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努 力 学 习 马 克 思 列 宁 主 义 毛 泽 东 思 想 邓 小 平 理 论 和 三 个 代 表 重 要 思 想, 面 向 世 界, 了 解 国 情, 确 立 在 中 国 共 产 党 领 导 下 走 社 会 主 义 道 路 实 现 中 华 民 族 伟 大 复 兴 的 共 同 理 想 和 坚 定 信 念, 努 力 成 为 有 理 想 有 道 德 有 文 化 有 纪 律 的 社 会 主 义 新 人 弘 扬 民 族 精 神, 维 护 国 家 利 益 和 民 族 团 结 不 参 与 违 反 四 项 基 本 原 则 影 响 国 家 统 一 和 社 会 稳 定 的 活 动 培 养 同 人 民 群 众 的 深 厚 感 情, 正 确 处 理 国 家 集 体 和 个 人 三 者 利 益 关 系, 增 强 社 会 责 任 感, 甘 愿 为 祖 国 为 人 民 奉 献 追 求 真 理, 崇 尚 科 学 ; 刻 苦 钻 研, 严 谨 求 实 ; 积 极 实 践, 勇 于 创 新 ; 珍 惜 时 间, 学 业 有 成 遵 守 宪 法 法 律 法 规, 遵 守 校 纪 校 规 ; 正 确 行 使 权 利, 依 法 履 行 义 务 ; 敬 廉 崇 洁, 公 道 正 派 ; 敢 于 并 善 于 同 各 种 违 法 违 纪 行 为 作 斗 争 履 约 践 诺, 知 行 统 一 ; 遵 从 学 术 规 范, 恪 守 学 术 道 德, 不 作 弊, 不 剽 窃 ; 自 尊 自 爱, 自 省 自 律 ; 文 明 使 用 互 联 网 ; 自 觉 抵 制 黄 赌 毒 等 不 良 诱 惑 弘 扬 传 统 美 德, 遵 守 社 会 公 德, 男 女 交 往 文 明 ; 关 心 集 体, 爱 护 公 物, 热 心 公 益 ; 尊 敬 师 1

长, 友 爱 同 学, 团 结 合 作 ; 仪 表 整 洁, 待 人 礼 貌 ; 豁 达 宽 容, 积 极 向 上 热 爱 劳 动, 珍 惜 他 人 和 社 会 劳 动 成 果 ; 生 活 俭 朴, 杜 绝 浪 费 ; 不 追 求 超 越 自 身 和 家 庭 实 际 的 物 质 享 受 积 极 参 加 文 体 活 动, 提 高 身 体 素 质, 保 持 心 理 健 康 ; 磨 砺 意 志, 不 怕 挫 折, 提 高 适 应 能 力 ; 增 强 安 全 意 识, 防 止 意 外 事 故 ; 关 爱 自 然, 爱 护 环 境, 珍 惜 资 源 2

学 校 为 维 护 正 常 的 教 育 教 学 秩 序 和 生 活 秩 序, 保 障 学 生 身 心 健 康, 促 进 学 生 德 智 体 美 全 面 发 展, 规 范 学 生 的 管 理, 依 据 教 育 法 高 等 教 育 法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以 及 教 育 部 普 通 高 等 学 校 学 生 管 理 规 定, 制 定 本 实 施 细 则 学 生 应 当 有 坚 定 正 确 的 政 治 方 向, 高 举 中 国 特 色 社 会 主 义 伟 大 旗 帜, 以 邓 小 平 理 论 和 三 个 代 表 重 要 思 想 为 指 导, 深 入 贯 彻 落 实 科 学 发 展 观, 投 入 到 学 习 与 社 会 实 践 中 ; 应 当 具 有 为 国 家 富 强 和 人 民 富 裕 而 艰 苦 奋 斗 的 献 身 精 神 ; 应 当 遵 守 法 律 法 规 校 纪 校 规, 注 重 思 想 修 养, 陶 冶 情 操, 并 有 良 好 的 道 德 品 质 和 文 明 风 尚 ; 应 当 勤 奋 学 习, 努 力 掌 握 现 代 科 学 文 化 知 识, 成 为 适 应 21 世 纪 社 会 经 济 和 科 技 发 展 需 要 的 既 有 宽 厚 的 理 论 基 础 和 较 强 的 实 践 能 力, 又 具 有 创 新 精 神 和 创 新 能 力 的 的 高 素 质 复 合 型 人 才 学 校 的 主 要 任 务 是 培 养 德 智 体 美 全 面 发 展, 知 识 能 力 素 质 协 调 统 一, 具 有 宽 厚 复 合 开 放 创 新 特 征 的 高 水 平 高 素 质 国 际 化 人 才 ; 为 此 学 校 要 不 断 提 高 教 育 教 学 质 量, 从 严 治 校, 优 化 办 学 环 境, 保 证 培 养 目 标 的 实 现 健 全 管 理 制 度 与 加 强 思 想 教 育 相 结 合, 做 好 教 育 和 管 理 工 作 3

本 实 施 细 则 适 用 于 在 校 接 受 学 历 教 育 的 全 日 制 本 科 学 生 管 理 其 中 加 以 适 用 说 明 的 条 款 仅 适 用 于 所 列 学 院 的 学 生 密 西 根 学 院 医 学 院 继 续 教 育 学 院 及 来 华 留 学 生 除 以 相 应 的 补 充 规 定 做 出 的 条 款 外, 其 余 均 参 照 本 规 定 执 行 学 校 的 校 训 是 饮 水 思 源, 爱 国 荣 校 学 生 在 校 期 间 依 法 享 有 下 列 权 利 : ( 一 ) 参 加 学 校 教 育 教 学 计 划 安 排 的 各 项 活 动, 使 用 学 校 提 供 的 教 育 教 学 资 源 ; ( 二 ) 参 加 社 会 服 务 勤 工 助 学, 在 校 内 组 织 参 加 学 生 团 体 及 文 娱 体 育 等 活 动 ; ( 三 ) 申 请 奖 学 金 助 学 金 及 助 学 贷 款 ; ( 四 ) 在 思 想 品 德 学 业 成 绩 等 方 面 获 得 公 正 评 价, 完 成 学 校 规 定 学 业 后 获 得 相 应 的 毕 业 证 书 ; 符 合 学 位 授 予 条 件 的 授 予 学 士 学 位 证 书 ; ( 五 ) 对 学 校 给 予 的 处 分 或 者 处 理 有 异 议, 向 学 校 或 者 教 育 行 政 部 门 提 出 申 诉 ; 对 学 校 教 职 员 工 侵 犯 其 人 身 权 财 产 权 等 合 法 权 益, 提 出 申 诉 或 者 依 法 提 起 诉 讼 ; ( 六 )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的 其 他 权 利 学 生 在 校 期 间 依 法 履 行 下 列 义 务 : ( 一 ) 遵 守 宪 法 法 律 法 规 ; ( 二 ) 遵 守 学 校 管 理 制 度 ; ( 三 ) 维 护 学 校 名 誉 ; ( 四 ) 努 力 学 习, 完 成 规 定 学 业 ; ( 五 ) 按 规 定 缴 纳 学 费 及 有 关 费 用, 履 行 获 得 贷 学 金 及 助 学 金 的 相 应 义 务 ; 4

( 六 ) 遵 守 学 生 行 为 规 范, 尊 敬 师 长, 养 成 良 好 的 思 想 品 德 和 行 为 习 惯 ; ( 七 )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的 其 他 义 务 学 校 按 照 有 关 招 生 规 定 录 取 的 新 生, 应 持 录 取 通 知 书 和 学 校 规 定 的 有 关 证 件 按 期 到 学 校 办 理 入 学 手 续 因 故 不 能 按 期 入 学 者, 应 于 报 到 注 册 日 前 向 学 校 请 假 假 期 不 得 超 过 两 周, 未 请 假 或 者 请 假 逾 期 者, 除 因 不 可 抗 力 等 正 当 事 由 以 外, 视 为 放 弃 入 学 资 格 新 生 入 学 后, 学 校 在 三 个 月 内 按 照 国 家 招 生 有 关 规 定 进 行 复 查 复 查 合 格 者, 予 以 注 册, 取 得 学 籍 复 查 不 符 合 招 生 条 件 者, 由 学 校 区 别 情 况, 予 以 处 理, 直 至 取 消 入 学 资 格 凡 属 弄 虚 作 假 徇 私 舞 弊 取 得 学 籍 者, 一 经 查 实, 取 消 学 籍 情 节 恶 劣 的, 提 请 有 关 部 门 查 究 新 生 体 检 查 明 患 有 疾 病, 经 学 校 指 定 的 二 级 甲 等 以 上 医 院 ( 下 同 ) 明 确 诊 断 不 宜 在 校 学 习 但 通 过 短 期 治 疗 可 达 到 健 康 标 准 者, 由 本 人 申 请, 经 教 务 处 批 准, 可 准 许 保 留 入 学 资 格 一 年 保 留 入 学 资 格 者 不 具 有 学 籍, 不 享 受 在 校 学 生 待 遇, 医 疗 费 用 按 上 海 市 大 学 生 医 疗 保 障 有 关 规 定 处 理 保 留 入 学 资 格 的 学 生, 必 须 在 下 学 年 开 学 前 向 学 校 招 生 办 公 室 提 交 指 定 医 院 开 具 的 疾 病 康 复 证 明 ( 病 毒 性 肝 炎 患 者 需 提 交 恢 复 入 学 资 格 前 连 续 三 个 月 的 正 常 肝 功 能 检 验 报 告 ; 肺 结 核 患 者 需 提 交 痰 菌 阴 性 的 检 验 报 告 ) 申 请 入 学, 同 时 凭 学 校 招 生 办 公 室 的 通 知 来 5

校 医 院 复 查 或 审 核 复 查 或 审 核 合 格 者, 方 可 重 新 办 理 入 学 手 续 逾 期 不 办 理 入 学 手 续 者, 取 消 入 学 资 格 每 学 期 开 学 时, 学 生 应 当 按 学 校 规 定 办 理 注 册 手 续 每 学 年 秋 季 学 期 开 学 前 一 天 为 缴 费 注 册 日, 春 季 学 期 开 学 前 一 天 为 注 册 日 学 生 须 在 缴 费 注 册 日 到 学 校 财 务 处 办 理 缴 费 手 续, 未 缴 费 学 生 不 能 注 册 家 庭 经 济 困 难 的 学 生 必 须 凭 学 生 处 出 具 的 暂 缓 缴 费 证 明 办 理 报 到 手 续, 已 缴 费 学 生 持 学 生 证 校 园 卡 和 缴 费 凭 证 根 据 通 知 到 各 学 院 办 理 注 册 手 续 因 故 不 能 按 期 注 册 者, 须 向 学 院 出 具 请 假 证 明, 办 理 请 假 手 续, 否 则 按 旷 课 处 理, 逾 期 两 周 不 能 报 到 或 注 册 者 按 自 动 退 学 处 理 学 生 须 按 照 学 校 规 定 交 纳 学 费 住 宿 费 及 其 它 应 该 缴 纳 的 费 用, 无 故 不 按 时 缴 纳 费 用 的 学 生, 按 照 学 校 有 关 规 章 制 度 给 予 相 应 的 处 理, 直 至 取 消 学 籍 家 庭 经 济 困 难 的 学 生, 可 以 申 请 助 学 贷 款 或 者 其 他 形 式 的 资 助, 但 学 生 获 得 资 助 后 必 须 尽 快 缴 纳 学 费 和 其 他 应 缴 纳 的 费 用 学 生 必 须 按 照 学 校 教 学 计 划 的 要 求, 认 真 参 加 各 门 课 程 的 课 堂 教 学 实 验 教 学 以 及 其 他 各 项 教 学 环 节, 并 参 加 学 校 的 各 项 活 动 学 生 上 课 应 遵 守 课 堂 纪 律 自 修 时 间 应 认 真 学 习, 保 持 安 静, 不 得 妨 碍 他 人 学 生 上 课 实 验 实 习 军 训 社 会 调 查 以 及 学 校 组 织 的 其 他 集 体 活 动 都 应 实 行 考 勤, 考 勤 由 任 课 教 师 或 活 动 组 织 者 负 责 学 生 因 病 或 其 他 原 因 无 法 参 加 学 校 所 规 定 的 教 学 和 实 践 活 动 时, 必 须 事 先 办 理 请 假 手 续 未 经 批 准 或 请 假 逾 期 者, 作 旷 课 论 旷 课 时 数 按 课 表 内 实 际 上 课 时 数 计 算, 教 学 实 6

践 环 节 按 每 天 六 学 时 计, 学 校 安 排 的 有 关 活 动, 每 天 按 四 学 时 计 对 旷 课 的 学 生 视 其 情 节 轻 重, 给 予 批 评 教 育 直 至 相 应 纪 律 处 分 学 生 请 假 应 事 先 提 出 书 面 申 请, 因 病 请 假 须 附 医 院 或 有 关 证 明 请 假 在 三 天 以 内 ( 含 三 天 ) 的 由 班 主 任 班 级 辅 导 员 或 指 导 教 师 审 批 ( 在 校 外 实 习 期 间 由 带 队 老 师 审 批 ), 并 报 院 ( 系 ) 办 公 室 备 案 ; 三 天 以 上 一 个 月 以 内 由 院 ( 系 ) 主 管 教 学 的 副 院 长 ( 副 主 任 ) 审 批 ; 一 个 月 以 上 的 由 院 ( 系 ) 主 管 教 学 的 副 院 长 ( 主 任 ) 签 署 意 见, 报 学 校 教 务 处 审 批 学 生 应 当 恪 守 诚 实 守 信, 努 力 培 养 自 己 高 尚 的 道 德 情 操 社 会 责 任 感 使 命 感, 相 互 间 不 得 进 行 不 正 当 竞 争 为 保 证 学 生 在 规 定 时 间 内 完 成 学 业, 合 理 安 排 学 习 进 程, 在 读 学 生 每 学 期 应 按 照 本 专 业 培 养 计 划 要 求 修 读 完 成 一 定 学 分 的 课 程 ( 包 括 必 修 课 选 修 课 见 习 实 习 课 程 设 计 与 毕 业 设 计 等 ) 部 分 学 院 的 学 生, 还 必 须 满 足 所 在 学 院 修 读 课 程 的 特 殊 要 求 如 : 医 学 院 学 生 每 学 期 必 须 按 照 教 学 计 划 规 定 要 求 选 课 密 西 根 学 院 学 生 每 学 期 必 须 按 培 养 计 划 要 求 修 读 不 少 于 12 个 学 分 的 课 程 学 生 必 须 参 加 教 学 计 划 规 定 的 课 程 考 核 ( 包 括 理 论 课 实 验 见 习 实 习 课 程 设 计 与 毕 业 设 计 等 ) 考 核 成 绩 与 所 得 学 分 均 记 入 成 绩 大 表, 并 归 入 学 生 学 籍 档 案 学 生 无 故 旷 课 或 缺 课 的 时 数 超 过 ( 含 达 到 ) 一 门 课 程 ( 不 包 括 见 习 实 习 ) 教 学 总 时 数 的 三 分 之 一, 或 缺 交 作 业 达 课 程 作 业 量 的 三 分 之 一, 取 消 该 课 程 的 考 核 资 格, 该 课 程 成 绩 以 零 7

分 计, 该 课 程 必 须 重 修 学 生 一 学 期 中 缺 做 实 验 实 习 时 数 达 五 分 之 一 或 实 验 实 习 考 核 不 及 格, 该 实 验 实 习 必 须 重 修 医 学 院 学 生 修 读 的 含 实 验 部 分 的 课 程, 如 果 实 验 考 核 不 合 格 者, 不 得 参 加 该 门 课 程 的 理 论 考 试 凡 缺 考 考 试 作 弊 或 违 反 考 核 纪 律 者, 该 课 程 成 绩 以 零 分 计, 同 时 学 校 根 据 情 节 轻 重 给 予 相 应 的 纪 律 处 分 课 程 考 核 成 绩 的 评 定 采 用 百 分 制 或 等 第 制 (A B C D;P F) 记 分 ( 详 见 上 海 交 通 大 学 学 分 制 课 程 修 读 管 理 规 定 ) 学 生 按 照 教 学 计 划 规 定 修 读 完 成 某 门 课 程, 考 核 及 格 即 获 得 该 门 课 程 的 学 分 对 分 几 个 学 期 修 读 而 每 个 学 期 分 别 考 核 的 课 程, 则 分 别 计 算 该 课 程 的 成 绩 和 学 分 学 生 可 以 根 据 校 际 间 协 议 跨 校 修 读 课 程, 该 课 程 学 分 和 成 绩 根 据 学 校 规 定 予 以 转 换 和 认 定 医 学 院 学 生 根 据 校 际 间 协 议 跨 校 修 读 课 程, 获 得 的 学 分 仅 可 转 换 为 基 础 阶 段 教 学 计 划 中 最 多 不 超 过 6 学 分 的 选 修 课 学 分 公 共 体 育 课 为 必 修 课, 成 绩 不 及 格 者 必 须 重 修 体 育 课 的 成 绩 以 学 生 课 内 学 习 成 绩 和 课 外 锻 炼 活 动 表 现 进 行 综 合 评 定 因 身 体 疾 病 或 某 种 生 理 缺 陷, 经 医 院 证 明 不 能 正 常 上 体 育 课 者, 由 学 校 安 排 保 健 活 动, 认 真 参 加 锻 炼 后, 可 视 为 体 育 课 及 格 学 生 在 校 期 间, 必 须 每 年 参 加 一 次 国 家 学 生 体 质 健 康 标 准 ( 以 下 简 称 标 准 ) 的 测 试 学 生 标 准 测 试 成 绩 达 到 良 好 及 以 上 者, 方 可 参 加 三 好 学 生, 奖 学 金 评 选 ; 学 生 毕 业 当 年, 标 准 测 试 的 成 绩 达 不 到 50 分 者 按 肄 业 处 理 ( 因 病 或 残 疾 学 生, 凭 医 院 证 明 向 学 校 提 出 申 请 并 经 审 核 通 过 后 可 准 予 8

毕 业 ) ( 本 条 目 仅 适 用 于 医 学 院 学 生 ) 选 修 课 程 以 百 分 制 记 载, 课 程 目 录 前 加 * 以 区 别 于 必 修 课 选 修 课 程 不 计 入 积 点 计 算 临 床 医 学 专 业 选 修 课 24 学 分, 其 中 包 括 军 事 训 练 2 学 分, 社 会 实 践 2 学 分, 同 时 须 在 基 础 阶 段 完 成 10 学 分, 临 床 专 业 选 修 课 程 或 选 修 实 习 科 研 训 练 10 学 分 非 临 床 医 学 专 业 选 修 课 20 学 分, 其 中 包 括 军 事 训 练 2 学 分, 社 会 实 践 2 学 分, 相 关 选 修 课 程 16 学 分 学 生 对 所 修 课 程 的 成 绩 有 疑 义, 可 根 据 上 海 交 通 大 学 学 分 制 课 程 修 读 管 理 规 定 有 关 规 定 申 请 查 询 学 生 必 须 在 学 校 规 定 时 间 根 据 本 专 业 的 教 学 计 划 参 加 选 课, 并 对 自 己 的 选 课 行 为 负 责, 同 时 必 须 参 加 选 定 课 程 的 教 学 活 动 医 学 院 学 生 必 修 课 原 则 上 以 班 级 为 单 位 选 课 重 修 补 选 课 程 必 须 向 辅 导 员 提 出 书 面 申 请 并 由 所 在 院 系 教 学 办 公 室 审 核 批 准 平 均 积 点 在 3.0 以 上 ( 含 3.0) 的 学 生 通 过 自 学 或 其 他 途 径 已 掌 握 了 某 门 课 程, 经 本 人 申 请, 院 ( 系 ) 审 核, 可 参 加 学 校 统 一 组 织 的 免 修 考 试 或 本 学 期 该 课 程 等 同 课 程 的 期 终 考 试, 考 试 成 绩 在 80 分 或 B+ 以 上 ( 含 80 分 或 B+), 可 准 予 免 修, 成 绩 以 P 计 入 成 绩 大 表 未 获 准 免 修 的 课 程 成 绩 不 计 入 成 绩 大 表 中 英 语 两 课 体 育 军 训 临 床 课 程 及 实 践 教 学 环 节 ( 实 验 课 程 设 计 等 ) 等 课 程 不 能 申 请 免 修 医 学 院 学 生 教 学 外 语 等 普 通 基 础 课 和 一 些 医 学 基 础 课 的 理 论 部 分, 须 经 学 9

院 教 务 处 批 准 考 核 可 予 免 修 学 生 因 病 不 能 正 常 参 加 考 试, 必 须 填 写 缓 考 申 请 表 和 提 供 二 级 甲 等 以 上 医 院 相 关 证 明, 经 所 在 学 院 主 管 院 长 审 批, 到 教 务 处 教 学 运 行 管 理 办 公 室 办 理 备 案 手 续 其 他 原 因 原 则 上 不 办 理 缓 考, 如 有 特 殊 情 况 须 报 教 务 处 教 学 运 行 管 理 办 公 室 和 教 务 处 分 管 处 长 审 批 缓 考 手 续 必 须 在 该 课 程 考 试 前 办 理, 本 人 因 病 不 能 办 理 者, 可 由 班 长 或 家 长 持 有 关 证 明 代 为 办 理 考 试 后 不 予 补 办 手 续 擅 自 缺 考 的 课 程 考 核 成 绩 按 零 分 计 考 核 不 及 格 的 必 修 课 程 原 则 上 必 须 重 修 ; 不 及 格 的 选 修 课 程 可 选 修 培 养 计 划 同 一 模 块 中 的 其 他 课 程 或 重 修 该 课 程 重 修 课 程 必 须 按 照 学 校 有 关 规 定 办 理 申 请 和 缴 费 手 续 重 修 课 程 考 核 成 绩 在 成 绩 记 录 表 中 均 做 记 载, 归 入 学 籍 档 案 的 成 绩 大 表 也 同 时 记 录 课 程 所 有 的 修 读 成 绩 学 生 第 一 次 修 读 不 及 格 的 课 程, 如 符 合 报 名 条 件, 也 可 申 请 参 加 学 校 组 织 的 重 修 免 修 考 试 一 次 缓 考 申 请 成 功 的 学 生 必 须 参 加 下 一 长 学 期 的 重 修 免 修 考 试 考 试 及 格, 可 视 该 课 程 考 核 合 格, 成 绩 以 P 计 入 成 绩 大 表, 不 列 入 积 点 计 算 ( 医 学 院 学 生 以 60 分 计 入 成 绩 大 表, 积 点 按 1.0 计 算 ), 未 通 过 及 缺 考 成 绩 以 F 计 入 成 绩 大 表, 列 入 积 点 计 算 如 考 试 不 及 格 或 报 名 后 放 弃 考 试, 该 学 期 不 得 参 加 课 程 重 修, 必 须 在 以 后 学 期 择 期 重 修 ( 本 条 目 不 适 用 于 密 西 根 学 院 全 日 制 本 科 学 生 ) 在 某 课 程 修 读 通 过 后 再 次 选 修 该 课 程 时, 不 得 与 其 他 课 程 存 在 时 间 冲 突, 且 不 能 申 请 免 听 ; 在 第 三 轮 选 课 中, 重 修 课 程 ( 修 读 未 通 过 的 课 程 ) 可 与 其 他 课 程 存 在 最 多 6 个 课 时 的 时 间 冲 突, 但 须 向 任 课 教 师 提 出 书 面 申 请 并 获 批 准 后, 可 免 听 重 修 课 程 的 冲 突 部 分, 但 必 须 完 成 规 定 的 作 业, 并 参 加 该 课 程 10

期 中 与 期 末 考 试 对 于 成 绩 在 41 分 及 以 下 的 课 程 或 该 学 期 受 到 退 学 警 告 的 学 生 重 修 不 得 申 请 免 听 ; 如 申 请 的 免 听 课 程 包 含 实 验 与 实 践 教 学 内 容, 则 该 部 分 内 容 必 须 修 读, 不 能 申 请 免 听 ; 两 课 体 育 军 训 实 验 及 教 学 实 践 环 节 课 程 设 计 等 课 程 一 律 不 能 申 请 免 听 重 修 已 通 过 的 课 程 不 得 申 请 免 听 ; 医 学 院 开 设 的 课 程 不 得 申 请 免 听 学 生 必 须 到 所 在 院 ( 系 ) 办 理 相 关 手 续, 自 行 免 听 课 程 按 旷 课 处 理 ( 本 条 目 仅 适 用 于 密 西 根 学 院 全 日 制 本 科 学 生 ) 有 先 后 修 读 关 系 的 课 程, 学 生 须 完 成 先 修 课 程 后, 方 可 修 读 后 续 课 程 ; 或 者 由 后 续 课 程 教 师 在 考 察 学 生 知 识 能 力 后, 特 别 批 准 其 越 过 先 修 课 直 接 修 读 后 续 课 程 经 国 家 招 生 统 一 考 试, 按 志 愿 录 取 的 学 生, 一 般 应 在 被 录 取 的 学 校 和 专 业 完 成 学 业 有 下 列 情 况 之 一, 可 申 请 转 学 : ( 一 ) 个 别 学 生 入 学 后 出 现 某 种 疾 病 或 生 理 缺 陷, 经 学 校 指 定 的 医 疗 单 位 检 查 证 明, 不 适 宜 在 本 校 原 院 系 ( 专 业 ) 学 习, 但 尚 能 在 其 他 高 等 学 校 别 的 院 系 ( 专 业 ) 学 习 者 ; ( 二 ) 学 校 认 定 确 有 某 种 特 殊 原 因, 不 转 学 无 法 继 续 学 习 者 学 生 有 下 列 情 况 之 一 者, 不 予 转 学 : ( 一 ) 新 生 入 学 未 满 一 学 期 者 ; 11

( 二 ) 招 生 时 确 定 为 定 向 委 托 培 养 的 ; ( 三 ) 由 招 生 时 所 在 地 的 下 一 批 次 录 取 学 校 转 入 我 校 或 由 低 学 历 层 次 转 为 高 学 历 层 次 者 ; ( 四 ) 应 予 退 学 的 ; ( 五 ) 其 他 无 正 当 理 由 者 经 国 家 招 生 统 一 考 试, 按 志 愿 录 取 的 学 生, 一 般 应 在 被 录 取 的 院 系 ( 专 业 ) 完 成 学 业 有 下 列 情 况 之 一, 可 申 请 转 院 系 ( 专 业 ): ( 一 ) 学 生 确 有 专 长 ( 须 提 供 报 刊 文 章 学 术 科 研 成 果 获 奖 证 书 等 证 明 材 料 ), 本 人 提 出 申 请, 由 所 在 院 ( 系 ) 推 荐, 经 转 入 院 ( 系 ) 组 织 专 家 考 核, 证 实 其 申 请 转 入 院 系 ( 专 业 ) 确 能 发 挥 其 专 长 者 ; ( 二 ) 符 合 学 校 自 主 选 择 专 业 的 有 关 要 求, 由 申 请 转 入 学 院 组 织 专 家 考 核 并 经 教 务 处 审 核 通 过 而 被 录 取 者 ; ( 三 ) 个 别 学 生 入 学 后 出 现 某 种 疾 病 或 生 理 缺 陷, 经 学 校 指 定 的 医 疗 单 位 检 查 证 明, 不 能 在 原 院 系 ( 专 业 ) 学 习, 但 尚 能 在 本 校 其 他 院 系 ( 专 业 ) 学 习 者 ; ( 四 ) 根 据 社 会 对 人 才 需 求 情 况 的 发 展 变 化, 必 要 时 学 校 经 研 究 决 定, 可 以 适 当 调 整 部 分 学 生 的 院 系 ( 专 业 ) 学 生 有 下 列 情 况 之 一 者, 不 予 转 院 系 ( 专 业 ): ( 一 ) 新 生 入 学 未 满 一 年 或 本 科 三 年 级 以 上 ( 含 三 年 级 ) 者 ; ( 二 ) 国 家 或 学 校 ( 学 院 ) 在 招 生 时 已 对 其 专 业 有 明 确 限 制 者, 包 含 但 不 限 于 国 防 生 定 向 生 委 培 生, 学 校 审 批 通 过 的 特 殊 项 目 学 生 除 外 ; ( 三 ) 已 有 转 专 业 转 学 经 历 者 ; ( 四 ) 其 他 无 正 当 理 由 者 12

符 合 学 校 自 主 选 择 专 业 的 有 关 要 求, 按 上 海 交 通 大 学 本 科 学 生 自 主 选 择 专 业 实 施 办 法 规 定 时 间 申 请 转 院 系 ( 专 业 ) 其 他 类 别 转 院 系 ( 专 业 ) 或 转 学 手 续 应 在 春 秋 季 学 期 开 学 后 两 周 内 完 成 所 有 手 续 的 办 理 学 生 转 院 系 ( 专 业 ) 后 其 培 养 计 划 及 考 核 标 准 按 转 入 院 系 ( 专 业 ) 执 行 学 生 转 院 系 ( 专 业 ) 或 转 学 均 由 本 人 向 所 在 院 ( 系 ) 提 出 书 面 申 请, 按 下 列 办 法 办 理 : ( 一 ) 符 合 学 校 自 主 选 择 专 业 的 有 关 要 求, 按 上 海 交 通 大 学 本 科 学 生 自 主 选 择 专 业 实 施 办 法 执 行 ( 二 ) 其 他 类 别 校 内 转 院 系 ( 专 业 ) 学 生, 原 则 上 学 生 高 考 成 绩 不 得 低 于 转 入 专 业 的 高 考 录 取 分 数 线 ; 同 时 学 生 本 人 必 须 提 出 书 面 申 请, 经 学 生 所 在 学 院 主 管 院 长 审 核 同 意, 并 向 拟 转 入 学 院 推 荐, 在 转 入 学 院 ( 专 业 ) 教 学 资 源 允 许 的 情 况 下, 经 拟 转 入 学 院 审 核 同 意 后, 报 学 校 教 务 处 和 主 管 校 长 审 批 ( 三 ) 因 医 学 教 育 特 殊 性, 医 学 院 内 转 专 业 按 照 上 海 交 通 大 学 医 学 院 本 科 生 自 主 转 专 业 管 理 规 定 执 行 ( 四 ) 申 请 转 入 其 他 学 校 者, 除 经 两 校 同 意 外, 还 须 由 学 校 所 在 地 ( 省 自 治 区 直 辖 市 ) 省 级 教 育 行 政 部 门 确 认 转 学 理 由 正 当, 可 以 办 理 转 学 手 续 ; 跨 省 市 转 学 者 须 两 地 省 级 教 育 行 政 部 门 确 认 后 可 以 办 理 转 学 手 续 须 转 户 口 的 由 转 入 地 省 级 教 育 行 政 部 门 将 有 关 文 件 抄 送 转 入 校 所 在 地 公 安 部 门 学 生 转 院 系 ( 专 业 ) 或 转 学 应 办 理 学 分 转 换 与 成 绩 认 定 手 续, 并 按 照 转 入 院 系 ( 专 业 ) 要 求 加 修 或 补 修 相 关 课 程 13

学 生 申 请 休 学 或 者 学 校 认 为 应 当 休 学 者, 经 学 校 批 准, 可 以 休 学 学 生 休 学 只 能 在 春 秋 季 学 期 1-16 周 内 申 请, 考 试 周 和 夏 季 学 期 不 受 理 休 学 申 请 学 生 休 学 一 般 以 一 年 为 期, 不 得 少 于 六 个 月 ( 因 病 休 学 经 学 校 批 准, 可 连 续 休 学 两 年 ), 学 生 休 学 次 数 累 计 不 得 超 过 两 次, 时 间 累 计 不 得 超 过 两 年 学 生 有 下 列 情 况 之 一 者, 须 办 理 休 学 : ( 一 ) 因 伤 病 经 学 校 指 定 医 院 诊 断, 须 停 课 治 疗 休 养 的 时 间 段 占 一 学 期 总 学 时 三 分 之 一 或 六 周 以 上 ( 含 ) 者 ; ( 二 ) 根 据 考 勤, 一 学 期 请 假 ( 包 括 病 事 假 ) 时 间 超 过 该 学 期 总 学 时 三 分 之 一 或 六 周 ( 含 ) 以 上 者 ; ( 三 ) 学 期 报 到 注 册 后 无 正 当 事 由 不 选 修 课 程 的 ; ( 四 ) 自 费 出 国 ( 境 ) 留 学 学 习 的 学 生 须 按 上 海 交 通 大 学 关 于 本 科 生 自 费 出 国 ( 境 ) 学 习 的 管 理 规 定 办 理 相 关 手 续 ; ( 五 ) 应 征 入 伍 者 学 生 有 下 列 情 况 之 一 者, 可 以 申 请 休 学 : ( 一 ) 因 家 庭 特 殊 困 难 创 业 等 原 因 需 中 途 停 学, 经 本 人 申 请, 学 校 批 准, 可 办 理 休 学 手 续, 保 留 学 籍 一 至 二 年 ( 二 ) 其 他 特 殊 情 况, 由 院 系 教 务 管 理 部 门 和 学 生 管 理 部 门 会 审 后 报 所 在 院 系 教 学 院 长 批 准, 最 后 报 教 务 处 审 批 准 否 休 学 及 休 学 期 限 本 条 中 所 列 情 况 申 请 休 学 只 能 办 理 一 次, 且 只 在 春 秋 季 学 期 1-16 周 内 办 理, 春 秋 季 学 期 考 试 周 和 夏 季 学 期 不 受 理 休 学 保 留 学 籍 期 满 不 办 理 复 学 手 续 者, 视 为 自 动 退 学, 取 消 学 籍 14

休 学 学 生 的 有 关 问 题, 按 照 下 列 规 定 办 理 : ( 一 ) 休 学 学 生 不 享 受 奖 学 金 及 生 活 补 贴 ( 二 ) 因 病 休 学 的 学 生 应 回 家 疗 养, 其 医 疗 费 按 照 上 海 交 通 大 学 学 生 健 康 管 理 及 医 疗 保 障 细 则 处 理 ( 三 ) 学 生 休 学 回 家, 往 返 路 费 自 理 ( 四 ) 休 学 学 生 的 户 口 不 迁 出 学 校 ( 五 ) 学 生 在 休 学 期 间 必 须 离 校, 不 得 在 校 上 课 休 学 学 生 办 理 休 学 手 续 后 该 学 年 所 交 学 费 住 宿 费 经 休 学 学 生 申 请, 教 务 处 等 部 门 核 准 后, 参 照 以 下 标 准 予 以 退 还 : 第 1 学 期 学 期 第 4 周 ( 含 第 4 周 ) 之 前 办 理 完 休 学 手 续 者, 退 还 9/10 学 费 第 5 周 至 第 8 周 ( 含 第 8 周 ) 之 前 办 理 完 休 学 手 续 者, 退 还 4/5 学 费 第 9 周 至 第 12 周 ( 含 第 12 周 ) 之 前 办 理 完 休 学 手 续 者, 退 还 7/10 学 费 第 13 周 至 第 16 周 ( 含 第 16 周 ) 之 前 办 理 完 休 学 手 续 者, 退 还 3/5 学 费 第 2 学 期 学 期 第 4 周 ( 含 第 4 周 ) 之 前 办 理 完 休 学 手 续 者, 退 还 2/5 学 费 第 5 周 至 第 8 周 ( 含 第 8 周 ) 之 前 办 理 完 休 学 手 续 者, 退 还 3/10 学 费 第 9 周 至 第 12 周 ( 含 第 12 周 ) 之 前 办 理 完 休 学 手 续 者, 退 还 1/5 学 费 第 13 周 至 第 16 周 ( 含 第 16 周 ) 之 前 办 理 完 休 学 手 续 者, 退 还 1/10 学 费 密 西 根 学 院 学 生 休 学 退 学 费 标 准 参 考 其 学 院 规 定 休 学 学 生 住 宿 费 按 照 学 生 宿 舍 管 理 部 门 有 关 规 定 办 理 学 生 休 学 期 满 应 办 理 复 学 手 续, 复 学 按 下 列 规 定 办 理 : ( 一 ) 因 伤 病 休 学 的 学 生, 申 请 复 学 时 必 须 由 学 校 指 定 的 二 级 甲 等 以 上 医 院 出 具 疾 病 痊 愈 的 诊 断 证 明 ( 病 毒 性 肝 炎 患 者 需 提 交 复 学 前 连 续 三 个 月 的 正 常 肝 功 能 检 验 报 告 ; 肺 结 核 患 者 需 提 交 痰 菌 阴 性 的 检 验 报 告 ), 并 经 学 校 校 医 院 复 查 或 审 核 15

合 格 后 方 可 办 理 复 学 手 续 ( 二 ) 学 生 因 病 休 学 期 满, 应 于 新 学 期 开 学 第 一 周 内 持 校 医 院 复 学 通 知 单 向 教 务 处 提 出 复 学 申 请, 经 教 务 处 审 查 批 准 备 案, 办 理 复 学 手 续 ( 三 ) 因 签 证 等 原 因 未 能 出 国 者, 自 休 学 起 一 年 内 的 新 学 期 开 学 第 一 周 内 办 理 复 学 手 续 ( 四 ) 学 生 应 征 参 加 中 国 人 民 解 放 军 ( 含 中 国 人 民 武 装 警 察 部 队 ), 退 役 后 两 年 内 允 许 复 学 ( 五 ) 因 其 他 原 因 办 理 休 学 的 学 生 休 学 期 满, 应 于 新 学 期 开 学 第 一 周 内 通 过 学 院 教 务 办 公 室 向 教 务 处 提 出 复 学 申 请, 并 提 供 必 要 的 证 明, 经 教 务 处 审 查 批 准 后, 办 理 复 学 手 续 ( 六 ) 复 查 不 合 格 者 不 得 复 学, 如 发 现 有 伪 造 诊 断 证 明 者 取 消 复 学 资 格 ( 七 ) 休 学 期 间, 如 有 严 重 违 法 乱 纪 行 为 者, 取 消 其 复 学 资 格 ( 八 ) 休 学 到 期 二 周 内 无 故 不 办 理 复 学 手 续 者, 取 消 其 复 学 资 格 ( 九 ) 春 季 学 期 复 学 缴 纳 学 费 总 额 的 一 半, 秋 季 学 期 复 学 缴 纳 学 费 总 额 休 学 但 未 办 理 复 学 手 续 或 者 已 申 请 复 学 尚 未 批 准 者, 不 得 自 行 回 校 上 课 ( 本 条 目 不 适 合 密 西 根 学 院 全 日 制 本 科 学 生 ) 学 校 对 于 学 期 平 均 积 点 (GPA) 低 于 或 等 于 1.7 的 学 生, 予 以 退 学 警 告 平 均 积 点 (GPA) 为 学 生 上 一 学 期 所 有 课 程 成 绩 ( 春 夏 季 学 期 的 课 程 一 并 计 算 ) 学 积 点 总 和 除 以 学 分 总 和 16

生 ) ( 本 条 目 仅 适 用 于 密 西 根 学 院 全 日 制 本 科 学 密 西 根 学 院 学 生 的 学 期 平 均 积 点 和 累 积 平 均 积 点 应 等 于 或 大 于 2.0 学 期 平 均 积 点 或 累 积 平 均 积 点 不 足 2.0 的 称 为 积 点 缺 失 学 院 对 学 期 或 累 积 积 点 缺 失 数 在 0~10 范 围 内 的 学 生 给 予 学 业 警 告 积 点 缺 失 的 计 算 方 法 : 积 点 缺 失 数 = 获 得 学 分 总 和 2.0- 各 科 学 分 和 积 点 乘 积 的 加 和 受 到 学 业 警 告 的 学 生 不 得 自 行 选 课, 必 须 在 教 师 指 导 下 进 行 选 课 学 校 对 连 续 三 次 受 到 学 业 警 告 的 学 生 或 一 个 学 期 或 累 积 积 点 缺 失 达 到 10 或 10 以 上 的 学 生 给 予 退 学 警 告 学 生 本 人 提 出 退 学 申 请 的, 经 学 校 审 核 通 过 后 可 予 退 学, 但 正 在 接 受 纪 律 处 分 调 查 的 除 外 学 生 有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应 予 退 学 : ( 一 ) 已 受 到 一 次 退 学 警 告, 第 二 次 又 达 到 退 学 警 告 标 准 者 ; 或 者 是 获 得 两 次 劝 退 的 密 西 根 学 院 学 生 ; ( 二 ) 休 学 期 满 未 按 学 校 规 定 期 限 办 理 复 学 手 续, 或 者 申 请 复 学 经 复 查 不 合 格 者, 或 休 学 时 间 已 满 两 学 年, 再 次 遇 到 须 休 学 情 况 者 ; ( 三 ) 经 过 学 校 指 定 医 院 确 诊, 患 有 疾 病 或 者 意 外 伤 残 无 法 继 续 在 校 学 习 者 ; ( 四 ) 擅 自 离 校 连 续 两 周 未 参 加 学 校 规 定 的 教 学 活 动 者 ; ( 五 ) 超 过 学 校 规 定 期 限 未 注 册 而 又 无 正 当 事 由 者 ; ( 六 ) 已 经 签 订 国 防 生 协 议 的 学 生 解 除 协 议 者 ; ( 七 ) 在 学 校 最 长 学 习 年 限 内, 未 完 成 学 业 又 未 达 到 结 业 要 求 者 17

学 生 退 学 必 须 填 写 上 海 交 通 大 学 退 学 审 批 表 连 同 有 关 证 明 材 料, 由 所 在 院 ( 系 ) 领 导 签 署 意 见, 经 教 务 处 会 同 学 生 处 审 查 后, 报 主 管 校 长 审 批, 最 后 提 交 校 长 会 议 研 究 决 定 对 退 学 的 学 生 学 校 出 具 退 学 决 定 书 学 生 退 学 的 善 后 问 题 按 下 列 规 定 办 理 : ( 一 ) 退 学 和 各 种 原 因 中 途 离 校 的 学 生, 其 户 口 档 案 退 回 其 家 庭 户 籍 所 在 地 ( 二 ) 经 过 学 校 指 定 医 院 确 诊, 患 有 严 重 疾 病 或 者 因 伤 残 而 生 活 不 能 自 理, 无 法 继 续 在 校 学 习 者, 由 家 长 或 监 护 人 负 责 办 理 退 学 手 续 ( 三 ) 退 学 学 生 发 给 退 学 证 明 学 满 一 学 年 以 上 退 学 的 学 生, 学 校 发 给 肄 业 证 书 ( 四 ) 经 退 学 学 生 申 请, 学 生 所 缴 该 学 年 学 费 可 以 按 照 以 下 标 准 退 还 : 第 1 学 期 第 4 周 ( 含 第 4 周 ) 之 前 办 理 完 退 学 手 续 者, 退 还 9/10 学 费 第 5 周 至 第 8 周 ( 含 第 8 周 ) 之 前 办 理 完 退 学 手 续 者, 退 还 4/5 学 费 第 9 周 至 第 12 周 ( 含 第 12 周 ) 之 前 办 理 完 退 学 手 续 者, 退 还 7/10 学 费 第 13 周 至 第 16 周 ( 含 第 16 周 ) 之 前 办 理 完 退 学 手 续 者, 退 还 3/5 学 费 第 16 周 至 学 期 结 束 前 办 理 完 退 学 手 续 者, 退 还 1/2 学 费 第 2 学 期 第 4 周 ( 含 第 4 周 ) 之 前 办 理 完 退 学 手 续 者, 退 还 2/5 学 费 第 5 周 至 第 8 周 ( 含 第 8 周 ) 之 前 办 理 完 退 学 手 续 者, 退 还 3/10 学 费 第 9 周 至 第 12 周 ( 含 第 12 周 ) 之 前 办 理 完 退 学 手 续 者, 退 还 1/5 学 费 第 13 周 至 第 16 周 ( 含 第 16 周 ) 之 前 办 理 完 退 学 手 续 者, 退 还 1/10 学 费 第 16 周 至 学 期 结 束 前 办 理 完 退 学 手 续 者, 不 再 退 还 学 费 密 西 根 学 院 学 生 退 学 费 标 准 参 考 其 学 院 规 定 退 学 学 生 住 宿 费 按 照 学 生 宿 舍 管 理 部 门 有 关 规 定 办 理 18

( 五 ) 退 学 学 生 应 自 学 校 批 准 之 日 或 退 学 决 定 书 下 发 之 日 起 15 天 内 办 妥 一 切 离 校 手 续, 因 特 殊 原 因 不 能 及 时 办 理 者, 可 以 由 本 人 申 请, 经 学 院 和 学 校 批 准, 适 当 延 长 至 30 天 无 法 送 达 或 拒 绝 办 理 退 学 手 续 者, 学 校 采 用 公 告 方 式 告 知 ( 六 ) 逾 期 不 办 理 退 学 手 续 者, 作 自 动 退 学 处 理, 不 发 给 退 学 证 明 和 肄 业 证 书, 今 后 也 不 开 具 任 何 修 业 证 明 学 生 所 在 学 院 学 生 组 负 责 到 学 校 保 卫 处 办 理 户 口 迁 移 手 续, 户 口 随 同 学 生 档 案 一 并 退 回 其 家 庭 户 籍 所 在 地, 并 由 保 卫 处 会 同 其 所 在 院 系 令 其 限 期 离 校 学 生 对 退 学 处 理 有 异 议 的, 参 照 本 手 册 中 有 关 学 生 申 诉 管 理 规 定 执 行 学 制 与 毕 业 学 生 在 校 学 习 年 限 即 最 长 学 习 年 限 ( 含 休 学 ) 一 般 不 得 超 过 规 定 学 制 二 年 规 定 学 制 参 照 高 等 教 育 法 及 教 育 部 颁 布 的 有 关 规 定 执 行 最 长 学 习 年 限 自 学 生 入 校 之 日 起 计 算 学 生 在 完 成 培 养 计 划 规 定 的 课 程 和 实 践 环 节 后, 应 提 前 一 个 学 期 向 所 在 学 院 申 请 进 行 毕 业 设 计 ( 论 文 ), 由 所 在 学 院 进 行 资 格 审 查 学 生 提 前 达 到 毕 业 资 格 者, 由 本 人 申 请, 经 学 院 教 务 处 审 批, 报 请 国 家 有 关 部 门 备 案 后 可 提 前 毕 业 除 临 床 医 学 ( 各 年 制 ) 口 腔 医 学 护 理 专 业 外, 具 有 学 籍 的 学 生, 在 规 定 的 学 习 年 限 内, 修 读 完 成 所 在 专 业 本 科 培 养 计 划 规 定 的 教 学 内 容, 获 得 该 专 业 本 科 毕 业 要 求 的 总 学 分 后, 德 智 体 达 到 毕 业 要 求, 准 予 毕 业, 颁 发 本 科 毕 业 证 书 ; 密 西 根 学 院 全 日 制 本 科 学 生 同 时 获 得 交 大 与 密 西 根 大 学 联 合 颁 发 的 学 习 证 书 19

学 位 学 校 按 照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学 位 条 例 规 定 的 条 件 授 予 学 士 学 位, 符 合 第 二 学 科 学 士 学 位 规 定 的, 可 授 予 第 二 学 科 学 士 学 位 对 于 具 有 下 列 任 一 情 形 的 学 生, 毕 业 一 年 后 ( 最 长 学 习 年 限 期 限 内 ) 方 可 向 校 学 位 评 定 委 员 会 提 出 授 予 学 士 学 位 申 请 : ( 一 ) 在 校 期 间 因 违 反 学 业 诚 信 行 为 受 到 记 过 ( 含 ) 以 上 处 分 者 ; ( 二 ) 在 校 期 间 因 违 反 学 业 诚 信 行 为 受 到 两 次 ( 含 ) 以 上 警 告 或 严 重 警 告 处 分 者 结 业 与 肄 业 结 业 : 学 生 在 最 长 学 习 年 限 内 修 读 了 所 在 专 业 本 科 培 养 计 划 规 定 的 教 学 内 容, 但 个 别 课 程 ( 含 理 论 课 实 验 见 习 实 习 课 程 设 计 与 毕 业 设 计 等 ) 不 及 格, 未 达 到 该 专 业 本 科 毕 业 要 求 的 总 学 分, 根 据 下 列 情 况 做 结 业 处 理 : ( 一 ) 规 定 学 制 结 束 前 或 延 长 学 习 年 限 期 间 仍 有 部 分 课 程 考 核 不 及 格 者, 可 申 请 结 业 ( 二 ) 毕 业 设 计 ( 论 文 ) 毕 业 实 习 不 及 格 者 ( 三 ) 最 长 学 习 年 限 结 束 仍 有 部 分 课 程 考 核 不 及 格 者, 做 维 持 结 业 处 理 ( 四 ) 根 据 学 校 临 床 医 学 ( 各 年 制 ) 口 腔 医 学 护 理 专 业 综 合 考 试 规 定 应 当 给 予 结 业 的 肄 业 : 因 各 种 原 因, 学 生 未 能 完 成 所 在 专 业 本 科 培 养 计 划 规 定 的 教 学 内 容 而 退 学 或 在 最 长 学 习 年 限 内 仍 有 部 分 所 在 专 业 本 科 培 养 计 划 规 定 的 教 学 内 容 尚 未 修 读, 做 肄 业 处 理, 发 给 肄 业 证 书 规 定 学 制 结 束 前 学 生 可 根 据 自 己 学 习 情 况 申 请 延 长 学 习 年 限, 延 长 学 习 年 限 以 学 期 为 单 位 ( 医 学 院 学 生 以 学 20

年 为 单 位 ), 最 长 不 得 超 过 两 年, 并 按 学 校 规 定 缴 纳 学 费 住 宿 费 及 其 他 费 用 结 业 学 生 不 得 申 请 延 长 学 习 年 限 规 定 学 制 结 束 前 未 办 理 延 长 学 习 年 限 手 续 的 学 生, 学 校 根 据 其 课 程 修 读 情 况 做 毕 业 结 业 肄 业 处 理 延 长 学 习 年 限 在 每 学 期 开 学 4 周 内 办 理, 逾 期 不 再 受 理 ( 医 学 院 学 生 需 在 学 年 第 一 学 期 2 月 1 日 前 提 出 书 面 申 请 ) 对 于 结 业 学 生, 允 许 其 在 最 长 学 习 年 限 内 申 请 返 校 重 修 ( 可 按 照 上 海 交 通 大 学 学 分 制 课 程 修 读 管 理 规 定 申 请 免 听 ) 超 过 最 长 学 习 年 限 的, 不 得 返 校 重 修 结 业 学 生 在 重 修 课 程 时 须 按 学 校 规 定 提 交 重 修 选 课 申 请 并 按 时 缴 纳 学 费 结 业 学 生 在 最 长 学 习 年 限 内 达 到 毕 业 要 求 后, 可 申 请 换 发 毕 业 证 书 ( 同 时 退 还 结 业 证 书 ); 符 合 学 士 学 位 授 予 条 件 的, 可 申 请 授 予 学 士 学 位 结 业 学 生 在 重 修 课 程 期 间 发 生 考 试 作 弊 或 其 他 严 重 违 纪 行 为 ( 按 规 定, 在 校 生 将 受 到 纪 律 处 分 ) 时, 将 终 止 其 学 业, 学 生 维 持 结 业 学 生 毕 业 时 须 做 全 面 鉴 定, 其 内 容 应 包 括 政 治 思 想 道 德 品 质 以 及 学 习 劳 动 实 践 健 康 状 况 等 方 面 学 校 应 当 维 护 校 园 正 常 秩 序, 保 障 学 生 的 正 常 学 习 和 生 活 学 校 应 当 建 立 和 完 善 学 生 参 与 民 主 管 理 的 组 织 形 式, 支 持 和 保 障 学 生 依 法 参 与 学 校 民 主 管 理 学 生 应 当 自 觉 遵 守 公 民 道 德 规 范, 自 觉 遵 守 学 校 管 理 制 度, 创 造 和 维 护 文 明 整 洁 优 美 安 全 的 学 习 和 生 21

活 环 境 ; 遵 守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国 家 通 用 语 言 文 字 法, 在 校 园 内 讲 普 通 话, 用 规 范 字 学 生 不 得 有 酗 酒 打 架 斗 殴 赌 博 吸 毒, 传 播 复 制 贩 卖 非 法 书 刊 和 音 像 制 品 等 违 反 治 安 管 理 规 定 的 行 为 ; 不 得 参 与 非 法 传 销 和 进 行 邪 教 封 建 迷 信 活 动 ; 不 得 从 事 或 者 参 与 有 损 大 学 生 形 象 有 损 社 会 公 德 的 活 动 任 何 组 织 和 个 人 不 得 在 学 校 进 行 宗 教 活 动 学 生 可 以 在 校 内 组 织 参 加 学 生 团 体 学 生 成 立 团 体, 应 当 按 学 校 有 关 规 定 提 出 书 面 申 请, 报 学 校 批 准 社 团 联 合 会 统 一 管 理 指 导 各 社 团 的 工 作 学 生 团 体 应 当 在 宪 法 法 律 法 规 和 学 校 管 理 制 度 范 围 内 活 动, 接 受 学 校 的 领 导 和 管 理 学 校 提 倡 并 支 持 学 生 及 学 生 团 体 开 展 有 益 于 身 心 健 康 的 学 术 科 技 艺 术 文 娱 体 育 等 活 动 学 生 进 行 课 外 活 动 不 得 影 响 学 校 正 常 的 教 育 教 学 秩 序 和 生 活 秩 序 学 校 鼓 励 支 持 和 指 导 学 生 参 加 社 会 实 践 社 会 服 务 和 开 展 勤 工 助 学 活 动, 并 根 据 实 际 情 况 给 予 必 要 帮 助 学 生 参 加 勤 工 助 学 活 动 应 当 遵 守 法 律 法 规 以 及 学 校 用 工 单 位 的 管 理 制 度, 履 行 勤 工 助 学 活 动 的 有 关 协 议 学 生 举 行 大 型 集 会 游 行 示 威 等 活 动, 应 当 按 法 律 程 序 和 有 关 规 定 获 得 批 准 对 未 获 批 准 的, 学 校 有 权 依 法 劝 阻 或 者 制 止 学 生 使 用 计 算 机 网 络, 应 当 遵 循 国 家 和 学 校 关 于 网 络 使 用 的 有 关 规 定, 不 得 登 录 非 法 网 站 传 播 有 害 信 息 学 校 应 当 建 立 健 全 学 生 住 宿 管 理 制 度 学 生 应 当 遵 守 学 校 关 于 学 生 住 宿 管 理 的 规 定 22

对 德 智 体 美 诸 方 面 全 面 发 展 或 思 想 品 德 学 业 成 绩 锻 炼 身 体 课 外 活 动 等 某 一 方 面 表 现 突 出 的 学 生, 可 以 分 别 授 予 三 好 学 生 称 号 或 其 他 单 项 荣 誉 称 号 实 行 精 神 鼓 励 和 物 质 奖 励 相 结 合 以 精 神 为 主 的 办 法 表 扬 和 奖 励 的 方 式 有 : 口 头 表 扬 通 报 表 扬 发 给 奖 状 证 书 奖 章 奖 品 或 奖 学 金 等 密 西 根 学 院 学 生 每 学 期 修 读 课 程 不 少 于 12 学 分, 平 均 积 点 在 3.5 或 更 高 者 可 获 得 院 长 奖 具 体 评 选 办 法 由 密 西 根 学 院 制 定 学 生 可 以 根 据 学 校 各 类 奖 学 金 评 选 的 规 定 提 出 奖 学 金 的 申 请 和 参 加 评 选 学 生 素 质 综 合 测 评 办 法 上 海 交 通 大 学 医 学 院 学 年 奖 学 金 评 定 实 施 办 法 中 规 定 的 不 得 参 加 评 优 的 学 生, 不 得 参 加 当 前 学 年 奖 学 金 评 选 学 生 在 享 受 奖 励 期 间 如 受 到 处 分 或 受 到 退 学 警 告, 终 止 享 受 该 奖 学 金 各 类 奖 学 金 的 评 选 必 须 体 现 公 平 公 正 公 开 的 原 则, 评 选 规 则 结 果 应 在 学 校 范 围 实 行 公 示, 学 生 有 权 就 有 关 问 题 向 学 校 学 院 ( 系 ) 提 出 异 议, 并 得 到 答 复 对 有 违 法 违 规 违 纪 行 为 的 学 生, 学 校 给 予 批 评 教 育 或 者 纪 律 处 分 纪 律 处 分, 应 当 与 学 生 违 法 违 规 违 纪 行 为 的 性 质 和 过 错 的 严 重 程 度 相 适 应 处 分 分 为 下 列 五 种 :(1) 警 告 ;(2) 严 重 警 告 ;(3) 记 过 ;(4) 留 校 察 看 ;(5) 开 除 学 籍 对 违 纪 学 生 的 处 理 按 照 上 海 交 通 大 学 学 生 违 纪 处 分 规 程 执 行 学 生 的 处 分, 应 当 做 到 程 序 正 当 证 据 充 分 依 据 明 确 定 性 准 确 处 分 适 当 23

生 或 者 其 代 理 人 的 陈 述 和 申 辩 学 校 在 对 学 生 作 出 处 分 决 定 之 前, 应 当 听 取 学 处 分 决 定 书 包 括 处 分 和 处 分 事 实 理 由 及 依 据, 并 告 知 学 生 可 以 提 出 申 诉 及 申 诉 的 期 限 学 校 将 处 分 决 定 书 送 交 本 人 学 校 成 立 学 生 申 诉 处 理 委 员 会, 受 理 学 生 对 取 消 入 学 资 格 退 学 处 理 或 者 违 规 违 纪 处 分 的 申 诉 学 生 对 处 分 决 定 有 异 议 的, 在 接 到 学 校 处 分 决 定 书 之 日 起 5 个 工 作 日 内, 可 以 向 学 校 学 生 申 诉 处 理 委 员 会 提 出 书 面 申 诉 对 于 受 处 分 学 生 的 申 诉, 学 校 予 以 复 查, 并 将 申 诉 处 理 决 定 告 知 申 诉 人 申 诉 具 体 办 法 按 照 上 海 交 通 大 学 学 生 申 诉 制 度 管 理 规 定 执 行 学 生 在 申 诉 期 内 未 提 出 申 诉 的, 学 校 不 再 受 理 其 提 出 的 申 诉 学 生 对 复 查 决 定 仍 有 异 议 的, 可 以 在 接 到 复 查 决 定 书 之 日 起 15 个 工 作 日 内, 向 上 海 市 教 育 委 员 会 提 出 书 面 申 诉 开 除 学 籍 的 处 分 须 由 校 长 办 公 会 议 研 究 决 定, 并 向 上 海 市 教 育 委 员 会 备 案 被 开 除 学 籍 的 学 生, 学 校 发 给 学 习 证 明 学 生 必 须 在 规 定 期 限 内 办 理 离 校 手 续 离 校, 档 案 户 口 退 回 其 家 庭 户 籍 所 在 地 对 学 生 的 奖 励 处 分 材 料, 均 真 实 完 整 地 归 入 学 校 文 书 档 案 和 本 人 档 案 本 规 定 自 2015 年 9 月 1 日 起 施 行, 教 务 处 负 责 解 释 24

本 规 定 适 用 于 除 医 学 院 密 西 根 学 院 以 外 的 所 有 全 日 制 本 科 生, 以 上 学 院 及 继 续 教 育 学 院 可 参 照 执 行 培 养 计 划 是 学 校 实 现 人 才 培 养 目 标 和 基 本 要 求 的 总 体 设 计 和 实 施 方 案 学 生 根 据 修 读 专 业 的 培 养 计 划 制 定 自 己 的 学 习 方 案, 安 排 学 习 进 度 ; 学 校 依 据 培 养 计 划 对 学 生 的 学 习 进 行 评 定, 判 断 其 是 否 达 到 毕 业 和 授 予 学 位 的 要 求 培 养 计 划 应 包 括 学 生 达 到 该 专 业 毕 业 要 求 所 应 获 得 的 总 学 分 要 求, 应 修 读 的 课 程 模 块 要 求 等 执 行 计 划 是 根 据 培 养 计 划 制 定 的 分 学 期 课 程 修 读 计 划, 是 培 养 计 划 的 具 体 实 施 方 案, 学 校 一 般 会 以 推 荐 课 表 方 式 给 出 指 导 性 执 行 计 划 学 生 参 照 执 行 计 划 进 行 选 课 并 根 据 培 养 计 划 要 求 检 查 自 己 对 培 养 计 划 的 完 成 情 况 学 分 制 的 推 行 在 教 学 中 引 进 了 竞 争 机 制, 进 一 步 促 进 了 教 师 教 学 质 量 教 学 水 平 的 提 高 和 教 学 手 段 的 更 新, 增 强 了 学 生 25

在 教 学 中 的 参 与 性 和 学 习 自 觉 性 学 生 可 在 学 校 规 定 的 范 围 内 自 主 选 择 课 程 教 师 和 时 间 学 校 对 统 一 大 纲 统 一 要 求 的 课 程 实 行 统 一 考 试 统 一 阅 卷 学 校 按 照 各 专 业 培 养 计 划 和 修 业 年 限 的 要 求 编 制 推 荐 课 表, 提 供 学 生 作 为 选 课 参 考 学 生 可 在 此 基 础 上 根 据 自 己 学 习 能 力 和 学 校 开 课 情 况 合 理 安 排 学 习 进 度 选 课 前 应 详 细 了 解 本 专 业 的 培 养 计 划 课 程 前 后 衔 接 内 容 难 易 程 度 等, 避 免 盲 目 选 课 造 成 的 上 课 时 间 冲 突 课 程 结 构 混 乱 错 选 漏 选 等 问 题 为 合 理 利 用 教 学 资 源, 保 证 学 生 在 规 定 的 学 习 年 限 内 完 成 学 业, 学 校 规 定 学 生 在 读 期 间 春 秋 季 学 期 所 选 课 程 ( 不 包 括 寒 暑 假 进 行 的 实 践 教 学 环 节 ) 一 般 不 得 少 于 15 学 分 学 校 实 行 网 上 选 课 方 式 通 常 情 况 下, 学 生 在 指 导 教 师 的 指 导 下, 根 据 修 读 专 业 的 培 养 计 划 学 习 能 力 兴 趣 爱 好 等 通 过 登 录 教 务 处 选 课 系 统 选 择 修 读 的 课 程, 制 定 自 己 的 课 表 平 均 积 点 在 3.0 以 上 的 学 生 通 过 自 学 或 其 他 途 径 已 掌 握 了 某 门 课 程, 经 本 人 申 请, 院 ( 系 ) 审 核, 可 参 加 学 校 统 一 组 织 的 免 修 考 试 或 本 学 期 该 课 程 等 同 课 程 的 期 终 考 试, 考 试 成 绩 在 80 分 或 B+ 以 上 ( 含 80 分 或 B+), 可 准 予 免 修, 成 绩 以 P 计 入 成 绩 大 表 未 获 准 免 修 的 课 程 成 绩 不 计 入 成 绩 大 表 中 英 语 两 课 体 育 军 训 实 验 及 实 践 教 学 环 节 课 程 设 计 等 课 程 不 能 申 请 免 修 学 生 考 试 期 间 因 病 不 能 正 常 参 加 考 试, 必 须 填 写 缓 考 申 请 表 并 出 具 医 院 相 关 证 明, 经 所 在 学 院 主 管 院 长 审 批, 到 教 务 处 教 学 运 行 管 理 办 公 室 办 理 备 案 其 他 原 因 原 则 上 不 办 理 26

缓 考, 如 有 特 殊 情 况 须 报 教 务 处 教 学 运 行 管 理 办 公 室 和 教 务 处 分 管 处 长 审 批 缓 考 手 续 必 须 在 该 课 程 考 试 前 办 理, 本 人 因 病 不 能 办 理 者, 可 由 班 长 或 家 长 持 有 关 证 明 代 为 办 理, 考 试 后 不 再 受 理 擅 自 缺 考 的 课 程 按 零 分 计 考 核 不 及 格 的 必 修 课 程 原 则 上 必 须 重 修 ; 不 及 格 的 选 修 课 程 可 选 修 培 养 计 划 同 一 模 块 中 的 其 他 课 程 或 重 修 该 课 程 重 修 课 程 必 须 按 照 学 校 有 关 规 定 办 理 申 请 和 缴 费 手 续 重 修 课 程 考 核 成 绩 在 成 绩 记 录 表 中 均 做 记 载, 归 入 学 籍 档 案 的 成 绩 大 表 也 同 时 记 录 课 程 所 有 的 修 读 成 绩 重 修 免 修 考 试 通 常 于 每 学 年 夏 季 学 期 第 三 周 春 季 学 期 开 学 初 由 教 务 处 根 据 前 一 长 学 期 课 程 学 生 考 核 成 绩 分 布 情 况 进 行 统 计 后 组 织 学 生 第 一 次 修 读 不 及 格 的 课 程 可 申 请 参 加 学 校 组 织 的 重 修 免 修 考 试 一 次 但 属 于 下 列 情 况 的 不 得 申 请 参 加 重 修 免 修 考 试, 学 生 必 须 参 加 课 程 重 修 : 1 前 一 长 学 期 不 及 格 但 不 为 前 一 长 学 期 本 专 业 计 划 内 的 课 程 ; 2 各 学 期 开 设 的 通 选 课 任 选 课 不 安 排 重 修 免 修 考 试 的 课 程 及 学 校 规 定 必 须 重 修 的 课 程 ; 3 擅 自 缺 考 或 者 在 考 试 中 有 舞 弊 行 为 的 课 程, 期 末 考 试 成 绩 为 0 分 的 课 程 ; 4 已 修 读 两 次 及 以 上 的 课 程, 包 括 由 于 培 养 计 划 变 更 修 读 的 用 于 可 申 请 重 修 替 代 的 课 程 ; 5 从 未 修 读 课 程 ( 即 没 有 选 课 及 成 绩 记 录 的 课 程 ); 6 夏 季 学 期 不 及 格 的 课 程 参 加 重 修 免 修 考 试 的 课 程 通 过 的 成 绩 记 录 登 记 60, 成 绩 单 中 显 示 P, 视 为 课 程 通 过, 但 不 列 入 各 类 积 点 与 积 分 计 算 ; 27

不 通 过 及 缺 考 的 成 绩 记 录 登 记 0, 成 绩 单 中 显 示 F, 列 入 各 类 积 点 与 积 分 计 算 缓 考 课 程 考 试 安 排 与 重 修 免 修 考 合 并 进 行, 前 一 长 学 期 缓 考 申 请 成 功 的 学 生 必 须 参 加 下 一 长 学 期 开 学 初 的 重 修 免 修 考, 成 绩 以 相 同 方 式 登 记 重 修 免 修 考 试 成 绩 登 记 在 学 生 参 加 考 试 的 学 期, 不 覆 盖 原 修 读 学 期 的 不 及 格 成 绩 及 缓 考 标 记 放 弃 报 名 重 修 免 修 考 试 者, 其 报 名 资 格 不 顺 延 至 以 后 学 期 成 功 报 名 重 修 免 修 考 试 的 课 程, 无 论 参 加 考 试 与 否 考 试 通 过 与 否, 该 学 期 均 不 得 重 修, 必 须 在 以 后 学 期 择 期 重 修 在 某 课 程 修 读 通 过 后 再 次 选 修 该 课 程 时, 不 得 与 其 他 课 程 存 在 时 间 冲 突, 且 不 能 申 请 免 听 ; 在 第 三 轮 选 课 中, 重 修 课 程 ( 修 读 未 通 过 的 课 程 ) 可 与 其 他 课 程 存 在 最 多 6 个 课 时 的 时 间 冲 突, 但 须 向 任 课 教 师 提 出 书 面 申 请 并 获 批 准 后, 可 免 听 重 修 课 程 的 冲 突 部 分, 但 必 须 完 成 规 定 的 作 业, 并 参 加 该 课 程 期 中 与 期 末 考 试 对 于 成 绩 在 41 分 及 以 下 的 课 程 或 该 学 期 受 到 退 学 警 告 的 学 生 重 修 不 得 申 请 免 听 ; 如 申 请 的 免 听 课 程 包 含 实 验 与 实 践 教 学 内 容, 则 该 部 分 内 容 必 须 修 读, 不 能 申 请 免 听 ; 两 课 体 育 军 训 实 验 及 教 学 实 践 环 节 课 程 设 计 等 课 程 一 律 不 能 申 请 免 听 重 修 已 通 过 的 课 程 不 得 申 请 免 听 ; 医 学 院 开 设 的 课 程 不 得 申 请 免 听 学 生 必 须 到 所 在 院 ( 系 ) 办 理 相 关 手 续, 自 行 免 听 课 程 按 旷 课 处 理 免 修 缓 考 免 听 的 申 请 表 格 到 教 务 处 领 取 或 网 上 下 载, 按 照 要 求 在 规 定 时 间 办 理 相 应 手 续 教 务 处 教 学 运 行 管 理 办 公 室 每 学 期 第 16 17 周 受 理 免 修 申 请, 每 学 期 开 学 后 第 1 2 周 组 织 全 校 免 修 考 试, 第 3 周 公 28

布 成 绩 学 生 在 考 试 前 到 所 在 院 ( 系 ) 教 务 办 填 写 缓 考 申 请 表, 并 附 医 院 证 明 或 其 他 证 明 材 料, 由 所 在 院 ( 系 ) 同 意 后, 由 学 院 将 书 面 材 料 交 至 教 务 处 教 学 运 行 管 理 办 公 室 备 案 或 审 批 ( 特 殊 情 况 ) 学 生 必 须 在 规 定 的 时 间 内 到 网 上 选 课, 并 自 行 核 实 所 选 课 程 是 否 认 定 为 重 修 课 程 选 课 结 果 在 选 课 系 统 关 闭 后 生 效 符 合 条 件 的 学 生 于 春 季 学 期 开 学 初 夏 季 学 期 期 间 根 据 通 知 要 求 登 录 教 学 信 息 服 务 网 报 名 春 季 学 期 第 3-4 周 秋 季 学 期 开 学 前 或 开 学 初 组 织 重 修 免 修 考 试 具 体 安 排 与 要 求 以 当 学 期 教 务 处 发 布 的 通 知 为 准 学 生 在 课 程 开 课 2 周 内 到 所 在 院 ( 系 ) 办 理 免 听 手 续 学 生 到 所 在 院 ( 系 ) 填 写 免 听 申 请 表, 经 任 课 教 师 同 意 后, 交 所 在 院 ( 系 ) 教 务 办 公 室 审 批 备 案 学 生 如 因 错 选 漏 选 课 程 需 要 更 改 原 来 的 课 程 安 排, 必 须 在 规 定 时 间 办 理 退 课 补 选 手 续, 办 理 方 式 为 : (1) 在 选 课 系 统 开 放 网 上 退 课 选 课 阶 段, 学 生 根 据 网 上 公 布 的 开 课 情 况 教 室 容 量 等 进 行 退 课 选 课 ; 若 某 一 课 程 容 量 已 满, 选 择 未 满 的 相 同 课 程 或 改 期 修 读 (2) 在 第 三 轮 选 课 系 统 关 闭 期 间, 学 生 所 有 所 选 的 课 程 即 刻 生 效 若 有 特 殊 情 况 需 调 整 课 程, 学 生 必 须 在 课 程 开 课 2 周 内 到 教 务 处 申 请 办 理 退 课 选 课 手 续 课 程 开 课 超 过 2 周 不 可 补 选 或 退 课 (3) 为 保 证 学 校 正 常 的 教 学 秩 序, 学 生 必 须 按 照 课 表 上 课, 如 因 自 行 修 改 上 课 时 间 地 点 和 更 换 教 师 造 成 考 核 成 绩 无 法 录 入, 则 成 绩 按 零 分 计 29

所 有 课 程 包 括 教 学 实 践 环 节 都 必 须 进 行 考 核, 考 试 课 程 的 记 分 方 式 为 百 分 制 或 等 第 制, 考 查 课 程 的 记 分 方 式 为 合 格 / 不 合 格 (Pass/Failure) 两 级 制 各 类 记 分 方 式 及 积 点 见 下 表 : 交 大 密 西 根 学 院 记 分 方 式 及 积 点 计 算 中, 积 点 最 高 为 4.0, 即 A+ A 对 应 积 点 为 4.0 学 校 采 用 学 积 分 平 均 积 点 (GPA) 评 定 学 生 学 习 质 量, 作 为 学 生 自 主 选 择 专 业 修 读 第 二 学 科 学 士 学 位 评 定 奖 学 金 推 荐 直 升 及 退 学 ( 警 告 ) 的 基 本 依 据, 具 体 分 类 及 计 算 方 法 如 下 : 30

总 学 积 分 为 自 学 生 第 一 学 期 至 当 前 学 期 所 有 课 程 ( 含 不 及 格 课 程 ) 成 绩 乘 以 相 应 学 分 后 求 和 除 以 学 分 总 和 ; 平 均 积 点 为 课 程 ( 含 不 及 格 课 程 ) 学 积 点 乘 以 相 应 学 分 后 求 和 除 以 学 分 总 和 ; 考 查 通 过 的 课 程 不 计 入 学 积 分 平 均 积 点, 但 计 入 总 学 分 核 心 课 程 为 各 专 业 培 养 计 划 要 求 修 读 的 课 程, 通 常 计 算 必 修 + 限 选 学 生 自 主 选 择 专 业 推 荐 直 升 等 一 般 以 核 心 课 程 学 积 分 为 依 据, 其 中 重 修 课 程 以 最 后 一 次 成 绩 计 入 学 生 个 人 登 陆 上 海 交 通 大 学 教 学 信 息 服 务 网 查 询 课 程 成 绩, 如 果 对 网 上 显 示 成 绩 有 疑 义, 请 按 照 下 述 流 程 查 询 : 1. 如 果 教 学 信 息 服 务 网 上 查 询 不 到 课 程 的 成 绩, 原 因 可 能 为 老 师 成 绩 尚 未 录 入 或 未 提 交, 或 你 未 成 功 选 课 ( 可 核 查 学 期 课 表 进 行 确 认 ) 2. 网 上 查 询 有 课 程 和 成 绩 记 录, 但 成 绩 为 0 或 空, 或 者 认 为 网 上 成 绩 与 本 人 估 计 有 出 入 者, 学 生 可 以 直 接 联 系 任 课 教 师 31

咨 询, 或 通 过 开 课 学 院 教 务 办 联 系 任 课 教 师 咨 询 3. 学 生 如 对 课 程 成 绩 有 疑 义, 可 以 在 课 程 结 束 后 向 所 在 院 系 教 务 办 提 交 查 询 成 绩 申 请 ( 申 请 截 止 时 间 为 各 学 期 开 学 第 一 周 周 五 ), 学 生 所 在 院 系 教 务 办 审 核 同 意 后 报 至 教 务 处 审 核 并 转 交 开 课 院 系 开 课 院 系 应 于 5 个 工 作 日 内 给 予 反 馈 查 卷 的 范 围 限 于 试 题 评 阅 登 分 记 分 差 错, 评 分 尺 度 掌 握 的 松 紧 程 度 不 属 复 查 范 围 学 生 本 人 不 得 查 阅 原 始 考 卷 为 培 养 学 生 的 创 新 意 识 和 创 新 能 力, 鼓 励 学 生 进 行 科 学 研 究, 参 与 创 新 活 动 学 生 在 校 期 间 取 得 的 科 研 与 实 践 成 果 可 视 情 况 给 予 成 绩 和 学 分 完 成 校 级 暑 期 本 科 生 科 研 见 习 岗 位 校 级 本 科 生 研 究 计 划 (PRP) 校 级 大 学 生 创 新 实 践 计 划 教 育 部 国 家 大 学 生 创 新 性 实 验 计 划 上 海 市 上 海 大 学 生 创 新 活 动 计 划, 通 过 验 收 答 辩 的, 计 1~6 学 分 ; 其 他 社 会 实 践 社 会 调 查, 可 视 其 内 容 时 间 和 成 果, 由 组 织 单 位 评 定, 经 教 务 处 认 可 计 0.5~2 学 分 校 内 转 学 院 ( 专 业 ) 学 生 与 外 校 转 入 学 生 已 修 读 的 课 程 和 公 派 交 流 生 在 外 校 交 流 期 间 修 读 的 课 程, 可 申 请 学 分 转 换 与 成 绩 认 定 具 体 办 法 依 据 上 海 交 通 大 学 本 科 生 学 分 转 换 管 理 办 法 实 施 细 则 执 行 其 他 类 别 学 生 的 学 分 转 换 与 成 绩 认 定 工 作 由 所 在 学 院 负 责 本 规 定 自 2015 年 9 月 1 日 起 施 行, 教 务 处 负 责 解 释 32

为 深 化 教 育 改 革, 培 养 宽 厚 型 开 放 型 创 新 型 人 才, 学 校 实 行 全 日 制 本 科 生 跨 学 科 修 读 第 二 学 科 学 士 学 位 制 度, 允 许 学 业 优 良 的 学 生 在 学 好 主 修 专 业 的 基 础 上 跨 学 科 修 读 另 一 个 专 业 的 主 要 课 程, 成 为 基 础 扎 实 知 识 面 宽 适 应 性 强 的 复 合 型 人 才 为 此, 特 制 定 修 读 规 定 报 名 方 式 及 录 取 办 法 1 学 校 全 面 开 放 第 二 学 科 学 士 学 位, 增 加 第 二 学 科 学 士 学 位 开 设 专 业, 保 证 全 校 学 生 均 能 获 得 修 读 第 二 学 科 学 士 学 位 的 机 会 同 时 鼓 励 学 习 成 绩 优 良 且 学 有 余 力 的 学 生 根 据 自 己 的 兴 趣 与 专 长 跨 专 业 修 读 第 二 学 科 学 士 学 位 学 习 成 绩 较 差 完 成 主 修 专 业 学 习 任 务 有 困 难 的 学 生 不 应 申 请 修 读 第 二 学 科 学 士 学 位 课 程 2 第 二 学 科 学 士 学 位 一 般 应 跨 学 科 门 类 修 读, 即 在 我 校 现 有 的 理 学 工 学 文 学 经 济 学 法 学 农 学 医 学 管 理 学 等 学 科 门 类 所 属 的 专 业 之 间 跨 门 类 修 读 ; 考 虑 到 目 前 我 校 本 科 专 业 设 置 的 实 际 情 况, 针 对 各 院 系 所 属 学 生 特 制 定 可 选 第 二 学 科 对 应 表 ( 见 每 年 招 生 通 知 ), 供 学 生 填 报 志 愿 时 参 考 3 第 二 学 科 学 士 学 位 课 程 自 第 四 学 期 开 始, 计 划 学 习 期 限 为 5 个 学 期 第 三 学 期 进 行 申 请 修 读 第 二 学 科 学 士 学 位 报 名 与 审 批 工 作 学 校 根 据 各 专 业 特 色 接 纳 学 生 能 力 以 及 学 生 需 要 情 33

况 确 定 当 年 第 二 学 科 学 士 学 位 开 设 专 业 各 专 业 招 生 名 额 4 获 准 修 读 第 二 学 科 学 士 学 位 的 学 生, 在 每 学 期 规 定 的 选 课 时 间 内 选 第 二 学 科 的 课 程 ( 允 许 免 修 的 课 程 也 要 选 课 ), 并 根 据 选 课 的 学 分 缴 纳 第 二 专 业 学 费, 具 体 收 费 标 准 根 据 学 校 的 相 关 规 定 ( 英 语 日 语 德 语 法 语 和 动 画 的 学 费 120 元 / 学 分, 其 它 二 专 专 业 学 费 100 元 / 学 分 ) 5 获 准 修 读 第 二 学 科 学 士 学 位 的 学 生, 应 在 规 定 时 间 内 进 行 网 上 选 课, 并 按 时 缴 纳 课 程 修 读 学 费 中 途 一 般 不 得 改 变 第 二 学 科 修 读 专 业 6 修 读 第 二 学 科 学 士 学 位 的 学 生 须 按 修 读 专 业 教 学 计 划 的 要 求 参 加 课 堂 教 学 实 验 教 学 教 学 实 践 等 各 项 教 学 环 节, 参 加 课 程 考 核, 考 核 成 绩 记 入 学 生 成 绩 档 案 考 试 不 及 格 者 缺 考 者 成 绩 记 录 大 表 ; 允 许 申 请 缓 考 ( 要 求 见 本 手 册 缓 考 相 关 规 定 ), 可 参 加 开 学 初 的 重 修 免 修 考 试, 免 修 考 试 课 程 通 过 的 成 绩 记 录 登 记 60, 成 绩 单 中 登 记 P, 视 为 课 程 通 过 凡 考 试 作 弊 者, 一 律 取 消 第 二 学 科 学 士 学 位 修 读 资 格, 并 视 情 节 轻 重 给 予 相 应 的 纪 律 处 分 第 二 学 科 必 修 课 程 如 与 主 修 专 业 课 程 学 分 教 材 学 时 要 求 完 全 相 同, 或 主 修 专 业 课 程 超 过 第 二 学 科 同 一 课 程 的 要 求, 同 时 主 修 专 业 课 程 成 绩 80 分 ( 含 80 分 ) 以 上, 学 生 可 以 申 请 免 修 该 课 程, 经 所 在 院 系 教 务 办 同 意, 向 任 课 教 师 提 出 申 请, 并 经 任 课 教 师 同 意 后 生 效 ( 最 多 可 免 修 两 门 课 程 ) 7 学 生 应 在 主 修 专 业 修 读 期 间 完 成 第 二 学 科 规 定 的 全 部 课 程 全 部 课 程 考 核 成 绩 合 格 者, 在 主 修 专 业 毕 业 时, 学 校 除 授 予 主 修 专 业 学 位 证 书 外, 另 外 颁 发 上 海 交 通 大 学 第 二 学 科 学 士 学 位 证 书 ; 对 未 获 得 第 一 学 科 学 士 学 位 者, 不 授 予 第 二 学 科 学 士 学 位 证 书 如 仍 有 第 二 学 科 课 程 未 通 过 考 试, 不 能 获 得 第 二 学 科 学 士 学 位, 学 生 根 据 所 修 学 分 情 况 可 申 请 下 列 条 款 之 34

一 : (1) 可 办 理 第 二 学 科 课 程 转 入 主 修 专 业 成 绩 大 表 手 续, 将 第 二 学 科 课 程 学 分 同 时 计 入 个 性 化 学 分 中, 且 不 影 响 学 生 原 有 一 专 学 籍 处 理 ; (2) 保 留 第 二 学 科 修 读 资 格, 在 本 科 毕 业 后 二 年 之 内 重 修 或 补 修, 考 核 合 格 者 补 发 上 海 交 通 大 学 第 二 学 科 学 士 学 位 证 书 8 第 二 学 科 修 读 通 过 的 课 程 学 分 同 时 计 入 个 性 化 学 分 中 由 学 生 通 过 教 学 信 息 服 务 网 报 名, 每 个 学 生 在 规 定 时 间 内 可 填 报 两 个 志 愿 报 名 分 三 轮 : 第 一 轮, 针 对 特 殊 要 求 的 专 业, 如 英 语 二 专 ( 只 有 通 过 上 海 交 通 大 学 英 语 水 平 考 试 的 学 生 可 报 名 ); 第 一 轮 报 名 未 录 取 者 可 以 参 加 第 二 轮 的 报 名 ; 第 二 轮, 所 有 招 生 的 二 专, 每 个 学 生 在 一 定 范 围 内 ( 系 统 已 设 定 ) 可 填 报 两 个 志 愿 ; 第 三 轮, 经 录 取 后 仍 有 剩 余 名 额 的 二 专 且 未 被 二 专 录 取 的 学 生 可 以 申 报 报 名 截 止 后, 系 统 需 要 对 学 生 的 核 心 课 程 [ 注 1] 计 算 学 积 分, 进 行 各 学 院 按 学 积 分 排 名, 并 根 据 跨 学 科 跨 专 业 优 先 的 原 则 录 取 3 第 三 轮 报 名 和 录 取 按 先 选 先 得 的 原 则 录 取 35

具 体 时 间 见 当 年 报 名 通 知 各 年 级 第 二 学 科 培 养 计 划, 可 至 教 学 信 息 服 务 网 查 询 本 管 理 办 法 自 2012 年 9 月 开 始 实 行, 由 教 务 处 负 责 解 释 1 核 心 课 程 只 按 必 修 限 选 课 计 算 学 积 分, 计 算 公 式 详 细 参 见 上 海 交 通 大 学 学 分 制 课 程 修 读 管 理 规 定 中 核 心 课 程 学 积 分 计 算 公 式 2 此 管 理 办 法 及 开 设 的 第 二 学 科 各 专 业 只 适 合 我 校 各 年 级 本 科 生 ( 含 宁 夏 大 学 西 藏 大 学 学 生 ), 外 校 学 生 修 读 我 校 第 二 专 业 的 相 关 规 定 另 行 通 知 36

一 新 生 入 学 报 到 后, 可 领 取 校 徽 一 枚 二 学 校 采 用 电 子 学 籍 注 册, 学 生 证 ( 校 园 卡 ) 是 在 校 学 生 身 份 的 证 件, 入 学 三 个 月 内, 经 复 查 符 合 入 学 条 件 者, 准 予 注 册, 发 给 学 生 证 ( 副 证 ), 与 学 生 证 ( 校 园 卡 ) 配 套 使 用 以 后 每 学 期 注 册 日, 学 生 须 持 学 生 证 到 所 在 院 系 本 科 教 务 办 公 室 办 理 注 册 手 续, 加 盖 注 册 章 后 的 学 生 证 方 为 有 效 三 学 生 证 和 校 徽 只 限 学 生 本 人 使 用, 学 生 应 妥 善 保 管, 由 于 转 借 或 送 给 他 人 使 用 造 的 不 良 后 果, 由 学 生 本 人 承 担, 并 视 情 节 轻 重 给 予 相 应 的 处 分 四 学 生 如 遗 失 校 园 卡, 应 立 即 挂 失, 确 认 丢 失 后, 可 到 校 园 卡 运 行 管 理 中 心 补 办 学 生 如 遗 失 学 生 证 ( 副 证 ), 应 到 教 务 处 网 站 下 载 表 格 申 请 补 办 五 补 证 期 间 补 办 证 明 单 代 做 学 生 证, 补 办 证 明 单 注 有 有 效 期 限, 过 期 作 废 六 补 办 期 间 如 遗 失 学 生 证 找 回, 应 立 即 到 注 册 与 学 务 中 心 办 理 撤 消 挂 失 手 续 一 个 人 不 能 同 时 拥 有 一 个 以 上 学 生 证 违 反 上 述 使 用 规 定 者, 将 视 情 节 轻 重 给 予 批 评 教 育, 直 至 纪 律 处 分, 由 此 造 成 的 一 切 后 果, 由 本 人 承 担 七 补 办 的 学 生 证 在 半 年 内 不 享 有 购 票 优 惠 待 遇 ; 学 生 购 票 优 惠 卡 的 注 册 时 间 为 每 学 期 注 册 日, 正 常 情 况 下 每 年 注 册 一 次 八 学 生 家 庭 地 址 变 更, 应 及 时 持 本 人 学 生 证 家 长 工 作 37

单 位 人 事 部 门 或 当 地 派 出 所 出 具 的 有 效 证 明 到 教 务 处 注 册 与 学 务 中 心 更 新 个 人 信 息, 办 理 换 证 手 续 九 学 生 在 办 理 学 生 证 的 过 程 中 弄 虚 作 假, 一 经 查 处 视 情 节 轻 重 给 予 批 评 教 育 直 至 纪 律 处 分, 由 此 造 成 的 一 切 不 良 后 果 由 本 人 承 担 十 学 生 由 于 毕 业 ( 结 业 肄 业 ) 出 国 退 学 中 止 学 习 取 消 学 籍 等 原 因 办 理 离 校 手 续 时, 须 将 学 生 证 交 学 校 做 相 应 处 理 十 一 拾 到 学 生 证 或 校 徽, 应 立 即 交 至 教 务 处 或 保 卫 处, 谨 防 被 非 法 利 用 本 规 定 自 2005 年 9 月 1 日 起 施 行, 由 教 务 处 负 责 解 释 38

学 校 的 教 室 是 课 堂 教 学 活 动 的 主 要 场 所, 公 用 教 室 由 学 校 统 一 管 理, 专 用 教 室 由 相 关 院 ( 系 ) 管 理, 所 有 教 室 均 依 据 本 科 及 研 究 生 教 学 计 划 调 配 使 用, 仅 用 于 教 学 用 途 公 用 教 室 只 安 排 接 纳 教 学 活 动 非 教 学 活 动 需 使 用 公 用 教 室 时 必 须 按 照 本 条 例 规 定 进 行 审 批 公 用 教 室 的 建 设 使 用 与 调 配 由 教 务 处 研 究 生 院 负 责 教 室 的 管 理 与 服 务 由 物 业 部 门 负 责 教 室 的 教 学 设 备 由 教 育 技 术 中 心 负 责 1 遵 守 教 室 管 理 规 定, 尊 重 教 室 管 理 人 员 的 指 导 2 不 得 在 教 学 楼 内 开 展 与 教 学 无 关 的 活 动, 不 得 进 行 商 业 性 质 活 动, 未 经 允 许 不 得 进 行 各 类 集 会 3 自 觉 维 护 教 室 卫 生 及 环 境, 保 持 黑 板 清 洁, 主 动 为 教 师 清 洁 黑 板, 不 随 意 张 贴 各 种 告 示, 不 大 声 喧 哗 4 爱 护 教 室 内 各 种 教 学 设 施 及 公 共 财 产, 不 得 损 坏 教 室 内 各 类 设 施, 损 坏 公 物 照 价 赔 偿 5 教 室 内 的 各 种 家 具 仅 供 本 教 室 使 用, 未 经 教 务 处 和 教 室 管 理 组 同 意 不 得 移 出 本 室 外, 更 不 能 移 做 他 用 39

6 不 得 随 意 占 用 教 室 座 位, 不 得 有 妨 碍 他 人 学 习 的 任 何 行 为 7 遵 守 课 堂 纪 律, 尊 重 任 课 教 师, 听 从 教 师 指 导 ; 课 内 不 得 聊 天 交 谈, 不 得 饮 食, 不 得 使 用 手 机 或 其 他 通 讯 设 备, 未 经 教 师 允 许 不 得 使 用 笔 记 本 电 脑, 不 得 有 任 何 影 响 他 人 上 课 的 行 为 8 回 答 教 师 提 问 时 应 起 立, 回 答 完 毕 后 再 坐 下 9 不 迟 到, 不 早 退 有 特 殊 原 因 迟 到 者, 经 任 课 教 师 允 许 后 才 能 进 入 教 室 中 途 进 出 教 室 应 得 到 教 师 允 许 10 衣 冠 不 整 者 不 得 进 入 教 室 11 注 意 节 约 用 电, 离 开 教 室 时 自 觉 关 灯 电 扇 和 空 调 等 12 教 学 楼 内 禁 止 吸 烟 1 任 课 教 师 因 教 学 需 要, 需 要 临 时 借 用 教 室 时, 由 教 师 本 人 或 委 托 教 学 秘 书 到 教 务 处 教 学 运 行 办 公 室 办 理 借 用 手 续 2 学 生 活 动 原 则 上 不 能 借 用 教 室, 如 需 借 用, 需 填 写 教 室 临 时 借 用 申 请 单, 注 明 活 动 内 容 负 责 人 具 体 时 间 参 加 人 数 及 是 否 使 用 教 室 内 电 教 设 备, 经 教 务 处 教 学 运 行 办 公 室 批 准 后, 到 教 室 管 理 组 或 教 育 技 术 中 心 办 理 借 用 教 室 手 续 3 校 外 人 员 来 校 内 举 办 各 种 讲 座 或 交 流 活 动 等 如 需 借 用 公 用 教 室, 必 须 经 学 校 有 关 部 门 提 交 教 务 处 研 究 生 院 审 查 批 准 非 学 历 办 学 用 途 的 教 室 借 用 应 经 教 务 处 主 管 处 长 或 研 究 生 院 主 管 院 长 批 准 40

1 学 校 在 每 幢 教 学 楼 内 都 设 有 中 控 机 房, 由 教 育 技 术 中 心 派 专 人 控 制 教 室 的 多 媒 体 设 备 的 使 用, 并 为 教 师 解 决 上 课 过 程 中 出 现 的 问 题 2 使 用 多 媒 体 教 室 的 老 师, 如 为 初 次 使 用, 应 提 前 预 约 到 教 室 熟 悉 设 备 的 操 作 3 多 媒 体 教 室 的 使 用 计 划 由 教 师 通 过 各 学 院 提 前 报 教 务 处 统 一 安 排 4 临 时 使 用 多 媒 体 设 施, 开 课 教 师 应 先 到 教 务 处 教 学 运 行 办 公 室 办 理 多 媒 体 教 室 借 用 登 记 手 续, 凭 证 向 教 育 技 术 中 心 借 用 电 教 设 备 5 使 用 者 须 严 格 遵 守 各 种 设 备 的 操 作 规 程, 爱 护 设 备, 不 得 随 意 拆 卸 和 移 动 教 室 设 备, 有 特 殊 需 要 时, 请 在 课 前 与 教 育 技 术 中 心 的 管 理 人 员 取 得 联 系 6 未 经 教 师 同 意, 学 生 不 得 利 用 多 媒 体 设 备 复 制 教 学 内 容 7 非 计 划 内 教 学 安 排 需 借 用 多 媒 体 教 室, 应 到 教 务 处 教 学 运 行 办 公 室 办 理 借 用 手 续 非 教 学 时 间 一 般 不 安 排 借 用 8 多 媒 体 或 多 功 能 教 室 使 用 完 毕, 应 立 即 将 教 室 设 备 及 环 境 复 原, 经 教 室 管 理 员 验 收 后 方 可 离 去 41

为 了 规 范 学 校 考 试 工 作 程 序, 严 肃 考 风 考 纪, 维 护 正 常 的 考 场 秩 序, 参 照 教 育 部 国 家 教 育 考 试 违 规 处 理 办 法 及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结 合 我 校 实 际 情 况, 制 定 本 规 定 本 规 定 适 用 于 本 校 全 体 在 读 学 生 ( 以 下 简 称 考 生 ) 医 学 院 继 续 教 育 学 院 可 以 根 据 本 学 院 的 特 殊 情 况, 参 照 本 规 定 制 订 本 学 院 的 具 体 规 则, 并 报 教 务 处 研 究 生 院 学 生 处 和 学 校 法 律 事 务 室 备 案 审 查 后 执 行 本 规 定 适 用 于 各 类 考 试, 包 括 国 家 地 方 政 府 及 其 授 权 机 构 组 织 的 考 试 对 违 反 考 试 纪 律 的 考 生, 按 照 上 海 交 通 大 学 学 生 违 纪 处 分 规 定 给 予 纪 律 处 分 考 生 参 加 考 试 时, 须 持 带 有 本 人 清 晰 头 像 的 校 园 卡 或 身 份 证 原 件 等 有 效 身 份 证 件, 并 放 置 在 课 桌 指 定 位 置, 无 证 件 者 不 得 参 加 考 试 考 生 应 提 前 10 分 钟 进 入 考 场, 考 试 开 始 后 15 分 钟 仍 未 进 入 考 场, 或 考 试 进 行 中 擅 自 离 开 考 场 者, 视 为 自 动 放 弃 该 课 程 考 试 42

考 生 必 须 服 从 监 考 人 员 根 据 考 场 情 况 提 出 的 考 试 纪 律 等 要 求, 按 照 监 考 人 员 指 定 的 座 位 就 坐 ; 不 听 从 监 考 人 员 安 排 者, 将 不 发 放 试 卷 考 生 在 考 试 过 程 中 禁 止 使 用 手 机 等 无 线 通 讯 设 备, 携 带 手 机 者 应 关 闭 手 机 电 源, 由 监 考 人 员 保 管 或 放 置 在 指 定 位 置 不 得 将 手 机 等 通 讯 工 具 作 为 计 时 工 具 使 用 ; 不 得 使 用 具 有 存 储 编 程 和 查 询 功 能 的 电 子 设 备 ; 不 得 使 用 自 带 的 稿 纸 课 桌 上 仅 可 放 置 文 具 和 有 效 身 份 证 件 在 开 考 前, 考 生 应 主 动 检 查 课 桌 抽 屉 及 考 位 周 围, 若 发 现 与 考 试 内 容 相 关 的 资 料 ( 开 卷 考 试 时 本 人 携 带 的 任 课 教 师 允 许 使 用 的 纸 质 参 考 资 料 除 外 ) 或 字 迹, 应 及 时 向 监 考 人 员 报 告 参 加 闭 卷 考 试 的 考 生, 在 课 桌 抽 屉 及 考 位 周 围 不 得 放 置 任 何 教 材 或 参 考 资 料 参 加 开 卷 考 试 的 考 生, 不 得 使 用 电 脑 及 同 类 电 子 设 备, 仅 可 使 用 课 程 教 师 允 许 的 纸 质 参 考 资 料, 且 不 得 相 互 借 阅 考 生 应 保 持 考 场 肃 静, 除 出 现 试 卷 分 发 错 误 或 字 迹 模 糊 等 问 题 时, 考 生 可 举 手 询 问 并 由 主 考 或 监 考 人 员 解 答 处 理 外, 不 得 问 及 与 试 题 内 容 有 关 的 问 题 考 生 答 题 一 般 须 用 蓝 / 黑 钢 笔 或 圆 珠 笔 书 写 ; 除 非 有 特 殊 要 求, 用 红 笔 铅 笔 答 题 的 试 卷 无 效 考 生 在 拿 到 试 卷 后, 须 将 本 人 的 姓 名 和 学 号 等 信 息 正 确 填 写 在 试 卷 指 定 位 置 处, 并 在 规 定 时 间 内 独 立 答 卷, 开 考 30 分 钟 后 方 可 交 卷 并 离 开 考 场 考 生 在 考 试 过 程 中 如 有 特 殊 情 况 须 暂 离 考 场 ( 如 去 洗 手 间 ) 时, 须 经 监 考 人 员 同 意 后, 由 一 名 监 考 人 员 陪 同, 并 将 考 生 信 息 和 离 开 返 回 考 场 时 间 等 情 况 记 录 在 上 海 交 通 43

大 学 考 场 情 况 登 记 表 中 在 考 试 结 束 铃 响 前, 考 生 完 成 考 试 时, 应 将 试 卷 交 给 监 考 人 员, 随 后 立 即 离 开 考 场 在 考 试 结 束 铃 响 时, 考 生 应 立 即 停 止 答 卷, 并 留 在 座 位 上 等 候, 由 监 考 人 员 统 一 收 卷 经 监 考 人 员 催 促 仍 不 交 卷 者, 监 考 人 员 可 声 明 不 再 收 卷, 则 该 生 该 课 程 考 试 成 绩 将 以 零 分 计 发 现 试 卷 缺 失 时, 监 考 人 员 应 告 知 缺 失 试 卷 者 该 课 程 考 试 成 绩 将 以 零 分 计 在 监 考 人 员 允 许 后, 考 生 方 可 离 开 考 场 考 生 不 遵 守 考 场 纪 律, 不 服 从 考 试 工 作 人 员 的 安 排 与 要 求, 有 下 列 行 为 之 一 的, 应 当 认 定 为 考 试 违 纪 : ( 一 ) 携 带 规 定 以 外 的 物 品 进 入 考 场 或 者 未 放 在 指 定 位 置 的 ; ( 二 ) 未 在 规 定 的 座 位 参 加 考 试 的 ; ( 三 ) 考 试 开 始 信 号 发 出 前 答 题 或 者 考 试 结 束 信 号 发 出 后 继 续 答 题 的 ; ( 四 ) 在 考 试 过 程 中 旁 窥 交 头 接 耳 互 打 暗 号 或 者 手 势 的 ; ( 五 ) 未 经 考 试 工 作 人 员 同 意 在 考 试 过 程 中 擅 自 离 开 考 场 的 ; ( 六 ) 将 试 卷 答 卷 ( 含 答 题 卡 答 题 纸 等, 下 同 ) 草 稿 纸 等 考 试 用 纸 带 出 考 场 的 ; ( 七 ) 用 规 定 以 外 的 笔 或 者 纸 答 题 或 者 在 试 卷 规 定 以 外 的 地 方 书 写 姓 名 考 号 或 者 以 其 他 方 式 在 答 卷 上 标 记 信 息 的 ; ( 八 ) 在 考 场 或 者 教 育 考 试 机 构 禁 止 的 范 围 内, 喧 哗 吸 44

烟 或 者 实 施 其 他 影 响 考 场 秩 序 的 行 为 的 ; ( 九 ) 拒 绝 妨 碍 考 试 工 作 人 员 履 行 管 理 职 责 的 ; ( 十 ) 威 胁 侮 辱 诽 谤 诬 陷 考 试 工 作 人 员 ( 监 考 考 务 或 巡 考 人 员 ) 或 其 他 考 生 的 ; ( 十 一 ) 其 他 违 反 考 场 规 则 但 尚 未 构 成 作 弊 的 行 为 考 生 违 背 考 试 公 平 公 正 原 则, 在 考 试 过 程 中 有 下 列 行 为 之 一 的, 应 当 认 定 为 考 试 作 弊 : ( 一 ) 携 带 与 考 试 内 容 相 关 的 材 料 或 者 存 储 有 与 考 试 内 容 相 关 资 料 的 电 子 设 备 参 加 考 试 的 ; ( 二 ) 抄 袭 或 者 协 助 他 人 抄 袭 试 题 答 案 或 者 与 考 试 内 容 相 关 的 资 料 的 ; ( 三 ) 抢 夺 窃 取 他 人 试 卷 答 卷 或 者 胁 迫 他 人 为 自 己 抄 袭 提 供 方 便 的 ; ( 四 ) 使 用 具 有 发 送 或 接 收 信 号 功 能 的 设 备 的 ; ( 五 ) 由 他 人 冒 名 代 替 参 加 考 试 的 ; ( 六 ) 代 替 他 人 参 加 考 试 的 ; ( 七 ) 故 意 销 毁 试 卷 答 卷 或 者 考 试 材 料 的 ; ( 八 ) 在 答 卷 上 填 写 与 本 人 身 份 不 符 的 姓 名 学 号 ( 考 号 ) 等 信 息 的 ; ( 九 ) 传 接 物 品 或 者 交 换 试 卷 答 卷 草 稿 纸 的 ; ( 十 ) 其 他 以 不 正 当 手 段 获 得 或 者 试 图 获 得 试 题 答 案 考 试 成 绩 的 行 为 教 务 处 研 究 生 院 考 试 工 作 人 员 在 考 试 过 程 中 或 者 在 考 试 结 束 后 发 现 下 列 行 为 之 一 的, 应 当 认 定 相 关 的 考 生 实 施 了 考 试 作 弊 行 为 : 45

( 一 ) 通 过 伪 造 证 件 证 明 档 案 及 其 他 材 料 获 得 考 试 资 格 加 分 资 格 和 考 试 成 绩 的 ; ( 二 ) 评 卷 过 程 中 被 认 定 为 答 案 雷 同 的 ; ( 三 ) 考 场 纪 律 混 乱 考 试 秩 序 失 控, 出 现 大 面 积 考 试 作 弊 现 象 的 ; ( 四 ) 考 试 工 作 人 员 协 助 实 施 作 弊 行 为, 事 后 查 实 的 ; ( 五 ) 其 他 应 认 定 为 作 弊 的 行 为 考 生 如 有 考 试 违 纪 行 为, 应 停 止 考 试 并 退 出 考 场, 试 卷 由 监 考 人 员 立 即 收 回 监 考 人 员 在 试 卷 及 考 生 名 单 中 标 记 违 纪 字 样, 该 生 该 门 课 程 考 试 成 绩 以 零 分 计, 考 试 结 束 后 视 情 节 报 学 生 处 处 理 在 考 试 过 程 中 考 生 如 有 考 试 作 弊 行 为, 应 停 止 考 试, 试 卷 由 监 考 人 员 立 即 收 回 监 考 人 员 应 保 留 考 生 的 作 弊 证 据, 令 其 退 出 考 场, 并 在 试 卷 及 考 生 名 单 中 标 记 作 弊 字 样, 该 生 该 门 课 程 成 绩 以 零 分 计 如 在 考 试 结 束 后 认 定 考 生 实 施 了 考 试 作 弊 行 为 的, 该 生 该 门 课 程 成 绩 以 零 分 计, 并 由 监 考 人 员 或 课 程 教 师 提 供 相 关 材 料 报 教 务 处 或 研 究 生 院 考 生 有 违 规 行 为 的, 由 监 考 人 员 在 考 场 情 况 登 记 表 上 填 写 违 规 情 况, 经 考 生 本 人 确 认 签 名 后, 由 监 考 人 员 将 考 场 情 况 登 记 表 及 相 关 违 规 资 料 报 送 教 务 处 或 研 究 生 院 有 第 十 八 条 十 九 条 所 列 行 为 需 要 给 予 有 效 制 止 或 者 核 对 事 实 等 情 形 的, 可 以 根 据 情 节 报 送 学 生 处 保 卫 处 等 部 门 处 理 考 生 违 规 材 料 由 教 务 处 或 研 究 生 院 自 考 试 结 束 46

后 ( 或 发 现 违 规 事 实 后 )2 个 工 作 日 内 报 学 生 处, 由 学 生 处 根 据 上 海 交 通 大 学 学 生 违 纪 处 分 规 定 的 相 关 规 定 进 行 处 理 考 生 参 加 国 家 地 方 政 府 及 其 授 权 机 构 组 织 的 考 试 时 违 反 考 试 纪 律 的, 除 按 照 适 用 于 该 考 试 的 规 定 予 以 处 理 外, 同 时 适 用 本 规 定 本 规 定 自 2014 年 9 月 1 日 起 施 行, 原 上 海 交 通 大 学 本 科 生 考 试 纪 律 规 程 同 时 废 止 本 规 定 由 教 务 处 和 研 究 生 院 负 责 解 释 47

为 营 造 公 平 的 学 习 环 境 和 优 良 的 学 习 风 气, 保 护 学 生 的 权 利, 共 同 维 护 校 园 的 诚 信 氛 围, 依 据 高 等 学 校 学 生 行 为 准 则 和 普 通 高 等 学 校 学 生 管 理 规 定, 制 订 本 守 则 诚 信 是 中 华 民 族 的 优 良 传 统 之 一, 是 每 个 人 都 应 具 备 的 行 为 规 范 和 道 德 修 养, 其 核 心 内 容 包 括 诚 实 守 信 和 责 任 上 海 交 通 大 学 秉 承 欲 成 学 问, 当 为 第 一 等 学 问 ; 欲 成 事 业, 当 为 第 一 等 事 业 ; 欲 成 人 才, 当 为 第 一 等 人 才 而 欲 成 第 一 等 学 问 事 业 人 才, 必 先 砥 砺 第 一 等 品 行 的 传 统, 鼓 励 和 要 求 学 生 遵 从 学 业 规 范 恪 守 学 业 道 德, 自 觉 做 到 学 业 诚 信, 培 养 诚 实 勤 奋 学 术 作 风 严 谨 的 学 业 习 惯 学 业 诚 信 是 指 学 生 在 所 有 学 业 环 节 中 均 应 遵 循 诚 信 原 则 学 业 环 节 包 括 作 业 实 验 论 文 考 试 竞 赛 和 测 评 等 其 中, 论 文 是 指 以 公 认 的 文 字 数 字 或 图 形 等 表 达 形 式 所 撰 写 并 公 开 发 表 的 学 术 论 文 和 技 术 成 果, 以 及 学 位 论 文 学 生 在 各 个 学 业 环 节 中 不 得 出 现 第 二 章 所 列 举 的 不 诚 信 行 为, 并 应 相 互 进 行 监 督 和 提 醒, 本 守 则 适 用 对 象 为 上 海 交 通 大 学 全 体 在 读 学 生 根 据 学 校 授 权, 密 西 根 学 院 等 学 院 可 根 据 本 学 院 的 特 殊 情 况, 参 照 本 守 则 制 订 本 学 院 的 诚 信 管 理 规 定, 并 报 上 海 交 通 大 学 学 生 48

诚 信 工 作 委 员 会 备 案 学 业 诚 信 要 求 学 生 在 学 业 过 程 中 应 以 个 人 的 努 力 获 得 真 实 的 学 业 成 果, 不 接 受 他 人 不 恰 当 的 帮 助, 亦 不 给 予 他 人 不 恰 当 的 帮 助 学 生 在 作 业 和 实 验 环 节 中 应 按 照 任 课 ( 指 导 ) 教 师 的 要 求 完 成 作 业 和 实 验 ; 学 生 作 业 和 实 验 环 节 的 不 诚 信 行 为 包 括 : ( 一 ) 篡 改 或 编 造 作 业 或 实 验 ( 报 告 ) 数 据 ; ( 二 ) 篡 改 或 抄 袭 他 人 作 业 或 实 验 报 告 ; ( 三 ) 由 他 人 代 替 或 代 替 他 人 完 成 作 业 或 实 验 ( 报 告 ); ( 四 ) 除 上 述 行 为 之 外 的 其 他 不 诚 信 行 为 学 生 在 论 文 环 节 中 应 使 用 真 实 的 数 据 和 信 息 来 进 行 学 术 研 究 和 文 档 撰 写, 应 独 立 撰 写 论 文, 并 通 过 注 释 和 引 用 等 形 式 尊 重 他 人 的 学 术 成 果 ; 学 生 论 文 环 节 的 不 诚 信 行 为 包 括 : ( 一 ) 编 造 论 文 数 据 或 内 容 ; ( 二 ) 抄 袭 或 剽 窃 他 人 成 果 或 论 文 ; ( 三 ) 直 接 引 用 他 人 成 果 或 论 文 内 容 且 未 标 明 出 处 ; ( 四 ) 由 他 人 代 替 或 代 替 他 人 撰 写 论 文 ; ( 五 ) 除 上 述 行 为 之 外 的 其 他 不 诚 信 行 为 学 生 在 考 试 环 节 中 应 严 格 遵 守 上 海 交 通 大 学 考 试 纪 律 规 程 学 生 在 参 加 国 家 组 织 的 非 校 内 考 试 时, 应 同 时 遵 守 其 相 关 考 试 规 范 学 生 在 竞 赛 环 节 中 应 遵 循 公 平 公 正 的 基 本 原 则 ; 学 生 竞 赛 环 节 的 不 诚 信 行 为 包 括 : ( 一 ) 在 竞 赛 前 通 过 不 正 当 手 段 获 取 赛 题 或 泄 露 赛 题 ; 49

( 二 ) 在 竞 赛 过 程 中 存 在 抄 袭 剽 窃 等 作 弊 现 象 ; ( 三 ) 在 竞 赛 过 程 中 出 现 篡 改 数 据 提 供 虚 假 结 果 等 造 假 行 为 ; ( 四 ) 篡 改 或 销 毁 自 己 或 他 人 比 赛 记 录 或 结 果 ; ( 五 ) 由 他 人 代 替 或 代 替 他 人 参 加 竞 赛 ; ( 六 ) 除 上 述 行 为 之 外 的 其 他 不 诚 信 行 为 学 生 在 综 合 测 评 环 节 中 不 得 出 现 提 供 虚 假 材 料 伪 造 综 合 测 评 证 明 等 不 诚 信 行 为 学 生 在 其 他 学 业 环 节 中 的 不 诚 信 行 为 包 括 : ( 一 ) 由 他 人 或 代 他 人 签 到 ; ( 二 ) 妨 碍 教 师 准 确 获 取 报 告 或 作 业 的 信 息 ; ( 三 ) 在 任 课 教 师 明 令 禁 止 情 况 下, 在 网 络 等 公 开 场 合 发 布 作 业 答 案 或 实 验 报 告 等 ; ( 四 ) 伪 造 证 件 或 证 明 参 加 学 业 活 动 并 获 得 成 绩 ; ( 五 ) 谎 报 或 捏 造 学 术 成 果 ; ( 六 ) 篡 改 伪 造 或 销 毁 各 类 学 术 成 绩 单 课 程 修 读 证 明 或 其 他 学 业 经 历 ; ( 七 ) 篡 改 或 伪 造 奖 学 金 及 其 他 荣 誉 证 书 ; ( 八 ) 篡 改 或 伪 造 肄 业 结 业 毕 业 或 学 位 证 书 等 ; ( 九 ) 除 上 述 行 为 之 外 的 其 他 不 诚 信 行 为 教 务 处 研 究 生 院 和 学 生 工 作 指 导 委 员 会 ( 学 生 处 ) 牵 头 设 立 上 海 交 通 大 学 学 生 诚 信 工 作 委 员 会, 负 责 诚 信 守 则 相 关 工 作 的 组 织 与 实 施, 审 核 学 院 ( 系 ) 的 诚 信 工 作 报 告, 受 理 并 处 理 学 生 关 于 学 院 ( 系 ) 所 作 的 不 诚 信 行 为 处 理 的 异 议 申 诉, 按 学 校 规 定 对 涉 及 到 违 反 考 试 纪 律 或 者 学 术 道 德 的 学 生 50

违 纪 处 理 提 出 咨 询 意 见 等 工 作 委 员 会 下 设 办 公 室, 挂 靠 学 生 处, 负 责 有 关 事 务 的 日 常 工 作 各 学 院 ( 系 ) 分 别 设 立 本 学 院 ( 系 ) 学 生 诚 信 工 作 分 委 员 会, 负 责 对 本 学 院 ( 系 ) 学 生 不 诚 信 学 业 行 为 的 处 理 工 作, 组 织 调 查 认 定, 根 据 情 节 轻 重 作 出 处 理 决 定 ; 听 取 违 反 考 试 纪 律 或 者 学 术 道 德 的 学 生 的 陈 述 和 申 辩, 为 学 院 ( 系 ) 处 理 提 供 咨 询 意 见 ; 将 本 学 院 ( 系 ) 的 诚 信 工 作 情 况 报 至 校 学 生 诚 信 工 作 委 员 会 等 各 学 院 ( 系 ) 学 生 诚 信 工 作 分 委 员 会 由 学 院 ( 系 ) 自 行 组 建, 成 员 可 包 括 学 生 代 表 教 师 代 表 教 学 和 学 生 管 理 部 门 的 工 作 人 员 对 于 学 生 在 作 业 实 验 等 课 堂 教 学 环 节 中 出 现 不 诚 信 行 为 的, 对 该 考 核 环 节 的 成 绩 作 零 分 处 理 ; 对 在 同 一 门 课 程 教 学 过 程 中 出 现 两 次 及 以 上 不 诚 信 行 为 的, 对 该 课 程 成 绩 作 零 分 处 理 ; 上 述 不 诚 信 行 为 的 认 定 及 处 理 由 任 课 ( 指 导 ) 教 师 负 责 执 行, 并 将 具 体 情 况 上 报 至 学 生 所 在 学 院 ( 系 ) 学 生 诚 信 工 作 分 委 员 会 备 案 对 于 学 生 在 论 文 环 节 中 出 现 不 诚 信 行 为 的, 由 校 学 位 评 定 委 员 会 负 责 组 织 认 定 和 处 理 对 于 学 生 在 竞 赛 环 节 中 出 现 不 诚 信 行 为 的, 取 消 其 参 赛 资 格 或 撤 销 其 所 获 荣 誉, 由 竞 赛 组 织 者 负 责 进 行 认 定 和 处 理, 并 报 至 学 生 所 在 学 院 ( 系 ) 学 生 诚 信 工 作 分 委 员 会 备 案 对 于 学 生 在 综 合 测 评 环 节 中 出 现 不 诚 信 行 为 的, 撤 销 其 所 获 荣 誉 或 相 应 参 评 资 格, 由 综 合 测 评 组 织 者 负 责 进 行 认 定 和 处 理, 并 报 至 学 生 所 在 学 院 ( 系 ) 学 生 诚 信 工 作 分 委 员 51

会 备 案 对 于 学 生 在 考 试 环 节 中 出 现 不 诚 信 行 为 的, 由 监 考 教 师 或 举 报 人 报 至 教 务 处, 经 核 定 后 报 至 学 生 工 作 处 按 照 上 海 交 通 大 学 违 纪 处 分 管 理 规 定 进 行 处 理 对 于 本 守 则 中 列 出 的 其 他 不 诚 信 行 为 或 未 提 及 的 不 诚 信 行 为, 处 理 流 程 为 : ( 一 ) 任 课 ( 指 导 ) 教 师 或 举 报 人 向 学 生 所 在 学 院 ( 系 ) 学 生 诚 信 工 作 分 委 员 会 报 告 不 诚 信 行 为 的 具 体 情 况, 并 提 供 相 关 证 据 ; ( 二 ) 学 院 ( 系 ) 学 生 诚 信 工 作 分 委 员 会 组 织 调 查 和 取 证, 在 收 到 举 报 后 10 个 工 作 日 内 给 出 认 定 结 果 和 处 理 意 见, 并 书 面 通 知 相 关 人 员 ; ( 三 ) 对 涉 及 到 学 生 纪 律 处 分 的 案 例, 学 院 ( 系 ) 学 生 诚 信 工 作 分 委 员 会 应 报 至 校 学 生 诚 信 工 作 委 员 会 进 行 复 核, 并 按 纪 律 处 分 程 序 进 行 处 理 其 他 处 理 规 则 : ( 一 ) 学 生 因 违 反 学 业 诚 信 守 则 而 导 致 课 程 成 绩 为 零 分 时, 该 课 程 经 重 修 后 成 绩 最 高 为 60 分 ; ( 二 ) 对 于 已 认 定 发 生 不 诚 信 行 为 的 学 生, 一 年 内 不 得 参 评 各 类 奖 学 金 和 其 他 荣 誉 称 号 ; 对 于 在 事 后 发 现 不 诚 信 行 为 的, 撤 销 相 关 荣 誉 称 号 并 收 回 所 发 奖 励 ; ( 三 ) 对 于 论 文 环 节 在 事 后 发 现 不 诚 信 行 为 的, 可 进 行 追 溯 认 定 和 处 理 ; ( 四 ) 除 当 事 人 为 未 成 年 人 外, 对 情 节 严 重 的 不 诚 信 行 为 进 行 公 示 52

学 生 在 收 到 对 不 诚 信 行 为 处 理 结 果 的 通 知 后, 如 存 在 异 议, 可 在 收 到 通 知 之 日 起 的 5 个 工 作 日 内 提 出 申 诉 对 于 由 学 院 ( 系 ) 学 生 诚 信 工 作 分 委 员 会 对 不 诚 信 行 为 处 理 结 果 的 申 诉, 应 按 如 下 程 序 进 行 : ( 一 ) 当 事 学 生 向 校 学 生 诚 信 工 作 委 员 会 提 交 书 面 申 请 情 况 说 明 及 相 关 证 据 ; ( 二 ) 校 学 生 诚 信 工 作 委 员 会 组 织 调 查 和 取 证, 在 15 个 工 作 日 内 给 出 复 核 结 果 和 处 理 意 见, 并 书 面 通 知 相 关 人 员 对 于 其 他 不 诚 信 行 为 处 理 结 果 的 申 诉, 应 按 如 下 程 序 进 行 : ( 一 ) 当 事 学 生 向 学 院 ( 系 ) 学 生 诚 信 工 作 分 委 员 会 提 交 书 面 申 请 情 况 说 明 及 相 关 证 据 ; ( 二 ) 学 院 ( 系 ) 学 生 诚 信 工 作 分 委 员 会 组 织 调 查 和 取 证, 在 15 个 工 作 日 内 给 出 复 核 结 果 和 处 理 意 见, 并 书 面 通 知 相 关 人 员 学 生 因 考 试 作 弊 等 学 业 不 诚 信 行 为 受 到 纪 律 处 分 的, 可 在 接 到 处 分 决 定 书 之 日 起 的 5 个 工 作 日 内, 向 校 学 生 申 诉 处 理 委 员 会 提 出 书 面 申 诉, 具 体 程 序 按 照 上 海 交 通 大 学 学 生 申 诉 管 理 规 定 进 行 本 守 则 自 2013 年 9 月 1 日 起 施 行 本 守 则 解 释 权 在 上 海 交 通 大 学 学 生 诚 信 工 作 委 员 会 53

随 着 学 校 本 科 培 养 工 作 的 不 断 完 善 以 及 国 际 化 战 略 的 实 施 与 深 入 推 进, 学 校 及 各 院 ( 系 ) 与 国 外 港 澳 台 地 区 高 校 间 的 学 生 交 流 合 作 日 益 增 多, 为 加 强 学 校 项 目 及 公 派 交 流 学 生 的 管 理, 特 制 定 本 办 法 公 派 交 流 学 生 是 指 按 校 ( 院 ) 际 合 作 交 流 协 议 要 求, 派 出 学 习 ( 或 研 究 实 习 参 与 特 定 项 目 活 动 ) 一 段 时 间 的 在 校 注 册 本 科 学 生, 派 出 地 包 括 其 他 国 家 和 港 澳 台 地 区 ; 派 出 学 生 按 照 协 议 层 次 分 为 校 级 公 派 交 流 学 生 和 院 级 公 派 交 流 学 生, 两 类 学 生 统 称 公 派 交 流 学 生 ( 简 称 交 流 生 ) 校 际 合 作 交 流 协 议 的 签 订 一 般 以 国 际 合 作 与 交 流 处 ( 暨 港 澳 台 办 公 室 )( 以 下 简 称 国 际 交 流 处 ) 为 主, 如 商 定 本 科 生 交 流 相 关 条 例, 应 结 合 教 务 处 以 及 相 关 院 ( 系 ) 意 见 确 定 协 议 条 款 ; 院 际 合 作 交 流 协 议 的 签 订 一 般 以 学 院 为 主, 如 商 定 本 科 生 交 流 相 关 条 例, 应 结 合 教 务 处 以 及 国 际 交 流 处 意 见 确 定 协 议 条 款 54

确 定 协 议 条 款 后, 应 报 学 校 法 律 事 务 室 及 主 管 校 领 导 审 批, 审 批 通 过 后, 方 可 与 合 作 学 校 签 订 相 关 协 议 校 际 合 作 交 流 协 议 签 署 完 毕, 协 议 原 件 由 学 校 留 存, 复 印 件 由 国 际 交 流 处 和 教 务 处 留 存 ; 院 际 合 作 交 流 协 议 签 署 完 毕, 协 议 原 件 由 学 院 留 存, 复 印 件 由 国 际 交 流 处 和 教 务 处 留 存 校 级 交 流 生 的 选 拔 和 推 荐 由 国 际 交 流 处 负 责 组 织 院 级 交 流 生 的 推 荐 选 拔 以 及 与 合 作 高 校 的 联 络 由 学 院 按 照 院 际 合 作 交 流 协 议 要 求 和 学 校 有 关 规 定 进 行, 推 荐 学 生 确 定 后, 应 报 教 务 处 审 核 备 案 学 生 必 须 在 国 际 交 流 处 教 务 处 学 院 的 指 导 下 办 理 对 外 交 流 事 务, 凡 自 行 与 合 作 高 校 联 系 的 视 为 个 人 行 为, 不 列 入 公 派 交 换 生 计 划 交 流 生 在 收 到 合 作 高 校 的 正 式 邀 请 函 后, 应 到 国 际 交 流 处 出 入 境 管 理 与 服 务 中 心 办 理 出 国 ( 境 ) 手 续, 并 填 写 上 海 交 通 大 学 因 公 出 国 或 赴 港 澳 台 任 务 申 请 表 对 于 特 定 的 项 目 ( 如 双 学 位 项 目 ), 学 生 应 在 规 定 时 间 内 与 学 校 或 院 ( 系 ) 签 署 交 流 协 议, 按 照 协 议 书 的 有 关 条 款 缴 纳 学 费 及 出 国 保 证 金, 完 成 交 大 本 科 学 业 的 相 关 规 定 交 流 生 在 完 成 学 校 上 述 手 续 后, 学 校 为 其 交 流 期 间 保 留 学 籍 交 流 生 在 交 流 期 间 应 委 托 一 名 具 有 完 全 民 事 行 为 55

能 力 和 经 济 偿 还 能 力 的 人 作 为 国 内 的 保 证 人 ( 建 议 为 自 己 的 父 母 ), 并 向 学 校 及 学 院 提 供 保 证 人 的 准 确 联 系 方 式 如 在 学 生 交 流 期 间 更 换 保 证 人, 必 须 提 前 通 知 学 校 及 学 院, 并 签 署 新 的 担 保 协 议 书 交 流 生 交 流 期 限 结 束, 应 及 时 返 校, 不 得 在 外 逗 留, 并 按 照 学 校 规 定 时 间 回 校 报 到 注 册 学 生 在 国 ( 境 ) 外 学 习 期 满 必 须 按 时 返 回, 不 得 擅 自 延 长 或 变 更 返 回 时 间, 也 不 得 擅 自 转 到 第 三 地 学 习 或 工 作, 逾 期 不 归 视 为 违 约, 取 消 学 籍, 所 缴 费 用 不 予 退 还 如 有 特 殊 原 因, 必 须 在 学 习 期 满 前 60 天 提 交 申 请 材 料, 经 学 院 教 务 处 与 国 际 交 流 处 审 批 同 意 后, 提 前 一 个 月 办 理 相 关 手 续 学 生 在 外 交 流 期 限 一 般 不 超 过 一 年 ( 含 延 期 申 请 ), 双 学 位 项 目 学 生 除 外 各 学 院 必 须 为 交 流 生 指 派 指 导 教 师, 负 责 与 其 保 持 联 系, 并 经 常 关 心 他 们 的 学 习 生 活 和 思 想 动 态, 对 他 们 在 外 学 习 进 行 必 要 的 指 导 ; 假 期 及 学 期 交 流 项 目 交 流 生 的 指 导 教 师 可 以 为 思 政 老 师 教 学 秘 书 或 专 业 教 师, 双 学 位 项 目 交 流 生 的 指 导 教 师 建 议 为 专 业 教 师 或 导 师 交 流 生 在 合 作 高 校 的 选 课 学 分 需 与 合 作 高 校 本 科 全 日 制 学 生 所 修 学 分 相 近, 所 选 课 程 应 与 本 校 本 专 业 培 养 方 案 相 近, 必 须 提 前 提 交 学 习 计 划 并 获 得 学 院 认 可 交 流 生 返 校 后 在 规 定 时 间 内 向 学 院 申 请 办 理 学 分 转 换 与 成 绩 认 定 手 续 教 务 处 考 虑 公 派 交 换 生 的 特 殊 情 况, 可 适 当 同 意 其 部 分 必 修 课 程 免 听 ( 但 必 须 在 规 定 时 间 内 前 办 理 相 关 手 续 ), 并 安 排 其 返 校 后 跟 班 考 试, 以 考 试 成 绩 作 为 该 门 课 程 考 5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