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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 州 市 人 民 政 府 公 报 GAZETTE OF THE PEOPLE'S GOVERNMENT OF HANGZHOU MUNICIPALITY 杭 州 市 人 民 政 府 公 报 编 委 会 卷 首 主 任 : 王 宏 副 主 任 : 徐 一 超 俞 晓 梅 编 委 :( 按 姓 氏 笔 画 为 序 ) 主 编 发 马 品 芳 王 永 伟 王 翔 申 屠 群 雄 吕 劲 松 吴 来 恩 宋 斌 周 振 华 洪 永 鸿 秦 陶 夏 喜 生 徐 建 中 柴 闻 乐 高 卫 星 曾 宏 潘 渭 杭 州 市 人 民 政 府 公 报 室 任 : 周 振 华 辑 : 刘 晓 芳 行 : 王 建 荣 国 内 统 一 刊 号 :CN33-1358/D 公 报 刊 登 的 文 件 与 红 头 文 件 具 有 同 等 效 力 省 市 图 书 馆, 市 档 案 馆 可 查 阅, 中 国 杭 州 政 府 门 户 网 站 可 查 阅 电 子 版 1 向 污 染 宣 战 建 美 丽 杭 州 市 政 府 文 件 4 杭 州 市 人 民 政 府 关 于 进 一 步 促 进 社 会 资 本 举 办 医 疗 机 构 发 展 的 实 施 意 见 ( 杭 政 函 2014 86 号 ) 8 杭 州 市 人 民 政 府 办 公 厅 关 于 推 进 医 养 护 一 体 化 智 慧 医 疗 服 务 的 实 施 意 见 ( 杭 政 办 2014 8 号 ) 12 杭 州 市 人 民 政 府 办 公 厅 关 于 印 发 杭 州 市 抓 节 水 三 年 行 动 计 划 (2014 2016 年 ) 的 通 知 ( 杭 政 办 函 2014 77 号 ) 15 杭 州 市 人 民 政 府 办 公 厅 关 于 印 发 杭 州 市 2014 年 主 要 污 染 物 减 排 计 划 的 通 知 ( 杭 政 办 函 2014 80 号 ) 18 杭 州 市 人 民 政 府 办 公 厅 关 于 印 发 杭 州 市 市 场 监 督 管 理 局 ( 杭 州 市 工 商 行 政 管 理 局 杭 州 市 食 品 药 品 监 督 管 理 局 杭 州 市 食 品 安 全 委 员 会 办 公 室 ) 主 要 职 责 内 设 机 构 和 人 员 编 制 规 定 的 通 知 ( 杭 政 办 函 2014 86 号 ) 23 杭 州 市 人 民 政 府 办 公 厅 关 于 印 发 杭 州 市 2014 年 大 气 污 染 防 治 实 施 计 划 的 通 知 ( 杭 政 办 函 2014 88 号 ) 29 杭 州 市 人 民 政 府 办 公 厅 关 于 印 发 深 化 农 村 居 家 养 老 服 务 实 施 办 法 的 通 知 ( 杭 政 办 函 2014 89 号 ) 部 门 文 件 32 杭 州 市 农 业 局 关 于 印 发 杭 州 市 农 产 品 质 量 安 全 黑 名 单 管 理 办 法 的 通 知 ( 杭 农 质 2014 38 号 ) 34 杭 州 市 教 育 局 关 于 印 发 杭 州 市 区 义 务 教 育 阶 段 公 办 学 校 招 生 工 作 暂 行 办 法 的 通 知 ( 杭 教 初 2014 13 号 ) 37 杭 州 市 农 业 局 关 于 印 发 杭 州 市 家 禽 定 点 屠 宰 厂 ( 点 ) 认 定 验 收 办 法 ( 试 行 ) 的 通 知 ( 杭 农 畜 2014 116 号 )

杭 州 市 人 民 政 府 主 管 杭 州 市 人 民 政 府 办 公 厅 主 办 发 布 规 章 宣 传 政 策 沟 通 信 息 指 导 工 作 2014.6 总 第 186 期 每 月 28 日 出 版 ( 月 刊 ) 政 府 信 息 公 开 法 定 刊 物 市 政 府 规 章 文 件 标 准 文 本 政 策 咨 询 39 关 于 杭 州 市 物 业 管 理 条 例 的 相 关 政 策 问 答 机 构 人 事 41 市 政 府 干 部 任 免 名 单 41 市 政 府 成 立 或 调 整 的 非 常 设 机 构 杭 州 市 人 民 政 府 公 报 赠 阅 范 围 : 全 市 各 村 委 会 居 委 会 ( 社 区 ); 各 乡 ( 镇 ) 政 府 各 街 道 办 事 处 ; 各 区 县 ( 市 ) 人 民 政 府 ; 市 政 府 各 部 门 各 直 属 单 位 ; 各 有 关 单 位 和 人 员 等 政 务 动 态 42 我 市 新 能 源 汽 车 示 范 推 广 工 作 在 国 内 居 前 列 首 届 APC 杯 盲 人 门 球 锦 标 赛 暨 2014 亚 残 会 盲 人 门 球 资 格 赛 在 我 市 举 行 等 5 则 请 各 赠 阅 单 位 将 本 刊 放 置 在 公 共 部 位 供 公 众 阅 览 政 务 大 事 43 2014 年 5 月 份 杭 州 市 政 务 大 事 记 区 县 之 窗 46 萧 山 区 加 快 建 设 院 士 专 家 工 作 站 提 升 企 业 创 新 力 建 德 市 搭 建 我 市 首 家 三 位 一 体 服 务 三 农 融 资 平 台 等 6 则 统 计 资 料 出 版 : 杭 州 市 人 民 政 府 公 报 室 地 址 : 杭 州 市 环 城 北 路 318 号 E-mail:hzzb@hz.gov.cn 电 话 :(0571)85252566 85252536 传 真 :(0571)85252536 政 务 大 事 邮 编 :310026 48 2014 年 5 月 份 杭 州 市 国 民 经 济 主 要 统 计 指 标 封 页 封 二 勇 于 自 我 革 命 服 务 发 展 大 局 我 市 积 极 推 进 权 力 清 单 制 度 封 三 多 措 并 举 抓 落 实 毫 不 松 懈 求 实 效 张 鸿 铭 率 队 实 地 调 研 五 水 共 治 发 行 : 本 市 各 邮 局 本 刊 发 行 部 自 愿 订 阅, 每 本 5 元, 全 年 订 价 48 元 封 底 工 作 武 林 CBD 中 国 最 具 竞 争 力 中 央 商 务 区 如 发 现 本 刊 印 装 质 量 问 题, 请 与 印 刷 单 位 ( 杭 州 市 市 级 机 关 文 印 中 心 ) 联 系 调 换, 电 话 :0571-85253896

杭 州 市 人 民 政 府 公 报 (2014 年 第 6 期 ) 市 政 府 文 件 杭 州 市 人 民 政 府 关 于 进 一 步 促 进 社 会 资 本 举 办 医 疗 机 构 发 展 的 实 施 意 见 杭 政 函 2014 86 号 各 区 县 ( 市 ) 人 民 政 府, 市 政 府 各 部 门 各 直 属 单 位 : 为 贯 彻 落 实 中 共 中 央 关 于 全 面 深 化 改 革 若 干 重 大 问 题 的 决 定 务 院 关 于 促 进 健 康 服 务 业 发 展 的 若 干 意 见 ( 国 发 2013 40 号 ) 国 家 卫 生 计 生 委 关 于 加 快 发 展 社 会 办 医 的 若 干 意 见 ( 国 卫 体 改 发 2013 54 号 ) 和 浙 江 省 人 民 政 府 关 于 促 进 民 营 医 疗 机 构 加 快 发 展 的 意 见 ( 浙 政 发 2013 46 号 ) 等 文 件 精 神, 结 合 我 市 实 际, 现 就 进 一 步 促 进 社 会 资 本 举 办 医 疗 机 构, 推 动 我 市 民 营 医 疗 机 构 健 康 发 展 提 出 以 下 实 施 意 见 一 明 确 社 会 资 本 举 办 医 疗 机 构 的 基 本 原 则 和 主 要 目 标 ( 一 ) 基 本 原 则 1 统 筹 规 划, 共 同 发 展 完 善 区 域 卫 生 规 划 和 医 疗 机 构 设 置 规 划, 充 分 调 动 各 方 积 极 性, 坚 持 公 立 医 疗 机 构 和 民 营 医 疗 机 构 共 同 发 展 2 平 等 准 入, 完 善 政 策 坚 持 公 开 公 平 公 正 原 则, 实 行 统 一 的 准 入 制 度, 消 除 政 策 障 碍, 营 造 民 营 医 疗 机 构 良 性 发 展 的 新 环 境 3 正 确 引 导, 依 法 监 管 鼓 励 社 会 资 本 举 办 非 营 利 性 医 疗 机 构, 支 持 举 办 营 利 性 医 疗 机 构 ; 加 强 行 业 监 管, 规 范 执 业 行 为, 依 法 维 护 民 营 医 疗 机 构 和 人 民 群 众 的 合 法 权 益 ( 二 ) 主 要 目 标 建 立 健 全 适 应 社 会 主 义 市 场 经 济 要 求 的 医 疗 服 务 体 系, 鼓 励 和 引 导 社 会 资 本 举 办 医 疗 机 构, 加 快 民 营 医 疗 机 构 发 展, 满 足 人 民 群 众 多 层 次 的 医 疗 服 务 需 求 努 力 构 建 政 府 主 导 社 会 参 与 办 医 主 体 多 元 办 医 形 式 多 样 的 医 疗 服 务 体 系, 建 立 与 我 市 经 济 社 会 发 展 水 平 相 适 应 公 立 医 疗 机 构 和 民 营 医 疗 机 构 共 同 发 展 的 多 元 化 办 医 新 格 局 到 十 二 五 末, 民 营 医 疗 机 构 床 位 数 占 全 市 医 疗 机 构 总 床 位 数 的 20% 以 上, 整 体 医 4 疗 服 务 质 量 和 水 平 得 到 明 显 提 高 二 放 宽 社 会 资 本 举 办 医 疗 机 构 的 准 入 条 件 ( 一 ) 科 学 合 理 制 订 规 划, 下 放 社 会 办 医 审 批 权 限 市 及 区 县 ( 市 ) 在 制 定 和 调 整 本 地 区 域 卫 生 规 划 医 疗 机 构 设 置 规 划 和 其 他 医 疗 卫 生 资 源 配 置 规 划 时, 要 给 民 营 医 疗 机 构 发 展 留 出 空 间, 明 确 鼓 励 和 引 导 社 会 资 本 举 办 民 营 医 疗 机 构 的 区 域 类 别 专 业 规 模 等 在 符 合 规 划 的 前 提 下, 举 办 民 营 医 疗 机 构 不 受 区 域 距 离 等 限 制 对 具 备 相 应 资 质 的 民 营 医 疗 机 构, 应 按 照 规 定 予 以 批 准, 并 加 快 办 理 审 批 手 续, 简 化 审 批 流 程, 提 高 审 批 效 率 由 社 会 资 本 投 资 举 办 的 床 位 不 超 过 250 张 的 综 合 医 院 专 科 医 院 康 复 医 院 疗 养 院 专 科 疾 病 防 治 院 护 理 院, 以 及 床 位 不 超 过 150 张 的 中 医 医 院 中 西 医 结 合 医 院 等 医 疗 机 构 的 设 置 审 批 权 限 下 放 至 各 区 县 ( 市 ) 卫 生 行 政 部 门 社 会 资 本 新 举 办 的 医 疗 机 构, 应 按 规 定 向 市 卫 生 行 政 部 门 备 案, 其 执 业 验 收 床 位 核 定 变 更 名 称 增 设 诊 疗 科 目 等 按 审 批 权 限 办 理 ( 二 ) 鼓 励 社 会 资 本 举 办 各 类 医 疗 机 构 投 资 主 体 可 自 主 申 办 营 利 性 或 非 营 利 性 医 疗 机 构 优 先 支 持 社 会 资 本 举 办 上 规 模 高 层 次 的 达 到 二 级 甲 等 医 院 以 上 建 设 标 准 的 综 合 医 院, 老 年 医 疗 护 理 康 复 精 神 卫 生 儿 科 产 科 等 非 营 利 性 专 科 医 院, 中 医 或 中 西 医 结 合 医 疗 机 构, 以 及 在 新 建 城 区 开 发 区 大 型 住 宅 区 中 心 镇 等 医 疗 资 源 配 置 相 对 薄 弱 区 域 举 办 医 疗 机 构 鼓 励 有 资 质 人 员 依 法 开 办 个 体 诊 所 ( 三 ) 调 整 和 新 增 医 疗 资 源 优 先 保 障 社 会 资 本 进 入 今 后 我 市 需 要 调 整 和 新 增 医 疗 资 源 时, 在 符 合 相 关 准 入 标 准 具 备 相 应 资 质 的 条 件 下, 优 先 考 虑 社 会 资 本 进 入 ; 同 一 项 目 同 一 区 块 出 现 多 个 投 资 主 体 同 时 申 请 时, 应 通 过 公 平 竞 争 的 方 式 确 定 举 办

市 政 府 文 件 杭 州 市 人 民 政 府 公 报 (2014 年 第 6 期 ) 主 体 ( 四 ) 支 持 民 营 医 疗 机 构 做 大 做 强 引 导 民 营 医 疗 机 构 向 专 业 化 规 范 化 发 展 引 导 有 条 件 的 民 营 医 疗 机 构 向 高 水 平 高 技 术 含 量 的 大 型 医 疗 集 团 发 展, 实 施 品 牌 发 展 战 略, 树 立 良 好 的 社 会 信 誉, 增 加 竞 争 力 鼓 励 和 支 持 民 营 医 疗 机 构 加 强 临 床 科 研 和 学 科 人 才 队 伍 建 设 ( 五 ) 支 持 社 会 资 本 参 与 公 立 医 院 改 制 积 极 稳 妥 地 推 进 公 立 医 院 改 制, 适 度 降 低 公 立 医 院 的 比 重, 严 格 控 制 公 立 医 院 的 不 合 理 扩 张 优 先 选 择 并 支 持 具 有 办 医 经 验 社 会 信 誉 好 的 社 会 资 本 通 过 合 资 合 作 收 购 兼 并 融 资 租 赁 等 多 种 形 式, 参 与 公 立 医 院 改 制 重 组 公 立 医 院 改 制 要 确 保 国 有 资 产 不 流 失, 并 切 实 维 护 职 工 合 法 权 益 ( 六 ) 合 理 确 定 民 营 医 疗 机 构 执 业 范 围 除 性 病 计 划 生 育 产 科 等 科 目 应 符 合 相 应 规 定 外, 民 营 医 疗 机 构 的 类 别 诊 疗 科 目 床 位 设 置 技 术 准 入 等, 只 要 符 合 准 入 条 件 的 均 不 受 限 制 ( 七 ) 鼓 励 境 外 资 本 举 办 医 疗 机 构 进 一 步 扩 大 对 外 开 放, 将 境 外 资 本 举 办 医 疗 机 构 调 整 为 允 许 类 外 商 投 资 项 目 在 符 合 相 关 规 定 条 件 下 支 持 境 外 医 疗 机 构 企 业 和 其 他 经 济 组 织 在 我 市 以 合 资 或 合 作 形 式 设 立 医 疗 机 构, 鼓 励 和 支 持 境 外 名 院 名 企 在 我 市 设 立 合 资 或 合 作 医 疗 机 构 境 外 资 本 既 可 举 办 营 利 性 医 疗 机 构, 也 可 以 举 办 非 营 利 性 医 疗 机 构 香 港 澳 门 特 别 行 政 区 和 台 湾 地 区 以 及 国 际 知 名 品 牌 医 疗 实 体 出 资 在 我 市 举 办 医 疗 机 构, 按 省 市 有 关 规 定 享 受 优 先 支 持 政 策 香 港 和 澳 门 医 疗 服 务 提 供 者 依 法 经 内 地 主 管 部 门 批 准, 可 以 在 我 市 设 立 独 资 医 院 三 进 一 步 改 善 执 业 环 境, 支 持 民 营 医 疗 机 构 发 展 ( 一 ) 民 营 医 疗 机 构 税 收 和 价 格 政 策 民 营 医 疗 机 构 用 水 用 电 用 气 用 热 实 行 与 公 立 医 疗 机 构 同 价 政 策 非 营 利 性 民 营 医 疗 机 构 建 设 免 征 有 关 行 政 事 业 性 收 费, 营 利 性 民 营 医 疗 机 构 建 设 减 半 征 收 有 关 行 政 事 业 性 收 费 民 营 医 疗 机 构 提 供 的 医 疗 服 务 价 格 实 行 市 场 调 节 价, 药 品 执 行 政 府 规 定 的 相 关 价 格 政 策 非 营 利 性 民 营 医 疗 机 构 与 公 立 医 疗 机 构 享 有 同 等 的 税 收 待 遇 营 利 性 民 营 医 疗 机 构 按 国 家 规 定 缴 纳 企 业 所 得 税, 免 征 营 业 税 医 疗 收 入 直 接 用 于 改 善 医 疗 卫 生 条 件 的, 其 自 用 房 产 土 地 自 取 得 执 业 许 可 资 格 之 日 起,3 年 内 免 征 房 产 税 城 镇 土 地 使 用 税 前 3 年 取 得 的 医 疗 收 入 直 接 用 于 改 善 医 疗 卫 生 条 件, 且 财 务 制 度 健 全 核 算 准 确 的, 可 申 请 免 征 自 产 自 用 制 剂 的 增 值 税 等 ; 按 照 前 3 年 缴 纳 的 企 业 所 得 税 ( 地 方 留 成 部 分 ) 额 度, 营 利 性 民 营 医 疗 机 构 通 过 项 目 申 请 的 形 式, 由 同 级 财 政 给 予 专 项 资 金 补 助 后 5 年 缴 纳 的 企 业 所 得 税 ( 地 方 留 成 部 分 ), 营 利 性 民 营 医 疗 机 构 通 过 项 目 申 请 的 形 式, 由 同 级 财 政 给 予 减 半 补 助 民 营 医 疗 机 构 通 过 公 益 性 社 会 团 体 或 县 级 以 上 政 府 及 其 部 门 用 于 公 益 事 业 的 捐 赠 支 出, 在 年 度 利 润 总 额 12% 以 内 的 部 分, 准 予 在 计 算 应 纳 税 所 得 额 时 扣 除 ( 二 ) 民 营 医 疗 机 构 医 保 定 点 政 策 民 营 医 疗 机 构 与 公 立 医 疗 机 构 在 医 保 定 点 管 理 上 一 视 同 仁 符 合 医 保 定 点 管 理 相 关 规 定 的 民 营 医 疗 机 构, 可 按 规 定 申 请 成 为 基 本 医 疗 保 险 工 伤 保 险 生 育 保 险 等 社 会 保 障 定 点 服 务 单 位, 执 行 与 公 立 医 疗 机 构 相 同 的 政 策 ( 三 ) 民 营 医 疗 机 构 人 事 和 社 会 保 障 政 策 民 营 医 疗 机 构 依 据 国 家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享 有 用 工 自 主 权 其 招 聘 录 用 的 人 员 必 须 依 法 签 订 劳 动 合 同, 建 立 法 定 劳 动 关 系 民 营 医 疗 机 构 医 务 人 员 应 参 加 各 项 社 会 保 险 民 营 医 疗 机 构 应 为 其 医 务 人 员 缴 纳 单 位 部 分 的 社 会 保 险 费, 医 务 人 员 本 人 应 缴 纳 个 人 部 分 的 社 会 保 险 费 民 营 医 疗 机 构 医 务 人 员 参 加 企 业 职 工 基 本 养 老 保 险 的, 按 照 当 地 企 业 职 工 基 本 养 老 保 险 缴 费 标 准 参 保 并 享 受 相 应 养 老 待 遇 民 营 医 疗 机 构 聘 用 具 有 当 地 户 籍 国 家 规 定 执 业 资 格 在 劳 动 年 龄 内 符 合 事 业 单 位 进 人 条 件 的 卫 生 技 术 人 员, 经 当 地 人 力 社 保 编 制 卫 生 行 政 部 门 审 核 同 意, 民 营 医 疗 机 构 可 为 其 选 择 参 加 事 业 单 位 养 老 保 险, 按 照 当 地 事 业 单 位 养 老 保 险 统 筹 标 准 参 保 缴 费 同 时, 应 在 领 取 事 业 单 位 养 老 金 前, 按 当 时 的 标 准 一 次 性 缴 纳 退 休 后 至 本 地 区 平 均 寿 命 年 限 有 关 退 休 人 员 养 老 保 险 基 金 不 承 担 的 各 项 补 贴, 并 委 托 社 保 代 发 享 受 相 应 待 遇 具 体 办 法 由 市 人 力 社 保 编 制 财 政 卫 生 行 政 部 门 共 同 研 究 制 定 积 极 鼓 励 民 营 医 疗 机 构 为 参 加 职 工 基 本 养 老 保 险 的 医 务 人 员 建 立 企 业 年 金 等 补 充 保 险 制 度, 进 一 步 提 高 其 退 休 待 遇 5

杭 州 市 人 民 政 府 公 报 (2014 年 第 6 期 ) 政 府 所 属 才 服 务 机 构 应 切 实 做 好 民 营 医 疗 机 构 医 务 人 员 的 人 事 档 案 管 理 等 相 关 工 作, 为 其 提 供 职 称 评 定 户 籍 挂 靠 劳 动 关 系 衔 接 等 人 事 代 理 服 务 鼓 励 人 才 合 理 流 动 积 极 探 索 建 立 卫 生 技 术 人 员 在 公 立 和 民 营 医 疗 机 构 间 合 理 流 动 机 制, 具 实 施 办 法 另 行 制 订 ; 卫 生 技 术 人 员 在 不 同 举 办 主 体 医 疗 机 构 的 养 老 保 险 缴 费 年 限 予 以 合 并 计 算 鼓 励 和 支 持 符 合 条 件 的 医 师 多 点 执 业, 为 民 营 医 疗 机 构 提 供 技 术 支 撑 具 体 实 施 办 法 按 省 市 有 关 文 件 规 定 执 行 民 营 医 疗 机 构 引 进 的 人 才, 符 合 条 件 的, 可 按 相 关 规 定 享 受 人 才 房 政 策 ( 四 ) 民 营 医 疗 机 构 科 研 学 术 和 培 训 政 策 民 营 医 疗 机 构 在 本 市 科 研 课 题 招 标 及 成 果 鉴 定 临 床 重 点 学 科 建 设 医 学 院 校 临 床 教 学 基 地 及 住 院 医 师 规 范 化 培 训 基 地 资 格 认 定 职 工 专 业 技 术 和 职 业 技 能 培 训 职 称 评 定 和 职 业 技 能 鉴 定 等 方 面 与 公 立 医 疗 机 构 享 受 同 等 政 策 本 市 医 学 类 行 业 协 会 学 术 组 织 和 医 疗 机 构 评 审 委 员 会 等 平 等 吸 纳 具 备 相 应 资 质 的 民 营 医 疗 机 构 参 与, 保 证 相 应 的 比 例, 保 障 民 营 医 疗 机 构 医 务 人 员 享 有 承 担 与 其 学 术 水 平 和 专 业 能 力 相 适 应 的 领 导 职 务 和 专 业 职 务 的 机 会 民 营 医 疗 机 构 卫 生 技 术 人 员 的 培 养 纳 入 医 疗 卫 生 人 才 继 续 教 育 技 能 人 才 职 业 技 能 培 训 全 科 医 生 培 养 培 育 住 院 师 规 范 化 培 训 及 医 院 管 理 培 训 等 ( 五 ) 民 营 医 疗 机 构 大 型 设 备 配 置 政 策 民 营 医 疗 机 构 按 照 批 准 的 执 业 范 围 医 院 等 级 服 务 人 口 数 量 等, 合 理 配 置 大 型 医 用 设 备 民 营 医 疗 机 构 配 置 大 型 医 用 设 备 配 额 单 列 并 向 其 倾 斜 各 级 卫 生 部 门 在 审 批 民 营 医 疗 机 构 及 其 开 的 诊 疗 科 目 时, 对 其 执 业 范 围 内 需 配 备 的 大 型 医 用 设 备 一 并 审 批, 对 符 合 配 置 标 准 和 使 用 资 质 的 予 以 支 持 ( 六 ) 民 营 医 疗 机 构 发 展 财 政 扶 持 政 策 各 级 政 府 要 安 排 资 金 扶 持 民 营 医 疗 机 构 发 展, 加 大 政 府 购 买 医 疗 服 务 力 度, 扩 大 政 府 购 买 医 疗 服 务 范 围, 建 立 政 府 购 买 服 务 公 平 制, 鼓 励 民 营 医 疗 机 构 参 与 公 平 竞 争 ; 民 营 医 疗 机 构 完 成 基 本 公 共 卫 生 任 务 完 成 重 大 传 染 病 群 体 性 不 明 原 因 疾 病 重 大 食 物 和 职 业 中 毒 以 及 因 自 然 灾 害 事 故 灾 难 或 社 会 安 全 等 事 件 引 起 的 突 发 公 共 卫 生 任 务 政 府 各 项 指 令 6 市 政 府 文 件 性 任 务 的, 给 予 其 与 公 立 医 疗 机 构 同 样 的 补 贴 ; 对 民 营 医 疗 机 构 的 重 点 学 科 建 设 高 层 次 人 才 培 养 等 方 面 给 予 扶 持 主 城 区 范 围 内, 对 为 满 足 基 本 医 疗 服 务 需 求, 符 合 卫 生 发 展 规 划 的,3 年 内 立 项 新 建 的 自 建 用 房 ( 含 自 购 产 权 ) 床 位 数 达 到 200 张 以 上 的 非 营 利 性 综 合 医 院 ( 中 医 医 院 ) 和 100 张 以 上 的 非 营 利 性 专 科 医 院 ( 不 含 美 容 整 形 牙 科 性 病 等 非 基 本 医 疗 服 务 医 院 及 非 基 本 医 疗 服 务 床 位 ), 在 取 得 医 疗 机 构 执 业 许 可 证 和 民 办 非 企 业 单 位 登 记 证 书 并 投 入 使 用 后, 年 床 位 使 用 率 大 于 70% 的, 经 考 核 验 收 后, 按 其 投 资 额 的 10% 给 予 一 次 性 补 助 主 城 区 范 围 内, 对 租 赁 房 屋 新 建 的 非 营 利 性 民 营 医 院, 租 赁 期 5 年 以 上 且 达 到 前 款 规 模 的, 按 每 张 床 1 万 元 给 予 一 次 性 奖 励 补 助, 其 中 50% 的 奖 励 在 5 年 后 兑 现 ; 现 有 非 营 利 性 民 营 医 院 达 到 前 款 规 模 和 相 应 要 求 的, 根 据 出 院 病 人 数, 给 予 每 人 次 一 定 额 度 的 补 助, 具 体 补 助 额 度 及 办 法 另 行 制 定 上 述 奖 励 所 需 经 费 由 市 区 两 级 财 政 按 税 收 收 入 比 例 分 级 承 担 对 于 社 会 资 本 举 办 上 规 模 高 层 次 的 达 到 二 级 甲 等 医 院 以 上 建 设 标 准 的 非 营 利 性 综 合 医 院 和 我 市 紧 缺 专 业 的 非 营 利 性 专 科 医 院, 在 房 屋 建 设 设 备 管 理 服 务 等 方 面 给 予 积 极 扶 持 ( 七 ) 民 营 医 疗 机 构 土 地 使 用 政 策 民 营 医 疗 机 构 选 址 应 符 合 我 市 及 各 地 土 地 利 用 总 体 规 划 和 相 关 城 乡 规 划, 用 地 纳 入 当 年 度 国 有 建 设 用 地 计 划, 合 理 确 定 用 地 规 模, 优 先 支 持 社 会 资 本 举 办 符 合 政 府 鼓 励 方 向 医 疗 机 构 的 建 设 用 地 非 营 利 性 民 营 医 疗 机 构 享 受 与 公 立 医 疗 机 构 相 同 的 土 地 使 用 政 策, 可 以 划 拨 方 式 取 得 土 地 使 用 权, 土 地 使 用 权 不 得 抵 押, 未 经 批 准 不 得 转 让 出 租 非 营 利 性 医 疗 机 构 不 得 擅 自 改 变 土 地 用 途, 如 确 需 改 变 的, 应 依 法 办 理 相 关 审 批 手 续 非 营 利 性 民 营 医 疗 机 构 停 办 后, 其 通 过 划 拨 方 式 取 得 的 土 地 使 用 权 由 政 府 收 回 或 转 由 其 他 非 营 利 性 民 营 医 疗 机 构 使 用, 地 上 建 筑 物 根 据 市 场 评 估 价 格 予 以 补 偿 非 营 利 性 民 营 医 疗 机 构 原 通 过 有 偿 使 用 方 式 获 得 土 地 使 用 权 的, 其 土 地 用 途 ( 医 卫 慈 善 用 地 ) 土 地 使 用 权 取 得 方 式 不 变 营 利 性 民 营 医 疗 机 构 建 设 用 地 实 行 有 偿 使 用 严 禁 民 营 医 疗 机 构 擅 自 改 变 土 地 用 途 民 营 医 疗

市 政 府 文 件 杭 州 市 人 民 政 府 公 报 (2014 年 第 6 期 ) 机 构 因 扩 建 迁 建 需 要, 可 依 法 申 请 使 用 新 土 地 退 出 原 有 土 地, 原 有 土 地 及 地 上 建 筑 物 补 偿 应 全 额 用 于 办 医 民 营 医 疗 机 构 在 性 质 改 变 和 产 权 转 让 时, 其 土 地 资 产 按 获 得 方 式 不 同 进 行 分 类 处 置 1 以 划 拨 方 式 提 供 土 地 使 用 权 的 (1) 非 营 利 性 民 营 医 疗 机 构 自 取 得 医 疗 机 构 执 业 许 可 证 之 日 起 5 年 后 自 愿 保 留 非 营 利 性 性 质, 且 土 地 用 途 不 改 变 的, 其 土 地 使 用 方 式 仍 可 保 留 划 拨, 土 地 开 发 费 ( 成 本 部 分 ) 按 照 谁 出 资 谁 所 有 的 原 则 界 定 (2) 非 营 利 性 民 营 医 疗 机 构 自 取 得 医 疗 机 构 执 业 许 可 证 之 日 起 5 年 后 经 相 关 审 批 部 门 批 准, 注 销 后 重 新 申 办 为 营 利 性 医 疗 机 构 的, 应 按 规 定 办 理 土 地 有 偿 使 用 手 续, 并 缴 纳 土 地 出 让 金 ( 或 土 地 租 金 ); 土 地 开 发 费 ( 成 本 部 分 ) 按 照 谁 出 资 谁 所 有 的 原 则 界 定 (3) 非 营 利 性 民 营 医 疗 机 构 在 产 权 转 让 时, 其 土 地 用 途 仍 为 医 卫 慈 善 用 地 的, 所 得 土 地 开 发 费 ( 成 本 部 分 ) 按 照 谁 出 资 谁 所 有 的 原 则 界 定 产 权 转 让 后, 非 营 利 性 民 营 医 疗 机 构 医 疗 机 构 性 质 仍 保 留 非 营 利 性 质 的, 土 地 按 划 拨 用 地 目 录 规 定 继 续 保 留 划 拨 ; 其 医 疗 机 构 性 质 不 再 保 留 非 营 利 性 性 质 的, 土 地 应 按 规 定 办 理 有 偿 使 用 手 续, 并 缴 纳 土 地 出 让 金 ( 或 土 地 租 金 ) (4) 非 营 利 性 民 营 医 疗 机 构 在 使 用 土 地 过 程 中, 不 得 改 变 土 地 使 用 条 件 ; 如 改 变 土 地 使 用 条 件 或 改 变 为 经 营 性 用 地, 其 土 地 使 用 权 按 照 有 关 规 定, 由 政 府 收 回 后 以 招 标 拍 卖 或 挂 牌 等 方 式 公 开 出 让 2 以 出 让 租 赁 等 有 偿 使 用 方 式 取 得 土 地 使 用 权 的, 按 国 家 省 市 城 镇 国 有 土 地 使 用 权 转 让 租 赁 的 有 关 规 定 办 理 ; 未 按 土 地 使 用 权 出 让 合 同 规 定 的 期 限 和 条 件 投 资 开 发 利 用 土 地 的, 土 地 使 用 权 不 得 转 让 ( 八 ) 民 营 医 疗 机 构 变 更 经 营 性 质 及 退 出 政 策 非 营 利 性 民 营 医 疗 机 构 原 则 上 不 得 转 变 为 营 利 性 医 疗 机 构, 确 需 转 变 的, 应 注 销 后 进 行 清 算, 再 重 新 申 办, 并 根 据 其 经 营 性 质 报 经 原 审 批 部 门 批 准 及 依 法 办 理 相 关 手 续 ; 营 利 性 民 营 医 疗 机 构 转 变 为 非 营 利 性 医 疗 机 构, 可 提 出 申 请 并 依 法 办 理 变 更 手 续 民 营 医 疗 机 构 经 营 性 质 变 更 后, 按 规 定 分 别 执 行 国 家 有 关 价 格 和 税 收 等 政 策 民 营 医 疗 机 构 如 发 生 产 权 变 更, 可 按 有 关 规 定 处 置 相 关 资 产 民 营 医 疗 机 构 如 发 生 停 业 或 破 产, 按 照 有 关 规 定 处 理 鼓 励 民 营 医 疗 机 构 捐 赠 ( 九 ) 民 营 医 疗 机 构 投 融 资 政 策 营 利 性 民 营 医 疗 机 构 可 以 利 用 有 偿 取 得 的 土 地 使 用 权 产 权 明 晰 的 房 产 等 固 定 资 产 为 自 身 债 务 提 供 担 保, 申 请 贷 款, 国 土 资 源 房 产 管 理 部 门 应 予 办 理 抵 押 登 记 手 续 支 持 民 营 医 疗 机 构 以 股 权 融 资 项 目 融 资 等 方 式 筹 集 建 设 发 展 资 金 四 加 强 监 管 与 服 务, 促 进 民 营 医 疗 机 构 持 续 健 康 发 展 ( 一 ) 引 导 民 营 医 疗 机 构 规 范 执 业 民 营 医 疗 机 构 要 严 格 按 法 律 法 规 依 法 执 业, 按 相 应 许 可 开 展 医 疗 服 务, 严 禁 超 范 围 服 务 和 医 疗 欺 诈 行 为 规 范 民 营 医 疗 机 构 医 疗 广 告 发 布 行 为, 严 禁 发 布 虚 假 违 法 医 疗 广 告 加 强 对 民 营 医 疗 机 构 的 医 疗 质 量 监 管 民 营 医 疗 机 构 要 建 立 健 全 质 量 管 理 体 系, 切 实 加 强 医 疗 质 量 管 理 卫 生 部 门 要 把 民 营 医 疗 机 构 纳 入 医 疗 质 量 控 制 评 价 体 系, 通 过 日 常 监 督 管 理 医 疗 机 构 校 验 和 医 师 定 期 考 核 等 手 段, 对 民 营 医 疗 机 构 医 疗 质 量 及 其 医 务 人 员 执 业 情 况 进 行 检 查 评 估 和 审 核 建 立 社 会 监 督 机 制, 将 医 疗 质 量 和 患 者 满 意 度 纳 入 对 民 营 医 疗 机 构 日 常 监 管 范 围 发 挥 医 疗 保 险 对 医 保 定 点 机 构 的 激 励 约 束 作 用, 促 进 民 营 医 疗 机 构 提 高 服 务 质 量, 降 低 服 务 成 本 加 强 对 民 营 医 疗 机 构 药 品 质 量 监 管 民 营 医 疗 机 构 要 严 格 执 行 药 品 管 理 法 和 医 疗 机 构 药 品 监 督 管 理 办 法 ( 试 行 ) 等 法 律 法 规, 建 立 健 全 药 品 质 量 管 理 体 系, 完 善 药 品 购 进 储 存 及 使 用 等 环 节 的 质 量 管 理 制 度 市 场 监 管 ( 药 品 监 管 ) 和 卫 生 部 门 要 将 药 房 规 范 化 管 理 纳 入 民 营 医 疗 机 构 执 业 管 理, 加 强 日 常 监 督 管 理 指 导 监 督 民 营 医 疗 机 构 建 立 内 部 价 格 管 理 制 度 民 营 医 疗 机 构 要 建 立 医 疗 服 务 成 本 核 算 和 成 本 控 制 管 理 制 度, 合 理 确 定 医 疗 服 务 价 格 水 平 ; 建 立 医 药 价 格 投 诉 管 理 制 度, 认 真 接 待 和 受 理 价 格 咨 询 和 投 诉, 及 时 解 决 存 在 的 问 题 ; 协 助 和 配 合 价 格 主 管 部 门 开 展 执 法 检 查 ( 二 ) 促 进 民 营 医 疗 机 构 守 法 经 营 民 营 医 疗 机 构 要 严 格 按 照 登 记 的 经 营 性 质 开 展 经 营 活 动, 使 用 财 政 税 务 部 门 监 制 的 符 合 医 疗 卫 生 行 业 特 点 的 7

杭 州 市 人 民 政 府 公 报 (2014 年 第 6 期 ) 票 据, 执 行 国 家 规 定 的 财 务 会 计 制 度, 依 法 进 行 会 计 核 算 和 财 务 管 理 严 格 执 行 国 家 药 品 和 医 疗 服 务 价 格 政 策, 按 规 定 做 好 医 药 价 格 公 示 工 作, 并 接 受 相 关 部 门 的 监 督 检 查 非 营 利 性 民 营 所 得 收 入 除 规 定 的 合 理 支 出 外, 只 能 用 于 医 疗 机 构 的 继 续 发 展 对 违 反 经 营 目 的 收 支 结 余 用 于 分 红 或 变 相 分 红 的, 主 管 部 门 要 责 令 限 期 改 正 ; 情 节 严 重 的, 按 规 定 责 令 停 止 执 业, 并 依 法 追 究 法 律 责 任 营 利 性 所 得 收 益 可 用 于 投 资 者 经 济 回 报 民 营 医 疗 机 构 要 按 照 临 床 必 需 的 原 则 为 患 者 提 供 适 当 的 医 疗 服 务, 严 禁 诱 导 治 疗 和 过 度 治 疗 卫 生 部 门 应 加 强 监 管, 对 不 当 谋 利 损 害 患 者 合 法 权 益 的, 要 依 惩 处 并 追 究 法 律 责 任 价 格 主 管 部 门 对 价 格 违 法 行 为 要 依 法 严 肃 查 处 财 政 卫 生 工 商 民 政 等 相 关 部 门 要 进 一 步 完 善 和 落 实 营 利 性 和 非 营 利 性 医 疗 机 构 财 务 会 计 制 度 及 登 记 管 理 办 法 要 充 分 发 挥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对 民 营 医 疗 机 构 的 审 计 监 督 作 用 ( 三 ) 加 强 对 民 医 疗 机 构 的 技 术 指 导 允 许 公 立 医 疗 机 构 与 非 营 利 性 民 营 医 疗 机 构 之 间 开 展 技 术 合 作 对 口 帮 扶 托 管 和 集 团 化 等 方 式 加 强 合 作 与 支 持 新 组 建 的 组 织 应 当 符 合 医 疗 机 构 名 称 规 范, 按 程 序 报 批 和 注 册 ( 四 ) 提 高 民 营 医 疗 机 构 的 管 理 水 平 鼓 励 民 营 医 疗 机 构 推 行 现 代 化 医 院 管 理 制 度, 建 立 规 范 的 法 人 治 理 结 构, 加 强 成 本 控 制 和 质 量 管 理, 聘 职 业 院 长 负 责 医 院 管 理 鼓 励 民 营 医 疗 机 构 采 用 各 种 方 式 聘 请 或 委 托 国 内 外 具 备 医 疗 机 构 管 理 经 验 的 专 业 机 构, 在 明 确 权 责 关 系 的 前 提 下 参 与 医 院 管 市 政 府 文 件 理, 提 高 管 理 效 率 支 持 社 会 资 本 举 办 医 院 管 理 公 司 提 供 专 业 化 的 服 务 ( 五 ) 加 强 民 营 医 疗 机 构 信 息 化 建 设 保 障 民 营 医 疗 机 构 与 公 立 医 疗 机 构 在 政 策 知 情 和 信 息 数 据 等 公 共 资 源 共 享 方 面 的 同 等 权 利, 将 民 营 医 疗 机 构 的 信 息 化 建 设 纳 入 各 级 卫 生 信 息 平 台 规 划 民 营 医 疗 机 构 要 按 照 相 关 规 定, 规 范 信 息 化 建 设, 重 点 落 实 医 院 管 理 医 疗 质 量 管 理 电 子 病 历 药 品 质 量 管 理 等 信 息 化 建 设 内 容 ( 六 ) 培 育 民 营 医 疗 机 构 增 强 社 会 责 任 感 民 营 医 疗 机 构 要 增 强 社 会 责 任 意 识, 坚 持 以 病 人 为 中 心, 加 强 医 德 医 风 建 设, 大 力 弘 扬 救 死 扶 伤 精 神, 加 强 医 务 人 员 职 业 道 德 建 设 和 人 文 精 神 教 育, 做 到 诚 信 执 业 鼓 励 民 营 医 疗 机 构 通 过 设 立 救 助 基 金 开 展 义 诊 等 多 种 方 式 回 报 社 会 进 一 步 培 育 和 完 善 民 营 医 疗 机 构 行 业 协 会, 充 分 发 挥 其 在 行 业 自 律 和 维 护 民 营 医 疗 机 构 合 法 权 益 等 方 面 的 积 极 作 用 ( 七 ) 建 立 和 完 善 民 营 医 疗 机 构 投 诉 渠 道 民 营 医 疗 机 构 可 以 采 取 行 政 诉 讼 行 政 复 议 等 形 式, 维 护 自 身 权 益 可 以 向 上 级 有 关 部 门 投 诉, 接 到 投 诉 的 部 门 应 依 法 及 时 处 理, 并 按 规 定 将 处 理 结 果 反 馈 投 诉 的 民 营 医 疗 机 构 本 实 施 意 见 自 发 布 之 日 起 30 日 后 执 行 前 发 文 件 与 本 实 施 意 见 不 一 致 的, 以 本 实 施 意 见 为 准 萧 山 区 余 杭 区 和 五 县 ( 市 ) 可 结 合 本 地 实 际 参 照 执 行 杭 州 市 人 民 政 府 2014 年 5 月 29 日 杭 州 市 人 民 政 府 办 公 厅 关 于 推 进 医 养 护 一 体 化 智 慧 医 疗 服 务 的 实 施 意 见 杭 政 办 2014 8 号 各 区 县 ( 市 ) 人 民 政 府, 市 政 府 各 部 门 各 直 属 州, 根 据 中 共 央 国 务 院 关 于 深 化 医 药 卫 生 体 制 单 位 : 改 革 的 意 见 ( 中 发 2009 6 号 ) 国 务 院 关 于 加 快 为 促 进 经 济 与 社 会 协 调 发 展, 建 设 幸 福 和 谐 杭 发 展 养 老 服 务 业 的 若 干 意 见 ( 国 发 2013 35 号 ) 8

市 政 府 文 件 杭 州 市 人 民 政 府 公 报 (2014 年 第 6 期 ) 等 文 件 精 神, 经 市 政 府 同 意, 现 就 推 进 我 市 医 养 护 一 求 的 服 务 体 化 智 慧 医 疗 服 务 提 出 如 下 实 施 意 见 2 日 托 型 医 养 护 一 体 化 服 务 以 社 区 居 家 养 一 明 确 医 养 护 一 体 化 智 慧 医 疗 服 务 定 位 老 日 间 照 料 中 心 为 主 体, 开 展 老 年 人 群 的 生 活 照 料 ( 一 ) 总 体 目 标 和 医 疗 等 个 性 化 服 务 充 分 发 挥 政 府 主 导 作 用, 通 过 创 新 体 制 机 制, 不 3 机 构 型 医 养 护 一 体 化 服 务 以 各 类 养 老 护 断 满 足 居 民 医 疗 卫 生 服 务 需 求 和 群 众 日 益 增 长 的 医 理 机 构 为 主 体, 在 机 构 内 开 展 老 年 人 群 的 生 活 照 料 养 护 服 务 需 求, 初 步 建 立 依 托 智 慧 医 疗 具 有 杭 州 特 和 医 疗 等 个 性 化 服 务 色 的 医 养 护 一 体 化 健 康 服 务 ( 二 ) 建 立 医 养 护 一 体 化 服 务 队 伍, 提 升 服 务 2014 年, 主 城 区 上 城 下 城 区 江 干 区 拱 墅 能 力 西 湖 区 杭 州 高 新 开 发 区 ( 滨 江 ) 杭 州 经 济 开 发 建 立 以 基 层 医 疗 机 构 全 科 医 生 为 主, 全 科 护 士 区 杭 州 西 湖 风 景 名 胜 区 开 展 各 类 型 的 医 养 护 一 体 或 其 他 卫 技 人 员 配 合 的 医 养 护 一 体 化 签 约 服 务 团 化 服 务 试 点, 不 断 完 善 和 健 全 政 策 制 度, 建 立 运 行 机 队, 在 辖 区 政 府 和 卫 生 行 政 部 门 组 织 领 导 下, 为 自 愿 制,2015 年 基 本 完 成 医 养 护 一 体 化 服 务 体 系 建 设 签 约 的 居 民 开 展 家 庭 型 医 养 护 一 体 化 签 约 服 务 ( 二 ) 定 义 建 立 以 社 区 助 老 员 养 老 护 理 员 康 复 协 调 员 等 本 意 见 所 指 医 养 护 一 体 化 智 慧 医 疗 服 务 是 指 利 参 与 的 医 养 护 一 体 化 养 老 服 务 团 队, 在 辖 区 政 府 和 用 信 息 技 术, 整 合 部 门 资 源, 以 医 疗 护 理 康 复 进 家 庭 民 政 部 门 组 织 领 导 下, 开 展 日 托 型 和 机 构 型 医 养 护 为 基 础, 拓 展 日 托 及 机 构 养 老 健 康 服 务 内 涵, 根 据 居 一 体 化 服 务 民 不 同 需 求, 因 地 制 宜 地 提 供 可 及 连 续 综 合 有 效 建 立 以 家 政 员 健 康 管 理 师 志 愿 者 及 家 庭 成 个 性 化 的 医 疗 养 老 护 理 一 体 化 的 健 康 服 务 新 模 式 员 等 参 与 的 社 会 服 务 队 伍, 在 辖 区 政 府 和 相 关 部 门 的 ( 三 ) 基 本 原 则 组 织 领 导 下, 逐 步 为 居 民 提 供 个 性 化 康 复 护 理 服 务 1 府 主 导, 鼓 励 社 会 参 与 加 快 转 变 政 府 职 ( 三 ) 建 设 杭 州 市 居 民 健 康 服 务 综 合 信 息 网 能, 加 大 政 策 支 持 和 引 导 力 度, 激 发 养 老 助 残 护 理 整 合 卫 生 民 政 残 联 人 力 社 保 市 场 监 管 ( 药 等 服 务 主 体 活 力 创 新 服 务 供 给 方 式 监 ) 体 育 等 部 门 网 上 健 康 便 民 服 务 资 源, 建 立 杭 州 2 保 证 基 本, 兼 顾 个 性 需 求 政 府 对 基 本 的 医 市 健 康 服 务 综 合 信 息 网, 提 供 基 于 网 上 预 约 网 上 查 养 护 服 务 给 予 支 持 同 时, 明 确 家 庭 个 人 承 担 应 尽 询 网 上 咨 询 的 医 养 护 一 体 化 服 务 责 任, 根 据 需 要 和 服 务 能 力 可 开 展 个 性 定 制 服 务 三 创 新 医 养 护 一 体 化 服 务 模 式 3 自 愿 为 主, 签 约 开 展 服 务 以 参 保 人 群 为 ( 一 ) 建 立 基 层 医 疗 机 构 全 科 医 生 签 约 服 务 主, 引 导 其 自 愿 加 入 医 养 护 一 体 化 服 务 体 系, 与 基 层 模 式 医 疗 卫 生 服 务 机 构 建 立 契 约 服 务 关 系, 开 展 预 约 转 家 庭 型 养 护 一 体 化 智 慧 医 疗 服 务 由 基 层 医 疗 诊 服 务, 享 受 签 约 服 务 优 惠 政 策 机 构 的 全 科 医 生 与 居 民 签 订 一 定 期 限 的 服 务 协 议, 4 统 筹 发 展, 完 善 市 场 机 制 统 筹 利 用 各 类 资 建 立 相 对 稳 定 的 契 约 服 务, 积 极 引 导 居 民 到 签 约 全 源, 促 进 医 养 护 一 体 化 服 务 均 衡 发 展 充 分 发 挥 市 科 医 生 处 首 诊, 逐 步 建 立 疾 病 分 诊 机 制, 让 签 约 居 民 场 在 资 源 配 置 中 的 作 用, 营 造 平 等 参 与 公 平 竞 争 的 享 受 社 区 首 诊 双 向 转 诊 康 复 回 社 区 的 分 级 诊 市 场 环 境, 满 足 社 会 多 样 多 层 次 需 求 疗 服 务 二 夯 实 医 养 护 一 体 化 智 慧 医 疗 服 务 基 础 家 庭 型 医 养 护 一 体 化 智 慧 医 疗 服 务 由 市 统 一 基 本 服 务 包 和 各 机 构 个 性 化 服 务 包 组 成 主 要 包 括 以 下 内 容 : 1 国 家 基 本 公 共 卫 生 服 务 ; 基 层 医 疗 机 构 为 主 体, 其 他 医 疗 机 构 和 相 关 服 务 机 2 基 本 医 疗 服 务, 包 括 全 科 诊 疗 家 庭 病 床 双 构 为 支 撑, 开 展 贯 穿 命 全 过 程 的 基 本 公 共 卫 生 服 向 转 诊 等 服 务 ; 务 基 本 医 疗 和 指 导 生 活 照 料 为 主 的 基 本 型 服 务, 重 3 健 康 管 理 服 务 ( 通 过 杭 州 市 居 民 健 康 互 动 平 点 是 开 展 健 康 管 理 慢 病 管 理 和 家 庭 病 床 等 居 民 需 台 实 现 ); 9 ( 一 ) 健 全 各 级 医 养 护 一 体 化 服 务 网 络, 促 进 医 疗 养 老 护 理 等 资 源 全 面 整 合 1 家 庭 型 医 养 护 一 体 化 服 务 以 政 府 举 办 的

市 政 府 文 件 杭 州 市 人 民 政 府 公 报 (2014 年 第 6 期 ) 4 特 需 服 务, 根 据 签 约 居 民 个 性 化 有 偿 服 务 的 服 务 费 标 准, 建 立 医 保 费 用 的 结 算 和 考 评 制 度 完 善 需 求, 各 地 可 结 合 实 际 增 加 服 务 项 目 医 保 家 庭 病 床 等 相 关 管 理 制 度, 引 导 住 院 病 人 和 康 复 ( 二 ) 建 立 居 家 养 老 服 务 照 料 中 心 与 医 疗 机 构 病 人 双 向 转 诊, 探 索 医 保 转 诊 结 算 新 模 式 合 作 模 式 ( 三 ) 建 立 医 养 护 一 体 化 服 务 价 格 收 费 体 系 通 过 流 程 与 环 境 改 造, 将 社 区 养 老 服 务 照 料 中 根 据 家 庭 型 医 养 护 一 体 化 签 约 服 务 对 象 健 康 心 作 为 医 疗 机 构 的 延 伸 服 务 点 开 展 日 托 型 医 养 护 一 评 估 情 况 及 签 约 居 民 的 实 际 需 求, 制 订 不 同 的 服 务 体 化 服 务 街 道 社 区 应 该 对 辖 区 内 老 人 进 行 调 查, 项 目 对 确 有 需 求 的 签 约 居 民, 在 符 合 家 庭 诊 疗 服 针 对 有 需 要 的 老 人, 通 过 家 庭 及 个 人 购 买 服 务 的 形 务 相 关 规 定 和 确 保 医 疗 安 全 的 前 提 下, 可 增 加 卫 技 式 提 供 服 务 人 员 服 务 内 容 以 及 服 务 次 数 价 格 主 管 部 门 按 相 关 ( 三 ) 探 索 医 疗 机 构 与 养 老 护 理 机 构 合 作 新 规 定 确 定 收 费 标 准, 其 他 个 性 化 服 务 项 目 按 双 方 约 模 式 定 收 费 通 过 新 设 协 议 引 进 转 型 增 设 等 形 式 积 极 推 五 加 强 医 养 护 一 体 化 服 务 组 织 保 障 动 医 养 护 融 合 发 展, 促 进 医 疗 卫 生 资 源 进 入 养 老 护 ( 一 ) 提 高 认 识, 加 强 组 织 领 导 理 机 构 支 持 有 条 件 的 养 老 护 理 机 构 设 置 医 疗 服 建 立 工 作 协 调 机 制, 研 究 制 定 我 市 医 养 护 一 体 务 点 化 智 慧 医 疗 服 务 的 配 套 政 策 和 规 范, 指 导 和 协 调 医 ( 四 ) 拓 展 和 优 化 智 慧 医 疗 服 务 内 涵 养 护 一 体 化 智 慧 医 疗 服 务 改 革, 解 决 医 养 护 一 体 化 立 足 市 民 需 求, 以 杭 州 市 民 卡 为 载 体, 实 现 医 智 慧 医 疗 服 务 发 展 过 程 中 遇 到 的 问 题 主 城 区 政 府 养 护 一 体 化 服 务 一 卡 通, 围 绕 全 科 医 生 签 约 服 务 双 要 建 立 相 应 的 组 织 机 构 和 工 作 制 度, 解 决 并 落 实 工 向 转 诊 优 质 医 疗 资 源 共 享 等 医 改 重 点 工 作, 完 善 作 推 进 中 存 在 的 困 难 和 问 题, 确 保 辖 区 医 养 护 一 体 市 区 ( 县 市 ) 两 级 卫 生 信 息 平 台 建 设 构 建 医 养 化 智 慧 医 疗 服 务 顺 利 展 开 护 一 体 化 智 慧 医 疗 服 务 数 据 库, 归 集 从 出 生 到 死 亡 ( 二 ) 明 确 职 责, 促 进 资 源 整 合 的 健 康 ( 婚 检 孕 前 优 生 检 测 孕 期 保 健 产 时 各 相 关 部 门 要 各 司 其 职, 经 信 部 门 要 统 筹 协 调 和 出 生 信 息 儿 童 保 健 中 小 学 生 健 康 体 检 健 康 体 医 养 护 一 体 化 信 息 资 源 整 合 和 项 目 经 费 落 实, 并 对 检 慢 病 管 理 和 老 年 人 健 康 管 理 等 ) 及 医 疗 业 务 相 远 程 疗 监 护 资 源 整 合 提 供 技 术 支 撑 卫 生 部 门 要 关 数 据 ( 包 括 各 级 医 疗 机 构 诊 疗 住 院 检 查 120 急 加 强 医 养 护 智 慧 医 疗 服 务 队 伍 建 设, 以 属 地 为 单 位, 救 等 ) 鼓 励 和 支 持 健 康 管 理 机 构 提 供 专 业 化 规 整 合 社 会 力 量, 充 分 发 挥 医 学 院 校 和 志 愿 者 作 用, 努 范 化 和 个 性 化 的 智 慧 医 疗 健 康 服 务 力 解 决 医 养 护 一 体 化 智 慧 医 疗 服 务 推 进 中 的 医 卫 资 四 完 善 医 养 护 一 体 化 服 务 政 策 保 障 源 不 足 财 政 部 门 要 科 学 调 整 人 员 经 费 安 排, 加 大 ( 一 ) 建 立 全 科 医 生 签 约 服 务 绩 效 考 核 和 激 励 基 层 医 疗 卫 生 服 务 投 入, 将 全 科 医 生 签 约 服 务 项 目 机 制 列 入 市 对 各 区 的 基 本 公 共 卫 生 考 核 补 助 内 容 卫 建 立 全 科 医 生 签 约 服 务 绩 效 考 核 机 制 绩 效 考 生 民 政 残 联 人 力 社 保 编 委 办 等 部 门 要 依 据 现 有 核 要 充 分 考 虑 全 科 医 生 签 约 居 民 数 量 和 构 成 门 诊 规 定, 共 同 研 究 制 定 医 养 护 一 体 化 智 慧 医 疗 服 务 相 工 作 量 服 务 质 量 居 民 满 意 度 以 及 居 民 医 药 费 用 控 关 岗 位 设 置 和 人 员 配 备 管 理 办 法 民 政 残 联 计 制 等 情 况, 鼓 励 多 劳 多 得 优 劳 优 得 生 教 育 等 部 门 要 进 一 步 整 合 现 有 医 养 护 一 体 化 智 建 立 全 科 医 生 签 约 服 务 激 励 机 制 调 整 和 完 善 慧 医 疗 服 务, 进 一 步 落 实 相 关 政 策, 支 持 签 约 服 务 开 绩 效 考 核 方 案, 加 大 全 科 医 生 签 约 服 务 的 绩 效 考 核 展 物 价 部 门 要 根 据 需 要 及 时 制 定 相 关 收 费 价 格 分 值 有 偿 签 约 服 务 收 益 可 纳 入 绩 效 工 资 专 项 市 民 卡 公 司 要 做 好 医 院 社 区 卫 生 服 务 中 心 家 庭 之 奖 励 间 医 保 转 诊 结 算 的 信 息 技 术 服 务 ( 二 ) 建 立 引 导 分 级 诊 疗 的 医 保 政 策 ( 三 ) 健 全 制 度, 加 强 工 作 督 导 医 保 政 策 要 社 区 卫 生 服 务 机 构 合 理 倾 斜, 推 动 建 立 部 门 联 席 会 议 制 度, 做 好 相 关 信 息 整 合, 利 分 级 诊 疗 门 诊 双 向 转 诊 体 系 的 建 立 和 引 导 鼓 励 全 用 信 息 化 手 段 开 展 工 作 制 定 相 应 医 养 护 一 体 化 服 科 医 生 开 展 签 约 服 务, 根 据 全 科 医 生 签 约 服 务 内 容 和 务 工 作 规 范, 建 立 医 养 护 一 体 化 智 慧 医 疗 服 务 绩 效 1 0

市 政 府 文 件 杭 州 市 人 民 政 府 公 报 (2014 年 第 6 期 ) 考 核 机 制, 严 格 依 法 执 业, 规 范 准 入 强 化 对 基 本 医 慧 医 疗 服 务 工 作 顺 利 开 展 疗 服 务 和 医 保 资 金 管 理 的 考 核 对 督 导 考 核 中 发 本 实 施 意 见 自 公 布 之 日 起 30 日 后 施 行, 由 市 卫 现 的 问 题, 及 时 研 究, 不 断 调 整 完 善 工 作 方 案 生 局 负 责 牵 头 组 织 实 施 ( 四 ) 强 化 宣 传, 促 进 社 会 参 与 充 分 利 用 报 纸 电 视 电 台 网 络 等 多 种 形 式, 广 附 件 : 医 养 护 一 体 化 智 慧 医 疗 服 务 基 本 架 构 泛 宣 传 医 养 护 一 体 化 智 慧 医 疗 服 务 工 作 和 相 关 政 策 使 广 大 居 民 了 解 服 务 的 意 义, 营 造 良 好 的 社 会 氛 杭 州 市 人 民 政 府 办 公 厅 围, 争 取 社 会 各 界 支 持 和 配 合, 确 保 医 养 护 一 体 化 智 2014 年 5 月 30 日 1 1

杭 州 市 人 民 政 府 公 报 (2014 年 第 6 期 ) 市 政 府 文 件 杭 州 市 人 民 政 府 办 公 厅 关 于 印 发 杭 州 市 抓 节 水 三 年 行 动 计 划 (2014 2016 年 ) 的 通 知 杭 政 办 函 2014 77 号 各 区 县 ( 市 ) 人 民 政 府, 市 政 府 各 部 门 各 直 属 单 位 : 杭 州 市 抓 节 水 三 年 行 动 计 划 (2014 2016 年 ) 已 经 市 政 府 同 意, 现 印 发 给 你 们, 请 认 真 组 织 实 施 杭 州 市 人 民 政 府 办 公 厅 2014 年 5 月 21 日 杭 州 市 抓 节 水 三 年 行 动 计 划 (2014 2016 年 ) 为 贯 彻 落 实 省 委 省 政 府 五 水 共 治 工 作 要 求 深 化 节 水 管 理 工 作, 合 理 开 发 利 用 和 保 护 水 资 源, 保 障 水 资 源 可 持 续 利 用, 建 设 节 水 型 城 市, 结 合 我 市 实 际, 特 制 定 本 行 动 计 划 一 行 动 目 标 健 全 节 法 规 和 管 理 体 系, 重 点 推 进 节 水 器 具 改 造 老 旧 供 水 管 网 改 造, 降 低 漏 损 率, 加 快 再 生 利 用 和 雨 水 收 集 利 用 示 范 项 目 建 设, 推 进 高 效 节 灌 溉 工 程 田 间 排 灌 渠 系 工 程, 优 化 渗 水 蓄 水 用 水 等 三 个 环 节 合 理 利 用 水 资 源, 使 我 市 节 水 工 作 走 在 全 国 前 列, 继 续 保 持 国 家 节 水 型 城 市 荣 誉 称 号 至 2016 年, 我 市 区 节 水 器 具 普 及 率 达 100%, 节 水 型 企 业 ( 单 位 ) 覆 盖 率 20%, 节 型 居 民 小 区 覆 盖 率 5%, 全 面 完 成 居 民 住 宅 供 水 一 户 一 表 改 造 公 共 供 水 的 非 居 民 用 水 计 划 用 水 率 不 低 于 90%, 企 业 自 备 用 水 计 划 用 水 率 不 低 于 95%, 城 市 供 水 管 网 漏 损 率 12% 2014 2016 年 工 业 用 水 重 复 利 用 率 每 年 提 高 0 1%, 地 区 生 产 总 值 (GDP) 用 水 量 ( 单 位 : 立 方 米 / 万 元, 下 同 ) 年 降 低 率 6%, 万 元 工 业 增 加 值 用 水 量 年 降 低 率 6% 完 成 城 市 管 网 末 梢 水 综 合 利 用 改 造 工 程 1 2 在 公 建 设 施 中 实 施 雨 水 回 收 利 用 项 目 7 个, 在 非 居 民 用 水 户 中 建 成 非 常 规 水 资 源 试 点 项 目 6 个 新 增 节 水 灌 溉 面 积 7 8 万 亩 二 主 要 任 务 ( 一 ) 进 一 步 完 善 节 水 管 理 政 策 体 系 1 逐 步 完 善 细 化 我 市 节 水 法 规 体 系, 进 一 步 加 强 城 市 依 法 治 水, 依 法 节 水 的 力 度 2014 年, 制 定 出 台 杭 州 市 节 约 用 水 技 术 改 造 专 项 资 金 管 理 办 法 实 施 细 则 ;2015 年 力 争 完 成 杭 州 市 节 约 用 水 管 理 办 法 修 订 工 作 牵 头 单 位 : 市 城 管 委 责 任 单 位 : 市 法 制 办 市 林 水 局 市 建 委 市 发 改 委 市 规 划 局 2 严 格 实 施 水 资 源 有 偿 使 用 制 度, 建 立 鼓 励 节 约 用 水 的 科 学 机 制, 调 整 水 资 源 费 征 收 标 准, 完 善 水 价 形 成 机 制, 以 水 价 为 杠 杆 推 动 节 水 工 作, 促 进 水 资 源 保 护 和 合 理 利 用 (1) 加 强 水 资 源 费 征 收 执 法 检 查, 严 格 按 照 规 定 的 征 收 范 围 对 象 标 准 和 程 序 征 收, 确 保 应 收 尽 收 牵 头 单 位 : 市 林 水 局 责 任 单 位 : 市 城 管 委 市 城 投 集 团

市 政 府 文 件 杭 州 市 人 民 政 府 公 报 (2014 年 第 6 期 ) (2) 城 市 居 民 生 活 用 水 实 施 阶 梯 式 水 价 制 度 加 强 调 查 研 究, 制 定 我 市 自 来 水 价 格 改 革 方 案, 争 取 2014 年 实 施 城 市 居 民 生 活 用 水 阶 梯 式 水 价 制 度 牵 头 单 位 : 市 物 价 局 责 任 单 位 : 市 发 改 委 市 城 管 委 市 城 投 集 团 (3) 提 高 计 划 用 水 覆 盖 面 在 现 有 2000 家 已 纳 入 计 划 用 水 管 理 单 位 的 基 础 上, 继 续 扩 大 计 划 用 水 覆 盖 面, 并 向 学 校 特 种 行 业 等 单 位 延 伸, 超 计 划 用 水 加 价 费 实 现 应 收 尽 收 牵 头 单 位 : 市 城 管 委 责 任 单 位 : 市 城 投 集 团 市 经 信 委 (4) 特 种 行 业 ( 洗 浴 洗 车 高 尔 夫 球 场 等 ) 用 水 计 量 收 费 率 达 到 100% 通 过 日 常 巡 查 和 排 水 许 可 证 倒 查 等 方 式, 摸 清 洗 车 行 业 用 水 情 况 并 将 其 纳 入 计 划 用 水 管 理 ; 做 好 洗 浴 行 业 用 水 信 息 共 享, 加 强 用 水 计 量 征 管 牵 头 单 位 : 市 城 投 集 团 责 任 单 位 : 市 城 管 委 市 市 场 监 管 局 ( 市 工 商 局 ) 3 落 实 节 水 三 同 时 制 度 新 建 扩 建 改 建 项 目 要 做 到 节 水 设 施 与 建 设 项 目 主 体 工 程 同 时 设 计 同 时 施 工 同 时 投 入 使 用 加 强 非 常 规 水 项 目 建 设, 每 年 在 绿 色 建 筑 项 目 中, 明 确 建 设 非 常 规 水 利 用 项 目 2 个 市 建 委 负 责 对 绿 色 建 筑 项 目 的 节 水 配 套 设 施 进 行 审 查, 并 监 督 实 施 非 常 规 水 利 用 项 目 建 设 牵 头 单 位 : 市 建 委 责 任 单 位 : 市 城 管 委 市 发 改 委 市 规 划 局 市 住 保 房 管 局 4 落 实 杭 州 市 节 约 用 水 技 术 改 造 专 项 资 金 管 理 办 法, 鼓 励 企 业 加 大 节 水 技 改 力 度, 督 促 高 耗 水 单 位 挖 潜 改 造, 推 进 节 水 减 排 每 年 完 成 节 水 技 改 试 点 ( 示 范 ) 项 目 2 个 牵 头 单 位 : 市 城 管 委 责 任 单 位 : 市 财 政 局 市 经 信 委 ( 二 ) 进 一 步 完 善 节 水 科 技 应 用 体 系 积 极 鼓 励 并 大 力 推 广 节 水 新 工 艺 新 技 术 新 设 备 新 器 具, 加 强 节 水 器 具 改 造, 降 低 管 网 漏 损 率, 推 进 高 效 节 水 田 间 排 灌 渠 系 工 程, 依 靠 科 技 进 步 全 面 提 高 节 水 水 平 1 推 广 和 应 用 节 水 器 具 2014 年, 完 成 杭 州 市 居 民 家 庭 节 水 器 具 普 及 率 调 查, 并 启 动 节 水 器 具 配 件 改 造 工 作 2015 年, 基 本 完 成 节 水 器 具 改 造 工 作 2016 年 做 好 查 漏 补 缺 工 作, 确 保 市 区 居 民 家 庭 节 水 器 具 普 及 率 达 到 100% 牵 头 市 城 管 委 责 任 单 位 : 各 区 政 府 ( 管 委 会 ) 2 在 公 建 设 施 中 加 快 推 进 雨 水 回 收 利 用 项 目, 采 用 下 凹 式 绿 地 渗 透 铺 装 渗 透 管 沟 等 措 施 收 集 雨 水, 并 经 初 步 处 理, 用 于 就 近 的 绿 化 灌 溉 路 面 与 公 厕 冲 洗 和 河 道 配 水 由 市 园 文 局 牵 头,2014 年 在 公 园 绿 地 新 ( 改 ) 建 项 目 中 建 设 1 个 雨 水 回 收 利 用 试 点 在 试 点 基 础 上,2015 年 新 建 雨 水 回 收 利 用 项 目 6 个, 其 中 市 园 文 局 完 成 1 个, 上 城 区 下 城 区 江 干 区 拱 墅 区 西 湖 区 各 完 成 1 个 牵 头 单 位 : 市 园 文 局 上 城 区 政 府 下 城 区 政 府 江 干 区 政 府 拱 墅 区 政 府 西 湖 区 政 府 责 任 单 位 : 市 建 委 市 规 划 局 市 城 管 委 市 财 政 局 3 推 进 农 业 高 效 节 水 灌 溉 工 程 田 间 排 灌 渠 系 工 程 新 增 节 水 灌 溉 面 积 7 8 万 亩, 其 中 固 定 式 喷 微 灌 面 积 4 56 万 亩, 经 济 型 喷 微 灌 面 积 1 44 万 亩, 其 他 节 水 灌 溉 面 积 1 8 万 亩 ; 改 造 各 类 渠 道 1200 公 里, 其 中 渠 1035 公 里, 排 渠 165 公 里 ; 2015 年 全 市 农 田 灌 溉 水 有 效 利 用 系 数 达 到 0 587 以 上 牵 头 林 水 局 责 任 单 位 : 市 农 业 局 市 财 政 局 有 关 区 县 ( 市 ) 政 府 ( 管 委 会 ) 4 进 一 步 降 低 管 网 漏 损 率 结 合 城 市 基 础 设 施 建 设, 对 284 公 里 老 旧 管 网 中 具 备 改 造 条 件 的 管 网 实 行 应 改 尽 改 2014 年 完 成 秋 涛 路 飞 云 江 西 溪 路 庆 春 路 ( 部 分 路 段 ) 凤 起 路 ( 地 铁 改 造 路 段 ) 之 江 路 ( 部 分 路 段 ) 的 老 旧 管 网 改 造 2016 年 底 前, 对 具 备 改 造 条 件 的 材 质 为 灰 口 铸 铁 管 与 预 应 力 水 泥 管 DN300( 含 ) 以 上 老 旧 管 道 进 行 改 造 牵 头 城 投 集 团 责 任 单 位 : 市 建 委 市 规 划 局 市 城 管 委 市 公 安 局 交 警 局 各 区 政 府 ( 管 委 会 ) 5 推 进 一 户 一 表 计 量 入 户 工 作 2016 年, 全 面 完 成 供 水 一 户 一 表 改 造 工 作 牵 头 城 投 集 团 责 任 单 位 : 市 建 市 规 划 局 市 城 管 委 市 园 文 局 各 区 政 府 ( 管 委 会 ) 6 优 化 管 网 末 梢 放 水 方 式, 减 少 水 资 源 浪 费 1 3

杭 州 市 人 民 政 府 公 报 (2014 年 第 6 期 ) 合 理 布 局 绿 化 环 卫 取 口, 减 少 自 来 水 在 道 中 的 滞 留 时 间, 确 保 自 来 水 质 安 全, 并 减 少 管 网 末 梢 水 集 中 排 放 的 浪 费 牵 头 投 集 团 责 任 单 位 : 市 城 管 委 ( 三 ) 进 一 步 完 善 节 水 管 理 指 标 体 系 建 立 节 水 统 计 制 度 规 范 节 水 统 计 工 作, 提 高 节 水 统 计 数 据 的 准 确 性, 做 好 城 市 万 元 产 值 耗 水 量 和 工 业 用 水 重 复 利 用 率 的 统 计 工 作 1 2014 2016 年 全 市 万 元 地 区 生 产 总 值 (GDP) 用 水 量 年 降 低 率 6%, 万 元 工 业 增 加 值 用 水 量 年 降 低 率 6% 牵 头 林 水 局 责 任 单 位 : 市 城 投 集 团 市 统 计 局 市 经 信 委 2 复 利 用 率 逐 年 提 高,2014 2016 年 工 业 用 水 重 复 利 用 率 每 年 提 高 0 1% 牵 头 管 委 责 任 单 位 : 市 城 投 集 团 市 统 计 局 市 经 信 委 3 实 行 规 范 的 节 水 统 计 制 度, 完 成 各 类 节 水 统 计 报 表 的 制 定 工 作 牵 头 城 管 委 责 任 单 位 : 市 统 计 局 ( 四 ) 进 一 步 完 善 自 备 水 管 理 体 系 1 严 格 规 范 取 水 许 可 审 批 管 理 取 水 许 可 审 批 率 达 到 100%, 企 业 自 备 水 取 5 万 立 方 米 以 上 的 实 时 监 控 率 达 到 100%, 自 备 管 理 全 面 实 行 计 划 管 理,2014 年 自 备 水 计 划 用 水 率 不 低 于 90% 开 展 地 下 水 动 态 监 测 体 系 建 设,2015 年 底 前 基 本 建 成 11 个 地 下 水 质 水 位 动 态 监 测 体 系 牵 头 林 水 局 责 任 单 位 : 市 城 委 2 加 大 地 下 水 管 理 力 度 研 究 制 定 杭 州 市 水 井 保 护 管 理 相 关 制 度, 建 立 水 井 长 效 管 理 机 制, 落 实 日 常 养 护 经 费 对 部 分 封 停 和 在 用 深 井 民 用 水 井 等 水 资 源 进 行 合 理 配 置, 纳 入 战 备 山 林 防 火 抗 旱 保 绿 环 卫 等 应 急 备 用 水 源 牵 头 市 城 管 委 责 任 单 位 : 各 区 政 府 ( 管 委 会 ) 市 林 水 局 市 财 政 局 市 应 急 办 3 开 展 河 水 利 用 设 施 建 设 在 有 条 件 的 河 道 建 设 取 水 设 施, 用 于 城 市 绿 化 环 卫 等 用 水, 减 少 自 来 水 使 用, 避 免 自 来 水 优 质 低 用 带 来 的 浪 费 牵 头 单 位 : 市 城 管 委 1 4 市 政 府 文 件 责 任 单 位 : 各 区 政 府 ( 管 委 会 ) ( 五 ) 进 一 步 完 善 节 水 工 作 社 会 化 宣 传 体 系 1 深 化 节 水 文 化 建 设 制 定 实 施 节 水 宣 传 工 作 计 划, 组 织 开 展 有 奖 征 集 节 水 建 议 节 水 器 具 创 造 发 明 大 赛 等 活 动, 利 用 公 益 广 告 等 多 种 形 式 宣 传 相 关 法 规 政 策 和 节 水 工 作 典 型 做 法 等, 充 分 调 动 群 众 节 水 积 极 性, 加 强 节 约 用 水 意 识 的 引 导, 深 化 节 水 文 化 建 设 牵 头 单 位 : 市 城 管 委 责 任 单 位 : 市 文 广 新 闻 出 版 局 杭 州 文 广 集 团 杭 报 集 团 市 教 育 局 2 开 展 节 水 型 企 业 ( 单 位 ) 和 节 水 型 居 民 小 区 创 建 每 年 创 建 节 水 型 居 民 小 区 10 个, 确 保 5% 以 上 的 居 民 小 区 达 到 省 级 节 水 型 居 民 小 区 的 要 求 重 点 加 强 对 完 成 水 平 衡 测 试 后 有 创 建 基 础 且 用 水 量 较 大 的 企 业 ( 单 位 ) 的 创 建 指 导, 每 年 创 建 节 水 型 企 业 ( 单 位 )5 家, 确 保 省 级 节 水 型 企 业 ( 单 位 ) 的 年 用 水 总 量 与 非 居 民 用 水 量 的 百 分 比 达 到 20% 以 上 的 要 求 牵 头 单 位 : 市 城 管 委 责 任 单 位 : 各 区 政 府 ( 管 委 会 ) 市 经 信 委 市 财 政 局 3 做 好 节 水 型 城 市 复 查 迎 检 工 作 2015 年 我 市 将 迎 来 节 水 型 城 市 的 复 检, 各 有 关 部 门 要 按 照 节 水 型 城 市 的 考 核 要 求, 扎 实 做 好 各 项 前 期 工 作, 确 保 顺 利 通 过 复 检 牵 头 单 位 : 市 城 管 委 责 任 单 位 : 市 城 市 节 约 用 水 领 导 小 组 成 员 单 位 三 保 障 措 施 ( 一 ) 加 强 组 织 领 导 市 城 市 节 约 用 水 领 导 小 组 全 面 负 责 对 抓 节 水 三 年 行 动 工 作 的 组 织 领 导 各 部 门 按 照 工 作 任 务 和 分 工 抓 好 工 作 落 实 各 区 县 ( 市 ) 政 府 ( 管 委 会 ) 要 严 格 按 照 本 行 动 计 划 推 进 各 项 工 作, 围 绕 2016 年 基 本 达 到 国 家 节 水 型 城 市 标 准 的 总 体 目 标, 参 照 制 定 抓 节 水 三 年 行 动 计 划, 抓 好 工 作 落 实, 因 地 制 宜 开 展 节 水 管 理 工 作 ( 二 ) 健 全 制 度 保 障 1 工 作 例 会 制 原 则 上 每 半 年 至 少 召 开 一 次 市 城 市 节 约 用 水 领 导 小 组 会 议, 研 究 部 署 抓 节 水 全 局 性 工 作 每 两 个 月 至 少 召 开 一 次 市 城 市 节 约 用 水 领 导 小 组 办 公 室 工 作 例 会, 具 体 落 实 抓 节 水 三 年

市 政 府 文 件 杭 州 市 人 民 政 府 公 报 (2014 年 第 6 期 ) 行 动 计 划 2 综 合 考 核 制 将 抓 节 水 三 年 行 动 纳 入 五 水 共 治 综 合 考 评 体 系, 实 施 年 度 考 核 市 城 市 节 约 用 水 领 导 小 组 办 公 室 负 责 抓 节 水 三 年 行 动 的 组 织 协 调 督 促 检 查 目 标 考 核 等 工 作 同 时, 各 区 工 作 完 成 情 况 纳 入 市 城 市 管 理 目 标 年 度 考 核 ( 三 ) 落 实 资 金 保 障 落 实 抓 节 水 行 动 资 金 保 障, 非 常 规 水 利 用 等 节 水 技 改 项 目 的 资 金 按 照 杭 州 市 人 民 政 府 办 公 厅 转 发 市 城 管 委 市 财 政 局 关 于 杭 州 市 节 约 用 水 技 术 改 造 专 项 资 金 管 理 办 法 的 通 知 ( 杭 政 办 函 2012 272 号 ) 精 神 落 实 推 广 和 应 用 节 水 器 具 工 作 所 需 资 金, 上 城 区 下 城 区 江 干 区 拱 墅 区 西 湖 区 和 杭 州 西 湖 风 景 名 胜 区 由 市 本 级 财 政 落 实, 杭 州 高 新 开 发 区 ( 滨 江 ) 萧 山 区 和 余 杭 区 由 区 政 府 ( 管 委 会 ) 落 实 节 水 相 关 项 目 原 则 上 免 缴 工 程 涉 及 的 绿 化 迁 移 苗 木 补 偿 占 道 挖 掘 以 及 迁 移 综 合 管 线 等 规 费 ; 工 程 实 施 单 位 必 须 按 照 有 关 标 准 做 好 绿 化 恢 复 和 路 面 修 复 工 作 农 业 节 水 要 充 分 利 用 水 利 投 资 政 策, 积 极 争 取 中 央 资 金, 足 额 征 收 水 利 建 设 基 金 和 计 提 农 田 水 利 建 设 资 金, 加 强 属 地 政 府 财 政 投 入 本 行 动 计 划 自 公 布 之 日 起 30 日 后 施 行, 由 市 城 管 委 负 责 牵 头 组 织 实 施 杭 州 市 人 民 政 府 办 公 厅 关 于 印 发 杭 州 市 2014 年 主 要 污 染 物 减 排 计 划 的 通 知 杭 政 办 函 2014 80 号 各 区 县 ( 市 ) 人 民 政 府, 市 政 府 各 部 门 各 直 属 单 位 : 杭 州 市 2014 年 主 要 污 染 物 减 排 计 划 已 经 市 政 府 同 意, 现 印 发 给 你 们, 请 认 真 组 织 实 施 杭 州 市 人 民 政 府 办 公 厅 2014 年 5 月 26 日 杭 州 市 2014 年 主 要 污 染 物 减 排 计 划 为 顺 利 完 成 2014 年 杭 州 市 主 要 污 染 物 总 量 削 减 任 务, 根 据 杭 州 市 人 民 政 府 关 于 加 强 杭 州 市 十 二 五 期 间 主 要 污 染 物 减 排 工 作 的 实 施 意 见 ( 杭 政 函 2011 117 号 ) 的 精 神, 结 合 我 市 主 要 污 染 物 总 量 减 排 工 作 实 际, 特 制 定 本 计 划 一 指 导 思 想 以 改 善 环 境 质 量 为 立 足 点, 深 入 推 进 主 要 污 染 物 排 放 总 量 控 制 工 作, 通 过 加 强 污 染 治 理 加 快 环 境 基 础 设 施 建 设 加 大 落 后 产 能 淘 汰 力 度 强 化 环 境 监 管 完 善 污 染 减 排 激 励 和 约 束 机 制 等 手 段, 控 制 增 量 削 减 存 量, 确 保 完 成 主 要 污 染 物 排 放 总 量 削 减 任 务 二 主 要 污 染 物 减 排 项 目 对 化 学 需 氧 量 (COD) 二 氧 化 硫 (SO 2 ) 氨 氮 (NH 3 -N) 和 氮 氧 化 物 (NO ) 等 四 项 主 要 污 染 物 实 施 总 量 控 制 统 一 考 核, 将 机 动 车 及 农 业 源 的 主 要 污 染 物 排 放 统 一 纳 入 考 核 范 围 2014 年, 全 市 计 划 实 施 主 要 污 染 物 减 排 项 目 281 个, 预 计 可 削 减 化 学 需 氧 量 10212 3 吨 氨 氮 1320 0 吨 二 氧 化 硫 9832 8 吨 氮 氧 化 物 27369 5 吨 其 中, 污 水 处 理 厂 及 工 业 企 业 治 理 项 目 88 个, 预 计 可 削 减 化 学 需 氧 量 5628 6 吨 氨 氮 795 9 吨 ; 农 业 畜 禽 养 殖 场 ( 小 区 ) 项 目 37 个, 预 计 可 削 减 化 学 需 氧 量 3658 7 吨 氨 氮 469 1 吨 ; 结 构 关 停 项 目 1 5

杭 州 市 人 民 政 府 公 报 (2014 年 第 6 期 ) 44 个, 预 计 可 削 减 化 学 需 氧 量 1028 7 吨 氨 氮 72 5 吨 二 氧 化 硫 622 6 吨 氮 氧 化 物 128 7 吨 ; 电 厂 ( 热 电 ) 脱 硫 项 目 34 个, 预 计 可 削 减 二 氧 化 硫 5991 5 吨 ; 非 热 电 脱 硫 脱 硝 项 目 29 个, 预 计 可 削 减 二 氧 化 硫 3218 8 吨 氮 氧 化 物 86 4 吨 ; 电 力 热 电 水 泥 脱 硝 项 目 41 个, 预 计 可 削 减 氮 氧 化 物 22150 4 吨 ( 其 中 水 泥 脱 硝 项 目 11 个, 预 计 可 削 减 氮 氧 化 物 9473 4 吨 ; 电 力 热 电 脱 硝 项 目 30 个, 预 计 可 削 减 氮 氧 化 物 12677 吨 ); 机 动 车 控 制 及 淘 汰 项 目 8 个, 预 计 可 削 氮 氧 化 物 5004 0 吨 ( 一 ) 水 物 1 工 业 污 染 源 减 排 措 施 (1) 造 纸 印 染 及 其 他 纳 入 国 家 减 排 核 查 技 术 考 核 范 围 的 行 业 或 企 业, 必 须 安 装 并 完 善 进 流 量 计 和 在 线 监 控 设 施, 完 善 企 业 用 水 工 艺 耗 及 排 水 等 各 流 程 的 水 量 统 计 工 作, 认 真 做 好 企 业 水 平 衡 运 行 分 析 要 加 快 印 染 行 业 落 后 生 产 线 的 淘 汰 工 作 并 实 行 深 度 处 理, 或 实 施 生 产 工 艺 和 生 产 设 备 ( 包 括 改 换 气 流 缸 ) 的 升 级 换 代, 污 水 回 用 率 达 到 50% 以 上 (2) 对 重 点 区 域 的 污 水 处 理 设 施 实 施 提 标 改 造 或 中 水 回 用 由 萧 山 区 政 府 负 责, 牵 头 落 实 临 江 污 水 处 理 厂 钱 江 污 水 处 理 厂 富 丽 达 的 提 标 改 造 和 中 水 回 用 工 程, 确 保 钱 江 污 水 处 理 厂 出 质 达 到 城 镇 一 级 A 标 准, 临 江 富 丽 达 污 水 处 理 厂 出 质 达 到 城 镇 污 水 处 理 厂 一 级 B 标 准, 印 染 废 水 中 水 回 用 率 不 低 于 50% 由 富 阳 市 政 府 负 责, 牵 头 落 实 有 利 于 富 阳 市 清 园 城 市 综 合 污 水 处 理 有 限 公 司 浙 江 春 南 污 水 处 理 有 限 公 司 富 阳 市 新 盈 嘉 水 务 有 限 公 司 中 水 回 用 系 统 长 期 稳 定 运 行 的 管 理 机 制 和 收 费 机 制, 进 一 步 完 善 中 水 回 用 深 度 处 理 和 回 用 管 网 建 设, 确 保 中 水 回 用 率 不 低 于 60% (3) 由 市 经 信 委 牵 头, 各 区 县 ( 市 ) 政 府 ( 管 委 会 ) 负 责, 按 时 间 进 度 完 成 落 后 产 能 淘 汰 工 作 (4) 由 萧 山 区 政 府 负 责, 结 合 印 染 行 业 综 合 整 治 无 燃 煤 区 建 设 等 要 求, 完 成 萧 山 区 化 纤 印 染 行 业 的 导 热 油 锅 炉 煤 改 气 工 程 和 印 染 行 业 落 后 产 能 结 构 关 停 任 务 由 富 阳 市 政 府 负 责, 结 合 造 纸 行 业 综 合 整 治 五 年 规 划 等 要 求, 编 制 造 纸 生 产 能 力 年 度 实 施 方 案, 并 于 10 月 底 前 完 成 年 度 结 构 调 整 工 作 2 生 活 污 染 源 减 排 措 施 1 6 市 政 府 文 件 (1) 各 区 县 ( 市 ) 政 府 ( 管 委 会 ) 应 抓 紧 实 施 城 镇 污 水 处 理 厂 一 级 A 排 放 标 准 提 标 改 造 和 再 生 水 利 用 15% 以 上 工 程 建 设, 实 施 除 氮 脱 磷 工 艺, 提 升 氮 磷 去 除 效 果 做 好 城 市 水 平 衡 污 水 处 理 厂 水 平 衡 工 作 (2) 各 区 县 ( 市 ) 政 府 ( 管 委 会 ) 和 市 城 管 委 要 进 一 步 加 大 污 水 截 污 纳 管 力 度, 提 高 集 中 式 污 水 处 理 厂 的 处 理 负 荷 率 各 区 县 ( 市 ) 建 成 区 的 污 水 集 中 处 理 率 达 到 95% 以 上, 郊 区 较 大 街 道 和 集 ( 乡 ) 镇 污 水 集 中 处 理 率 达 到 85% 以 上 各 区 县 ( 市 ) 政 府 ( 管 委 会 ) 要 科 学 统 筹 分 析 各 建 成 区 郊 区 街 道 和 集 ( 乡 ) 镇 的 自 来 水 供 应 量 自 备 水 使 用 量 及 污 水 处 理 量 之 间 的 逻 辑 关 系, 对 用 水 多 污 水 收 集 和 处 理 少 的 地 区 要 加 大 截 污 纳 管 资 金 投 入 力 度 并 重 点 推 进 3 农 业 污 染 源 减 排 措 施 由 市 农 业 局 牵 头, 各 区 县 ( 市 ) 政 府 ( 管 委 会 ) 负 责, 落 实 农 业 化 学 需 氧 量 和 氨 氮 减 排 工 作 各 区 县 ( 市 ) 政 府 ( 管 委 会 ) 要 根 据 2010 年 污 染 源 普 查 更 新 结 果 和 2011 年 至 2013 年 畜 禽 养 殖 业 减 排 结 果, 足 量 安 排 减 排 工 程, 确 保 完 成 年 度 污 染 削 减 目 标 按 照 省 市 农 村 环 境 整 治 行 动 有 关 要 求, 继 续 以 规 模 化 畜 禽 养 殖 场 和 养 殖 小 区 为 切 入 点, 加 快 建 设 养 殖 沼 气 工 程 和 畜 禽 养 殖 粪 便 资 源 化 利 用 工 程, 加 大 商 品 有 机 肥 推 广 力 度, 建 设 粪 便 等 有 机 废 弃 物 处 理 设 施, 完 善 病 死 畜 禽 尸 体 无 害 化 处 理 设 施 ; 全 面 排 查 畜 禽 养 殖 业 污 水 处 理 设 施 建 设 情 况, 确 保 现 有 治 理 设 施 正 常 运 行 达 标 排 放 无 治 理 设 施 或 设 施 无 法 正 常 运 行 的 单 位, 要 制 定 设 施 建 设 ( 改 造 ) 计 划 并 组 织 实 施 ( 二 ) 大 气 污 染 物 减 排 措 施 1 推 进 能 源 结 构 持 续 优 化, 严 格 控 制 污 染 物 新 增 量 严 格 执 行 国 家 产 业 政 策, 全 面 落 实 淘 汰 落 后 产 能 调 整 产 业 结 构 的 要 求, 遏 制 高 耗 能 高 污 染 产 业 发 展, 严 格 控 制 污 染 物 新 增 量 使 用 先 进 的 生 产 技 术, 按 照 最 严 格 的 环 保 要 求 控 制 新 建 项 目, 大 幅 减 少 污 染 物 的 排 放 富 阳 市 政 府 要 结 合 造 纸 行 业 整 治 规 划 的 热 力 需 求, 调 整 富 阳 市 热 力 规 划, 优 化 管 网 布 局, 淘 汰 规 划 范 围 内 的 小 热 电 企 业, 严 控 新 增 热 电 规 模 2 二 氧 化 硫 减 排 措 施 (1) 巩 固 燃 煤 锅 炉 脱 硫 除 尘 改 造 减 排 成 果, 提 升 脱 硫 效 率 对 2010 年 前 通 过 审 批 的 热 电 厂, 必 须 按 照 杭 州 市 人 民 政 府 办 公 厅 关 于 印 发 杭 州 市

市 政 府 文 件 杭 州 市 人 民 政 府 公 报 (2014 年 第 6 期 ) 加 快 燃 煤 锅 炉 脱 硫 工 作 实 施 方 案 的 通 知 ( 杭 政 办 函 2008 399 号 ) 要 求, 确 保 实 现 脱 硫 效 率 90% 投 运 率 95% 二 氧 化 硫 排 放 浓 度 200mg / m 3 ( 毫 克 / 立 方 米 ) 的 目 标 按 照 市 减 排 办 关 于 印 发 杭 州 市 燃 煤 炉 窑 污 染 治 理 设 施 运 行 管 理 办 法 ( 试 行 ) 的 通 知 要 求, 对 10 吨 / 时 ( 含 ) 以 上 的 非 热 电 锅 炉 脱 硫 设 施 安 装 DCS 或 PLC 控 制 系 统, 实 时 监 控 脱 硫 系 统 运 行 情 况, 并 做 好 相 关 台 账 记 录, 确 保 达 到 二 氧 化 硫 减 排 目 标 (2) 加 快 集 中 供 热 管 网 建 设, 淘 汰 20 吨 / 时 ( 不 含 ) 以 下 小 型 燃 煤 锅 炉 各 地 要 根 据 杭 州 市 人 民 政 府 办 公 厅 关 于 印 发 杭 州 市 无 燃 煤 区 建 设 实 施 方 案 的 通 知 ( 杭 政 办 函 2013 75 号 ) 和 省 市 有 关 大 气 污 染 防 治 整 治 行 动 的 要 求, 严 格 无 燃 煤 区 禁 燃 区 和 集 中 供 热 范 围 内 新 建 锅 炉 的 审 批, 加 快 集 中 供 热 管 网 建 设, 以 集 中 供 热 和 热 电 联 产 代 替 小 型 燃 煤 锅 炉, 确 保 完 成 无 燃 煤 区 年 度 建 设 任 务 ; 积 极 鼓 励 并 推 进 燃 煤 锅 炉 清 洁 能 源 改 造, 加 快 推 进 小 锅 炉 天 然 气 电 力 等 清 洁 能 源 替 代 工 作, 尽 快 改 变 以 煤 炭 为 主 要 燃 料 的 能 源 结 构 3 氮 氧 化 物 减 排 措 施 (1) 做 好 燃 煤 电 厂 ( 热 电 ) 水 泥 熟 料 等 企 业 的 氮 氧 化 物 减 排 工 作 全 市 燃 煤 电 厂 ( 热 电 ) 企 业 和 水 泥 熟 料 企 业 及 其 他 窑 炉 企 业, 燃 煤 发 电 机 组 完 成 烟 气 脱 硝 设 施 改 造 的, 脱 硝 效 率 应 保 证 达 到 85% 以 上 ; 燃 煤 热 电 企 业 完 成 烟 气 脱 硝 设 施 改 造 的, 脱 硝 效 率 应 确 保 达 到 60% 以 上 ; 水 泥 企 业 干 法 窑 实 施 低 氮 燃 烧 技 术 和 烟 气 脱 硝 设 施 改 造 的, 应 实 现 氮 氧 化 物 排 放 浓 度 320mg / m 3 的 目 标 如 国 家 对 水 泥 企 业 氮 氧 化 物 排 放 有 新 要 求, 按 新 要 求 执 行 (2) 做 好 机 动 车 氮 氧 化 物 减 排 工 作 市 环 保 局 要 做 好 机 动 车 排 气 检 测 和 环 保 检 验 合 格 标 志 核 发 工 作, 确 保 检 测 率 和 标 志 核 发 率 均 达 到 规 定 要 求 ; 对 黄 标 车 开 展 淘 汰 补 助 工 作 市 公 安 局 交 警 局 要 加 强 对 黄 标 车 的 限 行 执 法 工 作, 并 进 一 步 扩 大 禁 行 限 行 区 域 范 围 市 交 通 运 输 局 要 做 好 新 车 增 量 控 制 工 作 市 贸 易 局 要 做 好 车 用 燃 油 标 准 的 提 升 和 车 辆 报 废 工 作 ( 三 ) 省 减 排 目 标 责 任 书 年 度 项 目 根 据 浙 江 省 十 二 五 主 要 污 染 物 总 量 减 排 目 标 责 任 书 的 要 求, 确 保 在 2014 年 年 底 前 完 成 26 个 涉 及 杭 州 市 的 减 排 项 目 三 保 障 措 施 ( 一 ) 建 立 健 全 减 排 工 作 协 调 机 制 各 区 县 ( 市 ) 政 府 ( 管 委 会 ) 要 对 辖 区 内 的 主 要 污 染 物 减 排 工 作 负 总 责, 进 一 步 加 强 领 导, 建 立 和 完 善 减 排 工 作 组 织 领 导 体 系 ; 按 照 本 计 划 要 求, 足 量 安 排 减 排 工 程, 抓 紧 制 定 2014 年 减 排 计 划 并 报 市 减 排 办, 同 时 将 污 染 减 排 目 标 任 务 分 解 落 实 到 各 相 关 单 位 和 重 点 排 污 单 位 ; 严 格 执 行 主 要 污 染 物 减 排 情 况 月 报 季 报 半 年 报 年 报 和 信 息 发 布 制 度, 每 季 度 对 减 排 任 务 完 成 情 况 进 行 评 估, 并 于 每 季 度 第 一 个 月 的 10 日 前 将 上 一 季 度 评 估 报 告 报 市 减 排 办 如 不 能 按 计 划 完 成 减 排 任 务, 必 须 执 行 相 应 的 应 急 预 案 市 有 关 部 门 要 各 负 其 责, 密 切 配 合, 抓 紧 制 定 相 关 配 套 政 策, 落 实 各 项 措 施, 加 强 指 导 和 协 调, 督 促 相 关 行 业 和 企 业 抓 好 污 染 减 排 工 作 ( 二 ) 强 化 污 染 减 排 激 励 和 约 束 机 制 充 分 发 挥 财 政 资 金 在 污 染 减 排 工 作 中 的 作 用, 加 大 资 金 的 投 入 力 度, 积 极 引 导 社 会 资 金 参 与, 大 力 支 持 重 点 减 排 工 程 建 设 减 排 产 品 和 减 排 新 机 制 推 广 减 排 管 理 能 力 提 升 及 减 排 监 管 体 系 完 善 环 境 监 测 和 监 察 标 准 化 建 设 减 排 工 作 调 研 等 工 作 ; 进 一 步 规 范 主 要 污 染 物 减 排 专 项 资 金 的 使 用 管 理, 提 高 资 金 使 用 效 益 ; 继 续 深 入 推 进 排 污 权 交 易 工 作, 进 一 步 发 挥 经 济 杠 杆 对 污 染 减 排 的 激 励 和 约 束 作 用 ; 按 照 浙 江 省 人 民 政 府 办 公 厅 关 于 加 强 环 境 资 源 配 置 量 化 管 理 推 动 产 业 转 型 升 级 的 意 见 ( 浙 政 办 发 2013 8 号 ) 要 求,6 月 底 前 完 成 市 控 以 上 废 水 废 气 重 点 源 企 业 刷 卡 排 污 总 量 自 动 控 制 系 统 建 设 各 区 县 ( 市 ) 政 府 ( 管 委 会 ) 要 安 排 污 染 减 排 专 项 资 金, 确 保 减 排 措 施 落 实 ( 三 ) 严 格 污 染 减 排 评 价 和 责 任 追 究 机 制 将 污 染 减 排 任 务 完 成 情 况 与 相 关 市 级 财 政 资 金 安 排 及 各 地 建 设 项 目 审 批 挂 钩, 并 纳 入 各 地 经 济 社 会 发 展 综 合 评 价 生 态 市 建 设 年 度 目 标 责 任 考 核 体 系, 同 时 作 为 领 导 干 部 综 合 考 核 评 价 企 业 负 责 人 业 绩 考 核 的 重 要 内 容 对 工 作 落 实 不 力 未 能 按 期 完 成 污 染 减 排 任 务 及 在 污 染 减 排 工 作 中 弄 虚 作 假 的 地 方 和 单 位, 在 全 市 范 围 予 以 通 报 批 评, 并 按 有 关 规 定 约 谈 当 地 政 府 和 有 关 单 位 主 要 负 责 人 ( 四 ) 加 大 减 排 监 督 检 查 执 法 力 度 各 级 环 保 发 改 经 信 农 林 等 业 务 主 管 部 门 要 1 7

杭 州 市 人 民 政 府 公 报 (2014 年 第 6 期 ) 加 强 对 污 染 减 排 工 作 的 全 程 跟 踪 监 督 和 严 格 执 法 检 查 重 点 加 大 对 杭 州 华 电 半 山 发 电 有 限 公 司 萧 山 发 电 厂 热 电 企 业 以 及 城 市 污 水 处 理 厂 等 已 建 成 减 排 项 目 企 业 的 监 管 力 度, 确 保 脱 硫 脱 硝 除 尘 设 施 污 水 治 理 设 施 正 常 运 行 ; 加 快 推 进 污 水 处 理 厂 配 套 管 网 和 在 线 监 控 系 统 建 设, 未 安 装 在 线 监 控 系 统 的 要 限 期 安 装, 已 安 装 在 线 监 控 系 统 的 要 抓 紧 建 立 相 关 的 运 行 及 报 告 制 度, 确 保 系 统 正 常 稳 定 运 行 市 减 排 办 要 定 期 或 不 定 期 组 织 污 染 减 排 专 项 检 查, 严 肃 查 处 类 违 法 违 规 行 为, 重 点 案 件 实 挂 牌 督 办 各 级 监 察 部 门 要 加 强 对 污 染 减 排 的 行 政 监 察, 对 落 实 减 排 工 作 不 力, 发 生 重 大 环 境 污 染 事 件 的 地 方 和 单 位, 要 实 行 责 任 倒 查, 严 格 追 究 地 方 政 府 和 相 关 部 门 的 监 管 责 任 ( 五 ) 广 泛 开 展 宣 传 教 育 各 地 各 有 关 部 门 要 通 过 多 种 途 径 和 方 式, 继 续 深 入 开 展 环 境 保 护 宣 传 教 育 活 动, 曝 光 浪 费 能 源 资 源 严 重 污 染 环 境 案 例, 进 一 步 提 高 全 社 会 对 污 染 减 排 工 作 重 要 性 的 认 识, 增 强 资 源 节 约 和 环 境 保 护 意 识 ; 大 力 倡 导 健 康 节 约 环 保 的 生 活 方 式 和 消 费 模 式, 使 减 少 污 染 物 排 放 保 护 生 态 环 境 成 为 广 市 政 府 文 件 大 企 业 和 公 众 的 自 觉 行 为 本 计 划 自 公 布 之 日 起 30 日 后 施 行, 由 市 污 染 物 减 排 工 作 领 导 小 组 办 公 室 ( 市 环 保 局 ) 负 责 牵 头 组 织 实 施 附 件 :1 杭 州 市 2014 年 列 入 省 减 排 目 标 责 任 书 年 度 项 目 汇 总 表 ( 略 ) 2 杭 州 市 2014 年 污 水 处 理 厂 及 工 业 企 业 工 程 减 排 项 目 计 划 表 ( 略 ) 3 杭 州 市 2014 年 畜 禽 养 殖 业 工 程 减 排 项 目 计 划 表 ( 略 ) 4 杭 州 市 2014 年 结 构 关 停 减 排 项 目 计 划 表 ( 略 ) 5 杭 州 市 2014 年 电 厂 ( 热 电 ) 脱 硫 减 排 项 目 计 划 表 ( 略 ) 6 杭 州 市 2014 年 非 热 电 锅 炉 脱 硫 脱 硝 工 程 减 排 项 目 计 划 表 ( 略 ) 7 杭 州 市 2014 年 电 力 热 电 水 泥 脱 硝 工 程 减 排 项 目 计 划 表 ( 略 ) 8 杭 州 市 2014 年 机 动 车 控 制 及 淘 汰 减 排 项 目 计 划 表 ( 略 ) 杭 州 市 人 民 政 府 办 公 厅 关 于 印 发 杭 州 市 市 场 监 督 管 理 局 ( 杭 州 市 工 商 行 政 管 理 局 杭 州 市 食 品 药 品 监 督 管 理 局 杭 州 市 食 品 安 全 委 员 会 办 公 室 ) 主 要 职 责 内 设 机 构 和 人 员 编 制 规 定 的 通 知 杭 政 办 函 2014 86 号 各 区 县 ( 市 ) 人 民 政 府, 市 政 府 各 部 门 各 直 属 单 位 : 杭 州 市 市 场 监 督 管 理 局 ( 杭 州 市 工 商 行 政 管 理 局 杭 州 市 食 品 药 品 监 督 管 理 局 杭 州 市 食 品 安 全 委 员 会 办 公 室 ) 主 要 职 责 内 设 机 构 和 人 员 编 制 规 定 已 经 市 政 府 同 意, 现 印 发 给 你 们, 请 认 真 组 织 实 施 1 8 杭 州 市 人 民 政 府 办 公 厅 2014 年 6 月 9 日

市 政 府 文 件 杭 州 市 人 民 政 府 公 报 (2014 年 第 6 期 ) 杭 州 市 市 场 监 督 管 理 局 ( 杭 州 市 工 商 行 政 管 理 局 杭 州 市 食 品 药 品 监 督 管 理 局 杭 州 市 食 品 安 全 委 员 会 办 公 室 ) 主 要 职 责 内 设 机 构 和 人 员 编 制 规 定 根 据 杭 州 市 人 民 政 府 关 于 调 整 市 和 区 县 ( 市 ) 工 商 质 监 体 制 改 革 完 善 食 品 药 品 监 管 体 制 的 实 施 意 见 ( 杭 政 函 2014 52 号 ) 精 神, 设 立 杭 州 市 市 场 监 督 管 理 局 挂 杭 州 市 工 商 行 政 管 理 局 杭 州 市 食 品 药 品 监 督 管 理 局 杭 州 市 食 品 安 全 委 员 会 办 公 室 牌 子, 简 称 市 市 场 监 管 局 ( 市 工 商 局 市 食 品 药 品 监 管 局 市 食 安 办 ) 市 市 场 监 管 局 ( 市 工 商 局 市 食 品 药 品 监 管 局 市 食 安 办 ) 是 主 管 工 商 行 政 管 理 和 食 品 药 品 监 督 管 理 工 作 的 市 政 府 工 作 部 门 一 职 能 调 整 ( 一 ) 划 入 的 职 责 1 将 原 市 工 商 局 市 食 品 药 品 监 管 局 的 职 责 整 合, 划 入 市 市 场 监 管 局 2 将 市 食 安 办 承 担 的 食 品 安 全 综 合 协 调 组 织 食 品 安 全 重 大 事 故 调 查 统 一 发 布 重 大 食 品 安 全 信 息 食 品 安 全 考 核 督 查 等 职 责 划 入 市 市 场 监 管 局 3 将 市 质 监 局 的 食 品 和 食 品 添 加 剂 生 产 加 工 环 节 质 量 安 全 监 管 职 责, 以 及 化 妆 品 生 产 行 政 许 可 受 理 和 现 场 核 查 强 制 检 验 职 责 划 入 市 市 场 监 管 局 ( 二 ) 取 消 的 职 责 取 消 已 由 国 务 院 省 政 府 和 市 政 府 公 布 取 消 的 行 政 审 批 事 项 和 省 政 府 市 政 府 规 定 应 当 交 由 区 县 ( 市 ) 政 府 主 管 部 门 具 体 实 施 的 事 项 ( 三 ) 加 强 的 职 责 强 化 食 品 药 品 安 全 监 管 职 责 食 品 安 全 制 度 建 设 和 综 合 协 调 职 责 ; 组 织 社 会 各 方 共 同 参 与 食 品 药 品 安 全 治 理, 加 强 食 品 药 品 安 全 教 育, 推 动 市 场 诚 信 体 系 制 度 建 设 二 主 要 职 责 ( 一 ) 贯 彻 执 行 国 家 有 关 工 商 行 政 管 理 食 品 药 品 监 督 管 理 等 方 面 的 法 律 法 规 规 章 和 政 策 ; 受 委 托 起 草 工 商 行 政 管 理 食 品 药 品 监 督 管 理 等 方 面 的 地 方 性 法 规 规 章 草 案, 经 审 议 通 过 后 组 织 实 施 拟 订 我 市 有 关 工 商 行 政 管 理 食 品 药 品 监 督 管 理 等 方 面 的 政 策 和 规 划, 并 组 织 实 施 ( 二 ) 负 责 各 类 企 业 农 民 专 业 合 作 社 和 从 事 经 营 活 动 的 单 位 个 人 等 市 场 主 体 的 登 记 注 册 以 及 食 品 药 品 医 疗 器 械 保 健 食 品 化 妆 品 等 工 商 食 品 药 品 的 行 政 审 批 ( 三 ) 负 责 规 范 和 维 护 市 场 经 营 秩 序, 依 法 承 担 市 场 和 网 络 商 品 交 易 行 为 及 有 关 服 务 行 为 的 监 督 管 理 ; 负 责 食 品 药 品 和 流 通 领 域 商 品 质 量 监 督 管 理, 抽 检 并 发 布 抽 检 信 息 ; 依 法 查 处 违 反 工 商 行 政 管 理 和 食 品 药 品 监 督 管 理 法 律 法 规 规 章 的 行 为 ( 四 ) 负 责 处 理 与 市 场 监 督 管 理 相 关 的 举 报 投 诉 ; 开 展 有 关 服 务 领 域 消 费 维 权 工 作, 建 立 消 费 者 权 益 保 护 体 系, 承 担 经 营 者 消 费 者 权 益 保 护 责 任 ( 五 ) 负 责 经 纪 机 构 经 纪 人 和 经 纪 活 动 以 及 直 销 企 业 直 销 人 员 和 直 销 活 动 的 监 督 管 理 ; 开 展 反 不 正 当 竞 争 和 反 垄 断 监 督 管 理 工 作 ; 负 责 实 施 合 同 行 政 监 督 管 理 和 拍 卖 行 为 监 督 管 理 ; 负 责 商 标 和 广 告 活 动 的 监 督 管 理 ; 负 责 促 进 中 介 服 务 业 发 展 ( 六 ) 负 责 组 织 开 展 企 业 信 用 体 系 建 设, 实 施 信 用 分 类 管 理 ; 组 织 开 展 企 业 个 体 工 商 户 农 民 专 业 合 作 社 商 品 交 易 市 场 的 年 度 报 告 和 信 用 信 息 公 示, 并 对 公 示 信 息 实 施 监 督 管 理 ( 七 ) 负 责 监 督 实 施 药 品 医 疗 器 械 保 健 食 品 化 妆 品 标 准 和 分 类 管 理 制 度 以 及 质 量 管 理 规 范 ; 组 织 实 施 药 品 化 妆 品 不 良 反 应 和 医 疗 器 械 不 良 事 件 的 监 测 工 作 ; 配 合 实 施 国 家 基 本 药 物 制 度 ( 八 ) 负 责 市 场 监 管 应 急 体 系 建 设, 组 织 和 指 1 9

杭 州 市 人 民 政 府 公 报 (2014 年 第 6 期 ) 导 食 品 药 品 安 全 事 故 应 急 处 置 和 调 查 处 理 工 作, 监 督 事 故 处 理 落 情 况 ( 九 ) 组 织 实 施 执 业 药 师 资 格 准 入 制 度, 指 导 监 督 职 业 药 师 注 册 工 作 ( 十 ) 负 责 推 动 食 品 药 品 审 评 价 体 系 检 验 检 测 体 系 电 子 监 管 追 溯 体 系 和 信 息 化 建 设 ( 十 一 ) 承 担 市 食 品 安 全 委 员 会 日 常 工 作 ; 负 责 食 品 安 全 监 督 管 理 综 合 协 调 工 作, 健 全 协 调 联 动 机 制 ; 督 促 检 查 市 级 有 关 部 门 和 区 县 ( 市 ) 政 府 履 行 监 督 管 理 职 责 并 负 责 考 核 评 价 ; 参 与 拟 定 食 品 安 全 风 险 监 测 方 案 ; 组 织 开 展 食 品 安 全 宣 传 教 育 培 训 ; 负 责 食 品 安 全 信 息 发 布 和 食 品 安 全 诚 信 体 系 建 设 ( 十 二 ) 承 担 市 委 市 政 府 交 办 的 其 他 事 项 三 内 设 机 构 根 据 上 述 职 责, 市 场 监 管 局 ( 市 工 商 局 市 食 品 药 品 监 管 局 市 食 安 办 ) 设 20 个 内 设 机 构 : ( 一 ) 办 公 室 综 合 局 机 关 日 常 ; 建 立 健 全 机 关 各 项 规 章 制 度 ; 协 调 实 施 年 度 工 作 目 标 责 任 制 ; 承 办 机 关 文 电 重 要 会 务 政 务 信 息 机 要 保 密 档 案 统 计 信 访 提 案 议 案 宣 传 等 日 常 工 作 ; 承 担 综 合 性 调 研 政 务 公 开 政 务 督 查 工 作 ; 指 导 工 商 学 会 药 学 会 开 展 工 作 ( 二 ) 组 织 人 事 处 承 担 局 机 关 和 所 属 单 位 的 机 构 编 制 组 织 人 事 管 理 和 队 伍 建 设 等 工 作 ; 组 织 实 施 本 部 门 教 育 培 训 工 作 ; 监 督 管 理 执 业 药 师 注 册 工 作, 组 织 实 施 从 业 人 员 职 业 资 格 制 度 ; 承 担 局 机 关 离 退 休 干 部 管 理 服 务 工 作, 指 导 所 属 单 位 离 退 休 人 员 的 管 理 服 务 工 作 ( 三 ) 政 策 法 规 处 研 究 制 定 市 场 监 督 管 理 地 方 立 法 规 划 建 议, 组 织 起 草 有 关 地 方 性 法 规 章 草 案 ; 承 担 本 部 门 行 政 规 范 性 文 件 的 审 查 清 理 工 作 ; 承 担 相 关 行 政 复 议 应 诉 和 行 政 处 罚 听 证 等 工 作 ; 指 导 推 进 依 法 行 政 和 普 法 宣 传 教 育 工 作 ; 承 担 行 政 执 法 监 督 工 作 ; 管 理 本 系 统 公 职 律 师 ( 四 ) 食 品 综 合 协 调 处 承 担 市 食 安 办 日 常 工 作 ; 承 担 食 品 安 全 综 合 协 调 工 作 ; 组 织 开 展 食 品 安 全 形 势 调 查 研 究 并 提 出 对 策 建 议 ; 组 织 拟 订 全 市 食 品 安 全 规 划 并 协 调 推 进 实 施 ; 指 导 区 县 ( 市 ) 食 品 安 全 综 合 协 调 机 构 开 展 相 关 工 作 ( 五 ) 食 品 督 查 处 ( 挂 应 急 管 理 处 牌 子 ) 2 0 市 政 府 文 件 组 织 开 展 全 市 食 品 安 全 重 大 整 顿 治 理 和 联 合 检 查 ; 督 促 检 查 食 品 安 全 法 律 法 规 和 决 策 部 署 的 贯 彻 执 行 情 况 ; 督 促 检 查 市 级 有 关 部 门 和 区 县 ( 市 ) 政 府 履 行 食 品 安 全 监 管 职 责 情 况 ; 拟 订 食 品 安 全 工 作 考 核 评 价 办 法 并 组 织 实 施 ; 组 织 修 订 全 市 食 品 安 全 事 故 应 急 预 案 ; 牵 头 组 织 食 品 安 全 重 大 事 故 调 查 重 大 食 品 安 全 信 息 发 布 ; 牵 头 食 品 安 全 突 发 事 件 应 对 处 置 工 作 ; 指 导 食 品 安 全 舆 情 监 测 处 置 和 应 急 信 息 发 布 工 作 ( 六 ) 计 划 财 务 处 组 织 局 机 关 和 所 属 单 位 贯 彻 落 实 财 务 会 计 管 理 制 度 ; 承 担 财 务 管 理 国 有 资 产 监 管 内 部 审 计 财 会 人 员 业 务 培 训 物 资 装 备 和 基 本 建 设 项 目 立 项 审 批 及 监 督 管 理 工 作 ; 承 担 局 机 关 安 全 保 卫 和 行 政 后 勤 等 日 常 工 作 ( 七 ) 公 平 交 易 处 查 处 不 正 当 竞 争 商 业 贿 赂 违 法 直 销 和 传 销 及 其 他 经 济 违 法 案 件 ; 承 担 有 关 反 垄 断 执 法 工 作, 监 督 管 理 直 销 企 业 和 直 销 员 及 其 直 销 活 动 ; 承 担 协 调 相 关 方 面 开 展 打 击 传 销 联 合 行 动 有 关 工 作 ; 督 查 督 办 大 案 要 案 和 典 型 案 件 ; 指 导 协 调 本 系 统 查 处 市 场 交 易 中 的 经 济 违 法 案 件 ; 会 同 有 关 内 设 机 构 做 好 办 案 经 费 罚 没 物 资 和 办 案 装 备 的 管 理 工 作 ( 八 ) 市 场 监 管 处 拟 订 规 范 全 市 商 品 交 易 市 场 秩 序 的 规 章 制 度 和 具 体 措 施, 并 组 织 实 施 ; 规 范 各 类 商 品 交 易 市 场 网 络 经 营 行 为 ; 监 督 管 理 和 培 育 发 展 经 纪 人 ; 组 织 实 施 商 品 交 易 市 场 信 用 分 类 管 理 工 作 ; 组 织 实 施 商 品 交 易 市 场 专 项 治 理 工 作 ; 对 各 类 商 品 交 易 市 场 开 展 登 记 及 统 计 分 析 工 作 ; 指 导 市 场 协 会 经 纪 人 协 会 开 展 工 作 ( 九 ) 企 业 注 册 处 ( 挂 行 政 审 批 处 外 商 投 资 企 业 注 册 处 牌 子 ) 依 法 承 担 公 司 及 分 公 司 非 公 司 制 企 业 及 分 支 机 构 的 登 记 注 册 和 公 司 股 权 出 质 登 记 工 作 ; 承 担 使 用 浙 江 字 样 企 业 名 称 无 行 政 区 划 企 业 名 称 的 审 核 上 报 工 作 ; 承 担 省 知 名 商 号 的 审 核 上 报 工 作 ; 组 织 指 导 本 系 统 企 业 农 民 专 业 合 作 社 个 体 工 商 户 登 记 注 册 和 公 司 股 权 出 质 登 记 工 作 ; 承 担 本 系 统 各 类 市 场 主 体 登 记 注 册 统 计 工 作, 协 助 做 好 各 类 市 场 主 体 登 记 注 册 信 息 的 分 析 公 开 工 作 ; 承 担 其 他 外 资 经 营 主 体 的 登 记 注 册 外 商 投 资 公 司 的 股 权 出 质 登 记 工 作 ; 承 担 外 资 企 业 使 用 杭 州 字 样 企 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