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 京 盈 科 ( 上 海 ) 律 师 事 务 所 关 于 宁 波 阿 帕 奇 电 器 科 技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申 请 进 入 全 国 中 小 企 业 股 份 转 让 系 统 公 开 转 让 的 补 充 法 律 意 见 书 ( 一 ) 上 海 市 闸 北 区 裕 通 路 100 号 ( 恒 丰 路 500 号 ) 洲 际 商 务 中 心 15-16 层 电 话 (Tel):021-60561266 传 真 (Fax):021-60561299 邮 编 :200070 网 址 :www.yingkelawyer.com
北 京 盈 科 ( 上 海 ) 律 师 事 务 所 关 于 宁 波 阿 帕 奇 电 器 科 技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申 请 进 入 全 国 中 小 企 业 股 份 转 让 系 统 公 开 转 让 的 补 充 法 律 意 见 书 ( 一 ) 致 : 宁 波 阿 帕 奇 电 器 科 技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北 京 盈 科 ( 上 海 ) 律 师 事 务 所 ( 以 下 简 称 本 所 ) 已 于 2016 年 1 月 28 日 出 具 了 北 京 盈 科 ( 上 海 ) 律 师 事 务 所 关 于 宁 波 阿 帕 奇 电 器 科 技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申 请 进 入 全 国 中 小 企 业 股 份 转 让 系 统 公 开 转 让 的 法 律 意 见 书 ( 以 下 简 称 原 法 律 意 见 书 ) 根 据 全 国 中 小 企 业 股 份 转 让 系 统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于 2016 年 3 月 7 日 出 具 的 关 于 宁 波 阿 帕 奇 电 器 科 技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挂 牌 申 请 文 件 的 第 一 次 反 馈 意 见 ( 以 下 简 称 反 馈 意 见 ), 本 所 特 对 反 馈 意 见 中 律 师 需 说 明 的 有 关 法 律 问 题 出 具 本 补 充 法 律 意 见 本 所 律 师 依 据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公 司 法 ( 以 下 简 称 公 司 法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证 券 法 ( 以 下 简 称 证 券 法 ) 非 上 市 公 众 公 司 监 督 管 理 办 法 ( 以 下 简 称 管 理 办 法 ) 全 国 中 小 企 业 股 份 转 让 系 统 业 务 规 则 ( 试 行 ) ( 以 下 简 称 业 务 规 则 ) 等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及 规 范 性 文 件 的 有 关 规 定, 按 照 律 师 行 业 公 认 的 业 务 标 准 道 德 规 范 和 勤 勉 尽 责 精 神, 严 格 履 行 了 法 定 职 责, 遵 循 了 勤 勉 尽 责 和 诚 实 信 用 原 则, 对 股 份 公 司 与 本 次 挂 牌 有 关 的 法 律 事 实 和 法 律 行 为 以 及 本 次 挂 牌 申 请 的 合 法 性 合 规 性 真 实 性 和 有 效 性 进 行 了 充 分 的 核 查 验 证, 保 证 本 法 律 意 见 所 认 定 的 事 实 真 实 准 确 完 整, 所 发 表 的 结 论 性 意 见 合 法 准 确, 不 存 在 虚 假 记 载 误 导 性 陈 述 或 者 重 大 遗 漏, 并 承 担 相 应 法 律 责 任 本 补 充 法 律 意 见 书 中 所 使 用 的 术 语 名 称 缩 略 语, 除 特 别 说 明 者 外, 与 其 在 本 所 出 具 的 原 法 律 意 见 书 中 的 含 义 相 同 1 / 10
本 补 充 法 律 意 见 书 仅 供 股 份 公 司 为 申 请 本 次 公 开 转 让 之 目 的 而 使 用, 除 非 事 先 取 得 本 所 律 师 的 书 面 授 权, 任 何 单 位 和 个 人 均 不 得 将 本 补 充 法 律 意 见 书 或 其 任 何 部 分 用 作 任 何 其 他 目 的 2 / 10
一 公 司 特 殊 问 题 1 请 主 办 券 商 及 律 师 核 查 以 下 事 项 并 发 表 明 确 意 见 : (1) 公 司 是 否 具 有 经 营 业 务 所 需 的 全 部 资 质 许 可 认 证 特 许 经 营 权, 并 对 公 司 业 务 资 质 的 齐 备 性 相 关 业 务 的 合 法 合 规 性 发 表 意 见 (2) 公 司 是 否 存 在 超 越 资 质 经 营 范 围 使 用 过 期 资 质 的 情 况, 若 存 在, 请 核 查 公 司 的 规 范 措 施 实 施 情 况 以 及 公 司 所 面 临 的 法 律 风 险 相 应 风 险 控 制 措 施, 并 对 其 是 否 构 成 重 大 违 法 行 为 发 表 意 见 (3) 公 司 是 否 存 在 相 关 资 质 将 到 期 的 情 况, 若 存 在, 请 核 查 续 期 情 况 以 及 是 否 存 在 无 法 续 期 的 风 险, 若 存 在 无 法 续 期 的 风 险 请 核 查 该 事 项 对 公 司 持 续 经 营 的 影 响 (1) 公 司 是 否 具 有 经 营 业 务 所 需 的 全 部 资 质 许 可 认 证 特 许 经 营 权, 公 司 业 务 资 质 是 否 齐 备, 相 关 业 务 是 否 合 法 合 规 经 本 所 律 师 核 查, 在 报 告 期 内, 公 司 的 经 营 业 务 是 取 暖 器 ( 电 取 暖 器 和 燃 气 取 暖 器 ) 搅 拌 锅 风 扇 和 空 气 净 化 器 的 生 产 与 销 售 ; 其 中, 空 气 净 化 器 业 务 已 于 2015 年 7 月 停 止 目 前, 公 司 的 经 营 业 务 仍 是 生 产 和 销 售 取 暖 器 ( 电 取 暖 器 和 燃 气 取 暖 器 ) 搅 拌 锅 及 风 扇 产 品 本 所 律 师 查 阅 了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工 业 产 品 生 产 许 可 证 管 理 条 例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工 业 产 品 生 产 许 可 证 管 理 条 例 实 施 办 法 及 其 他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和 规 范 性 文 件, 公 司 生 产 的 产 品 均 未 列 明 在 国 家 实 行 生 产 许 可 证 制 度 的 工 业 产 品 目 录 内, 亦 未 见 公 司 经 营 业 务 需 要 事 先 取 得 行 政 许 可 方 能 开 展 的 有 关 强 制 性 规 定 据 此, 本 所 律 师 认 为, 公 司 的 经 营 业 务 均 不 涉 及 行 政 许 可 审 批 事 项 又 查, 公 司 开 展 经 营 业 务 均 不 涉 及 特 许 经 营 权 事 项 再 查, 公 司 取 得 了 安 全 生 产 标 准 化 证 书 ISO9001:2008 质 量 管 理 体 系 认 证 证 书 知 识 产 权 管 理 体 系 认 证 证 书 高 新 技 术 企 业 证 书 海 关 进 出 口 货 物 收 发 货 人 报 关 注 册 登 记 证 书 和 对 外 贸 易 经 营 者 备 案 登 记 表 据 此, 本 所 律 师 认 为, 公 司 业 务 资 质 齐 备 另 查, 根 据 宁 波 市 鄞 州 区 市 场 监 督 管 理 局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宁 波 海 关 驻 鄞 海 关 ( 以 下 简 称 驻 鄞 海 关 ) 和 宁 波 市 鄞 州 区 安 全 生 产 监 督 管 理 局 出 具 的 证 明 3 / 10
文 件, 公 司 能 够 遵 守 工 商 行 政 管 理 产 品 质 量 技 术 监 督 海 关 监 管 安 全 生 产 监 管 方 面 的 法 律 法 规, 不 存 在 因 违 反 工 商 行 政 管 理 产 品 质 量 技 术 监 督 海 关 监 管 安 全 生 产 监 管 法 律 法 规 而 受 到 处 罚 的 记 录 据 此, 本 所 律 师 认 为, 公 司 业 务 开 展 合 法 合 规 综 上 所 述, 本 所 律 师 认 为, 公 司 具 备 经 营 业 务 所 需 的 全 部 资 质 和 认 证, 相 关 资 质 证 照 齐 备, 相 关 业 务 开 展 合 法 合 规 (2) 公 司 是 否 存 在 超 越 资 质 经 营 范 围 使 用 过 期 资 质 的 情 况 经 本 所 律 师 核 查, 包 括 公 司 安 全 生 产 标 准 化 认 证 质 量 管 理 体 系 认 证 知 识 产 权 管 理 体 系 认 证 高 新 技 术 企 业 认 证 海 关 进 出 口 货 物 收 发 货 人 报 关 注 册 登 记 以 及 对 外 贸 易 经 营 者 备 案 登 记 在 内 的 相 关 资 质, 能 够 覆 盖 公 司 开 展 的 经 营 业 务, 且 均 在 有 效 期 内 故, 本 所 律 师 认 为, 公 司 不 存 在 超 越 资 质 或 使 用 过 期 资 质 的 情 况 另 经 核 查, 公 司 经 营 业 务 开 展 均 在 工 商 行 政 主 管 机 关 核 准 的 经 营 范 围 内 进 行 故, 本 所 律 师 认 为, 公 司 经 营 业 务 开 展 不 存 在 超 越 经 营 范 围 的 非 法 经 营 行 为, 公 司 经 营 业 务 开 展 合 法 合 规 (3) 公 司 是 否 存 在 相 关 资 质 将 到 期 的 情 况 经 查, 公 司 原 持 有 的 2007 年 4 月 4 日 核 发 的 海 关 进 出 口 货 物 收 发 货 人 报 关 注 册 登 记 证 书 有 效 期 限 截 止 至 2016 年 4 月 4 日 ; 基 于 公 司 正 办 理 资 质 证 照 更 名 手 续, 该 证 书 已 于 2016 年 3 月 9 日 换 发, 新 证 有 效 期 为 长 期 另 经 查, 公 司 持 有 的 高 新 技 术 企 业 证 书 将 于 2016 年 10 月 9 日 到 期 高 新 技 术 企 业 认 定 管 理 办 法 ( 国 科 发 火 [2016]32 号 ) 第 九 条 规 定 : 通 过 认 定 的 高 新 技 术 企 业, 其 资 格 自 颁 发 证 书 之 日 起 有 效 期 为 三 年 第 十 九 条 规 定 : 已 认 定 的 高 新 技 术 企 业 有 下 列 行 为 之 一 的, 由 认 定 机 构 取 消 其 高 新 技 术 企 业 资 格 :( 一 ) 在 申 请 认 定 过 程 中 存 在 严 重 弄 虚 作 假 行 为 的 ;( 二 ) 发 生 重 大 安 全 重 大 质 量 事 故 或 有 严 重 环 境 违 法 行 为 的 ;( 三 ) 未 按 期 报 告 与 认 定 条 件 有 关 重 大 变 化 情 况, 或 累 计 两 年 未 填 报 年 度 发 展 情 况 报 表 的 经 本 所 律 师 核 查, 公 司 目 前 不 存 在 依 法 取 消 高 新 技 术 企 业 资 格 的 情 况 据 此, 本 所 律 师 认 为, 公 司 高 新 技 术 企 业 证 书 有 效 期 届 满 前, 应 依 据 有 关 行 政 主 管 机 关 的 安 排 及 程 序 申 报 并 4 / 10
开 展 高 新 技 术 企 业 资 质 复 审 工 作 ; 若 复 审 通 过, 则 公 司 将 继 续 持 有 高 新 技 术 企 业 证 书 资 质 ; 若 不 能 通 过 复 审, 则 公 司 将 无 法 继 续 享 受 企 业 所 得 税 适 用 15% 税 率 的 税 收 优 惠 等 政 策 ; 无 论 是 否 继 续 持 有 高 新 技 术 企 业 证 书 资 质, 均 不 会 对 公 司 持 续 经 营 造 成 实 质 性 影 响 2 请 主 办 券 商 及 律 师 补 充 核 查 :1 公 司 建 设 项 目 的 环 保 合 规 性, 包 括 且 不 限 于 公 司 建 设 项 目 的 环 评 批 复 环 评 验 收 及 三 同 时 验 收 等 批 复 文 件 的 取 得 情 况 ;2 公 司 是 否 需 要 办 理 排 污 许 可 证 以 及 取 得 情 况 ;3 结 合 公 司 的 业 务 流 程 核 查 公 司 日 常 环 保 合 规 情 况, 是 否 存 在 环 保 违 法 和 受 处 罚 的 情 况 请 核 查 公 司 是 否 存 在 排 污 许 可 环 评 等 行 政 许 可 手 续 未 办 理 或 未 办 理 完 成 等 等 环 保 违 法 情 形, 若 存 在, 请 核 查 违 法 原 因 以 及 公 司 的 补 救 措 施, 相 应 补 救 措 施 的 进 展 及 是 否 可 行 可 预 期, 请 说 明 向 环 保 监 管 机 构 的 尽 职 调 查 情 况, 并 分 析 公 司 存 在 的 风 险 相 应 的 风 险 管 理 措 施 及 其 有 效 性 风 险 可 控 性, 以 及 是 否 影 响 公 司 的 持 续 经 营 能 力 请 主 办 券 商 及 律 师 综 合 以 上 事 项 对 公 司 的 环 保 事 项 的 合 法 合 规 性 发 表 明 确 意 见 经 本 所 律 师 核 查, 在 报 告 期 内, 公 司 未 取 得 建 设 项 目 的 环 评 批 复, 未 办 理 环 评 验 收 及 三 同 时 验 收 手 续 2015 年 11 月 26 日, 鄞 州 生 态 区 创 建 工 作 领 导 小 组 办 公 室 发 布 了 鄞 生 态 办 [2015]16 号 宁 波 市 鄞 州 生 态 区 创 建 工 作 领 导 小 组 办 公 室 关 于 印 发 < 鄞 州 区 全 面 清 理 违 法 违 规 建 设 项 目 环 保 专 项 行 动 实 施 方 案 > 的 通 知 ( 以 下 简 称 通 知 ) 该 通 知 要 求 : 2015 年 1 月 1 日 新 环 保 法 施 行 之 前 已 经 建 成 投 产 的 项 目, 应 当 由 建 设 单 位 自 行 填 写 环 境 影 响 登 记 表 报 区 环 保 局, 由 区 环 保 局 出 具 相 关 意 见, 该 意 见 视 同 环 保 批 验 意 见 依 据 该 通 知 的 规 定, 公 司 于 2016 年 1 月 委 托 宁 波 市 鄞 州 兴 达 环 保 工 程 有 限 公 司 对 公 司 年 产 100 万 台 家 用 电 器 项 目 进 行 了 环 境 状 态 监 测 评 估 2016 年 1 月 19 日, 宁 波 市 鄞 州 区 环 境 保 护 局 签 发 了 编 号 为 鄞 专 意 [2016]0001 号 关 于 宁 波 阿 帕 奇 机 械 有 限 公 司 年 产 100 万 台 家 用 电 器 项 目 的 意 见 5 / 10
结 合 该 意 见, 本 所 律 师 经 核 查 了 解 到 : 1 公 司 无 生 产 外 排 废 水 ; 2 本 项 目 产 生 的 废 水 主 要 为 生 活 污 水, 排 放 已 达 到 城 镇 污 水 处 理 厂 污 染 物 排 放 标 准 一 级 B 标 准 ; 公 司 周 边 市 政 污 水 管 网 系 统 正 在 改 造 建 设, 待 改 造 建 设 完 毕, 公 司 生 活 污 水 按 照 纳 管 标 准 排 入 市 政 污 水 管 网 ; 3 公 司 生 产 无 废 气 产 生 ; 4 公 司 厂 界 噪 声 能 达 到 GB12348-2008 工 业 企 业 厂 界 噪 声 排 放 标 准 2 类 标 准 ; 5 关 于 公 司 生 活 垃 圾 处 理, 公 司 已 与 宁 波 市 鄞 州 区 洞 桥 镇 环 卫 站 签 订 了 生 活 垃 圾 清 运 协 议, 约 定 由 宁 波 市 鄞 州 区 洞 桥 镇 环 卫 站 为 公 司 提 供 日 常 生 活 垃 圾 的 有 偿 清 运 服 务 ; 废 钢 板 全 部 外 卖 实 现 资 源 化 利 用 ; 6 关 于 公 司 废 液 压 油 处 理, 公 司 于 2014 年 3 月 1 日 已 制 定 并 实 施 了 废 油 及 工 业 废 料 管 理 制 度, 公 司 机 械 液 压 油 尚 未 到 更 换 周 期, 对 于 废 油 的 处 理 公 司 均 会 严 格 按 照 规 章 制 度 执 行 ; 为 进 一 步 规 范 公 司 废 液 压 油 的 处 理, 公 司 已 与 有 危 险 废 物 处 理 经 营 许 可 资 质 的 单 位 签 订 了 危 险 废 物 处 置 协 议, 委 托 该 单 位 对 公 司 产 生 的 废 液 压 油 进 行 回 收 和 处 理 2016 年 1 月 21 日, 宁 波 市 鄞 州 区 环 境 保 护 局 出 具 证 明, 记 载 根 据 浙 江 省 排 污 许 可 证 暂 行 管 理 办 法 等 法 规 及 规 范 性 文 件 之 规 定, 股 份 公 司 无 需 办 理 排 污 许 可 证 另 经 本 所 律 师 通 过 宁 波 市 环 境 保 护 局 网 站 (http://www.nbepb.gov.cn/) 检 索 查 询, 截 至 本 补 充 意 见 书 出 具 之 时, 公 司 尚 无 因 环 境 保 护 违 法 违 规 而 被 行 政 处 罚 或 被 责 令 限 期 整 改 的 情 况 2016 年 1 月 21 日, 宁 波 市 鄞 州 区 环 境 保 护 局 出 具 证 明, 载 明 公 司 自 2013 年 1 月 1 日 起 至 今, 未 因 环 境 保 护 违 法 违 规 被 行 政 处 罚 综 上 所 述, 本 所 律 师 认 为, 虽 然 公 司 在 报 告 期 内 环 境 保 护 审 验 手 续 不 规 范, 但 依 据 有 关 行 政 主 管 机 关 的 要 求 已 经 及 时 进 行 了 补 正, 且 尚 不 存 在 因 环 境 保 护 违 法 违 规 而 被 行 政 处 罚 或 被 责 令 限 期 整 改 的 情 况, 因 此 公 司 环 保 事 项 总 体 风 险 可 控, 不 会 对 公 司 的 持 续 经 营 能 力 构 成 实 质 性 影 响 3 请 主 办 券 商 及 律 师 核 查 以 下 事 项 并 发 表 明 确 意 见 : 6 / 10
(1) 公 司 是 否 需 要 并 取 得 相 关 部 门 的 安 全 生 产 许 可, 建 设 项 目 安 全 设 施 验 收 情 况 ;(2) 公 司 日 常 业 务 环 节 安 全 生 产 安 全 施 工 防 护 风 险 防 控 等 措 施 ; (3) 公 司 报 告 期 以 及 期 后 是 否 发 生 安 全 生 产 方 面 的 事 故 纠 纷 处 罚, 若 发 生, 请 核 查 其 具 体 情 况 公 司 的 整 改 措 施 对 公 司 持 续 经 营 的 影 响, 就 其 是 否 构 成 重 大 违 法 行 为 发 表 明 确 意 见 请 主 办 券 商 及 律 师 就 公 司 安 全 生 产 事 项 的 合 法 合 规 性 发 表 意 见 (1) 公 司 是 否 需 要 并 取 得 相 关 部 门 的 安 全 生 产 许 可, 建 设 项 目 安 全 设 施 验 收 情 况 安 全 生 产 许 可 证 条 例 第 二 条 规 定 : 国 家 对 矿 山 企 业 建 筑 施 工 企 业 和 危 险 化 学 品 烟 花 爆 竹 民 用 爆 炸 物 品 生 产 企 业 ( 以 下 统 称 企 业 ) 实 行 安 全 生 产 许 可 制 度 企 业 未 取 得 安 全 生 产 许 可 证 的, 不 得 从 事 生 产 活 动 因 公 司 不 涉 及 上 述 经 营 业 务, 据 此 本 所 律 师 认 为, 公 司 生 产 经 营 无 需 取 得 相 关 部 门 的 安 全 生 产 许 可, 建 设 项 目 无 需 专 门 安 全 验 收 公 司 重 视 安 全 生 产 制 度 化 建 设, 获 得 了 宁 波 市 安 全 生 产 监 督 管 理 局 颁 发 的 安 全 生 产 标 准 化 证 书, 证 明 公 司 符 合 安 全 生 产 标 准 化 三 级 企 业 ( 机 械 ) 同 时 公 司 制 定 了 安 全 生 产 管 理 制 度, 对 公 司 生 产 经 营 各 环 节 及 安 全 生 产 进 行 管 理, 并 在 日 常 经 营 中 严 格 遵 守 根 据 宁 波 市 鄞 州 区 安 全 生 产 监 督 管 理 局 出 具 的 证 明, 公 司 及 子 公 司 不 存 在 发 生 生 产 安 全 事 故 的 报 告, 不 存 在 因 违 反 安 全 生 产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而 受 到 行 政 处 罚 的 情 形 (2) 公 司 日 常 业 务 环 节 安 全 生 产 安 全 施 工 防 护 风 险 防 控 等 措 施 经 核 查, 公 司 施 行 了 安 全 生 产 事 故 管 理 制 度 安 全 投 入 保 障 制 度 安 全 活 动 ( 会 议 ) 制 度 特 种 设 备 ( 电 梯 ) 管 理 制 度 安 全 生 产 档 案 管 理 制 度 安 全 目 标 管 理 制 度 和 安 全 生 产 教 育 培 训 制 度 等 安 全 生 产 管 理 制 度 经 向 公 司 了 解, 公 司 定 期 召 开 安 全 生 产 例 会, 定 期 开 展 员 工 安 全 生 产 教 育 培 训, 不 定 期 开 展 安 全 事 故 处 理 模 拟 演 练, 为 员 工 依 法 缴 纳 的 工 伤 保 险 (3) 公 司 报 告 期 以 及 期 后 是 否 发 生 安 全 生 产 方 面 的 事 故 纠 纷 处 罚 7 / 10
经 本 所 律 师 通 过 宁 波 市 安 全 生 产 监 督 管 理 局 网 站 (http://www.nbsafe. gov.cn/) 和 中 国 裁 判 文 书 网 网 站 (http://wenshu.court.gov.cn/) 检 索 查 询, 截 至 本 补 充 法 律 意 见 书 出 具 时, 未 见 公 司 发 生 安 全 生 产 方 面 的 事 故, 公 司 不 存 在 安 全 生 产 方 面 的 纠 纷 和 行 政 处 罚 另,2016 年 1 月 20 日, 宁 波 市 鄞 州 区 安 全 生 产 监 督 管 理 局 出 具 证 明, 记 载 自 2013 年 1 月 1 日 以 来, 未 收 到 公 司 发 生 生 产 安 全 事 故 的 报 告, 也 未 对 该 企 业 进 行 过 行 政 处 罚 4 请 主 办 券 商 及 律 师 核 查 以 下 事 项 :(1) 公 司 采 取 的 质 量 标 准 ;(2) 公 司 的 质 量 标 准 是 否 符 合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3) 公 司 产 品 是 否 需 要 通 过 相 关 部 门 检 验 认 证 (1) 公 司 采 取 的 质 量 标 准 经 本 所 律 师 核 查, 公 司 生 产 和 销 售 的 主 要 产 品 采 取 如 下 质 量 标 准 : 1 电 取 暖 器 产 品 : 采 取 国 际 电 工 委 员 会 IEC 60335-1 家 用 和 类 似 用 途 电 器 的 安 全 通 用 要 求 和 IEC 60335-2-30 室 内 加 热 器 的 特 殊 要 求 等 国 际 标 准 ; 2 燃 气 取 暖 器 : 采 取 美 国 国 家 标 准 学 会 ANSI Z21.63 和 加 拿 大 标 准 协 会 CSA 11.3 便 携 式 燃 气 野 营 炉 北 美 标 准 等 国 际 标 准 ; 3 搅 拌 锅 : 采 取 国 际 电 工 委 员 会 IEC 60335-1 家 用 和 类 似 用 途 电 器 的 安 全 通 用 要 求 和 IEC 60335-2-14 厨 房 机 器 的 特 殊 要 求 等 国 际 标 准 ; 4 风 扇 : 采 取 国 际 电 工 委 员 会 IEC 60335-1 家 用 和 类 似 用 途 电 器 的 安 全 通 用 要 求 IEC 60335-2-80 风 扇 的 特 殊 要 求 等 国 际 标 准 (2) 公 司 的 质 量 标 准 是 否 符 合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经 本 所 律 师 核 查, 因 公 司 生 产 的 产 品 全 部 外 销 或 通 过 外 商 客 户 在 境 内 的 代 理 人 出 口 境 外, 公 司 依 据 外 商 客 户 的 要 求 采 取 出 口 目 的 地 国 家 或 地 区 的 产 品 质 量 标 准, 不 在 中 国 域 内 进 行 终 端 零 售, 其 所 采 取 的 质 量 标 准 符 合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合 同 法 及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产 品 质 量 法 的 规 定 (3) 公 司 产 品 是 否 需 要 通 过 相 关 部 门 检 验 认 证 8 / 10
经 本 所 律 师 核 查, 公 司 产 品 全 部 经 过 委 托 的 经 国 际 标 准 起 草 委 员 会 授 权 的 有 资 质 的 质 量 检 测 认 证 实 验 室 检 测 并 出 具 产 品 质 量 检 测 认 证 报 告, 方 进 行 出 口 另, 经 本 所 律 师 检 索 国 家 质 量 监 督 检 验 检 疫 总 局 通 关 业 务 司 发 布 的 出 入 境 检 验 检 疫 机 构 实 施 检 验 检 疫 的 进 出 境 商 品 目 录, 对 于 公 司 生 产 的 搅 拌 锅 ( 食 品 搅 拌 器 ) 和 风 扇 出 口 并 未 做 检 验 检 疫 强 制 性 要 求 ; 公 司 生 产 的 取 暖 器 ( 含 电 取 暖 器 和 燃 气 取 暖 器 ) 未 列 入 上 述 目 录 中 9 / 10
( 本 页 无 正 文, 为 北 京 盈 科 ( 上 海 ) 律 师 事 务 所 关 于 宁 波 阿 帕 奇 电 器 科 技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申 请 进 入 全 国 中 小 企 业 股 份 转 让 系 统 公 开 转 让 的 补 充 法 律 意 见 书 ( 一 ) 之 签 字 盖 章 页 ) 北 京 盈 科 ( 上 海 ) 律 师 事 务 所 经 办 律 师 : 负 责 人 : 二 一 六 年 三 月 十 六 日 10 / 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