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 園 市 政 府 人 事 處 104 年 度 第 20 次 處 務 會 議 紀 錄 時 間 :104 年 10 月 21 日 ( 星 期 三 ) 下 午 2 時 地 點 : 本 府 13 樓 1301 會 議 室 主 席 : 郭 處 長 修 發 出 席 人 員 : 蕭 鈺 徐 秋 菊 鄭 明 耀 游 建 盛 陳 苑 芳 孫 怡 君 戴 沁 瀅 林 佳 瑩 柳 正 信 劉 雅 玲 楊 維 華 邱 君 燕 李 姿 蓉 吳 倍 怡 徐 惠 卿 陸 家 昌 盧 慧 卿 李 淑 雲 黄 瑜 珮 記 錄 : 藍 宜 亭 壹 主 席 致 詞 :( 略 ) 貳 各 科 室 重 要 業 務 報 告 : 一 企 劃 科 報 告 ( 一 ) 本 處 及 所 屬 人 事 機 構 104 年 人 事 法 規 測 驗 辦 理 情 形 本 年 度 人 事 法 規 測 驗 採 網 路 線 上 測 驗 籃 中 演 練 及 微 電 影 方 式 辦 理, 其 中 籃 中 演 練 及 微 電 影 業 於 104 年 8 月 13 日 辦 理 完 竣, 至 於 網 路 線 上 測 驗 方 式 辦 理 情 形, 摘 述 說 明 如 下 : 1 實 施 對 象 (1) 施 測 人 員 : 本 處 暨 所 屬 人 事 機 構 專 任 人 事 人 員 (2) 免 測 人 員 : 本 處 科 長 ( 含 ) 以 上 人 員 命 題 委 員 承 辦 人 員 協 助 建 置 網 路 線 上 測 驗 系 統 請 假 人 員 及 已 參 加 籃 中 演 練 及 微 電 影 發 表 人 員 等 2 測 驗 結 果 : 本 處 及 所 屬 人 事 機 構 現 有 員 額 411 人, 扣 除 免 測 人 員 計 56 人, 爰 應 參 加 人 數 355 人, 並 業 於 104 年 9 月 21 日 至 25 日 開 放 同 仁 自 行 上 網 施 測 竣 事, 經 閱 卷 完 畢, 其 中 2 人 未 達 標 準 ( 成 績 低 於 80 分 ) 3 謹 將 近 2 年 (103 至 104 年 度 ) 本 處 暨 所 屬 人 事 機 構 人 事 法 規 測 驗 各 組 受 測 人 數 平 均 分 數 彙 整 如 下 表 : 1
行 政 機 關 組 學 校 組 警 察 機 關 組 總 計 年 度 受 測 人 數 平 均 分 數 受 測 人 數 平 均 分 數 受 測 人 數 平 均 分 數 受 測 人 數 平 均 分 數 103 年 128 86.69 181 92.87 37 96.05 346 92.87 104 年 131 89.38 192 90.97 32 94.31 355 91.55 備 註 : 1.104 年 測 驗 題 庫 相 較 去 (103) 年, 由 668 題 增 加 至 1,152 題 2.104 年 行 政 機 關 組 命 題 方 式, 按 本 處 各 科 平 均 分 配 出 題 3. 因 各 組 題 目 不 同, 分 數 僅 供 分 析 參 考 平 均 分 數 100 90 80 70 60 50 40 30 20 10 0 行 政 機 關 組 學 校 組 警 察 機 關 組 103 年 104 年 4 人 事 法 規 測 驗 網 路 線 上 測 驗 精 進 作 法 項 目 內 容 測 驗 日 期 審 題 人 員 主 動 通 知 新 進 人 員 本 次 網 路 線 上 測 驗 日 期 為 104 年 9 月 21 日 至 25 日 ( 星 期 一 至 星 期 五 ) 辦 理 ; 為 利 同 仁 得 利 用 公 餘 時 間, 專 心 受 測 不 受 打 擾,105 年 將 規 劃 納 入 星 期 六 日 施 測 期 程, 以 順 利 完 成 測 驗 測 驗 題 庫 目 前 分 別 由 本 處 各 科 教 育 局 及 警 察 局 命 題 人 員 進 行 審 題, 為 提 升 題 庫 出 題 正 確 率, 將 規 劃 增 加 1 人 專 責 審 題 於 辦 理 網 路 線 上 測 驗 前, 彙 整 近 期 新 到 任 人 員 名 冊, 並 主 動 通 知 線 上 測 驗 相 關 事 宜 2
( 二 ) 行 政 院 人 事 行 政 總 處 104 年 度 人 事 業 務 績 效 考 核 實 地 查 證, 請 各 科 配 合 辦 理 事 項, 說 明 如 下 : 項 目 內 容 備 註 實 地 查 證 時 間 地 點 簡 報 製 作 整 卷 檢 視 流 程 及 成 立 任 務 編 組 佈 置 會 場 1. 時 間 :104 年 10 月 26 日 上 午 10 時 至 12 時 2. 地 點 :16 樓 1602 會 議 室 簡 報 架 構 以 亮 點 或 著 有 績 效 事 項 製 作 簡 報 檔 1. 外 部 檢 視 : 商 請 一 級 機 關 人 事 室 主 任 協 助 初 檢 2. 內 部 檢 視 : 各 科 科 長 先 行 檢 視, 並 由 科 際 間 複 檢 1. 排 定 實 地 查 證 議 程 及 成 立 臨 時 任 務 編 組 2.104 年 10 月 21 日 ( 星 期 三 ) 下 午 處 務 會 議 結 束 後, 召 開 協 調 會 議 1. 卷 宗 放 置 :104 年 10 月 23 日 ( 星 期 五 ) 上 午 11 時 前 擺 放 完 成, 並 置 於 1602 會 議 室 2. 場 地 佈 置 : 日 期 同 前, 下 午 3 時 確 認 各 項 設 備 桌 牌 會 議 資 料 及 文 具 等 3. 預 演 : 場 佈 完 畢, 相 關 人 員 就 定 位 進 行 預 演 ( 三 ) 本 處 於 104 年 9 月 24 日 辦 理 104 年 專 業 核 心 能 力 研 習 專 題 演 講, 邀 請 國 立 臺 北 大 學 公 共 行 政 暨 政 策 學 系 教 授 呂 育 誠, 講 授 政 府 問 題 認 定 與 聚 焦, 課 程 辦 理 滿 意 度 及 對 於 課 務 檢 討 彙 整 如 下 : 課 程 名 稱 研 習 時 間 專 業 核 心 能 力 研 習 專 題 演 講 - 政 府 問 題 認 定 與 聚 焦 104/9/24 下 午 1 時 30 分 至 4 時 30 分 報 到 率 91.11% 3
課 程 名 稱 專 業 核 心 能 力 研 習 專 題 演 講 - 政 府 問 題 認 定 與 聚 焦 調 查 項 目 滿 意 度 (%) 滿 意 度 調 查 活 動 整 體 安 排 研 習 課 程 規 劃 100 100 對 工 作 知 能 有 無 助 益 100 教 學 環 境 設 備 工 作 人 員 服 務 100 100 平 均 滿 意 度 100 平 均 滿 意 度 : 計 算 方 式 ( 非 常 滿 意 次 數 + 滿 意 次 數 ) 平 均 值 *100% 課 務 檢 討 建 議 說 明 研 擬 改 善 意 見 教 學 設 備 未 來 規 劃 因 本 府 601 會 議 室 投 影 建 議 主 管 機 關 ( 秘 書 處 ) 協 助 設 備 較 老 舊, 投 影 畫 質 更 新 設 備, 以 維 護 教 學 品 不 佳, 恐 影 響 教 學 品 質 質 為 提 升 人 事 同 仁 專 業 核 心 能 力, 將 賡 續 規 劃 邀 請 呂 育 誠 教 授 擔 任 105 年 度 相 關 系 列 課 程 講 座 企 劃 科 劉 專 員 雅 玲 補 充 : 關 於 人 事 業 務 績 效 考 核 的 資 料 整 卷 部 分, 謝 謝 各 科 室 科 長 及 主 任, 還 有 3 位 人 事 主 任 ( 社 會 局 主 任 徐 美 惠 勞 動 局 主 任 賴 宏 明 主 計 處 主 任 李 宜 璇 ) 一 起 幫 忙 檢 視 書 面 資 料 並 提 出 具 體 意 見, 等 一 下 會 後 再 和 各 科 說 明 要 配 合 改 進 的 地 方 ; 另 考 核 當 天 的 工 作 分 配 及 流 程 請 參 閱 書 面 附 件, 在 此 感 謝 大 家 的 協 助, 謝 謝 4
蕭 副 處 長 鈺 回 應 : 人 事 業 務 績 效 考 核 當 天 從 接 待 考 核 委 員 進 行 簡 報 到 回 答 詢 問 等 各 項 工 作, 很 重 要 的 是 展 現 我 們 人 事 處 的 團 隊 動 能 與 氣 勢, 簡 報 內 容 也 要 能 呈 現 出 最 好 的 績 效 成 果, 請 大 家 一 起 努 力, 而 企 劃 科 在 10 月 23 日 ( 星 期 五 ) 也 要 做 好 勤 前 教 育, 讓 每 一 位 參 與 的 同 仁 都 能 清 楚 掌 握 自 己 的 角 色 與 整 體 狀 況 主 席 裁 示 : 一 個 團 隊 要 能 成 功, 最 重 要 的 是 調 整 自 己 的 心 態, 心 要 擺 對 位 置, 把 事 情 當 成 一 回 事, 對 自 己 的 工 作 主 動 積 極 認 真 負 責, 做 對 的 事 情, 這 樣 才 會 真 正 有 效 果 二 人 力 科 報 告 ( 一 ) 國 家 考 試 資 訊 彙 整 序 號 類 別 內 容 本 府 現 況 說 明 1 高 普 考 試 2 地 方 特 考 3 初 等 考 試 104 年 公 務 人 員 高 普 考 試 9 月 23 日 放 榜, 今 年 報 考 人 數 總 計 109,363 人 ( 高 考 三 級 53,608 人 普 考 55,755 人 ), 錄 取 6,400 人 ( 高 考 三 級 3,500 人 普 考 2,900 人 ), 平 均 錄 取 率 為 8.46%( 高 考 三 級 9.79% 普 7.27%) 104 年 地 方 特 考 暫 定 需 用 名 額 總 計 1,628 人 ( 三 等 909 人 四 等 516 人 五 等 203 人 ) 105 年 公 務 人 員 初 等 考 試 10 月 20 日 起 受 理 報 名, 本 項 考 試 暫 定 需 用 名 額 351 人 本 府 提 列 104 年 公 務 人 員 高 普 考 試 正 額 職 缺 數 ( 不 含 主 計 及 政 風 單 位 ) 總 計 325 人 ( 高 考 三 級 235 人 普 考 90 人 ); 本 項 考 試 本 府 現 職 人 員 錄 取 者 為 69 人 ( 高 考 三 級 57 人 普 考 12 人 ) 本 府 截 至 104 年 9 月 30 日 止, 提 列 104 年 地 方 特 考 職 缺 數 總 計 310 人 ( 三 等 196 人 四 等 102 人 五 等 12 人 ) 本 府 業 於 104 年 10 月 6 日 以 府 人 力 字 第 1040257958 號 函 協 請 各 機 關 利 用 多 元 管 道 宣 導 105 年 公 務 人 員 初 等 考 試 報 名 訊 息 ; 另 截 至 104 年 9 月 30 日 止, 本 府 提 列 本 項 考 試 職 缺 數 總 計 32 人 5
備 註 : 1. 本 府 103 年 10 月 1 日 起 至 104 年 9 月 30 日 止, 各 項 考 試 提 缺 數 總 計 800 人, 表 中 數 值 尚 不 含 高 考 三 級 暨 普 考 增 額 身 障 特 考 及 原 住 民 考 試 等 提 缺 人 數 2. 資 料 來 源 : 第 58 期 考 選 通 訊 (104 年 10 月 7 日 出 刊 ) ( 二 ) 本 府 各 機 關 學 校 身 心 障 礙 人 員 進 用 情 形 有 關 本 府 各 機 關 學 校 自 102 年 7 月 起 至 103 年 12 月, 已 達 1 年 5 個 月 足 額 進 用 身 心 障 礙 人 員 自 104 年 起, 大 部 分 機 關 學 校 均 足 額 進 用 身 心 障 礙 人 員, 僅 少 數 8 個 機 關 學 校, 因 人 員 退 離 組 織 修 編 員 額 移 撥 等 原 因, 導 致 有 未 足 額 之 情 形 本 府 會 即 時 協 助 未 足 額 進 用 身 心 障 礙 人 員 之 機 關 學 校, 儘 速 於 3 至 6 個 月 內 完 成 遴 補 至 104 年 9 月 止, 依 身 心 障 礙 者 權 益 保 障 法 進 用 比 例 的 規 定, 機 關 學 校 依 法 應 進 用 768 人, 實 際 已 進 用 1,122 人, 占 應 進 用 比 例 146%, 超 額 進 用 354 人 ( 三 )104 年 10 月 份 人 資 羅 盤 月 刊 評 選 結 果 本 府 各 一 級 機 關 及 區 公 所 104 年 10 月 份 人 資 羅 盤 月 刊 已 評 選 完 竣, 並 將 預 訂 於 同 年 月 舉 行 之 主 題 匯 談 中, 頒 發 小 禮 物 給 獲 獎 機 關, 以 茲 鼓 勵 獲 獎 名 單 如 下 : 組 別 羅 盤 之 星 羅 盤 之 光 機 關 A 組 文 化 局 教 育 局 消 防 局 地 方 稅 務 局 機 關 B 組 秘 書 處 經 濟 發 展 局 客 家 事 務 局 人 事 處 公 所 組 桃 園 區 公 所 中 壢 區 公 所 楊 梅 區 公 所 龜 山 區 公 所 ( 四 ) 參 與 行 政 院 104 年 度 性 別 平 等 業 務 試 辦 評 審 作 業 1 行 政 院 性 別 平 等 處 預 訂 於 104 年 11 月 至 12 月 間 辦 理 輔 導 獎 勵 試 辦 計 畫, 並 擇 定 本 市 臺 中 市 基 隆 市 屏 東 縣 花 蓮 縣 及 金 門 縣 等 6 縣 市 為 試 辦 機 關 2 另 依 本 府 104 年 10 月 1 日 建 置 桃 園 市 政 府 性 別 平 等 辦 公 室 第 2 次 研 商 會 議 決 議, 有 關 本 府 參 與 行 政 院 104 年 度 性 別 平 等 業 務 試 辦 評 審 作 業, 茲 考 量 社 會 局 刻 正 規 劃 辦 理 本 府 性 別 平 等 辦 公 室 籌 備 事 宜, 6
於 該 辦 公 室 成 立 之 前, 爰 由 本 處 擔 任 主 要 聯 繫 窗 口 為 籌 辦 本 次 評 審 作 業, 本 府 已 於 104 年 10 月 20 日, 由 游 秘 書 長 主 持, 邀 集 相 關 業 務 主 政 機 關, 召 開 第 1 次 研 商 會 議 完 竣, 並 請 相 關 權 責 機 關 依 會 議 結 論 賡 續 辦 理 後 續 相 關 事 宜 3 茲 以 本 次 評 審 項 目 涉 及 本 處 各 單 位 權 責, 將 於 近 日 邀 集 相 關 單 位 確 認 填 報 評 審 項 目 之 執 行 成 果 及 須 檢 附 佐 證 資 料 主 席 裁 示 : 洽 悉 三 考 訓 科 報 告 ( 一 ) 高 階 文 官 領 導 才 能 發 展 班 第 1 班 1 為 拓 展 高 階 人 員 創 意 思 考 宏 觀 策 略 及 領 導 管 理 知 能, 於 104 年 10 月 1 日 辦 理 高 階 文 官 領 導 才 能 發 展 班 - 第 1 班 次, 參 訓 對 象 為 本 府 所 屬 機 關 簡 任 官 等 及 各 區 公 所 主 任 秘 書 層 級 以 上 人 員, 相 關 課 程 情 形 及 滿 意 度 調 查 結 果 如 下 表 : 高 階 文 官 領 導 才 能 發 展 班 課 程 名 稱 高 效 能 團 隊 的 領 導 力 講 座 慧 世 國 際 有 限 公 司 方 立 達 執 行 長 時 間 104/10/1 報 到 率 92% (34 人 ) 調 查 項 目 滿 意 度 (%) 滿 意 度 調 活 動 整 體 安 排 研 習 課 程 規 劃 100 97 7
查 對 工 作 知 能 有 無 助 益 97 教 學 環 境 設 備 97 工 作 人 員 服 務 100 平 均 滿 意 度 98 平 均 滿 意 度 計 算 方 式 : ( 非 常 滿 意 次 數 + 滿 意 次 數 ) 平 均 值 *100% 2 參 訓 人 員 對 於 課 務 建 議 及 本 科 因 應 改 進 作 為 如 下 : 課 務 檢 討 項 目 建 議 因 應 及 改 進 作 為 課 程 相 關 資 期 待 常 有 類 此 在 職 訓 練 該 班 共 計 3 班 次, 將 於 訊 提 供 以 培 養 遠 矚 前 瞻 思 維 11 月 13 日 及 12 月 1 日, 陸 續 辦 理 2 班 次 ( 二 ) 銓 敘 部 訂 於 104 年 10 月 27 日 在 本 市 桃 園 區 公 所 4 樓 視 聽 中 心 舉 辦 104 年 人 事 法 規 宣 導 座 談 會, 將 由 銓 敘 部 涂 常 務 次 長 其 梅 帶 隊, 並 由 法 規 司 簡 任 視 察 及 2 位 科 長 就 最 新 修 正 人 事 法 規 介 紹 現 行 職 組 職 系 設 置 情 形 及 未 來 調 整 方 向 公 務 員 服 務 與 中 立 應 注 意 事 項 予 以 宣 導, 本 科 業 與 銓 敘 部 承 辦 單 位 連 繫 當 日 接 待 事 宜, 惟 該 部 尚 未 確 認 涂 常 務 次 長 相 關 拜 會 行 程 又 本 次 座 談 會 將 由 企 劃 科 與 本 科 同 仁 負 責 司 儀 佈 置 紀 錄 簽 到 引 導 就 座 等 工 作 考 訓 科 孫 科 長 怡 君 補 充 : 本 科 在 10 月 20 日 ( 星 期 二 ) 收 到 行 政 院 104 年 模 範 公 務 人 員 核 定 名 單, 本 府 獲 選 2 名, 分 別 是 消 防 局 隊 員 黃 庚 偉 及 資 訊 中 心 主 任 閻 俊 如, 本 科 已 請 上 述 2 機 關 先 行 提 供 個 人 具 體 事 蹟, 以 利 行 政 院 人 事 行 政 總 處 彙 整 編 印 事 蹟 冊 另 104 年 關 懷 員 培 訓 課 程 進 階 班 訂 於 10 月 30 日 31 日 在 龍 潭 渴 望 園 區 舉 辦, 希 望 曾 參 加 過 103 104 年 關 懷 員 初 階 班 的 同 仁 都 能 踴 躍 參 加 8
主 席 裁 示 : 今 年 颱 風 侵 臺 頻 率 似 乎 比 較 多, 慶 幸 這 次 巨 爵 颱 風 ( 原 第 24 號 ) 在 今 天 已 減 弱 為 熱 帶 性 低 氣 壓, 希 望 未 來 考 訓 科 的 業 務 承 辦 人 及 股 長 可 以 多 多 學 習 掌 握 自 然 規 律 與 颱 風 動 態 相 關 資 訊, 慢 慢 累 積 建 立 有 用 的 資 料, 並 在 颱 風 季 節 過 後, 積 極 主 動 提 出 檢 討 報 告, 做 出 有 效 的 具 體 分 析 及 改 善 作 為 四 給 與 科 報 告 ( 一 ) 人 事 資 訊 數 位 教 材 行 政 院 人 事 行 政 總 處 ( 以 下 簡 稱 人 事 總 處 ) 為 提 升 人 事 資 訊 知 能 培 訓 優 質 人 事 人 力, 訂 定 104 年 度 推 動 人 事 資 訊 系 統 數 位 教 材 分 享 網 絡 計 畫, 並 自 各 機 關 報 送 之 55 件 作 品 中 擇 選 11 件 數 位 教 材 ( 如 附 件 ), 建 置 於 地 方 行 政 研 習 e 學 中 心 / 自 製 教 材 課 程 專 區, 提 供 人 事 人 員 分 享 學 習 上 開 教 材 將 登 載 本 處 網 站 最 新 消 息 並 連 結 至 資 訊 專 區, 供 人 事 人 員 參 考 運 用 另 就 優 良 人 事 資 訊 數 位 教 材 特 色 分 析 如 下 表, 作 為 未 來 數 位 教 材 製 作 之 參 考 資 料 入 選 教 材 主 題 分 析 項 目 教 材 特 色 說 明 1. 人 事 人 員 必 知 三 大 e 系 統 2. 雲 端 小 學 堂 ~ 公 務 人 員 WebHR 考 績 作 業 系 統 實 務 3. 服 務 獎 章 系 統 4.WebHR 人 事 核 派 及 報 到 作 業 5.WebHR 人 事 資 料 彈 性 選 員 統 計 應 用 6. 子 女 教 育 補 助 維 護 作 業 7. 另 予 考 績 Easy Go 8.WebHR 獎 懲 作 業 輕 鬆 主 題 呈 現 方 式 教 材 內 容 9 1. 以 擷 取 資 訊 系 統 畫 面, 製 作 簡 報 檔 方 式 呈 現, 以 醒 目 圖 示 及 提 醒, 增 加 教 材 層 次 性 2. 簡 報 檔 中 以 紅 色 方 框 提 醒 重 要 欄 位 注 意 事 項 1. 結 合 人 事 法 規 實 務 流 程, 並 輔 以 實 務 案 例 及 系 統 操 作 畫 面, 加 深 學 習 者 印 象 2. 教 學 內 容 編 排 明 確 如 : 前 言 課 程 大 綱 案 例 分 析 結 語 等, 讓 學 習 者 快 速 了 解 學 習 內 容 3. 製 作 業 務 小 叮 嚀 單 元, 彙 整 教 學 內 容 重 點 4. 運 用 WebHR 系 統 ( 如 : 彈 性
上 手 9.ECPA 事 求 人 機 關 徵 才 系 統 教 學 10. 獎 懲 作 業 流 程 SOP 及 WebHR 操 作 11. 教 師 敘 薪 作 業 教 學 方 式 選 員 功 能 ) 產 生 可 用 資 料, 佐 以 外 部 資 源 例 如 Excel 等 軟 體, 產 製 符 合 需 求 之 人 事 資 料 1. 以 1 人 或 多 人 共 同 講 述, 增 加 教 學 活 潑 度 2. 搭 配 虛 擬 人 物 串 場, 增 加 教 學 趣 味 性 ( 二 ) 公 教 人 員 桌 球 錦 標 賽 暨 親 子 闖 關 活 動 辦 理 情 形 1 本 市 第 1 屆 公 教 人 員 桌 球 錦 標 賽 暨 親 子 闖 關 活 動 業 於 104 年 10 月 17 日 ( 星 期 六 ) 於 本 市 體 育 館 辦 理 完 竣, 成 績 表 如 下 : 組 別 公 務 人 員 公 務 人 員 教 職 員 教 職 員 成 績 男 子 組 女 子 組 男 子 組 女 子 組 冠 軍 環 保 局 A 環 保 局 龍 潭 區 中 壢 區 亞 軍 警 察 局 地 政 局 蘆 竹 區 平 鎮 區 季 軍 消 防 局 八 德 區 公 所 桃 園 區 蘆 竹 區 季 軍 地 政 局 A 警 察 局 平 鎮 區 大 園 區 第 五 名 地 政 局 B 市 議 會 觀 音 區 第 五 名 環 保 局 B 平 鎮 區 公 所 八 德 區 第 五 名 蘆 竹 區 公 所 中 壢 區 公 所 第 五 名 退 休 人 員 協 會 B 桃 園 區 公 所 2 感 謝 所 有 參 與 工 作 的 夥 伴 熱 心 協 助, 使 本 次 活 動 得 以 順 利 進 行 另 經 檢 討 本 次 活 動 尚 需 調 整 事 項 如 下 : 編 號 項 目 改 善 調 整 內 容 備 註 1 親 子 闖 關 活 動 可 運 用 背 板 布 條 等, 使 主 題 親 子 闖 更 明 顯, 以 利 參 加 活 動 人 員 拍 照 留 念, 亦 更 關 活 動 能 呈 現 主 題 效 果 2 開 球 開 幕 典 禮 結 束, 開 球 人 員 即 應 於 開 球 區 準 備 儀 式 3 麥 克 風 為 使 主 席 貴 賓 司 儀 及 宣 誓 代 表 等 於 致 詞 10
確 認 或 報 告 時 順 利 進 行, 遞 交 麥 克 風 人 員 應 事 先 將 電 源 開 關 開 啟, 並 清 楚 說 明 主 席 裁 示 : 今 年 全 國 公 教 美 展 北 區 巡 迴 展 開 幕 典 禮 及 桌 球 錦 標 賽, 感 謝 給 與 科 同 仁 都 能 盡 心 盡 力, 並 掌 握 市 長 所 說 的 三 個 工 作 要 領 - 有 效 性 積 極 性 貢 獻 度, 將 活 動 做 到 精 準 到 位, 但 唯 一 美 中 不 足 的 是 工 作 人 員 沒 有 團 體 合 照, 留 下 紀 念, 未 來 可 以 再 思 考 如 何 提 升 活 動 的 價 值 與 意 義 五 秘 書 室 報 告 ( 一 ) 市 政 會 議 紀 錄 相 關 提 案 臨 時 動 議 及 主 席 裁 示 涉 及 本 處 權 責 部 分 摘 陳 如 下 : 1 104 年 9 月 30 日 第 38 次 市 政 會 議 (1) 本 處 為 訂 定 桃 園 市 公 教 人 員 住 宅 貸 款 及 急 難 貸 款 基 金 收 支 保 管 及 運 用 辦 法 案, 照 案 通 過 (2) 蘆 竹 區 區 長 建 議 颱 風 期 間 同 仁 24 小 時 輪 班, 關 於 同 仁 加 班 費 請 研 議 放 寬 以 鼓 勵 同 仁 一 節, 本 處 已 與 人 事 行 政 總 處 主 計 總 處 積 極 溝 通 處 理 中 (3) 颱 風 期 間, 網 路 流 傳 假 冒 市 長 名 義 發 布 停 班 課 半 天 的 訊 息, 混 淆 視 聽, 嚴 重 違 反 公 共 利 益 ; 此 外, 先 前 亦 有 登 革 熱 來 自 虎 頭 山 的 網 路 謠 言 散 布, 由 於 網 路 謠 言 真 實 性 難 以 驗 證, 故 常 以 訛 傳 訛, 因 此 如 有 網 路 謠 言 時, 主 政 機 關 應 立 即 澄 清, 並 請 警 察 局 協 助 追 查 2 104 年 10 月 7 日 第 39 次 市 政 會 議 (1)2016 臺 灣 燈 會 需 要 全 市 府 團 隊 民 間 及 企 業 的 通 力 合 作 及 動 員, 方 能 成 功, 請 各 局 處 務 必 全 力 投 入, 儘 早 完 成 需 決 策 及 研 議 的 事 項, 請 於 籌 備 會 議 中 討 論, 會 議 除 仍 由 邱 副 市 長 及 邱 副 秘 書 長 繼 續 參 與 督 導 以 外, 將 由 秘 書 長 及 市 長 輪 流 參 加 (2) 就 政 務 官 行 政 中 立 之 建 議 性 規 範, 請 本 處 簽 陳 市 長, 核 定 後 通 知 各 首 長 11
(3) 本 處 提 案 修 正 桃 園 市 政 府 交 通 局 組 織 規 程 第 3 條 第 15 條 暨 編 制 表, 及 訂 定 桃 園 市 政 府 交 通 事 件 裁 決 處 組 織 規 程 案 暨 編 制 表 一 案, 照 案 通 過 ( 二 ) 研 考 業 務 歷 次 市 政 會 議 決 議 及 市 長 裁 示 應 辦 事 項 彙 整 如 附 表 1, 總 計 有 4 案, 管 考 情 形 如 下 : 1 已 完 成 者 : 本 次 無 新 增 完 成 項 目 2 辦 理 中 或 待 辦 : 計 有 4 案, 建 議 持 續 列 管, 請 各 科 配 合 積 極 辦 理, 並 依 限 完 成 ( 三 ) 法 制 業 務 有 關 配 合 改 制 直 轄 市 法 規 整 備 作 業, 本 處 應 新 訂 之 自 治 法 規 及 行 政 規 則, 後 續 辦 理 情 形 如 下 ( 詳 如 附 表 2): 1 組 織 法 規 類 ( 總 計 62 項 ) 已 完 成 :61 項, 未 完 成 1 項, 為 桃 園 市 政 府 交 通 事 件 裁 決 處 組 織 規 程 ( 本 次 無 新 增 完 成 項 目 ) 2 自 治 法 規 或 行 政 規 則 ( 總 計 50 項 ) (1) 已 完 成 者 : 本 次 無 新 增 完 成 項 目 (2) 未 完 成 :7 項, 請 各 科 務 必 於 預 訂 期 限 內 完 成 修 訂 作 業, 若 屬 原 各 鄉 鎮 市 公 所 訂 定 之 行 政 規 則 部 分, 亦 請 各 科 追 蹤 各 區 公 所 辦 理 進 度 ( 四 ) 本 處 重 點 業 務 本 案 經 請 各 科 審 視 現 行 業 務 執 行 情 形, 並 研 提 重 要 列 管 案 件 及 執 行 進 度 ( 詳 如 附 表 3), 總 計 有 18 案 ( 分 別 為 企 劃 科 2 案 人 力 科 5 案 考 訓 科 11 案 及 給 與 科 1 案, 其 中 人 力 科 1 案 併 入 企 劃 科 ) 1 已 完 成 者 : 計 有 1 案 ( 本 府 所 屬 工 程 機 關 農 業 局 獸 醫 職 務 及 各 區 公 所 工 程 單 位 人 力 補 實 之 精 進 作 法 案 ), 建 議 解 除 列 管 2 辦 理 中 或 待 辦 : 計 有 17 案, 建 議 持 續 列 管, 請 各 科 配 合 積 極 辦 理, 並 依 限 完 成 12
蕭 副 處 長 鈺 回 應 : 有 關 附 表 3 本 處 各 科 列 管 案 件 一 覽 表 的 內 容, 建 議 各 科 確 實 檢 視 並 依 現 況 更 新 主 席 裁 示 : 會 後 請 各 科 室 主 管 一 起 來 檢 討 附 表 3 的 列 管 案 件 內 容 六 會 計 員 報 告 ( 一 ) 訂 定 本 處 公 務 統 計 方 案 草 案 辦 理 情 形 1 依 本 處 預 告 統 計 資 料 發 布 時 間 表 發 布 之 統 計 資 料, 目 前 本 處 發 布 之 統 計 資 料 計 8 項 均 屬 年 報, 原 規 劃 各 項 年 度 統 計 資 料 之 編 報 期 限 均 為 次 年 3 月 5 日 前 ( 遇 例 假 日 順 延 ) 編 報, 為 符 合 本 處 公 務 統 計 方 案 草 案 之 相 關 規 定, 將 其 編 報 期 限 修 正 如 下 : (1) 次 年 2 月 底 前 編 報 : 桃 園 市 政 府 所 屬 機 關 公 務 人 員 人 數 - 按 教 育 程 度 分 桃 園 市 政 府 所 屬 機 關 公 務 人 員 人 數 - 按 官 職 等 分 桃 園 市 政 府 所 屬 機 關 公 務 人 員 人 數 - 按 年 齡 分 桃 園 市 政 府 所 屬 機 關 公 務 人 員 人 數 - 按 年 資 分 桃 園 市 政 府 所 屬 一 級 機 關 終 身 學 習 時 數 桃 園 市 政 府 所 屬 機 關 學 校 數 等 計 6 項 (2) 次 年 1 月 底 前 編 報 : 桃 園 市 政 府 所 屬 機 關 學 校 身 心 障 礙 人 員 進 用 情 形 桃 園 市 政 府 所 屬 機 關 學 校 原 住 民 族 人 員 進 用 情 形 等 計 2 項 ( 二 ) 本 處 公 務 統 計 方 案 草 案 有 關 公 務 統 計 報 表 程 式 部 分 已 依 上 開 編 報 期 限 訂 定, 且 該 公 務 統 計 方 案 草 案 業 於 104 年 10 月 14 日 函 送 本 府 主 計 處 核 定, 俟 該 處 核 定 後, 除 依 核 定 之 公 務 統 計 方 案 內 容 實 施 及 上 網 公 告 外, 並 併 同 修 正 本 處 預 告 統 計 資 料 發 布 時 間 表 之 相 關 資 料, 又 為 因 應 各 項 年 度 統 計 資 料 皆 修 正 提 前 完 成 其 編 報, 提 請 各 科 及 早 辦 理, 以 在 編 報 期 限 內 完 成 發 布 各 項 統 計 資 料 主 席 裁 示 : 洽 悉 13
七 人 事 管 理 員 報 告 ( 一 ) 人 事 動 態 : 1 新 進 人 員 人 力 科 專 員 楊 維 華 於 104 年 10 月 8 日 到 任 2 離 職 人 員 考 訓 科 科 員 童 瓊 華 於 104 年 10 月 16 日 離 職 ( 二 ) 本 月 第 1 場 Happy Hours 於 16 日 舉 辦 完 竣 ; 第 2 場 預 訂 於 23 日 舉 辦, 分 享 者 為 企 劃 科 科 員 卓 怡 均, 分 享 主 題 為 : 我 的 EXCEL 時 代 李 人 事 管 理 員 淑 雲 補 充 : 第 1 場 Happy Hours 由 給 與 科 助 理 員 吳 曄 彤 分 享 數 位 剪 輯 - 威 力 導 演, 參 加 同 仁 有 回 饋 意 見, 因 為 影 片 剪 輯 的 功 能 較 多, 操 作 界 面 較 為 複 雜, 依 原 訂 90 分 鐘 時 間 只 能 學 習 基 礎 概 念, 實 作 時 間 略 顯 不 足, 希 望 能 再 增 加 場 次, 讓 大 家 更 為 深 入 學 習 秘 書 室 林 主 任 佳 瑩 回 應 : Happy Hours 是 提 供 大 家 可 以 發 展 才 能 的 舞 台, 引 導 同 仁 去 凝 聚 Team 的 力 量, 所 以 建 議 大 家 可 以 利 用 私 底 下 的 其 他 時 間 將 這 個 Team 再 往 外 延 伸 出 去 主 席 裁 示 : Happy Hours 是 一 個 非 正 式 的 舞 台, 因 緣 際 會, 讓 每 個 人 都 能 有 分 享 長 才 的 機 會, 希 望 熱 情 的 分 享, 大 家 一 起 學 習 成 長 ; 也 希 望 以 後 能 揭 露 每 一 次 Happy Hours 的 報 告 主 題 及 主 講 人 姓 名, 並 以 條 列 式 的 方 式 呈 現, 有 一 個 美 好 的 開 始 參 臨 時 動 議 : 無 肆 工 作 指 示 : 徐 主 任 秘 書 秋 菊 : 請 各 科 務 必 注 意 承 辦 公 文 的 時 效, 這 段 時 間 考 訓 科 的 展 期 案 件 特 別 多, 請 科 長 要 加 強 督 導 同 仁, 並 掌 握 科 內 同 仁 承 辦 的 公 文 進 度 14
伍 主 席 指 ( 裁 ) 示 : 一 今 天 上 午 市 長 出 席 104 年 全 國 公 教 美 展 北 區 巡 迴 展 開 幕 典 禮, 有 提 到 社 區 大 學 的 終 身 學 習 觀 念, 鼓 勵 我 們 公 教 人 員 在 公 暇 之 餘, 多 探 索 個 人 藝 術 潛 能, 打 開 自 己 另 一 扇 生 命 窗 口 二 有 關 本 府 第 41 次 市 政 會 議 決 議 事 項, 轉 達 如 下 : 桃 園 農 工 與 台 北 科 技 大 學 合 併, 請 教 育 局 與 北 科 大 協 調 將 部 分 科 系 引 進 桃 農 校 區, 另 請 本 處 及 教 育 局 與 北 科 大 協 調 開 設 本 府 EMBA 班 相 關 事 宜 陸 散 會 ( 下 午 3 時 35 分 ) 15
會 議 日 期 / 會 次 1040114 第 3 次 會 議 1040204 第 6 次 會 議 1040225 第 8 次 會 議 附 表 1: 桃 園 市 政 府 市 政 會 議 決 議 及 市 長 裁 示 事 項 彙 整 表 反 灰 項 目 : 本 處 登 錄 為 局 處 列 管 案 件 紅 字 部 分 為 最 新 進 度 會 議 決 議 及 市 長 裁 承 辦 科 辦 理 情 形 管 考 示 本 處 應 辦 理 事 項 已 完 成 辦 理 中 待 辦 意 見 觀 音 區 公 所 人 力 缺 企 劃 科 人 力 科 企 劃 科 持 續 乏 問 題 專 案 處 理, 人 力 科 V( 已 規 劃 相 關 V( 於 辦 理 列 管 日 後 將 推 動 市 政 府 具 體 作 法, 並 刻 區 公 所 員 與 區 公 所 人 才 交 正 簽 陳 府 一 層 額 鑑 作 業 流 中 ) 時 一 併 納 入 檢 討 ) 市 府 及 各 公 所 係 行 政 一 體, 今 年 下 半 年 將 推 動 市 府 及 區 公 所 間 人 才 交 流 1. 交 通 事 件 裁 決 處 組 織 案, 請 儘 快 研 議 簽 准 後 提 市 政 會 議 人 力 科 V ( 已 規 劃 相 關 具 體 作 法, 並 刻 正 簽 陳 府 一 層 中 ) 企 劃 科 V( 前 於 104 年 7 月 20 日 王 副 市 長 召 開 本 府 組 織 編 制 及 預 算 員 額 專 案 小 組 第 4 次 會 議 審 查 通 過, 並 簽 奉 市 長 核 准, 交 通 局 刻 正 研 擬 草 案 ) 持 續 列 管 持 續 列 管 16
會 議 日 期 / 會 次 會 議 決 議 及 市 長 裁 示 本 處 應 辦 理 事 項 2. 工 程 處 為 因 應 本 市 捷 運 綠 線 推 動, 亟 需 專 業 經 驗 豐 富 之 人 才, 請 交 通 局 參 考 人 事 處 建 議 輔 助 方 式 儘 快 延 攬 人 員, 以 確 保 捷 運 綠 線 品 質 重 大 工 程 津 貼 請 秘 書 長 交 通 局 人 事 處 參 考 其 他 縣 市 先 例 加 以 研 議 ; 工 務 局 所 提 工 程 專 業 加 給 另 案 討 論 承 辦 科 辦 理 情 形 管 考 已 完 成 辦 理 中 待 辦 意 見 給 與 科 V ( 為 爭 取 捷 運 持 續 工 程 處 於 104 年 列 管 4 月 1 日 成 立 後, 即 適 用 國 家 重 大 交 通 工 程 各 加 給 表, 業 於 104 年 3 月 13 日 會 同 交 通 局 至 行 政 院 人 事 行 政 總 處 拜 訪 張 副 人 事 長, 進 行 溝 通 協 調 所 獲 回 應 意 見 業 於 104 年 3 月 26 日 簽 奉 核 閱, 未 來 亦 將 與 人 事 總 處 承 辦 單 位 保 持 密 切 連 繫, 並 會 同 交 通 局 參 據 人 事 總 處 回 應 意 見, 辦 理 後 續 函 報 行 政 院 等 相 關 事 宜 ) 17
附 表 2: 桃 園 市 政 府 人 事 處 新 訂 組 織 法 規 自 治 法 規 及 行 政 規 則 辦 理 情 形 秘 書 室 104.10.21 更 新 組 織 法 規 類 ( 總 計 62 項, 已 完 成 61 項, 未 完 成 1 項 ) 紅 字 部 分 為 新 增 項 目 序 號 1 法 規 名 稱 桃 園 市 政 府 交 通 事 件 裁 決 處 組 織 規 程 公 ( 發 ) 布 辦 理 進 度 ( 或 發 布 下 達 文 號 ) 或 下 達 日 未 完 成 項 目 業 於 104 年 7 月 20 日 上 午 10 時 30 分 由 王 副 市 長 召 開 本 府 組 織 編 制 及 預 算 員 額 專 案 小 組 第 4 次 會 議 審 查 完 竣, 會 議 紀 錄 業 簽 奉 市 長 核 准, 交 通 局 刻 正 研 擬 草 案 應 新 訂 之 自 治 法 規 或 行 政 規 則 總 計 50 項, 已 完 成 43 項 ( 本 次 新 增 完 成 共 0 項 ), 未 完 成 7 項 紅 字 部 分 為 新 增 項 目 未 完 成 項 目 承 辦 單 位 企 劃 科 序 號 法 規 名 稱 辦 理 進 度 承 辦 單 位 研 擬 中 企 劃 科 ( 配 合 本 市 各 級 學 校 職 員 員 額 編 制 桃 園 縣 政 府 人 事 處 暨 所 屬 人 核 定 期 程 辦 理, 預 訂 11 月 30 日 完 1 事 人 員 派 兼 任 桃 園 縣 各 級 公 成 ) 立 學 校 人 事 管 理 員 作 業 要 點 ( 欠 缺 下 達 函 未 列 入 總 檢 清 冊, 惟 仍 須 新 訂 ) 2 桃 園 縣 政 府 各 機 關 學 校 公 務 人 員 獎 懲 案 件 處 理 要 點 併 同 相 關 獎 懲 規 定 研 擬 中, 已 於 6 月 12 日 邀 集 一 級 機 關 及 各 區 公 所 召 開 會 議 研 商 要 點 草 案, 業 就 會 上 機 關 意 見, 重 新 擬 具 要 點 條 文, 刻 正 簽 辦 中 ( 預 訂 11 月 30 日 完 成 ) 考 訓 科 18
序 號 法 規 名 稱 辦 理 進 度 承 辦 單 位 3 桃 園 縣 政 府 及 所 屬 各 機 關 學 校 公 務 人 員 平 時 獎 懲 基 準 與 本 府 獎 懲 案 件 處 理 要 點, 併 同 研 擬 中 ( 預 訂 11 月 30 日 完 成 ) 考 訓 科 4 5 6 7 桃 園 縣 政 府 暨 所 屬 各 機 關 學 與 本 府 獎 懲 案 件 處 理 要 點, 併 同 研 校 公 務 員 酒 後 駕 車 肇 事 處 理 擬 中 原 則 ( 預 訂 11 月 30 日 完 成 ) 經 第 38 次 市 政 會 議 審 議 通 過, 並 於 桃 園 縣 公 教 人 員 住 宅 貸 款 及 104 年 10 月 13 日 移 請 法 務 局 發 布 急 難 貸 款 基 金 收 支 保 管 及 運 施 行 中 用 辦 法 ( 預 訂 10 月 31 日 完 成 ) 桃 園 縣 輔 助 公 教 人 員 購 置 住 宅 基 金 設 置 管 理 運 用 要 點 俟 桃 園 市 公 教 人 員 住 宅 貸 款 及 急 難 貸 款 基 金 收 支 保 管 及 運 用 辦 法 通 過 後, 廢 止 本 要 點 ( 預 訂 10 月 31 日 完 成 ) 研 議 中 桃 園 縣 政 府 所 屬 實 施 用 人 費 ( 預 訂 11 月 30 日 完 成 ) 率 事 業 機 構 主 持 人 薪 給 調 整 注 意 事 項 考 訓 科 給 與 科 給 與 科 給 與 科 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