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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 要 声 明 及 提 示 一 发 行 人 董 事 会 声 明 发 行 人 董 事 会 已 批 准 本 期 债 券 募 集 说 明 书, 发 行 人 全 体 董 事 承 诺 其 中 不 存 在 虚 假 记 载 误 导 性 陈 述 或 重 大 遗 漏, 并 对 其 真 实 性 准 确 性 完 整 性 承 担 个 别 和 连 带 的 法 律 责 任 二 发 行 人 负 责 人 和 主 管 会 计 工 作 的 负 责 人 会 计 部 门 负 责 人 声 明 发 行 人 负 责 人 和 主 管 会 计 工 作 的 负 责 人 会 计 部 门 负 责 人 保 证 本 期 债 券 募 集 说 明 书 中 的 财 务 报 表 真 实 完 整 三 主 承 销 商 勤 勉 尽 职 声 明 主 承 销 商 按 照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公 司 法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证 券 法 及 企 业 债 券 管 理 条 例 等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的 规 定 及 有 关 要 求, 遵 循 诚 实 信 用 的 原 则, 对 本 期 债 券 发 行 材 料 的 真 实 性 准 确 性 完 整 性 进 行 了 充 分 核 查, 确 认 本 期 募 集 说 明 书 不 存 在 虚 假 记 载 误 导 性 陈 述 或 重 大 遗 漏, 并 对 其 真 实 性 准 确 性 完 整 性 承 担 相 应 的 法 律 责 任 四 投 资 提 示 凡 欲 认 购 本 期 债 券 的 投 资 者, 请 认 真 阅 读 本 募 集 说 明 书 及 其 有 关 的 信 息 披 露 文 件, 并 进 行 独 立 投 资 判 断 主 管 部 门 对 本 期 债 券 发 行 所 做 出 的 任 何 决 定, 均 不 表 明 其 对 债 券 风 险 做 出 实 质 性 判 断 凡 认 购 受 让 并 持 有 本 期 债 券 的 投 资 者, 均 视 同 自 愿 接 受 本 募 集 说 明 书 募 集 资 金 使 用 专 项 账 户 及 偿 债 资 金 专 项 账 户 监 管 协 议 债 权 代 理 协 议 和 债 券 持 有 人 会 议 规 则 对 本 期 债 券 各 项 权 利 义 务 的 约 定 债 券 依 法 发 行 后, 发 行 人 经 营 变 化 引 致 的 投 资 风 险, 由 投 资 者 自 行 负 责 五 其 他 重 大 事 项 或 风 险 提 示 1

除 发 行 人 和 主 承 销 商 外, 发 行 人 没 有 委 托 或 授 权 任 何 其 他 人 或 实 体 提 供 未 在 本 募 集 说 明 书 中 列 明 的 信 息 和 对 本 募 集 说 明 书 作 任 何 说 明 投 资 者 若 对 本 募 集 说 明 书 存 在 任 何 疑 问, 应 咨 询 自 己 的 证 券 经 纪 人 律 师 专 业 会 计 师 或 其 它 专 业 顾 问 六 本 期 债 券 基 本 要 素 ( 一 ) 债 券 名 称 :2016 年 泰 州 市 姜 堰 城 市 建 设 投 资 发 展 有 限 公 司 公 司 债 券 ( 简 称 16 姜 堰 发 展 债 ) ( 二 ) 发 行 总 额 : 不 超 过 人 民 币 12.6 亿 元 ( 三 ) 债 券 期 限 和 票 面 利 率 : 本 期 债 券 为 7 年 期 固 定 利 率 债 券, 票 面 利 率 为 Shibor 基 准 利 率 加 上 基 本 利 差 Shibor 基 准 利 率 为 申 购 和 配 售 办 法 说 明 公 告 日 前 5 个 工 作 日 全 国 银 行 间 同 业 拆 借 中 心 在 上 海 银 行 间 同 业 拆 放 利 率 网 (www.shibor.org) 上 公 布 的 1 年 期 Shibor(1Y) 利 率 的 算 术 平 均 数 ( 基 准 利 率 四 舍 五 入 保 留 2 位 小 数 ) 本 期 债 券 的 最 终 基 本 利 差 和 最 终 票 面 利 率 将 根 据 簿 记 建 档 结 果, 由 发 行 人 与 簿 记 管 理 人 按 照 国 家 有 关 规 定 协 商 一 致 确 定, 并 报 国 家 有 关 主 管 部 门 备 案, 在 本 期 债 券 存 续 期 内 固 定 不 变 本 期 债 券 采 用 单 利 按 年 计 息, 不 计 复 利 ( 四 ) 还 本 付 息 方 式 : 每 年 付 息 1 次, 分 次 还 本, 在 本 期 债 券 存 续 期 的 第 3 4 5 6 7 个 计 息 年 度 末, 分 别 按 照 债 券 发 行 总 额 20% 20% 20% 20% 20% 的 比 例 偿 还 债 券 本 金, 即 每 年 偿 还 本 金 2.52 亿 元, 到 期 利 息 随 本 金 一 起 支 付 每 年 付 息 时 按 债 权 登 记 日 日 终 在 托 管 机 构 托 管 名 册 上 登 记 的 各 债 券 持 有 人 所 持 债 券 面 值 所 应 获 利 息 进 行 支 付 年 度 付 息 款 项 自 付 息 日 起 不 另 计 利 息, 本 金 自 兑 付 日 起 不 另 计 利 息 ( 五 ) 发 行 方 式 及 对 象 : 本 期 债 券 以 簿 记 建 档 集 中 配 售 的 方 式, 通 过 承 销 团 成 员 设 置 的 发 行 网 点 向 在 中 央 国 债 登 记 公 司 开 户 的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境 2

内 机 构 投 资 者 ( 国 家 法 律 法 规 另 有 规 定 除 外 ) 公 开 发 行 和 通 过 上 海 证 券 交 易 所 向 机 构 投 资 者 ( 国 家 法 律 法 规 禁 止 购 买 者 除 外 ) 协 议 发 行 承 销 团 成 员 设 置 的 发 行 网 点 的 发 行 对 象 为 在 中 央 国 债 登 记 公 司 开 户 的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境 内 合 格 机 构 投 资 者 ( 国 家 法 律 法 规 另 有 规 定 除 外 ); 上 海 证 券 交 易 所 发 行 的 发 行 对 象 为 持 有 中 国 证 券 登 记 公 司 上 海 分 公 司 基 金 证 券 账 户 或 A 股 证 券 账 户 的 机 构 投 资 者 ( 国 家 法 律 法 规 禁 止 购 买 者 除 外 ) ( 六 ) 信 用 级 别 : 经 鹏 元 资 信 评 估 有 限 公 司 综 合 评 定, 本 期 债 券 的 信 用 级 别 为 AA+, 发 行 人 的 主 体 长 期 信 用 级 别 为 AA ( 七 ) 信 用 安 排 : 本 期 债 券 采 用 土 地 使 用 权 抵 押 的 担 保 方 式 抵 押 人 为 本 期 债 券 提 供 抵 押 担 保 的 资 产 共 6 宗 国 有 土 地 使 用 权, 抵 押 土 地 使 用 权 的 评 估 总 地 价 为 242,582.58 万 元 3

目 录 释 义... 5 第 一 条 债 券 发 行 依 据... 8 第 二 条 本 次 债 券 发 行 的 有 关 机 构... 9 第 三 条 发 行 概 要... 14 第 四 条 认 购 与 托 管... 17 第 五 条 债 券 发 行 网 点... 19 第 六 条 认 购 人 承 诺... 20 第 七 条 债 券 本 息 兑 付 办 法... 22 第 八 条 发 行 人 基 本 情 况... 24 第 九 条 发 行 人 业 务 情 况... 32 第 十 条 发 行 人 财 务 情 况... 46 第 十 一 条 发 行 人 已 发 行 尚 未 兑 付 的 债 券... 61 第 十 二 条 募 集 资 金 用 途... 62 第 十 三 条 偿 债 保 证 措 施... 67 第 十 四 条 风 险 揭 示... 74 第 十 五 条 信 用 评 级... 81 第 十 六 条 法 律 意 见... 83 第 十 七 条 其 他 应 说 明 的 事 项... 86 第 十 八 条 备 查 文 件... 87 4

释 义 在 本 募 集 说 明 书 中, 除 非 文 中 另 有 规 定, 下 列 词 汇 具 有 如 下 含 义 : 发 行 人 / 城 投 公 司 / 指 泰 州 市 姜 堰 城 市 建 设 投 资 发 展 有 限 公 司 公 司 / 发 债 主 体 本 期 债 券 指 发 行 人 发 行 的 总 额 为 人 民 币 12.6 亿 元 的 2016 年 泰 州 市 姜 堰 城 市 建 设 投 资 发 展 有 限 公 司 公 司 债 券 本 次 发 行 指 经 有 关 主 管 部 门 正 式 批 准, 本 期 债 券 在 中 国 境 内 的 公 开 发 行 募 集 说 明 书 指 发 行 人 根 据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为 发 行 本 期 债 券 而 制 作 的 2016 年 泰 州 市 姜 堰 城 市 建 设 投 资 发 展 有 限 公 司 公 司 债 券 募 集 说 明 书 主 承 销 商 / 簿 记 管 理 指 第 一 创 业 摩 根 大 通 证 券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人 / 一 创 摩 根 承 销 团 指 主 承 销 商 为 本 期 债 券 发 行 根 据 承 销 团 协 议 组 织 的 由 主 承 销 商 和 其 他 承 销 团 成 员 组 成 的 承 销 团 监 管 银 行 / 债 权 代 理 指 交 通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泰 州 分 行 人 余 额 包 销 指 承 销 团 成 员 按 承 销 团 协 议 所 约 定 的 各 自 承 销 本 期 债 券 的 份 额, 承 担 债 券 发 行 的 风 险, 在 发 行 期 结 束 后, 将 各 自 未 售 出 的 债 券 全 部 自 行 购 入, 并 按 时 足 额 划 拨 本 期 债 券 各 自 承 销 份 额 对 应 的 款 项 5

簿 记 建 档 指 由 发 行 人 与 簿 记 管 理 人 确 定 债 券 的 票 面 利 率 簿 记 建 档 区 间, 投 资 者 直 接 向 簿 记 管 理 人 发 出 申 购 订 单, 簿 记 管 理 人 负 责 记 录 申 购 订 单, 最 终 由 发 行 人 与 簿 记 管 理 人 根 据 申 购 情 况 及 约 定 的 配 售 原 则 确 定 债 券 的 最 终 发 行 利 率 的 过 程 申 购 和 配 售 办 法 说 明 指 簿 记 管 理 人 为 本 次 发 行 而 制 作 的 2016 年 泰 州 市 姜 堰 城 市 建 设 投 资 发 展 有 限 公 司 公 司 债 券 申 购 和 配 售 办 法 说 明 中 央 国 债 登 记 公 司 指 中 央 国 债 登 记 结 算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中 国 证 券 登 记 公 司 指 中 国 证 券 登 记 结 算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国 家 发 改 委 指 国 家 发 展 和 改 革 委 员 会 市 政 府 / 泰 州 市 政 府 指 泰 州 市 人 民 政 府 姜 堰 市 政 府 / 姜 堰 区 政 府 / 指 指 泰 州 市 姜 堰 区 人 民 政 府 ( 根 据 2012 年 12 月 17 日 国 务 院 的 批 准 及 2012 年 12 月 26 日 江 苏 省 人 民 政 府 省 政 府 关 于 调 整 泰 州 市 部 分 行 政 区 划 的 通 知 ( 苏 政 发 [2012]181 号 ), 撤 销 县 级 姜 堰 市, 设 立 泰 州 市 姜 堰 区, 以 原 县 级 姜 堰 市 的 行 政 区 域 为 姜 堰 区 行 政 区 域 ) 区 发 改 委 指 泰 州 市 姜 堰 区 发 展 与 改 革 委 员 会 区 国 资 委 指 泰 州 市 姜 堰 区 国 有 资 产 监 督 管 理 委 员 会 债 券 持 有 人 指 本 期 债 券 的 投 资 者 募 集 资 金 使 用 专 项 账 户 及 偿 债 资 金 专 项 账 户 监 管 协 指 2016 年 泰 州 市 姜 堰 城 市 建 设 投 资 发 展 有 限 公 司 公 司 债 券 募 集 资 金 使 用 专 项 账 户 及 偿 债 资 金 专 项 账 户 监 管 协 议 6

议 债 权 代 理 协 议 指 2016 年 泰 州 市 姜 堰 城 市 建 设 投 资 发 展 有 限 公 司 公 司 债 券 债 权 代 理 协 议 债 券 持 有 人 会 议 规 则 指 2016 年 泰 州 市 姜 堰 城 市 建 设 投 资 发 展 有 限 公 司 公 司 债 券 债 券 持 有 人 会 议 规 则 资 产 抵 押 协 议 指 2016 年 泰 州 市 姜 堰 城 市 建 设 投 资 发 展 有 限 公 司 公 司 债 券 资 产 抵 押 协 议 抵 押 资 产 监 管 协 议 指 2016 年 泰 州 市 姜 堰 城 市 建 设 投 资 发 展 有 限 公 司 公 司 债 券 抵 押 资 产 监 管 协 议 公 司 法 指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公 司 法 证 券 法 指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证 券 法 通 知 指 关 于 推 进 企 业 债 券 市 场 发 展 简 化 发 行 核 准 程 序 有 关 事 项 的 通 知 公 司 章 程 指 泰 州 市 姜 堰 城 市 建 设 投 资 发 展 有 限 公 司 公 司 章 程 鹏 元 资 信 指 鹏 元 资 信 评 估 有 限 公 司 法 定 节 假 日 或 休 息 日 指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的 法 定 节 假 日 或 休 息 日 ( 不 包 括 香 港 特 别 行 政 区 澳 门 特 别 行 政 区 和 台 湾 省 的 法 定 节 日 或 休 息 日 ) 工 作 日 指 中 国 境 内 的 商 业 银 行 的 对 公 营 业 日 元 指 人 民 币 元 注 : 本 募 集 说 明 书 中 的 数 值 若 出 现 总 数 与 各 分 项 数 值 之 和 尾 数 不 符 的 情 况, 均 系 四 舍 五 入 造 成 7

第 一 条 债 券 发 行 依 据 本 期 债 券 业 经 国 家 发 展 和 改 革 委 员 会 发 改 企 业 债 券 [2016]106 号 文 件 批 准 公 开 发 行 本 期 债 券 发 行 申 请 经 泰 州 市 姜 堰 区 人 民 政 府 关 于 同 意 泰 州 市 姜 堰 城 市 建 设 投 资 发 展 有 限 公 司 发 行 公 司 债 券 的 报 告 ( 泰 姜 政 发 [2014]82 号 ) 文 件 批 准 发 行 人 于 2013 年 12 月 31 日 召 开 股 东 会 会 议, 审 议 并 通 过 了 关 于 公 司 向 国 家 发 改 委 申 请 发 行 总 额 不 超 过 人 民 币 15 亿 元 的 公 司 债 券 相 关 事 宜 的 决 议 发 行 人 于 2013 年 12 月 30 日 召 开 董 事 会 会 议, 审 议 并 通 过 了 关 于 公 司 向 国 家 发 改 委 申 请 发 行 总 额 不 超 过 人 民 币 15 亿 元 的 公 司 债 券 相 关 事 宜 的 决 议 8

第 二 条 本 次 债 券 发 行 的 有 关 机 构 一 发 行 人 : 泰 州 市 姜 堰 城 市 建 设 投 资 发 展 有 限 公 司 住 所 : 姜 堰 镇 振 兴 北 路 5 号 法 定 代 表 人 : 郑 长 进 联 系 人 : 王 新 华 联 系 地 址 : 江 苏 省 泰 州 市 姜 堰 区 人 民 中 路 109 号 建 设 大 厦 联 系 电 话 :0523-88270858 传 真 :0523-88271158 邮 编 :225500 二 承 销 团 ( 一 ) 主 承 销 商 : 第 一 创 业 摩 根 大 通 证 券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住 所 : 北 京 市 西 城 区 武 定 侯 街 6 号 卓 著 中 心 10 层 法 定 代 表 人 : 刘 学 民 联 系 人 : 王 丹 林 潘 晓 丹 唐 志 鹏 桑 一 丰 联 系 地 址 : 北 京 市 西 城 区 武 定 侯 街 6 号 卓 著 中 心 10 层 联 系 电 话 :010-63212001 传 真 :010-66030102 邮 编 :100033 ( 二 ) 副 主 承 销 商 : 西 南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住 所 : 重 庆 市 江 北 区 桥 北 苑 8 号 法 定 代 表 人 : 余 维 佳 联 系 人 : 张 旭 杨 晓 王 硕 联 系 地 址 : 北 京 市 西 城 区 金 融 大 街 35 号 国 际 企 业 大 厦 A 座 4 层 9

联 系 电 话 :010-57631150 传 真 :010-88091826 邮 编 :100033 ( 三 ) 分 销 商 1 德 邦 证 券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住 所 : 上 海 市 普 陀 区 曹 杨 路 510 号 南 半 幢 9 楼 法 定 代 表 人 : 姚 文 平 联 系 人 : 俞 祥 联 系 地 址 : 上 海 市 浦 东 新 区 福 山 路 500 号 城 建 国 际 中 心 26 楼 联 系 电 话 :021-68761616 传 真 :021-68767971 邮 编 :200122 2 联 讯 证 券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住 所 : 广 东 省 惠 州 市 惠 城 区 江 北 东 江 三 路 55 号 惠 州 广 播 电 视 中 心 西 面 一 层 大 堂 和 三 四 层 法 定 代 表 人 : 徐 刚 联 系 人 : 李 欣 桐 联 系 地 址 : 北 京 市 朝 阳 区 红 军 营 南 路 绿 色 媒 体 村 天 畅 园 6 号 楼 2 层 联 系 电 话 :010-84975709 传 真 :010-64408523 邮 编 :100107 三 审 计 机 构 : 江 苏 苏 亚 金 诚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 特 殊 普 通 合 伙 ) 住 所 : 南 京 市 中 山 北 路 105-6 号 22 层 首 席 合 伙 人 : 詹 从 才 10

联 系 人 : 吴 恒 青 刘 培 福 联 系 地 址 : 江 苏 镇 江 市 正 东 路 10 号 联 系 电 话 :0511-84447838 传 真 :0511-84439647 邮 编 :212003 四 信 用 评 级 机 构 : 鹏 元 资 信 评 估 有 限 公 司 住 所 : 深 圳 市 深 南 大 道 7008 号 阳 光 高 尔 夫 大 厦 三 楼 法 定 代 表 人 : 刘 思 源 联 系 人 : 张 磊 王 西 联 系 地 址 : 南 京 市 江 东 中 路 108 号 万 达 C 座 610 室 联 系 电 话 :025-87781291 传 真 :025-87781295 邮 编 :210000 五 发 行 人 律 师 : 宏 邺 律 师 事 务 所 住 所 : 江 苏 省 南 京 市 建 邺 区 江 东 中 路 315 号 1107 室 负 责 人 : 叶 菲 联 系 人 : 解 宇 昊 洪 炜 联 系 地 址 : 江 苏 省 南 京 市 华 电 路 1 号 1 号 楼 B 栋 联 系 电 话 :025-86583500 传 真 :025-86583511 邮 编 :210028 六 债 权 代 理 人 / 监 管 银 行 : 交 通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泰 州 分 行 住 所 : 泰 州 市 青 年 北 路 151 号 法 定 代 表 人 : 於 亮 11

联 系 地 址 : 泰 州 市 姜 堰 区 人 民 路 678 号 联 系 人 : 陆 元 一 联 系 电 话 :0523-88058809 传 真 :0523-88058800 邮 编 :225500 七 债 券 托 管 机 构 ( 一 ) 中 央 国 债 登 记 结 算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住 所 : 北 京 市 西 城 区 金 融 大 街 10 号 法 定 代 表 人 : 吕 世 蕴 联 系 人 : 王 祎 联 系 地 址 : 北 京 市 西 城 区 金 融 大 街 10 号 联 系 电 话 :010-88087970 传 真 :010-88086356 邮 政 编 码 :100032 ( 二 ) 中 国 证 券 登 记 结 算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上 海 分 公 司 总 经 理 : 高 斌 住 所 : 上 海 市 陆 家 嘴 东 路 166 号 中 国 保 险 大 厦 3 楼 联 系 人 : 王 博 联 系 地 址 : 上 海 市 陆 家 嘴 东 路 166 号 中 国 保 险 大 厦 3 楼 电 话 :021-38874800 传 真 :021-68870059 邮 编 :200120 八 证 券 交 易 所 系 统 发 行 场 所 : 上 海 证 券 交 易 所 住 所 : 上 海 市 浦 东 南 路 528 号 证 券 大 厦 13 楼 12

负 责 人 : 黄 红 元 联 系 人 : 段 东 兴 联 系 地 址 : 上 海 市 浦 东 南 路 528 号 证 券 大 厦 13 楼 联 系 电 话 :021-68808888 传 真 :021-68804868 邮 政 编 码 :200120 13

第 三 条 发 行 概 要 一 发 行 人 : 泰 州 市 姜 堰 城 市 建 设 投 资 发 展 有 限 公 司 二 债 券 名 称 :2016 年 泰 州 市 姜 堰 城 市 建 设 投 资 发 展 有 限 公 司 公 司 债 券 ( 简 称 16 姜 堰 发 展 债 ) 三 发 行 总 额 : 人 民 币 12.6 亿 元 四 债 券 期 限 和 票 面 利 率 : 本 期 债 券 为 7 年 期 固 定 利 率 债 券, 票 面 利 率 为 Shibor 基 准 利 率 加 上 基 本 利 差 ;Shibor 基 准 利 率 为 申 购 和 配 售 办 法 说 明 公 告 日 前 5 个 工 作 日 全 国 银 行 间 同 业 拆 借 中 心 在 上 海 银 行 间 同 业 拆 放 利 率 网 (www.shibor.org) 上 公 布 的 1 年 期 Shibor(1Y) 利 率 的 算 术 平 均 数 ( 基 准 利 率 四 舍 五 入 保 留 2 位 小 数 ) 本 期 债 券 的 最 终 基 本 利 差 和 最 终 票 面 利 率 将 根 据 簿 记 建 档 结 果, 由 发 行 人 与 簿 记 管 理 人 按 照 国 家 有 关 规 定 协 商 一 致 确 定, 并 报 国 家 有 关 主 管 部 门 备 案, 在 本 期 债 券 存 续 期 内 固 定 不 变 本 期 债 券 采 用 单 利 按 年 计 息, 不 计 复 利 五 还 本 付 息 方 式 : 每 年 付 息 1 次, 分 次 还 本, 在 债 券 存 续 期 的 第 3 4 5 6 7 个 计 息 年 度 末, 分 别 按 照 债 券 发 行 总 额 20% 20% 20% 20% 20% 的 比 例 偿 还 债 券 本 金, 即 每 年 偿 还 本 金 2.52 亿 元, 到 期 利 息 随 本 金 一 起 支 付 每 年 付 息 时 按 债 权 登 记 日 日 终 在 托 管 机 构 托 管 名 册 上 登 记 的 各 债 券 持 有 人 所 持 债 券 面 值 所 应 获 利 息 进 行 支 付 年 度 付 息 款 项 自 付 息 日 起 不 另 计 利 息, 本 金 自 兑 付 日 起 不 另 计 利 息 六 发 行 价 格 : 本 期 债 券 面 值 100 元, 平 价 发 行, 以 1,000 元 为 一 个 认 购 单 位, 认 购 金 额 必 须 是 1,000 元 的 整 数 倍 且 不 少 于 1,000 元 七 发 行 方 式 及 对 象 : 本 期 债 券 以 簿 记 建 档 集 中 配 售 的 方 式, 通 过 承 销 团 成 员 设 置 的 发 行 网 点 向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境 内 机 构 投 资 者 ( 国 家 法 律 法 14

规 另 有 规 定 除 外 ) 公 开 发 行 和 通 过 上 海 证 券 交 易 所 向 机 构 投 资 者 ( 国 家 法 律 法 规 禁 止 购 买 者 除 外 ) 协 议 发 行 承 销 团 成 员 设 置 的 发 行 网 点 的 发 行 对 象 为 在 中 央 国 债 登 记 公 司 开 户 的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境 内 合 格 机 构 投 资 者 ( 国 家 法 律 法 规 另 有 规 定 除 外 ); 上 海 证 券 交 易 所 发 行 的 发 行 对 象 为 持 有 中 国 证 券 登 记 公 司 上 海 分 公 司 基 金 证 券 账 户 或 A 股 证 券 账 户 的 机 构 投 资 者 ( 国 家 法 律 法 规 禁 止 购 买 者 除 外 ) 八 债 券 认 购 及 托 管 方 式 : 实 名 制 记 账 式 债 券 投 资 者 认 购 的 通 过 承 销 团 成 员 设 置 的 发 行 网 点 公 开 发 行 的 债 券 在 中 央 国 债 登 记 公 司 登 记 托 管 投 资 者 认 购 的 通 过 上 海 证 券 交 易 所 发 行 的 债 券 在 中 国 证 券 登 记 公 司 上 海 分 公 司 登 记 托 管 本 期 债 券 发 行 结 束 后, 债 券 认 购 人 可 按 照 有 关 主 管 机 构 的 规 定 进 行 债 券 的 转 让 质 押 九 发 行 期 限 :2 个 工 作 日, 自 2016 年 4 月 18 日 起 至 2016 年 4 月 19 日 止 十 簿 记 建 档 日 : 本 期 债 券 簿 记 建 档 日 为 2016 年 4 月 15 日 十 一 发 行 首 日 : 本 期 债 券 发 行 期 限 的 第 1 日, 即 2016 年 4 月 18 日 十 二 起 息 日 : 自 发 行 首 日 开 始 计 息, 本 期 债 券 存 续 期 限 内 每 年 的 4 月 18 日 为 该 计 息 年 度 的 起 息 日 十 三 计 息 期 限 : 自 2016 年 4 月 18 日 至 2023 年 4 月 18 日 止 十 四 付 息 日 : 本 期 债 券 的 付 息 日 为 2017 年 至 2023 年 每 年 的 4 月 18 日 ( 如 遇 法 定 节 假 日 或 休 息 日, 则 顺 延 至 其 后 的 第 1 个 工 作 日 ) 十 五 兑 付 日 : 本 期 债 券 本 金 的 兑 付 日 为 2019 年 至 2023 每 年 的 4 月 18 日 ( 如 遇 法 定 节 假 日 或 休 息 日, 则 顺 延 至 其 后 的 第 1 个 工 作 日 ) 十 六 本 息 兑 付 方 式 : 通 过 本 期 债 券 托 管 登 记 机 构 办 理 十 七 承 销 方 式 : 本 期 债 券 由 主 承 销 商 第 一 创 业 摩 根 大 通 证 券 有 限 责 任 15

公 司, 副 主 承 销 商 西 南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分 销 商 德 邦 证 券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和 联 讯 证 券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共 同 组 成 承 销 团, 采 取 余 额 包 销 的 方 式 进 行 承 销 十 八 债 权 代 理 人 / 监 管 银 行 : 交 通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泰 州 分 行 十 九 信 用 级 别 : 经 鹏 元 资 信 评 估 有 限 公 司 综 合 评 定, 本 期 债 券 的 信 用 级 别 为 AA+, 发 行 人 的 主 体 长 期 信 用 级 别 为 AA 二 十 信 用 安 排 : 本 期 债 券 采 用 土 地 使 用 权 抵 押 的 担 保 方 式 抵 押 人 为 本 期 债 券 提 供 抵 押 担 保 的 资 产 共 6 宗 国 有 土 地 使 用 权, 抵 押 土 地 使 用 权 的 评 估 总 地 价 为 242,582.58 万 元 二 十 一 税 务 提 示 : 根 据 国 家 有 关 税 收 法 律 法 规 的 规 定, 投 资 者 投 资 本 期 债 券 所 应 缴 纳 的 有 关 税 款 由 投 资 者 承 担 16

第 四 条 认 购 与 托 管 一 本 期 债 券 采 用 实 名 制 记 账 式 发 行, 通 过 承 销 团 成 员 设 置 的 发 行 网 点 向 在 中 央 国 债 登 记 公 司 开 户 的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境 内 机 构 投 资 者 ( 国 家 法 律 法 规 另 有 规 定 者 除 外 ) 公 开 发 行 和 通 过 上 海 证 券 交 易 所 向 机 构 投 资 者 ( 国 家 法 律 法 规 禁 止 购 买 者 除 外 ) 协 议 发 行 二 本 期 债 券 通 过 承 销 团 成 员 设 置 的 发 行 网 点 发 行 的 部 分 由 中 央 国 债 登 记 公 司 开 立 的 一 级 托 管 账 户 托 管 记 载, 具 体 手 续 按 中 央 国 债 登 记 公 司 的 实 名 制 记 账 式 企 业 债 券 登 记 和 托 管 业 务 规 则 的 要 求 办 理 该 规 则 可 在 中 国 债 券 信 息 网 (www.chinabond.com.cn) 查 阅 或 在 本 期 债 券 承 销 商 发 行 网 点 索 取 认 购 办 法 如 下 : 境 内 法 人 凭 加 盖 其 公 章 的 营 业 执 照 ( 副 本 ) 或 其 他 法 人 资 格 证 明 复 印 件 经 办 人 身 份 证 及 授 权 委 托 书 认 购 本 期 债 券 ; 境 内 非 法 人 机 构 凭 加 盖 其 公 章 的 有 效 证 明 复 印 件 经 办 人 身 份 证 及 授 权 委 托 书 认 购 本 期 债 券 如 法 律 法 规 对 本 条 所 述 另 有 规 定, 按 照 相 关 规 定 执 行 三 本 期 债 券 通 过 上 海 证 券 交 易 所 协 议 发 行 的 部 分 由 中 国 证 券 登 记 公 司 上 海 分 公 司 托 管 记 载, 具 体 手 续 按 照 中 国 证 券 登 记 公 司 的 中 国 证 券 登 记 结 算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登 记 托 管 与 结 算 业 务 细 则 的 要 求 办 理, 该 规 则 可 在 中 国 证 券 登 记 结 算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网 站 (www.chinaclear.cn) 查 阅 或 在 本 期 债 券 承 销 商 发 行 网 点 索 取 认 购 办 法 如 下 : 认 购 本 期 债 券 上 海 证 券 交 易 所 协 议 发 行 部 分 的 机 构 投 资 者 须 持 有 中 国 证 券 登 记 公 司 上 海 分 公 司 基 金 账 户 或 A 股 证 券 账 户 欲 参 与 在 上 海 证 券 交 易 所 发 行 的 债 券 认 购 的 机 构 投 资 者 在 发 行 期 间 与 本 期 债 券 承 销 团 成 员 联 系, 机 构 投 资 者 凭 加 盖 其 公 章 的 营 业 执 照 ( 副 本 ) 或 其 他 法 人 资 格 证 明 复 印 件 经 办 17

人 身 份 证 及 授 权 委 托 书 证 券 账 户 卡 复 印 件 认 购 本 期 债 券 四 投 资 者 办 理 认 购 手 续 时, 不 须 缴 纳 任 何 附 加 费 用 ; 在 办 理 登 记 和 托 管 手 续 时, 须 遵 循 债 券 登 记 机 构 的 有 关 规 定 五 本 期 债 券 发 行 结 束 后, 投 资 者 可 按 照 国 家 有 关 规 定 进 行 债 券 的 转 让 和 质 押 18

第 五 条 债 券 发 行 网 点 本 期 债 券 通 过 承 销 团 成 员 设 置 的 发 行 网 点 向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境 内 机 构 投 资 者 公 开 发 行, 具 体 发 行 网 点 见 附 表 一 本 期 债 券 通 过 上 海 证 券 交 易 所 协 议 发 行, 具 体 发 行 网 点 见 附 表 一 中 标 注 的 发 行 网 点 19

第 六 条 认 购 人 承 诺 购 买 本 期 债 券 的 投 资 者 ( 包 括 本 期 债 券 的 初 始 购 买 人 和 二 级 市 场 的 购 买 人, 下 同 ) 被 视 为 作 出 以 下 承 诺 : 一 接 受 本 募 集 说 明 书 及 其 摘 要 对 有 关 本 期 债 券 项 下 权 利 义 务 的 所 有 规 定 并 受 其 约 束 ; 二 本 期 债 券 的 发 行 人 依 据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的 规 定 发 生 合 法 变 更, 在 经 有 关 主 管 部 门 批 准 后 并 依 法 就 该 等 变 更 进 行 信 息 披 露 时, 投 资 者 同 意 并 接 受 这 种 变 更 ; 三 投 资 者 同 意 交 通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泰 州 分 行 作 为 债 权 代 理 人 和 监 管 银 行 与 发 行 人 签 署 募 集 资 金 使 用 专 项 账 户 及 偿 债 资 金 专 项 账 户 监 管 协 议 债 权 代 理 协 议 及 债 券 持 有 人 会 议 规 则, 接 受 该 等 文 件 中 对 本 期 债 券 项 下 权 利 义 务 的 所 有 规 定 并 受 其 约 束 投 资 者 认 购 受 让 或 以 其 他 合 法 方 式 取 得 本 期 债 券 即 被 视 为 同 意 并 接 受 上 述 安 排 ; 四 本 期 债 券 的 债 权 代 理 人 监 管 银 行 依 据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的 规 定 发 生 合 法 变 更, 在 经 有 关 主 管 部 门 批 准 并 依 法 就 变 更 事 项 进 行 信 息 披 露 时, 投 资 者 同 意 并 接 受 这 种 变 更 ; 五 本 期 债 券 发 行 结 束 后, 发 行 人 将 申 请 本 期 债 券 在 经 批 准 的 证 券 交 易 场 所 上 市 或 交 易 流 通, 并 由 主 承 销 商 代 为 办 理 相 关 手 续, 投 资 者 同 意 并 接 受 这 种 安 排 ; 六 在 本 期 债 券 的 存 续 期 限 内, 若 发 行 人 依 据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将 其 在 本 期 债 券 项 下 的 债 务 转 让 给 新 债 务 人 承 继 时, 则 在 下 列 各 项 条 件 全 部 满 足 的 前 提 下, 投 资 者 ( 包 括 本 期 债 券 的 初 始 购 买 人 以 及 二 级 市 场 的 购 买 人 ) 在 此 不 可 撤 销 地 事 先 同 意 并 接 受 这 种 债 务 转 让 : 20

( 一 ) 本 期 债 券 发 行 与 上 市 交 易 ( 如 已 上 市 交 易 ) 的 批 准 部 门 对 本 期 债 券 项 下 的 债 务 变 更 无 异 议 ; ( 二 ) 就 新 债 务 人 承 继 本 期 债 券 项 下 的 债 务, 有 资 格 的 评 级 机 构 对 本 期 债 券 出 具 不 次 于 原 债 券 信 用 级 别 的 评 级 报 告 ; ( 三 ) 原 债 务 人 与 新 债 务 人 取 得 必 要 的 内 部 授 权 后 正 式 签 署 债 务 转 让 承 继 协 议, 新 债 务 人 承 诺 将 按 照 本 期 债 券 原 定 条 款 和 条 件 履 行 债 务 ; ( 四 ) 原 债 务 人 与 新 债 务 人 按 照 有 关 主 管 部 门 的 要 求 就 债 务 转 让 承 继 进 行 充 分 的 信 息 披 露 七 对 于 债 券 持 有 人 会 议 根 据 债 券 持 有 人 会 议 规 则 作 出 的 有 效 决 议, 所 有 投 资 者 ( 包 括 所 有 出 席 会 议 未 出 席 会 议 反 对 决 议 或 放 弃 投 票 权, 以 及 在 相 关 决 议 通 过 后 受 让 本 期 债 券 的 投 资 者 ) 均 应 接 受 该 决 议 21

第 七 条 债 券 本 息 兑 付 办 法 一 利 息 的 支 付 ( 一 ) 本 期 债 券 在 存 续 期 内 每 年 付 息 1 次 最 后 5 个 计 息 年 度 利 息 随 本 金 的 兑 付 一 起 支 付, 每 年 付 息 时 按 债 权 登 记 日 日 终 在 托 管 机 构 托 管 名 册 上 登 记 的 各 债 券 持 有 人 所 持 债 券 面 值 所 应 获 利 息 进 行 支 付 年 度 付 息 款 项 自 付 息 日 起 不 另 计 利 息, 本 金 自 兑 付 日 起 不 另 计 利 息 本 期 债 券 的 付 息 日 为 2017 年 至 2023 年 每 年 的 4 月 18 日 ( 如 遇 法 定 节 假 日 或 休 息 日, 则 顺 延 至 其 后 第 1 个 工 作 日 ) ( 二 ) 本 期 债 券 利 息 的 支 付 通 过 本 期 债 券 托 管 机 构 办 理 利 息 支 付 的 具 体 事 项 将 按 照 国 家 有 关 规 定, 由 发 行 人 在 相 关 媒 体 上 发 布 的 付 息 公 告 中 加 以 说 明 ( 三 ) 根 据 国 家 税 收 法 律 法 规, 投 资 者 投 资 本 期 债 券 应 缴 纳 的 有 关 税 款 由 投 资 者 自 行 承 担 二 本 金 的 兑 付 ( 一 ) 本 期 债 券 为 7 年 期 固 定 利 率 债 券, 同 时 设 本 金 提 前 偿 还 条 款, 在 本 期 债 券 存 续 期 的 第 3 4 5 6 7 个 计 息 年 度 末, 分 别 按 照 债 券 发 行 总 额 20% 20% 20% 20% 20% 的 比 例 偿 还 债 券 本 金, 即 每 年 偿 还 2.52 亿 元, 到 期 利 息 随 本 金 一 起 支 付 ; 还 本 时 按 债 权 登 记 日 日 终 在 托 管 机 构 名 册 上 登 记 的 各 债 券 持 有 人 所 持 债 券 面 值 占 当 年 债 券 存 续 余 额 的 比 例 进 行 分 配 ( 每 名 债 券 持 有 人 所 受 偿 的 本 金 金 额 计 算 取 位 到 人 民 币 分 位, 小 于 分 的 金 额 忽 略 不 计 ) 本 期 债 券 本 金 的 兑 付 日 为 2019 年 至 2023 年 每 年 的 4 月 18 日 ( 如 遇 法 定 节 假 日 或 休 息 日, 则 顺 延 至 其 后 的 第 1 个 工 作 日 ) ( 二 ) 本 期 债 券 本 金 的 兑 付 由 债 券 托 管 机 构 办 理 本 金 兑 付 的 具 体 事 项 22

将 按 照 国 家 有 关 规 定, 由 发 行 人 在 相 关 媒 体 上 发 布 的 兑 付 公 告 中 加 以 说 明 23

第 八 条 发 行 人 基 本 情 况 一 发 行 人 概 况 公 司 名 称 : 泰 州 市 姜 堰 城 市 建 设 投 资 发 展 有 限 公 司 成 立 日 期 :2003 年 3 月 26 日 注 册 资 本 : 人 民 币 73,628.36 万 元 法 定 代 表 人 : 郑 长 进 企 业 类 型 :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住 所 : 姜 堰 镇 振 兴 北 路 5 号 经 营 范 围 : 受 区 政 府 委 托 : 经 营 城 市 土 地 资 产 ; 经 营 城 市 地 下 管 网 地 面 构 造 物 租 赁 ; 筹 措 城 市 建 设 资 金 ; 城 市 建 设 项 目 决 策 咨 询 ; 城 市 市 政 工 程 基 础 设 施 建 设 ; 房 地 产 开 发 ; 物 业 管 理 ; 为 招 商 引 资 提 供 咨 询 服 务 ( 以 上 经 营 范 围 涉 及 到 专 项 审 批 的 凭 许 可 证 经 营 ) 无 许 可 经 营 截 至 2015 年 9 月 30 日, 发 行 人 的 资 产 总 额 1,392,339.15 万 元, 负 债 总 额 741,483.44 万 元, 所 有 者 权 益 650,855.71 万 元, 资 产 负 债 率 53.25% 2015 年 1-9 月 发 行 人 实 现 营 业 收 入 37,667.94 万 元, 净 利 润 4,086.91 万 元 2014 年 度 发 行 人 实 现 营 业 收 入 80,447.23 万 元, 净 利 润 14,898.46 万 元 二 历 史 沿 革 泰 州 市 姜 堰 城 市 建 设 投 资 发 展 有 限 公 司 原 名 为 姜 堰 市 城 市 建 设 投 资 发 展 有 限 公 司, 系 根 据 姜 堰 市 建 设 局 关 于 成 立 姜 堰 市 城 市 建 设 投 资 发 展 有 限 公 司 的 请 示 ( 姜 建 发 [2003]22 号 ) 和 姜 堰 市 人 民 政 府 市 政 府 关 于 明 确 姜 堰 市 国 有 资 产 投 资 有 限 公 司 为 姜 堰 市 城 市 建 设 投 资 发 展 有 限 公 司 投 资 主 体 的 批 复 ( 姜 政 复 [2003]2 号 ) 设 立 的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公 司 于 2003 年 3 月 26 日 取 得 了 姜 堰 市 工 商 行 政 管 理 局 颁 发 的 注 册 号 为 3212841103663 的 企 业 法 24

人 营 业 执 照 公 司 初 始 注 册 资 本 为 11,232.07 万 元, 其 中 : 姜 堰 市 国 有 资 产 投 资 有 限 公 司 以 货 币 和 实 物 出 资 10,690.50 万 元, 占 注 册 资 本 的 95.18%; 姜 堰 市 自 来 水 公 司 以 实 物 出 资 541.57 万 元, 占 注 册 资 本 的 4.32% 姜 堰 市 光 明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有 限 公 司 对 本 次 出 资 进 行 了 审 验 并 出 具 了 姜 明 会 验 (2003) 第 042 号 验 资 报 告 2005 年 8 月, 根 据 姜 堰 市 政 府 市 政 府 关 于 同 意 园 林 管 理 处 向 市 城 投 公 司 投 股 的 批 复 ( 姜 政 复 [2005]24 号 ) 和 姜 堰 市 财 政 局 关 于 同 意 市 园 林 管 理 处 向 市 城 投 公 司 投 股 的 批 复 ( 姜 政 财 资 [2005]10 号 ), 发 行 人 股 东 会 通 过 决 议, 同 意 吸 收 姜 堰 市 园 林 管 理 处 为 公 司 新 股 东 姜 堰 市 园 林 管 理 处 以 土 地 使 用 权 出 资 作 价 62,396.29 万 元 增 加 公 司 注 册 资 本, 本 次 增 资 后 发 行 人 注 册 资 本 变 更 为 73,628.36 万 元, 其 中 : 姜 堰 市 国 有 资 产 投 资 有 限 公 司 出 资 10,690.50 万 元, 占 注 册 资 本 的 14.52%; 姜 堰 市 自 来 水 公 司 出 资 541.57 万 元, 占 注 册 资 本 的 0.74%; 姜 堰 市 园 林 管 理 处 出 资 62,396.29 万 元, 占 注 册 资 本 的 84.74% 姜 堰 市 光 明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有 限 公 司 对 本 次 增 资 进 行 了 审 验 并 出 具 了 姜 明 会 验 (2005) 第 169 号 验 资 报 告 2006 年 6 月, 根 据 姜 堰 市 政 府 市 政 府 关 于 无 偿 划 转 企 业 国 有 股 权 的 通 知 ( 姜 政 发 [2006]79 号 ) 和 姜 堰 市 国 有 资 产 管 理 委 员 会 市 国 资 委 关 于 无 偿 划 转 市 园 林 管 理 处 持 有 企 业 国 有 股 权 的 通 知 ( 姜 国 资 [2006]3 号 ) 批 复, 姜 堰 市 园 林 管 理 处 将 其 持 有 的 姜 堰 市 城 市 建 设 投 资 发 展 有 限 公 司 62,396.29 万 元 股 权 无 偿 划 转 给 姜 堰 市 国 有 资 产 投 资 有 限 公 司 本 次 划 转 后 的 发 行 人 注 册 资 本 仍 为 73,628.36 万 元, 其 中 : 姜 堰 市 国 有 资 产 投 资 有 限 公 司 出 资 73,086.79 万 元, 占 注 册 资 本 的 99.26%; 姜 堰 市 自 来 水 公 司 出 资 541.57 万 元, 占 注 册 资 本 的 0.74% 2006 年 8 月 发 行 人 股 东 姜 堰 市 国 有 资 产 投 资 有 限 公 司 召 开 董 事 会, 同 意 25

以 姜 堰 市 国 有 资 产 投 资 有 限 公 司 为 基 础, 成 立 姜 堰 市 国 有 资 产 投 资 集 团 有 限 公 司, 经 市 政 府 同 意 ( 姜 政 复 [2006]30 号 ), 并 于 2006 年 11 月 23 日 完 成 变 更 登 记, 更 名 为 姜 堰 市 国 有 资 产 投 资 集 团 有 限 公 司 此 次 更 名 后 发 行 人 股 权 结 构 为 姜 堰 市 国 有 资 产 投 资 集 团 有 限 公 司 出 资 73,086.79 万 元, 占 注 册 资 本 的 99.26%; 姜 堰 市 自 来 水 公 司 出 资 541.57 万 元, 占 注 册 资 本 的 0.74% 2008 年 6 月, 泰 州 市 姜 堰 工 商 行 政 管 理 局 根 据 工 商 行 政 管 理 市 场 主 体 注 册 号 编 制 规 则, 向 发 行 人 换 发 新 的 营 业 执 照, 营 业 执 照 注 册 号 变 更 为 321284000006695 经 国 务 院 2012 年 12 月 17 日 批 准 同 意 和 江 苏 省 人 民 政 府 2012 年 12 月 26 日 省 政 府 关 于 调 整 泰 州 市 部 分 行 政 区 划 的 通 知 ( 苏 政 发 [2012]181 号 ), 泰 州 市 行 政 区 划 进 行 了 调 整, 撤 销 县 级 姜 堰 市, 设 立 泰 州 市 姜 堰 区, 以 原 县 级 姜 堰 市 的 行 政 区 域 为 姜 堰 区 的 行 政 区 域 根 据 上 述 行 政 区 划 调 整, 发 行 人 更 名 为 泰 州 市 姜 堰 城 市 建 设 投 资 发 展 有 限 公 司, 发 行 人 股 东 姜 堰 市 国 有 资 产 投 资 集 团 有 限 公 司 和 姜 堰 市 自 来 水 公 司 分 别 更 名 为 泰 州 市 姜 堰 国 有 资 产 投 资 集 团 有 限 公 司 和 泰 州 市 姜 堰 自 来 水 公 司 本 次 更 名 后 发 行 人 注 册 资 本 不 变, 为 73,628.36 万 元, 其 中 : 泰 州 市 姜 堰 国 有 资 产 投 资 集 团 出 资 73,086.79 万 元, 占 注 册 资 本 的 99.26%; 泰 州 市 姜 堰 自 来 水 公 司 出 资 541.57 万 元, 占 注 册 资 本 的 0.74% 三 股 东 情 况 发 行 人 股 东 为 泰 州 市 姜 堰 国 有 资 产 投 资 集 团 有 限 公 司 与 泰 州 市 姜 堰 自 来 水 公 司, 分 别 持 有 公 司 99.26% 和 0.74% 的 股 权 泰 州 市 姜 堰 国 有 资 产 投 资 集 团 有 限 公 司 持 有 泰 州 市 姜 堰 自 来 水 公 司 100% 股 权, 姜 堰 区 人 民 政 府 持 有 泰 州 市 姜 堰 国 有 资 产 投 资 集 团 有 限 公 司 100% 股 权, 因 此 姜 堰 区 人 民 政 府 为 发 行 人 的 实 际 控 制 人 26

四 公 司 治 理 和 组 织 结 构 ( 一 ) 公 司 治 理 情 况 发 行 人 根 据 公 司 法 及 其 他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的 规 定, 制 定 了 公 司 章 程, 建 立 了 由 董 事 会 监 事 会 和 经 营 管 理 机 构 组 成 的 法 人 治 理 结 构, 符 合 现 代 企 业 管 理 制 度 要 求, 并 形 成 了 管 理 与 决 策 机 制 内 部 控 制 制 度 等 公 司 治 理 机 制, 以 保 证 公 司 规 范 运 行 1 股 东 会 公 司 股 东 会 由 全 体 股 东 组 成 股 东 会 是 公 司 的 最 高 权 力 机 构, 依 法 行 使 下 列 职 权 : (1) 决 定 公 司 经 营 方 针 和 投 资 计 划 ; (2) 选 举 和 更 换 董 事, 决 定 有 关 董 事 的 报 酬 事 项 ; (3) 选 举 和 更 换 股 东 会 选 举 的 监 事, 决 定 有 关 监 事 的 报 酬 事 项 ; (4) 审 议 批 准 董 事 会 的 报 告 ; (5) 审 议 批 准 监 事 会 的 报 告 ; (6) 审 议 批 准 公 司 的 年 度 财 务 预 算 方 案 决 算 方 案 ; (7) 审 议 批 准 公 司 的 利 润 分 配 方 案 和 弥 补 亏 损 方 案 ; (8) 对 公 司 增 加 或 者 减 少 注 册 资 本 作 出 决 议 ; (9) 对 发 行 公 司 债 券 作 出 决 议 ; 对 股 东 向 股 东 以 外 的 人 转 让 出 资 作 出 决 议 ; (10) 对 公 司 合 并 分 立 解 散 清 算 或 变 更 公 司 形 式 作 出 决 议 ; (11) 修 改 公 司 章 程 2 董 事 会 公 司 设 董 事 会, 董 事 会 由 五 名 董 事 组 成, 董 事 会 成 员 由 股 东 会 选 举 产 生, 董 事 会 对 股 东 会 负 责 董 事 会 行 使 下 列 职 权 : 27

(1) 负 责 召 集 股 东 大 会, 并 向 股 东 大 会 报 告 工 作 ; (2) 执 行 股 东 大 会 的 决 议 ; (3) 执 行 公 司 的 经 营 方 针 和 投 资 计 划 ; (4) 制 定 公 司 的 年 度 财 务 预 算 方 案 决 算 方 案 ; (5) 制 定 公 司 的 利 润 分 配 方 案 和 弥 补 亏 损 方 案 ; (6) 制 定 公 司 增 加 或 者 减 少 注 册 资 本 的 方 案 ; (7) 制 定 公 司 合 并 分 立 变 更 公 司 形 式 解 散 清 算 的 方 案 ; (8) 决 定 公 司 内 部 管 理 机 构 的 设 置 ; (9) 聘 任 或 者 解 聘 公 司 总 经 理 财 务 负 责 人 及 其 报 酬 事 项 ; (10) 制 定 公 司 的 基 本 管 理 制 度 ; (11) 拟 订 公 司 章 程 修 改 方 案 ; (12) 拟 订 发 行 公 司 债 券 方 案 3 监 事 会 公 司 设 监 事 会, 监 事 会 由 三 人 组 成 监 事 会 保 护 公 司 股 东 利 益, 保 护 公 司 职 工 的 利 益 监 事 会 行 使 下 列 职 权 : (1) 检 查 公 司 财 务 ; (2) 对 董 事 经 理 及 其 他 高 级 管 理 人 员 执 行 公 司 职 务 的 行 为 进 行 监 督, 对 违 反 法 律 行 政 法 规 公 司 章 程 或 者 股 东 会 决 议 的 董 事 经 理 及 其 他 高 级 管 理 人 员 提 出 罢 免 的 建 议 ; (3) 当 董 事 经 理 及 其 他 高 级 管 理 人 员 的 行 为 损 害 公 司 的 利 益 时, 要 求 董 事 经 理 及 其 他 高 级 管 理 人 员 予 以 纠 正 ; (4) 提 议 召 开 临 时 股 东 大 会, 在 董 事 会 不 履 行 公 司 法 规 定 的 召 集 和 主 持 股 东 大 会 职 责 时 召 集 和 主 持 股 东 大 会 ; (5) 向 股 东 大 会 提 出 提 案 ; 依 照 公 司 法 第 一 百 五 十 二 条 的 规 定, 28

对 董 事 高 级 管 理 人 员 提 起 诉 讼 4 董 事 长 董 事 长 为 公 司 的 法 定 代 表 人 董 事 长 行 使 下 列 职 权 : (1) 主 持 股 东 会, 召 集 主 持 董 事 会 ; (2) 领 导 董 事 会 工 作 检 查 董 事 会 决 议 实 施 情 况 ; (3) 行 使 法 定 代 表 人 的 权 力 ; (4) 因 特 殊 情 况 不 能 履 行 职 务 时, 指 定 其 他 董 事 代 为 履 行 ; (5) 在 发 生 不 可 抗 力 等 重 大 事 件 时, 可 以 对 一 切 事 务 行 使 特 别 裁 决 权 和 罢 免 权, 但 必 须 符 合 公 司 利 益, 事 后 向 董 事 会 报 告 5 总 经 理 公 司 设 总 经 理 1 名, 由 董 事 会 聘 任 或 解 聘 总 经 理 直 接 对 董 事 会 负 责, 总 经 理 列 席 董 事 会 会 议, 行 使 下 列 职 权 : (1) 主 持 公 司 的 生 产 经 营 管 理 工 作, 组 织 实 施 董 事 会 决 议 ; (2) 组 织 实 施 公 司 年 度 经 营 计 划 和 投 资 方 案 ; (3) 拟 定 公 司 内 部 管 理 机 构 设 置 方 案 ; (4) 拟 定 公 司 的 基 本 管 理 制 度 ; 制 定 公 司 的 具 体 章 程 ; (5) 提 请 董 事 会 聘 任 或 者 解 聘 公 司 副 总 经 理 财 务 负 责 人 ; (6) 聘 任 或 者 解 聘 公 司 副 总 经 理, 财 务 负 责 人 29

( 二 ) 组 织 机 构 公 司 组 织 结 构 图 如 下 : 泰 州 市 姜 堰 区 人 民 政 府 100% 泰 州 市 姜 堰 国 有 资 产 投 资 集 团 有 限 公 司 100% 泰 州 市 姜 堰 自 来 水 公 司 99.26% 0.74% 泰 州 市 姜 堰 城 市 建 设 投 资 发 展 有 限 公 司 董 事 会 监 事 会 董 事 长 总 经 理 办 公 室 资 产 管 理 部 工 程 管 理 部 计 划 财 务 部 策 划 经 营 部 五 发 行 人 与 下 属 公 司 投 资 关 系 截 至 2015 年 9 月 30 日, 发 行 人 无 全 资 及 控 股 子 公 司 六 发 行 人 董 事 监 事 及 高 级 管 理 人 员 情 况 ( 一 ) 董 事 郑 长 进, 男,1965 年 9 月 出 生, 大 学 本 科 学 历, 高 级 工 程 师 曾 任 泰 县 建 筑 安 装 工 程 总 公 司 团 支 部 书 记, 泰 县 第 二 建 筑 工 程 公 司 人 秘 科 科 长 副 支 书 经 理, 正 太 集 团 副 总 总 经 理, 建 工 局 副 局 长, 建 设 局 副 局 长, 姜 堰 市 规 划 局 副 局 长 副 书 记 现 任 公 司 董 事 长 总 经 理, 姜 堰 区 住 房 和 城 乡 建 设 局 局 长 党 支 部 副 书 记 谷 文 林, 男,1968 年 12 月 出 生, 江 苏 省 委 党 校 研 究 生 学 历 曾 任 姜 堰 市 财 政 局 预 算 科 科 长 办 公 室 副 主 任, 姜 堰 市 国 有 资 产 管 理 局 副 局 长, 姜 堰 30

市 体 改 办 副 主 任, 姜 堰 市 国 有 资 产 投 资 集 团 有 限 公 司 常 务 副 总 经 理 现 任 公 司 董 事, 姜 堰 区 人 民 政 府 办 公 室 副 主 任 姜 堰 区 人 民 政 府 金 融 办 主 任 周 炳 祥, 男,1959 年 8 月 出 生, 大 学 本 科 学 历, 高 级 工 程 师 曾 任 姜 堰 市 自 来 水 公 司 副 总 经 理 现 任 公 司 董 事, 泰 州 市 姜 堰 区 自 来 水 公 司 总 经 理 党 支 部 书 记, 泰 州 市 姜 堰 区 供 水 服 务 部 总 经 理, 泰 州 市 姜 堰 区 城 区 污 水 处 理 有 限 公 司 董 事 长 总 经 理, 泰 州 市 姜 堰 区 绿 源 环 境 科 技 发 展 有 限 公 司 副 总 经 理 董 事 孟 慧, 女,1974 年 12 月 出 生, 本 科 学 历 曾 任 姜 堰 市 溱 潼 人 民 医 院 财 务 科 副 科 长 现 任 公 司 董 事, 泰 州 市 姜 堰 区 住 房 和 城 乡 建 设 局 财 务 科 副 科 长 王 新 华, 男,1980 年 9 月 出 生, 大 学 本 科 学 历, 助 理 工 程 师 现 任 公 司 职 工 董 事 副 总 经 理 ( 二 ) 监 事 戴 忠 全, 男,1967 年 10 月 出 生, 高 级 工 程 师 曾 任 姜 堰 市 民 政 局 财 审 科 科 长 现 任 公 司 监 事 会 主 席, 泰 州 市 姜 堰 区 审 计 局 副 局 长 丁 武, 男,1955 年 01 月 出 生, 大 学 学 历 曾 任 姜 堰 市 住 房 和 城 乡 建 设 局 财 审 科 副 科 长, 姜 堰 市 房 地 产 管 理 处 会 计 财 务 股 副 股 长 人 秘 股 股 长 现 任 公 司 监 事, 泰 州 市 姜 堰 区 住 房 和 城 乡 建 设 局 财 审 科 科 长 沈 伟, 女,1969 年 11 月 出 生, 大 学 学 历 现 任 公 司 职 工 监 事 财 务 科 副 科 长 ( 三 ) 高 级 管 理 人 员 郑 长 进, 现 任 公 司 总 经 理, 具 体 情 况 请 见 ( 一 ) 董 事 31

第 九 条 发 行 人 业 务 情 况 作 为 泰 州 市 姜 堰 区 城 市 建 设 的 主 要 投 融 资 主 体 之 一, 发 行 人 主 要 负 责 全 区 范 围 内 土 地 开 发 整 理 城 市 基 础 设 施 建 设 及 保 障 房 等 项 目 的 投 融 资 和 建 设 发 行 人 的 主 营 业 务 情 况 如 下 : 2012-2014 年 发 行 人 主 营 业 务 收 入 成 本 和 利 润 情 况 单 位 : 万 元 % 业 务 板 块 项 目 2014 年 2013 年 2012 年 主 营 业 务 收 入 80,447.23 80,768.15 71,339.07 土 地 开 发 与 整 理 主 营 业 务 成 本 67,039.36 67,306.79 59,449.22 毛 利 润 13,407.87 13,461.36 11,889.84 毛 利 率 16.67% 16.67% 16.67% 2012-2014 年 度, 随 着 发 行 人 参 与 姜 堰 区 土 地 开 发 整 理 项 目 的 深 入, 发 行 人 在 该 板 块 项 目 数 量 级 数 量 逐 年 稳 步 增 加, 收 入 规 模 稳 步 增 加 同 时, 由 于 发 行 人 与 姜 堰 区 政 府 以 项 目 成 本 加 成 的 方 式 进 行 结 算, 因 此 2012-2014 年 度 发 行 人 毛 利 率 一 致 保 持 稳 定 一 泰 州 市 及 姜 堰 区 概 况 泰 州 地 处 江 苏 中 部, 长 江 北 岸, 是 长 三 角 中 心 城 市 之 一 全 市 总 面 积 5,787 平 方 公 里, 总 人 口 507 万, 现 辖 靖 江 泰 兴 兴 化 三 个 县 级 市, 海 陵 高 港 姜 堰 三 区 和 泰 州 医 药 高 新 区 泰 州 是 全 国 科 技 进 步 先 进 市, 国 家 知 识 产 权 示 范 城 市, 工 业 基 础 扎 实, 拥 有 一 批 有 影 响 的 特 色 产 业, 机 电 ( 船 舶 ) 产 业 发 展 迅 速, 已 成 为 国 家 船 舶 出 口 基 地 ; 生 物 医 药 产 业 异 军 突 起, 中 国 医 药 城 是 全 国 唯 一 的 国 家 级 医 药 高 新 区, 被 列 入 国 家 创 新 体 系 根 据 泰 州 市 国 民 经 济 和 社 会 发 展 统 计 公 报,2012-2014 年 泰 州 市 实 现 GDP 分 别 为 2,701.67 亿 元 3,006.91 亿 元 和 3,370.89 亿 元, 同 比 分 别 增 长 11.52% 11.30% 和 12.10% 在 全 市 经 济 平 稳 健 康 发 展 的 同 时, 泰 州 市 财 政 收 32

入 稳 步 增 长,2012-2014 年, 泰 州 市 分 别 完 成 公 共 财 政 预 算 收 入 233.25 亿 元 259.26 亿 元 和 283.00 亿 元, 同 比 分 别 增 长 7.00% 11.15% 和 9.16% 泰 州 市 姜 堰 区 位 于 泰 州 市 的 中 部, 从 东 北 两 面 环 抱 泰 州 市 海 陵 区, 属 于 长 江 三 角 洲 经 济 圈 姜 堰 区 东 邻 海 安 县 东 台 市, 西 接 泰 州 市 海 陵 高 港 二 区 和 扬 州 市 江 都 区, 南 北 分 别 与 泰 兴 市 兴 化 市 接 壤, 地 跨 长 江 三 角 洲 和 里 下 河 平 原, 降 水 丰 富, 土 地 肥 沃, 素 有 鱼 米 之 乡 之 称 姜 堰 市 / 区 先 后 被 评 为 全 国 百 强 县 全 国 社 会 治 安 综 合 治 理 先 进 市 全 国 生 态 示 范 市 全 国 科 技 进 步 先 进 市 中 国 历 史 文 化 名 镇 ( 溱 潼 古 镇 ) 等 全 区 土 地 面 积 约 927.52 平 方 千 米, 下 辖 15 个 镇,1 个 经 济 开 发 区,1 个 风 景 区,39 个 居 委 会,262 个 村 委 会, 总 人 口 79.31 万 根 据 2012 年 2013 年 和 2014 年 姜 堰 市 / 区 国 民 经 济 和 社 会 发 展 统 计 公 报 以 及 2014 年 泰 州 市 姜 堰 区 政 府 工 作 报 告,2012-2014 年 姜 堰 区 实 现 GDP 分 别 为 405.86 亿 元 452.89 亿 元 和 488.52 亿 元, 同 比 分 别 增 长 11.48% 11.59% 和 7.87% 2014 年 相 较 于 2013 年, 第 一 产 业 增 加 值 36.18 亿 元, 可 比 增 长 3.5%; 第 二 产 业 增 加 值 243.18 亿 元, 可 比 增 长 10.9%; 第 三 产 业 增 加 值 209.16 亿 元, 可 比 增 长 12.6%, 三 次 产 业 结 构 比 例 为 7.4:49.8:42.8 实 现 固 定 资 产 投 资 345.56 亿 元, 同 比 增 长 29.3%; 全 年 进 出 口 总 额 106,922 万 美 元, 同 比 增 长 24.6%; 实 现 社 会 消 费 品 零 售 总 额 154.55 亿 元, 同 比 增 长 12.5% 当 年 高 新 技 术 产 业 发 展 较 快, 全 区 实 现 高 新 技 术 产 业 产 值 448.81 亿 元, 增 长 16.1%, 占 规 模 以 上 工 业 比 重 达 39.8%, 比 上 年 提 高 2.3 个 百 分 点 截 至 2014 年 底, 私 营 个 体 经 济 注 册 资 本 达 到 523 亿 元, 私 营 企 业 数 1.09 万 户, 个 体 工 商 户 3.48 万 户 在 区 域 经 济 稳 步 发 展 的 同 时, 姜 堰 区 财 政 收 入 水 平 亦 在 持 续 稳 定 增 长, 2012-2014 年, 姜 堰 区 公 共 财 政 预 算 收 入 分 别 为 23.54 亿 元 26.92 和 30.35 33

亿 元, 同 比 分 别 增 长 6.04% 14.36% 和 12.74% 2014 年 度 姜 堰 区 地 方 综 合 财 力 为 599,999 万 元 二 发 行 人 所 在 行 业 现 状 及 前 景 ( 一 ) 土 地 开 发 整 理 行 业 1 我 国 土 地 开 发 整 理 行 业 的 现 状 及 前 景 土 地 开 发 整 理 是 指 在 一 定 区 域 内, 按 照 总 体 发 展 规 划 城 市 规 划 土 地 专 项 规 划 确 定 的 目 标 和 用 途, 通 过 行 政 经 济 法 律 和 工 程 等 手 段, 对 土 地 进 行 调 查 改 造 和 综 合 整 治, 以 提 高 其 综 合 利 用 效 率, 改 善 生 产 生 活 和 生 态 环 境 的 过 程 城 市 土 地 整 理 开 发 是 通 过 对 城 市 土 地 进 行 勘 测 设 计 拆 迁 维 护 整 治 和 城 市 基 础 设 施 配 套 建 设, 对 城 市 国 有 土 地 进 行 开 发 和 再 开 发 的 经 营 活 动, 包 括 新 城 区 的 土 地 开 发 和 旧 城 区 土 地 的 再 开 发 中 国 实 施 分 税 制 后, 城 市 经 营 模 式 的 引 入 和 深 入 实 践, 有 效 地 解 决 了 地 方 经 济 发 展 所 面 临 的 资 金 困 局 实 际 运 作 中, 由 于 我 国 实 行 城 市 土 地 国 家 所 有 等 土 地 统 一 管 理 制 度, 地 方 政 府 一 方 面 可 以 调 节 土 地 供 给, 引 导 投 资 方 向 ; 另 一 方 面, 通 过 土 地 资 源 的 综 合 运 营, 可 有 效 增 加 地 方 政 府 收 入, 带 动 建 筑 业 和 房 地 产 业 等 支 柱 产 业 的 发 展, 从 而 有 效 拉 动 内 需, 进 而 成 为 中 国 经 济 高 速 发 展 的 重 要 引 擎 从 发 达 国 家 的 水 平 看, 中 国 的 城 镇 化 还 在 初 级 阶 段 ; 从 中 长 期 视 野 看, 城 镇 化 仍 然 是 现 阶 段 中 国 经 济 发 展 的 主 线 和 源 动 力 要 推 动 城 镇 化 进 程, 在 目 前 的 分 税 制 格 局 下, 地 方 政 府 对 土 地 资 源 的 高 效 综 合 开 发 和 运 营 将 是 其 必 然 选 择 因 此, 稳 增 长 放 在 首 位, 中 央 平 衡 调 控, 地 方 经 营 土 地, 辅 以 基 础 设 施 配 套 建 设 和 招 商 引 资, 推 动 城 镇 化 发 展, 并 最 终 发 展 服 务 业 和 推 动 消 费 这 应 是 经 济 结 构 转 型 的 较 为 清 晰 可 行 的 政 策 主 线 尽 管 近 几 年 房 地 产 因 扩 张 过 快 招 致 越 来 越 严 格 的 调 控, 部 分 地 区 土 地 资 源 开 发 失 度, 一 定 程 度 上 34

影 响 了 土 地 开 发 整 理 行 业 的 发 展, 但 随 着 城 镇 化 进 程 的 加 快, 日 益 增 长 的 市 场 需 求 将 有 力 提 升 土 地 的 资 源 价 值, 行 业 前 景 继 续 看 好 2 姜 堰 区 土 地 开 发 整 理 行 业 的 现 状 及 前 景 根 据 2011 年 姜 堰 市 政 府 工 作 报 告, 十 一 五 期 间, 姜 堰 区 土 地 开 发 整 理 行 业 发 展 迅 猛, 主 城 区 三 年 大 拆 迁 总 体 到 位, 五 年 大 建 设 全 面 实 施 根 据 2013 年 姜 堰 区 国 民 经 济 和 社 会 发 展 公 报 和 2014 年 姜 堰 区 政 府 工 作 报 告, 截 至 2013 年 底, 姜 堰 区 两 环 七 横 七 纵 的 城 市 道 路 框 架 基 本 形 成, 东 部 干 线 二 期 工 程 顺 利 竣 工, 三 期 工 程 启 动 建 设, 实 现 国 家 生 态 镇 泰 州 生 态 村 全 覆 盖, 获 得 省 级 生 态 区 命 名, 创 成 全 国 绿 化 模 范 区 姜 堰 区 土 地 开 发 整 理 全 部 由 姜 堰 区 政 府 授 权 发 行 人 总 体 运 营 和 实 施, 主 要 包 括 前 期 的 规 划 拆 迁 及 后 期 平 整 及 管 理 等 业 务 自 成 立 以 来 发 行 人 共 完 成 了 20 多 项 总 计 约 245 万 平 方 米 的 土 地 拆 迁 平 整 工 程 和 安 置 工 程, 如 政 府 南 侧 拆 迁 交 警 大 队 土 地 拆 迁 平 整 体 育 局 土 地 平 整 黄 河 大 酒 店 土 地 拆 迁 平 整 以 及 人 民 南 路 东 侧 土 地 拆 迁 平 整 等 工 程 按 照 姜 堰 区 十 二 五 规 划, 姜 堰 将 继 续 打 造 利 于 兴 业 宜 于 人 居 便 于 旅 游 的 生 态 城 市 未 来, 姜 堰 将 加 大 旧 城 改 造 力 度, 稳 步 实 施 房 屋 动 迁 工 作, 有 序 推 进 老 小 区 基 础 设 施 改 造 和 完 善 相 关 的 主 要 项 目 包 括 姜 堰 大 道 人 民 路 等 主 要 干 道 两 侧 区 域 改 造, 坝 口 广 场 和 时 代 超 市 地 段 等 节 点 工 程, 以 及 城 区 道 路 景 点 河 道 护 城 小 区 单 位 庭 院 绿 化 和 清 障 还 绿 等 八 大 系 列 工 程 此 外, 姜 堰 还 将 加 快 北 大 街 文 化 街 区 天 目 山 文 化 新 城 建 设 步 伐, 启 动 人 民 公 园 生 态 休 闲 文 化 区 净 业 寺 - 万 竹 园 宗 教 艺 术 文 化 区 建 设 等 为 此, 先 期 大 量 的 土 地 开 发 整 理 工 作, 给 发 行 人 提 供 了 广 阔 的 发 展 空 间 ( 二 ) 城 市 基 础 设 施 建 设 行 业 1 我 国 城 市 基 础 设 施 建 设 行 业 的 现 状 及 前 景 35

城 市 基 础 设 施 是 城 市 经 济 发 展 的 主 要 载 体, 城 市 基 础 设 施 建 设 是 国 民 经 济 的 重 要 组 成 部 分 城 市 基 础 设 施 有 着 较 强 的 外 部 经 济 性 和 公 益 性, 其 投 资 规 模 大 投 资 回 收 期 长, 而 且 其 产 品 服 务 的 价 格 受 到 国 家 政 策 调 控, 故 投 资 回 报 率 较 低 但 是, 城 市 基 础 设 施 的 配 套 和 完 善, 有 助 于 改 善 城 市 投 资 环 境 提 高 人 民 生 活 质 量 以 及 发 挥 城 市 经 济 核 心 区 辐 射 功 能, 对 地 方 经 济 的 快 速 增 长 有 着 明 显 的 支 持 和 拉 动 作 用, 因 此 政 府 往 往 在 城 市 基 础 设 施 建 设 中 发 挥 着 主 导 作 用 但 近 年 来, 随 着 城 市 基 础 设 施 建 设 投 融 资 体 制 改 革 的 不 断 深 入, 我 国 城 市 基 础 设 施 建 设 已 经 逐 步 向 市 场 化 迈 进, 城 市 基 础 设 施 建 设 资 金 的 来 源 和 渠 道 更 加 多 元 化, 从 事 城 市 基 础 设 施 建 设 的 企 业 的 经 营 实 力 和 盈 利 能 力 也 在 不 断 增 强 改 革 开 放 以 来, 随 着 国 民 经 济 持 续 增 长, 我 国 城 镇 化 进 程 保 持 着 稳 步 发 展 的 态 势 2014 年 国 家 统 计 局 发 布 的 数 据 显 示, 截 至 2014 年 末, 我 国 城 镇 化 率 已 达 到 54.77%, 城 市 已 经 成 为 我 国 国 民 经 济 和 社 会 发 展 的 主 体, 成 为 促 进 经 济 社 会 人 口 资 源 环 境 协 调 发 展 的 主 要 地 域 中 国 社 科 院 蓝 皮 书 预 计, 今 后 一 段 时 期 内, 我 国 城 镇 化 进 程 仍 将 处 于 快 速 推 进 的 阶 段, 到 2020 年 达 到 65% 左 右 但 是, 我 国 城 市 基 础 设 施 水 平 还 比 较 低, 具 体 表 现 为 : 大 城 市 交 通 拥 挤 居 民 居 住 条 件 差 环 境 和 噪 声 污 染 严 重 水 资 源 短 缺 等 ; 中 小 城 市 自 来 水 天 然 气 普 及 率 和 硬 化 道 路 比 重 低, 污 水 废 物 处 理 设 施 缺 乏 等 城 市 基 础 设 施 相 对 落 后 是 我 国 城 市 化 过 程 中 面 临 的 紧 迫 问 题 今 后 几 十 年 将 是 我 国 城 镇 化 加 速 发 展 阶 段, 本 世 纪 中 叶 城 镇 化 率 将 达 到 70% 左 右 随 着 城 市 化 进 程 的 推 进 和 经 济 的 快 速 增 长, 我 国 城 市 基 础 设 施 的 规 模 将 不 断 扩 大, 发 展 速 度 将 不 断 加 快 总 体 来 看, 城 市 基 础 设 施 行 业 面 临 着 较 好 的 发 展 空 间 和 机 遇 2 泰 州 市 姜 堰 区 城 市 基 础 设 施 建 设 行 业 的 现 状 及 前 景 36

泰 州 为 苏 中 门 户, 具 有 区 位 优 势, 新 长 宁 启 铁 路, 京 沪 盐 靖 启 扬 高 速 公 路 纵 横 全 境 ; 泰 州 火 车 站 6 条 黄 金 始 发 线 路 通 往 全 国 60 多 个 主 要 城 市 ; 国 家 一 类 开 放 口 岸 泰 州 港 为 全 国 亿 吨 大 港 泰 州 市 姜 堰 区 境 内 宁 靖 盐 高 速 公 路 纵 贯 南 北,328 国 道 宁 启 铁 路 江 海 高 速 公 路 横 穿 东 西, 新 老 通 扬 运 河 中 干 河 姜 溱 河 等 骨 干 航 道 纵 横 交 错, 并 建 有 宁 启 铁 路 姜 堰 客 运 站 和 货 运 站 姜 堰 区 周 围 200 公 里 内 建 有 7 个 机 场 两 小 时 车 程 半 径 范 围 内 有 10 个 中 国 一 类 港 口, 最 近 的 泰 州 港 距 离 只 有 20 公 里, 可 将 货 物 直 接 运 至 世 界 各 地 根 据 2011 年 姜 堰 市 政 府 工 作 报 告, 姜 堰 围 绕 七 横 七 纵 格 局, 完 成 了 14 条 主 干 道 建 设 及 旧 城 改 造 工 程 十 一 五 期 间, 姜 堰 新 增 高 等 级 公 路 180 多 公 里, 建 设 农 村 公 路 1,700 多 公 里, 完 成 兴 泰 公 路 一 级 化 姜 高 公 路 路 面 改 造 和 328 国 道 改 道 工 程, 建 成 溱 湖 大 道 和 江 海 高 速 公 路, 启 动 宁 启 铁 路 复 线 及 电 气 化 改 造 项 目, 全 区 实 现 了 通 镇 公 路 二 级 化 镇 际 公 路 三 级 化 村 村 通 等 级 公 路 的 目 标 十 二 五 期 间, 姜 堰 将 重 点 围 绕 城 乡 统 筹 发 展, 完 善 城 乡 基 础 设 施 建 设, 大 力 推 进 城 乡 一 体 化, 城 市 现 代 化, 实 施 一 批 支 撑 经 济 增 长 改 善 投 资 环 境 的 重 大 基 础 设 施 项 目, 并 重 点 推 动 市 域 综 合 交 通 水 利 建 设 电 网 改 造 智 能 电 网 示 范 工 程 信 息 网 络 工 程 环 卫 和 污 水 处 理 等 六 大 方 面 基 础 设 施 建 设 根 据 泰 州 市 姜 堰 区 国 民 经 济 和 社 会 发 展 第 十 二 个 五 年 规 划 纲 要, 预 计 2015 年, 姜 堰 区 城 市 化 率 将 达 到 55% 以 上, 人 均 公 共 绿 地 面 积 超 过 12 平 方 米, 森 林 覆 盖 率 超 过 23%, 并 全 面 建 设 成 为 长 三 角 重 要 的 生 态 旅 游 城 市 江 苏 省 新 兴 工 贸 城 市 姜 堰 区 的 飞 速 发 展 对 基 础 设 施 建 设 提 出 了 更 高 的 要 求, 行 业 具 有 广 阔 的 发 展 空 间 ( 三 ) 保 障 性 住 房 建 设 行 业 37

1 我 国 保 障 房 建 设 行 业 的 现 状 及 前 景 保 障 性 住 房 是 专 门 针 对 中 低 收 入 家 庭 和 社 会 弱 势 群 体 建 设 的 具 有 社 会 保 障 性 质 的 特 殊 住 房, 主 要 包 括 廉 租 住 房 公 共 租 赁 住 房, 经 济 适 用 住 房 和 限 价 安 置 住 房 由 政 府 对 该 类 住 房 的 建 造 标 准 和 销 售 价 格 或 租 金 标 准 给 予 限 定, 以 保 障 住 房 达 到 社 会 最 低 生 活 标 准 保 障 性 住 房 是 有 效 解 决 我 国 城 镇 中 低 收 入 者 和 弱 势 群 体 住 房 问 题 的 重 要 途 径 在 当 前 构 建 和 谐 社 会 的 大 背 景 下, 由 于 我 国 城 市 70% 以 上 的 常 住 人 口 都 是 中 低 收 入 家 庭, 保 障 性 住 房 制 度 对 于 保 障 我 国 逐 步 庞 大 的 弱 势 群 体 的 居 住 权 利 实 现 社 会 公 平 扩 大 内 需 促 进 经 济 增 长 带 动 投 资 增 加 就 业 岗 位 保 持 社 会 稳 定, 全 面 建 设 小 康 社 会 具 有 重 要 意 义 根 据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国 民 经 济 和 社 会 发 展 第 十 二 个 五 年 规 划 纲 要, 保 障 性 住 房 建 设 是 十 二 五 时 期 保 障 和 改 善 民 生 的 标 志 性 工 程, 也 是 当 前 和 今 后 几 年 经 济 工 作 的 硬 任 务 十 二 五 规 划 纲 要 确 定, 未 来 五 年 建 设 保 障 性 住 房 棚 户 区 改 造 住 房 3,600 万 套 在 用 地 方 面, 十 二 五 规 划 指 出 要 完 善 土 地 供 应 政 策, 优 先 安 排 保 障 性 住 房 用 地 ; 同 时, 国 务 院 在 国 务 院 关 于 坚 决 遏 制 部 分 城 市 房 价 过 快 上 涨 的 通 知 ( 国 发 [2010]10 号 ) 中 指 出, 保 障 性 住 房 棚 户 区 改 造 和 中 小 套 型 普 通 商 品 住 房 用 地 不 低 于 住 房 建 设 用 地 供 应 总 量 的 70%, 并 优 先 保 证 供 应 国 务 院 关 于 加 快 棚 户 区 改 造 工 作 的 意 见 ( 国 发 [2013]25 号 ) 指 出, 以 改 善 群 众 住 房 条 件 作 为 出 发 点 和 落 脚 点, 加 快 推 进 各 类 棚 户 区 改 造, 重 点 推 进 资 源 枯 竭 型 城 市 及 独 立 工 矿 棚 户 区 三 线 企 业 集 中 地 区 的 棚 户 区 改 造, 稳 步 实 施 城 中 村 改 造 2013 年 至 2017 年 改 造 各 类 棚 户 区 1,000 万 户, 使 居 民 住 房 条 件 明 显 改 善, 基 础 设 施 和 公 共 服 务 设 施 建 设 水 平 不 断 提 高, 此 外, 还 强 调 政 府 主 导, 市 场 运 作, 要 求 各 级 政 府 在 政 策 和 资 金 等 方 面 给 予 积 极 支 持 ; 注 重 发 挥 市 场 机 制 的 作 用, 充 分 调 动 企 业 和 棚 38

户 区 居 民 的 积 极 性, 动 员 社 会 力 量 广 泛 参 与 未 来, 在 各 级 政 府 大 力 支 持 的 背 景 下, 保 障 性 住 房 建 设 行 业 将 迎 来 崭 新 的 发 展 机 遇 2 姜 堰 区 保 障 房 建 设 行 业 的 现 状 及 前 景 姜 堰 区 政 府 非 常 重 视 保 障 性 住 房 建 设, 根 据 国 务 院 关 于 解 决 城 市 低 收 入 家 庭 住 房 困 难 的 若 干 意 见 ( 国 办 发 [2007]24 号 ) 等 文 件 精 神, 制 定 了 姜 堰 市 城 区 住 房 保 障 规 划 (2011-2015) 按 照 统 筹 规 划 全 面 覆 盖 应 保 尽 保 分 步 实 施 适 时 调 整 和 动 态 管 理 的 原 则, 姜 堰 区 不 断 建 立 健 全 各 项 住 房 保 障 制 度, 逐 步 形 成 具 有 姜 堰 特 色 的 住 房 保 障 体 系 除 新 建 保 障 性 住 房 外, 姜 堰 区 还 大 力 发 展 和 规 范 房 屋 租 赁 市 场, 不 断 扩 大 住 房 公 积 金 制 度 覆 盖 面, 提 高 在 职 职 工 的 购 房 能 力 姜 堰 区 多 渠 道 筹 措 保 障 性 住 房 建 设 资 金, 实 行 专 户 管 理, 专 款 专 用, 并 接 受 审 计 和 公 众 监 督 经 济 适 用 房 的 建 设 坚 持 政 府 组 织 实 施 总 量 保 证 统 一 规 划 合 理 布 局 因 地 制 宜 配 套 建 设 的 原 则, 其 供 应 实 行 申 请 审 批 公 示 和 轮 候 制 老 住 宅 小 区 继 续 实 施 综 合 整 治, 做 到 边 整 治 边 管 理, 杜 绝 重 整 治 轻 管 理 的 现 象 2013 年, 姜 堰 区 新 开 工 建 设 各 类 保 障 性 住 房 2,020 套, 基 本 建 成 620 套, 对 照 江 苏 省 及 泰 州 市 下 达 的 目 标 任 务, 住 房 保 障 各 项 任 务 按 照 序 时 进 度 积 极 推 进, 切 实 解 决 了 当 地 居 民 住 房 困 难 的 问 题 姜 堰 区 城 区 住 房 保 障 规 划 (2011-2015) 对 月 均 收 入 在 1,500 元 以 下 人 均 住 房 面 积 低 于 20 平 方 米 的 困 难 家 庭, 将 通 过 廉 租 房 经 济 适 用 房 和 租 售 并 举 经 济 适 用 房 公 共 租 赁 住 房 的 形 式 实 施 住 房 保 障, 并 在 此 基 础 上 再 逐 步 扩 大 :2011-2013 年, 低 收 入 家 庭 全 部 纳 入 经 济 适 用 房 的 保 障 范 围 ;2014-2015 年, 在 解 决 最 低 收 入 家 庭 和 低 收 入 家 庭 的 基 础 上, 逐 步 解 决 中 等 偏 低 收 入 家 庭 的 住 房 困 难 三 发 行 人 在 行 业 中 的 地 位 和 竞 争 优 势 39

作 为 姜 堰 区 政 府 实 际 控 制 的 公 司, 发 行 人 是 姜 堰 区 城 市 建 设 行 业 最 重 要 的 开 发 运 营 主 体, 自 成 立 以 来 公 司 经 营 规 模 和 实 力 不 断 壮 大, 在 姜 堰 区 城 市 道 路 改 造 土 地 开 发 整 理 旧 城 拆 迁 改 造 等 行 业 中 处 于 垄 断 地 位, 随 着 长 江 三 角 洲 龙 头 城 市 圈 的 不 断 发 展 及 区 域 经 济 一 体 化 的 进 一 步 加 深, 发 行 人 的 竞 争 优 势 将 越 发 明 显, 前 景 更 加 广 阔 ( 一 ) 良 好 的 经 营 环 境 泰 州 市 姜 堰 区 经 济 发 展 迅 速, 根 据 2013 年 2014 年 姜 堰 区 国 民 经 济 和 社 会 发 展 统 计 公 报,2014 年 姜 堰 区 全 年 实 现 GDP488.52 亿 元, 同 比 增 长 7.87%, 公 共 财 政 预 算 总 收 入 30.35 亿 元, 同 比 增 长 12.74% 经 济 的 快 速 增 长 和 财 政 实 力 的 不 断 增 强, 为 姜 堰 区 城 市 基 础 设 施 建 设 奠 定 了 较 好 的 经 济 基 础 由 于 城 市 基 础 设 施 建 设 具 有 明 显 的 区 域 性, 发 行 人 作 为 姜 堰 区 重 要 的 城 市 基 础 设 施 建 设 投 资 主 体, 具 有 明 显 的 区 域 竞 争 优 势 ( 二 ) 区 位 优 势 明 显 姜 堰 区 位 于 江 苏 省 中 部, 居 南 京 上 海 之 间, 离 两 地 均 不 超 过 2.5 小 时 车 程 从 国 家 十 二 五 规 划 设 计 的 两 横 三 纵 城 市 化 战 略 格 局 布 局 来 看, 姜 堰 正 处 于 最 发 达 的 长 江 三 角 洲 地 区 城 市 圈 该 城 市 圈 是 东 部 发 达 城 市 经 济 群 体 的 核 心 区 域, 同 时 具 有 沿 江 和 临 海 发 达 经 济 体 的 幅 射 带 动 力, 具 有 明 显 的 区 位 优 势 姜 堰 的 区 位 优 势 给 承 担 姜 堰 区 城 市 基 础 设 施 建 设 和 土 地 资 产 运 营 等 重 大 项 目 建 设 任 务 的 发 行 人 带 来 良 好 的 机 遇 和 发 展 空 间 ( 三 ) 区 域 性 行 业 垄 断 土 地 开 发 整 理 城 市 基 础 设 施 建 设 及 保 障 性 住 房 建 设 等 行 业, 尤 其 是 前 两 者, 在 当 前 的 地 方 政 策 环 境 下, 具 有 政 策 垄 断 性 作 为 姜 堰 区 城 市 建 设 最 重 要 的 投 资 运 营 主 体, 发 行 人 在 姜 堰 区 的 旧 城 改 造 房 屋 动 迁 道 路 桥 梁 改 造 和 建 设 及 其 它 城 市 基 础 设 施 建 设 等 方 面 具 有 绝 对 的 行 业 垄 断 地 位, 在 保 障 40

性 住 房 建 设 方 面 也 占 有 相 当 的 市 场 优 势 近 几 年 来, 随 着 姜 堰 区 城 镇 化 速 度 保 持 稳 定 增 长 态 势, 发 行 人 市 场 非 常 稳 定, 业 务 需 求 刚 性 大, 持 续 盈 利 能 力 很 强, 具 有 长 期 稳 定 的 现 金 流 入 未 来 随 着 姜 堰 及 周 边 区 域 经 济 的 快 速 发 展, 公 司 的 业 务 量 和 运 营 效 益 将 有 更 大 的 上 升 空 间 ( 四 ) 持 续 的 政 府 支 持 受 政 府 委 托, 发 行 人 承 担 着 土 地 开 发 整 理 基 础 设 施 及 保 障 性 住 房 建 设 等 任 务 为 增 加 发 行 人 实 力, 加 快 姜 堰 区 城 市 化 速 度, 近 年 来 区 政 府 不 断 通 过 土 地 资 产 注 入 优 质 资 产 整 合 给 予 税 收 优 惠 及 财 政 补 贴 等 多 种 形 式 给 予 公 司 大 力 支 持, 公 司 的 资 信 和 资 产 质 量 得 到 了 极 大 提 升 2012-2015 年 1-9 月, 发 行 人 分 别 获 得 财 政 补 贴 收 入 12,601.00 万 元 18,983.04 万 元 20,212.00 万 元 和 14,000.00 万 元 ( 五 ) 银 企 合 作 密 切 作 为 姜 堰 区 城 市 建 设 最 重 要 的 投 资 运 营 主 体, 发 行 人 已 与 国 家 开 发 银 行 江 苏 省 分 行 中 国 交 通 银 行 姜 堰 支 行 中 国 建 设 银 行 姜 堰 支 行 等 多 家 银 行 建 立 了 密 切 的 合 作 关 系, 银 行 内 部 信 用 评 级 状 况 良 好 截 至 2014 年 末, 发 行 人 获 得 授 信 额 度 约 5.98 亿 元 多 样 的 融 资 模 式 及 较 强 的 融 资 能 力 保 障 了 公 司 各 项 业 务 的 持 续 发 展, 使 发 行 人 成 为 姜 堰 区 城 市 建 设 的 重 要 力 量, 并 为 发 行 人 进 一 步 开 展 资 本 市 场 融 资 活 动 奠 定 了 良 好 的 基 础 四 发 行 人 主 营 业 务 模 式 状 况 及 发 展 规 划 ( 一 ) 主 营 业 务 模 式 及 构 成 发 行 人 为 政 府 全 资 控 股 企 业, 受 政 府 支 持 力 度 较 大, 主 要 业 务 涉 及 土 地 开 发 整 理 旧 城 折 迁 改 造 城 市 基 础 设 施 建 设 及 以 保 障 房 为 主 的 房 地 产 业 务 等 这 些 业 务 均 具 备 一 定 的 自 然 垄 断 属 性, 由 政 府 授 权 委 托 经 营, 并 给 予 发 行 人 合 理 的 回 报 41

土 地 开 发 整 理 方 面, 发 行 人 负 责 姜 堰 全 区 范 围 内 土 地 的 前 期 开 发 整 理 工 作, 根 据 姜 堰 区 的 发 展 规 划 及 土 地 利 用 的 专 项 规 划 予 以 实 施, 并 按 投 资 的 一 定 比 例 获 取 稳 定 回 报 经 姜 堰 市 政 府 关 于 明 确 市 城 投 公 司 受 托 拆 迁 项 目 有 关 事 项 的 通 知 ( 姜 政 发 [2007]73 号 ) 授 权, 姜 堰 市 城 区 地 块 拆 迁 项 目 原 则 上 统 一 由 发 行 人 负 责 组 织 实 施 项 目 完 工 后, 除 由 市 政 府 或 其 他 项 目 委 托 方 按 审 核 确 认 的 项 目 成 本 进 行 回 购 外, 市 政 府 或 其 他 项 目 委 托 方 统 一 按 项 目 成 本 的 10% 向 公 司 支 付 服 务 费, 具 体 金 额 由 市 财 政 局 对 各 项 目 成 本 审 核 后 确 定 2010 年 姜 堰 市 人 民 政 府 批 复 了 公 司 关 于 调 整 项 目 服 务 费 比 例 的 请 示, 同 意 将 服 务 费 的 比 例 由 原 来 的 10% 提 高 至 20% 此 外, 在 政 府 授 权 的 范 围 内, 发 行 人 对 土 地 资 源 实 施 进 一 步 开 发, 并 获 取 相 应 的 收 益 在 城 市 基 础 设 施 建 设 方 面, 经 姜 堰 市 政 府 关 于 明 确 公 司 受 托 代 建 项 目 服 务 费 标 准 的 通 知 ( 姜 政 发 [2007]66 号 ) 授 权, 发 行 人 被 委 托 多 渠 道 筹 集 资 金 并 推 进 项 目 代 建, 项 目 建 成 后 由 政 府 按 成 本 加 成 方 式 予 以 回 购, 市 政 府 或 其 他 项 目 代 建 委 托 方 统 一 按 项 目 成 本 的 10% 标 准 向 公 司 支 付 代 建 服 务 费, 具 体 金 额 由 市 财 政 局 对 各 个 项 目 成 本 审 核 后 确 定 2010 年 姜 堰 市 人 民 政 府 批 复 了 公 司 关 于 调 整 项 目 服 务 费 比 例 的 请 示, 同 意 将 服 务 费 的 比 例 由 原 来 的 10% 提 高 至 20% 据 此 发 行 人 可 以 获 取 相 对 稳 定 的 业 务 收 入 在 保 障 性 住 房 建 设 方 面, 发 行 人 主 要 是 按 照 姜 堰 区 政 府 的 相 关 规 划, 安 排 和 完 成 保 障 性 住 房 的 建 设 任 务, 采 用 政 府 财 政 支 持 或 销 售 的 方 式 获 得 收 益 截 至 2015 年 9 月 30 日, 发 行 人 前 五 大 项 目 情 况 见 下 表 : 单 位 : 万 元 项 目 名 称 总 投 资 已 投 资 已 确 认 收 入 已 回 款 金 额 姜 堰 市 中 天 二 村 保 障 性 住 房 工 程 开 发 建 设 项 目 169,987.00 119,643.00 - - 南 苑 市 场 及 周 边 棚 户 区 改 造 项 目 163,572.66 43,000.00 - - 42

开 发 区 地 下 污 水 管 网 建 设 8,760.00 4,590.00 - - 长 江 西 路 6,570.00 4,220.00 - - 渔 民 上 岸 安 居 工 程 25,000.00 4,150.00 - - 合 计 373,889.66 175,603.00 - - 2012-2014 年 发 行 人 营 业 收 入 构 成 如 下 : 单 位 : 万 元 项 目 2014 年 2013 年 2012 年 金 额 % 金 额 % 金 额 % 土 地 开 发 整 理 ( 拆 迁 ) 项 目 80,447.23 100.00 80,768.15 100.00 71,339.07 100.00 合 计 80,447.23 100.00 80,768.15 100.00 71,339.07 100.00 1 土 地 开 发 与 整 理 行 业 姜 堰 区 政 府 授 权 发 行 人 对 全 区 范 围 内 的 土 地 按 照 相 关 规 划 进 行 拆 迁 平 整 等 前 期 开 发 整 理 工 作 近 年 来, 发 行 人 共 计 完 成 了 多 项 土 地 拆 迁 平 整 工 程 及 拆 迁 安 置 工 程 其 中, 大 型 工 程 有 政 府 南 侧 拆 迁 北 大 街 拆 迁 交 警 大 队 拆 迁 和 土 地 平 整 联 通 公 司 办 公 楼 拆 迁 安 置 黄 河 大 酒 店 土 地 拆 迁 和 平 整 以 及 人 民 南 路 东 侧 拆 迁 和 土 地 平 整 及 其 它 旧 城 改 造 拆 迁 工 程 等 2 城 市 基 础 设 施 建 设 行 业 受 政 府 委 托, 发 行 人 自 成 立 以 来 承 担 着 姜 堰 区 主 要 道 路 桥 梁 广 场 以 及 旧 城 的 拆 迁 改 造 等 工 程 发 行 人 紧 紧 围 绕 规 划 中 的 七 横 七 纵 格 局, 完 成 了 14 条 主 干 道 建 设 此 外, 自 2003 年 成 立 至 今, 发 行 人 还 完 成 了 义 茶 亭 工 程 坝 口 广 场 及 古 民 居 改 造 工 程 50 多 条 城 市 次 要 干 道 改 造 工 程 和 附 带 的 地 下 管 网 给 排 水 工 程 等 3 以 保 障 房 建 设 为 主 的 房 地 产 行 业 发 行 人 承 担 了 多 项 保 障 性 安 居 工 程 的 拆 迁 及 安 置 工 作, 并 对 后 期 的 招 投 标 及 施 工 建 设 实 施 管 理 职 责 姜 堰 区 落 实 十 二 五 规 划 的 重 点 项 目 中 天 二 村 保 障 性 住 房 项 目 由 发 行 人 承 担 建 设 该 项 目 计 划 将 基 本 解 决 人 均 住 房 面 43

积 20 平 方 米 以 下 的 低 收 入 家 庭 住 房 困 难 问 题, 近 2 万 人 将 从 中 受 益 ( 三 ) 发 行 人 未 来 发 展 规 划 发 行 人 的 发 展 与 姜 堰 区 的 发 展 密 不 可 分 根 据 姜 堰 区 城 市 总 体 规 划 (2010-2030), 姜 堰 区 将 逐 步 建 成 苏 中 地 区 重 要 的 现 代 制 造 业 基 地, 生 态 宜 居 的 特 色 旅 游 城 市 和 养 老 产 业 聚 集 地 期 间 的 重 大 项 目 有 轨 道 交 通 2 号 线 姜 堰 城 区 至 溱 潼 的 快 速 公 交 线 路 两 纵 一 横 的 城 市 快 速 路 系 统 以 及 四 横 六 纵 的 城 市 主 干 路 系 统 等 根 据 姜 堰 区 十 二 五 规 划, 姜 堰 区 将 加 快 完 善 城 乡 基 础 设 施, 逐 步 形 成 城 乡 一 体 化 发 展 的 新 格 局, 并 按 照 利 于 兴 业 宜 于 人 居 便 于 旅 游 的 生 态 城 市 要 求, 优 化 全 市 空 间 发 展 布 局 : 城 北 打 造 文 化 休 闲 与 居 住 相 结 合 的 功 能 区 ; 城 西 依 托 行 政 中 心, 重 点 发 展 行 政 办 公 商 务 办 公 区 ; 城 南 建 设 以 现 代 化 居 住 功 能 为 主 导 的 综 合 性 功 能 区 十 二 五 期 间, 姜 堰 区 将 重 点 实 施 溱 潼 互 通 连 接 线 西 北 环 绕 城 公 路 及 新 老 328 国 道 连 接 线 至 姜 高 公 路 站 前 路 至 泰 州 火 车 站 站 北 路 至 229 省 道 溱 湖 国 家 湿 地 公 园 至 229 省 道 及 至 沈 马 公 路 连 接 线 江 海 高 速 泰 州 北 姜 堰 北 两 个 互 通 连 接 线, 新 建 娄 蒋 公 路 长 江 西 路 西 沿 至 泰 州 永 定 路, 实 施 姜 八 线 拓 宽 改 造, 配 合 做 好 宁 启 铁 路 复 线 电 气 化 改 造 工 程 姜 堰 段 建 设 工 作 为 达 成 十 二 五 规 划 以 及 姜 堰 区 城 市 总 体 规 划 (2010-2030) 设 定 的 目 标, 发 行 人 将 以 人 为 本, 不 断 完 善 管 理 制 度, 规 范 运 作 流 程, 提 升 经 营 水 平, 打 造 多 元 化 的 融 资 渠 道, 拓 展 旅 游 服 务 业 及 房 地 产 等 盈 利 业 务, 逐 步 发 展 成 为 主 业 突 出 业 务 多 元 盈 利 稳 定 增 长 管 理 严 格 规 范 的 市 场 化 城 市 运 营 商, 未 来 进 一 步 发 展 为 集 城 市 基 础 设 施 建 设 土 地 经 营 旅 游 开 发 和 保 障 房 建 设 于 一 体 的 大 型 集 团 公 司 在 基 础 设 施 建 设 方 面, 今 后 5-10 年, 发 行 人 将 把 握 姜 堰 区 大 量 基 础 设 施 44

建 设 的 机 会, 采 取 多 渠 道 融 资 的 方 式 以 加 速 推 进 重 大 项 目 的 实 施, 进 一 步 巩 固 和 扩 大 公 司 的 区 域 及 行 业 垄 断 优 势 发 行 人 将 继 续 完 善 内 部 管 理 机 制, 规 范 公 司 运 作, 建 立 健 全 基 础 设 施 建 设 招 商 工 程 建 设 招 投 标 等 方 面 的 管 理 制 度, 形 成 规 范 清 晰 科 学 高 效 的 业 务 操 作 流 程 在 土 地 开 发 整 理 方 面, 发 行 人 将 充 分 利 用 自 身 优 势, 加 大 对 新 修 及 改 造 道 路 沿 线 土 地 资 源 的 开 发 ; 同 时, 随 着 城 镇 化 率 和 绿 化 率 的 提 高, 旧 城 拆 迁 改 造 及 相 关 土 地 资 源 开 发 的 需 求 也 会 增 多 此 外, 发 行 人 将 不 断 提 高 土 地 开 发 的 深 度 和 广 度, 以 增 厚 盈 利 空 间 在 保 障 房 建 设 方 面, 发 行 人 将 全 面 承 担 十 二 五 期 间 姜 堰 区 的 保 障 房 建 设 工 作 十 二 五 期 间 仍 将 是 姜 堰 区 的 高 速 发 展 期, 区 域 经 济 一 体 化 将 对 姜 堰 区 各 方 面 提 出 更 高 的 要 求, 居 民 对 住 房 的 要 求 也 将 达 到 一 个 新 的 高 度 为 此, 发 行 人 将 分 期 实 施 中 天 二 村 保 障 性 住 房 项 目, 逐 步 解 决 人 均 住 房 面 积 20 平 方 米 以 下 的 居 民 住 房 问 题 45

第 十 条 发 行 人 财 务 情 况 一 发 行 人 财 务 总 体 情 况 江 苏 苏 亚 金 诚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 特 殊 普 通 合 伙 ) 对 发 行 人 截 至 2012 年 12 月 31 日 2013 年 12 月 31 日 2014 年 12 月 31 日 的 财 务 报 表 进 行 了 审 计, 并 出 具 了 标 准 无 保 留 意 见 的 审 计 报 告 ( 苏 亚 恒 审 [2015]0175 号 ), 发 行 人 编 制 了 2015 年 9 月 30 日 的 未 经 审 计 的 财 务 报 表 本 募 集 说 明 书 中 发 行 人 2012-2014 年 的 财 务 相 关 数 据 来 源 于 上 述 经 审 计 和 未 经 审 计 的 财 务 报 表, 在 阅 读 以 下 财 务 信 息 时, 投 资 者 应 当 参 照 发 行 人 上 述 财 务 报 表 及 附 注 ( 一 ) 发 行 人 主 要 的 财 务 数 据 单 位 : 万 元 项 目 2015 年 -1-9 月 /9 月 30 日 2014 年 度 / 末 2013 年 度 / 末 2012 年 度 / 末 资 产 总 额 1,392,339.15 1,277,882,40 1,232,286.83 737,683.05 其 中 : 流 动 资 产 1,380,038.73 1,265,638,63 1,219,907.96 726,022.64 负 债 总 额 741,483.44 631,166.10 600,468.99 271,939.39 其 中 : 流 动 负 债 565,483.44 514,656.10 486,291.43 239,046.39 所 有 者 权 益 650,855.71 646,716.30 631,817.84 465,743.66 主 营 业 务 收 入 37,667.94 80,447.23 80,768.15 71,339.07 营 业 利 润 ( 亏 损 以 - 号 填 列 ) -9,953.95-4,079.70-23.48 2,861.40 利 润 总 额 4,086.91 14,898.46 18,234.93 15,320.31 净 利 润 4,086.91 14,898.46 18,192.18 15,320.31 经 营 活 动 产 生 的 现 金 流 量 净 额 -98,958.42-7,267.86-178,666.64 33,936.40 投 资 活 动 产 生 的 现 金 流 量 净 额 28,332.15-63,172.24-12,772.94-124.71 筹 资 活 动 产 生 的 现 金 流 量 净 额 11,610.30 97,949.49 212,739.31-26,850.52 ( 二 ) 发 行 人 财 务 状 况 分 析 1 发 行 人 财 务 情 况 概 述 发 行 人 作 为 姜 堰 区 重 要 的 城 市 基 础 设 施 建 设 和 土 地 开 发 整 理 的 实 施 主 体, 46

在 2012-2015 年 1-9 月 期 间, 得 到 了 姜 堰 区 政 府 的 大 力 支 持, 不 断 向 发 行 人 注 入 资 金 和 优 质 资 产, 同 时 发 行 人 通 过 银 行 贷 款 和 发 行 企 业 债 券 等 渠 道 进 行 融 资, 先 后 承 接 了 多 个 土 地 整 理 开 发 和 城 市 基 础 设 施 建 设 项 目, 在 保 持 资 产 负 债 结 构 相 对 平 稳 的 同 时, 资 产 规 模 显 著 增 加 截 至 2015 年 9 月 30 日, 公 司 资 产 总 额 为 1,392,339.15 万 元, 负 债 总 额 为 741,483.44 万 元, 所 有 者 权 益 为 650,855.71 万 元 ;2015 年 1-9 月, 公 司 实 现 主 营 业 务 收 入 37,667.94 万 元, 净 利 润 4,086.91 万 元 截 至 2015 年 9 月 30 日, 公 司 不 存 在 2010 年 6 月 后 新 注 入 的 公 立 学 校 公 立 医 院 公 园 事 业 单 位 资 产 等 公 益 性 资 产 目 前, 公 司 无 下 属 子 公 司, 除 下 表 列 示 房 产 外, 其 他 全 部 土 地 房 产 资 产 均 已 办 理 相 关 证 照, 权 属 清 晰 2015 年 1-9 月 发 行 人 未 发 生 所 持 资 产 评 估 增 值 的 情 况 未 办 妥 产 权 证 书 的 固 定 资 产 情 况 单 位 : 元 资 产 名 称 资 产 类 别 账 面 价 值 住 宅 房 人 民 北 路 116 楼 404 室 60.38 m2 房 屋 建 筑 物 100,000.00 老 庄 新 村 58 号 楼 401 室 136.14 m2 附 房 4.86 m2 房 屋 建 筑 物 339,673.20 中 天 新 村 46# 廉 租 房 房 屋 建 筑 物 5,322,931.80 华 晨 城 市 公 馆 C5 地 下 室 80 平 米 房 屋 建 筑 物 180,000.00 截 至 本 募 集 说 明 书 披 露 日, 上 述 房 产 资 产 的 证 照 正 在 办 理 中 截 至 2015 年 9 月 30 日, 公 司 固 定 资 产 中 存 在 公 益 性 资 产 10,575.32 万 元, 扣 除 上 述 公 益 性 资 产 后, 公 司 净 资 产 规 模 为 640,280.39 万 元 2012 年 12 月 31 日 2013 年 12 月 31 日 2014 年 12 月 31 日 及 2015 年 9 月 30 日 公 司 资 产 规 模 分 别 为 737,683.05 万 元 1,232,286.83 万 元 1,277,882,40 万 元 和 1,392,339.15 万 元 2013 年 由 于 姜 堰 区 各 类 建 设 项 目 的 增 多, 公 司 作 为 主 要 的 城 市 建 设 投 融 资 单 位, 向 工 程 项 目 投 入 的 前 期 发 行 债 券 47

银 行 贷 款 等 资 金 规 模 较 大, 与 区 财 政 往 来 资 金 增 加, 同 时 区 政 府 也 向 公 司 注 入 项 目 资 本 金 以 支 持 公 司 长 远 发 展, 使 得 公 司 2013 年 度 预 付 账 款 存 货 及 短 期 其 他 应 收 款 规 模 增 加 较 大, 造 成 2013 年 末 公 司 总 资 产 较 2012 年 末 增 长 67.05%, 净 资 产 较 2012 年 末 增 长 35.66% 2014 年 末 及 2015 年 9 月 30 日, 公 司 总 资 产 和 净 资 产 规 模 在 2013 年 末 的 基 础 上 平 稳 增 长 2 资 产 负 债 结 构 分 析 单 位 : 万 元 项 目 2015 年 9 月 30 日 2014 年 末 2013 年 末 2012 年 末 金 额 % 金 额 % 金 额 % 金 额 % 货 币 资 金 30,277.21 2.17 89,293.18 6.99 61,783.79 5.01 40,484.06 5.49 短 期 投 资 - - 28,000.00 2.19 - - - - 其 他 应 收 款 553,203.77 39.73 343,129.72 26.85 364,056.38 29.54 136,606.80 18.52 预 付 账 款 105,033.35 7.54 94,027.77 7.36 78,005.82 6.33 38,819.73 5.26 存 货 691,524.41 49.67 711,187.96 55.65 716,061.96 58.11 510,112.05 69.15 流 动 资 产 合 计 1,380,038.73 99.12 1,265,638.63 99.04 1,219,907.96 99.00 726,022.64 98.42 长 期 股 权 投 资 400.00 0.03 400.00 0.03 400.00 0.03 400.00 0.05 固 定 资 产 11,223.63 0.81 11,219.48 0.88 11,246.01 0.91 11,260.41 1.53 长 期 待 摊 费 用 624.29 0.04 624.29 0.05 732.86 0.06 - - 递 延 所 得 税 资 产 52.50 0.00 - - - - - - 非 流 动 资 产 合 计 12,300.42 0.88 12,243.77 0.96 12,378.87 1.00 11,660.41 1.58 资 产 总 计 1,392,339.15 100.00 1,277,882.40 100.00 1,232,286.83 100.00 737,683.05 100.00 短 期 借 款 20,000.00 2.70 33,800.00 5.36 - - - - 应 付 票 据 - - - - 20,000.00 3.33 5,250.00 1.93 应 付 账 款 50,705.07 6.84 50,885.71 8.06 100,324.62 16.71 28,446.05 10.46 预 收 账 款 - - - - 3,793.51 0.63 28.2 0.01 应 交 税 金 17,702.22 2.39 14,946.43 2.37 9,842.21 1.64 9,261.56 3.41 应 付 利 息 1,877.56 0.25 1,877.56 0.30 - - - - 其 他 应 交 款 - - 646.39 0.10 407.87 0.07 526.66 0.19 其 他 应 付 款 475,198.60 64.09 390,900.02 61.93 348,423.22 58.03 195,533.92 71.90 一 年 内 到 期 的 长 期 负 债 - - 21,600.00 3.42 3,500.00 0.58 - - 流 动 负 债 合 计 565,483.44 76.26 514,656.10 81.54 486,291.43 80.99 239,046.39 87.90 48

长 期 借 款 96,000.00 12.95 36,510.00 5.78 32,300.00 5.38 32,893.00 12.10 应 付 债 券 80,000.00 10.79 80,000.00 12.67 81,877.56 13.64 - - 长 期 负 债 合 计 176,000.00 23.74 116,510.00 18.46 114,177.56 19.01 32,893.00 12.10 负 债 合 计 741,483.44 100.00 631,166.10 100.00 600,468.99 100.00 271,939.39 100.00 发 行 人 的 资 产 主 要 以 存 货 其 他 应 收 款 预 付 账 款 货 币 资 金 为 主, 截 至 2015 年 6 月 30 日 上 述 资 产 占 发 行 人 总 资 产 的 比 例 达 99.12% 负 债 主 要 为 其 他 应 付 款 应 付 账 款 应 付 债 券 长 期 借 款 等 截 至 2015 年 9 月 30 日 发 行 人 的 负 债 总 额 为 741,483.44 万 元, 上 述 主 要 负 债 占 比 达 94.66%% 资 产 方 面, 截 至 2015 年 9 月 30 日, 货 币 资 金 余 额 30,277.21 万 元,2015 年 9 月 30 日 货 币 资 金 余 额 约 为 2014 年 末 的 三 分 之 一, 主 要 由 支 付 其 他 与 经 营 活 动 有 关 的 现 金 所 导 致 存 货 余 额 为 691,524.41 万 元, 占 资 产 总 额 49.67%, 主 要 包 含 发 行 人 进 行 土 地 整 理 和 项 目 开 发 等 归 集 的 成 本, 以 及 用 于 未 来 项 目 开 发 的 土 地 资 产, 与 发 行 人 从 事 的 城 市 土 地 开 发 建 设 性 质 相 符 2013 年 末 存 货 较 2012 年 末 增 长 40.37%, 增 长 明 显, 主 要 为 发 行 人 当 年 通 过 招 拍 挂 取 得 可 供 开 发 的 土 地 资 产 增 加 以 及 工 程 项 目 投 入 增 加 所 致 2014 年 末 及 2015 年 9 月 30 日 存 货 规 模 相 对 2013 年 末 变 动 不 大 预 付 账 款 余 额 为 105,033.35 万 元, 占 资 产 总 额 7.54%, 主 要 为 公 司 的 预 付 工 程 款,2013 年 末 预 付 账 款 余 额 较 2012 年 增 长 100.94%, 主 要 为 项 目 开 发 中 当 年 新 增 的 预 付 工 程 款 所 致 固 定 资 产 余 额 为 11,223.63 万 元, 占 资 产 总 额 0.81%, 主 要 为 公 司 的 运 输 设 备 和 房 屋 及 建 筑 物 2015 年 9 月 30 日, 其 他 应 收 款 余 额 为 553,203.77 万 元, 占 资 产 总 额 39.73%, 主 要 为 因 正 常 的 土 地 整 理 开 发 代 付 项 目 建 设 款 及 资 金 往 来 形 成 的 对 泰 州 市 姜 堰 区 财 政 局 以 及 各 工 程 开 发 公 司 等 的 往 来 款 项 截 至 2014 年 12 月 31 日, 公 司 其 他 应 收 款 前 五 名 欠 款 情 况 如 下 : 单 位 : 万 元 单 位 名 称 金 额 账 龄 占 其 他 应 收 款 总 49

额 比 例 (%) 姜 堰 市 财 政 局 249,490.38 0-3 年 72.62 正 太 集 团 有 限 公 司 49,150.00 1-3 年 14.31 泰 州 市 姜 堰 供 水 服 务 部 20,000.00 1 年 以 内 5.82 姜 堰 交 通 建 设 投 资 发 展 有 限 公 司 5,705.62 0-2 年 1.66 姜 堰 市 光 大 城 市 建 设 综 合 开 发 总 公 司 5,158.42 3 年 以 上 1.50 合 计 329,504.42 95.91 针 对 发 行 人 对 姜 堰 区 财 政 局 及 相 关 部 门 的 其 他 应 收 款, 姜 堰 区 政 府 按 照 与 发 行 人 签 订 的 关 于 清 理 政 府 与 企 业 间 债 权 债 务 的 协 议, 将 建 设 规 划 内 的 土 地 出 让 收 益, 在 缴 纳 相 关 税 金 及 费 用 后 的 净 收 益 逐 年 返 回 至 发 行 人, 作 为 上 述 其 他 应 收 款 的 还 款 来 源, 以 进 一 步 盘 活 发 行 人 资 产, 提 升 公 司 融 资 和 债 务 偿 付 能 力 发 行 人 负 债 以 流 动 负 债 为 主, 流 动 负 债 占 总 负 债 的 比 例 为 76.26% 流 动 负 债 主 要 为 应 付 账 款 和 其 他 应 付 款 截 至 2015 年 9 月 30 日, 应 付 账 款 余 额 为 50,705.07 万 元, 主 要 是 公 司 因 土 地 整 理 业 务 形 成 的 应 付 款 项 其 他 应 付 款 为 475,198.60 万 元, 占 负 债 总 额 64.09%, 主 要 是 发 行 人 与 泰 州 市 姜 堰 国 有 资 产 投 资 集 团 有 限 公 司 因 项 目 资 金 往 来 形 成 的 应 付 款 项 非 流 动 负 债 主 要 为 长 期 借 款 和 应 付 债 券, 其 中 长 期 借 款 主 要 为 抵 押 借 款, 截 至 2015 年 9 月 30 日, 长 期 借 款 余 额 为 96,000.00 万 元, 占 负 债 总 额 12.95%; 应 付 债 券 余 额 为 80,000.00 万 元, 占 负 债 总 额 10.79%, 为 公 司 在 2013 年 发 行 的 13 姜 堰 发 展 债 截 至 2015 年 9 月 30 日, 发 行 人 未 出 现 未 按 期 偿 还 的 情 况 截 至 2014 年 12 月 31 日, 公 司 对 外 担 保 情 况 如 下 : 单 位 : 万 元 担 保 单 位 被 担 保 方 名 称 担 保 金 额 对 关 联 方 担 保 泰 州 市 姜 堰 自 来 水 公 司 51,000.00 对 非 关 联 方 担 保 正 太 集 团 有 限 公 司 6,000.00 泰 州 市 民 生 建 设 有 限 公 司 28,000.00 50

担 保 单 位 被 担 保 方 名 称 担 保 金 额 泰 州 市 姜 堰 溱 湖 污 水 处 理 有 限 公 司 3,000.00 泰 州 市 姜 堰 绿 源 环 境 科 技 发 展 有 限 公 司 43,500.00 泰 州 市 姜 堰 供 水 服 务 部 3,000.00 泰 州 市 姜 堰 城 区 污 水 处 理 有 限 公 司 23,500.00 江 苏 金 诚 建 设 有 限 公 司 3,500.00 合 计 161,500.00 从 总 体 来 看, 发 行 人 资 产 规 模 逐 年 提 升, 资 产 负 债 结 构 合 理, 对 外 担 保 的 对 象 集 中 于 项 目 开 发 公 司 和 基 础 设 施 建 设 公 司, 具 有 良 好 的 偿 债 能 力, 且 余 额 规 模 较 小 3 营 运 及 盈 利 能 力 分 析 单 位 : 万 元 项 目 2015 年 1-9 月 2014 年 度 2013 年 度 2012 年 度 营 业 收 入 37,667.94 80,447.23 80,768.15 71,339.07 营 业 成 本 31,389.95 67,039.36 67,306.79 59,449.22 营 业 利 润 ( 亏 损 以 - 号 填 列 ) -9,953.95-4,079.70-23.48 2,861.40 补 贴 收 入 14,000.00 20,212.00 18,983.04 12,601.00 利 润 总 额 4,086.91 14,898.46 18,234.93 15,320.31 净 利 润 4,086.91 14,898.46 18,192.18 15,320.31 净 资 产 收 益 率 (%) 1 0.63 2.33 3.32 3.29 流 动 资 产 周 转 率 ( 次 / 年 ) 2 0.03 0.06 0.08 0.10 总 资 产 周 转 率 ( 次 / 年 ) 3 0.03 0.06 0.08 0.10 注 : 1 净 资 产 收 益 率 = 净 利 润 / 平 均 所 有 者 权 益 合 计 ( 其 中 2012 年 所 有 者 权 益 合 计 按 照 期 末 余 额 计 算 ); 2 流 动 资 产 周 转 率 = 营 业 收 入 / 流 动 资 产 平 均 余 额 ( 其 中 2012 年 流 动 资 产 按 照 期 末 余 额 计 算 ); 3 总 资 产 周 转 率 = 营 业 收 入 / 平 均 总 资 产 余 额 ( 其 中 2012 年 总 资 产 按 照 期 末 余 额 计 算 ) 发 行 人 主 营 业 务 为 土 地 开 发 整 理 旧 城 折 迁 改 造 城 市 基 础 设 施 建 设 及 以 保 障 房 为 主 的 房 地 产 业 务 等,2012-2014 年, 公 司 3 年 累 计 营 业 收 入 为 232,554.45 万 元,3 年 累 计 营 业 收 入 与 补 贴 收 入 合 计 284,350.48 万 元,3 年 累 计 营 业 收 入 占 3 年 累 计 营 业 收 入 与 补 贴 收 入 合 计 的 比 例 为 81.78%, 超 过 70% 2012-2015 年 1-9 月, 发 行 人 营 业 收 入 分 别 为 71,339.07 万 元 80,768.15 5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