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ZHONGHUA RENMIN GONGHEGUO NONGYEBU GONGBAO 2014 年 第 11 期 ( 总 第 134 期 ) 目 录 通 知 决 定 农 业 部 食 品 药 品 监 管 总 局 关 于 加 强 食 用 农 产 品 质 量 安 全 监 督 管 理 工 作 的 意 见 /4 农 业 部 财 政 部 银 监 会 关 于 选 择 内 蒙 古 自 治 区 扎 赉 特 旗 等 4 个 国 家 现 代 农 业 示 范 区 开 展 农 业 改 革 与 建 设 试 点 的 通 知 /6 农 业 部 关 于 进 一 步 加 强 长 江 江 豚 保 护 管 理 工 作 的 通 知 /8 农 业 部 办 公 厅 关 于 进 一 步 加 强 长 江 和 珠 江 流 域 渔 政 执 法 工 作 的 通 知 /9 农 业 部 办 公 厅 关 于 进 一 步 加 强 水 生 生 物 经 济 物 种 增 殖 放 流 苗 种 管 理 的 通 知 /10 农 业 部 办 公 厅 关 于 做 好 2014 2015 年 度 北 部 湾 共 同 渔 区 渔 船 作 业 安 排 的 通 知 /12 农 业 部 办 公 厅 关 于 2015 年 实 施 中 韩 渔 业 协 定 有 关 问 题 的 通 知 /13 农 业 部 办 公 厅 关 于 我 国 渔 船 过 境 俄 罗 斯 水 域 注 意 事 项 的 通 知 /25 农 业 部 办 公 厅 关 于 加 强 印 尼 远 洋 渔 业 项 目 管 理 的 通 知 /26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农 业 部 办 公 厅 主 办 主 编 陈 邦 勋 常 务 副 主 编 辛 燕 公 报 室 主 任 时 以 群 副 主 任 杨 启 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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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AZETTE OF THE MINISTRY OF AGRICULTURE OF THE PEOPLE S REPUBLIC OF CHINA NO.11,2014(VOL.134) CONTENTS Circulars and Decisions Joint opinions of the Ministry of Agriculture and China Food and Drug Administration on strengthening supervision and management of edible agro-product quality /4 Joint circular of the Ministry of Agriculture, the Ministry of Finance and China Banking Regulatory Commission on implementing pilot programs of agricultural reform and development in selected Jalaid Banner of Inner Mongolia and other three national modern agriculture demonstration bases /6 Circular of the Ministry of Agriculture on strengthening management of Yangtze finless porpoise conservation /8 Circular of the General Office of the Ministry of Agriculture on strengthening fishery law-enforcement in the Yangtze River and the Pearl River Valleys /9 Circular of the General Office of the Ministry of Agriculture on strengthening stock enhancement and fry management of cash species of aquatic organisms /10 Circular of the General Office of the Ministry of Agriculture on making arrangements for fishing operations in the common fishing zones of the Beibu Gulf in 2014-2015 /12 Circular of the General Office of the Ministry of Agriculture on issues concerning implementation of China-KOR Fisheries Agreement in 2015 /13 Circular of the General Office of the Ministry of Agriculture on instructions for China's fishing vessels transiting in Russian waters /25 Circular of the General Office of the Ministry of Agriculture on strengthening management of high-sea fishing programs in Indonesia /26 Circular of the General Office of the Ministry of Agriculture on releasing the lists of top ten villages for agri-tourism and top ten villages for sightseeing in China in 2014 /27 Circular of the General Office of the Ministry of Agriculture on accepting applications for the program of "National top ten farmers" in 2014 /32 Circular of the General Office of the Ministry of Agriculture on releasing the list of candidates of the program of "leaders to develop agriculture with technological advancement " /34 Regulations and Standards Joint circular of the the Ministry of Agriculture and the Executive Office of Three Gorges Project Construction Committee of the State Council on printing and distributing the Technical Regulations of Ecosystem Approach to Fisheries in Three Gorges Reservoir /36 Circular of the General Office of the Ministry of Agriculture on printing and distributing the Administrative Measures on Position Monitoring of High-sea Fishing Vessels /46 Circular of the General Office of the Ministry of Agriculture on printing and distributing the Administrative Measures on Selecting Programs of "National top ten farmers" /49 Sectoral planning Circular of the General Office of the Ministry of Agriculture on printing and distributing the National Plan on Controlling Locust Plagues in Sustainable Approaches (2014-2020) /52 Industrial standards Announcement No. 2166 of the Ministry of Agriculture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58 Notifications and Announcements Joint announcement No.2157 of the Ministry of Agriculture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and the General Administration of Customs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61 Notification of the General Office of the Ministry of Agriculture on results of the Third National Vocational Skill Competition of Gas Production under 2014 China Skill Contest /63 GAZETTE OF THE MINISTRY OF 中 AGRICULTURE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农 OF 业 部 THE 公 报 PEOPLE S REPUBLIC OF CHINA

通 知 决 定 农 业 部 食 品 药 品 监 管 总 局 关 于 加 强 食 用 农 产 品 质 量 安 全 监 督 管 理 工 作 的 意 见 农 质 发 2014 14 号 各 省 自 治 区 直 辖 市 及 计 划 单 列 市 农 业 ( 农 牧 农 村 经 济 ) 畜 牧 兽 医 农 垦 农 产 品 加 工 渔 业 厅 ( 局 委 办 ), 食 品 药 品 监 督 管 理 局 ; 新 疆 生 产 建 设 兵 团 农 业 ( 水 产 ) 局 食 品 药 品 监 督 管 理 局 : 为 深 入 贯 彻 中 央 农 村 工 作 会 议 精 神, 认 真 落 实 国 务 院 机 构 改 革 和 职 能 转 变 方 案 国 务 院 关 于 地 方 改 革 完 善 食 品 药 品 监 督 管 理 体 制 的 指 导 意 见 ( 国 发 2013 18 号 ) 和 国 务 院 办 公 厅 关 于 加 强 农 产 品 质 量 安 全 监 管 工 作 的 通 知 ( 国 办 发 2013 106 号 ) 要 求, 现 就 加 强 食 用 农 产 品 质 量 安 全 监 督 管 理 工 作 衔 接, 强 化 食 用 农 产 品 质 量 安 全 全 程 监 管, 提 出 以 下 意 见 一 严 格 落 实 食 用 农 产 品 监 管 职 责 食 用 农 产 品 是 指 来 源 于 农 业 活 动 的 初 级 产 品, 即 在 农 业 活 动 中 获 得 的 供 人 食 用 的 植 物 动 物 微 生 物 及 其 产 品 农 业 活 动 既 包 括 传 统 的 种 植 养 殖 采 摘 捕 捞 等 农 业 活 动, 也 包 括 设 施 农 业 生 物 工 程 等 现 代 农 业 活 动 植 物 动 物 微 生 物 及 其 产 品 是 指 在 农 业 活 动 中 直 接 获 得 的 以 及 经 过 分 拣 去 皮 剥 壳 粉 碎 清 洗 切 割 冷 冻 打 蜡 分 级 包 装 等 加 工, 但 未 改 变 其 基 本 自 然 性 状 和 化 学 性 质 的 产 品 食 用 农 产 品 质 量 安 全 监 管 体 制 调 整 后, 农 产 品 质 量 安 全 法 规 定 的 食 用 农 产 品 进 入 批 发 零 售 市 场 或 生 产 加 工 企 业 后 的 质 量 安 全 监 管 职 责 由 食 品 药 品 监 管 部 门 依 法 履 行, 农 业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不 再 履 行 食 用 农 产 品 进 入 市 场 后 的 相 应 质 量 安 全 监 管 职 责 现 行 的 食 用 农 产 品 质 量 安 全 分 段 监 管, 不 包 括 农 业 生 产 技 术 动 植 物 疫 病 防 控 和 转 基 因 生 物 安 全 监 督 管 理 农 业 部 门 根 据 监 管 工 作 需 要, 可 进 入 批 发 零 售 市 场 开 展 食 用 农 产 品 质 量 安 全 风 险 评 估 和 风 险 监 测 工 作 农 业 食 品 药 品 监 管 部 门 要 严 格 执 行 食 品 安 全 法 农 产 品 质 量 安 全 法 等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和 各 级 政 府 及 编 制 委 员 会 确 定 的 部 门 监 管 职 责 分 工, 认 真 履 行 法 定 的 监 管 职 责 农 业 部 门 要 切 实 履 行 好 食 用 农 产 品 从 种 植 养 殖 到 进 入 批 发 零 售 市 场 或 生 产 加 工 企 业 前 的 监 管 职 责 ; 食 品 药 品 监 管 部 门 要 切 实 履 行 好 食 用 农 产 品 进 入 批 发 零 售 市 场 或 生 产 加 工 企 业 后 的 监 管 职 责, 不 断 提 升 对 食 用 农 产 品 质 量 安 全 的 保 障 水 平 省 级 农 业 食 品 药 品 监 管 部 门 要 联 合 推 动 市 县 两 级 政 府 抓 紧 落 实 食 用 农 产 品 质 量 安 全 属 地 管 理 责 任, 将 食 用 农 产 品 质 量 安 全 监 管 纳 入 县 乡 政 府 绩 效 考 核 范 围, 建 立 相 应 的 考 核 规 范 和 评 价 机 制 每 年 要 组 织 开 展 一 次 食 用 农 产 品 质 量 安 全 监 管 工 作 联 合 督 查, 切 实 推 动 监 管 责 任 落 实 二 加 快 构 建 食 用 农 产 品 全 程 监 管 制 度 各 地 农 业 食 品 药 品 监 管 部 门 要 在 地 方 政 府 统 一 领 导 下, 共 同 研 究 解 决 食 用 农 产 品 质 量 安 全 监 管 中 职 能 交 叉 和 监 管 空 白 问 题, 进 一 步 厘 清 监 管 职 责, 细 化 任 务 分 工, 消 除 监 管 空 白, 形 成 监 管 合 力 对 于 现 行 法 律 法 规 和 规 章 制 度 尚 未 完 全 明 确 的 监 管 职 责 和 监 管 事 项, 要 在 统 筹 协 调 的 基 础 上, 提 请 地 方 政 府 因 地 制 宜 明 确 监 管 部 门, 出 台 相 应 的 监 管 措 施, 避 免 出 现 监 管 漏 洞 和 盲 区 农 业 部 门 要 依 法 抓 紧 完 善 并 落 实 农 业 投 入 品 监 管 产 地 环 境 管 理 种 植 养 殖 过 程 控 制 包 装 标 识 食 用 动 物 及 其 产 品 检 验 检 疫 等 制 度 规 范 ; 食 品 药 品 监 管 部 门 要 研 究 制 定 食 用 农 产 品 进 入 批 发 零

通 知 决 定 售 市 场 或 生 产 加 工 企 业 后 的 管 理 制 度, 落 实 好 监 管 职 责 三 稳 步 推 行 食 用 农 产 品 产 地 准 出 和 市 场 准 入 管 理 农 业 部 门 和 食 品 药 品 监 管 部 门 共 同 建 立 以 食 用 农 产 品 质 量 合 格 为 核 心 内 容 的 产 地 准 出 管 理 与 市 场 准 入 管 理 衔 接 机 制 农 业 部 门 要 抓 紧 建 立 食 用 农 产 品 产 地 准 出 制 度, 因 地 制 宜 地 按 照 产 品 类 别 和 生 产 经 营 主 体 类 型, 将 有 效 期 内 三 品 一 标 质 量 标 志 动 植 物 病 虫 害 检 疫 合 格 证 明 及 规 模 化 生 产 经 营 主 体 ( 逐 步 实 现 覆 盖 全 部 生 产 经 营 主 体 ) 出 具 的 食 用 农 产 品 产 地 质 量 检 测 报 告 等 质 量 合 格 证 明 作 为 食 用 农 产 品 产 地 准 出 的 基 础 条 件 ; 食 品 药 品 监 管 部 门 要 着 手 建 立 与 食 用 农 产 品 产 地 准 出 制 度 相 对 接 的 市 场 准 入 制 度, 将 查 验 农 业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认 可 的 作 为 食 用 农 产 品 产 地 准 出 基 础 条 件 的 质 量 合 格 证 明 作 为 食 用 农 产 品 进 入 批 发 零 售 市 场 或 生 产 加 工 企 业 的 基 本 条 件 农 业 部 门 和 食 品 药 品 监 管 部 门 要 依 托 基 层 执 法 监 管 和 技 术 服 务 机 构, 加 强 督 导 巡 查 和 监 督 管 理, 确 保 产 地 准 出 和 市 场 准 入 过 程 中 的 质 量 合 格 证 明 真 实 有 效 四 加 快 建 立 食 用 农 产 品 质 量 追 溯 体 系 农 业 部 门 要 按 照 职 责 分 工, 加 快 建 立 食 用 农 产 品 质 量 安 全 追 溯 体 系, 可 率 先 在 菜 篮 子 产 品 主 产 区 推 动 农 业 产 业 化 龙 头 企 业 农 民 专 业 合 作 社 家 庭 农 场 开 展 质 量 追 溯 试 点, 优 先 将 生 猪 和 三 品 一 标 食 用 农 产 品 纳 入 追 溯 试 点 范 围, 推 动 食 用 农 产 品 从 生 产 到 进 入 批 发 零 售 市 场 或 生 产 加 工 企 业 前 的 环 节 可 追 溯 食 品 药 品 监 管 部 门 要 在 有 序 推 进 食 品 安 全 追 溯 体 系 建 设 的 同 时, 积 极 配 合 农 业 部 门 推 进 食 用 农 产 品 质 量 安 全 追 溯 体 系 的 建 设, 并 通 过 监 督 食 用 农 产 品 经 营 者 建 立 并 严 格 落 实 进 货 查 验 和 查 验 记 录 制 度, 做 好 与 农 业 部 门 建 设 的 食 用 农 产 品 质 量 安 全 追 溯 体 系 的 有 机 衔 接, 逐 步 实 现 食 用 农 产 品 生 产 收 购 销 售 消 费 全 链 条 可 追 溯 五 深 入 推 进 突 出 问 题 专 项 整 治 农 业 食 品 药 品 监 管 部 门 要 针 对 食 用 农 产 品 在 生 产 收 购 销 售 和 消 费 过 程 中 存 在 的 突 出 问 题, 有 计 划 有 步 骤 有 重 点 地 联 合 开 展 专 项 治 理 整 顿 始 终 保 持 高 压 态 势, 严 厉 惩 处 各 类 违 法 违 规 行 为 在 专 项 整 治 和 执 法 监 管 过 程 中 需 要 联 合 行 动 的, 要 统 筹 协 调 统 一 调 度 和 统 一 行 动 ; 在 各 环 节 查 处 的 违 法 违 规 案 件, 该 移 交 的 要 依 法 按 程 序 及 时 移 交 ; 需 要 相 互 配 合 的, 要 及 时 跟 进 六 加 强 监 管 能 力 建 设 和 监 管 执 法 合 作 农 业 食 品 药 品 监 管 部 门 要 不 断 推 进 食 用 农 产 品 质 量 安 全 监 管 机 构 和 食 品 安 全 监 管 机 构 的 建 设 与 人 员 配 备, 并 抓 紧 与 编 制 发 改 财 政 等 部 门 衔 接 沟 通, 加 快 建 立 健 全 基 层 食 用 农 产 品 质 量 安 全 监 管 和 食 品 安 全 监 管 队 伍, 将 基 层 监 管 能 力 建 设 纳 入 年 度 财 政 预 算 和 基 本 建 设 计 划, 采 取 多 项 措 施, 着 力 提 高 基 层 食 用 农 产 品 质 量 安 全 和 食 品 安 全 监 管 能 力 农 业 食 品 药 品 监 管 部 门 要 建 立 食 用 农 产 品 质 量 安 全 监 管 信 息 共 享 制 度, 定 期 和 不 定 期 互 换 食 用 农 产 品 质 量 安 全 监 管 中 的 相 关 信 息 建 立 风 险 评 估 结 果 共 享 制 度, 加 强 食 用 农 产 品 质 量 安 全 风 险 交 流 合 作 建 立 违 法 案 件 信 息 相 互 通 报 制 度, 密 切 行 政 执 法 的 协 调 与 协 作 加 强 应 急 管 理 方 面 的 合 作, 开 展 食 用 农 产 品 质 量 安 全 ( 食 品 安 全 ) 突 发 事 件 应 急 处 置 合 作 和 经 验 交 流 共 同 建 立 完 善 食 用 农 产 品 质 量 安 全 监 管 统 计 制 度, 强 化 统 计 数 据 共 享 可 根 据 需 要 就 食 用 农 产 品 质 量 安 全 和 食 品 安 全 领 域 重 大 问 题 开 展 联 合 调 研, 为 解 决 食 用 农 产 品 质 量 安 全 和 食 品 安 全 领 域 突 出 问 题 提 供 政 策 建 议 七 强 化 检 验 检 测 资 源 共 享 各 地 要 按 照 国 务 院 办 公 厅 关 于 印 发 国 家 食 品 安 全 监 管 体 系 十 二 五 规 划 的 通 知 ( 国 办 发 2012 36 号 ) 国 务 院 办 公 厅 转 发 中 央 编 办 质 检 总 局 关 于 整 合 检 验 检 测 认 证 机 构 实 施 意 见 的 通 知 ( 国 办 发 2014 8 号 ) 国 务 院 办 公 厅 关 于 印 发 2014 年 食 品 安 全 重 点 工 作 安 排 的 通 知 ( 国 办 发 2014 20 号 ) 要 求, 在 地 方 人 民 政 府 的 统 一 领 导 下, 共 同 做 好 县 级 食 用 农 产 品 质 量 安 全 检 验 检 测 资 源 整 合 和 食 品 安 全 检 验 检 测 资 源 整 合 工 作, 逐 步 解 决 基 层 检 验 检 测 资 源 分 散 低 水 平 重 复 建 设 活 力 不 强 等 问 题 当 前, 根 据 农 业 食 品 药 品 监 管 部 门 新 的 职 能 分 工 和 监 管 工 作 需 要, 由 农 业 部 门 和 食 品 药

通 知 决 定 品 监 管 部 门 共 同 对 已 经 建 立 的 批 发 零 售 市 场 ( 含 超 市 专 营 店 等 食 用 农 产 品 销 售 单 位 ) 食 用 农 产 品 质 量 安 全 检 验 检 测 资 源 ( 包 括 机 构 人 员 设 备 设 施 等 ) 实 施 指 导 管 理 建 在 市 场 外 的 食 用 农 产 品 质 量 安 全 检 验 检 测 资 源, 以 农 业 部 门 为 主 进 行 监 督 管 理 和 技 术 指 导 ; 建 在 市 场 内 的 食 用 农 产 品 质 量 安 全 检 验 检 测 资 源, 以 食 品 药 品 监 管 部 门 为 主 进 行 监 督 管 理 和 技 术 指 导 农 业 部 门 和 食 品 药 品 监 管 部 门 根 据 食 用 农 产 品 质 量 安 全 监 管 和 食 品 安 全 监 管 工 作 需 要, 可 共 享 农 业 系 统 和 食 品 药 品 监 管 系 统 建 立 的 农 产 品 质 量 安 全 检 测 机 构 和 食 品 安 全 检 验 机 构 八 加 强 舆 情 监 测 和 应 急 处 置 农 业 食 品 药 品 监 管 部 门 要 加 强 食 用 农 产 品 质 量 安 全 突 发 事 件 重 大 舆 情 跟 踪 监 测, 建 立 重 大 舆 情 会 商 分 析 和 信 息 通 报 机 制, 及 时 联 合 研 究 处 置 突 发 事 件 和 相 关 舆 情 热 点 问 题 两 部 门 要 根 据 科 普 宣 传 工 作 的 需 要, 加 强 食 用 农 产 品 质 量 安 全 和 食 品 安 全 科 技 知 识 培 训 和 法 制 宣 传 重 大 节 日 和 节 庆 期 间, 要 适 时 联 合 开 展 食 用 农 产 品 质 量 安 全 宣 传 活 动, 全 面 普 及 食 品 科 学 知 识, 指 导 公 众 放 心 消 费 九 建 立 高 效 的 合 作 会 商 机 制 农 业 部 食 品 药 品 监 管 总 局 建 立 部 际 合 作 会 商 机 制, 成 立 分 别 由 两 部 门 主 管 食 用 农 产 品 质 量 安 全 监 管 工 作 的 部 级 领 导 任 组 长 的 领 导 小 组, 积 极 推 动 和 明 确 食 用 农 产 品 质 量 安 全 监 管 工 作 的 协 调 与 合 作 事 宜 各 地 要 参 照 农 业 部 和 食 品 药 品 监 管 总 局 的 做 法, 尽 快 建 立 两 部 门 合 作 机 制, 明 确 对 口 的 协 调 联 络 处 ( 局 办 ), 加 强 食 用 农 产 品 质 量 安 全 监 管 工 作 的 协 作 配 合 食 用 农 产 品 质 量 安 全 监 管 涉 及 的 品 种 多 链 条 长, 两 部 门 要 在 依 法 依 规 认 真 履 职 的 基 础 上, 密 切 协 作 加 强 配 合, 构 建 从 农 田 到 餐 桌 全 程 监 管 的 制 度 和 机 制 各 地 在 食 用 农 产 品 质 量 安 全 监 管 工 作 中 遇 到 的 问 题 和 有 关 意 见 建 议, 请 及 时 与 农 业 部 农 产 品 质 量 安 全 监 管 局 和 食 品 药 品 监 管 总 局 食 品 安 全 监 管 二 司 联 系 农 业 部 食 品 药 品 监 管 总 局 2014 年 10 月 31 日 农 业 部 财 政 部 银 监 会 关 于 选 择 内 蒙 古 自 治 区 扎 赉 特 旗 等 4 个 国 家 现 代 农 业 示 范 区 开 展 农 业 改 革 与 建 设 试 点 的 通 知 农 计 发 2014 188 号 内 蒙 古 自 治 区 辽 宁 省 河 南 省 湖 南 省 农 业 厅 ( 委 ) 财 政 厅 银 监 局 : 为 贯 彻 党 的 十 八 大 十 八 届 三 中 全 会 和 中 央 1 号 文 件 精 神, 深 入 推 进 农 业 改 革, 加 快 现 代 农 业 建 设, 根 据 农 业 部 财 政 部 关 于 选 择 部 分 国 家 现 代 农 业 示 范 区 开 展 农 业 改 革 与 建 设 试 点 的 通 知 ( 农 财 发

通 知 决 定 2012 198 号 ), 经 示 范 区 政 府 申 报 省 级 有 关 部 门 审 核 推 荐, 农 业 部 财 政 部 银 监 会 会 同 国 家 开 发 银 行 中 国 农 业 发 展 银 行 中 国 储 备 粮 管 理 总 公 司 审 核 会 商, 在 2013 年 选 择 21 个 试 点 的 基 础 上, 现 增 选 内 蒙 古 扎 赉 特 旗 辽 宁 盘 山 县 河 南 永 城 市 湖 南 华 容 县 等 4 个 国 家 现 代 农 业 示 范 区 开 展 农 业 改 革 与 建 设 试 点 各 级 农 业 财 政 银 监 农 业 综 合 开 发 部 门 和 有 关 试 点 参 与 单 位 分 支 机 构 要 充 分 认 识 开 展 农 业 改 革 与 建 设 试 点 的 重 要 意 义, 按 照 党 中 央 国 务 院 关 于 深 化 农 村 改 革 加 快 推 进 农 业 现 代 化 的 部 署 和 农 业 部 财 政 部 银 监 会 关 于 加 强 国 家 现 代 农 业 示 范 区 农 业 改 革 与 建 设 试 点 工 作 的 指 导 意 见 ( 农 计 发 2013 18 号 ) 要 求, 积 极 探 索 破 解 农 业 经 营 规 模 小 投 入 分 散 融 资 难 保 险 发 展 滞 后 等 制 约 现 代 农 业 发 展 的 瓶 颈, 为 中 国 特 色 农 业 现 代 化 建 设 探 索 路 子 积 累 经 验 储 备 政 策 一 要 加 强 组 织 领 导 有 关 省 要 建 立 由 省 级 农 业 财 政 银 监 部 门 和 农 业 综 合 开 发 机 构 牵 头, 有 关 试 点 参 与 单 位 省 级 分 支 机 构 参 加 的 试 点 联 席 会 议 制 度, 加 强 对 试 点 工 作 的 指 导 督 促 与 检 查, 帮 助 解 决 试 点 过 程 中 遇 到 的 重 大 问 题 各 试 点 示 范 区 要 成 立 由 党 委 或 政 府 主 要 负 责 同 志 牵 头 的 专 门 议 事 协 调 机 构, 主 动 对 接 试 点 牵 头 部 门 和 有 关 参 与 单 位, 及 时 研 究 决 定 重 大 改 革 事 项, 为 试 点 工 作 提 供 组 织 保 障 二 要 抓 好 方 案 实 施 有 关 省 农 业 改 革 与 建 设 试 点 联 席 会 议 成 员 单 位 要 指 导 试 点 示 范 区 进 一 步 完 善 试 点 方 案, 丰 富 试 点 内 容, 建 立 改 革 任 务 清 单, 开 展 绩 效 考 核 评 价, 强 化 农 业 基 础 设 施 建 设 机 制 技 术 推 广 应 用 机 制 农 业 经 营 管 理 机 制 农 业 投 入 机 制 和 可 持 续 发 展 机 制 创 新, 确 保 实 现 一 年 有 起 色 两 年 见 成 效 三 年 有 突 破 的 目 标 试 点 示 范 区 要 将 各 项 改 革 创 新 任 务 落 实 到 具 体 部 门, 列 入 年 度 政 府 工 作 计 划 并 强 化 考 核 管 理, 完 善 奖 惩 机 制 三 要 加 大 支 持 力 度 有 关 省 农 业 改 革 与 建 设 试 点 联 席 会 议 成 员 单 位 要 强 化 与 试 点 示 范 区 工 作 对 接, 落 实 好 对 试 点 的 支 持 政 策, 推 进 涉 农 扶 持 政 策 向 示 范 区 倾 斜 试 点 示 范 区 要 针 对 改 革 发 展 的 薄 弱 环 节 和 关 键 领 域, 加 大 政 策 创 新 和 支 持 力 度, 推 动 改 革 工 作 不 断 向 纵 深 推 进 四 要 开 展 总 结 交 流 有 关 省 农 业 改 革 与 建 设 试 点 联 席 会 议 成 员 单 位 要 加 强 对 重 点 任 务 的 跟 踪 问 效 和 评 析 总 结, 及 时 交 流 推 广 试 点 成 果 试 点 示 范 区 要 加 强 调 查 研 究, 学 习 借 鉴 其 他 试 点 先 进 做 法, 做 好 试 点 经 验 总 结, 注 重 政 策 转 化, 努 力 形 成 一 批 改 革 创 新 成 果, 引 领 和 推 动 示 范 区 建 设 再 上 新 台 阶 我 们 将 会 同 有 关 试 点 参 与 单 位 加 强 绩 效 考 核 评 价, 评 价 结 果 将 作 为 实 施 以 奖 代 补 政 策 的 重 要 依 据, 对 措 施 不 力 进 展 缓 慢 成 效 不 明 显 试 点 任 务 难 以 完 成 的, 将 终 止 其 试 点 资 格 农 业 部 财 政 部 银 监 会 2014 年 10 月 30 日

通 知 决 定 农 业 部 关 于 进 一 步 加 强 长 江 江 豚 保 护 管 理 工 作 的 通 知 农 长 渔 发 2014 1 号 有 关 省 自 治 区 直 辖 市 渔 业 主 管 厅 ( 局 委 ), 有 关 科 研 单 位 : 长 江 江 豚 是 我 国 重 要 的 水 生 野 生 动 物, 是 长 江 流 域 生 物 多 样 性 的 指 标 物 种, 也 是 长 江 流 域 生 态 环 境 健 康 状 况 的 重 要 标 志 随 着 人 类 活 动 剧 增, 长 江 江 豚 生 境 不 断 恶 化 数 量 急 剧 减 少 目 前, 整 个 长 江 流 域 长 江 江 豚 不 足 千 头, 且 在 近 年 下 降 速 率 呈 加 速 趋 势 长 江 江 豚 已 极 度 濒 危 根 据 长 江 江 豚 的 资 源 现 状, 为 有 效 拯 救 长 江 江 豚, 我 部 决 定 进 一 步 加 强 长 江 江 豚 的 保 护 管 理 工 作, 保 护 长 江 生 物 多 样 性, 特 发 通 知 如 下 一 提 升 保 护 级 别, 实 施 严 格 的 保 护 措 施 长 江 江 豚 按 照 国 家 一 级 重 点 保 护 野 生 动 物 的 保 护 要 求, 实 施 最 严 格 的 保 护 和 管 理 措 施 严 禁 任 何 单 位 和 个 人 非 法 捕 捞 长 江 江 豚, 因 科 学 研 究 或 者 其 他 特 殊 情 况, 需 要 捕 捞 的, 必 须 向 我 部 申 请 特 别 许 可, 对 于 非 法 捕 捞 伤 害 长 江 江 豚 的 行 为, 一 律 移 送 司 法 机 关, 依 法 追 究 刑 事 责 任 ; 严 禁 任 何 单 位 和 个 人 非 法 侵 占 长 江 江 豚 的 栖 息 地 索 饵 场 育 肥 场 和 洄 游 通 道, 对 于 破 坏 长 江 江 豚 生 境 的 行 为, 责 令 停 止 破 坏 行 为, 限 期 恢 复 原 状, 并 处 以 罚 款, 情 节 严 重 构 成 犯 罪 的, 追 究 刑 事 责 任 ; 未 经 我 部 批 准, 任 何 单 位 和 组 织 不 得 邀 请 或 批 准 外 国 组 织 或 个 人 在 我 国 境 内 对 长 江 江 豚 进 行 野 外 考 察 或 者 在 野 外 从 事 摄 影 摄 像 活 动 二 增 强 保 护 意 识, 落 实 政 府 保 护 的 主 体 责 任 沿 长 江 各 级 人 民 政 府 要 充 分 认 识 长 江 江 豚 保 护 工 作 的 重 要 性, 高 度 重 视 长 江 江 豚 的 保 护 管 理 工 作, 坚 持 统 筹 经 济 社 会 发 展 与 水 域 生 态 文 明 建 设, 建 立 和 完 善 长 江 江 豚 保 护 管 理 工 作 体 系, 加 大 对 江 豚 监 管 和 救 护 的 经 费 投 入, 加 快 制 定 长 江 江 豚 保 护 发 展 规 划, 积 极 推 进 长 江 江 豚 保 护 区 的 建 设 和 管 理 三 加 强 保 护 监 管, 强 化 执 行 保 护 工 作 的 力 度 沿 长 江 各 级 渔 业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及 其 渔 政 执 法 机 构 要 切 实 承 担 起 长 江 江 豚 的 监 管 职 责, 加 强 日 常 巡 查, 强 化 执 法 力 度, 严 厉 打 击 各 类 破 坏 长 江 江 豚 资 源 的 违 规 违 法 行 为 ; 要 建 立 健 全 长 江 江 豚 救 护 预 案, 建 立 应 急 处 置 机 制, 加 快 推 进 长 江 江 豚 救 护 设 施 的 建 设 和 运 行 ; 要 强 化 舆 论 宣 传, 引 导 社 会 共 同 参 与 保 护 长 江 江 豚

通 知 决 定 与 此 同 时, 我 部 将 组 织 实 施 长 江 江 豚 保 护 行 动 计 划, 开 展 包 括 迁 地 保 护 在 内 的 一 系 列 保 护 措 施 将 进 一 步 加 强 对 各 地 长 江 江 豚 保 护 工 作 的 督 查, 对 开 展 保 护 工 作 不 力 或 严 重 破 坏 长 江 江 豚 资 源 的 单 位 或 个 人 进 行 挂 牌 督 办 并 严 肃 查 处 农 业 部 2014 年 9 月 29 日 农 业 部 办 公 厅 关 于 进 一 步 加 强 长 江 和 珠 江 流 域 渔 政 执 法 工 作 的 通 知 农 办 长 渔 2014 2 号 相 关 省 ( 区 市 ) 渔 业 行 政 主 管 厅 ( 局 ): 为 落 实 农 业 部 办 公 厅 关 于 做 好 2014 年 长 江 和 珠 江 流 域 渔 政 执 法 护 渔 行 动 有 关 工 作 的 通 知 ( 农 办 长 渔 2014 1 号 ) 相 关 工 作 部 署, 做 好 我 部 长 江 办 所 辖 流 域 水 域 渔 政 管 理 工 作, 进 一 步 打 击 非 法 捕 捞 清 理 整 治 违 规 渔 具, 巩 固 长 江 珠 江 禁 渔 期 管 理 成 果, 养 护 水 生 生 物 资 源 及 其 生 态 环 境, 现 将 有 关 要 求 通 知 如 下 一 各 地 要 进 一 步 端 正 工 作 态 度, 严 肃 执 法 纪 律, 整 合 执 法 力 量, 加 大 渔 政 执 法 力 度, 结 合 整 治 非 法 捕 捞 专 项 行 动 开 展 相 应 的 巡 航 检 查 交 叉 检 查, 在 重 点 水 域 交 界 水 域 和 违 规 高 发 水 域 驻 守 检 查 10 月 底 至 11 月 底, 我 部 长 江 办 将 组 成 督 查 组 分 别 对 长 江 珠 江 淮 河 等 相 关 流 域 和 重 点 水 域 开 展 陆 上 督 查 和 巡 航 检 查 二 各 地 要 查 处 电 炸 毒 鱼 迷 魂 阵 地 笼 网 深 水 张 网 等 有 害 作 业 方 式, 重 点 整 治 取 缔 绝 户 网 ; 查 处 无 证 捕 捞 违 反 专 项 捕 捞 管 理 等 违 规 捕 捞 行 为, 取 缔 从 事 渔 业 生 产 的 三 无 船 舶 ; 查 处 非 法 涉 渔 涉 水 开 发 建 设 项 目, 特 别 是 各 级 水 生 生 物 自 然 保 护 区 和 水 产 种 质 资 源 保 护 区 内 非 法 工 程 和 采 砂 行 为 三 各 级 渔 业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要 主 动 向 当 地 政 府 汇 报, 加 强 组 织 领 导, 协 调 公 安 工 商 海 事 等 部 门, 开 展 联 合 执 法 ; 要 强 化 执 法 检 查, 涉 嫌 刑 事 犯 罪 的 案 件, 按 照 有 关 规 定 及 时 移 送 公 安 机 关 处 理 ; 要 严 格 遵 守 渔 业 行 政 执 法 六 条 禁 令, 做 到 依 法 行 政 公 正 执 法 文 明 执 法 各 省 ( 区 市 ) 渔 业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要 按 照 农 业 部 办 公 厅 关 于 做 好 2014 年 长 江 和 珠 江 流 域 渔 政 执 法 护 渔 行 动 有 关 工 作 的 通 知 有 关 要 求, 对 非 法 捕 捞 专 项 整 治 行 动 及 时 进 行 工 作 总 结, 并 于 12 月 20 日 前 报 送 我 部 长 江 办 农 业 部 办 公 厅 2014 年 10 月 21 日

通 知 决 定 农 业 部 办 公 厅 关 于 进 一 步 加 强 水 生 生 物 经 济 物 种 增 殖 放 流 苗 种 管 理 的 通 知 农 办 渔 2014 55 号 各 省 自 治 区 直 辖 市 及 计 划 单 列 市 渔 业 主 管 厅 ( 局 ), 新 疆 生 产 建 设 兵 团 水 产 局, 中 国 水 产 科 学 研 究 院, 全 国 水 产 技 术 推 广 总 站 : 近 年 来, 在 中 央 财 政 的 大 力 支 持 和 社 会 各 界 的 广 泛 参 与 下, 全 国 水 生 生 物 增 殖 放 流 事 业 快 速 发 展, 产 生 了 良 好 的 生 态 效 益 经 济 效 益 和 社 会 效 益 但 随 着 增 殖 放 流 规 模 的 不 断 扩 大, 增 殖 放 流 工 作 也 出 现 了 一 些 新 的 问 题, 尤 其 是 在 增 殖 放 流 苗 种 质 量 方 面, 一 些 苗 种 生 产 单 位 的 条 件 较 差, 苗 种 质 量 得 不 到 有 效 保 障, 影 响 了 增 殖 放 流 效 果 为 强 化 水 生 生 物 增 殖 放 流 源 头 管 理, 提 高 增 殖 放 流 苗 种 质 量, 保 障 水 域 生 态 安 全 和 中 央 财 政 资 金 使 用 效 益, 现 就 进 一 步 加 强 经 济 物 种 增 殖 放 流 苗 种 管 理 有 关 事 项 通 知 如 下 一 明 确 增 殖 放 流 苗 种 生 产 基 本 条 件 ( 一 ) 基 本 要 求 苗 种 生 产 单 位 必 须 是 在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境 内 从 事 水 产 苗 种 繁 育 的 单 位, 具 有 独 立 承 担 民 事 责 任 的 能 力, 持 有 水 产 苗 种 生 产 许 可 证 ( 二 ) 亲 本 数 量 与 质 量 原 则 上 应 有 用 于 繁 育 增 殖 放 流 苗 种 的 亲 本, 亲 本 数 量 要 满 足 放 流 苗 种 生 产 需 要 ; 亲 本 应 来 自 该 物 种 原 产 地 天 然 水 域 水 产 种 质 资 源 保 护 区 或 省 级 及 以 上 原 种 场 保 育 的 原 种, 且 来 源 培 育 更 新 记 录 清 楚 完 整 确 有 特 殊 情 况 无 法 自 繁 自 育 的, 必 须 提 供 苗 种 来 源 单 位 的 亲 本 来 源 及 苗 种 繁 育 情 况 证 明, 且 苗 种 来 源 单 位 也 应 符 合 有 关 基 本 条 件 ( 三 ) 生 产 设 施 和 苗 种 生 产 能 力 苗 种 生 产 设 施 齐 全, 育 苗 设 施 规 模 和 苗 种 生 产 能 力 应 满 足 放 流 苗 种 生 产 需 要 其 中, 海 水 贝 类 头 足 类 棘 皮 类 单 个 物 种 育 苗 生 产 水 体 原 则 上 在 500m 3 以 上, 鱼 类 甲 壳 类 腔 肠 类 单 个 物 种 育 苗 生 产 水 体 原 则 上 在 1000m 3 以 上 淡 水 物 种 育 苗 生 产 水 体 标 准 由 各 省 级 渔 业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根 据 本 省 ( 区 市 ) 实 际 情 况 制 定 ( 四 ) 技 术 保 障 有 一 定 数 量 的 专 业 技 术 人 员 和 熟 练 技 术 工 人 组 成 的 技 术 队 伍, 其 中 技 术 负 责 人 应 具 有 水 产 中 专 以 上 学 历, 从 事 水 产 苗 种 繁 育 工 作 3 年 以 上 ; 建 有 生 产 和 质 量 控 制 各 项 管 理 制 度, 以 及 完 整 的 引 种 保 种 生 产 用 药 销 售 检 验 检 疫 等 记 录 ; 具 备 水 质 和 苗 种 质 量 检 验 检 测 基 本 能 力, 制 订 苗 种 生 产 技 术 操 作 规 程 ( 五 ) 资 质 和 信 誉 已 开 展 两 年 以 上 相 应 放 流 物 种 的 苗 种 繁 育 生 产, 且 近 两 年 内 所 生 产 的 苗 种 无 质 量 问 题 生 产 经 营 状 况 良 好, 具 有 良 好 的 商 业 信 誉 ( 六 ) 其 他 以 上 为 中 央 财 政 项 目 经 济 物 种 增 殖 放 流 苗 种 生 产 单 位 应 具 备 的 基 本 条 件 鼓 励 各 省 ( 区 市 ) 参 照 此 标 准 制 定 其 他 资 金 来 源 增 殖 放 流 苗 种 生 产 单 位 基 本 条 件 10

通 知 决 定 二 加 强 增 殖 放 流 苗 种 监 管 各 级 渔 业 主 管 部 门 要 加 强 增 殖 放 流 苗 种 监 管, 严 格 执 行 水 生 生 物 增 殖 放 流 管 理 规 定 财 政 项 目 管 理 要 求 以 及 有 关 技 术 规 范 和 标 准 ; 要 切 实 做 好 增 殖 放 流 苗 种 检 验 检 疫, 确 保 苗 种 健 康 无 病 害 无 禁 用 药 物 残 留, 杜 绝 使 用 外 来 种 杂 交 种 转 基 因 种 以 及 其 他 不 符 合 生 态 要 求 的 水 生 生 物 物 种 进 行 增 殖 放 流 ; 要 依 法 通 过 招 标 方 式 采 购 用 于 放 流 的 水 生 生 物 或 者 确 定 苗 种 生 产 单 位, 并 将 信 息 公 开 公 示, 主 动 接 受 社 会 监 督 三 其 他 要 求 请 你 厅 ( 局 ) 根 据 上 述 要 求, 抓 紧 细 化 有 关 标 准, 切 实 加 强 增 殖 放 流 苗 种 监 管 各 省 ( 区 市 ) 在 报 送 年 度 增 殖 放 流 转 移 支 付 项 目 总 结 时, 要 对 苗 种 生 产 单 位 及 其 参 与 放 流 情 况 进 行 专 门 总 结, 将 参 与 中 央 财 政 项 目 年 度 经 济 物 种 增 殖 放 流 苗 种 生 产 单 位 信 息 汇 总 表 ( 附 件 1) 和 信 息 登 记 表 ( 附 件 2), 报 送 我 部 渔 业 渔 政 管 理 局 备 案 联 系 人 : 农 业 部 渔 业 渔 政 管 理 局 资 源 环 保 处 吴 珊 珊 联 系 电 话 :010-59192934; 传 真 :010-59192965 电 子 邮 箱 :zihuanchu@126.com 附 件 :1. 年 度 经 济 物 种 增 殖 放 流 苗 种 生 产 单 位 信 息 汇 总 表 ( 略 ) 2. 经 济 物 种 增 殖 放 流 苗 种 生 产 单 位 信 息 登 记 表 ( 略 ) 农 业 部 办 公 厅 2014 年 10 月 8 日 11

通 知 决 定 农 业 部 办 公 厅 关 于 做 好 2014 2015 年 度 北 部 湾 共 同 渔 区 渔 船 作 业 安 排 的 通 知 农 办 渔 2014 59 号 广 东 广 西 海 南 省 ( 区 ) 渔 业 主 管 厅 ( 局 ), 中 国 渔 业 协 会 : 中 越 北 部 湾 渔 业 联 合 委 员 会 第 十 一 届 年 会 及 筹 备 会 于 2014 年 10 月 14-15 日 在 越 南 河 内 举 行 会 上, 双 方 根 据 资 源 专 家 组 的 建 议, 就 2014 2015 年 度 北 部 湾 共 同 渔 区 渔 船 作 业 指 标 进 行 了 协 商 并 达 成 一 致, 签 署 了 会 议 纪 要 为 做 好 2014 2015 年 度 北 部 湾 共 同 渔 区 渔 船 作 业 安 排 工 作, 根 据 中 越 北 部 湾 渔 业 合 作 协 定 及 有 关 协 议 规 定, 现 将 有 关 事 宜 通 知 如 下 一 指 标 分 配 2014 2015 年 允 许 进 入 北 部 湾 共 同 渔 区 己 方 一 侧 水 域 的 对 方 作 业 渔 船 数 量 和 马 力 数 分 别 为 1466 艘 和 200821 马 力 结 合 上 一 年 度 三 省 ( 区 ) 作 业 渔 船 数 和 功 率 数 安 排 情 况, 对 我 方 2014 2015 年 度 进 入 共 同 渔 区 越 方 一 侧 水 域 作 业 的 渔 船 作 如 下 安 排 : 广 东 省 安 排 渔 船 功 率 16428 马 力, 船 数 不 超 过 120 艘 ; 广 西 区 安 排 渔 船 功 率 111182 马 力, 船 数 不 超 过 812 艘 ; 海 南 省 安 排 渔 船 功 率 73211 马 力, 船 数 不 超 过 534 艘 二 捕 捞 许 可 证 的 申 请 发 放 凡 申 请 进 入 共 同 渔 区 越 方 一 侧 作 业 的 渔 船, 由 船 舶 所 有 人 持 有 效 的 船 舶 登 记 船 舶 检 验 和 捕 捞 许 可 证 书 原 件 和 复 印 件 向 其 船 籍 所 在 地 的 县 级 渔 业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提 出 申 请, 并 填 写 共 同 渔 区 作 业 申 请 表 ( 附 件 1) 申 请 表 及 船 舶 登 记 船 舶 检 验 和 捕 捞 许 可 证 书 ( 复 印 件, 加 盖 与 原 件 相 符 章 ) 经 各 级 渔 业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审 核 后, 由 省 级 渔 业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汇 总 制 表 ( 含 excel 电 子 表 格, 表 格 格 式 见 附 件 2) 并 上 报 捕 捞 许 可 证 由 我 部 渔 业 渔 政 管 理 局 审 批 发 放, 许 可 证 有 效 期 为 2014 年 12 月 1 日 至 2015 年 11 月 30 日 三 具 体 要 求 ( 一 ) 申 请 进 入 共 同 渔 区 作 业 的 渔 船 船 籍 必 须 属 北 部 湾 沿 湾 地 区 ( 以 船 舶 登 记 证 书 为 准 ) ( 二 ) 申 请 进 入 共 同 渔 区 水 域 生 产 的 渔 船 功 率 范 围 为 60 至 400 马 力 申 请 渔 船 的 功 率 以 船 舶 检 验 证 书 所 标 功 率 为 准, 各 地 务 必 认 真 审 核, 严 格 把 关 ( 三 ) 获 得 北 部 湾 共 同 渔 区 捕 捞 许 可 证 的 渔 船, 必 须 悬 挂 渔 船 标 识 牌 2014 2015 年 度 标 识 牌 为 反 光 式 白 底 深 蓝 字, 标 示 牌 尺 寸 大 小 材 料 与 序 号 等 制 作 要 求 按 原 规 定 不 变 标 识 牌 由 各 省 ( 区 ) 与 生 产 厂 家 联 系 制 作 ( 四 ) 请 三 省 ( 区 ) 渔 业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于 2014 年 11 月 15 日 前 将 渔 船 申 请 材 料 和 渔 船 名 单 汇 总 表 报 邮 寄 12

通 知 决 定 中 国 渔 业 协 会 ( 地 址 : 北 京 市 朝 阳 区 麦 子 店 20 号 楼 224 室, 邮 编 :100125 联 系 电 话 :010-59194679) 渔 船 名 册 报 表 电 子 文 档 发 送 至 邮 箱 dingyue2009@126.com 请 三 省 ( 区 ) 渔 业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按 照 以 上 要 求, 认 真 组 织 做 好 共 同 渔 区 渔 船 生 产 安 排 工 作, 确 保 我 渔 民 顺 利 进 入 北 部 湾 共 同 渔 区 生 产 各 地 在 安 排 工 作 结 束 后, 将 工 作 情 况 和 上 一 年 度 的 共 同 渔 区 生 产 情 况 分 析 报 告 一 并 报 我 部 渔 业 渔 政 管 理 局 附 件 :1. 中 越 北 部 湾 渔 业 合 作 协 定 共 同 渔 区 渔 船 作 业 申 请 表 ( 略 ) 2. 共 同 渔 区 申 请 渔 船 名 册 报 表 ( 略 ) 农 业 部 办 公 厅 2014 年 10 月 29 日 农 业 部 办 公 厅 关 于 2015 年 实 施 中 韩 渔 业 协 定 有 关 问 题 的 通 知 农 办 渔 2014 60 号 辽 宁 河 北 天 津 山 东 江 苏 浙 江 省 ( 市 ) 渔 业 主 管 厅 ( 局 ) 中 国 渔 业 协 会 中 国 远 洋 渔 业 协 会 : 中 韩 渔 业 联 合 委 员 会 第 十 四 届 年 会 于 2014 年 10 月 31 日 在 陕 西 省 西 安 市 举 行, 双 方 就 2015 年 实 施 中 韩 渔 业 协 定 ( 下 称 协 定 ) 有 关 问 题 达 成 一 致 现 将 中 韩 渔 业 联 合 委 员 会 第 十 四 届 年 会 会 议 纪 要 正 文 ( 附 件 1) 2015 年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专 属 经 济 区 管 理 水 域 大 韩 民 国 渔 船 入 渔 规 模 和 作 业 条 件 ( 附 件 2) 和 大 韩 民 国 专 属 经 济 区 管 理 水 域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渔 船 入 渔 规 模 和 作 业 条 件 ( 附 件 3) 印 发 你 们, 并 就 2015 年 协 定 实 施 相 关 事 项 通 知 如 下 一 关 于 我 国 渔 船 进 入 韩 国 专 属 经 济 区 管 理 水 域 作 业 安 排 2015 年, 韩 国 许 可 我 国 渔 船 进 入 韩 国 专 属 经 济 区 管 理 水 域 ( 下 称 韩 国 水 域 ) 的 作 业 船 数 为 1600 艘 渔 获 配 额 6 万 吨, 渔 获 配 额 分 配 到 船 请 各 有 关 省 ( 市 ) 渔 业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根 据 2014 版 大 韩 民 国 专 属 经 济 区 管 理 水 域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公 民 及 渔 船 入 渔 程 序 和 规 则 和 本 通 知 要 求, 尽 快 将 允 许 入 渔 船 数 和 渔 获 配 额 分 配 到 有 关 单 位, 并 组 织 做 好 2015 年 我 国 渔 船 在 韩 国 水 域 作 业 的 入 渔 申 请 许 可 证 发 放 渔 船 标 识 渔 船 进 出 水 域 通 报 作 业 日 报 和 季 报 渔 捞 日 志, 以 及 船 名 册 汇 总 通 报 等 相 关 工 作 ( 一 ) 关 于 入 渔 船 数 和 配 额 分 配 应 遵 循 公 正 公 平 公 开 和 按 需 分 配 的 原 则 做 好 入 渔 船 数 和 渔 获 配 额 分 配 工 作 为 确 保 持 证 渔 船 充 分 入 渔, 我 部 根 据 近 年 各 省 渔 船 的 实 际 入 渔 情 况 调 整 各 省 ( 市 ) 入 渔 指 标 对 存 在 持 指 标 不 申 请 许 可 证 持 证 不 入 渔 现 象 的 省 ( 市 ), 相 应 调 整 其 入 渔 船 数 和 配 额 2015 年 我 国 13

通 知 决 定 渔 船 在 韩 国 水 域 的 作 业 船 数 和 渔 获 配 额 分 配 方 案 见 附 件 4, 请 有 关 省 ( 市 ) 渔 业 主 管 部 门 逐 级 分 配 到 县 级 ( 含 ) 以 上 渔 业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并 由 其 直 接 分 配 到 船 鱿 钓 作 业 的 入 渔 船 数 和 渔 获 配 额 由 中 国 远 洋 渔 业 协 会 ( 下 称 远 洋 协 会 ) 组 织 分 配 申 请 入 渔 的 渔 船 应 是 中 国 渔 政 管 理 指 挥 系 统 内 海 洋 渔 船 管 理 系 统 在 册 渔 船, 适 航 航 区 在 Ⅱ 类 以 上, 并 处 于 适 航 状 态, 其 中 鱿 钓 作 业 渔 船 需 取 得 我 部 远 洋 渔 业 项 目 批 准 文 件 渔 船 船 上 设 备 船 员 及 其 他 条 件 应 符 合 中 国 渔 船 作 业 条 件 和 程 序 规 则 对 2013 2014 年 因 违 规 作 业 被 韩 国 执 法 部 门 处 罚 的 渔 船, 取 消 入 渔 申 请 资 格 ( 二 ) 关 于 入 渔 申 请 资 料 填 报 各 级 渔 业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要 指 定 专 门 机 构 和 人 员 负 责 填 写 审 核 和 上 报 入 渔 申 请 资 料 各 级 办 理 入 渔 申 请 资 料 的 职 责 分 工 为 : 受 理 申 请 的 县 级 ( 含 ) 以 上 渔 业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负 责 审 核 入 渔 申 请 资 料 填 报 信 息 与 所 附 证 件 信 息 的 一 致 性 并 上 报 ; 省 ( 市 ) 级 渔 业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负 责 对 入 渔 申 请 资 料 的 复 核, 按 规 定 格 式 汇 总 并 于 11 月 20 日 前 报 送 至 中 国 渔 业 协 会 ( 下 称 渔 协 ); 渔 协 负 责 按 照 中 国 渔 船 作 业 条 件 和 程 序 规 则 等 规 定 核 对 船 数 统 一 格 式 汇 总 申 请 表 等, 经 我 部 渔 业 渔 政 管 理 局 审 定 后, 于 11 月 29 日 前 提 交 至 韩 方 鱿 钓 渔 船 入 渔 申 请 资 料 由 远 洋 协 会 负 责 统 一 审 核, 及 时 按 要 求 向 韩 方 提 交 县 级 和 有 关 省 ( 市 ) 渔 业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对 入 渔 申 请 资 料 填 报 的 准 确 性 负 责, 渔 协 在 进 行 首 次 审 核 期 间, 不 为 填 报 信 息 有 误 的 渔 船 办 理 当 次 的 入 渔 申 请 ( 三 ) 关 于 作 业 条 件 和 程 序 规 则 本 届 渔 委 会 年 会 期 间 双 方 商 定, 自 2015 年 1 月 1 日 起 实 行 模 范 船 制 度 ( 附 件 5) 自 2014 年 12 月 20 日 起 试 行 渔 获 物 运 输 船 定 点 检 查 制 度 ( 附 件 6) 2013 2014 年 均 入 渔 韩 国 水 域, 且 期 间 未 被 韩 国 执 法 部 门 处 罚 的 渔 船 如 安 装 有 船 舶 自 动 识 别 系 统 (AIS), 应 在 申 请 入 渔 许 可 证 的 同 时 申 请 模 范 船 资 格 各 省 ( 市 ) 渔 业 主 管 部 门 要 及 时 将 有 关 规 定 通 知 到 所 有 相 关 渔 船 渔 民 二 关 于 韩 国 渔 船 进 入 我 国 专 属 经 济 区 管 理 水 域 作 业 安 排 2015 年, 我 国 许 可 韩 国 渔 船 进 入 我 国 专 属 经 济 区 管 理 水 域 的 作 业 船 数 为 1600 艘 渔 获 配 额 6 万 吨 渔 协 负 责 韩 国 渔 船 入 渔 许 可 申 请 的 初 审, 在 报 我 部 渔 业 渔 政 管 理 局 批 准 后, 制 作 并 寄 发 许 可 证 至 韩 方 渔 协 要 根 据 韩 国 渔 船 作 业 程 序 规 则, 认 真 做 好 韩 国 入 渔 渔 船 进 出 水 域 通 报 作 业 日 报 和 季 报 管 理 及 信 息 统 计 分 析 等 工 作, 并 随 时 将 信 息 提 供 给 中 国 海 警 局 和 相 关 省 ( 市 ) 的 渔 政 部 门, 及 时 开 展 对 韩 国 渔 船 监 督 检 查 和 管 理 工 作 三 关 于 维 护 海 上 作 业 秩 序 ( 一 ) 关 于 我 国 渔 船 渔 民 监 管 各 级 渔 业 管 理 部 门 和 执 法 单 位 要 进 一 步 加 强 涉 韩 渔 业 管 理 工 作, 避 免 因 我 渔 船 渔 民 违 法 违 规 作 业 引 发 涉 外 事 件 要 根 据 新 的 作 业 条 件 和 程 序 规 则 对 本 省 ( 市 ) 渔 民 进 行 培 训 教 育 和 管 理 渔 船 必 须 严 格 按 照 协 定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及 渔 业 许 可 条 件 进 行 作 业, 坚 决 杜 绝 违 法 违 规 捕 捞 行 为 渔 船 在 遇 到 韩 国 渔 业 执 法 部 门 检 查 时, 应 按 照 协 定 规 定 和 有 关 要 求 接 受 检 查, 不 得 抗 拒 或 逃 避 检 查 ( 二 ) 关 于 韩 国 渔 船 渔 民 监 管 各 级 渔 业 管 理 部 门 和 执 法 单 位 应 继 续 按 照 职 责 加 强 对 韩 国 渔 船 的 监 督 管 理, 依 法 查 处 违 规 渔 船 机 动 渔 船 底 拖 网 禁 渔 区 线 外 侧 的 韩 国 渔 船 监 管 中 韩 两 国 渔 业 执 法 机 构 联 合 巡 航 等 交 流 合 作 工 作 由 中 国 海 警 局 部 署 和 实 施, 有 关 省 ( 市 ) 渔 政 机 构 配 合 开 展 相 关 工 作 ( 三 ) 其 他 有 关 问 题 有 关 韩 国 特 定 禁 区 特 定 水 域, 我 国 吕 泗 长 江 口 和 舟 山 渔 场 管 理 以 及 黄 海 14

通 知 决 定 北 部 和 东 海 中 南 部 韩 国 渔 船 管 理 等 问 题, 按 关 于 实 施 中 韩 渔 业 协 定 有 关 问 题 的 补 充 通 知 ( 国 渔 政 2001 131 号 ) 要 求 执 行 赴 韩 国 水 域 紧 急 避 难 问 题, 在 我 部 出 台 新 规 定 之 前, 继 续 按 农 业 部 黄 渤 海 区 渔 政 局 关 于 重 申 我 国 渔 船 进 入 韩 国 港 湾 紧 急 避 难 有 关 事 项 的 通 知 ( 黄 渔 政 字 2013 7 号 ) 要 求 执 行 附 件 1 附 件 :1. 中 韩 渔 业 联 合 委 员 会 第 十 四 届 年 会 会 议 纪 要 正 文 2.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专 属 经 济 区 管 理 水 域 大 韩 民 国 渔 船 入 渔 规 模 和 作 业 条 件 3. 大 韩 民 国 专 属 经 济 区 管 理 水 域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渔 船 入 渔 规 模 和 作 业 条 件 4.2015 年 韩 国 水 域 我 国 渔 船 入 渔 船 数 和 渔 获 配 额 分 配 表 5. 模 范 船 指 定 制 度 实 施 方 案 6. 渔 获 物 运 输 船 定 点 检 查 制 度 试 行 方 案 农 业 部 办 公 厅 2014 年 11 月 2 日 中 韩 渔 业 联 合 委 员 会 第 十 四 届 年 会 会 议 纪 要 正 文 根 据 2000 年 8 月 3 日 在 北 京 签 署 的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政 府 和 大 韩 民 国 政 府 渔 业 协 定 第 十 三 条 的 规 定, 中 韩 渔 业 联 合 委 员 会 ( 下 称 渔 委 会 ) 于 2014 年 10 月 31 日 在 中 国 西 安 市 召 开 第 十 四 届 年 会 以 中 国 农 业 部 渔 业 渔 政 管 理 局 局 长 赵 兴 武 为 代 表 的 中 国 代 表 团 和 以 韩 国 海 洋 水 产 部 水 产 政 策 室 室 长 姜 俊 锡 为 代 表 的 韩 国 代 表 团 参 加 了 会 议 ( 双 方 代 表 团 成 员 名 单 见 附 件 1) 会 议 在 友 好 坦 诚 的 气 氛 中 举 行 会 议 结 果 纪 要 如 下 : 一 双 方 同 意 就 2015 年 1 月 1 日 至 12 月 31 日 两 国 专 属 经 济 区 管 理 水 域 对 方 国 民 和 渔 船 作 业 条 件 向 两 国 政 府 提 出 建 议 ( 见 附 件 2 附 件 3) 二 双 方 同 意 于 2014 年 11 月 29 日 前 向 对 方 国 提 交 2015 年 度 入 渔 申 请 材 料, 对 2014 年 11 月 29 日 前 提 交 入 渔 申 请 材 料 的 渔 船, 申 请 材 料 接 收 国 应 在 2014 年 12 月 15 日 前 向 符 合 条 件 的 对 方 渔 船 颁 发 入 渔 许 可 证 获 得 入 渔 许 可 证 的 渔 船 自 2015 年 1 月 1 日 起, 须 持 对 方 颁 发 的 入 渔 许 可 证 作 业 三 双 方 同 意, 就 各 自 专 属 经 济 区 管 理 水 域 对 方 国 民 和 渔 船 的 作 业 程 序 和 规 则 进 行 修 订, 修 改 的 作 业 程 序 和 规 则 ( 见 附 件 4) 自 2015 年 1 月 1 日 起 实 行 四 双 方 同 意, 渔 获 物 运 输 船 在 入 域 和 出 域 对 方 国 专 属 经 济 区 管 理 水 域 时, 应 按 照 2014 年 执 法 工 作 会 谈 商 定 的 渔 获 物 运 输 船 定 点 检 查 制 度 试 行 方 案 ( 附 件 5), 通 过 指 定 的 检 查 点 此 制 度 自 2014 年 12 月 20 日 起 试 行, 在 2015 年 渔 委 会 上 对 试 行 结 果 进 行 评 价,2016 年 正 式 实 施 五 双 方 同 意 自 2015 年 1 月 1 日 起 实 行 模 范 船 制 度, 实 施 方 案 见 附 件 6 对 于 被 指 定 为 模 范 船 的 船 舶, 执 法 时 给 予 优 待 措 施 六 双 方 再 次 强 调, 执 法 机 构 应 进 一 步 加 强 三 大 严 重 违 规 渔 船 移 交 工 作, 特 别 是 两 无 渔 船 ( 在 本 国 和 对 方 国 专 属 经 济 区 管 理 水 域 均 无 入 渔 许 可 的 渔 船 ) 应 尽 可 能 移 交 七 双 方 就 推 进 违 规 渔 船 担 保 金 唯 一 缴 纳 窗 口 事 宜 交 换 了 意 见 双 方 为 有 效 遏 制 非 法 作 业, 积 极 创 造 条 件 推 动 担 保 金 缴 纳 窗 口 的 唯 一 性 韩 方 同 意 所 有 查 扣 违 规 渔 船 的 信 息 第 一 时 间 通 过 韩 国 水 产 会 向 中 国 渔 业 协 会 通 报, 中 方 积 极 努 力 使 所 有 违 规 渔 船 通 过 中 国 渔 业 协 会 缴 纳 担 保 金 八 双 方 同 意, 自 2015 年 1 月 1 日 起, 渔 船 实 际 15

通 知 决 定 装 载 渔 获 量 与 渔 捞 日 志 记 载 的 渔 获 量 的 误 差 允 许 范 围, 冷 冻 渔 获 物 和 新 鲜 渔 获 物 为 ±5%, 加 冰 保 鲜 渔 获 物 为 ±10% 今 后, 误 差 许 可 范 围 可 以 根 据 实 践 情 况 进 行 调 整, 具 体 调 整 方 案 通 过 中 韩 渔 业 执 法 工 作 会 谈 协 商 报 渔 委 会 确 定 九 双 方 同 意, 按 照 2014 年 中 韩 渔 业 执 法 工 作 会 谈 纪 要, 今 后 继 续 推 进 两 国 执 法 部 门 的 交 流, 包 括 执 法 公 务 员 互 换 乘 船 和 互 访 活 动 十 双 方 同 意, 推 进 2014 年 年 内 尽 早 实 现 暂 定 措 施 水 域 联 合 巡 航,2015 年 开 展 2-3 次 联 合 巡 航, 实 施 方 案 见 附 件 7, 其 他 事 项 由 2015 年 执 法 工 作 会 谈 协 商 确 定 十 一 双 方 同 意, 制 定 并 印 制 统 一 的 中 韩 文 对 照 的 海 上 登 临 检 查 问 答 表 ( 见 附 件 8), 并 发 给 各 自 的 渔 业 执 法 部 门 和 渔 民, 在 执 法 检 查 时 使 用 十 二 双 方 同 意, 开 展 各 自 暂 定 措 施 水 域 资 源 调 查 并 互 派 专 家 等 活 动, 并 在 2015 年 中 韩 海 洋 生 物 资 源 专 家 组 会 议 时, 交 流 有 关 资 源 调 查 实 施 情 况, 并 将 各 自 调 查 结 果 形 成 书 面 材 料 十 三 双 方 同 意, 委 托 2015 年 中 韩 海 洋 生 物 资 源 专 家 组 会 议 就 实 行 鱿 鱼 配 额 管 理 制 度 和 设 定 斑 鳐 作 业 保 护 区 问 题 继 续 进 行 讨 论, 结 果 向 渔 委 会 第 十 五 届 年 会 报 告 十 四 双 方 同 意, 根 据 资 源 专 家 组 达 成 的 方 案 统 一 日 报 季 报 鱼 种, 自 2016 年 1 月 1 日 起 实 施, 同 时 取 消 季 报 委 托 第 十 二 届 资 源 专 家 组 就 调 整 后 的 日 报 鱼 种, 包 括 候 补 渔 获 报 告 对 象 鱼 种, 进 行 研 究 评 估 十 五 双 方 同 意 向 对 方 的 实 施 机 关 ( 韩 方 : 西 海 渔 业 管 理 团, 中 方 : 中 国 海 警 局 北 海 分 局 ) 通 报 对 已 移 交 的 严 重 违 规 渔 船 的 处 罚 等 处 理 结 果 十 六 双 方 委 托 2015 年 的 执 法 工 作 会 谈 评 价 第 十 二 届 渔 委 会 商 定 的 GPS 航 迹 记 录 保 存 试 行 指 南 的 试 行 结 果, 并 向 第 十 五 届 渔 委 会 报 告 十 七 双 方 同 意, 为 中 韩 暂 定 措 施 水 域 资 源 恢 复 而 积 极 努 力, 就 暂 定 措 施 水 域 内 共 同 清 理 废 弃 渔 具 问 题 委 托 中 韩 两 国 民 间 渔 业 团 体 进 行 协 商 十 八 双 方 同 意, 继 续 努 力 加 强 中 韩 渔 业 协 定 第 七 条 第 一 款 规 定 的 暂 定 措 施 水 域 北 限 线 所 处 纬 度 线 以 北 的 韩 方 一 侧 部 分 水 域 和 中 韩 渔 业 协 定 第 八 条 第 一 款 规 定 的 过 渡 水 域 以 南 的 中 方 一 侧 部 分 水 域 的 管 控 双 方 同 意, 指 导 本 国 渔 船 在 对 方 国 近 岸 航 行 时, 尽 量 避 免 损 害 其 他 渔 民 的 渔 具, 同 时, 加 强 中 韩 民 间 渔 业 团 体 间 的 交 流 合 作, 以 便 在 发 生 渔 具 损 害 等 渔 业 纠 纷 时 尽 快 处 理 十 九 双 方 同 意, 为 防 止 伪 造 变 造 许 可 证, 能 够 远 程 识 别 渔 船 信 息, 以 电 子 许 可 证 代 替 纸 质 许 可 证, 并 合 作 开 发 软 件 系 统 二 十 双 方 同 意, 为 保 护 和 合 理 利 用 渔 业 资 源, 不 再 对 虎 网 渔 船 增 加 许 可, 并 积 极 研 究 渔 具 渔 法 管 理 方 案 二 十 一 双 方 同 意 中 韩 渔 委 会 第 十 五 届 年 会 于 2015 年 9 月 底 前 在 中 国 举 行, 具 体 日 程 等 通 过 外 交 途 径 协 商 中 方 代 表 农 业 部 渔 业 渔 政 管 理 局 局 长 赵 兴 武 韩 方 代 表 海 洋 水 产 部 水 产 政 策 室 长 姜 俊 锡 2014 年 10 月 31 日 于 中 国 西 安 16

通 知 决 定 附 件 2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专 属 经 济 区 管 理 水 域 大 韩 民 国 渔 船 入 渔 规 模 和 作 业 条 件 (2015 年 1 月 1 日 至 2015 年 12 月 31 日 ) 一 拖 网 类 ( 包 括 双 拖 大 型 机 轮 底 拖 网, 单 拖 大 型 机 轮 底 拖 网, 双 拖 中 型 机 轮 底 拖 网, 单 拖 中 型 机 轮 底 拖 网, 大 型 单 拖 网 ) ( 一 ) 许 可 船 数 :187 艘 ( 二 ) 渔 获 配 额 :5665 吨 ( 三 ) 作 业 水 域 : 1. 北 纬 37 度 至 北 纬 31 度 50 分 拖 网 禁 渔 区 线 以 东 的 中 国 专 属 经 济 区 管 理 水 域 2. 北 纬 29 度 40 分 至 北 纬 27 度 拖 网 禁 渔 区 线 以 东 的 中 国 专 属 经 济 区 管 理 水 域 ( 包 括 中 日 暂 定 措 施 水 域 ) 3. 北 纬 27 度 至 北 纬 26 度 东 经 121 度 30 分 以 东 中 国 专 属 经 济 区 管 理 水 域 但 该 水 域 许 可 作 业 船 数 为 0 艘 ( 包 含 在 187 艘 以 内 ) ( 四 ) 作 业 时 间 : 1. 北 纬 35 度 以 北 :1 月 1 日 至 5 月 31 日,9 月 2 日 至 12 月 31 日 2. 北 纬 35 度 以 南 :1 月 1 日 至 5 月 31 日,9 月 17 日 至 12 月 31 日 如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在 上 述 水 域 设 定 的 休 渔 期 有 调 整, 只 能 在 不 超 过 15 天 范 围 内 向 前 推 移, 并 在 新 休 渔 期 开 始 两 个 月 前 通 报 韩 国, 作 业 时 间 可 以 经 过 双 方 协 商 进 行 调 整 ( 五 ) 其 他 条 件 : 1. 北 纬 35 度 至 北 纬 36 度 东 经 122 度 至 东 经 123 度 30 分 水 域, 每 年 3 月 10 日 至 3 月 31 日 禁 止 作 业 ( 对 虾 亲 虾 休 渔 区 ) 2. 北 纬 36 度 至 北 纬 37 度 东 经 122 度 至 东 经 123 度 30 分 水 域, 每 年 2 月 15 日 至 4 月 15 日,11 月 10 日 至 12 月 15 日 禁 止 作 业 ( 对 虾 洄 游 通 道 ) 3. 北 纬 34 度 以 南, 东 经 122 度 30 分 以 西 水 域, 每 年 4 月 1 日 至 7 月 31 日 禁 止 作 业 ( 吕 泗 渔 场 管 理 规 定 ) 4. 北 纬 27 度 至 北 纬 29 度, 禁 渔 区 线 向 东 30 海 里 海 域,1 月 2 月 禁 止 作 业 ( 大 黄 鱼 幼 鱼 保 护 区 ) 5. 囊 网 网 目 内 径 54 毫 米 以 上 禁 止 使 用 双 重 以 上 囊 网 ( 包 括 带 有 保 护 网 的 囊 网, 如 果 在 船 上 携 带, 应 该 隔 离 并 覆 盖 ), 双 单 拖 不 能 兼 作 二 围 网 ( 一 ) 许 可 船 数 :173 艘 ( 二 ) 渔 获 配 额 :10000 吨 ( 其 中 鲐 鱼 渔 获 量 不 超 过 95%) ( 三 ) 作 业 水 域 : 1. 北 纬 37 度 至 北 纬 31 度 50 分 拖 网 禁 渔 区 线 以 东 的 中 国 专 属 经 济 区 管 理 水 域 2. 北 纬 29 度 40 分 至 北 纬 27 度 拖 网 禁 渔 区 线 以 东 的 中 国 专 属 经 济 区 管 理 水 域 ( 包 括 中 日 暂 定 措 施 水 域 ) ( 四 ) 作 业 时 间 : 1. 北 纬 35 度 以 北 :1 月 1 日 至 12 月 31 日 2. 北 纬 35 度 以 南 :1 月 1 日 至 4 月 30 日,7 月 2 日 至 12 月 31 日 ( 五 ) 其 他 条 件 : 1. 北 纬 35 度 至 北 纬 36 度 东 经 122 度 至 东 经 123 度 30 分 水 域, 每 年 3 月 10 日 至 3 月 31 日 禁 止 作 业 ( 对 虾 亲 虾 休 渔 区 ) 2. 北 纬 36 度 至 北 纬 37 度 东 经 122 度 至 东 经 17

通 知 决 定 123 度 30 分 水 域, 每 年 4 月 1 日 至 4 月 15 日 禁 止 作 业 ( 对 虾 洄 游 通 道 ) 三 刺 网 类 ( 包 括 近 海 流 刺 网 和 近 海 固 定 刺 网 ) ( 一 ) 许 可 船 数 :167 艘 ( 二 ) 渔 获 配 额 :4242 吨 ( 三 ) 作 业 水 域 : 1. 北 纬 37 度 至 北 纬 31 度 50 分 拖 网 禁 渔 区 线 以 东 的 中 国 专 属 经 济 区 管 理 水 域 2. 北 纬 29 度 40 分 至 北 纬 27 度 拖 网 禁 渔 区 线 以 东 的 中 国 专 属 经 济 区 管 理 水 域 ( 包 括 中 日 暂 定 措 施 水 域 ) ( 四 ) 作 业 时 间 : 1 月 1 日 至 6 月 1 日 12 时,8 月 1 日 12 时 至 12 月 31 日 ( 五 ) 其 他 条 件 : 1. 北 纬 35 度 至 北 纬 36 度 东 经 122 度 至 东 经 123 度 30 分 水 域, 每 年 3 月 10 日 至 31 日 禁 止 作 业 ( 对 虾 亲 虾 休 渔 区 ) 2. 北 纬 36 度 至 北 纬 37 度 东 经 122 度 至 东 经 123 度 30 分 水 域, 每 年 4 月 1 日 至 4 月 15 日 禁 止 作 业 ( 对 虾 洄 游 通 道 ) 3. 不 许 携 带 和 使 用 双 重 以 上 刺 网, 禁 止 渔 船 设 置 渔 具 后 离 开 许 可 作 业 水 域 4. 网 目 内 径 50mm 以 上 5. 投 放 渔 具 时, 在 每 组 网 具 ( 多 片 网 具 连 在 一 起 视 为 一 组 ) 两 端 各 设 置 一 个 标 识 渔 具 位 置 的 小 旗, 小 旗 长 30cm 以 上, 宽 20cm 以 上, 上 面 标 有 许 可 证 号 渔 船 名 称 和 渔 船 登 记 号 码 ( 即 入 渔 大 韩 民 国 专 属 经 济 区 渔 船 作 业 许 可 证 1-2 项 内 容 ), 并 以 A-B 形 式 标 出 网 具 序 列 号, 其 中 A 表 示 渔 船 携 带 网 具 组 数,B 表 示 下 网 渔 具 序 列 数 ( 例 : 3-1 3-2 3-3) 长 30cm 以 上 许 可 证 号 :C00-0000 许 可 船 名 号 及 登 记 编 号 : 000 号 /00000000000 使 用 渔 具 的 序 列 号 : A-B( 渔 船 携 带 网 具 组 数 - 下 网 渔 具 序 列 数 ) 宽 20cm 以 上 6. 获 得 许 可 的 渔 船, 根 据 渔 船 吨 位 在 下 列 渔 具 量 范 围 内 使 用 或 携 带 渔 具 ( 铺 设 渔 具 时, 连 接 渔 具 两 端 的 锚 或 浮 子 之 间 的 渔 具 长 度 除 外 ): 总 吨 位 8-20 20-40 40 以 上 渔 具 使 用 量 设 定 总 长 度 12000 米 以 内, 可 另 外 携 带 3000 米 以 内 的 备 用 渔 具 总 长 为 14000 米 以 内, 可 另 外 携 带 4000 米 以 内 的 备 用 渔 具 总 长 为 16000 米 以 内, 可 另 外 携 带 5000 米 以 内 的 备 用 渔 具 7. 禁 止 使 用 传 统 的 流 动 刺 网 和 定 置 刺 网 之 外 的 变 更 渔 具 渔 法 ( 本 规 定 中 传 统 的 流 动 刺 网 和 定 置 刺 网 是 指 通 过 网 目 刺 挂 或 缠 绕 的 方 式 达 到 捕 捞 目 的 的 渔 具 渔 法 以 非 刺 挂 或 缠 绕 方 式 捕 捞 渔 获 物 的 网 具 和 方 法 视 为 变 更 渔 具 渔 法 ) 四 鮟 鱇 网 ( 近 海 鮟 鱇 网 ) ( 一 ) 许 可 船 数 :87 艘 ( 二 ) 渔 获 配 额 :2180 吨 ( 三 ) 作 业 水 域 : 1. 北 纬 37 度 至 北 纬 31 度 50 分 拖 网 禁 渔 区 线 以 东 的 中 国 专 属 经 济 区 管 理 水 域 2. 北 纬 29 度 40 分 至 北 纬 29 度 东 经 124 度 以 东 的 中 国 专 属 经 济 区 管 理 水 域 ( 包 括 中 日 暂 定 措 施 水 域 ) ( 四 ) 作 业 时 间 : 1. 北 纬 35 度 以 北 :1 月 1 日 至 5 月 31 日,9 月 2 日 至 12 月 31 日 2. 北 纬 35 度 以 南 :1 月 1 日 至 5 月 31 日,9 月 17 日 至 12 月 31 日 如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在 上 述 水 域 设 定 的 休 渔 期 有 调 整, 只 能 在 不 超 过 15 天 范 围 内 向 前 推 移, 并 在 新 休 渔 期 开 始 两 个 月 前 通 报 韩 国, 作 业 时 间 可 以 经 过 双 方 协 商 进 行 调 整 ( 五 ) 其 他 条 件 : 1. 北 纬 35 度 至 北 纬 36 度 东 经 122 度 至 东 经 123 度 30 分 水 域, 每 年 3 月 10 日 至 3 月 31 日 禁 止 作 业 ( 对 虾 亲 虾 休 渔 区 ) 18

通 知 决 定 2. 北 纬 36 度 至 北 纬 37 度 东 经 122 度 至 东 经 123 度 30 分 水 域, 每 年 2 月 15 日 至 4 月 15 日,11 月 10 日 至 12 月 15 日 禁 止 作 业 ( 对 虾 洄 游 通 道 ) 3. 北 纬 34 度 以 南, 东 经 122 度 30 分 以 西 水 域, 每 年 4 月 1 日 至 7 月 31 日 禁 止 作 业 ( 吕 泗 渔 场 管 理 规 定 ) 4. 每 艘 渔 船 携 带 网 具 最 多 不 超 过 5 张 五 笼 壶 类 ( 包 括 : 鳗 鱼 笼 壶 章 鱼 笼 壶 和 其 他 笼 壶 ) ( 一 ) 许 可 船 数 :105 艘 ( 二 ) 渔 获 配 额 :4289 吨 ( 三 ) 作 业 水 域 : 1. 北 纬 37 度 至 北 纬 31 度 50 分 拖 网 禁 渔 区 线 以 东 的 中 国 专 属 经 济 区 管 理 水 域 2. 北 纬 29 度 40 分 至 北 纬 27 度 拖 网 禁 渔 区 线 以 东 的 中 国 专 属 经 济 区 管 理 水 域 ( 包 括 中 日 暂 定 措 施 水 域 ) 3. 北 纬 27 度 至 北 纬 26 度 东 经 121 度 10 分 以 东 中 国 专 属 经 济 区 管 理 水 域 但 该 水 域 许 可 作 业 船 数 为 0 艘 ( 包 含 在 105 艘 之 内 ) ( 四 ) 作 业 时 间 : 1. 北 纬 35 度 以 北 :1 月 1 日 至 5 月 31 日,9 月 2 日 至 12 月 31 日 2. 北 纬 35 度 以 南 :1 月 1 日 至 5 月 31 日,8 月 2 日 至 12 月 31 日 六 钓 具 类 ( 包 括 近 海 鱿 鱼 钓 近 海 单 绳 钓 近 海 延 绳 钓 沿 岸 延 绳 钓 沿 岸 鱿 鱼 钓 远 洋 鱿 鱼 钓 远 洋 单 绳 钓 ) ( 一 ) 许 可 船 数 :881 艘 ( 二 ) 渔 获 配 额 :33624 吨 ( 三 ) 作 业 水 域 : 1. 北 纬 37 度 至 北 纬 31 度 50 分 拖 网 禁 渔 区 线 以 东 的 中 国 专 属 经 济 区 管 理 水 域 2. 北 纬 29 度 40 分 至 北 纬 27 度 拖 网 禁 渔 区 线 以 东 的 中 国 专 属 经 济 区 管 理 水 域 ( 包 括 中 日 暂 定 措 施 水 域 ) 3. 北 纬 27 度 至 北 纬 26 度 东 经 121 度 10 分 以 东 中 国 专 属 经 济 区 管 理 水 域 但 该 水 域 许 可 作 业 船 数 为 285 艘 ( 包 括 在 881 艘 之 内 ) ( 四 ) 作 业 时 间 : 北 纬 31 度 50 分 以 北 :1 月 1 日 至 12 月 31 日 ; 北 纬 29 度 40 分 以 南 :1 月 1 日 至 6 月 30 日,10 月 16 日 至 12 月 31 日 七 渔 获 物 运 输 船 ( 一 ) 许 可 船 数 :13 艘 ( 二 ) 作 业 水 域 : 与 转 载 渔 船 的 作 业 水 域 相 同, 但 北 纬 29 度 40 分 以 南 中 国 拖 网 禁 渔 区 线 外 10 海 里 水 域 除 外 ( 三 ) 作 业 时 间 : 与 转 载 渔 船 的 作 业 时 间 相 同 ( 四 ) 其 他 条 件 : (1) 除 渔 获 物 运 输 外, 禁 止 从 事 捕 捞 等 其 他 渔 业 活 动 (2) 除 许 可 作 业 的 韩 国 渔 船 外, 禁 止 转 载 和 运 输 其 他 渔 船 的 渔 获 物 (3) 禁 止 作 业 海 域 和 禁 止 作 业 时 间 内 不 得 转 载 渔 获 物 (4) 已 转 载 的 渔 获 物 应 实 行 每 日 报 告 19

通 知 决 定 附 件 3 大 韩 民 国 专 属 经 济 区 管 理 水 域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渔 船 入 渔 规 模 和 作 业 条 件 (2015 年 1 月 1 日 至 2015 年 12 月 31 日 ) 一 拖 网 ( 一 ) 许 可 船 数 : 784 艘, 其 中 : 双 拖 770 艘, 单 拖 14 艘 ( 二 ) 渔 获 配 额 : 39079 吨, 其 中 : 双 拖 38496 吨, 单 拖 583 吨 ( 三 ) 作 业 水 域 : 1. 东 经 128 度 线 以 西 的 大 韩 民 国 专 属 经 济 区 管 理 水 域 中 韩 国 大 型 单 拖 禁 渔 区 线 外 侧 海 域 2. 北 纬 33 度 45 分 以 南 东 经 128 度 以 西 的 韩 国 大 型 单 拖 禁 渔 区 线 以 内 海 域, 但 韩 国 领 海 线 外 5 海 里 及 韩 国 大 型 双 拖 禁 渔 区 线 内 水 域 除 外 ( 四 ) 作 业 时 间 : 1 月 1 日 至 4 月 15 日,10 月 16 日 至 12 月 31 日 ( 五 ) 其 他 条 件 : 1. 渔 船 吨 位 300 国 际 总 吨 以 下 但 是 220 国 际 总 吨 以 上 的 渔 船 不 超 过 32 艘 2. 在 以 上 ( 三 )-2 水 域 中 只 允 许 190 国 际 总 吨 以 下 的 双 拖 渔 船 62 艘 进 入 作 业 3. 囊 网 网 目 内 径 54 毫 米 以 上 4. 双 拖 和 单 拖 不 能 兼 作 5. 不 能 使 用 双 重 以 上 囊 网 ( 包 括 带 有 保 护 网 的 囊 网, 如 果 在 船 上 携 带, 应 该 隔 离 并 覆 盖 ) 二 围 网 ( 一 ) 许 可 船 数 :21 组 (88 艘 ), 其 中 : 网 船 21 艘, 灯 船 43 艘, 运 输 船 24 艘 ( 二 ) 渔 获 配 额 :9108 吨 ( 其 中 鲐 鱼 配 额 不 得 超 过 95%) ( 三 ) 作 业 水 域 : 1. 韩 国 东 海 北 纬 36 度 线 以 南 和 西 海 ( 黄 海 ) 北 纬 37 度 线 以 南 的 大 韩 民 国 专 属 经 济 区 管 理 水 域 中 大 型 单 拖 禁 渔 区 线 外 侧 水 域 但 是 不 包 括 下 列 特 定 禁 止 区 域 : 用 于 国 际 航 行 的 大 韩 海 峡 水 域 里, 领 海 及 相 接 水 域 法 第 二 条 所 规 定 的 基 线 和 任 一 点 与 基 线 之 间 最 短 距 离 均 为 12 海 里 的 线 之 间 的 专 属 经 济 区 管 理 水 域 2. 西 海 ( 黄 海 ) 北 纬 35 度 以 北 和 北 纬 33 度 45 分 以 南 的 大 型 单 拖 禁 渔 区 线 内 侧 水 域, 但 : 西 海 ( 黄 海 ) 北 纬 35 度 以 北 韩 国 领 海 线 外 5 海 里 北 纬 33 度 45 分 以 南 韩 国 领 海 线 和 济 州 岛 两 侧 禁 渔 区 线 外 侧 5 海 里 水 域 及 济 州 岛 两 侧 禁 渔 区 除 外 济 州 岛 两 侧 禁 渔 区 为 大 韩 民 国 领 海 线 和 以 下 各 线 围 成 的 水 域 : 以 北 纬 33 度 48 分 15 秒 和 东 经 127 度 21 分 的 交 点, 北 纬 33 度 47 分 30 秒 和 东 经 127 度 13 分 的 交 点 及 牛 岛 的 正 东 12 海 里 的 点 为 顺 序 连 接 而 成 的 直 线 连 接 北 纬 33 度 56 分 25 秒 和 东 经 125 度 55 分 30 秒 的 交 点 与 北 纬 33 度 24 分 20 秒 和 东 经 125 度 56 分 20 秒 的 交 点 的 直 线 ( 四 ) 作 业 时 间 : 1. 北 纬 35 度 以 北 :1 月 1 日 至 12 月 31 日 2. 北 纬 35 度 以 南 :1 月 1 日 至 4 月 30 日,9 月 1 日 至 12 月 31 日 ( 五 ) 其 他 条 件 : 1. 网 船 吨 位 278 国 际 总 吨 以 下, 但 是 210 国 际 总 吨 以 上 的 渔 船 不 超 过 20 艘 2. 除 了 网 船 本 身 的 附 属 船 ( 灯 船 运 输 船 ) 外 不 许 使 用 其 他 附 属 船 但 每 个 渔 业 公 司 可 以 指 定 2 至 4 艘 机 动 运 输 船, 每 艘 机 动 运 输 船 最 多 可 指 定 运 输 该 公 司 4 艘 网 船 的 渔 获 物 20

通 知 决 定 三 刺 网 总 吨 位 渔 具 使 用 量 设 定 ( 一 ) 作 业 船 数 :673 艘 ( 二 ) 渔 获 配 额 :7672 吨 ( 三 ) 作 业 水 域 : 西 海 ( 黄 海 ) 北 纬 37 度 以 南 东 经 127 度 30 分 以 西 的 韩 国 专 属 经 济 区 管 理 水 域, 但 以 下 水 域 除 外 : 1. 西 海 ( 黄 海 ) 北 纬 35 度 以 北 韩 国 领 海 线 外 5 海 里 水 域 ; 2. 北 纬 33 度 45 分 以 南 韩 国 领 海 线 和 济 州 岛 两 侧 禁 止 水 域 线 外 5 海 里 水 域 及 济 州 岛 两 侧 禁 渔 区 ( 四 ) 作 业 时 间 : 2 月 1 日 至 6 月 1 日 12 时,8 月 1 日 12 时 至 12 月 31 日 ; ( 五 ) 其 他 条 件 : 1. 渔 船 吨 位 100 国 际 总 吨 以 下 ( 但 大 于 100 国 际 总 吨 150 国 际 总 吨 以 下 的 渔 船 允 许 202 艘 ) 2. 网 目 内 径 50mm 以 上 3. 不 准 携 带 和 使 用 双 重 以 上 刺 网 和 曳 刺 网 4. 渔 船 下 网 后 不 得 离 开 许 可 作 业 水 域 5. 投 放 渔 具 时, 在 每 组 网 具 ( 多 片 网 具 连 在 一 起 视 为 一 组 ) 两 端 各 设 置 一 个 标 识 渔 具 位 置 的 小 旗, 小 旗 长 30cm 以 上, 宽 20cm 以 上, 上 面 标 有 许 可 证 号 渔 船 名 称 和 渔 船 登 记 号 码 ( 即 入 渔 大 韩 民 国 专 属 经 济 区 渔 船 作 业 许 可 证 1-2 项 内 容 ), 并 以 A-B 形 式 标 出 网 具 序 列 号, 其 中 A 表 示 渔 船 携 带 网 具 组 数,B 表 示 下 网 渔 具 序 列 数 ( 例 : 3-1 3-2 3-3) 长 30cm 以 上 许 可 证 号 :C00-0000 许 可 船 名 号 及 登 记 编 号 : 000 号 /00000000000 使 用 渔 具 的 序 列 号 : A-B( 渔 船 携 带 网 具 组 数 - 下 网 渔 具 序 列 数 ) 6. 获 得 许 可 的 渔 船, 根 据 渔 船 吨 位 在 下 列 渔 具 量 范 围 内 使 用 或 携 带 渔 具 ( 铺 设 渔 具 时, 连 接 渔 具 两 端 的 锚 或 浮 子 之 间 的 渔 具 长 度 除 外 ): 宽 20cm 以 上 8-20 20-40 40 以 上 总 长 度 12000 米 以 内, 可 另 外 携 带 3000 米 以 内 的 备 用 渔 具 总 长 为 14000 米 以 内, 可 另 外 携 带 4000 米 以 内 的 备 用 渔 具 总 长 为 16000 米 以 内, 可 另 外 携 带 5000 米 以 内 的 备 用 渔 具 7. 禁 止 使 用 传 统 的 流 动 刺 网 和 定 置 刺 网 之 外 的 变 更 渔 具 渔 法 ( 本 规 定 中 传 统 的 流 动 刺 网 和 定 置 刺 网 是 指 通 过 网 目 刺 挂 或 缠 绕 的 方 式 达 到 捕 捞 目 的 的 渔 具 渔 法 以 非 刺 挂 或 缠 绕 方 式 捕 捞 渔 获 物 的 网 具 和 方 法 视 为 变 更 渔 具 渔 法 ) 四 鱿 鱼 钓 ( 一 ) 许 可 船 数 :55 艘 ( 二 ) 渔 获 配 额 :4141 吨 ( 三 ) 作 业 水 域 : 下 列 点 和 线 的 连 接 线 东 侧 水 域 的 大 韩 民 国 专 属 经 济 区 管 理 水 域 : 1. 北 纬 37 度 线 以 南 的 东 经 131 度 线 ; 2. 北 纬 37 度, 东 经 131 度 00 分 的 交 点 ; 3. 北 纬 37 度, 东 经 132 度 20 分 的 交 点 ; 4. 北 纬 38 度, 东 经 132 度 20 分 的 交 点 ; 5. 北 纬 38 度, 东 经 132 度 50 分 的 交 点 ; 6. 北 纬 38 度 线 以 北 的 东 经 132 度 50 分 线 ( 四 ) 作 业 时 间 : 10 月 1 日 至 12 月 31 日 ( 五 ) 其 他 条 件 : 1. 渔 船 吨 位 280 国 际 总 吨 以 下 2. 集 鱼 灯 的 亮 度 不 得 超 过 141 千 瓦, 不 允 许 使 用 水 下 灯 3. 作 业 中 应 使 用 海 锚 五 一 般 渔 获 物 运 输 船 ( 一 ) 许 可 船 数 : 58 艘 ( 包 括 3 艘 鱿 钓 渔 获 物 运 输 船 和 1 艘 鱿 钓 补 给 船 ) ( 二 ) 作 业 水 域 : 21

通 知 决 定 大 韩 民 国 领 海 线 外 12 海 里 水 域 之 外, 与 转 载 渔 获 物 的 作 业 渔 船 的 作 业 水 域 相 同 ( 三 ) 作 业 时 间 : 与 转 载 渔 获 物 的 作 业 渔 船 的 许 可 作 业 时 间 相 同 ( 四 ) 其 他 条 件 : 1. 渔 船 吨 位 320 国 际 总 吨 以 下 (3 艘 鱿 钓 渔 获 物 运 输 船 和 1 艘 鱿 钓 补 给 船 除 外 ) 2. 除 渔 获 物 运 输 外, 禁 止 从 事 其 他 渔 业 活 动 3. 除 了 许 可 渔 船 的 渔 获 物 外, 不 得 转 载 或 者 运 输 其 他 渔 船 的 渔 获 物 在 作 业 渔 船 的 禁 渔 区 和 禁 渔 期 内, 禁 止 转 载 其 渔 获 物 4. 已 转 载 的 渔 获 物 应 实 行 每 日 报 告 附 件 4 2015 年 韩 国 水 域 我 国 渔 船 入 渔 船 数 和 渔 获 配 额 分 配 表 作 业 类 型 许 可 入 渔 船 数 和 配 额 合 计 辽 宁 省 河 北 省 天 津 市 山 东 省 江 苏 省 浙 江 省 双 拖 网 770 艘,38496 吨 其 中 220-300 总 吨 不 超 过 32 艘, 进 入 ( 三 )- 2 作 业 不 超 过 6 2 艘 190 艘,9499 吨 其 中 220-30 0 总 吨 不 超 过 2 4 艘, 进 入 ( 三 )-2 作 业 不 超 过 18 艘 10 艘,500 吨 其 中 220-300 总 吨 0 艘, 进 入 ( 三 )-2 作 业 不 超 过 2 艘 0 378 艘,18898 吨 其 中 220-3 0 0 总 吨 不 超 过 6 艘, 进 入 ( 三 )-2 作 业 不 超 过 32 艘 8 艘,484 吨 其 中 2 2 0-3 0 0 总 吨 0 艘, 进 入 ( 三 )-2 作 业 不 超 过 2 艘 184 艘,9115 吨 其 中 2 2 0-3 0 0 总 吨 不 超 过 2 艘, 进 入 ( 三 )-2 作 业 不 超 过 8 艘 单 拖 网 ( 含 桁 杆 拖 虾 ) 14 艘,583 吨 0 0 0 0 0 14 艘,583 吨 围 网 88 艘,9108 吨 其 中 网 船 2 1 艘 灯 船 43 艘, 运 输 船 2 4 艘 2 1 0-2 7 8 总 吨 网 船 不 超 过 2 0 艘 19 艘,1891 吨 其 中 网 船 4 艘 灯 船 9 艘 运 输 船 6 艘 210-2 78 总 吨 网 船 不 超 过 4 艘 0 0 0 8 艘,1918 吨 其 中 网 船 2 艘 灯 船 4 艘 运 输 船 2 艘 210-278 总 吨 网 船 不 超 过 2 艘 61 艘,5299 吨 其 中 网 船 15 艘 灯 船 30 艘 运 输 船 16 艘 210-278 总 吨 网 船 不 超 过 14 艘 刺 网 类 673 艘,7672 吨 其 中 100-150 总 吨 不 超 过 2 0 2 艘 304 艘,3466 吨 其 中 10 0-15 0 总 吨 0 艘 64 艘,830 吨 其 中 100-150 总 吨 不 超 过 36 艘 73 艘,932 吨 其 中 100-150 总 吨 不 超 过 20 艘 106 艘,1008 吨 其 中 100-150 总 吨 不 超 过 20 艘 58 艘,656 吨 其 中 1 0 0-1 5 0 总 吨 不 超 过 5 8 艘 68 艘,780 吨 其 中 10 0-150 总 吨 不 超 过 68 艘 一 般 渔 获 物 运 输 船 54 艘 22 艘 2 艘 1 艘 16 艘 3 艘 10 艘 鱿 鱼 钓 55 艘,4141 吨 ( 由 远 洋 协 会 安 排 ) 鱿 鱼 钓 运 输 船 补 给 船 4 艘 ( 由 远 洋 协 会 安 排 ) 合 计 1658 艘 ( 含 54 艘 一 般 渔 获 物 运 输 船 和 4 艘 鱿 鱼 钓 运 输 船 补 给 船 ),60000 吨 注 : ( 三 )-2 指 的 是 北 纬 33 度 45 分 以 南 东 经 128 度 以 西 的 韩 国 大 型 单 拖 禁 渔 区 线 以 内 海 域, 但 韩 国 领 海 线 外 5 海 里 及 韩 国 大 型 双 拖 禁 渔 区 线 内 水 域 除 外 22

通 知 决 定 附 件 5 模 范 船 指 定 制 度 实 施 方 案 为 执 行 中 韩 渔 业 联 合 委 员 会 第 十 三 届 年 会 确 认 实 施 的 模 范 船 指 定 制 度, 制 定 本 实 施 方 案 一 为 维 护 中 韩 渔 业 协 定 水 域 作 业 秩 序, 引 导 渔 船 遵 纪 守 法, 保 护 渔 船 的 合 法 权 益, 指 定 部 分 符 合 条 件 的 入 渔 渔 船 为 模 范 船 双 方 对 模 范 船 应 在 翌 年 度 优 先 给 予 入 渔 许 可, 必 要 时 优 先 分 配 渔 获 配 额 二 安 装 了 自 动 识 别 系 统 ( 以 下 称 AIS ) 的 渔 船 且 连 续 2 年 入 渔 作 业 未 违 规 的 渔 船 可 以 指 定 为 模 范 船 三 入 渔 国 向 对 方 国 提 交 入 渔 申 请 资 料 时, 同 时 提 交 符 合 条 件 的 模 范 船 名 册 ( 含 渔 船 名 称 和 MMSI IMO 识 别 码 等 相 关 信 息 ), 对 方 国 将 审 核 结 果 向 入 渔 国 通 报 四 模 范 船 舶 的 有 效 期 和 捕 捞 许 可 证 的 有 效 期 一 致 每 年 办 理 入 渔 手 续 时, 重 新 对 入 渔 渔 船 被 处 罚 情 况 进 行 核 定 ; 对 违 规 作 业 被 处 罚 的 渔 船 和 在 对 方 国 专 属 经 济 区 管 理 水 域 关 闭 AIS 不 启 用 AIS 或 擅 自 变 更 AIS 信 息 的 渔 船, 立 即 取 消 模 范 船 资 格 ; 新 的 符 合 条 件 的 渔 船, 追 加 为 模 范 船 五 执 法 船 对 没 有 明 显 违 规 现 象 的 模 范 船 应 尽 可 能 不 登 临 检 查 登 临 检 查 时 应 简 化 程 序, 对 轻 微 违 规 事 项 应 责 令 现 场 改 正 六 本 制 度 自 2015 年 1 月 1 日 起 实 施 附 件 6 渔 获 物 运 输 船 定 点 检 查 制 度 试 行 方 案 为 执 行 中 韩 渔 业 联 合 委 员 会 第 十 三 届 年 会 确 认 的 渔 获 物 运 输 船 ( 以 下 称 渔 运 船 ) 定 点 检 查 制 度, 制 定 本 方 案 一 制 度 的 含 义 渔 运 船 入 域 和 出 域 对 方 国 专 属 经 济 区 管 理 水 域 时, 应 从 限 定 海 域 通 过, 并 配 合 对 方 国 执 法 船 接 受 检 查 限 定 海 域 是 指, 距 离 中 韩 双 方 商 定 的 固 定 检 查 点 3 海 里 以 内 的 水 域 本 制 度 试 行 期 为 2014 年 12 月 20 日 至 2015 年 12 月 31 日 试 行 期 间, 双 方 均 不 以 渔 运 船 未 在 指 定 检 查 点 接 受 检 查 为 由 处 罚 对 方 渔 船 二 实 施 机 关 ( 一 ) 中 方 的 实 施 机 关 1. 通 报 机 关 为 中 国 渔 业 协 会 ( 电 话 : 86-10-59199621; 传 真 :86-10-59199619; 邮 箱 : chinacraa@126.com) 2. 海 上 检 查 机 关 为 中 国 海 警 局 ( 二 ) 韩 方 的 实 施 机 关 1. 通 报 机 关 为 大 韩 民 国 中 央 水 协 会 ( 电 话 :82-2-2240-2323; 传 真 :82-2-2240-3032, 82-2-2240-3027; 邮 箱 :nffc_rs@suhyup.co.kr) 2. 海 上 检 查 机 关 为 西 海 渔 业 管 理 团 和 海 洋 警 察 厅 三 实 施 方 法 渔 运 船 入 域 和 出 域 对 方 国 专 属 经 济 区 管 理 水 域 时, 必 须 选 择 第 四 条 规 定 的 任 一 渔 运 船 检 查 点 航 行 通 过, 并 提 前 通 报 呼 叫 和 配 合 接 受 对 方 国 执 法 船 检 查 23

通 知 决 定 四 渔 运 船 检 查 点 ( 一 ) 中 方 检 查 点 Z1:36 15 00 N,123 00 00 E Z2:35 30 00 N,122 00 00 E Z3:34 00 00 N,122 00 00 E Z4:33 00 00 N,123 00 00 E Z5:32 20 00 N,123 45 00 E Z6:29 40 00 N,123 30 00 E Z7:29 40 00 N,124 00 00 E Z8:29 40 00 N,124 30 00 E Z9:29 40 00 N,125 00 00 E Z10:29 40 00 N,125 30 00 E ( 二 ) 韩 方 检 查 点 K1: 36 55 00 N,124 25 00 E K2: 36 30 00 N,124 30 00 E K3: 36 00 00 N,124 30 00 E K4: 35 30 00 N,124 30 00 E K5: 35 00 00 N,124 09 00 E K6: 34 30 00 N,124 06 00 E K7: 34 00 00 N,124 02 00 E K8: 33 30 00 N,124 08 00 E K9: 33 00 00 N,124 34 00 E K10: 32 30 00 N,125 05 00 E 五 进 入 ( 离 开 ) 通 报 程 序 ( 一 ) 渔 运 船 入 域 对 方 国 专 属 经 济 区 管 理 水 域 前, 按 照 入 渔 程 序 规 则, 在 进 入 水 域 通 报 表 的 预 定 进 入 水 域 时 间 和 预 定 进 入 水 域 位 置 两 栏 分 别 填 写 计 划 通 过 的 检 查 点 的 时 间 位 置 渔 运 船 出 域 对 方 国 专 属 经 济 区 管 理 水 域 前, 不 采 用 以 上 方 式, 直 接 进 入 下 面 第 2 条 程 序 ( 二 ) 渔 运 船 入 域 ( 出 域 ) 对 方 国 专 属 经 济 区 管 理 水 域 时, 在 距 检 查 点 12 海 里 处 ( 或 通 过 前 1 小 时 ), 利 用 VHF16 频 道 (156.8Mhz) 呼 叫 对 方 国 执 法 船, 报 告 计 划 通 过 的 时 间 和 位 置, 并 将 以 上 事 项 记 入 渔 捞 日 志 ( 三 ) 渔 运 船 距 离 检 查 点 10 分 钟 时, 再 次 使 用 VHF16 频 道 (156.8Mhz) 连 续 呼 叫 对 方 国 执 法 船, 报 告 计 划 通 过 的 时 间 和 位 置, 并 将 以 上 事 项 记 入 渔 捞 日 志 ( 四 ) 渔 运 船 主 动 配 合 对 方 国 执 法 船 接 受 检 查 检 查 完 毕 后, 对 方 国 执 法 公 务 员 将 检 查 情 况 记 入 渔 运 船 渔 捞 日 志, 并 签 名 确 认 ( 五 ) 渔 运 船 在 通 过 计 划 检 查 点 时, 呼 叫 对 方 国 执 法 船 无 应 答, 或 接 到 对 方 国 执 法 船 不 予 检 查 的 指 令 后, 渔 运 船 可 自 行 通 过 检 查 点, 并 在 渔 捞 日 志 上 记 载 呼 叫 无 应 答 或 接 到 不 予 检 查 指 令 24

通 知 决 定 农 业 部 办 公 厅 关 于 我 国 渔 船 过 境 俄 罗 斯 水 域 注 意 事 项 的 通 知 农 办 渔 2014 61 号 沿 海 各 省 自 治 区 直 辖 市 及 计 划 单 列 市 渔 业 主 管 厅 ( 局 ) 有 关 远 洋 渔 业 企 业 中 国 远 洋 渔 业 协 会 : 近 年 来, 我 渔 船 因 航 行 或 避 风 等 原 因 过 境 俄 罗 斯 管 辖 水 域 的 情 况 日 益 增 多 近 日, 我 驻 俄 罗 斯 使 馆 转 来 俄 罗 斯 联 邦 安 全 局 所 属 萨 哈 林 州 边 防 局 来 电, 要 求 所 有 中 国 渔 船 通 过 其 所 辖 俄 专 属 经 济 区 时 必 须 事 先 通 报 俄 方 主 管 部 门 为 保 障 我 渔 船 和 船 员 生 命 财 产 安 全, 避 免 发 生 意 外 事 件, 现 就 我 渔 船 过 境 俄 罗 斯 管 辖 水 域 相 关 注 意 事 项 通 知 如 下 : 一 我 国 渔 船 ( 包 括 悬 挂 中 国 国 旗 的 渔 船 和 悬 挂 第 三 国 国 旗 但 是 中 国 企 业 拥 有 所 有 权 或 经 营 管 理 的 渔 船 ) 在 航 行 通 过 俄 罗 斯 水 域 时, 渔 船 所 属 企 业 应 提 前 向 俄 罗 斯 萨 哈 林 州 边 防 局 通 报 船 名 号 所 挂 国 旗 注 册 港 口 进 出 俄 专 属 经 济 区 坐 标 及 预 计 时 间 所 载 货 物 品 种 及 数 量 装 货 地 点 及 货 物 来 源 等 信 息 二 因 避 风 船 舶 故 障 等 特 殊 原 因 需 要 进 入 俄 罗 斯 水 域 紧 急 避 难 的 渔 船, 应 由 其 所 属 公 司 向 中 国 远 洋 渔 业 协 会 提 出 申 请, 由 中 国 远 洋 渔 业 协 会 统 一 向 俄 罗 斯 萨 哈 林 州 边 防 局 通 报 相 关 渔 船 信 息 相 关 渔 船 应 按 照 国 际 惯 例 和 规 则, 在 俄 方 指 定 地 点 避 难 或 停 泊, 并 遵 守 俄 方 有 关 法 律 规 定 三 请 沿 海 省 自 治 区 直 辖 市 及 计 划 单 列 市 渔 业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督 促 所 辖 企 业 严 格 按 照 此 规 定 执 行 中 国 远 洋 渔 业 协 会 应 做 好 过 境 俄 罗 斯 水 域 渔 船 的 组 织 协 调 和 服 务 工 作 联 系 方 式 : 中 国 远 洋 渔 业 协 会 电 话 :0580-3698277 010-65850682; 传 真 :0580-3698278 010-65850551 俄 罗 斯 萨 哈 林 州 边 防 局 协 调 处 值 班 电 话 :001-4292-492175; 传 真 :007-4292-435120; 邮 箱 :kc.spubo@mail.ru 特 此 通 知 农 业 部 办 公 厅 2014 年 11 月 2 日 25

通 知 决 定 农 业 部 办 公 厅 关 于 加 强 印 尼 远 洋 渔 业 项 目 管 理 的 通 知 农 办 渔 2014 62 号 有 关 省 自 治 区 直 辖 市 及 计 划 单 列 市 渔 业 主 管 厅 ( 局 ), 中 国 远 洋 渔 业 协 会, 中 国 农 业 发 展 集 团 有 限 公 司 : 2014 年 10 月 14 日, 我 部 与 印 尼 海 洋 渔 业 部 在 北 京 签 署 了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农 业 部 和 印 度 尼 西 亚 共 和 国 海 洋 事 务 与 渔 业 部 渔 业 合 作 谅 解 备 忘 录 有 关 促 进 捕 捞 渔 业 合 作 的 执 行 安 排 ( 见 附 件, 以 下 简 称 执 行 安 排 ), 从 签 发 之 日 起 生 效 为 做 好 执 行 安 排 的 后 续 管 理 工 作, 进 一 步 规 范 中 印 尼 两 国 捕 捞 渔 业 合 作 秩 序, 现 将 有 关 事 项 通 知 如 下 一 所 有 赴 印 尼 开 展 捕 捞 生 产 的 企 业 和 渔 船, 均 须 遵 守 中 印 尼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按 执 行 安 排 有 关 条 款 开 展 捕 捞 合 作, 纳 入 双 方 政 府 主 管 部 门 管 理 框 架 下 二 企 业 赴 印 尼 开 展 捕 捞 合 作, 应 通 过 在 印 尼 投 资 和 设 立 合 资 企 业 方 式 开 展, 并 取 得 印 尼 海 洋 渔 业 部 颁 发 的 经 营 许 可 中 方 企 业 应 取 得 合 资 企 业 绝 对 控 股 权 和 渔 船 经 营 管 理 权 合 作 期 间, 渔 船 归 合 资 公 司 所 有, 悬 挂 印 尼 国 旗 赴 印 尼 生 产 渔 船 总 吨 位 须 在 100~500 总 吨 之 间, 可 使 用 单 船 拖 网 围 网 流 刺 网 及 其 他 印 尼 允 许 的 作 业 方 式 三 企 业 赴 印 尼 开 展 捕 捞 合 作, 按 如 下 程 序 办 理 相 关 批 准 手 续 : ( 一 ) 在 开 展 合 作 前, 企 业 须 通 过 所 属 省 自 治 区 直 辖 市 及 计 划 单 列 市 渔 业 主 管 厅 ( 局 )( 以 下 简 称 省 级 渔 业 主 管 部 门 ) 向 我 部 报 送 企 业 基 本 情 况 合 作 计 划 及 项 目 可 行 性 研 究 报 告 驻 外 使 领 馆 意 见 等 材 料, 申 请 办 理 企 业 推 荐 函 ( 二 ) 企 业 凭 我 部 签 发 的 企 业 推 荐 函, 与 印 尼 海 洋 渔 业 部 推 荐 的 印 尼 企 业 注 册 成 立 合 资 企 业, 办 理 外 资 投 资 审 核 手 续, 并 向 印 尼 海 洋 渔 业 部 申 请 渔 业 经 营 许 可 证 (SIUP) ( 三 ) 企 业 凭 渔 业 经 营 许 可 证 (SIUP) 合 资 企 业 登 记 证 书 及 其 他 相 关 材 料, 向 我 部 申 请 渔 船 船 网 工 具 指 标, 完 成 渔 船 购 建, 并 办 理 渔 船 登 记 检 验 等 手 续 ( 四 ) 企 业 按 照 远 洋 渔 业 管 理 规 定 相 关 要 求, 向 我 部 办 理 远 洋 渔 业 项 目 批 准 文 件, 并 由 我 部 签 发 批 准 作 业 渔 船 渔 船 推 荐 函 企 业 凭 渔 船 推 荐 函 到 印 尼 海 洋 渔 业 部 办 理 渔 船 捕 捞 许 可 证 (SIPI) 四 从 本 通 知 下 发 之 日 起, 印 尼 项 目 渔 船 建 造 和 远 洋 渔 业 项 目 批 准 程 序 应 严 格 按 本 通 知 要 求 进 行, 严 禁 企 业 通 过 假 买 卖 和 印 尼 方 代 理 方 式 开 展 印 尼 远 洋 渔 业 项 目 各 省 级 渔 业 主 管 部 门 要 按 要 求 做 好 印 尼 远 洋 渔 业 项 目 申 请 的 审 核 把 关 工 作, 督 促 企 业 按 照 上 述 要 求 和 程 序 开 展 印 尼 远 洋 渔 业 项 目, 确 保 项 目 规 范 有 序 开 展, 杜 绝 违 规 违 法 事 件 的 发 生 附 件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农 业 部 和 印 度 尼 西 亚 共 和 国 海 洋 事 务 与 渔 业 部 渔 业 合 作 谅 解 备 忘 录 有 关 促 进 捕 捞 渔 业 合 作 的 执 行 安 排 ( 略 ) 农 业 部 办 公 厅 2014 年 11 月 2 日 26

通 知 决 定 农 业 部 办 公 厅 关 于 发 布 2014 年 中 国 最 美 休 闲 乡 村 和 中 国 美 丽 田 园 推 介 结 果 的 通 知 农 办 加 2014 20 号 各 省 自 治 区 直 辖 市 及 计 划 单 列 市 新 疆 生 产 建 设 兵 团 休 闲 农 业 管 理 部 门 : 为 深 入 贯 彻 党 的 十 八 大 十 八 届 三 中 全 会 中 央 1 号 文 件 和 习 近 平 总 书 记 系 列 重 要 讲 话 精 神, 进 一 步 推 进 生 态 文 明 和 美 丽 中 国 建 设, 我 部 开 展 了 2014 年 中 国 最 美 休 闲 乡 村 和 中 国 美 丽 田 园 推 介 活 动 经 过 地 方 推 荐 专 家 评 审 和 网 上 公 示 等 程 序, 认 定 北 京 市 密 云 县 干 峪 沟 村 等 100 个 村 为 2014 年 中 国 最 美 休 闲 乡 村, 北 京 市 密 云 县 蔡 家 洼 玫 瑰 花 景 观 等 140 项 农 事 景 观 为 2014 年 中 国 美 丽 田 园, 现 予 以 公 布 ( 名 单 见 附 件 ) 开 展 中 国 最 美 休 闲 乡 村 和 中 国 美 丽 田 园 推 介 活 动 对 于 发 展 现 代 农 业 带 动 农 民 就 业 增 收 建 设 美 丽 乡 村 传 承 农 耕 文 明 和 促 进 城 乡 一 体 化 发 展 具 有 重 要 意 义 希 望 获 得 认 定 的 单 位 珍 惜 荣 誉, 进 一 步 总 结 经 验, 加 强 管 理, 持 续 创 新, 切 实 发 挥 好 示 范 带 动 作 用 各 级 休 闲 农 业 管 理 部 门 要 加 强 组 织 领 导, 完 善 政 策 措 施, 强 化 公 共 服 务, 着 力 培 育 一 批 天 蓝 地 绿 水 净, 安 居 乐 业 增 收 的 最 美 休 闲 乡 村 和 美 丽 田 园, 为 农 业 强 起 来 农 村 美 起 来 农 民 富 起 来 做 出 更 大 贡 献 附 件 :1.2014 年 中 国 最 美 休 闲 乡 村 名 单 2.2014 年 中 国 美 丽 田 园 名 单 农 业 部 办 公 厅 2014 年 10 月 8 日 附 件 1 2014 年 中 国 最 美 休 闲 乡 村 名 单 特 色 民 居 村 (29 个 ) 北 京 市 密 云 县 干 峪 沟 村 河 北 省 辛 集 市 双 柳 树 村 山 西 省 平 顺 县 白 杨 坡 村 内 蒙 古 自 治 区 乌 兰 浩 特 市 胡 力 斯 台 嘎 查 辽 宁 省 海 城 市 三 家 堡 村 吉 林 省 吉 林 市 昌 邑 区 大 荒 地 村 黑 龙 江 省 绥 滨 县 中 兴 村 黑 龙 江 省 五 常 市 新 庄 村 江 苏 省 南 京 市 江 宁 区 黄 龙 岘 村 浙 江 省 仙 居 县 高 迁 村 安 徽 省 宁 国 市 千 秋 畲 族 村 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