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总 第 1083 期 ) 浙 江 省 人 民 政 府 主 办 2015 年 6 月 23 日 出 版 省 政 府 令 浙 江 省 畜 禽 养 殖 污 染 防 治 办 法 ( 浙 江 省 人 民 政 府 令 第 336 号 ) (3) 省 政 府 文 件 浙 江 省 人 民 政 府 关 于 印 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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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浙 江 省 人 民 政 府 令 第 336 号 浙 江 省 畜 禽 养 殖 污 染 防 治 办 法 已 经 省 人 民 政 府 第 46 次 常 务 会 议 审 议 通 过, 现 予 公 布, 自 2015 年 7 月 1 日 起 施 行 省 长 李 强 2015 年 5 月 29 日 第 一 条 为 加 强 和 规 范 畜 禽 养 殖 污 染 防 治, 推 进 畜 禽 养 殖 废 弃 物 的 综 合 利 用 和 无 害 化 处 理, 保 护 和 改 善 环 境, 根 据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环 境 保 护 法 畜 禽 规 模 养 殖 污 染 防 治 条 例 等 法 律 法 规, 结 合 本 省 实 际, 制 定 本 办 法 第 二 条 本 办 法 适 用 于 本 省 行 政 区 域 内 畜 禽 养 殖 场 ( 养 殖 小 区 ) 养 殖 户 的 养 殖 污 染 防 治 本 办 法 所 称 的 畜 禽 养 殖 户, 是 指 畜 禽 存 栏 数 量 未 达 到 本 办 法 第 十 条 规 定 的 规 模 标 准, 从 事 经 营 性 畜 禽 养 殖 活 动 的 单 位 和 个 人 畜 禽 养 殖 户 的 具 体 认 定 标 准 由 县 ( 市 区 ) 人 民 政 府 确 定 第 三 条 畜 禽 养 殖 场 ( 养 殖 小 区 ) 养 殖 户 承 担 畜 禽 养 殖 污 染 防 治 的 主 体 责 任, 落 实 国 家 和 省 规 定 的 畜 禽 养 殖 污 染 防 治 义 务, 并 依 法 接 受 有 关 主 管 部 门 的 监 督 检 查 第 四 条 县 级 以 上 人 民 政 府 应 当 加 强 畜 禽 养 殖 污 染 防 治 工 作 的 组 织 领 导, 制 定 和 完 善 畜 禽 养 殖 污 染 防 治 以 及 畜 禽 养 殖 废 弃 物 综 合 利 用 扶 持 政 策, 加 大 资 金 投 入, 督 促 环 境 保 护 农 业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以 及 其 他 有 关 部 门 依 法 履 行 职 责 乡 ( 镇 ) 人 民 政 府 应 当 按 照 职 责 做 好 畜 禽 养 殖 污 染 防 治 工 作, 协 助 环 境 保 护 农 业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以 及 其 他 有 关 部 门 实 施 畜 禽 养 殖 污 染 防 治 工 作 第 五 条 县 级 以 上 人 民 政 府 环 境 保 护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负 责 畜 禽 养 殖 污 染 防 治 的 统 一 监 督 管 理 县 级 以 上 人 民 政 府 农 业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负 责 畜 牧 业 监 督 管 理 以 及 畜 禽 养 殖 污 染 防 治 3

相 关 工 作 县 级 以 上 人 民 政 府 发 展 和 改 革 经 济 和 信 息 化 财 政 国 土 资 源 规 划 林 业 水 利 科 技 等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按 照 各 自 职 责, 做 好 畜 禽 养 殖 污 染 防 治 相 关 工 作 第 六 条 村 民 自 治 组 织 可 以 制 定 和 实 施 有 关 畜 禽 养 殖 废 弃 物 处 置 等 村 规 民 约, 对 本 村 居 民 开 展 畜 禽 养 殖 污 染 防 治 的 宣 传 教 育, 发 现 畜 禽 养 殖 污 染 环 境 的, 应 当 及 时 制 止 并 向 环 境 保 护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报 告 畜 禽 养 殖 协 会 应 当 加 强 畜 禽 养 殖 污 染 防 治 的 行 业 自 律 和 诚 信 建 设, 防 止 和 减 少 畜 禽 养 殖 环 境 污 染 行 为 第 七 条 县 级 以 上 人 民 政 府 农 业 环 境 保 护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应 当 按 照 畜 禽 规 模 养 殖 污 染 防 治 条 例 规 定 的 程 序 和 要 求, 组 织 编 制 畜 牧 业 发 展 规 划 畜 禽 养 殖 污 染 防 治 规 划, 科 学 确 定 畜 禽 养 殖 的 品 种 规 模 和 总 量, 落 实 畜 禽 养 殖 污 染 区 域 控 制 和 污 染 物 排 放 总 量 控 制 要 求, 并 适 时 修 订 完 善 第 八 条 设 区 的 市 县 ( 市 区 ) 人 民 政 府 应 当 按 照 法 律 法 规 和 有 关 技 术 规 范 的 要 求, 组 织 划 定 禁 止 限 制 养 殖 区 域, 并 向 社 会 公 布 第 九 条 禁 止 养 殖 区 域 内 不 得 有 畜 禽 养 殖 场 ( 养 殖 小 区 ) 养 殖 户 从 事 畜 禽 养 殖 活 动 ; 已 有 的 畜 禽 养 殖 场 ( 养 殖 小 区 ) 养 殖 户, 由 设 区 的 市 县 ( 市 区 ) 人 民 政 府 限 期 转 产 转 业 搬 迁 关 闭 ; 造 成 其 经 济 损 失 的, 应 当 依 法 予 以 补 偿 限 制 养 殖 区 域 内 应 当 严 格 控 制 畜 禽 养 殖 总 量, 削 减 污 染 物 排 放 总 量, 不 得 超 过 畜 禽 养 殖 总 量 要 求 新 建 改 建 和 扩 建 畜 禽 养 殖 场 ( 养 殖 小 区 ) 农 业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应 当 定 期 将 限 制 养 殖 区 域 内 畜 禽 养 殖 总 量 情 况 告 知 同 级 环 境 保 护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第 十 条 畜 禽 养 殖 场 ( 养 殖 小 区 ) 按 照 下 列 规 模 标 准 认 定 : ( 一 ) 生 猪 存 栏 200 头 以 上 ; ( 二 ) 其 他 畜 禽 存 栏 数 量 按 照 省 畜 禽 养 殖 业 污 染 物 排 放 标 准 规 定 的 换 算 比 例 折 算 设 区 的 市 人 民 政 府 需 要 执 行 低 于 前 款 规 定 的 规 模 标 准 的, 应 当 向 省 环 境 保 护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提 出 方 案, 由 省 环 境 保 护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商 农 业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后 共 同 报 请 省 人 民 政 府 批 准 第 十 一 条 新 建 改 建 和 扩 建 畜 禽 养 殖 场 ( 养 殖 小 区 ), 应 当 符 合 畜 牧 业 发 展 规 划 和 畜 禽 养 殖 污 染 防 治 规 划, 按 照 国 家 和 省 有 关 规 定 进 行 环 境 影 响 评 价 环 境 影 响 报 告 书 ( 登 记 表 ) 应 当 根 据 养 殖 规 模 和 污 染 防 治 需 要, 提 出 畜 禽 养 殖 污 染 防 治 方 案 和 措 施, 明 确 是 否 自 行 建 设 防 治 污 染 的 设 施 ( 含 综 合 利 用 和 无 害 化 处 理 设 施, 4

下 同 ), 以 及 是 否 委 托 从 事 废 弃 物 综 合 利 用 和 无 害 化 处 理 服 务 的 单 位 代 为 处 置 ; 以 土 地 消 纳 畜 禽 养 殖 废 弃 物 的, 应 当 明 确 需 要 配 套 的 土 地 面 积 环 境 影 响 报 告 书 ( 登 记 表 ) 确 定 畜 禽 养 殖 废 弃 物 实 行 综 合 利 用 的, 环 境 保 护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应 当 将 其 审 批 决 定 同 时 抄 送 同 级 农 业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 农 业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应 当 加 强 对 相 关 设 施 建 设 运 行 以 及 综 合 利 用 的 指 导 服 务 第 十 二 条 畜 禽 养 殖 场 ( 养 殖 小 区 ) 建 设 污 染 防 治 设 施 的, 应 当 与 主 体 工 程 同 时 设 计 同 时 施 工 同 时 投 产 使 用 污 染 防 治 设 施 应 当 符 合 经 批 准 的 环 境 影 响 评 价 书 ( 登 记 表 ) 的 要 求, 不 得 擅 自 拆 除 或 者 闲 置 建 设 污 染 防 治 设 施 的 畜 禽 养 殖 场 ( 养 殖 小 区 ), 应 当 建 立 相 关 设 施 运 行 管 理 台 账 台 账 应 当 载 明 设 施 运 行 维 护 情 况 以 及 相 应 污 染 物 产 生 排 放 和 综 合 利 用 等 情 况 畜 禽 养 殖 场 ( 养 殖 小 区 ) 向 环 境 排 放 经 过 处 理 的 畜 禽 养 殖 废 弃 物, 应 当 符 合 国 家 和 省 规 定 的 污 染 物 排 放 标 准 和 污 染 物 排 放 总 量 控 制 指 标 第 十 三 条 畜 禽 养 殖 场 ( 养 殖 小 区 ) 可 以 自 行 配 套 农 田 园 地 林 地 等 对 畜 禽 养 殖 废 弃 物 就 近 就 地 消 纳 利 用, 也 可 以 通 过 与 养 殖 种 植 经 营 者 ( 基 地 合 作 社 ) 签 订 消 纳 协 议 进 行 异 地 消 纳 利 用 具 体 消 纳 配 置 参 数, 由 县 ( 市 区 ) 人 民 政 府 农 业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按 照 当 地 耕 ( 林 ) 地 的 消 纳 能 力 和 区 域 环 境 容 量 等 确 定 并 公 布 畜 禽 养 殖 废 弃 物 用 作 肥 料 的, 应 当 与 土 地 的 消 纳 能 力 相 适 应, 并 采 取 有 效 措 施, 消 除 可 能 引 起 传 染 病 的 微 生 物 粪 肥 用 量 不 能 超 过 农 作 物 生 长 所 需 的 养 分 量 农 田 园 地 林 地 等 作 为 畜 禽 养 殖 废 弃 物 消 纳 用 地 的, 应 当 按 照 省 有 关 要 求 配 套 建 设 储 存 池 输 送 管 道 浇 灌 设 施 等 设 施 设 备, 并 保 证 其 正 常 运 行 第 十 四 条 畜 禽 养 殖 户 应 当 通 过 综 合 利 用 委 托 从 事 废 弃 物 综 合 利 用 和 无 害 化 处 理 服 务 的 单 位 代 为 处 置 等 方 式, 对 畜 禽 养 殖 废 弃 物 进 行 处 理, 防 止 污 染 环 境 畜 禽 养 殖 废 弃 物 未 经 处 理, 不 得 直 接 向 环 境 排 放 畜 禽 养 殖 户 应 当 及 时 对 畜 禽 粪 便 畜 禽 尸 体 污 水 等 进 行 收 集 贮 存 清 运, 防 止 恶 臭 和 畜 禽 养 殖 废 弃 物 渗 出 泄 漏 第 十 五 条 染 疫 畜 禽 以 及 染 疫 畜 禽 排 泄 物 染 疫 畜 禽 产 品 病 死 或 者 死 因 不 明 的 畜 禽 尸 体 等 病 害 畜 禽 养 殖 废 弃 物, 应 当 按 照 国 家 和 省 有 关 动 物 防 疫 的 规 定 进 行 无 害 化 处 理, 不 得 随 意 处 置 第 十 六 条 各 级 人 民 政 府 以 及 县 级 以 上 人 民 政 府 有 关 部 门 应 当 根 据 畜 禽 养 殖 污 染 防 治 的 需 要, 组 织 建 立 和 完 善 畜 禽 养 殖 废 弃 物 综 合 利 用 社 会 服 务 体 系, 促 进 畜 禽 养 殖 废 5

弃 物 收 集 运 输 处 置 和 利 用 产 业 化 发 展 第 十 七 条 县 级 以 上 人 民 政 府 及 其 有 关 部 门 应 当 按 照 畜 禽 规 模 养 殖 污 染 防 治 条 例 浙 江 省 农 业 废 弃 物 处 理 和 利 用 促 进 办 法 等 规 定, 落 实 和 完 善 畜 禽 养 殖 废 弃 物 综 合 利 用 以 及 相 关 配 套 设 施 建 设 扶 持 措 施, 并 为 畜 禽 养 殖 场 ( 养 殖 小 区 ) 养 殖 户 办 理 相 关 手 续 提 供 便 利 条 件 第 十 八 条 县 级 以 上 人 民 政 府 环 境 保 护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应 当 加 强 对 畜 禽 养 殖 环 境 污 染 的 监 测 和 监 督 检 查, 及 时 查 处 违 法 行 为 乡 ( 镇 ) 人 民 政 府 县 级 以 上 人 民 政 府 农 业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以 及 其 他 有 关 部 门 在 履 行 畜 禽 养 殖 污 染 防 治 相 关 工 作 中 发 现 畜 禽 养 殖 环 境 污 染 行 为 的, 应 当 及 时 制 止 并 向 环 境 保 护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报 告 ; 环 境 保 护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应 当 依 法 及 时 处 理 第 十 九 条 违 反 本 办 法 规 定 的 行 为,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环 境 保 护 法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固 体 废 物 污 染 环 境 防 治 法 畜 禽 规 模 养 殖 污 染 防 治 条 例 以 及 其 他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已 有 法 律 责 任 规 定 的, 从 其 规 定 第 二 十 条 畜 禽 养 殖 户 违 反 本 办 法 第 九 条 第 一 款 规 定, 在 禁 止 养 殖 区 域 内 从 事 畜 禽 养 殖 活 动 的, 由 环 境 保 护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责 令 停 止 违 法 行 为 ; 拒 不 停 止 违 法 行 为 的, 可 以 处 1000 元 以 上 5000 元 以 下 的 罚 款, 并 依 法 报 请 本 级 人 民 政 府 责 令 拆 除 或 者 关 闭 畜 禽 养 殖 户 违 反 本 办 法 第 十 四 条 规 定, 未 经 处 理 直 接 向 环 境 排 放 畜 禽 养 殖 废 弃 物 或 者 未 采 取 有 效 措 施, 导 致 畜 禽 养 殖 废 弃 物 渗 出 泄 漏 的, 由 环 境 保 护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责 令 停 止 违 法 行 为, 采 取 措 施 消 除 污 染, 可 以 处 300 元 以 上 3000 元 以 下 的 罚 款 第 二 十 一 条 违 反 本 办 法 第 十 二 条 第 二 款 规 定, 未 建 立 污 染 防 治 设 施 运 行 管 理 台 账 的, 由 环 境 保 护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责 令 限 期 改 正, 可 以 处 3000 元 以 上 1 万 元 以 下 的 罚 款 第 二 十 二 条 违 反 本 办 法 第 十 五 条 规 定, 未 对 染 疫 畜 禽 和 病 害 畜 禽 养 殖 废 弃 物 进 行 无 害 化 处 理 的, 由 动 物 卫 生 监 督 机 构 责 令 无 害 化 处 理, 可 以 处 3000 元 以 下 的 罚 款, 所 需 处 理 费 用 由 违 法 行 为 人 承 担 第 二 十 三 条 设 区 的 市 县 ( 市 区 ) 经 依 法 批 准, 可 以 对 畜 禽 养 殖 污 染 防 治 实 行 综 合 行 政 执 法, 并 由 综 合 行 政 执 法 部 门 在 规 定 权 限 范 围 内 实 施 第 二 十 四 条 设 区 的 市 县 ( 市 区 ) 人 民 政 府 及 其 环 境 保 护 农 业 等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有 下 列 行 为 之 一 的, 对 直 接 负 责 的 主 管 人 员 和 其 他 直 接 责 任 人 员 依 法 给 予 行 政 处 分 : ( 一 ) 未 按 照 规 定 落 实 禁 止 养 殖 限 制 养 殖 区 域 制 度 的 ; ( 二 ) 依 法 应 当 作 出 停 业 关 闭 的 决 定 而 未 作 出 的 ; 6

( 三 ) 发 现 违 法 行 为 或 者 接 到 对 违 法 行 为 的 举 报 后 不 予 查 处 的 ; ( 四 ) 其 他 滥 用 职 权 玩 忽 职 守 徇 私 舞 弊 的 行 为 第 二 十 五 条 本 办 法 自 2015 年 7 月 1 日 起 施 行 $%&' 2015 ()*+,-. 浙 政 发 2015 13 号 各 市 县 ( 市 区 ) 人 民 政 府, 省 政 府 直 属 各 单 位 : 现 将 浙 江 省 2015 年 主 要 污 染 物 总 量 减 排 计 划 印 发 给 你 们, 请 认 真 组 织 实 施 浙 江 省 人 民 政 府 2015 年 5 月 21 日 浙 江 省 2015 年 主 要 污 染 物 总 量 减 排 计 划 为 确 保 实 现 2015 年 和 十 二 五 期 间 主 要 污 染 物 总 量 减 排 目 标, 结 合 我 省 经 济 社 会 发 展 和 环 境 保 护 要 求, 制 定 本 计 划 一 总 体 要 求 和 目 标 ( 一 ) 总 体 要 求 全 面 贯 彻 落 实 党 的 十 八 届 三 中 四 中 全 会 和 省 委 十 三 届 五 次 六 次 全 会 精 神, 大 力 推 进 五 水 共 治 和 大 气 污 染 防 治 行 动, 强 化 污 染 减 排 刚 性 约 束, 创 新 污 染 物 总 量 控 制 制 度, 确 保 完 成 年 度 和 十 二 五 期 间 主 要 污 染 物 总 量 减 排 任 务, 加 快 建 设 美 丽 浙 江 ( 二 ) 减 排 目 标 2015 年 全 省 化 学 需 氧 量 (COD) 氨 氮 (NH 3 - N) 二 氧 化 硫 (SO 2 ) 和 氮 氧 化 物 (NO x ) 排 放 量 比 2014 年 分 别 下 降 2% 2% 2% 和 4%, 全 面 完 成 十 二 五 减 排 目 标 任 务 省 控 及 以 上 重 点 污 染 源 自 动 监 控 数 据 传 输 有 效 率 自 行 监 测 结 果 公 布 率 和 监 督 性 监 测 结 果 公 布 率 分 别 达 到 80% 70% 和 90%( 其 中 国 控 重 点 污 染 源 分 别 达 7

到 85% 90% 和 98%) 二 主 要 任 务 ( 一 ) 推 进 减 排 工 程 建 设 1. 加 快 污 水 处 理 及 污 泥 处 置 设 施 建 设 继 续 推 进 提 升 污 水 处 理 及 配 套 设 施 建 设, 全 省 新 增 污 水 管 网 2000 公 里, 县 以 上 城 市 污 水 处 理 率 达 到 88%, 完 成 8 个 镇 级 污 水 处 理 设 施 建 设, 实 现 镇 级 污 水 处 理 设 施 全 覆 盖 ; 完 成 污 水 处 理 厂 提 标 改 造 46 个, 钱 塘 江 和 太 湖 流 域 城 镇 生 活 污 水 处 理 厂 达 到 一 级 A 排 放 标 准 ; 完 成 污 水 处 理 厂 中 水 回 用 工 程 10 个, 再 生 水 回 用 率 达 到 10% 加 快 推 进 农 村 截 污 纳 管 和 污 水 处 理 设 施 建 设, 有 条 件 的 地 区 要 积 极 将 农 村 生 活 污 水 纳 入 城 镇 污 水 处 理 厂 加 大 造 纸 印 染 化 工 制 革 食 品 饮 料 等 涉 水 重 点 行 业 企 业 工 艺 技 术 改 造 和 废 水 治 理 回 用 力 度, 全 省 单 位 工 业 增 加 值 化 学 需 氧 量 和 氨 氮 排 放 强 度 比 2010 年 下 降 50% 加 快 污 泥 无 害 化 处 置 设 施 建 设, 污 泥 无 害 化 处 理 处 置 率 达 80% 以 上, 完 成 11 个 污 泥 无 害 化 处 置 设 施 建 设, 新 增 污 泥 日 处 理 能 力 2370 吨 以 上 2. 推 进 重 点 行 业 大 气 污 染 治 理 工 程 建 设 完 成 煤 电 机 组 清 洁 排 放 建 设 与 改 造 23 台, 清 洁 煤 电 机 组 比 例 达 到 50% 以 上, 推 动 实 施 烟 气 脱 硝 全 工 况 运 行 严 格 落 实 长 三 角 地 区 重 点 行 业 大 气 污 染 限 期 治 理 方 案, 加 快 实 施 电 力 钢 铁 水 泥 平 板 玻 璃 4 个 行 业 限 期 治 理,2015 年 7 月 1 日 前 完 成 234 台 热 电 机 组 7 条 钢 铁 烧 结 机 及 球 团 设 施 92 条 水 泥 熟 料 生 产 线 及 粉 磨 站 13 条 平 板 玻 璃 生 产 线 的 限 期 治 理, 二 氧 化 硫 氮 氧 化 物 和 烟 尘 排 放 全 面 达 到 新 标 准 3. 加 强 农 业 源 污 染 减 排 继 续 实 行 畜 禽 养 殖 区 域 和 污 染 物 排 放 总 量 双 控 制 度, 完 成 712 家 规 模 化 畜 禽 养 殖 场 ( 小 区 ) 减 排 工 程 建 设 全 省 80% 以 上 规 模 化 畜 禽 养 殖 场 ( 小 区 ) 配 套 建 设 固 体 废 物 和 废 水 贮 存 处 理 设 施, 配 套 消 纳 土 地, 促 进 畜 禽 排 泄 物 资 源 化 利 用 严 格 执 行 禁 限 养 区 制 度, 关 停 规 模 化 畜 禽 养 殖 场 ( 小 区 )893 家, 削 减 生 猪 存 栏 98 万 头 鼓 励 和 引 导 养 殖 专 业 户 采 用 集 中 污 染 治 理 设 施, 处 理 畜 禽 排 泄 物 加 大 资 金 支 持 力 度,2015 年 省 减 排 专 项 资 金 主 要 用 于 支 持 规 模 化 畜 禽 养 殖 场 ( 小 区 ) 减 排 工 程 建 设, 地 方 财 政 配 套 相 应 资 金, 共 同 推 进 畜 禽 养 殖 污 染 减 排 ( 二 ) 加 大 结 构 减 排 力 度 1. 深 入 推 进 重 污 染 高 耗 能 行 业 整 治 全 面 完 成 造 纸 印 染 化 工 制 革 等 重 污 染 行 业 整 治 提 升, 淘 汰 3000 万 米 / 年 以 下 印 染 生 产 线 3 万 吨 / 年 以 下 废 纸 造 纸 生 产 线, 完 成 造 纸 印 染 化 工 企 业 关 停 淘 汰 原 地 整 治 搬 迁 入 园 任 务 优 化 产 业 布 局, 基 本 完 成 县 8

以 上 城 市 建 成 区 大 气 重 污 染 企 业 关 停 搬 迁 2. 调 整 优 化 能 源 结 构 全 力 推 进 国 家 清 洁 能 源 示 范 省 创 建 实 施 天 然 气 开 发 利 用 方 案, 新 建 天 然 气 主 干 网 管 线 400 公 里 以 上, 天 然 气 年 供 应 量 达 到 80 亿 立 方 米, 全 省 设 区 市 ( 除 舟 山 ) 实 现 管 输 天 然 气 供 应 全 覆 盖 全 省 天 然 气 核 电 可 再 生 能 源 等 清 洁 能 源 利 用 量 占 能 源 消 费 总 量 的 16 8% 加 大 省 外 电 源 合 作 开 发 力 度, 逐 步 建 立 稳 定 的 外 来 电 基 地, 实 现 外 电 入 浙 2000 万 千 瓦 左 右, 占 比 30% 左 右 继 续 控 制 煤 炭 消 费 总 量, 推 进 煤 炭 的 高 效 清 洁 利 用 加 快 推 进 高 污 染 燃 料 禁 燃 区 建 设, 县 以 上 城 市 建 成 区 基 本 建 成 高 污 染 燃 料 禁 燃 区 3 全 面 淘 汰 燃 煤 小 锅 炉 2015 年 全 省 淘 汰 燃 煤 小 锅 炉 8000 台, 折 合 1 2 万 蒸 吨 杭 州 宁 波 湖 州 嘉 兴 绍 兴 等 市 基 本 淘 汰 10 蒸 吨 / 小 时 以 下 燃 煤 锅 炉, 其 他 设 区 市 城 市 建 成 区 基 本 淘 汰 10 蒸 吨 / 小 时 以 下 燃 煤 锅 炉, 非 建 成 区 淘 汰 6 蒸 吨 / 小 时 以 下 燃 煤 锅 炉 推 进 工 业 园 区 集 中 供 热 和 煤 改 气, 全 省 工 业 园 区 ( 产 业 集 聚 区 ) 基 本 完 成 集 中 供 热 4. 完 成 黄 标 车 淘 汰 任 务 2015 年 全 省 淘 汰 黄 标 车 29 6 万 辆 ( 其 中 在 用 黄 标 车 24 1 万 辆 ), 全 面 淘 汰 2005 年 以 前 注 册 运 营 的 黄 标 车 全 面 推 行 机 动 车 环 保 标 志 管 理, 严 格 落 实 黄 标 车 区 域 限 行 措 施, 建 立 机 动 车 数 据 共 享 机 制 加 快 油 品 升 级,2015 年 底 前 全 省 全 面 供 应 国 Ⅴ 标 准 车 用 汽 柴 油 ( 三 ) 严 格 监 管 减 排 措 施 1. 加 强 现 有 减 排 设 施 的 监 管 重 点 加 强 对 污 水 处 理 造 纸 印 染 畜 禽 养 殖 电 力 钢 铁 水 泥 机 动 车 等 七 厂 ( 场 ) 一 车 减 排 设 施 的 监 管, 建 立 长 效 管 理 机 制, 确 保 减 排 设 施 稳 定 正 常 运 行, 切 实 发 挥 减 排 效 益 建 立 污 水 处 理 费 的 拨 付 与 减 排 考 核 和 达 标 排 放 情 况 相 挂 钩 的 制 度, 加 强 执 法 监 管 与 考 核, 不 断 提 高 污 水 处 理 率 负 荷 率 和 达 标 率, 全 面 提 升 污 水 处 理 厂 减 排 绩 效 热 电 企 业 二 氧 化 硫 和 氮 氧 化 物 排 放 达 到 新 标 准 要 求, 综 合 脱 硫 脱 硝 效 率 不 低 于 80% 55%, 水 泥 综 合 脱 硝 效 率 不 低 于 60%, 钢 铁 烧 结 机 综 合 脱 硫 效 率 不 低 于 70%, 平 板 玻 璃 综 合 脱 硫 脱 硝 效 率 不 低 于 80% 70% 加 强 电 力 行 业 环 保 电 价 的 审 核 工 作, 对 符 合 要 求 的 机 组 发 放 环 保 电 价 补 贴 约 55 亿 元, 对 不 符 合 要 求 的 机 组 严 格 扣 减 电 价 补 贴 2. 加 大 环 境 监 管 执 法 力 度 全 面 贯 彻 实 施 新 环 保 法, 努 力 打 造 环 境 监 管 执 法 最 严 格 环 境 监 管 最 严 密 的 省 份, 构 建 良 好 环 境 秩 序 持 续 加 大 执 法 力 度, 开 展 各 类 环 保 专 项 行 动 深 入 推 进 环 保 公 安 环 境 监 管 执 法 联 动, 环 保 会 同 公 检 法 机 关 集 中 力 量 查 处 起 9

诉 和 判 决 一 批 环 境 违 法 犯 罪 案 件, 曝 光 一 批 涉 及 按 日 计 罚 查 封 扣 押 限 产 停 产 行 政 拘 留 等 的 典 型 案 件 健 全 完 善 环 保 行 政 执 法 与 公 众 监 督 舆 论 监 督 和 司 法 监 督 相 结 合 的 环 境 监 管 机 制, 全 面 提 高 环 境 监 管 执 法 效 能 3. 完 善 减 排 监 测 体 系 2015 年 可 控 国 控 污 染 源 自 动 监 控 系 统 安 装 率 达 到 100%, 确 保 有 效 性 审 核 及 时 开 展 按 照 国 家 和 省 环 保 规 范 标 准 制 定 的 企 业 自 行 监 测 方 案 实 现 全 指 标 全 频 次 的 企 业 自 测, 确 保 我 省 自 行 监 测 信 息 发 布 平 台 信 息 的 完 整 性 和 及 时 性 提 升 监 督 性 监 测 能 力, 及 时 在 设 区 市 环 保 部 门 网 站 明 显 位 置 公 布 监 督 性 监 测 结 果 三 重 点 项 目 ( 一 ) 国 家 减 排 责 任 书 项 目 根 据 国 家 与 我 省 签 订 的 十 二 五 期 间 主 要 污 染 物 总 量 减 排 目 标 责 任 书,2015 年 我 省 共 有 79 个 责 任 书 项 目, 各 有 关 设 区 市 要 认 真 组 织 落 实, 明 确 责 任 单 位 减 排 措 施 完 成 时 间, 做 好 对 责 任 书 项 目 进 展 情 况 的 月 报 工 作, 加 强 督 查, 确 保 按 期 保 质 完 成 ( 二 ) 省 减 排 计 划 项 目 1. 化 学 需 氧 量 (COD) 减 排 项 目 2257 个, 预 计 削 减 化 学 需 氧 量 6 79 万 吨 2. 氨 氮 (NH 3 - N) 减 排 项 目 2170 个, 预 计 削 减 氨 氮 0 85 万 吨 3. 二 氧 化 硫 (SO 2 ) 减 排 项 目 680 个, 预 计 削 减 二 氧 化 硫 6 9 万 吨 4. 氮 氧 化 物 (NO x ) 减 排 项 目 745 个, 预 计 削 减 氮 氧 化 物 13 2 万 吨 国 家 减 排 责 任 书 的 具 体 项 目 和 浙 江 省 2015 年 主 要 污 染 物 总 量 减 排 计 划 的 具 体 项 目 由 省 环 保 厅 另 行 印 发 四 保 障 措 施 ( 一 ) 明 确 目 标 责 任 各 级 政 府 要 把 污 染 减 排 作 为 推 进 生 态 文 明 建 设 美 丽 浙 江 的 重 要 任 务, 进 一 步 加 强 组 织 领 导, 将 2015 年 度 减 排 目 标 任 务 进 行 细 化 分 解, 明 确 责 任 单 位 完 成 时 间 减 排 措 施 等 具 体 要 求, 切 实 抓 好 各 项 工 作 落 实 ( 二 ) 加 强 政 策 保 障 全 面 实 施 排 污 权 基 本 账 户 制 度, 建 立 省 市 县 三 级 排 污 权 基 本 账 户, 实 施 环 境 资 源 配 置 量 化 管 理, 有 效 控 制 主 要 污 染 物 新 增 量 深 入 推 进 排 污 权 有 偿 使 用 和 交 易 制 度, 排 污 权 有 偿 使 用 实 现 全 省 全 覆 盖, 交 易 机 制 基 本 完 善, 市 场 交 易 活 跃, 有 效 盘 活 存 量 严 格 落 实 刷 卡 排 污 总 量 控 制 制 度, 市 控 以 上 重 点 污 染 源 均 要 建 设 完 善 刷 卡 排 污 系 统, 加 强 管 理 和 应 用 全 面 实 施 主 要 污 染 物 总 量 激 励 制 度, 严 格 落 实 差 异 化 激 励 措 施, 促 进 转 型 升 级 改 革 建 设 项 目 主 要 污 染 物 总 量 准 入 制 度, 落 实 总 量 指 标 前 置 和 指 标 来 源 市 场 化 原 则 10

( 三 ) 严 格 督 查 考 核 各 级 政 府 要 适 时 组 织 专 项 督 查, 对 辖 区 内 减 排 项 目 的 重 点 和 难 点 问 题 实 行 跟 踪 督 办, 确 保 按 时 完 成 减 排 项 目 各 级 环 保 部 门 要 加 强 减 排 日 常 督 查, 完 善 环 保 长 效 监 管 机 制 将 减 排 结 果 纳 入 生 态 省 建 设 年 度 目 标 考 核, 作 为 领 导 班 子 和 领 导 干 部 综 合 考 核 评 价 的 重 要 内 容, 纳 入 政 府 绩 效 管 理, 实 行 问 责 制 和 一 票 否 决 制 推 进 减 排 统 计 监 测 考 核 体 系 建 设, 做 好 减 排 调 度 形 势 分 析 等 基 础 性 工 作, 采 取 通 报 预 警 对 接 约 谈 限 批 等 措 施, 强 化 减 排 刚 性 约 束, 不 断 提 高 减 排 成 效 附 件 附 件 : 各 设 区 市 2015 年 度 减 排 目 标 /01 2015 () 设 区 市 2015 年 度 减 排 目 标 COD NH 3 - N SO 2 NO x 杭 州 市 1% 1% 1% 1% 宁 波 市 2 5% 2 5% 3% 8% 温 州 市 2 3% 1 5% 1% 1 8% 湖 州 市 2% 2 5% 1% 2 5% 嘉 兴 市 2% 2% 2% 4% 绍 兴 市 2% 3 5% 2% 4 5% 金 华 市 2% 2 6% 1% 3% 衢 州 市 2% 3 3% 3 6% 4% 舟 山 市 2% 2 5% 0% 0% 台 州 市 2% 3 5% 2% 4% 丽 水 市 1% 2 7% 1% 0% 全 省 2% 2% 2% 4% 11

$% ' 234567,89:; 浙 政 发 2015 16 号 各 市 县 ( 市 区 ) 人 民 政 府, 省 政 府 直 属 各 单 位 : 为 贯 彻 落 实 国 务 院 关 于 加 快 发 展 现 代 职 业 教 育 的 决 定 ( 国 发 2014 19 号 ) 精 神, 推 动 我 省 职 业 教 育 事 业 加 快 发 展, 现 提 出 如 下 实 施 意 见 : 一 总 体 要 求 和 目 标 任 务 ( 一 ) 总 体 要 求 坚 持 以 立 德 树 人 为 根 本, 以 服 务 发 展 为 宗 旨, 以 促 进 就 业 为 导 向, 以 深 化 改 革 为 动 力, 强 化 学 校 企 业 及 用 人 单 位 共 同 责 任, 创 新 育 人 模 式, 提 高 育 人 质 量, 增 进 学 校 人 才 培 养 与 社 会 人 才 需 求 和 使 用 的 契 合 度, 强 化 职 业 教 育 的 吸 引 力 竞 争 力, 为 我 省 经 济 社 会 转 型 升 级 提 供 良 好 的 技 术 技 能 人 才 支 撑 ( 二 ) 目 标 任 务 到 2020 年, 形 成 与 我 省 发 展 格 局 和 水 平 相 适 应 产 教 深 度 融 合 中 等 职 业 教 育 与 高 等 职 业 教 育 有 机 衔 接 职 业 教 育 与 普 通 教 育 互 通 互 补, 学 校 企 业 社 会 多 元 办 学, 体 现 终 身 教 育 理 念, 具 有 浙 江 特 色 和 全 国 领 先 水 平 的 现 代 职 业 教 育 体 系 理 念 先 进 全 面 树 立 以 人 为 本 多 元 选 择 全 面 发 展 人 人 出 彩 的 现 代 职 业 教 育 理 念, 促 进 形 成 崇 尚 一 技 之 长 不 唯 学 历 凭 能 力 的 社 会 氛 围, 努 力 打 造 宽 口 径 厚 基 础 强 技 能 多 出 路 的 成 长 成 才 格 局, 切 实 满 足 社 会 的 多 样 发 展 需 求 和 学 生 的 多 元 成 长 需 求 体 系 完 善 中 职 学 校 技 师 学 院 高 职 院 校 学 生 升 学 比 例 逐 年 提 高, 本 科 层 次 职 业 教 育 和 专 业 学 位 研 究 生 教 育 招 生 规 模 逐 步 扩 大, 职 教 学 生 和 社 会 从 业 人 员 有 比 较 充 分 的 继 续 教 育 选 择, 基 本 形 成 职 教 普 教 融 通 职 教 成 教 一 体, 初 等 中 等 专 科 本 科 职 业 教 育 与 专 业 学 位 研 究 生 教 育 有 机 衔 接 的 职 业 教 育 体 系 布 局 合 理 统 筹 布 局 各 类 职 业 教 育 资 源, 原 则 上 每 个 县 ( 市 区 ) 至 少 建 成 1 所 综 合 实 力 较 强 办 学 特 色 鲜 明 的 中 职 学 校, 每 个 设 区 市 至 少 建 成 1 所 较 高 水 平 的 高 职 院 校 和 若 干 所 骨 干 中 职 学 校, 全 省 有 一 批 本 科 高 校 应 用 型 建 设 走 在 全 国 同 类 院 校 前 列 水 平 提 升 办 学 条 件 全 面 改 善, 校 企 合 作 工 学 交 替 人 才 培 养 模 式 普 遍 建 立, 12

现 代 信 息 技 术 广 泛 应 用, 师 资 队 伍 结 构 更 加 合 理 且 具 有 较 高 水 平, 建 成 一 批 国 内 领 先 的 职 业 院 校 和 高 水 平 专 业, 形 成 具 有 较 强 国 内 以 至 国 际 竞 争 力 的 技 术 技 能 人 才 培 养 新 高 地 二 强 化 内 涵 和 特 色 建 设 ( 一 ) 统 筹 各 级 各 类 职 业 院 校 发 展 根 据 区 域 转 型 升 级 与 学 生 发 展 需 要, 统 筹 规 划, 分 类 指 导, 加 强 职 业 教 育 资 源 优 化 整 合 集 中 力 量 加 强 专 门 化 中 职 学 校 建 设 和 开 展 创 等 级 中 职 学 校 建 设, 做 专 做 强, 形 成 综 合 性 学 校 和 专 门 化 学 校 相 结 合 优 质 职 业 教 育 广 覆 盖 的 中 等 职 业 教 育 发 展 格 局 做 特 做 优 高 职 院 校, 支 持 高 职 院 校 不 断 强 化 特 色 培 育 优 势 鼓 励 试 点, 推 动 更 多 本 科 高 校 加 强 应 用 型 建 设 ( 二 ) 加 强 职 业 教 育 专 业 建 设 围 绕 产 业 优 化 升 级, 特 别 是 我 省 扶 持 发 展 信 息 经 济 环 保 健 康 旅 游 时 尚 金 融 高 端 装 备 制 造 等 七 大 产 业 和 茶 叶 丝 绸 黄 酒 等 历 史 经 典 产 业 需 要, 深 入 推 进 职 业 院 校 专 业 结 构 调 整 和 优 化 建 立 专 业 建 设 指 导 委 员 会, 加 强 职 业 技 术 技 能 人 才 需 求 预 测 和 研 究, 完 善 专 业 设 置 动 态 调 整 机 制, 提 高 专 业 与 产 业 匹 配 度, 努 力 建 设 紧 扣 产 业 结 构 合 理 错 位 发 展 特 色 鲜 明 的 专 业 体 系 着 力 扶 持 建 设 一 批 中 职 品 牌 专 业 高 职 和 应 用 本 科 院 校 特 色 优 势 专 业 ( 三 ) 全 面 深 化 职 业 教 育 教 学 改 革 深 化 中 等 职 业 教 育 课 程 改 革, 优 化 课 程 体 系, 丰 富 课 程 资 源, 推 行 学 分 制 弹 性 学 习 制 度, 努 力 扩 大 学 生 多 样 性 学 习 选 择 权 推 进 高 职 院 校 和 应 用 型 本 科 高 校 积 极 开 展 课 堂 教 学 创 新, 完 善 课 程 设 置, 创 新 教 学 方 式 办 好 职 业 技 能 大 赛 文 明 风 采 大 赛 创 业 创 新 大 赛 等 活 动, 激 发 学 生 学 习 热 情 广 泛 推 广 做 中 学 育 人 模 式, 加 强 职 业 生 涯 规 划 指 导 和 创 新 创 业 教 育, 着 力 培 养 学 生 的 实 践 能 力 就 业 创 业 能 力 加 强 德 育 和 职 业 素 养 教 育, 将 职 业 道 德 职 业 精 神 人 格 修 养 贯 穿 培 养 全 过 程, 为 学 生 全 面 发 展 和 终 身 发 展 打 下 基 础 建 立 职 业 教 育 教 学 指 导 委 员 会, 加 强 职 业 教 育 教 学 宏 观 指 导, 统 筹 建 设 共 享 精 品 课 程 资 源 库 ( 四 ) 提 高 师 资 队 伍 培 养 培 训 水 平 以 总 量 充 足 水 平 提 升 结 构 优 化 为 目 标, 加 快 把 中 高 职 学 校 双 师 型 教 师 比 例 提 高 至 80% 和 85%, 把 高 职 院 校 生 师 比 降 至 18 1 完 善 中 职 学 校 教 师 招 聘 政 策, 扩 大 学 校 在 专 业 教 师 聘 用 培 养 考 核 上 的 自 主 权 大 力 加 强 和 创 新 职 业 技 术 师 范 教 育, 拓 宽 培 养 渠 道, 扩 大 培 养 规 模, 探 索 建 设 新 招 聘 教 师 入 职 第 一 年 进 行 师 范 教 育 + 企 业 实 践 培 养 培 训 制 度 扩 大 4 + 2 教 育 硕 士 培 养 规 模, 提 升 在 职 教 师 学 历 层 次 围 绕 持 续 提 高 教 师 师 德 和 专 业 发 展 能 力, 完 善 省 市 县 校 四 级 培 训 机 制 和 培 训 质 量 监 控 保 障 制 度, 大 力 加 强 学 校 教 师 教 学 发 展 中 心 和 各 级 各 类 教 师 培 养 培 训 基 地 建 设 加 强 双 师 型 教 师 培 养, 推 进 高 水 平 职 业 院 校 和 大 中 型 企 业 共 建 13

双 师 型 教 师 培 养 培 训 基 地, 完 善 教 师 行 业 企 业 访 问 工 程 师 培 养 制 度, 多 渠 道 多 形 式 实 施 职 业 院 校 师 资 海 外 培 训 计 划 加 强 名 师 和 专 业 带 头 人 培 养, 壮 大 职 业 教 育 高 层 次 人 才 队 伍 ( 五 ) 拓 宽 职 业 教 育 人 才 培 养 多 样 化 成 长 渠 道 以 高 校 考 试 招 生 制 度 改 革 试 点 为 契 机, 通 过 高 职 提 前 招 生 单 考 单 招 三 位 一 体 等 多 种 方 式, 为 学 生 接 受 不 同 层 次 高 等 职 业 教 育 提 供 机 会 完 善 3 + 2 五 年 一 贯 制 培 养, 进 行 依 托 高 职 联 合 本 科 的 四 年 制 本 科 职 业 人 才 培 养 试 点, 积 极 探 索 职 业 技 术 人 才 中 等 教 育 与 高 等 教 育 一 体 化 培 养 途 径 扩 大 专 业 学 位 研 究 生 培 养, 加 快 实 现 专 业 学 位 研 究 生 和 学 术 学 位 研 究 生 1 1 培 养, 提 高 职 业 人 才 培 养 层 次 ( 六 ) 推 动 职 业 教 育 向 普 通 教 育 成 人 继 续 教 育 贯 通 在 义 务 教 育 阶 段, 广 泛 增 设 劳 技 课 实 践 活 动 课 在 普 通 高 中 多 类 别 开 发 开 设 职 业 教 育 课 和 职 业 生 涯 规 划 课 全 面 建 立 普 通 教 育 学 校 与 职 业 教 育 学 校 间 学 生 互 转 课 程 互 通 学 分 互 认 等 制 度 依 托 广 播 电 视 大 学 系 统, 推 进 终 身 教 育 学 分 银 行 建 设, 逐 步 建 立 学 分 积 累 与 转 换 制 度, 实 现 学 习 成 果 互 认 衔 接 进 一 步 加 强 城 乡 成 人 学 校 和 社 区 学 校 的 基 础 能 力 建 设 和 内 涵 建 设, 努 力 打 造 覆 盖 更 广 形 式 多 样 的 职 业 继 续 教 育 和 终 身 教 育 学 习 平 台 三 推 进 体 制 机 制 创 新 ( 一 ) 推 动 形 成 多 元 办 学 格 局 积 极 支 持 有 意 愿 有 实 力 且 理 念 端 正 的 行 业 企 业 民 间 力 量 兴 办 职 业 教 育 鼓 励 探 索 运 用 股 份 制 混 合 所 有 制 改 造 已 有 职 业 院 校 支 持 企 业 以 资 本 技 术 管 理 设 备 等 要 素 参 与 职 业 院 校 办 学 并 享 有 相 应 权 利, 包 括 共 同 建 设 专 业 开 发 课 程 和 教 材 建 设 实 习 实 践 基 地 等 鼓 励 行 业 企 业 政 府 机 构 职 业 院 校 利 用 自 身 优 势 组 建 职 业 教 育 集 团 充 分 发 挥 政 府 补 贴 购 买 服 务 助 学 贷 款 基 金 奖 励 捐 资 奖 励 等 杠 杆 在 引 导 和 支 持 社 会 力 量 兴 办 职 业 教 育 中 的 作 用 ( 二 ) 强 化 企 业 学 校 职 业 教 育 的 共 同 责 任 企 业 要 依 法 建 立 职 工 职 业 培 训 和 教 育 制 度 规 模 以 上 企 业 要 有 机 构 或 人 员 组 织 实 施 职 工 职 业 培 训 和 教 育 没 有 培 训 能 力 的 企 业, 须 委 托 职 业 院 校 进 行 职 工 培 训 和 教 育 企 业 须 依 法 承 担 接 受 职 业 院 校 学 生 实 习 任 务, 提 供 实 习 条 件, 并 支 付 相 应 实 习 报 酬 鼓 励 各 级 各 类 职 业 院 校 联 合 企 业 单 位, 建 立 实 习 工 厂 研 发 中 心 科 技 创 新 中 心 等 经 济 实 体, 推 动 校 企 合 作 共 同 体 建 设 发 挥 行 业 组 织 的 作 用, 通 过 委 托 购 买 服 务 等 方 式, 开 展 行 业 指 导 评 价 职 业 需 求 发 布 等 第 三 方 服 务 ( 三 ) 加 快 推 行 现 代 学 徒 制 改 革 鼓 励 支 持 职 业 院 校 和 企 业 按 照 职 责 共 担 合 作 共 赢 服 务 企 业 发 展 和 学 生 就 业 的 要 求, 联 合 开 展 招 工 招 生 培 养 管 理, 实 现 资 源 共 享 学 14

校 与 企 业 一 体 化 协 同 育 人 学 校 与 企 业 等 用 人 单 位 共 同 研 究 制 订 人 才 培 养 方 案, 共 同 策 划 课 程 和 教 材 开 发, 共 同 协 调 课 堂 教 学 和 实 践 教 学, 共 同 组 织 考 核 评 价, 努 力 实 现 人 才 培 养 和 人 才 使 用 的 无 缝 对 接 ( 四 ) 切 实 推 进 双 证 书 制 度 建 设 统 筹 职 业 教 育 与 技 工 教 育, 推 进 职 业 教 育 制 度 与 技 工 培 养 制 度 有 机 衔 接 完 善 职 业 院 校 课 程 体 系 和 教 学 内 容, 将 相 应 的 职 业 资 格 证 书 课 程 纳 入 教 学 计 划, 加 快 实 现 学 历 证 书 考 试 与 职 业 资 格 证 书 考 试 标 准 对 接 完 善 职 业 院 校 合 格 毕 业 生 取 得 相 应 资 格 证 书 办 法, 允 许 具 备 条 件 的 高 等 职 业 院 校 学 生 按 规 定 申 报 相 应 等 级 ( 含 技 师 ) 的 职 业 技 能 鉴 定 支 持 在 符 合 条 件 的 职 业 院 校 设 立 职 业 技 能 鉴 定 机 构 ( 五 ) 建 设 现 代 职 业 院 校 治 理 机 制 以 学 校 章 程 建 设 为 核 心, 加 强 职 业 院 校 治 理 体 系 和 治 理 能 力 建 设 支 持 设 立 由 办 学 相 关 方 代 表 参 加 的 理 事 会 或 董 事 会 机 构, 完 善 决 策 议 事 机 制 和 合 作 治 理 制 度 完 善 职 业 院 校 内 部 管 理 体 制 与 监 督 制 约 机 制, 深 入 推 进 标 准 化 管 理, 建 立 以 学 生 为 根 本 强 化 教 育 教 学 服 务 企 业 社 会 的 现 代 职 业 院 校 管 理 模 式 建 立 职 业 院 校 办 学 绩 效 发 展 性 评 价 制 度, 激 发 职 业 院 校 办 学 积 极 性, 努 力 提 高 职 业 院 校 的 办 学 质 量 与 水 平 ( 六 ) 多 形 式 开 展 职 业 培 训 坚 持 学 校 教 育 和 职 业 培 训 并 举, 建 立 有 利 于 全 体 劳 动 者 接 受 职 业 教 育 和 培 训 的 灵 活 学 习 制 度 推 进 各 类 职 业 人 员 继 续 教 育 工 作, 深 入 实 施 知 识 更 新 工 程, 加 强 继 续 教 育 基 地 建 设 依 托 职 业 院 校 城 乡 成 人 学 校 社 区 学 校, 广 泛 开 展 农 村 劳 动 力 和 进 城 务 工 人 员 技 能 培 训, 组 织 未 升 学 初 高 中 毕 业 生 残 疾 人 失 业 人 员 等 群 体 积 极 参 加 职 业 技 能 培 训 和 就 业 创 业 培 训, 扩 大 开 展 家 政 服 务 类 培 训 四 落 实 各 项 保 障 措 施 ( 一 ) 切 实 落 实 政 府 责 任 进 一 步 完 善 分 级 管 理 地 方 为 主 政 府 统 筹 社 会 参 与 的 职 业 教 育 管 理 体 制 各 级 政 府 要 把 职 业 教 育 纳 入 经 济 社 会 发 展 的 总 体 规 划, 做 到 同 步 规 划, 同 步 实 施 各 级 教 育 督 导 部 门 要 完 善 督 导 评 估 办 法, 建 立 督 导 公 示 制 度, 加 强 对 各 地 履 行 发 展 职 业 教 育 职 责 的 督 导, 强 化 政 府 发 展 职 业 教 育 绩 效 考 评 工 作, 完 善 职 业 教 育 评 价 和 质 量 监 控, 加 快 建 立 以 素 质 能 力 评 价 学 生 以 教 学 效 果 评 价 教 师 以 贡 献 水 平 评 价 学 校, 教 育 与 产 业 校 内 与 校 外 结 合 的 科 学 评 价 机 制 实 行 职 业 教 育 质 量 年 度 报 告 制 度 ( 二 ) 建 立 健 全 财 政 投 入 稳 定 增 长 机 制 到 2017 年, 全 省 公 办 高 职 院 校 生 均 财 政 拨 款 达 到 本 科 院 校 水 平 建 立 全 省 中 职 教 育 生 均 经 费 最 低 标 准 制 度, 到 2018 年, 全 省 公 办 中 职 学 校 全 面 落 实 中 等 职 业 教 育 生 均 公 用 经 费 达 到 普 通 高 中 1 5 倍 以 上 的 规 15

定 组 织 实 施 职 业 教 育 质 量 提 升 行 动 计 划, 加 大 对 职 业 教 育 基 础 能 力 专 业 师 资 队 伍 等 建 设 的 投 入, 重 点 支 持 实 施 名 校 名 师 名 专 业 和 名 品 牌 实 训 基 地 继 续 教 育 基 地 建 设 工 程, 促 进 本 科 高 校 加 强 应 用 型 建 设 健 全 资 助 体 系, 完 善 面 向 农 民 及 农 村 转 移 劳 动 力 在 职 职 工 失 业 人 员 残 疾 人 退 役 士 兵 高 校 毕 业 生 等 接 受 职 业 教 育 和 培 训 的 资 助 补 贴 政 策 加 大 职 业 教 育 经 费 统 筹 力 度, 充 分 发 挥 企 业 职 工 教 育 培 训 经 费 农 民 培 训 经 费 促 进 就 业 资 金 扶 贫 和 移 民 安 置 经 费 等 各 类 政 府 资 金 的 作 用 加 强 对 职 业 教 育 经 费 的 使 用 管 理, 改 革 经 费 保 障 和 分 配 机 制, 强 化 推 动 学 校 内 涵 发 展 的 激 励 作 用, 切 实 提 高 教 育 经 费 的 使 用 效 益 ( 三 ) 深 化 人 事 制 度 改 革 建 立 和 完 善 职 业 院 校 兼 职 教 师 队 伍 制 度, 构 建 兼 职 教 师 资 源 库, 实 现 兼 职 教 师 在 省 内 不 同 院 校 间 的 共 享 允 许 学 校 根 据 教 学 需 要, 聘 任 专 业 技 术 人 员 高 技 能 人 才 兼 职 担 任 专 业 课 或 实 习 指 导 教 学 任 务, 并 按 专 兼 职 教 师 总 数 的 30% 左 右 比 例 予 以 落 实 完 善 职 业 院 校 技 术 技 能 人 才 引 进 制 度, 放 宽 年 龄 学 历 等 有 关 条 件, 鼓 励 支 持 行 业 企 业 管 理 人 员 专 业 技 术 人 员 和 能 工 巧 匠 到 职 业 院 校 从 教 完 善 职 业 院 校 专 业 教 师 到 企 业 实 践 制 度, 将 企 业 实 践 纳 入 教 师 专 业 技 术 职 务 评 聘 和 业 绩 考 核 范 畴 完 善 符 合 职 业 教 育 特 点 的 教 师 资 格 标 准 和 专 业 技 术 职 务 ( 职 称 ) 评 聘 办 法, 积 极 推 进 中 职 学 校 正 高 级 教 师 专 业 技 术 职 称 评 聘 工 作 试 点 制 订 职 业 院 校 教 师 校 内 工 作 时 间 之 外 从 事 社 会 培 训 管 理 办 法, 在 绩 效 工 资 的 基 础 上, 各 地 可 结 合 实 际 制 订 绩 效 工 资 倾 斜 办 法 加 快 建 立 企 业 职 工 工 资 与 职 业 技 术 等 级 相 挂 钩 的 薪 酬 制 度 ( 四 ) 完 善 扶 持 职 业 教 育 发 展 的 政 策 社 会 力 量 举 办 的 职 业 院 校 与 公 办 职 业 院 校 具 有 同 等 法 律 地 位, 依 法 享 受 相 关 教 育 财 税 土 地 金 融 等 政 策 通 过 公 益 性 社 会 团 体 或 者 县 级 以 上 人 民 政 府 及 其 部 门 向 职 业 院 校 捐 赠 的, 其 捐 赠 按 照 税 收 法 律 规 定 在 税 前 扣 除 企 业 因 接 受 实 习 生 所 实 际 发 生 的 与 取 得 收 入 有 关 的 合 理 支 出, 按 现 行 税 收 法 律 规 定 在 计 算 应 纳 税 所 得 额 时 扣 除 对 职 业 院 校 自 办 以 服 务 学 生 实 习 实 训 为 目 的 的 企 业 或 经 营 活 动, 按 国 家 有 关 规 定 享 受 税 收 等 优 惠 企 业 要 依 法 履 行 职 工 教 育 培 训 和 足 额 提 取 教 育 培 训 经 费 的 责 任, 一 般 企 业 按 照 职 工 工 资 总 额 的 1 5% 足 额 提 取 教 育 培 训 经 费, 从 业 人 员 技 能 要 求 高 实 训 耗 材 多 培 训 任 务 重 经 济 效 益 较 好 的 企 业 可 按 2 5% 提 取, 其 中 用 于 一 线 职 工 教 育 培 训 的 比 例 不 低 于 60% 除 国 务 院 财 政 税 务 主 管 部 门 另 有 规 定 外, 企 业 发 生 的 职 工 教 育 经 费 支 出, 不 超 过 工 资 薪 金 总 额 2 5% 的 部 分, 准 予 扣 除 ; 超 过 部 分, 准 予 在 以 后 纳 税 年 度 结 转 扣 除 对 不 按 规 定 提 取 和 使 用 教 育 经 费 并 拒 不 改 正 的 企 业, 由 县 级 以 上 人 民 政 府 依 法 收 取 企 业 应 承 担 的 职 业 教 育 经 费, 统 筹 用 于 本 地 区 的 职 业 教 育 16

( 五 ) 提 高 职 业 教 育 信 息 化 水 平 多 渠 道 加 强 网 络 建 设, 大 力 开 发 网 络 课 程 微 课 程 资 源, 开 发 与 专 业 课 程 配 套 的 虚 拟 仿 真 实 训 系 统 推 进 开 放 在 线 教 育 完 善 教 育 管 理 公 共 服 务 平 台 和 教 育 基 础 数 据 库 建 设 建 立 教 师 信 息 技 术 应 用 能 力 培 训 制 度 以 智 慧 校 园 建 设 为 抓 手, 全 面 促 进 信 息 技 术 与 教 育 教 学 的 深 度 融 合, 实 现 优 质 职 业 教 育 资 源 的 更 广 覆 盖 浙 江 省 人 民 政 府 2015 年 6 月 1 日 " ' $% <= >?@AB CD89:;,-. 浙 政 办 发 2015 48 号 各 市 县 ( 市 区 ) 人 民 政 府, 省 政 府 直 属 各 单 位 : 省 国 资 委 关 于 加 快 推 进 省 属 国 有 资 产 证 券 化 工 作 的 实 施 意 见 已 经 省 政 府 同 意, 现 转 发 给 你 们, 请 结 合 实 际 贯 彻 执 行 关 于 加 快 推 进 省 属 国 有 资 产 证 券 化 工 作 的 实 施 意 见 省 国 资 委 浙 江 省 人 民 政 府 办 公 厅 2015 年 5 月 8 日 为 深 入 贯 彻 省 委 省 政 府 关 于 进 一 步 深 化 国 有 企 业 改 革 的 意 见 ( 浙 委 发 2014 24 号 ) 精 神, 落 实 我 省 新 一 轮 国 资 国 企 改 革 的 决 策 部 署, 鼓 励 更 多 的 省 属 企 业 改 制 上 17

市, 加 快 推 进 省 属 国 有 资 产 证 券 化, 利 用 资 本 市 场 发 展 壮 大 混 合 所 有 制 经 济, 结 合 省 属 企 业 实 际, 现 提 出 如 下 意 见 一 多 渠 道 推 进 企 业 上 市 ( 一 ) 鼓 励 首 发 与 并 购 上 市 并 重 推 进 省 属 企 业 存 量 资 产 股 份 制 改 造, 推 动 企 业 集 团 整 体 改 制 上 市 或 核 心 业 务 资 产 分 板 块 上 市, 支 持 符 合 条 件 的 省 属 企 业 赴 境 外 上 市 在 积 极 推 进 首 发 上 市 的 同 时, 鼓 励 省 属 企 业 以 上 市 资 源 为 目 标 开 展 并 购 重 组, 增 加 新 的 控 股 上 市 公 司 ( 二 ) 鼓 励 充 分 利 用 已 有 上 市 平 台 鼓 励 进 一 步 发 挥 现 有 国 有 控 股 上 市 公 司 的 资 源 整 合 优 势, 推 动 省 属 企 业 未 上 市 资 产 与 上 市 公 司 对 接 整 合, 通 过 吸 收 合 并 资 产 注 入 等 方 式, 利 用 本 集 团 或 其 他 省 属 企 业 已 有 上 市 公 司 平 台 将 符 合 上 市 条 件 的 资 产 实 现 上 市, 解 决 同 业 竞 争 和 关 联 交 易 问 题, 做 优 做 强 省 属 国 有 控 股 上 市 公 司 符 合 条 件 的 省 属 国 有 控 股 上 市 公 司, 探 索 实 施 股 权 激 励 或 激 励 基 金 计 划 二 优 化 企 业 股 权 结 构 ( 三 ) 支 持 增 资 扩 股 引 入 战 略 投 资 者 支 持 省 属 企 业 结 合 实 际 情 况 和 上 市 需 要 增 资 扩 股 引 入 战 略 投 资 者 引 入 合 作 对 象 时, 原 则 上 应 通 过 浙 江 产 权 交 易 所 公 开 进 行, 如 实 披 露 有 关 信 息, 广 泛 征 集 合 格 意 向 投 资 者, 重 点 并 择 优 选 择 能 够 在 技 术 管 理 或 资 源 上 形 成 互 补 协 同 和 放 大 效 应 的 战 略 投 资 者, 包 括 符 合 条 件 的 产 业 投 资 机 构 和 境 内 外 知 名 私 募 股 权 投 资 机 构 等 择 优 选 择 方 式 包 括 在 竞 争 性 谈 判 的 基 础 上 采 用 权 重 报 价 公 开 竞 价 等 单 独 或 组 合 方 式 具 体 操 作 程 序 上, 可 在 改 制 总 体 方 案 制 订 过 程 中 对 增 资 信 息 进 行 预 公 告, 待 财 务 审 计 资 产 评 估 等 前 期 准 备 工 作 全 部 完 成 后 再 正 式 挂 牌, 或 适 当 延 长 挂 牌 时 间, 充 分 征 集 合 格 意 向 投 资 者 增 资 扩 股 后 战 略 投 资 者 持 股 比 例 根 据 省 国 资 委 对 企 业 的 功 能 定 位 上 市 后 国 有 股 权 比 例 要 求 以 及 有 利 于 建 立 有 效 的 法 人 治 理 结 构 等 因 素 合 理 确 定, 一 般 合 计 不 低 于 5% ( 四 ) 探 索 实 施 员 工 持 股 省 属 企 业 上 市 前 改 制 或 省 属 国 有 控 股 上 市 公 司 增 发 股 份 引 入 战 略 投 资 者 时, 经 批 准 可 以 同 步 引 入 员 工 持 股, 员 工 持 股 价 格 按 照 与 战 略 投 资 者 同 股 同 价 的 原 则 确 定 员 工 持 股 原 则 上 采 用 有 限 公 司 合 伙 企 业 等 方 式 员 工 持 股 对 象 原 则 上 限 于 对 公 司 整 体 业 绩 和 持 续 发 展 有 较 大 影 响 的 核 心 经 营 管 理 技 术 等 人 才 涉 及 企 业 领 导 人 员 持 股 的, 须 符 合 国 家 法 律 法 规 和 政 策 规 定, 履 行 相 应 的 审 批 程 序 员 工 持 股 比 例 要 充 分 18

考 虑 上 市 后 国 有 股 权 持 股 比 例 公 众 持 股 比 例, 以 及 持 股 人 员 出 资 能 力 实 施 员 工 持 股 要 做 好 可 行 性 研 究 分 析 员 工 持 股 方 案 作 为 企 业 改 制 方 案 的 一 部 分, 要 明 确 持 股 方 式 持 股 人 员 范 围 持 股 比 例 定 价 原 则 和 持 股 期 限 未 上 市 企 业 的 员 工 持 股 方 案 还 应 明 确 股 权 流 转 规 则 员 工 上 市 前 离 开 按 人 走 股 退 原 则 处 置 等 内 容 三 推 进 资 产 重 组 整 合 ( 五 ) 支 持 省 属 企 业 明 晰 主 业 推 进 省 属 企 业 内 部 及 省 属 企 业 之 间 可 上 市 资 产 重 组 整 合 和 不 可 上 市 资 产 处 置 退 出 对 不 属 于 省 属 企 业 拟 上 市 范 围 内 的 资 产, 权 属 为 国 有 全 资 的, 可 以 进 行 剥 离, 由 其 上 级 企 业 接 收, 或 经 省 国 资 委 批 准 划 转 省 属 国 有 资 本 运 营 公 司 及 其 他 需 要 相 关 业 务 资 产 的 省 属 企 业 ; 非 国 有 全 资 的 竞 争 类 业 务 资 产, 原 则 上 应 通 过 浙 江 产 权 交 易 所 进 行 市 场 化 处 置 ( 六 ) 优 化 资 产 重 组 转 让 程 序 省 属 国 有 全 资 企 业 与 省 属 国 有 绝 对 控 股 企 业 之 间 省 属 国 有 绝 对 控 股 企 业 之 间 的 国 有 产 权 或 重 大 国 有 资 产 转 让, 经 省 国 资 委 批 准, 可 以 采 取 协 议 转 让 方 式 其 中, 省 属 企 业 在 本 企 业 集 团 内 部 实 施 资 产 重 组 涉 及 的 企 业 国 有 产 权 或 重 大 资 产 协 议 转 让, 转 受 让 双 方 国 有 持 股 比 例 相 同 的, 由 省 属 企 业 本 级 负 责 批 准 或 出 具 意 见, 同 时 抄 送 省 国 资 委 涉 及 上 市 公 司 的, 根 据 国 家 相 关 规 定 办 理 省 属 企 业 与 其 直 接 间 接 全 资 拥 有 的 子 企 业, 或 其 直 接 间 接 全 资 拥 有 的 子 企 业 之 间 转 让 所 持 股 权 或 重 大 资 产, 由 省 属 企 业 本 级 负 责 批 准 或 出 具 意 见, 同 时 抄 送 省 国 资 委, 转 让 价 格 可 依 据 评 估 报 告 或 最 近 一 期 审 计 报 告 确 认 的 净 资 产 为 基 准 确 定 ( 七 ) 允 许 省 属 企 业 国 有 产 权 置 换 省 属 企 业 实 施 资 产 重 组 时, 省 属 企 业 及 其 全 资 绝 对 控 股 企 业 相 互 之 间 以 所 持 企 业 产 权 进 行 交 换, 或 前 述 企 业 与 国 有 实 际 控 制 企 业 所 持 产 权 资 产 进 行 交 换, 且 现 金 补 价 占 整 个 资 产 交 换 比 例 低 于 25% 的, 报 经 省 国 资 委 批 准 可 以 采 用 产 权 置 换 方 式 其 中, 省 属 企 业 内 部 资 产 置 换, 置 换 双 方 国 有 持 股 比 例 相 同 的, 由 省 属 企 业 本 级 负 责 批 准, 同 时 抄 送 省 国 资 委 四 提 高 中 介 机 构 服 务 效 率 ( 八 ) 简 化 中 介 机 构 委 托 程 序 对 于 会 计 核 算 规 范 近 两 年 年 度 审 计 报 告 连 续 为 标 准 无 保 留 意 见 的 省 属 企 业, 在 改 制 上 市 过 程 中 需 开 展 清 产 核 资 的, 由 省 属 企 业 自 主 在 具 有 证 券 相 关 业 务 资 格 的 审 计 机 构 中, 通 过 招 标 择 优 确 定 中 介 机 构 承 担 清 产 核 资 专 项 财 务 审 计 工 作 省 属 企 业 在 改 制 上 市 过 程 中, 因 研 究 制 订 改 制 总 体 方 案 的 需 要, 在 改 制 总 体 方 案 批 19

复 前, 可 以 先 行 申 请 招 标 确 定 资 产 评 估 机 构 对 相 关 资 产 进 行 预 评 估, 待 方 案 批 复 后 再 由 该 机 构 开 展 正 式 评 估 ( 九 ) 降 低 产 权 交 易 成 本 省 属 企 业 因 改 制 上 市 需 在 浙 江 产 权 交 易 所 公 开 挂 牌 转 让 股 权 转 让 重 大 资 产 引 进 战 略 投 资 者 的, 交 易 服 务 费 按 减 半 优 惠, 公 示 项 目 免 费 服 务 五 积 极 解 决 遗 留 问 题 ( 十 ) 清 理 规 范 内 部 职 工 股 省 属 企 业 应 按 照 上 市 要 求, 对 内 部 职 工 股 进 行 清 理 规 范, 彻 底 解 决 存 在 的 工 会 或 职 工 持 股 会 代 持 委 托 持 股 等 问 题, 通 过 合 法 程 序 解 除 代 持 关 系, 解 散 职 工 持 股 会, 还 原 真 实 股 权 结 构, 并 通 过 股 权 转 让 或 转 换 为 有 限 公 司 合 伙 企 业 持 股 等 方 式, 使 股 东 数 量 控 制 在 合 法 范 围 内, 股 东 构 成 符 合 上 市 规 定 对 于 上 轮 改 制 时 以 应 付 工 资 结 余 量 化 形 成 的 部 分 股 权, 参 照 国 家 有 关 政 策, 明 确 认 购 该 部 分 股 权 的 出 资 额 归 属 于 国 有, 在 此 基 础 上 由 省 属 企 业 本 级 根 据 企 业 改 制 上 市 需 要 等 实 际 情 况, 确 定 量 化 股 转 换 为 国 有 股 或 职 工 普 通 股 转 换 为 国 有 股 的, 国 有 股 东 按 照 不 高 于 最 近 一 期 经 审 计 后 对 应 的 净 资 产 额 扣 减 原 应 付 工 资 结 余 出 资 额 的 标 准 作 价 支 付 对 价 ; 转 换 为 职 工 普 通 股 的, 职 工 需 以 等 量 现 金 出 资 置 换 认 购 该 部 分 股 权 的 出 资 额 置 换 出 的 现 金 收 归 国 有 股 东, 国 有 股 东 为 非 国 有 全 资 公 司 的, 由 省 国 资 委 指 定 单 位 收 缴 ( 十 一 ) 妥 善 处 置 优 先 股 省 属 企 业 中 存 在 上 轮 改 制 时 经 省 有 关 部 门 批 准 设 置 国 有 优 先 股 的, 在 改 制 上 市 前 应 当 进 行 规 范 处 置, 处 置 方 案 经 股 东 协 商 一 致 后 报 经 省 国 资 委 批 准 优 先 股 转 换 为 普 通 股 的, 可 采 用 由 优 先 股 股 东 补 足 优 先 股 与 普 通 股 每 股 账 面 应 享 权 益 差 价 给 企 业 的 方 式 实 现 转 换, 或 将 优 先 股 享 有 权 益 按 照 普 通 股 每 股 账 面 净 资 产 折 股 转 换 为 普 通 股 在 转 普 通 股 前, 可 以 根 据 企 业 实 际 需 要 按 照 普 通 股 股 权 比 例 对 未 分 配 利 润 部 分 或 全 部 进 行 分 配 或 转 增 股 本 对 于 国 有 资 本 拟 战 略 性 退 出 的 企 业, 优 先 股 可 不 再 转 普 通 股, 由 国 有 股 东 收 回 优 先 股 权 益 ( 十 二 ) 用 好 国 有 独 享 资 本 公 积 省 属 企 业 在 上 轮 改 制 过 程 中 形 成 的 国 有 独 享 资 本 公 积, 应 在 清 理 核 实 的 基 础 上, 用 于 增 加 国 有 股 本 国 有 独 享 资 本 公 积 的 形 成 有 明 确 具 体 对 应 资 产 的, 对 应 资 产 增 值 部 分 也 应 确 认 为 国 有 独 享 权 益 可 独 立 的 国 有 独 享 资 本 公 积 对 应 资 产, 可 以 按 评 估 价 转 增 国 有 股 本, 在 权 益 资 本 满 足 企 业 持 续 发 展 要 求 的 前 提 下, 也 可 上 缴 国 有 股 东 ( 十 三 ) 明 晰 改 制 剥 离 代 管 资 产 省 属 企 业 上 轮 改 制 时 形 成 的 当 时 未 移 交 产 权 20

仍 留 在 原 单 位 的 剥 离 资 产 和 代 管 资 产, 须 及 时 理 清 产 权 并 规 范 处 置 属 于 企 业 生 产 经 营 需 要 继 续 保 留 的, 经 省 属 企 业 本 级 批 准, 可 经 评 估 后 由 原 单 位 协 议 收 购 ; 属 于 企 业 生 产 经 营 非 必 需 的, 应 由 省 属 企 业 本 级 收 缴 或 由 省 国 资 委 批 准 划 转 相 关 单 位 ( 十 四 ) 解 决 改 制 提 留 费 用 不 足 问 题 省 属 企 业 在 引 入 战 略 投 资 者 或 改 制 为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时, 上 轮 改 制 提 留 的 资 产 因 受 国 家 标 准 提 高 人 均 寿 命 延 长 等 因 素 影 响, 经 中 介 机 构 专 项 审 计 后 确 已 不 足 以 支 付 离 退 休 及 相 关 人 员 费 用 的, 已 超 支 部 分 和 今 后 支 出 的 费 用, 经 批 准 可 逐 年 从 国 有 股 权 收 益 中 予 以 支 付 ; 国 有 股 权 收 益 不 足 以 支 付 的, 由 国 有 股 东 调 剂 解 决 由 国 有 股 权 收 益 或 国 有 股 东 调 剂 支 付 的 费 用, 支 付 项 目 应 当 有 设 区 市 以 上 人 民 政 府 及 其 人 力 资 源 社 会 保 障 部 门 文 件 明 确 规 定, 支 付 人 员 范 围 为 上 轮 改 制 基 准 日 前 离 退 休 精 简 退 职 内 退 伤 残 供 养 遗 属 等 相 关 人 员 六 多 形 式 实 现 资 产 证 券 化 ( 十 五 ) 有 序 推 进 场 外 市 场 挂 牌 推 动 省 属 企 业 进 行 股 份 制 改 造, 暂 不 具 备 上 市 条 件 的 省 属 企 业 可 以 结 合 自 身 实 际 选 择 到 全 国 中 小 企 业 股 份 转 让 系 统 浙 江 股 权 交 易 中 心 等 场 外 市 场 进 行 挂 牌, 积 极 对 接 多 层 次 资 本 市 场 其 中, 涉 及 国 有 股 东 转 让 存 量 股 份 及 股 份 公 司 进 行 股 权 融 资 还 需 符 合 国 有 股 权 管 理 相 关 规 定 ( 十 六 ) 推 进 债 券 型 资 产 证 券 化 在 合 理 控 制 风 险 与 成 本 的 前 提 下, 鼓 励 省 属 企 业 利 用 债 券 市 场 基 金 市 场 信 托 市 场 等 各 类 市 场, 创 新 融 资 方 式, 发 行 企 业 债 务 融 资 工 具 企 业 债 券 公 司 债 券 和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等 各 类 债 券 型 证 券, 改 善 资 产 负 债 结 构, 提 高 资 产 流 动 性, 提 升 资 产 证 券 化 水 平 七 形 成 推 进 资 产 证 券 化 工 作 合 力 ( 十 七 ) 完 善 工 作 沟 通 协 调 机 制 省 国 资 委 牵 头 负 责 推 进 资 产 证 券 化 工 作 的 统 筹 协 调, 做 好 政 策 咨 询 与 指 导, 积 极 帮 助 和 指 导 企 业 规 范 开 展 资 产 证 券 化 工 作, 及 时 做 好 预 沟 通 预 审 核 及 审 批 各 有 关 部 门 加 大 对 省 属 企 业 推 进 资 产 证 券 化 的 支 持 力 度, 及 时 帮 助 解 决 工 作 推 进 过 程 中 涉 及 到 的 问 题 省 属 企 业 外 派 监 事 会 按 照 推 进 资 产 证 券 化 的 具 体 要 求, 督 促 企 业 加 快 研 究 提 出 本 企 业 的 具 体 方 案, 全 程 监 督 实 施 过 程, 并 及 时 提 出 具 体 意 见 建 议 省 属 企 业 要 制 订 切 合 自 身 实 际 的 工 作 方 案, 加 强 与 省 国 资 委 和 外 派 监 事 会 的 沟 通, 及 时 告 知 工 作 进 展, 并 主 动 听 取 外 派 监 事 会 和 有 关 部 门 意 见, 确 保 资 产 证 券 化 工 作 规 范 运 行 本 意 见 适 用 于 省 国 资 委 履 行 出 资 人 监 管 职 责 的 企 业 意 见 涉 及 的 国 家 有 关 政 策 规 定 有 调 整 的, 按 照 调 整 后 的 国 家 政 策 规 定 执 行 21

" $%E 2014 0 FGH<IJH<K,- 浙 政 办 发 2015 56 号 各 市 县 ( 市 区 ) 人 民 政 府, 省 政 府 直 属 各 单 位 : 2014 年, 全 省 上 下 认 真 贯 彻 党 的 十 八 大 和 十 八 届 三 中 四 中 全 会 精 神, 深 入 实 施 八 八 战 略, 打 好 转 型 升 级 组 合 拳, 在 重 点 项 目 建 设 领 域 深 入 开 展 立 功 竞 赛 活 动, 涌 现 了 一 大 批 先 进 集 体 和 个 人 为 鼓 励 先 进, 经 省 政 府 同 意, 对 杭 州 市 城 市 建 设 投 资 集 团 有 限 公 司 紫 之 隧 道 指 挥 部 等 50 个 省 重 点 建 设 立 功 竞 赛 先 进 集 体 和 沈 百 明 等 98 名 省 重 点 建 设 立 功 竞 赛 先 进 个 人 予 以 通 报 表 彰 希 望 全 省 广 大 建 设 者 向 受 表 彰 的 先 进 集 体 和 先 进 个 人 学 习, 深 入 实 施 扩 大 有 效 投 资 411 重 大 项 目 建 设 行 动 计 划, 大 力 推 进 省 重 点 项 目 建 设, 为 干 好 一 三 五 实 现 四 翻 番, 加 快 建 设 美 丽 浙 江 创 造 美 好 生 活 贡 献 力 量 附 件 附 件 :2014 年 度 省 重 点 建 设 立 功 竞 赛 先 进 集 体 和 先 进 个 人 名 单 浙 江 省 人 民 政 府 办 公 厅 2015 年 5 月 27 日 2014 年 度 省 重 点 建 设 立 功 竞 赛 先 进 集 体 和 先 进 个 人 名 单 一 先 进 集 体 (50 个 ) 杭 州 市 城 市 建 设 投 资 集 团 有 限 公 司 紫 之 隧 道 指 挥 部 ( 杭 州 市 紫 之 隧 道 工 程 ) 杭 州 市 富 阳 区 杭 黄 铁 路 工 程 建 设 指 挥 部 ( 杭 黄 铁 路 项 目 ) 22

杭 州 余 杭 区 粮 食 收 储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 杭 州 市 余 杭 区 中 心 粮 库 项 目 ) 杭 州 市 闲 林 水 库 管 理 处 ( 杭 州 市 闲 林 水 库 工 程 ) 杭 州 市 富 阳 区 教 育 发 展 有 限 公 司 ( 杭 州 市 富 阳 区 职 业 教 育 中 心 项 目 ) 余 姚 市 房 地 产 管 理 中 心 ( 余 姚 市 穴 湖 地 块 保 障 性 住 房 新 建 工 程 ) 慈 溪 市 城 区 潮 塘 江 排 涝 工 程 建 设 指 挥 部 ( 慈 溪 市 城 区 潮 塘 江 排 涝 工 程 ) 宁 波 市 政 工 程 建 设 集 团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 宁 波 市 北 环 快 速 路 工 程 I 标 ) 宁 波 交 通 工 程 建 设 集 团 有 限 公 司 ( 杭 州 湾 跨 海 大 桥 杭 甬 高 速 连 接 线 公 路 工 程 ) 宁 波 市 江 北 区 铁 路 建 设 办 公 室 ( 宁 波 北 站 及 货 场 搬 迁 工 程 ) 温 州 市 瓯 海 区 铁 路 配 套 建 设 管 理 委 员 会 办 公 室 ( 金 丽 温 铁 路 扩 能 改 造 工 程 ) 温 州 市 龙 湾 区 人 民 政 府 瑶 溪 街 道 办 事 处 ( 甬 台 温 天 然 气 输 气 管 道 龙 湾 支 线 工 程 ) 永 嘉 县 桥 头 镇 菇 溪 河 道 综 合 治 理 工 程 建 设 指 挥 部 ( 永 嘉 县 桥 头 镇 菇 溪 河 道 治 理 工 程 ) 温 州 绕 城 高 速 公 路 西 南 线 有 限 公 司 ( 温 州 绕 城 高 速 公 路 西 南 线 工 程 ) 先 登 高 科 电 气 有 限 公 司 ( 年 产 4 万 吨 新 能 源 车 辆 电 机 专 用 特 种 电 磁 线 建 设 项 目 ) 浙 江 省 疏 浚 工 程 有 限 公 司 ( 太 嘉 河 工 程 ) 长 兴 县 杭 长 高 速 公 路 北 延 建 设 工 程 指 挥 部 ( 杭 长 高 速 公 路 北 延 工 程 ) 嘉 兴 市 秀 洲 新 区 开 发 建 设 有 限 公 司 ( 嘉 兴 市 应 急 备 用 水 源 ( 秀 湖 水 库 ) 工 程 ) 海 盐 县 千 亩 荡 水 源 保 护 工 程 建 设 投 资 有 限 公 司 ( 海 盐 县 千 亩 荡 饮 用 水 源 保 护 一 期 工 程 ) 铁 路 杭 长 客 运 专 线 诸 暨 段 工 程 建 设 指 挥 部 ( 杭 长 客 运 专 线 浙 江 段 建 设 工 程 ) 诸 暨 市 永 宁 水 库 建 设 工 程 指 挥 部 ( 诸 暨 市 永 宁 水 库 工 程 ) 金 华 市 港 航 开 发 建 设 指 挥 部 ( 钱 塘 江 中 上 游 衢 江 航 运 开 发 工 程 金 华 段 ) 东 阳 市 交 通 运 输 局 (37 省 道 东 阳 李 宅 至 义 乌 青 岩 刘 改 建 工 程 东 阳 段 ) 义 乌 经 济 技 术 开 发 区 管 委 会 ( 义 乌 经 济 技 术 开 发 区 总 部 经 济 区 A 组 团 建 设 项 目 ) 金 华 市 铁 路 工 程 建 设 指 挥 部 ( 金 华 市 铁 路 征 迁 工 程 ) 衢 州 通 成 农 业 发 展 有 限 公 司 ( 衢 州 城 市 物 流 综 合 体 项 目 ) 衢 州 市 巨 江 航 运 建 设 开 发 有 限 公 司 ( 钱 塘 江 中 上 游 衢 江 航 运 开 发 工 程 衢 州 段 ) 九 景 衢 铁 路 开 化 段 项 目 建 设 指 挥 部 办 公 室 ( 九 景 衢 铁 路 工 程 浙 江 段 ) 舟 山 国 家 石 油 储 备 基 地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 舟 山 国 家 石 油 储 备 基 地 扩 建 项 目 ) 嵊 泗 县 港 欣 建 设 开 发 有 限 公 司 ( 嵊 泗 中 心 渔 港 ( 新 港 区 ) 扩 建 工 程 ) 浙 江 浙 能 台 州 第 二 发 电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 浙 江 台 州 第 二 发 电 厂 上 大 压 小 新 建 工 程 ) 23

台 州 市 农 业 局 ( 天 台 县 始 丰 溪 综 合 治 理 一 期 工 程 ) 缙 云 县 人 民 政 府 五 云 街 道 办 事 处 ( 金 丽 温 铁 路 扩 能 改 造 工 程 ) 丽 水 经 济 开 发 区 重 点 建 设 领 导 小 组 办 公 室 ( 丽 水 南 城 东 扩 二 期 区 块 路 网 工 程 ) 丽 水 市 莲 都 区 水 利 开 发 建 设 有 限 公 司 ( 瓯 江 治 理 工 程 丽 水 市 大 溪 治 理 工 程 莲 都 段 ) 浙 江 科 技 学 院 安 吉 校 区 筹 建 指 挥 部 ( 浙 江 科 技 学 院 安 吉 校 区 建 设 工 程 ) 国 家 电 网 浙 江 衢 州 供 电 公 司 建 设 部 (220 千 伏 安 仁 输 变 电 工 程 ) 国 家 电 网 浙 江 舟 山 供 电 公 司 建 设 部 (500 千 伏 六 横 电 厂 送 出 工 程 ) 国 家 电 网 浙 江 湖 州 供 电 公 司 建 设 部 (1000 千 伏 浙 北 福 州 特 高 压 交 流 输 变 电 工 程 ) 富 春 江 船 闸 扩 建 改 造 工 程 建 设 指 挥 部 ( 富 春 江 船 闸 扩 建 改 造 工 程 ) 金 华 市 杭 金 衢 高 速 拓 宽 改 造 指 挥 部 ( 杭 金 衢 高 速 公 路 改 扩 建 工 程 ) 浙 江 浙 能 镇 海 燃 气 热 电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 浙 能 镇 海 动 力 中 心 天 然 气 热 电 联 产 工 程 ) 浙 江 浙 能 中 煤 舟 山 煤 电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 浙 江 浙 能 中 煤 舟 山 煤 电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电 厂 项 目 ) 沪 昆 铁 路 客 运 专 线 浙 江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 杭 长 铁 路 客 运 专 线 浙 江 段 ) 杭 州 二 建 建 设 有 限 公 司 ( 杭 州 市 拱 墅 区 平 安 桥 村 康 桥 单 元 R2127 地 块 农 转 居 公 寓 二 期 工 程 ) 湖 州 市 水 利 投 资 发 展 有 限 公 司 ( 太 嘉 河 工 程 ) 华 能 桐 乡 燃 机 热 电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 华 能 桐 乡 燃 机 电 厂 项 目 ) 杭 州 市 对 口 支 援 新 疆 阿 克 苏 地 区 阿 克 苏 市 指 挥 部 ( 阿 克 苏 市 就 业 培 训 中 心 工 程 ) 宁 波 市 对 口 支 援 新 疆 阿 克 苏 地 区 库 车 县 指 挥 部 ( 库 车 县 传 染 病 医 院 扩 建 项 目 ) 浙 江 德 清 杭 钢 再 生 资 源 有 限 公 司 ( 德 清 杭 钢 100 万 吨 金 属 再 生 项 目 ) 二 先 进 个 人 (98 名 ) 沈 百 明 杭 州 高 新 技 术 产 业 开 发 总 公 司 项 目 经 理 王 国 芳 ( 女 ) 杭 州 萧 山 交 通 投 资 集 团 有 限 公 司 基 础 设 施 建 设 指 挥 部 技 术 前 期 部 经 理 朱 春 雷 杭 州 市 地 铁 集 团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副 总 经 理 王 丽 娟 ( 女 ) 杭 黄 铁 路 淳 安 段 建 设 推 进 指 挥 部 办 公 室 副 主 任 宁 自 华 杭 州 市 钱 江 新 城 建 设 管 委 会 工 作 人 员 郑 锟 杭 州 市 发 展 和 改 革 委 员 会 重 点 项 目 管 理 处 副 处 长 李 建 洪 杭 州 市 萧 山 区 交 通 运 输 局 建 设 管 理 科 科 长 甘 军 杭 州 市 交 通 工 程 质 量 安 全 监 督 局 质 量 监 督 处 副 处 长 24

章 伟 良 浙 江 中 烟 工 业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杭 州 卷 烟 厂 易 地 技 术 改 造 项 目 组 组 长 楼 旭 伟 奉 化 市 交 通 投 资 公 司 高 级 工 程 师 葛 海 峰 宁 海 经 济 开 发 区 管 委 会 副 主 任 蔡 福 永 象 山 县 公 安 局 民 警 阮 殿 波 宁 波 南 车 新 能 源 科 技 有 限 公 司 技 术 经 理 应 方 平 宁 波 市 高 速 公 路 江 北 连 接 线 工 程 ( 二 期 ) 建 设 指 挥 部 工 程 师 郑 建 伟 宁 波 市 北 仑 区 梅 山 水 道 建 设 管 理 指 挥 部 副 总 指 挥 何 仲 文 中 海 石 油 宁 波 大 榭 石 化 有 限 公 司 总 经 理 丁 建 俊 上 海 大 众 汽 车 有 限 公 司 宁 波 分 公 司 规 划 部 工 厂 规 划 科 规 划 员 吴 巍 宁 波 市 铁 路 建 设 指 挥 部 前 期 处 干 部 丁 延 书 中 交 第 一 公 路 工 程 局 有 限 公 司 项 目 经 理 郭 敏 洞 头 县 海 涂 围 垦 工 程 建 设 指 挥 部 办 事 员 刘 良 晓 温 州 市 现 代 服 务 业 投 资 集 团 有 限 公 司 工 程 师 陆 连 富 温 州 机 场 集 团 有 限 公 司 建 设 投 资 公 司 副 总 经 理 诸 向 军 温 州 市 铁 路 与 城 市 轨 道 交 通 建 设 领 导 小 组 办 公 室 综 合 处 副 处 长 侯 超 万 温 州 市 鹿 城 区 交 通 工 程 建 设 办 公 室 副 主 任 梁 文 ( 女 ) 温 州 市 总 工 会 经 济 部 部 长 周 燕 强 湖 州 市 交 通 建 设 管 理 局 合 同 科 科 长 朱 伟 华 湖 州 市 太 湖 水 利 工 程 建 设 管 理 局 工 程 师 毛 建 强 湖 州 市 南 浔 区 人 民 医 院 副 院 长 沈 伟 良 浙 江 欧 诗 漫 集 团 有 限 公 司 工 程 办 主 任 王 祥 浙 江 安 工 控 股 集 团 有 限 公 司 项 目 部 经 理 董 乐 伟 海 宁 市 交 通 投 资 集 团 有 限 公 司 工 程 管 理 部 副 经 理 吕 竟 辉 桐 乡 市 交 通 建 设 投 资 集 团 有 限 公 司 工 程 科 副 科 长 黄 雪 芳 ( 女 ) 嘉 兴 市 秀 洲 区 新 塍 镇 水 利 农 机 管 理 站 站 长 陆 嵩 嘉 兴 市 水 利 工 程 建 筑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总 经 理 周 海 良 浙 江 兴 科 科 技 发 展 投 资 有 限 公 司 工 程 部 部 长 何 伟 屏 绍 兴 市 水 务 集 团 有 限 公 司 工 会 主 席 张 铭 锋 绍 兴 市 交 通 投 资 集 团 有 限 公 司 工 程 建 设 部 副 经 理 王 江 辉 新 昌 县 钦 寸 水 库 工 程 建 设 指 挥 部 移 民 局 动 迁 科 科 长 25

陈 绍 堂 绍 兴 市 柯 桥 区 交 通 运 输 局 主 任 科 员 杜 东 方 浙 江 飞 翼 生 态 农 业 有 限 公 司 总 经 理 吴 立 新 金 华 市 自 来 水 公 司 总 经 理 邵 柏 青 兰 溪 市 农 防 加 固 工 程 建 设 指 挥 部 办 公 室 工 程 师 郎 根 明 杭 长 客 运 专 线 婺 城 区 段 工 程 建 设 指 挥 部 副 总 指 挥 陈 佩 能 金 温 铁 路 扩 能 改 造 永 康 段 工 程 建 设 指 挥 部 工 程 协 调 办 主 任 徐 文 胜 兰 溪 市 第 五 中 学 副 校 长 张 论 平 浙 江 致 远 工 程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项 目 总 监 周 红 燕 衢 州 市 发 展 和 改 革 委 员 会 副 主 任 邱 慧 芳 ( 女 ) 衢 州 市 环 境 保 护 局 衢 江 分 局 生 态 科 科 长 沈 文 兵 常 山 县 铁 路 工 作 办 公 室 主 任 姜 双 泉 九 景 衢 铁 路 开 化 段 项 目 建 设 指 挥 部 办 公 室 征 迁 科 科 长 王 胜 利 中 交 二 航 局 第 一 工 程 有 限 公 司 高 级 工 程 师 冯 建 东 港 投 资 发 展 集 团 有 限 公 司 工 程 二 部 副 经 理 苗 坚 敏 舟 山 港 集 团 置 业 有 限 公 司 副 总 经 理 虞 彭 挺 舟 山 市 定 海 区 城 乡 建 设 集 团 有 限 公 司 总 经 理 王 爱 民 74 省 道 南 延 三 门 海 山 至 沿 海 工 业 城 连 接 线 工 程 建 设 指 挥 部 副 总 指 挥 项 荣 华 浙 江 仙 居 抽 水 蓄 能 有 限 公 司 总 经 理 助 理 方 兴 龙 浙 江 头 门 港 投 资 开 发 有 限 公 司 工 程 管 理 中 心 副 主 任 张 志 勇 台 州 市 水 利 局 河 道 处 处 长 金 益 迥 国 家 电 网 浙 江 台 州 供 电 公 司 输 电 运 检 室 带 电 作 业 班 班 长 梁 晓 永 台 州 市 环 境 监 察 支 队 支 队 长 黄 炳 金 青 田 县 金 丽 温 铁 路 扩 能 改 造 工 程 指 挥 部 副 指 挥 金 益 林 丽 水 市 莲 都 区 金 丽 温 铁 路 扩 能 改 造 工 程 指 挥 部 副 指 挥 杜 建 勇 青 田 县 重 点 办 主 任 蔡 章 平 庆 元 县 国 有 资 产 营 运 有 限 公 司 经 济 师 江 子 明 松 阳 县 供 排 水 有 限 公 司 工 程 师 徐 国 强 中 国 美 术 学 院 校 园 建 设 和 管 理 处 处 长 樊 绍 甫 浙 江 省 建 工 集 团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高 级 工 程 师 胡 捷 浙 江 科 技 学 院 校 园 建 设 管 理 处 工 程 师 26

吴 正 清 国 家 电 网 浙 江 嘉 兴 供 电 公 司 桐 乡 500 千 伏 输 变 电 工 程 业 主 项 目 副 经 理 金 柏 涛 国 家 电 网 浙 江 东 阳 供 电 公 司 500 千 伏 吴 宁 变 筹 建 办 主 任 王 寅 国 家 电 网 浙 江 温 州 供 电 公 司 温 西 500 千 伏 输 变 电 工 程 业 主 项 目 经 理 金 仁 云 国 家 电 网 浙 江 宁 波 供 电 公 司 基 建 部 主 任 孙 一 心 国 家 电 网 浙 江 温 州 供 电 公 司 工 会 副 主 席 陈 海 圣 宁 波 交 通 工 程 建 设 集 团 有 限 公 司 第 二 分 公 司 副 总 经 理 胡 隆 温 州 市 瓯 江 口 开 发 建 设 投 资 集 团 有 限 公 司 高 级 工 程 师 沈 金 山 海 盐 县 交 通 运 输 局 局 长 吕 俊 平 金 华 市 交 通 工 程 质 量 监 督 站 安 全 监 督 科 科 长 孙 豪 杰 岱 山 县 疏 港 公 路 工 程 建 设 管 理 办 公 室 工 程 部 部 长 蔡 竹 聪 ( 女 ) 丽 水 市 330 国 道 建 设 工 程 指 挥 部 副 指 挥 李 关 琪 杭 金 衢 高 速 公 路 拓 宽 工 程 建 设 指 挥 部 副 指 挥 徐 育 斌 浙 江 省 天 然 气 开 发 有 限 公 司 甬 台 温 天 然 气 输 气 管 道 工 程 项 目 部 经 理 徐 晓 钟 浙 江 浙 能 金 华 燃 机 发 电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高 级 工 程 师 赵 立 东 三 门 核 电 有 限 公 司 工 程 调 试 处 处 长 郑 晓 浙 江 浙 能 台 州 第 二 发 电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工 程 部 副 主 任 张 扬 沪 昆 铁 路 客 运 专 线 浙 江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总 经 理 敖 江 忠 上 海 铁 路 局 宁 波 铁 路 枢 纽 工 程 建 设 指 挥 部 高 级 工 程 师 钟 庆 华 金 丽 温 铁 路 有 限 公 司 工 程 部 副 主 任 朱 红 明 九 景 衢 铁 路 浙 江 有 限 公 司 助 理 工 程 师 李 大 宽 秦 山 核 电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总 经 理 王 树 华 浙 江 省 铁 路 投 资 集 团 有 限 公 司 项 目 管 理 部 副 经 理 张 友 华 长 业 建 设 集 团 有 限 公 司 项 目 经 理 严 齐 斌 浙 江 省 水 利 厅 建 设 处 处 长 张 才 夫 浙 江 水 专 工 程 建 设 监 理 有 限 公 司 高 级 工 程 师 朱 贤 刚 杭 州 萧 山 水 利 建 筑 工 程 有 限 公 司 高 级 工 程 师 龚 灿 浙 江 省 援 疆 指 挥 部 规 划 建 设 与 资 金 管 理 组 成 员 杨 宝 明 浙 江 省 援 疆 指 挥 部 机 关 工 会 副 主 席 刘 金 生 华 能 桐 乡 燃 机 热 电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总 经 理 邬 平 福 浙 江 音 乐 学 院 ( 筹 ) 校 区 建 设 工 程 前 期 部 部 长 27

" $%LMNO I PQR,:; 浙 政 办 发 2015 57 号 各 市 县 ( 市 区 ) 人 民 政 府, 省 政 府 直 属 各 单 位 : 为 贯 彻 落 实 国 务 院 办 公 厅 关 于 完 善 公 立 医 院 药 品 集 中 采 购 工 作 的 指 导 意 见 ( 国 办 发 2015 7 号 ) 国 务 院 办 公 厅 关 于 城 市 公 立 医 院 综 合 改 革 试 点 的 指 导 意 见 ( 国 办 发 2015 38 号 ) 及 省 委 全 面 深 化 改 革 领 导 小 组 专 项 小 组 2015 年 工 作 计 划 等 文 件 精 神, 现 就 我 省 改 革 完 善 公 立 医 院 药 品 集 中 采 购 机 制 提 出 如 下 意 见 : 一 总 体 工 作 思 路 ( 一 ) 工 作 目 标 进 一 步 转 变 政 府 管 理 方 式, 充 分 发 挥 市 场 在 资 源 配 置 中 的 决 定 性 作 用, 提 高 公 立 医 院 在 药 品 采 购 中 的 参 与 度 坚 持 集 中 采 购 方 向, 实 行 一 个 平 台 上 下 联 动 公 开 透 明 分 类 采 购, 采 取 招 生 产 企 业 招 采 合 一 量 价 挂 钩 双 信 封 制 全 程 监 控 等 措 施, 建 立 以 省 为 单 位 的 集 中 采 购 监 管 和 医 疗 卫 生 机 构 自 主 采 购 有 机 结 合 的 药 品 集 中 采 购 新 机 制 ( 二 ) 主 要 任 务 从 2015 年 7 月 1 日 起, 在 全 省 启 动 实 施 药 品 集 中 采 购 相 关 改 革 建 设 全 省 统 一 的 信 息 流 商 流 资 金 流 三 流 合 一 网 上 药 品 采 购 交 易 平 台 ; 调 动 医 疗 卫 生 机 构 作 为 药 品 采 购 主 体 的 积 极 性 ; 通 过 市 场 机 制 确 定 药 品 价 格, 按 照 质 量 优 先 价 格 合 理 性 价 比 适 宜 的 原 则 制 订 药 品 采 购 规 则 ; 创 新 医 保 药 品 支 付 标 准, 实 行 合 同 管 理, 全 程 严 格 监 督, 建 立 药 品 采 购 新 机 制 医 保 支 付 标 准 新 机 制 药 品 交 易 监 管 新 机 制 二 建 立 全 省 药 品 分 类 采 购 新 机 制 ( 一 ) 改 革 药 品 采 购 方 式, 实 施 分 类 管 理 分 类 采 购 实 行 药 品 分 类 采 购 省 卫 生 计 生 委 以 临 床 需 求 为 导 向, 根 据 各 级 医 疗 卫 生 机 构 用 药 需 求, 汇 总 编 制 全 省 药 品 采 购 清 单, 分 类 列 明 招 标 采 购 药 品 谈 判 采 购 药 品 挂 网 直 接 采 购 药 品 定 点 生 产 药 品 等, 合 理 确 定 每 个 竞 价 分 组 的 药 品 采 购 数 量, 落 实 带 量 采 购, 并 向 社 会 公 布 药 品 采 购 清 单 原 则 上 每 年 调 整 一 次 1 对 临 床 用 量 大 采 购 金 额 高 多 家 企 业 生 产 的 药 品, 采 取 双 信 封 公 开 招 标 采 购 28

省 级 药 品 采 购 机 构 负 责 经 济 技 术 标 书 评 审 采 购 主 体 以 医 保 支 付 标 准 和 全 国 最 低 价 为 依 据, 按 照 规 定 自 主 采 购 2 对 部 分 专 利 药 品 独 家 生 产 药 品, 由 省 卫 生 计 生 委 会 同 省 级 有 关 部 门, 建 立 多 方 参 与 公 开 透 明 的 价 格 谈 判 机 制, 与 药 品 供 应 商 进 行 价 格 谈 判 3 对 妇 儿 专 科 非 专 利 药 品 急 ( 抢 ) 救 药 品 基 础 输 液 和 常 用 低 价 药 品, 在 评 定 经 济 技 术 标 书 的 基 础 上, 进 行 挂 网 采 购 4 对 临 床 必 需 用 量 小 市 场 供 应 短 缺 的 药 品, 进 行 招 标 定 点 生 产 议 价 采 购 5 对 麻 醉 药 品 精 神 药 品 防 治 传 染 病 和 寄 生 虫 病 的 免 费 治 疗 药 品 国 家 免 疫 规 划 疫 苗 计 划 生 育 药 品 及 中 药 饮 片, 按 国 家 有 关 规 定 采 购 除 麻 醉 药 品 精 神 药 品 防 治 传 染 病 和 寄 生 虫 病 的 免 费 治 疗 药 品 国 家 免 疫 规 划 疫 苗 计 划 生 育 药 品 及 中 药 饮 片 外, 药 品 的 实 际 采 购 价 格 由 采 购 主 体 与 药 品 生 产 企 业 按 照 带 量 采 购 以 量 换 价 成 交 确 认 的 原 则, 通 过 谈 判 产 生 对 达 不 到 谈 判 要 求 价 格 虚 高 不 下 的, 经 省 药 品 集 中 采 购 工 作 领 导 小 组 办 公 室 审 核 同 意, 各 采 购 主 体 可 采 购 省 卫 生 计 生 委 编 制 的 采 购 清 单 以 外 的 同 类 产 品 予 以 替 代 必 要 时, 省 药 品 集 中 采 购 工 作 领 导 小 组 办 公 室 可 组 织 对 部 分 达 不 到 谈 判 要 求 价 格 虚 高 不 下 的 药 品 进 行 价 格 谈 判 在 公 立 医 院 改 革 试 点 城 市, 允 许 以 设 区 市 为 单 位 在 省 级 药 品 集 中 采 购 平 台 上 自 行 采 购 鼓 励 医 疗 卫 生 机 构 直 接 与 药 品 生 产 企 业 进 行 价 格 谈 判 省 级 以 下 医 疗 卫 生 机 构 ( 不 含 省 级 医 院 ) 可 以 医 联 体 医 疗 集 团 等 组 成 采 购 共 同 体, 发 挥 批 量 采 购 优 势, 参 加 药 品 采 购 的 价 格 谈 判 省 级 医 院 可 参 加 所 在 城 市 的 药 品 采 购 政 府 办 基 层 医 疗 卫 生 机 构 原 则 上 以 县 ( 市 区 ) 为 单 位 组 成 采 购 共 同 体 进 行 价 格 谈 判 采 购 共 同 体 由 医 疗 卫 生 机 构 自 愿 联 合 组 建, 卫 生 计 生 等 部 门 要 加 强 组 织 领 导 和 监 督 管 理 全 省 政 府 办 各 级 医 疗 卫 生 机 构 所 使 用 的 药 品, 必 须 通 过 省 药 械 采 购 平 台 进 行 网 上 集 中 采 购, 禁 止 网 下 采 购 及 各 种 名 目 的 利 益 输 送 允 许 非 公 立 医 院 自 愿 参 加 网 上 集 中 采 购 ( 二 ) 明 确 药 品 销 售 价 格 政 策, 建 立 激 励 约 束 机 制 为 不 增 加 患 者 药 品 费 用 负 担, 对 医 保 目 录 内 的 药 品, 医 保 经 办 机 构 按 统 一 的 支 付 标 准 结 算, 医 疗 卫 生 机 构 按 医 保 支 付 标 准 销 售 ; 对 非 医 保 目 录 内 的 药 品, 公 立 医 疗 卫 生 机 构 按 不 高 于 政 府 管 理 部 门 公 布 的 参 考 价 格 销 售, 参 考 价 格 参 照 医 保 支 付 标 准 形 成, 或 按 省 内 各 设 区 市 及 全 国 最 低 采 购 价 确 定 公 立 医 疗 卫 生 机 构 药 品 实 际 采 购 价 格 低 于 药 品 医 保 支 付 标 准 或 参 考 销 售 价 格 的 差 29

额 部 分 上 缴 同 级 财 政, 由 财 政 卫 生 计 生 人 力 社 保 等 部 门 组 成 联 合 考 核 组, 在 对 医 疗 卫 生 机 构 的 药 品 和 医 用 耗 材 等 成 本 控 制 及 基 本 药 物 使 用 情 况 进 行 考 核 后, 依 据 考 核 情 况 对 医 疗 卫 生 机 构 实 施 奖 励 奖 励 资 金 实 行 专 项 核 算 和 管 理, 由 医 疗 卫 生 机 构 统 筹 安 排 使 用, 主 要 用 于 探 索 建 立 适 应 行 业 特 点 的 人 事 薪 酬 制 度 提 高 医 务 人 员 薪 酬 待 遇 等 鼓 励 公 立 医 疗 卫 生 机 构 根 据 药 品 采 购 情 况, 适 当 让 利 给 患 者, 以 体 现 公 益 性 三 建 立 医 保 支 付 标 准 新 机 制 ( 一 ) 建 立 省 医 保 药 品 支 付 标 准 联 席 会 议 制 度 建 立 由 省 人 力 社 保 财 政 卫 生 计 生 经 信 物 价 食 品 药 品 监 管 商 务 等 部 门 及 定 点 医 疗 机 构 药 品 生 产 企 业 医 疗 保 险 参 保 人 员 代 表 参 加 的 医 保 药 品 支 付 标 准 联 席 会 议 制 度, 由 省 人 力 社 保 厅 牵 头, 办 公 室 设 在 省 人 力 社 保 厅 联 席 会 议 负 责 起 草 浙 江 省 医 保 药 品 支 付 标 准 制 定 办 法, 制 订 全 省 医 保 药 品 支 付 标 准 ( 二 ) 建 立 医 保 药 品 支 付 标 准 自 2015 年 起 的 每 年 12 月 份, 省 医 保 药 品 支 付 标 准 联 席 会 议 根 据 集 中 采 购 平 台 产 生 的 药 品 加 权 平 均 价 等 因 素, 制 订 下 一 年 度 医 保 药 品 支 付 标 准, 由 省 人 力 社 保 厅 会 同 省 级 有 关 部 门 联 合 发 布, 于 次 年 1 月 1 日 起 执 行 2015 年 以 2014 年 全 省 基 本 药 物 和 其 余 全 品 种 药 品 集 中 采 购 中 标 价 作 为 医 保 药 品 支 付 标 准 ( 三 ) 建 立 医 保 费 用 预 付 机 制 各 级 医 保 经 办 机 构 应 在 次 月 足 额 向 定 点 医 疗 机 构 拨 付 上 月 的 医 保 费 用, 对 医 保 药 品 支 付 额 大 资 金 周 转 困 难 分 级 管 理 和 协 议 评 价 情 况 良 好 的 定 点 医 疗 机 构, 可 以 预 付 上 一 年 度 2 个 月 平 均 额 度 以 内 的 医 疗 费 用 作 为 周 转 金 四 建 立 药 品 集 中 采 购 监 管 新 机 制 ( 一 ) 加 强 监 管 机 构 建 设 省 药 械 采 购 中 心 要 转 变 工 作 方 式, 实 现 由 招 标 采 购 服 务 向 服 务 招 标 采 购 的 职 能 转 变 各 级 卫 生 计 生 部 门 和 公 立 医 院 都 要 加 强 药 品 集 中 采 购 的 组 织 管 理, 实 行 省 市 县 三 级 联 动 的 药 品 采 购 服 务 监 管 机 制 ( 二 ) 加 强 医 疗 卫 生 机 构 管 理 1 强 化 监 督 管 理 加 强 对 医 疗 卫 生 机 构 的 监 管, 将 药 品 集 中 采 购 情 况 作 为 医 疗 卫 生 机 构 及 其 负 责 人 的 重 要 考 核 内 容, 纳 入 目 标 管 理 及 医 疗 卫 生 机 构 评 审 评 价 体 系 对 违 规 网 下 采 购 拖 延 货 款 的 医 疗 卫 生 机 构, 视 情 节 轻 重 给 予 通 报 批 评 限 期 整 改 责 令 支 付 违 约 金 降 低 级 别 或 等 次 等 处 理 对 违 反 规 定 的 相 关 工 作 人 员, 要 严 肃 处 理 并 追 究 责 任 2 进 行 价 格 谈 判 监 控 医 疗 卫 生 机 构 药 品 实 际 采 购 价 格 的 申 报 采 购 订 单 下 达 货 款 支 付 等 流 程 一 律 在 省 药 械 采 购 平 台 完 成 对 药 品 采 购 价 格 偏 高 的 医 疗 卫 生 机 构 要 调 查 原 因, 约 谈 其 负 责 人, 必 要 时 要 严 肃 问 责, 并 向 社 会 公 布 30

3 推 进 阳 光 用 药 工 程 全 面 实 施 信 息 公 开, 确 保 药 品 采 购 使 用 各 环 节 在 阳 光 下 运 行 坚 持 合 理 用 药, 建 立 价 格 高 用 量 大 非 治 疗 辅 助 性 等 重 点 药 品 监 控 制 度, 从 严 控 制 抗 菌 药 物 和 营 养 类 辅 助 用 药 的 使 用 ; 建 立 健 全 以 基 本 药 物 为 重 点 的 临 床 用 药 综 合 评 价 体 系, 强 化 短 缺 药 品 监 测 和 预 警 加 强 内 部 监 督, 建 立 处 方 点 评 和 医 师 约 谈 制 度, 加 强 医 务 人 员 合 理 用 药 培 训 和 考 核 评 估, 发 挥 临 床 药 师 促 进 合 理 用 药 的 作 用 4 严 厉 打 击 商 业 贿 赂 严 肃 查 处 医 生 收 受 药 品 回 扣 行 为 对 商 业 贿 赂 案 件 多 发 医 生 收 受 药 品 回 扣 习 以 为 常 的 医 疗 卫 生 机 构 负 责 人, 要 严 肃 问 责 ( 三 ) 加 强 药 品 生 产 经 营 企 业 管 理 1 规 范 药 品 流 通 秩 序 严 格 规 范 准 入, 规 范 市 场 秩 序, 促 进 有 序 竞 争 对 偏 远 交 通 不 便 地 区 的 药 品 配 送, 各 级 卫 生 计 生 部 门 要 加 强 组 织 协 调, 按 照 远 近 结 合 城 乡 联 动 的 原 则, 提 高 采 购 配 送 集 中 度, 统 筹 做 好 医 院 及 基 层 医 疗 卫 生 机 构 的 药 品 供 应 配 送 管 理 工 作, 鼓 励 探 索 县 乡 村 一 体 化 配 送 对 配 送 到 货 率 不 足 60% 的 配 送 企 业 将 予 以 淘 汰, 取 消 其 在 省 内 药 品 配 送 资 格 对 配 送 到 货 率 不 足 60% 的 产 品, 暂 停 其 在 线 交 易 资 格 ; 对 愈 期 不 改 的 企 业 取 消 其 中 标 资 格, 医 疗 卫 生 机 构 因 此 被 迫 使 用 其 他 企 业 药 品 替 代 的, 超 支 费 用 由 原 中 标 企 业 承 担 严 厉 打 击 药 品 生 产 经 营 企 业 挂 靠 经 营 租 借 证 照 销 售 假 劣 药 品 商 业 贿 赂 以 及 伪 造 虚 开 发 票 等 违 法 违 规 行 为 强 化 药 品 质 量 监 管, 加 强 药 品 不 良 反 应 监 测, 确 保 人 民 群 众 用 药 安 全 2 严 格 执 行 诚 信 记 录 和 市 场 清 退 制 度 建 立 药 品 生 产 和 配 送 企 业 的 诚 信 记 录 档 案, 定 期 向 社 会 公 布 逐 步 将 医 药 购 销 领 域 诚 信 记 录 纳 入 省 公 共 信 用 信 息 服 务 平 台 加 强 过 程 监 控, 签 订 阳 光 协 议, 对 违 规 供 应 商 实 行 黑 名 单 制 对 于 违 反 法 律 法 规 被 司 法 机 关 和 行 政 机 关 查 处 的 药 品 生 产 经 营 企 业, 取 消 其 所 有 产 品 在 全 省 的 中 标 ( 入 围 ) 资 格, 自 取 消 之 日 起 2 年 内 不 接 受 其 任 何 产 品 在 全 省 的 集 中 采 购 申 请, 全 省 医 疗 卫 生 机 构 2 年 内 不 得 以 任 何 形 式 采 购 其 产 品 五 建 设 省 级 药 品 集 中 采 购 新 平 台 省 药 械 采 购 平 台 是 全 省 各 级 公 立 医 疗 卫 生 机 构 唯 一 的 药 械 采 购 服 务 平 台 省 药 械 采 购 平 台 要 进 一 步 提 高 信 息 化 建 设 水 平, 实 现 与 国 家 药 品 供 应 保 障 综 合 管 理 信 息 平 台 省 医 保 信 息 系 统 公 立 医 院 等 的 对 接, 面 向 各 级 医 疗 卫 生 机 构 和 药 品 生 产 经 营 企 业 提 供 服 务, 提 高 药 品 招 标 采 购 配 送 管 理 评 价 统 计 分 析 动 态 监 管 等 能 力 及 时 收 集 分 析 医 疗 卫 生 机 构 药 品 采 购 价 格 数 量 回 款 时 间 及 药 品 生 产 经 营 企 业 配 送 到 位 率 不 良 记 录 等 情 况, 定 期 向 社 会 公 布 31

省 药 械 采 购 平 台 逐 步 实 现 信 息 流 商 流 资 金 流 的 三 流 合 一 通 过 设 立 统 一 的 省 药 械 采 购 结 算 账 户, 将 药 品 货 款 支 付 方 式 变 更 为 : 医 疗 卫 生 机 构 将 药 品 货 款 支 付 给 结 算 账 户, 由 结 算 账 户 将 药 品 货 款 支 付 给 生 产 企 业 生 产 企 业 设 立 的 仅 销 售 本 公 司 产 品 的 商 业 公 司, 进 口 及 港 澳 台 地 区 产 品 国 内 总 代 理 ( 无 国 内 总 代 理 的, 应 为 从 境 外 取 得 浙 江 省 代 理 授 权 的 唯 一 代 理 商 ) 可 视 同 生 产 企 业 医 疗 卫 生 机 构 在 药 品 交 货 验 收 合 格 后 的 30 天 内 必 须 将 货 款 支 付 给 结 算 账 户, 结 算 账 户 收 到 次 日 按 时 支 付 给 企 业 变 更 药 品 采 购 订 单 发 送 方 式 将 原 有 医 疗 卫 生 机 构 向 配 送 企 业 发 送 订 单 的 方 式, 改 变 为 向 生 产 企 业 直 接 发 送 订 单 生 产 企 业 负 责 订 单 接 收, 选 定 配 送 企 业 进 行 订 单 配 送 供 应 紧 张 或 临 床 用 量 较 小 的 药 品 可 向 配 送 企 业 发 送 订 单 为 确 保 药 品 采 购 订 单 发 送 方 式 变 更 的 平 稳 有 序, 可 设 立 一 定 期 限 的 过 渡 期 六 切 实 加 强 组 织 领 导 ( 一 ) 落 实 各 方 责 任 各 级 政 府 对 当 地 药 品 集 中 采 购 机 制 改 革 任 务 的 落 实 负 总 责 省 卫 生 计 生 委 要 按 期 完 成 省 级 采 购 新 平 台 的 建 设 各 级 卫 生 计 生 部 门 要 加 强 对 药 品 集 中 采 购 各 方 的 行 为 监 管 ; 财 政 部 门 要 加 强 对 药 品 实 际 采 购 价 格 差 额 部 分 的 统 筹 管 理 ; 人 力 社 保 部 门 要 科 学 合 理 制 订 药 品 支 付 标 准, 积 极 推 进 医 疗 卫 生 机 构 薪 酬 制 度 改 革 ; 物 价 部 门 要 加 强 对 医 疗 卫 生 机 构 药 品 价 格 执 行 情 况 的 监 督 检 查, 依 法 查 处 违 法 违 规 行 为 ; 工 商 行 政 管 理 部 门 要 依 法 对 合 同 履 行 情 况 进 行 监 督 检 查, 对 药 品 采 购 过 程 中 不 正 当 竞 争 行 为 进 行 调 查 处 理 ; 食 品 药 品 监 管 部 门 要 加 强 对 药 品 质 量 的 监 督 检 查, 确 保 临 床 用 药 安 全 ; 公 安 监 察 机 关 要 加 大 对 药 品 集 中 采 购 中 违 规 违 纪 行 为 的 打 击 和 查 处 力 度 ( 二 ) 加 强 廉 政 风 险 防 范 强 化 对 药 品 采 购 机 构 采 购 主 体 及 价 格 谈 判 人 员 的 监 管, 完 善 相 关 制 度, 健 全 内 部 制 约 和 外 部 监 督 机 制, 坚 持 用 制 度 管 权 管 事 管 人 加 强 廉 洁 从 业 教 育, 不 断 提 高 相 关 人 员 的 业 务 能 力 和 廉 洁 意 识 建 立 权 力 运 行 监 控 机 制, 坚 持 公 开 公 正 公 平, 自 觉 接 受 社 会 和 舆 论 的 监 督 实 行 重 要 岗 位 人 员 定 期 轮 岗 制 度 七 加 强 医 用 耗 材 的 采 购 管 理 加 快 医 用 耗 材 集 中 采 购 工 作 进 程, 推 行 医 用 耗 材 阳 光 采 购 医 疗 卫 生 机 构 自 行 采 购 的 医 用 耗 材, 其 采 购 价 格 数 量 应 在 省 药 械 采 购 平 台 备 案 参 照 药 品 医 保 支 付 标 准 的 制 订 办 法 研 究 高 值 医 用 耗 材 的 医 保 支 付 标 准 32 浙 江 省 人 民 政 府 办 公 厅 2015 年 5 月 26 日

" $%S TB UVWXYV LM <4 Z,-. 浙 政 办 发 2015 59 号 各 市 县 ( 市 区 ) 人 民 政 府, 省 政 府 直 属 各 单 位 : 为 贯 彻 党 的 十 八 大 和 十 八 届 二 中 三 中 四 中 全 会 以 及 省 委 历 次 全 会 精 神, 落 实 国 务 院 关 于 印 发 2015 年 推 进 简 政 放 权 放 管 结 合 转 变 政 府 职 能 工 作 方 案 的 通 知 ( 国 发 2015 29 号 ) 要 求, 以 四 张 清 单 一 张 网 改 革 为 抓 手, 深 入 推 进 简 政 放 权 放 管 结 合, 加 快 政 府 职 能 转 变, 省 政 府 决 定 成 立 浙 江 省 政 府 深 化 四 张 清 单 一 张 网 改 革 推 进 职 能 转 变 协 调 小 组 ( 以 下 简 称 协 调 小 组, 浙 江 省 政 府 审 批 制 度 改 革 领 导 小 组 相 关 职 能 纳 入 协 调 小 组 ) 现 将 有 关 事 项 通 知 如 下 : 一 协 调 小 组 组 成 人 员 及 主 要 职 责 ( 一 ) 组 成 人 员 省 长 李 强 担 任 协 调 小 组 组 长, 常 务 副 省 长 袁 家 军 省 政 府 秘 书 长 李 卫 宁 担 任 副 组 长, 省 政 府 副 秘 书 长 办 公 厅 主 任 王 晓 峰 和 省 政 府 副 秘 书 长 李 云 林 夏 海 伟 刘 援 利 孟 刚 陈 广 胜 王 纲, 省 编 委 办 主 任 鞠 建 林, 省 发 改 委 主 任 谢 力 群, 省 财 政 厅 厅 长 钱 巨 炎, 省 人 力 社 保 厅 厅 长 吴 顺 江, 省 工 商 局 局 长 冯 水 华, 省 法 制 办 主 任 孙 志 丹 为 成 员 ( 二 ) 主 要 职 责 统 筹 研 究 重 要 领 域 和 关 键 环 节 的 重 大 改 革 措 施, 协 调 推 动 解 决 改 革 中 遇 到 的 困 难 和 重 点 难 点 问 题, 指 导 市 县 相 关 工 作, 督 促 各 地 各 部 门 落 实 改 革 措 施 协 调 小 组 下 设 四 张 清 单 一 张 网 改 革 组 行 政 审 批 及 投 资 审 批 改 革 组 职 业 资 格 改 革 组 收 费 清 理 改 革 组 商 事 制 度 改 革 组 教 科 文 卫 体 改 革 组 6 个 专 题 组 和 综 合 组 督 查 组 法 制 及 专 家 组 3 个 功 能 组 综 合 组 设 在 省 政 府 办 公 厅, 从 省 政 府 办 公 厅 和 有 关 部 门 抽 调 人 员 组 成, 必 要 时 实 行 集 中 办 公, 对 外 以 浙 江 省 政 府 深 化 四 张 清 单 一 张 网 改 革 推 进 职 能 转 变 协 调 小 组 办 公 室 ( 以 下 简 称 协 调 小 组 办 公 室 ) 名 义 开 展 工 作 二 协 调 小 组 专 题 组 组 长 副 组 长 及 主 要 职 责 ( 一 ) 四 张 清 单 一 张 网 改 革 组 33

组 长 由 省 政 府 副 秘 书 长 办 公 厅 主 任 王 晓 峰, 省 编 委 办 主 任 鞠 建 林 担 任, 副 组 长 由 省 政 府 副 秘 书 长 陈 广 胜 省 编 委 办 副 主 任 郑 才 法 省 发 改 委 副 主 任 李 岩 益 省 财 政 厅 副 厅 长 罗 石 林 省 法 制 办 副 主 任 杨 必 明 担 任 负 责 牵 头 推 进 四 张 清 单 一 张 网 改 革, 加 强 顶 层 设 计 和 组 织 实 施 工 作 ( 二 ) 行 政 审 批 及 投 资 审 批 改 革 组 组 长 由 省 发 改 委 主 任 谢 力 群 担 任, 副 组 长 由 省 发 改 委 副 主 任 翁 建 荣 省 法 制 办 副 主 任 杨 必 明 省 国 土 资 源 厅 副 厅 长 夏 晓 鸿 省 环 保 厅 副 厅 长 方 敏 省 建 设 厅 副 厅 长 沈 敏 担 任 负 责 牵 头 推 进 我 省 行 政 审 批 及 投 资 项 目 审 批 制 度 改 革, 进 一 步 取 消 和 下 放 行 政 审 批 事 项, 大 幅 减 少 投 资 项 目 前 置 审 批 和 规 范 前 置 中 介 服 务, 规 范 行 政 审 批 行 为, 推 进 并 联 审 批, 提 高 审 批 效 率, 加 强 事 中 事 后 监 管 ( 三 ) 职 业 资 格 改 革 组 组 长 由 省 人 力 社 保 厅 厅 长 吴 顺 江 担 任 负 责 牵 头 推 进 职 业 资 格 管 理 制 度 改 革, 减 少 职 业 资 格 和 认 定 事 项, 建 立 职 业 资 格 目 录 清 单 管 理 制 度, 加 强 对 职 业 资 格 制 度 实 施 情 况 的 监 管 ( 四 ) 收 费 清 理 改 革 组 组 长 由 省 财 政 厅 厅 长 钱 巨 炎 担 任, 副 组 长 由 省 物 价 局 局 长 柳 萍 担 任 负 责 牵 头 推 进 收 费 管 理 制 度 改 革, 清 理 取 消 不 合 法 不 合 理 收 费 项 目, 实 行 收 费 目 录 清 单 管 理, 完 善 收 费 监 管 制 度 ( 五 ) 商 事 制 度 改 革 组 组 长 由 省 工 商 局 局 长 冯 水 华 担 任, 副 组 长 由 省 地 税 局 总 经 济 师 丁 丹 省 质 监 局 副 局 长 杨 烨 担 任 负 责 牵 头 完 成 工 商 营 业 执 照 组 织 机 构 代 码 证 和 税 务 登 记 证 等 多 证 合 一 一 照 一 号 改 革, 构 建 以 信 用 为 核 心 的 新 型 市 场 监 管 机 制, 深 入 推 进 工 商 登 记 前 置 审 批 事 项 改 为 后 置 审 批 的 改 革 ( 六 ) 教 科 文 卫 体 改 革 组 组 长 由 省 政 府 副 秘 书 长 李 云 林 孟 刚 担 任, 副 组 长 由 省 教 育 厅 副 厅 长 丁 天 乐 省 科 技 厅 副 厅 长 成 岳 冲 省 文 化 厅 副 厅 长 蔡 晓 春 省 卫 生 计 生 委 副 主 任 包 保 根 省 新 闻 出 版 广 电 局 副 局 长 黄 柏 青 省 体 育 局 翟 晓 翔 ( 副 厅 长 级 ) 担 任 负 责 牵 头 协 调 推 动 教 科 文 卫 体 领 域 简 政 放 权 转 变 职 能 增 加 公 共 产 品 和 公 共 服 务 供 给 的 措 施, 研 究 提 出 政 府 管 什 么 怎 么 管 的 意 见 和 措 施 各 专 题 组 的 日 常 工 作 由 组 长 单 位 承 担 各 专 题 组 负 责 调 查 研 究 本 领 域 社 会 反 响 大 群 众 意 见 集 中 的 问 题, 协 调 相 关 部 门 对 重 点 难 点 问 题 合 作 攻 关, 提 出 改 革 建 议 各 3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