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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財 務 委 員 會 審 核 二 零 一 六 至 一 七 年 度 開 支 預 算 管 制 人 員 的 答 覆 局 長 : 保 安 局 局 長 節 會 議 綜 合 檔 案 名 稱 :SB-2-c1.docx 答 覆 編 號 問 題 編 號 委 員 姓 名 總 目 綱 領 SB156 1823 陳 恒 鑌 70 (1) 入 境 前 管 制 SB157 719 陳 鑑 林 70 (4) 個 人 證 件 SB158 726 陳 鑑 林 70 (3) 入 境 後 管 制 SB159 735 陳 鑑 林 70 (1) 入 境 前 管 制 SB160 3007 陳 鑑 林 70 (1) 入 境 前 管 制 SB161 1521 陳 偉 業 70 (3) 入 境 後 管 制 SB162 1522 陳 偉 業 70 (1) 入 境 前 管 制 SB163 1530 陳 偉 業 70 (2) 入 境 時 管 制 SB164 2850 張 超 雄 70 (3) 入 境 後 管 制 SB165 1378 蔣 麗 芸 70 (1) 入 境 前 管 制 SB166 1186 鍾 國 斌 70 (3) 入 境 後 管 制 SB167 2517 鍾 樹 根 70 (2) 入 境 時 管 制 SB168 2518 鍾 樹 根 70 (3) 入 境 後 管 制 SB169 1979 范 國 威 70 - SB170 2747 范 國 威 70 (2) 入 境 時 管 制 SB171 2748 范 國 威 70 (2) 入 境 時 管 制 SB172 3111 范 國 威 70 (3) 入 境 後 管 制 SB173 3153 何 俊 仁 70 (1) 入 境 前 管 制 SB174 275 林 健 鋒 70 (1) 入 境 前 管 制 SB175 276 林 健 鋒 70 (2) 入 境 時 管 制 SB176 977 林 大 輝 70 (1) 入 境 前 管 制 SB177 978 林 大 輝 70 (1) 入 境 前 管 制 SB178 987 林 大 輝 70 (3) 入 境 後 管 制 SB179 1203 李 卓 人 70 - SB180 2773 梁 君 彥 70 (2) 入 境 時 管 制 SB181 2103 毛 孟 靜 70 (1) 入 境 前 管 制 (2) 入 境 時 管 制 SB182 2105 毛 孟 靜 70 (1) 入 境 前 管 制 (2) 入 境 時 管 制 (3) 入 境 後 管 制 SB183 2113 毛 孟 靜 70 (1) 入 境 前 管 制 (2) 入 境 時 管 制 (3) 入 境 後 管 制

答 覆 編 號 問 題 編 號 委 員 姓 名 總 目 綱 領 SB184 2899 毛 孟 靜 70 (4) 個 人 證 件 (5) 國 籍 事 宜 及 為 在 香 港 以 外 地 方 的 香 港 特 區 居 民 提 供 協 助 SB185 2324 莫 乃 光 70 (4) 個 人 證 件 SB186 2325 莫 乃 光 70 (1) 入 境 前 管 制 SB187 1746 潘 兆 平 70 - SB188 3272 潘 兆 平 70 (1) 入 境 前 管 制 SB189 2579 葛 珮 帆 70 (3) 入 境 後 管 制 SB190 3117 田 北 辰 70 (2) 入 境 時 管 制 SB191 57 黃 國 健 70 (1) 入 境 前 管 制 SB192 111 黃 國 健 70 (3) 入 境 後 管 制 SB193 115 黃 國 健 70 (1) 入 境 前 管 制 SB194 116 黃 國 健 70 (1) 入 境 前 管 制 SB405 5380 陳 志 全 70 (2) 入 境 時 管 制 SB406 5384 陳 志 全 70 (2) 入 境 時 管 制 SB407 5408 陳 志 全 70 (2) 入 境 時 管 制 SB408 5409 陳 志 全 70 (3) 入 境 後 管 制 SB409 5410 陳 志 全 70 (4) 個 人 證 件 SB410 5412 陳 志 全 70 (4) 個 人 證 件 SB411 5414 陳 志 全 70 (2) 入 境 時 管 制 SB412 5415 陳 志 全 70 (1) 入 境 前 管 制 SB413 5419 陳 志 全 70 (1) 入 境 前 管 制 SB414 5420 陳 志 全 70 (1) 入 境 前 管 制 SB415 5477 陳 志 全 70 - SB416 5545 陳 志 全 70 (1) 入 境 前 管 制 SB417 7277 陳 恒 鑌 70 (3) 入 境 後 管 制 SB418 3892 陳 家 洛 70 - SB419 3903 陳 家 洛 70 (1) 入 境 前 管 制 SB420 3904 陳 家 洛 70 (1) 入 境 前 管 制 SB421 3905 陳 家 洛 70 (1) 入 境 前 管 制 SB422 3906 陳 家 洛 70 (1) 入 境 前 管 制 SB423 3907 陳 家 洛 70 (2) 入 境 時 管 制 SB424 3908 陳 家 洛 70 (3) 入 境 後 管 制 SB425 3909 陳 家 洛 70 - SB426 7128 張 超 雄 70 (3) 入 境 後 管 制 SB427 7165 張 超 雄 70 - SB428 5609 張 國 柱 70 (4) 個 人 證 件 SB429 5610 張 國 柱 70 (3) 入 境 後 管 制 SB430 3428 葉 國 謙 70 (2) 入 境 時 管 制 SB431 3429 葉 國 謙 70 (3) 入 境 後 管 制 SB432 3430 葉 國 謙 70 (3) 入 境 後 管 制 SB433 4912 郭 榮 鏗 70 (3) 入 境 後 管 制 SB434 4913 郭 榮 鏗 70 (3) 入 境 後 管 制

答 覆 編 號 問 題 編 號 委 員 姓 名 總 目 綱 領 SB435 4914 郭 榮 鏗 70 (3) 入 境 後 管 制 SB436 4433 梁 國 雄 70 (1) 入 境 前 管 制 SB437 5694 梁 國 雄 70 (1) 入 境 前 管 制 SB438 5695 梁 國 雄 70 (2) 入 境 時 管 制 (3) 入 境 後 管 制 SB439 5762 莫 乃 光 70 (1) 入 境 前 管 制 SB440 4051 石 禮 謙 70 - SB441 4107 王 國 興 70 - SB442 4108 王 國 興 70 - SB443 4109 王 國 興 70 - 第 1 9 節 S B - 第 3 頁

審 核 2016-17 年 度 開 支 預 算 答 覆 編 號 SB156 管 制 人 員 的 答 覆 ( 問 題 編 號 : 1823) 總 目 : (70) 入 境 事 務 處 分 目 : () 綱 領 : (1) 入 境 前 管 制 管 制 人 員 : 入 境 事 務 處 處 長 ( 曾 國 衞 ) 局 長 : 保 安 局 局 長 問 題 : 近 年 來, 有 不 同 國 家 的 難 民 湧 入 香 港 就 此, 當 局 可 否 告 知 : ( 一 ) 於 過 去 五 年, 入 境 事 務 處 在 處 理 難 民 的 案 件 上, 每 年 所 動 用 的 人 手 及 開 支 分 別 為 何 ; ( 二 ) 當 局 會 否 採 取 何 種 措 施 以 加 快 處 理 難 民 的 案 件? 提 問 人 : 陳 恒 鑌 議 員 ( 議 員 問 題 編 號 : 5) 答 覆 : ( 一 ) 聯 合 國 難 民 公 約 及 其 1967 年 議 定 書 從 來 未 曾 適 用 於 香 港 ; 在 香 港 要 求 免 被 遣 返 的 非 法 入 境 者 不 會 被 視 為 尋 求 庇 護 者 或 難 民 特 區 政 府 一 貫 採 取 堅 定 政 策, 不 會 給 予 庇 護, 亦 不 會 決 定 或 確 認 任 何 人 為 難 民 無 論 他 們 的 酷 刑 / 免 遣 返 聲 請 結 果 為 何, 入 境 事 務 處 ( 入 境 處 ) 都 不 會 批 准 他 們 在 港 合 法 定 居 ; 若 他 們 的 聲 請 被 拒 絕 或 所 面 對 的 風 險 消 減, 入 境 處 會 隨 即 將 他 們 遣 返 回 原 居 國 家 自 2013-14 至 2016-17 年 度, 政 府 用 於 審 核 酷 刑 / 免 遣 返 聲 請 的 有 關 開 支 表 列 如 下 : 節 SB - 第 268 頁

年 度 審 核 聲 請 和 處 理 有 關 上 訴 ( 百 萬 元 ) 公 費 法 律 支 援 ( 百 萬 元 ) 2013-14 151 76 2014-15 188 97 2015-16 ( 修 訂 預 算 ) 2016-17 ( 預 算 ) 211 112 303 178 在 2015-16 年 度, 入 境 處 設 有 205 個 職 位, 負 責 與 審 核 免 遣 返 聲 請 有 關 的 工 作 在 2016-17 年 度, 入 境 處 將 增 設 83 個 職 位, 處 理 更 多 的 聲 請 ( 二 ) 政 府 會 從 入 境 前 管 制 審 核 程 序 羈 留 執 法 及 遣 送 等 四 個 範 疇 入 手, 全 面 檢 討 處 理 免 遣 返 聲 請 的 策 略, 以 達 致 有 效 打 擊 非 法 入 境 和 逾 期 居 留 問 題 首 先, 在 入 境 前 管 制 方 面, 政 府 會 考 慮 引 入 入 境 前 登 記 措 施, 阻 截 企 圖 以 旅 客 身 份 來 港 後 提 出 聲 請 的 人 登 機 ; 並 按 需 要 檢 討 免 簽 證 政 策 ; 又 會 考 慮 更 新 入 境 條 例 下 有 關 未 獲 授 權 進 境 者 的 定 義, 以 加 重 偷 運 人 口 的 刑 罰, 加 強 打 擊 人 蛇 集 團 有 關 工 作, 我 們 計 劃 在 2016-17 年 內 完 成 另 外, 為 進 一 步 改 善 現 時 審 核 程 序, 政 府 會 考 慮 修 改 法 例, 清 楚 訂 明 審 核 程 序, 收 緊 時 限, 禁 止 拖 延 ; 又 會 檢 討 公 費 法 律 支 援 ( 包 括 考 慮 為 律 師 費 訂 立 上 限 ) 及 酷 刑 聲 請 上 訴 委 員 會 ( 上 訴 委 員 會 ) 的 運 作 ; 以 及 加 強 搜 集 外 國 情 況 資 料 的 能 力 至 於 羈 留 方 面, 政 府 亦 會 研 究 賦 權 入 境 處 羈 留 更 多 聲 請 者, 以 及 所 需 的 法 律 修 訂 及 配 套 事 宜 我 們 計 劃 在 2016-17 年 內 完 成 上 述 的 檢 討 後, 在 2017-18 年 展 開 立 法 工 作, 期 望 在 2018-19 年 或 之 前 實 施 節 SB - 第 269 頁

最 後, 入 境 處 會 加 強 與 外 國 領 事 館 聯 繫, 加 快 遣 送 程 序, 加 強 執 法, 打 擊 非 法 工 作 等 罪 行, 以 及 在 本 港 及 海 外 宣 傳 相 關 法 例 和 政 策 在 檢 討 完 成 及 新 的 機 制 實 施 前, 政 府 會 增 加 入 境 處 及 上 訴 委 員 會 的 人 手, 處 理 更 多 聲 請 及 上 訴 在 2015-16 年 度, 入 境 處 就 約 2 200 宗 聲 請 作 出 決 定 預 計 在 2016-17 年 度 作 出 決 定 的 聲 請 可 增 至 3 000 宗 以 上 入 境 處 會 盡 量 在 現 行 的 法 律 框 架 下, 以 行 政 措 施 加 快 審 核 聲 請, 就 更 多 的 個 案 作 出 決 定 完 節 SB - 第 270 頁

審 核 2016-17 年 度 開 支 預 算 答 覆 編 號 SB157 管 制 人 員 的 答 覆 ( 問 題 編 號 : 0719) 總 目 : (70) 入 境 事 務 處 分 目 : () 綱 領 : (4) 個 人 證 件 管 制 人 員 : 入 境 事 務 處 處 長 ( 曾 國 衞 ) 局 長 : 保 安 局 局 長 問 題 : 預 算 中 提 到 為 合 資 格 的 香 港 居 民 簽 發 香 港 特 區 護 照 或 其 他 旅 行 證 件 請 問 : 過 去 5 年 有 多 少 人 申 請 香 港 永 久 居 民 身 份? 成 功 申 請 的 個 案 為 多 少? 申 請 人 分 別 來 自 哪 些 國 家 或 地 區? 提 問 人 : 陳 鑑 林 議 員 ( 議 員 問 題 編 號 : 1) 答 覆 : 過 去 5 年, 申 請 核 實 香 港 永 久 性 居 民 身 份 及 批 准 個 案 數 字 如 下 : 年 份 申 請 個 案 數 目 批 准 個 案 數 目 2011 65 117 46 620 2012 82 099 64 804 2013 79 996 68 802 2014 61 379 47 875 2015 70 082 58 612 入 境 事 務 處 無 備 存 提 問 涉 及 的 其 他 分 類 統 計 數 字 完 節 SB - 第 271 頁

審 核 2016-17 年 度 開 支 預 算 答 覆 編 號 SB158 管 制 人 員 的 答 覆 ( 問 題 編 號 :0726) 總 目 : (70) 入 境 事 務 處 分 目 : () 綱 領 : (3) 入 境 後 管 制 管 制 人 員 : 入 境 事 務 處 處 長 ( 曾 國 衞 ) 局 長 : 保 安 局 局 長 問 題 : 預 算 中 提 到 拘 捕 逾 期 逗 留 人 士 非 法 入 境 者 非 法 勞 工 及 其 他 違 反 入 境 法 例 者 請 問 : 1. 過 去 5 年, 分 別 有 多 少 非 法 勞 工 被 捕?( 請 按 照 國 籍 詳 列 ) 2. 其 中 去 年 的 個 案 中, 有 多 少 宗 被 成 功 檢 控? 有 多 少 宗 尚 在 審 理 中? 多 少 宗 個 案 已 完 結? 提 問 人 : 陳 鑑 林 議 員 ( 議 員 問 題 編 號 : 23) 答 覆 : 1. 過 去 5 年, 入 境 事 務 處 ( 入 境 處 ) 拘 捕 的 非 法 勞 工 數 目, 按 其 國 籍 分 項 統 計 如 下 : 節 SB - 第 272 頁

國 籍 拘 捕 人 數 ( 不 包 括 性 工 作 者 ) 年 份 中 國 內 地 其 他 * 總 數 2011 1 258 424 1 682 2012 1 709 521 2 230 2013 1 733 490 2 223 2014 1 379 588 1 967 2015 1 609 564 2 173 * 入 境 處 沒 有 備 存 其 他 國 籍 的 分 項 統 計 數 字 2. 在 2015 年 的 被 捕 個 案 中, 共 837 人 已 被 成 功 檢 控, 惟 入 境 處 並 無 就 其 餘 個 案 的 調 查 進 度 備 存 相 關 的 分 項 數 字 完 節 SB - 第 273 頁

審 核 2016-17 年 度 開 支 預 算 答 覆 編 號 SB159 管 制 人 員 的 答 覆 ( 問 題 編 號 : 0735) 總 目 : (70) 入 境 事 務 處 分 目 : () 綱 領 : (1) 入 境 前 管 制 管 制 人 員 : 入 境 事 務 處 處 長 ( 曾 國 衞 ) 局 長 : 保 安 局 局 長 問 題 : 預 算 中 提 到 按 照 經 批 准 的 政 策 和 程 序, 處 理 來 港 從 事 僱 傭 工 作 投 資 受 訓 居 留 及 求 學 的 入 境 申 請 請 問 : 1. 過 去 5 年, 入 境 處 每 年 簽 發 的 工 作 簽 證 分 別 為 多 少?( 請 按 照 工 作 簽 證 類 別 分 列 ) 2. 這 些 個 案 中, 有 多 少 宗 是 新 申 請 工 作 簽 證, 有 多 少 宗 與 續 簽 數 量 分 別 為 多 少?( 請 按 年 份 分 列 ) 3. 這 些 人 士 分 別 來 自 哪 些 國 家 或 地 區?( 請 按 年 份 分 列 ) 提 問 人 : 陳 鑑 林 議 員 ( 議 員 問 題 編 號 : 26) 節 SB - 第 274 頁

答 覆 : 1. 及 2. 過 去 5 年, 入 境 事 務 處 就 提 問 涉 及 的 各 項 入 境 政 策 / 計 劃 的 工 作 簽 證 / 進 入 許 可 新 申 請 及 延 期 逗 留 申 請 的 獲 批 准 數 字 表 列 如 下 : 入 境 政 策 / 計 劃 申 請 類 別 2011-12 2012-13 2013-14 2014-15 2015-16 ( 截 至 2016 年 2 月 ) 一 般 就 業 政 策 輸 入 內 地 人 才 計 劃 來 港 培 訓 補 充 勞 工 計 劃 外 籍 家 庭 傭 工 新 申 請 30 319 28 008 29 725 32 862 31 654 延 期 逗 留 31 784 31 141 32 551 31 631 29 253 新 申 請 8 332 7 649 8 526 9 278 8 540 延 期 逗 留 5 879 6 110 6 389 7 039 6 748 新 申 請 6 677 6 635 7 853 8 046 7 420 延 期 逗 留 408 388 384 385 335 新 申 請 1 644 2 289 2 458 3 028 3 284 延 期 逗 留 978 849 1 560 1 334 1 444 新 申 請 103 017 101 447 95 485 95 845 90 470 延 期 逗 留 107 628 121 947 110 883 117 486 103 412 3. 就 上 述 工 作 簽 證 / 進 入 許 可 新 申 請 的 獲 批 准 數 字 按 申 請 人 所 屬 地 區 分 類 表 列 如 下 : 一 般 就 業 政 策 獲 批 申 請 數 目 地 區 2015-16 2011-12 2012-13 2013-14 2014-15 ( 截 至 2016 年 2 月 ) 英 國 3 902 3 962 4 391 4 784 4 400 美 國 4 205 4 064 3 890 3 905 3 804 日 本 2 689 2 319 2 347 2 467 2 190 南 韓 1 146 1 347 1 901 2 202 2 181 印 度 2 645 2 295 2 241 2 572 2 169 澳 洲 1 951 1 805 1 694 1 958 1 913 法 國 1 282 1 099 1 627 1 791 1 871 節 SB - 第 275 頁

台 灣 1 748 1 719 1 825 1 773 1 748 菲 律 賓 1 381 1 125 1 006 1 058 1 062 加 拿 大 963 975 942 909 875 其 他 8 407 7 298 7 861 9 443 9 441 總 數 30 319 28 008 29 725 32 862 31 654 輸 入 內 地 人 才 計 劃 輸 入 內 地 人 才 計 劃 只 適 用 於 內 地 居 民, 所 以 申 請 人 全 為 內 地 居 民 來 港 培 訓 地 區 獲 批 申 請 數 目 2011-12 2012-13 2013-14 2014-15 2015-16 ( 截 至 2016 年 2 月 ) 中 國 內 地 2 192 2 350 2 634 2 488 2 173 美 國 653 485 589 558 668 法 國 458 456 585 613 542 英 國 391 400 469 391 345 印 度 249 245 323 268 241 加 拿 大 150 166 138 149 217 澳 洲 137 134 152 183 177 韓 國 152 215 161 153 151 菲 律 賓 118 130 114 230 128 日 本 162 138 179 178 116 泰 國 117 93 139 130 64 其 他 1 898 1 823 2 100 2 705 2 598 總 數 6 677 6 635 7 583 8 046 7 420 節 SB - 第 276 頁

補 充 勞 工 計 劃 地 區 獲 批 申 請 數 目 2011-12 2012-13 2013-14 2014-15 2015-16 ( 截 至 2016 年 2 月 ) 中 國 內 地 1 628 2 216 2 377 2 914 3 112 泰 國 6 9 13 17 90 菲 律 賓 0 49 42 51 50 印 度 9 15 13 18 22 其 他 1 0 13 28 10 總 數 1 644 2 289 2 458 3 028 3 284 外 籍 家 庭 傭 工 獲 批 申 請 數 目 地 區 2015-16 2011-12 2012-13 2013-14 2014-15 ( 截 至 2016 年 2 月 ) 菲 律 賓 45 463 53 344 48 566 50 168 47 533 印 尼 55 151 45 766 43 916 42 737 40 365 印 度 1 007 995 1 020 1 107 1 222 泰 國 923 732 673 644 528 孟 加 拉 22 14 592 500 392 斯 里 蘭 卡 399 555 578 442 303 緬 甸 14 7 95 160 19 其 他 38 34 45 87 108 總 數 103 017 101 447 95 485 95 845 90 470 完 節 SB - 第 277 頁

審 核 2016-17 年 度 開 支 預 算 答 覆 編 號 SB160 管 制 人 員 的 答 覆 ( 問 題 編 號 : 3007) 總 目 : (70) 入 境 事 務 處 分 目 : () 綱 領 : (1) 入 境 前 管 制 管 制 人 員 : 入 境 事 務 處 處 長 ( 曾 國 衞 ) 局 長 : 保 安 局 局 長 問 題 : 過 去 5 年, 非 本 地 學 生 在 本 港 高 等 教 育 機 構 升 學 的 數 字 分 別 為 多 少? 來 自 各 國 家 / 地 區 學 生 的 比 例 為 何? 過 去 5 年, 非 本 地 學 生 非 本 地 畢 業 生 留 港 / 回 港 就 業 的 數 字 分 別 為 多 少? 各 國 家 / 地 區 學 生 的 比 例 為 何? 提 問 人 : 陳 鑑 林 議 員 ( 議 員 問 題 編 號 : 49) 節 SB - 第 278 頁

答 覆 : (a) 過 去 五 年, 獲 准 來 港 就 讀 高 等 教 育 課 程 ( 副 學 位 或 以 上 ) 的 非 本 地 學 生 的 統 計 數 字 如 下 : 獲 批 申 請 數 目 地 區 2015-16 2011-12 2012-13 2013-14 2014-15 ( 截 至 2016 年 總 數 百 分 比 2 月 ) 中 國 內 地 13 547 16 431 18 804 19 520 18 033 86 335 68.8% 美 國 1 161 1 160 1 279 1 440 1 360 6 400 5.1% 南 韓 586 682 777 941 1 002 3 988 3.2% 德 國 393 384 498 510 557 2 342 1.9% 法 國 332 372 447 479 479 2 109 1.7% 台 灣 265 294 416 493 441 1 909 1.5% 加 拿 大 342 311 315 349 387 1 704 1.4% 英 國 279 313 332 413 416 1 753 1.4% 新 加 坡 313 260 328 342 339 1 582 1.3% 印 度 155 218 284 313 357 1 327 1.1% 其 他 2 730 2 970 3 350 3 438 3 621 16 109 12.8% 總 數 20 103 23 395 26 830 28 238 26 992 125 558 100% 註 : 由 於 四 捨 五 入 關 係, 統 計 表 內 個 別 項 目 的 數 字 的 總 和 可 能 與 總 數 略 有 出 入 節 SB - 第 279 頁

(b) 過 去 五 年, 非 本 地 畢 業 生 留 港 / 回 港 就 業 安 排 的 獲 批 申 請 統 計 數 字 如 下 : 地 區 獲 批 申 請 數 目 2011-12 2012-13 2013-14 2014-15 2015-16 ( 截 至 2016 年 2 月 ) 總 數 百 分 比 中 國 內 地 5 053 6 463 8 357 9 709 9 387 38 969 93.8% 馬 來 西 亞 42 41 57 71 71 282 0.7% 印 度 18 40 42 90 75 265 0.6% 南 韓 13 23 38 56 87 217 0.5% 美 國 25 22 33 51 37 168 0.4% 台 灣 10 18 26 54 58 166 0.4% 澳 門 特 區 25 21 44 27 44 161 0.4% 巴 基 斯 坦 8 11 24 26 38 107 0.3% 加 拿 大 26 11 25 29 17 108 0.3% 法 國 11 8 23 24 25 91 0.2% 其 他 112 146 227 244 264 993 2.4% 總 數 5 343 6 804 8 896 10 381 10 103 41 527 100% 註 : 由 於 四 捨 五 入 關 係, 統 計 表 內 個 別 項 目 的 數 字 的 總 和 可 能 與 總 數 略 有 出 入 完 節 SB - 第 280 頁

審 核 2016-17 年 度 開 支 預 算 答 覆 編 號 SB161 管 制 人 員 的 答 覆 ( 問 題 編 號 : 1521) 總 目 : 分 目 : 綱 領 : (70) 入 境 事 務 處 (000) 運 作 開 支 (3) 入 境 後 管 制 管 制 人 員 : 入 境 事 務 處 處 長 ( 曾 國 衞 ) 局 長 : 保 安 局 局 長 問 題 : 二 零 一 六 至 一 七 年 度 內, 入 境 處 簽 證 管 制 ( 執 行 ) 科 轄 下 的 優 秀 人 才 及 內 地 居 民 組 的 主 要 職 責 運 作 開 支 人 手 編 制 全 年 薪 酬 預 算 開 支 分 別 為 何? 提 問 人 : 陳 偉 業 議 員 ( 議 員 問 題 編 號 : 22) 答 覆 : 入 境 事 務 處 的 優 秀 人 才 及 內 地 居 民 組 主 要 負 責 根 據 現 行 的 優 秀 人 才 入 境 計 劃 輸 入 內 地 人 才 計 劃 非 本 地 畢 業 生 留 港 / 回 港 就 業 安 排 補 充 勞 工 計 劃 及 內 地 居 民 來 港 受 訓 和 就 讀 的 入 境 政 策, 處 理 相 關 簽 證 / 入 境 許 可 及 延 期 逗 留 的 申 請 該 組 在 2016-17 年 度 的 人 手 編 制 及 薪 金 開 支 分 別 為 74 個 職 位 及 3,889 萬 元 ( 按 薪 級 中 點 估 計 的 年 薪 值 計 算 ) 完 節 SB - 第 281 頁

審 核 2016-17 年 度 開 支 預 算 答 覆 編 號 SB162 管 制 人 員 的 答 覆 ( 問 題 編 號 : 1522) 總 目 : (70) 入 境 事 務 處 分 目 : () 綱 領 : (1) 入 境 前 管 制 管 制 人 員 : 入 境 事 務 處 處 長 ( 曾 國 衞 ) 局 長 : 保 安 局 局 長 問 題 : 請 當 局 提 供 以 下 資 料 : 1. 按 性 別 年 齡 國 籍 行 業 職 位 工 資 及 在 港 逗 留 期 劃 分, 列 出 過 去 一 年 ( 即 2015-16 年 度 ), 入 境 處 共 批 准 多 少 名 優 秀 人 才 及 專 業 人 士 來 港 從 事 僱 傭 工 作 ; 當 中 獲 發 房 屋 津 貼 的 人 數 及 相 關 款 額 為 何 ; 2. 有 否 優 秀 人 才 及 專 業 人 士 來 港 後, 與 本 地 居 民 結 婚 或 置 業 ; 若 有, 詳 情 為 何 ; 3. 入 境 處 在 審 批 有 關 輸 入 優 秀 人 才 及 專 業 人 士 的 申 請 時, 評 審 的 準 則 為 何, 以 及 如 何 肯 定 本 地 人 力 市 場 缺 乏 相 關 專 才 ; 有 否 同 時 評 估 輸 入 專 才 對 本 地 人 力 市 場 的 影 響 ; 及 4. 在 2016-17 年 度, 共 有 多 少 人 員 負 責 處 理 有 關 輸 入 優 秀 人 才 及 專 業 人 士 的 申 請, 涉 及 的 運 作 開 支 預 算 為 何? 5. 在 本 綱 領 的 特 別 留 意 事 項 內, 當 局 表 示 會 提 供 入 境 便 利, 以 配 合 吸 引 更 多 非 本 地 學 生 在 本 港 高 等 教 育 機 構 升 學 的 政 策 目 標, 並 方 便 他 們 畢 業 後 留 港 及 在 港 工 作, 當 局 可 否 告 知 本 會, 涉 及 上 述 工 作 的 2016-17 年 度 預 算 運 作 開 支 人 手 編 制 全 年 薪 酬 預 算 開 支 分 別 為 何? 6. 2015-16 年 度, 涉 及 內 地 學 生 的 延 期 逗 留 申 請 數 目 為 何? 獲 批 准 的 數 目 為 何? 7. 當 局 可 否 告 知 本 會,2016-17 年 度 入 境 處 延 期 逗 留 組 的 人 手 編 制 及 全 年 薪 酬 開 支 分 別 為 何? 節 SB - 第 282 頁

提 問 人 : 陳 偉 業 議 員 ( 議 員 問 題 編 號 : 23) 答 覆 : 1. 2015-16 年 度, 根 據 一 般 就 業 政 策 及 輸 入 內 地 人 才 計 劃 獲 批 來 港 工 作 的 專 業 人 士 的 統 計 數 字 如 下 : 入 境 計 劃 / 政 策 2015-16 ( 截 至 2016 年 2 月 ) 一 般 就 業 政 策 31 654 輸 入 內 地 人 才 計 劃 8 540 一 般 就 業 政 策 2015-16 年 度, 根 據 一 般 就 業 政 策 獲 批 來 港 人 士 按 地 區 職 業 及 每 月 薪 酬 分 項 的 統 計 數 字 如 下 : 地 區 2015-16 ( 截 至 2016 年 2 月 ) 英 國 4 400 美 國 3 804 日 本 2 190 南 韓 2 181 印 度 2 169 澳 洲 1 913 法 國 1 871 台 灣 1 748 菲 律 賓 1 062 加 拿 大 875 其 他 9 441 總 數 31 654 職 業 2015-16 ( 截 至 2016 年 2 月 ) 運 動 員 及 表 演 者 9 421 行 政 及 管 理 人 員 8 091 其 他 專 業 6 316 教 師 / 教 授 3 110 投 資 者 173 其 他 4 543 總 數 31 654 節 SB - 第 283 頁

每 月 薪 酬 2015-16 ( 截 至 2016 年 2 月 ) 20,000 元 以 下 5 490 20,000 元 至 39,999 元 9 629 40,000 元 至 99,999 元 11 031 100,000 元 或 以 上 5 504 總 數 31 654 聘 用 時 期 2015-16 ( 截 至 2016 年 2 月 ) 短 期 職 位 * 15 521 長 期 職 位 16 133 總 數 31 654 * 短 期 職 位 指 聘 用 期 少 於 12 個 月 的 申 請 入 境 事 務 處 ( 入 境 處 ) 沒 有 備 存 提 問 涉 及 的 其 他 分 類 統 計 數 字 輸 入 內 地 人 才 計 劃 2015-16 年 度, 根 據 輸 入 內 地 人 才 計 劃 獲 批 來 港 人 士 按 僱 主 界 別 每 月 薪 酬 及 聘 用 時 期 分 項 的 統 計 數 字 如 下 : 僱 主 界 別 2015-16 ( 截 至 2016 年 2 月 ) 學 術 研 究 和 教 育 2 265 藝 術 / 文 化 1 918 金 融 服 務 1 395 商 業 和 貿 易 568 工 程 和 建 造 364 資 訊 科 技 308 康 樂 和 體 育 245 法 律 服 務 103 其 他 1 374 總 數 8 540 節 SB - 第 284 頁

每 月 薪 酬 2015-16 ( 截 至 2016 年 2 月 ) 20,000 元 以 下 2 929 20,000 元 至 39,999 元 3 146 40,000 元 至 79,999 元 1 688 80,000 元 或 以 上 777 總 數 8 540 聘 用 時 期 2015-16 ( 截 至 2016 年 2 月 ) 短 期 職 位 * 4 844 長 期 職 位 3 696 總 數 8 540 * 短 期 職 位 指 聘 用 期 少 於 12 個 月 的 申 請 輸 入 內 地 人 才 計 劃 只 適 用 於 內 地 居 民, 因 此 申 請 人 全 屬 內 地 居 民 入 境 處 沒 有 備 存 提 問 涉 及 的 其 他 分 類 統 計 數 字 2. 入 境 處 沒 有 備 存 專 業 人 士 獲 准 來 港 後 與 本 地 居 民 結 婚 或 置 業 的 相 關 資 料 或 統 計 數 字 3. 現 時, 入 境 處 實 施 兩 項 與 就 業 有 關 的 入 境 安 排, 即 適 用 於 海 外 台 灣 及 澳 門 專 業 人 士 的 一 般 就 業 政 策 及 內 地 專 業 人 士 的 輸 入 內 地 人 才 計 劃, 目 的 是 讓 本 地 僱 主 可 按 其 人 力 需 求, 聘 請 香 港 所 需 要 卻 又 缺 乏 的 專 業 人 士 來 港 工 作 有 關 專 業 人 士 欲 來 港 工 作 須 符 合 三 個 主 要 條 件 : (a) 有 良 好 教 育 背 景, 通 常 指 擁 有 相 關 範 疇 的 大 學 學 位 ; (b) 必 須 確 實 已 獲 得 本 地 僱 主 聘 用, 而 從 事 的 專 業 工 作 需 與 其 學 歷 或 工 作 經 驗 有 關, 同 時 僱 主 又 未 能 在 本 地 覓 得 專 業 人 士 應 聘 ; 及 (c) 有 關 職 位 的 薪 酬 福 利 水 平 與 本 地 職 業 市 場 相 若, 不 能 低 於 本 地 市 場 聘 用 條 件 在 審 批 過 程 中, 入 境 處 會 參 考 政 府 統 計 處 的 市 場 調 查 數 據 及 相 關 專 業 團 體 提 供 的 資 料, 並 會 按 情 況, 就 個 別 申 請 諮 詢 勞 工 處 或 其 他 相 關 部 門 或 專 業 團 體 的 意 見, 以 確 定 本 地 是 否 缺 乏 該 等 專 業 人 士 而 需 要 從 外 地 引 進, 確 保 有 關 申 請 合 乎 其 設 定 目 標 入 境 處 會 嚴 格 審 批 輸 入 專 業 人 士 的 申 請, 在 引 入 香 港 所 需 的 專 業 人 才 和 保 障 港 人 優 先 就 業 兩 方 面, 取 得 適 當 的 平 衡 節 SB - 第 285 頁

4. 2016-17 年 度, 入 境 處 為 處 理 上 述 入 境 政 策 / 計 劃 申 請 所 涉 及 的 人 手 編 制 及 薪 金 開 支 分 別 為 46 個 職 位 及 2,515 萬 元 ( 按 薪 級 中 點 估 計 的 年 薪 值 計 算 ) 5. 2016-17 年 度, 入 境 處 為 處 理 非 本 地 畢 業 生 留 港 / 回 港 就 業 安 排 申 請 預 算 涉 及 的 人 手 編 制 及 薪 金 開 支 分 別 為 5 個 職 位 及 234 萬 元 ( 按 薪 級 中 點 估 計 的 年 薪 值 計 算 ) 6. 2015-16 年 度 ( 截 至 2016 年 2 月 ), 內 地 學 生 的 延 期 逗 留 申 請 數 目 為 3 477 宗, 獲 批 數 目 為 3 363 宗 7. 2016-17 年 度, 入 境 處 延 期 逗 留 組 的 預 算 人 手 編 制 及 薪 金 開 支 分 別 為 77 個 職 位 及 3,374 萬 元 ( 按 薪 級 中 點 估 計 的 年 薪 值 計 算 ) 完 節 SB - 第 286 頁

審 核 2016-17 年 度 開 支 預 算 答 覆 編 號 SB163 管 制 人 員 的 答 覆 ( 問 題 編 號 : 1530) 總 目 : (70) 入 境 事 務 處 分 目 : ( ) 綱 領 : (2) 入 境 時 管 制 管 制 人 員 : 入 境 事 務 處 處 長 ( 曾 國 衞 ) 局 長 : 保 安 局 局 長 問 題 : 政 府 當 局 可 否 告 知 本 會 下 列 數 字 : 羅 湖 管 制 站 落 馬 洲 管 制 區 深 圳 灣 管 制 站 文 錦 渡 管 制 區 站 2015-16 年 度 使 用 此 口 岸 / 管 制 區 進 出 香 港 的 香 港 居 民 人 次 2015-16 年 度 經 此 口 岸 / 管 制 區 進 出 香 港 的 內 地 旅 客 人 次 2016-17 年 度 此 口 岸 的 預 算 運 作 開 支 2016-17 年 度 此 口 岸 的 人 手 編 制 2016-17 年 度 此 口 岸 的 全 年 預 算 薪 酬 開 支 提 問 人 : 陳 偉 業 議 員 ( 議 員 問 題 編 號 :34) 節 SB - 第 287 頁

答 覆 : 有 關 數 字 表 列 如 下 : 管 制 站 2015-16 年 度 ( 截 至 2016 年 2 月 ) 香 港 居 民 出 入 境 人 次 2015-16 年 度 ( 截 至 2016 年 2 月 ) 內 地 訪 客 出 入 境 人 次 2016-17 年 度 人 手 編 制 ( 職 位 ) 2016-17 年 度 全 年 預 算 薪 酬 開 支 ( 按 薪 級 中 點 估 計 的 年 薪 值 計 算 ) 羅 湖 54 755 473 19 131 947 738 2.972 億 元 落 馬 洲 16 835 280 8 024 114 378 1.458 億 元 深 圳 灣 17 478 863 15 316 248 387 1.499 億 元 文 錦 渡 1 764 569 1 743 730 87 3,288 萬 元 入 境 事 務 處 沒 有 備 存 問 題 涉 及 的 其 他 分 項 統 計 數 字 完 節 SB - 第 288 頁

審 核 2016-17 年 度 開 支 預 算 答 覆 編 號 SB164 管 制 人 員 的 答 覆 ( 問 題 編 號 : 2850) 總 目 : (70) 入 境 事 務 處 分 目 : () 綱 領 : (3) 入 境 後 管 制 管 制 人 員 : 入 境 事 務 處 處 長 ( 曾 國 衞 ) 局 長 : 保 安 局 局 長 問 題 : 請 局 方 提 供, (1) 統 一 審 核 機 制 的 人 手 編 配 為 何 ( 包 括 個 案 主 理 人 員 部 門 傳 譯 員 及 由 司 法 機 構 轄 下 的 非 政 府 兼 職 傳 譯 員 等 ); (2) 個 案 主 理 人 員 的 入 職 條 件 為 何? (3) 部 門 傳 譯 員 負 責 傳 譯 的 語 言 或 方 言 有 多 少 種? 分 別 為 何? 提 問 人 : 張 超 雄 議 員 ( 議 員 問 題 編 號 : 578) 答 覆 : (1) 及 (3) 在 2015-16 年 度, 入 境 事 務 處 ( 入 境 處 ) 設 有 205 個 職 位, 負 責 與 審 核 免 遣 返 聲 請 有 關 的 工 作, 有 關 職 位 表 列 如 下 - 職 級 2015-16 年 度 人 手 編 制 總 入 境 事 務 主 任 10 高 級 入 境 事 務 主 任 103 入 境 事 務 主 任 53 總 入 境 事 務 助 理 員 3 高 級 入 境 事 務 助 理 員 7 節 SB - 第 289 頁

職 級 2015-16 年 度 人 手 編 制 入 境 事 務 助 理 員 18 文 書 主 任 1 助 理 文 書 主 任 1 文 書 助 理 5 高 級 醫 生 4 總 數 205 在 2016-17 年 度, 入 境 處 將 增 設 83 個 職 位, 以 處 理 更 多 的 聲 請, 有 關 職 位 表 列 如 下 - 職 級 2016-17 年 度 新 增 職 位 數 目 入 境 事 務 處 助 理 處 長 1 助 理 首 席 入 境 事 務 主 任 1 總 入 境 事 務 主 任 2 高 級 入 境 事 務 主 任 7 入 境 事 務 主 任 25 總 入 境 事 務 助 理 員 4 高 級 入 境 事 務 助 理 員 7 入 境 事 務 助 理 員 20 助 理 文 書 主 任 1 文 書 助 理 3 法 庭 二 級 傳 譯 主 任 12 總 數 83 另 外, 入 境 處 現 時 按 非 公 務 員 合 約 條 款 聘 有 9 名 分 別 負 責 印 地 語 烏 爾 都 語 孟 加 拉 語 旁 遮 普 語 及 印 尼 語 的 部 門 翻 譯 及 傳 譯 員, 並 會 額 外 增 聘 3 名 越 南 語 的 非 公 務 員 合 約 翻 譯 及 傳 譯 員 部 門 翻 譯 及 傳 譯 員 主 要 在 對 聲 請 人 的 簡 介 會 和 審 核 會 面 期 間 為 聲 請 人 提 供 傳 譯 服 務, 以 及 翻 譯 聲 請 人 所 遞 節 SB - 第 290 頁

交 的 文 件 此 外, 司 法 機 構 轄 下 現 有 超 過 280 名 已 登 記 的 非 政 府 兼 職 傳 譯 員, 如 有 需 要, 入 境 處 亦 會 聘 用 這 些 兼 職 傳 譯 員 提 供 有 關 服 務 (2) 現 時 免 遣 返 聲 請 個 案 的 審 理 人 員 主 要 為 高 級 入 境 事 務 主 任 及 入 境 事 務 主 任 高 級 入 境 事 務 主 任 為 晉 升 職 級, 而 入 境 事 務 主 任 的 入 職 條 件 載 於 入 境 處 網 頁 除 入 職 條 件 及 入 境 處 的 入 職 和 其 他 在 職 訓 練 外, 所 有 負 責 審 核 免 遣 返 聲 請 的 個 案 審 理 人 員 在 就 任 前 都 會 接 受 一 個 為 期 15 天 的 專 業 訓 練 課 程 有 關 課 程 由 來 自 海 外 其 他 普 通 法 司 法 管 轄 區 的 高 級 個 案 主 任, 聯 合 國 難 民 署 人 員 以 及 本 地 法 律 學 者 等 作 主 講 另 外, 處 方 亦 會 為 個 案 審 理 人 員 安 排 定 期 訓 練, 確 保 他 們 充 分 了 解 統 一 審 核 機 制 及 具 備 足 夠 知 識 處 理 有 關 個 案, 包 括 相 關 的 本 地 及 海 外 最 新 案 例 及 聲 請 人 原 居 地 國 家 的 最 新 資 料 等 個 案 主 任 亦 曾 接 受 包 括 : 伊 斯 坦 布 爾 議 定 書 ( Istanbul Protocol)[ 該 文 件 是 調 查 酷 刑 等 個 案 的 國 際 標 準 ] 聯 合 國 難 民 署 的 相 關 程 序 標 準 如 何 應 付 暴 力 倖 存 者 及 未 成 年 人 士 的 特 殊 需 要 等, 以 確 保 他 們 有 足 夠 訓 練, 應 付 性 暴 力 的 受 害 者 無 人 陪 伴 的 未 成 年 人 士 有 創 傷 後 遺 症 及 女 性 申 請 人 等 的 特 殊 需 求 完 節 SB - 第 291 頁

審 核 2016-17 年 度 開 支 預 算 答 覆 編 號 SB165 管 制 人 員 的 答 覆 ( 問 題 編 號 : 1378) 總 目 : (70) 入 境 事 務 處 分 目 : () 綱 領 : (1) 入 境 前 管 制 管 制 人 員 : 入 境 事 務 處 處 長 ( 曾 國 衞 ) 局 長 : 保 安 局 局 長 問 題 : 請 局 方 提 供 以 下 資 料.. 簽 證 / 入 境 許 可 證 外 籍 家 庭 傭 工 補 充 勞 工 計 劃 一 般 就 業 政 策 輸 入 內 地 人 才 計 劃 資 本 投 資 者 入 境 計 劃 優 秀 人 才 入 境 計 劃 非 本 地 畢 業 生 留 港 / 回 港 就 業 安 排 受 養 人 簽 證 總 數 2011 2012 2013 2014 2015 申 請 宗 數 獲 批 宗 數 申 請 宗 數 獲 批 宗 數 申 請 宗 數 獲 批 宗 數 申 請 宗 數 獲 批 宗 數 申 請 宗 數 獲 批 宗 數 節 SB - 第 292 頁

提 問 人 : 蔣 麗 芸 議 員 ( 議 員 問 題 編 號 : 10) 答 覆 : 過 去 5 年, 入 境 事 務 處 ( 入 境 處 ) 接 獲 及 批 准 的 有 關 簽 證 / 進 入 許 可 申 請 數 目 如 下 : 簽 證 / 進 入 許 可 申 請 宗 數 2011 2012 2013 2014 2015 獲 批 獲 批 獲 批 獲 批 申 請 申 請 申 請 申 請 宗 數 / 宗 數 / 宗 數 / 宗 數 / 宗 數 宗 數 宗 數 宗 數 配 額 配 額 配 額 配 額 獲 批 宗 數 / 配 額 外 籍 家 庭 傭 工 104 138 101 505 105 955 102 581 99 132 95 057 98 149 95 060 105 590 97 936 補 充 勞 工 計 劃 1 594 1 602 2 203 2 159 2 635 2 582 2 681 2 543 3 974 3 852 一 般 就 業 政 策 33 193 30 557 31 487 28 625 32 209 28 380 35 245 31 676 36 420 34 403 輸 入 內 地 人 才 計 劃 9 591 8 088 10 461 8 105 10 185 8 017 10 983 9 313 11 034 9 229 資 本 投 資 者 入 境 計 劃 * 3 384 4 187 6 508 3 804 9 227 3 734 6 083 4 855 2 851 2 739 優 秀 人 才 入 境 計 劃 1 674 286 1 965 298 1 787 332 2 341 373 1 829 208 非 本 地 畢 業 生 留 港 / 回 港 就 業 安 排 5 313 5 258 6 803 6 756 8 750 8 704 10 444 10 375 10 337 10 269 受 養 人 來 港 入 境 政 策 32 951 28 423 37 418 27 149 42 329 27 708 38 420 30 338 29 953 26 488 總 數 191 838 179 906 202 800 179 477 206 254 174 514 204 346 184 533 201 988 185 124 * 資 本 投 資 者 入 境 計 劃 已 由 2015 年 1 月 15 日 起 暫 停, 然 而 入 境 處 會 繼 續 按 計 劃 的 規 則 審 批 計 劃 暫 停 前 接 獲 的 申 請 註 : 個 案 的 受 理 和 完 成 處 理 可 能 在 不 同 年 份 發 生, 因 此 獲 批 申 請 的 個 案 數 目 一 般 不 會 與 該 年 的 申 請 數 目 完 全 對 應 完 節 SB - 第 293 頁

審 核 2016-17 年 度 開 支 預 算 答 覆 編 號 SB166 管 制 人 員 的 答 覆 ( 問 題 編 號 : 1186) 總 目 : (70) 入 境 事 務 處 分 目 : () 綱 領 : (3) 入 境 後 管 制 管 制 人 員 : 入 境 事 務 處 處 長 ( 曾 國 衞 ) 局 長 : 保 安 局 局 長 問 題 : 在 綱 領 3 入 境 後 管 制 的 工 作 中, 入 境 事 務 處 在 2016-17 年 度 要 特 別 留 意 的 事 項 包 括.. 繼 續 對 藉 與 香 港 居 民 假 結 緍 而 進 入 香 港 的 人 士, 加 強 執 法 行 動 請 問 有 關 個 案 過 去 一 年 的 情 況 如 何? 是 否 有 上 升 趨 勢? 請 提 供 過 去 12 個 月 的 數 字 未 來 一 年 中, 加 強 執 法 行 動 的 具 體 措 施 為 何, 會 否 加 強 人 手 和 行 動 次 數? 若 會, 涉 及 的 人 手 和 開 支 分 別 是 多 少? 提 問 人 : 鍾 國 斌 議 員 ( 議 員 問 題 編 號 : 13) 答 覆 : 在 2015 年, 有 關 藉 與 香 港 居 民 假 結 婚 而 進 入 香 港 的 調 查 案 件 共 461 宗, 比 2014 年 的 數 字 (687 宗 ) 為 低 2015 年 相 關 案 件 數 字 按 月 表 列 如 下 : 2015 年 調 查 個 案 1 月 27 2 月 63 3 月 58 4 月 33 5 月 35 6 月 48 7 月 31 8 月 48 9 月 29 10 月 25 11 月 25 12 月 39 總 數 461 節 SB - 第 294 頁

入 境 事 務 處 ( 入 境 處 ) 會 繼 續 加 強 執 法 行 動, 打 擊 有 關 藉 與 香 港 居 民 假 結 婚 而 進 入 香 港 的 人 士 具 體 措 施 包 括 : (1) 加 强 入 境 檢 查 入 境 處 會 加 強 在 各 管 制 站 的 入 境 檢 查, 嚴 格 審 查 持 探 親 簽 注 探 訪 在 港 配 偶 的 可 疑 旅 客 (2) 打 擊 非 法 勞 工 由 於 涉 及 以 假 結 婚 入 境 的 人 士, 主 要 來 港 目 的 是 從 事 非 法 工 作, 故 在 進 行 反 非 法 勞 工 行 動 時, 入 境 處 會 加 倍 留 意 持 探 親 簽 注 的 內 地 居 民 (3) 加 强 打 擊 中 介 人 活 動 入 境 處 留 意 到 部 分 涉 案 的 人 是 透 過 婚 姻 中 介 人 安 排 與 香 港 居 民 假 結 婚 而 取 得 赴 港 證 件 這 些 中 介 人 可 能 觸 犯 串 謀 欺 詐 或 協 助 及 教 唆 他 人 向 入 境 處 人 員 作 出 虛 假 申 述 等 罪 行 入 境 處 會 繼 續 加 強 針 對 婚 姻 中 介 人 的 調 查 (4) 加 強 核 查 可 疑 登 記 婚 姻 個 案 婚 姻 登 記 處 由 2011 年 7 月 中 開 始 加 強 核 查 可 疑 婚 姻 登 記 個 案, 而 入 境 處 調 查 分 科 亦 主 動 就 可 疑 結 婚 個 案 展 開 調 查 在 實 施 有 關 措 施 後, 已 有 多 宗 可 疑 婚 姻 個 案 被 迅 速 揭 發 及 成 功 檢 控 入 境 處 會 繼 續 透 過 有 關 核 查 措 施 偵 查 懷 疑 假 結 婚 個 案 (5) 與 內 地 有 關 部 門 的 情 報 交 流 及 合 作 入 境 處 會 把 觸 犯 假 結 婚 相 關 罪 行 的 內 地 居 民 資 料 通 報 內 地 執 法 機 關, 以 便 對 有 關 人 士 日 後 的 簽 注 申 請 作 出 嚴 格 審 批 內 地 執 法 機 關 亦 會 把 懷 疑 假 結 婚 的 個 案 轉 交 入 境 處 跟 進 兩 地 部 門 會 在 有 需 要 時 採 取 聯 合 執 法 行 動 (6) 防 止 透 過 假 結 婚 以 單 非 身 份 來 港 產 子 入 境 處 於 2012 年 11 月 成 立 專 責 小 組, 向 私 家 醫 院 索 取 內 地 孕 婦 預 約 分 娩 紀 錄 作 分 析 調 查, 以 打 擊 內 地 孕 婦 試 圖 透 過 假 結 婚 而 取 得 預 約 分 娩 服 務 確 認 書 來 港 產 子 入 境 處 會 按 以 上 措 施 的 成 效 和 運 作 需 要, 作 出 適 當 人 手 調 配 以 應 付 相 關 工 作, 並 會 適 時 檢 討 人 手 編 制 完 節 SB - 第 295 頁

審 核 2016-17 年 度 開 支 預 算 答 覆 編 號 SB167 管 制 人 員 的 答 覆 ( 問 題 編 號 : 2517) 總 目 : (70) 入 境 事 務 處 分 目 : () 綱 領 : (2) 入 境 時 管 制 管 制 人 員 : 入 境 事 務 處 處 長 ( 曾 國 衞 ) 局 長 : 保 安 局 局 長 問 題 : 最 近 有 港 人 宣 稱 用 " 自 己 的 方 式 出 境 " 返 回 內 地, 事 件 引 起 社 會 各 界 議 論 紛 紛 就 此, 請 問 過 去 3 年, 以 偷 渡 或 非 正 常 方 式 離 境 的 宗 數 共 有 多 少? 這 些 人 士 以 非 正 式 渠 道 離 境 的 主 要 原 因 為 何? 當 中 有 多 少 宗 成 功 被 檢 控? 控 罪 為 何? 提 問 人 : 鍾 樹 根 議 員 ( 議 員 問 題 編 號 : 29) 答 覆 : 入 境 事 務 處 ( 入 境 處 ) 在 各 管 制 站 實 施 有 效 的 出 入 境 檢 查 經 海 陸 空 管 制 站 進 出 的 旅 客, 須 出 示 有 效 的 旅 行 證 件 合 資 格 的 香 港 居 民 可 以 用 他 們 的 有 效 香 港 身 份 證 辦 理 出 入 境 檢 查 手 續 入 境 條 例 ( 第 115 章 ) 賦 予 入 境 處 人 員 權 力, 在 任 何 人 抵 達 香 港 或 在 香 港 入 境 時, 或 離 開 香 港 前, 向 該 人 作 出 訊 問 或 進 一 步 訊 問, 及 / 或 就 有 關 目 的 要 求 提 交 其 他 所 需 的 資 料 任 何 人 倘 無 合 理 辯 解 而 明 知 地 違 反 有 關 規 定 即 屬 犯 罪, 可 處 罰 款 $120,000 元 入 境 處 沒 有 備 存 問 題 涉 及 的 相 關 數 字 及 資 料 完 節 SB - 第 296 頁

審 核 2016-17 年 度 開 支 預 算 答 覆 編 號 SB168 管 制 人 員 的 答 覆 ( 問 題 編 號 : 2518 ) 總 目 : (70) 入 境 事 務 處 分 目 : ( ) 綱 領 : (3) 入 境 後 管 制 管 制 人 員 : 入 境 事 務 處 處 長 ( 曾 國 衞 ) 局 長 : 保 安 局 局 長 問 題 : 1. 截 至 目 前 為 止, 透 過 酷 刑 聲 請 審 核 機 制 而 獲 准 在 香 港 暫 時 居 留 及 工 作 的 尋 求 政 治 庇 護 人 士, 總 數 有 多 少? 2. 該 些 來 港 申 請 酷 刑 聲 請 政 治 庇 護 的 人 士 的 國 籍 分 類? 3. 過 去 一 年, 有 多 少 宗 非 法 入 境 人 士 在 香 港 從 事 黑 工 被 捕 之 後, 立 即 轉 為 申 請 酷 刑 聲 請 庇 護 的 個 案? 4. 過 去 一 年, 一 共 處 理 了 幾 多 宗 酷 刑 聲 請 的 政 治 庇 護 申 請 個 案? 當 中 有 多 少 被 裁 定 屬 真 實 個 案 ; 多 少 宗 屬 虛 假 個 案? 5. 對 於 有 本 地 律 師 行 涉 嫌 有 組 織 地 協 助 大 批 酷 刑 聲 請 者 來 港 尋 求 庇 護, 從 中 收 取 手 續 費 或 利 益, 政 府 有 何 辦 法 應 對? 提 問 人 : 鍾 樹 根 議 員 ( 議 員 問 題 編 號 : 30) 答 覆 : (1) 聯 合 國 難 民 公 約 及 其 1967 年 議 定 書 從 來 未 曾 適 用 於 香 港 ; 在 香 港 要 求 免 被 遣 返 的 非 法 入 境 者 不 會 被 視 為 尋 求 庇 護 者 或 難 民 特 區 政 府 一 貫 採 取 堅 定 政 策, 不 會 給 予 任 何 人 庇 護, 亦 不 會 決 定 或 確 認 任 何 人 為 難 民 無 論 他 們 的 酷 刑 / 免 遣 返 聲 請 結 果 為 何, 入 境 事 務 處 ( 入 境 處 ) 節 SB - 第 297 頁

都 不 會 批 准 他 們 在 港 合 法 定 居 ; 若 他 們 的 聲 請 被 拒 絕 或 所 面 對 的 風 險 消 減, 入 境 處 會 隨 即 將 他 們 遣 返 回 原 居 國 家 (2) 至 (4) 自 2013 年, 入 境 處 接 獲 和 處 理 酷 刑 / 免 遣 返 聲 請 的 數 字 如 下 : 年 份 接 獲 聲 請 作 出 決 定 酷 刑 聲 請 撤 回 或 無 法 跟 進 尚 待 審 核 2012 年 底 4 892 2013 年 491 1 813 778 2 792 2014 (1 月 及 2 月 ) 19 221 89 2 501 免 遣 返 聲 請 + 統 一 審 核 機 制 實 施 4 198 前 以 不 人 道 處 遇 或 迫 害 等 其 他 理 由 提 出 的 免 遣 返 聲 請 2014 年 3 月 6 699 ( 統 一 審 核 機 制 實 施 時 ) 2014 年 3 月 至 12 月 4 634 826 889 9 618 2015 年 5 053 2 339 1 410 10 922 2016 年 1 月 至 2 月 760 375 213 11 094 截 至 2016 年 2 月 底, 統 一 審 核 機 制 下 3 540 宗 已 決 定 的 免 遣 返 聲 請 中,27 宗 獲 確 立 ( 包 括 3 宗 在 上 訴 後 獲 確 立 ) 在 被 拒 絕 個 案 中,2 507 人 已 提 出 上 訴 ( 包 括 在 個 案 被 拒 後 14 天 內 可 提 出 上 訴 的 聲 請 人 ) 716 人 已 離 港 或 正 被 安 排 遣 離 290 人 因 其 他 原 因 ( 如 : 在 囚 被 檢 控 提 出 司 法 覆 核 等 ) 仍 然 在 港 此 外, 在 統 一 審 核 機 制 實 施 前, 有 24 宗 酷 刑 聲 請 獲 確 立 節 SB - 第 298 頁

同 期,2 512 宗 被 撤 回 或 無 法 跟 進 的 個 案 中, 當 中 1 987 人 已 離 港 或 正 被 安 排 遣 離, 其 餘 人 因 其 他 原 因 ( 如 : 提 出 後 繼 聲 請 在 囚 被 檢 控 提 出 司 法 覆 核 等 ) 仍 然 在 港 聲 請 人 的 概 況 如 下 : (a) 以 原 居 地 計, 聲 請 人 主 要 來 自 南 亞 或 東 南 亞 國 家, 首 五 位 分 別 為 越 南 (22%) 印 度 (19%) 巴 基 斯 坦 (18%) 孟 加 拉 (12%) 及 印 尼 (10%); (b) 根 據 入 境 記 錄,51% 聲 請 人 非 法 進 入 香 港,43% 以 旅 客 身 份 入 境, 但 沒 有 在 逗 留 期 限 屆 滿 之 前 離 開 香 港 ( 逾 期 逗 留 ) 其 餘 6% 主 要 在 抵 達 香 港 時 被 拒 絶 入 境 ; (c) 大 部 份 聲 請 人 (70%) 在 被 警 方 或 入 境 處 截 獲 或 拘 捕 後 才 提 出 聲 請 抗 拒 被 遣 返 整 體 而 言, 非 法 入 境 者 平 均 在 香 港 逗 留 11 個 月 後 才 提 出 聲 請 ; 如 只 計 算 逾 期 逗 留 的 人, 則 平 均 逾 期 逗 留 19 個 月 後 才 提 出 聲 請 ; 及 (d) 72% 聲 請 人 為 男 性 ;95% 聲 請 人 為 十 八 歲 以 上 的 成 年 人 ;93% 聲 請 人 單 獨 來 港, 沒 有 攜 同 家 人 2009 年 入 境 ( 修 訂 ) 條 例 於 2009 年 11 月 生 效 該 條 例 增 訂 第 38AA 條, 訂 明 非 法 入 境 者 以 及 獲 發 出 遣 送 離 境 令 或 遞 解 離 境 令 的 人, 均 不 得 接 受 僱 傭 工 作 或 開 設 / 參 與 業 務 根 據 入 境 處 的 記 錄, 在 2015 年, 共 有 232 名 獲 擔 保 外 釋 的 非 華 裔 人 士 因 觸 犯 該 條 而 被 拘 捕 就 聲 請 獲 確 立 的 人, 入 境 處 處 長 會 在 極 其 特 殊 的 情 況 下, 按 每 宗 個 案 的 情 況, 酌 情 考 慮 他 們 要 求 批 准 接 受 僱 傭 工 作 的 申 請 截 至 2016 年 2 月 底, 處 方 節 SB - 第 299 頁

共 接 獲 38 宗 有 關 申 請, 當 中 有 4 宗 獲 酌 情 批 准 6 宗 被 拒 絕 12 宗 正 等 待 申 請 人 進 一 步 提 供 資 料, 另 外 16 宗 已 被 撤 回 或 無 法 跟 進 (5) 政 府 會 從 入 境 前 管 制 審 核 程 序 羈 留 執 法 及 遣 送 等 四 個 範 疇 入 手, 全 面 檢 討 處 理 免 遣 返 聲 請 的 策 略, 以 達 致 有 效 打 擊 非 法 入 境 和 逾 期 居 留 問 題 首 先, 在 入 境 前 管 制 方 面, 我 們 會 考 慮 引 入 入 境 前 登 記 措 施, 阻 截 企 圖 以 旅 客 身 份 來 港 後 提 出 聲 請 的 人 登 機 ; 並 按 需 要 檢 討 免 簽 證 政 策 ; 又 會 考 慮 更 新 入 境 條 例 下 有 關 未 獲 授 權 進 境 者 的 定 義, 以 加 重 偷 運 人 口 的 刑 罰, 加 強 打 擊 人 蛇 集 團 有 關 工 作, 我 們 計 劃 在 2016-17 年 內 完 成 為 進 一 步 改 善 現 時 審 核 程 序, 我 們 會 考 慮 修 改 法 例, 清 楚 訂 明 審 核 程 序, 收 緊 時 限, 禁 止 拖 延 ; 又 會 檢 討 公 費 法 律 支 援 ( 包 括 考 慮 為 律 師 費 訂 立 上 限 ) 及 酷 刑 聲 請 上 訴 委 員 會 的 運 作 ; 以 及 加 強 搜 集 外 國 情 況 資 料 的 能 力 至 於 羈 留 方 面 我 們 亦 會 研 究 賦 權 入 境 處 羈 留 更 多 聲 請 者, 以 及 所 需 的 法 律 修 訂 及 配 套 事 宜 我 們 計 劃 在 2016-17 年 內 完 成 上 述 的 檢 討 後, 在 2017-18 年 展 開 立 法 工 作, 期 望 在 2018-19 年 或 之 前 實 施 最 後, 入 境 處 會 加 強 與 外 國 領 事 館 聯 繫, 加 快 遣 送 程 序, 加 強 執 法, 打 擊 非 法 工 作 等 罪 行, 以 及 在 本 港 及 海 外 宣 傳 相 關 法 例 和 政 策 政 府 會 在 全 面 檢 討 的 過 程 中, 檢 視 如 何 最 有 效 處 理 免 遣 返 聲 請 完 節 SB - 第 300 頁

審 核 2016-17 年 度 開 支 預 算 答 覆 編 號 SB169 管 制 人 員 的 答 覆 ( 問 題 編 號 : 1979) 總 目 : 分 目 : 綱 領 : (70) 入 境 事 務 處 (202) 遣 送 回 國 的 費 用 沒 有 指 定 管 制 人 員 : 入 境 事 務 處 處 長 ( 曾 國 衞 ) 局 長 : 保 安 局 局 長 問 題 : 政 府 預 計 2016-17 年 度, 需 撥 款 7,861,000 元, 以 作 遣 送 回 國 的 費 用, 請 告 知.. 1) 按 下 表 列 出 有 關 資 料 遣 返 地 區 人 數 涉 及 開 支 非 法 入 境 者 違 返 入 境 法 例 者 經 定 罪 的 罪 犯 2) 請 按 下 表, 列 出 過 去 三 年 因 走 私 水 貨 而 被 控 違 反 入 境 法 例 者 的 人 數.. 撿 控 人 數 被 定 罪 人 數 需 遣 返 人 數 涉 及 的 開 支 2013 年 2014 年 2015 年 提 問 人 : 范 國 威 議 員 ( 議 員 問 題 編 號 : 19) 節 SB - 第 301 頁

答 覆 : 1) 在 2015-16 年 度 ( 截 至 2016 年 2 月 ), 入 境 事 務 處 ( 入 境 處 ) 共 遣 送 5 115 名 人 士 返 回 其 原 居 地, 首 十 個 遣 送 地 區 順 序 表 列 如 下 : 地 區 1. 中 國 內 地 2. 越 南 3. 印 度 4. 印 度 尼 西 亞 5. 巴 基 斯 坦 6. 泰 國 7. 菲 律 賓 8. 孟 加 拉 國 9. 尼 泊 爾 10. 斯 里 蘭 卡 入 境 處 沒 有 備 存 遣 返 人 士 類 別 及 所 涉 及 開 支 的 分 項 數 字 2) 過 去 三 年, 因 從 事 水 貨 活 動 而 違 反 逗 留 條 件 被 檢 控 定 罪 及 遣 返 的 訪 客 數 字 按 年 表 列 如 下 : 因 從 事 水 貨 活 動 而 違 反 逗 留 條 件 被 檢 控 和 定 罪 的 訪 客 數 字 檢 控 定 罪 2013 年 131 121 2014 年 60 58 2015 年 14 16 節 SB - 第 302 頁

在 執 法 行 動 中 因 從 事 水 貨 活 動 而 違 反 逗 留 條 件 被 拘 捕 並 遣 返 的 訪 客 數 字 * 2013 年 587 2014 年 610 2015 年 897 * 不 包 括 被 檢 控 的 訪 客 調 查 及 打 擊 有 關 罪 案 是 入 境 處 日 常 執 法 工 作 的 一 部 份, 因 此 並 沒 有 備 存 具 體 的 分 項 開 支 數 字 完 節 SB - 第 303 頁

審 核 2016-17 年 度 開 支 預 算 答 覆 編 號 SB170 管 制 人 員 的 答 覆 ( 問 題 編 號 : 2747) 總 目 : (70) 入 境 事 務 處 分 目 : ( ) 綱 領 : (2) 入 境 時 管 制 管 制 人 員 : 入 境 事 務 處 處 長 ( 曾 國 衞 ) 局 長 : 保 安 局 局 長 問 題 : 入 境 處 表 示 需 於 2016-17 年 度 增 加 32 個 職 位 以 應 付 各 個 管 制 站 的 出 入 境 檢 查 服 務, 請 告 知 自 2009 年 實 施 一 簽 多 行 措 施 以 來, 過 去 7 年 ( 即 2009 至 2015 年 ) 入 境 處 在 各 個 陸 路 管 制 站 的 人 手 編 制 數 字 及 其 增 幅, 以 及 每 年 涉 及 的 實 際 開 支 為 何? 提 問 人 : 范 國 威 議 員 ( 議 員 問 題 編 號 : 36) 答 覆 : 入 境 事 務 處 ( 入 境 處 ) 過 去 7 年 在 各 陸 路 管 制 站 的 人 手 編 制 相 關 增 幅 及 薪 金 開 支 如 下 : 年 度 各 陸 路 管 制 站 的 人 手 編 制 增 / 減 幅 度 ( 與 去 年 相 比 ) 實 際 薪 金 開 支 2009-10 1 885 - 約 5.828 億 元 2010-11 1 790-5.0% 約 5.868 億 元 2011-12 1 814 +1.3% 約 6.265 億 元 2012-13 1 877 +3.5% 約 6.743 億 元 2013-14 1 932 +2.9% 約 7.045 億 元 2014-15 1 985 +2.7% 約 7.463 億 元 2015-16 ( 截 至 2016 年 2 月 ) 1 986 +0.1% 約 7.132 億 元 註.. 由 於 落 馬 洲 支 線 及 深 圳 灣 管 制 站 在 開 通 初 期 的 出 入 境 流 量 較 預 期 為 低, 根 據 入 境 處 在 2008 年 進 行 的 人 力 資 源 檢 討 報 告 建 議, 入 境 處 在 2010-11 年 度 將 該 兩 個 管 制 站 約 100 名 人 員 調 配 至 其 他 組 別, 以 提 供 其 他 當 時 更 為 急 切 的 服 務 完 節 SB - 第 304 頁

審 核 2016-17 年 度 開 支 預 算 答 覆 編 號 SB171 管 制 人 員 的 答 覆 ( 問 題 編 號 : 2748) 總 目 : (70) 入 境 事 務 處 分 目 : ( ) 綱 領 : (2) 入 境 時 管 制 管 制 人 員 : 入 境 事 務 處 處 長 ( 曾 國 衞 ) 局 長 : 保 安 局 局 長 問 題 : 綱 領 (2) 提 到,2016-17 年 度 處 方 會 繼 續 向 來 港 分 娩 的 非 本 地 孕 婦 實 施 入 境 配 套 措 施, 請 按 各 管 制 站 列 出 過 去 5 年 非 本 地 孕 婦 的 國 籍 人 數 及 有 多 少 非 本 地 孕 婦 被 拒 絕 入 境 管 制 站 截 獲 非 本 地 孕 婦 人 數 被 拒 絕 入 境 人 數 提 問 人 : 范 國 威 議 員 ( 議 員 問 題 編 號 :37) 答 覆 : 過 去 5 年, 入 境 事 務 處 ( 入 境 處 ) 截 查 懷 疑 內 地 孕 婦 的 數 字 表 列 如 下 : 年 份 管 制 站 2011 2012 2013 2014 2015 羅 湖 41 981 32 179 22 428 25 660 23 616 落 馬 洲 11 799 8 228 3 679 5 014 4 032 深 圳 灣 6 442 4 856 1 827 2 613 2 163 落 馬 洲 支 線 8 918 8 919 6 723 11 919 8 581 紅 磡 2 731 2 119 268 273 205 沙 頭 角 532 771 462 586 454 註 1 文 錦 渡 7 11 126 654 575 香 港 國 際 機 場 2 519 3 171 3 509 6 129 4 908 中 國 客 運 碼 頭 1 889 1 264 1 136 1 690 1 517 節 SB - 第 305 頁

港 澳 客 輪 碼 頭 285 308 701 1 198 881 註 2 屯 門 客 運 碼 頭 0 0 0 0 0 港 口 管 制 0 2 0 0 0 註 3 啓 德 郵 輪 碼 頭 0 3 6 51 45 總 數 77 103 61 831 40 865 55 787 46 977 過 去 5 年, 未 符 合 入 境 要 求 而 被 拒 絶 入 境 的 內 地 孕 婦 數 字 表 列 如 下 : 年 份 管 制 站 2011 2012 2013 2014 2015 羅 湖 1 170 1 433 1 913 2 357 2 819 落 馬 洲 289 979 1 090 887 638 深 圳 灣 244 1 156 1 211 1 048 540 落 馬 洲 支 線 149 352 337 564 489 紅 磡 14 61 61 57 36 沙 頭 角 41 132 130 154 139 註 1 文 錦 渡 0 4 55 200 158 香 港 國 際 機 場 0 18 143 76 40 中 國 客 運 碼 頭 13 50 78 73 66 港 澳 客 輪 碼 頭 11 17 59 73 29 註 2 屯 門 客 運 碼 頭 0 0 0 0 0 港 口 管 制 0 0 0 0 0 註 3 啓 德 郵 輪 碼 頭 0 0 0 0 0 總 數 1 931 4 202 5 077 5 489 4 954 註 1: 因 應 深 圳 文 錦 渡 口 岸 旅 檢 區 域 的 改 建 工 程, 文 錦 渡 管 制 站 由 2010 年 2 月 22 日 起 只 容 許 貨 車 跨 境 學 童 及 有 限 度 服 務 過 境 巴 士 使 用 隨 著 工 程 完 成, 文 錦 渡 管 制 站 在 2013 年 8 月 26 日 重 新 全 面 啟 用 註 2: 屯 門 客 運 碼 頭 在 2010 年 12 月 16 日 至 2011 年 4 月 15 日 及 2012 年 7 月 1 日 至 2016 年 1 月 27 日 期 間 曾 暫 停 服 務, 其 後 於 2016 年 1 月 28 日 恢 復 跨 境 客 運 渡 輪 服 務 至 今 註 3: 啓 德 郵 輪 碼 頭 首 個 泊 位 在 2013 年 6 月 落 成 啟 用, 第 二 個 泊 位 在 2014 年 9 月 投 入 服 務 有 關 數 字 包 括 乘 搭 停 泊 在 啓 德 郵 輪 碼 頭 及 其 他 碇 泊 處 的 海 外 郵 輪, 以 及 每 天 定 時 進 出 公 海 並 以 香 港 為 母 港 的 郵 輪 入 境 的 訪 客 入 境 處 沒 有 備 存 問 題 涉 及 的 其 他 分 類 統 計 數 字 完 節 SB - 第 306 頁

審 核 2016-17 年 度 開 支 預 算 答 覆 編 號 SB172 管 制 人 員 的 答 覆 ( 問 題 編 號 :3111) 總 目 : (70) 入 境 事 務 處 分 目 : () 綱 領 : (3) 入 境 後 管 制 管 制 人 員 : 入 境 事 務 處 處 長 ( 曾 國 衞 ) 局 長 : 保 安 局 局 長 問 題 : 入 境 事 務 處 2016-17 年 度 會 對 藉 與 香 港 居 民 假 結 婚 而 進 入 香 港 的 人 士 加 強 執 法, 請 告 知.. 1. 入 境 事 務 處 2016-17 年 度 調 查 以 假 結 婚 入 境 個 案 的 人 手 編 制 為 何 ; 2. 請 依 下 表, 列 出 過 去 5 年 入 境 事 務 處 調 查 以 假 結 婚 入 境 個 案 的 數 字 年 份 個 案 總 數 成 功 檢 控 的 個 案 2011 2012 2013 2014 2015 未 能 成 功 檢 控 的 個 案 仍 在 調 查 中 的 個 案 提 問 人 : 范 國 威 議 員 ( 議 員 問 題 編 號 : 50) 答 覆 : 1. 現 時, 入 境 事 務 處 ( 入 境 處 ) 專 責 調 查 假 結 婚 個 案 的 專 案 小 組 人 手 編 制 共 22 人 此 外, 入 境 處 在 各 管 制 站 出 生 及 婚 姻 登 記 處 及 簽 證 辦 事 處 亦 有 進 行 偵 查 假 結 婚 罪 行 的 相 關 工 作, 惟 有 關 辦 事 處 並 沒 有 分 列 相 關 工 作 的 人 手 編 制 入 境 處 在 2016-17 年 度 會 繼 續 按 運 作 需 要, 靈 活 調 配 人 手, 以 執 行 有 關 打 擊 假 結 婚 活 動 的 相 關 工 作 節 SB - 第 307 頁

2. 過 去 5 年, 入 境 處 就 假 結 婚 的 調 查 個 案 被 拘 捕, 以 及 成 功 檢 控 的 人 數 按 年 表 列 如 下 : 年 份 調 查 個 案 拘 捕 人 數 成 功 檢 控 人 數 2011 605 1 242 263 2012 432 1 059 240 2013 515 1 102 188 2014 687 1 096 122 2015 461 1 016 113 入 境 處 並 未 就 假 結 婚 個 案 的 調 查 進 度 備 存 分 項 數 字 完 節 SB - 第 308 頁

審 核 2016-17 年 度 開 支 預 算 答 覆 編 號 SB173 管 制 人 員 的 答 覆 ( 問 題 編 號 : 3153) 總 目 : (70) 入 境 事 務 處 分 目 : ( ) 綱 領 : (1) 入 境 前 管 制 管 制 人 員 : 入 境 事 務 處 處 長 ( 曾 國 衞 ) 局 長 : 保 安 局 局 長 問 題 : 請 就 各 邊 境 管 制 站 管 制 科, 列 出 近 5 年 來 的 為 防 止 可 能 會 對 香 港 的 治 安 繁 榮 和 社 會 安 寧 構 成 威 脅 的 不 受 歡 迎 人 物 入 境 的 數 目 提 問 人 : 何 俊 仁 議 員 ( 議 員 問 題 編 號 :49) 答 覆 : 過 去 5 年, 各 管 制 站 被 拒 入 境 訪 客 及 海 員 的 數 目 表 列 如 下.. 年 份 管 制 站 2011 2012 2013 2014 2015 機 場 3 562 3 653 4 977 3 581 7 057 羅 湖 7 576 10 460 13 577 15 854 16 559 紅 磡 436 552 449 439 745 落 馬 洲 支 線 1 585 2 694 5 999 6 780 14 115 落 馬 洲 3 907 4 748 3 596 3 826 3 717 註 1 文 錦 渡 1 9 389 1 604 2 180 沙 頭 角 220 269 517 413 571 深 圳 灣 2 525 3 865 4 264 5 708 7 613 港 口 管 制 338 362 606 232 291 港 澳 客 輪 碼 頭 2 728 2 085 1 781 2 547 2 628 中 國 客 運 碼 頭 991 1 069 899 1 124 1 309 註 2 屯 門 客 運 碼 頭 1 7 0 0 0 內 河 碼 頭 6 19 31 63 49 註 3 啟 德 郵 輪 碼 頭 0 0 20 6 21 總 計 23 876 29 792 37 105 42 177 56 855 節 SB - 第 309 頁

註 1: 因 應 深 圳 文 錦 渡 口 岸 旅 檢 區 域 的 改 建 工 程, 文 錦 渡 管 制 站 由 2010 年 2 月 22 日 起 只 容 許 貨 車 跨 境 學 童 及 有 限 度 服 務 過 境 巴 士 使 用 隨 著 工 程 完 成, 文 錦 渡 管 制 站 在 2013 年 8 月 26 日 重 新 全 面 啟 用 註 2: 屯 門 客 運 碼 頭 在 2010 年 12 月 16 日 至 2011 年 4 月 15 日 及 2012 年 7 月 1 日 至 2016 年 1 月 27 日 期 間 曾 暫 停 服 務, 至 2016 年 1 月 28 日 恢 復 跨 境 客 運 渡 輪 服 務 至 今 註 3: 啟 德 郵 輪 碼 頭 首 個 泊 位 在 2013 年 6 月 落 成 啟 用, 第 二 個 泊 位 在 2014 年 9 月 投 入 服 務 有 關 數 字 亦 包 括 停 泊 在 其 他 碇 泊 處 的 郵 輪, 以 及 每 天 定 時 進 出 公 海 並 以 香 港 為 母 港 的 郵 輪 上 的 入 境 訪 客 完 節 SB - 第 310 頁

審 核 2016-17 年 度 開 支 預 算 答 覆 編 號 SB174 管 制 人 員 的 答 覆 ( 問 題 編 號 : 0275) 總 目 : (70) 入 境 事 務 處 分 目 : () 綱 領 : (1) 入 境 前 管 制 管 制 人 員 : 入 境 事 務 處 處 長 ( 曾 國 衞 ) 局 長 : 保 安 局 局 長 問 題 : 就 非 本 地 畢 業 生 留 港 / 回 港 就 業 安 排, 請 政 府 告 知 本 會 : ( 一 ) 過 去 一 年, 在 本 港 各 大 專 院 校 畢 業 的 非 本 地 畢 業 生 人 數 ( 請 分 項 列 出 學 士 碩 士 博 士 課 程 的 畢 業 人 數 ), ( 二 ) 過 去 一 年, 透 過 非 本 地 畢 業 生 留 港 / 回 港 就 業 安 排 申 請 留 港 工 作 的 申 請 個 案 數 目 以 及 成 功 申 請 的 數 目, 其 中 來 自 中 國 内 地 的 申 請 數 目 與 來 自 其 他 地 區 的 申 請 數 目 分 別 爲 何? ( 三 ) 當 局 有 否 適 時 就 非 本 地 畢 業 生 留 港 / 回 港 就 業 安 排 進 行 檢 討, 從 而 評 估 計 劃 的 成 效 及 是 否 符 合 當 局 吸 引 境 外 優 秀 人 才 留 港 工 作 的 政 策 目 標 如 有, 詳 情 爲 何, 需 要 財 政 承 擔 額 爲 何 ; 如 無, 原 因 爲 何? ( 四 ) 請 列 出 透 過 非 本 地 畢 業 生 留 港 / 回 港 就 業 安 排 的 成 功 申 請 者 申 請 其 受 養 人 來 港 的 個 案 數 目 為 何, 拒 絕 的 數 目 為 何? ( 五 ) 政 府 有 否 就 非 本 地 畢 業 生 留 港 / 回 港 就 業 安 排 的 成 功 申 請 者 的 職 業 類 別 或 收 入 水 平 作 出 統 計, 如 有 詳 情 為 何, 如 無, 原 因 為 何? 提 問 人 : 林 健 鋒 議 員 ( 議 員 問 題 編 號 : 22) 節 SB - 第 311 頁

答 覆 : ( 一 ) 2014-15 學 年, 按 修 課 程 度 劃 分 的 大 學 教 育 資 助 委 員 會 資 助 課 程 非 本 地 畢 業 生 人 數 如 下 : 修 課 程 度 畢 業 生 人 數 副 學 位 課 程 0 學 士 學 位 課 程 1 987 研 究 院 修 課 課 程 63 研 究 院 研 究 課 程 1 562 (i) 哲 學 博 士 課 程 1 210 (ii) 哲 學 碩 士 課 程 352 總 數 3 612 ( 二 ) 過 去 一 年, 入 境 事 務 處 ( 入 境 處 ) 就 非 本 地 畢 業 生 留 港 / 回 港 就 業 安 排 ( 安 排 ) 所 接 獲 及 批 准 的 申 請 數 目, 按 申 請 人 所 屬 地 區 分 類 的 統 計 數 字 如 下 : 地 區 2015-16 年 度 ( 截 至 2016 年 2 月 ) 接 獲 申 請 數 目 獲 批 申 請 數 目 中 國 內 地 9 439 9 387 南 韓 88 87 印 度 75 75 馬 來 西 亞 71 71 台 灣 58 58 澳 門 特 區 45 44 巴 基 斯 坦 38 38 美 國 38 37 法 國 25 25 加 拿 大 20 17 其 他 269 264 總 數 10 166 10 103 節 SB - 第 312 頁

( 三 ) 自 非 本 地 畢 業 生 留 港 / 回 港 就 業 安 排 推 行 以 來, 反 應 良 好, 申 請 數 目 逐 年 增 加 截 至 2016 年 2 月, 已 有 逾 52 073 名 非 本 地 畢 業 生 獲 准 在 畢 業 後 留 港 或 回 港 工 作 特 區 政 府 認 為 這 項 安 排 有 助 吸 納 和 鼓 勵 外 來 人 才 留 港 發 展, 從 而 提 升 本 地 工 作 人 口 的 質 素, 有 利 香 港 的 長 遠 發 展 特 區 政 府 會 不 時 檢 討 現 時 有 關 把 香 港 發 展 成 為 區 域 教 育 樞 紐 的 政 策 和 措 施, 包 括 非 本 地 畢 業 生 留 港 / 回 港 就 業 安 排 ( 四 ) 2015-16 年 度 ( 截 至 2016 年 2 月 ), 共 有 720 名 人 士 以 非 本 地 畢 業 生 留 港 / 回 港 就 業 安 排 申 請 人 的 受 養 人 身 份 獲 准 來 港 居 留, 當 中 沒 有 申 請 被 拒 ( 五 ) 非 本 地 畢 業 生 如 在 畢 業 日 期 ( 即 畢 業 證 書 所 載 日 期 ) 起 計 的 6 個 月 內 向 入 境 處 遞 交 在 港 就 業 申 請, 屬 於 應 屆 非 本 地 畢 業 生 類 別 他 們 在 提 出 申 請 時, 無 須 已 覓 得 工 作, 在 符 合 一 般 的 入 境 規 定 下, 他 們 可 獲 准 留 港 12 個 月, 而 不 受 其 他 逗 留 條 件 限 制, 即 他 們 在 獲 准 逗 留 期 間 可 自 由 從 事 及 轉 換 工 作, 無 須 事 先 取 得 入 境 處 的 批 准 另 一 方 面, 如 非 本 地 畢 業 生 在 畢 業 日 期 起 計 的 6 個 月 後 才 遞 交 回 港 就 業 申 請, 則 屬 於 回 港 非 本 地 畢 業 生 類 別 他 們 如 有 意 返 港 工 作, 須 在 提 出 申 請 時 先 獲 得 聘 用, 受 僱 從 事 的 工 作 通 常 是 由 學 位 持 有 人 擔 任, 而 薪 酬 福 利 條 件 達 到 市 場 水 平 如 符 合 一 般 的 入 境 規 定, 他 們 可 獲 准 留 港 12 個 月, 而 不 受 其 他 逗 留 條 件 限 制 由 於 超 過 九 成 根 據 這 安 排 來 港 / 留 港 的 人 士 均 為 應 屆 非 本 地 畢 業 生, 而 他 們 無 須 在 遞 交 申 請 時 已 在 港 覓 得 工 作, 因 此, 入 境 處 沒 有 備 存 就 有 關 安 排 成 功 申 請 者 的 職 業 類 別 或 收 入 水 平 作 出 統 計 另 外, 根 據 有 關 安 排 獲 准 在 港 就 業 的 人 士, 如 他 們 欲 在 逗 留 期 限 屆 滿 前 申 請 延 期 逗 留, 須 已 獲 得 聘 用, 其 受 聘 從 事 的 工 作 須 通 常 是 由 學 位 持 有 人 擔 任, 而 其 薪 酬 福 利 條 件 亦 須 達 到 市 場 水 平 申 請 人 如 已 在 香 港 開 辦 或 參 與 任 何 業 務, 則 須 出 示 其 業 務 的 證 明 文 件 入 境 處 在 2015 年 上 半 年 開 始 就 有 關 安 排 成 功 申 請 延 期 逗 留 人 士 的 就 業 界 別 及 薪 酬 作 出 統 計 節 SB - 第 313 頁

2015-2016 年 度, 根 據 此 安 排 獲 准 延 期 逗 留 人 士 按 其 就 業 界 別 及 每 月 薪 酬 分 項 統 計 的 數 字 如 下 : 就 業 界 別 2015-16 ( 截 至 2016 年 2 月 ) 金 融 服 務 2 835 商 業 和 貿 易 1 767 學 術 研 究 和 教 育 1 558 工 程 和 建 造 708 資 訊 科 技 648 藝 術 / 文 化 376 電 訊 295 法 律 服 務 218 建 築 / 測 量 159 製 造 業 117 其 他 594 總 計 9 275 每 月 薪 酬 2015-16 ( 截 至 2016 年 2 月 ) 20,000 元 以 下 5 738 20,000 元 至 39,999 元 2 826 40,000 元 至 79,999 元 598 80,000 元 或 以 上 113 總 計 9 275 完 節 SB - 第 314 頁

審 核 2016-17 年 度 開 支 預 算 答 覆 編 號 SB175 管 制 人 員 的 答 覆 ( 問 題 編 號 : 0276) 總 目 : (70) 入 境 事 務 處 分 目 : ( ) 綱 領 : (2) 入 境 時 管 制 管 制 人 員 : 入 境 事 務 處 處 長 ( 曾 國 衞 ) 局 長 : 保 安 局 局 長 問 題 : 請 政 府 告 知 本 會 : (1) 過 去 一 年, 入 境 事 務 處 所 查 實 的 經 各 出 入 境 口 岸 意 圖 來 港 分 娩 的 非 本 地 孕 婦 數 目 為 何? 拒 絕 入 境 的 數 字 為 何? (2) 對 以 上 非 本 地 孕 婦 實 施 的 入 境 配 套 設 施 的 詳 情 為 何? 提 問 人 : 林 健 鋒 議 員 ( 議 員 問 題 編 號 :23) 答 覆 : (1) 2015 年, 入 境 事 務 處 ( 入 境 處 ) 在 各 管 制 站 共 截 查 46 977 名 懷 疑 內 地 孕 婦, 當 中 4 954 名 被 拒 絕 入 境 入 境 處 沒 有 備 存 問 題 涉 及 的 其 他 分 類 統 計 數 字 (2) 在 零 雙 非 政 策 下, 所 有 公 立 和 私 家 醫 院 均 不 會 接 受 內 地 雙 非 孕 婦 預 約 分 娩 服 務, 單 非 孕 婦 則 可 透 過 特 別 安 排 在 私 家 醫 院 預 約 分 娩 服 務 為 配 合 有 關 政 策, 入 境 處 已 全 面 加 強 對 內 地 孕 婦 的 入 境 配 套 措 施 懷 孕 後 期 ( 指 懷 孕 28 週 或 以 上 ) 的 內 地 孕 婦, 在 進 入 香 港 時 需 要 向 入 境 處 人 員 出 示 由 私 家 醫 院 簽 發 的 預 約 分 娩 服 務 確 認 書, 否 則 可 能 會 被 拒 絕 入 境 入 境 處 人 員 在 執 行 此 措 施 時, 衞 生 署 會 安 排 醫 護 人 員 協 助, 就 孕 婦 的 懷 孕 及 其 他 身 體 狀 況 提 供 專 業 評 估 和 意 見 完 節 SB - 第 315 頁

審 核 2016-17 年 度 開 支 預 算 答 覆 編 號 SB176 管 制 人 員 的 答 覆 ( 問 題 編 號 : 0977) 總 目 : (70) 入 境 事 務 處 分 目 : () 綱 領 : (1) 入 境 前 管 制 管 制 人 員 : 入 境 事 務 處 處 長 ( 曾 國 衞 ) 局 長 : 保 安 局 局 長 問 題 : 在 2016/17 年 度 內, 入 境 處 將 會 繼 續 推 行 各 項 已 優 化 的 入 境 計 劃, 吸 引 外 來 人 才 專 業 人 士 和 企 業 家 來 港 及 留 港, 從 而 支 持 香 港 的 經 濟 發 展 請 問 過 去 三 年, 每 年 分 別 有 多 少 人 透 過 一 般 就 業 政 策 輸 入 內 地 人 才 計 劃 投 資 計 劃 優 秀 人 才 入 境 計 劃 輸 入 中 國 籍 香 港 永 久 性 居 民 第 二 代 計 劃 來 港 工 作 和 定 居 ; 未 來 會 預 留 多 少 開 支 和 人 手 處 理 有 關 申 請 ; 有 否 估 算 該 批 人 士 為 港 帶 來 多 少 經 濟 效 益 ; 來 年 有 關 推 展 工 作 的 預 算 開 支 人 手 為 何? 提 問 人 : 林 大 輝 議 員 ( 議 員 問 題 編 號 : 32) 節 SB - 第 316 頁

答 覆 : 過 去 3 年, 入 境 事 務 處 ( 入 境 處 ) 批 准 的 有 關 簽 證 / 進 入 許 可 申 請 數 目 如 下 : 入 境 計 劃 / 政 策 2013-14 2014-15 2015-16 ( 截 至 2016 年 2 月 ) 一 般 就 業 政 策 29 725 32 862 31 654 輸 入 內 地 人 才 計 劃 8 526 9 278 8 540 1 資 本 投 資 者 入 境 計 劃 4 080 4 515 2 235 2 優 秀 人 才 入 境 計 劃 351 356 172 輸 入 中 國 籍 香 港 永 久 性 居 民 3 第 二 代 計 劃 - - 135 備 註 1 資 本 投 資 者 入 境 計 劃 已 由 2015 年 1 月 15 日 起 暫 停, 然 而 入 境 處 會 繼 續 按 計 劃 的 規 則 審 批 計 劃 暫 停 前 接 獲 的 申 請 2 獲 分 配 名 額 數 目 3 輸 入 中 國 籍 香 港 永 久 性 居 民 第 二 代 計 劃 於 2015 年 5 月 4 日 推 出 2016-17 年 度, 入 境 處 為 處 理 上 述 入 境 政 策 / 計 劃 申 請 所 涉 及 的 人 手 編 制 及 薪 金 開 支 為 92 個 職 位 及 4,882 萬 元 ( 按 薪 級 中 點 估 計 的 年 薪 值 計 算 ) 實 施 上 述 入 境 政 策 / 計 劃, 主 要 是 為 吸 納 全 球 各 地 的 高 技 術 人 士 和 優 秀 人 才, 包 括 具 備 香 港 所 需 而 又 缺 乏 的 特 別 技 能 知 識 或 經 驗 的 專 業 人 士, 來 港 工 作 投 資 和 定 居, 以 補 充 香 港 的 人 力 資 本, 提 升 香 港 的 競 爭 力 入 境 處 並 沒 有 就 根 據 上 述 入 境 政 策 / 計 劃 獲 准 來 港 人 士 為 港 帶 來 多 少 經 濟 效 益 作 量 化 估 算 在 2016-17 年 度, 入 境 處 會 繼 續 以 現 有 資 源 並 因 應 工 作 成 效 和 運 作 需 要, 作 出 適 當 人 手 調 配 以 應 付 相 關 工 作 完 節 SB - 第 317 頁

審 核 2016-17 年 度 開 支 預 算 答 覆 編 號 SB177 管 制 人 員 的 答 覆 ( 問 題 編 號 : 0978) 總 目 : (70) 入 境 事 務 處 分 目 : () 綱 領 : (1) 入 境 前 管 制 管 制 人 員 : 入 境 事 務 處 處 長 ( 曾 國 衞 ) 局 長 : 保 安 局 局 長 問 題 : 二 零 一 六 至 一 七 年 度 內, 入 境 處 將 會 繼 續 提 供 入 境 便 利, 以 配 合 吸 引 更 多 非 本 地 學 生 在 本 港 高 等 教 育 機 構 升 學 的 政 策 目 標, 並 方 便 他 們 畢 業 後 留 港 及 在 港 工 作 請 問 過 去 五 年, 有 多 少 名 內 地 海 外 不 同 國 家 的 學 生 來 港 升 學 每 年 資 助 學 額 所 花 的 開 支 為 何 ; 有 否 統 計 每 年 有 多 少 名 學 生 畢 業 後 留 港 及 在 港 工 作, 若 有, 詳 情 為 何 ; 若 否, 原 因 為 何 ; 有 否 評 估 該 批 學 生 加 入 勞 動 市 場 會 對 本 地 學 生 造 成 競 爭, 若 有, 詳 情 為 何 ; 若 否, 原 因 為 何? 提 問 人 : 林 大 輝 議 員 ( 議 員 問 題 編 號 : 33) 答 覆 : 過 去 五 年, 入 境 事 務 處 ( 入 境 處 ) 批 准 來 港 就 讀 的 非 本 地 學 生 數 目 按 其 國 籍 或 所 屬 地 區 分 類 表 列 如 下 : 國 籍 / 所 屬 地 區 獲 批 申 請 數 目 2011-12 2012-13 2013-14 2014-15 2015-16 ( 截 至 2016 年 2 月 ) 中 國 內 地 13 559 16 451 18 849 19 588 18 061 美 國 1 402 1 339 1 463 1 579 1 517 南 韓 723 782 911 1 023 1 092 德 國 439 423 577 569 591 法 國 368 407 493 515 517 節 SB - 第 318 頁

台 灣 272 298 423 503 475 英 國 310 360 391 445 459 加 拿 大 378 347 357 383 416 新 加 坡 407 352 383 362 355 日 本 276 252 239 223 182 其 他 2 914 3 341 3 758 3 939 4 256 總 數 21 048 24 352 27 844 29 129 27 921 在 2011-12 至 2015-16 學 年 撥 付 大 學 教 育 資 助 委 員 會 ( 教 資 會 ) 資 助 院 校 的 經 常 資 助 金 ; 以 及 根 據 院 校 提 供 的 資 料, 教 資 會 資 助 的 副 學 位 學 士 學 位 研 究 院 修 課 及 研 究 院 研 究 學 額, 每 年 的 平 均 學 生 單 位 成 本 如 下 : 學 年 經 常 資 助 金 註 2 ( 億 元 ) 註 1 每 年 平 均 學 生 單 位 成 本 ( 千 元 ) 副 學 位 學 額 學 士 學 位 學 額 研 究 院 修 課 學 額 研 究 院 研 究 學 額 2011-12 118 147 233 204 516 2012-13 142 137 203 193 469 2013-14 152 註 3 139 209 202 475 2014-15 162 156 222 215 511 2015-16 177 現 時 尚 未 有 2015/16 學 年 的 資 料 大 部 分 撥 款 按 院 校 獲 分 配 的 核 准 學 額, 以 整 體 補 助 金 形 式 發 放 予 各 院 校 院 校 就 不 同 修 課 程 度 分 配 和 運 用 整 體 補 助 金 時 享 有 自 主 權 至 於 學 士 學 位 及 研 究 院 修 課 課 程 的 非 本 地 學 生, 他 們 主 要 是 在 核 准 學 額 以 外 透 過 超 額 收 生 方 式 獲 得 取 錄, 所 繳 交 的 學 費 的 水 平 至 少 足 以 支 付 額 外 的 直 接 成 本 註 : 1. 資 料 由 各 院 校 提 供 當 中 大 部 分 的 每 年 平 均 學 生 單 位 成 本 由 政 府 資 助 金 資 助, 其 餘 則 來 自 本 地 學 生 支 付 的 學 費 收 入 ( 即 副 學 位 課 程 學 額 : 香 港 教 育 學 院 15,040 元, 其 他 教 資 會 資 助 院 校 31,575 元 ; 其 他 課 程 學 額 : 42,100 元 ) 2014/15 學 年 的 每 年 平 均 學 生 單 位 成 本 為 臨 時 數 字, 現 時 尚 未 有 2015/16 學 年 的 資 料 2. 2011/12 至 2014/15 學 年 為 實 際 數 字,2015/16 學 年 為 預 算 數 字 3. 2013/14 學 年 沒 有 受 教 資 會 資 助 的 非 本 地 副 學 位 學 生 目 前, 在 香 港 修 讀 全 日 制 經 本 地 評 審 本 地 課 程 而 獲 得 學 士 學 位 或 更 高 資 歷 的 非 本 地 學 生 ( 非 本 地 畢 業 生 ), 可 根 據 非 本 地 畢 業 生 留 港 / 回 港 就 業 安 排 申 請 留 港 或 回 港 工 作 節 SB - 第 319 頁

過 去 五 年, 入 境 處 就 非 本 地 畢 業 生 留 港 / 回 港 就 業 安 排 批 准 的 申 請 個 案 數 字 如 下 : 獲 批 申 請 數 目 2011-12 2012-13 2013-14 2014-15 2015-16 ( 截 至 2016 年 2 月 ) 5 343 6 804 8 896 10 381 10 103 推 行 非 本 地 畢 業 生 留 港 / 回 港 就 業 安 排 的 目 的 是 吸 納 和 鼓 勵 外 來 優 秀 人 才 留 港, 從 而 提 升 本 港 的 人 力 資 本 及 競 爭 力 相 信 根 據 此 安 排 留 港 / 回 港 的 人 才 與 本 地 畢 業 生 會 產 生 良 性 競 爭, 並 對 香 港 的 人 力 資 源 市 場 產 生 良 好 的 協 同 效 應 完 節 SB - 第 320 頁

審 核 2016-17 年 度 開 支 預 算 答 覆 編 號 SB178 管 制 人 員 的 答 覆 ( 問 題 編 號 : 0987) 總 目 : (70) 入 境 事 務 處 分 目 : () 綱 領 : (3) 入 境 後 管 制 管 制 人 員 : 入 境 事 務 處 處 長 ( 曾 國 衞 ) 局 長 : 保 安 局 局 長 問 題 : 2016/17 年 度, 政 府 將 就 處 理 免 遣 返 聲 請 的 策 略 進 行 全 面 檢 討, 並 對 非 法 入 境 者 和 濫 用 統 一 審 核 機 制 的 人 士, 加 強 執 法 及 遣 送 離 境 行 動 請 問 過 去 三 年 和 明 年, 政 府 用 於 處 理 提 出 免 遣 返 聲 請 人 士 的 開 支 人 手 安 排 和 工 作 詳 情 為 何 ; 現 時 有 否 與 提 出 免 遣 返 聲 請 人 士 的 主 要 來 源 國 家 聯 繫, 從 源 頭 截 擊 濫 用 聲 請 的 人 士, 有 關 的 工 作 進 度 為 何? 提 問 人 : 林 大 輝 議 員 ( 議 員 問 題 編 號 : 55) 答 覆 : 自 2013-14 至 2016-17 年 度, 政 府 用 於 審 核 酷 刑 / 免 遣 返 聲 請 的 有 關 開 支 如 下 : 年 度 審 核 聲 請 和 處 理 有 關 上 訴 ( 百 萬 元 ) 公 費 法 律 支 援 ( 百 萬 元 ) 2013-14 151 76 2014-15 188 97 2015-16 ( 修 訂 預 算 ) 2016-17 ( 預 算 ) 211 112 303 178 節 SB - 第 321 頁

在 2015-16 年 度, 入 境 事 務 處 ( 入 境 處 ) 設 有 205 個 職 位, 負 責 與 審 核 聲 請 有 關 的 工 作 在 2016-17 年 度, 入 境 處 將 增 設 83 個 職 位 處 理 更 多 聲 請 就 懷 疑 有 國 家 有 中 介 機 構 聲 稱 可 安 排 當 地 人 以 虛 假 的 難 民 簽 證 前 來 香 港, 並 提 供 一 條 龍 服 務, 包 括 安 排 從 當 地 往 香 港 的 交 通 行 程 提 供 律 師 服 務 以 確 保 他 們 順 利 入 境, 並 在 入 境 後 提 出 聲 請, 以 及 安 排 他 們 在 香 港 等 候 審 核 期 間 非 法 工 作, 政 府 已 多 次 與 相 關 國 家 的 駐 港 總 領 事 會 面, 對 案 件 表 達 強 烈 關 注, 指 出 有 關 行 為 涉 及 多 項 嚴 重 罪 行, 要 求 當 局 提 供 一 切 可 行 協 助, 以 進 行 重 點 打 擊 入 境 處 及 警 方 於 去 年 底 派 員 前 赴 有 關 國 家, 與 當 地 執 法 機 構 聯 絡 及 展 開 合 作, 調 查 現 仍 在 進 行 中 如 有 需 要, 執 法 部 門 將 再 次 前 往 當 地 跟 進 調 查 此 外, 為 防 止 經 濟 移 民 展 開 他 們 的 旅 程 ( 或 阻 止 他 們 抵 達 香 港 ), 政 府 會 考 慮 引 入 入 境 前 登 記 的 要 求, 及 在 有 需 要 時 作 其 他 配 套 檢 查 措 施, 避 免 可 能 成 為 非 法 入 境 者 的 人 登 機 如 情 況 繼 續 惡 化, 政 府 亦 會 考 慮 是 否 需 要 檢 討 個 別 國 家 的 免 簽 證 政 策 最 後, 入 境 處 會 加 強 與 外 國 領 事 館 聯 繫, 加 快 遣 送 程 序, 加 強 執 法, 打 擊 非 法 工 作 等 罪 行, 以 及 在 本 港 及 海 外 宣 傳 相 關 法 例 和 政 策 完 節 SB - 第 322 頁

審 核 2016-17 年 度 開 支 預 算 答 覆 編 號 SB179 管 制 人 員 的 答 覆 ( 問 題 編 號 : 1203) 總 目 : (70) 入 境 事 務 處 分 目 : 綱 領 : (603) 機 器 車 輛 及 設 備 沒 有 指 定 管 制 人 員 : 入 境 事 務 處 處 長 ( 曾 國 衞 ) 局 長 : 保 安 局 局 長 問 題 : 有 關 分 目 603 下 項 目 827 更 換 入 境 事 務 處 船 隻 編 號 6, 請 告 知 : (a) 需 增 加 承 擔 額 接 近 30% 的 理 據 ; (b) 有 關 項 目 在 2010-11 年 度 已 獲 批 准, 為 何 至 今 仍 未 展 開 更 換 工 作 ; (c) 需 增 加 承 擔 額 是 否 因 為 更 換 工 作 延 誤 所 致 ; 及 (d) 在 2016-17 年 度 的 預 算 開 支 提 問 人 : 李 卓 人 議 員 ( 議 員 問 題 編 號 :14) 答 覆 : 基 於 最 新 的 運 作 需 要, 加 上 頗 多 現 有 政 府 船 舶 已 接 近 一 般 使 用 年 期 上 限, 過 去 數 年 政 府 新 造 船 隻 項 目 的 數 量 大 幅 上 升 海 事 處 作 為 管 理 政 府 船 隊 的 專 業 部 門, 負 責 統 籌 購 置 政 府 船 舶 的 工 作 由 於 有 需 要 檢 討 購 置 船 舶 的 程 序, 以 及 過 去 數 年 海 事 處 具 相 關 經 驗 的 員 工 不 足, 這 項 目 因 而 有 所 延 誤 這 項 目 較 早 前 曾 進 行 首 次 招 標, 但 最 終 未 能 收 到 符 合 要 求 的 投 標 項 目 已 在 2015 年 5 月 進 行 第 二 輪 招 標 入 境 6 號 在 2010 年 的 預 算 費 用 按 當 時 巿 場 資 料 和 建 造 相 類 船 舶 的 造 價 計 算 鑑 於 近 年 造 船 業 在 勞 工 物 料 和 保 險 等 方 面 的 成 本 上 升, 預 計 獲 批 准 的 承 擔 額 將 不 足 以 支 付 這 項 目 的 最 新 費 用 增 加 的 承 擔 額 是 按 最 新 船 舶 的 投 標 價 計 算 該 項 目 在 2016-17 年 度 的 預 算 開 支 為 3,852,000 元 完 節 SB - 第 323 頁

審 核 2016-17 年 度 開 支 預 算 答 覆 編 號 SB180 管 制 人 員 的 答 覆 ( 問 題 編 號 : 2773) 總 目 : (70) 入 境 事 務 處 分 目 : ( ) 綱 領 : (2) 入 境 時 管 制 管 制 人 員 : 入 境 事 務 處 處 長 ( 曾 國 衞 ) 局 長 : 保 安 局 局 長 問 題 : 在 綱 領 (2) 入 境 時 管 制 2016-17 年 度 的 撥 款 為 2296.2 百 萬 元, 請 問 當 局 : 1. 指 標 中 提 到 2016 年 預 算 被 拒 入 境 的 訪 客 / 海 員 人 數 由 2015 年 56 855 人 大 幅 增 加 至 62 000, 增 加 理 由 為 何 ; 2. 請 列 出 2015 年 被 拒 入 境 的 人 的 : 國 籍 年 齡 性 別 入 境 方 式 是 否 為 孕 婦 ; 及 3. 2016-17 年 度 需 要 特 別 留 意 的 事 項 中 提 到, 將 會 推 出 新 的 出 入 境 管 制 系 統, 以 提 升 出 入 境 管 制 站 的 運 作 效 率 和 效 能, 然 而 當 局 為 什 麼 就 進 行 再 次 檢 查 的 次 數 由 2015 年 的 729 541 次 增 加 至 802 000? 提 問 人 : 梁 君 彥 議 員 ( 議 員 問 題 編 號 :21) 答 覆 : 1. 及 3. 入 境 事 務 處 ( 入 境 處 ) 在 計 算 2016 年 被 拒 入 境 訪 客 / 海 員 人 數 及 進 行 再 次 檢 查 次 數 時, 主 要 是 參 考 了 過 去 數 年 的 數 據 資 料, 再 加 上 來 年 入 境 處 會 繼 續 就 堵 截 可 疑 旅 客 水 貨 客 及 非 本 地 孕 婦 等 加 強 入 境 管 制, 並 進 一 步 加 強 對 懷 疑 來 港 濫 用 免 遣 返 聲 請 機 制 人 士 的 入 境 管 制, 因 此, 入 境 處 預 計 本 年 度 該 等 數 字 都 會 較 去 年 有 所 增 加 至 於 入 境 處 即 將 推 行 的 新 出 入 境 管 理 系 統, 主 要 是 為 提 升 出 入 境 管 制 站 的 運 作 效 率 和 效 能, 與 須 進 行 再 次 檢 查 及 拒 絶 訪 客 / 海 員 入 境 的 數 目 並 無 直 接 關 連 節 SB - 第 324 頁

2. 2015 年, 經 海 陸 空 被 拒 入 境 的 訪 客 及 海 員 相 關 數 字 表 列 如 下.. 地 區 非 洲 亞 太 區 ( 不 包 括 中 國 內 地 ) 歐 洲 註 中 國 內 地 航 空 519 6 344 21 120 (40) 陸 路 883 2 982 25 41 518 (4 819) 海 路 110 2 165 31 1 966 (95) 總 計 1 512 11 491 77 43 604 (4 954) 註 : 括 號 內 為 當 中 被 拒 入 境 的 內 地 孕 婦 數 字 北 美 洲 南 美 洲 總 計 12 41 7 057 9 83 45 500 8 18 4 298 29 142 56 855 入 境 處 沒 有 備 存 問 題 涉 及 的 其 他 分 類 統 計 數 字 完 節 SB - 第 325 頁

審 核 2016-17 年 度 開 支 預 算 答 覆 編 號 SB181 管 制 人 員 的 答 覆 ( 問 題 編 號 : 2103) 總 目 : (70) 入 境 事 務 處 分 目 : ( ) 綱 領 : (1) 入 境 前 管 制,(2) 入 境 時 管 制 管 制 人 員 : 入 境 事 務 處 處 長 ( 曾 國 衞 ) 局 長 : 保 安 局 局 長 問 題 : 請 提 供 過 去 3 年 懷 疑 水 貨 客 監 察 名 單 的 數 目 及 懷 疑 從 事 水 貨 活 動 被 拒 入 境 訪 客 人 次 數 目 ( 按 各 出 入 境 口 岸 列 出 ) 名 單 當 中 有 多 少 人 曾 以 一 簽 多 行 旅 客 身 分 進 出 香 港? 當 局 在 2016-17 年 度 預 算 投 放 多 少 資 源 及 人 手 打 擊 外 地 走 私 水 貨 客? 如 何 檢 討 相 關 工 作 成 效? 提 問 人 : 毛 孟 靜 議 員 ( 議 員 問 題 編 號 :29) 答 覆 : 過 去 3 個 年 度 因 懷 疑 從 事 水 貨 活 動 而 被 拒 入 境 的 訪 客 人 次 按 管 制 站 分 列 如 下 : 管 制 站 2013-14 2014-15 2015-16 ( 截 至 2016 年 2 月 ) 羅 湖 4 996 5 545 5 602 落 馬 洲 支 線 3 257 5 330 9 408 紅 磡 0 1 0 落 馬 洲 134 94 151 深 圳 灣 1 015 3 562 3 429 註 文 錦 渡 462 1 171 1 350 沙 頭 角 159 103 228 總 數 10 023 15 806 20 168 註.. 因 應 深 圳 文 錦 渡 口 岸 旅 檢 區 域 的 改 建 工 程, 文 錦 渡 管 制 站 由 2010 年 2 月 22 日 起 只 容 許 貨 車 跨 境 學 童 及 有 限 度 服 務 過 境 巴 士 使 用 隨 著 工 程 完 成, 文 錦 渡 管 制 站 在 2013 年 8 月 26 日 重 新 全 面 啟 用 節 SB - 第 326 頁

入 境 事 務 處 ( 入 境 處 ) 自 2012 年 9 月 起 已 制 定 懷 疑 水 貨 客 監 察 名 單, 截 至 2016 年 2 月 底, 入 境 處 已 將 超 過 19 900 名 懷 疑 從 事 水 貨 活 動 人 士 的 資 料 放 進 監 察 名 單 內 這 些 內 地 居 民 持 不 同 簽 注 來 港, 當 中 有 一 次 性 亦 有 多 次 性, 亦 包 括 探 親 商 務 及 個 人 遊 簽 注 2016-17 年 度, 入 境 處 會 按 現 有 資 源 及 運 作 需 要, 靈 活 調 配 人 手 以 執 行 有 關 打 擊 水 貨 活 動 的 管 制 及 執 法 工 作, 亦 會 不 時 檢 討 有 關 工 作 的 成 效 完 節 SB - 第 327 頁

審 核 2016-17 年 度 開 支 預 算 答 覆 編 號 SB182 管 制 人 員 的 答 覆 ( 問 題 編 號 : 2105) 總 目 : (70) 入 境 事 務 處 分 目 : () 綱 領 : (1) 入 境 前 管 制,(2) 入 境 時 管 制,(3) 入 境 後 管 制 管 制 人 員 : 入 境 事 務 處 處 長 ( 曾 國 衞 ) 局 長 : 保 安 局 局 長 問 題 : (a) 自 非 本 地 畢 業 生 留 港 輸 入 內 地 人 才 計 劃 優 秀 人 才 入 境 計 劃 及 資 本 投 資 者 入 境 計 劃 推 出 以 來, 各 個 計 劃 過 去 5 年 每 年 的 申 請 宗 數 及 批 出 宗 數 分 別 為 何 ( 請 按 申 請 者 國 家 或 地 區 來 源 分 項 列 出 )? (b) 當 局 現 時 投 放 於 處 理 輸 入 內 地 人 才 計 劃 及 優 秀 人 才 入 境 計 劃 申 請 的 人 手 及 預 算 開 支 為 何? 提 問 人 : 毛 孟 靜 議 員 ( 議 員 問 題 編 號 :31) 答 覆 : (a) 過 去 5 年, 入 境 事 務 處 ( 入 境 處 ) 所 處 理 就 提 問 涉 及 的 入 境 政 策 / 計 劃 的 申 請, 按 申 請 人 所 屬 地 區 分 類 的 統 計 數 字 表 列 如 下 : 非 本 地 畢 業 生 留 港 / 回 港 就 業 安 排 : 地 區 接 獲 申 請 數 目 2011-12 2012-13 2013-14 2014-15 獲 批 申 請 數 目 接 獲 申 請 數 目 獲 批 申 請 數 目 接 獲 申 請 數 目 獲 批 申 請 數 目 接 獲 申 請 數 目 獲 批 申 請 數 目 2015-16 ( 截 至 2016 年 2 月 ) 接 獲 申 請 數 目 獲 批 申 請 數 目 中 國 內 地 5 105 5 053 6 498 6 463 8 390 8 357 9 772 9 709 9 439 9 387 南 韓 14 13 24 23 33 38 60 56 88 87 節 SB - 第 328 頁

印 度 18 18 40 40 40 42 92 90 75 75 馬 來 西 亞 44 42 42 41 56 57 71 71 71 71 台 灣 8 10 18 18 28 26 54 54 58 58 澳 門 特 區 巴 基 斯 坦 27 25 22 21 39 44 27 27 45 44 8 8 12 11 22 24 27 26 38 38 美 國 28 25 22 22 30 33 54 51 38 37 法 國 12 11 8 8 21 23 25 24 25 25 加 拿 大 26 26 20 11 21 25 31 29 20 17 其 他 119 112 139 146 259 227 249 244 269 264 總 數 5 409 5 343 6 845 6 804 8 939 8 896 10 462 10 381 10 166 10 103 一 般 就 業 政 策 : 地 區 接 獲 申 請 數 目 2011-12 2012-13 2013-14 2014-15 獲 批 申 請 數 目 接 獲 申 請 數 目 獲 批 申 請 數 目 接 獲 申 請 數 目 獲 批 申 請 數 目 接 獲 申 請 數 目 獲 批 申 請 數 目 2015-16 ( 截 至 2016 年 2 月 ) 接 獲 申 請 數 目 獲 批 申 請 數 目 英 國 4 075 3 902 4 214 3 962 4 799 4 391 5 044 4 784 4 625 4 400 美 國 4 436 4 205 4 181 4 064 4 141 3 890 4 135 3 905 3 943 3 804 印 度 3 013 2 645 2 443 2 295 2 547 2 241 2 833 2 572 2 313 2 169 南 韓 1 190 1 146 1 462 1 347 2 123 1 901 2 376 2 202 2 303 2 181 日 本 2 790 2 689 2 394 2 319 2 567 2 347 2 568 2 467 2 296 2 190 法 國 1 339 1 282 1 233 1 099 1 898 1 627 1 921 1 791 2 023 1 871 澳 洲 2 040 1 951 1 908 1 805 1 860 1 694 2 087 1 958 1 997 1 913 台 灣 1 862 1 748 1 905 1 719 2 023 1 825 2 036 1 773 1 922 1 748 菲 律 賓 1 811 1 381 1 427 1 125 1 444 1 006 1 372 1 058 1 212 1 062 加 拿 大 1 031 963 1 080 975 1 040 942 1 023 909 934 875 其 他 9 316 8 407 8 818 7 298 9 167 7 861 10 491 9 443 10 179 9 441 總 數 32 903 30 319 31 065 28 008 33 609 29 725 35 886 32 862 33 747 31 654 節 SB - 第 329 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