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D F736F F D20ACF6BFFD2D2D313031BEC7A67EB2C431BEC7B4C1B2C432A6B8B1D0B0C8B77CC4B32D D31322D32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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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畜 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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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靜 宜 大 學 101 學 年 度 第 1 學 期 第 2 次 教 務 會 議 紀 錄 時 間 :101 年 12 月 26 日 ( 星 期 三 ) 下 午 1:30-4:10 地 點 : 文 興 樓 一 樓 會 議 廳 主 席 : 林 教 務 長 耀 鈴 記 錄 : 廖 玉 慈 出 席 : 曾 守 得 ( 外 語 學 院 ) 王 振 輝 ( 人 社 院 ) 蔡 素 珍 ( 理 學 院 ) 詹 秋 貴 ( 管 理 學 院 ) 王 孝 熙 ( 資 訊 學 院 資 碩 專 班 ) 吳 成 豐 ( 通 識 教 育 中 心 ) 李 晨 鐘 ( 體 育 室 ) 楊 淑 惠 代 ( 計 通 中 心 ) 林 昌 榮 ( 國 際 事 務 處 ) 吳 萼 洲 ( 英 文 系 ) 曾 麗 蓉 ( 西 文 系 ) 邱 若 山 ( 日 文 系 ) 邱 德 修 ( 中 文 系 ) 陶 蕃 瀛 ( 社 工 兒 福 系 ) 張 靜 茹 ( 台 文 系 ) 王 迺 宇 ( 法 律 系 ) 徐 崇 斌 代 ( 生 態 系 ) 邱 誌 勇 ( 大 傳 系 ) 王 金 國 ( 教 研 所 師 培 中 心 ) 林 吉 田 ( 財 數 系 ) 梁 偉 明 代 ( 應 化 系 ) 詹 恭 巨 ( 食 營 系 ) 楊 昭 順 ( 化 科 系 ) 林 建 華 ( 統 資 系 ) 洪 文 夏 ( 企 管 系 ) 謝 存 瑞 ( 國 企 系 ) 蔡 學 章 ( 會 計 系 ) 張 瑞 奇 ( 觀 光 系 ) 林 卓 民 ( 財 金 系 ) 詹 秋 貴 代 ( 管 碩 專 班 ) 詹 秋 貴 代 ( 經 管 進 學 班 ) 葉 介 山 ( 資 管 系 ) 翁 添 雄 ( 資 工 系 ) 劉 國 有 代 ( 資 傳 系 ) 列 席 : 詹 秋 貴 代 ( 寰 宇 管 理 學 士 學 位 學 程 籌 備 處 主 任 ) 王 書 蘋 ( 副 教 務 長 兼 教 學 發 展 中 心 ) 師 嘉 蕙 ( 教 務 處 執 行 秘 書 ) 劉 國 有 ( 註 冊 組 ) 周 沛 莉 ( 課 務 組 ) 江 惠 如 ( 招 生 組 ) 汪 凱 彰 代 ( 服 務 學 習 發 展 中 心 ) 周 惠 那 ( 外 語 教 學 中 心 ) 陳 明 泰 ( 外 語 教 學 中 心 ) 請 假 : 楊 仲 英 ( 軍 訓 室 ) 謝 佑 鑫 ( 英 文 二 C) 楊 至 庭 ( 法 律 二 A) 陳 秉 凱 ( 應 化 二 B) 鄭 雅 文 ( 觀 光 二 A) 王 俊 麟 ( 資 管 二 A) 楊 孟 仁 ( 國 企 三 B) 江 文 凱 ( 企 管 三 A) 葉 昭 絹 ( 資 傳 四 B) 壹 主 席 報 告 ( 略 ) 貳 確 認 本 次 會 議 議 程 : 無 異 議 通 過 參 確 認 上 次 會 議 紀 錄 : 一 101 學 年 度 第 1 學 期 第 1 次 教 務 會 議 紀 錄 (101/09/26), 教 務 處 已 於 101/10/05 以 電 子 郵 件 寄 給 各 委 員 確 認 ; 確 認 後 之 會 議 紀 錄 於 101/10/12 寄 給 各 委 員, 並 置 於 入 口 網 站 之 資 訊 服 務 區 二 會 議 紀 錄 更 正 : 會 議 紀 錄 第 50 頁 提 案 四 411 學 習 成 效 檢 核 ( 畢 業 條 件 ) 方 案 包 裹 審 認 案, 化 粧 品 科 學 系 之 相 關 課 程 之 配 套 措 施 說 明 第 二 項 目 應 為 專 題 研 討, 誤 植 為 實 務 實 習, 更 正 後 資 料 詳 如 附 件,p 肆 上 次 會 議 決 議 事 項 執 行 情 形 報 告 一 提 案 一 二 靜 宜 大 學 學 生 修 習 教 育 學 程 辦 法 及 靜 宜 大 學 師 資 培 育 中 心 教 育 專 業 課 程 學 分 抵 免 細 則 修 訂 案, 目 前 仍 由 師 資 培 育 中 心 與 教 育 部 協 調 討 論 中 第 1 頁 / 共 125 頁
2 二 提 案 三 靜 宜 大 學 培 育 高 級 中 等 學 校 師 資 職 前 教 育 專 門 課 程 科 目 及 學 分 一 覽 表 - 商 業 與 管 理 群 電 子 商 務 科 修 訂 案, 師 資 培 育 中 心 於 101/10/24 以 靜 大 人 社 ( 六 ) 字 第 號 函 送 教 育 部 審 查 三 提 案 四 411 學 習 成 效 檢 核 ( 畢 業 條 件 ) 方 案 包 裹 審 認 案, 上 次 會 議 尚 未 提 送 411 學 習 成 效 檢 核 指 標 學 系, 皆 已 訂 定 完 成 並 提 送 本 次 教 務 會 議 審 議 四 提 案 五 靜 宜 大 學 學 則 修 正 案, 俟 本 學 期 校 務 會 議 審 議 後, 於 本 組 網 頁 及 校 園 訊 息 公 告 周 知 並 著 手 報 部 備 查 五 提 案 六 靜 宜 大 學 研 究 生 學 位 考 試 辦 法 修 正 案, 已 於 本 組 網 頁 及 校 園 訊 息 公 告 周 知 並 著 手 報 部 備 查 六 提 案 七 靜 宜 大 學 畢 業 資 格 審 核 作 業 辦 法 新 訂 案, 已 於 註 冊 組 網 頁 及 校 園 訊 息 公 告 周 知 七 提 案 八 靜 宜 大 學 國 際 碩 士 學 位 學 程 課 程 委 員 會 設 置 辦 法 新 訂 案, 已 公 布 於 國 際 事 務 處 網 頁 提 供 查 詢 八 提 案 九 靜 宜 大 學 提 升 教 師 教 學 品 質 辦 法 修 訂 案, 已 參 酌 委 員 意 見 修 正, 並 提 送 本 次 會 議 討 論 九 提 案 十 審 議 各 院 ( 中 心 室 ) 新 版 教 學 意 見 反 應 題 目, 已 依 決 議 執 行 十 提 案 十 二 靜 宜 大 學 法 律 學 系 法 律 大 會 考 施 行 辦 法 修 訂 案, 已 公 布 於 法 律 系 網 頁 提 供 查 詢 伍 報 告 事 項 一 教 務 處 綜 合 業 務 ( 一 ) 進 行 101 學 年 度 教 學 優 良 教 師 選 拔 決 選 作 業, 將 於 12/28 召 開 第 2 次 會 議, 依 靜 宜 大 學 教 學 優 良 教 師 獎 勵 辦 法 之 規 定, 本 學 年 度 預 計 有 6 位 老 師 獲 得 校 教 學 傑 出 獎 ;10 位 老 師 獲 得 院 教 學 優 良 獎 23 位 老 師 獲 得 系 教 學 優 良 獎 二 註 冊 組 ( 一 ) 本 學 期 新 增 學 分 試 算 系 統 提 供 學 生 查 詢, 為 使 系 統 更 臻 完 善, 請 各 學 系 協 助 彙 整 學 生 反 映 的 問 題 或 意 見, 以 供 註 冊 組 研 議 後 向 計 通 中 心 提 出 修 正 建 議 ( 二 ) 為 落 實 期 中 成 績 預 警 機 制, 建 置 完 善 的 預 警 資 訊, 本 學 期 成 績 預 警 登 錄 作 業 已 於 12/02 完 結, 總 計 全 校 登 錄 率 為 86.39%( 詳 如 附 件,p.23), 謹 此 感 謝 大 家 的 協 力 配 合, 後 續 作 業 說 明 如 下 : 1. 本 次 全 校 成 績 被 預 警 達 總 修 習 學 分 數 二 分 之 一 者 計 有 667 人, 各 學 系 統 計 資 料 詳 如 附 件,p.24, 註 冊 組 已 於 12/04 函 請 其 家 長 協 力 督 勉 之 2. 有 關 學 習 落 後 學 生 的 TA 輔 導 機 制 或 個 別 學 習 輔 導, 請 依 教 學 發 展 中 心 的 規 劃 執 行 3. 敬 請 各 班 導 師 針 對 本 次 有 被 預 警 的 學 生 適 時 予 以 輔 導, 期 能 於 期 末 前 幫 助 其 改 善 學 習 成 效 ; 被 預 警 科 目 明 細 可 經 由 導 師 系 統 查 詢 或 匯 出, 請 善 加 利 用 4. 改 善 學 習 落 後 學 生 之 學 習 成 效, 為 重 要 的 教 務 目 標 之 一, 而 採 行 期 中 成 第 2 頁 / 共 125 頁
3 績 預 警 機 制, 則 為 落 實 該 目 標 的 積 極 方 法, 藉 由 建 置 學 生 整 體 學 習 狀 況 資 訊, 適 時 地 警 示 學 習 成 效 不 佳 者, 並 適 度 的 施 以 輔 助, 俾 協 助 其 改 善 學 習 成 效 ( 三 ) 完 成 10 月 份 大 專 校 院 定 期 公 務 統 計 報 表 編 算 及 核 報 及 研 發 處 101 高 等 教 育 資 料 庫 填 報 ( 四 )100(2) 學 期 大 學 部 畢 業 生 計 2,300 人, 碩 博 士 班 計 267 人 ; 核 印 100 學 年 度 畢 業 生 名 冊 畢 業 排 名 授 予 學 位 成 績 表, 俾 存 查 使 用 ( 五 ) 整 理 100(2) 學 期 未 領 取 畢 業 證 書 離 校 手 續 單 及 延 畢 作 廢 證 書, 清 點 數 量 並 印 製 使 用 情 況 明 細 表, 以 便 簽 請 會 同 文 書 組 人 員 進 行 核 銷 ( 六 ) 核 印 101(1) 學 期 延 畢 生 名 單 ;10 月 上 旬 開 放 成 績 排 名 資 料 申 請 ( 七 ) 編 製 轉 學 生 註 冊 統 計 表 及 進 修 學 士 班 新 生 註 冊 統 計 表 ( 八 ) 收 整 全 校 學 生 之 學 生 證 個 人 資 料 授 權 給 悠 遊 卡 公 司 之 同 意 書 及 不 同 意 之 聲 明 書 ( 九 ) 審 核 101(1) 學 期 延 畢 生 畢 業 資 格, 並 輔 助 其 與 應 屆 畢 業 生 核 算 畢 業 學 分 ( 十 ) 協 辦 102 學 年 碩 士 班 甄 試 報 名 成 績 放 榜, 及 大 學 部 101(2) 學 期 轉 學 生 相 關 作 業 ( 十 一 ) 核 製 在 校 學 生 與 畢 ( 肄 ) 業 校 友 申 請 之 各 項 文 件, 包 括 : 中 英 文 成 績 單 學 位 證 ( 明 ) 書 在 學 證 明 書 ; 補 發 學 生 證 更 名 地 址 變 更 等, 及 查 復 校 外 單 位 或 機 構 函 查 學 生 資 料 資 訊 學 院 王 院 長 提 問 成 績 登 錄 系 統 自 本 學 期 起 調 整 功 能, 提 供 教 師 於 完 成 成 績 登 錄 後, 在 系 統 開 放 截 止 日 前, 仍 能 隨 時 再 登 入 修 正 或 補 登 成 績 ; 如 老 師 點 選 開 放 功 能, 學 生 查 詢 成 績 如 有 疑 義, 可 於 系 統 開 放 截 止 日 前 向 授 課 教 師 反 映, 如 確 實 有 誤, 教 師 可 再 登 入 系 統 修 正, 請 問 本 項 訊 息 是 否 於 學 生 查 詢 端 顯 示 提 醒 通 知 註 冊 組 回 應 為 因 應 個 人 資 料 保 護 法 實 施, 避 免 教 師 個 人 公 布 全 部 學 生 成 績, 而 新 增 學 生 於 教 師 登 錄 成 績 系 統 期 間 可 以 查 詢 成 績 的 功 能, 本 組 將 加 強 宣 導 本 項 措 施 並 於 系 統 端 顯 示 提 醒 畫 面, 通 知 學 生 最 後 的 成 績 應 以 教 師 登 錄 成 績 截 止 日 後 的 成 績 為 主 三 課 務 組 ( 一 ) 本 期 卓 越 計 畫 新 增 指 標 為 各 校 建 立 教 師 開 授 課 程 與 專 長 相 符 審 核 機 制, 敬 請 各 開 課 單 位 落 實 開 課 前 課 程 審 查 機 制, 未 來 配 合 卓 越 計 畫 將 進 行 課 程 外 審 作 業, 敬 請 提 前 宣 導 教 師 配 合 辦 理 ( 二 ) 各 課 程 如 需 學 生 具 備 前 置 課 程 ( 先 修 課 程 ) 能 力 者, 敬 請 教 師 於 課 綱 上 明 確 記 載, 以 利 校 內 外 學 生 於 查 閱 課 綱 時, 可 斟 酌 個 人 修 課 情 形 選 課 ( 三 )11/26-12/02 辦 理 停 修 作 業, 本 學 期 申 請 停 修 達 2,919 人, 較 往 年 略 高, 停 修 人 數 統 計 表 已 於 日 前 送 達 各 學 系 辦, 敬 請 卓 參 ( 四 ) 本 校 已 完 成 建 置 各 學 系 課 程 架 構 網 路 平 台, 引 導 學 生 修 課 規 範 及 電 腦 審 查 學 分 之 用, 為 便 於 學 生 遵 循, 課 程 規 劃 不 宜 更 動 頻 繁, 敬 請 配 合 第 3 頁 / 共 125 頁
4 ( 五 ) 各 學 院 ( 系 ) 敬 請 檢 視 各 類 專 業 學 程 跨 領 域 學 程 及 就 業 學 程 等 之 執 行 成 效, 特 別 是 學 程 設 立 時 間 逾 三 年 者, 優 先 檢 視 實 施 績 效, 如 執 行 不 佳 者 需 申 請 退 場 者, 請 提 送 三 級 課 程 會 議 討 論 四 招 生 組 ( 一 ) 台 評 會 將 於 102/01/03 至 本 校 進 行 101 學 年 甄 選 作 業 訪 視, 請 各 學 系 進 行 準 備 及 提 供 協 助, 目 前 排 定 出 席 人 員 包 括 校 長 教 務 長 副 教 務 長 教 務 處 秘 書 各 學 院 院 長 各 學 系 系 主 任 招 生 組 全 體 同 仁 ( 二 ) 上 週 三 (12/19) 行 政 會 議 決 定 下 學 期 自 我 學 習 日 調 整 自 102/03/30-04/07 連 續 放 假, 而 102 學 年 度 大 學 甄 選 入 選 招 生 第 二 階 段 報 名 收 件 於 03/29 截 止, 原 訂 04/01( 一 ) 送 交 各 學 系 之 書 面 審 查 資 料 將 延 後 至 04/08( 一 ), 雖 壓 縮 學 系 審 查 時 間 但 仍 請 各 學 系 配 合 於 04/12( 五 ) 前 將 審 查 成 績 送 回 招 生 組, 以 符 合 招 生 作 業 規 範 之 規 定 ( 三 ) 為 拓 展 生 源, 並 提 供 高 中 師 生 更 多 認 識 本 校 及 相 關 科 系 之 機 會,09/27 至 12/26 期 間 辦 理 各 高 中 職 校 與 本 校 互 動 之 活 動, 包 括 :21 場 高 中 宣 導 演 講 7 所 高 中 參 訪 及 參 與 11 所 高 中 博 覽 會 以 上 活 動, 非 常 感 謝 各 相 關 學 系 與 單 位 提 供 之 協 助 ( 四 ) 本 校 102 學 年 度 招 生 簡 化 方 案 計 畫 類 繁 星 已 於 11/16 上 午 假 教 育 部 召 開 記 者 會 進 行 宣 傳 ( 五 )101 學 年 度 第 二 學 期 轉 學 考 於 12/22 進 行 考 試 ( 六 ) 本 校 承 辦 102 學 年 度 學 科 能 力 測 驗 台 中 三 考 區 試 務 工 作, 定 於 102/01/27 28 兩 日 舉 行, 考 生 人 數 計 有 4,493 人, 分 設 本 校 清 水 高 中 豐 原 高 中 及 弘 文 中 學 等 四 個 分 區 五 教 學 發 展 中 心 ( 一 ) 教 師 教 學 支 援 方 面 1. 10/25 11/08 11/30 舉 辦 3 場 教 師 知 能 研 習, 分 別 為 如 何 引 發 學 生 學 習 動 機 座 談 會 學 用 合 一 的 創 意 教 學 及 如 何 將 數 位 科 技 融 入 教 學, 共 151 位 教 職 員 參 與 2. 11/08 召 開 教 學 評 量 諮 議 委 員 會 議 討 論 教 學 意 見 反 應 調 查 現 況 與 未 來 規 劃 3. 11/28-12/05 授 課 教 師 完 成 輸 入 未 達 教 學 評 量 填 答 標 準 名 單 4. 12/06-07 研 發 能 量 精 進 計 畫 成 果 發 表 會, 共 計 104 人 次 教 師 參 與 5. 12/11-22 教 學 意 見 反 應 調 查 施 測, 本 學 期 改 版 說 明 如 下 : (1) 採 新 版 題 目 ( 以 院 / 室 / 中 心 自 訂 版 為 主 ), 共 分 二 部 份 :A. 列 計 教 師 個 人 評 量 結 果 : 包 括 教 學 歷 程 成 績 考 核 方 式 師 生 互 動 等 構 面 ;B. 不 列 計 教 師 個 人 評 量 結 果 之 學 生 自 我 評 量 ( 核 心 能 力 達 成 度 學 生 投 入 程 度 ) (2) 新 版 測 謊 題 採 其 中 之 一 相 對 應 正 面 陳 述 題 目, 若 學 生 於 正 負 面 陳 述 回 答 不 一 致 ( 例 如 不 論 正 面 或 負 面 陳 述 都 勾 選 同 意 ), 則 視 為 無 效 問 卷 (3) 新 增 期 末 質 性 意 見 回 應 平 台, 學 期 結 束 後 授 課 教 師 可 至 e 校 園 服 務 網, 課 務 項 下 教 學 意 見 反 映 查 閱 或 回 覆 學 生 之 質 性 意 見 同 時 會 提 醒 學 生, 若 有 涉 及 毀 謗 或 謾 罵 之 字 眼 請 自 負 法 律 責 任, 請 同 學 以 認 真 的 態 度 第 4 頁 / 共 125 頁
5 填 寫 ( 二 ) 學 生 學 習 輔 導 方 面 1. 期 中 預 警 達 二 一 學 生 輔 導 作 業 截 至 12/10 止, 計 有 13 名 學 生 轉 介 教 學 發 展 中 心 進 行 後 續 補 救 輔 導 措 施,2 名 學 生 轉 介 至 諮 商 輔 導 中 心 2. 本 學 期 計 有 3 位 班 級 導 師 申 請 學 習 風 格 與 學 習 策 略 施 測, 解 說 時 間 分 別 為 12/ 共 計 137 人 參 與 ;76.4% 學 生 經 解 說 後 確 實 了 解 自 我 學 習 風 格 ;71.7% 學 生 經 解 說 後 確 實 了 解 自 我 使 用 學 習 策 略 之 情 形 3. 11/22 辦 理 100(2) 優 良 TA 頒 獎 暨 經 驗 分 享 座 談 會, 共 計 88 位 學 生 參 與,80% 之 TA 表 示 本 次 活 動 對 日 後 協 助 學 生 解 決 問 題 有 幫 助 4. 11/26 公 告 101(1) 清 寒 學 生 讀 書 工 讀 計 畫,12/07 公 告 通 過 30 人 ( 三 ) 教 學 卓 越 計 畫 : 1. 10/15 繳 交 年 度 教 學 卓 越 計 畫 構 想 書,11/28 教 育 部 通 知 初 審 通 過, 12/18 繳 交 詳 版 計 畫 書, 感 謝 參 與 計 畫 撰 寫 的 教 師 及 各 單 位 同 仁 的 協 助, 使 得 計 畫 書 如 期 完 成, 未 來 希 望 得 到 教 育 部 委 員 的 青 睞, 並 爭 取 較 高 的 成 績 及 經 費 2. 教 學 卓 越 計 畫 至 11/30 經 費 實 際 執 行 率 85.02% 3. 12/04 辦 理 年 度 期 末 成 果 口 頭 報 告, 檢 視 計 畫 執 行 狀 況, 並 邀 請 校 內 外 委 員 審 查, 共 有 67 位 參 與 (1) 共 計 33 名 學 生 符 合 專 業 證 照 獎 勵 資 格 並 獲 獎 勵 5. 教 育 部 第 1 2 期 獎 勵 大 學 教 學 卓 越 計 畫 總 成 果 專 刊 刊 登 本 校 國 際 力 與 競 爭 力 兩 大 特 點, 並 於 12/06 舉 辦 專 刊 發 表 記 者 會 6. 教 育 部 12/15-23 於 台 中 自 然 科 學 博 物 館, 舉 辦 第 1 2 期 獎 勵 大 學 教 學 卓 越 計 畫 總 成 果 展, 本 校 閱 讀 與 書 寫 計 畫, 文 思 診 療 室 成 果 影 片, 受 邀 播 放 ( 四 ) 中 區 區 域 教 學 資 源 中 心 計 畫 1. 09/27-12/26 辦 理 6 場 跨 校 活 動, 校 內 共 45 人 次 校 外 共 310 人 次, 校 內 外 合 計 355 人 次 參 加 2. 11/22 辦 理 101(1) 中 區 國 文 閱 讀 能 力 檢 測 之 預 試, 中 文 系 一 A 一 B 共 101 人 參 加 成 績 於 12/05 公 布, 並 已 發 放 獎 勵 禮 卷 3. 12/14-15 於 杉 林 溪 舉 辦 教 與 學 精 進 研 習 營 - 中 區 區 域 教 學 資 源 中 心 學 生 發 展 論 壇 第 七 場 全 國 性 會 議,12/11 止 計 有 67 人 報 名 參 加 資 管 系 葉 主 任 建 議 學 生 期 末 質 性 意 見 的 回 應 資 訊, 可 否 依 照 過 往 處 理 方 式, 於 學 期 結 束 後 開 放, 以 免 影 響 教 師 學 期 中 授 課 心 情 教 學 發 展 中 心 回 應 感 謝 葉 主 任 的 建 議, 學 生 期 末 質 性 意 見 的 回 應 資 訊, 將 改 於 學 期 結 束 後 開 放 授 課 教 師 查 詢 六 服 務 學 習 發 展 中 心 ( 一 ) 大 一 服 務 學 習 課 程 第 5 頁 / 共 125 頁
6 1. 101(1) 大 一 服 務 學 習 課 程 機 構 選 填 系 統 開 放, 自 09/24-26 期 間 由 學 生 進 行 線 上 選 擇 服 務 機 構, 計 約 1,300 餘 名 學 生 完 成 選 填, 至 校 內 外 100 多 個 機 構 從 事 社 區 服 務 活 動 2. 辦 理 101(1) 大 一 服 務 學 習 授 課 教 師 第 二 三 四 次 月 座 談 會 議 101(1) 服 務 學 習 班 代 期 中 期 末 座 談 會, 提 醒 師 生 各 階 段 課 程 事 項 經 費 核 銷 推 薦 優 秀 學 生 成 果 檔 案 等 事 宜, 教 師 座 談 會 參 與 68 教 師 人 次, 服 務 學 習 幹 部 36 人 次 出 席 3. 進 行 101(1) 服 務 學 習 機 構 職 前 說 明 會, 於 10/01-12 期 間 共 16 個 機 構 辦 理 針 對 學 生 首 次 前 往 機 構 之 服 務 時 間 服 務 內 容 與 相 關 注 意 事 項 進 行 說 明 (1) 大 一 服 務 學 習 系 所 服 務 秘 書 暨 TA 第 一 二 三 次 座 談 會, 簡 介 服 務 學 習 系 所 服 務 內 容 TA 運 用 辦 法 與 各 階 段 工 作 事 項, 共 計 29 位 秘 書 及 TA 參 加 5. 辦 理 101(2) 大 一 服 務 學 習 課 程 新 進 教 師 座 談 會,12/19-20 邀 請 新 進 授 課 教 師 與 會, 協 助 新 進 教 師 了 解 課 程 各 階 段 重 要 事 項, 並 邀 請 日 文 系 黃 馨 儀 老 師 與 會 分 享 課 堂 教 學 及 同 學 互 動 經 驗, 共 計 2 場 次, 預 計 8 位 新 進 教 師 與 會 ( 二 ) 專 業 服 務 學 習 課 程 制 度 及 團 隊 1. 開 放 全 校 101(1) 專 業 服 務 學 習 課 程 / 制 度 暨 活 動 經 費 補 助 申 請 自 08/01-10/05 期 間 辦 理, 對 象 包 含 專 業 服 務 課 程 教 師 推 動 專 業 服 務 制 度 校 內 自 主 性 志 工 團 隊 服 務 性 社 團 等 於 10/11 召 開 專 業 服 務 學 習 審 查 會 議, 邀 集 資 深 專 業 服 務 學 習 教 師 群 審 查 27 件 申 請 案, 共 計 25 件 通 過 TA 申 請,25 件 通 過 經 費 申 請 2. 辦 理 101(1) 專 業 服 務 學 習 課 程 教 師 期 初 座 談 會, 介 紹 專 業 服 務 學 習 老 師 工 作 職 責, 以 期 老 師 能 擔 負 督 導 與 指 導 角 色, 協 助 服 務 過 程 順 利 推 展 與 執 行, 帶 領 學 生 體 驗 深 層 之 專 業 服 務 學 習 內 涵 共 計 27 位 教 師 參 與 3. 辦 理 101(1) 專 業 服 務 學 習 TA 第 一 二 三 次 座 談 會, 指 導 TA 瞭 解 撰 寫 成 果 報 告 方 式, 協 助 TA 帶 領 同 學 完 成 服 務 方 案 並 分 享 服 務 經 驗, 共 計 教 學 助 理 96 人 次 參 加 4. 服 務 學 習 發 展 中 心 發 文 各 合 作 單 位, 通 知 服 務 事 宜 自 101/10 至 102/01, 由 老 師 帶 領 學 生 至 機 構 進 行 專 業 服 務 方 案, 師 生 預 計 500 人 次 參 與 ( 三 ) 培 訓 課 程 (1) 服 務 學 習 社 團 負 責 人 與 課 程 助 理 期 初 說 明 會 議 101(1) 服 務 學 習 社 團 負 責 人 與 課 程 助 理 期 末 檢 討 會 議 與 問 題 為 友 -101(1) 新 世 代 志 工 培 訓 反 思 體 驗 營, 提 升 助 理 問 題 解 決 技 巧 增 進 自 我 反 思 能 力, 共 計 163 名 課 程 助 理 參 與 2. 辦 理 101(1) 服 務 學 習 基 礎 講 座 六 場 次, 自 09/27 10/08 10/23 分 別 邀 請 靜 宜 大 學 專 業 系 所 TA 環 島 車 伕 - 單 車 公 益 旅 行 平 台 創 辦 人 陳 信 衡 先 生 靜 宜 大 學 國 際 志 工 團 隊 單 腳 舞 動 人 生 作 者 - 林 睦 卿 小 姐 台 中 市 政 府 社 會 局 侯 淑 茹 科 長 荒 野 保 護 協 會 榮 譽 理 事 長 李 偉 文 醫 師, 分 享 志 願 服 務 經 歷 第 6 頁 / 共 125 頁
7 與 人 生 歷 程, 共 計 4,234 人 次 參 與 3. 志 願 服 務 特 殊 訓 練 研 習 課 程, 加 深 學 員 對 志 願 服 務 正 確 認 知, 建 立 完 整 服 務 態 度, 預 計 35 人 參 與 ( 四 ) 參 訪 與 研 習 活 動 : 1. 參 與 台 灣 大 學 社 團 服 務 暨 服 務 學 習 課 程 成 果 發 表 研 討 會 2. 第 三 次 中 彰 投 志 工 大 學 聯 繫 會 報 及 台 中 市 青 年 志 工 中 心 聯 繫 會 報, 由 服 務 學 習 發 展 中 心 派 員 與 會 3. 高 雄 醫 學 大 學 文 化 大 學 長 榮 大 學 分 別 來 訪, 交 流 服 務 學 習 國 際 志 工 等 經 驗 4. 服 務 學 習 發 展 中 心 安 排 至 明 新 科 大 進 行 服 務 學 習 推 展 實 務 交 流, 學 習 他 校 經 驗 特 色 淡 江 大 學 社 團 TA 來 訪, 分 享 交 流 社 團 服 務 學 習 推 動 以 及 教 學 助 理 帶 領 等 相 關 經 驗 ( 五 ) 愛 德 教 育 推 動 委 員 會 : 召 開 101(1) 愛 德 教 育 推 動 委 員 會, 針 對 本 學 期 品 德 教 育 服 務 學 習 以 及 靈 性 教 育 推 動 成 果, 進 行 聯 繫 會 報 與 討 論, 共 計 11 位 長 官 參 與 ( 六 ) 大 學 校 院 協 助 高 中 優 質 精 進 計 畫 : 辦 理 101(1) 苑 裡 高 中 第 二 三 四 五 次 資 訊 社 團 活 動, 由 楊 子 青 老 師 帶 領 資 管 系 志 工 團 隊, 指 導 苑 裡 高 中 資 訊 應 用 社 學 生 MIT APP Inventor 資 訊 課 程, 共 120 人 次 ( 七 ) 國 際 志 工 服 務 : 1. 辦 理 2013 暑 期 泰 北 國 際 志 工 服 務 說 明 會, 自 10/18-19 共 計 辦 理 3 場 次, 預 計 有 70 名 學 生 參 與 泰 北 國 際 志 工 共 識 營 研 習, 介 紹 泰 北 服 務 特 色 並 透 過 課 程 凝 聚 團 隊 共 識, 共 25 人 參 與 ( 八 ) 志 工 活 動 : 協 同 頤 園 護 理 之 家 不 良 於 行 長 輩 辦 理 社 區 一 日 遊 志 工 活 動, 透 過 學 生 之 陪 伴 與 協 助, 拓 展 長 輩 生 活 視 野 及 豐 富 生 命 經 驗, 共 計 32 名 師 生 參 加 ( 九 ) 跨 領 域 跨 專 業 服 務 學 習 計 畫 : 1. 靜 宜 大 學 與 沙 鹿 區 公 所 合 作 - 在 地 深 耕 方 案 :10/31 參 與 沙 鹿 區 公 所 主 辦 沙 鹿 區 公 所 在 地 深 耕 方 案 討 論 會 議, 本 校 教 師 與 沙 鹿 區 區 長 21 個 社 區 里 長 及 總 幹 事 討 論 以 期 帶 動 沙 鹿 各 類 型 產 業 發 展 由 社 工 台 文 食 營 觀 光 國 企 資 管 領 域, 共 6 位 教 師 參 與 11/20 拜 訪 沙 鹿 區 公 所 社 會 課 楊 課 長 及 承 辦 課 員 商 討 合 作 事 宜 12/10 召 開 靜 宜 大 學 與 沙 鹿 區 公 所 在 地 深 耕 方 案 - 第 三 次 教 師 會 議, 邀 請 教 務 長 及 鹿 寮 商 圈 陳 信 成 先 生 蒞 臨 指 導, 針 對 公 明 社 區 北 勢 社 區 進 行 需 求 評 估, 共 8 位 教 師 參 與 2. 山 妍 水 美 龍 騰 魚 躍 - 偏 鄉 地 區 國 小 夢 想 起 飛 計 畫 :11/13 召 開 計 畫 申 請 籌 備 會, 各 專 業 課 程 所 學, 結 合 苗 栗 縣 鯉 魚 國 小 在 地 需 求 並 探 討 合 作 模 式, 共 計 6 位 老 師 參 與 11/22 前 往 苗 栗 縣 鯉 魚 國 小 實 地 訪 查 需 求, 討 論 服 務 模 式 12/03 召 開 第 二 次 教 師 會 議 進 行 未 來 跨 領 域 合 作 方 向, 共 計 6 位 老 師 參 與 第 7 頁 / 共 125 頁
8 3. 專 業 服 務 學 習 計 畫 申 請 案 申 請 即 日 起 至 102/03/07 截 止, 請 各 單 位 主 管 鼓 勵 所 屬 教 師 提 出 申 請 ( 十 ) 公 民 素 養 陶 塑 計 畫 1. 通 識 教 育 中 心 (1) 辦 理 100(2) 學 生 學 習 檔 案 頒 獎 典 禮 暨 遴 選 說 明 會, 於 10/09 頒 發 學 生 學 習 檔 案 及 人 文 素 養 課 程 學 習 競 賽 獎 項 並 請 同 學 分 享 心 得, 遴 選 出 58 件, 共 269 位 師 生 參 與 (2) 小 魯 凱 樂 團 講 唱 會, 講 者 Lavakaw 講 述 自 身 故 事 分 享 創 作 歌 曲, 共 83 位 師 生 參 與 (3) 辦 理 在 校 園 看 見 南 島 學 術 系 列 活 動 第 二 場 - 南 島 語 族 起 源 與 遷 徙 議 題 講 座 跨 學 群 活 動 - 午 時 食 堂 : 我 們 的 觀 點, 島 的 紀 錄 教 師 座 談 會, 共 計 201 位 師 生 參 與 (4) 辦 理 宗 教 與 哲 學 思 維 學 群 演 講 與 講 座 : 論 天 主 教 的 社 會 思 想, 講 者 楊 世 雄 教 授 ; 宗 教 信 仰 與 靈 性 生 活 課 程, 講 者 靜 宜 大 學 董 事 白 正 龍 蒙 席 蒞 臨, 共 166 位 師 生 參 與 通 識 核 心 課 程 教 師 教 學 分 享 會, 分 享 授 課 經 驗, 共 41 位 教 師 參 與 辦 理 社 會 與 公 共 秩 序 學 群 經 濟 與 社 會 生 活 課 程 演 講, 講 者 大 誌 雜 誌 李 取 中 總 編 輯 ; 數 理 與 科 學 技 術 學 群 數 學 統 計 與 生 活 課 程 演 講, 講 者 賴 鵬 仁 教 授 演 講, 共 116 師 生 參 與 (5) 召 開 12 次 學 群 會 議, 討 論 通 識 核 心 課 綱 及 教 學 內 容, 共 計 119 人 次 教 師 參 與 (6) 辦 理 11 場 次 移 地 教 學 活 動, 前 往 眉 溪 部 落 博 幼 基 金 會 沙 鹿 中 心 高 美 濕 地 鎮 西 堡 部 落 自 然 科 學 博 物 館 靜 和 醫 院 等 地 2. 服 務 學 習 發 展 中 心 (1) 101(1) 公 民 素 養 陶 塑 計 畫 工 作 會 議,10/01 討 論 及 修 改 公 民 素 養 陶 塑 計 畫 第 二 期 計 畫 之 內 容 及 撰 寫 方 式, 總 計 11 位 主 管 及 同 仁 參 與 (2) 101(1) 公 民 素 養 陶 塑 計 畫 第 一 期 執 行 成 果 與 第 二 期 申 請 內 容 報 告 會, 10/03 辦 理, 邀 請 校 長 及 計 畫 團 隊 成 員 對 計 畫 內 容 提 供 修 正 意 見, 共 17 位 人 員 參 與 (3) 101(1) 第 一 二 三 四 次 進 階 助 理 工 作 會 議 暨 說 明 會 進 階 助 理 組 別 聚 會, 邀 請 教 師 討 論 公 民 素 養 成 效 量 表 之 修 訂, 並 說 明 進 階 助 理 工 作 內 容, 進 階 助 理 計 55 人 次 參 與 組 內 聚 會 學 生 共 計 180 人 次 參 與 (4) 辦 理 教 師 研 究 團 隊 第 一 二 次 座 談 會, 修 訂 與 討 論 公 民 素 養 成 效 問 卷, 計 11 人 次 教 師 參 與 (5) 12/08 至 成 功 大 學 參 加 公 民 素 養 陶 塑 計 畫 第 一 期 / 三 期 計 畫 成 果 發 表 會,10/09 至 成 功 大 學 參 加 公 民 素 養 陶 塑 計 畫 第 二 期 / 三 期 計 畫 決 審 會 議, 由 校 長 通 識 教 育 中 心 吳 成 豐 主 任 暨 相 關 同 仁 及 學 生 代 表 共 計 13 名 與 會 3. 學 務 處 住 宿 服 務 組 : 第 8 頁 / 共 125 頁
9 (1) 06/05-16 辦 理 100(2) 住 宿 教 育 導 師 督 導 會 議 4 場 次, 共 計 51 人 次 參 與 08/30-31 辦 理 榮 譽 學 長 姐 培 訓 營 - 偉 大 航 道 的 第 一 哩 路, 計 76 人 參 與 09/11-30 辦 理 榮 譽 學 長 姐 補 訓 活 動, 預 計 62 人 參 與 (2) 辦 理 101(1) 住 宿 教 育 推 動 小 組 會 議, 共 同 規 劃 住 宿 教 育 培 訓 內 容 及 未 來 推 展 計 畫, 預 計 7 人 次 參 與 (3) 辦 理 9 場 次 101(1) 住 宿 教 育 住 宿 教 育 導 師 會 議, 反 映 執 行 所 遭 遇 困 難 並 提 供 相 關 建 議, 預 計 15 人 次 參 與 (4) 推 動 微 夢 想 實 驗 室 首 部 曲 - 夢 想 起 飛 文 案 徵 選 比 賽, 激 發 學 生 之 創 意 並 鼓 勵 學 生 自 主 參 與 公 共 事 務, 共 計 38 人 次 參 與 (5) 10/20 辦 理 101(1) 住 宿 教 育 培 訓 活 力 營, 透 過 小 組 探 索 體 驗 活 動, 強 化 彼 此 聯 繫, 形 成 共 同 學 習 圈, 預 計 100 人 次 參 與 (6) 辦 理 住 宿 教 育 聖 月 樂 動 第 一 話 - 健 走 挑 戰 自 我 住 宿 教 育 聖 月 樂 動 第 二 話 - 淨 山 認 識 在 地 等 系 列 活 動, 計 93 位 同 學 參 與 (7) 舉 辦 住 宿 教 育 榮 譽 學 長 姐 培 訓 課 程 期 末 成 果 繳 交 說 明 會 及 JoinNet, 預 計 60 名 榮 譽 學 長 姐 參 加 人 社 院 王 院 長 建 議 服 務 學 習 發 展 中 心 目 前 以 非 營 利 組 織 作 為 修 習 服 務 學 習 課 程 學 生 志 願 服 務 的 對 象, 是 否 考 慮 讓 服 務 的 範 圍 更 廣, 例 如 以 認 養 道 路 或 建 築 物 的 方 式 現 於 本 校 門 口 前 的 天 橋 上 觀 看 學 校 的 景 色, 真 的 很 美! 但 是 目 前 天 橋 非 常 的 髒 亂, 實 有 礙 靜 宜 的 門 面, 建 議 服 務 學 習 發 展 中 心 可 規 劃 安 排 學 生 整 理 天 橋 周 邊 環 境 服 務 學 習 發 展 中 心 回 應 感 謝 王 院 長 的 建 議, 服 務 學 習 發 展 中 心 帶 回 研 議 七 外 語 教 學 中 心 ( 一 ) 大 一 英 文 課 程 : (1) 英 語 角 於 09/24 開 始, 由 專 業 外 師 領 導 多 元 化 的 主 題, 提 升 學 生 英 語 口 說 能 力, 至 11/30 共 舉 辦 101 場 ( 每 場 50 分 鐘 ), 共 1,385 人 次 參 與 (1)TA 課 輔 於 10/01 開 始, 預 計 舉 辦 843 場 ( 每 場 20 分 鐘 ), 至 11/30 共 舉 辦 450 場, 合 計 參 與 人 次 1,023 人 本 課 輔 提 供 學 生 一 對 一 的 診 斷, 並 提 供 英 語 學 習 諮 詢 服 務 (1) A1 組 補 救 教 學 於 10/22 開 始,102/01/04 結 束, 預 計 辦 理 20 場, 總 計 20 小 時, 目 前 已 辦 理 10 場, 總 計 10 小 時, 共 計 379 人 次 參 與 其 餘 10 場 擬 於 12/03-12/14 辦 理 本 課 程 為 學 生 複 習 期 中 期 末 考 之 讀 本 內 容, 增 加 學 生 對 讀 本 內 容 之 理 解 (1) 大 一 英 文 文 法 補 救 措 施 於 11/19 搭 配 自 學 課 程 開 始 實 施, 本 措 施 於 本 學 期 首 次 舉 辦, 目 的 在 於 了 解 大 一 學 生 的 文 法 弱 點, 輔 以 課 外 文 法 教 材 與 線 上 文 法 講 解, 加 強 同 學 對 基 礎 文 法 的 理 解 與 應 用 能 力 目 前 已 完 成 前 測, 回 收 逾 兩 千 份 考 卷, 並 已 錄 製 兩 段 線 上 文 法 講 解, 置 於 網 路 學 園 第 9 頁 / 共 125 頁
10 (e-learning), 提 供 給 學 生 觀 看, 擬 於 12/10-12/15 實 施 後 測, 驗 收 成 果 ( 二 ) 英 語 檢 定 講 座 比 賽 活 動 : (1) 學 期 全 校 學 士 班 學 生 參 加 官 方 英 語 能 力 檢 定 考 試 人 次 總 計 266 人 次, 通 過 校 訂 英 語 能 力 畢 業 門 檻 共 計 124 人 次, 通 過 率 為 47%, 資 料 統 計 至 101/12/19 截 止, 其 各 院 系 詳 細 資 料 詳 如 附 件,p /04 舉 辦 托 福 ITP- PT 前 測, 搭 配 寰 宇 菁 英 英 語 及 寰 宇 英 檢 課 程, 共 有 38 位 學 生 參 與 測 驗 3. 10/14 舉 辦 多 益 模 擬 考 暨 解 題 班, 採 用 新 制 題 型, 特 邀 TOEIC 教 學 經 驗 豐 富 的 李 麗 玲 老 師 進 行 解 題, 共 計 45 名 師 生 (43 名 學 生,2 位 職 員 ) 參 加 4. 10/20 12/01 舉 辦 本 學 期 第 一 場 第 二 場 多 益 校 園 考, 報 名 人 數 分 別 為 100 人 386 人 (1) 學 期, 自 10/04~12/06 與 敦 煌 書 局 美 國 在 台 協 會 合 作 舉 辦 9 場 跨 校 視 訊 英 語 學 習 系 列 講 座, 本 學 期 講 座 業 已 舉 辦 完 畢, 各 場 次 之 參 與 人 數 及 連 線 學 校 數 如 下 : 序 參 與 連 線 學 日 期 講 座 名 稱 時 間 地 點 號 人 數 校 數 1 10/04 Top habits of successful language learners 2 10/11 老 克 帶 你 搶 多 益 高 分 證 照 15:10-17:00 任 垣 樓 :10-17:00 圖 書 館 蓋 夏 廳 /23 AIT 美 國 總 統 大 選 13:00-15:00 圖 書 館 蓋 夏 廳 /25 精 準 掌 控 字 彙 與 閱 讀 力, 應 用 於 職 場 英 文 暨 多 益 證 照 5 11/01 靠 英 語 翻 身 10 大 CEO 學 英 文 的 私 房 撇 步 6 11/08 深 入 英 倫 風 情 英 國 留 / 遊 學 面 面 觀 7 11/15 如 何 裝 備 自 己, 成 為 一 個 快 樂 的 國 際 工 作 人 8 11/22 快 樂 學 道 地 發 音 輕 鬆 戰 勝 聽 力 9 12/06 More competence! More opportunity! 15:10-17:00 圖 書 館 蓋 夏 廳 :10-17:00 圖 書 館 蓋 夏 廳 :10-17:00 圖 書 館 蓋 夏 廳 :10-17:00 圖 書 館 蓋 夏 廳 :10-17:00 圖 書 館 蓋 夏 廳 :10-17:00 方 濟 樓 惠 三 廳 智 慧 IN! 盜 版 OUT!- 第 三 屆 靜 宜 大 專 盃 全 國 英 文 四 格 漫 畫 創 意 競 賽 : 為 培 養 大 專 院 校 學 生 尊 重 智 慧 財 產 權 的 觀 念, 藉 由 生 活 中 與 相 關 的 實 際 案 例, 結 合 漫 畫 與 英 文 寫 作, 以 達 到 宣 導 智 慧 財 產 權 之 重 要 性, 外 語 教 學 中 心 特 舉 辦 本 競 賽, 全 國 共 計 15 所 學 校 ( 含 國 立 台 中 科 技 大 學 東 海 大 學 靜 宜 第 10 頁 / 共 125 頁
11 大 學 實 踐 大 學 元 智 大 學 等 ) 204 位 學 生 參 賽 靜 宜 大 學 有 25 件 投 稿 作 品, 外 校 共 有 60 件 投 稿 作 品, 總 計 85 件 之 多, 顯 示 透 過 主 題 式 漫 畫 英 語 競 賽 確 實 能 引 起 學 生 共 鳴 (1) 全 校 英 語 卡 拉 OK 歌 唱 大 賽 :10/17 10/31 假 伯 鐸 樓 小 劇 場 舉 辦 初 決 賽, 參 與 人 數 及 得 獎 名 單 如 下 : 報 名 人 數 參 賽 人 數 現 場 觀 賽 人 數 10/17 初 賽 /31 決 賽 得 獎 名 單 : 第 一 名 資 傳 二 A 鄭 芸 婷 第 二 名 財 金 三 B 廖 俊 傑 第 三 名 觀 光 四 A 鄒 采 廷 人 氣 獎 日 文 二 B 何 珮 妮 學 年 度 全 校 英 文 演 講 比 賽 : 外 語 教 學 中 心 於 11/20 11/21 分 別 舉 辦 國 際 學 生 交 流 組 非 英 文 系 競 賽 組 之 初 賽, 國 際 學 生 交 流 組 共 15 人 非 英 文 系 競 賽 組 共 40 人, 共 計 55 人 參 加, 其 中 有 35 人 進 入 12/13 舉 行 之 決 賽 ( 三 ) 中 區 區 域 教 學 資 源 中 心 活 動 - 特 色 中 心 計 畫 : 1. 執 行 高 中 優 質 計 畫 - 寰 宇 英 語 聽 力 課 程 寰 宇 閱 讀 與 寫 作 課 程 等 兩 方 案, 為 豐 原 高 中 規 劃 2 班 各 18 小 時 之 英 語 聽 力 課 程 及 閱 讀 與 寫 作 課 程 另 為 大 里 高 中 規 劃 2 班 各 9 小 時 之 英 檢 課 程, 提 升 兩 校 學 生 之 英 語 能 力 其 中 豐 原 高 中 1 班 於 11/3( 六 ) 12/01( 六 ) 至 本 校 上 課, 其 他 4 堂 課 及 另 一 班 擬 於 102/03 開 始 上 課 大 里 高 中 2 班 英 檢 課 課 程 擬 於 01/05( 六 ) 結 束 2. 與 美 國 在 台 協 會 於 10/23 假 圖 書 館 10 樓 蓋 廈 聽 合 作 辦 理 2012 美 國 總 統 大 選 講 座, 邀 請 美 國 在 台 協 會 經 濟 組 官 員 Geoffrey Siebengartner 親 臨 現 場, 針 對 美 國 總 統 大 選 制 度 提 名 選 舉 門 檻, 以 及 相 關 政 治 專 有 名 詞, 例 如 : 選 舉 人 團 普 選 等 做 相 關 說 明, 並 且 加 入 許 多 時 事 消 息, 選 舉 前 雙 方 候 選 人 辯 論 影 片, 就 今 年 選 舉 狀 況 美 國 當 局 現 況 讓 學 生 了 解 2012 年 美 國 的 重 要 時 事 現 場 共 計 198 名 校 內 師 生 參 與, 校 外 5 所 學 校 申 請 連 線 問 卷 回 饋 多 數 學 生 感 覺 受 益 良 多, 了 解 了 不 同 國 家 的 選 舉 方 式, 對 美 國 文 化 也 有 了 更 進 一 步 的 了 解 3. 12/06( 四 ) 教 育 部 育 才 飛 躍 第 一 二 期 獎 勵 大 學 教 學 卓 越 計 畫 總 成 果 展 : 中 區 區 域 教 學 資 源 中 心 邀 請 獲 外 語 教 學 中 心 全 額 補 助 參 加 靜 宜 新 生 英 語 強 化 營 之 清 寒 學 生 - 法 律 系 陳 彥 蓉 同 學, 於 成 果 展 接 受 記 者 訪 問 分 享 參 與 新 生 營 心 得 及 其 學 習 經 驗, 陳 同 學 以 優 秀 成 績 ( 聽 力 107 閱 讀 93) 通 過 新 生 營 後 測 -08/11 全 民 英 檢 中 級 初 試, 達 本 校 校 訂 英 文 畢 業 門 檻 ( 四 ) 跨 單 位 合 作 1. 於 10/31 召 開 101 學 年 度 原 文 書 閱 讀 能 力 精 進 計 畫 執 行 小 組 會 議, 確 認 本 年 度 計 畫 執 行 小 組 之 組 織 架 構 成 員 職 掌 工 作 內 容 計 畫 執 行 人 員 合 約 第 11 頁 / 共 125 頁
12 內 容 與 簽 訂 執 行 預 訂 進 度 及 經 費 編 列 等 事 宜, 並 正 式 展 開 計 畫 執 行 工 作 2. 與 國 際 事 務 處 合 作 辦 理 陸 生 托 福 英 語 菁 英 專 班, 製 作 專 班 手 冊 供 國 際 事 務 處 招 生, 並 規 劃 托 福 菁 英 英 語 托 福 英 檢 托 福 英 語 寫 作 及 托 福 英 語 實 習 等 四 門 課 程, 共 計 15 學 分, 由 資 深 外 師 授 課, 專 業 中 師 試 題 解 析, 以 學 術 英 文 能 力 為 導 向, 整 合 聽 說 讀 寫 技 能, 提 升 學 生 英 語 實 力 並 通 過 托 福 ITP 考 試, 順 利 完 成 出 國 留 遊 學 的 夢 想 3. 於 11/14 舉 辦 第 一 屆 寰 宇 菁 英 養 成 班 學 生 分 享 座 談 會, 邀 請 寰 宇 菁 英 班 通 過 國 際 交 換 學 生 英 語 能 力 標 準 的 學 生 參 與, 目 的 在 於 了 解 學 生 在 課 程 結 束 後 的 動 向 及 出 國 之 意 願, 並 輔 導 及 鼓 勵 學 生 申 請 出 國 當 交 換 學 生 4. 11/06 財 團 法 人 語 言 測 驗 訓 練 中 心 吳 若 蕙 研 發 長 及 劉 玉 霞 組 長 親 自 蒞 臨 本 校 出 席 企 業 英 檢 試 考 座 談 會, 由 吳 研 發 長 向 本 校 與 逢 甲 大 學 教 師 說 明 介 紹 此 項 測 驗 ; 參 與 人 員 含 本 校 外 語 學 院 曾 守 得 院 長 管 理 學 院 詹 秋 貴 院 長 及 國 企 系 謝 存 瑞 主 任 等 共 13 名 本 校 師 長 逢 甲 大 學 1 名 教 師 及 2 位 助 理, 共 計 16 人 參 與 本 座 談 會 5. 本 學 年 度 與 管 理 學 院 合 作 推 廣 職 場 英 檢, 鼓 勵 學 生 報 考 免 費 之 LTTC 於 11/24 舉 行 之 金 融 / 商 業 英 語 能 力 測 驗 試 考, 報 名 人 數 共 計 247 位 試 考 成 績 達 60 分 以 上 ( 等 同 於 CEF B1), 可 獲 外 語 教 學 中 心 補 助, 免 費 參 加 本 學 期 末 劍 橋 博 思 國 際 職 場 英 檢 (BULATS) 校 園 考 一 次 ( 市 價 $1300) 6. 為 求 大 一 英 文 課 程 教 學 評 量 之 統 整 性 與 成 效, 外 語 教 學 中 心 與 外 語 學 院 合 作, 申 請 年 度 國 科 會 整 合 型 計 畫 歐 盟 架 構 下 的 外 語 教 學 : 非 英 文 系 大 一 英 文 教 學 與 成 效 檢 測, 以 建 立 一 有 效 且 整 合 性 評 量 機 制 為 計 畫 目 標 (1) 學 期 增 購 劍 橋 博 思 職 場 西 檢 BULATS 線 上 考 試 序 號, 外 語 教 學 中 心 規 劃 相 關 西 語 課 程 搭 配 BULATS 西 語 校 園 考, 期 使 提 高 校 內 專 業 外 語 檢 定 考 試 通 過 率 陸 討 論 事 項 提 案 一 提 案 單 位 : 註 冊 組 案 由 : 擬 修 正 靜 宜 大 學 學 則 部 分 條 文, 請 討 論 說 明 : 一 明 定 學 生 成 績 之 等 第 記 分 法 百 分 記 分 法 及 G.P.A 記 分 法 之 對 照 規 則, 增 訂 學 則 第 25 條 第 7 項 ; 同 時 修 正 本 條 第 項 部 分 文 字 二 明 定 交 換 學 生 於 國 外 就 讀 時, 每 學 期 至 少 修 習 一 科, 爰 予 修 正 學 則 第 29 條 第 2 款 第 2 目 內 容 ; 同 時 修 正 本 條 第 1 項 標 示 符 號 三 爰 予 增 訂 學 則 第 37 條 第 3 項 規 定 之 說 明 如 下 : ( 一 )100 年 7 月 15 日 教 育 部 修 正 發 布 之 入 學 大 學 同 等 學 力 認 定 標 準 第 5 條 第 2 項 規 定 : 畢 業 年 級 相 當 於 國 內 高 級 中 等 學 校 二 年 級 之 國 外 或 香 港 澳 門 地 區 同 級 同 類 學 校 畢 業 生, 得 以 同 等 學 力 報 考 大 學 學 士 班 一 年 級 新 生 入 學 考 試 但 大 學 應 增 加 其 畢 業 應 修 學 分, 或 延 長 其 修 業 年 限 第 12 頁 / 共 125 頁
13 ( 二 ) 揆 諸 前 項 但 書 規 定 內 容, 大 學 對 該 同 等 學 力 入 學 生, 應 明 文 另 設 畢 業 限 制 ; 至 其 方 式 係 採 增 加 多 少 畢 業 應 修 學 分, 或 延 長 其 修 業 年 限, 大 學 即 有 立 法 裁 量 之 空 間, 首 先 敘 明 ( 三 ) 參 考 國 內 數 所 私 立 大 學, 針 對 前 述 法 規 命 令 修 正 之 因 應 修 法 如 下 : 校 名 淡 江 輔 仁 文 化 銘 傳 逢 甲 增 加 畢 業 應 增 加 畢 業 應 增 加 畢 業 應 增 加 畢 業 應 增 加 畢 業 應 修 學 分 16 修 學 分 ; 授 修 學 分 6 學 修 學 分 12 修 學 分 16 規 範 學 分 ( 學 則 權 各 學 系 自 分 ( 學 則 第 學 分 ( 學 則 學 分 ( 學 則 方 式 第 43 條 ) 訂 ( 學 則 第 19 條 ) 第 43-1 條 ) 第 16 條 ) 45 條 ) ( 四 ) 綜 上 所 陳, 爰 予 本 校 學 則 第 37 條 增 訂 第 3 項, 採 行 增 加 畢 業 應 修 學 分 12 學 分 之 方 式, 以 資 規 範 ( 五 ) 增 加 特 定 學 生 之 畢 業 學 分, 係 屬 對 其 學 位 取 得 之 額 外 限 制 事 項, 除 本 學 則 應 予 明 文 規 定 外, 宜 於 相 關 招 生 或 入 學 簡 章 中 載 明, 以 防 爭 議 辦 法 : 修 正 條 文 對 照 表 及 修 正 後 全 文 詳 如 附 件,p.24-40( 略 ) 決 議 : 修 正 通 過, 修 正 條 文 對 照 表 及 修 正 後 全 文 詳 如 附 件,p 提 案 二 提 案 單 位 : 註 冊 組 案 由 : 擬 訂 定 靜 宜 大 學 日 本 語 文 學 系 學 生 修 讀 五 年 一 貫 學 碩 士 學 位 甄 選 辦 法 及 修 正 四 個 學 系 之 學 生 修 讀 五 年 一 貫 學 碩 士 學 位 甄 選 辦 法 部 分 條 文, 請 討 論 說 明 : 本 次 修 正 ( 訂 ) 學 系 及 其 修 正 ( 訂 ) 條 次 如 下 : 序 號 學 系 名 稱 修 正 ( 訂 ) 條 次 說 明 1 日 本 語 文 學 系 新 訂 辦 法 共 計 七 條 1. 新 訂 本 辦 法 以 為 相 關 作 業 依 據 2. 本 案 經 日 文 系 101/10/02 系 務 會 議 通 過 2 應 用 化 學 系 第 五 條 甄 選 錄 取 名 額 以 該 年 度 碩 士 班 甄 試 招 生 名 額 的 2/3 為 上 限 3 國 際 企 業 學 系 第 三 條 甄 選 錄 取 名 額 由 三 名 增 為 五 名 4 觀 光 事 業 學 系 第 三 條 修 正 甄 選 辦 法 中 有 關 甄 選 標 準 及 程 序 規 定 5 資 訊 傳 播 工 程 學 系 第 二 條 修 正 申 請 條 件 辦 法 : 新 增 辦 法 ( 草 案 ) 修 正 條 文 對 照 表 及 修 正 後 辦 法 全 文 詳 如 附 件,p.41-46( 略 ) 決 議 : 修 正 通 過, 新 增 辦 法 全 文 修 正 條 文 對 照 表 及 修 正 後 全 文 詳 如 附 件,p 提 案 三 提 案 單 位 : 註 冊 組 案 由 : 擬 修 正 靜 宜 大 學 學 生 抵 免 學 分 辦 法 部 分 條 文, 請 討 論 說 明 : 一 放 寬 碩 士 生 就 讀 學 士 班 期 間 先 修 碩 士 班 課 程 學 分, 得 申 請 抵 免 碩 士 班 學 分 或 免 修 碩 士 班 課 程, 修 正 辦 法 第 2 條 第 4 款 規 定 二 配 合 畢 業 學 分 數 降 低, 適 度 調 降 學 生 因 抵 免 得 申 請 提 高 編 級 之 最 低 學 分 為 :36 學 分 (2 年 級 ) 66 學 分 (3 年 級 ) 96 學 分 (4 年 級 ), 修 正 第 3 條 第 3 款 規 定 第 13 頁 / 共 125 頁
14 三 配 合 課 程 單 學 期 化, 修 正 辦 法 第 6 條 內 容 並 調 整 項 款 編 號 四 配 合 軍 訓 及 護 理 課 程 改 列 選 修 科 目, 刪 除 辦 法 第 7 條 第 2 項 第 4 款 第 3 目 規 定, 並 調 整 目 次 辦 法 : 一 修 正 條 文 對 照 表 及 修 正 後 全 文 詳 如 附 件,p.47-53( 略 ) 二 本 案 通 過 後, 自 102 學 年 度 起 適 用 決 議 : 修 正 通 過, 修 正 條 文 對 照 表 及 修 正 後 全 文 詳 如 附 件,p 提 案 四 提 案 單 位 : 註 冊 組 案 由 : 提 送 102 學 年 度 學 士 班 轉 系 標 準, 請 審 定 說 明 : 一 102 學 年 度 學 士 班 轉 系 標 準, 除 日 文 系 修 正 如 下 外, 餘 皆 沿 用 去 年 度 標 準 : 學 系 日 本 語 文 學 系 限 制 及 說 明 102 學 年 修 正 規 定 101 學 年 ( 原 ) 規 定 1. 本 系 不 招 收 以 日 籍 生 身 分 入 學 之 轉 系 生 2. 三 年 級 不 招 收 轉 系 生 3. 書 面 審 查 資 料 包 含 歷 年 成 績 單 及 轉 系 動 機 說 明 書 約 500 字 各 一 份 1. 本 系 不 招 收 日 籍 生 2. 三 年 級 不 招 收 轉 系 生 3. 書 面 審 查 資 料 包 含 歷 年 成 績 單 及 轉 系 動 機 說 明 書 約 500 字 各 一 份 二 配 合 生 態 人 文 學 系 更 改 系 名, 逕 予 修 正 其 標 示 名 稱 三 各 學 系 102 學 年 度 學 士 班 轉 系 標 準 ( 稿 ) 詳 如 附 件,p.54-56( 略 ) 決 議 : 照 案 通 過, 各 學 系 102 學 年 度 學 士 班 轉 系 標 準 詳 如 附 件,p 提 案 五 提 案 單 位 : 註 冊 組 案 由 : 請 審 議 102 學 年 度 調 整 及 增 設 學 系 中 英 文 學 位 名 稱, 請 討 論 說 明 : 一 依 教 育 部 101 年 6 月 15 日 台 高 ( 一 ) 字 第 A 號 函 核 定 大 眾 傳 播 學 系 增 設 碩 士 班 二 教 育 部 101 年 10 月 2 日 台 高 ( 一 ) 字 第 號 函 核 定 : ( 一 ) 食 品 營 養 學 系 博 士 班 原 食 品 與 生 物 技 術 組 營 養 與 保 健 組 102 學 年 將 合 併 招 生 ( 二 ) 增 設 學 士 班 : 寰 宇 管 理 學 士 學 位 學 程 三 102 學 年 度 調 整 及 增 設 學 系 中 英 文 學 位 名 稱 詳 如 附 件,p.57-58( 略 ) 決 議 : 照 案 通 過,102 學 年 度 調 整 及 增 設 學 系 中 英 文 學 位 名 稱 詳 如 附 件,p 提 案 六 提 案 單 位 : 註 冊 組 案 由 : 擬 審 議 西 文 系 生 態 系 應 化 系 統 資 系 之 411 學 習 成 效 檢 核 ( 畢 業 條 件 ) 方 案, 請 討 論 說 明 : 一 西 文 系 修 訂 411 學 習 成 效 檢 核 方 案, 業 經 西 文 系 系 務 會 議 (101/10/24) 及 (101/12/04) 院 務 會 議 討 論 通 過 二 生 態 系 應 化 系 統 資 系 新 訂 之 411 學 習 成 效 檢 核 ( 畢 業 條 件 ) 方 案, 依 101/09/26 第 14 頁 / 共 125 頁
15 教 務 會 議 提 案 四 決 議, 由 註 冊 組 彙 整 本 提 案 送 審 辦 法 : 西 文 系 生 態 系 應 化 系 統 資 系 之 411 學 習 成 效 檢 核 ( 畢 業 條 件 ) 方 案 詳 如 附 件,p.59-64( 略 ) 決 議 : 一 修 正 通 過, 西 文 系 生 態 系 應 化 系 統 資 系 之 411 學 習 成 效 檢 核 ( 畢 業 條 件 ) 方 案 詳 如 附 件,p 二 全 校 22 學 系 已 完 成 訂 定 411 學 習 成 效 檢 核 方 案, 新 訂 定 之 411 畢 業 資 格 的 條 件, 自 102 學 年 度 入 學 新 生 適 用 提 案 七 提 案 單 位 : 課 務 組 案 由 : 擬 修 正 靜 宜 大 學 學 生 選 課 辦 法 部 分 條 文, 請 討 論 說 明 : 一 修 訂 第 四 條 第 一 項 有 關 交 換 生 的 定 義 以 及 最 低 修 習 門 檻 二 放 寬 第 十 六 條 大 學 部 學 生 修 習 研 究 所 課 程, 其 修 得 之 學 分 得 採 計 為 大 學 部 學 分 三 新 增 選 課 系 統 自 動 轉 入 各 班 必 修 課 程 資 料, 無 須 修 習 者 需 自 行 退 選 之 規 定 辦 法 : 修 正 條 文 對 照 表 及 修 正 後 辦 法 全 文 詳 如 附 件,p.65-68( 略 ) 決 議 : 修 正 通 過, 修 正 條 文 對 照 表 及 修 正 後 辦 法 全 文 詳 如 附 件,p 提 案 八 提 案 單 位 : 課 務 組 案 由 : 擬 修 正 靜 宜 大 學 學 生 考 試 請 假 及 補 考 辦 法 部 分 條 文, 請 討 論 說 明 : 一 本 校 因 行 事 曆 皆 為 前 一 學 年 度 早 已 訂 定, 偶 與 全 民 英 檢 衝 突, 因 應 近 年 推 動 411 學 習 指 標, 鼓 勵 學 生 對 外 參 加 各 類 證 照 考 試, 如 學 生 因 報 考 相 關 考 試 與 會 考 衝 突, 以 現 行 事 假 申 請 補 考, 其 補 考 成 績 將 因 折 扣 有 所 影 響 二 建 請 修 訂 第 七 條 第 三 項 有 關 事 假 之 扣 分 原 則, 排 除 因 報 考 政 府 舉 辦 之 考 試 及 英 檢 相 關 考 試, 持 到 考 證 明 得 按 實 際 得 分 計 算 辦 法 : 修 正 條 文 對 照 表 及 修 正 後 辦 法 全 文 詳 如 附 件,p.69-70( 略 ) 決 議 : 修 正 通 過, 修 正 條 文 對 照 表 及 修 正 後 辦 法 全 文 詳 如 附 件,p 提 案 九 提 案 單 位 : 教 學 發 展 中 心 案 由 : 擬 修 改 教 學 意 見 反 應 調 查 之 計 算 方 式, 請 討 論 說 明 : 一 計 算 公 式 有 甲 乙 二 案 ( 一 ) 甲 案 : 現 行 方 式, 以 平 均 數 計 算 ( 二 ) 乙 案 : 依 101/06/07 教 學 評 量 諮 議 會 議 建 議, 修 改 計 算 方 式 為 同 意 比 例, 並 將 問 卷 之 不 甚 同 意 (3) 改 為 沒 意 見 (3) 且 不 列 入 計 算, 計 算 公 式 如 下 : P ik =,i=1,,m;k=1,,p (1) P k =,k=1,,p (2) 第 15 頁 / 共 125 頁
16 P= (3) 其 中, P: 教 師 個 人 平 均 同 意 比 例 P ik : 課 程 k 之 問 題 i 同 意 比 例 P k : 課 程 k 之 平 均 同 意 比 例 A i : 第 i 問 題 選 擇 非 常 同 意 (5) 之 人 數 B i : 第 i 問 題 選 擇 同 意 (4) 之 人 數 C i : 第 i 問 題 選 擇 沒 意 見 (3) 之 人 數, 不 列 入 計 算 D i : 第 i 問 題 選 擇 不 同 意 (2) 之 人 數 E i : 第 i 問 題 選 擇 非 常 不 同 意 (1) 之 人 數 m: 問 題 數 量 ;p: 課 程 數 量 二 各 校 採 用 公 式 調 查 詳 如 附 件,p 三 100(1) 及 100(2) 全 校 施 作 教 學 意 見 反 應 調 查 之 課 程 數 分 別 為 門, 不 同 計 算 方 式 之 結 果 : ( 一 ) 依 現 行 平 均 值 計 算 方 式 :100(1) 100(2) 平 均 數 在 3.5 以 下 且 在 全 院 ( 中 心 室 ) 後 百 分 之 五 之 課 程 數 分 別 為 門 ( 二 ) 依 同 意 比 例 計 算 方 式 :100(1) 100(2) 同 意 度 在 70% 以 下 之 課 程 數 分 別 為 15 7 門 ( 三 ) 依 同 意 比 例 計 算 方 式 :100(1) 100(2) 同 意 度 在 70% 以 下 且 在 全 院 ( 中 心 室 ) 後 百 分 之 五 之 課 程 數 分 別 為 7 2 門 四 依 據 年 度 教 學 卓 越 計 畫 自 評 報 告 之 教 育 部 審 查 意 見 在 教 學 面 的 各 項 指 標 大 致 表 現 不 俗, 教 師 評 鑑 及 教 學 評 鑑 未 通 過 或 結 果 不 佳 者 人 數 均 很 低, 可 喜 或 可 憂? 值 得 學 校 再 思 量 彙 整 學 年 度 教 學 意 見 反 應 調 查 統 計 如 下 表 : 學 期 別 98(1) 98(2) 99(1) 99(2) 100(1) 100(2) 標 準 平 均 3.2 分 平 均 3.5 分 開 課 數 調 查 課 程 數 未 達 標 準 課 程 數 未 達 標 準 課 程 數 / 0.84% 0.43% 1.96% 1.65% 0.63% 0.59% 調 查 課 程 數 (%) 未 達 標 準 教 師 數 決 議 : 採 甲 案, 維 持 現 行 方 式, 以 平 均 數 計 算 提 案 十 提 案 單 位 : 教 學 發 展 中 心 案 由 : 擬 審 議 大 傳 系 碩 士 班 教 育 目 標 基 本 素 養 核 心 能 力 關 聯 表 及 意 涵 說 明, 請 討 論 說 明 : 一 大 傳 系 碩 士 班 增 設 案 已 經 教 育 部 核 准 通 過 ( 教 育 部 101 年 6 月 15 日 臺 高 ( 一 ) 字 第 16 頁 / 共 125 頁
17 第 A 號 函 核 定, 生 效 日 期 為 102/08/01), 並 將 於 102 學 年 度 開 始 招 生 二 本 案 業 經 大 傳 系 系 務 會 議 (101/10/03) 人 社 院 院 務 會 議 (101/10/31) 討 論 通 過 辦 法 : 關 聯 表 及 意 涵 說 明 詳 如 附 件,p.73-77( 略 ) 決 議 : 照 案 通 過, 關 聯 表 及 意 涵 說 明 詳 如 附 件,p 提 案 十 一 提 案 單 位 : 教 學 發 展 中 心 案 由 : 擬 審 議 社 工 系 修 訂 之 大 學 部 碩 士 班 暨 碩 士 在 職 專 班 核 心 能 力, 請 討 論 說 明 : 一 社 工 系 依 據 100 學 年 度 諮 議 委 員 會 委 員 意 見, 教 育 目 標 與 核 心 能 力 雖 有 連 接 性, 但 核 心 能 力 項 目 稍 多, 建 議 進 行 整 併 二 本 案 業 經 社 工 系 系 務 會 議 (101/10/04) 人 社 院 院 務 會 議 (101/10/31) 討 論 通 過 辦 法 : 核 心 能 力 說 明 及 對 應 表 詳 如 附 件,p.78-89( 略 ) 決 議 : 照 案 通 過, 核 心 能 力 說 明 及 對 應 表 詳 如 附 件,p 提 案 十 二 提 案 單 位 : 教 學 發 展 中 心 案 由 : 擬 審 議 各 院 ( 中 心 室 ) 教 學 評 量 委 員 會 設 置 辦 法, 提 請 核 備 說 明 : 一 因 應 教 學 評 量 實 施 辦 法 之 修 訂 ( 修 訂 第 十 二 條 及 增 列 第 十 三 條 ), 教 學 意 見 反 應 調 查 結 果 未 達 校 訂 標 準 之 教 師, 須 由 院 ( 中 心 室 ) 級 教 學 評 量 委 員 會 進 行 評 估 與 討 論, 故 各 院 ( 中 心 室 ) 須 訂 定 教 學 評 量 委 員 會 設 置 辦 法 二 本 案 業 經 外 語 學 院 (101/09/18) 人 文 暨 社 會 科 學 院 (101/09/26) 理 學 院 (101/10/16) 管 理 學 院 (101/09/26) 資 訊 學 院 (101/09/25) 通 識 教 育 中 心 (101/09/27) 體 育 室 (101/09/13) 之 院 ( 中 心 室 ) 務 會 議 討 論 通 過 辦 法 : 各 院 ( 中 心 室 ) 教 學 評 量 委 員 會 設 置 辦 法 ( 草 案 ) 詳 如 附 件,p.90-96( 略 ) 決 議 : 修 正 通 過, 各 院 ( 中 心 室 ) 教 學 評 量 委 員 會 設 置 辦 法 詳 如 附 件,p 提 案 十 三 提 案 單 位 : 外 語 教 學 中 心 案 由 : 擬 訂 定 靜 宜 大 學 英 語 檢 測 評 分 標 準 對 照 表, 請 討 論 說 明 : 一 經 查 詢 ETS 後 得 知 托 福 英 檢 成 績 對 照 歐 洲 語 言 學 習 教 學 評 量 共 同 參 考 架 構 (CEF) 之 分 數 已 做 修 正,ETS 標 準 表 詳 如 附 件,p.98 二 近 年 來 因 教 育 部 認 可 之 英 語 檢 測 種 類 增 加, 且 各 英 檢 機 構 常 因 新 創 或 改 版 而 變 更 其 與 CEF 對 照 之 等 級, 造 成 靜 宜 大 學 英 語 檢 測 評 分 標 準 對 照 表 亦 須 頻 繁 修 正, 本 校 與 該 表 相 關 之 其 他 法 規 亦 須 一 併 修 正 三 為 簡 化 行 政 作 業, 擬 將 該 表 訂 定 為 獨 立 表 格, 爾 後 僅 修 訂 此 對 照 表 即 可, 並 公 布 於 外 語 教 學 中 心 網 頁 提 供 查 詢 辦 法 : 依 ETS 訂 定 之 最 新 標 準, 訂 定 靜 宜 大 學 英 語 檢 測 評 分 標 準 對 照 表 詳 如 附 件,p.98( 略 ) 決 議 : 照 案 通 過, 靜 宜 大 學 英 語 檢 測 評 分 標 準 對 照 表 詳 如 附 件,p.99 提 案 十 四 提 案 單 位 : 外 語 教 學 中 心 案 由 : 擬 修 正 靜 宜 大 學 非 英 文 系 學 生 免 修 英 文 作 業 要 點 第 二 條 條 文, 請 討 論 第 17 頁 / 共 125 頁
18 說 明 : 配 合 提 案 十 三 靜 宜 大 學 英 語 檢 測 評 分 標 準 對 照 表 之 訂 定, 修 正 本 作 業 要 點 第 二 條 條 文 辦 法 : 修 正 條 文 對 照 表 及 修 正 後 辦 法 全 文 詳 如 附 件,p ( 略 ) 決 議 : 照 案 通 過, 修 正 條 文 對 照 表 及 修 正 後 辦 法 全 文 詳 如 附 件,p 提 案 十 五 提 案 單 位 : 外 語 教 學 中 心 通 識 教 育 中 心 案 由 : 擬 修 訂 靜 宜 大 學 校 訂 英 文 能 力 畢 業 條 件 配 套 措 施 要 點 部 分 條 文, 請 討 論 說 明 : 一 因 進 階 英 語 課 程 內 包 含 扎 根 英 語 課 群, 其 屬 性 不 適 宜 稱 之 為 進 階 英 語, 故 修 訂 為 選 修 英 語, 然 學 生 於 本 措 施 修 正 前 修 得 原 進 階 英 語 課 程 學 分 者, 仍 可 列 為 英 文 畢 業 學 分 二 原 要 點 規 定, 未 達 畢 業 條 件 者, 須 於 畢 業 前 修 得 系 訂 英 文 相 關 課 程 學 分 ( 含 英 文 學 分 外 語 教 學 中 心 開 設 之 進 階 英 語 課 程 輔 修 及 雙 主 修 英 文 系 學 分 皆 可 列 計 ), 因 學 生 修 習 輔 修 及 雙 主 修 英 文 系 學 分 完 成 者, 其 英 文 能 力 已 達 訂 英 文 能 力 畢 業 條 件, 為 避 免 學 生 未 申 請 輔 修 及 雙 主 修 英 文 系 卻 逕 行 選 修 該 學 分 抵 充, 擬 修 訂 為 僅 限 英 文 4 學 分 及 外 語 教 學 中 心 開 設 之 選 修 英 語 課 程 4 學 分 三 部 份 系 所 訂 定 高 於 校 訂 英 文 能 力 畢 業 條 件 之 門 檻, 但 歷 年 來 以 英 檢 考 試 達 到 者 少, 未 有 成 效, 同 時 學 生 須 修 習 較 其 他 系 更 多 之 英 文 學 分 取 得 畢 業 資 格, 造 成 開 課 資 源 分 配 不 公 之 問 題 有 鑑 於 此, 擬 刪 除 各 系 得 訂 定 高 於 校 訂 英 文 能 力 畢 業 條 件 之 標 準, 其 畢 業 資 格 之 最 後 審 查 由 各 系 負 責 之 規 定, 以 統 一 全 校 英 文 能 力 畢 業 條 件, 符 合 本 校 學 生 實 際 現 況 四 原 要 點 規 定 修 習 英 文 實 力 養 成 課 程 後 註 記 P" 一 次 或 F" 二 次 者 方 可 修 習 選 修 英 語 課 程, 因 系 統 僅 可 以 I" 註 記 未 通 過, 故 修 正 之 五 為 避 免 學 生 誤 認 為 凡 選 修 英 文 實 力 養 成 課 程 後, 就 算 不 依 規 定 上 課 也 可 順 利 取 得 F" 註 記 之 便 宜 情 事, 擬 於 要 點 中 增 訂 凡 選 課 後 未 依 課 網 規 定 上 課 及 參 加 期 中 末 考 者, 其 成 績 將 註 記 為 缺 ", 且 該 學 期 之 修 習 視 同 無 效 六 特 殊 學 生 ( 轉 學 生 復 學 生 及 外 籍 生 ) 因 為 入 學 情 況 與 新 生 略 有 差 異, 也 未 參 加 大 一 下 學 期 之 英 檢 校 園 考, 擬 修 訂 未 持 有 英 檢 考 試 成 績 者, 可 參 加 外 語 教 學 中 心 舉 辦 之 英 語 能 力 檢 測, 並 以 其 成 績 做 為 修 習 選 修 英 語 課 程 檢 錄 排 序 之 用 七 因 應 提 案 十 五 修 訂 靜 宜 大 學 校 訂 英 文 能 力 畢 業 條 件 標 準 表 內 相 關 測 驗 項 目 之 分 數, 並 刪 除 靜 宜 大 學 英 語 檢 測 評 分 計 分 標 準 對 照 表 之 附 表 八 本 案 業 經 101/10/18 共 同 暨 通 識 課 程 委 員 會 審 議 通 過 辦 法 : 修 正 條 文 對 照 表 及 修 正 後 辦 法 全 文 詳 如 附 件,p ( 略 ) 決 議 : 一 修 正 通 過, 修 正 條 文 對 照 表 及 修 正 後 辦 法 全 文 詳 如 附 件,p 二 英 文 實 力 養 成 成 績 註 記 為 缺, 請 外 語 教 學 中 心 與 計 通 中 心 研 議, 以 不 影 響 學 生 成 績 單 現 有 資 料 的 呈 現 為 主 提 案 十 六 提 案 單 位 : 外 語 學 院 案 由 : 擬 修 正 靜 宜 大 學 英 文 系 甄 試 免 修 語 文 課 程 作 業 要 點 部 分 條 文, 請 討 論 第 18 頁 / 共 125 頁
19 說 明 : 一 因 應 課 程 單 學 期 化, 免 修 科 目 名 稱 須 隨 之 修 正 二 本 案 業 經 英 文 系 系 務 會 議 (101/10/11) 外 語 學 院 院 務 會 議 (101/12/04) 討 論 通 過 三 本 辦 法 修 正 後 自 102 學 年 度 起 開 始 實 施 辦 法 : 修 正 條 文 對 照 表 及 修 正 後 辦 法 全 文 詳 如 附 件,p ( 略 ) 決 議 : 修 正 通 過, 修 正 條 文 對 照 表 及 修 正 後 辦 法 全 文 詳 如 附 件,p 提 案 十 七 提 案 單 位 : 人 文 暨 社 會 科 學 院 案 由 : 擬 修 訂 靜 宜 大 學 生 態 人 文 學 系 課 程 委 員 會 設 置 辦 法 部 分 條 文, 提 請 核 備 說 明 : 一 為 因 應 101 學 年 度 更 名 為 生 態 人 文 學 系, 將 原 有 靜 宜 大 學 生 態 學 系 課 程 委 員 會 設 置 辦 法 進 行 系 名 之 修 訂 二 本 案 業 經 生 態 人 文 學 系 系 務 會 議 (101/09/05) 人 社 院 院 務 會 議 (101/09/26) 通 過 辦 法 : 修 正 條 文 對 照 表 及 修 正 後 辦 法 全 文 詳 如 附 件,p ( 略 ) 決 議 : 照 案 通 過, 修 正 條 文 對 照 表 及 修 正 後 辦 法 全 文 詳 如 附 件,p 提 案 十 八 提 案 單 位 : 人 文 暨 社 會 科 學 院 案 由 : 擬 修 訂 靜 宜 大 學 教 育 研 究 所 課 程 委 員 會 設 置 辦 法 部 分 條 文, 提 請 核 備 說 明 : 本 案 業 經 教 育 研 究 所 所 務 會 議 (101/12/04) 人 社 院 院 務 會 議 (101/12/13) 討 論 通 過 辦 法 : 修 正 條 文 對 照 表 及 修 正 後 辦 法 全 文 詳 如 附 件,p ( 略 ) 決 議 : 修 正 通 過, 修 正 條 文 對 照 表 及 修 正 後 辦 法 全 文 詳 如 附 件,p 提 案 十 九 提 案 單 位 : 管 理 學 院 案 由 : 擬 修 正 靜 宜 大 學 企 業 管 理 學 系 提 升 學 生 英 語 能 力 與 會 考 檢 定 辦 法 部 分 條 文, 請 討 論 說 明 : 一 本 院 企 管 系 101 學 年 度 英 文 會 考 適 用 於 大 四 生, 共 計 約 二 十 餘 位 同 學 需 參 加 考 試 ; 大 三 生 ( 含 ) 以 下 則 改 以 全 民 英 檢 及 其 他 同 等 級 檢 定 測 驗 或 修 課 方 式 為 英 文 能 力 畢 業 門 檻 二 英 文 會 考 原 以 空 中 英 語 雜 誌 為 考 試 範 圍, 本 學 年 度 起 改 由 外 語 教 學 中 心 現 有 題 庫 線 上 考 試 方 式 辦 理, 以 省 減 命 題 費 用 三 修 訂 本 辦 法 第 3 條 條 文 四 本 案 業 經 企 管 系 系 務 會 議 (101/09/18) 管 理 學 院 院 務 會 議 (101/09/26) 討 論 通 過 辦 法 : 修 正 條 文 對 照 表 及 修 正 後 辦 法 全 文 詳 如 附 件,p ( 略 ) 決 議 : 照 案 通 過, 修 正 條 文 對 照 表 及 修 正 後 辦 法 全 文 詳 如 附 件,p 提 案 二 十 提 案 單 位 : 師 資 培 育 中 心 案 由 : 擬 修 正 靜 宜 大 學 培 育 高 級 中 等 以 下 學 校 及 幼 稚 園 教 師 教 育 實 習 課 程 實 施 辦 法 部 分 條 文, 請 討 論 說 明 : 一 依 101 年 4 月 20 日 臺 中 ( 二 ) 字 第 號 修 正 師 資 培 育 之 大 學 辦 理 教 育 實 習 作 業 原 則 函 文 修 訂 本 辦 法 第 條 條 文 第 19 頁 / 共 125 頁
20 二 本 案 業 經 101/12/04 師 資 培 育 中 心 業 務 會 議 修 訂 通 過 辦 法 : 修 正 條 文 對 照 表 及 修 正 後 辦 法 全 文 詳 如 附 件,p ( 略 ) 決 議 : 照 案 通 過, 修 正 條 文 對 照 表 及 修 正 後 辦 法 全 文 詳 如 附 件,p 柒 臨 時 動 議 ( 無 ) 捌 散 會 (4:10) 第 20 頁 / 共 125 頁
21 確 認 上 次 會 議 紀 錄 附 件 411 方 案 化 粧 品 科 學 系 畢 業 前 應 達 成 之 檢 定 項 目 通 過 標 準 相 關 課 程 之 配 套 措 施 未 通 過 英 文 檢 定 者 配 套 措 施 如 下 : 1. 未 通 過 英 文 檢 定 者, 需 於 畢 業 前 至 少 修 得 8 學 分 英 文 相 關 課 程 ( 大 一 英 文 4 學 分 外 語 教 學 中 心 開 設 選 修 英 語 課 程 輔 修 及 雙 主 修 英 英 文 檢 定 學 生 於 畢 業 前 至 少 需 通 過 通 過 全 民 英 檢 中 級 初 全 民 英 檢 中 級 初 試 或 相 當 試 或 相 當 程 度 之 其 他 文 系 學 分 皆 可 列 計 ), 始 得 畢 業 程 度 之 其 他 檢 定 測 驗 檢 定 測 驗 2. 選 修 英 語 課 程 如 為 補 救 未 通 過 英 檢 之 學 分 者, 不 計 入 畢 業 學 分 ( 亦 不 列 入 外 系 學 分 ) 3. 修 習 外 語 教 學 中 心 所 開 各 類 選 修 英 語 課 程 之 相 關 規 定, 請 參 閱 英 文 能 力 畢 業 條 件 配 套 措 施 實 施 要 點 1. 以 入 學 後 至 畢 業 前 證 照 1. 化 學 職 類 乙 級 取 得 之 證 照 為 準 學 生 在 學 期 間 須 針 對 證 照 2. 美 容 職 類 乙 級 2. 需 繳 交 成 績 單 或 證 實 務 實 習 專 題 研 究 至 書 影 本 少 擇 一 參 與 完 成 1. 進 行 30 天,240 小 實 務 實 習 時 化 粧 品 事 業 實 本 系 開 設 化 粧 品 事 業 實 習 實 務 實 習 習, 並 繳 交 實 習 報 課 程 參 與 本 系 化 粧 品 事 業 實 告 書 專 題 研 討 習 2. 經 實 習 單 位 及 開 課 本 系 開 設 化 粧 品 原 料 開 發 專 教 師 共 同 評 定 分 題 討 論 ( 一 ) ( 二 ) 化 粧 數 品 原 料 開 發 專 題 製 作 ( 一 ) 1. 在 本 系 專 任 教 師 主 ( 二 ) 化 粧 品 生 產 檢 驗 專 持 之 研 究 室 中, 進 題 討 論 ( 一 ) ( 二 ) 化 粧 專 題 研 討 行 一 學 年 之 專 題 研 品 生 產 檢 驗 專 題 製 作 ( 一 ) 參 與 本 系 專 任 教 師 專 題 研 究 工 作 ( 二 ) 包 裝 設 計 專 題 ( 一 ) 究 計 畫 2. 將 成 果 於 國 內 外 專 ( 二 ) 包 裝 設 計 專 題 製 作 業 研 討 會 中 進 行 發 ( 一 ) ( 二 ) 等 課 程 表 第 21 頁 / 共 125 頁
22 通 過 會 議 民 國 100 年 09 月 06 日 系 務 會 議 通 過 民 國 101 年 09 月 25 日 院 務 會 議 通 過 民 國 101 年 09 月 26 日 教 務 會 議 通 過 第 22 頁 / 共 125 頁
23 註 冊 組 工 作 報 告 附 件 101(1) 學 期 成 績 預 警 作 業 統 計 表 受 聘 學 系 授 課 科 目 數 已 登 錄 科 目 數 專 任 教 師 兼 任 教 師 專 任 教 師 兼 任 教 師 登 錄 百 分 比 英 文 系 % 西 文 系 % 日 文 系 % 中 文 系 % 社 工 系 % 台 文 系 % 法 律 系 % 生 態 系 % 大 傳 系 % 教 研 所 % 財 數 系 % 應 化 系 % 食 營 系 % 化 科 系 % 統 資 系 % 企 管 系 % 國 企 系 % 會 計 系 % 觀 光 系 % 財 金 系 % 經 管 進 學 班 % 資 管 系 % 資 工 系 % 資 傳 系 % 師 培 中 心 % 通 識 中 心 % 外 語 教 學 中 心 % 體 育 室 % 軍 訓 室 % 總 計 1, , % 第 23 頁 / 共 125 頁
24 年 級 學 系 101(1) 學 期 期 中 成 績 預 警 達 1/2 人 數 統 計 表 一 年 級 二 年 級 三 年 級 四 年 級 合 計 英 文 系 西 文 系 日 文 系 中 文 系 社 工 系 台 文 系 法 律 系 生 態 系 大 傳 系 財 數 系 應 化 系 食 營 系 化 科 進 學 班 化 科 系 統 資 系 企 管 系 國 企 系 會 計 系 觀 光 系 財 金 系 經 管 進 學 班 資 管 系 資 工 系 資 傳 系 總 計 第 24 頁 / 共 125 頁
25 外 語 教 學 中 心 工 作 報 告 附 件 學 期 各 系 通 過 校 訂 英 語 能 力 畢 業 門 檻 人 次 / 應 考 人 次 統 計 統 計 自 至 院 別 系 別 通 過 人 次 (A) 總 應 考 人 次 (B) 通 過 率 (C=A/B) 英 文 系 % 外 語 學 院 西 文 系 % 日 文 系 % 小 計 % 中 文 系 % 社 工 系 % 台 文 系 0 1 0% 人 文 暨 社 會 科 學 院 法 律 系 % 生 態 系 0 4 0% 大 傳 系 % 小 計 % 財 數 系 % 應 化 系 % 理 學 院 食 營 系 % 化 科 系 % 統 資 系 % 小 計 % 企 管 系 % 國 企 系 % 管 理 學 院 會 計 系 % 觀 光 系 % 財 金 系 % 小 計 % 資 管 系 0 4 0% 資 訊 學 院 資 工 系 % 資 傳 系 % 小 計 % 總 計 % 註 一 : 檢 定 項 目 包 含 全 民 英 檢 多 益 校 園 考 托 福 -ITP 紙 筆 測 驗 註 二 : 英 文 系 : 等 同 於 全 民 英 檢 中 高 級 複 試 ; 其 他 各 學 系 : 等 同 於 全 民 英 檢 中 級 初 試 第 25 頁 / 共 125 頁
26 提 案 一 附 件 靜 宜 大 學 學 則 修 正 條 文 對 照 表 修 正 後 條 文 現 行 條 文 說 明 第 二 十 五 條 第 二 十 五 條 學 生 成 績 分 為 學 業 ( 包 括 實 習 ) 及 操 學 生 成 績 分 為 學 業 ( 包 括 實 習 ) 及 操 行 二 種, 各 種 成 績 均 以 百 分 記 分 法 為 行 二 種, 各 種 成 績 均 以 百 分 記 分 法 為 原 則, 以 六 十 分 為 及 格 研 究 生 各 科 原 則, 以 六 十 分 為 及 格 研 究 生 各 科 學 業 成 績 以 一 百 分 為 滿 分, 七 十 分 為 學 業 成 績 以 一 百 分 為 滿 分, 七 十 分 為 及 格 及 格 學 業 平 均 成 績 計 算 方 法 : 以 科 目 之 學 學 業 平 均 成 績 計 算 方 法 : 以 科 目 之 學 分 數 乘 該 科 目 成 績 為 積 分, 總 積 分 除 分 數 乘 該 科 目 成 績 為 積 分, 總 積 分 除 以 總 修 習 學 分 數 為 學 業 平 均 成 績, 並 以 總 修 習 學 分 數 為 學 業 平 均 成 績, 並 四 捨 五 入 取 至 小 數 點 以 下 第 二 位 四 捨 五 入 取 至 小 數 點 以 下 第 二 位 學 士 班 學 期 學 年 學 業 平 均 成 績 之 計 學 期 學 年 學 業 平 均 成 績 之 計 算 : 包 1. 增 修 文 字 算 : 包 括 該 學 期 學 年 所 修 習 之 全 部 括 該 學 期 學 年 所 修 習 之 全 部 科 目 成 科 目 成 績, 不 含 暑 修 成 績 績, 不 含 暑 修 成 績 學 士 班 畢 業 學 業 平 均 成 績 之 計 算 : 包 畢 業 學 業 平 均 成 績 之 計 算 : 包 括 各 學 2. 增 修 文 字 括 各 學 期 所 修 習 之 全 部 科 目 成 績, 且 期 所 修 習 之 全 部 科 目 成 績, 且 含 各 學 含 各 學 年 暑 修 成 績 年 暑 修 成 績 碩 博 士 班 學 期 學 年 學 業 平 均 成 績 計 算 : 包 括 該 學 期 學 年 所 修 習 之 全 碩 博 士 班 學 期 學 年 學 業 平 均 成 績 部 科 目 成 績, 不 含 暑 修 成 績 及 學 士 班 計 算 : 包 括 該 學 期 學 年 所 修 習 之 全 修 習 科 目 之 成 績 碩 博 士 班 畢 業 學 業 平 均 成 績 之 計 部 科 目 成 績, 不 含 暑 修 成 績 及 學 士 班 修 習 科 目 之 成 績 算 : 各 學 期 學 業 成 績 總 平 均 ( 含 暑 修 碩 博 士 班 畢 業 學 業 平 均 成 績 之 計 成 績, 但 不 含 學 士 班 修 習 科 目 成 績 ) 算 : 各 學 期 學 業 成 績 總 平 均 ( 含 暑 修 3. 增 修 文 字 與 學 位 考 試 成 績 各 佔 百 分 之 五 十 成 績 ) 與 學 位 考 試 成 績 各 佔 百 分 之 五 學 士 班 學 生 成 績 如 有 需 要 得 採 等 第 記 分 法, 或 以 及 格 不 及 格 核 計 ; 等 第 記 分 法 百 分 記 分 法 G.P.A 記 分 法 對 照 表 如 下 : 十 4. 明 定 學 生 成 績 之 等 第 記 分 法 百 分 記 分 法 及 G.P.A 記 分 法 之 對 照 規 則, 增 訂 本 條 第 7 項 規 等 第 記 分 法 百 分 記 分 法 G.P.A 定 甲 等 (A) 八 十 分 以 上 4 乙 等 (B) 七 十 分 以 上 未 達 八 十 分 3 丙 等 (C) 六 十 分 以 上 未 達 七 十 分 2 丁 等 (D) 五 十 分 以 上 1 第 26 頁 / 共 125 頁
27 未 達 六 十 分 戊 等 (E) 未 達 五 十 分 0 第 二 十 九 條 第 二 十 九 條 學 生 須 按 照 下 列 規 定 註 冊 選 課 加 學 生 須 按 照 下 列 規 定 註 冊 選 課 加 ( 退 ) 選 : 一 註 冊 : ( 一 ) 學 生 依 繳 費 單 所 定 期 限 內 繳 交 學 雜 費 後, 即 完 成 註 冊 手 續 學 生 完 成 註 冊 手 續 後, 可 持 學 生 證 至 教 務 處 加 蓋 戳 章 ( 二 ) 新 生 除 依 規 定 申 請 獲 准 展 緩 入 學 者 外, 逾 期 未 註 冊 者, 視 同 已 無 就 讀 意 願, 即 予 撤 銷 入 學 資 格 ; 新 生 應 於 規 定 日 期 內 參 加 學 校 健 康 檢 查 或 繳 交 區 域 級 以 上 醫 院 開 立 之 六 個 月 內 健 康 檢 查 報 告, 未 檢 查 或 未 繳 交 報 告 者 視 同 未 完 成 註 冊 ; 舊 生 逾 期 超 過 兩 週 仍 未 繳 費 者, 視 同 已 無 就 讀 意 願, 即 應 予 休 學 並 限 期 辦 理 休 學 手 續, 逾 期 不 辦 休 學 則 應 予 退 學 ( 退 ) 選 一 註 冊 : ( 一 ) 學 生 依 繳 費 單 所 定 期 限 內 繳 交 學 雜 費 後, 即 完 成 註 冊 手 續 學 生 完 成 註 冊 手 續 後, 可 持 學 生 證 至 教 務 處 加 蓋 戳 章 ( 二 ) 新 生 除 依 規 定 申 請 獲 准 展 緩 入 學 者 外, 逾 期 未 註 冊 者, 視 同 已 無 就 讀 意 願, 即 予 撤 銷 入 學 資 格 ; 新 生 應 於 規 定 日 期 內 參 加 學 校 健 康 檢 查 或 繳 交 區 域 級 以 上 醫 院 開 立 之 六 個 月 內 健 康 檢 查 報 告, 未 檢 查 或 未 繳 交 報 告 者 視 同 未 完 成 註 冊 ; 舊 生 逾 期 超 過 兩 週 仍 未 繳 費 者, 視 同 已 無 就 讀 意 願, 即 應 予 休 學 並 限 期 辦 理 休 學 手 續, 逾 期 不 辦 休 學 則 應 予 退 學 1. 修 正 標 示 符 號 ( 三 ) 本 校 交 換 學 生 赴 國 外 姐 妹 校 就 ( 三 ) 本 校 交 換 學 生 赴 國 外 姐 妹 校 就 讀 學 生, 其 註 冊 選 課 輔 系 雙 主 修 之 修 習, 悉 依 本 校 相 關 規 定 辦 理 讀 學 生, 其 註 冊 選 課 輔 系 雙 主 修 之 修 習, 悉 依 本 校 相 關 規 定 辦 理 ( 四 ) 碩 博 士 班 學 生 出 國 從 事 學 位 論 ( 四 ) 碩 博 士 班 學 生 出 國 從 事 學 位 論 文 有 關 研 究 或 因 其 他 事 由 出 國 者, 相 關 規 定 另 訂 之 二 選 課 : ( 一 ) 須 依 教 務 處 公 佈 之 各 系 所 ( 中 心 室 ) 課 程 總 表 選 課, 並 於 規 定 日 期 內, 由 學 生 自 行 完 成 選 課, 相 關 公 告 事 項 另 公 布 於 當 學 期 選 課 時 間 表 及 選 課 相 關 資 訊 平 台 ( 二 ) 修 讀 學 士 學 位 學 生 每 學 期 修 習 學 分 數 第 一 二 三 學 年 不 得 少 文 有 關 研 究 或 因 其 他 事 由 出 國 者, 相 關 規 定 另 訂 之 二 選 課 : ( 一 ) 須 依 教 務 處 公 佈 之 各 系 所 ( 中 心 室 ) 課 程 總 表 選 課, 並 於 規 定 日 期 內, 由 學 生 自 行 完 成 選 課, 相 關 公 告 事 項 另 公 布 於 當 學 期 選 課 時 間 表 及 選 課 相 關 資 訊 平 台 ( 二 ) 修 讀 學 士 學 位 學 生 每 學 期 修 習 學 分 數 第 一 二 三 學 年 不 得 少 第 27 頁 / 共 125 頁
28 於 十 五 學 分, 不 得 多 於 二 十 五 學 分, 第 四 學 年 不 得 少 於 九 學 分, 不 得 多 於 二 十 五 學 分 ( 交 換 學 生 國 外 就 讀 時, 每 學 期 之 最 低 修 於 十 五 學 分, 不 得 多 於 二 十 五 學 分, 第 四 學 年 不 得 少 於 九 學 分, 不 得 多 於 二 十 五 學 分 ( 交 換 學 生 國 外 就 讀 時, 每 學 期 之 最 低 修 2. 明 定 交 換 學 生 於 國 外 習 學 分 數 得 酌 予 降 低 至 少 修 習 一 科 ) 但 前 學 期 學 業 平 均 成 績 在 八 十 分 以 上 或 因 修 習 輔 系 雙 習 學 分 數 得 酌 予 降 低 ) 但 前 學 期 學 業 平 均 成 績 在 八 十 分 以 上 或 因 修 習 輔 系 雙 主 修 教 育 學 就 讀 時, 每 學 期 至 少 修 習 一 科, 爰 予 修 正 本 目 內 容 主 修 教 育 學 程 者, 得 加 選 至 三 十 學 分 外 籍 學 生 每 學 期 所 修 習 學 分 數, 不 得 少 於 九 學 分 ( 三 ) 碩 士 班 研 究 生 每 學 期 原 則 上 至 少 修 習 一 科 ( 含 論 文 ), 最 多 不 得 超 過 十 五 學 分, 但 成 績 優 異 經 系 所 主 管 核 可, 得 加 選 碩 士 班 課 程 一 科 碩 士 班 研 究 生 若 需 下 修 大 學 部 課 程 以 補 專 業 學 科 不 足, 或 需 修 習 教 育 學 程, 則 單 一 學 期 最 多 不 得 超 過 九 學 分 程 者, 得 加 選 至 三 十 學 分 外 籍 學 生 每 學 期 所 修 習 學 分 數, 不 得 少 於 九 學 分 ( 三 ) 碩 士 班 研 究 生 每 學 期 原 則 上 至 少 修 習 一 科 ( 含 論 文 ), 最 多 不 得 超 過 十 五 學 分, 但 成 績 優 異 經 系 所 主 管 核 可, 得 加 選 碩 士 班 課 程 一 科 碩 士 班 研 究 生 若 需 下 修 大 學 部 課 程 以 補 專 業 學 科 不 足, 或 需 修 習 教 育 學 程, 則 單 一 學 期 最 多 不 得 超 過 九 學 分 ( 四 ) 其 他 學 生 選 課 相 關 事 宜, 悉 依 本 ( 四 ) 其 他 學 生 選 課 相 關 事 宜, 悉 依 本 校 學 生 選 課 辦 法 規 定 辦 理 校 學 生 選 課 辦 法 規 定 辦 理 第 三 十 七 條 第 三 十 七 條 修 讀 學 士 學 位 學 生 修 業 期 滿, 修 足 修 讀 學 士 學 位 學 生 修 業 期 滿, 修 足 學 系 規 定 科 目 學 分 其 他 畢 業 條 學 系 規 定 科 目 學 分 其 他 畢 業 條 件 ( 如 : 外 語 能 力 資 訊 能 力 等 ) 及 件 ( 如 : 外 語 能 力 資 訊 能 力 等 ) 及 各 學 期 操 行 成 績 及 格 者, 有 實 習 期 各 學 期 操 行 成 績 及 格 者, 有 實 習 期 限 者, 須 實 習 完 成, 始 可 畢 業 由 限 者, 須 實 習 完 成, 始 可 畢 業 由 本 校 頒 發 正 式 學 位 證 書 授 予 學 士 學 本 校 頒 發 正 式 學 位 證 書 授 予 學 士 學 位 位 修 讀 學 士 學 位 學 生 在 規 定 修 業 年 限 修 讀 學 士 學 位 學 生 在 規 定 修 業 年 限 屆 滿 前 一 學 期 或 一 學 年 修 滿 學 系 規 屆 滿 前 一 學 期 或 一 學 年 修 滿 學 系 規 定 全 部 科 目 學 分 及 其 他 畢 業 條 件 定 全 部 科 目 學 分 及 其 他 畢 業 條 件 ( 如 : 外 語 能 力 資 訊 能 力 等 ), 有 ( 如 : 外 語 能 力 資 訊 能 力 等 ), 有 實 習 期 限 者, 實 習 完 成, 並 合 於 第 實 習 期 限 者, 實 習 完 成, 並 合 於 第 三 十 六 條 規 定 者, 應 由 學 校 發 給 學 三 十 六 條 規 定 者, 應 由 學 校 發 給 學 位 證 書, 不 合 於 第 三 十 六 條 規 定 者 位 證 書, 不 合 於 第 三 十 六 條 規 定 者 仍 應 註 冊 入 學, 其 應 修 學 分 數 依 第 仍 應 註 冊 入 學, 其 應 修 學 分 數 依 第 二 十 九 條 第 二 項 第 一 款 之 規 定 二 十 九 條 第 二 項 第 一 款 之 規 定 畢 業 年 級 相 當 於 國 內 高 級 中 等 學 校 配 合 教 育 部 修 正 發 布 之 第 28 頁 / 共 125 頁
29 二 年 級 之 國 外 或 香 港 澳 門 地 區 同 級 同 類 學 校 畢 業 生, 以 同 等 學 力 資 格 入 學 大 學 學 士 班 者, 應 以 前 二 項 學 系 規 定 畢 業 學 分, 增 加 十 二 學 分, 為 其 畢 業 學 分 入 學 大 學 同 等 學 力 認 定 標 準 第 5 條 第 2 項 規 定, 新 增 本 條 第 3 項 規 定, 以 資 規 範 靜 宜 大 學 學 則 民 國 101 年 12 月 26 日 教 務 會 議 修 正 通 過 第 一 章 總 則 第 一 條 本 學 則 係 遵 照 大 學 法 及 其 施 行 細 則, 並 斟 酌 本 校 實 際 需 要 訂 定 之 第 二 條 本 校 處 理 學 生 有 關 學 籍 事 宜, 均 依 照 本 學 則 辦 理, 並 應 符 合 正 當 程 序 原 則 第 三 條 本 校 於 每 學 年 開 始, 公 開 招 考 各 系 所 一 年 級 新 生, 並 得 酌 收 各 學 系 學 士 班 二 三 年 級 轉 學 生, 其 招 生 簡 章 另 訂 之 第 四 條 本 校 對 學 生 學 籍 資 料, 詳 細 登 記 其 學 號 姓 名 性 別 出 生 年 月 日 身 分 證 統 一 編 號 外 國 學 生 國 籍 僑 生 僑 居 地 入 學 身 分 別 入 學 學 歷 入 學 年 月 所 屬 院 系 所 組 班 休 學 復 學 轉 系 所 組 輔 系 雙 主 修 所 修 科 目 學 分 成 績 畢 業 年 月 與 所 授 學 位 ( 或 退 學 記 錄 ) 家 長 或 監 護 人 姓 名 通 信 及 戶 籍 地 址 等 並 永 久 保 存 第 五 條 研 究 生 除 修 業 年 限 成 績 考 查 及 學 位 考 試 依 照 本 校 系 所 章 程 及 研 究 生 學 位 考 試 辦 法 之 規 定 辦 理 外, 其 報 考 入 學 註 冊 保 留 入 學 資 格 休 學 復 學 及 其 他 有 關 學 籍 事 宜, 悉 依 本 學 則 各 條 規 定 辦 理, 研 究 生 學 位 考 試 辦 法 另 訂 並 報 部 備 查 之 第 二 章 新 生 第 六 條 凡 於 國 內 經 教 育 部 立 案 之 大 學 或 獨 立 學 院 畢 業, 取 得 碩 士 學 位 或 符 合 教 育 部 採 認 規 定 之 國 外 大 學 或 獨 立 學 院 畢 業, 取 得 碩 士 學 位, 或 具 有 同 等 學 力 資 格 者, 經 本 校 入 學 考 試 錄 取 或 依 本 校 學 生 逕 修 讀 博 士 學 位 辦 法 之 規 定 審 核 通 過 者, 得 入 學 本 校 修 讀 博 士 學 位 凡 於 國 內 經 教 育 部 立 案 之 大 學 或 獨 立 學 院 畢 業, 取 得 學 士 學 位 或 符 合 教 育 部 採 認 規 定 之 國 外 大 學 或 獨 立 學 院 畢 業, 取 得 學 士 學 位, 或 具 有 同 等 學 力 資 格 者, 經 本 校 入 學 考 試 錄 取, 得 入 學 本 校 修 讀 碩 士 學 位 第 29 頁 / 共 125 頁
30 凡 於 國 內 外 公 立 或 已 立 案 之 私 立 高 級 中 等 學 校 高 級 職 業 學 校 以 上 畢 業, 國 外 學 校 且 符 合 教 育 部 採 認 規 定, 或 具 有 同 等 學 力 資 格 者, 依 各 項 招 生 辦 法 及 簡 章, 經 公 開 招 考 錄 取 者, 得 入 學 本 校 修 讀 學 士 學 位 凡 符 合 教 育 部 規 定 之 特 種 身 份 學 生, 得 依 相 關 規 定 申 請 辦 理 入 學 本 校 修 讀 博 碩 學 士 學 位 凡 依 本 校 外 國 學 生 入 學 辦 法 申 請 核 可 之 學 生, 得 入 學 本 校 修 讀 博 碩 學 士 學 位 第 七 條 新 生 有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者, 得 於 註 冊 日 前, 以 書 面 向 本 校 教 務 處 申 請 保 留 入 學 資 格 : 一 因 重 病 需 長 期 療 養, 持 有 區 域 醫 院 或 醫 學 中 心 開 具 之 診 斷 證 明 書 二 陸 生 僑 生 或 外 國 學 生 因 故 不 能 按 時 來 校 報 到 者 三 因 應 徵 召 服 兵 役 者, 應 檢 具 服 役 證 明 文 件, 申 請 延 長 保 留 學 籍 至 服 義 務 役 期 滿 四 因 懷 孕 生 產 或 哺 育 3 歲 以 下 幼 兒, 得 於 註 冊 開 始 前, 持 證 明 文 件 向 學 校 申 請 保 留 入 學 資 格 保 留 入 學 資 格 以 一 年 為 原 則, 因 重 病 簽 證 哺 育 3 歲 以 下 幼 兒 等 理 由, 保 留 入 學 資 格 者, 保 留 期 間 最 多 以 二 年 為 限 保 留 學 籍 期 間 毋 須 繳 納 任 何 費 用 第 八 條 新 生 辦 理 入 學 報 到 註 冊 時, 須 繳 驗 畢 業 證 書 或 其 他 規 定 之 必 要 文 件 方 得 入 學, 其 因 特 殊 原 因 申 請 緩 繳 者, 經 本 校 核 准 後, 得 先 行 入 學, 並 於 規 定 期 間 補 繳, 逾 期 未 補 繳 者, 視 同 已 無 就 讀 意 願, 即 喪 失 入 學 資 格 轉 學 生 辦 理 入 學 報 到 註 冊 時, 比 照 前 項 規 定 辦 理 第 三 章 轉 學 第 九 條 原 核 定 各 學 系 修 讀 學 士 學 位 新 生 名 額 遇 有 缺 額 時 ( 不 含 保 留 入 學 資 格 休 學 或 外 加 名 額 ), 得 招 收 轉 學 生, 一 年 級 及 應 屆 畢 業 年 級 除 外 第 十 條 轉 學 考 試 定 期 公 開 舉 行, 轉 學 生 報 考 資 格 招 收 名 額 考 試 科 目 報 名 方 式 及 相 關 事 宜, 由 本 校 組 成 招 生 委 員 會 研 訂 之, 並 詳 登 於 招 生 簡 章 內 第 十 一 條 學 生 入 學 前 已 修 習 及 格 之 科 目 與 學 分, 得 依 本 校 學 分 抵 免 辦 法 酌 情 抵 免, 自 轉 入 學 年 起, 每 學 期 限 修 學 分 數, 應 依 本 校 選 課 辦 法 規 定 辦 理 學 分 抵 免 辦 法 及 選 課 辦 法 另 訂 之, 學 分 抵 免 辦 法 報 部 備 查, 修 訂 時 亦 同 第 十 二 條 學 生 自 願 轉 往 他 校 肄 業 者, 應 檢 具 家 長 或 監 護 人 之 書 面 同 意 書 ( 檢 具 無 家 長 或 監 護 人 之 證 明 文 件 者, 免 附 ), 向 教 務 處 申 請, 並 經 教 務 長 核 准 後, 發 給 轉 學 證 明 書 轉 學 手 續 一 經 辦 妥, 即 不 得 申 請 復 學 第 30 頁 / 共 125 頁
31 第 四 章 轉 系 第 十 三 條 本 校 學 士 班 學 生 轉 系 辦 法 另 訂 之, 並 報 教 育 部 備 查 ; 其 審 查 標 準 另 訂 之 第 十 四 條 本 校 碩 士 班 學 生 轉 系 ( 所 ) 辦 法 另 訂 之, 並 報 教 育 部 備 查 ; 其 審 查 標 準 另 訂 之 第 十 五 條 辦 理 學 生 轉 系, 其 轉 入 年 級 學 生 名 額, 以 不 超 過 各 學 系 原 核 定 新 生 名 額 連 同 教 育 部 分 發 新 生 名 額 加 二 成 為 限 第 五 章 休 學 復 學 退 學 第 十 六 條 學 生 因 故 申 請 休 退 學 經 核 准 者, 其 退 費 標 準 依 教 育 部 規 定 辦 理 第 十 七 條 學 生 休 學 規 定 如 下 : 一 學 生 因 故 休 學, 得 申 請 休 學 一 學 期 一 學 年 或 二 學 年, 休 學 累 計 以 兩 學 年 為 原 則 休 學 二 學 年 期 滿, 因 重 病 或 特 殊 事 故 無 法 準 時 復 學, 需 再 申 請 休 學 者 得 專 案 申 請 核 准 後, 再 予 延 長 一 學 年 因 應 徵 召 服 役 ( 至 服 義 務 役 期 滿 為 限 ) 懷 孕 生 產 或 哺 育 3 歲 以 下 幼 兒 ( 至 多 以 二 年 為 限 ) 者, 應 檢 具 相 關 證 明 文 件 提 出 申 請 休 學 而 不 列 計 休 學 年 限 休 學 期 滿 不 復 學 者, 視 同 已 無 就 讀 意 願, 應 予 退 學 二 學 生 申 請 休 學, 應 檢 具 家 長 或 監 護 人 之 書 面 同 意 書, 但 檢 具 無 家 長 或 監 護 人 之 證 明 文 件 者 及 研 究 生 免 附, 服 兵 役 者 須 附 兵 役 相 關 資 料, 並 辦 妥 離 校 手 續 後, 始 發 給 休 學 證 明 書 三 學 生 在 休 學 期 間, 得 申 請 提 前 復 學, 但 該 學 期 修 習 學 分 總 數 須 達 於 最 低 標 準 並 辦 妥 復 學 手 續 後 始 准 提 前 復 學 四 學 生 有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者, 應 予 休 學 : ( 一 ) 學 生 陸 續 請 假, 其 請 假 缺 課 與 曠 課 合 計 總 日 數 達 該 學 期 授 課 總 日 數 三 分 之 一 者 ( 二 ) 加 選 截 止 日 仍 未 辦 妥 選 課 手 續 者 五 休 學 須 在 學 期 考 試 前 辦 理, 學 期 考 試 期 間 不 受 理 ( 但 因 遇 不 可 抗 拒 之 重 大 事 故 不 能 繼 續 參 加 考 試 且 專 案 申 請 經 教 務 長 核 准 並 提 次 學 期 教 務 會 議 備 查 者, 不 在 此 限 ), 凡 於 次 學 期 開 學 日 以 前 辦 理 休 學 者, 免 繳 學 雜 費 第 十 八 條 休 學 生 復 學 時, 編 入 原 肄 業 學 系 相 銜 接 之 學 年 或 學 期, 學 期 中 途 ( 學 期 考 試 前 ) 休 學, 復 學 時 編 入 原 休 學 年 級 肄 業 學 生 休 學 期 滿 申 請 復 學, 應 繳 還 休 學 證 明 書 並 辦 妥 復 學 手 續, 休 學 時 學 期 尚 未 結 束 且 未 獲 有 學 期 成 績 者, 復 學 時 不 得 請 求 補 考 第 十 九 條 學 生 有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者, 應 予 退 學 : 第 31 頁 / 共 125 頁
32 一 入 學 或 轉 學 資 格 經 審 核 不 合 者 二 逾 期 未 註 冊 或 休 學 逾 期 未 復 學 者 三 操 行 成 績 不 及 格 者 四 各 學 系 修 讀 學 士 學 位 者 其 就 學 期 間, 學 期 學 業 成 績 不 及 格 科 目 之 學 分 數, 連 續 兩 學 期 ( 休 學 之 前 後 學 期, 視 同 連 續 ) 或 累 計 三 次 達 該 學 期 修 習 總 學 分 數 二 分 之 一 者 ; 惟 僑 生 外 國 學 生 海 外 回 國 升 學 之 蒙 藏 生 原 住 民 族 籍 學 生 派 外 人 員 子 女 學 生 及 運 動 績 優 學 生 等 特 殊 生 達 該 學 期 修 習 總 學 分 數 三 分 之 二 且 累 計 兩 次 者 五 未 能 於 本 學 則 第 三 十 五 條 第 四 十 條 所 定 期 限 內 達 成 畢 業 條 件 者 碩 士 班 研 究 生 學 位 考 試 不 及 格 者 ( 均 含 重 考 一 次 ) 或 博 士 班 研 究 生 候 選 人 資 格 考 核 及 學 位 考 試 不 及 格 者 ( 均 含 重 考 一 次 ) 六 論 文 有 抄 襲 剽 竊 代 寫 或 偽 造 數 據 情 形 嚴 重, 經 調 查 屬 實 者 七 其 他 依 有 關 法 令 或 本 校 自 訂 之 退 學 標 準 應 予 退 學 者 無 前 項 各 款 事 由 者, 得 自 動 申 請 退 學, 唯 須 在 學 期 考 試 前 辦 理, 學 期 考 試 期 間 不 受 理 ; 另 修 習 科 目 在 九 學 分 以 內 者 ( 含 九 學 分 ) 及 領 有 身 心 障 礙 手 冊 者 或 各 直 轄 市 縣 ( 市 ) 政 府 特 殊 教 育 學 生 鑑 定 及 就 業 輔 導 委 員 會 鑑 定 為 身 心 障 礙 安 置 就 學 者 之 身 心 障 礙 生, 得 不 受 第 四 款 之 限 制 第 二 十 條 依 前 條 第 一 項 各 款 退 學 者, 由 本 校 通 知 其 家 長 或 監 護 人 後 即 可 回 校 辦 理 離 校 手 續 ; 依 前 條 第 二 項 退 學 者, 應 檢 具 家 長 或 監 護 人 之 書 面 同 意 書 ( 但 檢 具 無 家 長 或 監 護 人 之 證 明 文 件 者 及 研 究 生 免 附 ), 經 學 校 核 准 並 辦 妥 離 校 手 續 後, 方 准 離 校 應 予 退 學 學 生 得 向 本 校 申 請 發 給 修 業 證 明 書, 但 入 學 或 轉 學 資 格 不 合 者 或 離 校 手 續 未 辦 妥 者, 不 發 給 任 何 修 業 證 明 文 件 第 二 十 一 條 入 學 考 試 舞 弊, 經 學 校 查 證 屬 實 者, 撤 銷 其 入 學 資 格 學 生 因 假 借 冒 用 偽 造 或 變 造 學 歷 證 件 在 職 身 份 證 明 而 入 學 者, 應 予 開 除 學 籍, 其 他 開 除 學 籍 之 規 定 另 訂 之 開 除 學 籍 者, 不 發 給 任 何 與 修 業 有 關 之 證 明 文 件 第 二 十 二 條 學 生 在 校 就 讀 或 休 學 期 間, 如 有 違 犯 校 規 或 其 他 不 端 情 事, 應 由 本 校 按 其 情 節 輕 重, 分 別 予 以 警 告 申 誡 記 過 退 學 開 除 學 籍 之 處 分 第 二 十 三 條 依 規 定 應 予 退 學 或 開 除 學 籍 學 生, 依 本 校 學 生 申 訴 制 度 提 出 申 訴 者, 申 訴 結 果 未 確 定 前, 不 因 申 訴 之 提 起 而 停 止 原 處 分 之 執 行 但 在 校 生 得 繼 續 在 校 肄 業 前 項 受 處 分 學 生 經 校 內 申 訴, 未 獲 救 濟 者, 得 依 法 提 起 訴 願 及 行 政 訴 訟 ; 原 處 分 經 上 級 主 管 機 關 決 定 或 行 政 法 院 判 決 顯 係 違 法 或 不 當 時, 本 校 應 另 為 處 分 依 前 項 規 定 經 本 校 另 為 處 分 得 復 學 之 學 生, 因 特 殊 事 故 無 法 及 時 復 學 時, 本 校 應 輔 導 復 學, 其 復 學 前 之 離 校 期 間 並 得 補 辦 休 學 第 32 頁 / 共 125 頁
33 第 六 章 出 國 期 間 有 關 學 業 及 學 籍 之 處 理 第 二 十 四 條 凡 本 校 各 系 ( 所 ) 學 生 於 肄 業 期 間 出 國, 其 有 關 學 業 及 學 籍 事 宜, 悉 依 本 條 各 項 款 規 定 辦 理 凡 學 生 有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者, 適 用 本 條 相 關 規 定 : 一 經 就 讀 系 ( 所 ) 推 薦, 且 經 學 校 核 准 至 國 外 大 學 院 校 研 究 或 修 讀 課 程 學 分 者 二 經 本 校 選 送 至 教 育 部 核 定 認 可 之 大 陸 地 區 姊 妹 校 外 國 姊 妹 校 或 有 合 作 關 係 之 外 國 大 學 就 讀 之 交 換 學 生 三 經 就 讀 系 ( 所 ) 推 薦 且 經 學 校 核 准 出 國 從 事 學 位 論 文 有 關 研 究 者 四 經 政 府 機 關 遴 選 至 國 外 大 學 研 究 或 修 讀 科 目 學 分 者 五 依 就 讀 系 ( 所 ) 課 程 或 研 究 需 要 出 國 觀 摩 或 見 習 者 六 代 表 國 家 或 本 校 出 國 參 加 國 際 性 活 動 會 議 競 賽 或 接 受 訓 練 者 七 因 直 系 血 親 配 偶 病 危 或 死 亡 必 須 出 國 探 病 奔 喪 者 學 生 出 國 研 究 或 修 業 之 國 外 大 學, 以 符 合 教 育 部 採 認 規 定 者 為 限 學 生 出 國 期 間 規 定 如 下 : 一 以 事 假 或 公 假 出 國 者, 不 得 超 過 六 週 二 休 學 出 國 者, 以 本 校 學 則 規 定 休 學 之 期 限 為 準 除 依 本 條 第 一 項 一 至 四 款 之 規 定 出 國 進 修 者 外, 凡 出 國 期 間 達 六 週 者, 應 事 先 辦 理 休 學 學 生 出 國 期 間 影 響 註 冊 或 學 期 考 試 者, 得 准 其 於 返 校 後 補 行 註 冊 或 考 試 學 生 依 本 條 第 一 項 一 至 四 款 之 規 定 出 國 而 未 辦 理 休 學 者, 其 於 出 國 期 間 所 修 習 之 科 目 學 分, 得 由 本 校 酌 予 採 認, 登 錄 於 歷 年 成 績 表, 其 出 國 進 修 時 間 應 列 入 修 業 年 限 計 算 學 生 出 國 進 修 期 間, 如 有 違 犯 校 規 或 其 它 不 端 情 事 或 逾 期 未 返 校 者, 依 本 校 學 生 獎 懲 辦 法 及 學 則 之 規 定 處 理 有 關 兵 役 及 入 出 境 許 可 等 事 宜, 依 役 男 出 境 處 理 辦 法 及 國 家 相 關 法 令 辦 理 第 七 章 考 試 成 績 補 考 第 二 十 五 條 學 生 成 績 分 為 學 業 ( 包 括 實 習 ) 及 操 行 二 種, 各 種 成 績 均 以 百 分 記 分 法 為 原 則, 以 六 十 分 為 及 格 研 究 生 各 科 學 業 成 績 以 一 百 分 為 滿 分, 七 十 分 為 及 格 學 業 平 均 成 績 計 算 方 法 : 以 科 目 之 學 分 數 乘 該 科 目 成 績 為 積 分, 總 積 分 除 以 總 修 習 學 分 數 為 學 業 平 均 成 績, 並 四 捨 五 入 取 至 小 數 點 以 下 第 二 位 第 33 頁 / 共 125 頁
34 學 士 班 學 期 學 年 學 業 平 均 成 績 之 計 算 : 包 括 該 學 期 學 年 所 修 習 之 全 部 科 目 成 績, 不 含 暑 修 成 績 學 士 班 畢 業 學 業 平 均 成 績 之 計 算 : 包 括 各 學 期 所 修 習 之 全 部 科 目 成 績, 且 含 各 學 年 暑 修 成 績 碩 博 士 班 學 期 學 年 學 業 平 均 成 績 計 算 : 包 括 該 學 期 學 年 所 修 習 之 全 部 科 目 成 績, 不 含 暑 修 成 績 及 學 士 班 修 習 科 目 之 成 績 碩 博 士 班 畢 業 學 業 平 均 成 績 之 計 算 : 各 學 期 學 業 成 績 總 平 均 ( 含 暑 修 成 績, 但 不 含 學 士 班 修 習 科 目 成 績 ) 與 學 位 考 試 成 績 各 佔 百 分 之 五 十 學 士 班 學 生 成 績 如 有 需 要 得 採 等 第 記 分 法, 或 以 及 格 不 及 格 核 計 ; 等 第 記 分 法 百 分 記 分 法 G.P.A 記 分 法 對 照 表 如 下 : 等 第 記 分 法 百 分 記 分 法 G.P.A 甲 等 (A) 八 十 分 以 上 4 乙 等 (B) 七 十 分 以 上 未 達 八 十 分 3 丙 等 (C) 六 十 分 以 上 未 達 七 十 分 2 丁 等 (D) 五 十 分 以 上 未 達 六 十 分 1 戊 等 (E) 未 達 五 十 分 0 第 二 十 六 條 學 生 參 加 校 內 考 試, 悉 依 本 校 學 生 考 試 規 則 辦 理 學 生 於 考 試 時 已 呈 准 給 假 而 又 未 經 銷 假 即 參 加 給 假 科 目 之 考 試 者, 則 該 科 考 試 之 成 績 以 零 分 計 學 生 考 試 犯 規, 依 本 校 學 生 考 試 規 則 之 規 定, 予 以 懲 處 學 生 各 種 成 績, 經 任 課 老 師 送 交 教 務 處 後, 不 得 輕 易 更 改 教 師 如 須 更 改 成 績 應 於 規 定 期 間 內 提 出 申 請 並 檢 附 相 關 佐 證 資 料, 由 教 務 處 檢 核 後 送 交 系 ( 所 ) 中 心 室 主 任 提 案, 經 院 務 會 議 議 決, 教 務 長 核 定 後, 成 績 始 得 更 正 但 成 績 更 正 之 原 因 不 明 確 或 有 爭 議 或 成 績 更 改 與 其 退 學 畢 業 相 關 者, 須 提 教 務 會 議 決 定 之 學 生 成 績 的 申 訴 案 應 於 收 到 成 績 通 知 單 次 日 起 十 日 內 以 書 面 向 諮 商 輔 導 中 心 提 出 申 請 因 故 而 逾 期 限 者, 得 聲 明 理 由 請 求 許 可, 受 理 與 否 由 相 關 會 議 決 定 之 學 生 成 績 須 以 選 課 系 統 資 料 庫 資 料 為 準 未 列 科 目, 不 予 承 認, 已 列 科 目, 如 無 成 績 者, 以 零 分 登 記, 併 入 學 期 學 業 平 均 成 績 內 計 算 學 生 休 學 之 該 學 期 成 績 不 予 列 計 研 究 生 學 位 考 試, 依 本 校 研 究 生 學 位 考 試 辦 法 規 定 辦 理 第 34 頁 / 共 125 頁
35 成 績 之 考 核 由 老 師 自 行 決 定 並 事 先 告 知 學 生, 任 課 教 師 得 視 學 生 缺 課 情 形 酌 予 扣 分 學 生 學 業 科 目 成 績 不 及 格 者, 均 不 予 補 考 ; 不 及 格 之 必 修 科 目 應 予 重 修 學 生 考 試 請 假 及 補 考 依 本 校 學 生 考 試 請 假 及 補 考 辦 法 辦 理 第 二 十 七 條 凡 科 目 成 績 不 及 格 者, 不 採 計 該 科 學 分 第 二 十 八 條 學 生 各 項 成 績 均 登 錄 於 學 籍 資 料, 永 久 保 存 學 期 考 試 試 卷 及 點 名 記 分 簿, 一 律 由 任 課 老 師 保 存 一 年 學 生 各 項 入 學 考 試 試 卷, 由 學 校 妥 為 保 管 至 少 一 年, 以 備 查 考 或 備 主 管 教 育 行 政 機 關 調 閱 第 八 章 註 冊 選 課 輔 系 雙 主 修 教 育 學 程 第 二 十 九 條 學 生 須 按 照 下 列 規 定 註 冊 選 課 加 ( 退 ) 選 : 一 註 冊 : ( 一 ) 學 生 依 繳 費 單 所 定 期 限 內 繳 交 學 雜 費 後, 即 完 成 註 冊 手 續 學 生 完 成 註 冊 手 續 後, 可 持 學 生 證 至 教 務 處 加 蓋 戳 章 ( 二 ) 新 生 除 依 規 定 申 請 獲 准 展 緩 入 學 者 外, 逾 期 未 註 冊 者, 視 同 已 無 就 讀 意 願, 即 予 撤 銷 入 學 資 格 ; 新 生 應 於 規 定 日 期 內 參 加 學 校 健 康 檢 查 或 繳 交 區 域 級 以 上 醫 院 開 立 之 六 個 月 內 健 康 檢 查 報 告, 未 檢 查 或 未 繳 交 報 告 者 視 同 未 完 成 註 冊 ; 舊 生 逾 期 超 過 兩 週 仍 未 繳 費 者, 視 同 已 無 就 讀 意 願, 即 應 予 休 學 並 限 期 辦 理 休 學 手 續, 逾 期 不 辦 休 學 則 應 予 退 學 ( 三 ) 本 校 交 換 學 生 赴 國 外 姐 妹 校 就 讀 學 生, 其 註 冊 選 課 輔 系 雙 主 修 之 修 習, 悉 依 本 校 相 關 規 定 辦 理 ( 四 ) 碩 博 士 班 學 生 出 國 從 事 學 位 論 文 有 關 研 究 或 因 其 他 事 由 出 國 者, 相 關 規 定 另 訂 之 二 選 課 : ( 一 ) 須 依 教 務 處 公 佈 之 各 系 所 ( 中 心 室 ) 課 程 總 表 選 課, 並 於 規 定 日 期 內, 由 學 生 自 行 完 成 選 課, 相 關 公 告 事 項 另 公 布 於 當 學 期 選 課 時 間 表 及 選 課 相 關 資 訊 平 台 ( 二 ) 修 讀 學 士 學 位 學 生 每 學 期 修 習 學 分 數 第 一 二 三 學 年 不 得 少 於 十 五 學 分, 不 得 多 於 二 十 五 學 分, 第 四 學 年 不 得 少 於 九 學 分, 不 得 多 於 二 十 五 學 分 ( 交 換 學 生 每 學 期 至 少 修 習 一 科 ) 但 前 學 期 學 業 平 均 成 績 在 八 十 分 以 上 或 因 修 習 輔 系 雙 主 修 教 育 學 程 者, 得 加 選 至 三 十 學 分 外 籍 學 生 每 學 期 所 修 習 學 分 數, 不 得 少 於 九 學 分 第 35 頁 / 共 125 頁
36 ( 三 ) 碩 士 班 研 究 生 每 學 期 原 則 上 至 少 修 習 一 科 ( 含 論 文 ), 最 多 不 得 超 過 十 五 學 分, 但 成 績 優 異 經 系 所 主 管 核 可, 得 加 選 碩 士 班 課 程 一 科 碩 士 班 研 究 生 若 需 下 修 大 學 部 課 程 以 補 專 業 學 科 不 足, 或 需 修 習 教 育 學 程, 則 單 一 學 期 最 多 不 得 超 過 九 學 分 ( 四 ) 其 他 學 生 選 課 相 關 事 宜, 悉 依 本 校 學 生 選 課 辦 法 規 定 辦 理 第 三 十 條 每 學 期 授 課 時 間 為 十 八 週, 學 分 之 計 算, 每 一 學 分 以 每 週 授 課 一 小 時, 滿 十 八 小 時 為 原 則 ; 實 習 或 實 驗 以 每 週 授 課 二 至 三 小 時 滿 一 學 期 為 一 學 分 第 三 十 一 條 各 學 系 學 生, 經 核 准 得 自 一 年 級 上 學 期 起 修 習 輔 系 雙 主 修, 亦 得 依 本 校 教 育 學 程 修 習 辦 法 修 習 教 育 學 程, 教 育 學 程 修 習 辦 法 另 訂 並 報 部 核 定 : 一 選 定 輔 系 者, 至 少 應 修 畢 輔 系 專 業 必 修 科 目 二 十 學 分 二 選 定 雙 主 修 者, 應 修 畢 另 一 主 修 學 系 全 部 專 業 必 修 科 目 學 分 三 選 定 雙 主 修 學 生 於 延 長 修 業 期 限 二 年 後, 已 修 畢 本 系 應 修 科 目 學 分, 而 未 修 畢 另 一 主 修 學 系 應 修 科 目 學 分 者, 得 申 請 再 延 長 修 業 期 限 一 年 四 輔 系 雙 主 修 辦 法 另 訂 並 報 部 備 查 第 九 章 暑 修 第 三 十 二 條 暑 期 開 班 之 規 定 如 下 : 一 凡 本 校 各 系 級 學 生 參 加 暑 修 班 ( 以 下 簡 稱 本 班 ), 悉 依 本 條 辦 理 之 二 本 校 各 年 級 學 生 均 得 申 請 參 加 本 班 ; 惟 在 核 定 畢 業 資 格 後 欲 參 加 者, 該 科 成 績 不 予 登 錄 三 本 校 每 學 年 暑 修 班 舉 辦 二 期, 每 期 上 課 六 週 為 原 則 每 期 每 人 以 選 修 三 科 為 限, 最 多 不 得 超 過 九 學 分 四 本 班 每 期 所 開 各 科 目 之 授 課 時 數, 每 一 學 分 以 十 八 小 時 為 原 則, 實 驗 ( 實 習 ) 一 學 分 以 三 十 六 小 時 為 原 則 五 本 班 成 績 考 查, 依 下 列 方 式 為 之 : ( 一 ) 成 績 均 登 記 於 歷 年 成 績 表 內, 所 修 學 分 數 及 成 績 併 入 畢 業 成 績 計 算 ( 二 ) 其 他 未 規 定 者, 悉 依 本 校 相 關 規 定 辦 理 六 參 加 本 班 上 課 者 須 繳 納 學 分 費 七 本 班 上 課 由 任 課 教 師 自 行 點 名, 並 作 成 缺 曠 課 紀 錄 本 班 之 學 生, 其 某 科 目 曠 課 及 請 假 ( 包 括 公 假 事 假 病 假 ) 時 數 核 計 達 該 科 目 任 課 教 師 所 明 文 宣 佈 之 扣 分 標 準 者, 應 反 映 於 該 科 成 績 八 其 他 開 班 授 課 選 課 事 宜, 悉 依 本 校 暑 修 開 班 授 課 施 行 細 則 規 定 辦 理, 施 行 細 則 另 訂 之 第 36 頁 / 共 125 頁
37 第 十 章 校 際 選 課 第 三 十 三 條 本 校 對 校 際 選 課 之 規 範, 悉 依 下 列 規 定 辦 理 : 一 校 際 選 課 分 為 本 校 學 生 選 修 他 校 課 程 及 他 校 學 生 選 修 本 校 課 程 二 凡 本 校 學 生 選 修 他 校 課 程 者, 悉 依 下 列 規 定 辦 理 : ( 一 ) 選 修 他 校 之 課 程, 須 為 本 校 該 學 期 中 未 開 設 者 但 延 長 畢 業 年 限 者 不 在 此 限 ( 二 ) 凡 申 請 至 他 校 選 課 者, 需 至 課 務 組 填 寫 申 請 單, 並 經 所 屬 系 所 及 教 務 處 相 關 單 位 同 意 後, 由 學 生 持 申 請 單 至 他 校 辦 理 選 課 及 繳 費, 並 於 本 校 加 退 選 截 止 前, 向 課 務 組 繳 交 經 他 校 同 意 之 申 請 單 備 查 ( 三 ) 每 學 期 校 際 選 課 之 學 分 數, 大 學 部 學 生 修 習 學 士 班 課 程 不 得 超 過 六 學 分, 碩 博 士 班 學 生 修 習 碩 博 士 班 課 程, 以 一 科 為 限, 如 修 習 學 士 班 課 程, 以 六 學 分 為 限, 且 校 際 選 課 學 分 數 應 併 入 當 學 期 修 習 學 分 數 上 下 限 計 算 ( 四 ) 校 際 選 課 之 成 績 考 查, 依 學 則 有 關 規 定 辦 理 ( 五 ) 經 核 准 至 他 校 修 課 者, 應 遵 守 該 校 之 相 關 規 章 三 凡 他 校 學 生 選 修 本 校 課 程 者, 悉 依 下 列 規 定 辦 理 : ( 一 ) 出 示 肄 業 學 校 教 務 處 同 意 證 明 ( 二 ) 至 本 校 課 務 組 填 寫 申 請 表 ( 三 ) 若 擬 修 習 之 科 目 已 逾 修 課 人 數 上 限, 不 予 受 理 ( 四 ) 繳 交 學 分 費, 如 課 程 附 帶 實 習 則 應 另 繳 實 習 費 ( 五 ) 成 績 考 核, 悉 依 本 校 相 關 規 定 辦 理, 每 學 期 結 束 後, 註 冊 組 將 選 課 學 生 之 成 績 送 原 肄 業 學 校 登 錄 第 十 一 章 缺 席 及 曠 課 第 三 十 四 條 學 生 因 故 請 假, 經 核 准 者 為 請 假 缺 課, 未 經 准 假 而 任 意 缺 席 或 曠 課, 悉 依 下 列 規 定 辦 理 : 一 曠 課 一 小 時 以 缺 課 三 小 時 計 算 二 某 一 科 目 缺 曠 課 累 計 達 任 課 教 師 所 明 文 規 定 且 宣 布 之 扣 分 標 準 者, 應 反 映 於 該 科 成 績 第 37 頁 / 共 125 頁
38 三 因 懷 孕 生 產 或 哺 育 幼 兒 之 需 要 等, 而 核 准 之 事 ( 病 ) 假 產 假, 致 缺 課 時 數 逾 全 學 期 授 課 時 數 三 分 之 一 者, 不 受 第 一 至 二 款 之 規 範 四 重 病 假 :( 如 開 刀 或 住 院 治 療 等 ) 缺 課 三 小 時 以 一 小 時 折 算, 惟 未 折 算 前 之 全 學 期 實 際 缺 課 時 數 超 過 授 課 時 間 三 分 之 一 時, 仍 應 予 休 學 五 病 假 及 事 假 : 缺 課 按 實 際 缺 課 時 數 計 算 第 十 二 章 修 業 年 限 第 三 十 五 條 各 學 系 學 士 班 修 業 年 限 為 四 年, 學 生 在 規 定 修 業 年 限 內, 未 能 修 足 規 定 學 分 者, 得 延 長 修 業 至 多 二 年 ; 本 校 學 籍 登 記 在 案 之 身 心 障 礙 生 懷 孕 生 產 哺 育 三 歲 以 下 幼 兒 者, 因 身 心 狀 況 及 學 習 需 要, 至 多 得 延 長 四 年 各 學 系 最 低 畢 業 學 分 數, 不 得 少 於 一 百 廿 八 學 分, 並 得 視 實 際 需 要 提 高 其 畢 業 學 分 數 各 系 所 碩 士 班 修 業 年 限 一 至 四 年, 博 士 班 二 至 七 年 在 職 進 修 研 究 生 ( 以 入 學 身 份 為 準 ) 未 在 規 定 修 業 期 限 修 滿 應 修 課 程 或 未 完 成 學 位 論 文 者, 得 延 長 修 業 至 多 二 年 ; 懷 孕 生 產 哺 育 三 歲 以 下 幼 兒 者, 因 身 心 狀 況 及 學 習 需 要, 至 多 得 延 長 四 年 第 十 三 章 畢 業 第 三 十 六 條 修 讀 學 士 學 位 學 生 成 績 優 異 且 均 符 合 下 列 四 項 標 準 者, 得 申 請 提 前 一 學 期 或 一 學 年 畢 業 : 一 修 滿 各 該 學 系 規 定 全 部 科 目 學 分 及 其 他 畢 業 條 件 ( 如 : 外 語 能 力 資 訊 能 力 等 ), 有 實 習 期 限 者, 須 實 習 完 成 二 各 學 期 學 業 平 均 成 績 均 達 八 十 分 以 上 三 各 學 期 操 行 成 績 均 達 八 十 分 以 上 四 各 學 期 均 名 列 該 系 該 年 級 學 生 前 百 分 之 五 以 內 轉 學 生 及 入 學 後 曾 獲 准 抵 免 學 分 而 提 高 編 級 之 新 生, 不 得 提 前 畢 業 修 讀 碩 士 學 位 之 研 究 生, 修 讀 期 間 成 績 優 異 者, 得 申 請 逕 行 修 讀 博 士 學 位, 其 辦 法 另 訂 之 第 三 十 七 條 修 讀 學 士 學 位 學 生 修 業 期 滿, 修 足 學 系 規 定 科 目 學 分 其 他 畢 業 條 件 ( 如 : 外 語 能 力 資 訊 能 力 等 ) 及 各 學 期 操 行 成 績 及 格 者, 有 實 習 期 限 者, 須 實 習 完 成, 始 可 畢 業 由 本 校 頒 發 正 式 學 位 證 書 授 予 學 士 學 位 修 讀 學 士 學 位 學 生 在 規 定 修 業 年 限 屆 滿 前 一 學 期 或 一 學 年 修 滿 學 系 規 定 全 部 科 目 學 分 及 其 他 畢 業 條 件 ( 如 : 外 語 能 力 資 訊 能 力 等 ), 有 實 習 期 限 者, 實 習 第 38 頁 / 共 125 頁
39 完 成, 並 合 於 第 三 十 六 條 規 定 者, 應 由 學 校 發 給 學 位 證 書, 不 合 於 第 三 十 六 條 規 定 者 仍 應 註 冊 入 學, 其 應 修 學 分 數 依 第 二 十 九 條 第 二 項 第 一 款 之 規 定 畢 業 年 級 相 當 於 國 內 高 級 中 等 學 校 二 年 級 之 國 外 或 香 港 澳 門 地 區 同 級 同 類 學 校 畢 業 生, 以 同 等 學 力 資 格 入 學 大 學 學 士 班 者, 應 以 前 二 項 學 系 規 定 畢 業 學 分, 增 加 十 二 學 分, 為 其 畢 業 學 分 第 三 十 八 條 修 讀 碩 博 士 學 位 之 研 究 生 修 業 期 滿, 修 足 規 定 科 目 與 學 分, 各 學 期 操 行 成 績 及 格 ( 博 士 班 須 先 取 得 博 士 學 位 候 選 人 資 格 ), 並 經 碩 博 士 學 位 考 試 及 格 者, 始 可 畢 業, 由 本 校 發 給 學 位 證 書 授 予 碩 博 士 學 位 ; 已 獲 得 學 位 之 論 文 有 抄 襲 代 寫 等 舞 弊 情 事, 經 調 查 屬 實 者, 即 撤 銷 其 學 位, 並 公 告 註 銷 其 已 發 之 學 位 證 書 第 三 十 九 條 修 讀 學 士 學 位 應 屆 畢 業 生 缺 修 學 分 須 於 延 長 修 業 年 限 之 第 二 學 期 重 讀 或 補 修 者, 第 一 學 期 得 申 請 休 學 免 予 註 冊, 註 冊 者 至 少 應 選 修 一 科 目 修 讀 碩 博 士 學 位 之 研 究 生 學 科 學 分 修 完 尚 未 畢 業 者, 仍 應 辦 理 註 冊 第 十 四 章 進 修 學 士 班 第 四 十 條 修 業 年 限 : 修 讀 進 修 學 士 班 修 業 年 限 為 四 年, 最 多 可 以 延 長 二 年 ; 本 校 學 籍 登 記 在 案 之 身 心 障 礙 生 懷 孕 生 產 哺 育 三 歲 以 下 幼 兒 者, 因 身 心 狀 況 及 學 習 需 要, 至 多 得 延 長 四 年 第 四 十 一 條 選 課 : 進 修 學 士 班 選 課 應 依 照 以 下 規 定 : 修 讀 學 生 每 學 期 修 習 學 分 數 不 得 少 於 九 學 分 修 課 其 他 規 定 依 照 靜 宜 大 學 學 生 選 課 辦 法 辦 理 第 四 十 二 條 畢 業 : 一 進 修 學 士 班 最 低 畢 業 學 分 數, 不 得 少 於 128 學 分, 並 得 視 實 際 需 要 提 高 畢 業 學 分 數 二 進 修 學 士 班 學 生 修 業 期 滿, 修 足 規 定 科 目 與 學 分 及 各 學 期 操 行 成 績 及 格 者, 有 實 習 期 限 者, 須 實 習 完 成, 始 可 畢 業 由 本 校 頒 發 正 式 學 位 證 書 授 予 學 士 學 位 第 四 十 三 條 其 餘 有 關 於 入 學 註 冊 選 課 及 休 退 學 事 宜, 悉 依 照 本 學 則 其 他 各 章 之 規 定 辦 理 第 十 五 章 雙 聯 學 制 第 四 十 四 條 跨 國 雙 聯 學 制 係 指 本 校 與 國 外 學 校 雙 方 依 簽 訂 協 議 書, 協 助 所 屬 學 生 於 原 校 修 業 至 少 滿 二 學 期 後, 至 對 方 學 校 進 修, 並 於 符 合 雙 邊 教 育 相 關 法 令 及 雙 方 畢 業 資 格 之 規 定 後, 由 本 校 與 國 外 學 校 共 同 或 分 別 頒 授 學 位 第 39 頁 / 共 125 頁
40 第 四 十 五 條 雙 聯 學 制 之 學 生 入 學 後, 由 所 屬 學 系 負 責 輔 導 學 業, 其 學 籍 成 績 考 核 獎 學 金 生 活 輔 導 等 事 項, 除 依 兩 校 合 作 辦 理 雙 聯 學 制 協 議 書 辦 理 外, 其 餘 應 依 本 學 則 相 關 規 定 辦 理 第 四 十 六 條 本 校 與 國 外 大 學 校 院 辦 理 跨 國 雙 聯 學 制 實 施 辦 法 另 訂 並 報 請 教 育 部 備 查 第 十 六 章 更 改 姓 名 年 齡 第 四 十 七 條 學 生 姓 名 及 出 生 年 月 日, 須 以 戶 籍 資 料 所 載 者 為 準 入 學 資 格 證 件 所 載 與 身 分 證 所 載 不 符 者, 應 予 更 正 第 四 十 八 條 在 校 學 生 及 畢 ( 肄 ) 業 校 友 申 請 更 改 姓 名 出 生 年 月 日 者, 應 檢 附 戶 籍 謄 本 及 身 分 證 影 本 各 乙 份, 以 書 面 向 本 校 教 務 處 註 冊 組 申 請, 並 改 註 加 蓋 印 章 於 畢 業 校 友 之 學 位 證 書 ( 肄 業 校 友 之 修 業 證 明 書 ) 第 四 十 九 條 本 校 轉 系 所 名 冊 及 在 校 生 更 改 姓 名 出 生 年 月 日 名 冊, 由 本 校 自 行 管 理, 並 於 授 予 學 位 名 冊 註 記 更 改 事 項 第 十 七 章 附 則 第 五 十 條 本 學 則 如 有 未 盡 事 宜, 悉 依 教 育 部 有 關 法 規 及 本 校 有 關 規 定 辦 理 第 五 十 一 條 本 學 則 經 本 校 校 務 會 議 通 過 後 公 告 施 行, 並 報 教 育 部 備 查, 修 正 時 亦 同 教 育 部 台 (85) 高 ( 二 ) 字 第 八 五 五 三 三 七 號 函 通 過 民 國 86 年 03 月 24 日 教 務 會 議 修 正 通 過 民 國 86 年 04 月 16 日 教 務 會 議 修 正 通 過 民 國 86 年 06 月 04 日 教 務 會 議 修 正 通 過 民 國 86 年 09 月 24 日 教 務 會 議 修 正 通 過 民 國 86 年 12 月 31 日 教 務 會 議 修 正 通 過 教 育 部 台 (87) 高 ( 二 ) 字 第 八 七 三 六 九 三 號 函 備 查 民 國 87 年 04 月 15 日 教 務 會 議 修 正 通 過 民 國 87 年 06 月 03 日 教 務 會 議 修 正 通 過 民 國 87 年 10 月 28 日 教 務 會 議 修 正 通 過 民 國 88 年 02 月 24 日 教 務 會 議 修 正 通 過 教 育 部 台 (88) 高 ( 二 ) 字 第 八 八 二 四 五 二 九 號 函 備 查 民 國 88 年 03 月 23 日 教 務 會 議 修 正 通 過 民 國 88 年 05 月 07 日 教 務 會 議 修 正 通 過 教 育 部 台 (88) 高 ( 二 ) 字 第 八 八 六 四 三 五 號 函 備 查 民 國 88 年 06 月 23 日 教 務 會 議 修 正 通 過 教 育 部 台 (88) 高 ( 二 ) 字 第 八 八 一 二 八 七 二 號 函 備 查 民 國 88 年 10 月 13 日 教 務 會 議 修 正 通 過 教 育 部 台 (88) 高 ( 二 ) 字 第 八 八 一 三 七 七 二 七 號 函 備 查 民 國 89 年 01 月 15 日 教 務 會 議 修 正 通 過 教 育 部 台 (89) 高 ( 二 ) 字 第 八 九 九 八 一 六 號 函 備 查 民 國 89 年 06 月 21 日 教 務 會 議 修 正 通 過 教 育 部 台 (89) 高 ( 二 ) 字 第 八 九 九 五 九 九 五 號 函 備 查 民 國 90 年 01 月 11 日 教 務 會 議 修 正 通 過 第 40 頁 / 共 125 頁
41 教 育 部 台 (90) 高 ( 二 ) 字 第 九 三 二 五 二 號 函 備 查 民 國 90 年 08 月 03 日 教 務 會 議 修 正 通 過 教 育 部 台 (90) 高 ( 二 ) 字 第 九 一 二 三 四 一 四 號 函 備 查 民 國 90 年 10 月 31 日 教 務 會 議 修 正 通 過 教 育 部 台 (90) 高 ( 二 ) 字 第 九 一 六 五 七 四 二 號 函 備 查 民 國 91 年 06 月 12 日 教 務 會 議 修 正 通 過 民 國 91 年 10 月 16 日 教 務 會 議 修 正 通 過 教 育 部 台 (91) 高 ( 二 ) 字 第 九 一 一 七 四 四 六 六 號 函 備 查 民 國 92 年 10 月 22 日 教 務 會 議 修 正 通 過 民 國 93 年 03 月 30 日 教 務 會 議 修 正 通 過 民 國 93 年 04 月 06 日 教 育 部 台 高 ( 二 ) 字 第 號 函 備 查 民 國 93 年 06 月 07 日 教 育 部 台 高 ( 二 ) 字 第 號 函 備 查 民 國 94 年 06 月 08 日 教 務 會 議 修 正 通 過 民 國 94 年 06 月 09 日 校 務 會 議 修 正 通 過 民 國 94 年 08 月 11 日 教 育 部 台 高 ( 二 ) 字 第 號 函 備 查 民 國 94 年 10 月 26 日 教 務 會 議 修 正 通 過 民 國 94 年 12 月 28 日 教 務 會 議 修 正 通 過 民 國 95 年 01 月 16 日 校 務 會 議 修 正 通 過 民 國 95 年 03 月 01 日 教 務 會 議 修 正 通 過 民 國 95 年 03 月 31 日 教 育 部 台 高 ( 二 ) 字 第 號 函 備 查 民 國 95 年 06 月 14 日 教 務 會 議 修 正 通 過 民 國 95 年 06 月 26 日 校 務 會 議 修 正 通 過 民 國 95 年 09 月 04 日 教 育 部 台 高 ( 二 ) 字 第 號 函 備 查 民 國 95 年 10 月 18 日 教 務 會 議 修 正 通 過 民 國 96 年 01 月 10 日 教 務 會 議 修 正 通 過 民 國 96 年 01 月 22 日 校 務 會 議 修 正 通 過 民 國 96 年 03 月 22 日 教 育 部 台 高 ( 二 ) 字 第 號 函 備 查 民 國 96 年 03 月 28 日 教 務 會 議 修 正 通 過 民 國 96 年 06 月 13 日 教 務 會 議 修 正 通 過 民 國 96 年 06 月 21 日 校 務 會 議 修 正 通 過 民 國 96 年 08 月 07 日 教 育 部 台 高 ( 二 ) 字 第 號 函 備 查 民 國 96 年 08 月 21 日 教 育 部 台 高 ( 二 ) 字 第 號 函 備 查 民 國 96 年 10 月 03 日 教 務 會 議 修 正 通 過 民 國 97 年 01 月 21 日 校 務 會 議 修 正 通 過 民 國 97 年 03 月 10 日 教 育 部 台 高 ( 二 ) 字 第 號 函 備 查 民 國 97 年 06 月 04 日 教 務 會 議 修 正 通 過 民 國 97 年 06 月 23 日 校 務 會 議 修 正 通 過 民 國 97 年 08 月 19 日 教 育 部 台 高 ( 二 ) 字 第 號 函 備 查 民 國 98 年 01 月 07 日 教 務 會 議 修 正 通 過 民 國 98 年 01 月 19 日 校 務 會 議 修 正 通 過 民 國 98 年 04 月 21 日 教 育 部 台 高 ( 二 ) 字 第 號 函 備 查 民 國 98 年 07 月 15 日 教 育 部 台 高 ( 二 ) 字 第 號 函 修 正 民 國 98 年 12 月 30 日 教 務 會 議 修 正 通 過 民 國 99 年 01 月 21 日 校 務 會 議 修 正 通 過 民 國 99 年 02 月 22 日 教 育 部 台 高 ( 二 ) 字 第 號 函 備 查 民 國 99 年 03 月 31 日 教 務 會 議 修 正 通 過 民 國 99 年 06 月 28 日 校 務 會 議 修 正 通 過 民 國 99 年 07 月 27 日 教 育 部 台 高 ( 二 ) 字 第 號 函 備 查 民 國 100 年 05 月 25 日 教 務 會 議 修 正 通 過 民 國 100 年 06 月 27 日 校 務 會 議 修 正 通 過 民 國 100 年 08 月 16 日 教 育 部 臺 高 ( 二 ) 字 第 號 函 備 查 民 國 100 年 09 月 28 日 教 務 會 議 修 正 通 過 民 國 101 年 01 月 16 日 校 務 會 議 修 正 通 過 第 41 頁 / 共 125 頁
42 民 國 101 年 02 月 24 日 教 育 部 臺 高 ( 二 ) 字 第 號 函 備 查 民 國 101 年 09 月 26 日 教 務 會 議 修 正 通 過 第 42 頁 / 共 125 頁
43 提 案 二 附 件 靜 宜 大 學 日 本 語 文 學 系 學 生 修 讀 五 年 一 貫 學 碩 士 學 位 甄 選 辦 法 民 國 101 年 12 月 26 日 教 務 會 議 修 正 通 過 第 一 條 本 辦 法 依 靜 宜 大 學 學 生 修 讀 五 年 一 貫 學 碩 士 學 位 辦 法 訂 定 之 第 二 條 學 士 班 學 生 入 學 後, 各 學 期 表 現 優 異 者, 得 於 第 六 學 期 中 向 本 系 碩 士 班 委 員 會 提 出 申 請 申 請 資 格 及 錄 取 名 額 如 下 : 一 前 五 學 期 每 學 期 日 文 專 業 科 目 平 均 達 80 分 以 上 二 二 年 級 轉 至 本 系 者, 則 以 第 二 學 年 上 下 學 期 及 第 三 學 年 上 學 期 日 文 專 業 科 目 平 均 達 80 分 以 上 為 準 ; 三 年 級 轉 至 本 系 者, 則 以 前 一 學 校 最 後 一 學 年 上 下 學 期 及 第 三 學 年 上 學 期 日 文 專 業 科 目 平 均 達 80 分 以 上 為 準 三 申 請 甄 選 應 附 下 列 資 料 : 大 一 至 大 三 上 學 期 止 之 歷 年 成 績 單 日 本 語 能 力 試 驗 N2( 含 ) 以 上 證 照 四 每 學 年 錄 取 名 額 5 人 第 三 條 錄 取 之 學 生 兼 具 學 士 學 位 候 選 人 及 碩 士 班 預 備 研 究 生 ( 以 下 簡 稱 預 研 生 ) 資 格 第 四 條 預 研 生 必 須 於 第 八 學 期 ( 含 ) 以 前 取 得 學 士 學 位, 並 參 加 本 校 碩 士 班 甄 試 或 一 般 考 試, 經 錄 取 後 始 正 式 取 得 碩 士 班 研 究 生 資 格 第 五 條 預 研 生 學 士 班 期 間 所 修 得 之 碩 士 班 課 程, 至 多 可 抵 免 二 分 之 一 碩 士 班 研 究 生 應 修 習 之 學 分 數, 唯 碩 士 班 課 程 已 計 入 學 士 班 畢 業 學 分 數 者, 不 得 再 申 請 抵 免 當 年 度 未 錄 取 者, 依 原 規 定 辦 理 學 分 抵 免 第 六 條 學 生 必 須 符 合 本 系 學 士 班 及 碩 士 班 所 訂 取 得 畢 業 資 格 應 修 學 分 數 之 規 定, 方 得 畢 業 第 七 條 本 辦 法 經 教 務 會 議 通 過 後 實 施, 修 正 時 亦 同 民 國 101 年 10 月 02 日 系 務 會 議 通 過 第 43 頁 / 共 125 頁
44 靜 宜 大 學 應 用 化 學 系 學 生 修 讀 五 年 一 貫 學 碩 士 學 位 甄 選 辦 法 修 正 條 文 對 照 表 修 正 後 條 文 現 行 條 文 說 明 第 五 條 第 五 條 修 訂 招 生 名 額 通 過 甄 選 學 生 為 碩 士 班 預 備 研 究 生 ( 以 通 過 甄 選 學 生 為 碩 士 班 預 備 研 究 生 ( 以 下 簡 稱 預 研 生 ), 本 系 預 研 生 名 額 為 每 年 下 簡 稱 預 研 生 ), 本 系 預 研 生 名 額 為 每 年 五 名 以 該 年 度 碩 士 班 甄 試 招 生 名 額 的 五 名 2/3 為 上 限 靜 宜 大 學 應 用 化 學 系 學 生 修 讀 五 年 一 貫 學 碩 士 學 位 甄 選 辦 法 民 國 101 年 12 月 26 日 教 務 會 議 修 正 通 過 第 一 條 本 辦 法 依 靜 宜 大 學 學 生 修 讀 五 年 一 貫 學 碩 士 學 位 辦 法 訂 定 之 第 二 條 凡 本 系 之 大 三 學 生, 得 於 學 校 公 告 申 請 期 間 提 出 申 請 第 三 條 甄 選 資 格 及 備 審 資 料 如 下 : 一 資 格 : 本 系 專 業 必 修 科 目 平 均 成 績 達 70 分 以 上 二 備 審 資 料 : ( 一 ) 本 系 一 位 專 任 教 師 推 薦 信 ( 二 ) 大 一 以 上 成 績 單 轉 學 生 請 持 相 關 成 績 備 審 第 四 條 甄 選 方 式, 由 系 務 會 議 決 選 之 第 五 條 通 過 甄 選 學 生 為 碩 士 班 預 備 研 究 生 ( 以 下 簡 稱 預 研 生 ), 本 系 預 研 生 名 額 以 該 年 度 碩 士 班 甄 試 招 生 名 額 的 2/3 為 上 限 第 六 條 預 研 生 得 修 習 本 系 碩 士 課 程, 並 於 取 得 正 式 碩 士 班 研 究 生 資 格 後, 依 規 定 辦 理 抵 免 第 七 條 本 辦 法 經 教 務 會 議 通 過 後 實 施, 修 正 時 亦 同 民 國 89 年 10 月 04 日 系 務 會 議 通 過 民 國 89 年 10 月 18 日 教 務 會 議 通 過 民 國 95 年 08 月 29 日 系 務 會 議 通 過 民 國 95 年 10 月 18 日 教 務 會 議 修 訂 通 過 民 國 95 年 11 月 13 日 系 務 會 議 修 訂 通 過 民 國 96 年 01 月 10 日 教 務 會 議 修 正 通 過 民 國 101 年 10 月 19 日 系 務 會 議 修 正 通 過 第 44 頁 / 共 125 頁
45 靜 宜 大 學 國 際 企 業 學 系 學 系 學 生 修 讀 五 年 一 貫 學 碩 士 學 位 甄 選 辦 法 修 正 條 文 對 照 表 修 正 後 條 文 現 行 條 文 說 明 第 三 條 錄 取 名 額 每 年 三 五 名, 得 不 足 額 錄 取 第 三 條 錄 取 名 額 每 年 三 名, 得 不 足 額 錄 取 名 額 由 三 名 增 為 五 名 靜 宜 大 學 國 際 企 業 學 系 學 生 修 讀 五 年 一 貫 學 碩 士 學 位 甄 選 辦 法 民 國 101 年 12 月 26 日 教 務 會 議 修 正 通 過 第 一 條 依 據 靜 宜 大 學 學 生 修 讀 五 年 一 貫 學 碩 士 學 位 辦 法 訂 定 本 辦 法 第 二 條 大 學 部 學 生 入 學 後, 各 學 期 表 現 優 異 者, 得 於 三 年 級 下 學 期 中 向 本 系 提 出 申 請 申 請 甄 選 資 格 及 甄 選 程 序 如 下 : 一 申 請 甄 選 資 格 : 大 一 至 大 三 上 學 期 學 業 平 均 成 績 排 名 該 班 前 百 分 之 五 十 或 有 具 體 特 殊 表 現 者 二 甄 選 辦 法 : 書 面 審 查, 申 請 甄 選 者 應 附 下 列 書 面 資 料 : ( 一 ) 大 一 至 大 三 歷 年 成 績 單 ( 原 就 讀 專 科 學 校 之 轉 學 生 須 另 附 專 科 畢 業 歷 年 成 績 單 ) ( 二 ) 其 他 有 助 於 審 查 之 資 料 ( 含 自 傳 讀 書 與 研 究 計 畫 書 專 業 證 照 實 習 或 工 作 經 驗 社 團 活 動 得 獎 證 明 等 ) 第 三 條 錄 取 名 額 每 年 五 名, 得 不 足 額 錄 取 第 四 條 錄 取 之 學 生 兼 具 學 士 學 位 候 選 人 及 碩 士 班 預 備 研 究 生 ( 以 下 簡 稱 預 研 生 ) 資 格 第 五 條 第 六 條 第 七 條 預 研 生 必 須 於 次 一 學 年 內 取 得 學 士 學 位, 並 參 加 本 校 碩 士 班 甄 試 或 一 般 考 試, 經 錄 取 後 始 正 式 取 得 碩 士 班 研 究 生 資 格 預 研 生 學 士 班 期 間 所 修 得 之 碩 士 班 課 程, 至 多 可 抵 免 三 分 之 二 碩 士 班 研 究 生 應 修 習 學 分 數, 唯 碩 士 班 課 程 已 計 入 學 士 班 畢 業 學 分 數 者, 不 得 再 申 請 抵 免 當 年 度 未 錄 取 者, 依 靜 宜 大 學 國 際 企 業 學 系 碩 士 班 學 分 抵 免 細 則 規 定 辦 理 學 分 抵 免 學 生 必 須 符 合 本 系 學 士 學 位 與 本 系 碩 士 學 位 所 訂 取 得 畢 業 資 格 應 修 學 分 數 之 規 定, 方 得 畢 業 第 八 條 本 辦 法 經 教 務 會 議 通 過 後 實 施, 修 正 時 亦 同 民 國 94 年 11 月 29 日 系 務 會 議 通 過 民 國 94 年 12 月 28 日 教 務 會 議 通 過 民 國 95 年 11 月 28 日 系 務 會 議 修 正 通 過 民 國 96 年 01 月 10 日 教 務 會 議 修 正 通 過 民 國 100 年 01 月 05 日 教 務 會 議 修 正 通 過 民 國 100 年 01 月 11 日 系 務 會 議 修 正 通 過 民 國 101 年 10 月 09 日 系 務 會 議 修 正 通 過 第 45 頁 / 共 125 頁
46 靜 宜 大 學 觀 光 事 業 學 系 學 生 修 讀 五 年 一 貫 學 碩 士 學 位 甄 選 辦 法 修 正 條 文 對 照 表 修 正 後 條 文 現 行 條 文 說 明 第 三 條 第 三 條 錄 取 名 額 甄 選 標 準 及 甄 選 程 序 如 下 : 錄 取 名 額 甄 選 標 準 及 甄 選 程 序 如 下 : 一 錄 取 名 額 : 五 名 十 名 一 錄 取 名 額 : 五 名 二 甄 選 標 準 : 本 系 所 有 必 修 專 業 課 目 二 甄 選 標 準 : 本 系 所 有 必 修 專 業 課 皆 須 達 70 分 以 上 或 前 五 學 期 學 業 目 皆 須 達 70 分 以 上 或 前 五 學 期 平 均 達 分 以 上 ; 轉 學 生 請 持 學 業 平 均 達 80 分 以 上 ; 轉 學 生 請 專 科 及 大 學 成 績 備 審 持 專 科 及 大 學 成 績 備 審 三 甄 選 程 序 : 三 甄 選 程 序 : ( 一 ) 書 面 審 查 ( 一 ) 書 面 審 查 1. 大 學 成 績 ( 須 註 明 班 級 之 1. 大 學 成 績 ( 須 註 明 班 級 之 歷 年 成 績 排 名 名 次 及 班 級 歷 年 成 績 排 名 名 次 及 班 總 人 數 ) 級 總 人 數 ) 2. 本 系 專 任 教 師 推 薦 函 二 2. 本 系 專 任 教 師 推 薦 函 二 封 封 3.2. 個 人 資 料 ( 含 自 傳 實 習 3. 個 人 資 料 ( 含 自 傳 實 習 或 工 作 經 驗 社 團 活 動 或 工 作 經 驗 社 團 活 得 獎 證 明 研 究 計 畫 書 未 動 得 獎 證 明 研 究 計 來 研 究 方 向 等 ) 畫 書 等 ) ( 二 ) 系 務 會 議 決 選 ( 二 ) 系 務 會 議 決 選 放 寬 甄 選 標 準 第 46 頁 / 共 125 頁
47 靜 宜 大 學 觀 光 事 業 學 系 學 生 修 讀 五 年 一 貫 學 碩 士 學 位 甄 選 辦 法 民 國 101 年 12 月 26 日 教 務 會 議 修 正 通 過 第 一 條 本 辦 法 依 靜 宜 大 學 學 生 修 讀 五 年 一 貫 學 碩 士 學 位 辦 法 訂 定 之 第 二 條 大 學 部 學 生 入 學 後, 各 學 期 表 現 優 異 者, 得 於 第 六 學 期 中 向 本 系 碩 士 班 提 出 申 請 第 三 條 錄 取 名 額 甄 選 標 準 及 甄 選 程 序 如 下 : 一 錄 取 名 額 : 十 名 二 甄 選 標 準 : 前 五 學 期 學 業 平 均 達 70 分 以 上 ; 轉 學 生 請 持 專 科 及 大 學 成 績 備 審 三 甄 選 程 序 : ( 一 ) 書 面 審 查 1. 大 學 成 績 ( 須 註 明 班 級 之 歷 年 成 績 排 名 名 次 及 班 級 總 人 數 ) 2. 個 人 資 料 ( 含 自 傳 實 習 或 工 作 經 驗 社 團 活 動 得 獎 證 明 未 來 研 究 方 向 等 ) ( 二 ) 系 務 會 議 決 選 第 四 條 錄 取 之 學 生 兼 具 學 士 學 位 候 選 人 及 碩 士 班 預 備 研 究 生 ( 以 下 簡 稱 預 研 生 ) 資 格 第 五 條 預 研 生 必 須 於 第 八 學 期 ( 含 ) 以 前 取 得 學 士 學 位, 並 參 加 本 校 碩 士 班 甄 試 或 一 般 考 試, 經 錄 取 後 始 正 式 取 得 碩 士 班 研 究 生 資 格 第 六 條 預 研 生 學 士 班 期 間 所 修 得 之 碩 士 班 課 程, 至 多 可 抵 免 三 分 之 二 碩 士 班 研 究 生 應 修 習 學 分 數, 唯 碩 士 班 課 程 已 計 入 學 士 班 畢 業 學 分 數 者, 不 得 再 申 請 抵 免 當 年 度 未 錄 取 者, 依 原 規 定 辦 理 學 分 抵 免 第 七 條 學 生 必 須 符 合 本 系 學 士 學 位 與 本 系 碩 士 學 位 所 訂 取 得 畢 業 資 格 應 修 學 分 數 之 規 定, 方 得 畢 業 第 八 條 本 辦 法 經 教 務 會 議 通 過 後 實 施, 修 正 時 亦 同 民 國 89 年 10 月 18 日 教 務 會 議 通 過 民 國 95 年 10 月 18 日 教 務 會 議 修 正 通 過 民 國 96 年 01 月 10 日 教 務 會 議 修 正 通 過 民 國 98 年 01 月 07 日 教 務 會 議 修 正 通 過 民 國 99 年 03 月 03 日 教 務 會 議 修 正 通 過 民 國 99 年 05 月 13 日 98 學 年 度 第 二 學 期 第 三 次 系 務 會 議 修 正 通 過 民 國 100 年 01 月 05 日 教 務 會 議 修 正 通 過 民 國 101 年 03 月 22 日 100 學 年 度 第 二 學 期 第 一 次 研 究 生 事 務 會 議 修 正 通 過 民 國 101 年 05 月 10 日 100 學 年 度 第 二 學 期 第 二 次 系 務 會 議 修 正 通 過 第 47 頁 / 共 125 頁
48 靜 宜 大 學 資 訊 傳 播 工 程 學 系 學 生 修 讀 五 年 一 貫 學 碩 士 學 位 甄 選 辦 法 修 正 條 文 對 照 表 修 正 後 條 文 現 行 條 文 說 明 第 二 條 本 系 學 士 班 學 生 入 學 後 且 符 合 以 下 條 件 者, 得 於 大 三 下 學 期 向 本 系 提 出 申 請 第 二 條 本 系 學 士 班 學 生 入 學 後 且 符 合 以 下 條 件 者, 得 於 大 三 下 學 期 向 本 系 提 出 申 請 修 改 成 績 優 秀 者 持 前 五 學 期 成 績 單 備 審 一 前 五 學 期 系 排 名 在 前 百 分 之 五 十 者 一 前 五 學 期 系 排 名 在 前 百 分 之 五 十 成 績 優 秀 者 持 前 五 學 期 成 績 單 備 審 ; 轉 學 生 持 專 科 成 績 單 ( 須 附 排 名 ) 及 大 學 成 績 備 審 二 檢 具 本 系 專 任 老 師 推 薦 函 至 少 兩 者 ; 轉 學 生 持 專 科 成 績 單 ( 須 附 排 名 ) 及 大 學 成 績 備 審 二 檢 具 本 系 專 任 老 師 推 薦 函 至 少 兩 封 封 靜 宜 大 學 資 訊 傳 播 工 程 學 系 學 生 修 讀 五 年 一 貫 學 碩 士 學 位 甄 選 辦 法 民 國 101 年 12 月 26 日 教 務 會 議 修 正 通 過 第 一 條 本 辦 法 依 靜 宜 大 學 學 生 修 讀 五 年 一 貫 學 碩 士 學 位 辦 法 訂 定 之 第 二 條 本 系 學 士 班 學 生 入 學 後 且 符 合 以 下 條 件 者, 得 於 大 三 下 學 期 向 本 系 提 出 申 請 一 成 績 優 秀 者 持 前 五 學 期 成 績 單 備 審 ; 轉 學 生 持 專 科 成 績 單 ( 須 附 排 名 ) 及 大 學 成 績 備 審 二 檢 具 本 系 專 任 老 師 推 薦 函 至 少 兩 封 第 三 條 甄 選 方 式 如 下 : 一 依 在 校 大 一 至 大 三 上 學 期 之 學 業 成 績 平 均 高 低 為 擇 優 錄 取 之 依 據, 如 無 一 二 年 級 成 績 時, 則 得 以 專 科 成 績 轉 換 之 二 如 上 述 成 績 相 同 時, 依 下 列 成 績 之 順 序 高 低 擇 優 錄 取 ( 一 ) 大 三 上 學 期 學 業 成 績 平 均 ( 二 ) 大 二 下 學 期 學 業 成 績 平 均 ( 三 ) 大 二 上 學 期 學 業 成 績 平 均 ( 四 ) 大 一 下 學 期 學 業 成 績 平 均 ( 五 ) 大 一 上 學 期 學 業 成 績 平 均 三 本 系 預 研 生 甄 選 委 員 會 擇 優 錄 取 第 四 條 預 研 生 甄 試 錄 取 名 額 以 不 超 過 該 年 度 碩 士 班 招 生 名 額 二 分 之 一 為 上 限 第 五 條 本 辦 法 經 教 務 會 議 通 過 後 實 施, 修 正 時 亦 同 民 國 97 年 02 月 29 日 碩 士 班 委 員 會 通 過 民 國 97 年 03 月 26 日 教 務 會 議 修 正 通 過 民 國 99 年 11 月 10 日 系 務 會 議 修 正 通 過 民 國 99 年 12 月 17 日 系 務 會 議 修 正 通 過 民 國 100 年 01 月 05 日 教 務 會 議 修 正 通 過 民 國 101 年 09 月 13 日 系 務 會 議 修 正 通 過 第 48 頁 / 共 125 頁
49 提 案 三 附 件 靜 宜 大 學 學 生 抵 免 學 分 辦 法 修 正 條 文 對 照 表 修 正 後 條 文 現 行 條 文 說 明 第 二 條 凡 本 校 下 列 學 生 得 申 請 抵 免 學 分 : 一 重 考 或 重 新 申 請 入 學 之 新 生 二 轉 學 生 第 二 條 凡 本 校 下 列 學 生 得 申 請 抵 免 學 分 : 一 重 考 或 重 新 申 請 入 學 之 新 生 二 轉 學 生 三 依 照 法 令 先 修 讀 學 分 後 考 取 修 讀 學 三 依 照 法 令 先 修 讀 學 分 後 考 取 修 讀 學 位 者 位 者 四 本 校 學 士 班 學 生 先 修 本 校 碩 士 班 課 四 本 校 學 士 班 學 生 先 修 本 校 碩 士 班 課 放 寬 碩 士 生 就 讀 程, 且 此 課 程 不 計 入 學 士 班 畢 業 學 分 規 定 者 碩 士 生 就 讀 學 士 班 期 間 先 修 之 碩 士 班 課 程 學 分, 得 申 請 免 修 或 抵 免 碩 士 班 課 程 唯 列 入 學 士 班 畢 業 學 分 數 內 計 算 者, 嗣 後 考 取 碩 士 班, 如 該 等 科 目 為 必 修, 在 不 變 程, 且 此 課 程 不 計 入 學 士 班 畢 業 學 分 規 定 者 唯 列 入 學 士 班 畢 業 學 分 數 內 計 算 者, 嗣 後 考 取 碩 士 班, 如 該 等 科 目 為 必 修, 在 不 變 更 碩 士 班 畢 業 學 分 數 原 則 下, 得 據 以 申 請 免 修 學 士 班 期 間 先 修 碩 士 班 課 程 學 分, 得 申 請 抵 免 碩 士 班 學 分 或 免 修 碩 士 班 課 程, 修 正 本 條 第 4 款 更 碩 士 班 畢 業 學 分 數 原 則 下, 得 據 五 本 校 轉 系 生 得 比 照 辦 理 承 認 學 規 定 以 申 請 免 修 分 五 本 校 轉 系 生 得 比 照 辦 理 承 認 學 六 先 修 讀 本 校 推 廣 教 育 學 分 後 考 取 修 分 讀 學 位 者 六 先 修 讀 本 校 推 廣 教 育 學 分 後 考 取 修 七 雙 聯 學 制 學 生 讀 學 位 者 八 經 本 校 核 准 出 國 研 修 之 學 生 七 雙 聯 學 制 學 生 八 經 本 校 核 准 出 國 研 修 之 學 生 第 三 條 學 生 轉 ( 編 ) 入 年 級 與 其 學 分 抵 免 之 規 定 如 下 : 一 凡 轉 ( 編 ) 入 二 年 級 者, 其 抵 免 以 轉 ( 編 ) 入 學 系 之 一 年 級 課 程 之 科 目 及 學 分 總 數 為 限 ; 轉 ( 編 ) 入 三 年 級 者, 其 抵 免 以 轉 ( 編 ) 入 學 系 之 一 二 年 級 課 程 之 科 目 及 學 分 總 數 為 限 但 各 系 抵 免 細 則 規 定 更 有 利 者, 從 其 規 定 學 生 成 績 經 抵 免 者, 自 轉 入 學 期 起, 每 學 期 仍 應 修 滿 最 低 學 分 數 二 轉 系 生 比 照 前 款 規 定 辦 理 三 重 考 再 行 入 學 就 讀 之 退 學 生 選 第 三 條 學 生 轉 ( 編 ) 入 年 級 與 其 學 分 抵 免 之 規 定 如 下 : 一 凡 轉 ( 編 ) 入 二 年 級 者, 其 抵 免 以 轉 ( 編 ) 入 學 系 之 一 年 級 課 程 之 科 目 及 學 分 總 數 為 限 ; 轉 ( 編 ) 入 三 年 級 者, 其 抵 免 以 轉 ( 編 ) 入 學 系 之 一 二 年 級 課 程 之 科 目 及 學 分 總 數 為 限 但 各 系 抵 免 細 則 規 定 更 有 利 者, 從 其 規 定 學 生 成 績 經 抵 免 者, 自 轉 入 學 期 起, 每 學 期 仍 應 修 滿 最 低 學 分 數 二 轉 系 生 比 照 前 款 規 定 辦 理 三 重 考 再 行 入 學 就 讀 之 退 學 生 選 第 49 頁 / 共 125 頁
50 讀 生 或 轉 學 生, 依 法 取 得 學 籍 時, 其 已 修 習 及 格 之 科 目 學 分 得 申 請 抵 免 及 提 高 編 級, 在 校 修 業 年 限 不 得 少 於 一 年 專 科 畢 業 生 在 校 修 業 年 限 不 得 少 於 二 年, 並 依 照 每 學 期 限 修 學 分 數 修 習 始 可 畢 業 其 提 高 編 級 之 規 定 如 下 : ( 一 ) 抵 免 學 分 數 達 四 十 三 十 六 學 分 以 上 者, 得 提 高 編 級 為 二 年 級 ( 二 ) 抵 免 學 分 數 達 七 十 二 六 十 六 學 分 以 上 者, 得 提 高 編 級 為 三 年 級 ( 三 ) 抵 免 學 分 數 達 一 四 九 十 六 學 分 以 上 者, 得 提 高 編 級 為 四 年 級 ( 四 ) 在 原 級 修 習 之 學 生, 於 每 學 期 規 定 修 習 學 分 數 內, 系 主 任 得 酌 情 准 其 修 習 高 年 級 科 目 ( 五 ) 凡 考 入 新 增 設 學 系 ( 班 ) 之 一 年 級 學 生, 其 抵 免 學 分 數 至 多 以 轉 入 該 系 一 年 級 應 修 學 分 數 為 限, 仍 編 入 一 年 級 就 讀, 其 修 業 年 限 不 得 縮 短 四 雙 聯 學 制 學 生 入 學 後, 依 兩 校 協 議 其 已 修 習 及 格 科 目 學 分 准 予 抵 免, 並 編 入 適 當 年 級 就 讀 但 編 入 就 讀 年 級 前 各 學 年 實 際 抵 免 科 目 學 分 仍 不 足 者, 須 補 修 及 格 始 得 畢 業 五 重 考 或 重 新 申 請 入 學 或 依 照 法 令 規 定 修 讀 學 分 後 考 取 修 讀 學 位 之 研 究 生, 得 酌 情 抵 免, 抵 免 學 分 數 以 應 修 畢 業 學 分 數 二 分 之 一 為 限 ( 本 校 五 年 一 貫 學 碩 士 學 位 預 研 生 抵 免 學 分 數 以 三 分 之 二 為 限 ) 讀 生 或 轉 學 生, 依 法 取 得 學 籍 時, 其 已 修 習 及 格 之 科 目 學 分 得 申 請 抵 免 及 提 高 編 級, 在 校 修 業 年 限 不 得 少 於 一 年 專 科 畢 業 生 在 校 修 業 年 限 不 得 少 於 二 年, 並 依 照 每 學 期 限 修 學 分 數 修 習 始 可 畢 業 其 提 高 編 級 之 規 定 如 下 : ( 一 ) 抵 免 學 分 數 達 四 十 學 分 以 上 者, 得 提 高 編 級 為 二 年 級 ( 二 ) 抵 免 學 分 數 達 七 十 二 學 分 以 上 者, 得 提 高 編 級 為 三 年 級 ( 三 ) 抵 免 學 分 數 達 一 四 學 分 以 上 者, 得 提 高 編 級 為 四 年 級 ( 四 ) 在 原 級 修 習 之 學 生, 於 每 學 期 規 定 修 習 學 分 數 內, 系 主 任 得 酌 情 准 其 修 習 高 年 級 科 目 ( 五 ) 凡 考 入 新 增 設 學 系 ( 班 ) 之 一 年 級 學 生, 其 抵 免 學 分 數 至 多 以 轉 入 該 系 一 年 級 應 修 學 分 數 為 限, 仍 編 入 一 年 級 就 讀, 其 修 業 年 限 不 得 縮 短 四 雙 聯 學 制 學 生 入 學 後, 依 兩 校 協 議 其 已 修 習 及 格 科 目 學 分 准 予 抵 免, 並 編 入 適 當 年 級 就 讀 但 編 入 就 讀 年 級 前 各 學 年 實 際 抵 免 科 目 學 分 仍 不 足 者, 須 補 修 及 格 始 得 畢 業 五 重 考 或 重 新 申 請 入 學 或 依 照 法 令 規 定 修 讀 學 分 後 考 取 修 讀 學 位 之 研 究 生, 得 酌 情 抵 免, 抵 免 學 分 數 以 應 修 畢 業 學 分 數 二 分 之 一 為 限 1. 配 合 畢 業 學 分 數 降 低, 適 度 調 降 學 生 因 抵 免 得 申 請 提 高 編 級 之 最 低 學 分 為 :36 學 分 (2 年 級 ) 66 學 分 (3 年 級 ) 96 學 分 (4 年 級 ), 修 正 本 條 第 3 款 第 1 至 3 目 規 定 2. 增 列 本 校 五 年 一 貫 學 碩 士 學 位 預 研 生 抵 免 學 分 數 上 限 第 50 頁 / 共 125 頁
51 第 六 條 學 分 互 抵 之 處 理, 規 定 如 下 : 一 原 修 科 目 屬 全 學 年 課 程, 得 准 予 抵 免 相 同 學 期 之 學 分, 其 不 及 格 部 份 應 予 補 修 二 一 原 校 已 修 之 科 目 學 分 與 申 請 抵 免 本 校 之 科 目 學 分 相 比 較, 若 有 差 異, 採 計 學 分 之 方 法 : ( 一 ) 以 多 抵 少 者 : 即 原 修 科 目 之 學 分 多 於 本 校, 以 本 校 之 學 分 數 登 錄 ( 二 ) 以 少 抵 多 者 : 該 科 目 不 予 抵 免 1. 原 修 科 目 之 學 分 少 於 本 校 全 學 年 科 目 之 學 分, 而 多 於 ( 等 於 ) 本 校 一 學 期 之 學 分, 原 則 准 抵 免 上 學 期, 而 補 修 下 學 期 ; 各 學 系 專 業 科 目 依 各 學 系 專 業 科 目 學 分 抵 免 細 則 之 規 定, 得 准 抵 免 下 學 期, 而 補 修 上 學 期 2. 若 原 修 科 目 之 學 分 少 於 本 校 一 學 期 之 學 分, 則 該 科 目 不 予 抵 免 三 二 已 辦 理 抵 免 之 科 目, 若 重 複 修 習, 該 科 學 分 不 列 計 畢 業 學 分, 所 得 成 績 應 予 登 錄, 成 績 若 不 及 格, 其 不 及 格 學 分 達 退 學 標 準 者, 應 令 予 退 學 第 七 條 申 請 抵 免 須 由 學 生 本 人 提 出, 並 經 審 查 通 過, 始 能 有 效 取 得 抵 免 學 分 抵 免 學 分 之 申 請 與 審 查 程 序 如 下 : 一 依 本 辦 法 第 二 條 規 定 之 身 分 事 因 申 請 抵 免 學 分, 應 於 規 定 期 間 辦 理, 每 一 事 因 之 申 請 以 一 次 為 限, 俟 後 不 得 以 任 何 理 由 請 求 補 辦 或 變 更 二 填 寫 共 同 科 目 通 識 涵 養 科 目 及 專 業 科 目 學 分 抵 免 申 請 表 各 乙 份, 並 檢 附 原 肄 ( 畢 ) 學 校 正 式 核 發 之 歷 年 成 績 表 第 六 條 學 分 互 抵 之 處 理, 規 定 如 下 : 一 原 修 科 目 屬 全 學 年 課 程, 得 准 予 抵 免 相 同 學 期 之 學 分, 其 不 及 格 部 份 應 予 補 修 二 原 校 已 修 之 科 目 學 分 與 申 請 抵 免 本 校 之 科 目 學 分 相 比 較, 若 有 差 異, 採 計 學 分 之 方 法 : ( 一 ) 以 多 抵 少 者 : 即 原 修 科 目 之 學 分 多 於 本 校, 以 本 校 之 學 分 數 登 錄 ( 二 ) 以 少 抵 多 者 : 1. 原 修 科 目 之 學 分 少 於 本 校 全 學 年 科 目 之 學 分, 而 多 於 ( 等 於 ) 本 校 一 學 期 之 學 分, 原 則 准 抵 免 上 學 期, 而 補 修 下 學 期 ; 各 學 系 專 業 科 目 依 各 學 系 專 業 科 目 學 分 抵 免 細 則 之 規 定, 得 准 抵 免 下 學 期, 而 補 修 上 學 期 2. 若 原 修 科 目 之 學 分 少 於 本 校 一 學 期 之 學 分, 則 該 科 目 不 予 抵 免 三 已 辦 理 抵 免 之 科 目, 若 重 複 修 習, 該 科 學 分 不 列 計 畢 業 學 分, 所 得 成 績 應 予 登 錄, 成 績 若 不 及 格, 其 不 及 格 學 分 達 退 學 標 準 者, 應 令 退 學 第 七 條 申 請 抵 免 須 由 學 生 本 人 提 出, 並 經 審 查 通 過, 始 能 有 效 取 得 抵 免 學 分 抵 免 學 分 之 申 請 與 審 查 程 序 如 下 : 一 依 本 辦 法 第 二 條 規 定 之 身 分 事 因 申 請 抵 免 學 分, 應 於 規 定 期 間 辦 理, 每 一 事 因 之 申 請 以 一 次 為 限, 俟 後 不 得 以 任 何 理 由 請 求 補 辦 或 變 更 二 填 寫 共 同 科 目 通 識 涵 養 科 目 及 專 業 科 目 學 分 抵 免 申 請 表 各 乙 份, 並 檢 附 原 肄 ( 畢 ) 學 校 正 式 核 發 之 歷 年 成 績 表 1. 配 合 課 程 單 學 期 化, 修 正 條 文 內 容 並 調 整 項 款 號 次 2. 文 字 修 正 第 51 頁 / 共 125 頁
52 三 若 抵 免 科 目 名 稱 不 同 而 內 容 相 同 者, 需 檢 附 原 校 該 科 目 之 課 程 內 容 綱 要, 逾 期 而 無 正 當 理 由 者, 該 科 目 視 為 放 棄 抵 免 四 列 抵 科 目 之 審 查 : ( 一 ) 校 必 修 科 目 由 相 關 學 系 中 心 室 負 責 初 審, 註 冊 組 負 責 複 審 ( 二 ) 專 業 科 目 分 別 由 各 系 ( 所 ) 依 本 辦 法 及 各 系 ( 所 ) 抵 免 細 則 辦 理 初 審, 註 冊 組 負 責 複 審 ( 三 ) 有 關 軍 訓 及 護 理 抵 免 相 關 規 定, 依 學 生 免 修 軍 訓 資 格 審 查 作 業 細 則 辦 理 ( 四 三 ) 教 育 學 程 科 目 抵 免 相 關 規 定, 依 師 資 培 育 中 心 教 育 專 業 課 程 學 分 抵 免 細 則 辦 理, 由 師 資 培 育 中 心 負 責 審 核 ( 五 四 ) 審 查 結 果 於 開 學 日 前 完 成 事 後 列 印 抵 免 清 單, 無 誤 後 請 學 生 簽 名 存 檔 三 若 抵 免 科 目 名 稱 不 同 而 內 容 相 同 者, 需 檢 附 原 校 該 科 目 之 課 程 內 容 綱 要, 逾 期 而 無 正 當 理 由 者, 該 科 目 視 為 放 棄 抵 免 四 列 抵 科 目 之 審 查 : ( 一 ) 校 必 修 科 目 由 相 關 學 系 中 心 室 負 責 初 審, 註 冊 組 負 責 複 審 ( 二 ) 專 業 科 目 分 別 由 各 系 ( 所 ) 依 本 辦 法 及 各 系 ( 所 ) 抵 免 細 則 辦 理 初 審, 註 冊 組 負 責 複 審 ( 三 ) 有 關 軍 訓 及 護 理 抵 免 相 關 規 定, 依 學 生 免 修 軍 訓 資 格 審 查 作 業 細 則 辦 理 ( 四 ) 教 育 學 程 科 目 抵 免 相 關 規 定, 依 師 資 培 育 中 心 教 育 專 業 課 程 學 分 抵 免 細 則 辦 理, 由 師 資 培 育 中 心 負 責 審 核 ( 五 ) 審 查 結 果 於 開 學 日 前 完 成 事 後 列 印 抵 免 清 單, 無 誤 後 請 學 生 簽 名 存 檔 配 合 軍 訓 及 護 理 課 程 改 列 選 修 科 目, 刪 除 本 條 第 2 項 第 4 款 第 3 目 規 定, 並 調 整 目 次 第 52 頁 / 共 125 頁
53 靜 宜 大 學 學 生 抵 免 學 分 辦 法 民 國 101 年 12 月 26 日 教 務 會 議 修 正 通 過 第 一 條 為 處 理 學 生 抵 免 學 分 事 宜, 特 依 本 校 學 則 訂 定 學 生 抵 免 學 分 辦 法, 以 下 簡 稱 本 辦 法 第 二 條 凡 本 校 下 列 學 生 得 申 請 抵 免 學 分 : 一 重 考 或 重 新 申 請 入 學 之 新 生 二 轉 學 生 三 依 照 法 令 先 修 讀 學 分 後 考 取 修 讀 學 位 者 四 碩 士 生 就 讀 學 士 班 期 間 先 修 之 碩 士 班 課 程 學 分, 得 申 請 免 修 或 抵 免 碩 士 班 課 程 五 本 校 轉 系 生 得 比 照 辦 理 承 認 學 分 六 先 修 讀 本 校 推 廣 教 育 學 分 後 考 取 修 讀 學 位 者 七 雙 聯 學 制 學 生 八 經 本 校 核 准 出 國 研 修 之 學 生 第 三 條 學 生 轉 ( 編 ) 入 年 級 與 其 學 分 抵 免 之 規 定 如 下 : 一 凡 轉 ( 編 ) 入 二 年 級 者, 其 抵 免 以 轉 ( 編 ) 入 學 系 之 一 年 級 課 程 之 科 目 及 學 分 總 數 為 限 ; 轉 ( 編 ) 入 三 年 級 者, 其 抵 免 以 轉 ( 編 ) 入 學 系 之 一 二 年 級 課 程 之 科 目 及 學 分 總 數 為 限 但 各 系 抵 免 細 則 規 定 更 有 利 者, 從 其 規 定 學 生 成 績 經 抵 免 者, 自 轉 入 學 期 起, 每 學 期 仍 應 修 滿 最 低 學 分 數 二 轉 系 生 比 照 前 款 規 定 辦 理 三 重 考 再 行 入 學 就 讀 之 退 學 生 選 讀 生 或 轉 學 生, 依 法 取 得 學 籍 時, 其 已 修 習 及 格 之 科 目 學 分 得 申 請 抵 免 及 提 高 編 級, 在 校 修 業 年 限 不 得 少 於 一 年 專 科 畢 業 生 在 校 修 業 年 限 不 得 少 於 二 年, 並 依 照 每 學 期 限 修 學 分 數 修 習 始 可 畢 業 其 提 高 編 級 之 規 定 如 下 : ( 一 ) 抵 免 學 分 數 達 三 十 六 學 分 以 上 者, 得 提 高 編 級 為 二 年 級 ( 二 ) 抵 免 學 分 數 達 六 十 六 學 分 以 上 者, 得 提 高 編 級 為 三 年 級 ( 三 ) 抵 免 學 分 數 達 九 十 六 學 分 以 上 者, 得 提 高 編 級 為 四 年 級 ( 四 ) 在 原 級 修 習 之 學 生, 於 每 學 期 規 定 修 習 學 分 數 內, 系 主 任 得 酌 情 准 其 修 習 高 年 級 科 目 ( 五 ) 凡 考 入 新 增 設 學 系 ( 班 ) 之 一 年 級 學 生, 其 抵 免 學 分 數 至 多 以 轉 入 該 系 一 年 級 應 修 學 分 數 為 限, 仍 編 入 一 年 級 就 讀, 其 修 業 年 限 不 得 縮 短 四 雙 聯 學 制 學 生 入 學 後, 依 兩 校 協 議 其 已 修 習 及 格 科 目 學 分 准 予 抵 免, 並 編 入 適 當 年 級 就 讀 但 編 入 就 讀 年 級 前 各 學 年 實 際 抵 免 科 目 學 分 仍 不 足 者, 須 補 修 及 格 始 得 畢 業 五 重 考 或 重 新 申 請 入 學 或 依 照 法 令 規 定 修 讀 學 分 後 考 取 修 讀 學 位 之 研 究 生, 得 酌 情 抵 免, 抵 免 學 分 數 以 應 修 畢 業 學 分 數 二 分 之 一 為 限 ( 本 校 五 年 一 貫 學 碩 士 學 位 預 研 生 抵 免 學 分 數 以 三 分 之 二 為 限 ) 第 四 條 抵 免 學 分 之 範 圍 如 下 : 一 必 修 學 分 ( 含 通 識 涵 養 科 目 ) 第 53 頁 / 共 125 頁
54 二 選 修 學 分 三 輔 系 學 分 ( 含 轉 系 或 轉 學 而 互 換 主 輔 系 者 ) 四 雙 主 修 學 分 ( 含 轉 系 或 轉 學 而 互 換 主 系 雙 主 修 者 ) 五 教 育 學 程 學 分 第 五 條 抵 免 學 分 之 原 則 規 定 如 下 : 一 學 生 修 讀 符 合 教 育 部 採 認 規 定 之 國 內 外 大 學 院 校 所 開 課 程 及 格 而 有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者, 始 得 申 請 抵 免 : ( 一 ) 科 目 名 稱 內 容 相 同 者 ( 二 ) 名 稱 不 同 而 內 容 相 同 者 ( 三 ) 科 目 名 稱 內 容 不 同 而 性 質 相 同 者 二 五 專 成 績 抵 免 之 申 請 範 圍, 以 專 科 四 五 年 級 修 習 科 目 為 限 ; 五 專 前 三 年 ( 含 ) 之 專 業 科 目, 如 各 系 抵 免 細 則 另 有 明 定 者, 得 納 入 申 請 範 圍 三 本 校 肄 業 生 於 本 校 期 間 修 習 及 格 之 科 目, 均 得 納 入 成 績 抵 免 之 申 請 範 圍 四 抵 免 本 校 教 育 學 程 學 分, 以 其 在 原 校 已 修 習 及 格 之 教 育 學 程 科 目 學 分 為 限 ; 且 不 得 列 入 系 ( 所 ) 應 修 最 低 畢 業 學 分 數 五 抵 免 本 校 輔 系 雙 主 修 學 分, 以 大 學 肄 業 生 為 限 六 具 雙 主 修 專 案 規 劃 之 學 系, 依 本 辦 法 及 該 學 系 之 抵 免 細 則 辦 理 七 大 學 肄 業 生 經 入 學 考 試 進 入 本 校 就 讀, 其 已 修 習 及 格 之 體 育, 均 可 予 以 抵 免 或 免 修 八 為 期 抵 免 細 則 之 合 宜 完 備, 各 系 抵 免 細 則 需 送 教 務 處 備 查 第 六 條 學 分 互 抵 之 處 理, 規 定 如 下 : 一 原 校 已 修 之 科 目 學 分 與 申 請 抵 免 本 校 之 科 目 學 分 相 比 較, 若 有 差 異, 採 計 學 分 之 方 法 : ( 一 ) 以 多 抵 少 者 : 即 原 修 科 目 之 學 分 多 於 本 校, 以 本 校 之 學 分 數 登 錄 ( 二 ) 以 少 抵 多 者 : 該 科 目 不 予 抵 免 二 已 辦 理 抵 免 之 科 目, 若 重 複 修 習, 該 科 學 分 不 列 計 畢 業 學 分, 所 得 成 績 應 予 登 錄, 成 績 若 不 及 格, 其 不 及 格 學 分 達 退 學 標 準 者, 應 予 退 學 第 七 條 申 請 抵 免 須 由 學 生 本 人 提 出, 並 經 審 查 通 過, 始 能 有 效 取 得 抵 免 學 分 抵 免 學 分 之 申 請 與 審 查 程 序 如 下 : 一 依 本 辦 法 第 二 條 規 定 之 身 分 事 因 申 請 抵 免 學 分, 應 於 規 定 期 間 辦 理, 每 一 事 因 之 申 請 以 一 次 為 限, 俟 後 不 得 以 任 何 理 由 請 求 補 辦 或 變 更 二 填 寫 共 同 科 目 通 識 涵 養 科 目 及 專 業 科 目 學 分 抵 免 申 請 表 各 乙 份, 並 檢 附 原 肄 ( 畢 ) 學 校 正 式 核 發 之 歷 年 成 績 表 三 若 抵 免 科 目 名 稱 不 同 而 內 容 相 同 者, 需 檢 附 原 校 該 科 目 之 課 程 內 容 綱 要, 逾 期 而 無 正 當 理 由 者, 該 科 目 視 為 放 棄 抵 免 四 列 抵 科 目 之 審 查 : ( 一 ) 校 必 修 科 目 由 相 關 學 系 中 心 室 負 責 初 審, 註 冊 組 負 責 複 審 ( 二 ) 專 業 科 目 分 別 由 各 系 ( 所 ) 依 本 辦 法 及 各 系 ( 所 ) 抵 免 細 則 辦 理 初 審, 註 第 54 頁 / 共 125 頁
55 冊 組 負 責 複 審 ( 三 ) 教 育 學 程 科 目 抵 免 相 關 規 定, 依 師 資 培 育 中 心 教 育 專 業 課 程 學 分 抵 免 細 則 辦 理, 由 師 資 培 育 中 心 負 責 審 核 ( 四 ) 審 查 結 果 於 開 學 日 前 完 成 事 後 列 印 抵 免 清 單, 無 誤 後 請 學 生 簽 名 存 檔 第 八 條 本 辦 法 經 教 務 會 議 通 過 後 公 告 施 行, 並 報 教 育 部 備 查, 修 正 時 亦 同 民 國 85 年 04 月 10 日 教 務 會 議 通 過 民 國 86 年 04 月 16 日 教 務 會 議 修 正 通 過 民 國 89 年 01 月 05 日 教 務 會 議 修 正 通 過 教 育 部 台 (89) 高 ( 二 ) 字 第 八 九 九 八 一 六 號 函 備 查 民 國 90 年 10 月 31 日 教 務 會 議 修 正 通 過 教 育 部 台 (90) 高 ( 二 ) 字 第 九 一 六 五 七 四 二 號 函 備 查 民 國 91 年 10 月 16 日 教 務 會 議 修 正 通 過 教 育 部 台 (91) 高 ( 二 ) 字 第 九 一 一 七 四 四 六 六 號 函 備 查 民 國 91 年 12 月 04 日 教 務 會 議 修 正 通 過 教 育 部 台 高 ( 二 ) 字 第 九 二 一 四 四 一 號 函 備 查 民 國 93 年 03 月 03 日 教 務 會 議 修 正 通 過 民 國 93 年 06 月 09 日 教 務 會 議 修 正 通 過 民 國 94 年 06 月 08 日 教 務 會 議 修 正 通 過 民 國 94 年 10 月 26 日 教 務 會 議 修 正 通 過 民 國 95 年 03 月 01 日 教 務 會 議 修 正 通 過 民 國 95 年 10 月 18 日 教 務 會 議 修 正 通 過 民 國 96 年 01 月 10 日 教 務 會 議 修 正 通 過 民 國 96 年 03 月 28 日 教 務 會 議 修 正 通 過 民 國 96 年 10 月 03 日 教 務 會 議 修 正 通 過 民 國 97 年 01 月 02 日 教 務 會 議 修 正 通 過 民 國 97 年 01 月 28 日 教 育 部 台 高 ( 二 ) 字 第 號 函 備 查 民 國 98 年 07 月 15 日 教 育 台 高 ( 二 ) 字 第 號 函 修 正 民 國 99 年 03 月 31 日 教 務 會 議 修 正 通 過 民 國 99 年 07 月 27 日 教 育 部 台 高 ( 二 ) 字 第 號 函 備 查 民 國 99 年 10 月 06 日 教 務 會 議 修 正 通 過 民 國 100 年 01 月 07 日 教 育 部 臺 高 ( 二 ) 字 第 號 函 備 查 第 55 頁 / 共 125 頁
56 提 案 四 附 件 102 學 年 度 學 士 班 轉 系 標 準 日 間 學 制 民 國 101 年 12 月 26 日 教 務 會 議 通 過 學 學 系 組 別 考 試 科 目 限 制 及 說 明 院 外 語 學 院 人 文 暨 社 會 科 學 院 英 國 語 文 學 系 西 班 牙 語 文 學 系 日 本 語 文 學 系 中 國 文 學 系 社 會 工 作 與 兒 童 少 年 福 利 學 系 台 灣 文 學 系 法 律 學 系 生 態 人 文 學 系 轉 二 年 級 者 : 1. 書 面 審 查 (50%) 2. 口 試 (50%) 轉 三 年 級 者 : 1. 書 面 審 查 (50%) 2. 口 試 (50%) 1. 視 障 學 生 之 轉 系 標 準 與 一 般 生 同 2. 書 面 審 查 資 料 : (1) 英 文 自 傳 ( 含 轉 系 理 由 ) (2) 歷 年 成 績 單 正 本 ( 含 排 名 ) (3) 各 類 英 檢 成 績 單, 如 無 免 附 轉 二 年 級 者 : 1. 三 年 級 不 招 收 轉 系 生 中 文 口 試 ( 含 西 語 國 家 常 識 ) 2. 視 障 同 學 之 轉 系 標 準 與 一 般 生 同 轉 二 年 級 者 : 1. 書 面 審 查 (50%) 2. 口 試 (50%) 1. 書 面 審 查 (50%) 2. 口 試 (50%) 轉 二 年 級 者 : 1. 口 試 (50%) 2. 書 面 審 查 (50%): 成 績 ( 班 排 名 或 系 排 名 ) 及 社 團 經 驗 1. 書 面 資 料 審 查 (50%) 2. 口 試 (50%) 轉 二 年 級 者 : 口 試 口 試 1. 本 系 不 招 收 以 日 籍 生 身 分 入 學 之 轉 系 生 2. 三 年 級 不 招 收 轉 系 生 3. 書 面 審 查 資 料 包 含 歷 年 成 績 單 及 轉 系 動 機 說 明 書 約 500 字 各 一 份 書 面 審 查 應 檢 附 資 料 如 下 : 1. 自 傳 ( 含 轉 系 理 由 ) 2. 讀 書 計 畫 3. 歷 年 成 績 單 正 本 1. 三 年 級 不 招 收 轉 系 生 2. 應 檢 附 歷 年 成 績 單 ( 含 排 名 ) 及 書 面 審 查 資 料 審 查 資 料 : 自 傳 歷 年 成 績 單 1. 三 年 級 不 招 收 轉 系 生 2. 審 查 標 準 : (1) 學 業 成 績 佔 50%( 申 請 者 須 檢 附 歷 年 成 績 單 ) (2) 口 試 成 績 佔 50% 需 備 妥 自 傳 ( 列 為 口 試 重 要 參 考 依 據 ) 歷 年 成 績 單 第 56 頁 / 共 125 頁
57 學 院 理 學 院 管 理 學 院 學 系 組 別 考 試 科 目 限 制 及 說 明 大 眾 傳 播 學 系 計 算 數 財 務 與 計 算 學 組 數 學 系 財 務 工 程 組 應 用 化 學 系 食 品 營 養 學 系 化 粧 品 科 學 系 統 計 資 訊 學 系 企 業 管 理 學 系 營 養 與 保 健 組 食 品 與 生 物 技 術 組 1. 初 試 : 書 面 資 料 審 查 2. 複 試 : 口 試 轉 二 三 年 級 者 : 書 面 審 查 口 試 口 試 口 試 1. 書 面 審 查 (100%) 2. 綜 合 座 談 轉 二 三 年 級 者 : 書 面 審 查 (100%) 1. 三 年 級 不 招 收 轉 系 生 2. 初 試 應 檢 附 歷 年 成 績 單 ( 含 排 名 ) 及 書 面 審 查 資 料 : 自 傳 經 歷 讀 書 計 畫 得 獎 紀 錄 等 等 3. 初 試 通 過 者 才 能 參 加 複 試 書 面 審 查 應 檢 附 資 料 如 下 : 1. 自 傳 ( 須 用 本 系 制 定 格 式, 表 格 請 由 本 系 網 頁 下 載 ) 2. 歷 年 成 績 單 3. 其 他 有 利 審 查 之 資 料 1. 需 備 妥 自 傳 歷 年 成 績 單 及 其 他 有 利 審 查 之 資 料 2. 實 驗 課 程 涉 及 化 學 反 應, 視 障 聽 障 辨 色 力 異 常 精 神 障 礙 或 肢 障 不 利 於 久 站 作 實 驗 者, 宜 慎 重 考 慮 1. 需 備 妥 自 傳 歷 年 成 績 單 及 其 他 有 利 審 查 之 資 料 2. 本 系 專 業 課 程 著 重 實 習 化 學 實 驗 及 實 務 操 作 視 障 色 盲 嚴 重 肢 體 障 礙 聽 力 障 礙 及 精 神 疾 病 等, 可 能 影 響 實 驗 安 全 及 學 習 成 效, 請 慎 重 考 慮 1. 需 備 妥 自 傳 歷 年 成 績 單 及 其 他 有 利 審 查 之 資 料 2. 實 驗 課 程 涉 及 化 學 反 應, 視 障 聽 障 辨 色 力 異 常 精 神 障 礙 或 肢 障 不 利 於 久 站 作 實 驗 者, 宜 慎 重 考 慮 1. 書 面 審 查 應 檢 附 資 料 如 下 : (1) 歷 年 成 績 單 (2) 轉 系 申 請 書 ( 請 自 本 系 網 頁 下 載 ) (3) 其 他 有 助 於 審 查 之 資 料 2. 考 生 必 須 參 加 綜 合 座 談, 未 參 加 者 不 予 錄 取 書 面 審 查 應 檢 附 資 料 如 下 : 1. 自 傳 ( 需 使 用 本 系 提 供 之 格 式, 表 格 請 上 網 下 載 ) 2. 歷 年 成 績 單 正 本 ( 含 班 級 排 名 ) 3. 得 獎 紀 錄 及 足 以 佐 證 個 人 能 力 之 相 關 證 明 第 57 頁 / 共 125 頁
58 學 院 資 訊 學 院 學 系 組 別 考 試 科 目 限 制 及 說 明 國 際 企 業 學 系 口 試 申 請 者 須 檢 附 歷 年 成 績 單 及 有 利 審 查 之 資 料 會 計 學 系 書 面 審 查 應 檢 附 資 料 如 下 : 轉 二 三 年 級 者 : 1. 自 傳 1. 資 料 審 查 (50%) 2. 歷 年 成 績 單 正 本 2. 口 試 方 式 (50%) 3. 其 他 有 利 審 查 之 資 料 觀 光 事 業 學 系 口 試 1. 三 年 級 不 招 收 轉 系 生 2. 申 請 者 須 檢 附 歷 年 成 績 單 及 有 利 審 查 之 資 料 財 務 金 融 學 系 口 試 申 請 者 須 檢 附 歷 年 成 績 單 檢 附 資 料 : 資 訊 管 理 學 系 書 面 審 查 (100%) 1. 自 傳 2. 歷 年 成 績 單 正 本 ( 含 排 名 ) 3. 其 他 有 助 於 審 查 之 資 料 書 面 審 查 應 檢 附 資 料 如 下 : 轉 二 三 年 級 者 : 1. 歷 年 成 績 單 ( 含 排 名 ) 資 訊 工 程 學 系 1. 口 試 (50%) 2. 自 傳 2. 書 面 審 查 (50%) 3. 讀 書 計 畫 4. 其 他 優 異 表 現 證 明 書 面 審 查 應 檢 附 資 料 如 下 : 1. 自 傳 轉 二 三 年 級 者 : 2. 成 績 單 資 訊 傳 播 工 程 學 系 1. 口 試 (70%) 3. 讀 書 計 畫 2. 書 面 審 查 (30%) 4. 若 有 資 訊 相 關 作 品, 請 提 供 5. 其 他 優 異 表 現 證 明 進 修 學 士 班 學 院 學 系 組 別 考 試 科 目 限 制 及 說 明 管 理 學 院 經 營 管 理 進 修 學 士 班 口 試 申 請 者 須 檢 附 歷 年 成 績 單 第 58 頁 / 共 125 頁
59 靜 宜 大 學 102 學 年 度 系 ( 所 )( 組 ) 調 整 授 予 學 位 中 英 文 名 稱 一 覽 表 系 ( 所 ) 組 別 學 士 學 位 名 稱 碩 士 學 位 名 稱 博 士 學 位 名 稱 實 施 年 度 檢 核 民 國 101 年 12 月 26 日 教 務 會 議 通 過 與 部 定 名 稱 不 同 中 文 ( 全 稱 ) 全 稱 英 文 全 稱 英 文 縮 寫 中 文 全 稱 英 文 全 稱 英 文 縮 寫 中 文 全 稱 英 文 全 稱 英 文 縮 寫 入 學 學 年 度 畢 業 學 年 度 或 未 編 列 ( 請 檢 附 系 所 學 位 同 部 定 名 稱 授 予 等 說 明 及 課 程 規 劃 等 相 關 資 料 ) 備 註 食 品 營 養 學 系 博 士 班 原 學 籍 分 組 為 食 品 與 生 物 技 術 組 營 養 與 保 健 組 食 品 營 養 學 系 理 學 博 士 Doctor of Philosophy Ph.D 理 17 今 依 鈞 部 101 年 10 月 2 日 臺 高 ( 一 ) 字 第 號 函 辦 理 分 組 整 併 102 學 年 度 畢 業 生 開 始 實 施 第 59 頁 / 共 125 頁 提 案 五 附 件
60 靜 宜 大 學 102 學 年 度 增 設 系 ( 所 )( 組 )( 學 位 學 程 ) 授 予 學 位 中 英 文 名 稱 一 覽 表 民 國 101 年 12 月 26 日 教 務 會 議 通 過 系 ( 所 ) 組 別 學 士 學 位 名 稱 碩 士 學 位 名 稱 博 士 學 位 名 稱 實 施 年 度 檢 核 備 註 ( 全 稱 ) 中 文 全 稱 英 文 全 稱 英 文 縮 寫 中 文 全 稱 英 文 全 稱 英 文 縮 寫 中 文 全 稱 英 文 全 稱 英 文 縮 寫 入 學 學 年 度 畢 業 學 年 度 同 部 定 名 稱 與 部 定 名 稱 不 同 或 未 編 列 ( 請 檢 附 系 所 學 位 授 予 等 說 明 及 課 程 規 劃 等 相 關 資 料 ) 依 鈞 部 101 年 6 月 大 眾 傳 播 學 系 碩 士 班 文 學 碩 士 Master of Arts M.A 文 日 臺 高 ( 一 ) 字 第 A 號 函 核 定 寰 宇 管 理 學 士 學 位 學 程 International Business Administration Program 管 理 學 學 士 Bachelor of Business Administratio n B.B.A 商 管 理 依 鈞 部 101 年 10 月 2 日 臺 高 ( 一 ) 字 第 號 函 辦 理 第 60 頁 / 共 125 頁
61 提 案 六 附 件 411 方 案 英 文 檢 定 證 照 通 過 會 議 西 班 牙 語 文 學 系 畢 業 前 應 達 成 之 檢 定 項 目 通 過 標 準 相 關 課 程 之 配 套 措 施 全 民 英 檢 中 級 初 試 或 相 當 程 取 得 該 檢 定 項 目 證 書 度 之 其 他 檢 定 測 驗 1. 未 通 過 英 文 檢 定 者, 需 於 畢 業 前 至 少 修 得 8 學 分 英 文 相 關 課 程 ( 含 英 文 4 學 分 外 語 教 學 中 心 開 設 選 修 英 語 課 程 輔 修 及 雙 主 修 英 文 系 學 分 ), 始 得 畢 業 2. 修 習 外 語 教 學 中 心 所 開 各 類 選 修 英 文 課 程 之 相 關 規 定, 請 參 閱 靜 宜 大 學 校 訂 英 文 能 力 畢 業 條 件 配 套 措 施 實 施 辦 法 西 班 牙 語 言 檢 定 考 試 (DELE) B1 檢 定 或 財 團 法 人 語 言 訓 練 測 驗 中 心 (FLPT) 未 通 過 者 須 於 畢 業 前 補 修 系 上 西 班 牙 語 語 言 測 驗 三 項 筆 試 取 得 該 檢 定 項 目 證 開 設 之 西 語 全 方 位 能 力 訓 練 總 分 150 分 及 口 試 級 分 S-1+ 書 (2-0) 課 程 ( 此 課 程 限 大 四 或 劍 橋 博 思 商 用 語 言 測 驗 機 生 修 習 ) 構 (Business Language Testing Service, BULATS) (Spanish)ALTE Level 2 民 國 101 年 09 月 13 日 系 務 會 議 通 過 民 國 101 年 09 月 18 日 院 務 會 議 通 過 民 國 101 年 09 月 26 日 教 務 會 議 通 過 民 國 101 年 10 月 24 日 系 務 會 議 修 正 通 過 民 國 101 年 12 月 04 日 院 務 會 議 修 正 通 過 民 國 101 年 12 月 26 日 教 務 會 議 修 正 通 過 第 61 頁 / 共 125 頁
62 生 態 人 文 學 系 411 方 案 畢 業 前 應 達 成 之 檢 定 項 目 通 過 標 準 相 關 課 程 之 配 套 措 施 未 通 過 英 文 檢 定 者 配 套 措 施 如 下 : 1. 未 通 過 英 文 檢 定 者, 需 於 畢 業 前 至 少 修 得 8 學 分 英 文 相 關 課 程 ( 大 一 英 文 4 學 分 外 語 教 學 中 心 開 設 選 修 英 語 學 生 於 畢 業 前 至 少 需 課 程 輔 修 及 雙 主 修 英 文 系 英 文 檢 定 通 過 全 民 英 檢 中 級 初 試 或 相 當 程 度 之 其 他 通 過 全 民 英 檢 中 級 初 試 或 相 當 程 度 之 其 他 檢 定 測 驗 學 分 皆 可 列 計 ), 始 得 畢 業 2. 選 修 英 語 課 程 如 為 補 救 檢 定 測 驗 未 通 過 英 檢 之 學 分 者, 不 計 入 畢 業 學 分 ( 亦 不 列 入 外 系 學 分 ) 3. 修 習 外 語 教 學 中 心 所 開 各 類 選 修 英 語 課 程 之 相 關 規 定, 請 參 閱 英 文 能 力 畢 業 條 件 配 套 措 施 實 施 要 點 學 程 於 畢 業 前 至 少 取 得 一 項 學 程 證 書 方 可 畢 業 取 得 環 境 教 育 學 程 或 其 他 任 一 項 學 程 證 書 配 合 本 系 選 修 課 程 生 態 人 文 參 與 國 內 外 機 構 實 習 實 務 實 習 進 行, 且 實 習 機 構 實 務 實 習 至 少 160 小 時 需 與 本 系 簽 訂 合 約 書 或 備 忘 錄 獲 得 佳 作 或 入 圍 ( 含 ) 以 上 成 參 加 1 次 校 際 級 ( 含 ) 以 競 賽 績 ( 校 際 競 賽 係 指 至 少 三 校 上 專 業 競 賽 參 與 辦 理 之 競 賽 ) 學 生 自 發 性 研 究 構 想 獲 行 政 院 國 家 科 學 委 員 會 補 之 嘗 試 性 題 目, 獲 得 指 參 與 專 題 研 助 大 專 學 生 參 與 專 題 研 究 計 導 教 授 承 諾 指 導 研 究 計 畫 畫 經 費 補 助 並 完 成 研 究 成 果 究, 且 研 究 題 目 必 須 與 報 告 指 導 教 授 專 長 相 符 於 國 內 外 學 術 會 議 所 提 論 文 之 第 一 作 者 或 共 同 論 文 發 表 ( 口 頭 或 海 報 ) 或 期 刊 作 者 學 生 須 於 畢 業 前 針 對 學 程 或 實 務 實 習 或 競 賽 或 參 與 專 題 研 究 計 畫 或 論 文 發 表 或 錄 取 研 究 所 或 其 他 外 國 語 文 檢 定 至 少 擇 一 完 成 第 62 頁 / 共 125 頁
63 發 表 論 文 考 取 國 內 外 研 究 所 ( 碩 士 班 ): 錄 取 研 究 所 考 取 研 究 所 ( 碩 士 班 ) 1. 本 國 研 究 所 : 備 取 以 上 2. 外 國 研 究 所 : 取 得 入 學 許 可 1. 西 班 牙 語 言 檢 定 考 試 (DELE) B1 檢 定 以 上 參 加 西 語 (DELE 其 他 外 國 語 FLPT) 或 日 語 檢 定 2. 財 團 法 人 語 言 訓 練 測 驗 中 心 (FLPT) 西 班 牙 語 語 言 文 檢 定 (JLPT) 考 試, 成 績 達 所 訂 標 準 其 中 一 項 測 驗 三 項 筆 試 總 分 150 分 及 口 試 級 分 S-1 + 以 上 3. 日 本 語 能 力 試 驗 (JLPT) 測 驗 N2 以 上 通 過 會 議 民 國 101 年 10 月 23 日 系 務 會 議 通 過 民 國 101 年 10 月 31 日 院 務 會 議 通 過 民 國 101 年 12 月 26 日 教 務 會 議 通 過 第 63 頁 / 共 125 頁
64 411 方 案 英 文 檢 定 競 賽 實 務 實 習 專 業 研 討 專 業 口 試 通 過 會 議 應 用 化 學 系 畢 業 前 應 達 成 之 檢 定 項 目 通 過 標 準 相 關 課 程 之 配 套 措 施 未 通 過 英 文 檢 定 者 配 套 措 施 如 下 : 1. 未 通 過 英 文 檢 定 者, 需 於 畢 業 前 至 少 修 得 8 學 分 英 文 相 關 課 程 ( 大 一 英 文 4 學 分 外 語 教 學 中 心 開 設 選 修 英 語 課 程 輔 修 及 雙 主 修 英 文 系 學 生 於 畢 業 前 至 少 需 通 過 通 過 全 民 英 檢 中 級 初 學 分 皆 可 列 計 ), 始 得 畢 業 全 民 英 檢 中 級 初 試 或 相 當 試 或 相 當 程 度 之 其 他 2. 選 修 英 語 課 程 如 為 補 救 程 度 之 其 他 檢 定 測 驗 檢 定 測 驗 未 通 過 英 檢 之 學 分 者, 不 計 入 畢 業 學 分 ( 亦 不 列 入 外 系 學 分 ) 3. 修 習 外 語 教 學 中 心 所 開 各 類 選 修 英 語 課 程 之 相 關 規 定, 請 參 閱 英 文 能 力 畢 業 條 件 配 套 措 施 實 施 要 點 1. 參 加 全 國 性 專 業 競 賽 或 符 合 以 下 任 一 項 通 過 研 討 會 發 表 論 文 ( 全 國 性 學 生 須 於 畢 業 前 針 對 競 賽 標 準 : 定 義 為 三 校 以 上 ) 實 務 實 習 專 業 研 討 或 1. 全 國 性 或 研 討 會 參 2. 參 加 系 成 果 展 專 題 研 究 專 業 口 試 至 少 擇 一 完 成 壁 報 論 文 競 賽 加 證 明 2. 系 競 賽 參 加 證 明 實 務 實 習 實 習 主 管 及 本 系 主 參 與 專 業 實 習 1. 實 習 單 位 須 為 校 輔 室 簽 訂 之 任, 雙 方 認 定 化 學 相 關 單 位 本 系 開 設 五 領 域 之 書 2. 實 習 前 須 先 經 系 上 同 意 認 可 通 過 書 報 討 論 ( 一 ) 及 書 報 討 論 ( 一 ) 及 書 報 報 討 論 ( 二 ) 課 程 討 論 ( 二 ) 課 程 擇 一 領 專 業 口 試 域 完 成 下 學 期 第 15 週 申 請, 公 開 口 通 過 本 系 化 學 專 業 口 試 檢 檢 定 通 過 試, 經 化 學 專 業 口 試 小 組 評 定 定 民 國 101 年 6 月 25 日 系 務 會 議 通 過 民 國 101 年 11 月 06 日 院 務 會 議 通 過 民 國 101 年 12 月 26 日 教 務 會 議 通 過 第 64 頁 / 共 125 頁
65 411 方 案 英 文 檢 定 證 照 競 賽 實 務 實 習 錄 取 研 究 所 通 過 會 議 學 生 於 畢 業 前 至 少 需 通 過 全 民 英 檢 中 級 初 試 或 相 當 程 度 之 其 他 檢 定 測 驗 統 計 資 訊 學 系 畢 業 前 應 達 成 之 檢 定 項 目 通 過 標 準 畢 業 前 應 達 成 之 檢 定 項 目 1. 未 通 過 英 文 檢 定 者, 需 於 畢 業 前 至 少 修 得 8 學 分 英 文 相 關 課 程 ( 含 英 文 4 學 分 外 語 教 學 中 心 開 設 選 修 英 語 課 程 輔 修 及 雙 主 修 英 文 系 學 分 ), 始 得 畢 業 通 過 全 民 英 檢 中 級 初 試 或 相 當 程 度 之 其 他 檢 定 測 驗 以 下 二 項 擇 一 完 成 : 取 得 專 業 證 照 或 證 明 1. 取 得 統 資 系 核 定 之 專 業 文 件 :( 三 擇 ㄧ) 證 照 1. A 級 ( 困 難 級 )1 張 2. 錄 取 為 公 職 人 員 2. B 級 ( 中 等 級 )1 張 3. C 級 ( 簡 易 級 )2 張 經 系 務 會 議 核 可 之 各 類 統 計 專 業 競 賽 於 畢 業 前 參 與 企 業 實 習 並 完 成 靜 宜 大 學 統 計 資 訊 學 系 學 生 企 業 實 習 注 意 事 項 中 訂 定 之 各 項 規 定 實 習 之 機 構 需 透 過 統 計 資 訊 學 系 與 本 校 簽 訂 企 業 實 習 合 約 書 考 取 研 究 所 ( 碩 士 班 ) 符 合 以 下 任 一 項 通 過 標 準 1. 通 過 初 賽 2. 競 賽 若 無 初 複 賽 之 分, 則 需 獲 得 名 次 或 佳 作 等 肯 定 3. 經 指 導 老 師 認 定 達 專 業 競 賽 水 準 取 得 經 實 習 機 構 用 印 之 實 習 證 書 考 取 國 內 外 研 究 所 ( 碩 士 班 ): (1) 本 國 研 究 所 : 取 得 入 學 許 可 (2) 外 國 研 究 所 : 取 得 入 學 許 可 2. 修 習 外 語 教 學 中 心 所 開 各 類 選 修 英 文 課 程 之 相 關 規 定, 請 參 閱 靜 宜 大 學 校 訂 英 文 能 力 畢 業 條 件 配 套 措 施 實 施 辦 法 學 生 在 學 期 間 須 針 對 證 照 競 賽 實 務 實 習 或 錄 取 研 究 所 至 少 擇 一 完 成 競 賽 1. 參 賽 前 請 完 成 參 加 經 核 可 之 專 業 競 賽 證 明 申 請 如 申 請 表 一 2. 參 賽 後 若 未 獲 獎, 請 完 成 參 加 競 賽 符 合 專 業 競 賽 水 準 申 請, 如 申 請 表 二 民 國 101 年 09 月 20 日 系 務 會 議 通 過 民 國 101 年 11 月 06 日 院 務 會 議 通 過 民 國 101 年 12 月 26 日 教 務 會 議 通 過 第 65 頁 / 共 125 頁
66 提 案 七 附 件 靜 宜 大 學 學 生 選 課 辦 法 修 正 條 文 對 照 表 修 正 後 條 文 現 行 條 文 說 明 第 四 條 第 四 條 修 訂 交 換 生 每 學 學 生 加 退 選 後 修 習 學 分 總 數 規 定 如 下 : 學 生 加 退 選 後 修 習 學 分 總 數 規 定 如 下 : 期 至 少 修 習 一 科 一 大 學 部 學 生 每 學 期 所 修 習 學 分 數, 一 大 學 部 學 生 每 學 期 所 修 習 學 分 數, 規 定 第 一 二 三 學 年 不 得 少 於 十 五 學 分, 不 得 多 於 二 十 五 學 分, 第 四 學 年 不 得 少 於 九 學 分, 不 得 多 於 二 十 五 學 分, 進 修 學 士 班 及 外 籍 生 學 生 每 學 期 所 修 習 學 分 數, 不 得 少 於 九 學 分 交 換 學 生 國 外 就 讀 時, 每 學 期 之 最 低 修 習 學 分 數, 得 酌 予 降 低 至 少 修 習 一 科 但 前 學 期 學 業 平 均 成 績 在 八 十 分 以 上 或 因 修 輔 系 雙 主 修 教 育 學 程 者, 得 加 選 相 關 課 程 至 三 十 學 分 二 三 第 一 二 三 學 年 不 得 少 於 十 五 學 分, 不 得 多 於 二 十 五 學 分, 第 四 學 年 不 得 少 於 九 學 分, 不 得 多 於 二 十 五 學 分, 進 修 學 士 班 及 外 籍 生 學 生 每 學 期 所 修 習 學 分 數, 不 得 少 於 九 學 分 交 換 學 生 國 外 就 讀 時, 每 學 期 之 最 低 修 習 學 分 數, 得 酌 予 降 低 但 前 學 期 學 業 平 均 成 績 在 八 十 分 以 上 或 因 修 輔 系 雙 主 修 教 育 學 程 者, 得 加 選 相 關 課 程 至 三 十 學 分 二 三 第 八 條 第 八 條 文 字 修 訂 修 習 之 課 程 絕 不 得 衝 堂, 否 則 不 論 上 課 修 習 之 課 程 絕 不 得 衝 堂, 否 則 不 論 上 課 多 久, 衝 堂 之 每 一 科 目 學 期 總 成 績 均 以 多 久, 衝 堂 之 每 一 科 目 學 期 總 成 績 均 以 零 分 登 錄 零 分 登 錄 第 十 六 條 第 十 六 條 大 四 生 修 習 研 究 大 學 部 四 年 級 學 生, 經 本 系 主 任 及 開 課 大 學 部 四 年 級 學 生, 經 本 系 主 任 及 開 課 所 課 程, 其 學 分 得 所 長 核 准 後, 得 修 習 研 究 所 課 程, 其 修 所 長 核 准 後, 得 修 習 研 究 所 課 程, 其 修 列 計 畢 業 學 分 得 之 學 分, 不 得 列 計 畢 業 學 分 研 究 生 得 之 學 分, 不 列 計 畢 業 學 分 研 究 生 至 至 大 學 部 修 習 之 課 程, 不 列 計 畢 業 學 分, 也 不 列 入 核 計 平 均 分 數 大 學 部 修 習 之 課 程, 不 列 計 畢 業 學 分, 也 不 列 入 核 計 平 均 分 數 第 二 十 二 條 新 增 條 文 為 提 醒 學 生 修 習 本 班 必 修 課 程 個 人 同 一 學 年 重 補 修 課 程 以 及 內 容 為 全 學 年 課 程, 系 統 會 自 動 轉 入 ( 人 文 素 養 除 外 ), 學 生 如 無 需 修 習, 需 於 規 定 時 間 內 自 行 退 選, 逾 期 未 辦 理 者, 將 依 本 辦 法 相 關 罰 則 處 理 第 二 十 三 條 至 第 二 十 四 條 第 二 十 二 條 至 第 二 十 三 條 條 次 變 更 第 66 頁 / 共 125 頁
67 靜 宜 大 學 學 生 選 課 辦 法 民 國 101 年 12 月 26 日 教 務 會 議 修 正 通 過 第 一 條 為 辦 理 學 生 選 課, 特 依 本 校 學 則 之 規 定 訂 定 靜 宜 大 學 選 課 辦 法 ( 以 下 簡 稱 本 辦 法 ) 第 二 條 選 課 及 加 退 選 均 需 依 行 事 曆 規 定 時 間 內 辦 理 第 三 條 學 生 選 課 須 依 本 校 各 學 系 所 訂 定 之 畢 業 資 格 應 修 習 科 目 及 學 分 表 規 定 修 習 之, 否 則 所 修 學 分 不 列 入 畢 業 總 學 分 數 第 四 條 學 生 加 退 選 後 修 習 學 分 總 數 規 定 如 下 : 一 大 學 部 學 生 每 學 期 所 修 習 學 分 數, 第 一 二 三 學 年 不 得 少 於 十 五 學 分, 不 得 多 於 二 十 五 學 分, 第 四 學 年 不 得 少 於 九 學 分, 不 得 多 於 二 十 五 學 分, 進 修 學 士 班 及 外 籍 生 學 生 每 學 期 所 修 習 學 分 數, 不 得 少 於 九 學 分 交 換 學 生 每 學 期 至 少 修 習 一 科 但 前 學 期 學 業 平 均 成 績 在 八 十 分 以 上 或 因 修 輔 系 雙 主 修 教 育 學 程 者, 得 加 選 相 關 課 程 至 三 十 學 分 二 碩 士 班 研 究 生 每 學 期 至 少 須 修 習 一 科 目 ( 含 論 文 ), 最 多 不 得 超 過 十 五 學 分 但 成 績 優 異 經 系 所 主 管 核 可, 得 加 選 碩 士 班 課 程 一 科 碩 士 班 研 究 生 若 需 下 修 大 學 部 課 程 以 補 專 業 學 科 之 不 足, 或 需 修 習 教 育 學 程 課 程, 則 單 一 學 期 最 多 不 得 超 過 九 學 分 三 進 修 學 士 班 跨 部 修 習 學 分 數, 每 學 期 以 三 學 分 為 限, 惟 前 學 期 學 業 成 績 達 八 十 分 以 上 或 申 請 修 習 輔 系 雙 主 修 教 育 學 程 者 不 受 此 限 第 五 條 必 修 科 目 以 在 本 班 修 習 為 原 則 若 因 其 他 特 殊 需 求 或 與 重 補 修 課 程 衝 堂 者, 得 至 各 學 系 登 記 換 班, 經 本 系 所 主 管 核 准 後, 始 得 辦 理 緩 修 或 修 習 它 班 它 系 學 分 名 稱 相 同 之 科 目, 惟 不 保 證 可 選 上 換 班 之 科 目, 另 重 補 修 之 科 目 應 儘 先 修 習 第 六 條 體 育 屬 校 訂 必 修 課 程, 一 二 年 級 修 習, 每 學 期 一 學 分, 須 修 得 四 學 分, 重 補 修 生 每 學 期 至 多 修 習 二 學 分 經 由 運 動 績 優 生 管 道 入 學 之 運 動 績 優 生 於 在 學 期 間, 須 修 習 校 隊 專 長 四 學 分, 若 修 習 非 校 隊 專 長 學 分 則 不 予 計 算 第 七 條 低 年 級 學 生 上 修 本 系 必 修 課 程, 須 經 系 主 任 核 准 後, 始 得 修 習 第 八 條 修 習 之 課 程 不 得 衝 堂, 衝 堂 之 每 一 科 目 學 期 總 成 績 均 以 零 分 登 錄 第 九 條 重 複 修 習 已 及 格 之 科 目, 不 予 列 計 各 學 系 最 低 畢 業 學 分 數 第 十 條 有 連 續 性 或 先 後 修 習 之 科 目, 請 依 各 學 系 課 程 先 後 修 習 順 序 為 原 則 修 習 之 第 十 一 條 各 學 系 遇 有 新 舊 課 程 交 替, 重 補 修 課 程 之 修 習, 應 以 新 課 程 規 定 為 準, 其 規 則 如 下 : 一 舊 科 目 表 列 為 必 修 科 目, 而 新 必 修 科 目 表 已 予 刪 除, 如 不 再 開 設 此 項 科 目, 可 不 必 再 重 補 修 二 新 訂 科 目 之 學 分 數 較 舊 訂 科 目 規 定 少 者, 以 新 訂 學 分 數 為 準 三 舊 科 目 表 列 為 必 修 之 科 目, 而 新 科 目 表 已 改 為 選 修 得 不 必 再 補 修 四 有 上 述 情 形 者, 其 畢 業 學 分 數 不 得 因 此 減 少 ; 應 另 修 習 與 本 系 相 關 之 課 程 補 足 畢 業 學 分 第 十 二 條 選 課 清 單 已 列 之 科 目, 若 未 修 習, 該 科 目 成 績 以 零 分 計 算 選 課 清 單 未 列 之 科 目, 若 自 行 修 習, 所 得 成 績 不 予 登 錄 第 十 三 條 若 因 任 課 教 師 不 同 意 或 教 室 座 位 及 設 備 不 足, 得 不 接 受 旁 聽 第 十 四 條 修 習 輔 系 雙 主 修 及 教 育 學 程 者, 各 依 公 布 之 科 目 表 修 習 第 67 頁 / 共 125 頁
68 第 十 五 條 學 生 選 課 優 先 序 依 下 列 規 定 辦 理 : 一 因 教 室 座 位 或 設 備 等 之 限 制, 無 法 容 納 全 部 欲 修 習 之 學 生 時, 優 先 序 依 下 列 順 序 排 列 : ( 一 ) 本 班 生 ( 二 ) 本 系 生 ( 三 ) 雙 主 修 生 ( 四 ) 輔 系 生 ( 五 ) 外 系 生 二 前 款 所 列 本 系 生 之 優 先 順 序 排 列 如 後 : 畢 業 班 重 補 修 生 重 補 修 生 本 系 上 修 生 第 十 六 條 大 學 部 四 年 級 學 生, 經 本 系 主 任 及 開 課 所 長 核 准 後, 得 修 習 研 究 所 課 程, 其 修 得 之 學 分, 得 列 計 畢 業 學 分 研 究 生 至 大 學 部 修 習 之 課 程, 不 列 計 畢 業 學 分, 也 不 列 入 核 計 平 均 分 數 第 十 七 條 加 退 選 截 止 日 仍 未 辦 妥 選 課 手 續 者, 依 學 則 規 定 應 予 休 學 第 十 八 條 學 生 所 有 加 退 選 資 料 必 須 以 選 課 系 統 資 料 庫 資 料 為 準 第 十 九 條 學 生 應 於 選 課 前 查 詢 任 課 教 師 於 課 程 綱 要 成 績 欄 內 有 關 出 席 之 規 定, 並 確 實 遵 守, 以 維 自 身 權 益 第 二 十 條 為 維 護 學 生 選 課 之 權 益, 除 寫 作 及 會 話 課 程 需 小 班 教 學 外, 開 課 人 數 以 教 室 可 容 納 之 人 數 為 原 則, 但 若 因 教 學 之 特 殊 專 業 需 求, 則 須 簽 文 報 請 相 關 主 管 及 教 務 長 同 意 第 二 十 一 條 學 生 在 學 習 上 因 適 應 不 良, 得 於 每 學 期 第 十 二 週 申 請 停 修 當 學 期 所 修 習 之 科 目 ( 限 一 科 ), 逾 期 不 予 受 理 停 修 後 當 學 期 所 修 學 分 總 數 仍 應 符 合 學 分 下 限 之 規 定, 並 在 歷 年 成 績 單 上 留 下 停 修 記 錄 所 停 修 之 科 目 一 律 不 予 退 費, 若 涉 及 欠 繳 費 用 者, 仍 應 繳 清 原 有 費 用 第 二 十 二 條 為 提 醒 學 生 修 習 本 班 必 修 課 程 個 人 同 一 學 年 重 補 修 課 程 以 及 內 容 為 全 學 年 課 程, 系 統 會 自 動 轉 入 ( 人 文 素 養 除 外 ), 學 生 如 無 需 修 習, 需 於 規 定 時 間 內 自 行 退 選, 逾 期 未 辦 理 者, 將 依 本 辦 法 相 關 罰 則 處 理 第 二 十 三 條 學 生 需 於 加 退 選 規 定 時 間 內 完 成 選 課, 逾 期 不 予 受 理 惟 因 未 達 最 低 學 分 數 違 規 超 修 重 複 修 習 及 衝 堂 情 形 而 准 予 異 動 課 程 者, 每 科 酌 收 手 續 費 新 台 幣 壹 佰 元 整 第 二 十 四 條 本 辦 法 經 教 務 會 議 通 過 後 實 施, 修 正 時 亦 同 民 國 84 年 04 月 12 日 教 務 會 議 通 過 民 國 85 年 04 月 10 日 教 務 會 議 修 正 通 過 民 國 85 年 10 月 30 日 教 務 會 議 修 正 通 過 民 國 86 年 04 月 16 日 教 務 會 議 修 正 通 過 民 國 86 年 06 月 04 日 教 務 會 議 修 正 通 過 民 國 87 年 04 月 15 日 教 務 會 議 修 正 通 過 民 國 87 年 10 月 28 日 教 務 會 議 修 正 通 過 民 國 90 年 01 月 11 日 教 務 會 議 修 正 通 過 民 國 91 年 12 月 04 日 教 務 會 議 修 正 通 過 民 國 92 年 06 月 18 日 教 務 會 議 修 正 通 過 民 國 92 年 10 月 22 日 教 務 會 議 修 正 通 過 民 國 94 年 03 月 30 日 教 務 會 議 修 正 通 過 民 國 94 年 10 月 26 日 教 務 會 議 修 正 通 過 第 68 頁 / 共 125 頁
69 第 69 頁 / 共 125 頁 民 國 95 年 03 月 01 日 教 務 會 議 修 正 通 過 民 國 95 年 10 月 18 日 教 務 會 議 修 正 通 過 民 國 96 年 10 月 03 日 教 務 會 議 修 正 通 過 民 國 97 年 03 月 26 日 教 務 會 議 修 正 通 過 民 國 98 年 01 月 07 日 教 務 會 議 修 正 通 過 民 國 98 年 06 月 03 日 教 務 會 議 修 正 通 過 民 國 100 年 01 月 05 日 教 務 會 議 修 正 通 過 民 國 100 年 05 月 25 日 教 務 會 議 修 正 通 過 民 國 100 年 09 月 28 日 教 務 會 議 修 正 通 過
70 提 案 八 附 件 靜 宜 大 學 學 生 考 試 請 假 及 補 考 辦 法 修 正 條 文 對 照 表 修 正 後 條 文 現 行 條 文 說 明 第 二 條 一 第 二 條 一 1. 文 字 修 訂 2. 增 列 得 因 其 他 二 事 假 : 學 生 因 參 加 高 普 特 考 試 二 事 假 : 學 生 因 參 加 高 普 特 考 試 個 人 因 素 致 無 或 政 府 舉 辦 之 考 試 以 及 全 民 英 檢 多 益 及 托 福 考 試 致 與 本 校 考 試 或 政 府 舉 辦 之 考 試 致 與 本 校 考 試 時 間 衝 堂 者, 得 檢 附 准 考 證 申 請 事 法 出 席 考 試 之 事 假 規 範 時 間 衝 堂 者, 得 檢 附 准 考 證 申 請 事 假 假,; 或 其 他 個 人 因 素 致 無 法 出 席 三 考 試 者 三 四 五 四 五 六 七 六 七 第 七 條 補 考 成 績 得 依 下 列 原 則 計 算 : 第 七 條 補 考 成 績 得 依 下 列 原 則 計 算 : 增 列 參 加 政 府 舉 辦 之 考 試 以 及 全 一 公 假 產 假 育 嬰 假 喪 假 重 病 一 公 假 產 假 育 嬰 假 喪 假 重 病 民 英 檢 多 益 及 托 住 院 者 : 按 實 得 分 數 計 算 住 院 者 : 按 實 得 分 數 計 算 福 考 試 之 事 假 請 二 病 假 : 成 績 若 超 過 六 十 分, 則 超 過 二 病 假 : 成 績 若 超 過 六 十 分, 則 超 過 假, 持 到 考 證 明, 六 十 分 之 部 份 以 七 折 計 算 六 十 分 之 部 份 以 七 折 計 算 得 按 實 際 分 數 計 三 事 假 : 成 績 以 七 折 計 算, 折 算 後 成 三 事 假 : 成 績 以 七 折 計 算, 折 算 後 成 算 績 最 高 以 60 分 計 參 加 政 府 舉 辦 績 最 高 以 60 分 計 之 考 試 以 及 全 民 英 檢 多 益 及 托 福 考 試 者, 持 到 考 證 明, 得 按 實 際 分 數 計 算 靜 宜 大 學 學 生 考 試 請 假 及 補 考 辦 法 民 國 101 年 12 月 26 日 教 務 會 議 修 正 通 過 第 一 條 為 使 本 校 學 生 明 確 知 悉 考 試 請 假 及 補 考 有 所 遵 循, 特 訂 定 本 辦 法 第 二 條 本 校 學 生 於 排 定 考 試 期 間 內, 有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者 得 請 假 : 一 病 假 : 學 生 於 考 試 期 間 因 病 無 法 參 加 考 試 者, 應 檢 具 健 保 指 定 醫 療 院 所 之 診 斷 証 明 書 ( 須 註 明 就 診 時 刻 ) 或 住 院 証 明 書 辦 理 請 假 二 事 假 : 學 生 因 參 加 政 府 舉 辦 之 考 試 以 及 全 民 英 檢 多 益 及 托 福 考 試 致 與 本 校 考 試 時 間 衝 堂 者, 得 檢 附 准 考 證 申 請 事 假 ; 或 其 他 個 人 因 素 致 無 法 出 席 考 試 者 三 公 假 : 學 生 於 考 試 期 間 因 本 校 指 派 擔 任 或 辦 理 公 務 活 動 而 代 表 出 席 或 兵 役 召 集 等 事 宜 者, 須 事 前 請 派 赴 公 務 單 位 出 具 書 面 証 明, 辦 理 請 假 第 70 頁 / 共 125 頁
71 四 喪 假 : 學 生 於 考 試 期 間 因 直 系 親 屬 或 兄 弟 姊 妹 喪 亡, 得 申 請 喪 假 五 產 假 : 學 生 因 懷 孕 分 娩 流 產 致 無 法 出 席 本 校 考 試 者, 得 檢 附 醫 院 證 明 申 請 產 假 六 育 嬰 假 : 學 生 因 哺 育 三 歲 以 下 幼 兒 所 引 發 之 事 假 病 假 七 除 上 述 原 因 外, 其 他 因 人 力 不 可 抗 拒 因 素 所 引 起 之 重 大 事 故, 得 以 特 別 簽 准 之 假 別 辦 理 第 三 條 學 生 臨 時 患 病 或 遇 不 可 抗 力 之 特 殊 事 故 不 及 請 假 時, 請 學 生 家 長 ( 或 監 護 人 ) 於 考 試 當 日 通 知 教 務 處 課 務 組, 並 於 三 日 內 提 出 正 式 証 明 文 件 補 辦 請 假 手 續 第 四 條 期 中 考 試 逕 向 任 課 教 師 請 假 徵 得 同 意 後, 由 任 課 教 師 安 排 時 間 補 考 第 五 條 期 末 考 試 請 假 除 向 任 課 教 師 請 假 外, 須 至 課 務 組 領 取 請 假 單 辦 理 請 假 手 續, 惟 至 遲 須 於 考 試 當 天 ( 含 ) 以 前 提 出 申 請, 逾 期 不 受 理 第 六 條 期 末 考 試 之 補 考, 必 須 依 教 務 處 課 務 組 公 佈 之 時 間 參 加 補 考, 且 以 一 次 為 限, 逾 期 未 參 加 考 試 者, 該 次 考 試 成 績 以 零 分 計 算 因 不 可 抗 力 特 殊 事 故 或 重 病 住 院, 無 法 於 公 佈 日 期 參 加 考 試 補 考 者, 最 遲 得 延 至 次 學 期 開 學 日 前 三 天 補 考 第 七 條 補 考 成 績 得 依 下 列 原 則 計 算 : 一 公 假 產 假 育 嬰 假 喪 假 重 病 住 院 者 : 按 實 得 分 數 計 算 二 病 假 : 成 績 若 超 過 六 十 分, 則 超 過 六 十 分 之 部 份 以 七 折 計 算 三 事 假 : 成 績 以 七 折 計 算, 折 算 後 成 績 最 高 以 60 分 計 參 加 政 府 舉 辦 之 考 試 以 及 全 民 英 檢 多 益 及 托 福 考 試 者, 持 到 考 證 明, 得 按 實 際 分 數 計 算 第 八 條 本 辦 法 經 教 務 會 議 通 過 後 實 施, 修 訂 時 亦 同 民 國 82 年 03 月 17 日 教 務 會 議 通 過 民 國 83 年 10 月 19 日 教 務 會 議 修 正 通 過 民 國 86 年 12 月 31 日 教 務 會 議 修 正 通 過 民 國 94 年 10 月 26 日 教 務 會 議 修 正 通 過 民 國 95 年 03 月 01 日 教 務 會 議 修 正 通 過 民 國 97 年 06 月 04 日 教 務 會 議 修 正 通 過 民 國 98 年 01 月 07 日 教 務 會 議 修 正 通 過 第 71 頁 / 共 125 頁
72 提 案 九 附 件 各 校 教 學 評 量 採 用 公 式 調 查 校 名 衡 量 尺 度 標 準 多 採 用 平 均 3.5 分 為 標 準 大 同 大 學 採 5 點 量 表 方 式 : 非 常 同 意 (5) 同 意 (4) 普 通 (3) 不 平 均 3.5 分 同 意 (2) 非 常 不 同 意 (1) 大 葉 大 學 採 5 點 量 表 平 均 3.5 分 中 央 大 學 採 5 點 量 表 + 無 法 作 答 (0) 選 項 平 均 3.5 分 中 原 大 學 採 5 級 分 計 算 : 非 常 同 意 (5) 同 意 (4) 平 均 3.5 分 普 通 (3) 不 同 意 (2) 非 常 不 同 意 (1) 無 從 評 量 ( 不 列 入 計 算 ) 中 國 醫 藥 大 學 採 5 點 量 表 平 均 3.5 分 世 新 大 學 等 第 採 五 分 位 法 平 均 3.5 分 佛 光 大 學 採 5 點 量 表 平 均 3.5 分 東 吳 大 學 採 5 點 量 表 平 均 3.5 分 長 庚 大 學 採 5 點 量 表 平 均 3.5 分 高 雄 醫 學 大 學 採 5 級 分 制 平 均 3.5 分 逢 甲 大 學 採 5 分 量 表 平 均 3.5 分 平 均 3.0 分 華 梵 大 學 採 5 點 量 表 ; 勉 強 同 意 (3) 平 均 3.5 分 實 踐 大 學 採 5 點 量 表 平 均 3.5 分 暨 南 國 際 大 學 採 5 點 量 表 平 均 3.5 分 臺 北 市 立 教 育 採 5 點 量 表 平 均 3.5 分 大 學 臺 北 教 育 大 學 非 常 符 合 (5) 符 合 (4) 尚 可 (3) 不 符 合 (2) 非 常 不 平 均 3.5 分 符 合 (1) 臺 南 大 學 採 5 級 分 制 : 非 常 同 意 (5) 同 意 (4) 平 均 3.5 分 無 意 見 (3) 不 同 意 (2) 非 常 不 同 意 (1) 臺 灣 師 範 大 學 採 5 級 分 計 算 : 非 常 符 合 (5) 符 合 (4) 平 均 3.5 分 尚 符 合 (3) 不 符 合 (2) 非 常 不 符 合 (1) 臺 灣 海 洋 大 學 採 5 點 量 表 : 非 常 同 意 (5) 同 意 (4) 平 均 3.5 分 普 通 (3) 不 同 意 (2) 非 常 不 同 意 (1) 臺 灣 藝 術 大 學 採 5 點 量 表 平 均 3.5 分 其 他 標 準 東 海 大 學 採 5 點 量 表 平 均 60 分 弘 光 科 技 大 學 採 6 級 順 序 量 表 方 式 平 均 70 分 聯 合 大 學 採 5 點 量 表 平 均 70 分 第 72 頁 / 共 125 頁
73 校 名 衡 量 尺 度 標 準 多 採 用 平 均 3.5 分 為 標 準 中 國 文 化 大 學 採 7 點 量 表 : 非 常 同 意 (7) 同 意 (6) 略 同 意 (5) 無 意 見 (4) 略 不 同 意 (3) 不 同 意 (2) 非 常 不 同 意 (1) 單 科 60 分 二 科 以 上 70 分 輔 仁 大 學 5 分 制 教 師 平 均 值 3.0 分 單 科 連 續 兩 學 年 3.5 分 第 73 頁 / 共 125 頁
74 提 案 十 附 件 靜 宜 大 學 院 系 ( 所 ) 教 育 目 標 關 聯 表 院 別 : 人 文 暨 社 會 科 學 院 系 別 : 大 眾 傳 播 學 系 ( 碩 士 班 ) 一 教 育 目 標 關 聯 表 所 教 育 目 標 / 院 教 育 目 標 一 提 升 文 化 素 養 二 深 化 道 德 涵 養 三 厚 實 專 業 學 養 1. 培 養 影 視 傳 播 媒 體 專 業 菁 英 2. 訓 練 獨 立 研 究 與 反 思 能 力 3. 拓 展 傳 播 科 技 與 文 化 視 野 表 高 度 相 關, 表 中 度 相 關 二 教 育 目 標 內 涵 說 明 所 教 育 目 標 1. 培 養 影 視 傳 播 媒 體 專 業 菁 英 2. 訓 練 獨 立 研 究 與 反 思 能 力 3. 拓 展 傳 播 科 技 與 文 化 視 野 內 涵 說 明 強 調 傳 播 領 域 中 理 論 與 應 用 的 專 業 性, 以 影 像 為 出 發 點, 結 合 基 礎 與 進 階 之 兩 層 次 理 論 思 維, 配 搭 影 視 美 學 與 產 業 政 策 之 雙 主 軸 厚 實 專 業, 以 培 養 當 代 影 視 媒 體 所 需 的 可 應 用 可 執 行 可 企 劃 及 可 獨 立 開 發 媒 體 創 意 的 高 視 野 人 才 著 重 提 升 研 究 能 量, 透 過 課 程 設 計 的 獨 特 性 將 傳 統 傳 播 理 論 方 法 與 批 判 性 思 考, 融 合 入 進 階 之 美 學 科 技 產 業 與 政 策 的 整 體 性 觀 察, 由 訓 練 研 究 生 的 基 礎 研 究 執 行 為 始, 迄 培 養 前 曕 的 主 動 媒 體 思 辨 能 力 為 末, 聚 焦 於 激 發 新 一 代 年 輕 研 究 者 的 反 思 型 研 究 特 質 以 數 位 科 技 與 資 訊 社 會 的 多 元 文 本 為 經, 輔 產 業 生 態 與 文 化 政 策 的 適 應 變 遷 為 緯, 力 圖 由 傳 統 傳 播 知 識 框 架 轉 型 為 更 符 合 時 代 脈 絡 的 媒 體 動 態 演 化, 強 調 培 養 具 未 來 性 的 科 技 媒 體 思 維, 及 建 立 檢 討 產 業 與 政 策 相 應 合 理 性 的 巨 觀 視 角 民 國 101 年 12 月 26 日 教 務 會 議 通 過 第 74 頁 / 共 125 頁
75 靜 宜 大 學 院 系 ( 所 ) 基 本 素 養 關 聯 表 院 別 : 人 文 暨 社 會 科 學 院 系 別 : 大 眾 傳 播 學 系 ( 碩 士 班 ) 一 基 本 素 養 關 聯 表 所 基 本 素 養 院 基 本 素 養 鑑 賞 人 文 作 品 與 重 視 多 元 文 化 尊 重 社 會 倫 常 體 察 生 命 價 值 洞 悉 新 媒 體 科 技 脈 絡 掌 握 跨 領 域 前 瞻 議 題 型 塑 新 世 代 文 化 素 養 二 基 本 素 養 內 涵 說 明 所 基 本 素 養 洞 悉 新 媒 體 文 化 脈 絡 內 涵 說 明 因 應 數 位 匯 流 化 年 代 中, 不 同 媒 體 間 之 界 限 藩 籬 逐 漸 整 合 的 發 展 趨 勢, 傳 播 所 學 生 必 須 培 養 洞 悉 傳 播 在 科 技 史 中 的 演 進 脈 絡, 並 深 化 傳 播 研 究 歷 史 觀 之 基 礎 知 識 掌 握 跨 領 域 前 瞻 議 題 呼 應 新 傳 播 科 技 高 度 發 展 的 年 代 中, 不 同 理 論 取 徑 間 彼 此 活 絡 的 交 融 與 對 話 態 勢, 傳 播 所 學 生 必 須 具 有 掌 握 跨 領 域 議 題, 並 進 行 前 瞻 性 研 究 之 專 業 技 能 型 塑 新 世 代 文 化 素 養 鑒 於 資 訊 社 會 快 速 變 遷 的 年 代 中, 不 同 文 化 視 野 推 陳 出 新 且 不 斷 演 繹 之 現 況, 傳 播 所 學 生 必 須 型 塑 省 思 新 媒 介 生 態 之 文 化 素 養, 並 進 而 改 善 社 會 溝 通 之 實 踐 能 力 民 國 101 年 12 月 26 日 教 務 會 議 通 過 第 75 頁 / 共 125 頁
76 靜 宜 大 學 校 院 系 ( 所 ) 核 心 能 力 說 明 及 對 應 表 院 別 : 人 文 暨 社 會 科 學 院 學 系 : 大 眾 傳 播 學 系 ( 碩 士 班 ) 項 目 教 育 目 標 核 心 能 力 1. 全 人 陶 成 2. 專 業 領 航 校 級 院 級 系 級 項 目 項 目 項 目 1. 生 命 省 思 能 力 2. 藝 術 欣 賞 能 力 3. 社 會 關 懷 能 力 4. 人 際 溝 通 能 力 5. 主 動 求 知 與 解 決 問 題 能 力 6. 運 用 專 業 知 識 能 力 7. 善 用 科 技 能 力 提 升 文 化 素 養 深 化 道 德 涵 養 厚 實 專 業 學 養 A. 獨 立 思 考 能 力 項 目 描 述 及 說 明 項 目 B. 鑑 賞 多 元 文 化 能 力 A. 思 考 是 創 造 的 推 手, 創 造 使 世 界 擁 有 無 限 可 能, 藉 由 學 生 學 習 中 投 入 之 思 考 討 論 活 動, 啟 動 學 生 們 原 具 有 而 潛 藏 的 獨 立 思 考 能 力 ; 繼 而 讓 發 現 問 題 思 考 問 題 成 為 常 態 之 能 力, 非 僅 侷 限 被 動 式 之 能 力 B. 多 元 文 化 教 育 是 要 孕 育 學 生 更 開 闊 的 胸 襟, 讓 學 生 接 觸 多 元 文 化 的 知 識, 學 習 多 元 文 化 的 教 材, 培 養 學 生 認 同 自 我 文 化 欣 賞 他 人 文 化 的 能 力 以 及 幫 助 學 生 從 不 同 群 體 去 感 受 均 等 的 理 想, 使 學 生 懂 得 珍 惜 欣 賞 不 同 的 文 化 特 質, 並 鼓 舞 增 進 跨 文 化 間 合 作 關 係 的 教 育 1. 培 養 影 視 傳 播 媒 體 專 業 菁 英 2. 訓 練 獨 立 研 究 與 反 思 能 力 3. 拓 展 傳 播 科 技 與 文 化 視 野 A. 媒 體 批 判 與 獨 力 研 究 能 力 B. 美 學 創 意 與 企 畫 執 行 能 力 C. 數 位 溝 通 與 文 化 體 察 能 力 系 核 心 能 力 對 應 院 核 心 能 力 項 目 編 號 AC ABCDE ACE 第 76 頁 / 共 125 頁
77 C. 主 動 學 習 能 力 C. 由 學 生 在 學 習 情 境 中 參 與 或 體 驗, 進 而 主 動 的 賦 予 意 義 或 建 構 新 概 念, 此 一 主 動 學 習 法 強 調 學 生 有 責 任 為 自 己 的 學 習 負 責, 而 教 師 也 必 須 由 傳 統 支 配 學 生 的 權 威 角 色, 轉 化 成 引 導 激 勵 輔 助 診 斷 與 評 鑑 者, 以 觸 動 學 生 自 發 性 的 學 習 動 機 建 立 主 動 學 習 環 境 D. 媒 體 經 管 與 政 策 分 析 能 力 ACE D. 團 隊 合 作 能 力 D. 團 隊 合 作 能 力 的 學 習 是 指 幫 助 學 生 養 成 應 具 有 民 主 素 養, 包 容 不 同 意 見, 平 等 對 待 他 人 與 各 族 群 尊 重 生 命 積 極 主 動 關 懷 社 會 環 境 與 自 然, 並 遵 守 法 治 與 團 體 規 範, 發 揮 團 隊 合 作 的 精 神 希 望 培 養 既 能 發 展 自 我 又 能 有 益 於 群 體 合 作 尊 重 他 人 的 人 並 在 未 來 職 場 是 以 建 設 性 創 造 性 與 包 容 性 的 價 值 觀 替 代 防 衛 性 自 我 中 心 與 太 過 個 人 取 向 的 價 值 觀 E. 溝 通 : 學 習 尊 重 他 人, 理 解 他 人 包 容 他 人 之 能 力 協 調 : 學 習 尊 重 差 異 均 衡 資 源 平 等 對 待 之 能 力 透 過 以 上 兩 種 能 力, 可 以 創 造 一 個 和 諧 與 互 助 團 體 E. 溝 通 協 調 能 力 第 77 頁 / 共 125 頁
78 通 過 會 議 民 國 99 年 06 月 28 日 臨 時 院 課 程 委 員 會 議 通 過 民 國 100 年 01 月 24 日 臨 時 院 務 會 議 修 正 通 過 民 國 100 年 10 月 11 日 臨 時 院 務 會 議 修 正 通 過 民 國 101 年 12 月 26 日 教 務 會 議 通 過 民 國 101 年 10 月 03 日 系 務 會 議 通 過 民 國 101 年 10 月 31 日 院 務 會 議 通 過 第 78 頁 / 共 125 頁
79 靜 宜 大 學 校 院 系 ( 所 ) 核 心 能 力 對 應 表 院 別 : 人 文 暨 社 會 科 學 院 學 系 : 社 會 工 作 與 兒 童 少 年 福 利 學 系 項 目 教 育 目 標 核 心 能 力 1. 全 人 陶 成 2. 專 業 領 航 校 級 院 級 系 級 項 目 項 目 項 目 1. 生 命 省 思 能 力 2. 藝 術 欣 賞 能 力 3. 社 會 關 懷 能 力 4. 人 際 溝 通 能 力 5. 主 動 求 知 與 解 決 問 題 能 力 6. 運 用 專 業 知 識 能 力 7. 善 用 科 技 能 力 提 升 文 化 素 養 深 化 道 德 涵 養 厚 實 專 業 學 養 A. 獨 立 思 考 能 力 第 79 頁 / 共 125 頁 熱 忱 務 實 專 業 進 取 項 目 描 述 及 說 明 項 目 B. 鑑 賞 多 元 文 化 能 力 A. 思 考 是 創 造 的 推 手, 創 造 使 世 界 擁 有 無 限 可 能, 藉 由 學 生 學 習 中 投 入 之 思 考 討 論 活 動, 啟 動 學 生 們 原 具 有 而 潛 藏 的 獨 立 思 考 能 力 ; 繼 而 讓 發 現 問 題 思 考 問 題 成 為 常 態 之 能 力, 非 僅 侷 限 被 動 式 之 能 力 B. 多 元 文 化 教 育 是 要 孕 育 學 生 更 開 闊 的 胸 襟, 讓 學 生 接 觸 多 元 文 化 的 知 識, 學 習 多 元 文 化 的 教 材, 培 養 學 生 認 同 自 我 文 化 欣 賞 他 系 核 心 能 力 對 應 院 核 心 能 力 項 目 編 號 a. 勤 奮 負 責 的 行 動 能 力 C D E b. 了 解 社 會 情 境 的 能 力 A B C D E 提 案 十 一 附 件
80 C. 主 動 學 習 能 力 人 文 化 的 能 力 以 及 幫 助 學 生 從 不 同 群 體 去 感 受 均 等 的 理 想, 使 學 生 懂 得 珍 惜 欣 賞 不 同 的 文 化 特 質, 並 鼓 舞 增 進 跨 文 化 間 合 作 關 係 的 教 育 C. 由 學 生 在 學 習 情 境 中 參 與 或 體 驗, 進 而 主 動 的 賦 予 意 義 或 建 構 新 概 念, 此 一 主 動 學 習 法 強 調 學 生 有 責 任 為 自 己 的 學 習 負 責, 而 教 師 也 必 須 由 傳 統 支 配 學 生 的 權 威 角 色, 轉 化 成 引 導 激 勵 輔 助 診 斷 與 評 鑑 者, 以 觸 動 學 生 自 發 性 的 學 習 動 機 建 立 主 動 學 習 環 境 c. 評 估 與 執 行 服 務 的 能 力 d. 連 結 理 論 與 實 務 的 能 力 A B C D E A C D. 團 隊 合 作 能 力 D. 團 隊 合 作 能 力 的 學 習 是 指 幫 助 學 生 養 成 應 具 有 民 主 素 養, 包 容 不 同 意 見, 平 等 對 待 他 人 與 各 族 群 尊 重 生 命 積 極 主 動 關 懷 社 會 環 境 與 自 然, 並 遵 守 e. 實 踐 價 值 與 倫 理 的 能 力 A 第 80 頁 / 共 125 頁
81 法 治 與 團 體 規 範, 發 揮 團 隊 合 作 的 精 神 希 望 培 養 既 能 發 展 自 我 又 能 有 益 於 群 體 合 作 尊 重 他 人 的 人 並 在 未 來 職 場 是 以 建 設 性 創 造 性 與 包 容 性 的 價 值 觀 替 代 防 衛 性 自 我 中 心 與 太 過 個 人 取 向 的 價 值 觀 f. 發 掘 社 會 資 源 的 能 力 A C D E 通 過 會 議 E. 溝 通 協 調 能 力 E. 溝 通 : 學 習 尊 重 他 人, 理 解 他 人 包 容 他 人 之 能 力 協 調 : 學 習 尊 重 差 異 均 衡 資 源 平 等 對 待 之 能 力 透 過 以 上 兩 種 能 力, 可 以 創 造 一 個 和 諧 與 互 助 團 體 民 國 99 年 06 月 28 日 臨 時 院 課 程 委 員 會 議 通 過 民 國 100 年 01 月 24 日 臨 時 院 務 會 議 修 正 通 過 民 國 100 年 10 月 11 日 臨 時 院 務 會 議 修 正 通 過 民 國 99 年 06 月 24 日 系 課 程 委 員 會 通 過 民 國 99 年 06 月 28 日 臨 時 院 課 程 委 員 會 議 通 過 民 國 100 年 01 月 13 日 系 務 會 議 修 正 通 過 民 國 100 年 01 月 24 日 臨 時 院 務 會 議 修 正 通 過 民 國 100 年 10 月 11 日 臨 時 院 務 會 議 修 正 通 過 民 國 101 年 10 月 04 日 系 務 會 議 修 正 通 過 民 國 101 年 10 月 31 日 院 務 會 議 通 過 第 81 頁 / 共 125 頁
82 民 國 100 年 01 月 05 日 教 務 會 議 修 正 通 過 民 國 100 年 11 月 02 日 臨 時 教 務 會 議 修 正 通 過 民 國 101 年 12 月 26 日 教 務 會 議 修 正 通 過 第 82 頁 / 共 125 頁
83 院 別 : 人 文 暨 社 會 科 學 院 學 系 : 社 會 工 作 與 兒 童 少 年 福 利 學 系 ( 碩 士 班 ) 項 目 教 育 目 標 核 心 能 力 1. 全 人 陶 成 2. 專 業 領 航 校 級 院 級 系 級 項 目 項 目 項 目 1. 生 命 省 思 能 力 2. 藝 術 欣 賞 能 力 3. 社 會 關 懷 能 力 4. 人 際 溝 通 能 力 5. 主 動 求 知 與 解 決 問 題 能 力 6. 運 用 專 業 知 識 能 力 7. 善 用 科 技 能 力 提 升 文 化 素 養 深 化 道 德 涵 養 厚 實 專 業 學 養 熱 忱 務 實 專 業 進 取 項 目 描 述 及 說 明 項 目 A. 獨 立 思 考 能 力 B. 鑑 賞 多 元 文 化 能 力 A. 思 考 是 創 造 的 推 手, 創 造 使 世 界 擁 有 無 限 可 能, 藉 由 學 生 學 習 中 投 入 之 思 考 討 論 活 動, 啟 動 學 生 們 原 具 有 而 潛 藏 的 獨 立 思 考 能 力 ; 繼 而 讓 發 現 問 題 思 考 問 題 成 為 常 態 之 能 力, 非 僅 侷 限 被 動 式 之 能 力 B. 多 元 文 化 教 育 是 要 孕 育 學 生 更 開 闊 的 胸 襟, 讓 學 生 接 觸 多 元 文 化 的 知 識, 學 習 多 元 文 化 的 教 材, 培 養 學 生 認 同 自 系 核 心 能 力 對 應 院 核 心 能 力 項 目 編 號 a. 勤 奮 負 責 的 行 動 能 力 CDE b. 分 析 社 會 情 境 的 能 力 ABCDE 第 83 頁 / 共 125 頁
84 我 文 化 欣 賞 他 人 文 化 的 能 力 以 及 幫 助 學 生 從 不 同 群 體 去 感 受 均 等 的 理 想, 使 學 生 懂 得 珍 惜 欣 賞 不 同 的 文 化 特 質, 並 鼓 舞 增 進 跨 文 化 間 合 作 關 係 的 教 育 c. 規 劃 與 督 導 服 務 的 能 力 ABCDE C. 主 動 學 習 能 力 C. 由 學 生 在 學 習 情 境 中 參 與 或 體 驗, 進 而 主 動 的 賦 予 意 義 或 建 構 新 概 念, 此 一 主 動 學 習 法 強 調 學 生 有 責 任 為 自 己 的 學 習 負 責, 而 教 師 也 必 須 由 傳 統 支 配 學 生 的 權 威 角 色, 轉 化 成 引 導 激 勵 輔 助 診 斷 與 評 鑑 者, 以 觸 動 學 生 自 發 性 的 學 習 動 機 建 立 主 動 學 習 環 境 d. 整 合 理 論 與 實 務 的 能 力 ABCE 第 84 頁 / 共 125 頁
85 D. 團 隊 合 作 能 力 D. 團 隊 合 作 能 力 的 學 習 是 指 幫 助 學 生 養 成 應 具 有 民 主 素 養, 包 容 不 同 意 見, 平 等 對 待 他 人 與 各 族 群 尊 重 生 命 積 極 主 動 關 懷 社 會 環 境 與 自 然, 並 遵 守 法 治 與 團 體 規 範, 發 揮 團 隊 合 作 的 精 神 希 望 培 養 既 能 發 展 自 我 又 能 有 益 於 群 體 合 作 尊 重 他 人 的 人 並 在 未 來 職 場 是 以 建 設 性 創 造 性 與 包 容 性 的 價 值 觀 替 代 防 衛 性 自 我 中 心 與 太 過 個 人 取 向 的 價 值 觀 e. 實 踐 價 值 與 倫 理 的 能 力 A f. 執 行 實 務 研 究 的 能 力 ABCDE 通 過 會 議 E. 溝 通 : 學 習 尊 重 他 人, 理 解 他 E. 溝 通 協 調 能 力 人 包 容 他 人 之 能 力 協 調 : 學 習 尊 重 差 異 均 衡 資 源 平 等 對 待 之 能 力 透 過 以 上 兩 種 能 力, 可 以 創 造 一 個 和 諧 與 互 助 團 體 民 國 99 年 06 月 28 日 臨 時 院 課 程 委 員 會 議 通 過 民 國 100 年 01 月 24 日 臨 時 院 務 會 議 修 正 通 過 民 國 100 年 10 月 11 日 臨 時 院 務 會 議 修 正 通 過 第 85 頁 / 共 125 頁 g. 開 創 資 源 與 服 務 的 能 力 ACDE 民 國 99 年 06 月 24 日 系 課 程 委 員 會 通 過 民 國 99 年 06 月 28 日 臨 時 院 課 程 委 員 會 議 通 過 民 國 100 年 01 月 13 日 系 務 會 議 修 正 通 過 民 國 100 年 01 月 24 日 臨 時 院 務 會 議 修 正 通 過 民 國 100 年 10 月 11 日 臨 時 院 務 會 議 修 正 通 過 民 國 101 年 10 月 04 日 系 務 會 議 修 正 通 過
86 民 國 100 年 01 月 05 日 教 務 會 議 修 正 通 過 民 國 100 年 11 月 02 日 臨 時 教 務 會 議 修 正 通 過 民 國 101 年 12 月 26 日 教 務 會 議 修 正 通 過 民 國 101 年 10 月 31 日 院 務 會 議 通 過 第 86 頁 / 共 125 頁
87 院 別 : 人 文 暨 社 會 科 學 院 學 系 : 社 會 工 作 與 兒 童 少 年 福 利 學 系 ( 碩 士 在 職 專 班 ) 項 目 教 育 目 標 核 心 能 力 1. 全 人 陶 成 2. 專 業 領 航 校 級 院 級 系 級 項 目 項 目 項 目 1. 生 命 省 思 能 力 2. 藝 術 欣 賞 能 力 3. 社 會 關 懷 能 力 4. 人 際 溝 通 能 力 5. 主 動 求 知 與 解 決 問 題 能 力 6. 運 用 專 業 知 識 能 力 7. 善 用 科 技 能 力 提 升 文 化 素 養 深 化 道 德 涵 養 厚 實 專 業 學 養 A. 獨 立 思 考 能 力 熱 忱 務 實 專 業 進 取 項 目 描 述 及 說 明 項 目 B. 鑑 賞 多 元 文 化 能 力 A. 思 考 是 創 造 的 推 手, 創 造 使 世 界 擁 有 無 限 可 能, 藉 由 學 生 學 習 中 投 入 之 思 考 討 論 活 動, 啟 動 學 生 們 原 具 有 而 潛 藏 的 獨 立 思 考 能 力 ; 繼 而 讓 發 現 問 題 思 考 問 題 成 為 常 態 之 能 力, 非 僅 侷 限 被 動 式 之 能 力 B. 多 元 文 化 教 育 是 要 孕 育 學 生 更 開 闊 的 胸 襟, 讓 學 生 接 觸 多 元 文 化 的 知 識, 學 習 多 元 文 化 的 教 材, 培 養 學 生 認 同 自 我 文 化 欣 賞 他 人 文 化 的 能 力 以 及 幫 助 系 核 心 能 力 對 應 院 核 心 能 力 項 目 編 號 a. 勤 奮 負 責 的 行 動 能 力 CDE b. 分 析 社 會 情 境 的 能 力 ABCDE 第 87 頁 / 共 125 頁
88 學 生 從 不 同 群 體 去 感 受 均 等 的 理 想, 使 學 生 懂 得 珍 惜 欣 賞 不 同 的 文 化 特 質, 並 鼓 舞 增 進 跨 文 化 間 合 作 關 係 的 教 育 c. 規 劃 與 督 導 服 務 的 能 力 ABCDE C. 主 動 學 習 能 力 C. 由 學 生 在 學 習 情 境 中 參 與 或 體 驗, 進 而 主 動 的 賦 予 意 義 或 建 構 新 概 念, 此 一 主 動 學 習 法 強 調 學 生 有 責 任 為 自 己 的 學 習 負 責, 而 教 師 也 必 須 由 傳 統 支 配 學 生 的 權 威 角 色, 轉 化 成 引 導 激 勵 輔 助 診 斷 與 評 鑑 者, 以 觸 動 學 生 自 發 性 的 學 習 動 機 建 立 主 動 學 習 環 境 d. 整 合 理 論 與 實 務 的 能 力 ABCE 第 88 頁 / 共 125 頁
89 D. 團 隊 合 作 能 力 D. 團 隊 合 作 能 力 的 學 習 是 指 幫 助 學 生 養 成 應 具 有 民 主 素 養, 包 容 不 同 意 見, 平 等 對 待 他 人 與 各 族 群 尊 重 生 命 積 極 主 動 關 懷 社 會 環 境 與 自 然, 並 遵 守 法 治 與 團 體 規 範, 發 揮 團 隊 合 作 的 精 神 希 望 培 養 既 能 發 展 自 我 又 能 有 益 於 群 體 合 作 尊 重 他 人 的 人 並 在 未 來 職 場 是 以 建 設 性 創 造 性 與 包 容 性 的 價 值 觀 替 代 防 衛 性 自 我 中 心 與 太 過 個 人 取 向 的 價 值 觀 e. 實 踐 價 值 與 倫 理 的 能 A 力 f. 執 行 實 務 研 究 的 能 力 ABCDE g. 開 創 資 源 與 服 務 的 能 ACDE 力 通 過 會 E. 溝 通 協 調 能 力 E. 溝 通 : 學 習 尊 重 他 人, 理 解 他 人 包 容 他 人 之 能 力 協 調 : 學 習 尊 重 差 異 均 衡 資 源 平 等 對 待 之 能 力 透 過 以 上 兩 種 能 力, 可 以 創 造 一 個 和 諧 與 互 助 團 體 民 國 99 年 06 月 28 日 臨 時 院 課 程 委 員 會 議 通 過 民 國 100 年 01 月 24 日 臨 時 院 務 會 議 修 正 通 過 民 國 100 年 10 月 11 日 臨 時 院 務 會 議 修 正 通 過 第 89 頁 / 共 125 頁 民 國 99 年 06 月 24 日 系 課 程 委 員 會 通 過 民 國 99 年 06 月 28 日 臨 時 院 課 程 委 員 會 議 通 過 民 國 100 年 01 月 13 日 系 務 會 議 修 正 通 過
90 議 民 國 100 年 01 月 05 日 教 務 會 議 修 正 通 過 民 國 100 年 11 月 02 日 臨 時 教 務 會 議 修 正 通 過 民 國 101 年 12 月 26 日 教 務 會 議 修 正 通 過 民 國 100 年 01 月 24 日 臨 時 院 務 會 議 修 正 通 過 民 國 100 年 10 月 11 日 臨 時 院 務 會 議 修 正 通 過 民 國 101 年 10 月 04 日 系 務 會 議 修 正 通 過 民 國 101 年 10 月 31 日 院 務 會 議 通 過 第 90 頁 / 共 125 頁
91 提 案 十 二 附 件 靜 宜 大 學 外 語 學 院 教 學 評 量 委 員 會 設 置 辦 法 民 國 101 年 12 月 26 日 教 務 會 議 核 備 第 一 條 為 多 元 評 估 教 師 教 學 成 效, 維 持 本 校 教 學 品 質, 特 訂 定 本 辦 法 第 二 條 委 員 會 成 員 為 院 教 師 評 審 委 員 會 成 員, 必 要 時 得 由 院 長 遴 聘 具 有 評 量 心 理 與 教 育 專 長 之 教 師 或 同 領 域 教 師 及 校 外 專 業 人 士 一 至 二 名 擔 任 之 第 三 條 委 員 會 職 掌 如 下 : 一 討 論 教 學 意 見 反 應 調 查 之 內 容 及 相 關 事 宜 二 依 教 學 未 達 學 校 標 準 之 教 師 提 供 的 授 課 資 料 檔 案 及 學 生 學 習 成 效 證 據, 評 估 該 教 師 相 關 處 置 事 宜 第 四 條 教 學 未 達 學 校 標 準 教 師 定 義 如 下 : 一 個 人 教 學 意 見 反 應 調 查 連 續 兩 學 期 未 達 校 訂 標 準 之 教 師 二 各 系 認 定 教 學 需 改 善 且 需 經 討 論 之 教 師 第 五 條 第 四 條 所 列 之 教 學 未 達 學 校 標 準 教 師 需 提 供 個 人 授 課 資 料 檔 案 及 學 生 學 習 成 效 證 據 供 委 員 會 討 論 第 六 條 委 員 會 議 必 要 時 得 召 開 之 第 七 條 本 辦 法 經 院 務 會 議 通 過 送 教 務 會 議 核 備 後 實 施, 修 正 時 亦 同 民 國 101 年 09 月 18 日 院 務 會 議 通 過 第 91 頁 / 共 125 頁
92 靜 宜 大 學 人 文 暨 社 會 科 學 院 教 學 評 量 委 員 會 設 置 辦 法 民 國 101 年 12 月 26 日 教 務 會 議 核 備 第 一 條 為 多 元 評 估 教 師 教 學 成 效, 維 持 本 院 教 學 品 質, 特 訂 定 本 辦 法 第 二 條 委 員 會 成 員 為 院 教 師 評 審 委 員 會 成 員, 必 要 時 得 由 院 長 遴 聘 具 有 評 量 心 理 與 教 育 專 長 之 教 師 或 同 領 域 教 師 及 校 外 人 士 若 干 人 擔 任 之 第 三 條 委 員 會 職 掌 如 下 : 一 討 論 教 學 意 見 反 應 調 查 之 內 容 及 相 關 事 宜 二 依 教 學 未 達 學 校 標 準 之 教 師 提 供 的 授 課 資 料 檔 案 及 學 生 學 習 成 效 證 據, 評 估 該 教 師 相 關 處 置 事 宜 第 四 條 教 學 未 達 學 校 標 準 教 師 定 義 如 下 : 一 個 人 教 學 意 見 反 應 調 查 連 續 兩 學 期 未 達 校 訂 標 準 之 教 師 二 各 系 認 定 教 學 需 改 善 且 需 經 討 論 之 教 師 第 五 條 第 四 條 所 列 之 教 學 未 達 學 校 標 準 教 師 需 提 供 個 人 授 課 資 料 檔 案 及 學 生 學 習 成 效 證 據 供 委 員 會 討 論 第 六 條 委 員 會 議 必 要 時 得 召 開 之 第 七 條 本 辦 法 經 院 務 會 議 通 過 送 教 務 會 議 核 備 後 實 施, 修 正 時 亦 同 民 國 101 年 09 月 26 日 院 務 會 議 通 過 第 92 頁 / 共 125 頁
93 靜 宜 大 學 理 學 院 教 學 評 量 委 員 會 設 置 辦 法 第 一 條 為 多 元 評 估 教 師 教 學 成 效, 維 持 本 校 教 學 品 質, 特 訂 定 本 辦 法 民 國 101 年 12 月 26 日 教 務 會 議 核 備 第 二 條 委 員 會 成 員 為 院 教 師 評 審 委 員 會 成 員, 必 要 時 得 由 院 長 遴 聘 具 有 評 量 心 理 與 教 育 專 長 之 教 師 或 同 領 域 教 師 及 校 外 人 士 至 多 二 人 擔 任 之 第 三 條 委 員 會 職 掌 如 下 : 一 討 論 教 學 意 見 反 應 調 查 之 內 容 及 相 關 事 宜 二 依 教 學 未 達 學 校 標 準 之 教 師 提 供 的 授 課 資 料 檔 案 及 學 生 學 習 成 效 證 據, 評 估 該 教 師 相 關 處 置 事 宜 第 四 條 教 學 未 達 學 校 標 準 教 師 定 義 為 個 人 教 學 意 見 反 應 調 查 連 續 兩 學 期 未 達 校 訂 標 準 之 教 師 第 五 條 第 四 條 所 列 之 教 學 未 達 學 校 標 準 教 師 需 提 供 個 人 授 課 資 料 檔 案 及 學 生 學 習 成 效 證 據 供 委 員 會 討 論 第 六 條 委 員 會 議 必 要 時 得 召 開 之 第 七 條 本 辦 法 經 院 務 會 議 通 過 送 教 務 會 議 核 備 後 實 施, 修 正 時 亦 同 民 國 101 年 09 月 25 日 院 務 會 議 通 過 民 國 101 年 10 月 16 日 院 務 會 議 修 正 通 過 第 93 頁 / 共 125 頁
94 靜 宜 大 學 管 理 學 院 教 學 評 量 委 員 會 設 置 辦 法 民 國 101 年 12 月 26 日 教 務 會 議 核 備 第 一 條 為 多 元 評 估 教 師 教 學 成 效, 維 持 本 校 教 學 品 質, 特 訂 定 本 辦 法 第 二 條 委 員 會 成 員 為 院 教 師 評 審 委 員 會 成 員, 必 要 時 得 由 院 長 遴 聘 具 有 評 量 心 理 或 教 育 專 長 之 教 師 或 同 領 域 教 師 及 校 外 人 士 一 至 二 名 擔 任 之 第 三 條 委 員 會 職 掌 如 下 : 一 討 論 教 學 意 見 反 應 調 查 之 內 容 及 相 關 事 宜 二 依 教 學 未 達 學 校 標 準 之 教 師 提 供 的 授 課 資 料 檔 案 及 學 生 學 習 成 效 證 據, 評 估 該 教 師 相 關 處 置 事 宜 第 四 條 教 學 未 達 學 校 標 準 教 師 定 義 如 下 : 一 個 人 教 學 意 見 反 應 調 查 連 續 兩 學 期 未 達 校 訂 標 準 之 教 師 二 各 系 認 定 教 學 需 改 善 且 需 經 討 論 之 教 師 第 五 條 第 四 條 所 列 之 教 學 未 達 學 校 標 準 教 師 需 提 供 個 人 授 課 資 料 檔 案 學 生 學 習 成 效 證 據 及 晤 談 紀 錄 表 供 委 員 會 討 論 第 六 條 委 員 會 議 必 要 時 得 召 開 之 第 七 條 本 辦 法 經 院 務 會 議 通 過 送 教 務 會 議 核 備 後 實 施, 修 正 時 亦 同 民 國 101 年 09 月 26 日 院 務 會 議 通 過 第 94 頁 / 共 125 頁
95 靜 宜 大 學 資 訊 學 院 教 學 評 量 委 員 會 設 置 辦 法 民 國 101 年 12 月 26 日 教 務 會 議 核 備 第 一 條 為 多 元 評 估 教 師 教 學 成 效, 維 持 本 校 教 學 品 質, 特 訂 定 本 辦 法 第 二 條 委 員 會 成 員 為 院 教 師 評 審 委 員 會 成 員, 必 要 時 得 由 院 長 遴 聘 具 有 評 量 心 理 與 教 育 專 長 之 教 師 或 同 領 域 教 師 及 校 外 人 士 一 至 二 名 擔 任 之 第 三 條 委 員 會 職 掌 如 下 : 一 討 論 教 學 意 見 反 應 調 查 之 內 容 及 相 關 事 宜 二 依 教 學 未 達 學 校 標 準 之 教 師 提 供 的 授 課 資 料 檔 案 及 學 生 學 習 成 效 證 據, 評 估 該 教 師 相 關 處 置 事 宜 第 四 條 教 學 未 達 學 校 標 準 教 師 定 義 如 下 : 一 個 人 教 學 意 見 反 應 調 查 連 續 兩 學 期 未 達 校 訂 標 準 之 教 師 二 各 系 認 定 教 學 需 改 善 且 需 經 討 論 之 教 師 第 五 條 第 四 條 所 列 之 教 學 未 達 學 校 標 準 教 師 需 提 供 個 人 授 課 資 料 檔 案 學 生 學 習 成 效 證 據 及 晤 談 紀 錄 表 供 委 員 會 討 論 第 六 條 委 員 會 議 必 要 時 得 召 開 之 第 七 條 本 辦 法 經 院 務 會 議 通 過 送 教 務 會 議 核 備 後 實 施, 修 正 時 亦 同 民 國 101 年 09 月 25 日 院 務 會 議 通 過 第 95 頁 / 共 125 頁
96 靜 宜 大 學 通 識 教 育 中 心 教 學 評 量 委 員 會 設 置 辦 法 民 國 101 年 12 月 26 日 教 務 會 議 核 備 第 一 條 為 多 元 評 估 教 師 教 學 成 效, 維 持 本 校 教 學 品 質, 特 訂 定 本 辦 法 第 二 條 委 員 會 成 員 為 當 學 年 度 本 中 心 院 級 教 師 評 審 委 員 會 成 員, 必 要 時 得 由 本 中 心 主 任 遴 聘 具 有 評 量 心 理 與 教 育 專 長 之 教 師 或 同 領 域 教 師 及 校 外 人 士 二 人 擔 任 之 第 三 條 委 員 會 職 掌 如 下 : 一 討 論 教 學 意 見 反 應 調 查 表 之 內 容 及 相 關 事 宜 二 依 教 學 未 達 學 校 標 準 之 教 師 提 供 的 授 課 資 料 檔 案 及 學 生 學 習 成 效 證 據, 評 估 該 教 師 相 關 處 置 事 宜 第 四 條 教 學 未 達 學 校 標 準 教 師 定 義 如 下 : 一 個 人 教 學 意 見 反 應 調 查 表 連 續 兩 學 期 未 達 校 訂 標 準 之 教 師 二 經 本 中 心 各 學 群 討 論 認 定 該 學 群 教 學 需 改 善 之 教 師 第 五 條 教 學 未 達 學 校 標 準 教 師, 需 提 供 個 人 授 課 資 料 檔 案 及 學 生 學 習 成 效 證 據 供 委 員 會 討 論 第 六 條 委 員 會 議 得 於 必 要 時 召 開 第 七 條 本 辦 法 經 中 心 院 級 事 務 會 議 通 過 送 教 務 會 議 核 備 後 實 施, 修 正 時 亦 同 民 國 101 年 09 月 27 日 中 心 院 級 事 務 會 議 通 過 第 96 頁 / 共 125 頁
97 靜 宜 大 學 體 育 室 教 學 評 量 委 員 會 設 置 辦 法 民 國 101 年 12 月 26 日 教 務 會 議 核 備 第 一 條 為 多 元 評 估 教 師 教 學 成 效, 維 持 本 校 教 學 品 質, 特 訂 定 本 辦 法 第 二 條 委 員 會 成 員 為 院 級 教 師 評 審 委 員 會 成 員, 必 要 時 得 由 教 務 長 遴 聘 具 有 評 量 心 理 與 教 育 專 長 之 教 師 或 同 領 域 教 師 及 校 外 人 士 一 至 二 名 擔 任 之 第 三 條 委 員 會 職 掌 如 下 : 一 討 論 教 學 意 見 反 應 調 查 之 內 容 及 相 關 事 宜 二 依 教 學 未 達 學 校 標 準 之 教 師 提 供 的 授 課 資 料 檔 案 及 學 生 學 習 成 效 證 據, 評 估 該 教 師 相 關 處 置 事 宜 第 四 條 教 學 未 達 學 校 標 準 教 師 定 義 如 下 : 一 個 人 教 學 意 見 反 應 調 查 連 續 兩 學 期 未 達 校 訂 標 準 之 教 師 二 本 室 認 定 教 學 需 改 善 且 需 經 討 論 之 教 師 第 五 條 第 四 條 所 列 之 教 學 未 達 學 校 標 準 教 師 需 提 供 個 人 授 課 資 料 檔 案 及 學 生 學 習 成 效 證 據 供 委 員 會 討 論 第 六 條 委 員 會 議 必 要 時 得 召 開 之 第 七 條 本 辦 法 經 室 務 會 議 通 過 送 教 務 會 議 核 備 後 實 施, 修 正 時 亦 同 民 國 101 年 09 月 13 日 室 務 會 議 通 過 第 97 頁 / 共 125 頁
98 提 案 十 三 附 件 歐 洲 語 言 能 力 分 級 架 構 (CEFR) 與 TOEFL ITP TOEFL ibt 分 數 標 準 參 照 測 驗 名 稱 總 分 分 數 範 圍 CEFR 等 級 參 照 門 檻 標 準 A1 A2 B1 B2 C1 C2 TOEFL ITP TOEFL ibt TOEFL ibt 閱 讀 TOEFL ibt 聽 力 TOEFL ibt 口 說 TOEFL ibt 寫 作 歐 洲 語 言 能 力 分 級 架 構 CEFR 全 名 為 The Common European Framework Reference for Languages:Learning, Teaching, Assessment, 係 由 歐 洲 理 事 會 (Council of European) 研 發,2001 年 歐 盟 高 峰 會 決 議 採 行 其 作 為 國 際 共 同 之 語 言 學 習 及 使 用 能 力 指 標 第 98 頁 / 共 125 頁
99 靜 宜 大 學 英 語 檢 測 評 分 標 準 對 照 表 CEF 語 言 能 力 參 考 指 標 A2( 基 礎 級 ) Waystage B1( 進 階 級 ) Threshold B2( 高 階 級 ) Vantage C1( 流 利 級 ) Effective Operational Proficiency C2( 精 通 級 ) Mastery 全 民 英 檢 (GEPT) ( 含 複 試 ) 初 級 多 益 測 驗 (TOEI C) 350 以 上 中 級 550 以 上 中 高 級 高 級 優 級 750 以 上 880 以 上 950 以 上 劍 橋 大 學 國 際 商 務 英 語 能 力 測 驗 (BULA TS) ALTE Level 1 ALTE Level 2 ALTE Level 3 ALTE Level 4 ALTE Level 5 托 福 (TOEFL) 紙 筆 (ITP) 337 以 上 460 以 上 543 以 上 627 以 上 NA 電 腦 (CBT ) 90 以 上 137 以 上 197 以 上 220 以 上 267 以 上 說 明 : 本 對 照 表 經 教 務 會 議 通 過 後 實 施, 修 正 時 亦 同 線 上 (ibt) NA 57 以 上 87 以 上 110 以 上 NA 雅 思 國 際 英 語 測 驗 (IELT S) 3 以 上 4 以 上 5.5 以 上 6.5 以 上 7.5 以 上 劍 橋 大 學 英 語 能 力 認 證 分 級 測 驗 (Cambridge Main Suite) Key English Test (KET) Preliminary English Test (PET) First Certificate in English (FCE) Certificate in Advanced English (CAE) Certificate of Proficiency in English (CPE) 全 民 網 路 英 語 能 力 檢 定 (NETPA W) 全 球 英 檢 (GET) 通 用 國 際 英 文 能 力 分 級 檢 定 (G-TELP) 初 級 A2 Level 4 中 級 B1 Level 3 中 高 級 B2 Level 2 高 級 專 業 級 C1 C2 Level 1 (75-90 分 ) Level 1 (91 分 以 上 ) 民 國 101 年 12 月 26 日 教 務 會 議 通 過 外 語 能 力 大 學 校 院 英 語 測 驗 能 力 測 驗 (FLPT) (CSEPT) 筆 試 口 試 第 一 級 第 二 級 S S S S-3 以 上 第 99 頁 / 共 125 頁
100 提 案 十 四 附 件 靜 宜 大 學 非 英 文 系 學 生 免 修 英 文 作 業 要 點 修 正 條 文 對 照 表 修 正 後 條 文 現 行 條 文 說 明 二 凡 本 校 非 英 文 系 之 大 一 新 生 配 合 獨 立 靜 宜 大 學 英 二 凡 本 校 非 英 文 系 之 大 一 新 生 或 轉 學 生 符 合 於 下 列 任 一 條 語 檢 測 評 分 計 分 標 準 照 或 轉 學 生 符 合 於 下 列 任 一 條 件 者, 得 申 請 免 修 英 文 科 表, 修 正 條 文 文 字 件 者, 得 申 請 免 修 英 文 科 目 : 目 : 英 語 系 國 家 之 外 籍 學 生 僑 英 語 系 國 家 之 外 籍 學 生 僑 生 或 就 讀 英 語 系 國 家 高 中 一 生 或 就 讀 英 語 系 國 家 高 中 一 年 半 ( 含 ) 以 上 者 年 半 ( 含 ) 以 上 者 大 學 入 學 考 試 中 心 所 舉 辦 之 大 學 入 學 考 試 中 心 所 舉 辦 之 學 科 能 力 測 驗, 英 文 科 成 績 學 科 能 力 測 驗, 英 文 科 成 績 達 於 頂 標 者 達 於 頂 標 者 大 學 入 學 考 試 中 心 所 舉 辦 之 大 學 入 學 考 試 中 心 所 舉 辦 之 指 定 科 目 考 試, 英 文 科 成 績 指 定 科 目 考 試, 英 文 科 成 績 達 於 前 百 分 之 十 者 達 於 前 百 分 之 十 者 已 達 相 當 於 全 民 英 檢 中 級 已 達 相 當 於 全 民 英 檢 中 級 ( 含 複 試 ) 程 度 之 英 語 檢 定 ( 含 複 試 ) 程 度 之 英 語 檢 定 ( 請 參 閱 附 表 靜 宜 大 學 英 ( 請 參 閱 附 表 靜 宜 大 學 英 語 檢 測 評 分 標 準 對 照 表 ) 語 檢 測 評 分 標 準 對 照 表 ) 第 100 頁 / 共 125 頁
101 靜 宜 大 學 非 英 文 系 學 生 免 修 英 文 作 業 要 點 民 國 101 年 12 月 26 日 教 務 會 議 修 正 通 過 一 因 應 大 學 多 元 化 入 學, 顧 及 若 干 學 生 對 英 語 已 具 相 當 程 度, 為 減 少 授 課 與 學 習 的 困 擾, 特 訂 定 非 英 文 系 學 生 免 修 英 文 作 業 要 點 ( 以 下 簡 稱 本 作 業 要 點 ) 二 凡 本 校 非 英 文 系 之 大 一 新 生 或 轉 學 生 符 合 於 下 列 任 一 條 件 者, 得 申 請 免 修 英 文 科 目 : 英 語 系 國 家 之 外 籍 學 生 僑 生 或 就 讀 英 語 系 國 家 高 中 一 年 半 ( 含 ) 以 上 者 大 學 入 學 考 試 中 心 所 舉 辦 之 學 科 能 力 測 驗, 英 文 科 成 績 達 於 頂 標 者 大 學 入 學 考 試 中 心 所 舉 辦 之 指 定 科 目 考 試, 英 文 科 成 績 達 於 前 百 分 之 十 者 已 達 相 當 於 全 民 英 檢 中 級 ( 含 複 試 ) 程 度 之 英 語 檢 定 ( 請 參 閱 靜 宜 大 學 英 語 檢 測 評 分 標 準 對 照 表 ) 三 凡 申 請 免 修 英 文 課 程 者, 需 在 學 期 開 學 日 ( 含 當 日 ) 起 三 日 內 向 外 語 教 學 中 心 提 出 申 請 ; 因 不 可 抗 力 之 因 素 無 法 於 截 止 日 前 提 出 申 請 者, 亦 需 於 截 止 日 前 以 書 面 或 電 話 方 式 告 知 外 語 教 學 中 心, 並 至 遲 於 一 週 內 提 出 補 申 請 申 請 免 修 英 文 課 程 者 須 檢 附 下 列 文 件 : ( 一 ) 靜 宜 大 學 非 英 文 系 學 生 免 修 英 文 申 請 書 乙 份 ( 二 ) 下 列 證 明 文 件 之 一 : 1. 英 語 系 國 家 居 住 地 或 僑 居 地 之 高 中 畢 業 證 書 或 成 績 單 一 份 2. 大 學 入 學 考 試 中 心 學 科 能 力 測 驗 或 指 定 科 目 考 試 英 文 科 成 績 3. 本 要 點 第 二 條 第 四 項 所 規 定 之 相 關 英 語 檢 定 證 書 ( 以 入 學 日 前 二 年 內 取 得 始 為 有 效 ) 四 免 修 資 料 由 外 語 教 學 中 心 主 任 審 核, 必 要 時 得 由 外 語 教 學 中 心 全 校 共 同 外 語 課 程 委 員 會 委 員 進 行 書 面 審 查, 並 得 採 口 試 方 式 進 行 審 核 通 過 資 料 經 教 務 長 核 准 後, 由 註 冊 組 登 錄 免 修, 唯 不 計 學 分, 該 生 仍 須 修 畢 該 系 最 低 畢 業 學 分 數 ( 含 抵 免 學 分 ), 方 可 畢 業 五 本 作 業 要 點 經 教 務 會 議 通 過 後 實 施, 修 正 時 亦 同 民 國 92 年 10 月 22 日 教 務 會 議 通 過 民 國 95 年 02 月 14 日 教 務 會 議 修 正 通 過 民 國 97 年 06 月 04 日 教 務 會 議 修 正 通 過 民 國 98 年 06 月 03 日 教 務 會 議 修 正 通 過 民 國 99 年 10 月 06 日 教 務 會 議 修 正 通 過 民 國 100 年 12 月 28 日 教 務 會 議 修 正 通 過 第 101 頁 / 共 125 頁
102 提 案 十 五 附 件 靜 宜 大 學 校 訂 英 文 能 力 畢 業 條 件 配 套 措 施 要 點 修 正 條 文 對 照 表 修 正 後 條 文 現 行 條 文 說 明 二 99 學 年 度 ( 含 ) 起 入 學 凡 本 校 學 士 班 新 生 需 於 畢 業 前 通 過 至 少 一 項 二 99 學 年 度 ( 含 ) 起 入 學 新 生 需 於 畢 業 前 通 過 至 少 一 項 符 合 附 表 靜 明 定 未 取 得 校 訂 英 文 能 力 畢 業 條 件 之 英 檢 資 格 者, 僅 可 符 合 附 表 靜 宜 大 學 校 訂 英 文 能 宜 大 學 校 訂 英 文 能 力 畢 業 條 件 標 修 習 外 語 教 學 中 心 力 畢 業 條 件 標 準 表 所 列 之 英 文 準 表 所 列 之 英 文 能 力 檢 定 測 驗 開 設 之 英 文 課 程 做 能 力 檢 定 測 驗 ( 以 下 稱 英 檢 ) 達 ( 以 下 稱 英 檢 ) 達 其 分 數 等 級 為 替 代 學 分 其 分 數 等 級 者, 始 取 得 校 訂 英 文 者, 始 取 得 校 訂 英 文 能 力 畢 業 條 文 字 修 訂 能 力 畢 業 條 件 未 達 畢 業 條 件 者, 須 於 畢 業 前 修 得 英 文 4 學 分 及 外 語 教 學 中 心 開 設 之 選 修 英 語 課 程 4 學 分 他 系 學 生 修 畢 英 文 系 輔 系 或 雙 主 修 者, 視 同 通 過 校 訂 英 文 能 力 畢 業 條 件 系 訂 英 文 相 關 課 程 學 分 ( 含 英 文 4 學 分 外 語 教 學 中 心 開 設 之 進 階 英 語 課 程 輔 修 及 雙 主 修 英 文 系 學 分 皆 可 列 計 ) 各 系 得 訂 定 高 於 校 訂 英 文 能 力 畢 業 條 件 之 標 準, 其 畢 業 資 格 之 最 後 審 查 由 各 系 負 責 件 未 達 畢 業 條 件 者, 須 於 畢 業 前 修 得 系 訂 英 文 相 關 課 程 學 分 ( 含 英 文 4 學 分 外 語 教 學 中 心 開 設 之 進 階 英 語 課 程 輔 修 及 雙 主 修 英 文 系 學 分 皆 可 列 計 ) 各 系 得 訂 定 高 於 校 訂 英 文 能 力 畢 業 條 件 之 標 準, 其 畢 業 資 格 之 最 後 審 查 由 各 系 負 責 四 大 二 ( 含 ) 以 上 學 生 始 可 修 習 選 修 進 階 英 語 課 程, 其 修 課 相 關 四 大 二 ( 含 ) 以 上 學 生 始 可 修 習 進 階 英 語 課 程, 其 修 課 相 關 規 定 文 字 修 訂 增 訂 修 習 英 文 實 力 養 成 課 程 者 須 規 定 如 下 : 如 下 : 遵 守 相 關 修 課 規 學 生 須 繳 交 參 加 英 檢 之 成 績, 由 學 生 須 參 加 每 學 年 第 二 學 期 由 外 定, 其 修 習 方 可 視 外 語 教 學 中 心 檢 錄, 參 加 每 學 年 語 教 學 中 心 舉 辦 之 校 內 英 檢, 其 為 有 效 第 二 學 期 由 外 語 教 學 中 心 舉 辦 之 校 內 英 檢, 其 成 績 排 序 於 該 學 年 度 所 有 未 通 過 英 檢 者 之 前 50% 成 績 排 序 於 該 學 年 度 所 有 未 通 過 英 檢 者 之 前 50% 者, 可 直 接 修 習 進 階 英 語 課 程 者, 可 直 接 修 習 選 修 進 階 英 語 課 程 校 內 英 檢 成 績 排 序 於 該 學 年 度 未 通 過 英 檢 者 之 後 50% 者, 須 先 修 習 由 外 語 教 學 中 心 所 開 設 單 學 期 0 學 分 之 英 文 實 力 養 成 課 程, 校 內 英 檢 成 績 排 序 於 該 學 年 度 未 通 過 英 檢 者 之 後 50% 者, 須 先 修 習 由 外 語 教 學 中 心 所 開 設 單 學 期 0 學 分 之 英 文 實 力 養 成 課 程, 第 102 頁 / 共 125 頁
103 取 得 學 期 成 績 通 過 ( 以 P" 註 記 ) 或 連 續 修 習 二 學 期 成 績 皆 為 未 通 過 ( 以 IF" 註 記 ) 後, 始 得 修 習 選 修 進 階 英 語 課 程 修 習 英 文 實 力 養 成 課 程 期 間 若 通 過 英 檢 者, 得 隨 時 向 外 語 教 學 中 心 提 出 英 語 實 力 養 成 課 程 成 績 通 過 申 請, 審 核 通 過 後 即 取 得 該 科 學 期 成 績 通 過 ( 以 P" 註 記 ) 修 習 英 文 實 力 養 成 課 程 但 未 依 照 課 綱 規 定 達 課 程 出 席 標 準 及 參 加 期 中 末 考 試 者, 其 成 績 將 註 記 為 缺, 該 學 期 之 修 習 視 同 無 效 若 轉 學 生 復 學 生 及 外 籍 藉 生 若 未 持 有 英 檢 考 試 成 績 者 通 過 證 明, 可 參 加 需 通 過 外 語 教 學 中 心 舉 辦 之 英 語 能 力 檢 測, 並 以 其 為 修 習 選 修 英 語 課 程 檢 錄 之 英 檢 成 績 校 內 英 檢, 始 得 修 習 進 階 英 語 資 格 其 他 選 修 進 階 英 語 修 習 相 關 規 定 請 參 閱 每 學 期 線 上 選 課 手 冊 進 階 英 語 課 程 選 課 相 關 資 訊 取 得 學 期 成 績 通 過 ( 以 P" 註 記 ) 或 連 續 修 習 二 學 期 成 績 皆 為 未 通 過 ( 以 F" 註 記 ) 後, 始 得 修 習 進 階 英 語 課 程 修 習 英 文 實 力 養 成 課 程 期 間 若 通 過 英 檢 者, 得 隨 時 向 外 語 教 學 中 心 提 出 英 語 實 力 養 成 課 程 成 績 通 過 申 請, 審 核 通 過 後 即 取 得 該 科 學 期 成 績 通 過 ( 以 P" 註 記 ) 若 轉 學 生 復 學 生 及 外 藉 生 未 持 有 英 檢 通 過 證 明, 需 通 過 外 語 教 學 中 心 舉 辦 之 校 內 英 檢, 始 得 修 習 進 階 英 語 資 格 其 他 進 階 英 語 修 習 相 關 規 定 請 參 閱 每 學 期 線 上 選 課 手 冊 進 階 英 語 課 程 選 課 相 關 資 訊 第 103 頁 / 共 125 頁
104 靜 宜 大 學 校 訂 英 文 能 力 畢 業 條 件 配 套 措 施 實 施 要 點 民 國 101 年 12 月 26 日 教 務 會 議 修 正 通 過 一 為 加 強 本 校 學 士 班 學 生 達 到 校 訂 英 文 基 本 能 力, 特 訂 定 本 要 點 二 凡 本 校 學 士 班 新 生 需 於 畢 業 前 通 過 至 少 一 項 符 合 附 表 靜 宜 大 學 校 訂 英 文 能 力 畢 業 條 件 標 準 表 所 列 之 英 文 能 力 檢 定 測 驗 ( 以 下 稱 英 檢 ) 達 其 分 數 等 級 者, 始 取 得 校 訂 英 文 能 力 畢 業 條 件 未 達 畢 業 條 件 者, 須 於 畢 業 前 修 得 英 文 4 學 分 及 外 語 教 學 中 心 開 設 之 選 修 英 語 課 程 4 學 分 他 系 學 生 修 畢 英 文 系 輔 系 或 雙 主 修 者, 視 同 通 過 校 訂 英 文 能 力 畢 業 條 件 三 通 過 英 檢 者 須 檢 附 證 書 或 成 績 單 之 正 本 及 影 本 送 交 外 語 教 學 中 心, 經 核 驗 後 始 完 成 校 訂 英 文 能 力 畢 業 條 件 認 定 作 業 學 生 若 於 入 學 前 取 得 英 檢 證 書, 以 申 請 日 前 二 年 內 取 得 始 為 有 效 四 大 二 ( 含 ) 以 上 學 生 始 可 修 習 選 修 英 語 課 程, 其 修 課 相 關 規 定 如 下 : 學 生 須 繳 交 參 加 英 檢 之 成 績, 由 外 語 教 學 中 心 檢 錄, 其 成 績 排 序 於 該 學 年 度 所 有 未 通 過 英 檢 者 之 前 50% 者, 可 直 接 修 習 選 修 英 語 課 程 英 檢 成 績 排 序 於 該 學 年 度 未 通 過 英 檢 者 之 後 50% 者, 須 先 修 習 由 外 語 教 學 中 心 所 開 設 單 學 期 0 學 分 之 英 文 實 力 養 成 課 程, 取 得 學 期 成 績 通 過 ( 以 P" 註 記 ) 或 連 續 修 習 二 學 期 成 績 皆 為 未 通 過 ( 以 IF" 註 記 ) 後, 始 得 修 習 選 修 英 語 課 程 修 習 英 文 實 力 養 成 課 程 期 間 若 通 過 英 檢 者, 得 隨 時 向 外 語 教 學 中 心 提 出 英 語 實 力 養 成 課 程 成 績 通 過 申 請, 審 核 通 過 後 即 取 得 該 科 學 期 成 績 通 過 ( 以 P" 註 記 ) 修 習 英 文 實 力 養 成 課 程 但 未 依 照 課 綱 規 定 達 課 程 出 席 標 準 及 參 加 期 中 末 考 試 者, 其 成 績 將 註 記 為 缺, 該 學 期 之 修 習 視 同 無 效 轉 學 生 復 學 生 及 外 籍 生 若 未 持 有 英 檢 考 試 成 績 者, 可 參 加 外 語 教 學 中 心 舉 辦 之 英 語 能 力 檢 測, 並 以 其 為 修 習 選 修 英 語 課 程 檢 錄 之 英 檢 成 績 五 其 他 選 修 英 語 修 習 相 關 規 定 請 參 閱 每 學 期 線 上 選 課 手 冊 相 關 資 訊 六 本 要 點 經 教 務 會 議 通 過 後 實 施, 修 正 時 亦 同 民 國 98 年 12 月 30 日 教 務 會 議 通 過 民 國 99 年 06 月 02 日 教 務 會 議 修 正 通 過 民 國 99 年 10 月 06 日 教 務 會 議 修 正 通 過 民 國 100 年 05 月 25 日 教 務 會 議 修 正 通 過 民 國 100 年 12 月 28 日 教 務 會 議 修 正 通 過 第 104 頁 / 共 125 頁
105 附 表 靜 宜 大 學 校 訂 英 文 能 力 畢 業 條 件 標 準 表 全 民 英 檢 測 驗 (GEPT) 多 益 測 驗 (TOEIC) 測 驗 項 目 畢 業 門 檻 中 級 初 試 550 分 劍 橋 大 學 國 際 商 務 英 語 能 力 測 驗 (BULATS) ALTE Level 2 劍 橋 大 學 英 語 能 力 認 證 分 級 測 驗 (Cambridge Preliminary Main Suite) English Test 雅 思 國 際 英 語 測 驗 (IELTS) 4 托 福 紙 筆 測 驗 (TOEFL ITP) 460 分 托 福 電 腦 測 驗 (TOEFL CBT) 137 分 托 福 線 上 測 驗 (TOEFL ibt) 57 分 大 學 校 院 英 語 能 力 測 驗 (CSEPT) 第 一 級 :170 分 或 第 二 級 :180 分 外 語 能 力 測 驗 (FLPT-English) 筆 試 150 口 試 S-2 全 民 網 路 英 語 能 力 檢 定 (NETPAW) 中 級 通 用 國 際 英 文 能 力 分 級 檢 定 (G-TELP) Level 3 全 球 英 檢 (GET) B1 第 105 頁 / 共 125 頁
106 提 案 十 六 附 件 靜 宜 大 學 英 國 語 文 學 系 甄 試 免 修 語 文 課 程 作 業 要 點 修 正 條 文 對 照 表 修 正 後 條 文 現 行 條 文 說 明 二 二 文 字 修 訂 近 三 年 內 曾 求 學 正 式 就 讀 於 英 語 系 國 家 達 兩 年 以 上, 申 請 免 修 語 文 課 程 者 需 於 開 學 前 一 週, 提 出 下 列 之 文 件 : 近 三 年 內 曾 求 學 英 語 系 國 家 達 兩 年 以 上, 申 請 免 修 語 文 課 程 者 需 於 開 學 前 一 週, 提 出 下 列 之 文 件 : 四 近 三 年 內 曾 求 學 正 式 就 讀 於 英 語 系 國 家 四 近 三 年 內 曾 求 學 英 語 系 國 家 達 兩 年 以 修 訂 文 字 及 科 目 名 稱 達 兩 年 以 上, 參 加 免 修 語 文 課 程 成 績 經 甄 試 合 格, 得 免 修 以 下 科 目 : 上, 參 加 免 修 語 文 課 程 成 績 經 甄 試 合 格, 得 免 修 以 下 科 目 : ( 一 ) 英 文 (Freshman English) 英 文 ( 一 ) ( 一 ) 英 文 (Freshman English), 須 改 修 Freshman English I 英 文 ( 二 ) 其 他 外 語 Freshman English II, 須 改 修 其 他 外 語 ( 二 ) 英 語 聽 講 (English Aural Training) ( 二 ) 英 語 聽 講 ( English Aural 英 語 聽 講 ( 一 ) English Listening Training) Comprehension and Speaking I 英 語 聽 講 ( 二 ) English Listening Comprehension and Speaking II ( 三 ) 英 語 口 語 訓 練 ( 一 )(English Oral ( 三 ) 英 語 口 語 訓 練 ( 一 )(English Oral Training I) 實 用 英 語 口 語 訓 練 Training I) ( 一 ) Practical English Oral Training I 實 用 英 語 口 語 訓 練 ( 二 ) Practical English Oral Training II ( 四 ) 英 語 口 語 訓 練 ( 二 )(English Oral ( 四 ) 英 語 口 語 訓 練 ( 二 )(English Oral Training II) 英 語 演 說 訓 練 ( 一 ) Training II) English Oratorical Training I 英 語 演 說 訓 練 ( 二 ) English Oratorical Training II ( 五 ) 中 級 英 語 會 話 (Intermediate ( 五 ) 中 級 英 語 會 話 (Intermediate English Conversation) 中 級 英 語 會 English Conversation) 話 ( 一 ) Intermediate English Conversation I 中 級 英 語 會 話 ( 二 ) Intermediate English Conversation II 五 本 系 大 一 新 生 轉 學 / 轉 系 生 及 雙 主 修 五 本 系 大 一 新 生 轉 學 / 轉 系 生 及 雙 主 修 科 目 名 稱 修 訂 第 106 頁 / 共 125 頁
107 輔 修 本 系 學 生, 符 合 下 列 任 一 資 格 者, 於 開 學 前 一 週 提 出 持 申 請 書 一 份 及 英 語 檢 測 成 績 證 明 書 文 件 向 本 系 申 請, 可 免 修 以 下 科 目 : ( 一 ) 大 一 新 生 : 申 請 書 一 份 及 英 語 檢 測 成 績 證 明 書 ( 二 ) 轉 學 / 轉 系 生 及 雙 主 修 輔 修 本 系 學 生 : 申 請 書 一 份 及 英 語 檢 測 成 績 證 明 書 可 免 修 科 目 : ( 一 ) 英 文 (Freshman English) 英 文 ( 一 ) Freshman English I 英 文 ( 二 ) Freshman English II: ( 二 ) 英 語 聽 講 (English Listening Comprehension ) 英 語 聽 講 ( 一 ) English Listening Comprehension and Speaking I 英 語 聽 講 ( 二 ) English Listening Comprehension and Speaking II: ( 三 ) 英 語 口 語 訓 練 ( 一 )(English Oral Training I) 實 用 英 語 口 語 訓 練 ( 一 ) Practical English Oral Training I 實 用 英 語 口 語 訓 練 ( 二 ) Practical English Oral Training II: 輔 修 本 系 學 生, 符 合 下 列 任 一 資 格 者, 於 開 學 前 一 週 提 出 文 件 向 本 系 申 請 : ( 一 ) 大 一 新 生 : 申 請 書 一 份 及 英 語 檢 測 成 績 證 明 書 ( 二 ) 轉 學 / 轉 系 生 及 雙 主 修 輔 修 本 系 學 生 : 申 請 書 一 份 及 英 語 檢 測 成 績 證 明 書 可 免 修 科 目 : ( 一 ) 英 文 (Freshman English): ( 二 ) 英 語 聽 講 (English Listening Comprehension): ( 三 ) 英 語 口 語 訓 練 ( 一 )(English Oral Training I): 第 107 頁 / 共 125 頁
108 ( 四 ) 英 語 口 語 訓 練 ( 二 )(English Oral Training II) 英 語 演 說 訓 練 ( 一 ) English Oratorical Training I 英 語 演 說 訓 練 ( 二 ) English Oratorical Training II: ( 五 ) 英 文 作 文 ( 一 )(English Composition I) 基 礎 英 文 作 文 ( 一 ) Beginning English Composition I 基 礎 英 文 作 文 ( 二 ) Beginning English Composition II: ( 六 ) 英 文 作 文 ( 二 ) (English Composition II) 中 級 英 文 作 文 ( 一 ) Intermediate English Composition I 中 級 英 文 作 文 ( 二 ) Intermediate English Composition II: ( 四 ) 英 語 口 語 訓 練 ( 二 )(English Oral Training II): ( 五 ) 英 文 作 文 ( 一 )(English Composition I): ( 六 ) 英 文 作 文 ( 二 ) (English Composition II): 第 108 頁 / 共 125 頁
109 靜 宜 大 學 英 國 語 文 學 系 甄 試 免 修 語 文 課 程 作 業 要 點 民 國 101 年 12 月 26 日 教 務 會 議 修 正 通 過 一 本 系 大 一 新 生 轉 學 生 / 轉 系 生 雙 主 修 輔 修 本 系 學 生, 對 英 語 文 已 具 有 相 當 程 度, 申 請 免 修 語 文 課 程 者, 悉 依 本 要 點 辦 理 二 近 三 年 內 曾 正 式 就 讀 於 英 語 系 國 家 達 兩 年 以 上, 申 請 免 修 語 文 課 程 者 需 於 開 學 前 一 週, 提 出 下 列 之 文 件 : ( 一 ) 大 一 新 生 : 1. 申 請 書 一 份 2. 僑 居 地 高 中 歷 年 成 績 單 一 份, 但 英 文 相 關 課 程 成 績 須 達 C 以 上 ( 二 ) 轉 學 生 / 轉 系 生 雙 主 修 輔 修 本 系 學 生 : 1. 申 請 書 一 份 2. 原 校 歷 年 成 績 單 一 份 三 甄 試 委 員 會 由 本 系 系 主 任 擔 任 召 集 人, 遴 選 本 系 教 師 三 人 以 上 組 成, 甄 試 委 員 會 決 定 甄 試 科 目 方 式 及 成 績 合 格 標 準 四 近 三 年 內 曾 正 式 就 讀 於 英 語 系 國 家 達 兩 年 以 上, 參 加 免 修 語 文 課 程 成 績 經 甄 試 合 格, 得 免 修 以 下 科 目 : ( 一 ) 英 文 ( 一 ) Freshman English I 英 文 ( 二 ) Freshman English II, 須 改 修 其 他 外 語 ( 二 ) 英 語 聽 講 ( 一 ) English Listening Comprehension and Speaking I 英 語 聽 講 ( 二 ) English Listening Comprehension and Speaking II ( 三 ) 實 用 英 語 口 語 訓 練 ( 一 ) Practical English Oral Training I 實 用 英 語 口 語 訓 練 ( 二 ) Practical English Oral Training II ( 四 ) 英 語 演 說 訓 練 ( 一 ) English Oratorical Training I 英 語 演 說 訓 練 ( 二 ) English Oratorical Training II ( 五 ) 中 級 英 語 會 話 ( 一 ) Intermediate English Conversation I 中 級 英 語 會 話 ( 二 ) Intermediate English Conversation II 五 本 系 大 一 新 生 轉 學 / 轉 系 生 及 雙 主 修 輔 修 本 系 學 生, 符 合 下 列 任 一 資 格 者, 於 開 學 前 一 週 持 申 請 書 一 份 及 英 語 檢 測 成 績 證 明 書 向 本 系 申 請, 可 免 修 以 下 科 目 : ( 一 ) 英 文 ( 一 )Freshman English I 英 文 ( 二 )Freshman English II: 1.TOEFL-ITP 總 分 550 且 閱 讀 測 驗 部 分 58 以 上 2.TOEFL-iBT 總 分 79 且 閱 讀 測 驗 部 分 23 以 上 3.TOEIC 總 分 800 且 閱 讀 測 驗 部 分 450 以 上 4.IELTS 平 均 總 級 數 6 級 且 閱 讀 測 驗 6.5 級 以 上 5. 通 過 全 民 英 檢 中 高 級 複 試 且 閱 讀 測 驗 110 以 上 ( 二 ) 英 語 聽 講 ( 一 )English Listening Comprehension and Speaking I 英 語 聽 講 ( 二 )English Listening Comprehension and Speaking II: 1.TOEFL-ITP 總 分 550 且 聽 力 測 驗 部 分 58 以 上 2.TOEFL-iBT 總 分 79 且 聽 力 測 驗 部 分 23 以 上 3.TOEIC 總 分 800 且 聽 力 測 驗 部 分 450 以 上 第 109 頁 / 共 125 頁
110 4.IELTS 平 均 總 級 數 6 級 且 聽 力 測 驗 6.5 級 以 上 5. 通 過 全 民 英 檢 中 高 級 複 試 且 聽 力 測 驗 110 以 上 ( 三 ) 實 用 英 語 口 語 訓 練 ( 一 )Practical English Oral Training I 實 用 英 語 口 語 訓 練 ( 二 ) Practical English Oral Training II: 1.TOEFL-iBT 總 分 79 且 口 試 部 分 23 以 上 2.TOEIC 口 說 測 驗 130 以 上 3.IELTS 平 均 總 級 數 6 級 且 口 試 部 分 6.5 級 以 上 4. 通 過 全 民 英 檢 中 高 級 複 試 且 口 說 能 力 90 以 上 ( 四 ) 英 語 演 說 訓 練 ( 一 )English Oratorical Training I 英 語 演 說 訓 練 ( 二 ) English Oratorical Training II: 1.TOEFL-iBT 總 分 83 且 口 試 測 驗 部 分 25 以 上 2.TOEIC 口 說 測 驗 160 以 上 3.IELTS 平 均 總 級 數 6.5 級 且 口 試 部 分 7 級 以 上 4. 通 過 全 民 英 檢 高 級 複 試 且 口 說 能 力 達 4 級 以 上 ( 五 ) 基 礎 英 文 作 文 ( 一 )Beginning English Composition I 基 礎 英 文 作 文 ( 二 ) Beginning English Composition II: 1.TOEFL-iBT 總 分 79 且 寫 作 測 驗 部 分 20 以 上 2.TOEIC 寫 作 測 驗 130 以 上 3.IELTS 平 均 總 級 數 6 級 且 寫 作 測 驗 6 級 以 上 4. 通 過 全 民 英 檢 中 高 級 複 試 且 寫 作 測 驗 90 以 上 ( 六 ) 中 級 英 文 作 文 ( 一 ) Intermediate English Composition I 中 級 英 文 作 文 ( 二 ) Intermediate English Composition II: 1.TOEFL-iBT 總 分 95 且 寫 作 測 驗 部 分 23 以 上 2.TOEIC 寫 作 測 驗 150 以 上 3.IELTS 平 均 總 級 數 6.5 級 且 寫 作 測 驗 6.5 級 以 上 4. 通 過 全 民 英 檢 高 級 複 試 且 寫 作 測 驗 3 級 以 上 六 寫 作 測 驗 3 級 以 上 甄 試 合 格 者 及 申 請 資 格 符 合 者, 須 檢 附 甄 試 委 員 會 開 具 之 成 績 合 格 證 明 書, 及 各 項 申 請 文 件, 經 本 系 系 主 任 院 長 核 准 後, 由 註 冊 組 登 錄 免 修 兩 字 於 學 生 歷 年 成 績 表 內, 但 不 計 學 分 該 生 仍 必 須 修 足 本 系 最 低 畢 業 學 分 數 ( 含 抵 免 學 分 ), 始 可 畢 業 七 本 作 業 要 點 經 教 務 會 議 通 過 後 實 施, 修 正 時 亦 同 民 國 92 年 10 月 22 日 教 務 會 議 通 過 民 國 99 年 06 月 02 日 教 務 會 議 修 正 通 過 民 國 100 年 01 月 05 日 教 務 會 議 修 正 通 過 民 國 101 年 10 月 11 日 系 務 會 議 修 正 通 過 民 國 101 年 12 月 04 日 院 務 會 議 修 正 通 過 第 110 頁 / 共 125 頁
111 提 案 十 七 附 件 靜 宜 大 學 生 態 學 系 課 程 委 員 會 設 置 辦 法 修 正 條 文 對 照 表 修 正 後 條 文 現 行 條 文 說 明 靜 宜 大 學 生 態 人 文 學 系 課 程 委 員 會 設 置 辦 法 靜 宜 大 學 生 態 學 系 課 程 委 員 會 設 置 辦 法 辦 法 名 稱 修 訂 靜 宜 大 學 生 態 人 文 學 系 課 程 委 員 會 設 置 辦 法 民 國 101 年 12 月 26 日 教 務 會 議 核 備 第 一 條 依 據 本 校 課 程 委 員 會 設 置 辦 法 及 本 系 系 組 織 規 程, 設 立 課 程 委 員 會, 以 下 簡 稱 為 本 會 第 二 條 本 會 委 員 包 含 當 然 委 員 教 師 委 員, 以 及 學 生 代 表 : 一 當 然 委 員 : 系 主 任 二 教 師 委 員 : 由 本 系 其 餘 全 體 專 任 教 師 擔 任 之, 任 期 一 年 三 學 生 代 表 : 學 生 代 表 一 名, 其 產 生 方 式, 先 由 大 學 部 每 班 學 生 推 選 二 名 班 級 課 程 委 員, 再 由 全 系 班 級 課 程 委 員 合 推 一 名 學 生 代 表 出 席 系 課 程 委 員 會 第 三 條 本 會 委 員 任 期 一 年, 連 選 得 連 任 委 員 改 選 於 系 務 會 議 辦 理 第 四 條 為 使 本 系 課 程 規 劃 更 具 專 業 性 時 代 性 社 會 性, 本 會 應 定 期 召 開 諮 詢 會 議, 聘 任 校 內 外 學 者 專 家 產 業 界 畢 業 生 擔 任 諮 詢 委 員, 並 將 諮 詢 委 員 意 見 落 實 於 課 程 調 整 或 自 我 改 善 報 告, 向 校 級 課 程 委 員 會 核 備 第 五 條 本 會 之 職 掌 如 下 : 一 課 程 規 劃 修 訂 與 審 議 二 課 程 教 師 人 選 之 安 排 與 審 議 三 定 期 檢 討 或 修 訂 課 程 四 其 他 相 關 事 項 第 六 條 本 會 應 定 期 進 行 本 系 課 程 適 當 性 之 檢 討 該 項 檢 討 內 容 應 包 括 : 一 畢 業 總 學 分 數 二 學 程 開 授 之 適 當 性 及 學 生 修 習 情 形 三 教 育 目 標 與 課 程 之 關 聯 檢 討 四 校 友 業 界 與 實 務 界 專 家 之 意 見 與 課 程 的 整 合 第 七 條 本 會 為 提 升 課 程 教 學 品 質, 得 推 動 下 列 事 項 : 一 同 類 課 程 授 課 老 師 教 學 交 流 二 檢 視 開 設 課 程 課 綱 教 材 更 新 情 況 第 八 條 本 會 每 學 年 應 召 開 學 生 課 程 委 員 座 談 會, 作 為 課 程 設 計 檢 討 之 參 考 第 九 條 本 會 應 辦 理 課 程 說 明 會, 進 行 學 生 選 課 輔 導 第 十 條 本 會 每 學 期 至 少 開 會 一 次, 開 會 需 有 過 半 數 委 員 出 席 方 得 開 會 各 種 議 案 以 達 出 席 委 員 二 分 之 一 同 意 為 通 過 第 十 一 條 本 會 討 論 或 處 理 有 關 事 項, 應 向 系 務 會 議 提 出 報 告 第 十 二 條 本 設 置 辦 法 經 系 務 會 議 及 院 務 會 議 通 過, 報 教 務 會 議 核 備 後 施 行, 修 正 時 亦 同 第 111 頁 / 共 125 頁
112 第 112 頁 / 共 125 頁 民 國 97 年 09 月 11 日 系 務 會 議 通 過 民 國 97 年 12 月 12 日 系 務 會 議 修 正 通 過 民 國 98 年 01 月 16 日 系 務 會 議 修 正 通 過 民 國 98 年 02 月 17 日 院 務 會 議 修 正 通 過 民 國 98 年 02 月 25 日 教 務 會 議 修 正 核 備 民 國 100 年 05 月 20 日 系 務 會 議 修 正 通 過 民 國 100 年 07 月 18 日 院 務 會 議 修 正 通 過 民 國 100 年 08 月 24 日 教 務 會 議 修 正 核 備 民 國 101 年 09 月 05 日 系 務 會 議 修 正 通 過 民 國 101 年 09 月 26 日 院 務 會 議 修 正 通 過
113 提 案 十 八 附 件 靜 宜 大 學 教 育 研 究 所 課 程 委 員 會 設 置 辦 法 修 正 條 文 對 照 表 修 正 後 條 文 現 行 條 文 說 明 第 二 條 本 會 委 員 包 含 當 然 委 員 選 任 委 員, 以 及 列 席 學 生 代 表 : 一 當 然 委 員 : 所 長 由 本 所 全 體 專 任 教 師 及 本 所 與 師 資 培 育 中 心 合 聘 之 第 二 條 本 會 委 員 包 含 當 然 委 員 選 任 委 員, 以 及 列 席 學 生 代 表 : 一 當 然 委 員 : 所 長 二 選 任 委 員 : 由 本 所 五 名 以 上 專 任 教 選 任 委 員 改 為 由 本 所 全 體 專 任 教 師 及 本 所 與 師 資 培 育 中 心 合 聘 之 專 任 教 師 組 成 專 任 教 師 組 成 二 選 任 委 員 : 由 本 所 五 名 以 上 專 任 教 師 組 成, 人 選 由 本 所 專 任 教 師 互 選 之 三 列 席 學 生 代 表 : 學 生 代 表 一 名, 由 本 所 學 生 推 派 之 其 產 生 方 式, 先 由 研 究 所 每 班 學 生 推 選 一 名 班 級 課 程 委 員, 再 由 全 所 班 級 課 程 委 員 合 推 一 名 學 生 代 表 出 席 系 課 程 委 員 會 師 組 成, 人 選 由 本 所 專 任 教 師 互 選 之 三 列 席 學 生 代 表 : 學 生 代 表 一 名, 其 產 生 方 式, 先 由 研 究 所 每 班 學 生 推 選 一 名 班 級 課 程 委 員, 再 由 全 所 班 級 課 程 委 員 合 推 一 名 學 生 代 表 出 席 系 課 程 委 員 會 第 三 條 本 會 委 員 任 期 一 年, 連 選 得 連 第 三 條 本 會 委 員 任 期 一 年, 連 選 得 連 刪 除 本 條 文 任 委 員 改 選 於 所 務 會 議 辦 理 任 委 員 改 選 於 所 務 會 議 辦 理 第 三 條 第 四 條 條 次 變 更 第 四 條 本 會 之 職 掌 如 下 : 一 課 程 規 劃 修 訂 與 審 議 二 各 課 程 之 授 課 教 師 人 選 之 安 排 與 審 第 五 條 本 會 之 職 掌 如 下 : 一 課 程 規 劃 修 訂 與 審 議 二 課 程 教 師 人 選 之 安 排 與 審 議 1. 條 次 變 更 2. 修 正 部 分 文 字 以 求 嚴 謹 周 全 議 三 定 期 檢 討 或 修 訂 課 程 審 查 各 課 程 課 綱 四 審 議 其 他 本 所 課 程 有 關 之 相 關 事 項 三 定 期 檢 討 或 修 訂 課 程 四 其 他 相 關 事 項 第 六 條 本 會 應 定 期 進 行 本 所 課 程 適 當 性 之 檢 討 該 項 檢 討 內 容 應 包 括 : 一 畢 業 總 學 分 數 二 課 程 開 授 之 適 當 性 及 學 生 修 習 情 形 三 教 育 目 標 與 課 程 之 關 聯 檢 討 四 校 友 業 界 與 實 務 界 專 家 之 意 見 與 課 程 的 整 合 第 六 條 本 會 應 定 期 進 行 本 所 課 程 適 當 性 之 檢 討 該 項 檢 討 內 容 應 包 括 : 一 畢 業 總 學 分 數 二 課 程 開 授 之 適 當 性 及 學 生 修 習 情 形 三 教 育 目 標 與 課 程 之 關 聯 檢 討 四 校 友 業 界 與 實 務 界 專 家 之 意 見 與 課 程 的 整 合 本 條 文 內 容 整 併 於 第 四 條 第 113 頁 / 共 125 頁
114 第 七 條 本 會 為 提 升 課 程 教 學 品 質, 得 推 動 下 第 七 條 本 會 為 提 升 課 程 教 學 品 質, 得 推 動 下 本 條 文 內 容 整 並 於 第 四 條 列 事 項 : 一 本 所 授 課 老 師 教 學 交 流 二 檢 視 開 設 課 程 課 綱 教 材 更 新 情 況 列 事 項 : 一 本 所 授 課 老 師 教 學 交 流 二 檢 視 開 設 課 程 課 綱 教 材 更 新 情 況 第 八 條 第 八 條 本 條 文 刪 除 本 會 每 學 年 應 召 開 學 生 課 程 說 明 暨 座 談 會, 進 行 學 生 選 課 輔 導 及 課 程 設 計 檢 討 之 參 考 本 會 每 學 年 應 召 開 學 生 課 程 說 明 暨 座 談 會, 進 行 學 生 選 課 輔 導 及 課 程 設 計 檢 討 之 參 考 第 九 五 條 本 會 每 學 期 至 少 開 會 一 次, 開 會 需 有 過 半 數 委 員 出 席 方 得 召 開 會 各 種 議 第 九 條 本 會 每 學 期 至 少 開 會 一 次, 開 會 需 有 過 半 數 委 員 出 席 方 得 開 會 各 種 議 案 1. 條 次 變 更 2. 修 正 部 分 文 字 以 求 嚴 謹 周 全 案 以 達 出 席 委 員 二 分 之 一 同 意 為 通 過 以 達 出 席 委 員 二 分 之 一 同 意 為 通 過 第 十 條 本 會 討 論 或 處 理 有 關 事 項, 應 向 所 務 會 議 提 出 報 告 第 十 條 本 會 討 論 或 處 理 有 關 事 項, 應 向 所 務 會 議 提 出 報 告 因 所 有 委 員 與 所 務 會 議 委 員 一 致 故 本 條 文 刪 除 第 十 一 六 條 第 十 一 條 條 次 變 更 第 114 頁 / 共 125 頁
115 靜 宜 大 學 教 育 研 究 所 課 程 委 員 會 設 置 辦 法 民 國 101 年 12 月 26 日 教 務 會 議 核 備 第 一 條 依 據 本 校 課 程 委 員 會 設 置 辦 法, 設 置 靜 宜 大 學 教 育 研 究 所 課 程 委 員 會 ( 以 下 簡 稱 本 會 ) 第 二 條 本 會 委 員 包 含 : 一 當 然 委 員 : 由 本 所 全 體 專 任 教 師 及 本 所 與 師 資 培 育 中 心 合 聘 之 專 任 教 師 組 成 二 學 生 代 表 : 學 生 代 表 一 名, 由 本 所 學 生 推 派 之 第 三 條 本 會 應 定 期 邀 請 校 外 學 者 專 家 產 業 界 及 校 友 代 表 參 與 會 議, 並 將 意 見 落 實 於 課 程 調 整 或 自 我 改 善 報 告 向 校 級 課 程 委 員 會 核 備 第 四 條 本 會 之 職 掌 如 下 : 一 課 程 規 劃 修 訂 與 審 議 二 各 課 程 之 授 課 教 師 人 選 安 排 與 審 議 三 審 查 各 課 程 課 綱 四 審 議 其 他 本 所 課 程 有 關 之 事 項 第 五 條 本 會 每 學 期 至 少 開 會 一 次, 開 會 需 有 過 半 數 委 員 出 席 方 得 召 開 各 種 議 案 以 達 出 席 委 員 二 分 之 一 同 意 為 通 過 第 六 條 本 設 置 辦 法 經 所 務 會 議 及 院 務 會 議 通 過, 報 教 務 會 議 核 備 後 施 行, 修 正 時 亦 同 民 國 96 年 10 月 16 日 所 務 會 議 通 過 民 國 97 年 11 月 11 日 所 務 會 議 修 正 通 過 民 國 98 年 2 月 10 日 所 務 會 議 修 正 通 過 民 國 98 年 2 月 17 日 院 務 會 議 修 正 通 過 民 國 98 年 2 月 25 日 教 務 會 議 修 正 核 備 民 國 99 年 12 月 14 日 所 務 會 議 修 正 通 過 民 國 99 年 12 月 22 日 院 務 會 議 修 正 通 過 民 國 100 年 01 月 05 日 教 務 會 議 修 正 核 備 民 國 100 年 06 月 21 日 所 務 會 議 修 正 通 過 民 國 100 年 11 月 16 日 院 務 會 議 修 正 通 過 民 國 100 年 12 月 28 日 教 務 會 議 核 備 民 國 101 年 12 月 04 日 所 務 會 議 修 正 通 過 民 國 101 年 12 月 13 日 院 務 會 議 修 正 通 過 第 115 頁 / 共 125 頁
116 提 案 十 九 附 件 靜 宜 大 學 企 業 管 理 學 系 提 升 學 生 英 語 能 力 與 會 考 檢 定 辦 法 修 正 條 文 對 照 表 修 正 後 條 文 現 行 條 文 說 明 第 三 條 檢 定 方 式 : 第 三 條 檢 定 方 式 : 修 訂 辦 理 次 數 通 一 一 過 標 準 及 抵 免 標 準 二 凡 未 通 過 前 項 任 ㄧ 標 準 者, 須 參 二 凡 未 通 過 前 項 任 ㄧ 標 準 者, 須 參 加 本 系 舉 辦 之 英 文 會 考 : ( 一 ) 每 一 學 期 舉 辦 42 次, 考 試 日 期 及 範 圍 於 每 一 學 期 初 公 告 於 本 系 佈 告 欄 及 網 頁 ( 二 ) 每 學 期 4 次 會 考 成 績 平 均 達 60 分 ( 含 ) 以 上, 為 一 次 學 期 成 績 及 格 每 一 次 考 試 成 績 達 全 民 英 檢 中 級 初 試 通 過 標 準, 即 聽 力 測 驗 及 閱 讀 能 力 兩 項 測 驗 成 績 總 和 達 160 分, 且 其 中 任 一 項 成 績 不 得 低 於 72 分, 視 同 通 過 兩 次 學 期 成 績 及 格 或 抵 免 4 學 分 英 語 替 代 課 程 ( 三 ) ( 四 ) ( 五 ) 英 文 會 考 自 102 學 年 度 ( 起 ) 停 止 辦 理 ; 學 生 仍 得 以 參 加 全 民 英 檢 及 其 他 同 等 級 檢 定 測 驗, 或 修 習 外 語 教 學 中 心 外 語 學 院 通 識 中 心 共 同 選 三 四 五 各 系 所 開 設 之 英 外 語 課 程 等, 以 完 成 其 系 訂 英 文 能 力 畢 業 條 件 加 本 系 舉 辦 之 英 文 會 考 : ( 一 ) 每 一 學 期 舉 辦 4 次, 考 試 日 期 及 範 圍 於 每 一 學 期 初 公 告 於 本 系 佈 告 欄 及 網 頁 ( 二 ) 每 學 期 4 次 會 考 成 績 平 均 達 60 分 ( 含 ) 以 上, 為 一 次 學 期 成 績 及 格 ( 三 ) ( 四 ) 三 四 五 第 116 頁 / 共 125 頁
117 靜 宜 大 學 企 業 管 理 學 系 提 升 學 生 英 語 能 力 與 會 考 檢 定 辦 法 民 國 101 年 12 月 26 日 教 務 會 議 修 正 通 過 第 一 條 為 提 升 本 系 學 生 英 語 能 力, 特 訂 定 本 辦 法 第 二 條 凡 本 系 畢 業 生 除 須 符 合 校 訂 英 語 能 力 畢 業 條 件 外, 另 須 滿 足 本 辦 法 之 規 定 方 可 畢 業 第 三 條 檢 定 方 式 : 一 本 系 學 生 畢 業 前 須 通 過 以 下 任 一 英 語 能 力 測 驗 之 要 求 ( 入 學 前 通 過 者 亦 可 ): 測 驗 項 目 分 數 / 級 數 TOEFL-PBT ( 紙 筆 托 福 ) 500 TOEFL-CBT ( 電 腦 托 福 ) 173 TOEFL-iBT ( 網 路 托 福 ) 61 TOEIC ( 多 益 ) 650 IELTS ( 雅 思 ) 5 GEPT ( 全 民 英 檢 ) 中 高 級 初 試 二 凡 未 通 過 前 項 任 ㄧ 標 準 者, 須 參 加 本 系 舉 辦 之 英 文 會 考 : ( 一 ) 每 一 學 期 舉 辦 2 次, 考 試 日 期 及 範 圍 於 每 一 學 期 初 公 告 於 本 系 佈 告 欄 及 網 頁 ( 二 ) 每 一 次 考 試 成 績 達 全 民 英 檢 中 級 初 試 通 過 標 準, 即 聽 力 測 驗 及 閱 讀 能 力 兩 項 測 驗 成 績 總 和 達 160 分, 且 其 中 任 一 項 成 績 不 得 低 於 72 分, 視 同 通 過 兩 次 學 期 成 績 及 格 或 抵 免 4 學 分 英 語 替 代 課 程 ( 三 ) 大 一 入 學 新 生 畢 業 前 須 至 少 完 成 4 次 學 期 成 績 及 格 ; 二 年 級 轉 學 / 系 生 畢 業 前 須 至 少 完 成 3 次 學 期 成 績 及 格 ; 三 年 級 轉 學 / 系 生 畢 業 前 須 至 少 完 成 2 次 學 期 成 績 及 格 ; 提 高 編 級 為 四 年 級 之 三 年 級 轉 學 生, 畢 業 前 須 至 少 完 成 1 次 學 期 成 績 及 格 ( 四 ) 請 假 補 考 及 補 考 成 績 之 計 算, 依 本 校 學 生 考 試 請 假 及 補 考 辦 法 辦 理 ( 五 ) 英 文 會 考 自 102 學 年 度 ( 起 ) 停 止 辦 理 ; 學 生 仍 得 以 參 加 全 民 英 檢 及 其 他 同 等 級 檢 定 測 驗, 或 修 習 外 語 教 學 中 心 外 語 學 院 通 識 中 心 共 同 選 各 系 所 開 設 之 英 外 語 課 程 等, 以 完 成 其 系 訂 英 文 能 力 畢 業 條 件 三 凡 未 通 過 第 一 項 校 外 英 語 能 力 測 驗 任 ㄧ 標 準, 且 未 符 合 第 二 項 英 文 會 考 之 要 求 者, 得 以 加 修 本 系 承 認 之 英 語 或 外 語 課 程 替 代 其 規 定 如 下 : ( 一 ) 申 請 本 替 代 方 案 者, 往 後 不 得 再 參 加 英 文 會 考, 但 過 去 曾 於 一 二 年 級 及 格 之 英 文 會 考 學 期 成 績, 得 以 承 認 並 以 1 次 學 期 成 績 及 格 抵 免 2 學 分 之 英 語 替 代 課 程 ( 二 ) 申 請 者 須 於 二 年 級 第 二 學 期 第 四 次 英 文 會 考 ( 二 年 級 最 後 一 次 英 文 會 考 ) 結 束 後 至 期 末 考 試 前, 向 系 辦 公 室 提 出 申 請 完 成 申 請 程 序 者, 得 於 三 年 級 開 始 修 課 ( 三 ) 加 修 之 課 程 及 學 分 數, 須 滿 足 下 列 各 項 規 定 : 1 承 認 之 課 程, 表 列 如 下 : 第 117 頁 / 共 125 頁
118 開 課 單 位 課 程 名 稱 外 語 教 學 中 心 各 類 外 語 課 程 ( 含 共 同 選 之 外 語 課 程 ) 外 語 學 院 各 類 外 語 課 程 ( 含 共 同 選 之 外 語 課 程 ) 各 系 ( 不 含 本 系 ) 二 年 級 以 上 ( 含 ) 之 各 類 外 語 課 程 2 上 列 課 程 不 得 重 複 修 習, 亦 不 得 與 校 訂 英 文 能 力 畢 業 條 件 之 英 文 課 程 重 複 修 習 3 學 生 得 依 本 校 校 際 選 課 之 規 定 申 請 跨 校 修 習 各 類 外 語 課 程, 但 所 修 習 之 課 程 須 經 由 系 主 任 同 意 4 於 一 年 級 入 學 者 畢 業 前 須 修 得 8 學 分 ; 二 年 級 轉 學 / 系 生 畢 業 前 須 修 得 6 學 分 ; 三 年 級 轉 學 / 系 生 畢 業 前 須 修 得 4 學 分 ; 提 高 編 級 為 四 年 級 之 三 年 級 轉 學 生, 畢 業 前 須 修 得 2 學 分 ( 四 ) 本 替 代 方 案 所 修 習 之 課 程 學 分 數 不 得 列 入 本 系 畢 業 學 分 數 ( 含 外 系 學 分 ) 四 完 成 本 校 外 語 學 院 各 系 之 輔 系 或 雙 主 修 者 得 免 參 加 本 系 英 文 會 考, 並 視 為 滿 足 本 辦 法 之 畢 業 條 件 第 四 條 抵 免 方 式 : 一 凡 通 過 以 下 任 一 英 語 能 力 測 驗 標 準 者 ( 入 學 前 通 過 亦 可 ), 得 辦 理 英 文 會 考 或 英 語 替 代 課 程 之 抵 免, 且 以 乙 次 為 限, 其 抵 免 標 準 如 下 : TOEFL-PBT 紙 筆 托 福 TOEFL-CBT 電 腦 托 福 TOEFL-iBT 網 路 托 福 TOEIC 多 益 IELTS 雅 思 GEPT 全 民 英 檢 英 文 會 考 抵 免 次 數 英 語 替 代 課 程 抵 免 學 分 數 初 級 中 級 初 試 中 級 複 試 中 高 級 初 試 4 8 二 以 上 不 同 檢 定 考 試 間 之 抵 免 次 數 得 以 累 計, 惟 單 一 檢 定 考 試 須 以 最 高 分 數 / 級 數 辦 理 抵 免 第 五 條 檢 定 / 抵 免 程 序 : 一 應 屆 畢 業 生 須 於 四 年 級 下 學 期 加 退 選 結 束 後 期 中 考 試 前 向 系 辦 公 室 提 出 英 語 能 力 與 會 考 檢 定 查 核 表 ( 如 附 ) 以 英 語 替 代 課 程 抵 免 者, 須 檢 附 歷 年 成 績 單 通 過 校 外 英 語 能 力 測 驗 者, 須 檢 具 正 本 書 面 證 明 及 影 本 乙 份 ( 正 本 驗 畢 歸 還 ) 二 延 畢 生 請 於 滿 足 本 辦 法 之 各 項 規 定 時, 儘 速 向 系 辦 公 室 提 出 相 關 文 件 以 利 完 成 畢 業 資 格 審 查 之 查 核 作 業 第 六 條 特 別 條 款 : 一 97 學 年 度 應 屆 畢 業 生 畢 業 前 未 通 過 校 外 英 語 能 力 測 驗 任 ㄧ 標 準, 且 未 完 成 所 規 定 之 英 文 會 考 學 期 成 績 及 格 次 數 者, 每 缺 1 次, 得 以 加 修 1 學 分 英 語 課 程 替 代 惟 第 三 條 第 三 項 第 ( 三 ) 款 第 目 及 第 ( 四 ) 款 之 替 代 方 案 相 關 規 定 仍 須 滿 足 二 98 學 年 度 應 屆 畢 業 生 畢 業 前 未 通 過 校 外 英 語 能 力 測 驗 任 ㄧ 標 準, 且 未 完 成 所 規 定 之 英 文 會 考 學 期 成 績 及 格 次 數 者, 每 缺 1 次, 得 以 加 修 1.5 學 分 英 語 課 程 替 代 惟 第 三 條 第 三 項 第 ( 三 ) 款 第 目 及 第 ( 四 ) 款 之 替 代 方 案 相 關 規 定 第 118 頁 / 共 125 頁
119 仍 須 滿 足 第 七 條 本 辦 法 經 系 務 會 議 通 過, 報 請 教 務 會 議 審 核 通 過 後 實 施, 修 正 時 亦 同 民 國 97 年 12 月 18 日 系 務 會 議 通 過 民 國 98 年 03 月 25 日 教 務 會 議 通 過 民 國 98 年 10 月 14 日 系 務 會 議 修 正 通 過 民 國 98 年 12 月 24 日 系 務 會 議 修 正 通 過 民 國 99 年 06 月 02 日 教 務 會 議 修 正 通 過 民 國 101 年 09 月 18 日 系 務 會 議 修 正 通 過 民 國 101 年 09 月 26 日 院 務 會 議 修 正 通 過 第 119 頁 / 共 125 頁
120 提 案 二 十 附 件 靜 宜 大 學 培 育 高 級 中 等 以 下 學 校 及 幼 稚 園 教 師 教 育 實 習 課 程 實 施 辦 法 修 正 條 文 對 照 表 修 正 後 條 文 現 行 條 文 說 明 第 五 條 本 校 應 依 下 列 原 則 遴 選 實 習 輔 導 教 師 : 第 五 條 本 校 應 依 下 列 原 則 遴 選 實 習 輔 導 教 師 : 依 101 年 4 月 20 日 臺 中 ( 二 ) 字 第 一 有 能 力 且 有 高 度 意 願 指 導 實 習 生 者 一 有 能 力 且 有 高 度 意 願 指 導 實 習 生 者 號 二 具 有 教 學 經 驗 至 少 三 一 年 以 上 二 具 有 教 學 經 驗 至 少 一 年 以 上 函 文 修 訂 辦 法 第 十 一 條 實 習 生 應 在 實 習 輔 導 教 師 指 導 下, 從 事 教 學 實 習 每 週 教 學 實 習 時 間 如 下 : 實 習 學 生 之 教 學 實 習, 應 以 循 序 漸 進 為 原 第 十 一 條 實 習 生 應 在 實 習 輔 導 教 師 指 導 下, 從 事 教 學 實 習 一 中 等 學 校 : 不 得 超 過 十 節 依 101 年 4 月 20 日 臺 中 ( 二 ) 字 第 號 函 文 修 訂 辦 法 則 開 學 後 第 一 週 至 第 三 週 以 見 習 為 主, 第 四 週 起, 實 習 學 生 每 週 教 學 實 習 時 間 如 下 : 一 中 等 學 校 : 不 得 超 過 十 節 編 制 內 合 格 專 任 教 師 基 本 授 課 時 數 之 二 分 之 一 二 國 民 小 學 : 不 得 超 過 十 二 節 三 幼 稚 園 : 不 得 超 過 教 學 活 動 之 二 分 之 一 十 二 小 時 二 國 民 小 學 : 不 得 超 過 十 二 節 三 幼 稚 園 : 不 得 超 過 教 學 活 動 之 二 分 之 一 第 十 七 條 擔 任 教 育 實 習 課 程 之 指 導 教 師 其 鐘 點 費 計 算, 以 每 指 導 六 位 實 習 生 為 一 個 鐘 點, 指 導 十 二 八 位 實 習 生 以 下 為 原 則 第 十 七 條 擔 任 教 育 實 習 課 程 之 指 導 教 師 其 鐘 點 費 計 算, 以 每 指 導 六 位 實 習 生 為 一 個 鐘 點, 指 導 十 八 位 實 習 生 以 下 為 原 則 依 101 年 4 月 20 日 臺 中 ( 二 ) 字 第 號 函 文 修 訂 辦 法 第 二 十 三 條 教 育 實 習 機 構 及 教 育 實 習 缺 額 以 本 中 心 公 告 為 準, 實 習 生 不 得 自 行 尋 覓 教 育 實 習 機 構, 或 商 請 實 習 機 構 提 供 實 習 名 額 實 習 生 如 有 下 列 情 況 時 可 申 請 跨 區 實 習 : 一 父 母 配 偶 或 子 女 罹 患 重 大 疾 病, 需 親 人 照 顧 者 二 父 母 配 偶 或 子 女 領 有 中 重 度 殘 障 手 冊 者 三 單 獨 照 顧 身 心 障 礙 學 生 四 家 境 清 寒 ( 須 檢 附 低 收 入 戶 ) 五 申 請 人 有 六 歲 以 下 之 子 女 六 其 他 特 殊 因 素 跨 區 實 習 之 師 資 生 須 自 覓 實 習 輔 導 機 第 二 十 三 條 教 育 實 習 機 構 及 教 育 實 習 缺 額 以 本 中 心 公 告 為 準, 實 習 生 不 得 自 行 尋 覓 教 育 實 習 機 構, 或 商 請 實 習 機 構 提 供 實 習 名 額 因 考 量 實 習 生 跨 區 實 習 之 需 求, 新 增 受 理 申 請 跨 區 之 條 件 第 120 頁 / 共 125 頁
121 構 實 習 指 導 教 授 並 經 師 培 中 心 同 意 後 方 可 參 加 非 本 中 心 已 簽 約 之 實 習 學 校 實 習 第 二 十 七 條 實 習 生 之 各 項 實 習 活 動 應 由 其 實 習 輔 導 老 師 在 場 指 導 實 習 學 生 不 得 從 事 下 列 事 項 : 一 單 獨 擔 任 交 通 導 護 二 單 獨 帶 學 生 參 加 校 外 活 動 三 單 獨 照 顧 身 心 障 礙 學 生 四 代 理 導 師 職 務 及 行 政 職 務 五 擔 任 專 職 工 作 或 進 修 學 位 實 習 學 生 於 教 育 實 習 機 構 課 後 打 工 兼 差, 應 經 師 資 培 育 之 大 學 依 教 育 實 習 實 施 規 定 及 教 育 實 習 計 畫 審 慎 評 估, 並 取 得 師 資 培 育 之 大 學 同 意 第 三 十 條 實 習 生 半 年 實 習 期 間 請 假 日 數 如 下 : 一 事 假 : 三 個 上 班 日 二 病 假 : 七 個 上 班 日 ( 連 續 三 日 以 上 之 病 假 應 檢 附 醫 生 證 明 ) 三 婚 假 : 五 個 上 班 日 四 產 假 : 包 括 產 前 假 分 娩 假 流 產 假 陪 產 假, 至 多 三 四 十 五 個 上 班 日 ( 惟 需 於 產 假 結 束 後, 另 補 足 請 假 日 數 應 依 超 過 請 假 日 數 補 足 教 育 實 習 ) 五 喪 假 : 比 照 正 式 教 師, 依 不 同 情 形 給 假 六 公 假 : 代 表 國 家 參 加 國 際 比 賽 等 活 動 請 假 累 計 超 過 十 日 者, 應 依 超 過 請 假 日 數 補 足 教 育 實 習 七 實 習 學 生 協 助 教 育 實 習 機 構 於 夜 間 及 假 日 辦 理 活 動, 教 育 實 習 機 構 應 核 實 給 予 補 休 假 第 三 十 二 條 實 習 生 請 假 八 小 時 以 一 日 計 算, 未 請 假 者, 以 雙 倍 計 算 請 假 超 過 四 十 個 上 班 日 者, 應 停 止 教 育 實 習 且 不 得 申 請 退 第 二 十 七 條 實 習 生 之 各 項 實 習 活 動 應 由 其 實 習 輔 導 老 師 在 場 指 導 第 三 十 條 實 習 生 半 年 實 習 期 間 請 假 日 數 如 下 : 一 事 假 : 三 個 上 班 日 二 病 假 : 七 個 上 班 日 ( 連 續 三 日 以 上 之 病 假 應 檢 附 醫 生 證 明 ) 三 婚 假 : 五 個 上 班 日 四 產 假 : 至 多 三 十 五 個 上 班 日 ( 惟 需 於 產 假 結 束 後, 另 補 足 請 假 日 數 ) 五 喪 假 : 比 照 正 式 教 師, 依 不 同 情 形 給 假 第 三 十 二 條 實 習 生 請 假 八 小 時 以 一 日 計 算, 未 請 假 者, 以 雙 倍 計 算 請 假 超 過 四 十 個 上 班 日 者, 應 停 止 教 育 實 習 重 新 參 加 教 育 依 101 年 4 月 20 日 臺 中 ( 二 ) 字 第 號 函 文 修 訂 辦 法 依 101 年 4 月 20 日 臺 中 ( 二 ) 字 第 號 函 文 修 訂 辦 法 依 101 年 4 月 20 日 臺 中 ( 二 ) 字 第 號 函 文 修 訂 辦 法 第 121 頁 / 共 125 頁
122 費 重 新 參 加 教 育 實 習, 應 依 規 定 重 新 申 請 實 習 及 繳 費 實 習, 應 依 規 定 重 新 申 請 實 習 及 繳 費 靜 宜 大 學 培 育 高 級 中 等 以 下 學 校 及 幼 稚 園 教 師 教 育 實 習 課 程 實 施 辦 法 民 國 101 年 12 月 26 日 教 務 會 議 修 正 通 過 第 一 條 本 辦 法 依 據 師 資 培 育 法 施 行 細 則 第 十 一 條 規 定 訂 定 第 二 條 本 辦 法 所 指 教 育 實 習 課 程 係 指 : 為 培 育 教 師 之 教 學 實 習 導 師 ( 級 務 ) 實 習 行 政 實 習 研 習 活 動 之 半 年 全 時 教 育 實 習 課 程 本 課 程 以 教 學 實 習 及 導 師 ( 級 務 ) 實 習 為 主, 行 政 實 習 及 研 習 活 動 為 輔 第 三 條 修 習 師 資 職 前 教 育 課 程 之 學 生 符 合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始 得 參 加 半 年 之 全 時 教 育 實 習 課 程 : 一 依 大 學 法 之 規 定, 取 得 大 學 畢 業 資 格, 並 修 畢 普 通 課 程 專 門 課 程 及 教 育 專 業 課 程, 且 非 第 二 款 之 在 校 生 二 取 得 學 士 學 位 之 碩 博 士 班 在 校 生, 於 修 畢 普 通 課 程 專 門 課 程 及 教 育 專 業 課 程 且 修 畢 碩 博 士 畢 業 應 修 學 分 三 大 學 畢 業 後, 依 師 資 培 育 法 第 九 條 第 三 項 規 定 修 畢 普 通 課 程 專 門 課 程 及 教 育 專 業 課 程 第 四 條 本 校 應 依 下 列 原 則 遴 選 實 習 指 導 教 師 : 一 具 有 在 中 等 學 校 國 民 小 學 幼 稚 園 特 殊 學 校 ( 班 ) 或 其 他 相 關 教 育 機 構 一 年 以 上 之 教 學 經 驗 者 且 為 本 校 專 兼 任 教 師 二 有 能 力 且 具 熱 心 指 導 實 習 生 者 三 有 意 願 且 在 本 校 任 教 之 專 兼 任 教 師 第 五 條 本 校 應 依 下 列 原 則 遴 選 實 習 輔 導 教 師 : 一 有 能 力 且 有 高 度 意 願 指 導 實 習 生 者 二 具 有 教 學 經 驗 至 少 三 年 以 上 第 六 條 本 校 應 依 下 列 原 則 遴 選 教 育 實 習 機 構 : 一 具 有 足 夠 合 格 師 資 者 二 本 校 易 於 輔 導 者 三 辦 學 績 效 良 好 者 四 能 與 本 校 高 度 配 合 者 本 校 應 與 教 育 實 習 機 構 共 同 會 商 擬 定 實 習 生 應 享 之 權 利 及 應 盡 之 義 務, 以 作 為 遴 選 教 育 實 習 機 構 之 準 據 第 七 條 教 育 實 習 機 構 提 供 各 科 實 習 生 之 名 額 如 下 : 一 中 等 學 校 : 不 得 超 過 各 該 科 領 域 專 長 領 域 課 程 編 制 內 合 格 教 師 人 數 二 國 民 小 學 及 幼 稚 園 : 不 得 超 過 該 校 ( 園 ) 編 制 內 合 格 教 師 總 人 數 教 育 實 習 機 構 與 二 個 以 上 師 資 培 育 之 大 學 訂 定 實 習 契 約 者, 其 提 供 實 習 生 之 總 名 額, 不 得 超 過 前 項 之 規 定 第 八 條 教 育 實 習 課 程 應 依 本 法 第 三 條 規 定 始 得 參 加 半 年 之 全 時 教 育 實 習 課 程, 實 習 期 間 依 本 校 相 關 規 定 辦 理 第 122 頁 / 共 125 頁
123 第 九 條 教 育 實 習 課 程 應 以 下 列 方 式 辦 理 為 原 則 : 一 平 時 輔 導 : 由 教 育 實 習 機 構 在 該 機 構 給 予 輔 導 二 研 習 輔 導 : 由 本 校 教 育 實 習 機 構 及 各 主 管 機 關 共 同 辦 理 實 習 生 之 研 習 活 動 三 巡 迴 輔 導 : 由 實 習 生 所 屬 師 資 培 育 大 學 之 實 習 指 導 教 師, 定 期 前 往 教 育 實 習 機 構 予 以 指 導 四 通 訊 輔 導 : 由 本 校 編 輯 教 育 實 習 輔 導 刊 物, 定 期 寄 發 教 育 實 習 機 構 與 實 習 生 五 諮 詢 輔 導 : 由 本 校 設 置 專 線 電 話, 提 供 教 育 實 習 課 程 咨 詢 服 務 第 十 條 本 校 應 邀 集 教 育 實 習 機 構 及 其 主 管 機 關 於 每 學 年 辦 理 一 次 實 習 輔 導 委 員 會, 共 同 規 劃 其 教 育 實 習 課 程 實 施 之 實 習 輔 導 計 畫 書 第 十 一 條 實 習 生 應 在 實 習 輔 導 教 師 指 導 下, 從 事 教 學 實 習 每 週 教 學 實 習 時 間 如 下 : 實 習 學 生 之 教 學 實 習, 應 以 循 序 漸 進 為 原 則 開 學 後 第 一 週 至 第 三 週 以 見 習 為 主, 第 四 週 起, 實 習 學 生 每 週 教 學 實 習 時 間 如 下 : 一 中 等 學 校 : 不 得 超 過 編 制 內 合 格 專 任 教 師 基 本 授 課 時 數 之 二 分 之 一 二 國 民 小 學 : 不 得 超 過 十 二 節 三 幼 稚 園 : 不 得 超 過 十 二 小 時 第 十 二 條 實 習 生 實 習 成 績 分 為 : 師 資 培 育 之 大 學 佔 百 分 之 五 十 教 育 實 習 機 構 佔 百 分 之 五 十 二 項 評 量 成 績 均 達 到 六 十 分 者, 為 實 習 成 績 及 格, 並 以 二 項 成 績 之 平 均 數 為 其 實 習 總 成 績 第 十 三 條 實 習 生 應 於 教 育 實 習 課 程 開 始 後, 與 本 校 之 實 習 指 導 教 師 研 商 訂 定 實 習 計 畫, 其 內 容 包 括 下 列 事 項 : 一 實 習 重 點 及 目 標 二 主 要 實 習 活 動 及 實 習 方 式 三 預 定 進 度 及 完 成 期 限 前 項 實 習 計 畫, 應 於 教 育 實 習 機 構 開 學 一 個 月 內, 送 請 本 校 及 教 育 實 習 機 構 建 檔 列 管, 以 作 為 實 習 輔 導 及 評 量 之 依 據 第 十 四 條 實 習 生 實 習 期 間, 應 撰 寫 實 習 心 得 報 告 或 專 題 研 究 報 告, 由 教 育 實 習 機 構 初 評 後, 送 交 師 資 培 育 機 構 複 評 學 年 評 量 由 師 資 培 育 之 大 學 邀 集 教 育 實 習 機 構, 共 同 就 實 習 生 所 撰 寫 之 實 習 計 畫 實 習 心 得 報 告 或 專 題 研 究 報 告, 以 口 試 及 試 教 方 式 予 以 評 量 第 十 五 條 實 習 生 實 習 半 年 成 績 不 及 格, 應 由 本 校 師 資 培 育 中 心 專 任 教 師 開 會 同 意 後, 重 新 由 本 校 安 排 參 加 教 育 實 習 課 程, 但 以 一 次 為 限 第 十 六 條 實 習 生 於 半 年 教 育 實 習 課 程 期 間 應 繳 交 四 學 分 之 實 習 輔 導 費 用 第 十 七 條 擔 任 教 育 實 習 課 程 之 指 導 教 師 其 鐘 點 費 計 算, 以 每 指 導 六 位 實 習 生 為 一 個 鐘 點, 指 導 十 二 位 實 習 生 以 下 為 原 則 第 十 八 條 實 習 生 應 由 本 校 師 資 培 育 中 心 輔 導 至 簽 約 教 育 實 習 機 構, 參 加 教 育 實 習 課 程 唯 因 私 人 因 素 無 法 應 屆 參 加 教 育 實 習 課 程 先 行 畢 業 且 放 棄 由 本 中 心 分 發 者, 除 應 至 本 中 心 填 寫 放 棄 教 育 實 習 課 程 表 單 外, 本 中 心 將 開 給 教 育 學 分 證 明 書 以 資 證 明, 並 得 自 行 向 本 校 以 外 之 師 資 培 育 大 學 申 請 參 加 半 年 教 育 實 習 課 程, 成 績 及 格 者, 由 本 中 心 發 給 修 畢 師 資 職 前 教 育 證 明 書 第 123 頁 / 共 125 頁
124 前 項 無 法 應 屆 參 加 教 育 實 習 課 程 而 先 行 畢 業 之 師 培 生, 但 未 放 棄 由 本 中 心 分 發 者, 得 於 畢 業 後 四 年 內 向 本 中 心 申 請 參 加 半 年 教 育 實 習 課 程, 成 績 及 格 者 由 本 校 師 培 中 心 發 給 修 畢 師 資 職 前 教 育 證 明 書, 逾 期 未 申 請 者 則 視 同 放 棄 因 兵 役 義 務 役 期, 則 不 在 此 限 第 十 九 條 本 法 修 正 施 行 前 於 九 十 一 學 年 度 之 前 進 入 本 校 師 資 培 育 中 心 修 習 者, 必 須 於 九 十 六 年 六 月 底 以 前 向 本 中 心 提 出 參 加 教 育 實 習, 並 得 自 行 選 擇 舊 制 一 年 的 教 育 實 習 或 新 制 半 年 之 教 育 實 習 課 程 但 若 無 法 於 九 十 六 年 六 月 底 以 前 向 本 中 心 提 出 參 加 教 育 實 習 者, 得 必 須 依 新 制 參 加 半 年 之 教 育 實 習 課 程 第 二 十 條 九 十 二 學 年 度 以 後 獲 准 修 習 之 師 資 培 育 生 則 必 須 依 新 制 修 習 半 年 之 教 育 實 習 課 程 第 二 十 一 條 九 十 二 學 年 度 獲 准 進 入 本 校 師 資 培 育 中 心 就 讀 之 師 資 培 育 生, 得 依 照 新 制 完 成 教 育 實 習 課 程 後 依 高 級 中 等 以 下 學 校 及 幼 稚 園 教 師 資 格 檢 定 辦 法 所 規 定, 參 加 資 格 檢 定 第 二 十 二 條 本 中 心 辦 理 教 育 實 習 機 構 安 排 之 流 程 如 下 : 一 實 習 生 提 出 參 加 下 學 年 度 教 育 實 習 課 程 之 申 請 二 調 查 及 公 布 教 育 實 習 機 構 提 供 教 育 實 習 課 程 名 額 三 召 開 教 育 實 習 課 程 說 明 會 四 實 習 生 填 寫 志 願 五 確 定 實 習 生 之 教 育 實 習 機 構 六 公 布 實 習 生 至 教 育 實 習 機 構 報 到 日 七 辦 理 實 習 生 教 育 實 習 課 程 前 研 習 八 實 習 生 至 教 育 實 習 機 構 報 到 ( 依 各 實 習 學 校 規 定 時 間 ) 教 育 實 習 課 程 申 請 時 間 及 所 需 表 件, 依 本 中 心 公 告 辦 理 第 二 十 三 條 教 育 實 習 機 構 及 教 育 實 習 缺 額 以 本 中 心 公 告 為 準, 實 習 生 不 得 自 行 尋 覓 教 育 實 習 機 構, 或 商 請 實 習 機 構 提 供 實 習 名 額 實 習 生 如 有 下 列 情 況 時 可 申 請 跨 區 實 習 : 一 父 母 配 偶 或 子 女 罹 患 重 大 疾 病, 需 親 人 照 顧 者 二 父 母 配 偶 或 子 女 領 有 中 重 度 殘 障 手 冊 者 三 單 獨 照 顧 身 心 障 礙 學 生 四 家 境 清 寒 ( 須 檢 附 低 收 入 戶 ) 五 申 請 人 有 六 歲 以 下 之 子 女 六 其 他 特 殊 因 素 跨 區 實 習 之 師 資 生 須 自 覓 實 習 輔 導 機 構 實 習 指 導 教 授 並 經 師 培 中 心 同 意 後 方 可 參 加 非 本 中 心 已 簽 約 之 實 習 學 校 實 習 第 二 十 四 條 實 習 生 應 於 實 習 開 始 一 個 月 內, 與 實 習 輔 導 教 師 及 實 習 指 導 教 授 研 商 後, 擬 定 實 習 計 畫, 包 括 實 習 機 構 概 況 實 習 目 標 實 習 活 動 預 定 進 度 與 評 量 事 宜, 以 作 為 輔 導 及 評 量 之 依 據 第 二 十 五 條 實 習 生 應 參 加 本 校 與 教 育 實 習 機 構 安 排 之 座 談 或 研 習 ; 參 加 座 談 或 研 習 者 給 予 公 假 第 124 頁 / 共 125 頁
125 第 二 十 六 條 申 請 參 加 教 育 實 習 課 程 之 實 習 生, 必 須 於 教 育 實 習 課 程 結 束 後 才 得 領 取 畢 業 證 書 無 申 請 參 加 教 育 實 習 課 程 者 得 於 當 年 度 畢 業 時 領 取 畢 業 證 書 第 二 十 七 條 實 習 生 之 各 項 實 習 活 動 應 由 其 實 習 輔 導 老 師 在 場 指 導 實 習 學 生 不 得 從 事 下 列 事 項 : 一 單 獨 擔 任 交 通 導 護 二 單 獨 帶 學 生 參 加 校 外 活 動 三 單 獨 照 顧 身 心 障 礙 學 生 四 代 理 導 師 職 務 及 行 政 職 務 五 擔 任 專 職 工 作 或 進 修 學 位 實 習 學 生 於 教 育 實 習 機 構 課 後 打 工 兼 差, 應 經 師 資 培 育 之 大 學 依 教 育 實 習 實 施 規 定 及 教 育 實 習 計 畫 審 慎 評 估, 並 取 得 師 資 培 育 之 大 學 同 意 第 二 十 八 條 實 習 生 於 實 習 期 間 表 現 良 好 者, 實 習 機 構 得 給 予 獎 勵 第 二 十 九 條 實 習 生 應 於 規 定 期 限 內, 向 實 習 機 構 報 到 除 有 不 可 抗 力 之 事 由 外, 應 在 同 一 教 育 實 習 機 構 實 習 半 年 具 兵 役 義 務 之 實 習 生 得 依 規 定 辦 理 延 期 徵 集 入 伍 第 三 十 條 實 習 生 半 年 實 習 期 間 請 假 日 數 如 下 : 一 事 假 : 三 個 上 班 日 二 病 假 : 七 個 上 班 日 ( 連 續 三 日 以 上 之 病 假 應 檢 附 醫 生 證 明 ) 三 婚 假 : 五 個 上 班 日 四 產 假 : 包 括 產 前 假 分 娩 假 流 產 假 陪 產 假, 至 多 四 十 個 上 班 日 ( 惟 需 於 產 假 結 束 後, 應 依 超 過 請 假 日 數 補 足 教 育 實 習 ) 五 喪 假 : 比 照 正 式 教 師, 依 不 同 情 形 給 假 六 公 假 : 代 表 國 家 參 加 國 際 比 賽 等 活 動 請 假 累 計 超 過 十 日 者, 應 依 超 過 請 假 日 數 補 足 教 育 實 習 七 實 習 學 生 協 助 教 育 實 習 機 構 於 夜 間 及 假 日 辦 理 活 動, 教 育 實 習 機 構 應 核 實 給 予 補 休 假 第 三 十 一 條 實 習 生 全 勤 者, 其 綜 合 表 現 評 量 成 績 酌 予 加 分 其 請 假 日 數 超 過 十 個 上 班 日 者, 其 實 習 成 績 不 得 超 過 八 十 分 ; 請 假 日 數 超 過 二 十 個 上 班 日 者, 其 實 習 成 績 不 得 超 過 七 十 分 第 三 十 二 條 實 習 生 請 假 八 小 時 以 一 日 計 算, 未 請 假 者, 以 雙 倍 計 算 請 假 超 過 四 十 個 上 班 日 者, 應 停 止 教 育 實 習 且 不 得 申 請 退 費 重 新 參 加 教 育 實 習 者, 應 依 規 定 重 新 申 請 實 習 及 繳 費 第 三 十 三 條 本 辦 法 經 本 校 教 務 會 議 通 過 後 實 施, 修 正 時 亦 同 民 國 93 年 10 月 27 日 第 一 次 教 務 會 議 通 過 民 國 94 年 03 月 30 日 第 二 次 教 務 會 議 修 正 通 過 民 國 96 年 06 月 13 日 第 三 次 教 務 會 議 修 正 通 過 民 國 98 年 12 月 30 日 第 二 次 教 務 會 議 修 正 通 過 民 國 99 年 03 月 31 日 第 二 次 教 務 會 議 修 正 通 過 民 國 100 年 03 月 23 日 教 務 會 議 修 正 通 過 民 國 101 年 12 月 04 日 師 資 培 育 中 心 會 議 修 正 通 過 第 125 頁 / 共 125 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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靜 宜 大 學 101 學 年 度 第 2 學 期 第 2 次 教 務 會 議 紀 錄 時 間 :102 年 5 月 29 日 ( 星 期 三 ) 下 午 1:30-4:10 地 點 : 文 興 樓 一 樓 會 議 廳 主 席 : 曾 教 務 長 守 得 記 錄 : 廖 玉 慈 出 席 : 譚 小 媛 ( 外 語 學 院 ) 王 振 輝 ( 人 社 院 ) 吳 仁 彰 代 ( 理 學 院 ) 詹 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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靜 宜 大 學 102 學 年 度 第 2 學 期 第 1 次 教 務 會 議 紀 錄 時 間 :103 年 3 月 12 日 ( 星 期 三 ) 下 午 1:30-3:00 地 點 : 文 興 樓 一 樓 會 議 廳 主 席 : 曾 教 務 長 守 得 記 錄 : 廖 玉 慈 出 席 : 陳 錦 芬 ( 外 語 學 院 ) 郭 俊 巖 代 ( 人 社 院 ) 蔡 素 珍 ( 理 學 院 ) 詹 秋
1 2 2001 7 20 1991 3 1993 2003 4 1988 9 2001 7 20 : : : ! 2001 7 26 152 1 2 3 2001 7 20 5 1992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OK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21 22 23 24 25 2001
臺南市102學年度市立國民小學教師聯合甄選簡章(草案)
臺 南 市 103 學 年 度 市 立 國 民 小 學 暨 幼 兒 園 教 師 聯 合 甄 選 簡 章 考 生 流 程 表 初 試 網 路 報 名 時 間 : 103 年 5 月 30 日 ( 星 期 五 ) 09:00 起 103 年 6 月 4 日 ( 星 期 三 ) 12:00 止 ATM 繳 費 時 間 : 103 年 5 月 30 日 ( 星 期 五 ) 09:00 起 103 年 6 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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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4 學 年 度 臺 中 市 政 府 教 育 局 受 託 辦 理 本 市 國 民 小 學 暨 幼 兒 園 教 師 甄 選 重 要 日 程 表 序 號 項 目 日 期 備 註 1 公 告 簡 章 6/3( 三 )17:00 後 自 行 至 臺 中 市 政 府 教 育 局 全 球 資 訊 網 ( 以 下 簡 稱 教 育 局 網 站 ) 下 載 使 用, 不 另 販 售 2 公 告 甄 選 類 別 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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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 間 部 99 年 度 科 技 大 學 評 鑑 行 政 類 教 務 行 政 組 評 鑑 資 料 表 目 錄 壹 教 務 行 政 執 行 成 效... 1 一 學 校 校 務 發 展 計 畫 中 有 關 教 學 規 劃 執 行 提 升 等 之 成 效... 2 二 組 織 經 費 及 工 作 計 畫 執 行 與 師 生 陳 情 或 申 訴 處 理 等 成 效... 20 三 相 關 會 議 之 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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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 學 年 度 臺 中 市 政 府 教 育 局 受 託 辦 理 本 市 國 民 小 學 暨 幼 兒 園 教 師 甄 選 重 要 日 程 表 序 號 項 目 日 期 備 註 1 公 告 簡 章 5/31( 五 )17:00 後 自 行 下 載 使 用, 不 另 販 售 2 公 告 甄 選 類 別 及 名 額 6/24( 一 )20:00 公 告 於 臺 中 市 政 府 教 育 局 網 站 3 線
国 际 教 育 学 院 学 生 党 建 工 作 2014 年 总 结 2014 年, 普 通 高 校 党 的 建 设 在 国 家 改 革 开 放 不 断 深 化 的 大 背 景 下 取 得 了 一 系 列 伟 大 成 就 ; 国 际 教 育 学 院 学 生 党 建 工 作 以 邓 小 平 理 论 三
目 录 国 际 教 育 学 院 学 生 党 建 工 作 2014 年 总 结... 1 国 际 教 育 学 院 学 生 党 员 发 展 工 作 2014 年 概 况... 4 国 际 教 育 学 院 2014 年 入 党 积 极 分 子 确 定 和 培 养 教 育 工 作 流 程... 5 一 党 课 总 体 计 划... 8 二 课 程 安 排... 10 三 授 课 教 师 简 介... 11
目 录 ( 一 ) 普 通 高 等 学 校 学 生 管 理 规 定 (1) 高 等 学 校 学 生 行 为 准 则 (14)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学 位 条 例 (16)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学 位 条 例 暂 行 实 施 办 法 (20) 学 生 伤 害 事 故 处 理 办 法 (29) ( 二 ) 华 南 理 工 大 学 全 日 制 本 科 学 生 学 分 制 教 学 管 理 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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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 济 学 高 级 学 术 著 作 : 博 弈 圣 经 博 弈 圣 经 是 一 本 神 奇 光 彩 的 经 济 学 著 作, 书 中 隐 含 着 丰 富 的 东 西 方 智 慧, 显 得 意 义 非 凡 里 面 的 全 部 思 想, 不 会 有 支 离 破 碎 的 印 象, 它 优 美 复 杂 多 层 的 语 言 结 构, 决 不 让 人 厌 倦, 它 像 人 类 几 百 首 完 美 的 诗 叠 加
紫 星 百 宝 书 腿 脚 也 不 听 使 唤, 多 走 几 步 就 打 颤 最 闹 心 的 是 尿 多, 连 出 门 都 是 负 担 很 多 人 开 始 重 视 了, 可 的 方 法 却 不 知 晓 ; 头 痛 医 头, 脚 痛 医 脚 钱 没 少 花, 药 吃 了 不 少 折 腾 了 许 久,
前 言 紫 星 百 宝 书 最 大 的 敌 人 是 自 己 朋 友, 您 身 边 有 没 有 这 样 的 人 : 他 尿 频 尿 急, 一 夜 要 跑 厕 所 好 几 趟 ; 他 腰 酸 腿 痛, 一 点 体 力 活 都 干 不 上 ; 他 精 神 不 振 疲 惫 不 堪 体 虚 又 力 乏 ; 他 经 常 失 眠, 睡 觉 对 他, 是 在 受 惩 罚 ; 他 总 抱 怨 自 己 记 性 不 好,
外 語 教 學 中 心 一 英 文 能 力 畢 業 條 件 ---------------------------------------------30 二 英 文 課 程 免 修 規 定 ---------------------------------------------31 三 菁 英
目 錄 壹 前 言 ----------------------------------------------------------1 貳 活 動 時 間 ------------------------------------------------------1 參 活 動 流 程 與 回 程 接 駁 車 資 訊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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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4...6...6...8...11...14...18...19...20...22...22...23...25...26...27...28...29...29...29 4-1 - ( ) 88 37 88 37 200121 2003 4 18 [2003]48 1.5 4-2 - ( ) 25 1 1 100032 2004 09 17 [1998]12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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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 新 创 业 园 简 报 2015 年 第 5 期 ( 总 第 四 十 一 期 ) 上 海 金 山 化 工 孵 化 器 发 展 有 限 公 司 综 合 办 公 室 编 2016 年 1 月 26 日 本 期 要 目 本 期 重 点 区 经 委 副 主 任 金 斌 来 创 新 创 业 园 区 调 研 孵 化 器 获 2014 年 度 市 孵 化 器 服 务 绩 效 评 价 优 良 创 客 系 列 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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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 容 简 介 侨 乡 都 市, 五 彩 缤 纷, 沧 海 桑 田 的 变 革 萦 绕 着 千 丝 万 缕 的 情 结, { 都 市 霓 虹 闪 闪 烁 烁, 正 如 人 的 聚 聚 散 散, 寻 寻 觅 觅 阴 差 阳 错, 苦 哀 内 隐, 外 来 打 工 妹 歌 咏 吟 唱 夺 魁, 可 有
图 书 在 版 编 目 ( CIP) 数 据 蓬 江 文 丛. 第 6 辑 /tß 宇 主 编. 一 珠 海 : 珠 海 出 版 社 2α)().11 ISBN 7-80ω7-729-4 1. 蓬... II. tß... 田. 文 学 - 作 品 综 合 集 - 江 门 市 当 代 N.I218.653 中 国 版 本 图 书 馆 CIP 数 据 核 字 (2α泊) 第 56877 号 蓬 江 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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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 商 局 文 库 编 辑 委 员 会 主 任 委 员 胡 政 谢 寿 光 委 员! 按 姓 氏 笔 画 为 序 马 敏 刘 兰 兮 李 亚 东 杨 群 陈 争 平 易 惠 莉 徐 秀 丽 虞 和 平 黎 志 刚 朱 荫 贵 武 力 招 商 局 文 库 总 序 1872 年 创 立 的 中 国 第 一 家 民 族 工 商 企 业 一 轮 船 招 商 局 是 晚 清 洋 务 运 动 仅 存 的 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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叶 思 聪 熟 诵 唐 诗 ( 共 412 首 ; 知 名 作 者 共 77 人 ) 王 勃 3 首 : * 山 中 * 长 江 悲 已 滞, 万 里 念 将 归 况 属 高 风 晚, 山 山 黄 叶 飞 * 送 杜 少 府 之 任 蜀 州 * 城 阙 辅 三 秦, 风 烟 望 五 律 与 君 离 别 意, 同 是 宦 游 人 海 内 存 知 己, 天 涯 若 比 邻 无 为 在 歧 路, 儿 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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哺 乳 期 的 女 人 毕 飞 宇 断 桥 镇 只 有 两 条 路, 一 条 是 三 米 多 宽 的 石 巷, 一 条 是 四 米 多 宽 的 夹 河 断 桥 镇 的 石 巷 很 安 静, 从 头 到 尾 洋 溢 着 石 头 的 光 芒, 又 干 净 又 安 详 夹 河 里 头 也 是 水 面 如 镜, 不 过 夹 河 到 了 断 桥 镇 的 最 东 头 就 不 是 夹 河 了, 它 汇 进 了 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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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 稿 類 別 : 健 康 / 護 理 類 篇 名 : 母 親 懷 孕 十 個 月 的 過 程 作 者 : 辛 筱 媛 私 立 稻 江 高 級 護 理 家 事 職 業 學 校 三 年 恩 班 指 導 老 師 : 韓 京 倫 老 師 1 目 錄 壹 前 言 ---------------------------------------------------------------------------------------------
前 言 我 之 所 以 選 擇 此 篇 論 文 來 談 東 坡 居 士 ( 註 1) 的 茶 藝 美 學, 主 要 源 於 過 去 對 其 書 法 創 作 及 理 念 的 探 析 研 究 及 更 早 對 先 生 詩 詞 文 章 雄 奇 飄 逸 淡 遠 曠 達 的 崇 仰 之 情 而 宋 代 的 書
宋 蘇 軾 茶 藝 美 學 初 探 熊 宜 中 華 梵 大 學 美 術 系 系 主 任 摘 要 中 國 飲 茶 史 上 向 來 有 茶 興 於 唐, 盛 於 宋 " 的 說 法, 主 要 就 是 針 對 以 品 " 為 主 的 藝 術 飲 茶 來 說 的, 這 種 圍 繞 著 品 茶 所 進 行 的 活 動, 今 日 看 來, 其 實 就 是 一 種 藝 術 創 造 的 活 動, 通 過 對 茶 味
《河殇》
河 殇 论 : 呼 唤 全 民 族 反 省 意 识 电 视 系 列 片 河 殇 构 想 浅 谈 苏 晓 康 黄 河 这 个 题 目, 是 一 个 涉 及 东 西 一 万 里 上 下 四 千 年 两 岸 亿 万 人 的 大 题 目 黄 河 同 中 华 民 族 的 起 源 历 史 文 化 发 展 及 东 亚 文 明 乃 至 整 个 世 界 文 明, 都 有 极 为 深 厚 的 联 系 我 们 认 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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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 韓 邊 際 人 邊 安 烈 與 麗 末 政 局 葉 泉 宏 真 理 大 學 觀 光 系 副 教 授 一 前 言 朝 鮮 半 島 隔 黃 海 與 中 國 本 部 相 望, 並 以 鴨 綠 江 圖 們 江 為 界, 與 中 國 東 北 接 壤 此 海 陸 相 連 的 地 理 位 置, 使 中 韓 兩 國 自 古 即 有 頻 繁 的 交 通 往 來 漢 唐 時 代, 中 國 在 朝 鮮 半 島 設 郡
艾宁《问中医几度秋凉》
问 中 医 几 度 秋 凉 一 个 中 医 世 家 叛 逆 者 的 自 述 作 者 : 艾 宁 推 荐 评 语 1: 问 中 医 几 度 秋 凉, 看 了 几 次 标 题 都 不 想 打 开, 以 为 是 方 舟 子 之 流 在 跳 梁, 因 为 我 知 道 中 医 正 是 春 寒 看 了 一 节, 就 欲 罢 不 能 了, 不 得 不 慢 慢 品 完 60 多 节 : 如 清 纯 的 泉 水, 涓
不 管 有 多 忙, 请 您 抽 空 把 这 个 文 件 看 完!! 七 十 年 代 送 礼 送 -------- 点 心 八 十 年 代 送 礼 送 -------- 保 健 品 九 十 年 代 送 礼 送 -------- 鲜 花 二 十 一 世 纪, 送 礼 送 什 么 呢? 二 十 一 世
健 康 生 活, 平 安 是 福! 不 管 有 多 忙, 请 您 抽 空 把 这 个 文 件 看 完!! 七 十 年 代 送 礼 送 -------- 点 心 八 十 年 代 送 礼 送 -------- 保 健 品 九 十 年 代 送 礼 送 -------- 鲜 花 二 十 一 世 纪, 送 礼 送 什 么 呢? 二 十 一 世 纪 最 宝 贵 的 是 健 康 二 十 一 世 纪 最 宝 贵 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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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錄 引 言 ------------------------------------------- p.1 宋 詞 簡 介 --------------------------------------- p.2 北 宋 初 期 : 柳 永 蝶 戀 花 ---------------------------------- p.3-5 晏 殊 浣 溪 沙 ----------------------------------
九十六學年度 高三學測作文(各班佳作版)
九 十 六 學 年 度 高 三 學 測 作 文 ( 各 班 佳 作 ) ㄧ 文 化 與 藝 術 : 滿 分 9 分 303 詹 智 棋 7 分 文 化, 是 來 自 於 用 心 體 會, 而 不 是 在 於 每 個 人 的 生 活 背 景 藝 術, 是 一 種 人 與 生 俱 來 的 感 觸, 它 不 分 我 們 之 間 的 個 體 差 別 而 有 所 異, 那 是 種 人 對 美 的 感 受, 澎
( 二 ) 广 东 省 外 地 区 1 北 京 市.19 2 太 原 市.23 3 张 家 口 市 24 4 天 津 市.25 5 济 南 市.27 6 青 岛 市.28 7 沈 阳 市.29 8 大 连 市.31 9 哈 尔 滨 市...32 10 长 春 市.33 11 上 海 市...34 1
综 合 医 疗 保 险 指 定 医 院 清 单 (2011 版 ) 一 适 用 范 围 及 规 则 除 特 约 另 有 约 定 外, 综 合 医 疗 保 险 指 定 医 院 清 单 ( 以 下 简 称 清 单 ) 按 以 下 规 则 执 行 : 1 本 清 单 仅 适 用 于 国 寿 团 体 综 合 医 疗 险 中 的 指 定 医 疗 机 构 ; 2 本 清 单 自 2011 年 1 月 1 日 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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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 港 交 易 及 結 算 所 有 限 公 司 及 香 港 聯 合 交 易 所 有 限 公 司 對 本 公 告 之 內 容 概 不 負 責, 對 其 準 確 性 或 完 整 性 亦 不 發 表 任 何 聲 明, 並 明 確 表 示 概 不 就 因 本 公 告 全 部 或 任 何 部 份 內 容 而 產 生 或 因 倚 賴 該 等 內 容 而 引 致 之 任 何 損 失 承 擔 任 何 責 任 ( 于
引 言 公 元 2008 年 3 月 14 日 10 时 57 分, 一 颗 跳 动 了 近 一 个 世 纪 的 伟 大 心 脏 停 止 了 跳 动 中 国 共 产 党 的 优 秀 党 员, 久 经 考 验 的 忠 诚 的 共 产 主 义 战 士, 西 北 革 命 根 据 地 和 红 军 的 主 要 创 始 人 之 一, 新 中 国 的 开 国 将 领, 为 中 华 民 族 的 解 放, 为 新 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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魯 迅 藥 第 一 節 藥 一 秋 天 的 後 半 夜, 月 亮 下 去 了, 太 陽 還 沒 有 出, 只 剩 下 一 片 烏 藍 的 天 ; 除 了 夜 遊 的 東 西, 什 麼 都 睡 著 華 老 栓 忽 然 (1) 坐 起 身 擦 著 火 柴, 點 上 遍 身 油 膩 的 燈 盞, 茶 館 的 兩 間 屋 子 裏, 便 彌 滿 了 青 白 的 光 小 栓 的 爹 (2), 你 就 去 麼?
目 录 第 一 编 校 办 公 室 工 作 制 度...1 1.1 学 校 发 展 规 划 工 作 管 理 规 定...1 1.2 学 校 规 章 制 度 管 理 办 法...4 1.3 学 校 会 议 管 理 制 度...6 1.4 校 长 办 公 会 议 事 制 度...7 1.5 学 校 例
目 录 第 一 编 校 办 公 室 工 作 制 度...1 1.1 学 校 发 展 规 划 工 作 管 理 规 定...1 1.2 学 校 规 章 制 度 管 理 办 法...4 1.3 学 校 会 议 管 理 制 度...6 1.4 校 长 办 公 会 议 事 制 度...7 1.5 学 校 例 会 制 度...10 1.6 文 书 处 理 办 法...12 1.7 机 要 文 件 管 理...14
茶文化与人际关系
茶 文 化 与 人 际 关 系 茶 是 中 国 的 骄 傲 民 族 的 自 尊 自 信 和 自 豪 饮 茶 可 以 思 源 世 界 著 名 科 技 史 家 李 约 瑟 博 士, 将 中 国 茶 叶 作 为 中 国 四 大 发 明 ( 火 药 造 纸 指 南 针 和 印 刷 术 ) 之 后, 对 人 类 的 第 五 个 重 大 贡 献 唐 代 陆 羽 茶 经 是 世 界 第 一 部 茶 书 中 国 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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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 国 临 床 中 医 学 中 西 医 结 合 医 学 中 药 学 中 医 护 理 学 专 业 技 术 资 格 考 试 大 纲 与 指 南 中 西 医 结 合 外 科 学 中 西 医 结 合 骨 伤 科 学 国 家 中 医 药 管 理 局 专 业 技 术 资 格 考 试 专 家 委 员 会 编 写 中 国 中 医 药 出 版 社 北 京 目 录 中 西 医 结 合 外 科 学 中 西 医 结 合 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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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旗及学风、校风、教风
目 录 第 一 章 : 岗 位 职 责 一 华 阳 小 学 行 政 岗 位 职 责 1. 校 长 主 要 职 责... 1 2. 德 育 副 校 长 主 要 职 责... 3. 教 学 副 校 长 主 要 职 责... 2 4. 后 勤 副 校 长 主 要 职 责... 5. 教 科 研 副 校 长 主 要 职 责... 3 6. 教 导 主 任 主 要 职 责... 7. 德 育 主 任 主 要
证券代码:002153
上 市 公 司 名 称 : 银 川 新 华 百 货 商 业 集 团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股 票 上 市 地 点 : 上 海 证 券 交 易 所 股 票 简 称 : 新 华 百 货 股 票 代 码 :600785 收 购 人 名 称 : 物 美 控 股 集 团 有 限 公 司 住 所 : 北 京 市 石 景 山 区 八 大 处 高 科 技 园 区 实 兴 大 厦 4159 室 通 讯 地 址 :
第 1 篇 緒 論 ^ 第 1 章 產 科 護 理 概 論 ^ 李 從 業 第 一 節 產 科 護 理 的 角 色 與 功 育 ^ 第 二 節 產 科 護 理 的 架 構 ^ ^ 一 一. 護 理 過 程 7 二. 護 理 理 論 11 母 性 角 色 的 達 成 理 論 12 三. 護 理 標 準
斗 11,3 11 ^ 華 杏 ' 匯 華 ' 華 都 偉 華 ) 胃 華 成 成 大 +1904965+ 醫 圖 第 1 篇 緒 論 ^ 第 1 章 產 科 護 理 概 論 ^ 李 從 業 第 一 節 產 科 護 理 的 角 色 與 功 育 ^ 第 二 節 產 科 護 理 的 架 構 ^ ^ 一 一. 護 理 過 程 7 二. 護 理 理 論 11 母 性 角 色 的 達 成 理 論 12 三.
投稿類別:觀光餐旅類
投 稿 類 別 : 觀 光 餐 旅 類 篇 名 荖 人 的 味 道, 你 知 道 麻? 作 者 葛 品 逸, 國 立 金 門 高 級 農 工 職 業 學 校, 餐 飲 管 理 二 年 甲 班 沈 欣 儀, 國 立 金 門 高 級 農 工 職 業 學 校, 餐 飲 管 理 二 年 甲 班 盧 昱 慈, 國 立 金 門 高 級 農 工 職 業 學 校, 餐 飲 管 理 二 年 甲 班 指 導 老 師 薛
长 征 过 程 中, 林 彪 一 直 是 先 锋, 两 万 五 千 里 都 是 他 开 路 过 湘 江, 我 们 的 伤 亡 很 大, 为 什 么? 周 恩 来 要 负 全 责, 大 搬 家, 坛 坛 罐 罐 都 搬, 部 队 行 动 非 常 困 难 林 彪 已 经 打 开 了 一 个 大 口 子,
也 谈 林 彪 和 九 一 三 --- 质 疑 刘 家 驹 关 于 林 彪 历 史 的 访 谈 作 者 : 盛 京 废 人 发 布 时 间 :2014-09-24 来 源 : 乌 有 之 乡 林 彪 是 个 谜, 一 个 值 得 深 入 研 究 的 谜 近 日, 笔 者 在 共 识 网 上 读 到 炎 黄 春 秋 原 副 主 编 刘 家 驹 先 生 关 于 林 彪 和 九 一 三 事 件 的 一 次
中国科学院半导体研究所文件
中 国 科 学 院 半 导 体 研 究 所 文 件 半 发 人 字 2016 7 号 中 国 科 学 院 半 导 体 研 究 所 关 于 印 发 中 国 科 学 院 半 导 体 研 究 所 科 技 人 才 引 进 与 管 理 实 施 办 法 的 通 知 所 属 各 部 门 : 为 完 善 半 导 体 研 究 所 人 才 引 进 制 度, 现 对 2013 年 印 发 的 中 国 科 学 院 半 导
古 都 开 封 编 纂 委 员 会 名 誉 主 任 : 吉 炳 伟 主 任 : 陈 国 桢 委 员 : 贺 全 营 李 合 耕 和 宝 杰 高 树 田 屯 汴 京 安 洪 海 刘 顺 安 郑 西 乾 姚 春 贵 王 书 增 苗 书 梅 程 民 生 田 玉 林 张 德 娟 万 是 明 郭 书 学 田
古都开封 第五辑 开封市人民政府主办 主编 陈国桢 中国社会出版社 古 都 开 封 编 纂 委 员 会 名 誉 主 任 : 吉 炳 伟 主 任 : 陈 国 桢 委 员 : 贺 全 营 李 合 耕 和 宝 杰 高 树 田 屯 汴 京 安 洪 海 刘 顺 安 郑 西 乾 姚 春 贵 王 书 增 苗 书 梅 程 民 生 田 玉 林 张 德 娟 万 是 明 郭 书 学 田 进 军 廖 海 敏 陈 洪 军 顾
代 序 一 : 脚 踏 实 地 献 余 热 平 凡 岗 位 作 贡 献 离 休 干 部 冯 有 才 同 志, 原 任 甘 肃 省 军 区 副 司 令 员, 是 一 位 身 经 百 战 立 下 赫 赫 战 功 的 老 红 军 1976 年 10 月 进 干 休 所 安 置 后, 他 怀 着 对 党 的 事 业 高 度 负 责 的 政 治 责 任 感 和 老 牛 明 知 夕 阳 短, 不 用 扬 鞭 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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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 壢 國 中 段 考 優 良 作 文 典 藏 作 品 集 (98 學 年 度 第 二 學 期 第 1 次 段 考 ) 一 句 說 不 出 口 的 話 7 年 1 班 姓 名 : 李 應 輝 級 分 :6 有 間 安 親 班, 以 前 是 托 兒 所, 當 時 我 年 僅 兩 歲 就 被 父 母 送 到 那 邊 不 知 為 何, 我 特 別 喜 愛 這 間 托 兒 所, 我 對 它 有 種 莫 名
主 耶 穌 在 地 上 三 年 半 的 時 間 完 成 了 父 神 委 託 他 的 三 大 使 命 : 成 全 律 法, 宣 揚 天 國 福 音 及 成 就 救 恩 圍 繞 著 這 三 大 使 命 主 耶 穌 在 地 上 做 了 很 多 的 工 作, 並 且 都 是 在 法 利 賽 人 的 監 視
新 約 讀 經 一. 基 督 福 音 的 歷 史 背 景 由 創 世 紀 至 耶 穌 基 督 的 降 生 橫 跨 了 約 六 千 年 的 歷 史 時 期 在 這 期 間 神 從 人 類 揀 選 了 祂 的 優 秀 代 表 以 色 列 民 族 作 祂 的 子 民 神 賜 給 以 色 列 民 族 摩 西 律 法, 並 按 照 人 的 良 心 要 求 吩 咐 以 色 列 民 以 遵 行 律 法 在 神 面
壹 : 孔 子 的 人 生 智 慧 一 孔 子 談 終 生 學 習 的 理 念 1 孔 子 自 稱 自 己 是 最 好 學 的 子 曰 : 十 室 之 邑, 必 有 忠 信 如 丘 者 焉, 不 如 丘 之 好 學 也 ( 公 冶 長 ) 葉 公 問 孔 子 於 子 路, 子 路 不 對 子 曰 :
儒 家 思 想 介 紹 壹 : 孔 子 的 人 生 智 慧 (2) 貳 : 人 物 志 的 人 生 智 慧 (6) 參 : 近 思 錄 的 智 慧 語 錄 (16) 肆 : 胡 宏 的 人 生 智 慧 (23) 壹 : 孔 子 的 人 生 智 慧 一 孔 子 談 終 生 學 習 的 理 念 1 孔 子 自 稱 自 己 是 最 好 學 的 子 曰 : 十 室 之 邑, 必 有 忠 信 如 丘 者 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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梁 江 文 人 畫 的 藝 術 理 念 文 人 畫 的 藝 術 理 念 梁 江 中 國 藝 術 研 究 院 美 術 研 究 所 副 所 長 摘 要 文 人 畫 的 出 現 和 發 展, 與 中 國 文 化 衍 變 藝 術 推 進, 傳 統 美 學 思 想 的 變 化 等 要 素 都 分 不 開 但, 文 人 畫 的 出 現, 最 直 接 的 契 機 是 北 宋 蘇 東 坡 等 一 批 文 士 的 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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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 造 業 議 會 工 程 分 判 委 員 會 第 一 次 會 議 進 展 報 告 目 的 本 文 件 概 述 2007 年 5 月 17 日 工 程 分 判 委 員 會 第 一 次 會 議 的 討 論 重 點 出 席 名 單 載 於 附 件 A 討 論 事 項 A. 職 權 範 圍 及 成 員 組 合 2. 成 員 討 論 並 通 過 載 於 附 件 B 的 委 員 會 成 員 組 合 及 職 權
附:
学 生 手 册 ( 修 订 ) 四 川 警 察 学 院 二 0 一 一 年 八 月 - 1 - 学 院 简 介 四 川 警 察 学 院 地 处 四 川 省 泸 州 市 江 阳 区, 办 学 历 史 悠 久, 始 建 于 1950 年 的 川 西 人 民 行 政 公 署 公 安 厅 公 安 学 校,1956 年 建 立 四 川 省 公 安 学 校,1980 年 分 校 建 立 四 川 省 人 民 警
2 秦汉文学地理与文人分布 晋 还如楚 令尹子木 与 之 语 问 晋 故 焉 且 曰 晋 大 夫 与 楚 孰 贤 对 曰 晋 卿 不 如 楚 其 大 夫 则 贤 皆 卿 材 也 如 杞 梓 皮 革 自 楚 往 也 虽 楚有材 晋实用之 子木曰 夫 独 无 族 姻 乎 对 曰 虽 有 而 用 楚 材
绪论 秦汉文化渊源及其区域划分 1 绪 论 秦汉文化渊源及其区域划分 秦汉文化四百年 在特定的时间与空间背景下 不断 发 生 嬗 变 逐 渐 走 向成熟 从时间背景说 秦汉政治经历了由霸道到王道 再 到 外 王 内 霸 的 变 化过 程 从 空 间 背 景 说 秦 汉 文 化 可 以 分 为 八 个 区 域 各 有 传 承 自 成 一统 第一节 霸道与王道的嬗变 探讨秦汉文化 就不能不上溯到先秦 庄
风 水 ( 即 堪 舆 术 ) 派 别 纷 繁 纵 观 之, 不 外 乎 峦 头 与 理 气 风 水 一 术, 由 来 已 久 峦 头 重 于 龙 穴 砂 水, 号 称 四 大 纲 目 ; 理 气 重 于 九 宫 八 卦 河 图 洛 书, 以 及 五 行 阴 阳 生 克 制 化 之 理 现 代 风
易 经 风 水 布 局 秘 笈 ( 上 ) 第 一 章 风 水 起 源 与 流 派 风 水 学 有 三 个 重 要 的 理 论 : 一 个 的 对 于 天 体 的 知 识, 古 人 认 为 天 体 会 影 响 人 的 生 存 状 态 : 一 个 是 对 于 地 理 的 认 识, 古 人 认 为 只 有 能 藏 风 聚 气 的 环 境 才 利 于 人 居 住 : 还 有 一 个 是 对 于 事 物 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