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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 查 各 機 關 對 CEDAW 第 2 次 國 家 報 告 總 結 意 見 與 建 議 初 步 回 應 會 議 ( 第 21 點 第 22 點 第 23 點 ) 會 議 紀 錄 時 間 :103 年 12 月 3 日 ( 星 期 三 ) 下 午 2 時 地 點 : 行 政 院 第 七 會 議 室 主 席 : 黃 處 長 碧 霞 記 錄 : 曾 春 暉 出 席 : 詳 如 簽 到 表 壹 主 席 致 詞 ( 略 ) 貳 會 議 決 議 一 總 結 意 見 與 建 議 第 21 點 決 議 如 下 : ( 一 ) 請 教 育 部 針 對 第 21 點 國 際 專 家 提 及 教 育 領 域 性 別 隔 離 的 結 構 性 因 素, 加 強 提 供 教 育 和 職 業 諮 詢 服 務, 以 及 補 助 計 畫 的 審 核 與 性 別 統 計, 並 研 擬 暫 行 特 別 措 施 另 有 關 吳 嘉 麗 委 員 之 提 案, 亦 請 一 併 納 入 考 量, 於 第 2 輪 會 議 時 提 出 具 體 資 料 說 明 ( 二 ) 請 科 技 部 將 吳 嘉 麗 委 員 有 關 性 別 影 響 評 估 之 相 關 建 議 納 入 參 考 ; 另 請 科 技 部 補 充 初 步 回 應 內 容 之 績 效 指 標 預 定 完 成 期 程 資 料, 俾 於 第 2 輪 會 議 進 行 討 論 ( 三 ) 請 勞 動 部 持 續 加 強 實 施 職 業 訓 練 相 關 人 員 的 性 別 平 等 教 育 訓 練, 並 注 意 避 免 相 關 單 位 在 婦 女 職 業 訓 練 多 元 化 及 相 關 考 試 過 程 中 仍 依 性 別 刻 板 印 象 辦 理 相 關 工 作, 並 請 建 立 相 關 性 別 統 計 另 有 關 企 業 人 力 資 源 部 門 的 性 別 平 等 教 育 訓 練 部 分, 以 第 1 頁, 共 25 頁

矽 谷 為 例, 近 年 亦 逐 漸 發 展 家 庭 平 衡 相 關 協 助 措 施, 請 勞 動 部 一 併 研 議 加 強 對 企 業 人 力 資 源 部 門 的 性 別 平 等 教 育 訓 練 二 總 結 意 見 與 建 議 第 22 點 決 議 如 下 : ( 一 ) 本 次 討 論 第 22 點 核 心 為 教 育, 合 作 社 經 濟 議 題 與 CEDAW 第 11 條 第 13 條 及 第 14 條 ; 總 結 意 見 與 建 議 第 25 點 第 30 點 及 第 31 點 較 直 接 相 關, 合 作 經 濟 相 關 內 容 將 於 相 關 點 次 討 論, 並 於 撰 寫 國 家 報 告 時 多 加 著 墨, 亦 請 經 濟 部 勞 動 部 等 相 關 主 管 機 關 參 考 合 作 經 濟 模 式, 加 強 微 型 創 業 中 小 企 業 等 相 關 措 施 ( 二 ) 請 教 育 部 補 充 並 加 強 下 列 項 目 資 料 : 1. 多 元 性 別 意 識 教 材 2. 教 師 教 練 教 授 及 行 政 人 員 等 之 教 育 訓 練 3. 對 於 因 性 傾 向 性 別 認 同 而 被 邊 緣 化 的 學 生, 具 體 採 取 的 目 標 與 保 護 措 施, 以 及 相 關 檢 視 監 督 機 制 4. 初 步 回 應 表 之 績 效 指 標 與 期 程 ( 三 ) 第 22 點 協 辦 機 關 納 入 勞 動 部, 請 依 國 際 專 家 建 議 研 議 多 元 性 別 職 業 教 育 訓 練 相 關 具 體 措 施 ( 四 ) 請 內 政 部 國 防 部 依 國 際 專 家 建 議, 並 參 酌 與 會 委 員 及 民 間 團 體 意 見, 加 強 警 專 院 校 國 防 體 系 之 多 元 性 別 教 育 工 作 三 總 結 意 見 與 建 議 第 23 點 決 議 如 下 : 第 2 頁, 共 25 頁

( 一 ) 相 關 部 會 應 依 國 際 專 家 建 議, 對 常 設 訓 練 單 位 進 行 性 騷 擾 性 霸 凌 之 調 查 研 究, 以 加 強 性 騷 擾 性 霸 凌 事 件 之 防 治 ( 二 ) 請 與 會 部 會 參 酌 各 與 會 代 表 之 建 議 修 正 初 步 回 應 內 容, 並 於 第 2 輪 會 議 提 出 具 體 資 料 進 行 報 告 參 發 言 要 旨 : 一 總 結 意 見 與 建 議 初 步 回 應 第 21 點 發 言 要 旨 ( 一 ) 政 府 機 關 1. 行 政 院 性 別 平 等 處 (1) 建 議 教 育 部 高 中 女 校 科 學 教 育 巡 訪 活 動 可 擴 大 至 男 女 合 校 之 校 所 辦 理, 請 科 技 領 域 的 傑 出 女 性 至 相 關 校 所 進 行 演 講 宣 導, 亦 可 規 劃 女 學 生 至 科 技 產 業 職 場 參 訪, 透 過 實 際 了 解 職 場 來 啟 發 女 性 對 科 技 領 域 的 興 趣 與 動 力 (2) 建 議 主 管 機 關 應 加 強 坊 間 兒 童 職 業 體 驗 城 業 者 之 性 別 意 識 教 育, 以 破 除 性 別 刻 板 印 象 2. 教 育 部 (1) 對 與 會 各 代 表 所 提 意 見 與 問 題, 教 育 部 將 於 第 2 輪 會 議 提 供 具 體 說 明 資 料 (2) 有 關 坊 間 職 業 體 驗 業 者 非 屬 教 育 主 管 業 務, 目 前 學 校 辦 理 職 業 生 涯 教 育 多 以 家 長 職 業 作 為 討 論 範 例 (3) 有 關 體 育 教 學 部 分 後 續 將 再 補 充 資 料 予 以 說 明 至 吳 嘉 麗 委 員 所 提 意 見, 將 請 教 育 部 主 責 單 位 參 酌 3. 科 技 部 第 3 頁, 共 25 頁

有 關 吳 嘉 麗 委 員 所 提 相 關 建 議, 科 技 部 已 刻 正 研 議 評 估, 另 葉 德 蘭 委 員 提 問 有 關 A 類 計 畫 3 年 僅 徵 求 1 案, 係 因 該 計 畫 為 既 定 規 劃 推 動 計 畫, 主 要 任 務 為 協 助 科 技 部 執 行 性 別 平 等 業 務, 至 有 關 提 升 女 性 對 科 技 領 域 之 興 趣 根 植 性 別 平 等 思 維 的 相 關 措 施, 規 劃 於 B 類 計 畫 由 各 大 專 院 校 自 行 申 請 辦 理 4. 勞 動 部 (1) 職 業 訓 練 分 為 勞 動 部 主 辦 及 地 方 委 辦, 經 訪 視 調 查, 相 關 職 業 訓 練 計 畫 均 儘 可 能 的 在 撰 擬 計 畫 時 即 考 量 不 同 族 群 的 需 求, 並 依 實 務 參 訓 者 之 需 求 調 整, 以 安 排 課 程 有 適 當 場 所 適 當 時 間 及 相 關 輔 助 措 施, 以 勞 動 部 實 地 訪 查 為 例, 有 訓 練 實 施 機 關 為 使 身 心 障 礙 者 得 以 順 利 參 加 訓 練, 特 別 租 借 空 教 室 專 供 身 心 障 礙 者 能 有 較 舒 適 空 間 接 受 訓 練 (2) 至 於 與 會 代 表 提 供 企 業 人 力 資 源 部 門 教 育 宣 導 的 意 見, 將 轉 知 勞 動 部 主 責 單 位 加 以 研 處 ( 二 ) 民 間 團 體 1. 臺 灣 性 別 平 等 教 育 協 會 (1) 除 科 技 領 域 之 外, 體 育 教 學 領 域 亦 存 有 嚴 重 的 性 別 隔 離 現 象, 包 括 體 育 學 習 環 境 與 職 場, 建 議 教 育 部 體 育 署 應 對 女 性 運 動 參 與 與 現 況 的 需 求 與 困 境 進 行 調 查 與 分 析 (2) 另 建 議 教 育 部 針 對 女 性 運 動 領 導 人 才 培 養 及 性 別 研 究 與 運 動 議 題 的 開 發, 研 擬 具 體 措 施 以 本 次 亞 運 為 例, 女 性 競 技 選 手 於 賽 場 上 已 有 獨 特 表 現, 但 媒 第 4 頁, 共 25 頁

體 仍 僅 對 其 性 別 身 分 氣 質 進 行 較 負 面 之 評 價, 而 忽 略 選 手 的 生 命 故 事 及 生 涯 發 展, 均 對 女 性 選 手 的 生 涯 發 展 造 成 不 利 影 響, 且 女 性 獲 得 運 動 資 源 與 運 動 空 間 的 資 源 亦 較 不 足, 建 議 教 育 部 應 研 擬 具 體 措 施 進 行 改 善 (3) 建 議 教 育 部 規 劃 學 生 職 業 生 涯 之 性 別 意 識 教 育 應 提 早 至 國 小 階 段, 並 結 合 活 潑 案 例 加 強 對 學 生 家 屬 的 宣 導 (4) 實 務 中 確 有 部 分 學 校 無 法 清 楚 教 育 職 業 生 涯 相 關 課 程, 而 改 以 委 託 廠 商 方 式, 讓 學 生 參 訪 相 關 產 業 作 為 職 業 生 涯 教 學, 建 議 教 育 部 應 注 意 過 程 中 易 有 性 別 刻 板 印 象 之 傳 遞 (5) 本 協 會 發 現 實 務 中 曾 發 生 餐 飲 乙 級 或 丙 級 考 生, 以 及 餐 飲 實 習 生 被 要 求 強 制 著 裙 裝, 惟 查 臺 北 市 政 府 勞 工 局 招 考 簡 章 對 考 生 衣 著 僅 有 要 求 整 潔 規 定, 進 一 步 了 解 發 現 是 考 場 考 科 委 員 要 求 考 生 必 須 著 裙 裝, 甚 至 是 絲 襪 高 跟 鞋, 顯 示 法 規 之 制 定 雖 無 性 別 刻 板 印 象 之 疑 義, 但 實 際 執 行 時 仍 有 考 科 委 員 依 既 有 刻 板 印 象 持 續 強 化 的 情 形, 建 議 勞 動 部 應 積 極 處 理 2. 臺 灣 婦 女 團 體 全 國 聯 合 會 (1) 針 對 合 作 社 類 型 之 經 濟 組 織, 提 出 以 下 建 議 : A. 兩 性 平 等 教 育 之 教 材 應 納 入 合 作 經 濟 教 育 議 題, 因 此 議 題 與 CEDAW 第 1 條 及 第 2 條 消 除 歧 視 具 相 關 性, 政 府 應 消 除 社 會 對 女 性 利 用 合 作 社 法 人 資 格 或 合 作 社 企 業 模 式 的 歧 視, 並 應 積 極 推 動 具 社 第 5 頁, 共 25 頁

會 經 濟 價 值 的 合 作 社 法 人 經 濟 模 式, 其 效 益 與 CEDAW 第 11 13 14 條 就 業 經 濟 農 村 婦 女 取 得 信 貸 等 條 文 相 等 B. 現 行 法 規 將 校 園 中 餐 廳 餐 飲 商 業 與 合 作 社 經 濟 模 式 分 離, 以 日 本 美 國 經 驗 為 例, 結 合 消 費 合 作 社 經 濟 將 有 助 於 食 安 品 質 的 把 關, 並 強 化 與 農 村 之 間 的 經 濟 連 結, 提 升 農 民 經 濟 所 得 C. 雖 合 作 社 經 濟 與 CEDAW 第 14 條 相 關, 但 國 人 對 於 合 作 經 濟 認 識 過 於 缺 乏, 有 必 要 將 此 議 題 納 入 教 育 課 程 之 中 以 北 歐 為 例, 其 於 幼 稚 園 教 育 中 即 引 渡 合 作 經 濟 的 概 念 如 合 作 經 濟 概 念 未 能 向 下 扎 根, 將 造 成 勞 動 部 及 經 濟 部 在 輔 導 過 程 中 的 阻 礙 D. 建 議 我 國 各 級 政 府 應 落 實 認 識 聯 合 國 推 崇 的 合 作 社 經 濟 概 念, 並 據 以 檢 視 我 國 各 項 法 規 及 法 院 判 決, 給 予 具 社 會 關 懷 與 經 濟 企 業 雙 重 特 性 的 合 作 社 企 業 模 式 公 平 的 對 待,CEDAW 第 14 條 已 指 出 協 助 婦 女 保 障 女 性 權 益 即 是 籌 組 合 作 社, 合 作 社 經 濟 是 一 個 具 體 可 行 且 富 特 性 的 教 育 題 材 (2) 合 作 社 經 濟 對 女 性 小 資 本 創 業 是 一 個 良 好 的 起 始 點, 我 國 學 校 教 育 與 職 場 就 業 的 銜 接 不 佳, 建 議 教 育 部 勞 動 部 未 來 的 農 業 部 及 文 化 部 可 跨 部 會 合 作, 針 對 合 作 社 經 濟 加 強 教 育, 使 學 生 在 學 校 教 育 及 職 業 生 涯 的 銜 接 更 加 順 利 (3) 合 作 經 濟 融 合 生 命 生 活 生 產 生 態 的 四 生 一 體 概 念, 倘 教 育 體 系 可 引 入 合 作 經 濟 概 念, 不 僅 可 提 升 經 濟 人 權, 更 可 加 強 學 生 對 職 業 的 理 解 第 6 頁, 共 25 頁

(4) 建 議 科 技 部 可 參 考 英 德 國 家 以 社 區 合 作 社 模 式 經 營 再 生 能 源 方 式, 訂 定 我 國 再 生 能 源 政 策 (5) 建 議 勞 動 部 除 微 型 創 業 之 外, 應 加 強 職 業 技 能 訓 練 的 整 體 組 織, 使 其 得 以 活 化 在 地 就 業 市 場, 合 作 社 經 濟 模 式 即 可 提 供 中 高 齡 婦 女 及 在 地 婦 女 就 業 選 擇, 一 併 建 議 勞 動 部 相 關 職 業 工 作 訓 練 可 加 入 合 作 經 濟 相 關 課 程, 且 WTO 開 放 後, 其 他 國 家 經 濟 規 模 較 臺 灣 具 優 勢, 合 作 經 濟 可 發 展 具 草 根 性 地 方 經 濟 人 權 組 織, 較 不 易 受 其 他 國 家 大 規 模 經 濟 影 響, 且 可 具 有 吸 納 效 益 (6) 建 議 本 點 協 辦 機 關 新 增 內 政 部 ( 合 作 及 人 民 團 體 司 ), 加 強 合 作 經 濟 相 關 教 育 宣 導 3. 臺 灣 全 國 媽 媽 護 家 護 兒 聯 盟 有 關 性 平 處 所 提 職 業 體 驗 城 業 者 相 關 意 見, 應 屬 兒 童 家 長 個 人 態 度, 而 非 業 者 規 定 4. 臺 灣 宗 教 團 體 愛 護 家 庭 大 聯 盟 (1) 性 別 係 客 觀 存 在 的 事 實, 為 避 免 去 性 別 化 的 負 面 影 響, 建 議 修 正 消 除 性 別 刻 板 化 印 象 用 語, 改 為 平 衡 性 別 刻 板 化 印 象 為 宜 (2) 工 作 特 性 仍 因 性 別 而 有 所 區 別, 建 議 工 作 性 質 仍 應 依 個 人 本 質 特 性 予 以 客 觀 規 範, 一 味 要 求 概 念 化 的 平 等 容 易 造 成 副 作 用 (3) 建 議 性 別 平 等 處 針 對 男 女 性 別 差 異 進 行 客 觀 研 究, 避 免 落 入 邏 輯 性 的 錯 誤 5. 國 立 新 竹 教 育 大 學 丁 雪 茵 副 教 授 第 7 頁, 共 25 頁

(1) 媒 體 是 性 別 刻 板 印 象 關 鍵 的 因 素, 建 議 色 情 網 站 及 網 路 遊 戲 的 主 管 機 關 應 加 強 規 範 (2) 談 及 兩 性 平 等 或 男 女 平 等 時, 大 多 要 求 女 性 應 加 入 以 男 性 為 主 的 行 業, 卻 未 曾 聽 聞 要 求 男 性 投 入 女 性 為 主 的 行 業 ( 如 照 顧 業 ), 僅 針 對 女 性 加 以 教 育 似 有 失 衡 (3) 有 關 國 家 報 告 提 及 提 高 婦 女 勞 動 參 與 率 一 節, 似 忽 略 家 庭 主 婦 對 經 濟 的 貢 獻, 其 所 隱 含 的 概 念 仍 在 歧 視 婦 女 事 實 上 臺 灣 婦 女 有 一 部 分 是 自 願 在 家 擔 任 照 顧 子 女 的 角 色, 如 要 落 實 性 別 平 等, 則 應 對 家 庭 主 婦 之 貢 獻 加 以 肯 定, 甚 至 參 照 部 分 國 家 發 給 家 庭 照 顧 津 貼 6. 高 雄 市 立 空 中 大 學 許 文 英 助 理 教 授 (1) 國 中 小 基 層 教 師 多 有 反 映 臺 灣 對 人 權 教 育 的 缺 乏, 性 別 教 育 亦 同, 屬 臺 灣 教 育 制 度 中 根 本 的 問 題 (2) 幼 教 體 系 存 有 資 源 分 配 不 均 的 問 題, 以 坊 間 職 業 體 驗 活 動 為 例, 部 分 學 校 與 業 者 簽 約 後 可 以 較 優 惠 價 格 取 得 入 場 資 格, 對 於 其 他 未 享 有 優 惠 的 學 生 即 失 去 職 業 體 驗 的 機 會, 建 議 各 國 中 小 學 可 於 校 內 建 立 職 業 體 驗 教 室, 以 避 免 經 濟 所 帶 來 的 機 會 不 均 問 題 7. 財 團 法 人 臺 北 市 婦 女 救 援 社 會 福 利 事 業 基 金 會 建 議 勞 動 部 除 了 職 業 諮 詢 相 關 人 員 外, 對 於 企 業 內 人 力 資 源 部 門 亦 應 加 強 性 別 平 等 教 育 訓 練 本 會 曾 接 獲 女 性 民 眾 投 訴 求 職 時 遭 受 性 別 歧 視, 即 顯 示 企 業 人 力 資 源 部 門 尚 有 性 別 隔 離 甚 至 性 別 歧 視 思 維 8. 台 灣 國 際 醫 學 聯 盟 第 8 頁, 共 25 頁

(1) 回 應 護 家 盟 平 衡 性 別 刻 板 印 象 一 詞 意 見, 現 今 社 會 對 於 性 別 刻 板 印 象 與 分 工, 大 多 是 社 會 文 化 建 構 而 成, 而 非 單 一 個 體 於 自 由 意 願 下 的 獨 立 選 擇, 在 未 達 成 性 別 平 等 前, 建 議 教 育 部 持 續 進 行 暫 行 特 別 措 施, 使 女 性 得 自 主 選 擇 職 業 生 涯 (2) 建 議 勞 動 部 在 就 業 諮 詢 及 職 業 訓 練 的 安 排, 不 論 是 場 所 課 程 及 時 間 均 能 考 量 身 兼 育 兒 工 作 的 女 性 需 求, 以 及 身 心 障 礙 者 的 特 殊 需 求 另 去 年 本 聯 盟 接 受 國 發 會 的 委 託 訪 問 近 300 位 新 移 民 女 性, 多 有 反 映 我 國 職 業 訓 練 相 關 人 員 仍 有 刻 板 印 象, 認 為 新 移 民 婦 女 較 適 合 參 加 美 髮 美 甲 烹 飪 等 課 程 訓 練, 但 其 期 待 的 工 作 訓 練 是 更 多 樣 化, 甚 至 是 傳 統 男 性 所 從 事 的 工 作, 建 議 勞 動 部 於 前 述 事 項 能 夠 改 進 並 注 意 不 同 族 群 之 需 求 ( 三 ) 民 間 委 員 1. 吳 嘉 麗 委 員 (1) 國 際 專 家 建 議 我 國 在 一 般 手 段 之 外, 採 取 更 積 極 措 施 來 改 善 教 育 領 域 的 性 別 隔 離 現 象, 本 人 亦 曾 於 性 別 平 等 會 會 前 會 提 案 並 於 教 育 媒 體 及 文 化 組 討 論, 簡 要 說 明 如 次, 其 他 說 明 詳 如 本 人 發 言 單 : A. 依 統 計, 大 專 院 校 科 技 理 工 科 系 的 教 授 部 分, 已 存 有 明 顯 的 性 別 落 差 現 象, 希 望 教 育 部 能 提 出 具 體 矯 正 獎 勵 方 式 針 對 落 差 進 行 改 善 B. 自 小 學 開 始 進 行 教 育 宣 導 為 長 遠 的 計 畫 作 為, 短 時 間 無 法 有 立 即 效 果, 建 議 教 育 部 於 邁 向 頂 尖 大 第 9 頁, 共 25 頁

學 計 畫 教 學 卓 越 計 畫 等 各 大 計 畫 中, 納 入 性 別 主 流 化 及 各 校 性 別 友 善 措 施, 作 為 補 助 核 發 的 指 標, 期 待 於 3 年 內 可 以 有 顯 著 改 變 (2) 國 際 專 家 建 議 應 有 暫 行 特 別 措 施, 應 有 別 於 一 般 業 務 工 作 內 容, 科 技 部 回 應 內 容 均 屬 平 時 業 務 推 動 項 目, 建 議 科 技 部 高 階 主 管 應 參 與, 並 由 小 範 圍 且 可 有 明 確 改 變 的 部 分 擬 訂 暫 行 特 別 措 施, (3) 本 人 曾 於 環 境 科 技 及 能 源 小 組 提 案, 建 議 針 對 一 般 性 計 畫 辦 理 性 別 影 響 評 估, 並 簡 化 現 行 性 別 影 響 評 估 表 格, 不 需 送 審 僅 由 計 畫 申 請 者 先 自 行 評 估 當 時 因 科 技 部 表 示 影 響 範 圍 過 大, 須 審 慎 評 估, 而 本 人 表 示 至 少 可 從 與 人 體 細 胞 株 相 關 程 度 高 的 生 物 醫 學 類 計 畫 開 始 進 行 (4) 建 議 科 技 部 積 極 辦 理 性 別 影 響 評 估 工 作 坊, 邀 請 學 術 主 管 計 畫 審 查 期 刊 編 輯 科 技 專 案 等 相 關 人 員 參 與, 傳 達 性 別 影 響 評 估 之 價 值 與 做 法, 使 相 關 人 員 得 以 更 深 刻 了 解 性 別 影 響 評 估 的 重 要 性 另 有 關 科 技 部 眾 多 的 學 術 審 查 會 學 門 召 集 人 等, 至 今 未 納 入 性 別 思 維 而 在 性 別 比 例 有 所 作 為, 均 屬 立 即 可 行 的 積 極 作 為, 以 上 建 議 請 科 技 部 審 慎 參 酌 2. 王 蘋 委 員 教 育 部 所 提 教 育 方 案 多 屬 性 別 平 等 意 識 的 推 動, 建 議 應 有 更 多 具 體 的 改 變 來 突 破 刻 板 印 象, 如 對 身 體 的 理 解 應 跳 脫 以 往 刻 板 男 女 的 觀 念 ; 加 強 女 性 投 入 體 育 領 域 的 優 勢 等, 以 避 免 推 動 性 別 平 等 教 育 仍 落 入 傳 統 的 男 女 分 界 的 性 別 觀 念 之 中 第 10 頁, 共 25 頁

3. 葉 德 蘭 委 員 (1) 性 別 平 等 即 是 個 人 的 發 展 不 再 受 性 別 角 色 的 箝 制 及 規 訓, 建 議 教 育 部 下 次 會 議 時, 具 體 說 明 以 下 事 項 : A. 請 說 明 選 讀 科 系 時 的 性 別 意 識 該 如 何 加 強 的 結 構 性 阻 礙 B. 相 關 人 員 於 從 事 如 職 業 諮 詢 教 育 諮 詢 等 有 關 生 涯 規 劃 工 作 時, 是 否 可 破 除 性 別 刻 板 印 象, 並 提 供 相 關 說 明 資 料 C. 暫 行 特 別 措 施 如 何 加 速 女 性 參 與, 是 否 達 到 其 實 質 效 果? (2) 性 別 平 等 教 育 內 容 如 果 包 含 經 濟 發 展 議 題, 是 否 生 命 教 育 環 境 教 育 等 議 題 亦 應 加 入? 建 議 教 育 部 對 於 性 別 平 等 教 育 之 意 涵 仍 應 仔 細 參 酌 (3) 科 技 部 之 層 級 高 且 影 響 力 大, 對 改 善 選 擇 科 系 的 性 別 隔 離 職 業 性 別 隔 離 有 直 接 影 響, 科 技 部 所 提 初 步 回 應 內 容 指 出,A 類 計 畫 3 年 僅 徵 求 1 案 似 過 於 偏 頗, 請 科 技 部 說 明 是 否 已 有 其 他 具 體 改 善 性 別 隔 離 現 項 之 措 施? (4) 現 行 破 除 性 別 隔 離 作 法 是 將 女 性 放 入 一 個 男 性 主 流 的 文 化 氛 圍 之 中, 甚 有 假 民 主 之 名, 行 排 除 之 實 的 做 法 如 在 男 性 為 多 數 的 群 體 中, 表 決 是 否 接 受 女 性 進 入 該 領 域, 而 經 表 決 所 得 結 果 為 否 的 現 象, 建 議 科 技 部 應 讓 女 性 實 際 參 與 政 策 規 劃 過 程, 進 而 有 創 新 思 維 與 做 法 來 破 除 性 別 隔 離 現 象 (5) 建 議 勞 動 部 初 步 回 應 績 效 指 標 加 入 非 傳 統 職 業 訓 練 第 11 頁, 共 25 頁

參 訓 及 實 施 訓 練 等 相 關 人 員 之 性 別 統 計, 如 職 業 訓 練 老 師 之 性 別 統 計, 以 呈 現 破 除 性 別 隔 離 現 象 的 具 體 作 為 與 成 效 4. 蔡 瓊 姿 委 員 本 人 於 今 年 參 訪 北 京 期 間, 中 國 以 國 民 健 康 巡 迴 宣 傳 車 方 式 掌 握 全 國 人 民 體 適 能 數 據, 並 提 供 教 育 部 做 為 蒐 集 國 人 體 適 能 資 料 之 參 考, 教 育 部 目 前 以 委 託 研 究 方 式 進 行 資 料 蒐 集, 並 針 對 六 大 職 業 類 別 進 行 評 估 了 解, 但 缺 乏 待 業 中 在 家 老 人 等 未 就 業 者 之 資 料, 建 議 教 育 部 更 全 面 性 的 蒐 集 全 體 國 人 體 適 能 資 料 5. 徐 遵 慈 委 員 臺 灣 已 進 入 跨 國 文 化 時 代, 建 議 除 臺 灣 本 土 成 功 案 例 外, 應 加 入 國 際 性 別 平 等 教 育 成 功 案 例, 例 如 加 入 國 際 成 功 的 合 作 經 濟 案 例 6. 伍 維 婷 委 員 國 際 專 家 建 議 之 暫 行 特 別 措 施 應 為 第 21 點 之 重 點, 其 明 確 指 標 為 需 有 立 即 可 見 的 效 果, 吳 嘉 麗 委 員 所 提 意 見 應 可 達 到 國 際 專 家 之 建 議, 建 議 教 育 部 朝 具 體 且 可 操 作 的 方 向 進 行 研 擬 7. 劉 怜 君 委 員 建 議 科 技 部 應 加 強 女 性 參 與 決 策, 使 女 性 意 見 得 以 有 機 會 展 現 並 影 響 決 策 二 總 結 意 見 與 建 議 初 步 回 應 第 22 點 發 言 要 旨 第 12 頁, 共 25 頁

( 一 ) 政 府 機 關 1. 教 育 部 (1) 合 作 經 濟 屬 較 新 之 教 育 議 題, 現 行 高 中 課 綱 已 有 經 濟 與 生 活 課 程, 針 對 女 性 合 作 經 濟 議 題 未 來 將 請 國 家 教 育 研 究 院 研 訂 課 綱 時 納 入 參 考 (2) 針 對 各 與 會 代 表 及 教 育 部 未 能 完 整 回 應 的 事 項, 包 括 社 區 大 學 評 鑑 多 元 性 別 社 群 經 驗 等 議 題, 均 會 重 新 補 充 並 研 議 至 有 關 樂 齡 社 會 教 育 部 分, 建 議 併 入 總 結 意 見 與 建 議 第 13 點 辦 理 2. 勞 動 部 第 22 點 總 結 意 見 與 建 議 係 針 對 性 別 平 等 教 育 在 學 校 教 師 以 及 教 材 進 行 建 議, 建 議 勞 動 部 在 職 場 教 育 訓 練 部 分 於 第 21 點 進 行 補 充 加 強 即 可 3. 內 政 部 有 關 警 察 服 裝 儀 容 相 關 規 定 將 持 續 研 議, 另 警 專 院 校 現 行 教 育 內 容 已 包 含 同 志 跨 性 別 等 多 元 性 別 議 題 4. 國 防 部 國 防 部 將 針 對 與 會 代 表 反 映 內 容 過 於 空 泛 進 行 補 強, 另 莒 光 日 節 目 日 前 已 製 作 性 別 議 題 專 訪, 並 可 公 開 收 視 至 有 關 同 志 性 別 認 同 等 多 元 性 別 議 題 國 防 部 已 納 入 明 (104) 年 度 工 作 計 畫, 相 關 工 作 將 於 國 防 部 性 別 平 等 專 案 小 組 會 議 接 受 檢 驗 ( 二 ) 民 間 團 體 第 13 頁, 共 25 頁

1. 臺 灣 性 別 平 等 教 育 協 會 (1) 針 對 總 結 意 見 與 建 議 第 22 點, 學 校 教 練 教 師 教 授 及 學 校 性 平 會 成 員, 是 否 定 期 接 受 多 元 性 別 意 識 訓 練? (2) 建 議 教 育 部 鼓 勵 學 校 成 立 友 善 多 元 性 別 團 體 但 不 流 於 形 式 口 號 (3) 現 行 師 資 培 育 有 關 性 別 平 等 教 育 課 程 過 少, 建 議 規 劃 並 落 實 每 學 年 至 少 開 設 一 門, 且 納 入 2 小 時 以 上 的 同 志 教 育 課 程, 並 設 定 具 體 進 度 時 間 表 (4) 建 議 教 育 部 參 酌 跨 性 別 倡 議 站 之 意 見, 匯 整 多 元 性 別 社 群 經 驗, 並 研 議 具 體 措 施 (5) 國 防 部 所 提 內 容 過 於 空 泛, 如 莒 光 日 內 容 仍 缺 乏 性 別 平 等 意 識, 建 議 國 防 部 比 照 警 專 院 校 參 考 教 育 部 性 別 平 等 教 育 資 料 加 強 規 劃 2. 中 華 民 國 婦 女 協 會 以 美 國 Cold Spring Harbor 為 例, 係 一 提 供 免 費 食 宿, 供 大 學 生 進 行 研 究 的 私 人 單 位, 其 不 因 男 女 申 請 者 的 多 寡 影 響 不 同 性 別 錄 取 人 數, 以 保 障 名 額 方 式 提 供 男 女 雙 方 相 等 的 申 請 名 額, 以 保 障 女 性 獲 得 資 源 的 機 會, 建 議 職 業 訓 練 可 參 考 保 障 名 額 方 式 辦 理, 使 性 別 落 差 較 大 領 域 能 逐 漸 增 加 女 性 參 與 人 數 3. 台 灣 婦 女 團 體 全 國 聯 合 會 (1) CEDAW 首 要 保 障 女 性 權 益, 其 最 終 目 標 係 透 過 教 育 訓 練 持 續 促 進 並 達 到 全 體 國 家 經 濟 成 長 的 目 標, 非 第 14 頁, 共 25 頁

僅 爭 取 女 權 而 已 (2) 合 作 社 經 濟 具 170 年 歷 史,ICA 已 有 相 關 資 料 足 供 參 考, 合 作 社 經 濟 以 社 會 企 業 理 念 經 營, 與 現 今 公 民 社 會 組 織 潮 流 相 符, 於 性 別 平 等 教 育 中 加 入 合 作 經 濟 教 育, 更 能 突 顯 政 策 效 果, 謹 提 供 相 關 數 據 供 參 :G20 國 家 中 有 12% 就 業 人 口 與 合 作 社 經 濟 有 關 ; 約 2 億 2 千 4 百 萬 具 生 產 者 身 分 人 口 與 合 作 社 經 濟 相 關, 雖 今 日 發 表 言 論 與 教 育 無 直 接 相 關, 但 合 作 社 經 濟 是 人 類 社 會 的 縮 影, 保 障 人 的 生 存 權 工 作 權 福 利 權 及 最 小 金 融 權, 值 得 大 家 參 考 投 入, 亦 期 待 獲 得 大 家 回 響 4. 台 灣 國 際 醫 學 聯 盟 (1) 現 行 政 府 決 策 對 於 90% 以 上 公 民 團 體 來 說 就 像 黑 盒 子, 而 公 共 參 與 已 被 視 為 重 要 人 權 之 一, 建 議 政 府 決 策 時 除 徵 詢 專 家 學 者 外, 應 建 立 公 開 透 明 機 制, 接 受 其 他 領 域 公 民 團 體 直 接 參 與, 並 影 響 政 策 形 成 以 近 期 兩 公 約 及 CEDAW 國 家 報 告 審 查 為 例, 政 府 開 放 民 間 團 體 參 與 的 設 計 立 意 良 好, 不 論 效 果 如 何, 已 可 收 到 不 同 意 見 的 表 達, 期 待 未 來 政 府 可 朝 公 開 責 信 方 向 努 力 (2) 現 行 政 府 決 策 多 經 過 專 家 會 議 後 而 形 成, 其 目 的 是 否 為 卸 責 不 得 而 知, 而 各 級 政 府 多 設 有 相 關 議 題 的 任 務 編 組 或 委 員 會, 建 議 相 關 任 務 編 組 及 委 員 會 成 員 應 強 制 或 半 強 制 接 受 人 權 及 性 別 教 育 訓 練 5. 財 團 法 人 台 北 市 婦 女 救 援 社 會 福 利 事 基 金 會 對 於 國 際 專 家 多 元 性 別 議 題 部 分 之 建 議, 教 育 部 及 第 15 頁, 共 25 頁

內 政 部 初 步 回 應 內 容 均 未 明 確 回 應, 建 議 初 步 回 應 內 容 應 針 對 性 傾 向 性 別 認 同 跨 性 別 等 做 出 明 確 回 應, 避 免 多 元 性 別 族 群 持 續 被 邊 緣 化 6. 跨 性 別 倡 議 站 (1) 現 行 性 別 平 等 專 家 多 來 自 於 政 府 設 置 的 人 才 庫 並 具 有 一 定 門 檻 限 制, 已 對 少 數 團 體 造 成 排 除 效 果, 以 我 本 人 為 例, 我 非 教 授 亦 非 學 者, 即 須 另 花 費 150 萬 貸 款 完 成 博 士 學 位 方 能 取 得 人 才 庫 資 格 (2) 近 年 民 間 團 體 及 特 定 族 群 發 展 已 趨 成 熟, 並 具 備 足 夠 經 驗 可 針 對 特 定 議 題 提 供 相 關 建 議, 建 議 政 府 思 考 性 別 平 等 議 題 應 更 重 視 並 接 納 實 地 經 驗 (3) 跨 性 別 議 題 已 是 國 際 熱 門 議 題, 以 美 國 加 拿 大 為 例, 跨 性 別 學 生 族 群 已 能 發 展 相 關 法 令, 並 於 校 園 中 施 行, 實 務 跨 性 別 者 已 能 與 其 他 性 別 學 生 同 住 宿 舍, 其 經 驗 足 供 我 國 參 考, 並 思 考 性 別 平 等 教 育 是 否 一 定 需 由 上 而 下 推 動, 我 認 為 保 留 部 分 彈 性 與 空 間 使 不 同 族 群 擁 有 機 會 互 相 認 識, 會 是 一 個 更 好 的 方 式 (4) 部 分 跨 性 別 族 群 於 動 漫 文 化 中 獲 得 很 多 資 源, 雖 社 會 對 動 漫 文 化 多 有 刻 板 印 象, 部 分 國 高 中 校 方 對 動 漫 議 題 仍 以 較 嚴 格 標 準 規 範, 性 別 平 等 教 育 屬 學 生 自 治 的 範 疇, 故 建 議 性 別 情 感 教 育 政 策 應 給 學 生 更 多 空 間 (5) 警 校 學 生 服 裝 儀 容 自 就 學 培 訓 期 間 即 有 相 關 規 定, 包 括 女 性 學 生 需 著 絲 襪, 建 議 內 政 部 警 政 署 除 檢 視 現 行 警 察 人 員 服 裝 儀 容 規 定 外, 警 專 院 校 相 關 規 定 第 16 頁, 共 25 頁

亦 應 一 併 檢 視 7. 臺 灣 全 國 媽 媽 護 家 護 兒 聯 盟 (1) 性 別 平 等 教 育 應 包 括 情 感 教 育 性 教 育 及 同 志 教 育, 如 同 志 教 育 有 最 低 教 育 時 數 限 制, 情 感 教 育 及 性 教 育 亦 應 比 照 辦 理 (2) 建 議 教 育 部 辦 理 多 元 性 別 議 題 教 材 時 應 先 徵 詢 學 生 家 長 意 見 (3) 多 元 性 別 教 材 應 被 歸 類 為 性 教 育 情 感 教 育 或 同 志 教 育 的 哪 一 部 分? 另 如 教 材 涉 及 性 傾 向 性 別 認 同, 建 議 應 分 齡 分 級 (4) 性 別 平 等 教 育 中, 其 核 心 教 育 內 容 為 品 格 教 育, 基 於 尊 重 性 別 原 則 進 行 品 格 教 育, 方 能 使 教 育 內 容 達 到 內 化 效 果 (5) CEDAW 係 基 於 男 女 兩 性 權 力 不 平 等 之 前 提 下 制 定, 建 議 CEDAW 相 關 討 論 仍 應 回 歸 以 SEX ( 生 理 性 別 ) 來 進 行 8. 台 灣 宗 教 團 體 愛 護 家 庭 大 聯 盟 (1) 任 何 意 見 都 不 應 非 屬 主 流 意 見 而 被 忽 略, 且 均 應 納 入 會 議 紀 錄 (2) 同 志 非 屬 性 別 問 題, 法 律 納 入 性 傾 向 概 念 是 錯 誤 立 法, 應 訂 定 暫 行 措 施 中 止 相 關 性 別 平 等 教 育 訓 練 (3) 性 別 是 一 客 觀 概 念, 性 別 教 育 中 納 入 性 傾 向 同 志 等 議 題 是 錯 誤 決 策, 性 傾 向 同 志 等 現 象 與 性 別 並 無 必 然 關 連 9. 國 立 新 竹 教 育 大 學 丁 雪 茵 副 教 授 第 17 頁, 共 25 頁

(1) 建 議 教 育 部 規 劃 相 關 教 育 時, 應 先 研 究 我 國 本 土 文 化 及 國 人 價 值 觀, 並 找 出 阻 礙 國 外 專 家 對 我 國 國 情 不 見 得 十 分 了 解, 直 接 由 國 外 移 植 政 策 有 風 險 (2) 健 康 是 經 濟 成 長 的 基 礎, 我 國 愛 滋 病 及 性 病 感 染 年 齡 層 不 斷 下 降, 應 加 強 性 病 防 治 作 為, 並 於 整 體 教 育 課 程 中 一 併 規 劃 10. 高 雄 市 立 空 中 大 學 許 文 英 助 理 教 授 (1) 現 行 中 小 學 階 段 辦 理 性 別 平 等 教 育 方 式 大 多 結 合 家 長 教 育 與 學 校 教 育 進 行, 但 常 因 家 長 時 間 有 限 而 效 果 有 限 (2) 社 區 大 學 空 中 大 學 之 學 生 年 齡 層 分 布 廣, 是 否 有 投 入 性 別 平 等 教 育 的 師 資 與 教 材? 又 因 年 齡 層 廣, 所 投 入 之 師 資 教 材 是 否 能 達 到 教 育 家 長 的 效 益, 教 育 部 應 進 行 評 估 (3) 教 育 實 務 中 聘 任 教 師 程 序 流 於 形 式, 無 法 確 實 評 估 審 核 是 否 適 合 擔 任 各 專 業 領 域 之 教 師 11. 婦 女 權 益 促 進 發 展 基 金 會 建 議 行 政 院 性 別 平 等 會 及 各 部 會 性 別 平 等 專 案 小 組 委 員 可 開 放 由 民 間 自 我 推 薦 以 臺 北 市 政 府 女 權 會 委 員 為 例, 曾 由 臺 北 市 政 府 立 案 之 婦 女 團 體 代 表 以 投 票 方 式 選 出 委 員, 亦 或 以 婦 女 團 體 連 署 方 式 推 薦 候 選 人 等 方 式 遴 選, 以 增 加 委 員 公 開 透 明 程 度 及 代 表 性, 並 強 化 公 民 社 會 團 體 及 多 元 性 別 團 體 參 與 強 度 12. 臺 灣 人 權 促 進 會 (1) 護 家 盟 停 止 性 別 平 等 教 育 之 意 見 並 非 本 次 會 議 應 討 第 18 頁, 共 25 頁

論 項 目, 建 請 護 家 盟 撰 寫 影 子 報 告, 並 於 第 3 次 國 家 報 告 審 查 時 逕 與 國 際 專 家 對 話 (2) 內 政 部 回 應 內 容 過 於 空 泛, 建 議 內 政 部 警 政 署 依 警 證 實 務 經 驗 ( 以 學 運 期 間 警 察 武 力 驅 離 為 例 ), 對 於 警 察 實 務 可 能 面 臨 的 多 元 性 別 議 題 進 行 更 詳 細 的 規 劃 13. 台 灣 婦 女 團 體 全 國 聯 合 會 建 議 內 政 部 於 各 村 里 民 辦 公 室, 播 放 性 別 平 等 宣 傳 電 影, 加 強 政 策 宣 導 效 果 ( 三 ) 民 間 委 員 1. 葉 德 蘭 委 員 (1) 第 22 點 總 結 意 見 與 建 議 國 際 專 家 提 供 數 點 建 議, 教 育 部 似 未 完 全 回 應, 建 議 補 充 相 關 資 料, 逐 項 說 明 如 次 : A. 第 1 點 建 議 我 國 政 府 制 定 更 多 有 具 有 性 別 多 元 意 識 的 運 動 及 教 材, 教 育 部 回 應 僅 有 教 材 而 缺 少 運 動 層 次 B. 第 2 點 僅 回 應 教 師 及 行 政 人 員, 事 實 上 教 練 教 授 及 委 員 會 成 員 是 現 行 較 缺 乏 教 育 的 對 象 C. 第 3 點 未 回 應 採 取 何 種 具 目 標 的 措 施 D. 第 4 點 建 議 不 僅 限 於 教 科 書 教 材, 應 包 含 學 習 環 境 師 生 溝 通 等 層 面 (2) 建 議 教 育 部 提 供 性 別 平 等 教 育 相 關 教 材 予 內 政 部 警 政 署 參 考 利 用 第 19 頁, 共 25 頁

2. 徐 遵 慈 委 員 第 21 點 勞 動 部 列 為 協 辦 機 關, 但 第 22 點 協 辦 機 關 未 見 勞 動 部, 而 技 職 教 育 除 學 校 之 外, 職 場 亦 為 重 要 場 域, 技 專 院 校 培 育 學 生 進 入 職 場 後 即 為 重 要 技 術 人 力, 其 性 別 平 等 教 育 應 具 有 延 續 性, 爰 建 議 新 增 勞 動 部 為 第 22 點 協 辦 機 關 3. 伍 維 婷 委 員 (1) 有 關 設 置 永 久 性 專 門 單 位 一 節, 內 政 部 提 及 國 家 預 算 的 限 制 及 組 織 再 造 的 精 神 而 未 能 有 正 面 回 應, 建 議 是 否 能 回 歸 至 中 央 政 府 角 度 再 思 考 國 際 專 家 建 議, 並 研 議 設 置 永 久 性 專 門 單 位 (2) CEDAW 自 1990 年 起, 每 1 至 2 年 均 會 公 布 新 的 一 般 性 建 議, 第 28 號 一 般 性 建 議 內 容 已 超 越 SEX 並 納 入 多 元 性 別 概 念, 並 內 涵 非 僅 限 於 男 女 兩 性 4. 蔡 瓊 姿 委 員 (1) 女 性 受 父 權 體 制 宰 制 而 在 運 動 項 目 上 有 所 限 縮, 以 女 性 擔 任 體 育 教 練 為 例, 仍 受 性 別 刻 板 印 象 影 響 致 女 性 教 練 易 受 歧 視, 進 而 影 響 女 性 投 入 體 育 領 域 之 意 願 (2) 英 國 女 性 過 去 從 事 橄 欖 球 運 動 即 遭 容 易 罹 患 乳 癌 言 論 歧 視, 其 政 府 主 管 運 動 之 部 門 即 提 出 駁 斥 以 正 視 聽, 以 此 為 例, 建 議 我 國 政 府 對 於 性 別 歧 視 應 有 更 積 極 作 為 5. 王 蘋 委 員 依 會 議 現 場 意 見 分 歧 情 形 來 看, 足 顯 性 別 平 等 教 育 仍 有 加 強 並 持 續 辦 理 的 必 要, 我 們 都 必 須 承 認 在 此 第 20 頁, 共 25 頁

時 空 社 會 上, 仍 存 有 我 們 未 知 的 事 情, 而 教 育 的 功 能 即 在 於 能 使 我 們 的 下 一 代, 獲 得 更 寬 廣 豐 富 的 知 識 三 總 結 意 見 與 建 議 初 步 回 應 第 23 點 發 言 要 旨 ( 一 ) 政 府 機 關 1. 教 育 部 (1) 國 際 專 家 建 議 有 關 統 計 資 料 蒐 集 分 析 部 分, 教 育 部 104 年 起 將 針 對 申 訴 案 件 態 樣 及 處 理 結 果 進 行 分 析, 以 更 深 入 掌 握 並 了 解 校 園 事 件 至 教 育 訓 練 部 分 除 以 研 討 會 形 式 賡 續 教 育 相 關 人 員 外, 將 加 強 辦 理 性 別 業 務 傳 承 研 討 會 校 園 事 件 行 為 人 處 遇 研 討 會 性 霸 凌 防 治 人 員 培 訓 等 重 點 工 作, 另 104 年 將 以 性 霸 凌 防 治 為 業 務 主 軸 加 強 辦 理 相 關 法 令 實 務 說 明 會 (2) 回 應 臺 灣 人 權 促 進 會 意 見, 教 育 部 已 規 劃 在 一 般 描 述 性 統 計 分 析 之 外, 進 一 步 針 對 案 件 態 樣 及 處 理 結 果 進 行 細 部 分 析, 以 掌 握 並 了 解 校 園 事 件 的 結 構 性 因 素 至 台 灣 性 別 平 等 教 育 協 會 之 意 見, 會 後 將 於 教 育 部 校 園 防 治 組 賡 續 討 論 研 議 (3) 現 行 性 別 統 計 資 料 已 有 身 心 障 礙 性 別 人 數 資 料, 惟 未 細 分 至 不 同 障 別, 未 來 將 於 性 別 統 計 分 析 計 畫 賡 續 加 強 (4) 台 灣 國 際 醫 學 聯 盟 有 關 性 別 統 計 之 意 見, 教 育 部 性 別 統 計 專 區 自 95 年 起 即 有 相 關 統 計 資 料 可 供 查 詢, 教 育 部 亦 持 續 辦 理 智 能 障 礙 者 校 園 事 件 防 治 工 第 21 頁, 共 25 頁

作, 包 括 特 殊 教 育 教 師 及 學 生 均 有 相 關 計 畫 持 續 辦 理 (5) 教 育 部 於 101 年 以 建 置 校 園 事 件 通 報 資 訊 系 統, 事 件 的 處 理 過 程 與 結 果 均 需 於 系 統 中 登 錄, 葉 德 蘭 委 員 所 提 意 見 可 應 自 102 年 起 進 行 相 關 資 料 篩 選 分 析, 具 體 實 施 做 法 仍 需 經 校 園 防 治 組 研 議 (6) 教 育 部 校 安 科 曾 對 學 生 進 行 生 活 問 卷 調 查, 是 否 納 入 性 別 暴 力 事 件 黑 數 調 查, 會 後 由 教 育 部 主 管 單 位 研 議 2. 勞 動 部 勞 動 部 辦 理 之 教 育 訓 練 多 以 短 期 未 住 宿 方 式 辦 理, 應 不 屬 委 員 建 議 之 集 體 住 宿 類 型 3. 國 防 部 國 防 部 依 性 別 平 等 教 育 法 規 定, 現 行 已 針 對 學 生 進 行 校 園 事 件 統 計, 未 來 將 配 合 行 政 院 性 平 處 辦 理 性 別 工 作 平 等 法 性 騷 擾 防 治 法 規 定 之 相 關 統 計, 前 述 相 關 作 為 是 否 已 足 回 應 國 際 專 家 及 各 予 會 代 表 之 建 議? 4. 行 政 院 性 別 平 等 處 性 平 處 已 邀 集 勞 動 部 教 育 部 國 防 部 等 相 關 部 會 針 對 各 體 系 領 域 之 性 別 事 件 統 計 研 議 整 合 機 制, 已 完 成 討 論 並 有 決 議 請 相 關 部 會 依 循 辦 理 ( 二 ) 民 間 團 體 1. 臺 灣 性 別 平 等 教 育 協 會 第 22 頁, 共 25 頁

(1) 國 際 專 家 建 議 第 3 點 提 及 積 極 的 預 防 及 支 持 性 霸 凌 及 性 騷 擾 的 受 害 者 之 服 務, 現 行 校 園 事 件 申 訴 流 程 辦 理 完 畢 後, 較 缺 乏 對 被 害 者 深 入 之 服 務, 建 議 教 育 部 加 強 對 被 害 人 充 權 方 面 的 服 務 (2) 校 園 事 件 被 害 人 存 有 被 汙 名 化 疑 慮, 甚 至 可 能 失 去 就 學 權, 建 議 對 辦 理 校 園 事 件 承 辦 人 員 加 強 愛 滋 感 染 者 權 益 保 障 之 相 關 教 育 訓 練 2. 臺 灣 國 際 醫 學 聯 盟 (1) 建 議 教 育 部 參 考 聯 合 國 2012 年 對 婦 女 暴 力 進 行 的 系 列 指 標, 進 行 性 騷 擾 性 霸 凌 的 性 別 統 計 分 析, 以 及 加 強 呈 現 後 續 處 理 處 遇 的 作 為 (2) 民 間 團 體 普 遍 想 要 了 解 性 騷 擾 性 暴 力 之 盛 行 率, 惟 現 有 公 務 統 計 均 無 法 呈 現, 建 議 教 育 部 可 先 針 對 校 園 包 含 建 教 合 作 單 位 進 行 調 查 統 計, 以 了 解 性 別 暴 力 之 盛 行 率 3. 臺 灣 人 權 促 進 會 建 議 教 育 部 加 強 國 際 專 家 建 議 中 提 及 對 特 定 婦 女 及 女 孩 群 體 特 別 影 響 的 部 分 加 強, 相 關 作 為 是 否 有 具 體 指 標 可 呈 現 對 特 定 女 性 及 女 孩 群 體 有 特 別 大 影 響 的 改 善 情 形, 並 發 現 受 性 騷 擾 性 霸 凌 的 結 構 性 原 因 條 件 4. 中 華 民 國 殘 障 聯 盟 教 育 部 對 於 特 定 婦 女 之 定 義 是 否 已 納 入 身 心 障 礙, 特 別 是 智 能 障 礙 者, 並 應 於 相 關 措 施 中 予 以 回 應 5. 全 國 媽 媽 護 家 護 兒 聯 盟 第 23 頁, 共 25 頁

(1) 性 霸 凌 永 遠 是 家 長 的 痛, 尤 在 啟 智 學 校 更 常 發 生, 建 議 教 育 部 應 對 性 霸 凌 有 具 體 因 應 措 施 (2) 過 早 對 學 生 實 施 同 志 教 育 具 有 增 加 性 騷 擾 性 霸 凌 風 險, 以 3 年 前 花 蓮 校 園 為 例, 確 實 曾 因 過 早 實 施 同 志 教 育 而 引 發 男 男 同 學 之 間 的 性 侵 害 事 件 6. 婦 女 權 益 促 進 發 展 基 金 會 教 育 部 性 別 專 區 之 性 別 統 計 似 僅 有 通 報 數, 民 間 團 體 則 關 切 全 體 女 性 日 常 遭 受 性 別 暴 力 的 經 驗 及 頻 率 等 相 關 統 計, 建 議 由 校 園 開 始 進 行 類 似 聯 合 國 婦 女 暴 力 研 究 之 相 關 調 查 7. 台 灣 婦 女 團 體 全 國 聯 合 會 衛 福 部 保 護 服 務 司 對 於 一 般 性 別 暴 力 均 有 統 計 資 料 可 供 推 估, 建 議 教 育 部 針 對 學 生 特 殊 情 境 ( 如 寒 暑 假 打 工 高 峰 期 ) 進 行 統 計 調 查 之 暫 行 措 施, 將 調 查 結 果 與 一 般 通 報 統 計 進 行 比 對, 以 了 解 性 別 暴 力 事 件 發 生 之 結 構 因 素 與 影 響 8. 臺 灣 宗 教 團 體 愛 護 家 庭 大 聯 盟 (1) 針 對 性 騷 擾 及 性 霸 凌 之 定 義 表 示 意 見 如 下, 人 格 權 應 給 予 絕 對 的 尊 重, 但 對 於 行 為 應 給 予 尊 重 他 人 之 外 更 全 面 性 的 教 育, 如 性 病 防 治 好 發 於 男 男 之 間 的 性 行 為, 即 應 對 該 行 為 全 面 教 育, 並 為 避 免 教 師 於 教 育 過 程 中 有 性 騷 擾 性 霸 凌 疑 慮, 建 議 教 師 於 教 育 過 程 中, 應 適 時 免 於 受 性 騷 擾 性 霸 凌 之 法 治 規 範 (2) 另 本 人 反 對 於 性 教 育 中 包 含 同 志 教 育 9. 臺 灣 人 權 促 進 會 第 24 頁, 共 25 頁

師 生 之 權 利 不 對 等 關 係 使 性 騷 擾 性 霸 凌 事 件 更 容 易 發 生, 未 確 實 提 升 防 治 作 為, 建 議 政 府 相 關 訓 練 機 關 均 應 執 行 教 育 訓 練 ( 三 ) 民 間 委 員 1. 葉 德 蘭 委 員 (1) 教 育 部 填 報 內 容 未 針 對 國 際 專 家 建 議 具 體 回 應, 建 議 應 對 校 園 事 件 教 師 教 授 行 政 人 員 行 為 人 進 行 專 案 報 告 分 析, 包 括 場 所 樣 態 因 素 另 建 議 教 育 部 於 通 報 表 格 加 入 特 定 女 性 之 欄 位 供 勾 選, 以 利 進 行 後 續 相 關 行 政 作 業, 也 希 望 內 政 部 國 防 部 均 依 此 方 式 辦 理 (2) 建 議 相 關 部 會 依 國 際 專 家 建 議, 針 對 教 育 訓 練 單 位 ; 如 體 育 署 體 育 訓 練 單 位 警 政 學 校 單 位 等 集 體 住 宿 形 式 訓 練 單 位 ; 加 強 辦 理 性 騷 擾 性 霸 凌 之 研 究 調 查 (3) 教 育 訓 練 單 位 中, 師 生 經 常 處 於 權 利 不 對 等 關 係, 建 議 應 對 常 設 訓 練 單 位 學 員 進 行 性 騷 擾 性 霸 凌 進 行 全 面 教 育, 以 確 保 性 騷 擾 性 霸 凌 事 件 得 以 正 確 被 反 映, 並 以 調 查 研 究 了 解 實 際 發 生 頻 率 肆 臨 時 動 議 : 無 伍 散 會 :12 時 10 分 第 25 頁, 共 25 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