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5學年度博士班考試入學 招生簡章 報名期間 105 年 3 月 22 日(二)09 00 至 105 年 4 月 12 日(二)12 00 止 繳費期間 105 年 3 月 22 日(二)09 00 至 105 年 4 月 12 日(二)15 30 止 學校地址 320 桃園市中壢區中北路 200 號 招生系統 http://www.icare.cycu.edu.tw 招生信箱 icare@cycu.edu.tw 服務電話 (03)265-2014 及各學系服務電話 傳真專線 (03)265-2019
塑造學生全方位競爭力 落實學用合一 中原大學創立於1955年 以 篤信力行 為校訓 本基督救世愛人的犧牲奉獻精神 辦學 目前設有理 工 商 法 設計 人文與教育 電機資訊及產業等8個學院 29個學士班 38個碩士班 13個博士班 19個碩專班 全校學生1萬6千多人 中原大學推動全人教育 秉持 愛是教育的主導力量 之教育理 念 積極推動國際化教育 拓展學 生國際視野 目前交換生的國際化 遍及亞洲 美洲 歐洲及大洋洲等 境外學生已逾1,600人 中原大學在白培英董事長及張光正 校長的帶領下 發揮團隊合作精神 已獲多項國內外績效評比的肯定 未來將持續推動全人教育 落實 學用合一 拓展國際視野 發揮師 生潛力 造福人群 貢獻社會 我們深信 學生的光 老師看得見 老師的光 上帝看得見 中原大學推動全人教育成效卓著 榮獲十二項國際及教育部評比第一名 2015 上海交通大學兩岸四地大學百大大學排名 連續五年獲台灣私立綜合大學第一名 2015 連續二年榮獲世界大學排名中心排名 台灣私立綜合大學第一名 2015 英國泰晤士報新興經濟體國家百大排名 榮獲台灣私立綜合大學第一名 2015 連續三年榮獲教育部私立大學獎補助經費首獎 2015 榮獲教育部獎勵大學教學卓越計畫經費核定第一名 2015 商學院榮獲AACSB國際商管促進協會之國際商管認證 2014 連續兩次(2009 2014)榮獲教育部友善校園獎之唯一大學 2014 連續二年榮獲經濟部評選為全國績優跨國育成獎第一名 2014 104人力銀行公佈台灣大專校院畢業生就業率排名 榮獲私立綜合大學第一名 2016 104人力銀行公佈大專院校大學部高薪校友排名 榮獲私立綜合大學第一名 2014 榮獲教育部境外學生輔導工作評比優質獎之唯二私立大學 2014 榮獲教育部大學院校服務學習評比金質獎第一名 感謝上帝的帶領與祝福
105 年 3 月 105 年 4 月 105 年 5 月 105 年 6 月 105 年 7 月 日 一 二 三 四 五 六 日 一 二 三 四 五 六 日 一 二 三 四 五 六 日 一 二 三 四 五 六 日 一 二 三 四 五 六 1 2 3 4 5 1 2 1 2 3 4 5 6 7 1 2 3 4 1 2 6 7 8 9 10 11 12 3 4 5 6 7 8 9 8 9 10 11 12 13 14 5 6 7 8 9 10 11 3 4 5 6 7 8 9 13 14 15 16 17 18 19 10 11 12 13 14 15 16 15 16 17 18 19 20 21 12 13 14 15 16 17 18 10 11 12 13 14 15 16 20 21 22 23 24 25 26 17 18 19 20 21 22 23 22 23 24 25 26 27 28 19 20 21 22 23 24 25 17 18 19 20 21 22 23 27 28 29 30 31 24 25 26 27 28 29 30 29 30 31 26 27 28 29 30 24 25 26 27 28 29 30 31 105 學 年 度 博 士 班 考 試 入 學 招 生 重 要 日 程 項 目 日 期 簡 章 公 告 ( 網 路 下 載 )(http://www.icare.cycu.edu.tw/ 最 新 消 息 ) 同 等 學 力 考 生 報 考 資 格 認 定 申 請 期 限 依 入 學 大 學 同 等 學 力 認 定 標 準 第 八 條 第 一 ~ 五 款 報 考 者 (P.32) ( 親 送 或 郵 戳 為 憑 ) 申 請 書 請 至 簡 章 附 錄 十 一 下 載 持 境 外 學 歷 報 考 考 生 切 結 書 繳 交 期 限 ( 傳 真 親 送 或 郵 戳 為 憑 ) 切 結 書 請 至 簡 章 附 錄 十 三 下 載 網 路 報 名 ( 請 依 右 列 期 限 完 成 相 關 程 序 ) 一 線 上 報 名 並 取 得 繳 費 帳 號 http://www.icare.cycu.edu.tw/ 網 路 報 名 二 繳 費 ( 取 得 繳 費 帳 號 後, 請 於 期 限 內 完 成 繳 費 ) 三 列 印 准 考 證 明 ( 入 帳 後 30 分 鐘, 即 可 於 系 統 列 印 ) http://www.icare.cycu.edu.tw/ 資 訊 查 詢 / 准 考 證 印 發 完 成 准 考 證 明 列 印, 才 表 示 報 名 成 功 審 查 資 料 繳 交 日 期 ( 親 送 或 郵 戳 為 憑 ) 105 年 3 月 105 年 3 月 30 日 ( 三 ) 前 105 年 4 月 12 日 ( 二 ) 前 申 請 報 名 轉 帳 帳 號 105 年 3 月 22 日 ( 二 )9:00 至 105 年 4 月 12 日 ( 二 )12:00 止 繳 費 期 間 105 年 3 月 22 日 ( 二 )9:00 至 105 年 4 月 12 日 ( 二 )15:30 止 105 年 4 月 12 日 ( 二 ) 前 各 系 面 試 日 期 ( 詳 見 本 簡 章 考 試 日 程 或 各 學 系 簡 章 分 則 ) 105 年 5 月 02 日 ( 一 ) 前 ( 依 各 系 ) 開 放 查 詢 榜 單 及 郵 寄 成 績 單 (http://www.icare.cycu.edu.tw/ 資 訊 查 詢 ) 成 績 複 查 申 請 (http://www.icare.cycu.edu.tw/ 成 績 複 查 ) 正 備 取 生 就 讀 意 願 完 成 登 錄 (http://www.icare.cycu.edu.tw/ 就 讀 意 願 ) ( 完 成 登 錄 後 請 至 招 生 資 訊 系 統 之 查 詢 功 能 查 詢 確 認 ) 105 年 5 月 10 日 ( 二 )12:00 105 年 5 月 13 日 ( 五 ) 止 105 年 5 月 17 日 ( 二 )17:00 止 開 放 查 詢 可 報 到 名 單 ( 請 參 閱 網 路 榜 單, 不 另 行 通 知 ) (http://www.icare.cycu.edu.tw/ 資 訊 查 詢 ) 105 年 5 月 19 日 ( 四 ) 受 理 第 一 梯 次 105 年 9 月 入 學 報 到 手 續 請 參 閱 網 路 榜 單, 不 另 行 通 知, 榜 單 中 可 報 到 者 即 為 第 一 梯 次 報 到 名 單, 報 到 手 續 請 參 閱 本 簡 章, 逾 期 視 同 放 棄 入 學 資 格 (http://www.icare.cycu.edu.tw/ 資 訊 查 詢 ) 缺 額 遞 補 及 驗 證 報 到 ( 個 別 通 知 ) 105 年 5 月 20 日 ( 五 ) 至 105 年 5 月 27 日 ( 五 ) 止 ( 上 班 日 9:00~12:00 13:30~16:00) 遞 補 至 本 校 公 告 105 學 年 度 第 一 學 期 開 始 上 課 日
報 名 流 程 圖 開 始 報 名 進 入 本 校 招 生 資 訊 網 : http://www.icare.cycu.edu.tw/ 點 選 網 路 報 名 請 先 詳 閱 招 生 簡 章, 並 依 據 簡 章 日 程 及 時 間 辦 理 招 生 簡 章 下 載 請 至 本 校 招 生 資 訊 網 http://www.icare.cycu.edu.tw/ 點 選 最 新 消 息 並 選 擇 招 生 類 別 分 類 查 詢 點 選 考 試 名 稱 閱 讀 報 名 宣 告 及 注 意 事 項 不 同 意 離 開 報 名 系 統 同 意 選 擇 報 考 系 ( 所 ) 組 鍵 入 考 生 身 分 證 字 號 及 生 日 同 一 考 生 可 報 考 不 同 系 組, 若 因 考 試 時 間 相 衝 突 請 自 行 考 量 並 擇 一 應 考, 因 故 放 棄 報 考 者 請 注 意 退 費 時 間, 逾 時 一 律 不 接 受 任 何 理 由 申 請 退 費 境 外 生 請 以 居 留 證 號 登 錄 輸 入 個 人 資 料, 確 認 資 料 無 誤 後, 按 下 確 認 報 名 後 送 出 產 生 繳 費 帳 號 報 名 表 中 所 有 欄 位, 請 輸 入 正 確 資 料, 並 仔 細 核 對 是 否 正 確, 以 利 聯 繫 並 確 保 個 人 權 益 點 選 確 認 送 出 後 資 料 不 得 更 改 持 繳 費 帳 號 至 銀 行 或 郵 局 臨 櫃 匯 款 或 ATM 轉 帳 繳 費 完 成 30 分 鐘 後 繳 費 前 請 先 確 認 報 名 系 所 組 是 否 正 確, 如 有 誤 請 勿 繳 費, 請 重 新 上 網 填 報 正 確 之 系 ( 所 ) 組 再 以 新 帳 號 繳 費, 以 完 成 報 名 程 序 進 入 招 生 資 訊 網 : http://www.icare.cycu.edu.tw/ 點 選 網 路 報 名 點 選 考 試 名 稱 閱 讀 報 名 宣 告 及 注 意 事 項 同 意 列 印 准 考 證 明 或 郵 寄 審 查 資 料 之 報 名 專 用 信 封 封 面 准 考 證 明 列 印 完 成 即 表 示 報 名 成 功 不 同 意 選 擇 報 考 系 ( 所 ) 組 鍵 入 考 生 身 分 證 字 號 及 生 日 不 成 功 顯 示 繳 費 交 易 結 果 成 功 離 開 報 名 系 統 請 使 用 A4 白 紙 列 印 准 考 證 明, 若 無 法 於 系 統 中 列 印 准 考 證 明 時, 有 可 能 是 繳 費 未 完 成, 請 於 繳 費 期 限 截 止 前 電 洽 招 生 專 線 (03)265-2014 請 列 印 報 名 表 自 行 存 查 ( 不 須 寄 回 ), 若 發 現 有 誤, 請 於 報 名 表 上 直 接 手 寫 更 正 後 簽 章 傳 真 回 本 校,Fax:(03)265-2019, 或 e-mail: icare@cycu.edu.tw 依 簡 章 規 定 如 須 繳 交 審 查 資 料 者, 請 列 印 報 名 專 用 信 封 封 面, 並 以 限 時 掛 號 或 親 送 教 務 處 招 生 服 務 中 心
目 錄 中 原 大 學 105 學 年 度 博 士 班 考 試 入 學 招 生 簡 章 簡 章 通 則 一 報 考 資 格 1 二 修 業 年 限 2 三 學 系 ( 所 ) 組 學 位 學 程 分 組 說 明 2 四 報 名 費 相 關 規 定 2 五 報 名 程 序 3 六 面 試 日 期 及 地 點 5 七 考 試 招 生 系 所 名 額 一 覽 表 6 八 成 績 名 額 處 理 方 式 7 九 放 榜 成 績 複 查 規 定 8 十 入 學 資 格 8 十 一 報 到 9 十 二 附 註 10 系 所 分 則 十 三 考 試 入 學 招 生 系 所 分 則 12~24 附 錄 附 錄 一 : 再 接 再 厲 問 鼎 中 原 優 惠 報 名 費 方 案 25 附 錄 二 : 再 接 再 厲 問 鼎 中 原 優 惠 報 名 費 申 請 表 26 附 錄 三 : 繳 費 方 式 27 附 錄 四 : 試 場 規 則 28 附 錄 五 : 入 學 大 學 同 等 學 力 認 定 標 準 29 附 錄 六 : 大 學 辦 理 國 外 學 歷 採 認 辦 法 34 附 錄 七 : 香 港 澳 門 學 歷 檢 覆 及 採 認 辦 法 37 附 錄 八 : 大 陸 地 區 學 歷 採 認 辦 法 38 附 錄 九 : 中 原 大 學 招 生 考 試 糾 紛 處 理 程 序 41 附 錄 十 : 中 原 大 學 雙 重 學 籍 學 生 處 理 要 點 42 附 錄 十 一 : 報 考 中 原 大 學 博 士 班 同 等 學 力 考 生 資 格 認 定 申 請 書 43 附 錄 十 二 : 持 境 外 學 歷 入 學 報 到 檢 覈 證 明 一 覽 表 44 附 錄 十 三 : 持 境 外 學 歷 報 考 考 生 切 結 書 45 附 錄 十 四 : 中 原 大 學 招 生 異 動 申 請 書 46 桃 園 客 運 至 中 原 大 學 公 車 時 刻 表 47 中 原 大 學 路 線 及 停 車 指 示 圖 48 中 原 大 學 校 園 地 圖 49 中 原 會 館 住 宿 訊 息 50
簡 章 通 則 中 原 大 學 105 學 年 度 博 士 班 考 試 入 學 招 生 簡 章 一 報 考 資 格 : 本 考 試 採 先 報 名 考 試, 錄 取 後 報 到 時 再 審 查 報 考 資 格, 請 自 行 確 實 審 視 資 格, 若 錄 取 後 本 校 審 核 資 格 不 符 將 撤 銷 錄 取 資 格 無 法 報 到 入 學, 考 生 不 得 異 議 及 要 求 任 何 補 救 措 施, 請 考 生 審 慎 確 認 以 下 各 項 報 考 資 格 ( 一 ) 學 歷 ( 力 ) 資 格, 須 符 合 下 列 其 中 一 項 : 1. 曾 在 國 內 公 立 或 已 立 案 之 私 立 大 學 獨 立 學 院 或 符 合 教 育 部 採 認 規 定 之 境 外 大 學 畢 業 取 得 碩 士 學 位 ( 含 應 屆 畢 業 生 ) 2. 具 有 同 等 學 力 之 資 格, 符 合 教 育 部 公 布 入 學 大 學 同 等 學 力 認 定 標 準 第 八 條 ( 請 參 閱 簡 章 附 錄 ) 之 博 士 班 報 考 規 定 者 需 於 105 年 3 月 30 日 前 填 具 簡 章 附 錄 之 中 原 大 學 報 考 博 士 班 同 等 學 力 考 生 資 格 認 定 申 請 書 簽 名 後 附 上 相 關 審 查 文 件 於 規 定 時 間 內 親 送 或 郵 寄 至 招 生 服 務 中 心 ( 二 ) 持 境 外 學 歷 報 考 者 另 需 依 教 育 部 大 學 辦 理 國 外 學 歷 採 認 辦 法 香 港 澳 門 學 歷 檢 覆 及 採 認 辦 法 大 陸 地 區 學 歷 認 辦 法 之 規 定 辦 理 1. 持 國 外 大 陸 或 香 港 澳 門 專 科 以 上 學 校 畢 業 學 歷, 其 畢 業 學 校 經 教 育 部 列 入 參 考 名 冊 或 為 當 地 國 政 府 權 責 機 關 或 專 業 評 鑑 團 體 所 認 可, 且 入 學 資 格 修 業 年 限 及 修 習 課 程 均 與 我 國 同 級 同 類 學 校 規 定 相 當 2. 持 境 外 學 歷 報 考 者, 需 於 報 名 截 止 105 年 4 月 12 日 前 填 具 本 簡 章 附 錄 之 持 境 外 學 歷 報 考 考 生 切 結 書 簽 名 後 附 上 學 歷 證 明 相 關 審 查 文 件 傳 真 至 03-2652019, 獲 錄 取 者 於 報 到 時 應 繳 驗 報 名 時 所 述 之 學 歷 證 明 相 關 審 查 文 件 正 本 無 誤 後 始 得 入 學 3. 報 到 時 尚 未 能 取 得 符 合 報 考 資 格 之 學 歷 證 件 者, 最 遲 應 於 入 學 註 冊 日 後 一 個 月 內 完 成 補 繳, 若 未 如 期 繳 驗, 即 以 自 願 放 棄 錄 取 資 格 論 ( 三 ) 報 考 在 職 生 組 除 須 符 合 ( 一 ) 所 提 報 考 資 格 外, 考 生 於 報 名 時 須 為 在 職 工 作 者 且 須 有 一 年 ( 含 ) 以 上 之 工 作 年 資, 須 另 提 供 在 職 證 明 及 工 作 年 資 證 明 ( 工 作 年 資 計 算 至 可 入 學 該 學 期 本 校 公 告 之 註 冊 截 止 日 ) ( 四 ) 若 報 考 之 系 所 另 訂 有 需 具 備 工 作 經 驗 服 務 年 資 學 經 歷 之 資 格 條 件 及 要 求 者 應 符 合 其 系 所 規 定 ( 詳 閱 本 簡 章 各 系 所 分 則 ) ( 五 ) 考 生 資 格 ( 含 學 歷 ( 力 ) 經 歷 ( 含 年 資 )) 之 認 定, 以 網 路 報 名 成 功 送 達 本 校 之 報 名 資 料 為 準, 所 有 學 歷 ( 力 ) 經 歷 證 件 ( 除 系 所 指 定 繳 交 資 料 外 ), 均 於 報 到 時 驗 證 審 查 ; 若 經 驗 證 與 登 錄 之 報 名 資 料 不 符 或 證 件 假 借 冒 用 偽 造 或 變 造, 則 撤 銷 其 錄 取 資 格, 並 由 考 生 自 負 法 律 責 任 ( 六 ) 考 生 能 否 應 試 錄 取 後 能 否 就 讀, 應 依 有 關 法 令 規 定 辦 理, 或 遵 照 所 屬 機 關 1
或 上 級 機 關 之 規 定 辦 理 中 原 大 學 105 學 年 度 博 士 班 考 試 入 學 招 生 簡 章 二 修 業 年 限 : 一 般 生 :2 7 年 在 職 生 :2 7 年, 得 至 多 延 長 2 年 三 學 系 ( 所 ) 組 學 位 學 程 分 組 說 明 : 1. 招 生 分 組 : 學 系 ( 所 ) 組 學 位 學 程 因 教 學 或 研 究 需 要 所 區 分 之 組 別, 但 與 原 學 系 ( 所 ) 組 學 位 學 程 為 同 一 學 籍, 畢 業 證 書 不 登 載 組 別 2. 學 籍 分 組 : 學 系 ( 所 ) 組 學 位 學 程 有 區 分 2 組 以 上 具 不 同 學 籍, 畢 業 證 書 將 登 載 組 別 四 報 名 費 相 關 規 定 : ( 一 ) 報 名 費 : 新 台 幣 2,500 元 整 ( 一 ) 歡 迎 原 報 考 本 校 105 學 年 度 博 士 班 甄 試 備 取 生, 惟 未 獲 遞 補 錄 取 之 考 生, 再 次 報 考 本 次 博 士 班 考 試, 提 供 優 惠 報 名 費 方 案, 詳 情 請 參 閱 簡 章 附 錄 之 再 接 再 厲 問 鼎 中 原 方 案 ( 二 ) 低 收 入 戶 或 中 低 收 入 戶 報 名 費 全 額 減 免 : 凡 檢 附 各 縣 市 政 府 社 會 局 開 具 之 低 收 入 戶 或 中 低 收 入 戶 證 明 者, 享 有 免 繳 交 報 名 費 之 優 待, 惟 各 次 考 試 報 名 費 全 額 減 免 以 一 系 ( 所 ) 組 為 限 ( 三 ) 繳 費 方 式 : 一 律 使 用 本 簡 章 所 規 定 之 繳 費 方 式, 詳 參 本 簡 章 附 錄 ( 四 ) 退 費 規 定 : 1. 考 生 得 於 105 年 4 月 12 日 前 傳 真 或 親 送 書 面 聲 明 之 方 式 提 出 放 棄 報 名, 報 名 費 扣 除 處 理 手 續 費 400 元 後, 其 餘 退 回 考 生, 逾 期 辦 理 者 一 律 不 接 受 任 何 理 由 申 請 退 費 2. 如 於 初 試 時 發 現 考 生 之 報 考 資 格 或 報 名 條 件 不 符 系 ( 所 ) 組 要 求 者, 將 取 消 其 報 名 並 退 費, 報 名 費 扣 除 審 查 資 料 及 作 業 費 600 元 後, 其 餘 退 回 考 生 ; 如 於 筆 試 後 或 複 試 時 發 現, 則 不 予 退 費 3. 未 依 系 所 規 定 繳 交 審 查 資 料 者 視 同 該 科 成 績 缺 考, 不 得 申 請 退 費 2
五 報 名 程 序 : 請 依 規 定 期 限 辦 理 相 關 作 業, 可 同 時 參 考 目 錄 前 頁 之 報 名 流 程 圖 操 作 程 序 步 驟 1: 線 上 報 名 步 驟 2: 繳 費 步 驟 3: 列 印 准 考 證 明 規 定 期 限 作 業 方 式 105 年 3 月 22 日 ( 二 )09:00 至 105 年 4 月 12 日 ( 二 )12:00 止 報 名 網 址 : 招 生 資 訊 網 http://www.icare.cycu.edu.tw 網 路 報 名 選 擇 招 生 項 目 線 上 填 寫 報 名 資 料 完 成 並 取 得 繳 交 報 名 費 之 繳 費 帳 號 105 年 3 月 22 日 ( 二 )09:00 至 105 年 4 月 12 日 ( 二 )15:30 止 持 繳 費 帳 號 至 自 動 櫃 員 提 款 機 (ATM) 轉 帳, 或 至 銀 行 郵 局 臨 櫃 匯 款, 繳 費 方 式 詳 見 本 簡 章 附 錄 具 低 收 入 戶 或 中 低 收 入 戶 資 格 之 考 生 : 毋 須 繳 費, 請 於 報 名 截 止 前 將 各 縣 市 政 府 社 會 局 開 具 之 低 收 入 戶 或 中 低 收 入 戶 證 明, 註 明 聯 絡 電 話 及 報 考 系 所 傳 真 (Fax:03-2652019) 或 親 送 至 本 校 招 生 服 務 中 心, 逾 期 者 請 於 繳 費 期 限 內 完 成 繳 費 於 期 限 內 繳 費 完 成 30 分 鐘 以 後 操 作 網 址 : 招 生 資 訊 網 http://www.icare.cycu.edu.tw 資 訊 查 詢 選 擇 招 生 項 目 登 入 注 意 事 項 1. 報 名 前 請 先 確 認 報 考 資 格 2. 若 考 生 依 據 入 學 大 學 同 等 學 力 認 定 標 準 第 八 條 第 一 ~ 五 款 規 定 報 考 者, 應 於 (105 年 3 月 30 日 ) 前 檢 具 相 關 證 明 文 件 相 當 碩 士 論 文 之 著 作 等 資 料 並 填 寫 簡 章 附 錄 中 原 大 學 報 考 博 士 班 同 等 學 力 考 生 資 格 認 定 申 請 書, 依 規 定 程 序 提 出 報 考 資 格 審 查, 審 查 通 過 後 始 得 報 名 3. 一 律 採 網 路 線 上 報 名, 不 受 理 通 訊 及 書 面 報 名 4. 本 校 教 務 處 招 生 服 務 中 心 於 報 名 期 間 上 班 時 段 提 供 現 場 線 上 報 名 服 務 5. 線 上 報 名 資 料 填 寫 完 成, 系 統 會 於 畫 面 上 顯 示 繳 費 帳 號, 並 以 簡 訊 傳 送 繳 費 帳 號 至 考 生 報 名 時 提 供 之 手 機 號 碼, 報 名 後 亦 可 於 報 名 系 統 查 詢 繳 費 帳 號 6. 具 低 收 入 戶 或 中 低 收 入 戶 資 格 之 考 生 : 亦 需 於 線 上 報 名, 填 寫 報 名 資 料 完 成 並 取 得 繳 交 報 名 費 之 繳 費 帳 號 ( 暫 毋 須 繳 費 ) 7. 避 免 權 益 受 損, 網 路 報 名 所 登 錄 之 郵 遞 區 號 收 件 地 址 手 機 電 話 E-mail 信 箱 等 聯 絡 方 式, 請 謹 慎 確 認 如 有 因 登 錄 資 料 不 齊 全 或 有 誤, 而 遭 退 件 及 延 誤 等 情 事, 由 考 生 自 行 負 責 8. 同 一 系 ( 所 ) 組 不 得 重 複 報 名 同 時 報 名 一 系 ( 所 ) 組 以 上 者, 請 自 行 注 意 面 試 時 間 地 點 相 關 事 宜, 遇 有 時 間 衝 突 或 其 他 情 事 時 考 生 須 擇 一 參 加, 不 得 要 求 招 生 委 員 會 調 整 面 試 時 間 或 要 求 退 費, 其 結 果 概 由 考 生 自 行 負 責 1. 繳 費 前 請 先 確 認 報 名 系 ( 所 ) 組 是 否 有 誤, 如 有 誤 請 勿 繳 費, 請 重 新 上 網 報 名 並 選 擇 正 確 之 報 考 系 ( 所 ) 組, 取 得 新 繳 費 帳 號 後 再 行 繳 費 2. 繳 費 後, 請 詳 細 確 認 轉 帳 或 匯 款 交 易 單 是 否 確 實 入 帳, 若 發 生 轉 帳 未 成 功 且 未 察 覺 之 情 事, 其 結 果 概 由 考 生 自 行 負 責 3. 繳 費 完 成 後, 若 發 現 報 名 個 人 資 料 ( 除 報 考 系 ( 所 ) 組 別 選 考 科 目 應 試 考 區 外 ) 有 錯 誤, 請 列 印 後 直 接 以 手 寫 更 正, 並 簽 名 傳 真 至 本 校 修 正 (Fax:03-2652019) 1. 完 成 列 印 准 考 證 明 方 可 確 保 報 名 成 功 2. 具 低 收 入 戶 或 中 低 收 入 戶 資 格 之 考 生 : 證 明 核 驗 後 符 合 報 名 費 減 免 資 格 者, 本 校 將 以 簡 訊 通 知 考 生, 考 生 至 報 名 系 統 下 載 列 印 准 考 證 明 後, 即 完 成 報 名 程 序 3. 報 名 成 功 後, 不 得 以 任 何 理 由 要 求 更 改 系 ( 所 ) 3
操 作 程 序 步 驟 4: 繳 交 審 查 資 料 規 定 期 限 作 業 方 式 列 印 准 考 證 明 考 生 完 成 繳 費 後, 請 於 網 頁 上 自 行 以 A4 白 紙 列 印 准 考 證 明, 完 成 此 步 驟 即 完 成 報 名 手 續 105 年 4 月 12 日 ( 二 ) 前 以 郵 戳 為 憑 操 作 網 址 : 招 生 資 訊 網 http://www.icare.cycu.edu.tw 資 訊 查 詢 選 擇 招 生 項 目 登 入 列 印 報 名 封 面 將 系 所 指 定 繳 交 資 料 放 入 信 封, 報 名 封 面 貼 於 信 封 外, 以 掛 號 方 式 郵 寄, 或 親 送 至 本 校 招 生 服 務 中 心 中 原 大 學 105 學 年 度 博 士 班 考 試 入 學 招 生 簡 章 注 意 事 項 組 別 及 選 考 科 目 4. 初 複 試 時 考 生 應 依 本 校 招 生 試 場 規 則 之 規 定 攜 帶 准 考 證 明 及 身 分 證 ( 或 具 有 照 片 及 身 分 證 字 號 之 身 分 證 明 ) 應 試, 以 備 查 驗 5. 准 考 證 明 須 妥 為 保 存, 如 有 毀 損 或 遺 失, 應 於 考 試 前 自 行 於 招 生 網 頁 上 列 印 准 考 證 明 6. 於 規 定 期 限 內 繳 費 完 成 30 分 鐘 以 後 可 至 報 名 系 統 列 印 准 考 證 明, 如 無 法 列 印 准 考 證 明, 請 儘 速 持 金 融 機 構 之 繳 費 明 細 存 根 向 本 校 招 生 服 務 中 心 確 認 1. 繳 費 成 功 後 方 可 上 網 列 印 審 查 資 料 繳 交 之 信 封 封 面, 依 系 所 指 定 繳 交 資 料 ( 詳 見 簡 章 各 學 系 分 則 ) 順 序 排 列 文 件, 寄 送 前 請 再 次 檢 查 確 認 2. 可 於 本 校 上 班 日 每 日 8:30~17:00 至 教 務 處 招 生 服 務 中 心 登 錄 收 件 或 以 掛 號 郵 寄 32023 桃 園 市 中 壢 區 中 北 路 200 號 中 原 大 學 招 生 服 務 中 心 收, 以 郵 戳 為 憑, 逾 期 恕 不 退 費 不 退 件 未 以 掛 號 郵 寄 或 親 送 者, 若 遺 失 信 件 將 無 憑 證 可 追 查 3. 審 查 資 料 請 務 必 列 印 專 用 信 封 封 面, 以 免 影 響 收 件 速 度, 收 件 狀 態 可 至 招 生 資 訊 網 查 詢 (http: //www.icare.cycu.edu.tw 資 訊 查 詢 資 料 收 件 查 詢 ) 4. 報 名 繳 交 所 有 資 料, 本 校 審 核 後, 不 論 錄 取 與 否, 均 留 校 存 查, 概 不 退 還 重 要 文 件, 請 勿 以 正 本 送 審 5. 考 生 如 繳 交 之 報 名 資 料 不 全 而 遭 取 消 報 名 無 法 應 試 者, 由 考 生 自 行 負 責, 請 考 生 郵 寄 報 名 資 料 前, 務 必 再 次 確 認 6. 未 繳 交 書 面 資 料 者, 其 審 查 資 料 等 成 績 以 缺 考 計 7. 持 境 外 學 歷 報 考 者, 另 將 持 境 外 學 歷 報 考 考 生 切 結 書 及 學 歷 證 明 相 關 審 查 文 件 郵 寄 或 傳 真 至 03-2652019 其 他 注 意 事 項 : 1. 考 生 報 考 資 格 含 學 歷 ( 力 ) 經 歷 ( 含 年 資 ) 之 認 定, 除 系 所 指 定 繳 交 資 料 外, 均 於 入 學 驗 證 報 到 時 驗 證 ; 經 驗 證 與 網 路 報 名 登 錄 資 料 不 符 或 有 證 件 假 借 冒 用 偽 造 或 變 造, 則 取 消 其 錄 取 資 格, 並 由 考 生 自 負 法 律 責 任 2. 考 生 能 否 報 考, 應 自 行 依 有 關 法 令 所 屬 機 關 或 上 級 機 關 之 規 定 辦 理 ; 錄 取 後 能 否 就 讀, 應 自 行 負 責 3. 依 據 入 學 大 學 同 等 學 力 認 定 標 準 第 八 條 第 一 ~ 五 款 規 定 報 考 者, 應 於 (105 年 3 月 30 日 ) 前 檢 具 相 關 證 明 文 件 相 當 碩 士 論 文 之 著 作 等 資 料, 並 填 寫 簡 章 (P.43) 附 錄 十 一 中 原 大 學 報 考 博 士 班 同 等 學 力 考 生 資 格 認 定 申 請 書, 依 規 定 程 序 提 出 報 考 資 格 審 查, 審 查 通 過 後 始 得 報 名, 相 關 證 明 資 料 請 以 限 時 掛 號 寄 至 32023 桃 園 市 中 壢 區 中 北 路 200 號 中 原 大 學 招 生 服 務 中 心 收 審 查 結 4
果 未 通 過 者, 如 需 退 還 所 繳 文 件 請 附 回 郵 信 封 索 取 退 件 六 面 試 日 期 及 地 點 : ( 一 ) 面 試 日 期 : 依 各 系 所 簡 章 分 則 日 期 辦 理 (P.12 P.24) ( 二 ) 面 試 地 點 : 中 原 大 學 各 系 所 實 際 面 試 時 間 分 配 地 點 將 不 另 行 書 面 通 知, 考 生 務 必 於 面 試 前 一 天 至 本 校 招 生 專 區 http://www.icare.cycu.edu.tw/ 最 新 消 息 中 查 看, 並 準 時 參 加 面 試 5
七 考 試 招 生 系 所 名 額 一 覽 表 : 院 別 理 學 院 系 所 組 別 考 試 入 學 名 額 ( 含 甄 試 缺 額 流 用 ) 一 般 生 在 職 生 分 則 頁 次 考 試 面 試 日 期 備 註 應 用 數 學 系 1 P.12 105 年 4 月 29 日 1. 考 試 入 學 名 額 已 含 甄 試 缺 額 物 理 學 系 1 P.13 105 年 4 月 20 日 化 學 系 化 學 組 3 材 料 化 學 組 3 生 醫 組 1 之 流 用 2. 學 系 得 辦 理 逕 修 讀 博 士, 其 申 請 時 間 名 額 及 P.14 105 年 4 月 29 日 注 意 事 項 須 依 各 系 所 規 定 辦 理 化 學 工 程 學 系 2 P.15 105 年 4 月 27 日 工 學 院 土 木 工 程 學 系 1 P.16 105 年 4 月 27 日 機 械 工 程 學 系 5 P.17 105 年 4 月 20 日 生 物 醫 學 工 程 學 系 4 P.18 105 年 4 月 27 日 電 資 學 院 工 業 與 系 統 工 程 學 系 9 P.19 105 年 4 月 27 日 電 子 工 程 學 系 電 子 組 1 P.20 105 年 4 月 27 日 資 訊 組 1 105 年 4 月 27 日 電 機 工 程 學 系 2 P.21 105 年 4 月 27 日 商 學 院 學 設 院 計 商 學 博 士 學 位 學 程 2 1 P.22 105 年 4 月 21 日 企 業 管 理 學 系 企 管 組 3 P.23 105 年 4 月 27 日 教 管 組 1 2 105 年 4 月 29 日 設 計 學 博 士 學 位 學 程 6 P.24 105 年 4 月 20 日 實 際 面 試 時 間 地 點 將 不 另 行 書 面 通 知, 請 於 面 試 前 一 天 至 http://www.icare.cycu.edu.tw/ 最 新 消 息 中 查 看 流 用 原 則 : 1. 甄 試 錄 取 不 足 額 或 錄 取 後 放 棄 錄 取 資 格 時, 缺 額 得 併 入 招 生 考 試 正 備 取 生 或 逕 讀 博 士 生 補 足 2. 逕 修 讀 遇 有 缺 額 時 得 流 用 至 考 試 入 學 補 足, 惟 各 管 道 招 生 名 額 之 限 制 得 依 各 規 定 辦 理 3. 各 系 分 組 間 流 用 原 則 須 依 各 系 所 分 則 辦 理 P.12~P.24 6
八 成 績 名 額 處 理 方 式 : ( 一 ) 成 績 處 理 方 式 : 1. 本 招 生 委 員 會 得 依 公 平 原 則 將 筆 試 面 試 成 績 標 準 化 2. 初 複 試 各 階 段 之 面 試 筆 試 全 程 缺 考 者 不 予 錄 取, 複 試 有 一 科 缺 考 者 不 予 錄 取 3. 依 初 試 複 試 各 項 成 績 相 關 規 定, 由 招 生 委 員 會 訂 定 最 低 錄 取 標 準 並 決 定 錄 取 名 單 未 達 最 低 錄 取 標 準 或 各 系 ( 所 ) 組 相 關 規 定 者, 雖 有 名 額, 亦 得 不 足 額 錄 取 4. 各 系 ( 所 ) 組 錄 取 之 正 備 取 生, 如 有 二 人 以 上 總 成 績 分 數 相 同 時, 以 各 系 ( 所 ) 之 同 分 參 酌 順 序 處 理 同 分 參 酌 結 果 排 名 仍 相 同 者 均 列 入 正 取 或 備 取 生 5. 舉 行 複 試 之 各 系 ( 所 ) 組, 初 試 成 績 與 複 試 成 績 按 各 系 ( 所 ) 組 訂 定 之 比 例 計 算, 以 所 得 總 分 高 低 錄 取 6. 凡 成 績 已 達 錄 取 標 準 而 未 正 取 者, 均 為 備 取 生 ( 二 ) 名 額 處 理 方 式 : 1.105 學 年 度 招 生 名 額 以 教 育 部 核 定 為 準 2. 校 內 學 生 逕 讀 博 士 學 位 申 請 依 據 本 校 學 則 六 十 四 六 十 七 條 及 中 原 大 學 學 生 逕 修 讀 博 士 學 位 作 業 規 章 辦 理, 詳 細 申 請 時 間 依 本 校 課 務 與 註 冊 組 及 系 所 公 告 為 準 3. 考 試 備 取 生 最 後 遞 補 日 為 105 學 年 度 第 1 學 期 本 校 開 始 上 課 日 止 逾 遞 補 截 止 日, 尚 未 獲 遞 補 錄 取 之 備 取 生 即 喪 失 錄 取 資 格 4. 各 系 所 甄 試 遇 缺 額 ( 含 不 足 額 錄 取 聲 明 放 棄 及 未 按 時 入 學 驗 證 報 到 等 ), 本 校 得 於 考 試 入 學 或 逕 讀 博 士 生 補 足 5. 逕 修 讀 博 士 名 額 包 含 於 博 士 班 招 生 名 額 內, 各 學 系 所 學 院 學 位 學 程 每 學 年 逕 修 讀 博 士 學 位 名 額, 以 該 學 系 所 學 院 學 位 學 程 當 學 年 度 教 育 部 核 定 博 士 班 招 生 名 額 40% 為 限 但 核 定 招 生 名 額 不 足 5 名 者, 逕 修 讀 博 士 學 位 名 額 至 多 以 2 名 為 限 6. 公 告 逕 修 讀 博 士 班 錄 取 生 報 到 後, 遇 有 缺 額 ( 含 不 足 額 錄 取 聲 明 放 棄 及 未 按 時 入 學 驗 證 報 到 等 ) 得 流 用 至 考 試 入 學 時 補 足 7. 未 達 最 低 錄 取 標 準 或 各 學 系 相 關 規 定 者, 雖 有 名 額 亦 得 不 足 額 錄 取 不 足 額 錄 取 者, 不 得 列 備 取 生 8. 正 取 生 報 到 後 遇 缺 額 得 以 備 取 生 遞 補 到 原 核 定 招 生 名 額 為 止 9. 各 系 所 組 名 額 流 用 依 各 系 所 規 定 辦 理 - 7 -
九 放 榜 成 績 複 查 規 定 : ( 一 ) 錄 取 考 生 於 放 榜 後, 可 逕 行 於 本 校 招 生 資 訊 網 http://www.icare.cycu.edu.tw/ 查 詢 榜 單 成 績 申 請 成 績 複 查 及 登 錄 就 讀 意 願 等, 或 洽 本 校 招 生 服 務 中 心 (03-2652014) 未 依 上 述 方 式 辦 理 而 逾 相 關 作 業 期 限 者, 不 得 以 任 何 理 由 要 求 補 救 措 施 ( 二 ) 網 路 查 榜 : 本 校 招 生 資 訊 網 :http://www.icare.cycu.edu.tw/ 資 訊 查 詢 / 放 榜 查 詢 ( 三 ) 成 績 複 查 規 定 如 下 : 1. 各 系 ( 所 ) 組 申 請 成 績 複 查 時 間 :105 年 5 月 13 日 ( 五 ) 截 止 2. 複 查 成 績 以 筆 ( 面 ) 試 試 卷 卷 面 分 數 及 累 計 分 數 為 限, 不 得 申 請 重 新 閱 卷 或 要 求 影 印 試 卷, 亦 不 得 複 查 閱 卷 標 準 3. 複 查 成 績 費 用 50 元 / 科, 繳 費 方 式 請 參 考 簡 章 附 錄 4. 考 生 成 績 經 複 查 後 如 有 更 異, 招 生 委 員 會 得 依 實 際 情 況 重 新 計 算 成 績 排 序 後 重 新 訂 定 最 低 錄 取 標 準, 原 已 錄 取 之 考 生 成 績 低 於 新 錄 取 標 準 者, 撤 銷 其 錄 取 資 格, 考 生 不 得 異 議 5. 如 產 生 考 試 糾 紛 時, 得 依 本 校 考 試 糾 紛 處 理 程 序 辦 理 十 入 學 資 格 : 本 校 於 入 學 驗 證 報 到 時 審 查 入 學 資 格, 驗 證 時 資 格 不 符 者 將 撤 銷 入 學 資 格 報 名 考 生 須 通 過 簡 章 所 訂 之 考 試 項 目 並 達 招 生 委 員 會 決 議 之 錄 取 標 準, 同 時 應 符 合 下 列 學 經 歷 之 要 求 : ( 一 ) 凡 取 得 碩 士 學 位 ( 含 應 屆 畢 業 ) 並 符 合 本 簡 章 所 訂 其 它 有 關 之 資 格 者, 或 具 有 同 等 學 力 並 符 合 本 簡 章 所 訂 有 關 同 等 學 力 認 定 標 準 者 ( 詳 見 本 簡 章 P.29~P.33) ( 二 ) 博 士 班 在 職 生 組 除 須 符 合 ( 一 ) 所 提 報 考 資 格 外, 考 生 於 報 名 時 須 為 在 職 工 作 者 且 須 有 一 年 ( 含 ) 以 上 之 工 作 年 資, 須 另 提 供 在 職 證 明 及 工 作 年 資 證 明 ( 工 作 年 資 計 算 至 可 入 學 該 學 期 本 校 公 告 之 註 冊 截 止 日 ) 如 報 考 之 系 所 其 報 考 資 格 中 另 訂 有 需 具 備 工 作 經 驗 或 服 務 年 資 者, 應 符 合 其 系 所 規 定 ( 三 ) 持 境 外 學 歷 報 考 之 考 生, 其 學 歷 須 符 合 教 育 部 所 頒 大 學 辦 理 國 外 學 歷 採 認 辦 法 香 港 澳 門 學 歷 檢 覆 及 採 認 辦 法 大 陸 地 區 學 歷 採 認 辦 法 之 規 定, 經 錄 取 後 報 到 時 需 繳 驗 文 件 請 詳 閱 附 錄 十 二 (P.44) 如 無 法 於 報 到 日 備 齊 相 關 證 明 文 件, 可 先 簽 立 切 結 書, 最 遲 應 於 入 學 該 學 期 註 冊 日 後 一 個 月 內 繳 驗, 否 則 視 同 資 格 不 符, 撤 銷 入 學 資 格 - 8 -
十 一 報 到 中 原 大 學 105 學 年 度 博 士 班 考 試 入 學 招 生 簡 章 1. 報 到 程 序 分 為 二 階 段, 考 試 達 本 校 招 生 委 員 會 議 決 議 之 錄 取 標 準, 亦 即 正 備 取 生 皆 須 辦 理, 並 須 符 合 本 簡 章 規 定 之 各 項 報 考 資 格, 方 可 入 學 2. 未 依 下 列 方 式 辦 理 而 逾 各 階 段 報 到 期 限 者, 不 得 以 任 何 理 由 要 求 補 救 措 施 操 作 程 序 對 象 規 定 期 限 作 業 方 式 注 意 事 項 第 一 階 段 : 上 網 登 錄 就 讀 意 願 正 取 生 及 備 取 生 105 年 5 月 10 日 ( 二 ) 至 105 年 5 月 17 日 ( 二 )17:00 截 止 操 作 網 址 : 招 生 資 訊 網 http://www.icare.cycu.edu.tw 就 讀 意 願 / 報 到 手 續 選 擇 招 生 項 目 登 入 按 下 同 意 登 錄 後, 請 登 出, 並 再 次 至 招 生 資 訊 網 就 讀 意 願 / 報 到 手 續 選 擇 招 生 項 目 登 入 查 詢 就 讀 意 願 登 錄 狀 態 1. 凡 正 取 生 及 備 取 生 皆 須 於 放 榜 後, 使 用 招 生 資 訊 系 統 之 就 讀 意 願 登 錄 功 能, 登 錄 並 傳 送 就 讀 意 願, 逾 期 未 成 功 登 錄 者 以 放 棄 入 學 資 格 論 2. 為 確 保 自 身 權 益, 登 錄 後 請 務 必 於 登 錄 截 止 日 前, 再 次 進 入 至 招 生 資 訊 網 之 就 讀 意 願 功 能 項 下, 查 詢 並 確 認 個 人 之 就 讀 意 願 欄 是 否 已 變 更 為 同 意 就 讀, 以 確 保 個 人 權 益 3. 報 考 多 系 所 ( 組 ) 者, 放 榜 後 皆 為 正 取 者 請 擇 一 正 取 系 所 ( 組 ) 登 錄 就 讀 意 願 若 需 同 時 就 讀 多 系 所 ( 組 ) 者, 須 提 出 雙 重 學 籍 申 請 ( 雙 重 學 籍 定 義 及 繳 交 學 雜 費 規 定 請 見 簡 章 P.11 附 註 三 ) 方 得 登 錄 多 系 所 ( 組 ) 之 就 讀 意 願, 備 取 系 所 ( 組 ) 則 不 在 此 限 操 作 程 序 第 二 階 段 : 入 學 驗 證 報 到 對 象 榜 單 中 狀 態 為 可 報 到 之 正 取 生 及 備 取 生 規 定 期 限 作 業 方 式 第 一 梯 次 : 105 年 5 月 20 日 ( 五 ) 至 105 年 5 月 27 日 ( 五 ) 截 止 上 班 日 現 場 受 理 時 間 : 9:00~12:00 13:30~16:00 第 二 梯 次 起 請 以 網 路 報 到 注 意 事 項 公 告 之 報 到 截 止 日 為 準 操 作 網 址 : 招 生 資 訊 網 http://www.icare.cycu.edu.tw 就 讀 意 願 / 報 到 手 續 選 擇 招 生 項 目 登 入 就 讀 報 到 手 續, 檢 核 並 修 正 個 人 基 本 資 料 完 成 後, 自 行 列 印 報 到 單 並 簽 名 注 意 事 項 1. 105 年 5 月 19 日 公 告 之 榜 單 狀 態 為 可 報 到 者 即 為 第 一 梯 次 報 到 名 單, 不 另 行 通 知, 請 考 生 自 行 上 網 查 詢 爾 後 遞 補 報 到 之 考 生 將 另 以 簡 訊 或 電 話 通 知, 敬 請 留 意 2. 第 一 梯 次 報 到 者 請 於 105 年 5 月 27 日 前 辦 理, 爾 後 遞 補 報 到 者 請 於 報 到 通 知 規 定 之 報 到 截 止 日 前 辦 理, 逾 期 視 同 放 棄 入 學 資 格 3. 繳 交 簽 名 後 之 報 到 單 學 歷 證 書 正 本, 請 於 報 到 截 止 日 前 掛 號 郵 寄 至 本 校 招 生 服 務 中 心 ( 郵 戳 為 憑 ), 或 至 現 場 繳 交, 亦 可 委 託 他 人 代 辦 4. 報 到 注 意 事 項 均 公 告 於 招 生 資 訊 網 最 新 消 息, 請 上 網 參 閱 - 9 -
操 作 程 序 對 象 規 定 期 限 作 業 方 式 注 意 事 項 掛 號 郵 寄 或 至 現 場 繳 交 : 簽 名 後 之 報 到 單 學 歷 證 書 正 本 ( 郵 戳 為 憑 ) 暫 時 無 法 繳 交 學 歷 證 書 者, 需 於 報 到 系 統 勾 選 切 結, 並 可 於 備 註 欄 說 明 延 遲 繳 交 之 原 因, 列 印 報 到 單 後 簽 名, 再 將 報 到 單 傳 真 或 郵 寄 至 本 校 招 生 服 務 中 心 5. 收 件 地 址 :32023 桃 園 市 中 壢 區 中 北 路 200 號 中 原 大 學 招 生 服 務 中 心, 位 於 本 校 維 澈 樓 401 室 郵 寄 信 封 封 面 可 於 線 上 報 到 系 統, 完 成 個 人 資 料 檢 核 後 下 載 列 印 6. 一 人 同 時 錄 取 ( 含 遞 補 錄 取 ) 多 系 所 ( 組 ) 時, 報 到 時 請 選 定 一 系 所 ( 組 ) 辦 理 報 到 ; 若 需 同 時 就 讀 多 系 所 ( 組 ) 者 須 提 出 雙 重 學 籍 申 請 ( 雙 重 學 籍 定 義 及 繳 交 學 雜 費 規 定 請 見 簡 章 P.11 附 註 三 ) 除 未 獲 遞 補 錄 取 之 系 所 ( 組 ) 仍 可 等 待 遞 補 外, 其 餘 已 錄 取 ( 含 遞 補 錄 取 ) 或 未 申 請 雙 重 學 籍 之 系 所 ( 組 ) 視 同 放 棄 入 學 資 格 7. 博 士 班 入 學 驗 證 報 到, 經 報 到 後 若 有 缺 額, 將 不 定 時 以 電 話 簡 訊 或 E-mail 通 知 遞 補 報 到, 請 考 生 留 意 行 動 電 話 簡 訊 及 E-mail 電 子 信 箱, 並 請 保 持 電 話 電 子 郵 件 信 箱 暢 通, 個 人 電 子 郵 件 信 箱 之 收 件 問 題 ( 例 : 被 丟 至 垃 圾 信 箱 信 箱 容 量 已 滿 網 路 斷 線 或 未 收 信 件 等 ) 造 成 延 誤 由 考 生 自 行 負 責 8. 入 學 驗 證 報 到 應 繳 交 網 路 報 名 時 所 提 之 學 歷 ( 力 ) 證 書 正 本, 否 則 撤 銷 入 學 資 格 如 報 到 時 尚 未 取 得 證 書 者, 可 於 報 到 系 統 勾 選 切 結, 保 證 於 切 結 期 限 內 補 繳, 並 聲 明 凡 逾 期 未 報 到 或 逾 補 繳 規 定 日 期 未 繳 交 應 考 學 歷 證 書 正 本 者, 放 棄 報 到 權 益, 其 缺 額 依 規 定 由 備 取 生 遞 補, 事 後 並 不 得 以 任 何 理 由 要 求 補 救 措 施 9. 未 依 本 簡 章 規 定 辦 理 或 逾 各 階 段 報 到 期 限 者 視 同 放 棄 錄 取 資 格, 事 後 不 得 以 任 何 理 由 要 求 補 救 措 施 十 二 附 註 : ( 一 ) 公 費 生 及 有 實 習 或 服 務 規 定 者 ( 如 師 範 院 校 公 費 生 軍 警 院 校 生 現 役 軍 人 警 察 等 ), 其 報 考 及 就 讀 博 士 班, 由 考 生 依 有 關 規 定 處 理 並 自 行 負 責 ( 二 ) 有 關 考 試 規 則 及 處 理 辦 法, 悉 依 本 校 考 試 試 場 規 則 辦 理 ( 見 簡 章 附 錄 ) - 10 -
( 三 ) 雙 重 學 籍 : 中 原 大 學 105 學 年 度 博 士 班 考 試 入 學 招 生 簡 章 1. 係 指 本 校 在 學 學 生 同 時 在 國 內 外 大 學 修 讀 學 位 ( 相 關 辦 法 見 簡 章 附 錄 十 ) 2. 具 雙 重 學 籍 學 生 身 分 者 其 學 雜 費 繳 交 須 依 本 校 學 雜 費 收 費 規 定 辦 理 ( 四 ) 權 利 與 義 務 : 1. 凡 經 錄 取 之 新 生, 因 懷 孕 分 娩 或 撫 育 三 歲 以 下 子 女 重 病 簽 證 服 兵 役 等 理 由, 而 不 能 按 時 入 學 時, 應 於 註 冊 截 止 前 檢 具 有 關 證 明 文 件, 辦 理 並 完 成 保 留 入 學 資 格 手 續, 並 應 於 次 學 年 度 ( 或 役 期 期 滿 之 次 學 年 度 ) 學 期 開 始 後, 註 冊 截 止 前, 辦 理 註 冊 入 學, 逾 期 即 予 撤 銷 其 入 學 資 格 詳 情 請 參 閱 本 校 學 則 第 六 條 2. 役 男 已 取 得 准 考 證 明 者 得 自 行 前 往 兵 役 單 位 申 請 延 期 徵 集, 得 否 辦 理 延 期 徵 集 須 依 相 關 法 規 辦 理 未 辦 理 延 期 徵 集 者, 不 得 以 兵 役 理 由 辦 理 保 留 入 學 資 格, 影 響 入 學 資 格 須 自 行 負 責 3. 入 學 甄 試 或 考 試 舞 弊, 經 學 校 查 證 屬 實 或 情 節 重 大 判 刑 確 定 者, 撤 銷 入 學 資 格 4. 凡 錄 取 新 生 或 入 學 後 學 生 如 經 發 現 報 考 資 格 不 符 入 學 資 格 或 所 繳 證 件 有 偽 造 假 借 塗 改 等 情 事 或 入 學 考 試 舞 弊, 經 查 証 屬 實 或 判 刑 確 定 者, 即 撤 銷 其 錄 取 資 格 或 開 除 學 籍, 亦 不 發 給 任 何 有 關 證 明 ; 如 將 來 在 本 校 畢 業 後 始 發 覺, 除 勒 令 註 銷 其 畢 業 證 書, 並 公 告 撤 銷 其 畢 業 資 格 外, 本 校 得 追 究 其 法 律 責 任 5. 博 士 班 在 職 生 與 一 般 生 合 班 上 課, 不 另 開 班 6. 如 有 考 試 糾 紛 得 依 本 校 考 試 糾 紛 處 理 程 序 辦 理 7. 各 系 所 學 程 取 得 學 位 之 畢 業 條 件, 請 逕 參 考 本 校 應 修 科 目 網 頁 http://acdm.cycu.edu.tw/h2000/necessary/index.jsp ( 五 ) 本 簡 章 請 直 接 上 網 下 載 http://www.icare.cycu.edu.tw/ 簡 章 下 載 ( 六 ) 放 棄 錄 取 ( 入 學 ) 資 格 : 考 生 欲 放 棄 錄 取 ( 入 學 ) 資 格 者, 請 至 http://www.icare.cycu.edu.tw/ 就 讀 意 願 / 放 棄 聲 明 書 列 印 下 載 放 棄 入 學 資 格 切 結 書 填 具 聲 明 放 棄 事 項 後 以 傳 真 或 以 電 子 郵 件 e-mail 至 icare@cycu.edu.tw 本 校 招 生 信 箱, 並 以 電 話 與 招 生 服 務 中 心 確 認 聲 明 是 否 送 達 其 他 未 盡 事 宜 以 本 校 招 生 委 員 會 之 決 議 為 準 - 11 -
系 所 分 則 十 三 考 試 入 學 招 生 系 所 分 則 : 系 所 應 用 數 學 系 中 原 大 學 105 學 年 度 博 士 班 考 試 入 學 招 生 簡 章 身 分 別 一 般 生 代 號 3100D 名 額 ( 可 含 逕 讀 ) 1 名 招 生 對 象 數 學 相 關 碩 士 班 ( 以 學 系 認 定 為 準 ) 報 名 條 件 依 報 考 資 格 規 定 辦 理, 詳 參 簡 章 第 1 頁 項 目 滿 分 占 總 成 績 比 例 同 分 參 酌 序 日 期 檢 定 標 準 方 式 及 配 分 審 查 資 料 100 40% 2 105 年 4 月 12 日 ( 二 ) 前 交 -- 面 試 100 60% 1 105 年 4 月 29 日 ( 五 ) 本 項 原 始 成 績 未 達 65 分 者, 不 予 錄 取 系 所 指 定 繳 交 審 查 資 料 及 要 求 1. 大 學 及 碩 士 在 校 成 績 2. 推 薦 函 二 封 3. 碩 士 論 文 或 著 作 4. 研 究 計 劃 以 上 審 查 資 料 需 於 報 名 截 止 日 前 繳 交, 繳 交 方 式 請 參 考 簡 章 第 4 頁 備 註 名 額 流 用 原 則 推 薦 函 下 載 網 址 : http://www.math.cycu.edu.tw/doclib5/for ms/allitems.aspx 至 推 薦 函 區 下 載 依 簡 章 P.7 名 額 處 理 方 式 辦 理 面 試 注 意 事 項 及 地 點 公 告 系 所 規 定 實 際 面 試 時 間 分 配 地 點 將 不 另 行 書 面 通 知, 考 生 務 必 於 面 試 前 一 天 至 本 校 招 生 專 區 http://www.icare.cycu.edu.tw/ 最 新 消 息 中 查 看, 並 準 時 參 加 面 試 畢 業 規 定 請 參 考 本 校 應 修 科 目 表 http://acdm.cycu.edu.tw/h2000/necessary/index.jsp 學 系 服 務 電 話 系 所 辦 公 室 系 所 網 址 系 所 資 訊 03-2653103 科 學 館 五 樓 http://www.math.cycu.edu.tw/ - 12 -
系 所 身 分 別 物 理 學 系 一 般 生 代 號 3200D 名 額 ( 可 含 逕 讀 ) 1 名 招 生 對 象 -- 報 名 條 件 依 報 考 資 格 規 定 辦 理, 詳 參 簡 章 第 1 頁 項 目 滿 分 占 總 成 績 比 例 同 分 參 酌 序 日 期 檢 定 標 準 方 式 及 配 分 審 查 資 料 100 50% 2 105 年 4 月 12 日 ( 二 ) 前 交 面 試 100 50% 1 105 年 4 月 20 日 ( 三 ) 本 項 原 始 成 績 未 達 70 分 者, 不 予 錄 取 本 項 原 始 成 績 未 達 70 分 者, 不 予 錄 取 系 所 指 定 繳 交 審 查 資 料 及 要 求 1. 大 學 及 碩 士 歷 年 成 績 單 2. 推 薦 函 二 封 ( 含 ) 以 上 ( 各 校 物 理 相 關 科 系 助 理 教 授 以 上 教 師 推 薦 ) 推 薦 函 專 用 表 格 請 上 網 下 載 或 至 所 辦 公 室 索 取 3. 讀 書 及 研 究 計 劃 4. 專 題 書 面 報 告 5. 其 他 有 助 審 查 之 資 料 以 上 審 查 資 料 需 於 報 名 截 止 日 前 繳 交, 繳 交 方 式 請 參 考 簡 章 第 4 頁 備 註 名 額 流 用 原 則 推 薦 函 下 載 網 址 : http://www.phys.cycu.edu.tw/ 招 生 資 訊 依 簡 章 P.7 名 額 處 理 方 式 辦 理 面 試 注 意 事 項 及 地 點 公 告 系 所 規 定 實 際 面 試 時 間 分 配 地 點 將 不 另 行 書 面 通 知, 考 生 務 必 於 面 試 前 一 天 至 本 校 招 生 專 區 http://www.icare.cycu.edu.tw/ 最 新 消 息 中 查 看, 並 準 時 參 加 面 試 畢 業 規 定 請 參 考 本 校 應 修 科 目 表 http://acdm.cycu.edu.tw/h2000/necessary/index.jsp 學 系 服 務 電 話 系 所 辦 公 室 系 所 網 址 系 所 資 訊 03-2653201 科 學 館 一 樓 http://www.phys.cycu.edu.tw/ - 13 -
系 所 化 學 系 招 生 分 組 ( 依 簡 章 第 2 頁 說 明 ) 化 學 組 材 料 化 學 組 生 醫 組 身 分 別 一 般 生 一 般 生 一 般 生 組 別 代 號 3310D 3320D 3330D 名 額 ( 可 含 逕 讀 ) 3 名 3 名 1 名 招 生 對 象 -- 報 名 條 件 依 報 考 資 格 規 定 辦 理, 詳 參 簡 章 第 1 頁 項 目 滿 分 占 總 成 績 比 例 同 分 參 酌 序 日 期 檢 定 標 準 方 式 及 配 分 系 所 指 定 繳 交 審 查 資 料 及 要 求 面 試 注 意 事 項 及 地 點 公 告 獎 學 金 系 所 規 定 審 查 資 料 100 50% 2 105 年 4 月 12 日 ( 二 ) 前 交 -- 面 試 100 50% 1 105 年 4 月 29 日 ( 五 ) 1. 大 學 及 碩 士 班 在 校 成 績 2. 碩 士 論 文 或 研 究 論 文 3. 推 薦 函 二 封 4. 履 歷 自 傳 照 片 以 上 審 查 資 料 需 於 報 名 截 止 日 前 繳 交, 繳 交 方 式 請 參 考 簡 章 第 4 頁 備 註 流 用 原 則 推 薦 函 下 載 網 址 : 本 項 原 始 成 績 未 達 60 分 者, 不 予 錄 取 http://140.135.56.78/~chemistry/class/class.html 點 選 : 表 單 下 載 1. 各 組 缺 額 得 以 流 用 2. 流 用 順 序 : 化 學 組 材 料 化 學 組 生 醫 組 化 學 組 每 次 流 用 一 名, 循 環 流 用 3. 依 簡 章 P.7 名 額 處 理 方 式 辦 理 實 際 面 試 時 間 分 配 地 點 將 不 另 行 書 面 通 知, 考 生 務 必 於 面 試 前 一 天 至 本 校 招 生 專 區 http://www.icare.cycu.edu.tw/ 最 新 消 息 中 查 看, 並 準 時 參 加 面 試 1. 依 本 校 中 原 大 學 研 究 生 獎 助 學 金 辦 法 規 定, 每 一 博 士 生 支 領 金 額 最 高 不 得 超 過 該 學 年 度 學 費 之 二 分 之 一, 全 學 年 分 兩 次 核 發, 每 名 最 多 核 發 二 學 期 2. 就 讀 本 系 化 學 組 及 材 料 化 學 組 之 博 士 生 除 第 1 點 核 發 之 獎 學 金 外, 另 規 定 註 冊 入 學 後, 前 兩 年 未 休 學 者 本 系 頒 發 等 同 學 費 金 額 之 獎 學 金, 獎 學 金 每 學 期 核 發 1 次, 最 多 核 發 三 學 期 3. 以 上 辦 法 及 系 所 規 定 若 有 更 動 則 依 最 新 公 告 為 準 畢 業 規 定 請 參 考 本 校 應 修 科 目 表 http://acdm.cycu.edu.tw/h2000/necessary/index.jsp 學 系 服 務 電 話 系 所 辦 公 室 系 所 網 址 系 所 資 訊 03-2653301 理 學 大 樓 213 http://140.135.56.78/ - 14 -
系 所 身 分 別 化 學 工 程 學 系 一 般 生 代 號 4100D 名 額 ( 可 含 逕 讀 ) 2 名 招 生 對 象 化 工 相 關 學 系 碩 士 班 ( 以 學 系 認 定 為 準 ) 報 名 條 件 依 報 考 資 格 規 定 辦 理, 詳 參 簡 章 第 1 頁 項 目 滿 分 占 總 成 績 比 例 同 分 參 酌 序 日 期 檢 定 標 準 方 式 及 配 分 審 查 資 料 100 40% 2 105 年 4 月 12 日 ( 二 ) 前 交 -- 面 試 100 60% 1 105 年 4 月 27 日 ( 三 ) 本 項 原 始 成 績 未 達 60 分 者, 不 予 錄 取 報 名 前 一 週 請 與 系 主 任 面 談 備 註 推 薦 函 下 載 網 址 : http://che.cycu.edu.tw/uploads/is sue/164.doc 系 所 指 定 繳 交 審 查 資 料 及 要 求 1. 大 學 及 碩 士 歷 年 成 績 單 2. 碩 士 論 文 或 研 究 論 文 3. 攻 讀 博 士 學 位 研 究 計 劃 4. 推 薦 函 二 封 以 上 審 查 資 料 需 於 報 名 截 止 日 前 繳 交, 繳 交 方 式 請 參 考 簡 章 第 4 頁 流 用 原 則 依 簡 章 P.7 名 額 處 理 方 式 辦 理 面 試 注 意 事 項 及 地 點 公 告 實 際 面 試 時 間 分 配 地 點 將 不 另 行 書 面 通 知, 考 生 務 必 於 面 試 前 一 天 至 本 校 招 生 專 區 http://www.icare.cycu.edu.tw/ 最 新 消 息 中 查 看, 並 準 時 參 加 面 試 系 所 規 定 1. 特 殊 選 課 規 定 : 化 工 所 部 分 課 程 必 需 修 過 大 學 部 指 定 相 關 課 程 且 及 格 才 能 修 習 2. 畢 業 規 定 請 參 考 本 校 應 修 科 目 表 http://acdm.cycu.edu.tw/h2000/necessary/index.jsp 學 系 服 務 電 話 系 所 辦 公 室 系 所 網 址 系 所 資 訊 03-2654103 工 學 館 303 http://che.cycu.edu.tw/ - 15 -
系 所 身 分 別 代 號 名 額 土 木 工 程 學 系 一 般 生 4200D 1 名 招 生 對 象 -- 報 名 條 件 方 式 及 配 分 依 報 考 資 格 規 定 辦 理, 詳 參 簡 章 第 1 頁 項 目 滿 分 占 總 成 績 比 例 同 分 參 酌 序 日 期 檢 定 標 準 審 查 資 料 100 40% 2 105 年 4 月 12 日 ( 二 ) 前 交 推 薦 函 二 封, 缺 推 薦 函 或 有 未 予 推 薦 者, 不 予 錄 取 審 查 資 料 成 績 優 異 者 可 免 面 試, 直 接 錄 取 免 面 試 者, 錄 取 公 告 時 間 :105 年 4 月 19 日 面 試 100 60% 1 105 年 4 月 27 日 ( 三 ) 本 項 原 始 成 績 未 達 60 分 者, 不 予 錄 取 系 所 指 定 繳 交 審 查 資 料 及 要 求 報 名 前 一 週 須 與 系 主 任 面 談 1. 大 學 及 碩 士 班 在 校 成 績 2. 碩 士 論 文 及 發 表 文 章 3. 攻 讀 博 士 學 位 研 究 計 劃 書 4. 推 薦 函 二 封, 缺 推 薦 函 或 有 未 予 推 薦 者, 不 予 錄 取 以 上 審 查 資 料 需 於 報 名 截 止 日 前 繳 交, 繳 交 方 式 請 參 考 簡 章 第 4 頁 備 註 流 用 原 則 推 薦 函 下 載 網 址 : http://ce.cycu.edu.tw 依 簡 章 P.7 名 額 處 理 方 式 辦 理 面 試 注 意 事 項 及 地 點 公 告 系 所 規 定 實 際 面 試 時 間 分 配 地 點 將 不 另 行 書 面 通 知, 考 生 務 必 於 面 試 前 一 天 至 本 校 招 生 專 區 http://www.icare.cycu.edu.tw/ 最 新 消 息 中 查 看, 並 準 時 參 加 面 試 畢 業 規 定 請 參 考 本 校 應 修 科 目 表 http://acdm.cycu.edu.tw/h2000/necessary/index.jsp 學 系 服 務 電 話 系 所 辦 公 室 系 所 網 址 系 所 資 訊 03-2654201 土 木 館 308 http://ce.cycu.edu.tw/ - 16 -
系 所 身 分 別 機 械 工 程 學 系 一 般 生 代 號 4300D 名 額 ( 可 含 逕 讀 ) 5 名 招 生 對 象 -- 報 名 條 件 依 報 考 資 格 規 定 辦 理, 詳 參 簡 章 第 1 頁 項 目 滿 分 占 總 成 績 比 例 同 分 參 酌 序 日 期 檢 定 標 準 方 式 及 配 分 審 查 資 料 100 50% 2 105 年 4 月 12 日 ( 二 ) 前 交 -- 面 試 100 50% 1 105 年 4 月 20 日 ( 三 ) 本 項 原 始 成 績 未 達 60 分 者, 不 予 錄 取 1. 大 學 及 碩 士 班 在 校 成 績 2. 碩 士 論 文 或 研 究 論 文 3. 其 他 有 助 於 審 查 之 資 料 備 註 -- 系 所 指 定 繳 交 審 查 資 料 及 要 求 以 上 審 查 資 料 需 於 報 名 截 止 日 前 繳 交, 繳 交 方 式 請 參 考 簡 章 第 4 頁 流 用 原 則 依 簡 章 P.7 名 額 處 理 方 式 辦 理 面 試 注 意 事 項 及 地 點 公 告 實 際 面 試 時 間 分 配 地 點 將 不 另 行 書 面 通 知, 考 生 務 必 於 面 試 前 一 天 至 本 校 招 生 專 區 http://www.icare.cycu.edu.tw/ 最 新 消 息 中 查 看, 並 準 時 參 加 面 試 系 所 規 定 畢 業 規 定 請 參 考 本 校 應 修 科 目 表 http://acdm.cycu.edu.tw/h2000/necessary/index.jsp 學 系 服 務 電 話 系 所 辦 公 室 系 所 網 址 系 所 資 訊 03-2654301 工 學 館 203 http://www.me.cycu.edu.tw/ - 17 -
系 所 身 分 別 生 物 醫 學 工 程 學 系 一 般 生 代 號 4500D 名 額 ( 可 含 逕 讀 ) 4 名 招 生 對 象 -- 報 名 條 件 依 報 考 資 格 規 定 辦 理, 詳 參 簡 章 第 1 頁 項 目 滿 分 占 總 成 績 比 例 同 分 參 酌 序 日 期 檢 定 標 準 方 式 及 配 分 審 查 資 料 100 50% 2 105 年 4 月 12 日 ( 二 ) 前 交 -- 面 試 100 50% 1 105 年 4 月 27 日 ( 三 ) 本 項 原 始 成 績 未 達 60 分 者, 不 予 錄 取 系 所 指 定 繳 交 審 查 資 料 及 要 求 1. 大 學 及 碩 士 班 在 校 成 績 2. 碩 士 論 文 或 研 究 論 文 3. 攻 讀 博 士 學 位 研 究 計 劃 4. 推 薦 函 二 封 ( 請 自 行 上 網 下 載 專 用 表 格 ) 以 上 審 查 資 料 需 於 報 名 截 止 日 前 繳 交, 繳 交 方 式 請 參 考 簡 章 第 4 頁 備 註 流 用 原 則 推 薦 函 下 載 網 址 : http://www.be.cycu.edu.tw/ 點 選 表 格 下 載 依 簡 章 P.7 名 額 處 理 方 式 辦 理 面 試 注 意 事 項 及 地 點 公 告 系 所 規 定 實 際 面 試 時 間 分 配 地 點 將 不 另 行 書 面 通 知, 考 生 務 必 於 面 試 前 一 天 至 本 校 招 生 專 區 http://www.icare.cycu.edu.tw/ 最 新 消 息 中 查 看, 並 準 時 參 加 面 試 畢 業 規 定 請 參 考 本 校 應 修 科 目 表 http://acdm.cycu.edu.tw/h2000/necessary/index.jsp 學 系 服 務 電 話 系 所 辦 公 室 系 所 網 址 系 所 資 訊 03-2654513 工 學 館 403 http://www.be.cycu.edu.tw/web/ - 18 -
系 所 工 業 與 系 統 工 程 學 系 身 分 別 代 號 一 般 生 4400D 名 額 ( 可 含 逕 讀 ) 9 名 招 生 對 象 -- 報 名 條 件 依 報 考 資 格 規 定 辦 理, 詳 參 簡 章 第 1 頁 項 目 滿 分 占 總 成 績 比 例 同 分 參 酌 序 日 期 檢 定 標 準 審 查 資 料 100 50% 2 105 年 4 月 12 日 ( 二 ) 前 交 -- 方 式 及 配 分 面 試 100 50% 1 105 年 4 月 27 日 ( 三 ) 本 項 原 始 成 績 未 達 60 分 者, 不 予 錄 取 面 試 考 生 需 於 105 年 4 月 22 日 ( 五 ) 前 將 面 試 簡 報 電 子 檔 ( 檔 案 格 式 為 MS PowerPoint)e-mail 傳 送 至 laiyuan@cycu.edu.tw, 信 件 主 旨 及 檔 名 為 : 准 考 證 號 _ 姓 名 簡 報 為 5 分 鐘, 內 容 含 自 我 介 紹 具 代 表 性 之 專 題 研 究 或 案 例 報 告 系 所 指 定 繳 交 審 查 資 料 及 要 求 審 查 資 料 如 有 缺 漏, 將 酌 予 扣 分 1. 個 人 資 料 表 ( 本 系 專 用 表 格, 請 上 網 下 載 ) 2. 大 學 及 碩 士 歷 年 成 績 單 3. 碩 士 論 文 或 研 究 論 文 4. 攻 讀 博 士 學 位 研 究 計 畫 書 5. 推 薦 函 二 封 ( 格 式 自 訂 ) 註 : 報 考 者 如 有 工 作 經 歷, 請 附 相 關 資 料 如 公 司 簡 介 職 稱 職 務 說 明 等 備 註 流 用 原 則 個 人 資 料 表 下 載 網 址 : http://www.ise.cycu.edu.tw/ 招 生 資 訊 依 簡 章 P.7 名 額 處 理 方 式 辦 理 以 上 審 查 資 料 需 於 報 名 截 止 日 前 繳 交, 繳 交 方 式 請 參 考 簡 章 第 4 頁 面 試 注 意 事 項 及 地 點 公 告 系 所 規 定 實 際 面 試 時 間 分 配 地 點 將 不 另 行 書 面 通 知, 考 生 務 必 於 面 試 前 一 天 至 本 校 招 生 專 區 http://www.icare.cycu.edu.tw/ 最 新 消 息 中 查 看, 並 準 時 參 加 面 試 畢 業 規 定 請 參 考 本 校 應 修 科 目 表 http://acdm.cycu.edu.tw/h2000/necessary/index.jsp 學 系 服 務 電 話 系 所 辦 公 室 系 所 網 址 系 所 資 訊 03-2654412 莊 敬 大 樓 一 樓 http://www.ise.cycu.edu.tw/ - 19 -
系 所 電 子 工 程 學 系 中 原 大 學 105 學 年 度 博 士 班 考 試 入 學 招 生 簡 章 招 生 分 組 ( 依 簡 章 第 2 頁 說 明 ) 電 子 組 資 訊 組 身 分 別 一 般 生 一 般 生 代 號 4600D 4700D 名 額 ( 可 含 逕 讀 ) 招 生 對 象 歡 迎 各 科 系 ( 不 限 電 子 相 關 學 系 ) 學 生 報 考 報 名 條 件 方 式 及 配 分 系 所 指 定 繳 交 審 查 資 料 及 要 求 面 試 注 意 事 項 及 地 點 公 告 1 名 1 名 依 報 考 資 格 規 定 辦 理, 詳 參 簡 章 第 1 頁 組 別 電 子 組 資 訊 組 電 子 組 資 訊 組 項 目 滿 分 占 總 成 績 比 例 同 分 參 酌 序 鼓 勵 跨 領 域 資 訊 應 用, 歡 迎 各 科 系 ( 不 限 資 訊 相 關 學 系 ) 學 生 報 考 日 期 檢 定 標 準 審 查 資 料 100 50% 1 105 年 4 月 12 日 ( 二 ) 前 交 -- 面 試 100 50% 2 105 年 4 月 27 日 ( 三 ) 本 項 原 始 成 績 未 達 60 分 者, 不 予 錄 取 電 子 組 : 面 試 考 生 需 於 105 年 4 月 25 日 ( 一 ) 前 將 面 試 簡 報 電 子 檔 ( 檔 案 格 式 為 MS PowerPoint)e-mail 傳 送 至 peichen828@cycu.edu.tw, 信 件 主 旨 及 檔 名 為 : 准 考 證 號 _ 姓 名 簡 報 為 5 分 鐘, 內 容 含 自 我 介 紹 研 究 內 容 等 審 查 資 料 100 50% 1 105 年 4 月 12 日 ( 二 ) 前 交 -- 面 試 100 50% 2 105 年 4 月 27 日 ( 三 ) 1. 自 傳 2. 碩 士 論 文 3. 攻 讀 博 士 學 位 研 究 計 劃 ( 自 訂 格 式 ) 4. 推 薦 函 至 少 一 封 ( 自 訂 格 式 ) 5. 其 他 有 利 於 審 查 資 料 註 : 歡 迎 應 屆 役 畢 或 在 職 者 踴 躍 報 考 以 上 審 查 資 料 需 於 報 名 截 止 日 前 繳 交, 繳 交 方 式 參 考 簡 章 第 4 頁 1. 大 學 及 碩 士 班 在 校 成 績 2. 碩 士 論 文 3. 攻 讀 博 士 學 位 研 究 計 劃 4. 推 薦 函 二 封 ( 推 薦 函 請 參 考 備 註 欄 下 載 使 用 ) 5. 其 他 有 利 於 審 查 資 料 ( 如 研 究 論 文 專 利 或 競 賽 成 果 等 ) 註 : 報 考 者 如 有 工 作 經 歷, 請 附 相 關 資 料 如 公 司 簡 介 職 稱 職 務 說 明 等 以 上 審 查 資 料 需 於 報 名 截 止 日 前 繳 交, 繳 交 方 式 參 考 簡 章 第 4 頁 備 註 流 用 原 則 本 項 原 始 成 績 未 達 60 分 者, 不 予 錄 取 電 子 組 :-- 資 訊 組 : 推 薦 函 下 載 網 址 : http://www.ice.cycu. edu.tw/ 招 生 專 區 -> 電 子 系 資 訊 組 博 士 班 電 子 組 及 資 訊 組 : 1. 各 組 名 額 如 有 缺 額, 則 互 為 流 用 2. 依 簡 章 P.7 名 額 處 理 方 式 辦 理 實 際 面 試 時 間 分 配 地 點 將 不 另 行 書 面 通 知, 考 生 務 必 於 面 試 前 一 天 至 本 校 招 生 專 區 http://www.icare.cycu.edu.tw/ 最 新 消 息 中 查 看, 並 準 時 參 加 面 試 系 所 規 定 系 所 資 訊 畢 業 規 定 請 參 考 本 校 應 修 科 目 表 http://acdm.cycu.edu.tw/h2000/necessary/index.jsp 組 別 學 系 服 務 電 話 系 所 辦 公 室 系 所 網 址 電 子 組 03-2654603 篤 信 大 樓 155 室 http://www.el.cycu.edu.tw/ 資 訊 組 03-2654752 電 學 大 樓 209 室 http://www.ice.cycu.edu.tw/ - 20 -
系 所 身 分 別 電 機 工 程 學 系 一 般 生 中 原 大 學 105 學 年 度 博 士 班 考 試 入 學 招 生 簡 章 代 號 4800D 名 額 ( 可 含 逕 讀 ) 2 名 招 生 對 象 -- 報 名 條 件 依 報 考 資 格 規 定 辦 理, 詳 參 簡 章 第 1 頁 項 目 滿 分 占 總 成 績 比 例 同 分 參 酌 序 日 期 檢 定 標 準 方 式 及 配 分 審 查 資 料 100 50% 1 105 年 4 月 12 日 ( 二 ) 前 交 -- 面 試 100 50% 2 105 年 4 月 27 日 ( 三 ) 本 項 原 始 成 績 未 達 70 分 者, 不 予 錄 取 系 所 指 定 繳 交 審 查 資 料 及 要 求 1. 大 學 ( 含 ) 以 上 成 績 2. 碩 士 論 文 或 研 究 論 文 3. 攻 讀 博 士 學 位 研 究 計 畫 4. 其 他 有 利 審 查 之 書 面 資 料 5. 推 薦 函 二 封 ( 自 訂 格 式 ) 以 上 審 查 資 料 需 於 報 名 截 止 日 前 繳 交, 繳 交 方 式 請 參 考 簡 章 第 4 頁 備 註 -- 流 用 原 則 依 簡 章 P.7 名 額 處 理 方 式 辦 理 面 試 注 意 事 項 及 地 點 公 告 實 際 面 試 時 間 分 配 地 點 將 不 另 行 書 面 通 知, 考 生 務 必 於 面 試 前 一 天 至 本 校 招 生 專 區 http://www.icare.cycu.edu.tw/ 最 新 消 息 中 查 看, 並 準 時 參 加 面 試 系 所 規 定 畢 業 規 定 請 參 考 本 校 應 修 科 目 表 http://acdm.cycu.edu.tw/h2000/necessary/index.jsp 學 系 服 務 電 話 系 所 辦 公 室 系 所 網 址 系 所 資 訊 03-2654801 電 學 301 http://www.ee.cycu.edu.tw/ - 21 -
系 所 商 學 博 士 學 位 學 程 身 分 別 一 般 生 在 職 生 代 號 5000D 5001D 名 額 ( 可 含 逕 讀 ) 2 名 1 名 招 生 對 象 -- 報 名 條 件 依 報 考 資 格 規 定 辦 理, 詳 參 簡 章 第 1 頁 項 目 滿 分 占 總 成 績 比 例 同 分 參 酌 序 日 期 檢 定 標 準 方 式 及 配 分 審 查 資 料 100 40% 2 105 年 4 月 12 日 ( 二 ) 前 交 -- 面 試 100 60% 1 105 年 4 月 21 日 ( 四 ) 本 項 原 始 成 績 未 達 60 分 者, 不 予 錄 取 系 所 指 定 繳 交 審 查 資 料 及 要 求 1. 個 人 簡 歷 2. 研 究 計 畫 3. 碩 士 論 文 或 研 究 成 果 4. 大 學 及 碩 士 班 歷 年 成 績 5. 推 薦 信 二 封 ( 自 訂 格 式 ) 6. 其 他 有 助 審 查 相 關 資 料 ( 如 : 英 語 文 能 力 檢 定 證 明 發 表 著 作 及 榮 譽 事 項 等 ) 7. 檢 附 書 面 之 審 查 資 料 摘 要 表 ( 依 備 註 說 明 網 址 下 載 ) 以 上 審 查 資 料 需 於 報 名 截 止 日 前 繳 交, 繳 交 方 式 參 考 簡 章 第 4 頁 備 註 流 用 原 則 http://cob.cycu.edu.tw/cob/p hd/04.html 1. 一 般 生 及 在 職 生 如 有 缺 額 得 互 為 流 用 2. 依 簡 章 P.7 名 額 處 理 方 式 辦 理 面 試 注 意 事 項 及 地 點 公 告 系 所 規 定 實 際 面 試 時 間 分 配 地 點 將 不 另 行 書 面 通 知, 考 生 務 必 於 面 試 前 一 天 至 本 校 招 生 專 區 http://www.icare.cycu.edu.tw/ 最 新 消 息 中 查 看, 並 準 時 參 加 面 試 畢 業 規 定 請 參 考 本 校 應 修 科 目 表 http://acdm.cycu.edu.tw/h2000/necessary/index.jsp 學 系 服 務 電 話 系 所 辦 公 室 系 所 網 址 系 所 資 訊 03-2655031 商 學 院 管 理 418 http://cob.cycu.edu.tw/cob/phd/main.html - 22 -
系 所 企 業 管 理 學 系 中 原 大 學 105 學 年 度 博 士 班 考 試 入 學 招 生 簡 章 招 生 分 組 ( 依 簡 章 第 2 頁 說 明 ) 企 業 管 理 組 教 育 管 理 與 教 學 領 導 組 身 分 別 一 般 生 一 般 生 在 職 生 組 別 代 號 5100D 6800D 6801D 名 額 3 名 ( 可 含 逕 讀 ) 1 名 2 名 招 生 對 象 -- -- 報 名 條 件 方 式 及 配 分 系 所 指 定 繳 交 審 查 資 料 及 要 求 面 試 注 意 事 項 及 地 點 公 告 系 所 規 定 系 所 資 訊 依 報 考 資 格 規 定 辦 理, 詳 參 簡 章 第 1 頁 組 別 項 目 滿 分 企 業 管 理 組 教 育 管 理 與 教 學 領 導 組 企 業 管 理 組 教 育 管 理 與 教 學 領 導 組 占 總 成 績 比 例 同 分 參 酌 序 日 期 檢 定 標 準 本 項 原 始 成 績 未 達 60 審 查 資 料 100 50% 2 105 年 4 月 12 日 ( 二 ) 前 交 分 者, 不 予 錄 取 本 項 原 始 成 績 未 達 60 面 試 100 50% 1 105 年 4 月 27 日 ( 三 ) 分 者, 不 予 錄 取 面 試 考 生 需 於 105 年 4 月 25 日 ( 一 ) 前 將 面 試 簡 報 電 子 檔 ( 檔 案 格 式 為 MS PowerPoint)e-mail 傳 送 至 terisa@cycu.edu.tw, 信 件 主 旨 及 檔 名 為 : 准 考 證 號 _ 姓 名 簡 報 為 5 分 鐘, 簡 報 內 容 含 個 人 自 我 介 紹 過 去 研 究 成 果 及 未 來 研 究 方 向 審 查 資 料 100 50% 2 105 年 4 月 12 日 ( 二 ) 前 交 -- 面 試 100 50% 1 105 年 4 月 29 日 ( 五 ) 1. 個 人 簡 歷 2. 研 究 計 畫 書 3. 碩 士 論 文 或 研 究 成 果 4. 大 學 及 碩 士 班 歷 年 成 績 5. 推 薦 函 二 封 ( 依 備 註 說 明 網 址 下 載 ) 6. 審 查 資 料 摘 要 表 ( 依 備 註 說 明 網 址 下 載 ) 7. 其 他 有 助 審 查 相 關 資 料 以 上 審 查 資 料 需 於 報 名 截 止 日 前 繳 交, 繳 交 方 式 參 考 簡 章 第 4 頁 1. 審 查 資 料 檢 核 表 ( 依 備 註 說 明 網 址 下 載 ) 2. 審 查 資 料 摘 要 表 ( 依 備 註 說 明 網 址 下 載 ) 3. 研 究 計 畫 書 4. 碩 士 論 文 5. 大 學 及 碩 士 班 學 歷 證 件 影 本 歷 年 成 績 單 6. 推 薦 函 二 封 ( 依 備 註 說 明 網 址 下 載 ) 7. 專 業 證 照 ( 含 英 語 文 能 力 檢 定 ) 8. 研 究 成 果 或 教 育 相 關 論 著 ( 五 年 內 ) 9. 其 他 有 助 審 查 相 關 資 料 以 上 審 查 資 料 需 於 報 名 截 止 日 前 繳 交, 繳 交 方 式 參 考 簡 章 第 4 頁 備 註 流 用 原 則 本 項 原 始 成 績 未 達 60 分 者, 不 予 錄 取 企 管 組 及 教 管 組 : 推 薦 函 審 查 資 料 摘 要 表 及 檢 核 表 至 中 原 首 頁 / 招 生 專 區 / 博 士 班 / 考 試 入 學 / 學 系 公 告 區 下 載 企 管 組 : 1. 本 組 的 發 展 重 點 為 行 銷 與 策 略 管 理 人 力 資 源 與 組 織 管 理 及 科 技 與 創 新 管 理 等 企 管 專 業 領 域 2. 有 別 於 商 學 博 士 學 位 學 程 著 重 於 國 際 經 貿 財 務 金 融 及 會 計 企 管 組 及 教 管 組 : 1. 各 組 如 有 缺 額, 則 互 為 流 用 2. 流 用 順 序 : 企 管 組 -> 教 管 組 ( 一 般 生 )-> 教 管 組 ( 在 職 生 )-> 企 管 組, 每 次 流 用 一 名, 循 環 流 用 3. 依 簡 章 P.7 名 額 處 理 方 式 辦 理 實 際 面 試 時 間 分 配 地 點 將 不 另 行 書 面 通 知, 考 生 務 必 於 面 試 前 一 天 至 本 校 招 生 專 區 http://www.icare.cycu.edu.tw/ 最 新 消 息 中 查 看, 並 準 時 參 加 面 試 1. 畢 業 規 定 請 參 考 本 校 應 修 科 目 表 http://acdm.cycu.edu.tw/h2000/necessary/index.jsp 2. 本 系 所 企 管 組 及 教 管 組 畢 業 生 授 予 企 業 管 理 學 博 士 學 位 組 別 學 系 服 務 電 話 系 所 辦 公 室 系 所 網 址 企 管 組 03-2655101 商 學 210 http://www.ba.cycu.edu.tw/ 教 管 組 03-2656801 全 人 410 http://www.edu.cycu.edu.tw/ - 23 -
系 所 身 分 別 代 號 名 額 設 計 學 博 士 學 位 學 程 一 般 生 6000D 6 名 中 原 大 學 105 學 年 度 博 士 班 考 試 入 學 招 生 簡 章 招 生 對 象 -- 報 名 條 件 依 報 考 資 格 規 定 辦 理, 詳 參 簡 章 第 1 頁 項 目 滿 分 占 總 成 績 比 例 同 分 參 酌 序 日 期 檢 定 標 準 方 式 及 配 分 審 查 資 料 100 60% 1 105 年 4 月 12 日 ( 二 ) 前 交 面 試 100 40% 2 105 年 4 月 20 日 ( 三 ) 本 項 原 始 成 績 未 達 70 分 者, 不 予 錄 取 本 項 原 始 成 績 未 達 70 分 者, 不 予 錄 取 系 所 指 定 繳 交 審 查 資 料 及 要 求 審 查 資 料 : 1. 個 人 簡 歷 自 傳 照 片 2. 大 學 及 碩 士 班 在 校 歷 年 成 績 單 3. 碩 士 論 文 4. 攻 讀 博 士 研 究 計 畫 書 (A4 尺 寸, 約 6000 字, 內 容 包 含 : 研 究 題 目 研 究 方 法 文 獻 探 討 與 參 考 書 目 研 究 進 度 預 期 成 果 ) 5. 著 作 發 表 成 果 紀 錄 ( 含 學 術 期 刊 論 文 研 討 會 論 文 專 書 技 術 報 告 作 品 發 表 及 其 他 ) 6. 已 發 表 論 文 之 抽 印 本 ( 影 印 本 )2~3 篇 或 作 品 集 一 份 7. 其 他 有 利 審 查 之 相 關 資 料 ( 如 : 外 語 能 力 檢 定 證 明 國 外 居 留 期 間 外 語 能 力 證 明, 創 意 創 新 創 業 之 三 創 活 動 有 關 之 競 賽 或 參 與 表 現 等 ) 8. 推 薦 函 二 封 ( 自 訂 格 式 ) 9. 檢 附 書 面 資 料 摘 要 統 計 表 ( 依 備 註 說 明 網 址 下 載 ) 以 上 審 查 資 料 需 於 報 名 截 止 日 前 繳 交, 繳 交 方 式 參 考 簡 章 第 4 頁 面 試 : 1. 學 習 過 程 與 生 涯 規 劃 2. 研 究 計 畫 3. 其 他 有 利 審 查 面 試 之 資 料 備 註 流 用 原 則 考 生 須 自 行 上 網 : http://www.icare.cycu.e du.tw/ 點 選 : 最 新 消 息 / 博 士 班 考 試 / 學 系 公 告 區 -> 下 載 設 計 學 博 士 學 位 學 程 書 面 資 料 摘 要 統 計 表 依 簡 章 P.7 名 額 處 理 方 式 辦 理 面 試 注 意 事 項 及 地 點 公 告 系 所 規 定 實 際 面 試 時 間 分 配 地 點 將 不 另 行 書 面 通 知, 考 生 務 必 於 面 試 前 一 天 至 本 校 招 生 專 區 http://www.icare.cycu.edu.tw/ 最 新 消 息 中 查 看, 並 準 時 參 加 面 試 畢 業 規 定 請 參 考 本 校 應 修 科 目 表 http://acdm.cycu.edu.tw/h2000/necessary/index.jsp 學 系 服 務 電 話 系 所 辦 公 室 系 所 網 址 系 所 資 訊 03-2656001~2 設 計 學 院 D5101 dess@cycu.edu.tw - 24 -
附 錄 一 再 接 再 厲 問 鼎 中 原 優 惠 報 名 費 方 案 103 年 11 月 20 日 103 學 年 度 第 二 次 招 生 委 員 會 議 通 過 一 目 的 : 為 鼓 勵 參 加 本 校 碩 博 士 班 甄 試 入 學 未 獲 錄 取 之 備 取 考 生, 能 再 接 再 厲 報 考 本 校 同 一 學 年 度 舉 辦 之 碩 博 士 班 相 關 考 試, 特 實 施 優 惠 報 名 費 方 案, 以 促 進 具 有 潛 力 有 心 向 學 認 同 中 原 的 學 生 努 力 不 懈, 繼 續 問 鼎 中 原 進 而 入 主 中 原 二 優 惠 報 名 費 適 用 對 象 : 凡 參 加 本 校 碩 博 士 甄 試 入 學 且 符 合 下 列 各 款 條 件 者 : ( 一 ) 至 本 校 招 生 資 訊 系 統 完 成 登 錄 就 讀 意 願 之 備 取 生 ( 二 ) 至 簡 章 所 訂 之 甄 試 入 學 遞 補 期 限 未 獲 正 式 錄 取 者 或 自 第 三 條 所 列 之 考 試 項 目 報 名 日 起 至 甄 試 入 學 遞 補 期 限 前 獲 正 式 錄 取 者 ( 三 ) 未 提 出 放 棄 入 學 資 格 聲 明 者 三 優 惠 報 名 費 之 考 試 項 目 : 符 合 第 二 條 適 用 對 象 如 繼 續 報 名 參 加 本 校 同 一 學 年 度 舉 辦 之 下 列 碩 博 士 相 關 招 生 考 試 之 一 並 完 成 繳 費, 且 各 評 分 項 目 及 筆 試 均 未 缺 考 者, 得 享 有 該 項 考 試 之 報 名 費 優 惠 : ( 一 ) 碩 士 班 考 試 ( 二 ) 博 士 班 考 試 ( 三 ) 碩 士 在 職 專 班 考 試 ( 四 ) 國 際 碩 士 班 考 試 ( 五 ) 產 業 碩 士 專 班 ( 春 秋 季 ) 考 試 四 優 惠 報 名 費 金 額 : ( 一 ) 碩 士 班 相 關 考 試 : 全 額 ( 二 ) 博 士 班 考 試 : 全 額 ( 三 ) 碩 博 士 班 甄 試 入 學 報 考 二 ( 含 ) 系 以 上 者, 符 合 第 二 條 第 一 項 各 款 條 件 之 系 數, 優 惠 其 報 考 第 三 項 各 項 考 試 之 相 同 系 數 ( 四 ) 自 報 名 日 起 至 甄 試 入 學 遞 補 期 限 前 獲 正 式 錄 取 之 備 取 生, 如 已 報 名 第 三 條 所 列 考 試 項 目 且 完 成 繳 費, 無 論 有 無 缺 考, 得 全 額 退 費 ( 五 ) 低 收 入 戶 及 中 低 收 入 戶 免 收 報 名 費, 不 予 優 惠 及 退 費 五 申 請 方 式 : 再 接 再 厲 問 鼎 中 原 優 惠 報 名 方 案 採 申 請 制, 考 生 參 加 第 三 條 之 碩 博 士 班 相 關 考 試, 於 該 項 考 試 之 招 生 簡 章 公 告 放 榜 日 期 之 後 至 當 年 度 6 月 30 日 前, 符 合 享 有 優 惠 者 須 自 行 向 本 校 招 生 服 務 中 心 提 出 申 請 並 提 供 匯 款 帳 號, 審 核 通 過 後 核 退 報 名 費, 逾 期 恕 不 予 退 費 - 25 -
附 錄 二 再 接 再 厲 問 鼎 中 原 優 惠 報 名 費 申 請 表 申 請 人 姓 名 身 分 證 字 號 聯 絡 電 話 行 動 : 市 話 : 出 生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申 請 優 惠 報 考 系 組 ( 可 填 多 系 組 ) 原 甄 試 報 考 系 組 及 名 次 ( 可 填 多 系 組 ) 碩 士 班 考 試 博 士 班 考 試 碩 士 在 職 專 班 考 試 國 際 碩 士 班 考 試 產 業 碩 士 專 班 碩 士 班 甄 試 博 士 班 甄 試 系 系 組 組 准 考 證 號 備 取 名 次 銀 行 ( 分 行 ) 退 費 匯 款 帳 號 ( 請 勾 選 銀 行 或 郵 局 ) 帳 號 : 戶 名 : 郵 局 ( 立 帳 郵 局 : ) 局 號 : 帳 號 : 戶 名 : 請 附 上 存 摺 封 面 影 本 一 份 申 請 人 簽 名 欄 申 請 日 期 : 年 月 日 簽 名 後 請 於 105 年 6 月 30 日 前 送 達 本 校 招 生 中 心, 逾 期 恕 不 受 理 一 申 請 條 件, 凡 參 加 本 校 碩 博 士 甄 試 入 學 且 符 合 下 列 各 款 條 件 者 : 1. 至 本 校 招 生 資 訊 系 統 完 成 登 錄 就 讀 意 願 之 備 取 生 2. a. 至 簡 章 所 訂 之 甄 試 入 學 遞 補 期 限 未 獲 正 式 錄 取 者, 報 名 考 試 且 各 評 分 項 及 筆 試 均 未 缺 考, 或 b. 自 參 加 之 考 試 報 名 日 起 至 甄 試 入 學 遞 補 期 限 前 獲 正 式 錄 取 者 3. 未 提 出 放 棄 入 學 資 格 聲 明 者, 且 非 中 低 或 低 收 入 戶 考 生 審 核 欄 ( 申 請 人 勿 填 ) 二 共 計 可 申 請 系 組 之 優 惠 報 名 費, 優 惠 報 名 費 共 計 元, 明 細 如 下 : 碩 士 班 考 試 : 系 組, 共 計 元 博 士 班 考 試 : 系 組, 共 計 元 碩 士 在 職 專 班 考 試 : 系 組, 共 計 元 國 際 碩 士 班 考 試 : 系 組, 共 計 元 產 業 碩 士 專 班 ( 春 秋 季 ) 考 試 : 系 組, 共 計 元 碩 士 班 : 每 一 系 優 惠 1400 元, 報 考 具 術 科 考 試 系 所 每 一 系 優 惠 2200 元 博 士 班 : 每 一 系 優 惠 2500 元 三 其 他 審 核 意 見 : 簽 核 欄 ( 申 請 人 勿 填 ) 招 生 中 心 承 辦 人 : 年 月 日 招 生 中 心 主 任 教 務 長 優 惠 報 名 費 核 發 紀 錄 銀 行 郵 局 匯 款 : 年 月 日 匯 款 完 成 ( 申 請 人 勿 填 ) - 26 -
附 錄 三 中 原 大 學 105 學 年 度 博 士 班 考 試 入 學 招 生 簡 章 博 士 班 甄 試 及 考 試 報 名 費 均 為 2500 元 報 名 程 序 成 績 複 查 申 請 程 序 線 上 報 名 : 線 上 報 名 : http://www.icare.cycu.edu.tw/ 網 路 報 名 取 得 繳 費 帳 號 http://www.icare.cycu.edu.tw/ 成 績 複 查 取 得 繳 費 帳 號 ATM 轉 帳 : 一 律 至 全 省 各 銀 行 ( 或 郵 局 ) 自 動 櫃 員 機 (ATM) 轉 帳 繳 費 ( 手 續 費 最 高 17 元, 由 轉 出 帳 號 負 擔 ), 恕 不 受 理 其 他 方 式 繳 款 轉 帳 交 易 查 詢 :( 於 繳 費 30 分 鐘 後 可 上 網 查 詢 ) http://www.icare.cycu.edu.tw/ 網 路 報 名 查 詢 轉 帳 交 易 明 細 繳 費 後 請 保 留 自 動 櫃 員 機 交 易 紀 錄 存 根 聯 自 動 櫃 員 機 (ATM) 轉 帳 流 程 方 式 一 : 持 兆 豐 商 銀 金 融 卡 至 兆 豐 商 銀 自 動 櫃 員 機 轉 帳 ( 免 轉 帳 費 用 ) 將 金 融 卡 插 入 提 款 機 輸 入 密 碼 後 選 擇 自 行 轉 帳 項 目 輸 入 轉 帳 帳 號 : 請 輸 入 上 網 申 請 之 報 名 轉 帳 帳 號 (517.. 共 14 位 數 ) 輸 入 轉 帳 金 額 : 請 輸 入 應 轉 金 額 確 認 轉 帳 帳 號 與 金 額 無 誤 後, 請 按 確 認 鍵, 以 完 成 交 易 列 印 交 易 明 細 表 ( 若 忘 記 列 印, 請 持 存 摺 至 銀 行 補 登 ) ATM 轉 帳 : 一 律 至 全 省 各 銀 行 ( 或 郵 局 ) 自 動 櫃 員 機 (ATM) 轉 帳 繳 費 ( 手 續 費 最 高 17 元, 由 轉 出 帳 號 負 擔 ), 恕 不 受 理 其 他 方 式 繳 款 轉 帳 交 易 查 詢 :( 於 繳 費 30 分 鐘 後 可 上 網 查 詢 ) http://www.icare.cycu.edu.tw/ 成 績 複 查 查 詢 轉 帳 帳 號 若 成 績 複 查 轉 帳 金 額 或 帳 號 忘 記, 可 上 網 至 http://www.icare.cycu.edu.tw/ 成 績 複 查 複 查 轉 帳 查 詢 方 式 二 : 持 其 他 銀 行 或 郵 局 金 融 卡 至 任 何 一 銀 行 或 郵 局 自 動 櫃 員 機 轉 帳 將 金 融 卡 插 入 提 款 機 輸 入 密 碼 後, 銀 行 提 款 機 請 選 擇 跨 行 轉 帳 項 目, 郵 局 提 款 機 請 選 擇 非 約 定 帳 戶 輸 入 行 庫 代 碼 : 請 輸 入 017 輸 入 轉 帳 帳 號 : 請 輸 入 上 網 申 請 之 報 名 轉 帳 帳 號 (517.. 共 14 位 數 ) 輸 入 轉 帳 金 額 : 請 輸 入 應 轉 金 額 確 認 轉 帳 帳 號 與 金 額 無 誤 後, 請 按 確 認 鍵, 以 完 成 交 易 列 印 交 易 明 細 表 ( 若 忘 記 列 印, 請 持 存 摺 至 銀 行 或 郵 局 補 登 後 ) 注 意 :1. 請 先 確 認 您 的 金 融 卡 是 否 具 備 轉 帳 功 能, 若 沒 有 該 功 能, 請 向 發 卡 銀 行 ( 或 郵 局 ) 申 請 金 融 卡 轉 帳 功 能 2. 完 成 轉 帳 後, 請 至 http://www.icare.cycu.edu.tw/ 網 路 報 名, 確 認 轉 帳 是 否 成 功 自 動 提 款 機 (ATM) 轉 帳, 只 能 將 存 款 轉 出 而 無 法 轉 入, 請 小 心 查 證 以 免 上 當 臨 櫃 繳 款 流 程 方 式 一 : 至 兆 豐 商 銀 臨 櫃 繳 款 ( 免 手 續 費 用 ) 方 式 二 : 至 其 他 銀 行 或 郵 局 臨 櫃 繳 款 ( 匯 款 手 續 費 30 元 ) 填 寫 代 收 帳 單 繳 款 專 用 憑 條 ( 一 式 二 聯 ) 填 寫 跨 行 匯 款 單 ( 一 式 二 聯 ) 繳 款 編 號 ( 代 收 碼 + 銷 帳 編 號 ): 請 填 入 上 網 申 請 之 受 款 行 : 兆 豐 銀 行 中 壢 分 行 ( 代 號 0170398) 報 名 轉 帳 帳 號 (517.. 共 14 位 數 ) 帳 號 : 請 填 入 上 網 申 請 之 報 名 轉 帳 帳 號 (517.. 共 戶 名 : 中 原 大 學 14 位 數 ) 填 入 應 繳 金 額 戶 名 : 中 原 大 學 匯 款 人 : 考 生 姓 名 至 櫃 台 繳 費 ( 免 收 手 續 費 ), 收 據 留 存 備 查 備 註 : 報 名 費 或 複 查 費 ( 無 則 免 填 ) 至 櫃 台 繳 費 ( 手 續 費 30 元 ), 收 據 留 存 備 查 - 27 -
附 錄 四 中 原 大 學 105 學 年 度 博 士 班 考 試 入 學 招 生 簡 章 進 出 試 場 規 定 一 考 生 應 按 規 定 之 考 試 時 間 入 場, 未 到 考 試 時 間, 不 得 先 行 入 場, 遲 到 逾 二 十 分 鐘, 不 准 入 場, 已 進 入 試 場 者, 四 十 分 鐘 內 不 得 出 場, 違 者 該 科 不 予 計 分, 情 節 嚴 重 者 取 消 考 試 資 格 二 考 生 應 按 照 編 定 座 號 入 座, 在 開 始 作 答 前 應 先 檢 視 答 案 卷 ( 卡 ) 考 桌 准 考 證 明 三 者 之 座 位 號 碼 須 完 全 相 同, 如 有 不 同, 應 即 舉 手 請 在 場 監 試 人 員 處 理 作 答 後 始 發 現 在 同 一 試 場 坐 錯 座 位 者, 依 下 列 方 式 分 別 論 處 : 1. 由 考 生 本 人 或 其 他 考 生 發 現 者, 扣 減 其 該 科 成 績 二 分 2. 由 監 試 人 員 發 現 者, 扣 減 其 該 科 成 績 五 分 3. 由 監 試 人 員 發 現 交 換 座 位 應 試 者, 扣 減 其 該 科 全 部 成 績 作 答 後 始 發 現 誤 入 試 場 應 試, 依 下 列 方 式 分 別 論 處 : 1. 考 試 開 始 二 十 分 鐘 內 發 現 者, 由 試 務 人 員 陪 同 至 規 定 試 場 應 試, 並 比 照 前 項 各 款 論 處 2. 考 試 開 始 二 十 分 鐘 後 發 現 者, 一 律 扣 減 其 該 科 全 部 成 績 凡 經 作 答 後, 始 發 現 錯 用 答 案 卷 ( 卡 ) 者, 依 下 列 方 式 分 別 論 處 : 1. 由 考 生 本 人 或 其 他 考 生 發 現 者, 扣 減 其 該 科 成 績 二 分 2. 由 監 試 或 試 務 人 員 發 現 者, 扣 減 其 該 科 成 績 五 分 ; 並 得 視 其 情 節 加 重 扣 分 或 扣 減 其 該 科 全 部 成 績 准 考 證 明 及 身 分 證 件 三 考 生 應 攜 帶 准 考 證 明 及 身 分 證 件 ( 具 有 照 片 及 身 分 證 字 號 之 身 分 證 明 ) 進 入 試 場 並 置 放 在 考 試 桌 上 以 便 查 驗 若 未 攜 帶 准 考 證 明, 經 監 試 人 員 核 對 確 係 考 生 本 人 無 誤, 則 准 予 應 試 ; 若 未 帶 身 分 證 件, 除 經 試 務 人 員 拍 照 存 證 外, 應 於 當 日 最 末 一 科 考 試 鐘 聲 響 畢 前 將 身 分 證 件 送 至 試 務 中 心 辦 理 核 驗, 未 依 規 定 完 成 核 驗 者, 未 辦 理 身 分 證 件 核 驗 之 各 節 考 試 成 績 不 予 計 分 四 准 考 證 明 必 須 保 持 清 潔, 且 不 得 書 寫 其 他 任 何 文 字 或 符 號, 違 者 取 消 考 試 資 格 文 具 用 品 五 考 生 違 反 下 列 各 款 情 事 之 一 者, 依 規 定 扣 減 該 科 成 績, 情 節 嚴 重 者 該 科 不 予 計 分 : 1. 計 算 器 之 使 用, 僅 限 於 四 則 運 算 三 角 函 數 及 對 數 等 基 本 功 能, 可 程 式 之 功 能 不 可 使 用, 違 者 扣 減 該 科 成 績 五 分 2. 除 繪 圖 另 有 規 定 外, 各 科 答 案 卷 限 用 黑 色 或 藍 色 筆 書 寫, 違 者 扣 減 該 科 成 績 二 分 3. 答 案 卡 未 以 黑 色 2B 軟 心 鉛 筆 劃 記, 致 機 器 無 法 辨 識 答 案 者, 其 後 果 由 考 生 自 行 承 擔 4. 不 得 攜 帶 書 籍 簿 本 紙 張 計 算 器 ( 考 科 另 有 規 定 者, 從 其 規 定 ) 電 子 產 品 ( 例 如 附 計 算 器 之 手 錶 PDA 行 動 電 話 電 子 字 典 翻 譯 機 平 板 電 腦 智 慧 手 錶 智 慧 手 環 穿 戴 式 裝 置 等 ) 具 有 通 訊 記 憶 支 援 藍 芽 傳 輸 拍 照 錄 影 聲 控 上 網 及 簡 訊 等 功 能 或 其 他 有 礙 試 場 安 寧 考 試 公 平 之 物 品 入 座 ( 置 於 抽 屜 中 桌 椅 下 座 位 旁 或 隨 身 攜 帶 ), 違 者 扣 減 該 科 成 績 五 分 攜 帶 入 場 ( 含 指 定 置 物 區 ) 之 電 子 產 品 需 關 閉 電 源 及 取 消 設 定 鬧 鈴, 若 於 應 試 時 發 出 聲 響 震 動 者, 扣 減 該 科 成 績 二 分 5. 有 關 個 人 之 醫 療 器 材 如 助 聽 器 等, 應 先 報 備 並 經 檢 查 方 可 使 用, 違 者 扣 減 該 科 成 績 三 分 答 題 規 範 104 年 10 月 29 日 招 生 委 員 會 議 修 正 六 考 試 題 目 除 印 刷 不 清 得 於 發 題 後 四 十 分 鐘 內 舉 手 發 問 外, 不 得 要 求 解 釋 題 意 若 答 案 卷 ( 卡 ) 不 慎 掉 落, 應 舉 手 通 知 監 試 人 員 後 再 行 撿 拾 考 生 不 得 要 求 增 加 各 科 答 案 卷 ( 卡 ) 七 各 科 答 案 均 須 寫 ( 劃 ) 在 指 定 之 答 案 卷 ( 卡 ) 上, 作 答 選 擇 題 時 必 須 書 寫 與 試 題 相 同 之 選 項 符 號, 不 得 書 寫 姓 名 或 與 答 案 無 關 之 任 何 符 號 或 文 字, 亦 不 得 擅 自 拆 閱 或 污 損 彌 封, 邊 角 之 座 位 號 碼 不 得 自 行 撕 毀, 違 者 扣 減 其 該 科 成 績 二 分, 並 得 視 情 節 加 重 扣 分 或 扣 減 其 該 科 全 部 成 績 試 場 秩 序 八 考 生 應 遵 循 監 試 人 員 指 示, 配 合 核 對 准 考 證 身 分 證 件 及 考 生 名 冊, 並 於 每 節 考 試 時 於 試 場 紀 載 表 上 以 正 楷 親 自 簽 名, 考 生 不 得 拒 絕, 亦 不 得 藉 此 要 求 加 分 或 延 長 考 試 時 間, 否 則 依 其 情 節 提 報 本 校 招 生 委 員 會 議 處 九 考 生 不 得 左 顧 右 盼 相 互 交 談 意 圖 窺 視 抄 襲 他 人 答 案 便 利 他 人 窺 視 答 案, 或 擾 亂 試 場 秩 序 及 影 響 他 人 作 答 經 勸 告 不 聽 者, 該 科 不 予 計 分 十 考 生 不 得 有 抄 襲 傳 遞 夾 帶 交 換 頂 替 威 脅 其 他 考 生 共 同 作 弊 或 其 他 舞 弊 情 事, 違 者 於 入 場 四 十 分 鐘 內 限 制 不 得 出 場, 四 十 分 鐘 後 勒 令 出 場, 並 取 消 其 考 試 資 格 情 節 重 大 者 函 請 原 肄 業 學 校 或 服 務 機 關 予 以 處 分 十 一 考 生 因 病 因 故 ( 如 廁 等 ) 須 暫 時 離 座 時, 須 經 監 試 人 員 同 意 及 陪 同 下, 始 准 離 座 考 生 經 治 療 或 處 理 後, 如 考 試 尚 未 結 束 時, 仍 可 繼 續 考 試, 但 不 得 要 求 延 長 考 試 時 間 或 補 考 交 卷 規 定 十 二 考 生 於 考 試 結 束 鈴 ( 鐘 ) 聲 響 畢, 應 即 停 止 作 答 並 等 待 監 試 人 員 收 卷, 仍 繼 續 作 答 者, 扣 減 該 科 成 績 五 分 最 後 五 分 鐘 內 不 可 自 行 交 卷, 應 靜 坐 於 座 位 上 等 監 試 人 員 收 卷 後 才 得 離 開 考 場 繳 卷 離 場 後, 不 得 在 試 場 附 近 逗 留 或 高 聲 喧 嘩 宣 讀 答 案 或 以 其 他 方 式 指 示 場 內 考 生 作 答, 經 勸 止 不 聽 者, 該 科 不 予 計 分 十 三 試 題 必 須 隨 答 案 卷 ( 卡 ) 繳 回, 答 案 卷 ( 卡 ) 不 得 攜 出 試 場, 違 者 取 消 考 試 資 格 其 他 規 定 十 四 考 生 應 遵 守 本 校 校 規, 校 內 一 律 不 准 吸 煙, 經 勸 告 不 理 者, 取 消 考 試 資 格 十 五 考 生 隨 身 所 帶 之 物 品 可 攜 入 試 場 內, 置 放 於 指 定 位 置 十 六 考 生 如 有 本 規 則 未 列 之 其 他 舞 弊 情 事 影 響 考 試 秩 序 考 試 公 平 或 不 當 意 圖 之 行 為 者, 由 監 試 或 試 務 人 員 予 以 登 記 提 請 本 校 招 生 委 員 會, 依 其 情 節 輕 重 予 以 適 當 處 分 十 七 考 試 期 間 若 遇 颱 風 或 地 震 等 不 可 抗 力 之 情 事 而 須 延 期 考 試 時, 除 在 本 校 公 布 外, 並 在 電 視 台 及 廣 播 電 台 廣 播, 不 個 別 通 知 考 生 十 八 考 生 之 答 案 卷 ( 卡 ) 若 於 考 試 後 登 錄 成 績 前 遺 失 或 毀 損 致 無 法 計 算 成 績 者, 得 予 補 考, 考 生 於 接 到 補 考 通 知 後, 須 依 規 定 時 間 到 場 補 考, 拒 絕 者 該 科 不 予 計 分 十 九 本 規 則 經 招 生 委 員 會 會 議 通 過, 報 請 校 長 核 定 後 實 施, 修 正 時 亦 同 - 28 -
附 錄 五 入 學 大 學 同 等 學 力 認 定 標 準 102 年 4 月 3 日 臺 教 高 ( 四 ) 字 第 1020046811C 號 令 104 年 9 月 29 日 臺 教 高 ( 四 ) 字 第 1040128907B 號 令 105 年 2 月 24 日 臺 教 高 ( 四 ) 字 第 1050006004B 號 令 第 一 條 本 標 準 依 大 學 法 第 二 十 三 條 第 四 項 規 定 訂 定 之 第 二 條 具 下 列 資 格 之 一 者, 得 以 同 等 學 力 報 考 大 學 學 士 班 ( 不 包 括 二 年 制 學 士 班 ) 一 年 級 新 生 入 學 考 試 : 一 高 級 中 等 學 校 及 進 修 學 校 肄 業 學 生 有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 ( 一 ) 僅 未 修 習 規 定 修 業 年 限 最 後 一 年, 因 故 休 學 退 學 或 重 讀 二 年 以 上, 持 有 學 校 核 發 之 歷 年 成 績 單, 或 附 歷 年 成 績 單 之 修 業 證 明 書 轉 學 證 明 書 或 休 學 證 明 書 ( 二 ) 修 滿 規 定 修 業 年 限 最 後 一 年 之 上 學 期, 因 故 休 學 或 退 學 一 年 以 上, 持 有 學 校 核 發 之 歷 年 成 績 單, 或 附 歷 年 成 績 單 之 修 業 證 明 書 轉 學 證 明 書 或 休 學 證 明 書 ( 三 ) 修 滿 規 定 年 限 後, 因 故 未 能 畢 業, 持 有 學 校 核 發 之 歷 年 成 績 單, 或 附 歷 年 成 績 單 之 修 業 證 明 書 轉 學 證 明 書 或 休 學 證 明 書 二 五 年 制 專 科 學 校 及 進 修 學 校 肄 業 學 生 有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 ( 一 ) 修 滿 三 年 級 下 學 期 後, 因 故 休 學 或 退 學 一 年 以 上, 持 有 修 業 證 明 書 轉 學 證 明 書 或 休 學 證 明 書, 並 檢 附 歷 年 成 績 單 ( 二 ) 修 讀 四 年 級 或 五 年 級 期 間, 因 故 休 學 或 退 學, 或 修 滿 規 定 年 限, 因 故 未 能 畢 業, 持 有 修 業 證 明 書 轉 學 證 明 書 或 休 學 證 明 書, 並 檢 附 歷 年 成 績 單 三 依 藝 術 教 育 法 實 施 一 貫 制 學 制 肄 業 學 生, 持 有 修 業 證 明 者, 依 其 修 業 情 形 屬 高 級 中 等 學 校 或 五 年 制 專 科 學 校, 準 用 前 二 款 規 定 四 高 級 中 等 學 校 及 職 業 進 修 ( 補 習 ) 學 校 或 實 用 技 能 學 程 ( 班 ) 三 年 級 ( 延 教 班 ) 結 業, 持 有 修 ( 結 ) 業 證 明 書 五 自 學 進 修 學 力 鑑 定 考 試 通 過, 持 有 普 通 型 高 級 中 等 學 校 技 術 型 高 級 中 等 學 校 或 專 科 學 校 畢 業 程 度 學 力 鑑 定 通 過 證 書 六 知 識 青 年 士 兵 學 力 鑑 別 考 試 及 格, 持 有 高 中 程 度 及 格 證 明 書 七 國 軍 退 除 役 官 兵 學 力 鑑 別 考 試 及 格, 持 有 高 中 程 度 及 格 證 明 書 八 軍 中 隨 營 補 習 教 育 經 考 試 及 格, 持 有 高 中 學 力 證 明 書 九 下 列 國 家 考 試 及 格, 持 有 及 格 證 書 : ( 一 ) 公 務 人 員 高 等 考 試 普 通 考 試 或 一 等 二 等 三 等 四 等 特 種 考 試 及 格 ( 二 ) 專 門 職 業 及 技 術 人 員 高 等 考 試 普 通 考 試 或 相 當 等 級 之 特 種 考 試 及 格 十 持 大 陸 高 級 中 等 學 校 肄 業 文 憑, 符 合 大 陸 地 區 學 歷 採 認 辦 法 規 定, 並 有 第 一 款 所 列 情 形 之 一 十 一 技 能 檢 定 合 格, 有 下 列 資 格 之 一, 持 有 證 書 及 證 明 文 件 : ( 一 ) 取 得 丙 級 技 術 士 證 或 相 當 於 丙 級 之 單 一 級 技 術 士 證 後, 從 事 相 關 工 作 經 驗 五 年 以 上 ( 二 ) 取 得 乙 級 技 術 士 證 或 相 當 於 乙 級 之 單 一 級 技 術 士 證 後, 從 事 相 關 工 作 經 驗 二 年 以 上 ( 三 ) 取 得 甲 級 技 術 士 證 或 相 當 於 甲 級 之 單 一 級 技 術 士 證 十 二 年 滿 二 十 二 歲, 且 修 習 下 列 不 同 科 目 課 程 累 計 達 四 十 學 分 以 上, 持 有 學 分 證 明 : ( 一 ) 專 科 以 上 學 校 推 廣 教 育 學 分 班 課 程 ( 二 ) 教 育 部 認 可 之 非 正 規 教 育 課 程 ( 三 ) 空 中 大 學 選 修 生 選 修 課 程 ( 不 包 括 推 廣 教 育 課 程 ) 十 三 空 中 大 學 選 修 生, 修 畢 四 十 學 分 以 上 ( 不 包 括 推 廣 教 育 課 程 ), 成 績 及 格, 持 有 學 分 證 明 書 十 四 符 合 高 級 中 等 以 下 教 育 階 段 非 學 校 型 態 實 驗 教 育 實 施 條 例 第 二 十 九 條 第 二 項 規 定 - 29 -
第 三 條 具 下 列 資 格 之 一 者, 得 以 同 等 學 力 報 考 大 學 二 年 制 學 士 班 一 年 級 新 生 入 學 考 試 : 一 二 年 制 專 科 學 校 及 進 修 學 校 肄 業 學 生 有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 ( 一 ) 修 滿 規 定 修 業 年 限 最 後 一 年 之 上 學 期, 因 故 休 學 或 退 學 二 年 以 上, 持 有 修 業 證 明 書 轉 學 證 明 書 或 休 學 證 明 書, 並 檢 附 歷 年 成 績 單 ( 二 ) 修 讀 規 定 修 業 年 限 最 後 一 年 之 下 學 期 期 間, 因 故 休 學 或 退 學 一 年 以 上, 持 有 修 業 證 明 書 轉 學 證 明 書 或 休 學 證 明 書, 並 檢 附 歷 年 成 績 單 ( 三 ) 修 滿 規 定 修 業 年 限, 且 已 修 畢 畢 業 應 修 學 分 八 十 學 分 以 上, 因 故 未 能 畢 業, 持 有 修 業 證 明 書 轉 學 證 明 書 或 休 學 證 明 書, 並 檢 附 歷 年 成 績 單 二 三 年 制 專 科 學 校 及 進 修 學 校 肄 業 學 生 有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 ( 一 ) 僅 未 修 習 規 定 修 業 年 限 最 後 一 年, 因 故 休 學 或 退 學 三 年 以 上, 持 有 修 業 證 明 書 轉 學 證 明 書 或 休 學 證 明 書, 並 檢 附 歷 年 成 績 單 ( 二 ) 修 滿 規 定 修 業 年 限 最 後 一 年 之 上 學 期, 因 故 休 學 或 退 學 二 年 以 上, 持 有 修 業 證 明 書 轉 學 證 明 書 或 休 學 證 明 書, 並 檢 附 歷 年 成 績 單 ( 三 ) 修 讀 規 定 修 業 年 限 最 後 一 年 之 下 學 期 期 間, 因 故 休 學 或 退 學 一 年 以 上, 持 有 修 業 證 明 書 轉 學 證 明 書 或 休 學 證 明 書, 並 檢 附 歷 年 成 績 單 三 五 年 制 專 科 學 校 及 進 修 學 校 肄 業 學 生 有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 ( 一 ) 僅 未 修 習 規 定 修 業 年 限 最 後 一 年, 因 故 休 學 或 退 學 三 年 以 上, 持 有 修 業 證 明 書 轉 學 證 明 書 或 休 學 證 明 書, 並 檢 附 歷 年 成 績 單 ( 二 ) 修 滿 規 定 修 業 年 限 最 後 一 年 之 上 學 期, 因 故 休 學 或 退 學 二 年 以 上, 持 有 修 業 證 明 書 轉 學 證 明 書 或 休 學 證 明 書, 並 檢 附 歷 年 成 績 單 ( 三 ) 修 讀 規 定 修 業 年 限 最 後 一 年 之 下 學 期 期 間, 因 故 休 學 或 退 學 一 年 以 上, 持 有 修 業 證 明 書 轉 學 證 明 書 或 休 學 證 明 書, 並 檢 附 歷 年 成 績 單 ( 四 ) 修 滿 規 定 修 業 年 限, 且 已 修 畢 畢 業 應 修 學 分 二 百 二 十 學 分 以 上, 因 故 未 能 畢 業, 持 有 修 業 證 明 書 轉 學 證 明 書 或 休 學 證 明 書, 並 檢 附 歷 年 成 績 單 四 大 學 學 士 班 ( 不 包 括 空 中 大 學 ) 肄 業, 修 滿 二 年 級 下 學 期, 因 故 休 學 或 退 學 一 年 以 上, 持 有 修 業 證 明 書 轉 學 證 明 書 或 休 學 證 明 書, 並 檢 附 歷 年 成 績 單 五 自 學 進 修 學 力 鑑 定 考 試 通 過, 持 有 專 科 學 校 畢 業 程 度 學 力 鑑 定 通 過 證 書 六 下 列 國 家 考 試 及 格, 持 有 及 格 證 書 : ( 一 ) 公 務 人 員 高 等 考 試 或 一 等 二 等 三 等 特 種 考 試 及 格 ( 二 ) 專 門 職 業 及 技 術 人 員 高 等 考 試 或 相 當 等 級 之 特 種 考 試 及 格 七 技 能 檢 定 合 格, 有 下 列 資 格 之 一, 持 有 證 書 及 證 明 文 件 : ( 一 ) 取 得 乙 級 技 術 士 證 或 相 當 於 乙 級 之 單 一 級 技 術 士 證 後, 從 事 相 關 工 作 經 驗 四 年 以 上 ( 二 ) 取 得 甲 級 技 術 士 證 或 相 當 於 甲 級 之 單 一 級 技 術 士 證 後, 從 事 相 關 工 作 經 驗 二 年 以 上 八 符 合 年 滿 二 十 二 歲 高 級 中 等 學 校 畢 ( 結 ) 業 或 修 滿 高 級 中 等 學 校 規 定 修 業 年 限 資 格 之 一, 並 修 習 下 列 不 同 科 目 課 程 累 計 達 八 十 學 分 以 上, 持 有 學 分 證 明 : ( 一 ) 大 學 或 空 中 大 學 之 大 學 程 度 學 分 課 程 ( 二 ) 專 科 以 上 學 校 推 廣 教 育 學 分 班 課 程 ( 三 ) 教 育 部 認 可 之 非 正 規 教 育 課 程 九 持 有 高 級 中 等 學 校 畢 業 證 書 後, 從 事 相 關 工 作 經 驗 五 年 以 上, 並 經 大 學 校 級 或 聯 合 招 生 委 員 會 審 議 通 過 十 依 藝 術 教 育 法 實 施 一 貫 制 學 制 肄 業 學 生, 持 有 修 業 證 明 者, 依 其 修 業 情 形 屬 五 年 制 專 科 學 校 或 大 學 學 士 班, 準 用 第 三 款 及 第 四 款 規 定 - 30 -
專 科 以 上 學 校 推 廣 教 育 實 施 辦 法 中 華 民 國 一 百 年 七 月 十 三 日 修 正 施 行 後, 本 標 準 一 百 零 二 年 一 月 二 十 四 日 修 正 施 行 前, 已 修 習 前 項 第 八 款 所 定 課 程 學 分 者, 不 受 二 十 二 歲 年 齡 限 制 第 四 條 具 下 列 資 格 之 一 者, 得 以 同 等 學 力 報 考 大 學 學 士 班 ( 不 包 括 二 年 制 學 士 班 ) 轉 學 考 試, 轉 入 二 年 級 或 三 年 級 : 一 學 士 班 肄 業 學 生 有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持 有 修 業 證 明 書 轉 學 證 明 書 或 休 學 證 明 書, 並 檢 附 歷 年 成 績 單 : ( 一 ) 修 業 累 計 滿 二 個 學 期 以 上 者, 得 轉 入 二 年 級 上 學 期 ( 二 ) 修 業 累 計 滿 三 個 學 期 以 上 者, 得 轉 入 二 年 級 下 學 期 ( 三 ) 修 業 累 計 滿 四 個 學 期 以 上 者, 得 轉 入 三 年 級 上 學 期 ( 四 ) 修 業 累 計 滿 五 個 學 期 以 上 者, 得 轉 入 三 年 級 下 學 期 二 大 學 二 年 制 學 士 班 肄 業 學 生, 修 滿 一 年 級 上 學 期, 持 有 修 業 證 明 書 轉 學 證 明 書 或 休 學 證 明 書, 並 檢 附 歷 年 成 績 單 三 專 科 學 校 學 生 有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 ( 一 ) 取 得 專 科 學 校 畢 業 證 書 或 專 修 科 畢 業 ( 二 ) 修 滿 規 定 修 業 年 限 之 肄 業 學 生, 持 有 修 業 證 明 書 轉 學 證 明 書 或 休 學 證 明 書, 並 檢 附 歷 年 成 績 單 四 自 學 進 修 學 力 鑑 定 考 試 通 過, 持 有 專 科 學 校 畢 業 程 度 學 力 鑑 定 通 過 證 書 五 符 合 年 滿 二 十 二 歲 高 級 中 等 學 校 畢 ( 結 ) 業 或 修 滿 高 級 中 等 學 校 規 定 修 業 年 限 資 格 之 一, 並 修 習 下 列 不 同 科 目 課 程 累 計 達 八 十 學 分 以 上, 持 有 學 分 證 明 : ( 一 ) 大 學 或 空 中 大 學 之 大 學 程 度 學 分 課 程 ( 二 ) 專 科 以 上 學 校 推 廣 教 育 學 分 班 課 程 ( 三 ) 教 育 部 認 可 之 非 正 規 教 育 課 程 六 空 中 大 學 肄 業 全 修 生, 修 得 三 十 六 學 分 者, 得 報 考 性 質 相 近 學 系 二 年 級, 修 得 七 十 二 學 分 者, 得 報 考 性 質 相 近 學 系 三 年 級 具 下 列 資 格 之 一 者, 得 報 考 大 學 二 年 制 學 士 班 轉 學 考 試, 轉 入 一 年 級 下 學 期 : 一 大 學 學 士 班 ( 不 包 括 空 中 大 學 ) 肄 業 學 生, 修 滿 三 年 級 上 學 期, 持 有 修 業 證 明 書 轉 學 證 明 書 或 休 學 證 明 書, 並 檢 附 歷 年 成 績 單 二 大 學 二 年 制 學 士 班 肄 業 學 生, 修 業 累 計 滿 一 個 學 期 者, 持 有 修 業 證 明 書 轉 學 證 明 書 或 休 學 證 明 書, 並 檢 附 歷 年 成 績 單 具 下 列 資 格 之 一 者, 得 報 考 學 士 後 學 士 班 轉 學 考 試, 轉 入 二 年 級 : 一 取 得 碩 士 以 上 學 位 二 取 得 學 士 學 位 後, 並 修 習 下 列 不 同 科 目 課 程 達 二 十 學 分 以 上, 持 有 學 分 證 明 : ( 一 ) 大 學 或 空 中 大 學 之 大 學 程 度 學 分 課 程 ( 二 ) 專 科 以 上 學 校 推 廣 教 育 學 分 班 課 程 ( 三 ) 教 育 部 認 可 之 非 正 規 教 育 課 程 依 藝 術 教 育 法 實 施 一 貫 制 學 制 肄 業 學 生, 持 有 修 業 證 明 者, 依 其 修 業 情 形 屬 大 學 學 士 班 或 五 年 制 專 科 學 校, 準 用 第 一 項 第 一 款 第 三 款 及 第 二 項 第 一 款 規 定 專 科 以 上 學 校 推 廣 教 育 實 施 辦 法 中 華 民 國 一 百 年 七 月 十 三 日 修 正 施 行 後, 至 一 百 零 二 年 六 月 十 三 日 前, 已 修 習 第 一 項 第 五 款 所 定 課 程 學 分 者, 不 受 二 十 二 歲 年 齡 限 制 轉 學 考 生 報 考 第 一 項 及 第 二 項 轉 學 考 試, 依 原 就 讀 學 校 及 擬 報 考 學 校 之 雙 重 學 籍 規 定, 擬 於 轉 學 錄 取 時 選 擇 同 時 就 讀 者, 得 僅 檢 附 歷 年 成 績 單 第 五 條 具 下 列 資 格 之 一 者, 得 以 同 等 學 力 報 考 大 學 碩 士 班 一 年 級 新 生 入 學 考 試 : 一 在 學 士 班 肄 業, 僅 未 修 滿 規 定 修 業 年 限 最 後 一 年, 因 故 退 學 或 休 學, 自 規 定 修 業 年 限 最 後 一 年 之 始 日 起 算 已 滿 二 年, 持 有 修 業 證 明 書 或 休 學 證 明 書, 並 檢 附 歷 年 成 績 單 二 修 滿 學 士 班 規 定 修 業 年 限, 因 故 未 能 畢 業, 自 規 定 修 業 年 限 最 後 一 年 之 末 日 起 算 已 滿 一 年, 持 有 修 業 - 31 -
證 明 書 或 休 學 證 明 書, 並 檢 附 歷 年 成 績 單 三 在 大 學 規 定 修 業 年 限 六 年 ( 包 括 實 習 ) 以 上 之 學 士 班 修 滿 四 年 課 程, 且 已 修 畢 畢 業 應 修 學 分 一 百 二 十 八 學 分 以 上 四 取 得 專 科 學 校 畢 業 證 書 後, 其 為 三 年 制 者 經 離 校 二 年 以 上 ; 二 年 制 或 五 年 制 者 經 離 校 三 年 以 上 ; 取 得 專 科 進 修 ( 補 習 ) 學 校 資 格 證 明 書 專 科 進 修 學 校 畢 業 證 書 或 專 科 學 校 畢 業 程 度 學 力 鑑 定 通 過 證 書 者, 比 照 二 年 制 專 科 學 校 辦 理 各 校 並 得 依 實 際 需 要, 另 增 訂 相 關 工 作 經 驗 最 低 工 作 年 資 之 規 定 五 下 列 國 家 考 試 及 格, 持 有 及 格 證 書 : ( 一 ) 公 務 人 員 高 等 考 試 或 一 等 二 等 三 等 特 種 考 試 及 格 ( 二 ) 專 門 職 業 及 技 術 人 員 高 等 考 試 或 相 當 等 級 之 特 種 考 試 及 格 六 技 能 檢 定 合 格, 有 下 列 資 格 之 一, 持 有 證 書 及 證 明 文 件 : ( 一 ) 取 得 甲 級 技 術 士 證 或 相 當 於 甲 級 之 單 一 級 技 術 士 證 後, 從 事 相 關 工 作 經 驗 三 年 以 上 ( 二 ) 技 能 檢 定 職 類 以 乙 級 為 最 高 級 別 者, 取 得 乙 級 技 術 士 證 或 相 當 於 乙 級 之 單 一 級 技 術 士 證 後, 從 事 相 關 工 作 經 驗 五 年 以 上 第 六 條 曾 於 大 學 校 院 擔 任 專 業 技 術 人 員 於 專 科 學 校 或 高 級 中 等 學 校 擔 任 專 業 及 技 術 教 師, 經 大 學 校 級 或 聯 合 招 生 委 員 會 審 議 通 過, 得 以 同 等 學 力 報 考 第 二 條 第 三 條 及 前 條 所 定 新 生 入 學 考 試 第 七 條 大 學 經 教 育 部 核 可 後, 就 專 業 領 域 具 卓 越 成 就 表 現 者, 經 校 級 或 聯 合 招 生 委 員 會 審 議 通 過, 得 准 其 以 同 等 學 力 報 考 第 二 條 第 三 條 及 第 五 條 所 定 新 生 入 學 考 試 第 八 條 具 下 列 資 格 之 一 者, 得 以 同 等 學 力 報 考 大 學 博 士 班 一 年 級 新 生 入 學 考 試 : 一 碩 士 班 學 生 修 業 滿 二 年 且 修 畢 畢 業 應 修 科 目 與 學 分 ( 不 包 括 論 文 ), 因 故 未 能 畢 業, 經 退 學 或 休 學 一 年 以 上, 持 有 修 業 證 明 書 或 休 學 證 明 書, 及 檢 附 歷 年 成 績 單, 並 提 出 相 當 於 碩 士 論 文 水 準 之 著 作 二 逕 修 讀 博 士 學 位 學 生 修 業 期 滿, 未 通 過 博 士 學 位 候 選 人 資 格 考 核 或 博 士 學 位 考 試, 持 有 修 業 證 明 書 或 休 學 證 明 書, 及 檢 附 歷 年 成 績 單, 並 提 出 相 當 於 碩 士 論 文 水 準 之 著 作 三 修 業 年 限 六 年 以 上 之 學 系 畢 業 獲 有 學 士 學 位, 經 有 關 專 業 訓 練 二 年 以 上, 並 提 出 相 當 於 碩 士 論 文 水 準 之 著 作 四 大 學 畢 業 獲 有 學 士 學 位, 從 事 與 所 報 考 系 所 相 關 工 作 五 年 以 上, 並 提 出 相 當 於 碩 士 論 文 水 準 之 著 作 五 下 列 國 家 考 試 及 格, 持 有 及 格 證 書, 且 從 事 與 所 報 考 系 所 相 關 工 作 六 年 以 上, 並 提 出 相 當 於 碩 士 論 文 水 準 之 著 作 : ( 一 ) 公 務 人 員 高 等 考 試 或 一 等 二 等 三 等 特 種 考 試 及 格 ( 二 ) 專 門 職 業 及 技 術 人 員 高 等 考 試 或 相 當 等 級 之 特 種 考 試 及 格 前 項 各 款 相 當 於 碩 士 論 文 水 準 之 著 作, 由 各 大 學 自 行 認 定 ; 其 藝 術 類 或 應 用 科 技 類 相 當 於 碩 士 論 文 水 準 之 著 作, 得 以 創 作 展 演 連 同 書 面 報 告 或 以 技 術 報 告 代 替 第 一 項 第 三 款 所 定 有 關 專 業 訓 練 及 第 四 款 第 五 款 所 定 與 所 報 考 系 所 相 關 工 作, 由 學 校 自 行 認 定 第 九 條 持 國 外 或 香 港 澳 門 高 級 中 等 學 校 學 歷, 符 合 大 學 辦 理 國 外 學 歷 採 認 辦 法 或 香 港 澳 門 學 歷 檢 覈 及 採 認 辦 法 規 定 者, 得 準 用 第 二 條 第 一 款 規 定 辦 理 畢 業 年 級 相 當 於 國 內 高 級 中 等 學 校 二 年 級 之 國 外 或 香 港 澳 門 同 級 同 類 學 校 畢 業 生, 得 以 同 等 學 力 報 考 大 學 學 士 班 一 年 級 新 生 入 學 考 試 但 大 學 應 增 加 其 畢 業 應 修 學 分, 或 延 長 其 修 業 年 限 畢 業 年 級 高 於 相 當 國 內 高 級 中 等 學 校 之 國 外 或 香 港 澳 門 同 級 同 類 學 校 肄 業 生, 修 滿 相 當 於 國 內 高 級 中 等 學 校 修 業 年 限 以 下 年 級 者, 得 準 用 第 二 條 第 一 款 規 定 辦 理 持 國 外 或 香 港 澳 門 學 士 學 位, 符 合 大 學 辦 理 國 外 學 歷 採 認 辦 法 或 香 港 澳 門 學 歷 檢 覈 及 採 認 辦 法 規 定 者, 得 準 用 前 條 第 一 項 第 三 款 及 第 四 款 規 定 辦 理 持 國 外 或 香 港 澳 門 專 科 以 上 學 校 畢 ( 肄 ) 業 學 歷, 其 畢 ( 肄 ) 業 學 校 經 教 育 部 列 入 參 考 名 冊 或 為 當 地 國 政 府 權 責 機 關 或 專 業 評 鑑 團 體 所 認 可, 且 入 學 資 格 修 業 年 限 及 修 習 課 程 均 與 我 國 同 級 同 類 學 校 規 定 相 當, 並 - 32 -
經 大 學 校 級 或 聯 合 招 生 委 員 會 審 議 後 認 定 為 相 當 國 內 同 級 同 類 學 校 修 業 年 級 者, 得 準 用 第 二 條 第 二 款 第 三 條 第 一 項 第 一 款 至 第 四 款 第 四 條 第 一 項 第 一 款 至 第 三 款 第 二 項 與 第 三 項 第 一 款 第 五 條 第 一 款 至 第 四 款 及 前 條 第 一 項 第 一 款 與 第 二 款 規 定 辦 理 持 前 項 香 港 澳 門 學 校 副 學 士 學 位 證 書 及 歷 年 成 績 單, 或 高 級 文 憑 及 歷 年 成 績 單, 得 以 同 等 學 力 報 考 科 技 大 學 技 術 學 院 二 年 制 學 士 班 一 年 級 新 生 入 學 考 試 第 五 項 國 外 或 香 港 澳 門 專 科 以 上 學 校 畢 ( 肄 ) 業 學 歷 證 件 及 成 績 證 明 前 項 香 港 澳 門 副 學 士 學 位 證 書 及 歷 年 成 績 單, 或 高 級 文 憑 及 歷 年 成 績 單, 及 第 十 項 國 外 或 香 港 澳 門 學 士 學 位 證 書, 應 經 我 國 駐 外 使 領 館 代 表 處 辦 事 處 或 其 他 經 外 交 部 授 權 機 構, 或 行 政 院 在 香 港 澳 門 設 立 或 指 定 機 構 驗 證 臺 灣 地 區 與 大 陸 地 區 人 民 關 係 條 例 中 華 民 國 八 十 一 年 九 月 十 八 日 公 布 生 效 後, 臺 灣 地 區 人 民 經 許 可 進 入 臺 灣 地 區 團 聚 依 親 居 留 長 期 居 留 或 定 居 之 大 陸 地 區 人 民 外 國 人 香 港 或 澳 門 居 民, 持 大 陸 地 區 專 科 以 上 學 校 畢 ( 肄 ) 業 學 歷, 且 符 合 下 列 各 款 資 格 者, 得 準 用 第 二 條 第 二 款 第 三 條 第 一 項 第 一 款 至 第 四 款 第 五 條 第 一 款 至 第 四 款 及 前 條 第 一 項 第 一 款 與 第 二 款 規 定 辦 理 : 一 其 畢 ( 肄 ) 業 學 校 經 教 育 部 列 入 認 可 名 冊, 且 無 大 陸 地 區 學 歷 採 認 辦 法 第 八 條 不 予 採 認 之 情 形 二 其 入 學 資 格 修 業 年 限 及 修 習 課 程, 均 與 臺 灣 地 區 同 級 同 類 學 校 規 定 相 當, 並 經 各 大 學 招 生 委 員 會 審 議 後 認 定 為 相 當 臺 灣 地 區 同 級 同 類 學 校 修 業 年 級 持 大 陸 地 區 專 科 以 上 學 校 畢 ( 肄 ) 業 學 歷, 符 合 大 陸 地 區 學 歷 採 認 辦 法 規 定 者, 得 準 用 第 四 條 第 一 項 第 一 款 至 第 三 款 第 二 項 及 第 三 項 第 一 款 規 定 辦 理 持 國 外 或 香 港 澳 門 學 士 學 位, 其 畢 ( 肄 ) 業 學 校 經 教 育 部 列 入 參 考 名 冊 或 為 當 地 國 政 府 權 責 機 關 或 專 業 評 鑑 團 體 所 認 可, 且 入 學 資 格 修 業 年 限 及 修 習 課 程 均 與 我 國 同 級 同 類 學 校 規 定 相 當, 並 經 大 學 校 級 或 聯 合 招 生 委 員 會 審 議 後 認 定 為 相 當 國 內 同 級 同 類 學 校 修 業 年 級 者, 或 持 大 陸 地 區 學 士 學 位, 符 合 大 陸 地 區 學 歷 採 認 辦 法 規 定 者, 修 習 第 四 條 第 三 項 第 二 款 之 不 同 科 目 課 程 達 二 十 學 分 以 上, 持 有 學 分 證 明, 得 報 考 學 士 後 學 士 班 轉 學 考 試, 轉 入 二 年 級 持 前 三 項 大 陸 地 區 專 科 以 上 學 校 畢 ( 肄 ) 業 學 歷 報 考 者, 其 相 關 學 歷 證 件 及 成 績 證 明, 應 準 用 大 陸 地 區 學 歷 採 認 辦 法 第 四 條 規 定 辦 理 第 十 條 軍 警 校 院 學 歷, 依 教 育 部 核 准 比 敘 之 規 定 辦 理 第 十 一 條 本 標 準 所 定 年 數 起 迄 計 算 方 式, 除 下 列 情 形 者 外, 自 規 定 起 算 日, 計 算 至 報 考 當 學 年 度 註 冊 截 止 日 為 止 : 一 離 校 或 休 學 年 數 之 計 算 : 自 歷 年 成 績 單 修 業 證 明 書 轉 學 證 明 書 或 休 學 證 明 書 所 載 最 後 修 滿 學 期 之 末 日, 起 算 至 報 考 當 學 年 度 註 冊 截 止 日 為 止 二 專 業 訓 練 及 從 事 相 關 工 作 年 數 之 計 算 : 以 專 業 訓 練 或 相 關 工 作 之 證 明 上 所 載 開 始 日 期, 起 算 至 報 考 當 學 年 度 註 冊 截 止 日 為 止 第 十 二 條 本 標 準 自 發 布 日 施 行 - 33 -
附 錄 六 大 學 辦 理 國 外 學 歷 採 認 辦 法 103 年 08 月 05 日 教 育 部 臺 教 高 ( 五 ) 字 第 1030103472B 號 令 修 正 第 一 條 本 辦 法 依 大 學 法 第 二 十 八 條 第 二 項 規 定 訂 定 之 第 二 條 大 學 辦 理 持 國 外 學 歷 入 學 學 生 之 學 歷 採 認 事 宜, 應 依 本 辦 法 規 定 為 之 第 三 條 本 辦 法 用 詞, 定 義 如 下 : 一 採 認 : 指 受 理 學 校 就 申 請 人 所 檢 附 之 國 外 學 歷 文 件 所 為 與 國 內 同 級 同 類 學 校 相 當 學 歷 之 認 定 二 參 考 名 冊 : 指 教 育 部 ( 以 下 簡 稱 本 部 ) 就 外 國 大 專 校 院, 收 錄 其 名 稱 地 址 所 彙 集 而 成 並 經 公 告 之 名 冊 三 驗 證 : 指 申 請 人 持 國 外 學 校 學 位 證 書 成 績 證 明 等 證 件, 向 我 國 駐 外 使 領 館 代 表 處 辦 事 處 或 其 他 經 外 交 部 授 權 機 構 ( 以 下 簡 稱 駐 外 館 處 ) 申 請 證 明 文 件 為 真 四 查 證 : 指 學 校 查 明 證 實 當 地 國 政 府 學 校 權 責 機 關 或 其 認 定 之 教 育 專 業 評 鑑 團 體 對 學 校 認 可 情 形 與 其 入 學 資 格 修 業 期 限 及 修 習 課 程 等 事 項 第 四 條 國 外 學 歷 符 合 下 列 各 款 規 定 者, 始 得 採 認 : 一 畢 ( 肄 ) 業 學 校 應 為 已 列 入 參 考 名 冊 者 ; 未 列 入 參 考 名 冊 者, 應 為 當 地 國 政 府 學 校 權 責 機 關 或 其 認 定 之 教 育 專 業 評 鑑 團 體 所 認 可 二 修 業 期 限 修 習 課 程, 應 與 國 內 同 級 同 類 學 校 規 定 相 當 第 五 條 申 請 人 申 請 國 外 學 歷 採 認, 應 自 行 檢 具 下 列 文 件, 送 各 校 辦 理 : 一 國 外 學 歷 證 件 及 歷 年 成 績 證 明 影 本 一 份 二 包 括 國 外 學 歷 修 業 起 迄 期 間 之 入 出 國 主 管 機 關 核 發 之 入 出 國 紀 錄 一 份 但 申 請 人 係 外 國 人 或 僑 民 者, 免 附 三 其 他 學 校 規 定 之 相 關 文 件 前 項 第 一 款 文 件, 受 理 學 校 得 逕 向 申 請 人 國 外 畢 業 學 校 查 證 函 請 我 國 駐 外 館 處 協 助 查 證, 或 請 申 請 人 辦 理 驗 證 第 六 條 第 八 項 及 第 九 項 之 申 請 人, 得 以 經 當 地 國 政 府 學 校 權 責 機 關 或 其 認 定 之 教 育 專 業 評 鑑 團 體 出 具 之 證 明 文 件 代 替 第 一 項 第 二 款 資 料 第 六 條 第 四 條 第 二 款 所 稱 修 業 期 限, 指 申 請 人 停 留 於 當 地 學 校 之 修 業 時 間, 其 規 定 如 下 : 一 持 高 級 中 等 學 校 學 歷 者, 累 計 修 業 時 間 應 符 合 當 地 國 學 制 之 規 定 二 持 學 士 學 位 者, 累 計 修 業 時 間 至 少 須 滿 三 十 二 個 月 三 持 碩 士 學 位 者, 累 計 修 業 時 間 至 少 須 滿 八 個 月 四 持 博 士 學 位 者, 累 計 修 業 時 間 至 少 須 滿 十 六 個 月 五 碩 士 博 士 學 位 同 時 於 同 校 系 ( 所 ) 修 習 者, 累 計 修 業 時 間 至 少 須 滿 二 十 四 個 月 六 以 專 科 學 校 畢 業 學 歷 或 具 專 科 學 校 畢 業 同 等 學 力 進 修 學 士 學 位 者, 累 計 修 業 時 間 至 少 須 滿 十 六 個 月 前 項 修 業 期 限, 各 校 應 對 照 國 內 外 學 制 情 形, 以 申 請 人 所 持 國 外 學 歷 當 地 國 學 制 修 業 期 間 學 校 行 事 曆 及 入 出 國 紀 錄 等 綜 合 判 斷, 其 所 停 留 期 間 非 屬 學 校 正 規 學 制 及 行 事 曆 所 示 修 課 時 間 者, 不 予 採 計 修 讀 學 士 學 位 表 現 優 異 者, 其 修 業 期 限, 得 由 各 校 衡 酌 各 該 國 外 大 學 學 制 規 定 及 實 際 情 況, 予 以 酌 減 符 合 特 殊 教 育 法 所 稱 身 心 障 礙 者, 其 修 業 期 限, 得 由 各 校 衡 酌 各 該 國 外 大 學 學 制 身 心 障 礙 程 度 及 其 他 實 際 情 況, 予 以 酌 減 經 由 國 際 學 術 合 作 模 式, 同 時 在 國 內 外 大 學 修 讀 同 級 學 位 者, 不 得 全 程 於 國 內 大 學 修 業 ; 其 修 業 期 限, 得 累 - 34 -
計 其 停 留 於 各 當 地 大 學 之 修 業 時 間, 並 應 符 合 下 列 規 定, 不 適 用 第 一 項 規 定 : 一 持 學 士 學 位 者, 累 計 修 業 時 間 至 少 須 滿 三 十 二 個 月 二 持 碩 士 學 位 者, 累 計 修 業 時 間 至 少 須 滿 十 二 個 月 三 持 博 士 學 位 者, 累 計 修 業 時 間 至 少 須 滿 二 十 四 個 月 前 項 申 請 人 於 國 內 外 大 學 修 習 之 學 分 數, 累 計 應 各 達 獲 頒 學 位 所 需 總 學 分 數 之 三 分 之 一 以 上 申 請 人 修 業 時 間 達 第 一 項 或 第 五 項 所 定 修 業 期 限 三 分 之 二 以 上, 其 修 業 期 限 得 由 學 校 就 申 請 人 所 持 國 外 學 歷 當 地 國 學 制 修 業 期 間 學 校 行 事 曆 入 出 國 紀 錄 及 國 內 同 級 同 類 學 校 學 制 等 綜 合 判 斷 是 否 符 合 大 學 入 學 同 等 學 力 後 予 以 採 認 申 請 人 入 學 所 持 國 外 學 歷 依 國 外 學 校 規 定 須 跨 國 ( 不 包 括 我 國 ) 修 習 者, 由 申 請 人 出 具 國 外 學 校 證 明 文 件 並 經 學 校 查 證 認 定 後, 其 跨 國 之 修 業 期 限 得 併 計 為 第 一 項 所 定 之 當 地 修 業 期 限, 且 該 跨 國 修 習 學 校 應 符 合 第 四 條 大 陸 地 區 學 歷 採 認 辦 法 或 香 港 澳 門 學 歷 檢 覈 及 採 認 辦 法 之 規 定 申 請 人 持 國 內 大 學 與 國 外 大 學 合 作 設 立 經 本 部 專 案 核 定 之 學 位 專 班 學 歷 入 學 者, 其 停 留 國 內 大 學 之 修 業 期 限 得 併 計 為 第 一 項 及 第 五 項 所 定 之 修 業 期 限 第 七 條 第 四 條 第 二 款 所 定 修 習 課 程, 如 以 遠 距 教 學 方 式 修 習, 取 得 國 外 學 校 學 歷 者, 應 在 符 合 第 四 條 第 一 款 規 定 之 學 校 修 習 科 目 學 分, 或 經 由 國 際 學 術 合 作 在 國 內 大 學 修 習 學 分, 其 學 分 數 並 符 合 國 內 遠 距 教 學 之 規 定 第 八 條 各 校 辦 理 國 外 學 歷 採 認, 除 藝 術 類 文 憑, 應 依 本 辦 法 規 定 辦 理 查 證 後 採 認 外, 應 依 下 列 程 序 為 之 : 一 國 外 高 級 中 等 學 校 學 歷 或 已 列 入 參 考 名 冊 之 國 外 學 校 學 歷, 由 各 校 依 本 辦 法 規 定 採 認 二 未 列 入 參 考 名 冊 之 國 外 學 校 學 歷, 各 校 應 依 本 辦 法 規 定 辦 理 查 證 後 採 認 前 項 採 認 如 有 疑 義 時, 學 校 應 組 成 學 歷 採 認 審 議 小 組 進 行 採 認 ; 該 小 組 之 組 織 及 運 作 規 定, 由 學 校 定 之 經 前 項 學 校 審 議 小 組 審 議 後 仍 無 法 逕 行 採 認 者, 學 校 得 敘 明 疑 義, 並 檢 附 相 關 證 明 文 件 送 本 部 協 助 第 九 條 各 校 辦 理 國 外 學 歷 查 證, 應 由 申 請 人 出 具 授 權 查 證 之 同 意 書 及 相 關 文 件 各 校 向 申 請 人 國 外 畢 業 學 校 查 證, 或 函 請 駐 外 館 處 協 助 查 證 申 請 人 所 持 國 外 學 歷 之 項 目 如 下 : 一 入 學 資 格 二 修 業 期 限 三 修 習 課 程 四 當 地 國 政 府 學 校 權 責 機 關 或 其 認 定 之 教 育 專 業 評 鑑 團 體 對 學 校 認 可 情 形 五 其 他 必 要 查 證 事 項 第 十 條 國 外 學 歷 有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者, 不 予 採 認 : 一 經 函 授 方 式 取 得 二 各 類 研 習 班 所 取 得 之 修 課 證 書 ( 明 ) 三 取 得 博 士 學 位 候 選 人 資 格 未 獲 得 博 士 學 位, 申 請 採 認 相 當 於 碩 士 學 位 資 格 四 未 經 註 冊 入 學 及 修 業, 僅 以 論 文 著 作 取 得 博 士 學 位 五 名 ( 榮 ) 譽 學 位 六 非 使 用 中 文 之 國 家 或 地 區, 以 中 文 授 課 所 頒 授 之 學 歷 但 不 包 括 高 級 中 等 學 校 學 歷 七 未 經 本 部 核 定, 在 我 國 所 設 分 校 分 部 及 學 位 專 班, 或 以 國 外 學 校 名 義 委 託 機 構 在 國 內 招 生 授 課 取 得 之 學 歷 八 以 遠 距 教 學 方 式 取 得 之 學 歷 不 符 第 七 條 規 定 者 第 十 一 條 申 請 人 所 提 供 之 各 項 證 件, 有 偽 造 變 造 冒 用 等 不 實 情 事, 經 調 查 屬 實 者, 應 予 撤 銷 其 學 歷 之 採 認 獲 錄 取 者, 撤 銷 其 入 學 許 可 ; 已 註 冊 入 學 者, 撤 銷 其 學 籍, 且 不 發 給 與 修 業 有 關 之 任 何 證 明 文 件 ; 畢 業 後 發 現 者, 撤 銷 畢 業 資 格, 並 請 申 請 人 繳 還 及 註 銷 學 位 證 書 ; 涉 及 刑 事 責 任 者, 移 送 檢 察 機 關 依 法 辦 理 - 35 -
第 十 二 條 國 內 各 用 人 或 考 試 機 構 採 認 國 外 學 歷 者, 得 由 各 該 主 管 機 關 參 照 本 辦 法 規 定 辦 理 第 十 三 條 本 辦 法 自 發 布 日 施 行 中 原 大 學 105 學 年 度 博 士 班 考 試 入 學 招 生 簡 章 - 36 -
附 錄 七 香 港 澳 門 學 歷 檢 覆 及 採 認 辦 法 102 年 07 月 10 日 修 正 第 一 條 本 辦 法 依 香 港 澳 門 關 係 條 例 ( 以 下 簡 稱 本 條 例 ) 第 二 十 條 第 一 項 規 定 訂 定 之 第 二 條 本 辦 法 所 稱 檢 覈, 指 香 港 或 澳 門 各 級 各 類 學 校 畢 業 證 ( 明 ) 書 學 位 證 ( 明 ) 書 高 級 文 憑 或 肄 業 證 ( 明 ) 第 三 條 書 之 審 查 ; 所 稱 採 認, 指 經 審 查 後 就 香 港 或 澳 門 學 歷 與 臺 灣 地 區 同 級 同 類 學 校 相 當 之 學 歷 之 認 定 香 港 或 澳 門 中 等 以 下 學 校 及 教 育 部 認 可 之 專 科 以 上 學 校 學 歷 之 檢 覈, 由 受 理 機 關 或 學 校 自 行 審 查 屬 實 者 予 以 採 認 前 項 認 可 名 冊 由 教 育 部 公 告 之 第 四 條 香 港 或 澳 門 專 科 以 上 學 校 學 歷 之 檢 覈, 應 備 具 下 列 文 件 : 一 經 行 政 院 在 香 港 或 澳 門 設 立 或 指 定 機 構 或 委 託 之 民 間 團 體 驗 證 之 學 歷 證 件 ( 外 文 應 附 中 譯 本 ) 二 經 行 政 院 在 香 港 或 澳 門 設 立 或 指 定 機 構 或 委 託 之 民 間 團 體 驗 證 之 歷 年 成 績 證 明 ( 外 文 應 附 中 譯 本 ) 三 身 分 證 明 文 件 影 本 及 入 出 境 日 期 紀 錄 四 其 他 相 關 文 件 第 五 條 香 港 或 澳 門 學 歷 經 檢 覈, 其 入 學 資 格 修 業 年 限 及 修 習 課 程 均 與 臺 灣 地 區 同 級 同 類 學 校 規 定 相 當 者, 始 予 認 定 其 與 臺 灣 地 區 同 級 同 類 學 校 相 當 之 學 歷 第 六 條 香 港 或 澳 門 專 科 以 上 學 校 製 發 之 學 歷 有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者, 不 予 檢 覈 及 採 認 : 一 經 函 授 或 遠 距 教 學 方 式 取 得 者 二 持 語 文 或 職 業 訓 練 所 獲 之 能 力 證 ( 明 ) 書 者 三 修 畢 博 士 班 課 程 取 得 博 士 候 選 人 資 格 而 未 獲 得 博 士 學 位, 申 請 採 認 為 相 當 於 碩 士 學 位 資 格 者 四 持 名 ( 榮 ) 譽 博 士 學 位 者 五 修 習 課 程 非 屬 正 規 學 制 者 六 在 香 港 或 澳 門 以 外 地 區 設 立 之 分 校 就 讀 者 第 七 條 受 理 機 關 或 學 校 辦 理 香 港 或 澳 門 學 歷 之 採 認 發 生 困 難 時, 得 函 請 主 管 教 育 行 政 機 關 認 定, 必 要 時 並 得 由 主 管 教 育 行 政 機 關 舉 行 甄 試 甄 試 合 格 者, 始 予 採 認 前 項 所 稱 主 管 教 育 行 政 機 關, 專 科 以 上 學 校 為 教 育 部, 中 等 以 下 學 校 為 地 方 主 管 教 育 行 政 機 關 第 八 條 在 臺 灣 地 區 立 案 之 香 港 或 澳 門 私 立 學 校 學 歷 依 臺 灣 地 區 同 級 同 類 學 校 規 定 辦 理 第 九 條 香 港 或 澳 門 中 等 以 下 學 校 學 歷 之 檢 覈 及 採 認, 除 本 辦 法 之 規 定 外, 得 由 地 方 主 管 教 育 第 十 條 行 政 機 關 訂 定 補 充 規 定 本 辦 法 自 本 條 例 施 行 之 日 施 行 但 有 本 條 例 第 六 十 二 條 但 書 情 形 時, 分 別 自 本 條 例 一 部 或 全 部 施 行 之 日 施 行 本 辦 法 修 正 條 文 自 發 布 日 施 行 - 37 -
附 錄 八 大 陸 地 區 學 歷 採 認 辦 法 102 年 04 月 30 日 修 正 第 一 條 本 辦 法 依 臺 灣 地 區 與 大 陸 地 區 人 民 關 係 條 例 ( 以 下 簡 稱 本 條 例 ) 第 二 十 二 條 第 一 項 規 定 訂 定 之 第 二 條 本 辦 法 用 詞, 定 義 如 下 : 一 大 陸 地 區 學 歷 證 件 : 指 由 大 陸 地 區 各 級 各 類 學 校 或 學 位 授 予 機 構 ( 以 下 簡 稱 機 構 ) 發 給 之 學 歷 證 件, 包 括 學 位 證 ( 明 ) 書 畢 業 證 ( 明 ) 書 及 肄 業 證 ( 明 ) 書 二 查 驗 : 指 查 核 驗 明 經 大 陸 地 區 公 證 處 公 證 屬 實, 且 經 行 政 院 設 立 或 指 定 之 機 構 或 委 託 之 民 間 團 體 驗 證 之 相 關 證 件, 或 經 大 陸 地 區 指 定 之 認 證 中 心 證 明 屬 實 之 證 明 文 件, 及 其 他 依 本 辦 法 規 定 應 檢 具 之 相 關 證 件 三 查 證 : 指 依 大 陸 地 區 學 歷 證 件 成 績 證 明 論 文 等 文 件 資 料, 查 明 證 實 當 地 政 府 權 責 機 關 對 學 校 或 機 構 認 可 情 形 與 其 入 學 資 格 修 業 期 限 及 修 習 課 程 等 事 項 四 採 認 : 指 就 大 陸 地 區 學 歷 完 成 查 驗 查 證, 認 定 與 臺 灣 地 區 同 級 同 類 學 校 相 當 之 學 歷 五 認 可 名 冊 : 指 教 育 部 ( 以 下 簡 稱 本 部 ) 就 大 陸 地 區 高 等 學 校 或 機 構 之 研 究 及 教 學 品 質 進 行 認 可 後, 收 錄 其 名 稱 地 址 所 彙 集 並 公 告 之 名 冊 第 三 條 下 列 人 民 持 有 大 陸 地 區 學 歷 證 件 者, 得 依 本 辦 法 申 請 大 陸 地 區 學 歷 採 認 : 一 臺 灣 地 區 人 民 二 申 請 來 臺 灣 地 區 就 讀 之 大 陸 地 區 人 民 三 申 請 於 臺 灣 地 區 大 專 校 院 依 法 於 境 外 開 設 之 專 班 就 讀 之 大 陸 地 區 人 民 四 經 許 可 進 入 臺 灣 地 區 團 聚 依 親 居 留 或 長 期 居 留 之 大 陸 地 區 人 民 五 經 許 可 在 臺 灣 地 區 定 居 之 大 陸 地 區 人 民 前 項 人 民, 於 本 條 例 中 華 民 國 九 十 九 年 九 月 三 日 修 正 生 效 後, 於 當 學 期 或 以 後 學 期 入 學 於 大 陸 地 區 高 等 學 校 或 機 構 就 讀 者, 始 得 依 本 辦 法 申 請 高 等 學 校 或 機 構 學 歷 採 認 第 四 條 符 合 前 條 規 定 之 大 陸 地 區 人 民, 申 請 學 歷 採 認, 應 檢 具 下 列 文 件 : 一 中 等 以 下 各 級 各 類 學 校 學 歷 : ( 一 ) 經 大 陸 地 區 公 證 處 公 證 屬 實 之 學 歷 證 件 畢 業 證 ( 明 ) 書 或 肄 業 證 ( 明 ) 書 及 公 證 書 影 本 ; 必 要 時, 另 應 檢 附 歷 年 成 績 證 明 ( 二 ) 前 目 公 證 書 經 行 政 院 設 立 或 指 定 之 機 構 或 委 託 之 民 間 團 體 驗 證 與 大 陸 地 區 公 證 處 原 發 副 本 相 符 之 文 件 影 本 二 高 等 學 校 或 機 構 學 歷 : ( 一 ) 肄 業 : 1 經 大 陸 地 區 公 證 處 公 證 屬 實 之 肄 業 證 ( 明 ) 書 歷 年 成 績 證 明 及 公 證 書 影 本 2 本 目 之 1 公 證 書 經 行 政 院 設 立 或 指 定 之 機 構 或 委 託 之 民 間 團 體 驗 證 與 大 陸 地 區 公 證 處 原 發 副 本 相 符 之 文 件 影 本 ( 二 ) 畢 業 : 1 畢 業 證 ( 明 ) 書 2 學 位 證 ( 明 ) 書 及 歷 年 成 績 但 高 等 學 校 或 機 構 專 科 學 歷, 得 免 檢 具 學 位 證 ( 明 ) 書 - 38 -
3 本 目 之 1 及 之 2 文 件 經 大 陸 地 區 指 定 之 認 證 中 心 證 明 屬 實 之 證 明 文 件 4 碩 士 以 上 學 歷 者, 並 應 檢 具 學 位 論 文 前 項 第 二 款 第 二 目 之 1 至 之 3 文 件, 經 本 部 依 第 六 條 規 定 查 證 認 定 有 疑 義 時, 並 應 檢 具 下 列 文 件 : 一 前 項 第 二 款 第 二 目 之 1 及 之 2 文 件 經 大 陸 地 區 公 證 處 公 證 屬 實 之 公 證 書 影 本 二 前 款 公 證 書 經 行 政 院 設 立 或 指 定 之 機 構 或 委 託 之 民 間 團 體 驗 證 與 大 陸 地 區 公 證 處 原 發 副 本 相 符 之 文 件 影 本 經 許 可 在 臺 灣 地 區 居 留 之 大 陸 地 區 人 民, 申 請 學 歷 採 認, 除 應 依 前 二 項 規 定 辦 理 外, 並 應 檢 具 居 留 證 經 許 可 在 臺 灣 地 區 定 居 之 大 陸 地 區 人 民, 申 請 學 歷 採 認, 除 應 依 第 一 項 及 第 二 項 規 定 辦 理 外, 並 應 檢 具 國 民 身 分 證 第 五 條 臺 灣 地 區 人 民 申 請 學 歷 採 認, 除 準 用 前 條 第 一 項 及 第 二 項 各 款 規 定 檢 具 文 件 外, 並 應 檢 具 國 民 身 分 證 明 及 內 政 部 入 出 國 及 移 民 署 核 發 之 入 出 國 日 期 證 明 書 臺 灣 地 區 人 民 在 臺 灣 地 區 大 學 就 讀 後, 依 第 七 條 第 二 項 規 定, 經 由 學 術 合 作, 同 時 在 本 部 認 可 名 冊 內 所 列 之 大 陸 地 區 高 等 學 校 或 機 構 修 讀 學 位 者, 其 申 請 學 歷 採 認, 得 免 檢 具 前 條 第 一 項 第 二 款 第 二 目 之 1 之 大 陸 地 區 高 等 學 校 或 機 構 畢 業 證 ( 明 ) 書 第 六 條 大 陸 地 區 學 歷 之 採 認, 依 下 列 規 定 辦 理 : 一 持 大 陸 地 區 中 等 以 下 各 級 各 類 學 校 學 歷 之 臺 灣 地 區 人 民 或 大 陸 地 區 人 民, 除 第 二 款 以 外, 由 直 轄 市 縣 ( 市 ) 主 管 教 育 行 政 機 關 辦 理 採 認 二 持 大 陸 地 區 中 等 學 校 學 歷 高 等 學 校 或 機 構 專 科 學 歷 擬 就 讀 學 士 學 位, 或 持 大 陸 地 區 中 等 學 校 學 歷 擬 就 讀 二 專 副 學 士 學 位 之 臺 灣 地 區 人 民 或 大 陸 地 區 人 民, 由 就 讀 學 校 辦 理 查 驗 後, 送 本 部 辦 理 查 證 及 認 定 三 申 請 來 臺 灣 地 區 就 讀 碩 士 博 士 學 位, 或 申 請 於 臺 灣 地 區 大 專 校 院 依 法 於 境 外 開 設 之 專 班 就 讀 之 大 陸 地 區 人 民, 由 就 讀 學 校 辦 理 查 驗 後, 送 本 部 辦 理 查 證 及 認 定 四 持 大 陸 地 區 高 等 學 校 或 機 構 學 歷 之 臺 灣 地 區 人 民 或 大 陸 地 區 人 民, 除 前 款 以 外, 由 本 部 辦 理 採 認 前 項 第 一 款 所 稱 直 轄 市 縣 ( 市 ) 主 管 教 育 行 政 機 關, 指 申 請 學 歷 採 認 當 事 人 戶 籍 所 在 地 之 主 管 教 育 行 政 機 關 ; 無 戶 籍 者, 指 申 請 學 歷 採 認 當 事 人 擬 就 讀 學 校 所 在 地 之 主 管 教 育 行 政 機 關 本 部 辦 理 第 一 項 第 二 款 及 第 三 款 查 證 認 定 及 第 四 款 採 認, 必 要 時, 得 委 託 學 校 機 關 ( 構 ) 或 團 體 為 之 第 七 條 大 陸 地 區 高 等 學 校 或 機 構 之 修 業 期 間 及 修 習 課 程, 應 與 臺 灣 地 區 同 級 同 類 學 校 規 定 相 當 各 級 學 歷 或 學 位 之 修 業 期 間, 規 定 如 下 : 一 持 專 科 學 歷 者, 累 計 在 當 地 學 校 修 業 期 間 至 少 應 滿 十 六 個 月 二 持 學 士 學 位 者, 累 計 在 當 地 學 校 修 業 期 間 至 少 應 滿 三 十 二 個 月 三 持 碩 士 學 位 者, 累 計 在 當 地 學 校 修 業 期 間 至 少 應 滿 八 個 月 四 持 博 士 學 位 者, 累 計 在 當 地 學 校 修 業 期 間 至 少 應 滿 十 六 個 月 五 碩 士 博 士 學 位 同 時 修 習 者, 累 計 在 當 地 學 校 修 業 期 間 至 少 應 滿 二 十 四 個 月 六 以 專 科 學 校 畢 業 學 歷 或 具 專 科 學 校 畢 業 同 等 學 力 進 修 學 士 學 位 者, 累 計 在 當 地 學 校 修 業 期 間 至 少 應 滿 十 六 個 月 - 39 -
經 由 學 術 合 作, 同 時 在 臺 灣 地 區 大 學 及 本 部 認 可 名 冊 內 所 列 之 大 陸 地 區 高 等 學 校 或 機 構 修 讀 學 位 者, 該 二 校 修 業 期 間, 得 依 下 列 規 定 予 以 併 計, 不 適 用 前 項 規 定 但 在 二 校 當 地 修 習 學 分 數, 累 計 應 各 達 獲 頒 學 位 所 需 總 學 分 數 之 三 分 之 一 以 上 : 一 持 學 士 學 位 者, 累 計 在 二 校 修 業 期 間 至 少 應 滿 三 十 二 個 月 二 持 碩 士 學 位 者, 累 計 在 二 校 修 業 期 間 至 少 應 滿 十 二 個 月 三 博 士 學 位 者, 累 計 在 二 校 修 業 期 間 至 少 應 滿 二 十 四 個 月 前 二 項 修 業 期 間, 應 以 申 請 人 所 持 大 陸 地 區 高 等 學 校 或 機 構 之 行 事 曆 及 相 關 文 件 綜 合 判 斷 第 八 條 大 陸 地 區 高 等 學 校 或 機 構 學 歷 之 採 認, 應 以 認 可 名 冊 內 所 列 者 為 限 ; 其 有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者, 不 予 採 認 : 一 非 經 正 式 入 學 管 道 入 學 二 採 函 授 或 遠 距 方 式 教 學 三 經 高 等 教 育 自 學 考 試 方 式 通 過 後 入 學 四 在 分 校 就 讀 五 大 學 下 設 獨 立 學 院 授 予 之 學 歷 六 非 正 規 學 制 之 高 等 學 校 七 醫 療 法 所 稱 醫 事 人 員 相 關 之 學 歷 八 學 士 以 上 學 位 未 同 時 取 得 畢 業 證 ( 明 ) 書 及 學 位 證 ( 明 ) 書 九 其 他 經 本 部 公 告 不 予 採 認 之 情 形 第 九 條 經 本 部 採 認 之 大 陸 地 區 學 歷, 不 得 以 該 學 歷 辦 理 臺 灣 地 區 高 級 中 等 以 下 學 校 師 資 職 前 教 育 課 程 之 審 查 及 教 師 資 格 之 取 得 第 十 條 外 國 人 香 港 及 澳 門 居 民 之 大 陸 地 區 學 歷 採 認, 準 用 本 辦 法 所 定 大 陸 地 區 人 民 申 請 採 認 之 規 定 第 十 一 條 臺 灣 地 區 與 大 陸 地 區 人 民 自 本 條 例 中 華 民 國 八 十 一 年 九 月 十 八 日 制 定 生 效 後, 至 九 十 九 年 九 月 三 日 修 正 生 效 前, 已 於 大 陸 地 區 高 等 學 校 或 機 構 就 讀 者, 其 所 取 得 之 學 歷 或 學 位, 符 合 第 七 條 及 第 八 條 規 定, 得 申 請 參 加 本 部 自 行 或 委 託 學 校 機 關 ( 構 ) 或 團 體 辦 理 之 學 歷 甄 試 ; 經 甄 試 通 過 者, 由 本 部 核 發 相 當 學 歷 證 明 前 項 甄 試, 得 以 筆 試 口 試 論 文 審 查 或 本 部 公 告 之 方 式 辦 理 申 請 參 加 學 歷 甄 試 應 檢 具 之 文 件, 準 用 第 四 條 規 定 第 十 二 條 申 請 人 所 提 供 之 各 項 證 件, 有 偽 造 變 造 冒 用 情 事 者, 應 予 撤 銷 其 學 歷 之 採 認, 涉 及 刑 事 責 任 者, 移 送 檢 察 機 關 依 法 辦 理 第 十 三 條 本 辦 法 自 發 布 日 施 行 - 40 -
附 錄 九 中 原 大 學 招 生 考 試 糾 紛 處 理 程 序 102.6.3 101 學 年 度 第 5 次 招 生 委 員 會 會 議 修 正 第 一 條 本 校 為 維 護 各 項 招 生 考 試 公 平 性 保 障 考 生 權 益 及 有 效 處 理 招 生 考 試 糾 紛, 訂 定 中 原 大 學 招 生 考 試 糾 紛 處 理 程 序 ( 以 下 簡 稱 本 程 序 ) 第 二 條 考 試 糾 紛 之 處 理, 由 本 校 招 生 委 員 會 之 常 務 小 組 ( 以 下 簡 稱 常 務 小 組 ) 研 議 之 第 三 條 常 務 小 組 應 有 成 員 三 分 之 二 以 上 之 出 席 始 得 開 會, 糾 紛 之 處 理, 應 有 出 席 成 員 三 分 之 二 同 意, 方 得 決 議 第 四 條 參 加 本 校 各 項 招 生 考 試 之 考 生, 對 本 校 招 生 委 員 會 有 關 其 個 人 之 決 議, 認 為 不 當 致 有 損 其 權 益 者, 得 以 書 面 提 出 申 訴 處 理 第 五 條 申 訴 處 理 程 序 如 下 : 一 考 生 於 知 悉 措 施 之 次 日 起 七 日 內, 以 書 面 向 常 務 小 組 提 出 申 請 逾 期 原 則 上 不 受 理, 惟 因 不 可 抗 力, 致 逾 期 者, 得 向 常 務 小 組 聲 明 理 由, 請 求 許 可 申 訴 處 理 書 應 記 載 考 生 姓 名 准 考 證 號 碼 通 訊 地 址 申 訴 處 理 之 事 實 及 理 由 二 常 務 小 組 之 召 開 以 不 公 開 為 原 則, 但 得 通 知 考 生 到 會 說 明 三 常 務 小 組 自 受 理 申 訴 處 理 案 件 之 次 日 起, 應 於 一 個 月 內 完 成 決 議 正 式 回 復 考 生, 並 告 知 行 政 救 濟 程 序 四 常 務 小 組 會 議 中 之 言 論, 涉 及 考 生 之 隱 私 及 其 基 本 資 料, 應 予 保 密 決 議 書 由 主 席 署 名, 包 括 主 文 事 實 理 由 等 ( 不 受 理 之 申 訴 案 件 亦 應 做 成 決 議 書, 其 內 容 包 括 主 文 和 理 由 ) 五 原 則 上, 同 一 案 件 之 申 訴 處 理, 以 一 次 為 限 第 六 條 考 生 不 服 申 訴 處 理 決 議, 得 於 收 到 決 議 書 之 次 日 起 三 十 日 內, 向 教 育 部 提 起 訴 願, 訴 願 時 並 應 檢 附 本 校 決 議 書 第 七 條 申 訴 處 理 案 有 調 查 或 實 地 瞭 解 之 必 要 時, 經 常 務 小 組 會 決 議, 得 推 派 委 員 三 人 成 立 調 查 小 組 為 之 第 八 條 第 九 條 申 訴 處 理 案 提 起 後, 若 考 生 就 申 訴 處 理 事 件, 提 起 訴 願 行 政 訴 訟 民 事 訴 訟 時, 應 即 以 書 面 通 知 常 務 小 組 常 務 小 組 於 接 獲 通 知 後, 應 即 中 止 研 議, 俟 中 止 研 議 原 因 消 滅 後 繼 續 研 議 考 生 於 常 務 小 組 未 作 成 決 議 書 前, 得 撤 回 申 訴 處 理 案 常 務 小 組 做 成 決 議 書 後, 呈 校 長 核 定 時, 應 副 知 招 生 委 員 會, 招 生 委 員 會 如 認 為 有 與 法 規 抵 觸 或 事 實 上 窒 礙 難 行 者, 應 列 舉 具 體 事 實 及 理 由 呈 報 校 長, 並 副 知 常 務 小 組, 校 長 如 認 為 有 理 由 者, 得 移 請 常 務 小 組 再 議 ( 以 一 次 為 限 ) 決 議 書 經 完 成 行 政 程 序 後, 常 務 小 組 應 將 決 議 書 送 考 生 及 招 生 委 員 會, 並 應 即 採 行 第 十 條 依 訴 願 決 定 或 行 政 訴 訟 判 決 另 為 處 分 者, 學 校 即 應 依 規 定 完 成 撤 銷 原 處 理, 保 障 考 生 權 益 第 十 一 條 本 程 序 經 招 生 委 員 會 會 議 通 過, 報 請 校 長 核 定 後 實 施, 修 正 時 亦 同 - 41 -
附 錄 十 中 原 大 學 雙 重 學 籍 學 生 處 理 要 點 中 原 大 學 105 學 年 度 博 士 班 考 試 入 學 招 生 簡 章 99.03.23 98 學 年 度 第 二 學 期 第 1 次 教 務 會 議 通 過 99.09.07 教 育 部 台 高 ( 二 ) 字 第 0990148157 號 函 備 查 105.01.19 104 學 年 度 第 一 學 期 第 2 次 教 務 會 議 通 過 第 一 條 本 辦 法 依 據 大 學 法 第 二 十 八 條 暨 中 原 大 學 學 則 第 二 條 第 五 十 二 條 第 七 款 規 定 訂 定 之 第 二 條 本 要 點 所 稱 雙 重 學 籍 學 生, 係 指 本 校 學 生 同 時 在 國 內 外 大 學 修 讀 學 位 第 三 條 本 校 在 學 學 生 得 同 時 在 國 內 外 大 學 修 讀 學 位 至 國 外 修 讀 學 位 者, 應 依 中 原 大 學 與 國 外 大 學 校 院 合 作 辦 理 跨 國 雙 聯 學 制 實 施 辦 法 辦 理 第 四 條 本 校 在 學 學 生 應 在 每 學 年 開 學 前 填 妥 中 原 大 學 雙 重 學 籍 學 生 登 記 單, 經 原 系 所 主 管 同 意 後 送 教 務 處 核 備, 始 得 生 效 第 五 條 具 雙 重 學 籍 之 學 生, 其 入 學 選 課 休 學 退 學 復 學 轉 學 轉 系 成 績 考 核 畢 業 等 有 關 學 籍 事 宜, 悉 依 本 校 學 則 之 相 關 規 定 辦 理 第 六 條 雙 重 學 籍 之 學 生 於 入 學 本 校 前 所 修 習 之 學 分, 得 依 本 校 中 原 大 學 辦 理 學 生 抵 免 學 分 審 核 要 點 提 出 抵 免 申 請 ; 入 學 後, 除 經 甄 選 前 往 於 本 校 簽 訂 學 術 交 流 合 作 協 議 之 學 校 所 修 習 之 學 分, 得 提 出 抵 免 申 請 外, 至 他 校 所 修 習 之 學 分 不 得 提 出 抵 免 申 請 第 七 條 本 校 在 學 學 生 未 依 規 定 登 記 核 准 具 雙 重 學 籍 者, 得 撤 銷 本 校 學 籍 資 格 第 八 條 本 辦 法 如 有 未 盡 事 宜, 悉 依 教 育 部 及 本 校 相 關 法 規 辦 理 第 九 條 本 辦 法 經 本 校 教 務 會 議 通 過 後 公 告 施 行, 並 報 教 育 部 備 查, 修 正 時 亦 同 - 42 -
附 錄 十 一 報 考 中 原 大 學 博 士 班 同 等 學 力 考 生 資 格 認 定 申 請 書 請 附 所 具 資 格 之 學 歷 ( 力 ) 證 件 影 本 工 作 或 專 業 訓 練 之 證 明 文 件 及 相 當 碩 士 論 文 之 著 作, 應 於 105 年 3 月 30 日 前 以 本 申 請 書 依 規 定 程 序 提 出 報 考 資 格 審 查, 相 關 資 料 請 以 限 時 掛 號 寄 至 32023 桃 園 市 中 壢 區 中 北 路 200 號 中 原 大 學 招 生 服 務 中 心 收 審 查 結 果 未 通 過 者, 如 需 退 還 所 繳 文 件 請 附 回 郵 信 封 索 取 退 件 ( 一 ) 基 本 資 料 姓 名 性 別 男 女 報 名 系 所 組 別 通 訊 地 址 具 備 資 格 ( 請 勾 選 ) 及 檢 附 文 件 電 話 碩 士 班 學 生 修 業 滿 二 年 且 修 畢 畢 業 應 修 科 目 與 學 分 ( 不 包 括 論 文 ), 因 故 未 能 畢 業, 經 退 學 或 休 學 一 年 以 上, 持 有 修 業 證 明 書 或 休 學 證 明 書, 及 檢 附 歷 年 成 績 單, 並 提 出 相 當 於 碩 士 論 文 水 準 之 著 作 逕 修 讀 博 士 學 位 學 生 修 業 期 滿, 未 通 過 博 士 學 位 候 選 人 資 格 考 核 或 博 士 學 位 考 試, 持 有 修 業 證 明 書 或 休 學 證 明 書, 及 檢 附 歷 年 成 績 單, 並 提 出 相 當 於 碩 士 論 文 水 準 之 著 作 修 業 年 限 六 年 以 上 之 學 系 畢 業 獲 有 學 士 學 位, 經 有 關 專 業 訓 練 二 年 以 上, 並 提 出 相 當 於 碩 士 論 文 水 準 之 著 作 大 學 畢 業 獲 有 學 士 學 位, 從 事 與 所 報 考 系 所 相 關 工 作 五 年 以 上, 並 提 出 相 當 於 碩 士 論 文 水 準 之 著 作 下 列 國 家 考 試 及 格, 持 有 及 格 證 書, 且 從 事 與 所 報 考 系 所 相 關 工 作 六 年 以 上, 並 提 出 相 當 於 碩 士 論 文 水 準 之 著 作 :( 一 ) 公 務 人 員 高 等 考 試 或 一 等 二 等 三 等 特 種 考 試 及 格 ( 二 ) 專 門 職 業 及 技 術 人 員 高 等 考 試 或 相 當 等 級 之 特 種 考 試 及 格 1. 修 業 證 明 書 或 休 學 證 明 書 及 檢 附 歷 年 成 績 單 2. 相 當 於 碩 士 論 文 水 準 之 著 作 1. 修 業 證 明 書 或 休 學 證 明 書 及 檢 附 歷 年 成 績 單 2. 相 當 於 碩 士 論 文 水 準 之 著 作 1. 學 士 學 位 證 書 影 本 2. 經 有 關 專 業 訓 練 二 年 以 上 之 證 明 文 件 3. 相 當 於 碩 士 論 文 水 準 之 著 作 1. 學 士 學 位 證 書 影 本 2. 從 事 與 所 報 考 系 所 相 關 工 作 五 年 以 上 之 證 明 文 件 3. 相 當 於 碩 士 論 文 水 準 之 著 作 1. 考 試 及 格 證 書 影 本 2. 從 事 與 所 報 考 系 所 相 關 工 作 六 年 以 上 之 證 明 文 件 3. 相 當 於 碩 士 論 文 水 準 之 著 作 ( 二 ) 學 歷 ( 力 ) 年 月 至 年 月 在 大 學 ( 學 院 ) 學 系 ( 所 ) 碩 士 班 肄 業 年 月 在 大 學 ( 學 院 ) 學 系 大 學 部 畢 業 年 月 高 ( 特 ) 等 考 試 類 科 及 格 ( 三 ) 與 報 名 系 所 組 別 相 關 之 專 業 訓 練 及 相 關 工 作 之 經 歷 服 務 ( 訓 練 ) 機 關 服 務 部 門 訓 練 班 別 職 稱 工 作 ( 訓 練 ) 內 容 起 訖 年 月 立 書 人 ( 報 考 人 ) 簽 章 : 年 月 至 年 月 年 月 至 年 月 年 月 日 初 審 ( 招 生 服 務 中 心 ) 複 審 ( 系 所 ) 回 覆 函 ( 考 生 勿 填 ) 台 端 申 請 以 同 等 學 力 資 格 報 考 本 校 105 學 年 度 博 士 班, 經 審 查 認 定 如 下 : 資 格 符 合 系 所 主 任 簽 章 : 資 格 不 符, 所 繳 文 件 退 還 證 書 符 合 系 所 蓋 章 : - 43 -
附 錄 十 二 持 境 外 學 歷 入 學 報 到 檢 覈 證 明 一 覽 表 境 外 學 歷 類 別 檢 覈 之 證 明 文 件 法 規 依 據 境 外 學 歷 ( 非 香 港 澳 門 或 非 大 陸 學 歷 ) 一 經 我 國 駐 外 館 處 驗 證 之 國 外 學 歷 證 件 一 份 ( 非 中 文 或 英 文 者, 另 繳 交 中 或 英 譯 本 ) 二 經 我 國 駐 外 館 處 驗 證 之 國 外 學 歷 歷 年 成 績 證 明 正 本 一 份 ( 非 中 文 或 英 文 者, 另 繳 交 中 或 英 譯 本 ) 三 入 出 國 主 管 機 關 核 發 之 入 出 國 紀 錄 正 本 一 份 ( 應 包 括 國 外 學 歷 修 業 之 起 迄 期 間 ) 但 申 請 人 係 外 國 人 或 僑 民 者, 免 附 四 其 他 未 盡 事 宜 依 據 相 關 法 規 規 定 辦 理 大 學 辦 理 國 外 學 歷 採 認 辦 法 入 學 大 學 同 等 學 歷 認 定 標 準 香 港 澳 門 學 歷 大 陸 學 歷 一 經 行 政 院 在 香 港 或 澳 門 設 立 或 指 定 機 構 或 委 託 之 民 間 團 體 驗 證 之 學 歷 證 件 ( 外 文 應 附 中 譯 本 ) 二 經 行 政 院 在 香 港 或 澳 門 設 立 或 指 定 機 構 或 委 託 之 民 間 團 體 驗 證 之 歷 年 成 績 證 明 ( 外 文 應 附 中 譯 本 ) 三 身 分 證 明 文 件 影 本 及 入 出 境 日 期 紀 錄 四 其 他 未 盡 事 宜 依 據 相 關 法 規 規 定 辦 理 持 大 陸 地 區 碩 士 學 歷 ( 畢 業 ) 入 學 者 : 1 畢 業 證 ( 明 ) 書 影 本 2 學 位 證 ( 明 ) 書 影 本 3 歷 年 成 績 單 影 本 4 畢 業 證 ( 明 ) 書 經 大 陸 地 區 高 等 學 校 學 生 信 息 諮 詢 與 就 業 指 導 中 心 認 證 屬 實 之 認 證 報 告 影 本 ( 網 址 :http://www.chsi.com.cn/) 5 學 位 證 ( 明 ) 書 經 大 陸 地 區 學 位 與 研 究 生 教 育 發 展 中 心 認 證 屬 實 之 認 證 報 告 影 本 ( 網 址 :http://www.cdgdc.edu.cn/) 6 歷 年 成 績 單 經 大 陸 地 區 高 等 學 校 學 生 信 息 諮 詢 與 就 業 指 導 中 心 或 大 陸 地 區 學 位 與 研 究 生 教 育 發 展 中 心 認 證 屬 實 之 認 證 報 告 影 本 7 碩 士 以 上 學 歷 者, 應 檢 具 學 位 論 文 8 臺 灣 地 區 人 民, 應 檢 具 國 民 身 分 證 正 反 面 影 本 及 內 政 部 入 出 國 及 移 民 署 核 發 之 入 出 國 日 期 證 明 書 正 本 或 效 期 內 之 入 出 國 日 期 電 子 證 明 書 正 本 ( 均 應 包 括 大 陸 學 歷 修 業 之 起 迄 時 間 ) 9 經 許 可 在 臺 灣 地 區 居 留 之 大 陸 地 區 人 民, 應 檢 具 居 留 證 正 反 面 影 本 10 經 許 可 在 臺 灣 地 區 定 居 之 大 陸 地 區 人 民, 應 檢 具 居 留 證 正 反 面 影 本 11 如 經 查 證 認 定 有 疑 義 時, 應 另 檢 具 下 列 文 件 : (1) 畢 業 證 ( 明 ) 書 學 位 證 ( 明 ) 書 及 歷 年 成 績 單 經 大 陸 地 區 公 證 處 公 證 屬 實 之 公 證 書 影 本 (2) 前 項 公 證 書 經 財 團 法 人 海 峽 交 流 基 金 會 驗 證 與 大 陸 地 區 公 證 處 原 發 副 本 相 符 之 文 件 影 本 香 港 澳 門 學 歷 檢 覆 及 採 認 辦 法 入 學 大 學 同 等 學 歷 認 定 標 準 大 陸 地 區 學 歷 採 認 辦 法 入 學 大 學 同 等 學 歷 認 定 標 準 大 陸 地 區 人 民 來 台 就 讀 專 科 以 上 學 校 辦 法 其 他 未 盡 事 宜 依 據 相 關 法 規 規 定 辦 理 - 44 -
附 錄 十 三 中 原 大 學 博 士 班 入 學 考 試 持 境 外 學 歷 報 考 考 生 切 結 書 報 考 系 組 系 組 准 考 證 號 中 原 大 學 105 學 年 度 博 士 班 考 試 入 學 招 生 簡 章 考 生 姓 名 英 文 姓 名 ( 請 填 寫 護 照 上 之 英 文 姓 名 ) 身 分 證 號 ( 或 居 留 證 號 ) 出 生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國 籍 聯 絡 電 話 行 動 電 話 Email 所 持 境 外 學 歷 學 校 所 屬 國 家 / 州 別 ( 城 巿 別 ) 學 校 全 稱 ( 中 英 文 ) 系 所 全 稱 ( 中 英 文 ) 取 得 學 位 ( 中 英 文 ) 修 業 起 迄 年 月 日 至 年 月 日 學 校 地 址 應 備 審 查 文 件 ( 請 考 生 選 勾 選 並 檢 核 ) 境 外 學 歷 ( 非 香 港 澳 門 或 非 大 陸 學 歷 ): 經 我 國 駐 外 館 處 驗 證 之 國 外 學 歷 證 明 文 件 影 本 一 分 ( 非 中 文 或 英 文 者, 另 繳 交 中 或 英 譯 本 ) 經 我 國 駐 外 館 處 驗 證 之 歷 年 成 績 證 明 影 本 一 份 ( 非 中 文 或 英 文 者, 另 繳 交 中 或 英 譯 本 ) 入 出 國 主 管 機 關 核 發 之 入 出 國 紀 錄 影 本 一 份 ( 應 包 括 國 外 學 歷 修 業 之 起 迄 期 間, 外 國 人 士 僑 民 免 附 ) 香 港 澳 門 學 歷 : 經 行 政 院 在 香 港 或 澳 門 設 立 或 指 定 機 構 或 委 託 之 民 間 團 體 驗 證 之 學 歷 證 件 ( 外 文 應 附 中 譯 本 ) 影 本 經 行 政 院 在 香 港 或 澳 門 設 立 或 指 定 機 構 或 委 託 之 民 間 團 體 驗 證 之 歷 年 成 績 證 明 ( 外 文 應 附 中 譯 本 ) 影 本 身 分 證 明 文 件 影 本 及 入 出 境 日 期 紀 錄 大 陸 學 歷 : 一 持 大 陸 地 區 學 士 碩 士 學 歷 ( 畢 業 ) 入 學 者 : 畢 業 證 ( 明 ) 書 影 本 學 位 證 ( 明 ) 書 影 本 歷 年 成 績 單 影 本 畢 業 證 ( 明 ) 書 經 大 陸 地 區 高 等 學 校 學 生 信 息 諮 詢 與 就 業 指 導 中 心 認 證 屬 實 之 認 證 報 告 影 本 學 位 證 ( 明 ) 書 經 大 陸 地 區 學 位 與 研 究 生 教 育 發 展 中 心 認 證 屬 實 之 認 證 報 告 影 本 歷 年 成 績 單 經 大 陸 地 區 高 等 學 校 學 生 信 息 諮 詢 與 就 業 指 導 中 心 或 大 陸 地 區 學 位 與 研 究 生 教 育 發 展 中 心 認 證 屬 實 之 認 證 報 告 影 本 碩 士 以 上 學 歷 者, 應 檢 具 學 位 論 文 臺 灣 地 區 人 民, 應 檢 具 國 民 身 分 證 正 反 面 影 本 及 內 政 部 入 出 國 及 移 民 署 核 發 之 入 出 國 日 期 證 明 書 正 本 或 效 期 內 之 入 出 國 日 期 電 子 證 明 書 正 本 ( 均 應 包 括 大 陸 學 歷 修 業 之 起 迄 時 間 ) 經 許 可 在 臺 灣 地 區 居 留 之 大 陸 地 區 人 民, 應 檢 具 居 留 證 正 反 面 影 本 經 許 可 在 臺 灣 地 區 定 居 之 大 陸 地 區 人 民, 應 檢 具 居 留 證 正 反 面 影 本 二 如 查 證 認 定 有 疑 義 時, 應 另 檢 具 下 列 文 件 : 1. 畢 業 證 ( 明 ) 書 學 位 證 ( 明 ) 書 及 歷 年 成 績 單 經 大 陸 地 區 公 證 處 公 證 屬 實 之 公 證 書 影 本 2. 前 項 公 證 書 經 財 團 法 人 海 峽 交 流 基 金 會 驗 證 與 大 陸 地 區 公 證 處 原 發 副 本 相 符 之 文 件 影 本 說 明 : 1. 請 於 報 名 截 止 105 年 4 月 12 日 前 ( 以 郵 戳 為 憑 ), 將 相 關 資 格 條 件 審 查 文 件 影 本 連 同 本 切 結 書 一 併 寄 送 或 傳 真 至 本 校 招 生 中 心 (32023 桃 園 市 中 壢 區 中 北 路 200 號 中 原 大 學 招 生 中 心 收,FAX:03-2652019) 2. 應 於 入 學 報 到 時 至 該 學 期 註 冊 日 後 一 個 月 內 繳 驗 相 關 證 明 文 件 正 本, 驗 證 無 誤 後, 方 屬 符 合 入 學 資 格 切 結 聲 明 事 項 1. 本 人 所 持 境 外 學 歷 證 件, 為 教 育 部 認 可 並 符 合 教 育 部 大 學 辦 理 國 外 學 歷 採 認 辦 法 大 陸 地 區 學 歷 採 認 辦 法 及 香 港 澳 門 學 歷 檢 覈 及 採 認 辦 法 之 規 定, 並 經 相 關 單 位 驗 證 屬 實 2. 本 人 取 得 學 位 規 定 之 總 學 分 數 中, 遠 距 教 學 課 程 未 超 過 二 分 之 一 3. 本 人 具 結 保 證 如 獲 錄 取, 將 於 報 到 驗 證 時 繳 交 上 列 審 查 文 件 正 本 4. 若 未 如 期 繳 交 或 經 查 證 結 果 有 不 符 教 育 部 相 關 法 令 規 定, 即 由 貴 校 取 消 入 學 資 格, 絕 無 異 議 此 致 中 原 大 學 年 月 日 立 書 人 ( 報 考 人 ) 簽 章 : - 45 -
附 錄 十 四 中 原 大 學 招 生 報 名 異 動 申 請 書 招 生 類 別 : 中 原 大 學 105 學 年 度 博 士 班 考 試 入 學 招 生 簡 章 碩 士 班 甄 試 碩 士 班 考 試 國 際 碩 士 班 碩 士 在 職 專 班 博 士 班 甄 試 博 士 班 考 試 產 業 碩 士 專 班 學 士 後 第 二 專 長 大 學 個 人 申 請 入 學 四 技 二 專 甄 選 原 住 民 專 班 運 動 績 優 單 獨 招 生 寒 假 轉 學 考 陸 生 寒 假 轉 學 考 暑 假 轉 學 考 陸 生 暑 假 轉 學 考 考 生 身 分 別 : 一 般 生 申 請 異 動 別 : 在 職 生 放 棄 報 名 : 茲 因 ( 放 棄 原 因 ) 於 報 名 期 間 申 明 放 棄 原 報 考 系 組, 並 依 簡 章 規 定 申 請 退 回 報 名 費, 事 後 絕 無 反 悔 或 任 何 異 議, 立 此 切 結 為 證 退 費 匯 款 帳 號 : 戶 名 : ( 請 附 存 摺 封 面 影 本 ) 銀 行 ( 分 行 ) 帳 號 : 郵 局 局 號 : 帳 號 : 改 報 系 組 :( 限 已 完 成 繳 費 者 填 寫, 未 繳 費 者 無 須 申 請, 請 直 接 以 新 報 考 系 組 繳 費 ) 原 報 考 系 組 別 : 系 組 更 正 報 考 系 組 別 : 系 組 此 致 中 原 大 學 招 生 委 員 會 審 核 欄 准 考 證 號 : 考 生 姓 名 : 身 分 證 號 : 聯 絡 電 話 : 日 期 : 年 月 日 承 辦 人 招 生 中 心 主 任 教 務 長 退 回 NT$ 元 無 需 退 費 異 動 欄 放 棄 報 名, 系 統 資 料 已 刪 除 更 改 系 組, 原 系 組 資 料 已 刪 除, 並 將 資 料 轉 入 新 系 組 承 辦 人 : - 46 -
桃 園 客 運 至 中 原 大 學 公 車 時 刻 表 - 47 -
- 48 - 中 原 大 學 105 學 年 度 博 士 班 考 試 入 學 招 生 簡 章
學 系 辦 公 室 樓 館 位 置 分 布 : 學 系 學 系 辦 公 室 位 置 學 系 學 系 辦 公 室 位 置 應 用 數 學 系 科 學 館 5 樓 工 業 與 系 統 工 程 學 系 莊 敬 大 樓 1 樓 物 理 學 系 科 學 館 1 樓 電 子 工 程 學 系 篤 信 大 樓 1 樓 化 學 系 理 學 大 樓 2 樓 資 訊 工 程 學 系 電 學 大 樓 2 樓 化 學 工 程 學 系 工 學 館 3 樓 電 機 工 程 學 系 電 學 大 樓 3 樓 土 木 工 程 學 系 土 木 館 3 樓 商 學 博 士 學 位 學 程 管 理 大 樓 4 樓 機 械 工 程 學 系 工 學 館 2 樓 企 業 管 理 學 系 商 學 大 樓 2 樓 生 物 醫 學 工 程 學 系 工 學 館 4 樓 教 育 研 究 所 全 人 村 4 樓 設 計 學 博 士 學 位 學 程 設 計 學 院 1 樓 - 4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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