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 录 1 外 国 留 学 生 管 理 办 法 关 于 留 学 生 管 理 的 补 充 规 定 关 于 留 学 生 管 理 的 补 充 规 定 外 国 人 安 全 管 理 规 定 留 学 生 突 发 事 件 应 急 预 案 留 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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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中 国 石 油 大 学 ( 北 京 ) 留 学 生 管 理 工 作 文 件 汇 编 国 际 合 作 与 交 流 处 2011 年 4 月

2 目 录 1 外 国 留 学 生 管 理 办 法 关 于 留 学 生 管 理 的 补 充 规 定 关 于 留 学 生 管 理 的 补 充 规 定 外 国 人 安 全 管 理 规 定 留 学 生 突 发 事 件 应 急 预 案 留 学 生 护 照 签 证 居 留 许 可 管 理 办 法 留 学 生 学 习 管 理 规 定 留 学 生 本 科 生 学 分 制 学 籍 管 理 条 例 留 学 生 考 试 成 绩 记 载 管 理 办 法 留 学 生 实 习 管 理 办 法 外 国 学 生 及 学 者 奖 学 金 管 理 办 法 优 秀 留 学 生 评 选 办 法 优 秀 留 学 生 毕 业 生 评 选 办 法 留 学 生 考 勤 奖 评 选 办 法 留 学 生 违 纪 处 理 办 法 留 学 生 公 寓 物 业 管 理 要 求 留 学 生 校 外 住 宿 管 理 条 例 外 国 留 学 生 申 请 校 外 住 宿 相 关 程 序 留 学 生 校 外 住 宿 行 为 规 范 留 学 生 课 外 学 分 实 施 办 法 ( 试 行 ) 公 司 派 遣 留 学 生 医 疗 费 报 销 办 法 留 学 生 旅 游 管 理 办 法

3 石 油 大 学 ( 北 京 ) 外 国 留 学 生 管 理 办 法 为 了 进 一 步 规 范 我 校 留 学 生 管 理 工 作, 保 证 留 学 生 培 养 质 量, 发 展 我 校 留 学 生 教 育, 依 照 国 家 有 关 规 定, 结 合 我 校 实 际, 制 定 本 办 法 一 管 理 机 构 我 校 留 学 生 工 作 归 国 际 合 作 与 交 流 处 主 管 二 招 生 1 我 校 接 受 留 学 生 的 类 别 分 别 为 : 本 科 生 硕 士 研 究 生 博 士 研 究 生 进 修 生 语 言 生 2 留 学 生 的 学 制 与 我 校 国 内 相 应 学 生 的 学 制 相 同 进 修 生 和 语 言 生 学 制 一 般 为 半 年 至 一 年, 最 多 不 超 过 二 年 3 入 学 基 本 要 求 : 身 体 符 合 我 国 健 康 标 准 申 请 本 科 生, 应 具 有 相 当 于 中 国 高 中 毕 业 的 学 历, 年 龄 在 30 周 岁 以 下 ; 硕 士 研 究 生 应 具 有 相 当 于 中 国 大 学 本 科 毕 业 的 学 历 和 学 士 学 位, 专 科 学 历 者, 应 具 有 三 年 以 上 工 作 经 历, 年 龄 在 40 周 岁 以 下 ; 博 士 研 究 生 应 具 有 相 当 于 中 国 硕 士 研 究 生 毕 业 学 历, 年 龄 一 般 在 45 周 岁 以 下 硕 士 和 博 士 研 究 生 均 须 由 两 名 副 教 授 以 上 本 国 导 师 推 荐, 并 且 学 历 证 件 审 查 合 格 进 修 生 一 般 应 具 有 大 学 二 年 级 以 上 学 历, 且 进 修 本 人 原 专 业 或 类 似 专 业 本 科 生 和 硕 士 生 汉 语 水 平 需 达 到 HSK 四 级 ( 初 等 B 级 ); 达 到 HSK 三 级, 并 通 过 对 外 汉 语 部 结 业 考 试, 视 为 合 格 4 除 了 语 言 生 和 进 修 生 外, 所 有 留 学 生 需 经 国 际 合 作 与 交 流 处 初 审 合 格 后, 按 规 定 参 加 入 学 考 试 ( 另 有 协 议 除 外 ), 考 试 由 相 关 院 系 和 教 务 处 或 研 究 生 院 组 织, 系 负 责 出 题 改 卷 和 条 件 许 可 时 的 面 试 工 作 由 教 务 处 和 研 究 生 院 审 核, 条 件 符 合 要 求 者 被 接 受 为 我 校 正 式 学 生 5 报 考 本 科 成 绩 不 合 格 而 又 接 近 录 取 标 准 的, 可 入 学 试 读 一 年, 年 终 考 试 合 格 后, 承 认 第 一 年 的 学 分, 并 转 为 正 式 二 年 级 本 科 生 对 报 考 研 究 生 成 绩 不 合 要 求 者, 可 作 进 修 生 安 排 6 申 请 9 月 份 来 学 校 留 学 的 申 请 书 须 每 年 5 月 30 日 前 递 交 国 际 合 作 与 交 流 处 国 际 合 作 与 交 流 7 月 底 前 将 录 取 通 知 书 和 JW201 表 送 交 被 录 取 的 申 请 人 被 录 取 的 留 学 生 8 月 30 日 前 来 校 报 到 7 读 学 位 的 留 学 生, 须 具 有 能 够 进 行 专 业 学 习 的 汉 语 水 平, 否 则 来 华 后, 2

4 须 学 习 一 年 基 础 汉 语, 经 考 试 合 格 后, 方 可 进 入 专 业 学 习 基 础 汉 语 学 习 时 间 不 包 括 在 专 业 学 习 年 限 之 内 三 教 学 管 理 8 做 好 教 学 工 作 是 培 养 留 学 生 的 中 心 环 节 要 根 据 我 校 的 教 学 计 划, 结 合 留 学 生 的 实 际 情 况, 安 排 教 学 对 留 学 生 的 学 习, 既 要 严 格 要 求, 也 要 照 顾 他 们 的 特 点 和 困 难, 必 要 时 可 增 减 课 程 和 内 容, 在 保 证 质 量 的 前 提 下, 使 他 们 顺 利 完 成 学 业 9 政 治 理 论 课 为 各 专 业 留 学 生 的 选 修 课 其 它 人 文 课 和 专 题 讲 座, 留 学 生 自 愿 选 修 公 共 体 育 课 为 选 修 课 全 校 留 学 生 超 过 50 人 时, 统 一 开 设 中 国 概 况 课 10 本 科 生 和 研 究 生 修 业 期 满, 成 绩 和 论 文 达 到 要 求 的, 发 给 毕 业 证 书 和 相 应 的 学 位 证 书 成 绩 不 合 格 的 发 给 结 业 证 书 中 途 退 学 的, 发 给 肄 业 证 书, 证 书 上 注 明 学 习 年 限 进 修 生 完 成 进 修 计 划 后, 按 其 要 求 发 给 进 修 证 书 或 进 修 证 明 11 凡 提 供 给 本 专 业 中 国 学 生 的 教 科 书 讲 义 参 考 资 料 等 学 校 均 向 留 学 生 提 供 留 学 生 可 按 规 定 借 阅 图 书 文 献 资 料 除 已 注 明 不 准 外 国 人 看 的 机 密 书 刊 资 料 外, 留 学 生 都 可 以 在 图 书 馆 内 借 阅 影 印 的 国 外 书 刊 资 料, 但 不 得 复 制 12 本 科 生 与 本 专 业 本 年 级 中 国 学 生 同 班 学 习 学 校 为 研 究 生 和 进 修 生 指 定 导 师, 导 师 的 指 导 工 作 量 按 指 导 中 国 学 生 的 1.5 倍 计 算, 统 一 由 研 究 生 院 按 学 校 规 定 统 计 工 作 量, 发 给 教 学 酬 金 13 留 学 生 需 要 单 独 开 课 的, 本 科 生 由 教 务 处 负 责 安 排 教 室, 包 括 语 言 生 在 内 的 其 他 学 生 由 研 究 生 院 安 排 教 室 留 学 生 有 权 使 用 中 国 学 生 可 以 使 用 的 学 习 设 备, 包 括 音 像 设 备 和 语 音 实 验 室 四 专 业 实 习 和 社 会 实 践 14 各 系 应 根 据 教 学 计 划, 安 排 留 学 生 与 中 国 学 生 一 起 专 业 实 习, 或 者 单 独 进 行 专 业 实 习 如 需 要, 可 按 规 定 安 排 留 学 生 到 有 关 地 区 和 单 位 搜 集 资 料 和 数 据 到 未 开 放 地 区, 要 按 规 定 办 理 手 续 五 文 体 活 动 管 理 15 国 际 合 作 与 交 流 处 负 责 留 学 生 入 学 教 育, 介 绍 我 国 有 关 法 律 和 规 章 制 度, 了 解 我 国 教 育 制 度 也 可 参 加 学 校 统 一 组 织 的 有 关 校 纪 校 规 的 新 生 入 学 教 育 提 倡 中 国 师 生 与 留 学 生 交 朋 友 16 留 学 生 可 自 愿 参 加 我 校 学 生 会 或 其 它 部 门 组 织 的 活 动 及 运 动 队 文 艺 队 等 多 种 体 育 和 文 化 娱 乐 留 学 生 有 权 使 用 学 校 为 中 国 学 生 提 供 的 娱 乐 设 施, 包 括 游 泳 馆 健 身 房 等 17 对 留 学 生 的 重 要 传 统 节 日 或 宗 教 节 日, 学 校 不 放 假, 学 生 请 假 时, 可 准 3

5 假 1-3 天 六 学 籍 管 理 18 教 务 处 研 究 生 院 和 外 事 办 主 要 负 责 留 学 生 的 学 籍 管 理 要 认 真 按 照 学 校 的 学 籍 管 理 规 定, 对 留 学 生 进 行 管 理 对 遵 守 纪 律 学 习 优 秀 的 留 学 生, 学 校 可 予 以 表 扬, 发 给 奖 状 和 奖 品 19 参 照 给 中 国 学 生 的 处 分 规 定 进 行 对 犯 错 误 留 学 生 的 校 纪 处 分 处 分 分 为 警 告 严 重 警 告 记 过 留 校 查 看 勒 令 退 学 和 开 除 学 籍 20 给 予 留 学 生 勒 令 退 学 和 开 除 学 籍 处 分 的, 须 经 学 校 的 上 级 主 管 部 门 审 核, 报 国 家 教 育 委 员 会 批 准 其 他 校 纪 处 分 由 学 校 决 定 21 校 纪 处 分 一 经 决 定, 除 向 当 事 人 宣 布 外, 对 公 费 学 生 学 校 以 书 面 形 式 通 知 有 关 驻 华 使 馆 或 派 遣 单 位 22 对 留 学 生 的 成 绩 考 核 升 级 与 留 ( 降 ) 级 休 学 与 退 学 的 管 理, 原 则 上 应 当 与 中 国 学 生 相 同 若 有 关 驻 华 使 馆 索 取 留 学 生 的 成 绩 和 学 习 评 语, 由 教 务 处 和 研 究 生 院 直 接 提 供 23 学 生 因 病 短 期 不 能 恢 复 健 康 或 因 考 核 成 绩 不 合 格 需 休 学 或 退 学 时, 由 学 校 领 导 批 准, 对 公 费 学 生 要 书 面 通 知 有 关 驻 华 使 馆 或 派 遣 单 位, 并 报 上 级 主 管 部 门 和 国 家 教 育 委 员 会 备 案 24 学 习 期 间 留 学 生 不 得 请 假 旅 行 周 末 外 出 旅 游 不 能 影 响 学 习 七 生 活 管 理 和 社 会 管 理 25 留 学 生 生 活 归 口 国 际 合 作 与 交 流 处 管 理, 学 校 根 据 有 关 规 定 给 留 学 生 在 校 内 提 供 专 门 住 房 住 房 要 设 施 良 好, 有 洗 澡 和 冷 暖 设 备 专 门 的 留 学 生 宿 舍 由 外 事 办 管 理 学 校 后 勤 处 外 招 等 单 位 有 义 务 为 留 学 生 提 供 住 房, 提 供 住 房 的 价 格 要 优 惠, 服 务 要 优 良, 收 取 长 期 留 学 生 的 房 费, 不 超 过 对 外 营 业 房 价 的 一 半 26 留 学 生 的 饮 食 由 伙 食 科 负 责 要 努 力 办 好 伙 食, 注 意 饮 食 和 环 境 卫 生 要 尊 重 留 学 生 的 宗 教 信 仰 和 民 族 习 惯, 照 顾 他 们 的 饮 食 特 点 假 期 里 伙 食 科 要 为 假 期 在 校 的 留 学 生 安 排 专 人 提 供 饮 食 服 务 27 学 校 医 务 科 要 为 留 学 生 提 供 医 疗 服 务 自 费 生 的 医 疗 费 自 负, 公 费 生 的 医 疗 费 根 据 具 体 情 况, 具 体 规 定 28 有 留 学 生 居 住 的 宿 舍 楼 管 理 人 员, 要 严 格 实 行 会 客 留 宿 登 记 制 度 国 际 合 作 与 交 流 处 按 规 定 为 留 学 生 本 人 申 报 户 口, 为 留 宿 客 人 申 报 临 时 户 口 28. 在 校 本 科 留 学 生 一 般 不 得 结 婚, 其 他 学 生 要 求 于 中 国 人 结 婚 又 符 合 我 国 婚 姻 法 有 关 规 定 的, 可 允 许 向 我 国 婚 姻 登 记 机 关 申 请 登 记 学 校 一 般 不 为 留 学 生 提 供 夫 妇 用 房 29 对 留 学 生 要 热 情 友 好, 以 礼 相 待, 不 卑 不 亢 当 留 学 生 违 反 纪 律 规 章 制 度 或 有 轻 微 违 法 行 为 时, 由 我 校 批 评 教 育 或 依 照 规 定 予 以 处 理 ; 留 学 生 的 违 法 4

6 行 为 应 由 公 安 司 法 机 关 依 照 我 国 法 律 处 理 留 学 生 违 反 法 律 校 纪 而 造 成 的 伤 亡 事 故 所 支 付 的 有 关 费 用 由 肇 事 留 学 生 自 理 本 规 定 自 公 布 之 日 起 执 行 石 油 大 学 ( 北 京 )

7 石 油 大 学 ( 北 京 ) 关 于 留 学 生 管 理 的 补 充 规 定 为 进 一 步 规 范 留 学 生 的 招 收 和 管 理 工 作, 在 石 油 大 学 ( 北 京 ) 关 于 外 国 留 学 生 管 理 的 暂 行 规 定 的 基 础 上, 特 制 定 本 补 充 规 定, 对 有 关 问 题 做 进 一 步 说 明 第 一 条 正 式 注 册 的 学 位 生, 所 有 与 教 学 和 学 籍 管 理 有 关 的 事 宜, 本 科 生 由 教 务 处 和 相 关 各 院 系 管 理, 研 究 生 由 研 究 生 院 和 相 关 个 院 系 管 理 国 际 合 作 与 交 流 处 负 责 生 活 方 面 及 其 它 日 常 事 务 的 管 理 第 二 条 按 照 教 学 安 排 要 求 实 习 的 留 学 生, 原 则 上 要 同 本 国 学 生 一 样 安 排 但 如 果 实 习 地 点 的 条 件 不 允 许 时, 可 视 具 体 情 况 灵 活 掌 握 第 三 条 本 科 生 的 学 位 证 书 由 教 务 处 负 责 发 放, 研 究 生 的 学 位 证 书 由 研 究 生 院 负 责 发 放 国 际 合 作 与 交 流 处 负 责 为 留 学 生 申 请 学 位 证 书 教 务 处 研 究 生 院 国 际 合 作 与 交 流 处 2004 年 05 月 30 日 6

8 石 油 大 学 ( 北 京 ) 关 于 留 学 生 管 理 的 补 充 规 定 随 着 我 校 留 学 生 教 育 的 发 展, 攻 读 学 位 的 留 学 生 人 数 不 断 增 加 为 了 加 强 留 学 生 学 习 过 程 的 管 理, 提 高 留 学 生 教 学 质 量, 在 石 油 大 学 ( 北 京 ) 关 于 外 国 留 学 生 管 理 的 暂 行 规 定 ( 石 大 北 外 [1998]20 号 ) 和 石 油 大 学 ( 北 京 ) 留 学 生 管 理 补 充 规 定 (( 石 大 北 外 [2000]30 号 ) 的 基 础 上, 结 合 留 学 生 教 育 中 出 现 的 新 问 题, 对 留 学 生 学 籍 管 理 再 做 如 下 补 充 : 1 各 院 系 应 逐 步 适 应 留 学 生 教 育 的 需 求, 制 订 并 进 一 步 完 善 留 学 生 培 养 计 划 2 为 留 学 生 单 独 开 设 高 等 数 学 大 学 物 理 物 理 实 验 大 学 英 语 等 基 础 课 留 学 生 选 修 较 集 中 的 专 业 基 础 课, 有 条 件 的 院 系 可 考 虑 单 独 给 留 学 生 开 课 3 严 格 留 学 生 考 勤 制 度, 对 缺 课 超 过 三 分 之 一 的 课 程 取 消 考 试 资 格, 一 学 期 无 故 缺 课 累 计 超 过 二 分 之 一 的 学 生, 勒 令 退 学 教 务 处 研 究 生 院 国 际 合 作 与 交 流 处 2004 年 11 月 30 日 7

9 石 油 大 学 ( 北 京 ) 外 国 人 安 全 管 理 规 定 一 住 宿 管 理 1 严 格 按 照 外 国 人 住 宿 管 理 方 式 实 行 分 隔 管 理 不 许 闲 杂 人 员 和 无 关 车 辆 在 宿 舍 周 围 活 动 和 停 放 2 宿 舍 管 理 人 员 以 高 度 的 责 任 感, 加 强 宿 舍 门 卫 的 管 理 和 宿 舍 周 围 的 巡 逻, 特 别 是 加 强 夜 间 巡 逻 3 定 期 检 查 防 火 防 盗 设 施, 纠 正 妨 碍 安 全 的 行 为, 消 除 安 全 隐 患 4 严 格 规 定 夜 间 学 生 回 房 间 的 时 间 不 晚 于 23:00, 确 有 事 外 出, 必 须 向 值 班 教 师 请 假, 方 可 放 行 5 工 作 人 员 和 学 生 要 互 相 尊 敬, 相 互 理 解 不 得 以 任 何 理 由 激 化 矛 盾, 以 至 引 起 事 端 6 杜 绝 在 中 午 12:30-14:00 和 晚 上 9:00 以 后 的 休 息 时 间 在 房 间 里 大 声 说 话 和 播 放 音 乐 7 留 学 生 宿 舍 楼 全 楼 禁 烟 禁 酒, 任 何 时 间 都 不 得 在 宿 舍 楼 内 酗 酒 和 吸 烟 8 不 准 在 房 间 内 做 饭 和 使 用 自 备 的 电 炉 9 不 准 私 拉 电 线 和 使 用 劣 质 插 座 10 保 护 公 寓 内 所 有 物 品, 不 能 随 意 拆 卸 和 挪 动 如 发 生 人 为 损 坏, 学 生 本 人 照 价 赔 偿 11 有 非 常 情 况, 宿 舍 值 班 人 员 及 时 报 告 二 会 客 制 度 1. 问 者 必 须 出 示 有 效 证 件, 由 保 安 人 员 核 查 2. 访 者 必 须 进 行 登 记, 填 登 记 单 3. 如 果 访 问 者 要 求 去 留 学 生 房 间, 必 须 由 被 访 问 者 到 前 台 接 应, 或 电 话 通 知 保 安 人 员 否 则 访 问 人 不 得 进 入 客 房 区 4. 任 何 外 来 人 员 不 得 在 留 学 生 宿 舍 楼 夜 间 留 宿 否 则 留 学 生 本 人 将 受 到 处 罚 5. 晚 上 22:00 以 后, 早 晨 6:00 以 前, 无 特 殊 合 理 原 因 不 得 会 客 6. 来 访 者 离 开 公 寓 时, 由 被 访 留 学 生 送 至 前 台 三 考 勤 管 理 1. 有 事 不 能 上 课, 必 须 提 前 请 假 2. 每 天 课 后, 由 带 课 教 师 汇 报 学 生 情 况, 有 异 常 情 况 及 时 汇 报 石 油 大 学 ( 北 京 ) 外 国 人 管 理 领 导 小 组 2001 年 10 月 9 日 8

10 中 国 石 油 大 学 ( 北 京 ) 留 学 生 突 发 事 件 应 急 预 案 为 及 时 妥 善 处 理 我 校 留 学 生 发 生 的 安 全 紧 急 事 件, 提 高 紧 急 情 况 处 置 的 快 速 反 应 和 协 调 水 平, 维 护 学 校 正 常 的 教 学 秩 序, 结 合 我 校 实 际 特 制 定 本 工 作 预 案 一 指 导 思 想 : 以 三 个 代 表 重 要 思 想 和 科 学 发 展 观 为 指 导, 建 立 学 校 留 学 生 安 全 应 急 处 理 机 制, 迅 速 及 时 积 极 的 开 展 各 项 处 置 工 作, 最 大 限 度 的 降 低 损 失, 有 效 保 障 师 生 及 学 校 生 命 财 产 安 全, 切 实 维 护 教 育 稳 定 和 社 会 安 定 二 组 织 机 构 : 国 际 合 作 与 交 流 处 成 立 安 全 紧 急 情 况 处 置 小 组 : 组 长 : 孙 旭 东 副 组 长 : 李 光 和 成 员 : 徐 长 亮 吴 鹏 于 东 海 张 阳 常 用 电 话 : 留 学 生 办 公 室 ; 学 校 保 卫 处 ; 留 学 生 楼 前 台 ; 消 防 值 班 室 ; 火 警 119; 医 疗 急 救 120; 匪 警 110 三 类 别 划 分 : 安 全 紧 急 情 况 是 指 由 人 为 或 自 然 因 素 引 起 的 具 有 突 发 性, 造 成 或 可 能 造 成 人 员 伤 亡 较 大 经 济 损 失 破 坏 学 校 正 常 教 育 教 学 秩 序 社 会 稳 定 的 严 重 危 害 和 影 响 的 事 故 事 件 和 灾 害, 学 校 安 全 紧 急 情 况, 主 要 分 为 事 故 事 件 和 灾 害 三 大 类 ( 一 ) 事 故 : 主 要 有 交 通 事 故 火 灾 事 故 校 舍 倒 塌 事 故 及 其 它 造 成 人 员 伤 亡 事 故 ( 二 ) 事 件 : 主 要 有 突 发 公 共 卫 生 事 件 重 大 恶 性 群 众 事 件 影 响 重 大 的 社 会 治 安 案 件 以 及 其 他 危 害 学 校 正 常 教 育 教 学 秩 序 破 坏 学 校 和 社 会 稳 定 的 突 发 性 事 件 ( 三 ) 灾 害 : 主 要 有 暴 雨 洪 水 台 风 雷 击 地 质 性 灾 害 破 坏 性 地 震 火 灾 等 四 各 类 事 故 应 急 预 案 ( 一 ) 食 物 中 毒 应 急 预 案 1 发 现 留 学 生 有 类 似 食 物 中 毒 症 状 时, 应 迅 速 送 学 校 医 疗 室 进 行 初 诊, 同 时 拨 打 120 电 话 或 送 医 院 进 行 处 理 2 迅 速 向 值 班 领 导 汇 报 情 况, 并 向 教 育 局 卫 生 防 疫 部 门 报 告 3 做 好 所 有 食 物 食 品 取 样 工 作, 以 备 卫 生 部 门 检 验 如 是 食 用 校 外 食 物 所 9

11 致, 也 积 极 配 合 有 关 部 门 取 样 4 迅 速 排 查 食 用 致 毒 食 物 的 其 他 学 生 名 单, 并 检 查 他 们 的 身 体 状 况 5 及 时 通 知 其 在 华 监 护 人 或 者 使 领 馆 6 积 极 配 合 上 级 有 关 部 门 做 好 诊 治 调 查 事 故 处 理 等 工 作 ( 二 ) 交 通 事 故 应 急 预 案 1 发 生 交 通 事 故 后, 应 迅 速 将 伤 者 送 到 医 院 进 行 抢 救 2 迅 速 拨 打 值 班 电 话, 并 把 情 况 及 时 跟 主 管 领 导 汇 报 ; 及 时 通 知 交 通 部 门 3 组 织 保 护 好 现 场, 看 住 肇 事 车 辆 及 肇 事 人 以 备 交 警 部 门 进 行 事 故 处 理 4 及 时 通 知 受 伤 者 家 属 及 使 领 馆 5 积 极 配 合 交 警 做 好 事 故 处 理 ( 三 ) 其 他 突 如 其 来 的 伤 害 事 故 应 急 预 案 1 如 社 会 人 员 到 校 对 学 生 造 成 伤 害 时, 在 场 老 师 或 值 班 人 员 要 及 时 向 学 校 保 卫 处 报 告, 其 他 同 学 要 采 取 积 极 措 施 进 行 制 止 或 疏 散 2 值 班 人 员 接 到 报 告 后, 立 即 组 织 人 员 进 行 制 止, 并 拨 打 110 报 警 3 对 伤 者 应 及 时 送 医 院 就 诊 4 及 时 上 报 上 级 部 门 5 迅 速 配 合 公 安 部 门 调 查 事 故 发 生 的 原 因, 并 做 好 有 关 材 料 的 收 集 6 通 知 受 伤 者 的 家 属 及 使 领 馆 7 妥 善 处 理 事 故 ( 四 ) 火 灾 事 故 应 急 预 案 1 发 生 火 灾 事 故 时, 在 向 119 消 防 指 挥 中 心 报 警 的 同 时, 立 即 报 告 值 班 人 员 及 上 级 领 导 2 值 班 人 员 应 迅 速 切 断 有 关 电 源 3 在 场 老 师 或 值 班 人 员 应 该 迅 速 疏 散 学 生, 把 学 生 撤 离 到 安 全 区 域 4 积 极 配 合 消 防 人 员 救 火 5 在 进 行 灭 火 的 同 时, 应 采 取 有 效 的 隔 离 措 施, 防 止 大 火 蔓 延 ( 五 ) 发 生 盗 窃 的 应 急 预 案 1 接 到 盗 窃 案 报 案 后, 值 班 人 员 要 迅 速 赶 赴 现 场, 并 及 时 报 告 学 校 保 卫 处, 情 节 严 重 时 要 及 时 向 公 安 部 门 报 案 2 值 班 人 员 应 采 取 有 效 措 施, 保 护 现 场, 配 合 有 关 部 门 对 现 场 进 行 勘 察, 对 所 获 得 的 材 料 物 证 进 行 具 体 分 析, 研 究, 分 析 做 案 线 索, 对 案 件 进 行 定 性, 尽 最 大 的 努 力 追 回 失 窃 物 品 五 报 告 程 序 : 学 校 建 立 健 全 安 全 紧 急 情 况 报 告 制 度, 严 格 落 实 值 班 人 员, 确 保 安 全 紧 急 情 况 信 息 报 送 渠 道 畅 通 运 转 有 序 10

12 留 学 生 发 生 安 全 紧 急 情 况, 应 立 即 报 告 上 级 领 导, 重 大 以 上 紧 急 情 况 发 生 后, 学 校 立 即 报 告 上 级 部 门 上 报 时 做 到 及 时 准 确 全 面 不 漏 报 不 虚 报 报 告 内 容 为 : 事 故 发 生 的 时 间 地 点 单 位 事 故 的 简 要 情 况, 死 亡 人 数 受 伤 人 数 估 计 直 接 经 济 损 失 等 六 善 后 处 理 : 学 校 要 切 实 做 好 死 难 受 伤 学 生 家 长 的 安 抚 慰 问 工 作, 消 除 各 种 不 安 全 因 素, 维 护 学 校 稳 定 根 据 保 险 内 容 给 予 伤 亡 学 生 赔 偿 七 调 查 与 结 案 学 校 依 据 国 家 有 关 规 定, 按 照 属 地 为 主 分 级 负 责 的 原 则 和 紧 急 事 件 的 等 级, 对 突 发 紧 急 情 况 及 时 展 开 调 查, 查 清 事 实, 查 明 原 因, 限 期 报 结 事 故 的 调 查 处 理 必 须 坚 持 实 事 求 是, 尊 重 科 学, 依 法 处 置 的 原 则, 任 何 人 不 得 干 涉 事 故 的 调 查 处 理 本 预 案 自 制 定 之 日 起 开 始 实 施 国 际 合 作 与 交 流 处 2008 年 05 月 18 日 11

13 中 国 石 油 大 学 ( 北 京 ) 留 学 生 护 照 签 证 居 留 许 可 管 理 办 法 一 登 记 1. 留 学 生 入 境 后, 应 在 24 小 时 内 向 北 京 市 公 安 局 上 报 住 宿 登 记 住 在 校 内 公 寓 的 留 学 生 到 102 办 公 室 上 报 ; 住 在 校 外 的 留 学 生 到 属 地 派 出 所 上 报 住 宿 地 址 发 生 变 更 应 及 时 向 留 学 生 办 公 室 上 报 二 签 证 1. 留 学 生 来 华 必 须 持 普 通 护 照, 并 持 学 习 (X 字 ) 签 证 或 访 问 (F 字 ) 签 证 ( 学 习 期 限 在 半 年 以 内 者 ) 入 境 如 果 持 其 它 签 证 入 境, 须 尽 快 变 更 为 学 习 签 证 2. 持 F 签 证 的 留 学 生, 在 F 签 证 有 效 期 满 后 还 需 继 续 在 中 国 石 油 大 学 ( 北 京 ) 学 习, 需 要 办 理 签 证 延 长 手 续 ; 3. 学 校 原 则 上 不 邀 请 留 学 生 家 属 来 校 伴 读, 如 情 况 特 殊, 留 学 生 伴 读 家 属 只 能 持 L 字 签 证 在 华 停 留, L 签 证 可 以 每 次 延 长 3 个 月, 但 延 长 的 最 终 期 限 不 能 超 过 留 学 生 居 留 许 可 的 有 效 期 三 居 留 许 可 1. 留 学 生 持 X 字 签 证 入 境 到 校 报 到 后, 应 到 留 学 生 办 公 室 领 取 并 填 写 外 国 人 签 证 居 留 许 可 申 请 表, 加 盖 部 门 公 章 后, 在 入 境 30 日 之 内 持 本 人 有 效 护 照 及 签 证 我 校 公 函 录 取 通 知 书 北 京 出 入 境 卫 生 检 验 检 疫 局 出 具 的 健 康 证 明 书 和 临 时 住 宿 登 记 证 明 到 北 京 市 公 安 局 外 国 人 管 理 出 入 境 管 理 处 办 理 居 留 手 续 2. 留 学 生 居 留 许 可 的 有 效 期 一 般 与 本 校 学 习 的 时 间 相 同, 如 需 延 长 居 留 许 可 签 证 的 有 效 期 或 变 更 其 中 的 项 目, 由 本 人 在 签 证 有 效 期 限 一 周 前 提 出 申 请, 经 国 际 合 作 与 交 流 处 同 意 后, 填 写 好 外 国 人 签 证 居 留 许 可 申 请 表 再 向 北 京 市 公 安 局 出 入 境 管 理 处 申 请 办 理 对 逾 期 不 办 的 学 生, 根 据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外 国 人 入 境 出 境 管 理 法 的 有 关 规 定, 将 会 被 处 以 罚 款, 情 节 严 重 的 还 有 可 能 被 拘 留 3 国 际 合 作 与 交 流 处 随 时 关 注 签 证 居 留 许 可 有 效 期, 负 责 督 促 留 学 生 按 时 办 理 延 长 手 续 留 学 生 须 留 意 自 己 的 签 证 居 留 许 可 的 有 效 期, 应 在 签 证 居 留 许 可 有 效 期 到 期 前 两 周 凭 本 人 有 效 证 件 及 国 际 合 作 与 交 流 处 出 具 的 证 明 去 北 京 市 公 安 局 出 入 境 管 理 处 办 理 签 证 居 留 许 可 延 长 手 续, 如 遇 学 期 结 束, 签 证 12

14 居 留 许 可 及 再 入 境 手 续 的 办 理, 须 在 学 校 放 假 前 半 个 月 内 办 理, 假 期 一 般 不 予 办 理 期 末 结 业 离 校 学 生 不 予 办 理 证 件 延 长 手 续 因 非 法 居 留 所 受 的 责 任 和 处 罚 由 本 人 承 担 4. 居 留 许 可 项 目 内 容 变 更, 持 证 人 须 在 10 日 内 到 市 公 安 局 出 入 境 管 理 处 办 理 变 更 手 续 5. 中 途 退 学 休 学 或 被 学 校 开 除 的 留 学 生, 国 际 合 作 与 交 流 处 应 注 销 其 居 留 许 可, 将 其 签 证 转 为 L 字 签 证, 令 其 限 期 离 境 6. 持 有 效 签 证 居 留 许 可, 可 以 前 往 中 国 政 府 规 定 的 对 外 国 人 开 放 的 地 区 旅 行 前 往 不 对 外 国 人 开 放 的 地 区 旅 行, 须 事 先 向 北 京 市 公 安 局 出 入 境 管 理 处 申 请 旅 行 证, 获 准 后 方 可 前 往 对 于 违 反 规 定 者, 公 安 机 关 将 按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外 国 人 入 境 出 境 管 理 法 的 有 关 规 定 处 理 7. 对 在 中 国 非 法 居 ( 停 ) 留 或 具 有 其 它 违 法 行 为 的 外 国 人 或 责 任 人, 公 安 机 关 将 依 法 予 以 处 罚 8. 不 满 18 岁 的 外 国 留 学 生 申 请 入 学 时, 必 须 开 具 经 过 公 证 的 在 有 北 京 户 口 的 成 年 人 对 该 生 的 监 护 人 担 保 证 明, 经 国 际 合 作 与 交 流 处 审 查 符 合 入 学 资 格 后 方 能 接 收 9. 各 项 签 证 证 件 不 得 涂 改 损 坏, 违 者 会 受 到 处 罚, 如 果 丢 失 护 照, 应 于 丢 失 的 当 日 向 国 际 合 作 与 交 流 处 及 北 京 市 公 安 局 出 入 境 管 理 处 报 告, 及 时 领 取 护 照 遗 失 证 明 并 向 本 国 驻 华 使 领 馆 申 请 新 护 照, 然 后 到 北 京 市 公 安 局 出 入 境 管 理 处 重 新 办 理 签 证 居 留 许 可 领 取 新 护 照 后 应 立 即 到 属 地 派 出 所 和 国 际 合 作 与 交 流 处 办 理 变 更 手 续 10. 签 证 居 留 许 可 的 补 发 持 新 护 照 人 员 申 请 签 证 居 留 许 可, 除 按 申 请 签 证 居 留 许 可 须 提 供 的 相 应 材 料 外, 还 须 提 供 下 列 证 明 : (1) 因 丢 失 护 照 领 取 新 护 照 者, 还 须 提 供 公 安 机 关 出 入 境 管 理 部 门 出 具 的 护 照 报 失 证 明 或 者 外 国 驻 华 使 馆 领 馆 照 会 ; (2) 因 护 照 即 将 到 期 或 者 签 证 页 用 完 等 情 况 领 取 新 护 照 者, 还 须 提 供 本 次 入 境 时 所 持 护 照 ; 11. 办 理 签 证 居 留 许 可 延 期 变 更, 按 公 安 局 规 定 交 费, 所 有 费 用 ( 含 交 通 费 ) 均 由 留 学 生 本 人 承 担 12. 留 学 生 外 出 须 随 时 携 带 本 人 护 照 和 学 生 证 以 备 查 验 国 际 合 作 与 交 流 处 2008 年 07 月 25 日 13

15 中 国 石 油 大 学 ( 北 京 ) 留 学 生 学 习 管 理 规 定 学 期 安 排 中 国 石 油 大 学 每 学 年 分 为 春 季 和 秋 季 两 个 学 期 每 年 9 月 是 新 学 年 的 开 始, 也 是 秋 季 学 期 的 开 始 ; 春 季 学 期 一 般 从 3 月 上 旬 开 始 寒 假 和 暑 假 的 时 间 分 别 为 每 年 的 2 月 和 7 8 月 份, 具 体 的 时 间 安 排 以 当 年 的 校 历 为 准 学 习 年 限 本 科 生 在 校 学 习 期 限 为 4-6 年, 硕 士 研 究 生 在 校 学 习 期 限 为 2-5 年, 博 士 研 究 生 在 校 学 习 期 限 为 3-5 年 培 养 计 划 课 程 与 学 分 培 养 计 划 是 学 校 组 织 教 学 活 动 学 生 选 课 和 安 排 学 习 进 度 的 基 本 依 据, 也 是 学 校 进 行 本 科 生 毕 业 和 学 位 资 格 审 查 的 主 要 依 据 培 养 计 划 包 括 专 业 代 号 和 名 称 专 业 培 养 目 标 主 干 学 科 主 要 课 程 毕 业 生 应 获 得 的 知 识 和 能 力 学 制 与 授 予 学 位 毕 业 合 格 标 准 及 学 分 要 求 课 程 设 置 等 内 容 课 程 培 养 计 划 中 的 课 程 ( 包 括 理 论 教 学 课 和 单 独 设 置 的 实 践 教 学 环 节 ) 分 为 必 修 课 和 选 修 课 两 种 类 型 必 修 课 是 指 学 生 必 须 修 读 的 课 程 ; 选 修 课 是 指 为 满 足 学 生 自 身 志 向 特 长 爱 好 以 及 专 业 要 求 而 设 立 的 供 学 生 选 择 修 读 的 课 程 学 分 培 养 计 划 中 每 门 课 程 都 规 定 了 相 应 的 学 分, 也 对 学 生 提 出 了 明 确 的 学 分 要 求 学 分 的 计 算 方 法 如 下 : 以 课 堂 讲 授 为 主 的 理 论 教 学 课 程 每 16 学 时 计 1 学 分 ; 其 它 课 程, 如 体 现 素 质 培 养 的 课 程 每 24 学 时 至 64 学 时 计 1 学 分 ; 单 独 设 置 的 实 践 教 学 环 节 每 周 计 1 学 分 培 养 计 划 中 对 于 各 类 课 程 的 学 分 要 求 之 和 即 为 获 得 该 专 业 毕 业 证 书 的 最 低 学 分 要 求 为 鼓 励 留 学 生 积 极 参 加 校 园 文 化 活 动, 学 生 在 读 期 间 需 通 过 参 加 文 体 活 动 科 技 竞 赛 等 方 式 获 得 至 少 4 个 课 外 学 分 注 册 和 选 课 注 册 在 校 生 每 学 期 应 按 规 定 日 期 到 校 注 册 注 册 须 由 本 人 携 带 学 生 证 完 成, 不 得 14

16 委 托 他 人 注 册 前 必 须 先 缴 清 学 费, 无 交 费 记 录 者, 将 不 予 注 册 注 册 一 般 是 在 开 学 后 第 一 周 内 完 成 所 有 留 学 生 均 在 留 学 生 管 理 科 注 册 如 因 故 不 能 按 时 注 册, 须 提 前 请 假 未 请 假 或 请 假 未 获 批 准 而 不 按 时 注 册 者, 按 旷 课 论 无 故 不 按 时 注 册 超 过 两 周 者, 按 自 动 退 学 处 理, 学 校 按 规 定 注 销 其 学 籍 选 课 本 科 生 除 第 一 学 期 外, 其 它 学 期 的 课 程 由 学 生 本 人 根 据 培 养 计 划 选 择 选 课 在 教 务 处 主 页 上 完 成, 分 为 预 选 和 正 选 两 个 阶 段, 一 般 在 每 学 期 期 末 选 择 下 一 学 期 的 课 程, 两 个 过 程 都 参 加, 选 课 结 果 才 有 效 具 体 选 课 时 间 由 教 务 处 通 知, 所 有 学 生 必 须 在 规 定 的 时 间 内 选 课, 过 期 不 再 补 选, 选 课 的 问 题 可 以 到 小 办 公 楼 教 务 处 231 办 公 室 咨 询 研 究 生 的 选 课 需 要 在 导 师 的 指 导 下 完 成 本 科 生 研 究 生 一 定 要 根 据 培 养 计 划 确 定 应 该 选 的 课 程 考 勤 和 请 假 考 勤 学 校 对 教 学 计 划 规 定 的 课 堂 讲 授 考 试 考 查 和 其 他 教 学 活 动 都 要 进 行 考 勤, 学 生 因 故 不 能 出 勤, 应 事 先 请 假 未 请 假 或 请 假 未 被 批 准 而 不 出 勤 者, 均 以 旷 课 论 学 校 将 按 规 定 对 旷 课 的 学 生 做 出 相 应 的 处 理 凡 旷 课 累 计 超 过 课 程 总 学 时 的 三 分 之 一 时, 将 失 去 参 加 该 课 程 的 考 试 的 资 格, 该 课 程 成 绩 以 零 分 计 请 假 留 学 生 因 病 或 因 事 不 能 正 常 上 课 需 及 时 请 假, 不 能 事 后 补 假 请 假 流 程 1. 留 学 生 请 假 请 到 留 学 生 管 理 科 105 办 公 室 办 理 2. 请 假 单 须 经 管 理 科 签 字 盖 章 后 才 生 效, 请 假 单 存 根 存 管 理 科 备 查, 因 病 请 假 须 出 示 医 院 开 具 的 诊 断 证 明 请 假 时 限 及 相 应 安 排 1. 留 学 生 因 病 长 期 不 能 坚 持 学 习 者 ( 病 假 超 过 本 学 期 总 学 时 的 三 分 之 一 ), 应 向 留 学 生 管 理 科 申 请 休 学 休 学 期 间 应 回 国 治 疗, 如 恢 复 健 康, 凭 医 院 诊 断 证 明, 可 以 复 学 休 学 期 满, 尚 未 康 复, 仍 不 能 坚 持 正 常 学 习 者, 作 退 学 处 理 2. 留 学 生 一 学 期 请 假 累 计 超 过 本 学 期 总 学 时 的 三 分 之 一 以 上, 且 没 有 申 请 停 学, 作 退 学 处 理 15

17 考 试 和 成 绩 考 试 留 学 生 必 须 参 加 所 修 课 程 的 考 试 或 考 查, 因 故 不 能 参 加 考 试 ( 考 查 ) 时 必 须 提 前 书 面 向 院 系 教 务 办 公 室 研 究 生 部 和 留 学 生 管 理 科 请 假 并 申 请 缓 考, 经 批 准 后 可 参 加 下 一 次 该 门 课 程 的 考 试 未 经 请 假 或 请 假 未 获 批 准 而 不 参 加 考 试 者, 成 绩 以 零 分 计 成 绩 评 定 成 绩 一 般 采 用 百 分 制 或 两 分 制 记 载, 按 百 分 制 记 载 的 课 程,60 分 为 及 格, 按 照 两 分 制 记 载 的 课 程 成 绩 记 为 通 过 或 不 通 过 学 生 出 勤 情 况 课 堂 表 现 课 后 作 业 平 时 测 验 以 及 期 中 考 试 都 与 期 末 成 绩 有 关, 期 末 考 试 只 是 考 试 成 绩 的 一 部 分 课 程 考 核 不 合 格, 必 须 通 过 补 考 或 重 修 才 能 取 得 该 课 程 的 学 分 补 考 补 考 时 间 为 每 学 期 的 开 学 初, 补 考 课 程 为 培 养 计 划 规 定 的 上 学 期 开 设 的 必 修 课 程, 其 中 旷 考 缺 考 ( 被 取 消 考 试 资 格 者 ) 考 试 违 纪 考 试 成 绩 为 零 分 重 修 不 及 格 的 课 程 不 能 参 加 补 考, 不 能 参 加 补 考 的 课 程 和 补 考 仍 未 通 过 的 课 程 只 能 通 过 重 修 取 得 学 分 补 考 需 要 提 前 在 综 合 教 务 系 统 上 报 名, 不 报 名 不 能 参 加 考 试 重 修 补 考 仍 不 及 格 的 课 程 需 要 重 修, 学 生 应 在 学 校 规 定 的 时 间 ( 具 体 时 间 见 每 学 期 的 选 课 手 册 中 的 通 知 或 开 学 初 须 知 ) 通 过 综 合 教 务 系 统 网 上 办 理 重 修 手 续 学 生 根 据 考 试 安 排 选 择 考 试 时 间 不 冲 突 的 课 程 进 行 重 修, 并 尽 可 能 选 择 与 自 己 的 上 课 时 间 不 冲 突 的 上 课 班 听 课 重 修 课 程 的 成 绩 管 理 考 核 与 正 常 开 设 的 课 程 相 同, 重 修 成 绩 在 成 绩 记 载 中 注 明 重 字 课 程 重 修 后 仍 不 能 取 得 学 分 者 可 继 续 重 修, 已 取 得 学 分 的 课 程 将 不 能 重 修, 学 生 毕 业 和 学 位 资 格 审 核 时, 重 修 的 课 程 成 绩 按 最 高 一 次 记 载 GPA 以 平 均 学 分 绩 点 作 为 学 生 学 习 能 力 与 质 量 的 综 合 评 价 指 标 之 一 平 均 学 分 绩 点 的 计 算 公 式 为 : 平 均 学 分 绩 点 课 程 学 分 绩 点 课 程 学 分 其 中 课 程 学 分 绩 点 的 计 算 公 式 为 : 课 程 学 分 绩 点 课 程 学 分 课 程 权 重 系 数 课 程 绩 点 课 程 绩 点 根 据 课 程 考 核 成 绩 确 定, 具 体 对 应 关 系 如 下 表 : 百 分 制 95~100 94~90 89~85 84~80 79~75 74~70 69~65 64~60 59~0 对 应 课 程 绩 点

18 两 分 制 通 过 不 通 过 对 应 课 程 绩 点 课 程 权 重 系 数 根 据 课 程 性 质 确 定, 具 体 规 定 如 下 表 : 主 要 必 修 课 ( 数 学 物 理 外 语 等 校 定 公 课 程 性 质 其 它 必 修 课 共 必 修 课 程 ) 选 修 课 课 程 权 重 系 数 考 试 纪 律 凡 在 考 试 作 业 考 查 论 文 中 有 作 弊 或 抄 袭 等 欺 骗 性 行 为 者, 将 按 学 校 有 关 规 定 予 以 严 厉 惩 处 本 科 生 研 究 生 语 言 生 课 程 考 试 时 作 弊, 该 课 程 总 成 绩 以 零 分 计, 取 消 补 考 资 格, 该 门 课 程 需 重 修, 并 给 予 记 过 以 上 处 分 ; 凡 考 试 作 弊 累 计 两 次 者, 给 予 勒 令 退 学 的 处 分 ; 请 人 代 考 或 代 别 人 考 试 者 视 情 节 给 予 留 校 察 看 或 退 学 处 分 毕 业 结 业 和 学 位 本 科 生 研 究 生 完 成 教 学 计 划 规 定 的 全 部 课 程, 修 满 规 定 的 总 学 分, 准 予 毕 业, 发 给 毕 业 证 书, 分 别 授 予 学 士 学 位 和 硕 士 学 位 本 科 生 研 究 生 在 规 定 的 学 习 年 限 内 未 完 成 所 规 定 的 总 学 分, 只 发 给 结 业 证 书 本 科 生 研 究 生 中 途 退 学 学 满 一 年 以 上 并 按 规 定 办 理 了 离 校 手 续 者, 发 给 肄 业 证 书 国 际 合 作 与 交 流 处 2007 年 10 月 20 日 17

19 中 国 石 油 大 学 ( 北 京 ) 留 学 生 本 科 生 学 分 制 学 籍 管 理 条 例 第 一 条 我 校 各 本 科 专 业 标 准 学 制 四 年, 学 历 生 在 校 学 习 年 限 为 四 至 六 年, 六 年 为 最 高 学 习 年 限 第 二 条 凡 被 我 校 录 取 的 攻 读 本 科 学 位 的 留 学 生, 可 在 学 校 提 供 的 范 围 内 申 请 专 业, 学 生 在 校 期 间 的 第 一 学 年 末, 可 以 根 据 中 国 石 油 大 学 ( 北 京 ) 关 于 本 科 生 转 专 业 的 实 施 办 法 和 学 校 的 时 间 安 排, 自 愿 申 请 转 入 学 校 内 的 其 它 专 业, 学 校 依 据 教 学 资 源 和 学 生 个 人 情 况 进 行 审 批 所 有 学 生 在 校 期 间 只 允 许 转 一 次 专 业 第 三 条 学 生 根 据 主 修 专 业 培 养 计 划, 选 择 培 养 计 划 中 的 课 程, 办 理 选 课 手 续, 修 读 完 课 程 并 参 加 考 核, 考 核 合 格 后 即 取 得 该 课 程 的 学 分 学 生 在 修 业 年 限 内 取 得 主 修 专 业 培 养 计 划 中 要 求 的 各 类 学 分 和 最 低 总 学 分 后 即 可 以 毕 业 第 四 条 学 生 在 校 期 间, 可 以 根 据 自 己 的 学 习 能 力, 在 完 成 主 修 专 业 学 习 要 求 的 同 时, 选 修 主 修 专 业 培 养 计 划 中 未 做 要 求 而 学 校 开 设 的 其 它 课 程 ( 包 括 研 究 生 课 程 ) 第 五 条 学 生 可 根 据 自 己 情 况, 合 理 灵 活 地 通 过 选 课 安 排 自 己 的 学 习 进 程, 可 以 以 最 低 修 业 年 限 毕 业, 也 可 以 超 过 标 准 学 制 毕 业, 但 在 校 时 间 不 得 超 过 最 高 修 业 年 限 ; 因 各 种 原 因 保 留 学 籍 休 学 等 均 计 入 修 业 年 限 凡 不 按 学 校 标 准 学 制 毕 业 者, 须 按 学 校 有 关 规 定 办 理 申 请 缴 费 等 手 续 第 六 条 学 校 设 置 部 分 本 科 专 业 为 辅 修 专 业 双 学 士 学 位 专 业 学 生 在 完 成 主 修 专 业 学 习 要 求 的 同 时, 可 以 选 择 修 读 辅 修 专 业 或 双 学 士 学 位 专 业, 取 得 要 求 的 学 分 后 可 以 获 得 辅 修 专 业 结 业 证 书 或 双 学 士 学 位 证 书 第 七 条 我 校 本 科 生 实 行 导 师 制 学 校 为 每 位 本 科 生 配 备 导 师, 导 师 负 责 向 学 生 介 绍 有 关 专 业 课 程 等 方 面 的 情 况, 了 解 学 生 的 学 习 情 况, 对 学 生 的 选 课 安 排 学 习 进 程 提 出 指 导 性 的 建 议 国 际 合 作 与 交 流 处 2007 年 11 月 1 日 18

20 中 国 石 油 大 学 ( 北 京 ) 留 学 生 考 试 成 绩 记 载 管 理 办 法 1 任 课 教 师 必 须 在 第 一 次 上 课 时 明 确 考 核 方 式 和 课 程 总 成 绩 的 组 成 2 为 留 学 生 单 独 开 设 课 堂 的 课 程, 考 核 方 式 由 教 师 根 据 课 程 教 学 情 况 自 定, 课 程 成 绩 记 载 不 乘 系 数 3 与 中 国 学 生 合 堂 上 课 的 课 程, 考 核 方 式 原 则 上 与 中 国 学 生 相 同, 课 程 最 终 成 绩 为 期 末 卷 面 成 绩 开 平 方 乘 以 10 与 平 时 成 绩 之 和 4 独 立 设 置 的 实 践 教 学 环 节, 如 课 程 设 计 大 作 业 和 毕 业 设 计 ( 论 文 ) 等 成 绩 记 载 不 乘 系 数 教 务 处 2011 年 4 月 6 日 19

21 中 国 石 油 大 学 ( 北 京 ) 留 学 生 实 习 管 理 办 法 为 规 范 留 学 生 实 习 工 作, 提 高 学 生 的 学 习 效 率 和 实 习 实 践 质 量, 确 保 留 学 生 人 才 培 养 质 量, 特 制 定 本 管 理 办 法 第 一 条 学 生 实 习 分 为 校 内 实 习 和 校 外 实 习 两 类 第 二 条 培 养 计 划 安 排 的 需 要 在 学 校 进 行 的 实 习, 留 学 生 必 须 在 学 校 和 中 国 学 生 一 起 完 成, 不 参 加 则 没 有 成 绩 第 三 条 培 养 计 划 安 排 在 校 外 进 行 的 实 习, 留 学 生 没 有 特 殊 情 况, 需 要 和 中 国 学 生 一 起 完 成 确 实 有 困 难 不 能 和 中 国 学 生 一 起 参 加 实 习 的, 需 要 提 前 20 天 向 指 导 教 师 和 教 务 处 提 出 申 请, 经 批 准 后 可 以 回 国 独 自 完 成, 否 则 没 有 成 绩 第 四 条 留 学 生 回 国 实 习 程 序 : 1 提 前 20 天 向 指 导 教 师 和 教 务 处 提 出 书 面 申 请, 申 请 表 在 留 学 生 管 理 科 领 取 ; 2 被 批 准 后, 申 请 表 交 留 学 生 管 理 科 备 案 ; 3 学 生 回 国 按 照 实 习 计 划 自 己 找 单 位 实 习, 由 实 习 单 位 出 示 证 明 材 料 ; 4 学 生 返 校 后 将 实 习 证 明 材 料 交 指 导 教 师, 由 指 导 教 师 录 入 成 绩 由 于 不 参 加 校 内 实 习 或 者 回 国 实 习 不 提 出 申 请 或 证 明 材 料 等 原 因 造 成 的 后 果 由 留 学 生 本 人 承 担 国 际 合 作 与 交 流 处 2007 年 12 月 30 日 20

22 中 国 石 油 大 学 ( 北 京 ) 外 国 学 生 及 学 者 奖 学 金 管 理 办 法 第 一 条 宗 旨 和 总 则 为 吸 引 更 多 外 国 留 学 生 或 学 者 到 中 国 石 油 大 学 ( 北 京 ) 学 习 和 从 事 科 学 研 究, 提 高 外 国 留 学 生 教 育 质 量, 扩 大 学 校 的 国 际 影 响, 特 设 立 中 国 石 油 大 学 ( 北 京 ) 外 国 学 生 及 学 者 奖 学 金 为 做 好 此 项 奖 学 金 的 评 审 工 作, 制 定 本 管 理 办 法 第 二 条 经 费 来 源 北 京 市 政 府 专 项 拨 款, 学 校 设 立 中 国 石 油 大 学 ( 北 京 ) 外 国 留 学 生 及 学 者 奖 学 金 专 项 经 费 第 三 条 奖 学 金 提 供 对 象 已 经 获 得 或 者 即 将 获 得 本 科 或 硕 士 学 位, 申 请 留 校 继 续 攻 读 硕 士 研 究 生 或 博 士 学 位 的 外 国 留 学 生, 以 及 在 校 学 历 留 学 生 ; 第 四 条 奖 学 金 额 度 中 国 石 油 大 学 ( 北 京 ) 外 国 学 生 及 学 者 奖 学 金 分 为 全 额 半 额 两 个 等 级, 分 别 将 根 据 学 生 成 绩 及 综 合 素 质 免 去 学 生 攻 读 更 高 学 位 期 间 的 全 部 或 者 部 分 学 费 第 五 条 奖 学 金 申 请 条 件 申 请 人 须 为 非 中 国 籍 公 民 ; 能 够 遵 守 中 国 法 律 及 学 校 各 项 规 章 制 度, 身 体 健 康, 品 行 端 正, 年 龄 不 超 过 45 周 岁 ; 已 经 获 得 或 者 在 下 学 期 开 始 之 前 能 够 获 得 本 科 学 位 ; 熟 练 掌 握 汉 语, 汉 语 水 平 考 试 (HSK) 通 过 6 级 ; 前 三 条 基 础 之 上, 满 足 以 下 条 件 者, 可 申 请 全 额 奖 学 金 : 本 校 学 生 : 学 习 态 度 端 正, 无 日 常 违 纪 现 象, 必 修 课 一 次 性 通 过 并 且 优 良 率 达 到 50%; 外 校 学 生 或 学 者 : 推 荐 人 对 其 评 价 良 好, 所 学 课 程 成 绩 折 合 为 百 分 制 后 优 良 率 达 到 80% 或 者 在 申 请 攻 读 学 位 的 学 科 领 域 有 突 出 成 绩 ; 前 三 条 基 础 之 上, 满 足 以 下 条 件 者, 可 申 请 半 额 奖 学 金 : 本 校 学 生 : 学 习 态 度 端 正, 无 日 常 违 纪 现 象, 必 修 课 一 次 性 通 过 90%; 外 校 学 生 或 学 者 : 推 荐 人 对 其 评 价 良 好, 所 学 课 程 成 绩 折 合 为 百 分 制 后 优 良 率 达 到 60% 或 者 在 申 请 攻 读 学 位 的 学 科 领 域 有 一 定 的 成 绩 ; 21

23 第 六 条 申 请 途 径 申 请 时 间 和 申 请 材 料 ( 一 ) 申 请 途 径 1. 可 通 过 所 在 国 负 责 留 学 生 派 遣 的 政 府 部 门 相 关 机 构 向 我 校 国 际 合 作 与 交 流 处 提 出 申 请 ; 2. 可 通 过 中 国 驻 外 使 领 馆 向 我 校 国 际 合 作 与 交 流 处 提 出 申 请 ; 3. 可 直 接 向 我 校 国 际 合 作 与 交 流 处 提 出 申 请 ( 二 ) 申 请 时 间 所 有 申 请 材 料 需 在 每 年 3 月 底 以 前 递 交 到 我 校 国 际 合 作 与 交 流 处 ( 三 ) 申 请 材 料 ( 所 有 材 料 请 用 中 文 或 英 文 提 供 ) 申 请 人 必 须 如 实 填 写 和 提 交 以 下 申 请 材 料 : 1. 北 京 市 外 国 学 生 与 学 者 奖 学 金 申 请 表 ( 可 向 我 校 国 际 合 作 与 交 流 处 索 取 或 到 网 上 下 载 ); 2. 经 过 公 证 的 最 高 学 历 证 明 和 学 习 成 绩 单 以 及 两 位 副 教 授 以 上 职 称 专 家 推 荐 信, 攻 读 学 位 期 间 的 学 习 计 划 ( 不 少 于 800 字 ); 3. 外 校 学 生 需 出 具 外 国 人 体 格 检 查 记 录 ( 由 中 国 卫 生 检 疫 部 门 统 一 印 制 ); 6. 申 请 人 所 提 交 的 申 请 材 料 无 论 批 准 是 否 均 不 予 退 还 第 七 条 奖 学 金 的 批 准 与 通 知 ( 一 ) 学 校 成 立 外 国 留 学 生 及 学 者 奖 学 金 评 审 委 员 会, 成 员 由 相 关 的 学 校 领 导 教 务 处 研 究 生 院 国 际 合 作 与 交 流 处 财 务 处 以 及 各 院 系 负 责 人 组 成 ; ( 二 ) 外 国 留 学 生 奖 学 金 评 审 委 员 会 审 核 申 请 者 材 料, 并 有 权 对 所 选 择 的 学 习 专 业 年 限 ( 参 照 申 请 人 志 愿 ) 进 行 适 当 的 调 整 报 北 京 外 国 学 生 与 学 者 奖 学 金 项 目 建 设 领 导 小 组 审 核, 最 终 确 定 获 得 奖 学 金 学 生 名 单 ; ( 三 ) 学 校 每 年 6 月 将 奖 学 金 书 面 通 知 和 录 取 通 知 书 以 及 外 国 留 学 人 员 来 华 签 证 申 请 表 向 获 得 奖 学 金 的 申 请 人 寄 出 ; ( 四 ) 申 请 人 条 件 不 符 合 招 生 规 定 或 申 请 材 料 不 全 时, 视 为 申 请 无 效, 不 予 受 理 第 八 条 入 学 及 奖 学 金 发 放 ( 一 ) 获 得 奖 学 金 学 生 按 照 入 学 规 定 携 带 所 需 材 料 来 校 报 到, 详 情 请 登 陆 ( ( 二 ) 奖 学 金 将 于 每 学 期 开 学 初 发 放, 学 生 获 得 的 奖 学 金 由 学 校 直 接 划 给 相 关 部 门 ; ( 三 ) 学 校 每 年 要 对 奖 学 金 学 生 的 学 习 表 现 情 况 进 行 评 审 奖 学 金 学 生 学 习 期 间 评 审 不 合 格 者, 将 被 取 消 奖 学 金 资 格 并 补 交 学 费, 情 况 严 重 者 开 除 学 籍 22

24 第 九 条 招 生 专 业 请 登 录 我 校 研 究 生 院 主 页 查 询 : 第 十 条 本 办 法 解 释 权 归 中 国 石 油 大 学 ( 北 京 ) 国 际 合 作 与 交 流 处 国 际 合 作 与 交 流 处 2006 年 8 月 23 日 23

25 中 国 石 油 大 学 ( 北 京 ) 优 秀 留 学 生 评 选 办 法 为 鼓 励 广 大 留 学 生 努 力 学 习, 促 进 我 校 留 学 生 教 育 事 业 的 发 展, 打 造 培 养 国 际 型 人 才 的 品 牌, 经 认 真 修 订, 形 成 本 办 法, 对 优 秀 留 学 生 进 行 表 彰 奖 励 一 评 选 基 本 条 件 1. 我 校 在 籍 留 学 生, 在 校 学 习 满 一 年 者 2. 遵 守 中 国 的 法 律 法 规 和 学 院 的 各 项 规 章 制 度, 无 违 纪 现 象 3. 尊 敬 师 长, 团 结 同 学 ; 爱 护 公 物, 讲 究 卫 生, 处 处 起 模 范 带 头 作 用 4. 具 有 明 确 的 学 习 目 的, 勤 奋 学 习, 学 习 成 绩 优 秀 5. 积 极 参 加 学 校 院 系 及 班 级 组 织 的 各 项 活 动 6. 学 年 内 无 旷 课, 事 假 不 得 超 过 3 次 7. 学 年 内 所 有 课 程 ( 包 括 必 修 选 修 课 程, 培 养 计 划 不 要 求 的 课 程 除 外 ) 全 部 通 过 8. 完 成 培 养 计 划 规 定 课 程 二 评 选 办 法 1 优 秀 留 学 生 每 学 年 评 选 一 次, 符 合 条 件 留 学 生 由 本 人 根 据 上 一 学 年 的 综 合 表 现 填 写 优 秀 留 学 生 申 请 表, 上 报 留 学 生 办 公 室 审 核 2 留 学 生 办 公 室 组 织 各 院 系 负 责 人 根 据 学 生 日 常 表 现 上 课 出 勤 及 参 加 课 外 活 动 情 况 进 行 综 合 评 定 3 每 学 年 优 秀 留 学 生 评 选 比 例 不 超 过 留 学 生 总 数 的 10% 三 其 他 说 明 1 学 校 对 优 秀 留 学 生 进 行 奖 励, 并 向 公 司 或 驻 华 使 馆 通 报 获 奖 者 名 单 2 本 办 法 自 2007 年 10 月 起 施 行, 由 国 际 合 作 与 交 流 处 负 责 解 释 国 际 合 作 与 交 流 处 2007 年 10 月 24 日 24

26 中 国 石 油 大 学 ( 北 京 ) 优 秀 留 学 生 毕 业 生 评 选 办 法 一 优 秀 留 学 生 毕 业 生 评 选 条 件 1. 优 秀 毕 业 生 必 须 具 备 下 列 条 件 : (1) 拥 护 中 国 的 法 律 法 规, 遵 守 学 校 的 规 章 制 度, 在 校 期 间 无 违 纪 行 为 ; (2) 学 习 目 的 明 确, 勤 奋 刻 苦, 积 极 参 加 课 外 活 动 ; (3) 必 修 课 及 专 业 选 修 课 一 次 性 通 过 率 高 于 90%; (4) 毕 业 论 文 成 绩 不 低 于 85 分 ; (5) 课 外 学 分 达 到 标 准 ; (6) 汉 语 水 平 考 试 (HSK) 通 过 4 级 以 上 二 优 秀 毕 业 生 评 选 程 序 优 秀 毕 业 生 评 选 应 先 由 本 人 提 出 申 请, 填 写 中 国 石 油 大 学 ( 北 京 ) 优 秀 留 学 生 毕 业 生 申 请 表 ; 国 际 合 作 与 交 流 处 与 教 务 处 审 核 后 将 候 选 名 单 公 示 三 天, 报 主 管 校 领 导 批 准 三 优 秀 毕 业 生 评 选 比 例 及 时 间 优 秀 毕 业 生 评 选 工 作 于 每 年 6 月 份 进 行, 评 选 名 额 占 毕 业 生 总 数 的 10% 以 内 四 奖 励 及 其 他 1. 学 校 将 对 优 秀 毕 业 生 进 行 表 彰, 授 予 优 秀 毕 业 生 荣 誉 称 号, 给 予 一 定 的 物 质 奖 励, 同 时 发 送 信 息 至 使 馆 或 相 关 公 司 2. 被 评 为 优 秀 毕 业 生 的 学 生 如 在 毕 业 前 发 生 违 法 违 纪 行 为 或 出 现 不 及 格 课 程, 将 取 消 优 秀 毕 业 生 称 号 五 本 办 法 由 国 际 合 作 与 交 流 处 负 责 解 释 国 际 合 作 与 交 流 处 2008 年 4 月 25

27 附 件 : 中 国 石 油 大 学 ( 北 京 ) 优 秀 留 学 生 毕 业 生 申 请 表 中 文 姓 名 性 别 国 籍 英 文 姓 名 专 业 年 级 在 校 时 间 总 修 学 分 照 片 汉 语 水 平 课 外 学 分 个 人 申 请 ( 基 本 情 况 介 绍 ) 申 请 人 : 年 月 日 学 校 审 批 领 导 签 字 : 年 月 日 26

28 中 国 石 油 大 学 ( 北 京 ) 留 学 生 考 勤 奖 评 选 办 法 为 鼓 励 汉 语 专 业 留 学 生 努 力 学 习, 提 高 新 生 上 课 积 极 性, 促 进 我 校 留 学 生 教 育 事 业 的 发 展, 经 认 真 修 订, 形 成 本 办 法, 对 全 年 考 勤 优 良 的 留 学 生 进 行 表 彰 奖 励 一 评 选 基 本 条 件 : 1 我 校 在 籍 汉 语 专 业 留 学 生, 在 校 学 习 满 一 年 者 2 全 年 考 勤 良 好, 考 勤 率 位 于 全 部 汉 语 学 生 的 前 10% 二 评 选 办 法 : 汉 语 学 年 结 束 后, 由 对 外 汉 语 教 学 部 和 留 学 生 管 理 科 共 同 进 行 统 计, 评 选 出 全 年 考 勤 率 的 前 10% 的 同 学 三 奖 励 及 其 他 : 学 校 将 对 获 得 考 勤 奖 的 学 生 进 行 表 彰, 给 予 一 定 的 物 质 奖 励, 同 时 发 送 信 息 至 使 馆 或 相 关 公 司 四 本 办 法 由 国 际 合 作 与 交 流 处 负 责 解 释 国 际 合 作 与 交 流 处 2008 年 4 月 27

29 中 国 石 油 大 学 ( 北 京 ) 留 学 生 违 纪 处 理 办 法 第 一 章 总 则 第 一 条 为 加 强 学 校 管 理, 维 护 学 校 正 常 的 教 学 科 研 工 作 和 生 活 秩 序, 优 化 育 人 环 境, 促 进 留 学 生 身 心 健 康 发 展 结 合 我 校 实 际 情 况, 特 制 定 本 办 法 第 二 条 本 办 法 适 用 于 在 我 校 学 习 的 来 华 留 学 生 第 三 条 对 违 纪 学 生, 根 据 情 节 轻 重 认 错 态 度 悔 改 表 现 等 给 予 批 评 教 育 或 处 分 学 生 有 违 反 校 规 校 纪 的 行 为, 但 情 节 轻 微 不 足 以 给 予 违 纪 处 分 的, 应 由 国 际 合 作 与 交 流 处 给 予 通 报 批 评, 督 促 其 改 正 错 误 学 校 的 违 纪 处 分 分 为 下 列 五 种 : ( 一 ) 警 告 ;( 二 ) 严 重 警 告 ;( 三 ) 记 过 ;( 四 ) 留 校 察 看 ;( 五 ) 开 除 学 籍 第 四 条 通 报 批 评 不 是 纪 律 处 分, 但 通 报 批 评 对 一 个 学 生 ( 语 言 阶 段 本 科 生 阶 段 和 研 究 生 阶 段 ) 只 能 使 用 1 次 超 过 1 次 者, 将 视 情 节 轻 重 给 予 警 告 以 上 纪 律 处 分 第 五 条 留 校 察 看 以 一 年 为 限 受 留 校 察 看 处 分 的 学 生, 由 国 际 合 作 与 交 流 处 负 责 考 察, 在 察 看 期 间 有 悔 改 和 进 步 表 现 者, 可 按 期 终 止 ; 经 教 育 不 改 或 察 看 期 间 又 违 纪 者, 应 给 予 开 除 学 籍 处 分 对 学 生 开 除 学 籍 处 分 的 决 定 需 报 北 京 市 出 入 境 管 理 处 备 案 第 七 条 对 学 生 的 处 分 材 料, 由 学 校 真 实 完 整 地 归 入 学 生 个 人 档 案 并 发 送 使 馆 或 公 司 第 二 章 分 则 第 八 条 有 组 织 和 煽 动 闹 事 扰 乱 公 共 秩 序 教 学 秩 序 科 研 秩 序 生 活 秩 序 或 破 坏 安 定 团 结 侮 辱 诽 谤 他 人 者, 依 照 下 列 规 定 给 予 处 分 : ( 一 ) 情 节 较 轻, 经 教 育 能 改 正 者, 给 予 记 过 或 留 校 察 看 处 分 ; ( 二 ) 情 节 严 重, 造 成 恶 劣 影 响 或 经 教 育 坚 持 不 改 者, 给 予 开 除 学 籍 处 分 第 九 条 违 反 中 国 法 律 法 规 受 到 司 法 部 门 处 罚 者 : ( 一 ) 被 处 以 行 政 拘 留 以 上 者, 给 予 开 除 学 籍 处 分 ; ( 二 ) 被 处 以 治 安 警 告 者, 给 予 留 校 察 看 处 分 ; ( 三 ) 被 处 以 单 独 罚 款 者, 给 与 记 过 处 分 第 十 条 学 生 使 用 计 算 机 网 络 违 纪, 根 据 中 国 石 油 大 学 ( 北 京 ) 学 生 使 用 计 算 机 网 络 违 纪 处 理 办 法 ( 试 行 ) 处 理 28

30 第 十 一 条 学 生 住 宿 违 纪, 根 据 中 国 石 油 大 学 ( 北 京 ) 留 学 生 住 宿 管 理 办 法 处 理 第 十 二 条 走 私 贩 私 非 法 经 商 和 非 法 倒 卖 造 成 不 良 后 果 者, 给 予 记 过 直 到 开 除 学 籍 处 分 第 十 三 条 非 法 保 存 买 卖 和 使 用 枪 支 及 管 制 刀 具 者 除 没 收 物 品 外, 按 下 列 情 况 给 予 处 分 ; ( 一 ) 保 存 管 制 刀 具 者, 对 其 进 行 批 评 教 育 或 给 予 警 告 以 上 处 分 ; ( 二 ) 买 卖 管 制 刀 具 或 违 法 保 存 运 动 用 枪 或 猎 枪 者, 给 予 警 告 或 严 重 警 告 处 分 ; ( 三 ) 使 用 管 制 刀 具 或 违 法 使 用 运 动 用 枪 或 猎 枪 者, 给 予 记 过 处 分 ; 造 成 严 重 后 果 者 给 予 留 校 察 看 或 开 除 学 籍 处 分 第 十 四 条 涂 改 伪 造 转 借 证 件 者, 视 情 节 轻 重 分 别 处 理 如 下 : ( 一 ) 私 自 涂 改 伪 造 证 件 或 证 明 转 借 证 件 冒 充 他 人 签 字 造 成 不 良 后 果 者, 视 情 节 轻 重 给 予 警 告 直 至 开 除 学 籍 处 分 ( 二 ) 故 意 私 拆 他 人 邮 件 造 成 不 良 后 果 者, 视 情 节 轻 重 给 予 严 重 警 告 以 上 处 分 第 十 五 条 以 各 种 手 段 非 法 占 用 国 家 集 体 和 个 人 合 法 财 物 2000 元 以 内 ( 含 累 计 ) 者, 除 如 数 偿 还 和 按 公 安 机 关 有 关 规 定 处 以 罚 款 外, 学 校 视 情 节 轻 重 应 给 予 下 列 处 分 : ( 一 ) 盗 窃 公 私 财 物 ( 含 学 校 图 书 馆 图 书 ), 视 情 节 轻 重 和 盗 窃 金 额 给 予 严 重 警 告 以 上 处 分 诈 骗 抢 夺 敲 诈 勒 索 公 私 财 物 比 照 盗 窃 从 重 处 理 ; ( 二 ) 经 公 安 部 门 确 认 盗 窃 者, 虽 未 窃 得 财 物, 视 情 节 轻 重 给 予 记 过 以 上 处 分 ; ( 三 ) 偷 窃 公 章 保 密 文 件 档 案 等 物 品 者, 视 情 节 轻 重 给 予 留 校 察 看 以 上 处 分 ; ( 四 ) 擅 自 倒 卖 或 非 法 转 让 学 校 科 技 成 果 者, 视 情 节 轻 重 和 造 成 后 果 的 程 度, 给 予 严 重 警 告 直 至 开 除 学 籍 处 分 ; ( 五 ) 拾 物 不 还 非 法 占 有 遗 失 物 或 他 人 财 物, 视 情 节 轻 重 给 予 警 告 以 上 处 分 ; ( 六 ) 为 作 案 者 放 哨, 提 供 信 息 作 案 工 具 或 进 行 掩 盖 窝 赃 等, 可 以 比 照 作 案 者 处 理 ; ( 七 ) 重 复 作 案 者, 在 原 有 处 理 结 果 的 基 础 上, 加 重 一 级 处 分 ; 屡 教 不 改 者, 给 予 开 除 学 籍 处 分 ; ( 八 ) 有 意 为 他 人 提 供 作 案 工 具 者 作 伪 证 者 窝 赃 销 赃 者, 与 作 案 人 同 等 处 理 非 法 占 用 集 体 和 个 人 合 法 财 物 超 过 2000 元 以 上 ( 含 累 计 ) 者, 除 移 交 公 安 29

31 机 关 处 理 外, 给 予 开 除 学 籍 处 分 第 十 六 条 对 赌 博 或 变 相 赌 博, 一 经 发 现, 除 收 缴 赌 具 和 赌 资 外, 视 情 节 轻 重 给 予 下 列 处 分 : ( 一 ) 在 校 内 或 实 习 地 赌 博 者, 给 予 警 告 以 上 处 分, 累 犯 者, 给 予 留 校 察 看 或 开 除 学 籍 处 分 ; ( 二 ) 为 他 人 提 供 赌 博 场 所 赌 博 工 具 或 为 赌 博 放 风 者, 给 予 警 告 直 至 开 除 学 籍 处 分 ; ( 三 ) 因 赌 博 而 打 架 斗 殴 或 造 成 其 它 后 果 者 比 照 本 办 法 相 应 条 款, 加 重 一 级 处 分 第 十 七 条 对 寻 衅 滋 事 打 架 斗 殴 者, 给 予 以 下 处 理 : ( 一 ) 虽 未 动 手 打 人, 但 用 言 词 侮 辱 或 其 它 方 式 伤 害 他 人, 引 起 事 端 或 激 化 矛 盾, 造 成 后 果 者, 给 予 警 告 或 严 重 警 告 处 分 ; ( 二 ) 动 手 打 人, 视 情 节 轻 重, 给 予 严 重 警 告 以 上 处 分 ; 1. 动 手 打 人, 未 伤 他 人 者, 给 予 严 重 警 告 或 记 过 处 分 ; 2. 动 手 打 人, 致 人 轻 伤 者, 给 予 记 过 或 留 校 察 看 处 分 ; 3. 动 手 打 人, 致 人 重 伤 者, 给 予 留 校 察 看 或 开 除 学 籍 处 分 ; 4. 持 械 打 人 者, 给 予 记 过 以 上 处 分, 情 节 严 重 的, 给 予 开 除 学 籍 处 分 ; 5. 先 动 手 打 人 者, 加 重 一 级 处 分 ; 6. 因 打 架 累 计 受 到 3 次 违 纪 处 分 者, 给 予 开 除 学 籍 处 分 ( 三 ) 策 划 怂 恿 他 人 打 架 斗 殴, 未 造 成 后 果 者, 给 予 严 重 警 告 以 上 处 分 ; 造 成 后 果 者, 视 情 节 轻 重, 给 予 记 过 以 上 处 分 策 划 怂 恿 他 人 打 群 架 和 斗 殴, 未 造 成 后 果 者, 给 予 记 过 以 上 处 分, 造 成 后 果 者, 视 情 节 轻 重, 给 予 留 校 察 看 以 上 处 分 ; 参 与 打 群 架 者, 未 造 成 后 果 者, 给 予 严 重 警 告 处 分, 造 成 后 果 者, 视 情 节 轻 重 给 予 记 过 以 上 处 分 ; ( 四 ) 故 意 为 他 人 打 架 提 供 凶 器, 未 造 成 伤 害 者, 给 予 记 过 以 上 处 分 ; 造 成 伤 害 者, 给 予 留 校 察 看 以 上 处 分 ; ( 五 ) 在 调 查 处 理 打 架 事 件 过 程 中, 故 意 提 供 伪 证, 妨 碍 调 查 处 理 工 作 正 常 进 行 者, 给 予 严 重 警 告 以 上 处 分 ; ( 六 ) 因 打 架 斗 殴 致 人 人 身 伤 害 者, 向 受 害 者 赔 偿 全 部 经 济 损 失 第 十 八 条 故 意 损 坏 公 共 财 物, 破 坏 公 共 设 施 者, 除 照 价 赔 偿 外, 视 情 节 轻 重 给 予 下 列 处 分 ; ( 一 ) 价 值 200 元 以 下 者, 给 予 警 告 或 严 重 警 告 处 分 ; ( 二 ) 价 值 元 者, 给 予 严 重 警 告 或 记 过 处 分 ; ( 三 ) 价 值 元 者, 给 予 记 过 或 留 校 察 看 处 分 ; ( 四 ) 价 值 1000 元 以 上 者, 给 予 留 校 察 看 或 开 除 学 籍 处 分 ; ( 五 ) 破 坏 公 共 设 施 者, 参 照 本 条 ( 一 ) 至 ( 四 ) 款 的 数 额 规 定, 给 予 警 告 30

32 严 重 警 告 处 分 ; 情 节 特 别 恶 劣 者, 给 予 记 过 直 至 开 除 学 籍 处 分 ; 第 十 九 条 明 知 是 赃 物 而 购 买 或 购 买 来 路 不 明 的 物 品, 根 据 赃 物 的 价 值 给 予 以 下 处 分 : ( 一 ) 价 值 300 元 以 下 者, 给 予 警 告 或 严 重 警 告 处 分 ; ( 二 ) 价 值 元 者, 给 予 严 重 警 告 或 记 过 处 分 ; ( 三 ) 价 值 元 者, 给 予 记 过 直 至 开 除 学 籍 处 分 ; ( 三 ) 价 值 1000 元 以 上 者, 给 予 记 过 直 至 开 除 学 籍 处 分 ; ( 四 ) 为 他 人 窝 赃 销 赃 者, 分 别 按 上 述 条 款 加 重 一 级 处 分 第 二 十 条 酗 酒 造 成 不 良 后 果 者, 视 情 节 轻 重 给 予 警 告 以 上 处 分 ; 对 屡 犯 者 加 重 处 分, 直 至 开 除 学 籍 第 二 十 一 条 涂 写 污 秽 语 言 勾 画 污 秽 图 像, 收 看 复 制 传 播 淫 秽 物 品 者, 依 照 下 列 规 定 给 予 处 分 : ( 一 ) 涂 写 污 秽 语 言 勾 画 污 秽 图 像, 偷 看 淫 秽 书 刊 画 报, 偷 看 或 收 听 淫 秽 录 相 录 音 者, 给 予 严 重 警 告 以 上 处 分 ; ( 二 ) 传 播 复 制 淫 秽 书 画 网 页 录 相 带 录 音 带 者, 给 予 记 过 处 分, 情 节 严 重 者 给 予 留 校 察 看 以 上 处 分 第 二 十 二 条 凡 学 校 发 布 的 通 告 决 定 规 定 和 布 告, 在 注 明 的 保 留 期 限 内 撕 揭 涂 改 覆 盖 者 视 情 节 轻 重 给 予 通 报 批 评 或 警 告 以 上 处 分 第 二 十 三 条 在 校 园 内 弹 打 飞 禽 随 意 张 贴 随 地 吐 痰 乱 抛 杂 物 果 皮 纸 屑 践 踏 草 坪 乱 倒 剩 饭 剩 菜 等 屡 教 不 改 者 给 予 警 告 以 上 处 分 第 二 十 四 条 有 以 下 行 为 者, 给 予 处 分 : ( 一 ) 故 意 损 坏 馆 藏 图 书, 以 旧 换 新, 盗 用 他 人 证 件 借 书 者, 视 情 节 轻 重 给 予 警 告 以 上 处 分 ; ( 二 ) 侮 辱 谩 骂 或 威 吓 他 人, 给 予 警 告 处 分, 造 成 不 良 后 果 者, 给 予 严 重 警 告 以 上 处 分 ; ( 三 ) 造 谣 诬 陷 他 人, 视 情 节 轻 重 给 予 警 告 以 上 处 分 ; ( 四 ) 因 学 习 成 绩 评 定 转 专 业 就 业 评 奖 处 分 等 原 因, 对 有 关 人 员 寻 衅 滋 事 者, 视 情 节 轻 重 给 予 严 重 警 告 以 上 处 分 ; ( 五 ) 拒 绝 阻 碍 国 家 工 作 人 员 或 学 校 管 理 人 员 依 法 或 依 校 规 校 纪 执 行 公 务 者, 视 情 节 轻 重 给 予 严 重 警 告 以 上 处 分 ; ( 六 ) 冒 用 学 校 或 他 人 名 义, 或 以 个 人 名 义, 侵 害 学 校 或 他 人 利 益, 给 学 校 或 他 人 造 成 不 良 影 响 或 损 失 者, 除 赔 偿 经 济 损 失 外, 视 情 节 轻 重 给 予 记 过 以 上 处 分 ; ( 七 ) 严 重 违 反 社 会 风 纪, 有 下 列 行 为 者, 给 予 留 校 察 看 以 上 处 分 : 1. 调 戏 侮 辱 或 以 其 他 方 式 严 重 骚 扰 他 人 者 ; 2. 卖 淫 嫖 娼 行 为 当 事 人 及 参 与 者 31

33 第 二 十 五 条 不 遵 守 中 国 传 染 病 防 治 法, 未 根 据 学 校 要 求 实 行 隔 离 休 学 离 校 体 检 复 检 等, 并 私 自 返 回 学 校 进 入 公 共 学 习 或 生 活 区 域 学 习 和 生 活 者, 给 予 记 过 以 上 处 分, 情 节 严 重 者 给 予 留 校 察 看 直 至 开 除 学 籍 处 分 第 二 十 六 条 违 反 学 校 学 生 管 理 各 项 规 定 守 则 纪 律 细 则 等 校 纪 校 规 定 者, 视 情 节 轻 重 给 予 通 报 批 评 或 警 告 以 上 处 分, 直 至 开 除 学 籍 处 分 第 二 十 七 条 旷 课 旷 考 者, 根 据 事 发 时 当 事 人 被 发 现 累 计 旷 课 学 时 数, 除 按 学 籍 管 理 规 定 处 理 外, 同 时 按 下 列 情 况 分 别 处 理 : ( 一 ) 旷 课 10 学 时 以 下, 对 其 通 报 批 评 ; ( 二 ) 旷 课 学 时 者, 给 予 警 告 处 分 ; ( 三 ) 旷 课 学 时 者, 给 予 严 重 警 告 处 分 ; ( 四 ) 旷 课 学 时 者, 给 予 记 过 处 分 ; ( 五 ) 旷 课 学 时 者, 给 予 留 校 察 看 处 分 ; ( 六 ) 旷 课 50 学 时 以 上 者, 视 为 该 学 生 自 动 退 学 ; 第 二 十 八 条 违 反 考 试 纪 律 或 剽 窃 他 人 研 究 成 果 者, 依 照 下 列 规 定 给 予 处 分 : ( 一 ) 在 考 场 有 下 列 行 为 之 一, 属 考 试 违 纪 1. 无 故 迟 到 10 分 钟 以 上 进 入 考 场 ; 2. 携 带 规 定 以 外 的 物 品 进 入 考 场 或 者 未 放 在 指 定 位 置, 且 不 听 从 监 考 教 师 劝 告 的 ; 3. 未 在 规 定 的 座 位 参 加 考 试 且 不 听 从 监 考 教 师 调 动 的 ; 4. 考 试 开 始 信 号 发 出 前 答 题 或 者 考 试 结 束 信 号 发 出 后 继 续 答 题 的 ; 5. 在 考 试 过 程 中 旁 窥 交 头 接 耳 互 打 暗 号 或 者 手 势 的 ; 6. 在 考 场 或 者 教 育 考 试 机 构 禁 止 的 范 围 内, 喧 哗 吸 烟 或 者 实 施 其 他 影 响 考 场 秩 序 的 行 为 的 ; 7. 未 经 监 考 教 师 同 意 在 考 试 过 程 中 擅 自 进 出 考 场 的 ; 8. 未 经 监 考 教 师 同 意 将 试 卷 答 卷 ( 含 答 题 卡 答 题 纸 等, 下 同 ) 草 稿 纸 等 考 试 用 纸 带 出 考 场 的 ; 9. 用 规 定 以 外 的 笔 或 者 纸 答 题 或 者 在 试 卷 规 定 以 外 的 地 方 书 写 姓 名 考 号 或 者 以 其 他 方 式 在 答 卷 上 标 记 信 息 的 ; 10. 考 试 证 件 不 放 在 桌 上, 且 监 考 教 师 要 求 出 示 而 拒 绝 出 示 的 ; 11. 交 卷 后 在 考 场 停 留 或 翻 阅 他 人 试 卷, 且 不 听 从 监 考 老 师 劝 阻 的 ; 12. 其 他 违 反 考 场 规 则 但 尚 未 构 成 作 弊 的 行 为 ( 二 ) 在 考 试 过 程 中 有 下 列 行 为 之 一 属 考 试 作 弊 1. 违 反 规 定 携 带 与 考 试 内 容 相 关 的 文 字 材 料 或 者 存 储 有 与 考 试 内 容 相 关 资 料 的 电 子 设 备 参 加 考 试 的 ; 2. 抄 袭 或 者 协 助 他 人 抄 袭 试 题 答 案 或 者 与 考 试 内 容 相 关 的 资 料 的 ; 32

34 3. 在 考 试 过 程 中 使 用 通 讯 设 备 的 ; 4. 故 意 销 毁 试 卷 答 卷 或 者 考 试 材 料 的 ; 5. 未 经 允 许, 传 接 物 品 或 交 换 试 卷 答 卷 草 稿 纸 的 ; 6. 其 他 作 弊 行 为 ( 三 ) 在 考 试 过 程 中 或 考 试 结 束 后 发 现 下 列 行 为 之 一 的, 认 定 为 考 试 作 弊 1. 评 卷 过 程 中, 经 相 关 部 门 或 教 师 认 定 为 雷 同 卷 的 ; 2. 考 场 纪 律 混 乱 考 试 秩 序 失 控, 出 现 大 面 积 考 试 作 弊 现 象 的 ; 3. 监 考 教 师 协 助 实 施 作 弊 行 为, 事 后 查 实 的 ; 4. 参 与 团 伙 作 弊 的 ; 5. 其 他 应 认 定 为 作 弊 的 行 为 ( 四 ) 有 下 列 行 为 之 一 属 考 试 严 重 作 弊 1. 代 替 他 人 或 由 他 人 代 替 考 试 ; 2. 抢 夺 窃 取 他 人 试 卷 答 卷 或 者 强 迫 他 人 为 自 己 抄 袭 提 供 方 便 的 ; 3. 组 织 团 伙 作 弊 ; 4. 使 用 手 机 等 通 讯 工 具 作 弊 ( 五 ) 对 考 试 违 纪 或 剽 窃 他 人 研 究 成 果 者 的 处 理 : 1. 违 反 本 条 第 ( 一 ) 款 的 规 定 者, 给 予 严 重 警 告 处 分 ; 2. 违 反 本 条 第 ( 二 ) 款 第 ( 三 ) 款 的 规 定 者, 给 予 记 过 以 上 处 分 ; 3. 违 反 本 条 第 ( 四 ) 款 的 规 定 者, 给 予 留 校 察 看 以 上 处 分 ; 对 代 替 他 人 考 试 或 由 他 人 代 替 考 试 双 方 当 事 人, 给 予 开 除 学 籍 处 分 ; 4. 经 有 关 部 门 认 定 为 剽 窃 抄 袭 他 人 公 开 发 表 的 研 究 成 果 者, 视 情 节 轻 重 给 予 记 过 以 上 处 分 ; 5. 在 校 期 间 作 弊 累 计 两 次 者, 视 情 节 轻 重 给 予 留 校 察 看 以 上 处 分 第 三 章 附 则 第 二 十 九 条 违 反 校 规 校 纪 者, 造 成 经 济 损 失 的, 须 按 事 发 时 市 场 价 赔 偿 经 济 损 失 同 时, 有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且 危 害 后 果 轻 微, 可 以 从 轻 处 分 ( 一 ) 能 主 动 承 认 违 纪 事 实, 检 查 认 识 深 刻, 有 悔 改 表 现 ; ( 二 ) 确 系 他 人 胁 迫 或 诱 骗, 并 能 主 动 揭 发, 认 错 态 度 好 ; ( 三 ) 其 他 可 从 轻 处 分 的 第 三 十 条 违 反 校 纪 者, 有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应 从 重 处 分 ( 一 ) 拒 不 承 认 违 纪 订 立 攻 守 同 盟 或 威 胁 他 人 不 准 揭 发 者 ; ( 二 ) 对 有 关 人 员 打 击 报 复 威 胁 恫 吓 ; ( 三 ) 在 本 校 曾 受 过 两 次 严 重 警 告 以 上 处 分, 第 三 次 违 纪 时, 一 律 给 予 开 除 学 籍 处 分 曾 受 过 一 次 处 分, 第 二 次 违 纪 时 从 重 处 分 ; ( 四 ) 有 两 次 ( 种 )( 含 ) 以 上 违 纪 行 为, 或 同 时 触 犯 本 办 法 两 条 ( 含 两 条 ) 33

35 以 上 规 定 的 ; ( 五 ) 其 他 应 予 从 重 处 分 的 第 三 十 一 条 受 处 分 者, 应 同 时 受 到 下 列 处 理 ( 一 ) 取 消 其 当 年 ( 指 学 年 度, 下 同 ) 一 切 评 优 资 格 ; ( 二 ) 各 类 学 位 的 授 予 按 学 籍 管 理 的 相 关 规 定 处 理 ; ( 三 ) 有 其 他 规 定 的 按 照 相 关 规 定 进 行 处 理 第 三 十 二 条 对 于 受 到 警 告 严 重 警 告 和 记 过 处 分 的 学 生, 处 分 后 经 过 一 段 时 间 考 察, 能 够 认 真 改 正 错 误, 各 方 面 表 现 突 出 者, 可 申 请 撤 销 处 分 警 告 严 重 警 告 记 过 处 分 的 考 察 期 一 般 不 得 少 于 一 年 有 下 列 情 况 之 一 者, 一 般 不 得 撤 销 处 分 ( 一 ) 受 到 留 校 察 看 处 分 的 ; ( 二 ) 在 校 期 间 受 到 两 次 及 两 次 以 上 处 分 的 ; ( 三 ) 未 修 完 学 业, 中 途 退 学 的 学 生 所 受 纪 律 处 分 决 定 和 被 撤 消 纪 律 处 分 决 定, 均 存 入 学 生 个 人 档 案 第 三 十 三 条 撤 销 处 分 报 批 程 序 和 时 间 : ( 一 ) 撤 销 处 分 由 本 人 申 请, 国 际 合 作 与 交 流 处 审 核 并 签 署 意 见 ( 附 有 关 材 料 ), 报 学 校 批 准 ; ( 二 ) 撤 销 处 分 工 作, 在 每 学 年 度 的 下 学 期 集 中 办 理 第 三 十 四 条 本 办 法 未 列 举 的 违 纪 行 为, 但 确 应 受 到 纪 律 处 分 的, 可 以 参 考 比 照 本 办 法 相 关 ( 或 类 似 ) 条 款 给 予 处 分 第 三 十 五 条 本 办 法 自 2008 年 9 月 1 日 起 执 行, 凡 与 本 办 法 相 抵 触 的, 以 本 办 法 规 定 为 准 第 三 十 六 条 国 家 或 上 级 部 门 出 台 新 的 法 规 规 定 的, 以 国 家 或 上 级 部 门 的 规 定 为 准 国 际 合 作 与 交 流 处 2007 年 10 月 30 日 34

36 中 国 石 油 大 学 ( 北 京 ) 留 学 生 公 寓 物 业 管 理 要 求 一 楼 内 设 施 国 际 交 流 楼 分 办 公 教 学 区 和 住 宿 区 两 部 分, 建 筑 面 积 8500 平 方 米 主 要 设 施 包 括 : 留 学 生 宿 舍 156 间, 公 共 洗 衣 房 5 间 公 共 厨 房 5 间 仓 库 6 间 外 籍 教 师 宿 舍 6 套 大 办 公 室 + 教 室 14 间 (40-70 平 米 ) 小 研 究 室 10 间 (20 平 米 ) 报 告 厅 1 间 ( 250 平 米 ) 公 共 卫 生 间 6 间 电 梯 2 部 供 热 锅 炉 1 台 卫 星 电 视 网 1 套 电 话 + 网 络 留 学 生 公 寓 B: 留 学 生 宿 舍 77 间 厨 房 5 间 洗 衣 房 5 间 空 调 97 个 对 物 业 管 理 的 总 体 要 求 : 提 供 三 星 酒 店 标 准 的 物 业 服 务 二 卫 生 要 求 确 保 所 有 房 间, 包 括 洗 衣 房 厨 房 办 公 室 教 室 接 待 室 会 议 室 楼 道 阳 台 电 梯 公 共 卫 生 间 等 的 整 洁 卫 生 无 异 味 无 尘 土 无 垃 圾 确 保 国 际 合 作 楼 所 属 范 围 内 和 学 五 楼 留 学 生 宿 舍 区, 楼 内 外 卫 生 清 洁 学 生 教 师 宿 舍 : 1 学 生 宿 舍 和 外 籍 教 师 房 间 每 天 打 扫 一 次 除 非 学 生 教 师 自 愿 提 出 其 它 建 议, 但 必 须 保 证 房 间 清 洁 卫 生 2 学 生 床 上 用 品 ( 包 括 床 单 枕 巾 被 罩 浴 巾 ) 每 一 周 换 洗 一 次 其 它 区 域 : 35

37 1 办 公 室 教 室 会 议 室 接 待 室 每 天 打 扫 一 次 2 楼 道 前 厅 楼 外 公 共 卫 生 间 的 卫 生 需 不 定 时 随 时 打 扫, 保 持 干 净, 无 尘 土, 无 杂 务 楼 内 玻 璃 窗 户 整 洁 干 净 3 国 际 交 流 中 心 楼 内 没 有 垃 圾, 将 垃 圾 每 天 及 时 清 理 4 保 持 楼 内 外 房 间 内 外 所 有 玻 璃 的 清 洁, 至 少 每 半 年 清 洁 一 次 5 楼 内 不 得 有 蟑 螂 老 鼠 等 虫 害 三 设 备 维 护 1 对 电 梯 锅 炉 和 空 调 必 须 用 专 业 公 司 维 护 维 修 有 配 备 有 资 格 证 书 的 专 业 人 员 进 行 设 备 的 使 用 和 操 作 2 维 持 整 个 国 际 合 作 楼 和 学 五 楼 的 所 有 设 备 设 施 的 正 常 运 作 及 时 维 修 维 护 或 联 络 维 修 确 保 设 备 使 用 正 常, 不 发 生 任 何 安 全 问 题 物 业 公 司 对 设 备 的 安 全 负 全 部 责 任 因 维 护 维 修 不 及 时, 引 起 的 设 备 损 坏, 由 物 业 公 司 负 责 维 护 的 范 围 包 括 水 电 气 锅 炉 空 调 电 梯 防 火 设 施 保 安 监 控 设 备 卫 星 电 视 房 间 设 备 等 四 值 班 要 求 1 楼 内 24 小 时 有 人 值 班, 有 问 题 随 叫 随 到, 及 时 解 决 问 题 特 别 门 卫 服 务 人 员 水 电 维 修 人 员 消 防 值 班 人 员 需 24 小 时 有 人 值 班 2 物 业 公 司 对 防 火 防 盗 负 责 五 电 梯 配 经 过 专 业 培 训 的 电 梯 工 1 名, 保 证 电 梯 的 安 全 运 行 六 其 它 责 任 1 物 业 公 司 负 责 整 个 国 际 合 作 楼 的 防 火 防 盗 工 作 2 保 证 楼 内 物 品 不 受 非 正 常 损 坏 七 对 物 业 人 员 的 要 求 1 物 业 工 作 人 员 要 衣 着 整 洁 言 行 得 体 态 度 和 善 2 80% 以 上 的 人 员 必 须 稳 定 工 作 一 个 合 同 期, 不 能 频 繁 换 人 特 别 是 前 台 人 员 和 门 卫 要 保 持 稳 定 国 际 合 作 与 交 流 处 2006 年 8 月 23 日 36

38 中 国 石 油 大 学 ( 北 京 ) 留 学 生 校 外 住 宿 管 理 条 例 中 国 石 油 大 学 ( 北 京 ) 留 学 生 校 外 住 宿 规 定, 根 据 国 家 高 等 学 校 接 受 外 国 留 学 生 管 理 规 定 和 昌 平 区 公 安 局 有 关 规 定, 结 合 我 校 情 况, 特 制 定 本 规 定 来 我 校 学 习 的 留 学 生 原 则 上 在 学 校 留 学 生 公 寓 楼 住 宿, 但 本 着 从 实 际 出 发 从 严 掌 握 以 人 为 本 的 原 则, 对 确 实 需 要 校 外 住 宿 又 符 合 条 件 的 留 学 生, 在 严 格 履 行 相 关 手 续 的 情 况 下, 同 意 其 去 校 外 住 宿 留 学 生 校 外 住 宿 由 当 地 公 安 部 门 依 法 管 理 申 请 校 外 住 宿 的 条 件 : ( 一 ) 自 费 留 学 或 公 费 留 学 住 宿 自 理 的 留 学 生 ( 二 ) 夫 妇 双 方 均 在 我 校 为 自 费 留 学 者 ( 三 ) 有 配 偶 陪 读 或 有 配 偶 来 华 探 亲 者 ( 四 ) 父 母 或 配 偶 在 北 京 市 三 资 企 业 外 商 住 京 办 事 处 工 作 者 校 外 住 宿 应 办 理 的 手 续 : ( 一 ) 学 生 应 事 先 向 留 学 生 办 公 室 提 出 书 面 申 请 ( 二 ) 留 学 生 办 公 室 审 核, 报 部 门 主 管 同 意 后 方 可 填 写 在 校 留 学 生 校 外 住 宿 登 记 表 并 履 行 留 学 生 校 外 住 宿 相 关 程 序 ( 一 式 三 份 ) ( 三 ) 学 生 欲 租 赁 的 住 房 需 经 当 地 公 安 部 门 认 可, 然 后 将 租 房 协 议 的 复 印 件 反 馈 给 学 校 ( 四 ) 留 学 生 办 公 室 审 核 相 关 程 序 单 的 反 馈 意 见, 并 报 部 门 主 管 批 准 后, 由 外 事 办 公 室 为 其 出 具 变 更 居 留 地 址 证 明 ( 五 ) 离 校 住 宿 的 学 生, 应 按 公 安 部 门 规 定, 在 入 住 后 24 小 时 内 携 带 护 照 或 居 留 证 等 有 效 证 件 到 居 住 地 公 安 派 出 所 办 理 住 宿 登 记, 并 将 临 时 住 宿 登 记 表 复 印 件 反 馈 给 外 事 办 公 室 于 10 日 内 到 北 京 市 公 安 局 出 入 境 管 理 处 办 理 居 留 手 续 ( 六 ) 留 学 生 在 校 外 住 宿 期 间 如 果 住 址 发 生 变 更 需 及 时 到 当 地 派 出 所 登 记, 并 且 持 临 时 住 宿 登 记 表 复 印 件 到 学 校 进 行 变 更 在 外 住 宿 期 间, 在 签 证 或 居 留 许 到 期 之 前 一 月, 应 及 时 到 学 校 进 行 办 理, 否 则 后 果 自 负 37

39 ( 七 ) 留 学 生 在 校 外 住 宿 期 间, 必 须 遵 守 中 国 的 法 律, 履 行 租 赁 协 议 尊 重 中 国 的 风 俗 习 惯 和 社 会 公 德, 增 强 自 身 安 全 防 范 意 识, 对 自 己 的 人 生 财 产 安 全 以 及 行 为 活 动 负 有 完 全 责 任 ( 八 ) 若 留 学 生 不 按 校 外 住 宿 程 序 申 请 办 理, 视 为 擅 自 校 外 住 宿, 造 成 的 后 果 由 留 学 生 本 人 承 担 国 际 合 作 与 交 流 处 2008 年 10 月 1 日 38

40 附 件 Ⅰ: 中 国 石 油 大 学 ( 北 京 ) 外 国 留 学 生 申 请 校 外 住 宿 相 关 程 序 一 房 主 : 要 保 证 为 我 校 留 学 生 提 供 的 住 房 是 安 全 的, 并 经 辖 区 派 出 所 实 地 考 察 签 署 意 见 ; 督 促 学 生 ( 如 学 生 有 困 难, 应 尽 力 帮 助 入 住 的 学 生 ) 于 入 住 后 24 小 时 内 去 所 在 派 出 所 登 记 户 口 ; 并 于 10 日 内 带 上 学 校 出 具 的 证 明 去 市 公 安 局 出 入 境 管 理 处 备 案 如 房 主 保 证 能 做 到 请 填 写 : 签 名 : 电 话 : 日 期 : 地 址 : 二 学 生 : 保 证 按 与 房 主 达 成 的 协 议 付 费, 在 校 外 住 宿 期 间 应 遵 守 中 国 法 律 和 学 校 外 国 留 学 生 的 管 理 规 定 ; 保 证 于 入 住 后 24 小 时 内 去 派 出 所 登 记, 并 于 10 日 内 带 校 方 出 具 的 证 明 去 公 安 局 入 境 管 理 处 办 理 住 宿 手 续 ; 留 学 生 应 加 强 安 全 防 范 意 识, 否 则 出 了 问 题, 后 果 自 负 如 变 动 更 地 址 要 及 时 告 知 办 公 室, 并 办 理 相 关 手 续 签 名 : 电 话 : 日 期 : 地 址 : 三 辖 区 派 出 所 : 对 留 学 生 欲 租 赁 的 住 房 情 况 审 核 同 意 后 需 出 示 临 时 住 宿 登 记 表 四 学 校 : 审 核 房 主 学 生 上 述 具 体 情 况 及 辖 区 派 出 所 意 见 后, 准 予 学 生 校 外 住 宿, 并 出 具 相 关 证 明 五 相 关 信 息 : 如 遇 危 险 或 没 带 钥 匙 无 法 入 室 可 以 电 话 :110 ; 突 发 生 病, 危 急 的 可 打 救 护 车 :120 或 999; 火 警 :119 39

41 附 件 Ⅱ: 中 国 石 油 大 学 ( 北 京 ) 留 学 生 校 外 住 宿 行 为 规 范 申 请 到 校 外 住 宿 的 留 学 生 必 须 做 到 以 下 几 点 : 留 学 生 需 提 前 到 留 学 生 办 公 室 申 请, 经 批 准 后 可 到 校 外 居 住 ; 校 外 住 宿, 在 入 住 后 24 小 时 内, 携 带 租 房 合 同 及 护 照, 到 居 住 地 公 安 派 出 所, 进 行 住 宿 登 记, 并 将 临 时 住 宿 登 记 表 复 印 件 反 馈 给 办 公 室 ; 校 外 住 宿 期 间 如 果 住 址 发 生 变 更 需 及 时 到 当 地 派 出 所 登 记, 并 持 临 时 住 宿 登 记 表 复 印 件 到 学 校 进 行 变 更 ; 居 留 许 可 更 新, 持 护 照 到 当 地 派 出 所, 进 行 二 次 登 记 ; 校 外 住 宿 期 间, 遵 守 中 国 的 法 律, 履 行 租 房 协 议, 尊 重 中 国 的 风 俗 习 惯 和 社 会 公 德, 增 强 自 身 安 全 防 范 意 识, 对 自 己 的 人 身 安 全 财 产 安 全 交 通 安 全 以 及 行 为 活 动 负 有 完 全 责 任 ; 日 常 能 够 自 理, 如 有 扰 民, 打 架, 酗 酒, 或 其 他 违 反 中 国 法 律 违 反 校 规 校 纪 的 行 为, 按 照 学 校 相 关 规 定 给 予 处 理, 并 应 返 回 校 内 住 宿, 由 老 师 监 督 其 改 正 ; 自 主 学 习 能 力 强, 做 到 合 理 安 排 作 息 时 间, 按 时 上 课, 认 真 学 习, 学 习 成 绩 下 降 严 重 或 成 绩 较 差, 旷 课 行 为 严 重 者, 需 无 条 件 搬 回 校 内 住 宿 ; 违 背 上 述 要 求 或 有 其 他 违 法 违 纪 行 为, 造 成 后 果 由 留 学 生 本 人 承 担 以 上 规 定 我 已 经 认 真 阅 读, 在 校 期 间 我 自 愿 接 受 以 上 承 诺 如 有 违 反 自 愿 接 受 学 校 给 予 的 任 何 处 罚 承 诺 人 : 年 月 日 40

42 中 国 石 油 大 学 ( 北 京 ) 留 学 生 课 外 学 分 实 施 办 法 ( 试 行 ) 根 据 中 国 石 油 大 学 ( 北 京 ) 留 学 生 培 养 计 划 的 规 定, 为 加 快 我 校 留 学 生 适 应 在 中 国 学 习 生 活, 丰 富 留 学 生 的 校 园 文 化 生 活, 全 面 提 高 留 学 生 的 综 合 素 质, 自 2007 年 起, 留 学 生 在 校 学 习 期 间, 至 少 应 获 得 4 个 课 外 学 分 的 必 修 环 节 ( 留 学 生 汉 语 学 习 期 间 课 外 学 分 计 入 专 业 成 绩 单 ) 课 外 学 分 列 入 成 绩 单 总 学 分 为 此, 特 制 定 我 校 留 学 生 课 外 学 分 实 施 办 法 一 授 权 单 位 我 校 国 际 合 作 与 交 流 处 各 院 ( 系 部 ) 教 务 处 保 卫 处 宣 传 部 科 研 处 学 生 工 作 处 团 委 各 开 放 实 验 室 等, 为 认 定 课 外 学 分 的 授 权 单 位 二 获 得 课 外 学 分 的 具 体 内 容 和 项 目 目 项 等 级 加 分 备 注 国 家 级 参 加 者 1 学 分 技 活 动 科 省 部 级 校 级 参 加 者 参 加 者 1 学 分 1 学 分 院 级 参 加 者 1 学 分 国 家 级 国 家 级 奖 6 学 分 省 部 级 一 等 奖 二 等 奖 三 等 奖 4 学 分 3 学 分 2 学 分 由 活 动 组 织 单 位 出 示 证 明 材 料 校 园 文 化 活 动 校 级 参 加 者 一 等 奖 二 等 奖 三 等 奖 1 学 分 2 学 分 1.5 学 分 1 学 分 参 加 者 0.5 学 分 一 等 奖 2 学 分 院 级 二 等 奖 三 等 奖 1.5 学 分 1 学 分 参 加 者 0.5 学 分 41

43 它 其 其 它 活 动 参 加 者 担 任 班 长, 表 现 突 出 其 它 先 进 事 迹 优 秀 表 现 0.5 学 分 0.5 分 / 年 0.5 学 分 由 留 学 生 管 理 科 或 相 关 单 位 出 示 证 明 材 料 备 注 : 科 技 活 动 包 括 数 学 竞 赛 物 理 竞 赛 机 器 人 大 赛 等 形 式 的 学 校 学 院 组 织 的 科 技 类 活 动 ; 校 园 文 化 活 动 包 括 晚 会 歌 曲 舞 蹈 大 赛 等 形 式 的 文 艺 活 动 和 运 动 会 球 类 比 赛 等 形 式 的 体 育 活 动 以 及 志 愿 者 活 动 等 方 面 三 以 下 方 面 有 违 纪 现 象 将 给 与 相 应 处 分 并 扣 除 课 外 学 分, 屡 教 不 改, 情 况 严 重, 影 响 恶 劣 者, 开 除 学 籍 项 目 细 则 扣 分 公 寓 管 理 课 堂 纪 律 其 他 未 经 允 许 私 自 调 换 宿 舍, 夜 间 留 宿 外 人 破 坏 公 物, 私 自 拆 除 破 坏 家 具 宿 舍 内 外 吸 烟 乱 画, 乱 扔 烟 头 垃 圾, 随 地 吐 痰 晚 归 并 屡 教 不 改 大 声 喧 哗, 制 造 噪 音, 影 响 他 人 浪 费 水 电, 使 用 违 规 电 器 其 他 违 反 公 寓 管 理 规 定 的 行 为 汉 语 班 出 勤 率 低 于 70%, 专 业 学 生 旷 课 10 学 时 以 上 教 室 内 外 吸 烟 乱 画, 乱 扔 烟 头 垃 圾, 随 地 吐 痰 不 服 从 教 师 安 排, 扰 乱 课 堂 纪 律, 破 坏 正 常 教 学 秩 序 考 试 作 弊 赌 博 或 变 相 赌 博, 酗 酒 打 架 斗 殴 盗 窃 行 为 其 他 违 反 学 校 规 章 制 度 违 反 中 国 法 律 的 行 为 学 分 学 分 学 分 学 分 学 分 学 分 学 分 学 分 学 分 学 分 学 分 学 分 分

44 四 实 施 流 程 新 生 进 校 后, 留 学 生 管 理 科 为 学 生 制 作 课 外 学 分 卡, 并 统 一 进 行 管 理 学 生 在 校 学 习 期 间, 凭 获 奖 证 书 或 组 织 单 位 提 供 的 参 加 相 应 活 动 项 目 的 学 生 名 单 ( 附 相 应 获 奖 等 级 ), 由 留 学 生 管 理 科 审 核 确 定 后, 每 学 期 统 一 在 课 外 学 分 卡 中 记 录 其 所 获 课 外 学 分 五 成 绩 管 理 每 学 年 4 月 份, 教 务 处 将 学 生 的 课 外 环 节 的 成 绩 统 一 录 入 综 合 教 务 管 理 系 统, 逐 年 累 加 截 止 毕 业 时 累 计 获 得 课 外 学 分 数 满 4 学 分 的 为 通 过, 不 足 4 学 分 的 为 不 通 过 六 管 理 与 审 查 学 校 教 务 处 每 年 对 应 届 毕 业 生 的 课 外 学 分 的 管 理 工 作 进 行 检 查, 对 不 合 格 或 弄 虚 做 假 者, 取 消 其 毕 业 答 辩 资 格 ; 对 不 负 责 任 的 审 核 部 门 或 单 位 进 行 批 评 警 告 全 校 通 报 批 评, 直 至 取 消 其 审 核 资 格 各 类 得 分 项 目 的 具 体 执 行 细 则 由 各 授 权 单 位 具 体 制 定, 并 报 学 校 教 务 处 审 核, 通 过 后 方 可 实 施 拟 新 增 加 的 授 予 课 外 学 分 的 项 目, 须 由 组 织 单 位 提 出 申 请, 报 学 校 教 务 处 审 核, 经 校 教 学 工 作 委 员 会 审 查 通 过, 方 可 实 施 国 际 合 作 与 交 流 处 2007 年 12 月 30 日 43

45 中 国 石 油 大 学 ( 北 京 ) 公 司 派 遣 留 学 生 医 疗 费 报 销 办 法 1 留 学 生 患 一 般 疾 病 应 在 学 校 医 院 昌 平 区 各 医 院 和 北 大 第 三 附 属 医 院 就 医 如 需 转 到 北 京 其 它 医 院 就 诊 必 须 有 学 校 医 院 的 转 诊 单 2 可 以 报 销 的 范 围 为 突 发 性 疾 病 医 疗 费, 包 括 理 疗 费 医 药 费 住 院 费 救 护 费 3 慢 性 病 牙 病 配 眼 镜 分 娩 人 工 流 产 矫 正 生 理 缺 陷 美 容 医 疗 费 用 不 予 报 销 ; 挂 号 费 不 予 报 销 ; 住 院 期 间 的 餐 费 陪 护 费 交 通 费 等 不 予 报 销 4 因 学 生 违 反 学 校 或 住 宿 规 定 或 因 学 生 自 己 原 因 造 成 意 外 伤 害 需 治 疗 时, 医 疗 费 不 能 报 销 5 对 患 有 慢 性 病 或 传 染 病 的 学 生, 必 须 休 学 回 国 治 疗 是 否 可 以 返 校 学 习, 视 具 体 情 况 而 定 6 学 生 必 须 在 入 校 时 声 明 自 己 是 否 曾 患 有 精 神 病 癫 痫 病 以 及 其 它 慢 性 疾 病 对 隐 瞒 不 报 的 学 生, 发 现 后 医 疗 费 不 予 报 销, 并 要 给 予 退 学 处 分 7 未 经 校 医 院 和 国 际 合 作 与 交 流 处 许 可, 留 学 生 自 己 在 药 店 购 买 的 药 品, 不 予 报 销 8 医 疗 费 用 由 本 人 预 先 支 付, 回 校 后 凭 医 院 处 方 收 据 到 留 学 生 管 理 科 报 销 9 每 月 1 4 日 为 留 学 生 提 交 上 月 公 费 医 疗 报 销 材 料 时 间, 每 月 5 日 为 领 取 公 费 医 疗 报 销 金 额 时 间 ( 如 遇 周 末, 应 顺 延 至 下 周 一 ) 如 有 延 期 提 交 者, 其 领 取 公 费 医 疗 报 销 金 额 的 时 间 应 顺 延 至 下 月 10 留 学 生 每 人 每 年 报 销 医 疗 费 用 超 过 公 司 规 定 范 围 的 部 分 由 个 人 承 担 国 际 合 作 与 交 流 处 2007 年 10 月 20 日 44

46 中 国 石 油 大 学 ( 北 京 ) 留 学 生 旅 游 管 理 办 法 一 活 动 目 的 : 丰 富 来 华 留 学 生 的 文 化 生 活, 增 进 其 对 中 国 历 史 地 理 文 化 的 了 解, 学 校 为 来 华 留 学 生 组 织 中 国 文 化 之 旅 二 活 动 内 容 : 1 北 京 周 边 旅 游 : 游 览 北 京 郊 区 河 北 天 津 等 北 京 周 边 地 区 的 著 名 旅 游 景 区 2 长 途 旅 游 : 游 览 中 国 其 他 城 市 3 毕 业 生 旅 游 : 为 即 将 毕 业 的 学 历 学 生 准 备 的 文 化 大 餐 三 收 费 办 法 : 1 公 费 学 生 : 以 两 年 为 一 个 周 期, 公 司 派 遣 学 生 在 每 个 周 期 内 可 免 费 选 择 长 途 旅 游 和 周 边 旅 游 各 1 次, 超 出 部 分 按 照 自 费 标 准 报 名 周 期 内 不 参 加 活 动 视 为 自 动 放 弃, 不 累 计 到 下 一 周 期 2 自 费 学 生 : 按 照 实 际 产 生 费 用 自 愿 报 名 四 活 动 时 间 : 每 年 清 明 节 五 一 端 午 节 国 庆 节 中 秋 节 放 假 期 间 五 报 名 办 法 : 每 年 3 月 开 学 初 公 布 全 年 的 活 动 计 划, 学 生 根 据 个 人 情 况 在 每 次 活 动 开 始 前 半 个 月 开 始 自 愿 报 名 报 名 时 需 缴 纳 报 名 费 或 押 金 ( 公 费 学 生 ), 报 名 但 不 参 加 活 动, 报 名 费 或 押 金 不 退 反 因 交 通 限 制, 每 次 旅 游 会 限 制 人 数 国 际 合 作 与 交 流 处 2011 年 4 月 11 日 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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