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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 械 财 务 与 审 计 工 业 主 办 中 国 机 械 工 业 联 合 会 出 版 中 国 机 械 工 业 联 合 会 编 辑 机 械 工 业 财 务 与 审 计 编 辑 部 主 编 CHIEF EDITOR 段 英 才 Duan Yingcai CONTENTS 目 录 卷 首 语 01 中 国 共 产 党 廉 洁 自 律 准 则 副 主 编 VICE EDITOR 崔 岱 玮 Cui Daiwei 编 辑 EDITOR 陈 一 谨 朱 晓 东 王 丹 心 解 梦 何 静 傅 宁 溪 李 燕 红 谭 军 新 闻 速 览 04 时 政 / 新 闻 美 术 编 辑 ART EDITOR 孟 阳 本 期 责 任 编 辑 EXECUTIVE EDITOR 王 丹 心 编 辑 部 地 址 ADDRESS 北 京 市 西 城 区 三 里 河 路 46 号 1010 室 邮 政 编 码 ZIP CODE 100823 电 话 PHONE 010-68594916 传 真 FAX 010-68595129 电 子 邮 箱 E-MAIL cwsj@mei.net.cn 网 址 WEBSITE http://www.cmifzc.org.cn 准 印 号 京 内 资 准 字 2011-L0084 号 编 印 单 位 中 国 机 械 工 业 联 合 会 发 送 对 象 中 国 机 械 联 合 会 会 员 单 位 印 刷 单 位 北 京 瑞 德 印 刷 有 限 公 司 印 刷 日 期 2015.11.10 共 900 本 2 编 辑 部 启 事 从 2013 年 开 始, 本 刊 逢 双 月 份 出 刊 改 为 单 月 份 出 刊, 双 月 刊 性 质 不 变, 特 告 读 者 政 策 法 规 07 财 政 部 关 于 行 业 协 会 商 会 脱 钩 有 关 经 费 支 持 方 式 改 革 的 通 知 ( 试 行 ) ( 财 建 [2015]788 号 ) 08 国 家 机 关 事 务 管 理 局 中 共 中 央 直 属 机 关 事 务 管 理 局 关 于 印 发 全 国 性 行 业 协 会 商 会 脱 钩 改 革 有 关 行 政 办 公 用 房 管 理 办 法 ( 试 行 ) 的 通 知 ( 国 管 房 地 [2015]398 号 ) 10 政 府 会 计 准 则 基 本 准 则 ( 财 政 部 第 78 号 令 ) 14 财 政 部 关 于 调 整 中 央 和 国 家 机 关 差 旅 住 宿 费 标 准 等 有 关 问 题 的 通 知 ( 财 行 [2015]497 号 ) 16 民 政 部 办 公 厅 关 于 成 立 行 业 协 会 商 会 与 行 政 机 关 脱 钩 试 点 工 作 领 导 小 组 的 通 知 ( 民 办 函 [2015]337 号 ) 17 民 政 部 关 于 印 发 全 国 性 行 业 协 会 商 会 负 责 人 任 职 管 理 办 法 ( 试 行 ) 的 通 知 ( 民 发 [2015]166 号 ) 18 财 政 部 国 家 税 务 总 局 关 于 进 一 步 扩 大 小 型 微 利 企 业 所 得 税 优 惠 政 策 范 围 的 通 知 ( 财 税 [2015]99 号 ) 19 中 央 国 家 机 关 政 府 采 购 中 心 关 于 2015-2016 年 中 央 国 家 机 关 车 辆 定 点 加 油 工 作 有 关 事 宜 的 通 知 ( 国 机 采 [2015]20 号 ) 21 中 央 国 家 机 关 政 府 采 购 中 心 关 于 2015-2017 年 中 央 国 家 机 关 汽 车 维 修 保 养 服 务 定 点 采 购 工 作 有 关 事 宜 的 通 知 ( 国 机 采 [2015]21 号 ) 23 国 家 税 务 总 局 关 于 贯 彻 落 实 进 一 步 扩 大 小 型 微 利 企 业 减 半 征 收 企 业 所 得 税 范 围 有 关 问 题 的 公 告 ( 国 家 税 务 总 局 公 告 2015 年 第 61 号 )

24 财 政 部 国 家 发 展 和 改 革 委 员 会 关 于 取 消 和 暂 停 征 收 一 批 行 政 事 业 性 收 费 有 关 问 题 的 通 知 ( 财 税 [2015]102 号 ) 26 财 政 部 国 家 税 务 总 局 关 于 减 征 1.6 升 及 以 下 排 量 乘 用 车 车 辆 购 置 税 的 通 知 ( 财 税 [2015]104 号 ) 27 财 政 部 国 家 税 务 总 局 关 于 进 一 步 完 善 固 定 资 产 加 速 折 旧 企 业 所 得 税 政 策 的 通 知 ( 财 税 [2015]106 号 ) 30 国 家 工 商 总 局 国 家 税 务 总 局 关 于 做 好 三 证 合 一 有 关 工 作 衔 接 的 通 知 ( 工 商 企 注 字 [2015]147 号 ) 2015 年 第 6 期 总 第 32 期 11 月 10 日 出 版 双 月 刊 政 策 解 读 31 中 纪 委 释 疑 党 员 能 不 能 炒 股 : 四 类 人 不 可 以 七 种 行 为 必 须 禁 止 32 建 立 健 全 政 府 会 计 标 准 体 系 夯 实 政 府 财 务 报 告 编 制 基 础 财 政 部 有 关 负 责 人 就 制 定 政 府 会 计 准 则 基 本 准 则 有 关 问 题 答 记 者 问 部 委 信 息 36 国 资 委 召 开 行 业 协 会 脱 钩 及 试 点 工 作 动 员 会 37 财 政 部 会 计 信 息 质 量 检 查 公 告 (2014 年 度 各 级 财 政 检 查 情 况 一 览 表 ) 综 合 经 济 信 息 38 国 有 企 业 发 展 混 合 所 有 制 经 济 三 大 要 求 财 税 实 务 与 探 讨 38 三 证 合 一 企 业 注 销 清 税 的 五 种 模 式 ( 樊 其 国 ) 茶 余 饭 后 41 想 进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你 要 这 样 写 简 历 ( 时 悟 琐 ) 42 会 计 人 的 文 学 趣 谈 版 权 声 明 凡 本 刊 注 明 摘 自 机 械 工 业 财 务 审 计 网 ( 或 中 机 联 资 产 财 务 部 ) 的 所 有 作 品, 版 权 均 属 于 机 械 工 业 财 务 与 审 计 编 辑 部, 未 经 本 部 授 权 不 得 转 载 摘 编 或 利 用 其 它 方 式 使 用 上 述 作 品 已 经 本 刊 授 权 使 用 作 品 的, 应 在 授 权 范 围 内 使 用, 并 注 明 来 源 : 机 械 工 业 财 务 与 审 计 违 反 上 述 声 明 者, 本 刊 将 追 究 其 相 关 法 律 责 任 凡 本 刊 注 明 摘 自 :XXX( 非 机 械 工 业 财 务 与 审 计 ) 的 作 品, 均 转 载 自 其 它 媒 体, 转 载 目 的 在 于 传 递 更 多 信 息, 并 不 代 表 本 刊 赞 同 其 观 点 和 对 其 真 实 性 负 责 如 因 作 品 内 容 版 权 和 其 它 问 题 需 要 同 本 刊 联 系 的, 请 在 90 日 内 进 行 联 系 方 式 :010--68595351 3

NEWS 新 闻 速 览 时 政 CURRENT POLITICS 中 国 共 产 党 十 八 届 五 中 全 会 通 过 十 三 五 规 划 建 议 新 华 社 十 月 二 十 九 日 电, 中 国 共 产 党 第 十 八 届 中 央 委 员 会 第 五 次 全 体 会 议, 于 2015 年 10 月 26 日 至 29 日 在 北 京 举 行 全 会 听 取 和 讨 论 了 习 近 平 受 中 央 政 治 局 委 托 作 的 工 作 报 告, 审 议 通 过 了 中 共 中 央 关 于 制 定 国 民 经 济 和 社 会 发 展 第 十 三 个 五 年 规 划 的 建 议 习 近 平 就 建 议 ( 讨 论 稿 ) 向 全 会 作 了 说 明 全 会 听 取 和 讨 论 了 习 近 平 受 中 央 政 治 局 委 托 作 的 工 作 报 告, 审 议 通 过 了 中 共 中 央 关 于 制 定 国 民 经 济 和 社 会 发 展 第 十 三 个 五 年 规 划 的 建 议 习 近 平 就 建 议 ( 讨 论 稿 ) 向 全 会 作 了 说 明 全 会 认 为, 到 2020 年 全 面 建 成 小 康 社 会, 是 我 们 党 确 定 的 两 个 一 百 年 奋 斗 目 标 的 第 一 个 百 年 奋 斗 目 标 十 三 五 时 期 是 全 面 建 成 小 康 社 会 决 胜 阶 段, 十 三 五 规 划 必 须 紧 紧 围 绕 实 现 这 个 奋 斗 目 标 来 制 定 全 会 高 度 评 价 十 二 五 时 期 我 国 发 展 取 得 的 重 大 成 就, 认 为 面 对 错 综 复 杂 的 国 际 环 境 和 艰 巨 繁 重 的 国 内 改 革 发 展 稳 定 任 务, 我 们 党 团 结 带 领 全 国 各 族 人 民 顽 强 拼 搏 开 拓 创 新, 奋 力 开 创 了 党 和 国 家 事 业 发 展 新 局 面, 我 国 经 济 实 力 科 技 实 力 国 防 实 力 国 际 影 响 力 又 上 了 一 个 大 台 阶 全 会 深 入 分 析 了 十 三 五 时 期 我 国 发 展 环 境 的 基 本 特 征, 认 为 我 国 发 展 仍 处 于 可 以 大 有 作 为 的 重 要 战 略 机 遇 期, 也 面 临 诸 多 矛 盾 叠 加 风 险 隐 患 增 多 的 严 峻 挑 战 我 们 要 准 确 把 握 战 略 机 遇 期 内 涵 的 深 刻 变 化, 更 加 有 效 地 应 对 各 种 风 险 和 挑 战, 继 续 集 中 力 量 把 自 己 的 事 情 办 好, 不 断 开 拓 发 展 新 境 界 全 会 提 出 了 十 三 五 时 期 我 国 发 展 的 指 导 思 想 : 高 举 中 国 特 色 社 会 主 义 伟 大 旗 帜, 全 面 贯 彻 党 的 十 八 大 和 十 八 届 三 中 四 中 全 会 精 神, 以 马 克 思 列 宁 主 义 毛 泽 东 思 想 邓 小 平 理 论 三 个 代 表 重 要 思 想 科 学 发 展 观 为 指 导, 深 入 贯 彻 习 近 平 总 书 记 系 列 重 要 讲 话 精 神, 坚 持 全 面 建 成 小 康 社 会 全 面 深 化 改 革 全 面 依 法 治 国 全 面 从 严 治 党 的 战 略 布 局, 坚 持 发 展 是 第 一 要 务, 以 提 高 发 展 质 量 和 效 益 为 中 心, 加 快 形 成 引 领 经 济 发 展 新 常 态 的 体 制 机 制 和 发 展 方 式, 保 持 战 略 定 力, 坚 持 稳 中 求 进, 统 筹 推 进 经 济 建 设 政 治 建 设 文 化 建 设 社 会 建 设 生 态 文 明 建 设 和 党 的 建 设, 确 保 如 期 全 面 建 成 小 康 社 会, 为 实 现 第 二 个 百 年 奋 斗 目 标 实 现 中 华 民 族 伟 大 复 兴 的 中 国 梦 奠 定 更 加 坚 实 的 基 础 全 会 强 调, 实 现 十 三 五 时 期 发 展 目 标, 破 解 发 展 难 题, 厚 植 发 展 优 势, 必 须 牢 固 树 立 并 切 实 贯 彻 创 新 协 调 绿 色 开 放 共 享 的 发 展 理 念 这 是 关 系 我 国 发 展 全 局 的 一 场 深 刻 变 革 全 党 同 志 要 充 分 认 识 这 场 变 革 的 重 大 现 实 意 义 和 深 远 历 史 意 义 全 会 分 析 了 当 前 形 势 和 任 务, 强 调 当 前 和 今 后 一 个 时 期, 全 党 全 国 的 一 项 重 要 政 治 任 务, 就 是 深 入 贯 彻 落 实 全 会 精 神, 把 建 议 确 定 的 各 项 决 策 部 署 和 工 作 要 求 落 到 实 处 全 党 要 把 思 想 统 一 到 全 会 精 神 上 来, 认 清 形 势, 坚 定 信 心, 继 续 顽 强 奋 斗, 团 结 带 领 全 国 各 族 人 民 协 调 推 进 四 个 全 面 战 略 布 局, 如 期 完 成 全 面 建 成 小 康 社 会 的 战 略 任 务 要 坚 持 全 面 从 严 治 党 依 规 治 党, 深 入 推 进 党 风 廉 政 建 设 和 反 腐 败 斗 争, 巩 固 反 腐 败 斗 争 成 果, 健 全 改 进 作 风 长 效 机 制, 着 力 构 建 不 敢 腐 不 能 腐 不 想 腐 的 体 制 机 制, 着 力 解 决 一 些 干 部 不 作 为 乱 作 为 等 问 题, 积 极 营 造 风 清 气 正 的 政 治 生 态, 形 成 敢 于 担 当 奋 发 有 为 的 精 神 状 态, 努 力 实 现 干 部 清 正 政 府 清 廉 政 治 清 明, 为 经 济 社 会 发 展 提 供 坚 强 政 治 保 证 全 会 号 召, 全 党 全 国 各 族 人 民 要 更 加 紧 密 地 团 结 在 以 习 近 平 同 志 为 总 书 记 的 党 中 央 周 围, 万 众 一 心, 艰 苦 奋 斗, 共 同 夺 取 全 面 建 成 小 康 社 会 决 胜 阶 段 的 伟 大 胜 利! 4

中 共 中 央 印 发 中 国 共 产 党 纪 律 处 分 条 例 2015 年 第 6 期 总 第 32 期 NEWS 新 闻 速 览 时 政 近 日, 中 共 中 央 印 发 了 中 国 共 产 党 纪 律 处 分 条 例 ( 以 下 简 称 条 例 ), 并 发 出 通 知, 要 求 各 地 区 各 部 门 认 真 遵 照 执 行 通 知 指 出,2003 年 12 月 中 共 中 央 印 发 的 中 国 共 产 党 纪 律 处 分 条 例, 对 维 护 党 的 章 程 和 其 他 党 内 法 规, 严 肃 党 的 纪 律 等 发 挥 了 重 要 作 用 党 的 十 八 大 以 来, 随 着 形 势 发 展, 该 条 例 已 不 能 完 全 适 应 全 面 从 严 治 党 新 的 实 践 需 要, 党 中 央 决 定 予 以 修 订 通 知 强 调, 条 例 贯 彻 党 的 十 八 大 和 十 八 届 三 中 四 中 全 会 精 神, 坚 持 依 规 治 党 与 以 德 治 党 相 结 合, 围 绕 党 纪 戒 尺 要 求, 开 列 负 面 清 单, 重 在 立 规, 是 对 党 章 规 定 的 具 体 化, 划 出 了 党 组 织 和 党 员 不 可 触 碰 的 底 线, 对 于 贯 彻 全 面 从 严 治 党 要 求, 把 纪 律 和 规 矩 挺 在 前 面, 切 实 维 护 党 章 和 其 他 党 内 法 规 的 权 威 性 严 肃 性, 保 证 党 的 路 线 方 针 政 策 决 议 和 国 家 法 律 法 规 的 贯 彻 执 行, 深 入 推 进 党 风 廉 政 建 设 和 反 腐 败 斗 争 具 有 十 分 重 要 的 意 义 通 知 要 求, 各 级 党 委 ( 党 组 ) 要 担 当 和 落 实 好 全 面 从 严 治 党 的 主 体 责 任, 以 对 党 的 事 业 和 党 员 干 部 高 度 负 责 的 精 神, 切 实 抓 好 条 例 的 学 习 宣 传 贯 彻 落 实, 使 党 的 纪 律 刻 印 在 全 体 党 员 特 别 是 党 员 领 导 干 部 的 心 上 要 把 严 守 政 治 纪 律 和 政 治 规 矩 永 远 排 在 首 要 位 置, 通 过 严 肃 政 治 纪 律 和 政 治 规 矩 带 动 其 他 纪 律 严 起 来 各 级 纪 委 ( 纪 检 组 ) 要 认 真 履 行 监 督 执 纪 问 责 职 责, 加 大 查 处 违 反 条 例 行 为 的 力 度, 进 一 步 探 索 建 立 不 敢 腐 不 能 腐 不 想 腐 的 有 效 机 制 党 员 领 导 干 部 要 以 身 作 则, 带 头 增 强 党 章 党 规 党 纪 意 识, 敢 于 担 当 敢 于 较 真 敢 于 斗 争, 确 保 把 党 章 党 规 党 纪 落 实 到 位 广 大 党 员 要 牢 固 树 立 党 章 党 规 党 纪 意 识, 严 格 遵 守 国 家 法 律 法 规, 守 住 纪 律 底 线, 自 觉 做 守 纪 律 讲 规 矩 的 模 范 通 知 要 求, 各 级 党 委 ( 党 组 ) 和 纪 委 ( 纪 检 组 ) 要 适 时 对 条 例 实 施 情 况 进 行 专 项 检 查, 确 保 各 项 规 定 落 到 实 处 5

NEWS 新 闻 速 览 新 闻 NEWS 国 地 税 改 革 方 案 出 炉 : 加 强 合 作 暂 不 合 并 10 月 13 日 召 开 的 中 央 全 面 深 化 改 革 领 导 小 组 第 十 七 次 会 议, 审 议 通 过 深 化 国 税 地 税 征 管 体 制 改 革 方 案 中 国 政 法 大 学 财 税 法 研 究 中 心 主 任 施 正 文 表 示, 这 次 深 改 组 会 议 对 外 传 达 出 一 个 信 号, 即 营 改 增 之 后, 国 地 税 将 继 续 分 设, 不 会 合 并 着 力 解 决 重 复 执 法 等 问 题 在 1994 年 分 税 制 改 革 下, 国 税 地 税 两 套 税 务 系 统 设 立 这 两 套 税 收 系 统 运 行 至 今, 随 着 问 题 的 积 累, 国 地 税 征 管 体 制 改 革 的 呼 声 渐 高 资 源 分 散, 国 税 地 税 重 复 执 法, 执 法 标 准 不 统 一, 征 收 成 本 高, 国 税 地 税 要 么 争 着 管, 要 么 都 不 愿 意 管, 给 纳 税 人 带 来 负 担, 也 增 加 了 纳 税 成 本 施 正 文 说, 在 营 改 增 的 背 景 下, 国 地 税 征 管 体 制 改 革 显 得 更 加 急 迫, 尤 其 是 对 征 管 职 责 划 分 提 出 了 要 求 施 正 文 认 为, 将 来 国 地 税 的 服 务 要 深 度 融 合, 双 方 信 息 要 共 享, 而 不 是 像 现 在 这 样 分 割, 包 括 执 法 可 以 联 合 开 展 随 着 信 息 化 的 发 展, 国 地 税 分 设 存 在 的 问 题, 可 通 过 信 息 技 术 来 解 决 完 善 地 方 税 体 系 那 么, 在 国 税 地 税 继 续 分 设 的 前 提 下, 税 费 征 管 职 责 具 体 会 有 怎 样 的 划 分? 按 照 十 八 届 三 中 全 会 决 定 的 要 求, 深 化 税 收 制 度 改 革, 要 完 善 地 方 税 体 系 单 就 征 收 的 税 种 来 看, 施 正 文 认 为, 目 前 由 国 税 征 收 的 消 费 税 中 有 些 税 种 可 能 改 由 地 税 征 收, 比 如 成 品 油 消 费 税 乘 用 车 消 费 税 目 前 是 在 生 产 环 节 征 税, 将 来 移 到 零 售 批 发 环 节, 收 入 划 归 地 方 政 府, 并 由 地 方 税 务 局 征 收 车 辆 购 置 税 也 可 以 并 到 消 费 税 中, 由 地 方 征 收 管 理, 收 入 归 地 方 此 外, 施 正 文 建 议, 营 改 增 完 成 之 后, 要 加 快 地 方 税 种 建 设, 培 育 发 展 新 的 地 方 税, 比 如 环 保 税 房 地 产 税 资 源 税 等 都 适 合 由 地 方 征 收 管 理, 收 入 也 应 归 地 方 针 对 税 收 征 管 权 限, 据 报 道, 财 政 部 部 长 楼 继 伟 曾 建 议, 按 照 收 入 归 属 划 分 税 收 征 管 权 限 属 于 中 央 收 入 中 央 与 地 方 共 享 收 入 的 税 种 应 当 由 国 税 局 统 一 征 收, 属 于 地 方 的 收 入 ( 不 含 共 享 收 入 ) 由 地 税 局 征 收 依 此 原 理, 将 国 税 局 代 征 的 部 分 地 方 收 入 改 为 由 地 税 局 征 收, 如 集 贸 市 场 和 个 体 工 商 税 收 以 及 涉 外 税 收 中 的 地 方 税 收 ( 新 华 社 ) 6

2015 年 第 6 期 总 第 32 期 POLICIES 政 策 法 规 关 于 行 业 协 会 商 会 脱 钩 有 关 经 费 支 持 方 式 改 革 的 通 知 ( 试 行 ) 财 建 [2015]788 号 党 中 央 有 关 部 门, 国 务 院 各 部 委 各 直 属 机 构, 有 关 人 民 团 体, 各 省 自 治 区 直 辖 市 计 划 单 列 市 财 政 厅 ( 局 ), 新 疆 生 产 建 设 兵 团 财 务 局 : 为 加 快 转 变 政 府 职 能, 实 现 行 业 协 会 商 会 与 行 政 机 关 脱 钩, 促 进 行 业 协 会 商 会 健 康 稳 定 发 展, 按 照 行 业 协 会 商 会 与 行 政 机 关 脱 钩 总 体 方 案 的 有 关 要 求, 现 对 纳 入 脱 钩 范 围 的 全 国 性 行 业 协 会 商 会 的 中 央 财 政 支 持 方 式 改 革 事 项 通 知 如 下 : 一 总 体 要 求 以 行 业 协 会 商 会 与 行 政 机 关 脱 钩 总 体 方 案 为 指 导, 以 厘 清 行 政 机 关 与 行 业 协 会 商 会 职 能 边 界 为 基 础, 按 照 试 点 先 行 稳 步 推 进 转 变 方 式 合 理 保 障 的 原 则, 对 行 业 协 会 商 会 原 有 财 政 直 接 拨 款 进 行 改 革, 促 进 行 业 协 会 商 会 加 快 脱 钩 平 稳 脱 钩, 激 发 内 在 活 力 和 发 展 动 力, 使 行 业 协 会 商 会 成 为 依 法 设 立 自 主 办 会 服 务 为 本 治 理 规 范 行 为 自 律 的 社 会 主 体, 更 好 地 发 挥 作 用 二 主 要 内 容 按 照 行 业 协 会 商 会 与 行 政 机 关 脱 钩 总 体 方 案 关 于 自 2018 年 起, 取 消 全 国 性 行 业 协 会 商 会 的 财 政 直 接 拨 款, 在 此 之 前, 保 留 原 有 财 政 拨 款 经 费 渠 道 不 变 用 于 安 置 历 次 政 府 机 构 改 革 分 流 人 员 的 财 政 资 金, 仍 按 原 规 定 执 行 等 要 求, 为 支 持 行 业 协 会 商 会 脱 钩 试 点 稳 步 推 进, 鼓 励 行 业 协 会 商 会 加 快 脱 钩, 中 央 财 政 对 原 来 有 财 政 预 算 支 持 的 行 业 协 会 商 会 按 原 经 费 管 理 渠 道 继 续 给 予 一 定 支 持 同 时, 以 2015 年 财 政 拨 款 数 ( 不 含 离 退 休 人 员 经 费 ) 为 基 数, 以 2016-2017 年 为 财 政 拨 款 退 坡 过 渡 期, 实 现 中 央 财 政 直 接 拨 款 与 脱 钩 进 度 挂 钩 并 逐 年 递 减 具 体 是 : 对 2015 年 脱 钩 的 行 业 协 会 商 会, 在 过 渡 期 内 分 别 按 基 数 的 100% 100% 给 予 支 持 ; 对 2016 年 脱 钩 的, 在 过 渡 期 内 分 别 按 基 数 的 80% 80% 给 予 支 持 ; 对 2017 年 及 以 后 年 度 脱 钩 的, 在 过 渡 期 内 分 别 按 基 数 的 80% 60% 给 予 支 持 从 2018 年 起, 中 央 财 政 取 消 对 行 业 协 会 商 会 的 直 接 拨 款 用 于 安 置 历 次 政 府 机 构 改 革 分 流 人 员 的 财 政 资 金, 仍 按 原 规 定 执 行 ; 行 业 协 会 商 会 现 有 离 退 休 人 员 经 费, 结 合 机 关 事 业 单 位 养 老 保 险 改 革 等 另 行 明 确 处 理 方 式 在 逐 步 减 少 直 至 取 消 行 业 协 会 商 会 财 政 拨 款 的 同 时, 中 央 财 政 通 过 购 买 服 务 等 方 式 支 持 行 业 协 会 商 会 发 展, 按 照 政 府 购 买 服 务 相 关 管 理 规 定, 将 适 宜 委 托 行 业 协 会 商 会 承 担 的 服 务 事 项 纳 入 政 府 购 买 服 务 指 导 目 录, 加 强 信 息 公 开 和 绩 效 管 理 政 府 购 买 行 业 协 会 商 会 服 务 的 具 体 办 法 另 行 制 定 三 监 督 管 理 加 强 对 行 业 协 会 商 会 财 政 拨 款 的 监 督 管 理 和 绩 效 考 评, 切 实 提 高 财 政 资 金 使 用 效 益, 对 财 政 资 金 使 用 中 的 违 法 行 为, 依 照 财 政 违 法 行 为 处 罚 处 分 条 例 等 国 家 有 关 规 定 追 究 法 律 责 任 相 关 部 门 要 按 原 经 费 管 理 渠 道, 加 强 对 行 业 协 会 商 会 的 指 导 和 支 持, 认 真 做 好 行 业 协 会 商 会 经 费 改 革 组 织 实 施 工 作, 确 保 行 业 协 会 商 会 脱 钩 工 作 平 稳 进 行 各 省 自 治 区 直 辖 市 计 划 单 列 市 可 结 合 实 际, 比 照 制 定 地 方 性 行 业 协 会 商 会 的 财 政 拨 款 过 渡 办 法, 过 渡 期 不 超 过 2017 年 底 财 政 部 2015 年 9 月 7 日 7

POLICIES 政 策 法 规 国 管 局 中 直 管 理 局 关 于 印 发 全 国 性 行 业 协 会 商 会 脱 钩 改 革 有 关 行 政 办 公 用 房 管 理 办 法 ( 试 行 ) 的 通 知 国 管 房 地 [2015]398 号 中 央 和 国 家 机 关 各 部 门 各 单 位 : 按 照 行 业 协 会 商 会 与 行 政 机 关 脱 钩 总 体 改 革 方 案 要 求, 国 管 局 中 直 管 理 局 制 定 了 全 国 性 行 业 协 会 商 会 脱 钩 改 革 有 关 行 政 办 公 用 房 管 理 办 法 ( 试 行 ) 经 报 请 行 业 协 会 商 会 与 行 政 机 关 脱 钩 联 合 工 作 组 批 准, 并 经 国 务 院 领 导 同 志 同 意, 现 印 发 给 你 们, 请 遵 照 执 行 执 行 过 程 中 如 遇 到 新 情 况 新 问 题, 请 及 时 反 馈 我 们 附 件 : 全 国 性 行 业 协 会 商 会 脱 钩 改 革 有 关 行 政 办 公 用 房 管 理 办 法 ( 试 行 ) 国 管 局 中 直 管 理 局 2015 年 9 月 29 日 全 国 性 行 业 协 会 商 会 脱 钩 改 革 有 关 行 政 办 公 用 房 第 四 条 各 部 门 ( 业 务 主 管 单 位 ) 清 理 腾 退 本 部 管 理 办 法 ( 试 行 ) 门 主 办 主 管 联 系 和 挂 靠 的 全 国 性 行 业 协 会 商 会 使 第 一 条 为 推 进 全 国 性 行 业 协 会 商 会 与 行 政 机 关 用 行 政 办 公 用 房 工 作, 纳 入 本 部 门 办 公 用 房 清 理 整 改 脱 钩 改 革, 规 范 行 业 协 会 商 会 办 公 用 房 使 用 管 理, 维 护 国 有 资 产 的 安 全 完 整, 根 据 行 业 协 会 商 会 与 行 政 机 关 脱 钩 总 体 方 案 及 有 关 规 定 要 求, 制 定 本 办 法 范 围 具 体 职 责 如 下 :( 一 ) 研 究 提 出 全 国 性 行 业 协 会 商 会 办 公 用 房 调 整 安 排 方 案 ;( 二 ) 组 织 实 施 全 国 性 行 业 协 会 商 会 使 用 行 政 办 公 用 房 清 理 腾 退 工 作, 提 第 二 条 本 办 法 适 用 于 中 央 和 国 家 机 关 各 部 门 出 统 筹 管 理 使 用 意 见 ( 以 下 简 称 各 部 门 ) 主 办 主 管 联 系 和 挂 靠 的, 纳 第 五 条 各 全 国 性 行 业 协 会 商 会 具 体 职 责 如 下 : 入 行 业 协 会 商 会 与 行 政 机 关 脱 钩 改 革 的 全 国 性 行 业 协 会 商 会 使 用 的 由 财 政 性 资 金 形 成 的, 或 者 通 过 接 收 划 拨 等 方 式 获 得 的 行 政 办 公 用 房 及 其 相 应 的 土 地 ( 以 下 统 称 全 国 性 行 业 协 会 商 会 使 用 的 行 政 办 公 用 房 ) ( 一 ) 对 占 有 使 用 的 各 类 办 公 用 房 情 况 进 行 清 查 ;( 二 ) 向 业 务 主 管 单 位 提 出 行 政 办 公 用 房 清 理 腾 退 或 有 偿 使 用 的 建 议, 按 照 核 准 后 的 方 案 和 要 求 组 织 实 施 ;( 三 ) 遵 守 办 公 用 房 管 理 规 定, 执 行 办 公 用 房 调 整 安 排 意 见 全 国 性 行 业 协 会 商 会 完 全 利 用 自 有 资 金 建 设 购 第 六 条 国 管 局 中 直 管 理 局 按 照 归 口 管 理 关 系 置 的 办 公 用 房 或 租 用 的 社 会 房 屋, 暂 不 适 用 本 办 法 负 责 指 导 和 监 督 各 部 门 主 办 主 管 联 系 和 挂 靠 的 全 第 三 条 全 国 性 行 业 协 会 商 会 与 行 政 机 关 脱 钩 改 国 性 行 业 协 会 商 会 办 公 用 房 管 理 工 作 具 体 职 责 如 下 : 革 行 政 办 公 用 房 管 理 遵 循 尊 重 历 史 符 合 实 际 规 范 管 理 平 稳 过 渡 的 原 则, 实 行 清 理 腾 退 与 有 偿 使 用 相 结 合, 实 现 行 业 协 会 商 会 办 公 场 所 独 立, 在 确 保 国 有 资 产 不 流 失 的 前 提 下, 为 行 业 协 会 商 会 发 展 提 供 一 定 的 支 持 条 件 ( 一 ) 核 准 各 部 门 提 出 的 全 国 性 行 业 协 会 商 会 办 公 用 房 调 整 安 排 方 案 ;( 二 ) 协 调 督 促 各 部 门 清 理 腾 退 全 国 性 行 业 协 会 商 会 使 用 的 行 政 办 公 用 房 ;( 三 ) 过 渡 期 后, 对 各 部 门 向 全 国 性 行 业 协 会 商 会 出 租 行 政 办 公 用 房 进 行 审 批 8

2015 年 第 6 期 总 第 32 期 第 七 条 清 理 腾 退 全 国 性 行 业 协 会 商 会 使 用 行 政 办 公 用 房 的 过 渡 期 设 定 为 2017 年 底 前 挂 靠 在 全 国 性 行 业 协 会 商 会 的 企 业 或 除 分 支 机 构 以 外 的 其 他 机 构 占 用 的 行 政 办 公 用 房, 不 设 清 理 腾 退 过 渡 期, 由 行 业 协 会 商 会 配 合 业 务 主 管 单 位 自 本 办 法 印 发 之 日 起 6 个 月 内 完 成 清 理 腾 退 第 八 条 全 国 性 行 业 协 会 商 会 使 用 的 行 政 办 公 用 房, 未 经 机 关 事 务 主 管 部 门 或 国 有 资 产 管 理 部 门 审 批, 不 得 变 更 资 产 性 质 和 产 权 归 属 行 业 协 会 商 会 不 得 出 租 ( 出 借 ) 其 占 有 使 用 的 行 政 办 公 用 房 已 新 建 购 置 办 公 用 房 或 租 用 社 会 房 屋 的 全 国 性 行 业 协 会 商 会, 应 自 本 办 法 印 发 之 日 起 6 个 月 内 清 理 腾 退 使 用 的 行 政 办 公 用 房 第 九 条 过 渡 期 内, 全 国 性 行 业 协 会 商 会 使 用 的 行 政 办 公 用 房 由 业 务 主 管 单 位 以 2015 年 6 月 行 业 协 会 商 会 经 核 准 使 用 的 面 积 和 上 一 年 度 社 会 团 体 年 度 检 查 在 册 人 员 数 为 基 础, 结 合 既 有 政 策 和 业 务 工 作 需 要, 参 照 党 政 机 关 办 公 用 房 建 设 标 准 核 定 面 积, 并 报 机 关 事 务 主 管 部 门 备 案 ( 一 ) 符 合 核 定 面 积 的 办 公 用 房, 可 继 续 使 用, 但 须 足 额 缴 纳 各 项 物 业 管 理 费 用 ( 含 水 电 燃 气 供 暖 费 等 ) 已 经 协 商 缴 纳 房 屋 租 金 和 各 项 费 用 的 行 业 协 会 商 会, 仍 按 原 协 议 执 行 ( 二 ) 超 出 核 定 面 积 的 办 公 用 房, 由 业 务 主 管 单 位 按 规 定 组 织 清 理 腾 退 第 十 条 全 国 性 行 业 协 会 商 会 使 用 的 符 合 核 定 面 积 的 行 政 办 公 用 房,2017 年 底 前 按 中 共 中 央 办 公 厅 国 务 院 办 公 厅 关 于 党 政 机 关 停 止 新 建 楼 堂 馆 所 和 清 理 办 公 用 房 的 通 知 ( 中 办 发 2013 17 号 ) 及 有 关 规 定 清 理 腾 退, 原 则 上 应 实 现 办 公 场 所 独 立 确 实 难 以 腾 退 的, 经 机 关 事 务 主 管 部 门 核 准 后, 2019 年 底 前 可 以 继 续 使 用, 自 2020 年 起 可 实 行 租 用, 房 屋 租 金 应 不 低 于 同 地 段 同 类 房 屋 租 赁 市 场 价 格 的 50% 房 屋 租 金 已 执 行 市 场 价 格 的, 维 持 不 变 租 用 行 政 办 公 用 房 须 足 额 缴 纳 各 项 物 业 管 理 费 用 ( 含 水 电 燃 气 供 暖 费 等 ) 对 未 按 规 定 清 理 腾 退 或 缴 纳 租 金 的, 机 关 事 务 主 管 部 门 不 得 出 具 办 公 用 房 使 用 函 件 行 业 协 会 商 会 新 建 购 置 办 公 用 房 或 租 用 社 会 房 屋 的, 应 在 投 入 使 用 后 6 个 月 内 清 理 腾 退 使 用 的 行 政 办 公 用 房 第 十 一 条 过 渡 期 后, 对 独 立 于 行 政 办 公 区 以 外 符 合 核 定 面 积 房 屋 产 权 明 晰 无 纠 纷 仅 由 行 业 协 会 商 会 使 用 的 行 政 办 公 用 房, 可 按 照 国 家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和 政 策 规 定, 划 归 全 国 性 行 业 协 会 商 会 管 理 和 无 偿 使 用, 不 改 变 国 有 资 产 性 质, 暂 不 改 变 产 权 归 属 划 归 全 国 性 行 业 协 会 商 会 无 偿 使 用 的 行 政 办 公 用 房, 未 经 批 准 不 得 出 租 出 借, 维 修 改 造 等 应 由 产 权 人 承 担 的 事 项 由 行 业 协 会 商 会 自 行 承 担 第 十 二 条 全 国 性 行 业 协 会 商 会 清 退 移 交 行 政 办 公 用 房, 业 务 主 管 单 位 应 组 织 专 人 进 行 移 交 验 收, 并 签 订 书 面 移 交 协 议 行 业 协 会 商 会 应 当 保 证 房 屋 现 状 完 整, 不 得 拆 除 原 有 设 施 设 备, 应 当 结 清 房 屋 相 关 费 用, 并 将 房 屋 所 有 权 证 ( 原 件 ) 国 有 土 地 使 用 证 ( 原 件 ) 规 划 和 开 竣 工 资 料 工 程 建 设 图 纸 维 修 改 造 记 录 和 设 施 设 备 维 护 保 养 资 料 等 一 并 移 交 业 务 主 管 单 位 第 十 三 条 全 国 性 行 业 协 会 商 会 租 用 行 政 办 公 用 房 缴 纳 的 房 屋 租 金 和 各 项 费 用, 由 业 务 主 管 单 位 负 责 收 取, 并 严 格 按 照 财 政 部 门 关 于 中 央 行 政 单 位 国 有 资 产 出 租 出 借 收 入 管 理 有 关 规 定 执 行, 有 关 情 况 报 机 关 事 务 主 管 部 门 备 案 第 十 四 条 全 国 性 行 业 协 会 商 会 承 担 其 使 用 行 政 办 公 用 房 的 日 常 维 修 办 公 用 房 大 中 修 项 目 由 房 屋 产 权 部 门 按 照 规 定 程 序 报 批 并 组 织 实 施 第 十 五 条 登 记 管 理 机 关 要 进 一 步 完 善 全 国 性 行 业 协 会 商 会 年 度 财 务 抽 审 制 度, 加 强 对 租 用 行 政 办 公 用 房 支 出 的 专 项 审 查, 规 范 行 业 协 会 商 会 收 支 管 理 和 成 本 核 算 财 政 部 门 要 加 强 对 过 渡 期 后 全 国 性 行 业 协 会 商 会 租 用 行 政 办 公 用 房 租 金 缴 纳 情 况 的 监 督 检 查 审 计 部 门 要 加 强 对 全 国 性 行 业 协 会 商 会 使 用 行 政 办 公 用 房 的 审 计 监 督 机 关 事 务 主 管 部 门 要 规 范 行 业 协 会 商 会 使 用 行 政 办 公 用 房 管 理, 定 期 组 织 督 促 检 查, 自 2018 年 起, 按 年 度 对 全 国 性 行 业 协 会 商 会 占 用 行 政 办 公 用 房 情 况 以 适 当 方 式 进 行 通 报 全 国 性 行 业 协 会 商 会 要 定 期 公 布 有 关 资 产 财 务 状 况 及 办 公 用 房 使 用 情 况, 自 觉 接 受 社 会 监 督 9

POLICIES 政 策 法 规 第 十 六 条 国 务 院 机 构 改 革 撤 销 原 国 家 局 成 立 的 10 个 综 合 性 行 业 协 会 ( 中 国 商 业 联 合 会 中 国 物 流 与 采 购 联 合 会 中 国 煤 炭 工 业 协 会 中 国 机 械 工 业 联 合 会 中 国 钢 铁 工 业 协 会 中 国 石 油 和 化 学 工 业 联 合 会 中 国 轻 工 业 联 合 会 中 国 纺 织 工 业 联 合 会 中 国 建 筑 材 料 联 合 会 中 国 有 色 金 属 工 业 协 会 ) 使 用 的 行 政 办 公 用 房, 原 则 上 适 用 本 办 法 规 定, 具 体 管 理 办 法 由 国 资 委 会 同 有 关 部 门 另 行 制 定 10 个 综 合 性 行 业 协 会 受 委 托 代 管 的 专 业 性 行 业 协 会 统 一 执 行 本 办 法 规 定 第 十 七 条 本 办 法 由 国 管 局 中 直 管 理 局 负 责 解 释 第 十 八 条 本 办 法 自 印 发 之 日 起 施 行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财 政 部 令 第 78 号 政 府 会 计 准 则 基 本 准 则 政 府 会 计 准 则 基 本 准 则 已 经 财 政 部 部 务 会 议 审 议 通 过, 现 予 公 布, 自 2017 年 1 月 1 日 起 施 行 部 长 : 楼 继 伟 2015 年 10 月 23 日 政 府 会 计 准 则 基 本 准 则 第 一 章 总 则 第 一 条 为 了 规 范 政 府 的 会 计 核 算, 保 证 会 计 信 息 质 量, 根 据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会 计 法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预 算 法 和 其 他 有 关 法 律 行 政 法 规, 制 定 本 准 则 第 二 条 本 准 则 适 用 于 各 级 政 府 各 部 门 各 单 位 ( 以 下 统 称 政 府 会 计 主 体 ) 前 款 所 称 各 部 门 各 单 位 是 指 与 本 级 政 府 财 政 部 门 直 接 或 者 间 接 发 生 预 算 拨 款 关 系 的 国 家 机 关 军 队 政 党 组 织 社 会 团 体 事 业 单 位 和 其 他 单 位 军 队 已 纳 入 企 业 财 务 管 理 体 系 的 单 位 和 执 行 民 间 非 营 利 组 织 会 计 制 度 的 社 会 团 体, 不 适 用 本 准 则 第 三 条 政 府 会 计 由 预 算 会 计 和 财 务 会 计 构 成 预 算 会 计 实 行 收 付 实 现 制, 国 务 院 另 有 规 定 的, 依 照 其 规 定 财 务 会 计 实 行 权 责 发 生 制 第 四 条 政 府 会 计 具 体 准 则 及 其 应 用 指 南 政 府 会 计 制 度 等, 应 当 由 财 政 部 遵 循 本 准 则 制 定 第 五 条 政 府 会 计 主 体 应 当 编 制 决 算 报 告 和 财 务 报 告 决 算 报 告 的 目 标 是 向 决 算 报 告 使 用 者 提 供 与 政 府 预 算 执 行 情 况 有 关 的 信 息, 综 合 反 映 政 府 会 计 主 体 预 算 收 支 的 年 度 执 行 结 果, 有 助 于 决 算 报 告 使 用 者 进 行 监 督 和 管 理, 并 为 编 制 后 续 年 度 预 算 提 供 参 考 和 依 据 政 府 决 算 报 告 使 用 者 包 括 各 级 人 民 代 表 大 会 及 其 常 务 委 员 会 各 级 政 府 及 其 有 关 部 门 政 府 会 计 主 体 自 身 社 会 公 众 和 其 他 利 益 相 关 者 财 务 报 告 的 目 标 是 向 财 务 报 告 使 用 者 提 供 与 政 府 的 财 务 状 况 运 行 情 况 ( 含 运 行 成 本, 下 同 ) 和 现 金 流 量 等 有 关 信 息, 反 映 政 府 会 计 主 体 公 共 受 托 责 任 履 行 情 况, 有 助 于 财 务 报 告 使 用 者 作 出 决 策 或 者 进 行 监 督 和 管 理 政 府 财 务 报 告 使 用 者 包 括 各 级 人 民 代 表 大 会 常 务 委 员 会 债 权 人 各 级 政 府 及 其 有 关 部 门 政 府 会 计 主 体 自 身 和 其 他 利 益 相 关 者 第 六 条 政 府 会 计 主 体 应 当 对 其 自 身 发 生 的 经 10

2015 年 第 6 期 总 第 32 期 济 业 务 或 者 事 项 进 行 会 计 核 算 第 七 条 政 府 会 计 核 算 应 当 以 政 府 会 计 主 体 持 续 运 行 为 前 提 第 八 条 政 府 会 计 核 算 应 当 划 分 会 计 期 间, 分 期 结 算 账 目, 按 规 定 编 制 决 算 报 告 和 财 务 报 告 会 计 期 间 至 少 分 为 年 度 和 月 度 会 计 年 度 月 度 等 会 计 期 间 的 起 讫 日 期 采 用 公 历 日 期 第 九 条 政 府 会 计 核 算 应 当 以 人 民 币 作 为 记 账 本 位 币 发 生 外 币 业 务 时, 应 当 将 有 关 外 币 金 额 折 算 为 人 民 币 金 额 计 量, 同 时 登 记 外 币 金 额 第 十 条 政 府 会 计 核 算 应 当 采 用 借 贷 记 账 法 记 账 第 二 章 政 府 会 计 信 息 质 量 要 求 第 十 一 条 政 府 会 计 主 体 应 当 以 实 际 发 生 的 经 济 业 务 或 者 事 项 为 依 据 进 行 会 计 核 算, 如 实 反 映 各 项 会 计 要 素 的 情 况 和 结 果, 保 证 会 计 信 息 真 实 可 靠 第 十 二 条 政 府 会 计 主 体 应 当 将 发 生 的 各 项 经 济 业 务 或 者 事 项 统 一 纳 入 会 计 核 算, 确 保 会 计 信 息 能 够 全 面 反 映 政 府 会 计 主 体 预 算 执 行 情 况 和 财 务 状 况 运 行 情 况 现 金 流 量 等 第 十 三 条 政 府 会 计 主 体 提 供 的 会 计 信 息, 应 当 与 反 映 政 府 会 计 主 体 公 共 受 托 责 任 履 行 情 况 以 及 报 告 使 用 者 决 策 或 者 监 督 管 理 的 需 要 相 关, 有 助 于 报 告 使 用 者 对 政 府 会 计 主 体 过 去 现 在 或 者 未 来 的 情 况 作 出 评 价 或 者 预 测 第 十 四 条 政 府 会 计 主 体 对 已 经 发 生 的 经 济 业 务 或 者 事 项, 应 当 及 时 进 行 会 计 核 算, 不 得 提 前 或 者 延 后 第 十 五 条 政 府 会 计 主 体 提 供 的 会 计 信 息 应 当 具 有 可 比 性 同 一 政 府 会 计 主 体 不 同 时 期 发 生 的 相 同 或 者 相 似 的 经 济 业 务 或 者 事 项, 应 当 采 用 一 致 的 会 计 政 策, 不 得 随 意 变 更 确 需 变 更 的, 应 当 将 变 更 的 内 容 理 由 及 其 影 响 在 附 注 中 予 以 说 明 不 同 政 府 会 计 主 体 发 生 的 相 同 或 者 相 似 的 经 济 业 务 或 者 事 项, 应 当 采 用 一 致 的 会 计 政 策, 确 保 政 府 会 计 信 息 口 径 一 致, 相 互 可 比 第 十 六 条 政 府 会 计 主 体 提 供 的 会 计 信 息 应 当 清 晰 明 了, 便 于 报 告 使 用 者 理 解 和 使 用 第 十 七 条 政 府 会 计 主 体 应 当 按 照 经 济 业 务 或 者 事 项 的 经 济 实 质 进 行 会 计 核 算, 不 限 于 以 经 济 业 务 或 者 事 项 的 法 律 形 式 为 依 据 第 三 章 政 府 预 算 会 计 要 素 第 十 八 条 政 府 预 算 会 计 要 素 包 括 预 算 收 入 预 算 支 出 与 预 算 结 余 第 十 九 条 预 算 收 入 是 指 政 府 会 计 主 体 在 预 算 年 度 内 依 法 取 得 的 并 纳 入 预 算 管 理 的 现 金 流 入 第 二 十 条 预 算 收 入 一 般 在 实 际 收 到 时 予 以 确 认, 以 实 际 收 到 的 金 额 计 量 第 二 十 一 条 预 算 支 出 是 指 政 府 会 计 主 体 在 预 算 年 度 内 依 法 发 生 并 纳 入 预 算 管 理 的 现 金 流 出 第 二 十 二 条 预 算 支 出 一 般 在 实 际 支 付 时 予 以 确 认, 以 实 际 支 付 的 金 额 计 量 第 二 十 三 条 预 算 结 余 是 指 政 府 会 计 主 体 预 算 年 度 内 预 算 收 入 扣 除 预 算 支 出 后 的 资 金 余 额, 以 及 历 年 滚 存 的 资 金 余 额 第 二 十 四 条 预 算 结 余 包 括 结 余 资 金 和 结 转 资 金 结 余 资 金 是 指 年 度 预 算 执 行 终 了, 预 算 收 入 实 际 完 成 数 扣 除 预 算 支 出 和 结 转 资 金 后 剩 余 的 资 金 结 转 资 金 是 指 预 算 安 排 项 目 的 支 出 年 终 尚 未 执 行 完 毕 或 者 因 故 未 执 行, 且 下 年 需 要 按 原 用 途 继 续 使 用 的 资 金 第 二 十 五 条 符 合 预 算 收 入 预 算 支 出 和 预 算 结 余 定 义 及 其 确 认 条 件 的 项 目 应 当 列 入 政 府 决 算 报 表 第 四 章 政 府 财 务 会 计 要 素 第 二 十 六 条 政 府 财 务 会 计 要 素 包 括 资 产 负 债 净 资 产 收 入 和 费 用 第 一 节 资 产 第 二 十 七 条 资 产 是 指 政 府 会 计 主 体 过 去 的 经 济 业 务 或 者 事 项 形 成 的, 由 政 府 会 计 主 体 控 制 的, 预 期 能 够 产 生 服 务 潜 力 或 者 带 来 经 济 利 益 流 入 的 经 济 资 源 服 务 潜 力 是 指 政 府 会 计 主 体 利 用 资 产 提 供 公 共 产 品 和 服 务 以 履 行 政 府 职 能 的 潜 在 能 力 经 济 利 益 流 入 表 现 为 现 金 及 现 金 等 价 物 的 流 入, 11

POLICIES 政 策 法 规 或 者 现 金 及 现 金 等 价 物 流 出 的 减 少 第 二 十 八 条 政 府 会 计 主 体 的 资 产 按 照 流 动 性, 分 为 流 动 资 产 和 非 流 动 资 产 流 动 资 产 是 指 预 计 在 1 年 内 ( 含 1 年 ) 耗 用 或 者 可 以 变 现 的 资 产, 包 括 货 币 资 金 短 期 投 资 应 收 及 预 付 款 项 存 货 等 非 流 动 资 产 是 指 流 动 资 产 以 外 的 资 产, 包 括 固 定 资 产 在 建 工 程 无 形 资 产 长 期 投 资 公 共 基 础 设 施 政 府 储 备 资 产 文 物 文 化 资 产 保 障 性 住 房 和 自 然 资 源 资 产 等 第 二 十 九 条 符 合 本 准 则 第 二 十 七 条 规 定 的 资 产 定 义 的 经 济 资 源, 在 同 时 满 足 以 下 条 件 时, 确 认 为 资 产 : ( 一 ) 与 该 经 济 资 源 相 关 的 服 务 潜 力 很 可 能 实 现 或 ( 二 ) 该 经 济 资 源 的 成 本 或 者 价 值 能 够 可 靠 地 计 量 第 三 十 条 资 产 的 计 量 属 性 主 要 包 括 历 史 成 本 重 置 成 本 现 值 公 允 价 值 和 名 义 金 额 在 历 史 成 本 计 量 下, 资 产 按 照 取 得 时 支 付 的 现 金 金 额 或 者 支 付 对 价 的 公 允 价 值 计 量 在 重 置 成 本 计 量 下, 资 产 按 照 现 在 购 买 相 同 或 者 相 似 资 产 所 需 支 付 的 现 金 金 额 计 量 在 现 值 计 量 下, 资 产 按 照 预 计 从 其 持 续 使 用 和 最 终 处 置 中 所 产 生 的 未 来 净 现 金 流 入 量 的 折 现 金 额 计 量 在 公 允 价 值 计 量 下, 资 产 按 照 市 场 参 与 者 在 计 量 日 发 生 的 有 序 交 易 中, 出 售 资 产 所 能 收 到 的 价 格 计 量 无 法 采 用 上 述 计 量 属 性 的, 采 用 名 义 金 额 ( 即 人 民 币 1 元 ) 计 量 第 三 十 一 条 政 府 会 计 主 体 在 对 资 产 进 行 计 量 时, 一 般 应 当 采 用 历 史 成 本 采 用 重 置 成 本 现 值 公 允 价 值 计 量 的, 应 当 保 证 所 确 定 的 资 产 金 额 能 够 持 续 可 靠 计 量 第 三 十 二 条 符 合 资 产 定 义 和 资 产 确 认 条 件 的 项 目, 应 当 列 入 资 产 负 债 表 第 二 节 负 债 第 三 十 三 条 负 债 是 指 政 府 会 计 主 体 过 去 的 经 济 业 务 或 者 事 项 形 成 的, 预 期 会 导 致 经 济 资 源 流 出 政 府 会 计 主 体 的 现 时 义 务 现 时 义 务 是 指 政 府 会 计 主 体 在 现 行 条 件 下 已 承 12 担 的 义 务 未 来 发 生 的 经 济 业 务 或 者 事 项 形 成 的 义 务 不 属 于 现 时 义 务, 不 应 当 确 认 为 负 债 第 三 十 四 条 政 府 会 计 主 体 的 负 债 按 照 流 动 性, 分 为 流 动 负 债 和 非 流 动 负 债 流 动 负 债 是 指 预 计 在 1 年 内 ( 含 1 年 ) 偿 还 的 负 债, 包 括 应 付 及 预 收 款 项 应 付 职 工 薪 酬 应 缴 款 项 等 非 流 动 负 债 是 指 流 动 负 债 以 外 的 负 债, 包 括 长 期 应 付 款 应 付 政 府 债 券 和 政 府 依 法 担 保 形 成 的 债 务 等 第 三 十 五 条 符 合 本 准 则 第 三 十 三 条 规 定 的 负 债 定 义 的 义 务, 在 同 时 满 足 以 下 条 件 时, 确 认 为 负 债 : ( 一 ) 履 行 该 义 务 很 可 能 导 致 含 有 服 务 潜 力 或 者 经 济 利 益 的 经 济 资 源 流 出 政 府 会 计 主 体 ; ( 二 ) 该 义 务 的 金 额 能 够 可 靠 地 计 量 第 三 十 六 条 负 债 的 计 量 属 性 主 要 包 括 历 史 成 本 现 值 和 公 允 价 值 在 历 史 成 本 计 量 下, 负 债 按 照 因 承 担 现 时 义 务 而 实 际 收 到 的 款 项 或 者 资 产 的 金 额, 或 者 承 担 现 时 义 务 的 合 同 金 额, 或 者 按 照 为 偿 还 负 债 预 期 需 要 支 付 的 现 金 计 量 在 现 值 计 量 下, 负 债 按 照 预 计 期 限 内 需 要 偿 还 的 未 来 净 现 金 流 出 量 的 折 现 金 额 计 量 在 公 允 价 值 计 量 下, 负 债 按 照 市 场 参 与 者 在 计 量 日 发 生 的 有 序 交 易 中, 转 移 负 债 所 需 支 付 的 价 格 计 量 第 三 十 七 条 政 府 会 计 主 体 在 对 负 债 进 行 计 量 时, 一 般 应 当 采 用 历 史 成 本 采 用 现 值 公 允 价 值 计 量 的, 应 当 保 证 所 确 定 的 负 债 金 额 能 够 持 续 可 靠 计 量 第 三 十 八 条 符 合 负 债 定 义 和 负 债 确 认 条 件 的 项 目, 应 当 列 入 资 产 负 债 表 第 三 节 净 资 产 第 三 十 九 条 净 资 产 是 指 政 府 会 计 主 体 资 产 扣 除 负 债 后 的 净 额 第 四 十 条 净 资 产 金 额 取 决 于 资 产 和 负 债 的 计 量 第 四 十 一 条 净 资 产 项 目 应 当 列 入 资 产 负 债 表 第 四 节 收 入 第 四 十 二 条 收 入 是 指 报 告 期 内 导 致 政 府 会 计 主 体 净 资 产 增 加 的 含 有 服 务 潜 力 或 者 经 济 利 益 的 经 济 资 源 的 流 入

2015 年 第 6 期 总 第 32 期 第 四 十 三 条 收 入 的 确 认 应 当 同 时 满 足 以 下 条 件 : ( 一 ) 与 收 入 相 关 的 含 有 服 务 潜 力 或 者 经 济 利 益 的 经 济 资 源 很 可 能 流 入 政 府 会 计 主 体 ; ( 二 ) 含 有 服 务 潜 力 或 者 经 济 利 益 的 经 济 资 源 流 入 会 导 致 政 府 会 计 主 体 资 产 增 加 或 者 负 债 减 少 ; ( 三 ) 流 入 金 额 能 够 可 靠 地 计 量 第 四 十 四 条 符 合 收 入 定 义 和 收 入 确 认 条 件 的 项 目, 应 当 列 入 收 入 费 用 表 第 五 节 费 用 第 四 十 五 条 费 用 是 指 报 告 期 内 导 致 政 府 会 计 主 体 净 资 产 减 少 的 含 有 服 务 潜 力 或 者 经 济 利 益 的 经 济 资 源 的 流 出 第 四 十 六 条 费 用 的 确 认 应 当 同 时 满 足 以 下 条 件 : ( 一 ) 与 费 用 相 关 的 含 有 服 务 潜 力 或 者 经 济 利 益 的 经 济 资 源 很 可 能 流 出 政 府 会 计 主 体 ; ( 二 ) 含 有 服 务 潜 力 或 者 经 济 利 益 的 经 济 资 源 流 出 会 导 致 政 府 会 计 主 体 资 产 减 少 或 者 负 债 增 加 ; ( 三 ) 流 出 金 额 能 够 可 靠 地 计 量 第 四 十 七 条 符 合 费 用 定 义 和 费 用 确 认 条 件 的 项 目, 应 当 列 入 收 入 费 用 表 第 五 章 政 府 决 算 报 告 和 财 务 报 告 第 四 十 八 条 政 府 决 算 报 告 是 综 合 反 映 政 府 会 计 主 体 年 度 预 算 收 支 执 行 结 果 的 文 件 政 府 决 算 报 告 应 当 包 括 决 算 报 表 和 其 他 应 当 在 决 算 报 告 中 反 映 的 相 关 信 息 和 资 料 政 府 决 算 报 告 的 具 体 内 容 及 编 制 要 求 等, 由 财 政 部 另 行 规 定 第 四 十 九 条 政 府 财 务 报 告 是 反 映 政 府 会 计 主 体 某 一 特 定 日 期 的 财 务 状 况 和 某 一 会 计 期 间 的 运 行 情 况 和 现 金 流 量 等 信 息 的 文 件 政 府 财 务 报 告 应 当 包 括 财 务 报 表 和 其 他 应 当 在 财 务 报 告 中 披 露 的 相 关 信 息 和 资 料 第 五 十 条 政 府 财 务 报 告 包 括 政 府 综 合 财 务 报 告 和 政 府 部 门 财 务 报 告 政 府 综 合 财 务 报 告 是 指 由 政 府 财 政 部 门 编 制 的, 反 映 各 级 政 府 整 体 财 务 状 况 运 行 情 况 和 财 政 中 长 期 可 持 续 性 的 报 告 政 府 部 门 财 务 报 告 是 指 政 府 各 部 门 各 单 位 按 规 定 编 制 的 财 务 报 告 第 五 十 一 条 财 务 报 表 是 对 政 府 会 计 主 体 财 务 状 况 运 行 情 况 和 现 金 流 量 等 信 息 的 结 构 性 表 述 财 务 报 表 包 括 会 计 报 表 和 附 注 会 计 报 表 至 少 应 当 包 括 资 产 负 债 表 收 入 费 用 表 和 现 金 流 量 表 报 表 政 府 会 计 主 体 应 当 根 据 相 关 规 定 编 制 合 并 财 务 第 五 十 二 条 资 产 负 债 表 是 反 映 政 府 会 计 主 体 在 某 一 特 定 日 期 的 财 务 状 况 的 报 表 第 五 十 三 条 收 入 费 用 表 是 反 映 政 府 会 计 主 体 在 一 定 会 计 期 间 运 行 情 况 的 报 表 第 五 十 四 条 现 金 流 量 表 是 反 映 政 府 会 计 主 体 在 一 定 会 计 期 间 现 金 及 现 金 等 价 物 流 入 和 流 出 情 况 的 报 表 第 五 十 五 条 附 注 是 对 在 资 产 负 债 表 收 入 费 用 表 现 金 流 量 表 等 报 表 中 列 示 项 目 所 作 的 进 一 步 说 明, 以 及 对 未 能 在 这 些 报 表 中 列 示 项 目 的 说 明 第 五 十 六 条 政 府 决 算 报 告 的 编 制 主 要 以 收 付 实 现 制 为 基 础, 以 预 算 会 计 核 算 生 成 的 数 据 为 准 政 府 财 务 报 告 的 编 制 主 要 以 权 责 发 生 制 为 基 础, 以 财 务 会 计 核 算 生 成 的 数 据 为 准 第 六 章 附 则 第 五 十 七 条 本 准 则 所 称 会 计 核 算, 包 括 会 计 确 认 计 量 记 录 和 报 告 各 个 环 节, 涵 盖 填 制 会 计 凭 证 登 记 会 计 账 簿 编 制 报 告 全 过 程 第 五 十 八 条 本 准 则 所 称 预 算 会 计, 是 指 以 收 付 实 现 制 为 基 础 对 政 府 会 计 主 体 预 算 执 行 过 程 中 发 生 的 全 部 收 入 和 全 部 支 出 进 行 会 计 核 算, 主 要 反 映 和 监 督 预 算 收 支 执 行 情 况 的 会 计 第 五 十 九 条 本 准 则 所 称 财 务 会 计, 是 指 以 权 责 发 生 制 为 基 础 对 政 府 会 计 主 体 发 生 的 各 项 经 济 业 务 或 者 事 项 进 行 会 计 核 算, 主 要 反 映 和 监 督 政 府 会 计 主 体 财 务 状 况 运 行 情 况 和 现 金 流 量 等 的 会 计 第 六 十 条 本 准 则 所 称 收 付 实 现 制, 是 指 以 现 金 的 实 际 收 付 为 标 志 来 确 定 本 期 收 入 和 支 出 的 会 计 核 算 13

POLICIES 政 策 法 规 基 础 凡 在 当 期 实 际 收 到 的 现 金 收 入 和 支 出, 均 应 作 为 当 期 的 收 入 和 支 出 ; 凡 是 不 属 于 当 期 的 现 金 收 入 和 支 出, 均 不 应 当 作 为 当 期 的 收 入 和 支 出 第 六 十 一 条 本 准 则 所 称 权 责 发 生 制, 是 指 以 取 得 收 取 款 项 的 权 利 或 支 付 款 项 的 义 务 为 标 志 来 确 定 本 期 收 入 和 费 用 的 会 计 核 算 基 础 凡 是 当 期 已 经 实 现 的 收 入 和 已 经 发 生 的 或 应 当 负 担 的 费 用, 不 论 款 项 是 否 收 付, 都 应 当 作 为 当 期 的 收 入 和 费 用 ; 凡 是 不 属 于 当 期 的 收 入 和 费 用, 即 使 款 项 已 在 当 期 收 付, 也 不 应 当 作 为 当 期 的 收 入 和 费 用 第 六 十 二 条 本 准 则 自 2017 年 1 月 1 日 起 施 行 关 于 调 整 中 央 和 国 家 机 关 差 旅 住 宿 费 标 准 等 有 关 问 题 的 通 知 财 行 [2015]497 号 党 中 央 有 关 部 门, 国 务 院 各 部 委 各 直 属 机 构, 全 国 人 大 常 委 会 办 公 厅, 全 国 政 协 办 公 厅, 高 法 院, 高 检 院, 各 人 民 团 体, 各 民 主 党 派 中 央, 新 疆 生 产 建 设 兵 团 : 为 贯 彻 落 实 党 政 机 关 厉 行 节 约 反 对 浪 费 条 例 和 差 旅 费 制 度 关 于 标 准 应 适 时 调 整 的 规 定, 进 一 步 规 范 和 加 强 中 央 和 国 家 机 关 差 旅 费 管 理, 提 高 差 旅 住 宿 费 标 准 的 科 学 性 有 效 性, 综 合 考 虑 近 两 年 全 国 各 地 区 宾 馆 ( 饭 店 ) 住 宿 费 价 格 变 动 实 际 工 作 需 要 淡 旺 季 等 因 素, 经 研 究 决 定, 自 2016 年 1 月 1 日 起 调 整 中 央 和 国 家 机 关 差 旅 费 管 理 办 法 ( 财 行 2013 531 号 ) 规 定 的 差 旅 住 宿 费 标 准 现 就 有 关 事 项 通 知 如 下 : 一 调 整 北 京 上 海 等 11 个 城 市 部 级 干 部 住 宿 费 标 准 7 个 城 市 司 局 级 干 部 住 宿 费 标 准 和 33 个 城 市 处 级 及 以 下 干 部 住 宿 费 标 准, 具 体 标 准 见 附 表 二 拉 萨 西 宁 哈 尔 滨 海 口 大 连 青 岛 等 6 个 受 地 理 气 候 等 自 然 条 件 限 制 和 季 节 性 热 点 影 响 较 大 的 城 市 试 行 差 旅 住 宿 费 淡 旺 季 标 准 旺 季 期 间 及 上 浮 后 标 准 见 附 表 三 调 整 后 的 差 旅 住 宿 费 标 准 是 中 央 和 国 家 机 关 工 作 人 员 到 各 省 会 城 市 直 辖 市 计 划 单 列 市 出 差 的 住 宿 费 上 限 标 准, 各 类 人 员 应 当 坚 持 勤 俭 节 约 原 则, 根 据 职 级 对 应 的 住 宿 费 标 准 自 行 选 择 宾 馆 住 宿 ( 不 分 房 型 ), 在 限 额 标 准 内 据 实 报 销 中 央 和 国 家 机 关 工 作 人 员 到 各 省 自 治 区 直 辖 市 计 划 单 列 市 所 辖 地 州 市 ( 县 ) 出 差 执 行 当 地 财 政 部 门 制 定 的 差 旅 住 宿 费 标 准 各 地 州 市 ( 县 ) 差 旅 住 宿 费 标 准 未 制 定 公 布 前, 可 暂 按 其 省 会 城 市 住 宿 费 标 准 执 行 四 各 单 位 应 当 严 格 按 照 差 旅 费 制 度 和 厉 行 节 约 反 对 浪 费 的 有 关 规 定, 加 强 出 差 审 批 管 理, 从 严 控 制 出 差 人 数 和 天 数, 严 格 差 旅 费 预 算 管 理 和 报 销 审 核, 控 制 差 旅 费 支 出 规 模 对 违 反 差 旅 费 管 理 规 定 的 行 为, 有 关 部 门 应 依 法 依 规 追 究 相 关 单 位 和 人 员 的 责 任 附 件 : 中 央 和 国 家 机 关 国 内 差 旅 住 宿 费 标 准 调 整 表 财 政 部 2015 年 9 月 30 日 14

2015 年 第 6 期 总 第 32 期 中 央 和 国 家 机 关 国 内 差 旅 住 宿 费 标 准 调 整 表 单 位 : 元 / 人. 天 序 号 淡 旺 季 浮 动 标 准 建 议 地 区 住 宿 费 标 准 ( 城 市 ) 旺 季 旺 季 上 浮 价 上 浮 部 级 司 局 级 其 他 人 员 期 间 部 级 司 局 级 其 他 人 员 比 例 1 北 京 市 1100 650 500 2 天 津 市 800 480 380 3 河 北 省 ( 石 家 庄 ) 800 450 350 4 山 西 省 ( 太 原 ) 800 480 350 5 内 蒙 古 ( 呼 和 浩 特 ) 800 460 350 6 辽 宁 省 ( 沈 阳 ) 800 480 350 7 大 连 市 800 490 350 7-9 月 960 590 420 20% 8 吉 林 省 ( 长 春 ) 800 450 350 9 黑 龙 江 省 ( 哈 尔 滨 ) 800 450 350 7-9 月 960 540 420 20% 10 上 海 市 1100 600 500 11 江 苏 省 ( 南 京 ) 900 490 380 12 浙 江 省 ( 杭 州 ) 900 500 400 13 宁 波 市 800 450 350 14 安 徽 省 ( 合 肥 ) 800 460 350 15 福 建 省 ( 福 州 ) 900 480 380 16 厦 门 市 900 500 400 17 江 西 省 ( 南 昌 ) 800 470 350 18 山 东 省 ( 济 南 ) 800 480 380 19 青 岛 市 800 490 380 7-9 月 960 590 450 20% 20 河 南 省 ( 郑 州 ) 900 480 380 21 湖 北 省 ( 武 汉 ) 800 480 350 22 湖 南 省 ( 长 沙 ) 800 450 350 23 广 东 省 ( 广 州 ) 900 550 450 24 深 圳 市 900 550 450 25 广 西 ( 南 宁 ) 800 470 350 26 海 南 省 ( 海 口 ) 800 500 350 11-2 月 1040 650 450 30% 27 重 庆 市 800 480 370 28 四 川 省 ( 成 都 ) 900 470 370 29 贵 州 省 ( 贵 阳 ) 800 470 370 30 云 南 省 ( 昆 明 ) 900 480 380 31 西 藏 ( 拉 萨 ) 800 500 350 6-9 月 1200 750 530 50% 32 陕 西 省 ( 西 安 ) 800 460 350 33 甘 肃 省 ( 兰 州 ) 800 470 350 34 青 海 省 ( 西 宁 ) 800 500 350 6-9 月 1200 750 530 50% 35 宁 夏 ( 银 川 ) 800 470 350 36 新 疆 ( 乌 鲁 木 齐 ) 800 480 350 15

POLICIES 政 策 法 规 民 政 部 办 公 厅 关 于 成 立 行 业 协 会 商 会 与 行 政 机 关 脱 钩 试 点 工 作 领 导 小 组 的 通 知 民 办 函 [2015]337 号 各 省 自 治 区 直 辖 市 民 政 厅 ( 局 ), 新 疆 生 产 建 设 兵 团 民 政 局, 各 全 国 性 社 会 团 体 业 务 主 管 单 位, 各 全 国 性 行 业 协 会 商 会 : 为 落 实 中 共 中 央 办 公 厅 国 务 院 办 公 厅 关 于 印 发 行 业 协 会 商 会 与 行 政 机 关 脱 钩 总 体 方 案 的 通 知 有 关 要 求, 稳 妥 推 进 行 业 协 会 商 会 与 行 政 机 关 脱 钩 试 点 工 作, 民 政 部 决 定 成 立 行 业 协 会 商 会 与 行 政 机 关 脱 钩 试 点 工 作 领 导 小 组 ( 以 下 简 称 领 导 小 组 ) 现 将 有 关 事 项 通 知 如 下 : 一 主 要 职 责 组 织 开 展 全 国 性 行 业 协 会 商 会 与 行 政 机 关 脱 钩 试 点 工 作 ; 指 导 地 方 行 业 协 会 商 会 脱 钩 试 点 工 作 ; 统 筹 协 调 解 决 脱 钩 试 点 工 作 中 遇 到 的 重 点 难 点 问 题 二 领 导 机 构 组 长 : 李 立 国 部 长 副 组 长 : 顾 朝 曦 副 部 长 三 工 作 机 构 在 民 间 组 织 管 理 局 设 立 领 导 小 组 办 公 室, 办 公 室 主 任 由 部 党 组 成 员 民 间 组 织 管 理 局 局 长 詹 成 付 担 任, 副 主 任 由 民 间 组 织 管 理 局 李 勇 副 局 长 安 宁 副 局 长 李 波 巡 视 员 赵 泳 副 巡 视 员 担 任 办 公 室 下 设 5 个 工 作 小 组 : ( 一 ) 综 合 协 调 组 民 间 组 织 管 理 局 社 团 管 理 一 处 负 责 主 要 任 务 : 做 好 统 筹 协 调 工 作, 承 办 脱 钩 联 合 工 作 组 办 公 室 相 关 工 作, 做 好 相 关 会 议 保 障, 重 大 材 料 研 究 起 草, 编 发 工 作 简 报 ( 二 ) 第 一 指 导 组 民 间 组 织 管 理 局 社 团 管 理 一 处 负 责 主 要 任 务 : 下 发 全 国 性 行 业 协 会 商 会 脱 钩 试 点 通 知, 编 写 政 策 问 答, 确 定 全 国 性 行 业 协 会 商 会 试 点 名 单, 对 全 国 性 行 业 协 会 商 会 试 点 方 案 进 行 审 核 上 报 批 复, 具 体 指 导 全 国 性 行 业 协 会 商 会 脱 钩 试 点 工 作 开 展 ( 三 ) 第 二 指 导 组 民 间 组 织 管 理 局 社 团 管 理 二 处 负 责 主 要 任 务 : 对 地 方 行 业 协 会 商 会 试 点 工 作 提 出 指 导 意 见, 指 导 各 省 ( 区 市 ) 脱 钩 试 点 工 作 开 展, 对 地 方 性 行 业 协 会 商 会 试 点 方 案 进 行 审 核 上 报 批 复 ( 四 ) 登 记 服 务 组 民 间 组 织 管 理 局 登 记 处 负 责 主 要 任 务 : 对 新 设 立 全 国 性 行 业 协 会 商 会 做 好 政 策 问 答, 对 脱 钩 后 的 全 国 性 行 业 协 会 商 会 章 程 进 行 审 核 备 案, 对 脱 钩 中 登 记 事 项 负 责 人 等 发 生 变 动 的, 办 理 相 关 手 续 ( 五 ) 新 闻 宣 传 组 民 间 组 织 管 理 局 信 息 宣 传 处 负 责 主 要 任 务 : 维 护 中 国 社 会 组 织 网 上 开 设 的 脱 钩 专 栏, 制 作 信 息 专 报, 加 强 与 新 闻 媒 体 的 联 系, 加 强 舆 论 宣 传 和 引 导 民 政 部 办 公 厅 2015 年 9 月 1 日 16

2015 年 第 6 期 总 第 32 期 民 政 部 关 于 印 发 全 国 性 行 业 协 会 商 会 负 责 人 任 职 管 理 办 法 ( 试 行 ) 的 通 知 民 发 [2015]166 号 各 全 国 性 社 会 团 体 业 务 主 管 单 位 各 全 国 性 行 业 协 会 商 会 : 根 据 社 会 团 体 登 记 管 理 条 例 和 行 业 协 会 商 会 与 行 政 机 关 脱 钩 总 体 方 案 有 关 规 定, 我 部 制 定 了 全 国 性 行 业 协 会 商 会 负 责 人 任 职 管 理 办 法 ( 试 行 ), 现 印 发 你 们, 请 遵 照 执 行 民 政 部 2015 年 9 月 7 日 全 国 性 行 业 协 会 商 会 负 责 人 任 职 管 理 办 法 ( 试 行 ) 第 一 条 为 规 范 全 国 性 行 业 协 会 商 会 负 责 人 任 职 管 理, 促 进 全 国 性 行 业 协 会 商 会 健 康 有 序 发 展, 根 据 社 会 团 体 登 记 管 理 条 例 和 行 业 协 会 商 会 与 行 政 机 关 脱 钩 总 体 方 案 有 关 规 定, 制 定 本 办 法 第 二 条 本 办 法 适 用 于 按 照 行 业 协 会 商 会 与 行 政 机 关 脱 钩 总 体 方 案 参 加 脱 钩 的 全 国 性 行 业 协 会 商 会 第 三 条 全 国 性 行 业 协 会 商 会 负 责 人 是 指 担 任 理 事 长 ( 会 长 ) 副 理 事 长 ( 副 会 长 ) 秘 书 长 等 职 务 的 人 员 第 四 条 全 国 性 行 业 协 会 商 会 负 责 人 应 当 具 备 以 下 基 本 任 职 条 件 : ( 一 ) 坚 持 中 国 共 产 党 领 导, 拥 护 中 国 特 色 社 会 主 义, 坚 决 执 行 党 的 路 线 方 针 政 策 ; ( 二 ) 遵 纪 守 法, 勤 勉 尽 职, 个 人 社 会 信 用 记 录 良 好 ; ( 三 ) 具 备 相 应 的 专 业 知 识 经 验 和 能 力, 熟 悉 行 业 情 况 ; ( 四 ) 身 体 健 康, 能 正 常 履 责, 年 龄 界 限 为 70 周 岁 ; ( 五 ) 具 有 完 全 民 事 行 为 能 力 ; ( 六 ) 没 有 法 律 法 规 禁 止 任 职 的 其 他 情 形 理 事 长 ( 会 长 ) 秘 书 长 不 得 兼 任 其 他 社 会 团 体 理 事 长 ( 会 长 ) 秘 书 长 理 事 长 ( 会 长 ) 和 秘 书 长 不 得 由 同 一 人 兼 任, 并 不 得 来 自 于 同 一 会 员 单 位 第 五 条 全 国 性 行 业 协 会 商 会 换 届 选 举 工 作 由 理 事 会 负 责, 可 成 立 由 理 事 代 表 监 事 代 表 党 组 织 代 表 和 会 员 代 表 组 成 的 专 门 选 举 委 员 会 或 领 导 小 组, 负 责 提 名 新 一 届 负 责 人 候 选 人, 并 组 织 换 届 选 举 工 作 第 六 条 全 国 性 行 业 协 会 商 会 负 责 人 候 选 人 的 审 核 把 关 按 关 于 全 国 性 行 业 协 会 商 会 与 行 政 机 关 脱 钩 后 党 建 工 作 管 理 体 制 调 整 的 办 法 ( 试 行 ) 执 行, 由 中 央 直 属 机 关 工 委 中 央 国 家 机 关 工 委 国 资 委 党 委 负 责, 党 内 职 务 按 党 的 有 关 规 定 执 行 第 七 条 全 国 性 行 业 协 会 商 会 新 一 届 负 责 人 候 选 人 应 当 于 换 届 前 15 日 向 全 体 会 员 公 示, 公 示 期 为 7 天 第 八 条 全 国 性 行 业 协 会 商 会 负 责 人 应 当 履 行 民 主 选 举 程 序, 通 过 会 员 ( 会 员 代 表 ) 大 会 或 者 理 事 会 以 无 记 名 投 票 方 式 选 举 产 生 第 九 条 全 国 性 行 业 协 会 商 会 负 责 人 选 举 会 议 须 有 2/3 以 上 会 员 ( 会 员 代 表 ) 或 者 理 事 出 席 方 能 召 开 召 开 会 员 ( 会 员 代 表 ) 大 会 的, 其 选 举 结 果 须 经 到 会 会 员 ( 会 员 代 表 )1/2 以 上 赞 同 方 为 有 效 ; 召 开 理 事 会 的, 须 经 到 会 理 事 2/3 以 上 赞 同 方 为 有 效 第 十 条 全 国 性 行 业 协 会 商 会 负 责 人 不 设 置 行 政 级 别, 不 得 由 现 职 和 不 担 任 现 职 但 未 办 理 退 ( 离 ) 休 手 续 的 公 务 员 兼 任 17

POLICIES 政 策 法 规 领 导 干 部 退 ( 离 ) 休 后 三 年 内, 一 般 不 得 到 行 业 协 会 商 会 兼 职, 个 别 确 属 工 作 特 殊 需 要 兼 职 的, 应 当 按 照 干 部 管 理 权 限 审 批 ; 退 ( 离 ) 休 三 年 后 到 行 业 协 会 商 会 兼 职, 须 按 干 部 管 理 权 限 审 批 或 备 案 后 方 可 兼 职 第 十 一 条 全 国 性 行 业 协 会 商 会 负 责 人 每 届 任 期 最 长 不 得 超 过 5 年, 连 任 不 超 过 2 届 第 十 二 条 全 国 性 行 业 协 会 商 会 法 定 代 表 人 一 般 由 理 事 长 ( 会 长 ) 担 任, 不 得 兼 任 其 他 社 会 团 体 法 定 代 表 人 实 行 理 事 长 ( 会 长 ) 轮 值 制 的 全 国 性 行 业 协 会 商 会 法 定 代 表 人, 可 由 副 理 事 长 ( 副 会 长 ) 或 者 选 举 产 生 的 秘 书 长 担 任 第 十 三 条 全 国 性 行 业 协 会 商 会 秘 书 长 为 专 职, 可 以 通 过 选 举 聘 任 或 者 向 社 会 公 开 招 聘 产 生 聘 任 或 者 向 社 会 公 开 招 聘 的 具 体 方 式 由 理 事 会 研 究 确 定 聘 任 或 者 向 社 会 公 开 招 聘 的 秘 书 长 任 期 不 受 限 制, 可 不 经 过 民 主 选 举 程 序 聘 任 或 者 向 社 会 公 开 招 聘 的 秘 书 长 不 得 担 任 全 国 性 行 业 协 会 商 会 法 定 代 表 人 第 十 四 条 全 国 性 行 业 协 会 商 会 负 责 人 应 当 自 觉 接 受 党 组 织 和 有 关 方 面 的 监 督, 理 事 长 ( 会 长 ) 应 每 年 向 理 事 会 进 行 述 职 第 十 五 条 全 国 性 行 业 协 会 商 会 产 生 新 一 届 负 责 人 后, 应 当 自 产 生 之 日 起 30 日 内 到 登 记 管 理 机 关 履 行 备 案 手 续 第 十 六 条 登 记 管 理 机 关 应 当 定 期 组 织 面 向 新 任 全 国 性 行 业 协 会 商 会 秘 书 长 的 任 职 培 训 第 十 七 条 全 国 性 行 业 协 会 商 会 存 在 负 责 人 违 反 本 办 法 任 职 的, 登 记 管 理 机 关 责 令 改 正, 拒 不 改 正 的, 依 法 予 以 行 政 处 罚 第 十 八 条 本 办 法 自 发 布 之 日 起 执 行 关 于 进 一 步 扩 大 小 型 微 利 企 业 所 得 税 优 惠 政 策 范 围 的 通 知 财 税 [2015]99 号 各 省 自 治 区 直 辖 市 计 划 单 列 市 财 政 厅 ( 局 ) 国 家 税 务 局 地 方 税 务 局, 新 疆 生 产 建 设 兵 团 财 务 局 : 为 进 一 步 发 挥 小 型 微 利 企 业 在 推 动 经 济 发 展 促 进 社 会 就 业 等 方 面 的 积 极 作 用, 经 国 务 院 批 准, 现 就 小 型 微 利 企 业 所 得 税 政 策 通 知 如 下 : 一 自 2015 年 10 月 1 日 起 至 2017 年 12 月 31 日, 对 年 应 纳 税 所 得 额 在 20 万 元 到 30 万 元 ( 含 30 万 元 ) 之 间 的 小 型 微 利 企 业, 其 所 得 减 按 50% 计 入 应 纳 税 所 得 额, 按 20% 的 税 率 缴 纳 企 业 所 得 税 前 款 所 称 小 型 微 利 企 业, 是 指 符 合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企 业 所 得 税 法 及 其 实 施 条 例 规 定 的 小 型 微 利 企 业 二 为 做 好 小 型 微 利 企 业 税 收 优 惠 政 策 的 衔 接, 进 一 步 便 利 核 算, 对 本 通 知 规 定 的 小 型 微 利 企 业, 其 2015 年 10 月 1 日 至 2015 年 12 月 31 日 间 的 所 得, 按 照 2015 年 10 月 1 日 后 的 经 营 月 份 数 占 其 2015 年 度 经 营 月 份 数 的 比 例 计 算 三 财 政 部 国 家 税 务 总 局 关 于 小 型 微 利 企 业 所 得 税 优 惠 政 策 的 通 知 ( 财 税 2015 34 号 ) 继 续 执 行 四 各 级 财 政 税 务 部 门 要 严 格 按 照 本 通 知 的 规 定, 做 好 小 型 微 利 企 业 所 得 税 优 惠 政 策 的 宣 传 辅 导 工 作, 确 保 优 惠 政 策 落 实 到 位 财 政 部 国 家 税 务 总 局 2015 年 9 月 2 日 18

2015 年 第 6 期 总 第 32 期 关 于 2015-2016 年 中 央 国 家 机 关 车 辆 定 点 加 油 工 作 有 关 事 宜 的 通 知 国 机 采 [2015]20 号 中 央 国 家 机 关 各 单 位 : 根 据 国 务 院 办 公 厅 关 于 印 发 中 央 预 算 单 位 2015-2016 年 政 府 集 中 采 购 目 录 及 标 准 的 通 知 ( 国 办 发 2014 53 号 ) 及 有 关 文 件 规 定, 中 央 国 家 机 关 政 府 采 购 中 心 ( 以 下 简 称 国 采 中 心 ) 通 过 合 同 续 约 方 式 确 定 了 中 国 石 油 化 工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和 中 国 石 油 天 然 气 集 团 公 司 ( 以 下 简 称 中 石 化 中 石 油 ) 为 2015-2016 年 中 央 国 家 机 关 车 辆 定 点 加 油 公 司 ( 以 下 简 称 定 点 加 油 公 司 ) 现 就 有 关 事 项 通 知 如 下 : 一 实 施 范 围 中 央 国 家 机 关 各 部 门 及 其 所 属 北 京 地 区 各 级 行 政 事 业 单 位 ( 以 下 统 称 各 单 位 ) 机 动 车 辆, 均 按 本 通 知 规 定 实 行 定 点 加 油 中 央 国 家 机 关 各 部 门 所 属 河 北 及 天 津 地 区 各 级 行 政 事 业 单 位 可 参 照 本 通 知 自 愿 实 行 定 点 加 油 各 单 位 有 内 部 加 油 站 的, 需 将 本 单 位 内 部 加 油 管 理 制 度 及 加 油 站 情 况 报 采 购 中 心 审 核 同 意 后, 方 可 继 续 在 内 部 加 油 站 加 油, 并 于 每 季 度 末 以 书 面 形 式 向 采 购 中 心 报 送 内 部 加 油 情 况 ( 具 体 报 备 程 序 另 行 通 知 ) 经 备 案 的 内 部 加 油 站 应 于 每 年 6 月 底 和 12 月 底 分 别 报 送 半 年 全 年 的 加 油 数 据 ( 包 括 油 品 油 量 和 金 额 ) 二 执 行 期 限 本 期 定 点 加 油 的 有 效 期 自 2015 年 9 月 1 日 起 至 2016 年 8 月 31 日 止 在 此 期 间, 各 单 位 机 动 车 辆 须 到 中 石 化 或 中 石 油 所 属 IC 卡 加 油 站 ( 北 京 河 北 天 津 定 点 加 油 站 及 联 系 方 式 见 中 央 政 府 采 购 网 本 通 知 附 件 1 附 件 2) 加 油 定 点 加 油 站 均 有 中 央 国 家 机 关 定 点 加 油 站 的 标 识 定 点 加 油 公 司 将 按 照 中 央 国 家 机 关 车 辆 定 点 加 油 合 同 和 加 油 卡 章 程 的 规 定 履 行 服 务 三 加 油 卡 的 办 理 及 使 用 ( 一 ) 办 卡 方 式 定 点 加 油 统 一 使 用 中 央 国 家 机 关 政 府 采 购 专 用 卡 各 单 位 首 次 办 卡 免 费, 填 写 客 户 业 务 申 请 表 ( 附 件 3), 并 加 盖 单 位 车 管 部 门 及 财 务 部 门 公 章 后 与 定 点 加 油 公 司 办 卡 点 直 接 联 系 办 理 增 补 办 卡 数 据 处 理 可 到 发 卡 网 点 ( 发 卡 网 点 联 系 方 式 见 附 件 1 附 件 2) 办 理 ( 二 ) 加 油 卡 使 用 方 式 加 油 卡 包 括 主 卡 1 张 及 副 卡 若 干 张 主 卡 为 管 理 卡, 每 单 位 1 张, 用 于 增 减 副 卡 数 量 资 料 变 更 对 副 卡 进 行 资 金 分 配 划 转 及 查 询 所 有 副 卡 加 油 信 息 等, 也 可 用 于 加 油 副 卡 为 每 车 一 张, 只 可 用 于 加 油 请 各 单 位 查 收 时 注 意 核 对 副 卡 数 量 是 否 与 车 辆 数 一 致 各 单 位 可 以 选 择 两 家 定 点 加 油 公 司 中 的 一 家 或 两 家 办 卡, 并 按 照 定 点 加 油 公 司 加 油 卡 办 理 办 法 确 定 加 油 卡 管 理 功 能 各 单 位 可 随 时 持 主 卡 到 指 定 网 点 办 理 充 值 业 务 ( 三 ) 信 息 查 询 各 单 位 加 油 卡 主 卡 及 所 属 副 卡 相 关 信 息 的 查 询 方 式 如 下 : 中 石 化 每 月 15 日 前 为 各 单 位 邮 寄 上 一 自 然 月 中 石 化 加 油 卡 加 油 明 细 账 单, 遇 法 定 节 假 日 顺 延 如 到 期 未 收 到 账 单 可 致 电 中 石 化 客 服 电 话 95105888 或 95105988 甲 方 客 户 可 持 主 卡 及 主 卡 持 卡 人 身 份 证 至 乙 方 发 卡 网 点 添 加 电 子 账 单 定 制 业 务, 乙 方 每 月 10 日 前 将 上 一 自 然 月 电 子 账 单 邮 件 正 文 形 式 传 至 客 户 邮 箱, 客 户 直 接 打 印 出 来 后 可 作 为 统 计 和 记 账 依 据 选 择 电 子 账 单 的 客 户 不 再 寄 送 纸 质 账 单 此 外, 中 石 化 也 开 通 了 加 油 卡 网 站 易 捷 网 (http://www.ejoy365.com/), 可 供 用 户 查 询 等 操 作 中 石 油 为 用 户 提 供 网 络 查 询 平 台 www.card. petrochina.com.cn, 各 单 位 可 上 网 查 询 ( 四 ) 采 购 人 身 份 信 息 核 实 采 购 人 初 次 办 卡 时, 油 企 对 采 购 人 中 央 单 位 身 份 信 息 的 核 定 以 我 中 心 建 立 的 采 购 人 信 息 库 为 准 两 家 企 业 首 先 在 采 购 人 库 中 查 询 办 卡 人 信 息, 如 库 中 有 采 购 人 信 息, 证 明 该 单 位 是 经 我 中 心 审 核 的 中 央 单 位 ; 如 库 中 没 有 相 关 信 息, 采 购 人 应 及 时 到 我 中 心 网 站 (www.zycg. gov.cn) 申 报 入 库, 由 监 管 处 审 核 是 否 符 合 入 库 要 求 ( 申 报 流 程 : 网 站 上 端 中 部 点 击 : 免 费 注 册 > 选 择 采 购 19

POLICIES 政 策 法 规 人 注 册 > 完 成 相 关 数 据 填 报 工 作 > 等 待 采 购 中 心 监 管 处 审 核 > 取 得 用 户 资 格 > 办 理 加 油 卡 监 管 处 入 库 审 核 咨 询 电 话 :83084960 83084966) 四 优 惠 比 例 及 方 式 ( 一 ) 北 京 地 区 中 石 化 在 经 批 准 执 行 的 现 行 零 售 挂 牌 价 格 基 础 上 折 让 3.2% 采 用 加 油 卡 系 统 积 分 奖 励 的 方 式 返 还, 具 体 返 还 方 式 为 : 客 户 持 卡 加 油 后, 乙 方 根 据 客 户 当 日 的 加 油 交 易 金 额 乘 以 3.2% 计 算 积 分, 并 将 客 户 所 得 积 分 自 动 存 至 该 客 户 的 主 卡 积 分 额 度 账 ( 包 括 多 用 户 卡 和 单 用 户 卡 ) 上 具 体 作 法 是 : 各 单 位 持 IC 卡 到 中 石 化 所 属 IC 卡 加 油 站 加 油 后, 中 石 化 根 据 各 单 位 当 日 的 加 油 金 额 乘 以 3.2% 计 算 积 分 ( 积 分 为 金 额 形 式, 即 按 照 当 日 加 油 金 额 计 算, 每 1 元 钱 返 还 积 分 3.2 分 钱 ), 并 将 各 单 位 所 得 积 分 于 第 二 天 自 动 存 至 主 卡 积 分 额 度 账 户 如 转 卡 或 清 户, 卡 内 积 分 可 按 同 等 金 额 办 理 退 款 各 单 位 使 用 积 分 加 油 时, 应 事 先 对 加 油 站 管 理 员 声 明 使 用 积 分 加 油, 积 分 加 油 不 再 重 复 计 算 积 分 各 单 位 可 持 主 卡 在 任 意 发 卡 网 点 查 询 积 分 情 况 并 将 积 分 分 配 到 本 账 户 下 的 所 有 主 副 卡 上 进 行 加 油 为 方 便 积 分 管 理 和 加 油, 建 议 各 单 位 在 使 用 主 卡 分 配 积 分 时, 尽 量 将 积 分 分 配 在 一 张 副 卡 内 使 用 中 石 油 在 经 批 准 执 行 的 现 行 零 售 挂 牌 价 格 基 础 上 给 予 3.5 % 的 优 惠 率, 此 优 惠 以 储 值 形 式 返 还 价 格 折 让 的 方 法 : 按 照 用 户 实 际 消 费 金 额 的 96.5% 进 行 扣 款 用 户 持 卡 在 北 京 地 区 乙 方 公 司 所 属 加 油 站 消 费 时, 根 据 消 费 金 额 乘 以 96.5 % 计 算 实 收 金 额 即 : 客 户 加 油 金 额 为 100 元 时, 实 扣 金 额 为 100*96.5%=96.5 元 ( 二 ) 河 北 及 天 津 地 区 中 石 化 : 经 批 准 执 行 的 现 行 零 售 价 格 基 础 上 折 让 3% 采 用 储 值 优 惠 的 方 式 中 石 油 : 经 批 准 执 行 的 现 行 零 售 挂 牌 价 格 基 础 上 给 予 3% 的 优 惠 率 计 算 得 出 价 格 折 让 的 方 法 : 按 照 用 户 实 际 消 费 金 额 的 97% 进 行 扣 款 用 户 持 卡 在 河 北 及 天 津 地 区 乙 方 公 司 所 属 加 油 站 消 费 时, 根 据 消 费 金 额 乘 以 97% 计 算 实 收 金 额 即 : 客 户 加 油 金 额 为 100 元 时, 实 扣 金 额 为 100*97%=97 元 五 关 于 公 车 改 革 后 加 油 卡 的 清 理 工 作 各 单 位 要 根 据 公 车 改 革 的 进 度, 及 时 到 相 关 加 油 20 站 网 点 办 理 已 取 消 公 务 用 车 加 油 卡 的 销 户 工 作 由 于 各 部 委 本 级 的 公 车 改 革 已 经 完 成, 中 石 化 和 中 石 油 将 在 11 月 底 之 前 对 没 有 进 行 加 油 卡 销 户 工 作 的 部 委 本 级 单 位 的 加 油 卡 进 行 冻 结 六 监 督 管 理 在 定 点 加 油 执 行 过 程 中, 定 点 加 油 公 司 如 存 在 不 按 合 同 规 定 提 供 优 惠 和 其 他 服 务 的 行 为, 各 单 位 可 按 有 关 规 定 直 接 向 财 政 部 投 诉, 也 可 填 写 定 点 加 油 投 诉 表 ( 见 附 件 4) 加 盖 公 章 后 传 真 至 国 采 中 心 投 诉 国 采 中 心 将 对 各 单 位 的 投 诉 进 行 认 真 核 查, 一 经 查 实, 国 采 中 心 将 按 合 同 规 定 追 究 其 违 约 责 任, 并 报 有 关 部 门 作 出 相 应 处 理 各 单 位 要 维 护 定 点 加 油 公 司 的 合 法 权 益, 不 得 借 政 府 采 购 之 名 为 其 他 单 位 或 个 人 办 理 加 油 卡, 加 油 卡 内 资 金 不 得 用 于 兑 换 现 金 或 在 定 点 加 油 单 位 开 设 的 便 利 店 购 物 等 其 他 非 加 油 项 目, 不 得 向 定 点 加 油 公 司 提 出 超 出 合 同 规 定 的 不 合 理 要 求 各 单 位 要 定 期 核 对 加 油 卡 金 额, 监 督 定 点 加 油 公 司 履 行 合 同 规 定 的 各 项 义 务 和 承 诺 为 方 便 各 单 位 了 解 定 点 加 油 的 相 关 情 况, 国 采 中 心 将 在 中 央 政 府 采 购 网 (http://www.zycg.gov.cn) 的 汽 车 定 点 加 油 栏 目 中 发 布 与 定 点 加 油 有 关 的 文 件 及 其 他 相 关 内 容, 各 单 位 可 随 时 上 网 查 询 请 各 单 位 严 格 按 照 本 通 知 要 求 做 好 机 动 车 辆 定 点 加 油 工 作, 将 本 通 知 及 时 转 发 到 基 层 各 单 位 并 监 督 其 开 展 机 动 车 辆 定 点 加 油 工 作 在 实 际 执 行 过 程 中, 如 有 问 题 和 建 议, 请 及 时 向 中 央 国 家 机 关 政 府 采 购 中 心 反 映 联 系 人 : 刘 伟 联 系 电 话 :010-55601901 传 真 :010-83084973 电 子 邮 箱 :LW55601901@163.com 附 件 :1. 北 京 地 区 定 点 加 油 站 及 联 系 方 式 ( 略 ) 2. 河 北 天 津 定 点 加 油 站 及 联 系 方 式 ( 略 ) 3. 客 户 业 务 申 请 表 ( 略 ) 4. 定 点 加 油 投 诉 表 ( 略 ) 中 央 国 家 机 关 政 府 采 购 中 心 2015 年 8 月 31 日

2015 年 第 6 期 总 第 32 期 关 于 2015-2017 年 中 央 国 家 机 关 汽 车 维 修 保 养 服 务 定 点 采 购 工 作 有 关 事 宜 的 通 知 国 机 采 [2015]21 号 中 央 国 家 机 关 各 部 门 : 根 据 国 务 院 办 公 厅 关 于 印 发 中 央 预 算 单 位 2015-2016 年 政 府 集 中 采 购 目 录 及 标 准 的 通 知 ( 国 办 发 2014 53 号 ) 要 求 及 有 关 规 定, 为 进 一 步 做 好 汽 车 维 修 保 养 服 务 定 点 采 购 工 作, 中 央 国 家 机 关 政 府 采 购 中 心 ( 以 下 简 称 国 采 中 心 ) 通 过 公 开 招 标 确 定 了 2015-2017 年 中 央 国 家 机 关 汽 车 定 点 维 修 厂 ( 见 附 件 1), 现 就 有 关 事 宜 通 知 如 下 : 一 实 施 范 围 和 要 求 中 央 国 家 机 关 各 部 门 及 京 内 所 属 各 级 行 政 事 业 单 位 ( 以 下 简 称 各 单 位 ) 的 车 辆, 应 按 照 本 通 知 规 定 实 行 定 点 维 修 各 单 位 可 根 据 维 修 需 求 自 行 选 择 一 家 或 若 干 家 维 修 厂 实 施 维 修 对 于 各 单 位 的 小 修 和 保 养 需 求, 根 据 技 术 复 杂 程 度, 鼓 励 选 择 规 模 和 技 术 能 力 适 当 的 定 点 维 修 厂 有 下 列 情 况 可 到 非 定 点 维 修 厂 进 行 维 修 : 保 险 公 司 负 责 理 赔 维 修 的 车 辆, 可 按 其 规 定 执 行 ; 新 购 置 的 车 辆, 在 保 修 期 内, 可 到 汽 车 生 产 厂 指 定 的 售 后 服 务 网 点 进 行 免 费 维 护 保 养 ; 在 京 外 地 区 发 生 故 障 需 要 就 地 维 修 的 车 辆 ; 定 点 维 修 厂 无 能 力 维 修 的 大 型 特 殊 车 辆 此 外, 各 单 位 驻 地 在 远 郊 区 县, 且 附 近 无 定 点 维 修 厂 的, 可 选 择 北 京 市 级 或 区 级 定 点 维 修 厂, 向 国 采 中 心 备 案 后 进 行 维 修 各 单 位 采 购 的 新 能 源 车 超 出 质 保 期 的, 且 入 围 定 点 维 修 厂 不 能 承 修 的 项 目, 可 根 据 各 单 位 与 新 能 源 汽 车 企 业 签 署 的 专 修 协 议 经 向 国 采 中 心 备 案 后 实 施 维 修 二 定 点 维 修 期 限 本 次 确 定 的 定 点 维 修 厂 服 务 有 效 期 至 2017 年 7 月 31 日 在 此 期 间, 定 点 维 修 厂 将 按 照 中 央 国 家 机 关 汽 车 定 点 维 修 服 务 承 诺 书 ( 附 件 2) 以 及 投 标 响 应 的 承 诺, 为 各 单 位 提 供 车 辆 维 修 保 养 及 相 关 服 务 三 定 点 维 修 程 序 ( 一 ) 在 定 点 范 围 内 自 行 择 优 选 择 维 修 厂 各 单 位 可 登 录 中 央 政 府 采 购 网 (http://www.zycg.cn, 以 下 简 称 央 采 网 ), 查 询 各 定 点 维 修 厂 主 修 车 型 维 修 价 格 服 务 承 诺 地 理 位 置 等 信 息, 根 据 本 单 位 实 际 情 况, 选 择 维 修 厂 ( 二 ) 确 认 单 位 身 份 定 点 维 修 企 业 对 各 单 位 身 份 信 息 的 核 定 以 国 采 中 心 建 立 的 采 购 人 信 息 库 为 准 定 点 维 修 企 业 首 先 在 采 购 人 库 中 查 询 采 购 人 信 息, 如 库 中 有 采 购 人 信 息, 证 明 该 单 位 是 经 国 采 中 心 审 核 的 中 央 国 家 机 关 单 位 ; 如 库 中 无 相 关 信 息, 采 购 人 应 及 时 到 央 采 网 申 报 入 库, 由 国 采 中 心 审 核 是 否 符 合 入 库 要 求 申 报 流 程 如 下 : 网 站 上 端 中 部 点 击 免 费 注 册 选 择 采 购 人 注 册 完 成 相 关 数 据 填 报 工 作 等 待 国 采 中 心 审 核 取 得 用 户 资 格 执 行 定 点 维 修 国 采 中 心 入 库 审 核 咨 询 电 话 :55602388 ( 三 ) 确 认 维 修 项 目 定 点 维 修 厂 在 维 修 前 会 将 维 修 项 目 初 步 诊 断 告 知 送 修 单 位, 经 送 修 单 位 确 认 后 方 可 维 修 如 维 修 过 程 中 实 际 维 修 项 目 与 初 诊 出 入 较 大 时, 维 修 厂 将 会 征 求 送 修 单 位 意 见 并 经 同 意 后 方 可 进 行 新 增 项 目 维 修 ( 四 ) 验 收 与 结 算 车 辆 维 修 后, 由 定 点 维 修 厂 出 具 维 修 合 格 证 明 并 在 央 采 网 上 填 写 中 央 国 家 机 关 汽 车 维 修 验 收 单 ( 附 件 3, 以 下 称 验 收 单 ), 经 国 采 中 心 审 核 通 过, 定 点 维 修 厂 可 下 载 打 印 双 方 签 字 确 认 后 进 行 结 算, 各 单 位 应 将 电 子 验 收 单 和 发 票 作 为 原 21

POLICIES 政 策 法 规 始 凭 证 一 并 入 账 无 验 收 单 的, 各 单 位 财 务 部 门 不 得 予 以 报 销 各 单 位 可 登 录 央 采 网 核 对 本 单 位 验 收 单 真 伪, 具 体 方 法 是 : 登 录 央 采 网 首 页, 找 到 核 对 验 收 单 真 伪 图 标, 单 击 进 入 查 询 页 面, 输 入 验 收 单 号 和 维 修 金 额 等 信 息, 单 击 查 询 即 能 核 对 该 验 收 单 内 容 真 伪 四 定 点 维 修 价 格 ( 一 ) 央 采 网 上 公 布 的 定 点 维 修 厂 备 案 维 修 价 格 为 招 标 采 购 核 算 基 准 价, 各 维 修 厂 维 修 工 时 费 零 配 件 价 格 的 优 惠 率 ( 加 价 率 ) 定 点 维 修 价 格 将 在 央 采 网 上 公 开, 各 单 位 可 根 据 拟 修 车 型 自 行 比 较 选 择 ( 二 ) 维 修 价 格 为 税 后 价 格, 包 含 了 服 务 费 用, 除 特 别 说 明 外, 采 购 单 位 无 需 另 外 付 费 ( 三 ) 定 点 有 效 期 内, 特 约 维 修 厂 ( 一 至 七 包 ) 工 时 费 零 配 件 价 格 将 随 整 车 厂 家 下 调 而 下 浮 调 整 在 维 修 厂 资 质 维 修 车 型 和 服 务 可 比 的 条 件 下, 各 单 位 发 现 定 点 维 修 价 格 高 于 市 场 平 均 价 格 ( 三 家 及 以 上 定 点 外 维 修 厂 的 平 均 书 面 报 价 ) 时, 各 单 位 有 权 选 择 定 点 外 的 维 修 厂, 但 须 将 自 行 承 担 维 修 服 务 质 量 及 责 任 的 承 诺 ( 加 盖 本 单 位 公 章 ) 相 关 维 修 厂 ( 定 点 维 修 厂 及 定 点 外 维 修 厂 ) 的 报 价 材 料 及 维 修 清 单 报 国 采 中 心 备 案 后, 可 实 施 定 点 外 维 修 五 监 督 管 理 为 加 强 对 定 点 维 修 厂 的 监 督 与 管 理, 保 证 汽 车 维 修 质 量 与 服 务 水 平, 在 维 修 过 程 中, 各 单 位 应 根 据 中 央 国 家 机 关 汽 车 维 修 定 点 采 购 合 同 ( 附 件 4) 和 中 央 国 家 机 关 汽 车 维 修 定 点 服 务 承 诺 书 及 网 上 公 布 的 维 修 价 格 等, 对 其 维 修 质 量 价 格 和 服 务 等 进 行 监 督 定 点 维 修 厂 有 违 约 或 与 承 诺 内 容 不 符 的 行 为, 各 单 位 应 向 国 采 中 心 及 时 反 馈 或 举 报 此 外, 国 采 中 心 将 继 续 实 施 定 点 维 修 末 位 公 示 与 末 位 淘 汰 履 约 评 价 机 制 ( 附 件 5), 通 过 采 购 人 网 上 调 查 问 卷 数 据 核 查 专 题 座 谈 等 方 式 获 取 相 关 维 修 服 务 反 馈 信 息, 各 单 位 应 予 以 支 持 并 积 极 参 与 若 定 点 维 修 厂 出 现 以 下 情 形, 采 购 人 应 填 写 定 点 维 修 投 诉 表 ( 附 件 6), 传 真 至 国 采 中 心 : ( 一 ) 无 正 当 理 由 拒 绝 承 接 各 单 位 车 辆 维 修 业 务 ; ( 二 ) 不 按 合 同 规 定 提 供 服 务 或 使 用 劣 质 维 修 材 料 ; 22 ( 三 ) 乙 方 超 过 合 同 规 定 的 价 格 收 取 费 用, 明 显 高 于 市 场 同 类 维 修 价 格 的 ; ( 四 ) 其 他 违 反 法 律 法 规 和 合 同 的 行 为 国 采 中 心 收 到 传 真 后 进 行 核 实, 并 做 出 相 应 处 理, 处 理 结 果 反 馈 给 投 诉 单 位 情 节 严 重 的, 国 采 中 心 将 按 合 同 规 定 追 究 定 点 维 修 厂 的 违 约 责 任 直 至 暂 停 取 消 其 定 点 资 格 同 时, 各 单 位 也 要 注 意 保 护 定 点 维 修 厂 的 合 法 权 益, 不 得 无 故 拖 欠 款 项, 不 得 向 定 点 维 修 厂 提 出 超 出 合 同 约 定 的 不 合 理 要 求 因 付 款 问 题 引 起 的 法 律 责 任, 由 违 规 单 位 自 负 为 方 便 各 单 位 了 解 定 点 维 修 厂 详 细 信 息, 我 们 在 央 采 网 上 公 布 了 定 点 维 修 厂 基 本 情 况 联 络 方 式 主 修 车 型 维 修 价 格 质 量 保 修 期 服 务 承 诺 地 理 位 置 等 供 查 询, 如 定 点 维 修 厂 的 有 关 情 况 发 生 变 化, 也 将 通 过 该 网 站 公 告, 不 再 另 行 发 文 通 知 各 单 位 应 严 格 按 照 本 通 知 要 求 做 好 汽 车 定 点 维 修 工 作, 应 及 时 将 本 通 知 转 发 到 在 京 各 级 预 算 单 位 并 监 督 其 工 作 开 展 在 实 际 执 行 过 程 中, 如 有 问 题 和 建 议, 请 及 时 向 国 采 中 心 反 映 服 务 监 督 电 话 :83085032 83084973 传 真 :83084973 由 于 定 点 维 修 厂 维 修 车 型 和 维 修 项 目 内 容 较 多, 维 修 车 型 及 价 格 表 将 在 中 央 政 府 采 购 网 定 点 维 修 专 栏 公 布, 不 再 另 行 印 发 附 件 : 1. 中 央 国 家 机 关 汽 车 定 点 维 修 厂 名 单 ( 略 ) 2. 中 央 国 家 机 关 汽 车 定 点 维 修 服 务 承 诺 书 ( 略 ) 3. 中 央 国 家 机 关 汽 车 维 修 验 收 单 ( 略 ) 4. 中 央 国 家 机 关 汽 车 定 点 维 修 合 同 ( 略 ) 5. 末 位 公 示 与 末 位 淘 汰 履 约 评 价 实 施 细 则 ( 略 ) 6. 定 点 维 修 投 诉 表 ( 略 ) 中 央 国 家 机 关 政 府 采 购 中 心 2015 年 9 月 22 日

2015 年 第 6 期 总 第 32 期 国 家 税 务 总 局 关 于 贯 彻 落 实 进 一 步 扩 大 小 型 微 利 企 业 减 半 征 收 企 业 所 得 税 范 围 有 关 问 题 的 公 告 国 家 税 务 总 局 公 告 2015 年 第 61 号 为 支 持 小 型 微 利 企 业 发 展, 贯 彻 落 实 国 务 院 第 102 次 常 务 会 议 决 定, 根 据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企 业 所 得 税 法 ( 以 下 简 称 企 业 所 得 税 法 ) 及 其 实 施 条 例 财 政 部 国 家 税 务 总 局 关 于 进 一 步 扩 大 小 型 微 利 企 业 所 得 税 优 惠 政 策 范 围 的 通 知 ( 财 税 2015 99 号 ) 等 规 定, 现 就 进 一 步 扩 大 小 型 微 利 企 业 减 半 征 收 企 业 所 得 税 优 惠 政 策 范 围 有 关 实 施 问 题 公 告 如 下 : 一 自 2015 年 10 月 1 日 至 2017 年 12 月 31 日, 符 合 规 定 条 件 的 小 型 微 利 企 业, 无 论 采 取 查 账 征 收 还 是 核 定 征 收 方 式, 均 可 以 享 受 财 税 2015 99 号 文 件 规 定 的 小 型 微 利 企 业 所 得 税 优 惠 政 策 ( 以 下 简 称 减 半 征 税 政 策 ) 二 符 合 规 定 条 件 的 小 型 微 利 企 业 自 行 申 报 享 受 减 半 征 税 政 策 汇 算 清 缴 时, 小 型 微 利 企 业 通 过 填 报 企 业 所 得 税 年 度 纳 税 申 报 表 中 资 产 总 额 从 业 人 数 所 属 行 业 国 家 限 制 和 禁 止 行 业 等 栏 次 履 行 备 案 手 续 三 企 业 预 缴 时 享 受 小 型 微 利 企 业 所 得 税 优 惠 政 策, 按 照 以 下 规 定 执 行 : ( 一 ) 查 账 征 收 企 业 上 一 纳 税 年 度 符 合 小 型 微 利 企 业 条 件 的, 分 别 按 照 以 下 情 况 处 理 : 1. 按 照 实 际 利 润 预 缴 企 业 所 得 税 的, 预 缴 时 累 计 实 际 利 润 不 超 过 30 万 元 ( 含, 下 同 ) 的, 可 以 享 受 减 半 征 税 政 策 ; 2. 按 照 上 一 纳 税 年 度 应 纳 税 所 得 额 平 均 额 预 缴 企 业 所 得 税 的, 预 缴 时 可 以 享 受 减 半 征 税 政 策 ( 二 ) 定 率 征 收 企 业 上 一 纳 税 年 度 符 合 小 型 微 利 企 业 条 件, 预 缴 时 累 计 应 纳 税 所 得 额 不 超 过 30 万 元 的, 可 以 享 受 减 半 征 税 政 策 ( 三 ) 定 额 征 收 企 业 根 据 优 惠 政 策 规 定 需 要 调 减 定 额 的, 由 主 管 税 务 机 关 按 照 程 序 调 整, 依 照 原 办 法 征 收 ( 四 ) 上 一 纳 税 年 度 不 符 合 小 型 微 利 企 业 条 件 的 企 业 预 缴 时 预 计 当 年 符 合 小 型 微 利 企 业 条 件 的, 可 以 享 受 减 半 征 税 政 策 ( 五 ) 本 年 度 新 成 立 小 型 微 利 企 业, 预 缴 时 累 计 实 际 利 润 或 应 纳 税 所 得 额 不 超 过 30 万 元 的, 可 以 享 受 减 半 征 税 政 策 四 企 业 预 缴 时 享 受 了 减 半 征 税 政 策, 但 汇 算 清 缴 时 不 符 合 规 定 条 件 的, 应 当 按 照 规 定 补 缴 税 款 五 小 型 微 利 企 业 2015 年 第 4 季 度 预 缴 和 2015 年 度 汇 算 清 缴 的 新 老 政 策 衔 接 问 题, 按 以 下 规 定 处 理 : ( 一 ) 下 列 两 种 情 形, 全 额 适 用 减 半 征 税 政 策 : 1. 全 年 累 计 利 润 或 应 纳 税 所 得 额 不 超 过 20 万 元 ( 含 ) 的 小 型 微 利 企 业 ; 2.2015 年 10 月 1 日 ( 含, 下 同 ) 之 后 成 立, 全 年 累 计 利 润 或 应 纳 税 所 得 额 不 超 过 30 万 元 的 小 型 微 利 企 业 ( 二 )2015 年 10 月 1 日 之 前 成 立, 全 年 累 计 利 润 或 应 纳 税 所 得 额 大 于 20 万 元 但 不 超 过 30 万 元 的 小 型 微 利 企 业, 分 段 计 算 2015 年 10 月 1 日 之 前 和 10 月 1 日 之 后 的 利 润 或 应 纳 税 所 得 额, 并 按 照 以 下 规 定 处 理 : 1.10 月 1 日 之 前 的 利 润 或 应 纳 税 所 得 额 适 用 企 业 所 得 税 法 第 二 十 八 条 规 定 的 减 按 20% 的 税 率 征 收 企 业 所 得 税 的 优 惠 政 策 ( 简 称 减 低 税 率 政 策 );10 月 23

POLICIES 政 策 法 规 1 日 之 后 的 利 润 或 应 纳 税 所 得 额 适 用 减 半 征 税 政 策 2. 根 据 财 税 2015 99 号 文 件 规 定, 小 型 微 利 企 业 2015 年 10 月 1 日 至 2015 年 12 月 31 日 期 间 的 利 润 或 应 纳 税 所 得 额, 按 照 2015 年 10 月 1 日 之 后 的 经 营 月 份 数 占 其 2015 年 度 经 营 月 份 数 的 比 例 计 算 确 定 计 算 公 式 如 下 : 10 月 1 日 至 12 月 31 日 利 润 额 或 应 纳 税 所 得 额 = 全 年 累 计 实 际 利 润 或 应 纳 税 所 得 额 (2015 年 10 月 1 日 之 后 经 营 月 份 数 2015 年 度 经 营 月 份 数 ) 3.2015 年 度 新 成 立 企 业 的 起 始 经 营 月 份, 按 照 税 务 登 记 日 期 所 在 月 份 计 算 六 本 公 告 自 2015 年 10 月 1 日 起 施 行 特 此 公 告 国 家 税 务 总 局 2015 年 9 月 10 日 关 于 取 消 和 暂 停 征 收 一 批 行 政 事 业 性 收 费 有 关 问 题 的 通 知 财 税 [2015]102 号 民 政 部 人 力 资 源 社 会 保 障 部 国 土 资 源 部 住 房 城 乡 建 设 部 交 通 运 输 部 农 业 部 海 关 总 署 国 家 税 务 总 局 国 家 质 检 总 局 新 闻 出 版 广 电 总 局 国 家 体 育 总 局 国 家 林 业 局 国 家 旅 游 局 保 监 会, 各 省 自 治 区 直 辖 市 计 划 单 列 市 财 政 厅 ( 局 ) 发 展 改 革 委 物 价 局, 新 建 生 产 建 设 兵 团 财 务 局 发 展 改 革 委 : 根 据 国 务 院 关 于 推 进 收 费 清 理 改 革 工 作 部 署, 我 们 对 全 国 性 及 中 央 部 门 和 单 位 行 政 事 业 性 收 费 项 目 进 行 了 全 面 清 理, 决 定 取 消 和 暂 停 征 收 一 批 收 费 项 目 现 将 有 关 事 项 通 知 如 下 : 一 自 2015 年 11 月 1 日 起, 在 全 国 统 一 取 消 和 暂 停 征 收 37 项 行 政 事 业 性 收 费 ( 见 附 件 ) 二 自 2016 年 1 月 1 日 起, 取 消 人 力 资 源 社 会 保 障 等 部 门 所 属 公 共 就 业 和 人 才 服 务 机 构 收 取 的 人 才 集 体 户 口 管 理 服 务 费 ( 包 括 经 营 服 务 性 质 的 收 费 ) 三 取 消 和 暂 停 征 收 上 述 收 费 后, 有 关 部 门 及 所 属 事 业 单 位 依 法 履 行 管 理 职 能 所 需 经 费, 由 同 级 财 政 预 算 予 以 统 筹 安 排, 保 障 工 作 正 常 开 展 四 有 关 部 门 和 单 位 要 到 财 政 部 门 办 理 财 政 票 据 缴 销 手 续 有 关 收 费 的 清 欠 收 入, 应 当 按 照 财 政 部 门 规 定 的 渠 道 全 额 上 缴 国 库 五 各 省 ( 区 市 ) 财 政 价 格 部 门 要 抓 紧 对 省 级 设 立 的 行 政 事 业 性 收 费 项 目 进 行 全 面 清 理 取 消 属 于 政 府 提 供 普 遍 公 共 服 务 或 体 现 一 般 性 管 理 职 能, 以 及 主 要 目 的 是 养 人 违 背 市 场 经 济 基 本 原 则 的 不 合 理 收 费 项 目 坚 决 取 缔 各 种 乱 收 费 六 各 地 区 有 关 部 门 和 单 位 要 严 格 执 行 本 通 知 规 定, 对 公 布 取 消 和 暂 停 征 收 的 收 费 项 目, 不 得 以 任 何 理 由 拖 延 或 者 拒 绝 执 行 各 级 财 政 价 格 部 门 要 加 强 对 落 实 本 通 知 情 况 的 监 督 检 查, 对 不 按 规 定 取 消 和 暂 停 征 收 相 关 收 费 项 目 的, 按 有 关 规 定 给 予 处 罚, 并 追 究 责 任 人 的 行 政 责 任 附 件 : 取 消 和 暂 停 征 收 的 行 政 事 业 性 收 费 项 目 财 政 部 国 家 发 展 改 革 委 2015 年 9 月 29 日 24

2015 年 第 6 期 总 第 32 期 附 件 : 取 消 和 暂 停 征 收 的 行 政 事 业 性 收 费 项 目 ( 共 37 项 ) 一 取 消 的 行 政 事 业 性 收 费 项 目 ( 共 33 项 ) 民 政 部 门 1. 出 具 ( 无 ) 婚 姻 登 记 记 录 证 明 收 费 财 政 部 门 2. 注 册 资 产 评 估 师 执 业 资 格 珠 宝 评 估 专 业 考 试 费 人 力 资 源 社 会 保 障 部 门 3. 质 量 专 业 技 术 人 员 职 业 资 格 考 试 考 务 费 4. 企 业 法 律 顾 问 执 业 资 格 考 试 考 务 费 5. 注 册 资 产 评 估 师 执 业 资 格 考 试 考 务 费 6. 助 理 广 告 师 广 告 师 职 业 资 格 考 试 考 务 费 7. 咨 询 工 程 师 ( 投 资 ) 职 业 资 格 考 试 考 务 费 国 土 资 源 部 门 8. 土 地 估 价 师 考 试 考 务 费 9. 土 地 登 记 代 理 人 员 职 业 资 格 考 试 考 务 费 住 房 城 乡 建 设 部 门 10. 房 屋 租 赁 手 续 费 11. 房 地 产 经 纪 人 执 业 资 格 考 试 报 名 考 试 费 12. 物 业 管 理 师 资 格 考 试 考 务 费 交 通 运 输 部 门 13. 磁 罗 经 校 正 员 考 试 费 农 业 部 门 14. 渔 业 船 舶 国 籍 登 记 证 书 费 15. 渔 业 船 舶 注 销 登 记 收 费 海 关 部 门 16. 报 关 员 资 格 考 试 费 税 务 部 门 17. 注 册 税 务 师 执 业 资 格 考 试 考 务 费 质 量 监 督 检 验 检 疫 部 门 18. 组 织 机 构 代 码 证 书 收 费 19. 产 品 质 量 监 督 检 验 费 中 的 定 期 检 验 费 20. 计 量 认 证 费 新 闻 出 版 广 电 部 门 21. 计 算 机 软 件 著 作 权 登 记 费 中 的 请 求 延 期 处 理 费 体 育 部 门 22. 参 赛 个 人 和 团 体 年 度 注 册 费 23. 参 赛 运 动 队 和 运 动 员 比 赛 报 名 费 24. 俱 乐 部 运 动 员 转 会 手 续 费 25. 棋 类 和 武 术 段 位 考 评 认 定 费 26. 车 手 等 级 认 定 费 27. 运 动 马 匹 注 册 费 旅 游 部 门 28. 入 境 签 证 费 29. 工 农 业 旅 游 示 范 点 标 牌 ( 含 证 书 ) 费 30. 星 级 标 牌 ( 含 证 书 ) 工 本 费 31.A 级 旅 游 景 区 标 牌 ( 含 证 书 ) 工 本 费 保 监 会 32. 精 算 师 资 格 考 试 费 地 方 33. 铁 路 护 路 联 防 费 二 暂 停 征 收 的 行 政 事 业 性 收 费 项 目 ( 共 4 项 ) 农 业 部 门 1. 动 物 及 动 物 产 品 检 疫 费 海 关 部 门 2. 海 关 知 识 产 权 备 案 费 林 业 部 门 3. 森 林 植 物 检 疫 费 4. 野 生 动 植 物 进 出 口 管 理 费 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