薪 酬 政 策 機 構 就 如 何 釐 定 在 職 者 報 酬 水 平 而 制 訂 的 方 針, 當 中 可 能 包 括 以 市 場 薪 酬 的 某 一 水 平 作 為 參 考 依 據 ( 如 中 位 值 ) 目 標 薪 酬 水 平 包 含 最 高 和 最 低 薪 酬 的 薪 幅 為 現 金 津 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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枣 庄 八 一 水 煤 浆 热 电 有 限 责 任 万 千 瓦 公 司 煤 矸 石 综 合 利 用 热 电 滨 州 市 沾 化 区 城 市 供 热 中 心 背 万 千 瓦 压 机 组 郓 城 县 生 活 垃 圾 焚 烧 发 电 日 处 理 生 活 垃 圾 吨 兆 瓦 山 东 沂 蒙 抽 水 蓄 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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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春 中 喜 王 九 相 寻 ( 晚 春 )* 二 月 湖 水 清, 家 家 春 鸟 鸣 林 花 扫 更 落, 径 草 踏 还 生 酒 伴 来 相 命, 开 尊 共 解 酲 当 杯 已 入 手, 歌 妓 莫 停 声 * 梅 道 士 水 亭 * 傲 吏 非 凡 吏, 名 流 即 道 流 隐 居 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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泪 状 物 雨 水 酒 血 自 来 水 恩 泽 弱 水 三 千 一 股 股 淌 进 沙 漏 回 到 黑 暗 的 胃 脘 昨 夜 墨 迹 未 干 黎 明 的 海 涂 刚 刚 镀 过 银 谁 在 对 镜 梳 妆 可 以 踩 吗? 探 一 只 脚 试 试 海 洋 局 的 种 族 歧 视 那 边 是 五 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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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ranscription:

附 件 A 報 告 所 用 的 詞 彙 年 度 基 本 薪 金 每 月 底 薪 乘 以 按 合 約 每 年 支 薪 的 月 數 ( 通 常 是 12 或 13 個 月 的 底 薪 ), 即 底 薪 加 上 固 定 獎 金, 但 不 包 括 任 何 酌 情 發 放 或 基 於 員 工 個 人 表 現 或 機 構 業 績 而 發 放 的 獎 金 年 度 現 金 報 酬 總 值 年 度 基 本 薪 金 加 上 任 何 其 他 現 金 報 酬, 但 不 包 括 那 些 因 為 特 殊 工 作 環 境 ( 例 如 超 時 工 作 或 工 作 地 點 ) 或 員 工 個 別 情 況 ( 例 如 發 還 員 工 墊 支 的 工 作 開 支 ) 而 支 付 的 報 酬 平 均 值 一 組 數 字 的 非 加 權 平 均 值 比 較 職 位 一 組 在 薪 酬 水 平 調 查 中 被 選 取 納 入 調 查 範 圍 內 作 薪 酬 比 較 的 職 位 公 務 員 比 較 職 位 及 私 營 機 構 比 較 職 位 分 別 指 在 公 務 員 體 系 及 私 營 機 構 被 選 取 作 薪 酬 比 較 的 職 位 現 金 津 貼 就 是 次 薪 酬 水 平 調 查 而 言, 現 金 津 貼 是 指 任 何 按 照 薪 酬 政 策 而 定 期 發 放 且 不 論 在 職 者 的 個 別 情 況 或 選 擇 及 某 些 特 殊 的 工 作 環 境 的 現 金 報 酬 釐 定 這 些 津 貼 的 金 額 水 平 時, 所 考 慮 的 是 薪 酬 組 合 是 否 具 競 爭 力, 而 並 非 在 職 者 因 執 行 職 務 而 承 擔 的 某 些 費 用 或 開 支, 或 某 項 生 活 費 用 固 定 薪 酬 指 那 些 通 常 按 照 適 用 於 所 有 或 大 多 數 員 工 的 機 構 政 策 來 釐 定 的 薪 酬 組 成 部 分 常 見 例 子 包 括 底 薪 固 定 獎 金, 以 及 非 實 報 實 銷 和 無 條 件 附 帶 的 現 金 津 貼 職 位 一 組 有 相 類 職 責 性 質, 或 / 及 相 類 的 資 歷 或 工 作 經 驗 要 求 的 職 位 就 公 務 員 而 言, 職 位 " 一 詞 是 指 某 一 職 系 內 的 某 一 職 級 下 四 分 位 值 或 第 25 個 百 分 比 位 值 就 私 營 機 構 僱 員 的 薪 酬 而 言, 下 四 分 位 值 或 第 25 個 百 分 比 位 值 所 表 示 的 薪 酬 水 平 將 發 放 或 獲 發 放 最 高 薪 酬 的 首 百 份 之 七 十 五 的 機 構 或 個 人 ( 如 採 用 在 職 者 一 般 薪 酬 安 排 計 算 方 法 ) 與 其 餘 百 分 之 二 十 五 的 機 構 或 個 人 作 出 區 分 中 位 值 就 私 營 機 構 僱 員 的 薪 酬 而 言, 中 位 值 所 表 示 的 薪 酬 水 平 將 發 放 或 獲 發 放 最 高 薪 酬 的 首 百 份 之 五 十 的 機 構 或 個 人 ( 如 採 用 在 職 者 一 般 薪 酬 安 排 計 算 方 法 ) 與 其 餘 百 份 之 五 十 的 機 構 或 個 人 作 出 區 分 薪 酬 僱 員 因 執 行 職 務 而 獲 支 付 的 現 金 報 酬 薪 酬 水 平 統 計 數 據 一 組 顯 示 市 場 上 薪 酬 水 平 和 普 遍 採 用 的 薪 酬 安 排 的 統 計 數 據, 包 括 上 四 分 位 值 中 位 值 下 四 分 位 值 平 均 值 及 加 權 平 均 值

薪 酬 政 策 機 構 就 如 何 釐 定 在 職 者 報 酬 水 平 而 制 訂 的 方 針, 當 中 可 能 包 括 以 市 場 薪 酬 的 某 一 水 平 作 為 參 考 依 據 ( 如 中 位 值 ) 目 標 薪 酬 水 平 包 含 最 高 和 最 低 薪 酬 的 薪 幅 為 現 金 津 貼 訂 定 的 水 平, 以 及 獲 發 放 浮 動 薪 酬 的 準 則 一 般 薪 酬 安 排 或 機 構 的 整 體 薪 酬 安 排 機 構 實 施 其 薪 酬 政 策 的 實 際 情 況, 即 實 際 發 放 給 一 般 在 職 者 的 薪 酬 崗 位 機 構 內 由 個 別 人 員 出 任 的 職 位 該 崗 位 可 能 有 一 套 非 常 具 體 的 職 責, 而 這 些 職 責 或 與 其 他 崗 位 的 職 責 有 所 不 同 私 營 機 構 在 這 份 報 告 書 內, 私 營 機 構 " 一 詞 應 廣 義 理 解 為 任 何 非 政 府 機 構, 不 論 其 擁 有 權 及 其 業 務 或 運 作 性 質 ( 公 營 或 私 營 機 構 本 地 或 跨 國 機 構 牟 利 或 非 牟 利 機 構 ) 報 酬 總 值 作 為 機 構 僱 員 可 獲 得 的 所 有 薪 酬 福 利 的 總 值, 當 中 包 括 薪 酬 津 貼, 以 及 以 現 金 支 付 或 以 非 現 金 形 式 提 供 的 僱 員 福 利 等 上 四 分 位 值 或 第 75 個 百 分 比 位 值 就 私 營 機 構 僱 員 的 薪 酬 而 言, 上 四 分 位 值 或 第 75 個 百 分 比 位 值 所 表 示 的 薪 酬 水 平 將 發 放 或 獲 發 放 最 高 薪 酬 的 首 百 份 之 二 十 五 的 機 構 或 個 人 ( 如 採 用 在 職 者 一 般 薪 酬 安 排 計 算 方 法 ) 與 其 餘 百 份 之 七 十 五 的 機 構 或 個 人 作 出 區 分 浮 動 薪 酬 薪 酬 中 的 其 中 一 些 組 成 部 分, 是 機 構 不 時 根 據 員 工 個 人 表 現 或 機 構 業 績 而 釐 定 發 放 的, 當 中 包 括 紅 利 獎 金 年 度 獎 勵 金 按 表 現 發 放 的 獎 金 嘉 許 獎 銷 售 佣 金 勤 工 獎 等 在 這 份 報 告 書 中, 浮 動 薪 酬 是 指 短 期 酬 金 或 根 據 12 個 月 或 以 下 的 表 現 而 發 放 的 年 度 酬 金 至 於 長 期 獎 勵 ( 例 如 股 份 買 賣 權 ), 則 屬 於 價 值 可 變 動 並 根 據 12 個 月 以 上 的 表 現 而 發 放 的 獎 金 加 權 平 均 值 一 組 數 字 的 平 均 值, 計 算 平 均 值 過 程 中 每 個 數 字 所 佔 的 比 重 取 決 於 另 一 種 數 量 ( 如 某 一 職 位 的 員 工 數 目 ) 2

附 件 B 一 九 八 六 年 進 行 的 薪 酬 水 平 調 查 摘 要 - 工 作 因 素 比 較 法 及 所 得 經 驗 這 附 件 討 論 在 一 九 八 六 年 進 行 的 薪 酬 水 平 調 查 中 所 採 用 的 工 作 因 素 比 較 法 一 九 八 六 年 進 行 的 薪 酬 水 平 調 查, 是 要 研 究 公 務 員 的 薪 酬 組 合 與 私 營 機 構 僱 員 的 薪 酬 組 合 是 否 大 致 相 若 當 局 要 求 顧 問 就 薪 酬 水 平 進 行 概 括 比 較, 而 並 非 比 較 個 別 職 位 的 薪 酬 水 平 經 考 慮 數 間 顧 問 公 司 提 交 的 建 議 書, 公 務 員 薪 俸 及 服 務 條 件 常 務 委 員 會 選 取 了 Hay Management Consultants 建 議 的 Hay Guide Chart Profile Method (Hay 職 位 評 估 指 引 表 ), 進 行 薪 酬 水 平 調 查 Hay 職 位 評 估 指 引 表 這 調 查 方 法 廣 為 世 界 各 地 許 多 私 營 機 構 及 政 府 機 構 採 用, 包 括 澳 洲 加 拿 大 紐 西 蘭 新 加 坡 英 國, 及 美 國 的 公 務 員 隊 伍, 以 及 這 些 國 家 的 州 政 府 省 政 府 及 地 方 政 府 在 這 調 查 方 法 下, 我 們 會 選 取 一 些 具 代 表 性 的 公 務 員 職 位 和 私 營 機 構 職 位 然 後 按 某 些 指 定 的 工 作 因 素 ( 例 如 問 責 性 ), 分 析 所 選 取 的 職 位 的 工 作 內 容, 並 根 據 分 析 結 果 將 被 評 定 為 得 分 相 近 的 公 務 員 職 位 與 私 營 機 構 職 位 的 薪 酬 水 平 作 出 比 較 調 查 根 據 下 述 三 個 工 作 因 素 評 估 調 查 範 圍 內 的 每 個 職 位, 並 就 每 個 因 素 給 予 評 分 : 工 作 因 素 定 義 工 作 因 素 組 成 部 分 知 識 和 技 能 解 決 問 題 的 能 力 問 責 性 應 付 有 關 工 作 的 知 識 技 能 和 經 驗 思 維 應 用, 運 用 知 識 和 技 能 去 識 別 闡 釋 及 解 決 問 題 對 所 採 取 的 行 動 及 其 後 果 須 負 責 的 程 度 技 術 層 面 的 知 識 和 技 能 管 理 方 面 的 知 識 和 技 能 人 際 關 係 方 面 的 知 識 和 技 能 思 考 環 境 思 考 上 的 挑 戰 是 否 能 自 行 決 定 採 取 甚 麼 行 動 所 負 責 任 的 程 度 該 職 位 對 最 終 結 果 的 影 響 顧 問 為 每 個 因 素 制 備 指 引 表 每 個 評 估 因 素 的 各 組 成 部 分 的 得 分 相 加 所 得 的 評 分 可 自 一 個 因 素 評 分 列 表 中 讀 取 就 每 個 評 估 因 素 而 言, 有 關 職 位 的 難 度 越 高, 評 分 也 越 高 將 就 每 個 評 估 因 素 的 評 分 相 加, 便 可 得 出 該 職 位 的 總 分 總 分 數 可 用 作 比 較 不 同 機 構 內 的 職 位 公 務 員 職 位 及 私 營 機 構 職 位 中 總 分 數 屬 同 一 範 圍 者, 其 薪 酬 組 合 會 作 出 比 較

員 工 代 表 對 職 位 評 估 方 法 的 評 語 調 查 委 員 會 在 最 後 報 告 中 扼 述 職 方 對 職 位 評 估 方 法 的 意 見 : 調 查 委 員 會 認 為 Hay 所 採 用 的 調 查 方 法 適 合 用 作 釐 定 私 營 機 構 職 位 與 公 務 員 高 級 管 理 層 各 自 的 內 部 對 比 關 係, 但 不 適 宜 用 於 外 部 對 比 關 係 方 面 的 比 較 調 查 方 法 過 於 概 略, 而 採 用 的 統 計 數 據 亦 有 限 Hay 調 查 方 法 只 顧 及 三 個 因 素, 即 知 識 和 技 能 解 決 問 題 的 能 力 及 問 責 性 忽 略 了 其 他 重 要 因 素, 如 技 術 需 體 力 勞 動 及 工 作 條 件 等 因 此 不 適 宜 用 來 評 估 工 作 性 質 複 雜 的 公 務 員 職 位 該 調 查 方 法 亦 沒 有 考 慮 到 警 隊 及 其 他 紀 律 部 隊 的 工 作 特 性 由 於 Hay 所 採 用 的 調 查 方 法 並 非 以 相 類 職 位 的 詳 細 比 較 作 為 根 據, 因 此, 調 查 並 沒 有 確 立 兩 個 界 別 的 職 位 確 實 的 相 若 程 度 該 調 查 方 法 屬 於 工 作 因 素 比 較 法 的 一 種, 流 於 主 觀, 易 於 出 錯, 亦 易 遭 曲 解 公 務 員 職 位 的 樣 本 數 目 太 少, 亦 不 夠 全 面 職 方 認 為 調 查 工 作 的 時 間 並 不 充 裕, 職 方 未 能 掌 握 足 夠 資 料 去 核 實 數 據 或 透 徹 了 解 Hay 所 採 用 的 調 查 方 法, 及 員 工 的 參 與 程 度 不 足 所 汲 取 的 經 驗 調 查 委 員 會 提 出 下 述 意 見 及 作 出 一 些 結 論 : Hay 所 採 用 的 調 查 方 法 既 妥 善 且 素 負 盛 名, 但 如 採 用 職 位 與 職 位 的 比 較 方 法 則 更 為 適 宜 ; 並 無 有 力 的 理 由 去 質 疑 調 查 結 果 的 大 體 內 容 ; 職 方 應 該 參 與 制 定 調 查 工 作 細 則 選 取 公 務 員 職 位 樣 本 作 比 較 之 用, 及 揀 選 用 以 在 參 加 調 查 的 公 司 內 選 取 和 評 估 職 位 的 方 法 2

附 件 C 納 入 建 議 的 職 位 屬 系 和 職 位 級 別 內 的 公 務 員 比 較 職 位 和 私 營 機 構 配 對 職 位 的 初 步 列 表 職 位 屬 系 職 位 級 別 建 議 公 務 員 比 較 職 系 建 議 公 務 員 比 較 職 級 建 議 私 營 機 構 配 對 職 位 ( 附 註 1) 薪 級 表 起 薪 點 頂 薪 點 職 級 編 制 職 系 編 制 ( 附 註 2) ( 附 註 2) 資 歷 組 別 ( 附 註 4) 職 位 屬 系 1 1

職 位 屬 系 職 位 級 別 建 議 公 務 員 比 較 職 系 建 議 公 務 員 比 較 職 級 建 議 私 營 機 構 配 對 職 位 ( 附 註 1) 薪 級 表 起 薪 點 頂 薪 點 職 級 編 制 職 系 編 制 ( 附 註 2) ( 附 註 2) 資 歷 組 別 ( 附 註 4) 2

職 位 屬 系 職 位 級 別 建 議 公 務 員 比 較 職 系 建 議 公 務 員 比 較 職 級 建 議 私 營 機 構 配 對 職 位 ( 附 註 1) 薪 級 表 起 薪 點 頂 薪 點 職 級 編 制 職 系 編 制 ( 附 註 2) ( 附 註 2) 資 歷 組 別 ( 附 註 4) 3

職 位 屬 系 職 位 級 別 建 議 公 務 員 比 較 職 系 建 議 公 務 員 比 較 職 級 建 議 私 營 機 構 配 對 職 位 ( 附 註 1) 薪 級 表 起 薪 點 頂 薪 點 職 級 編 制 職 系 編 制 ( 附 註 2) ( 附 註 2) 資 歷 組 別 ( 附 註 4) 4

職 位 屬 系 職 位 級 別 建 議 公 務 員 比 較 職 系 建 議 公 務 員 比 較 職 級 建 議 私 營 機 構 配 對 職 位 ( 附 註 1) 薪 級 表 起 薪 點 頂 薪 點 職 級 編 制 職 系 編 制 ( 附 註 2) ( 附 註 2) 資 歷 組 別 ( 附 註 4) 5

職 位 屬 系 職 位 級 別 建 議 公 務 員 比 較 職 系 建 議 公 務 員 比 較 職 級 建 議 私 營 機 構 配 對 職 位 ( 附 註 1) 薪 級 表 起 薪 點 頂 薪 點 職 級 編 制 職 系 編 制 ( 附 註 2) ( 附 註 2) 資 歷 組 別 ( 附 註 4) 6

職 位 屬 系 職 位 級 別 建 議 公 務 員 比 較 職 系 建 議 公 務 員 比 較 職 級 建 議 私 營 機 構 配 對 職 位 ( 附 註 1) 薪 級 表 起 薪 點 頂 薪 點 職 級 編 制 職 系 編 制 ( 附 註 2) ( 附 註 2) 資 歷 組 別 ( 附 註 4) 7

職 位 屬 系 職 位 級 別 建 議 公 務 員 比 較 職 系 建 議 公 務 員 比 較 職 級 建 議 私 營 機 構 配 對 職 位 ( 附 註 1) 薪 級 表 起 薪 點 頂 薪 點 職 級 編 制 職 系 編 制 ( 附 註 2) ( 附 註 2) 資 歷 組 別 ( 附 註 4) 8

職 位 屬 系 職 位 級 別 建 議 公 務 員 比 較 職 系 建 議 公 務 員 比 較 職 級 建 議 私 營 機 構 配 對 職 位 ( 附 註 1) 薪 級 表 起 薪 點 頂 薪 點 職 級 編 制 職 系 編 制 ( 附 註 2) ( 附 註 2) 資 歷 組 別 ( 附 註 4) 9

職 位 屬 系 職 位 級 別 建 議 公 務 員 比 較 職 系 建 議 公 務 員 比 較 職 級 建 議 私 營 機 構 配 對 職 位 ( 附 註 1) 薪 級 表 起 薪 點 頂 薪 點 職 級 編 制 職 系 編 制 ( 附 註 2) ( 附 註 2) 資 歷 組 別 ( 附 註 4) 10

職 位 屬 系 職 位 級 別 建 議 公 務 員 比 較 職 系 建 議 公 務 員 比 較 職 級 建 議 私 營 機 構 配 對 職 位 ( 附 註 1) 薪 級 表 起 薪 點 頂 薪 點 職 級 編 制 職 系 編 制 ( 附 註 2) ( 附 註 2) 資 歷 組 別 ( 附 註 4) 11

職 位 屬 系 職 位 級 別 建 議 公 務 員 比 較 職 系 建 議 公 務 員 比 較 職 級 建 議 私 營 機 構 配 對 職 位 ( 附 註 1) 薪 級 表 起 薪 點 頂 薪 點 職 級 編 制 職 系 編 制 ( 附 註 2) ( 附 註 2) 資 歷 組 別 ( 附 註 4) 12

1

整 體 統 計 資 料 (a) 建 議 選 取 的 公 務 員 比 較 職 位 的 代 表 性 ( (b) 建 議 選 取 的 公 務 員 比 較 職 位 在 各 職 位 屬 系 的 代 表 性 1 22806 30.0% 2 7506 9.9% 3 7239 9.5% 4 15740 20.7% 5 22763 29.9% 總 計 76054 100.0% (c) 建 議 選 取 的 公 務 員 比 較 職 位 在 各 職 位 級 別 的 代 表 性 1 45015 59.2% 2 16775 22.1% 3 # 6220 8.2% 4 # 6016 7.9% 5 2028 2.7% 總 計 76054 100.0% (d) 建 議 不 納 入 調 查 範 圍 內 的 公 務 員 職 位 ; 3( 24 33 ) 4( 34 44 ) 3 4 ( ) 4 1

附 件 D 為 選 取 私 營 機 構 比 較 職 位 而 製 備 的 職 責 說 明 書 樣 本 ( 註 : 本 附 件 所 載 的 職 責 說 明 書 樣 本 可 因 應 其 配 對 公 務 員 比 較 職 位 進 一 步 資 料 按 需 要 再 作 修 改 ) (a) 為 選 取 以 下 屬 文 書 及 秘 書 屬 系 的 私 營 機 構 職 位 而 製 備 的 職 責 說 明 書 樣 本 職 位 屬 系 : 文 書 及 秘 書 屬 系 職 位 級 別 : 2 職 位 名 稱 : 高 級 文 員 職 位 角 色 : 屬 文 書 職 位 在 職 者 或 須 督 導 初 級 文 書 人 員 的 常 規 工 作, 或 獨 立 執 行 較 繁 複 的 文 書 工 作 須 負 責 督 導 一 小 組 文 書 人 員 的 常 規 工 作, 而 該 小 組 通 常 按 既 定 程 序 執 行 一 小 類 互 有 關 連 而 屬 常 規 的 資 料 蒐 集 整 理 和 處 理 工 作 職 責 範 圍 包 括 工 作 分 配 進 度 監 察 和 查 核 工 作 結 果 在 職 者 亦 須 處 理 非 常 規 個 案 須 充 分 了 解 所 屬 組 別 的 運 作 程 序 有 關 處 理 資 料 的 規 則 和 指 引, 以 及 更 高 級 人 員 或 其 他 組 別 將 如 何 進 一 步 處 理 和 使 用 這 些 資 料 一 般 職 責 : 按 工 作 量 優 先 次 序 既 定 方 式 和 做 法, 把 工 作 / 個 案 分 配 予 文 員 或 其 他 下 屬 查 核 下 屬 的 工 作 ( 全 部 工 作 或 工 作 樣 本 ) 是 否 準 確 和 沒 有 疏 漏 按 訂 定 的 工 作 進 度 表 監 察 工 作 進 度, 並 視 乎 需 要 重 新 分 配 工 作, 或 在 適 當 時 候 要 求 增 加 資 源 或 延 長 工 作 時 限 參 考 以 往 在 同 類 個 案 中 所 得 經 驗 向 有 關 方 面 問 明 有 關 情 況 或 資 料, 或 在 必 要 時 把 個 案 轉 介 更 高 級 的 管 理 人 員, 從 而 指 導 下 屬 如 何 解 決 非 常 規 個 案 可 能 也 須 直 接 負 責 執 行 較 複 雜 的 文 書 工 作 或 把 個 案 轉 介 其 他 組 別 或 單 位 按 既 定 程 序 或 格 式 擬 備 各 種 摘 要 報 告 或 文 件, 或 協 調 擬 備 工 作 協 助 檢 討 文 書 工 作 程 序 指 導 下 屬 的 工 作 最 低 入 職 資 歷 / 工 作 經 驗 要 求 中 學 會 考 證 書, 取 得 合 格 成 績 的 科 目 須 包 括 中 英 數 三 科 在 處 理 常 規 和 較 繁 複 涉 及 各 種 相 關 程 序 的 文 書 工 作 方 面 具 備 8 至 12 年 經 驗 懂 得 使 用 基 本 電 腦 系 統, 並 能 應 用 相 關 軟 件 輸 入 數 據 和 印 製 報 告 具 備 基 本 英 語 會 話 和 書 寫 能 力, 並 能 閱 讀 和 處 理 英 文 文 件 能 閱 讀 和 書 寫 中 文, 能 說 廣 東 話

職 位 屬 系 : 文 書 及 秘 書 屬 系 職 位 級 別 : 1 職 位 名 稱 : 文 員 職 位 角 色 : 屬 基 層 文 書 崗 位 在 職 者 須 負 責 一 系 列 一 般 辦 公 室 支 援 服 務 服 務 範 圍 劃 分 清 晰, 包 括 根 據 明 確 標 準 的 指 引 和 程 序 處 理 資 料 在 職 者 須 對 辦 公 室 的 運 作 和 涉 及 的 程 序 有 基 本 認 識 一 般 職 責 : 按 清 楚 訂 定 的 步 驟 或 常 規 程 序 執 行 基 本 的 文 書 工 作 查 核 各 類 表 格 或 其 他 文 件 和 系 統, 確 保 一 切 所 需 資 料 齊 備 準 確 和 一 致, 並 在 進 一 步 處 理 資 料 前, 確 保 已 通 過 所 需 的 批 核 程 序 與 資 料 提 供 者 聯 絡, 以 補 充 缺 漏 的 數 據 或 修 正 不 一 致 或 不 準 確 的 資 料 執 行 文 書 支 援 工 作, 例 如 處 理 文 件 備 存 記 錄 和 匯 編 報 告 蒐 集 數 據 和 其 他 資 料, 並 進 行 簡 單 的 統 計 分 析, 包 括 計 算 總 和 百 分 比 等 利 用 標 準 的 代 碼 和 數 據 庫, 輸 入 或 抽 取 指 定 的 資 料 / 數 據 提 供 其 他 辦 公 室 支 援 服 務, 例 如 為 會 議 提 供 後 勤 支 援 在 督 導 下 繳 付 賬 款 回 應 內 部 或 外 間 各 方 索 取 資 料 的 要 求 最 低 入 職 資 歷 / 工 作 經 驗 要 求 中 學 會 考 證 書, 取 得 合 格 成 績 的 科 目 須 包 括 中 英 數 三 科 具 備 一 至 兩 年 的 常 規 文 書 工 作 經 驗 懂 得 使 用 基 本 電 腦 系 統, 並 能 利 用 相 關 軟 件 輸 入 數 據 和 印 製 報 告 具 備 基 本 英 語 會 話 和 書 寫 能 力, 並 能 閱 讀 和 處 理 英 文 文 件 能 閱 讀 和 書 寫 中 文, 能 說 廣 東 話 2

(b) 為 選 取 以 下 屬 內 部 支 援 屬 系 的 私 營 機 構 職 位 而 製 備 的 職 責 說 明 書 樣 本 職 位 屬 系 : 內 部 支 援 屬 系 職 位 級 別 : 5 職 位 名 稱 : 高 級 人 力 資 源 經 理 職 位 角 色 : 屬 較 資 深 的 管 理 級 職 位 在 職 者 負 責 執 行 計 劃 和 項 目, 以 確 保 有 效 運 用 機 構 內 的 人 力 資 源 在 職 者 可 能 是 在 中 小 型 機 構 主 管 人 力 資 源 事 務 的 專 業 人 員, 亦 可 能 是 在 較 大 型 機 構 內 擔 當 指 定 職 能 ( 例 如 有 關 員 工 報 酬 培 訓 和 發 展 等 事 務 ) 的 專 才 或 負 責 提 供 人 力 資 源 服 務 的 通 才 在 職 者 可 能 須 掌 握 人 力 資 源 事 務 各 個 範 疇 ( 例 如 招 聘 報 酬 和 福 利 培 訓 和 發 展 員 工 關 係 等 ) 的 一 般 知 識, 或 在 某 一 專 業 範 疇 具 備 豐 富 經 驗 在 職 者 的 首 要 工 作 是 執 行 人 力 資 源 職 務, 以 及 落 實 和 發 展 機 構 整 體 的 人 力 資 源 計 劃 一 般 職 責 : 負 責 監 督 人 力 資 源 管 理 職 務 ( 例 如 招 聘 員 工 發 展 和 報 酬 組 合 ) 的 執 行 按 照 機 構 目 標 管 理 人 力 資 源 的 調 配, 並 在 制 訂 財 政 預 算 過 程 中 提 供 意 見 為 機 構 或 機 構 內 一 個 大 型 工 作 單 位 提 供 專 業 的 人 力 資 源 服 務 在 人 力 資 源 策 略 規 劃 過 程 中 提 供 相 關 專 業 範 疇 的 專 業 意 見 監 察 各 項 標 準 和 程 序 人 力 資 源 管 理 項 目 和 計 劃 的 實 施 情 況, 並 就 有 關 程 序 提 出 修 訂 建 議 或 實 施 修 訂 為 單 位 管 理 人 員 和 其 他 同 事 提 供 支 援 和 指 導 ; 如 有 需 要, 負 責 培 訓 和 指 導 工 作 擬 備 管 理 報 告, 陳 述 和 分 析 人 力 資 源 事 宜 對 業 務 的 影 響, 並 建 議 適 當 的 處 理 方 案 最 低 入 職 資 歷 / 工 作 經 驗 要 求 持 有 大 學 學 位 具 備 10 至 12 年 人 力 資 源 或 其 他 管 理 範 疇 的 工 作 經 驗, 包 括 豐 富 的 人 力 資 源 管 理 經 驗 3

職 位 屬 系 : 內 部 支 援 屬 系 職 位 級 別 : 4 職 位 名 稱 : 人 力 資 源 經 理 職 位 角 色 : 屬 資 深 的 專 業 人 員 級 別 職 位 在 職 者 須 在 各 項 人 力 資 源 職 務 ( 例 如 招 聘 報 酬 員 工 發 展 和 人 手 調 配 ) 方 面 具 備 廣 泛 的 知 識 和 經 驗 在 職 者 主 要 負 責 執 行 專 門 的 人 力 資 源 職 務 並 擔 任 人 力 資 源 方 面 的 前 線 管 理 人 員, 亦 須 協 助 制 定 人 力 資 源 計 劃 和 程 序 為 執 行 上 述 職 務, 在 職 者 須 熟 悉 有 關 的 人 力 資 源 概 念 和 原 則 以 及 這 些 概 念 和 原 則 對 業 務 的 影 響, 並 以 這 方 面 的 深 厚 知 識 為 基 礎, 評 估 和 分 析 有 關 一 般 人 力 資 源 事 宜 或 個 案 的 資 料 這 級 別 的 在 職 者 通 常 須 負 責 帶 領 或 督 導 專 業 和 支 援 人 員 小 組 從 事 某 專 門 範 疇 的 工 作, 或 為 僱 員 較 少 的 單 位 提 供 一 般 人 力 資 源 服 務 一 般 職 責 : 全 面 負 責 執 行 某 些 指 定 的 人 力 資 源 職 務, 並 按 既 定 的 機 構 目 標 和 人 力 資 源 政 策 與 計 劃, 監 察 與 人 力 資 源 有 關 的 常 規 工 作 就 各 項 人 力 資 源 管 理 工 作 ( 例 如 報 酬 和 福 利 僱 員 關 係 培 訓 和 發 展 招 聘 等 ), 為 單 位 管 理 人 員 提 供 一 般 資 料 意 見 和 服 務 定 期 擬 備 管 理 報 告, 內 容 包 括 人 力 資 源 資 料 ( 成 本 機 構 架 構 薪 酬 和 福 利 等 ) 的 分 析 和 就 個 案 的 評 估 和 分 析 協 助 制 定 人 力 資 源 管 理 工 作 的 流 程 系 統 和 程 序, 以 及 人 力 資 源 計 劃 和 財 政 預 算 實 施 和 協 調 人 力 資 源 工 作 項 目 ( 例 如 招 聘 工 作 表 現 檢 討 ) 監 察 有 關 項 目 的 進 度, 並 確 保 能 達 到 預 期 效 果 參 與 招 聘 工 作 與 單 位 管 理 人 員 商 討 人 手 方 面 的 需 要 篩 選 職 位 申 請 書 和 進 行 面 試 就 人 事 方 面 的 事 宜 進 行 調 查 並 向 管 理 人 員 和 員 工 提 供 意 見 最 低 入 職 資 歷 / 工 作 經 驗 要 求 持 有 大 學 學 位 具 備 約 7 至 8 年 一 般 或 專 門 的 人 力 資 源 工 作 經 驗 具 備 一 些 管 理 或 督 導 工 作 經 驗 4

職 位 屬 系 : 內 部 支 援 屬 系 職 位 級 別 : 3 職 位 名 稱 : 人 力 資 源 主 任 職 位 角 色 : 屬 人 力 資 源 初 級 專 業 人 員 職 位 在 職 者 須 協 助 高 級 人 力 資 源 經 理 按 既 定 政 策 和 程 序, 執 行 人 力 資 源 職 務 有 關 工 作 涉 及 按 既 定 程 序 和 機 構 慣 常 的 做 法, 處 理 和 分 析 個 案 在 職 者 須 熟 悉 人 力 資 源 工 作 程 序 和 機 構 慣 常 的 做 法 在 職 者 通 常 須 獨 立 工 作, 但 制 定 工 作 目 標 和 檢 視 工 作 成 果 方 面 會 獲 得 指 導 一 般 職 責 : 參 與 提 供 基 本 的 人 事 管 理 服 務, 例 如 初 級 職 員 的 招 聘 員 工 福 利 的 管 理 工 作 和 處 理 有 關 申 請 進 行 報 酬 分 析 和 培 訓 需 要 分 析, 並 因 應 要 求 提 交 報 告 按 既 定 原 則 和 程 序, 蒐 集 數 據 和 其 他 資 料, 並 進 行 個 案 分 析 計 劃 統 籌 和 協 調 其 他 初 級 職 員 的 常 規 工 作 可 能 需 參 與 特 別 項 目 的 工 作 回 覆 機 構 內 部 其 他 部 門 的 查 詢 最 低 入 職 資 歷 / 工 作 經 驗 要 求 持 有 大 學 學 位 具 備 最 少 3 至 5 年 的 相 關 工 作 經 驗 或 一 般 行 政 工 作 經 驗 5

(c) 為 選 取 以 下 屬 工 務 屬 系 的 私 營 機 構 職 位 而 製 備 的 職 責 說 明 書 樣 本 職 位 屬 系 : 工 務 屬 系 職 位 級 別 : 5 職 位 名 稱 : 高 級 工 程 經 理 職 位 角 色 : 屬 高 級 及 資 深 的 管 理 人 員 級 別 職 位 在 職 者 須 監 察 技 術 標 準 就 技 術 事 宜 提 供 專 業 意 見, 並 負 責 工 程 項 目 或 某 些 指 定 職 務 的 管 理 工 作 在 職 者 須 為 機 構 制 定 與 工 程 有 關 的 方 法 和 程 序, 確 保 這 些 方 法 與 程 序 與 機 構 的 工 程 及 業 務 策 略 和 目 標 一 致 這 個 級 別 的 在 職 者 負 責 管 理 技 術 資 源 財 政 資 源 和 人 力 資 源, 並 在 某 主 要 職 業 範 疇 或 工 作 範 疇 有 效 運 用 這 些 資 源, 亦 可 能 須 管 理 大 型 基 建 或 發 展 項 目 的 一 個 組 成 部 分 一 般 職 責 : 督 導 一 個 大 型 工 程 事 務 單 位 的 工 作, 確 保 制 定 適 當 的 政 策 工 作 流 程 及 程 序, 以 達 到 該 單 位 在 系 統 或 基 礎 建 設 的 設 計 建 造 保 養 或 發 展 方 面 訂 下 的 目 標 透 過 領 導 統 籌 內 部 資 源 或 聘 用 外 界 顧 問, 並 對 於 可 用 程 度 成 本 和 保 養 等 各 方 面 作 出 考 慮 後, 就 設 計 及 揀 選 技 術 系 統 或 基 礎 建 設 的 方 法 和 策 略 提 出 建 議 可 能 須 直 接 全 面 監 督 整 個 中 型 工 程 項 目 或 建 造 某 大 型 工 程 項 目 中 的 部 分 工 程, 包 括 設 計 招 標 以 至 發 展 / 建 造 等 各 項 工 作 對 外 與 客 戶 供 應 商 政 府 機 構 及 其 他 具 影 響 力 的 團 體 建 立 及 維 繫 高 層 工 作 關 係 確 保 所 發 展 和 建 造 的 所 有 系 統 / 基 礎 建 設 符 合 有 關 法 例 及 守 則 的 規 定, 並 取 得 所 需 許 可 證 就 落 實 工 程 項 目 或 與 工 務 有 關 的 項 目, 提 供 有 關 訂 立 標 準 和 程 序 方 面 的 技 術 意 見 為 有 關 工 作 單 位 或 工 程 項 目 擬 備 整 體 財 政 預 算, 並 按 照 預 算 管 理 資 源 就 有 關 機 構 負 責 的 工 程 項 目 協 助 進 行 項 目 策 劃 工 作, 並 制 定 策 略 把 負 責 範 圍 的 工 作 維 持 在 高 專 業 水 平, 協 助 同 事 提 昇 專 業 知 識, 同 時 加 深 自 己 對 於 所 屬 機 構 的 業 務 和 所 屬 行 業 的 了 解 最 低 入 職 資 歷 / 工 作 經 驗 要 求 持 有 大 學 學 位 具 備 專 業 特 許 資 格 ( 假 如 所 屬 的 工 程 專 業 範 疇 並 無 設 定 特 許 資 格, 則 須 具 備 等 同 專 業 特 許 資 格 所 要 求 的 知 識 水 平 ) 取 得 專 業 資 格 後 在 工 程 界 別 累 積 五 至 七 年 工 作 經 驗, 並 在 小 組 管 理 或 項 目 管 理 擁 有 相 當 經 驗 6

職 位 屬 系 : 工 務 屬 系 職 位 級 別 : 3 職 位 名 稱 : 工 程 師 職 位 角 色 : 屬 精 通 工 程 事 務 的 專 業 人 員 職 位 負 責 就 某 工 程 專 業 範 疇 提 供 服 務, 在 職 者 須 對 有 關 範 疇 的 工 程 概 念 及 原 則 有 深 入 認 識, 並 具 備 豐 富 的 實 際 工 作 經 驗, 能 夠 獨 立 處 理 一 般 的 工 程 師 職 務 在 職 者 可 能 須 督 導 一 小 隊 技 術 人 員 處 理 一 些 較 常 規 的 工 務 工 程, 或 執 行 較 大 型 工 程 項 目 中 的 一 小 部 分 工 作, 亦 可 能 須 以 其 豐 富 經 驗, 按 先 例 和 既 定 的 進 行 工 程 的 方 法 和 模 式, 獨 自 進 行 設 計 及 策 劃 工 作 一 般 職 責 : 監 察 小 型 工 程 項 目 的 施 工 進 度 / 小 型 保 養 工 程 的 施 工 進 度, 確 保 工 程 能 如 期 完 成, 並 符 合 成 本 及 質 素 方 面 的 要 求, 其 間 與 外 間 機 構 保 持 聯 絡 為 較 大 型 的 工 程 項 目 在 所 屬 的 專 業 範 疇 內 提 供 工 程 專 業 支 援 及 技 術 意 見 在 較 高 級 工 程 師 及 工 程 經 理 指 導 下, 協 助 制 訂 新 的 工 作 流 程 / 計 劃 系 統 或 程 序 擬 備 或 覆 檢 工 程 設 計, 確 保 符 合 有 關 規 格 方 法 和 標 準, 以 及 有 關 法 例 及 守 則 的 規 定 就 工 程 所 需 時 間 成 本 物 料 及 資 源 擬 備 預 算 ; 擬 備 招 標 文 件, 以 及 在 評 審 標 書 過 程 中 協 助 進 行 技 術 評 估 就 擬 備 及 分 析 管 理 報 告 提 供 支 援 協 助 制 定 在 機 構 內 使 用 的 工 程 規 格 方 法 和 標 準 提 供 資 料 技 術 意 見 或 任 何 與 工 務 工 程 項 目 有 關 的 材 料, 協 助 高 層 制 定 策 略 監 察 並 策 劃 工 務 工 程 項 目 最 低 入 職 資 歷 / 工 作 經 驗 要 求 持 有 大 學 學 位 具 備 專 業 特 許 資 格 取 得 專 業 資 格 後 累 積 一 至 兩 年 工 作 經 驗 註.. 上 述 職 責 說 明 書 開 列 取 得 專 業 資 格 後 累 積 一 至 六 年 工 作 經 驗 任 職 私 營 機 構 的 工 程 師 慣 常 負 責 的 職 務 及 一 般 的 工 作 要 求 這 些 職 位 會 與 公 務 員 隊 伍 中 屬 於 職 位 級 別 3 的 工 程 師 職 位 ( 即 總 薪 級 表 第 24 至 33 點 ) 配 對 取 得 專 業 資 格 後 累 積 六 年 以 上 工 作 經 驗 任 職 私 營 機 構 的 工 程 師, 會 與 公 務 員 隊 伍 中 屬 於 職 位 級 別 4 的 工 程 師 職 位 ( 即 總 薪 級 表 第 34 至 44 點 ) 作 比 較 7

職 位 屬 系 : 工 務 屬 系 職 位 級 別 : 2 職 位 名 稱 : 助 理 工 程 師 職 位 角 色 : 屬 初 級 工 程 專 業 人 員 職 位 負 責 協 助 實 施 和 監 察 與 工 程 或 工 務 有 關 的 項 目, 職 務 包 括 進 行 檢 查 與 相 關 單 位 聯 絡 提 供 技 術 意 見 準 備 相 關 資 料, 以 及 督 導 一 小 隊 技 術 人 員 在 職 者 須 具 備 工 程 方 面 及 有 關 業 內 做 法 和 標 準 的 知 識 一 般 職 責 : 協 助 督 導 屬 某 個 範 疇 而 只 涉 及 普 通 技 術 及 / 或 較 小 規 模 的 系 統 / 工 務 工 程, 確 保 系 統 運 作 如 常, 或 確 保 工 程 按 照 標 準 及 規 格 進 行 ; 可 能 需 到 工 地 視 察 及 與 外 間 機 構 聯 絡 按 既 定 程 序 督 導 預 防 性 維 修 調 校 及 緊 急 維 修 工 作, 並 就 故 障 和 修 理 工 作 匯 編 工 作 報 告 及 統 計 數 字 蒐 集 調 查 和 分 析 技 術 資 料, 並 擬 備 管 理 報 告 及 合 約 文 件 協 助 較 高 級 的 工 程 師 進 行 較 複 雜 的 工 程 設 計 工 作 及 建 造 工 程 參 與 籌 備 小 型 招 標 工 作 或 標 書 評 估 程 序, 並 協 助 工 程 管 理 工 作 最 低 入 職 資 歷 / 工 作 經 驗 要 求 持 有 工 程 學 位 具 備 兩 至 三 年 相 關 工 作 經 驗 或 已 完 成 工 程 師 培 訓 計 劃 8

(d) 為 選 取 以 下 屬 操 作 支 援 屬 系 的 私 營 機 構 職 位 而 製 備 的 職 責 說 明 書 樣 本 職 位 屬 系 : 操 作 支 援 屬 系 職 位 級 別 : 1 職 位 名 稱 : 工 人 職 位 角 色 : 在 職 者 須 在 督 導 下 及 按 照 清 晰 的 指 示 和 步 驟 執 行 重 複 和 需 大 量 體 力 勞 動 的 工 作 可 能 須 使 用 一 些 簡 單 的 手 動 工 具 或 可 於 數 天 或 一 周 內 學 會 操 作 的 機 械 設 備 工 作 多 屬 體 力 勞 動 和 戶 外 性 質 可 能 涉 及 少 量 的 資 料 記 錄 工 作 一 般 職 責 : 在 督 導 或 具 體 指 示 下, 安 全 地 操 作 簡 單 手 動 器 材 ( 如 基 本 的 手 動 工 具 掃 帚 樹 籬 剪 等 ) 或 可 在 經 過 數 天 訓 練 和 實 習 後 學 會 操 作 的 基 本 機 械 設 備 主 要 職 責 是 在 室 內 或 室 外 進 行 清 潔 工 作, 有 時 或 須 使 用 工 具 及 機 械 設 備 可 能 須 利 用 標 準 表 格 或 電 腦 記 錄 簡 單 的 資 料 依 照 機 構 所 訂 定 的 嚴 格 操 作 程 序 及 安 全 程 序 執 行 職 務 運 送 或 收 拾 物 件, 將 物 件 整 齊 擺 放, 以 便 儲 存 或 作 進 一 步 處 理 妥 為 保 存 工 具 和 器 材, 並 作 定 期 檢 查, 確 保 隨 時 可 用 最 低 入 職 資 歷 / 工 作 經 驗 要 求 具 備 小 學 教 育 程 度 及 基 本 讀 寫 能 力 能 說 廣 東 話 一 些 崗 位 可 能 要 求 在 職 者 能 讀 寫 簡 單 英 語 ( 例 如 能 閱 讀 英 文 字 母 ) 9

附 件 E 就 建 議 選 取 的 部 分 公 務 員 比 較 職 位 進 行 的 職 責 檢 視 1. 為 協 助 參 與 薪 酬 水 平 調 查 的 私 營 機 構 選 取 配 對 職 位, 須 為 每 一 職 位 級 別 的 私 營 機 構 比 較 職 位 擬 備 職 責 說 明 書 以 反 映 公 務 員 隊 伍 中 相 應 職 位 需 承 擔 責 任 的 輕 重 及 所 需 資 歷 和 工 作 經 驗 這 些 職 責 說 明 書 會 用 作 在 私 營 機 構 選 取 配 對 職 位 及 收 集 數 據 的 基 礎, 所 開 列 的 職 位 必 須 在 工 作 性 質 及 需 承 擔 責 任 的 輕 重 方 面 與 公 務 員 職 位 相 若 為 製 備 職 責 說 明 書 以 在 參 與 調 查 的 私 營 機 構 內 選 取 相 應 的 比 較 職 位, 我 們 建 議 為 所 建 議 選 取 的 所 有 公 務 員 比 較 職 位 進 行 職 位 檢 視 工 作, 透 過 與 各 有 關 職 系 的 管 理 人 員 及 在 職 人 員 代 表 面 談, 掌 握 各 公 務 員 比 較 職 位 工 作 特 點 的 最 新 資 料 我 們 在 製 備 用 以 在 參 與 調 查 的 機 構 內 選 取 私 營 機 構 比 較 職 位 的 職 責 說 明 書 時, 會 參 考 這 些 資 料, 如 有 需 要, 亦 會 對 建 議 的 職 位 屬 系 作 出 修 訂, 或 就 如 何 把 公 務 員 比 較 職 位 歸 納 入 各 個 職 位 屬 系 作 進 一 步 修 訂 2. 為 說 明 如 何 實 際 執 行 上 述 工 作, 我 們 曾 與 建 議 選 取 的 部 分 公 務 員 比 較 職 位 的 職 系 管 理 人 員 會 面, 進 行 職 位 檢 視 訪 問 我 們 要 強 調, 這 次 進 行 的 職 位 檢 視 工 作 僅 作 示 例 說 明 之 用, 程 序 上 有 所 精 簡 我 們 建 議, 在 進 行 全 面 的 職 位 檢 視 程 序 時, 應 與 職 系 管 理 人 員 及 在 職 人 員 代 表 會 面 這 範 例 中 獲 選 取 進 行 職 位 檢 視 程 序 的 公 務 員 比 較 職 位 及 其 職 系 管 理 人 員 載 於 下 文 表 十 四, 有 關 這 些 職 位 的 工 作 特 點 的 最 新 資 料 載 於 下 文 第 4 至 35 段 我 們 根 據 上 述 資 料 和 我 們 對 私 營 機 構 職 位 的 認 識, 就 某 些 私 營 機 構 配 對 職 位 製 備 了 一 些 職 責 說 明 書 樣 本, 詳 情 載 於 本 報 告 書 附 件 D 表 十 四 : 建 議 選 取 的 公 務 員 比 較 職 系 中 獲 選 取 進 行 職 位 檢 視 訪 問 的 職 系 建 議 選 取 的 公 務 員 比 較 職 系 二 級 工 人 一 級 工 人 行 政 主 任 工 人 私 營 機 構 配 對 職 位 人 力 資 源 經 理 / 人 力 資 源 主 任 客 戶 服 務 經 理 / 客 戶 服 務 主 任 受 訪 者 食 物 環 境 衞 生 署 行 政 及 發 展 部 行 政 科 總 行 政 主 任 ( 聘 用 ) 這 些 工 人 職 系 屬 共 通 職 系 ( 即 多 於 一 個 部 門 聘 用 這 職 系 的 員 工, 這 些 員 工 由 個 別 部 門 的 首 長 管 理 ) 選 擇 食 物 環 境 衞 生 署 為 職 位 檢 視 訪 問 的 對 象, 是 因 為 該 部 門 的 一 級 工 人 及 二 級 工 人 職 位 數 目 相 當 多 ( 佔 公 務 員 隊 伍 內 這 兩 個 職 系 的 編 制 的 47%), 而 這 些 職 位 的 職 務 範 圍 也 很 廣 泛 公 務 員 事 務 局 一 般 職 系 處 長

建 議 選 取 的 公 務 員 比 較 職 系 私 營 機 構 配 對 職 位 會 計 經 理 / 會 計 主 任 受 訪 者 文 書 主 任 文 員 / 高 級 文 員 公 務 員 事 務 局 一 般 職 系 處 長 工 程 師 工 程 經 理 / 工 程 師 土 木 工 程 處 助 理 署 長 ( 總 部 ) 3. 職 位 檢 視 訪 問 內 容 涵 蓋 有 關 職 系 下 述 各 方 面 資 料 : 一 般 資 歷 和 工 作 經 驗 要 求 及 需 承 擔 責 任 的 輕 重 ( 例 如 是 否 須 督 導 員 工 及 參 與 決 策 ) 主 要 職 責 及 工 作 性 質 工 作 分 配 安 排 職 位 調 派 情 況, 例 如 被 調 派 執 行 不 同 職 能 的 職 系 人 員 的 分 布 情 況 該 職 系 與 其 他 職 系 的 工 作 關 係 該 職 系 的 其 他 相 關 特 點 在 職 位 檢 視 訪 問 中 就 這 些 建 議 選 取 的 公 務 員 比 較 職 位 的 特 點 所 取 得 的 最 新 資 料, 於 下 文 第 4 至 35 段 扼 述 一 級 工 人 職 系 及 二 級 工 人 職 系 的 職 位 檢 視 訪 問 結 果 一 般 資 歷 和 工 作 經 驗 要 求 4. 二 級 工 人 職 系, 要 求 在 職 者 能 閱 讀 中 文, 能 說 廣 東 話 及 執 行 體 力 勞 動 工 作 一 級 工 人 則 須 具 備 小 六 教 育 程 度, 並 能 閱 讀 及 書 寫 中 文 根 據 現 行 一 級 工 人 職 系 的 分 流 制 度, 要 求 不 同 技 能 的 職 位 會 列 入 不 同 組 別 部 分 組 別 可 能 要 求 有 關 人 員 必 須 通 過 相 關 的 行 業 技 能 測 試, 才 可 在 這 個 職 級 獲 聘 用 主 要 職 責 和 工 作 性 質 5. 食 物 環 境 衞 生 署 二 級 工 人 職 位 的 工 作 特 點 包 括 : 須 擔 當 體 力 勞 動 工 作 及 使 用 無 需 特 別 訓 練 便 可 使 用 的 簡 單 手 動 工 具 一 級 工 人 職 位 的 工 作 特 點 則 包 括 : 須 操 作 可 能 需 數 天 或 數 星 期 訓 練 才 能 運 用 自 如 的 簡 單 機 械 設 備, 或 掌 握 某 些 工 作 範 疇 內 的 指 定 技 能 6. 食 物 環 境 衞 生 署 的 一 級 工 人 職 位 當 中, 以 負 責 小 販 管 理 職 能 的 為 數 最 多 他 們 的 一 般 職 務 包 括 : 在 執 行 小 販 管 理 行 動 時, 清 除 指 定 的 非 法 攤 檔 搭 建 物 或 擴 建 物, 搬 走 及 處 理 檢 獲 的 物 件 和 貨 物, 以 及 簡 單 記 錄 處 理 過 的 物 品 該 部 門 轄 下 其 他 一 級 工 人 職 位 的 一 般 職 務 包 括 使 用 機 械 設 備 清 潔 溝 渠 及 車 輛 等 某 些 一 級 工 人 可 能 會 被 指 派 在 惡 劣 環 境 下 執 行 體 力 勞 動 工 作, 例 如 挖 掘 墓 穴 或 運 送 屍 體 2

7. 食 物 環 境 衞 生 署 的 二 級 工 人 職 位 當 中, 負 責 清 潔 工 作 的 為 數 最 多 他 們 須 清 潔 街 道 車 輛 和 街 市, 收 集 / 清 理 垃 圾, 並 執 行 防 治 蟲 鼠 工 作 ( 例 如 操 作 機 動 噴 霧 器 ) 其 他 職 務 包 括 運 送 人 體 遺 骸 及 動 物 屍 體 在 火 葬 場 搬 運 棺 木 及 運 送 重 型 物 品 等 與 其 他 職 系 的 關 係 8. 一 級 工 人 並 不 是 二 級 工 人 的 晉 升 職 級, 兩 者 的 資 歷 要 求 不 同 一 級 工 人 須 具 備 一 些 操 作 器 材 的 技 能 或 須 熟 悉 某 範 疇 的 工 作 工 目 的 資 歷 要 求 與 一 級 工 人 相 若, 並 通 常 須 督 導 由 二 級 工 人 組 成 的 小 隊 執 行 職 務 工 作 分 配 安 排 9. 二 級 工 人 會 被 指 派 執 行 重 覆 的 指 定 職 務, 其 工 作 步 驟 訂 有 清 晰 指 示 他 們 在 執 行 職 務 時 會 持 續 地 或 隨 時 有 人 員 督 導 假 如 並 非 隨 時 有 人 員 督 導 其 工 作, 則 上 司 會 就 有 關 程 序 發 出 清 晰 而 直 接 的 指 示 10. 一 級 工 人 的 工 作 分 配 與 二 級 工 人 類 似, 惟 前 者 的 職 務 要 求 較 多 的 技 能 部 分 一 級 工 人 須 負 責 操 作 較 複 雜 的 器 材 職 位 調 派 情 況 11. 一 級 工 人 及 二 級 工 人 的 職 位 調 派 通 常 並 不 頻 密 過 去, 他 們 並 無 定 期 調 派 職 位 的 正 式 安 排 不 過, 近 年 該 署 因 應 管 理 及 運 作 上 的 需 要, 會 調 動 這 些 人 員 往 不 同 組 別 工 作 其 他 相 關 特 點 12. 很 多 一 級 工 人 和 二 級 工 人 須 在 惡 劣 環 境 下 執 行 厭 惡 性 工 作 ( 例 如 運 送 人 體 遺 骸 ) 及 / 或 輪 班 工 作 假 如 符 合 指 定 條 件, 在 職 者 可 因 執 行 有 關 職 務 而 獲 發 放 工 作 相 關 津 貼 ( 例 如 輪 班 工 作 津 貼 及 與 厭 惡 性 職 務 有 關 的 辛 勞 津 貼 ) 當 局 現 正 就 一 些 工 作 相 關 津 貼 另 外 進 行 檢 討 另 一 方 面, 當 局 在 釐 定 一 級 工 人 職 系 和 二 級 工 人 職 系 的 基 本 薪 酬 水 平 時, 已 考 慮 到 這 些 人 員 須 執 行 戶 外 工 作 及 體 力 勞 動 工 作 這 項 基 本 要 求 文 書 主 任 職 系 的 職 位 檢 視 訪 問 結 果 一 般 資 歷 和 工 作 經 驗 要 求 13. 文 書 主 任 職 系 的 入 職 要 求 是 中 學 會 考 證 書, 取 得 合 格 成 績 的 科 目 須 包 括 中 英 數 三 科, 但 毋 需 工 作 經 驗 屬 入 職 職 級 的 助 理 文 書 主 任 須 累 積 最 少 八 至 十 年 經 驗, 才 可 晉 升 至 文 書 主 任 職 級, 實 際 上 大 部 分 助 理 文 書 主 任 在 該 職 級 工 作 15 至 20 年 才 獲 得 晉 升 平 均 來 說, 文 書 主 任 一 般 在 該 職 系 具 超 過 25 年 的 工 作 經 驗, 而 高 級 文 書 主 任 則 在 該 職 系 具 超 過 30 年 的 工 作 經 驗 3

主 要 職 責 和 工 作 性 質 14. 助 理 文 書 主 任 一 般 擔 當 一 系 列 範 圍 廣 泛 的 文 書 職 務, 要 掌 握 有 關 技 能, 一 般 需 時 數 星 期 至 幾 個 月 具 體 職 務 視 乎 所 派 駐 的 部 門 及 分 派 的 職 能 而 定 大 部 分 助 理 文 書 主 任 的 工 作 是 為 具 不 同 職 能 的 事 務 處 ( 例 如 處 理 人 事 總 務 財 務 及 會 計 和 客 戶 服 務 的 事 務 處, 以 及 負 責 發 牌 註 冊 及 破 產 管 理 等 特 別 職 能 的 事 務 處 ) 提 供 文 書 支 援 他 們 一 般 會 在 某 工 作 範 疇 任 職 多 年, 以 充 分 掌 握 有 關 的 工 作 要 求, 使 能 在 其 指 定 事 務 範 疇 獨 立 工 作 他 們 須 對 所 負 責 職 務 的 相 關 程 序 和 規 則 有 所 認 識, 了 解 執 行 工 作 所 需 的 資 料 或 辦 事 程 序, 並 能 判 斷 哪 些 資 料 有 缺 漏 不 完 整 或 有 不 一 致 之 處 他 們 或 需 與 資 料 提 供 者 聯 絡, 要 求 補 交 資 料 或 更 正 不 一 致 之 處 較 資 深 的 助 理 文 書 主 任 也 可 能 要 直 接 督 導 初 級 的 文 書 人 員 及 / 或 初 級 人 員 15. 文 書 主 任 負 責 督 導 初 級 文 書 人 員 處 理 常 規 工 作, 或 親 自 執 行 一 些 較 複 雜 的 文 書 工 作 他 們 須 按 優 先 次 序 分 配 工 作 予 下 屬 查 核 他 們 的 工 作 ( 全 部 工 作 或 工 作 樣 本 ) 就 如 何 處 理 非 常 規 的 個 案 提 供 指 導, 以 及 把 個 案 轉 介 相 關 的 單 位 他 們 須 熟 悉 所 負 責 的 事 務 範 疇 ( 包 括 所 有 相 關 規 則 規 例 及 法 例 條 文 ) 此 外, 他 們 亦 須 隨 時 就 現 行 工 作 常 規 及 程 序 向 上 級 提 供 意 見, 以 協 助 管 理 人 員 作 決 策, 並 為 初 級 人 員 在 執 行 職 務 時 提 供 適 當 的 指 導 和 培 訓 文 書 主 任 職 位 要 求 在 職 人 員 就 較 多 不 同 事 務 範 圍 內 的 政 策 和 程 序 有 較 全 面 的 認 識, 並 能 解 釋 調 查 或 跟 進 一 些 較 複 雜 及 非 常 規 的 個 案 16. 高 級 文 書 主 任 是 具 備 豐 富 經 驗 的 行 政 支 援 人 員 一 如 文 書 主 任, 大 部 分 高 級 文 書 主 任 在 負 責 特 定 職 能 的 事 務 處 或 行 政 單 位 工 作 他 們 可 能 主 管 某 大 型 事 務 處 ( 例 如 社 會 福 利 署 行 政 組 轄 下 各 個 服 務 及 津 貼 組 ) 的 文 書 及 行 政 支 援 工 作 由 於 長 期 在 同 一 部 門 工 作, 他 們 在 執 行 某 項 或 某 幾 項 主 流 文 書 職 務 方 面 累 積 了 豐 富 經 驗, 在 所 負 責 的 範 疇 就 某 些 事 務 擔 當 專 責 人 員 高 級 文 書 主 任 職 位 可 視 作 半 行 政 管 理 職 位, 負 責 確 保 提 供 一 系 列 的 服 務, 以 支 援 某 項 職 能 ( 如 註 冊 或 人 事 電 話 查 詢 中 心 及 貸 款 管 理 等 事 務 ) 的 運 作 或 某 部 門 的 一 般 行 政 工 作 他 們 一 般 須 向 行 政 主 任 或 部 門 內 其 他 主 任 職 系 人 員 ( 例 如 工 業 貿 易 處 的 貿 易 主 任 ) 負 責 他 們 毋 需 從 政 策 角 度 詮 釋 規 則 或 參 與 制 定 規 則 有 別 於 經 常 輪 流 調 派 至 不 同 工 作 崗 位 的 行 政 主 任 及 其 他 專 業 人 員 和 管 理 人 員, 高 級 文 書 主 任 在 同 一 部 門 累 積 了 豐 富 工 作 經 驗, 因 此, 在 提 供 關 於 過 往 做 法 和 規 則 的 資 料 方 面, 擔 當 重 要 角 色 由 於 不 能 在 私 營 機 構 中 找 到 工 作 性 質 和 職 位 級 別 與 高 級 文 書 主 任 相 若 的 職 位, 我 們 建 議 不 把 該 職 位 納 入 薪 酬 水 平 調 查 的 調 查 範 圍 內 與 其 他 職 系 在 職 責 上 的 分 別 17. 辦 公 室 助 理 一 般 負 責 接 待 影 印 文 件 收 發 茶 水 開 啟 或 鎖 好 辦 事 處 門 戶 及 其 他 較 次 要 的 辦 公 室 職 務 他 們 也 可 能 須 督 導 二 級 工 人 搬 運 器 材 及 傢 俬 等 物 件, 或 親 自 執 行 這 些 工 作 18. 文 書 助 理 負 責 簡 單 的 常 規 文 書 工 作, 例 如 檔 案 分 類 備 存 基 本 的 資 料 核 查 和 記 錄 接 待 及 客 戶 服 務 ( 例 如 回 答 簡 單 查 詢 ) 出 納 簡 單 的 電 腦 文 書 處 理 一 般 文 書 支 援 物 料 管 理 文 件 收 發 基 本 的 資 訊 科 技 支 援 ( 例 如 利 用 PowerPoint 軟 件 進 行 簡 報 前 的 器 材 裝 置 預 備 工 作 ) 等 他 們 或 須 協 助 上 級 督 導 辦 公 室 助 理 或 初 級 人 員 工 作 4

工 作 分 配 安 排 19. 助 理 文 書 主 任 負 責 執 行 上 級 人 員 ( 通 常 是 文 書 主 任 ) 分 派 的 常 規 文 書 工 作, 該 上 級 人 員 可 隨 時 向 他 們 提 供 指 導 文 書 主 任 了 解 工 作 量 情 況, 知 悉 工 作 的 優 先 次 序, 並 按 此 分 派 工 作 予 助 理 文 書 主 任 高 級 文 書 主 任 須 協 助 行 政 主 任 為 小 型 工 作 單 位 提 供 行 政 支 援, 並 負 責 該 單 位 所 有 與 文 書 有 關 的 工 作 職 位 調 派 情 況 20. 一 般 而 言, 文 書 主 任 職 系 各 職 級 的 人 員 都 會 分 別 在 同 一 部 門 組 別 或 單 位 工 作 多 年 為 協 助 員 工 工 作 發 展 和 提 高 員 工 調 動 的 靈 活 程 度, 他 們 可 能 須 輪 流 調 派 擔 任 不 同 職 能 範 圍 的 工 作 其 他 相 關 特 點 21. 分 派 工 作 時, 上 級 人 員 會 視 乎 執 行 有 關 工 作 所 需 的 經 驗, 把 不 同 複 雜 程 度 的 工 作 分 派 予 不 同 級 別 的 文 書 主 任 職 系 人 員 一 般 而 言, 助 理 文 書 主 任 通 常 負 責 多 種 文 書 工 作, 要 掌 握 這 些 工 作, 一 般 需 時 數 星 期 至 幾 個 月 文 書 主 任 和 高 級 文 書 主 任 所 負 責 的 工 作, 要 求 有 關 人 員 對 有 關 事 務 範 疇 有 較 多 經 驗 和 深 入 認 識 高 級 文 書 主 任 除 須 具 備 多 方 面 的 經 驗 外, 並 須 具 良 好 的 組 織 能 力 有 信 心 成 熟 練 達, 能 與 高 級 管 理 人 員 合 作, 以 及 統 籌 大 型 辦 公 室 的 文 書 工 作, 提 供 有 效 的 支 援 服 務 行 政 主 任 職 系 的 職 位 檢 視 訪 問 結 果 一 般 資 歷 和 工 作 經 驗 要 求 22. 行 政 主 任 職 系 的 入 職 要 求 是 須 持 有 大 學 學 位, 但 毋 需 工 作 經 驗 一 般 而 言, 一 級 行 政 主 任 高 級 行 政 主 任 和 總 行 政 主 任 分 別 具 備 在 該 職 系 工 作 7 至 14 年 15 至 20 年 和 20 年 以 上 的 經 驗 主 要 職 責 和 工 作 性 質 23. 行 政 主 任 是 一 個 通 才 職 系 職 能 上, 他 們 負 責 下 列 五 個 主 要 範 疇 的 工 作.. 人 力 資 源 管 理 財 政 資 源 管 理 ( 例 如 制 訂 財 政 預 算 財 務 控 制 和 規 劃 ) 系 統 管 理 ( 例 如 業 務 分 析 工 序 重 整 以 及 發 展 和 管 理 資 訊 科 技 系 統 ) 大 型 活 動 統 籌 和 禮 賓 服 務 ( 例 如 主 辦 國 際 大 型 活 動 及 接 待 各 國 貴 賓 ) 地 區 管 理 和 活 動 策 劃 ( 社 區 活 動 和 全 港 性 活 動, 及 為 地 區 小 組 委 員 會 擔 任 秘 書 或 提 供 支 援 服 務 ) 24. 二 級 行 政 主 任 是 這 個 職 系 的 入 職 職 級 這 職 級 的 一 般 職 責 是 在 部 門 的 總 部 分 部 或 分 區 辦 事 處 提 供 行 政 支 援 ( 通 常 由 一 名 高 級 行 政 主 任 加 以 指 導 ) 他 們 須 相 當 獨 立 地 負 責 分 部 分 區 辦 事 處 的 日 常 運 作, 並 督 導 辦 事 處 的 文 書 人 員 秘 書 人 員 和 其 他 初 級 人 員 ( 例 如 司 機 和 工 人 職 系 人 員 ), 亦 可 能 須 在 某 些 專 責 範 疇 工 作, 例 如 處 理 牌 照 申 請 和 為 區 議 會 提 供 秘 書 處 支 援 等 5

25. 一 級 行 政 主 任 一 般 擔 任 助 理 部 門 秘 書 職 位, 向 政 策 局 部 門 提 供 各 類 行 政 支 援, 例 如 辦 公 室 行 政 人 力 資 源 管 理 財 政 資 源 管 理 資 料 分 析 和 委 員 會 工 作 他 們 須 督 導 事 務 處 運 作 和 督 導 其 他 支 援 人 員 除 負 責 政 策 局 部 門 的 行 政 工 作 外, 一 級 行 政 主 任 亦 可 能 須 支 援 高 級 行 政 主 任 或 其 他 高 級 人 員 處 理 專 責 事 務 26. 高 級 行 政 主 任 是 這 個 職 系 的 中 層 管 理 人 員, 一 般 擔 任 小 型 部 門 ( 職 員 少 於 500 人 ) 的 部 門 秘 書 或 大 型 部 門 的 副 部 門 秘 書 職 位 其 他 一 般 職 務 包 括 擔 任 委 員 會 秘 書 或 為 負 責 某 專 責 事 務 的 人 員 提 供 支 援 27. 總 行 政 主 任 一 般 擔 任 大 型 部 門 ( 職 員 人 數 在 1 000 至 2 000 人 之 間 ) 的 部 門 秘 書 職 位, 負 責 各 方 面 的 部 門 行 政 工 作 他 們 須 就 各 方 面 的 人 力 資 源 策 略 ( 包 括 人 力 資 源 員 工 聘 用 及 離 職 安 排 員 工 關 係 及 員 工 管 理 ), 以 及 其 他 行 政 事 宜 ( 如 環 保 管 理 和 工 序 重 整 等 ) 向 高 級 首 長 級 人 員 提 供 意 見 與 其 他 職 系 的 關 係 28. 行 政 主 任 是 一 個 通 才 職 系, 須 具 備 各 種 不 同 技 能 和 有 關 各 種 職 能 的 知 識, 以 支 援 政 府 的 內 部 運 作 雖 然 他 們 毋 需 具 備 特 別 的 專 業 資 格, 但 他 們 入 職 後 會 在 不 同 階 段 接 受 有 系 統 的 訓 練, 以 掌 握 所 需 的 技 能 和 知 識 擴 闊 視 野 並 發 展 各 方 面 的 才 能, 從 而 令 他 們 可 以 在 不 同 環 境 下 快 速 而 有 效 率 地 執 行 各 種 職 責 這 個 職 系 有 超 過 三 成 人 員 透 過 自 學 或 政 府 贊 助, 取 得 公 共 行 政 人 力 資 源 管 理 或 相 關 科 目 如 信 息 管 理 等 的 學 士 學 位 以 上 資 歷 ( 雖 然 這 些 資 歷 並 未 列 作 聘 用 條 件 ) 在 行 政 主 任 通 常 從 事 的 五 項 一 般 職 能 範 疇 中, 人 力 資 源 管 理 和 財 政 資 源 管 理 是 他 們 必 須 精 通 的 兩 個 主 要 職 能 範 疇 工 作 分 配 安 排 29. 二 級 行 政 主 任 和 一 級 行 政 主 任 一 般 都 在 高 級 行 政 主 任 的 督 導 下 工 作, 而 在 部 門 職 系 人 員 督 導 下 工 作 的 情 況 ( 例 如 在 分 部 分 區 辦 事 處 ) 亦 很 常 見 在 這 些 情 況 下, 部 門 總 部 的 高 級 行 政 主 任 會 給 予 這 些 人 員 間 接 的 指 導 在 所 有 情 況 下, 他 們 均 須 能 夠 在 調 派 往 某 一 組 別 後 的 幾 個 月 內 獨 立 地 工 作 職 位 調 派 情 況 30. 二 級 行 政 主 任 和 一 級 行 政 主 任 每 兩 至 三 年 會 調 派 出 任 不 同 部 門 或 職 能 範 疇 的 職 位 高 級 行 政 主 任 和 總 行 政 主 任 亦 須 接 受 職 位 調 派 雖 然 現 時 並 無 訂 定 政 策 將 有 關 人 員 分 流, 但 在 某 程 度 上 亦 出 現 職 責 專 門 化 的 情 況, 例 如 個 別 總 行 政 主 任 會 專 門 從 事 人 力 資 源 管 理 工 作 工 程 師 職 系 的 職 位 檢 視 訪 問 結 果 一 般 資 歷 和 工 作 經 驗 要 求 31. 工 程 師 職 系 的 資 歷 要 求 是 須 具 備 工 程 範 疇 的 專 業 資 格 助 理 工 程 師 職 級 和 工 程 師 職 級 屬 同 一 編 制, 即 是 說 有 關 職 位 可 由 助 理 工 程 師 或 工 程 師 職 級 ( 視 乎 在 職 者 是 否 具 備 專 業 資 格 ) 的 人 員 出 任 助 理 工 程 師 職 級 人 員 入 職 時 一 般 已 完 成 為 期 三 年 的 見 習 工 程 師 計 劃 ( 計 劃 A ) 他 們 在 助 理 工 程 師 職 級 服 務 約 一 至 兩 年 6

後, 便 可 參 加 有 關 的 專 業 資 格 考 試 他 們 須 在 大 學 畢 業 後 具 備 至 少 四 年 ( 一 般 為 五 年 ) 工 作 經 驗, 才 可 取 得 專 業 特 許 資 格 取 得 專 業 資 格 後, 助 理 工 程 師 可 晉 升 至 工 程 師 職 級 大 多 數 高 級 工 程 師 在 取 得 專 業 資 格 後 應 已 累 積 10 至 12 年 工 作 經 驗 助 理 工 程 職 級 的 最 低 入 職 要 求 是 已 完 成 為 期 三 年 的 工 程 師 訓 練 計 劃 主 要 職 責 和 工 作 性 質 32. 助 理 工 程 師 及 工 程 師 負 責 下 述 範 疇 的 工 作 : 直 接 管 理 中 小 型 項 目 在 大 型 項 目 的 管 理 工 作 中 監 督 顧 問 從 事 ( 或 督 導 ) 設 計 工 作 擬 備 成 本 預 算 合 約 管 理 和 招 標 工 作 聯 絡 其 他 部 門 ( 以 取 得 批 准 或 協 調 有 關 工 作 ) 和 外 間 團 體 等 審 核 私 人 發 展 商 或 承 辦 商 遞 交 的 申 請 書 或 建 議 書, 以 檢 定 這 些 申 請 書 或 建 議 書 是 否 符 合 有 關 規 例 及 它 們 對 政 府 設 施 的 影 響 ( 例 如 審 核 發 展 商 提 出 有 關 接 駁 食 水 和 污 水 系 統 及 排 水 系 統 等 的 計 劃 ) 支 援 社 區 活 動 教 育 活 動 和 公 眾 宣 傳 活 動 33. 部 分 工 程 師 須 根 據 有 關 法 例 ( 例 如 建 築 物 條 例 城 市 規 劃 條 例 土 地 ( 雜 項 條 文 )( 修 訂 ) 條 例 等 ) 履 行 某 些 法 律 責 任 部 分 則 須 協 助 策 劃 和 發 展 某 地 區 內 某 地 點 或 區 域 的 基 礎 建 設 高 級 工 程 師 須 負 責 管 理 由 工 程 師 顧 問 和 承 辦 商 組 成 的 小 組, 監 察 大 型 項 目 的 實 施, 以 及 訂 立 相 關 的 標 準 等, 並 協 助 策 劃 政 府 的 工 務 工 程 及 制 定 有 關 策 略 高 級 工 程 師 亦 會 有 較 多 機 會 代 表 所 屬 部 門 在 地 區 層 面 ( 如 區 議 會 或 地 區 組 織 等 ) 解 釋 政 府 的 工 務 工 程 項 目 他 們 處 理 的 部 分 工 作 會 有 某 程 度 的 政 治 敏 感 成 分, 例 如 擬 備 政 策 性 文 件 和 回 覆 立 法 會 區 議 會 各 政 黨 壓 力 團 體 傳 媒 和 公 眾 的 提 問 / 查 詢 他 們 須 解 釋 政 府 政 策, 處 理 根 據 法 例 提 出 的 反 對 書, 及 出 席 公 眾 諮 詢 會 區 議 會 和 立 法 會 的 個 案 會 議 部 分 高 級 工 程 師 會 調 派 至 政 策 局, 協 助 制 定 和 檢 討 與 工 務 事 宜 有 關 的 政 府 政 策, 當 中 涉 及 的 工 作 包 括 擬 訂 新 措 施 擬 訂 新 法 例 或 修 訂 法 例, 以 及 協 助 制 訂 公 關 策 略 工 作 分 配 安 排 34. 助 理 工 程 師 職 級 和 工 程 師 職 級 屬 同 一 編 制, 各 職 級 的 薪 級 表 涵 蓋 多 個 薪 點, 分 別 為 總 薪 級 表 第 14 至 22 點 及 總 薪 級 表 第 27 至 44 點 將 工 程 項 目 分 配 予 有 關 人 員 是 會 視 乎 小 組 內 的 工 程 師 的 相 關 專 長 和 經 驗 而 定 職 位 調 派 情 況 35. 部 門 內 的 職 位 調 派 相 當 普 遍 視 乎 有 關 人 員 所 屬 的 工 程 專 業 範 疇 ( 或 有 關 工 程 專 業 範 疇 內 的 專 長 事 務 ), 工 程 師 職 系 人 員 會 在 不 同 時 期 負 責 項 目 管 理 地 區 事 務 和 策 劃 等 各 類 不 同 職 務 7

附 件 F 試 驗 調 查 的 背 景 流 程 及 結 果 1. 我 們 根 據 顧 問 研 究 的 工 作 範 圍, 進 行 了 一 次 小 型 的 試 驗 調 查, 檢 查 建 議 方 法 的 具 體 運 作 情 況, 以 確 定 建 議 的 調 查 方 法 的 可 行 性 試 驗 調 查 分 為 兩 個 部 分 第 一 部 分 以 三 間 有 機 會 參 與 這 次 調 查 的 私 營 機 構 來 測 試 私 營 機 構 職 位 與 建 議 的 公 務 員 比 較 職 位 的 配 對 方 法 及 蒐 集 數 據 的 程 序 第 二 部 分 則 測 試 不 同 的 數 據 分 析 方 法 所 涉 及 的 步 驟 測 試 職 位 配 對 方 法 及 蒐 集 數 據 程 序 2. 我 們 與 三 間 私 營 機 構 會 面, 這 三 間 機 構 符 合 選 取 私 營 機 構 納 入 調 查 範 圍 內 的 建 議 準 則, 因 而 有 機 會 參 與 薪 酬 水 平 調 查 我 們 就 薪 酬 水 平 調 查 的 建 議 職 位 配 對 方 法 及 蒐 集 數 據 方 法, 包 括 以 下 幾 方 面 的 事 宜, 蒐 集 這 些 機 構 的 意 見 及 有 關 資 料 : 選 取 私 營 機 構 納 入 調 查 範 圍 內 的 建 議 準 則 ( 見 下 文 第 3 段 ); 向 每 個 參 與 調 查 的 機 構 蒐 集 的 數 據 及 資 料, 包 括 現 金 報 酬 各 組 成 部 分 的 數 據 及 有 關 提 供 現 金 報 酬 及 員 工 福 利 的 政 策 資 料 ( 見 下 文 第 4 段 ); 以 及 建 議 的 職 位 配 對 方 法 及 若 干 用 以 選 取 參 與 調 查 的 私 營 機 構 比 較 職 位 的 職 責 說 明 書 樣 本 ( 見 下 文 第 5 段 ) 3. 第 一 步 是 就 選 取 私 營 機 構 納 入 調 查 範 圍 內 的 建 議 準 則 ( 載 於 本 報 告 書 表 九 ), 蒐 集 參 與 試 驗 調 查 的 機 構 ( 機 構 ) 的 意 見 我 們 詢 問 過 機 構 在 提 供 以 下 資 料 方 面 會 否 有 困 難 : 有 否 定 期 及 有 系 統 地 與 其 他 機 構 比 較, 評 估 機 構 的 薪 酬 是 否 具 競 爭 力 ( 例 如 透 過 參 考 市 場 薪 酬 水 平 調 查 所 得 的 數 據, 定 期 與 外 界 交 流 以 確 定 當 時 的 市 場 薪 酬 水 平 等 ); 是 否 設 有 既 定 政 策 為 個 別 職 位 釐 定 基 本 薪 金, 並 一 般 跟 隨 有 關 政 策 釐 定 薪 金 ; 與 所 屬 行 業 的 其 他 機 構 及 有 關 職 位 的 情 況 相 比, 近 年 有 否 出 現 過 度 的 人 事 變 動 情 況 ; 有 否 提 供 所 屬 行 業 通 常 提 供 及 有 關 僱 員 類 別 通 常 享 有 的 員 工 福 利 ; 員 工 人 數 ; 員 工 薪 酬 水 平 是 否 根 據 適 用 於 香 港 的 因 素 而 非 根 據 適 用 於 香 港 以 外 的 因 素 而 釐 定 ; 以 及 員 工 薪 酬 水 平 是 否 完 全 或 主 要 根 據 公 務 員 的 薪 酬 安 排 釐 定 由 於 是 次 試 驗 調 查 只 涵 蓋 三 間 私 營 機 構, 我 們 未 有 測 試 那 些 關 乎 實 際 調 查 工 作 以 致 牽 涉 較 多 調 查 樣 本 的 其 他 準 則 ( 例 如 被 選 取 納 入 調 查 範 圍 的 機 構 總 體 來 說 應 廣 泛 代 表 各 經 濟 行 業 )

機 構 的 意 見 : 可 隨 時 提 供 員 工 人 數 的 資 料 機 構 普 遍 指 出, 在 釐 定 員 工 薪 酬 水 平 時, 可 能 會 以 公 務 員 的 薪 酬 安 排 作 為 考 慮, 但 這 只 不 過 是 眾 多 考 慮 因 素 之 一 部 分 機 構 表 示, 私 營 機 構 不 應 只 因 沒 有 參 考 其 他 機 構 的 薪 酬 水 平 又 或 者 沒 有 提 供 某 一 種 員 工 福 利 而 不 被 納 入 調 查 範 圍 內, 因 為 這 些 機 構 的 薪 酬 水 平 亦 一 定 程 度 上 反 映 了 市 場 的 薪 酬 水 平 顧 問 的 回 應 : 原 則 上 須 按 建 議 的 準 則 選 取 所 有 納 入 調 查 範 圍 內 的 機 構 為 了 充 分 顧 及 私 營 機 構 的 實 際 安 排, 調 查 顧 問 必 須 確 知 參 與 調 查 的 機 構 實 際 上 有 否 定 期 及 有 系 統 地 評 估 員 工 薪 酬 組 合 在 市 場 上 的 競 爭 力, 以 及 有 否 提 供 所 屬 行 業 通 常 提 供 及 有 關 僱 員 類 別 通 常 享 有 的 福 利 4. 接 着 我 們 檢 視 了 薪 酬 水 平 調 查 將 會 蒐 集 的 數 據 類 別, 包 括 現 金 報 酬 各 組 成 部 分 的 數 據 及 有 關 私 營 機 構 提 供 現 金 報 酬 及 員 工 福 利 的 政 策 資 料 我 們 向 各 機 構 提 供 了 每 項 數 據 的 定 義 ( 見 本 報 告 書 表 十 及 表 十 一 ) 我 們 蒐 集 了 機 構 在 這 方 面 的 意 見, 特 別 是 查 詢 他 們 在 提 供 這 些 數 據 方 面 會 否 有 困 難 機 構 的 意 見 : 預 期 可 以 提 供 所 需 的 資 料 機 構 詢 問 現 金 報 酬 及 員 工 福 利 的 涵 蓋 範 圍, 並 指 出 調 查 應 盡 可 能 全 面 地 把 私 營 機 構 的 報 酬 組 合 與 公 務 員 的 報 酬 組 合 作 比 較 此 外, 參 與 機 構 又 詢 問 向 私 營 機 構 蒐 集 現 金 津 貼 的 資 料 時, 可 否 集 中 蒐 集 非 實 報 實 銷 項 目 的 資 料, 以 簡 化 蒐 集 數 據 的 程 序 顧 問 的 回 應 : 為 方 便 蒐 集 數 據, 我 們 建 議 向 參 與 調 查 的 機 構 提 供 一 份 文 件 扼 要 解 釋 調 查 範 圍, 包 括 現 金 報 酬 的 定 義 如 何 處 理 員 工 福 利, 及 如 何 應 用 調 查 結 果 正 如 本 報 告 書 第 5.4 段 所 述, 由 於 公 務 員 體 系 與 私 營 機 構 在 報 酬 組 合 的 結 構 上 存 有 差 異, 為 了 全 面 比 較 兩 個 界 別 的 薪 酬 水 平, 我 們 建 議 向 私 營 機 構 蒐 集 所 有 現 金 報 酬 組 成 部 分 的 數 據, 當 中 包 括 底 薪 固 定 獎 金 現 金 津 貼 及 浮 動 薪 酬 5. 最 後 一 個 步 驟 是 根 據 參 與 試 驗 調 查 的 機 構 內 的 有 關 私 營 機 構 職 位, 檢 視 職 責 說 明 書 樣 本 ( 見 附 件 E) 及 職 位 配 對 方 法 舉 例 來 說, 我 們 向 機 構 查 詢 文 員 的 職 責 說 明 書 能 否 配 對 機 構 內 某 職 位 級 別 的 文 員 職 位, 並 查 詢 是 否 有 需 要 進 一 步 修 訂 職 責 說 明 書, 以 確 保 職 位 配 對 得 宜 機 構 的 意 見 : 職 責 說 明 書 大 體 上 合 理, 應 可 根 據 這 些 職 責 說 明 書 在 機 構 內 選 取 相 若 的 職 位 我 們 留 意 到, 在 某 些 情 況 下, 顧 問 需 要 與 參 與 試 驗 調 查 的 機 構 有 較 多 討 論, 以 確 定 機 構 內 有 哪 些 職 位 與 建 議 的 職 責 說 明 書 相 符 顧 問 的 回 應 : 我 們 建 議 在 即 將 進 行 的 薪 酬 水 平 調 查 中, 調 查 顧 問 應 與 每 一 間 參 與 調 查 的 機 構 進 行 詳 細 討 論, 確 保 職 位 配 對 得 宜 討 論 的 目 的, 是 要 透 徹 了 解 參 與 調 查 機 構 2

的 組 織 架 構 及 職 位 晉 升 途 徑, 以 便 根 據 建 議 的 職 責 說 明 書 及 機 構 內 部 安 排 將 兩 個 界 別 的 職 位 作 適 當 配 對 由 於 參 與 調 查 的 機 構 與 公 務 員 體 系 可 能 有 不 同 數 目 的 職 位 層 級 和 級 別, 我 們 建 議 調 查 顧 問 應 確 保 只 有 那 些 按 職 責 說 明 書 內 所 述 的 工 作 內 容 和 工 作 性 質 需 承 擔 責 任 的 輕 重 和 一 般 的 資 歷 和 經 驗 要 求 各 方 面 與 公 務 員 職 位 大 致 相 若 的 私 營 機 構 職 位 會 被 選 取 測 試 各 種 數 據 分 析 方 法 所 涉 及 的 步 驟 6. 我 們 測 試 了 載 於 本 報 告 書 第 7.5 至 7.18 段 的 各 種 數 據 整 合 及 分 析 方 法 的 步 驟 各 種 方 法 所 涉 及 的 步 驟 載 於 下 文 第 7 至 20 段 公 務 員 比 較 職 位 和 相 應 私 營 機 構 配 對 職 位 的 初 步 列 表 載 於 附 件 C 該 列 表 僅 屬 初 步 建 議, 或 需 進 一 步 修 訂 本 附 件 內 的 數 據 並 非 真 實 數 據, 僅 作 示 例, 並 不 能 顯 示 將 要 進 行 的 薪 酬 水 平 調 查 的 結 果 7. 如 本 報 告 書 第 7.5 至 7.9 段 所 述, 有 兩 種 方 法 可 計 算 出 個 別 職 位 屬 系 的 私 營 機 構 薪 酬 指 標, 即 機 構 一 般 薪 酬 安 排 計 算 方 法 及 在 職 者 一 般 薪 酬 安 排 計 算 方 法 表 十 五 以 職 位 級 別 3 的 內 部 支 援 屬 系 及 工 務 屬 系 作 為 例 子, 說 明 上 述 計 算 方 法 所 涉 及 的 步 驟 表 十 五 : 按 機 構 一 般 薪 酬 安 排 計 算 方 法 計 算 某 職 位 級 別 ( 例 如 職 位 級 別 3) 及 某 職 位 屬 系 ( 例 如 內 部 支 援 屬 系 ) 的 私 營 機 構 薪 酬 指 標 的 示 例 ( 以 下 並 非 真 實 數 據, 僅 作 示 例 之 用 ) 職 位 屬 系 / 職 位 級 別 : 屬 職 位 屬 系 2( 內 部 支 援 屬 系 ) 職 位 級 別 3 的 職 位 的 薪 酬 機 構 : A $38,000 $42,000 $45,000 機 構 A 平 均 值 $41,670 B $41,000 $42,000 機 構 B 平 均 值 $41,500 C $26,000 $28,000 機 構 C 平 均 值 $27,000 D $28,000 $31,000 $31,500 機 構 D 平 均 值 $30,170 E $33,000 $32,000 機 構 E 平 均 值 $32,500 3

8. 在 機 構 一 般 薪 酬 安 排 計 算 方 法 下, 會 將 每 間 機 構 ( 表 十 五 內 的 機 構 A B C D 及 E) 內 屬 某 職 位 屬 系 ( 例 如 內 部 支 援 屬 系 ) 及 某 職 位 級 別 ( 例 如 職 位 級 别 3) 的 所 有 職 位 的 薪 酬 數 據 計 算 平 均 值, 作 為 代 表 該 機 構 的 單 一 數 值 ( 機 構 A 為 41,670 元, 機 構 B 為 41,500 元, 機 構 C 為 27,000 元, 機 構 D 為 30,170 元 及 機 構 E 為 32,500 元 ) 隨 後, 會 將 各 個 職 位 屬 系 內 的 每 一 個 職 位 級 別 的 所 有 機 構 的 薪 酬 指 標 統 整, 計 算 出 上 四 分 位 值 中 位 值 下 四 分 位 值 及 平 均 值 詳 細 的 計 算 方 法 見 下 文 表 十 六 : 表 十 六 : 按 機 構 一 般 薪 酬 安 排 計 算 方 法 就 某 職 位 級 別 ( 例 如 職 位 級 別 3) 及 某 職 位 屬 系 ( 例 如 內 部 支 援 屬 系 ) 計 算 機 構 為 本 薪 酬 指 標 的 示 例 ( 以 下 並 非 真 實 數 據, 僅 作 示 例 之 用 ) 數 值 水 平 計 算 步 驟 指 標 數 值 上 四 分 位 值 41,670 元 41,500 元 32,500 元 30,170 元 及 27,000 元 的 上 四 分 位 值 41,500 元 平 均 值 41,670 元 41,500 元 32,500 元 30,170 元 及 27,000 元 的 平 均 值 34,570 元 中 位 值 41,670 元 41,500 元 32,500 元 30,170 元 及 27,000 元 的 中 位 值 32,500 元 下 四 分 位 值 41,670 元 41,500 元 32,500 元 30,170 元 及 27,000 元 的 下 四 分 位 值 30,170 元 9. 根 據 在 職 者 一 般 薪 酬 安 排 計 算 方 法, 某 職 位 屬 系 及 某 職 位 級 別 內 的 每 一 位 在 職 者 的 薪 酬 數 據, 將 當 作 一 個 獨 立 而 佔 同 樣 比 重 的 數 據, 而 不 會 與 其 他 數 據 整 合 成 一 個 代 表 某 機 構 的 數 值 表 十 七 用 表 十 五 及 表 十 六 所 載 的 同 一 套 數 據, 說 明 這 種 方 法 的 計 算 步 驟 在 這 種 方 法 下, 我 們 會 把 同 一 職 位 級 別 內 的 所 有 在 職 者 的 薪 酬 數 據 ( 不 論 其 所 屬 機 構 ) 按 不 同 水 平 ( 包 括 上 四 分 位 值 中 位 值 下 四 分 位 值 及 平 均 值 ) 統 整 成 一 個 數 據 作 為 薪 酬 指 標 4

表 十 七 : 按 在 職 者 一 般 薪 酬 安 排 計 算 方 法 就 某 職 位 級 別 ( 例 如 職 位 級 別 3) 及 某 職 位 屬 系 ( 例 如 內 部 支 援 屬 系 ) 計 算 在 職 者 為 本 的 薪 酬 指 標 的 示 例 ( 以 下 並 非 真 實 數 據, 僅 作 示 例 之 用 ) 數 值 水 平 計 算 步 驟 指 標 數 值 上 四 分 位 值 計 算 所 有 在 職 者 薪 酬 水 平 ( 即 38,000 元 42,000 元 45,000 元 41,000 元 42,000 元 26,000 元 28,000 元 28,000 元 31,000 元 31,500 元 33,000 元 及 32,000 元 ) 的 上 四 分 位 值 41,250 元 平 均 值 計 算 所 有 在 職 者 薪 酬 水 平 的 平 均 值 34,790 元 中 位 值 計 算 所 有 在 職 者 薪 酬 水 平 的 中 位 值 32,500 元 下 四 分 位 值 計 算 所 有 在 職 者 薪 酬 水 平 的 下 四 分 位 值 30,250 元 10. 正 如 本 報 告 書 第 7.1 段 所 述, 我 們 建 議 分 析 私 營 機 構 現 金 報 酬 的 兩 個 合 併 數 值, 即 年 度 基 本 薪 金 及 年 度 現 金 報 酬 總 額 按 照 上 文 第 8 段 及 第 9 段 所 述 的 步 驟, 機 構 一 般 薪 酬 安 排 計 算 方 法 和 在 職 者 一 般 薪 酬 安 排 計 算 方 法 均 可 分 別 計 算 出 這 兩 個 合 併 數 值 的 指 標 11. 如 本 報 告 書 第 7.8 段 所 述, 我 們 建 議 採 用 機 構 一 般 薪 酬 安 排 計 算 方 法, 因 為 藉 該 方 法 得 出 的 指 標 能 反 映 私 營 機 構 在 某 職 位 屬 系 某 職 位 級 別 一 般 的 薪 酬 安 排 ( 包 括 由 上 四 分 位 值 中 位 值 下 四 分 位 值 以 至 平 均 值 不 同 水 平 的 薪 酬 安 排 數 據 ) 私 營 機 構 在 釐 定 員 工 薪 酬 水 平 時 多 會 參 考 這 些 市 場 的 一 般 薪 酬 安 排 的 資 料, 因 為 私 營 機 構 須 與 其 他 機 構 的 薪 酬 安 排 作 比 較, 以 確 保 其 薪 酬 組 合 保 持 競 爭 力 機 構 一 般 薪 酬 安 排 計 算 方 法 與 在 職 者 一 般 薪 酬 安 排 計 算 方 法 不 同, 它 可 避 免 薪 酬 水 平 調 查 的 結 果 受 少 數 私 營 機 構 以 特 別 高 或 特 別 低 的 薪 酬 聘 請 大 量 人 員 任 職 機 構 內 某 些 比 較 職 位 所 影 響 舉 例 來 說, 假 如 表 十 五 至 表 十 七 提 及 的 機 構 A 設 有 100 個 薪 酬 為 20,000 元 的 職 位, 以 上 述 兩 種 方 法 計 算 出 的 薪 酬 指 標 便 會 有 所 不 同, 結 果 載 於 表 十 八 5

表 十 八 : 比 較 機 構 一 般 薪 酬 安 排 計 算 方 法 與 在 職 者 一 般 薪 酬 安 排 計 算 方 法 ( 以 下 並 非 真 實 數 據, 僅 作 示 例 之 用 ) 數 值 水 平 機 構 一 般 薪 酬 安 排 計 算 方 法 在 職 者 一 般 薪 酬 安 排 計 算 方 法 上 四 分 位 值 32,500 元 20,000 元 平 均 值 30,230 元 21,030 元 中 位 值 30,170 元 20,000 元 下 四 分 位 值 27,000 元 20,000 元 12. 如 上 表 所 示, 機 構 一 般 薪 酬 安 排 計 算 方 法 較 能 達 到 薪 酬 水 平 調 查 的 目 的, 就 與 公 務 員 比 較 職 位 大 致 相 若 的 私 營 機 構 職 位 提 供 巿 場 薪 酬 參 考 資 料, 這 些 私 營 機 構 職 位 的 薪 酬 可 與 公 務 員 薪 級 表 上 相 應 的 薪 點 範 圍 作 比 較 13. 計 算 出 某 職 位 屬 系 及 某 職 位 級 別 的 薪 酬 水 平 指 標 後, 我 們 須 考 慮 如 何 恰 當 地 把 私 營 機 構 薪 酬 指 標 與 公 務 員 薪 級 表 上 的 相 應 薪 點 範 圍 作 比 較 正 如 本 報 告 書 第 7.12 至 7.17 段 所 述, 我 們 有 兩 種 比 較 方 法, 分 別 是 職 位 屬 系 統 計 分 析 法 ( 加 權 或 非 加 權 平 均 值 分 析 法 ) 及 機 構 統 計 分 析 法 具 體 的 計 算 步 驟 詳 載 下 文 第 14 至 17 段 14. 在 職 位 屬 系 統 計 分 析 法 ( 加 權 或 非 加 權 平 均 值 分 析 法 ) 下, 我 們 會 將 屬 同 一 職 位 級 別 各 職 位 屬 系 的 私 營 機 構 薪 酬 指 標 ( 以 上 文 第 8 段 所 述 方 法 計 算 所 得 ) 結 合, 為 每 個 職 位 級 別 得 出 一 個 分 析 數 據 其 中 一 個 方 法 是 計 算 同 一 職 位 級 別 內 各 職 位 屬 系 的 私 營 機 構 薪 酬 指 標 的 加 權 平 均 值, 而 加 權 值 按 各 職 位 屬 系 的 公 務 員 職 位 編 制 而 釐 定 另 一 方 法 是 計 算 同 一 職 位 級 別 內 各 職 位 屬 系 的 私 營 機 構 薪 酬 指 標 的 平 均 值 我 們 建 議 採 用 計 算 平 均 值 的 方 法, 原 因 載 於 本 報 告 書 第 7.16 段 6

表 十 九 : 職 位 屬 系 統 計 分 析 法 ( 非 加 權 平 均 值 分 析 法 ) 就 某 職 位 級 別 計 算 整 體 薪 酬 指 標 的 示 例 ( 以 下 並 非 真 實 數 據, 僅 作 示 例 之 用 ) 職 位 屬 系 2 ( 內 部 支 援 屬 系 ) 職 位 屬 系 4 ( 工 務 屬 系 ) 職 位 級 別 3 的 整 體 薪 酬 指 標 [ 計 算 職 位 屬 系 2 的 薪 酬 指 標 ( 即 (a) 欄 ) 和 職 位 屬 系 4 的 薪 酬 指 標 ( 即 (b) 欄 ) 的 平 均 值 ] (a) (b) (c) 上 四 分 位 值 41,500 元 46,000 元 43,750 元 中 位 值 32,500 元 36,000 元 34,250 元 下 四 分 位 值 30,170 元 25,000 元 27,585 元 平 均 值 34,570 元 40,500 元 37,535 元 15. 上 文 表 十 九 說 明 職 位 屬 系 統 計 分 析 法 ( 非 加 權 平 均 值 分 析 法 ) 的 計 算 步 驟 在 上 述 例 子 中, 我 們 先 按 上 文 第 8 段 所 述 的 機 構 一 般 薪 酬 安 排 計 算 方 法 計 算 出 職 位 級 別 3 內 三 個 相 關 職 位 屬 系 ( 即 內 部 支 援 屬 系 工 務 屬 系 和 公 共 服 務 屬 系 ) 其 中 兩 個 屬 系 ( 即 內 部 支 援 屬 系 和 工 務 屬 系 ) 在 不 同 水 平 ( 分 別 為 上 四 分 位 值 中 位 值 下 四 分 位 值 和 平 均 值 ) 的 基 本 薪 金 指 標 隨 後, 將 職 位 級 別 3 的 內 部 支 援 屬 系 和 工 務 屬 系 在 不 同 水 平 的 指 標 計 算 平 均 值, 從 而 得 出 職 位 級 別 3 在 不 同 水 平 的 整 體 薪 酬 指 標 舉 例 來 說, 我 們 計 算 內 部 支 援 屬 系 的 上 四 分 位 值 指 標 (41,500 元 ) 和 工 務 屬 系 的 上 四 分 位 值 指 標 (46,000 元 ) 的 平 均 值, 從 而 得 出 職 位 級 別 3 的 上 四 分 位 值 整 體 指 標 (43,750 元 ) 按 照 同 一 計 算 平 均 值 方 法, 可 得 出 職 位 級 別 3 的 中 位 值 下 四 分 位 值 和 平 均 值 的 指 標, 詳 情 如 表 十 九 所 示 16. 在 機 構 統 計 分 析 法 下, 我 們 會 就 每 間 私 營 機 構 將 在 某 一 職 位 級 別 內 所 有 私 營 機 構 比 較 職 位 在 職 者 的 薪 酬 數 據 計 算 平 均 值, 這 個 數 值 代 表 該 機 構 在 該 職 位 級 別 內 以 所 有 有 關 職 位 屬 系 合 併 計 算 的 薪 酬 水 平 隨 後, 我 們 會 將 同 一 職 位 級 別 內 所 有 機 構 的 薪 酬 指 標 結 合 起 來, 從 而 為 每 一 個 職 位 級 別 的 所 有 私 營 機 構 職 位 計 算 出 一 個 分 析 數 值 以 本 附 件 所 用 的 同 一 例 子 作 示 例, 我 們 會 採 用 表 十 七 所 示 的 相 同 方 法, 按 各 數 值 水 平 ( 上 四 分 位 值 中 位 值 下 四 分 位 值 和 平 均 值 ) 把 屬 職 位 級 別 3 的 所 有 有 關 職 位 屬 系 ( 即 內 部 支 援 屬 系 工 務 屬 系 和 公 共 服 務 屬 系 ) 內 的 個 別 職 位 的 薪 酬 數 據 結 合 起 來, 計 算 出 職 位 級 別 3 的 整 體 薪 酬 指 標 7

17. 基 於 本 報 告 書 第 7.15 段 所 述 理 由, 我 們 建 議 採 用 職 位 屬 系 統 計 分 析 法 ( 非 加 權 平 均 值 分 析 法 ) 如 表 十 九 所 示, 職 位 屬 系 統 計 分 析 法 ( 非 加 權 平 均 值 分 析 法 ) 與 機 構 統 計 分 析 法 不 同, 前 者 除 了 為 每 個 職 位 級 別 提 供 一 個 整 合 的 私 營 機 構 薪 酬 指 標 ( 即 (c) 欄 所 列 的 整 合 薪 酬 指 標 數 值 ) 外, 如 私 營 機 構 不 同 職 位 屬 系 之 間 在 薪 酬 水 平 上 存 有 差 異, 亦 可 予 反 映 ( 即 (a) 與 (b) 欄 所 示 的 職 位 屬 系 指 標 數 值 ), 以 供 參 考 18. 如 本 報 告 書 第 7.10 段 所 述, 我 們 建 議 在 計 算 某 個 職 位 級 別 的 私 營 機 構 薪 酬 指 標 合 併 數 值 ( 分 別 按 上 四 分 位 值 中 位 值 平 均 值 及 下 四 分 位 值 的 水 平 計 算 ) 後, 把 有 關 數 值 與 該 職 位 級 別 的 相 應 公 務 員 薪 點 範 圍 作 比 較 如 表 二 十 所 示, 我 們 可 以 把 職 位 級 別 3 在 不 同 水 平 ( 下 四 分 位 值 中 位 值 上 四 分 位 值 及 平 均 值 ) 的 私 營 機 構 薪 酬 指 標 ( 即 表 十 九 的 (c) 欄 ) 的 數 值, 分 別 與 公 務 員 薪 級 表 上 相 應 薪 點 範 圍 的 最 低 點 ( 總 薪 級 表 第 24 點, 即 30,053 元 ) 中 點 ( 總 薪 級 表 第 29 點, 即 37,773 元 ) 及 最 高 點 ( 總 薪 級 表 第 33 點, 即 45,375 元 ) 的 金 額 作 比 較 如 本 報 告 書 第 7.1 至 7.2 段 所 述, 我 們 可 以 分 別 就 兩 個 界 別 在 年 度 基 本 薪 金 及 年 度 現 金 報 酬 總 額 方 面 的 水 平 進 行 比 較, 我 們 建 議 除 比 較 兩 個 界 別 的 基 本 薪 金 外, 亦 把 私 營 機 構 的 現 金 報 酬 總 額 與 相 應 的 公 務 員 薪 點 加 上 公 務 員 主 要 現 金 津 貼 的 實 際 成 本 作 比 較 表 二 十 : 就 職 位 級 別 3 私 營 機 構 薪 酬 安 排 與 公 務 員 薪 級 表 上 的 相 應 薪 點 範 圍 作 比 較 的 示 例 ( 以 下 並 非 真 實 數 據, 僅 作 示 例 之 用 ) 公 務 員 職 位 級 別 3 相 應 薪 點 範 圍 的 金 額 總 薪 級 表 第 33 點 的 金 額 : 45,375 元 總 薪 級 表 第 29 點 的 金 額 : 37,773 元 總 薪 級 表 第 24 點 的 金 額 : 30,053 元 市 場 基 本 薪 金 的 上 四 分 位 值 (Q3): 43,750 元 市 場 基 本 薪 金 的 中 位 值 : 34,250 元 市 場 基 本 薪 金 的 下 四 分 位 值 (Q1): 27,585 元 市 場 基 本 薪 金 的 平 均 值 : 37,535 元 市 場 現 金 報 酬 總 額 的 上 四 分 位 值 (Q3): 46,140 元 市 場 現 金 報 酬 總 額 的 中 位 值 : 38,640 元 市 場 現 金 報 酬 總 額 的 下 四 分 位 值 (Q1): 34,150 元 市 場 現 金 報 酬 總 額 的 平 均 值 : 40,350 元 19. 我 們 可 以 分 別 根 據 個 別 職 位 屬 系 或 個 別 機 構 的 統 計 數 據 繪 製 折 線 圖, 顯 示 兩 個 界 別 的 一 系 列 薪 酬 數 據 的 比 較 情 況 例 如 依 據 上 文 並 非 真 實 僅 用 作 示 例 的 私 營 機 構 薪 酬 水 平 數 據, 我 們 可 繪 製 如 下 文 圖 A 的 折 線 圖 : 8

圖 A: 私 營 機 構 薪 酬 水 平 的 上 四 分 位 值 與 公 務 員 薪 級 表 上 相 應 的 薪 點 範 圍 的 最 高 點 作 比 較 ( 以 下 並 非 真 實 數 據, 僅 作 示 例 之 用 ) 私 營 機 構 僱 員 與 公 務 員 每 月 基 本 薪 金 的 最 高 點 比 較 100,000 80,000 月 薪 ( 港 元 ) 60,000 40,000 20,000-1 3 5 職 位 級 別 20. 我 們 亦 可 集 中 分 析 某 些 基 準 指 標, 以 便 較 清 楚 顯 示 薪 酬 比 較 結 果 本 報 告 書 的 表 十 三 列 舉 一 些 可 供 採 用 的 指 標 下 文 表 二 十 一 以 本 附 件 所 列 用 作 示 例 的 數 據, 並 以 基 本 薪 金 的 比 較 為 例, 說 明 如 何 計 算 這 些 基 準 指 標 9

表 二 十 一 : 以 職 位 級 別 3 為 例 列 舉 可 供 採 用 的 部 分 基 準 薪 酬 指 標 ( 以 下 並 非 真 實 數 據, 僅 作 示 例 之 用 ) 薪 酬 比 較 基 準 指 標 相 應 的 公 務 員 薪 點 市 場 薪 酬 統 計 數 據 公 務 員 薪 酬 與 市 場 薪 酬 指 標 的 差 距 私 營 機 構 年 度 基 本 薪 金 的 中 位 值 與 相 應 公 務 員 薪 級 表 上 薪 點 範 圍 的 中 點 作 比 較 私 營 機 構 年 度 基 本 薪 金 的 上 四 分 位 值 與 相 應 公 務 員 薪 級 表 上 薪 點 範 圍 的 最 高 點 作 比 較 私 營 機 構 年 度 現 金 報 酬 總 額 的 中 位 值 與 相 應 公 務 員 薪 級 表 上 薪 點 範 圍 的 中 點 加 上 公 務 員 主 要 現 金 津 貼 作 比 較 私 營 機 構 年 度 現 金 報 酬 總 額 的 上 四 分 位 值 與 相 應 公 務 員 薪 級 表 上 薪 點 範 圍 的 最 高 點 加 上 公 務 員 主 要 現 金 津 貼 作 比 較 總 薪 級 表 第 29 點 : 37,773 元 總 薪 級 表 第 33 點 : 45,375 元 總 薪 級 表 第 29 點 : 37,773 元 ( 註 1) 總 薪 級 表 第 33 點 45,375 元 ( 註 1) 34,250 元 -9.3% 43,750 元 -3.6% 38,640 元 2.3% ( 註 1) 46,140 元 1.7% ( 註 1) 註 1: 這 些 數 字 尚 未 計 及 與 私 營 機 構 現 金 報 酬 總 額 作 比 較 時, 須 包 括 的 公 務 員 主 要 現 金 津 貼 的 平 均 年 度 實 際 成 本 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