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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 只 是 衣 食 無 虞 : 安 置 個 案 對 權 益 保 障 的 期 望 莊 文 芳 玄 奘 大 學 社 會 福 利 及 社 會 工 作 學 系 助 理 教 授 摘 要 : 在 台 灣 少 子 化 趨 勢 下, 兒 少 人 口 數 量 逐 年 下 降, 故 確 保 每 位 兒 少 均 能 獲 得 一 定 的 照 顧 品 質 和 福 祉 滿 足, 並 保 障 其 權 益, 比 起 過 往 更 顯 重 要 安 置 機 構 常 被 視 為 兒 少 保 護 的 最 後 防 線, 然 近 十 年 的 數 據 顯 示, 兒 少 安 置 人 數 佔 兒 少 人 口 之 比 例 是 逐 年 上 升, 突 顯 安 置 服 務 在 兒 少 保 護 工 作 中 仍 有 一 定 之 需 求 故 實 務 上, 工 作 人 員 如 何 去 保 障 安 置 兒 少 的 權 益, 值 得 關 注 本 研 究 運 用 質 性 深 度 訪 談 法, 與 七 名 住 於 中 長 期 安 置 機 構 的 少 年 少 女, 進 行 一 次 或 一 次 以 上 之 深 度 訪 談, 透 過 詢 問 他 們 過 往 進 入 安 置 系 統 的 歷 程, 機 構 生 活 情 境 中 存 在 哪 些 規 範 法 則 以 及 這 些 規 範 法 則 如 何 形 成, 並 從 實 際 運 作 的 事 例 中, 挖 掘 出 少 年 少 女 如 何 與 工 作 人 員 協 商 爭 取 其 權 益, 並 其 對 自 身 權 益 是 否 受 到 機 構 保 障 的 看 法 和 判 斷 研 究 發 現 : 個 案 在 安 置 歷 程 中 的 過 往 經 驗, 會 影 響 其 對 權 益 的 看 法, 以 及 對 現 住 機 構 是 否 保 障 了 其 權 益 的 評 價 在 機 構 範 定 的 規 則 下, 個 案 會 運 用 各 種 策 略 以 獲 取 最 大 利 益, 包 括 個 人 的 因 應 與 群 體 的 團 結 合 作, 順 從 的 與 尋 找 規 範 灰 色 地 帶 的 做 法, 運 用 各 種 創 意 展 現 其 動 能, 來 協 商 爭 取 更 多 自 由, 並 各 種 形 式 供 給 的 滿 足 本 文 根 據 研 究 的 結 果, 探 討 安 置 機 構 現 有 運 作 可 能 滿 足 哪 些 面 向 的 權 益 保 障, 以 及 其 限 制 ; 並 針 對 安 置 實 務 的 服 務 設 計 和 輸 送 如 何 能 更 貼 近 個 案 期 望 確 保 權 益 保 障 的 做 法 提 出 建 議 關 鍵 字 : 安 置 機 構 權 益 保 障 參 與 少 年

壹 前 言 一 安 置 服 務 與 權 益 保 障 在 台 灣 少 子 化 趨 勢 下, 兒 少 人 口 數 量 逐 年 下 降, 對 於 台 灣 後 續 經 濟 產 業 與 福 利 發 展 影 響 甚 劇, 因 此 確 保 每 位 兒 少 均 能 獲 得 一 定 的 照 顧 品 質 和 福 祉 滿 足, 保 障 其 權 益, 使 其 能 健 康 平 安 地 長 大 成 年, 負 擔 起 對 社 會 的 責 任, 其 重 要 性 比 起 過 往 更 顯 要 緊 過 往, 安 置 機 構 常 被 視 為 兒 少 保 護 的 最 後 防 線, 然 近 十 年 的 數 據 顯 示, 兒 少 安 置 人 數 佔 兒 少 人 口 之 比 例 是 逐 年 上 升, 突 顯 安 置 服 務 在 兒 少 保 護 工 作 中 仍 有 一 定 之 需 求 ( 莊 文 芳,2011 ) 就 兒 少 保 護 的 脈 絡 來 說, 安 置 服 務 的 提 供, 即 是 對 兒 少 在 原 生 家 庭 中 未 能 獲 得 權 益 保 障 的 一 種 補 救 措 施 故 他 們 在 安 置 機 構 中, 是 否 能 獲 得 妥 適 的 照 顧, 以 確 保 其 利 益, 就 更 需 要 深 入 檢 視 我 國 有 關 兒 少 權 益 保 障 的 概 念, 實 受 到 聯 合 國 兒 童 權 利 公 約 的 影 響 自 1973 年 制 定 的 兒 童 福 利 法, 即 為 宣 示 我 國 依 循 聯 合 國 規 範 照 顧 兒 童 福 祉 的 決 心 ( 楊 淑 珠 許 平 和,2005), 到 2003 年 將 原 先 個 別 範 定 之 兒 童 福 利 法 與 少 年 福 利 法 合 併 修 法 為 兒 童 及 少 年 福 利 法, 彰 顯 國 家 是 保 障 兒 少 身 分 權 益 福 利 措 施 保 護 措 施 福 利 機 構 規 範 並 相 關 罰 則 之 最 後 責 任 承 擔 者 的 終 極 定 位 該 法 之 立 法 精 神 即 揭 示 為 促 進 兒 童 及 少 年 身 心 健 全 發 展, 保 障 其 權 益, 增 進 其 福 利 的 考 量, 第 五 條 更 明 定 兒 童 及 少 年 之 權 益 受 到 不 法 侵 害 時, 政 府 應 予 適 當 之 協 助 及 保 護 由 於 安 置 人 口 的 逐 年 增 加, 安 置 服 務 的 挑 戰 益 形 複 雜, 政 府 對 於 個 案 進 入 安 置 照 顧 的 結 果 愈 來 愈 重 視, 故 自 2003 年 後 兒 童 局 即 加 強 了 對 安 置 機 構 營 運 的 規 範 與 管 理, 制 定 多 項 法 規, 同 時 兒 童 局 與 台 北 市 政 府 均 在 機 構 評 鑑 中 強 調 了 對 安 置 機 構 權 益 保 障 的 檢 核 顯 示 對 安 置 機 構 來 說, 權 益 保 障 的 概 念 並 不 是 一 個 新 概 念 到 了 2011 年 11 月 11 日, 立 法 院 將 兒 童 及 少 年 福 利 法 修 正 為 兒 童 及 少 年 福 利 與 權 益 保 障 法, 新 法 不 僅 將 權 益 字 樣 明 列 於 法 律 名 稱 之 內, 並 詳 列 多 項 權 益 於 條 文 內 : 表 意 權 身 分 權 教 育 權 文 化 休 閒 兒 少 安 全 勞 動 就 業 社 會 參 與 閱 聽 權 福 利 保 護, 使 兒 少 權 益 的 保 障 取 得 法 令 支 持 的 基 礎 故 強 調 並 關 注 案 主 在 機 構 中 的 權 益 保 障 正 是 落 實 國 家 法 令 政 策 的 一 致 作 為 二 對 於 安 置 機 構 的 權 益 保 障 情 形 瞭 解 有 限 由 於 評 鑑 機 制 的 建 置 已 行 之 有 年, 則 評 鑑 結 果 或 可 揭 示 安 置 機 構 中 權 益 保 障 的 情 形 從 2006 年 及 2009 年 的 全 國 性 兒 少 安 置 及 教 養 機 構 評 鑑 報 告 來 看,2006 年 評 鑑 內 的 少 年 安 置 機 構, 多 數 在 醫 療 教 育 平 等 無 差 別 待 遇 休 閒 娛 樂 權 健 全 成 長 與 發 展 權 均 有 不 錯 的 分 數, 唯 申 訴 制 度 和 尊 重 自 決 權 部 份 仍 有 待 加 強 ( 內 政 部 兒 童 局,2007); 而 2009 年 的 評 鑑 結 果, 基 本 人 權 社 會 權 教 育 權 及 健 康 權 四 大 項 中, 以 教 育 權 及 健 康 權 的 平 均 分 數 最 高, 社 會 權 較 低, 特 別 是 申 訴 權 益 及 兒 童 少 年 權 益 之 倡 導 普 遍 略 低 ( 內 政 部 兒 童 局,2010)

由 這 兩 次 評 鑑 的 結 果 可 看 出, 安 置 機 構 對 於 權 益 保 障 的 落 實, 似 乎 在 不 同 內 涵 中 是 有 所 差 異 的, 尤 其 申 訴 權 在 兩 次 評 鑑 中 都 呈 現 偏 低 的 狀 況, 顯 然 落 實 權 益 保 障 的 背 後, 有 更 多 的 運 作 細 節 仍 待 探 索, 例 如 安 置 機 構 工 作 人 員 在 意 識 解 讀 權 益 概 念 上 是 否 有 某 些 價 值 偏 好? 他 們 又 是 如 何 操 作 落 實 權 益 的 保 障? 或 者 是 否 可 能 存 在 一 些 共 通 性 的 結 構 因 素, 導 致 不 利 於 某 些 權 益 內 涵 的 落 實? 從 評 鑑 結 果 簡 化 的 數 據, 以 及 評 鑑 報 告 中 的 檢 討 報 告, 並 不 足 以 解 答 上 述 的 疑 惑, 這 也 是 作 者 想 要 探 究 瞭 解 的 面 向 此 外, 儘 管 近 幾 年 有 關 兒 少 安 置 服 務 的 相 關 論 文 不 少, 但 過 往 台 灣 對 安 置 個 案 權 益 內 涵 的 建 構, 主 要 奠 基 於 成 人 專 家 的 觀 點 : 從 相 關 的 研 究 ( 黃 貞 容, 2002) 權 益 保 障 指 標 的 規 劃 設 計 ( 彭 淑 華,2007), 一 直 到 評 鑑 設 計 的 執 行 架 構 1, 均 忽 略 了 服 務 使 用 者 的 觀 點 三 權 益 保 障 的 研 究 應 納 入 安 置 兒 少 的 觀 點 聯 合 國 兒 童 權 益 公 約 強 調 : 兒 少 的 參 與 及 其 觀 點 的 表 達 是 非 常 重 要 的 原 則 (Bessell & Gal, 2009; Boylan & Ing, 2005: 2) Melton 和 Limber(1992) 也 認 為 研 究 孩 子 們 對 於 兒 童 權 益 的 觀 點, 有 四 項 益 處 :(1) 可 找 出 在 促 進 兒 童 權 益 中 所 面 臨 的 問 題, 而 可 排 定 優 先 次 序 來 達 成 這 些 權 益 ;(2) 瞭 解 孩 子 們 如 何 考 量 自 己 權 益 的 觀 點, 可 反 映 到 政 策 層 面, 促 進 思 考 政 治 與 立 法 上 的 結 構 該 如 何 改 善 以 促 進 這 些 權 益 ;(3) 若 孩 子 們 能 參 與 某 些 決 策, 則 有 助 於 她 們 的 法 律 社 會 化 (legal socialization);(4) 承 認 並 尊 重 (respect) 孩 子 作 為 人 的 身 分 及 在 兒 童 權 利 宣 言 中 所 享 有 的 權 益 ( 引 自 Casas, Saporiti, Gonzalez, Figuer, Rostan, Sadurni, Alsinet, Guso, Grignoli, Mancini, Ferrucci, & Rago, 2006:5) 我 們 有 必 要 瞭 解, 在 安 置 機 構 內 有 哪 些 權 益 是 存 在 的 特 別 是 在 正 式 的 機 制 政 策 面 上 所 強 調 宣 稱 的 權 益, 在 實 際 服 務 中 落 實 的 程 度 為 何? 權 益 保 障 在 安 置 機 構 中 實 踐 的 助 力 與 阻 力 為 何? 唯 有 經 此 瞭 解, 方 可 能 據 以 促 進 安 置 服 務 品 質 的 改 善 因 此 將 安 置 兒 少 納 入 權 益 保 障 的 研 究 中, 從 他 們 的 觀 點 來 探 究 此 議 題, 確 實 有 其 意 義 綜 合 以 上, 本 研 究 之 目 的, 乃 希 望 從 安 置 青 少 年 的 觀 點, 來 探 索 在 他 們 生 活 的 安 置 機 構 環 境 中, 權 益 保 障 是 如 何 被 建 構 與 實 踐 的, 藉 此 瞭 解 安 置 青 少 年 在 機 構 生 活 中 其 權 益 受 保 障 的 實 況 儘 管 在 現 有 的 安 置 機 構 評 鑑 指 標 內, 已 有 既 成 之 權 益 內 涵, 但 本 研 究 不 在 檢 證 少 年 是 否 得 到 社 會 權 教 育 權 等 權 益 的 滿 足 或 權 益 滿 足 的 程 度, 而 著 重 於 了 解 安 置 少 年 如 何 在 機 構 生 活 中 認 知 與 詮 釋 權 益 這 個 概 念, 其 想 像 形 塑 的 權 益 內 涵 是 甚 麼, 並 瞭 解 其 與 權 益 落 實 相 關 的 1 關 於 少 年 機 構 之 評 鑑 制 度, 目 前 辦 理 依 據 的 法 源 為 內 政 部 兒 童 及 少 年 福 利 機 構 評 鑑 及 獎 勵 辦 法 1, 其 規 範 的 評 鑑 內 容 包 括 : 行 政 組 織 及 經 營 管 理 建 築 物 環 境 及 設 施 設 備 專 業 服 務 權 益 保 障 特 殊 事 項 或 措 施 其 他 經 評 鑑 小 組 決 議 評 鑑 之 項 目 其 內 容 與 兒 童 及 少 年 安 置 機 構 評 鑑 指 標 研 訂 之 研 究 相 符 而 評 鑑 小 組 的 組 成, 法 令 規 定 : 評 鑑 小 組 應 置 委 員 七 人 至 十 一 人, 其 中 一 人 為 召 集 人, 由 內 政 部 派 員 兼 任, 其 餘 成 員 之 遴 選 包 含 : 兒 童 局 及 相 關 目 的 事 業 主 管 機 關 代 表 相 關 專 家 學 者 兒 童 及 少 年 福 利 團 體 代 表

生 活 經 驗 簡 單 來 說, 本 研 究 的 設 計 乃 為 回 答 以 下 問 題 : ( 一 ) 安 置 少 年 對 權 益 概 念 或 議 題 的 看 法 為 何? ( 二 ) 安 置 少 年 如 何 去 與 機 構 照 顧 工 作 人 員 協 商 互 動, 來 滿 足 少 年 在 機 構 中 的 權 益 保 障? 貳 文 獻 探 討 一 權 益 概 念 與 定 義 權 益 乃 源 自 於 法 律 的 概 念, 指 個 人 主 張 的 合 法 性 (Taylor-Gooby, 2003), 且 經 常 用 於 個 人 與 個 人 的 爭 端 上 (Dershowitz, 2004), 其 目 的 主 要 在 於 賜 予 個 人 一 塊 別 人 無 權 涉 入 政 府 也 不 能 侵 犯 的 空 間 (Freeden, 1991:43; Newman, 1949 引 自 張 佛 泉,1993: 30) 在 法 律 上, 權 益 就 是 一 種 道 德 或 法 律 上 的 主 張 (moral/legal claim), 是 由 法 律 習 慣 或 本 性 賦 予 某 人 或 機 關 的 合 法 或 正 當 的 要 求 簡 單 來 說, 為 了 滿 足 生 活, 一 般 人 須 具 有 社 會 上 正 當 的 利 益, 權 益 便 是 為 使 特 定 人 能 享 受 合 理 的 利 益, 由 法 律 賦 予 特 定 權 益 人 有 正 當 性, 可 以 訴 求 一 些 方 法 或 法 律 手 段, 來 確 保 其 利 益 的 滿 足, 例 如 財 產 權 人 格 權 身 分 權 等 ( 法 務 部,1999) 因 此 權 益 的 範 疇 是 可 以 列 舉 的, 它 並 要 有 實 際 的 政 治 保 證 制 度, 而 保 證 的 履 行 是 藉 重 強 制 力 來 發 生 作 用 ( 張 佛 泉,1993) Smith(1997: 5-6) 認 為 權 益 (Rights) 具 有 某 些 特 徵, 包 括 : 立 法 和 契 約 的 基 礎, 是 正 式 表 達 性 的 強 制 命 令 (formally expressed imperatives) 而 必 須 去 實 踐 生 效 (implementation); 權 益 是 以 清 楚 的 義 務 (obligation) 姿 態 呈 現 並 強 調 監 控 (monitoring) 和 評 鑑 (evaluation); 它 是 以 正 式 的 敘 述 達 成 協 定 來 執 行 ; 權 益 是 政 治 性 與 社 會 性 的 建 構, 必 須 經 常 提 及 並 強 制 遵 守 權 益 若 要 確 實 地 實 行 於 社 會 生 活 中, 則 需 要 某 些 條 件 的 配 合, 包 括 強 調 能 力 (competence) 且 依 靠 外 在 的 運 作 監 控 和 測 量, 以 及 透 過 程 序 性 的 規 則 和 審 核 來 正 式 規 範 專 業 處 遇 的 實 施 內 容 和 方 式 權 益 的 存 在 與 擁 有, 和 個 人 的 身 分 資 格 相 連, 並 以 此 來 保 護 某 些 重 要 的 或 值 得 保 護 的 東 西 權 益 能 夠 由 人 來 據 以 聲 張 進 行 訴 求, 透 過 各 種 形 式 的 運 用 來 達 成 其 目 的 (Freeden, 1991) 儘 管 其 範 圍 未 必 四 海 皆 準, 但 權 益 的 成 立 需 要 有 一 套 人 們 共 識 形 成 的 規 則 來 支 持, 更 重 要 的 是 必 須 有 相 關 的 機 制, 來 規 範 管 理 監 督 測 量 並 審 核, 以 確 保 其 能 夠 實 踐, 或 予 以 救 濟, 以 達 成 權 益 所 要 守 護 的 目 標 Dershowitz(2004) 認 為, 權 益 的 產 生 來 自 於 不 義 的 經 驗 乃 為 了 免 於 人 們 所 犯 的 一 些 惡 行 造 成 對 他 人 的 損 害 而 採 取 的 補 救 在 人 權 發 展 的 歷 史 上, 權 益 的 享 有 與 實 施, 其 實 是 一 個 從 排 除 (exclusion) 到 納 入 (inclusion) 的 過 程 權 益 的 擁 有 往 往 有 著 身 分 上 的 限 制, 包 括 種 族 性 別 上 的 差 異, 例 如 女 性 黑 人 在 美 國 早 期 是 不 被 當 成 完 整 的 人 來 看 待, 而 年 齡 特 別 是 年 幼 者 則 是 到 近 期 才 被 列 入 權 益 的

考 量 (Freeman, 2007) 由 此 可 見, 所 謂 的 權 益 其 實 是 政 治 性 與 社 會 性 下 的 一 種 建 構 (Smith, 1997: 5) 二 權 益 的 運 作 理 論 傳 統 對 權 益 的 詮 釋 有 兩 個 取 向, 一 種 是 自 由 或 公 民 權, 是 提 供 給 那 些 自 主 理 性 和 有 能 力 做 出 獨 立 決 定 的 人 2, 即 偏 向 意 志 理 論 的 解 釋 ; 另 一 種 取 向, 則 是 保 護 和 社 會 供 給, 即 利 益 理 論 關 於 這 兩 種 詮 釋 的 差 異 (Brennan, 2002; Jones,1994; Rainbolt, 2006), 資 介 紹 如 下 : 意 志 理 論 (will theory) 又 稱 選 擇 理 論 (choice theory), 是 由 Hart(1982 and 1983) 提 出 該 理 論 認 為, 權 益 可 解 釋 成 是 人 們 去 選 擇 的 能 力 (capacity), 以 及 憑 藉 意 志 來 行 動 所 展 現 的 能 動 性 (agency through the action of the will) 一 旦 人 有 了 權 益, 則 他 人 對 於 權 益 的 擁 有 者 便 虧 欠 了 某 些 主 張 權 益 (Claim-rights) 所 對 應 的 義 務 換 句 話 說, 當 某 人 ( 權 益 擁 有 者 ) 能 夠 選 擇 讓 另 一 人 履 行 義 務, 或 是 免 除 另 一 人 的 義 務, 權 益 才 存 在 而 如 果 沒 有 選 擇, 也 就 意 指 著 沒 有 權 益 (No choice would mean no right) (Jones,1994:33) 在 這 種 解 釋 下, 權 益 的 擁 有 者 便 能 夠 透 過 相 關 的 義 務 責 任 (obligations) 來 控 制 他 人 履 行 契 約 權 益 的 擁 有 者 便 擁 有 控 制 的 能 力, 可 以 運 用 他 的 意 志, 並 透 過 相 關 的 義 務 責 任 (obligations) 來 要 求 與 其 相 關 的 他 人 履 行 和 責 任 有 關 聯 的 義 務 (Campbell, 2004) 權 益 因 此 是 擁 有 者 可 以 依 照 其 認 為 合 適 的 方 式 來 擁 有 要 求 放 棄 及 運 用, 是 可 以 任 其 選 擇 或 定 奪 的 力 量 根 據 Hart 的 原 始 概 念, 意 志 理 論 只 適 合 成 人 去 做 選 擇 而 根 據 權 益 利 益 理 論 (interest theory), 權 益 是 指 人 能 夠 擁 有 利 益 (capable of having interests) 在 這 種 解 釋 下, 權 益 乃 是 透 過 相 對 應 的 責 任 ( 義 務 ) 來 保 護 跟 促 進 權 益 擁 有 者 的 利 益 換 句 話 說, 一 個 權 益 要 成 立, 必 須 同 時 要 有 某 個 / 些 義 務 的 存 在, 且 義 務 的 存 在 目 的 是 為 保 護 或 促 進 權 益 擁 有 者 的 利 益 因 此, 一 位 擁 有 者 擁 有 權 益, 根 據 利 益 理 論 的 看 法, 並 不 是 因 為 他 有 選 擇, 而 是 因 為 所 有 權 (ownership) 使 擁 有 者 的 景 況 變 得 更 佳 簡 言 之, 利 益 理 論 的 特 徵 在 於 權 益 能 否 能 帶 給 權 益 擁 有 者 利 益, 而 無 關 於 能 動 性 由 此 角 度 來 看, 自 由 權 益 所 以 存 在, 是 因 為 某 個 人 的 利 益 由 於 某 個 規 則 的 闕 如 而 得 到 保 存, 也 就 是 不 受 到 規 則 限 制, 所 以 人 有 自 由 權 益 ; 主 張 權 益 的 成 立, 則 是 因 為 相 關 義 務 的 存 在 能 保 護 和 促 進 權 益 擁 有 者 的 利 益 ; 而 能 力 權 由 於 會 影 響 到 他 人 的 權 益, 故 能 力 權 則 需 具 備 設 計 來 服 務 權 益 擁 有 者 利 益 之 前 提 ; 豁 免 權 也 是 如 此, 它 必 須 是 能 夠 使 權 益 擁 有 者 獲 得 益 處 的 手 段, 方 可 稱 之 為 權 益 這 兩 種 詮 釋 取 向, 本 文 傾 向 於 採 行 利 益 理 論 的 詮 釋, 來 看 待 安 置 案 主 在 機 構 中 的 權 益 處 境 考 量 的 理 由 如 下 :Brighouse(2002) 認 為 使 人 獲 得 滿 足 生 活 的 權 益, 可 分 為 福 利 權 (welfare rights) 和 能 動 權 (agency rights): 福 利 權 是 指 人 有 權 獲 得 滿 足 福 利 (well-being) 的 特 定 資 源, 這 些 資 源 並 非 只 有 少 數 人 獨 占, 而 是 人 人 相 2 此 為 傳 統 自 由 派 的 假 設

等, 例 如 健 康 教 育 ; 而 能 動 權 則 是 人 能 在 大 大 小 小 的 事 上 有 所 選 擇 (choice) 其 中 福 利 權 的 滿 足 十 分 重 要, 因 為 人 之 所 以 能 選 擇, 一 部 分 是 奠 基 於 福 利 權 的 滿 足 上, 如 接 受 教 育 有 足 夠 的 收 入 才 得 已 有 所 選 擇 但 對 成 人 來 說, 能 動 權 也 有 助 於 他 們 實 踐 他 們 的 福 利 權 Brighouse 認 為 最 能 解 釋 這 二 種 權 利 的 取 向 是 利 益 理 論 因 此 透 過 權 益 的 明 定, 有 助 於 保 障 少 年 在 安 置 機 構 中 生 活 品 質 的 基 礎 (Clough, 1982); 此 外 選 擇 權 益 (choice) 及 參 與 (participation) 也 是 社 會 服 務 品 質 研 究 中 重 要 的 品 質 要 素 ( 黃 源 協,2005), 透 過 參 與 的 模 式 才 可 能 讓 一 些 政 策 口 號 如 將 兒 童 擺 在 第 一 位 獲 得 真 正 的 落 實 (Winter, 2006: 61) 三 兒 少 權 益 與 保 障 兒 少 權 益, 乃 歸 屬 於 人 權 的 範 疇 人 權 可 被 當 成 是 權 益 的 一 個 分 支 一 種 權 益 類 型, 或 者 說 是 權 益 概 念 的 關 鍵 部 分 人 權 代 表 了 強 烈 的 主 張, 提 供 基 本 的 生 存 條 件, 並 且 是 普 世 的 人 人 可 及 (Connolly & Ward, 2008; Freeman, 2007: 7) 但 人 權 也 會 在 不 同 的 脈 絡, 而 有 不 同 的 意 義, 就 如 第 一 代 的 人 權 是 比 較 侷 限 於 公 民 與 政 治 權 第 二 代 人 權 則 包 含 了 經 濟 社 會 與 文 化 權, 第 三 代 人 權 則 比 較 是 在 集 體 層 次, 歸 屬 於 某 些 的 群 體 而 不 單 單 用 在 個 人, 包 括 經 濟 發 展 從 世 界 貿 易 與 經 濟 成 長 中 獲 益 的 權 益 能 生 活 在 凝 聚 和 諧 的 社 會 以 及 環 境 權 如 有 權 呼 吸 無 汙 染 的 空 氣 水 等 (Ife,2008) 聯 合 國 在 1989 年 的 兒 童 權 利 公 約 (Convention on the Rights of the Child) 的 定 義, 樹 立 了 兒 童 基 本 權 利 的 基 本 內 涵, 並 已 是 許 多 國 家 將 兒 童 權 益 法 制 化 參 考 的 基 礎 公 約 合 併 了 兒 童 的 福 利 (wellbeing) 和 他 們 的 自 我 決 定 (self-determination), 並 公 開 揭 示 兒 童 除 了 社 會 經 濟 與 文 化 權 之 外, 亦 擁 有 公 民 與 部 分 的 政 治 權 利 (Bessell & Gal, 2009: 288), 基 本 的 權 益 包 括 生 存 權 人 身 自 由 權 人 格 權 表 意 權 隱 私 權 受 教 育 權 平 等 權 等, 特 殊 的 如 受 撫 育 權 父 母 保 護 權 家 庭 成 長 權 優 先 受 助 權 減 免 刑 責 權 遊 戲 與 休 閒 娛 樂 權 生 存 權 涵 蓋 了 充 足 的 食 物 居 所 清 潔 的 飲 水 及 基 本 的 健 康 照 顧 ; 並 保 障 他 們 免 於 受 虐 待 疏 忽 剝 削 及 在 危 難 戰 爭 中 優 先 獲 得 保 護 於 發 展 上 能 擁 有 安 全 的 環 境, 藉 由 教 育 遊 戲 良 好 的 健 康 照 顧 及 社 會 宗 教 文 化 參 與 的 機 會, 使 兒 童 獲 得 健 全 均 衡 的 發 展 這 些 權 益 可 說 是 聯 合 國 版 的 權 利 清 單 (Bill of rights) 多 位 學 者 將 公 約 所 範 訂 的 權 益 內 涵 歸 納 為 3P, 並 也 成 為 聯 合 國 兒 童 基 金 會 (UNICEF) 和 各 個 非 營 利 組 織 倡 議 兒 少 權 益 的 分 類 (Cantwell, 2011; Lansdown,1994 引 自 Taylor, Smith & Nairn, 2001: 137): 供 給 權 (provision): 提 供 基 本 需 求 的 滿 足 (basic need) 使 兒 少 能 享 有 最 低 標 準 的 健 康 教 育 社 會 安 全 生 理 照 顧 家 庭 生 活 遊 戲 娛 樂 (recreation) 文 化 和 閒 暇 (leisure) 聯 合 國 兒 童 基 金 會 網 站 將 之 命 名 為 生 存 與 發 展 權 (survival and development rights)

保 護 權 (protection): 保 護 免 於 傷 害 的 作 為 與 實 務 (harmful acts and practices) 包 括 在 戰 時 的 保 護, 以 及 免 於 犯 罪 司 法 系 統 的 虐 待 參 與 權 (participation): 兒 少 能 表 達 意 見, 並 參 與 會 影 響 其 生 活 的 決 定 : 包 含 社 會 經 濟 宗 教 文 化 政 治 等 層 面 ; 兒 少 不 僅 要 能 表 達 意 見 並 須 確 保 其 心 聲 能 被 聽 見 (be heard), 以 及 享 有 獲 取 資 訊 的 權 益 和 連 結 的 自 由 (freedom of association) 當 兒 少 夠 成 熟 時, 更 需 協 助 其 理 解 所 有 的 權 益 並 且 預 備 他 們 能 成 為 社 會 上 的 積 極 角 色 (active role) 由 於 公 約 強 調 兒 童 的 參 與 權, 使 得 兒 童 地 位 大 為 提 升, 人 們 的 態 度 從 認 定 兒 童 是 福 利 和 保 護 的 接 受 者, 轉 而 肯 定 他 們 是 人 權 的 持 有 者 (bearer of human rights), 也 因 此 兒 童 有 表 達 觀 點 的 權 利 在 澳 洲 和 英 國 等 國 逐 漸 受 到 重 視 (Bessell & Gal, 2009) 故 安 置 機 構 中 少 年 是 否 享 有 參 與 權 益, 如 何 參 與 以 及 參 與 的 程 度, 也 是 本 研 究 所 關 注 的 面 向 之 一 參 研 究 設 計 與 方 法 本 研 究 運 用 半 結 構 的 質 性 深 度 訪 談 法, 與 七 名 住 於 中 長 期 安 置 機 構 的 少 年 少 女, 進 行 一 次 或 一 次 以 上 之 深 度 訪 談, 透 過 詢 問 他 們 過 往 進 入 安 置 系 統 的 歷 程, 機 構 生 活 情 境 中 存 在 哪 些 規 範 法 則 以 及 這 些 規 範 法 則 如 何 形 成, 並 從 實 際 運 作 的 事 例 中, 挖 掘 出 少 年 少 女 如 何 與 工 作 人 員 協 商 爭 取 其 權 益, 並 其 對 自 身 權 益 是 否 受 到 機 構 保 障 的 看 法 和 判 斷 質 性 研 究 的 目 的 是 要 發 現 某 些 原 來 不 存 在 的 東 西, 或 者 不 為 多 數 人 瞭 解 的 事 情 (Dudley, 2010) 比 起 解 決 問 題, 重 新 認 識 問 題 反 而 是 更 重 要 的 故 質 性 研 究 的 目 的 是 在 詮 釋 問 題 不 斷 設 法 找 出 更 新 的 詮 釋 方 法, 以 瞭 解 現 象 的 含 意 產 生 新 的 知 識 與 洞 悉 力, 而 可 能 找 到 解 決 問 題 的 另 一 把 鑰 匙 誠 如 安 置 個 案 的 權 益, 是 一 項 議 題, 也 是 服 務 評 鑑 中 被 檢 視 的 一 部 分 但 權 益 議 題 在 安 置 情 境 中 何 時 出 現? 它 如 何 被 辨 識 為 是 一 個 權 益 的 議 題 抑 或 被 轉 譯 為 另 一 種 議 題? 如 何 在 實 務 中 落 實? 其 實 我 們 知 道 的 並 不 多 也 因 此 本 研 究 與 其 說 是 為 提 出 問 題 的 解 答, 不 如 說 是 更 著 重 於 對 安 置 少 年 在 機 構 中 的 權 益 與 相 關 經 驗 之 深 入 認 識 看 清 楚 了 事 務 的 本 質, 也 才 可 能 提 出 新 的 處 遇 策 略 本 研 究 擬 定 位 於 以 詮 釋 主 義 (interpretivism) 為 典 範 之 探 索 性 研 究, 以 循 環 研 究 架 構 來 挖 掘 安 置 少 年 在 安 置 機 構 中 日 常 生 活 的 見 聞, 並 深 入 探 索 權 益 得 到 保 障 及 權 益 受 損 的 相 關 經 驗, 以 及 在 這 些 經 驗 中 個 人 的 情 緒 感 受 並 由 此 衍 生 的 意 見 想 法 從 中 理 解 並 整 理 出 安 置 少 年 與 機 構 工 作 人 員 如 何 從 他 們 不 同 的 位 置 理 解 權 益 的 內 涵 和 實 踐 的 過 程 這 七 名 少 年 分 別 來 自 兩 個 機 構 : 一 為 中 長 期 的 少 女 安 置 機 構 另 外 一 間 則 為 中 長 期 的 少 年 安 置 機 構 這 二 家 機 構 均 為 評 鑑 甲 等 以 上 之 安 置 機 構, 有 一 定 的 服

務 水 準 少 年 / 少 女 選 案 考 量 訪 談 次 數 小 雨 ( 男 ) 機 構 推 薦 資 訊 豐 富 3 次 韋 舞 ( 男 ) 機 構 推 薦 2 次 QB( 女 ) 資 訊 豐 富 背 景 多 樣 性 2 次 星 光 ( 女 ) 機 構 推 薦 資 深 個 案 1 次 小 嬋 ( 女 ) 在 訪 談 其 他 受 訪 者 時, 多 人 提 到 小 嬋 1 次 資 深 個 案 具 強 烈 權 益 意 識 太 陽 ( 女 ) 少 女 主 動 要 求 背 景 多 樣 性 1 次 小 冰 ( 女 ) 少 女 主 動 要 求 資 深 個 案 背 景 多 樣 性 3 次 本 研 究 受 訪 的 七 名 少 年 / 少 女 中, 因 為 家 暴 背 景 而 安 置 的 有 四 名 ( 小 雨 韋 舞 星 光 小 冰 ), 性 交 易 一 名 (QB) 性 侵 害 一 名 ( 太 陽 ) 司 法 轉 向 一 名 ( 小 嬋 ) 其 中 多 數 是 因 非 自 願 因 素 而 進 入 安 置 系 統 內, 只 有 小 雨 是 主 動 要 求 進 入 安 置 服 務 的 3 肆 資 料 分 析 要 詮 釋 安 置 機 構 如 何 保 障 少 年 / 少 女 的 權 益? 又 保 障 了 什 麼? 就 必 須 問 一 個 基 本 問 題 : 當 初, 是 怎 樣 的 緣 由 讓 這 些 少 年 / 少 女 進 到 安 置 體 系 中, 而 少 年 / 少 女 留 在 這 個 系 統 中, 所 得 到 的 照 顧 結 果 是 否 比 不 進 到 這 個 系 統 會 更 好? 從 利 益 理 論 來 說, 只 要 少 年 / 少 女 在 安 置 系 統 中, 能 獲 得 比 留 在 原 生 家 庭 更 好 的 照 顧 獲 得 更 多 社 會 公 認 的 利 益, 例 如 滿 足 住 所 的 需 求 照 顧 營 養 教 育 等, 都 可 以 視 為 是 對 他 們 權 益 的 保 障 一 安 置 機 構 與 原 生 機 構 大 PK 七 名 少 年 / 少 女 對 安 置 機 構 的 評 價 各 有 不 同, 大 致 上 多 是 肯 定 機 構 存 在 的 價 值, 判 斷 的 基 礎 包 括 物 質 的 供 給 情 感 的 陪 伴 行 動 選 擇 的 自 由 度 等, 其 中 原 生 3 本 次 安 置 原 因 為 小 雨 主 動 提 起 過 往 他 有 多 次 受 安 置 經 驗

家 庭 和 安 置 機 構 照 顧 的 落 差 愈 大, 少 年 / 少 女 就 愈 容 易 給 予 安 置 機 構 正 向 的 評 價 ( 一 ) 衣 食 無 虞 的 機 構 安 置 經 驗 豐 富 的 小 雨 一 口 就 肯 定, 居 住 在 機 構 比 在 自 己 的 家 庭 好 由 於 經 歷 各 種 不 同 安 置 機 構, 在 不 同 階 段 的 安 置 期 間 他 也 曾 有 和 家 人 同 住, 非 常 清 楚 安 置 機 構 的 運 作 即 使 是 管 理 非 常 嚴 格 的 機 構, 對 小 雨 來 說, 至 少 在 機 構 內 他 可 以 預 期 規 律 的 生 活 衣 食 無 虞, 不 必 擔 心 動 不 動 就 被 趕 出 家 門, 這 也 是 為 何 有 謀 生 能 力 又 曾 有 獨 立 生 活 經 驗 的 他, 會 主 動 提 出 要 到 安 置 機 構 生 活, 因 為 他 希 望 能 在 機 構 的 照 顧 下, 完 成 基 本 的 學 業 取 得 文 憑 在 家 裡 比 較 沒 有 人 管, 可 是 我 的 生 活, 講 實 際 一 點, 也 沒 有 特 別 亂 啦, 就 是 會 有 點 每 天 要 提 心 吊 膽, 不 知 道 甚 麼 時 候 會 被 趕 出 來 什 麼 鬼 的, 然 後 機 構 的 話, 相 對 會 給 一 點 安 定, 安 定 的 最 少 說 我 不 會 擔 心 說 甚 麼 時 候 會 被 趕 出 去 ( 小 雨 第 一 次 p.3) 少 女 星 光 也 是 一 口 肯 定, 居 住 在 機 構 很 好 星 光 的 母 親 因 為 生 病, 根 本 無 法 好 好 照 顧 她, 曾 經 無 故 失 蹤, 雖 然 有 人 伸 出 援 手 照 顧 她, 但 畢 竟 非 長 久 之 計, 故 後 來 她 進 入 社 福 體 系, 在 別 的 地 方 住 過 幾 天, 之 後 來 到 現 居 的 安 置 機 構, 安 置 多 年 至 今 比 起 和 媽 媽 在 一 起 居 無 定 所 有 一 頓 沒 一 頓 的 不 穩 定 狀 態, 住 在 機 構 的 物 質 供 給, 教 育 休 閒, 比 起 所 謂 的 家 簡 直 就 是 優 渥 的 生 活, 並 且 工 作 人 員 也 都 會 關 心 她 而 少 年 韋 舞 對 於 機 構 的 評 價, 是 屬 於 隨 遇 而 安 型 的 原 本 他 的 首 選 是 寄 養 家 庭, 但 當 時 沒 有 床 位, 只 好 先 安 置 到 機 構, 雖 然 後 來 寄 養 家 庭 有 空 缺 了, 不 過 因 為 成 人 的 勸 說, 覺 得 他 習 慣 了 家 園 生 活, 能 適 應 就 不 要 去 占 別 人 床 位, 他 就 穩 定 住 下 至 今 安 置 機 構 的 安 排, 無 論 在 安 全 保 護 教 育 供 給 上, 都 優 於 原 生 家 庭 太 多 了, 起 初 住 到 機 構 的 韋 舞 是 個 病 字 號, 在 機 構 的 照 顧 調 理 下, 現 在 是 個 喜 好 運 動 的 熱 血 男 孩, 而 且 讀 書 也 非 常 穩 定 經 常 參 加 活 動 研 習 學 習 各 種 技 能, 也 因 此 雖 然 韋 舞 隱 約 地 覺 得 在 家 園 的 生 活 不 自 由, 但 習 慣 了 也 就 覺 得 還 好 我 沒 有 自 己 想 回 家, 因 為 我 覺 得 家 裡 現 在, 那 樣 子, 之 前 會 有 點 想 回 家 啦, 可 是 現 在 住 在 這 邊 習 慣 了 就 還 好 ( 韋 舞 第 二 次 p.15) ( 二 ) 住 機 構 比 較 安 定, 就 像 借 住 親 戚 家 小 嬋 可 說 是 七 名 受 訪 者 中 對 權 益 最 有 概 念, 也 最 具 能 動 性 的 一 位 當 我 跟 她 提 到 我 想 從 她 的 觀 點, 了 解 工 作 人 員 如 何 滿 足 少 女 需 求 及 保 障 其 權 益 的 訴 求 時, 她 毫 不 考 慮 地 回 答 : 是 有 啊, 她 們 會 幫 我 保 障 [ 權 益 ], 她 們 會 幫 我 申 請 一 些 福 利 小 嬋 直 白 地 反 映 了 個 案 的 心 聲 : 權 益 即 利 益! 只 要 能 讓 她 們 獲 取 應 有 的 福 利 或 可 得 的 利 益, 機 構 就 算 是 對 她 們 盡 到 權 益 保 障 的 責 任 在 機 構 內, 小 嬋 的 生 活 安 定 順 利 就 學, 還 能 兼 顧 打 工 賺 錢, 讓 自 己 過 著 還

算 不 錯 的 生 活, 高 興 起 來, 她 可 以 犒 賞 自 己 來 個 國 內 旅 遊, 甚 至 可 以 儲 備 未 來 想 要 出 國 遊 學 的 基 金, 這 些 都 是 原 生 家 庭 不 可 能 提 供 的 安 排 對 她 來 說, 待 在 安 置 機 構 就 像 是 住 在 親 戚 家 一 樣, 有 些 許 的 關 係 親 情, 但 也 必 須 考 慮 到 人 在 屋 簷 下 的 現 實, 由 於 在 機 構 中 會 有 些 她 不 想 面 對 的 責 任 如 打 掃 工 作 的 分 攤, 或 讓 她 不 愉 快 的 人 際 摩 擦, 而 多 少 會 貶 損 安 置 機 構 的 吸 引 力 也 因 此, 很 懂 得 計 算 利 弊 得 失 的 小 嬋 給 了 機 構 和 原 生 家 庭 各 有 好 壞 的 評 價 不 過 整 體 看 來, 她 在 珍 珠 家 園 生 活 下 所 累 積 的 資 本, 包 括 經 濟 上 的 自 給 存 款 學 業 與 工 作 經 歷, 以 及 穩 定 的 生 活, 確 實 是 在 留 在 原 生 家 庭 中 所 不 能 供 給 的 各 有 好 壞, 這 邊 我 就 可 以 過 的 比 較 安 定, 但 是 在 家 裡 沒 辦 法 那 麼 安 定, 就 這 樣 子 ( 中 略 ) 住 在 這 裏 不 用 擔 心 那 麼 多, 可 是 在 家 裏 就 是 要 擔 心 家 裏 的 經 濟 呀,[ 家 人 的 ] 狀 況 啊 ( 小 嬋 p.30) 我 就 只 是 把 這 個 看 作 另 外 一 個 家 而 已, 但 她 們 不 是 我 的 父 母, 她 們 是 像 是 哥 哥 姐 姐 那 樣 子, 或 者 像 是 親 戚 那 樣 ( 小 嬋 p.24) ( 三 ) 自 由 的 家 vs. 熱 鬧 的 機 構 關 於 安 置 機 構 好 還 是 原 生 家 庭 好,QB 始 終 沒 有 給 個 明 確 答 案 雖 然 她 說 跟 機 構 比 起 來, 覺 得 家 裡 很 好, 但 她 給 了 一 個 頗 耐 人 尋 味 的 補 充 : 我 結 案 之 後, 我 覺 得 我 還 是 會 在 外 面 跑 耶 QB 覺 得 家 裡 好, 是 因 在 家 沒 有 甚 麼 約 束 和 規 範, 不 必 準 時 回 家 不 必 負 擔 家 務, 想 抽 菸 就 抽 菸, 一 切 都 非 常 自 由, 而 這 些 是 在 安 置 機 構 內 所 欠 缺 的 雖 然 她 會 抱 怨 家 園 的 諸 多 限 制, 但 QB 說 機 構 比 較 熱 鬧, 也 很 肯 定 可 以 跟 工 作 人 員 說 話 享 受 她 們 的 關 心 某 個 程 度, 安 置 生 活 彌 補 了 她 在 原 生 家 庭 中 空 缺 的 部 分 經 驗 : 情 感 與 關 係 的 滿 足 QB 也 很 清 楚, 這 段 非 志 願 的 安 置 生 活, 某 種 程 度 也 保 護 她 延 緩 了 她 可 能 跟 著 外 面 朋 友 一 起 吸 毒 沉 淪 的 時 間 只 是 這 種 違 反 她 自 我 意 願 的 保 護 而 且 一 度 4 讓 她 萌 生 自 殺 念 頭 的 安 置 歷 程 是 好 的 嗎? 算 是 保 障 她 的 權 益 嗎?QB 不 知 道, 我 也 覺 得 沒 法 替 她 下 一 個 明 確 的 答 案 另 一 名 少 女 小 冰, 則 是 評 價 現 住 的 家 園 機 構 沒 有 差 到 不 能 待 小 冰 跟 QB 一 樣, 都 是 愛 自 由 的 人, 她 說 自 己 的 家 裡 很 自 由, 家 門 都 不 會 鎖, 半 夜 想 出 去 就 出 去, 早 上 再 回 家 不 像 安 置 機 構 這 裡 管 這 麼 多, 連 她 想 要 逃 跑, 都 還 要 等 合 適 的 時 機 離 開, 不 能 想 走 就 走 很 微 妙 的 是, 小 冰 雖 然 在 機 構 中 一 跑 再 跑, 但 總 是 會 找 個 理 由 讓 自 己 再 回 到 機 構 繼 續 生 活 雖 然 小 冰 後 來 選 擇 留 下 來, 一 方 面 是 主 責 社 工 威 脅 她, 再 跑 就 要 送 去 規 範 更 嚴 峻 的 機 構, 另 一 方 面 小 冰 也 自 我 合 理 化, 嘗 試 欣 賞 機 構 的 優 點, 至 少 家 園 4 QB 表 示 她 在 緊 急 短 期 安 置 中 心 居 住 的 期 間, 曾 因 受 不 了 機 構 的 照 顧 方 式 而 想 要 自 殺

環 境 還 是 有 它 的 好 處 但 我 認 為 真 正 讓 小 冰 留 下 來 的 原 因, 不 是 使 用 電 腦 不 是 手 機 和 通 訊 的 機 會, 而 是 在 於 關 係 : 家 園 內 有 很 多 人 陪 伴 情 感 的 依 附 和 關 係 的 聯 結, 才 是 小 冰 真 正 需 要 且 是 她 的 家 人 無 法 供 給 她 的 需 求, 也 就 是 說, 在 情 感 的 供 給 (provision) 上, 機 構 算 是 保 障 了 小 冰 的 權 益 當 然, 比 上 不 足, 比 下 有 餘, 這 也 是 少 年 / 少 女 在 安 置 系 統 中 能 夠 安 頓 下 來 的 不 得 已 因 應 策 略 這 邊 也 沒 有 差 到 妳 不 能 再 待 啊, 妳 也 可 以 玩 電 腦, 出 門 也 還 可 以 帶 手 機, 妳 二 四 六 也 可 以 打 電 話, 有 什 麼 不 好, 而 且 還 可 以 認 識 這 麼 多 人 ( 小 冰 第 二 次 p.18) ( 四 ) 不 盡 理 想 的 安 置 環 境 安 置, 對 太 陽 來 說 是 不 得 已 的 選 擇 如 果 不 是 擔 心 性 侵 案 加 害 者 的 報 復, 太 陽 根 本 不 會 選 擇 繼 續 留 在 安 置 系 統 中 但 幸 好 現 居 的 安 置 機 構, 不 管 是 照 顧 或 生 活 安 排 上 都 跟 她 在 緊 急 短 期 安 置 中 心 的 經 歷 差 很 多, 她 對 於 家 園 的 安 排 和 照 顧 大 致 上 算 是 適 應 的, 工 作 人 員 也 給 她 很 多 彈 性 時 間 的 自 由 是 太 陽 想 要 結 案 獨 立 的 關 鍵, 除 此 之 外, 就 是 機 構 生 活 環 境 太 吵 由 於 家 園 人 口 繁 多, 女 生 們 又 常 打 鬧 鬥 嘴, 讓 太 陽 覺 得 很 吵, 再 者 家 園 對 時 間 的 管 理 比 較 沒 有 彈 性, 這 兩 個 因 素 讓 太 陽 下 了 班 就 算 想 睡 覺 補 眠, 也 沒 法 好 好 休 息 而 且 不 能 太 晚 返 回 家 園 的 限 制, 讓 太 陽 一 直 無 法 自 由 的 外 出 遊 樂, 滿 足 從 小 在 家 中 沒 有 得 到 滿 足 的 需 求 也 因 此 即 使 太 陽 覺 得 家 園 的 管 教 就 像 家 一 樣, 她 還 是 想 著 能 儘 早 搬 出 去 自 己 住 我 不 喜 歡 跟 很 多 人 一 起 住, 因 為 我 覺 得 太 吵, 我 很 怕 吵, 我 喜 歡 安 靜 哦 我 也 不 喜 歡 住 家 裏, 家 裏 兩 個 妹 妹 太 吵, 然 後 之 前 爸 爸 媽 媽 又 一 直 吵 架, 我 就 覺 得 很 討 厭, 所 以 我 一 直 很 想 要 自 己 住 ( 太 陽 p.5) 二 現 居 機 構 與 緊 急 短 期 安 置 中 心 的 比 較 除 了 和 原 生 家 庭 比 較 外, 過 往 的 安 置 經 驗 也 是 影 響 個 案 判 斷 現 居 機 構 是 否 保 障 其 權 益 的 參 考 基 準 七 名 少 年 / 少 女 中, 除 了 小 嬋 以 外, 其 他 的 少 年 / 少 女 在 進 入 現 住 的 家 園 前, 全 部 都 住 過 同 市 的 緊 急 短 期 安 置 中 心 ;QB 和 別 人 略 略 不 同, 她 最 早 是 在 別 的 縣 市 的 緊 短 中 心, 進 住 家 園 後 逃 跑, 才 去 到 了 其 他 個 案 皆 住 過 的 緊 急 短 期 安 置 中 心 緊 急 短 期 安 置 中 心 是 保 護 性 少 年 進 入 安 置 系 統 的 第 一 線, 也 是 安 置 少 年 / 少 女 逃 離 機 構 警 察 協 尋 找 到 少 年 / 少 女 後 送 的 第 一 站, 這 也 是 本 研 究 中 多 數 少 年 / 少 女 都 住 過 緊 急 短 期 安 置 中 心 的 原 因 因 此 少 年 / 少 女 們 在 評 價 現 居 安 置 機 構 的 照 顧 是 否 保 障 其 權 益 時, 多 會 以 在 緊 急 短 期 安 置 中 心 的 見 聞 經 歷 作 為 參 照 經 驗 ( 一 ) 一 直 被 關 在 房 間 裡 的 緊 急 短 期 安 置 中 心 本 研 究 中 受 訪 的 少 年 / 少 女 們, 不 論 他 們 是 屬 於 違 反 兒 少 性 交 易 防 制 條 例,

或 是 處 於 受 虐 或 家 庭 失 功 能 的 背 景, 對 緊 急 短 期 安 置 中 心 的 共 通 印 象 為 一 直 被 關 在 房 間 裡, 不 僅 進 出 房 間 都 受 到 嚴 格 的 控 管, 能 接 觸 的 人 有 限, 而 且 生 活 限 制 很 多, 包 括 作 息 時 間 上 缺 乏 彈 性 外 觀 裝 扮 有 限 制 對 外 通 訊 也 很 不 方 便 太 陽 就 覺 得 吃 晚 餐 和 洗 澡 時 間 限 定 得 太 短, 不 大 合 理 ; 而 小 雨 則 是 於 住 在 緊 急 短 期 安 置 中 心 期 間, 因 為 通 訊 不 方 便 而 失 去 跟 媽 媽 的 聯 絡 就 妳 就 只 能 跟 室 友 講 話 然 後 比 較 嚴 阿, 就 不 能 戴 隱 形 眼 鏡 然 後 不 能 戴 耳 環, 不 能 幹 嘛 幹 嘛 幹 嘛 ( 小 冰 第 一 次 p.3) 然 後 那 個 洗 澡 規 定 時 間 啊, 然 後 那 個 吹 風 機 就 是 妳 沒 吹 好, 她 一 樣 要 收 走, 對 啊 然 後, 他 洗 澡 規 定 的 時 間 很 短 然 後 我 們 那 時 候 三 個 人 住, 我 想 哪 洗 得 完 啊? 我 們 五 點 吃 飯, 六 點 半 要 洗 完 ( 太 陽 p.10) 在 本 研 究 中 的 受 訪 者, 屬 於 未 就 學 又 是 家 暴 背 景 的 少 年 / 少 女, 對 於 緊 急 短 期 安 置 中 心 的 安 排 最 是 不 滿, 其 中 小 雨 和 太 陽 特 別 強 調 他 們 在 緊 急 短 期 安 置 中 心 生 活 安 排 的 不 合 理 ( 二 ) 可 能 引 發 創 傷 的 服 務 設 計 小 雨 前 後 進 住 緊 急 短 期 安 置 中 心 三 次, 每 一 次 都 是 獨 自 一 人 在 房 間 內 生 活 5, 因 此 情 緒 反 應 很 大, 近 乎 失 控, 據 說 緊 短 家 園 的 沙 發 幾 乎 要 被 他 打 爛 了 除 了 被 限 制 在 單 一 房 間 這 個 舉 措 本 來 就 讓 人 不 舒 服 外, 我 猜 也 可 能 是 因 為 這 樣 的 安 排 引 發 了 小 雨 的 創 傷 經 驗, 小 雨 過 往 在 別 的 機 構 安 置 時, 曾 經 因 為 逃 家 被 處 罰 關 禁 閉 一 個 月 小 雨 後 來 跟 我 補 充, 因 為 他 覺 得 自 己 沒 犯 錯, 又 不 是 像 性 交 易 的 個 案 觸 犯 法 律, 為 甚 麼 要 遭 受 這 種 被 隔 離 的 對 待? 而 小 嬋 也 告 訴 我, 她 聽 說 緊 急 短 期 安 置 中 心 常 有 自 殘 的 狀 況 因 為 當 時 我 進 去 的 時 候, 我 情 緒 非 常 不 穩 定, 試 想 我 一 直 被 待 在 一 個 房 間 裡 面 誰 會 穩 定 啊? 總 之 就 是 在 大 暴 走 狀 態, 我 覺 得 他 們 可 能 顧 慮 到 這 點, 對, 怕 我 下 去 然 後 一 個 大 暴 走, 那 就 完 了 ( 小 雨 第 一 次 p.12) 有 人 從 緊 急 短 期 安 置 中 心 過 來 的, 所 以 就 會 聽 多 一 點 她 們 就 說, 她 們 在 那 邊 待 過, 然 後 有 人 都 會 自 殘 ( 小 嬋 p.33) 5 第 三 次 因 為 有 外 出 的 機 會, 所 以 印 象 有 稍 微 改 善

( 三 ) 我 是 被 保 護? 還 是 被 處 罰? 因 為 性 侵 案 而 受 保 護 安 置 的 太 陽, 更 覺 得 住 在 緊 急 短 期 安 置 中 心 像 是 二 度 傷 害 一 方 面 她 很 擔 心 加 害 者 的 報 復 行 為, 怕 家 人 受 到 危 害, 因 此 持 續 失 眠, 但 家 園 的 工 作 人 員 卻 無 人 關 心 她 的 心 理 感 受 和 她 談 話 討 論, 壓 力 大 到 一 度 想 自 殺, 一 直 到 快 轉 換 到 現 住 的 機 構, 主 責 社 工 幫 她 安 排 諮 商, 她 才 有 機 會 抒 發 心 裡 的 擔 憂 太 陽 和 同 住 的 少 女 真 的 有 事 要 請 生 輔 員 來 處 理 時, 生 輔 員 的 反 應 既 不 夠 迅 速, 態 度 也 不 好, 彷 彿 就 只 有 送 飯 的 功 能 一 般 甚 至 有 人 因 為 抱 怨 工 作 人 員 反 應 太 慢 而 被 扣 分 另 一 方 面, 太 陽 最 覺 得 不 平 的 是 : 既 然 她 是 要 受 保 護 的 對 象, 但 為 何 卻 有 一 種 被 監 禁 處 罰 的 感 受? 整 天 被 關 在 房 間 內 什 麼 事 情 都 不 能 做, 就 只 能 躺 在 床 上 像 屍 體 一 樣, 而 且 生 活 安 排 的 待 遇 還 不 如 性 交 易 的 個 案, 當 時 包 括 課 程 安 排 飲 食 的 選 擇 等 都 是 以 性 交 易 個 案 為 優 先 太 陽 因 此 覺 得 很 錯 亂, 到 底 是 性 交 易 的 個 案 犯 錯? 或 者 是 她 犯 了 錯? 那 時 候 在 緊 短 家 園 的 時 候 就 一 直 失 眠 那 時 候, 那 時 候 有 差 一 點 自 殺 就 是 說 有 一 次 我 們 在 上 那 個 烹 飪 課, 然 後 我 就, 我 就 一 直 看 那 個 刀 子 啊, 只 是 我 沒 有 拿 起 來, 因 為 後 來 有 個 妹 妹 叫 我 ( 太 陽 p.7) 他 們 那 邊 的 生 輔 員 態 度 很 差, 很 凶 耶 對 啊, 然 後 反 正 她 就 是 時 間 到, 她 就 叫 妳 起 床, 吃 早 餐, 然 後 就 把 你 門 鎖, 關 起 來,( 中 略 ) 她 對 另 外 一 類 是 怎 麼 樣 我 不 知 道, 可 是 我 覺 得 她 就 是 來 送 飯 給 我 們 吃 的 ( 太 陽 p.10) 由 於 每 個 人 對 環 境 觀 感 的 主 觀 性 不 同 以 及 耐 受 力 的 差 異 性, 當 然 也 有 受 訪 者 覺 得 緊 急 短 期 安 置 中 心 的 生 活 還 好, 比 方 說 小 冰 星 光, 和 韋 舞 小 冰 因 為 可 以 外 出 上 課, 而 且 又 懂 得 鑽 漏 洞 設 法 跟 朋 友 通 訊, 所 以 感 受 沒 那 麼 糟 而 星 光 雖 然 覺 得 無 聊, 不 過 因 為 緊 急 短 期 安 置 中 心 漫 畫 很 多, 而 且 她 只 住 七 天, 時 間 還 算 好 打 發 韋 舞 雖 然 在 緊 急 短 期 安 置 中 心 住 了 一 個 月, 不 過 因 為 他 是 被 家 人 打 傷 了 腳 裹 石 膏 後 才 進 住 的, 行 動 不 便, 再 加 上 他 的 個 性 溫 和, 大 概 容 易 適 應, 所 以 他 並 沒 有 多 說 在 那 裏 的 經 歷 三 機 構 在 保 障 案 主 權 益 的 偏 重 取 向 : 這 裡 什 麼 都 好, 就 是 沒 有 自 由 雖 然 七 名 少 年 / 少 女 來 自 不 同 背 景, 生 長 的 脈 絡 也 差 異 頗 大, 所 居 住 的 機 構

運 作 規 則 也 不 盡 相 同, 但 期 望 自 由 卻 是 他 們 的 共 同 心 聲, 儘 管 工 作 人 員 們 也 都 理 解 他 們 對 自 由 的 渴 望, 不 過 所 謂 的 自 由 其 實 會 因 少 年 / 少 女 不 同 的 背 景 和 經 歷 而 有 所 差 異 就 像 小 雨, 雖 然 一 開 始 訪 談 時 不 斷 肯 定 所 住 的 安 置 機 構 是 如 何 地 保 障 他 衣 食 無 虞, 也 給 他 很 多 的 彈 性 協 商 空 間 ; 而 從 機 構 工 作 人 員 來 的 訊 息, 也 證 實 小 雨 確 實 比 其 他 同 住 的 少 年 享 盡 了 好 處 ; 小 雨 也 很 清 楚, 一 旦 離 開 了 機 構, 所 有 生 活 的 重 擔 都 要 自 己 獨 自 承 擔, 但 他 還 是 覺 得 在 機 構 生 活 不 夠 自 由, 而 不 斷 爭 取 希 望 能 早 日 結 案 獨 立 生 活 在 家 園 的 話 就 是 整 體 上 說 來 生 活 還 不 錯 啦, 對, 而 且 是 甚 麼 事 情 都 是 可 以 談 的,( 中 略 ) 可 是 結 案 原 因 很 好 笑, 就 是 因 為 我 十 八 歲 我 還 不 能 出 去 跟 朋 友 夜 唱 甚 麼 甚 麼 的, 那 個 就 很 想 玩, 妳 知 道 嗎, 因 為 我 國 中 壓 抑 到 現 在, 我 都 沒 有 好 好 玩 過 一 次, 我 會 就, 好 不 容 易 我 十 八 歲 了, 我 可 以 真 正 的 大 玩 特 玩 了, 可 是 又 不 能, 會 壓 抑, 所 以 我 就 想 要 早 點 結 案, 然 後 我 想 要 結 案 的 原 因 就 這 個 ( 小 雨 第 一 次 p.14) 而 可 以 自 由 支 配 自 己 工 讀 薪 資 的 小 嬋, 所 界 定 的 自 由 是 能 豁 免 於 做 家 事 大 掃 除 的 自 由 即 使 在 工 作 人 員 眼 中 很 乖 的 韋 舞 和 太 陽, 平 時 雖 隨 遇 而 安, 但 還 是 反 應 了 住 在 家 園 中 不 夠 自 由 的 心 聲, 他 們 倆 都 在 意 門 禁 的 鬆 綁, 小 冰 也 懷 有 同 樣 的 期 望 上 述 少 年 / 少 女 們 對 自 由 的 界 定, 呼 應 了 國 外 的 研 究 發 現 : 安 置 個 案 所 看 重 的 權 益, 不 僅 只 反 映 出 其 目 前 生 活 的 經 歷, 更 反 映 出 他 們 的 渴 望, 他 們 會 特 別 注 意 到 自 己 尚 未 被 滿 足 的 權 益 (Peterson-Badali, Ruck, & Bone, 2008), 因 而 在 有 機 會 表 達 自 己 想 法 時, 特 別 會 去 強 調 家 園 內 權 益 保 障 不 足 的 部 分 因 此, 縱 使 兩 家 安 置 機 構 的 工 作 人 員 自 覺 已 在 許 可 的 範 圍, 儘 量 給 予 少 年 / 少 女 彈 性 自 由 的 機 會, 但 還 是 會 因 為 少 年 / 少 女 個 別 的 需 求 差 異, 無 法 萬 全 滿 足, 而 招 來 少 年 / 少 女 對 機 構 不 夠 自 由 的 批 評 外 界 如 果 沒 有 深 入 了 解 少 年 / 少 女 對 於 自 由 的 定 義 為 何, 就 驟 然 判 斷 安 置 機 構 未 保 障 少 年 / 少 女 權 益, 其 實 對 工 作 人 員 並 不 盡 公 允 四 你 給 的 不 是 我 想 要 的 : 獲 取 更 多 利 益 的 因 應 模 式 儘 管 工 作 人 員 強 調 很 重 視 對 個 案 的 權 益 保 障, 但 確 實 工 作 人 員 和 少 年 們 對 於 權 益 內 涵 的 認 定, 確 實 有 認 知 上 的 差 異, 即 安 全 與 自 由 的 拉 扯 安 全 的 價 值 傾 向, 使 得 機 構 工 作 人 員 會 偏 重 於 供 給 權 與 保 護 權 的 滿 足, 而 暫 緩 對 參 與 權 的 供 給, 但 自 由 需 求 的 滿 足, 其 實 就 是 反 應 於 參 與 權 的 行 使 小 冰 和 我 的 最 後 一 次 對 話, 就 明 確 點 出 家 園 工 作 人 員 期 望 與 少 年 / 少 女 需 求 的 落 差 :

訪 員 : 好 吧, 如 果 這 樣 子, 整 個 說 起 來 啊, 妳 覺 得 這 個 地 方 啊, 她 們 有 保 障 妳 的 權 益 嗎? 小 冰 : 一 半 有, 一 半 沒 有 訪 員 : 哪 一 半 有, 哪 一 半 沒 有? 小 冰 : 安 全 有, 自 由 沒 有 OK~ 訪 員 : 妳 覺 得 有 保 障 妳 安 全 就 夠 了 喔? 6 小 冰 : 不, 還 要 保 障 我 的 自 由! 由 於 安 置 少 年 / 少 女 最 看 重 的 就 是 自 由, 故 若 要 爭 取 家 園 規 範 上 的 彈 性 自 由, 獲 取 他 們 在 家 園 生 活 中 的 最 大 利 益, 有 兩 種 主 要 的 途 徑 可 滿 足 : 一 是 遵 循 成 人 所 設 定 的 遊 戲 規 則, 認 同 家 園 的 價 值 履 行 他 們 應 負 的 責 任 循 著 正 軌 生 活, 以 換 取 家 園 制 度 中 所 提 供 的 各 種 權 利 獎 勵, 甚 至 是 特 權, 白 鴿 家 園 的 韋 舞 珍 珠 家 園 的 太 陽 即 為 代 表 人 物 ; 二 則 用 挑 戰 家 園 規 範 或 鑽 漏 洞 的 方 式, 先 享 受 後 付 款, 就 如 少 年 們 採 行 了 先 玩 再 說 的 策 略, 而 少 女 們 則 懷 著 我 拿 到 了, 有 了 再 說 的 心 態, 皆 是 一 種 追 求 短 期 利 益 的 作 法 以 太 陽 來 說, 太 陽 因 為 很 乖, 也 比 較 年 長, 所 以 工 作 人 員 不 大 會 管 她 雖 然 工 作 人 員 解 釋 : 太 陽 和 小 嬋 都 超 過 18 歲, 必 須 準 備 未 來 的 獨 立, 因 此 工 作 人 員 比 較 會 給 予 她 們 彈 性, 讓 她 們 多 些 自 主 空 間, 未 必 是 因 其 表 現 特 別 優 異 不 過 太 陽 比 家 園 其 他 少 女 享 有 更 多 特 權 確 是 事 實, 包 括 時 間 上 的 彈 性 比 別 人 還 多 的 獎 勵 金 可 豁 免 參 加 家 園 活 動 的 機 會 等 這 些 特 權 的 獲 取, 除 了 太 陽 本 身 的 個 性 習 慣 與 家 園 規 範 合 得 來 之 外, 一 個 部 分 也 是 因 為 她 能 了 解 遵 守 家 園 規 範 的 秘 訣 : 準 時, 以 及 不 違 反 家 園 規 範, 在 家 內 偷 偷 使 用 手 機 7 就 是 手 機 跨 到 這 個 門 以 後 就 要 關 機, 然 後 規 定 的 時 間 一 定 要 回 來 對 啊, 就 是 這 個 她 們 最 忌 諱 的 兩 個 事 情, 然 後 手 機 不 能 帶 上, 要 交 出 來, 對, 這 是 她 們 比 較 忌 諱 的 事 情 妳 像 其 他 小 事 情 就 還 好 ( 太 陽 p.13) 太 陽 的 例 子 顯 示 了 個 案 循 規 蹈 矩 遵 循 工 作 人 員 所 製 訂 遊 戲 規 則 的 重 要 性 : 個 案 愈 能 表 現 出 工 作 人 員 期 望 的 行 為, 就 能 獲 取 家 園 保 證 的 各 種 利 益 套 句 太 陽 的 話 來 說 : 如 果 妳 乖 乖 的, 什 麼 都 很 自 由 當 然, 這 樣 的 自 由, 是 工 作 人 員 所 6 訪 談 當 下 我 誤 解 了 小 冰 所 說 的 OK, 以 為 她 的 意 思 是 雖 然 工 作 人 員 的 保 障 只 做 了 一 半, 但 還 是 在 可 接 受 的 範 圍, 所 以 我 再 補 了 一 個 問 題, 要 確 認 她 是 否 真 的 如 是 想 7 該 機 構 允 許 少 女 持 有 手 機, 但 僅 限 於 外 出 使 用, 進 到 機 構 內 是 不 能 使 用 的

認 可 的 自 由, 前 提 則 是 要 順 從 家 園 的 規 範 ( 一 ) 受 制 於 成 人 的 正 軌 模 式 雖 然 循 正 軌 的 權 益 保 障 是 穩 妥 的, 但 少 年 / 少 女 若 要 獲 取 其 想 要 的 利 益, 不 論 決 定 權 或 詮 釋 權 皆 握 在 工 作 人 員 身 上, 能 不 能 給, 是 工 作 人 員 說 了 算, 不 是 少 年 / 少 女 想 要 就 能 得 到 韋 舞 曾 說 跟 工 作 人 員 好 有 好 處, 跟 工 作 人 員 好 一 點 的 話, 對 呀, 他 會 對 你 比 較 好, 明 確 地 點 出 個 案 跟 工 作 人 員 的 關 係 好 壞, 對 於 其 權 益 的 保 障 多 少 是 會 有 影 響 的 關 係 愈 好, 所 可 能 獲 得 的 特 權 愈 多 但 縱 使 與 工 作 人 員 再 好, 所 能 獲 得 的 資 源 仍 是 有 限 的, 畢 竟 主 管 賦 予 機 構 的 資 源 有 限, 工 作 人 員 並 無 太 多 的 工 具 和 籌 碼, 倚 賴 積 分 制 度 即 是 例 證 對 於 曾 在 外 面 獨 自 生 活 享 受 過 自 由 快 感 背 景 的 少 年 / 少 女, 循 正 軌 的 路 徑 不 僅 費 時 辛 苦, 門 檻 又 高, 所 換 取 的 權 益 報 償 也 未 必 能 滿 足 他 們 的 期 望, 反 而 引 不 起 他 們 配 合 努 力 的 動 機 上 有 政 策, 下 有 對 策, 抄 捷 徑 模 式 即 是 他 們 的 因 應 之 道 ( 二 ) 立 即 滿 足 的 抄 捷 徑 模 式 違 反 家 園 規 範 的 抄 捷 徑 做 法, 能 夠 使 個 案 立 即 獲 得 短 期 利 益 的 滿 足 回 饋, 某 個 程 度 是 值 得 他 們 冒 這 個 險,Mason(2008) 的 研 究 即 指 出 : 安 置 的 少 年 / 少 女 比 較 容 易 聚 焦 在 當 前 的 需 求 滿 足 以 QB 的 經 驗 為 例, 由 於 她 有 重 度 菸 癮, 雖 然 工 作 人 員 願 意 體 諒 她 冒 著 風 險 給 予 她 解 菸 癮 的 彈 性, 但 她 還 是 在 觀 察 期 結 束 後 選 擇 不 告 而 別 離 開 安 置 機 構 由 於 離 開 機 構, 立 即 就 能 滿 足 她 原 有 的 菸 癮, 比 起 在 家 園 中 讓 工 作 人 員 施 惠, 允 許 她 一 天 抽 個 半 根 或 一 根 的 菸, 兩 者 產 生 的 滿 足 感 差 太 多 了 我 認 為 這 可 能 是 許 多 少 年 / 少 女 寧 可 受 罰, 卻 又 一 再 挑 戰 家 園 規 範 的 原 因 之 一 若 違 規 後 所 獲 得 的 刺 激, 大 過 於 循 規 蹈 矩 的 滿 足 感, 則 案 主 就 可 能 嘗 試 採 取 抄 捷 徑 的 模 式 來 滿 足 其 需 求 不 過, 這 種 抄 捷 徑 模 式 以 違 反 規 範 的 方 式 來 獲 取 短 期 利 益 的 滿 足, 其 實 有 其 風 險, 若 拿 捏 不 當, 少 年 / 少 女 很 可 能 無 法 繼 續 住 在 家 園 中, 而 被 安 置 到 其 他 更 不 自 由 的 安 置 機 構 QB 就 很 懊 悔 當 初 何 以 忍 受 不 了 菸 癮 而 離 開 現 住 的 安 置 機 構, 徒 然 延 長 安 置 時 間, 如 果 當 初 她 能 節 制 自 己 的 衝 動, 不 要 擅 自 離 開 機 構, 即 可 早 早 享 受 和 其 他 少 女 一 樣 的 返 家 自 由 這 個 慘 痛 的 教 訓 讓 QB 重 回 機 構 後, 學 會 更 加 地 忍 耐, 即 便 她 的 個 人 權 益 可 能 受 到 損 害 : 如 社 工 未 給 予 合 理 的 解 釋 即 延 長 她 的 觀 察 期, 或 是 她 在 家 園 中 一 再 地 被 同 住 少 女 找 麻 煩, 但 為 了 不 橫 生 枝 節 影 響 結 案 返 家 的 時 間,QB 選 擇 以 壓 抑 自 己 的 不 滿 情 緒, 盡 可 能 地 安 分 守 己 來 因 應, 再 忍 也 不 過 是 幾 個 月 而 已, 而 因 此 放 棄 了 可 能 申 訴 伸 張 自 己 權 益 的 機 會 ( 三 ) 混 合 模 式 : 擺 爛 策 略 與 知 錯 能 改 的 展 演

除 了 前 兩 種 模 式 外, 更 高 明 的 手 法, 則 如 小 雨 利 用 先 擺 爛 後 自 新 的 策 略, 降 低 工 作 人 員 的 期 待 標 準, 而 讓 自 己 能 快 速 達 到 成 功 的 做 法, 獲 取 自 己 想 要 的 特 權 或 彈 性 小 雨 告 訴 我 在 他 嘗 試 的 各 種 做 法 中, 表 達 意 見 爭 取 權 益 的 最 佳 策 略, 就 是 擺 爛 不 滿 意 的 話 有 很 多 種 作 法, 那 我 本 人 嘗 試 過 最 有 效 的 方 法 就 是, 你 就 放 給 它 爛 嘛, 你 就 蹺 課 蹺 課 啊, 逃 家 逃 家 啊, 愛 怎 樣 隨 便 你 啊, 就 先 壞, 一 段 時 間 以 後, 你 突 然 把 生 活 慢 慢 拉 回 去 拉 回 去 拉 回 去, 那 個 水 平 拉 回 去 了, 基 本 上 那 個 時 候 的 你, 跟 家 園 談 什 麼, 家 園 都 會 答 應, 這 是 我 試, 目 前 確 認 過 最 有 效 的 方 式, 可 是 基 本 上 這 時 間 的 話 要 看 個 人 去 怎 麼 掌 控, 怎 麼 控 制 ( 小 雨 第 三 次 p.26-27) 但 擺 爛 不 能 隨 便 用 剛 開 始 進 住 家 園 的 時 候, 當 然 要 有 些 好 表 現, 以 爭 取 成 人 對 他 的 好 感 但 如 果 遇 到 犯 錯 受 罰 的 時 候, 小 雨 就 會 將 錯 就 錯, 一 路 錯 到 底, 待 擺 爛 一 段 時 候 後, 再 突 然 改 善 生 活 態 度 爭 取 削 過 的 機 會, 之 後 再 要 跟 工 作 人 員 表 達 需 求 爭 取 福 利, 就 比 較 容 易 成 功 似 乎 這 是 小 雨 在 多 年 的 安 置 經 驗 中, 摸 索 出 的 一 套 生 存 法 則 在 最 後 的 安 置 階 段, 小 雨 的 確 成 功 地 掌 握 了 成 人 的 心 理, 透 過 先 擺 爛, 之 後 展 演 出 知 錯 能 改 的 戲 碼, 以 合 於 成 人 價 值 的 好 表 現 來 博 取 工 作 人 員 對 他 的 信 任, 從 而 取 得 了 更 多 的 籌 碼, 可 以 跟 工 作 人 員 談 判, 獲 取 更 多 的 福 利 或 特 權 包 括 他 當 初 申 請 手 機 的 時 候, 就 是 個 特 例, 原 本 小 雨 還 是 處 於 很 混 亂 的 狀 態, 但 可 能 已 有 改 善, 然 後 他 再 開 出 承 諾 支 票, 保 證 自 己 會 好 好 讀 書, 最 後 成 功 申 請 到 使 用 手 機 的 許 可 而 其 他 如 : 比 平 時 預 定 的 標 準 時 間 晚 歸 甚 至 在 特 殊 假 日 外 出 夜 唱 玩 樂 允 許 小 雨 動 用 打 工 薪 資 等, 確 實 都 是 超 越 其 安 置 機 構 既 有 規 範 的 界 線 ( 四 ) 其 他 作 法 在 研 究 的 訪 談 中, 我 也 發 現 其 他 爭 取 權 益 的 不 同 作 法 :QB 利 用 外 在 人 際 資 本 的 奧 援, 以 外 力 施 壓 的 方 式 使 自 己 豁 免 於 家 園 規 範 的 束 縛 ; 另 外 少 女 們 也 曾 運 用 群 體 團 結 的 力 量, 透 過 工 作 人 員 認 可 的 意 見 申 訴 管 道, 爭 取 到 獎 勵 金 與 聽 音 樂 的 權 益 只 是 這 些 作 法 在 機 構 中 都 比 較 屬 於 特 例, 並 不 是 普 遍 的 作 法 伍 討 論 與 建 議 在 上 一 段 的 資 料 分 析, 呈 現 了 少 年 / 少 女 們 從 原 生 家 庭 抽 離, 進 入 了 緊 急 短 期 中 心, 之 後 再 轉 入 現 居 的 安 置 機 構 ; 以 及 在 這 樣 的 歷 程 脈 絡 下, 少 年 / 少 女 如 何 從 自 身 的 經 歷 學 習 而 影 響 了 他 們 對 現 居 安 置 機 構 權 益 保 障 情 形 的 評 價 由 此 我 們 可 看 到 少 年 / 少 女 們 在 安 置 系 統 中 的 處 境, 以 及 這 處 境 背 後 可 能 隱 藏 的 陷

阱 這 陷 阱 未 必 只 網 羅 了 受 安 置 的 少 年 / 少 女 們, 也 可 能 造 成 安 置 機 構 在 服 務 輸 送 上 的 困 境 ( 一 ) 逃 不 了 的 孫 悟 空 少 年 / 少 女 們 因 故 離 開 自 己 的 原 生 家 庭, 就 好 像 被 移 植 的 小 樹 苗 進 入 安 置 系 統 中 的 第 一 站, 在 初 移 植 少 年 / 少 女 最 脆 弱 的 時 候, 安 置 機 構 提 供 的 卻 是 嚴 苛 的 土 壤 與 生 存 條 件 : 從 身 體 行 動 自 由 到 社 交 休 閒 娛 樂 乃 至 於 心 理 支 持 與 滿 足, 所 有 權 益 都 是 被 剝 奪 的, 只 剩 下 吃 喝 拉 撒 睡 最 基 本 的 生 理 需 求 滿 足 而 且 少 年 / 少 女 沒 有 說 不 的 條 件 即 便 少 年 / 少 女 對 這 種 安 排 不 滿, 想 表 達 異 見, 但 他 們 能 夠 發 聲 的 管 道 是 有 限 的 : 寫 日 記, 或 當 場 的 抱 怨 -- 但 罵 得 太 兇 可 是 要 扣 分 的 透 過 緊 急 短 期 安 置 中 心 的 洗 禮, 少 年 / 少 女 被 模 塑 為 作 息 穩 定 單 純 的 乖 小 孩 形 像 ; 這 個 震 撼 教 育 也 讓 少 年 / 少 女 們 徹 底 感 受 到 了 自 身 能 力 與 工 作 人 員 權 力 的 落 差, 對 保 護 和 懲 罰 產 生 混 淆 的 認 知 ; 一 方 面 他 們 猶 豫 要 不 要 繼 續 留 在 安 置 系 統 中 ; 在 這 同 時, 也 削 弱 了 他 們 對 權 益 保 障 範 疇 的 期 望, 以 至 去 到 後 續 的 中 長 期 安 置 機 構 時, 對 於 機 構 產 生 相 對 的 好 印 象 : 這 裡 比 緊 短 好 從 一 個 角 度 來 說, 這 樣 的 安 置 系 統 設 計, 是 有 其 利 益 的 : 避 免 福 利 預 算 的 擴 張 與 增 進 管 理 上 的 便 利 適 者 生 存, 不 適 者 用 腳 投 票 走 路, 讓 燒 錢 的 安 置 服 務 能 控 制 一 定 的 個 案 量, 並 且 讓 留 在 系 統 內 的 個 案, 能 比 較 乖 順 地 留 在 後 送 的 安 置 機 構 中? 但 從 另 一 個 角 度 來 說, 對 於 後 送 的 中 長 期 安 置 機 構 而 言, 這 也 可 能 徒 增 其 照 顧 上 的 困 擾 : 許 多 的 安 置 少 年 / 少 女 進 到 了 相 對 自 由 非 緊 短 中 心 的 安 置 機 構, 仍 會 將 家 園 的 約 束 保 護 詮 釋 為 被 關 這 是 因 為 少 年 / 少 女 的 認 知 已 經 產 生 混 淆, 也 由 於 安 置 機 構 所 使 用 的 一 些 概 念 與 做 法, 如 觀 察 期 關 緊 閉 規 律 的 作 習 安 排 積 分 制 度 等, 用 詞 與 操 作 上 很 是 相 近, 少 年 / 少 女 很 容 易 將 過 往 在 緊 急 短 期 安 置 中 心 的 監 禁 經 驗, 連 結 到 對 現 住 安 置 機 構 做 法 的 解 讀 而 缺 乏 彈 性 的 管 理 規 則, 更 使 少 年 / 少 女 放 大 了 他 們 對 自 由 的 需 求 ( 二 ) 再 亂 就 送 去 更 不 自 由 的 地 方!? 另 一 方 面, 則 是 少 年 / 少 女 們 會 接 受 到 一 些 訊 息, 暗 示 他 們 必 須 待 滿 一 定 的 期 程, 才 能 夠 離 開 安 置 系 統 ; 更 甚 者, 如 果 少 年 / 少 女 不 好 好 地 在 現 有 的 家 園 中 生 活, 將 會 被 送 往 更 不 自 由 的 地 方, 比 如 說 少 年 之 家 跟 少 年 觀 護 所 這 些 訊 息 有 的 是 來 自 於 朋 友 間 的 口 耳 相 傳, 也 有 來 自 於 主 責 社 工 的 提 醒 七 名 受 訪 的 少 年 / 少 女 有 五 人 都 跟 我 提 到 類 似 的 訊 息, 可 見 這 是 一 種 安 置 系 統 的 常 態 這 些 訊 息 對 少 年 / 少 女 們 形 成 一 種 無 形 但 有 效 的 約 束 力, 使 他 們 能 穩 定 地 留 在 安 置 機 構 內 [ 丁 學 園 ] 規 定 是 死 的, 怎 麼 談 都 沒 有 用 他 不 想 進 去 住, 他, 可 能 跟 我 一 樣, 我 們 不 進 去 住, 就 會 被 送 感 化, 我 們 只 是 單 純 不 想 被 送 感 化 而 已, 就 會 選 擇 去 機 構 待 著, 然 後 有 人 可 能 受 不 了 [ 就 逃 跑 ] ( 小 雨 第 一 次 p.8)

我 過 年 前 有 暴 動 8, 然 後 他 們 ( 外 社 工 9 ) 就 說, 如 果 妳 再 暴 動 的 話 就 把 妳 送 到 別 的 地 方, 出 絕 招 了, 太 可 怕 了! 我 才 不 要 去 ( 某 外 縣 市 ), 那 邊 有 幾 個, 爛 透 了! 而 且 他 們 的 機 構 只 能 在 機 構 裡 面 上 課 ( 星 光 p.22) [ 外 社 工 說 ] 妳 再 跑 的 話, 妳 就 去 少 家 跟 少 觀 吧, 我 就 說 好, 我 不 跑 了 其 實 仔 細 想 一 想, 這 邊 也 沒 有 什 麼 不 好 啊, 這 邊 也 沒 有 差 到 妳 不 能 再 待 啊 ( 小 冰 第 二 次 p.18) [ 約 會 ] 就 時 間 比 較 少, 可 是 我 男 朋 友 他 就 體 諒 因 為 那 個 他 知 道 我 再 過 沒 多 久 要 出 去, 他 說, 因 為 我 那 時 候 就 跟 他 講 我 不 想 要 住 在 這 裏 我 說, 其 實 我 半 開 玩 笑 的 啊, 就 我 跟 他 講 我 要 逃 家, 他 說 妳 不 要 逃, 如 果 妳 逃 的 話 妳 不 知 道 還 要 住 多 久, 可 是 如 果 妳 乖 乖 住 下 去, 妳 可 能 時 間 滿 就 可 以 走 ( 太 陽 p.15) 像 我 們 這 案 子 如 果 我 們 跑 掉 的 話, 就 算 社 會 局 結 案 找 不 到 我 們, 可 是 比 較 危 險 的 還 是 會 遇 到 警 察 ( 中 略 ) 假 如 說 他 已 經 滿 了 [20 歲 ], 就 可 能 要 要 問 法 官 了, 就 要 上 法 院, 去 開 庭, 所 以 如 果 遇 到 警 察 還 是 一 樣 要, 要 被 抓 回 來 (QB 第 一 次 p.9-10) 有 些 訊 息 明 顯 地 過 於 誇 大, 比 方 說 QB 告 訴 我 因 為 我 不 像 他 們 其 他 家 暴 的 小 孩 子, 就 是 滿 了 十 八 歲 就 不 會 有 那 個, 就 警 察 不 會 再 找 她, 社 會 局 的 人 不 會 找 她, 可 是 我 這 案 子 是 就 算 我 三 十 歲 五 十 歲 八 十 歲 我 還 是 一 樣 會 有, 彷 彿 她 不 將 刑 期 服 完 的 話, 永 世 不 得 翻 身 但 是 當 我 跟 她 釐 清, 這 些 訊 息 是 否 來 自 可 靠 的 來 源, 或 者 是 她 的 理 解 有 偏 誤, 我 發 現 她 的 訊 息 其 實 是 混 雜 各 方 的 說 法, 其 中 也 包 含 社 工 及 其 他 專 業 人 員, 但 是 真 是 假 已 經 很 難 區 分 清 楚 從 一 個 比 較 權 謀 的 角 度 來 想, 我 懷 疑 安 置 系 統 的 社 工 們 其 實 也 有 意 地 讓 少 年 / 少 女 處 於 這 樣 訊 息 不 明 確 的 狀 態, 即 選 擇 性 地 告 知 或 不 告 知 少 年 / 少 女 應 享 的 權 益 內 容, 以 製 造 一 種 氛 圍, 迫 使 少 年 / 少 女 們 能 夠 在 心 理 上 產 生 緊 張 壓 力, 並 且 接 受 現 況, 畢 竟 比 上 不 足 比 下 有 餘, 進 而 依 循 成 人 們 的 安 排, 能 乖 乖 地 留 在 原 安 置 單 位 中, 不 要 增 加 主 責 社 工 評 估 協 助 少 年 / 少 女 們 轉 換 機 構 所 帶 來 的 麻 煩 由 此 我 們 也 可 以 看 到, 安 置 少 年 / 少 女 們 在 機 構 內 生 活 的 權 益 保 障, 並 不 單 單 是 必 須 由 安 置 機 構 的 工 作 人 員 來 負 責, 機 構 外 的 社 會 局 兒 保 社 工 甚 而 安 置 機 構 的 主 管 機 關, 也 都 脫 不 了 關 係, 而 且 他 們 該 負 的 責 任 未 必 少 於 安 置 機 構 服 務 現 場 的 工 作 人 員 8 指 違 反 機 構 規 範 9 即 社 會 局 的 兒 保 社 工

( 三 ) 不 同 因 應 模 式 的 解 讀 和 啟 示 至 於 少 年 / 少 女 為 爭 取 其 權 益 滿 足 而 採 取 的 各 種 因 應 策 略, 站 在 輔 導 的 角 度 來 看, 少 年 / 少 女 若 能 循 正 軌 來 換 取 利 益, 比 較 符 合 照 顧 成 人 的 期 待 : 即 指 導 兒 少 走 向 正 常 ( normal ), 或 者 是 修 正 其 兒 童 期 的 缺 陷 並 達 致 成 人 期 的 目 標 (Mason, 2008: 366-367) 而 從 利 益 理 論 的 角 度 來 看, 透 過 以 福 祉 的 增 加 與 否 來 判 斷 權 益 保 障 的 結 果, 也 的 確 循 正 軌 的 模 式 是 一 種 符 合 少 年 / 少 女 長 期 利 益 的 路 徑 同 理, 鑽 漏 洞 違 反 家 園 規 範 雖 滿 足 了 少 年 / 少 女 當 下 的 慾 望 與 快 感, 但 最 終 那 只 是 短 期 性 的 利 益, 長 遠 來 說 對 於 少 年 / 少 女 後 續 的 發 展 與 在 社 會 上 的 獨 立 生 活, 並 無 好 處 故 為 了 保 障 安 置 少 年 / 少 女 的 權 益, 自 然 工 作 人 員 會 設 法 抑 制 少 年 / 少 女 以 鑽 漏 洞 的 方 式 來 滿 足 其 需 求, 而 給 予 嚴 密 的 規 範 並 懲 罰 少 年 的 違 規 行 為, 這 是 為 保 障 少 年 / 少 女 長 期 權 益 而 不 得 不 採 行 的 一 種 手 段 然 而, 縱 使 少 年 / 少 女 多 少 知 道 工 作 人 員 講 道 理 執 行 家 規 處 分 背 後 的 用 心 良 苦, 也 了 解 工 作 人 員 有 心 讓 他 們 參 與 協 商, 但 往 往 少 年 / 少 女 們 還 是 容 易 選 擇 用 挑 戰 家 園 規 範 或 鑽 漏 洞 的 抄 捷 徑 模 式, 先 做 再 說 除 了 不 會 想 或 衝 動 的 解 釋 外, 這 也 可 能 是 少 年 / 少 女 理 性 抉 擇 下 的 必 然 反 應 也 就 是 說, 少 年 / 少 女 們 其 實 都 知 道 自 己 需 要 什 麼 討 厭 什 麼, 而 自 然 會 產 生 趨 避 的 行 為 來 因 應 安 置 家 園 是 否 保 障 了 少 年 / 少 女 的 權 益, 並 且 偏 重 保 障 哪 些 權 益, 就 從 機 構 運 作 模 式 的 設 計 執 行, 以 及 少 年 / 少 女 對 這 些 運 作 模 式 的 反 應, 即 可 窺 出 端 倪 因 為 家 園 規 範 本 身 就 是 影 響 個 案 權 益 的 權 力 運 作 與 資 源 配 置 的 機 制 ( 四 ) 如 何 盡 到 對 安 置 兒 少 的 權 益 保 護 因 此, 為 什 麼 安 置 機 構 內 的 少 年 / 少 女 要 一 再 地 挑 戰 工 作 人 員 的 容 忍 極 限, 以 抄 捷 徑 模 式 來 滿 足 其 利 益, 其 背 後 應 有 些 隱 藏 的 機 制, 可 以 再 思 考 : 1. 重 新 思 考 安 置 機 構 資 源 的 供 給 與 合 理 配 置 安 置 案 主 在 機 構 內 的 權 益 保 障, 其 實 踐 需 要 有 一 定 的 資 源 配 合 作 為 基 礎 就 整 個 體 系 來 思 考, 是 否 有 多 元 化 的 機 構 可 滿 足 不 同 背 景 案 主 的 需 求, 顯 然 是 仍 有 改 善 的 空 間 ; 而 在 個 別 機 構 內, 服 務 輸 送 的 配 置 除 了 提 供 案 主 生 理 照 顧 與 安 全 維 護 等 有 形 物 質 供 給 的 保 障 外, 無 形 的 情 感 照 顧 陪 伴 瞭 解 等 情 感 需 求 的 滿 足, 仍 有 待 強 化 法 令 上 現 有 的 照 顧 人 力 比 規 範 是 否 合 理 能 否 滿 足 個 案 的 安 置 權 益, 其 實 是 可 以 再 評 估 的 2. 在 個 人 權 益 相 關 的 資 訊 提 供 部 分 從 本 研 究 七 名 受 訪 者 的 分 享 中 可 知, 在 他 們 經 歷 安 置 歷 程 的 過 程 中, 所 得 到 與 安 置 服 務 相 關 的 資 訊 是 片 斷 的 不 完 整 的, 並 且 可 能 參 雜 著 錯 誤 而 未 得 到 適 當 地 澄 清 內 政 部 頒 布 的 社 會 工 作 倫 理 守 則 第 四 條 即 明 定 應 尊 重 並 培 養 案 主 自 我

決 定 的 能 力, 以 維 護 案 主 權 利, 即 使 安 置 的 案 主 是 未 成 年 人, 這 樣 的 規 範 也 不 應 隨 之 打 折 扣 因 此 在 教 育 知 能 上, 安 置 系 統 中 相 關 的 助 人 者 都 需 要 接 受 再 教 育 的 提 醒, 並 提 供 協 助 使 其 面 臨 價 值 兩 難 的 困 境 時, 能 作 出 符 合 案 主 最 佳 利 益 的 適 當 決 策 3. 保 護 限 制 vs 培 養 自 主 的 抉 擇 根 據 Reamer(1992, 引 自 曾 華 源 胡 慧 嫈 李 仰 慈 郭 世 豐,2011) 提 出 的 價 值 倫 理 與 職 責 衝 突 六 項 原 則 中, 有 幾 個 原 則 實 與 安 置 機 構 之 運 作 相 關 : 原 則 一 : 基 本 上 防 止 傷 害 人 們 生 存 行 動 ( 如 健 康 實 物 心 理 平 衡 保 護 和 生 活 ) 必 要 先 決 條 件 之 規 則 優 先 於 說 謊 洩 密 威 脅 和 累 加 善 ( 如 娛 樂 教 育 和 財 富 ) 之 規 則 原 則 三 : 個 人 自 由 權 優 先 於 其 基 本 幸 福 權 原 則 五 : 在 衝 突 時, 個 人 幸 福 的 權 利 是 超 越 法 律 規 則 規 定 和 自 願 組 織 的 安 排 在 這 幾 個 原 則 中, 可 看 到 安 全 與 保 護 固 然 重 要, 但 並 非 是 絕 對 準 則 反 之, 當 個 人 出 於 理 性 情 況 下 能 估 算 行 為 後 果 時, 即 使 有 對 自 己 較 不 利 之 行 為, 助 人 者 亦 應 尊 重 雖 然 少 年 安 置 機 構 中, 多 數 少 年 實 屬 未 成 年, 而 未 必 擁 有 此 等 完 全 自 由 之 空 間, 但 從 長 期 的 發 展 來 思 考, 機 構 亦 不 應 無 線 上 綱 安 全 的 重 要 性, 過 度 限 縮 少 年 的 自 由 權, 而 影 響 其 自 主 能 力 的 培 養 損 及 少 年 未 來 的 利 益 4. 安 置 機 構 工 作 人 員 照 顧 輔 導 的 技 巧 知 能 部 分 由 於 工 作 人 員 與 個 案 間 缺 乏 血 緣 上 的 關 係, 以 至 在 影 響 個 案 行 為 上, 某 程 度 必 須 建 立 威 信 訴 諸 權 威, 以 達 影 響 個 案 規 範 其 行 為 的 目 的 然 而 為 建 立 權 威 而 訴 諸 工 作 人 員 權 力 的 運 用, 則 必 須 小 心 可 能 因 過 度 運 用 而 損 及 少 年 的 權 益 根 據 French & Raven(1959, 引 自 Podsakoff & Schriesheim, 1985:389-390) 的 權 力 分 類, 權 力 可 劃 分 為 獎 賞 權 (reward power) 強 制 權 (coercive power) 合 法 權 (legitimate power) 專 家 權 (expert power) 以 及 參 照 權 (referent power) 在 本 研 究 中, 可 看 到 工 作 人 員 的 權 力 的 運 用 確 實 對 於 安 置 少 年 / 少 女 在 機 構 內 的 生 活 表 現, 是 有 其 影 響 的 根 據 筆 者 的 經 驗, 一 般 在 安 置 機 構 內, 獎 賞 權 與 強 制 權 10 是 多 數 工 作 人 員 習 用 的, 而 較 少 用 其 他 形 式 的 權 力 影 響 但 獎 賞 權 與 強 制 權 的 運 用, 需 要 有 合 理 的 範 疇 行 使, 就 如 司 法 審 判 對 罪 犯 的 量 刑, 有 一 套 所 謂 合 理 量 刑 或 減 免 的 標 準, 以 免 過 度 上 綱 損 及 當 事 人 權 益 或 破 壞 正 義 的 原 則 在 安 置 機 構 中, 工 作 人 員 對 個 案 的 獎 懲 判 斷, 是 否 可 能 存 在 著 自 由 心 證 的 彈 性 空 間, 受 個 人 主 觀 影 響 而 不 能 公 平 的 對 待 個 案, 以 至 潛 藏 著 過 度 懲 罰 的 可 能 性, 這 部 分 我 們 更 需 要 自 省 10 獎 賞 權 (reward power): 行 為 人 施 行 獎 賞 予 目 標 人 物 的 權 力, 而 行 為 人 有 權 力 施 予 誘 人 的 獎 賞 而 使 目 標 人 物 順 從 強 制 權 (coercive power): 目 標 人 物 遵 從 行 為 人 要 求 以 避 免 受 其 懲 罰

工 作 人 員 在 運 用 獎 賞 權 與 強 制 權 之 餘, 更 應 發 展 其 他 更 具 影 響 力 的 權 力 基 礎 : 如 專 家 權 與 參 照 權, 以 及 增 加 對 個 案 正 向 情 感 供 給 的 滿 足, 運 用 多 元 的 工 具 與 輔 導 策 略 來 引 發 個 案 內 在 的 改 變, 而 非 迫 於 外 力 的 強 制 屈 服, 反 習 得 陽 奉 陰 違 這 般 非 預 期 的 效 果 因 此, 就 工 作 人 員 在 職 教 育 的 部 分, 可 能 需 再 強 化 其 正 向 輔 導 的 知 能 訓 練 5. 案 主 的 潛 能 有 待 開 發 正 向 引 導 從 七 位 受 訪 者 的 分 享, 可 知 在 各 安 置 機 構 範 定 的 規 則 下, 案 主 們 會 運 用 各 種 策 略 以 獲 取 最 大 利 益, 包 括 個 人 的 因 應 與 群 體 的 團 結 合 作, 順 從 的 與 尋 找 規 範 灰 色 地 帶 的 做 法, 運 用 各 種 創 意 展 現 其 動 能, 來 協 商 爭 取 更 多 自 由, 並 各 種 形 式 供 給 的 滿 足 足 見 其 內 在 的 能 動 性 是 充 滿 活 力 也 具 備 各 種 發 展 的 潛 能, 因 此 機 構 在 照 顧 這 些 少 年 / 少 女 時, 與 其 以 規 訓 抑 制 其 創 意 和 動 能, 不 如 多 創 造 機 會 使 其 能 量 能 達 到 合 理 的 發 揮, 進 而 達 到 自 我 充 權 與 培 養 個 人 融 入 社 會 適 應 能 力 的 目 的 陸 結 語 權 益 保 障 概 念 的 形 成 與 落 實, 是 一 條 漫 漫 長 路 本 研 究 嘗 試 以 訪 談 七 名 安 置 少 年 / 少 女, 從 他 們 的 過 往 經 驗 中 挖 掘 出 一 些 問 題, 並 也 嘗 試 就 這 些 現 象 作 討 論 希 望 透 過 這 樣 的 整 理, 讓 相 關 的 工 作 人 員 能 重 新 看 待 朝 夕 相 處 的 案 主, 從 權 益 保 障 的 角 度 重 新 來 思 考 原 有 的 輔 導 模 式, 在 慣 型 中 找 出 一 些 調 整 和 改 變 的 可 能 性 期 望 能 藉 此 文 的 分 享, 引 出 更 多 寶 貴 的 省 思 與 行 動, 更 具 體 地 回 應 權 益 保 障 的 呼 求, 確 實 達 到 保 護 兒 少 的 初 衷

參 考 書 目 : 內 政 部 兒 童 局 (2007) 九 十 五 年 度 兒 童 及 少 年 安 置 教 養 機 構 聯 合 評 鑑 評 鑑 總 報 告 內 政 部 兒 童 局 (2010) 九 十 八 年 度 兒 童 及 少 年 安 置 及 教 養 機 構 聯 合 評 鑑 評 鑑 總 報 告 法 務 部 (1999) 犯 罪 被 害 人 保 護 手 冊 ( 救 濟 與 訴 訟 篇 ) 台 北 : 法 務 部 張 佛 泉 (1993) 自 由 與 人 權 台 北, 台 灣 商 務 印 書 館 莊 文 芳 (2011) 充 權 或 消 權? 談 安 置 政 策 與 安 置 中 心 的 經 營 突 破 與 重 建 : 亞 洲 區 兒 少 安 置 及 充 權 策 略 國 際 研 討 會 彭 淑 華 (2007) 兒 童 及 少 年 安 置 機 構 評 鑑 指 標 研 訂 之 研 究 兒 童 局 補 助 研 究 曾 華 源 胡 慧 嫈 李 仰 慈 郭 世 豐 (2011) 社 會 工 作 專 業 價 值 與 倫 理 概 論 ( 二 版 ) 台 北 : 洪 葉 黃 貞 容 (2002) 育 幼 機 構 安 置 服 務 院 童 權 益 維 護 指 標 之 研 究 暨 南 國 際 大 學 社 會 政 策 與 社 會 工 作 學 系 碩 士 論 文, 未 出 版, 南 投 黃 源 協 (2005) 民 主 觀 點 社 會 服 務 品 質 的 內 涵 與 管 理 措 施 之 探 討 台 大 社 工 學 刊,11,45-88 楊 淑 珠 許 平 和 (2005) 從 台 灣 兒 童 福 利 的 發 展 檢 視 兒 童 人 權 的 實 踐 社 區 發 展 季 刊,205,120-128 Bessell, S., & Gal, T. (2009). Forming Partnerships: The Human Rights of Children in Need of Care and Protection. International Journal of Children's Rights, 17,283-298. Boylan, J., & Ing, P. (2005). 'Seen but not heard'-young people's experience of advocacy. International journal of social Welfare, 14, 2-12. Brennan, S. (2002). Children and Rights. In D. Archard, and C. M. Macleod (Ed.), The Moral and Political Status of Children, 54-69. NY: Oxford Universit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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