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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ranscription:

百 色 市 人 民 政 府 公 报 百 色 市 人 民 政 府 办 公 室 2015 年 11 月 3 日 第 十 四 期 ( 总 第 126 期 ) 内 部 资 料, 免 费 交 流 目 录 百 色 市 人 民 政 府 办 公 室 关 于 印 发 百 色 市 2015 年 推 进 简 政 放 权 放 管 结 合 转 变 政 府 职 能 工 作 方 案 的 通 知 ( 百 政 办 发 2015 67 号 ) 1 百 色 市 人 民 政 府 办 公 室 关 于 印 发 推 行 市 人 民 政 府 部 门 权 力 清 单 制 度 实 施 方 案 的 通 知 ( 百 政 办 发 2015 68 号 ) 6 百 色 市 人 民 政 府 办 公 室 关 于 印 发 百 色 市 城 区 公 共 消 火 栓 管 理 暂 行 办 法 的 通 知 ( 百 政 办 发 2015 69 号 ) 17 百 色 市 人 民 政 府 办 公 室 关 于 成 立 百 色 市 云 计 算 产 业 推 进 工 作 领 导 小 组 的 通 知 ( 百 政 办 发 2015 71 号 ) 19 百 色 市 人 民 政 府 办 公 室 关 于 印 发 市 县 共 建 桂 黔 ( 隆 林 县 ) 经 济 合 作 产 业 园 方 案 的 通 知 ( 百 政 办 发 2015 72 号 ) 20 百 色 市 人 民 政 府 办 公 室 关 于 转 发 市 体 育 局 等 部 门 进 一 步 加 强 运 动 员 文 化 教 育 和 运 动 员 教 练 员 保 障 工 作 实 施 方 案 的 通 知 ( 百 政 办 发 2015 73 号 ) 24 百 色 市 人 民 政 府 办 公 室 关 于 将 右 江 区 招 生 考 试 组 织 管 理 工 作 下 放 右 江 区 管 理 的 通 知 ( 百 政 办 发 2015 74 号 ) 27 百 色 市 人 民 政 府 办 公 室 关 于 印 发 百 色 市 全 面 推 开 县 级 公 立 医 院 综 合 改 革 工 作 分 工 方 案 的 通 知 ( 百 政 办 发 2015 75 号 ) 28 百 色 市 人 民 政 府 办 公 室 关 于 印 发 百 色 市 公 共 厕 所 (2015 2017 年 ) 建 设 管 理 实 施 方 案 的 通 知 ( 百 政 办 发 2015 76 号 ) 41

百 色 市 人 民 政 府 办 公 室 关 于 印 发 百 色 市 2015 年 推 进 简 政 放 权 放 管 结 合 转 变 政 府 职 能 工 作 方 案 的 通 知 百 政 办 发 也 2015 页 67 号 各 县 尧 区 人 民 政 府 袁 市 人 民 政 府 各 组 成 部 门 袁 各 直 属 机 构 院 叶 百 色 市 2015 年 推 进 简 政 放 权 放 管 结 合 转 变 政 府 职 能 工 作 方 案 曳 已 经 市 人 民 政 府 同 意 袁 现 印 发 给 你 们 袁 请 结 合 实 际 袁 认 真 组 织 实 施 遥 百 色 市 人 民 政 府 办 公 室 2015 年 8 月 27 日 百 色 市 2015 年 推 进 简 政 放 权 放 管 结 合 转 变 政 府 职 能 工 作 方 案 党 的 十 八 大 和 十 八 届 二 中 三 中 四 中 全 会 对 全 面 深 化 改 革 加 快 转 变 政 府 职 能 作 出 了 部 署, 提 出 了 要 求 两 年 多 来, 百 色 市 把 简 政 放 权 作 为 全 面 深 化 改 革 的 重 要 内 容, 采 取 了 一 系 列 重 大 改 革 措 施, 有 效 释 放 了 市 场 活 力, 推 动 了 政 府 管 理 创 新, 取 得 了 积 极 成 效 为 贯 彻 落 实 全 国 推 进 简 政 放 权 放 管 结 合 职 能 转 变 工 作 电 视 电 话 会 议 部 署 和 广 西 壮 族 自 治 区 人 民 政 府 办 公 厅 关 于 印 发 2015 年 推 进 简 政 放 权 放 管 结 合 转 变 政 府 职 能 工 作 方 案 的 通 知 ( 桂 政 办 发 2015 45 号 ) 精 神, 把 我 市 推 进 简 政 放 权 放 管 结 合 和 转 变 政 府 职 能 工 作 向 纵 深 推 进, 在 重 要 领 域 和 关 键 环 节 继 续 取 得 突 破 性 进 展, 确 保 各 项 改 革 措 施 落 地 生 效, 促 进 经 济 社 会 持 续 平 稳 健 康 发 展, 全 面 完 成 全 年 各 项 目 标, 特 制 定 本 方 案 一 尧 深 入 推 进 行 政 审 批 改 革 ( 一 ) 继 续 加 大 行 政 审 批 事 项 清 理 力 度 结 合 自 治 区 人 民 政 府 关 于 取 消 下 放 调 整 一 批 行 政 审 批 事 项 实 际,2015 年 继 续 取 消 下 放 和 调 整 一 批 行 政 审 批 项 目 ; 聚 焦 投 资 创 业 创 新 就 业 的 经 济 社 会 发 展 领 域, 切 实 提 高 清 理 的 科 学 性 和 简 政 放 权 的 含 金 量 ( 市 编 办 法 制 办 政 务 办 牵 头, 全 年 工 作 ) ( 二 ) 继 续 做 好 国 务 院 自 治 区 取 消 下 放 行 政 审 批 事 项 的 贯 彻 落 实 工 作, 取 消 到 位 承 接 到 位 落 实 到 位 ( 市 编 办 法 制 办 政 务 办 牵 头, 全 年 工 1

作 ) ( 三 ) 全 面 清 理 非 行 政 许 可 审 批 事 项 全 面 完 成 自 治 区 统 一 部 署 的 非 行 政 许 可 审 批 事 项 清 理 和 取 消 工 作 清 理 工 作 结 束 后, 不 再 保 留 非 行 政 许 可 审 批 这 一 审 批 类 别 ( 市 编 办 法 制 办 政 务 办 牵 头,9 月 底 前 完 成 ) ( 四 ) 健 全 和 完 善 我 市 行 政 审 批 事 项 目 录 清 单 管 理 制 度 将 全 市 保 留 的 行 政 审 批 事 项 及 其 操 作 规 范 统 一 纳 入 目 录 库 系 统, 凡 行 政 审 批 目 录 清 单 之 外 的 事 项, 一 律 不 得 实 施 审 批 ( 市 编 办 法 制 办 政 务 办 牵 头,12 月 底 前 完 成 ) ( 五 ) 推 行 权 力 清 单 和 责 任 清 单 制 度 全 面 梳 理 行 政 机 关 和 法 律 法 规 授 权 具 有 管 理 公 共 事 务 职 能 的 组 织 行 使 的 具 体 行 政 行 为, 并 对 权 力 事 项 进 行 全 面 清 理 在 建 立 权 力 清 单 的 同 时, 按 照 权 责 一 致 法 定 职 责 必 须 为 的 原 则, 编 制 部 门 责 任 清 单 对 确 认 保 留 的 权 力 事 项, 编 制 权 力 运 行 图, 优 化 办 事 环 节 和 简 化 权 力 运 行 流 程, 提 高 行 政 效 率, 着 力 构 建 与 权 力 清 单 相 配 套 的 权 界 清 晰 分 工 合 理 权 责 一 致 运 转 高 效 的 部 门 职 责 体 系 ( 市 编 办 政 务 办 牵 头, 年 内 启 动 相 关 工 作 ) ( 六 ) 规 范 行 政 审 批 行 为, 改 进 行 政 审 批 待 自 治 区 人 民 政 府 出 台 规 范 行 政 审 批 行 为 改 进 行 政 审 批 工 作 的 有 关 通 知 后, 市 直 各 有 关 部 门 继 续 深 化 一 个 窗 口 受 理 一 站 式 审 批, 改 进 和 完 善 受 理 单 制 度, 制 定 审 查 工 作 细 则, 改 进 跨 部 门 审 批 等 工 作, 进 一 步 完 善 网 上 统 一 监 控 和 查 询 平 台, 努 力 提 高 审 批 效 率 和 服 务 水 平 ( 市 政 务 办 编 办 牵 头, 全 年 工 作 ) ( 七 ) 清 理 规 范 行 政 审 批 前 置 中 介 服 务 全 面 梳 理 现 有 行 政 审 批 事 项 前 置 环 节 的 技 术 审 查 评 估 鉴 证 咨 询 等 有 偿 中 介 服 务 事 项, 逐 项 进 行 核 查, 提 出 清 理 规 范 意 见, 能 取 消 的 尽 快 予 以 取 消, 确 需 保 留 的, 进 一 步 规 范 时 限, 并 向 社 会 公 开 ( 市 编 办 法 制 办 政 务 牵 头, 全 年 工 作 ) ( 八 ) 加 强 对 国 务 院 自 治 区 市 取 消 下 放 事 项 的 督 促 检 查 对 国 务 院 自 治 区 市 已 取 消 下 放 的 行 政 审 批 事 项, 要 严 肃 纪 律, 巩 固 行 政 审 批 制 度 改 革 成 果, 彻 底 放 放 到 位, 及 时 纠 正 明 放 暗 留 变 相 审 批 弄 虚 作 假 等 行 为 ( 市 编 办 牵 头, 全 年 工 作 ) 二 尧 深 入 推 进 投 资 审 批 改 革 ( 九 ) 执 行 好 政 府 核 准 的 投 资 项 目 目 录 ( 广 西 壮 族 自 治 区 2015 年 本 ), 结 合 我 市 实 际, 尽 可 能 缩 减 政 府 核 准 投 资 项 目 范 围, 进 一 步 下 放 投 资 审 批 权 限 ( 市 发 展 改 革 委 牵 头,12 月 底 前 完 成 ) ( 十 ) 减 少 简 化 整 合 与 项 目 核 准 相 关 的 前 置 审 批 及 中 介 服 务, 制 定 并 公 开 我 市 企 业 投 资 项 目 核 准 及 强 制 性 中 介 服 务 事 项 目 录 清 单 大 力 推 行 串 联 改 并 联, 落 实 企 业 投 资 项 目 网 上 并 联 核 准 制 度, 建 立 百 色 市 重 大 项 目 审 核 快 速 通 道, 开 展 重 大 项 目 联 合 审 批 活 动, 探 索 建 立 重 大 项 目 联 合 审 批 常 态 化 机 制 ( 市 发 展 改 革 委 牵 头, 全 年 工 作 ) ( 十 一 ) 推 动 用 地 预 审 规 划 选 址 环 评 等 审 批 权 限 与 投 资 项 目 审 批 核 准 事 项 同 步 下 放, 暂 时 不 能 同 步 下 放 的, 协 调 相 关 部 门 采 取 委 托 与 核 准 机 关 同 级 的 审 批 部 门 审 批, 或 建 立 同 级 受 理 机 制 等 方 式, 切 实 提 高 工 作 效 率 ( 市 发 展 改 革 委 牵 头,12 月 底 前 完 成 ) ( 十 二 ) 扩 大 民 间 资 本 市 场 准 入 范 围, 降 低 准 入 门 槛, 积 极 推 广 PPP 模 式, 统 筹 推 进 各 类 产 业 基 金 相 关 工 作, 鼓 励 和 吸 引 社 会 资 本 通 过 多 种 方 式 与 政 府 合 作 参 与 项 目 建 设 运 营 ( 市 发 展 改 革 委 牵 头, 全 年 工 作 ) ( 十 三 ) 加 快 建 设 信 息 共 享 覆 盖 全 市 的 投 资 项 目 在 线 审 批 监 管 平 台, 建 立 项 目 统 一 代 码 制 度 监 管 联 动 机 制 和 投 资 项 目 信 息 在 线 备 案 制 度 加 快 信 息 资 源 开 放 共 享, 打 破 信 息 孤 岛, 推 动 横 向 联 通 纵 向 贯 通, 运 用 互 联 网 和 大 数 据 技 术, 2

实 现 制 度 + 技 术 的 有 效 监 管 ( 市 发 展 改 革 委 牵 头, 全 年 工 作 ) 三 尧 深 入 推 进 职 业 资 格 改 革 ( 十 四 ) 积 极 贯 彻 落 实 国 家 自 治 区 减 少 或 调 整 职 业 资 格 许 可 认 定 和 考 试 项 目 相 关 规 定 和 部 署, 及 时 做 好 相 关 政 策 解 读, 处 理 好 相 关 考 试 调 整 及 考 试 通 过 人 员 后 续 证 书 办 理 工 作 ( 市 人 社 局 牵 头, 全 年 工 作 ) ( 十 五 ) 加 强 对 职 业 资 格 实 施 的 监 管, 进 一 步 细 化 职 业 资 格 考 试 鉴 定 工 作 管 理 规 定, 着 力 解 决 挂 证 助 考 考 培 挂 钩 等 问 题 ( 市 人 社 局 牵 头,12 月 底 前 完 成 ) ( 十 六 ) 探 索 规 范 行 业 组 织 承 接 水 平 评 价 类 职 业 资 格 具 体 认 定 工 作, 推 进 水 平 评 价 类 职 业 资 格 具 体 认 定 工 作 由 行 业 协 会 等 组 织 承 担 ( 市 人 社 局 牵 头, 全 年 工 作 ) 四 尧 深 入 推 进 收 费 清 理 改 革 ( 十 七 ) 根 据 国 家 和 自 治 区 有 关 部 署, 制 定 出 台 我 市 开 展 收 费 专 项 清 理 规 范 工 作 文 件, 扎 实 开 展 收 费 专 项 清 理 规 范 工 作 ( 市 财 政 局 物 价 局 牵 头,12 月 底 前 完 成 ) ( 十 八 ) 坚 决 取 缔 违 规 设 立 的 收 费 基 金 项 目 凡 没 有 法 律 行 政 法 规 依 据 越 权 设 立 的 收 费 基 金 项 目, 一 律 取 消 ; 凡 擅 自 提 高 征 收 标 准 扩 大 征 收 范 围 的, 一 律 停 止 执 行 ( 市 财 政 局 物 价 局 牵 头, 全 年 工 作 ) ( 十 九 ) 清 理 规 范 按 规 定 权 限 设 立 的 收 费 基 金 取 消 政 府 提 供 普 遍 公 共 服 务 或 体 现 一 般 性 管 理 职 能 的 行 政 事 业 性 收 费 取 消 政 策 效 应 不 明 显 不 适 应 市 场 经 济 发 展 需 要 的 政 府 性 基 金 对 收 费 超 过 服 务 成 本, 及 有 较 大 收 支 结 余 的 政 府 性 基 金, 降 低 征 收 标 准 整 合 重 复 设 置 的 收 费 基 金 依 法 将 具 有 税 收 性 质 的 收 费 基 金 并 入 相 应 的 税 种 ( 市 财 政 局 牵 头, 全 年 工 作 ) ( 二 十 ) 清 理 规 范 具 有 强 制 垄 断 性 的 经 营 服 务 性 收 费 凡 没 有 法 律 行 政 法 规 依 据 的 行 政 审 批 中 介 服 务 项 目 及 收 费 一 律 取 消 不 得 将 政 府 职 责 范 围 内 的 事 项 交 由 事 业 单 位 或 中 介 组 织 承 担 并 收 费 ( 市 财 政 局 物 价 局 牵 头, 全 年 工 作 ) ( 二 十 一 ) 指 导 和 督 促 市 直 各 部 门 对 本 部 门 本 系 统 所 属 事 业 单 位 主 管 的 行 业 协 会 商 会 及 举 办 的 企 业 的 涉 企 收 费 进 行 全 面 清 理, 公 布 取 消 调 整 和 规 范 全 市 性 及 市 直 部 门 和 单 位 收 费 的 政 策 措 施 ( 市 财 政 局 物 价 局 牵 头, 全 年 工 作 ) ( 二 十 二 ) 根 据 中 央 自 治 区 公 布 的 全 国 全 区 性 及 中 央 自 治 区 部 门 和 单 位 收 费 目 录 清 单, 编 制 并 公 布 全 市 性 及 市 直 部 门 和 单 位 收 费 目 录 清 单 其 中, 行 政 审 批 中 介 服 务 收 费 目 录 清 单 在 市 审 改 办 会 同 有 关 部 门 公 布 的 中 介 服 务 事 项 清 单 基 础 上 公 布 ( 市 财 政 局 物 价 局 牵 头, 全 年 工 作 ) ( 二 十 三 ) 减 轻 企 业 和 社 会 负 担 的 收 费 降 低 房 地 产 网 络 信 息 服 务 费 标 准, 产 品 质 量 监 督 检 验 收 费 按 规 定 标 准 的 90% 执 行 取 消 征 地 管 理 费 纺 织 品 原 产 地 证 明 书 费 货 物 原 产 地 证 书 费 和 机 动 车 加 强 培 训 许 可 收 费 免 征 土 地 登 记 费 船 舶 港 务 费 国 内 植 物 检 疫 费 等 全 国 性 行 政 事 业 性 收 费 及 铁 路 运 输 治 安 联 防 费 等 3 项 地 方 性 行 政 事 业 性 收 费 暂 停 石 油 ( 天 然 气 ) 勘 查 开 采 登 记 费 等 8 项 涉 企 收 费 对 进 出 龙 邦 平 孟 岸 2 个 口 岸 的 国 际 标 准 集 装 箱 运 输 车 辆 减 半 收 取 车 辆 通 行 费 ( 市 财 政 局 物 价 局 牵 头, 全 年 工 作 ) ( 二 十 四 ) 指 导 和 督 促 各 县 ( 区 ) 人 民 政 府 开 展 本 县 ( 区 ) 收 费 基 金 清 理 规 范 工 作 ( 市 财 政 局 物 价 局 牵 头, 全 年 工 作 ) ( 二 十 五 ) 开 展 收 费 监 督 检 查, 查 处 乱 收 费 行 为 ( 市 财 政 局 物 价 局 牵 头, 全 年 工 作 ) 五 尧 深 入 推 进 商 事 制 度 改 革 ( 二 十 六 ) 积 极 推 进 工 商 营 业 执 照 组 织 机 构 代 码 和 税 务 登 记 三 证 合 一 制 度 改 革 设 置 专 门 3

三 证 合 一 联 办 服 务 窗 口, 实 现 一 表 填 报 一 窗 受 理 协 同 审 批 核 发 一 照 ( 市 工 商 局 质 监 局 地 税 局 牵 头, 年 底 完 成 ) ( 二 十 七 ) 采 取 有 效 措 施, 积 极 贯 彻 落 实 国 家 自 治 区 关 于 先 照 后 证 改 革 严 格 执 行 工 商 登 记 前 置 审 批 事 项 的 意 见, 严 格 执 行 国 家 自 治 区 公 开 决 定 保 留 的 前 置 审 批 事 项 目 录 加 快 推 进 与 先 照 后 证 改 革 相 配 套 的 有 关 改 革 ( 市 工 商 局 牵 头, 全 年 工 作 ) ( 二 十 八 ) 推 进 企 业 信 用 信 息 公 示 系 统 建 设 加 强 百 色 企 业 信 用 信 息 系 统 建 设, 实 现 部 门 和 行 业 的 信 用 信 息 集 中 整 合, 建 立 以 公 民 身 份 号 码 和 组 织 机 构 代 码 为 基 础 的 统 一 社 会 信 用 代 码 制 度, 为 下 一 步 实 现 信 用 信 息 互 联 共 享 夯 实 基 础 根 据 市 场 主 体 信 用 状 况 实 行 分 类 分 级 动 态 监 管, 以 企 业 公 示 信 息 抽 查 结 果 为 基 础, 建 立 健 全 经 营 异 常 名 录 制 度 和 严 重 违 法 企 业 名 单 制 度, 构 建 跨 部 门 执 法 联 动 响 应 及 失 信 约 束 机 制, 充 分 发 挥 各 部 门 在 宽 进 严 管 中 的 作 用 ( 市 工 商 局 发 展 改 革 委 和 人 民 银 行 百 色 中 心 支 行 牵 头,12 月 底 前 建 成 全 市 各 行 业 信 用 信 息 系 统, 公 布 一 批 被 列 入 经 营 异 常 名 录 的 市 场 主 体, 健 全 经 营 异 常 名 录 制 度 和 严 重 违 法 企 业 名 单 制 度 ) ( 二 十 九 ) 贯 彻 落 实 好 修 订 后 的 企 业 经 营 范 围 登 记 管 理 规 定 和 广 西 壮 族 自 治 区 企 业 住 所 和 经 营 场 所 登 记 管 理 办 法, 放 宽 企 业 名 称 登 记 条 件 和 企 业 住 所 登 记 条 件, 降 低 市 场 准 入 门 槛 ( 市 工 商 局 牵 头, 全 年 工 作 ) 六 尧 深 入 推 进 教 科 文 卫 体 领 域 相 关 改 革 ( 三 十 ) 研 究 提 出 推 进 教 科 文 卫 体 领 域 创 新 管 理 和 服 务 的 贯 彻 落 实 意 见 围 绕 打 造 大 众 创 业 万 众 创 新 和 增 加 公 共 产 品 公 共 服 务 双 引 擎, 主 动 开 拓 为 企 业 和 群 众 服 务 的 新 形 式 新 途 径, 营 造 良 好 的 创 业 创 新 环 境 ( 市 教 育 局 科 技 局 文 新 广 电 局 体 育 局 卫 计 委 分 别 负 责, 全 年 工 作 ) ( 三 十 一 ) 落 实 好 教 科 文 卫 体 领 域 取 消 下 放 的 行 政 审 批 事 项, 逐 项 检 查 中 途 截 留 变 相 审 批 随 意 新 设 明 减 暗 增 等 落 实 不 到 位 的 行 为 并 督 促 整 改 ( 市 教 育 局 科 技 局 文 新 广 电 局 体 育 局 卫 计 委 分 别 负 责,7 月 底 前 完 成 自 查 ; 市 编 办 组 织 核 查,12 月 底 前 完 成 ) ( 三 十 二 ) 研 究 加 强 对 教 科 文 卫 体 领 域 取 消 下 放 行 政 审 批 事 项 的 事 中 事 后 监 管 措 施 逐 项 检 查 事 中 事 后 监 管 措 施 是 否 及 时 跟 上 有 力 有 效, 是 否 存 在 监 管 漏 洞 和 衔 接 缝 隙, 对 发 现 的 问 题 逐 项 整 改 ( 市 教 育 局 科 技 局 文 新 广 电 局 体 育 局 卫 计 委 分 别 负 责,8 月 中 旬 前 完 成 自 查 ; 市 编 办 组 织 核 查,12 月 底 前 完 成 ) ( 三 十 三 ) 对 教 科 文 卫 体 领 域 现 有 行 政 审 批 事 项 进 行 全 面 梳 理, 结 合 教 育 法 高 等 教 育 法 民 办 教 育 促 进 法 等 一 揽 子 法 律 及 相 关 法 规 的 修 改 进 程, 逐 项 分 析 研 究 哪 些 确 需 保 留, 哪 些 应 该 取 消 或 下 放, 提 出 取 消 下 放 的 意 见, 经 市 人 民 政 府 审 核 后 报 自 治 区 人 民 政 府 审 定, 为 促 进 大 众 创 业 万 众 创 新 和 增 加 公 共 产 品 公 共 服 务 清 障 搭 台 ( 市 教 育 局 科 技 局 文 新 广 电 局 体 育 局 卫 计 委 分 别 负 责, 全 年 工 作 ) 七 尧 放 管 结 合 袁 深 入 推 进 监 管 方 式 创 新 ( 三 十 四 ) 继 续 推 进 四 所 合 一 改 革 试 点 工 作 根 据 自 治 区 百 色 市 有 关 加 快 推 进 乡 镇 机 构 改 革 工 作 的 指 导 文 件 要 求, 指 导 县 ( 区 ) 推 行 乡 镇 国 土 资 源 管 理 村 镇 规 划 建 设 和 环 境 卫 生 环 境 保 护 安 全 生 产 监 管 等 机 构 四 所 合 一 改 革 试 点 工 作 ( 市 编 办 牵 头, 全 年 工 作 ) ( 三 十 五 ) 推 进 综 合 行 政 执 法 体 制 改 革 工 作 指 导 县 ( 区 ) 开 展 综 合 行 政 执 法 体 制 改 革 工 作 ( 市 编 办 牵 头, 全 年 工 作 ) ( 三 十 六 ) 鼓 励 县 ( 区 ) 探 索 推 进 市 场 监 管 综 合 执 法 队 伍 建 设 ( 市 编 办 工 商 局 质 监 局 牵 头, 4

全 年 工 作 ) ( 三 十 七 ) 进 一 步 规 范 行 政 审 批 事 项 接 放 管 行 为 贯 彻 落 实 自 治 区 审 改 办 关 于 进 一 步 规 范 行 政 审 批 事 项 接 放 管 工 作 的 意 见 ( 桂 审 改 办 发 2015 3 号 ), 指 导 市 直 各 部 门 各 县 ( 区 ) 开 展 行 政 审 批 事 项 接 放 管 工 作, 切 实 解 决 横 向 放 权, 不 同 步 ; 纵 向 放 权, 不 到 位 的 问 题, 避 免 出 现 一 放 了 之 和 一 放 就 乱 的 局 面, 打 通 行 政 审 批 制 度 改 革 最 后 一 公 里, 消 除 中 梗 阻 ( 市 编 办 牵 头, 全 年 工 作 ) ( 三 十 八 ) 加 强 对 行 政 审 批 行 为 的 监 督 建 立 健 全 行 政 审 批 内 部 监 督 机 制, 加 强 对 本 部 门 本 系 统 行 政 审 批 的 事 中 事 后 监 督, 对 审 批 事 项 受 理 承 办 批 准 办 结 告 知 监 督 投 诉 等 环 节 的 标 准 条 件 权 责 时 限 等, 要 从 制 度 上 进 行 规 范, 严 格 约 束, 推 动 监 管 重 心 下 移 前 移 ( 各 有 关 部 门 分 别 负 责, 全 年 工 作 ) ( 三 十 九 ) 研 究 制 定 先 照 后 证 改 革 后 加 强 事 中 事 后 监 管 的 意 见, 督 促 各 有 关 部 门 尽 快 出 台 宽 进 严 管 的 配 套 措 施, 落 实 部 门 职 责, 形 成 良 好 的 协 作 联 动 机 制, 实 现 依 法 监 管, 维 护 市 场 正 常 秩 序 ( 市 工 商 局 牵 头, 全 年 工 作 ) ( 四 十 ) 大 力 推 行 随 机 抽 查 告 知 承 诺 综 合 执 法 信 息 披 露 举 报 奖 励 诚 信 档 案 等 办 法, 在 维 护 市 场 秩 序 促 进 公 平 竞 争 方 面 取 得 明 显 突 破 ( 各 有 关 部 门 按 职 责 分 工 负 责, 全 年 工 作 ) ( 四 十 一 ) 切 实 提 高 政 府 公 共 服 务 的 针 对 性 和 实 效 性 以 创 业 创 新 需 求 为 导 向, 做 好 法 律 政 策 信 息 技 术 标 准 人 才 等 方 面 的 服 务, 为 创 业 创 新 搭 台 助 力 ( 各 有 关 部 门 按 职 责 分 工 负 责, 全 年 工 作 ) 八 尧 进 一 步 强 化 改 革 保 障 机 制 ( 四 十 二 ) 建 立 我 市 简 政 放 权 放 管 结 合 职 能 转 变 工 作 推 进 机 制 参 照 自 治 区 简 政 放 权 放 管 结 合 职 能 转 变 的 推 进 机 制, 抓 紧 落 实 职 能 转 变 推 进 领 导 协 调 机 构, 明 确 责 任 分 工 和 负 责 牵 头 单 位 ( 市 人 民 政 府 办 公 室 牵 头,10 底 前 完 成 ) ( 四 十 三 ) 加 强 改 革 进 展 典 型 做 法 意 见 建 议 的 沟 通 交 流 ( 市 人 民 政 府 推 进 职 能 转 变 协 调 小 组 办 事 机 构 牵 头, 全 年 工 作 ) ( 四 十 四 ) 针 对 改 革 中 的 重 点 难 点 问 题 和 前 瞻 性 长 远 性 问 题, 进 行 深 入 调 研, 提 出 对 策 建 议 ( 市 人 民 政 府 推 进 职 能 转 变 协 调 小 组 办 事 机 构 牵 头, 全 年 工 作 ) ( 四 十 五 ) 开 展 行 政 审 批 事 项 接 放 管 工 作 专 项 督 查 对 各 县 ( 区 ) 市 直 各 部 门 行 政 审 批 事 项 接 放 管 情 况 开 展 督 查, 重 点 督 查 2013 年 以 来 国 务 院 自 治 区 行 政 审 批 事 项 取 消 下 放 落 实 情 况, 以 及 审 批 事 项 取 消 下 放 后 的 监 管 措 施 制 定 实 施 等 ( 市 人 民 政 府 推 进 职 能 转 变 协 调 小 组 相 关 工 作 组 牵 头,12 月 底 前 完 成 ) ( 四 十 六 ) 抓 住 典 型 案 例 加 强 督 查, 推 动 解 决 社 会 反 映 强 烈 的 问 题 ( 市 人 民 政 府 推 进 职 能 转 变 协 调 小 组 相 关 工 作 组 牵 头, 全 年 工 作 ) ( 四 十 七 ) 配 合 各 项 改 革, 做 好 各 种 规 范 性 文 件 的 清 理 修 订 工 作 ( 市 人 民 政 府 推 进 职 能 转 变 协 调 小 组 相 关 工 作 组 牵 头, 全 年 工 作 ) ( 四 十 八 ) 对 简 政 放 权 放 管 结 合 和 转 变 政 府 职 能 事 项 进 行 专 家 评 估, 客 观 公 正 地 提 出 意 见 建 议 ( 市 人 民 政 府 推 进 职 能 转 变 协 调 小 组 相 关 工 作 组 牵 头, 全 年 工 作 ) ( 四 十 九 ) 从 建 设 法 治 政 府 创 新 政 府 廉 洁 政 府 和 服 务 型 政 府 的 高 度, 加 强 理 论 研 究, 发 挥 决 策 咨 询 作 用 ( 市 人 民 政 府 推 进 职 能 转 变 协 调 小 组 相 关 工 作 组 牵 头, 全 年 工 作 ) 5

百 色 市 人 民 政 府 办 公 室 关 于 印 发 推 行 市 人 民 政 府 部 门 权 力 清 单 制 度 实 施 方 案 的 通 知 百 政 办 发 也 2015 页 68 号 各 县 尧 区 人 民 政 府 袁 市 人 民 政 府 各 组 成 部 门 尧 各 直 属 机 构 院 叶 推 行 市 人 民 政 府 部 门 权 力 清 单 制 度 实 施 方 案 曳 已 经 市 人 民 政 府 同 意 袁 现 印 发 给 你 们 袁 请 认 真 贯 彻 执 行 遥 百 色 市 人 民 政 府 办 公 室 2015 年 9 月 1 日 推 行 市 人 民 政 府 部 门 权 力 清 单 制 度 实 施 方 案 根 据 广 西 壮 族 自 治 区 人 民 政 府 关 于 推 行 各 级 政 府 部 门 权 力 清 单 制 度 的 意 见 ( 桂 政 发 2014 78 号 ) 精 神, 为 做 好 推 行 市 人 民 政 府 部 门 权 力 清 单 制 度 工 作, 特 制 定 本 实 施 方 案 一 尧 总 体 要 求 贯 彻 落 实 党 的 十 八 大 和 十 八 届 三 中 四 中 全 会 精 神, 围 绕 加 快 建 设 法 治 政 府 和 服 务 型 政 府, 以 推 动 政 府 职 能 转 变 提 升 治 理 能 力 为 核 心, 按 照 法 无 授 权 不 可 为, 法 定 职 责 必 须 为 的 总 体 要 求, 清 理 规 范 部 门 行 政 权 力, 明 确 部 门 责 任, 推 行 市 人 民 政 府 部 门 权 力 清 单 制 度 进 一 步 厘 清 政 府 与 市 场 政 府 与 社 会 以 及 市 人 民 政 府 与 县 ( 区 ) 人 民 政 府 之 间 市 人 民 政 府 部 门 之 间 的 关 系, 完 善 决 策 科 学 执 行 坚 决 流 程 优 化 监 督 有 力 的 行 政 权 力 运 行 机 制 通 过 推 行 权 力 清 单 制 度, 进 一 步 规 范 市 人 民 政 府 各 部 门 职 责 权 限, 加 快 形 成 边 界 清 晰 分 工 合 理 权 责 一 致 运 转 高 效 依 法 保 障 的 市 人 民 政 府 职 能 体 系, 为 加 快 实 现 百 色 跨 越 发 6 展 新 目 标 提 供 有 力 保 障 二 尧 范 围 和 对 象 ( 一 ) 纳 入 清 单 的 权 力 范 围 法 定 行 政 机 关 或 组 织 行 使 的, 对 公 民 法 人 和 其 他 组 织 的 权 利 义 务 产 生 直 接 影 响 的 具 体 行 政 行 为, 包 括 行 政 许 可 行 政 处 罚 行 政 强 制 行 政 征 收 行 政 给 付 行 政 检 查 行 政 确 认 行 政 奖 励 行 政 裁 决 及 其 他 行 政 权 力 等 10 个 类 别 制 定 政 策 法 规 发 布 行 政 决 定 和 命 令 等 抽 象 行 政 行 为, 以 及 政 府 层 级 之 间 部 门 之 间 及 其 内 部 管 理 职 权 等 不 列 入 权 力 清 单 ( 二 ) 推 行 权 力 清 单 制 度 的 部 门 ( 单 位 ) 推 行 权 力 清 单 制 度 的 部 门 ( 单 位 ) 包 括 市 人 民 政 府 工 作 部 门, 列 入 市 委 机 构 序 列 但 依 法 承 担 行 政 职 能 的 部 门 ( 机 构 ), 依 法 承 担 行 政 职 能 的 事 业 单 位 和 其 他 组 织, 中 央 自 治 区 垂 直 管 理 部 门 设 在 我 市 的 机 构 ( 按 照 我 市 工 作 要 求, 自 行 清 理 权 责 事 项, 报 上 级 主 管 部 门 审 核 确 认 后 进 行 公 开, 并 纳 入 我 市 行 政 权 力 清 单 管 理 ) ( 详 见 附 件 1)

三 尧 主 要 工 作 任 务 ( 一 ) 清 理 部 门 行 政 权 力 事 项 1. 梳 理 现 有 职 权 各 部 门 ( 单 位 ) 按 照 谁 行 使 谁 清 理 的 原 则, 依 据 法 律 法 规 规 章, 党 中 央 国 务 院 和 自 治 区 党 委 自 治 区 人 民 政 府 规 范 性 文 件, 部 门 三 定 规 定 等, 对 现 有 行 政 权 力 进 行 分 门 别 类 梳 理, 做 到 不 漏 项 不 留 死 角, 全 面 摸 清 底 数, 逐 项 列 出 权 力 名 称 行 使 主 体 实 施 依 据 等, 形 成 行 政 权 力 目 录 2. 清 理 现 有 职 权 对 梳 理 出 的 权 力 事 项, 各 部 门 ( 单 位 ) 先 行 自 查 自 清, 按 照 简 政 放 权 和 依 法 行 政 的 要 求, 对 不 合 法 不 合 理 的 权 力 事 项 提 出 清 理 调 整 意 见 清 理 意 见 按 取 消 下 放 转 移 整 合 暂 不 执 行 保 留 等 6 种 情 形 划 分 取 消 没 有 法 定 依 据 的 行 政 权 力 事 项, 重 点 是 清 理 减 少 投 资 项 目 审 批 生 产 经 营 活 动 审 批 资 质 资 格 许 可 和 认 定 评 比 达 标 表 彰 评 估 等, 全 面 清 理 取 消 不 符 合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利 用 红 头 文 件 设 定 的 非 行 政 许 可 审 批 事 项 ; 对 由 县 ( 区 ) 人 民 政 府 实 施 更 为 有 利 当 地 经 济 社 会 发 展 的 投 资 规 划 建 设 土 地 使 用 等 权 力 事 项 和 对 直 接 面 向 基 层 和 群 众, 由 县 ( 区 ) 人 民 政 府 就 近 实 施 更 为 方 便 有 效 的 权 力 事 项, 尽 量 交 由 县 ( 区 ) 人 民 政 府 组 织 实 施 ; 将 行 政 机 关 承 担 的 与 行 政 许 可 有 关 的 鉴 定 认 证 评 估 等, 以 及 一 般 信 息 一 般 统 计 科 研 培 训 考 试 等 具 体 辅 助 性 技 术 性 服 务 性 事 务 转 移 给 事 业 单 位 行 业 协 会 或 社 会 中 介 组 织 承 担 ; 工 作 内 容 相 同 或 相 似, 具 有 前 后 环 节 反 复 核 准 审 查 确 认 等 情 况 的, 按 照 简 化 环 节 优 化 流 程 提 高 效 率 的 要 求 尽 量 予 以 整 合 ; 虽 有 依 据, 但 不 符 合 全 面 深 化 改 革 要 求 和 经 济 社 会 发 展 需 要 依 据 相 互 冲 突 矛 盾 的, 以 及 没 有 管 理 对 象 多 年 不 发 生 管 理 行 为 的 行 政 权 力, 列 入 暂 不 执 行 权 力 事 项, 对 需 要 国 家 自 治 区 层 面 调 整 的 行 政 权 力 事 项, 提 出 调 整 建 议 ( 二 ) 集 中 审 核 部 门 权 力 事 项 1. 集 中 审 核 按 照 使 市 场 在 资 源 配 置 中 起 决 定 性 作 用 和 更 好 发 挥 政 府 作 用 的 要 求, 重 点 在 减 少 市 人 民 政 府 各 部 门 ( 单 位 ) 对 微 观 事 务 的 管 理 和 改 善 政 府 管 理 提 高 行 政 效 能 上 下 功 夫 市 推 行 政 府 部 门 权 力 清 单 制 度 工 作 领 导 小 组 办 公 室 牵 头 组 织 对 各 部 门 ( 单 位 ) 报 送 的 权 力 事 项 清 理 意 见 进 行 集 中 审 核, 并 征 求 相 关 方 面 意 见 2. 建 立 专 家 审 议 机 制 邀 请 市 人 大 代 表 和 政 协 委 员 市 人 民 政 府 法 律 顾 问 相 关 领 域 专 家 学 者 社 会 组 织 和 企 业 界 代 表 县 ( 区 ) 人 民 政 府 及 其 部 门 负 责 人 以 及 具 有 县 ( 区 ) 人 民 政 府 和 市 人 民 政 府 部 门 工 作 经 历 的 离 任 领 导 等, 组 成 专 家 论 证 组, 对 审 核 意 见 进 行 专 题 研 究 论 证 3. 广 泛 征 求 社 会 公 众 意 见 将 审 核 和 专 家 组 审 议 通 过 的 意 见 在 各 部 门 ( 单 位 ) 门 户 网 站 等 平 台 公 示, 广 泛 征 求 社 会 公 众 意 见 ( 三 ) 优 化 权 力 运 行 流 程 依 照 规 范 行 政 权 力 运 行 和 便 民 高 效 的 原 则, 各 部 门 ( 单 位 ) 对 保 留 的 权 力 事 项 绘 制 行 政 权 力 运 行 流 程 图, 优 化 运 行 程 序, 简 化 办 事 环 节, 提 高 行 政 效 能 有 法 定 程 序 的, 按 照 法 定 要 求 细 化 流 程 ; 没 有 法 定 程 序 的, 按 照 便 民 原 则 设 置 流 程 同 类 行 政 权 力 且 运 行 流 程 基 本 相 同 的, 可 绘 制 通 用 流 程 图 ; 有 关 键 性 差 异 的, 单 独 绘 制 流 程 图 规 范 和 优 化 行 政 审 批 前 置 环 节, 提 高 行 政 审 批 效 率, 减 少 行 政 相 对 人 负 担 ( 四 ) 编 制 部 门 责 任 清 单 各 部 门 ( 单 位 ) 在 清 理 行 政 权 力 的 基 础 上, 按 照 法 定 职 责 必 须 为 的 要 求, 梳 理 本 部 门 ( 单 位 ) 的 职 责, 根 据 本 部 门 ( 单 位 ) 职 责 定 位, 从 全 面 正 确 履 行 职 责 角 度, 按 照 部 门 职 责 与 相 关 部 门 的 职 责 边 界 公 共 服 务 事 项 事 中 事 后 监 管 制 度 4 方 面 的 内 容, 编 制 本 部 门 ( 单 位 ) 责 任 清 单 要 根 据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规 章 和 部 门 三 定 规 定, 对 部 门 职 责 进 行 认 真 梳 理, 按 照 发 展 规 划 政 策 法 规 专 项 业 务 和 其 他 事 项 等 类 别, 明 确 具 体 工 作 事 项 ; 重 点 理 顺 部 门 之 间 的 职 责 交 叉 重 叠, 明 确 相 关 部 7

门 的 履 职 界 限, 对 涉 及 多 个 部 门 管 理 的 职 责, 要 依 据 现 有 规 定 明 确 相 关 部 门 的 职 责 分 工 和 牵 头 部 门, 建 立 健 全 部 门 间 的 协 调 配 合 机 制, 分 清 主 办 协 办 关 系, 落 实 监 管 责 任 按 照 强 化 公 共 服 务 的 要 求, 梳 理 本 部 门 以 促 进 社 会 发 展 为 目 的 直 接 为 行 政 相 对 人 行 使 各 项 权 利 创 造 和 提 供 必 要 条 件 所 开 展 的 具 体 服 务 事 项, 方 便 群 众 办 事, 接 受 社 会 监 督 ; 按 照 简 政 放 权, 改 善 和 加 强 政 府 管 理 的 要 求, 完 善 事 中 事 后 监 管 制 度, 创 新 行 政 管 理 方 式, 增 强 治 理 能 力 责 任 清 单 按 规 定 程 序 审 核 后, 报 市 人 民 政 府 审 定 ( 五 ) 依 法 公 开 权 力 清 单 和 责 任 清 单 经 过 审 核 确 认 的 部 门 ( 单 位 ) 权 力 清 单 和 责 任 清 单, 要 在 市 人 民 政 府 门 户 网 站 自 治 区 政 府 信 息 公 开 统 一 平 台 各 部 门 ( 单 位 ) 门 户 网 站 予 以 公 开 除 保 密 事 项 外, 应 当 完 整 准 确 地 向 社 会 公 开 每 一 项 行 政 权 力 和 责 任 事 项 的 基 本 信 息, 包 括 行 政 权 力 事 项 清 单 责 任 清 单 和 行 政 权 力 运 行 流 程 图, 明 确 行 政 权 力 的 项 目 编 码 项 目 名 称 子 项 权 力 类 别 实 施 依 据 实 施 对 象 承 办 机 构, 责 任 事 项 的 主 要 职 责 与 相 关 部 门 的 职 责 边 界 公 共 服 务 事 项 事 中 事 后 监 管 制 度 等, 明 确 行 政 权 力 运 行 的 办 理 程 序 ( 包 括 申 请 受 理 审 查 决 定 等 ) 涉 及 部 门 承 办 机 构 和 岗 位 办 理 期 限 服 务 方 式 相 对 人 权 利 监 督 投 诉 途 径 等, 主 动 接 受 社 会 监 督 ( 六 ) 建 立 权 力 运 行 制 约 监 督 机 制 1. 整 合 现 有 电 子 政 务 网 络 资 源, 建 设 行 政 权 力 运 行 平 台, 列 入 权 力 清 单 的 事 项 全 部 实 行 在 平 台 上 运 行, 大 力 推 进 网 上 办 事, 明 确 办 理 时 限, 公 开 办 理 过 程, 及 时 反 馈 办 理 结 果, 促 使 显 性 权 力 规 范 化 隐 性 权 力 公 开 化, 确 保 公 权 公 用 规 范 运 行 阳 光 操 作, 降 低 行 政 成 本, 提 高 行 政 效 率 各 相 关 部 门 ( 单 位 ) 与 平 台 建 立 接 口, 依 托 平 台 固 化 行 政 权 力 行 使 程 序, 并 结 合 上 网 运 行 需 要 优 化 内 部 流 程, 打 造 集 权 力 运 行 民 意 征 集 效 能 监 察 为 一 体 的 行 政 权 力 信 息 平 台 2. 建 立 权 力 清 单 和 责 任 清 单 动 态 调 整 机 制 权 力 清 单 制 度 建 立 后, 各 部 门 ( 单 位 ) 权 力 清 单 的 新 增 取 消 调 整 事 项, 责 任 清 单 的 调 整 和 完 善, 需 报 市 人 民 政 府 或 机 构 编 制 管 理 机 关 审 核 确 认 3. 重 点 围 绕 办 事 公 开 办 事 承 诺 绩 效 考 评 责 任 追 究 等, 完 善 相 关 制 度 建 设, 强 化 对 权 力 的 制 约 监 督 四 尧 实 施 步 骤 ( 一 ) 第 一 阶 段 : 梳 理 清 权 和 编 制 责 任 清 单 阶 段 (2015 年 9 月 1 日 至 11 月 30 日 ) 1. 各 部 门 ( 单 位 ) 按 要 求 梳 理 本 部 门 ( 单 位 ) 权 力 事 项, 提 出 调 整 意 见, 填 写 行 政 权 力 事 项 清 理 表, 于 2015 年 10 月 30 日 前 将 由 部 门 ( 单 位 ) 主 要 负 责 人 签 字 的 自 查 报 告 和 行 政 权 力 事 项 清 理 表 ( 附 件 2 3 4 5), 连 同 电 子 版 一 并 报 送 市 推 行 政 府 部 门 权 力 清 单 制 度 工 作 领 导 小 组 办 公 室 ( 设 在 市 编 办 ) 部 门 所 属 事 业 单 位 承 担 的 行 政 权 力 事 项 由 主 管 部 门 统 一 汇 总 报 送 无 权 力 事 项 的 部 门 ( 单 位 ) 实 行 零 报 告 2. 各 部 门 在 清 理 本 部 门 ( 单 位 ) 权 力 事 项 基 础 上, 认 真 研 究 编 制 本 部 门 责 任 清 单, 填 写 责 任 事 项 登 记 表 ( 详 见 附 件 6), 并 分 类 编 制 本 部 门 ( 单 位 ) 事 中 事 后 监 管 制 度 ( 参 考 格 式 见 附 件 7), 于 2015 年 11 月 30 日 前 报 市 推 行 政 府 部 门 权 力 清 单 制 度 工 作 领 导 小 组 办 公 室 ( 二 ) 第 二 阶 段 : 集 中 审 核 阶 段 (2015 年 11 月 1 日 至 2016 年 4 月 30 日 ) 市 推 行 政 府 部 门 权 力 清 单 制 度 工 作 领 导 小 组 办 公 室 牵 头 对 行 政 权 力 事 项 和 责 任 事 项 进 行 审 核, 组 织 专 家 论 证, 并 征 求 相 关 方 面 意 见, 提 出 权 力 事 项 清 理 规 范 和 责 任 清 单 调 整 意 见 反 馈 各 部 门 ( 单 位 ) 核 实 权 力 和 责 任 事 项 审 核 结 果 经 部 门 ( 单 位 ) 门 户 网 站 公 示 后, 报 市 人 民 政 府 审 定 ( 三 ) 第 三 阶 段 : 公 布 运 行 阶 段 (2016 年 5 月 1 日 至 6 月 30 日 ) 各 部 门 ( 单 位 ) 权 力 清 单 和 责 任 清 单 按 程 序 8

报 市 人 民 政 府 审 定 后, 正 式 对 外 公 布 有 关 部 门 ( 单 位 ) 按 照 权 力 清 单 所 列 权 力 事 项, 编 制 行 政 权 力 运 行 流 程 图, 并 逐 步 将 清 单 内 权 力 纳 入 行 政 权 力 运 行 平 台 管 理 ( 四 ) 第 四 阶 段 : 检 查 完 善 阶 段 (2016 年 7 月 1 日 至 12 月 31 日 ) 市 推 行 政 府 部 门 权 力 清 单 制 度 工 作 领 导 小 组 办 公 室 跟 踪 了 解 各 部 门 ( 单 位 ) 权 力 清 单 制 度 运 行 情 况, 发 现 问 题 及 时 协 调 相 关 部 门 ( 单 位 ) 进 行 整 改 ; 对 遗 漏 事 项, 要 及 时 调 整 补 充 列 入 清 单 加 强 研 究 制 定 制 约 监 督 权 力 运 行 和 推 进 部 门 充 分 履 职 的 制 度, 确 保 2016 年 底 前 建 立 起 相 对 完 善 的 权 力 清 单 制 度 体 系 五 尧 抓 好 组 织 实 施 工 作 ( 一 ) 提 高 认 识, 加 强 领 导 推 行 市 人 民 政 府 部 门 权 力 清 单 制 度, 是 全 面 深 化 改 革 的 重 要 内 容, 是 深 入 推 进 依 法 行 政 加 快 建 设 法 治 政 府 的 基 础 工 程, 是 推 进 国 家 治 理 体 系 和 治 理 能 力 现 代 化 建 设 的 重 要 举 措, 各 部 门 要 高 度 重 视 推 行 行 政 权 力 清 单 制 度 工 作 我 市 成 立 市 推 行 政 府 权 力 清 单 制 度 工 作 领 导 小 组 由 市 长 周 异 决 担 任 组 长, 市 委 副 书 记 欧 波, 市 委 常 委 市 人 民 政 府 副 市 长 杨 春 庭, 市 委 常 委 组 织 部 长 戴 翔, 市 委 常 委 秘 书 长 黄 瑞 琼 为 副 组 长, 市 人 民 政 府 办 公 室 编 办 发 展 改 革 委 财 政 局 人 力 资 源 社 会 保 障 局 商 务 局 法 制 办 政 务 办 等 部 门 的 主 要 负 责 人 为 成 员 领 导 小 组 办 公 室 设 在 市 编 办, 具 体 负 责 相 关 工 作 的 组 织 实 施 领 导 小 组 办 公 室 主 任 由 市 编 办 主 要 负 责 人 兼 任 涉 及 推 行 权 力 清 单 制 度 的 各 部 门 ( 单 位 ) 要 高 度 重 视, 主 要 负 责 人 亲 自 抓 负 总 责, 确 保 按 照 规 定 的 时 间 节 点 完 成 各 项 工 作 任 务 各 部 门 要 明 确 工 作 机 构 和 联 络 员,2015 年 9 月 10 日 前 将 工 作 机 构 和 联 络 员 名 单 报 送 市 编 办, 联 系 电 话 :2876828, 传 真 : 2821123, 电 子 邮 箱 : bsqlqd@163.com ( 二 ) 健 全 机 制, 形 成 合 力 市 推 行 政 府 部 门 权 力 清 单 制 度 工 作 领 导 小 组 成 员 单 位 要 加 强 协 调 配 合, 建 立 健 全 工 作 机 制, 形 成 强 大 工 作 合 力 市 编 办 要 做 好 工 作 的 组 织 协 调 指 导, 负 责 权 力 清 单 和 责 任 清 单 的 总 体 审 核 工 作 市 发 展 改 革 委 市 商 务 局 负 责 推 行 负 面 清 单 制 度 的 相 关 工 作 市 财 政 局 负 责 推 行 财 政 专 项 资 金 管 理 清 单 制 度 相 关 工 作 市 政 务 办 要 做 好 优 化 权 力 运 行 流 程 推 进 行 政 权 力 网 上 运 行 等 工 作 市 法 制 办 要 加 强 行 政 权 力 事 项 的 合 法 性 审 查, 做 好 权 力 事 项 调 整 涉 及 法 律 法 规 规 章 修 改 的 相 关 工 作 其 他 部 门 按 照 任 务 分 工 加 强 协 调 配 合, 共 同 推 进 此 项 工 作 ( 三 ) 明 确 要 求, 依 法 清 理 按 照 全 面 部 署 分 步 推 进 重 点 突 破 依 法 实 施 的 要 求, 抓 好 组 织 实 施 各 部 门 ( 单 位 ) 要 严 格 对 照 实 施 依 据, 认 真 开 展 清 理 规 范, 确 保 行 政 权 力 事 项 和 责 任 事 项 全 面 真 实 合 法 有 效, 不 得 擅 自 增 加 扩 大 或 放 弃 隐 瞒 所 行 使 的 行 政 权 力 和 所 应 承 担 的 责 任 涉 密 事 项 按 有 关 规 定 处 理 市 直 各 部 门 ( 单 位 ) 要 加 强 对 本 系 统 县 ( 区 ) 对 应 机 构 推 行 权 力 清 单 制 度 的 指 导 督 促 检 查, 做 到 相 同 的 权 力 事 项, 市 县 级 部 门 ( 单 位 ) 在 名 称 办 理 时 限 收 费 标 准 自 由 裁 量 基 准 等 方 面 都 要 统 一, 形 成 上 下 相 互 衔 接 的 工 作 体 系 ( 四 ) 广 泛 宣 传, 强 化 督 查 通 过 多 种 渠 道, 广 泛 宣 传 推 行 行 政 权 力 清 单 制 度 的 重 要 意 义, 营 造 氛 围 形 成 共 识, 接 受 社 会 监 督 附 件 :1. 推 行 权 力 清 单 制 度 部 门 ( 单 位 ) 名 单 2. ( 单 位 ) 行 政 权 力 事 项 清 理 自 查 报 告 ( 参 考 样 式 ) 3. 行 政 权 力 事 项 总 表 4. 行 政 权 力 事 项 分 表 5. 部 门 行 政 权 力 事 项 交 叉 分 散 情 况 登 记 表 6. 部 门 责 任 事 项 登 记 表 7. 事 中 事 后 监 督 管 理 制 度 ( 参 考 样 式 ) 9

附 件 1 推 行 权 力 清 单 制 度 部 门 ( 单 位 ) 名 单 一 尧 政 府 部 门 市 发 展 改 革 委 ( 物 价 局 粮 食 局 ) 金 融 办 工 业 和 信 息 化 委 教 育 局 科 技 局 ( 知 识 产 权 局 ) 民 委 ( 含 民 语 委 ) 公 安 局 民 政 局 司 法 局 财 政 局 人 力 资 源 社 会 保 障 局 国 土 资 源 局 ( 测 绘 地 理 信 息 局 ) 环 境 保 护 局 住 房 城 乡 规 划 建 设 委 ( 人 防 办 ) 交 通 运 输 局 水 利 局 ( 水 库 移 民 局 ) 农 业 局 ( 水 产 畜 牧 兽 医 局 ) 林 业 局 商 务 局 文 新 广 电 局 ( 体 育 局 ) 卫 计 委 审 计 局 外 侨 办 安 全 监 管 局 统 计 局 旅 发 委 扶 贫 开 发 办 市 政 管 理 局 食 品 药 品 监 管 局 ( 食 安 办 ) 工 商 局 质 监 局 国 资 委 二 尧 事 业 单 位 市 委 党 史 办 ( 地 方 修 志 办 ), 市 房 产 管 理 局 发 展 研 究 中 心 投 资 促 进 局 机 关 事 务 管 理 局 农 机 局 二 轻 联 社 供 销 社 地 震 局, 市 档 案 局 三 尧 其 他 机 构 市 信 访 局 宗 教 局 保 密 局 老 干 部 局 台 办 密 码 管 理 局 附 件 2 ( 单 位 ) 行 政 权 力 事 项 清 理 自 查 报 告 ( 参 考 样 式 ) 市 推 行 政 府 部 门 权 力 清 单 制 度 工 作 领 导 小 组 办 公 室 : 现 将 我 单 位 行 政 权 力 事 项 自 查 情 况 报 告 如 下 : 一 尧 基 本 情 况 ( 单 位 ) 共 梳 理 出 行 政 权 力 项 ( 其 中 行 政 审 批 项 其 他 权 利 项 ) 经 自 查 清 理 后, 拟 保 留 行 政 权 力 项 ( 其 中 行 政 审 批 项 其 他 权 利 项 ) 行 政 权 力 共 精 简 %( 其 中 行 政 审 批 精 简 %) 二 尧 自 查 意 见 ( 一 ) 关 于 项 行 政 许 可 事 项 1. 保 留 项 ( 简 要 说 明 情 况 ) 2. 取 消 项 ( 简 要 说 明 情 况 ) ( 二 ) 关 于 项 行 政 处 罚 事 项 三 尧 其 他 建 议 年 月 日 10

注 院 1. 实 施 单 位 填 写 主 管 部 门 或 下 属 事 业 单 位 规 范 全 称 遥 2. 受 委 托 承 担 行 政 职 能 的 事 业 单 位 袁 不 具 有 行 政 主 体 资 格 袁 其 行 使 的 行 政 权 力 应 列 入 委 托 部 门 的 权 力 清 单 曰 由 区 直 部 门 委 托 市 直 部 门 或 由 市 直 部 门 委 托 县 渊 区 冤 行 使 的 权 力 事 项 袁 均 列 入 市 直 相 关 部 门 的 权 力 清 单 袁 并 注 明 " 受 伊 伊 委 托 行 使 " 尧 " 委 托 伊 伊 行 使 " 遥 单 位 主 要 负 责 人 院 填 表 人 院 联 系 电 话 院 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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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 院 1. 部 门 行 政 权 力 交 叉 是 指 本 部 门 与 外 部 门 之 间 存 在 行 政 权 力 交 叉 的 情 况 遥 2. 已 明 确 由 一 个 部 门 牵 头 尧 其 他 部 门 配 合 的 袁 虽 不 属 于 交 叉 分 散 的 情 况 袁 但 仍 由 牵 头 部 门 填 写 袁 并 在 备 注 栏 注 明 " 本 单 位 牵 头 " 遥 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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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 件 7 事 中 事 后 监 督 管 理 制 度 ( 参 考 样 式 ) 渊 职 权 名 称 院 伊 伊 伊 ) 单 位 : ( 公 章 ) 一 监 督 检 查 对 象 二 监 督 检 查 内 容 三 监 督 检 查 方 式 四 监 督 检 查 措 施 五 监 督 检 查 程 序 六 监 督 检 查 处 理 百 色 市 人 民 政 府 办 公 室 关 于 印 发 百 色 市 城 区 公 共 消 火 栓 管 理 暂 行 办 法 的 通 知 百 政 办 发 也 2015 页 69 号 各 县 尧 区 人 民 政 府 袁 市 人 民 政 府 各 组 成 部 门 尧 各 直 属 机 构 院 叶 百 色 市 城 区 公 共 消 火 栓 管 理 暂 行 办 法 曳 已 经 三 届 市 人 民 政 府 第 79 次 常 务 会 议 审 议 通 过 袁 现 印 发 你 们 袁 请 认 真 组 织 实 施 遥 百 色 市 人 民 政 府 办 公 室 2015 年 9 月 1 日 17

百 色 市 城 区 公 共 消 火 栓 管 理 暂 行 办 法 第 一 条 为 了 加 强 城 区 公 共 消 火 栓 的 管 理, 预 防 和 减 少 火 灾 危 害, 保 护 公 民 人 身 安 全 和 公 私 财 产 安 全, 根 据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消 防 法 和 广 西 壮 族 自 治 区 消 防 条 例, 制 定 本 办 法 第 二 条 本 办 法 所 称 公 共 消 火 栓, 是 指 以 下 三 类 与 供 水 管 网 连 接, 由 阀 门 出 水 口 和 壳 体 等 组 成 的 专 门 设 置 于 建 筑 物 构 筑 物 外 的 用 于 火 灾 预 防 和 扑 救 的 消 防 供 水 装 置 及 其 附 属 设 备 具 体 包 括 : ( 一 ) 市 政 道 路 配 建 的 消 火 栓 ( 二 ) 机 关 人 民 团 体 企 事 业 厂 矿 等 单 位 配 建 的 消 火 栓 ( 三 ) 居 住 区 配 建 的 消 火 栓 第 三 条 市 政 部 门 负 责 市 政 道 路 配 建 的 消 火 栓 的 规 划 建 设 管 理 及 维 护 等 工 作, 相 关 费 用 纳 入 财 政 预 算, 由 市 财 政 给 予 落 实 ; 机 关 人 民 团 体 企 事 业 厂 矿 等 单 位 配 建 的 消 火 栓 及 居 住 区 配 建 的 消 火 栓 的 建 设 管 理 及 维 护 等 工 作 由 单 位 或 居 住 区 业 主 负 责 第 四 条 公 共 消 火 栓 及 其 给 水 管 线 的 建 设 设 计, 应 当 符 合 国 家 有 关 消 防 技 术 标 准 第 五 条 公 共 消 火 栓 的 设 置 方 案 应 报 公 安 消 防 部 门 备 案, 设 置 应 符 合 国 家 标 准 或 者 行 业 标 准 公 共 消 火 栓 等 消 防 供 水 设 施 的 设 置 数 量 或 密 度, 应 根 据 被 保 护 对 象 的 价 值 和 重 要 性 潜 在 的 火 灾 风 险 所 需 的 消 防 水 量 消 防 车 辆 的 供 水 能 力 城 市 未 来 发 展 趋 势 等 因 素 综 合 确 定, 一 般 应 符 合 下 列 要 求 : ( 一 ) 市 政 消 火 栓 应 沿 街 道 路 靠 近 十 字 路 口 设 置, 间 距 不 应 超 过 120m, 当 道 路 宽 度 超 过 60m 时, 宜 在 道 路 两 侧 设 置 消 火 栓, 且 距 路 边 不 应 超 过 2m, 距 建 ( 构 ) 筑 物 外 墙 不 宜 小 于 5m ( 二 ) 城 市 重 点 消 防 地 区 应 适 当 增 加 消 火 栓 密 度 及 水 量 水 压 ( 三 ) 公 共 消 火 栓 规 划 建 设 时, 应 统 一 规 格 型 号, 一 般 为 地 上 室 外 消 火 栓 第 六 条 公 共 消 火 栓 的 建 设 施 工, 应 当 按 照 公 安 消 防 机 构 审 核 同 意 的 设 计 方 案 实 施 竣 工 后, 公 共 消 火 栓 的 施 工 图 纸 应 当 报 送 公 安 消 防 部 门 备 案 第 七 条 因 绿 化 环 卫 建 筑 施 工 等 原 因 确 需 临 时 使 用 公 共 消 火 栓 的, 使 用 单 位 应 当 向 供 水 部 门 办 理 自 来 水 使 用 手 续, 并 告 知 当 地 公 安 消 防 部 门 第 八 条 管 理 维 护 单 位 应 当 加 强 对 消 火 栓 的 维 护 和 保 养, 每 季 度 维 护 保 养 不 少 于 一 次, 重 大 节 日 或 者 庆 祝 活 动 之 前 应 当 专 门 检 查 一 次 管 理 维 护 单 位 在 维 护 保 养 检 查 中 发 现 消 火 栓 零 部 件 缺 损 的, 应 当 及 时 更 换 修 复, 确 保 消 火 栓 的 完 好 和 正 常 有 效 使 用 第 九 条 因 城 市 建 设 需 要 拆 除 或 者 搬 迁 公 共 消 火 栓 的, 由 责 任 单 位 负 责 施 工, 并 提 前 通 知 公 安 消 防 部 门 第 十 条 各 级 公 安 消 防 部 门 作 为 公 共 消 火 栓 的 使 用 单 位, 在 日 常 使 用 测 试 过 程 中 发 现 消 火 栓 不 能 正 常 使 用 的, 应 做 好 记 录 并 抄 送 公 共 消 火 栓 管 理 维 护 单 位, 维 护 单 位 应 当 及 时 进 行 维 护 和 保 养 18

第 十 一 条 任 何 单 位 和 个 人 都 有 保 护 公 共 消 火 栓 的 义 务, 发 现 损 坏 公 共 消 火 栓 行 为 的, 应 当 立 即 报 告 公 安 消 防 机 构 第 十 二 条 禁 止 下 列 行 为 : ( 一 ) 埋 压 圈 占 公 共 消 火 栓 ( 二 ) 擅 自 使 用 拆 除 停 用 或 者 损 坏 公 共 消 火 栓 第 十 三 条 损 坏 公 共 消 火 栓 等 违 反 本 办 法 规 定 的 行 为, 由 公 安 机 关 按 照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消 防 法 和 广 西 壮 族 自 治 区 消 防 条 例 进 行 处 罚 第 十 四 条 市 公 安 局 市 市 政 管 理 局 市 住 房 城 乡 规 划 建 设 委 对 本 办 法 的 具 体 应 用 问 题 进 行 解 释 第 十 五 条 各 县 ( 区 ) 公 共 消 火 栓 的 规 划 建 设 管 理 可 参 照 本 办 法 执 行 第 十 六 条 本 办 法 印 发 之 日 起 施 行 百 色 市 人 民 政 府 办 公 室 关 于 成 立 百 色 市 云 计 算 产 业 推 进 工 作 领 导 小 组 的 通 知 百 政 办 发 也 2015 页 71 号 各 县 区 人 民 政 府, 市 人 民 政 府 各 组 成 部 门 各 直 属 机 构 : 为 加 强 对 全 市 云 计 算 产 业 发 展 的 组 织 领 导, 统 筹 推 进 云 计 算 产 业 协 调 发 展, 市 人 民 政 府 决 定 成 立 百 色 市 云 计 算 产 业 推 进 工 作 领 导 小 组 领 导 小 组 组 成 人 员 如 下 : 一 尧 领 导 小 组 成 员 名 单 组 长 : 陶 荣 铅 市 人 民 政 府 副 市 长 副 组 长 : 陈 胜 良 市 人 民 政 府 副 秘 书 长 李 建 荣 市 人 民 政 府 副 秘 书 长 成 员 : 刘 伟 锋 市 人 民 政 府 办 公 室 副 主 任 李 常 红 市 工 业 和 信 息 化 委 员 会 主 任 刘 北 市 发 展 和 改 革 委 员 会 副 主 任 阮 廷 帅 市 财 政 局 党 组 书 记 陈 飞 市 国 土 资 源 局 副 局 长 陈 朝 云 市 住 房 和 城 乡 规 划 建 设 委 员 会 总 规 划 师 王 明 辉 市 政 务 服 务 管 理 办 公 室 副 主 任 黎 梅 市 法 制 办 公 室 副 主 任 黄 应 用 市 人 民 政 府 信 息 化 管 理 办 公 室 主 任 领 导 小 组 下 设 办 公 室, 办 公 室 设 在 市 工 业 和 信 息 化 委 员 会, 办 公 室 主 任 由 李 常 红 同 志 兼 任 二 尧 领 导 小 组 及 其 办 公 室 的 主 要 职 责 领 导 小 组 职 责 : 负 责 制 定 相 关 政 策, 开 展 宏 观 管 理, 协 调 资 源 处 理 等 工 作, 协 调 解 决 产 业 发 展 中 项 目 建 设 应 用 推 广 的 重 大 问 题, 加 强 财 税 金 融 土 地 等 配 套 政 策 的 衔 接, 完 善 工 作 机 制, 形 成 工 作 合 力, 落 实 工 作 责 任, 为 我 市 云 计 算 产 业 创 造 良 好 的 发 展 环 境 领 导 小 组 办 公 室 职 责 : 承 担 市 云 计 算 产 业 发 展 领 导 小 组 的 日 常 工 作 组 织 协 调 有 关 部 门 落 实 19

云 计 算 产 业 发 展 政 策 措 施 ; 对 推 进 云 计 算 产 业 发 展 中 出 现 的 新 情 况 新 问 题 进 行 调 查 研 究, 向 领 导 小 组 提 出 工 作 意 见 和 建 议 ; 承 担 领 导 小 组 召 开 的 有 关 会 议 的 组 织 工 作, 督 促 落 实 会 议 做 出 的 决 定 和 部 署 ; 组 织 协 调 云 计 算 产 业 重 大 项 目 加 快 建 设 进 度 ; 完 成 领 导 小 组 交 办 的 其 他 工 作 三 尧 领 导 小 组 成 员 单 位 主 要 职 责 ( 一 ) 市 工 业 和 信 息 化 委 员 会 : 负 责 与 运 营 商 对 接 推 进 云 计 算 产 业 在 百 色 落 户 的 相 关 事 宜 ( 二 ) 市 发 展 和 改 革 委 员 会 : 负 责 争 取 国 家 和 自 治 区 有 关 部 门 对 百 色 发 展 云 计 算 产 业 的 资 金 支 持 ( 三 ) 市 财 政 局 : 负 责 与 计 算 产 业 项 目 的 资 金 落 实 工 作 ( 四 ) 市 国 土 资 源 局 : 负 责 云 计 算 产 业 项 目 的 土 地 招 拍 挂 出 让 等 方 面 的 工 作 ( 五 ) 市 住 房 和 城 乡 规 划 建 设 委 员 会 : 负 责 办 理 云 计 算 产 业 项 目 的 选 址 等 规 划 建 设 相 关 手 续 和 项 目 实 施 监 督 管 理 ( 六 ) 市 政 务 服 务 管 理 办 公 室 : 负 责 云 计 算 产 业 项 目 政 务 服 务 网 络 系 统 与 现 有 政 务 服 务 网 络 系 统 对 接 工 作 ( 七 ) 市 法 制 办 公 室 : 负 责 对 云 计 算 产 业 项 目 各 项 协 议 条 款 的 合 法 性 把 关 ( 八 ) 市 人 民 政 府 信 息 化 管 理 办 公 室 : 负 责 云 计 算 产 业 项 目 运 行 中 的 有 关 技 术 问 题 与 运 营 商 对 接 各 部 门 要 积 极 主 动 的 与 对 应 上 级 主 管 部 门 对 接, 及 时 了 解 和 掌 握 部 门 和 行 业 内 推 进 云 计 算 产 业 的 具 体 措 施 和 政 策, 借 鉴 国 内 云 计 算 产 业 发 展 较 快 地 区 的 成 功 经 验, 并 向 领 导 小 组 汇 报 工 作 落 实 情 况 存 在 问 题 和 解 决 意 见 今 后, 领 导 小 组 组 长 副 组 长 之 外 的 其 他 成 员 调 整, 由 领 导 小 组 办 公 室 行 文 通 知, 报 市 人 民 政 府 办 公 室 备 案 百 色 市 人 民 政 府 办 公 室 2015 年 9 月 15 日 百 色 市 人 民 政 府 办 公 室 关 于 印 发 市 县 共 建 桂 黔 ( 隆 林 县 ) 经 济 合 作 产 业 园 方 案 的 通 知 百 政 办 发 也 2015 页 72 号 隆 林 县 人 民 政 府 袁 市 人 民 政 府 各 组 成 部 门 尧 各 直 属 机 构 院 叶 市 县 共 建 桂 黔 渊 隆 林 县 冤 经 济 合 作 产 业 园 方 案 曳 已 经 市 三 届 人 民 政 府 第 82 次 常 务 会 议 审 议 通 过 袁 现 印 发 给 你 们 袁 请 认 真 组 织 实 施 遥 百 色 市 人 民 政 府 办 公 室 2015 年 9 月 15 日 20

市 县 共 建 桂 黔 ( 隆 林 县 ) 经 济 合 作 产 业 园 方 案 为 贯 彻 落 实 国 务 院 批 复 实 施 的 左 右 江 革 命 老 区 振 兴 规 划 (2015 2025 年 )( 发 改 西 部 2015 388 号 ), 根 据 自 治 区 人 民 政 府 办 公 厅 关 于 印 发 左 右 江 革 命 老 区 重 大 工 程 建 设 三 年 行 动 计 划 实 施 方 案 的 通 知 ( 桂 政 办 发 2015 29 号 ), 为 进 一 步 加 大 市 县 共 建 桂 黔 ( 隆 林 县 ) 经 济 合 作 产 业 园 的 扶 持 力 度, 着 力 加 强 基 础 设 施 建 设 和 发 展 特 色 产 业, 打 造 产 业 集 聚 经 济 繁 荣 的 活 力 经 济 合 作 区, 按 照 市 委 市 人 民 政 府 关 于 再 造 一 个 工 业 百 色 的 决 定 ( 百 发 2013 14 号 ) 精 神, 特 制 定 本 工 作 方 案 : 一 尧 加 强 领 导 袁 落 实 责 任 为 加 快 推 进 市 县 共 建 工 业 园 区 的 实 质 性 建 设 和 发 展, 成 立 加 快 推 进 市 县 共 建 工 业 园 区 工 作 领 导 小 组 成 员 名 单 如 下 : 组 长 : 周 异 决 市 人 民 政 府 市 长 副 组 长 : 杨 春 庭 市 委 常 委 市 人 民 政 府 副 市 长 陶 荣 铅 市 人 民 政 府 副 市 长 成 员 : 张 启 胜 中 共 隆 林 县 委 书 记 李 建 荣 市 人 民 政 府 副 秘 书 长 黄 廷 文 市 发 展 和 改 革 委 员 会 主 任 李 常 红 市 工 业 和 信 息 化 委 员 会 主 任 徐 翔 市 财 政 局 局 长 覃 志 坚 市 环 境 保 护 局 局 长 刘 忠 雷 市 国 土 资 源 局 局 长 班 付 年 市 住 房 和 城 乡 规 划 建 设 委 员 会 主 任 吴 宝 堂 市 投 资 促 进 局 局 长 蒋 正 辉 市 林 业 局 局 长 王 文 琛 市 水 利 局 局 长 杨 文 德 隆 林 各 族 自 治 县 人 民 政 府 县 长 李 永 斌 隆 林 各 族 自 治 县 人 民 政 府 副 县 长 杨 昭 礼 市 工 业 和 信 息 化 委 副 主 任 领 导 小 组 负 责 研 究 制 定 共 建 园 区 的 重 大 决 策 领 导 小 组 下 设 办 公 室, 办 公 室 设 在 隆 林 县 人 民 政 府, 杨 文 德 任 办 公 室 主 任 杨 昭 礼 李 永 斌 赵 建 龙 罗 前 华 任 办 公 室 副 主 任 具 体 负 责 共 建 工 业 园 区 的 综 合 管 理 协 调 服 务 考 核 评 比 等 日 常 工 作, 加 快 推 进 共 建 园 区 的 建 设 二 尧 设 立 共 建 园 区 发 展 资 金 根 据 自 治 区 人 民 政 府 办 公 厅 关 于 进 一 步 推 进 工 业 园 区 又 好 又 快 发 展 的 若 干 意 见 的 通 知 ( 桂 政 办 发 2007 137 号 ) 和 我 市 关 于 进 一 步 加 快 工 业 园 区 建 设 的 实 施 意 见 ( 百 发 2007 26 号 ) 精 神, 市 县 人 民 政 府 共 同 投 入 市 县 共 建 工 业 园 区 建 设 发 展 资 金, 加 大 对 园 区 基 础 设 施 建 设 的 投 入, 或 用 于 园 区 基 础 设 施 建 设 贴 息 融 资 担 保 等, 实 现 园 区 建 设 多 元 化 投 入 园 区 建 设 资 金 投 入, 市 县 按 5:5 比 例 共 同 出 资 投 入 三 尧 创 新 合 作 开 发 建 设 机 制 按 照 资 源 整 合 共 建 共 享 的 要 求, 建 立 工 业 园 区 共 建 责 任 机 制 利 益 共 享 机 制 统 筹 开 发 机 制, 加 快 工 业 园 区 建 设 进 度 ( 一 ) 建 立 共 建 责 任 机 制 园 区 采 取 市 县 共 建, 以 县 为 主 的 开 发 模 式, 建 立 联 席 会 议 制 度, 落 实 建 设 主 体, 按 照 谁 开 发 谁 负 责 和 属 地 管 理 的 原 则, 由 所 在 县 负 责 园 区 基 础 设 施 建 设, 市 参 21

与 投 资 开 发, 全 市 统 一 招 商, 实 现 三 年 打 基 础 五 年 大 发 展 的 目 标 ( 二 ) 建 立 利 益 共 享 机 制 共 建 园 区 和 引 进 项 目 所 形 成 的 税 费 由 落 户 地 征 管, 费 归 落 户 地 所 有, 税 收 按 照 引 进 收 益 共 享 投 资 收 益 共 享 的 原 则 进 行 认 定 和 共 享, 以 及 存 量 不 变 增 量 分 享, 先 项 目 后 园 区 的 原 则 进 行 分 配 ( 三 ) 市 县 出 资 及 利 益 分 配 比 例 1. 出 资 比 例 : 市 人 民 政 府 隆 林 县 人 民 政 府 分 别 通 过 相 应 投 资 平 台, 按 ( 市 )5:5( 县 ) 的 比 例, 出 资 建 设 共 建 园 区 2. 分 成 比 例 : 按 ( 市 )6:4( 县 ) 的 比 例 分 成 ( 注 : 另 附 协 议 ) ( 四 ) 利 益 分 配 程 序 1. 按 照 比 例 规 定, 对 已 审 批 核 准 备 案 的 共 建 项 目, 参 与 利 益 分 配 各 方 就 税 收 的 分 配 比 例 分 享 方 式 等 事 项 协 商 达 成 一 致 后, 形 成 利 益 分 配 协 议 以 正 式 文 件 上 报 共 建 共 享 工 作 领 导 小 组 予 以 确 认, 呈 市 人 民 政 府 审 定 批 复 后 执 行 2. 财 政 税 务 部 门 根 据 市 人 民 政 府 批 文, 按 照 利 益 分 配 比 例 和 预 算 级 次 分 别 入 库 3. 建 立 市 与 县 新 增 财 源 税 收 分 享 结 算 机 制 市 与 县 之 间 的 税 收 分 享, 由 财 政 税 务 部 门 根 据 市 人 民 政 府 批 文, 按 照 利 益 分 配 比 例 和 预 算 级 次 分 别 入 库 ( 五 ) 建 立 统 筹 开 发 机 制 园 区 实 行 统 一 征 地, 统 一 规 划, 统 一 入 园 标 准, 统 一 基 础 设 施 建 设, 统 一 出 让 地 价, 统 一 发 展 政 策, 所 有 项 目 原 则 上 均 要 入 园 建 设, 集 约 集 聚 发 展 ( 六 ) 制 订 各 种 优 惠 政 策 措 施 1. 税 费 方 面 : (1) 按 照 桂 政 办 发 2007 137 号 和 百 发 2007 26 号 文 件 有 关 规 定, 在 园 区 范 围 内 实 行 规 费 减 免 政 策, 属 免 收 的 全 部 免 收, 属 减 半 收 取 的 减 半 收 取, 属 分 上 下 限 收 取 的 按 下 限 收 取 ; 对 入 园 企 业 符 合 地 方 性 收 费 减 免 优 惠 政 策 的, 执 行 地 方 性 收 费 减 免 优 惠 (2) 园 区 土 地 出 让 收 益 通 过 市 县 人 民 政 府 财 政 安 排 给 园 区 管 委 会, 用 于 园 区 基 础 设 施 建 设 2. 土 地 方 面 : (1) 加 大 用 地 扶 持 力 度 要 积 极 盘 活 存 量 建 设 用 地, 加 强 土 地 储 备 工 作, 科 学 合 理 安 排 建 设 用 地, 保 证 项 目 建 设 用 地 的 需 要 在 园 区 内 规 划 配 套 一 定 比 例 的 土 地, 在 符 合 国 家 有 关 政 策 的 前 提 下, 实 行 统 一 规 划 集 中 建 设, 完 善 园 区 的 商 业 教 育 等 配 套 服 务 设 施 (2) 隆 林 县 人 民 政 府 和 园 区 管 委 会 要 加 强 项 目 管 理, 多 争 取 自 治 区 立 项 项 目 入 园, 获 取 自 治 区 层 面 的 用 地 指 标 (3) 隆 林 县 人 民 政 府 和 园 区 管 委 会 要 积 极 申 报 和 实 施 城 乡 建 设 用 地 增 减 挂 钩 项 目, 将 农 村 废 弃 闲 置 的 居 民 点 工 矿 等 建 设 用 地 复 垦 为 耕 地, 把 农 村 建 设 用 地 指 标 置 换 用 于 园 区 的 项 目 建 设 四 尧 加 大 招 商 引 资 的 力 度 工 业 园 区 要 高 度 重 视, 把 招 商 引 资 放 到 经 济 工 作 的 首 位, 千 方 百 计, 全 力 以 赴, 务 求 实 效 坚 持 政 府 引 导 与 企 业 自 主 招 商 相 结 合 请 进 来 与 走 出 去 相 结 合, 实 行 大 面 积 多 批 次 小 规 模 小 分 队 招 商, 以 商 引 商 以 外 引 外 积 极 发 展 项 目 融 资 风 险 投 资 信 用 担 保 PPP 发 行 债 券 和 商 业 信 贷 合 作 等 融 资 形 式 五 尧 加 强 环 境 保 护 和 建 设 严 格 执 行 建 设 项 目 环 境 管 理, 落 实 环 评 和 三 同 时 制 度, 严 把 环 保 准 入 关, 严 控 污 染 物 排 放 总 量 严 禁 引 进 不 符 合 产 业 政 策 的 项 目, 严 格 控 制 引 进 限 制 类 项 目, 促 进 工 业 园 区 可 持 续 发 展 六 尧 建 立 园 区 服 务 体 系 ( 一 ) 优 化 行 政 服 务 在 国 家 和 自 治 区 政 策 允 许 范 围 内, 各 类 行 政 审 批 手 续 按 照 有 关 规 定 执 行 22

属 地 审 批 原 则 依 法 公 开 办 事 制 度 和 收 费 标 准, 在 法 律 法 规 允 许 的 范 围 内, 对 项 目 要 简 化 行 政 审 批 程 序, 为 其 提 供 立 项 注 册 登 记 投 资 审 批 和 核 准 备 案 土 地 使 用 权 办 理 等 事 项 的 一 条 龙 优 质 高 效 服 务 ( 二 ) 优 化 金 融 服 务 加 快 建 立 产 业 园 区 金 融 服 务 体 系, 发 展 壮 大 市 级 中 小 企 业 担 保 公 司, 培 育 发 展 县 级 商 业 担 保 公 司, 健 全 信 贷 担 保 体 系 和 银 企 合 作 制 度, 积 极 探 索 金 融 支 持 园 区 建 设 的 新 路 子, 为 园 区 企 业 提 供 高 效 便 利 的 金 融 服 务 ( 三 ) 优 化 科 技 服 务 建 立 园 区 产 学 研 体 系 或 科 技 成 果 转 化 中 心, 创 新 企 业 技 术 进 步 服 务 平 台, 为 园 区 企 业 提 供 科 技 研 发 技 术 攻 关 人 才 培 训 等 服 务, 推 动 园 区 内 各 类 企 业 加 快 产 业 升 级 对 科 技 含 量 高 经 济 效 益 好 资 源 消 耗 低 环 境 污 染 小 的 产 业 项 目 给 予 重 点 扶 持 贴 身 服 务 ( 四 ) 优 化 信 息 服 务 在 现 有 行 业 网 站 和 电 子 商 务 系 统 的 基 础 上, 推 广 三 网 融 合 ( 即 传 统 电 信 网 计 算 机 互 联 网 和 有 线 电 视 网 融 合 ), 加 快 引 进 数 字 物 流 平 台 服 务 商, 融 合 资 源, 建 设 园 区 电 子 商 务 综 合 服 务 平 台, 为 入 园 企 业 提 供 全 方 位 的 网 络 服 务 物 流 服 务 和 电 子 商 务 信 息 服 务 七 尧 理 顺 管 理 体 制 机 制 ( 一 ) 机 构 组 织 设 置 园 区 党 的 工 作 委 员 会 和 园 区 管 理 委 员 会, 作 为 市 委 市 人 民 政 府 的 派 出 机 构, 级 别 按 正 处 级 设 置, 事 业 单 位 参 公 管 理 实 行 在 园 区 党 工 委 领 导 下 的 园 区 管 委 会 负 责 的 领 导 体 制, 管 委 会 实 行 主 任 负 责 制 园 区 设 立 纪 工 委, 作 为 市 纪 委 的 派 出 机 构, 按 副 处 级 设 置 园 区 党 工 委 管 委 会 委 托 隆 林 县 党 委 人 民 政 府 管 理 ( 二 ) 人 员 配 备 园 区 党 工 委 书 记 由 隆 林 县 人 民 政 府 县 长 兼 任, 园 区 管 委 会 主 任 兼 任 党 委 副 书 记, 园 区 所 在 乡 镇 党 委 书 记 兼 任 园 区 党 工 委 委 员, 享 受 副 处 级 待 遇 园 区 党 工 委 书 记 副 书 记 委 员, 主 任 副 主 任 纪 委 书 记 由 市 委 考 核 任 命, 园 区 科 级 干 部 由 隆 林 县 党 委 及 园 区 党 工 委 考 核 任 免, 人 员 编 制 工 资 按 百 色 市 人 民 政 府 核 定 的 三 定 方 案 执 行 八 尧 加 强 工 业 人 才 队 伍 建 设 健 全 和 完 善 工 业 人 才 培 养 交 流 和 使 用 机 制 加 大 人 才 发 展 资 金 投 入, 在 高 层 次 人 才 培 养 紧 缺 人 才 引 进 杰 出 人 才 奖 励 和 重 点 人 才 项 目 建 设 等 方 面 建 立 人 才 发 展 专 项 资 金 加 快 高 层 次 创 新 创 业 人 才 开 发, 加 快 培 养 新 型 工 业 化 所 需 的 大 批 高 技 能 专 业 人 才, 重 点 培 养 创 新 型 创 业 型 和 复 合 型 专 业 技 术 人 才 遴 选 一 批 在 工 业 战 线 的 中 青 年 专 业 技 术 人 才 攻 读 硕 士 博 士 学 位, 优 化 专 业 技 术 人 才 的 知 识 结 构 加 强 产 业 工 人 队 伍 建 设, 整 合 人 社 教 育 工 会 等 部 门 培 训 经 费, 打 造 好 产 业 工 人 培 育 平 台, 构 建 好 产 业 工 人 培 训 体 系, 完 善 好 产 业 工 人 各 项 社 会 保 障, 选 拔 当 地 初 高 中 毕 业 生 返 乡 农 民 工 等 富 余 劳 动 力, 经 过 产 业 技 术 培 训, 使 他 们 转 化 为 产 业 工 人 九 尧 建 立 工 作 考 核 机 制 ( 一 ) 建 立 情 况 报 告 制 度 园 区 每 月 要 将 项 目 建 设 进 度 生 产 经 营 情 况 向 县 经 贸 ( 工 信 ) 部 门 报 送, 然 后 由 经 贸 ( 工 信 ) 部 门 汇 总 上 报 市 工 业 和 信 息 化 委 员 会 ( 二 ) 建 立 建 设 督 查 机 制 定 期 不 定 期 检 查 各 项 责 任 工 作 的 完 成 情 况, 加 强 跟 踪 管 理 健 全 激 励 机 制, 调 动 各 级 各 部 门 和 广 大 企 业 的 发 展 积 极 性 ( 三 ) 实 行 年 终 考 核 制 度 由 市 领 导 小 组 组 织 对 各 园 区 开 发 建 设 情 况 进 行 考 评 主 要 考 核 组 织 管 理 规 划 建 设 主 导 产 业 经 济 和 社 会 效 益 等 23

百 色 市 人 民 政 府 办 公 室 关 于 转 发 市 体 育 局 等 部 门 进 一 步 加 强 运 动 员 文 化 教 育 和 运 动 员 教 练 员 保 障 工 作 实 施 方 案 的 通 知 百 政 办 发 也 2015 页 73 号 各 县 尧 区 人 民 政 府 袁 市 人 民 政 府 各 组 成 部 门 袁 各 直 属 机 构 院 市 体 育 局 尧 教 育 局 尧 财 政 局 尧 人 力 资 源 和 社 会 保 障 局 尧 机 构 编 制 委 员 会 办 公 室 叶 进 一 步 加 强 运 动 员 文 化 教 育 和 运 动 员 教 练 员 保 障 工 作 实 施 方 案 曳 已 经 市 人 民 政 府 同 意 袁 现 转 发 你 们 袁 请 结 合 实 际 认 真 组 织 实 施 遥 百 色 市 人 民 政 府 办 公 室 2015 年 9 月 15 日 进 一 步 加 强 运 动 员 文 化 教 育 和 运 动 员 教 练 员 保 障 工 作 实 施 方 案 市 体 育 局 市 教 育 局 市 财 政 局 市 人 力 资 源 和 社 会 保 障 局 市 机 构 编 制 委 员 会 办 公 室 为 贯 彻 落 实 国 务 院 办 公 厅 转 发 体 育 总 局 等 部 门 关 于 进 一 步 加 强 运 动 员 文 化 教 育 和 运 动 员 保 障 工 作 指 导 意 见 的 通 知 ( 国 办 发 2010 23 号 ) 关 于 贯 彻 落 实 进 一 步 加 强 运 动 员 文 化 教 育 和 运 动 员 保 障 工 作 指 导 意 见 的 通 知 ( 体 人 字 2010 214 号 ) 广 西 壮 族 自 治 区 人 民 政 府 办 公 厅 转 发 自 治 区 体 育 局 等 部 门 关 于 进 一 步 加 强 运 动 员 文 化 教 育 和 运 动 员 保 障 工 作 实 施 意 见 的 通 知 ( 桂 政 办 发 2012 322 号 ) 少 年 儿 童 体 育 学 校 管 理 办 法 (2011 年 国 家 体 育 总 局 和 教 育 部 令 第 15 号 ) 精 神, 切 实 做 好 业 余 训 练 保 障 工 作, 妥 善 解 决 当 前 运 动 员 文 化 教 育 和 运 动 员 教 练 员 保 障 工 作 中 面 临 的 实 际 困 难, 推 动 我 市 竞 技 体 育 全 面 协 调 可 持 续 发 展, 现 结 合 我 市 实 际, 对 加 强 运 动 员 文 化 教 育 和 运 动 员 教 练 员 保 障 工 作 提 出 如 下 实 施 方 案 24

一 尧 实 施 体 教 结 合 体 制 袁 加 强 运 动 员 文 化 教 育 工 作 ( 一 ) 各 县 ( 区 ) 人 民 政 府 要 高 度 重 视 公 办 少 年 儿 童 体 育 学 校 ( 含 体 育 中 学 少 年 儿 童 业 余 体 育 学 校 单 项 少 年 儿 童 体 育 学 校, 以 下 简 称 少 体 校 ) 运 动 员 的 文 化 教 育 工 作 处 于 基 础 教 育 阶 段 的 运 动 员 文 化 教 育, 必 须 严 格 遵 守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义 务 教 育 法 少 年 儿 童 体 育 学 校 管 理 办 法 等 法 律 法 规, 确 保 适 龄 运 动 员 依 法 接 受 文 化 教 育 并 达 到 国 家 规 定 的 基 本 质 量 要 求, 完 成 九 年 义 务 教 育, 保 证 教 育 质 量 达 到 合 格 水 平 ( 二 ) 各 县 ( 区 ) 人 民 政 府 要 切 实 抓 好 体 育 和 教 育 行 政 部 门 的 资 源 整 合 工 作, 建 立 健 全 相 关 后 备 人 才 培 养 工 作 领 导 机 制 遵 循 属 地 管 理 原 则, 建 立 以 体 育 行 政 部 门 为 主, 体 育 教 育 行 政 部 门 各 负 其 责 的 竞 技 体 育 后 备 人 才 培 养 管 理 体 制 和 运 行 机 制 少 体 校 的 日 常 管 理, 运 动 员 选 才 训 练 输 送 参 赛, 教 练 员 行 政 后 勤 人 员 配 备 培 训 和 教 师 的 配 备 以 体 育 行 政 部 门 为 主 ; 按 照 义 务 教 育 属 地 管 理 原 则, 少 体 校 运 动 员 文 化 教 育 教 学 管 理 教 师 培 训 等 由 相 应 的 教 育 行 政 部 门 负 责 现 有 少 体 校 的 文 化 教 师 由 教 育 部 门 进 行 资 质 考 评, 合 格 者 享 受 与 当 地 九 年 义 务 教 育 学 校 教 师 同 等 工 资 待 遇, 不 合 格 者 由 教 育 体 育 行 政 部 门 安 排 培 训 后 再 次 考 评 或 由 体 育 部 门 安 排 转 岗 ; 教 练 员 和 行 政 后 勤 人 员 由 体 育 部 门 进 行 资 质 考 评, 合 格 者 由 体 育 行 政 部 门 统 一 管 理, 不 合 格 者 由 体 育 行 政 部 门 安 排 培 训 后 再 次 考 评 或 安 排 转 岗 ( 三 ) 体 育 教 育 行 政 部 门 要 共 同 研 究 制 定 少 体 校 教 学 质 量 评 价 考 证 制 度 运 动 员 思 想 教 育 文 化 学 习 和 训 练 比 赛 情 况 要 纳 入 教 师 教 练 的 考 核 范 畴 在 校 运 动 员 代 表 国 家 自 治 区 市 县 ( 区 ) 参 加 比 赛 取 得 的 成 绩 纳 入 相 关 学 校 文 化 教 师 的 年 度 考 评, 运 动 员 文 化 考 试 成 绩 和 文 化 课 出 勤 情 况 纳 入 相 关 教 练 员 的 年 度 考 评 根 据 在 校 运 动 员 学 训 输 送 升 学 等 情 况 的 综 合 考 核 结 果, 确 定 文 化 教 师 和 教 练 员 的 绩 效 考 评 普 通 中 小 学 体 育 教 师 开 展 课 余 运 动 训 练 应 折 算 课 时 纳 入 其 工 作 量, 作 为 年 度 考 评 和 绩 效 考 评 依 据 之 一 ( 四 ) 体 育 行 政 部 门 要 不 断 改 革 完 善 少 年 儿 童 竞 赛 体 系 比 赛 时 间 尽 量 安 排 在 假 期, 并 相 对 集 中 就 近 安 排 比 赛 地 点, 解 决 好 学 训 赛 之 间 的 矛 盾, 为 训 练 竞 赛 和 文 化 学 习 的 相 互 促 进 协 调 发 展 提 供 平 台 基 础 教 育 阶 段 的 少 体 校 要 严 格 按 照 国 家 体 育 总 局 制 定 的 全 国 青 少 年 教 育 训 练 大 纲 进 行 科 学 系 统 的 训 练, 要 根 据 不 同 运 动 项 目 和 不 同 年 龄 阶 段 的 运 动 员 成 长 规 律, 科 学 安 排 训 练 竞 赛 和 文 化 学 习 时 间, 确 保 学 训 两 不 误 对 因 训 练 竞 赛 耽 误 学 习 课 程 的, 应 及 时 安 排 补 课 辅 导 少 体 校 要 制 定 运 动 员 文 化 测 试 标 准, 运 动 员 在 参 加 全 国 自 治 区 竞 技 体 育 比 赛 前 要 进 行 文 化 课 测 试, 测 试 不 达 标 的, 不 允 许 参 赛, 为 运 动 员 的 后 续 发 展 奠 定 基 础 二 尧 妥 善 解 决 运 动 员 就 读 和 升 学 袁 保 障 运 动 员 文 化 教 育 ( 一 ) 市 县 ( 区 ) 体 育 行 政 部 门 与 教 育 行 政 部 门 要 从 少 体 校 发 展 和 保 障 运 动 员 文 化 教 育 权 益 出 发, 切 实 解 决 当 前 少 体 校 运 动 员 就 读 升 学 的 问 题, 促 进 运 动 员 全 面 发 展 积 极 支 持 公 办 少 体 校 与 小 学 初 中 高 中 中 职 高 专 高 校 合 作 办 学, 拓 宽 运 动 员 培 养 输 送 渠 道? ( 二 ) 市 级 少 体 校 面 向 全 市 中 小 学 校 招 生, 县 ( 区 ) 级 少 体 校 面 向 属 地 中 小 学 校 招 生 各 级 少 体 校 在 招 收 运 动 员 时, 要 完 善 相 关 入 学 手 续, 并 进 行 文 化 课 测 试 和 身 体 素 质 测 试, 成 绩 作 为 运 动 员 入 校 基 本 情 况 指 标 之 一 ( 三 ) 教 育 行 政 部 门 要 做 好 各 级 少 体 校 运 动 员 的 学 籍 管 理 工 作 录 取 到 市 少 体 校 的 学 生, 学 籍 转 入 该 校 ; 录 取 到 县 ( 区 ) 少 体 校 的 学 生, 学 籍 转 入 该 校 或 挂 靠 学 校, 走 训 学 生 保 留 原 输 送 学 校 25

学 籍 不 适 合 继 续 参 加 训 练 的 运 动 员 返 回 原 籍 后, 教 育 行 政 部 门 要 确 保 运 动 员 在 原 输 送 学 校 或 原 籍 属 地 其 他 公 立 学 校 就 读 ( 四 ) 教 育 行 政 部 门 要 妥 善 安 排 未 配 备 文 化 教 师 的 少 体 校 运 动 员 就 读 问 题 按 照 运 动 员 参 加 训 练 项 目 的 需 要 和 学 生 自 愿 原 则, 就 近 安 排 在 属 地 公 立 中 小 学 校 就 读, 并 享 受 义 务 教 育 阶 段 的 各 项 保 障 经 费 ( 五 ) 市 县 ( 区 ) 体 育 教 育 行 政 部 门 要 根 据 全 市 竞 技 体 育 运 动 项 目 布 局 和 高 校 招 收 高 水 平 运 动 员 需 要, 增 加 各 级 初 高 中 体 育 特 招 生 数 量 支 持 和 鼓 励 运 动 员 通 过 高 校 运 动 训 练 民 族 传 统 体 育 专 业 单 独 招 生 和 高 校 招 收 高 水 平 运 动 员 等 单 考 或 统 考 形 式, 进 入 高 校 学 习 三 尧 制 定 落 实 各 项 激 励 和 保 障 政 策 袁 维 护 运 动 员 教 练 员 切 身 利 益 ( 一 ) 市 县 ( 区 ) 要 制 定 和 落 实 运 动 员 教 练 员 参 加 国 内 外 重 大 比 赛 奖 励 办 法 向 上 一 级 训 练 基 地 输 送 运 动 员 的 奖 励 办 法 以 及 优 秀 体 育 后 备 人 才 生 活 困 难 补 助 办 法 等 各 项 奖 励 保 障 政 策 ( 二 ) 市 县 ( 区 ) 教 育 体 育 行 政 部 门 要 制 定 和 落 实 优 秀 运 动 员 升 学 优 惠 政 策 完 成 小 学 阶 段 学 习 后 继 续 参 加 体 育 训 练 的 运 动 员, 可 在 原 少 体 校 或 当 地 就 近 公 立 初 中 学 校 就 读 ; 百 色 市 注 册 运 动 员 或 少 体 校 参 加 中 考 的 运 动 员 达 到 国 家 一 级 标 准 以 上 的 可 直 接 录 取 到 百 色 市 自 治 区 级 示 范 性 普 通 高 中 中 的 体 艺 特 色 高 中 ; 参 加 广 西 运 动 会 比 赛 中 获 得 前 三 名 或 达 到 国 家 二 级 标 准 的 运 动 员, 按 志 愿 结 合 中 考 成 绩 可 降 低 二 个 等 次 成 绩 录 取 ; 参 加 广 西 运 动 会 比 赛 中 获 得 四 至 八 名 的 运 动 员, 按 志 愿 结 合 中 考 成 绩 可 降 低 一 个 等 次 录 取 ; 参 加 广 西 运 动 会 比 赛 中 未 进 入 前 八 名 的 运 动 员, 按 志 愿 结 合 中 考 成 绩 录 取 到 除 自 治 区 级 市 级 示 范 性 普 通 高 中 之 外 的 其 他 普 通 高 中 ; 参 加 广 西 运 动 会 未 获 名 次 而 要 求 升 入 中 职 高 专 学 校 就 读 的 运 动 员, 则 予 以 优 先 录 取 各 县 ( 区 ) 代 表 本 县 ( 区 ) 参 加 市 级 比 赛 取 得 成 绩 的 运 动 员 的 升 学 升 级 优 惠 政 策, 由 属 地 相 关 部 门 结 合 实 际 另 行 制 定 ( 三 ) 市 县 ( 区 ) 财 政 部 门 要 加 大 财 政 投 入, 落 实 少 体 校 运 动 员 教 练 员 的 伙 食 补 助 费 和 运 动 服 装 费, 并 列 入 本 级 财 政 预 算 根 据 少 年 儿 童 体 育 学 校 管 理 办 法 规 定, 少 体 校 运 动 员 教 练 员 训 练 期 每 年 按 300 天 计 算, 每 人 每 日 伙 食 补 助 标 准 不 低 于 20 元, 每 人 每 年 运 动 服 装 标 准 不 低 于 500 元 伙 食 费 和 运 动 服 装 费 标 准 应 根 据 当 地 经 济 发 展 情 况 和 物 价 水 平, 建 立 相 应 的 动 态 增 长 机 制 ( 四 ) 市 县 ( 区 ) 组 织 人 事 机 构 编 制 部 门 要 会 同 体 育 教 育 财 政 等 部 门 根 据 少 体 校 发 展 和 教 育 教 学 需 求 等 实 际 情 况 核 定 教 职 工 编 制, 合 理 配 备 教 练 教 师 行 政 后 勤 人 员, 并 保 持 机 构 和 人 员 的 稳 定, 为 提 高 运 动 员 训 练 和 文 化 教 育 质 量 奠 定 基 础 ( 五 ) 市 县 ( 区 ) 体 育 行 政 部 门 要 会 同 人 力 资 源 和 社 会 保 障 部 门 积 极 开 展 运 动 员 职 业 指 导 和 职 业 培 训 工 作, 鼓 励 运 动 员 学 习 职 业 技 术 教 育 课 程, 将 职 业 教 育 和 职 业 培 训 内 容 纳 入 少 体 校 运 动 员 文 化 教 育 必 修 课 程, 引 导 和 支 持 运 动 员 进 入 各 类 职 业 学 校 学 习 培 训, 帮 助 运 动 员 获 得 与 运 动 项 目 相 关 或 符 合 运 动 员 本 人 特 长 社 会 急 需 的 体 育 或 相 关 行 业 职 业 资 格 证 书, 为 实 现 就 业 做 好 准 备 ( 六 ) 人 力 资 源 和 社 会 保 障 财 政 部 门 要 加 快 完 善 运 动 员 教 练 员 保 障 机 制 凡 参 加 工 伤 保 险 的 运 动 员 教 练 员, 因 训 练 比 赛 等 工 作 原 因 遭 受 事 故 伤 害 且 经 认 定 为 工 伤 的, 由 工 伤 保 险 基 金 按 照 规 定 支 付 工 伤 保 险 相 关 费 用 运 动 员 教 练 员 的 工 伤 认 定 劳 动 能 力 鉴 定 应 当 严 格 按 照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社 会 保 险 法 工 伤 保 险 条 例 ( 国 务 院 令 第 586 号 ) 和 我 市 的 有 关 规 定 执 行 要 切 实 做 好 运 动 员 教 练 员 伤 病 医 疗 保 障 工 作, 完 善 运 动 员 教 练 员 综 合 保 险 业 务, 通 过 购 买 商 业 保 险, 设 立 26

专 项 资 金 等 渠 道 办 理 补 充 医 疗 保 险 运 动 员 由 所 在 学 校 统 一 办 理 城 镇 居 民 医 疗 保 险, 运 动 员 意 外 伤 害 保 险 ( 包 括 对 抗 性 项 目 特 殊 意 外 保 险 ) 等 有 关 费 用 纳 入 体 育 部 门 专 项 经 费, 列 入 财 政 预 算 四 尧 加 强 组 织 领 导 袁 形 成 合 力 确 保 工 作 实 效 ( 一 ) 成 立 百 色 市 运 动 员 文 化 教 育 和 运 动 员 教 练 员 保 障 工 作 领 导 小 组, 组 长 由 市 人 民 政 府 分 管 副 市 长 担 任, 成 员 由 市 体 育 局 教 育 局 财 政 局 人 力 资 源 和 社 会 保 障 局 编 办 等 部 门 领 导 组 成 领 导 小 组 负 责 运 动 员 文 化 教 育 和 运 动 员 教 练 员 保 障 工 作 的 组 织 领 导 综 合 协 调 和 监 督 检 查, 每 年 7 月 召 开 1 次 成 员 单 位 的 联 席 会 议, 分 析 形 势, 总 结 工 作, 研 究 解 决 难 点 问 题, 共 同 推 动 运 动 员 文 化 教 育 和 运 动 员 教 练 员 保 障 工 作 的 落 实 ( 二 ) 各 县 ( 区 ) 人 民 政 府 要 高 度 重 视 运 动 员 文 化 教 育 和 运 动 员 教 练 员 保 障 工 作, 将 运 动 员 文 化 教 育 和 运 动 员 教 练 员 保 障 工 作 纳 入 当 地 体 育 和 教 育 发 展 规 划, 加 强 少 体 校 的 建 设, 把 少 体 校 训 练 竞 赛 经 费 和 文 化 教 育 经 费 等 纳 入 同 级 财 政 预 算, 保 证 经 费 的 投 入 ( 三 ) 市 县 ( 区 ) 体 育 教 育 财 政 编 制 人 力 资 源 和 社 会 保 障 行 政 部 门 要 各 司 其 责 密 切 配 合 开 展 工 作, 认 真 落 实 涉 及 到 运 动 员 文 化 教 育 和 运 动 员 教 练 员 保 障 工 作 的 各 项 政 策 百 色 市 人 民 政 府 办 公 室 关 于 将 右 江 区 招 生 考 试 组 织 管 理 工 作 下 放 右 江 区 管 理 的 通 知 百 政 办 发 也 2015 页 74 号 右 江 区 人 民 政 府 : 为 严 格 贯 彻 执 行 国 家 和 自 治 区 有 关 政 策 法 规, 进 一 步 理 顺 招 生 考 试 组 织 管 理 工 作, 明 确 招 生 考 试 权 属 职 责, 落 实 分 级 管 理 责 任, 经 市 人 民 政 府 同 意, 从 2016 年 起 将 右 江 区 辖 区 的 招 生 考 试 组 织 管 理 工 作 从 百 色 市 高 等 学 校 招 生 委 员 会 办 公 室 高 等 教 育 自 学 考 试 工 作 委 员 会 办 公 室 剥 离 下 放 右 江 区 负 责 下 放 后, 右 江 区 全 面 承 担 辖 区 内 以 下 招 生 考 试 组 织 管 理 职 责 : 一 贯 彻 落 实 国 家 自 治 区 招 生 考 试 工 作 的 方 针 政 策 法 规 及 市 高 等 学 校 招 生 委 员 会 高 等 教 育 自 学 考 试 工 作 委 员 会 的 各 项 规 定 二 制 订 本 级 招 生 考 试 工 作 文 件 三 做 好 各 类 招 生 考 试 宣 传 工 作 四 负 责 初 中 毕 业 与 升 学 考 试 组 织 工 作, 协 助 做 好 普 通 高 考 高 中 毕 业 水 平 考 试 成 人 高 考 自 学 考 试 中 小 学 教 师 资 格 面 试 等 工 作 五 组 织 做 好 高 考 考 生 体 检 工 作 六 统 计 各 类 招 生 考 试 数 据, 做 好 招 生 自 考 档 案 资 料 整 理 和 归 档 工 作 七 做 好 各 类 招 生 考 试 咨 询 答 疑 工 作 请 根 据 相 关 政 策 法 规 做 好 招 生 考 试 组 织 管 理 机 构 设 立 配 编 定 员 建 设 保 密 室 等 承 接 筹 备 工 作, 并 依 法 依 规, 严 格 程 序 做 好 工 作 交 接, 确 保 下 放 工 作 顺 利 平 稳 有 序 百 色 市 人 民 政 府 办 公 室 2015 年 9 月 17 日 27

百 色 市 人 民 政 府 办 公 室 关 于 印 发 百 色 市 全 面 推 开 县 级 公 立 医 院 综 合 改 革 工 作 分 工 方 案 的 通 知 百 政 办 发 也 2015 页 75 号 各 县 尧 区 人 民 政 府 袁 市 人 民 政 府 各 组 成 部 门 尧 各 直 属 机 构 院 叶 百 色 市 全 面 推 开 县 级 公 立 医 院 综 合 改 革 工 作 分 工 方 案 曳 已 经 市 三 届 人 民 政 府 第 85 次 常 务 会 议 审 议 通 过 袁 现 印 发 给 你 们 袁 请 认 真 组 织 实 施 遥 百 色 市 人 民 政 府 办 公 室 2015 年 9 月 17 日 百 色 市 全 面 推 开 县 级 公 立 医 院 综 合 改 革 工 作 分 工 方 案 根 据 国 务 院 医 改 办 关 于 印 发 全 面 推 开 县 级 公 立 医 院 综 合 改 革 工 作 分 工 方 案 的 通 知 ( 国 医 改 办 发 2015 54 号 ) 和 广 西 壮 族 自 治 区 人 民 政 府 办 公 厅 关 于 全 面 推 进 县 级 公 立 医 院 综 合 改 革 的 实 施 意 见 ( 桂 政 办 发 2015 61 号 ) 精 神, 为 明 确 职 责, 落 实 责 任, 全 面 推 进 县 级 公 立 医 院 综 合 改 革 工 作, 特 制 订 本 方 案 一 尧 优 化 县 域 医 疗 资 源 配 置 ( 一 ) 明 确 县 级 公 立 医 院 功 能 定 位 县 级 公 立 医 院 是 公 益 性 事 业 单 位, 是 县 域 内 的 医 疗 卫 生 服 务 中 心 农 村 三 级 医 疗 卫 生 服 务 网 络 的 龙 头 和 城 乡 医 疗 卫 生 服 务 体 系 的 纽 带, 是 政 府 向 县 域 居 民 提 供 基 本 医 疗 卫 生 服 务 的 重 要 载 体 主 要 承 担 县 域 内 居 民 的 常 见 病 多 发 病 诊 疗, 急 危 重 症 抢 救 与 疑 难 病 转 诊, 负 责 基 层 医 疗 卫 生 机 构 人 员 培 训 指 导, 开 展 传 染 病 防 控 等 公 共 卫 生 服 务 自 然 灾 害 和 突 发 事 件 紧 急 医 疗 救 援 等 工 作 ( 市 卫 生 计 生 委, 第 三 批 综 合 改 革 县 人 民 政 府 负 责, 列 为 第 一 位 者 为 牵 头 部 门, 下 同 ) ( 二 ) 合 理 配 置 医 疗 卫 生 资 源 各 县 要 根 据 国 务 院 办 公 厅 关 于 印 发 全 国 医 疗 卫 生 服 务 体 系 规 划 纲 要 (2015 2020 年 ) 的 通 知 ( 国 办 发 2015 14 号 ) 和 自 治 区 市 相 关 工 作 要 求, 编 制 十 三 五 县 域 卫 生 规 划 与 医 疗 机 构 设 置 规 划, 合 理 确 定 县 域 内 医 疗 卫 生 机 构 的 数 量 布 局 功 能 规 模 和 标 准 县 级 人 民 政 府 是 举 办 县 级 公 立 医 院 的 主 体, 每 个 县 要 办 好 1 3 所 县 级 公 立 医 院 在 此 基 础 上, 鼓 励 采 取 迁 建 整 合 转 型 等 多 种 途 径 将 其 他 公 立 医 院 改 造 为 基 层 医 疗 卫 生 机 构 专 科 医 院 老 年 护 理 和 康 复 等 机 构, 也 可 探 索 公 立 医 28

院 改 制 重 组 强 化 规 划 的 刚 性 约 束 力, 定 期 向 社 会 公 示 规 划 执 行 情 况, 对 未 按 规 划 要 求 落 实 政 府 办 医 责 任 或 超 规 划 建 设 的, 追 究 相 关 人 员 责 任 ( 第 三 批 综 合 改 革 县 人 民 政 府, 市 卫 生 计 生 委 发 展 改 革 委 财 政 局 国 资 委 民 政 局 残 联 负 责 ) ( 三 ) 明 确 县 级 公 立 医 院 床 位 规 模 建 设 标 准 和 设 备 配 置 标 准 床 位 规 模 按 照 功 能 定 位 县 域 医 疗 服 务 需 求 等 情 况 予 以 核 定 严 禁 县 级 公 立 医 院 自 行 举 债 建 设 和 举 债 购 置 大 型 医 用 设 备, 鼓 励 县 级 公 立 医 院 使 用 国 产 设 备 和 器 械 严 格 控 制 超 越 县 级 公 立 医 院 功 能 定 位 或 疗 效 不 明 确 费 用 高 昂 的 医 疗 技 术 大 型 医 用 设 备 的 引 进 和 应 用 贷 款 或 集 资 购 买 的 大 型 设 备, 原 则 上 由 政 府 回 购, 回 购 方 案 由 县 级 卫 生 计 生 部 门 会 同 财 政 等 有 关 部 门 制 订, 报 同 级 政 府 批 准 后 实 施 ; 回 购 有 困 难 的,2015 年 前 要 限 期 降 低 大 型 设 备 检 查 和 治 疗 价 格 对 县 级 公 立 医 院 的 历 史 债 务, 应 进 行 全 面 清 理 分 类, 经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 或 举 办 单 位 ) 会 同 有 关 部 门 审 批 同 意 后, 可 通 过 政 府 补 偿 机 制 医 院 强 化 管 理 偿 还 等 方 式 多 渠 道 进 行 化 解 对 违 反 国 家 规 定 超 规 模 超 标 准 和 举 债 建 设 公 立 医 院 的, 按 照 有 关 规 定 追 究 政 府 和 医 疗 机 构 负 责 人 的 相 关 责 任 ( 市 卫 生 计 生 委 工 业 和 信 息 化 委 发 展 改 革 委 财 政 局 科 技 局, 第 三 批 综 合 改 革 县 人 民 政 府 负 责 ) ( 四 ) 落 实 支 持 和 引 导 社 会 资 本 办 医 政 策 在 县 域 内, 社 会 办 医 要 和 县 级 公 立 医 院 综 合 改 革 相 结 合, 发 挥 公 立 医 院 主 体 作 用 和 社 会 办 医 补 充 作 用, 相 辅 相 成 在 县 域 卫 生 规 划 和 医 疗 机 构 设 置 规 划 中, 为 非 公 立 医 疗 机 构 留 出 合 理 空 间 贯 彻 落 实 广 西 壮 族 自 治 区 人 民 政 府 办 公 厅 转 发 自 治 区 发 展 改 革 委 卫 生 计 生 委 等 部 门 关 于 进 一 步 鼓 励 和 引 导 社 会 资 本 举 办 医 疗 机 构 实 施 意 见 的 通 知 ( 桂 政 办 发 2014 61 号 ), 进 一 步 清 理 妨 碍 社 会 办 医 发 展 的 制 约 因 素 放 宽 社 会 资 本 办 医 准 入 范 围, 清 理 取 消 不 合 理 的 规 定, 加 快 落 实 在 市 场 准 入 社 会 保 险 定 点 重 点 专 科 建 设 等 方 面 对 非 公 立 医 疗 机 构 和 公 立 医 疗 机 构 实 行 同 等 对 待 的 政 策 不 将 社 会 办 医 疗 机 构 等 级 床 位 规 模 等 作 为 确 定 配 置 大 型 设 备 的 必 要 前 置 条 件, 重 点 考 核 机 构 人 员 资 质 与 技 术 服 务 能 力 等 指 标 通 过 特 许 经 营 公 建 民 营 民 办 公 助 等 模 式, 支 持 社 会 力 量 举 办 非 营 利 性 医 疗 机 构, 健 全 法 人 治 理 结 构, 建 立 现 代 医 院 管 理 制 度 社 会 资 本 举 办 的 非 营 利 性 医 疗 机 构 享 受 与 公 立 医 疗 机 构 相 同 的 土 地 划 拨 使 用 政 策 和 用 水 用 电 用 气 价 格 政 策, 符 合 条 件 的 按 国 家 有 关 规 定 准 予 享 受 税 收 优 惠 对 非 营 利 性 医 疗 机 构 建 设 免 予 征 收 有 关 行 政 事 业 性 收 费, 对 营 利 性 医 疗 机 构 建 设 减 半 征 收 有 关 行 政 事 业 性 收 费 非 公 立 医 疗 机 构 医 疗 服 务 价 格 实 行 市 场 调 节 价 鼓 励 社 会 力 量 举 办 中 医 类 专 科 医 院 和 只 提 供 传 统 中 医 药 服 务 的 中 医 门 诊 部 中 医 诊 所, 加 快 社 会 办 中 医 类 机 构 发 展 研 究 推 进 县 级 公 立 医 院 改 制 政 策, 探 索 多 种 方 式 引 进 社 会 资 本 ( 市 卫 生 计 生 委 发 展 改 革 委 财 政 局 人 力 资 源 社 会 保 障 局 物 价 局 国 土 资 源 局 国 税 局 地 税 局 工 商 局 商 务 局, 第 三 批 综 合 改 革 县 人 民 政 府 负 责 ) 二 尧 改 革 管 理 体 制 ( 五 ) 建 立 规 范 高 效 权 责 一 致 的 政 府 办 医 体 制 加 快 推 进 政 府 职 能 转 变, 各 级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要 创 新 管 理 方 式, 从 直 接 管 理 公 立 医 院 转 为 行 业 管 理, 推 进 政 府 职 能 的 转 变, 强 化 政 策 规 划 制 定 和 监 督 指 导 职 责 各 县 可 组 建 由 政 府 负 责 人 牵 头, 政 府 有 关 部 门 部 分 人 大 代 表 和 政 协 委 员, 以 及 其 他 利 益 相 关 方 组 成 的 县 级 公 立 医 院 管 理 委 员 会, 履 行 政 府 办 医 职 能, 负 责 医 院 发 展 规 划 章 程 制 定 重 大 项 目 实 施 财 政 投 入 院 长 选 聘 运 行 监 管 绩 效 考 核 等 ( 第 三 批 综 合 改 革 县 人 民 政 府, 市 卫 生 计 生 委 编 委 办 发 展 改 革 委 财 政 局 人 力 资 源 社 会 保 障 局 负 责 ) ( 六 ) 落 实 县 级 公 立 医 院 独 立 法 人 地 位 和 经 营 管 理 自 主 权 实 行 政 事 分 开, 合 理 界 定 政 府 作 为 出 资 人 的 举 办 监 督 职 责 和 公 立 医 院 作 为 事 业 29

单 位 的 自 主 运 营 管 理 权 限 县 级 公 立 医 院 执 行 县 级 公 立 医 院 管 理 委 员 会 等 政 府 办 医 机 构 的 决 策, 具 有 人 事 管 理 权 医 院 领 导 副 职 推 荐 权 绩 效 工 资 内 部 分 配 权 年 度 预 算 执 行 权 等 经 营 管 理 自 主 权 推 进 县 级 公 立 医 院 去 行 政 化, 逐 步 取 消 医 院 的 行 政 级 别, 县 级 卫 生 计 生 行 政 部 门 负 责 人 不 得 兼 任 县 级 医 院 领 导 职 务 完 善 县 级 公 立 医 院 院 长 选 拔 任 用 制 度, 推 进 院 长 职 业 化 专 业 化 建 设 加 强 民 主 决 策, 推 行 院 务 公 开, 推 进 民 主 管 理, 充 分 发 挥 职 工 代 表 大 会 的 作 用 ( 第 三 批 综 合 改 革 县 人 民 政 府, 市 卫 生 计 生 委 编 委 办 人 力 资 源 社 会 保 障 局 发 展 改 革 委 负 责 ) ( 七 ) 建 立 科 学 的 县 级 公 立 医 院 绩 效 考 核 制 度 根 据 国 家 和 自 治 区 关 于 医 疗 卫 生 机 构 绩 效 评 价 的 指 导 性 文 件, 以 公 益 性 质 和 运 行 绩 效 为 核 心, 突 出 功 能 定 位 公 益 性 职 责 履 行 合 理 用 药 费 用 控 制 运 行 效 率 和 社 会 满 意 度 等 考 核 指 标, 开 展 县 级 公 立 医 院 绩 效 考 核 引 入 第 三 方 评 估, 提 升 考 核 的 客 观 公 正 性 考 核 结 果 及 时 向 社 会 公 开, 并 与 财 政 补 助 医 保 支 付 工 资 总 额 以 及 院 长 薪 酬 任 免 奖 惩 等 挂 钩 强 化 县 级 公 立 医 院 管 理 委 员 会 等 政 府 办 医 机 构 对 院 长 的 激 励 约 束, 强 化 院 长 年 度 和 任 期 目 标 管 理, 建 立 问 责 机 制, 严 禁 将 院 长 收 入 与 医 院 的 经 济 收 入 直 接 挂 钩 ( 第 三 批 综 合 改 革 县 人 民 政 府, 市 卫 生 计 生 委 人 力 资 源 社 会 保 障 局 财 政 局 负 责 ) ( 八 ) 强 化 县 级 公 立 医 院 内 部 精 细 化 管 理 探 索 建 立 医 疗 和 行 政 相 互 分 工 协 作 的 高 效 运 行 管 理 机 制 完 善 医 院 内 部 决 策 和 制 约 机 制, 实 行 重 大 决 策 重 要 干 部 任 免 重 大 项 目 实 施 大 额 资 金 使 用 集 体 讨 论 并 按 规 定 程 序 执 行, 发 挥 党 委 的 政 治 核 心 作 用 和 职 工 代 表 大 会 的 民 主 监 督 作 用 建 立 以 安 全 质 量 和 效 率 为 中 心 的 管 理 制 度, 加 强 全 面 预 算 管 理 和 成 本 核 算 固 定 资 产 管 理, 降 低 服 务 成 本, 提 高 服 务 质 量 针 对 患 者 群 体 医 疗 病 种 绩 效 评 价 医 疗 责 任 成 本 管 理 公 共 服 务 等 方 面 进 行 精 细 化 的 制 度 设 计 和 考 核 严 格 执 行 医 院 财 务 会 计 制 度, 健 全 财 务 分 析 和 报 告 制 度, 加 强 医 院 经 济 运 行 分 析 与 监 测 国 有 资 产 管 理 等 工 作, 建 立 健 全 医 院 财 务 审 计 和 医 院 院 长 经 济 责 任 审 计 制 度 加 强 医 疗 质 量 管 理 与 控 制, 规 范 临 床 检 查 诊 断 治 疗 使 用 药 物 和 植 ( 介 ) 入 类 医 疗 器 械 行 为, 落 实 医 疗 质 量 安 全 的 核 心 制 度 和 基 本 规 范, 重 点 管 理 好 病 历 书 写 查 房 疑 难 病 例 和 死 亡 病 例 讨 论 手 术 安 全 管 理 和 急 诊 抢 救 等 工 作 改 善 医 院 服 务, 积 极 推 行 预 约 诊 疗 服 务, 开 展 优 质 护 理 服 务, 加 强 便 民 门 诊 建 设, 积 极 配 合 做 好 基 本 医 疗 保 障 费 用 即 时 结 算, 完 善 收 费 项 目 公 示 和 费 用 查 询 等 制 度 要 开 展 患 者 满 意 度 调 查 和 出 院 患 者 回 访 活 动, 认 真 倾 听 群 众 意 见, 及 时 解 决 反 映 突 出 的 问 题 ( 第 三 批 综 合 改 革 县 人 民 政 府, 市 卫 生 计 生 委 财 政 局 负 责 ) ( 九 ) 规 范 医 疗 服 务 行 为 完 善 公 立 医 院 用 药 管 理 处 方 审 核 制 度, 加 强 抗 菌 药 物 临 床 应 用 管 理, 实 行 重 点 药 品 监 控, 将 辅 助 性 营 养 性 药 品 列 入 重 点 跟 踪 监 控 品 目 录 加 强 临 床 路 径 和 诊 疗 规 范 管 理, 严 格 控 制 高 值 医 用 耗 材 的 不 合 理 使 用, 加 大 对 异 常 高 额 医 疗 费 用 的 预 警 和 分 析 严 格 控 制 医 院 门 诊 和 出 院 平 均 费 用 医 师 处 方 权 限 抗 菌 药 物 使 用, 对 连 续 3 个 月 排 名 在 前 3 名 的 抗 菌 药 物 给 予 暂 停 使 用 处 理 严 格 控 制 大 检 查 行 为 根 据 不 同 等 级 医 院 设 置 大 型 设 备 检 查 阳 性 率 大 型 医 疗 设 备 检 查 费 用 占 医 疗 总 费 用 比 例 普 通 检 查 及 化 验 收 入 占 比 等 控 制 指 标 和 考 核 指 标 对 有 不 合 理 医 疗 服 务 行 为 的 责 任 医 生, 进 行 诫 勉 谈 话 ; 情 节 严 重 者, 停 止 其 处 方 权 加 强 医 疗 行 风 建 设, 促 进 依 法 执 业 廉 洁 行 医 强 化 问 责 制, 严 肃 查 处 工 作 严 重 不 负 责 任 或 失 职 渎 职 行 为 ( 市 卫 生 计 生 委, 第 三 批 综 合 改 革 县 人 民 政 府 负 责 ) 三 尧 建 立 县 级 公 立 医 院 运 行 新 机 制 ( 十 ) 破 除 以 药 补 医 机 制 所 有 县 级 公 立 医 院 推 进 医 药 分 开, 积 极 探 索 多 种 有 效 方 式 改 革 以 药 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