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OSH100-M313 各 國 勞 工 健 康 檢 查 資 料 庫 之 建 置 與 運 用 比 較 分 析 研 究 A Study on the Establishment and Performance of Special Health Examination Databank in Different Countries 行 政 院 勞 工 委 員 會 勞 工 安 全 衛 生 研 究 所
IOSH100-M313 各 國 勞 工 健 康 檢 查 資 料 庫 之 建 置 與 運 用 比 較 分 析 研 究 A Study on the Establishment and Performance of Special Health Examination Databank in Different Countries 研 究 主 持 人 : 何 俊 傑 鄭 津 津 王 安 祥 謝 曼 麗 計 畫 主 辦 單 位 : 行 政 院 勞 工 委 員 會 勞 工 安 全 衛 生 研 究 所 研 究 期 間 :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4 月 至 100 年 12 月 行 政 院 勞 工 委 員 會 勞 工 安 全 衛 生 研 究 所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摘 要 依 我 國 勞 工 安 全 衛 生 法 之 規 定, 雇 主 於 僱 用 勞 工 時, 應 對 其 施 行 體 格 檢 查, 而 對 於 在 職 之 勞 工 應 定 期 施 行 健 康 檢 查 同 時, 對 於 從 事 特 別 危 害 健 康 之 作 業 者, 應 定 期 施 行 特 定 項 目 之 特 殊 健 康 檢 查 在 勞 工 健 康 保 護 規 則 中 也 規 範 25 項 作 業 類 別 的 特 別 危 害 健 康 作 業, 及 其 所 需 接 受 特 定 項 目 特 殊 健 康 檢 查 全 國 勞 工 健 康 檢 查 資 料 庫 為 職 業 病 認 定 職 業 流 行 病 學 研 究 勞 工 健 康 保 護 與 職 業 病 預 防 政 策 制 訂 之 重 要 參 考 依 據 由 於 目 前 主 管 機 關 計 畫 修 訂 勞 工 安 全 衛 生 法, 其 中 勞 工 健 康 檢 查 資 料 庫 之 建 置 與 使 用 方 式 之 規 劃, 對 於 勞 工 之 健 康 權 及 隱 私 權 勢 必 會 有 重 大 影 響, 宜 謹 慎 為 之 因 此, 本 研 究 蒐 集 外 國 之 作 法, 分 析 各 國 勞 動 法 規 範 需 進 行 特 定 項 目 健 康 檢 查 之 特 別 危 害 作 業 類 別 現 行 法 規 定 勞 工 健 康 檢 查 資 料 由 雇 主 保 存 10 年, 致 癌 性 有 害 作 業 特 殊 健 康 檢 查 資 料 由 雇 主 保 管 30 年 實 務 上 於 職 業 病 認 定 時, 經 常 因 企 業 關 廠 歇 業 失 火 淹 水 等 因 素, 或 因 勞 工 於 不 同 企 業 工 作 致 未 能 保 有 完 整 健 康 檢 查 歷 史 資 料, 同 時 勞 工 隱 私 權 之 保 障 亦 有 爭 議 因 此 本 研 究 針 對 外 國 健 檢 資 料 由 誰 保 存 進 行 資 料 之 蒐 集, 同 時 分 析 需 管 控 健 檢 資 料 之 通 報 方 式 及 不 同 作 業 類 別 之 通 報 內 容 本 計 畫 除 參 酌 國 外 相 關 資 料, 也 辦 理 專 家 座 談 蒐 集 專 家 意 見, 提 供 我 國 健 檢 資 料 庫 建 置 及 資 料 方 法 訂 定 之 參 考 本 研 究 結 果 考 量 國 外 僅 韓 國 政 府 建 置 健 康 檢 查 資 料 庫 之 情 形, 且 韓 國 透 過 健 康 檢 查 資 料 庫 檢 出 職 業 病 的 比 率 亦 不 高, 建 議 我 國 考 量 建 置 健 康 檢 查 資 料 庫 宜 從 長 計 議, 短 期 內 優 先 針 對 現 有 健 康 檢 查 體 制 進 行 通 盤 檢 討, 評 估 結 合 本 所 與 勞 保 局 研 發 之 勞 保 預 防 職 業 病 電 子 媒 體 網 路 申 報 系 統 進 行 功 能 擴 充 之 可 行 性 關 鍵 詞 : 勞 工 健 康 檢 查 勞 工 健 康 檢 查 資 料 庫 特 別 危 害 作 業 類 別 i
Abstract According to the Labor Safety and Health Act, an employer should offer employees health examination while hiring them. After employees are hired, it is mandatory for employees to obtain health examination provided by employers periodically. For employees who engage in certain work hazardous to health, specific health examination should be completed periodically. Several categories of work hazardous to health and items required to be checked are regulated by the Labor Health Protection Regulation. National Labor Health examination Databank is the major indication for identification of occupational diseases, research of occupational epidemiology, protection for labor health, and policy-making to prevent occupational diseases. Currently, the government plans to amend the Labor Safety and Health Act. The amendment involves the establishment and utilization of labor health examination databank. The establishment and performance of the databank definitely will affect the health and privacy of workers, and therefore should be done carefully. This project will collect relevant materials and practices of foreign countries, and analyze the categories of work hazardous to health and items required to be checked. The current legislation requires labor health examination data be kept by employers for 10 years. As to the labor health examination data for work hazardous to health, they should be kept by employers for 30 years. In the practices of identifying occupational diseases, it is often very difficult because the labor health examination data could not be found for plant shut-down, fire accidents, flood, and etc. It could also be the result caused by employees who work for different employers. It is also controversial that employees privacy could be invaded if the labor health examination data are kept by employers. Therefore, this project studied the mechanism regarding maintenance of the labor health examination data, notice of controlled labor health examination data, and the ii
substance of the notice for different categories of work in foreign countries. This project also held two symposiums to collect experts opinions for references to establish and perform the labor health check databank in Taiwan. Key Words: employees health check;employees health check data;categories of work hazardous to health iii
目 錄 摘 要...i Abstract...ii 目 錄...iv 表 目 錄...vi 第 一 章 計 畫 概 述...1 第 一 節 研 究 背 景...1 第 二 節 研 究 目 的...3 第 三 節 研 究 問 題...4 第 二 章 我 國 勞 工 健 康 檢 查 資 料 庫 之 建 置 及 運 用 現 況 與 相 關 法 規 範 之 探 討...5 第 一 節 我 國 健 康 檢 查 之 沿 革 與 現 況...5 第 二 節 現 行 相 關 法 規 範 之 系 統 整 理 與 檢 討...5 第 三 章 美 國 勞 工 健 康 檢 查 相 關 法 規 範 之 探 討...23 第 一 節 立 法 沿 革...23 第 二 節 相 關 法 規 範 之 回 顧...24 第 四 章 英 國 勞 工 健 康 檢 查 相 關 法 規 範 之 探 討...43 第 一 節 立 法 沿 革...43 第 二 節 相 關 法 規 範 之 回 顧...44 第 五 章 日 本 勞 工 健 康 檢 查 相 關 法 規 範 之 探 討...53 第 一 節 立 法 沿 革...53 第 二 節 相 關 法 規 範 之 回 顧...54 第 六 章 澳 洲 勞 工 健 康 檢 查 相 關 法 規 範 之 探 討...60 第 一 節 立 法 沿 革...60 第 二 節 相 關 法 規 範 之 回 顧...60 第 七 章 中 國 ( 含 香 港 ) 勞 工 健 康 檢 查 相 關 法 規 範 之 探 討...66 iv
第 一 節 立 法 沿 革...66 第 二 節 相 關 法 規 範 之 回 顧...67 第 三 節 香 港 相 關 法 規 範 之 檢 討...81 第 八 章 德 國 勞 工 健 康 檢 查 相 關 法 規 範 之 探 討...86 第 一 節 立 法 沿 革...86 第 二 節 相 關 法 規 範 之 回 顧...87 第 九 章 韓 國 勞 工 健 康 檢 查 相 關 法 規 範 之 探 討...91 第 一 節 立 法 沿 革...91 第 二 節 相 關 法 規 範 之 回 顧...95 第 三 節 韓 國 職 業 病 統 計...107 第 四 節 韓 國 特 殊 健 康 檢 查 及 一 般 健 康 檢 查 統 計...112 第 十 章 結 論 與 建 議...117 第 一 節 結 論...117 第 二 節 建 議...124 誌 謝...126 附 錄 一 各 國 勞 工 特 殊 體 格 健 康 檢 查 暨 資 料 庫 建 置 與 運 用 比 較 表...130 附 錄 二 海 外 資 料 蒐 集...138 附 錄 三 專 家 座 談 會 會 議 紀 錄...173 附 錄 四 韓 國 特 殊 健 康 檢 查 對 象 有 害 因 子...223 附 錄 五 韓 國 特 殊 健 康 診 斷 配 置 前 健 康 診 斷 隨 時 健 康 診 斷 檢 查 項 目...229 v
表 目 錄 表 1 特 殊 體 格 檢 查 健 康 檢 查 項 目 表...8 表 2 我 國 勞 工 特 殊 體 格 健 康 檢 查 整 理 表...22 表 3 美 國 健 康 檢 查 項 目 與 資 料 保 存...38 表 4 英 國 特 別 危 害 健 康 作 業 檢 查 項 目...47 表 5 日 本 特 別 危 害 健 康 作 業...54 表 6 特 定 有 機 溶 劑 物 質 檢 查 項 目...57 表 7 澳 洲 新 南 威 爾 斯 州 有 害 物 質 類 別 及 健 康 檢 查 項 目...61 表 8 中 國 特 別 危 害 健 康 作 業 健 康 檢 查 項 目...70 表 9 德 國 特 別 危 害 健 康 作 業 種 類 表...88 表 10 原 有 計 畫 與 改 革 計 劃 比 較 表...94 表 11 血 糖 總 膽 固 醇 及 R-GTP 檢 查 比 較 表...96 表 12 血 糖 總 膽 固 醇 及 R-GTP 一 般 健 康 檢 查 的 第 二 次 健 康 檢 查 項 目...97 表 13 特 殊 健 康 檢 查 期 間 及 週 期...98 表 14 健 康 管 理 判 定...99 表 15 事 後 管 理 措 施 的 判 定...100 表 16 能 否 執 行 業 務 的 判 定...100 表 17 健 康 管 理 手 冊 的 發 給 對 象...102 表 18 非 致 命 性 職 業 病 年 度 分 佈...109 表 19 致 命 性 職 業 病 年 度 分 佈...110 vi
圖 目 錄 圖 1 德 國 法 定 職 災 保 險 機 構 之 結 構 圖...86 圖 2 每 年 致 命 性 及 非 致 命 性 職 業 病 人 數...109 vii
第 一 章 計 畫 概 述 第 一 節 研 究 背 景 許 多 勞 工 長 期 暴 露 於 含 有 害 物 質 的 作 業 環 境 中 而 不 自 覺, 作 業 環 境 中 的 有 害 物 質 對 身 體 的 危 害 是 經 年 累 月 累 積 且 慢 性 之 危 害 勞 工 發 現 罹 患 相 關 疾 病 時, 往 往 是 在 暴 露 多 年 後, 甚 至 在 從 職 場 退 休 之 後 但 是, 由 於 認 定 / 鑑 定 職 業 病 需 要 相 關 之 臨 床 證 據, 因 此 是 件 困 難 的 任 務 勞 工 健 康 檢 查 是 預 防 及 早 期 發 現 職 業 病 的 重 要 策 略, 完 整 的 健 檢 資 料 更 可 進 一 步 作 為 職 業 病 認 定 及 改 善 作 業 環 境 之 依 據, 推 展 及 落 實 勞 工 健 康 檢 查 更 是 政 府 相 關 單 位 責 無 旁 貸 之 任 務 勞 工 之 健 康 是 雇 主 需 負 擔 之 責 任 勞 工 安 全 衛 生 法 第 12 條 即 規 定, 雇 主 於 僱 用 勞 工 時, 應 對 其 施 行 體 格 檢 查, 對 於 在 職 之 勞 工 應 定 期 施 行 健 康 檢 查 ; 對 於 從 事 特 別 危 害 健 康 之 作 業 者, 亦 應 定 期 施 行 特 定 項 目 之 健 康 檢 查 因 此, 對 於 從 事 特 別 危 害 健 康 作 業 之 勞 工, 哪 些 項 目 屬 於 特 別 危 害 健 康 作 業 及 健 康 檢 查 項 目, 即 十 分 重 要 目 前 特 別 危 害 健 康 作 業 之 項 目, 依 勞 工 安 全 衛 生 法 施 行 細 則 第 17 條 之 規 範, 包 括 高 溫 作 業 噪 音 作 業 游 離 輻 射 作 業 異 常 氣 壓 作 業 鉛 作 業 四 烷 基 鉛 作 業 粉 塵 作 業 有 機 溶 劑 作 業, 經 中 央 主 管 機 關 指 定 者 製 造 處 置 或 使 用 特 定 化 學 物 質 之 作 業, 經 中 央 主 管 機 關 指 定 者 黃 磷 之 製 造 處 置 或 使 用 作 業 聯 吡 啶 或 巴 拉 刈 之 製 造 作 業 及 其 他 經 中 央 主 管 機 關 指 定 之 作 業 在 勞 工 健 康 保 護 規 則 更 清 楚 規 範 有 機 溶 劑 作 業 包 括 1,1,2,2- 四 氯 乙 烷 四 氯 化 碳 二 硫 化 碳 三 氯 乙 烯 四 氯 乙 烯 二 甲 基 甲 醯 胺 及 正 己 烷 作 業 ; 製 造 處 置 或 使 用 特 定 化 學 物 質 之 作 業 包 括 聯 苯 胺 及 其 鹽 類 4- 胺 基 聯 苯 及 其 鹽 類 4- 硝 基 聯 苯 及 其 鹽 類 β- 萘 胺 及 其 鹽 類 二 氯 聯 苯 胺 及 其 鹽 類 α- 萘 胺 及 其 鹽 類 鈹 及 其 化 合 物 ( 鈹 合 金 時, 以 鈹 之 重 量 比 超 過 百 分 之 三 者 為 限 ) 氯 乙 烯 2,4- 二 異 氰 酸 甲 苯 或 2,6- 二 異 氰 酸 甲 苯 4,4- 二 異 氰 酸 二 苯 甲 烷 二 異 氰 1
酸 異 佛 爾 酮 苯 石 綿 ( 以 處 置 或 使 用 作 業 為 限 ) 鉻 酸 及 其 鹽 類 砷 及 其 化 合 物 鎘 及 其 化 合 物 錳 及 其 化 合 物 ( 一 氧 化 錳 及 三 氧 化 錳 除 外 ) 等 作 業 在 鍾 佩 樺 等 人 [12] 之 研 究 中 指 出, 我 國 勞 工 健 康 檢 查 制 度 在 實 務 運 作 上 問 題 叢 生, 包 括 : 健 檢 項 目 涵 蓋 範 圍 不 足 且 健 檢 普 及 率 低 [9] 醫 療 機 構 不 當 削 價 競 爭 [2] 健 檢 執 行 品 質 差 及 健 檢 數 據 的 可 信 度 低 [3] 健 檢 資 料 之 保 存 涉 及 隱 私 權 保 護 問 題 [10,12] 此 外, 國 內 勞 工 健 康 檢 查 資 料 庫 僅 有 健 檢 資 料, 未 連 結 職 業 暴 露 資 料 或 其 他 作 業 環 境 資 料, 因 此 缺 乏 持 續 性 的 健 康 管 理 及 追 蹤 [5] 勞 工 健 康 檢 查 對 於 勞 工 健 康 之 維 護, 是 職 業 病 認 定 及 職 業 流 行 病 學 研 究 之 重 要 參 考 資 料 因 此, 審 慎 建 置 及 運 用 勞 工 健 康 檢 查 資 料 庫, 十 分 重 要 由 於 目 前 主 管 機 關 計 畫 修 訂 勞 工 安 全 衛 生 法, 其 中 勞 工 健 康 檢 查 資 料 庫 之 建 置 與 使 用 方 式 之 規 畫, 對 於 勞 工 之 健 康 權 及 隱 私 權 有 重 大 之 影 響, 應 謹 慎 為 之 因 此, 本 研 究 蒐 集 外 國 之 作 法, 分 析 各 國 勞 動 法 制 規 定 需 進 行 特 定 項 目 健 康 檢 查 之 特 別 危 害 作 業 類 別 現 行 勞 工 健 康 保 護 規 則 第 13 條 規 定, 雇 主 使 勞 工 從 事 該 規 則 第 二 條 之 特 別 危 害 健 康 作 業, 應 於 其 受 僱 或 變 更 作 業 時, 依 該 規 則 附 表 十 二 之 規 定, 實 施 各 該 特 定 項 目 之 特 殊 體 格 檢 查 但 距 上 次 檢 查 未 逾 一 年 者, 不 在 此 限 ; 對 於 在 職 勞 工 應 依 附 表 十 二 所 定 項 目, 實 施 特 殊 健 康 檢 查 雇 主 使 勞 工 接 受 特 殊 健 康 檢 查 時, 應 提 供 醫 師 最 近 一 次 之 作 業 環 境 測 定 紀 錄 但 非 勞 工 作 業 環 境 測 定 實 施 辦 法 規 定 應 實 施 測 定 項 目 者, 不 在 此 限 第 一 項 之 檢 查 紀 錄 應 參 照 附 表 十 三 至 三 十 七 為 之, 並 保 存 十 年 以 上 但 游 離 輻 射 粉 塵 三 氯 乙 烯 四 氯 乙 烯 作 業 之 勞 工 及 聯 苯 胺 及 其 鹽 類 4- 胺 基 聯 苯 及 其 鹽 類 4- 硝 基 聯 苯 及 其 鹽 類 β- 萘 胺 及 其 鹽 類 二 氯 聯 苯 胺 及 其 鹽 類 α- 胺 及 其 鹽 類 鈹 及 其 化 合 物 氯 乙 烯 苯 鉻 酸 及 其 鹽 類 砷 及 其 化 合 物 等 之 製 造 處 置 或 使 用 及 石 綿 之 處 置 或 使 用 作 業 之 勞 工, 其 紀 錄 應 保 存 三 十 年 另 外, 辦 理 勞 工 體 格 及 健 康 檢 查 指 定 醫 療 機 構 辦 法 第 17 條 規 定, 指 2
定 醫 療 機 構 應 將 勞 工 體 格 檢 查 及 勞 工 健 康 檢 查 之 資 料 整 理 留 存 備 查 至 少 7 年, 並 應 於 實 施 檢 查 之 次 月 10 日 前 依 中 央 主 管 機 關 規 定 項 目, 將 上 月 資 料 函 送 事 業 單 位 所 在 地 之 衛 生 主 管 機 關 然 而, 實 務 上 在 職 業 病 認 定 時, 經 常 因 企 業 關 廠 歇 業 失 火 淹 水 等 因 素, 或 因 勞 工 於 不 同 企 業 工 作 致 未 能 保 有 完 整 健 康 檢 查 歷 史 資 料, 且 對 勞 工 隱 私 權 及 工 作 權 之 保 障 亦 有 爭 議 在 歐 美 國 家, 勞 工 之 健 康 檢 查 資 料 只 有 醫 護 人 員 方 可 取 得, 此 種 規 範 顯 然 較 能 保 護 勞 工 之 隱 私 權 [2] 至 於 職 業 傷 病 之 通 報 部 分, 勞 工 健 康 檢 查 制 度 具 職 業 病 篩 檢 的 意 涵, 辦 理 勞 工 體 格 及 健 康 檢 查 指 定 醫 療 機 構 辦 法 第 16 條 即 規 定, 指 定 醫 療 機 構 實 施 勞 工 體 格 及 健 康 檢 查, 發 現 勞 工 疑 似 職 業 病 時, 應 於 30 日 內 函 報 事 業 單 位 所 在 地 之 勞 工 及 衛 生 主 管 機 關, 並 辦 理 職 業 病 通 報 另 外, 由 職 災 保 護 基 金 補 助 成 立 之 職 業 傷 病 診 治 中 心 及 勞 保 局 之 傷 病 給 付 資 料 也 負 責 職 業 傷 病 之 監 控 與 通 報 工 作 目 前 國 內 職 業 病 通 報 系 統 為 多 軌 管 道, 缺 乏 整 合 性 的 登 錄 管 理 系 統 [1,12], 本 次 研 究 針 對 外 國 健 檢 資 料 由 誰 保 存 進 行 資 料 之 蒐 集, 同 時 分 析 需 管 控 健 檢 資 料 通 報 方 式 及 不 同 作 業 類 別 之 通 報 內 容 第 二 節 研 究 目 的 人 力 是 企 業 營 運 過 程 中 之 重 要 資 產, 故 勞 工 之 健 康 理 當 是 雇 主 之 重 要 責 任 在 我 國 目 前 的 勞 工 健 康 檢 查 制 度, 實 務 運 作 上 除 了 產 生 健 檢 項 目 涵 蓋 範 圍 不 足 健 檢 普 及 率 低 醫 療 機 構 不 當 削 價 競 爭 健 檢 執 行 品 質 差 健 檢 數 據 可 信 度 低 外, 勞 工 健 檢 資 料 之 保 存, 更 存 在 隱 私 權 保 護 問 題 全 國 勞 工 健 康 檢 查 資 料 庫 是 職 業 病 認 定 職 業 流 行 病 學 研 究 勞 工 健 康 保 護 與 職 業 病 預 防 政 策 制 訂 之 重 要 參 考 依 據, 但 國 內 勞 工 健 康 檢 查 資 料 庫 卻 僅 有 健 檢 資 料, 並 未 連 結 職 業 暴 露 資 料 或 其 他 作 業 環 境 資 料, 缺 乏 持 續 性 的 健 康 管 理 及 追 蹤, 因 此 本 研 究 期 能 配 合 目 前 主 管 機 關 預 計 修 訂 之 勞 工 安 全 衛 生 法, 提 供 建 置 勞 工 健 檢 資 料 庫 及 使 用 方 式 之 具 體 可 行 建 議 3
第 三 節 研 究 問 題 本 研 究 之 研 究 問 題 主 要 分 為 下 列 三 大 項 目 : 1. 收 集 外 國 相 關 文 獻 及 法 規 資 料, 以 瞭 解 外 國 有 關 需 進 行 特 定 項 目 健 康 檢 查 特 別 危 害 作 業 類 別 之 法 律 與 制 度 2. 針 對 外 國 健 檢 資 料 由 誰 保 存 進 行 資 料 之 蒐 集, 同 時 分 析 需 管 控 健 檢 資 料 之 通 報 方 式 及 不 同 作 業 類 別 之 通 報 內 容 3. 舉 辦 專 家 座 談, 邀 請 產 官 學 針 對 我 國 及 各 國 有 關 勞 工 健 檢 資 料 庫 建 置 及 管 理 制 度 進 行 討 論, 期 能 彙 集 多 方 意 見 以 提 出 改 善 相 關 法 制 之 建 議 4
第 二 章 我 國 勞 工 健 康 檢 查 資 料 庫 之 建 置 及 運 用 現 況 與 相 關 法 規 範 之 探 討 第 一 節 我 國 健 康 檢 查 之 沿 革 與 現 況 台 灣 在 戰 後 初 期, 經 濟 活 動 大 體 以 農 林 漁 業 礦 業 冶 金 等 一 級 產 業 為 主, 此 時 的 職 業 傷 病 問 題 以 農 藥 中 毒 礦 場 災 害, 以 礦 工 易 罹 患 的 塵 肺 症 矽 肺 症 肺 結 核 寄 生 蟲 為 主 隨 著 台 灣 工 業 化, 輕 工 業 開 始 轉 型 成 電 子 工 業, 工 業 區 紛 紛 設 立 1972 年, 美 商 飛 歌 電 子 淡 水 廠 日 商 三 美 電 子 廠 美 之 美 電 子 廠 連 續 發 生 三 氯 乙 烯 四 氯 乙 烯 集 體 中 毒 事 件, 數 名 年 輕 女 工 發 生 中 毒 死 亡, 引 發 電 子 業 女 工 辭 職 效 應, 該 次 有 機 溶 劑 暴 露, 引 起 社 會 對 於 經 濟 發 展 而 造 成 環 境 與 健 康 成 本 增 加 等 議 題 強 烈 關 注, 衛 生 署 於 是 對 電 子 業 進 行 工 安 檢 查, 政 府 也 參 考 日 本 與 美 國 工 業 安 全 衛 生 相 關 法 律, 於 1974 年 施 行 勞 工 安 全 衛 生 法 與 勞 工 安 全 衛 生 法 施 行 細 則, 成 為 我 國 職 業 健 康 服 務 制 度 之 主 要 法 源 依 據, 之 後 又 陸 續 頒 布 多 項 子 法 與 行 政 規 範 [1] 勞 工 健 康 檢 查 是 職 業 衛 生 保 健 工 作 相 當 重 要 的 一 環, 是 預 防 勞 工 免 於 工 作 危 害 暴 露 及 早 發 現 診 斷 職 業 疾 病 的 重 要 措 施, 也 是 提 供 事 業 單 位 辦 理 勞 工 健 康 管 理, 學 術 行 政 機 構 進 行 醫 療 監 控 及 流 行 病 學 研 究, 改 善 勞 工 作 業 環 境 的 重 要 依 據 [11], 我 國 規 範 勞 工 健 康 檢 查 之 法 規 範 包 含 勞 工 安 全 衛 生 法 第 5 條 第 12 條 及 第 13 條 勞 工 安 全 衛 生 法 施 行 細 則 勞 工 健 康 保 護 規 則 ( 原 勞 工 健 康 管 理 規 則 ) 辦 理 勞 工 體 格 及 健 康 檢 查 指 定 醫 療 機 構 辦 法 勞 工 保 險 條 例 第 39 條 之 1 勞 工 保 險 預 防 職 業 病 健 康 檢 查 辦 法 第 二 節 現 行 相 關 法 規 範 之 系 統 整 理 與 檢 討 1. 健 康 檢 查 項 目 及 內 容 依 勞 工 安 全 衛 生 法 第 12 條 之 規 定, 勞 工 有 接 受 健 康 檢 查 之 義 務, 而 5
雇 主 有 施 行 健 康 檢 查 及 負 擔 檢 查 費 用 之 責 任, 我 國 目 前 勞 工 健 康 檢 查 種 類 包 括 勞 工 受 僱 前 的 體 格 檢 查 及 在 職 的 定 期 健 康 檢 查, 體 格 檢 查 區 分 為 從 事 一 般 工 作 之 一 般 體 格 檢 查 及 從 事 特 別 危 害 健 康 作 業 之 特 殊 體 格 檢 查 ; 從 事 特 別 危 害 健 康 作 業 者, 在 變 更 作 業 時 亦 需 實 施 特 殊 體 格 檢 查, 定 期 健 康 檢 查 亦 區 分 為 一 般 作 業 勞 工 之 定 期 健 康 檢 查 與 從 事 特 別 危 害 健 康 作 業 者 之 定 期 施 行 的 特 定 項 目 健 康 檢 查, 有 關 特 殊 危 害 作 業 勞 工 健 康 檢 查 費 用, 雇 主 可 向 勞 保 局 申 請 該 項 費 用, 經 勞 保 局 核 可 後, 特 殊 危 害 作 業 勞 工 健 康 檢 查 可 透 過 預 防 職 業 病 健 康 檢 查 方 式 實 施 [7] 依 勞 工 健 康 保 護 規 則 第 11 條 之 規 定, 雇 主 僱 用 勞 工 時, 應 就 下 列 項 目 實 施 一 般 體 格 檢 查 : (1) 作 業 經 歷 既 往 病 史 生 活 習 慣 及 自 覺 症 狀 之 調 查 (2) 身 高 體 重 腰 圍 ( 降 低 代 謝 症 候 群 對 勞 工 健 康 之 威 脅 : 男 >110cm, 女 >88cm) 視 力 辨 色 力 聽 力 血 壓 (130/85mm/Hg) 及 身 體 各 系 統 或 部 位 之 理 學 檢 查 ( 視 診 聽 診 及 觸 診 之 範 圍 ) (3) 胸 部 X 光 ( 大 片 ) 攝 影 檢 查 (4) 尿 蛋 白 及 尿 潛 血 之 檢 查 (5) 血 色 素 及 白 血 球 數 檢 查 (6) 血 糖 ( 空 腹 >=110mg/dL) 血 清 丙 胺 酸 轉 胺 酶 (ALT ) 肌 酸 酐 (creatinine) 膽 固 醇 ( 高 密 酯 蛋 白 膽 固 醇 <40mg/dL) 三 酸 甘 油 酯 ( 空 腹 >=150mg/dL) 之 檢 查 (7) 其 他 經 中 央 主 管 機 關 指 定 之 檢 查 勞 工 健 康 保 護 規 則 所 稱 特 別 危 害 健 康 之 作 業, 依 勞 工 安 全 衛 生 法 施 行 細 則 第 17 條 規 定, 指 下 列 作 業 : (1) 高 溫 作 業 勞 工 作 息 時 間 標 準 所 稱 之 高 溫 作 業 (2) 勞 工 噪 音 暴 露 工 作 日 八 小 時 日 時 量 平 均 音 壓 級 在 八 十 五 分 貝 以 上 之 噪 音 作 6
業 (3) 游 離 輻 射 作 業 (4) 異 常 氣 壓 危 害 預 防 標 準 所 稱 之 異 常 氣 壓 作 業 (5) 鉛 中 毒 預 防 規 則 所 稱 之 鉛 作 業 (6) 四 烷 基 鉛 中 毒 預 防 規 則 所 稱 之 四 烷 基 鉛 作 業 (7) 粉 塵 危 害 預 防 標 準 所 稱 之 粉 塵 作 業 (8) 有 機 溶 劑 中 毒 預 防 規 則 所 稱 之 下 列 有 機 溶 劑 作 業 : 1,1,2,2- 四 氯 乙 烷 四 氯 化 碳 二 硫 化 碳 三 氯 乙 烯 四 氯 乙 烯 二 甲 基 甲 醯 胺 正 己 烷 (9) 製 造 處 置 或 使 用 下 列 特 定 化 學 物 質 或 其 重 量 比 ( 苯 為 體 積 比 ) 超 過 百 分 之 一 之 混 合 物 之 作 業 聯 苯 胺 及 其 鹽 類 4- 胺 基 聯 苯 及 其 鹽 類 4- 硝 基 聯 苯 及 其 鹽 類 β- 萘 胺 及 其 鹽 類 二 氯 聯 苯 胺 及 其 鹽 類 α- 萘 胺 及 其 鹽 類 鈹 及 其 化 合 物 ( 鈹 合 金 時, 以 鈹 之 重 量 比 超 過 百 分 之 三 者 為 限 ) 氯 乙 烯 2,4- 二 異 氰 酸 甲 苯 或 2,6- 二 異 氰 酸 甲 苯 4,4- 二 異 氰 酸 二 苯 甲 烷 二 異 氰 酸 異 佛 爾 酮 苯 石 綿 ( 以 處 置 或 使 用 作 業 為 限 ) 鉻 酸 及 其 鹽 類 砷 及 其 化 合 物 鎘 及 其 化 合 物 錳 及 其 化 合 物 ( 一 氧 化 錳 及 三 氧 化 錳 除 外 ) (10). 黃 磷 之 製 造 處 置 或 使 用 作 業 (11) 聯 吡 啶 或 巴 拉 刈 之 製 造 作 業 (12) 其 他 經 中 央 主 管 機 關 指 定 之 作 業 勞 保 局 就 上 述 特 別 危 害 健 康 作 業 中, 選 定 25 種 特 別 危 害 健 康 作 業 類 別 做 為 健 康 檢 查 受 檢 對 象, 依 勞 工 健 康 保 護 規 則 第 13 條 第 1 項 之 規 定, 雇 主 使 勞 工 從 事 特 別 危 害 健 康 作 業, 應 於 受 僱 或 變 更 作 業 時 實 施 各 該 特 定 項 目 之 特 殊 體 格 檢 查, 對 在 職 勞 工 則 實 施 特 殊 健 康 檢 查 第 2 項 規 定 雇 主 使 勞 工 接 受 特 殊 健 康 檢 查 時, 應 提 供 醫 師 最 近 一 次 之 作 業 環 境 測 定 紀 錄 但 非 勞 工 作 業 7
環 境 測 定 實 施 辦 法 規 定 應 實 施 測 定 項 目 者, 不 在 此 限 表 1 特 殊 體 格 檢 查 健 康 檢 查 項 目 表 檢 查 編 號 特 殊 體 格 檢 查 項 目 對 象 1 從 事 高 (1) 作 業 經 歷 生 活 習 慣 及 自 溫 作 業 覺 症 狀 之 調 查 勞 工 作 (2) 高 血 壓 冠 狀 動 脈 疾 病 息 時 間 肺 部 疾 病 糖 尿 病 腎 臟 標 準 所 病 皮 膚 病 內 分 泌 疾 病 稱 高 溫 膠 原 病 及 生 育 能 力 既 往 作 業 之 病 史 之 調 查 勞 工 (3) 目 前 服 用 之 藥 物, 尤 其 著 重 利 尿 劑 降 血 壓 藥 物 鎮 定 劑 抗 痙 攣 劑 抗 血 液 凝 固 劑 及 抗 膽 鹼 激 素 劑 之 調 查 (4) 心 臟 血 管 呼 吸 神 經 肌 肉 骨 骼 及 皮 膚 系 統 ( 男 性 加 作 睪 丸 ) 之 理 學 檢 查 (5) 飯 前 血 糖 (sugar AC) 血 中 尿 素 氮 (BUN) 肌 酸 酐 (creatinine) 與 鈉 鉀 及 氯 電 解 質 之 檢 查 (6) 血 色 素 檢 查 (7) 尿 蛋 白 及 尿 潛 血 之 檢 查 (8) 肺 功 能 檢 查 ( 包 括 用 力 肺 活 量 (FVC) 一 秒 最 大 呼 氣 量 (FEV 1.0) 及 FEV 1.0 / FVC) (9) 心 電 圖 檢 查 2 從 事 噪 (1) 作 業 經 歷 生 活 習 慣 及 自 音 暴 露 覺 症 狀 之 調 查 工 作 日 (2) 服 用 傷 害 聽 覺 神 經 藥 物 ( 定 期 檢 特 殊 健 康 檢 查 項 目 查 期 限 一 年 (1) 作 業 經 歷 生 活 習 慣 及 自 覺 症 狀 之 調 查 (2) 高 血 壓 冠 狀 動 脈 疾 病 肺 部 疾 病 糖 尿 病 腎 臟 病 皮 膚 病 內 分 泌 疾 病 膠 原 病 及 生 育 能 力 既 往 病 史 之 調 查 (3) 目 前 服 用 之 藥 物, 尤 其 著 重 利 尿 劑 降 血 壓 藥 物 鎮 定 劑 抗 痙 攣 劑 抗 血 液 凝 固 劑 及 抗 膽 鹼 激 素 劑 之 調 查 (4) 心 臟 血 管 呼 吸 神 經 肌 肉 骨 骼 及 皮 膚 系 統 ( 男 性 加 作 睪 丸 ) 之 理 學 檢 查 (5) 飯 前 血 糖 (sugar AC) 血 中 尿 素 氮 (BUN) 肌 酸 酐 (creatinine) 與 鈉 鉀 及 氯 電 解 質 之 檢 查 (6) 血 色 素 檢 查 (7) 尿 蛋 白 及 尿 潛 血 之 檢 查 (8) 肺 功 能 檢 查 ( 包 括 用 力 肺 活 量 (FVC) 一 秒 最 大 呼 氣 量 (FEV 1.0 ) 及 FEV 1.0 / FVC) (9) 心 電 圖 檢 查 一 年 (1) 作 業 經 歷 生 活 習 慣 及 自 覺 症 狀 之 調 查 (2) 服 用 傷 害 聽 覺 神 經 藥 物 ( 如 8
八 小 時 如 水 楊 酸 或 鏈 黴 素 類 ) 日 時 量 外 傷 耳 部 感 染 及 遺 傳 所 平 均 音 引 起 之 聽 力 障 礙 等 既 往 病 壓 級 在 史 之 調 查 八 十 五 (3) 耳 道 理 學 檢 查 分 貝 以 (4) 聽 力 檢 查 (audiometry) ( 上 作 業 測 試 頻 率 至 少 為 五 百 一 之 勞 工 千 二 千 三 千 四 千 六 千 及 八 千 赫 之 純 音, 並 建 立 聽 力 圖 ) 3 從 事 游 (1) 作 業 經 歷 生 活 習 慣 及 自 離 輻 射 覺 症 狀 之 調 查 作 業 之 (2) 血 液 皮 膚 胃 腸 肺 臟 勞 工 眼 睛 內 分 泌 及 生 殖 系 統 疾 病 既 往 病 史 之 調 查 (3) 頭 頸 部 眼 睛 ( 含 白 內 障 ) 皮 膚 心 臟 肺 臟 甲 狀 腺 神 經 系 統 消 化 系 統 泌 尿 系 統 骨 關 節 及 肌 肉 系 統 之 理 學 檢 查 (4) 心 智 及 精 神 檢 查 (5) 胸 部 X 光 ( 大 片 ) 攝 影 檢 查 (6) 甲 狀 腺 功 能 檢 查 (T3 T4 TSH) (7) 肺 功 能 檢 查 ( 包 括 用 力 肺 活 量 (FVC) 一 秒 最 大 呼 氣 量 (FEV 1.0 ) (8) 血 清 丙 胺 酸 轉 胺 酶 (ALT) 及 肌 酸 酐 (Creatinine) 之 檢 查 (9) 紅 血 球 數 血 色 素 血 球 比 容 值 白 血 球 數 白 血 球 分 類 及 血 小 板 數 之 檢 查 (10) 尿 蛋 白 尿 糖 尿 潛 血 一 年 水 楊 酸 或 鏈 黴 素 類 ) 外 傷 耳 部 感 染 及 遺 傳 所 引 起 之 聽 力 障 礙 等 既 往 病 史 之 調 查 (3) 耳 道 理 學 檢 查 (4) 聽 力 檢 查 (audiometry) ( 測 試 頻 率 至 少 為 五 百 一 千 二 千 三 千 四 千 六 千 及 八 千 赫 之 純 音, 並 建 立 聽 力 圖 ) (1) 作 業 經 歷 生 活 習 慣 及 自 覺 症 狀 之 調 查 (2) 血 液 皮 膚 胃 腸 肺 臟 眼 睛 內 分 泌 及 生 殖 系 統 疾 病 既 往 病 史 之 調 查 (3) 頭 頸 部 眼 睛 ( 含 白 內 障 ) 皮 膚 心 臟 肺 臟 甲 狀 腺 神 經 系 統 消 化 系 統 泌 尿 系 統 骨 關 節 及 肌 肉 系 統 之 理 學 檢 查 (4) 心 智 及 精 神 檢 查 (5) 胸 部 X 光 ( 大 片 ) 攝 影 檢 查 (6) 甲 狀 腺 功 能 檢 查 (T3 T4 TSH) (7) 肺 功 能 檢 查 ( 包 括 用 力 肺 活 量 (FVC) 一 秒 最 大 呼 氣 量 (FEV 1.0 ) (8) 血 清 丙 胺 酸 轉 胺 酶 (ALT) 及 肌 酸 酐 (Creatinine) 之 檢 查 (9) 紅 血 球 數 血 色 素 血 球 比 容 值 白 血 球 數 白 血 球 分 類 及 血 小 板 數 之 檢 查 (10) 尿 蛋 白 尿 糖 尿 潛 血 及 尿 沉 渣 鏡 檢 9
及 尿 沉 渣 鏡 檢 4 從 事 異 (1) 作 業 經 歷 生 活 習 慣 及 自 常 氣 壓 覺 症 狀 之 調 查 危 害 預 (2) 自 發 性 氣 胸 耳 部 手 術 防 標 準 活 動 性 氣 喘 酒 癮 毒 癮 所 稱 異 癲 癇 胰 臟 炎 精 神 病 常 氣 壓 糖 尿 病 高 血 壓 開 胸 作 業 之 手 術 偏 頭 痛 肱 骨 或 骰 勞 工 骨 曾 有 骨 折 及 長 期 服 用 類 固 醇 等 既 往 病 史 之 調 查 (3) 胸 部 X 光 ( 大 片 ) 攝 影 檢 查 (4) 肺 功 能 檢 查 ( 包 括 用 力 肺 活 量 (FVC) 一 秒 最 大 呼 氣 量 (FEV 1.0 ) 及 FEV 1.0 / FVC) (5) 年 齡 在 四 十 歲 以 上 或 懷 疑 有 心 臟 疾 病 者, 應 做 心 電 圖 檢 查 (6) 耳 道 心 臟 血 管 呼 吸 系 統 骨 骼 關 節 神 經 精 神 及 皮 膚 之 理 學 檢 查 (7) 抗 壓 力 檢 查 (8) 耐 氧 試 驗 5 從 事 鉛 (1) 作 業 經 歷 生 活 習 慣 及 自 中 毒 預 覺 症 狀 之 調 查 防 規 則 (2) 生 育 狀 況 與 消 化 道 症 狀 所 稱 鉛 心 臟 血 管 症 狀 及 神 經 症 狀 (lead) 等 既 往 病 史 之 調 查 作 業 之 (3) 齒 齦 鉛 緣 之 有 無 與 血 液 系 勞 工 統 消 化 系 統 腎 臟 系 統 及 神 經 系 統 之 理 學 檢 查 (4) 血 球 比 容 量 值 血 色 素 及 紅 血 球 數 之 檢 查 (5) 尿 蛋 白 及 尿 潛 血 之 檢 查 (6) 血 中 鉛 之 檢 查 一 年 一 年 (1) 作 業 經 歷 生 活 習 慣 及 自 覺 症 狀 之 調 查 (2) 自 發 性 氣 胸 耳 部 手 術 活 動 性 氣 喘 酒 癮 毒 癮 癲 癇 胰 臟 炎 精 神 病 糖 尿 病 高 血 壓 開 胸 手 術 偏 頭 痛 肱 骨 或 骰 骨 曾 有 骨 折 及 長 期 服 用 類 固 醇 等 既 往 病 史 之 調 查 (3) 胸 部 X 光 ( 大 片 ) 攝 影 檢 查 (4) 肺 功 能 檢 查 ( 包 括 用 力 肺 活 量 (FVC) 一 秒 最 大 呼 氣 量 (FEV 1.0 ) 及 FEV 1.0 / FVC) (5) 年 齡 在 四 十 歲 以 上 或 懷 疑 有 心 臟 疾 病 者, 應 做 心 電 圖 檢 查 (6) 耳 道 心 臟 血 管 呼 吸 系 統 骨 骼 關 節 神 經 精 神 及 皮 膚 之 理 學 檢 查 (7) 關 節 有 問 題 者, 應 做 關 節 部 X 光 檢 查 (1) 作 業 經 歷 生 活 習 慣 及 自 覺 症 狀 之 調 查 (2) 生 育 狀 況 與 消 化 道 症 狀 心 臟 血 管 症 狀 及 神 經 症 狀 等 既 往 病 史 之 調 查 (3) 齒 齦 鉛 緣 之 有 無 與 血 液 系 統 消 化 系 統 腎 臟 系 統 及 神 經 系 統 之 理 學 檢 查 (4) 血 球 比 容 量 值 血 色 素 及 紅 血 球 數 之 檢 查 (5) 尿 蛋 白 及 尿 潛 血 之 檢 查 (6) 血 中 鉛 之 檢 查 6 從 事 四 (1) 作 業 經 歷 生 活 習 慣 及 自 一 年 (1) 作 業 經 歷 生 活 習 慣 及 自 覺 10
烷 基 鉛 覺 症 狀 之 調 查 中 毒 預 (2) 神 經 精 神 及 心 臟 血 管 疾 防 規 則 病 既 往 病 史 之 調 查 所 稱 四 (3) 神 經 精 神 心 臟 血 管 及 烷 基 鉛 皮 膚 之 理 學 檢 查 (tetraal (4) 尿 蛋 白 及 尿 潛 血 之 檢 查 kyl lead) 作 業 之 勞 工 7 從 事 1(1) 作 業 經 歷 生 活 習 慣 及 自,1, 覺 症 狀 之 調 查 2,(2) 神 經 肝 臟 及 皮 膚 疾 病 等 2 - 四 既 往 病 史 之 調 查 氯 乙 烷 (3) 神 經 肝 臟 腎 臟 及 皮 膚 (1,1,2,2- 之 理 學 檢 查 tetrachlo (4) 尿 蛋 白 及 尿 潛 血 之 檢 查 roethane) 之 及 加 瑪 麩 胺 醯 轉 移 酶 (r- (5) 血 清 丙 胺 酸 轉 胺 酶 (ALT) 製 造 或 GT) 之 檢 查 處 置 作 業 之 勞 工 8 從 事 四 (1) 作 業 經 歷 生 活 習 慣 及 自 氯 化 碳 覺 症 狀 之 調 查 (carbon (2) 腎 臟 及 肝 臟 疾 病 既 往 病 史 tetrachl 之 調 查 o-ride) (3) 腎 臟 肝 臟 及 皮 膚 之 理 學 之 製 造 檢 查 或 處 置 (4) 尿 蛋 白 及 尿 潛 血 之 檢 查 作 業 之 (5) 血 清 丙 胺 酸 轉 胺 酶 (ALT) 勞 工 及 加 瑪 麩 胺 醯 轉 移 酶 (r- GT) 之 檢 查 9 從 事 二 (1) 作 業 經 歷 生 活 習 慣 及 自 硫 化 碳 覺 症 狀 之 調 查 (carbon (2) 神 經 系 統 心 臟 血 管 腎 disulfid 臟 肝 臟 皮 膚 及 眼 睛 疾 一 年 一 年 一 年 症 狀 之 調 查 (2) 神 經 精 神 及 心 臟 血 管 疾 病 既 往 病 史 之 調 查 (3) 神 經 精 神 及 心 臟 血 管 及 皮 膚 之 理 學 檢 查 (4) 尿 蛋 白 及 尿 潛 血 之 檢 查 (5) 尿 中 鉛 檢 查 (1) 作 業 經 歷 生 活 習 慣 及 自 覺 症 狀 之 調 查 (2) 神 經 肝 臟 及 皮 膚 疾 病 等 既 往 病 史 之 調 查 (3) 神 經 肝 臟 腎 臟 及 皮 膚 之 理 學 檢 查 (4) 尿 蛋 白 及 尿 潛 血 之 檢 查 (5) 血 清 丙 胺 酸 轉 胺 酶 (ALT) 及 加 瑪 麩 胺 醯 轉 移 酶 (r-gt) 之 檢 查 (1) 作 業 經 歷 生 活 習 慣 及 自 覺 症 狀 之 調 查 (2) 腎 臟 及 肝 臟 疾 病 既 往 病 史 之 調 查 (3) 腎 臟 肝 臟 及 皮 膚 之 理 學 檢 查 (4) 尿 蛋 白 及 尿 潛 血 之 檢 查 (5) 血 清 丙 胺 酸 轉 胺 酶 (ALT) 及 加 瑪 麩 胺 醯 轉 移 酶 (r-gt) 之 檢 查 (1) 作 業 經 歷 生 活 習 慣 及 自 覺 症 狀 之 調 查 (2) 神 經 系 統 心 臟 血 管 腎 臟 肝 臟 皮 膚 及 眼 睛 疾 病 11
e) 之 製 病 既 往 病 史 之 調 查 造 或 處 (3) 神 經 系 統 心 臟 血 管 腎 置 作 業 臟 肝 臟 皮 膚 及 眼 睛 之 之 勞 工 理 學 檢 查 (4) 尿 蛋 白 及 尿 潛 血 之 檢 查 (5) 血 清 丙 胺 酸 轉 胺 酶 (ALT) 及 加 瑪 麩 胺 醯 轉 移 酶 (r- GT) 之 檢 查 (6) 心 電 圖 檢 查 10 從 事 三 (1) 作 業 經 歷 生 活 習 慣 及 自 氯 乙 烯 覺 症 狀 之 調 查 (trichlor (2) 神 經 肝 臟 腎 臟 心 臟 oethylen 及 皮 膚 疾 病 既 往 病 史 之 調 e) 四 查 氯 乙 烯 (3) 神 經 肝 臟 腎 臟 心 臟 (tetrach 及 皮 膚 之 理 學 檢 查 loroethylene) (5) 血 清 丙 胺 酸 轉 胺 酶 (ALT) (4) 尿 蛋 白 及 尿 潛 血 之 檢 查 之 製 造 及 加 瑪 麩 胺 醯 轉 移 酶 (r- 或 處 置 GT) 之 檢 查 作 業 之 勞 工 11 從 事 二 (1) 作 業 經 歷 生 活 習 慣 及 自 甲 基 甲 覺 症 狀 之 調 查 醯 胺 (2) 酗 酒 及 肝 臟 疾 病 既 往 病 史 (dimeth 之 調 查 yl (3) 肝 臟 腎 臟 心 臟 血 管 及 formam 皮 膚 之 理 學 檢 查 ide) 之 (4) 血 清 丙 胺 酸 轉 胺 酶 (ALT) 製 造 或 及 加 瑪 麩 胺 醯 轉 移 酶 (r- 處 置 作 GT) 之 檢 查 業 之 勞 工 12 從 事 正 (1) 作 業 經 歷 生 活 習 慣 及 自 己 烷 (nhexane) (2) 皮 膚 呼 吸 器 官 肝 臟 覺 症 狀 之 調 查 之 製 造 腎 臟 及 神 經 系 統 疾 病 既 往 一 年 一 年 一 年 既 往 病 史 之 調 查 (3) 神 經 系 統 心 臟 血 管 腎 臟 肝 臟 皮 膚 及 眼 睛 之 理 學 檢 查 (4) 尿 蛋 白 及 尿 潛 血 之 檢 查 (5) 血 清 丙 胺 酸 轉 胺 酶 (ALT) 及 加 瑪 麩 胺 醯 轉 移 酶 (r-gt) 之 檢 查 (6) 心 電 圖 檢 查 (1) 作 業 經 歷 生 活 習 慣 及 自 覺 症 狀 之 調 查 (2) 神 經 肝 臟 腎 臟 心 臟 及 皮 膚 疾 病 既 往 病 史 之 調 查 (3) 神 經 肝 臟 腎 臟 心 臟 及 皮 膚 之 理 學 檢 查 (4) 尿 蛋 白 及 尿 潛 血 之 檢 查 (5) 血 清 丙 胺 酸 轉 胺 酶 (ALT) 及 加 瑪 麩 胺 醯 轉 移 酶 (r-gt) 之 檢 查 (1) 作 業 經 歷 生 活 習 慣 及 自 覺 症 狀 之 調 查 (2) 酗 酒 及 肝 臟 疾 病 既 往 病 史 之 調 查 (3) 肝 臟 腎 臟 心 臟 血 管 及 皮 膚 之 理 學 檢 查 (4) 血 清 丙 胺 酸 轉 胺 酶 (ALT) 及 加 瑪 麩 胺 醯 轉 移 酶 (r-gt) 之 檢 查 (1) 作 業 經 歷 生 活 習 慣 及 自 覺 症 狀 之 調 查 (2) 皮 膚 呼 吸 器 官 肝 臟 腎 臟 及 神 經 系 統 疾 病 既 往 病 12
或 處 置 病 史 之 調 查 作 業 之 (3) 神 經 及 皮 膚 之 理 學 檢 查 勞 工 13 從 事 聯 (1) 作 業 經 歷 生 活 習 慣 及 自 苯 胺 及 覺 症 狀 之 調 查 其 鹽 類 (2) 藥 品 服 用 狀 況 腎 臟 疾 病 (benzid 及 家 族 史 既 往 病 史 之 調 查 ine & its s (3) 泌 尿 系 統 及 皮 膚 之 理 學 alts) 檢 查 4 - 胺 (4) 尿 蛋 白 尿 潛 血 及 尿 沈 渣 基 聯 苯 及 其 鹽 鏡 檢 醫 師 認 有 必 要 時, 得 實 施 細 胞 診 斷 檢 查 類 (4- aminod iphenyl & its salts) 4 - 硝 基 聯 苯 及 其 鹽 類 (4- nitrodip henyl & its salts) β- 萘 胺 及 其 鹽 類 (βnaphthy lamine & its salts) 二 氯 聯 苯 胺 及 其 鹽 類 (dichlor 一 年 史 之 調 查 (3) 神 經 及 皮 膚 之 理 學 檢 查 (1) 作 業 經 歷 生 活 習 慣 及 自 覺 症 狀 之 調 查 (2) 藥 品 服 用 狀 況 腎 臟 疾 病 及 家 族 史 既 往 病 史 之 調 查 (3) 泌 尿 系 統 及 皮 膚 之 理 學 檢 查 (4) 尿 蛋 白 尿 潛 血 及 尿 沈 渣 鏡 檢 醫 師 認 有 必 要 時, 得 實 施 細 胞 診 斷 檢 查 13
obenzidi ne & its salts) α- 萘 胺 及 其 鹽 類 (αnaphthy lamine & its salts) 之 製 造 處 置 或 使 用 作 業 之 勞 工 14 從 事 鈹 (1) 作 業 經 歷 生 活 習 慣 及 自 及 其 化 覺 症 狀 之 調 查 合 物 (2) 咳 嗽 呼 吸 困 難 等 呼 吸 器 (berylli 官 症 狀 體 重 減 輕 皮 膚 um & 炎 肝 及 關 節 病 變 既 往 病 its 史 之 調 查 compou (3) 呼 吸 系 統 肝 臟 腎 臟 及 nds) 之 皮 膚 之 理 學 檢 查 製 造 (4) 胸 部 X 光 ( 大 片 ) 攝 影 檢 處 置 或 查 使 用 作 (5) 肺 功 能 檢 查 ( 包 括 用 力 肺 業 之 勞 活 量 (FVC) 一 秒 最 大 呼 工 氣 量 (FEV 1.0) 及 FEV 1.0 /FVC) 15 從 事 氯 (1) 作 業 經 歷 生 活 習 慣 及 自 乙 烯 覺 症 狀 之 調 查 (vinyl chloride) 之 製 造 (2) 肝 炎 輸 血 服 用 肝 毒 性 藥 物 及 接 觸 肝 毒 性 之 化 學 物 等 既 往 病 史 之 調 查 處 置 (3) 肝 臟 脾 臟 腎 臟 手 部 或 使 用 作 業 之 皮 膚 及 呼 吸 系 統 之 理 學 檢 查 一 年 一 年 (1) 作 業 經 歷 生 活 習 慣 及 自 覺 症 狀 之 調 查 (2) 咳 嗽 呼 吸 困 難 等 呼 吸 器 官 症 狀 體 重 減 輕 皮 膚 炎 肝 及 關 節 病 變 既 往 病 史 之 調 查 (3) 呼 吸 系 統 肝 臟 腎 臟 及 皮 膚 之 理 學 檢 查 (4) 胸 部 X 光 ( 大 片 ) 攝 影 檢 查 (5) 肺 功 能 檢 查 ( 包 括 用 力 肺 活 量 (FVC) 一 秒 最 大 呼 氣 量 (FEV 1.0 ) 及 FEV 1.0 /FVC) (1) 作 業 經 歷 生 活 習 慣 及 自 覺 症 狀 之 調 查 (2) 肝 炎 輸 血 服 用 肝 毒 性 藥 物 及 接 觸 肝 毒 性 之 化 學 物 等 既 往 病 史 之 調 查 (3) 肝 臟 脾 臟 腎 臟 手 部 皮 膚 及 呼 吸 系 統 之 理 學 檢 查 14
勞 工 16 從 事 苯 (1) 作 業 經 歷 生 活 習 慣 及 自 (benzen 覺 症 狀 之 調 查 e) 之 製 (2) 血 液 疾 病 腎 臟 疾 病 肝 造 處 臟 疾 病 及 長 期 服 藥 等 既 往 置 或 使 病 史 之 調 查 用 作 業 (3) 血 液 系 統 皮 膚 黏 膜 ( 含 之 勞 工 口 腔 ) 及 結 膜 之 理 學 檢 查 (4) 血 球 比 容 量 值 血 色 素 紅 血 球 數 白 血 球 數 及 血 小 板 數 之 檢 查 (4) 胸 部 X 光 ( 大 片 ) 攝 影 檢 查 (5) 血 清 丙 胺 酸 轉 胺 酶 (ALT) 及 加 瑪 麩 胺 醯 轉 移 酶 (r- GT) 之 檢 查 17 從 事 2 (1) 作 業 經 歷 生 活 習 慣 及 自, 4- 二 覺 症 狀 之 調 查 異 氰 酸 (2) 氣 喘 慢 性 氣 管 炎 及 過 敏 甲 苯 既 往 病 史 之 調 查 (2,4- toluene (3) 呼 吸 系 統 及 皮 膚 之 理 學 檢 查 diisocyanate; (4) 胸 部 X 光 ( 大 片 ) 攝 影 檢 TDI) 或 2, 6- 二 異 氰 酸 甲 查 (5) 肺 功 能 檢 查 ( 包 括 用 力 肺 活 量 (FVC) 一 秒 最 大 呼 氣 量 (FEV 1.0) 及 FEV 1.0 / FVC) 苯 (2,6- toluene diisocy anate; TDI) 4, 4 - 二 異 氰 酸 二 苯 甲 一 年 一 年 (4) 胸 部 X 光 ( 大 片 ) 攝 影 檢 查 (5) 血 清 丙 胺 酸 轉 胺 酶 (ALT) 及 加 瑪 麩 胺 醯 轉 移 酶 (r-gt) 之 檢 查 (1) 作 業 經 歷 生 活 習 慣 及 自 覺 症 狀 之 調 查 (2) 血 液 疾 病 腎 臟 疾 病 肝 臟 疾 病 及 長 期 服 藥 等 既 往 病 史 之 調 查 (3) 血 液 系 統 皮 膚 黏 膜 ( 含 口 腔 ) 及 結 膜 之 理 學 檢 查 (4) 血 球 比 容 量 值 血 色 素 紅 血 球 數 白 血 球 數 及 血 小 板 數 之 檢 查 (1) 作 業 經 歷 生 活 習 慣 及 自 覺 症 狀 之 調 查 (2) 氣 喘 慢 性 氣 管 炎 及 過 敏 既 往 病 史 之 調 查 (3) 呼 吸 系 統 及 皮 膚 之 理 學 檢 查 (4) 肺 功 能 檢 查 ( 包 括 用 力 肺 活 量 (FVC) 一 秒 最 大 呼 氣 量 (FEV 1.0 ) 及 FEV 1.0 /FVC) 15
烷 (4,4- methyle ne bisphen yl diisocy anate; MDI) 二 異 氰 酸 異 佛 爾 酮 (isophor one diisocya nate; IPDI) 之 製 造 處 置 或 使 用 作 業 之 勞 工 18 從 事 石 (1) 作 業 經 歷 生 活 習 慣 及 自 綿 覺 症 狀 之 調 查 (asbest (2) 呼 吸 系 統 症 狀 既 往 病 史 之 os) 之 處 調 查 置 或 使 (3) 呼 吸 系 統 ( 含 杵 狀 指 ) 及 用 作 業 皮 膚 之 理 學 檢 查 之 勞 工 (4) 胸 部 X 光 ( 大 片 ) 攝 影 檢 查 (5) 肺 功 能 檢 查 ( 包 括 用 力 肺 活 量 (FVC) 一 秒 最 大 呼 氣 量 (FEV 1.0 ) 及 FEV 1.0 / FVC) 19 從 事 砷 (1) 作 業 經 歷 生 活 習 慣 及 自 及 其 化 覺 症 狀 之 調 查 合 物 (2) 呼 吸 系 統 症 狀 既 往 病 史 之 (arsenic 調 查 一 年 一 年 (1) 作 業 經 歷 生 活 習 慣 及 自 覺 症 狀 之 調 查 (2) 呼 吸 系 統 症 狀 既 往 病 史 之 調 查 (3) 呼 吸 系 統 ( 含 杵 狀 指 ) 及 皮 膚 之 理 學 檢 查 (4) 胸 部 X 光 ( 大 片 ) 攝 影 檢 查 (5) 肺 功 能 檢 查 ( 包 括 用 力 肺 活 量 (FVC) 一 秒 最 大 呼 氣 量 (FEV 1.0 ) 及 FEV 1.0 / FVC) (1) 作 業 經 歷 生 活 習 慣 及 自 覺 症 狀 之 調 查 (2) 呼 吸 系 統 症 狀 既 往 病 史 之 調 查 16
& its (3) 鼻 腔 皮 膚 呼 吸 道 腸 compou 胃 及 神 經 系 統 之 理 學 檢 查 nds) 之 製 造 (4) 胸 部 X 光 ( 大 片 ) 攝 影 檢 處 置 或 查 使 用 作 (5) 尿 蛋 白 尿 潛 血 及 尿 沈 渣 業 之 勞 鏡 檢 之 檢 查 工 (6) 血 清 丙 胺 酸 轉 胺 酶 (ALT) 及 加 瑪 麩 胺 醯 轉 移 酶 (r- GT) 之 檢 查 (7) 血 球 比 容 量 值 血 色 素 紅 血 球 數 及 白 血 球 數 之 檢 查 20 從 事 錳 (1) 作 業 經 歷 生 活 習 慣 及 自 及 其 化 覺 症 狀 之 調 查 合 物 ((2) 酗 酒 精 神 神 經 肝 臟 一 氧 化 及 腎 臟 疾 病 既 往 病 史 之 調 錳 及 三 查 氧 化 錳 (3) 肺 臟 神 經 ( 含 巴 金 森 症 除 外 ) 候 群 ) 及 精 神 之 理 學 檢 查 (manga nese & (4) 胸 部 X 光 ( 大 片 ) 攝 影 檢 its 查 compou nds(exc ept mangan ese monoo xide,ma nganese trioxide )) 之 製 造 處 置 或 使 用 作 業 一 年 (3) 鼻 腔 皮 膚 呼 吸 道 腸 胃 及 神 經 系 統 之 理 學 檢 查 (4) 胸 部 X 光 ( 大 片 ) 攝 影 檢 查 (5) 尿 蛋 白 尿 潛 血 及 尿 沈 渣 鏡 檢 之 檢 查 (6) 血 清 丙 胺 酸 轉 胺 酶 (ALT) 及 加 瑪 麩 胺 醯 轉 移 酶 (r-gt) 之 檢 查 (7) 血 球 比 容 量 值 血 色 素 紅 血 球 數 及 白 血 球 數 之 檢 查 (1) 作 業 經 歷 生 活 習 慣 及 自 覺 症 狀 之 調 查 (2) 酗 酒 精 神 神 經 肝 臟 及 腎 臟 疾 病 既 往 病 史 之 調 查 (3) 肺 臟 神 經 ( 含 巴 金 森 症 候 群 ) 及 精 神 之 理 學 檢 查 (4) 胸 部 X 光 ( 大 片 ) 攝 影 檢 查 17
之 勞 工 21 從 事 黃 (1) 作 業 經 歷 生 活 習 慣 及 自 磷 覺 症 狀 之 調 查 (phosph (2) 倦 怠 貧 血 食 慾 不 振 orus) 之 胃 部 肝 臟 腎 臟 眼 睛 製 造 及 呼 吸 系 統 疾 病 既 往 病 史 處 置 或 之 調 查 使 用 作 (3) 眼 睛 呼 吸 系 統 肝 臟 業 之 勞 腎 臟 皮 膚 牙 齒 及 下 顎 工 之 理 學 檢 查 (4) 血 清 丙 胺 酸 轉 胺 酶 (ALT) 及 加 瑪 麩 胺 醯 轉 移 酶 (r- GT) 之 檢 查 (5) 血 球 比 容 量 值 血 色 素 紅 血 球 數 白 血 球 數 及 白 血 球 分 類 之 檢 查 22 從 事 聯 (1) 作 業 經 歷 生 活 習 慣 及 自 吡 啶 或 覺 症 狀 之 調 查 巴 拉 刈 (2) 皮 膚 角 化 黑 斑 及 疑 似 皮 (paraqu 膚 癌 症 病 變 既 往 病 史 之 調 at) 之 製 查 造 作 業 (3) 皮 膚 及 指 甲 之 理 學 檢 查 之 勞 工 一 年 一 年 (1) 作 業 經 歷 生 活 習 慣 及 自 覺 症 狀 之 調 查 (2) 倦 怠 貧 血 食 慾 不 振 胃 部 肝 臟 腎 臟 眼 睛 及 呼 吸 系 統 疾 病 既 往 病 史 之 調 查 (3) 眼 睛 呼 吸 器 官 肝 臟 腎 臟 皮 膚 牙 齒 及 下 顎 之 理 學 檢 查 (4) 血 清 丙 胺 酸 轉 胺 酶 (ALT) 及 加 瑪 麩 胺 醯 轉 移 酶 (r-gt) 之 檢 查 (5) 血 球 比 容 量 值 血 色 素 紅 血 球 數 白 血 球 數 及 白 血 球 分 類 之 檢 查 (1) 作 業 經 歷 生 活 習 慣 及 自 覺 症 狀 之 調 查 (2) 皮 膚 角 化 黑 斑 及 疑 似 皮 膚 癌 症 病 變 既 往 病 史 之 調 查 (3) 皮 膚 及 指 甲 之 理 學 檢 查 23 從 事 鉻 (1) 作 業 經 歷 生 活 習 慣 及 酸 及 其 自 覺 症 狀 之 調 查 鹽 類 (2) 咳 嗽 咳 痰 胸 痛 鼻 (chromi 腔 異 常 皮 膚 症 狀 等 既 往 c acid 病 史 之 調 查 and chroma ( 3 ) 呼 吸 系 統 ( 鼻 黏 膜 異 常 鼻 中 膈 穿 孔 ) 及 皮 膚 一 年 (1) 作 業 經 歷 生 活 習 慣 及 自 覺 症 狀 之 調 查 (2) 咳 嗽 咳 痰 胸 痛 鼻 腔 異 常 皮 膚 症 狀 等 既 往 病 史 之 調 查 (3) 呼 吸 系 統 ( 鼻 黏 膜 異 常 鼻 中 膈 穿 孔 ) 及 皮 膚 18
te) 之 製 ( 皮 膚 炎 潰 瘍 ) 之 理 學 造 處 檢 查 置 或 使 (4) 從 事 工 作 四 年 以 上 者, 用 作 業 應 實 施 胸 部 X 光 攝 影 檢 查 之 勞 工 24 從 事 鎘 (1) 作 業 經 歷 生 活 習 慣 及 及 其 化 自 覺 症 狀 之 調 查 合 物 (2) 鎘 或 其 化 合 物 引 起 之 呼 (cadmi 吸 系 統 症 狀 胃 腸 症 狀 等 um and 既 往 病 史 之 調 查 its (3) 體 重 測 量 compou (4) 門 齒 或 大 齒 鎘 黃 色 環 nds) 之 鼻 黏 膜 及 貧 血 之 理 學 檢 製 造 查 處 置 或 (5) 尿 蛋 白 檢 查 使 用 作 業 之 勞 工 25 從 事 粉 (1) 作 業 經 歷 生 活 習 慣 及 自 塵 危 害 覺 症 狀 之 調 查 預 防 標 (2) 肺 結 核 哮 喘 塵 肺 症 準 所 稱 心 臟 疾 病 等 既 往 病 史 之 之 粉 塵 調 查 作 業 (3) 呼 吸 系 統 及 心 臟 循 環 之 理 學 檢 查 (4) 胸 部 X 光 ( 大 片 ) 攝 影 檢 查 (5) 肺 功 能 檢 查 ( 包 括 用 力 肺 活 量 (FVC) 一 秒 最 大 呼 氣 量 (FEV 1.0 ) 及 FEV 1.0 / FVC) 資 料 來 源 : 勞 工 健 康 保 護 規 則 附 表 12 2. 健 康 檢 查 資 料 保 存 與 結 果 通 報 19 一 年 一 年 ( 皮 膚 炎 潰 瘍 ) 之 理 學 檢 查 (4) 從 事 工 作 四 年 以 上 者, 應 實 施 胸 部 X 光 攝 影 檢 查 (1) 作 業 經 歷 生 活 習 慣 及 自 覺 症 狀 之 調 查 (2) 鎘 或 其 化 合 物 引 起 之 呼 吸 器 官 症 狀 胃 腸 症 狀 等 既 往 病 史 之 調 查 (3) 體 重 測 量 (4) 門 齒 或 大 齒 鎘 黃 色 環 鼻 黏 膜 及 貧 血 之 理 學 檢 查 (5) 尿 蛋 白 檢 查 (6) 尿 中 鎘 檢 查 (7) 呼 吸 器 官 有 自 覺 症 狀 時, 應 實 施 胸 部 理 學 檢 查 及 肺 功 能 檢 查 ( 包 括 用 力 肺 活 量 (FVC) 一 秒 最 大 呼 氣 量 (FEV 1.0 ) 及 FEV 1.0 / FVC) (1) 作 業 經 歷 生 活 習 慣 及 自 覺 症 狀 之 調 查 (2) 肺 結 核 哮 喘 塵 肺 症 心 臟 疾 病 等 既 往 病 史 之 調 查 (3) 呼 吸 系 統 及 心 臟 循 環 之 理 學 檢 查 (4) 胸 部 X 光 ( 大 片 ) 攝 影 檢 查 (5) 肺 功 能 檢 查 ( 包 括 用 力 肺 活 量 (FVC) 一 秒 最 大 呼 氣 量 (FEV 1.0 ) 及 FEV 1.0 / FVC)
除 僱 用 勞 工 時 應 施 行 一 般 體 格 檢 查, 在 職 勞 工 亦 應 定 期 施 行 一 般 健 康 檢 查, 年 滿 65 歲 以 上 之 在 職 勞 工, 每 年 檢 查 一 次, 年 滿 40 歲 以 上 未 滿 65 歲 者, 每 3 年 檢 查 一 次, 未 滿 40 歲 者, 每 5 年 檢 查 一 次 從 事 特 別 危 害 健 康 作 業 之 勞 工, 於 受 僱 或 變 更 作 業 時 必 須 接 受 各 該 特 定 項 目 之 特 殊 體 格 檢 查, 勞 工 健 康 保 護 規 則 第 13 條 之 規 定 定 期 特 殊 健 康 檢 查 期 限 為 1 年, 第 15 條 規 定 特 別 危 害 健 康 作 業 之 管 理 監 督 人 員 或 相 關 人 員 及 於 各 該 場 所 從 事 其 他 作 業 之 人 員, 有 受 健 康 危 害 之 虞 者, 亦 適 用 ; 但 臨 時 性 作 業 者 ( 正 常 作 業 以 外 之 作 業, 其 作 業 期 間 不 超 過 3 個 月, 且 1 年 內 不 再 重 複 者 ), 不 在 此 限 依 勞 工 健 康 保 護 規 則 第 11 條 之 規 定, 雇 主 應 保 存 勞 工 健 康 檢 查 資 料, 不 論 一 般 體 格 檢 查 及 一 般 定 期 健 康 檢 查 或 特 殊 體 格 檢 查, 一 般 體 格 檢 查 紀 錄 應 至 少 保 存 7 年, 依 第 13 條 規 定 之 規 定, 特 殊 體 格 檢 查 或 特 殊 健 康 檢 查 之 檢 查 紀 錄 應 依 勞 工 健 康 保 護 規 則 附 表 13 至 37 以 不 同 作 業 類 別 作 成 紀 錄, 特 殊 健 康 檢 查 及 健 康 追 蹤 檢 查 之 紀 錄 至 少 應 保 存 10 年, 但 游 離 輻 射 粉 塵 三 氯 乙 烯 四 氯 乙 烯 作 業 之 勞 工 及 聯 苯 胺 及 其 鹽 類 4- 胺 基 聯 苯 及 其 鹽 類 4- 硝 基 聯 苯 及 其 鹽 類 β- 萘 胺 及 其 鹽 類 二 氯 聯 苯 胺 及 其 鹽 類 α- 萘 胺 及 其 鹽 類 鈹 及 其 化 合 物 氯 乙 烯 苯 鉻 酸 及 其 鹽 類 砷 及 其 化 合 物 等 之 製 造 處 置 或 使 用 及 石 綿 之 處 置 或 使 用 作 業 之 勞 工, 其 紀 錄 應 保 存 30 年 勞 工 健 康 保 護 規 則 第 16 條 規 定, 雇 主 應 把 檢 查 後 醫 師 的 建 議 告 知 勞 工, 參 照 醫 師 建 議, 適 當 調 整 勞 工 的 工 作 內 容, 亦 需 將 檢 查 結 果 發 給 受 檢 勞 工, 並 將 受 檢 勞 工 健 康 檢 查 記 錄 彙 整 建 立 健 康 檢 查 手 冊, 並 保 存 勞 工 健 康 檢 查 紀 錄, 如 為 從 事 特 別 危 害 健 康 作 業 之 勞 工, 除 前 述 責 任 外, 雇 主 依 勞 工 健 康 保 護 規 則 第 18 條 規 定, 尚 需 填 具 特 殊 健 康 檢 查 結 果 報 告 書 ( 勞 工 健 康 保 護 規 則 附 表 39), 並 報 請 事 業 單 位 所 在 地 之 勞 工 及 衛 生 主 管 機 關 備 查, 並 副 知 當 地 勞 動 檢 查 機 構 健 康 檢 查 醫 療 院 所 亦 須 定 期 將 勞 工 健 檢 資 料 彙 報 至 地 方 衛 生 與 勞 20
工 主 管 機 關 依 勞 工 健 康 保 護 規 則 第 14 條 規 定, 特 別 危 害 健 康 作 業 之 健 康 檢 查 資 料 需 再 分 級 並 實 施 健 康 管 理, 分 級 管 理 共 分 四 級, 第 一 級 管 理 為 特 殊 健 康 檢 查 或 健 康 追 蹤 檢 查 結 果, 全 部 項 目 正 常, 或 部 分 項 目 異 常, 而 經 醫 師 綜 合 判 定 為 無 異 常 者 ; 第 二 級 管 理 為 特 殊 健 康 檢 查 或 健 康 追 蹤 檢 查 結 果, 部 分 或 全 部 項 目 異 常, 經 醫 師 綜 合 判 定 為 異 常, 而 與 工 作 無 關 者 ; 第 三 級 管 理 為 特 殊 健 康 檢 查 或 健 康 追 蹤 檢 查 結 果, 部 分 或 全 部 項 目 異 常, 經 醫 師 綜 合 判 定 為 異 常, 而 無 法 確 定 此 異 常 與 工 作 相 關, 應 進 一 步 請 職 業 醫 學 科 專 科 醫 師 評 估 者 ; 第 四 級 管 理 為 特 殊 健 康 檢 查 或 健 康 追 蹤 檢 查 結 果, 部 分 或 全 部 項 目 異 常, 經 醫 師 綜 合 判 定 為 異 常, 且 與 工 作 有 關 者 上 述 健 康 管 理, 第 二 級 管 理 以 上 者, 應 由 醫 師 註 明 其 不 適 宜 從 事 之 作 業 與 其 他 應 處 理 及 注 意 事 項 ; 屬 於 第 二 級 管 理 者, 應 提 供 勞 工 個 人 健 康 指 導 ; 屬 於 第 三 級 管 理 或 第 四 級 管 理 者, 並 應 由 醫 師 註 明 臨 床 診 斷 ; 屬 於 第 三 級 管 理 以 上 者, 應 請 職 業 醫 學 科 專 科 醫 師 實 施 健 康 追 蹤 檢 查, 必 要 時 應 實 施 疑 似 工 作 相 關 疾 病 之 現 場 評 估, 且 應 依 評 估 結 果 重 新 分 級, 並 將 分 級 結 果 及 採 行 措 施 依 中 央 主 管 機 關 公 告 之 方 式 通 報 ; 屬 於 第 四 級 管 理 者, 經 醫 師 評 估 現 場 仍 有 工 作 危 害 因 子 之 暴 露 者, 應 採 取 危 害 控 制 及 相 關 管 理 措 施 雇 主 與 健 康 檢 查 醫 院 於 健 康 檢 查 後 30 天 內, 應 將 填 具 之 特 殊 健 康 檢 查 結 果 報 告 書 通 報, 其 通 報 內 容 包 括 從 事 特 別 危 害 健 康 作 業 勞 工 人 數 接 受 特 殊 健 康 檢 查 人 數 特 殊 健 康 檢 查 人 數 中 需 實 施 健 康 追 蹤 檢 查 人 數 接 受 健 康 追 蹤 檢 查 人 數 特 殊 健 檢 第 三 級 以 上 個 案 數 特 殊 健 康 人 數 佔 從 事 特 別 危 害 健 康 作 業 勞 工 人 數 比 率 (%) 需 實 施 治 療 或 採 其 他 措 施 人 數 ( 人 次 ) 各 頻 率 之 聽 力 閾 值 平 均 值 最 大 聽 力 損 失 值 勞 工 血 中 鉛 通 報 個 案 等 21
表 2 我 國 勞 工 特 殊 體 格 健 康 檢 查 整 理 表 項 目 主 管 機 關 相 關 法 規 施 行 健 康 檢 查 義 務 人 健 康 檢 查 費 用 承 擔 施 行 時 間 受 檢 人 資 格 健 檢 種 類 檢 查 項 目 健 檢 結 果 判 斷 健 檢 結 果 報 告 流 程 健 康 檢 查 紀 錄 保 存 健 檢 資 料 通 報 方 式 健 檢 資 料 通 報 責 任 人 健 檢 資 料 通 報 時 限 健 檢 資 料 通 報 內 容 內 容 勞 委 會 ( 勞 工 安 全 衛 生 處 勞 保 局 ) 地 方 政 府 勞 工 與 衛 生 機 關 勞 工 安 全 衛 生 法 第 5 條 第 12 條 及 第 13 條 勞 工 安 全 衛 生 法 施 行 細 則 勞 工 健 康 保 護 規 則 ( 原 勞 工 健 康 管 理 規 則 ) 辦 理 勞 工 體 格 及 健 康 檢 查 指 定 醫 療 機 構 辦 法 勞 工 保 險 條 例 第 39 條 之 1 勞 工 保 險 預 防 職 業 病 健 康 檢 查 辦 法 雇 主 雇 主 或 勞 工 保 險 局 受 僱 或 變 更 作 業 定 期 1 年 從 事 勞 工 健 康 保 護 規 則 第 2 條 之 特 別 危 害 健 康 作 業 勞 工 特 別 危 害 健 康 作 業 類 別 共 12 大 項,25 種 需 健 康 檢 查 受 檢 類 別 勞 工 健 康 保 護 規 則 附 表 一 規 定 為 限 ( 如 表 x-x), 如 有 異 常 需 實 施 健 康 複 查 ( 複 查 項 目 除 粉 塵 作 業 於 法 令 規 定 外, 餘 授 權 醫 師 決 定 之 ) 分 四 級 管 理 醫 師 雇 主 勞 工 雇 主 保 存 10 年 雇 主 實 施 勞 工 特 殊 健 康 檢 查 及 健 康 追 蹤 檢 查, 應 將 檢 查 結 果 報 告 書, 報 請 當 地 勞 工 及 衛 生 主 管 機 關 備 查, 並 副 知 當 地 勞 動 檢 查 機 構 健 康 檢 查 醫 療 院 所 定 期 將 勞 工 健 檢 資 料 彙 報 至 地 方 衛 生 與 勞 工 主 管 機 關 雇 主 健 康 檢 查 醫 院 健 檢 後 30 日 內 接 受 特 殊 健 康 檢 查 人 數 特 殊 健 檢 第 三 級 以 上 個 案 數 特 殊 健 康 人 數 佔 從 事 特 別 危 害 健 康 作 業 勞 工 人 數 比 率 (%) 需 實 施 治 療 或 採 其 他 措 施 人 數 ( 人 次 ) 各 頻 率 之 聽 力 閾 值 平 均 值 最 大 聽 力 損 失 值 勞 工 血 中 鉛 通 報 個 案 等 資 料 來 源 : 本 研 究 自 行 整 理 22
第 三 章 美 國 勞 工 健 康 檢 查 相 關 法 規 範 之 探 討 第 一 節 立 法 沿 革 美 國 國 會 於 1970 年 通 過 職 業 安 全 衛 生 法 (Occupational Safety and Health Act;OSH Act), 為 了 執 行 此 法, 在 衛 生 與 人 力 服 務 部 (Department of Health and Human Services) 下 的 疾 病 控 制 與 預 防 中 心 (Centers for Disease Control and Prevention), 設 立 國 家 職 業 安 全 衛 生 研 究 所 (National Institute for Occupational Safety and Health, 簡 稱 NIOSH),NIOSH 是 一 個 科 學 研 究 機 構, 領 導 職 業 安 全 衛 生 領 域 之 研 究, 並 提 出 預 防 工 作 相 關 之 健 康 傷 害 及 疾 病 之 建 議 也 在 勞 工 部 下 成 立 職 業 安 全 衛 生 署 (Occupational Safety and Health Administration, 簡 稱 OSHA), 負 責 制 定 和 執 行 職 業 安 全 和 健 康 法 規 職 業 安 全 衛 生 署 (OSHA) 為 保 護 勞 工 暴 露 於 危 險 物 質 造 成 健 康 之 負 面 影 響, 而 設 置 容 許 暴 露 界 限 值 (permissible exposure limits, 簡 稱 PELs), 容 許 暴 露 界 限 值 (PELs) 為 勞 工 作 業 環 境 空 氣 中 有 害 物 質 容 許 濃 度 標 準, 大 多 數 容 許 暴 露 界 限 值 (PELs) 標 準 為 8 小 時 日 時 量 平 均 濃 度 值 (ime-weighted average, 簡 稱 TWA), 有 些 容 許 暴 露 界 限 值 (PELs) 包 含 最 高 容 許 濃 度 值 (ceiling value, 簡 稱 CV), 或 短 期 濃 度 值 (short-term value) 以 及 最 大 峰 值 有 些 容 許 暴 露 界 限 值 (PELs) 包 含 皮 膚 範 疇, 顯 示 經 由 皮 膚 接 觸 而 引 發 的 最 大 潛 在 性 風 險 職 業 安 全 衛 生 署 (OSHA) 目 前 已 建 置 了 500 多 項 容 許 暴 露 界 限 值 (PELs) 在 健 康 檢 查 ( 監 視 ) 上 有 健 康 檢 查 (medical screening) 和 醫 學 監 視 (medical surveillance) [15] 兩 種 基 本 優 化 勞 工 健 康 之 方 法, 雖 然 上 述 2 項 術 語 可 交 替 使 用, 但 其 實 其 具 有 相 當 不 同 之 概 念 健 康 檢 查 (medical screening) 本 質 上 為 綜 合 性 醫 學 監 視 計 劃 之 一, 其 根 本 之 目 的 是 早 期 診 斷 和 治 療, 因 而 著 重 於 臨 床 效 果 ; 監 視 (surveillance) 之 目 的 是 檢 測 和 消 除 根 本 原 因 ( 如 : 發 現 任 何 危 害 或 暴 露 之 趨 勢 ), 因 此 監 視 著 重 於 預 防 效 果, 兩 者 皆 可 以 成 功 地 促 進 工 作 場 所 健 康 和 安 23
全, 無 論 如 何, 職 業 安 全 衛 生 署 (OSHA) 對 醫 學 監 視 的 要 求 著 重 在 一 般 臨 床 ( 如 : 醫 療 和 工 作 經 歷 身 體 評 估 生 物 測 試 ), 以 從 臨 床 過 程 中 使 用 監 視 獲 得 信 息 和 分 析 元 素 的 醫 療 監 視 美 國 職 業 安 全 衛 生 法 (OSH Act) 依 各 危 害 作 業 或 個 別 危 害 物 質, 將 上 述 容 許 濃 度 健 康 檢 查 ( 監 視 ), 包 含 環 境 測 定 保 護 措 施 員 工 教 育 訓 練 健 康 管 理 資 料 保 管 雇 主 責 任 危 害 通 識 健 康 問 卷 等 列 於 單 一 章 節 中, 與 我 國 直 接 針 對 特 別 危 害 作 業 訂 定 預 防 規 則 或 作 業 設 施 標 準 有 別 第 二 節 相 關 法 規 範 之 回 顧 1. 健 康 檢 查 項 目 及 內 容 美 國 職 業 安 全 衛 生 法 (OSH Act) 對 於 勞 工 特 殊 體 格 ( 健 康 ) 檢 查, 依 OSHA Standards 1910 Subpart Z 之 規 範, 針 對 暴 露 於 各 危 害 作 業 或 個 別 危 害 物 質 之 勞 工, 雇 主 應 提 供 勞 工 聘 前 體 格 檢 查, 及 在 職 中 的 定 期 健 康 檢 查, 體 格 檢 查 及 健 康 檢 查 項 目 大 致 相 同, 健 康 檢 查 多 是 每 年 一 次, 僅 少 數 例 外 以 下 依 職 業 安 全 衛 生 法 (OSH Act) 所 規 範 之 各 危 害 作 業 及 毒 性 危 害 物 質 (Toxic and Hazardous Substance) 健 康 檢 查 項 目 逐 一 介 紹 : (1) 噪 音 在 八 十 五 分 貝 以 上 之 作 業 勞 工 在 職 前 健 檢 方 面, 應 做 聽 力 檢 查 (audiometry), 測 試 頻 率 至 少 為 五 百 一 千 二 千 三 千 四 千 及 六 千 赫 之 純 音, 並 建 立 聽 力 圖, 勞 工 到 職 前 六 個 月, 建 立 個 人 基 礎 值 ; 在 職 定 期 健 康 檢 查 方 面, 其 聽 力 檢 查 (audiometry) 頻 率 為 每 一 年 一 次, 測 試 頻 率 至 少 為 五 百 一 千 二 千 三 千 四 千 及 六 千 赫 之 純 音, 並 建 立 聽 力 圖, 受 雇 或 暴 露 終 止 皆 應 檢 查 (2) 鉛 (lead) 作 業 之 勞 工 在 職 前 健 檢 方 面, 需 做 作 業 經 歷 之 調 查 生 育 狀 況 與 消 化 道 症 狀 心 臟 血 管 症 狀 神 經 症 狀 血 液 系 統 之 物 理 檢 查 尿 蛋 白 血 中 鉛 鋅 原 紫 質 (Zincprotoporphyrin, ZPP) 血 液 尿 素 氮 (Blood ureanitrogen, BUN) 血 清 肌 酸 酐 24
(Serum Creatinine), 其 在 職 定 期 健 康 檢 查 方 面 於 每 一 年 亦 做 上 述 之 檢 查 項 目, 突 發 性 暴 露 也 須 進 行 檢 查 在 醫 學 監 視 上, 雇 主 應 為 可 能 暴 露 或 於 鉛 暴 露 下 每 年 超 過 30 天 之 勞 工 建 立 醫 學 監 視, 雇 主 也 應 確 保 由 具 有 執 照 之 醫 生 進 行 所 有 的 健 康 檢 查 醫 療 程 序, 並 提 供 多 重 醫 師 評 估 機 制, 該 多 重 醫 師 評 估 機 制 為 雇 主 選 擇 之 醫 師 ( 此 為 第 一 個 醫 師 ) 為 勞 工 提 供 任 何 醫 療 檢 查 或 諮 詢, 勞 工 可 以 指 定 第 二 個 醫 師 去 查 看 該 醫 師 所 檢 測 之 任 何 結 果 裁 定 或 建 議, 若 第 二 個 醫 師 認 為 有 必 要, 也 可 進 行 檢 查 諮 詢 和 實 驗 (laboratory tests) 雇 主 應 提 供 第 一 個 醫 師 依 OSHA Standards 1910.1025 之 附 錄 說 明 涉 及 勞 工 暴 露 之 風 險 暴 露 水 平 或 預 期 之 暴 露 水 平 防 護 裝 備 血 鉛 測 定 和 所 有 的 書 面 意 見 之 資 料 在 第 一 次 醫 師 進 行 醫 療 檢 查 後, 雇 主 應 立 即 通 知 勞 工 有 尋 求 第 二 個 醫 生 醫 療 之 權 利, 雇 主 可 附 帶 條 件 地 參 與 和 支 付 檢 查 費 用, 而 勞 工 應 以 15 天 內 收 到 上 述 雇 主 之 通 知, 或 收 到 第 一 個 醫 師 的 書 面 意 見 後, 擇 時 間 較 長 者 通 知 雇 主 欲 尋 求 第 二 醫 療 意 見, 與 第 二 個 醫 師 預 約 做 健 康 檢 查, 如 果 第 二 個 醫 師 所 做 之 調 查 結 果 決 定 或 建 議 不 同 於 第 一 個 醫 師, 二 個 醫 師 應 努 力 解 決 任 何 分 歧, 如 果 二 個 醫 師 已 經 無 法 迅 速 解 決 他 們 的 分 歧, 勞 雇 雙 方 得 共 同 徵 求 第 三 位 醫 師 的 建 議 (3)13 種 致 癌 物 質 之 製 造 或 處 置 作 業 之 勞 工 以 下 為 13 種 致 癌 物 質 : 4 - 硝 基 聯 苯 (4-Nitrobiphenyl) α- 萘 胺 (alpha- Naphthylamine) 甲 基 氯 甲 基 乙 醚 (methyl chloromethyl ether) 3,3' - 二 氯 聯 苯 胺 及 其 鹽 類 (3,3'-Dichlorobenzidine (and its salts) ) bis-chloromethyl ether β- 萘 胺 (beta-naphthylamine) 聯 苯 胺 (Benzidine) 4 - 氨 基 聯 苯 (4-Aminodiphenyl) 測 試 - 丙 內 酯 (beta-propiolactone) 2 Acetylaminofluorene 4 Dimethylaminoazo 苯 N - 亞 硝 胺 (N-Nitrosodimethylamine) 雇 主 應 建 立 醫 學 監 視 計 畫, 為 分 配 到 管 制 區 之 勞 工 提 供 免 費 之 健 康 檢 查, 25
在 職 前 健 檢 方 面, 需 做 作 業 經 歷 之 調 查 抽 煙 家 族 史 醫 師 認 有 必 要 時, 得 實 施 細 胞 診 斷 檢 查 ; 其 在 職 定 期 健 康 檢 查 方 面 至 少 於 每 一 年 做 上 述 之 檢 查 項 目, 突 發 性 暴 露 時 也 應 接 受 檢 查, 在 所 有 的 身 體 檢 查, 檢 查 醫 生 應 考 量 相 關 風 險, 包 括 免 疫 能 力 正 在 接 受 治 療 類 固 醇 或 細 胞 毒 性 藥 物 懷 孕 及 吸 煙 (4) 氯 乙 烯 (vinyl chloride) 之 製 造 或 處 置 作 業 之 勞 工 在 職 前 檢 查 作 業 方 面, 需 做 作 業 經 歷 之 調 查 過 去 住 院 史 喝 酒 情 形 肝 炎 輸 血 服 用 肝 毒 性 藥 物 接 觸 肝 毒 性 之 化 學 物 肝 臟 物 理 檢 查 ( 肝 腫 大 ) 脾 臟 物 理 檢 查 ( 脾 腫 大 ) 腎 臟 物 理 檢 查 手 部 皮 膚 物 理 檢 查 呼 吸 系 統 物 理 檢 查 胸 部 X 光 ( 大 片 ) 攝 影 檢 查 血 清 丙 胺 酸 轉 胺 脢 (ALT 或 SGPT) 檢 查 加 瑪 麩 胺 醯 轉 移 脢 (GGT 或 r-gt) 檢 查 ; 在 職 定 期 健 康 檢 查 方 面, 從 事 相 關 工 作 10 年 以 上 者, 每 6 個 月 亦 做 一 次 上 述 檢 查 項 目 之 健 康 檢 查, 其 餘 每 一 年 做 一 次 ; 遇 有 緊 急 暴 露 的 情 形, 應 給 予 適 當 檢 查 (5) 苯 (benzene) 之 製 造 或 處 置 作 業 之 勞 工 雇 主 應 免 費 提 供 勞 工 健 康 檢 查, 並 確 保 在 醫 生 的 許 可 下 進 行 所 有 的 醫 療 檢 查 和 執 行 程 序 在 職 前 檢 查 作 業 方 面, 需 做 職 業 史 調 查 作 業 經 歷 調 查 血 液 疾 病 腎 臟 疾 病 肝 臟 疾 病 喝 酒 長 期 服 藥 血 液 系 統 之 物 理 檢 查 血 球 比 容 量 值 檢 查 血 色 素 檢 查 紅 血 球 數 檢 查 白 血 球 數 檢 查 血 小 板 數 檢 查 心 肺 系 統 檢 查 肺 功 能 檢 查 電 離 輻 射 接 觸 史 暴 露 於 工 作 環 境 之 骨 髓 毒 素 ; 另 外, 經 由 實 驗 室 檢 測 : 一 個 完 整 的 血 球 計 數, 包 括 一 個 與 差 的 白 細 胞 計 數, 定 量 血 小 板 計 數, 血 比 容, 血 紅 蛋 白, 紅 細 胞 計 數, 紅 細 胞 指 數 ( 平 均 紅 細 胞 體 積 MCV, 平 均 紅 血 球 血 紅 素 量 MCH, 平 均 紅 血 球 血 紅 素 濃 度 MCHC), 其 結 果 須 經 過 醫 生 審 查 一 年 至 少 戴 30 天 呼 吸 器 的 勞 工, 體 格 檢 查 需 特 別 注 意 心 肺 系 統 測 試 在 職 定 期 健 康 檢 查 方 面, 也 是 每 年 做 一 次 上 述 檢 查 項 目 之 健 康 檢 查, 以 及 醫 生 認 為 接 觸 苯 後 適 當 的 測 試 一 年 至 少 戴 30 天 呼 吸 器 的 勞 工, 每 三 年 作 一 次 心 肺 功 能 檢 查 但 若 有 突 發 性 暴 露 則 應 立 即 接 受 檢 查 26
(6) 石 綿 (asbestos) 之 處 置 作 業 之 勞 工 當 勞 工 被 分 配 到 必 須 暴 露 於 含 有 石 綿 纖 維 濃 度 之 空 氣 中 的 工 作 時, 應 由 僱 主 實 施 職 前 健 康 檢 查, 其 包 含 : 作 業 經 歷 之 調 查 呼 吸 器 官 症 狀 ( 咳 嗽 痰 呼 吸 短 促 胸 痛 等 ) 心 血 管 系 統 消 化 道 系 統 胸 部 物 理 檢 查 等 完 整 之 身 體 健 康 檢 查, 胸 部 物 理 檢 查 為 胸 部 X 光 ( 大 片 ) 攝 影 檢 查, 呼 吸 器 官 檢 查 為 肺 功 能 ( 包 括 用 力 肺 活 量 (FVC) 一 秒 最 大 呼 氣 量 (FEV1.0) 及 FEV1.0/FVC) 等 檢 查 ; 在 職 定 期 健 康 檢 查 方 面, 亦 每 年 做 一 次 上 述 檢 查 項 目 之 健 康 檢 查 ; 受 僱 終 止 或 暴 露 終 止 時 也 應 做 檢 查, 並 在 終 止 前 後 的 30 天 內 完 成 (7) 砷 及 其 化 合 物 (arsenic & its compounds) 之 製 造 或 處 置 作 業 之 勞 工 ( 無 機 砷 ) 在 職 前 檢 查 作 業 方 面, 需 做 作 業 經 歷 之 調 查 呼 吸 器 官 症 狀 鼻 腔 物 理 檢 查 皮 膚 物 理 檢 查 胸 部 X 光 ( 大 片 ) 攝 影 檢 查 血 球 比 容 量 值 檢 查 血 色 素 檢 查 紅 血 球 數 檢 查 白 血 球 數 檢 查 淋 巴 系 統 檢 查 或 者 醫 生 認 為 暴 露 於 無 機 砷 的 必 要 檢 查 ; 在 職 定 期 健 康 檢 查 方 面, 一 年 一 次 上 述 檢 查 項 目 之 健 康 檢 查 若 勞 工 有 無 機 砷 暴 露 症 狀 跡 象, 則 應 提 供 額 外 檢 查 與 適 當 醫 療 (8) 煤 焦 油 (Coal tar) 之 製 造 或 處 置 作 業 之 勞 工 在 職 前 檢 查 作 業 方 面, 需 做 工 作 史 呼 吸 道 檢 查 皮 膚 檢 查 ( 暴 露 部 位 的 皮 膚 炎 粉 刺 改 變 黑 變 病 潰 瘍 氣 狀 斑 點 等 ) 食 慾 減 低 咳 嗽 痰 眼 睛 疼 痛 肝 功 能 / 血 液 生 化 值 中 央 神 經 系 統 腎 臟 功 能 在 職 勞 工 根 據 聯 邦 各 州 或 是 地 區 的 規 範 依 上 述 檢 查 項 目 做 定 期 檢 查, 若 沒 有 相 關 規 範, 且 危 害 很 小 其 檢 查 期 限 為 3 到 5 年 (9) 鎘 (Cadmium) 之 製 造 或 處 置 作 業 之 勞 工 在 職 前 檢 查 作 業 方 面, 需 做 醫 療 史 ( 鎘 及 其 化 合 物 所 導 致 的 呼 吸 症 狀 腸 胃 症 狀 等 ) 工 作 史 抽 菸 史 生 育 史 對 腎 有 影 響 的 藥 物 使 用 狀 況 腎 臟 疾 病 心 臟 疾 病 呼 吸 系 統 疾 病 肝 臟 疾 病 肌 肉 骨 骼 疾 病 血 壓 呼 吸 系 統 檢 查 ( 咳 嗽 痰 喉 嚨 刺 激 鼻 黏 膜 不 正 常 呼 吸 短 促 食 慾 不 振 噁 心 嘔 吐 重 複 27
下 腹 痛 或 腹 瀉 體 重 減 輕 ) X 光 片 檢 查 泌 尿 系 統 檢 查 肺 功 能 尿 中 鎘 尿 中 Beta-2 microglobulin 尿 中 白 蛋 白 (albumin) 尿 中 葡 萄 糖 尿 中 全 部 和 低 分 子 量 的 蛋 白 質 (total and low molecular weightproteins) 血 中 鎘 血 液 尿 素 氮 (blood urea nitrogen) 全 血 指 數 (complete blood count) 血 清 肌 酸 酐 (serum creatinine) 超 過 40 歲 的 男 性 要 做 前 列 腺 的 觸 診 其 他 醫 師 認 為 必 要 的 檢 查 ; 在 職 定 期 健 康 檢 查 方 面, 於 初 次 體 檢 後 2 年 內, 每 一 年 一 次 定 期 健 康 檢 查 若 有 突 發 性 暴 露 應 立 即 接 受 檢 查 雇 主 也 應 確 保 由 具 有 執 照 之 醫 生 進 行 所 有 的 健 康 檢 查 醫 療 程 序, 並 提 供 多 重 醫 師 評 估 機 制, 該 多 重 醫 師 評 估 機 制 為 雇 主 選 擇 之 醫 師 ( 此 為 第 一 個 醫 師 ) 為 勞 工 提 供 任 何 醫 療 檢 查 或 諮 詢, 勞 工 可 以 指 定 第 二 個 醫 師 去 查 看 該 醫 師 所 檢 測 之 任 何 結 果 裁 定 或 建 議, 若 第 二 個 醫 師 認 為 有 必 要, 也 可 進 行 檢 查 諮 詢 和 實 驗 (laboratory tests) 在 第 一 次 醫 師 進 行 醫 療 檢 查 後, 雇 主 應 立 即 通 知 勞 工 有 尋 求 第 二 個 醫 生 醫 療 之 權 利, 雇 主 可 附 帶 條 件 地 參 與 和 支 付 檢 查 費 用, 而 勞 工 應 以 15 天 內 收 到 上 述 雇 主 之 通 知, 或 收 到 第 一 個 醫 師 的 書 面 意 見 後, 擇 時 間 較 長 者 通 知 雇 主 欲 尋 求 第 二 醫 療 意 見, 與 第 二 個 醫 師 預 約 做 健 康 檢 查, 如 果 第 二 個 醫 師 所 做 之 調 查 結 果 決 定 或 建 議 不 同 於 第 一 個 醫 師, 二 個 醫 師 應 努 力 解 決 任 何 分 歧, 如 果 二 個 醫 師 已 經 無 法 迅 速 解 決 他 們 的 分 歧, 勞 雇 雙 方 得 共 同 徵 求 第 三 位 醫 師 的 建 議 (10) 煉 焦 爐 排 放 物 (Coke oven emissions) 之 處 置 作 業 之 勞 工 雇 主 應 免 費 提 供 勞 工 健 康 檢 查, 並 確 保 在 醫 生 的 許 可 下 進 行 所 有 的 醫 療 檢 查 和 執 行 程 序 在 勞 工 定 期 健 康 檢 查 的 方 面, 項 目 包 括 : 受 測 者 之 工 作 史 醫 療 史 抽 菸 史 呼 吸 道 症 狀 ( 包 括 呼 吸 急 促 咳 嗽 痰 和 氣 喘 ) 胸 部 X 光 攝 影 檢 查 肺 功 能 ( 包 括 用 力 肺 活 量 (FVC) 一 秒 最 大 呼 氣 量 (FEV1.0)) 體 重 皮 膚 檢 查 驗 尿 ( 糖 分 白 蛋 白 (albumin) 血 尿 ) 尿 液 細 胞 檢 查 45 歲 以 上 勞 工 或 工 作 5 年 以 上 勞 工 每 半 年 作 一 次 檢 查, 其 餘 一 年 檢 查 一 次 28
(11) 棉 塵 (Cotton dust) 之 製 造 或 處 置 作 業 之 勞 工 每 個 雇 主 應 為 所 有 接 觸 棉 塵 之 勞 工, 建 立 一 個 醫 學 監 測, 並 應 免 費 提 供 勞 工 健 康 檢 查, 並 確 保 在 醫 生 的 許 可 下 進 行 所 有 的 醫 療 檢 查 和 執 行 程 序, 可 參 照 國 家 職 業 安 全 衛 生 研 究 所 (NIOSH) 認 可 的 肺 功 能 培 訓 課 程 在 勞 工 定 期 檢 查 項 目 方 面, 包 括 : 受 檢 者 的 醫 療 史 肺 功 能 測 定 ( 包 括 用 力 肺 活 量 (FVC) 一 秒 最 大 呼 氣 量 (FEV1.0) 及 FEV1.0/FVC) 標 準 呼 吸 調 查 問 卷 ( 包 括 呼 吸 道 症 狀 調 查 及 抽 菸 狀 況 ), 並 根 據 Schillin`s byssinosis classification system 作 分 級 進 入 職 場 第 一 星 期 的 第 一 天 應 進 行 檢 查, 並 在 至 少 35 小 時 未 暴 露 於 棉 塵 下 進 行 檢 查 在 職 定 期 檢 查 每 兩 年 檢 查 一 次 ; 若 有 特 殊 情 形 者 六 個 月 檢 查 一 次 另 有 突 發 性 暴 露 之 情 形, 亦 須 立 即 為 上 述 之 檢 查 (12) 二 溴 氯 丙 烷 (1,2-dibromo-3-chloropropane;DBCP) 之 製 造 或 處 置 作 業 之 勞 工 在 勞 工 定 期 健 康 檢 查 方 面, 其 項 目 包 括 : 受 檢 者 之 醫 療 史 職 業 史 生 育 史 體 格 檢 查 ( 泌 尿 道 睪 丸 大 小 體 型 精 液 數 目 ) 血 漿 濾 泡 激 素, FSH(Serum follicle stimulating hormone,fsh) 血 漿 黃 體 激 素, LH(Serumluteinizing hormone,lh) 血 漿 雌 激 素 ( 女 性 )(Serum total estrogen,female) 其 他 醫 師 認 為 必 要 的 檢 查 在 職 勞 工 定 期 健 康 檢 查 每 年 一 次, 另 有 突 發 性 暴 露 之 情 形, 亦 須 立 即 為 上 述 之 檢 查 (13) 丙 烯 腈 (Acrylonitrile) 之 製 造 或 處 置 作 業 之 勞 工 雇 主 應 實 施 定 期 健 康 檢 查, 其 項 目 包 括 : 受 檢 者 之 工 作 史 醫 療 史 ( 特 別 注 意 皮 膚 呼 吸 系 統 及 消 化 系 統 的 症 狀 ) 身 體 檢 查 ( 特 別 注 意 周 邊 和 中 樞 神 經 系 統 消 化 系 統 呼 吸 系 統 皮 膚 和 甲 狀 腺 ) 胸 部 X 光 糞 血 檢 查 (fecal occult blood screening) 肝 功 能 / 血 液 生 化 值 檢 查 在 職 勞 工 定 期 檢 康 檢 查 每 年 一 次, 另 有 突 發 性 暴 露 之 情 形, 亦 須 立 即 為 上 述 之 檢 查 (14) 環 氧 乙 烷 (Ethylene oxide) 之 製 造 或 處 置 作 業 之 勞 工 雇 主 應 實 行 定 期 健 康 檢 查, 其 項 目 包 括 : 受 檢 者 之 工 作 史 醫 療 史 ( 著 重 29
在 肺 部 血 液 神 經 系 統 生 殖 系 統 眼 睛 和 皮 膚 症 狀 ) 全 血 血 球 計 數 其 他 醫 師 認 為 必 要 之 檢 查 在 職 勞 工 定 期 檢 康 檢 查 每 年 一 次, 另 有 突 發 性 暴 露 之 情 形, 亦 須 立 即 為 上 述 之 檢 查 (15) 甲 醛 (formaldehyde) 之 製 造 或 處 置 作 業 之 勞 工 雇 主 應 實 行 健 康 檢 查, 其 項 目 包 括 : 受 檢 者 之 工 作 史 醫 療 史 ( 上 呼 吸 道 及 下 呼 吸 道 問 題 過 敏 情 形 皮 膚 過 敏 眼 睛 鼻 子 喉 嚨 的 刺 激 情 形 ) 皮 膚 敏 化 作 用 呼 吸 系 統 敏 化 作 用 喘 氣 情 形 眼 睛 的 刺 激 肺 功 能 測 試 其 他 醫 師 認 為 必 要 的 檢 查 在 甲 醛 監 測 值 超 過 標 準 時, 應 提 供 勞 工 醫 學 檢 測 在 職 勞 工 定 期 檢 康 檢 查 每 年 一 次, 另 有 突 發 性 暴 露 之 情 形, 亦 須 立 即 為 上 述 之 檢 查 雇 主 也 應 確 保 由 具 有 執 照 之 醫 生 進 行 所 有 的 健 康 檢 查 醫 療 程 序, 並 提 供 多 重 醫 師 評 估 機 制 所 謂 多 重 醫 師 評 估 機 制 係 指 雇 主 選 擇 之 醫 師 ( 此 為 第 一 個 醫 師 ) 為 勞 工 提 供 任 何 醫 療 檢 查 或 諮 詢, 勞 工 可 以 指 定 第 二 個 醫 師 去 查 看 該 醫 師 所 檢 測 之 任 何 結 果 裁 定 或 建 議, 若 第 二 個 醫 師 認 為 有 必 要, 也 可 進 行 檢 查 諮 詢 和 實 驗 (laboratory tests) 之 機 制 在 第 一 次 醫 師 進 行 醫 療 檢 查 後, 雇 主 應 立 即 通 知 勞 工 有 尋 求 第 二 個 醫 生 醫 療 之 權 利, 雇 主 可 附 帶 條 件 地 參 與 和 支 付 檢 查 費 用, 而 勞 工 應 以 15 天 內 收 到 上 述 雇 主 之 通 知, 或 收 到 第 一 個 醫 師 的 書 面 意 見 後, 擇 時 間 較 長 者 通 知 雇 主 欲 尋 求 第 二 醫 療 意 見, 與 第 二 個 醫 師 預 約 做 健 康 檢 查, 如 果 第 二 個 醫 師 所 做 之 調 查 結 果 決 定 或 建 議 不 同 於 第 一 個 醫 師, 二 個 醫 師 應 努 力 解 決 任 何 分 歧, 如 果 二 個 醫 師 已 經 無 法 迅 速 解 決 他 們 的 分 歧, 勞 雇 雙 方 得 共 同 徵 求 第 三 位 醫 師 的 建 議 (16)MDA(Methylenedianiline) 之 製 造 或 處 置 作 業 之 勞 工 雇 主 應 實 行 定 期 健 康 檢 查, 其 檢 測 項 目 包 括 : 受 檢 者 之 新 暴 露 的 潛 在 肝 毒 性 物 質 抽 菸 喝 酒 藥 品 服 用 狀 況 肝 臟 疾 病 徵 狀 皮 膚 的 徵 狀 皮 膚 測 試 肝 功 能 測 試 尿 液 分 析 其 他 醫 師 認 為 必 要 的 檢 查 等 項 目 對 於 暴 露 於 一 定 檢 測 值 天 數 之 勞 工, 每 年 一 次 健 康 檢 查 ; 另 有 突 發 性 暴 露 之 情 形, 亦 須 立 30
即 為 上 述 之 檢 查 雇 主 也 應 確 保 由 具 有 執 照 之 醫 生 進 行 所 有 的 健 康 檢 查 醫 療 程 序, 並 提 供 多 重 醫 師 評 估 機 制, 該 多 重 醫 師 評 估 機 制 為 雇 主 選 擇 之 醫 師 ( 此 為 第 一 個 醫 師 ) 為 勞 工 提 供 任 何 醫 療 檢 查 或 諮 詢, 勞 工 可 以 指 定 第 二 個 醫 師 去 查 看 該 醫 師 所 檢 測 之 任 何 結 果 裁 定 或 建 議, 若 第 二 個 醫 師 認 為 有 必 要, 也 可 進 行 檢 查 諮 詢 和 實 驗 (laboratory tests) 在 第 一 次 醫 師 進 行 醫 療 檢 查 後, 雇 主 應 立 即 通 知 勞 工 有 尋 求 第 二 個 醫 生 醫 療 之 權 利, 雇 主 可 附 帶 條 件 地 參 與 和 支 付 檢 查 費 用, 而 勞 工 應 以 15 天 內 收 到 上 述 雇 主 之 通 知, 或 收 到 第 一 個 醫 師 的 書 面 意 見 後, 擇 時 間 較 長 者 通 知 雇 主 欲 尋 求 第 二 醫 療 意 見, 與 第 二 個 醫 師 預 約 做 健 康 檢 查, 如 果 第 二 個 醫 師 所 做 之 調 查 結 果 決 定 或 建 議 不 同 於 第 一 個 醫 師, 二 個 醫 師 應 努 力 解 決 任 何 分 歧, 如 果 二 個 醫 師 已 經 無 法 迅 速 解 決 他 們 的 分 歧, 勞 雇 雙 方 得 共 同 徵 求 第 三 位 醫 師 的 建 議 (17)1,3- 丁 二 烯 (1,3-Butadiene) 之 製 造 或 處 置 作 業 之 勞 工 雇 主 應 實 行 定 期 健 康 檢 查, 其 檢 測 項 目 包 括 : 受 檢 者 之 健 康 問 卷 ( 包 括 職 業 史 和 健 康 史, 並 強 調 網 狀 內 皮 系 統 以 及 造 血 系 統 ) 全 血 球 計 數 檢 查 (complete blood count;cbc ) 身 體 檢 查 ( 著 重 在 肝 脾 淋 巴 結 和 皮 膚 ) 其 他 醫 師 認 為 必 要 之 檢 查 健 康 問 卷 以 及 全 血 球 計 數 檢 查 每 年 檢 查 一 次 ; 身 體 檢 查 或 其 他 醫 師 認 為 必 要 之 檢 查 期 限 為 三 年 ; 另 有 突 發 性 暴 露 之 情 形, 亦 須 立 即 為 上 述 之 檢 查 (18) 氯 甲 烷 (Methylene Chloride) 之 製 造 或 處 置 作 業 之 勞 工 雇 主 應 實 行 定 期 健 康 檢 查, 其 檢 測 項 目 包 括 : 受 檢 者 之 職 業 史 醫 療 史 神 經 學 症 狀 皮 膚 情 況 肝 臟 疾 病 史 血 液 學 史 心 臟 疾 病 相 關 症 狀 肺 部 檢 查 心 血 管 檢 查 ( 血 壓 及 脈 搏 ) 肝 臟 檢 查 神 經 系 統 檢 查 皮 膚 檢 查 依 照 勞 工 暴 露 於 該 特 別 危 害 健 康 物 質 而 作 每 年 定 期 健 康 檢 查 在 職 勞 工 定 期 檢 康 檢 查 每 年 一 次, 另 有 突 發 性 暴 露 之 情 形, 亦 須 立 即 為 上 述 之 檢 查 31
雇 主 也 應 確 保 由 具 有 執 照 之 醫 生 進 行 所 有 的 健 康 檢 查 醫 療 程 序, 並 提 供 多 重 醫 師 評 估 機 制, 該 多 重 醫 師 評 估 機 制 為 雇 主 選 擇 之 醫 師 ( 此 為 第 一 個 醫 師 ) 為 勞 工 提 供 任 何 醫 療 檢 查 或 諮 詢, 勞 工 可 以 指 定 第 二 個 醫 師 去 查 看 該 醫 師 所 檢 測 之 任 何 結 果 裁 定 或 建 議, 若 第 二 個 醫 師 認 為 有 必 要, 也 可 進 行 檢 查 諮 詢 和 實 驗 (laboratory tests) 在 第 一 次 醫 師 進 行 醫 療 檢 查 後, 雇 主 應 立 即 通 知 勞 工 有 尋 求 第 二 個 醫 生 醫 療 之 權 利, 雇 主 可 附 帶 條 件 地 參 與 和 支 付 檢 查 費 用, 而 勞 工 應 以 15 天 內 收 到 上 述 雇 主 之 通 知, 或 收 到 第 一 個 醫 師 的 書 面 意 見 後, 擇 時 間 較 長 者 通 知 雇 主 欲 尋 求 第 二 醫 療 意 見, 與 第 二 個 醫 師 預 約 做 健 康 檢 查, 如 果 第 二 個 醫 師 所 做 之 調 查 結 果 決 定 或 建 議 不 同 於 第 一 個 醫 師, 二 個 醫 師 應 努 力 解 決 任 何 分 歧, 如 果 二 個 醫 師 已 經 無 法 迅 速 解 決 他 們 的 分 歧, 勞 雇 雙 方 得 共 同 徵 求 第 三 位 醫 師 的 建 議 (19) 氯 甲 基 甲 基 醚 (Methyl chloromethyl ether) 雙 氯 甲 基 醚 (bis-chloromethyl ether) 次 乙 亞 胺 (Ethyleneimine) β- 丙 內 酯 (β-propiolactone) 2- Acetylaminoazobenezene 4-Dimethylaminoazobenezene N- Nitrosodimethylamine 之 製 造 或 處 置 作 業 之 勞 工 雇 主 應 實 行 定 期 健 康 檢 查, 其 檢 測 項 目 包 括 : 受 檢 者 之 個 人 史 家 庭 和 職 業 背 景 疾 病 史 ( 調 查 過 去 是 否 有 因 二 氯 甲 基 醚 氯 甲 基 甲 基 醚 造 成 咳 嗽 痰 胸 痛 體 重 減 輕 或 是 其 他 症 狀 的 情 況 ) 需 要 進 行 僱 用 時 健 康 檢 查 (20) 接 觸 矽 粉 塵 (Silica dust) 之 作 業 勞 工 雇 主 應 實 行 定 期 健 康 檢 查, 其 檢 測 項 目 包 括 : 受 檢 者 之 醫 療 史 胸 部 X 光 攝 影 檢 查 胸 部 臨 床 檢 查 肺 結 核 檢 查 肺 功 能 塵 肺 症 X 光 分 類 角 膜 的 潛 在 疤 痕 2. 健 康 檢 查 資 料 保 存 健 康 檢 查 後, 醫 師 應 提 供 一 份 書 面 意 見 有 關 健 康 檢 查 結 果 及 建 議 給 雇 主 及 罹 病 的 勞 工, 並 且 確 保 勞 工 瞭 解 檢 查 結 果 及 任 何 進 一 步 檢 查 及 治 療 的 建 議, 並 32
回 答 勞 工 的 問 題 以 下 依 職 業 安 全 衛 生 法 (OSH Act) 所 規 範 之 從 事 各 危 害 作 業 及 接 觸 毒 性 危 害 物 質 (Toxic and Hazardous Substance) 之 勞 工 健 康 管 理 逐 一 介 紹 : (1) 噪 音 雇 主 應 保 存 從 事 噪 音 工 作 之 勞 工 的 準 確 健 康 檢 查 紀 錄, 包 含 勞 工 姓 名 和 職 業 分 類 聽 力 圖 之 日 期 員 工 最 近 期 的 噪 音 暴 露 評 估, 並 包 括 勞 工 所 有 之 聽 力 測 試 紀 錄 在 背 景 聽 力 室 檢 測 紀 錄 噪 音 暴 露 測 量 記 錄 應 保 持 2 年, 受 影 響 勞 工 之 聽 力 測 試 記 錄, 在 僱 用 期 間 內 應 予 保 存 應 勞 工 離 職 勞 工 個 別 勞 工 指 定 代 表 主 管 機 關 要 求, 提 供 依 本 條 規 定 作 成 之 聽 力 測 試 記 錄 雇 主 事 業 單 位 轉 讓 時, 所 有 依 本 條 規 定 之 測 試 記 錄, 應 轉 讓 予 受 讓 雇 主 (2) 石 綿 雇 主 應 保 存 從 事 石 綿 工 作 之 勞 工 的 準 確 健 康 檢 查 紀 錄, 該 紀 錄 應 至 少 包 含 以 下 資 訊 : 勞 工 姓 名 及 社 會 安 全 碼 醫 生 之 書 面 意 見 任 何 有 關 接 觸 石 綿 的 勞 工 投 訴 ; 雇 主 應 保 存 上 述 記 錄 至 少 30 年 (3) 鉛 雇 主 應 建 立 和 保 持 相 關 醫 療 監 視 記 錄, 包 含 : 勞 工 姓 名 社 會 安 全 碼 勞 工 職 責 醫 生 書 面 意 見 勞 工 之 暴 露 監 視 分 析 勞 工 有 關 鉛 之 醫 療 投 訴 雇 主 應 保 持 相 關 醫 療 記 錄, 包 含 : 具 備 醫 療 工 作 史 的 體 檢 結 果 實 驗 程 序 準 則 說 明 生 物 監 測 結 果 雇 主 應 保 持 或 保 證 醫 生 保 持 醫 療 記 錄 至 少 40 年, 或 就 業 期 間 加 上 20 年, 按 較 長 之 時 間 為 準 應 勞 工 指 定 代 表 主 管 機 關 要 求 提 供 醫 療 記 錄 事 業 單 位 轉 讓 時, 所 有 依 本 條 規 定 之 監 視 記 錄, 應 轉 讓 予 受 讓 雇 主 (4) 13 種 致 癌 物 質 之 製 造 或 處 置 作 業 之 勞 工 在 進 入 特 定 監 管 區 域 工 作 前, 勞 工 應 接 受 特 定 身 體 檢 查 雇 主 並 應 提 供 定 期 體 檢 雇 主 必 須 將 受 本 款 規 定 之 勞 工 體 檢 記 錄, 準 確 記 錄 並 保 留 於 勞 工 受 僱 用 期 間 應 勞 工 指 定 代 表 主 管 機 關 要 求 提 供 醫 療 記 錄 (5) 氯 乙 烯 (vinyl chloride) 之 製 造 或 處 置 作 業 之 勞 工 33
所 有 記 錄 應 包 含 勞 工 姓 名 及 社 會 安 全 碼 應 勞 工 指 定 代 表 主 管 機 關 要 求 提 供 醫 療 記 錄 授 權 人 員 名 冊 醫 療 紀 錄 之 保 存 期 間 為 每 個 勞 工 的 僱 用 期 間 加 20 年 或 至 少 30 年, 以 較 長 者 為 準 (6) 苯 雇 主 應 建 立 醫 學 監 視 結 果 的 準 確 記 錄, 包 含 : 勞 工 姓 名 社 會 安 全 碼 職 業 分 類 暴 露 等 級 勞 工 接 觸 苯 或 其 它 血 液 毒 素 的 工 作 史 另 外, 雇 主 應 保 留 初 期 體 檢 特 定 檢 查 的 記 錄 以 及 醫 生 建 議 的 文 件 勞 工 對 於 接 觸 苯 之 醫 療 申 訴 雇 主 應 保 存 上 述 記 錄 至 少 僱 用 期 間 加 上 30 年 雇 主 須 保 證 依 據 本 條 規 定 之 記 錄 均 得 供 主 管 機 關 檢 查 複 製 雇 主 於 記 錄 轉 讓 時, 須 符 合 相 關 轉 讓 規 定 (7) 砷 及 其 化 合 物 (arsenic & its compounds) 之 製 造 或 處 置 作 業 之 勞 工 ( 無 機 砷 ) 雇 主 應 建 立 醫 學 監 視 結 果 的 準 確 記 錄, 包 含 : 勞 工 姓 名 社 會 安 全 碼 勞 工 職 責 醫 生 書 面 意 見 無 機 砷 暴 露 監 測 結 果 分 析 勞 工 對 於 接 觸 無 機 砷 之 醫 療 申 訴 雇 主 須 額 外 保 存 勞 工 工 作 史 醫 療 史 實 驗 檢 查 結 果 所 需 之 資 料 (X 光 片 ) 雇 主 應 保 存 醫 療 記 錄 於 勞 工 離 職 後 20 年 或 至 少 40 年, 擇 較 長 者 為 準 雇 主 須 保 證 依 據 本 條 規 定 之 記 錄 均 得 供 主 管 機 關 檢 查 複 製 事 業 單 位 更 換 雇 主 時, 亦 應 將 醫 學 檢 查 記 錄 轉 讓, 並 符 合 相 關 轉 讓 規 定 (8) 煤 焦 油 (Coal tar) 之 製 造 或 處 置 作 業 之 勞 工 雇 主 應 建 立 並 且 保 存 各 員 工 的 醫 學 監 視 紀 錄, 並 提 供 予 主 管 單 位 審 查 之 用 事 業 單 位 更 換 雇 主 時, 亦 應 將 醫 學 檢 查 紀 錄 轉 讓, 並 繼 續 保 存 (9) 鎘 (Cadmium) 之 製 造 或 處 置 作 業 之 勞 工 雇 主 應 建 立 醫 學 監 視 結 果 的 準 確 記 錄, 包 含 : 勞 工 姓 名 社 會 安 全 碼 勞 工 職 責 醫 生 書 面 意 見 診 療 歷 史 資 料 勞 工 接 觸 鎘 的 症 狀 雇 主 應 保 留 此 醫 學 檢 測 資 料 僱 用 期 間 加 上 30 年 應 勞 工 要 求, 雇 主 須 提 供 醫 療 記 錄 事 業 單 位 轉 讓 時, 應 將 醫 學 檢 查 紀 錄 轉 讓 雇 主 轉 讓 事 業 單 位, 在 沒 有 受 讓 人 之 情 形 下, 須 保 存 資 料 至 少 30 年 34
(10) 煉 焦 爐 排 放 物 (Coke oven emissions) 之 處 置 作 業 之 勞 工 醫 生 應 將 健 康 檢 查 後 之 書 面 意 見 交 給 雇 主, 其 內 容 包 括 : 檢 查 結 果 醫 生 的 意 見 關 於 勞 工 暴 露 在 焦 爐 的 排 放 而 增 加 勞 工 肉 體 損 傷 之 健 康 風 險 及 根 據 勞 工 暴 露 在 焦 爐 排 放 或 使 用 之 配 備 告 知 勞 工 其 健 康 檢 查 結 果 是 否 需 做 更 進 一 步 的 治 療, 其 書 面 意 見 應 保 密 雇 主 應 建 立 醫 學 監 視 結 果 的 準 確 記 錄, 包 含 : 勞 工 姓 名 社 會 安 全 碼 勞 工 職 責 醫 生 書 面 意 見 煉 焦 爐 排 放 物 暴 露 監 視 結 果 分 析 勞 工 對 於 接 觸 煉 焦 爐 排 放 物 之 醫 療 申 訴 拒 絕 參 加 體 檢 之 聲 明 實 驗 分 析 結 果 資 料 (X 光 片 細 胞 檢 查 幻 燈 片 ) 保 存 年 限 為 勞 工 離 職 後 20 年 或 至 少 40 年, 擇 較 長 者 為 準 雇 主 須 保 證 依 據 本 條 規 定 之 記 錄 均 得 供 主 管 機 關 檢 查 複 製 事 業 單 位 更 換 雇 主 時, 亦 應 將 醫 學 檢 查 記 錄 轉 讓, 並 繼 續 保 存 (11) 棉 塵 (Cotton dust) 之 製 造 或 處 置 作 業 之 勞 工 醫 生 應 該 將 健 康 檢 查 後 之 書 面 意 見 交 給 雇 主, 並 副 本 給 勞 工, 其 結 果 應 包 一 秒 最 大 呼 氣 量 (FEV1.0) 用 力 肺 活 量 (FVC) 和 FEV1.0/FVC 比 率, 及 根 據 勞 工 暴 露 在 棉 塵 情 形 告 知 勞 工 其 健 康 檢 查 結 果 是 否 需 做 更 進 一 步 的 治 療, 並 對 書 面 意 見 保 密 雇 主 應 建 立 醫 學 監 視 結 果 的 準 確 記 錄, 包 含 : 勞 工 姓 名 社 會 安 全 碼 勞 工 職 責 包 含 病 歷 及 問 卷 與 結 果 之 檢 查 資 料 醫 生 書 面 意 見 勞 工 對 於 接 觸 棉 塵 之 醫 療 申 訴 雇 主 必 須 保 存 醫 學 檢 查 結 果, 健 檢 紀 錄 保 存 年 限 至 少 20 年 雇 主 須 保 證 依 據 本 條 規 定 之 記 錄 均 得 供 主 管 機 關 檢 查 複 製 應 勞 工 指 定 代 表 主 管 機 關 要 求 提 供 醫 療 記 錄 事 業 單 位 更 換 雇 主 時, 亦 應 將 醫 學 檢 查 記 錄 轉 讓, 並 繼 續 保 存 (12) 二 溴 氯 丙 烷 (1,2-dibromo-3-chloropropane;DBCP) 之 製 造 或 處 置 作 業 之 勞 工 雇 主 應 建 立 醫 學 監 視 結 果 的 準 確 記 錄, 包 含 : 勞 工 姓 名 社 會 安 全 碼 勞 工 職 責 醫 生 書 面 意 見 勞 工 對 於 接 觸 二 溴 氯 丙 烷 之 醫 療 申 訴 該 勞 工 醫 療 35
工 作 史 雇 主 必 須 保 存 所 有 醫 學 檢 查 結 果, 其 保 存 健 康 檢 查 記 錄 年 限 為 勞 工 離 職 後 20 年 或 至 少 40 年, 擇 較 長 者 為 準 雇 主 須 保 證 依 據 本 條 規 定 之 記 錄 均 得 供 主 管 機 關 檢 查 複 製 應 勞 工 指 定 代 表 主 管 機 關 要 求 提 供 醫 療 記 錄 事 業 單 位 更 換 雇 主 時, 亦 應 將 醫 學 檢 查 記 錄 轉 讓, 並 繼 續 保 存 (13) 丙 烯 腈 (Acrylonitrile) 之 製 造 或 處 置 作 業 之 勞 工 雇 主 應 建 立 醫 學 監 視 結 果 的 準 確 記 錄, 包 含 : 醫 生 書 面 意 見 勞 工 對 於 接 觸 丙 烯 腈 之 醫 療 申 訴 該 勞 工 醫 療 工 作 史 其 保 存 健 康 檢 查 記 錄 年 限 為 勞 工 離 職 後 20 年 或 至 少 40 年, 擇 較 長 者 為 準 雇 主 須 保 證 依 據 本 條 規 定 之 記 錄 均 得 供 主 管 機 關 檢 查 複 製 應 勞 工 指 定 代 表 主 管 機 關 要 求 提 供 醫 療 記 錄 事 業 單 位 更 換 雇 主 時, 亦 應 將 醫 學 檢 查 記 錄 轉 讓, 並 繼 續 保 存 (14) 環 氧 乙 烷 (Ethylene oxide) 之 製 造 或 處 置 作 業 之 勞 工 雇 主 應 建 立 醫 學 監 視 結 果 的 準 確 記 錄, 包 含 : 勞 工 姓 名 社 會 安 全 碼 醫 生 書 面 意 見 勞 工 對 於 接 觸 環 氧 乙 烷 之 醫 療 申 訴 提 供 予 醫 生 之 書 面 資 料 其 保 存 健 康 檢 查 紀 錄 年 限 為 勞 工 離 職 後 30 年 雇 主 須 保 證 依 據 本 條 規 定 之 記 錄 均 得 供 主 管 機 關 檢 查 複 製 應 勞 工 指 定 代 表 主 管 機 關 要 求 提 供 醫 療 記 錄 事 業 單 位 更 換 雇 主 時, 亦 應 將 醫 學 檢 查 記 錄 轉 讓, 並 繼 續 保 存 (15) 甲 醛 (formaldehyde) 之 製 造 或 處 置 作 業 之 勞 工 雇 主 應 建 立 醫 學 監 視 結 果 的 準 確 記 錄, 包 含 : 勞 工 姓 名 社 會 安 全 碼 醫 生 書 面 意 見 勞 工 對 於 接 觸 甲 醛 之 醫 療 申 訴 體 檢 結 果 ( 問 卷 醫 療 檢 測 結 果 ) 雇 主 保 存 前 述 紀 錄 年 限 為 勞 工 離 職 後 30 年 雇 主 須 保 證 依 據 本 條 規 定 之 記 錄 均 得 供 主 管 機 關 檢 查 複 製 應 勞 工 指 定 代 表 主 管 機 關 要 求 提 供 醫 療 記 錄 (16) MDA(Methylenedianiline) 之 製 造 或 處 置 作 業 之 勞 工 雇 主 應 建 立 醫 學 監 視 結 果 的 準 確 記 錄, 包 含 : 勞 工 姓 名 社 會 安 全 碼 勞 工 之 職 責 醫 生 對 於 初 檢 及 定 期 檢 查 結 果 的 建 議 勞 工 環 境 暴 露 級 別 勞 工 對 36
於 接 觸 MDA 之 醫 療 申 訴 雇 主 應 保 持 相 關 醫 療 記 錄, 包 含 : 具 備 醫 療 工 作 歷 史 的 體 檢 結 果 實 驗 程 序 準 則 說 明 生 物 監 測 結 果 雇 主 保 存 前 述 紀 錄 年 限 為 勞 工 離 職 後 30 年 雇 主 須 保 證 依 據 本 條 規 定 之 記 錄 均 得 供 主 管 機 關 檢 查 複 製 應 勞 工 指 定 代 表 主 管 機 關 要 求 提 供 醫 療 記 錄 事 業 單 位 更 換 雇 主 時, 亦 應 將 醫 學 檢 查 記 錄 轉 讓, 並 繼 續 保 存 (17) 1,3- 丁 二 烯 (1,3-Butadiene) 之 製 造 或 處 置 作 業 之 勞 工 雇 主 應 建 立 醫 學 監 視 結 果 的 準 確 記 錄, 包 含 : 勞 工 姓 名 社 會 安 全 碼 醫 生 或 其 他 專 業 人 員 之 意 見 提 供 予 醫 生 之 書 面 資 料 雇 主 保 存 前 述 紀 錄 年 限 為 勞 工 離 職 後 30 年 雇 主 須 保 證 依 據 本 條 規 定 之 記 錄 均 得 供 主 管 機 關 檢 查 複 製 事 業 單 位 更 換 雇 主 時, 亦 應 將 醫 學 檢 查 記 錄 轉 讓, 並 繼 續 保 存 (18) 氯 甲 烷 (Methylene Chloride) 之 製 造 或 處 置 作 業 之 勞 工 雇 主 應 建 立 醫 學 監 視 結 果 的 準 確 記 錄, 包 含 : 勞 工 姓 名 社 會 安 全 碼 勞 工 之 職 責 書 面 意 見 勞 工 對 於 接 觸 MC 之 醫 療 申 訴 雇 主 保 存 前 述 紀 錄 年 限 為 勞 工 離 職 後 30 年 雇 主 須 保 證 依 據 本 條 規 定 之 記 錄 均 得 供 主 管 機 關 檢 查 複 製 應 勞 工 指 定 代 表 主 管 機 關 要 求 提 供 醫 療 記 錄 事 業 單 位 更 換 雇 主 時, 亦 應 將 醫 學 檢 查 記 錄 轉 讓, 並 繼 續 保 存 (19) 氯 甲 基 甲 基 醚 (Methyl chloromethyl ether) 雙 氯 甲 基 醚 (bis-chloromethyl ether) 次 乙 亞 胺 (Ethyleneimine) β- 丙 內 酯 (β-propiolactone) 2- Acetylaminoazobenezene 4-Dimethylaminoazobenezene N- Nitrosodimethylamine 之 製 造 或 處 置 作 業 之 勞 工 雇 主 應 建 立 並 且 保 存 各 員 工 的 醫 學 監 視 紀 錄, 並 提 供 予 主 管 單 位 作 為 審 查 之 用 事 業 單 位 更 換 雇 主 時, 亦 應 將 醫 學 檢 查 紀 錄 轉 讓, 並 繼 續 保 存 (20) 接 觸 矽 粉 塵 (Silica dust) 作 業 之 勞 工 雇 主 應 實 施 在 職 定 期 健 康 檢 查 每 年 一 次, 並 且 保 存 各 員 工 的 醫 學 監 測 紀 錄, 提 供 予 主 管 單 位 審 查 之 用 事 業 單 位 更 換 雇 主 時, 應 將 醫 學 檢 查 紀 錄 轉 37
讓, 並 繼 續 保 存 表 3 美 國 健 康 檢 查 項 目 與 資 料 保 存 作 業 名 稱 週 期 檢 查 項 目 資 料 保 存 噪 音 在 八 十 五 分 貝 以 上 之 作 業 一 年 聽 力 檢 查 由 雇 主 保 存 勞 工 健 檢 資 料 而 噪 音 暴 露 測 量 記 錄 應 保 存 2 年 鉛 (lead) 作 業 一 年 作 業 經 歷 之 調 查 生 育 狀 況 與 消 化 道 症 狀 心 臟 血 管 症 狀 神 經 症 狀 血 液 系 統 之 物 理 檢 查 尿 蛋 白 血 中 鉛 鋅 原 紫 質 (Zincprotoporphyrin, ZPP) 血 液 尿 素 氮 (Blood ureanitrogen, BUN) 血 清 肌 酸 酐 (Serum Creatinine) 13 種 致 癌 物 質 之 製 造 或 處 置 作 業 氯 乙 烯 (vinyl chloride) 之 製 造 或 處 置 作 業 苯 (benzene) 之 製 造 或 處 置 作 業 一 年 從 事 相 關 工 作 10 年 以 上 者, 每 6 個 月 亦 做 一 次 上 述 檢 查 項 目 之 健 康 檢 查, 其 餘 每 一 年 做 一 次 原 則 上 為 一 年 一 年 至 少 戴 30 天 呼 吸 器 作 業 經 歷 之 調 查 抽 煙 家 族 史 醫 師 認 有 必 要 時, 得 實 施 細 胞 診 斷 檢 查 作 業 經 歷 之 調 查 過 去 住 院 歷 史 喝 酒 情 形 肝 炎 輸 血 服 用 肝 毒 性 藥 物 接 觸 肝 毒 性 之 化 學 物 肝 臟 物 理 檢 查 ( 肝 腫 大 ) 脾 臟 物 理 檢 查 ( 脾 腫 大 ) 腎 臟 物 理 檢 查 手 部 皮 膚 物 理 檢 查 呼 吸 系 統 物 理 檢 查 胸 部 X 光 ( 大 片 ) 攝 影 檢 查 血 清 丙 胺 酸 轉 胺 脢 (ALT 或 SGPT) 檢 查 加 瑪 麩 胺 醯 轉 移 脢 (GGT 或 r-gt) 檢 查 職 業 史 調 查 作 業 經 歷 之 調 查 血 液 疾 病 腎 臟 疾 病 肝 臟 疾 病 喝 雇 主 應 保 持 或 保 證 醫 生 保 持 醫 療 記 錄 至 少 40 年, 或 就 業 期 間 加 上 20 年, 按 較 長 之 時 間 為 準 於 勞 工 受 僱 用 期 間, 雇 主 應 保 存 期 健 檢 資 料 醫 療 紀 錄 之 保 存 期 間 為 每 個 勞 工 的 僱 用 期 間 加 20 年 或 至 少 30 年, 以 較 長 者 為 準 雇 主 應 保 存 勞 工 健 檢 資 料 至 少 僱 用 38
石 綿 (asbestos) 之 處 置 作 業 砷 及 其 化 合 物 (arsenic & its compounds) 之 製 造 或 處 置 作 業 煤 焦 油 (Coal tar) 之 製 造 或 處 置 作 業 鎘 (Cadmium) 之 製 造 或 處 置 作 業 的 勞 工, 每 三 年 作 一 次 心 肺 功 能 檢 查 但 若 有 突 發 性 暴 露 則 應 立 即 接 受 檢 查 一 年 一 年 酒 長 期 服 藥 血 液 系 統 之 物 理 檢 查 血 球 比 容 量 值 檢 查 血 色 素 檢 查 紅 血 球 數 檢 查 白 血 球 數 檢 查 血 小 板 數 檢 查 心 肺 系 統 檢 查 肺 功 能 檢 查 電 離 輻 射 接 觸 史 暴 露 於 工 作 環 境 之 骨 髓 毒 素 作 業 經 歷 之 調 查 呼 吸 器 官 症 狀 心 血 管 系 統 消 化 道 系 統 胸 部 物 理 檢 查 作 業 經 歷 之 調 查 呼 吸 器 官 症 狀 鼻 腔 物 理 檢 查 皮 膚 物 理 檢 查 胸 部 X 光 攝 影 檢 查 血 球 比 容 量 值 檢 查 血 色 素 檢 查 紅 血 球 數 檢 查 白 血 球 數 檢 查 淋 巴 系 統 檢 查 或 醫 生 認 為 暴 露 於 無 機 砷 的 必 要 檢 查 3 年 到 5 年 工 作 史 呼 吸 道 檢 查 皮 膚 檢 查 食 慾 減 低 咳 嗽 痰 眼 睛 疼 痛 肝 功 能 / 血 液 生 化 值 中 央 神 經 系 統 腎 臟 功 能 檢 查 初 次 體 檢 後 2 年 內, 每 一 年 一 次 定 期 健 康 檢 查 若 有 突 發 性 暴 露 應 立 即 接 受 檢 查 做 醫 療 史 工 作 史 抽 菸 歷 史 生 育 歷 史 對 腎 有 影 響 的 藥 物 使 用 狀 況 腎 臟 疾 病 心 臟 疾 病 呼 吸 系 統 疾 病 肝 臟 疾 病 肌 肉 骨 骼 疾 病 血 壓 呼 吸 系 統 檢 查 X 光 片 檢 查 泌 尿 系 統 檢 查 肺 功 能 尿 中 鎘 尿 中 Beta- 2microglobulin 尿 中 白 蛋 白 (albumin) 尿 中 葡 萄 糖 尿 中 全 部 和 低 分 子 量 的 蛋 白 質 (total and 期 間 再 加 上 30 年 雇 主 應 保 存 勞 工 健 檢 資 料 至 少 30 年 雇 主 應 保 存 醫 療 記 錄 於 勞 工 離 職 後 20 年 或 至 少 40 年, 擇 較 長 者 為 準 雇 主 雇 主 應 保 留 此 醫 學 檢 測 資 料 僱 用 期 間 加 上 30 年 雇 主 轉 讓 事 業 單 位 時, 在 沒 有 受 讓 人 之 情 形 下, 須 保 存 資 料 至 少 30 年 39
煉 焦 爐 排 放 物 (Coke oven emissions) 之 處 置 作 業 棉 塵 (Cotton dust) 之 製 造 或 處 置 作 業 二 溴 氯 丙 烷 (1,2- dibromo-3- chloropropane; DBCP) 之 製 造 或 處 置 作 業 丙 烯 腈 (Acrylonitrile) 之 製 造 或 處 置 作 業 環 氧 乙 烷 (Ethylene oxide) 之 製 造 或 處 45 歲 以 上 勞 工 或 工 作 5 年 以 上 勞 工 每 半 年 作 一 次 檢 查, 其 餘 一 年 檢 查 一 次 進 入 職 場 第 一 星 期 的 第 一 天 應 進 行 檢 查 在 職 定 期 檢 查 每 兩 年 檢 查 一 次 ; 若 有 特 殊 情 形 者 六 個 月 檢 查 一 次 另 有 突 發 性 暴 露 之 情 形, 應 立 即 檢 查 原 則 上 為 一 年, 另 有 突 發 性 暴 露 之 情 形, 應 立 即 檢 查 原 則 上 為 一 年, 另 有 突 發 性 暴 露 之 情 形, 應 立 即 檢 查 原 則 上 為 一 年, 另 有 突 發 low molecular weightproteins) 血 中 鎘 血 液 尿 素 氮 (blood urea nitrogen) 全 血 指 數 (complete blood count) 血 清 肌 酸 酐 (serum creatinine) 超 過 40 歲 的 男 性 要 做 前 列 腺 的 觸 診 其 他 醫 師 認 為 必 要 的 檢 查 工 作 史 醫 療 史 抽 菸 史 呼 吸 道 症 狀 胸 部 X 光 攝 影 檢 查 肺 功 能 體 重 皮 膚 檢 查 驗 尿 尿 液 細 胞 檢 查 醫 療 史 肺 功 能 測 定 標 準 呼 吸 調 查 問 卷 醫 療 史 職 業 史 生 育 史 體 格 檢 查 血 漿 濾 泡 激 素 血 漿 黃 體 激 素 血 漿 雌 激 素 其 他 醫 師 認 為 必 要 的 檢 查 工 作 史 醫 療 史 身 體 檢 查 胸 部 X 光 糞 血 檢 查 (fecal occult blood screening) 肝 功 能 / 血 液 生 化 值 檢 查 工 作 史 醫 療 史 全 血 血 球 計 數 其 他 醫 師 認 由 雇 主 保 存, 期 間 為 勞 工 離 職 後 20 年 或 至 少 40 年, 擇 較 長 者 為 準 雇 主 必 須 保 存 健 檢 紀 錄 至 少 20 年 雇 主 保 存 健 檢 記 錄 年 限 為 勞 工 離 職 後 20 年 或 至 少 40 年, 擇 較 長 者 為 準 雇 主 保 存 健 康 檢 查 記 錄 年 限 為 勞 工 離 職 後 20 年 或 至 少 40 年, 擇 較 長 者 為 準 雇 主 保 存 健 檢 紀 錄 年 限 40
置 作 業 甲 醛 (formaldehyde) 之 製 造 或 處 置 作 業 MDA(Methylenedia niline) 之 製 造 或 處 置 作 業 1,3- 丁 二 烯 (1,3- Butadiene) 之 製 造 或 處 置 作 業 氯 甲 烷 (Methylene Chloride) 之 製 造 或 處 置 作 業 氯 甲 基 甲 基 醚 (Methyl chloromethyl ether) 雙 氯 甲 基 醚 (bis- Chloromethyl ether) 次 乙 亞 胺 (Ethyleneimine) β- 丙 內 酯 (β- Propiolactone) 2- Acetylaminoazoben 性 暴 露 之 情 形, 應 立 即 檢 查 原 則 上 為 一 年, 另 有 突 發 性 暴 露 之 情 形, 應 立 即 檢 查 對 暴 露 於 一 定 檢 測 值 天 數 之 勞 工, 每 年 一 次 健 檢 ; 另 有 突 發 性 暴 露 情 形, 應 立 即 檢 查 健 康 問 卷 及 全 血 球 計 數 每 年 檢 查 一 次 ; 身 體 檢 查 或 其 他 醫 師 認 為 必 要 之 檢 查 期 限 為 三 年 ; 另 有 突 發 性 暴 露 情 形, 須 立 即 為 檢 查 原 則 上 為 一 年, 另 有 突 發 性 暴 露 之 情 形, 應 立 即 檢 查 為 必 要 之 檢 查 工 作 史 醫 療 史 皮 膚 敏 化 作 用 呼 吸 系 統 敏 化 作 用 喘 氣 情 形 眼 睛 的 刺 激 肺 功 能 測 試 其 他 醫 師 認 為 必 要 的 檢 查 新 暴 露 的 潛 在 肝 毒 性 物 質 抽 菸 喝 酒 藥 品 服 用 狀 況 肝 臟 疾 病 徵 狀 皮 膚 的 徵 狀 皮 膚 測 試 肝 功 能 測 試 尿 液 分 析 其 他 醫 師 認 為 必 要 的 檢 查 等 項 目 健 康 問 卷 全 血 球 計 數 檢 查 (complete blood count;cbc ) 身 體 檢 查 其 他 醫 師 認 為 必 要 之 檢 查 職 業 史 醫 療 史 神 經 學 症 狀 皮 膚 情 況 肝 臟 疾 病 史 血 液 學 的 歷 史 心 臟 疾 病 相 關 症 狀 肺 部 檢 查 心 血 管 檢 查 肝 臟 檢 查 神 經 系 統 檢 查 皮 膚 檢 查 個 人 史 家 庭 和 職 業 背 景 疾 病 史 為 勞 工 離 職 後 30 年 雇 主 保 存 健 檢 紀 錄 年 限 為 勞 工 離 職 後 30 年 雇 主 保 存 健 檢 紀 錄 年 限 為 勞 工 離 職 後 30 年 雇 主 保 存 健 檢 紀 錄 年 限 為 勞 工 離 職 後 30 年 雇 主 保 存 健 檢 紀 錄 年 限 為 勞 工 離 職 後 30 年 由 雇 主 保 存 勞 工 健 檢 資 料 41
ezene 4- Dimethylaminoazobenezene N- Nitrosodimethylamine 之 製 造 或 處 置 作 業 接 觸 矽 粉 塵 (Silica dust) 之 作 業 一 年 醫 療 史 胸 部 X 光 攝 影 檢 查 胸 部 臨 床 檢 查 肺 結 核 檢 查 肺 功 能 塵 肺 症 X 光 分 類 角 膜 的 潛 在 疤 痕 由 雇 主 保 存 勞 工 健 檢 資 料 資 料 來 源 : 本 研 究 自 行 整 理, 參 考 自 Standards 29 CFR 1910, http://www.osha.gov/pls/oshaweb/owasrch.search_form?p_doc_type=standards &p_toc_level=1&p_keyvalue=1910 42
第 四 章 英 國 勞 工 健 康 檢 查 相 關 法 規 範 之 探 討 第 一 節 立 法 沿 革 英 國 於 150 多 年 以 前 即 有 安 全 衛 生 法, 而 於 1974 年 依 工 作 安 全 衛 生 法 (Health and Safety at Work Act, 簡 稱 HSW Act) 等 法 設 立 新 的 機 構, 經 逐 步 調 整 和 更 新 成 為 現 在 的 安 全 衛 生 法 制 (Health and Safety law) 為 了 促 進 工 作 場 所 中 勞 工 之 工 作 安 全, 英 國 依 工 作 安 全 衛 生 法 (HSW Act) 設 立 2 個 負 責 工 作 場 所 安 全 衛 生 的 專 責 機 構, 分 別 為 安 全 衛 生 委 員 會 (Health and Safety Commission, 簡 稱 HSC) 和 負 責 監 督 執 行 的 安 全 衛 生 執 行 署 (Health and Safety Executive, 簡 稱 HSE) 2008 年 安 全 衛 生 委 員 會 (HSC) 與 安 全 衛 生 署 (HSE) 合 併 為 一 個 單 一 的 國 家 監 管 機 構 安 全 衛 生 執 行 署, 負 責 促 進 工 作 中 更 好 的 衛 生 和 安 全 在 英 國 雖 未 有 任 何 法 律 規 定 雇 主 必 須 僱 用 職 業 醫 生, 但 訂 有 管 理 勞 工 衛 生 和 安 全 之 相 關 規 範, 如 危 害 健 康 物 質 控 制 條 例 (Control of Substances Hazardous to Health Regulation, 簡 稱 COSHH) 石 綿 作 業 控 制 條 例 (Control of Asbestos at Work Regulations) 鉛 作 業 控 制 條 例 (Control of Lead at Work Regulations) 噪 音 作 業 條 例 (Noise at Work Regulations) 工 作 時 間 條 例 (Working Time Regulations, 簡 稱 WTR) 及 游 離 輻 射 ( 醫 學 暴 露 ) 條 例 (The Ionising Radiation (Medical Exposure)Regulations) 等 [9] 較 具 規 模 之 公 司 幾 乎 皆 會 僱 用 全 職 且 受 過 訓 練 之 醫 生 護 士 和 職 業 保 健 專 家 為 勞 工 從 事 臨 床 服 務, 如 僱 用 勞 工 前 之 評 估 為 從 事 特 別 危 害 工 作 之 勞 工 進 行 週 期 性 醫 學 檢 查 依 據 法 律 規 定 對 暴 露 於 特 別 危 害 之 勞 工 進 行 健 康 監 視 (health surveillance) [9] 健 康 監 視 之 目 的 在 於 可 及 早 發 現 因 接 觸 對 健 康 有 害 之 物 質 而 可 能 發 生 的 有 害 風 險, 進 而 保 護 勞 工 個 人 健 康 協 助 評 估 所 採 取 的 措 施 以 控 制 風 險 收 集, 不 斷 更 新 和 使 用 數 據 資 料 來 確 定 並 評 估 對 健 康 之 危 害, 健 康 監 視 之 實 施 必 須 建 立 於 信 任 的 基 礎 上, 並 得 到 勞 工 的 參 與, 此 關 係 到 健 康 監
視 是 否 得 以 成 功 實 施, 英 國 幾 乎 所 有 之 健 康 監 視 措 施 皆 必 須 得 到 勞 工 之 同 意, 且 勞 工 不 會 被 強 迫 參 與, 但 若 勞 工 不 同 意 參 與 合 理 的 健 康 監 視, 雇 主 即 有 理 由 變 動 該 名 勞 工 之 職 務, 使 其 遠 離 暴 露 於 較 具 危 害 之 工 作 英 國 需 進 行 健 康 檢 查 之 特 別 危 害 健 康 作 業, 除 了 以 化 學 物 質 分 類 規 範 外, 也 以 產 業 別 進 行 規 範, 健 康 檢 查 項 目 多 未 明 列, 而 是 由 職 業 病 醫 師 依 勞 工 個 人 狀 況 決 定 檢 查 項 目 或 決 定 是 否 需 進 一 步 檢 查 [6] 第 二 節 相 關 法 規 範 之 回 顧 危 害 健 康 物 質 控 制 條 例 (COSHH) 是 英 國 勞 工 健 康 監 視 管 理 規 範 的 最 主 要 法 規, 除 了 有 個 別 規 定 危 害 物 質 之 條 例 ( 如 石 綿 作 業 控 制 條 例 (Control of Asbestos at Work Regulations) 鉛 作 業 控 制 條 例 (Control of Lead at Work Regulations)), 或 具 放 射 性 高 壓 力 極 端 溫 度 爆 炸 性 或 易 燃 性 風 險 之 危 害 物 質 適 用 其 他 法 規 外, 危 害 健 康 物 質 控 制 條 例 (COSHH) 幾 乎 規 範 了 所 有 對 人 體 危 害 之 物 質 1. 健 康 檢 查 項 目 及 內 容 危 害 健 康 物 質 控 制 條 例 (COSHH) 第 11 條 第 2 項 規 定 雇 主 應 確 保 勞 工 獲 得 適 當 的 醫 學 監 視 (medical surveillance), 當 勞 工 於 從 事 工 作 之 過 程 中 暴 露 於 特 定 的 物 質 時, 則 將 會 被 合 理 地 認 為 該 暴 露 之 風 險 可 能 會 導 致 某 些 疾 病 或 對 健 康 造 成 不 良 影 響 ; 而 勞 工 暴 露 於 對 健 康 有 害 之 物 質 認 定 標 準 有 下 列 三 項 :(1) 暴 露 於 該 物 質 與 導 致 某 些 疾 病 或 對 健 康 造 成 不 良 影 響 間 可 能 有 關 連 性 存 在,(2) 於 特 定 情 形 下, 勞 工 之 工 作 有 合 理 的 可 能 性 會 導 致 某 些 疾 病 與 對 健 康 造 成 不 良 影 響 之 發 生,(3) 經 由 有 效 之 技 術 檢 測 的 結 果 發 現 有 某 些 疾 病 與 對 健 康 造 成 不 良 影 響 之 徵 兆 該 法 分 類 之 物 質 主 要 是 依 化 學 物 質 ( 危 害 性 資 訊 及 包 裝 ) 條 例 (Chemicals(Hazard Information and Packaging for Supply)Regulations, 簡 稱 CHIP) 所 制 定 : 包 含 引 起 皮 膚 病 氣 喘 意 識 喪 失 癌 症 等 危 害 性 物 質 及 一 些 細 菌 或 有 機 微 生 物 等, 以 下 依 不 同 產 業 類 別 所 制 定 之 不 同 規 定 提 出 說 明 [9]: (1) 農 業 44
於 勞 工 開 始 從 事 農 業 工 作 的 6 至 12 週 以 內 要 完 成 一 份 有 關 於 呼 吸 症 狀 的 問 卷 之 後 每 年 一 次 填 寫 相 同 之 問 卷 問 卷 執 行 之 負 責 人 是 曾 經 被 職 業 衛 生 護 士 或 醫 生 訓 練 的 人 若 於 從 事 農 業 工 作 時 有 氣 喘 情 形 之 發 生, 並 且 經 由 醫 師 確 認, 必 須 將 報 告 送 至 當 地 的 健 康 和 安 全 行 政 部 門 (2) 有 機 磷 關 於 有 機 磷 產 業 之 健 康 檢 查 包 含 臨 床 上 症 狀 之 評 估 即 急 性 與 慢 性 的 有 機 磷 中 毒 之 評 估, 以 及 檢 測 血 液 中 乙 烯 膽 鹼 之 濃 度 而 關 於 該 產 業 之 管 理 方 面 則 依 照 急 性 與 慢 性 有 機 磷 中 毒 的 處 理 (3) 金 屬 熔 液 工 作 者 從 事 該 產 業 處 置 作 業 之 勞 工, 必 須 每 一 年 填 寫 一 次 有 關 於 皮 膚 及 呼 吸 問 題 的 問 卷 此 問 卷 之 負 責 執 行 的 人 員 為 職 業 衛 生 醫 師 或 職 業 衛 生 護 士 或 是 經 過 適 當 訓 練 的 急 救 人 員 若 發 現 有 皮 膚 或 呼 吸 上 之 問 題 時, 則 將 勞 工 轉 介 給 職 業 衛 生 醫 師 或 護 士, 若 無 職 業 衛 生 醫 師 或 護 士 則 轉 介 給 合 適 的 臨 床 醫 師 在 上 述 情 況 下, 亦 可 以 轉 介 給 皮 膚 科 醫 師 或 胸 腔 科 醫 師 (4) 汽 車 修 理 工 作 者 於 此 產 業 中, 需 要 接 受 健 康 檢 查 的 勞 工 包 括 曾 經 在 混 合 塗 裝 乾 燥 階 段 及 直 接 暴 露 於 蒸 氣 或 噴 霧 狀 的 含 異 氰 酸 鹽 (isocyanate) 原 料 的 勞 工 此 健 康 檢 查 的 目 的 是 要 早 期 發 現 氣 喘 的 徵 象, 預 防 長 期 不 良 作 用 從 事 此 產 業 之 勞 工 亦 必 須 接 受 職 前 健 康 檢 查, 此 包 括 : 詳 細 的 病 史 詢 問 基 礎 肺 功 能 測 驗, 基 礎 肺 功 能 測 驗 又 包 括, 最 大 呼 氣 量 肺 功 能 檢 測 (spirometry); 另 外, 在 開 始 工 作 後, 第 6 週 與 第 12 週 須 填 寫 一 份 關 於 肺 功 能 檢 查 之 問 卷, 此 後 每 年 皆 須 填 寫 問 卷, 並 且 做 肺 功 能 檢 查, 此 由 職 業 衛 生 護 士 或 熟 悉 勞 工 工 作 過 程 危 險 及 健 康 監 測 的 醫 師 執 行 健 康 檢 查 紀 錄 須 保 存 40 年, 若 勞 工 因 接 觸 異 氰 酸 鹽 而 引 起 職 業 性 氣 喘, 雇 主 則 必 須 依 照 RIDDOR ( the Reporting of Injuries, Diseases and Dangerous Occurrences Regulations) 的 規 定 提 供 健 康 和 安 全 行 政 部 門 (HSE) 相 關 之 報 告 45
(5) 木 塵 工 作 者 從 事 此 產 業 之 勞 工 必 須 受 檢 查 之 項 目 包 括 呼 吸 功 能 及 肺 功 能 之 檢 查 此 檢 查 則 是 由 專 業 的 健 康 人 員 監 督 下 而 進 行, 若 發 現 勞 工 健 康 上 有 產 生 問 題 則 將 勞 工 轉 介 給 適 合 的 臨 床 醫 師 (6) 電 鍍 工 廠 此 產 業 必 須 進 行 職 前 的 健 康 檢 查, 此 包 括 氣 喘 病 史 視 診 及 相 關 檢 查 且 必 須 由 合 格 的 檢 查 人 員 包 括 職 業 衛 生 護 士 進 行 健 康 檢 查 則 必 須 在 具 有 職 業 衛 生 知 識 的 醫 師 監 督 下 執 行, 此 項 檢 查 報 告 應 保 存 40 年 石 綿 作 業 控 制 條 例 (Control of Asbestos at Work Regulations) 對 於 健 康 檢 查 項 目 及 內 容 有 其 特 別 之 規 定, 該 條 例 之 制 定 目 的 係 為 保 護 從 事 石 綿 相 關 工 作 之 勞 工 的 健 康, 尤 其 特 別 重 視 勞 工 呼 吸 系 統 之 保 護 及 檢 查, 該 條 例 第 6 條 第 1 項 規 定, 若 該 工 作 容 易 使 勞 工 暴 露 於 石 綿 中, 雇 主 不 得 進 行, 除 非 該 雇 主 為 這 些 接 觸 石 綿 的 勞 工 作 出 了 適 當 和 足 夠 的 風 險 評 估, 而 評 估 步 驟 符 合 本 條 例 的 規 定 ; 在 風 險 評 估 做 成 後, 當 有 重 要 的 可 行 的 風 險 評 估 研 究 結 果 應 即 予 以 記 錄 且 實 施 上 述 所 提 到 的 步 驟 由 上 述 可 知, 該 條 例 之 規 定 係 課 與 雇 主 相 關 責 任, 用 以 降 低 勞 工 因 吸 入 過 多 石 綿 而 導 致 疾 病 之 發 生, 至 於 針 對 從 事 石 綿 作 業 之 健 康 檢 查 項 目 則 未 規 範 鉛 作 業 控 制 條 例 (Control of Lead at Work Regulations) 對 於 勞 工 之 健 康 檢 查 項 目 及 內 容 亦 有 特 別 之 規 範, 其 立 法 之 目 的 乃 凡 是 有 勞 工 暴 露 於 鉛 或 任 何 與 工 作 場 所 有 關 之 處 被 鉛 所 污 染, 皆 可 參 照 該 條 例 ; 該 條 例 除 了 規 定 雇 主 必 須 對 於 暴 露 於 鉛 工 作 的 勞 工 進 行 健 康 風 險 評 估 外, 該 條 例 第 10 條 之 1 課 予 雇 主 必 須 對 勞 工 實 施 健 康 檢 查 之 義 務, 且 在 該 條 例 中 將 勞 工 分 為 有 生 殖 能 力 的 婦 女 青 年 其 他 勞 工, 而 有 不 同 之 規 定, 對 於 有 生 殖 能 力 之 婦 女 及 青 年 有 較 為 嚴 格 之 保 護, 例 如, 在 該 條 例 第 10 條 第 2 項 第 a 款 規 定, 在 健 康 檢 查 中 有 生 殖 能 力 婦 女 的 血 液 含 鉛 量 必 須 在 20 微 克 / 升 以 下 或 等 於, 但 其 他 勞 工 的 血 液 含 鉛 量 只 需 在 46
35 微 克 / 升 以 下 或 等 於 ; 該 條 例 之 規 範 目 的 即 是 保 護 在 含 鉛 工 作 場 所 之 勞 工 的 健 康 與 工 作 安 全 鉛 作 業 控 制 條 例 關 於 勞 工 之 健 康 安 全 規 定 係 在 該 條 例 第 10 條 第 1 項 中, 即 每 位 雇 主 應 確 保 其 每 位 暴 露 在 含 鉛 環 境 中 的 勞 工 經 由 相 關 醫 生 而 有 適 當 的 健 康 檢 查, 而 此 所 指 之 醫 生 為 由 英 國 HSE 依 法 規 之 目 的 以 書 面 方 式 暫 時 委 任 註 冊 的 醫 師 或 醫 療 顧 問 主 要 檢 查 項 目 為 勞 工 的 血 液 含 鉛 濃 度 及 尿 液 含 鉛 濃 度 是 否 超 過 或 等 於 一 定 之 標 準, 該 標 準 規 定 於 該 條 例 第 10 條 第 2 項 中, 有 生 殖 能 力 之 婦 女 的 血 液 含 鉛 濃 度 為 20 微 克 / 公 升, 其 他 一 般 勞 工 為 35 微 克 / 公 升, 尿 液 方 面, 有 生 殖 能 力 之 婦 女 為 20 微 克 / 克, 其 他 勞 工 為 40 微 克 / 克 噪 音 作 業 條 例 (Noise at Work Regulations) 主 要 針 對 作 業 環 境 勞 工 裸 耳 暴 露 音 量 每 日 平 均 高 達 90 分 貝 ( 行 動 閥 值 action level) 以 上, 或 帶 有 防 護 耳 罩 暴 露 於 95 分 貝 的 作 業 環 境 中 之 勞 工 進 行 聽 力 檢 查, 若 聽 力 受 損 需 諮 詢 醫 師 [9] 工 作 時 間 條 例 (Working Time Regulations) 是 雇 主 針 對 需 夜 間 工 作 的 勞 工 提 供 健 康 評 估, 以 確 認 勞 工 工 作 之 合 適 性, 健 康 檢 查 內 容 包 括 問 卷 調 查 及 體 格 檢 查, 當 問 卷 結 果 不 確 定 是 否 適 合 夜 間 工 作 時, 才 需 進 一 步 要 求 勞 工 接 受 體 格 檢 查 健 康 檢 查 執 行 人 員 為 職 業 醫 師 或 護 士, 對 於 懷 孕 婦 女 需 特 別 斟 酌, 任 何 結 果 顯 示 此 勞 工 不 適 合 夜 間 工 作 時, 雇 主 需 調 離 勞 工 至 白 天 上 班 表 4 英 國 特 別 危 害 健 康 作 業 檢 查 項 目 特 別 危 害 健 康 作 業 檢 查 類 別 檢 查 項 目 檢 查 期 限 噪 音 在 八 十 五 分 貝 以 上 ( 當 勞 工 暴 露 於 噪 音 九 十 db(a) 或 超 過, 或 是 尖 峰 音 壓 大 於 200Pa 時, 要 接 受 健 康 監 控 ) 粉 塵 作 業 ( 接 觸 矽 粉 塵 (Silica dust)) 聽 力 檢 查 (audiometry) ( 測 試 頻 率 至 少 為 五 百 一 千 二 千 三 千 四 千 及 六 千 赫 之 純 音, 並 建 立 聽 力 圖 ) 胸 部 X 光 ( 大 片 ) 攝 影 檢 查 肺 功 能 肺 部 方 面 的 問 卷 調 查 1 年 至 3 年 47
苯 (benzene) 之 製 造 或 處 置 作 業 二 異 氰 酸 甲 苯 (toluene diisocyanate:tdi) 4, 4- 二 異 氰 酸 二 苯 甲 烷 (methylene bisphenyl isocyanate:mdi) 二 異 氰 酸 異 佛 爾 酮 (isophorone diisocyanate:ipdi) 之 製 造 或 處 置 作 業 砷 及 其 化 合 物 (arsenic & its compounds) 之 製 造 或 處 置 作 業 之 勞 工 ( 不 包 括 砷 氣 體 吸 入 ) 氯 甲 基 甲 基 醚 (Methyl chloromethyl ether) 雙 氯 甲 基 醚 (bis-chloromethyl ether) 次 乙 亞 胺 (Ethyleneimine) β- 丙 內 酯 (β-propiolactone) 2- Acetylaminoazobenezene 4- Dimethylaminoazobenezene N- Nitrosodimethylamine 之 製 造 或 處 置 作 業 未 規 範 檢 查 項 目 作 業 經 歷 之 調 查 肺 功 能 皮 膚 物 理 檢 查 尿 中 砷 濃 度 身 體 檢 查 ( 免 疫 能 力 類 固 醇 或 細 胞 毒 素 的 暴 露 懷 孕 抽 菸 ) 尿 液 檢 查 尿 中 MbOCA 殘 留 量 的 檢 查 肺 功 能 需 1 年 定 期 健 檢 硝 化 甘 油 Glycerol trinitrate 尿 液 中 總 nitroglycols ( nitroglycerin) 處 置 從 事 農 業 有 機 磷 (organophosphate) 呼 吸 問 卷 ( 開 始 工 作 6-12 週 內 要 完 成 第 一 次 ) 血 液 中 乙 烯 膽 鹼 1 年 鉻 (Chromium) 之 處 置 作 業 皮 膚 問 題 呼 吸 問 題 1 年 鈷 (Cobalt) 之 處 置 作 業 皮 膚 問 題 呼 吸 問 題 1 年 鎘 (Cadmium) 之 製 造 或 處 置 作 業 腎 臟 疾 病 尿 中 鎘 6 個 月 48
鎳 (Nickel) 純 化 精 煉 處 置 鈹 及 其 化 合 物 (beryllium & its compounds) 之 製 造 或 處 置 作 業 異 氰 酸 鹽 (isocyanate) 處 置 作 業 ( 混 合 攪 拌 ) 木 塵 (wood dust) 石 綿 (asbestos) 之 處 置 作 業 未 規 範 檢 查 項 目 與 工 作 相 關 皮 膚 及 呼 吸 不 適 的 現 象 未 規 範 檢 查 項 目 職 前 健 康 檢 查 : 詳 細 的 病 史 詢 問 基 礎 肺 功 能 測 驗, 基 礎 肺 功 能 測 驗 又 包 括, 最 大 呼 氣 流 量 肺 功 能 檢 測 (spirometry) 定 期 健 康 檢 查 : 開 始 工 作 後 第 6 週 與 第 12 週 須 填 寫 一 份 關 於 肺 功 能 檢 查 之 問 卷, 此 後 每 年 皆 須 填 寫 問 卷, 並 且 做 肺 功 能 檢 查 呼 吸 問 卷 肺 功 能 皮 膚 症 狀 鼻 癌 相 關 檢 查 ( 接 觸 硬 木 者 ) 未 規 範 檢 查 項 目 ( 著 重 於 呼 吸 系 統 ) 1 年 鉛 (lead) 作 業 血 中 鉛 3.6 或 12 個 月 使 用 含 鉻 酸 或 鉻 化 合 物 電 鍍 或 氧 化 ( 不 包 括 三 價 鉻 ) 由 醫 師 檢 查, 但 為 求 效 益 可 請 職 業 衛 生 護 士 執 行 原 則 上 一 個 月 一 次, 但 可 視 需 要 增 加 勞 工 皮 膚 若 有 酸 紅 癢 等 任 何 可 能 的 皮 膚 病, 須 轉 介 給 醫 師 或 護 士 進 行 治 療 電 鍍 液 由 醫 師 檢 查, 但 為 求 效 益 可 請 職 業 衛 生 護 士 執 行 原 則 上 一 個 月 一 次, 但 可 視 49
需 要 增 加 勞 工 皮 膚 若 有 酸 紅 癢 等 任 何 可 能 的 皮 膚 病, 須 轉 介 給 醫 師 或 護 士 進 行 治 療 鉻 酸 霧 紀 錄 勞 工 之 呼 吸 症 狀 若 有 問 題 則 轉 介 給 醫 師 或 護 士 白 金 鹽 類 紀 錄 勞 工 之 呼 吸 症 狀 若 有 問 題 則 轉 介 給 醫 師 或 護 士 鎳 電 鍍 健 康 檢 查 須 由 醫 師 執 行 職 前 及 定 期 健 康 檢 查 項 目 包 括 皮 膚 病 及 呼 吸 功 能 強 酸 及 強 鹼 健 康 檢 查 包 含 手 及 前 臂 之 皮 膚 視 診 且 至 少 一 個 月 進 行 一 次 或 是 依 照 醫 師 所 建 議 之 檢 查 次 數 氮 氧 化 物 由 專 業 人 員 調 查 勞 工 罹 患 呼 吸 症 狀 與 工 作 的 關 連 氰 化 物 淤 泥 對 於 急 性 中 毒 之 勞 工 不 需 實 施 健 康 檢 查 但 雇 主 要 有 適 當 的 急 救 處 理 含 鎘 的 粉 末 及 電 鍍 液 需 有 適 當 的 急 救 設 備 另 外, 長 期 慢 性 暴 露 者, 建 議 檢 查 其 腎 功 能 資 料 來 源 : 本 研 究 自 行 整 理, 參 考 自 徐 儆 暉 黃 如 瑋 吳 承 恩 熊 映 美, 各 國 特 別 危 害 健 康 作 業 檢 查 制 度 比 較 研 究, 行 政 院 勞 工 委 員 會 勞 工 安 全 衛 生 研 究 所, 頁 20-22 頁 28-87,2004 年 [6] 2. 健 康 檢 查 資 料 保 存 與 結 果 通 報 危 害 健 康 物 質 控 制 條 例 (COSHH) 第 10 條 第 6 項, 規 定 勞 工 必 須 按 該 條 例 第 50
11 條 接 受 健 康 監 視 (health surveillance), 任 何 關 於 該 勞 工 的 個 人 健 康 檢 查 紀 錄 資 料 之 進 行 應 按 照 本 條 的 規 定 作 成 維 護 和 保 存 危 害 健 康 物 質 控 制 條 例 第 11 條 第 1 項 進 一 步 規 定 雇 主 應 適 當 的 保 護 其 勞 工 的 健 康, 或 有 責 任 去 保 護 那 些 暴 露 在 有 害 物 質 下 的 勞 工, 對 勞 工 的 健 康, 雇 主 須 確 保 其 勞 工 有 適 當 的 健 康 檢 查 當 勞 工 於 從 事 工 作 的 過 程 中 接 觸 到 危 害 健 康 物 質 時, 應 於 12 個 月 內 接 受 健 康 檢 查, 其 檢 查 時 間 以 12 個 月 檢 查 一 次 或 更 短 的 時 間, 其 間 距 由 醫 師 決 定 危 害 健 康 物 質 控 制 條 例 (COSHH) 第 11 條 第 3 項 規 定 雇 主 應 確 保 健 康 記 錄, 包 含 被 國 家 監 管 機 構 安 全 衛 生 執 行 署 核 准 之 細 節, 至 少 保 存 40 年, 並 從 最 後 一 次 輸 入 資 料 的 日 期 起 算, 同 條 第 4 項 規 定 雇 主 應 該 給 予 合 理 的 通 知, 允 許 勞 工 存 取 其 個 人 健 康 記 錄, 且 當 國 家 監 管 機 構 安 全 衛 生 執 行 署 需 要 時, 應 提 供 其 健 康 記 錄 之 副 本, 如 果 雇 主 歇 業, 應 立 即 以 書 面 形 式 通 知 國 家 監 管 機 構 安 全 衛 生 執 行 署, 並 將 所 有 保 存 之 監 控 記 錄 提 供 給 該 署 石 綿 作 業 控 制 條 例 (Control of Asbestos at Work Regulations) 對 於 從 事 該 產 業 之 勞 工 的 健 康 檢 查 資 料 有 其 特 別 之 規 定, 該 條 例 第 21 條 規 範 有 關 接 觸 石 綿 勞 工 之 健 康 安 全 及 檢 查, 在 同 條 第 1 項 即 規 定 有 關 每 位 接 觸 石 綿 的 勞 工 之 健 康 記 錄 包 含 細 節 被 HSE 核 准 後, 雇 主 應 予 以 維 護, 除 非 該 勞 工 暴 露 石 綿 的 程 度 未 超 過 標 準 此 所 稱 之 標 準 依 該 條 例 第 21 條 第 2 項 規 定 為, 經 計 算 後 累 計 連 續 暴 露 於 石 綿 長 達 12 週 或 以 經 由 健 康 安 全 委 員 會 核 准 的 計 算 辦 法 計 算 ; 而 雇 主 應 確 保 每 位 接 觸 石 綿 勞 工 之 健 康 記 錄 或 副 本 被 保 存 在 可 供 利 用 的 適 當 形 式 至 少 40 年, 從 最 後 輸 入 做 成 該 紀 錄 之 日 期 起 算 該 條 例 第 21 條 第 2 項 並 課 予 雇 主 須 確 保 每 位 接 觸 石 綿 的 勞 工 能 受 到 醫 生 足 夠 之 健 康 檢 查, 除 非 該 勞 工 暴 露 石 綿 之 程 度 未 超 過 標 準 在 該 條 例 第 21 條 第 3 項 中 詳 細 規 定 同 條 第 2 項 所 提 及 之 健 康 檢 查 應 包 括 : 在 接 觸 石 綿 前 及 定 期 體 檢 時 間, 其 健 康 檢 查 期 間 未 超 過 2 年, 其 間 隔 應 不 超 過 2 年 或 醫 生 所 要 求 更 短 的 時 間, 因 這 類 接 觸 仍 在 繼 續, 且 此 類 體 檢 應 包 括 專 門 的 胸 部 檢 查 以 上 所 稱 之 醫 生 係 指 由 英 國 HSE 依 法 規 之 目 的 以 書 面 方 式 暫 51
時 委 任 註 冊 的 醫 師 或 醫 療 顧 問 石 綿 作 業 控 制 條 例 第 21 條 第 4 項 規 定, 凡 勞 工 已 經 進 行 過 第 3 項 所 規 定 之 檢 查, 醫 生 應 出 具 證 明 書 給 雇 主 和 勞 工, 並 聲 明 該 勞 工 已 完 成 檢 查 及 檢 查 日 期, 且 雇 主 應 保 存 該 證 明 書 或 其 副 本 之 一 至 少 40 年, 從 其 頒 發 日 期 起 算 石 綿 作 業 控 制 條 例 第 21 條 第 8 項 並 課 予 雇 主 相 關 義 務, 包 含 應 給 予 合 理 的 通 知, 允 許 勞 工 存 取 其 個 人 監 控 記 錄, 及 當 健 康 與 安 全 執 行 局 需 要 時, 提 供 健 康 與 安 全 執 行 局 關 於 勞 工 之 個 人 健 康 的 副 本 紀 錄, 且 若 該 雇 主 歇 業, 應 立 即 以 書 面 形 式 通 知 健 康 與 安 全 執 行 局, 並 將 其 所 有 保 存 合 宜 之 個 人 健 康 記 錄 交 給 健 康 與 安 全 執 行 局 鉛 作 業 控 制 條 例 (Control of Lead at Work Regulations) 亦 有 對 於 從 事 該 產 業 之 勞 工 的 健 康 檢 查 資 料 有 其 特 別 之 規 定, 第 21 條 第 3 項 規 定 健 康 檢 查 應 實 施 的 時 間 及 間 隔, 其 規 定 該 健 康 檢 查 必 須 在 勞 工 工 作 接 觸 到 鉛 開 始 之 14 日 內 於 合 理 可 實 行 的 情 況 下 進 行, 且 之 後 進 行 的 間 隔 不 超 過 12 個 月, 若 當 相 關 醫 生 要 求 更 短 的 間 隔 時, 則 必 須 縮 短 檢 查 間 隔 石 綿 作 業 控 制 條 例 第 21 條 第 5 項 則 就 健 檢 資 料 為 規 定 雇 主 應 確 保 每 位 適 用 第 1 項 的 勞 工 有 足 夠 的 健 檢 紀 錄 被 作 成 及 維 護, 且 該 紀 錄 或 副 本 其 中 之 一 應 被 保 存 在 可 供 利 用 的 適 當 形 式 至 少 40 年, 從 最 後 輸 入 資 料 之 日 起 算 除 了 關 於 勞 工 健 康 檢 查 之 相 關 規 定, 亦 課 予 雇 主 一 連 串 保 護 在 含 鉛 工 作 環 境 下 之 勞 工, 包 含 工 作 環 境 之 檢 查 等, 目 的 即 為 降 低 職 業 災 害 之 發 生 率 英 國 對 於 勞 工 健 康 檢 查 後 之 健 康 檢 查 資 料 並 未 建 立 特 定 資 料 庫 存 放, 也 未 建 立 健 康 檢 查 結 果 通 報 制 度, 英 國 賦 予 雇 主 照 顧 勞 工 健 康 之 責 任, 所 有 的 健 康 檢 查 資 料 皆 交 由 雇 主 至 少 保 存 40 年, 雇 主 必 須 確 保 每 位 勞 工 健 康 監 測 下 之 健 康 檢 查 紀 錄 為 最 新 之 健 康 檢 查 資 料, 但 該 紀 錄 不 應 包 括 機 密 的 臨 床 資 料, 雇 主 可 用 任 何 方 式 存 放, 如 以 紙 本 或 電 子 檔 方 式 保 存, 若 以 電 子 檔 方 式 保 存 者, 則 需 確 保 有 備 份 系 統 52
第 五 章 日 本 勞 工 健 康 檢 查 相 關 法 規 範 之 探 討 第 一 節 立 法 沿 革 日 本 在 維 護 與 施 行 勞 工 的 健 康 措 施 作 業 上, 統 一 由 中 央 之 厚 生 勞 動 省 管 理, 主 要 職 責 在 制 定 相 關 政 策 並 管 理 地 方 勞 動 局, 而 在 地 方 都 道 府 縣 之 勞 動 局 則 負 責 安 全 衛 生 的 監 督 執 行 在 19 世 紀 末 期 明 治 維 新 大 幅 工 業 化 後, 工 作 者 的 職 業 傷 病 問 題 與 職 災 問 題 逐 漸 浮 出 檯 面, 當 時 的 日 本 政 府 對 於 是 類 問 題 並 未 予 以 重 視, 相 反 的 職 災 與 罹 患 職 業 病 之 工 作 者 在 職 場 上 往 往 備 受 歧 視, 進 而 有 被 迫 退 出 職 場 的 狀 況 產 生 [16] 在 二 戰 後, 日 本 戰 敗 轉 由 美 國 接 管, 相 關 的 法 律 隨 著 執 政 者 對 於 各 行 業 的 單 項 立 法 無 以 適 應 需 要 之 考 量 以 及 人 權 意 識 提 升 的 趨 勢 而 有 所 改 變 1972 年 日 本 所 立 的 勞 動 安 全 衛 生 法 (Industrial Safety and Health Act) 對 故 有 的 職 災 與 職 業 病 問 題 有 系 統 性 的 制 度 予 以 管 理 和 監 測 對 於 承 擔 職 災 和 職 業 病 的 監 督 義 務, 主 要 放 在 醫 師 和 雇 主 身 上 醫 師 負 責 施 行 檢 查, 雇 主 則 義 務 負 擔 一 般 檢 查 之 費 用 以 及 依 循 醫 師 建 議 改 善 工 作 者 之 環 境 日 本 的 勞 動 安 全 衛 生 法, 在 內 容 上 與 美 國 國 會 於 1970 年 通 過 的 職 業 安 全 衛 生 法 ( Occupational Safety and Health Act) 大 致 相 近 [1] 在 職 業 健 康 管 理 系 統 上, 健 康 管 理 可 分 為 健 康 檢 查 和 測 定 檢 查 的 種 類 可 再 細 分 為 一 般 特 殊 及 行 政 指 導 的 健 康 檢 查 一 般 健 康 檢 查 係 針 對 勞 動 者 的 一 般 健 康 狀 態 的 調 查 及 職 前 的 健 康 檢 查 定 期 健 康 檢 查 特 殊 業 務 從 事 者 的 健 康 檢 查 海 外 派 遣 勞 動 者 的 健 康 檢 查 等 [17] 另 一 方 面, 雇 主 有 義 務 為 勞 工 辦 理 健 康 檢 查, 勞 工 亦 可 要 求 自 行 受 檢, 惟 須 提 供 受 檢 證 明 於 雇 主 另 外, 針 對 夜 間 工 作 者 在 定 期 健 康 檢 查 之 餘, 如 對 健 康 感 覺 不 安 時, 對 於 勞 工 自 行 追 加 的 健 康 檢 查 費 用 雇 主 亦 應 給 予 補 助 日 本 的 健 康 檢 查 制 度, 目 前 僅 施 行 職 前 的 體 格 檢 查 和 在 職 的 定 期 健 康 檢 53
查, 對 於 健 康 檢 查 之 結 果, 雇 主 必 須 遵 從 醫 師 之 意 見 而 採 取 必 要 措 施 另 外, 對 於 僱 用 之 勞 工 人 數 超 過 50 人 之 企 業, 規 定 必 須 設 立 健 康 安 全 委 員 會 且 需 僱 用 衛 生 工 作 人 員, 而 醫 師 對 檢 查 結 果 之 意 見, 除 了 需 告 知 雇 主 外, 亦 須 通 報 至 健 康 安 全 委 員 會 第 二 節 相 關 法 規 範 之 回 顧 日 本 有 關 健 康 檢 查 之 規 範, 主 要 為 1972 年 所 訂 定 之 勞 動 安 全 衛 生 法, 在 該 法 第 七 章 維 護 和 促 進 勞 工 健 康 措 施 中, 對 於 勞 工 的 健 康 檢 查 有 詳 細 之 規 定 1. 健 康 檢 查 項 目 及 內 容 在 健 康 檢 查 項 目 中, 於 特 別 危 害 作 業 方 面, 在 勞 動 安 全 衛 生 法 施 行 令 內 共 涵 蓋 以 下 六 大 類, 分 別 為 異 常 氣 壓 作 業 游 離 輻 射 作 業 特 定 化 學 物 質 作 業 鉛 作 業 四 烷 基 鉛 作 業 以 及 有 機 溶 劑 作 業 於 上 述 六 大 類 特 別 危 害 作 業 中, 其 各 項 危 害 作 業 之 作 業 內 容, 在 勞 動 安 全 衛 生 法 施 行 令 中 有 詳 細 之 規 範, 依 各 項 之 不 同, 其 作 業 內 容 如 下 : 表 5 日 本 特 別 危 害 健 康 作 業 編 號 作 業 名 稱 相 關 作 業 內 容 涵 蓋 行 業 1 異 常 氣 壓 作 業 異 常 氣 壓 作 業 潛 水 作 業 共 2 類 生 成 X 射 線 之 儀 器 或 檢 驗 儀 器 之 作 業 使 用 會 產 生 游 離 輻 射 (α 射 線 氘 核 射 線 質 子 射 線 β 射 線 電 子 射 線 中 子 射 線 γ 放 射 X 射 線 ) 之 迴 旋 加 速 器, 電 子 感 應 加 速 器 及 其 他 加 速 器 或 檢 驗 儀 器 之 作 業 從 會 產 生 X 射 線 之 X 光 管 二 極 管 2 游 離 輻 射 作 業 或 檢 驗 儀 器 中 去 除 氣 體 之 作 業 處 理 儀 器 中 具 厚 生 勞 動 省 所 訂 定 之 放 射 性 物 質 之 作 業 及 具 放 射 性 之 作 業 在 礦 坑 中 進 行 核 礦 料 ( 即 原 子 能 基 本 法 ) 中 所 列 之 核 物 質 ) 採 集 之 作 業 共 7 類 54
二 氯 聯 苯 胺 及 其 鹽 類 α- 胺 及 其 鹽 類 多 氯 聯 苯 ( 別 名 P.C.B) 鄰 - 二 甲 基 聯 苯 第 一 類 (group one) 物 質 胺 及 其 鹽 類 二 甲 氧 基 聯 苯 胺 及 其 鹽 類 共 7 類 鈹 及 其 化 合 物 三 氯 甲 苯 3 特 定 化 學 物 質 作 業 第 二 類 (group two) 物 質 丙 烯 酰 胺 丙 烯 腈 烷 基 汞 化 物 ( 烷 基 以 甲 基 或 乙 基 為 限 ) 次 乙 亞 胺 環 氧 乙 烷 氯 乙 烯 氯 奧 黃 鄰 二 腈 苯 鎘 及 其 化 合 物 鉻 酸 及 其 鹽 類 氯 甲 基 甲 基 醚 五 氧 化 二 釩 煤 焦 油 三 氧 化 二 砷 氰 化 鉀 氰 化 氫 氰 化 鈉 3,3- 二 氯 -4,4- 二 胺 基 苯 化 甲 烷 溴 甲 烷 重 鉻 酸 及 其 鹽 類 汞 及 其 無 機 化 合 物 ( 不 包 括 硫 化 共 36 類 汞 ) 甲 苯 二 異 氰 酸 酯 四 羰 化 鎳 硝 化 乙 二 醇 對 - 二 甲 胺 基 偶 氮 苯 對 - 硝 基 氯 苯 氟 化 氫 β- 丙 內 酯 苯 五 氯 化 酚 ( 別 名 P.C.P) 及 其 鈉 鹽 苯 胺 紅 錳 及 其 化 合 物 ( 不 包 括 基 本 的 錳 氧 化 物 ) 碘 甲 烷 硫 化 氫 硫 酸 二 甲 酯 鉛 之 精 練 冶 煉 過 程 於 銅 或 鋅 的 精 練 或 冶 煉 過 程 於 製 造 修 復 或 拆 卸 鉛 電 池 或 其 零 組 件 過 程 於 電 線 或 電 纜 製 造 過 程 鉛 合 金 之 製 造, 鉛 製 品 或 鉛 合 金 製 品 之 製 造 修 理 或 解 體 過 程 鉛 化 合 物 製 造 過 程 鉛 之 襯 墊 作 業 鉛 之 襯 墊 物 或 已 塗 布 含 鉛 塗 料 物 品 之 相 關 作 業 轉 印 紙 之 製 造 過 程 等 各 4 鉛 作 業 項 從 事 鉛 物 品 製 造 加 工 燒 鍊 等 一 蓋 作 業, 以 及 於 通 風 不 良 之 場 所 從 事 鉛 焊 接 之 作 業 使 用 含 鉛 化 合 物 之 釉 料 烘 燒 使 用 含 鉛 化 合 物 之 繪 料 烘 燒 使 用 熔 融 之 鉛 從 事 金 屬 之 砂 浴 作 業 機 器 印 刷 過 程 中, 鉛 共 18 類 55
字 之 檢 字 以 及 排 版 或 解 版 之 作 業 各 作 業 中 鉛 之 清 掃 作 業 5 四 烷 基 鉛 作 業 6 有 機 溶 劑 作 業 四 烷 基 鉛 ( 即 指 四 甲 基 鉛 四 乙 基 鉛 一 甲 基 三 乙 基 鉛 二 甲 基 二 乙 基 鉛 三 甲 基 一 乙 基 鉛 及 含 有 上 列 物 質 之 抗 震 劑 ) 之 作 業 將 四 烷 基 鉛 混 入 汽 油 作 業 ( 包 括 將 其 導 入 儲 槽 之 作 業 ); 修 護 改 裝 檢 修 拆 卸 破 壞 或 搬 運 前 述 兩 項 作 業 使 用 之 裝 置 之 作 業 ; 處 理 內 部 被 四 烷 基 鉛 或 加 鉛 汽 油 ( 四 烷 基 鉛 混 存 物, 即 汽 油 中 含 有 四 烷 基 鉛 ) 污 染 或 有 被 污 染 之 虞 之 儲 槽 或 其 他 設 備 之 作 業 使 用 四 烷 基 鉛 研 究 或 試 驗 之 作 業 清 除 被 四 烷 基 鉛 或 加 鉛 汽 油 污 染 或 有 被 污 染 之 虞 之 物 品 或 場 所 之 作 業 丙 酮 異 丁 醇 異 丙 醇 異 戊 醇 乙 醚 乙 二 醇 乙 醚 ( 溶 纖 劑 ) 乙 二 醇 乙 醚 醋 酸 酯 乙 二 醇 單 正 丁 基 醚 乙 二 醇 單 甲 醚 鄰 二 氯 苯 二 甲 苯 甲 酚 氯 苯 氯 仿 醋 酸 異 丁 酯 醋 酸 異 丙 酯 戊 酯 ( 異 戊 酯 ) 醋 酸 乙 酯 醋 酸 丁 酯 丙 基 酯 戊 酯 甲 基 酯 四 氯 化 碳 環 己 醇 環 己 酮 1.4- 二 氧 六 圜 1.2- 二 氯 乙 烷 ( 二 氯 乙 烷 ) 1.2- 二 氯 乙 烯 ( 二 氯 乙 炔 ) 二 氯 甲 烷 N.N- 二 甲 基 甲 酰 胺 苯 乙 烯 1.1.2.2- 四 氯 乙 烷 四 氯 乙 烯 ( 全 氯 乙 烯 ) 四 氫 呋 喃 1.1.1 - 三 氯 乙 烷 三 氯 乙 烯 甲 苯 二 硫 化 碳 正 己 烷 1 - 丁 醇 2 - 丁 醇 甲 醇 甲 基 異 丁 基 酮 甲 基 乙 基 酮 甲 基 環 共 8 類 共 54 類 56
己 醇 甲 基 環 己 酮 甲 基 正 丁 基 酮 汽 油 煤 焦 油 石 腦 油 ( 包 括 溶 劑 石 腦 油 ) 石 油 醚 石 油 石 腦 油 石 油 汽 油 松 節 油 礦 油 精 ( 包 括 礦 稀 釋 劑 石 油 精 白 精 油 礦 泉 水 和 松 節 油 ) 資 料 來 源 : 整 理 自 日 本 勞 動 安 全 衛 生 法 施 行 令 針 對 有 機 溶 劑 作 業, 日 本 有 機 溶 劑 中 毒 預 防 條 例 (Ordinance on Prevention of Ogganic Solvent Poisoning ) 對 54 項 之 有 機 溶 劑 物 之 相 關 作 業, 有 特 殊 健 檢 之 規 範, 主 要 之 健 檢 項 目 如 下 : (1) 個 人 工 作 史 (2) 有 機 溶 劑 有 關 之 疾 病 史 (3) 有 機 溶 劑 有 關 之 症 狀 (4) 尿 中 蛋 白 (5) 特 定 有 機 溶 劑 之 特 殊 檢 查 若 實 施 檢 查 之 醫 師 認 為 有 其 必 要, 必 須 依 其 狀 況, 進 行 以 下 檢 查, 有 調 查 工 作 狀 況 貧 血 肝 功 能 腎 功 能 神 經 內 科 學 檢 查 在 特 定 有 機 溶 劑 之 特 殊 檢 查 中, 依 有 機 溶 劑 作 業 之 不 同, 其 檢 查 項 目 有 所 不 一, 詳 見 下 表 : 表 6 特 定 有 機 溶 劑 物 質 檢 查 項 目 序 號 特 定 有 機 溶 劑 物 質 特 殊 檢 查 項 目 1 2 乙 二 醇 乙 醚 乙 二 醇 乙 醚 醋 酸 酯 乙 二 醇 丁 醚 乙 二 醇 甲 醚, 以 及 含 前 述 有 機 溶 劑 重 量 5% 以 上 之 物 質 鄰 二 氯 苯 甲 酚 氯 苯 氯 仿 四 氯 化 碳 1.4- 二 氧 六 圜 1.2- 二 氯 乙 烷 1.2- 二 氯 乙 烯 1.1.2.2- 四 氯 乙 烷, 以 及 含 前 述 有 機 溶 劑 重 量 5% 以 上 之 物 質 血 球 檢 查 紅 血 球 細 胞 數 檢 查 血 液 之 肝 功 能 檢 查, 如 γ- GTP GPT GOT 等 57
3 二 甲 苯, 以 及 含 前 述 有 機 溶 劑 重 量 尿 中 甲 基 馬 尿 酸 之 檢 驗 5% 以 上 之 物 質 4 N.N- 二 甲 基 甲 酰 胺, 以 及 含 前 述 有 機 肝 功 能 尿 中 N - 二 甲 基 甲 醛 溶 劑 重 量 5% 以 上 之 物 質 5 苯 乙 烯, 以 及 含 前 述 有 機 溶 劑 重 量 尿 中 扁 桃 酸 5% 以 上 之 物 質 6 四 氯 乙 烯 三 氯 乙 烯, 以 及 含 前 述 有 機 溶 劑 重 量 5% 以 上 之 物 質 7 1.1.1 - 三 氯 乙 烷, 以 及 含 前 述 有 機 溶 肝 功 能 尿 中 三 氯 醋 酸 或 總 三 氯 化 物 尿 中 三 氯 醋 酸 或 總 三 氯 化 物 劑 重 量 5% 以 上 之 物 質 8 甲 苯, 以 及 含 前 述 有 機 溶 劑 重 量 5% 尿 中 馬 尿 酸 以 上 之 物 質 9 二 氧 化 硫, 以 及 含 前 述 有 機 溶 劑 重 量 眼 底 檢 查 5% 以 上 之 物 質 10 正 己 烷, 以 及 含 前 述 有 機 溶 劑 重 量 尿 中 2.5- 己 二 酮 5% 以 上 之 物 質 資 料 來 源 : 本 研 究 自 行 整 理, 參 考 自 徐 儆 暉 黃 如 瑋 吳 承 恩 熊 映 美, 各 國 特 別 危 害 健 康 作 業 檢 查 制 度 比 較 研 究, 行 政 院 勞 工 委 員 會 勞 工 安 全 衛 生 研 究 所,15-16 頁,2004 年 [6] 2. 健 康 檢 查 資 料 保 存 與 結 果 通 報 於 一 般 健 康 檢 查 方 面, 全 國 勞 工 皆 必 須 接 受 一 般 檢 查, 檢 查 週 期 一 般 為 1 年 1 次, 特 殊 項 目 之 健 康 檢 查 則 針 對 特 別 危 害 作 業 而 另 有 規 範, 檢 查 週 期 則 以 半 年 一 次 為 多 健 檢 施 行 者 以 醫 師 為 主, 除 醫 師 外 對 於 牙 醫 亦 有 所 規 定, 如 含 鹽 酸 硝 酸 硫 酸 等 酸 性 物 質, 均 會 損 及 牙 齒 及 牙 組 織 針 對 健 康 檢 查 之 結 果, 雇 主 必 須 遵 從 醫 師 之 意 見 而 採 取 必 要 措 施 而 醫 師 對 檢 查 結 果 之 意 見, 除 了 需 告 知 雇 主 外, 亦 須 通 報 至 健 康 安 全 委 員 會 雇 主 於 必 要 時, 方 可 對 勞 工 採 取 變 更 其 工 作 場 所 改 變 其 工 作 內 容 縮 短 其 工 作 時 58
間 減 少 其 夜 間 工 作 頻 率 或 採 取 其 他 有 利 勞 工 健 康 促 進 之 措 施 此 外, 當 地 方 勞 動 主 管 機 關 認 為 有 維 護 勞 工 健 康 之 必 要 時, 得 以 勞 工 健 康 醫 學 顧 問 之 名 義 對 雇 主 施 以 基 礎 之 健 康 指 導, 並 進 行 特 別 健 康 檢 查 及 其 他 必 要 檢 查 事 項 有 關 健 檢 資 料 之 保 存, 則 係 由 事 業 單 位 透 過 電 腦 化 的 分 類 管 理 方 式 保 存, 以 備 不 時 之 需 在 大 型 企 業 中, 對 於 健 檢 資 料 更 有 具 體 的 分 類 管 理 措 施, 且 資 料 保 存 約 由 5 年 至 10 年 不 等 [18] 在 日 本 特 別 危 害 作 業 之 相 關 健 檢 規 定 中, 有 相 當 部 分 之 內 容 與 台 灣 之 相 關 規 定 相 近, 其 因 在 於 我 國 在 職 安 健 檢 相 關 法 規 上 有 相 當 程 度 是 仿 效 日 本 法 制 的, 惟 在 作 業 之 涵 蓋 面 上, 台 灣 ( 共 25 項 ) 僅 為 日 本 之 三 分 之 一, 可 見 台 灣 在 特 別 危 害 作 業 之 涵 蓋 上 仍 有 不 足 而 在 健 檢 週 期 之 頻 率 方 面, 日 本 在 特 定 項 目 之 健 檢 部 分, 大 多 以 半 年 一 次 為 主, 而 四 烷 基 鉛 則 為 3 個 月 一 次 反 觀 台 灣, 大 部 分 均 以 1 年 一 次 為 主 在 頻 率 上, 日 本 較 為 密 集, 對 於 勞 工 之 職 業 病 預 防 亦 較 有 周 全 而 廣 泛 之 保 護 台 灣 可 思 之 處 在 於 是 否 應 提 高 特 定 項 目 健 檢 週 期 之 頻 率, 且 針 對 疾 病 發 生 率 疾 病 潛 伏 期 勞 工 暴 露 之 程 度, 以 及 是 否 有 特 異 體 質 等 亦 納 入 提 高 頻 率 的 考 量 [19], 以 有 效 維 護 勞 工 之 健 康 59
第 六 章 澳 洲 勞 工 健 康 檢 查 相 關 法 規 範 之 探 討 第 一 節 立 法 沿 革 澳 洲 的 職 業 安 全 健 康 法 律 一 向 是 跟 隨 英 國 的 腳 步, 尤 其 是 1878 年 工 廠 法 (1878 Factories Act) 的 制 訂, 之 後 的 發 展 同 樣 受 到 英 國 轉 變 所 影 響 澳 洲 與 英 國 法 律 體 系 最 為 不 同 之 處, 在 於 澳 洲 是 聯 邦 國 家, 擁 有 六 個 州 兩 個 地 區 (territories) 另 外 還 有 兩 個 司 法 區 ( 聯 邦 和 海 事 ), 各 司 法 區 的 職 業 安 全 健 康 法 律 標 準 罰 則 和 實 際 執 法 並 不 相 同, 澳 洲 國 家 職 業 健 康 與 安 全 委 員 會 (National Occupational Health and Safety Commission, 簡 稱 NOHSC) 於 1984 年 成 立, 旨 在 為 澳 洲 的 職 業 安 全 健 康 事 務 提 供 討 論 平 台, 推 動 研 究 和 制 訂 非 強 制 性 的 國 家 標 準, 與 英 國 職 業 安 全 健 康 立 法 的 自 律 (self-regulatory) 取 向 不 同, 澳 洲 的 立 法 取 向 是 共 管 (co-regulation), 著 重 協 商 (negotiations) 而 非 諮 詢 (consultation) [14] 澳 洲 獨 特 之 處 在 於 其 職 安 健 檢 立 法 屬 於 州 和 地 區 的 權 力, 而 不 在 聯 邦 所 以 不 同 州 別 和 工 業 之 間 的 體 檢 法 律 和 執 法 實 踐 常 有 不 同 之 處 澳 洲 和 其 他 已 發 展 國 家 面 臨 同 樣 問 題, 就 是 他 們 的 職 業 安 全 健 康 法 律 標 準 指 引 巡 查 和 執 法 策 略 都 未 能 跟 上 勞 工 市 場 日 漸 遠 離 傳 統 僱 傭 關 係 的 趨 勢, 例 如 臨 時 工 家 庭 作 業 和 特 許 經 營 等 與 歐 洲 國 家 不 同, 澳 洲 的 職 業 安 全 健 康 法 律 並 不 要 求 雇 主 聘 用 職 業 安 全 健 康 專 業 人 士 [14] 第 二 節 相 關 法 規 範 之 回 顧 1. 健 康 檢 查 項 目 及 內 容 在 澳 洲 各 州 之 職 業 安 全 衛 生 制 度 並 不 統 一, 澳 洲 的 法 定 體 檢 由 州 法 律 規 定, 聯 邦 法 例 只 適 用 於 某 些 地 區 和 職 業, 及 作 為 各 州 立 法 的 參 考 模 範, 澳 洲 法 律 要 求 從 事 健 康 危 害 職 業 之 勞 工 需 要 定 期 健 康 檢 查, 暴 露 於 鉛 苯 異 氰 酸 酯 和 有 機 磷 的 勞 工 需 要 進 行 聘 前 體 檢, 而 暴 露 於 12 種 有 害 物 質 ( 苯 異 氰 酸 酯 有 機 磷 砷 石 棉 鎘 無 機 鉻 汞 亞 甲 雙 鄰 氯 苯 胺 (methylene-bis-ortho-chloroaniline,moca) 硅 石 和 氯 乙 烯 的 勞 工 則 需 要 進 行 定 期 體 檢 [14] 依 澳 洲 新 南 威 爾 斯 州 2001 年 職 業 健 康 安 全 條 例 (Occupational Health and Safety
Regulation 2001) 第 165 條 之 規 定, 勞 工 暴 露 於 有 害 物 質 下 工 作, 雇 主 須 提 供 健 康 監 視, 有 害 物 質 類 別 及 健 康 檢 查 項 目 詳 見 下 表 : 表 7 澳 洲 新 南 威 爾 斯 州 有 害 物 質 類 別 及 健 康 檢 查 項 目 有 害 物 質 類 別 Hazardous substance 丙 烯 腈 Acrylonitrile 砷 ( 無 機 ) Arsenic (inorganic) 石 棉 Asbestos 苯 Benzene 鎘 Cadmium 健 康 檢 查 項 目 Type of health surveillance 職 業 和 醫 療 史 人 口 統 計 數 據 個 人 暴 露 記 錄 人 口, 醫 療 及 職 業 史 暴 露 記 錄 體 檢 ( 主 要 針 對 周 圍 神 經 系 統 和 皮 膚 ) 尿 無 機 砷 Demographic, medical and occupational history Exposure record Physical examination with emphasis on the peripheral nervous system and skin Urinary inorganic arsenic 職 業 和 人 口 數 據 醫 療 面 試 個 人 暴 露 記 錄 Occupational and demographic data Medical interview Records of personal exposure 職 業 和 醫 療 史 人 口 統 計 數 據 暴 露 記 錄 血 液 學 檢 查 基 準 Occupational and medical history Demographic data Exposure record Baseline blood sample for haematological profile 人 口, 醫 療 及 職 業 史 暴 露 記 錄 呼 吸 系 統 體 檢 標 準 呼 吸 問 卷 呼 吸 功 能 測 試, 包 括 標 準, 例 如,FEV1, FVC 和 FEV1/FVC 尿 鎘 和 β2- 微 球 蛋 白 61
鉻 ( 無 機 ) Chromium (inorganic) 木 餾 油 Creosote 晶 體 矽 Crystalline Silica 異 氰 酸 酯 Isocyanates Demographic, medical and occupational history Exposure record Physical examination with emphasis on the respiratory system Standard respiratory questionnaire to be completed Standard respiratory function tests including for example, FEV1, FVC and FEV1/FVC Urinary cadmium and β 2 -microglobulin 人 口, 職 業 和 醫 療 史 呼 吸 系 統 和 皮 膚 體 檢 每 週 皮 膚 檢 查 手 和 前 臂 Demographic, occupational and medical history Physical examination with emphasis on the respiratory system and skin Weekly skin inspection of hands and forearms by a competent person 人 口, 職 業 和 醫 療 史 健 康 建 議, 包 括 確 認 光 敏 性 和 皮 膚 的 變 化 神 經 系 統 和 皮 膚 體 檢, 並 指 出 任 何 異 常 病 變 和 皮 膚 過 敏 的 證 據 曝 露 記 錄 ( 包 括 光 敏 感 ) Demographic, occupational and medical history Health advice, including recognition of photosensitivity and skin changes Physical examination with emphasis on the neurological system and skin, noting any abnormal lesions and evidence of skin sensitisation Exposure record, including photosensitivity 完 成 標 準 化 的 呼 吸 問 卷 呼 吸 功 能 測 試 標 準, 如 FEV1,FVC 和 FEV1/FVC 胸 部 X 線 攝 片, 全 尺 寸 PA 查 看 Completion of a standardised respiratory questionnaire Standard respiratory function test, such as FEV1, FVC and FEV1/FVC Chest X-ray, full size PA view 職 業 和 醫 療 史 完 成 標 準 化 的 呼 吸 問 卷 呼 吸 系 統 和 皮 膚 體 檢 呼 吸 功 能 測 試 標 準, 如 FEV1,FVC 和 FEV1/FVC Occupational and medical history Completion of a standardised respiratory questionnaire Physical examination of the respiratory system and skin Standard respiratory function test, such as FEV1, FVC and FEV1/FVC 62
鉛 ( 無 機 ) Lead (inorganic) 醫 療 及 職 業 史 體 檢 Medical and occupational history Physical examination 汞 ( 無 機 ) 人 口, 醫 療 及 職 業 史 Mercury (inorganic) 皮 膚 病, 腸 胃, 神 經 系 統 和 腎 臟 系 統 體 檢 尿 無 機 汞 Demographic, medical and occupational history Physical examination with emphasis on dermatological, gastrointestinal, neurological and renal systems Urinary inorganic mercury MOCA(4,4 - 亞 甲 基 雙 (2 - 尿 總 MOCA 氯 苯 胺 )) 尿 液 分 析 試 紙 血 尿 MOCA (4,4-Methylenebis (2- 尿 細 胞 學 chloroaniline)) Urinary total MOCA Dipstick analysis of urine for haematuria Urine cytology 有 機 磷 農 藥 職 業 和 醫 療 史 Organophosphate pesticides 體 檢 使 用 埃 爾 曼 或 等 效 方 法 估 計 紅 細 胞 和 血 漿 膽 鹼 酯 酶 活 性 估 計 工 作 日 結 束 之 紅 細 胞 和 血 漿 膽 鹼 酯 酶 活 性 Occupational and medical history Physical examination Baseline estimation of red cell and plasma cholinesterase activity levels by the Ellman or equivalent method Estimation of red cell and plasma cholinesterase activity towards the end of the working day 五 氯 苯 酚 (PCP) 人 口, 職 業 和 醫 療 史 Pentachlorophenol (PCP) 皮 膚 體 檢, 注 意 有 無 異 常 病 變 或 刺 激 性 尿 總 五 氯 苯 酚 血 尿 和 蛋 白 尿 試 紙 尿 檢 個 人 暴 露 的 記 錄 Demographic, occupational and medical history Physical examination with emphasis on the skin, noting any abnormal lesions or effects of irritancy Urinary total pentachlorophenol Dipstick urinalysis for haematuria and proteinuria Records of personal exposure 多 環 芳 香 烴 Polycyclic aromatic hydrocarbons 暴 露 記 錄, 包 括 光 化 學 灼 傷 皮 膚 人 口, 醫 療 及 職 業 史 體 檢 Exposure record, including photochemical skin burns 63
鉈 Thallium 氯 乙 烯 Vinyl Chloride Demographic, medical and occupational history Physical examination 人 口, 醫 療 及 職 業 史 體 檢 尿 中 鉈 Demographic, medical and occupational history Physical examination Urinary thallium 職 業 和 人 口 數 據 記 錄 個 人 暴 露 Occupational and demographic data Record of personal exposure 資 料 來 源 : 整 理 自 澳 洲 職 業 健 康 安 全 辦 法 2. 健 康 檢 查 資 料 保 存 與 結 果 通 報 在 澳 洲 ( 除 新 南 威 爾 斯 州 外 ) 任 何 醫 生 均 可 替 勞 工 進 行 健 康 檢 查, 新 南 威 爾 斯 州 要 求 受 過 職 業 醫 學 訓 練 的 醫 生 才 可 進 行 法 定 體 檢, 指 定 行 業 有 法 定 職 前 體 檢 及 法 定 定 期 體 檢, 其 檢 查 周 期 如 下 : 無 機 鉻 作 業 每 星 期 1 次 ( 皮 膚 檢 查 ) 汞 作 業 每 3 個 月 1 次 有 機 磷 殺 蟲 劑 作 業 每 3 個 月 1 次 異 氰 酸 酯 作 業 (isocyanates) 亞 甲 雙 鄰 氯 苯 胺 (methylene-bis-ortho-chloroaniline,moca) 作 業 半 年 1 次 鎘 作 業 2 年 1 次 石 綿 作 業 3 年 1 次 硅 石 作 業 5 年 1 次 鉛 砷 及 氯 乙 烯 作 業 則 視 暴 露 程 度 和 檢 查 結 果 而 定 [14] 澳 洲 新 南 威 爾 斯 州 2001 年 職 業 健 康 安 全 和 安 全 條 例 (Occupational Health and Safety Regulation 2001) 第 166 條 規 定, 醫 生 除 應 通 知 勞 工 健 康 檢 查 結 果, 確 定 勞 工 瞭 解 健 康 檢 查 結 果, 並 應 通 知 雇 主 健 康 檢 查 結 果, 及 建 議 任 何 必 要 的 預 防 或 補 救 行 動, 並 將 發 現 暴 露 於 有 害 物 質 的 健 檢 資 料, 視 情 況 需 要 通 知 勞 保 局, 雇 主 同 時 必 須 確 保 勞 工 健 康 檢 查 結 果 受 到 保 密 在 新 南 威 爾 斯 州, 勞 工 健 康 檢 查 記 錄 由 醫 生 保 留, 若 醫 生 停 止 執 業, 則 必 需 提 供 轉 讓 該 項 記 錄 同 條 例 第 169 條 亦 規 定 雇 主 必 須 保 存 暴 露 於 致 癌 物 質 之 勞 工 之 健 康 檢 查 記 錄 ; 同 條 例 第 172 條 規 定 醫 生 必 須 為 接 受 健 康 檢 查 之 勞 工 之 醫 療 記 錄 保 密, 醫 生 必 須 將 健 康 檢 查 資 料 做 成 書 面 形 式, 並 確 定 勞 工 瞭 解 健 康 檢 查 結 果, 如 果 醫 生 停 止 執 業, 則 必 須 轉 讓 該 記 錄 64
澳 洲 聯 邦 政 府 對 法 定 體 檢 沒 有 監 管 責 任, 其 監 管 責 任 授 權 於 各 州,4 種 需 要 接 受 聘 前 體 檢 的 工 作 中, 對 於 體 檢 結 果 異 常 ( 如 鉛 作 業 勞 工 血 鉛 含 量 超 出 1.93µg/100ml; 苯 作 業 勞 工 血 液 檢 查 結 果 不 正 常 ; 異 氰 酸 酯 作 業 勞 工 有 哮 喘 病 史 ; 暴 露 於 有 機 磷 的 勞 工 紅 血 球 或 血 漿 乙 醯 膽 鹼 酯 酶 活 性 下 降 等 ) 的 勞 工, 是 否 適 合 就 業 還 需 要 進 一 步 評 估 至 於 接 受 定 期 體 檢 中 發 現 異 常 結 果 的 勞 工, 則 需 要 暫 時 停 止 暴 露 於 相 關 有 害 物 質 中 的 工 作 [14] 65
第 七 章 中 國 ( 含 香 港 ) 勞 工 健 康 檢 查 相 關 法 規 範 之 探 討 對 於 勞 工 的 職 業 安 全 健 康, 在 中 國 並 無 全 國 統 一 性 綜 合 的 安 全 衛 生 法 規 來 保 障, 相 對 的, 中 國 係 採 以 一 系 列 的 相 關 立 法 來 規 範, 相 關 職 業 安 全 衛 生 法 規 措 施 由 中 央 之 國 務 院 衛 生 部 所 訂 定, 而 地 方 專 責 機 關 為 省 級 衛 生 局 職 業 安 全 衛 生 在 香 港 方 面, 由 於 香 港 屬 於 中 國 之 特 別 行 政 區, 僅 實 施 本 地 之 法 律, 在 法 律 上 並 無 中 國 職 安 健 法 律 之 適 用, 而 為 了 促 進 香 港 地 區 勞 工 的 職 業 安 全 衛 生, 香 港 勞 工 處 透 過 立 法 教 育 和 推 廣 之 作 業, 確 保 勞 工 的 安 全 與 衛 生 能 得 到 應 有 之 保 障 勞 工 處 係 香 港 在 勞 工 政 策 和 勞 工 法 例 上 最 高 之 執 行 機 關, 除 了 負 責 一 般 勞 工 行 政 事 務 外, 尚 且 提 供 職 業 安 全 衛 生 之 服 務 與 諮 詢 於 1988 年, 香 港 勞 工 處 設 立 了 職 業 安 全 健 康 局, 該 局 之 設 立 宗 旨 在 於 改 善 工 作 環 境, 提 高 企 業 及 安 全 管 理 水 平, 從 而 保 障 香 港 珍 貴 的 人 力 資 源 而 全 港 目 前 與 勞 工 健 康 檢 查 相 關 的 機 構 為 上 述 之 職 業 安 全 健 康 局 以 及 兩 所 職 業 健 康 診 所 第 一 節 立 法 沿 革 有 關 中 國 之 職 業 安 全 衛 生 立 法, 最 早 始 於 民 國 時 期, 當 時 許 多 的 勞 動 法 令 涵 蓋 職 安 健 檢 等 均 以 北 洋 政 府 的 立 法 為 依 歸 1949 年 後 人 民 政 府 廢 除 了 一 系 列 的 舊 法, 同 時 也 頒 布 新 法, 這 些 新 法 對 於 職 業 安 全 的 基 礎 建 構 有 著 影 響 性 隨 著 大 躍 進 與 文 革 時 期 的 法 制 破 壞,1980 年 代 之 前 的 中 國 深 受 嚴 重 的 工 殤 問 題 及 職 業 病 問 題 所 擾 1980 年 代 之 後, 一 連 串 職 安 健 相 關 立 法 如 雨 後 春 筍 而 出, 使 得 職 業 安 全 問 題 逐 漸 獲 得 改 善 2002 年 施 行 的 職 業 病 防 治 法 即 為 一 重 要 立 法, 對 於 中 國 之 職 業 病 前 期 預 防 勞 動 過 程 中 職 業 病 防 護 職 業 病 診 斷 與 職 業 病 人 的 保 障 等 做 出 明 確 之 規 定, 此 中 亦 含 健 康 檢 查 相 關 規 範 有 關 健 康 檢 查 的 規 範, 於 職 業 病 防 治 法 中 第 32 條 即 明 訂 對 從 事 職 業 病 危 害 的 作 業 的 勞 動 者, 用 人 單 位 應 當 按 照 國 務 院 衛 生 行 政 部 門 的 規 定 提 供 工 作 前 工 作 期 間 和 離 職 後 的 職 業 健 康 檢 查 此 外, 針 對 特 殊 項 目 的 健 康 檢 查, 於 2007 年 實 施 的 職 業 健 康 監 護 技 術 規 範 亦 可 見 之 而 職 業 健 康 監 護 技 術 規 範 即 根 據 職 業 病 防 治 法 以 及 職 業 健 康 監 護 管 理 條 例 所 訂 定 66
第 二 節 相 關 法 規 範 之 回 顧 1. 健 康 檢 查 項 目 及 內 容 與 施 行 期 間 在 檢 查 內 容 方 面, 有 關 特 別 危 害 健 康 作 業 之 健 康 檢 查, 於 職 業 健 康 監 護 管 理 辦 法 中 可 見 其 規 定 為 保 護 勞 動 者 之 健 康, 中 國 建 立 一 套 職 業 健 康 監 護 制 度, 其 內 容 分 為 職 業 健 康 檢 查 職 業 健 康 監 護 管 理 職 業 群 健 康 狀 況 評 價 職 業 群 動 態 管 理 等 作 業 而 職 業 健 康 檢 查 乃 針 對 特 別 危 害 作 業 而 設 立, 依 檢 查 之 不 同 而 有 分 別 特 別 危 害 作 業 之 職 業 健 康 檢 查 主 要 分 作 下 列 五 類 : (1) 職 前 體 格 檢 查 (2) 在 職 期 間 定 期 健 康 檢 查 (3) 離 職 健 康 檢 查 (4) 應 急 檢 查 (5) 離 職 後 醫 學 隨 訪 檢 查 其 中 離 職 後 職 業 健 康 檢 查 之 檢 查 項 目, 與 在 職 健 康 檢 查 項 目 相 同 從 第 一 線 的 職 前 事 先 預 防 第 二 線 的 在 職 定 期 體 檢 至 離 職 後 的 健 康 檢 查 以 及 應 急 檢 查 離 職 後 檢 查, 中 國 在 勞 工 的 流 動 循 環 體 系 中 設 立 了 完 整 性 的 從 職 前 到 職 後 的 健 康 檢 查 制 度, 對 於 從 事 職 業 病 危 害 作 業 之 勞 工, 在 整 體 規 劃 上 係 擁 有 通 盤 性 的 預 防 措 施 就 上 述 五 類 特 別 危 害 作 業 之 健 康 檢 查 類 型, 其 具 體 內 涵 如 下 : (1) 職 前 職 業 健 康 檢 查 或 就 業 前 健 康 檢 查 A. 體 檢 目 的 : (A) 篩 檢 不 適 合 從 事 作 業 勞 工, 以 避 免 不 適 任 勞 工 從 事 其 健 康 狀 況 不 允 許 之 作 業 (B) 為 作 業 者 留 下 健 康 狀 況 基 礎 資 料, 以 便 之 後 動 態 觀 察 其 健 康 狀 況 的 變 化 B. 體 檢 項 目 : 按 衛 生 部 職 業 健 康 監 護 管 理 辦 法 的 規 定 執 行 因 為 職 前 體 檢 之 目 的 是 發 現 不 適 合 從 事 作 業 勞 工 及 為 以 後 健 康 狀 況 留 下 基 礎 資 料, 故 體 檢 項 目 的 選 擇 既 要 有 特 異 性 且 需 具 普 遍 性 所 謂 普 遍 性, 應 指 一 般 項 目 之 一 般 內 科 檢 查, 含 血 壓 心 肺 腹 部 檢 查, 甲 狀 腺 咽 喉 檢 查 等 ; 特 異 性 檢 查 則 係 針 對 各 種 職 業 之 禁 忌 症 不 同 而 施 之 (2) 在 職 期 間 定 期 健 康 檢 查 67
主 要 規 範 在 職 業 病 防 治 法 及 其 配 套 規 章 中, 細 節 如 下 : A. 體 檢 目 的 : 早 期 發 現 職 業 病, 此 外, 發 現 不 適 合 從 事 作 業 者, 使 其 脫 離 有 害 環 境, 保 護 工 人 健 康 ; 瞭 解 群 體 健 康 水 平, 為 職 業 病 危 害 控 制 措 施 的 制 定 提 供 科 學 根 據 B. 體 檢 週 期 : 按 職 業 健 康 檢 查 項 目 及 週 期 之 各 項 特 別 危 害 作 業 之 體 檢 週 期 規 定, 毒 物 作 業 之 週 期 主 要 均 為 1 年 一 次, 惟 二 氧 化 硫 為 2 年 一 次 除 外 ; 粉 塵 作 業 主 要 為 2 年 至 3 年 以 上 一 次, 惟 矽 塵 石 綿 均 為 1 年 ; 其 他 特 殊 作 業 則 為 1 至 2 年 一 次 不 等 顯 見 在 職 期 間 的 健 康 檢 查 大 致 均 以 1 年 一 次 為 主, 頻 率 甚 高 (3) 離 職 時 健 康 檢 查 離 職 檢 查 對 於 雇 方 而 言, 係 為 企 業 對 雇 員 健 康 狀 況 負 責 的 一 種 表 現, 除 此 之 外, 對 於 企 業 自 身 亦 是 一 種 保 護 手 段 ; 對 勞 方 而 言, 則 可 保 障 自 身 權 益, 了 解 自 身 身 體 健 康 危 害 狀 況, 以 期 未 來 再 續 工 作 之 可 能 或 提 早 就 醫 治 療 (4) 應 急 檢 查 在 勞 工 遭 受 急 性 職 業 病 危 害 如 突 發 性 暴 露 等 狀 況 時, 應 組 織 其 進 行 急 性 健 康 檢 查 或 醫 學 觀 察 即 時 早 期 發 現 可 能 出 現 的 急 性 職 業 病 或 健 康 危 害, 以 期 早 期 治 療, 防 止 出 現 嚴 重 職 業 病, 以 保 護 工 人 健 康 (5) 離 職 後 醫 學 隨 訪 檢 查 如 接 觸 的 職 業 病 危 害 因 素 對 勞 工 具 有 慢 性 健 康 上 之 影 響, 或 是 有 較 長 的 發 病 潛 伏 期, 在 脫 離 接 觸 後 仍 可 能 發 生 職 業 病, 需 進 行 醫 學 隨 訪 檢 查 A. 隨 訪 時 間 : 時 間 長 短 視 作 業 之 有 害 因 素 大 小 工 作 時 間 流 行 病 學 臨 床 特 點 等 而 定, 離 職 者 需 於 離 職 後 定 期 回 到 醫 院 受 檢 B. 體 檢 目 的 : 在 勞 工 脫 離 職 業 病 危 害 因 素 之 接 觸 後, 及 早 發 現 先 前 之 危 害 因 素 對 勞 工 健 康 所 引 起 之 慢 性 健 康 影 響 在 中 國, 除 五 種 類 型 之 健 康 檢 查 之 外, 對 於 健 康 監 護 適 用 之 特 別 危 害 作 業 之 類 別, 於 職 業 健 康 監 護 技 術 規 範 中 有 以 下 五 種 作 業 人 員 職 業 健 康 監 護 分 類 : (1) 有 害 化 學 因 素 作 業 68
(2) 粉 塵 作 業 人 員 (3) 有 害 物 理 因 素 作 業 (4) 有 害 生 物 因 素 作 業 (5) 特 殊 作 業 就 上 述 五 類 作 業 之 健 康 監 護, 有 害 化 學 作 業 粉 塵 作 業 有 害 物 理 作 業 有 害 生 物 作 業 特 殊 作 業 等 合 計 共 涵 蓋 80 項 內 容 作 業 其 中, 有 害 化 學 作 業 涵 蓋 57 項 : 鉛 及 其 無 機 化 合 物 四 乙 基 鉛 汞 及 其 無 機 化 合 物 錳 及 其 無 機 化 合 物 鈹 及 其 無 機 化 合 物 鎘 及 其 無 機 化 合 物 鉻 及 其 無 機 化 合 物 氧 化 鋅 砷 胂 / 砷 化 氫 ( 砷 化 三 氫 ) 磷 及 其 無 機 化 合 物 磷 化 氫 鋇 化 合 物 ( 氯 化 鋇 硝 酸 鋇 醋 酸 鋇 ) 釩 及 其 無 機 化 合 物 有 機 錫 化 合 物 鉈 及 其 無 機 化 合 物 羰 基 鎳 氟 及 其 無 機 化 合 物 苯 ( 接 觸 工 業 甲 苯 二 甲 苯 ) 二 硫 化 碳 四 氯 化 碳 甲 醇 汽 油 溴 甲 烷 二 氯 乙 烷 正 己 烷 苯 的 氨 基 與 硝 基 化 合 物 三 硝 基 甲 苯 聯 苯 胺 氯 氣 二 氧 化 硫 氮 氧 化 物 氨 光 氣 甲 醛 一 甲 胺 一 氧 化 碳 硫 化 氫 氯 乙 烯 三 氯 乙 烯 氯 丙 烯 氯 丁 二 烯 有 機 氟 二 異 氰 酸 甲 苯 酯 二 甲 基 甲 醯 胺 氰 及 腈 類 化 合 物 酚 ( 酚 類 化 合 物 如 甲 酚 鄰 苯 二 酚 間 苯 二 酚 對 苯 二 酚 等 ) 五 氯 酚 氯 甲 醚 ( 雙 ( 氯 甲 基 ) 醚 ) 丙 烯 醯 胺 偏 二 甲 基 肼 硫 酸 二 甲 酯 有 機 磷 殺 蟲 劑 氨 基 甲 酸 酯 類 殺 蟲 劑 擬 除 蟲 菊 酯 類 酸 霧 或 酸 酐 致 喘 物 粉 塵 作 業 涵 蓋 5 項 : 游 離 二 氧 化 矽 粉 塵 ( 結 晶 型 二 氧 化 矽 粉 塵 ) 煤 塵 ( 包 括 煤 矽 塵 ) 石 綿 粉 塵 其 它 粉 塵 棉 塵 ( 包 括 亞 麻 軟 大 麻 黃 麻 粉 塵 ) 有 害 物 理 作 業 涵 蓋 6 項 : 噪 音 振 動 高 溫 高 氣 壓 紫 外 輻 射 ( 紫 外 線 ) 微 波 有 害 生 物 作 業 涵 蓋 2 項 : 布 魯 菌 屬 (Brucella) 炭 疽 芽 孢 桿 菌 特 殊 作 業 涵 蓋 10 項 : 電 工 作 業 高 處 作 業 壓 力 容 器 作 業 結 核 病 防 治 工 作 愛 滋 病 防 治 工 作 肝 炎 病 防 治 工 作 職 業 機 動 車 駕 駛 作 業 電 腦 作 業 高 原 作 業 航 空 作 業 有 關 特 別 危 害 作 業 之 健 康 檢 查 類 別 與 內 容, 於 上 述 之 職 業 健 康 監 護 技 術 規 範 80 項 作 業, 依 據 職 業 健 康 檢 查 項 目 及 週 期 79 項 作 業 之 規 範, 有 其 涵 蓋, 依 原 項 目 順 序 係 整 理 如 下 : 69
表 8 中 國 特 別 危 害 健 康 作 業 健 康 檢 查 項 目 作 業 名 稱 週 期 檢 查 檢 查 項 目 1. 鉛 及 其 化 合 物 作 業 1 年 職 前 一 般 內 科 檢 查 握 力 肌 張 力 腱 反 射 三 顫 血 液 檢 查 和 尿 液 檢 查 肝 功 能 心 電 圖 肝 脾 檢 查 胸 部 X 光 在 職 一 般 內 科 檢 查 握 力 肌 張 力 腱 反 射 三 顫 血 液 檢 查 和 尿 液 檢 查 尿 鉛 和 血 鉛 尿 δ- 胺 基 乙 醯 丙 酸 紅 血 球 鋅 原 卟 啉 尿 糞 卟 啉 肝 功 能 * 心 電 圖 * 肝 脾 B 超 神 經 傳 導 與 肌 電 圖 檢 查 2. 汞 及 其 化 合 物 作 業 職 前 一 般 檢 查 口 腔 黏 膜 牙 齦 檢 查 1 年 在 職 一 般 內 科 檢 查 三 顫 牙 齦 檢 查 尿 汞 定 量 血 液 檢 查 和 尿 液 檢 查 肝 功 能 * 心 電 圖 * 尿 δ 微 球 蛋 白 * 尿 蛋 白 定 量 * 3. 錳 及 其 化 合 物 作 業 職 前 一 般 檢 查 1 年 在 職 一 般 內 科 檢 查 三 顫 握 力 肌 張 力 腱 反 射 指 鼻 實 驗 尿 錳 或 發 錳 定 量 血 液 檢 查 和 尿 液 檢 查 心 電 圖 * 神 經 傳 導 與 肌 電 圖 檢 查 4. 鎘 及 其 化 合 物 作 業 職 前 一 般 檢 查 腎 功 能 檢 查 1 年 在 職 一 般 內 科 檢 查 血 鎘 或 尿 鎘 尿 β 2 微 球 蛋 白 血 液 檢 查 和 尿 液 檢 查 肝 功 能 * 心 電 圖 * 肝 脾 B 超 胸 部 X 光 攝 影 * 骨 密 度 測 試 * 尿 蛋 白 定 量 及 電 泳 * 5. 鈹 及 其 化 合 物 作 業 職 前 一 般 檢 查 肺 功 能 皮 膚 檢 查 1 年 在 職 一 般 內 科 檢 查 皮 膚 檢 查 血 液 檢 查 和 尿 液 檢 查 胸 部 X 光 攝 影 肝 功 能 * 免 疫 指 標 測 試 * 心 電 圖 * 肝 脾 B 超 * 肺 功 能 測 試 * 6. 鉈 及 其 化 合 物 作 業 職 前 一 般 檢 查 毛 髮 檢 查 1 年 在 職 一 般 內 科 檢 查 握 力 肌 張 力 腱 反 射 毛 髮 檢 查 視 力 眼 底 檢 查 神 經 傳 導 速 度 * 神 經 傳 導 與 肌 電 圖 檢 查 * 血 液 檢 查 和 尿 液 檢 查 * 肝 功 能 * 肝 脾 B 超 心 電 圖 * 尿 鉈 * 7. 釩 及 其 化 合 物 作 業 職 前 一 般 檢 查 咽 喉 檢 查 1 年 在 職 一 般 內 科 檢 查 皮 膚 檢 查 胸 部 X 光 攝 影 血 液 檢 查 和 尿 液 檢 查 * 肝 功 能 * 心 電 圖 * 肝 脾 B 超 肺 功 能 * 70
8. 磷 及 其 化 合 物 ( 不 職 前 一 般 檢 查 含 磷 化 氫 ) 作 業 1 年 在 職 一 般 內 科 檢 查 牙 周 和 牙 體 檢 查 血 液 檢 查 和 尿 液 檢 查 肝 功 能 腎 功 能 肝 脾 B 超 下 顎 骨 左 右 側 位 X 光 心 電 圖 * 9. 砷 及 其 化 合 物 ( 不 職 前 一 般 檢 查 皮 膚 檢 查 包 含 砷 化 氫 ) 作 業 1 年 在 職 一 般 內 科 檢 查 皮 膚 檢 查 末 梢 感 覺 腱 反 射 尿 砷 肝 功 能 血 液 檢 查 和 尿 液 檢 查 尿 β 2 微 球 蛋 白 * 心 電 圖 * 肝 脾 B 超 * 胸 部 X 光 攝 影 * 神 經 傳 導 與 肌 電 圖 檢 查 * 10. 砷 化 氫 作 業 職 前 一 般 檢 查 1 年 在 職 一 般 內 科 檢 查 血 液 檢 查 和 尿 液 檢 查 尿 游 離 血 紅 蛋 白 網 織 紅 血 球 數 量 檢 查 肝 功 能 腎 功 能 心 電 圖 * B 超 * 尿 砷 * 11. 氯 氣 作 業 職 前 一 般 檢 查 1 年 在 職 一 般 內 科 檢 查 血 液 檢 查 和 尿 液 檢 查 心 電 圖 胸 部 X 光 攝 影 肝 功 能 * B 超 * 肺 功 能 測 試 * 12. 二 氧 化 硫 作 業 職 前 一 般 檢 查 耳 鼻 喉 科 檢 查 1 年 在 職 一 般 檢 查 眼 科 耳 鼻 喉 科 檢 查 胸 部 X 光 攝 影 肺 通 氣 功 能 * 13. 光 氣 作 業 職 前 一 般 檢 查 1 年 在 職 一 般 內 科 檢 查 血 液 檢 查 和 尿 液 檢 查 心 電 圖 胸 部 X 光 攝 影 肝 功 能 * 肝 脾 B 超 * 肺 功 能 測 試 * 14. 氨 氣 作 業 職 前 一 般 檢 查 1 年 在 職 一 般 內 科 檢 查 血 液 檢 查 和 尿 液 檢 查 心 電 圖 胸 部 X 光 攝 影 肝 功 能 * 肝 脾 B 超 * 肺 功 能 測 試 * 15. 氮 氧 化 物 作 業 職 前 一 般 檢 查 1 年 在 職 一 般 內 科 檢 查 握 力 肌 張 力 腱 反 射 血 液 檢 查 和 尿 液 檢 查 心 電 圖 胸 部 X 光 攝 影 肝 功 能 * 肝 脾 B 超 * 肺 功 能 測 試 * 16. 一 氧 化 碳 作 業 職 前 一 般 檢 查 1 年 在 職 一 般 內 科 檢 查 握 力 肌 張 力 腱 反 射 血 液 檢 查 和 尿 液 檢 查 血 中 碳 氧 血 紅 蛋 白 測 定 心 電 圖 肝 功 能 * 肝 脾 B 超 * 71
17. 二 硫 化 碳 作 業 18. 硫 化 氫 作 業 19. 磷 化 氫 作 業 職 前 一 般 檢 查 眼 底 檢 查 1 年 在 職 一 般 內 科 檢 查 握 力 肌 張 力 腱 反 射 末 梢 感 覺 神 經 檢 查 眼 視 力 視 野 角 膜 知 覺 和 眼 底 檢 查 血 液 檢 查 和 尿 液 檢 查 肝 功 能 心 電 圖 血 脂 * 血 漿 銅 蘭 蛋 白 * 血 糖 * 肝 脾 B 超 * 腦 血 流 圖 * 神 經 傳 導 速 度 * 職 前 一 般 檢 查 1 年 在 職 一 般 內 科 檢 查 握 力 肌 張 力 腱 反 射 血 液 檢 查 和 尿 液 檢 查 肝 功 能 心 電 圖 肺 功 能 * 肝 脾 B 超 * 胸 部 X 光 攝 影 * 職 前 一 般 檢 查 1 年 在 職 一 般 內 科 檢 查 尿 液 檢 查 肝 功 能 心 電 圖 胸 部 X 光 攝 影 血 液 檢 查 * 肝 脾 B 超 * 20. 無 機 氟 化 物 化 職 前 一 般 檢 查 腰 椎 及 骨 盆 X 光 攝 影 檢 查 氫 作 業 1 年 在 職 一 般 內 科 檢 查 牙 齒 檢 查 血 液 檢 查 和 尿 液 檢 查 尿 氟 定 量 骨 密 度 測 試 腰 椎 及 骨 盆 X 光 攝 影 肝 功 能 * 心 電 圖 * 肝 脾 B 超 * 21. 氰 的 無 機 及 有 機 職 前 一 般 檢 查 化 合 物 作 業 1 年 在 職 一 般 內 科 檢 查 握 力 肌 張 力 腱 反 射 血 液 檢 查 和 尿 液 檢 查 肝 功 能 B 超 心 電 圖 * 腦 電 圖 * 尿 硫 氰 酸 鹽 * 22. 四 乙 基 鉛 作 業 職 前 一 般 檢 查 1 年 在 職 一 般 內 科 檢 查 握 力 肌 張 力 腱 反 射 血 液 檢 查 和 尿 液 檢 查 * 肝 脾 B 超 * 心 電 圖 * 23. 有 機 錫 三 烷 基 職 前 一 般 檢 查 皮 膚 檢 查 錫 作 業 1 年 在 職 一 般 內 科 檢 查 握 力 肌 張 力 腱 反 射 血 液 檢 查 和 尿 液 檢 查 皮 膚 檢 查 * 肝 功 能 * 心 電 圖 * 肝 脾 B 超 * 胸 部 X 光 攝 影 24. 羰 基 鎳 作 業 職 前 一 般 檢 查 肺 通 氣 功 能 腦 電 圖 皮 膚 檢 查 1 年 在 職 一 般 檢 查 肺 通 氣 功 能 腦 電 圖 皮 膚 檢 查 25. 苯 作 業 超 標 職 前 一 般 檢 查 皮 膚 檢 查 血 小 板 1 年 在 職 一 般 內 科 檢 查 皮 膚 檢 查 血 液 檢 查 肝 功 標 內 能 肝 脾 B 超 血 小 板 * 心 電 圖 * 骨 髓 穿 2 年 刺 檢 查 * 26. 甲 苯 二 甲 苯 作 職 前 一 般 檢 查 血 小 板 業 1 年 在 職 內 科 項 目 血 液 檢 查 肝 功 能 肝 脾 B 超 72
皮 膚 檢 查 * 心 電 圖 * 骨 髓 穿 刺 檢 查 * 27. 正 己 烷 作 業 職 前 一 般 檢 查 握 力 肌 張 力 腱 反 射 末 梢 感 覺 1 年 在 職 一 般 內 科 檢 查 握 力 肌 張 力 腱 反 射 末 梢 感 覺 檢 查 三 顫 指 鼻 試 驗 眼 角 膜 反 射 血 液 檢 查 和 尿 液 檢 查 * 肝 功 能 * 心 電 圖 * 肝 脾 B 超 * 神 經 傳 導 與 肌 電 圖 檢 查 * 28. 汽 油 作 業 職 前 一 般 檢 查 皮 膚 檢 查 1 年 在 職 一 般 內 科 檢 查 皮 膚 檢 查 握 力 肌 張 力 腱 反 射 末 梢 感 覺 檢 查 血 液 檢 查 和 尿 液 檢 查 肝 功 能 心 電 圖 肝 脾 B 超 * 神 經 傳 導 與 肌 電 圖 檢 查 * 29. 有 機 氟 作 業 職 前 一 般 檢 查 1 年 在 職 一 般 內 科 檢 查 血 液 檢 查 和 尿 液 檢 查 肝 功 能 心 電 圖 胸 部 X 光 攝 影 肝 脾 B 超 * 尿 氟 * 骨 密 度 檢 查 * 腦 電 圖 * 30. 二 氯 乙 烷 作 業 職 前 一 般 檢 查 1 年 在 職 一 般 內 科 檢 查 握 力 肌 張 力 腱 反 射 血 液 檢 查 和 尿 液 檢 查 肝 功 能 肝 脾 B 超 腎 功 能 * 心 電 圖 * 31. 四 氯 化 碳 作 業 職 前 一 般 檢 查 1 年 在 職 一 般 內 科 檢 查 握 力 肌 張 力 腱 反 射 血 液 檢 查 和 尿 液 檢 查 肝 功 能 肝 脾 B 超 腎 功 能 * 心 電 圖 * 32. 三 氯 乙 烯 作 業 職 前 一 般 檢 查 1 年 在 職 一 般 內 科 檢 查 三 叉 神 經 末 梢 感 覺 運 動 神 經 檢 查 血 液 檢 查 和 尿 液 檢 查 肝 功 能 肝 脾 B 超 腎 功 能 * 心 電 圖 * 尿 三 氯 乙 酸 測 試 * 33. 氯 丙 烯 作 業 職 前 一 般 檢 查 1 年 在 職 一 般 內 科 檢 查 握 力 肌 張 力 腱 反 射 血 液 檢 查 和 尿 液 檢 查 肝 功 能 肝 脾 B 超 腎 功 能 * 心 電 圖 * 神 經 傳 導 與 肌 電 圖 檢 查 * 34. 氯 丁 二 烯 作 業 職 前 一 般 檢 查 毛 髮 檢 查 1 年 在 職 一 般 內 科 檢 查 毛 髮 檢 查 血 液 檢 查 和 尿 液 檢 查 肝 功 能 肝 脾 B 超 血 清 蛋 白 電 泳 * 心 電 圖 * 胸 部 X 光 攝 影 35. 苯 的 氨 基 硝 基 職 前 一 般 檢 查 皮 膚 檢 查 73
化 合 物 1 年 在 職 一 般 內 科 檢 查 皮 膚 檢 查 血 液 檢 查 肝 功 能 肝 脾 B 超 心 電 圖 * 高 鐵 血 紅 蛋 白 定 量 * 赫 恩 氏 小 體 * 尿 對 氨 基 酚 測 試 * 36. 三 硝 基 甲 苯 作 業 職 前 一 般 檢 查 眼 晶 狀 體 眼 底 及 皮 膚 檢 查 1 年 在 職 一 般 內 科 檢 查 眼 晶 狀 體 眼 底 及 皮 膚 檢 查 血 液 檢 查 和 尿 液 檢 查 肝 功 能 肝 脾 B 超 心 電 圖 * 37. 甲 醇 作 業 職 前 一 般 檢 查 視 力 視 野 和 眼 底 檢 查 1 年 在 職 一 般 內 科 檢 查 握 力 肌 張 力 腱 反 射 末 梢 感 覺 檢 查 視 力 視 野 和 眼 底 檢 查 肝 功 能 血 液 檢 查 和 尿 液 檢 查 血 甲 醇 尿 甲 醇 甲 酸 鹽 測 試 * 腎 功 能 * 血 氣 分 析 * 視 覺 誘 發 電 位 * 38. 酚 類 作 業 職 前 一 般 檢 查 1 年 在 職 一 般 內 科 檢 查 血 液 檢 查 和 尿 液 檢 查 肝 功 能 腎 功 能 心 電 圖 肝 腎 B 超 尿 酚 * 39. 五 氯 酚 作 業 職 前 一 般 檢 查 1 年 在 職 一 般 內 科 檢 查 握 力 肌 張 力 腱 反 射 肝 功 能 血 液 檢 查 和 尿 液 檢 查 腎 功 能 * 尿 五 氯 酚 測 試 心 電 圖 肝 脾 B 超 * 40. 甲 醛 作 業 職 前 一 般 檢 查 1 年 在 職 一 般 內 科 檢 查 血 液 檢 查 和 尿 液 檢 查 心 電 圖 胸 部 X 光 攝 影 肝 功 能 * 肝 脾 B 超 * 肺 功 能 測 試 * 41. 硫 酸 二 甲 酯 作 業 職 前 一 般 檢 查 1 年 在 職 一 般 內 科 檢 查 血 液 檢 查 和 尿 液 檢 查 心 電 圖 胸 部 X 光 攝 影 肝 功 能 * 肝 脾 B 超 * 肺 功 能 測 試 * 42. 丙 烯 醯 胺 作 業 1 年 職 前 在 職 一 般 檢 查 皮 膚 檢 查 握 力 肌 張 力 腱 反 射 末 梢 感 覺 一 般 內 科 檢 查 皮 膚 檢 查 握 力 肌 張 力 腱 反 射 三 顫 指 鼻 試 驗 血 液 檢 查 和 尿 液 檢 查 心 電 圖 * 肝 功 能 * 肝 脾 B 超 43. 有 機 磷 作 業 1 年 職 前 在 職 一 般 檢 查 晶 狀 體 檢 查 握 力 肌 張 力 腱 反 射 內 科 全 血 膽 鹼 酯 酶 活 性 測 試 一 般 檢 查 晶 狀 體 檢 查 握 力 肌 張 力 腱 反 射 內 科 全 血 膽 鹼 酯 酶 活 性 測 試 神 經 傳 導 與 74
肌 電 圖 檢 查 * 44. 氨 基 甲 酸 酯 類 農 職 前 一 般 檢 查 藥 作 業 1 年 在 職 一 般 內 科 檢 查 握 力 肌 張 力 腱 反 射 血 液 檢 查 和 尿 液 檢 查 肝 功 能 全 血 膽 鹼 脂 酶 活 性 測 試 心 電 圖 肝 脾 B 超 * 胸 部 X 光 攝 影 * 神 經 傳 導 與 肌 電 圖 檢 查 * 45. 殺 蟲 脒 作 業 職 前 一 般 檢 查 1 年 在 職 一 般 內 科 檢 查 握 力 肌 張 力 腱 反 射 血 液 檢 查 和 尿 液 檢 查 肝 功 能 心 電 圖 高 鐵 血 紅 蛋 白 * 肝 脾 B 超 * 46. 溴 甲 烷 作 業 職 前 一 般 檢 查 1 年 在 職 一 般 內 科 檢 查 握 力 肌 張 力 腱 反 射 血 液 檢 查 和 尿 液 檢 查 肝 功 能 * 心 電 圖 胸 部 X 攝 影 尿 β 2 微 球 蛋 白 * 肝 脾 B 超 * 肺 功 能 * 47. 擬 除 蟲 菊 酯 作 業 職 前 一 般 檢 查 1 年 在 職 一 般 內 科 檢 查 握 力 肌 張 力 腱 反 射 皮 膚 檢 查 血 液 檢 查 和 尿 液 檢 查 肝 功 能 * 心 電 圖 肝 脾 B 超 * 神 經 傳 導 與 肌 電 圖 檢 查 * 48. 致 中 毒 性 肝 病 化 職 前 一 般 檢 查 學 物 相 關 作 業 1 年 在 職 一 般 內 科 檢 查 血 液 檢 查 ( 含 血 小 板 凝 血 酶 原 時 間 出 凝 血 時 間 ) 尿 液 檢 查 肝 功 能 肝 脾 B 超 * 血 清 學 檢 查 *( 血 清 蛋 白 檢 查 * HbsAg) 49. 致 中 毒 性 呼 吸 系 職 前 一 般 檢 查 統 疾 病 化 學 物 相 關 作 業 1 年 在 職 一 般 內 科 檢 查 血 液 檢 查 和 尿 液 檢 查 心 電 圖 胸 部 X 光 攝 影 肝 功 能 * 肝 脾 B 超 * 肺 功 能 測 試 * 50. 致 中 毒 性 血 液 病 職 前 一 般 檢 查 皮 膚 檢 查 出 凝 血 時 間 血 小 板 毒 物 相 關 作 業 1 年 在 職 一 般 內 科 檢 查 皮 膚 檢 查 血 液 檢 查 和 尿 液 檢 查 尿 游 離 血 紅 蛋 白 血 液 中 白 血 球 數 量 檢 查 及 細 胞 分 類 * 紅 血 球 數 量 檢 查 和 血 紅 蛋 白 定 量 * 血 小 板 數 量 檢 查 * 凝 血 酶 原 時 間 * 部 分 凝 血 活 酶 時 間 *, 出 凝 血 時 間 * 復 鈣 時 間 * 魚 精 蛋 白 副 凝 固 時 間 肝 功 能 和 腎 功 能 * 心 電 圖 * 肝 脾 B 超 * 骨 髓 穿 刺 * 高 鐵 血 紅 蛋 白 定 量 * 赫 恩 氏 小 體 * 75
51. 致 中 毒 性 心 臟 病 職 前 一 般 檢 查 毒 物 相 關 作 業 1 年 在 職 一 般 內 科 檢 查 心 電 圖 胸 部 X 光 攝 影 血 液 檢 查 和 尿 液 檢 查 * 肝 功 能 * 肝 脾 B 超 * 心 肌 酶 譜 * 動 態 心 電 圖 * 52. 致 中 毒 性 腎 臟 病 職 前 一 般 檢 查 毒 物 相 關 作 業 1 年 在 職 一 般 內 科 檢 查 血 液 檢 查 和 尿 液 檢 查 肝 功 能 和 腎 功 能 尿 β 2 微 球 蛋 白 * 尿 砷 * 心 電 圖 * 肝 脾 B 超 * 53. 致 中 毒 性 神 經 系 統 疾 病 化 合 物 相 關 作 業 54. 無 機 粉 塵 相 關 作 業 矽 塵 石 綿 等 相 關 作 業 (A) 煤 塵 碳 黑 石 墨 滑 石 雲 母 水 泥 陶 土 鑄 塵 鋁 塵 焊 塵 等 相 關 作 業 (B) 無 機 粉 塵 中 非 上 述 之 其 他 相 關 作 業 (C) 55. 有 機 粉 塵 相 關 作 業 職 前 一 般 檢 查 握 力 肌 張 力 腱 反 射 末 梢 感 覺 1 年 在 職 一 般 內 科 檢 查 握 力 肌 張 力 腱 反 射 末 梢 感 覺 檢 查 三 顫 指 鼻 試 驗 眼 角 膜 反 射 檢 查 血 液 檢 查 和 尿 液 檢 查 * 肝 功 能 * 心 電 圖 * 肝 脾 B 超 * 神 經 傳 導 與 肌 電 圖 檢 查 * 眼 底 檢 查 * 頭 部 CT* 1 年 2 年 3 至 5 年 職 前 在 職 職 前 在 職 職 前 在 職 內 科 檢 查 心 電 圖 肝 功 能 血 液 檢 查 和 尿 液 檢 查 高 千 伏 胸 部 X 光 攝 影 肺 功 能 一 般 內 科 檢 查 心 電 圖 肝 功 能 血 液 檢 查 和 尿 液 檢 查 高 千 伏 胸 部 X 光 攝 影 肺 功 能 一 般 內 科 檢 查 心 電 圖 肝 功 能 血 液 檢 查 和 尿 液 檢 查 高 千 伏 胸 部 X 光 攝 影 肺 功 能 ( 項 目 同 A) 一 般 內 科 檢 查 心 電 圖 肝 功 能 血 液 檢 查 和 尿 液 檢 查 高 千 伏 胸 部 X 光 攝 影 肺 功 能 ( 項 目 同 A) 一 般 內 科 檢 查 心 電 圖 肝 功 能 血 液 檢 查 和 尿 液 檢 查 高 千 伏 胸 部 X 光 攝 影 肺 功 能 ( 項 目 同 A) 一 般 內 科 檢 查 心 電 圖 肝 功 能 血 液 檢 查 和 尿 液 檢 查 高 千 伏 胸 部 X 光 攝 影 肺 功 能 ( 項 目 同 A) 職 前 一 般 內 科 檢 查 心 電 圖 肝 功 能 血 液 檢 查 和 3 至 尿 液 檢 查 高 千 伏 胸 部 X 光 攝 影 肺 功 能 5 年 在 職 一 般 內 科 檢 查 心 電 圖 肝 功 能 血 液 檢 查 和 尿 液 檢 查 高 千 伏 胸 部 X 光 攝 影 肺 功 能 76
56. 高 溫 作 業 57. 高 氣 壓 作 業 58. 局 部 震 動 作 業 59. 外 照 射 作 業 60. 內 照 射 作 業 職 前 一 般 內 科 檢 查 握 力 腱 反 射 肝 功 能 血 液 1 年 檢 查 和 尿 液 檢 查 心 電 圖 胸 部 X 光 攝 影 在 職 一 般 內 科 檢 查 握 力 腱 反 射 肝 功 能 血 液 檢 查 和 尿 液 檢 查 心 電 圖 胸 部 X 光 攝 影 肝 脾 B 超 * 職 前 一 般 檢 查 皮 膚 檢 查 五 官 科 ( 含 耳 膜 和 鼻 咽 1 年 管 檢 查 ) X 光 攝 影 ( 肩 髖 膝 關 節 及 股 骨 和 離 職 脛 骨 ) 後 3 在 職 一 般 檢 查 皮 膚 檢 查 五 官 科 X 光 攝 影 年 內 CT* 檢 查 MRI 檢 查 *( X 光 攝 影 及 CT*,MRI 仍 需 檢 查 * 均 以 肩 髖 膝 關 節 及 股 骨 和 脛 骨 等 部 檢 查 位 為 主 ) 職 前 一 般 檢 查 手 部 痛 感 觸 覺 振 動 覺 1 年 在 職 一 般 內 科 檢 查 項 目 手 部 痛 感 觸 覺 振 動 覺 檢 查 神 經 傳 導 與 肌 電 圖 檢 查 * 冷 水 復 溫 試 驗 * 職 前 一 般 內 科 檢 查 眼 科 ( 視 力 眼 底 眼 晶 體 裂 1 年 隙 燈 檢 查 ) 耳 鼻 喉 手 部 皮 膚 指 甲 肌 酐 尿 素 氮 血 液 檢 查 和 尿 液 檢 查 血 小 板 肝 功 能 HbsAg AFP 胸 部 X 光 攝 影 心 電 圖 B 超 淋 巴 細 胞 染 色 體 畸 變 率 微 核 率 在 職 一 般 內 科 檢 查 眼 科 ( 視 力 眼 底 眼 晶 體 裂 隙 燈 檢 查 ) 耳 鼻 喉 手 部 皮 膚 指 甲 肌 酐 尿 素 氮 血 液 檢 查 和 尿 液 檢 查 血 小 板 肝 功 能 HbsAg* AFP* 胸 部 X 光 攝 影 心 電 圖 B 超 色 覺 * 淋 巴 細 胞 染 色 體 畸 變 率 * 微 核 率 * 職 前 一 般 內 科 檢 查 眼 科 耳 鼻 喉 手 部 皮 1 年 膚 指 甲 肌 酐 尿 素 氮 血 液 檢 查 和 尿 液 檢 查 血 小 板 肝 功 能 HbsAg AFP 胸 部 X 光 攝 影 心 電 圖 B 超 淋 巴 細 胞 染 色 體 畸 變 率 微 核 率 在 職 一 般 內 科 檢 查 眼 科 耳 鼻 喉 手 部 皮 膚 指 甲 肌 酐 尿 素 氮 血 液 檢 查 和 尿 液 檢 查 血 小 板 肝 功 能 HbsAg AFP 胸 部 X 光 攝 影 心 電 圖 B 超 淋 巴 細 胞 染 色 體 畸 變 77
率 微 核 率 61. 炭 疽 桿 菌 相 關 作 職 前 一 般 檢 查 皮 膚 檢 查 業 1 年 在 職 一 般 內 科 檢 查 鼻 咽 檢 查 皮 膚 檢 查 血 液 檢 查 和 尿 液 檢 查 肝 功 能 B 超 胸 部 X 光 攝 影 心 電 圖 * 皮 膚 破 損 處 作 炭 疽 細 菌 學 檢 查 * 62. 森 林 腦 炎 病 毒 相 職 前 一 般 檢 查 眼 球 運 動 露 齒 伸 舌 檢 查 * 關 作 業 1 年 在 職 一 般 內 科 檢 查 眼 球 運 動 露 齒 伸 舌 等 檢 查 血 液 檢 查 和 尿 液 檢 查 檢 查 心 電 圖 * 森 林 腦 炎 病 毒 IgM 測 試 * 眼 底 檢 查 * 腦 CT* 森 林 腦 炎 病 毒 分 離 * 檢 查 63. 布 氏 桿 菌 相 關 作 職 前 一 般 檢 查 業 在 職 一 般 內 科 檢 查 血 液 檢 查 和 尿 液 檢 查 肝 功 能 肝 脾 B 超 心 電 圖 * 布 魯 氏 菌 補 體 結 合 試 驗 * 凝 集 試 驗 * 布 氏 桿 菌 皮 內 試 驗 * 布 氏 桿 菌 培 養 * 64. 可 能 致 滑 囊 炎 之 煤 礦 井 下 作 業 1 年 職 前 外 科 內 科 類 風 濕 因 子 檢 測 * 結 核 菌 素 試 驗 * 胸 部 X 光 攝 影 * 血 液 檢 查 血 沉 骨 關 節 X 光 攝 影 在 職 外 科 內 科 類 風 濕 因 子 檢 測 * 結 核 菌 素 試 驗 * 胸 部 X 光 攝 影 * 血 液 檢 查 血 沉 骨 關 節 以 及 X 光 攝 影 65. 致 職 業 性 皮 膚 病 職 前 一 般 檢 查 皮 膚 檢 查 化 學 物 質 作 業 1 年 在 職 一 般 檢 查 皮 膚 檢 查 66. 致 化 學 性 眼 灼 傷 之 化 學 物 質 作 業 1 年 職 前 在 職 眼 部 檢 查 ( 包 括 視 力 角 膜 熒 光 素 染 色 及 裂 隙 燈 觀 察, 裂 隙 燈 觀 察 以 檢 查 角 膜 及 內 眼 為 主 ) 內 科 耳 鼻 咽 喉 科 血 液 檢 查 和 尿 液 檢 查 肝 功 能 67. 紫 外 線 相 關 作 業 職 前 外 眼 一 般 檢 查 視 力 裂 隙 顯 微 鏡 檢 查 1 年 在 職 外 眼 一 般 檢 查 視 力 * 裂 隙 顯 微 鏡 檢 查 68. 化 學 物 理 因 素 相 關 作 業 1 年 職 前 在 職 散 瞳 查 晶 體 ( 以 裂 隙 燈 顯 微 鏡 和 徹 照 法 檢 查 ) 視 力 眼 底 檢 查 散 瞳 查 晶 體 視 力 眼 底 檢 查 69. 噪 音 作 業 1 年 職 前 在 職 一 般 內 科 項 目 檢 查 耳 鼻 喉 檢 查 血 液 檢 查 和 尿 液 檢 查 心 電 圖 純 音 聽 力 測 試 一 般 內 科 檢 查 耳 鼻 喉 檢 查 血 液 檢 查 和 尿 液 檢 查 心 電 圖 純 音 聽 力 測 試 78
70. 鉻 及 其 化 合 物 相 職 前 一 般 檢 查 鼻 檢 查 皮 膚 檢 查 關 作 業 1 年 在 職 一 般 檢 查 鼻 檢 查 皮 膚 之 檢 查 71. 易 致 膀 胱 癌 之 聯 苯 胺 作 業 72. 致 哮 喘 物 質 作 業 73. 致 牙 酸 蝕 病 的 酸 霧 和 酸 酐 等 相 關 作 業 74. 微 波 作 業 75. 視 屏 作 業 76. 電 工 作 業 第 6 年 後 >5% 為 1 年, <5% 為 3 年 1 年 職 前 一 般 檢 查 尿 脫 落 細 胞 檢 查 * 在 職 職 前 在 職 一 般 內 科 檢 查 尿 液 檢 查 尿 脫 落 細 胞 檢 查 * 膀 胱 鏡 檢 查 * 內 科 檢 查 胸 部 X 光 攝 影 肺 通 氣 功 能 血 液 檢 查 ( 以 血 嗜 酸 細 胞 數 量 檢 查 之 檢 驗 為 主 ) 非 特 異 性 支 氣 管 激 發 試 驗 內 科 檢 查 胸 部 X 光 攝 影 肺 通 氣 功 能 血 液 檢 查 非 特 異 性 支 氣 管 激 發 試 驗 職 前 一 般 檢 查 口 腔 鼻 腔 檢 查 * 1 年 在 職 一 般 內 科 檢 查 口 腔 鼻 腔 檢 查 血 液 檢 查 * 尿 液 檢 查 * 心 電 圖 * 肝 脾 B 超 * 胸 部 X 光 攝 影 檢 查 2 年 2 年 2 年 職 前 在 職 職 前 在 職 職 前 在 職 一 般 內 科 檢 查 肱 二 頭 肌 肱 三 頭 肌 膝 反 射 視 力 晶 狀 體 心 電 圖 血 液 檢 查 和 尿 液 檢 查 血 小 板 腦 電 圖 一 般 內 科 檢 查 腱 反 射 視 力 晶 狀 體 心 電 圖 血 液 檢 查 和 尿 液 檢 查 血 小 板 腦 電 圖 神 經 行 為 能 力 檢 查 一 般 內 科 檢 查 肱 二 頭 肌 肱 三 頭 肌 膝 反 射 視 力 晶 狀 體 眼 底 血 液 檢 查 和 尿 液 檢 查 一 般 內 科 檢 查 肱 二 頭 肌 肱 三 頭 肌 膝 反 射 視 力 晶 狀 體 眼 底 血 液 檢 查 和 尿 液 檢 查 肌 力 頸 椎 正 側 X 光 攝 影 一 般 內 科 檢 查 肱 二 頭 肌 肱 三 頭 肌 膝 反 射 視 力 色 覺 血 液 檢 查 和 尿 液 檢 查 心 電 圖 腦 電 圖 * 一 般 內 科 檢 查 肱 二 頭 肌 肱 三 頭 肌 膝 反 射 視 力 色 覺 血 液 檢 查 和 尿 液 檢 查 心 電 圖 腦 電 圖 * 79
77. 壓 力 容 器 操 作 作 職 前 一 般 內 科 檢 查 肱 二 頭 肌 肱 三 頭 肌 膝 反 業 3 年 射 視 力 色 覺 血 液 檢 查 和 尿 液 檢 查 心 電 圖 腦 電 圖 * 純 音 聽 力 測 試 在 職 一 般 內 科 檢 查 肱 二 頭 肌 肱 三 頭 肌 膝 反 射 視 力 色 覺 血 液 檢 查 和 尿 液 檢 查 心 電 圖 腦 電 圖 * 純 音 聽 力 測 試 78. 高 處 作 業 職 前 一 般 內 科 檢 查 肱 二 頭 肌 肱 三 頭 肌 膝 反 2 年 射 三 顫 肌 力 視 力, 色 覺 血 液 檢 查 和 尿 液 檢 查 心 電 圖 腦 電 圖 * 頭 頸 四 肢 骨 關 節 檢 查 運 動 功 能 檢 查 在 職 一 般 內 科 檢 查 肱 二 頭 肌 肱 三 頭 肌 膝 反 射 三 顫 肌 力 視 力 色 覺 血 液 檢 查 和 尿 液 檢 查 心 電 圖 腦 電 圖 * 頭 頸 四 肢 骨 關 節 檢 查 運 動 功 能 檢 查 79. 機 動 車 駕 駛 作 業 職 前 一 般 內 科 檢 查 身 高 眼 科 ( 含 視 力 暗 適 應 1 年 * 視 立 體 覺 * 視 野 * 色 覺 檢 查 ) 聽 力 血 液 檢 查 和 尿 液 檢 查 血 型 心 電 圖 胸 部 X 光 透 視 速 度 判 斷 * 複 雜 反 應 * 操 縱 技 能 * 肝 功 能 * 腦 電 圖 * 在 職 一 般 內 科 檢 查 身 高 遠 視 力 色 覺 聽 力 血 液 檢 查 和 尿 液 檢 查 心 電 圖 胸 部 X 光 透 視 等 檢 查 註 : 檢 查 項 目 中 具 * 字 者, 為 健 檢 之 必 檢 項 目 資 料 來 源 : 整 理 自 職 業 健 康 監 護 管 理 辦 法 之 附 件 職 業 健 康 檢 查 項 目 及 週 期 上 述 79 項 作 業, 各 作 業 之 離 職 檢 查 均 應 比 照 在 職 期 間 之 檢 查 項 目 辦 理 實 行 另 在 健 檢 項 目 中, 分 作 選 檢 項 目 以 及 必 檢 項 目 二 大 類, 其 中, 必 檢 項 目 必 須 確 實 執 行 2. 健 康 檢 查 資 料 保 存 及 結 果 通 報 在 檢 查 流 程 以 及 通 報 機 制 方 面, 以 衛 生 部 2002 年 所 訂 之 職 業 健 康 監 護 管 理 辦 法 為 根 據, 透 過 省 籍 衛 生 部 所 核 准 之 職 業 健 康 檢 查 醫 療 衛 生 機 構 從 事 醫 療 健 康 檢 查, 用 人 單 位 對 勞 工 有 從 事 職 業 病 危 害 因 素 作 業 者 負 有 檢 查 之 義 務, 無 論 於 職 前 在 職 職 後, 均 應 安 排 或 按 照 醫 療 衛 生 機 構 之 要 求 做 醫 學 檢 查 或 複 查 檢 查 之 進 行 需 填 寫 職 業 健 康 檢 查 表, 而 用 人 單 位 則 需 建 立 職 業 健 康 監 護 檔 案 職 業 健 康 監 護 檔 案 涵 蓋 以 下 內 容 : (1) 勞 工 的 職 業 史 職 業 病 危 害 接 觸 史 80
(2) 作 業 場 所 職 業 病 危 害 因 素 監 測 結 果 (3) 職 業 健 康 檢 查 結 果 及 勞 工 健 康 資 料 醫 療 衛 生 機 構 應 當 自 健 康 檢 查 工 作 結 束 起 30 日 內 將 健 檢 資 料 結 果 書 面 告 知 用 人 單 位, 且 應 當 按 統 計 年 度 彙 整 健 檢 結 果, 並 將 彙 整 資 料 和 不 適 任 之 勞 工 名 單 通 報 用 人 單 位 以 及 在 地 縣 級 衛 生 行 政 機 關 當 醫 療 衛 生 機 構 於 檢 查 過 程 中 發 現 疑 似 職 業 病 病 人 或 用 人 單 位 發 現 疑 似 職 業 病 病 人, 則 均 應 通 報 在 地 衛 生 行 政 部 門, 並 告 知 用 人 單 位 以 及 勞 工 本 身 綜 合 中 國 之 相 關 健 檢 法 規, 中 國 在 職 業 健 康 監 護 管 理 辦 法 中 規 範 了 勞 工 的 職 前 在 職 及 離 職 後 的 健 檢 措 施, 對 於 台 灣 而 言, 目 前 僅 做 到 一 般 性 的 職 前 及 在 職 健 檢, 且 現 階 段 之 法 律 條 文 中 並 未 有 離 職 後 健 檢 之 相 關 作 法, 惟 在 2011 年 6 月 2 日 行 政 院 通 過 而 送 將 立 法 院 之 職 災 勞 工 保 護 法 修 正 草 案 之 修 正 重 點 中, 有 見 辦 理 於 粉 塵 作 業... 經 中 央 主 管 機 關 指 定 有 害 作 業 工 作 一 定 期 間 而 離 職 或 退 休 之 勞 工 健 康 檢 查 補 助 等 語 顯 見 台 灣 在 職 業 病 的 預 防 上 已 逐 漸 注 意 離 職 後 健 檢 的 問 題 中 國 健 檢 作 業 中 之 應 急 檢 查 措 施, 對 於 暴 露 於 突 發 之 高 度 危 害 量 之 勞 工, 能 立 即 檢 測 有 無 得 到 職 業 病 之 可 能 及 職 業 病 加 劇 之 狀 況, 且 得 依 狀 況 而 早 期 治 療 勞 工, 在 一 般 之 職 前 體 檢 在 職 定 期 健 檢 之 外, 頗 為 特 別 而 中 國 在 法 定 健 檢 之 規 範 上 涵 蓋 的 作 業 約 80 項, 多 於 台 灣 的 25 項 第 三 節 香 港 相 關 法 規 範 之 檢 討 在 香 港 之 部 分, 於 健 康 檢 查 之 相 關 法 規 上 香 港 並 未 採 取 單 獨 立 法, 而 係 規 範 在 各 特 別 危 害 作 業 ( 危 害 / 危 險 作 業 ) 之 規 範 當 中 根 據 輻 射 條 例 ( 第 303 章 ) 以 及 工 廠 及 工 業 經 營 條 例 ( 第 59 章 ) 等 法 例, 目 前 香 港 在 暴 露 於 游 離 輻 射 石 綿 受 管 制 之 致 癌 物 質 礦 場 或 石 礦 廠 及 隧 道 工 程 異 常 氣 壓 工 作 等 作 業 上, 均 有 法 定 健 康 檢 查 之 規 範 工 廠 及 工 業 經 營 條 例 制 訂 於 1955 年, 其 後 在 1997 年 修 正, 惟 大 多 數 條 文 在 1997 年 之 後 均 未 變 動 條 文 內 容 係 為 保 障 勞 工 及 工 業 安 全 健 康 所 訂 定, 此 中 明 定 雇 主 81
的 一 般 責 任, 包 含 健 康 檢 查 輻 射 條 例 制 訂 於 1957 年, 其 後 在 1997 年 經 過 修 正, 同 於 前 法, 大 部 條 文 於 1997 年 之 後 均 為 變 動 條 文 內 容 以 規 範 輻 射 作 業 為 主, 其 中 亦 涵 蓋 健 檢 相 關 作 業 以 及 通 報 就 香 港 目 前 之 健 康 檢 查 規 範 而 言, 現 僅 針 對 勞 工 做 職 前 的 體 格 檢 查 以 及 在 職 的 健 康 檢 查, 對 於 離 職 後 的 檢 查 在 相 關 法 規 中 則 未 見 而 在 作 業 及 行 業 之 健 康 檢 查 規 定 上, 則 有 所 區 別 針 對 作 業, 在 危 害 作 業 下 係 採 法 定 健 康 檢 查 之 強 制 規 定, 檢 查 週 期 從 3 個 月 一 次 至 14 個 月 一 次 均 有 之 ; 在 行 業 上, 如 營 造 業 中 式 酒 樓 電 池 製 造 業 飲 品 製 造 業 汽 車 修 理 業 貨 物 運 輸 業 電 子 零 件 及 電 子 組 件 製 造 業 傢 具 及 附 件 製 造 業 製 衣 業 五 金 行 業 製 造 及 工 業 上 除 害 劑 塑 膠 業 發 泡 塑 膠 製 造 業 印 刷 業 石 礦 業 及 採 礦 業 造 船 及 拆 修 船 行 業 石 造 業 紡 織 業 玩 具 製 造 業 等 行 業, 則 採 建 議 健 康 檢 查 之 方 式, 檢 查 週 期 大 多 以 12 個 月 為 主 在 法 定 檢 查 中, 依 各 別 危 害 工 作 之 內 容 不 同 法 例 訂 定 之 不 同, 對 於 健 康 檢 查 有 以 下 規 範 : (1) 游 離 輻 射 工 作 游 離 輻 射 工 作 之 健 康 檢 查, 係 規 範 在 輻 射 條 例 B 章 第 8 條 當 中 對 於 雇 主 欲 僱 用 勞 工 從 事 游 離 輻 射 工 作 者, 在 職 前 ( 首 次 僱 用 ) 體 格 檢 查 上, 需 於 僱 用 前 4 個 月 內 接 受 體 格 檢 查, 檢 查 項 目 為 血 液 檢 驗 與 輻 射 工 作 相 關 之 不 適 任 病 史 職 業 史 ; 在 職 ( 僱 用 後 續 用 ) 健 康 檢 查 之 規 範 上, 則 有 14 個 月 內 需 接 受 一 次 健 康 檢 查 之 規 定, 如 勞 工 在 期 間 內 未 接 受 健 康 檢 查, 雇 主 不 得 連 續 僱 用 之, 期 間 之 健 康 檢 查 項 目 為 一 般 檢 查 及 血 液 檢 驗 無 論 僱 用 前 後, 檢 查 均 由 香 港 輻 射 管 理 局 之 醫 務 小 組 進 行 檢 查, 勞 工 之 僱 用 與 否 關 乎 輻 射 管 理 局 之 同 意 (2) 石 綿 工 作 依 據 工 廠 及 工 業 經 營 ( 石 綿 ) 規 例 第 17 條 所 示, 在 職 前 體 格 檢 查 上, 雇 主 僱 用 勞 工 進 行 石 綿 工 作 之 前, 勞 工 必 須 在 僱 用 開 始 前 的 4 個 月 內 接 受 胸 部 放 射 檢 查, 並 由 執 業 ( 註 冊 ) 醫 師 以 證 明 書 證 明 勞 工 是 否 適 合 從 事 該 等 工 作, 否 則 雇 主 不 得 僱 用 該 勞 工 ; 在 職 之 健 康 檢 查 項 目 則 為 一 般 檢 查 以 及 胸 部 X 光, 胸 部 X 光 檢 查 每 12 個 月 之 內 勞 工 需 進 行 一 次, 並 且 同 樣 需 要 由 執 業 醫 師 以 證 明 書 證 明 對 於 雇 主 提 出 之 檢 查, 勞 工 均 需 在 一 段 合 理 時 間 內 主 動 前 往 檢 查 在 費 用 上, 一 切 健 康 檢 查 均 由 雇 主 負 擔 雇 主 對 受 雇 勞 工 須 備 存 一 份 符 合 認 可 的 健 康 登 記 冊, 其 保 存 期 限 自 登 記 冊 最 後 一 82
項 之 紀 錄 後 起 算, 共 計 5 年, 該 登 記 冊 需 在 勞 工 處 處 長 提 出 要 求 時 可 供 處 長 審 查 ; 勞 工 於 僱 用 終 止 之 時, 雇 主 亦 應 給 予 其 登 記 冊 之 副 本 (3) 可 致 癌 物 質 工 作 依 據 工 廠 及 工 業 經 營 ( 可 致 癌 物 質 ) 規 例 第 2 條 所 示, 可 致 癌 物 分 作 二 類, 分 別 為 受 禁 止 物 質 與 受 管 制 物 質 有 關 可 致 癌 物 質 工 作 之 健 康 檢 查, 均 以 受 管 制 物 質 為 限, 涵 蓋 了 α- 萘 胺 及 其 鹽 ( 含 有 超 過 百 分 之 一 作 為 化 學 作 用 的 副 產 品 的 β- 萘 胺 的 α- 萘 胺 除 外 ) 鄰 聯 甲 苯 胺 及 其 鹽 聯 茴 香 胺 及 其 鹽 二 氯 化 聯 苯 胺 及 其 鹽 金 胺 品 紅 職 前 身 體 格 檢 查 上, 並 無 特 別 規 定, 僅 要 求 就 職 後 一 個 月 內 需 進 行 體 格 檢 查 ; 於 在 職 健 康 檢 查 上, 勞 工 則 必 須 在 僱 用 後 每 6 個 月 內 進 行 一 次 健 康 檢 查, 其 項 目 為 一 般 檢 查 以 及 驗 尿 ( 尿 液 剝 脫 細 胞 診 斷 ), 驗 尿 部 分 由 衞 生 署 病 理 化 驗 及 研 究 院 之 實 驗 室 進 行 在 費 用 上, 一 切 健 康 檢 查 均 由 雇 主 負 擔 雇 主 對 受 雇 勞 工 須 備 存 一 份 健 康 登 記 冊, 當 勞 工 受 雇 終 止 時, 雇 主 需 將 健 康 登 記 冊 遞 交 給 勞 工 處 處 長, 且 該 登 記 冊 在 任 何 合 理 時 間 需 可 供 職 業 安 全 主 任 查 閱 (4) 異 常 氣 壓 工 作 依 據 工 廠 及 工 業 經 營 ( 異 常 氣 壓 工 作 ) 規 例 第 28 條 所 示, 在 職 前 體 格 檢 查 上, 規 定 勞 工 需 在 職 前 3 天 內 取 得 體 格 適 合 證 明 書 ; 在 職 健 康 檢 查 則 依 作 業 環 境 下 施 工 氣 壓 之 不 同 而 有 不 同 規 定 在 作 業 環 境 氣 壓 少 於 1 巴 (bar) 時, 每 3 個 月 進 行 一 次 健 康 檢 查 當 作 業 環 境 氣 壓 大 於 1 巴 時, 則 每 4 個 星 期 則 需 進 行 一 次 檢 查 另 外, 對 於 離 開 工 作 超 過 14 天 之 勞 工 患 病 ( 患 上 感 冒 肺 部 感 染 喉 嚨 痛 耳 痛 ) 勞 工 以 及 任 何 因 工 作 而 請 假 3 天 之 勞 工, 均 需 進 行 健 康 檢 查 在 檢 查 項 目 方 面, 包 含 一 般 檢 查 胸 部 X 光 例 行 性 關 節 ( 肩 髖 膝 ) 放 射 檢 查 等, 放 射 檢 查 必 須 由 指 定 醫 師 在 僱 主 批 准 下 安 排, 且 檢 查 費 用 由 雇 主 負 擔 受 僱 於 異 常 氣 壓 中 工 作 之 勞 工, 雇 主 必 需 備 存 異 常 氣 壓 工 作 人 員 健 康 登 記 冊, 登 記 冊 內 容 含 兩 大 部, 第 一 部 為 勞 工 個 人 資 訊 ; 第 二 部 則 為 需 由 醫 師 簽 署 的 檢 查 證 明 書, 此 外 第 二 部 尚 含 檢 查 日 期 雇 主 資 訊 及 檢 查 結 果 於 僱 用 終 止 時, 健 康 登 記 冊 需 交 還 勞 工 在 健 康 登 記 冊 之 外, 雇 主 尚 需 保 存 勞 工 之 減 壓 病 個 案 表 個 人 工 作 紀 錄 身 體 健 康 檢 查 表 等 紀 錄, 為 期 5 年 (5) 礦 場 石 礦 場 及 隧 道 工 作 : 依 據 工 廠 及 工 業 經 營 規 例 A 章 第 16A 條 所 示, 礦 場 石 礦 場 及 隧 道 工 作 又 稱 83
作 地 底 工 作 對 於 地 底 工 作 之 規 範, 對 一 般 從 事 該 工 作 之 勞 工, 在 職 前 體 格 檢 查 上, 規 定 勞 工 需 在 職 前 一 個 月 內 接 受 醫 師 所 為 之 體 格 檢 查 ; 在 職 健 康 檢 查 上, 則 為 12 個 月 進 行 一 次 健 康 檢 查 檢 查 項 目 為 一 般 檢 查 及 胸 部 X 光 檢 查 醫 師 檢 查 完 後, 需 將 健 康 檢 查 報 告 交 由 勞 工 處, 並 且 由 職 業 健 康 主 任 醫 師 以 證 明 書 之 方 式 作 為 勞 工 適 合 工 作 之 證 明 規 例 內 容 除 一 般 勞 工 外, 對 於 21 歲 以 下 之 從 事 該 工 作 之 勞 工 則 另 有 規 定 而 健 康 檢 查 之 費 用, 由 雇 主 負 擔, 不 得 向 勞 工 追 討 或 要 求 支 付 對 於 從 事 地 底 工 作 之 勞 工, 雇 主 有 義 務 備 存 健 康 登 記 冊, 登 記 冊 須 按 照 同 法 第 16 條 所 規 定, 記 明 姓 名 地 址 身 分 證 號 碼 出 生 日 期 從 事 地 底 工 作 日 期 以 及 健 康 檢 查 日 期 而 在 健 康 檢 查 報 告 上, 共 有 一 式 二 份, 每 式 共 分 三 部, 分 別 由 雇 主 勞 工 醫 師 共 同 填 寫 其 中, 醫 師 依 檢 查 結 果 填 畢 後 必 須 將 健 康 檢 查 報 告 繳 交 勞 工 處 職 業 健 康 科 主 任 醫 師, 而 另 一 份 則 需 保 留 職 業 健 康 科 主 任 接 獲 健 康 檢 查 報 告 後, 須 立 即 向 雇 主 遞 交 定 明 格 式 的 證 明 書 綜 合 以 上 香 港 對 於 特 別 危 害 作 業 之 相 關 健 檢 規 範, 顯 見 香 港 依 各 類 作 業 之 不 同 而 有 殊 異 之 規 範 內 容 在 各 項 危 害 作 業 上, 對 於 雇 主 在 健 康 登 記 冊 之 備 存 上 均 有 明 確 規 定, 然 而 對 於 是 否 該 繳 交 勞 工 處 則 各 有 不 一 ; 在 健 康 檢 查 之 內 容 及 通 報 上, 所 規 範 者 亦 有 所 不 同 在 所 有 危 害 作 業 中, 最 為 獨 特 者, 係 獨 立 於 工 廠 及 工 業 經 營 規 例 之 外, 另 訂 在 輻 射 條 例 的 輻 射 工 作, 所 有 法 定 健 檢 均 涵 蓋 在 二 項 法 例 之 中, 惟 法 定 健 檢 之 總 涵 蓋 量 共 僅 上 述 之 輻 射 作 業 石 綿 作 業 可 致 癌 物 質 作 業 異 常 氣 壓 作 業 地 底 作 業 等 五 大 項, 相 較 於 我 國 之 立 法 規 範 而 言, 香 港 不 僅 對 危 害 作 業 之 規 範 涵 蓋 面 甚 狹, 且 近 10 年 內 雖 有 擴 大 法 定 健 檢 範 圍 的 聲 音, 但 是 健 檢 範 圍 始 未 更 動, 對 於 其 他 未 涵 蓋 於 內 之 勞 工 是 否 可 受 到 完 善 的 職 業 病 預 防 保 護 實 有 存 疑 之 處 雖 然 香 港 政 府 在 先 前 已 出 版 給 醫 師 參 考 的 健 檢 指 引 (guidelines) 以 及 給 勞 工 雇 主 參 閱 的 健 檢 指 引, 然 而 相 對 於 法 規 保 障, 指 示 性 的 健 康 指 引 其 效 果 或 許 有 限 健 康 檢 查 作 為 職 業 病 的 第 二 線 預 防 措 施, 在 香 港 的 法 例 規 範 上 所 定 甚 稀, 或 許 這 類 減 少 干 預 的 作 為 可 以 節 省 政 府 資 源 並 且 得 標 榜 自 由 地 區 下 之 勞 資 共 進, 然 而 這 樣 的 作 為 不 僅 不 見 得 對 勞 資 雙 方 有 利, 退 一 步 言 之, 更 不 能 真 正 的 讓 雇 主 守 法 對 於 台 灣 而 言, 值 得 思 考 之 處 在 於 香 港 有 獨 立 之 職 業 安 全 健 康 局 專 責 機 構 處 理 勞 工 安 全 衛 生 與 健 康 檢 查 事 務, 此 外 亦 針 對 輻 射 作 業 而 獨 立 出 輻 射 管 理 局, 對 於 輻 射 作 業 之 健 檢 通 報 84
亦 逕 行 獨 立 呈 報 而 在 另 一 方 面, 香 港 給 予 醫 師 很 大 的 權 限, 透 過 醫 學 角 度 酌 情 決 定 勞 工 是 否 適 合 繼 續 作 業, 顯 見 醫 師 在 香 港 職 業 安 全 健 康 上 佔 有 重 要 之 一 席, 惟 在 體 檢 人 員 之 資 格 上, 依 職 業 安 全 局 在 2002 年 針 對 各 國 所 進 行 的 法 定 體 檢 調 查 報 告 顯 示, 香 港 對 於 執 行 法 定 體 檢 之 人 員 要 求 上, 並 未 要 求 需 要 有 受 過 職 業 醫 學 訓 練 之 專 業 醫 師 方 可, 凡 為 註 冊 醫 師 均 可 施 行, 而 此 現 象 在 台 灣 皆 然 85
第 八 章 德 國 勞 工 健 康 檢 查 相 關 法 規 範 之 探 討 第 一 節 立 法 沿 革 德 國 19 世 紀 末 建 立 職 業 災 害 保 險 制 度, 其 勞 動 保 護 相 關 法 規 除 依 國 家 法 規 規 範, 尚 採 取 國 家 賦 予 由 雇 主 及 勞 工 代 表 各 半, 依 行 業 別 組 織 的 法 定 職 災 保 險 機 構 (BG), 法 定 職 災 保 險 機 構 在 職 業 安 全 衛 生 體 系 中 扮 演 著 幾 乎 與 國 家 相 等 的 角 色, 此 機 構 有 權 進 行 自 我 管 理 立 法 及 執 法, 從 預 防 診 治 復 健 復 工 到 補 償 職 業 傷 病 的 所 有 任 務 此 機 構 皆 一 手 包 辦, 此 機 構 擁 有 自 已 的 職 業 醫 學 與 職 業 安 全 衛 生 人 員, 設 置 醫 院, 並 建 立 研 究 機 構, 為 德 國 規 模 最 龐 大 的 法 人 組 織 法 定 職 災 保 險 機 構 按 部 門 分 成 產 業 部 門 (industrial sector) 農 業 部 門 (agricultural sector) 公 部 門 (public sector) 三 大 類, 產 業 與 農 業 部 門 稱 同 業 職 災 保 險 與 預 防 協 會, 公 部 門 稱 保 險 人, 無 論 哪 一 類 法 定 職 災 保 險 機 構, 學 者 與 實 務 界 均 簡 稱 BG [8] 法 定 職 災 保 險 機 構 ( 學 者 與 實 務 界 均 簡 稱 BG ) 德 國 職 災 保 險 聯 合 會 (DGUV) 全 國 農 業 同 業 協 會 聯 合 會 (BLB) 20 個 產 業 職 災 保 險 與 預 防 協 會 (BG) 公 部 門 27 個 保 險 人 9 個 職 災 保 險 與 預 防 協 會 (BG) 7,430 萬 被 保 險 人 363 萬 家 事 業 單 位 168 萬 被 保 險 人 資 料 來 源 : 陳 秋 蓉 張 振 平 許 繼 峰 勞 工 安 全 衛 生 研 究 報 告, 各 國 職 業 安 全 衛 生 政 策 及 研 究 趨 勢 探 討, 勞 委 會 勞 工 安 全 衛 生 研 究 所, 頁 38[8] 圖 1 德 國 法 定 職 災 保 險 機 構 之 結 構 圖 86
第 二 節 相 關 法 規 範 之 回 顧 1. 健 康 檢 查 項 目 及 內 容 國 家 與 法 定 職 災 保 險 機 構 共 同 負 責 勞 動 保 護 事 宜, 形 成 雙 軌 制 度, 故 勞 工 特 殊 健 康 檢 查 有 國 家 法 規 和 法 定 職 災 保 險 機 構 (BG) 兩 套 特 殊 健 康 檢 查, 國 家 區 分 11 種 不 同 的 危 險 因 素, 分 別 為 機 械 危 險 電 氣 危 險 有 害 物 質 ( 如 衛 生 吸 入 皮 膚 接 觸 ) 生 物 製 劑 火 災 和 爆 炸 危 險 熱 危 害 ( 冷 熱 媒 體 / 面 ) 特 定 物 理 危 害 暴 露 ( 如 噪 音 光 游 離 幅 射 電 磁 場 ) 工 作 狀 態 ( 如 氣 候 光 照 ) 物 理 工 作 負 載 ( 如 搬 運 和 拉 動 ) 心 理 / 精 神 工 作 負 載 ( 如 工 作 任 務 工 作 組 織 社 會 條 件 工 作 場 所 設 計 ) 其 他 危 險 因 素 ( 如 暴 力 和 性 騷 擾 ), 德 國 對 於 特 別 危 害 健 康 檢 查 作 業 類 別 並 未 加 以 立 法 規 範, 乃 由 醫 師 建 議 特 別 危 害 健 康 檢 查 項 目, 職 災 保 險 聯 合 會 (DGUV) 自 1971 年 即 訂 定 並 出 版 職 業 健 康 檢 查 指 導 原 則 (Guidelines for Occupational Medical Examinations), 之 後 並 不 斷 更 新 內 容, 以 提 供 做 為 勞 工 特 殊 作 業 健 康 檢 查 依 據, 該 原 則 分 42 項 準 則 及 2 個 附 錄 ( 參 見 表 8-1) [20], 國 家 和 法 定 職 災 保 險 機 構 (BG) 負 責 監 督 和 輔 導 事 業 機 構 推 動 勞 工 安 全 衛 生 事 宜 在 德 國 依 聯 邦 國 家 法 (federal State act) 規 定, 雇 主 有 照 顧 勞 工 之 法 定 義 務 責 任, 為 暴 露 於 危 險 物 質 或 工 作 之 勞 工 施 行 之 體 ( 健 ) 檢 稱 為 職 業 醫 業 預 防 性 檢 查, 雇 主 必 須 為 勞 工 安 排 定 期 的 預 防 性 健 康 檢 查, 並 定 期 作 環 境 測 定, 以 確 保 勞 工 健 康 受 到 保 護, 並 依 據 BG 所 出 版 職 業 健 康 檢 查 原 則 (DGUV Grundsätze für arbeitsmedizinische Vorsorgeuntersuchungen) 職 業 健 康 檢 查 指 南 準 則 (Guidelines for Occupational Medical Examinations) 協 同 職 業 安 全 衛 生 人 員 與 廠 醫 選 擇 應 當 受 檢 的 勞 工, 即 暴 露 情 況 超 過 1/2MAK( 相 當 於 PEL) 者, 送 去 同 業 職 災 保 險 與 預 防 協 會 (BG) 所 認 可 的 指 定 醫 師 處 接 受 檢 查 特 殊 作 業 健 康 檢 查 的 費 用 由 雇 主 支 付, 檢 查 內 容 十 分 詳 盡, 運 用 不 少 生 物 偵 測 [8], 而 勞 工 可 自 由 選 擇 是 否 參 加 雇 主 安 排 的 健 康 檢 查, 但 若 勞 工 不 願 參 加 健 康 檢 查 則 不 能 在 暴 露 於 危 險 物 質 的 工 作 場 所 中 工 作 國 家 賦 予 雇 主 上 述 責 任, 除 了 暴 露 於 致 癌 物 的 追 蹤 檢 查 外, 由 於 癌 症 潛 伏 期 長, 一 旦 勞 工 離 開 原 暴 露 工 廠 或 退 休,BG 便 接 下 推 動 追 蹤 檢 查 的 責 任 德 國 並 未 規 定 定 期 檢 查 期 限, 特 殊 作 業 健 康 檢 查 的 間 隔 不 定, 從 87
每 一 年 到 五 年 均 可 能, 檢 查 分 為 第 一 次 檢 查 後 續 檢 查, 因 健 康 需 要 或 勞 工 要 求 的 提 前 檢 查, 以 及 離 職 退 保 後 針 對 塵 肺 症 或 致 癌 物 暴 露 者 的 持 續 健 康 檢 查, 直 到 死 亡, 勞 工 特 殊 健 康 檢 查 資 料, 分 為 四 級 管 理 :(1) 有 長 程 的 健 康 顧 慮 ;(2) 有 短 程 的 健 康 顧 慮 ; (3) 在 某 些 情 況 下 沒 有 健 康 顧 慮 ;(4) 沒 有 健 康 顧 慮 [8] 表 9 德 國 特 別 危 害 健 康 作 業 種 類 表 德 國 (G1-G42) 準 則 G 1.1 G 1.2 Mineral Dust, Part 1: Respirable crystalline silica dust 礦 物 粉 塵, 第 1 部 分 : 可 吸 入 結 晶 矽 塵 Mineral Dust, Part 2: Dust containing asbestos fibres 礦 物 粉 塵, 第 2 部 分 : 含 石 棉 纖 維 粉 塵 G 1.3 Mineral Dust, Part 3: Man-made mineral fibres (aluminium silicate wool) 礦 物 粉 塵, 第 3 部 分 : 人 造 礦 物 纖 維 ( 矽 酸 鋁 棉 ) G 1.4 G 2 G 3 G 4 G 5 G 6 G 7 G 8 G 9 Exposure to dust 粉 塵 暴 露 Lead and lead compounds (with the exception of alkyl lead compounds) 鉛 及 其 化 合 物 ( 烷 基 鉛 除 外 ) Alkyl lead compounds 烷 基 鉛 化 合 物 Substances which cause skin cancer or skin alterations which tend to become cancerous 導 致 皮 膚 癌 之 有 害 物 質 Ethylene glycol dinitrate and glycerol trinitrate (glycol dinitrate and nitroglycerin) 乙 二 醇 酯 和 硝 酸 甘 油 ( 乙 二 醇 酯 和 硝 酸 甘 油 ) Carbon disulfide 二 硫 化 碳 Carbon monoxide 一 氧 化 碳 Benzene 苯 Mercury and mercury compounds 汞 和 汞 化 合 物 G 10 Methanol 甲 醇 G 11 Hydrogen sulfide 硫 化 氫 G 12 Phosphorus (white, yellow) 磷 G 14 Trichloroethene (trichloroethylene) and other chlorinated hydrocarbon solvents 三 氯 88
乙 烯 和 其 他 氯 化 烴 類 溶 劑 G 15 Chromium(VI) compounds 六 價 鉻 化 合 物 G 16 Arsenic and arsenic compounds (with the exception of arsine) 砷 及 除 砷 之 外 之 化 合 物 G 19 Dimethylformamide 二 甲 基 甲 酰 胺 G 20 Noise 噪 音 G 21 G 23 Cold working conditions 冷 工 作 條 件 Obstructive airway disorders 氣 道 阻 塞 性 疾 病 G 24 Skin disorders (not including skin cancer) 皮 膚 病 ( 不 包 含 皮 膚 癌 ) G 25 Driving, controlling and monitoring work 駕 駛 控 制 和 監 測 工 作 G 26 Respiratory protective equipment 呼 吸 防 護 設 備 G 27 Isocyanates 異 氰 酸 酯 G 29 Benzene homologues (toluene, xylene isomers) 苯 系 物 ( 甲 苯, 二 甲 苯 異 構 體 ) G 30 Hot working conditions 熱 工 作 條 件 G 31 Hyperbaric pressure 高 壓 壓 力 G 32 G 33 G 34 G 35 Cadmium and cadmium compounds 鎘 和 鎘 化 合 物 Aromatic nitro and amino compounds 芳 香 族 硝 基 和 氨 基 化 合 物 Fluorine and its inorganic compounds 氟 及 其 無 機 化 合 物 Work abroad under exceptional climatic conditions and with other health risks 在 特 殊 的 氣 候 條 件 在 國 外 工 作, 並 與 其 他 健 康 風 險 G 36 Vinyl chloride G 37 VDU (visual display unit) workplaces G 38 鎳 和 鎳 化 合 物 Nickel and nickel compounds G 39 Welding fumes G 41 Work involving a danger of falling G 42 Activities with a risk of infection G 44 Hardwood dust G 45 苯 乙 烯 Styrene G 46 Strain on the musculoskeletal system (including vibration) 89
Appendix 1 生 物 監 測 Biomonitoring Appendix 2 Diagnosis of musculoskeletal disorders in occupational medical examinations 資 料 來 源 : 整 理 自 職 業 健 康 檢 查 指 導 原 則, 網 址 : http://www.dguv.de/inhalt/praevention/themen_a_z/arbmed/documents/list_of_guidelines.p df 2. 健 康 檢 查 資 料 保 存 與 結 果 通 報 在 德 國 由 政 府 體 制 外 的 執 業 醫 師, 為 從 事 特 別 危 害 健 康 作 業 之 勞 工 施 行 職 業 健 康 檢 查, 職 業 健 康 檢 查 後 會 給 予 勞 工 詳 細 之 醫 療 紀 錄, 而 僅 給 予 雇 主 該 勞 工 是 否 患 病 之 最 後 結 論, 該 醫 療 紀 錄 由 執 業 醫 師 保 存 並 必 須 保 密, 政 府 沒 有 建 立 收 集 健 康 檢 查 醫 療 紀 錄 的 體 制 機 構, 所 有 數 據 仍 由 執 業 醫 師 保 存, 也 沒 有 建 立 職 業 健 康 檢 查 通 報 制 度, 除 非 勞 工 暴 露 於 放 射 性 游 離 物 質 (ionizing agents) 下, 則 應 通 報 相 關 政 府 單 位 醫 師 有 義 務 在 發 現 或 合 理 懷 疑 職 業 傷 病 時, 通 報 同 業 職 災 保 險 與 預 防 協 會 (BG) 或 各 邦 負 責 勞 動 醫 學 保 護 的 機 構 通 報 啟 動 同 業 職 災 保 險 與 預 防 協 會 (BG) 的 調 查 工 作, 蒐 證 瞭 解 該 項 工 作 是 否 導 致 暴 露, 然 後 委 託 專 科 醫 師 進 行 醫 學 鑑 定, 提 出 是 否 認 定 為 職 業 傷 病, 以 及 工 作 能 力 損 失 程 度 的 專 家 意 見 [8] 90
第 九 章 韓 國 勞 工 健 康 檢 查 相 關 法 規 範 之 探 討 第 一 節 立 法 沿 革 韓 國 政 府 於 1953 年 制 定 勞 動 基 準 法 (Labor Standards Act), 該 法 第 六 章 第 76 條 訂 定 勞 工 安 全 與 健 康 的 相 關 規 定, 職 業 安 全 衛 生 法 (Occupational Safety and Health Act) 於 1981 年 12 月 31 日 通 過 施 行, 奠 定 了 預 防 勞 工 職 業 災 害 及 職 業 病 的 政 策 與 執 行 基 準, 有 關 健 康 檢 查 的 規 定 於 該 法 第 五 章 勞 工 健 康 管 理 之 第 43 條 健 康 檢 查 及 第 44 條 健 康 管 理 手 冊 明 定, 該 法 自 立 法 迄 今 已 歷 經 約 26 次 修 法, 最 後 一 次 修 訂 於 2010 年 1 月 4 日 [21]; 並 於 職 業 安 全 衛 生 法 施 行 細 則 第 2 章 勞 工 健 康 檢 查 之 第 98 條 至 107 條, 明 確 分 類 與 定 義 5 項 健 康 檢 查 種 類 時 機 檢 查 項 目 與 實 施 方 法 健 康 檢 查 費 用 特 殊 健 檢 機 構 應 具 備 人 力 設 施 及 裝 備 條 件 與 申 請 方 式 健 檢 結 果 的 報 告 與 保 存 特 殊 健 康 檢 查 機 構 評 鑑 基 準 及 流 行 病 學 調 查 的 對 象 及 程 序 等 [22]; 另 於 1992 年 訂 定 勞 工 健 康 檢 查 實 施 基 準, 將 健 康 檢 查 對 象 實 施 時 期 及 檢 查 項 目 檢 查 方 法 及 健 康 管 理 等 級 等 實 務 執 行 上 應 注 意 及 配 合 使 用 之 表 格 有 更 具 體 的 說 明 [23] 韓 國 勞 工 健 檢 計 畫 歷 史 回 顧 [24,25] 1954 年 為 礦 工 實 施 塵 肺 病 篩 檢, 此 為 國 內 第 一 項 健 檢 1956 年 以 305 家 勞 工 達 50 人 以 上 的 工 作 場 所 為 對 象, 實 施 第 一 項 符 合 勞 工 標 準 法 規 的 健 檢 1958 年 將 受 檢 對 象 擴 及 至 勞 工 達 30 人 以 上 的 工 作 場 所 1963 年 ( 基 督 教 工 業 醫 學 中 心 主 辦 ) 全 國 (1,773 家 工 作 場 所, 共 148,358 位 ) 勞 工 集 體 篩 檢 1964 年 勞 工 達 16 人 以 上 的 工 作 場 所 必 須 實 施 符 合 勞 工 標 準 法 規 的 健 檢 1972 年 為 勞 工 健 檢 作 業 建 立 一 般 與 特 殊 健 檢 制 度 規 範 1975 年 修 訂 勞 動 基 準 法 施 行 細 則, 勞 工 達 5 人 以 上 的 工 作 場 所 都 應 實 施 特 殊 健
檢 1981 年 正 式 頒 布 職 業 安 全 衛 生 法 1982 年 依 勞 動 部 健 檢 改 善 計 畫 規 定, 特 殊 健 檢 委 員 會 得 成 立 理 事 會, 讓 會 員 組 織 可 討 論 相 關 事 務 提 出 勞 工 特 殊 健 檢 理 想 方 案 之 決 策, 以 及 探 討 其 他 技 術 議 題 職 業 安 全 衛 生 法 施 行 命 令 與 職 業 安 全 衛 生 法 施 行 細 則 中, 依 危 害 因 子 將 危 害 性 職 業 的 勞 工 分 為 50 類, 並 為 各 類 列 出 主 要 與 次 要 健 檢 項 目 從 事 危 害 性 職 業 的 勞 工 應 每 年 至 少 接 受 一 次 特 殊 健 檢 1983 年 勞 動 部 指 定 24 家 國 內 特 約 健 檢 機 構 實 施 健 檢 此 外, 另 行 制 定 健 檢 方 法, 並 頒 布 為 行 政 命 令 1990 年 編 製 一 份 包 括 下 列 項 目 的 特 殊 健 檢 表, 並 實 際 應 用 :(1) 噪 音 振 動 游 離 輻 射 或 其 他 相 關 項 目 (2) 礦 屑 棉 屑 或 其 他 碎 屑 (3) 石 綿 (4) 汞 (5) 鉻 (6) 鎘 (7) 其 他 重 金 屬 (8) 特 定 化 學 物 質 (9) 有 機 溶 劑 (10) 鉛 (11) 四 烷 基 鉛 (12) 高 壓 1992 年 針 對 勞 工 健 檢 進 行 大 規 模 的 改 革 工 作 1. 為 避 免 出 現 遺 漏 案 例, 欲 實 施 特 殊 健 檢 的 雇 主 必 須 依 照 危 險 物 質 類 別, 於 申 請 年 度 的 2 個 月 前, 向 當 地 政 府 勞 工 局 呈 報 受 檢 人 員 數 量 2. 為 避 免 健 檢 作 業 過 於 集 中, 當 地 政 府 勞 工 局 應 決 定 優 先 實 施 之 健 檢 提 案, 並 視 情 況 重 新 安 排 3. 健 檢 提 案 應 按 照 工 作 場 所 安 全 衛 生 管 理 暨 就 業 規 範 編 製 4. 為 提 高 職 業 疾 病 的 早 期 偵 測 比 率 與 健 檢 後 相 關 措 施, 及 鼓 勵 雇 主 改 善 工 作 環 境, 視 情 況 調 整 特 別 健 檢 的 項 目 與 頻 率 若 工 作 環 境 品 質 良 好, 且 該 場 所 勞 工 受 檢 後 未 出 現 陽 性 結 果, 則 可 降 低 特 別 健 檢 頻 率 ( 每 年 2 次 改 為 每 年 1 次 ), 而 出 現 缺 失 或 低 於 標 準 者, 則 應 每 年 2 次 健 檢, 且 同 時 施 測 主 要 與 次 要 項 目 5. 為 強 化 健 檢 機 構 品 質, 應 導 入 分 析 品 保 方 案, 並 進 行 必 要 的 諮 詢 與 督 92
導 6. 健 檢 機 構 發 現 勞 工 的 職 業 疾 病 檢 驗 結 果 呈 陽 性 時, 必 須 確 實 告 知 結 果 1993 年 特 約 特 殊 健 檢 機 構 達 80 家, 因 此 將 依 個 別 地 區 實 施 檢 驗 1995 年 韓 國 職 業 安 全 衛 生 法 人 機 構 之 工 業 衛 生 研 究 機 構 開 始 實 施 品 保 方 案 1996 年 針 對 塵 肺 症 與 噪 音 相 關 聽 力 受 損 實 施 品 保 方 案 1997 年 進 行 特 殊 健 檢 計 畫 改 革 方 案 鑑 於 工 業 所 使 用 的 毒 性 化 學 物 質 在 工 業 化 後 大 量 提 升, 但 塵 肺 病 及 噪 音 引 起 的 聽 力 受 損 仍 然 是 最 主 要 的 職 業 疾 病 工 作 相 關 肌 肉 骨 骼 疾 病 成 為 勞 工 最 近 關 切 的 項 目, 但 相 關 防 治 措 施 仍 欠 完 善 由 於 採 用 制 式 化 的 健 檢 頻 率 與 項 目, 造 成 對 象 選 擇 不 準 確 與 檢 驗 項 目 不 適 當 等 情 況 所 以 透 過 文 獻 回 顧 成 立 改 革 委 員 會 及 蒐 集 勞 工 雇 主 與 健 檢 機 構 等 意 見 找 出 健 檢 問 題, 歸 納 五 大 項 問 題 1. 勞 工 雇 主 與 健 檢 機 構 三 方 的 觀 點 一 致 認 為 特 別 健 檢 計 畫 流 於 形 式 化 且 效 果 不 彰, 專 業 團 體 認 為 特 別 健 檢 測 得 陽 性 的 比 例 偏 低 的 問 題, 原 因 為 (1) 測 得 職 業 疾 病 陽 性 結 果 時, 各 公 司 管 理 部 門 對 於 勞 工 部 的 作 業 規 範 相 當 反 感, 且 健 檢 機 構 並 未 取 得 健 檢 費 用 (2) 某 些 職 業 疾 病 ( 例 如 : 工 作 相 關 肌 肉 骨 骼 疾 病 職 業 性 皮 膚 疾 病 與 職 業 性 氣 喘 等 ) 難 以 透 過 定 期 集 體 篩 檢 進 行 偵 測 (3) 健 檢 作 業 是 由 管 理 部 門 指 派 健 檢 對 象, 因 此 可 能 忽 略 高 風 險 族 群 2. 健 檢 機 構 認 為 無 法 確 實 完 成 健 檢 作 業 的 問 題, 原 因 為 (1) 健 檢 計 畫 預 算 過 低, 且 健 檢 項 目 與 方 法 受 法 律 制 約, 使 相 關 經 費 的 運 用 缺 乏 靈 活 性 (2) 目 前 缺 乏 職 業 疾 病 評 估 專 業 人 員, 且 難 以 補 足 缺 口 3. 勞 工 及 專 業 人 員 認 為 未 落 實 健 檢 後 的 相 關 措 施 的 問 題, 原 因 為 (1) 韓 國 並 未 建 立 轉 銜 職 業 訓 練 復 健 計 畫, 以 及 醫 療 補 助 或 休 養 假 等 93
保 障 方 案, 導 致 健 檢 後 的 相 關 措 施 無 法 執 行 4. 勞 工 認 為 即 使 職 業 疾 病 檢 測 結 果 確 實 呈 陽 性, 也 無 法 立 即 獲 得 補 償 的 問 題 原 因 為 目 前 特 殊 健 檢 計 畫 與 勞 工 補 助 計 畫 尚 未 整 合 5. 專 業 人 員 認 為 健 檢 結 果 無 法 忠 實 反 映 出 工 作 環 境 的 改 善 的 問 題, 原 因 為 (1) 特 別 健 檢 的 初 衷 是 職 業 疾 病 防 治 與 促 進 健 康, 但 一 般 人 很 少 注 意 這 一 點 (2) 健 檢 後 的 相 關 措 施 不 包 括 工 作 環 境 改 善 評 估 (3) 特 殊 健 檢 屬 於 一 種 個 人 健 康 評 估 工 作, 並 非 評 估 工 作 場 所 衛 生 的 標 準 確 定 健 檢 問 題 後 展 開 特 殊 健 檢 計 畫 改 革 工 作, 透 過 深 入 分 析 當 前 計 畫 的 管 理 型 態 與 相 關 問 題, 建 立 特 殊 健 檢 計 畫 的 基 本 架 構 特 殊 健 檢 改 革 重 點 工 作 包 括 職 業 醫 學 健 檢 ( 包 括 健 康 狀 態 分 類 工 作 適 性 評 估, 以 及 檢 驗 後 相 關 措 施 三 項 ) 健 檢 頻 率 對 象 選 定, 以 及 健 檢 項 目 與 程 序, 並 引 進 入 職 前 健 檢 與 必 要 性 不 定 期 健 檢 等 改 善 措 施 表 10 原 有 計 畫 與 改 革 計 劃 比 較 表 類 別 現 有 計 畫 改 革 計 畫 類 型 卓 越 健 檢 職 前 健 檢 一 般 健 檢 特 別 健 檢 個 人 健 康 手 冊 計 畫 必 要 性 非 定 期 健 檢 職 前 健 檢 一 般 健 檢 特 殊 健 檢 個 人 健 康 手 冊 計 畫 頻 率 每 年 1 至 2 次 特 別 健 檢 ( 統 一 實 施 ) 視 情 況 可 將 健 檢 最 低 頻 率 進 一 步 降 低 項 目 視 情 況 實 施 主 要 與 次 要 項 目 同 時 實 施 必 要 與 選 擇 性 ( 額 外 ) 項 目 健 康 狀 態 分 類 A B C D1 D2 A C1 C2 D1 D2 工 作 適 性 評 估 無 a b c d 健 檢 後 測 量 縮 短 工 時 變 更 職 務 工 作 期 間 治 療 請 假 治 療 其 他 縮 短 工 時 變 更 職 務 工 作 期 間 治 療 請 假 治 療 其 他 94
提 供 職 業 疾 病 診 斷 與 補 償 資 訊 必 須 於 ( ) 個 月 後 接 受 再 檢 第 二 節 相 關 法 規 範 之 回 顧 1. 健 康 檢 查 種 類 韓 國 健 康 檢 查 項 目, 職 業 安 全 衛 生 法 施 行 細 則 第 2 章 勞 工 健 康 檢 查 之 第 98 條, 明 確 分 類 及 定 義 五 項 健 康 檢 查, 分 別 為 一 般 健 康 檢 查 特 殊 健 康 檢 查 配 置 前 健 康 檢 查 隨 時 健 康 檢 查 及 臨 時 健 康 檢 查 ; 並 要 求 雇 主 應 依 就 業 勞 動 部 指 定 之 特 殊 健 康 檢 查 醫 療 機 構 進 行 特 殊 配 置 前 隨 時 及 臨 時 健 康 檢 查 (1) 一 般 健 康 檢 查 : 雇 主 為 了 勞 工 的 健 康 管 理 實 施 週 期 性 的 健 康 檢 查 (2) 特 殊 健 康 檢 查 : 雇 主 為 了 符 合 下 列 各 項 之 一 的 勞 工 健 康 管 理 所 實 施 的 健 康 檢 查 A. 從 事 暴 露 於 附 表 12 之 2 的 特 殊 健 康 檢 查 對 象 有 害 因 子 工 作 ( 有 害 因 子 包 括 108 種 有 機 化 合 物 19 種 金 屬 類 8 種 酸 及 鹼 類 14 種 氣 體 狀 態 物 質 類 13 種 根 據 法 令 第 30 條 許 可 對 象 物 質 6 種 粉 塵 及 8 種 物 理 性 因 子 ) ( 以 下 稱 為 特 殊 健 康 檢 查 勞 工 ) B. 接 受 勞 工 健 康 檢 查 結 果 被 判 定 為 職 業 病 疑 似 者 後, 轉 換 工 作 或 變 更 工 作 場 所 時, 經 醫 師 建 議 需 要 針 對 被 判 定 職 業 病 疑 似 的 有 害 因 子 接 受 健 康 檢 查 的 勞 工 (3) 配 置 前 健 康 檢 查 : 針 對 即 將 從 事 特 殊 健 康 檢 查 對 象 工 作 的 勞 工, 在 配 置 工 作 之 前 評 估 適 當 性, 由 雇 主 實 施 的 健 康 檢 查 (4) 隨 時 健 康 檢 查 : 特 殊 健 康 檢 查 後, 因 有 害 因 子 出 現 疑 似 職 業 性 氣 喘 職 業 性 皮 膚 炎 以 及 其 他 危 害 健 康 的 症 狀, 或 針 對 需 要 就 醫 的 勞 工 由 雇 主 實 施 的 健 康 檢 查 95
(5) 臨 時 健 康 檢 查 : 符 合 下 列 各 項 之 一 時, 為 了 確 認 是 否 為 特 殊 健 康 檢 查 對 象 的 有 害 因 子 或 是 否 因 其 他 有 害 因 子 中 毒 是 否 罹 患 疾 病 或 確 認 疾 病 發 生 原 因, 根 據 地 方 就 業 勞 動 機 關 首 長 的 命 令, 由 雇 主 實 施 的 健 康 檢 查 A. 在 相 同 部 門 工 作 的 勞 工 或 暴 露 於 相 同 有 害 因 子 的 勞 工, 發 生 類 似 疾 病 自 覺 他 覺 症 狀 B. 發 生 職 業 病 疑 似 者 或 多 人 同 時 發 生 時 C. 除 此 之 外, 由 地 方 就 業 勞 動 機 關 首 長 判 斷 有 需 要 時 2. 健 康 檢 查 項 目 依 據 職 業 安 全 衛 生 法 第 100 條 規 定, 一 般 健 康 檢 查 的 主 要 檢 查 項 目 如 下 列 各 項 : (1) 過 去 病 歷 工 作 經 歷 及 自 覺 他 覺 症 狀 ( 視 診 觸 診 聽 診 或 問 診 ) (2) 血 壓 血 糖 尿 糖 尿 辦 白 及 貧 血 檢 查 (3) 體 重 視 力 及 聽 力 (4) 胸 部 放 射 線 間 接 攝 影 (5) 血 清 GOT 及 GPT r-gtp 及 總 膽 固 醇 血 糖 總 膽 固 醇 及 r-gtp 檢 查 項 目 有 其 特 定 實 施 對 象, 血 糖 檢 查 為 在 之 前 的 一 般 健 康 檢 查 中 得 到 疑 似 糖 尿 病 的 判 定 者 總 膽 固 醇 檢 查 為 在 之 前 的 一 般 健 康 檢 查 中 得 到 需 觀 察 高 血 壓 的 判 定 者, 或 一 般 健 康 檢 查 血 壓 收 縮 壓 或 舒 張 壓 各 超 過 150mmHg 或 90mmHg 以 上 者 r-gtp 檢 查 為 35 歲 以 上 者 表 11 血 糖 總 膽 固 醇 及 r-gtp 檢 查 比 較 表 區 分 檢 查 項 目 勞 工 實 施 對 象 1 血 糖 檢 查 在 之 前 的 一 般 健 康 檢 查 中 得 到 疑 似 糖 尿 病 ( R) 的 判 定 者 2 總 膽 固 醇 檢 查 1. 在 之 前 的 一 般 健 康 檢 查 中 得 到 需 觀 察 高 血 壓 ( C) 的 判 定 者 2. 一 般 健 康 檢 查 量 血 壓 時 收 縮 壓 或 舒 張 壓 各 超 過 150mmHg 或 95mmHg 以 上 者 96
3 r-gtp 檢 查 35 歲 以 上 者 第 一 次 檢 查 結 果 無 法 確 診 疾 病 時 應 接 受 第 二 次 健 康 檢 查, 一 般 健 檢 結 果 判 定 為 疑 似 患 者 (R) 則 需 依 下 列 各 種 疾 病 所 訂 之 健 康 檢 查 項 目 進 行 第 二 次 健 康 檢 查 表 12 血 糖 總 膽 固 醇 及 r-gtp 一 般 健 康 檢 查 的 第 二 次 健 康 檢 查 項 目 編 號 疾 病 區 分 第 二 次 健 康 檢 查 項 目 1 肺 結 核 及 非 結 核 性 胸 部 疾 病 1. 胸 部 放 射 線 直 接 攝 影 檢 查 2. 結 核 菌 濃 縮 抹 片 檢 查 2 循 環 系 統 疾 病 1. 血 壓 檢 查 2. 精 密 眼 底 檢 查 3 心 電 圖 檢 查 (E.C.G) 檢 查 4. 三 酸 甘 油 脂 檢 查 5. 總 膽 固 醇 檢 查 6.H.D.L- 膽 固 醇 檢 查 3 肝 臟 疾 病 1. 總 蛋 白 檢 查 2. 血 清 白 蛋 白 檢 查 3. 總 膽 紅 素 檢 查 4. 鹼 性 磷 酸 酵 素 檢 查 5. 血 清 GOT 檢 查 6. 血 清 GPT 檢 查 7.γ-GPT 檢 查 8.B 型 肝 炎 檢 查 (1) 表 面 抗 原 檢 查 (2) 表 面 抗 體 檢 查 9. 甲 種 胚 胎 (alpha feto) 蛋 白 檢 查 4 心 臟 疾 病 1. 尿 沉 渣 顯 微 鏡 檢 查 2. 尿 素 氮 檢 查 3. 尿 蛋 白 檢 查 4. 肌 酸 酐 檢 查 5 貧 血 症 疾 病 1. 血 紅 素 檢 查 2. 白 血 球 數 檢 查 3. 紅 血 球 數 檢 查 4. 血 清 鐵 檢 查 5. 總 鐵 結 合 能 力 (T.I.B.C) 檢 查 97
6 糖 尿 疾 病 1. 血 糖 檢 查 2. 尿 糖 檢 查 3. 血 紅 素 檢 查 A C 檢 查 7 皮 膚 疾 病 醫 師 認 定 有 需 要 經 雇 主 同 意 的 檢 查 8 其 他 疾 病 醫 師 認 定 有 需 要 經 雇 主 同 意 的 檢 查 特 殊 健 康 檢 查 配 置 前 健 康 檢 查 及 隨 時 健 康 檢 查 的 檢 查 項 目 分 為 第 一 次 檢 查 項 目 與 第 二 次 檢 查 項 目, 各 詳 細 檢 查 項 目 如 附 錄 六 第 二 次 檢 查 項 目 應 針 對 第 一 次 檢 查 項 目 的 結 果 無 法 判 斷 健 康 狀 態 或 疑 似 有 疾 病 者, 根 據 就 業 勞 動 部 長 訂 定 的 告 示 實 施 此 時 負 責 健 康 檢 查 的 醫 師 應 考 慮 勞 工 在 有 害 因 子 的 暴 露 程 度 病 歷 等 認 為 有 需 要 時, 使 第 二 次 檢 查 項 目 的 部 分 或 全 部 在 第 一 次 檢 查 項 目 中 追 加 實 施 臨 時 健 康 檢 查 的 檢 查 項 目 是 根 據 附 錄 六 在 特 殊 健 康 檢 查 項 目 中 的 全 部 或 部 分, 由 負 責 健 康 檢 查 的 醫 師 認 為 有 需 要 的 項 目 3. 健 檢 期 間 及 週 期 (1) 依 據 職 業 安 全 衛 生 法 施 行 細 則 第 99 條 健 康 檢 查 的 實 施 時 機, 規 定 雇 主 針 對 從 事 辦 公 勞 工 ( 指 非 在 工 廠 或 施 工 現 場 之 類 的 區 域, 而 是 在 辦 公 室 內 從 事 庶 務 人 事 經 理 販 售 及 設 計 等 辦 公 業 務 的 勞 工, 直 接 從 事 販 售 業 務 者 除 外 ) 為 兩 年 一 次 健 檢 ; 除 此 之 外 的 勞 工 為 一 年 一 次 實 施 一 般 健 康 檢 查 (2) 從 事 暴 露 於 附 表 12 之 2 的 所 有 有 害 因 子 的 特 殊 健 檢, 需 於 配 置 後 半 年 內 完 成 第 一 次 健 檢, 健 檢 週 期 為 一 年 一 次, 另 外 以 下 5 項 規 定 的 有 害 因 子 則 有 不 同 的 健 檢 週 期 表 13 特 殊 健 康 檢 查 期 間 及 週 期 98 期 間 區 分 有 害 因 子 配 置 後 第 一 次 特 週 期 殊 健 康 檢 查 1 N,N- 二 甲 基 乙 醯 胺 N,N- 二 甲 基 甲 醯 胺 1 個 月 以 內 6 個 月 2 苯 2 個 月 以 內 6 個 月 3 1,1,2,2- 四 氯 乙 烷 四 氯 化 碳 3 個 月 以 內 6 個 月
丙 烯 腈 氯 乙 烯 4 石 綿 棉 粉 塵 12 個 月 以 內 12 個 月 5 礦 物 粉 塵 木 屑 粉 塵 12 個 月 以 內 24 個 月 噪 音 及 撞 擊 噪 音 6 除 了 第 1 項 至 第 5 項 規 定 的 有 害 因 子 之 外, 附 加 12 之 2 的 所 有 有 6 個 月 以 內 12 個 月 害 因 子 但 如 果 有 以 下 3 種 情 況 時, 可 將 相 關 有 害 因 子 的 特 殊 健 康 檢 查 週 期 縮 短 為 二 分 之 一 (1) 工 作 環 境 在 超 過 暴 露 標 準 以 上, 暴 露 於 該 有 害 因 子 的 所 有 勞 工 (2) 實 施 特 殊 健 康 檢 查 隨 時 健 康 檢 查 或 臨 時 健 康 檢 查 結 果, 在 發 現 職 業 病 疑 似 者 的 工 作 環 境, 暴 露 於 該 有 害 因 子 的 所 有 勞 工 (3) 實 施 特 殊 健 康 檢 查 或 臨 時 健 康 檢 查 結 果, 針 對 該 有 害 因 子 經 醫 師 判 斷 應 縮 短 實 施 特 殊 健 康 檢 查 週 期 的 勞 工 4. 健 康 檢 查 結 果 的 判 定 依 據 職 業 安 全 衛 生 法 施 行 細 則 第 98 條 之 2 所 規 定 實 施 的 一 般 健 康 檢 查 特 殊 健 康 檢 查 配 置 前 健 康 檢 查 隨 時 健 康 檢 查 及 臨 時 健 康 檢 查 的 結 果, 應 根 據 依 規 定 區 分 為 建 康 管 理 判 定 事 後 管 理 內 容 及 是 否 能 夠 執 行 業 務 進 行 判 斷 表 14 健 康 管 理 判 定 健 康 管 理 區 分 健 康 管 理 區 分 內 容 C A 健 康 管 理 上 不 需 要 事 後 管 理 者 ( 健 康 人 ) 疑 似 有 發 展 成 職 業 性 疾 病 的 可 能 需 要 追 蹤 檢 查 等 之 觀 察 者 ( 職 業 C 1 C 2 病 需 觀 察 者 ) 疑 似 有 發 展 成 一 般 疾 病 的 可 能 需 要 追 蹤 觀 察 者 ( 一 般 疾 病 需 觀 察 者 ) D 1 出 現 職 業 性 疾 病 的 症 狀 需 要 事 後 管 理 者 ( 職 業 病 疑 似 者 ) D 2 出 現 一 般 疾 病 的 症 狀 需 要 事 後 管 理 者 ( 一 般 疾 病 疑 似 者 ) R 在 一 般 健 康 檢 查 時 發 生 疑 似 疾 病 者 需 要 第 二 次 健 康 檢 查 對 象 99
被 通 知 是 特 殊 健 康 檢 查 選 擇 性 檢 查 項 目 的 追 加 檢 查 對 象, 但 因 該 勞 工 的 退 休 等 該 年 度 無 法 完 成 檢 查, 而 無 法 判 定 該 勞 工 的 健 康 管 理 區 分 時 則 分 類 為 U 區 分 0 不 需 要 表 15 事 後 管 理 措 施 的 判 定 (1) 事 後 管 理 措 施 內 容 1 健 康 諮 詢 ( ) 2 使 用 護 具 及 使 用 指 導 ( ) 3 (2) 追 蹤 檢 查 針 對 ( ) 的 檢 查 需 要 在 20 年 月 日 進 行 追 蹤 檢 查 4 工 作 時 應 治 療 ( ) 5 縮 短 工 作 時 間 ( ) 6 轉 換 工 作 ( ) 7 限 制 及 禁 止 工 作 ( ) 8 填 寫 產 災 療 養 申 請 書 等 向 該 勞 工 說 明 100 (3) 職 業 病 確 診 案 9 其 他 ( ) (1) 事 後 管 理 措 施 的 內 容 可 針 對 一 位 勞 工 重 複 判 定 (2) 健 康 檢 查 醫 師 針 對 職 業 病 需 觀 察 者 (C 1 ) 或 職 業 病 疑 似 者 (D 1 ) 判 定 追 蹤 檢 查 時, 業 主 必 須 按 照 健 康 檢 查 醫 師 指 定 的 檢 查 項 目, 於 指 定 時 間 內 實 施 追 蹤 檢 查 (3) 針 對 職 業 病 疑 似 者 (D 1 ) 中 確 定 需 要 療 養 或 補 償 的 勞 工, 健 康 檢 查 醫 師 必 須 直 接 填 寫 職 災 療 養 申 請 書, 使 該 勞 工 得 以 向 勞 工 福 祉 工 團 管 轄 分 區 申 請 職 災 療 養 區 分 表 16 能 否 執 行 業 務 的 判 定 能 否 執 行 業 務 的 內 容 甲 在 目 前 健 康 條 件 下, 可 以 繼 續 目 前 的 工 作 乙 丙 在 一 定 條 件 ( 改 善 環 境 使 用 護 具 縮 短 健 康 檢 查 週 期 等 ) 下, 可 以 繼 續 目 前 的 工 作 擔 心 健 康 狀 況 暫 時 無 法 繼 續 目 前 的 工 作 ( 健 康 或 工 作 條 件 的 問 題 解 決 後, 就 可 恢 復 工 作 ) 丁 擔 心 健 康 的 惡 化 或 發 生 永 久 性 的 障 礙 無 法 繼 續 目 前 的 工 作 健 康 檢 查 醫 師 針 對 一 般 疾 病 疑 似 者 (D 2 ) 及 職 業 病 疑 似 者 (D 1 ) 必 須 判 定 能 否 執 行 業 務 5. 健 檢 資 料 保 存
一 般 及 特 殊 健 康 檢 查 結 果 證 明 文 件 ( 若 此 資 料 為 電 子 檔 時 指 此 電 子 檔 ) 保 存 5 年 但 由 就 業 勞 動 部 長 告 示 的 處 理 致 癌 性 物 質 的 勞 工 健 康 檢 查 結 果 文 件 或 電 子 檔 應 保 存 30 年 6. 健 檢 結 果 通 報 及 內 容 依 據 職 業 安 全 衛 生 法 施 行 細 則 第 105 條 規 定, 健 康 檢 查 機 構 實 施 健 康 檢 查 時, 應 將 其 結 果 記 錄 於 就 業 勞 動 部 長 訂 定 健 康 檢 查 個 人 表, 並 在 實 施 健 康 檢 查 之 日 起 30 日 內 送 交 勞 工 健 康 檢 查 機 構 實 施 健 康 檢 查 結 果 發 現 疾 病 疑 似 者 時, 自 實 施 健 康 檢 查 之 日 起 30 日 內 向 該 勞 工 說 明 就 醫 建 議 及 事 後 管 理 的 必 須 措 施 與 能 否 執 行 業 務 ( 只 符 合 特 殊 健 康 檢 查 機 構 時 ) 但 已 向 該 勞 工 所 屬 的 職 場 醫 師 保 健 管 理 者 說 明 時 不 在 此 限 特 殊 健 康 檢 查 機 構 對 勞 工 實 施 特 殊 健 康 檢 查 隨 時 健 康 檢 查 或 臨 時 健 康 檢 查 時, 根 據 法 第 43 條 第 4 項 自 實 施 健 康 檢 查 之 日 起 30 日 內 將 健 康 檢 查 結 果 表 提 交 地 方 就 業 勞 動 機 關 首 長 此 時, 若 將 健 康 檢 查 個 人 表 電 子 檔 資 料 依 就 業 勞 動 部 長 的 訂 定 送 交 職 業 安 全 衛 生 法 人 團 體 (KOSHA) 時 不 在 此 限 實 施 特 殊 健 康 檢 查 隨 時 健 康 檢 查 或 臨 時 健 康 檢 查 的 健 康 檢 查 機 構, 應 將 該 健 康 檢 查 個 人 表 電 子 資 料 ; 實 施 一 般 健 康 檢 查 的 健 康 檢 查 機 構 應 將 一 般 健 康 檢 查 個 人 表 及 其 電 子 資 料, 依 據 細 則 第 105 條 第 1 項 的 規 定 於 每 期 的 下 個 月 底 之 前 送 達 職 業 安 全 衛 生 法 人 團 體 (KOSHA) 7. 其 他 (1) 為 接 觸 致 癌 物 質 的 勞 工 建 立 個 人 健 康 手 冊 計 畫 依 職 業 安 全 衛 生 法 第 五 章 勞 工 健 康 管 理 之 第 44 條 健 康 管 理 手 冊 明 定, 對 於 從 事 可 能 造 成 健 康 問 題 之 工 作 長 達 或 超 過 就 業 勞 動 部 法 例 規 定 時 間 的 勞 工, 就 業 勞 動 部 長 應 交 給 他 們 一 份 健 康 管 理 手 冊 為 處 理 致 癌 物 質 的 勞 工 符 合 特 定 條 件 ( 從 事 石 綿 相 關 工 作 達 3 年 ) 時, 應 於 在 職 期 間 發 放 個 人 健 康 手 冊, 讓 該 人 員 於 離 職 後 仍 可 接 受 治 療 101
表 17 健 康 管 理 手 冊 的 發 給 對 象 區 分 發 給 對 象 業 務 對 象 勞 工 製 造 或 處 理 β- 萘 胺 及 其 鹽 類 ( 包 含 含 有 從 事 相 關 工 作 3 個 月 以 上 者 1 相 同 物 質 的 化 合 物 重 量 比 超 過 1% 的 製 劑 ) 的 工 作 製 造 或 處 理 聯 苯 胺 及 其 鹽 類 ( 包 含 含 有 從 事 相 關 工 作 3 個 月 以 上 者 2 相 同 物 質 的 化 合 物 重 量 比 超 過 1% 的 製 劑 ) 的 工 作 製 造 或 處 理 鈹 及 其 化 合 物 ( 包 含 含 有 相 從 事 製 造 或 處 理 工 作 者 兩 側 肺 3 同 物 質 的 化 合 物 重 量 比 超 過 1% 的 製 劑 ) 受 鈹 影 響 出 現 慢 性 結 節 影 者 或 含 有 鈹 ( 含 有 鈹 的 化 合 物 重 量 比 超 過 3% 的 物 質 ) 的 工 作 製 造 或 處 理 二 氯 甲 醚 ( 包 含 含 有 相 同 物 從 事 相 關 工 作 3 個 月 以 上 者 4 質 的 化 合 物 重 量 比 超 過 1% 的 製 劑 ) 的 工 作 甲. 製 造 石 綿 或 石 綿 布 產 品 的 工 作 從 事 相 關 工 作 3 個 月 以 上 者 乙. 符 合 下 列 之 一 的 工 作 : 從 事 相 關 工 作 1 年 以 上 者 1) 製 造 含 有 石 綿 產 品 ( 不 含 石 綿 布 產 品 ) 的 工 作 2) 切 割 含 有 石 綿 產 品 ( 石 綿 含 量 超 過 1% 的 產 品, 下 列 丙 項 亦 同 ) 等 石 綿 加 工 的 工 作 3) 將 設 備 或 建 築 物 上 噴 霧 的 石 綿 進 行 解 體 拆 除 或 維 修 的 工 作 5 4) 將 石 綿 含 量 超 過 1% 的 保 溫 材 料 或 耐 火 被 覆 劑 進 行 解 體 拆 除 或 維 修 的 工 作 丙. 將 設 備 或 建 築 物 的 石 綿 水 泥 石 綿 從 事 相 關 工 作 10 年 以 上 者 摩 擦 產 品 或 石 綿 墊 片 等 含 有 石 綿 的 產 品 進 行 解 體 拆 除 或 維 修 的 工 作 丁. 乙 項 或 丙 項 中 重 複 從 事 一 種 以 上 工 作 時 利 用 下 列 計 算 方 式 所 得 結 果 超 過 120 者 :( 從 事 乙 項 工 作 的 月 數 ) 10+ ( 從 事 丙 項 工 作 的 月 數 ) 6 製 造 ( 用 太 陽 光 線 的 氯 化 反 應 製 造 時 ) 從 事 相 關 工 作 3 年 以 上 者 或 處 理 三 氯 甲 苯 的 工 作 7 甲. 在 坑 內 使 用 動 力 挖 掘 土 石 礦 物 或 從 事 相 關 工 作 3 年 以 上 且 胸 部 102
岩 石 ( 有 濕 氣 的 除 外, 以 下 稱 為 岩 石 等 ) 的 作 業 乙. 在 坑 內 使 用 動 力 ( 手 工 動 力 工 具 除 外 ) 將 岩 石 等 擊 破 粉 碎 或 篩 粉 的 場 所 工 作 丙. 在 坑 內 用 車 輛 建 設 機 器 搬 運 或 卸 下 堆 積 岩 石 等 的 場 所 工 作 丁. 在 坑 內 用 輸 送 機 ( 移 動 式 輸 送 機 除 外 ) 將 岩 石 等 搬 運 或 卸 下 的 場 所 工 作 戊. 在 屋 內 使 用 動 力 將 岩 石 或 礦 物 雕 刻 或 處 理 的 場 所 工 作 己. 在 屋 內 噴 射 研 磨 劑 雕 刻 岩 石 或 礦 物 的 場 所 工 作 庚. 在 屋 內 使 用 動 力 將 岩 石 礦 物 或 金 屬 研 磨 鑄 造 或 萃 取, 以 及 將 金 屬 切 割 的 場 所 工 作 辛. 在 屋 內 使 用 動 力 將 岩 石 等 炭 素 原 料 或 鋁 箔 擊 破 粉 碎 或 篩 粉 的 場 所 工 作 壬. 在 屋 內 包 裝 水 泥 鈦 粉 末 狀 礦 石 炭 素 原 料 炭 素 產 品 鋁 或 二 氧 化 鈦 的 場 所 工 作 癸. 在 屋 內 混 合 混 入 或 噴 灑 粉 末 狀 礦 石 炭 素 原 料 或 含 有 其 物 質 的 場 所 工 作 子. 在 屋 內 混 合 原 料 的 場 所 工 作 中, 符 合 下 列 一 項 之 工 作 : 1) 在 製 造 玻 璃 或 琺 瑯 的 過 程 中 原 料 混 合 的 工 作, 或 將 原 料 或 混 合 物 投 入 鎔 爐 的 工 作 ( 在 水 中 混 合 原 料 的 工 作 除 外 ) 2) 製 造 陶 瓷 器 耐 火 物 品 黏 土 產 品 或 研 磨 劑 的 過 程 中 原 料 混 合 或 成 形 原 料 或 半 成 品 乾 燥 或 半 成 品 搬 運 到 車 上 或 堆 積 的 場 所 工 作 或 在 火 爐 內 部 的 工 作 放 射 線 攝 影 後 認 定 有 塵 肺 症 者 ( 根 據 塵 肺 的 預 防 與 塵 肺 勞 工 的 保 護 等 相 關 法 令 已 發 給 健 康 管 理 手 冊 者 除 外 ) 103
8 ( 在 製 造 陶 瓷 器 的 過 程 投 入 原 料 或 成 形 後 完 成 半 成 品 的 工 作, 以 及 在 水 中 混 合 原 料 的 場 所 工 作 則 除 外 ) 3) 製 造 炭 素 產 品 的 過 程 混 合 炭 素 原 料 或 成 形 後 將 半 成 品 放 入 爐 內, 或 將 半 成 品 或 成 品 從 爐 內 取 出 或 製 造 的 場 所 工 作 丑. 在 屋 內 製 造 耐 火 磚 塊 或 瓷 器 的 工 作 中, 使 用 動 力 將 原 料 ( 有 濕 氣 者 除 外 ) 成 形 的 場 所 工 作 寅. 在 屋 內 使 用 動 力 將 半 成 品 或 成 品 打 磨 的 場 所 工 作 中, 符 合 下 列 一 項 之 工 作 : 1) 製 造 陶 瓷 器 耐 火 物 品 黏 土 產 品 或 研 磨 劑 的 過 程 中 原 料 混 合 或 成 形 原 料 或 半 成 品 乾 燥 或 半 成 品 搬 運 到 車 上 或 堆 積 的 場 所 工 作, 或 在 火 爐 內 部 的 工 作 ( 在 製 造 陶 瓷 器 的 過 程 投 入 原 料 或 成 形 後 完 成 半 成 品 的 工 作, 以 及 在 水 中 混 合 原 料 的 場 所 工 作 則 除 外 ) 2) 製 造 炭 素 產 品 的 過 程 混 合 炭 素 原 料 或 成 形 後 將 半 成 品 放 入 爐 內 或 將 半 成 品, 或 成 品 從 爐 內 取 出 或 製 造 的 場 所 工 作 卯. 在 屋 內 解 體 鑄 形 或 利 用 分 解 裝 置 擊 碎 模 型 或 撢 沙 子, 或 使 用 動 力 重 組 鑄 物 或 混 煉 或 削 切 鑄 物 的 場 所 工 作 辰. 在 屋 內 非 用 手 指 式 熔 融 噴 灑 器 將 金 屬 噴 灑 熔 融 的 場 所 工 作 甲. 聚 合 氯 乙 烯 的 工 作 或 使 用 非 密 閉 的 離 心 分 離 機 從 聚 氯 乙 烯 ( 指 聚 合 的 氯 乙 烯 ) 的 懸 濁 液 將 水 分 離 的 工 作 乙. 維 修 維 護 製 造 或 使 用 氯 乙 烯 的 石 油 化 學 設 備 的 工 作 從 事 相 關 工 作 4 年 以 上 者 104
9 10 11 12 13 14 製 造 或 處 理 由 礦 石 萃 取 鉻 酸 重 鉻 酸 及 其 鹽 類 ( 包 含 含 有 相 同 物 質 的 化 合 物 重 量 比 超 過 1% 的 製 劑 ) 的 工 作 在 製 造 三 氧 化 二 砷 的 過 程 中 焙 燒 或 精 製 的 工 作, 或 者 是 提 煉 含 有 砷 的 化 合 物 重 量 比 超 過 3% 的 礦 石 的 工 作 製 造 或 處 理 從 礦 石 萃 取 鎳 ( 包 含 四 羰 基 鎳 ) 及 其 化 合 物 的 工 作 製 造 或 處 理 從 礦 石 萃 取 鎘 及 其 化 合 物 的 工 作 甲. 製 造 或 使 用 苯 的 工 作 ( 石 油 化 學 相 關 行 業 ) 乙. 維 修 維 護 製 造 或 使 用 苯 的 石 油 化 學 設 備 的 工 作 製 造 薄 錫 層 鍍 錫 薄 鋼 板 或 煤 氣 發 生 爐 的 工 作 ( 在 鋼 板 或 煤 氣 發 生 爐 上 層 工 作 或 接 近 鋼 板 的 工 作 ) (2) 健 康 檢 查 費 用 從 事 相 關 工 作 4 年 以 上 者 從 事 相 關 工 作 5 年 以 上 者 從 事 相 關 工 作 5 年 以 上 者 從 事 相 關 工 作 5 年 以 上 者 從 事 相 關 工 作 6 年 以 上 者 從 事 相 關 工 作 6 年 以 上 者 健 康 檢 查 的 檢 查 費 用 依 < 國 民 健 康 保 險 法 > 訂 定 基 準 (3) 特 殊 健 康 檢 查 機 構 的 指 定 條 件 為 < 醫 療 法 > 的 醫 療 機 關, 且 需 具 備 下 列 人 力 設 施 及 裝 備 等 的 條 件 者 A. 人 力 基 準 (A) 依 據 醫 療 法 的 產 業 醫 學 科 專 科 醫 師 一 人 以 上 ; 但 是 特 殊 健 康 檢 查 對 象 的 勞 工 超 過 一 萬 人 時, 勞 工 每 一 萬 人 得 增 設 產 業 醫 學 科 專 科 醫 師 一 人 (B) 依 據 醫 療 法 的 護 士 2 人 以 上 (C) 依 據 醫 療 技 師 等 相 關 法 令 的 臨 床 病 理 師 1 人 以 上 (D) 依 據 醫 療 技 師 等 相 關 法 令 的 放 射 線 師 1 人 以 上 (E) 依 據 高 等 教 育 法 在 專 科 大 學 或 同 等 學 歷 以 上 學 校 專 修 化 學 化 工 學 藥 學 或 產 業 保 健 學 的 人 員, 或 取 得 產 業 衛 生 管 理 產 業 技 師 以 上 資 格 的 人 員 1 人 以 上 105
B. 設 施 基 準 (A) 診 療 室 (B) 隔 音 室 ( 檢 查 聽 力 用 ) (C) 臨 床 病 理 檢 查 室 (D)X 光 攝 影 室 C. 裝 備 基 準 (A) 視 力 檢 查 室 (B) 聽 力 檢 查 室 ( 音 頻 檢 查 除 外 ) (C) 顯 微 鏡 (D) 白 血 球 百 分 率 計 算 機 (E) 恆 溫 水 浴 (F) 遠 心 分 離 機 (G) 感 染 檢 查 用 器 材 (H) 秤 ( 必 須 可 偵 測 至 0.01 毫 克 以 下 ) (I) 光 電 光 度 計 ( 若 持 有 比 相 同 器 材 的 性 能 更 優 越 的 器 材 時 除 外 ) (J)X 光 攝 影 機 ( 應 可 間 接 攝 影 及 直 接 攝 影 ) (K) 自 動 血 球 計 數 器 (L) 自 動 血 液 化 學 ( 生 化 ) 分 析 器 或 肝 功 能 檢 查 血 液 化 學 檢 查 腎 臟 功 能 檢 查 需 要 的 器 材 (M) 肺 功 能 檢 查 器 (N) 冰 箱 (O) 原 子 吸 收 光 譜 儀 或 具 有 更 高 性 能 的 器 材 (P) 氣 相 層 析 儀 或 具 有 更 高 性 能 的 器 材, 但 是 機 構 附 屬 醫 療 機 關 若 欲 被 指 定 成 為 特 殊 健 康 檢 查 機 構 或 已 被 指 定 時, 根 據 該 機 構 有 無 有 害 因 子 可 不 具 備 午 項 或 未 項 的 所 有 器 材 106
D. 其 他 基 準 為 就 業 勞 動 部 指 定 之 健 康 檢 查 分 析 能 力 評 價 合 格 的 機 關 (4) 特 殊 健 康 檢 查 機 構 的 指 定 申 請 依 據 施 行 細 則 第 103 條 規 定, 特 殊 健 康 檢 查 機 構 的 指 定 申 請 需 提 出 1. 根 據 附 表 14 符 合 人 力 標 準 之 人 的 資 格 與 證 明 錄 取 的 資 格 證 經 歷 證 明 及 在 職 證 明 文 件 ( 地 方 就 業 與 勞 動 機 關 首 長 接 獲 指 定 申 請 指 定 特 殊 健 康 檢 查 機 構 時, 應 使 一 名 醫 師 在 一 年 內 實 施 特 殊 健 康 檢 查 的 人 數 不 超 過 一 萬 人 ) 2. 建 物 租 賃 契 約 複 本 或 其 他 可 證 明 擁 有 辦 公 室 的 文 件 與 設 施 裝 備 明 細 3. 最 初 一 年 的 健 康 檢 查 事 業 計 畫 書 4. 根 據 法 第 43 條 第 9 項 最 近 一 年 內 取 得 健 康 檢 查 機 構 的 健 康 檢 查 分 析 能 力 評 鑑 結 果 判 定 通 過 的 證 明 文 件 ( 與 取 得 健 康 檢 查 分 析 能 力 評 鑑 結 果 判 定 通 過 的 健 康 檢 查 機 構 簽 訂 生 物 學 暴 露 指 標 分 析 委 託 契 約 時, 則 為 該 契 約 書 ) (5) 特 殊 健 康 檢 查 機 構 評 鑑 進 行 評 鑑 特 殊 健 康 檢 查 機 構 的 基 準 A. 健 康 檢 查 分 析 能 力 B. 健 康 檢 查 結 果 及 判 定 的 可 信 度 C. 設 施 裝 備 的 性 能 D. 教 育 訓 練 電 子 化 程 度 及 其 他 需 要 事 項 第 三 節 韓 國 職 業 病 統 計 一 篇 發 表 於 韓 國 期 刊 的 文 獻 指 出, 韓 國 職 業 病 管 理 制 度 主 要 以 從 監 測 系 統 統 的 觀 點 進 行 評 估 此 篇 主 要 是 透 過 勞 工 賠 償 保 險 報 告 (Workers compensation insurance report) 提 供 韓 國 職 業 病 的 正 式 統 計 結 果 ; 全 國 調 查 報 告 (National survey report) 監 測 勞 動 力 中 與 工 作 相 關 症 狀 及 徵 兆, 包 括 1988 年 全 國 勞 工 健 康 調 查 (National worker health interview Survey) 2000-2008 年 5 次 及 2009 年 全 國 職 業 安 全 健 康 管 理 調 查 (National 107
survey on workplace safety and health management) 及 工 作 狀 況 調 查 (Working conditions survey WCS); 健 檢 系 統 (Health examination system) 以 選 擇 性 及 大 量 篩 檢 偵 測 職 業 病 ; 勞 工 危 害 暴 露 監 測 系 統 (Monitoring system for worker hazard exposure) 評 估 勞 工 在 工 作 環 境 中 暴 露 於 有 害 物 質 的 情 況 目 前 韓 國 政 府 的 職 業 病 管 理 制 度 藉 由 上 述 現 有 監 視 系 統 之 資 料 進 行 統 計 分 析 提 供 更 詳 細 的 資 訊, 並 依 發 現 問 題 加 以 改 善 現 況 1. 勞 工 賠 償 保 險 報 告 勞 工 賠 償 保 險 自 1960 年 起 即 已 發 展 ; 其 服 務 範 圍 從 大 型 公 司 擴 充 到 小 型 公 司 現 在 已 強 制 所 有 勞 工 均 須 納 入 勞 工 賠 償 保 險 中 在 初 期, 只 有 需 要 11 天 以 上 復 原 期 的 傳 統 職 業 病 才 會 理 賠, 但 現 在 只 要 是 與 工 作 相 關 者 均 納 入, 例 如 需 要 4 天 以 上 復 原 期 的 肌 肉 骨 骼 疾 病 腦 血 管 疾 病 及 心 血 管 疾 病 均 可 理 賠 韓 國 年 度 職 業 災 害 及 職 業 病 的 趨 勢 可 由 賠 償 制 度 的 變 化 反 應 出 來 職 業 災 害 及 職 業 病 賠 償 資 料 已 由 韓 國 職 業 安 全 衛 生 法 人 團 體 (KOSHA) 收 集 並 分 析, 包 括 自 營 無 酬 家 屬 公 務 員 老 師 軍 人 5 人 以 下 的 農 林 漁 牧 業 勞 工 另 依 職 業 安 全 衛 生 法 規 定 僱 主 必 須 在 發 病 時 向 就 業 勞 動 部 通 報 職 業 病, 所 以 韓 國 職 業 病 的 統 計 包 括 賠 償 案 件 及 通 報 案 件, 通 報 案 件 的 比 例 非 常 低 ( 低 於 全 部 職 業 病 的 1%) 韓 國 職 業 病 統 計 自 2000 年 起 已 從 4,051 人 持 續 增 加 到 2007 年 的 11,472 人, 每 萬 人 率 也 由 4.27 增 加 到 9.16 2007 年 後 職 業 病 案 件 減 少 到 2009 年 的 職 業 病 8,721 人, 比 2008 年 的 9734 人 減 少 1,013 人 (10.4%)( 圖 1). 2009 年 統 計, 每 年 非 致 命 職 業 病 ( 含 職 業 病 及 與 工 作 有 關 疾 病 ) 總 計 7,941 人, 其 中 與 工 作 相 關 的 疾 病 計 6,626 人, 佔 70-80%, 尤 其, 腦 部 心 臟 肌 肉 骨 骼 疾 病 均 自 1990 年 代 及 2000 年 代 起 開 始 上 升, 都 是 最 多 賠 償 案 例 的 疾 病, 肌 肉 骨 骼 疾 病 最 多, 自 2000 年 1,009 人 上 升 至 2009 年 6,234 人 ; 其 中 職 業 病 計 1,315 人, 以 塵 肺 症 計 606 人 最 多, 佔 46% 108
人 數 每 萬 人 率 圖 2 每 年 致 命 性 及 非 致 命 性 職 業 病 人 數 資 料 來 源 : 韓 國 政 府 就 業 勞 動 部 2000-2009 職 業 傷 害 及 職 業 疾 病 統 計 年 度 報 告 表 18 非 致 命 性 職 業 病 年 度 分 佈 單 位 : 人 資 料 來 源 : 韓 國 政 府 就 業 勞 動 部,2000-2009 年 職 業 傷 害 及 疾 病 年 度 統 計 報 告 109
表 19 致 命 性 職 業 病 年 度 分 佈 資 料 來 源 : 韓 國 政 府 就 業 勞 動 部,2000-2009 年 職 業 傷 害 及 疾 病 年 度 統 計 報 告 2. 全 國 調 查 報 告 2006 年 工 作 狀 況 調 查 在 各 種 症 狀 及 徵 兆 中, 盛 行 率 最 高 的 是 肌 肉 骨 骼 疾 病 (18.1%) 第 二 為 壓 力 (17.9%) 背 痛 為 第 三 (16.8%) 全 身 無 力 為 第 四 (16.7%) 男 性 及 女 性 勞 工 症 狀 及 徵 兆 的 盛 行 率 不 同, 男 性 勞 工 最 高 為 壓 力, 但 女 性 為 肌 肉 骨 骼 疾 病 職 業 疾 病 的 基 本 預 防 措 施 為 健 檢 制 度 全 國 勞 工 健 康 調 查 可 提 供 不 健 康 而 且 未 接 受 治 療 或 賠 償 勞 工 的 資 料, 這 項 資 料 可 用 以 預 防 職 業 病, 亦 即 以 有 風 險 的 勞 工 目 標 族 群 進 行 偵 測, 利 於 進 行 職 業 病 的 管 理 3. 健 檢 系 統 韓 國 勞 工 健 檢 分 為 二 種, 分 別 為 特 殊 健 檢 及 一 般 健 檢 健 檢 的 定 義 為 職 業 病 的 篩 檢, 因 此 在 健 檢 過 程 中 並 無 確 定 的 診 斷 2008 年 參 加 特 殊 健 檢 的 企 業 計 41,457 家, 受 檢 勞 工 計 855,535 人, 健 康 管 理 判 定 為 職 業 病 疑 似 病 例 ( 需 要 進 行 治 療 建 議 換 工 作 或 職 務 以 減 少 暴 露 於 危 險 工 作 場 所 ) 的 發 現 率 為 0.46% (3,894 人 ) 2008 年 職 業 病 觀 察 病 例 ( 不 需 要 任 何 立 即 性 的 治 療, 但 需 要 建 議 穿 戴 個 人 防 護 設 備 (PPE) 換 工 作 或 職 務 等 ) 的 發 現 率 為 12.85%(109,936 人 ) 健 檢 的 疑 似 病 例 及 觀 察 病 例, 都 是 以 噪 音 造 成 的 聽 力 減 損 最 為 普 遍 2008 年 參 加 一 般 健 檢 的 企 業 計 441,836 人, 受 檢 人 計 6,106,532 人, 一 般 110
健 檢 之 健 康 管 理 判 定 疑 似 職 業 病 病 例 的 發 現 率 為 0.001%(55 人 ) 過 去 10 年 一 般 疾 病 疑 似 病 例 的 發 現 率 為 4,87%(344,061 人 ) 4. 勞 工 危 害 暴 露 監 測 系 統 職 業 安 全 衛 生 法 規 定 僱 主 應 實 施 工 作 環 境 測 定, 以 確 認 工 作 場 所 中 的 危 害 因 子 及 勞 工 暴 露 危 害 因 子 的 情 形, 特 殊 健 檢 是 以 工 作 環 境 測 定 為 基 礎, 決 定 健 檢 受 檢 人 如 果 勞 工 暴 露 量 高 於 韓 國 職 業 暴 露 標 準, 僱 主 應 立 即 降 低 工 作 危 害 總 結, 自 1998 年 起 韓 國 國 內 就 不 斷 有 聲 浪 倡 導 引 進 職 業 病 的 監 測 系 統, 這 是 因 為 勞 工 健 檢 與 工 作 環 境 測 定 對 職 業 病 的 管 理 而 言 仍 有 其 限 制, 健 檢 可 非 常 有 效 地 發 現 無 症 狀 慢 性 疾 病, 例 如 塵 肺 症 聽 力 損 失 及 某 些 中 毒 症 狀, 卻 很 少 能 檢 查 出 有 症 狀 而 無 徵 兆 的 疾 病, 例 如 氣 喘, 以 及 可 輕 易 治 癒 的 疾 病, 例 如 皮 膚 病, 因 為 健 檢 有 定 期 檢 測 的 特 性, 再 加 上 僱 主 也 不 太 情 願 揭 露 及 通 報 職 業 病 因 此, 健 檢 的 統 計 結 果 大 多 為 塵 肺 症 及 噪 音 引 起 的 聽 力 損 失 欲 確 定 任 何 一 個 人 的 工 作 相 關 疾 病 或 死 亡 需 要 詳 細 的 職 業 及 非 職 業 資 料, 美 國 現 在 有 職 業 健 康 監 測, 包 括 死 亡 證 書 出 院 數 據 醫 院 報 告 全 國 調 查 僱 主 監 測 計 劃 及 職 業 健 康 門 診 等 資 料 現 行 的 職 業 病 管 理 監 視 制 度 主 要 依 賴 勞 工 賠 償 及 健 檢 系 統, 這 二 種 系 統 還 無 法 涵 蓋 所 有 的 職 業 病 種 類, 且 職 業 病 程 度 的 評 估 主 要 是 依 據 勞 工 賠 償 制 度, 然 而, 其 統 計 數 據 可 能 未 納 入 未 申 請 職 業 病 賠 償 的 勞 工 公 家 機 關 的 勞 工 以 及 沒 有 勞 保 的 勞 工 等 等, 這 也 意 謂 著 未 獲 賠 償 的 案 件 可 能 會 被 忽 略, 而 潛 在 案 件 極 有 可 能 在 不 久 的 將 來 變 成 申 請 賠 償 的 案 件 根 據 職 業 病 的 賠 償 案 件 所 做 的 統 計 數 據 並 不 穩 定, 因 為 韓 國 的 勞 工 福 利 局 ( 前 身 為 COMWEL) 與 司 法 部 門 所 採 用 的 職 業 病 核 定 標 準 並 不 相 同 另 外 韓 國 有 兩 種 健 保 : 全 民 健 保 與 勞 工 職 業 保 險, 所 有 勞 工 發 生 職 業 性 不 健 康 狀 況 時 可 擇 其 一 申 請 理 賠 如 果 有 職 業 病 病 例 適 用 全 民 健 保 制 度, 則 不 納 入 官 方 統 計 的 職 業 病 數 據 中 為 獲 得 正 確 的 數 目 就 必 須 111
先 確 認 這 兩 種 保 險 制 度 適 用 職 業 病 案 件 總 數 然 而 全 民 健 保 並 沒 有 職 業 病 的 篩 選 與 確 認 制 度, 因 此, 唯 有 結 合 這 兩 種 社 會 保 險 的 體 系, 才 能 真 正 解 決 問 題 [26] 第 四 節 韓 國 特 殊 健 康 檢 查 及 一 般 健 康 檢 查 統 計 韓 國 為 深 入 分 析 特 殊 健 康 檢 查 塵 肺 健 康 檢 查 等 勞 工 健 康 檢 查 結 果 資 料, 供 作 為 預 防 勞 工 職 業 病 等 建 立 職 業 保 健 政 策 之 基 礎 資 料, 依 據 職 業 安 全 衛 生 法 第 43 條 及 同 法 施 行 規 則 第 105 條 規 定, 及 統 計 廳 核 准 一 般 統 計 (11809 號 ) 的 規 定, 要 求 健 檢 醫 院 將 健 檢 資 料 以 電 子 檔 通 報 由 KOSHA 每 年 進 行 健 康 檢 查 結 果 統 計 概 要 韓 國 2009 年 健 康 檢 查 統 計 年 報 摘 要 如 下 1. 健 康 檢 查 統 計 ( 含 特 殊 健 檢 塵 肺 健 檢 及 臨 時 健 檢 ) 實 施 特 殊 健 康 檢 查 企 業 41,722 家 (99.9%) 勞 工 790,505 人 (99.6%); 實 施 塵 肺 健 康 檢 查 企 業 43 所 (0.1%) 勞 工 3,253 人 (0.4%); 實 施 臨 時 健 康 檢 查 3 所 (0.02%), 勞 工 33 人 (0.04%) 健 康 檢 查 之 異 常 確 診 總 計 187,703 人 ( 一 般 疾 病 須 追 蹤 觀 察 (C 2 ) 占 32.6% (61,104 人 ) + 職 業 病 須 追 蹤 觀 察 (C 1 ) 占 56.1%(105,245 人 )+ 一 般 疾 病 確 診 (D 2 ) 占 8.7%(16,313 人 )+ 職 業 病 確 診 (D 1 ) 占 2.7%(5,041 人 )) 勞 工 一 般 疾 病 須 追 蹤 觀 察 者 (C 2 ) 共 計 61,104 人, 其 中 特 殊 健 康 檢 查 塵 肺 健 康 檢 查 及 臨 時 健 康 檢 查 分 別 為 60,909 人 193 人 及 2 人 職 業 病 須 追 蹤 觀 察 者 (C 1 ) 共 計 105,245 人, 其 中 特 殊 健 康 檢 查 塵 肺 健 康 檢 查 及 臨 時 健 康 檢 查 分 別 為 103,569 人 1,661 人 及 15 人 一 般 疾 病 疑 似 者 (D 2 ) 共 計 16,313 人, 其 中 特 殊 健 康 檢 查 塵 肺 健 康 檢 查 及 臨 時 健 康 檢 查 分 別 為 16,211 人 102 人 及 0 人 職 業 病 疑 似 者 (D 1 ) 共 計 5,041 人, 其 中 特 殊 健 康 檢 查 塵 肺 健 康 檢 查 及 臨 時 健 康 檢 查 分 別 為 4,490 人 551 人 及 0 人 112
一 般 疾 病 疑 似 者 (D 2 ) 之 疾 病 種 類, 其 中 以 神 經 感 覺 系 統 疾 病 (7,572 人,43. %) 居 首, 其 次 依 序 為 消 化 系 統 疾 病 (2,773 人,16.0 %) 循 環 系 統 疾 病 (2,252 人,13.0 %) 呼 吸 系 統 疾 病 (1,981 人,11.5 %) 其 他 疾 病 (1,346 人,7.8 %) 內 分 泌 系 統 疾 病 等 (982 人,5.7 %) 及 血 液 調 節 系 統 疾 病 (381 人,2.2 %) 特 殊 健 康 檢 查 與 塵 肺 健 康 檢 查, 其 中 以 神 經 感 覺 系 統 疾 病 分 別 以 7,496 人 與 76 人 居 首 ; 臨 時 健 康 檢 查 中 則 未 出 現 一 般 疾 病 確 診 者 職 業 病 疑 似 者 (D 1 ) 之 疾 病 種 類, 其 中 以 噪 音 性 聽 力 損 傷 (4,772 人,93.8 %) 居 首, 其 次 依 序 為 塵 肺 症 (181 人,3.6%) 金 屬 / 重 金 屬 中 毒 (75 人, 1.5%) 有 機 化 合 物 中 毒 (35 人,0.7%) 其 他 疾 病 (22 人,0.4%) 特 殊 健 康 檢 查 與 塵 肺 健 康 檢 查 兩 者 均 以 噪 音 性 聽 力 損 傷 (4,281 人,491 人 ) 居 首 後 續 管 理 措 施 判 定, 一 般 疾 病 疑 似 者 (D 2 ) 之 後 續 管 理 措 施, 依 序 為 上 班 中 治 療 (8,710 人,50.4 %) 正 常 上 班 (2,986 人,17.3 %) 配 戴 護 具 (2,336 人,13.5 %) 追 蹤 檢 查 (1,158 人,6.7 %) 健 康 諮 詢 (1,134 人, 6.6 %) 其 他 措 施 (787 人,4.6 %) 轉 移 職 場 (90 人,0.5 %) 縮 短 工 時 (53 人,0.3 %) 限 制 勞 動 (33 人,0.2 %) 職 業 病 疑 似 者 (D 1 ) 之 後 續 管 理 措 施, 依 序 為 配 戴 護 具 (2,108 人,41.5 %) 追 蹤 檢 查 (962 人,18.9 %) 正 常 上 班 (712 人,14.0 %) 轉 移 職 場 (702 人,13.8 %) 其 他 措 施 (465 人,9.1 %) 上 班 中 治 療 (79 人,1.6 %) 健 康 諮 詢 (46 人,0.9 %) 限 制 勞 動 (11 人,0.2 %) 2. 特 殊 健 檢 統 計 2009 年 度 特 殊 健 檢 機 構 計 141 家, 鎖 定 企 業 44,987 家, 勞 工 843,569 人, 實 際 勞 工 健 康 檢 查 企 業 41,722 家 ( 實 施 率 92.7%), 勞 工 790,505 人 (93.7 %) 一 般 疾 病 須 追 蹤 觀 察 者 (C 2 ) 計 60,909 人 ; 職 業 病 須 追 蹤 觀 察 者 (C 1 ) 計 103,569 人 一 般 疾 病 確 診 者 (D 2 ) 計 16,211 人 ; 職 業 病 確 診 者 (D 1 ) 計 4,490 113
人 一 般 疾 病 須 追 蹤 觀 察 者 (C 2 ) 之 疾 病, 其 中 以 呼 吸 系 統 疾 病 26,052 人 (35.4 %) 居 首, 其 次 依 序 為 消 化 系 統 疾 病 11,268 人 (15.3 %) 循 環 系 統 疾 病 10,783 人 (14.7 %) 其 他 疾 病 8,134 人 (11.1 %) 神 經 感 覺 系 統 疾 病 6,717 人 (9.1 %) 血 液 調 節 系 統 疾 病 5,460 人 (7.4 %) 內 分 泌 疾 病 等 5,095 人 (6.9 %) 一 般 疾 病 確 診 者 (D 2 ) 之 疾 病, 其 中 以 神 經 感 覺 系 統 疾 病 7,496 人 (43.6 %) 居 首, 其 次 依 序 為 消 化 系 統 疾 病 2,773 人 (16.1 %) 循 環 系 統 疾 病 2,252 人 (13.1 %) 呼 吸 系 統 疾 病 1,944 人 (11.4 %) 其 他 疾 病 1,346 人 (7.8 %) 內 分 泌 疾 病 等 982 人 (5.7 %) 血 液 調 節 系 統 疾 病 381 人 (2.2 %) 職 業 病 須 追 蹤 觀 察 者 (C 1 ) 之 疾 病, 其 中 以 噪 音 性 聽 力 損 傷 96,569 人 (91.6 %) 居 首, 其 次 依 序 為 有 機 化 合 物 中 毒 2,768 人 (2.6 %) 金 屬 類 中 毒 2,191 人 (2.1 %) 塵 肺 症 等 1,734 人 (1.6 %) 酸 鹼 / 氣 態 物 質 中 毒 1,279 人 (1.2 %) 其 他 疾 病 904 人 (0.9 %) 職 業 病 須 追 蹤 觀 察 者 (C 1 ) 個 別 疾 病 之 死 亡 率, 其 中 以 噪 音 性 聽 力 損 傷 2,110.8 人 居 首, 其 次 依 序 為 有 機 化 合 物 中 毒 119.5 人 酸 鹼 / 氣 態 物 質 中 毒 100.3 人 塵 肺 症 等 67.4 人 金 屬 類 中 毒 59.6 人 其 他 疾 病 41.7 人 職 業 病 確 診 者 (D 1 ) 之 疾 病, 其 中 以 噪 音 性 聽 力 損 傷 4,281 人 (94.8%) 居 首, 其 次 依 序 為 塵 肺 症 等 107 人 (2.4%) 金 屬 類 中 毒 75 人 (1.7%) 有 機 化 合 物 中 毒 35 人 (0.8%) 其 他 疾 病 20 人 (0.4%) 一 般 疾 病 須 追 蹤 觀 察 者 (C 2 ) 之 後 續 管 理 措 施, 其 中 以 追 蹤 檢 查 22,611 人 (30.8 %) 居 首, 其 次 依 序 為 健 康 諮 詢 15,743 人 (21.4 %) 配 戴 護 具 12,499 人 (17.0 %) 正 常 上 班 12,306 人 (16.7 %) 其 他 措 施 8,782 人 (11.9 %) 上 班 中 治 療 1,554 人 (2.1 %) 轉 移 職 場 13 人 (0.02 %) 限 制 勞 動 1 人 (0.01 %) 114
職 業 病 須 追 蹤 觀 察 者 (C 1 ) 之 後 續 管 理 措 施, 其 中 以 配 戴 護 具 71,165 人 (67.5 %) 居 首, 其 次 依 序 為 追 蹤 檢 查 20,056 人 (19.0 %) 正 常 上 班 10,774 人 (10.2 %) 健 康 諮 詢 3,004 人 (2.8 %) 其 他 措 施 202 人 (0.2 %) 上 班 中 治 療 162 人 (0.2 %) 轉 移 職 場 69 人 (0.1 %) 縮 短 工 時 8 人 (0.008 %) 限 制 勞 動 5 人 (0.005 %) 一 般 疾 病 確 診 者 (D 2 ) 之 後 續 管 理 措 施, 其 中 以 上 班 中 治 療 8,637 人 (50.3%) 居 高, 其 次 依 序 為 正 常 上 班 2,986 人 (17.4%) 配 戴 護 具 2,335 人 (13.6%) 健 康 諮 詢 1,134 人 (6.6%) 追 蹤 檢 查 1,130 人 (6.6%) 其 他 措 施 786 人 (4.6%) 轉 移 職 場 90 人 (0.5%) 縮 短 工 時 53 人 (0.3%) 限 制 勞 動 33 人 (0.2%) 職 業 病 確 診 者 (D 1 ) 之 後 續 管 理 措 施, 其 中 以 配 戴 護 具 2,106 人 (46.6 %) 居 高, 其 次 依 序 為 正 常 上 班 712 人 (15.8 %) 轉 移 職 場 700 人 (15.5 %) 其 他 措 施 463 人 (10.2 %) 追 蹤 檢 查 401 人 (8.9 %) 上 班 中 治 療 79 人 (1.7 %) 健 康 諮 詢 46 人 (1.0 %) 限 制 勞 動 11 人 (0.2 %) 3. 一 般 健 檢 統 計 2009 年 度 一 般 健 康 檢 查 結 果 係 運 用 國 民 健 康 保 險 之 統 計 資 料 一 般 健 康 檢 查 之 健 康 管 理 判 定 準 則, 係 依 正 常 (A) 正 常 (B) 注 意 健 康 (C) 疑 似 一 般 疾 病 (R1) 疑 似 高 血 壓 糖 尿 病 疾 病 (R2) 職 業 病 (D1) 一 般 疾 病 (D2) 加 以 統 計 編 製 2009 年 度 一 般 健 康 檢 查 實 施 計 有 505,412 家 企 業, 5,808,261 人 勞 工 健 康 檢 查 實 施 結 果 顯 示, 其 中 健 康 出 現 警 訊 者 一 般 疾 病 疑 似 者 (R 1 ) 及 高 血 壓 糖 尿 病 疑 似 者 (R 2 ) 分 別 為 875,409 人 1,517,122 人 及 711,319 人 且 一 般 疾 病 疑 似 者 與 高 血 壓 糖 尿 病 疑 似 者, 其 中 職 業 病 確 診 者 (D 1 ) 與 一 般 疾 病 確 診 者 (D 2 ) 分 別 為 244 人 及 326,046 人 健 康 出 現 警 訊 勞 工 之 各 項 疾 病 現 況 調 查 結 果 顯 示, 其 中 肺 結 核 肝 臟 疾 病 115
貧 血 症 及 其 他 疾 病 分 別 為 3,994 人 328,260 人 16,587 人 及 612,019 人, 分 別 為 每 一 萬 人 口 6.88 人 565.16 人 28.56 人 及 1053.70 人 一 般 疾 病 疑 似 者 (R1) 之 各 項 疾 病 種 類 現 況, 其 中 以 血 脂 異 常 946,556 人 居 首, 其 次 依 序 為 肝 臟 疾 病 533,409 人 腎 臟 疾 病 153,283 人 其 他 胸 腔 疾 病 114,512 人, 分 別 為 每 一 萬 人 口 1660.66 人 918.36 人 263.91 人 197.15 人 高 血 壓 糖 尿 病 疾 病 疑 似 者 (R 2 ) 調 查 結 果 顯 示, 高 血 壓 與 糖 尿 病 分 別 為 513,905 人 及 254,114 人 [27] 116
第 十 章 結 論 與 建 議 第 一 節 結 論 在 多 元 產 業 發 展 之 下, 許 多 產 業 的 作 業 環 境 中 隱 含 著 有 害 物 質, 在 此 種 作 業 環 境 中 提 供 勞 務 的 勞 工 當 然 也 就 無 法 避 免 地 暴 露 在 含 有 害 物 質 的 作 業 環 境 中 許 多 有 害 物 質 是 看 不 見 摸 不 著, 勞 工 在 此 種 作 業 環 境 中 長 期 工 作, 該 作 業 環 境 中 的 有 害 物 質 經 年 累 月 地 對 勞 工 身 體 造 成 危 害 許 多 勞 工 發 現 罹 患 相 關 疾 病 時, 往 往 是 在 暴 露 在 該 種 作 業 環 境 中 多 年 之 後, 甚 至 是 在 退 出 該 種 作 業 環 境 之 後 由 於 認 定 / 鑑 定 職 業 病 需 要 相 關 之 臨 床 證 據, 是 故 當 此 種 勞 工 欲 主 張 職 業 病 時 往 往 在 舉 證 上 十 分 困 難, 致 使 此 種 勞 工 無 法 有 效 主 張 其 權 益 根 據 勞 工 安 全 衛 生 法 施 行 細 則 第 17 條 之 規 定, 我 國 目 前 特 別 危 害 健 康 作 業 之 項 目, 包 括 高 溫 作 業 噪 音 作 業 游 離 輻 射 作 業 異 常 氣 壓 作 業 鉛 作 業 四 烷 基 鉛 作 業 粉 塵 作 業 有 機 溶 劑 作 業, 經 中 央 主 管 機 關 指 定 者 製 造 處 置 或 使 用 特 定 化 學 物 質 之 作 業, 經 中 央 主 管 機 關 指 定 者 黃 磷 之 製 造 處 置 或 使 用 作 業 聯 吡 啶 或 巴 拉 刈 之 製 造 作 業 及 其 他 經 中 央 主 管 機 關 指 定 之 作 業 在 勞 工 健 康 保 護 規 則 更 清 楚 規 範 有 機 溶 劑 作 業 包 括 1,1,2,2- 四 氯 乙 烷 四 氯 化 碳 二 硫 化 碳 三 氯 乙 烯 四 氯 乙 烯 二 甲 基 甲 醯 胺 及 正 己 烷 作 業 ; 製 造 處 置 或 使 用 特 定 化 學 物 質 之 作 業 包 括 聯 苯 胺 及 其 鹽 類 4- 胺 基 聯 苯 及 其 鹽 類 4- 硝 基 聯 苯 及 其 鹽 類 β- 萘 胺 及 其 鹽 類 二 氯 聯 苯 胺 及 其 鹽 類 α- 萘 胺 及 其 鹽 類 鈹 及 其 化 合 物 ( 鈹 合 金 時, 以 鈹 之 重 量 比 超 過 百 分 之 三 者 為 限 ) 氯 乙 烯 2,4- 二 異 氰 酸 甲 苯 或 2,6- 二 異 氰 酸 甲 苯 4,4- 二 異 氰 酸 二 苯 甲 烷 二 異 氰 酸 異 佛 爾 酮 苯 石 綿 ( 以 處 置 或 使 用 作 業 為 限 ) 鉻 酸 及 其 鹽 類 砷 及 其 化 合 物 鎘 及 其 化 合 物 錳 及 其 化 合 物 ( 一 氧 化 錳 及 三 氧 化 錳 除 外 ) 等 作 業 上 述 特 別 危 害 健 康 作 業 之 項 目 是 否 符 合 時 宜 合 理 與 完 備, 學 者 專 家 多 有 批 評, 其 中 包 括 健 檢 項 目 涵 蓋 範 圍 不 足 健 檢 普 及 率 低 健 檢 執 行 品 質 差 117
健 檢 數 據 可 信 度 低 健 檢 資 料 之 保 存 涉 及 隱 私 權 保 護 問 題 等 此 外, 國 內 勞 工 健 康 檢 查 資 料 庫 僅 有 健 檢 資 料, 未 連 結 職 業 暴 露 資 料 或 其 他 作 業 環 境 資 料, 因 此 欠 缺 持 續 性 的 健 康 管 理 及 追 蹤 另 外, 辦 理 勞 工 體 格 及 健 康 檢 查 指 定 醫 療 機 構 辦 法 第 17 條 規 定, 指 定 醫 療 機 構 應 將 勞 工 體 格 檢 查 及 勞 工 健 康 檢 查 之 資 料 整 理 留 存 備 查 至 少 7 年, 並 應 於 實 施 檢 查 之 次 月 10 日 前 依 中 央 主 管 機 關 規 定 項 目, 將 上 月 資 料 函 送 事 業 單 位 所 在 地 之 衛 生 主 管 機 關 然 而, 實 務 上 在 認 定 職 業 病 時, 常 因 企 業 關 廠 歇 業 失 火 淹 水 等 因 素, 或 因 勞 工 於 不 同 企 業 工 作 致 未 能 保 有 完 整 健 康 檢 查 之 歷 史 資 料, 而 無 法 做 有 效 之 認 定 此 外, 我 國 相 關 法 令 對 勞 工 健 檢 資 料 應 如 何 保 存 與 使 用 亦 缺 乏 完 備 之 規 定, 對 勞 工 健 檢 資 料 之 維 護 顯 然 不 足 在 通 報 部 分, 辦 理 勞 工 體 格 及 健 康 檢 查 指 定 醫 療 機 構 辦 法 第 16 條 規 定, 指 定 醫 療 機 構 實 施 勞 工 體 格 及 健 康 檢 查, 發 現 勞 工 疑 似 職 業 病 時, 應 於 30 日 內 函 報 事 業 單 位 所 在 地 之 勞 工 及 衛 生 主 管 機 關, 並 辦 理 職 業 病 通 報 另 外, 由 職 災 保 護 基 金 補 助 成 立 之 職 業 傷 病 診 治 中 心 及 勞 保 局 之 傷 病 給 付 資 料 也 負 責 職 業 傷 病 之 監 控 與 通 報 工 作 由 上 述 可 知, 我 國 現 行 職 業 病 通 報 系 統 為 多 軌 管 道, 缺 乏 整 合 性 的 登 錄 管 理 系 統 勞 工 健 康 檢 查 是 預 防 及 早 期 發 現 職 業 病 的 重 要 機 制, 完 整 的 健 檢 資 料 更 可 進 一 步 作 為 職 業 病 認 定 及 改 善 作 業 環 境 之 依 據, 因 此 相 關 行 政 主 管 機 關 應 確 實 檢 討 與 改 善 勞 工 健 康 檢 查 機 制 另 一 方 面, 維 護 勞 工 健 康 是 雇 主 責 無 旁 貸 之 事 勞 工 安 全 衛 生 法 第 12 條 雖 規 定 雇 主 於 僱 用 勞 工 時, 應 對 其 施 行 體 格 檢 查, 對 於 在 職 之 勞 工 應 定 期 施 行 健 康 檢 查 ; 對 於 從 事 特 別 危 害 健 康 之 作 業 者, 更 應 定 期 施 行 特 定 項 目 之 健 康 檢 查 然 而, 從 事 特 別 危 害 健 康 作 業 勞 工 之 健 康 是 否 可 以 得 到 有 效 的 維 護, 並 不 是 有 定 期 施 行 健 康 檢 查 機 制 即 可 達 成, 健 檢 之 項 目 以 及 健 檢 資 料 之 保 存 與 使 用 方 式 必 須 合 理 完 備, 方 可 有 效 保 障 從 事 特 別 危 害 健 康 作 業 勞 工 之 健 康 118
勞 工 健 康 檢 查 機 制 對 於 勞 工 健 康 之 維 護, 是 職 業 病 認 定 及 職 業 流 行 病 學 研 究 之 重 要 參 考 資 料 為 有 效 維 護 勞 工 健 康, 本 研 究 透 過 對 各 國 相 關 機 制 之 研 究, 瞭 解 各 國 特 別 危 害 健 康 作 業 之 檢 查 項 目 勞 工 健 檢 資 料 之 保 存 與 使 用 機 制 各 國 需 管 控 健 檢 資 料 之 通 報 方 式 及 不 同 作 業 類 別 之 通 報 內 容 等, 再 透 過 焦 點 團 體 座 談 會, 匯 集 學 者 專 家 之 意 見, 針 對 我 國 相 關 機 制 之 改 進, 提 出 建 議 : 一 勞 工 健 檢 項 目 方 面 在 健 康 檢 查 項 目 方 面, 從 各 國 相 關 法 制 觀 之, 在 亞 洲 之 中 國 日 本 韓 國 等 國, 其 特 別 危 害 作 業 之 健 康 檢 查 項 目 均 超 過 80 項, 其 中 韓 國 更 超 過 100 項 反 觀 我 國 在 特 別 危 害 作 業 之 健 檢 項 目 僅 有 25 項, 與 亞 洲 主 要 國 家 之 間 有 顯 著 之 差 距 相 較 於 歐 美 先 進 國 家, 這 些 國 家 之 特 別 危 害 作 業 健 檢 項 目 一 般 而 言 約 在 20 項 左 右, 如 美 國 20 項, 英 國 19 項, 澳 洲 新 南 威 爾 斯 州 則 有 17 項 特 別 危 害 作 業 健 康 檢 查 項 目 之 多 寡 不 必 然 代 表 勞 工 健 檢 機 制 之 好 壞, 但 我 國 國 內 職 業 病 種 類 目 前 超 過 100 種, 惟 特 殊 勞 工 健 檢 項 目 僅 有 25 種, 形 成 極 大 之 落 差 我 國 健 檢 項 目 雖 羅 列 許 多 職 業 危 害, 但 除 了 噪 音 鉛 作 業 外, 其 他 在 實 際 運 作 上 早 期 發 現 之 健 康 危 害 相 當 低 目 前 特 別 危 害 作 業 類 別 表 列 部 分 為 正 面 表 列, 惟 目 前 表 列 部 分 過 少 在 金 屬 作 業 方 面, 我 國 表 列 部 分 並 未 納 入 鎳 之 作 業, 以 至 於 目 前 對 勞 工 吸 入 鎳 金 屬 造 成 職 業 性 肺 病 之 情 況 未 有 適 當 預 防, 此 部 分 值 得 借 鏡 韓 國 ; 而 在 化 學 性 作 業 部 分, 表 列 項 目 有 限, 難 以 涵 蓋 各 種 化 學 物 質, 且 在 化 學 部 分, 大 多 不 具 備 生 物 指 標 監 測 此 外, 現 行 健 檢 項 目 以 傳 統 產 業 之 物 理 化 學 性 危 害 暴 露 為 主, 未 考 量 新 興 職 業 問 題, 如 : 醫 療 業 管 理 階 層 或 勞 心 工 作 者 之 壓 力 和 超 時 工 作 問 題 肌 肉 骨 骼 傷 害 等, 由 此 可 知 我 國 目 前 部 分 健 檢 項 目 已 不 合 時 宜 有 關 肌 肉 骨 骼 傷 害, 近 年 對 於 是 否 將 之 納 入 健 康 檢 查 項 目 多 有 討 論, 持 支 持 論 者 多 以 在 一 般 健 檢 項 目 中 納 入 肌 肉 骨 骼 傷 害 之 日 本 作 為 依 據, 相 較 於 我 國 對 於 納 入 與 否, 對 反 對 論 者 而 言, 其 立 論 基 礎 多 建 立 在 肌 肉 骨 骼 傷 害 和 職 業 之 間 並 無 顯 著 之 關 聯 119
性, 在 施 行 上 其 判 定 存 在 困 難 再 者, 健 檢 缺 乏 選 擇 標 準, 如 噪 音 鉛 等 作 業 的 測 定, 容 許 暴 露 界 限 值 (PEL) 均 僅 1/2 而 已, 造 成 許 多 未 暴 露 或 低 度 暴 露 的 勞 工 盡 皆 受 檢, 不 僅 浪 費 資 源, 亦 會 產 生 誤 測 的 問 題 二 勞 工 健 檢 頻 率 方 面 目 前 我 國 之 特 殊 健 康 檢 查 頻 率 係 以 1 年 為 主 反 觀 他 國, 在 日 本 多 以 半 年 一 次 為 主, 其 他 如 四 烷 基 鉛 則 為 3 個 月 一 次 ; 中 國 則 以 1 年 一 次 為 主, 其 他 如 粉 塵 作 業 壓 力 容 器 作 業 高 處 作 業 等 項 目, 則 為 2 到 5 年 一 次 不 等 ; 香 港 則 依 作 業 之 不 同 分 有 3 個 月 4 個 月 半 年 1 年 1 年 又 2 個 月 等, 其 健 康 檢 查 之 頻 率 係 針 對 不 同 作 業 類 別 之 危 害 性 高 低 而 有 所 區 別 ; 美 國 大 致 上 亦 為 1 年 一 次 ; 英 國 則 是 依 作 業 類 別 之 不 同 亦 有 所 差 異, 例 如 鉛 作 業 為 1 年 一 次, 石 綿 則 為 2 年 一 次 ; 澳 洲 新 南 威 爾 斯 州 亦 是 依 作 業 類 別 不 同 而 有 所 差 異, 例 如 汞 作 業 為 3 個 月 一 次, 石 綿 作 業 為 3 年 一 次 ; 韓 國 多 項 作 業 類 別 亦 依 危 害 性 不 同 有 所 差 異, 多 數 作 業 類 別 以 1 年 1 次 健 檢 居 多, 惟 N,N- 二 甲 基 乙 醯 胺 N,N- 二 甲 基 甲 醯 胺 苯 1,1,2,2- 四 氯 乙 烷 四 氯 化 碳 丙 烯 腈 氯 乙 烯 為 6 個 月 一 次, 礦 物 粉 塵 木 屑 粉 塵 噪 音 及 撞 擊 噪 音 則 為 2 年 1 次 勞 工 即 使 都 是 從 事 特 別 危 害 作 業, 也 會 因 為 作 業 類 別 不 同 而 承 受 不 同 之 危 害 風 險, 因 此 未 來 我 國 宜 在 此 方 面 之 規 定 做 較 為 細 緻 之 區 分, 換 言 之, 勞 工 之 健 檢 頻 率 應 依 作 業 類 別 不 同 而 有 所 不 同, 較 為 合 理, 惟 我 國 之 產 業 結 構 係 以 中 小 企 業 為 核 心, 而 中 小 企 業 之 類 型 多 元, 對 於 什 麼 樣 的 企 業 係 屬 於 何 項 作 業 採 何 頻 率, 實 難 透 過 法 規 具 體 而 詳 細 的 訂 定, 在 實 際 執 行 上 當 有 困 難, 是 以 健 檢 頻 率 之 修 正 雖 有 必 要 性, 但 宜 配 合 現 行 產 業 轉 型 政 策 漸 進 施 行 另 外, 國 內 特 殊 健 檢 在 法 律 上 雖 規 定 勞 工 有 受 檢 之 義 務, 然 其 在 執 行 成 效 及 受 檢 頻 率 上, 學 界 上 卻 多 有 異 議 舉 例 而 言, 我 國 目 前 各 項 特 殊 健 檢 係 每 年 檢 查 一 次, 各 項 目 間 之 頻 率 並 無 甚 分 別, 應 就 慢 性 病 發 病 之 期 間 長 短 及 其 發 病 機 率 做 適 當 調 整 以 減 少 頻 率, 使 健 檢 資 源 得 以 做 有 效 合 理 之 分 配 運 用 120
三 勞 工 健 檢 資 料 庫 建 置 方 面 目 前 對 於 是 否 應 由 政 府 建 置 健 康 檢 查 資 料 庫, 最 大 之 期 待 在 於 透 過 資 料 庫 中 大 量 有 效 的 樣 本 數 提 供 研 究 數 據, 此 不 但 對 我 國 在 職 業 流 行 病 學 之 學 術 研 究 上 有 所 助 益, 亦 有 助 於 政 府 持 續 性 的 追 蹤 勞 工 的 健 康 狀 況 並 進 行 健 康 管 理 惟 建 置 勞 工 健 康 檢 查 資 料 庫 所 涉 及 之 問 題 層 面 甚 廣, 舉 凡 政 府 之 現 有 人 力 資 源 以 及 相 關 健 康 檢 查 制 度, 及 至 業 界 對 固 有 政 策 之 施 行 成 效 態 度 等, 均 足 以 影 響 健 康 檢 查 資 料 庫 建 置 後 的 成 效 因 此, 對 於 建 置 勞 工 健 康 檢 查 資 料 庫 應 先 進 行 審 慎 且 嚴 謹 之 評 估 對 於 建 置 健 康 檢 查 資 料 庫 與 否, 本 研 究 建 議 有 關 健 康 檢 查 資 料 庫 之 建 置 宜 從 長 計 議, 短 期 內 宜 先 針 對 現 有 健 康 檢 查 體 系 進 行 通 盤 檢 討 以 下 僅 從 政 策 上 之 必 要 性 技 術 上 之 可 行 性 等 兩 大 方 向 進 行 分 析 首 先 針 對 政 策 上 之 必 要 性 進 行 論 述 人 力 資 源 不 但 為 企 業 營 運 的 重 要 資 產, 亦 是 國 家 富 強 的 重 要 根 本 我 國 素 來 以 產 出 優 秀 人 才 而 名 聞 國 際, 對 於 勞 工 的 健 康 保 障 更 應 予 以 重 視, 是 故 政 府 自 有 必 要 精 確 掌 握 勞 工 健 康 之 資 訊, 而 健 康 檢 查 資 料 庫 之 建 置 當 然 有 助 於 提 升 勞 工 健 康 管 理 之 層 次 然 而, 本 研 究 透 過 跨 國 比 較 研 究 發 現, 國 外 在 健 康 檢 查 相 關 制 度 上, 少 有 由 政 府 建 置 健 康 檢 查 資 料 庫 之 情 形 目 前 在 韓 國 所 施 行 之 相 關 制 度 上, 健 康 檢 查 資 料 庫 對 於 勞 工 檢 出 職 業 病 的 比 率 亦 不 高 [26] 健 康 檢 查 資 料 庫 之 建 置 目 的 在 於 有 效 監 控 追 蹤 職 業 病 之 現 況, 是 以 職 業 病 之 發 現 率 必 然 是 在 建 置 資 料 庫 前 所 考 量 之 重 點 然 而, 現 階 段 最 大 的 疑 慮 在 於 健 檢 資 料 的 真 實 性 以 及 職 業 病 之 發 現 率 是 否 能 有 效 呈 現 相 關 疑 慮 在 韓 國 施 行 是 項 制 度 之 成 效 上, 清 楚 可 見 透 過 韓 國 官 方 的 年 度 健 康 檢 查 結 果 資 料 顯 示, 於 2000 年 至 2008 年 間, 在 勞 工 的 一 般 健 康 檢 查 上, 職 業 病 的 發 現 率 多 在 0.001% 左 右, 且 無 論 在 長 期 或 短 期, 其 數 字 變 動 幅 度 均 不 明 顯, 顯 見 韓 國 在 現 有 體 制 下, 健 康 檢 查 資 料 庫 之 數 據 對 發 現 職 業 病 所 呈 現 出 之 效 果 仍 有 限 雖 然 121
我 國 有 意 積 極 改 善 勞 工 安 全 衛 生 相 關 制 度, 近 期 積 極 建 置 健 康 檢 查 資 料 庫 之 態 度 似 可 轉 為 積 極 改 善 現 有 健 康 檢 查 規 範 體 制 之 思 維 資 料 庫 之 建 置 宜 在 現 有 規 範 體 制 有 效 改 善 後, 再 行 思 考 是 否 建 置 在 技 術 上 之 可 行 性 方 面, 目 前 在 建 置 勞 工 健 康 檢 查 資 料 庫 方 面 需 面 對 許 多 制 度 性 的 問 題, 如 環 測 資 料 測 定 制 度 之 基 礎 建 置 不 足 健 康 檢 查 醫 師 非 職 業 病 專 業 醫 師 勞 工 健 康 檢 查 項 目 不 足 以 呈 現 專 一 性 等 勞 工 健 康 檢 查 資 料 庫 的 建 置, 首 重 職 場 資 訊 和 勞 工 健 檢 資 料 間 的 有 效 連 結, 假 若 與 職 場 上 就 業 環 境 測 定 之 資 料 規 格 不 一 致, 且 資 料 有 失 真 之 虞, 即 便 資 料 庫 建 置 有 成, 可 是 資 料 庫 的 運 用 效 益 與 研 究 價 值 反 而 成 為 一 大 問 題 四 勞 工 健 檢 資 料 庫 運 用 方 面 在 勞 工 健 康 檢 查 資 料 庫 之 運 用 上, 對 於 勞 工 的 個 人 資 料 隱 私 權 如 何 保 障 應 謹 慎 考 慮 個 人 資 料 及 隱 私 權 乃 是 近 來 國 際 社 會 所 討 論 的 核 心 議 題 之 一, 在 國 際 人 權 公 約 中 亦 是 重 要 的 一 環, 我 國 在 立 法 上 目 前 已 有 個 人 資 料 保 護 法 之 設 立, 顯 見 我 國 在 人 權 中 已 漸 漸 加 深 對 個 人 隱 私 的 重 視, 職 是 之 故, 對 於 資 料 庫 建 置 後 之 資 料 運 用, 宜 透 過 法 律 予 以 規 範, 嚴 格 限 定 資 料 使 用 之 用 途 使 用 之 範 圍 使 用 之 程 序 以 及 使 用 之 對 象, 且 對 使 用 之 對 象 尤 應 從 嚴 審 查, 以 免 個 資 外 洩, 不 法 侵 害 勞 工 權 益 五 健 檢 醫 師 之 資 格 方 面 在 我 國 目 前 現 行 機 制 下, 企 業 僱 用 人 數 達 100 人 以 上 者 應 設 有 廠 醫, 惟 目 前 廠 醫 制 度 之 基 礎 建 設 不 足, 未 來 應 逐 漸 強 化 我 國 在 健 檢 醫 師 之 資 格 限 定 上, 並 無 限 制 是 否 需 擁 有 職 業 病 之 專 業 資 格 觀 察 外 國 之 相 關 機 制, 日 本 的 廠 醫 制 度 行 之 有 年, 醫 師 之 角 色 在 企 業 中 佔 有 相 當 地 位, 雇 主 須 遵 從 醫 師 針 對 勞 工 健 康 檢 查 結 果 所 給 予 之 意 見, 並 採 取 必 要 之 措 施, 惟 對 於 醫 師 之 資 格 並 未 設 限 ; 在 中 國, 相 關 法 律 規 定 執 行 勞 工 健 康 檢 查 之 醫 師 必 須 由 受 過 職 業 病 專 業 訓 練 之 醫 師 擔 任 ; 香 港 之 法 律 對 於 執 行 勞 工 健 康 檢 查 之 醫 師 資 格 並 無 限 制, 但 醫 122
師 有 相 當 大 之 權 力, 可 以 決 定 勞 工 是 否 適 合 繼 續 在 該 作 業 環 境 中 工 作 ; 澳 洲 新 南 威 爾 斯 州 則 是 規 定 勞 工 健 康 檢 查 應 由 職 業 病 醫 師 執 行, 且 健 檢 記 錄 應 由 醫 師 保 存 ; 美 國 則 採 多 重 醫 師 審 查 機 制, 勞 工 除 由 雇 主 指 定 之 醫 師 檢 查 外, 亦 可 自 行 指 定 第 二 位 醫 師 進 行 檢 查, 以 達 到 雙 重 檢 查 之 功 效 ; 而 在 德 國, 只 要 執 業 醫 師 均 可 執 行 勞 工 健 康 檢 查, 對 於 執 行 勞 工 健 檢 之 醫 師 是 否 需 要 職 業 病 專 業 並 未 規 範 ; 韓 國 之 勞 工 特 殊 健 檢 則 是 由 職 業 病 醫 師 執 行 的 不 可 否 認, 非 專 業 醫 師 較 容 易 忽 略 健 檢 結 果 我 國 目 前 廠 醫 制 度 仍 處 於 起 步 階 段, 綜 觀 上 述 各 國 之 制 度, 再 加 上 透 過 專 家 座 談 會 之 管 道 蒐 集 他 國 資 訊 後, 本 研 究 發 現 除 日 本 外, 新 加 坡 同 樣 設 有 廠 醫 (DWD) 制 度 就 產 醫 制 度 而 言, 我 國 仍 有 向 日 本 學 習 之 空 間, 而 在 日 本 以 外, 亦 可 參 酌 新 加 坡 之 相 關 制 度 其 次, 對 於 執 行 勞 工 健 檢 之 醫 師 應 具 備 職 業 病 專 業 資 格 之 制 度, 除 了 中 國 以 及 澳 洲 新 南 威 爾 斯 州 以 外, 韓 國 亦 有 相 同 之 趨 勢 綜 上, 各 國 無 論 是 在 醫 師 資 格 之 限 制 或 是 相 關 替 代 制 度 上 均 有 走 向 保 護 勞 工 提 早 預 防 職 業 病 之 趨 勢 六 勞 工 健 檢 資 料 通 報 方 面 在 我 國 現 行 機 制 下, 雇 主 實 施 勞 工 特 殊 健 康 檢 查 及 健 康 追 蹤 檢 查, 應 將 檢 查 結 果 報 告 書, 報 請 當 地 勞 工 及 衛 生 主 管 機 關 備 查, 並 副 知 當 地 勞 動 檢 查 機 構 ; 健 康 檢 查 醫 療 院 所 並 應 定 期 將 勞 工 健 檢 資 料 彙 報 至 地 方 衛 生 與 勞 工 主 管 機 關 目 前 特 殊 健 檢 分 級 二 以 上 之 結 果, 依 勞 工 健 康 保 護 規 則 本 來 就 需 通 報, 而 且 也 須 有 醫 師 進 行 評 估, 故 不 必 再 建 立 新 的 通 報 制 度 以 取 得 個 人 資 料 如 果 要 將 所 有 健 康 檢 查 結 果 資 料 進 行 通 報, 除 非 有 特 定 目 的, 如 預 防 心 血 管 疾 病, 且 須 有 一 套 長 期 的 追 蹤 評 估 計 畫, 才 有 意 義 如 果 針 對 個 人 或 各 事 業 單 位 資 料 進 行 分 析, 仍 應 交 由 事 業 單 位 進 行 健 康 管 理 為 宜 此 外, 通 報 制 度 如 含 個 資, 應 考 量 醫 師 法 及 個 人 資 料 保 密 法, 宜 特 別 謹 慎 123
第 二 節 建 議 1. 建 議 特 別 危 害 作 業 之 健 康 檢 查 項 目 應 定 期 檢 視, 以 瞭 解 是 否 有 某 些 項 目 已 不 合 時 宜 ; 或 因 應 新 興 職 業 問 題 產 業 變 遷 及 各 種 職 業 病 的 盛 行 率, 因 時 制 宜 考 量 增 加 健 檢 項 目 之 必 要 性, 若 能 建 立 預 防 職 業 病 健 康 檢 查 與 環 境 監 測 完 備 機 制, 勞 工 健 檢 項 目 的 調 整 將 事 半 功 倍 2. 建 議 未 來 我 國 應 建 置 化 學 品 相 關 資 料 庫, 並 配 合 物 質 安 全 資 料 表 或 國 際 化 學 物 質 健 康 危 害 資 料 庫 ; 要 求 各 事 業 單 位 應 登 錄 化 學 品 之 採 購 與 製 程 狀 況, 且 該 化 學 品 資 料 庫 須 能 與 特 殊 健 檢 資 料 勾 稽 連 結 3. 考 量 我 國 產 業 結 構 係 以 中 小 企 業 為 核 心, 建 議 配 合 現 行 產 業 轉 型 政 策, 考 量 針 對 各 項 特 別 危 害 作 業 類 別 之 危 害 風 險 程 度 修 改 健 檢 頻 率 ; 針 對 慢 性 疾 病 的 檢 查 如 塵 肺 症 職 業 性 癌 症, 經 常 於 危 險 暴 露 或 是 退 休 離 職 後 才 發 病, 建 議 可 參 考 韓 國 對 於 從 事 可 能 造 成 健 康 問 題 之 工 作 長 達 或 超 過 規 定 時 間 的 勞 工, 於 勞 工 離 職 後 發 放 個 人 健 康 手 冊, 使 其 於 離 職 後 仍 可 接 受 健 康 檢 查 追 蹤 4. 考 量 國 外 僅 韓 國 政 府 建 置 健 康 檢 查 資 料 庫 之 情 形, 且 韓 國 透 過 健 康 檢 查 資 料 庫 檢 出 職 業 病 的 比 率 亦 不 高, 建 議 我 國 考 量 建 置 健 康 檢 查 資 料 庫 宜 從 長 計 議, 短 期 內 優 先 針 對 現 有 特 殊 健 康 檢 查 制 度 進 行 通 盤 檢 討, 避 免 因 修 法 造 成 資 料 庫 增 修 的 龐 大 支 出 費 用 另 本 所 亦 與 勞 保 局 合 作 研 發 勞 保 預 防 職 業 病 健 檢 網 路 電 子 媒 體 申 報 系 統, 建 置 從 事 特 別 危 害 健 康 作 業 勞 工 之 健 檢 資 料, 建 議 可 評 估 結 合 本 系 統 進 行 功 能 擴 充 之 可 行 性 (1) 短 期 內 應 以 行 政 命 令 加 強 健 康 檢 查 之 執 行, 並 透 過 宣 導 職 業 病 與 環 境 測 定 健 康 檢 查 之 意 義, 加 強 勞 工 業 界 對 於 健 康 檢 查 及 職 業 病 預 防 之 認 知 與 共 識, 強 化 政 府 與 企 業 間 的 合 作, 利 於 健 檢 業 務 的 推 動 (2) 中 長 期 應 以 修 正 現 有 法 律 為 主 軸, 徹 底 改 善 現 有 健 康 檢 查 體 制, 而 針 對 健 康 檢 查 亦 應 設 立 評 估 機 制, 以 提 升 職 業 病 判 定 之 可 信 度 124
(3) 長 期 面 則 以 十 年 內 建 置 健 康 檢 查 資 料 庫 為 目 標, 然 其 建 置 不 應 躁 進, 對 於 現 有 制 度 改 善 狀 況 應 預 設 進 程 並 逐 年 檢 討, 且 期 間 仍 應 適 時 觀 察 韓 國 在 2008 年 後 資 料 庫 之 運 用 成 效 125
誌 謝 本 研 究 計 畫 參 與 人 員 除 本 所 徐 儆 暉 前 組 長 何 俊 傑 組 長 謝 曼 麗 副 研 究 員 外, 另 包 括 台 灣 全 球 化 與 全 球 治 理 協 會 鄭 津 津 理 事 長 國 立 中 正 大 學 勞 工 關 係 系 王 主 任 安 祥 張 智 奎 及 林 佳 蓉 研 究 助 理, 及 多 位 專 家 學 者 在 專 家 座 談 會 提 供 寶 貴 建 議, 謹 此 敬 表 謝 忱 126
參 考 文 獻 [1] 尤 素 芬 鄭 雅 文 鍾 佩 樺, 職 業 健 康 服 務 制 度 的 發 展 與 臺 灣 制 度 現 況 台 灣 公 共 衛 生 雜 誌 2009,28(4),255-267 [2] 王 榮 德 李 俊 賢, 勞 工 健 康 檢 查 之 執 行 成 效 探 討 國 民 健 康 局 92 年 度 科 技 研 究 發 展 計 畫 2004 台 北 : 國 民 健 康 局 [3] 王 榮 德 李 俊 賢 曾 莉 鈞 林 浩 業, 勞 工 健 康 檢 查 之 執 行 成 效 探 討 台 北 : 行 政 院 衛 生 署 健 康 風 險 及 政 策 評 估 中 心,2003 [4] 王 榮 德 詹 長 權 杜 宗 禮, 各 國 職 業 傷 病 補 償 制 度 研 究 台 北 : 行 政 院 勞 工 委 員 會 勞 工 安 全 衛 生 研 究 所,2007 [5] 林 洛 秀 陳 秋 蓉, 我 國 現 有 職 業 病 案 例 不 同 通 報 系 統 之 概 況 分 析 台 灣 公 共 衛 生 雜 誌 2004,23(6),431-439 [6] 徐 儆 暉 黃 如 瑋 吳 承 恩 熊 映 美, 各 國 特 別 危 害 健 康 作 業 勞 工 健 康 檢 查 制 度 比 較 研 究 台 北 : 行 政 院 勞 工 安 全 衛 生 研 究 所,2004 [7] 國 民 健 康 局, 勞 工 巡 迴 健 康 檢 查 指 定 醫 療 機 構 健 檢 稽 查 指 引 [8] 陳 秋 蓉 張 振 平 許 繼 峰, 各 國 職 業 安 全 衛 生 政 策 及 研 究 趨 勢 探 討 台 北 : 行 政 院 勞 工 安 全 衛 生 研 究 所,2009 [9] 楊 冠 洋, 各 國 勞 工 健 康 檢 查 與 健 康 管 理 制 度 之 探 討 台 北 : 行 政 院 勞 工 委 員 會 勞 工 安 全 衛 生 研 究 所,2000 [10] 劉 紹 興 陳 永 煌 陳 一 中 吳 聰 能, 勞 工 保 險 預 防 職 業 病 健 康 檢 查 實 施 方 式 及 職 災 醫 療 書 單 發 放 方 式 之 研 究 中 華 職 業 醫 學 雜 誌 1997,4(4),199-212 127
[11] 謝 曼 麗 陳 秋 蓉, 勞 保 預 防 職 業 病 健 康 檢 查 資 料 庫 分 析 研 究 台 北 : 行 政 院 勞 工 安 全 衛 生 研 究 所,2009 [12] 鍾 佩 樺 尤 素 芬 鄭 雅 文, 我 國 勞 工 健 康 檢 查 度 之 現 況 問 題 台 灣 公 共 衛 生 雜 誌 2009,28(2),155-166 [13] 鍾 佩 樺 鄭 雅 文, 我 國 職 業 傷 病 通 報 制 度 之 現 況 與 問 題, 台 灣 衛 誌 2010, 29(6),561-574 [14] 職 業 安 全 健 康 局, 法 定 身 體 檢 查 與 職 業 衛 生 調 查 報 告, http://www.oshc.org.hk/download/research/37/0/wtwtchi.pdf [15] Occupational Safety and Health Administration, Medical Screening and Surveillance, http://www.osha.gov/sltc/medicalsurveillance/index.html [16] MReich and HFrumkin. An overview of japanese occupational health. Am J Public Health 1988 ; 78 : 809-16 [17] 周 瑞 淑 陳 秋 蓉 熊 映 美 薛 宏 泰, 職 業 疾 病 預 防 健 檢 相 關 生 物 指 標 之 技 術 與 產 品 開 發 研 究 台 北, 行 政 院 勞 工 委 員 會 勞 工 安 全 衛 生 研 究 所, 2002 [18] 陳 秋 蓉, 日 本 勞 工 健 康 管 理 制 度 及 特 定 作 業 健 康 檢 查 實 施 台 北, 行 政 院 勞 工 委 員 會 勞 工 安 全 衛 生 研 究 所,1998 [19] 吳 雨 圭 王 榮 德, 勞 工 健 康 管 理 規 則 之 比 較 與 檢 討 經 社 法 制 論 叢 1990 1990,6,331-351 [20] 德 國 職 業 健 康 檢 查 指 導 方 針 清 單, http://www.dguv.de/inhalt/praevention/themen_a_z/arbmed/documents/list_of_ Guidelines.pdf [21] Korean Occupational Safety and Health Act. 英 文 版 [22] Korean Enforcement Decree of Occupational Safety and Health Act. 韓 文 版 128
[23] Workers Health Examination Implementation Standard 韓 文 版 [24] Kusan-Dong,Bupyeong-Ku,. Special Medical Examination Program Reform Proposal in Korea,Industrial Health 1999,37,109-115. [25] Kang Sk, Jee YK. et al. The present status and perspective of national surveillance system.korean J Occup Environ Med 2001;13:116-126 [26] Kyung Yong Rhee and Seong Weon Choe, Management System of Occupational Diseases in Korea:Statistics,Report and Monitoring System, J korean Med Sci 2010 ;12: S 119-126 [27] Ministry of Employment and Labor, Annual report of the result of health examination 2009. 韓 文 版 129
附 錄 一 各 國 勞 工 特 殊 體 格 健 康 檢 查 暨 資 料 庫 建 置 與 運 用 比 較 表 項 目 我 國 美 國 英 國 日 本 澳 洲 中 國 香 港 德 國 韓 國 主 管 機 關 相 關 法 規 勞 委 會 ( 勞 工 安 全 衛 生 處 勞 保 局 ) 地 方 政 府 勞 工 與 衛 生 機 關 勞 工 安 全 衛 生 法 第 5 條 第 12 條 及 第 13 條 勞 工 安 全 衛 生 法 施 行 細 則 勞 工 健 康 保 護 規 則 ( 原 勞 工 健 康 管 理 規 則 ) 辦 理 勞 工 體 格 勞 工 部 職 業 安 全 衛 生 署 (OSHA) 衛 生 與 人 力 服 務 部 職 業 安 全 衛 生 研 究 所 (NIOSH) 職 業 安 全 衛 生 法 (OSH Act) Regulations 1910 (Standards-29 CFR) 國 家 監 管 機 構 安 全 衛 生 執 行 署 危 害 健 康 物 質 控 制 辦 法 (COSHH) 石 棉 作 業 控 制 辦 法 (Control of Asbestos at Work Regulations) 厚 生 勞 動 省 ( 勞 動 基 準 局 安 全 衛 生 部 ) 都 道 府 縣 勞 動 局 勞 動 安 全 衛 生 法 勞 動 安 全 衛 生 法 施 行 令 各 州 國 家 職 業 健 康 與 安 全 (NOHSC) 職 業 健 康 與 安 全 辦 法 國 務 院 衛 生 部 省 級 縣 級 衛 生 局 職 業 病 防 治 法 職 業 健 康 監 護 管 理 辦 法 香 港 勞 工 處 職 業 安 全 健 康 局 輻 射 管 理 局 工 廠 及 工 業 經 營 規 例 輻 射 條 例 國 家 BG 雙 軌 制 國 家 法 規 職 災 保 險 與 預 防 協 會 (BG) 法 規 就 業 勞 動 部 ( 職 業 安 全 衛 生 法 人 機 構 KOSHA 負 責 資 料 統 計 分 析 ) 職 業 安 全 衛 生 法 職 業 安 全 衛 生 法 施 行 細 則, 勞 工 健 康 檢 查 實 施 基 準
施 行 健 檢 義 務 人 健 檢 費 用 承 擔 施 行 期 間 及 健 康 檢 查 指 定 醫 療 機 構 辦 法 勞 工 保 險 條 例 第 39 條 之 1 勞 工 保 險 預 防 職 業 病 健 康 檢 查 辦 法 雇 主 雇 主 雇 主 雇 主 雇 主 雇 主 雇 主 雇 主 雇 主 雇 主 或 勞 工 保 險 局 受 僱 或 變 更 作 業 定 期 1 年 雇 主 雇 主 雇 主 雇 主 雇 主 或 BG 雇 主 20 人 以 下 中 小 企 業 由 政 府 負 擔 受 僱 定 期 大 多 1 年 少 數 例 外 受 僱 期 間 ( 定 期 半 年 ) 受 僱 時 定 期 ( 依 項 目 之 不 同 受 檢 期 間 有 異 ) 受 僱 前 受 雇 期 間 離 職 後 ( 定 期 一 年 ) 受 僱 期 間 ( 依 項 目 之 不 同 受 檢 期 間 有 異 ) 無 定 期 檢 查 期 限 受 僱 時 定 期 ( 依 項 目 之 不 同 受 檢 期 間 有 異 ), 訂 定 3 種 情 況 131
受 檢 人 資 格 健 檢 種 類 從 事 勞 工 健 康 保 護 規 則 第 2 條 之 特 別 危 害 健 康 作 業 勞 工 從 事 各 危 害 作 業 (1 種 ) 或 個 別 危 害 物 質 (19 種 ) 之 勞 工 特 別 危 害 健 康 作 業 類 別 共 12 大 共 1 種 特 別 危 害 作 業 類 別 與 19 種 個 別 危 害 從 事 勞 動 安 全 衛 生 法 施 行 令 所 定 特 別 危 害 健 康 作 業 之 勞 工 特 別 危 害 健 康 作 業 類 別 共 6 大 項, 含 異 常 特 別 危 害 健 康 作 業 類 別 17 項 132 從 事 職 業 健 康 監 護 技 術 規 範 所 定 特 別 危 害 作 業 之 勞 工 從 事 工 廠 及 工 業 經 營 規 例 輻 射 條 例 所 定 特 別 危 害 健 康 作 業 之 勞 工 雇 主 依 行 動 閥 值 BG 遴 選 準 則, 廠 醫 及 安 檢 人 員 之 意 見 特 別 危 害 作 業 類 別 工 五 大 項, 含 粉 特 別 危 害 健 康 作 業 類 別 共 5 大 項, 含 游 離 國 家 規 定 檢 查 BG 規 定 檢 查 46 類 其 檢 查 週 期 縮 短 為 二 分 之 一 從 事 176 種 有 害 因 子 之 勞 工 ( 包 括 108 種 有 機 化 合 物 19 種 金 屬 類 8 種 酸 及 鹼 類 14 種 氣 體 狀 態 物 質 類 13 種 根 據 法 令 第 30 條 許 可 對 象 物 質 6 種 粉 塵 及 8 種 物 理 性 因 子 ) 5 項 1. 一 般 健 康 檢 查 2. 特 殊 健 康
檢 查 項 目 項,25 種 需 健 康 檢 查 受 檢 類 別 物 質 類 別 惟 須 受 健 康 檢 查 類 別 14 種 需 健 康 檢 查 及 監 測 受 檢 類 別 勞 工 健 康 保 護 規 則 附 表 一 規 定 為 限, 如 有 異 常 需 實 施 健 康 複 查 ( 複 查 項 目 除 粉 塵 作 業 於 法 令 規 定 外, 餘 授 權 醫 師 決 定 之 ) 依 Regulations (Standards - 29 CFR) 1910 Subpart Z 由 專 門 醫 師 決 定 氣 壓 作 業 游 離 輻 射 作 業 特 定 化 學 物 質 作 業 鉛 作 業 四 烷 基 鉛 作 業 有 機 溶 劑 作 業 依 高 氣 壓 作 業 安 全 衛 生 規 則 游 離 輻 射 危 害 預 防 規 則 特 定 化 學 物 質 危 害 預 防 規 則 鉛 中 毒 預 防 規 則 四 烷 基 鉛 預 防 中 毒 規 則 有 機 溶 劑 中 毒 預 防 規 則 石 綿 危 害 預 防 規 職 業 健 康 與 安 全 辦 法 第 165 條 133 塵 作 業 有 害 物 理 因 素 作 業 有 害 化 學 因 素 作 業 有 害 生 物 因 素 作 業 特 殊 作 業 依 職 業 健 康 技 術 規 範 辦 理 輻 射 石 棉 可 致 癌 物 質 壓 縮 空 氣 工 作 礦 場 及 隧 道 工 作 依 工 廠 及 工 業 經 營 規 例 輻 射 條 例 而 有 不 同 BG 出 版 的 勞 工 體 健 檢 準 則 中 建 議 授 權 檢 查 醫 師 決 定 檢 查 3. 配 置 前 健 康 檢 查 4. 隨 時 健 康 檢 查 5. 臨 時 健 康 檢 查 依 職 業 安 全 衛 生 法 施 行 細 則 第 98 條 ( 特 殊 健 檢 ) 及 第 100 條 ( 一 般 健 檢 ) 明 列 健 檢 項 目, 且 區 分 第 一 次 及 第 二 次 健 檢 項 目
健 檢 結 果 判 斷 健 檢 結 果 報 告 流 程 健 檢 記 錄 保 存 分 四 級 管 理 某 些 危 害 物 質 類 別 設 有 多 重 醫 師 評 估 機 制 以 判 斷 健 檢 之 結 果 醫 師 雇 主 勞 工 醫 師 雇 主 醫 師 勞 工 政 府 無 建 置 資 料 庫 保 存 健 康 檢 查 資 料, 該 健 檢 資 料 由 雇 主 保 存 10 年 依 不 同 類 別 雇 主 保 存 期 限 不 同 依 2002 年 危 害 健 康 物 質 控 制 辦 法 第 11 條 第 3 項 規 定, 雇 主 應 保 存 健 康 紀 錄 至 少 40 年, 並 從 最 後 一 次 輸 入 資 料 則 辦 理 雇 主 ( 保 存 5 到 10 年 不 等 ) 五 級 管 理 (0 級 到 IV 級 ) 醫 療 機 構 雇 主 縣 級 衛 生 機 關 雇 主 雇 主 ( 需 建 立 職 業 健 康 監 護 檔 案 ) 134 醫 師 勞 工 處 職 業 健 康 科 勞 工 雇 主 雇 主 ( 健 康 登 記 冊 )5 年 醫 師 ( 健 康 檢 查 報 告 ) 依 有 無 健 康 上 的 顧 慮 的 四 種 判 斷 5 級 管 理 A,C1,C2,D1, D2, 另 外 R 為 複 檢 醫 師 雇 主 ( 是 否 適 合 工 作 證 明 書 ) 醫 師 勞 工 ( 證 明 書 檢 查 結 果 ) 醫 院 雇 主 醫 院 勞 工 醫 院 就 業 勞 動 機 關 或 KOSHA, BG 一 般 及 特 殊 健 康 檢 查 結 果 證 明 文 件 ( 紙 本 或 電 子 檔 ) 保 存 5 年 就 業 勞 動 部 告 示 的 處 理 致 癌
健 檢 資 料 通 報 方 式 雇 主 實 施 勞 工 特 殊 健 康 檢 查 及 健 康 追 蹤 檢 查, 應 將 檢 查 結 果 報 告 書, 報 請 當 地 勞 工 及 衛 生 主 管 機 關 備 查, 並 副 知 當 地 勞 動 檢 查 機 構 健 康 檢 查 醫 療 院 所 定 期 將 勞 工 健 檢 資 料 彙 報 至 地 方 衛 生 與 的 日 期 起 算 性 物 質 的 勞 工 健 康 檢 查 結 果 文 件 或 電 子 檔 應 保 存 30 年 無 當 國 家 監 管 機 構 安 全 衛 生 執 行 署 (HSE) 需 要 時, 應 提 供 其 健 康 紀 錄 之 副 本 對 於 企 業 或 醫 師 並 無 將 個 人 健 康 檢 查 結 果 通 報 至 政 府 機 關 之 義 務 醫 療 衛 生 機 構 將 會 整 資 料 和 患 有 職 業 禁 忌 症 之 病 患 名 單 通 報 雇 主 以 及 在 地 縣 級 衛 生 行 政 機 關 當 醫 療 衛 生 機 構 於 檢 查 過 程 中 發 現 疑 似 職 業 病 病 人 或 雇 主 發 現 疑 似 職 業 病 病 人, 則 均 應 通 報 在 地 衛 生 行 政 部 門, 並 告 知 醫 師 依 檢 查 結 果 填 畢 後 必 須 將 健 康 檢 查 報 告 上 繳 勞 工 處 職 業 健 康 科 主 任 醫 師, 職 業 健 康 科 主 任 接 獲 健 康 檢 查 報 告 後, 須 立 即 向 雇 主 遞 交 定 明 格 式 的 證 明 書 醫 師 決 定 勞 工 是 否 適 合 工 作 不 論 一 般 或 特 殊 健 檢, 健 康 檢 查 機 構, 應 將 該 健 康 檢 查 個 人 表 電 子 資 料, 依 據 細 則 第 105 條 第 1 項 的 規 定 於 每 期 的 下 個 月 底 之 前 送 達 職 業 安 全 衛 生 法 人 團 體 (KOSHA) 135
健 檢 資 料 通 報 責 任 人 健 檢 資 料 通 報 時 限 健 檢 資 料 通 報 內 容 勞 工 主 管 機 關 雇 主 健 康 檢 查 醫 院 健 檢 後 30 日 內 接 受 特 殊 健 康 檢 查 人 數 特 殊 健 檢 第 三 級 以 上 個 案 數 特 殊 健 康 人 數 佔 從 事 特 別 危 害 健 康 用 人 單 位 以 及 勞 工 本 身 雇 主 雇 主 於 國 家 監 管 機 構 安 全 衛 生 執 行 署 (HSE) 需 要 時, 應 提 供 其 健 康 紀 錄 之 副 本 無 通 報 義 務 醫 療 衛 生 機 醫 師 健 檢 機 構 構 無 無 通 報 義 務 健 檢 後 30 日 內 健 檢 後 30 日 內 無 無 通 報 義 務 勞 工 個 人 健 檢 資 料 表, 含 暴 露 時 間 每 日 暴 露 期 間 各 項 健 檢 項 目 檢 查 結 果 健 康 管 理 的 136
作 業 勞 工 人 數 比 率 (%) 需 實 施 治 療 或 採 其 他 措 施 人 數 ( 人 次 ) 各 頻 率 之 聽 力 閾 值 平 均 值 最 大 聽 力 損 失 值 勞 工 血 中 鉛 通 報 個 案 等 判 定 事 後 管 理 措 施 的 判 定 能 否 執 行 業 務 的 判 定 其 他 為 接 觸 致 癌 物 質 的 勞 工 建 立 個 人 健 康 手 冊 計 畫 137
附 錄 二 海 外 資 料 蒐 集 一 海 外 諮 詢 問 題 諮 詢 問 題 (1) Greetings! I am working on a government project regarding the Establishment and Performance of Labor Health Examination Databank in USA, UK, Japan, Australia, China, Hong Kong and Germany. The law and system established in your country is very valuable to this project. However, it is difficult to acquire the relevant information in your country. Would you please provide me the information or direct me the way to find the information regarding the following issues: 1.The categories of work hazardous to health and items required to be checked in your country. 2. Who has the obligation to keep and maintain the labor health check data in your country? 3. Who has the obligation to report the labor health check result(data) to the authority in your country? What is the way(system) to report the labor health check result(data) to the authority in your country? What is the substance needed to be reported to the authority in your country? Your assistance will be highly appreciated. Best Regards, Chin-Chin Cheng ******************************************* Director/Professor Department of Law, College of Law National Chung Cheng University President Taiwan Labour Law Association Commissioner Council of Labor Affairs, Taiwan Address: Department of Law, College of Law National Chung Cheng University 168 University Road, Ming-Hsiung Chia-Yi, Taiwan Tel: +886-5-242-8234 Fax:+886-5-272-2712 E-mail:lawccc@ccu.edu.tw *******************************************
諮 詢 資 料 (2) Greetings! Thank you for the information provided for my request. It s a big help to my project. There are some further questions I would like to ask for your help. 1. Does your country have established a system or enacted relevant statutes to demand employees whose work is hazardous to health to have regular health check? 2. If yes, what are the mandatory items to be checked? If no, what is the reason not to establish such a system? 3.Does your country have established a databank to keep the result of the health check mentioned above? If yes, how does it work? If no, what is the reason not to establish such a system? Who will keep the result of the health check(the employer or the physician)? 4.Does your country have the law demanding the employer or the physician who has knowledge of the result of the health check mentioned above to inform relevant governmental agencies regarding the the result of the health check? 5. If yes, what kind of system or what kind of law do you have? If no, what is the reason not to establish such a system? Is there any alternative to handle with the result of the health check so as to protect workers health? Your assistance will be highly appreciated. Best Regards, Chin-Chin Cheng ******************************************* Director/Professor Department of Law, College of Law National Chung Cheng University President Taiwan Labour Law Association Commissioner Council of Labor Affairs, Taiwan Address: Department of Law, College of Law National Chung Cheng University 168 University Road, Ming-Hsiung Chia-Yi, Taiwan Tel: +886-5-242-8234 Fax:+886-5-272-2712 E-mail:lawccc@ccu.edu.tw ******************************************* 139
一 美 國 回 覆 資 料 美 國 (1) ----- Original Message ----- From: "CDC-INFO" <CDCINFO@cdc.gov> To: <lawccc@ccu.edu.tw> Sent: Friday, August 05, 2011 2:53 AM Subject: RE: please provide information Thank you for your inquiry to CDC-INFO. In response to your multiple questions for information on U.S. labor health laws, we are pleased to provide you with the following information. In the U.S., the National Institute for Occupational Safety and Health (NIOSH) and the Occupational Safety and Health Administration (OSHA) were both created by the same act of Congress in 1970 (the Occupational Safety and Health Act). NIOSH is part of the United States Department of Health and Human Services, Centers for Disease Control and Prevention. OSHA is a regulatory agency within the United States Department of Labor. OSHA is responsible for developing and enforcing regulations related to occupational safety and health. NIOSH is a scientific research agency. NIOSH conducts research and makes recommendations for the prevention of work-related injury and illness. The Occupational Safety and Health Administration (OSHA) sets permissible exposure limits known as PELs. These limits are set to protect workers from the negative health effects of exposure to hazardous (dangerous) substances. PELs are enforceable limits on the concentration (amount) of a substance in the air that a worker may be exposed to. Most PELs are based on an 8-hour time weighted average (TWA). Some PELs include a ceiling value (CL) or short-term value, as well as a maximum peak. Some PELs also contain a "skin" designation that indicates the potential for greater hazard due to skin contact. OSHA has established about 500 PELs. They are listed in the OSHA Standards found on the OSHA website. The NIOSH Pocket Guide to Chemical Hazards also 140
lists PELs for those chemicals in the Pocket Guide. For more information about labor laws, please OSHA or visit their website: Occupational Safety and Health Administration United States Department of Labor 1-800-321-OSHA (1-800-321-6742) http://www.osha.gov/ For more information about health hazards at work, please visit the following websites: NIOSH Pocket Guide to Chemical Hazards National Institute for Occupational Safety and Health http://www.cdc.gov/niosh/npg/ The National Institute for Occupational Safety and Health (NIOSH) Centers for Disease Control and Prevention http://www.cdc.gov/niosh/ External Resources: Safety and Health Topics: Permissible Exposure Limits (PELs) United States Department of Labor, Occupational Safety and Health Administration http://www.osha.gov/sltc/pel/ Any links provided to non-federal organizations are provided solely as a service to our users. These links do not constitute an endorsement of these organizations or their programs by CDC or the Federal Government, and none should be inferred. The CDC is not responsible for the content of the individual organization web pages found at these links. Thank you for contacting CDC-INFO Contact Center. Please do not hesitate to call 1-800-CDC-INFO, e-mail cdcinfo@cdc.gov or visithttp://www.cdc.gov if you have any additional questions. CDC-INFO is a service of the Centers for Disease Control and Prevention (CDC) and the Agency for Toxic Substances and Disease Registry (ATSDR). 141
This service is provided by Vangent, Inc. under contract to CDC and ATSDR. Please visit CDC-INFO s Customer Satisfaction Survey and tell us about your recent experience with CDC-INFO. The survey results will help improve our services. The address for the survey is http://www.emtservices.org/cdcinfo/en/email_satisfaction_survey.htm. Thank you. 美 國 (2) From: NIOSH Cincinnati EID Technical Information (CDC) To: lawccc@ccu.edu.tw Sent: Wednesday, December 21, 2011 9:39 PM Subject: United States Occupational Surveillance Questions Mr. Cheng, Your recent inquiry has been received by the National Institute for Occupational Safety and Health (NIOSH) in Cincinnati, Ohio, USA. NIOSH, an Institute within the CDC, is responsible for conducting research and making recommendations for the prevention of work-related injury and illnesses. Experts from the NIOSH Division of Respiratory Disease Studies (DRDS) in Morgantown, West Virginia have provided the following responses: QUESTIONS November 8, 2011 1. Does your country have established a system or enacted relevant statutes to demand employees whose work is hazardous to health to have regular health check? No varies by exposure, so some workers, e.g. cotton dust exposed workers, have to be offered medical surveillance. These are governed by the Occupational Safety and Health Administration (OSHA) and the Mine Safety and Health Administration (MSHA) standards. 2. If yes, what are the mandatory items to be checked? If no, what is the reason not to establish such a system? Varies by exposure. Lead differs from cotton dust. Regulation is difficult to 142
establish and is often resisted by industry. 3. Does your country have established a databank to keep the result of the health check mentioned above? If yes, how does it work? If no, what is the reason not to establish such a system? Who will keep the result of the health check(the employer or the physician)? With the exception of chest radiographs for Coal Workers Pneumoconioses, there is no databank. No regulations or funding or enforcement. The physician keeps the results on behalf of the employer and must make records available to OSHA if requested. Under the MSHA standard, underground coal workers must be offered chest radiographs upon initial employment and then periodically for as long as they continue to work. These images are sent to NIOSH and are read by at least two trained and certified readers. Results are provided to the miner and the images are stored at NIOSH. 4. Does your country have the law demanding the employer or the physician who has knowledge of the result of the health check mentioned above to inform relevant governmental agencies regarding the result of the health check? For the most part, no. Different states have different reporting requirements for diagnosed work-related conditions, e.g. occupational asthma, but no states enforce reporting. There is some surveillance of death certificates for specific occupational diseases but industry and occupations haven t been coded since 1999. Elevated blood lead levels are reported through laboratory based reporting in many states. 5. If yes, what kind of system or what kind of law do you have? If no, what is the reason not to establish such a system? Is there any alternative to handle with the result of the health check so as to protect workers health? See the answer to Question 4. Please contact me if you have any additional questions. Clayton Doak, BS, MPH Technical Information Specialist Information Resources and Dissemination Branch Education and Information Division National Institute for Occupational Safety and Health Cincinnati, Ohio 143
513-533-8324 cdoak@cdc.gov www.cdc.gov/niosh 二 英 國 回 覆 資 料 英 國 (1) ----- Original Message ----- From: "Infoline Admin" <infoline.admin@santia.net> To: "lawccc" <lawccc@ccu.edu.tw> Sent: Friday, August 05, 2011 10:17 PM Subject: HSE Response Ref: MTHS-8KFEG3 Dear Mr Cheng Thank you for your enquiry regarding health and safety. The following information may be useful for you. The publication 'Health and Safety System in Great Britain' gives useful information on the current system:- Great Britain has a tradition of health and safety regulation going back over 150 years. The present system came into being in 1974 when the Health and Safety at Work etc Act (HSW Act) set up new institutions and provided for the progressive revision and replacement of all health and safety law then existing. The main institutions Two new institutions were created by the Act: The Health And Safety Commission - a body of up to ten people, appointed by the Secretary of State for Employment after consultation with organisations representing employers, employees, local authorities and others, as appropriate. One of the present members of the Commission has been appointed to represent the public interest. HSC's primary function was to make arrangements to secure the health, safety and welfare of people at work, and the public, in the way undertakings are conducted; including proposing new law and standards, conducting research, providing information and advice, and controlling explosives and other dangerous substances. It has a specific duty to maintain the Employment Medical Advisory Service, which provides advice on occupational health matters. It also has a general duty to help and encourage people concerned with all these matters. The Health And Safety Executive - a body of three people appointed by the Commission with the consent of the Secretary of State for Employment. 144
The Executive advises and assists the Commission in its functions. It has some specific statutory responsibilities of its own, notably for the enforcement of health and safety law. The Executive's staff, some 4500, include inspectors, policy advisers, technologists and scientific and medical experts. They are collectively known as HSE. With effect from the 1 April 2008 HSE became a single national regulatory body responsible for promoting the cause of better health and safety at work. The 'new' HSE will retain its independent status, reflect the interests of employers, employees and local authorities and maintain commitment to service delivery. It will be one organisation with a board of non executive directors. The new board will take responsibility for determining policy and direction and will, be working on a strategy for the future of Health and Safety in Great Britain and HSE's role within that. The Board will comprise the Chair and up to 11 members of the new Executive. Existing Commissioners are appointed as non-executive directors for the remainder of their term of office, and will continue to be appointed by the Secretary of State. The former board members of the Executive will become the Senior Management Team (SMT) which will be chaired by the Chief Executive. Local authorities also have statutory responsibilities for enforcement of health and safety law. These apply mainly in the distribution, retail, office, leisure and catering sectors. HSE liaises closely with local authorities on enforcement matters through the Health and Safety Executive/Local Authorities Enforcement Liaison Committee. An enforcement liaison officer network in HSE area offices also provides advice and support for local authorities. Reference: Health and Safety System in Great Britain, ISBN 9780717622436, 8.50. Copies can be purchased from HSE Books (details below) or viewed downloaded from the HSE's website. The direct URL is: http://www.hse.gov.uk/pubns/ohsingb.pdf The following publication may also be useful with regards to the historical development of health and safety in the UK: Her Majesty's Inspectors of Factories 1833-1983, ISBN 9780118837117,priced at 5.00. Regarding work hazardous to health then the following information relates to the Control of Substances Hazardous to Health Regulations (COSHH) 2002. What is a substance hazardous to health under COSHH? Under COSHH there are a range of substances regarded as hazardous to health: Substances or mixtures of substances classified as dangerous to health under the Chemicals (Hazard, Information and Packaging for Supply) Regulations 2002 (CHIP). 145
These can be identified by their warning label and the supplier must provide a safety data sheet for them. Suppliers must decide if preparations and substances that are not in the approved supply list are also dangerous, and, if so, label them accordingly; Substances with workplace exposure limits, are listed in the HSE publication EH40, Workplace Exposure Limits; Biological agents (bacteria and other microorganisms), if they are directly connected with the work or if exposure is incidental, such as with farming, sewage treatment or healthcare; Any kind of dust if its average concentration in the air exceeds the levels specified in COSHH; Any other substance which creates a risk to health but which for technical reasons may not be specifically covered by CHIP including: asphyxiants (i.e gas such as argon and helium, which, while not dangerous in themselves, can endanger life by reducing the amount of oxygen available to breathe), pesticides, medicines, cosmetics or substances produce in chemical processes. What is not a substance hazardous to health under COSHH? COSHH applies to virtually all substances hazardous to health except: asbestos and lead, which have their own regulations; substances which are hazardous only because they are: radioactive; at high pressure; at extreme temperatures; or have explosive or flammable properties (other regulations apply to these risks); biological agents if they are not directly connected with the work and they are outside the employer's control, such as catching a cold from a workmate. For the vast majority of commercial chemicals, the presence (or not) of a warning label will indicate whether COSHH is relevant. For example, there is no warning label on ordinary household washing-up liquid, so if it's used at work you do not have to worry about COSHH; but there is a warning label on bleach, and so COSHH does apply to its use in the workplace. There are eight steps to comply with COSHH, each step is explained in further detail within the free leaflet: Step 1: Assess the risks: Assess the risks to health from hazardous ubstances used in or created by your workplace activities. Step 2: Decide what precautions are needed: You must not carry out work which could expose your employees to hazardous substances without first considering the risks and the necessary precautions, and what else you need to do to comply with COSHH. Step 3: Prevent or adequately control exposure: You must prevent your employees being exposed to hazardous substances. Where preventing exposure is not reasonably practicable, then you must adequately control it. The advice in this 146
leaflet, and in the other guidance it refers to, will help you to make correct assessments and to put the appropriate controls into place. Step 4: Ensure that control measures are used and maintained: Ensure that control measures are used and maintained properly and that safety procedures are followed. Step 5: Monitor the exposure: Monitor the exposure of employees to hazardous substances, if necessary. Step 6: Carry out appropriate health surveillance: Carry out appropriate health surveillance where your assessment has shown this is necessary or where COSHH sets specific requirements. Step 7: Prepare plans and procedures to deal with accidents, incidents and emergencies: Prepare plans and procedures to deal with accidents, incidents and emergencies involving hazardous substances, where necessary. Step 8: Ensure employees are properly informed, trained and supervised: You should provide your employees with suitable and sufficient information, instruction and training. Reference: INDG136, COSHH: brief guide for employers, free for a single copythis can be downloaded online at the following web address: http://www.hse.gov.uk/pubns/indg136.pdf There is a COSHH section on the HSE web: http://www.hse.gov.uk/coshh/index.htm Other relevant publications include: *L5, Control of Substances Hazardous to Health COSHH (Fifth edition), ISBN 9780717629813, 12.50 *EH40/2005 Workplace Exposure Limits 2005, ISBN 9780717629775 11.50. *HSG97, A step by step guide to COSHH assessment, ISBN 9780717627853, 8.95 *Control of Substances Hazardous to Health (COSHH) Essentials guidance publications is web only -http://www.hse.gov.uk/pubns/guidance/index.htm The following information regarding health surveillance has been taken from the HSE's guidance document 'Control of Substances Hazardous to Health': Regulation 11 Health surveillance (1) Where it is appropriate for the protection of the health of his employees who are, or are liable to be, exposed to a substance hazardous to health, the employer shall ensure that such employees are under suitable health surveillance. 147
(2) Health surveillance shall be treated as being appropriate where (a) the employee is exposed to one of the substances specified in Column 1 of Schedule 6 and is engaged in a process specified in Column 2 of that Schedule, and there is a reasonable likelihood that an identifiable disease or adverse health effect will result from that exposure; or (b) the exposure of the employee to a substance hazardous to health is such that (i) an identifiable disease or adverse health effect may be related to the exposure, (ii) there is a reasonable likelihood that the disease or effect may occur under the particular conditions of his work, and (iii) there are valid techniques for detecting indications of the disease or effect, and the technique of investigation is of low risk to the employee. (3) The employer shall ensure that a health record, containing particulars approved by the Executive, in respect of each of his employees to whom paragraph (1) applies, is made and maintained and that that record or a copy thereof is kept available in a suitable form for at least 40 years from the date of the last entry made in it. (4) The employer shall (a) on reasonable notice being given, allow an employee access to his personal health record; (b) provide the Executive with copies of such health records as the Executive may require; and (c) if he ceases to trade, notify the Executive forthwith in writing and make available to the Executive all health records kept by him. (5) If an employee is exposed to a substance specified in Schedule 6 and is engaged in a process specified therein, the health surveillance required under paragraph (1) shall include medical surveillance under the supervision of a relevant doctor at intervals of not more than 12 months or at such shorter intervals as the relevant doctor may require. (6) Where an employee is subject to medical surveillance in accordance with paragraph (5) and a relevant doctor has certified by an entry in the health record of that employee that in his professional opinion that employee should not be engaged in work which exposes him to that substance or that he should only be so engaged under conditions specified in the record, the employer shall not permit the employee to be 148
engaged in such work except in accordance with the conditions, if any, specified in the health record, unless that entry has been cancelled by a relevant doctor. (7) Where an employee is subject to medical surveillance in accordance with paragraph (5) and a relevant doctor has certified by an entry in his health record that medical surveillance should be continued after his exposure to that substance has ceased, the employer shall ensure that the medical surveillance of Regulation 11 Control of substances hazardous to health (Fifth edition) Page 61 of 137 Health and Safety Executive that employee is continued in accordance with that entry while he is employed by the employer, unless that entry has been cancelled by a relevant doctor. (8) An employee to whom this regulation applies shall, when required by his employer and at the cost of the employer, present himself during his working hours for such health surveillance procedures as may be required for the purposes of paragraph (1) and, in the case of an employee who is subject to medical surveillance in accordance with paragraph (5), shall furnish the relevant doctor with such information concerning his health as the relevant doctor may reasonably require. (9) Where, as a result of health surveillance, an employee is found to have an identifiable disease or adverse health effect which is considered by a relevant doctor or other occupational health professional to be the result of exposure to a substance hazardous to health the employer of that employee shall (b) review the risk assessment; (c) review any measure taken to comply with regulation 7, taking into account any advice given by a relevant doctor, occupational health professional or by the Executive; (d) consider assigning the employee to alternative work where there is no risk of further exposure to that substance, taking into account any advice given by a relevant doctor or occupational health professional; and (e) provide for a review of the health of any other employee who has been similarly exposed, including a medical examination where such an examination is recommended by a relevant doctor, occupational health professional or by the Executive. (10) Where, for the purpose of carrying out his functions under these Regulations, a relevant doctor requires to inspect any workplace or any record kept for the purposes of these Regulations, the employer shall permit him to do so. 149
(11) Where an employee or an employer is aggrieved by a decision recorded in the health record by a relevant doctor to suspend an employee from work which exposes him to a substance hazardous to health (or to impose conditions on such work), he may, by an application in writing to the Executive within 28 days of the date on which he was notified of the decision, apply for that decision to be reviewed in accordance with a procedure approved for the purposes of this paragraph by the Health and Safety Commission, and the result of that review shall be notified to the employee and employer and entered in the health record in accordance with the approved procedure. The objectives of health surveillance 214 The objectives of health surveillance are to: (a) protect the health of individual employees by detecting as early as possible adverse changes which may be caused by exposure to substances hazardous to health; (b) help evaluate the measures taken to control exposure; (c) collect, keep up to date and use data and information for determining and evaluating hazards to health. 215 Assessing employees immunity before or after vaccination will provide an indication of their fitness to work with that particular biological agent, as required by the Management Regulations. Routine testing for antibodies or the taking of specimens to attempt to isolate infectious agents is not generally appropriate, unless there is an indication that infection may have occurred. If an employee is found to be suffering from an infection or illness which is suspected to be the result of exposure at work, other employees who have been similarly exposed should be placed under suitable surveillance until it is established that they are not affected. Where there are early symptoms of disease that employees themselves may be able to recognise, an effective measure is to provide instruction and information that will enable them to do so, and systems for symptom reporting. This, though, is not health surveillance within the strict meaning of the Regulations. 216 The results of health surveillance, and particularly any adverse results, should lead to some action which will benefit employees health. Therefore, before health surveillance takes place, the employer should decide: (a) the options and criteria for action; and (b) the method of recording, analysing and interpreting the results. 150
Suitable health surveillance 217 Suitable health surveillance will always include the keeping of an individual health record (see paragraphs 235-239). There are a number of health surveillance procedures which can be used. The most suitable one will depend on the particular workplace circumstances. The range of available procedures includes the following: (a) biological monitoring is the measurement and assessment of workplace agents or their metabolites (substances formed when the body converts the chemical) in exposed workers. Measurements are made either on samples of breath, urine or blood, or any combination of these. This may be appropriate where it is possible to link the results directly to an adverse health effect, eg mercury, cadmium; (b) biological effect monitoring is the measurement and assessment of early biological effects in exposed workers caused by absorption of chemicals; (c) medical surveillance, ie both health surveillance under the supervision of a medical inspector of the HSE s Employment Medical Advisory Service, or an appointed doctor for the purpose of regulation 11(5) and under the supervision of a registered medical practitioner. It may include clinical examinations and measurements of physiological, eg lung function testing and the psychological effects of exposure to hazardous substances in the workplace which may show as changes or alterations in body function; (d) enquiries about symptoms, inspection or examination by a suitably qualified person, eg an occupational health nurse; (e) inspection by a responsible person such as a supervisor or manager, eg for chrome ulceration; (f) review of records and occupational history during and after exposure; this should check the correctness of the assessment of risks to health and indicate whether the assessment should be reviewed. 218 The different types of procedures need not be independent of each other because the results of one might indicate the need for another. For example the results of biological monitoring may show a need for other health surveillance procedures. The person who carries out health surveillance procedures 219 For employees exposed to a substance specified in Schedule 6 and working in the related listed process, regulation 11(5) specifies the frequency of medical surveillance 151
carried out under the supervision of medical inspectors or appointed doctors. This is at intervals not exceeding 12 months, or at such shorter intervals as the medical inspector or appointed doctor requires, and the exact nature of the examination is at their direction and discretion. 220 Other health surveillance procedures should be carried out either under the supervision of a registered medical practitioner or, where appropriate, by a suitably qualified person, eg an occupational health nurse or a responsible person. A responsible person is someone appointed by the employer who is competent, in accordance with regulation 12(4), to carry out the relevant procedure and who is charged with reporting to the employer the conclusions of the procedure. When health surveillance is appropriate 221 Health surveillance, including medical surveillance under the supervision of a medical inspector or appointed doctor, is appropriate for employees liable to be exposed to the substances and working in the processes listed in Schedule 6 if the specific conditions laid down in regulation 11(2)(a) apply. Health surveillance, including the keeping of health records, will also be appropriate when employees are exposed to hazardous substances and the three requirements of regulation 11(2)(b) are satisfied. 222 The judgements that employers make under regulation 11(2)(a) and (b) on the likelihood that an identifiable disease or adverse health effect will result from or may be related to exposure should: (a) relate to the type and extent of exposure; (b) include assessment of current scientific knowledge such as: (i) available epidemiology; (ii) information on human exposure; (iii) human and animal toxicological data; and (iv) extrapolation from information about similar substances or situations. 223 Valid health surveillance techniques need to be sufficiently sensitive and specific to detect abnormalities related to the type and level of exposure concerned. Those carrying out the health surveillance should know how to interpret data and this may mean having to identify normal values and to set action levels. The aim should be to establish health surveillance procedures which are easy to perform, preferably noninvasive and acceptable to employees. In particular, procedures should be safe, that is 152
of low risk to workers. None should be carried out if there is a risk of an employee s health being harmed. 224 Health surveillance procedures may need to be reviewed, modified or discontinued, as appropriate, depending on which of the criteria set out in paragraphs 222-223 can be applied to the particular work conditions and exposures concerned. 225 Table 2 gives examples where health surveillance is appropriate under the criteria in regulation 11(2)(b) together with information on typical forms of surveillance. The list is not definitive and there will be other instances where health surveillance is required under the criteria at 11(2)(b). Detection of an adverse health effect or identifiable disease 227 Where an employee is found to have an adverse health effect or identifiable disease which a medical inspector, appointed doctor or other occupational health professional considers to be the result of exposure to a substance hazardous to health, the employer must arrange for the employee concerned to be interviewed and told. 228 The employer should consult the medical inspector, appointed doctor or occupational health professional concerned to consider: (a) whether it is necessary to transfer the employee to other work where there is no exposure to the hazardous substance concerned; (b) whether a medical examination of the employee concerned should be arranged and if so, the person who should carry it out; (c) if a medical examination is necessary, whether all other employees who have been similarly exposed to the substance concerned as the affected employee should also be medically examined; and (d) if necessary, the facilities which should be provided and the arrangements which should be made. 229 Taking into account any advice received from the medical inspector etc, the employer must also ensure that the employee who has suffered the adverse health effect or identifiable disease is advised by a suitably qualified person of the: (a) arrangements which will be put in place for continuing health surveillance; (b) arrangements, if any, to transfer the employee to alternative employment within the workplace; and (c) action to be taken to reassess the workplace controls. 230 The employee concerned 153
should also be advised to visit their own doctor (general practitioner) to report the illhealth condition so that the doctor is aware of the work the employee does, and the adverse health effect which has resulted from exposure to the substance(s) concerned. 231 Any adverse health effects or identifiable diseases resulting from exposure to a substance hazardous to health should automatically prompt the employer to: (a) review the assessment of the work in accordance with regulation 11(9)(b); and (b) where necessary, review and revise the control measures in place to prevent a recurrence of the ill-health effect or disease. Continuing health surveillance after exposure has ceased 232 In certain circumstances it may be appropriate for an employer to continue health surveillance of their employees (at least while they remain their employees) after exposure to a substance hazardous to health has ceased. The circumstances where this will benefit workers may be those where an adverse effect on health may be anticipated after a latent period and where it is believed that the effect can be reliably detected at a sufficiently early stage. Examples might include those substances which cause cancer of the urinary tract. Facilities for health surveillance 233 Where health surveillance procedures are carried out at the employer s premises, suitable facilities should be available. Where the nature of the examinations or inspections requires it, the facilities should include a room which is: (a) clean, warm and well-ventilated; (b) suitably furnished with a table and seats; (c) equipped with a washbasin with hot and cold running water, soap and a clean towel. If it is not reasonably practicable to provide hot and cold running water, either a supply of warm water should be provided or the means of heating water in the room; (d) set aside for the exclusive purpose of health and safety when required and it should provide privacy. 234 Where a substantial number of employees is to be examined or assessed, the employer should also provide a suitable waiting area when reasonably practicable. Where employees are providing specimens for biological monitoring or biological effect monitoring, an adjacent toilet with hand-washing facilities should be available. 154
Health records 235 Employers must keep an up-to-date health record for each individual employee placed under health surveillance. It should contain at least the following particulars which are approved by HSE: (a) identifying details: (i) surname; (ii) forenames; (iii) gender; (iv) date of birth; (v) permanent address and post code; (vi) National Insurance number; (vii) date when present employment started; and (viii) a historical record of jobs in this employment involving exposure to identified substances requiring health surveillance; (b) results of all other health surveillance procedures and the date on which and by whom they were carried out. The conclusions should relate only to the employee s fitness for work and will include, where appropriate: (i) a record of the decisions of the medical inspector or appointed doctor; or (ii) conclusions of the medical practitioner, occupational health nurse or other suitably qualified or responsible person. 236 The health record should not include confidential clinical data. In accordance with regulation 11(3), employers must keep these health records for at least 40 years. They may be kept in any format, eg on paper or electronically. Where records are kept electronically, employers should ensure that they have a suitable back-up system that allows access to copies of the records in the event of a serious computer failure. When individual health records only are required 237 In some circumstances, the only health surveillance required is the setting up and maintenance of individual health records containing the information in paragraph 235(a). Examples are: (a) known or suspected carcinogens except those in Schedule 6 shown in Table 2 (see paragraph 225); 155
(b) machine-made mineral fibres, also known as man-made mineral fibres and MMMF; (c) rubber manufacturing and processing giving rise to rubber process dust and rubber fume (except the entry for indiarubber in Schedule 6); (d) leather dust in boot and shoe manufacture, arising during preparation and finishing. 238 Where health surveillance consists only of setting up and maintaining an individual health record, the information required is that in paragraph 235(a). 239 In addition to keeping the particulars in paragraph 235, the employer should also keep an index or list of the names of people undergoing, or who have undergone, health surveillance. The record should be kept in a form compatible with and capable of being linked to those required by regulation 10 for monitoring of exposure, so that, where appropriate, the type and extent of exposure can be compared with effects. For example, where personal exposure monitoring under regulation 10 is carried out for an employee who is under health surveillance in accordance with regulation 11, the employer may keep the information required by regulations 10(6) and 11(3) on the same record. Disposing of records when a business ceases to trade 240 When an employee or employer s representative, eg an appointed administrator, receiver or liquidator, decides that the business will cease trading, the employer should contact a medical inspector at the HSE area office nearest to where the business is located, and offer to provide the employees health records (or copies of them) for safe keeping. Access to employees records 241 As well as allowing their employees to see their own individual health records maintained under regulation 11(3), employers may, with the employee s consent, also allow the employee s representatives to see them. Where, under regulation 11(4)(b), HSE requests copies of an employee s personal health records, the employer should provide the information summarised in paragraph 235. Reference: L5, General COSHH ACOP, Carcinogens ACOP and Biological Agents ACOP (Fifth edition), ISBN 9780717629813, 12.50 This can be accessed online at 156
the following web address: http://www.hse.gov.uk/pubns/priced/l5.pdf The publication Health Surveillance at Work (ISBN 9780717617050 7.00 or free at http://www.hse.gov.uk/pubns/priced/hsg61.pdf) offers further information: When is health surveillance appropriate? 7 Don t think of health surveillance in isolation; it is one part of the overall management of health risks. Before introducing health surveillance: n find out what the health hazards are where you work; n identify those employees who might be at risk from being exposed to the hazards; n decide what to do to make sure your employees health is not harmed. To do this, try to get rid of the risk altogether. Where this cannot be done, see whether the risk can be reduced or controlled to such a level that it will not be harmful to health. This will not always be possible, so you will need to take further steps, such as providing PPE and introducing health surveillance. 8 Health surveillance is required where you answer yes to all the following: n Is the work known to damage health in some particular way? n Are there valid ways to detect the disease or condition? * Health surveillance is only worthwhile where it can reliably show that damage to health is starting to happen or becoming likely. A technique is only useful if it provides accurate results, is safe and practical. n Is it reasonably likely that damage to health may occur under the particular conditions at work? n Is surveillance likely to benefit the employee? * Valid techniques are those that are precise enough to detect something wrong that could be caused by exposure to a particular health risk; and which are safe and practicable in a workplace setting 9 For example, these criteria would be met in the following circumstances: High noise levels are known to cause hearing loss. A valid technique - hearing tests - can detect the effect of noise on the hearing of individuals who work in noisy conditions. Hearing tests will benefitemployees by identifying those at risk so that measures can be taken to protect them and improve working conditions. Assessing the need for health surveillance 157
10 Other tips for assessing whether health surveillance might be appropriate include: n if you know of previous cases of work-related ill health in your workplace; n where you rely on PPE, for example gloves or respirators, as an exposure control measure. Even with the closest supervision, there is no guarantee that PPE will be effective at all times; n where there is evidence of ill health in jobs found in your industry. Such information could come from insurance claims, manufacturers and suppliers data, HSE and other guidance and from industry experience. 11 Ask yourself whether any of your employees is exposed to the following: n Hazardous substances such as chemicals, solvents, fumes, dusts, gases and vapours, aerosols, biological agents (micro-organisms). If so, health surveillance may be needed under the Control of Substances Hazardous to Health Regulations 1999. n Asbestos, lead, work in compressed air. If so, medical examinations may be needed under specific regulations. n Noise, hand-arm vibration. If so, health surveillance may be needed under the Management of Health and Safety at Work Regulations 1992.n Manual handling, work that might give rise to stress-related diseases, work-related upper limb disorders, whole body vibration, hot and cold working, non-ionising electromagnetic radiation. The duty to provide health surveillance is unlikely to apply at present. This is primarily because valid ways to detect ill health conditions associated with these hazards do not exist and/or the link between the work activity and the ill health effect is uncertain. Nevertheless, use other procedures, for example symptom reporting by employees and checking sickness absence records, to ensure that you pick up possible ill health among your employees as early as possible so you can meet your duties under the HSW Act. 12 Health surveillance is not required where you are sure that there is no exposure or where the exposures that do take place are so rare, short and slight that there is only minimal risk of the employee being harmed. However, some substances can cause very serious illness such as cancers and for these there is often no level of exposure that can be regarded as completely safe. In these cases, health surveillance will almost always be required but may be limited to keeping health records. 13 See Appendix 1 for a list of HSE publications you may need to check to find out more about health surveillance. Many of these include guidance on which jobs might involve harmful exposures, the possible ill health effects and minimum health surveillance requirements 158
14 In assessing the need for health surveillance, remember that: n health surveillance is not a substitute for preventing or controlling harmful exposure to hazards, but a further way of seeking to protect employees health; n using the right technique, in the right way, at the right time is important. Getting it wrong can be expensive. Also bear in mind that some tests in themselves are not free from risk (eg X-rays) and the results, if inaccurate or not explained properly, could make employees worry unnecessarily; n whichever technique is used, you should carry out health surveillance systematically and regularly; and n simply carrying out health surveillance procedures is not enough; it is essential that you act on the results. Ref: Health Surveillance at Work Certain substances have specific regulations: L132, Control of lead at work (Third edition) : Control of Lead at Work Regulations 2002 : Approved Code of Practice and Guidance, ISBN 97807176 25656, priced at 10.50. This can be accessed at the following web address: http://www.hse.gov.uk/pubns/priced/l132.pdf L143: Work with materials containing asbestos, Control of Asbestos Regulations 2006. ACOP ISBN: 9780717662063, priced at 13.50 http://www.hse.gov.uk/pubns/books/l143.htm L121 Work with ionising radiation: Ionising Radiations Regulations 1999: Approved Code of Practice and guidance, L121, ISBN: 9780717617463 20.00 This document can be downloaded online at the following web address: http://www.hse.gov.uk/pubns/priced/l121.pdf L138, Dangerous Substances and Explosive Atmospheres,: Dangerous Substances and Explosive Atmospheres Regulations 2002 : Approved Code of Practice and guidance, ISBN 9780717622037, priced at 15.50 This can be accessed online at the following web address: http://www.hse.gov.uk/pubns/priced/l138.pdf L140 Hand-arm vibration; The Control of Vibration at Work Regulations 2005, ISBN 0717661253, 13.95 This can be downloaded online at the following web address: http://www.hse.gov.uk/pubns/priced/l140.pdf 159
L108 Controlling Noise at Work ISBN: 9780717661644 13.95 This document can be downloaded online at the following web address: http://www.hse.gov.uk/pubns/priced/l108.pdf Certain incidents must be reported under the Reporting of Injuries Diseases and Dangerous Occurrences Regulations 1995 (RIDDOR) The following information has been taken from the HSE's website: What is reportable under RIDDOR? As an employer, a person who is self-employed, or someone in control of work premises, you have legal duties under RIDDOR that require you to report and record some work-related accidents by the quickest means possible (in practice, notifying by the quickest practicable means, will normally mean a telephone call to the enforcing authority or the Incident Contact Centre on 0845 300 9923 during normal office hours.) Reportable deaths and major injuries Deaths If there is an accident connected with work and your employee, or self-employed person working on the premises, or a member of the public is killed you must notify the enforcing authority without delay. You can either telephone the ICC on 0845 300 99 23 or complete the appropriate online form (F2508). Major injuries If there is an accident connected with work and your employee, or self-employed person working on the premises sustains a major injury, or a member of the public suffers an injury and is taken to hospital from the site of the accident, you must notify the enforcing authority without delay by telephoning the ICC or completing the appropriate online form (F2508). Reportable major injuries are: Fracture, other than to fingers, thumbs and toes; Amputation; Dislocation of the shoulder, hip, knee or spine; 160
Loss of sight (temporary or permanent); Chemical or hot metal burn to the eye or any penetrating injury to the eye; Injury resulting from an electric shock or electrical burn leading to unconsciousness, or requiring resuscitation or admittance to hospital for more than 24 hours; Any other injury: leading to hypothermia, heat-induced illness or unconsciousness; or requiring resuscitation; or requiring admittance to hospital for more than 24 hours; Unconsciousness caused by asphyxia or exposure to harmful substance or biological agent; Acute illness requiring medical treatment, or loss of consciousness arising from absorption of any substance by inhalation, ingestion or through the skin; Acute illness requiring medical treatment where there is reason to believe that this resulted from exposure to a biological agent or its toxins or infected material. Reportable over-three-day injuries If there is an accident connected with work (including an act of physical violence) and your employee, or a self-employed person working on your premises, suffers an overthree-day injury you must report it to the enforcing authority within ten days. An over-3-day injury is one which is not "major" but results in the injured person being away from work OR unable to do their full range of their normal duties for more than three days. You can notify the enforcing authority by telephoning the Incident Contact Centre on 0845 300 99 23 or completing the appropriate online form (F2508). Reportable disease If a doctor notifies you that your employee suffers from a reportable workrelated disease, then you must report it to the enforcing authority. Reportable diseases include: Certain poisonings; Some skin diseases such as occupational dermatitis, skin cancer, chrome ulcer, oil folliculitis/acne; Lung diseases including: occupational asthma, farmer's lung,pneumoconiosis, asbestosis, mesothelioma; Infections such as: leptospirosis; hepatitis; tuberculosis; anthrax;legionellosis and tetanus; 161
Other conditions such as: occupational cancer; certain musculoskeletal disorders; decompression illness and hand-arm vibration syndrome. You can notify the enforcing authority by telephoning the Incident Contact Centre on 0845 300 99 23 or completing the appropriate online form (F2508A) Reportable dangerous occurrences (near misses) If something happens which does not result in a reportable injury, but which clearly could have done, then it may be a dangerous occurrence which must be reported immediately. Just call the Incident Contact Centre on 0845 300 99 23 or complete the appropriate online form. Reportable dangerous occurrences are: Collapse, overturning or failure of load-bearing parts of lifts and lifting equipment; Explosion, collapse or bursting of any closed vessel or associated pipework; Failure of any freight container in any of its load-bearing parts; Plant or equipment coming into contact with overhead power lines; Electrical short circuit or overload causing fire or explosion; Any unintentional explosion, misfire, failure of demolition to cause the intended collapse, projection of material beyond a site boundary, injury caused by an explosion;accidental release of a biological agent likely to cause severe human illness; Failure of industrial radiography or irradiation equipment to de-energise or return to its safe position after the intended exposure period; Malfunction of breathing apparatus while in use or during testing immediately before use; Failure or endangering of diving equipment, the trapping of a diver, an explosion near a diver, or an uncontrolled ascent; Collapse or partial collapse of a scaffold over five metres high, or erected near water where there could be a risk of drowning after a fall; Unintended collision of a train with any vehicle; Dangerous occurrence at a well (other than a water well); Dangerous occurrence at a pipeline; Failure of any load-bearing fairground equipment, or derailment or unintended collision of cars or trains; A road tanker carrying a dangerous substance overturns, suffers serious damage, catches fire or the substance is released; A dangerous substance being conveyed by road is involved in a fire or released; 162
The following dangerous occurrences are reportable except in relation to offshore workplaces: unintended collapse of: any building or structure under construction, alteration or demolition where over five tonnes of material falls; a wall or floor in a place of work; any false-work; Explosion or fire causing suspension of normal work for over 24 hours; Sudden, uncontrolled release in a building of: 100 kg or more of flammable liquid; 10 kg of flammable liquid above its boiling point; 10 kg or more of flammable gas; or of 500 kg of these substances if the release is in the open air; Accidental release of any substance which may damage health. Additional categories of dangerous occurrences apply to mines, quarries, relevant transport systems (railways etc) and offshore workplaces. Detailed information is provided in the relevant schedules to the regulations and the Guide to RIDDOR When do I need to make a report? Although the Regulations specify varying timescales for reporting different types of incidents, it is advisable to ring and report the incident as soon as possible by calling the Incident Contact Centre on 0845 300 99 23. In cases of death, major injury, or dangerous occurrences, you must notify the enforcing authority without delay, most easily by calling the Incident Contact Centre on 0845 300 99 23. Cases of over-three day injuries must be notified within ten days of the incident occurring. Cases of disease should be reported as soon as a doctor notifies you that your employee suffers from a reportable work-related disease. What records do I need to keep? You must keep a record of any reportable injury, disease or dangerous occurrence. This must include the date and method of reporting; the date, time and place of the event; personal details of those involved; and a brief description of the nature of the 163
event or disease. You can keep the record in any form you wish. You could, for example, choose to keep your records by: keeping copies of report forms in a file; recording the details on a computer; using your Accident Book entry; maintaining a written log. If you choose to report the incident by telephone or through this web site, the ICC will send you a copy of the record held within the database. You will be able to request amendments to the record if you feel the report is not fully accurate. What is the Incident Contact Centre (ICC)? The ICC is a one-stop reporting service for work-related health and safety incidents in the UK. It was established on 1 April 2001 and is a primarily a call centre, open from Monday to Friday between 8:30am and 5:00pm. If you wish to speak to an ICC operator, just call 0845 300 99 23. All information will remain confidential. How does the ICC work? The responsible person, usually the employer or person in control of the premises, must report all incidents and keep appropriate records. The quickest and easiest way to do this is to call the Incident Contact Centre on 0845 300 99 23 with no need to fill in a report form. The ICC Consultant will ask a few questions and take down appropriate details, this is reporting. Your report will be passed on to the relevant enforcing authority. You will be sent a copy of the information recorded which you can file - this meets the RIDDOR requirement to keep records of all reportable incidents. It s as easy as that. When you receive a copy of the information recorded, you will be able to correct any errors or omissions. You can also report by completing an interactive form which automatically sends you a copy for your records. 164
Reports are also accepted via email or post to the ICC. How do I contact the ICC? By phone: 0845 300 99 23 (local rate) Online: HSE RIDDOR - Report online By email: riddor@santia.co.uk By Post: Incident Contact Centre, Caerphilly Business Park, Caerphilly CF83 3GG. Further information is contained in L73, which contains the legislation, the Approved Code of Practice and the Guidance: L73, A guide to the Reporting of Injuries, Diseases and Dangerous Occurrences Regulations 1995 (RIDDOR), ISBN 9780717662906 11.95 There is an Injury/health analysis statistics page on the HSE web site at the following web address: http://www.hse.gov.uk/statistics/injuryhealth.htm Copies of HSE publications are available from HSE Books: HSE Books PO Box 1999, Sudbury, Suffolk, CO10 2WA. Tel: 01787 881165 Fax: 01787 313995 Email: hsebooks@prolog.uk.com http://books.hse.gov.uk/hse/public/home.jsf Many of the free publications can also be downloaded from the HSE Website: www.hse.gov.uk There are three methods of payment currently available from HSE Books: 1. Via the post, bank cheques/ postal orders made payable to HSE Books 2. Via the telephone, American Express, Master Card, Visa or a debit card 3. Existing approved credit account customers may use the Banks Automated Clearing System (BACS). However, new accounts are not being set up. I hope this helps, but if you require further assistance, please do not hesitate to contact this address again or telephone HSE Infoline on 08453 450055. 165
Yours sincerely Michael Thomas HSE Infoline HSE is committed to maintaining your personal information in a manner that meets the requirements of the Data Protection Act 1998. Sometimes, we may need to pass your details to another government department or public body so that they can help you with your enquiry. HSE Infoline is provided by Connaught Compliance Services Ltd on behalf of HSE. 英 國 (2) From: UK.FocalPoint@hse.gsi.gov.uk To: lawccc@ccu.edu.tw Sent: Thursday, November 03, 2011 11:48 PM Subject: RE: enquiry re project regarding the Establishment and Performance of Labor Health Examination Databank Dear Professor Cheng I'm glad the information has been useful. I have been in touch with colleagues about your further enquiry. Please see responses below, which refer to the point numbers in your email. Points 1 and 2 In addition to the information we have previously provided I would advise that building trust and worker involvement for health surveillance is important for its success. For most health surveillance measures workers consent is required, and a worker could not be compelled to take part. If a worker did withhold consent for appropriate health surveillance it would be reasonable for the employer to remove the employee from further exposure. Point 3 No, there is no established databank. The employer will keep the results of any health check. Point 4 No, there is no law. 166
Point 5 We want the dutyholder to take responsibility for the employees health. I hope that this helps. Best regards, Rob Rob OLSEN International Unit, Health and Safety Executive Sanctuary Buildings (6th floor), 20 Great Smith Street, London, SW1P 3BT, UK 167
三 德 國 回 覆 資 料 德 國 (1) From: "Schmeißer, Giso" To: lawccc@ccu.edu.tw Cc: Timm Sven Sent: Tuesday, August 02, 2011 10:44 PM Subject: AW: DGUV, Kontaktformular auf www.dguv.de My question Dear Professor Chin-Chin Cheng, thanks for your interest. 1. There are several categories, all related to a proper risk assessment done at the work places. We have for instance exposures to carcinogenic and noncarcinogenic chemical substances, then biological material hazardous to workers, and physical job exposures, for instance as for fire fighters. Relating to the hazard we have either mandatory medical examinations or tender examinations. Those examinations are performed again regularly within certain periods of time. 2. The data are kept by the phycician who does the examinations and the results of the examinations without precise medical data are kept by the employer if there is a high level of risk to health. 3. Nobody! The results of the health checks aren't reported to the authority at all. The autorities watch that the conditions of OHS in the work places improve if necessary but without knowledge of personal medical data. Best regards Dr. Giso Schmeisser G.P. and Occupational Health Physician Head of Occupational Health Section Institute for Work and Health of the German Social Accident Insurance - Federation of the statutory accident insurance and prevention institutions Koenigsbruecker Landstrasse 2 01109 Dresden Germany Phone: +49 351 457-1550; Fax: -1555
E-Mail: giso.schmeisser@dguv.de Homepage: http://www.dguv.de/iag ----- Original Message ----- From: ""Kaluza, Simon"" <kaluza.simon@baua.bund.de> To: "lawccc" <lawccc@ccu.edu.tw> Sent: Thursday, August 04, 2011 5:28 PM Subject: BAuA [Vorgang: 473935] Establishment of Labor Health Database Dear Cheng Chin-Chin, with reference to your request, I would like to provide information on the German occupational safety and health system. 1. The categories of work hazardous to health and items required to be checked in your country. Regarding risk factors (Gefährdungsfaktoren) at work please have a look at http://www.baua.de/de/themen-von-a- Z/Gefaehrdungsbeurteilung/Gefaehrdungsbeurteilung.html We distinguish between 11 different (main) risk factors: 1. mechanical hazards (e.g. moving parts, dangerous surfaces, falling from height) 2. electrical hazards 3. hazardous substances (e.g. hygiene, inhalation, contact with the skin) 4. biological agents 5. fire and explosion hazards 6. thermal hazards (hot and cold media / surfaces) 7. hazards by specific physical exposure (e.g. noise, optical and ionising radiation, electromagnetic fields) 8. working conditions (e.g. climate, light, human-machine-interfaces) 9. physical work load (e.g. carrying and pulling, physical strength, constrained posture) 10. psychological work load / mental work load (e.g. work tasks, work organisation, social conditions, workplace design) 11. other risk factors (e.g. violence and harassment) 2. Who has the obligation to keep and maintain the labor health check data in your country? Occupational physicians do occupational medical examinations (arbeitsmedizinische 169
Vorsorgeuntersuchungen). The legal basis is the Verordnung zur arbeitsmedizinischen Vorsorge (ArbMedVV, http://www.gesetze-im-internet.de/bundesrecht/arbmedvv/gesamt.pdf). The legal basis for occupational physicians (Betriebsärzte) is the Gesetz über Betriebsärzte, Sicherheitsingenieure und andere Fachkräfte für Arbeitssicherheit (ASIG, http://www.gesetze-im-internet.de/bundesrecht/asig/gesamt.pdf). According to the ASIG - and also other general rules for physicians - occupational physicians have to keep medical confidentiality (ärztliche Schweigepflicht). That means, that the results of occupational examaninations remain at the occupational physician (nobody else has access to the results). There is no institutional body which collects data on occupational medical examinations. Regarding occupational diseases the legal basis is the Berufskrankheiten-Verordnung (BKV, http://www.gesetze-iminternet.de/bundesrecht/bkv/gesamt.pdf). The report "Sicherheit und Gesundheit bei der Arbeit" (www.baua.de/suga) contains statistics on occupational diseases. For further information on occupational diseases please have a look at the webpages of the Deutsche Gesetzliche Unfallversicherung (DGUV, umbrella organisation of the statutory accident insurances in Germany, http://www.dguv.de/inhalt/versicherung/bk/index.jsp). 3. Who has the obligation to report the labor health check result(data) to the authority in your country? There is no institutional body which collects data of medical examinations. All data remains at the occupational physician(s). What is the way(system) to report the labor health check result(data) to the authority in your country? What is the substance needed to be reported to the authority in your country? There is no reporting system for occupational medical examinations in Germany. Best regards Simon Kaluza Dr. Simon Kaluza 170
Bundesanstalt für Arbeitsschutz und Arbeitsmedizin (BAuA) Federal Institute for Occupational Safety & Health (BAuA) Gruppe 1.2 - Monitoring, Politikberatung Unit 1.2 - Monitoring, Policy Advice Friedrich-Henkel-Weg 1-25 44149 Dortmund Deutschland Germany Telefon / phone: +49 231 9071-2252 FAX: +49 231 9071-2362 德 國 (2) From: "Schmeißer, Giso" To: lawccc Sent: Friday, October 21, 2011 3:04 PM Subject: AW: DGUV, Kontaktformular auf www.dguv.de My question Dear Professor Chin-Chin Cheng, here are my answers to your questions: 1. Yes. There is a legislative regulation (federal state act) that the employer has regularly to enforce medical examinations for those employees who are exposed to hazardoous substances or jobs. But the employee can decide whether he/she wants to participate in those examinations or not. If he/she doesn't participate, he/she can't work at those work places. 2. There is no "list" in the named legistative regulation of items to be checked but there are recommendations what should be done by the occupational physician to be able to make his final decision after he has completed the examination. Those recommendations are available in English language (ISBN 978-3-87247-691-3) through international book stores. 3. No. The reason is, that the examinations are performed by individual physicians who aren't member of a state runned system and burocracy. 171
4. No. The results are only given to the employer (who pays for the examinations) and the employee. Thew employer receives only a final conclusion, the employee receives all medical details. The only situation which is different is the exposure to ionizing agents, if a person is stated not to be fit for those exposures then the relevant gevernmental agencies will be informed. 5. The basis for information concerning ionizing agents is a federal state act. For all other exposures there is another federal state act which obliges the employer to make work place conditions as safe as possible for the exposed employees. This is regularly checked by specialists belonging to governmental organisations or those ones of the mandatory accident insurance system in Germany. If employers don't fullfill their obligation they can be sentenced. Best regards Dr. Giso Schmeisser +++ Institute for Work and Health of the Social Accident Insurance (IAG) Head of Occupational Health Section Koenigsbruecker Landstrasse 2 01109 Dresden Germany Phone: +49 351 457-1550; Fax: -1555 E-Mail: giso.schmeisser@dguv.de Homepage: http://www.dguv.de/iag 172
附 錄 三 專 家 座 談 會 會 議 紀 錄 各 國 勞 工 健 檢 資 料 庫 建 置 與 運 用 文 獻 回 顧 -- 專 家 座 談 會 南 區 場 時 間 : 民 國 100 年 10 月 26 日 ( 星 期 三 ) 下 午 14:00 地 點 : 中 正 大 學 法 學 院 308 會 議 室 專 家 座 談 會 南 區 場 討 論 內 容 : 主 持 A : 希 望 今 天 的 專 家 座 談 會, 能 針 對 所 提 出 的 提 綱, 冀 求 各 位 先 進 提 出 建 議, 讓 我 們 的 計 畫 更 臻 完 整 以 下 對 計 畫 做 個 簡 單 的 說 明 我 們 計 畫 的 共 同 主 持 人 是 C 大 的 B 教 授, 我 們 請 他 簡 短 講 幾 句 話 主 持 B : 謝 謝 A 教 授, 我 簡 單 介 紹 一 下 這 個 案 子 這 個 案 子 是 勞 研 所 所 委 託, 不 過 最 近 我 接 觸 的 一 些 案 子 有 更 多 是 更 上 位 的 安 衛 處 那 邊 的 想 法 安 衛 處 的 想 法 就 是, 最 近 在 探 討 職 業 病 時 有 幾 個 資 料 庫 是 很 重 要 的 第 一 個 就 是 所 謂 的 環 測 資 料 庫 ; 第 二 個 就 是 健 檢 資 料 庫 ; 第 三 個 就 職 災 資 料 庫 我 已 和 安 衛 處 多 次 提 及, 若 這 三 件 事 沒 搞 定, 說 什 麼 都 是 白 談 今 天 有 兩 位 前 輩 前 來, 兩 位 前 輩 大 概 也 知 道, 其 實 我 們 過 去 在 特 別 危 害 作 業 這 邊 是 有 一 個 基 礎 的, 一 些 很 好 的 arrange 其 實 是 可 以 做 的 研 究 所 這 邊 希 望 我 們 可 以 去 搜 尋 國 外 的 一 些 文 獻 資 料 截 至 目 前 為 止, 我 們 已 辦 過 期 中 報 告, 我 們 大 概 蒐 集 了 一 些 歐 洲 亞 洲 澳 洲 的 一 些 國 家 資 料, 我 們 大 概 發 現, 第 一 個 就 是 特 別 危 害 健 康 作 業 的 種 類 各 國 是 大 同 小 異, 就 如 我 們 跟 日 本 非 常 接 近, 當 初 有 參 考 日 本 的 部 分 不 過 現 在 很 多 國 家 在 檢 查 上 面, 其 實 除 了 我 們 過 去 的 體 格 檢 查 跟 定 期 的 健 康 檢 查 外, 還 納 編 了 一 些 特 殊 狀 況 的 檢 查, 譬 如 說 突 然 發 生 職 災 或 是 有 職 業 病 發 現 的 話 ; 另 外 還 有 一 個 很 重 要 的 項 目 現 在 很 多 國 家 都 加 進 去 了, 就 是 離 開 職 位 之 後 退 休 也 都 把 健 檢 加 進 去 了 基 於 這 幾 個 概 念, 在 這 次 行 政 院 院 會 剛 通 過 的 職 業 安 全 衛 生 法, 已 經 把 這 些 概 念 加 進 去 了 現 在 就 是 希 望 有 一 個 法 源 基 礎, 大 家 知 道 現 在 在 勞 動 法 上, 涉 及 人 民 權 利 義 務 的 部 分 均 能 夠 以 立 法 的 方 式 為 之, 而 非 以 行 政 命 令 的 方 式 所 以 他 希 望 這 次 我 們 的 新 法 裡 面, 針 對 健 康 檢 查 資 料 庫 的 部 分, 能 給 予 法 源 基 礎 那 在 剛 開 始 的 想 像 上, 不 僅 針 對 特 別 健 檢, 對 於 一 般 檢 查 都 有 這 樣 的 野 心, 但 經 過 我 們 查 找 文 獻 的 結 果, 截 至 目 前 我 和 A 教 授 的 發 現, 很 多 國 家 是 沒 有 管 這 件 事, 而 是 委 由 保 險 機 構 來 辦 理, 例 如 德 國 如 果 要 做, 可 能 還 必 須 涉 及 到 一 般 健 檢, 而 一 般 健 檢 資 料 庫 的 量 很 大, 然 後 又 涉 及 隱 私 機 密 的 問 題 這 我 想, 若 是 進 了 立 法 院 之 後, 一 定 會 碰 到 立 委 諸 公 強 烈 的 質 疑, 質 問 拿 這 些 資 料 的 目 的 為 何? 如 何 做 好 保 密 173
的 工 作? 資 料 誰 來 留 存? 過 去 都 是 雇 主 留 存, 如 果 現 在 要 通 報 的 話, 要 給 政 府 機 關 什 麼 樣 的 資 料? 什 麼 狀 況 來 做 通 報? 在 座 有 兩 位 醫 師 專 家, 最 後 去 判 確 定 是 職 業 因 素 或 是 非 職 業 因 素, 也 就 是 2 或 4, 在 什 麼 樣 的 狀 況 下 須 要 去 通 報? 怎 麼 通 報? 狀 況 如 何? 今 天 就 請 教 兩 位 醫 師 我 簡 單 報 告 到 這 裡 主 持 A : 謝 謝 B 教 授 我 想 B 教 授 也 對 於 我 們 整 個 計 畫 的 來 龍 去 脈 作 了 一 個 說 明, 在 我 們 今 天 的 會 議 資 料 中 有 附 了 一 些 跟 我 們 所 準 備 的 提 綱 相 關 的 一 些 資 料 事 實 上 我 們 在 搜 尋 資 料 的 過 程 中 也 遇 到 了 很 多 困 難, 因 為 這 計 畫 所 期 待 的 一 些 文 獻 和 資 料, 在 一 般 正 常 的 管 道 中 是 很 難 取 得 的 所 以 在 資 料 蒐 集 過 程 中, 在 正 常 管 道 中 無 法 取 得 的 狀 況 下, 我 們 只 好 直 接 跟 所 要 搜 尋 的 那 些 國 家 的 政 府 部 門 做 聯 絡, 請 教 這 些 問 題 所 以 目 前 已 經 蒐 集 到 一 些 資 料, 但 是 每 個 國 家 的 做 法 不 一, 最 終 仍 要 回 歸 國 內 現 況 那 今 天 請 到 兩 位 先 進 來 到 這 邊, 最 主 要 也 是 針 對 我 們 所 設 計 的 四 個 問 題 來 回 應, 如 果 在 這 四 個 問 題 外 有 其 他 可 以 供 我 們 做 為 參 考 的 建 議, 也 非 常 歡 迎 兩 位 先 進 能 提 醒 我 們 我 們 現 行 勞 動 法 令 所 規 定 的 特 定 項 目, 健 康 檢 查 特 別 危 害 作 業 類 別, 這 樣 的 分 類 是 否 妥 當, 如 果 不 妥 當, 未 來 應 該 如 何 調 整 較 好? 健 檢 的 資 料 到 底 要 由 誰 保 存 較 為 妥 當? 是 要 建 置 資 料 庫 還 是 不 建 置? 如 果 真 的 要 建 置, 是 不 是 要 制 定 一 些 相 關 使 用 的 規 定? 規 定 應 該 涵 蓋 哪 些 內 容 比 較 妥 當? 第 三 個 問 題 是 建 置 資 料 庫 根 本 是 不 可 行 的, 那 我 們 到 底 有 什 麼 替 代 的 方 案 可 以 有 效 保 存 這 些 健 檢 的 結 果 來 達 到 維 護 勞 工 安 全 目 的? 最 後 一 個 問 題 就 是 這 些 健 檢 結 果 是 否 要 通 報 我 想 這 也 是 這 次 研 究 的 重 點 我 們 也 針 對 這 些 問 題 來 詢 問 這 些 國 家 的 作 法 但 不 管 別 的 國 家 怎 麼 做, 台 灣 有 台 灣 實 際 的 狀 況, 兩 位 前 輩 都 是 這 方 面 的 專 家, 是 否 能 針 對 這 四 個 問 題 來 提 供 一 些 寶 貴 的 意 見, 覺 得 國 內 應 該 如 何 做 比 較 好 那 其 他 的 先 進 請 假, 那 就 先 請 學 者 A 老 師 來 給 我 們 指 教 一 下, 謝 謝 學 者 A : 先 請 問 一 下 資 料 後 面, 底 下 這 幾 張 是 其 他 人 的 書 面 報 告 嗎? 主 持 A : 對, 有 三 位 是 用 書 面 諮 詢 的 方 式, 因 為 他 們 沒 有 辦 法 來 到 現 場 學 者 A : 再 問 一 下 第 二 個, 這 個 用 英 文 寫 意 見 的 是 哪 一 位? 主 持 A : 因 為 我 們 今 天 才 剛 收 到,,A 老 師 需 要 知 道 知 誰 的 意 見 嗎? 可 以 請 助 理 去 找 一 下 學 者 A : 沒 關 係, 他 再 find out 就 好, 我 想 我 們 現 在 開 始 談 吧 我 想 剛 剛 主 持 B 有 特 別 提 到, 其 實 是 環 測 的 資 料 健 檢 的 資 料 跟 職 災 的 資 料 職 災 的 話 其 實 只 要 記 錄 保 險 的 補 償 的 申 請, 其 實 就 有 data 了 但 是 健 檢 的 資 料 比 較 特 殊, 例 如 職 業 病 預 防 健 康 檢 查, 它 有 特 殊 的 暴 露, 不 管 是 物 理 化 學 或 是 生 理 的 暴 露, 這 時 才 要 健 檢 的 資 料 另 外 一 個 是 環 測 的 資 料, 至 於 我 覺 得 如 何 真 正 對 台 灣 有 效 事 實 上 我 們 比 韓 國 做 得 早, 可 是 因 為 種 種 的 原 因, 我 們 是 第 一 個 先 設 物 質 安 全 資 料 表 這 個 制 度, 這 個 制 度 設 了 之 後, 下 一 步 其 實 就 應 該 是 現 場 監 測, 健 檢 要 改 變, 可 是 因 為 整 個 國 家 對 於 職 災 保 險 這 個 制 度 還 非 常 跛 腳 就 是 勞 工 有 職 災 的 話, 並 不 願 意 來 做 我 們 到 昨 天, 有 病 人 跑 來 的 時 174
候, 他 希 望 最 好 不 要 告 訴 老 闆, 因 為 他 怕 失 業 另 外 昨 天 有 一 個 也 是, 他 怕 得 罪 了 老 闆 這 是 我 們 職 災 保 險 勞 工 行 政, 我 是 覺 得 要 有 很 大 的 努 力 這 也 是 為 什 麼, 我 盡 量 去 參 加, 盡 量 去 講 現 場 的 暴 露, 由 安 全 資 料 表 就 可 以 稍 微 知 道, 之 後 就 是 要 建 立 現 場 的 檢 測 制 度, 本 來 是 由 安 全 衛 生 研 究 所 勞 委 會 來 幫 助 幾 個 有 認 證 的 檢 測 機 構, 再 到 現 場 去 驗, 由 老 闆 來 給 他 檢 測 結 果 現 在 看 到 的 問 題 是 現 場 的 作 業 採 量 測 定 跟 體 檢, 兩 個 都 有 問 題, 這 有 一 部 份 是 醫 師 要 注 意 的, 應 該 說 檢 測 單 位 特 別 是, 其 實 醫 師 大 部 分 都 不 會 這 樣, 只 有 少 部 分 如 此, 應 該 說 檢 測 單 位 特 別 會 這 樣 就 是 說 為 了 要 討 好 雇 主, 因 為 如 果 檢 測 出 來, 不 管 是 環 境 檢 驗 或 是 身 體 檢 驗 有 異 常, 雇 主 很 怕 檢 查 單 位 來 現 場 做 檢 查, 所 以 打 的 各 種 報 告 結 果 出 來 都 顯 示 正 常 這 個 是 我 們 很 早 就 知 道 的 我 講 一 個 實 際 上 觀 察 到 的 例 子, 我 當 時 在 T 大, 高 雄 市 政 府 請 我 下 去 幫 幫 忙 抓 健 檢 作 弊 的 現 象 我 怎 麼 抓 呢? 我 用 一 個 很 簡 單 的 方 法 來 抓, 我 請 他 們 把 健 檢 資 料 給 我, 但 是 因 為 健 檢 非 常 多, 我 沒 辦 法 看 得 很 細 於 是 我 就 看 那 個 檢 查 出 來 通 通 正 常 的, 這 一 種 代 檢 單 位 看 一 下 就 知 道 有 問 題, 結 果 就 這 樣 看 到 左 營 醫 院, 其 實 另 外 還 有 其 他 的 醫 院 也 有 問 題, 那 這 個 左 營 醫 院 完 全 外 包, 之 後 我 們 請 他 來 溝 通, 並 不 是 要 大 大 處 罰, 只 是 請 他 改 善, 不 要 做 弊, 可 是 期 中 報 告 也 不 來, 期 末 報 告 也 不 來, 才 派 一 個 實 習 醫 師 來, 最 後 高 雄 市 衛 生 局 局 長 就 很 生 氣, 招 待 記 者 來 講 這 件 事 情 那 我 們 怎 麼 抓 呢? 噪 音 的 部 份 有 異 常, 其 他 所 有 的 通 通 正 常, 比 如 說 血 液 裡 的 血 色 素, 這 個 等 於 是 一 個 常 識 我 們 用 最 寬 的 正 常 標 準 : 女 生 血 色 素 十 個 run percent 以 下 通 通 是 正 常, 這 是 鉛 作 業 的 那 麼 假 定 用 尿 液 檢 查 兩 個 plus, 這 個 應 該 都 是 會 有 問 題 的, 這 樣 子 一 個 工 廠 裡 也 抓 到 大 概 七 個, 他 們 通 通 是 正 常 至 於 血 色 素 那 不 曉 得 有 幾 十 個, 因 為 他 是 整 個 廠 後 來 醫 院 那 邊 講 說 大 家 用 的 標 準 不 一 樣, 像 這 個 話 他 也 講 得 出 來, 所 以 我 不 大 願 意 講 很 多 那 這 件 事 情 你 就 可 以 看 到 說, 很 可 惜, 也 有 醫 師 出 賣 給 我 們 那 我 再 講 這 個 作 業 環 境 的 測 定, 就 是 常 常 發 生 職 業 病 的 時 候, 你 才 發 現 根 本 都 沒 有 做 作 業 環 境 測 定, 根 本 沒 辦 法 給 勞 工 什 麼 補 償 癌 症 更 是 特 別, 十 幾 年 前 都 還 沒 有 規 定, 那 有 規 定 他 也 不 做, 從 前 更 沒 有 規 定, 所 以 這 用 法 律 人 的 想 法, 是 非 常 不 正 義 的 要 怎 麼 樣 改 變 過 來 呢? 我 想 勞 安 會 請 法 令 專 家 幫 忙 想, 我 們 是 蠻 open 的, 只 要 能 真 正 幫 忙 勞 工, 讓 勞 工 健 康, 我 們 都 能 願 意 接 受 那 我 們 剛 才 講 了 這 個 事 情 以 後 呢, 關 於 第 一 題 我 要 講 一 個 簡 單 的 結 論, 就 是 說 環 測 資 料 庫 已 經 建 立 非 常 久 它 為 什 麼 重 要 呢? 因 為 環 測 資 料 庫 是 我 們 用 來 判 定 是 不 是 職 業 病 的 一 個 key 那 現 場 作 業 環 境 的 測 定 不 準, 如 果 勞 委 會 要 做, 怎 麼 做 呢? 它 要 輔 導 那 些 認 證 機 構, 由 安 衛 所 的 衛 生 監 測 專 家, 每 一 份 資 料 先 經 過 他 們 評 估, 再 進 入 這 個 資 料 庫 那 為 什 麼 我 會 說 要 這 樣 評 估 呢? 因 為 我 有 非 常 多 的 經 驗, 看 過 好 幾 個, 就 是 他 一 發 生 職 業 病 才 開 始 監 測, 我 們 很 仔 細 的 去 看 監 測 資 料, 克 服 萬 難 到 現 場 去 第 一 個, 監 測 的 方 法 其 實 不 是 讓 認 證 機 構 來 決 175
定, 因 為 希 望 做 出 來 的 結 果 都 是 陰 性, 通 通 在 正 常 範 圍 之 內 所 以 監 測 的 點, 有 時 候 是 禮 拜 天 監 測 禮 拜 六 下 午 監 測 然 後 監 測 點 在 哪 裡 監 測 呢, 最 理 想 的 點 是 配 戴 在 個 人 身 上, 結 果 他 們 不 配 戴 在 身 上, 現 場 就 隨 便 他 要 放 哪 裡 了, 甚 至 放 辦 公 室 放 洗 手 間 的 都 有 這 樣 你 的 效 度 就 有 問 題 了, 監 測 變 成 是 假 的 至 於 那 些 根 本 就 沒 有 監 測 的, 本 來 就 違 法 了 所 以 一 個 是 我 們 希 望 環 測 要 他 們 報 到 衛 生 單 位 或 勞 檢 單 位 都 可 以, 報 完 以 後, 他 們 一 定 要 經 過 公 共 衛 生 專 家 直 接 判 讀, 判 讀 以 後 就 進 去 database 也 可 以 說 一 開 始 報 的 時 候 一 個 制 式 的 form 讓 他 們 用 電 腦 報 上 來, 他 們 就 下 去 裡 面 找, 有 問 題 的, 就 到 現 場 去 看, 看 這 個 reject, 如 果 說 有 reject 對 認 證 機 構 這 樣 子 不 好 的 data, 可 能 過 一 次 兩 次, 就 不 給 認 證, 像 這 樣 子 的 作 法 我 認 為 是 第 一 步 特 殊 作 法 的 健 檢, 當 然 我 們 講 是 職 業 病 預 防 的 健 康 檢 查, 如 果 能 夠 通 通 電 腦 化 資 訊 化, 然 後 要 進 入 資 料 庫 以 前, 請 專 家 醫 師 兩 方 面 都 要, 一 方 面 就 是 職 業 病 預 防 健 康 檢 查 要 有 專 科 醫 師 簽 證 才 可 以 第 二 個, 進 來 我 們 到 勞 委 會, 做 他 的 一 個 technical support, 一 樣 找 醫 師 來 檢 查, 過 了 才 進 去, 這 樣 子 的 話 才 有 可 能 早 期 發 現 職 業 病 我 看 了 新 加 坡 的 資 料, 我 今 天 帶 了 一 些 新 加 坡 跟 南 韓 的 資 料, 你 知 道 新 加 坡 is a fine country, 他 什 麼 都 要 處 罰 的 那 新 加 坡 他 們 就 用 這 樣 的 方 法, 發 現 了 很 多 職 業 病 我 是 覺 得, 如 果 真 的 要 用 職 業 安 全 健 康 檢 查, 真 的 達 到 職 業 預 防 的 效 果, 他 一 定 要 這 樣 子 來 做, 這 樣 子 做 以 後, 現 有 的 這 些 問 題 才 有 辦 法 改 善 當 然 這 裡 面 特 定 項 目, 我 十 分 贊 成 我 說 我 們 比 韓 國 還 早 開 始, 韓 國 現 在 的 職 業 病 預 防 健 康 檢 查 已 經 超 過 一 百 項, 我 們 的 學 會 很 早 就 在 談 說, 要 不 要 建 議 政 府 增 加 項 目 那 為 什 麼 我 不 大 願 意 再 增 加 呢, 因 為 這 個 東 西 就 是 政 府 增 加 成 本, 增 加 成 本 其 實 不 要 緊, 只 要 能 夠 保 持 工 人 健 康, 可 是 這 個 因 為 前 面 那 個 部 分, 各 方 面 我 們 都 參 差 不 齊 的 關 係, 現 在 新 的 有 規 定 健 康 檢 查 一 定 要 專 業 醫 師 簽 證, 那 這 個 還 沒 有 以 前, 說 真 的 我 很 怕 說 你 花 了 很 多 錢, 這 個 健 康 預 防 檢 查 已 經 超 過 十 幾 年 了, 十 幾 年 他 診 斷 出 來 的, 早 期 偵 測 出 來 的 職 業 病 病 患, 根 據 我 的 了 解 是, 好 像 沒 有, 那 這 樣 子 花 這 筆 錢 是 不 是 就 有 問 題 所 以 我 自 己 感 覺, 這 是 我 的 建 議, 就 是 職 災 保 險 法 應 該 要 去 考 量, 這 是 一 個 釜 底 抽 薪 之 計, 然 後 其 他 剛 才 講 的 這 些 環 測 健 檢, 環 測 的 資 料 是 有 認 證 的 機 構 的, 這 比 我 們 這 些 職 業 病 預 防 健 康 檢 查 還 要 再 進 步 一 點 因 為 我 們 這 個 職 業 病 預 防 健 康 檢 查 不 需 要 職 業 醫 師, 所 以 他 在 裡 面 亂 判 啊, 因 為 他 不 曉 得 現 場 有 什 麼 問 題 如 果 說 你 們 很 希 望 知 道 我 們 怎 麼 判 職 業 病 的, 我 也 可 以 跟 你 們 講 一 下 那 像 這 樣 對 於 第 一 個 問 題, 如 果 職 業 病 預 防 健 康 檢 查 環 測 都 上 軌 道, 那 我 們 希 望 逐 年 把 那 些 危 害 的 項 目 增 加, 至 少 跟 上 韓 國 吧 我 們 要 改 的 技 術 真 的 是 很 多 啦 這 裡 面 寫 的, 應 該 包 含 職 業 病 專 科 醫 師 為 主, 這 個 通 通 贊 成 主 持 B: 我 們 謝 謝 A 老 師, 其 實 A 老 師 真 的 一 直 非 常 關 心 勞 方 的 議 題, 針 對 A 老 師 剛 剛 說 的 第 一 個 問 題, 我 覺 得 環 測 其 實 就 是 我 們 專 業 人 自 己 的 問 題, 我 們 在 大 會 中 心 也 常 常 在 檢 討, 我 們 教 出 來 的 學 生 有 問 題 然 後 就 像 A 老 師 說 的, 我 也 問 他 176
們 說 為 什 麼 要 掛 在 廁 所 裡, 他 們 回 答 我 們 老 闆 說 測 不 過 就 試 看 看, 他 們 壓 力 也 很 大 所 以 沒 有 錯, 這 兩 邊 真 的 需 要 相 輔 相 成 那 另 外 是 有 關 類 別 這 邊, 我 們 最 近 看 了, 其 實 日 本 增 加 很 少 韓 國 增 加 速 度 很 快, 最 近 有 幾 個 case, 包 括 那 個 台 鎳 喔, 其 實 在 國 際 上 是 可 以 看 得 到 的, 不 過 目 前 並 不 是 特 別 危 害 健 康 作 業 項 目, 所 以 也 有 一 些 爭 議, 這 是 剛 剛 A 老 師 有 提 出 來 講 的 那 第 二 個 就 是 有 關 醫 師 的 問 題, 現 在 只 有 就 是 那 些 到 最 後 給 你 勾 不 確 定 的, 就 一 定 要 找 職 業 醫 師 和 專 科 醫 師 再 來 談 這 樣, 這 個 只 有 到 這 樣, 還 沒 有 完 全 全 面 有 時 候 過 去 其 實 就 跟 A 老 師 說 的, 這 個 判 是 不 是 職 業 性 是 不 是 工 作 造 成 的, 其 實 有 很 大 的 問 題 我 們 還 要 再 改 善 那 現 在 我 們 請 B 老 師 學 者 B: 其 實 我 是 來 學 習 的, 那 我 想 問 一 下, 各 國 勞 工 健 檢 資 料 庫 是 不 是 有 看 到 有 類 似 的 資 料 庫 的 建 置? 主 持 B: 目 前 我 們 看 到 還 沒 有 我 常 說 我 們 國 家 的 政 府 想 要 做 很 多 事 情, 但 大 部 分 是 只 有 停 留 在 特 別 危 害 作 業 的 管 理 上 面, 至 於 說 資 料 庫, 尤 其 是 資 料 庫 的 運 用, 因 為 資 料 庫 的 概 念 很 大, 它 是 不 是 有 用 起 來, 然 後 管 理, 我 們 好 像 還 沒 有 看 到 很 多 那 這 個 很 多 其 實 跟 保 險 有 關, 在 各 國 政 府 機 制 裡, 有 些 人 是 覺 得 那 個 是 給 保 險 去 做 就 可 以 了, 不 需 要 政 府 跳 進 來, 我 想 這 次 我 覺 得 是 因 為 安 衛 處 想 要 do something 學 者 B: 查 了 一 下 ILO, 確 實 從 information management 只 查 到 一 個 OSHA 的 IMIS (integrated management system) 它 是 說 它 從 這 個 system 裡 面 發 現 許 多 十 年 的 趨 勢, 細 看 又 覺 得 很 像 作 業 環 境 測 定 的 結 果, 比 較 不 像 是 體 檢 的 結 果, 所 以 我 自 己 其 實 也 找 不 到 喔 第 一, 如 果 根 據 這 個 問 題 一 路 下 來 的 話, 因 為 A 老 師 剛 剛 已 經 提 很 多 了, 其 實 我 蠻 贊 成 這 裡 面 有 其 他 專 家 所 提 的, 就 是 定 期 review, 讓 專 科 醫 師 參 與 我 另 外 強 調 說, 我 們 的 健 檢 很 多 chemical 的 部 分 是 沒 有 biomarker 的,biomarker 我 舉 個 例 子, 就 是 我 們 之 前 在 報 中 小 企 業 DNF 危 害 的 時 候, 他 們 很 多 肝 功 能 異 常, 我 們 做 了 很 多 事 情, 可 是 最 後 新 加 坡 的 教 授 就 問 我 一 個 說, 你 有 沒 有 幫 他 測 那 些 biomarker? 我 說 沒 有 隔 年 我 們 要 去 找, 從 北 走 到 南,C 大 T 大 全 部 都 沒 有 後 來 我 遇 到 Y 大 郭 老 師, 他 有 在 做, 可 是 他 們 不 是 routine 在 做 或 者 是 說 砷, 我 們 也 有 做 那 樣 的 從 砷 去 screen, 然 後 再 做 DNF 這 樣 子 我 只 是 強 調 說, 在 質 的 部 份 可 以 在 精 進, 那 數 量 的 話, 跟 A 老 師 講 得 一 樣, 可 以 在 多 一 點 第 二 個 問 題 就 是, 健 檢 是 不 是 建 立 這 個 資 料 庫 喔 我 想 我 們 健 檢 的 目 的 其 實 就 是 希 望 早 點 發 現 勞 工 的 問 題 如 果 需 要 做 職 業 病 的 認 定, 但 是 我 們 目 前 的 事 業 單 位, 如 果 說 勞 工 換 了 工 作, 那 怎 麼 把 這 個 資 料 帶 著 走, 誰 有 這 個 責 任? 或 者 是 說 勞 工 離 開 公 司 之 後, 有 一 天 回 到 這 個 公 司, 想 要 要 這 個 資 料, 那 這 個 工 廠 可 能 已 經 關 了 或 已 經 不 在 了, 或 不 願 意 提 供 等 等 之 類 的 我 曾 經 的 想 法 是 說, 勞 工 會 不 會 有 一 個 像 隨 身 碟 一 樣 的 東 西, 所 有 東 西 都 在 裡 面 但 是 後 來 我 覺 得 這 樣 子 的 想 法 並 不 是 個 很 可 以 落 實 的 那 所 以 最 近 我 們 去 評 鑑 喔, 那 裏 面 其 實 做 得 很 差, 跟 A 老 師 一 樣, 一 年 做 六 千 個 喔, 沒 有 判 半 個 三 級 的 不 過 他 177
那 家 醫 院 有 個 特 點 其 實 還 蠻 吸 引 人 的 就 是 說, 它 的 資 料 其 實 都 放 到 類 似 像 雲 端 一 樣, 就 是 說 個 案 在 美 國, 可 以 用 keyword 去 查 到 所 有 他 的 資 料, 這 種 像 雲 端 這 種 方 式 的 檔 案 資 料 庫, 那 個 人 可 以 上 去 approach 到 個 人 的 資 料 如 果 政 府 可 以 建 立 這 種 系 統 的 話, 其 實 長 期 來 講, 才 真 的 比 較 能 去 surveillance 一 個 職 業 病 的 趨 勢, 等 等 的 資 料 才 可 能 去 建 立 所 以 我 個 人 其 實 還 蠻 傾 向 政 府 能 不 能 建 置 那 我 認 為 說 建 置 的 資 料 其 實 大 部 分 沒 有 問 題, 唯 一 有 很 大 的 困 擾 的 就 是 X 光 片 如 果 有 X 光 片, 我 甚 至 會 建 議 一 定 要 把 X 光 片 建 上 為 什 麼 會 提 到 X 光 片, 就 是 因 為 我 們 曾 經 有 一 個 個 案, 單 單 為 了 調 他 的 X 光 片, 那 個 勞 工 簽 了 好 幾 張 同 意 書, 到 不 同 的 醫 療 院 去 體 檢 但 是 有 些 醫 院 可 能 沒 有 保 存 這 麼 久, 因 為 健 檢 的 資 料 常 常 是 外 配 去 照 的, 那 有 時 候 只 會 在 體 檢 系 統, 並 不 會 到 醫 療 系 統, 那 又 是 另 外 一 個 問 題 但 是 單 單 這 個 X 光 片, 其 實 不 容 易 去 取 得 過 去 歷 年 X 光 片 的 資 料 那 我 只 是 在 強 調 說, 如 果 這 些 資 料 數 據 到 系 統, 應 該 是 X 光 片 這 個 資 料 庫 其 實 會 佔 很 大 那 我 記 得 噪 音 的 部 份, 聽 力 的 部 份, 好 像 都 已 經 在 勞 研 所 系 統 裡 面 上 傳, 所 以 這 個 比 較 沒 有 問 題 如 果 說 政 府 願 意 建 的 話, 下 一 個 問 題 就 是 權 限 的 問 題 那 我 早 上 在 勞 保 局 的 時 候, 勞 保 局 主 任 就 有 跟 我 談, 到 底 誰 有 這 個 權 限? 像 權 限 問 題 是 不 是 要 配 合 個 資 法 的 規 限? 到 底 它 的 權 限 是 雇 主 的 權 限 還 是 勞 工 人 的 權 限, 還 是 醫 護 人 員 的 權 限 ; 或 者 是 醫 院 的 醫 師 醫 護 人 員 有 權 限, 還 是 只 有 勞 工 本 人 有 權 限 等 等, 我 們 要 去 想 它 開 放 權 限 的 程 度 我 會 期 待 贊 成 政 府 去 建 置, 因 為 以 政 府 這 個 案 例 成 立 這 麼 發 達, 這 麼 有 能 力, 讓 他 們 建 置 是 對 的 是 好 的 那 建 置 之 後 就 還 是 各 自 的 問 題 假 設 真 的 不 能 建 置 的 話, 現 在 很 多 工 廠 很 需 要 體 檢 的 資 料 庫, 就 是 說 市 場 上 還 有 很 多 種 類 型 的 資 料 庫 在 賣, 他 們 要 去 做 資 料 的 保 存 跟 處 理 我 們 那 時 候 去 剛 剛 提 到 的 那 家 醫 院 的 時 候, 其 中 有 一 個 是 台 積 電 資 深 護 理 人 員, 它 說 當 時 台 積 電 已 經 買 了, 但 是 他 說 為 了 maintain 那 個 資 料 庫, 也 花 了 很 多 力 氣 如 果 說 政 府 能 夠 建 置, 事 業 單 位 就 省 了 很 多 力 氣 ; 如 果 不 行, 事 業 單 位 就 必 須 去 找 一 套 讓 事 業 單 位 很 好 上 手 可 以 很 好 地 自 行 去 分 析 資 料, 然 後 可 以 做 許 多 健 保 管 制 的 第 七 項 第 八 項 可 以 做 的 事 情 也 就 是 說 政 府 部 門 研 擬 一 套 讓 事 業 單 位 可 以 用 很 便 宜 的 價 錢 購 買 可 以 用 的 部 份 最 後 一 個 問 題 是, 目 前 好 像 後 來 都 有 來 文, 三 級 以 上 是 一 定 要 通 報 到 衛 生 勞 動 機 關, 主 管 機 關 副 本, 勞 動 檢 查 機 構, 所 以 在 通 報 的 部 份, 檢 查 機 構 如 果 是 三 級 以 上, 應 該 是 比 較 沒 有 問 題, 那 第 三 點 的 報 告 結 束 主 持 B: 就 剛 剛 B 老 師 說 的, 現 在 其 實 三 級 還 要 通 報 不 過 剛 剛 A 老 師 也 講 了, 事 業 單 位 他 們 非 常 的 害 怕, 只 要 有 這 種 事 情, 他 們 會 很 擔 心 造 成 他 們 很 大 的 困 擾 怕 勞 動 檢 查 到 他 們 的 後 台 去, 這 個 問 題 我 想 會 造 成 醫 師 很 大 的 壓 力, 義 工 那 邊 的 話 其 實 就 還 好 所 以 現 在 我 們 也 在 規 劃 思 考 說, 是 不 是 不 必 報 到 檢 查 機 構 那 邊 去 就 是 有 關 於 三 級, 由 安 衛 處 這 邊 來 做 為 一 個 窗 口 這 樣 子 那 這 樣 事 業 單 位 他 們 會 不 會 因 此 比 較 不 會 這 麼 有 檢 查 的 困 擾? 學 者 B: 其 實 有 幾 個 機 制 可 以 來 約 束, 第 一 個 是 同 儕 的 約 束, 每 個 醫 院, 如 果 說 這 個 178
管 理 分 析 的 資 料 回 到 勞 保 局, 其 實 很 容 易 看 到 哪 一 家 醫 院 審 的, 像 我 們 自 己 的 醫 院 是 至 少 分 三 到 五 級 以 上, 分 析 一 下 大 概 至 少 兩 個 percent, 但 是 這 包 括 沒 有 通 報 的, 所 以 可 能 會 低 估 這 個 資 料 其 實 很 容 易 去 看, 如 果 是 專 科 醫 師 的 話, 第 一 個 是 同 儕 ; 第 二 個 是 希 望 未 來 勞 工 健 檢 職 災 機 構 的 評 鑑 辦 法 後 面 去 約 束 他 ; 第 三 個 是 您 剛 剛 提 到 的, 其 實 我 以 前 也 贊 成 勞 檢 不 要 進 去, 可 是 後 來 覺 得 有 些 時 候 換 一 個 想 法, 如 果 他 們 站 在 一 個 預 防 的 角 度 來 看, 而 不 是 處 罰 的 角 度 來 看, 其 實 還 不 錯 畢 竟 我 們 有 幾 個 客 人 會 來 複 檢, 都 是 因 為 勞 檢 要 求 他 們 複 檢 當 然 也 有 一 些 極 端 的, 像 是 勞 檢 就 說 你 是 台 中 市 第 一 個, 請 你 提 供 聽 力 勞 工 保 護 計 畫, 不 然 就 罰 錢 ; 醫 師 有 沒 有 來 看 過? 沒 有 來 看 過, 罰 錢 比 如 說 像 這 樣, 也 有 極 端 的 但 是 我 之 前 去 中 研 所 上 過 課 後, 其 實 我 覺 得 觀 念 調 整 之 後, 它 其 實 有 些 出 入, 像 有 些 其 實 是 二 級, 有 些 永 遠 判 二 級, 勞 檢 說 你 這 看 起 來 像 三 級, 你 要 不 要 去 複 檢, 然 後 他 就 回 來 複 檢 所 以 我 後 來 觀 念 有 點 修 正, 就 是 說 這 是 兩 造 之 間, 多 一 個 約 束 的 力 量, 只 是 說 那 個 力 量 會 不 會 太 強 太 over 或 是 太 under 樣 子 所 以 那 個 可 以 討 論 主 持 A: 剛 剛 A 老 師 提 到, 這 三 位 已 經 回 覆 了 書 面 意 見, 回 覆 人 名 字 在 左 上 角, 所 以 剛 剛 那 份 英 文 是 C 老 師 等 先 進 的 剛 剛 兩 位 先 進, 提 供 了 很 多 寶 貴 的 意 見, 但 我 有 一 點 進 一 步 的 問 題 想 請 教, 剛 剛 A 老 師 提 到 說 希 望 能 夠 把 這 些 相 關 的 資 料 電 腦 化, 但 是 在 這 些 過 程 中, 還 是 希 望 說 能 夠 有 專 業 醫 師 要 認 證, 官 方 這 邊 也 要 有 一 些 technician support 等 等, 其 實 我 們 在 做 這 計 劃 的 時 候 發 現, 在 國 內 真 的 相 關 學 者 真 是 少 之 又 少, 我 現 在 比 較 擔 心 的 是 說, 像 我 有 一 些 學 生 也 是 醫 師, 我 也 問 過 他 們 這 些 問 題 他 們 說 其 實 很 少 有 醫 師 對 這 一 塊 有 興 趣, 因 為 無 利 可 圖, 又 常 常 要 被 責 罵, 還 要 背 負 一 些 很 奇 怪 的 法 律 責 任, 這 是 個 沒 有 誘 因 的 工 作, 是 摸 著 良 心 去 做 的 事 業, 否 則 真 是 做 不 下 去 對 醫 師 來 講, 他 們 會 覺 得 為 什 麼 我 要 碰 這 種 東 西 呢? 如 果 說 我 們 這 一 方 面, 不 管 是 在 醫 師 這 一 塊, 或 是 相 關 的 profession 其 實 都 是 很 有 限 的 情 況 之 下, 我 們 要 做 得 這 麼 細 緻, 有 可 能 嗎? 我 想 問 一 下 A 老 師 學 者 A: 你 的 學 生 是 醫 師? 其 實 醫 師 裡 面, 也 有 很 多 人 的 核 心 價 值 不 在 於 賺 錢 主 持 A: 我 知 道 有 時 候 不 是 錢 的 問 題, 是 怕 後 續 被 告, 或 是 有 一 些 責 任 學 者 A: 我 知 道, 我 剛 開 始 要 走 這 個 路, 最 怕 的 就 是 這 樣 其 實 不 是 被 告, 告 的 話 還 不 怕, 被 告 的 話 可 以 找 律 師 來 對 抗, 怕 的 是 應 該 說 就 是 被 修 理 你 也 不 知 道 為 什 麼 被 修 理 但 是 當 我 們 是 要 解 決 問 題, 其 實 沒 有 這 麼 糟 糕 我 還 是 直 接 回 答 你 剛 剛 的 問 題, 你 談 到 問 題 的 核 心 了! 那 個 不 是 有 利 可 圖 這 件 事 情 而 已, 因 為 勞 工 也 很 怕 自 己 被 診 斷, 因 為 他 會 失 業 那 這 表 示 我 們 職 災 保 險 法 是 大 有 問 題 的, 我 不 曉 得 你 要 不 要 把 這 段 話 一 定 要 不 斷 的 反 覆, 我 想 我 應 該 要 給 你 兩 份 論 文, 我 和 D 老 師 當 時 一 起 寫 的 論 文, 有 關 分 析 國 際 也 分 析 台 灣 的, 然 後 應 該 怎 麼 改 進 我 想 我 再 寄 給 你 那 些 論 文 其 實 我 都 拿 給 主 委 和 副 主 委 了, 可 是 那 這 個 事 情 呢, 大 家 再 繼 續 努 力 了, 我 只 好 這 樣 說 了 那 大 部 分 的 醫 師, 現 在 困 難 在 哪 裡 呢, 其 實 我 們 還 是 有 一 批 醫 師, 像 是 專 科 醫 師 現 在 已 經 250 個 了, 還 是 有 新 的 179
醫 師 你 看 像 我 們 寫 這 個 資 料, 至 少 還 是 有 幾 個 醫 師 幫 你 寫, 大 家 還 蠻 關 心 勞 工 的 健 康 因 為 現 在 這 個 職 災 保 險 法 不 夠 好 的 關 係, 所 以 任 何 一 個 醫 院 支 持 這 個 工 作 的 話, 它 會 虧 本 你 剛 才 講 得 非 常 有 道 理, 所 以 大 家 只 好 用 最 粗 糙 的 方 法, 它 也 不 管 品 質 像 是 正 規 的 公 立 醫 院, 比 如 說 T 大 C 大, 怎 麼 算 都 沒 辦 法, 因 為 他 們 還 要 再 削 價, 我 們 按 照 政 府 公 告 的 健 保 價 格, 老 闆 也 不 會 給, 因 為 老 闆 頭 腦 裡 面 也 從 來 不 會 想 到 說 這 是 勞 工 健 康 的 問 題 所 以 外 面 的 健 檢 單 位 要 怎 麼 辦 呢? 他 就 是 想 辦 法 用 遊 說 的, 告 訴 大 家 說 這 個 不 用 錢, 但 是 看 要 不 要 同 時 篩 檢 癌 症 等 等, 很 多 不 需 要 的 檢 查 都 一 起 做, 這 樣 他 賺 一 點 錢 那 像 這 一 種 再 加 做 很 多 項 目 來 賺 錢, 這 個 對 於 T 大 C 大 或 是 正 規 的 medical center, 沒 有 任 何 一 個 人 願 意 做 這 種 事 情 所 以 就 是 說 職 業 預 防 健 康 檢 查 就 沒 辦 法 達 成 原 始 的 目 標, 現 在 變 成 是 這 樣 我 不 曉 得 這 樣 有 沒 有 辦 法 回 答 你 的 問 題 主 持 A: 那 如 果 是 這 樣 的 話, 我 們 修 了 職 災 保 險 法 就 可 以 解 決 了 嗎? 我 覺 得 台 灣 常 常 很 多 問 題, 導 致 修 了 法 還 是 無 法 落 實 因 為 真 正 的 問 題 不 是 法 律 規 定 的 表 面 而 是 沉 在 法 律 底 下 那 些 事 實 的 真 相, 無 法 改 變 法 令 你 定 你 的 我 做 我 的, 上 有 政 策 下 有 對 策 其 實 法 律 訂 得 在 完 美, 假 設 說 是 一 些 結 構 性 的 問 題, 它 就 是 個 reality 你 動 不 了 它, 裡 面 盤 根 錯 節, 不 管 是 利 益, 或 是 一 些 權 利 的 問 題 在 裡 面, 其 實 修 法 還 是 無 法 解 決 問 題, 不 是 嗎? 學 者 A: 不 是 修 法, 因 為 現 在 那 個 勞 工 職 災 保 護 法, 那 個 真 的 不 是 人 家 的 職 災 保 險, 你 這 樣 下 去 讀 人 家 的 職 災 保 險, 所 以 我 才 說 我 還 是 應 該 把 那 個 寄 給 你 看 啊! 那 個 就 是 第 一 個, 那 另 外 一 個 事 情 就 是 說, 我 剛 才 有 提 到, 其 實 政 府 是 譬 如 說 這 個 data validation 的 如 果 認 證 機 構 檢 查, 因 為 認 證 機 構 沒 有 幾 個, 全 台 灣 可 能 十 幾 個 而 已, 那 如 果 是 被 勞 檢 所 裡 面 的 專 家 抓 出 來 很 多 data 不 行 的 時 候, 他 要 先 輔 導, 輔 導 依 然 不 行 的 時 候, 你 是 不 是 退 出 這 個 市 場? 因 為 他 沒 有 幾 個, 所 以 我 認 為 是 可 行 的, 那 第 二 個 如 果 是 職 業 預 防 健 康 檢 查, 簽 證 是 由 職 業 病 的 專 科 醫 師, 專 科 醫 師 也 會 有 peer pressure, 你 們 如 果 是 通 通 不 來 不 來, 通 通 不 按 照 這 個 樣 子, 我 們 是 六 年 會 有 recertification, 如 果 我 們 大 家 都 發 現 你 作 弊 太 多 了, 你 是 不 是 就 不 要 在 這 個 市 場, 他 如 果 硬 要 怎 麼 樣 的 話, 全 部 的 professional 都 against 掉, 他 這 個 會 有 問 題 所 以 我 自 己 覺 得 你 如 果 要 建 議, 我 覺 得 環 測 最 容 易, 因 為 他 只 有 那 麼 幾 個 機 構 而 已 環 測 的 資 料 對 我 們 職 業 病 鑑 定 而 言 是 非 常 重 要, 環 測 的 資 料 有 電 腦 化 政 府 保 管 的, 至 少 我 很 確 定 挪 威 是 這 樣 的 挪 威 的 醫 師 到 T 大 四 個 月, 他 開 這 個 癌 症 診 斷, 他 開 的 時 候 他 就 講 說 我 要 看 十 年 的 資 料, 因 為 職 業 醫 學 的 專 科 他 就 可 以 給 他 一 個 code, 看 看 這 個 人 他 曾 經 去 哪 裡 做 過 看 鉛 的 資 料, 當 然 也 要 得 到 勞 工 的 同 意, 但 是 這 是 制 度 的 問 題 也 就 是 我 現 在 寫 的 這 個 職 業 病 對 他 補 償, 他 也 不 必 擔 心 沒 有 工 作, 他 薪 水 和 各 方 面 的 補 償 就 是 我 們 現 在 講 的 表 面 上 好 聽 的 事 情, 你 通 通 有 保 障 的 時 候, 那 他 當 然 趕 快 sign 給 你, 當 然 也 不 是 他 sign 給 你 任 何 醫 師 都 可 以, 專 科 的 才 可 以 這 個 我 覺 得 是 因 為 那 個 環 測 資 料, 如 果 說 沒 有 validity, 最 後 根 本 也 沒 辦 法 判 那 這 些 醫 師, 我 是 在 那 個 職 災 鑑 定 委 員 會 裡 面, 我 就 常 常 感 覺 那 個 痛, 他 沒 有 去 過 現 場 180
很 多 次, 而 且 他 也 不 知 道 這 種 企 業 在 現 場 多 罩 他 要 的 資 料 效 度 都 很 高, 事 實 上 沒 有 這 種 資 料, 所 以 我 每 次 都 在 那 邊 講 說 你 這 個 應 該 給 人 家 職 業 病, 但 是 他 們 有 一 些 就 認 為 你 這 個 資 料 的 暴 露 資 料 validity 有 問 題 他 不 敢 給 主 持 A: 所 以 A 老 師 你 的 意 思 是 說 假 設 我 們 環 測 的 資 料 可 以 完 備 的 建 置, 真 實 的 建 置, 其 實 這 個 健 檢 的 資 料 庫 還 需 要 建 置 嗎? 你 覺 得? 學 者 A: 這 個 健 檢 的 資 料 庫, 我 認 為 你 假 定 每 一 個 健 檢 都 是 有 職 業 醫 學 專 科 醫 師 的 license 那 你 monitor 就 好, 那 monitor 是 什 麼 呢? 其 實 剛 才 主 持 B 有 提 到 要 呈 報 某 個 單 位, 其 實 現 在 是 有 summary data 要 呈 報 衛 生 單 位, 那 衛 生 單 位 其 實 他 是 soft 單 位, 他 沒 有 處 罰 權 如 果 說 你 不 一 定 要 到 安 全 衛 生 處, 你 說 到 衛 生 單 位, 但 是 我 感 覺 你 如 果 沒 有 一 個 專 科 醫 師 給 他 簽 證, 專 科 醫 師 只 有 兩 百 五 十 個, 說 真 的 大 家 也 不 靠 這 個 生 活, 靠 這 個 生 活 的 大 概 可 能 只 有 十 個 吧! 真 的!... 很 糟 糕! C 大 請 我 T 大 請 我, 他 是 要 虧 本 很 多 的 啦! 他 就 說 如 果 是 專 科 醫 師 簽 證, 如 果 說 是 專 科 醫 師 簽 證, 這 個 我 們 已 經 給 建 議 給 了 20 年 以 上 一 開 始 有 這 個 制 度 的 時 候 我 就 有 建 議, 要 不 然 你 這 個 data, 大 不 了 就 隨 便 啊! 那 現 在 就 是 隨 便 阿! 所 以 他 們 常 常 在 跟 我 講 說 要 不 要 來 增 加 項 目, 我 都 不 敢 講, 因 為 你 再 增 加 浪 費 我 們 整 個 國 家 的 資 源, 做 一 大 堆 假 的 數 據 那 有 什 麼 意 思? 主 持 A: A 老 師 我 可 能 再 verify 一 下, 因 為 我 怕 誤 解 您 的 意 思, 這 樣 聽 起 來 的 意 思 是 沒 有 必 要 由 政 府 去 建 置 一 個 健 檢 的 資 料 庫, 因 為 會 非 常 龐 大, 那 還 需 要 專 科 醫 師 來 verify 這 個 檢 查 結 果 是 正 確 的, 但 我 們 只 有 250 個 專 科 醫 師, 有 幾 百 萬 的 勞 工 這 根 本 就 是 mission impossible, 這 怎 麼 可 能 做 到 呢? 那 您 說 monotor 是 要 由 誰 來 做 呢? 學 者 A: 我 的 意 思 是 因 為 真 正 只 有 用 職 業 預 防 健 康 檢 查 的 個 案 數 也 不 多, 最 多 有 沒 有 十 萬 可 能 都 不 到, 差 不 多 十 萬, 一 般 的 我 們 不 管, 我 看 全 世 界 沒 有 人 再 建 這 個 資 料 庫, 除 了 像 那 個 美 兆 他 自 己 建 資 料 庫, 政 府 環 測 資 料 庫 是 有, 我 剛 剛 有 講 像 挪 威, 其 實 應 該 不 只 挪 威, 我 在 去 網 路 上 搜 尋 應 該 是 都 有 啦! 主 持 A: 那 那 個 健 檢 資 料 庫 就 是 說 反 正 我 們 一 般 健 檢 我 們 不 管, 那 如 果 說 是 那 些 特 別 危 害 作 業 項 目, 假 設 不 建 置 資 料 庫, 那 是 要 由 誰 來 monitor 呢? 學 者 A: 我 的 建 議 是 這 樣, 你 可 以 這 樣 寫 他 現 在 是 完 全 要 職 業 醫 學 專 科 醫 師 來 sign, 他 來 up to validity, 再 送 到 衛 生 單 位 跟 安 全 衛 生 處, 下 一 步 我 們 再 來 討 論 個 案 數 多 還 少, 按 理 講 應 該 是 會 愈 來 愈 少, 因 為 大 家 知 道 那 個 有 毒, 除 非 要 賺 很 多 錢, 不 然 就 不 要 了! 因 為 物 質 安 全 資 料 表 有 發 揮 他 的 功 能, 但 是 在 台 灣 因 為 守 法 的 廠 商 還 不 多, 所 以 還 會 再 繼 續 膨 脹, 可 能 一 二 十 萬, 以 目 前 情 形 看 來 250 個 專 科 醫 師, 那 你 就 跟 他 講 說 他 來 簽 證 就 好, 就 變 成 這 個 專 業 團 體 來 做 第 一 關 把 關, 目 前 我 的 感 覺, 我 可 以 很 感 恩 的 講 說 因 為 環 境 職 業 醫 學 會 沒 有 錢 賺, 所 以 這 些 人 他 們 是 關 心 勞 工 的 人, 所 以 還 不 至 於 做 假, 那 他 要 簽 證 的 話, 你 就 是 一 定 要 他 做 假 了! 他 不 簽 沒 有 人 要 簽, 他 找 不 到 人 簽 的 時 候 他 交 不 上 去 了! 這 是 我 的 建 議 啦! 以 長 期 剛 剛 B 老 師 提 的 一 點 不 錯, 長 期 你 要 不 要 安 全 放 在 雲 端 阿? 這 個 是 非 常 advance 的, 這 個 不 是 說 不 好, 是 連 全 民 的 健 康 資 料 都 在 這 樣 想, 那 181
這 個 部 分 長 期 通 通 放 雲 端,X 光 CT 那 些 要 放 雲 端 也 大 概 都 沒 問 題 主 持 A: 我 是 不 是 可 以 繼 續 問 一 下 剛 剛 那 個 B 老 師, 我 個 人 覺 的 雲 端 是 一 個 非 常 不 錯 的 idea, 雖 然 我 是 電 腦 白 癡, 對 於 雲 端 我 沒 什 麼 概 念, 不 過 我 知 道 放 在 雲 端 可 以 放 很 多 東 西, 剛 剛 有 提 到 個 人 隱 私 的 問 題, 一 但 你 東 西 放 在 那 裡 誰 可 以 去 使 用 呢? 使 用 運 用 的 遊 戲 規 則, 到 時 候 會 不 會 擔 心 說 即 使 你 這 個 權 限 只 有 開 放 給 政 府, 還 是 有 可 能 會 被 濫 用, 你 很 難 control, 我 不 太 了 解 雲 端 有 可 能 被 駭 客 闖 入 嗎? 我 是 擔 心 這 些 健 檢 結 果 集 中 放 在 雲 端 有 可 能 涉 及 隱 私 的 問 題, 或 是 開 放 誰 有 權 限? 誰 有 使 用 權 限 是 不 是 也 應 該 在 一 個 法 定 的 purpose 之 下, 你 才 可 以 去 運 用 你 的 權 限? 請 教 您 專 業 的 看 法 學 者 B: 其 實 過 去 學 會 有 在 注 意 勞 動 健 檢 這 部 分, 其 實 他 不 是 賺 很 多 錢, 回 來 複 檢 其 實 很 多 是 很 繁 瑣 的, 那 他 有 一 部 分 是 責 任 問 題, 其 實 我 們 都 非 常 同 意 是 簽 證 的 問 題, 到 最 後 可 能 有 某 些 政 治 上 利 益 上 的 考 量, 到 最 後 只 有 我 們 學 會 來 承 受 這 個 問 題, 但 我 相 信 我 們 會 要 求 會 約 束 他 至 少 不 會 有 健 康 管 理 分 級 判 斷 上 的 問 題, 剛 剛 所 提 到 的, 這 個 資 料 庫 做 了 沒 有 用 ; 第 二 個 部 分 是 說, 剛 剛 提 到 的 資 料 庫, 我 覺 得 說 這 些 資 料 庫, 其 實 很 單 純 可 以 想, 因 為 目 前 我 們 所 有 醫 療 的 資 料 都 要 上 去, 這 個 法 規 部 分 只 要 follow 法 規 他 的 個 資 部 份 的 處 理 辦 法 原 則, 基 本 上 他 不 是 獨 立 的 一 個, 他 其 實 有 跡 可 循 的, 所 以 只 要 比 照 這 個 方 式 去 做, 那 到 底 要 建 到 多 大 多 小 或 者 是 只 要 附 在 健 保 制 度 下 的 一 塊, 那 只 要 資 料 庫 可 以 進 去, 其 實 有 些 好 處 是 在 於 說, 是 不 是 在 使 用 健 保 發 現 勞 工 有 做 過 檢 查, 其 實 也 可 以 相 對 的 去 看 這 些 資 料 有 某 些 互 通 性 在, 但 是 個 資 的 部 分 其 實 是 一 致 的 剛 剛 還 有 延 續 的 兩 個 小 問 題, 我 順 便 提 出 來, 因 為 剛 剛 A 老 師 有 提 到 職 災 勞 工 一 但 被 認 定 職 業 病 後, 雖 然 他 income 很 高, 因 為 他 得 到 補 償, 但 是 一 方 面 他 也 有 可 能 臨 到 被 fire, 更 慘 的 是, 我 們 最 近 才 有 看 到 勞 工 健 康 檢 查 被 判 定 為 四 級, 可 以 繼 續 工 作 沒 有 問 題, 但 問 題 是 這 些 勞 工 都 是 約 雇 工, 一 年 一 聘, 他 們 有 些 人 隔 天 就 不 見 了! 而 且 他 們 只 要 勞 動 健 檢 有 問 題, 他 們 隔 年 就 不 聘 了! 我 就 一 直 強 調 說 你 們 不 是 技 術 人 員 嗎? 那 他 說 他 們 被 取 代 性 很 高, 那 間 公 司 現 在 是 公 辦 民 營, 我 一 直 要 強 調, 我 們 這 個 問 題 也 打 電 話 去 安 衛 處 問 過, 因 為 約 雇 功 能 是 一 年 一 聘 的, 他 有 很 多 理 由 是 你 隔 年 不 再 續 聘 的, 即 使 他 不 用 這 個 理 由, 他 還 有 其 他 理 由, 順 便 一 提 的 是, 我 們 過 去 的 一 般 見 解 是 其 實 是 follow 國 健 局 的, 今 天 七 月 開 始 國 健 局 健 康 加 值 的 計 畫 已 經 修 改 了! 尿 酸 不 再 驗,CBC 血 液 檢 查 也 不 再 驗, 他 增 加 了 HDL LDL 腰 圍 和 去 計 算 他 的 腎 絲 球 過 濾 率 還 有 憂 鬱 的 篩 檢, 因 為 勞 工 健 康 法 規 已 修 訂 了, 這 個 部 分 是 沒 有 update 過 的, 大 概 先 這 樣, 謝 謝 主 持 B: 就 針 對 剛 剛 B 老 師 的 一 些 看 法, 其 實 在 台 灣 勞 工 很 可 憐, 他 們 都 很 怕? 很 怕 扯 上 關 係 會 沒 工 作 一 樣, 剛 剛 一 年 一 聘, 其 實 不 是 雇 主 要 定 期 契 約 就 一 定 是 定 期 契 約, 我 們 會 給 予 一 些 協 助, 有 些 地 方 是 有 規 定, 因 為 你 如 果 確 定 是 職 災 然 後 你 又 用 一 些 比 較 便 宜 行 事 的 方 法 說 明 你 那 個 東 西 是 一 個 定 期 契 約 的 話 其 實 是 有 些 方 式 來 處 理 182
學 者 B : 剛 的 意 思 是 這 些 人 判 定 為 第 四 級 並 沒 有 喪 失 能 力, 但 仍 然 不 續 聘 主 持 A: 剛 剛 會 問 是 公 部 門 還 是 私 部 門 的 原 因, 就 是 現 在 大 概 只 有 政 府 機 關 的 約 聘 僱 人 員 真 的 是 一 年 一 聘 而 且 無 法 可 管, 其 他 的 話 只 要 他 做 的 是 繼 續 性 工 作, 雇 主 你 不 可 以 跟 他 簽 定 期 性 契 約, 你 簽 了 就 是 違 法 了! 你 就 是 要 有 勞 基 法 裡 面 的 法 定 事 由, 第 11 條 12 條 到 20 條, 你 找 不 到 法 定 事 由 解 雇 就 是 違 法 了! 所 以 我 剛 剛 在 猜 你 說 的 是 派 遣 對 不 對, 就 是 說 這 個 人 是 派 遣 公 司 派 來 的, 所 以 我 今 天 不 要 他 了! 我 只 要 跟 派 遣 公 司 講 不 要 誰 了, 那 這 個 就 很 無 解 了! 因 為 目 前 國 內 沒 有 任 何 的 法 令 規 範 派 遣, 所 以 造 成 今 天 派 遣 公 司 會 跟 派 遣 勞 工 講, 因 為 羊 毛 出 在 羊 身 上, 不 是 我 要 僱 用 你, 是 因 為 有 人 要 你, 所 以 我 僱 用 你, 把 你 派 去 給 他 用, 既 然 源 頭 不 要 你 了, 我 更 不 可 能 雇 用 你! 這 個 部 分 只 能 透 過 立 法 或 修 法 來 解 決, 現 階 段 只 能 去 打 官 司 試 試 看 而 已, 因 為 現 在 國 內 有 些 法 官 他 很 有 guts, 沒 關 係 阿, 沒 有 明 確 的 法 律 規 定 我 照 判 阿! 而 且 我 還 判 派 遣 勞 工 贏 阿! 但 是 有 些 法 官 就 是 法 律 怎 麼 規 定 我 怎 麼 判, 所 以 就 看 個 人 運 氣 了! 學 者 B: 我 講 一 下 我 最 近 看 到 一 個 法 律 的 記 錄 是 教 育 部 公 告 了 禁 止 的 法 令, 那 有 沒 有 可 能 禁 止 不 明 原 因 被 資 遣 的 勞 工? 主 持 A: 我 們 事 實 上 早 就 有 這 樣 的 法 律 規 定, 勞 基 法 裡 面 只 要 適 用 勞 基 法 的 事 業 單 位, 不 管 你 在 公 部 門 私 部 門 適 用 勞 基 法 的 人, 雇 主 沒 有 法 定 事 由 是 不 能 夠 解 雇 的, 你 知 道 法 律 不 是 沒 有 漏 洞 的, 沒 有 一 個 國 家 可 以 訂 出 完 美 的 法 律, 雇 主 還 是 有 漏 洞 可 以 鑽 的, 事 實 上 派 遣 就 是 現 在 最 大 的 一 個 漏 洞, 我 用 你 但 是 我 不 僱 用 你, 我 使 用 你 的 勞 動 力 但 不 僱 用 你, 我 找 一 個 白 手 套 來 僱 用 你, 當 我 不 要 用 你 就 是 告 訴 白 手 套 那 個 人 把 你 拿 掉, 那 為 什 麼 要 把 4 級 的 拿 掉 呢? 要 不 然 我 怎 麼 知 道 你 接 下 來 會 變 幾 級 呢? 最 好 的 辦 法 就 是 我 現 在 就 不 要 你, 對 我 來 講 最 安 全 的, 但 是 這 個 部 分, 說 真 的, 在 現 有 的 法 律 底 下 這 個 洞 很 難 補, 除 非 我 們 的 政 府 很 有 guts, 不 然 我 們 也 只 能 看 著 這 些 無 辜 的 勞 工 受 害, 在 這 個 現 階 段 真 的 沒 有 辦 法, 如 果 是 公 部 門 約 聘 僱 也 沒 辦 法, 他 不 適 用 勞 基 法! 一 年 一 約 的 時 間 到 了, 不 要 你 就 是 不 要 你 阿! 不 過 這 好 像 不 是 我 們 的 研 究 欸! 主 持 B: 因 為 我 們 真 的 碰 到 很 多 這 樣 的 東 西, 當 然 派 遣 他 也 適 用 勞 基 法, 指 是 因 為 有 漏 洞, 其 實 現 在 法 院 很 多 判 決 他 也 很 認 真 在 判, 也 有 就 是 覺 得 是 要 派 責 任 的 判 決 另 外 有 關 使 用 的 部 分, 我 比 較 擔 心, 這 幾 年 我 在 做 research 的 時 候 就 發 現, 我 前 幾 年 要 去 串 東 西, 都 不 讓 我 做, 可 是 勞 保 跟 健 保 這 邊 一 定 要 串, 所 以 有 關 資 料 庫 這 部 分 會 不 會 就 是 給 公 部 門 就 沒 在 用, 一 定 要 有 一 個 要 做 研 究 的 人 才 會 來 影 響 來 做 這 個 事 情, 會 不 會 給 政 府 單 位 去 處 理 之 後, 他 在 使 用 上 反 而 沒 什 麼 用 處, 我 不 知 道 兩 個 老 師 有 沒 有 什 麼 建 議? 學 者 A: 你 講 的 是 非 常 確 定, 特 別 是 講 到 兩 個 單 位, 你 現 在 勞 保 要 跟 健 保 那 不 是 更 難 嗎? 現 在 我 是 非 常 感 激, 現 在 健 保 的 部 分, 衛 生 署 自 己 本 身 可 以 串, 健 保 的 data 和 健 康 相 關 的 資 料 庫, 現 在 是 國 衛 院 有 一 個 data base, 另 外 衛 生 署 的 統 計 室, 他 也 有 一 個 database, 當 然 你 要 寫 project, 然 後 他 要 審 很 多, 他 讓 你 派 人 進 183
去, 出 來 他 要 審 核, 目 前 這 些 可 以 做, 但 是 你 要 串 勞 保 和 健 保 資 料, 我 看 是 未 來 一 兩 年 都 不 行, 我 不 曉 得 啦! 所 以 你 剛 剛 講 的 可 能 很 不 幸 的 會 是 真 的, 就 是 說 職 業 病 預 防 健 康 的 資 料 要 拿 來 跟 其 他 健 康 資 料 串, 我 看 大 概 會 有 困 難, 但 是 第 一 步 看 將 來 要 怎 麼 解 決 跨 不 同 部 門 的 困 難, 這 B 老 師 的 講 法 是 有 可 能 啦! 我 們 醫 師 有 一 個 專 業 的 卡, 大 致 上 可 以 看 到 一 部 分 在 看 病 人 的 時 候, 有 一 個 醫 事 人 員 憑 證 IC 卡, 放 進 去 以 後, 可 以 看 到 相 關 簡 單 的 開 藥, 現 在 還 沒 有 image 影 像 的 部 分, 因 為 data 太 大 了, 一 些 簡 單 的 我 們 可 以 看 得 到 因 為 開 藥 時 可 能 衝 來 衝 去, 還 有 如 果 overlap, 很 多 都 浪 費 了, 在 健 保 的 發 明 是 可 以 的 那 quality 就 沒 有 了! 現 在 意 思 是, 既 然 健 保 可 以, 一 樣 給 他 資 訊 安 全 的 技 術 而 已 你 有 什 麼, 他 就 讓 你 去 看 到 某 一 程 度, 所 以 這 是 有 可 能 的 只 要 各 個 單 位 不 要 變 成 不 管 勞 保 的, 是 衛 生 方 面 的 我 們 勞 保 不 管 他 所 以 是 有 可 能 的, 但 這 是 未 來 的 狀 況 啦 所 以 我 還 是 建 議, 先 讓 專 科 醫 師 來 簽 證 這 個 部 分 就 好, 沒 有 要 求 要 簽 證 幾 百 萬 勞 工 的 一 般 的 體 檢, 一 般 的 體 檢 一 般 醫 師 就 可 以 了, 這 種 特 殊 會 牽 涉 到 職 業 病 的, 所 以 還 是 會 回 過 來 最 後, 工 人 很 怕 自 己 被 診 斷 為 職 業 病, 所 以 這 個 市 場 非 常 小, 像 剛 才 講 的 我 是 覺 得 非 常 的 不 正 義, 因 為 他 又 怕 失 業 還 有 剛 才 講 的 那 些 情 形, 這 都 是 事 實 耶 他 失 業 了, 診 斷 他 為 職 業 病 以 後, 所 以 光 是 談 這 個 部 份 時, 要 考 慮 到 大 的 制 度 問 題 主 持 A : 我 比 較 不 了 解 的 是, 如 果 勞 工 真 的 生 病 了, 而 且 是 職 業 病, 因 為 勞 基 法 的 規 定, 雇 主 就 適 用 職 災 補 償 責 任, 這 是 強 制 性 的 規 定, 你 非 得 這 麼 做 不 可 若 勞 工 真 的 是 職 業 病, 然 後 依 法 雇 主 要 給 你 補 償, 至 少 勞 工 該 得 到 的 補 償 都 會 有, 而 且 可 以 接 受 治 療 就 算 到 最 後 這 個 雇 主 說 你 有 職 業 病 不 要 你 了, 要 解 雇 這 個 勞 工, 一 樣 還 是 要 回 到 法 定 事 由, 不 是 說 雇 主 說 不 要 勞 工 就 不 要 勞 工 了 這 個 東 西 不 是 卡 在 勞 工 本 身, 勞 工 到 底 受 什 麼 法 律 保 障 他 其 實 是 不 清 楚 的, 他 只 是 害 怕 失 業 而 已 事 實 上 他 被 發 現 是 職 業 病, 可 以 去 治 療, 當 勞 工 職 業 病 不 被 發 現 而 繼 續 惡 化, 可 能 是 死 路 一 條, 至 少 他 被 發 現 可 以 被 治 療 學 者 A : 勞 工 被 發 現 職 業 病, 他 怎 麼 會 死 掉 呢? 一 般 健 保 就 cover 了, 意 思 就 是 說, 我 不 需 要 勞 保, 我 通 通 不 依 靠 勞 保, 我 健 保 就 有 了 主 持 A : 但 是 問 題 是 醫 療 補 償 的 部 分, 我 們 職 災 補 償 裡 面 不 是 只 有 醫 療 補 償 而 已, 這 要 看 勞 工 他 職 業 病 嚴 重 到 什 麼 程 度 醫 療 補 償 的 確 都 是 由 健 保 cover 掉 了, 可 是 勞 保 那 邊 還 是 有 職 災 的 給 付, 而 且 比 普 通 傷 病 的 給 付 多 很 多, 然 後 除 了 勞 保 的 傷 病 職 災 給 付 之 外, 勞 基 法 內 還 有 雇 主 無 過 失 責 任 的 職 災 補 償 責 任 所 以 對 勞 工 來 講, 除 了 拿 勞 保 的 給 付 之 外, 勞 基 法 所 規 定 的 雇 主 職 災 補 償 責 任, 還 要 再 去 補 一 個 差 額, 那 是 勞 工 得 到 治 療 又 得 到 補 償, 雇 主 又 要 解 雇 勞 工 還 必 須 有 法 定 事 由, 那 勞 工 怕 什 麼 呢? 學 者 A : 事 實 真 相 是, 雇 主 那 一 部 分 的 補 償, 十 個 拿 不 到 一 個 主 持 A : 告 他 阿! 學 者 A : 所 以 我 一 直 建 議, 請 李 先 生 郭 先 生 他 們, 一 定 要 設 立 出 勞 動 法 令 扶 助 基 金 184
會 來 幫 忙 要 不 然 以 前 看 職 業 病 的 勞 工 要 倒 楣 了, 為 什 麼 倒 楣 呢, 因 為 他 們 無 法 去 對 抗 雇 主 的 法 務 部, 也 不 曉 得 要 怎 麼 辦 所 以 我 找 李 先 生, 我 跟 李 先 生 說, 你 要 每 個 禮 拜 捐 出 十 分 之 一 的 時 間, 他 就 是 這 樣 子 做 耶! 現 在 的 法 律 扶 助 基 金 會, 有 很 多 地 方 沒 有, 大 概 只 有 幾 個 地 方 有 像 剛 才 講 的, 連 法 律 扶 助 基 金 會, 也 是 hand tired, 因 為 根 本 沒 有 法 可 以 動 他 主 持 A : 可 是 你 知 道 嗎, 現 在 各 地 方 政 府, 都 有 一 筆 基 金, 專 門 協 助 這 種 勞 工 打 官 司, 政 府 幫 你 出 律 師 費 耶 學 者 B: 我 插 嘴 一 下, 不 知 道 是 什 麼 原 因, 還 是 因 為 法 律 的 途 徑 是 最 後 一 道, 所 以 衍 生 出 另 外 一 種 問 題 我 最 近 才 知 道 原 來 我 的 門 診 外 面 都 有 勞 保 黃 牛 聽 說 他 都 會 到 各 個 專 科 醫 師 的 門 口, 主 要 就 是 因 為 他 們 會 用 他 們 的 知 識 上 的 力 量 去 協 助, 達 到 一 些 目 的 基 本 上 放 過 來 看, 其 實 最 近 幾 年 職 業 病 防 治 中 心 扮 演 一 個 角 色, 我 們 自 己 覺 得 我 們 幫 勞 工 寫 診 斷 書, 寫 完 讓 雇 主 去 送 的 時 候, 其 實 懷 疑 的 意 味 少 很 多 他 認 為 說, 你 都 寫 得 這 麼 完 整 所 以 會 相 信, 因 為 雇 主 有 一 部 分 認 知 會 接 受, 但 是 他 不 能 接 受 勞 工 接 受 勞 保, 一 些 不 真 實 的 陳 述 所 得 到 的 部 分 所 以 我 覺 得 雖 然 過 去 沒 有 提 起, 但 是 我 發 現 防 治 中 心 這 個 公 正 的 角 色, 其 實 扮 演 一 個 雇 主 跟 勞 工 之 間 還 不 錯 的 橋 梁, 至 少 他 避 免 他 們 走 到 最 後 需 要 透 過 法 律 來 訴 求 的 地 步 可 能 對 於 學 法 律 的 人 來 說, 會 覺 得 法 律 都 很 容 易, 但 是 對 一 般 老 百 姓 來 講, 包 括 我 們 自 己, 都 覺 得 法 律 其 實 是 很 複 雜 的 主 持 A : 其 實 我 都 滿 了 解 的, 因 為 台 灣 的 民 族 性 基 本 上 大 家 很 怕 去 法 院, 不 管 是 原 告 被 告 證 人 都 一 樣, 進 到 那 個 地 方 就 覺 得 真 是 倒 楣, 怎 麼 會 需 要 到 來 這 個 地 方! 壓 力 就 來 了, 這 我 完 全 的 了 解 但 問 題 是 說, 如 果 不 去 爭 取 自 己 權 力, 就 是 讓 自 己 的 權 利 睡 著 了, 那 在 這 整 個 機 制 裡 面, 即 使 再 create 更 好 的 機 制 給 這 些 勞 工, 也 沒 有 用 阿, 因 為 我 們 把 權 力 給 你 了 但 是 你 不 用, 就 好 像 我 把 刀 給 你 了, 可 是 你 從 來 不 拿 來 切 菜, 那 這 把 刀 是 白 給 了 所 以 這 個 部 份 我 覺 得 有 些 勞 工 是 因 為, 他 根 本 不 知 道 有 這 個 救 濟 的 途 徑, 有 些 勞 工 是 知 道 可 是 害 怕, 有 些 勞 工 是 怕 麻 煩 但 我 覺 得 這 些 都 需 要 對 勞 工 再 教 育 我 不 認 為 這 一 塊 法 律 是 沒 有 保 障 的, 是 有 的 那 為 什 麼 會 有 勞 保 黃 牛 在 醫 院 門 診 外 晃 來 晃 去, 其 實 那 些 勞 保 黃 牛 都 是 利 用 勞 工 而 已, 很 多 真 的 跟 職 災 一 點 關 係 都 沒 有 他 要 把 你 所 有 的 傷 害 或 急 病, 不 管 用 什 麼 方 式 來 包 裝, 要 去 向 勞 保 局 A 錢, 要 去 把 它 變 成 一 個 職 業 災 害 所 以 像 我 們 在 勞 委 會 訴 願 會 當 委 員 很 久, 我 們 處 理 的 訴 願 個 案, 大 部 分 都 是 勞 保 的 案 子, 那 很 多 一 看 就 知 道 是 假 的 久 了, 會 給 人 家 一 個 印 象, 就 是 很 多 勞 工 你 就 是 做 假 那 勞 工 事 不 是 真 的 這 麼 壞, 其 實 不 是, 是 很 多 勞 保 黃 牛 教 他 說, 你 現 在 受 這 個 傷 生 這 個 病, 如 果 你 今 天 能 夠 證 明 這 是 一 個 職 災, 你 拿 到 的 給 付 和 普 通 傷 病 會 差 到 很 多 錢 學 者 B: 我 再 提 一 個 問 題, 我 們 最 近 比 較 困 擾 的 反 而 是 另 外 一 個 FAP 他 們 跟 雇 主 有 勞 資 爭 議, 雇 主 就 跟 勞 工 說 你 去 防 治 中 心 一 經 判 定 是 職 業 病, 然 後 勞 工 就 去 告 雇 主 讓 我 們 困 擾 的 是 說, 這 應 該 是 兩 回 事, 職 業 病 是 職 業 病, 跟 雇 主 的 爭 議 是 跟 雇 主 的 爭 議 勞 工 常 常 為 了 要 被 告 知 是 職 業 病, 然 後 拿 這 個 去 告 雇 主, 185
要 求 給 付, 可 是 這 樣 會 有 很 多 公 正 上 的 問 題 我 覺 得 這 是 觀 念 上 我 們 必 需 常 常 隨 時 提 起, 請 把 這 當 成 兩 回 事, 有 些 勞 資 爭 議 發 生 時 都 會 這 樣 做, 先 去 看 認 定 職 業 病, 勞 工 才 會 有 有 力 的 證 據 跟 雇 主 講 主 持 A : 但 我 覺 得 這 也 是 無 法 避 免 的, 我 今 天 如 果 是 老 闆, 不 可 能 一 個 勞 工 告 訴 我 說, 老 闆, 我 得 了 職 業 病, 你 要 依 勞 基 法 補 償 給 我 老 闆 一 定 要 勞 工 去 拿 到 專 科 醫 師 認 證 的 證 明, 老 闆 怎 麼 可 能 隨 便 給 錢 因 為 我 們 勞 基 法 對 於 雇 主 的 職 災 補 償 責 任, 算 是 全 世 界 相 當 嚴 苛 的, 無 過 失 責 任 耶, 不 管 勞 工 發 生 職 業 災 害 或 職 業 病, 雇 主 你 有 沒 有 過 失, 通 通 百 分 百 要 雇 主 負 責 我 若 是 老 闆, 當 然 會 要 勞 工 提 供 專 科 醫 師 認 證 的 證 明, 不 提 供 怎 麼 可 能 付 錢 給 勞 工 呢? 學 者 B: 對 我 同 意 這 個, 但 他 是 兩 件 事 情, 曾 經 有 勞 工 問 我 說, 你 告 訴 我 身 上 哪 一 個 是 職 業 病, 因 為 我 要 去 告 雇 主 你 了 解 這 意 思 嗎? 就 是 勞 工 一 直 想 透 過 這 樣 來 告 雇 主 但 我 們 在 思 考 另 外 一 個 問 題 就 是, 現 在 目 前 勞 保 的 使 用 上, 其 實 不 是 像 大 家 想 像 上 那 麼 容 易, 因 為 我 在 勞 保 局 作 一 線 審 查 的 時 候 有 去 請 教 過, 不 管 是 勞 保 的 使 用, 包 括 傷 病 給 付, 全 部 都 一 定 要 認 定 是 職 業 病 這 個 門 檻 過 了, 才 可 以 繼 續 後 面 的 程 序, 所 以 在 前 面 的 過 程 還 在 診 斷 還 沒 確 定 時, 要 做 許 多 的 檢 查 電 腦 斷 層 核 子 共 振, 都 不 能 用, 因 為 你 還 沒 確 定 可 是 已 經 用 了 健 保 的 資 源 檢 查 之 後, 才 發 現 是 職 業 病, 等 你 再 回 來 申 請, 醫 院 已 經 用 不 到, 因 為 已 經 超 過 七 天 了, 勞 工 已 經 掛 了 健 保 所 以 我 之 前 在 各 安 衛 處 有 提 議, 這 個 制 度 上 確 實 有 一 些 討 論 空 間 是 在 於, 勞 保 的 使 用, 是 不 是 該 給 防 治 中 心 和 專 科 醫 師 一 定 的 權 限? 這 樣 才 能 在 認 定 的 過 程, 保 障 醫 師 去 行 使 此 權 力 幫 病 人 診 斷 曾 有 骨 科 醫 師 說, 你 不 給 我 開 刀, 我 就 不 幫 忙 作 電 腦 斷 層, 你 要 不 就 自 費 做, 要 不 就 給 我 開 刀 所 以 勞 工 如 果 為 了 要 認 定 職 業 病, 他 的 權 益 會 受 到 不 平 等 的 待 遇 主 持 A : 我 們 這 個 計 畫 可 能 沒 有 辦 法 解 決 這 個 問 題 學 者 B : 沒 關 係 學 者 A: 現 在 談 的 這 個 事 情, 我 滿 希 望 法 律 的 人 替 我 們 講 一 點 話, 因 為 勞 委 會 法 務 的 部 分, 他 們 認 為 說 職 業 災 害 職 業 傷 害 和 職 業 病 是 不 同 的 而 且 他 們 說 勞 工 職 災 門 診 單, 如 果 是 職 業 傷 害, 則 不 適 用, 醫 師 不 能 開 診 斷, 說 職 業 傷 害 一 定 要 老 闆 才 可 以 開 像 這 樣 的 事 情 在 一 開 始 的 時 候, 我 跟 他 們 說, 全 世 界 不 管 是 職 業 傷 害 或 職 業 病, 沒 有 人 說 專 科 醫 師 會 有 分 的, 並 沒 有 分! 主 持 A : 因 為 他 們 把 職 業 災 害 分 成 受 傷 跟 生 病 學 者 A: 那 這 個 是 不 對 的 阿, 我 說 不 對 是 不 管 在 於 學 理 或 各 方 面 通 通 都 是 不 對 的, 醫 師 不 能 看 傷 害, 只 能 看 疾 病, 哪 有 這 樣 子 的 事 情 主 持 A : 我 不 知 道 這 樣 說 能 不 能 說 服 你, 我 不 是 說 不 同 意 您 的 想 法 所 謂 的 職 業 傷 害 一 般 來 講 是 工 作 當 場 所 發 生 的, 例 如 操 作 機 器 手 切 斷, 或 是 開 車 時 出 車 禍 因 為 這 部 分 一 定 是 工 作 現 場 發 生 的 事 情, 所 以 雇 主 要 證 明 說 是 工 作 當 場 發 生 的 事 情, 因 為 他 不 是 生 病, 他 比 較 不 強 調 所 謂 的 因 果 關 係 而 職 業 病 都 是 有 因 果 關 係 存 在, 勞 工 因 為 在 你 這 邊 上 班 做 什 麼 工 作 而 得 了 這 個 病, 這 雇 主 沒 有 辦 法 說 明, 他 186
跟 本 不 是 專 業 的 人 員 無 從 判 斷, 所 以 才 需 要 這 些 醫 師 這 是 他 們 的 邏 輯 阿, 這 樣 可 以 說 服 你 們 嗎? 學 者 A: 不 能 說 服 啦, 全 世 界 只 有 我 們 台 灣 這 樣 子, 職 業 傷 害 跟 職 業 疾 病, 這 個 職 業 病 醫 師 只 能 看 這 一 次, 職 業 傷 害 又 不 能 診 療 單, 那 是 要 怎 麼 辦 而 且 甚 至 連 因 果 關 係, 有 一 些 案 子, 我 們 在 鑑 定 委 員 會 最 後 投 票 時, 都 還 認 為 說 這 個 找 你 們 職 業 病 醫 師 是 完 全 錯 的, 那 要 怎 麼 跟 他 說 呢? 我 覺 得 因 為 他 本 來 過 了, 為 什 麼 過 呢? 本 來 我 跟 他 說,T 大 醫 院 就 是 有 很 多 勞 保 在 吃 健 保 的 情 形 發 生 一 般 人 發 生 的 職 災 呢, 他 用 健 保 卡 來 看, 就 是 這 樣! 我 們 勞 工 又 對 老 闆 特 別 好, 對 於 老 闆, 會 想 說 可 能 增 加 老 闆 的 投 保 薪 資 等 等, 所 以 他 們 是 這 樣 弄 的 那 這 種 情 形 發 生 的 時 候, 為 什 麼 健 保 會 虧 損 這 麼 嚴 重, 這 是 其 中 一 塊 我 每 次 都 跟 勞 保 單 位 說, 你 們 勞 保 吃 健 保, 他 們 每 次 都 非 常 不 高 興, 他 說 是 職 災 吃 健 保, 我 說 職 災 是 誰 管 的, 就 是 你 們 勞 保 管 的 那 這 一 塊 是 差 了 很 多, 我 後 來 一 直 建 議 他 們, 因 為 我 們 在 T 大 的 急 診 處 實 際 去 看, 有 些 勞 工 的 確 是 職 災, 但 是 他 到 急 診 處 來 看 的 時 候, 他 是 來 看 勞 保 的, 是 來 看 職 災 的, 我 記 得 大 概 只 有 百 分 之 四 十 幾 還 三 十 幾 主 持 A : 可 是 我 們 現 在 到 醫 院, 不 是 說 你 只 要 就 醫, 就 直 接 使 用 健 保 卡 不 是 嗎? 因 為 勞 基 法 裡 面 醫 療 給 付 部 分 本 來 是 勞 保 來 cover, 可 是 那 時 立 法 時 沒 有 健 保, 後 來 因 為 有 了 健 保 之 後, 那 部 分 等 於 是 自 動 健 保 cover 掉 那 勞 保 他 還 是 有 給 付 傷 病 普 通 傷 病 職 災 的 傷 病, 還 是 有 給 付 並 不 是 沒 有, 只 是 醫 療 的 部 分 被 健 保 cover 掉 了 學 者 A : 但 是 醫 療 的 部 分, 他 不 應 該 由 健 保 出 錢 主 持 A : 但 問 題 是 雇 主 也 有 幫 勞 工 出 健 保 的 費 用 阿 學 者 A : 大 概 就 是 你 這 樣 的 想 法 但 這 個 想 法 是, 因 為 他 是 職 災, 我 們 現 在 台 灣 的 職 災 就 是 無 法 顯 出 真 正 的 職 災, 職 災 的 statistics 各 方 面 因 為 他 是 職 災, 職 災 是 職 災 的 成 本, 例 如 說 我 在 工 作 的 時 候 頭 被 打 到 了, 頭 被 打 到 應 該 是 老 闆 的 成 本, 不 應 該 是 全 民 健 保 的 成 本, 全 世 界 都 是 這 個 樣 子 主 持 A : 可 是 雇 主 會 說 我 幫 你 買 保 險, 幫 你 買 健 保, 幫 你 買 勞 保, 而 且 勞 保 職 災 給 付 的 部 分 所 有 保 費 都 是 雇 主 出 的, 雇 主 會 說 我 買 了 保 險 我 還 要 付 錢, 天 底 下 哪 有 這 種 事, 那 我 幹 嘛 買 保 險 學 者 A : 沒 有 要 保 險 阿, 沒 有 要 他 再 付 錢, 而 是 他 應 該 要 從 職 災 險 那 邊 來 給 付 這 一 塊, 而 不 是 說 由 全 民 健 保 來 主 持 A : 喔 你 是 說 醫 療 保 險 的 部 分, 可 是 這 樣 就 會 提 高 保 費 阿, 對 不 對? 學 者 B : 其 實 職 災 兩 部 分 是 職 傷 跟 職 業 病, 那 可 能 你 不 大 了 解, 醫 院 再 做 申 報 的 流 程 是 七 天, 如 果 七 天 之 內 沒 有 補 勞 保 單, 他 是 無 法 報 的, 他 只 能 先 用 健 保 報, 所 以 醫 院 這 個 資 源 完 全 都 使 用 不 到 唯 一 比 較 可 惜 是 職 傷 這 個 部 分, 如 果 職 傷 都 沒 有 職 業 病, 很 難 想 想 看 七 天 內 怎 麼 可 能 診 斷 職 業 病, 然 後 用 勞 保 來 就 醫, 這 很 困 難, 除 非 是 勞 保 已 經 通 過 了, 後 續 一 直 用, 不 然 後 續 一 直 主 持 A : 我 這 樣 懂 兩 位 先 進 的 意 思, 是 說 因 為 醫 院 七 天 內 一 定 要 確 定 到 底 是 一 般 普 通 187
傷 病 還 是 職 業 傷 害 職 業 病 而 如 果 七 天 內 無 法 確 定, 錢 就 會 跟 健 保 核 銷 掉 了, 所 以 變 成 健 保 還 要 去 負 擔 這 個 費 用 可 是 事 實 上 他 是 一 個 職 災, 結 果 沒 有 花 到 勞 保 的 錢 喔 對, 這 的 確 有 道 理 學 者 A : 你 說 勞 工 權 益 全 民 的 權 益 會 影 響 到, 這 通 通 是 讓 老 闆 省 錢 而 已 主 持 A: 那 這 樣 我 覺 得 非 常 make sense, 因 為 這 是 應 該 本 來 純 粹 是 老 闆 的 責 任, 結 果 變 成 全 民 買 單 主 持 B : 我 上 次 做 的 計 畫 一 直 很 想 串 給 大 家 看, 我 想 做 的 就 是 這 個 其 實 大 家 都 到 健 保 去 砍 掉, 所 以 我 在 勞 保 這 樣 是 看 不 到 的, 所 以 大 家 都 低 估 underestimate 的 部 分 學 者 B: 關 於 勞 保 資 料, 我 之 前 也 問 過 勞 保 幾 個 數 字 我 們 想 知 道 一 個 勞 工 他 職 災 來 申 請, 最 後 通 過 率 是 多 少 結 果 我 一 問 他 們 說 沒 有 這 個 資 料, 因 為 其 實 依 照 電 腦 的 想 法 就 是, 多 用 一 個 欄 位 嘛 他 來 的 原 因 跟 你 後 面 原 因, 就 可 以 作 比 對 他 很 單 純 的 一 個 回 答 是 說 他 們 是 一 個 發 錢 的 單 位, 並 不 是 一 個 研 究 的 單 位, 所 以 他 沒 有 辦 法 提 供 這 樣 的 訊 息, 所 以 你 在 勞 保 的 資 料 的 訊 息 裡 面 可 能 很 難 主 持 B : 我 覺 得 他 是 不 願 意 提 供 學 者 B : 這 我 私 底 下 問 過 助 理, 他 說 他 們 真 的 沒 有 那 個 欄 位, 他 們 只 到 最 後 發 錢 有 多 少 而 已, 來 申 請 的 是 職 災 還 是 非 職 災, 他 們 不 care, 他 們 只 care 後 面 去 算 的 數 字 主 持 A : 這 個 回 答 會 變 成 是 一 件 政 治 不 正 確 的 事 情 你 給 付 的 比 例 很 高, 可 能 就 有 人 說 浪 費 勞 保 資 源, 一 定 是 隨 便 亂 給, 才 訂 那 麼 高 你 給 付 少, 又 會 被 說 不 照 顧 勞 工, 怎 麼 樣 都 不 對 他 不 會 告 訴 我 們, 因 為 政 治 不 正 確 就 算 他 知 道 也 不 會 跟 我 們 講, 我 不 認 為 那 個 東 西 會 release 出 來, 但 是 我 認 為 他 們 內 部 會 知 道, 不 可 能 不 知 道 吧 你 怎 麼 做 都 一 定 會 被 罵, 因 為 勞 保 其 實 財 務 也 不 是 太 理 想 的 狀 況, 因 為 真 的 有 在 abuse 勞 保 這 個 機 制 的 人, 不 然 哪 來 麼 多 勞 保 黃 牛 呢? 真 的 很 多, 我 在 勞 委 會 訴 願 會 那 麼 多 年 了, 真 的 看 很 多 個 案 實 在 太 離 譜 了 就 是 勞 保 局 不 給 錢 他 還 訴 願, 然 後 訴 願 一 看 就 會 覺 得 很 離 譜, 例 如 醫 師 說 這 就 不 是 職 災, 但 他 就 硬 要 坳 說 他 是 職 災 多 荒 唐 的 個 案 我 都 看 過 可 是 勞 保 局 那 邊 跟 我 說, 這 些 都 是 漏 網 之 魚, 沒 有 被 逮 到, 已 經 給 錢 已 經 罄 竹 難 書 了 那 麼 多 個 案, 有 時 被 抓 到 其 實 是 少 數 的, 大 多 數 都 放 水 就 過 了 因 為 很 難 verify, 他 一 定 都 要 先 證 明, 也 都 是 醫 師 的 證 明 說 這 是 什 麼 樣 的 情 形 那 我 必 須 說, 台 灣 真 的 有 些 醫 師, 在 給 證 明 的 時 候, 是 有 點 順 應 病 人 的 要 求 了 真 的! 你 可 以 想 像 嗎? 癌 末 的 病 人 都 已 經 昏 迷 了, 他 還 可 以 發 生 職 災, 我 就 不 知 道 他 是 哪 一 個 分 身 去 工 作 了, 太 扯 了 嘛! 大 家 都 知 道 癌 末 病 人 很 多 都 已 經 昏 迷 不 醒 了, 他 居 然 還 能 夠 提 出 工 作 受 傷 的 證 明 然 後 要 來 請 領 職 災 給 付, 這 種 個 案 實 在 是 太 多 了 所 以 我 覺 得 勞 保 局 當 然 有 多 作 風 很 多 人 不 認 同, 但 我 也 必 須 幫 他 們 講 點 話, 那 真 的 是 一 個 不 好 做 的 單 位, 他 有 很 多 很 難 為 的 地 方 給 得 太 鬆 就 是 在 浪 費 勞 保 資 源, 管 的 太 嚴 就 不 斷 被 訴 願, 被 大 家 說 都 沒 有 保 護 勞 工 權 益 阿 等 等, 我 覺 得 是 一 個 吃 力 不 討 好 的 工 作 188
那 的 確 真 的 有 一 些 改 進 的 空 間, 像 今 天 A 老 師 說 了 勞 保 事 件, 我 從 來 沒 想 過 這 個 問 題, 我 以 前 也 覺 得 他 們 的 邏 輯 這 樣 好 像 滿 有 道 理, 現 在 發 現 真 的 是 沒 有 道 理 這 個 部 分 是 真 的 要 調 整 啦 那 我 們 就 順 便, 也 許 在 這 個 計 畫 裡 面 沒 有 直 接 相 關, 但 是 可 能 也 順 便 提 醒 說, 在 政 策 上 面 未 來 這 些 都 是 可 改 進 的, 但 可 能 不 是 近 程 的, 因 為 這 都 已 經 是, 一 個 學 者 A : 這 個 是 很 容 易 的 這 本 來 是 允 許 T 大 在 一 個 職 災 的... 但 是 呢, 現 在 其 他 的 防 治 中 心 都 希 望 我 們 去 做 建 議, 然 後 跟 勞 保 局 談, 勞 保 局 當 時 是 要 他 請 所 有 人 都 坐 下 來 談, 談 清 楚 了 做 了 決 定 之 後 就 ok 啦 但 到 勞 委 會 他 們 有 一 個 法 律, 法 制 單 位, 說 這 個 不 行 主 持 A : 可 是 他 總 要 給 個 理 由 阿, 為 什 麼 不 行? 學 者 A : 他 就 說 職 災 是 職 業 傷 害, 醫 師 只 管 職 業 病 阿 像 這 些 事 情, 事 實 上 我 們 看 法 是 不, 那 也 因 為 這 樣 決 定 之 後, 所 以 我 才 要 拜 託 法 定 的 專 家 去 跟 他 們 講, 連 後 來 他 們 這 樣 規 定 後 又 開... 明 明 知 道 他 是 職 災, 他 職 災 來 住 院, 如 果 沒 有 帶 職 災 人 員, 醫 師 沒 有 什 麼 用 處, 還 是 一 定 要 去..., 這 個 病 人 他 哪 裡 有 時 間? 就 算 他 家 人 有 時 間 也 是 得 趕 快 照 顧 他 或 是 找 勞 保 單 位 本 身, 加 保 單 位 或 勞 保 本 身 所 以 我 覺 得 這 是 非 常 不 便 的, 而 且 事 實 上 是 作 賤 我 們 這 些 專 科 醫 師 那 我 們 醫 學 專 科 醫 師 說 真 的, 我 覺 得 很 敏 感 的 是 說, 至 少 這 些 人 他 真 的 不 是 為 了 錢 我 還 可 以 講 這 樣, 這 樣 貪 汙 便 利 阿! 所 以 如 果 你 有 機 會 因 為 那 只 是 一 個 決 策 而 已, 門 診 單 是 不 是 這 個 職 災, 如 果 依 據 專 科 醫 師 認 為 是 職 災 的 話, 目 前 是 職 業 病 的 話 可 以 那 職 業 病 診 斷 哪 裡 那 麼 快? 所 以 職 業 病 講 來 講 去 到 後 來, 難 怪 我 們 的 保 費 是 0.18%, 那 這 個 比 起 其 他 國 家, 像 日 本 是 最 省 的, 都 還 有 0.8 0.9, 德 國 歐 盟 都 是 一 個 百 分 比 以 上 主 持 A : 我 跟 主 持 B 來 努 力 來 做 這 個 計 畫 好 了, 他 聽 起 來 好 像 是 一 個 頗 大 的 問 題, 我 想 的 確, 有 時 候 我 們 會 因 為 研 究 一 個 問 題 而 拉 出 其 他 周 邊 的 問 題 出 來 那 今 天 真 的 非 常 感 謝 二 位 提 供 很 多 寶 貴 的 意 見, 因 為 我 們 這 個 案 子 很 快 要 結 案 了, 也 希 望 說 這 次 針 對 這 個 主 題, 來 做 一 些 政 策 性 的 建 議 那 非 常 感 謝 兩 位 先 進, 我 看 得 出 來 二 位 都 非 常 關 心 勞 工 的 健 康 跟 品 質 未 來 如 果 我 跟 王 老 師 這 個 研 究 團 隊, 行 有 餘 力, 也 許 可 以 給 個 建 議 就 是, 針 對 兩 位 所 提 出 的 問 題 可 能 要 做 些 後 續 的 研 究 也 希 望 說 制 度 本 來 就 是 人 訂 的, 都 有 調 整 的 空 間 可 能 因 為 各 位 是 專 業, 比 較 能 夠 看 到 事 情 的 真 正 的 keyproblem 是 什 麼 我 們 沒 有 這 些 醫 學 專 業 說 真 的, 像 學 法 律 人 看 到 就 完 全, 往 往 以 一 種 法 律 的 文 字 文 意, 去 做 一 個 判 斷 說 所 謂 這 樣 的 規 定 是 否 妥 當 但 是 實 際 上 發 生 的 問 題 可 能 是, 各 位 都 在 第 一 線 操 作 最 清 楚, 在 未 來 繼 續 努 力, 那 這 兩 位 先 進 還 有 沒 有 要 為 我 們 補 充 的, 幫 我 們 指 教 一 下 的, 還 是 學 者 A : 可 以 留 兩 份 資 料 給 你, 一 份 就 是 他 們 用 體 檢 偵 測 出 來 職 業 病, 這 計 畫 是 新 加 坡 的 資 料, 他 們 有 八 十 到 九 十 百 分 比 的 職 業 病 是 用 medical preservation 南 韓 的 資 料, 他 們 則 寫 成 一 篇 論 文, 這 是 在 他 們 網 站 上 在 這 篇 論 文 裡 面, 仔 細 去 看, 因 為 用 健 檢 找 到 的 是 少 數, 可 是 他 們 還 是 有, 算 一 算 大 概 只 有 找 到 真 正 是 那 個 189
percent 的 很 低,detection 這 邊 大 概 只 有 差 不 多 五 個 percent 而 已 我 們 台 灣 是 用 健 檢 去 找 到 零 個... 學 者 B : 這 就 是 從 最 基 本 的 地 方 下 手, 他 要 validate 現 場 監 測 的 資 料 跟 validate 健 檢 的 資 料 主 持 A : 那 如 果 各 位 沒 什 麼 意 見, 我 們 今 天 的 焦 點 座 談 就 到 這 邊 結 再 一 次 的 感 謝 二 位, 也 希 望 說 兩 位 回 去 突 然 想 到 有 什 麼 問 題 或 寶 貴 意 見, 可 以 隨 時 告 訴 我 們, 趕 快 在 結 案 之 前 把 他 加 進 去 那 再 次 謝 謝 兩 位, 然 後 希 望 我 們 後 續 都 還 有 繼 續 合 作 研 究 的 機 會, 謝 謝! 190
各 國 勞 工 健 檢 資 料 庫 建 置 與 運 用 文 獻 回 顧 -- 專 家 座 談 會 北 區 場 時 間 : 民 國 100 年 11 月 2 日 ( 星 期 三 ) 下 午 14:00 地 點 : 中 正 大 學 台 北 辦 事 處 專 家 座 談 會 北 區 場 討 論 內 容 : 主 持 A: 各 位 先 進, 各 位 老 師 學 者 專 家, 大 家 午 安, 首 先 我 先 自 我 介 紹, 我 是 這 次 研 究 計 畫 主 持 人, 中 正 大 學 法 律 系 鄭 津 津, 跟 在 座 很 多 學 者 專 家 也 已 經 見 過 面, 有 些 還 沒 見 過 面, 不 管 怎 麼 樣 都 非 常 感 謝 大 家 在 這 麼 忙 碌 的 時 刻 裡, 趕 來 我 們 在 北 部 所 舉 辦 的 專 家 座 談 會, 為 我 們 提 供 各 位 寶 貴 的 意 見 今 天 的 座 談 會 有 一 個 參 考 的 提 綱, 一 共 列 了 四 個 問 題, 等 一 下 希 望 各 位 學 者 專 家 除 了 針 對 這 次 的 問 題 給 我 們 指 教 之 外 呢, 如 果 有 其 他 相 關 的 問 題, 也 希 望 大 家 都 能 夠 提 供 您 的 高 見 這 次 做 的 是 各 國 勞 工 健 檢 資 料 庫 建 置 跟 運 用 的 文 獻, 我 們 現 在 這 個 計 畫 已 經 接 近 尾 聲 了, 一 些 相 關 國 家 的 相 關 文 獻 我 們 也 都 蒐 集 整 理 歸 納 的 差 不 多 了, 但 我 們 還 是 有 些 問 題, 畢 竟 現 在 是 做 各 國 文 獻 的 回 顧, 但 是 到 最 後 還 是 要 回 到 我 國 現 狀 來 看 看 這 些 相 關 國 家 的 制 度 能 夠 提 供 給 我 們 什 麼 樣 的 一 個 借 鏡? 未 來 我 們 在 這 方 面 的 機 制 要 如 何 建 立, 最 符 合 我 國 的 需 要, 能 夠 保 障 我 國 勞 工 的 健 康? 那 今 天 的 四 個 問 題 主 要 第 一 個 是 想 要 介 紹 各 位, 我 們 目 前 勞 動 法 令 所 規 定 特 定 項 目 健 康 檢 查 的 特 別 危 害 作 業 類 別, 是 不 是 妥 當 呢? 有 需 要 增 減 嗎? 還 是 有 怎 麼 樣 的 調 整 空 間? 若 有 不 妥 的 地 方, 各 位 覺 得 應 該 如 何 調 整 與 修 正 是 比 較 適 當 的 呢? 第 二 個 問 題 為, 若 我 們 今 天 把 勞 工 健 檢 的 相 關 資 料, 到 底 要 由 誰 來 保 存 是 最 理 想 最 妥 當 爭 議 最 少, 是 不 是 有 必 要 由 政 府 來 建 立 一 個 資 料 庫 來 保 存 這 些 資 料, 若 未 來 建 立 此 資 料 庫 的 話, 我 們 應 該 要 建 立 什 麼 樣 的 使 用 規 範, 是 比 較 理 想? 第 三 個 問 題 是, 如 果 資 料 庫 建 置 在 現 階 段 是 不 可 行 的, 有 無 其 他 替 代 方 案 可 用 來 有 效 保 存 這 些 健 檢 的 結 果, 以 達 到 保 護 維 護 勞 工 健 康 的 目 的 呢? 最 後 一 個 問 題 是, 針 對 這 樣 健 檢 的 結 果, 是 否 有 必 要 建 立 通 報 的 制 度? 我 想 這 是 基 本 的 四 個 問 題, 希 望 在 這 個 研 究 計 畫 在 做 政 策 建 議 時, 能 夠 參 酌 現 在 國 內 相 關 學 者 專 家 的 建 議, 把 珍 貴 的 意 見 放 置 進 來, 希 望 能 夠 建 立 一 個 能 夠 在 目 前 的 體 制 上, 是 能 夠 得 到 最 大 公 約 數 的 機 制, 所 以 以 下 就 沒 有 什 麼 特 別 的 順 序, 請 各 位 學 者 專 家 自 由 的 針 對 自 己 的 提 綱, 以 及 個 人 除 了 這 四 個 問 題 以 外, 其 他 相 關 若 有 些 高 見 想 要 提 供 給 我 們 也 非 常 的 歡 迎 那 我 們 現 在 就 把 時 間 交 給 在 座 的 各 位, 不 知 道 哪 位 學 者 專 家 要 先 為 我 們 提 供 意 見 呢? 學 者 D: 我 有 準 備 一 個 書 面 的 資 料 請 助 理 發 給 大 家 有 關 第 一 個 問 題, 現 在 勞 動 法 令 有 健 康 保 護 規 則 裡 面 所 規 定 的 特 定 項 目, 健 康 檢 查 我 覺 得 表 列 的 項 目 是 有 限 的 現 在 是 列 了 十 二 種 特 殊 危 害, 裡 面 列 的 主 要 化 學 物 質 大 概 有 二 十 幾 種, 可 是 如 果 就 化 學 物 質 本 身 來 看, 日 新 月 異, 現 在 表 列 的 內 容, 事 實 上 難 以 191
涵 蓋 各 種 製 程 的 化 學 物 質, 所 以 我 是 建 議 應 該 要 求 各 事 業 單 位 登 錄 其 化 學 品 的 採 用 及 製 程 的 狀 況, 現 在 不 知 道 是 有 在 推 化 學 品 的 制 度, 這 個 制 度 應 該 是 要 結 合 物 質 安 全 資 料 表 或 者 是 現 在 國 際 上 在 推 的, 各 種 化 學 物 質 都 有 他 的 健 康 危 害, 那 是 一 個 資 料 庫, 所 以 每 一 個 事 業 單 位 在 用 哪 個 化 學 品? 進 口 多 少? 使 用 多 少? 消 耗 多 少? 政 府 應 該 要 這 樣 的 一 個 資 料 庫, 拿 這 資 料 庫 在 特 殊 健 檢 的 資 料 去 做 勾 稽 跟 連 結 那 現 在 特 殊 健 檢 很 大 的 問 題 是 說, 來 做 特 殊 健 檢 的 勞 工, 到 底 作 業 環 境 是 怎 樣 的 不 清 楚? 今 年 的 修 法 是 有 規 定 健 檢 要 有 醫 師 證 明 提 供 環 境 暴 露 的 資 料, 這 是 很 好 的, 只 是 說, 那 個 資 料 是 不 是 能 串 連 到 既 有 的 資 料 庫? 這 是 我 的 第 一 點 建 議 第 二 點 是 有 關 特 殊 危 害 作 業, 目 前 表 列 的 項 目 是 不 是 也 有 過 時 的 問 題? 譬 如 說 : 黃 磷 農 藥 等, 好 像 無 法 涵 括 現 在 當 前 職 場 的 重 要 危 害, 由 其 是 產 業 轉 型, 勞 工 健 檢 主 要 的 目 的 就 是 早 期 發 現 職 業 相 關 疾 病, 然 後 早 一 點 介 入 我 們 來 觀 察 其 他 國 家 職 業 疾 病 的 統 計 數 據, 我 後 面 有 付 附 有 一 個 表, 可 以 看 到 肌 肉 骨 骼 的 疾 病 是 職 業 病 的 最 大 宗, 所 以 如 何 早 期 的 診 斷 肌 肉 骨 骼 的 問 題 是 很 重 要 的, 可 是 這 肌 肉 骨 骼 問 題 好 像 在 現 在 勞 工 健 檢 並 不 是 重 點, 所 以 這 個 應 該 是 要 加 強 那 其 他 包 括 呼 吸 道 疾 病, 噪 音 引 起 聽 力 損 失 皮 膚 疾 病, 還 有 醫 療 照 顧 也 很 常 見 的 深 入 性 感 染, 這 個 應 該 也 要 納 入 健 檢 的 重 點, 那 是 否 納 入 特 殊 健 檢 的 問 題, 我 覺 得 應 該 可 以 進 一 步 討 論 現 在 勞 委 會 的 數 據, 接 受 特 殊 健 檢 每 年 大 概 六 到 十 七 萬 左 右, 其 中 需 要 再 進 一 步 接 受 複 檢 是 二 到 九 千, 事 實 上 人 數 不 是 很 多 然 後 其 中 大 半 都 是 噪 音, 實 際 上 須 要 接 受 治 療 或 採 取 其 他 措 施 是 38 人 到 800 人, 我 們 要 去 評 估 特 殊 健 檢 花 多 少 錢 診 多 出 多 少 職 業 病 幾 乎 是 沒 有 職 業 病 的, 沒 有 診 斷 出 任 何 職 業 病, 沒 有 進 一 步 補 償 當 然 診 斷 職 業 病 是 不 好 的, 因 為 健 檢 主 要 是 早 期 發 現, 不 過 我 覺 得 他 至 少 也 要 跟 職 業 病 這 塊 有 點 連 結 實 際 上 雖 然 羅 列 了 很 多 職 業 危 害, 可 是 運 作 上 除 了 噪 音 跟 鉛 這 種 少 數 的 項 目, 大 部 分 都 是 沒 有 項 目, 早 期 發 現 的 化 學 品 造 成 的 健 康 危 害 個 案 與 次 數 是 很 少 的, 所 以 我 們 是 不 是 有 必 要 去 強 調 其 他 像 肌 肉 骨 骼 這 個 問 題, 可 以 變 成 是 健 檢 的 重 點, 那 這 是 第 一 個 問 題 的 建 議 主 持 A: D 老 師, 那 我 們 要 不 要 一 次 把 問 題 都 先 提 完? 學 者 D: 那 我 就 繼 續 健 檢 資 料 庫 要 由 誰 保 存? 這 我 們 已 經 一 直 在 講 過 很 多 次, 不 曉 得 主 持 A 老 師 有 沒 有 一 些 文 章 發 表 在 台 灣 衛 誌? 我 們 一 直 很 希 望 說 有 一 個 職 業 安 全 健 康 的 資 料 庫 系 統, 然 後 由 政 府 主 導 建 立 一 個 平 台, 然 後 內 容 當 然 應 該 詳 實 那 應 該 有 怎 樣 的 類 別 跟 內 容 呢? 我 會 建 議 分 為 兩 類, 一 種 是 以 事 業 單 位 為 單 位 內 容 包 括 勞 動 檢 查 的 狀 況, 他 使 用 的 化 學 品 狀 況, 他 的 危 險 機 械 設 備 狀 況, 還 有 作 業 環 境 設 定 的 一 些 資 料, 是 否 有 重 大 職 災 或 者 職 業 傷 害 的 治 療, 這 個 是 以 事 業 單 位 為 基 礎 ; 那 就 勞 工 個 人 方 面, 依 法 應 該 要 有 勞 工 健 檢, 可 是 勞 工 健 檢 的 資 料 事 實 上 非 常 混 亂, 應 該 要 建 立 一 個 資 料 庫, 這 個 資 料 庫 應 該 要 上 傳 到 重 要 主 管 的 部 會 來 處 理, 包 括 健 檢 資 料 192
職 業 傷 病 就 醫 的 資 料 我 們 很 多 職 災 勞 工, 若 不 是 重 大 疾 病 門 診 都 是 用 健 保 在 看 的, 所 以 健 保 事 實 上 負 擔 了 很 多 勞 保 職 災 醫 療 應 該 要 去 負 擔 的 部 分, 那 如 果 我 們 有 比 較 好 的 資 料 庫 系 統 就 可 以 解 決 這 個 問 題, 也 可 以 減 少 健 保 的 一 些 負 載 另 外 這 個 個 人 資 料 也 應 該 包 括 職 業 傷 病 的 補 償 狀 況, 還 有 職 災 勞 工 後 續 的 復 健 復 工 管 理 目 前 都 沒 有 資 料 庫, 那 職 災 勞 工 的 人 數 相 當 多, 他 們 後 來 的 狀 況 到 底 是 怎 麼 樣? 是 否 復 健? 是 不 是 可 以 重 新 就 業? 還 有 其 他 的 健 康 狀 況? 這 事 我 覺 得 非 常 需 要, 國 外 都 有, 那 我 們 目 前 勞 保 投 保 人 在 勞 動 人 口 的 八 十 五 百 分 比 已 經 相 當 高, 健 保 還 蓋 率 更 高, 所 以 我 們 也 是 建 議 說, 健 保 卡 有 沒 有 可 能 去 加 入 勞 保 身 分, 這 樣 就 可 以 涵 蓋 85% 的 勞 動 人 口, 讓 他 們 一 個 識 別 碼 可 以 連 結 到 各 種 資 料 庫 還 有, 勞 工 健 康 保 護 規 則 第 16 條 有 規 定 健 康 檢 查 手 冊, 好 像 都 沒 有 在 落 實, 這 個 全 國 資 料 庫 的 使 用, 當 然 是 以 政 府 行 政 部 門 的 行 政 目 的 主 譬 如 說 : 如 何 真 的 能 夠 提 升 職 場 的 安 全 健 康 保 護 勞 工 的 健 康, 然 後 再 以 學 術 研 究 或 者 是 政 府 需 要 的 調 查 監 測 為 輔? 資 料 庫 的 使 用 跟 管 理, 台 灣 事 實 上 做 得 很 不 錯, 台 灣 有 全 民 健 保 資 料 庫 的 管 理 系 統, 很 多 專 業 人 員 可 以 來 處 理 這 個 資 料 庫 的 問 題 那 如 何 匿 名 處 理? 這 個 國 衛 院 也 有 很 好 的 資 料 很 好 的 經 驗 然 後 如 何 提 供 給 學 術 研 究 機 構 來 使 用? 我 們 知 道 全 民 健 保 現 在 學 者 很 多 人 在 用 這 個 資 料 庫, 所 以 這 個 有 關 資 料 的 使 用 應 該 是 台 灣 有 足 夠 的 能 力 來 處 理 當 然 大 家 最 關 心 的 隱 私 權 的 保 護 這 個 問 題, 台 灣 現 在 的 勞 工 健 檢, 很 多 資 料 雇 主 是 完 全 看 的 到 的, 所 以 也 造 成 勞 工 會 對 健 檢 採 取 不 太 信 任, 那 是 因 為 我 們 的 健 檢 資 料 除 了 醫 護 跟 健 康 管 理 人 員 之 外, 人 事 部 門 通 常 都 可 以 取 得, 這 是 應 該 要 立 法 禁 止 像 國 外 只 要 是 跟 健 康 有 關 的 醫 療 的 個 人 資 訊, 都 只 有 醫 護 人 員 可 以 看 醫 護 人 員 要 保 護 病 患 的 隱 私, 可 是 台 灣 事 業 單 位 的 健 康 管 理 人 員 兼 任 人 事 室 的 主 管, 事 實 上 非 常 普 遍 這 個 應 該 要 區 隔 隱 私 權 的 保 護, 現 在 勞 工 保 護 規 則 裡 面 是 有 一 條, 可 是 具 體 是 什 麼 其 實 是 沒 有 明 講 的 那 有 關 第 三 的 話 就 是 說, 如 果 不 可 行 的 話 要 怎 麼 辦? 我 覺 得 如 果 沒 有 辦 法 強 制 的 話, 強 制 建 立 全 國 性 那 至 少 可 以 設 計 一 些 誘 因 機 制, 讓 這 個 事 業 單 位 的 健 檢 資 料 庫 可 以 上 傳 到 主 管 機 構, 那 如 果 說 健 檢 的 格 式 是 符 合 政 府 的 規 定, 那 事 實 上 可 以 利 用 勞 保 來 補 助 他 的 健 檢 費 用, 然 後 有 關 通 報 制 度 現 在 台 灣 通 報 制 度 是 非 常 混 亂 的 之 前 在 衛 生 署, 後 來 在 勞 委 會 那 勞 委 會 現 在 的 通 報 制 度 是 副 處 長 在 推 動, 我 們 都 非 常 支 持, 可 是 他 有 一 些 問 題, 譬 如 說 : 匿 名 通 報, 通 報 之 後 沒 有 連 結 到 勞 動 檢 查 通 報 之 後, 有 些 事 業 單 位 不 知 道, 連 被 通 報 的 勞 工 有 時 也 不 知 道 也 就 是 說 沒 有 整 合, 那 我 們 會 建 議 說, 現 在 勞 委 會 在 推 的 這 個 職 業 傷 病 通 報 系 統 有 九 大 職 業 病 中 心 或 網 絡 醫 院, 這 應 該 跟 健 檢 的 機 制 要 連 結, 要 整 合! 我 就 先 講 到 這 裡 了 主 A: 好, 謝 謝 D 老 師, 那 我 們 是 不 是 先 請 每 位 學 者 都 先 把 大 家 的 意 見 都 先 分 享 過, 然 後 也 許 我 們 再 進 行 第 二 輪 的 討 論 好 不 好 那 接 下 來 請 E 老 師? 193
學 者 E: 其 實 我 們 有 兩 位 醫 師 透 過 書 面 的 意 見, 像 C 老 師 他 寫 很 多, 他 講 很 多 點 是 我 不 斷 在 提 的 那 其 實 我 想 要 表 達 的 可 能 稍 微 有 點 generalize, 也 不 一 定 是 說 資 料 庫 的 建 置 應 用 要 這 樣 子 其 實 在 以 前 我 們 執 行 全 面 照 護 計 畫 的 時 候, 有 統 計 一 個 數 字, 在 國 際 上 就 說, 有 做 那 個 職 業 衛 生 服 務 的 比 例 是 多 少? 像 日 本 有 70%, 芬 蘭 是 90%, 大 陸 是 10%, 台 灣 那 時 候 是 沒 列 在 這 裡 面, 因 為 我 們 不 是 聯 合 國 不 過 後 來 我 們 跟 助 理 去 算 下, 就 依 照 安 衛 法 與 勞 保 就 是 多 少 人 口 也 不 一 定 能 算, 大 概 有 事 業 單 位 這 樣 來 算, 能 夠 得 到 健 康 服 務 的 大 概 7-10% 左 右 那 時 候 安 衛 法 比 現 在 的 安 衛 法 涵 蓋 還 少, 那 時 候 來 算 大 概 是 7% 所 以 這 個 問 題 就 是 說, 好 像 變 的 比 中 國 大 陸 還 差, 中 國 大 陸 比 我 們 還 好 但 是 事 實 上 應 該 不 是 這 樣 子, 因 為 後 來 我 們 再 去 想 想 他, 關 鍵 是 說, 我 們 統 計 的 標 準 有 設 醫 療 單 位, 醫 療 單 位 是 要 一 定 的 規 模 以 上 才 要 設 的, 那 後 來 像 現 在 勞 工 健 康 保 護 規 則 把 要 設 的 醫 療 看 護 取 消 掉, 所 以 照 這 樣 走, 豈 不 是 很 糟 糕? 如 果 以 這 統 計 標 準 來 看 的 話 更 糟 糕, 所 以 應 該 不 是 這 樣 的 其 實 做 最 多 的 像 台 北 市 政 府, 做 過 一 個 調 查 事 業 單 位 職 業 傷 病 立 法 的 調 查, 民 國 95 年 的 時 候, 其 實 大 部 分 的 事 業 單 位, 最 多 有 一 個 系 統 抽 樣 最 後 大 概 有 三 百 多 家, 大 概 會 做 一 般 健 檢 的 企 業 大 概 有 60-70%, 所 以 其 實 不 少 會 做 特 殊 健 檢 有 30%, 所 以 表 示 很 多 企 業 他 們 覺 得 說 對 勞 工 的 健 康 照 顧 有 在 做, 那 如 果 說 我 們 自 己 健 檢 當 作 對 勞 工 的 照 顧, 其 實 我 們 也 不 差 啦, 但 這 個 落 差 就 很 大, 就 是 說 不 管 是 10% 或 者 是 60% 或 30%, 其 實 差 很 多 現 在 當 然 勞 工 健 康 保 護 規 則 有 在 推 動, 那 希 望 把 這 落 實, 如 果 說 將 來 包 括 健 檢 或 實 際 的 一 些 健 康 服 務 能 夠 結 合 的 話, 應 該 這 個 數 據 講 出 去 比 較 能 夠 信 服 了 其 實 這 個 健 檢 資 料 本 身 大 部 分 應 該 是 健 檢 醫 院 去 提 供 健 檢, 這 些 醫 院 或 是 這 些 健 檢 的 團 隊 他 每 天 都 要 做 分 析, 現 在 都 有 能 力 去 做 分 析, 所 以 分 析 以 後, 再 來 可 能 會 作 一 些 最 基 本 的 統 計, 然 後 交 給 公 司, 公 司 可 能 會 有 所 運 用 那 當 然 運 用 結 果, 是 他 們 公 司, 這 也 跟 他 們 裡 面 職 業 安 全 衛 生 醫 療 醫 院 他 們 的 雇 主, 或 他 們 的 主 動 被 動 性 可 以 做 到 什 麼 程 度 有 關 那 如 果 健 檢 醫 院 他 們 作 一 些 體 檢 的 分 析 的 話, 可 能 在 裡 面 的 一 些 醫 師 啦, 就 是 說 兼 職 醫 師 或 他 們 的 護 理 人 員 等 等, 他 可 能 就 會 做 分 析 就 整 個 在 分 析 管 理 方 面 在 應 用 在 控 制 面 來 講, 應 該 是 會 越 來 越 好 因 為 隨 著 人 力 普 及, 或 是 說 健 檢 的 品 質, 整 體 上 有 變 的 較 競 爭 的 情 況 下, 有 越 來 越 注 重 的 趨 勢 可 能 在 個 別 分 析 應 用 方 面 比 較 好, 不 過 當 然 今 天 講 到 有 可 能 是 一 個 比 較 全 國 性 的 運 用 跟 分 析, 不 過 如 果 說 個 別 應 用 分 析, 真 的 來 講 是 相 當 重 要 的 事 情 現 在 就 是 說, 所 謂 特 殊 健 檢, 今 天 最 主 要 是 討 論 特 殊 健 檢, 現 在 的 分 期 管 理 裡 面, 已 經 有 很 多 醫 師 提 出 來 說, 就 是 說 一 級 就 是 正 常 ; 二 級 管 理 的 話 大 概 是 有 些 疾 病, 但 不 是 職 業 相 關, 那 可 能 要 在 作 後 續 的 一 些 諮 詢 或 門 診 ; 那 三 級 以 上, 原 則 上 就 要 到 職 業 醫 師 處 在 去 重 新 看, 或 者 是 作 一 些 處 置 或 作 一 些 改 善 的 建 議 等 等 但 現 在 有 很 多 一 直 在 反 應 就 是 說, 不 一 定 會 打 三 194
級 啦, 當 然 我 們 學 會 跟 安 衛 處 裡 面 有 做 很 多 努 力 希 望 能 把 這 個 情 形 扭 轉 過 來, 希 望 說 真 正 在 三 級 以 上, 要 能 夠 把 他 凸 顯 出 來, 然 後 轉 給 職 業 病 醫 師 去 做 其 實 我 大 概 到 三 年 前 到 KOSHA( 韓 國 職 業 安 全 健 康 協 會 ) 的 時 候, 他 們 在 規 畫 特 殊 健 檢 通 通 到 職 業 病 醫 師 那 邊 去 做, 這 個 我 們 其 實 有 跟 處 長 在 討 論, 不 過 可 能 也 考 慮 到 一 下 子 沒 辦 法 能 全 部 承 接 不 過 如 果 說 配 合 像 C 老 師 講 的, 如 果 我 們 嚴 格 篩 選 真 正 要 進 來 做 的 人, 然 後 像 減 少 一 些 數 量 的 話, 也 許 這 是 可 行 的 那 其 實 韓 國 他 們 另 外 有 一 點 就 是 說, 容 許 醫 師 在 特 定 健 檢 的 期 間 裡, 有 一 個 機 動 檢 查 權, 如 果 中 間 發 現 可 以 做 機 動 檢 查, 那 這 些 項 目 或 檢 查 內 容 也 可 以 有 點 空 間, 舉 一 個 例 子 來 講, 像 我 們 大 家 都 知 道 勞 研 所 在 八 十 幾 年 的 時 候 發 現 一 個 特 殊 癌 症, 就 是 MOGA 做 那 個 會 發 光 的 運 動 鞋 原 料, 得 到 膀 胱 癌 的 案 例 其 實 一 開 始 若 做 健 康 檢 查, 他 可 能 是 做 尿 液 篩 檢, 就 是 一 般 發 現 有 幾 滴 血 或 紅 血 球 而 已 如 果 說 一 般 健 檢, 醫 師 可 能 就 不 一 定 要 這 個 常 見 嘛, 健 檢 就 尿 液 篩 檢, 女 性 朋 友 搞 不 好 10% 男 性 搞 不 好 2%3% 都 有, 就 忽 略 掉 但 是 若 這 種 情 況 那 時 候 要 不 是 有 一 個 很 注 意 到 這 個 問 題 的, 就 是 後 續 要 做 很 多 檢 察, 例 如 說 細 胞 學, 像 細 胞 學 就 發 現 這 是 癌 細 胞, 膀 胱 鏡 就 發 現 是 膀 胱 癌, 如 果 說 沒 有 很 仔 細 去 看 這 事 情, 可 能 就 沒 辦 法 看 出 來 所 以 這 個 就 是 說, 在 一 些 健 檢 方 面, 有 時 候 的 確 容 易 忽 略 掉, 我 想 這 也 是 韓 國 他 們 為 什 麼 希 望 職 業 病 的 特 殊 健 檢 通 通 到 特 殊 職 業 病 醫 師 那 邊 去 做 有 道 理, 這 是 第 一 點 第 二 點 的 話, 講 到 要 注 意 什 麼 項 目 因 為 我 看 到 現 在 我 們 的 成 人 健 檢 其 實 有 點 配 合 一 般 勞 工 健 檢 的 頻 率, 大 概 是 比 較 疏 遠 一 點, 大 概 3-5 年 會 做 一 次, 但 其 實 大 家 也 是 在 這 幾 年, 過 勞 的 趨 勢 很 明 顯, 其 實 他 們 日 本 對 於 這 個 所 謂 過 勞 方 面 的 篩 檢, 或 是 說 高 齡 40-70 歲 的 從 業 人 員 的 健 康 檢 查, 有 特 別 的 法 律 跟 經 費 來 做 這 件 事, 所 以 這 是 他 們 所 為 特 定 保 健 的 執 法 對 策 就 對 特 殊 的 族 群 來 做 這 種 事 情, 如 果 這 塊 覺 得 說 可 能 可 以 來 推 這 塊 的 話, 譬 如 說 3-5 年 太 疏 遠, 那 如 果 配 合 高 齡 的 對 象 來 加 做 這 項 目, 然 後 後 面 就 他 們 有 規 定 的 措 施, 就 是 說 諮 詢 或 是 什 麼 要 做 一 些 工 作 上 的 建 議 等 等, 就 整 個 搭 配 經 費 來 做 這 個 事 情 的 話, 其 實 也 是 很 好 的 一 件 事 情, 因 為 其 實 我 看 到 很 多 勞 工 朋 友 他 可 能 不 一 定 能 夠 接 受 到 這 一 般 性 的 健 檢, 如 果 健 檢 頻 率 又 很 久 的 話, 那 可 能 他 就 不 會 去, 就 不 會 注 意 這 個 事 情 那 我 看 這 個 案 例, 整 個 是 以 一 個 更 明 確 的 法 律 規 定 來 要 求, 政 府 可 能 有 出 一 筆 錢, 讓 員 工 來 接 受 這 些 健 檢 那 這 個 健 檢 可 能 就 是 說, 跟 代 謝 作 用 性 相 關 的 啦, 那 癌 症 篩 檢 當 然 現 在 國 內 有 在 做, 所 以 有 些 地 方 可 以 搭 配, 就 是 說 從 現 在 比 較 因 果 關 係 比 較 複 雜 的 職 業 相 關 疾 病 裡, 而 且 發 生 率 甚 至 於 很 高 的, 有 必 要 來 作 一 些 特 殊 健 檢 的 考 量 那 以 上 就 是 特 殊 健 檢 跟 我 的 一 些 意 見, 謝 謝 主 持 A: 那 E 老 師 你 對 其 他 的 問 題, 例 如 資 料 庫 的 建 置 那 邊, 有 沒 有 什 麼 建 議? 學 者 E: 先 讓 其 他 人 發 言 好 了 主 持 A: 好, 那 就 請 F 組 長, 謝 謝 學 者 F: 各 位 午 安, 我 就 按 照 問 題 的 順 序 下 來 第 一 個 就 是 特 殊 健 檢 的 項 目, 195
因 為 其 實 特 殊 健 檢 有 哪 些 項 目 的 話, 在 我 印 象 裡 面 歐 盟 跟 ILO 其 實 他 們 都 有 一 些 建 議 的 項 目, 那 我 們 勞 研 所 以 前 其 實 有 引 用 過 我 們 大 致 是 跟 他 們 一 樣, 當 然 還 是 有 些 東 西 比 較 少, 因 為 確 實 現 在 有 一 些 項 目 其 實 是 真 的 不 足 的, 所 以 我 會 建 議 就 是 說, 我 們 其 實 可 以 參 考 我 們 勞 保 處 每 年 會 有 職 業 病 種 類 表 的 增 列, 他 每 年 會 檢 討, 看 要 增 加 哪 些 項 目, 我 是 覺 得 我 們 其 實 可 以 建 立 一 個 這 樣 的 機 制, 看 是 不 是 每 年 要 修 訂 增 加 一 些 項 目, 可 是 在 增 加 一 些 項 目 以 前, 其 實 還 是 要 考 慮 到 為 什 麼 各 國 其 實 都 還 是 有 特 別 危 害 的 特 殊 健 檢, 還 是 用 表 列 的 方 式, 因 為 他 還 是 會 考 慮 到 一 些 檢 驗 技 術 的 方 式, 還 有 就 是 你 有 沒 有 比 較 適 當 的 biological index 面, 所 以 說 這 方 面 是 他 們 的 主 要 考 量, 所 以 好 像 大 家 還 是 會 用 比 較 表 列 的 方 式, 會 覺 得 你 要 用 比 較 可 行 的 方 式, 才 可 以 把 他 表 列 出 來 那 像 德 國 的 話, 他 們 的 職 業 病 醫 師 就 還 蠻 強 的, 因 為 他 們 其 實 並 沒 有 強 烈 的 規 定 說 健 檢 的 項 目 的 頻 率 是 多 少 他 們 完 全 就 是 由 職 業 病 醫 師 來 決 定 健 檢 的 頻 率 以 及 需 要 檢 查 哪 些 項 目? 多 久 要 檢 查 一 次? 所 以 德 國 是 比 較 特 殊 的 一 部 分, 那 因 為 我 們 現 在 特 殊 健 檢 是 針 對 特 別 危 害 的 那 些 主 要 是 chemical, 那 確 實 是 在 肌 肉 骨 骼 這 塊 是 比 較 弱 一 點 那 像 日 本 的 話, 世 界 各 國 的 只 有 規 範 特 殊 健 檢, 比 較 沒 有 規 定 勞 工 要 做 一 般 健 檢, 可 是 只 有 日 本 規 定 要 勞 工 的 一 般 健 檢, 日 本 是 把 職 業 肌 肉 骨 骼 檢 查 這 塊 是 放 在 一 般 健 檢 裡 面 我 印 象 中 是 這 樣, 就 是 和 勞 工 一 般 健 檢 裡 面 其 實 有 包 括 這 項, 那 我 覺 得 這 個 的 話 是 我 們 可 以 在 要 不 要 把 他 放 到 特 別 危 害 裡 面 去 強 化 這 一 塊, 我 是 覺 得 這 塊 要 做 以 前 就 是 說 我 們 的 職 業 病 醫 師 的 訓 練 可 能 還 要 再 加 強 一 下, 因 為 我 是 覺 得 這 塊 在 我 們 職 業 病 醫 師 可 能 可 能 是 比 較 新 的 議 題, 可 能 還 是 需 要 再 強 化 一 點 那 第 二 個 問 題 就 是 說, 資 料 保 存 是 誰 比 較 妥 適? 就 我 知 道, 事 業 單 位 是 一 定 有 一 定 的 責 任 是 沒 有 錯 的, 再 來 就 是 他 們 要 做 成 健 康 手 冊 給 勞 工 去 保 管, 那 其 實 我 覺 得 勞 工 他 自 己 的 權 益, 自 己 要 保 管 那 少 數 的 國 家 是 有 規 定 說 醫 院 那 在 有 一 些 保 險 制 度 保 險 比 較 強 制 的 國 家 其 實 就 是 保 險 公 司 會 擁 有 這 些 資 料 那 到 底 政 府 適 不 適 合 由 政 府 出 面 來 做 這 個? 我 是 覺 得 至 少 在 現 階 段, 我 們 台 灣 部 分, 我 是 覺 得 花 這 麼 多 人 力 時 間, 其 實 是 沒 有 必 要 的 因 為 像 我 們 環 測 的 話, 你 要 事 業 單 位 去 做 環 測, 然 後 你 要 將 他 報 給 政 府, 哪 家 事 業 單 位 會 做, 會 把 不 合 法 的 情 形 報 給 政 府? 我 今 天 知 道 這 資 料 是 要 報 給 政 府 的, 我 當 然 會 做 一 個 合 法 的 環 測 結 果 報 出 去 嘛 譬 如 說 政 府 今 天 說 你 今 天 要 你 們 家 所 有 的 建 築 圖 給 政 府, 你 們 自 己 會 把 自 己 家 的 違 建 報 出 去 嗎? 其 實 我 是 覺 得 他 們 會 知 道 這 資 料 是 要 報 到 府, 更 會 讓 他 們 有 不 實 或 沒 落 實 的 部 分 會 呈 現 出 來, 那 我 是 覺 得 我 們 政 府 單 位 現 在 花 那 麼 多 人 力 去 蒐 集 了 一 些 東 西 我 覺 得 是 garbage 的 東 西, 而 且 我 們 現 在 特 殊 健 檢 還 有 一 個 問 題 就 是, 來 健 檢 的 人 不 見 得 真 的 是 有 暴 露 的 人, 他 的 健 檢 值 也 不 是 這 麼 196
好, 然 後 我 是 覺 得 今 天 事 業 單 位 知 道 我 們 這 個 結 果 是 要 報 給 政 府, 我 今 天 假 如 到 這 醫 院 做 很 多 是 有 三 級, 我 明 年 就 不 會 去 找 他, 我 會 去 找 一 個 做 出 來 都 是 合 格 的, 所 以 我 會 覺 得 我 們 現 階 段 更 重 要 的 問 題 應 該 是 在 做 特 殊 健 檢 的 品 質 管 控 這 塊 G 老 師 你 好 像 有 做 過 一 篇 健 檢 品 質 的 研 究? 所 以 我 是 覺 得 應 該 先 把 我 們 的 人 力 放 在 品 質 管 控 的 這 塊, 我 覺 得 會 是 比 較 重 要 的 部 分, 那 其 實 我 覺 得 台 灣 有 一 個 勞 保 局, 所 以 現 在 事 業 單 位 他 們 在 醫 院 作 的 特 殊 健 檢, 我 們 都 已 經 要 求 醫 院 把 特 殊 健 檢 的 結 果, 要 電 子 化 給 勞 保 局, 那 勞 保 局 其 實 都 已 經 有 在 給 研 究 所 了 所 以 我 是 覺 得 也 不 須 要 另 外 建 立 通 報 制 度, 台 灣 就 這 麼 小, 需 要 事 業 單 位 要 再 通 報 一 次, 反 正 整 個 醫 院 就 會 通 報 過 來, 我 是 覺 得 現 有 這 個 好 那 假 如 是 說, 他 們 希 望 有 比 較 快 速, 覺 得 自 己 可 以 掌 控 資 料 的 話, 我 是 覺 得 勞 研 所 建 置 差 不 多 以 後, 其 實 這 整 塊 其 實 就 是 可 以 整 到 會 裡, 他 們 就 可 以 自 己 去 運 作, 就 可 以 很 快 的 去 掌 控 這 幾 塊 所 以 我 是 覺 得 不 需 要 另 外 再 花 一 些 能 力 來 另 外 做 這 個 的 保 管, 或 者 是 要 事 業 單 位 什 麼 再 另 外 做 通 報 那 我 看 了 一 些 資 料 就 是 說, 我 們 所 有 的 健 康 檢 查 結 果, 其 實 是 要 發 給 勞 工 的 健 康 手 冊, 那 其 實 他 們 國 外 現 在 美 國 有 建 議 是 說, 這 個 健 康 手 冊 的 內 容 我 們 可 以 把 他 統 一 格 式 化 電 子 化, 那 你 就 是 每 年 就 是 加 進 去 給 勞 工, 當 勞 工 要 換 事 業 單 位 的 時 候, 其 實 就 可 以 帶 著 自 己 的 這 片 去 走 就 好 了 那 以 後 真 的 有 職 業 病 或 什 麼 的 話, 其 實 勞 工 他 自 己 就 可 以 馬 上 的 拿 出 這 些 資 料 其 實 這 些 也 是 其 他 的 一 個 替 代 方 案, 那 我 會 覺 得 說 除 了 特 殊 健 檢 以 外, 一 般 健 檢 特 殊 健 檢 的 事 業 單 位, 一 般 會 有 資 料, 會 做 一 個 追 蹤 管 理 可 是 一 般 健 檢 的 話, 很 多 事 業 單 位, 我 覺 得 像 公 家 單 位, 很 多 公 家 單 位 學 校 或 一 些 服 務 業, 會 說 去 做 健 檢, 我 公 司 就 補 助 你 錢, 那 結 果 是 怎 樣? 公 司 是 完 全 不 知 道 的, 會 覺 得 那 個 是 個 人 的 隱 私, 我 公 司 沒 有 權 力 知 道, 所 以 我 是 覺 得 真 的 要 強 化 的 話, 我 覺 得 在 一 般 健 檢 這 塊, 只 要 是 公 司 出 錢 的, 我 覺 得 可 以 考 慮 要 怎 樣 在 規 範 事 業 單 位 要 強 化 一 般 健 檢 的 管 理 這 一 塊 那 另 外 還 有 一 個 就 是 第 四 題 的 話, 健 檢 結 果 需 不 需 要 建 立 通 報 因 為 據 我 所 知 的 話, 現 在 國 外 是 有 規 定 企 業 他 有 一 些 職 業 病 通 報 的 一 些 系 統, 那 倒 沒 有 說 針 對 健 檢 的 結 果 就 要 整 個 roll data 通 報 給 政 府 單 位 我 是 覺 得 健 檢 結 果 的 通 報 的 話, 我 們 現 在 特 殊 健 檢 是 三 級 四 級, 其 實 就 已 經 要 通 報 給 勞 工 局 跟 衛 生 局, 所 以 我 覺 得 我 們 要 掌 握 這 塊 的 資 訊, 應 該 是 強 化 我 們 政 府 單 位 之 間 的 資 訊 的 連 結, 其 實 我 是 覺 得 這 樣 就 可 以 了 主 持 A: 好, 謝 謝 F 組 長, 那 我 們 接 下 來 就 請 H 先 生, 可 以 給 我 們 一 些 意 見 嗎? 學 者 H: 我 最 後! 最 後! 主 持 A: 那 就 請 G 老 師? 學 者 G: 主 席, 各 位 專 家 各 位 學 者 不 好 意 思, 剛 剛 被 點 名 說 我 們 有 做, 事 實 上 沒 錯! 大 概 民 國 92 年 的 時 候 做 台 北 縣 勞 工 體 檢 資 料 庫, 那 時 候 看 他 們 的 品 質, 197
我 們 舉 一 個 最 簡 單 的 例 子 那 時 候 連 血 色 素 貧 血 大 概 都 沒 有 辦 法 判 定, 肝 功 能 異 常 也 無 法 判 定, 因 為 這 兩 個 是 最 簡 單 基 本 routine 的 檢 查 一 個 是 血 色 素, 一 個 是 肝 功 能 所 以 台 北 縣 號 稱 是 勞 工 最 多 的 都 會 區, 大 概 幾 十 萬 的 勞 工 朋 友 血 色 素 或 肝 功 能 我 們 都 沒 有 辦 法 繼 續 追 蹤 這 塊 數 據 那 第 二 個, 在 94 年 的 時 候 在 職 業 災 害 的 特 殊 勞 工 體 檢 複 檢 那 一 次 是, 我 覺 得 鑑 定 完 之 後 發 現 這 些 勞 工 體 檢 的 資 料, 大 概 真 正 能 事 先 能 看 到 一 些 respect 的, 或 可 以 做 一 些 predict 的, 我 們 覺 得 資 料 庫 收 回 來, 都 因 為 每 個 醫 院 有 不 同 的 檢 體, 因 為 這 個 牽 扯 到 我 是 覺 得 還 有 另 外 一 個 區 塊, 那 時 我 們 還 到 了 各 單 位 各 縣 市 去 做 勞 工 體 檢 的 品 質 檢 驗 科 去, 包 含 要 怎 樣 制 定 車 同 軌 書 同 文 的 檢 驗 方 法 等 等 反 正 經 過 這 三 到 五 次 我 本 來 已 經 不 太 對 這 個 勞 工 體 檢 報 太 大 的 希 望, 可 是 後 來 學 者 I 又 跟 我 說 他 們 從 去 年 12 月 開 始 在 做 這 個 勞 工 體 檢 的 資 料 庫 建 置, 我 覺 得 好 像 又 回 到 這 個 那 事 實 上 我 們 以 前 在 勞 委 會 或 者 是 勞 保 局 在 講 這 幾 個 的 時 候, 像 勞 工 即 便 因 為 當 初 可 能 是 因 為 體 檢 的 品 質 太 浮 濫, 所 以 可 能 很 多 資 料 並 沒 有 辦 法 使 用, 或 者 是 一 般 勞 工 體 檢 的 這 個 效 果 事 實 上 沒 有 他 的 存 在 的 必 要, 但 是 特 殊 勞 工 體 檢 我 覺 得 目 的 還 是 應 該 有 的, 因 為 他 有 的 是 預 防 性, 有 些 是 保 護 性 的, 甚 至 有 些 是 限 制 性 體 檢 的 內 容 像 剛 剛 E 老 師 講 的, 看 到 一 個 這 麼 小 的 血 尿, 或 顯 微 血 尿 就 可 以 後 續 發 現 膀 胱 癌 等 等, 但 問 題 是 大 部 分 我 在 想 大 部 分 體 檢 的 內 容 都 把 他 就 像 剛 剛 說 的 garbage in, garbage out 等 等, 那 這 些 都 是 有 他 的 問 題 還 有 一 個 像 其 他 專 家 講 的, 我 們 現 在 職 業 病 的 型 態 可 能 也 在 改 變 了, 所 以 他 的 內 容 似 乎 也 要 改 事 實 上 剛 剛 前 言 講 完 這 裡 的 時 候 我 們 就 講, 如 果 針 對 這 特 殊 或 特 別 危 害 作 業 類 別 的 特 殊 體 檢 的 話, 事 實 上 是 可 以 應 該 要 做 的, 而 且 作 的 頻 率 如 果 像 現 在 每 年 一 次, 我 覺 得 還 不 錯, 但 問 題 就 是 他 的 哪 些 內 容, 或 他 多 久 要 來 updating 一 下, 他 的 content 或 像 我 們 現 在 做 特 殊 勞 工 體 檢 作 表 定 的 職 業 別, 我 們 大 概 就 變 了 那 事 實 上 如 果 勞 研 所 這 邊, 可 能 比 較 可 以 預 知 未 來 一 些 特 殊 職 業 病 的 型 態 等 等, 或 者 是 作 者 把 一 些 新 的 暴 露 新 的 測 量 方 法, 或 是 哪 些 新 的 biomarker, 事 實 上 在 配 合 醫 院 的 可 行 性 的 話, 這 些 做 特 殊 職 業 危 害 的 勞 工 體 檢 是 有 必 要 的 而 且 有 必 要 的 是, 一 方 面 預 防 可 以 監 測, 譬 如 說 是 不 是 肝 功 能 變 壞? 那 有 些 還 是 限 制 性 或 保 護 性, 避 免 他 繼 續 在 從 事 某 一 類 別 的 那 最 重 要 的 還 是 說, 我 們 怎 麼 定 義 內 容, 內 容 要 怎 麼 做? 再 來 講 現 在 的 體 檢 現 在 的 體 檢 到 底 有 多 少 可 以 是 真 的 這 麼 有 效 的, 來 做 predict 的 一 個 biomarker? 或 者 是 這 個 是 不 是 有 必 要 怎 麼 定 怎 麼 做? 我 覺 得 趁 這 次 真 的 要 檢 討 的 時 候, 就 乾 脆 把 他 的 內 容 方 式 去 檢 討 那 一 般 勞 工 體 檢 我 覺 得 應 該 可 定 在 國 民 健 康 體 檢 裡 面, 怎 麼 樣 想 辦 法 把 他 訂 定? 我 覺 得 很 難 就 像 職 業 病 每 次 開 會 時 候 衛 生 署 會 有 代 表, 那 你 們 就 很 難 去 跟 他 溝 通, 除 非 說 你 們 衛 生 署 以 後 都 不 要 出, 一 般 另 類 的 國 民 體 檢 的 錢, 全 部 是 你 198
們 來 出, 我 想 這 是 有 一 塊 問 題 所 以 我 覺 得 針 對 第 一 題 這 個 話, 我 覺 得 內 容 會 比 較 怎 麼 改? 改 哪 些? 而 剛 剛 E 老 師 說 說 要 不 要 限 制 職 業 病 專 科 醫 師 來 做? 我 甚 至 是 認 為 要 不 要 限 制 到 區 醫 院 以 上 的 來 做 因 為 你 看 我 們 台 灣 的 地 區 醫 院, 不 如 叫 這 些 地 區 醫 院 來 做 體 檢, 因 為 我 想 外 面 看 過 幾 次 地 區 醫 院 的 品 質, 不 管 是 品 質 或 巡 迴 住 診, 不 如 不 要 做 與 其 要 好 好 做 特 殊 勞 工, 可 以 放 一 天 假 讓 他 當 作 正 事, 該 做 的 來 就 來 做, 到 一 個 區 醫 院 可 以 排 一 個 比 較 好 比 較 完 整 的 品 質, 檢 查 出 來 的 數 字 也 比 較 好 我 記 得 上 禮 拜 C 老 師 在 講 這 個 癌 症 的 時 候, 在 講 肺 癌 跟 肝 癌, 都 是 在 推 估 到 底 有 多 少 % 的 癌 症 是 可 以 歸 功 於 職 業 暴 露 造 成 的? N 老 師 還 說 10%, 如 果 有 10% 這 麼 多 的 癌 症 可 歸 因 於 職 業 暴 露 的 話, 那 我 現 在 就 問 阿, 我 們 現 在 到 底 有 多 少 是 因 為 這 樣? 因 為 做 的 品 質 可 能 大 有 問 題, 那 是 不 是 我 們 整 個 連 運 作 的 機 制 都 可 以 改 變? 因 為 這 個 牽 扯 到 我 們 底 下 的 一 些 資 料 庫 的 建 置 格 式 的 建 置 資 料 要 不 要 上 傳 等 等 如 果 勞 研 所 已 經 做 一 個 很 好 的 資 料 庫 格 式, 或 者 是 recording system, 如 果 你 想 只 有 區 域 醫 院 的 話, 那 麼 配 合 度 會 比 較 高 點, 執 行 成 效 會 比 較 好 一 點 那 我 們 把 這 個 format 一 方 面 給 了 區 醫 院, 因 為 一 方 面 勞 研 所 這 邊 有 直 接 接 收 的 方 式 的 話, 那 你 要 不 要 做 資 料 庫 就 是 很 簡 單 的 問 題 因 為 你 每 年 固 定 的 資 料 一 直 在 in put, 我 們 事 實 上 資 料 平 常 大 概 也 不 會 去 用, 除 非 有 特 別 是 有 一 些 想 要 做 研 究 的 方 式 才 會 去 用 那 真 正 有 問 題 的 就 是 說 譬 如 說 看 到 我 們 那 些 討 論, 看 到 一 些 疾 病 的 時 候, 你 就 很 想 trace 他 8 年 前 的 暴 露 是 怎 樣?10 年 前 的 暴 露 是 怎 樣? 那 對 不 起, 我 們 現 在 的 病 例 就 是 不 可 能, 但 唯 一 的 方 式 就 是 因 為 勞 工, 如 果 勞 委 會 他 負 責 所 有 勞 工 的 資 料, 就 跟 衛 生 署 的 健 保 局 負 責 所 有 全 國 國 民 健 康 的 資 料 的 時 候, 那 你 這 個 資 料 庫 只 是 一 直 擺 著 擺 著, 等 到 有 用 的 時 候 再 把 他 retreat 出 來 在 來 做 一 些 對 比, 我 覺 得 就 一 方 面 也 可 以 解 決 這 個 品 質 的 問 題, 因 為 你 已 經 把 格 式 給 他 了, 甚 至 把 那 些 異 常 值 也 列 上 去, 甚 至 方 法 也 在 教 了, 那 這 些 區 域 院 比 較 能 夠 配 合 我 不 相 信 地 區 院 會 配 合 你 的 檢 驗 方 式 或 修 改, 但 區 域 院 基 本 上 是 比 較 可 行 的 那 第 二 個, 因 為 區 域 院 的 人 力 也 比 較 足 夠, 要 把 整 個 資 料 做 綜 合 整 理 要 彙 整 因 為 我 們 知 道 我 們 現 在 體 檢 很 多 職 場 都 會 說 要 求 做 一 些 基 本 的 報 表, 也 因 為 報 表 格 式 一 致, 所 以 職 場 還 留 著 也 很 好, 他 上 傳 到 勞 研 所 或 勞 委 會 也 很 好, 甚 至 醫 院 自 己 有 一 套 庫 存 也 不 錯 所 以 一 個 系 統 可 以 三 四 個 人 都 使 用, 那 我 覺 得 這 個 就 是 很 ok 的, 不 需 要 每 一 家 紙 本 印 出 來 有 的 是 A4 B4 A3, 光 印 出 來 的 格 式 就 不 一 樣 等 等 如 果 按 照 勞 研 所 建 置 的 話, 那 就 先 可 以 試 範 區 醫 院 或 醫 學 中 心 來 做, 那 這 個 資 料 我 覺 得 勞 工 自 己 要 一 個 資 料, 那 我 看 勞 保 局 開 會 的 時 候, 我 說 這 個 資 料 應 該 寫 在 健 保 IC 卡, 應 該 輸 在 勞 工 年 金 勞 保 年 金 的 卡 IC 卡 裡, 那 勞 保 他 只 要 有 一 天 在, 他 的 勞 保 年 金 就 會 在 你 那 個 卡 如 果 只 是 為 了 看 他 多 少 勞 保 年 金 或 退 休 給 你 多 少 錢, 我 覺 得 太 可 惜 了, 為 什 麼 不 把 這 些 資 料 納 199
入? 因 為 這 卡 永 遠 在 勞 工 身 上 手 邊, 你 就 給 他 每 次 做 完 體 檢 就 寫 入, 他 要 回 來 在 看, 就 直 接 寫 入 他 的 勞 保 年 金 卡 勞 工 年 金 卡, 那 他 勞 保 保 多 久, 他 做 多 久 他 就 寫 多 久, 而 且 我 們 也 可 以 看, 如 果 他 是 特 殊 職 業 兩 三 年 沒 做, 我 們 根 本 很 難 去 追 這 些 人 勞 保 年 金 這 制 度 一 出 來, 很 完 整 落 實, 可 以 把 這 些 資 料 retreat 到, 也 可 以 follow 到 他, 甚 至 他 在 哪 裡 做 因 為 這 些 醫 療 院 所 都 有 固 定 的 寫 入 格 式 等 等, 這 樣 寫 進 去 之 後, 馬 上 就 可 以 再 調 出 來 看 所 以 這 樣 的 話, 雇 主 他 也 不 需 要 再 去 比, 為 了 因 應 勞 工 研 究 而 做 大 幅 的 修 改, 不 需 要! 那 主 管 機 關 或 是 勞 研 所 你 們 也 很 快 就 可 以 做 到, 因 為 database 只 是 要 擺 著 不 一 定 要 使 用, 而 勞 工 他 也 可 以, 最 起 碼 他 知 道 有 問 題 的 時 候 可 以 到 這 些 健 檢 的 醫 院 去 把 他 的 勞 保 年 金 卡 讀 出 來 要 不 然 請 問 在 座 各 位 有 勞 保 的, 如 果 做 了 四 次 勞 工 體 檢 之 後, 誰 記 得 四 年 前 的 勞 工 體 檢 資 料 在 哪 裡? 如 果 你 換 了 超 過 三 個 職 場 以 上, 大 概 都 找 不 到 但 是 如 果 我 們 勞 保 年 金 卡 是 很 好 的, 應 該 是 可 以 這 樣 的 但 我 還 是 比 較 care 在 整 個 建 置 的 系 統 裡 的 品 質, 如 果 這 些 品 質 不 ok 的 話, 那 你 有 一 百 萬 勞 工 一 千 萬 勞 工, 一 百 年 的 資 料 也 沒 什 麼 用, 每 次 發 生 一 些 職 業 災 或 傷 病 的 時 候, 能 不 能 回 過 頭 來 真 正 找 他 的 一 些 背 景 資 料 也 是 找 不 到 那 至 於 大 家 說 環 境 監 測 這 塊, 這 我 想 當 然 做 職 業 病 他 們 一 定 很 想 看 到 怎 麼 反 應 的 這 個 問 題, 但 是 這 個 如 果 連 健 康 資 料 都 達 不 到 的 話, 那 我 不 相 信 環 境 的 變 化 會 達 到 更 好 與 其 這 樣, 不 如 好 好 把 體 檢 的 品 質 做 好, 做 好 得 到 可 以 追 蹤 到, 而 且 一 定 可 以 追 蹤 的 到, 然 後 再 被 分 在 勞 研 所 自 己 職 場, 或 醫 院 都 持 有, 那 勞 工 也 可 以 看 到 我 覺 得 先 講 品 質, 品 質 完 了 再 講 內 容, 因 為 這 些 內 容 都 是 因 時 改 變 的 這 幾 年 來 也 看 到 一 些 要 改 的 要 修 的, 如 果 這 些 內 容 不 能 與 時 俱 進 或 因 時 因 地 制 宜 的 話, 做 起 來 是 沒 有 用 的 那 內 容 出 來 怎 麼 有 很 好 的 品 質, 怎 麼 通 報 要 不 要 上 傳 都 已 經 不 重 要 了, 因 為 機 制 已 經 形 成, 所 以 就 解 決 了 其 他 上 游 跟 下 游, 上 游 就 是 勞 研 所 勞 保 局 勞 委 會 ; 下 游 就 是, 體 檢 的 業 務, 雇 主 當 然 只 是 為 了 完 成 這 件 事, 但 最 關 鍵 還 是 勞 工 自 己, 以 後 的 暴 露 或 是 以 後 的 biomarker 的 監 測 或 follow, 也 因 為 這 個 制 度 試 著 改, 改 完 之 後 包 括 要 不 要 保 存 建 檔 使 用 都 不 一 定, 那 當 然 可 能 一 時 沒 辦 法 全 部 做 完, 可 以 說 北 中 南 一 些 他 們 的 區 醫 院 配 合 度 高 的, 就 給 他 們 做 當 然 職 場 可 能 會 有 一 些 反 彈, 因 為 他 們 要 不 要 到 院 所 去 做, 當 然 這 個 去 選 定 一 些 配 合 度 高 的 做 做 看, 最 起 碼 可 以 要 不 然 你 這 個 七 八 年 來 看 勞 工 體 檢 的 資 料 庫 浪 費 很 多 錢, 然 後 真 正 說 想 要 得 到 什 麼 用 資 料 庫 寫 過 主 持 A: 現 在 要 建 立 這 些 資 料 就 已 經 很 困 難 學 者 G: 這 次 一 樣, 這 次 我 們 從 七 八 年 前 開 始 用 的 就 是 這 個, 因 為 你 品 質 不 好, 資 料 上 有 問 題, 而 且 這 個 system 沒 有 run, 上 中 下 游 沒 有 run, 我 是 覺 得 你 們 這 次 要 解 決 的 就 是 把 你 們 主 管 想 要 的 事, 醫 療 院 所 可 不 可 以 配 合? 勞 工 可 200
以 得 到 什 麼? 一 次 就 把 他 大 概 就 盡 量 結 合 在 一 起, 謝 謝 主 持 A: 謝 謝 我 們 G 老 師 那 我 們 H 先 生 來 為 我 們 做 結 論 囉? 學 者 H: 不 不 不! 今 天 的 議 題 很 沉 重, 因 為 這 是 幾 十 年 來 的 問 題, 勞 安 法 是 在 1974 年 開 始 健 康 檢 查 制 度, 那 我 是 大 概 是 3 4 年 前 才 接 這 個 位 子 我 們 國 內 過 去 的 職 災 都 在 努 力 做 安 全 檢 災, 健 康 這 塊 就 像 各 位 說 的, 還 真 的 不 太 有 經 驗 因 為 那 時 候 認 知 似 乎 不 太 夠, 大 家 都 做 職 災, 所 以 健 康 這 塊 就 延 誤 掉 了, 雖 然 有 法 律 規 定 其 實 這 個 健 康 檢 查 現 在 變 成 是 比 較 重 要, 那 我 們 目 前 也 想 要 把 他 努 力, 其 實 重 要 還 是 要 想 說 健 康 檢 查 最 後 的 目 的 到 底 是 要 做 什 麼? 我 想 這 還 是 要 先 弄 清 楚 其 實 這 是 一 個 職 業 病 防 治 的 重 要 工 具, 從 雇 主 來 看, 他 是 配 工 選 工, 還 有 分 期 管 理 分 期 管 理 和 他 勞 動 力 的 提 升 是 有 關 係 的 所 以 從 雇 主 端 看, 他 有 他 的 任 務, 現 在 法 律 規 定 是 這 樣, 可 是 也 不 是 只 有 雇 主 端 對 資 料 有 需 求, 對 政 府 而 言, 一 樣 有 這 個 需 求 因 為 政 府 或 單 位 做 職 業 病 的 鑑 定, 還 是 需 要 這 個 過 去 的 歷 史 資 料, 也 在 政 策 參 考 到 底 是 哪 塊 職 業 病 多? 哪 塊 職 業 病 少? 在 進 步 的 國 家, 這 個 資 料 應 該 是 掌 握 的 到, 不 一 定 是 政 府 還 有 下 面 的 機 構 也 可 以 掌 握 這 個 資 訊, 反 正 就 是 國 家 一 定 有 資 訊 的 掌 握 那 我 們 現 在 健 康 檢 查 變 成 是 也 沒 有 資 料 放 在 雇 主 端, 那 雇 主 端 也 沒 有 好 好 去 配 工 選 工, 沒 有 配 工 選 工 又 涉 及 到 你 有 沒 有 那 麼 多 的 廠 醫 因 為 雇 主 說, 我 看 健 檢 報 告 又 看 不 懂, 就 放 著, 只 要 有 異 常 的 就 準 備 下 次 無 薪 假 先 放 你 的, 除 非 做 這 個 其 他 的 配 工 選 工 又 看 不 懂, 叫 他 安 排 什 麼, 他 又 看 不 懂 內 容 跟 因 果 關 係 的 什 麼 值, 所 以 有 異 常 就 先 開 刀, 人 事 單 位 只 會 做 這 事 情 那 國 內 對 這 廠 醫 的 制 度 是 不 是 建 構 的 很 好? 從 1974 年 就 開 始 醫 療 衛 生 單 位 從 來 不 重 視 這 個 預 防 保 健 的 業 務, 都 在 做 治 療, 那 最 近 才 健 康 保 險 法 才 修 掉, 這 個 治 療 根 本 不 是 我 的 業 務, 那 是 衛 生 署 的 事 不 是 我 勞 委 會 的 事, 把 這 個 廠 醫 把 他 改 叫 做 預 防 保 健, 大 家 也 是 掙 扎 了 好 一 段 時 間 抗 議 的 抗 議, 向 院 長 哭 訴 的 也 哭 訴, 要 改 制 度 很 難 明 明 是 不 對 的 東 西, 要 改 都 改 不 過 來, 注 意 現 在 改 了 我 們 通 通 都 改 過 來 了 就 是 說 勞 委 會 只 管 健 康 的 預 防 問 題, 看 來 就 是 說, 這 是 政 府 端 除 了 職 業 病 認 定, 還 有 政 策 的 一 些 研 究 資 料 掌 握 重 要 的 其 實, 你 在 看 國 外 的 資 料, 這 個 健 康, 其 實 將 近 一 半 的 勞 工 是 國 民, 國 民 的 一 半 是 勞 工, 從 這 個 更 高 的 高 度 來 看 的 時 候, 那 也 不 是 勞 委 會 的 事 情, 那 是 全 體 國 民 健 康 的 一 環 可 是 我 們 現 在 是 衛 生 署 在 管 國 民 健 康, 勞 委 會 在 管 職 業 健 康, 可 是 其 他 國 家 他 不 叫 職 業 健 康, 他 叫 勞 工 健 康, 改 回 到 勞 工 健 康 的 議 題 不 要 講 職 業 健 康, 因 為 職 業 健 康 就 會 去 計 較 說 是 不 是 職 業 原 因 引 起 的, 那 你 雇 主 如 果 用 勞 動 力 的 觀 點 來 看, 我 的 勞 工 不 管 是 職 業 原 因 還 是 因 為 個 人 原 因, 盡 量 的 保 持 他 的 健 康 力 勞 動 力, 生 產 力 才 會 好 阿 從 國 家 角 度 看, 不 管 是 誰 做, 不 管 是 勞 委 會, 國 民 健 康 這 是 很 重 要 的 事 情 如 果 從 這 角 度 切 進 來 的 時 候, 那 勞 委 會 其 實 要 拿 一 些 國 民 健 康 局 的 錢 過 來 做, 譬 如 說 他 不 是 成 立 一 個 叫 國 家 癌 症 的 防 治 計 畫 嗎, 那 我 們 就 拿 不 到 錢, 可 201
是 剛 才 有 講 癌 症 的 10% 是 職 業 癌 症 相 關 阿, 就 是 我 們 一 毛 錢 拿 不 到 可 是 一 拿 就 拿 幾 百 億 去 做 國 家 癌 症 計 畫, 很 多 的 因 子 是 職 場 上 貢 獻 的 嘛, 可 是 那 個 又 不 歸 國 民 相 關 管, 也 不 關 衛 生 署 管, 他 拿 幾 百 億 一 毛 錢 也 不 會 給 我, 就 整 個 部 份 就 很 奇 怪 但 是 其 他 的 國 家, 當 人 家 站 在 國 家 的 高 度 看 的 時 候, 他 是 一 個 事 情, 一 個 事 情 比 如 說 國 家 癌 症 很 要, 其 中 有 10% 假 設 說 屬 於 職 業 原 因 引 起 的, 那 就 是 不 管 是 誰, 你 找 我 做 也 可 以, 你 撥 錢 過 來 阿! 我 會 好 好 去 做 那 這 重 要 工 具 之 一 不 就 是 健 康 檢 查 嗎? C 老 師 也 講 阿, 如 果 說 這 個 角 度 在 往 下 推, 就 會 發 現 很 多 問 題, 我 們 現 在 健 康 檢 查 是 我 們 在 做, 我 們 勞 安 法 有 講, 勞 雇 關 係 存 在 的 時 候, 要 做 健 康 檢 查, 退 休 離 職 不 關 我 的 事, 可 是 那 些 病 在 這 個 工 廠 暴 露 後, 其 實 雇 主 期 間 都 看 不 到 病, 因 為 病 還 沒 發, 要 25 年 後 才 會 發 病 可 是 25 年 後 我 都 離 職 退 休 啦, 那 我 退 休 離 職 要 發 病 才 開 始 有 狀 況 的 時, 他 已 經 不 是 雇 主 了, 所 以 後 人 的 病 永 遠 不 會 被 發 現, 因 為 中 間 也 沒 有 人 追 蹤 阿 前 面 的 時 候 在 做 基 本 上 是 不 會 發 病, 真 正 需 要 的 時 候, 沒 有 健 康 檢 查 度, 這 個 要 追 他 的 時 候, 怎 麼 辦? 退 休 離 職 哪 一 個 是 雇 主, 這 不 就 是 國 家 要 幫 他 做 健 康 檢 查 嗎 那 很 多 國 家 去 做 這 個 事 情, 韓 國 很 多 法, 他 就 是 退 休 離 職 以 後 呢? 像 韓 國 就 是 你 只 要 曾 暴 露 相 關 化 學 物 質 的, 退 休 離 職 後, 政 府 就 補 助 你 一 定 期 間 來 做 可 能 剛 開 始 比 較 少, 後 半 段 就 越 來 越 緊 密, 但 政 府 要 補 助, 你 只 要 補 助, 那 人 民 就 會 來 做 健 檢, 因 為 健 檢 這 個 資 料 掌 握, 就 知 道 我 不 會 斷 訊 就 是 說, 離 開 這 個 職 場 一 直 到 發 病, 中 間 都 還 有 在 做 定 期 檢 查, 這 個 因 果 關 係 到 時 就 會 很 明 確, 因 為 這 個 暴 露 是 存 在 的, 那 後 面 的 發 病 發 的 病 也 沒 錯,25 年 後 為 什 麼 要 有 歷 史 資 料 庫 的 目 的 是 這 樣 子 追 嘛, 這 樣 就 可 以 做 的 到 我 們 包 括 職 業 癌 症 或 什 麼 10% 也 講 不 清 楚, 因 為 你 沒 資 料, 哪 個 老 師 說 10% 8% 都 對, 沒 有 % 也 對 啦 因 為 現 在 也 沒 有 任 何 資 料 庫 給 你 看 啊! 那 為 什 麼 要 中 央 資 料 庫, 我 真 的 是 拜 託 研 究 所 做 類 似 的 計 畫, 因 為 我 是 想 說 這 問 題 真 的 是 很 難 解 的 問 題, 看 起 來 是 很 重 要 的 工 具, 可 是 要 想, 這 個 工 具 的 目 的 如 果 這 目 的 存 在, 你 就 發 現 這 個 數 據 是 除 了 雇 主 端 配 工 選 工, 跟 產 業 醫 師 制 度 好 之 後 怎 麼 去 調 整, 這 個 制 度 繼 續 去 把 他 落 實 強 化 之 外, 更 重 要 的 是 政 府 端, 其 實 是 國 家 國 民 健 康 或 者 是 勞 動 力 很 重 要 的 一 塊 可 是 這 各 位, 我 們 要 拉 到 國 家 層 級, 真 的 還 需 要 一 段 努 力 拉 到 行 政 院 的 層 級, 打 到 部 會 裡 面, 把 錢 挖 一 點 過 來 做, 這 還 需 要 努 力 啦 然 後 第 二 點 是 講 到 連 結 這 個 各 位 有 提 到, 這 個 連 結 是 要 因 為 我 們 職 業 病 其 實 做 預 防 很 辛 苦, 要 有 罹 病 的 證 據, 要 有 暴 露 的 證 據, 要 有 因 果 關 係, 再 來 要 持 續 發 病 期, 時 間 對 不 對, 最 後 一 個 是 要 排 除 你 自 己 本 身 是 不 是 這 個 病, 如 果 都 弄 清 楚 了 才 能 知 道 這 是 不 是 職 業 病 所 以 暴 露 資 料 跟 健 康 檢 查 資 料 其 實 是 很 重 要 的 資 料 庫, 所 以 最 近 健 康 保 險 法 修, 你 要 做 健 康 檢 查, 那 你 一 定 有 暴 露, 如 果 沒 有 暴 露, 也 沒 有 做 環 測, 沒 有 暴 露, 那 你 為 什 麼 做 健 康 檢 查? 202
剛 剛 有 人 說 勞 保 局 很 多 錢, 一 年 三 十 幾 萬 在 做 健 康 檢 查, 其 實 根 本 就 沒 有 在 做 那 種 環 境 措 施, 今 年 一 大 半, 因 為 今 年 規 定, 你 要 做 健 康 檢 查 要 付, 你 做 那 個 場 所 的 環 測 資 料, 這 舉 不 出 來 阿, 環 測 也 要 花 錢 因 為 現 在 的 健 檢 是 勞 保 局 付 錢, 勞 保 局 說 反 正 都 免 費 那 我 就, 譬 如 說 我 們 兩 個 做 噪 音 累 了, 全 場 都 可 能 會 噪 音, 通 通 都 報 去 健 康 檢 查, 所 以 就 一 堆, 現 在 變 成 要 做 噪 音 的 檢 測 又 要 花 錢 你 們 要 在 做 化 學 分 析 要 花 錢, 那 我 們 就 通 通 不 做 了 阿, 連 勞 保 局 也 不 檢 舉 這 今 年 已 經 大 幅 下 降, 降 了 快 一 半 以 上, 所 以 勞 保 局 大 賺, 今 年 就 是 省 錢, 原 本 一 年 要 花 兩 億 多, 今 年 只 花 一 億 就 達 到 了 啦 健 檢 就 很 奇 怪, 人 性 就 是 人 性, 制 度 會 改 變 很 多 的 弊 端, 然 後 這 個 資 料 庫 連 線 我 認 為 是 一 樣, 但 是 這 個 東 西 是 一 個 就 是 為 什 麼 要 去 通? 我 的 觀 點 是 這 樣 子, 只 是 不 曉 得 20 幾 年 又 看 國 外 的 制 度 或 大 家 的 意 見 是 怎 麼 樣, 因 為 我 認 為 是 有 需 要 不 過 目 前 喔, 這 個 健 康 檢 查 資 料 庫 有 進 一 步 全 國 電 子 檔 進 入 到 中 央 裡 頭 去 做, 目 前 查 到 法 規 只 有 韓 國 有, 其 他 都 還 沒 有, 但 韓 國 是 很 強 悍, 他 們 的 工 會 團 體 非 常 強 悍, 職 業 病 認 定 非 常 強 悍, 立 法 制 訂 定 成 這 樣, 我 認 為 我 們 這 次 勞 安 法 修 正 也 把 他 放 進 行 政 院 可 以 接 受, 很 多 單 位 挑 戰, 我 都 覺 得 還 是 足 夠 的, 預 期 應 該 也 會 過, 應 該 是 有 他 的 需 求 性, 政 府 有 這 需 求 性, 因 為 台 灣 都 中 小 企 業 健 康 檢 查 照 剛 剛 這 樣 講, 雇 主 早 就 跑 光 了, 兩 年 就 不 見 了, 三 五 年 就 不 見 了, 那 勞 工 就 永 遠 都 拿 不 到 這 個 串 起 來 的 資 料 就 算 有 一 天 發 病 要 回 溯 也 找 不 到, 狀 況 也 不 曉 得, 環 測 資 料 也 不 在 所 以 這 個 是 修 法 健 康 檢 查 資 料 跟 環 測 資 料 通 通 都 上 傳 到 中 央 資 料 庫, 這 個 過 去 是 做 不 到 去 的 立 法 做 不 到, 因 為 電 腦 的 資 訊 和 技 術 沒 那 麼 發 達, 現 在 是 按 一 下 就 進 去 我 只 要 格 式 敲 定, 而 且 不 是 叫 所 有 雇 主 去 傳, 可 以 叫 環 測 有 專 門 在 檢 測 的 機 構, 叫 那 個 機 構 去 做 這 工 作 譬 如 我 管 四 百 家 的 醫 療 機 構, 給 你 兩 三 百 家 的 機 構, 你 既 然 要 職 業 的 人, 那 就 要 報 上 來, 檢 查 完 就 報 上 一 份 給 雇 主, 一 份 給 我 很 簡 單 也 不 會 要 求 說 所 有 事 業 大 小 單 位 去 做 這 個 麻 煩 的 工 作 有 些 企 業 很 小, 叫 他 去 操 作 系 統 這 很 難, 就 那 幾 個 機 構 他 要 營 運 一 定 要 有 人 嗎? 所 以 上 傳 資 料 庫 也 沒 有 什 麼 問 題 我 認 為 說 現 在 的 科 技 做 這 個 是 可 行 的, 過 去 是 不 可 行, 所 以 現 在 是 比 較 努 力 來 做 這 件 事 情, 所 以 這 是 很 重 要 的 制 度, 不 過 要 發 揮 他 的 功 能 剛 講 說 資 料 庫 進 來 幹 嘛, 當 然 是 後 面 的 職 業 病 認 定, 初 期 大 概 資 料 庫 不 多 也 沒 什 麼 用, 所 以 預 期 在 幾 年 內 會 發 現 說, 這 個 資 料 庫 建 構, 處 長 建 構 之 後, 職 業 病 會 很 多 阿? 不 會 啦! 因 為 很 多 病 是 要 等 到 好 幾 年 後 了, 我 退 休 後 到 80 歲 的 時 候, 可 能 台 灣 的 職 業 病 會 衝 上 天, 會 加 倍 以 上 因 為 20 年 後, 這 個 資 料 庫 在 看 的 時 候, 可 能 就 會 用 的 到, 但 是 可 以 趕 得 上 其 他 國 家 的 水 準, 我 們 用 電 子 資 料 庫, 我 相 信 其 他 國 家 也 正 在 用, 只 是 不 知 道, 因 為 資 訊 科 技 的 發 達, 所 以 政 府 或 是 有 些 像 歐 盟 的 國 家, 他 資 料 不 是 放 在 政 府, 是 放 在 保 險 公 司, 或 是 放 在 委 託, 另 外 有 團 體 組 織 裡, 這 個 組 織 是 專 門 在 做 這 個 研 究, 這 個 資 料 都 用 在 上 面, 國 家 用 的 到 就 好 好 幾 個 系 統, 這 個 系 統 裡 面 就 抓 出 來 203
去 做, 那 這 個 不 管 如 何, 國 家 只 要 得 到 這 個 資 料, 一 定 會 有 這 個 資 料, 那 至 於 說 我 們 國 內 也 不 太 有 人 去 做 這 事 情, 所 以 勞 委 會 只 好 把 他 做 下 來, 但 是 只 講 中 央 主 管 機 關, 到 底 是 誰 做 也 不 一 定, 如 果 研 究 所 做 的 好, 就 研 究 所 做, 也 沒 有 意 見, 研 究 所 願 意 去 接, 因 為 他 想 要 做 研 究, 資 料 他 可 以 順 便 做 研 究, 這 都 是 中 央 主 管 機 關 那 如 果 說 研 究 所 不 做, 丟 給 法 人 做 也 可 以, 看 怎 麼 去 運 作 這 個 細 部 還 沒 有 講, 但 是 說 中 央 主 管 機 關 掌 握 這 個 資 訊, 大 概 是 這 樣 看 然 後 第 三 點 是 說, 頻 率 項 目 的 檢 討, 這 個 事 情 這 個 我 認 為 是 應 該 要 檢 討 這 個 要 拜 託 研 究 所, 其 他 國 家 都 增 列 了 什 麼 項 目? 頻 率 怎 麼 改? 那 我 們 就 配 合 改, 包 括 環 測 假 如 說 濃 度, 另 外 一 組 有 做, 他 們 也 都 會 抓 國 際 上.. 例 如 說 某 些 癌 症 他 已 經 證 據 比 較 充 分 了, 就 會 把 濃 度 調 低, 那 調 低 我 們 說 會 跟 著 調 不 會 說 馬 上 調, 幾 年 後 要 調 像 全 國 的 石 綿, 全 世 界 的 石 綿 大 概 60 70 個 國 家 都 禁 了, 我 們 還 沒 有 禁, 還 保 留 大 概 是 幾 十 % 還 繼 續 用, 大 概 到 一 百 多 個 國 家 都 禁 光 了, 我 們 才 禁 我 們 的 腳 步 還 是 蠻 慢 的, 但 不 管 怎 樣 還 是 可 以 檢 討 啦, 這 個 頻 率 是 可 以 做 然 後 這 個, 剛 才 有 提 到 韓 國 這 部 分, 我 們 的 健 檢 項 目 不 是 一 般 健 檢, 還 有 特 殊 健 檢, 還 有 一 個 tentative examination 就 是 你 們 講 的 那 個 泰 勒, 剛 好 發 現 說, 這 一 塊 的 族 群 或 是 特 殊 流 行 病 情 的 意 義 的 時 候, 這 群 人 發 同 一 個 病, 而 且 都 特 別 高, 又 不 曉 得 什 麼 狀 況 你 叫 他 去 做, 法 律 也 沒 規 定 要 做 健 康 檢 查, 那 你 就 追 不 出 那 個 病 的 主 要 原 因, 所 以 中 央 主 管 可 以 下 令 說, 這 一 群 人 我 懷 疑 什 麼 通 通 給 我 檢 查 什 麼 項 目, 這 個 是 新 的 啦 新 的 東 西, 都 屬 於 在 這 裡 面 然 後 比 較 大 的 問 題 剛 剛 有 提 到, 肌 肉 骨 骼 疾 病 高 齡 的 勞 工 等, 我 剛 才 看 到 歐 盟 的 資 料, 懷 孕 哺 乳 產 後 女 性 健 康 的 風 險, 其 實 這 都 是 很 重 要 的, 他 適 不 適 合 去 從 事 那 個 工 作? 我 剛 講 過, 雇 主 根 據 健 康 檢 查 去 選 工 配 工, 講 得 很 簡 單 雇 主 就 說 我 又 看 不 懂, 看 得 懂 的 是 醫 師, 可 是 醫 師 又 不 普 及, 所 以 是 有 困 難 包 括 我 們 早 期 對 懷 孕 哺 乳 產 後 女 性 有 一 個 保 護, 可 能 就 是 性 別 平 等, 今 天 早 上 還 在 立 法 院 修 性 別 平 等 法, 那 麼 性 別 平 等 法 主 張 不 得 被 性 別 歧 視 嘛, 工 作 要 平 權 就 業, 可 是 我 如 果 限 制 女 性 去 從 事 這 個 從 事 那 個, 不 就 違 反 性 平 法 規 定 嗎? 那 這 個 議 題 其 實 在 聯 合 國 也 討 論 過, 在 國 際 勞 工 局 也 討 論 過 其 實 他 是 兩 個, 你 要 不 要 解 開 禁 止 的 規 定? 你 解 開 禁 止 規 定 會 不 會 傷 害 到 這 些 女 性 的 勞 工, 這 就 很 掙 扎, 可 是 這 國 際 上 也 有 一 些 公 約, 女 性 保 護 公 約, 看 是 原 則, 除 非 是 非 常 明 確 的 證 據, 那 當 然 是 禁 止, 但 不 多 大 部 份 都 會 解 開, 但 解 開 也 不 是 隨 便 解 開, 解 開 就 傷 害 到 那 些 應 該 保 護 的 婦 女, 其 中 有 一 關 鍵 也 是 要 把 風 險 弄 清 楚, 告 訴 女 性 勞 工, 由 他 決 定, 如 果 他 有 懷 疑, 他 就 找 醫 師 決 定, 又 找 不 到 醫 師 了, 所 以 這 東 西 他 還 是 一 個 健 康 評 估 的 問 題 同 樣 的 你 做 可 以, 給 懷 孕 的 婦 女, 變 得 又 不 適 合 了 這 案 子 跟 那 個 案 子 又 不 一 樣, 有 些 人 是 很 粗 壯 的, 可 能 他 搬 些 小 東 西 ok, 另 外 一 個 不 行 這 就 是 醫 師 要 去 做 決 定, 台 灣 的 產 業 醫 師 制 度 沒 做 好 健 康 的 評 估, 204
歐 盟 因 為 社 會 保 險 制 度 這 裡, 他 的 社 會 保 險 跟 這 個 健 康 檢 查, 這 都 弄 在 一 起 的 所 以 他 比 較 容 易 去 看 這 些 資 料 跟 做 評 估 醫 師 制 度 很 好, 醫 師 也 很 多, 那 談 這 個 都 是 拆 來 拆 去, 拆 到 後 來 要 串 起 來 已 經 變 一 大 工 程 了, 主 要 是 這 樣, 那 我 們 現 在 是 從 新 的 把 他 看 能 不 能 建 構 連 結 系 統 把 他 串 構 起 來, 包 括 這 個 1974 年, 禁 止 的 規 定 到 底 要 不 要 解 開? 這 立 法 院 也 被 質 疑, 我 是 不 敢 解 開, 立 法 委 員 說 一 定 要 解 開! 因 為 性 別 的 平 權 要 解 開, 那 我 們 就 要 找 個 論 述 說, 解 開 的 風 險 是 什 麼 情 況 下 可 以 解 開, 那 就 跟 健 康 檢 查, 醫 師 在 做 決 定 這 個 制 度 有 關 這 個 醫 師 要 讓 他 普 及, 包 括 我 現 在 的 職 安 法 修 法, 現 在 是 300 人 才 有 廠 醫, 我 說, 預 計 5 年 內 要 降 到 50 人 以 上 通 通 要 進 廠 醫, 這 是 很 大 的 挑 戰, 五 年 內 要 降 到 50 人 聘 廠 醫 要 付 錢 耶, 當 然 要 付 錢, 可 是 這 個 韓 國 二 十 年 前 就 做 到 了, 日 本 三 十 八 年 前 也 做 到 了, 我 們 現 在 還 要 在 往 後 五 年 才 可 能 做, 那 大 家 要 不 要 做 這 種 事 情? 行 政 院 也 支 持, 已 經 落 後 韓 國 二 十 年 了, 再 加 下 去 已 經 落 後 二 十 五 年 了, 看 起 來 這 個 健 康 檢 查 制 度 跟 廠 醫 制 度 有 很 大 的 關 係, 但 他 要 怎 麼 評 估 這 都 是 一 個 大 問 題, 這 怎 麼 評 估? 要 開 證 明? 因 為 很 多 威 脅 有 害 的 工 作, 政 府 就 不 禁 止 了, 可 不 可 以 做? 就 醫 師 評 估 ok, 女 性 自 己 去 決 定 要 不 要 做, 他 可 以 拒 絕, 也 不 強 迫 他 這 樣 有 保 障, 我 認 為 說 我 不 想 做, 那 也 ok 不 能 強 迫, 但 喜 歡 修 成 這 樣 子, 我 就 跟 你 說 台 灣 落 後 的 制 度 五 到 十 年, 所 以 本 法 暫 時 不 修, 我 不 知 道 立 法 委 員 接 不 接 受, 這 一 兩 年 應 該 會 有 答 案 了, 我 備 案 都 弄 好 了, 希 望 說 不 要 修 條 文, 既 然 講 得 很 好, 弄 個 準 決 議 就 好, 應 該 是 適 時 檢 討 修 正, 委 員 在 歷 史 上 已 經 有 很 多 問 題 了, 表 示 他 關 心 這 個 議 題, 幫 他 打 好, 趕 快 簽 名, 條 文 就 暫 時 不 要 動, 因 為 五 到 十 年 大 概 還 做 不 到 歐 盟 的 那 個 水 準 歐 盟 自 己 還 贊 成 沒 辦 法 解, 我 認 為 解 開 之 後 會 沒 得 管, 更 何 況 健 康 檢 查 並 不 是 什 麼 這 次 勞 安 修 法 裡 面, 什 麼 雇 主 的 選 工 配 工 其 實 根 本 講 就 是 品 質 的 問 題, 健 檢 資 料 四 百 多 家 在 做, 勞 委 會 有 能 力 去 看 醫 師 怎 麼 做 健 檢, 也 知 道 說 他 打 混, 我 們 有 能 力 去 監 督 他 嗎? 你 可 能 去 抽 查 他 嗎? 不 可 能! 你 要 讓 品 質 提 升, 第 一 個, 道 德 良 心 呼 籲 醫 師 要 有 良 心 ; 第 二 個 事 情, 大 家 不 要 做 得 太 過 份 什 麼 地 方 可 以 呈 現 他 很 過 份? 你 只 要 進 過 中 央 資 料 庫, 我 就 把 比 如 說 杜 醫 師, 你 做 健 檢 對 不 對? 你 做 一 次, 你 亂 判 OK, 可 是 你 經 過 三 五 場 或 是 一 年 來 重 新 抓 出 來, 跟 其 他 醫 師 做 比 對, 同 樣 的 噪 音 作 業, 假 設 說 80 至 90 分 貝, 人 家 都 判 3 級 4 級, 至 少 有 2% 3% 被 判 出 來, 這 個 E 醫 師 三 年 來 一 件 都 沒 判, 電 腦 會 呈 現 一 個 很 奇 怪 的 數 據 出 來, 我 就 特 別 去 請 E 醫 師 說 明, 那 他 會 改 進 嗎? 會 改 進 也 沒 辦 法 抓 他 啦, 醫 師 最 大, 他 負 責 嘛 但 是 請 你 說 明, 或 給 你 平 均 大 概 多 少, 為 什 麼 三 年 都 沒 有? 他 總 要 講 一 套 理 由, 講 完 他 下 次 還 敢 不 敢 用 這 個 理 由 繼 續? 我 看 他 就 會 抓 了, 這 就 是 團 體, 我 們 說 資 料 的 管 理 叫 做 後 市 場 的 電 腦 管 理, 其 實 目 的 是 有 玄 機, 所 以 剛 剛 說, 職 業 病 認 定, 更 重 要 一 段 是, 這 東 西 要 怎 麼 品 質, 對 我 就 是 要 做 這 件 事 你 不 進 入 資 料 庫, 永 遠 不 知 道 這 些 人 在 做 什 麼, 認 真 的 有 良 心 的 繼 續 有 良 心, 沒 良 心 的 屈 服 在 雇 主 壓 力 下 昧 著 良 心 判 2 級 以 下 的, 讓 他 有 壓 力, 他 總 之 偶 爾 要 判 幾 件, 很 明 顯 阿, 怎 麼 都 205
還 不 判? 這 制 度 就 垮 掉 了, 沒 有 意 義 了! 這 就 是 監 督 功 能 會 利 用 資 訊 系 統 來 做 這 件 事, 然 後 這 個 資 料 應 該 是 不 是 醫 護 D 老 師 說 希 望 醫 護 這 個 方 向 很 正 確, 可 是 還 是 建 構 在 事 業 單 位 的 廠 醫 制 度 夠 不 夠, 如 果 很 健 全, 通 通 很 普 及, 那 這 沒 問 題, 就 下 一 個 規 定, 說 其 他 人 員 不 得 接 近, 只 有 醫 護 人 員 來 看, 如 果 沒 有 的 就 有 點 困 難, 由 其 是 中 小 企 業, 五 十 人 以 下 假 設 我 們 建 構 到 五 十 人, 那 總 還 是 有 五 十 而 已, 以 下 的 勞 工 怎 麼 辦, 那 就 建 構 很 多 個 公 立 的 廠 醫 廠 護, 他 可 以 申 請 公 立 的 廠 醫 廠 護 去 服 務, 但 是 政 府 補 助 錢 給 他 或 是 免 費, 但 是 那 個 中 小 企 業 的 資 料 庫 可 能 是 放 在 中 心, 各 地 區 域 的 中 心, 就 不 會 被 雇 主 接 觸, 可 是 這 恐 怕 還 要 十 年 後 才 能 做 到, 沒 那 麼 快 雇 主 端 都 還 沒 做 好 就 要 廠 醫 廠 護, 我 是 講 說 這 個 方 向 都 知 道, 勞 委 會 都 知 道, 就 是 需 要 一 點 時 間, 然 後 大 概 就 是, 回 應 大 家 的 講 法, 我 想 今 天 有 些 支 持 我 們 想 法 的, 有 些 還 是 有 疑 慮, 我 們 還 是 會 參 考, 其 他 的 主 持 A: 謝 謝 學 者 G: 這 邊 補 充 一 句 喔, 沒 錯, 剛 剛 H 先 生 講 的, 這 個 資 料 建 檔 了 之 後, 可 能 也 是 很 亂, 你 看 不 出 這 個 健 檢 中 心 的 問 題, 那 事 實 上 我 們 做 兩 年 的 時 候, 就 台 北 縣 很 多 不 該 做 的 非 核 醫 院 或 不 能 來 投 標 的 醫 院 一 個 一 個 來 呈 現 有 些 是 包 的 太 多, 有 些 做 的 太 多, 或 數 字 都 一 樣, 事 實 上 那 時 候 也 是 因 為 有 品 質 監 測 的 機 制, 才 可 以 找 到 一 些 做 的 不 好 的 那 為 什 麼 可 以 做 到 品 質 監 測? 你 可 以 把 資 料 調 以 前 如 果 都 是 紙 本, 或 都 是 沒 有 太 散, 是 沒 有 辦 法 做 的, 那 我 想 這 也 不 一 定 只 有 醫 師 的 問 題 啦, 可 能 是 整 個 把 這 個 制 度 弄 出 來 例 如 說 你 合 理 量 是 多 少? 能 夠 做 多 少, 以 前 是 根 本 不 care 這 些, 那 你 現 在 care 這 個 建 置 就 會 比 較 容 易 可 以 抓 到 那 事 實 上 我 比 較 在 意 的 是 這 個 特 殊 勞 工 體 檢 他 的 目 的 到 底 是 預 防 性 的 保 護 性 的 還 是 限 制 性 的? 他 是 要 預 防 一 些 疾 病, 還 是 要 保 護 勞 工? 或 是 限 制 他 不 要 去 從 事 什 麼 特 殊 的 場 合? 如 果 很 清 楚 的 想 好, 那 你 這 個 體 檢 或 資 料 看 起 來 才 會 有 意 義, 如 果 你 想 要 同 時 看 到 太 多 的 目 的 的 話, 那 就 等 於 什 麼 都 沒 得 到 就 像 我 們 隨 便 舉 一 個 例 子, 那 個 問 卷, 如 果 你 從 一 百 零 一 年 開 始 蒐, 五 年 十 年 之 後, 他 最 近 這 五 年 十 年 的 暴 露 就 蒐 不 像 以 前, 你 要 怎 麼 問 怎 麼 樣 都 問 不 清 楚, 你 這 一 次 要 蒐 他 十 年 前 二 十 年 前, 你 當 然 可 以 從 一 百 零 一 年 開 始 慢 慢 建 置 這 個 資 料 庫, 五 年 十 年 才 會 看 到 結 果 資 料 庫 的 一 年 想 要 一 年 看 到 結 果, 不 可 能, 一 年 看 到 的 結 果 只 是 片 段 性 的, 可 是 你 三 五 年 之 後, 你 要 什 麼 資 料 應 該 都 可 以 預 測 策 性 的 方 式 謝 謝 醫 師 喔! 還 有 沒 有 那 麼 沒 有 良 心 的, 還 ok, 一 點 都 不 敢 亂 蓋, 因 為 有 監 測 的 制 度 主 持 A: 謝 謝,D 老 師 請 學 者 D: 我 也 是 支 持 說 應 該 要 有 一 個 資 料 庫 的 系 統 就 是 就 項 目 這 邊 呢, 我 們 之 前 做 一 些 研 究, 就 是 說 有 一 些 職 場 上 的 特 殊 危 害, 事 實 上 現 在 並 沒 有 在 表 列, 所 以 像 德 國 的 話 他 們 是 有 職 業 病 科 醫 師, 然 後 勞 雇 雙 方 去 討 論 說 我 們 這 個 職 場 哪 些 工 作 族 群 要 做 怎 樣 的 健 檢, 這 是 談 出 來 的, 那 我 覺 得 事 實 上 可 以 往 這 206
方 向 去 思 考, 就 是 項 目 的 方 面 那 有 關 品 質 的 話 我 就 不 贊 成 說 因 為 我 們 得 到 的 品 質 都 是 garbage, 所 以 不 要 有 資 料 應 該 是 說, 如 何 去 提 升 這 個 品 質? 那 就 品 質 的 話, 至 少 健 檢 是 醫 療 機 構 要 報, 台 灣 的 醫 療 水 準 我 覺 得 不 會 太 差, 非 常 好, 環 境 測 定 也 是 專 業 人 員 在 處 理, 那 這 些 專 業 人 員 一 旦 造 假 的 話, 應 該 要 有 個 處 罰 的 條 款, 那 剛 剛 講 到 說, 醫 療 機 構 四 百 多 家 沒 辦 法 管, 可 是 我 們 衛 生 署 管 那 麼 多 醫 療 院 所 都 有 辦 法 管, 那 怎 麼 管? 你 要 有 資 料 庫, 然 後 透 過 醫 院 評 鑑 去 看 他 們 的 狀 況 拿 我 之 前 跟 學 者 J 做 的 研 究, 我 們 當 然 說, 勞 工 健 檢 這 個 市 場 是 惡 性 競 爭, 就 是 沒 有 良 心 的 人 會 存 活, 有 良 心 的 人 根 本 沒 辦 法 做 這 塊, 正 牌 的 醫 師 都 不 太 願 意 做, 因 為 利 潤 太 低 了, 惡 性 競 爭 可 我 們 就 應 該 要 介 入, 讓 有 良 心 的 人 留 下 來 不 過 我 覺 得, 不 要 太 強 調 很 多 什 麼 道 德, 我 覺 得 很 多 是 制 度 的 問 題, 就 是 這 個 機 構 到 底 有 沒 有 獨 立 性, 我 會 說 事 業 單 位 不 要 把 醫 師 當 作 受 雇 者, 醫 師 應 該 是 專 業 團 體, 他 應 該 比 較 屬 於 外 界, 所 以 他 的 受 雇, 我 的 意 思 是 說 應 該 要 有 公 立 的 機 構, 然 後 用 這 個 像 職 災 的 保 費 基 金 去 支 持 醫 師 去 做 這 個 工 作, 那 事 業 單 位 也 不 會 說 每 年 例 如 說 你 今 年 報 太 多 異 常, 我 就 去 換 一 家 把 你 換 掉, 應 該 不 會, 因 為 他 不 直 接 受 雇 於 事 業 單 位, 有 點 半 公 立 的 性 質 學 者 G: 我 贊 成 他 職 場 若 照 顧 的 好, 異 常 的 data 少 ; 如 果 他 照 顧 不 好, 就 表 示 你 這 職 業 病 醫 師 也 沒 有 好 好 照 顧 這 個 職 場, 如 果 不 把 這 個 制 度 把 他 連 結 在 一 起 的 話, 那 沒 有 用 最 重 要 的 我 們 廠 醫 廠 護 的 目 的 本 來 就 是 要 讓 他 可 以 在 職 場 上 關 注 職 業 病 問 題, 現 在 不 是 阿! 學 者 D: 現 在 的 問 題 就 是 醫 護 人 員 受 雇 於 事 業 單 位 對, 就 我 的 理 解, 日 本 韓 國 他 們 的 職 業 醫 師 不 完 全 聽 事 業 單 位 的, 他 聽 他 們 的 專 業 團 體 的, 是 不 是 這 樣 子? 就 是 說 他 們 有 些 經 費? 學 者 G: 他 有 監 督.. 或 者 是 就 像 我 們 審 病 例 的, 他 有 設 party 來 審 病 例 學 者 F: 我 有 個 看 法, 其 實 我 是 覺 得 在 判 定 的 時 候, 除 了 職 業 病 醫 師 以 外, 我 覺 得 實 驗 室 的 那 塊 也 很 重 要, 因 為 你 真 的, 今 天 某 個 指 標 是 很 高 的 時 候, 醫 師 也 很 難 明 明 白 紙 黑 字 寫 的, 你 把 他 判 2 級 可 是 我 覺 得 在 實 驗 室 那 塊, 從 你 採 血 到 實 驗 室 白 紙 黑 字 之 前 那 塊, 我 是 覺 得 那 一 塊 很 難 看 到 他 的 真 相 是 怎 麼 樣, 而 且 事 實 上, 很 多 流 程 譬 如 說 尿 液 的 純 值, 他 並 沒 有 按 照 標 準 流 程 在 做, 所 以 測 出 來 都 測 不 到 所 以 說 我 覺 得 除 了 醫 師 這 塊, 白 紙 黑 字 已 經 unnormal 了, 醫 師 很 難 在 睜 眼 說 瞎 話 可 是 實 驗 室 那 塊 我 是 覺 得, 而 且 環 測 那 塊, 你 也 很 難 去 抓 他 做 真 的 是 違 法 因 為 說 真 的, 你 說 環 測 喔, 到 底 測 什 麼? 哪 一 個 時 間 點? 你 不 能 說 這 樣 做 是 錯 的, 因 為 他 們 實 驗 室 不 管 是 環 測 還 是 實 驗 室 那 塊 都 有 在 做 評 鑑, 可 是 你 真 的 在 現 場 做 的 時 候, 我 是 覺 得 你 很 難 去 抓 到 說, 你 這 樣 子 做 是 錯 的 或 對 的, 那 個 實 務 上 會 有 一 些 困 難 學 者 H: 這 個 時 候 想 說 對 策 出 來, 不 曉 得 有 沒 有 效 譬 如 說 環 測, 環 測 這 個 測 定, 可 以 找 那 間 最 好 的 狀 況 的 時 候 去 測, 那 還 是 測 不 到, 那 我 們 現 在 就 看 看 207
其 他 國 家 韓 國 就 是 說 你 測 的 時 候, 一 定 要 請 工 會 在 旁 看 你 怎 麼 測, 跟 平 常 狀 態 有 沒 有 一 樣? 這 個 厲 害, 環 測 報 告 工 會 會 篩 查 主 持 A: 工 會 要 有 獨 立 性 阿! 學 者 H: 對 阿, 那 如 果 又 被 收 買, 就 又 另 一 個 機 制 了, 至 少 說 那 這 個 就 更 難 了 韓 國 是 工 會 很 強 勢 的, 如 果 你 們 做 假, 就 這 個 意 思 嘛 台 灣 是 想 要 學 這 個, 包 括 這 個 你 要 向 他 說 明, 健 檢 完 畢, 工 會 我 不 知 道 阿, 工 會 才 有 集 體 力 量 跟 雇 主 去 爭 嘛 所 以 健 康 檢 查 的 結 果, 譬 如 說 環 境 監 測 的 結 果, 假 如 都 沒 有 發 現 什 麼 問 題, 這 個 廠 醫 其 實 要 再 報 告, 然 後 負 責 向 工 會 說 明, 不 要 雇 主 之 後 說 : 唉 呦! 這 個 有 問 題, 你 們 誰 要 改 進 才 不 會 施 壓 力 給 雇 主, 你 個 別 勞 工 都 不 敢 講 話, 誰 敢 講 話? 怕 工 作 會 沒 有, 現 在 制 度 是 這 樣 設 計 的 剛 剛 講 說 基 礎 建 設, 我 很 不 好 意 思, 我 們 這 個 職 業 病 要 做 的 建 設 有 很 多 沒 有 做 好, 台 灣 工 會 的 力 量 實 在 是 建 設 也 很 薄 弱 阿 這 個 工 會 法 修 正 可 能 會 好 一 點, 有 時 間 修 正 以 後, 我 們 雇 主 嚇 到 了, 現 在 規 定 成 立 一 個 企 業 工 會 嘛, 成 立 一 個 嘛, 那 我 們 就 先 不 好 意 思 喔, 我 們 比 較 熟 的 先 去 籌 組 一 個, 那 反 對 的 那 個 來 不 及 籌 組, 他 已 經 籌 組 完 了, 就 反 對 勢 力 永 遠 沒 有, 這 圈 的 永 遠 都 是 我 這 圈 的 人, 跟 資 方 和 在 一 起, 是 好 還 不 好 也 不 一 定, 變 成 工 會 會 很 多, 可 是 都 是 站 在 親 資 方 的 工 會 優 先, 因 為 他 比 較 有 勢 力, 下 去 成 立, 也 有 做 一 點 賺 外 快, 企 業 就 產 生 另 一 種 傾 向, 不 過 這 又 是 另 外 一 種 制 度 的 問 題 台 灣 就 是 看 起 來 很 有 競 爭 力, 可 是 在 有 些 地 方 還 是 跟 國 際 有 差 主 持 A: 謝 謝 大 家 寶 貴 的 建 議, 其 實 我 們 這 是 第 二 場, 我 們 上 禮 拜 三 在 南 部 也 辦 了 一 場 覺 得 前 兩 場 下 來, 我 覺 得 大 家 的 意 見 其 實 是 可 找 到 一 個 最 大 公 約 數 的, 我 想 幾 乎 兩 場 不 管 是 書 面 意 見 跟 考 評 的 意 見 大 家 都 覺 得 環 測 很 重 要, 如 果 沒 有 搭 配 環 測, 其 實 這 個 有 些 數 據 是 沒 有 意 義 的 然 後 還 有 就 是 說, 健 檢 的 品 質 很 重 要, 因 為 我 們 不 能 否 認 真 的 有 些 醫 師 是 出 賣 靈 魂 的, 現 在 醫 師 都 不 在 因 為 我 們 大 家 都 是 人, 我 們 不 能 期 待 每 個 醫 師 說 都 是 真 的, 每 個 case 都 是 摸 著 良 心 在 做 判 斷 就 像 剛 剛 D 老 師 說 的, 有 些 醫 師 可 能 覺 得, 我 如 果 這 次 判 斷 出 來 的 結 果 雇 主 不 太 高 興, 下 次 他 也 不 找 我 了 阿 反 正 我 覺 得 這 個 因 素 大 家 都 了 解, 也 就 是 說 這 裏 面 我 們 的 健 檢 品 質 的 確 有 很 大 的 問 題, 明 明 有 些 判 出 來 就 不 該 是 這 樣 判 的, 可 是 他 這 樣 判 了 可 是 剛 剛 大 家 講 了, 醫 師 最 大, 我 負 責 阿! 所 以 在 南 部 場 也 有 人 建 議 說, 以 後 特 殊 健 檢 是 不 是 我 們 要 特 別 有 良 心 的 醫 師, 不 是 說 有 license 就 可 以 做 的, 要 篩 選 過 的 要 怎 麼 篩 選 呢? 剛 剛 其 實 處 長 有 分 享, 其 實 同 儕 也 會 有 壓 力, 你 今 天 老 是 亂 判, 那 這 個 電 腦 會 說 話, 數 字 顯 現 出 來 你 跟 你 的 同 儕 顯 然 落 差 太 大, 大 家 都 在 看 阿, 你 自 己 也 會 覺 得 不 好 意 思 明 明 我 的 同 儕 類 似 的 case 人 家 判 卻 不 是 這 樣 子, 可 是 我 老 是 判 出 來 3 4 級 的 比 例 如 此 低, 甚 至 有 時 候 掛 零, 人 家 也 會 給 你 壓 力 那 這 種 情 況 下, 可 能 會 兩 個 結 果 : 一 他 可 能 就 退 出 這 個 市 場 ; 二 他 會 把 良 心 拿 出 來 用 就 是 說 在 判 定 的 時 候 會 發 漏 這 個 良 心 跟 專 業 這 樣 子, 所 以 在 南 部 場 之 後 是 有 專 家 提 到 說, 有 沒 有 可 能 以 後 健 檢 要 透 過 篩 選 過 的 專 業 醫 師 來 做, 然 後 要 認 證 當 然 稍 208
微 複 雜 一 點 就 是, 讓 健 檢 的 資 料 品 質 不 要 說 100% 正 確, 但 就 是 說 他 的 品 質 會 比 現 在 好 很 多, 他 的 品 質 在 判 讀 上 是 有 意 義 的 quantity 不 是 重 點, 你 有 一 百 萬 筆 兩 百 萬 筆, 假 設 那 些 資 料 是 品 質 都 是 有 問 題, 或 正 確 性 是 有 問 題 的 話, 其 實 那 麼 多 量 也 沒 意 義, 所 以 先 從 質 來 改 變, 然 後 慢 慢 透 過 資 料 庫 的 建 置, 會 越 來 越 多, 就 會 越 來 越 有 意 義 所 以 我 覺 得 在 這 一 題 上 面, 可 能 其 實 大 家 是 有 共 識 的, 只 是 說 制 度 要 怎 麼 設 計 的 問 題 剛 剛 處 長 說, 我 們 落 後 很 多 國 家 很 多, 那 我 們 這 次 各 國 的 資 料 庫 建 置 跟 運 用 的 文 獻 蒐 集 上, 其 實 每 個 國 家 可 能 因 為 國 情 的 關 係, 其 實 每 個 國 家 制 度 落 差 也 其 實 還 是 有, 那 我 覺 得 不 管 怎 麼 樣 還 是 回 到 台 灣, 就 算 我 們 可 能 有 落 後 一 些 國 家, 可 是 我 始 終 有 一 種 感 覺, 別 的 國 家 在 run 的 制 度, 也 許 在 他 們 國 家 跑 得 很 好, 但 搬 到 台 灣 來 不 一 定 run 的 動, 畢 竟 這 不 是 這 一 兩 年 的 問 題, 我 們 現 在 面 對 的 問 題 是 幾 十 年 的 問 題, 我 們 在 制 度 上 的 設 計 上 如 果 要 做 改 革 也 是 要 漸 進 的, 需 要 時 間 修 法 很 簡 單, 我 本 身 是 念 法 律, 我 覺 得 修 法 真 的 是 全 世 界 最 容 易 的 事 情, 你 要 增 你 要 減 你 要 文 字 怎 麼 做 變 動? 修 法 真 的 很 簡 單, 現 在 問 題 是, 好 吧, 你 出 了 勞 委 會 又 出 了 行 政 院, 進 了 立 法 院 三 讀 通 過, 再 來 哩? 可 以 落 實 嗎? 現 在 問 題 在 你 可 以 建 出 很 漂 亮 的 法 令 沒 有 問 題, 可 是 做 得 到 嗎? 如 果 做 不 到 的 話, 也 只 是 讓 勞 工 更 失 望 而 已, 大 家 對 法 律 更 沒 有 信 心 阿 你 法 律 就 修 阿, 但 問 題 是 就 是 做 不 到 阿, 我 們 常 常 就 是 法 律 跑 得 很 快, 我 們 參 考 別 的 國 家 的 法 律, 我 們 在 表 面 上 可 以 修 的 很 快, 但 事 實 我 們 在 實 務 上 操 作 的 時 候 腳 步 是 跟 不 上 的, 這 個 是 我 很 擔 心 的 問 題, 我 們 可 能 把 法 律 修 得 很 漂 亮, 但 在 實 務 上 操 作 還 是 會 一 大 堆 問 題, 然 後 我 們 還 是 會 覺 得 說, 法 律 定 你 的, 雇 主 還 是 做 雇 主 的, 這 我 想 在 勞 動 法 領 域 已 經 是 一 個 可 以 當 鴕 鳥 沒 看 到, 但 如 果 我 想 大 家 摸 著 良 心, 應 該 可 以 看 到 很 多 即 使 我 們 勞 基 法 施 行 二 三 十 年 的, 我 們 還 是 看 到, 尤 其 過 了 濁 水 溪, 有 多 少 事 業 單 位 根 本 不 把 勞 基 法 當 一 回 事 阿, 法 律 可 以 訂 的 很 好, 但 在 落 實 方 面 做 不 做 的 到 真 的 要 好 好 考 慮 這 個 計 畫 今 天 因 為 主 持 B 有 課 不 能 來, 我 想 在 最 後 的 結 論 建 議 上, 我 會 覺 得 我 們 還 是 會 可 能 做 近 程 中 程 跟 長 程 的 建 議, 我 們 要 能 夠 理 解 我 們 的 現 況, 很 多 東 西 沒 有 辦 法 一 次 到 位, 即 使 修 法 亦 是 如 此 事 實 上 在 操 作 的 時 候 要 一 次 解 決 幾 十 年 來 累 積 的 問 題, 是 很 困 難 的 剛 H 先 生 有 提 到, 我 們 現 在 開 始 建 置 資 料 庫, 一 兩 年 都 看 不 到 成 效, 要 累 積 到 10 至 20 年 才 會 看 見 有 些 東 西 我 們 要 抱 著 很 高 的 理 想, 但 是 過 程 可 能 還 是 需 要 時 間 的, 那 不 知 道 各 位 學 者 專 家 我 們 應 該 請 我 們 的 學 者 I 來 指 導 一 下! 今 天 有 這 個 計 畫 非 常 謝 謝 學 者 I, 他 對 這 議 題 非 常 非 常 的 關 心,push 我 們 這 個 計 畫, 所 以 學 者 I 要 不 要 來 給 我 們 指 導 一 下? 學 者 I: 沒 有, 不 敢, 應 該 是 H 先 生 H 先 生 是 真 的 很 關 心, 我 們 也 是 因 為 安 衛 處 建 議, 所 以 才 做 這 個 案 子 學 者 H: 我 搞 不 懂 才 要 問 你 阿! 學 者 I: 最 近 跟 勞 保 局, 因 為 勞 保 局 那 裡 的 特 殊 健 檢, 以 前 是 用 單 機 版, 那 這 209
次 他 們 配 合 修 法, 所 以 其 實 修 法 對 勞 保 局 而 言 會 比 較 有 效, 因 為 他 凡 事 都 是 依 法 行 政 所 以 這 次 他 也 配 合 修 法, 所 以 我 們 現 在 整 個 是 改 成 網 路 申 報 那 這 個 月 已 經 辦 了 針 對 健 檢 醫 院 的 四 場 說 明 會, 那 其 實 他 們 對 問 卷 那 塊 有 很 大 的 意 見, 那 個 是 真 的 改 變 了 蠻 多 的, 那 到 時 候 還 是 需 要 安 衛 處 這 邊 幫 忙, 那 只 是 說 其 實 勞 保 局 現 在 的 健 檢 量 已 經 每 年 大 概 三 十 萬 人, 用 人 次 來 看 是 五 十 萬 人 次, 之 前 勞 研 所 這 邊 取 到 的 資 料, 健 檢 應 該 已 經 達 到 85% 了, 其 實 健 檢 量 是 還 蠻 多 的, 只 是 說 來 的 資 料 因 為 各 家 醫 院 的 單 位 值 都 不 一 樣, 所 以 每 次 在 整 理 那 些 資 料 就 花 很 多 時 間, 其 實 現 在 每 年 的 三 級 四 級 的 人 數 是 有 在 增 加, 但 還 是 蠻 少 的 因 為 96 年 4 級 有 五 個 人, 現 在 99 年 已 經 增 加 到 27 人, 也 是 不 錯 了 啦 那 像 三 級 的 話 也 從 96 年 的 兩 千 五 百 多 人 到 現 在 將 近 四 千 人, 會 看 到 其 實 是 有 在 改 進, 第 二 級 的 話 會 發 現 從 8% 也 增 加 到 近 13%, 所 以 二 級 的 比 率 還 是 很 高, 所 以 其 實 這 塊 還 有 很 大 努 力 的 空 間, 這 是 目 前 我 們 跟 勞 保 局 在 努 力 的 部 分, 現 在 勞 保 局 很 好, 他 們 有 針 對 環 測 那 塊 要 提 供 環 測 那 塊 才 給 健 檢, 但 問 題 在 看 環 測 的 部 分 環 測 資 料 每 家 醫 院 題 來 的 規 格 格 式 都 還 不 一 致, 那 還 可 以 再 努 力 那 這 次 網 路 申 報 改 版, 對 勞 保 局 就 有 很 大 的 衝 擊, 我 每 次 都 是 一 個 麻 煩 人 物 對 他 們 而 言, 所 以 環 測 這 塊 也 一 直 在 想 說 該 怎 麼 努 力 讓 勞 保 局 可 以 做 好 一 點, 這 樣 整 個 資 料 才 會 有 他 的 可 用 性 這 樣 子, 謝 謝 主 持 A: 謝 謝, 不 知 道 各 位 學 者 專 家 還 有 沒 有 什 麼 指 教? D 老 師 請 學 者 D: 那 個, 就 保 險 這 塊, 勞 保 局 應 該 把 他 全 部 切 開 來 成 立 一 個 獨 立 的 職 安 衛 相 關 的 保 險 的 體 系, 不 然 他 們 很 可 憐 阿, 每 次 都 被 衝 擊, 就 覺 得 壓 力 很 大, 那 乾 脆 把 這 塊 業 務 直 接 獨 立 出 來 學 者 H: D 老 師 這 個 想 法 就 很 難 推 進, 因 為 剛 有 跟 處 長 在 討 論 這 個 事 情, 因 為 我 們 的 勞 保 條 例 過 去 是 各 種 給 付 都 做 這 個 動 作, 你 跟 其 他 國 家 的 社 會 保 險 制 度 有 很 大 差 異, 人 家 是 做 保 險 給 付 沒 有 錯, 可 是 他 也 知 道 你 可 以 做 預 防, 他 也 可 以 做 成 重 建 所 以 他 有 一 定 比 例 的 經 費 來 做, 因 為 他 做 預 防 跟 重 建 其 實 就 是 減 少 費 用 的 給 付, 所 以 整 體 上 這 個 都 是 他 的 業 務, 他 才 會 這 樣 想 嗎, 如 果 我 只 做 無 償 的 時 候, 這 兩 塊 業 務 既 然 不 是 我 的, 那 我 為 什 麼 要 付 錢? 所 以 邏 輯 是 那 兩 塊 不 用 做, 這 個 就 很 麻 煩, 其 他 國 家 叫 職 災 保 險 法, 是 單 獨 出 來 職 災 管 理 法 對 職 災 的 收 益 預 防 補 償 重 建, 通 通 都 在 一 起, 那 就 不 要 跟 現 在 一 般 的 傷 病 給 付 混 在 一 起, 這 樣 就 total 就 可 以 了 嗎? 那 當 然 學 者 也 從 C 老 師 開 始 就 喊 很 久, 喊 到 D 老 師, 年 輕 的 學 生 繼 續 一 直 喊, 我 們 這 個 職 災 保 險 都 還 沒 出 來 終 於, 現 在 有 黃 金 十 年, 所 以 預 期 五 到 十 年 看 會 不 會 有 職 災 保 險, 至 少 有 納 入 黃 金 十 年 議 題, 本 來 是 說 沒 人 要 做 我 就 把 職 災 保 險 拿 過 來 自 己 做, 不 是 我 的 業 務, 是 保 險, 職 災 保 護 法 那 我 還 是 可 以 介 入, 那 我 來 弄, 他 們 就 說 要 做 一 個 黃 金 十 年, 沒 有 題 目, 想 說 那 個 題 目 是 不 是 可 以 最 好 還 給 你, 所 以 他 就 列 了 這 個 保 險 制 的 一 個 給 付, 他 們 也 做 這 個, 著 手 去 研 究, 但 還 需 要 一 些 時 間 主 持 A: 這 個 其 實 也 在 我 們 的 研 究 建 議 裡 面, 就 把 他 切 割 出 來 210
學 者 H: 職 災 保 險 法 要 單 獨 立 法, 因 為 這 樣 機 制 才 能 做 得 好 主 持 A: 對, 而 且 昨 天 講 半 天, 現 在 職 災 跟 一 般 傷 病 都 混 在 一 起, 所 以 我 們 健 保 在 cover, 其 實 這 也 不 是 很 公 平 的 事 情, 對 阿 都 吃 健 保, 那 既 然 你 今 天 是 職 災, 是 雇 主 造 成 的 話, 跟 職 業 有 關 的 話 不 應 該 要 全 民 來 買 單, 應 該 要 切 割 啦, 不 過 這 恐 怕, 因 為 製 作 的 變 革 上 蠻 大, 牽 扯 到 不 是 只 有 勞 委 會, 這 我 們 會 放 在 中 長 程, 近 期 內 要 動 可 能 困 難 頗 多 的 可 以 就 放 在 建 議 裡 面, 這 樣 做 絕 對 是 比 較 合 理 的, 但 是 就 是 說, 方 向 ok, 而 且 我 相 信, 不 論 是 在 學 理 上 或 是 在 公 平 性 各 方 面 的 考 量 上, 我 覺 得 這 樣 做, 這 個 方 向 都 是 對 的, 只 是 當 初 在 設 計 的 時 候 可 能 沒 有 把 他 區 隔 開 來, 就 這 樣 已 經 跑 了 一 段 時 間 之 後, 現 在 要 把 他 分 開 來, 就 有 一 些 這 個, 不 知 道 會 不 會 演 變 成 政 治 性 的 問 題? 我 不 知 道 反 正 我 覺 得 如 果 純 粹 是 法 律 的 問 題, 這 都 好 解 決 修 法 重 新 制 定 一 個 專 法, 但 問 題 是 這 很 難 實 行 所 以 我 想 說 可 能 會 把 他 放 在 中 長 程 的 建 議 裡 面, 我 們 大 家 都 認 同 這 樣 的 建 議 是 對 的, 不 管 誰 執 政 有 沒 有 guts 來 做 這 件 事 我 就 不 知 道 了, 謝 謝 剛 剛 的 指 教 那 大 家 還 有 什 麼 意 見 如 果 沒 有 的 話 呢? 大 家 回 去 之 後 突 然 又 想 到 什 麼 意 見 還 是 歡 迎 大 家 email 給 我 或 主 持 B, 因 為 在 結 案 之 前 還 是 可 以 把 各 位 的 建 議 我 們 還 是 可 以 把 他 容 納 進 來, 在 這 邊 我 想 我 們 非 常 感 謝 各 位, 我 們 會 努 力 來 完 成 這 個 研 究 案, 希 望 對 這 個 制 度 能 夠 有 一 些 具 體 明 確 的 一 個 改 進 的 方 向 提 出, 那 我 們 今 天 的 座 談 會 就 到 這 邊, 謝 謝 大 家! 211
附 錄 五 專 家 座 談 會 會 議 暨 諮 詢 記 錄 整 理 問 題 一 : 現 行 勞 動 法 令 所 規 定 特 定 項 目 健 康 檢 查 之 特 別 危 害 作 業 類 別 是 否 妥 適? 若 有 任 何 不 妥 之 處, 應 如 何 調 整 修 正? 表 1 專 家 意 見 整 理 表 健 檢 項 目 若 有 任 何 不 妥 之 處, 應 如 何 調 整 修 正? 是 否 妥 適? 專 家 姓 名 專 家 建 議 質 疑 部 分 調 整 改 善 之 建 議 否 定 態 度 學 者 L 1 特 別 危 害 作 業 類 別 表 列 部 分 為 正 面 表 列, 惟 目 前 表 列 部 分 過 少, 尤 以 化 學 性 作 業 為 甚 1 建 置 國 內 各 化 學 物 生 產 製 造 總 表 2 該 總 表 需 佐 以 各 物 質 安 全 資 料 表 或 相 關 報 告 3 採 不 確 定 法 律 概 念, 以 開 放 式 的 描 述, 讓 更 多 新 增 之 特 殊 作 業 可 隨 時 加 入 學 者 C 1 國 內 職 業 病 種 類 目 前 超 過 一 百 種, 惟 特 殊 勞 工 健 檢 項 目 僅 有 25 種, 形 成 極 大 落 差 2 部 分 健 檢 項 目 已 過 時 3 健 檢 費 用 不 宜 由 勞 保 局 給 付, 且 資 料 浮 濫 問 題 叢 生, 應 盡 速 改 善 4 在 健 檢 上 缺 乏 選 擇 標 準, 對 於 特 殊 健 檢 也 欠 缺 強 制 性 5 有 關 欠 缺 選 擇 部 分, 如 噪 音 鉛 等 作 業 的 測 定, 容 許 暴 露 界 限 值 (PEL) 均 僅 1/2 而 已, 程 度 上 造 成 資 源 浪 費 許 多 未 暴 露 或 低 度 暴 露 的 勞 工 盡 皆 受 檢, 此 將 造 1 應 考 慮 增 刪 項 目 2 黃 磷 作 業 或 可 刪 除 3 健 檢 頻 率 可 提 升 為 每 年 一 次 或 依 項 目 之 不 同 而 有 不 同 頻 率 4 健 檢 費 用 應 由 雇 主 給 付 5 宜 盡 速 建 立 選 擇 標 準 6 針 對 慢 性 疾 病 如 塵 肺 症 職 業 性 癌 症 的 檢 查, 其 受 檢 頻 率 建 議 應 延 長 在 職 勞 工 工 作 期 間 頻 繁 受 檢 並 無 意 義, 許 多 疾 病 均 在 危 險 暴 露 或 是 退 休 離 職 後 才 發 病 7 以 德 國 為 例, 許 多 特 212
學 者 D 成 誤 測 的 問 題 殊 健 檢 均 為 5 年 受 檢 6 環 測 資 料 往 往 低 於 偵 測 一 次 極 限 (ND), 並 不 合 於 特 8 宜 落 實 加 強 生 物 指 殊 健 檢 的 選 擇 標 準 標 監 測 7 特 殊 健 檢 的 受 檢 頻 率 任 9 續 以 德 國 為 例, 其 特 意 設 置, 對 於 慢 性 疾 病 殊 健 檢 具 備 高 度 之 選 而 言, 塵 肺 症 職 業 性 擇 標 準, 且 獨 立 於 一 癌 症 等, 均 無 每 年 檢 查 般 健 檢 之 外 一 次 之 必 要 8 生 物 指 標 監 測 與 日 本 法 國 德 國 等 先 進 國 家 相 比, 台 灣 明 顯 少 之 9 健 檢 的 品 質 問 題, 與 以 下 現 象 關 連 : (1) 一 般 健 檢 與 特 殊 健 檢 綁 在 一 塊 (2) 勞 保 局 的 盲 目 給 付 (3) 忽 視 選 擇 標 準 而 任 意 執 行 健 檢 1 表 列 項 目 有 限, 難 以 涵 1 建 置 化 學 品 相 關 資 料 蓋 各 種 化 學 物 質 庫, 並 配 合 物 質 安 全 2 表 列 項 目 過 時, 肌 肉 骨 資 料 表 或 國 際 化 學 物 骼 問 題 乃 職 業 病 大 宗, 惟 質 健 康 危 害 資 料 庫 目 前 並 無 列 入 檢 查 2 要 求 各 事 業 單 位 應 登 3 台 灣 健 檢 項 目 雖 羅 列 許 錄 化 學 品 之 採 購 與 製 多 職 業 危 害, 但 除 了 噪 程 狀 況 音 鉛 作 業 外, 其 他 在 3 該 化 學 品 資 料 庫 須 與 實 際 運 作 上 早 期 發 現 之 特 殊 健 檢 資 料 勾 稽 連 健 康 危 害 相 當 低 結 4 一 般 健 檢 應 納 入 肌 肉 骨 骼 檢 查 項 目, 是 否 納 入 特 殊 健 檢 則 有 討 論 空 間 5 其 他 如 人 因 危 害 生 物 感 染 源 等 問 題, 亦 應 考 慮 納 入 健 檢 之 重 點 項 目 213
學 者 E 學 者 F 學 者 G 6 對 於 其 他 危 害 案 例 顯 少 之 特 別 危 害 作 業, 宜 重 新 檢 討 其 指 標 或 刪 修 項 目 1 非 專 業 醫 師 容 易 忽 略 健 1 以 韓 國 為 例, 職 業 病 檢 結 果 2 高 齡 對 象 健 檢 頻 率 與 一 般 健 檢 頻 率 應 區 隔, 頻 率 不 宜 過 長 1 參 照 歐 盟 或 ILO 的 建 議 項 目, 我 國 特 殊 健 檢 項 目 明 顯 過 少 2 現 階 段 特 別 危 害 作 業 過 於 強 調 化 學 部 分, 肌 肉 骨 骼 有 所 忽 視 1 職 業 病 型 態 隨 時 改 變, 特 殊 健 檢 項 目 和 內 容 應 有 所 修 改 2 健 檢 頻 率 宜 修 改 之 特 殊 健 檢 應 由 職 業 病 醫 師 進 行 2 高 齡 對 象 健 檢 頻 率 宜 縮 短, 如 一 年 1 次 3 以 日 本 為 例, 對 於 特 定 對 象 如 高 齡 與 過 勞 之 篩 檢, 應 立 有 專 法 專 款 1 應 參 考 勞 保 局 每 年 職 業 病 種 類 表 中 所 增 列 部 分 2 承 上, 逐 年 檢 討 是 否 需 增 加 項 目, 並 注 意 特 殊 健 檢 之 檢 驗 技 術 問 題, 考 量 表 列 與 否 3 以 日 本 為 例, 將 肌 肉 骨 骼 檢 查 放 在 一 般 健 檢, 我 國 或 可 參 照, 並 同 時 列 入 特 殊 健 檢 內 4 宜 加 強 職 業 病 醫 師 之 訓 練, 強 化 相 關 新 知 5 以 德 國 為 例, 由 職 業 病 醫 師 全 權 決 定 健 檢 頻 率 及 項 目, 我 國 或 可 參 之 1 特 殊 健 檢 的 頻 率 可 以 朝 每 年 一 次 發 展 2 健 檢 項 目 內 容 應 隨 時 更 新 修 改 3 一 般 健 檢 或 可 定 在 國 214
民 健 康 檢 查 裡, 惟 一 般 健 檢 和 特 殊 健 檢 應 有 區 隔 4 宜 由 區 域 醫 院 來 執 行 學 者 A 1 健 檢 項 目 過 少, 惟 欲 增 加 項 目 需 得 因 時 制 宜, 待 職 業 病 預 防 健 康 檢 查 與 環 境 監 測 均 步 上 軌 道 再 論 1 在 環 測 與 職 業 病 預 防 健 康 檢 查 均 步 入 正 軌 之 前 提 下, 增 加 特 別 危 害 健 檢 項 目 2 以 韓 國 為 例, 職 業 病 之 預 防 健 康 檢 查 已 超 過 100 項, 我 國 亦 有 推 進 空 間 3 應 推 行 職 業 病 專 科 醫 師 之 相 關 制 度, 交 由 專 業 處 理 學 者 B 1 健 檢 項 目 過 少 2 醫 師 多 不 具 備 職 業 病 專 業 3 我 國 健 檢 在 化 學 部 分, 大 抵 都 不 具 備 生 物 指 標 監 測 1 健 檢 項 目 宜 定 期 檢 視, 思 考 項 目 增 加 之 可 能 2 宜 增 加 職 業 醫 學 專 科 醫 師 3 應 落 實 生 物 指 標 監 測 學 者 M 1 現 行 健 檢 項 目 以 傳 產 之 物 理 化 學 性 危 害 暴 露 為 主, 未 考 量 新 興 職 業 1 宜 考 慮 新 興 職 業 問 題 產 業 變 遷 及 各 種 職 業 病 的 盛 行 率 問 題 2 所 謂 新 興 職 業 問 題, 如 : 醫 療 業 管 理 階 層 或 勞 心 工 作 者 之 壓 力 和 超 時 工 作 問 題 肌 肉 骨 骼 傷 害 等 學 者 H 1 目 前 廠 醫 制 度 之 基 礎 建 設 1 支 持 特 殊 健 檢 項 目 不 足, 未 來 應 逐 漸 強 化 頻 率 之 定 期 檢 討 2 研 究 肌 肉 骨 骼 疾 病 三 高 過 勞 預 防 高 齡 勞 工 健 康 懷 孕 哺 乳 產 後 女 性 健 康 風 215
險 評 估 等 健 檢 功 能 肯 定 態 度 學 者 K 1 目 前 特 殊 健 康 檢 查 項 目 並 無 明 顯 不 妥, 惟 應 有 定 期 檢 討 之 機 制 1 應 建 立 定 期 檢 討 機 制 2 檢 討 機 制 以 設 立 委 員 會 為 宜, 需 定 期 召 開 3 成 員 應 以 職 業 醫 學 專 科 醫 師 為 主, 以 職 業 衛 生 專 家 為 輔 4 需 定 期 蒐 集 國 外 相 關 新 知 問 題 二 : 健 康 檢 查 相 關 資 料 由 誰 保 存 較 為 妥 適? 是 否 有 必 要 由 政 府 建 置 資 料 庫 來 保 存 這 些 資 料? 未 來 若 建 置 此 種 資 料 庫, 是 否 應 制 訂 資 料 庫 使 用 規 定? 若 是, 在 此 種 規 定 中 應 涵 蓋 哪 些 內 容? 表 2 專 家 意 見 整 理 表 健 檢 資 料 庫 之 建 置 與 保 存 全 國 性 健 檢 資 料 庫 有 無 建 置 之 必 要? 有 必 要 建 置 全 國 性 資 料 庫 健 檢 資 料 由 誰 保 存 較 為 妥 適? 專 家 姓 名 專 家 建 議 資 料 保 存 者 資 料 庫 或 相 關 使 用 規 定 應 涵 蓋 內 容 與 其 他 建 議 學 者 H 國 家 政 府 1 健 檢 資 料 的 掌 握 除 雇 主 外, 政 府 亦 應 保 有, 且 建 置 資 料 庫 對 於 職 業 病 的 以 南 韓 為 例, 追 蹤 管 理 才 能 有 效 監 控 進 步 的 國 家 對 於 相 2 普 遍 情 形 看 來, 我 國 在 雇 主 端 上, 關 資 料 應 有 所 掌 並 未 握 有 勞 工 健 檢 資 料, 使 得 在 選 握 工 配 工 上 若 遇 有 勞 工 罹 職 業 病 者, 往 往 先 向 其 開 刀 3 承 上, 此 亦 涉 及 廠 醫 制 度 之 不 完 善 應 落 實 廠 醫 產 業 醫 師 制 度 4 資 料 庫 對 於 往 後 的 職 業 病 預 防 有 其 功 能 5 勞 工 健 康 關 係 國 家 發 展 至 深, 對 於 職 業 病 預 防 宜 拉 高 至 國 家 層 次, 予 以 相 當 重 視 216
學 者 B 學 者 D 國 家 政 府 1 勞 工 的 個 人 健 檢 資 料 可 以 透 過 雲 端 處 理 之 方 式, 由 政 府 建 置 資 料 庫 由 政 府 管 理 並 建 置 2 政 府 資 源 人 力 較 充 足, 此 外 透 過 資 料 庫, 對 於 長 期 雲 端 處 理, 更 增 便 利 性 性 的 職 業 病 趨 勢 或 3 資 料 庫 應 上 傳 勞 工 個 人 之 X 光 片 能 達 到 應 有 的 監 測 4 建 置 後, 將 涉 及 隱 私 問 題, 宜 謹 慎 效 果 考 慮 何 者 擁 有 權 限 5 若 政 府 無 力 建 置, 由 事 業 單 位 研 擬 事 業 單 位 系 統, 自 行 建 置 亦 可 5 資 料 庫 或 許 可 依 附 在 健 保 之 下, 此 在 國 家 沒 建 置 能 力 對 醫 師 便 利, 惟 仍 需 注 意 個 資 問 題 之 情 況 下, 健 檢 資 料 由 事 業 單 位 保 有 國 家 政 府 1 可 將 資 料 庫 分 做 2 類 : (1) 事 業 單 位 ;(2) 勞 工 個 人 由 政 府 主 導 建 置 大 2 針 對 事 業 單 位, 資 料 庫 內 容 應 涵 蓋 型 平 台, 涵 蓋 職 業 化 學 品 登 錄 系 統 ( 化 學 品 之 使 用 狀 安 全 健 康 之 廣 泛 內 況 ), 並 結 合 健 康 危 害 資 訊 ) 危 險 容 機 械 設 備 資 料 作 業 環 境 測 定 以 及 職 業 傷 病 與 重 大 職 災 通 報 資 料 3 針 對 勞 工 個 人, 資 料 庫 內 容 應 涵 蓋 勞 工 健 檢 資 料 職 業 傷 病 就 醫 系 統 職 業 傷 病 補 償 與 健 康 管 理 資 料 ( 含 職 災 勞 工 後 續 復 健 復 工 管 理 等 資 料 ) 4 作 法 : 健 保 卡 可 涵 蓋 勞 保 身 分, 並 擁 有 識 別 碼, 連 結 到 各 資 料 庫 5 除 醫 護 與 健 康 管 理 人 員 外, 對 於 雇 主 或 人 事 部 門 在 健 康 檢 查 資 料 之 取 得 或 健 康 管 理 人 員 兼 任 人 事 管 理 人 員 之 現 象 應 立 法 禁 止 6 資 料 庫 的 使 用 應 以 行 政 目 的 為 主, 以 調 查 監 測 與 學 術 研 究 為 輔 7 可 向 現 有 之 全 民 健 康 保 險 資 料 庫 取 經, 處 理 健 檢 資 料 庫 建 置 問 題 8 應 落 實 勞 工 健 康 保 護 規 則 中, 217
保 管 健 康 檢 查 手 冊 之 規 定 學 者 C 學 者 K 學 者 L 學 者 M 國 家 政 府 1 雇 主 有 責 任 保 存 健 檢 資 料 雇 主 2 當 勞 工 離 職 時, 資 料 的 保 管 責 任 將 由 雇 主 轉 移 至 政 府 國 家 有 責 任 建 置 資 3 轉 移 至 政 府 的 目 的, 乃 在 於 當 勞 工 料 庫 並 妥 善 保 管 在 離 職 或 公 司 關 廠 歇 業 後, 仍 有 追 而 雇 主 在 勞 工 離 職 蹤 勞 工 職 業 病 的 空 間 前 保 有 資 料 4 涉 及 個 人 隱 私 問 題, 資 料 應 建 置 在 雲 端 上 5 建 置 健 檢 資 料 庫 後, 應 與 環 測 資 料 庫 有 所 連 結 國 家 政 府 1 初 步 需 先 確 認 健 檢 資 料 庫 的 蒐 集 目 的 應 由 公 權 力 介 入 有 2 目 的 若 為 建 立 流 病 世 代, 應 交 由 研 效 控 管 資 料, 保 障 究 機 構 處 理 個 人 隱 私 3 牽 涉 個 人 隱 私 問 題, 應 有 公 權 力 介 入 保 障 4 鑑 於 業 務 性 質 上 的 不 同, 不 宜 交 由 一 般 行 政 單 位 管 理, 宜 由 具 公 權 力 之 研 究 機 構 保 管 5 保 管 須 含 使 用 規 定 使 用 規 定 須 含 : 保 管 單 位 可 用 對 象 使 用 程 序 有 效 防 止 各 資 洩 漏 之 方 法 國 家 政 府 1 環 境 監 測 資 料 庫 需 先 有 效 建 立, 並 醫 護 與 工 安 管 理 由 勞 委 會 環 保 署 共 同 保 存 人 員 2 健 檢 資 料 庫 應 以 數 據 建 構, 不 能 單 以 普 通 管 理 保 存 而 已 在 政 府 與 事 業 單 位 3 工 廠 事 業 單 位 之 醫 護 工 安 管 理 人 之 間, 均 應 保 管 健 員 應 保 有 資 料, 並 有 效 掌 管, 資 料 檢 資 料 不 得 流 入 雇 主 或 人 事 部 門 4 資 料 之 使 用 可 就 職 業 相 關 疾 病 鑑 定 或 預 防 危 害 分 析 上 使 用 國 家 政 府 1 資 料 庫 管 理 首 重 個 人 隱 私 與 資 訊 安 全, 應 訂 定 嚴 謹 的 資 料 使 用 規 定 由 政 府 建 置 資 料 庫 2 相 關 規 定 可 參 照 國 內 現 有 之 健 保 資 218
學 者 G 學 者 G 學 者 G 來 保 存 分 析, 對 料 庫 規 定 未 來 政 策 研 擬 有 所 助 益 健 檢 醫 院 1 由 醫 院 建 置 個 人 資 料 管 理 亦 可 2 針 對 個 人 資 料 進 行 可 行 分 析 由 健 檢 醫 療 單 位 保 3 取 決 於 醫 院 雇 主 政 府 之 間 的 關 有, 並 透 過 所 擁 資 係, 主 動 或 是 被 動? 料 進 行 逐 步 分 析 4 承 上, 分 析 結 果 或 統 計 數 據 可 供 他 方 參 考 5 透 過 醫 院 間 的 競 爭, 可 使 健 檢 品 質 提 升, 更 有 助 於 個 別 的 分 析 與 應 用 醫 院 勞 工 1 健 檢 資 料 有 嚴 重 浮 濫 之 問 題, 且 建 雇 主 置 資 料 庫 太 耗 費 人 力 與 資 源 2 事 業 單 位 大 多 配 合 度 低 應 由 勞 工 醫 院 3 宜 加 強 品 質 後 再 行 考 慮 建 置 雇 主 三 方 保 管 資 4 參 照 他 國 制 度, 有 醫 院 保 管 者 ; 有 料 如 勞 工 應 持 有 保 險 公 司 保 管 者 不 一 定 應 由 政 府 健 康 手 冊 主 導 5 以 美 國 為 例, 對 勞 工 所 保 管 之 健 康 手 冊 加 以 統 一 化 格 式 化 電 子 化, 對 於 勞 工 在 轉 換 事 業 單 位 時, 有 其 便 利 性 6 由 公 司 補 助 健 檢 費 用 鼓 勵 勞 工 自 行 健 檢, 公 司 對 於 健 檢 結 果 無 法 知 不 但 加 深 勞 工 健 檢 意 願, 亦 解 決 隱 私 權 問 題 醫 院 勞 工 1 首 先 應 有 效 管 理 健 檢 品 質 2 由 勞 研 所 建 置 資 料 庫, 供 各 區 域 醫 以 區 域 醫 院 為 核 院 輸 入 使 用 心, 保 有 健 檢 資 3 區 域 醫 院 相 較 於 一 般 醫 院, 在 人 力 料, 並 在 可 行 狀 況 與 資 源 上 較 充 分, 且 配 合 度 通 常 較 下 建 置 資 料 庫 做 綜 高, 執 行 成 效 較 好 合 管 理 而 勞 工 本 4 由 區 域 醫 院 做 綜 合 資 料 彙 整, 透 過 身 應 保 有 其 自 身 健 格 式 統 一 之 報 表, 上 傳 至 勞 委 會 檢 資 料 勞 研 所 5 除 醫 院 外, 勞 工 亦 應 保 有 健 檢 資 料 6 勞 工 健 檢 資 料 可 寫 在 健 保 IC 卡 內, 219
使 勞 工 攜 帶 方 便, 對 於 醫 療 院 所 加 深 便 利 性 學 者 A 醫 院 勞 工 1 健 檢 資 料 庫 的 建 置 應 循 序 漸 進, 待 環 測 資 料 庫 建 立 妥 當 後 再 論 以 挪 雇 主 不 宜 擁 有 健 檢 威 為 例, 環 測 資 料 庫 即 電 子 化 由 政 資 料, 以 免 職 業 病 府 管 理 勞 工 之 工 作 安 全 受 2 無 需 建 置 健 檢 資 料 庫, 僅 需 強 化 職 到 影 響 業 醫 學 專 科 醫 師, 由 其 簽 證 監 測, 由 其 把 關 即 可 3 以 業 界 為 例, 美 兆 企 業 即 擁 有 資 料 庫 4 長 期 而 論, 需 利 用 雲 端 科 技 將 健 檢 資 料 置 於 其 上, 並 應 置 入 X 光 片 及 CT 5 利 用 IC 卡 的 的 概 念, 置 入 勞 工 健 檢 資 料, 可 亦 須 注 意 資 訊 安 全 的 維 護 問 題 三 : 若 建 置 資 料 庫 不 可 行, 有 無 其 他 替 代 方 案 可 有 效 保 存 運 用 健 檢 結 果, 已 達 維 護 勞 工 健 康 之 目 的? 表 3 專 家 意 見 整 理 表 資 料 庫 外 之 替 代 方 案 有 無 其 他 替 代 方 案 可 有 效 保 存 運 用 健 檢 結 果? 專 家 姓 名 專 家 建 議 學 者 B 1 目 前 市 場 上 很 多 企 業 對 於 企 業 內 之 健 檢 資 料 庫 亦 有 需 求 2 可 透 過 事 業 單 位 來 保 存, 然 而 容 易 衍 生 隱 私 權 問 題 學 者 D 1 設 立 誘 因 機 制, 讓 事 業 單 位 的 健 檢 資 料 可 以 上 傳 到 主 管 機 關 2 如 果 健 檢 格 式 符 合 政 府 規 定, 亦 可 利 用 勞 保 來 補 助 健 檢 費 用 3 對 於 醫 師 造 假 使 健 檢 結 果 品 質 浮 濫 之 情 事, 亦 可 訂 定 處 罰 條 款, 或 參 照 日 韓 制 度, 使 職 業 醫 師 獨 立 於 場 廠, 不 聽 令 事 業 單 位 4 醫 師 可 透 過 成 立 專 業 團 體 或 是 隸 屬 於 公 立 機 構, 來 從 事 健 檢 學 者 C 1 政 府 可 將 業 務 委 託 給 法 人 或 是 其 他 保 險 機 構 2 以 德 國 為 例, 德 國 由 職 業 傷 病 保 險 機 構 (BG) 負 責 保 存 健 檢 資 料 學 者 K 1 需 進 行 整 體 統 計, 分 析 出 高 暴 露 族 群 2 分 析 結 果 交 由 勞 工 主 管 機 關 或 勞 檢 機 構 做 為 檢 查 之 依 據 學 者 L 1 應 設 計 軟 體 程 式 讓 所 有 事 業 單 位 一 體 適 用, 並 稽 查 保 存 狀 況 學 者 E 1 可 交 由 醫 院 建 置 個 人 資 料 管 理 分 析 220
學 者 F 1 應 先 注 重 品 質 控 管 2 要 求 醫 院 將 其 替 事 業 單 位 做 的 特 殊 健 檢, 電 子 化 轉 至 勞 保 局 3 勞 保 局 再 將 資 料 轉 給 安 衛 所 學 者 G 1 應 先 注 重 品 質 控 管 2 資 料 可 寫 在 健 保 IC 卡 內, 對 於 勞 工 或 醫 療 院 所 皆 為 方 便 學 者 A 1 由 職 業 醫 學 專 科 醫 生 等 專 業 團 體 簽 證 監 測, 以 確 保 健 檢 效 度 2 隨 後 將 資 料 送 交 衛 生 單 位 或 安 全 衛 生 處 學 者 M 1 替 代 方 案 難 以 取 代 健 檢 資 料 庫, 應 克 服 萬 難 完 成 資 料 庫 之 建 置 2 職 場 雖 有 保 存 健 檢 之 義 務, 然 而 一 但 歇 業 離 職 則 資 料 盡 失, 無 以 連 結 對 未 來 勞 工 健 康 問 題 之 掌 握 健 康 促 進 均 難 實 施 3 替 代 方 案 : 可 透 過 職 場 提 供 健 檢 資 料 分 析 結 果, 建 立 次 級 之 資 料 庫, 但 相 較 於 原 始 資 料, 次 級 資 料 較 不 便 使 用 4 承 上, 職 場 提 供 之 資 料, 亦 存 在 信 度 之 問 題 問 題 四 : 針 對 健 檢 結 果, 是 否 有 必 要 建 立 通 報 制 度? 表 4 專 家 意 見 整 理 表 通 報 制 度 之 必 要 性 是 否 有 必 要 建 立 通 報 制 度? 專 家 姓 名 專 家 建 議 是 否 建 立? 建 議 內 容 學 者 D 是 ( 以 整 合 為 前 1 目 前 台 灣 的 通 報 制 度 非 常 混 亂, 由 以 匿 名 通 報 為 最 提, 修 正 現 有 制 2 匿 名 通 報 無 法 有 效 連 結 勞 動 檢 查, 勞 工 事 業 單 位 常 度 ) 常 不 知 3 建 議 將 現 有 之 職 業 傷 病 系 統 含 九 大 職 業 病 中 心 網 絡 醫 院, 與 健 檢 通 報 制 度 整 合, 使 之 有 效 串 連 學 者 M 否 1 應 先 通 盤 檢 討 目 前 現 有 通 報 制 度 之 問 題 以 及 相 關 單 位 對 通 報 結 果 管 理 的 機 制 2 其 次 再 討 論 是 否 建 立 應 通 報 之 項 目 學 者 L 否 1 現 階 段 三 四 級 本 有 通 報, 通 報 後 應 做 基 本 分 析, 進 行 健 康 管 理 學 者 C 否 1 現 階 段 台 灣 已 有 相 關 制 度 存 在, 惟 建 置 不 全 2 而 有 關 職 業 病 通 報 系 統, 目 前 就 有 兩 套, 無 需 再 建 學 者 K 否 1 級 數 三 四 以 上 依 勞 工 健 康 保 護 規 則 本 須 通 報, 此 外 本 來 就 有 醫 師 進 行 評 估, 無 需 再 建 2 除 非 有 特 病 目 的, 如 預 防 心 血 管 疾 病, 需 要 長 期 追 蹤 評 估, 才 有 意 義 221
3 若 是 針 對 個 人 或 各 事 業 單 位 資 料 進 行 分 析, 仍 應 交 由 事 業 單 位 進 行 健 康 管 理 為 宜 4 通 報 制 度 若 含 有 個 資, 需 考 量 醫 師 法 與 個 資 法, 宜 謹 慎 行 之 學 者 F 否 1 現 有 特 殊 健 檢 三 四 級 就 有 通 報 給 勞 工 局 與 衛 生 局 2 參 照 他 國, 大 都 規 定 企 業 必 須 針 對 一 些 職 業 病 做 通 報, 但 少 有 全 部 都 要 通 報 的 案 例 3 只 要 掌 握 特 殊 健 檢 三 四 級 這 塊 資 訊 就 足 夠, 惟 需 加 強 政 府 與 單 位 之 間 的 資 訊 連 結 學 者 G 否 1 應 該 先 講 品 質, 品 質 確 立 後 機 制 自 然 形 成 222
附 錄 四 韓 國 特 殊 健 康 檢 查 對 象 有 害 因 子 1. 化 學 性 因 子 特 殊 健 康 檢 查 對 象 有 害 因 子 ( 第 98 條 第 2 號 相 關 ) 甲. 有 機 化 合 物 (108 種 ) 1) 汽 油 (Gasoline) 2) 戊 二 醛 (Glutaraldehyde) 3) β- 萘 胺 (β-naphthylamine) 4) 硝 化 甘 油 (Nitroglycerin) 5) 硝 基 甲 烷 ( Nitromethane) 6) 硝 基 苯 (Nitrobenzene) 7) 對 硝 基 苯 胺 (p-amino Nitrobenzene, p-nitroaniline) 8) 對 硝 基 氯 苯 (p-nitrochlorobenzene) 9) 二 硝 基 甲 苯 (Dinitrotoluene) 10) 二 甲 基 苯 胺 (Aminodimethylbenzene, Dimethylaniline) 11) 對 二 甲 胺 基 偶 氮 苯 (p-dimethylaminoazobenzene) 12) N,N- 二 甲 基 乙 醯 胺 (N,N-Dimethylacetamide) 13) N,N- 二 甲 基 甲 醯 胺 (N,N-Dimethylformamide) 14) 4,4- 二 氨 基 -3,3- 二 氯 二 苯 甲 烷 (4,4'-Diamino-3,3'- Dichlorodiphenylmethane) 15) 二 亞 乙 基 三 胺 (Diethylenetriamine) 16) 二 乙 醚 (Ethylether, Diethylether) 17) 二 氧 六 圜 (1,4-Dioxane) 18) 二 異 丁 酮 (Diisobutylketone) 19) 二 氯 甲 烷 (Methylene bichloride, Dichloromethane) 20) 鄰 - 二 氯 苯 (o-dichlorobenzene) 21) 二 氯 乙 烯 (Acetylene dichloride, 1,2-Dichloroethylene) 22) 二 氯 氟 甲 烷 (Dichloromonofluoromethane, Dichlorofluoromethane) 23) 品 紅 (Magenta) 24) 順 丁 烯 二 酐 (Maleic anhydride) 25) 乙 二 醇 甲 醚 (Ethylene glycol monomethylether, Methyl Cellosolve, 2- Methoxyethanol) 26) 二 異 氰 酸 二 苯 甲 烷 (Methylene bisphenyl isocyanate) 27) 甲 丁 酮 (Methyl buthyl ketone, Methyl n-buthyl ketone) 28) 鄰 - 甲 基 環 己 酮 (o-methyl cyclohexanone) 29) 甲 基 環 己 醇 (Methyl cyclohexanol)
30) 甲 基 戊 基 酮 (Methyl n-amyl ketone) 31) 甲 醇 (Methyl alcohol) 32) 丁 酮 (Methyl ethyl ketone) 33) 甲 基 異 丁 酮 (Methyl Isobutyl Ketone) 34) 氯 甲 烷 (Chloromethane, Methyl chloride) 35) 甲 基 氯 (1,1,1- trichloromethane, Methyl chloroform) 36) 苯 (Benzene) 37) 聯 苯 胺 及 其 鹽 類 (Benzidine and its salts) 38) 1,3- 丁 二 烯 (1,3-Butadiene) 39) 2- 丁 氧 基 乙 醇 (Ethylene Glycol Monobutyl Ether, Butyl. Cellosolve, 2-Butoxyethanol,EGBE) 40) 2- 丁 氧 乙 基 乙 酸 酯 (Ethylene glycol monobutyl ether acetate, 2- Butoxyethanolacetate) 41) 1- 丁 醇 (1-butanol, n-butyl alcohol) 42) 2. 丁 醇 (2-butanol, sec- Butyl alcohol) 43) 1- 溴 丙 烷 (1-Bromopropane) 44) 2- 溴 丙 烷 (2- Bromopropane) 45) 溴 化 甲 烷 (Methylbromide) 46) 四 氯 化 碳 (Carbontetrachloride) 47) 斯 陶 大 溶 劑 (Stoddard solvent) 48) 苯 乙 烯 (Styrene) 49) 環 己 酮 (Cyclohexanone) 50) 環 已 醇 (Cyclohexanol) 51) 環 己 烷 (Cyclohexane) 52) 環 己 烯 (Cyclohexene) 53) 苯 胺 ( 氨 基 ) 及 其 同 系 物 (Aniline & homologues) 54) 乙 晴 (Acetonitrile) 55) 丙 酮 (Acetone) 56) 乙 二 醇 乙 醚 醋 酸 酯 (2-Ethoxyethyl acetate) 57) 乙 醛 (Acetaldehyde) 58) 丙 烯 腈 (Acrylonitrile) 59) 丙 烯 醯 胺 (Acrylamide) 60) 乙 二 醇 乙 醚 (Ethylene glycol monoethyl ether, Cellosolve 2- Ethoxyethanol) 61) 乙 二 醇 (1,2-Dihydroxyethane, Ethylene glycol) 62) 乙 二 醇 二 硝 酸 酯 (Nitroglycol, Ethylene glycol dinitrate) 63) 聚 乙 烯 亞 胺 (Ethylene imine) 64) 氯 乙 醇 (2-Chloroethanol, Ethylene chlorohydrins) 224
65) 乙 苯 (Ethylbenzene) 66) 丙 烯 酸 乙 酯 (Ethylacry Acid,Ethylacrylate) 67) 2,3 環 氧 1 丙 醇 (Glycidol, 2,3-Epoxy-1-propanol) 68) 環 氧 氯 丙 烷 (Epichlorohydrin) 69) 多 氯 聯 苯 (Polychlorobiphenyl) 70) 奧 黃 (Auramine) 71) 碘 甲 烷 (Methyl iodide) 72) 異 丁 醇 (Isobutyl alcohol) 73) 異 戊 醇 (Isopentyl alcohol, Isoamyl alcohol) 74) 異 丙 醇 (Isopropyl alcohol) 75) 二 氯 乙 烷 (1,2-Dichloroethane, Ethylene dichloride) 76) 二 硫 化 碳 (Carbon disulfide) 77) 2- 甲 氧 乙 基 乙 酯 (Ethylene glycol methyl ether acetate, cellosolve acetate, 2-Methoxyethyl acetate) 78) 乙 酸 異 戊 酯 (Pentyl acetate, Isoamyl acetate) 79) 揮 發 性 煤 焦 油 瀝 青 (Coal tar pitch volatiles) 80) 甲 酚 (Cresol) 81) 二 甲 苯 (Xylene) 82) 氯 甲 基 甲 基 醚 (Chloromethylmethylether) 83) 二 氯 甲 基 醚 (chloro ether, bis-chloromethylether) 84) 氯 苯 (Chlorobenzene) 85) 松 節 油 (Oil of turpentine) 86) 1,1,2,2- 四 氯 乙 烷 (1,1,2,2-Tetrachloroethane) 87) 四 氫 呋 喃 (Tetrahydrofuran) 88) 甲 苯 (Toluene) 89) 2,4- 二 異 氰 酸 甲 苯 (Toluene-2,4-diisocyanate) 90) 2,6- 二 異 氰 酸 甲 苯 (Toluene-2,6-diisocyanate) 91) 三 氯 甲 烷 (Chloroform, Trichloromethane) 92) 1,1,2- 三 氯 乙 烷 (1,1,2- Trichloromethane) 93) 三 氯 乙 烯 (Trichloroethylene) 94) 1,2,3- 三 氯 丙 烷 (1,2,3-Trichloropropane) 95) 四 氯 乙 烯 (Tetrachloroethylene, Perchloroethylene) 96) 酚 (Phenol) 97) 五 氯 酚 (Pentachlorophenol) 98) 甲 醛 (Formaldehyde) 99) β- 丙 內 酯 (β- -Propiolactone) 100) 鄰 - 二 腈 苯 (o-phthalodinitrile) 101) 鄰 - 苯 二 甲 酐 (Phthalic,anhydride) 225
102) 吡 啶 (Pyridine) 103) 聯 胺 (Hydrazine) 104) 己 二 異 氰 酸 酯 (Hexamethylene diisocyanate) 105) 己 烷 ( n-hexane,hexane) 106) 庚 烷 (n-heptane, Heptane) 107) 硫 酸 二 甲 酯 (Dimethylsulfate) 108) 對 苯 二 酚 (1,4-Dihydroxybenzene, Hydroquinone) 109) 1) 至 108) 的 物 質 含 有 重 量 比 1% 以 上 的 製 劑 乙. 金 屬 類 (19 種 ) 1) 銅 ( 只 含 蓋 粉 塵 燻 煙 及 霧 )(Copper dusts, fume and Mists, as Cu) 2) 鉛 及 其 無 機 化 合 物 (Lead and inorganic compounds, as Pb) 3) 鎳 及 其 無 機 化 合 物 (Nickel and inorganic compounds, as Ni) 4) 錳 及 其 無 機 化 合 物 (Manganese and inorganic compounds, as Mn) 5) 氧 化 鋅 ( 只 含 粉 塵 )(Zinc oxide dust, as Zn) 6) 氧 化 鐵 ( 只 含 粉 塵 及 燻 煙 )(Iron oxide dust and fume, as Fe) 7) 砷 (Arsenic) 8) 汞 及 其 化 合 物 (Mercury and compounds, as Hg) 9) 銻 及 其 化 合 物 (Antimony and compounds, as Sb) 10) 鋁 及 其 化 合 物 (Aluminum and compounds, as Al) 11) 四 烷 基 鉛 (Tetraalkyl lead) 12) 五 氧 化 二 釩 ( 只 含 粉 塵 及 燻 煙 )(Vanadium pentoxide dust and fume, as V 2 O5) 13) 碘 (Iodine) 14) 錫 及 其 化 合 物 (Tin and compounds, as Sn) 15) 鋯 及 其 化 合 物 (Zirconium and compounds, as Zr) 16) 鎘 及 其 化 合 物 (Cadmium and compounds, as Cd) 17) 鈷 ( 只 含 鈣 粉 塵 及 燻 煙 )(Cobalt dust and fume, as Co) 18) 鉻 及 其 化 合 物 (Chromium and compounds, as Cr) 19) 鎢 及 其 化 合 物 (Tungsten and compounds, as W) 20) 1) 至 19) 的 物 質 含 有 重 量 比 1% 以 上 的 製 劑 丙. 酸 及 鹼 類 (8 種 ) 1) 醋 酸 酐 (Acetic anhydride) 2) 氟 化 氫 ( 氟 酸,Hydrogen fluoride) 3) 氰 化 鈉 (Sodium cyanide) 4) 氰 化 鉀 (Potassium cyanide) 5) 氯 化 氫 (Hydrogen chloride) 6) 硝 酸 (Nitric acid) 7) 三 氯 乙 酸 (Trichloro acetic acid) 226
8) 硫 酸 (Sulfuric acid) 9) 1) 至 8) 的 物 質 含 有 重 量 比 1% 以 上 的 製 劑 丁. 氣 體 狀 態 物 質 類 (14 種 ) 1) 氟 (Fluorine) 2) 溴 (Bromine) 3) 環 氧 乙 烷 (Ethylene oxide) 4) 砷 (Arsine) 5) 氰 化 氫 (Hydrogen cyanide) 6) 二 氧 化 硫 (Sulfur dioxide) 7) 氯 (Chlorine) 8) 臭 氧 (Ozone) 9) 二 氧 化 氮 (Nitrogen dioxide) 10) 一 氧 化 氮 (Nitric oxide) 11) 一 氧 化 碳 (Carbon monoxide) 12) 光 氣 (Phosgene) 13) 磷 化 氫 (Phosphine) 14) 硫 化 氫 (Hydrogen sulfide) 15) 附 加 在 1) 至 14) 的 物 質 含 有 重 量 比 1% 以 上 的 製 劑 戊. 根 據 令 第 30 條 的 許 可 對 象 物 質 (13 種 ) 1) 二 氯 聯 苯 胺 及 其 鹽 類 (Dichlorobenzidine and its salts) 2) α- 胺 及 其 鹽 類 (α-naphthylamine and its salts) 3) 鉻 酸 鋅 (Zinc chromate, as Cr) 4) 鄰 - 二 甲 基 聯 苯 胺 及 其 鹽 類 (o-tolidine and its salts) 5) 二 甲 氧 基 聯 苯 胺 及 其 鹽 類 (Dianisidine and its salts) 6) 鈹 及 其 化 合 物 (Beryllium & compounds, as Be) 7) 砷 及 其 無 機 化 合 物 (Arsenic and inorganic ompounds, as As) 8) 鉻 鐵 礦 [Chromite ore processing (chromate), as Cr] 9) 揮 發 性 煤 焦 油 瀝 青 ( 焦 煤 製 作 或 相 關 作 業 )(Coal tar pitch volatiles, as benzene soluble aerosol) 10) 次 硫 化 鎳 (Nickel subsulfide, as Ni) 11) 氯 乙 烯 (Vinyl chloride) 12) 三 氯 甲 苯 (Benzotrichloride) 13) 石 綿 (Asbestos, chrysotile) 14) 1) 至 11) 及 13) 的 物 質 含 有 重 量 比 1% 以 上 的 製 劑 15) 12) 的 物 質 含 有 重 量 比 0.5% 以 上 的 製 劑 己. 金 屬 加 工 類 : 礦 物 油 霧 (Oil mist, mineral) 2. 粉 塵 (6 種 ) 1) 穀 物 粉 塵 (Grain dust) 227
2) 礦 物 性 粉 塵 (Mineral dust) 3) 棉 粉 塵 (Cotton dust) 4) 木 削 粉 塵 (Wood dust) 5) 焊 接 燻 煙 (Welding fume) 6) 玻 璃 纖 維 粉 塵 (Glass fiber dust) 3. 物 理 性 因 子 (8 種 ) 1) 安 全 保 健 細 則 第 512 條 第 1 號 至 第 3 號 的 規 定 發 生 在 噪 音 工 作 強 烈 的 噪 音 工 作 及 衝 撞 噪 音 工 作 之 噪 音 2) 安 全 保 健 細 則 第 512 條 第 4 號 的 震 動 作 業 發 生 之 震 動 3) 安 全 保 健 細 則 第 573 條 第 1 號 的 放 射 線 4) 高 氣 壓 5) 低 氣 壓 6) 有 害 光 線 甲 ) 紫 外 線 乙 ) 紅 外 線 丙 ) 微 波 及 收 音 波 228
附 錄 五 韓 國 特 殊 健 康 診 斷 配 置 前 健 康 診 斷 隨 時 健 康 診 斷 檢 查 項 目 特 殊 健 康 診 斷 配 置 前 健 康 診 斷 隨 時 健 康 診 斷 的 檢 查 項 目 ( 第 100 條 第 4 項 相 關 ) 1. 有 害 因 子 別 的 特 殊 健 康 診 斷 配 置 前 健 康 診 斷 隨 時 健 康 診 斷 的 檢 查 項 目 A. 化 學 性 因 子 1) 有 機 化 學 物 (108 種 ) 編 號 有 害 因 子 第 1 次 檢 查 項 目 第 2 次 檢 查 項 目 1 汽 油 (1) 調 查 職 業 史 及 暴 露 史 臨 床 檢 查 及 診 察 (Gasoline) (2) 過 去 病 史 肝 膽 道 系 : 血 淸 GOT 血 淸 GPT gamma GPT 泌 尿 器 系 : 尿 檢 查 10 種 神 經 系 : 神 經 系 症 狀 門 診 注 意 神 經 症 狀 進 行 診 察 1 肝 膽 道 系 : 血 淸 GOT 血 淸 GPT gamma GPT 總 蛋 白 白 蛋 白 總 膽 紅 素 直 接 膽 紅 素 鹼 性 磷 酸 脢 (Alk.Phosphatase) 甲 型 胎 蛋 白 (α-feto protein) B 型 肝 炎 表 面 抗 原 B 型 肝 炎 表 面 抗 體 C 型 肝 炎 抗 體 A 型 肝 炎 抗 體 超 音 波 檢 查 2 泌 尿 器 系 : 蛋 白 尿 定 量 肌 酸 酐 (creatinine) 尿 素 氮 3 神 經 系 : 神 經 行 動 檢 查 臨 床 心 裡 檢 查 神 經 學 性 檢 查 2 戊 二 醛 (Glutarald ehyde) (1) 調 查 職 業 史 及 暴 露 史 (2) 過 去 病 史 呼 吸 器 系 : 聽 診 肺 活 量 檢 查 眼 皮 膚 鼻 腔 咽 頭 : 黏 膜 刺 激 症 狀 門 診 臨 床 檢 查 及 診 察 1 呼 吸 器 系 : 胸 部 放 射 線 ( 側 面 ) 胸 部 放 射 線 ( 前 後 面 ) 作 業 中 最 大 呼 氣 流 速 連 續 測 定 非 奇 異 氣 道 過 敏 檢 查 2 眼 皮 膚 鼻 腔 咽 頭 : 裂 隙 燈 顯 微 鏡 檢 查 鼻 腔 及 咽 頭 檢 查 免 疫 血 球 素 定 量 (lge) 皮 膚 貼 布 試 驗 皮 膚 端 子 試 驗 KOH 檢 查 229
3 α 胺 及 其 鹽 類 (α- Naphthyla mine) 4 硝 化 甘 油 (nitroglyc erin) (1) 調 查 職 業 史 及 暴 露 史 (2) 過 去 病 史 泌 尿 器 系 : 尿 檢 查 10 種 尿 細 胞 病 理 檢 查 ( 採 取 早 上 第 一 次 尿 液 ) 眼 皮 膚 : 相 關 症 狀 門 診 (1) 調 查 職 業 史 及 暴 露 史 (2) 過 去 病 史 造 血 器 系 : 血 色 素 量 血 球 容 積 值 紅 血 球 數 量 白 血 球 數 量 血 小 板 數 量 白 血 球 百 分 率 心 血 管 系 : 胸 部 放 射 線 檢 查 心 電 圖 檢 查 總 膽 固 醇 HDL 膽 固 醇 三 酸 甘 油 酯 5 硝 基 甲 烷 (1) 調 查 職 業 史 及 暴 露 史 (2) 過 去 病 史 肝 膽 道 系 : 血 淸 GOT 血 淸 GPT gamma GPT 臨 床 檢 查 及 診 察 1 泌 尿 器 系 : 蛋 白 尿 定 量 肌 酸 酐 尿 素 氮 泌 尿 器 科 診 料 2 眼 皮 膚 : 免 疫 血 球 素 定 量 (lge) 皮 膚 貼 布 試 驗 皮 膚 端 子 試 驗 KOH 檢 查 臨 床 檢 查 及 診 察 肝 膽 道 系 : 血 淸 GOT 血 淸 GPT gamma GPT 總 蛋 白 白 蛋 白 總 膽 紅 素 直 接 膽 紅 素 鹼 性 磷 酸 脢 (Alk.Phosphatase) 甲 型 胎 蛋 白 (α-feto protein) B 型 肝 炎 表 面 抗 原 B 型 肝 炎 表 面 抗 體 C 型 肝 炎 抗 體 A 型 肝 炎 抗 體 超 音 波 檢 查 6 硝 基 苯 (1) 調 查 職 業 史 及 暴 露 史 (2) 過 去 病 史 造 血 器 系 : 血 色 素 量 血 球 容 積 值 紅 血 球 數 量 白 血 球 數 量 血 小 板 數 量 白 血 球 百 分 率 網 狀 紅 血 球 數 量 肝 膽 道 系 : 血 淸 GOT 血 淸 GPT gamma GPT 眼 皮 膚 : 黏 膜 刺 激 症 狀 門 診 臨 床 檢 查 及 診 察 1 血 液 塗 抹 檢 查 2 肝 膽 道 系 : 血 淸 GOT 血 淸 GPT gamma GPT 總 蛋 白 白 蛋 白 總 膽 紅 素 直 接 膽 紅 素 鹼 性 磷 酸 脢 (Alk.Phosphatase) 甲 型 胎 蛋 白 (α-feto protein) B 型 肝 炎 表 面 抗 原 B 型 肝 炎 表 面 抗 體 C 型 肝 炎 抗 體 A 型 肝 炎 抗 230
7 p- nitroanilin e(paminonitr obenzene) (1) 調 查 職 業 史 及 暴 露 史 (2) 過 去 病 史 造 血 器 系 : 血 色 素 量 血 球 容 積 值 肝 膽 道 系 : 血 淸 GOT 血 淸 GPT gamma GPT (4) 生 物 學 性 曝 光 指 標 檢 查 : 血 中 變 性 血 紅 素 ( 作 業 中 或 作 業 結 束 時 ) 體 超 音 波 檢 查 3 眼 皮 膚 : 裂 隙 燈 顯 微 鏡 檢 查 免 疫 血 球 素 定 量 (lge) 皮 膚 貼 布 檢 查 皮 膚 端 子 試 驗 KOH 檢 查 臨 床 檢 查 及 診 察 肝 膽 道 系 : 血 淸 GOT 血 淸 GPT gamma GPT 總 蛋 白 白 蛋 白 總 膽 紅 素 直 接 膽 紅 素 鹼 性 磷 酸 脢 (Alk.Phosphatase) 甲 型 胎 蛋 白 (α-feto protein) B 型 肝 炎 表 面 抗 原 B 型 肝 炎 表 面 抗 體 C 型 肝 炎 抗 體 A 型 肝 炎 抗 體 超 音 波 檢 查 8 ρ- Nitrochlor obenzene 9 dinitro toluene (1) 調 查 職 業 史 及 暴 露 史 (2) 過 去 病 史 造 血 器 系 : 血 色 素 量 血 球 容 積 值 肝 膽 道 系 : 血 淸 GOT 血 淸 泌 尿 器 系 : 尿 檢 查 10 種 (4) 生 物 學 性 曝 光 指 標 檢 查 : 血 中 變 性 血 紅 素 ( 作 業 中 或 作 業 結 束 時 ) (1) 調 查 職 業 史 及 暴 露 史 (2) 過 去 病 史 1 造 血 器 系 : 血 色 素 量 血 球 容 積 值 肝 膽 道 系 : 血 淸 GOT 血 淸 GPT gamma GPT 生 殖 系 : 生 殖 系 症 狀 門 診 (4) 生 物 學 性 曝 光 指 標 檢 查 : 血 中 變 性 血 紅 素 ( 作 業 中 或 作 業 結 束 時 ) 臨 床 檢 查 及 診 察 肝 膽 道 系 : 血 淸 GOT 血 淸 GPT gamma GPT 總 蛋 白 白 蛋 白 總 膽 紅 素 直 接 膽 紅 素 鹼 性 磷 酸 脢 (Alk.Phosphatase) 甲 型 胎 蛋 白 (α-feto protein) B 型 肝 炎 表 面 抗 原 B 型 肝 炎 表 面 抗 體 C 型 肝 炎 抗 體 A 型 肝 炎 抗 體 超 音 波 檢 查 泌 尿 器 系 : 蛋 白 尿 定 量 肌 酸 酐 (creatinine) 尿 素 氮 臨 床 檢 查 及 診 察 肝 膽 道 系 : 血 淸 GOT 血 淸 GPT gamma GPT 總 蛋 白 白 蛋 白 總 膽 紅 素 直 接 膽 紅 素 鹼 性 磷 酸 脢 (Alk.Phosphatase) 甲 型 胎 蛋 白 (α-feto protein) B 型 肝 炎 表 面 抗 原 B 型 肝 炎 表 面 抗 體 C 型 肝 炎 抗 體 A 型 肝 炎 抗 體 超 音 波 檢 查 生 殖 系 : 雌 激 素 ( 女 ) 黃 體 形 成 素 卵 胞 刺 激 素 睪 丸 酮 ( 男 ) 231
10 二 甲 苯 胺 (Dimethyl aniline) (1) 調 查 職 業 史 及 暴 露 史 (2) 過 去 病 史 造 血 器 系 : 血 色 素 量 血 球 容 積 值 肝 膽 道 系 : 血 淸 GOT 血 淸 GPT gamma GPT (4) 生 物 學 性 曝 光 指 標 檢 查 : 血 中 變 性 血 紅 素 ( 作 業 中 或 作 業 結 束 時 ) 臨 床 檢 查 及 診 察 肝 膽 道 系 : 血 淸 GOT 血 淸 GPT gamma GPT 總 蛋 白 白 蛋 白 總 膽 紅 素 直 接 膽 紅 素 鹼 性 磷 酸 脢 (Alk.Phosphatase) 甲 型 胎 蛋 白 (α-feto protein) B 型 肝 炎 表 面 抗 原 B 型 肝 炎 表 面 抗 體 C 型 肝 炎 抗 體 A 型 肝 炎 抗 體 超 音 波 檢 查 11 p- dimethyla minoazob enzene (1) 調 查 職 業 史 及 暴 露 史 (2) 過 去 病 史 肝 膽 道 系 : 血 淸 GOT 血 淸 GPT gamma GPT 泌 尿 器 系 : 尿 檢 查 10 種 皮 膚 鼻 腔 咽 頭 : 黏 膜 刺 激 症 狀 門 診 (1) 臨 床 檢 查 及 診 察 肝 膽 道 系 : 血 淸 GOT 血 淸 GPT gamma GPT 總 蛋 白 白 蛋 白 總 膽 紅 素 直 接 膽 紅 素 鹼 性 磷 酸 脢 (Alk.Phosphatase) 甲 型 胎 蛋 白 (α-feto protein) B 型 肝 炎 表 面 抗 原 B 型 肝 炎 表 面 抗 體 C 型 肝 炎 抗 體 A 型 肝 炎 抗 體 超 音 波 檢 查 泌 尿 器 系 : 蛋 白 尿 定 量 肌 酸 酐 (creatinine) 尿 素 氮 皮 膚 鼻 腔 咽 頭 : 裂 隙 燈 顯 微 鏡 檢 查 免 疫 血 球 素 定 量 (lge) 皮 膚 貼 布 檢 查 皮 膚 端 子 試 驗 KOH 檢 查 (2) 生 物 學 性 曝 光 指 標 檢 查 : 血 中 變 性 血 紅 素 12 N. N- dimethyla cetamide (1) 調 查 職 業 史 及 暴 露 史 (2) 調 查 與 主 要 標 的 機 關 有 關 的 病 歷 肝 膽 道 系 : 血 淸 GOT 血 淸 GPT gamma GPT 神 經 系 : 神 經 系 症 狀 門 診 注 意 神 經 症 狀 進 行 診 察 (4) 生 物 學 性 曝 光 指 標 檢 查 : 尿 液 中 N-methylacetamide( 作 業 結 束 時 ) (1) 臨 床 檢 查 及 診 察 肝 膽 道 系 : 血 淸 GOT 血 淸 GPT gamma GPT 總 蛋 白 白 蛋 白 總 膽 紅 素 直 接 膽 紅 素 鹼 性 磷 酸 脢 (Alk.Phosphatase) 甲 型 胎 蛋 白 (α-feto protein) B 型 肝 炎 表 面 抗 原 B 型 肝 炎 表 面 抗 體 C 型 肝 炎 抗 體 A 型 肝 炎 抗 體 超 音 波 檢 查 232
13 甲 基 甲 醯 胺 (N,N- 二 甲 基 甲 醯 胺 ) (1) 調 查 職 業 史 及 暴 露 史 (2) 調 查 與 主 要 標 的 機 關 有 關 的 病 歷 肝 膽 道 系 : 血 淸 GOT 血 淸 GPT gamma GPT 眼 皮 膚 鼻 腔 咽 頭 : 黏 膜 刺 激 症 狀 門 診 (4) 生 物 學 性 曝 光 指 標 檢 查 : 尿 液 中 N-methylformamide( 作 業 結 束 時 採 取 ) 神 經 系 : 神 經 行 動 檢 查 臨 床 心 裡 檢 查 神 經 學 性 檢 查 臨 床 檢 查 及 診 察 肝 膽 道 系 : 血 淸 GOT 血 淸 GPT gamma GPT 總 蛋 白 白 蛋 白 總 膽 紅 素 直 接 膽 紅 素 鹼 性 磷 酸 脢 (Alk.Phosphatase) 甲 型 胎 蛋 白 (α-feto protein) B 型 肝 炎 表 面 抗 原 B 型 肝 炎 表 面 抗 體 C 型 肝 炎 抗 體 A 型 肝 炎 抗 體 超 音 波 檢 查 眼 皮 膚 鼻 腔 咽 頭 : 裂 隙 燈 顯 微 鏡 檢 查 鼻 腔 及 咽 頭 檢 查 免 疫 血 球 素 定 量 (lge) 皮 膚 貼 布 試 驗 皮 膚 端 子 試 驗 KOH 檢 查 14 4,4'- Diamino- 3,3'- Dichlorodi phenylmet hane (1) 調 查 職 業 史 及 暴 露 史 (2) 調 查 與 主 要 標 的 機 關 有 關 的 病 歷 肝 膽 道 系 : 血 淸 GOT 血 淸 GPT gamma GPT 呼 吸 器 系 : 聽 診 胸 部 放 射 線 ( 前 後 面 ) 泌 尿 器 系 : 尿 檢 查 10 種 臨 床 檢 查 及 診 察 肝 膽 道 系 : 血 淸 GOT 血 淸 GPT gamma GPT 總 蛋 白 白 蛋 白 總 膽 紅 素 直 接 膽 紅 素 鹼 性 磷 酸 脢 (Alk.Phosphatase) 甲 型 胎 蛋 白 (α-feto protein) B 型 肝 炎 表 面 抗 原 B 型 肝 炎 表 面 抗 體 C 型 肝 炎 抗 體 A 型 肝 炎 抗 體 超 音 波 檢 查 呼 吸 器 系 : 胸 部 放 射 線 ( 側 面 ) 泌 尿 器 系 : 蛋 白 尿 定 量 肌 酸 酐 (creatinine) 尿 素 氮 15 二 乙 烯 三 胺 (1) 調 查 職 業 史 及 暴 露 史 (2) 調 查 與 主 要 標 的 機 關 有 關 的 病 歷 呼 吸 器 系 : 聽 診 肺 活 量 檢 查 眼 皮 膚 : 黏 膜 刺 激 症 狀 門 診 臨 床 檢 查 及 診 察 呼 吸 器 系 : 胸 部 放 射 線 ( 側 面 ) 胸 部 放 射 線 ( 前 後 面 ) 作 業 中 最 大 呼 氣 流 速 連 續 測 定 非 奇 異 氣 道 過 敏 檢 查 眼 皮 膚 : 裂 隙 燈 顯 微 鏡 檢 233
16 乙 醚 (ethyl ether) 17 1,4- 二 氧 陸 圜 (1) 調 查 職 業 史 及 暴 露 史 (2) 調 查 與 主 要 標 的 機 關 有 關 的 病 歷 神 經 系 症 狀 門 診 注 意 神 經 症 狀 進 行 診 察 (1) 調 查 職 業 史 及 暴 露 史 (2) 調 查 與 主 要 標 的 機 關 有 關 的 病 歷 肝 膽 道 系 : 血 淸 GOT 血 淸 GPT gamma GPT 泌 尿 器 系 : 尿 檢 查 10 種 眼 皮 膚 鼻 腔 咽 頭 : 黏 膜 刺 激 症 狀 門 診 18 二 異 丁 酮 (1) 調 查 職 業 史 及 暴 露 史 (2) 調 查 與 主 要 標 的 機 關 有 關 的 病 歷 神 經 系 症 狀 門 診 注 意 神 經 症 狀 進 行 診 察 19 二 氯 甲 烷 (Methylen e chloride) 20 o- dichlorobe (1) 調 查 職 業 史 及 暴 露 史 (2) 調 查 與 主 要 標 的 機 關 有 關 的 病 歷 心 血 管 系 : 胸 部 放 射 線 檢 查 心 電 圖 檢 查 總 膽 固 醇 HDL 膽 固 醇 三 酸 甘 油 酯 神 經 系 : 神 經 系 症 狀 門 診 注 意 神 經 症 狀 進 行 診 察 (1) 調 查 職 業 史 及 暴 露 史 (2) 調 查 與 主 要 標 的 機 關 有 關 的 病 歷 查 鼻 腔 及 咽 頭 檢 查 免 疫 血 球 素 定 量 (lge) 皮 膚 貼 布 試 驗 皮 膚 端 子 試 驗 KOH 檢 查 臨 床 檢 查 及 診 察 神 經 系 : 神 經 行 動 檢 查 臨 床 心 裡 檢 查 神 經 學 性 檢 查 臨 床 檢 查 及 診 察 肝 膽 道 系 : 血 淸 GOT 血 淸 GPT gamma GPT 總 蛋 白 白 蛋 白 總 膽 紅 素 直 接 膽 紅 素 鹼 性 磷 酸 脢 (Alk.Phosphatase) 甲 型 胎 蛋 白 (α-feto protein) B 型 肝 炎 表 面 抗 原 B 型 肝 炎 表 面 抗 體 C 型 肝 炎 抗 體 A 型 肝 炎 抗 體 超 音 波 檢 查 泌 尿 器 系 : 蛋 白 尿 定 量 肌 酸 酐 (creatinine) 尿 素 氮 眼 皮 膚 鼻 腔 咽 頭 : 裂 隙 燈 顯 微 鏡 檢 查 KOH 檢 查 皮 膚 端 子 試 驗 鼻 腔 及 咽 頭 檢 查 臨 床 檢 查 及 診 察 神 經 系 : 神 經 行 動 檢 查 臨 床 心 裡 檢 查 神 經 學 性 檢 查 (1) 臨 床 檢 查 及 診 察 神 經 系 : 神 經 行 動 檢 查 臨 床 心 裡 檢 查 神 經 學 性 檢 查 (2) 生 物 學 性 曝 光 指 標 檢 查 : 測 試 血 中 碳 氧 血 紅 蛋 白 ( 作 業 結 束 時 採 血 ) 臨 床 檢 查 及 診 察 肝 膽 道 系 : 血 淸 GOT 血 淸 234
nzene 25 2- Methoxyet hanol 肝 膽 道 系 : 血 淸 GOT 血 淸 GPT gamma GPT 泌 尿 器 系 : 尿 檢 查 10 種 眼 皮 膚 鼻 腔 咽 頭 : 黏 膜 刺 激 症 狀 門 診 (1) 調 查 職 業 史 及 暴 露 史 (2) 調 查 與 主 要 標 的 機 關 有 關 的 病 歷 造 血 器 系 : 血 色 素 量 血 球 容 積 值 紅 血 球 數 量 白 血 球 數 量 血 小 板 數 量 白 血 球 百 分 率 神 經 系 : 神 經 系 症 狀 門 診 注 意 神 經 症 狀 進 行 診 察 生 殖 系 : 生 殖 系 症 狀 門 診 GPT gamma GPT 總 蛋 白 白 蛋 白 總 膽 紅 素 直 接 膽 紅 素 鹼 性 磷 酸 脢 (Alk.Phosphatase) 甲 型 胎 蛋 白 (α-feto protein) B 型 肝 炎 表 面 抗 原 B 型 肝 炎 表 面 抗 體 C 型 肝 炎 抗 體 A 型 肝 炎 抗 體 超 音 波 檢 查 泌 尿 器 系 : 蛋 白 尿 定 量 肌 酸 酐 (creatinine) 尿 素 氮 眼 皮 膚 鼻 腔 咽 頭 : 裂 隙 燈 顯 微 鏡 檢 查 鼻 腔 及 咽 頭 檢 查 免 疫 血 球 素 定 量 (lge) 皮 膚 貼 布 試 驗 皮 膚 端 子 試 驗 KOH 檢 查 臨 床 檢 查 及 診 察 造 血 器 系 : 血 液 塗 抹 檢 查 乳 酸 脫 氫 酶 總 膽 紅 素 直 接 膽 紅 素 神 經 系 : 神 經 行 動 檢 查 臨 床 心 裡 檢 查 神 經 學 性 檢 查 生 殖 系 : 雌 激 素 ( 女 ) 黃 體 形 成 素 卵 胞 刺 激 素 睪 丸 酮 ( 男 ) 26 Methylene bisphenyl isocyanate 27 Methyl n- buthyl ketone(me thyl buthyl ketone) 28 甲 基 環 己 醇 (1) 調 查 職 業 史 及 暴 露 史 (2) 調 查 與 主 要 標 的 機 關 有 關 的 病 歷 呼 吸 器 系 : 聽 診 肺 活 量 檢 查 (1) 調 查 職 業 史 及 暴 露 史 (2) 調 查 與 主 要 標 的 機 關 有 關 的 病 歷 神 經 系 : 神 經 系 症 狀 門 診 注 意 神 經 症 狀 進 行 診 察 (1) 調 查 職 業 史 及 暴 露 史 (2) 調 查 與 主 要 標 的 機 關 有 關 的 病 歷 臨 床 檢 查 及 診 察 呼 吸 器 系 : 胸 部 放 射 線 ( 側 面 ) 胸 部 放 射 線 ( 前 後 面 ) 作 業 中 最 大 呼 氣 流 速 連 續 測 定 非 奇 異 氣 道 過 敏 檢 查 (1) 臨 床 檢 查 及 診 察 神 經 系 : 筋 電 圖 檢 查 神 經 電 圖 檢 查 神 經 學 性 檢 查 (2) 生 物 學 性 曝 光 指 標 檢 查 : 尿 液 中 2,5- 己 二 酮 ( 作 業 結 束 時 採 取 ) 臨 床 檢 查 及 診 察 肝 膽 道 系 : 血 淸 GOT 血 淸 235
29 methylcyclohexa nones 30 Methyl n- amyl ketone(2- Heptanone ) 肝 膽 道 系 : 血 淸 GOT 血 淸 GPT gamma GPT 神 經 系 : 神 經 系 症 狀 門 診 注 意 神 經 症 狀 進 行 診 察 (1) 調 查 職 業 史 及 暴 露 史 (2) 調 查 與 主 要 標 的 機 關 有 關 的 病 歷 肝 膽 道 系 : 血 淸 GOT 血 淸 GPT gamma GPT 神 經 系 : 神 經 系 症 狀 門 診 注 意 神 經 症 狀 進 行 診 察 (1) 調 查 職 業 史 及 暴 露 史 (2) 調 查 與 主 要 標 的 機 關 有 關 的 病 歷 神 經 系 : 神 經 系 症 狀 門 診 注 意 神 經 症 狀 進 行 診 察 皮 膚 : 相 關 症 狀 門 診 31 甲 醇 (1) 調 查 職 業 史 及 暴 露 史 (2) 調 查 與 主 要 標 的 機 關 有 關 的 病 歷 神 經 系 : 神 經 系 症 狀 門 診 注 意 神 經 症 狀 進 行 診 察 眼 皮 膚 鼻 腔 咽 頭 : 黏 膜 刺 激 症 狀 門 診 GPT gamma GPT 總 蛋 白 白 蛋 白 總 膽 紅 素 直 接 膽 紅 素 鹼 性 磷 酸 脢 (Alk.Phosphatase) 甲 型 胎 蛋 白 (α-feto protein) B 型 肝 炎 表 面 抗 原 B 型 肝 炎 表 面 抗 體 C 型 肝 炎 抗 體 A 型 肝 炎 抗 體 超 音 波 檢 查 神 經 系 : 神 經 行 動 檢 查 臨 床 心 裡 檢 查 神 經 學 性 檢 查 臨 床 檢 查 及 診 察 肝 膽 道 系 : 血 淸 GOT 血 淸 GPT gamma GPT 總 蛋 白 白 蛋 白 總 膽 紅 素 直 接 膽 紅 素 鹼 性 磷 酸 脢 (Alk.Phosphatase) 甲 型 胎 蛋 白 (α-feto protein) B 型 肝 炎 表 面 抗 原 B 型 肝 炎 表 面 抗 體 C 型 肝 炎 抗 體 A 型 肝 炎 抗 體 超 音 波 檢 查 神 經 系 : 神 經 行 動 檢 查 臨 床 心 裡 檢 查 神 經 學 性 檢 查 臨 床 檢 查 及 診 察 神 經 系 : 神 經 行 動 檢 查 臨 床 心 裡 檢 查 神 經 學 性 檢 查 皮 膚 : 免 疫 血 球 素 定 量 (lge) 皮 膚 端 子 試 驗 KOH 檢 查 (1) 臨 床 檢 查 及 診 察 神 經 系 : 神 經 行 動 檢 查 臨 床 心 裡 檢 查 神 經 學 性 檢 查 眼 皮 膚 鼻 腔 咽 頭 : 裂 隙 燈 顯 微 鏡 檢 查 KOH 檢 查 皮 膚 端 子 試 驗 鼻 腔 及 咽 頭 檢 查 眼 底 詳 細 檢 查 眼 壓 詳 細 測 定 視 神 經 詳 細 檢 查 眼 科 診 察 (2) 生 物 學 性 曝 光 指 標 檢 查 : 血 液 或 尿 液 中 甲 醇 ( 作 業 結 束 時 採 取 ) 32 丁 酮 (1) 調 查 職 業 史 及 暴 露 史 (1) 臨 床 檢 查 及 診 察 236
33 甲 基 異 丁 酮 (2) 調 查 與 主 要 標 的 機 關 有 關 的 病 歷 神 經 系 : 神 經 系 症 狀 門 診 注 意 神 經 症 狀 進 行 診 察 呼 吸 器 系 : 聽 診 胸 部 放 射 線 ( 前 後 面 ) (1) 調 查 職 業 史 及 暴 露 史 (2) 調 查 與 主 要 標 的 機 關 有 關 的 病 歷 肝 膽 道 系 : 血 淸 GOT 血 淸 GPT gamma GPT 呼 吸 器 系 : 聽 診 胸 部 放 射 線 ( 前 後 面 ) 神 經 系 : 神 經 系 症 狀 門 診 注 意 神 經 症 狀 進 行 診 察 皮 膚 : 相 關 症 狀 門 診 神 經 系 : 筋 電 圖 檢 查 神 經 電 圖 檢 查 神 經 行 動 檢 查 臨 床 心 理 檢 查 神 經 學 性 檢 查 呼 吸 器 系 : 胸 部 放 射 線 ( 前 後 面 ) (2) 生 物 學 性 曝 光 指 標 檢 查 : 尿 液 中 丁 酮 ( 作 業 結 束 時 採 取 ) (1) 臨 床 檢 查 及 診 察 肝 膽 道 系 : 血 淸 GOT 血 淸 GPT gamma GPT 總 蛋 白 白 蛋 白 總 膽 紅 素 直 接 膽 紅 素 鹼 性 磷 酸 脢 (Alk.Phosphatase) 甲 型 胎 蛋 白 (α-feto protein) B 型 肝 炎 表 面 抗 原 B 型 肝 炎 表 面 抗 體 C 型 肝 炎 抗 體 A 型 肝 炎 抗 體 超 音 波 檢 查 呼 吸 器 系 : 胸 部 放 射 線 ( 前 後 面 ) 肺 活 量 檢 查 神 經 系 : 神 經 行 動 檢 查 臨 床 心 理 檢 查 神 經 學 性 檢 查 皮 膚 : 免 疫 血 球 素 定 量 (lge) 皮 膚 貼 布 檢 查 皮 膚 端 子 試 驗 KOH 檢 查 (2) 生 物 學 性 曝 光 指 標 檢 查 : 尿 液 中 甲 基 異 丁 酮 ( 作 業 結 束 時 採 取 ) 34 甲 基 氯 (chlorome thane) (1) 調 查 職 業 史 及 暴 露 史 (2) 調 查 與 主 要 標 的 機 關 有 關 的 病 歷 肝 膽 道 系 : 血 淸 GOT 血 淸 GPT gamma GPT 神 經 系 : 神 經 系 症 狀 門 診 注 意 神 經 症 狀 進 行 診 察 生 殖 系 : 生 殖 系 症 狀 門 診 臨 床 檢 查 及 診 察 肝 膽 道 系 : 血 淸 GOT 血 淸 GPT gamma GPT 總 蛋 白 白 蛋 白 總 膽 紅 素 直 接 膽 紅 素 鹼 性 磷 酸 脢 (Alk.Phosphatase) 甲 型 胎 蛋 白 (α-feto protein) B 型 肝 炎 表 面 抗 原 B 型 肝 炎 表 面 抗 體 C 型 肝 炎 抗 體 A 型 肝 炎 抗 體 超 音 波 檢 查 神 經 系 : 神 經 行 動 檢 查 臨 床 心 理 檢 查 神 經 學 性 檢 查 生 殖 系 : 雌 激 素 ( 女 ) 黃 體 形 成 237
35 三 氯 乙 烷 (1,1,1- Trichloroe thane) (1) 調 查 職 業 史 及 暴 露 史 (2) 調 查 與 主 要 標 的 機 關 有 關 的 病 歷 肝 膽 道 系 : 血 淸 GOT 血 淸 GPT gamma GPT 心 血 管 系 : 胸 部 放 射 線 檢 查 心 電 圖 檢 查 總 膽 固 醇 HDL 膽 固 醇 三 酸 甘 油 酯 神 經 系 : 神 經 系 症 狀 門 診 注 意 神 經 症 狀 進 行 診 察 (4) 生 物 學 性 曝 光 指 標 檢 查 : 尿 液 中 總 Trichloroethanol 或 trichloroacetic( 週 末 作 業 結 束 時 採 取 ) 36 苯 (1) 調 查 職 業 史 及 暴 露 史 (2) 調 查 與 主 要 標 的 機 關 有 關 的 病 歷 造 血 器 系 : 血 色 素 量 血 球 容 積 值 紅 血 球 數 量 白 血 球 數 量 血 小 板 數 量 白 血 球 百 分 率 神 經 系 : 神 經 系 症 狀 門 診 注 意 神 經 症 狀 進 行 診 察 眼 皮 膚 鼻 腔 咽 頭 : 黏 膜 刺 激 症 狀 門 診 37 benzidine (1) 調 查 職 業 史 及 暴 露 史 (2) 調 查 與 主 要 標 的 機 關 有 關 的 病 歷 肝 膽 道 系 : 血 淸 GOT 血 淸 GPT gamma GPT 泌 尿 器 系 : 尿 檢 查 10 種 尿 細 胞 病 理 檢 查 ( 採 取 早 上 第 一 次 尿 液 ) 皮 膚 : 相 關 症 狀 門 診 素 卵 胞 刺 激 素 睪 丸 酮 ( 男 ) 臨 床 檢 查 及 診 察 肝 膽 道 系 : 血 淸 GOT 血 淸 GPT gamma GPT 總 蛋 白 白 蛋 白 總 膽 紅 素 直 接 膽 紅 素 鹼 性 磷 酸 脢 (Alk.Phosphatase) 甲 型 胎 蛋 白 (α-feto protein) B 型 肝 炎 表 面 抗 原 B 型 肝 炎 表 面 抗 體 C 型 肝 炎 抗 體 A 型 肝 炎 抗 體 超 音 波 檢 查 神 經 系 : 神 經 行 動 檢 查 臨 床 心 理 檢 查 神 經 學 性 檢 查 (1) 臨 床 檢 查 及 診 察 造 血 器 系 : 血 液 塗 抹 檢 查 網 狀 紅 血 球 數 量 神 經 系 : 神 經 行 動 檢 查 臨 床 心 理 檢 查 神 經 學 性 檢 查 眼 皮 膚 鼻 腔 咽 頭 : 免 疫 血 球 素 定 量 (lge) KOH 檢 查 皮 膚 端 子 試 驗 鼻 腔 及 咽 頭 檢 查 (2) 生 物 學 性 曝 光 指 標 檢 查 : 血 液 中 苯 尿 液 中 苯 尿 液 中 muconic acid 當 中 選 擇 一 個 項 目 ( 作 業 結 束 時 採 取 ) 臨 床 檢 查 及 診 察 肝 膽 道 系 : 血 淸 GOT 血 淸 GPT gamma GPT 總 蛋 白 白 蛋 白 總 膽 紅 素 直 接 膽 紅 素 鹼 性 磷 酸 脢 (Alk.Phosphatase) 甲 型 胎 蛋 白 (α-feto protein) B 型 肝 炎 表 面 抗 原 B 型 肝 炎 表 面 抗 體 C 型 肝 炎 抗 體 A 型 肝 炎 抗 體 超 音 波 檢 查 泌 尿 器 系 : 蛋 白 尿 定 量 肌 酸 酐 尿 素 氮 泌 尿 器 科 診 料 238
38 1,3- 丁 二 烯 39 2- Butoxyeth anol (1) 調 查 職 業 史 及 暴 露 史 (2) 調 查 與 主 要 標 的 機 關 有 關 的 病 歷 神 經 系 : 神 經 系 症 狀 門 診 注 意 神 經 症 狀 進 行 診 察 生 殖 系 : 生 殖 系 症 狀 門 診 (1) 調 查 職 業 史 及 暴 露 史 (2) 調 查 與 主 要 標 的 機 關 有 關 的 病 歷 造 血 器 系 : 血 色 素 量 血 球 容 積 值 紅 血 球 數 量 白 血 球 數 量 血 小 板 數 量 白 血 球 百 分 率 網 狀 紅 血 球 數 量 肝 膽 道 系 : 血 淸 GOT 血 淸 GPT gamma GPT 神 經 系 : 神 經 系 症 狀 門 診 注 意 神 經 症 狀 進 行 診 察 眼 皮 膚 鼻 腔 咽 頭 : 黏 膜 刺 激 症 狀 門 診 皮 膚 : 免 疫 血 球 素 定 量 (lge) 皮 膚 貼 布 檢 查 皮 膚 端 子 試 驗 KOH 檢 查 臨 床 檢 查 及 診 察 神 經 系 : 神 經 行 動 檢 查 臨 床 心 理 檢 查 神 經 學 性 檢 查 生 殖 系 : 雌 激 素 ( 女 ) 黃 體 形 成 素 卵 胞 刺 激 素 睪 丸 酮 ( 男 ) 臨 床 檢 查 及 診 察 造 血 器 系 : 血 液 塗 抹 檢 查 乳 酸 脫 氫 酶 總 膽 紅 素 直 接 膽 紅 素 肝 膽 道 系 : 血 淸 GOT 血 淸 GPT gamma GPT 總 蛋 白 白 蛋 白 總 膽 紅 素 直 接 膽 紅 素 鹼 性 磷 酸 脢 (Alk.Phosphatase) 甲 型 胎 蛋 白 (α-feto protein) B 型 肝 炎 表 面 抗 原 B 型 肝 炎 表 面 抗 體 C 型 肝 炎 抗 體 A 型 肝 炎 抗 體 超 音 波 檢 查 神 經 系 : 神 經 行 動 檢 查 臨 床 心 理 檢 查 神 經 學 性 檢 查 眼 皮 膚 鼻 腔 咽 頭 : 免 疫 血 球 素 定 量 (lge) KOH 檢 查 皮 膚 端 子 試 驗 鼻 腔 及 咽 頭 檢 查 40 2- Butoxyeth anol acetate(eth ylene glycol monobutyl ether acetate) (1) 調 查 職 業 史 及 暴 露 史 (2) 調 查 與 主 要 標 的 機 關 有 關 的 病 歷 造 血 器 系 : 血 色 素 量 血 球 容 積 值 紅 血 球 數 量 白 血 球 數 量 血 小 板 數 量 白 血 球 百 分 率 網 狀 紅 血 球 數 量 肝 膽 道 系 : 血 淸 GOT 血 淸 GPT gamma GPT 神 經 系 : 神 經 系 症 狀 門 診 注 意 神 經 症 狀 進 行 診 察 臨 床 檢 查 及 診 察 造 血 器 系 : 血 液 塗 抹 檢 查 乳 酸 脫 氫 酶 總 膽 紅 素 直 接 膽 紅 素 肝 膽 道 系 : 血 淸 GOT 血 淸 GPT gamma GPT 總 蛋 白 白 蛋 白 總 膽 紅 素 直 接 膽 紅 素 鹼 性 磷 酸 脢 (Alk.Phosphatase) 甲 型 胎 蛋 白 (α-feto protein) B 型 肝 炎 表 面 抗 原 B 型 肝 炎 表 面 抗 239
體 C 型 肝 炎 抗 體 A 型 肝 炎 抗 體 超 音 波 檢 查 神 經 系 : 神 經 行 動 檢 查 臨 床 心 理 檢 查 神 經 學 性 檢 查 41 n-butyl alcohol(1- butanol) (1) 調 查 職 業 史 及 暴 露 史 (2) 調 查 與 主 要 標 的 機 關 有 關 的 病 歷 神 經 系 : 神 經 系 症 狀 門 診 注 意 神 經 症 狀 進 行 診 察 眼 皮 膚 鼻 腔 咽 頭 : 黏 膜 刺 激 症 狀 門 診 臨 床 檢 查 及 診 察 神 經 系 : 神 經 行 動 檢 查 臨 床 心 理 檢 查 神 經 學 性 檢 查 眼 皮 膚 鼻 腔 咽 頭 : 免 疫 血 球 素 定 量 (lge) KOH 檢 查 皮 膚 端 子 試 驗 鼻 腔 及 咽 頭 檢 查 42 2-butyl alcohol(2- butanol) (1) 調 查 職 業 史 及 暴 露 史 (2) 調 查 與 主 要 標 的 機 關 有 關 的 病 歷 神 經 系 : 神 經 系 症 狀 門 診 注 意 神 經 症 狀 進 行 診 察 眼 皮 膚 鼻 腔 咽 頭 : 黏 膜 刺 激 症 狀 門 診 臨 床 檢 查 及 診 察 神 經 系 : 神 經 行 動 檢 查 臨 床 心 理 檢 查 神 經 學 性 檢 查 眼 皮 膚 鼻 腔 咽 頭 : 免 疫 血 球 素 定 量 (lge) KOH 檢 查 皮 膚 端 子 試 驗 鼻 腔 及 咽 頭 檢 查 43 1- Bromopro pane 44 2- Bromopro pane (1) 調 查 職 業 史 及 暴 露 史 (2) 調 查 與 主 要 標 的 機 關 有 關 的 病 歷 神 經 系 : 神 經 系 症 狀 門 診 注 意 神 經 症 狀 進 行 診 察 造 血 器 系 : 血 色 素 量 血 球 容 積 值 紅 血 球 數 量 白 血 球 數 量 血 小 板 數 量 白 血 球 百 分 率 網 狀 紅 血 球 數 量 生 殖 系 : 生 殖 系 症 狀 門 診 (1) 調 查 職 業 史 及 暴 露 史 (2) 調 查 與 主 要 標 的 機 關 有 關 的 病 歷 造 血 器 系 : 血 色 素 量 血 球 容 積 值 紅 血 球 數 量 白 血 球 數 量 血 小 板 數 量 白 血 球 百 分 率 網 狀 紅 血 球 數 量 臨 床 檢 查 及 診 察 神 經 系 : 神 經 行 動 檢 查 臨 床 心 理 檢 查 神 經 學 性 檢 查 造 血 器 系 : 血 液 塗 抹 檢 查 生 殖 系 : 雌 激 素 ( 女 ) 黃 體 形 成 素 卵 胞 刺 激 素 睪 丸 酮 ( 男 ) 臨 床 檢 查 及 診 察 造 血 器 系 : 血 液 塗 抹 檢 查 生 殖 系 : 雌 激 素 ( 女 ) 黃 體 形 成 素 卵 胞 刺 激 素 睪 丸 酮 ( 男 ) 240
生 殖 系 : 生 殖 系 症 狀 門 診 45 溴 化 甲 烷 (1) 調 查 職 業 史 及 暴 露 史 (2) 調 查 與 主 要 標 的 機 關 有 關 的 病 歷 呼 吸 器 系 : 聽 診 胸 部 放 射 線 ( 前 後 面 ) 神 經 系 : 神 經 系 症 狀 門 診 注 意 神 經 症 狀 進 行 診 察 眼 皮 膚 鼻 腔 咽 頭 : 黏 膜 刺 激 症 狀 門 診 臨 床 檢 查 及 診 察 呼 吸 器 系 : 胸 部 放 射 線 ( 側 面 ) 肺 活 量 檢 查 神 經 系 : 筋 電 圖 檢 查 神 經 電 圖 檢 查 神 經 行 動 檢 查 臨 床 心 裡 檢 查 神 經 學 性 檢 查 眼 皮 膚 鼻 腔 咽 頭 : 免 疫 血 球 素 定 量 (lge) KOH 檢 查 皮 膚 端 子 試 驗 鼻 腔 及 咽 頭 檢 查 46 四 氯 化 碳 (1) 調 查 職 業 史 及 暴 露 史 (2) 調 查 與 主 要 標 的 機 關 有 關 的 病 歷 肝 膽 道 系 : 血 淸 GOT 血 淸 GPT gamma GPT 泌 尿 器 系 : 尿 檢 查 10 種 神 經 系 : 神 經 系 症 狀 門 診 注 意 神 經 症 狀 進 行 診 察 眼 皮 膚 : 黏 膜 刺 激 症 狀 門 診 47 乾 洗 油 (1) 調 查 職 業 史 及 暴 露 史 (2) 調 查 與 主 要 標 的 機 關 有 關 的 病 歷 泌 尿 器 系 : 尿 檢 查 10 種 神 經 系 : 神 經 系 症 狀 門 診 注 意 神 經 症 狀 進 行 診 察 眼 皮 膚 鼻 腔 咽 頭 : 黏 膜 刺 激 症 狀 門 診 臨 床 檢 查 及 診 察 肝 膽 道 系 : 血 淸 GOT 血 淸 GPT gamma GPT 總 蛋 白 白 蛋 白 總 膽 紅 素 直 接 膽 紅 素 鹼 性 磷 酸 脢 (Alk.Phosphatase) 甲 型 胎 蛋 白 (α-feto protein) B 型 肝 炎 表 面 抗 原 B 型 肝 炎 表 面 抗 體 C 型 肝 炎 抗 體 A 型 肝 炎 抗 體 超 音 波 檢 查 泌 尿 器 系 : 蛋 白 尿 定 量 肌 酸 酐 (creatinine) 尿 素 氮 神 經 系 : 神 經 行 動 檢 查 臨 床 心 理 檢 查 神 經 學 性 檢 查 眼 皮 膚 : 裂 隙 燈 顯 微 鏡 檢 查 KOH 檢 查 皮 膚 端 子 試 驗 臨 床 檢 查 及 診 察 泌 尿 器 系 : 蛋 白 尿 定 量 肌 酸 酐 (creatinine) 尿 素 氮 神 經 系 : 神 經 行 動 檢 查 臨 床 心 理 檢 查 神 經 學 性 檢 查 眼 皮 膚 鼻 腔 咽 頭 : 裂 隙 燈 顯 微 鏡 檢 查 KOH 檢 查 皮 膚 端 子 試 驗 鼻 腔 及 咽 頭 檢 查 241
48 苯 乙 烯 (1) 調 查 職 業 史 及 暴 露 史 (2) 調 查 與 主 要 標 的 機 關 有 關 的 病 歷 肝 膽 道 系 : 血 淸 GOT 血 淸 GPT gamma GPT 呼 吸 器 系 : 聽 診 胸 部 放 射 線 ( 前 後 面 ) 神 經 系 : 神 經 系 症 狀 門 診 注 意 神 經 症 狀 進 行 診 察 生 殖 系 : 生 殖 系 症 狀 門 診 49 環 己 酮 (1) 調 查 職 業 史 及 暴 露 史 (2) 調 查 與 主 要 標 的 機 關 有 關 的 病 歷 肝 膽 道 系 : 血 淸 GOT 血 淸 GPT gamma GPT 神 經 系 : 神 經 系 症 狀 門 診 注 意 神 經 症 狀 進 行 診 察 眼 皮 膚 鼻 腔 咽 頭 : 黏 膜 刺 激 症 狀 門 診 50 環 已 醇 (1) 調 查 職 業 史 及 暴 露 史 (2) 調 查 與 主 要 標 的 機 關 有 關 的 病 歷 眼 皮 膚 鼻 腔 咽 頭 : 黏 膜 刺 激 症 狀 門 診 51 環 已 烷 (1) 調 查 職 業 史 及 暴 露 史 (2) 調 查 與 主 要 標 的 機 關 有 關 的 病 歷 臨 床 檢 查 及 診 察 肝 膽 道 系 : 血 淸 GOT 血 淸 GPT gamma GPT 總 蛋 白 白 蛋 白 總 膽 紅 素 直 接 膽 紅 素 鹼 性 磷 酸 脢 (Alk.Phosphatase) 甲 型 胎 蛋 白 (α-feto protein) B 型 肝 炎 表 面 抗 原 B 型 肝 炎 表 面 抗 體 C 型 肝 炎 抗 體 A 型 肝 炎 抗 體 超 音 波 檢 查 呼 吸 器 系 : 胸 部 放 射 線 ( 側 面 ) 肺 活 量 檢 查 神 經 系 : 筋 電 圖 檢 查 神 經 電 圖 檢 查 神 經 行 動 檢 查 臨 床 心 裡 檢 查 神 經 學 性 檢 查 生 殖 系 : 雌 激 素 ( 女 ) 黃 體 形 成 素 卵 胞 刺 激 素 睪 丸 酮 ( 男 ) 臨 床 檢 查 及 診 察 肝 膽 道 系 : 血 淸 GOT 血 淸 GPT gamma GPT 總 蛋 白 白 蛋 白 總 膽 紅 素 直 接 膽 紅 素 鹼 性 磷 酸 脢 (Alk.Phosphatase) 甲 型 胎 蛋 白 (α-feto protein) B 型 肝 炎 表 面 抗 原 B 型 肝 炎 表 面 抗 體 C 型 肝 炎 抗 體 A 型 肝 炎 抗 體 超 音 波 檢 查 神 經 系 : 神 經 行 動 檢 查 臨 床 心 理 檢 查 神 經 學 性 檢 查 眼 皮 膚 鼻 腔 咽 頭 : 裂 隙 燈 顯 微 鏡 檢 查 KOH 檢 查 皮 膚 端 子 試 驗 鼻 腔 及 咽 頭 檢 查 臨 床 檢 查 及 診 察 眼 皮 膚 鼻 腔 咽 頭 : 裂 隙 燈 顯 微 鏡 檢 查 KOH 檢 查 皮 膚 端 子 試 驗 鼻 腔 及 咽 頭 檢 查 臨 床 檢 查 及 診 察 神 經 系 : 神 經 行 動 檢 查 臨 床 心 242
神 經 系 : 神 經 系 症 狀 門 診 注 意 神 經 症 狀 進 行 診 察 52 環 己 烯 (1) 調 查 職 業 史 及 暴 露 史 (2) 調 查 與 主 要 標 的 機 關 有 關 的 病 歷 神 經 系 : 神 經 系 症 狀 門 診 注 意 神 經 症 狀 進 行 診 察 53 苯 胺 (amino benzene) 和 同 族 體 54 acetonitril e (1) 調 查 職 業 史 及 暴 露 史 (2) 調 查 與 主 要 標 的 機 關 有 關 的 病 歷 造 血 器 系 : 血 色 素 量 血 球 容 積 值 肝 膽 道 系 : 血 淸 GOT 血 淸 GPT gamma GPT 泌 尿 器 系 : 尿 檢 查 10 種 (4) 生 物 學 性 曝 光 指 標 檢 查 : 尿 液 中 變 性 血 紅 素 ( 作 業 中 或 作 業 結 束 時 ) (1) 調 查 職 業 史 及 暴 露 史 (2) 調 查 與 主 要 標 的 機 關 有 關 的 病 歷 肝 膽 道 系 : 血 淸 GOT 血 淸 GPT gamma GPT 心 血 管 系 : 胸 部 放 射 線 檢 查 心 電 圖 檢 查 總 膽 固 醇 HDL 膽 固 醇 三 酸 甘 油 酯 神 經 系 : 神 經 系 症 狀 門 診 注 意 神 經 症 狀 進 行 診 察 55 丙 酮 (1) 調 查 職 業 史 及 暴 露 史 (2) 調 查 與 主 要 標 的 機 關 有 關 的 病 歷 呼 吸 器 系 : 聽 診 胸 部 放 射 線 ( 前 後 面 ) 神 經 系 : 神 經 系 症 狀 門 診 注 意 神 經 症 狀 進 行 診 察 理 檢 查 神 經 學 性 檢 查 臨 床 檢 查 及 診 察 神 經 系 : 神 經 行 動 檢 查 臨 床 心 理 檢 查 神 經 學 性 檢 查 臨 床 檢 查 及 診 察 肝 膽 道 系 : 血 淸 GOT 血 淸 GPT gamma GPT 總 蛋 白 白 蛋 白 總 膽 紅 素 直 接 膽 紅 素 鹼 性 磷 酸 脢 (Alk.Phosphatase) 甲 型 胎 蛋 白 (α-feto protein) B 型 肝 炎 表 面 抗 原 B 型 肝 炎 表 面 抗 體 C 型 肝 炎 抗 體 A 型 肝 炎 抗 體 超 音 波 檢 查 泌 尿 器 系 : 蛋 白 尿 定 量 肌 酸 酐 (creatinine) 尿 素 氮 臨 床 檢 查 及 診 察 肝 膽 道 系 : 血 淸 GOT 血 淸 GPT gamma GPT 總 蛋 白 白 蛋 白 總 膽 紅 素 直 接 膽 紅 素 鹼 性 磷 酸 脢 (Alk.Phosphatase) 甲 型 胎 蛋 白 (α-feto protein) B 型 肝 炎 表 面 抗 原 B 型 肝 炎 表 面 抗 體 C 型 肝 炎 抗 體 A 型 肝 炎 抗 體 超 音 波 檢 查 神 經 系 : 神 經 行 動 檢 查 臨 床 心 理 檢 查 神 經 學 性 檢 查 (1) 臨 床 檢 查 及 診 察 呼 吸 器 系 : 胸 部 放 射 線 ( 側 面 ) 肺 活 量 檢 查 神 經 系 : 神 經 行 動 檢 查 臨 床 心 理 檢 查 神 經 學 性 檢 查 (2) 生 物 學 性 曝 光 指 標 檢 查 : 尿 液 中 丙 酮 ( 作 業 結 束 時 採 取 ) 243
56 2- Ethoxyeth yl acetate(et hylene glycol monoethyl ether acetate) (1) 調 查 職 業 史 及 暴 露 史 (2) 調 查 與 主 要 標 的 機 關 有 關 的 病 歷 造 血 器 系 : 血 色 素 量 血 球 容 積 值 紅 血 球 數 量 白 血 球 數 量 血 小 板 數 量 白 血 球 百 分 率 網 狀 紅 血 球 數 量 生 殖 系 : 生 殖 系 症 狀 門 診 眼 皮 膚 鼻 腔 咽 頭 : 黏 膜 刺 激 症 狀 門 診 57 乙 醛 (1) 調 查 職 業 史 及 暴 露 史 (2) 調 查 與 主 要 標 的 機 關 有 關 的 病 歷 神 經 系 : 神 經 系 症 狀 門 診 注 意 神 經 症 狀 進 行 診 察 眼 皮 膚 鼻 腔 咽 頭 : 黏 膜 刺 激 症 狀 門 診 58 丙 烯 清 (1) 調 查 職 業 史 及 暴 露 史 (2) 調 查 與 主 要 標 的 機 關 有 關 的 病 歷 肝 膽 道 系 : 血 淸 GOT 血 淸 GPT gamma GPT 神 經 系 : 神 經 系 症 狀 門 診 注 意 神 經 症 狀 進 行 診 察 眼 皮 膚 : 黏 膜 刺 激 症 狀 門 診 59 丙 烯 醯 胺 (1) 調 查 職 業 史 及 暴 露 史 (2) 調 查 與 主 要 標 的 機 關 有 關 的 病 歷 神 經 系 : 神 經 系 症 狀 門 診 注 意 神 經 症 狀 進 行 診 察 眼 皮 膚 : 黏 膜 刺 激 症 狀 門 診 臨 床 檢 查 及 診 察 造 血 器 系 : 血 液 塗 抹 生 殖 系 : 雌 激 素 ( 女 ) 黃 體 形 成 素 卵 胞 刺 激 素 睪 丸 酮 ( 男 ) 眼 皮 膚 鼻 腔 咽 頭 : 裂 隙 燈 顯 微 鏡 檢 查 KOH 檢 查 皮 膚 端 子 試 驗 鼻 腔 及 咽 頭 檢 查 臨 床 檢 查 及 診 察 神 經 系 : 神 經 行 動 檢 查 臨 床 心 理 檢 查 神 經 學 性 檢 查 眼 皮 膚 鼻 腔 咽 頭 : 裂 隙 燈 顯 微 鏡 檢 查 KOH 檢 查 皮 膚 端 子 試 驗 鼻 腔 及 咽 頭 檢 查 臨 床 檢 查 及 診 察 肝 膽 道 系 : 血 淸 GOT 血 淸 GPT gamma GPT 總 蛋 白 白 蛋 白 總 膽 紅 素 直 接 膽 紅 素 鹼 性 磷 酸 脢 (Alk.Phosphatase) 甲 型 胎 蛋 白 (α-feto protein) B 型 肝 炎 表 面 抗 原 B 型 肝 炎 表 面 抗 體 C 型 肝 炎 抗 體 A 型 肝 炎 抗 體 超 音 波 檢 查 神 經 系 : 神 經 行 動 檢 查 臨 床 心 理 檢 查 神 經 學 性 檢 查 眼 皮 膚 : 裂 隙 燈 顯 微 鏡 檢 查 免 疫 血 球 素 定 量 (lge) 皮 膚 端 子 試 驗 KOH 檢 查 臨 床 檢 查 及 診 察 神 經 系 : 筋 電 圖 檢 查 神 經 電 圖 檢 查 神 經 行 動 檢 查 臨 床 心 理 檢 查 神 經 學 性 檢 查 眼 皮 膚 : 裂 隙 燈 顯 微 鏡 檢 查 KOH 檢 查 皮 膚 端 子 試 驗 244
60 2- Ethoxyeth anol(ethyl ene glycol monometh yl ether) 61 乙 二 醇 (1.2- Dihydroxy ethane) 62 Ethylene glycol dinitrate(n itroglycol) (1) 調 查 職 業 史 及 暴 露 史 (2) 調 查 與 主 要 標 的 機 關 有 關 的 病 歷 造 血 器 系 : 血 色 素 量 血 球 容 積 值 紅 血 球 數 量 白 血 球 數 量 血 小 板 數 量 白 血 球 百 分 率 網 狀 紅 血 球 數 量 肝 膽 道 系 : 血 淸 GOT 血 淸 GPT gamma GPT 生 殖 系 : 生 殖 系 症 狀 門 診 (1) 調 查 職 業 史 及 暴 露 史 (2) 調 查 與 主 要 標 的 機 關 有 關 的 病 歷 神 經 系 : 神 經 系 症 狀 門 診 注 意 神 經 症 狀 進 行 診 察 (1) 調 查 職 業 史 及 暴 露 史 (2) 調 查 與 主 要 標 的 機 關 有 關 的 病 歷 造 血 器 系 : 血 色 素 量 血 球 容 積 值 肝 膽 道 系 : 血 淸 GOT 血 淸 GPT gamma GPT 心 血 管 系 : 胸 部 放 射 線 檢 查 心 電 圖 檢 查 總 膽 固 醇 HDL 膽 固 醇 三 酸 甘 油 酯 (4) 生 物 學 性 曝 光 指 標 檢 查 : 尿 液 中 變 性 血 紅 素 ( 作 業 中 或 作 業 結 束 時 ) (1) 臨 床 檢 查 及 診 察 造 血 器 系 : 網 狀 紅 血 球 數 量 血 液 塗 抹 肝 膽 道 系 : 血 淸 GOT 血 淸 GPT gamma GPT 總 蛋 白 白 蛋 白 總 膽 紅 素 直 接 膽 紅 素 鹼 性 磷 酸 脢 (Alk.Phosphatase) 甲 型 胎 蛋 白 (α-feto protein) B 型 肝 炎 表 面 抗 原 B 型 肝 炎 表 面 抗 體 C 型 肝 炎 抗 體 A 型 肝 炎 抗 體 超 音 波 檢 查 生 殖 系 : 雌 激 素 ( 女 ) 黃 體 形 成 素 卵 胞 刺 激 素 睪 丸 酮 ( 男 ) (2) 生 物 學 性 曝 光 指 標 檢 查 : 尿 液 中 2-ethoxy acetate( 週 末 作 業 結 束 時 採 取 ) 臨 床 檢 查 及 診 察 神 經 系 : 神 經 行 動 檢 查 臨 床 心 理 檢 查 神 經 學 性 檢 查 臨 床 檢 查 及 診 察 肝 膽 道 系 : 血 淸 GOT 血 淸 GPT gamma GPT 總 蛋 白 白 蛋 白 總 膽 紅 素 直 接 膽 紅 素 鹼 性 磷 酸 脢 (Alk.Phosphatase) 甲 型 胎 蛋 白 (α-feto protein) B 型 肝 炎 表 面 抗 原 B 型 肝 炎 表 面 抗 體 C 型 肝 炎 抗 體 A 型 肝 炎 抗 體 超 音 波 檢 查 63 ethylen imine (1) 調 查 職 業 史 及 暴 露 史 (2) 調 查 與 主 要 標 的 機 關 有 關 的 病 歷 肝 膽 道 系 : 血 淸 GOT 血 淸 GPT 臨 床 檢 查 及 診 察 肝 膽 道 系 : 血 淸 GOT 血 淸 GPT gamma GPT 總 蛋 白 白 蛋 白 總 膽 紅 素 直 接 膽 紅 素 245
gamma GPT 泌 尿 器 系 : 尿 檢 查 10 種 眼 皮 膚 鼻 腔 咽 頭 : 黏 膜 刺 激 症 狀 門 診 鹼 性 磷 酸 脢 (Alk.Phosphatase) 甲 型 胎 蛋 白 (α-feto protein) B 型 肝 炎 表 面 抗 原 B 型 肝 炎 表 面 抗 體 C 型 肝 炎 抗 體 A 型 肝 炎 抗 體 超 音 波 檢 查 泌 尿 器 系 : 蛋 白 尿 定 量 肌 酸 酐 (creatinine) 尿 素 氮 眼 皮 膚 : 裂 隙 燈 顯 微 鏡 檢 查 鼻 腔 及 咽 頭 檢 查 免 疫 血 球 素 定 量 (lge) 皮 膚 貼 布 檢 查 皮 膚 端 子 試 驗 KOH 檢 查 64 氯 乙 醇 (2- chloroetha nol) (1) 調 查 職 業 史 及 暴 露 史 (2) 調 查 與 主 要 標 的 機 關 有 關 的 病 歷 肝 膽 道 系 : 血 淸 GOT 血 淸 GPT gamma GPT 泌 尿 器 系 : 尿 檢 查 10 種 神 經 系 : 神 經 系 症 狀 門 診 注 意 神 經 症 狀 進 行 診 察 眼 皮 膚 鼻 腔 咽 頭 : 黏 膜 刺 激 症 狀 門 診 臨 床 檢 查 及 診 察 肝 膽 道 系 : 血 淸 GOT 血 淸 GPT gamma GPT 總 蛋 白 白 蛋 白 總 膽 紅 素 直 接 膽 紅 素 鹼 性 磷 酸 脢 (Alk.Phosphatase) 甲 型 胎 蛋 白 (α-feto protein) B 型 肝 炎 表 面 抗 原 B 型 肝 炎 表 面 抗 體 C 型 肝 炎 抗 體 A 型 肝 炎 抗 體 超 音 波 檢 查 泌 尿 器 系 : 蛋 白 尿 定 量 肌 酸 酐 (creatinine) 尿 素 氮 神 經 系 : 神 經 行 動 檢 查 臨 床 心 理 檢 查 神 經 學 性 檢 查 眼 鼻 腔 咽 頭 : 裂 隙 燈 顯 微 鏡 檢 查 眼 底 詳 細 檢 查 眼 壓 詳 細 測 定 眼 科 診 察 鼻 腔 及 咽 頭 檢 查 65 乙 苯 (1) 調 查 職 業 史 及 暴 露 史 (2) 調 查 與 主 要 標 的 機 關 有 關 的 病 歷 神 經 系 : 神 經 系 症 狀 門 診 注 意 神 經 症 狀 進 行 診 察 69 Polychlor (1) 調 查 職 業 史 及 暴 露 史 臨 床 檢 查 及 診 察 臨 床 檢 查 及 診 察 神 經 系 : 神 經 行 動 檢 查 臨 床 心 理 檢 查 神 經 學 性 檢 查 246
obiphenyl 70 鹽 基 性 介 黃 (2) 調 查 與 主 要 標 的 機 關 有 關 的 病 歷 肝 膽 道 系 : 血 淸 GOT 血 淸 GPT gamma GPT 生 殖 系 : 生 殖 系 症 狀 門 診 眼 皮 膚 : 黏 膜 刺 激 症 狀 門 診 (1) 調 查 職 業 史 及 暴 露 史 (2) 調 查 與 主 要 標 的 機 關 有 關 的 病 歷 泌 尿 器 系 : 尿 檢 查 10 種 尿 細 胞 病 理 檢 查 ( 採 取 早 上 第 一 次 尿 液 ) 71 碘 化 甲 烷 (1) 調 查 職 業 史 及 暴 露 史 (2) 調 查 與 主 要 標 的 機 關 有 關 的 病 歷 神 經 系 : 神 經 系 症 狀 門 診 注 意 神 經 症 狀 進 行 診 察 眼 皮 膚 鼻 腔 咽 頭 : 黏 膜 刺 激 症 狀 門 診 肝 膽 道 系 : 血 淸 GOT 血 淸 GPT gamma GPT 總 蛋 白 白 蛋 白 總 膽 紅 素 直 接 膽 紅 素 鹼 性 磷 酸 脢 (Alk.Phosphatase) 甲 型 胎 蛋 白 (α-feto protein) B 型 肝 炎 表 面 抗 原 B 型 肝 炎 表 面 抗 體 C 型 肝 炎 抗 體 A 型 肝 炎 抗 體 超 音 波 檢 查 生 殖 系 : 雌 激 素 ( 女 ) 黃 體 形 成 素 卵 胞 刺 激 素 睪 丸 酮 ( 男 ) 眼 皮 膚 : 裂 隙 燈 顯 微 鏡 檢 查 KOH 檢 查 皮 膚 端 子 試 驗 臨 床 檢 查 及 診 察 泌 尿 器 系 : 蛋 白 尿 定 量 肌 酸 酐 (creatinine) 尿 素 氮 泌 尿 器 科 診 料 臨 床 檢 查 及 診 察 神 經 系 : 筋 電 圖 檢 查 神 經 電 圖 檢 查 神 經 行 動 檢 查 臨 床 心 理 檢 查 神 經 學 性 檢 查 眼 皮 膚 鼻 腔 咽 頭 : 裂 隙 燈 顯 微 鏡 檢 查 KOH 檢 查 皮 膚 端 子 試 驗 鼻 腔 及 咽 頭 檢 查 72 異 丁 醇 (1) 調 查 職 業 史 及 暴 露 史 (2) 調 查 與 主 要 標 的 機 關 有 關 的 病 歷 神 經 系 : 神 經 系 症 狀 門 診 注 意 神 經 症 狀 進 行 診 察 眼 皮 膚 鼻 腔 咽 頭 : 黏 膜 刺 激 症 狀 門 診 臨 床 檢 查 及 診 察 神 經 系 : 筋 電 圖 檢 查 神 經 電 圖 檢 查 神 經 行 動 檢 查 臨 床 心 理 檢 查 神 經 學 性 檢 查 眼 皮 膚 鼻 腔 咽 頭 : 裂 隙 燈 顯 微 鏡 檢 查 KOH 檢 查 皮 膚 端 子 試 驗 鼻 腔 及 咽 頭 檢 查 73 異 戊 醇 (Isoamyl alcohol) (1) 調 查 職 業 史 及 暴 露 史 (2) 過 去 病 史 神 經 系 : 神 經 系 症 狀 門 診 注 意 神 經 症 臨 床 檢 查 及 診 察 神 經 系 : 神 經 行 動 檢 查 臨 床 心 理 檢 查 神 經 學 性 檢 查 247
狀 進 行 診 察 74 isopropyl alcohol (1) 調 查 職 業 史 及 暴 露 史 (2) 過 去 病 史 眼 皮 膚 鼻 腔 咽 頭 : 黏 膜 刺 激 症 狀 門 診 (1) 臨 床 檢 查 及 診 察 眼 皮 膚 鼻 腔 咽 頭 : 裂 隙 燈 顯 微 鏡 檢 查 KOH 檢 查 皮 膚 端 子 試 驗 鼻 腔 及 咽 頭 檢 查 (2) 生 物 學 性 曝 光 指 標 檢 查 : 尿 液 中 丙 酮 ( 作 業 結 束 時 採 取 ) 75 ethylene dichloride (1,2- dichloroet hane) (1) 調 查 職 業 史 及 暴 露 史 (2) 過 去 病 史 肝 膽 道 系 : 血 淸 GOT 血 淸 GPT gamma GPT 泌 尿 器 系 : 尿 檢 查 10 種 神 經 系 : 神 經 系 症 狀 門 診 注 意 神 經 症 狀 進 行 診 察 眼 皮 膚 鼻 腔 咽 頭 : 黏 膜 刺 激 症 狀 門 診 臨 床 檢 查 及 診 察 肝 膽 道 系 : 血 淸 GOT 血 淸 GPT gamma GPT 總 蛋 白 白 蛋 白 總 膽 紅 素 直 接 膽 紅 素 鹼 性 磷 酸 脢 (Alk.Phosphatase) 甲 型 胎 蛋 白 (α-feto protein) B 型 肝 炎 表 面 抗 原 B 型 肝 炎 表 面 抗 體 C 型 肝 炎 抗 體 A 型 肝 炎 抗 體 超 音 波 檢 查 泌 尿 器 系 : 蛋 白 尿 定 量 肌 酸 酐 (creatinine) 尿 素 氮 神 經 系 : 神 經 行 動 檢 查 臨 床 心 理 檢 查 神 經 學 性 檢 查 眼 鼻 腔 咽 頭 : 裂 隙 燈 顯 微 鏡 檢 查 眼 底 詳 細 檢 查 眼 壓 詳 細 測 定 眼 科 診 察 鼻 腔 及 咽 頭 檢 查 76 二 硫 化 碳 (1) 調 查 職 業 史 及 暴 露 史 (2) 過 去 病 史 肝 膽 道 系 : 血 淸 GOT 血 淸 GPT gamma GPT 心 血 管 系 : 胸 部 放 射 線 檢 查 心 電 圖 檢 查 總 膽 固 醇 HDL 膽 固 醇 三 酸 甘 油 酯 泌 尿 器 系 : 尿 檢 查 10 種 神 經 系 : 神 經 系 症 狀 門 診 注 意 神 經 臨 床 檢 查 及 診 察 肝 膽 道 系 : 血 淸 GOT 血 淸 GPT gamma GPT 總 蛋 白 白 蛋 白 總 膽 紅 素 直 接 膽 紅 素 鹼 性 磷 酸 脢 (Alk.Phosphatase) 甲 型 胎 蛋 白 (α-feto protein) B 型 肝 炎 表 面 抗 原 B 型 肝 炎 表 面 抗 體 C 型 肝 炎 抗 體 A 型 肝 炎 抗 體 超 音 波 檢 查 泌 尿 器 系 : 蛋 白 尿 定 量 肌 酸 248
症 狀 進 行 診 察 生 殖 系 : 生 殖 系 症 狀 門 診 眼 : 相 關 症 狀 門 診 診 察 耳 鼻 咽 喉 : 純 音 聽 力 檢 查 ( 兩 側 氣 道 ) 詳 細 檢 查 [ 耳 鏡 檢 查 ] 酐 (creatinine) 尿 素 氮 神 經 系 : 筋 電 圖 檢 查 神 經 電 圖 檢 查 神 經 行 動 檢 查 臨 床 心 理 檢 查 神 經 學 性 檢 查 生 殖 系 : 雌 激 素 ( 女 ) 黃 體 形 成 素 卵 胞 刺 激 素 睪 丸 酮 ( 男 ) 眼 : 裂 隙 燈 顯 微 鏡 檢 查 眼 底 詳 細 檢 查 眼 壓 詳 細 測 定 視 神 經 詳 細 檢 查 眼 科 診 察 耳 鼻 咽 喉 : 純 音 聽 力 檢 查 [ 兩 側 氣 道 及 骨 道 ] 中 耳 檢 查 ( 鼓 膜 運 動 性 檢 查 ) 77 2- Methoxyet hyl acetate(et hylene glycol monomety l ether) 78 乙 酸 異 戊 酯 (amyl acetate) (1) 調 查 職 業 史 及 暴 露 史 (2) 過 去 病 史 造 血 器 系 : 血 色 素 量 血 球 容 積 值 紅 血 球 數 量 白 血 球 數 量 血 小 板 數 量 白 血 球 百 分 率 網 狀 紅 血 球 數 量 生 殖 系 : 生 殖 系 症 狀 門 診 (1) 調 查 職 業 史 及 暴 露 史 (2) 過 去 病 史 神 經 系 : 神 經 系 症 狀 門 診 注 意 神 經 症 狀 進 行 診 察 眼 皮 膚 鼻 腔 咽 頭 : 黏 膜 刺 激 症 狀 門 診 79 煤 焦 油 (1) 調 查 職 業 史 及 暴 露 史 (2) 過 去 病 史 呼 吸 器 系 : 聽 診 胸 部 放 射 線 ( 前 後 面 ) 喀 痰 細 胞 檢 查 泌 尿 器 系 : 尿 檢 查 10 種 尿 細 胞 病 理 檢 查 ( 採 取 早 上 第 一 次 尿 液 ) 皮 膚 鼻 腔 咽 頭 : 相 關 症 狀 門 診 臨 床 檢 查 及 診 察 造 血 器 系 : 血 液 塗 抹 檢 查 生 殖 系 : 雌 激 素 ( 女 ) 黃 體 形 成 素 卵 胞 刺 激 素 睪 丸 酮 ( 男 ) 臨 床 檢 查 及 診 察 神 經 系 : 神 經 行 動 檢 查 臨 床 心 理 檢 查 神 經 學 性 檢 查 眼 皮 膚 鼻 腔 咽 頭 : 裂 隙 燈 顯 微 鏡 檢 查 KOH 檢 查 皮 膚 端 子 試 驗 鼻 腔 及 咽 頭 檢 查 (1) 臨 床 檢 查 及 診 察 呼 吸 器 系 : 胸 部 放 射 線 ( 側 面 ) 胸 部 電 算 化 斷 層 攝 影 泌 尿 器 系 : 蛋 白 尿 定 量 肌 酸 酐 (creatinine) 尿 素 氮 皮 膚 鼻 腔 咽 頭 : 免 疫 血 球 素 定 量 (lge) 皮 膚 貼 布 檢 查 皮 膚 端 子 試 驗 KOH 檢 查 鼻 腔 及 249
咽 頭 檢 查 (2) 生 物 學 性 曝 光 指 標 檢 查 : 尿 液 中 1-hydro xypyrene 80 甲 酚 (1) 調 查 職 業 史 及 暴 露 史 (2) 過 去 病 史 肝 膽 道 系 : 血 淸 GOT 血 淸 GPT gamma GPT 泌 尿 器 系 : 尿 檢 查 10 種 神 經 系 : 神 經 系 症 狀 門 診 注 意 神 經 症 狀 進 行 診 察 眼 皮 膚 鼻 腔 咽 頭 : 黏 膜 刺 激 症 狀 門 診 81 二 甲 苯 (1) 調 查 職 業 史 及 暴 露 史 (2) 過 去 病 史 肝 膽 道 系 : 血 淸 GOT 血 淸 GPT gamma GPT 神 經 系 : 神 經 系 症 狀 門 診 注 意 神 經 症 狀 進 行 診 察 眼 皮 膚 鼻 腔 咽 頭 : 黏 膜 刺 激 症 狀 門 診 (4) 生 物 學 性 曝 光 指 標 檢 查 : 尿 液 中 甲 基 馬 尿 酸 ( 作 業 結 束 時 採 取 ) 82 Chloromet (1) 調 查 職 業 史 及 暴 露 史 臨 床 檢 查 及 診 察 臨 床 檢 查 及 診 察 肝 膽 道 系 : 血 淸 GOT 血 淸 GPT gamma GPT 總 蛋 白 白 蛋 白 總 膽 紅 素 直 接 膽 紅 素 鹼 性 磷 酸 脢 (Alk.Phosphatase) 甲 型 胎 蛋 白 (α-feto protein) B 型 肝 炎 表 面 抗 原 B 型 肝 炎 表 面 抗 體 C 型 肝 炎 抗 體 A 型 肝 炎 抗 體 超 音 波 檢 查 泌 尿 器 系 : 蛋 白 尿 定 量 肌 酸 酐 (creatinine) 尿 素 氮 神 經 系 : 神 經 行 動 檢 查 臨 床 心 理 檢 查 神 經 學 性 檢 查 眼 皮 膚 鼻 腔 咽 頭 : 裂 隙 燈 顯 微 鏡 檢 查 KOH 檢 查 皮 膚 端 子 試 驗 鼻 腔 及 咽 頭 檢 查 臨 床 檢 查 及 診 察 肝 膽 道 系 : 血 淸 GOT 血 淸 GPT gamma GPT 總 蛋 白 白 蛋 白 總 膽 紅 素 直 接 膽 紅 素 鹼 性 磷 酸 脢 (Alk.Phosphatase) 甲 型 胎 蛋 白 (α-feto protein) B 型 肝 炎 表 面 抗 原 B 型 肝 炎 表 面 抗 體 C 型 肝 炎 抗 體 A 型 肝 炎 抗 體 超 音 波 檢 查 神 經 系 : 神 經 行 動 檢 查 臨 床 心 理 檢 查 神 經 學 性 檢 查 眼 皮 膚 鼻 腔 咽 頭 : 裂 隙 燈 顯 微 鏡 檢 查 KOH 檢 查 皮 膚 端 子 試 驗 鼻 腔 及 咽 頭 檢 查 250
83 Bis- hylmethyl ether Chloromet hylmethyl ether(chlo ro ether) (2) 過 去 病 史 呼 吸 器 系 : 聽 診 胸 部 放 射 線 ( 前 後 面 ) 喀 痰 細 胞 檢 查 (1) 調 查 職 業 史 及 暴 露 史 (2) 過 去 病 史 呼 吸 器 系 : 聽 診 胸 部 放 射 線 ( 前 後 面 ) 喀 痰 細 胞 檢 查 眼 皮 膚 鼻 腔 咽 頭 : 黏 膜 刺 激 症 狀 門 診 84 氯 苯 (1) 調 查 職 業 史 及 暴 露 史 (2) 過 去 病 史 肝 膽 道 系 : 血 淸 GOT 血 淸 GPT gamma GPT 神 經 系 : 神 經 系 症 狀 門 診 注 意 神 經 症 狀 進 行 診 察 眼 皮 膚 鼻 腔 咽 頭 : 黏 膜 刺 激 症 狀 門 診 呼 吸 器 系 : 胸 部 放 射 線 ( 側 面 ) 胸 部 電 算 化 斷 層 攝 影 臨 床 檢 查 及 診 察 呼 吸 器 系 : 胸 部 放 射 線 ( 側 面 ) 胸 部 電 算 化 斷 層 攝 影 眼 皮 膚 鼻 腔 咽 頭 : 裂 隙 燈 顯 微 鏡 檢 查 KOH 檢 查 皮 膚 端 子 試 驗 鼻 腔 及 咽 頭 檢 查 (1) 臨 床 檢 查 及 診 察 肝 膽 道 系 : 血 淸 GOT 血 淸 GPT gamma GPT 總 蛋 白 白 蛋 白 總 膽 紅 素 直 接 膽 紅 素 鹼 性 磷 酸 脢 (Alk.Phosphatase) 甲 型 胎 蛋 白 (α-feto protein) B 型 肝 炎 表 面 抗 原 B 型 肝 炎 表 面 抗 體 C 型 肝 炎 抗 體 A 型 肝 炎 抗 體 超 音 波 檢 查 神 經 系 : 神 經 行 動 檢 查 臨 床 心 理 檢 查 神 經 學 性 檢 查 眼 皮 膚 鼻 腔 咽 頭 : 裂 隙 燈 顯 微 鏡 檢 查 KOH 檢 查 皮 膚 端 子 試 驗 鼻 腔 及 咽 頭 檢 查 (2) 生 物 學 性 曝 光 指 標 檢 查 : 尿 液 中 Chlorocatechol( 作 業 結 束 時 採 取 ) 85 Turpentin e Oil (1) 調 查 職 業 史 及 暴 露 史 (2) 過 去 病 史 神 經 系 : 神 經 系 症 狀 門 診 注 意 神 經 症 狀 進 行 診 察 眼 皮 膚 : 黏 膜 刺 激 症 狀 門 診 臨 床 檢 查 及 診 察 神 經 系 : 神 經 行 動 檢 查 臨 床 心 理 檢 查 神 經 學 性 檢 查 眼 皮 膚 : 裂 隙 燈 顯 微 鏡 檢 查 免 疫 血 球 素 定 量 (lge) 皮 膚 貼 布 檢 查 皮 膚 端 子 試 驗 KOH 檢 查 251
86 1,1,2,2- Tetrachlor oethane (1) 調 查 職 業 史 及 暴 露 史 (2) 過 去 病 史 肝 膽 道 系 : 血 淸 GOT 血 淸 GPT gamma GPT 泌 尿 器 系 : 尿 檢 查 10 種 神 經 系 : 神 經 系 症 狀 門 診 注 意 神 經 症 狀 進 行 診 察 皮 膚 : 黏 膜 刺 激 症 狀 門 診 臨 床 檢 查 及 診 察 肝 膽 道 系 : 血 淸 GOT 血 淸 GPT gamma GPT 總 蛋 白 白 蛋 白 總 膽 紅 素 直 接 膽 紅 素 鹼 性 磷 酸 脢 (Alk.Phosphatase) 甲 型 胎 蛋 白 (α-feto protein) B 型 肝 炎 表 面 抗 原 B 型 肝 炎 表 面 抗 體 C 型 肝 炎 抗 體 A 型 肝 炎 抗 體 超 音 波 檢 查 泌 尿 器 系 : 蛋 白 尿 定 量 肌 酸 酐 (creatinine) 尿 素 氮 神 經 系 : 神 經 行 動 檢 查 臨 床 心 理 檢 查 神 經 學 性 檢 查 皮 膚 :KOH 檢 查 皮 膚 端 子 試 驗 87 Tetrahydr ofuran (1) 調 查 職 業 史 及 暴 露 史 (2) 過 去 病 史 神 經 系 : 神 經 系 症 狀 門 診 注 意 神 經 症 狀 進 行 診 察 88 toluene (1) 調 查 職 業 史 及 暴 露 史 (2) 過 去 病 史 肝 膽 道 系 : 血 淸 GOT 血 淸 GPT gamma GPT 泌 尿 器 系 : 尿 檢 查 10 種 神 經 系 : 神 經 系 症 狀 門 診 注 意 神 經 症 狀 進 行 診 察 眼 皮 膚 鼻 腔 咽 頭 : 黏 膜 刺 激 症 狀 門 診 (4) 生 物 學 性 曝 光 指 標 檢 查 : 尿 液 中 馬 尿 酸 ( 作 業 結 束 時 採 取 ) 臨 床 檢 查 及 診 察 神 經 系 : 神 經 行 動 檢 查 臨 床 心 理 檢 查 神 經 學 性 檢 查 臨 床 檢 查 及 診 察 肝 膽 道 系 : 血 淸 GOT 血 淸 GPT gamma GPT 總 蛋 白 白 蛋 白 總 膽 紅 素 直 接 膽 紅 素 鹼 性 磷 酸 脢 (Alk.Phosphatase) 甲 型 胎 蛋 白 (α-feto protein) B 型 肝 炎 表 面 抗 原 B 型 肝 炎 表 面 抗 體 C 型 肝 炎 抗 體 A 型 肝 炎 抗 體 超 音 波 檢 查 泌 尿 器 系 : 蛋 白 尿 定 量 肌 酸 酐 (creatinine) 尿 素 氮 神 經 系 : 筋 電 圖 檢 查 神 經 電 圖 檢 查 神 經 行 動 檢 查 臨 床 心 理 檢 查 神 經 學 性 檢 查 眼 皮 膚 鼻 腔 咽 頭 : 裂 隙 252
89 Toluene 2,4- Diisocyan ate (1) 調 查 職 業 史 及 暴 露 史 (2) 過 去 病 史 呼 吸 器 系 : 聽 診 肺 活 量 檢 查 皮 膚 : 黏 膜 刺 激 症 狀 門 診 燈 顯 微 鏡 檢 查 KOH 檢 查 皮 膚 端 子 試 驗 鼻 腔 及 咽 頭 檢 查 臨 床 檢 查 及 診 察 呼 吸 器 系 : 胸 部 放 射 線 ( 前 後 麵 側 面 ) 作 業 中 最 大 呼 氣 流 速 連 續 測 定 非 奇 異 氣 道 過 敏 檢 查 皮 膚 : 免 疫 血 球 素 定 量 (lge) 皮 膚 貼 布 檢 查 皮 膚 端 子 試 驗 KOH 檢 查 90 Toluene 2,6- Diisocyan ate (1) 調 查 職 業 史 及 暴 露 史 (2) 過 去 病 史 呼 吸 器 系 : 聽 診 肺 活 量 檢 查 皮 膚 : 黏 膜 刺 激 症 狀 門 診 臨 床 檢 查 及 診 察 呼 吸 器 系 : 胸 部 放 射 線 ( 前 後 麵 側 面 ) 作 業 中 最 大 呼 氣 流 速 連 續 測 定 非 奇 異 氣 道 過 敏 檢 查 皮 膚 : 免 疫 血 球 素 定 量 (lge) 皮 膚 貼 布 檢 查 皮 膚 端 子 試 驗 KOH 檢 查 91 Trichloro methane( Chlorofor m) 92 1,12- Trichloroe (1) 調 查 職 業 史 及 暴 露 史 (2) 過 去 病 史 肝 膽 道 系 : 血 淸 GOT 血 淸 GPT gamma GPT 泌 尿 器 系 : 尿 檢 查 10 種 神 經 系 : 神 經 系 症 狀 門 診 注 意 神 經 症 狀 進 行 診 察 眼 皮 膚 鼻 腔 咽 頭 : 黏 膜 刺 激 症 狀 門 診 (1) 調 查 職 業 史 及 暴 露 史 (2) 過 去 病 史 臨 床 檢 查 及 診 察 肝 膽 道 系 : 血 淸 GOT 血 淸 GPT gamma GPT 總 蛋 白 白 蛋 白 總 膽 紅 素 直 接 膽 紅 素 鹼 性 磷 酸 脢 (Alk.Phosphatase) 甲 型 胎 蛋 白 (α-feto protein) B 型 肝 炎 表 面 抗 原 B 型 肝 炎 表 面 抗 體 C 型 肝 炎 抗 體 A 型 肝 炎 抗 體 超 音 波 檢 查 泌 尿 器 系 : 蛋 白 尿 定 量 肌 酸 酐 (creatinine) 尿 素 氮 神 經 系 : 筋 電 圖 檢 查 神 經 電 圖 檢 查 神 經 行 動 檢 查 臨 床 心 理 檢 查 神 經 學 性 檢 查 眼 皮 膚 鼻 腔 咽 頭 : 裂 隙 燈 顯 微 鏡 檢 查 KOH 檢 查 皮 膚 端 子 試 驗 鼻 腔 及 咽 頭 檢 查 臨 床 檢 查 及 診 察 肝 膽 道 系 : 血 淸 GOT 血 淸 253
thane( 肝 膽 道 系 : 血 淸 GOT 血 淸 GPT gamma GPT 泌 尿 器 系 : 尿 檢 查 10 種 神 經 系 : 神 經 系 症 狀 門 診 注 意 神 經 症 狀 進 行 診 察 GPT gamma GPT 總 蛋 白 白 蛋 白 總 膽 紅 素 直 接 膽 紅 素 鹼 性 磷 酸 脢 (Alk.Phosphatase) 甲 型 胎 蛋 白 (α-feto protein) B 型 肝 炎 表 面 抗 原 B 型 肝 炎 表 面 抗 體 C 型 肝 炎 抗 體 A 型 肝 炎 抗 體 超 音 波 檢 查 泌 尿 器 系 : 蛋 白 尿 定 量 肌 酸 酐 (creatinine) 尿 素 氮 神 經 系 : 筋 電 圖 檢 查 神 經 電 圖 檢 查 神 經 行 動 檢 查 臨 床 心 理 檢 查 神 經 學 性 檢 查 93 trichloroet hylene (1) 調 查 職 業 史 及 暴 露 史 (2) 過 去 病 史 肝 膽 道 系 : 血 淸 GOT 血 淸 GPT gamma GPT 心 血 管 系 : 胸 部 放 射 線 檢 查 心 電 圖 檢 查 總 膽 固 醇 HDL 膽 固 醇 三 酸 甘 油 酯 泌 尿 器 系 : 尿 檢 查 10 種 神 經 系 : 神 經 系 症 狀 門 診 注 意 神 經 症 狀 進 行 診 察 眼 皮 膚 鼻 腔 咽 頭 : 黏 膜 刺 激 症 狀 門 診 (4) 生 物 學 性 曝 光 指 標 檢 查 : 尿 液 中 總 tricloruro 或 trichloroacetic( 週 末 作 業 結 束 時 採 取 ) 臨 床 檢 查 及 診 察 肝 膽 道 系 : 血 淸 GOT 血 淸 GPT gamma GPT 總 蛋 白 白 蛋 白 總 膽 紅 素 直 接 膽 紅 素 鹼 性 磷 酸 脢 (Alk.Phosphatase) 甲 型 胎 蛋 白 (α-feto protein) B 型 肝 炎 表 面 抗 原 B 型 肝 炎 表 面 抗 體 C 型 肝 炎 抗 體 A 型 肝 炎 抗 體 超 音 波 檢 查 泌 尿 器 系 : 蛋 白 尿 定 量 肌 酸 酐 (creatinine) 尿 素 氮 神 經 系 : 神 經 行 動 檢 查 臨 床 心 理 檢 查 神 經 學 性 檢 查 眼 皮 膚 鼻 腔 咽 頭 : 裂 隙 燈 顯 微 鏡 檢 查 KOH 檢 查 皮 膚 端 子 試 驗 鼻 腔 及 咽 頭 檢 查 94 1,2,3- Trichlorop ropane (1) 調 查 職 業 史 及 暴 露 史 (2) 過 去 病 史 肝 膽 道 系 : 血 淸 GOT 血 淸 GPT gamma GPT 臨 床 檢 查 及 診 察 肝 膽 道 系 : 血 淸 GOT 血 淸 GPT gamma GPT 總 蛋 白 白 蛋 白 總 膽 紅 素 直 接 膽 紅 素 鹼 性 磷 酸 脢 (Alk.Phosphatase) 甲 254
泌 尿 器 系 : 尿 檢 查 10 種 神 經 系 : 神 經 系 症 狀 門 診 注 意 神 經 症 狀 進 行 診 察 型 胎 蛋 白 (α-feto protein) B 型 肝 炎 表 面 抗 原 B 型 肝 炎 表 面 抗 體 C 型 肝 炎 抗 體 A 型 肝 炎 抗 體 超 音 波 檢 查 泌 尿 器 系 : 蛋 白 尿 定 量 肌 酸 酐 (creatinine) 尿 素 氮 神 經 系 : 神 經 行 動 檢 查 臨 床 心 理 檢 查 神 經 學 性 檢 查 95 四 氯 乙 烯 (1) 調 查 職 業 史 及 暴 露 史 (2) 過 去 病 史 肝 膽 道 系 : 血 淸 GOT 血 淸 GPT gamma GPT 泌 尿 器 系 : 尿 檢 查 10 種 神 經 系 : 神 經 系 症 狀 門 診 注 意 神 經 症 狀 進 行 診 察 眼 皮 膚 鼻 腔 咽 頭 : 黏 膜 刺 激 症 狀 門 診 (4) 生 物 學 性 曝 光 指 標 檢 查 : 尿 液 中 總 tricloruro 或 trichloroacetic( 週 末 作 業 結 束 時 採 取 ) 臨 床 檢 查 及 診 察 肝 膽 道 系 : 血 淸 GOT 血 淸 GPT gamma GPT 總 蛋 白 白 蛋 白 總 膽 紅 素 直 接 膽 紅 素 鹼 性 磷 酸 脢 (Alk.Phosphatase) 甲 型 胎 蛋 白 (α-feto protein) B 型 肝 炎 表 面 抗 原 B 型 肝 炎 表 面 抗 體 C 型 肝 炎 抗 體 A 型 肝 炎 抗 體 超 音 波 檢 查 泌 尿 器 系 : 蛋 白 尿 定 量 肌 酸 酐 (creatinine) 尿 素 氮 神 經 系 : 筋 電 圖 檢 查 神 經 電 圖 檢 查 神 經 行 動 檢 查 臨 床 心 理 檢 查 神 經 學 性 檢 查 眼 皮 膚 鼻 腔 咽 頭 : 裂 隙 燈 顯 微 鏡 檢 查 KOH 檢 查 皮 膚 端 子 試 驗 鼻 腔 及 咽 頭 檢 查 96 石 碳 酸 (1) 調 查 職 業 史 及 暴 露 史 (2) 過 去 病 史 肝 膽 道 系 : 血 淸 GOT 血 淸 GPT gamma GPT 泌 尿 器 系 : 尿 檢 查 10 種 眼 皮 膚 鼻 腔 咽 頭 : 黏 膜 刺 激 症 狀 門 診 (1) 臨 床 檢 查 及 診 察 肝 膽 道 系 : 血 淸 GOT 血 淸 GPT gamma GPT 總 蛋 白 白 蛋 白 總 膽 紅 素 直 接 膽 紅 素 鹼 性 磷 酸 脢 (Alk.Phosphatase) 甲 型 胎 蛋 白 (α-feto protein) B 型 肝 炎 表 面 抗 原 B 型 肝 炎 表 面 抗 體 C 型 肝 炎 抗 體 A 型 肝 炎 抗 體 超 音 波 檢 查 泌 尿 器 系 : 蛋 白 尿 定 量 肌 酸 255
酐 (creatinine) 尿 素 氮 眼 皮 膚 鼻 腔 咽 頭 : 裂 隙 燈 顯 微 鏡 檢 查 KOH 檢 查 皮 膚 端 子 試 驗 鼻 腔 及 咽 頭 檢 查 (2) 生 物 學 性 曝 光 指 標 檢 查 : 尿 液 中 總 石 碳 酸 ( 作 業 結 束 時 採 取 ) 97 五 氯 酚 (1) 調 查 職 業 史 及 暴 露 史 (2) 過 去 病 史 肝 膽 道 系 : 血 淸 GOT 血 淸 GPT gamma GPT 泌 尿 器 系 : 尿 檢 查 10 種 神 經 系 : 神 經 系 症 狀 門 診 注 意 神 經 症 狀 進 行 診 察 眼 皮 膚 鼻 腔 咽 頭 : 黏 膜 刺 激 症 狀 門 診 98 甲 醛 (1) 調 查 職 業 史 及 暴 露 史 (2) 過 去 病 史 呼 吸 器 系 : 聽 診 胸 部 放 射 線 ( 前 後 面 ) 眼 皮 膚 鼻 腔 咽 頭 : 黏 膜 刺 激 症 狀 門 診 (1) 臨 床 檢 查 及 診 察 肝 膽 道 系 : 血 淸 GOT 血 淸 GPT gamma GPT 總 蛋 白 白 蛋 白 總 膽 紅 素 直 接 膽 紅 素 鹼 性 磷 酸 脢 (Alk.Phosphatase) 甲 型 胎 蛋 白 (α-feto protein) B 型 肝 炎 表 面 抗 原 B 型 肝 炎 表 面 抗 體 C 型 肝 炎 抗 體 A 型 肝 炎 抗 體 超 音 波 檢 查 泌 尿 器 系 : 蛋 白 尿 定 量 肌 酸 酐 (creatinine) 尿 素 氮 神 經 系 : 神 經 行 動 檢 查 臨 床 心 理 檢 查 神 經 學 性 檢 查 眼 皮 膚 鼻 腔 咽 頭 : 裂 隙 燈 顯 微 鏡 檢 查 KOH 檢 查 皮 膚 端 子 試 驗 鼻 腔 及 咽 頭 檢 查 (2) 生 物 學 性 曝 光 指 標 檢 查 : 尿 液 中 五 氯 酚 ( 週 末 作 業 結 束 時 採 取 ) 血 液 中 五 氯 酚 ( 作 業 結 束 時 採 取 ) 臨 床 檢 查 及 診 察 呼 吸 器 系 : 胸 部 放 射 線 ( 側 面 ) 肺 活 量 檢 查 眼 皮 膚 鼻 腔 咽 頭 : 裂 隙 燈 顯 微 鏡 檢 查 免 疫 血 球 素 定 量 (lge) 皮 膚 貼 布 檢 查 KOH 檢 查 鼻 腔 及 咽 頭 檢 查 99 betapropiolact one (1) 調 查 職 業 史 及 暴 露 史 (2) 過 去 病 史 臨 床 檢 查 及 診 察 眼 皮 膚 : 裂 隙 燈 顯 微 鏡 檢 查 KOH 檢 查 皮 膚 端 子 試 驗 256
100 o- Phthalodin itrile 101 Phthanlic anhydride 眼 皮 膚 : 黏 膜 刺 激 症 狀 門 診 (1) 調 查 職 業 史 及 暴 露 史 (2) 過 去 病 史 造 血 器 系 : 血 色 素 量 血 球 容 積 值 紅 血 球 數 量 白 血 球 數 量 血 小 板 數 量 白 血 球 百 分 率 網 狀 紅 血 球 數 量 神 經 系 : 神 經 系 症 狀 門 診 注 意 神 經 症 狀 進 行 診 察 (1) 調 查 職 業 史 及 暴 露 史 (2) 過 去 病 史 呼 吸 器 系 : 聽 診 肺 活 量 檢 查 眼 皮 膚 鼻 腔 咽 頭 : 黏 膜 刺 激 症 狀 門 診 臨 床 檢 查 及 診 察 造 血 器 系 : 血 液 塗 抹 檢 查 神 經 系 : 神 經 行 動 檢 查 臨 床 心 理 檢 查 神 經 學 性 檢 查 臨 床 檢 查 及 診 察 呼 吸 器 系 : 胸 部 放 射 線 ( 側 面 ) 胸 部 放 射 線 ( 前 後 面 ) 作 業 中 最 大 呼 氣 流 速 連 續 測 定 非 奇 異 氣 道 過 敏 檢 查 眼 皮 膚 鼻 腔 咽 頭 : 裂 隙 燈 顯 微 鏡 檢 查 鼻 腔 及 咽 頭 檢 查 免 疫 血 球 素 定 量 (lge) 皮 膚 端 子 檢 查 KOH 檢 查 102 pyridine (1) 調 查 職 業 史 及 暴 露 史 (2) 過 去 病 史 肝 膽 道 系 : 血 淸 GOT 血 淸 GPT gamma GPT 泌 尿 器 系 : 尿 檢 查 10 種 神 經 系 : 神 經 系 症 狀 門 診 注 意 神 經 症 狀 進 行 診 察 臨 床 檢 查 及 診 察 肝 膽 道 系 : 血 淸 GOT 血 淸 GPT gamma GPT 總 蛋 白 白 蛋 白 總 膽 紅 素 直 接 膽 紅 素 鹼 性 磷 酸 脢 (Alk.Phosphatase) 甲 型 胎 蛋 白 (α-feto protein) B 型 肝 炎 表 面 抗 原 B 型 肝 炎 表 面 抗 體 C 型 肝 炎 抗 體 A 型 肝 炎 抗 體 超 音 波 檢 查 泌 尿 器 系 : 蛋 白 尿 定 量 肌 酸 酐 (creatinine) 尿 素 氮 神 經 系 : 神 經 行 動 檢 查 臨 床 心 理 檢 查 神 經 學 性 檢 查 103 hydrazine (1) 調 查 職 業 史 及 暴 露 史 (2) 過 去 病 史 肝 膽 道 系 : 血 淸 GOT 血 淸 GPT 臨 床 檢 查 及 診 察 肝 膽 道 系 : 血 淸 GOT 血 淸 GPT gamma GPT 總 蛋 白 白 蛋 白 總 膽 紅 素 直 接 膽 紅 素 257
104 Hexameth ylene diisocyana te gamma GPT 神 經 系 : 神 經 系 症 狀 門 診 注 意 神 經 症 狀 進 行 診 察 眼 皮 膚 鼻 腔 咽 頭 : 黏 膜 刺 激 症 狀 門 診 (1) 調 查 職 業 史 及 暴 露 史 (2) 過 去 病 史 呼 吸 器 系 : 聽 診 肺 活 量 檢 查 鹼 性 磷 酸 脢 (Alk.Phosphatase) 甲 型 胎 蛋 白 (α-feto protein) B 型 肝 炎 表 面 抗 原 B 型 肝 炎 表 面 抗 體 C 型 肝 炎 抗 體 A 型 肝 炎 抗 體 超 音 波 檢 查 神 經 系 : 神 經 行 動 檢 查 臨 床 心 理 檢 查 神 經 學 性 檢 查 眼 皮 膚 鼻 腔 咽 頭 : 裂 隙 燈 顯 微 鏡 檢 查 鼻 腔 及 咽 頭 檢 查 免 疫 血 球 素 定 量 (lge) 皮 膚 端 子 檢 查 KOH 檢 查 臨 床 檢 查 及 診 察 呼 吸 器 系 : 胸 部 放 射 線 ( 側 面 ) 胸 部 放 射 線 ( 前 後 面 ) 作 業 中 最 大 呼 氣 流 速 連 續 測 定 非 奇 異 氣 道 過 敏 檢 查 105 Hexane(nhexane) (1) 調 查 職 業 史 及 暴 露 史 (2) 過 去 病 史 神 經 系 : 神 經 系 症 狀 門 診 注 意 神 經 症 狀 進 行 診 察 眼 皮 膚 鼻 腔 咽 頭 : 黏 膜 刺 激 症 狀 門 診 (4) 生 物 學 性 曝 光 指 標 檢 查 : 尿 液 中 2,5- hexanedione( 作 業 結 束 時 採 取 ) 臨 床 檢 查 及 診 察 神 經 系 : 筋 電 圖 檢 查 神 經 電 圖 檢 查 神 經 行 動 檢 查 臨 床 心 理 檢 查 神 經 學 性 檢 查 眼 皮 膚 鼻 腔 咽 頭 : 裂 隙 燈 顯 微 鏡 檢 查 眼 底 詳 細 檢 查 眼 壓 詳 細 測 定 眼 科 檢 查 KOH 檢 查 皮 膚 端 子 試 驗 鼻 腔 及 咽 頭 檢 查 106 Heptanes( n-heptane) (1) 調 查 職 業 史 及 暴 露 史 (2) 過 去 病 史 神 經 系 : 神 經 系 症 狀 門 診 注 意 神 經 症 狀 進 行 診 察 臨 床 檢 查 及 診 察 神 經 系 : 筋 電 圖 檢 查 神 經 電 圖 檢 查 神 經 行 動 檢 查 臨 床 心 理 檢 查 神 經 學 性 檢 查 107 硫 酸 二 甲 酯 (1) 調 查 職 業 史 及 暴 露 史 (2) 過 去 病 史 肝 膽 道 系 : 血 淸 GOT 血 淸 GPT 臨 床 檢 查 及 診 察 肝 膽 道 系 : 血 淸 GOT 血 淸 GPT gamma GPT 總 蛋 白 白 蛋 白 總 膽 紅 素 直 接 膽 紅 素 258
gamma GPT 泌 尿 器 系 : 尿 檢 查 10 種 神 經 系 : 神 經 系 症 狀 門 診 注 意 神 經 症 狀 進 行 診 察 眼 皮 膚 鼻 腔 咽 頭 : 黏 膜 刺 激 症 狀 門 診 108 對 苯 二 酚 (1) 調 查 職 業 史 及 暴 露 史 (2) 過 去 病 史 神 經 系 : 神 經 系 症 狀 門 診 注 意 神 經 症 狀 進 行 診 察 眼 皮 膚 鼻 腔 咽 頭 : 黏 膜 刺 激 症 狀 門 診 鹼 性 磷 酸 脢 (Alk.Phosphatase) 甲 型 胎 蛋 白 (α-feto protein) B 型 肝 炎 表 面 抗 原 B 型 肝 炎 表 面 抗 體 C 型 肝 炎 抗 體 A 型 肝 炎 抗 體 超 音 波 檢 查 泌 尿 器 系 : 蛋 白 尿 定 量 肌 酸 酐 (creatinine) 尿 素 氮 神 經 系 : 筋 電 圖 檢 查 神 經 電 圖 檢 查 神 經 行 動 檢 查 臨 床 心 理 檢 查 神 經 學 性 檢 查 眼 皮 膚 鼻 腔 咽 頭 : 裂 隙 燈 顯 微 鏡 檢 查 KOH 檢 查 皮 膚 端 子 試 驗 鼻 腔 及 咽 頭 檢 查 臨 床 檢 查 及 診 察 神 經 系 : 神 經 行 動 檢 查 臨 床 心 理 檢 查 神 經 學 性 檢 查 眼 皮 膚 鼻 腔 咽 頭 : 裂 隙 燈 顯 微 鏡 檢 查 KOH 檢 查 皮 膚 端 子 試 驗 鼻 腔 及 咽 頭 檢 查 免 疫 血 球 素 定 量 (lge) 皮 膚 貼 布 檢 查 * 檢 查 項 目 中, 針 對 首 次 被 派 到 該 作 業 的 勤 勞 者 免 執 行 生 物 學 性 曝 光 指 標 檢 查 2) 金 屬 類 (19 種 ) 編 號 有 害 因 子 第 1 次 檢 查 項 目 第 2 次 檢 查 項 目 1 銅 ( 僅 適 用 粉 塵 煙 及 灰 塵 ) (1) 調 查 職 業 史 及 暴 露 史 (2) 過 去 病 史 肝 膽 道 系 : 血 淸 GOT 血 淸 GPT gamma GPT 眼 皮 膚 鼻 腔 咽 頭 : 黏 膜 刺 激 症 狀 門 診 259 臨 床 檢 查 及 診 察 肝 膽 道 系 : 血 淸 GOT 血 淸 GPT gamma GPT 總 蛋 白 白 蛋 白 總 膽 紅 素 直 接 膽 紅 素 鹼 性 磷 酸 脢 (Alk.Phosphatase) 甲 型 胎 蛋 白 (α-feto protein) B 型 肝 炎 表 面 抗 原 B 型 肝 炎 表 面 抗 體 C 型 肝 炎 抗 體 A 型 肝 炎 抗 體 超 音 波 檢 查 眼 皮 膚 鼻 腔 咽 頭 : 裂 隙 燈 顯 微 鏡 檢 查 KOH 檢 查 皮 膚 端 子 試 驗 鼻 腔 及 咽 頭 檢 查
2 鉛 及 其 無 機 化 合 物 (1) 調 查 職 業 史 及 暴 露 史 (2) 過 去 病 史 造 血 器 系 : 血 色 素 量 血 球 容 積 值 紅 血 球 數 量 白 血 球 數 量 血 小 板 數 量 白 血 球 百 分 率 泌 尿 器 系 : 尿 檢 查 10 種 血 壓 測 定 神 經 系 及 胃 腸 管 : 相 關 症 狀 門 診 診 察 (4) 生 物 學 性 曝 光 指 標 檢 查 : 血 液 中 鉛 (1) 臨 床 檢 查 及 診 察 造 血 器 系 : 血 液 塗 抹 檢 查 鐵 總 鐵 結 合 能 力 血 清 鐵 蛋 白 泌 尿 器 系 : 蛋 白 尿 定 量 肌 酸 酐 (creatinine) 尿 素 氮 β- microglobulin 神 經 系 : 筋 電 圖 檢 查 神 經 電 圖 檢 查 神 經 行 動 檢 查 臨 床 心 理 檢 查 神 經 學 性 檢 查 (2) 生 物 學 性 曝 光 指 標 檢 查 血 液 中 jinkprotoporphyrin 尿 液 中 δ-aminolevulinic acid 尿 液 中 鉛 3 鎳 和 其 化 合 物 (1) 調 查 職 業 史 及 暴 露 史 (2) 過 去 病 史 呼 吸 器 系 : 聽 診 胸 部 放 射 線 ( 前 後 面 ) 喀 痰 細 胞 檢 查 肺 活 量 檢 查 皮 膚 鼻 腔 咽 頭 : 黏 膜 刺 激 症 狀 門 診 (1) 臨 床 檢 查 及 診 察 呼 吸 器 系 : 胸 部 放 射 線 ( 側 面 ) 作 業 中 最 大 呼 氣 流 速 連 續 測 定 非 奇 異 氣 道 過 敏 檢 查 胸 部 電 算 化 斷 層 攝 影 皮 膚 鼻 腔 咽 頭 : 免 疫 血 球 素 定 量 (lge) 皮 膚 貼 布 檢 查 皮 膚 端 子 試 驗 KOH 檢 查 鼻 腔 及 咽 頭 檢 查 (2) 生 物 學 性 曝 光 指 標 檢 查 : 尿 液 中 鎳 4 錳 和 其 化 合 物 5 氧 化 鋅 和 其 化 合 物 (1) 調 查 職 業 史 及 暴 露 史 (2) 過 去 病 史 呼 吸 器 系 : 聽 診 胸 部 放 射 線 ( 前 後 面 ) 神 經 系 : 神 經 系 症 狀 門 診 注 意 神 經 症 狀 進 行 診 察 (1) 調 查 職 業 史 及 暴 露 史 (2) 過 去 病 史 呼 吸 器 系 : 金 屬 熱 症 狀 門 診 聽 診 胸 部 放 射 線 ( 前 後 面 ) 臨 床 檢 查 及 診 察 呼 吸 器 系 : 胸 部 放 射 線 ( 側 面 ) 肺 活 量 檢 查 神 經 系 : 神 經 行 動 檢 查 臨 床 心 理 檢 查 神 經 學 性 檢 查 臨 床 檢 查 及 診 察 呼 吸 器 系 : 胸 部 放 射 線 ( 側 面 ) 260
6 iron oxide( 僅 適 用 粉 塵 煙 ) (1) 調 查 職 業 史 及 暴 露 史 (2) 過 去 病 史 呼 吸 器 系 : 聽 診 胸 部 放 射 線 ( 前 後 面 ) 肺 活 量 檢 查 臨 床 檢 查 及 診 察 呼 吸 器 系 : 胸 部 放 射 線 ( 側 面 ) 血 液 塗 抹 檢 查 7 三 氧 化 砒 (1) 調 查 職 業 史 及 暴 露 史 (2) 過 去 病 史 造 血 器 系 : 血 色 素 量 血 球 容 積 值 紅 血 球 數 量 白 血 球 數 量 血 小 板 數 量 白 血 球 百 分 率 網 狀 紅 血 球 數 量 肝 膽 道 系 : 血 淸 GOT 血 淸 GPT gamma GPT 呼 吸 器 系 : 聽 診 泌 尿 器 系 : 尿 檢 查 10 種 眼 皮 膚 鼻 腔 咽 頭 : 黏 膜 刺 激 症 狀 門 診 (1) 臨 床 檢 查 及 診 察 造 血 器 系 : 血 液 塗 抹 檢 查 總 鐵 結 合 能 力 血 清 鐵 蛋 白 乳 酸 脫 氫 酶 總 膽 紅 素 直 接 膽 紅 素 肝 膽 道 系 : 血 淸 GOT 血 淸 GPT gamma GPT 總 蛋 白 白 蛋 白 總 膽 紅 素 直 接 膽 紅 素 鹼 性 磷 酸 脢 (Alk.Phosphatase) 甲 型 胎 蛋 白 (α-feto protein) B 型 肝 炎 表 面 抗 原 B 型 肝 炎 表 面 抗 體 C 型 肝 炎 抗 體 A 型 肝 炎 抗 體 超 音 波 檢 查 呼 吸 器 系 : 胸 部 放 射 線 ( 側 面 ) 胸 部 放 射 線 ( 前 後 面 ) 作 業 中 最 大 呼 氣 流 速 連 續 測 定 非 奇 異 氣 道 過 敏 檢 查 胸 部 電 算 化 斷 層 攝 影 呼 吸 器 系 : 胸 部 放 射 線 ( 前 後 面 ) 肺 活 量 檢 查 胸 部 電 算 化 斷 層 攝 影 泌 尿 器 系 : 蛋 白 尿 定 量 肌 酸 酐 (creatinine) 尿 素 氮 眼 皮 膚 鼻 腔 咽 頭 : 裂 隙 燈 顯 微 鏡 檢 查 鼻 腔 及 咽 頭 檢 查 免 疫 血 球 素 定 量 (lge) 皮 膚 貼 布 檢 查 皮 膚 端 子 試 驗 KOH 檢 查 (2) 生 物 學 性 曝 光 指 標 檢 查 : 尿 液 中 或 血 液 中 砒 261
8 汞 及 其 化 合 物 9 銻 和 其 化 合 物 10 鋁 和 其 化 合 物 11 Tetraalkyl lead (1) 調 查 職 業 史 及 暴 露 史 (2) 過 去 病 史 泌 尿 器 系 : 尿 檢 查 10 種 血 壓 測 定 神 經 系 及 胃 腸 管 : 相 關 症 狀 門 診 診 察 眼 皮 膚 鼻 腔 咽 頭 : 黏 膜 刺 激 症 狀 門 診 (1) 調 查 職 業 史 及 暴 露 史 (2) 過 去 病 史 心 血 管 系 : 胸 部 放 射 線 檢 查 心 電 圖 檢 查 總 膽 固 醇 HDL 膽 固 醇 三 酸 甘 油 酯 呼 吸 器 系 : 聽 診 胸 部 放 射 線 ( 前 後 面 ) 肺 活 量 檢 查 眼 皮 膚 鼻 腔 咽 頭 : 黏 膜 刺 激 症 狀 門 診 (1) 調 查 職 業 史 及 暴 露 史 (2) 過 去 病 史 呼 吸 器 系 : 聽 診 胸 部 放 射 線 ( 前 後 面 ) 肺 活 量 檢 查 (1) 調 查 職 業 史 及 暴 露 史 (2) 過 去 病 史 泌 尿 器 系 : 尿 檢 查 10 種 血 壓 測 定 神 經 系 及 胃 腸 管 : 相 關 症 狀 門 診 診 察 (4) 生 物 學 性 曝 光 指 標 檢 查 : 血 液 中 鉛 (1) 臨 床 檢 查 及 診 察 泌 尿 器 系 : 蛋 白 尿 定 量 肌 酸 酐 (creatinine) 尿 素 氮 β- microglobulin 神 經 系 : 神 經 行 動 檢 查 臨 床 心 理 檢 查 神 經 學 性 檢 查 眼 皮 膚 鼻 腔 咽 頭 : 裂 隙 燈 顯 微 鏡 檢 查 KOH 檢 查 皮 膚 端 子 試 驗 鼻 腔 及 咽 頭 檢 查 (2) 生 物 學 性 曝 光 指 標 檢 查 : 血 液 中 水 銀 (1) 臨 床 檢 查 及 診 察 呼 吸 器 系 : 胸 部 放 射 線 ( 側 面 ) 血 液 塗 抹 檢 查 眼 皮 膚 鼻 腔 咽 頭 : 裂 隙 燈 顯 微 鏡 檢 查 KOH 檢 查 皮 膚 端 子 試 驗 鼻 腔 及 咽 頭 檢 查 (2) 生 物 學 性 曝 光 指 標 檢 查 : 尿 液 中 銻 臨 床 檢 查 及 診 察 呼 吸 器 系 : 胸 部 放 射 線 ( 側 面 ) 作 業 中 最 大 呼 氣 流 速 連 續 測 定 非 奇 異 氣 道 過 敏 檢 查 臨 床 檢 查 及 診 察 泌 尿 器 系 : 蛋 白 尿 定 量 肌 酸 酐 (creatinine) 尿 素 氮 β- microglobulin 神 經 系 : 神 經 行 動 檢 查 臨 床 心 理 檢 查 神 經 學 性 檢 查 (2) 生 物 學 性 曝 光 指 標 檢 查 : 血 液 中 jinkprotoporphyrin 尿 液 中 δ-aminolevulinic acid 尿 液 中 鉛 262
12 Vanadium pentoxide( 僅 適 用 粉 塵 煙 ) (1) 調 查 職 業 史 及 暴 露 史 (2) 過 去 病 史 呼 吸 器 系 : 聽 診 胸 部 放 射 線 ( 前 後 面 ) 眼 皮 膚 鼻 腔 咽 頭 : 黏 膜 刺 激 症 狀 門 診 13 碘 (1) 調 查 職 業 史 及 暴 露 史 (2) 過 去 病 史 呼 吸 器 系 : 聽 診 神 經 系 : 神 經 系 症 狀 門 診 注 意 神 經 症 狀 進 行 診 察 眼 皮 膚 鼻 腔 咽 頭 : 黏 膜 刺 激 症 狀 門 診 (1) 臨 床 檢 查 及 診 察 呼 吸 器 系 : 胸 部 放 射 線 ( 側 面 ) 肺 活 量 檢 查 眼 皮 膚 鼻 腔 咽 頭 : 裂 隙 燈 顯 微 鏡 檢 查 鼻 腔 及 咽 頭 檢 查 免 疫 血 球 素 定 量 (lge) 皮 膚 貼 布 檢 查 皮 膚 端 子 試 驗 KOH 檢 查 (2) 生 物 學 性 曝 光 指 標 檢 查 : 尿 液 中 Vanadium 臨 床 檢 查 及 診 察 呼 吸 器 系 : 胸 部 放 射 線 ( 側 面 ) 肺 活 量 檢 查 神 經 系 : 神 經 行 動 檢 查 臨 床 心 理 檢 查 神 經 學 性 檢 查 眼 皮 膚 鼻 腔 咽 頭 : 裂 隙 燈 顯 微 鏡 檢 查 KOH 檢 查 皮 膚 端 子 試 驗 鼻 腔 及 咽 頭 檢 查 14 錫 和 其 化 合 物 錫 和 其 無 機 化 合 物 (1) 調 查 職 業 史 及 暴 露 史 (2) 過 去 病 史 呼 吸 器 系 : 聽 診 胸 部 放 射 線 ( 前 後 面 ) 肺 活 量 檢 查 眼 皮 膚 鼻 腔 咽 頭 : 黏 膜 刺 激 症 狀 門 診 臨 床 檢 查 及 診 察 呼 吸 器 系 : 胸 部 放 射 線 ( 側 面 ) 血 液 塗 抹 檢 查 眼 皮 膚 鼻 腔 咽 頭 : 裂 隙 燈 顯 微 鏡 檢 查 KOH 檢 查 皮 膚 端 子 試 驗 鼻 腔 及 咽 頭 檢 查 有 錫 機 (1) 調 查 職 業 史 及 暴 露 史 (2) 過 去 病 史 神 經 系 : 神 經 系 症 狀 門 診 注 意 神 經 症 狀 進 行 診 察 眼 : 黏 膜 刺 激 症 狀 門 診 臨 床 檢 查 及 診 察 神 經 系 : 神 經 行 動 檢 查 臨 床 心 理 檢 查 神 經 學 性 檢 查 眼 : 裂 隙 燈 顯 微 鏡 檢 查 眼 底 詳 細 檢 查 眼 壓 詳 細 測 定 眼 科 診 察 263
15 鋯 (1) 調 查 職 業 史 及 暴 露 史 (2) 過 去 病 史 呼 吸 器 系 : 聽 診 胸 部 放 射 線 ( 前 後 面 ) 皮 膚 鼻 腔 咽 頭 : 相 關 症 狀 門 診 16 鎘 和 其 化 合 (1) 調 查 職 業 史 及 暴 露 史 物 (2) 過 去 病 史 泌 尿 器 系 : 尿 檢 查 10 種 血 壓 測 定 前 立 腺 症 狀 檢 查 呼 吸 器 系 : 聽 診 胸 部 放 射 線 ( 前 後 面 ) 喀 痰 細 胞 檢 查 肺 活 量 檢 查 17 鈷 ( 僅 適 用 粉 塵 煙 ) 18 鉻 和 其 化 合 物 (1) 調 查 職 業 史 及 暴 露 史 (2) 過 去 病 史 呼 吸 器 系 : 聽 診 胸 部 放 射 線 ( 前 後 面 ) 肺 活 量 檢 查 皮 膚 鼻 腔 咽 頭 : 相 關 症 狀 門 診 (1) 調 查 職 業 史 及 暴 露 史 (2) 過 去 病 史 呼 吸 器 系 : 聽 診 胸 部 放 射 線 ( 前 後 面 ) 肺 活 量 檢 查 喀 痰 細 胞 檢 查 眼 皮 膚 鼻 腔 咽 頭 : 相 關 症 狀 門 診 19 鎢 和 其 化 合 (1) 調 查 職 業 史 及 暴 露 史 臨 床 檢 查 及 診 察 264 臨 床 檢 查 及 診 察 呼 吸 器 系 : 胸 部 放 射 線 ( 側 面 ) 肺 活 量 檢 查 皮 膚 鼻 腔 咽 頭 :KOH 檢 查 皮 膚 端 子 試 驗 鼻 腔 及 咽 頭 檢 查 (1) 臨 床 檢 查 及 診 察 泌 尿 器 系 : 蛋 白 尿 定 量 肌 酸 酐 (creatinine) 尿 素 氮 前 立 腺 特 異 抗 原 ( 男 ) β-microglobulin 呼 吸 器 系 : 胸 部 放 射 線 ( 側 面 ) 胸 部 電 算 化 攝 影 (2) 生 物 學 性 曝 光 指 標 檢 查 : 尿 液 中 鎘 臨 床 檢 查 及 診 察 呼 吸 器 系 : 胸 部 放 射 線 ( 側 面 ) 作 業 中 最 大 呼 氣 流 速 連 續 測 定 非 奇 異 氣 道 過 敏 檢 查 血 液 塗 抹 檢 查 眼 皮 膚 鼻 腔 咽 頭 : 免 疫 血 球 素 定 量 皮 膚 貼 布 檢 查 皮 膚 端 子 試 驗 KOH 檢 查 鼻 腔 及 咽 頭 檢 查 (1) 臨 床 檢 查 及 診 察 呼 吸 器 系 ( 氣 喘 肺 癌 ): 胸 部 放 射 線 ( 側 面 ) 作 業 中 最 大 呼 氣 流 速 連 續 測 定 非 奇 異 氣 道 過 敏 檢 查 胸 部 電 算 化 斷 層 攝 影 眼 皮 膚 鼻 腔 咽 頭 : 裂 隙 燈 顯 微 鏡 檢 查 免 疫 血 球 素 定 量 (lge) 皮 膚 貼 布 檢 查 皮 膚 端 子 試 驗 KOH 檢 查 鼻 腔 及 咽 頭 檢 查 (2) 生 物 學 性 曝 光 指 標 檢 查 : 尿 液 中 或 血 液 中 鉻
物 (2) 過 去 病 史 呼 吸 器 系 : 聽 診 胸 部 放 射 線 ( 前 後 面 ) 肺 活 量 檢 查 胸 部 放 射 線 ( 側 面 ) 血 液 塗 抹 檢 查 * 檢 查 項 目 中, 針 對 首 次 被 派 到 該 作 業 的 勤 勞 者 免 執 行 生 物 學 性 曝 光 指 標 檢 查 3) 酸 及 鹼 類 (8 種 ) 編 號 有 害 因 子 第 1 次 檢 查 項 目 第 2 次 檢 查 項 目 1 acetic anhydride (1) 調 查 職 業 史 及 暴 露 史 (2) 過 去 病 史 眼 皮 膚 鼻 腔 咽 頭 : 相 關 症 狀 門 診 臨 床 檢 查 及 診 察 眼 皮 膚 鼻 腔 咽 頭 : 裂 隙 燈 顯 微 鏡 檢 查 KOH 檢 查 皮 膚 端 子 試 驗 鼻 腔 及 咽 頭 檢 查 2 氟 化 氫 (1) 調 查 職 業 史 及 暴 露 史 (2) 過 去 病 史 眼 皮 膚 鼻 腔 咽 頭 : 相 關 症 狀 門 診 顎 口 腔 系 : 由 牙 科 醫 師 檢 查 牙 齒 腐 蝕 症 3 氰 化 鈉 (1) 調 查 職 業 史 及 暴 露 史 (2) 過 去 病 史 心 血 管 系 : 胸 部 放 射 線 檢 查 心 電 圖 檢 查 總 膽 固 醇 HDL 膽 固 醇 三 酸 甘 油 酯 神 經 系 : 神 經 系 症 狀 門 診 注 意 神 經 症 狀 進 行 診 察 眼 皮 膚 鼻 腔 咽 頭 : 相 關 症 狀 門 診 4 氰 化 鉀 (1) 調 查 職 業 史 及 暴 露 史 (2) 過 去 病 史 心 血 管 系 : 胸 部 放 射 線 檢 查 心 電 圖 檢 查 總 膽 固 醇 HDL (1) 臨 床 檢 查 及 診 察 眼 皮 膚 鼻 腔 咽 頭 : 裂 隙 燈 顯 微 鏡 檢 查 KOH 檢 查 皮 膚 端 子 試 驗 鼻 腔 及 咽 頭 檢 查 (2) 生 物 學 性 曝 光 指 標 檢 查 : 尿 液 中 不 合 物 ( 測 定 作 業 前 後 的 數 據 後 互 相 比 對 ) 臨 床 檢 查 及 診 察 神 經 系 : 神 經 行 動 檢 查 臨 床 心 理 檢 查 神 經 學 性 檢 查 眼 皮 膚 鼻 腔 咽 頭 : 裂 隙 燈 顯 微 鏡 檢 查 免 疫 血 球 素 定 量 (lge) 皮 膚 貼 布 檢 查 皮 膚 端 子 試 驗 KOH 檢 查 鼻 腔 及 咽 頭 檢 查 臨 床 檢 查 及 診 察 神 經 系 : 神 經 行 動 檢 查 臨 床 心 理 檢 查 神 經 學 性 檢 查 眼 皮 膚 鼻 腔 咽 頭 : 裂 隙 燈 顯 微 鏡 檢 查 免 疫 血 球 素 定 量 (lge) 265
膽 固 醇 三 酸 甘 油 酯 神 經 系 : 神 經 系 症 狀 門 診 注 意 神 經 症 狀 進 行 診 察 眼 皮 膚 鼻 腔 咽 頭 : 相 關 症 狀 門 診 5 氯 化 氫 (1) 調 查 職 業 史 及 暴 露 史 (2) 過 去 病 史 呼 吸 器 系 : 聽 診 胸 部 放 射 線 ( 前 後 面 ) 皮 膚 貼 布 檢 查 皮 膚 端 子 試 驗 KOH 檢 查 鼻 腔 及 咽 頭 檢 查 臨 床 檢 查 及 診 察 呼 吸 器 系 : 胸 部 放 射 線 ( 側 面 ) 肺 活 量 檢 查 眼 皮 膚 鼻 腔 咽 頭 : 裂 隙 燈 顯 微 鏡 檢 查 KOH 檢 查 108 對 苯 二 酚 (1) 調 查 職 業 史 及 暴 露 史 (2) 過 去 病 史 神 經 系 : 神 經 系 症 狀 門 診 注 意 神 經 症 狀 進 行 診 察 眼 皮 膚 鼻 腔 咽 頭 : 黏 膜 刺 激 症 狀 門 診 臨 床 檢 查 及 診 察 神 經 系 : 神 經 行 動 檢 查 臨 床 心 理 檢 查 神 經 學 性 檢 查 眼 皮 膚 鼻 腔 咽 頭 : 裂 隙 燈 顯 微 鏡 檢 查 KOH 檢 查 皮 膚 端 子 試 驗 鼻 腔 及 咽 頭 檢 查 免 疫 血 球 素 定 量 (lge) 皮 膚 貼 布 檢 查 * 檢 查 項 目 中, 針 對 首 次 被 派 到 該 作 業 的 勤 勞 者 免 執 行 生 物 學 性 曝 光 指 標 檢 查 2) 金 屬 類 (19 種 ) 編 號 有 害 因 子 第 1 次 檢 查 項 目 第 2 次 檢 查 項 目 1 銅 ( 僅 適 用 粉 塵 煙 及 灰 塵 ) 2 鉛 及 其 無 機 化 合 物 (1) 調 查 職 業 史 及 暴 露 史 (2) 過 去 病 史 肝 膽 道 系 : 血 淸 GOT 血 淸 GPT gamma GPT 眼 皮 膚 鼻 腔 咽 頭 : 黏 膜 刺 激 症 狀 門 診 (1) 調 查 職 業 史 及 暴 露 史 (2) 過 去 病 史 臨 床 檢 查 及 診 察 肝 膽 道 系 : 血 淸 GOT 血 淸 GPT gamma GPT 總 蛋 白 白 蛋 白 總 膽 紅 素 直 接 膽 紅 素 鹼 性 磷 酸 脢 (Alk.Phosphatase) 甲 型 胎 蛋 白 (α-feto protein) B 型 肝 炎 表 面 抗 原 B 型 肝 炎 表 面 抗 體 C 型 肝 炎 抗 體 A 型 肝 炎 抗 體 超 音 波 檢 查 眼 皮 膚 鼻 腔 咽 頭 : 裂 隙 燈 顯 微 鏡 檢 查 KOH 檢 查 皮 膚 端 子 試 驗 鼻 腔 及 咽 頭 檢 查 (1) 臨 床 檢 查 及 診 察 造 血 器 系 : 血 液 塗 抹 檢 查 鐵 總 266
造 血 器 系 : 血 色 素 量 血 球 容 積 值 紅 血 球 數 量 白 血 球 數 量 鐵 結 合 能 力 血 清 鐵 蛋 白 泌 尿 器 系 : 蛋 白 尿 定 量 肌 酸 酐 (creatinine) 尿 素 氮 β- microglobulin 眼 皮 膚 鼻 腔 咽 頭 : 相 關 症 狀 門 診 顎 口 腔 系 : 由 牙 科 醫 師 檢 查 牙 齒 腐 蝕 症 3 氰 化 鈉 (1) 調 查 職 業 史 及 暴 露 史 (2) 過 去 病 史 心 血 管 系 : 胸 部 放 射 線 檢 查 心 電 圖 檢 查 總 膽 固 醇 HDL 膽 固 醇 三 酸 甘 油 酯 神 經 系 : 神 經 系 症 狀 門 診 注 意 神 經 症 狀 進 行 診 察 眼 皮 膚 鼻 腔 咽 頭 : 相 關 症 狀 門 診 4 氰 化 鉀 (1) 調 查 職 業 史 及 暴 露 史 (2) 過 去 病 史 心 血 管 系 : 胸 部 放 射 線 檢 查 心 電 圖 檢 查 總 膽 固 醇 HDL 膽 固 醇 三 酸 甘 油 酯 神 經 系 : 神 經 系 症 狀 門 診 注 意 神 經 症 狀 進 行 診 察 眼 皮 膚 鼻 腔 咽 頭 : 相 關 症 狀 門 診 5 氯 化 氫 (1) 調 查 職 業 史 及 暴 露 史 (2) 過 去 病 史 呼 吸 器 系 : 聽 診 胸 部 放 射 線 ( 前 後 面 ) 眼 皮 膚 鼻 腔 咽 頭 : 相 關 症 狀 門 診 鼻 腔 及 咽 頭 檢 查 (2) 生 物 學 性 曝 光 指 標 檢 查 : 尿 液 中 不 合 物 ( 測 定 作 業 前 後 的 數 據 後 互 相 比 對 ) 臨 床 檢 查 及 診 察 神 經 系 : 神 經 行 動 檢 查 臨 床 心 理 檢 查 神 經 學 性 檢 查 眼 皮 膚 鼻 腔 咽 頭 : 裂 隙 燈 顯 微 鏡 檢 查 免 疫 血 球 素 定 量 (lge) 皮 膚 貼 布 檢 查 皮 膚 端 子 試 驗 KOH 檢 查 鼻 腔 及 咽 頭 檢 查 臨 床 檢 查 及 診 察 神 經 系 : 神 經 行 動 檢 查 臨 床 心 理 檢 查 神 經 學 性 檢 查 眼 皮 膚 鼻 腔 咽 頭 : 裂 隙 燈 顯 微 鏡 檢 查 免 疫 血 球 素 定 量 (lge) 皮 膚 貼 布 檢 查 皮 膚 端 子 試 驗 KOH 檢 查 鼻 腔 及 咽 頭 檢 查 臨 床 檢 查 及 診 察 呼 吸 器 系 : 胸 部 放 射 線 ( 側 面 ) 肺 活 量 檢 查 眼 皮 膚 鼻 腔 咽 頭 : 裂 隙 燈 顯 微 鏡 檢 查 KOH 檢 查 皮 膚 端 子 試 驗 鼻 腔 及 咽 頭 檢 查 267
顎 口 腔 系 : 由 牙 科 醫 師 檢 查 牙 齒 腐 蝕 症 6 硝 酸 (1) 調 查 職 業 史 及 暴 露 史 (2) 過 去 病 史 呼 吸 器 系 : 聽 診 胸 部 放 射 線 ( 前 後 面 ) 眼 皮 膚 鼻 腔 咽 頭 : 相 關 症 狀 門 診 顎 口 腔 系 : 由 牙 科 醫 師 檢 查 牙 齒 腐 蝕 症 7 trichloroacet (1) 調 查 職 業 史 及 暴 露 史 ic acid (2) 過 去 病 史 眼 皮 膚 鼻 腔 咽 頭 : 相 關 症 狀 門 診 8 硫 酸 (1) 調 查 職 業 史 及 暴 露 史 (2) 過 去 病 史 呼 吸 器 系 : 聽 診 胸 部 放 射 線 ( 前 後 面 ) 眼 皮 膚 鼻 腔 咽 頭 : 相 關 症 狀 門 診 顎 口 腔 系 : 由 牙 科 醫 師 檢 查 牙 齒 腐 蝕 症 臨 床 檢 查 及 診 察 呼 吸 器 系 : 胸 部 放 射 線 ( 側 面 ) 肺 活 量 檢 查 眼 皮 膚 鼻 腔 咽 頭 : 裂 隙 燈 顯 微 鏡 檢 查 KOH 檢 查 皮 膚 端 子 試 驗 鼻 腔 及 咽 頭 檢 查 臨 床 檢 查 及 診 察 眼 皮 膚 鼻 腔 咽 頭 : 裂 隙 燈 顯 微 鏡 檢 查 KOH 檢 查 皮 膚 端 子 試 驗 鼻 腔 及 咽 頭 檢 查 臨 床 檢 查 及 診 察 呼 吸 器 系 : 胸 部 放 射 線 ( 側 面 ) 肺 活 量 檢 查 眼 皮 膚 鼻 腔 咽 頭 : 裂 隙 燈 顯 微 鏡 檢 查 KOH 檢 查 皮 膚 端 子 試 驗 鼻 腔 及 咽 頭 檢 查 * 檢 查 項 目 中, 針 對 首 次 被 派 到 該 作 業 的 勤 勞 者 免 執 行 生 物 學 性 曝 光 指 標 檢 查 4)GAS 狀 態 物 質 類 (14 種 ) 編 號 有 害 因 子 第 1 次 檢 查 項 目 第 2 次 檢 查 項 目 1 氟 (1) 調 查 職 業 史 及 暴 露 史 (2) 過 去 病 史 肝 膽 道 系 : 血 淸 GOT 血 淸 GPT gamma GPT 呼 吸 器 系 : 聽 診 胸 部 放 射 線 ( 前 後 面 ) 268 臨 床 檢 查 及 診 察 肝 膽 道 系 : 血 淸 GOT 血 淸 GPT gamma GPT 總 蛋 白 白 蛋 白 總 膽 紅 素 直 接 膽 紅 素 鹼 性 磷 酸 脢 (Alk.Phosphatase) 甲 型 胎 蛋 白 (α-feto protein) B 型 肝 炎 表 面 抗 原 B 型 肝 炎 表 面 抗 體 C 型 肝 炎 抗 體
眼 皮 膚 鼻 腔 咽 頭 : 相 關 症 狀 門 診 2 溴 (1) 調 查 職 業 史 及 暴 露 史 (2) 過 去 病 史 呼 吸 器 系 : 聽 診 神 經 系 : 神 經 系 症 狀 門 診 注 意 神 經 症 狀 進 行 診 察 3 環 氧 乙 烷 (1) 調 查 職 業 史 及 暴 露 史 (2) 過 去 病 史 造 血 器 系 : 血 色 素 量 血 球 容 積 值 紅 血 球 數 量 白 血 球 數 量 血 小 板 數 量 白 血 球 百 分 率 網 狀 紅 血 球 數 量 肝 膽 道 系 : 血 淸 GOT 血 淸 GPT gamma GPT 呼 吸 器 系 : 聽 診 神 經 系 : 神 經 系 症 狀 門 診 注 意 神 經 症 狀 進 行 診 察 生 殖 系 : 生 殖 系 症 狀 門 診 眼 皮 膚 鼻 腔 咽 頭 : 相 關 症 狀 門 診 4 Asenic trihydride (1) 調 查 職 業 史 及 暴 露 史 (2) 過 去 病 史 造 血 器 系 : 血 色 素 量 血 球 容 積 值 紅 血 球 數 量 白 血 球 數 A 型 肝 炎 抗 體 超 音 波 檢 查 呼 吸 器 系 : 胸 部 放 射 線 ( 側 面 ) 肺 活 量 檢 查 眼 皮 膚 鼻 腔 咽 頭 : 裂 隙 燈 顯 微 鏡 檢 查 KOH 檢 查 皮 膚 端 子 試 驗 鼻 腔 及 咽 頭 檢 查 (1) 臨 床 檢 查 及 診 察 呼 吸 器 系 : 胸 部 放 射 線 ( 前 後 面 ) 肺 活 量 檢 查 神 經 系 : 神 經 行 動 檢 查 臨 床 心 理 檢 查 神 經 學 性 檢 查 (2) 生 物 學 性 曝 光 指 標 檢 查 : 血 液 中 溴 離 子 檢 查 臨 床 檢 查 及 診 察 造 血 器 系 : 血 液 塗 抹 檢 查 肝 膽 道 系 : 血 淸 GOT 血 淸 GPT gamma GPT 總 蛋 白 白 蛋 白 總 膽 紅 素 直 接 膽 紅 素 鹼 性 磷 酸 脢 (Alk.Phosphatase) 甲 型 胎 蛋 白 (α-feto protein) B 型 肝 炎 表 面 抗 原 B 型 肝 炎 表 面 抗 體 C 型 肝 炎 抗 體 A 型 肝 炎 抗 體 超 音 波 檢 查 呼 吸 器 系 : 胸 部 放 射 線 ( 前 後 面 ) 肺 活 量 檢 查 神 經 系 : 神 經 行 動 檢 查 臨 床 心 理 檢 查 神 經 學 性 檢 查 殖 系 : 雌 激 素 ( 女 ) 黃 體 形 成 素 卵 胞 刺 激 素 睪 丸 酮 ( 男 ) 眼 皮 膚 鼻 腔 咽 頭 : 裂 隙 燈 顯 微 鏡 檢 查 鼻 腔 及 咽 頭 檢 查 免 疫 血 球 素 定 量 (lge) 皮 膚 貼 布 試 驗 皮 膚 端 子 試 驗 KOH 檢 查 (1) 臨 床 檢 查 及 診 察 造 血 器 系 : 血 液 塗 抹 檢 查 乳 酸 脫 氫 酶 總 膽 紅 素 直 接 膽 紅 素 肝 膽 道 系 : 血 淸 GOT 血 淸 GPT gamma GPT 總 蛋 白 白 蛋 269
5 Hydrogen Cyanide 量 血 小 板 數 量 白 血 球 百 分 率 網 狀 紅 血 球 數 量 肝 膽 道 系 : 血 淸 GOT 血 淸 GPT gamma GPT 呼 吸 器 系 : 聽 診 泌 尿 器 系 : 尿 檢 查 10 種 眼 皮 膚 鼻 腔 咽 頭 : 相 關 症 狀 門 診 (1) 調 查 職 業 史 及 暴 露 史 (2) 過 去 病 史 心 血 管 系 : 胸 部 放 射 線 檢 查 心 電 圖 檢 查 總 膽 固 醇 HDL 膽 固 醇 三 酸 甘 油 酯 神 經 系 : 神 經 系 症 狀 門 診 注 意 神 經 症 狀 進 行 診 察 6 二 氧 化 硫 (1) 調 查 職 業 史 及 暴 露 史 (2) 過 去 病 史 呼 吸 器 系 : 聽 診 胸 部 放 射 線 ( 前 後 面 ) 白 總 膽 紅 素 直 接 膽 紅 素 鹼 性 磷 酸 脢 (Alk.Phosphatase) 甲 型 胎 蛋 白 (α-feto protein) B 型 肝 炎 表 面 抗 原 B 型 肝 炎 表 面 抗 體 C 型 肝 炎 抗 體 A 型 肝 炎 抗 體 超 音 波 檢 查 呼 吸 器 系 : 胸 部 放 射 線 ( 前 後 面 ) 肺 活 量 檢 查 胸 部 電 算 化 攝 影 泌 尿 器 系 : 蛋 白 尿 定 量 肌 酸 酐 (creatinine) 尿 素 氮 眼 皮 膚 鼻 腔 咽 頭 : 裂 隙 燈 顯 微 鏡 檢 查 KOH 檢 查 皮 膚 端 子 試 驗 鼻 腔 及 咽 頭 檢 查 (2) 生 物 學 性 曝 光 指 標 檢 查 : 尿 液 中 砷 ( 週 末 作 業 結 束 時 採 取 ) 臨 床 檢 查 及 診 察 神 經 系 : 神 經 行 動 檢 查 臨 床 心 理 檢 查 神 經 學 性 檢 查 臨 床 檢 查 及 診 察 呼 吸 器 系 : 胸 部 放 射 線 ( 側 面 ) 肺 活 量 檢 查 顎 口 腔 系 : 由 牙 科 醫 師 檢 查 牙 齒 腐 蝕 症 7 氯 (1) 調 查 職 業 史 及 暴 露 史 (2) 過 去 病 史 呼 吸 器 系 : 聽 診 胸 部 放 射 線 ( 前 後 面 ) 眼 皮 膚 鼻 腔 咽 頭 : 相 關 臨 床 檢 查 及 診 察 呼 吸 器 系 : 胸 部 放 射 線 ( 側 面 ) 肺 活 量 檢 查 眼 皮 膚 鼻 腔 咽 頭 : 裂 隙 燈 顯 微 鏡 檢 查 KOH 檢 查 皮 膚 端 子 試 驗 鼻 腔 及 咽 頭 檢 查 症 狀 門 診 顎 口 腔 系 : 由 牙 科 醫 師 檢 查 牙 齒 腐 蝕 症 8 臭 氧 (1) 調 查 職 業 史 及 暴 露 史 臨 床 檢 查 及 診 察 270
9 nitrogen dioxide 10 nitrogen monoxide (2) 過 去 病 史 呼 吸 器 系 : 聽 診 胸 部 放 射 線 ( 前 後 面 ) (1) 調 查 職 業 史 及 暴 露 史 (2) 過 去 病 史 心 血 管 系 : 胸 部 放 射 線 檢 查 心 電 圖 檢 查 總 膽 固 醇 HDL 膽 固 醇 三 酸 甘 油 酯 呼 吸 器 系 : 聽 診 胸 部 放 射 線 ( 前 後 面 ) (1) 調 查 職 業 史 及 暴 露 史 (2) 過 去 病 史 呼 吸 器 系 : 聽 診 胸 部 放 射 線 ( 前 後 面 ) 11 一 氧 化 碳 (1) 調 查 職 業 史 及 暴 露 史 (2) 過 去 病 史 心 血 管 系 : 胸 部 放 射 線 檢 查 心 電 圖 檢 查 總 膽 固 醇 HDL 膽 固 醇 三 酸 甘 油 酯 神 經 系 : 神 經 行 動 檢 查 臨 床 心 理 檢 查 神 經 學 性 檢 查 (4) 生 物 學 性 曝 光 指 標 檢 查 : 血 液 中 碳 氧 血 紅 蛋 白 ( 作 業 結 束 後, 在 10-15 分 鐘 之 內 採 取 ) 或 者 呼 氣 中 一 氧 化 碳 濃 度 ( 作 業 結 束 後, 在 10-15 分 鐘 之 內 採 取 ) 12 光 氣 (1) 調 查 職 業 史 及 暴 露 史 (2) 過 去 病 史 呼 吸 器 系 : 聽 診 胸 部 放 射 線 ( 前 後 面 ) 13 磷 化 氫 (1) 調 查 職 業 史 及 暴 露 史 (2) 過 去 病 史 呼 吸 器 系 : 胸 部 放 射 線 ( 側 面 ) 肺 活 量 檢 查 臨 床 檢 查 及 診 察 呼 吸 器 系 : 胸 部 放 射 線 ( 側 面 ) 肺 活 量 檢 查 臨 床 檢 查 及 診 察 呼 吸 器 系 : 胸 部 放 射 線 ( 側 面 ) 肺 活 量 檢 查 臨 床 檢 查 及 診 察 神 經 系 : 神 經 系 症 狀 門 診 注 意 神 經 症 狀 進 行 診 察 臨 床 檢 查 及 診 察 呼 吸 器 系 : 胸 部 放 射 線 ( 側 面 ) 肺 活 量 檢 查 臨 床 檢 查 及 診 察 呼 吸 器 系 : 胸 部 放 射 線 ( 側 面 ) 肺 活 271
呼 吸 器 系 : 聽 診 胸 部 放 射 線 ( 前 後 面 ) 14 氫 化 硫 (1) 調 查 職 業 史 及 暴 露 史 (2) 過 去 病 史 呼 吸 器 系 : 聽 診 胸 部 放 射 線 ( 前 後 面 ) 神 經 系 : 神 經 系 症 狀 門 診 注 意 神 經 症 狀 進 行 診 察 量 檢 查 臨 床 檢 查 及 診 察 呼 吸 器 系 : 胸 部 放 射 線 ( 側 面 ) 肺 活 量 檢 查 神 經 系 : 神 經 系 症 狀 門 診 注 意 神 經 症 狀 進 行 診 察 顎 口 腔 系 : 由 牙 科 醫 師 檢 查 牙 齒 腐 蝕 症 * 檢 查 項 目 中, 針 對 首 次 被 派 到 該 作 業 的 勤 勞 者 免 執 行 生 物 學 性 曝 光 指 標 檢 查 5) 依 據 令 第 30 條 的 許 可 對 象 有 害 物 質 (13 種 ) 編 號 有 害 因 子 第 1 次 檢 查 項 目 第 2 次 檢 查 項 目 1 Dichlorobenzi dine 和 其 鹽 (1) 調 查 職 業 史 及 暴 露 史 (2) 過 去 病 史 肝 膽 道 系 : 血 淸 GOT 血 淸 GPT gamma GPT 泌 尿 器 系 : 尿 檢 查 10 種 尿 細 胞 病 理 檢 查 ( 採 取 早 上 第 一 次 尿 液 ) 皮 膚 : 相 關 症 狀 門 診 272 臨 床 檢 查 及 診 察 肝 膽 道 系 : 血 淸 GOT 血 淸 GPT gamma GPT 總 蛋 白 白 蛋 白 總 膽 紅 素 直 接 膽 紅 素 鹼 性 磷 酸 脢 (Alk.Phosphatase) 甲 型 胎 蛋 白 (α-feto protein) B 型 肝 炎 表 面 抗 原 B 型 肝 炎 表 面 抗 體 C 型 肝 炎 抗 體 A 型 肝 炎 抗 體 超 音 波 檢 查 泌 尿 器 系 : 蛋 白 尿 定 量 肌 酸 酐 (creatinine) 尿 素 氮 皮 膚 : 免 疫 血 球 素 定 量 (lge) 皮 膚 貼 布 檢 查 皮 膚 端 子 試 驗 KOH 檢 查 2 α- naphthylamin e (1) 調 查 職 業 史 及 暴 露 史 (2) 過 去 病 史 泌 尿 器 系 : 尿 檢 查 10 種 尿 細 胞 病 理 檢 查 ( 採 取 早 上 第 一 次 尿 液 ) 臨 床 檢 查 及 診 察 泌 尿 器 系 : 蛋 白 尿 定 量 肌 酸 酐 (creatinine) 尿 素 氮 皮 膚 : 免 疫 血 球 素 定 量 (lge) 皮 膚 貼 布 檢 查 皮 膚 端 子 試 驗 KOH 檢 查 皮 膚 : 相 關 症 狀 門 診 3 zincromate (1) 調 查 職 業 史 及 暴 露 史 臨 床 檢 查 及 診 察
4 o-tolidine 和 其 鹽 5 dianisidine 和 其 鹽 (2) 過 去 病 史 肝 膽 道 系 : 血 淸 GOT 血 淸 GPT gamma GPT 呼 吸 器 系 : 聽 診 胸 部 放 射 線 ( 前 後 面 ) 喀 痰 細 胞 檢 查 眼 皮 膚 鼻 腔 咽 頭 : 相 關 症 狀 門 診 (1) 調 查 職 業 史 及 暴 露 史 (2) 過 去 病 史 肝 膽 道 系 : 血 淸 GOT 血 淸 GPT gamma GPT 泌 尿 器 系 : 尿 檢 查 10 種 尿 細 胞 病 理 檢 查 ( 採 取 早 上 第 一 次 尿 液 ) (1) 調 查 職 業 史 及 暴 露 史 (2) 過 去 病 史 肝 膽 道 系 : 血 淸 GOT 血 淸 GPT gamma GPT 泌 尿 器 系 : 尿 檢 查 10 種 尿 細 胞 病 理 檢 查 ( 採 取 早 上 第 一 次 尿 液 ) 6 beryllium (1) 調 查 職 業 史 及 暴 露 史 (2) 過 去 病 史 呼 吸 器 系 : 聽 診 胸 部 放 射 線 肝 膽 道 系 : 血 淸 GOT 血 淸 GPT gamma GPT 總 蛋 白 白 蛋 白 總 膽 紅 素 直 接 膽 紅 素 鹼 性 磷 酸 脢 (Alk.Phosphatase) 甲 型 胎 蛋 白 (α-feto protein) B 型 肝 炎 表 面 抗 原 B 型 肝 炎 表 面 抗 體 C 型 肝 炎 抗 體 A 型 肝 炎 抗 體 超 音 波 檢 查 呼 吸 器 系 : 胸 部 放 射 線 ( 側 面 ) 胸 部 電 算 化 斷 層 攝 影 眼 皮 膚 鼻 腔 咽 頭 : 裂 隙 燈 顯 微 鏡 檢 查 鼻 腔 及 咽 頭 檢 查 免 疫 血 球 素 定 量 (lge) 皮 膚 貼 布 檢 查 皮 膚 端 子 試 驗 KOH 檢 查 臨 床 檢 查 及 診 察 肝 膽 道 系 : 血 淸 GOT 血 淸 GPT gamma GPT 總 蛋 白 白 蛋 白 總 膽 紅 素 直 接 膽 紅 素 鹼 性 磷 酸 脢 (Alk.Phosphatase) 甲 型 胎 蛋 白 (α-feto protein) B 型 肝 炎 表 面 抗 原 B 型 肝 炎 表 面 抗 體 C 型 肝 炎 抗 體 A 型 肝 炎 抗 體 超 音 波 檢 查 泌 尿 器 系 : 蛋 白 尿 定 量 肌 酸 酐 (creatinine) 尿 素 氮 泌 尿 科 診 療 臨 床 檢 查 及 診 察 肝 膽 道 系 : 血 淸 GOT 血 淸 GPT gamma GPT 總 蛋 白 白 蛋 白 總 膽 紅 素 直 接 膽 紅 素 鹼 性 磷 酸 脢 (Alk.Phosphatase) 甲 型 胎 蛋 白 (α-feto protein) B 型 肝 炎 表 面 抗 原 B 型 肝 炎 表 面 抗 體 C 型 肝 炎 抗 體 A 型 肝 炎 抗 體 超 音 波 檢 查 泌 尿 器 系 : 蛋 白 尿 定 量 肌 酸 酐 (creatinine) 尿 素 氮 泌 尿 科 診 療 臨 床 檢 查 及 診 察 呼 吸 器 系 : 胸 部 放 射 線 ( 側 面 ) 血 液 塗 抹 檢 查 胸 部 電 算 化 斷 層 攝 影 眼 皮 膚 鼻 腔 咽 頭 : 裂 隙 燈 273
( 前 後 面 ) 肺 活 量 檢 查 喀 痰 細 胞 檢 查 眼 皮 膚 鼻 腔 咽 頭 : 相 關 症 狀 門 診 顯 微 鏡 檢 查 鼻 腔 及 咽 頭 檢 查 免 疫 血 球 素 定 量 (lge) 皮 膚 貼 布 檢 查 皮 膚 端 子 試 驗 KOH 檢 查 7 Arsenic 和 其 無 機 化 合 物 (1) 調 查 職 業 史 及 暴 露 史 (2) 過 去 病 史 造 血 器 系 : 血 色 素 量 血 球 容 積 值 紅 血 球 數 量 白 血 球 數 量 血 小 板 數 量 白 血 球 百 分 率 網 狀 紅 血 球 數 量 肝 膽 道 系 : 血 淸 GOT 血 淸 GPT gamma GPT 呼 吸 器 系 : 聽 診 胸 部 放 射 線 ( 前 後 面 ) 肺 活 量 檢 查 喀 痰 細 胞 檢 查 泌 尿 器 系 : 尿 檢 查 10 種 眼 皮 膚 鼻 腔 咽 頭 : 相 關 症 狀 門 診 8 Chromium 礦 (1) 調 查 職 業 史 及 暴 露 史 (2) 過 去 病 史 肝 膽 道 系 : 血 淸 GOT 血 淸 GPT gamma GPT 呼 吸 器 系 : 聽 診 胸 部 放 射 線 ( 前 後 面 ) 喀 痰 細 胞 檢 查 眼 皮 膚 鼻 腔 咽 頭 : 相 關 症 狀 門 診 (1) 臨 床 檢 查 及 診 察 造 血 器 系 : 血 液 塗 抹 檢 查 乳 酸 脫 氫 酶 總 膽 紅 素 直 接 膽 紅 素 肝 膽 道 系 : 血 淸 GOT 血 淸 GPT gamma GPT 總 蛋 白 白 蛋 白 總 膽 紅 素 直 接 膽 紅 素 鹼 性 磷 酸 脢 (Alk.Phosphatase) 甲 型 胎 蛋 白 (α-feto protein) B 型 肝 炎 表 面 抗 原 B 型 肝 炎 表 面 抗 體 C 型 肝 炎 抗 體 A 型 肝 炎 抗 體 超 音 波 檢 查 呼 吸 器 系 : 胸 部 放 射 線 ( 前 後 面 ) 肺 活 量 檢 查 胸 部 電 算 化 斷 層 攝 影 泌 尿 器 系 : 蛋 白 尿 定 量 肌 酸 酐 (creatinine) 尿 素 氮 眼 皮 膚 鼻 腔 咽 頭 : 裂 隙 燈 顯 微 鏡 檢 查 鼻 腔 及 咽 頭 檢 查 免 疫 血 球 素 定 量 (lge) 皮 膚 貼 布 檢 查 皮 膚 端 子 試 驗 KOH 檢 查 (2) 生 物 學 性 曝 光 指 標 檢 查 : 尿 液 中 Arsenic( 週 末 作 業 結 束 時 採 取 ) 臨 床 檢 查 及 診 察 肝 膽 道 系 : 血 淸 GOT 血 淸 GPT gamma GPT 總 蛋 白 白 蛋 白 總 膽 紅 素 直 接 膽 紅 素 鹼 性 磷 酸 脢 (Alk.Phosphatase) 甲 型 胎 蛋 白 (α-feto protein) B 型 肝 炎 表 面 抗 原 B 型 肝 炎 表 面 抗 體 C 型 肝 炎 抗 體 A 型 肝 炎 抗 體 超 音 波 檢 查 呼 吸 器 系 : 胸 部 放 射 線 ( 前 後 面 ) 胸 部 電 算 化 斷 層 攝 影 眼 皮 膚 鼻 腔 咽 頭 : 裂 隙 燈 顯 微 鏡 檢 查 鼻 腔 及 咽 頭 檢 查 免 274
9 揮 發 性 coaltar pitch(cokes 製 造 或 操 作 業 務 ) (1) 調 查 職 業 史 及 暴 露 史 (2) 過 去 病 史 呼 吸 器 系 : 聽 診 胸 部 放 射 線 ( 前 後 面 ) 喀 痰 細 胞 檢 查 泌 尿 器 系 : 尿 檢 查 10 種 尿 細 胞 病 理 檢 查 ( 採 取 早 上 第 一 次 尿 液 ) 眼 皮 膚 鼻 腔 咽 頭 : 相 關 症 狀 門 診 10 nickel sulfide (1) 調 查 職 業 史 及 暴 露 史 (2) 過 去 病 史 呼 吸 器 系 : 聽 診 胸 部 放 射 線 ( 前 後 面 ) 喀 痰 細 胞 檢 查 眼 皮 膚 鼻 腔 咽 頭 : 相 關 症 狀 門 診 疫 血 球 素 定 量 (lge) 皮 膚 貼 布 檢 查 皮 膚 端 子 試 驗 KOH 檢 查 (1) 臨 床 檢 查 及 診 察 呼 吸 器 系 : 胸 部 放 射 線 ( 前 後 面 ) 胸 部 電 算 化 斷 層 攝 影 泌 尿 器 系 : 蛋 白 尿 定 量 肌 酸 酐 (creatinine) 尿 素 氮 泌 尿 科 診 療 眼 皮 膚 鼻 腔 咽 頭 : 裂 隙 燈 顯 微 鏡 檢 查 鼻 腔 及 咽 頭 檢 查 免 疫 血 球 素 定 量 (lge) 皮 膚 貼 布 檢 查 皮 膚 端 子 試 驗 KOH 檢 查 (2) 生 物 學 性 曝 光 指 標 檢 查 : 尿 液 中 芳 香 族 碳 氫 化 合 物 代 謝 產 物 (1-hydro xypyrene 或 1-hydro xypyrene glucuronide)( 作 業 結 束 時 採 取 ) (1) 臨 床 檢 查 及 診 察 呼 吸 器 系 : 胸 部 放 射 線 ( 側 面 ) 作 業 中 最 大 呼 氣 流 速 連 續 測 定 非 奇 異 氣 道 過 敏 檢 查 胸 部 電 算 斷 層 攝 影 眼 皮 膚 鼻 腔 咽 頭 : 免 疫 血 球 素 定 量 (lge) 皮 膚 貼 布 檢 查 皮 膚 端 子 試 驗 KOH 檢 查 鼻 腔 及 咽 頭 檢 查 (2) 生 物 學 性 曝 光 指 標 檢 查 : 尿 液 中 nickel 11 vinyl chloride (1) 調 查 職 業 史 及 暴 露 史 (2) 過 去 病 史 肝 膽 道 系 : 血 淸 GOT 血 淸 GPT gamma GPT 神 經 系 : 神 經 系 症 狀 門 診 注 意 神 經 症 狀 進 行 診 察 雷 諾 氏 現 象 診 察 眼 皮 膚 鼻 腔 咽 頭 : 相 關 症 狀 門 診 臨 床 檢 查 及 診 察 肝 膽 道 系 : 血 淸 GOT 血 淸 GPT gamma GPT 總 蛋 白 白 蛋 白 總 膽 紅 素 直 接 膽 紅 素 鹼 性 磷 酸 脢 (Alk.Phosphatase) 甲 型 胎 蛋 白 (α-feto protein) B 型 肝 炎 表 面 抗 原 B 型 肝 炎 表 面 抗 體 C 型 肝 炎 抗 體 A 型 肝 炎 抗 體 超 音 波 檢 查 神 經 系 : 神 經 行 動 檢 查 臨 床 心 理 檢 查 神 經 學 性 檢 查 眼 皮 膚 鼻 腔 咽 頭 : 裂 隙 燈 275
12 Benzotrichlori de (1) 調 查 職 業 史 及 暴 露 史 (2) 過 去 病 史 呼 吸 器 系 : 聽 診 胸 部 放 射 線 ( 前 後 面 ) 喀 痰 細 胞 檢 查 神 經 系 : 神 經 系 症 狀 門 診 注 意 神 經 症 狀 進 行 診 察 雷 諾 氏 現 象 診 察 13 石 綿 (1) 調 查 職 業 史 及 暴 露 史 (2) 過 去 病 史 呼 吸 器 系 : 聽 診 胸 部 放 射 線 ( 前 後 面 ) 喀 痰 細 胞 檢 查 肺 活 量 檢 查 顯 微 鏡 檢 查 KOH 檢 查 皮 膚 端 子 試 驗 KOH 檢 查 鼻 腔 及 咽 頭 檢 查 臨 床 檢 查 及 診 察 呼 吸 器 系 : 胸 部 放 射 線 ( 側 面 ) 胸 部 電 算 斷 層 攝 影 神 經 系 : 神 經 行 動 檢 查 臨 床 心 理 檢 查 神 經 學 性 檢 查 臨 床 檢 查 及 診 察 胸 部 放 射 線 ( 側 面 ) 血 液 塗 抹 檢 查 胸 部 電 算 斷 層 攝 影 * 揮 發 性 coal-tar pitch 的 檢 查 項 目 當 中, 針 對 首 次 被 派 到 該 作 業 的 勤 勞 者 免 執 行 生 物 學 性 曝 光 指 標 檢 查 6) 金 屬 加 工 類 :Mineral Oil 煙 霧 ( 礦 物 性 油 ) 編 號 有 害 因 子 第 1 次 檢 查 項 目 第 2 次 檢 查 項 目 1 Mineral Oil 霧 ( 礦 物 性 油 ) (1) 調 查 職 業 史 及 暴 露 史 (2) 過 去 病 史 呼 吸 器 系 : 聽 診 肺 活 量 檢 查 眼 皮 膚 鼻 腔 咽 頭 : 相 關 症 狀 門 診 臨 床 檢 查 及 診 察 呼 吸 器 系 : 胸 部 放 射 線 ( 側 面 前 後 面 ) 作 業 中 最 大 呼 氣 流 速 連 續 測 定 非 奇 異 氣 道 過 敏 檢 查 眼 皮 膚 鼻 腔 咽 頭 : 裂 隙 燈 顯 微 鏡 檢 查 鼻 腔 及 咽 頭 檢 查 免 疫 血 球 素 定 量 (lge) 皮 膚 貼 布 檢 查 皮 膚 端 子 試 驗 KOH 檢 查 乙 ) 粉 塵 金 (6 種 ) 編 號 有 害 因 子 第 1 次 檢 查 項 目 第 2 次 檢 查 項 目 1 穀 物 粉 塵 (1) 調 查 職 業 史 及 暴 露 史 (2) 過 去 病 史 聽 診 肺 活 量 檢 查 276 臨 床 檢 查 及 診 察 呼 吸 器 系 : 胸 部 放 射 線 ( 側 面 前 後 面 ) 作 業 中 最 大 呼 氣 流 速 連 續 測 定 非 奇 異 氣 道 過 敏 檢 查
2 礦 物 性 粉 塵 (1) 調 查 職 業 史 及 暴 露 史 (2) 過 去 病 史 呼 吸 器 系 : 聽 診 胸 部 放 射 線 ( 前 後 面 ) 喀 痰 細 胞 檢 查 肺 活 量 檢 查 眼 皮 膚 鼻 腔 咽 頭 : 相 關 症 狀 門 診 臨 床 檢 查 及 診 察 呼 吸 器 系 : 胸 部 放 射 線 ( 前 後 面 ) 血 液 塗 抹 檢 查 胸 部 電 算 化 斷 層 攝 影 眼 皮 膚 鼻 腔 咽 頭 : 裂 隙 燈 顯 微 鏡 檢 查 KOH 檢 查 皮 膚 端 子 試 驗 鼻 腔 及 咽 頭 檢 查 3 棉 粉 塵 (1) 調 查 職 業 史 及 暴 露 史 (2) 過 去 病 史 聽 診 肺 活 量 檢 查 4 木 頭 粉 塵 (1) 調 查 職 業 史 及 暴 露 史 (2) 過 去 病 史 呼 吸 器 系 : 聽 診 胸 部 放 射 線 ( 前 後 面 ) 肺 活 量 檢 查 眼 皮 膚 鼻 腔 咽 頭 : 相 關 症 狀 門 診 臨 床 檢 查 及 診 察 呼 吸 器 系 : 胸 部 放 射 線 ( 側 面 前 後 面 ) 作 業 中 最 大 呼 氣 流 速 連 續 測 定 非 奇 異 氣 道 過 敏 檢 查 臨 床 檢 查 及 診 察 呼 吸 器 系 : 胸 部 放 射 線 ( 側 面 前 後 面 ) 作 業 中 最 大 呼 氣 流 速 連 續 測 定 非 奇 異 氣 道 過 敏 檢 查 血 液 塗 抹 檢 查 眼 皮 膚 鼻 腔 咽 頭 : 裂 隙 燈 顯 微 鏡 檢 查 免 疫 血 球 素 定 量 (lge) 皮 膚 貼 布 檢 查 皮 膚 端 子 試 驗 KOH 檢 查 5 焊 接 煙 霧 (1) 調 查 職 業 史 及 暴 露 史 (2) 過 去 病 史 呼 吸 器 系 : 聽 診 胸 部 放 射 線 ( 前 後 面 ) 肺 活 量 檢 查 神 經 系 : 神 經 系 症 狀 門 診 注 意 神 經 症 狀 進 行 診 察 皮 膚 : 相 關 症 狀 門 診 臨 床 檢 查 及 診 察 呼 吸 器 系 : 胸 部 放 射 線 ( 側 面 前 後 面 ) 作 業 中 最 大 呼 氣 流 速 連 續 測 定 非 奇 異 氣 道 過 敏 檢 查 血 液 塗 抹 檢 查 神 經 系 : 神 經 行 動 檢 查 臨 床 心 理 檢 查 神 經 學 性 檢 查 皮 膚 : 免 疫 血 球 素 定 量 (lge) 皮 膚 貼 布 檢 查 皮 膚 端 子 試 驗 KOH 檢 查 6 玻 璃 纖 維 粉 塵 (1) 調 查 職 業 史 及 暴 露 史 (2) 過 去 病 史 呼 吸 器 系 : 聽 診 胸 部 放 射 線 ( 前 後 面 ) 肺 活 量 檢 查 臨 床 檢 查 及 診 察 呼 吸 器 系 : 胸 部 放 射 線 ( 側 面 ) 肺 活 量 檢 查 血 液 塗 抹 檢 查 眼 皮 膚 鼻 腔 咽 頭 : 裂 隙 燈 顯 微 鏡 檢 查 KOH 檢 查 皮 膚 端 子 277
眼 皮 膚 鼻 腔 咽 頭 : 相 關 症 狀 門 診 試 驗 鼻 腔 及 咽 頭 檢 查 丙 ) 物 理 性 因 子 (8 種 ) 編 號 有 害 因 子 第 1 次 檢 查 項 目 第 2 次 檢 查 項 目 1 依 據 安 全 保 健 規 則 第 512 條 第 1 號 起 至 第 3 號 之 規 定 的 噪 音 作 業 強 烈 的 噪 音 作 業 及 衝 擊 噪 音 作 業 上 所 發 生 的 噪 音 2 依 據 安 全 保 健 規 則 第 512 條 第 4 號 的 震 動 作 業 上 所 發 生 的 震 動 3 依 據 安 全 保 健 規 則 第 573 條 第 1 號 的 放 射 線 (1) 調 查 職 業 史 及 暴 露 史 (2) 過 去 病 史 耳 鼻 咽 喉 : 純 音 聽 力 檢 查 ( 兩 側 氣 道 ) 詳 細 診 察 ( 耳 鏡 檢 査 法 ) (1) 調 查 職 業 史 及 暴 露 史 (2) 過 去 病 史 神 經 系 : 神 經 系 症 狀 門 診 注 意 神 經 症 狀 進 行 診 察 四 肢 的 末 梢 循 環 功 能 ( 壓 迫 指 甲 ) 神 經 功 能 [ 痛 覺 震 動 ] 運 動 功 能 [ 握 力 ] 等 的 觀 察 心 血 管 系 : 相 關 症 狀 門 診 (1) 調 查 職 業 史 及 暴 露 史 (2) 過 去 病 史 造 血 器 系 : 血 色 素 量 血 球 容 積 值 紅 血 球 數 量 白 血 球 數 量 血 小 板 數 量 白 血 球 百 分 率 眼 皮 膚 神 經 系 造 血 器 系 : 相 關 症 狀 門 診 4 高 氣 壓 (1) 調 查 職 業 史 及 暴 露 史 (2) 過 去 病 史 臨 床 檢 查 及 診 察 耳 鼻 咽 喉 : 純 音 聽 力 檢 查 ( 兩 側 氣 道 及 骨 道 ) 中 耳 檢 查 ( 鼓 膜 運 動 性 檢 查 ) 臨 床 檢 查 及 診 察 神 經 系 : 筋 電 圖 檢 查 神 經 電 圖 檢 查 神 經 行 動 檢 查 臨 床 心 理 檢 查 神 經 學 性 檢 查 心 血 管 系 : 心 電 圖 檢 查 詳 細 眼 底 檢 查 臨 床 檢 查 及 診 察 造 血 器 系 : 血 液 塗 抹 檢 查 眼 : 裂 隙 燈 顯 微 鏡 檢 查 臨 床 檢 查 及 診 察 耳 鼻 咽 喉 : 純 音 聽 力 檢 查 ( 兩 側 氣 道 及 骨 道 ) 中 耳 檢 查 ( 鼓 膜 運 動 性 278
耳 鼻 咽 喉 : 純 音 聽 力 檢 查 ( 兩 側 氣 道 ) 詳 細 診 察 ( 耳 鏡 檢 査 法 ) 眼 耳 皮 膚 呼 吸 器 系 筋 骨 格 系 心 血 管 系 牙 科 : 相 關 症 狀 門 診 5 低 氣 壓 (1) 調 查 職 業 史 及 暴 露 史 (2) 過 去 病 史 眼 心 血 管 系 呼 吸 器 系 : 相 關 症 狀 門 診 耳 鼻 咽 喉 : 純 音 聽 力 檢 查 ( 兩 側 氣 道 ) 詳 細 診 察 ( 耳 鏡 檢 査 法 ) 6 紫 外 線 (1) 調 查 職 業 史 及 暴 露 史 (2) 過 去 病 史 皮 膚 : 相 關 症 狀 門 診 眼 : 相 關 症 狀 門 診 7 紅 外 線 (1) 調 查 職 業 史 及 暴 露 史 (2) 過 去 病 史 皮 膚 : 相 關 症 狀 門 診 眼 : 相 關 症 狀 門 診 8 微 波 及 收 音 機 波 (1) 調 查 職 業 史 及 暴 露 史 (2) 過 去 病 史 神 經 系 統 : 神 經 系 統 症 狀 門 診 生 殖 系 統 : 神 經 系 統 症 狀 門 診 眼 : 相 關 症 狀 門 診 檢 查 ) 呼 吸 器 系 : 肺 活 量 檢 查 筋 骨 格 系 : 骨 及 關 節 放 射 線 檢 查 心 血 管 系 : 心 電 圖 檢 查 牙 科 : 由 牙 科 醫 師 檢 查 牙 周 病 牙 齒 病 臨 床 檢 查 及 診 察 眼 : 眼 底 詳 細 檢 查 呼 吸 器 系 : 胸 部 放 射 線 檢 查 肺 活 量 檢 查 心 血 管 系 : 心 電 圖 檢 查 耳 鼻 咽 喉 : 純 音 聽 力 檢 查 ( 兩 側 氣 道 及 骨 道 ) 中 耳 檢 查 ( 鼓 膜 運 動 性 檢 查 ) 臨 床 檢 查 及 診 察 皮 膚 : 免 疫 血 球 素 定 量 (lge) 皮 膚 貼 布 檢 查 皮 膚 端 子 試 驗 KOH 檢 查 眼 : 裂 隙 燈 顯 微 鏡 檢 查 眼 底 詳 細 檢 查 眼 科 診 察 臨 床 檢 查 及 診 察 皮 膚 : 免 疫 血 球 素 定 量 (lge) 皮 膚 貼 布 檢 查 皮 膚 端 子 試 驗 KOH 檢 查 眼 : 裂 隙 燈 顯 微 鏡 檢 查 眼 底 詳 細 檢 查 眼 科 診 察 臨 床 檢 查 及 診 察 神 經 系 統 : 神 經 行 動 檢 查 臨 床 心 理 檢 查 神 經 學 性 檢 查 生 殖 系 統 : 雌 激 素 ( 女 ) 黃 體 形 成 素 卵 胞 刺 激 素 睪 丸 酮 ( 男 ) 眼 : 裂 隙 燈 顯 微 鏡 檢 查 眼 底 詳 細 檢 查 詳 細 眼 壓 檢 查 眼 科 診 察 2. 疑 似 職 業 性 氣 喘 及 職 業 性 皮 膚 炎 的 勞 動 者 相 關 隨 時 健 康 診 斷 檢 查 項 目 編 號 有 害 因 子 第 1 次 檢 查 項 目 第 2 次 檢 查 項 目 279
1 導 致 氣 喘 的 物 質 2 導 致 皮 膚 障 礙 物 質 (1) 調 查 職 業 史 及 暴 露 史 (2) 過 去 病 史 呼 吸 器 系 統 : 注 意 氣 喘 進 行 檢 查 (1) 調 查 職 業 史 及 暴 露 史 (2) 過 去 病 史 皮 膚 : 注 意 觀 察 皮 膚 病 變 種 類 發 病 外 觀 及 分 佈 狀 態 皮 膚 描 記 症 Nikolsky 症 狀 臨 床 檢 查 及 診 察 呼 吸 器 系 統 : 作 業 中 最 大 呼 氣 流 速 連 續 測 定 肺 活 量 檢 查 胸 部 放 射 線 ( 側 面 前 後 面 ) 非 奇 異 氣 道 過 敏 檢 查 臨 床 檢 查 及 診 察 皮 膚 : 皮 膚 貼 布 檢 查 280
各 國 勞 工 健 康 檢 查 資 料 庫 之 建 置 與 運 用 比 較 分 析 研 究 著 ( 編 譯 ) 者 : 何 俊 傑 鄭 津 津 王 安 祥 謝 曼 麗 出 版 機 關 : 行 政 院 勞 工 委 員 會 勞 工 安 全 衛 生 研 究 所 22143 新 北 市 汐 止 區 橫 科 路 407 巷 99 號 電 話 :02-26607600 http://www.iosh.gov.tw/ 出 版 年 月 :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版 ( 刷 ) 次 :1 版 1 刷 定 價 :300 元 展 售 處 : 五 南 文 化 廣 場 國 家 書 店 松 江 門 市 台 中 市 中 區 中 山 路 6 號 台 北 市 松 江 路 209 號 1 樓 電 話 :04-22260330 電 話 :02-25180207 本 書 同 時 登 載 於 本 所 網 站 之 出 版 中 心, 網 址 為 http://www.iosh.gov.tw/book/report_publish.aspx 本 所 保 留 所 有 權 利 欲 利 用 本 書 全 部 或 部 分 內 容 者, 須 徵 求 行 政 院 勞 工 委 員 會 勞 工 安 全 衛 生 研 究 所 同 意 或 書 面 授 權 版 權 所 有, 翻 印 必 究 ISBN:978-986-03-2199-9 GPN:101010065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