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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 言 规 章 制 度 是 指 一 个 集 体 为 了 一 个 共 同 的 目 标, 要 求 成 员 共 同 遵 守 的 规 则, 法 规, 也 是 这 个 集 体 按 一 定 程 序 办 事 的 规 章, 具 有 一 定 的 约 束 力 和 强 制 性 建 立 建 全 规 章 制 度 能 保 证 各 项 工 作 有 秩 序 有 成 效 地 进 行, 使 工 作 科 学 化 规 范 化, 提 高 工 作 效 率 党 的 十 八 届 三 中 全 会 提 出, 坚 持 用 制 度 管 权 管 事 管 人, 让 人 民 监 督 权 力, 让 权 力 在 阳 光 下 运 行, 是 把 权 力 关 进 制 度 笼 子 的 根 本 之 策 2015 年 是 学 校 管 理 制 度 规 范 年, 要 求 各 职 能 部 门 重 新 修 订 规 章 制 度 临 床 一 系 学 生 党 总 支 按 照 学 校 的 要 求 布 署, 依 据 教 育 部 及 学 校 学 生 教 育 管 理 的 各 项 规 章 制 度, 结 合 工 作 实 际, 在 学 生 教 育 管 理 实 践 中 不 断 探 索, 逐 渐 形 成 了 一 整 套 科 学 健 全 行 之 有 效 适 合 临 床 一 系 学 生 管 理 的 规 章 制 度 管 理 规 章 制 度 汇 编 的 编 制 完 成, 将 使 临 床 一 系 的 学 生 教 育 管 理 工 作 更 加 规 范, 有 章 可 循 同 时, 也 预 示 着 临 床 一 系 学 生 管 理 工 作 将 迈 上 新 的 台 阶 随 着 时 代 的 不 断 变 化, 学 生 的 教 育 管 理 工 作 必 然 要 出 现 许 多 新 情 况 新 问 题, 管 理 规 章 制 度 也 将 随 之 进 行 不 断 的 更 新, 我 们 诚 恳 地 希 望 全 校 师 生 能 够 多 提 宝 贵 意 见, 以 便 及 时 进 行 修 订, 使 之 与 时 俱 进, 不 断 完 善, 与 新 时 期 学 生 的 教 育 管 理 工 作 相 适 应 临 床 一 系 学 生 党 总 支 2015 年 11 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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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 理 规 章 制 度 汇 编 临 床 一 系 勤 工 助 学 岗 位 选 拔 管 理 办 法 76 临 床 一 系 学 生 活 动 管 理 办 法 80 临 床 一 系 学 生 行 为 准 则 82 临 床 一 系 文 明 礼 仪 行 为 准 则 83 临 床 一 系 学 生 公 寓 管 理 规 定 89 临 床 一 系 公 共 物 品 及 会 议 室 借 用 制 度 91 临 床 一 系 学 生 生 活 指 南 93 2

教 育 部 关 于 学 生 管 理 的 有 关 规 定

教 育 部 关 于 学 生 管 理 的 有 关 规 定 普 通 高 等 学 校 学 生 管 理 规 定 第 一 章 总 则 第 一 条 为 维 护 普 通 高 等 学 校 正 常 的 教 育 教 学 秩 序 和 生 活 秩 序, 保 障 学 生 身 心 健 康, 促 进 学 生 德 智 体 美 全 面 发 展, 依 据 教 育 法 高 等 教 育 法 以 及 其 他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制 定 本 规 定 第 二 条 本 规 定 适 用 于 普 通 高 等 学 校 承 担 研 究 生 教 育 任 务 的 科 学 研 究 机 构 ( 以 下 称 高 等 学 校 或 学 校 ) 对 接 受 普 通 高 等 学 历 教 育 的 研 究 生 和 本 科 专 科 ( 高 职 ) 学 生 的 管 理 第 三 条 高 等 学 校 要 以 培 养 人 才 为 中 心, 按 照 国 家 教 育 方 针, 遵 循 教 育 规 律, 不 断 提 高 教 育 质 量 ; 要 依 法 治 校, 从 严 管 理, 健 全 和 完 善 管 理 制 度, 规 范 管 理 行 为 ; 要 将 管 理 与 加 强 教 育 相 结 合, 不 断 提 高 管 理 水 平, 努 力 培 养 社 会 主 义 合 格 建 设 者 和 可 靠 接 班 人 第 四 条 高 等 学 校 学 生 应 当 努 力 学 习 马 克 思 列 宁 主 义 毛 泽 东 思 想 邓 小 平 理 论 和 三 个 代 表 重 要 思 想, 确 立 在 中 国 共 产 党 领 导 下 走 中 国 特 色 社 会 主 义 道 路 实 现 中 华 民 族 伟 大 复 兴 的 共 同 理 想 和 坚 定 信 念 ; 应 当 树 立 爱 国 主 义 思 想, 具 有 团 结 统 一 爱 好 和 平 勤 劳 勇 敢 自 强 不 息 的 精 神 ; 应 当 遵 守 宪 法 法 律 法 规, 遵 守 公 民 道 德 规 范, 遵 守 高 等 学 校 学 生 行 为 准 则, 遵 守 学 校 管 理 制 度, 具 有 良 好 的 道 德 品 质 和 行 为 习 惯 ; 应 当 刻 苦 学 习, 勇 于 探 索, 积 极 实 践, 努 力 掌 握 现 代 科 学 文 化 知 识 和 专 业 技 能 ; 应 当 积 极 锻 炼 身 体, 具 有 健 康 体 魄 第 二 章 学 生 的 权 利 与 义 务 第 五 条 学 生 在 校 期 间 依 法 享 有 下 列 权 利 : ( 一 ) 参 加 学 校 教 育 教 学 计 划 安 排 的 各 项 活 动, 使 用 学 校 提 供 的 教 育 教 学 资 源 ; ( 二 ) 参 加 社 会 服 务 勤 工 助 学, 在 校 内 组 织 参 加 学 生 团 体 及 文 娱 体 育 等 活 动 ; ( 三 ) 申 请 奖 学 金 助 学 金 及 助 学 贷 款 ; ( 四 ) 在 思 想 品 德 学 业 成 绩 等 方 面 获 得 公 正 评 价, 完 成 学 校 规 定 学 业 后 获 得 相 应 3

管 理 规 章 制 度 汇 编 的 学 历 证 书 学 位 证 书 ; ( 五 ) 对 学 校 给 予 的 处 分 或 者 处 理 有 异 议, 向 学 校 教 育 行 政 部 门 提 出 申 诉 ; 对 学 校 教 职 员 工 侵 犯 其 人 身 权 财 产 权 等 合 法 权 益, 提 出 申 诉 或 者 依 法 提 起 诉 讼 ; ( 六 )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的 其 他 权 利 第 六 条 学 生 在 校 期 间 依 法 履 行 下 列 义 务 : ( 一 ) 遵 守 宪 法 法 律 法 规 ; ( 二 ) 遵 守 学 校 管 理 制 度 ; ( 三 ) 努 力 学 习, 完 成 规 定 学 业 ; ( 四 ) 按 规 定 缴 纳 学 费 及 有 关 费 用, 履 行 获 得 贷 学 金 及 助 学 金 的 相 应 义 务 ; ( 五 ) 遵 守 学 生 行 为 规 范, 尊 敬 师 长, 养 成 良 好 的 思 想 品 德 和 行 为 习 惯 ; ( 六 )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的 其 他 义 务 第 三 章 学 籍 管 理 第 一 节 入 学 与 注 册 第 七 条 按 国 家 招 生 规 定 录 取 的 新 生, 持 录 取 通 知 书, 按 学 校 有 关 要 求 和 规 定 的 期 限 到 校 办 理 入 学 手 续 因 故 不 能 按 期 入 学 者, 应 当 向 学 校 请 假 未 请 假 或 者 请 假 逾 期 者, 除 因 不 可 抗 力 等 正 当 事 由 以 外, 视 为 放 弃 入 学 资 格 第 八 条 新 生 入 学 后, 学 校 在 三 个 月 内 按 照 国 家 招 生 规 定 对 其 进 行 复 查 复 查 合 格 者 予 以 注 册, 取 得 学 籍 复 查 不 合 格 者, 由 学 校 区 别 情 况, 予 以 处 理, 直 至 取 消 入 学 资 格 凡 属 弄 虚 作 假 徇 私 舞 弊 取 得 学 籍 者, 一 经 查 实, 学 校 应 当 取 消 其 学 籍 情 节 恶 劣 的, 应 当 请 有 关 部 门 查 究 第 九 条 对 患 有 疾 病 的 新 生, 经 学 校 指 定 的 二 级 甲 等 以 上 医 院 ( 下 同 ) 诊 断 不 宜 在 校 学 习 的, 可 以 保 留 入 学 资 格 一 年 保 留 入 学 资 格 者 不 具 有 学 籍 在 保 留 入 学 资 格 期 内 经 治 疗 康 复, 可 以 向 学 校 申 请 入 学, 由 学 校 指 定 医 院 诊 断, 符 合 体 检 要 求, 经 学 校 复 查 合 格 后, 重 新 办 理 入 学 手 续 复 查 不 合 格 或 者 逾 期 不 办 理 入 学 手 续 者, 取 消 入 学 资 格 第 十 条 每 学 期 开 学 时, 学 生 应 当 按 学 校 规 定 办 理 注 册 手 续 不 能 如 期 注 册 者, 应 当 履 行 暂 缓 注 册 手 续 未 按 学 校 规 定 缴 纳 学 费 或 者 其 他 不 符 合 注 册 条 件 的 不 予 注 册 家 庭 经 济 困 难 的 学 生 可 以 申 请 贷 款 或 者 其 他 形 式 资 助, 办 理 有 关 手 续 后 注 册 4

教 育 部 关 于 学 生 管 理 的 有 关 规 定 第 二 节 考 核 与 成 绩 记 载 第 十 一 条 学 生 应 当 参 加 学 校 教 育 教 学 计 划 规 定 的 课 程 和 各 种 教 育 教 学 环 节 ( 以 下 统 称 课 程 ) 的 考 核, 考 核 成 绩 记 入 成 绩 册, 并 归 入 本 人 档 案 第 十 二 条 考 核 分 为 考 试 和 考 查 两 种 考 核 和 成 绩 评 定 方 式, 以 及 考 核 不 合 格 的 课 程 是 否 重 修 或 者 补 考, 由 学 校 规 定 第 十 三 条 学 生 思 想 品 德 的 考 核 鉴 定, 要 以 高 等 学 校 学 生 行 为 准 则 为 主 要 依 据, 采 取 个 人 小 结, 师 生 民 主 评 议 等 形 式 进 行 学 生 体 育 课 的 成 绩 应 当 根 据 考 勤 课 内 教 学 和 课 外 锻 炼 活 动 的 情 况 综 合 评 定 第 十 四 条 学 生 学 期 或 者 学 年 所 修 课 程 或 者 应 修 学 分 数 以 及 升 级 跳 级 留 级 降 级 重 修 等 要 求, 由 学 校 规 定 第 十 五 条 学 生 可 以 根 据 学 校 有 关 规 定, 申 请 辅 修 其 他 专 业 或 者 选 修 其 他 专 业 课 程 可 以 根 据 校 际 间 协 议 跨 校 修 读 课 程 在 他 校 修 读 的 课 程 成 绩 ( 学 分 ) 由 本 校 审 核 后 予 以 承 认 第 十 六 条 学 生 严 重 违 反 考 核 纪 律 或 者 作 弊 的, 该 课 程 考 核 成 绩 记 为 无 效, 并 由 学 校 视 其 违 纪 或 者 作 弊 情 节, 给 予 批 评 教 育 和 相 应 的 纪 律 处 分 给 予 警 告 严 重 警 告 记 过 及 留 校 察 看 处 分 的, 经 教 育 表 现 较 好, 在 毕 业 前 对 该 课 程 可 以 给 予 补 考 或 者 重 修 机 会 第 十 七 条 学 生 不 能 按 时 参 加 教 育 教 学 计 划 规 定 的 活 动, 应 当 事 先 请 假 并 获 得 批 准 未 经 批 准 而 缺 席 者, 根 据 学 校 有 关 规 定 给 予 批 评 教 育, 情 节 严 重 的 给 予 纪 律 处 分 第 三 节 转 专 业 与 转 学 第 十 八 条 学 生 可 以 按 学 校 的 规 定 申 请 转 专 业 学 生 转 专 业 由 所 在 学 校 批 准 学 校 根 据 社 会 对 人 才 需 求 情 况 的 发 展 变 化, 经 学 生 同 意, 必 要 时 可 以 适 当 调 整 学 生 所 学 专 业 第 十 九 条 学 生 一 般 应 当 在 被 录 取 学 校 完 成 学 业 如 患 病 或 者 确 有 特 殊 困 难, 无 法 继 续 在 本 校 学 习 的, 可 以 申 请 转 学 第 二 十 条 学 生 有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不 得 转 学 : ( 一 ) 入 学 未 满 一 学 期 的 ; 5

管 理 规 章 制 度 汇 编 ( 二 ) 由 招 生 时 所 在 地 的 下 一 批 次 录 取 学 校 转 入 上 一 批 次 学 校 由 低 学 历 层 次 转 为 高 学 历 层 次 的 ; ( 三 ) 招 生 时 确 定 为 定 向 委 托 培 养 的 ; ( 四 ) 应 予 退 学 的 ; ( 五 ) 其 他 无 正 当 理 由 的 第 二 十 一 条 学 生 转 学, 经 两 校 同 意, 由 转 出 学 校 报 所 在 地 省 级 教 育 行 政 部 门 确 认 转 学 理 由 正 当, 可 以 办 理 转 学 手 续 ; 跨 省 转 学 者 由 转 出 地 省 级 教 育 行 政 部 门 商 转 入 地 省 级 教 育 行 政 部 门, 按 转 学 条 件 确 认 后 办 理 转 学 手 续 须 转 户 口 的 由 转 入 地 省 级 教 育 行 政 部 门 将 有 关 文 件 抄 送 转 入 校 所 在 地 公 安 部 门 第 四 节 休 学 与 复 学 第 二 十 二 条 学 生 可 以 分 阶 段 完 成 学 业 学 生 在 校 最 长 年 限 ( 含 休 学 ) 由 学 校 规 定 第 二 十 三 条 学 生 申 请 休 学 或 者 学 校 认 为 应 当 休 学 者, 由 学 校 批 准, 可 以 休 学 休 学 次 数 和 期 限 由 学 校 规 定 第 二 十 四 条 学 生 应 征 参 加 中 国 人 民 解 放 军 ( 含 中 国 人 民 武 装 警 察 部 队 ), 学 校 应 当 保 留 其 学 籍 至 退 役 后 一 年 第 二 十 五 条 休 学 学 生 应 当 办 理 休 学 手 续 离 校, 学 校 保 留 其 学 籍 学 生 休 学 期 间, 不 享 受 在 校 学 习 学 生 待 遇 休 学 学 生 患 病, 其 医 疗 费 按 学 校 规 定 处 理 第 二 十 六 条 学 生 休 学 期 满, 应 当 于 学 期 开 学 前 向 学 校 提 出 复 学 申 请, 经 学 校 复 查 合 格, 方 可 复 学 第 五 节 退 学 第 二 十 七 条 学 生 有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应 予 退 学 : ( 一 ) 学 业 成 绩 未 达 到 学 校 要 求 或 者 在 学 校 规 定 年 限 内 ( 含 休 学 ) 未 完 成 学 业 的 ; ( 二 ) 休 学 期 满, 在 学 校 规 定 期 限 内 未 提 出 复 学 申 请 或 者 申 请 复 学 经 复 查 不 合 格 的 ; ( 三 ) 经 学 校 指 定 医 院 诊 断, 患 有 疾 病 或 者 意 外 伤 残 无 法 继 续 在 校 学 习 的 ; 6

教 育 部 关 于 学 生 管 理 的 有 关 规 定 ( 四 ) 未 请 假 离 校 连 续 两 周 未 参 加 学 校 规 定 的 教 学 活 动 的 ; ( 五 ) 超 过 学 校 规 定 期 限 未 注 册 而 又 无 正 当 事 由 的 ; ( 六 ) 本 人 申 请 退 学 的 第 二 十 八 条 对 学 生 的 退 学 处 理, 由 校 长 会 议 研 究 决 定 对 退 学 的 学 生, 由 学 校 出 具 退 学 决 定 书 并 送 交 本 人, 同 时 报 学 校 所 在 地 省 级 教 育 行 政 部 门 备 案 第 二 十 九 条 退 学 的 本 专 科 学 生, 按 学 校 规 定 期 限 办 理 退 学 手 续 离 校, 档 案 户 口 退 回 其 家 庭 户 籍 所 在 地 退 学 的 研 究 生, 按 已 有 毕 业 学 历 和 就 业 政 策 可 以 就 业 的, 由 学 校 报 所 在 地 省 级 毕 业 生 就 业 部 门 办 理 相 关 手 续 ; 在 学 校 规 定 期 限 内 没 有 聘 用 单 位 的, 档 案 户 口 退 回 其 家 庭 户 籍 所 在 地 第 三 十 条 学 生 对 退 学 处 理 有 异 议 的, 参 照 本 规 定 第 六 十 一 条 第 六 十 二 条 第 六 十 三 条 第 六 十 四 条 办 理 第 六 节 毕 业 结 业 与 肄 业 第 三 十 一 条 学 生 在 学 校 规 定 年 限 内, 修 完 教 育 教 学 计 划 规 定 内 容, 德 智 体 达 到 毕 业 要 求, 准 予 毕 业, 由 学 校 发 给 毕 业 证 书 第 三 十 二 条 学 生 在 学 校 规 定 年 限 内, 修 完 教 育 教 学 计 划 规 定 内 容, 未 达 到 毕 业 要 求, 准 予 结 业, 由 学 校 发 给 结 业 证 书 结 业 后 是 否 可 以 补 考 重 修 或 者 补 作 毕 业 设 计 论 文 答 辩, 以 及 是 否 颁 发 毕 业 证 书, 由 学 校 规 定 对 合 格 后 颁 发 的 毕 业 证 书, 毕 业 时 间 按 发 证 日 期 填 写 第 三 十 三 条 符 合 学 位 授 予 条 件 者, 学 位 授 予 单 位 应 当 颁 发 学 位 证 书 第 三 十 四 条 学 满 一 学 年 以 上 退 学 的 学 生, 学 校 应 当 颁 发 肄 业 证 书 第 三 十 五 条 学 校 应 当 严 格 按 照 招 生 时 确 定 的 办 学 类 型 和 学 习 形 式, 填 写 颁 发 学 历 证 书 学 位 证 书 第 三 十 六 条 学 校 应 当 执 行 高 等 教 育 学 历 证 书 电 子 注 册 管 理 制 度, 每 年 将 颁 发 的 毕 ( 结 ) 业 证 书 信 息 报 所 在 地 省 级 教 育 行 政 部 门 注 册, 并 由 省 级 教 育 行 政 部 门 报 国 务 院 教 育 行 政 部 门 备 案 第 三 十 七 条 对 完 成 本 专 业 学 业 同 时 辅 修 其 他 专 业 并 达 到 该 专 业 辅 修 要 求 者, 由 学 校 发 给 辅 修 专 业 证 书 7

管 理 规 章 制 度 汇 编 第 三 十 八 条 对 违 反 国 家 招 生 规 定 入 学 者, 学 校 不 得 发 给 学 历 证 书 学 位 证 书 ; 已 发 的 学 历 证 书 学 位 证 书, 学 校 应 当 予 以 追 回 并 报 教 育 行 政 部 门 宣 布 证 书 无 效 第 三 十 九 条 毕 业 结 业 肄 业 证 书 和 学 位 证 书 遗 失 或 者 损 坏, 经 本 人 申 请, 学 校 核 实 后 应 当 出 具 相 应 的 证 明 书 证 明 书 与 原 证 书 具 有 同 等 效 力 第 四 章 校 园 秩 序 与 课 外 活 动 第 四 十 条 学 校 应 当 维 护 校 园 正 常 秩 序, 保 障 学 生 的 正 常 学 习 和 生 活 第 四 十 一 条 学 校 应 当 建 立 和 完 善 学 生 参 与 民 主 管 理 的 组 织 形 式, 支 持 和 保 障 学 生 依 法 参 与 学 校 民 主 管 理 第 四 十 二 条 学 生 应 当 自 觉 遵 守 公 民 道 德 规 范, 自 觉 遵 守 学 校 管 理 制 度, 创 造 和 维 护 文 明 整 洁 优 美 安 全 的 学 习 和 生 活 环 境 学 生 不 得 有 酗 酒 打 架 斗 殴 赌 博 吸 毒, 传 播 复 制 贩 卖 非 法 书 刊 和 音 像 制 品 等 违 反 治 安 管 理 规 定 的 行 为 ; 不 得 参 与 非 法 传 销 和 进 行 邪 教 封 建 迷 信 活 动 ; 不 得 从 事 或 者 参 与 有 损 大 学 生 形 象 有 损 社 会 公 德 的 活 动 第 四 十 三 条 任 何 组 织 和 个 人 不 得 在 学 校 进 行 宗 教 活 动 ; 第 四 十 四 条 学 生 可 以 在 校 内 组 织 参 加 学 生 团 体 学 生 成 立 团 体, 应 当 按 学 校 有 关 规 定 提 出 书 面 申 请, 报 学 校 批 准 学 生 团 体 应 当 在 宪 法 法 律 法 规 和 学 校 管 理 制 度 范 围 内 活 动, 接 受 学 校 的 领 导 和 管 理 第 四 十 五 条 学 校 提 倡 并 支 持 学 生 及 学 生 团 体 开 展 有 益 于 身 心 健 康 的 学 术 科 技 艺 术 文 娱 体 育 等 活 动 学 生 进 行 课 外 活 动 不 得 影 响 学 校 正 常 的 教 育 教 学 秩 序 和 生 活 秩 序 第 四 十 六 条 学 校 应 当 鼓 励 支 持 和 指 导 学 生 参 加 社 会 实 践 社 会 服 务 和 开 展 勤 工 助 学 活 动, 并 根 据 实 际 情 况 给 予 必 要 帮 助 学 生 参 加 勤 工 助 学 活 动 应 当 遵 守 法 律 法 规 以 及 学 校 用 工 单 位 的 管 理 制 度, 履 行 勤 工 助 学 活 动 的 有 关 协 议 第 四 十 七 条 学 生 举 行 大 型 集 会 游 行 示 威 等 活 动, 应 当 按 法 律 程 序 和 有 关 规 定 获 得 批 准 对 未 获 批 准 的, 学 校 应 当 依 法 劝 阻 或 者 制 止 第 四 十 八 条 学 生 使 用 计 算 机 网 络, 应 当 遵 循 国 家 和 学 校 关 于 网 络 使 用 的 有 关 规 8

教 育 部 关 于 学 生 管 理 的 有 关 规 定 定, 不 得 登 录 非 法 网 站 传 播 有 害 信 息 第 四 十 九 条 住 宿 管 理 的 规 定 学 校 应 当 建 立 健 全 学 生 住 宿 管 理 制 度 学 生 应 当 遵 守 学 校 关 于 学 生 第 五 章 奖 励 与 处 分 第 五 十 条 学 校 省 ( 自 治 区 直 辖 市 ) 和 国 家 有 关 部 门 应 当 对 在 德 智 体 美 等 方 面 全 面 发 展 或 者 在 思 想 品 德 学 业 成 绩 科 技 创 造 锻 炼 身 体 及 社 会 服 务 等 方 面 表 现 突 出 的 学 生, 给 予 表 彰 和 奖 励 第 五 十 一 条 对 学 生 的 表 彰 和 奖 励 可 以 采 取 授 予 三 好 学 生 称 号 或 者 其 他 荣 誉 称 号 颁 发 奖 学 金 等 多 种 形 式, 给 予 相 应 的 精 神 鼓 励 或 者 物 质 奖 励 第 五 十 二 条 对 有 违 法 违 规 违 纪 行 为 的 学 生, 学 校 应 当 给 予 批 评 教 育 或 者 纪 律 处 分 学 校 给 予 学 生 的 纪 律 处 分, 应 当 与 学 生 违 法 违 规 违 纪 行 为 的 性 质 和 过 错 的 严 重 程 度 相 适 应 第 五 十 三 条 纪 律 处 分 的 种 类 分 为 : ( 一 ) 警 告 ; ( 二 ) 严 重 警 告 ; ( 三 ) 记 过 ; ( 四 ) 留 校 察 看 ; ( 五 ) 开 除 学 籍 第 五 十 四 条 学 生 有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学 校 可 以 给 予 开 除 学 籍 处 分 : ( 一 ) 违 反 宪 法, 反 对 四 项 基 本 原 则 破 坏 安 定 团 结 扰 乱 社 会 秩 序 的 ; ( 二 ) 触 犯 国 家 法 律, 构 成 刑 事 犯 罪 的 ; ( 三 ) 违 反 治 安 管 理 规 定 受 到 处 罚, 性 质 恶 劣 的 ; ( 四 ) 由 他 人 代 替 考 试 替 他 人 参 加 考 试 组 织 作 弊 使 用 通 讯 设 备 作 弊 及 其 他 作 弊 行 为 严 重 的 ; ( 五 ) 剽 窃 抄 袭 他 人 研 究 成 果, 情 节 严 重 的 ; ( 六 ) 违 反 学 校 规 定, 严 重 影 响 学 校 教 育 教 学 秩 序 生 活 秩 序 以 及 公 共 场 所 管 理 秩 序, 侵 害 其 他 个 人 组 织 合 法 权 益, 造 成 严 重 后 果 的 ; 9

管 理 规 章 制 度 汇 编 ( 七 ) 屡 次 违 反 学 校 规 定 受 到 纪 律 处 分, 经 教 育 不 改 的 第 五 十 五 条 学 校 对 学 生 的 处 分, 应 当 做 到 程 序 正 当 证 据 充 分 依 据 明 确 定 性 准 确 处 分 适 当 第 五 十 六 条 学 校 在 对 学 生 作 出 处 分 决 定 之 前, 应 当 听 取 学 生 或 者 其 代 理 人 的 陈 述 和 申 辩 第 五 十 七 条 学 校 对 学 生 作 出 开 除 学 籍 处 分 决 定, 应 当 由 校 长 会 议 研 究 决 定 第 五 十 八 条 学 校 对 学 生 作 出 处 分, 应 当 出 具 处 分 决 定 书, 送 交 本 人 开 除 学 籍 的 处 分 决 定 书 报 学 校 所 在 地 省 级 教 育 行 政 部 门 备 案 第 五 十 九 条 学 校 对 学 生 作 出 的 处 分 决 定 书 应 当 包 括 处 分 和 处 分 事 实 理 由 及 依 据, 并 告 知 学 生 可 以 提 出 申 诉 及 申 诉 的 期 限 第 六 十 条 学 校 应 当 成 立 学 生 申 诉 处 理 委 员 会, 受 理 学 生 对 取 消 入 学 资 格 退 学 处 理 或 者 违 规 违 纪 处 分 的 申 诉 学 生 申 诉 处 理 委 员 会 应 当 由 学 校 负 责 人 职 能 部 门 负 责 人 教 师 代 表 学 生 代 表 组 成 第 六 十 一 条 学 生 对 处 分 决 定 有 异 议 的, 在 接 到 学 校 处 分 决 定 书 之 日 起 5 个 工 作 日 内, 可 以 向 学 校 学 生 申 诉 处 理 委 员 会 提 出 书 面 申 诉 第 六 十 二 条 学 生 申 诉 处 理 委 员 会 对 学 生 提 出 的 申 诉 进 行 复 查, 并 在 接 到 书 面 申 诉 之 日 起 15 个 工 作 日 内, 作 出 复 查 结 论 并 告 知 申 诉 人 需 要 改 变 原 处 分 决 定 的, 由 学 生 申 诉 处 理 委 员 会 提 交 学 校 重 新 研 究 决 定 第 六 十 三 条 学 生 对 复 查 决 定 有 异 议 的, 在 接 到 学 校 复 查 决 定 书 之 日 起 15 个 工 作 日 内, 可 以 向 学 校 所 在 地 省 级 教 育 行 政 部 门 提 出 书 面 申 诉 省 级 教 育 行 政 部 门 在 接 到 学 生 书 面 申 诉 之 日 起 30 个 工 作 日 内, 应 当 对 申 诉 人 的 问 题 给 予 处 理 并 答 复 第 六 十 四 条 从 处 分 决 定 或 者 复 查 决 定 送 交 之 日 起, 学 生 在 申 诉 期 内 未 提 出 申 诉 的, 学 校 或 者 省 级 教 育 行 政 部 门 不 再 受 理 其 提 出 的 申 诉 第 六 十 五 条 被 开 除 学 籍 的 学 生, 由 学 校 发 给 学 习 证 明 学 生 按 学 校 规 定 期 限 离 校, 档 案 户 口 退 回 其 家 庭 户 籍 所 在 地 第 六 十 六 条 对 学 生 的 奖 励 处 分 材 料, 学 校 应 当 真 实 完 整 地 归 入 学 校 文 书 档 案 和 本 人 档 案 10

教 育 部 关 于 学 生 管 理 的 有 关 规 定 第 六 章 附 则 第 六 十 七 条 对 接 受 成 人 高 等 学 历 教 育 的 学 生 港 澳 台 侨 学 生 留 学 生 的 管 理 参 照 本 规 定 实 施 第 六 十 八 条 高 等 学 校 应 当 根 据 本 规 定 制 定 或 修 改 学 校 的 学 生 管 理 规 定, 报 主 管 教 育 行 政 部 门 备 案 ( 中 央 部 委 属 校 同 时 抄 报 所 在 地 省 级 教 育 行 政 部 门 ), 并 及 时 向 学 生 公 布 省 级 教 育 行 政 部 门 根 据 本 规 定, 指 导 检 查 和 督 促 本 地 区 高 等 学 校 实 施 学 生 管 理 第 六 十 九 条 本 规 定 自 2005 年 9 月 1 日 起 施 行 原 国 家 教 育 委 员 会 发 布 的 普 通 高 等 学 校 学 生 管 理 规 定 ( 国 家 教 育 委 员 会 令 第 7 号 ) 研 究 生 学 籍 管 理 规 定 ( 教 学 [1995] 4 号 ) 同 时 废 止 其 他 有 关 文 件 规 定 与 本 规 定 不 一 致 的, 以 本 规 定 为 准 11

管 理 规 章 制 度 汇 编 国 家 教 育 考 试 违 规 处 理 办 法 (2004 年 5 月 19 日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教 育 部 令 第 18 号 发 布, 根 据 2012 年 1 月 5 日 教 育 部 关 于 修 改 < 国 家 教 育 考 试 违 规 处 理 办 法 > 的 决 定 修 正 ) 第 一 章 总 则 第 一 条 为 规 范 对 国 家 教 育 考 试 违 规 行 为 的 认 定 与 处 理, 维 护 国 家 教 育 考 试 的 公 平 公 正, 保 障 参 加 国 家 教 育 考 试 的 人 员 ( 以 下 简 称 考 生 ) 从 事 和 参 与 国 家 教 育 考 试 工 作 的 人 员 ( 以 下 简 称 考 试 工 作 人 员 ) 的 合 法 权 益, 根 据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教 育 法 及 相 关 法 律 行 政 法 规, 制 定 本 办 法 第 二 条 本 办 法 所 称 国 家 教 育 考 试 是 指 普 通 和 成 人 高 等 学 校 招 生 考 试 全 国 硕 士 研 究 生 招 生 考 试 高 等 教 育 自 学 考 试 等, 由 国 务 院 教 育 行 政 部 门 确 定 实 施, 由 经 批 准 的 实 施 教 育 考 试 的 机 构 承 办, 面 向 社 会 公 开 统 一 举 行, 其 结 果 作 为 招 收 学 历 教 育 学 生 或 者 取 得 国 家 承 认 学 历 学 位 证 书 依 据 的 测 试 活 动 第 三 条 对 参 加 国 家 教 育 考 试 的 考 生 以 及 考 试 工 作 人 员 其 他 相 关 人 员, 违 反 考 试 管 理 规 定 和 考 场 纪 律, 影 响 考 试 公 平 公 正 行 为 的 认 定 与 处 理, 适 用 本 办 法 对 国 家 教 育 考 试 违 规 行 为 的 认 定 与 处 理 应 当 公 开 公 平 合 法 适 当 第 四 条 国 务 院 教 育 行 政 部 门 及 地 方 各 级 人 民 政 府 教 育 行 政 部 门 负 责 全 国 或 者 本 地 区 国 家 教 育 考 试 组 织 工 作 的 管 理 与 监 督 承 办 国 家 教 育 考 试 的 各 级 教 育 考 试 机 构 负 责 有 关 考 试 的 具 体 实 施, 依 据 本 办 法, 负 责 对 考 试 违 规 行 为 的 认 定 与 处 理 第 二 章 违 规 行 为 的 认 定 与 处 理 第 五 条 考 生 不 遵 守 考 场 纪 律, 不 服 从 考 试 工 作 人 员 的 安 排 与 要 求, 有 下 列 行 为 之 一 的, 应 当 认 定 为 考 试 违 纪 : ( 一 ) 携 带 规 定 以 外 的 物 品 进 入 考 场 或 者 未 放 在 指 定 位 置 的 ; ( 二 ) 未 在 规 定 的 座 位 参 加 考 试 的 ; 12

教 育 部 关 于 学 生 管 理 的 有 关 规 定 ( 三 ) 考 试 开 始 信 号 发 出 前 答 题 或 者 考 试 结 束 信 号 发 出 后 继 续 答 题 的 ; ( 四 ) 在 考 试 过 程 中 旁 窥 交 头 接 耳 互 打 暗 号 或 者 手 势 的 ; ( 五 ) 在 考 场 或 者 教 育 考 试 机 构 禁 止 的 范 围 内, 喧 哗 吸 烟 或 者 实 施 其 他 影 响 考 场 秩 序 的 行 为 的 ; ( 六 ) 未 经 考 试 工 作 人 员 同 意 在 考 试 过 程 中 擅 自 离 开 考 场 的 ; ( 七 ) 将 试 卷 答 卷 ( 含 答 题 卡 答 题 纸 等, 下 同 ) 草 稿 纸 等 考 试 用 纸 带 出 考 场 的 ; ( 八 ) 用 规 定 以 外 的 笔 或 者 纸 答 题 或 者 在 试 卷 规 定 以 外 的 地 方 书 写 姓 名 考 号 或 者 以 其 他 方 式 在 答 卷 上 标 记 信 息 的 ; ( 九 ) 其 他 违 反 考 场 规 则 但 尚 未 构 成 作 弊 的 行 为 第 六 条 考 生 违 背 考 试 公 平 公 正 原 则, 在 考 试 过 程 中 有 下 列 行 为 之 一 的, 应 当 认 定 为 考 试 作 弊 : ( 一 ) 携 带 与 考 试 内 容 相 关 的 材 料 或 者 存 储 有 与 考 试 内 容 相 关 资 料 的 电 子 设 备 参 加 考 试 的 ; ( 二 ) 抄 袭 或 者 协 助 他 人 抄 袭 试 题 答 案 或 者 与 考 试 内 容 相 关 的 资 料 的 ; ( 三 ) 抢 夺 窃 取 他 人 试 卷 答 卷 或 者 胁 迫 他 人 为 自 己 抄 袭 提 供 方 便 的 ; ( 四 ) 携 带 具 有 发 送 或 者 接 收 信 息 功 能 的 设 备 的 ; ( 五 ) 由 他 人 冒 名 代 替 参 加 考 试 的 ; ( 六 ) 故 意 销 毁 试 卷 答 卷 或 者 考 试 材 料 的 ; ( 七 ) 在 答 卷 上 填 写 与 本 人 身 份 不 符 的 姓 名 考 号 等 信 息 的 ; ( 八 ) 传 接 物 品 或 者 交 换 试 卷 答 卷 草 稿 纸 的 ; ( 九 ) 其 他 以 不 正 当 手 段 获 得 或 者 试 图 获 得 试 题 答 案 考 试 成 绩 的 行 为 第 七 条 教 育 考 试 机 构 考 试 工 作 人 员 在 考 试 过 程 中 或 者 在 考 试 结 束 后 发 现 下 列 行 为 之 一 的, 应 当 认 定 相 关 的 考 生 实 施 了 考 试 作 弊 行 为 : ( 一 ) 通 过 伪 造 证 件 证 明 档 案 及 其 他 材 料 获 得 考 试 资 格 加 分 资 格 和 考 试 成 绩 的 ; ( 二 ) 评 卷 过 程 中 被 认 定 为 答 案 雷 同 的 ; ( 三 ) 考 场 纪 律 混 乱 考 试 秩 序 失 控, 出 现 大 面 积 考 试 作 弊 现 象 的 ; ( 四 ) 考 试 工 作 人 员 协 助 实 施 作 弊 行 为, 事 后 查 实 的 ; ( 五 ) 其 他 应 认 定 为 作 弊 的 行 为 13

管 理 规 章 制 度 汇 编 第 八 条 考 生 及 其 他 人 员 应 当 自 觉 维 护 考 试 秩 序, 服 从 考 试 工 作 人 员 的 管 理, 不 得 有 下 列 扰 乱 考 试 秩 序 的 行 为 : ( 一 ) 故 意 扰 乱 考 点 考 场 评 卷 场 所 等 考 试 工 作 场 所 秩 序 ; ( 二 ) 拒 绝 妨 碍 考 试 工 作 人 员 履 行 管 理 职 责 ; ( 三 ) 威 胁 侮 辱 诽 谤 诬 陷 或 者 以 其 他 方 式 侵 害 考 试 工 作 人 员 其 他 考 生 合 法 权 益 的 行 为 ; ( 四 ) 故 意 损 坏 考 场 设 施 设 备 ; ( 五 ) 其 他 扰 乱 考 试 管 理 秩 序 的 行 为 第 九 条 考 生 有 第 五 条 所 列 考 试 违 纪 行 为 之 一 的, 取 消 该 科 目 的 考 试 成 绩 考 生 有 第 六 条 第 七 条 所 列 考 试 作 弊 行 为 之 一 的, 其 所 报 名 参 加 考 试 的 各 阶 段 各 科 成 绩 无 效 ; 参 加 高 等 教 育 自 学 考 试 的, 当 次 考 试 各 科 成 绩 无 效 有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的, 可 以 视 情 节 轻 重, 同 时 给 予 暂 停 参 加 该 项 考 试 1 至 3 年 的 处 理 ; 情 节 特 别 严 重 的, 可 以 同 时 给 予 暂 停 参 加 各 种 国 家 教 育 考 试 1 至 3 年 的 处 理 : ( 一 ) 组 织 团 伙 作 弊 的 ; ( 二 ) 向 考 场 外 发 送 传 递 试 题 信 息 的 ; ( 三 ) 使 用 相 关 设 备 接 收 信 息 实 施 作 弊 的 ; ( 四 ) 伪 造 变 造 身 份 证 准 考 证 及 其 他 证 明 材 料, 由 他 人 代 替 或 者 代 替 考 生 参 加 考 试 的 参 加 高 等 教 育 自 学 考 试 的 考 生 有 前 款 严 重 作 弊 行 为 的, 也 可 以 给 予 延 迟 毕 业 时 间 1 至 3 年 的 处 理, 延 迟 期 间 考 试 成 绩 无 效 第 十 条 考 生 有 第 八 条 所 列 行 为 之 一 的, 应 当 终 止 其 继 续 参 加 本 科 目 考 试, 其 当 次 报 名 参 加 考 试 的 各 科 成 绩 无 效 ; 考 生 及 其 他 人 员 的 行 为 违 反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治 安 管 理 处 罚 法 的, 由 公 安 机 关 进 行 处 理 ; 构 成 犯 罪 的, 由 司 法 机 关 依 法 追 究 刑 事 责 任 第 十 一 条 考 生 以 作 弊 行 为 获 得 的 考 试 成 绩 并 由 此 取 得 相 应 的 学 位 证 书 学 历 证 书 及 其 他 学 业 证 书 资 格 资 质 证 书 或 者 入 学 资 格 的, 由 证 书 颁 发 机 关 宣 布 证 书 无 效, 责 令 收 回 证 书 或 者 予 以 没 收 ; 已 经 被 录 取 或 者 入 学 的, 由 录 取 学 校 取 消 录 取 资 格 或 者 其 学 籍 第 十 二 条 在 校 学 生 在 职 教 师 有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的, 教 育 考 试 机 构 应 当 通 报 其 所 在 学 校, 由 学 校 根 据 有 关 规 定 严 肃 处 理, 直 至 开 除 学 籍 或 者 予 以 解 聘 : ( 一 ) 代 替 考 生 或 者 由 他 人 代 替 参 加 考 试 的 ; 14

教 育 部 关 于 学 生 管 理 的 有 关 规 定 ( 二 ) 组 织 团 伙 作 弊 的 ; ( 三 ) 为 作 弊 组 织 者 提 供 试 题 信 息 答 案 及 相 应 设 备 等 参 与 团 伙 作 弊 行 为 的 第 十 三 条 考 试 工 作 人 员 应 当 认 真 履 行 工 作 职 责, 在 考 试 管 理 组 织 及 评 卷 等 工 作 过 程 中, 有 下 列 行 为 之 一 的, 应 当 停 止 其 参 加 当 年 及 下 一 年 度 的 国 家 教 育 考 试 工 作, 并 由 教 育 考 试 机 构 或 者 建 议 其 所 在 单 位 视 情 节 轻 重 分 别 给 予 相 应 的 行 政 处 分 : ( 一 ) 应 回 避 考 试 工 作 却 隐 瞒 不 报 的 ; ( 二 ) 擅 自 变 更 考 试 时 间 地 点 或 者 考 试 安 排 的 ; ( 三 ) 提 示 或 暗 示 考 生 答 题 的 ; ( 四 ) 擅 自 将 试 题 答 卷 或 者 有 关 内 容 带 出 考 场 或 者 传 递 给 他 人 的 ; ( 五 ) 未 认 真 履 行 职 责, 造 成 所 负 责 考 场 出 现 秩 序 混 乱 作 弊 严 重 或 者 视 频 录 像 资 料 损 毁 视 频 系 统 不 能 正 常 工 作 的 ; ( 六 ) 在 评 卷 统 分 中 严 重 失 职, 造 成 明 显 的 错 评 漏 评 或 者 积 分 差 错 的 ; ( 七 ) 在 评 卷 中 擅 自 更 改 评 分 细 则 或 者 不 按 评 分 细 则 进 行 评 卷 的 ; ( 八 ) 因 未 认 真 履 行 职 责, 造 成 所 负 责 考 场 出 现 雷 同 卷 的 ; ( 九 ) 擅 自 泄 露 评 卷 统 分 等 应 予 保 密 的 情 况 的 ; ( 十 ) 其 他 违 反 监 考 评 卷 等 管 理 规 定 的 行 为 第 十 四 条 考 试 工 作 人 员 有 下 列 作 弊 行 为 之 一 的, 应 当 停 止 其 参 加 国 家 教 育 考 试 工 作, 由 教 育 考 试 机 构 或 者 其 所 在 单 位 视 情 节 轻 重 分 别 给 予 相 应 的 行 政 处 分, 并 调 离 考 试 工 作 岗 位 ; 情 节 严 重, 构 成 犯 罪 的, 由 司 法 机 关 依 法 追 究 刑 事 责 任 : ( 一 ) 为 不 具 备 参 加 国 家 教 育 考 试 条 件 的 人 员 提 供 假 证 明 证 件 档 案, 使 其 取 得 考 试 资 格 或 者 考 试 工 作 人 员 资 格 的 ; ( 二 ) 因 玩 忽 职 守, 致 使 考 生 未 能 如 期 参 加 考 试 的 或 者 使 考 试 工 作 遭 受 重 大 损 失 的 ; ( 三 ) 利 用 监 考 或 者 从 事 考 试 工 作 之 便, 为 考 生 作 弊 提 供 条 件 的 ; ( 四 ) 伪 造 变 造 考 生 档 案 ( 含 电 子 档 案 ) 的 ; ( 五 ) 在 场 外 组 织 答 卷 为 考 生 提 供 答 案 的 ; ( 六 ) 指 使 纵 容 或 者 伙 同 他 人 作 弊 的 ; ( 七 ) 偷 换 涂 改 考 生 答 卷 考 试 成 绩 或 者 考 场 原 始 记 录 材 料 的 ; ( 八 ) 擅 自 更 改 或 者 编 造 虚 报 考 试 数 据 信 息 的 ; ( 九 ) 利 用 考 试 工 作 便 利, 索 贿 受 贿 以 权 徇 私 的 ; 15

管 理 规 章 制 度 汇 编 ( 十 ) 诬 陷 打 击 报 复 考 生 的 第 十 五 条 因 教 育 考 试 机 构 管 理 混 乱 考 试 工 作 人 员 玩 忽 职 守, 造 成 考 点 或 者 考 场 纪 律 混 乱, 作 弊 现 象 严 重 ; 或 者 同 一 考 点 同 一 时 间 的 考 试 有 1 / 5 以 上 考 场 存 在 雷 同 卷 的, 由 教 育 行 政 部 门 取 消 该 考 点 当 年 及 下 一 年 度 承 办 国 家 教 育 考 试 的 资 格 ; 高 等 教 育 自 学 考 试 考 区 内 一 个 或 者 一 个 以 上 专 业 考 试 纪 律 混 乱, 作 弊 现 象 严 重, 由 高 等 教 育 自 学 考 试 管 理 机 构 给 予 该 考 区 警 告 或 者 停 考 该 考 区 相 应 专 业 1 至 3 年 的 处 理 对 出 现 大 规 模 作 弊 情 况 的 考 场 考 点 的 相 关 责 任 人 负 责 人 及 所 属 考 区 的 负 责 人, 有 关 部 门 应 当 分 别 给 予 相 应 的 行 政 处 分 ; 情 节 严 重, 构 成 犯 罪 的, 由 司 法 机 关 依 法 追 究 刑 事 责 任 第 十 六 条 违 反 保 密 规 定, 造 成 国 家 教 育 考 试 的 试 题 答 案 及 评 分 参 考 ( 包 括 副 题 及 其 答 案 及 评 分 参 考, 下 同 ) 丢 失 损 毁 泄 密, 或 者 使 考 生 答 卷 在 保 密 期 限 内 发 生 重 大 事 故 的, 由 有 关 部 门 视 情 节 轻 重, 分 别 给 予 责 任 人 和 有 关 负 责 人 行 政 处 分 ; 构 成 犯 罪 的, 由 司 法 机 关 依 法 追 究 刑 事 责 任 盗 窃 损 毁 传 播 在 保 密 期 限 内 的 国 家 教 育 考 试 试 题 答 案 及 评 分 参 考 考 生 答 卷 考 试 成 绩 的, 由 有 关 部 门 依 法 追 究 有 关 人 员 的 责 任 ; 构 成 犯 罪 的, 由 司 法 机 关 依 法 追 究 刑 事 责 任 第 十 七 条 有 下 列 行 为 之 一 的, 由 教 育 考 试 机 构 建 议 行 为 人 所 在 单 位 给 予 行 政 处 分 ; 违 反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治 安 管 理 处 罚 法 的, 由 公 安 机 关 依 法 处 理 ; 构 成 犯 罪 的, 由 司 法 机 关 依 法 追 究 刑 事 责 任 : ( 一 ) 指 使 纵 容 授 意 考 试 工 作 人 员 放 松 考 试 纪 律, 致 使 考 场 秩 序 混 乱 作 弊 严 重 的 ; ( 二 ) 代 替 考 生 或 者 由 他 人 代 替 参 加 国 家 教 育 考 试 的 ; ( 三 ) 组 织 或 者 参 与 团 伙 作 弊 的 ; ( 四 ) 利 用 职 权, 包 庇 掩 盖 作 弊 行 为 或 者 胁 迫 他 人 作 弊 的 ; ( 五 ) 以 打 击 报 复 诬 陷 威 胁 等 手 段 侵 犯 考 试 工 作 人 员 考 生 人 身 权 利 的 ; ( 六 ) 向 考 试 工 作 人 员 行 贿 的 ; ( 七 ) 故 意 损 坏 考 试 设 施 的 ; ( 八 ) 扰 乱 妨 害 考 场 评 卷 点 及 有 关 考 试 工 作 场 所 秩 序 后 果 严 重 的 国 家 工 作 人 员 有 前 款 行 为 的, 教 育 考 试 机 构 应 当 建 议 有 关 纪 检 监 察 部 门, 根 据 有 关 规 定 从 重 处 理 16

教 育 部 关 于 学 生 管 理 的 有 关 规 定 第 三 章 违 规 行 为 认 定 与 处 理 程 序 第 十 八 条 考 试 工 作 人 员 在 考 试 过 程 中 发 现 考 生 实 施 本 办 法 第 五 条 第 六 条 所 列 考 试 违 纪 作 弊 行 为 的, 应 当 及 时 予 以 纠 正 并 如 实 记 录 ; 对 考 生 用 于 作 弊 的 材 料 工 具 等, 应 予 暂 扣 考 生 违 规 记 录 作 为 认 定 考 生 违 规 事 实 的 依 据, 应 当 由 2 名 以 上 监 考 员 或 者 考 场 巡 视 员 督 考 员 签 字 确 认 考 试 工 作 人 员 应 当 向 违 纪 考 生 告 知 违 规 记 录 的 内 容, 对 暂 扣 的 考 生 物 品 应 填 写 收 据 第 十 九 条 教 育 考 试 机 构 发 现 本 办 法 第 七 条 第 八 条 所 列 行 为 的, 应 当 由 2 名 以 上 工 作 人 员 进 行 事 实 调 查, 收 集 保 存 相 应 的 证 据 材 料, 并 在 调 查 事 实 和 证 据 的 基 础 上, 对 所 涉 及 考 生 的 违 规 行 为 进 行 认 定 考 试 工 作 人 员 通 过 视 频 发 现 考 生 有 违 纪 作 弊 行 为 的, 应 当 立 即 通 知 在 现 场 的 考 试 工 作 人 员, 并 应 当 将 视 频 录 像 作 为 证 据 保 存 教 育 考 试 机 构 可 以 通 过 视 频 录 像 回 放, 对 所 涉 及 考 生 违 规 行 为 进 行 认 定 第 二 十 条 考 点 汇 总 考 生 违 规 记 录, 汇 总 情 况 经 考 点 主 考 签 字 认 定 后, 报 送 上 级 教 育 考 试 机 构 依 据 本 办 法 的 规 定 进 行 处 理 第 二 十 一 条 考 生 在 普 通 和 成 人 高 等 学 校 招 生 考 试 高 等 教 育 自 学 考 试 中, 出 现 第 五 条 所 列 考 试 违 纪 行 为 的, 由 省 级 教 育 考 试 机 构 或 者 市 级 教 育 考 试 机 构 做 出 处 理 决 定, 由 市 级 教 育 考 试 机 构 做 出 的 处 理 决 定 应 报 省 级 教 育 考 试 机 构 备 案 ; 出 现 第 六 条 第 七 条 所 列 考 试 作 弊 行 为 的, 由 市 级 教 育 考 试 机 构 签 署 意 见, 报 省 级 教 育 考 试 机 构 处 理, 省 级 教 育 考 试 机 构 也 可 以 要 求 市 级 教 育 考 试 机 构 报 送 材 料 及 证 据, 直 接 进 行 处 理 ; 出 现 本 办 法 第 八 条 所 列 扰 乱 考 试 秩 序 行 为 的, 由 市 级 教 育 考 试 机 构 签 署 意 见, 报 省 级 教 育 考 试 机 构 按 照 前 款 规 定 处 理, 对 考 生 及 其 他 人 员 违 反 治 安 管 理 法 律 法 规 的 行 为, 由 当 地 公 安 部 门 处 理 ; 评 卷 过 程 中 发 现 考 生 有 本 办 法 第 七 条 所 列 考 试 作 弊 行 为 的, 由 省 级 教 育 考 试 机 构 做 出 处 理 决 定, 并 通 知 市 级 教 育 考 试 机 构 考 生 在 参 加 全 国 硕 士 研 究 生 招 生 考 试 中 的 违 规 行 为, 由 组 织 考 试 的 机 构 认 定, 由 相 关 省 级 教 育 考 试 机 构 或 者 受 其 委 托 的 组 织 考 试 的 机 构 做 出 处 理 决 定 在 国 家 教 育 考 试 考 场 视 频 录 像 回 放 审 查 中 认 定 的 违 规 行 为, 由 省 级 教 育 考 试 机 构 17

管 理 规 章 制 度 汇 编 认 定 并 做 出 处 理 决 定 参 加 其 他 国 家 教 育 考 试 考 生 违 规 行 为 的 处 理 由 承 办 有 关 国 家 教 育 考 试 的 考 试 机 构 参 照 前 款 规 定 具 体 确 定 第 二 十 二 条 教 育 行 政 部 门 和 其 他 有 关 部 门 在 考 点 考 场 出 现 大 面 积 作 弊 情 况 或 者 需 要 对 教 育 考 试 机 构 实 施 监 督 的 情 况 下, 应 当 直 接 介 入 调 查 和 处 理 发 生 第 十 四 十 五 十 六 条 所 列 案 件, 情 节 严 重 的, 由 省 级 教 育 行 政 部 门 会 同 有 关 部 门 共 同 处 理, 并 及 时 报 告 国 务 院 教 育 行 政 部 门 ; 必 要 时, 国 务 院 教 育 行 政 部 门 参 与 或 者 直 接 进 行 处 理 第 二 十 三 条 考 试 工 作 人 员 在 考 场 考 点 及 评 卷 过 程 中 有 违 反 本 办 法 的 行 为 的, 考 点 主 考 评 卷 点 负 责 人 应 当 暂 停 其 工 作, 并 报 相 应 的 教 育 考 试 机 构 处 理 第 二 十 四 条 在 其 他 与 考 试 相 关 的 场 所 违 反 有 关 规 定 的 考 生, 由 市 级 教 育 考 试 机 构 或 者 省 级 教 育 考 试 机 构 做 出 处 理 决 定 ; 市 级 教 育 考 试 机 构 做 出 的 处 理 决 定 应 报 省 级 教 育 考 试 机 构 备 案 在 其 他 与 考 试 相 关 的 场 所 违 反 有 关 规 定 的 考 试 工 作 人 员, 由 所 在 单 位 根 据 市 级 教 育 考 试 机 构 或 者 省 级 教 育 考 试 机 构 提 出 的 处 理 意 见, 进 行 处 理, 处 理 结 果 应 当 向 提 出 处 理 的 教 育 考 试 机 构 通 报 第 二 十 五 条 教 育 考 试 机 构 在 对 考 试 违 规 的 个 人 或 者 单 位 做 出 处 理 决 定 前, 应 当 复 核 违 规 事 实 和 相 关 证 据, 告 知 被 处 理 人 或 者 单 位 做 出 处 理 决 定 的 理 由 和 依 据 ; 被 处 理 人 或 者 单 位 对 所 认 定 的 违 规 事 实 认 定 存 在 异 议 的, 应 当 给 予 其 陈 述 和 申 辩 的 机 会 给 予 考 生 停 考 处 理 的, 经 考 生 申 请, 省 级 教 育 考 试 机 构 应 当 举 行 听 证, 对 作 弊 的 事 实 情 节 等 进 行 审 查 核 实 第 二 十 六 条 教 育 考 试 机 构 做 出 处 理 决 定 应 当 制 作 考 试 违 规 处 理 决 定 书, 载 明 被 处 理 人 的 姓 名 或 者 单 位 名 称 处 理 事 实 根 据 和 法 律 依 据 处 理 决 定 的 内 容 救 济 途 径 以 及 做 出 处 理 决 定 的 机 构 名 称 和 做 出 处 理 决 定 的 时 间 考 试 违 规 处 理 决 定 书 应 当 及 时 送 达 被 处 理 人 第 二 十 七 条 考 生 或 者 考 试 工 作 人 员 对 教 育 考 试 机 构 做 出 的 违 规 处 理 决 定 不 服 的, 可 以 在 收 到 处 理 决 定 之 日 起 15 日 内, 向 其 上 一 级 教 育 考 试 机 构 提 出 复 核 申 请 ; 对 省 级 教 育 考 试 机 构 或 者 承 办 国 家 教 育 考 试 的 机 构 做 出 的 处 理 决 定 不 服 的, 也 可 以 向 省 级 教 育 行 政 部 门 或 者 授 权 承 担 国 家 教 育 考 试 的 主 管 部 门 提 出 复 核 申 请 第 二 十 八 条 受 理 复 核 申 请 的 教 育 考 试 机 构 教 育 行 政 部 门 应 对 处 理 决 定 所 认 定 18

教 育 部 关 于 学 生 管 理 的 有 关 规 定 的 违 规 事 实 和 适 用 的 依 据 等 进 行 审 查, 并 在 受 理 后 30 日 内, 按 照 下 列 规 定 作 出 复 核 决 定 : ( 一 ) 处 理 决 定 认 定 事 实 清 楚 证 据 确 凿, 适 用 依 据 正 确, 程 序 合 法, 内 容 适 当 的, 决 定 维 持 ; ( 二 ) 处 理 决 定 有 下 列 情 况 之 一 的, 决 定 撤 销 或 者 变 更 : 1. 违 规 事 实 认 定 不 清 证 据 不 足 的 ; 2. 适 用 依 据 错 误 的 ; 3. 违 反 本 办 法 规 定 的 处 理 程 序 的 做 出 决 定 的 教 育 考 试 机 构 对 因 错 误 的 处 理 决 定 给 考 生 造 成 的 损 失, 应 当 予 以 补 救 第 二 十 九 条 申 请 人 对 复 核 决 定 或 者 处 理 决 定 不 服 的, 可 以 依 法 申 请 行 政 复 议 或 者 提 起 行 政 诉 讼 第 三 十 条 教 育 考 试 机 构 应 当 建 立 国 家 教 育 考 试 考 生 诚 信 档 案, 记 录 保 留 在 国 家 教 育 考 试 中 作 弊 人 员 的 相 关 信 息 国 家 教 育 考 试 考 生 诚 信 档 案 中 记 录 的 信 息 未 经 法 定 程 序, 任 何 组 织 个 人 不 得 删 除 变 更 国 家 教 育 考 试 考 生 诚 信 档 案 可 以 依 申 请 接 受 社 会 有 关 方 面 的 查 询, 并 应 当 及 时 向 招 生 学 校 或 单 位 提 供 相 关 信 息, 作 为 招 生 参 考 条 件 第 三 十 一 条 省 级 教 育 考 试 机 构 应 当 及 时 汇 总 本 地 区 违 反 规 定 的 考 生 及 考 试 工 作 人 员 的 处 理 情 况, 并 向 国 家 教 育 考 试 机 构 报 告 第 四 章 附 则 第 三 十 二 条 本 办 法 所 称 考 场 是 指 实 施 考 试 的 封 闭 空 间 ; 所 称 考 点 是 指 设 置 若 干 考 场 独 立 进 行 考 务 活 动 的 特 定 场 所 ; 所 称 考 区 是 指 由 省 级 教 育 考 试 机 构 设 置, 由 若 干 考 点 组 成, 进 行 国 家 教 育 考 试 实 施 工 作 的 特 定 地 区 第 三 十 三 条 非 全 日 制 攻 读 硕 士 学 位 全 国 考 试 中 国 人 民 解 放 军 高 等 教 育 自 学 考 试 及 其 他 各 级 各 类 教 育 考 试 的 违 规 处 理 可 以 参 照 本 办 法 执 行 第 三 十 四 条 本 办 法 自 发 布 之 日 起 施 行 此 前 教 育 部 颁 布 的 各 有 关 国 家 教 育 考 试 的 违 规 处 理 规 定 同 时 废 止 19

党 团 建 设

党 团 建 设 临 床 一 系 学 生 党 总 支 书 记 工 作 职 责 一 在 学 校 党 委 领 导 下 全 面 负 责 系 的 党 团 建 设 和 学 生 管 理 工 作, 发 挥 系 党 总 支 的 政 治 核 心 作 用, 保 证 并 监 督 党 和 国 家 的 路 线 方 针 政 策 及 上 级 党 委 的 各 项 决 定 在 学 院 的 贯 彻 执 行 二 根 据 学 校 党 委 的 部 署, 结 合 一 系 实 际, 紧 紧 围 绕 党 的 建 设 工 作, 组 织 制 定 并 实 施 党 建 工 作 计 划 ; 贯 彻 落 实 好 上 级 党 组 织 交 办 的 各 项 工 作, 及 时 向 上 级 党 组 织 报 告 工 作 ; 按 时 向 党 总 支 委 员 会 党 员 大 会 和 上 级 党 组 织 报 告 工 作 检 查 党 总 支 下 属 各 党 支 部 的 工 作 计 划 决 议 的 执 行 情 况 和 出 现 的 问 题, 努 力 抓 好 党 支 部 建 设 三 抓 好 党 总 支 委 员 会 的 自 身 建 设 作 风 建 设 和 班 子 建 设, 加 强 领 导 班 子 思 想 政 治 建 设, 深 入 调 查 研 究, 认 真 做 好 上 级 党 组 织 交 办 的 各 项 工 作, 充 分 发 挥 党 总 支 委 员 会 的 集 体 领 导 作 用 全 面 落 实 一 系 党 风 廉 政 建 设 责 任 制, 增 强 拒 腐 防 变 能 力, 提 高 廉 洁 自 律 的 自 觉 性, 积 极 开 展 批 评 与 自 我 批 评, 做 到 民 主 管 理 民 主 决 策 与 民 主 监 督 四 负 责 召 集 党 总 支 委 员 会 和 党 员 大 会 ; 研 究 决 定 党 总 支 工 作 的 重 大 问 题 ; 讨 论 组 织 建 设 党 员 管 理 和 组 织 发 展 等 有 关 问 题 五 坚 持 党 要 管 党 党 管 干 部 党 管 人 才 的 原 则, 配 合 党 委 组 织 部 认 真 做 好 干 部 的 教 育 培 养 管 理 和 考 核 工 作 ; 深 入 了 解 掌 握 党 员 的 思 想 工 作 和 学 习 情 况, 发 现 问 题 及 时 解 决, 深 入 细 致 地 做 好 党 员 的 思 想 政 治 工 作 六 全 面 负 责 一 系 师 生 员 工 的 政 治 思 想 工 作, 组 织 教 职 工 进 行 政 治 学 习, 努 力 做 好 思 想 政 治 工 作 ; 抓 好 辅 导 员 队 伍 和 班 主 任 队 伍 建 设 ; 抓 好 学 生 的 日 常 教 育 管 理 工 作 七 加 强 对 入 党 积 极 分 子 的 教 育 帮 助 培 养, 上 好 党 课, 积 极 做 好 发 展 党 员 工 作, 坚 持 成 熟 一 个 发 展 一 个 ; 指 导 各 党 支 部 开 展 形 式 多 样 的 党 支 部 活 动 八 负 责 制 定 一 系 学 生 管 理 工 作 的 年 度 工 作 计 划, 并 认 真 组 织 实 施 落 实 做 好 大 学 生 管 理 和 心 理 健 康 教 育 工 作 九 负 责 领 导 学 生 工 作 办 公 室 学 生 党 支 部 分 团 委 的 工 作, 做 好 对 学 生 的 考 核 考 评 年 度 评 优 助 学 金 和 奖 学 金 的 发 放 等 工 作 ; 十 做 好 本 系 教 职 工 的 教 育 培 养 和 管 理 工 作 ; 抓 好 后 备 干 部 的 培 养 职 称 评 审 等 的 政 治 考 核 及 优 秀 人 才 的 选 拔 等 工 作 ; 做 好 辅 导 员 和 学 生 干 部 队 伍 建 设 及 考 核 评 比 23

管 理 规 章 制 度 汇 编 工 作 十 一 协 调 行 政 与 共 青 团 的 关 系 ; 领 导 共 青 团 学 生 会 学 生 社 团 等 群 团 组 织 做 好 工 作 ; 充 分 调 动 各 方 面 的 积 极 性, 注 意 听 取 师 生 员 工 对 院 系 工 作 的 意 见 和 建 议, 关 心 师 生 员 工 生 活, 尽 力 为 师 生 员 工 排 忧 解 难, 做 好 维 护 稳 定 工 作 十 二 完 成 学 校 临 时 交 办 的 其 它 工 作 24

党 团 建 设 临 床 一 系 辅 导 员 工 作 职 责 一 帮 助 学 生 树 立 正 确 的 世 界 观 人 生 观 价 值 观, 确 立 在 中 国 共 产 党 领 导 下 走 中 国 特 色 社 会 主 义 道 路 实 现 中 华 民 族 伟 大 复 兴 的 共 同 理 想 和 坚 定 信 念 积 极 引 导 学 生 不 断 追 求 更 高 的 目 标, 使 他 们 中 的 先 进 分 子 树 立 共 产 主 义 的 远 大 理 想, 确 立 马 克 思 主 义 的 坚 定 信 念 二 帮 助 学 生 养 成 良 好 的 道 德 品 质, 经 常 性 地 开 展 谈 心 活 动, 引 导 学 生 养 成 良 好 的 心 理 品 质 和 自 尊 自 爱 自 律 自 强 的 优 良 品 格, 增 强 学 生 克 服 困 难 经 受 考 验 承 受 挫 折 的 能 力, 有 针 对 性 地 帮 助 学 生 处 理 好 学 习 成 才 择 业 交 友 健 康 生 活 等 方 面 的 具 体 问 题, 提 高 思 想 认 识 和 精 神 境 界 三 了 解 和 掌 握 学 生 思 想 政 治 状 况, 针 对 学 生 关 心 的 问 题, 及 时 进 行 教 育 和 引 导, 化 解 矛 盾 冲 突, 处 理 突 发 事 件, 维 护 校 园 安 全 和 稳 定 四 落 实 家 庭 经 济 困 难 学 生 资 助 工 作, 组 织 学 生 勤 工 助 学, 帮 助 家 庭 经 济 困 难 学 生 完 成 学 业 五 开 展 就 业 指 导 和 服 务 工 作, 为 学 生 提 供 就 业 指 导 和 信 息 服 务, 帮 助 学 生 树 立 正 确 的 就 业 观 念 六 以 班 级 为 基 础, 以 学 生 为 主 体, 发 挥 班 集 体 在 学 生 思 想 政 治 教 育 中 的 组 织 力 量 七 组 织 协 调 班 主 任 思 想 政 治 理 论 课 教 师 和 团 学 干 部 等 工 作 骨 干 共 同 做 好 思 想 政 治 工 作, 在 学 生 中 间 开 展 形 式 多 样 的 教 育 活 动 八 指 导 班 委 会 建 设, 做 好 学 生 骨 干 培 养 工 作, 配 合 任 课 教 师 共 同 做 好 教 学 管 理 九 指 导 学 生 开 展 寝 室 文 化 建 设, 督 促 学 生 养 成 良 好 的 个 人 生 活 习 惯, 做 好 寝 室 安 全 卫 生 和 文 明 建 设 工 作 十 协 助 党 团 组 织 做 好 学 生 党 团 员 的 思 想 建 设 和 组 织 发 展 工 作 十 一 做 好 学 生 的 综 合 测 评 学 年 小 结 素 质 拓 展 鉴 定 及 毕 业 鉴 定 等 工 作 十 二 加 强 学 生 心 理 健 康 教 育 和 指 导 工 作, 提 高 学 生 的 心 理 素 质 和 实 践 能 力 十 三 建 立 与 学 生 家 长 联 系 制 度 及 时 通 报 学 生 情 况, 听 取 家 长 意 见 十 四 建 立 听 课 制 度 认 真 听 取 学 生 和 任 课 教 师 两 方 面 意 见 和 建 议 十 五 协 助 办 理 学 生 免 修 退 学 试 读 休 学 复 学 等 工 作 25

管 理 规 章 制 度 汇 编 十 六 做 好 校 风 校 纪 及 安 全 法 制 教 育 工 作, 办 理 违 纪 学 生 的 纪 律 处 分 报 批 工 作 十 七 协 助 做 好 各 项 评 先 评 优 工 作 十 八 教 育 和 督 促 学 生, 按 时 缴 纳 学 费, 做 好 欠 费 学 生 的 催 缴 工 作 十 九 完 成 学 校 交 办 的 其 它 工 作 26

党 团 建 设 临 床 一 系 学 生 党 总 支 党 员 发 展 工 作 细 则 为 了 规 范 党 员 发 展 工 作, 保 证 新 发 展 的 党 员 质 量, 保 持 党 的 先 进 性 和 纯 洁 性, 根 据 中 国 共 产 党 章 程 中 国 共 产 党 发 展 党 员 工 作 细 则 及 其 他 党 内 有 关 规 定, 结 合 临 床 一 系 学 生 党 总 支 工 作 实 际, 制 定 本 细 则 一 入 党 积 极 分 子 的 确 定 培 养 与 考 察 ( 一 ) 入 党 积 极 分 子 的 确 定 1. 党 支 部 按 照 发 展 党 员 计 划 将 综 合 表 现 良 好 的 入 党 申 请 人 确 定 为 入 党 积 极 分 子 确 定 入 党 积 极 分 子 应 同 时 满 足 以 下 条 件 : (1) 提 出 入 党 申 请 6 个 月 以 上 ; (2) 一 年 内 无 必 修 课 程 不 及 格 ; (3) 一 年 内 未 受 任 何 纪 律 处 分 ; (4) 综 合 素 质 测 评 排 名 在 本 专 业 前 1 / 2 ( 大 一 学 生 智 育 排 名 在 本 专 业 前 1 / 2); (5) 思 想 汇 报 达 到 规 定 要 求 2. 确 定 入 党 积 极 分 子 应 按 照 团 支 部 推 荐 党 小 组 考 核 支 部 委 员 会 讨 论 的 组 织 程 序 进 行 ( 二 ) 入 党 积 极 分 子 的 培 养 与 考 察 党 支 部 为 每 名 入 党 积 极 分 子 指 定 两 名 正 式 党 员 作 为 培 养 联 系 人 党 支 部 每 季 度 对 入 党 积 极 分 子 进 行 一 次 考 察 二 发 展 对 象 的 确 定 与 考 察 ( 一 ) 发 展 对 象 的 确 定 1. 入 党 积 极 分 子 各 方 面 表 现 优 秀, 基 本 达 到 党 员 标 准 者, 可 确 定 为 发 展 对 象 确 定 发 展 对 象 应 同 时 满 足 以 下 条 件 : (1) 确 定 入 党 积 极 分 子 满 一 年 ; (2) 综 合 素 质 测 评 排 名 在 本 专 业 前 1 / 3; (3) 一 年 内 曾 参 加 学 校 举 办 的 学 生 业 余 党 校 培 训 并 结 业 2. 发 展 对 象 的 确 定 应 按 照 培 养 联 系 人 提 名 团 支 部 推 荐 党 小 组 考 核 支 部 委 员 会 讨 论 的 组 织 程 序 进 行 ( 二 ) 发 展 对 象 的 考 察 27

管 理 规 章 制 度 汇 编 1. 确 定 为 发 展 对 象 的 入 党 积 极 分 子, 由 临 床 一 系 学 生 党 总 支 对 其 家 庭 成 员 和 主 要 社 会 关 系 进 行 综 合 政 治 审 查 2. 临 床 一 系 学 生 党 总 支 了 解 并 审 核 每 名 发 展 对 象 综 合 表 现 情 况 3. 临 床 一 系 学 生 党 总 支 委 员 会 对 每 名 发 展 对 象 进 行 民 主 测 评, 民 主 测 评 满 意 率 低 于 90% 者 应 暂 不 列 为 发 展 对 象 三 预 备 党 员 的 接 收 考 察 与 转 正 ( 一 ) 预 备 党 员 的 接 收 1. 发 展 对 象 须 由 两 名 正 式 党 员 介 绍 入 党, 并 接 受 支 部 大 会 审 查 支 部 大 会 以 无 计 名 投 票 方 式 进 行 表 决, 表 决 通 过 的 形 成 决 议, 报 请 上 级 党 组 织 批 准 后, 可 接 收 为 中 共 预 备 党 员 ; 表 决 未 通 过 的 作 为 入 党 积 极 分 子 继 续 培 养 考 察 2. 对 新 接 收 的 预 备 党 员, 临 床 一 系 学 生 党 总 支 指 派 专 人 与 其 谈 话 ( 二 ) 预 备 党 员 的 考 察 与 转 正 1. 党 支 部 应 加 强 对 预 备 党 员 的 培 养 教 育 与 考 察, 以 确 保 其 在 预 备 期 内 自 觉 履 行 党 员 义 务 2. 预 备 党 员 每 季 度 应 至 少 向 党 支 部 提 交 一 份 思 想 汇 报, 并 在 预 备 期 满 前 一 个 月 内 提 交 转 正 申 请 书 3. 支 部 大 会 以 无 计 名 投 票 方 式 对 预 备 党 员 的 转 正 申 请 进 行 表 决, 表 决 通 过 的 形 成 决 议, 报 请 上 级 党 组 织 批 准 后, 可 转 为 中 共 正 式 党 员 ; 表 决 未 通 过 的 应 延 长 预 备 期 继 续 培 养 考 察, 延 长 预 备 期 后 仍 不 能 通 过 支 部 大 会 审 查 的, 则 应 取 消 其 预 备 党 员 资 格 四 发 展 党 员 的 组 织 与 管 理 ( 一 ) 入 党 教 育 的 组 织 与 管 理 1. 入 党 一 级 教 育 依 托 各 团 支 部 马 列 学 习 小 组, 主 要 面 向 入 党 申 请 人, 教 育 内 容 为 入 党 基 本 程 序 和 手 续 马 列 学 习 小 组 工 作 由 各 党 支 部 负 责 指 导 2. 入 党 二 级 教 育 依 托 各 党 支 部, 主 要 面 向 入 党 积 极 分 子, 教 育 内 容 为 党 章 党 史 党 的 路 线 方 针 政 策 党 建 基 本 理 论 等 规 模 较 小 的 党 支 部 可 联 合 其 它 党 支 部 共 同 开 展 入 党 二 级 教 育 3. 入 党 三 级 教 育 依 托 学 校 举 办 的 学 生 业 余 党 校, 每 学 期 举 办 一 期, 主 要 面 向 入 党 积 极 分 子 发 展 对 象 预 备 党 员 正 式 党 员, 教 育 内 容 为 理 论 热 点 形 势 政 策 时 政 分 析 等 党 校 培 训 合 格 的 学 员 颁 发 结 业 证 书 4. 各 级 入 党 教 育 均 应 安 排 一 定 比 例 的 社 会 实 践 活 动, 以 提 升 教 育 活 动 的 针 对 性 28

党 团 建 设 实 效 性 和 吸 引 力 感 染 力 ( 二 ) 入 党 档 案 材 料 的 组 织 与 管 理 1. 入 党 档 案 材 料 内 容 (1) 入 党 申 请 人 材 料 : 入 党 申 请 书 思 想 汇 报 (2) 入 党 积 极 分 子 材 料 : 入 党 积 极 分 子 考 察 表 (3) 发 展 对 象 材 料 : 自 传 综 合 材 料 综 合 政 审 材 料 团 组 织 推 荐 表 (4) 预 备 党 员 材 料 : 入 党 志 愿 书 预 备 党 员 考 察 表 (5) 正 式 党 员 材 料 : 转 正 申 请 书 2. 各 党 支 部 负 责 入 党 档 案 材 料 的 日 常 管 理 与 存 档 除 综 合 政 审 材 料 外, 其 它 所 有 入 党 档 案 材 料 均 要 求 B5 纸 规 格, 用 黑 色 中 性 笔 楷 体 书 写 ( 三 ) 流 动 党 员 管 理 1. 接 收 高 中 期 间 入 党 的 正 式 党 员 或 预 备 党 员, 党 支 部 应 严 格 审 核 其 入 党 档 案 材 料 材 料 合 格 的 方 可 认 定 其 党 员 身 份 ; 材 料 不 合 格 的 应 联 系 其 高 中 党 支 部, 仍 不 能 按 要 求 提 交 合 格 档 案 材 料 的, 可 报 至 学 校, 不 予 认 定 其 党 员 身 份 2. 学 生 在 校 期 间 因 学 籍 变 动 导 致 隶 属 党 支 部 发 生 变 化 的, 应 由 转 出 党 支 部 整 理 并 转 交 其 入 党 档 案 材 料, 由 接 收 党 支 部 按 相 应 阶 段 继 续 培 养 考 察 ( 四 ) 发 展 党 员 的 其 它 要 求 1. 为 完 善 监 督 机 制, 保 证 发 展 党 员 工 作 公 平 公 正 公 开, 党 支 部 确 定 或 取 消 入 党 积 极 分 子 接 收 预 备 党 员 预 备 党 员 转 正 等, 均 应 向 学 生 公 示 不 少 于 5 天 2. 对 于 公 示 后 群 众 意 见 较 大 意 见 比 较 集 中 的 问 题, 应 由 党 支 部 或 学 生 党 总 支 调 查 核 实, 根 据 调 查 结 果 形 成 最 终 处 理 意 见 29

管 理 规 章 制 度 汇 编 临 床 一 系 党 支 部 委 员 会 选 举 办 法 一 总 则 1. 根 据 中 国 共 产 党 章 程 中 国 共 产 党 基 层 组 织 选 举 工 作 暂 行 条 例 的 规 定 和 学 校 党 委 组 织 部 的 要 求, 制 定 本 办 法 2. 临 床 一 系 学 生 党 总 支 根 据 组 织 发 展 需 要 及 学 生 专 业 特 点, 决 定 设 立 一 个 职 工 党 支 部 和 两 个 学 生 党 支 部 学 生 党 支 部 选 举 大 会, 由 学 生 党 总 支 组 织 实 施 3. 学 生 党 支 部 选 举 大 会 直 接 选 举 产 生 党 支 部 委 员, 党 支 部 设 党 支 部 书 记 1 人 组 织 委 员 1 人 ( 兼 任 纪 检 委 员 ) 宣 传 委 员 1 人 ( 兼 任 青 年 委 员 ) 二 选 举 流 程 1. 学 生 党 总 支 负 责 学 生 党 支 部 机 构 选 举 的 组 织 工 作, 正 式 学 生 党 员 依 据 其 个 人 情 况 向 所 属 组 织 申 请 参 与 竞 选 2. 学 生 党 总 支 依 据 个 人 申 请 和 平 时 考 核, 审 查 确 定 候 选 人 名 单, 候 选 人 数 应 多 于 应 选 人 数 的 百 分 之 二 十 3. 党 总 支 召 开 党 员 大 会 进 行 选 举, 选 举 采 用 无 记 名 投 票 的 方 式 进 行, 选 票 上 的 候 选 人 名 单 以 姓 氏 笔 划 为 序 排 列 4. 进 行 选 举 时, 有 选 举 权 的 到 会 人 数 超 过 应 到 会 人 数 的 五 分 之 四, 会 议 有 效 5. 选 举 人 对 候 选 人 可 投 赞 成 票 或 不 赞 成 票, 也 可 以 弃 权 投 不 赞 成 票 者 可 以 另 选 他 人 6. 选 票 回 收, 少 于 投 票 人 数, 选 举 有 效 ; 多 于 投 票 人 数, 选 举 无 效, 应 重 新 选 举 每 一 选 票 所 选 人 数 少 于 规 定 应 选 人 数 的 为 有 效 票, 多 于 规 定 应 选 人 数 的 为 无 效 票 7. 被 选 举 人 获 得 的 赞 成 票 超 过 实 到 会 有 选 举 权 人 数 的 一 半, 始 得 当 选 当 选 人 多 于 应 选 名 额 时, 以 得 票 多 的 当 选 如 遇 票 数 相 等 不 能 确 定 当 选 人 时, 应 就 票 相 等 的 被 选 举 人 重 新 投 票, 得 票 多 的 当 选 当 选 人 少 于 应 选 名 额 时, 对 不 足 的 名 额 另 行 选 举 如 果 接 近 应 选 名 额, 也 可 以 减 少 名 额, 不 再 进 行 选 举 8. 大 会 公 布 选 举 计 票 结 果, 宣 布 当 选 委 员 会 人 选 名 单 在 选 举 过 程 中, 每 位 党 员 要 正 确 行 使 党 章 赋 予 的 民 主 权 利, 对 在 选 举 中 采 用 不 正 当 手 段 的 行 为, 一 经 发 现, 严 肃 处 理, 并 经 查 实 后, 宣 布 选 举 无 效 ; 有 违 反 党 章 和 本 条 例 规 定 行 为 者, 视 问 题 的 性 质 和 情 节 轻 重, 给 予 有 关 党 组 织 党 员 批 评 教 育, 直 至 给 予 组 织 处 理 30

党 团 建 设 临 床 一 系 党 支 部 委 员 职 责 一 党 支 部 书 记 负 责 主 持 党 支 部 工 作, 主 要 职 责 是 : 1. 负 责 召 集 支 部 委 员 会 和 支 部 党 员 大 会 ; 结 合 本 支 部 的 具 体 情 况, 认 真 贯 彻 执 行 党 的 路 线 方 针 政 策 和 上 级 的 决 议 指 示 ; 研 究 安 排 支 部 工 作, 将 支 部 工 作 中 的 重 大 问 题, 及 时 提 交 支 部 委 员 会 和 支 部 党 员 大 会 讨 论 决 定 2. 了 解 掌 握 党 员 的 思 想 工 作 和 学 习 情 况, 发 现 问 题 及 时 解 决, 做 好 经 常 性 的 思 想 政 治 工 作 3. 检 查 支 部 的 工 作 计 划 决 议 的 执 行 情 况, 按 时 向 支 部 委 员 会 支 部 党 员 大 会 和 上 级 党 组 织 报 告 工 作 4. 经 常 与 支 部 委 员 和 共 青 团 等 群 众 组 织 保 持 密 切 的 联 系, 交 流 情 况, 支 持 他 们 的 工 作, 充 分 调 动 各 方 面 的 积 极 性 5. 抓 好 支 部 委 员 的 学 习, 按 时 召 开 支 委 民 主 生 活 会, 搞 好 支 部 班 子 的 自 身 建 设, 充 分 发 挥 支 部 委 员 会 的 集 体 领 导 作 用 6. 做 好 发 展 党 员 工 作 严 格 执 行 组 织 发 展 程 序, 加 强 对 入 党 积 极 分 子 的 培 养 教 育 和 考 察, 把 院 系 中 的 优 秀 分 子 吸 收 到 党 员 队 伍 中 来 二 组 织 委 员 负 责 支 部 的 组 织 工 作, 具 体 职 责 是 : 1. 了 解 和 掌 握 学 校 党 委 所 属 支 部 的 组 织 状 况, 根 据 需 要 提 出 党 小 组 的 划 分 和 调 整 意 见, 检 查 和 督 促 党 小 组 过 好 组 织 生 活 2. 了 解 和 掌 握 党 员 的 思 想 状 况 协 助 宣 传 青 年 纪 检 委 员 对 党 员 进 行 思 想 教 育 和 纪 律 教 育 ; 收 集 和 整 理 党 员 的 模 范 事 迹 材 料, 向 支 部 委 员 会 提 出 表 彰 和 鼓 励 的 建 议 3. 做 好 发 展 党 员 工 作, 了 解 入 党 积 极 分 子 情 况, 负 责 对 入 党 积 极 分 子 进 行 培 养 教 育 和 考 察, 提 出 发 展 党 员 的 意 见, 具 体 办 理 接 收 新 党 员 手 续 ; 做 好 对 预 备 党 员 的 教 育 考 察, 具 体 办 理 预 备 党 员 的 转 正 手 续 4. 负 责 组 织 党 总 支 的 民 主 生 活 会, 检 查 督 促 各 党 支 部 搞 好 组 织 制 度 等 建 设, 坚 持 正 常 组 织 生 活, 定 期 开 好 民 主 生 活 会, 做 好 民 主 评 议 考 核 党 员 的 工 作, 帮 助 党 员 正 确 开 展 批 评 和 自 我 批 评 5. 收 缴 党 费, 管 理 党 内 经 费, 定 期 向 党 员 公 布 党 费 收 缴 及 经 费 收 支 情 况 31

管 理 规 章 制 度 汇 编 三 宣 传 委 员 负 责 支 部 的 宣 传 工 作, 具 体 职 责 是 : 1. 了 解 和 掌 握 党 员 和 群 众 的 思 想 状 况, 根 据 不 同 时 期 党 的 工 作 重 心 和 任 务, 根 据 上 级 党 委 的 指 示, 宣 传 党 的 路 线 方 针 政 策, 提 出 宣 传 教 育 工 作 的 计 划 和 意 见 并 组 织 实 施 2. 组 织 党 员 学 习 党 的 基 本 理 论 基 本 知 识 和 时 事 政 策, 组 织 党 课 学 习, 做 好 思 想 政 治 工 作 3. 宣 传 本 支 部 的 各 项 重 大 决 策, 宣 传 改 革 发 展 稳 定 的 各 项 举 措, 围 绕 本 支 部 的 中 心 任 务, 营 造 舆 论 氛 围, 做 好 群 众 的 思 想 政 治 工 作 4. 充 分 利 用 校 刊 宣 传 栏 等 工 具, 开 展 宣 传 工 作 四 青 年 委 员 负 责 支 部 的 青 年 工 作, 主 要 职 责 是 : 1. 执 行 上 级 关 于 共 青 团 工 作 的 指 示 和 要 求, 围 绕 党 的 中 心 工 作, 指 导 团 支 部 积 极 开 展 活 动, 充 分 发 挥 其 党 的 助 手 作 用 2. 指 导 团 支 部 加 强 对 团 员 和 青 年 的 政 治 思 想 教 育 3. 带 领 团 员 和 青 年 努 力 学 习 马 克 思 主 义 毛 泽 东 思 想 邓 小 平 理 论, 学 习 党 的 路 线 方 针 政 策 4. 发 动 团 员 青 年 参 加 健 康 有 益 的 文 体 活 动, 促 进 院 系 精 神 文 明 建 设, 为 团 组 织 的 工 作 创 造 有 利 条 件 五 纪 检 委 员 负 责 支 部 的 纪 律 检 查 工 作, 主 要 职 责 为 : 1. 负 责 党 的 作 风 建 设, 经 常 对 党 员 进 行 党 规 党 法 和 党 纪 教 育, 督 促 党 员 认 真 贯 彻 执 行 党 的 路 线 方 针 政 策, 提 高 维 护 党 的 政 治 纪 律 的 自 觉 性, 并 向 支 部 和 上 级 纪 律 检 查 委 员 会 反 映 本 支 部 党 员 执 行 纪 律 的 情 况 2. 对 党 员 进 行 纪 律 监 督, 检 查 党 员 遵 守 党 的 纪 律 情 况, 对 党 员 违 纪 问 题 及 时 组 织 调 查, 提 出 处 理 意 见 考 察 了 解 受 处 分 党 员 改 正 错 误 的 情 况, 对 他 们 进 行 有 效 的 帮 助 和 教 育 工 作 3. 监 督 检 查 各 项 规 章 制 度 的 落 实 情 况 4. 密 切 联 系 群 众, 倾 听 群 众 的 意 见 和 建 议, 及 时 掌 握 群 众 的 思 想 情 况 5. 受 理 党 员 和 群 众 的 来 信 来 访, 党 员 的 申 诉 和 控 告, 及 时 向 支 部 和 上 级 纪 检 部 门 汇 报, 保 障 党 员 的 民 主 权 利 32

党 团 建 设 临 床 一 系 先 进 党 支 部 优 秀 共 产 党 员 评 选 办 法 为 充 分 展 示 和 巩 固 临 床 一 系 学 生 党 总 支 在 党 的 群 众 路 线 教 育 实 践 活 动 中 取 得 的 丰 硕 成 果, 总 结 和 加 强 我 系 党 建 工 作, 激 发 全 系 教 职 员 工 党 员 和 学 生 党 员 的 爱 党 深 情 建 校 热 情 和 奋 斗 激 情, 进 一 步 以 党 建 工 作 的 新 成 效 为 我 系 改 革 发 展 提 供 坚 强 保 证, 推 动 我 系 党 建 工 作 持 续 发 展, 同 时 为 了 弘 扬 典 型 树 立 榜 样, 临 床 一 系 学 生 党 总 支 每 年 组 织 开 展 一 次 党 内 先 进 党 支 部 和 优 秀 共 产 党 员 评 选 表 彰 活 动 通 过 评 选 表 彰, 深 入 挖 掘 和 树 立 典 型, 展 示 先 进 基 层 党 组 织 和 优 秀 共 产 党 员 的 良 好 形 象 和 精 神 面 貌, 充 分 发 挥 基 层 党 组 织 在 推 动 发 展 服 务 群 众 凝 聚 人 心 促 进 和 谐 中 的 作 用, 激 励 广 大 共 产 党 员 立 足 岗 位, 艰 苦 创 业, 自 觉 发 挥 先 锋 模 范 作 用, 争 做 为 民 务 实 清 廉 的 典 范, 争 做 反 对 四 风 的 典 范, 争 做 践 行 三 严 三 实 的 典 范, 争 做 服 务 基 层 服 务 师 生 的 典 范, 开 创 临 床 一 系 改 革 发 展 的 新 局 面 一 评 选 表 彰 条 件 ( 一 ) 先 进 党 支 部 的 基 本 条 件 1. 认 真 学 习 贯 彻 党 的 十 八 大 十 八 届 三 中 四 中 全 会 和 习 近 平 总 书 记 系 列 重 要 讲 话 精 神, 工 作 思 路 清 晰, 党 组 织 带 头 人 的 表 率 作 用 强, 团 结 协 作, 求 真 务 实, 勤 政 廉 洁, 班 子 有 较 强 的 凝 聚 和 战 斗 力 基 层 党 员 素 质 优 良 并 有 较 强 的 党 员 意 识, 在 同 学 中 能 够 充 分 发 挥 先 锋 模 范 作 用 2. 围 绕 本 支 部 工 作, 积 极 研 究 和 探 索 基 层 党 组 织 工 作 机 制, 完 善 规 章 制 度, 保 障 管 理 措 施, 落 实 保 障 机 制, 确 保 支 部 工 作 运 行 顺 畅 有 序 3. 在 保 障 和 促 进 院 系 改 革 发 展 稳 定, 尤 其 是 在 推 进 内 涵 发 展 中 成 绩 显 著 在 重 大 事 件 中 旗 帜 鲜 明 措 施 有 力 成 效 显 著 4. 党 组 织 在 群 众 中 有 较 高 威 信, 党 员 在 群 众 中 有 良 好 形 象, 在 日 常 学 习 生 活 活 动 方 面 表 现 突 出, 主 动 在 学 习 和 生 活 中 帮 助 有 困 难 的 学 生, 党 群 干 群 关 系 密 切 整 体 模 范 作 用 好, 党 组 织 的 战 斗 力 和 凝 聚 力 较 强 5. 党 组 织 在 评 选 年 度 范 围 内 没 有 违 纪 现 象 或 重 大 事 故 发 生 ( 二 ) 优 秀 共 产 党 员 的 基 本 条 件 1. 理 想 信 念 和 政 治 立 场 坚 定, 坚 持 党 的 基 本 路 线, 坚 持 社 会 主 义 核 心 价 值 观 模 范 地 履 行 党 章 规 定 的 党 员 义 务, 党 性 强, 作 风 正 派, 敬 业 爱 岗, 求 真 务 实, 能 够 始 终 33

管 理 规 章 制 度 汇 编 保 持 党 员 的 先 进 性 和 纯 洁 性, 有 较 强 的 党 性 观 念, 认 真 执 行 组 织 决 议, 服 从 组 织 分 配, 带 头 遵 守 各 项 规 章 制 度 2. 学 习 和 活 动 中 成 绩 突 出, 积 极 参 加 公 益 活 动, 较 好 地 发 挥 先 锋 模 范 作 用 具 有 强 烈 的 事 业 心 和 责 任 感, 埋 头 苦 干 开 拓 创 新 无 私 奉 献, 在 学 习 工 作 及 各 项 活 动 中 做 出 显 著 成 绩 3. 积 极 服 务 群 众, 关 心 群 众, 帮 助 困 难 同 学 解 决 实 际 困 难, 自 觉 维 护 群 众 正 当 权 益, 在 群 众 中 有 较 高 的 威 信 4. 遵 纪 守 法, 自 觉 遵 守 党 的 纪 律, 模 范 遵 守 国 家 法 律 法 规 弘 扬 正 气, 树 立 社 会 主 义 道 德 风 尚 和 良 好 师 德 医 德, 敢 于 同 不 良 风 气 违 纪 违 法 行 为 作 斗 争 二 推 荐 办 法 和 步 骤 评 选 表 彰 在 临 床 一 系 学 生 党 总 支 的 统 一 领 导 下, 各 支 部 按 照 党 组 织 隶 属 关 系, 依 照 民 主 程 序, 采 取 自 下 而 上 上 下 结 合 的 方 式 进 行 ( 一 ) 逐 级 推 荐 根 据 评 选 条 件 和 推 荐 名 额, 按 照 坚 持 标 准 保 证 质 量 优 中 选 优 群 众 公 认 的 原 则, 充 分 发 扬 民 主, 由 各 基 层 党 组 织 逐 级 推 荐, 充 分 考 虑 先 进 集 体 和 优 秀 个 人 的 代 表 性 和 广 泛 性 ( 二 ) 上 报 人 选 各 支 部 要 进 行 集 体 讨 论, 确 定 上 报 推 荐 对 象 推 荐 名 额 超 过 1 人 以 上 的 要 排 序 ( 三 ) 审 核 确 定 在 基 层 支 部 推 荐 的 基 础 上, 临 床 一 系 学 生 党 总 支 统 一 研 究 决 定 表 彰 对 象 三 相 关 要 求 ( 一 ) 深 刻 认 识, 高 度 重 视 各 支 部 要 高 度 重 视 并 认 真 组 织 好 推 荐 工 作, 以 评 选 表 彰 活 动 为 契 机, 认 真 总 结 党 建 工 作 的 经 验, 把 评 选 表 彰 活 动 作 为 加 强 党 建 工 作 的 有 效 载 体 和 抓 手 同 时, 对 表 彰 的 先 进 集 体 和 优 秀 个 人 事 迹 要 广 泛 进 行 宣 传, 引 领 和 推 动 各 级 党 组 织 强 化 政 治 功 能, 落 实 服 务 功 能, 引 领 广 大 党 员 立 足 岗 位 创 先 争 优 ( 二 ) 坚 持 标 准, 严 格 程 序 要 精 心 组 织, 严 格 程 序, 坚 持 标 准, 认 真 把 关, 务 求 每 个 推 荐 对 象 都 能 经 得 起 检 验 在 推 荐 工 作 中, 要 充 分 调 动 群 众 参 与 的 积 极 性 和 主 动 性, 使 整 个 推 荐 过 程 成 为 党 34

党 团 建 设 员 和 群 众 自 觉 参 与 自 我 教 育 自 我 提 高 的 过 程, 成 为 加 强 基 层 党 组 织 建 设 推 动 各 项 工 作 持 续 发 展 的 过 程, 努 力 形 成 学 习 先 进 争 当 先 进 赶 超 先 进 的 浓 厚 氛 围 ( 三 ) 认 真 落 实, 及 时 上 报 确 定 推 荐 典 型 后, 要 形 成 一 份 推 荐 情 况 报 告, 阐 明 民 主 推 荐 过 程 和 结 果, 并 说 明 推 荐 排 序 推 荐 典 型 需 要 填 写 推 荐 和 审 批 表, 推 荐 和 审 批 表 的 内 容 要 真 实 准 确, 字 迹 清 楚 推 荐 的 每 个 先 进 典 型 要 附 2000 字 左 右 的 事 迹 材 料 35

管 理 规 章 制 度 汇 编 临 床 一 系 学 生 干 部 选 拔 条 例 第 一 章 总 则 第 一 条 为 了 更 好 的 发 挥 学 生 干 部 的 作 用, 加 强 对 学 生 干 部 的 管 理 并 使 之 接 受 广 大 同 学 的 监 督, 建 立 科 学 规 范 的 学 生 干 部 选 拔 任 用 制 度, 形 成 富 有 生 机 与 活 力 有 利 于 优 秀 人 才 脱 颖 而 出 的 选 人 用 人 机 制, 建 设 一 支 思 想 先 进 能 力 突 出 全 心 全 意 为 同 学 服 务 的 学 生 干 部 队 伍, 培 养 服 务 社 会 的 高 素 质 复 合 型 人 才, 特 制 定 本 条 例 第 二 条 选 拔 任 用 学 生 干 部 必 须 坚 持 以 下 原 则 : ( 一 ) 党 管 学 生 干 部 原 则 ; ( 二 ) 任 人 唯 贤 德 才 兼 备 原 则 ; ( 三 ) 同 学 公 认 勤 奋 务 实 原 则 ; ( 四 ) 公 平 公 开 公 正 原 则 ; ( 五 ) 平 等 竞 争 择 优 原 则 ; ( 六 ) 民 主 集 中 制 原 则 第 三 条 本 条 例 适 用 于 选 拔 任 用 学 生 会 干 部 班 级 学 生 干 部 社 团 组 织 学 生 干 部 第 四 条 学 生 干 部 是 学 生 中 的 先 进 分 子 和 骨 干, 要 热 心 于 本 职 工 作, 热 心 为 学 生 服 务, 任 何 学 生 干 部 不 应 脱 离 学 生, 凌 驾 于 学 生 之 上 第 五 条 学 生 干 部 应 当 具 备 下 列 基 本 条 件 : ( 一 ) 努 力 学 习 和 提 高 马 克 思 列 宁 主 义 毛 泽 东 思 想 邓 小 平 理 论 的 水 平, 认 真 实 践 三 个 代 表 重 要 思 想, 坚 持 讲 学 习 讲 政 治 讲 正 气, 坚 决 贯 彻 落 实 校 系 党 总 支 行 政 的 政 策 精 神 要 求, 模 范 的 带 头 遵 守 国 家 法 律 法 规 和 学 校 的 各 项 规 章 制 度, 争 当 学 生 表 率 ( 二 ) 坚 持 实 事 求 是, 与 时 俱 进, 开 拓 创 新, 提 高 自 身 学 习, 讲 实 话 办 实 事 求 实 效, 反 对 形 式 主 义, 卓 有 成 效 的 开 展 学 生 工 作 ; 有 强 烈 的 事 业 心 和 责 任 感, 有 胜 任 开 展 学 生 工 作 的 组 织 能 力 和 一 定 的 工 作 经 验 ( 三 ) 以 身 作 则, 律 人 先 律 己, 密 切 联 系 同 学 及 所 在 班 级, 及 时 解 决 和 向 上 汇 报 班 级 出 现 的 问 题, 反 对 不 正 之 风, 敢 于 同 歪 门 邪 道 作 斗 争 ( 四 ) 正 确 行 使 相 关 部 门 和 同 学 赋 予 的 权 力, 依 法 办 事, 自 觉 接 受 相 关 部 门 和 全 体 36

党 团 建 设 同 学 的 批 评 和 监 督, 做 到 自 重 自 省 自 警 自 励 ( 五 ) 坚 持 和 维 护 民 主 集 中 制, 有 民 主 作 风, 有 全 局 观 念, 善 于 听 取 正 确 意 见, 善 于 团 结 同 学, 包 括 团 结 同 自 己 有 不 同 意 见 的 其 他 学 生 干 部 一 道 工 作 ( 六 ) 勤 奋 学 习, 有 较 强 的 进 取 精 神, 学 习 成 绩 优 良 ( 七 ) 有 较 强 的 敬 业 精 神 和 责 任 感, 勇 于 承 担 学 生 工 作, 不 计 较 个 人 得 失, 热 心 为 同 学 服 务 ( 八 ) 拟 任 职 的 上 一 学 期, 所 有 必 修 课 成 绩 全 部 达 到 及 格 ( 含, 下 同 ) 以 上 ( 九 ) 任 职 前 未 受 到 纪 律 处 分 ( 十 ) 身 体 健 康, 能 够 胜 任 相 关 职 务 第 二 章 学 生 会 干 部 第 六 条 竞 选 流 程 ( 一 ) 自 愿 报 名, 选 举 面 向 临 床 一 系 全 体 同 学, 参 加 竞 选 的 同 学 按 照 个 人 的 意 愿 及 特 长, 分 别 竞 选 主 席 团 志 愿 者 服 务 部 生 活 部 体 育 部 宣 传 部 文 艺 部 采 编 部 社 团 部 办 公 室 学 习 部 等 部 门 竞 选 者 填 写 报 名 表 并 上 交 办 公 室 ( 二 ) 面 试 环 节, 竞 选 者 准 备 纸 质 版 自 荐 表 及 两 分 钟 演 讲 稿, 介 绍 自 己 及 对 申 请 职 位 的 设 想, 由 学 生 评 审 及 老 师 评 审 组 成 评 审 团 进 行 现 场 投 票 ( 三 ) 根 据 面 试 结 果 及 平 时 表 现, 经 学 生 党 总 支 讨 论, 确 定 最 终 入 选 名 单 第 七 条 学 生 干 部 有 下 列 情 况 者, 应 当 免 去 现 职 : ( 一 ) 任 职 上 一 学 期 必 修 课 成 绩 有 不 及 格 者 ; ( 二 ) 因 工 作 需 要 或 其 他 原 因, 应 当 免 去 现 职 的 第 八 条 学 生 干 部 实 行 任 职 前 公 示 制 度, 即 下 发 学 生 干 部 任 职 通 知 前, 应 当 在 全 系 学 生 范 围 内 进 行 公 示, 公 示 期 一 般 为 七 天 第 三 章 班 级 干 部 第 九 条 班 级 学 生 干 部 由 班 委 会 委 员 团 支 部 委 员 组 成 第 十 条 班 级 学 生 干 部 的 选 拔 任 用 应 本 着 公 平 公 开 公 正 的 原 则, 通 过 学 生 自 愿 报 名 自 荐 演 讲 民 主 投 票 结 合 学 生 日 常 表 现 总 支 讨 论 等 环 节, 确 定 最 终 37

管 理 规 章 制 度 汇 编 班 级 学 生 干 部 名 单 第 十 一 条 拟 任 班 委 团 支 部 委 员 的 同 学 应 当 在 班 级 同 学 中 无 重 大 反 对 意 见 第 十 二 条 每 学 期 或 每 学 年 结 束 后, 组 织 各 班 同 学 填 写 团 支 部 班 委 会 成 员 工 作 情 况 调 查 表, 根 据 工 作 情 况 调 查 表 的 调 查 结 果 以 及 班 级 的 实 际 情 况 对 各 班 团 支 部 班 委 会 的 部 分 成 员 进 行 改 选 第 四 章 社 团 组 织 干 部 第 十 三 条 社 团 组 织 学 生 干 部 由 社 团 主 要 学 生 干 部 及 社 团 各 职 能 部 正 副 负 责 人 组 成 第 十 四 条 社 团 干 部 的 选 拔 通 过 提 交 书 面 申 请 面 试 选 拔 的 方 式 进 行 第 五 章 监 督 考 核 第 十 五 条 学 生 干 部 应 接 受 主 管 部 门 的 管 理, 接 受 全 体 同 学 的 监 督 第 十 六 条 每 学 期 对 学 生 干 部 进 行 一 次 测 评 测 评 不 合 格 者 不 得 继 续 担 任 现 职 38

党 团 建 设 临 床 一 系 学 生 会 部 门 工 作 职 责 学 生 会 是 在 临 床 一 系 学 生 党 总 支 领 导 下 分 团 委 指 导 下 的 学 生 群 众 组 织, 下 设 主 席 团 办 公 室 学 习 部 体 育 部 生 活 部 宣 传 部 文 艺 部 志 愿 者 服 务 部 社 团 部 采 编 部 等 职 能 部 门 临 床 一 系 学 生 会 一 直 遵 循 : 自 我 教 育 自 我 管 理 自 我 服 务 的 三 自 原 则, 积 极 开 展 健 康 有 益 丰 富 多 彩 的 课 余 活 动 和 科 研 学 术 活 动, 培 养 同 学 们 的 创 新 精 神 和 实 践 能 力, 提 高 广 大 同 学 的 综 合 素 质 ; 充 分 发 挥 桥 梁 和 纽 带 作 用, 维 护 同 学 们 的 正 当 权 益, 畅 通 学 生 和 院 系 之 间 正 常 的 民 主 渠 道, 听 取 和 反 映 全 系 学 生 合 理 的 意 见 建 议, 帮 助 同 学 解 决 实 际 困 难 为 提 高 学 生 干 部 的 工 作 效 率, 组 织 同 学 有 序 开 展 各 项 活 动, 保 证 团 总 支 学 生 会 各 部 门 工 作 的 正 常 进 行, 协 助 学 校 解 决 同 学 们 在 实 际 学 习 生 活 中 遇 到 的 问 题, 营 造 良 好 的 系 风 校 风 和 学 风, 特 制 定 团 总 支 学 生 会 各 部 门 工 作 职 责 学 生 会 主 席 团 学 生 会 主 席 团 由 主 席 副 主 席 组 成, 是 学 生 会 的 领 导 和 决 策 机 构, 主 要 负 责 学 生 会 的 整 体 运 作, 为 学 生 会 工 作 的 领 导 核 心, 负 责 学 生 会 工 作 的 统 筹 和 规 划, 协 调 各 部 工 作 主 席 团 全 面 负 责 学 生 会 的 工 作, 指 导 帮 助 并 监 督 学 生 会 各 职 能 部 门 开 展 工 作, 及 时 传 达 院 系 上 级 的 指 示 和 精 神, 关 注 全 系 学 生 的 思 想 动 态, 协 调 各 方 面 的 关 系 主 要 工 作 职 责 如 下 : 1. 学 生 会 主 席 团 在 临 床 一 系 学 生 党 总 支 的 领 导 下 和 分 团 委 的 具 体 指 导 下 全 面 负 责 学 生 会 的 工 作 对 学 生 会 日 常 事 务 大 型 活 动 进 行 宏 观 调 控 2. 代 表 学 生 会 执 行 学 生 会 全 体 会 议 做 出 的 决 议, 指 挥 监 督 并 检 查 学 生 会 各 部 门 的 工 作, 全 面 主 持 学 生 会 工 作, 指 导 和 监 督 各 部 门 开 展 工 作, 保 证 学 生 会 正 常 运 转 3. 主 持 召 开 学 生 会 全 体 成 员 会 议, 研 究 布 置 学 生 会 工 作, 听 取 各 部 工 作 汇 报, 及 时 汇 总 并 向 辅 导 员 汇 报 学 生 会 成 员 的 思 想 动 态 负 责 深 入 广 大 同 学, 了 解 同 学 心 声, 调 查 学 生 会 具 体 工 作 情 况 4. 协 助 院 系 完 成 学 生 会 干 部 的 选 拔 推 荐 及 考 核 工 作 强 化 学 生 会 内 部 管 理, 搞 好 团 结, 协 调 内 外 关 系, 增 强 学 生 会 的 凝 聚 力 5. 指 导 帮 助 督 促 各 部 开 展 工 作, 协 调 各 方 面 关 系, 并 依 照 学 生 会 各 项 制 度, 39

管 理 规 章 制 度 汇 编 对 学 生 会 各 部 成 员 的 工 作 表 现 进 行 监 督 考 核, 加 强 学 生 会 干 部 队 伍 建 设, 提 高 自 身 素 质 6. 带 领 学 生 会 成 员, 模 范 遵 守 院 系 的 各 项 规 章 制 度, 以 身 作 则, 率 先 垂 范 宣 传 部 宣 传 部 是 负 责 学 生 会 工 作 的 宣 传 报 道, 对 广 大 团 员 青 年 进 行 思 想 政 治 教 育 形 势 教 育 素 质 教 育 工 作 的 职 能 部 门 主 要 工 作 职 责 如 下 : 1. 紧 紧 围 绕 学 校 宣 传 部 院 系 分 团 委 的 中 心 工 作, 积 极 宣 传 党 的 基 本 路 线 方 针 政 策 和 上 级 有 关 决 议, 加 强 对 广 大 团 员 青 年 的 政 治 宣 传 和 思 想 教 育, 负 责 传 达 党 中 央 团 中 央 颁 布 的 最 新 重 要 文 件 的 精 神 2. 充 分 把 握 正 确 的 舆 论 导 向, 把 学 校 和 院 系 的 各 项 方 针 政 策 及 时 准 确 地 传 递 给 广 大 学 生 3. 在 全 系 范 围 内 组 织 开 展 形 式 多 样 适 合 青 年 人 特 点 的 活 动, 如 组 织 开 展 征 文 书 画 演 讲 等 比 赛, 对 团 员 青 年 起 到 锻 炼 能 力 陶 冶 情 操 的 作 用 4. 充 分 利 用 宣 传 栏 海 报 等 宣 传 工 具, 对 院 系 的 各 项 工 作 进 行 及 时 有 效 的 宣 传, 并 配 合 学 校 宣 传 部 认 真 做 好 党 的 宣 传 工 作 5. 多 方 面 多 渠 道 经 常 性 的 了 解 团 员 青 年 的 思 想 状 况 和 要 求, 正 确 分 析 和 解 决 存 在 的 问 题 并 及 时 向 上 级 部 门 反 映 6. 加 强 与 校 学 生 会 宣 传 工 作 的 联 系 和 交 流, 力 求 做 到 工 作 的 协 调 性 统 一 性 7. 负 责 与 校 报 等 各 类 宣 传 媒 介 联 系, 对 院 系 工 作 进 行 报 道 8. 协 助 学 生 会 其 他 部 门 及 学 生 团 体 开 展 各 项 活 动, 做 好 活 动 的 宣 传 工 作 学 生 会 办 公 室 办 公 室 为 学 生 会 下 属 部 门, 主 要 协 助 主 席 团 进 行 策 划 决 策 工 作, 调 查 了 解 和 监 督 学 生 会 各 部 门 的 工 作 落 实 情 况, 并 及 时 向 上 级 反 映 存 在 的 不 足 之 处 和 问 题 所 在 主 要 包 括 四 大 职 能 : 处 理 学 生 会 日 常 事 务 管 理 学 生 会 各 部 门 的 工 作 情 况 负 责 材 料 的 整 理 协 调 辅 助 各 部 门 工 作 主 要 工 作 职 责 如 下 : 40

党 团 建 设 1. 负 责 协 助 主 席 团 处 理 学 生 会 日 常 事 务 组 织 协 调 多 个 部 门 共 同 组 织 的 综 合 性 工 作 及 学 生 会 的 有 关 重 大 活 动 协 助 主 席 团 督 促 检 查 学 生 会 各 部 门 工 作 职 责 的 执 行 情 况 2. 临 床 一 系 微 信 公 众 平 台 的 建 设 管 理 以 及 日 常 推 送 等 工 作 及 时 有 效 的 将 院 系 第 二 课 堂 活 动 及 相 关 通 知 以 图 文 报 道 的 形 式 发 送 到 微 信 平 台, 以 扩 大 活 动 的 参 与 范 围 和 影 响 力, 起 到 良 好 的 宣 传 作 用 3. 负 责 学 生 会 各 类 文 件 档 案 整 理 存 档 和 干 部 日 常 考 勤 等, 做 好 信 息 的 收 集 整 理 及 上 报 工 作 4. 负 责 组 织 安 排 学 生 各 类 会 议, 确 立 议 程, 做 好 记 录 与 考 勤 工 作, 详 细 做 好 每 次 学 生 会 例 会 的 记 录, 并 督 促 检 查 会 议 决 定 的 执 行 情 况 5. 协 助 主 席 团 做 好 学 生 会 工 作 计 划, 并 检 查 督 促 工 作 落 实 情 况, 收 集 整 理 每 学 期 及 学 年 学 生 会 的 工 作 总 结 6. 及 时 发 现 解 决 学 生 会 内 部 的 问 题 和 工 作 矛 盾, 并 及 时 向 院 系 负 责 老 师 汇 报 工 作 情 况, 加 强 学 生 会 的 凝 聚 力, 以 利 于 工 作 顺 利 有 效 的 开 展 学 习 部 学 习 部 是 学 生 会 的 重 要 组 成 部 分, 是 联 系 学 生 与 老 师 的 桥 梁 与 纽 带 主 要 负 责 保 障 同 学 们 正 常 学 习, 协 助 搞 好 院 系 的 学 习 风 气 并 围 绕 学 校 的 学 风 建 设, 组 织 各 种 学 习 学 术 研 究 方 面 的 经 验 交 流 活 动 以 及 各 类 讲 座 知 识 竞 赛 等, 提 高 广 大 同 学 学 习 的 积 极 性 与 主 动 性 此 外, 学 习 部 还 应 积 极 加 强 与 各 院 系 的 沟 通 交 流, 发 挥 其 自 主 能 动 性 主 要 工 作 职 责 如 下 : 1. 负 责 提 高 同 学 的 学 习 意 识, 营 造 校 园 内 良 好 的 学 习 氛 围, 举 办 各 级 各 类 学 习 交 流 活 动 2. 及 时 向 学 校 教 务 部 门 反 映 学 生 学 习 情 况 及 教 师 授 课 情 况, 促 进 学 校 教 育 教 学 的 改 革 和 发 展 3. 在 辅 导 员 的 指 导 下, 协 助 有 关 部 门 搞 好 教 学 管 理 工 作 (1) 配 合 辅 导 员 做 好 考 勤 工 作, 严 格 执 行 新 生 早 晚 自 习 制 度, 及 时 公 布 考 勤 情 况 (2) 定 期 召 开 学 习 委 员 会 议, 了 解 各 班 学 生 的 学 习 情 况 及 同 学 的 要 求 并 及 时 反 馈 给 辅 导 员 老 师 收 集 和 了 解 同 学 们 对 教 学 的 意 见 和 要 求, 及 时 与 教 务 处 老 师 反 馈 41

管 理 规 章 制 度 汇 编 (3) 组 织 开 展 同 学 们 喜 爱 的 活 动 和 知 识 讲 座, 举 办 具 有 本 系 特 色 的 学 术 讲 座 和 学 习 经 验 交 流 会, 开 展 各 类 专 业 技 能 竞 赛, 引 导 临 床 一 系 优 良 学 风 系 风 的 形 成 (4) 配 合 辅 导 员 做 好 各 类 兴 趣 小 组 活 动 的 安 排 (5) 负 责 英 语 四 六 级 计 算 机 二 级 等 各 级 各 类 考 试 的 报 名 工 作 学 生 宿 舍 管 理 委 员 会 学 生 宿 舍 管 理 委 员 会 ( 以 下 简 称 宿 管 会 ) 是 代 表 和 维 护 住 宿 学 生 正 当 权 益, 配 合 学 校 各 职 能 部 门 维 持 学 生 宿 舍 秩 序 管 理 学 生 宿 舍 内 务 加 强 文 明 宿 舍 建 设 的 学 生 自 治 组 织 宿 管 会 的 宗 旨 : 全 心 全 意 为 同 学 服 务, 创 建 安 全 文 明 温 馨 校 园 主 要 任 务 是 组 织 和 发 动 同 学 积 极 投 入 校 园 精 神 文 明 建 设, 参 与 宿 舍 民 主 管 理, 创 造 文 明 舒 适 的 住 宿 环 境 坚 持 团 结 求 真 务 实 创 新 的 工 作 作 风 和 工 作 原 则, 各 类 评 先 评 优 工 作 坚 持 做 到 公 开 公 正 公 平 工 作 方 针 为 : 自 我 管 理 自 我 服 务 自 我 教 育 其 主 要 工 作 职 责 如 下 : 1. 依 照 临 床 一 系 相 关 管 理 条 例, 每 天 进 行 晚 查 寝, 做 到 每 晚 准 时 查 寝, 严 格 检 查, 及 时 上 报, 避 免 遗 漏 和 疏 忽 2. 进 行 寝 室 卫 生 的 常 规 检 查 和 抽 查 了 解 各 个 寝 室 的 卫 生 情 况, 加 大 管 理 力 度, 使 寝 室 卫 生 情 况 得 到 加 强 与 改 善 并 及 时 公 布 查 寝 结 果, 以 监 督 宿 舍 情 况 的 改 善 3. 寝 室 安 全 : 开 展 违 禁 电 器 的 安 全 检 查, 严 禁 使 用 热 得 快 等 大 功 率 电 器, 同 时 针 对 学 生 寝 室 安 全 存 在 的 隐 患, 如 在 寝 室 内 私 拉 电 线 使 用 违 禁 电 器, 进 行 逐 一 排 查, 要 求 整 改 4. 贯 彻 落 实 有 关 规 定 和 要 求, 深 入 调 查 研 究, 收 集 广 大 同 学 对 宿 舍 的 合 理 建 议, 向 学 校 后 勤 管 理 科 反 映 同 学 意 见 和 对 宿 管 工 作 的 建 议, 发 挥 学 生 和 学 校 管 理 部 门 之 间 的 桥 梁 作 用 5. 结 合 宿 舍 管 理 工 作 的 情 况, 认 真 组 织 开 展 宣 传 教 育 工 作 ; 通 过 开 展 寝 室 文 化 节 文 明 寝 室 评 比 征 文 比 赛 等 活 动 作 好 宣 传 教 育 工 作 生 活 部 生 活 部 是 学 生 会 的 重 要 部 门 之 一, 为 临 床 一 系 各 项 工 作 顺 利 的 开 展 提 供 了 强 大 的 后 方 支 持, 是 和 广 大 同 学 贴 近 最 密 切 的 一 个 部 门, 它 的 工 作 来 源 于 生 活, 在 师 生 之 间 42

党 团 建 设 架 起 了 桥 梁, 成 为 师 生 间 沟 通 交 流 最 好 的 纽 带, 是 广 大 同 学 可 以 信 赖 和 依 靠 的 学 生 组 织, 每 一 位 生 活 部 成 员 本 着 积 极 主 动, 认 真 负 责, 服 务 同 学 的 工 作 态 度, 力 争 为 同 学 们 营 造 一 个 良 好 舒 适 的 生 活 学 习 环 境, 提 高 同 学 们 的 生 活 和 学 习 质 量 其 主 要 工 作 职 责 如 下 : 1. 及 时 了 解 掌 握 学 生 在 工 作 学 习 和 生 活 等 面 临 的 困 难 和 问 题, 向 上 级 反 映, 并 配 合 加 以 解 决 深 入 同 学 之 中 收 集 各 种 合 理 化 建 议 及 意 见 并 及 时 反 映 给 有 关 部 门, 关 注 同 学 的 衣 食 住 行 等 各 方 面 情 况, 为 同 学 服 务, 维 护 同 学 权 益, 尽 可 能 解 决 同 学 的 困 难 2. 帮 助 同 学 在 工 作 学 习 和 生 活 等 方 面 争 取 应 有 的 利 益 对 学 生 的 合 理 要 求, 积 极 向 上 级 反 映 3. 负 责 协 助 后 勤 部 门 为 同 学 们 的 生 活 服 务, 包 括 对 食 堂 卫 生 饭 菜 质 量 等 进 行 监 督 4. 学 生 证 的 补 办 火 车 票 优 惠 卡 的 粘 贴 和 充 磁 等 工 作 5. 大 型 活 动 ( 运 动 会 等 ) 的 后 勤 保 障 工 作 6. 协 助 各 学 生 组 织 开 展 活 动, 完 成 分 配 任 务 7. 开 展 安 全 讲 座, 对 全 系 学 生 进 行 培 训 和 安 全 教 育 8. 配 合 宿 管 会 完 善 和 制 定 卫 生 规 章 制 度, 检 查 监 督 执 行 情 况, 进 行 定 期 和 不 定 期 的 检 查 评 比 文 艺 部 文 艺 部, 是 学 生 会 的 一 个 常 设 职 能 部 门, 以 提 高 同 学 们 艺 术 修 养 营 造 良 好 的 校 园 文 化 氛 围 为 目 的, 开 展 同 学 们 喜 闻 乐 见 的 各 种 娱 乐 活 动 文 艺 部 遵 循 当 代 大 学 生 全 面 发 展 的 要 求, 开 展 集 知 识 性 文 艺 性 群 众 性 为 一 体 的 文 娱 活 动, 以 提 高 学 生 的 艺 术 修 养 和 欣 赏 能 力, 丰 富 同 学 们 的 课 余 生 活, 推 动 校 园 文 化 艺 术 的 发 展 了 解 反 馈 广 大 同 学 在 生 活 乐 趣 方 面 的 意 见 和 要 求, 提 高 同 学 们 的 校 园 生 活 质 量 和 丰 富 同 学 们 的 业 余 生 活 的 色 彩 其 工 作 职 责 如 下 : 1. 负 责 组 织 开 展 形 式 多 样 的 文 娱 活 动, 为 同 学 们 营 造 发 挥 文 娱 才 能 的 空 间, 丰 富 校 园 文 化 生 活 ; 负 责 监 督 管 理 好 学 生 活 动 场 所 及 相 关 器 材, 协 调 演 出 服 装 相 关 器 材 的 租 借 43

管 理 规 章 制 度 汇 编 2. 负 责 策 划 组 织 筹 备 编 排 大 型 文 艺 晚 会 和 比 赛 3. 负 责 组 织 同 学 参 加 各 种 文 娱 活 动 (1) 组 建 我 系 相 关 的 文 艺 表 演 队, 如 小 提 琴 乐 队 啦 啦 队 舞 蹈 队 民 乐 队 等, 积 极 组 织 各 表 演 队 的 训 练 (2) 组 织 我 系 学 生 参 加 学 校 的 各 种 大 型 文 艺 汇 演 和 文 艺 比 赛 (3) 利 用 课 余 时 间 多 开 展 同 学 喜 爱 的 文 娱 活 动, 丰 富 校 园 文 化 4. 在 各 类 活 动 中 负 责 安 排 礼 仪 接 待 工 作, 并 定 期 进 行 礼 仪 培 训 5. 指 导 各 班 文 艺 委 员 工 作, 组 织 各 个 班 级 开 展 各 类 文 娱 活 动 6. 完 成 主 席 团 及 上 级 组 织 交 办 的 其 它 工 作 体 育 部 学 生 会 体 育 部 是 学 生 会 主 席 团 直 接 领 导 下 的 一 个 职 能 部 门 体 育 部 围 绕 增 强 学 生 身 体 素 质 和 丰 富 课 余 文 化 生 活 的 主 题, 组 织 开 展 系 级 大 型 体 育 赛 事, 并 通 过 多 种 形 式 和 途 径 宣 传 体 育 的 重 要 性, 提 高 同 学 们 的 综 合 素 质 其 主 要 工 作 职 责 如 下 : 1. 负 责 全 校 体 育 赛 事 的 筹 划 与 组 织 工 作, 特 别 是 在 每 年 5 月 份 的 校 运 动 会 期 间, 体 育 部 主 要 负 责 赛 前 训 练 和 组 织 工 作, 并 做 好 各 项 赛 事 原 始 数 据 的 记 录 工 作 2. 开 展 全 系 性 体 育 比 赛 及 课 外 活 动, 并 根 据 季 节 变 化 和 同 学 们 的 要 求 自 行 开 展 体 育 活 动, 以 调 动 同 学 们 的 积 极 性, 提 高 同 学 们 的 身 体 素 质, 同 时 在 工 作 中 不 断 发 现 各 类 体 育 人 才, 为 我 系 的 体 育 事 业 打 下 坚 实 的 储 备 3. 配 合 学 校 体 育 部 活 动 的 开 展, 如 医 大 杯 篮 球 赛 足 球 赛 排 球 赛 等 等 为 同 学 进 行 体 育 活 动 营 造 一 个 良 好 的 氛 围, 给 广 大 爱 好 体 育 的 同 学 一 个 施 展 和 展 现 自 己 才 华 的 空 间 4. 指 导 各 班 的 体 育 委 员, 促 进 各 系 学 生 在 体 育 活 动 方 面 的 交 流, 积 极 落 实 学 校 及 院 系 所 下 达 的 各 项 任 务, 号 召 并 争 取 广 大 同 学 踊 跃 报 名 参 加 各 项 活 动, 提 高 全 校 学 生 的 身 体 素 质, 丰 富 校 园 文 化 生 活 5. 组 建 系 相 关 项 目 的 运 动 队, 积 极 组 织 训 练 6. 协 助 学 生 会 其 他 部 门 开 展 工 作, 共 同 完 成 学 生 会 的 各 项 任 务 4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