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icrosoft Word - 目录.doc



Similar documents
<4D F736F F D20B9F0D5FEB0ECB7A2A3A A3A93835BAC52E646F63>


申 请 挂 牌 公 司 声 明 本 公 司 及 全 体 董 事 监 事 高 级 管 理 人 员 承 诺 不 存 在 虚 假 记 载 误 导 性 陈 述 或 重 大 遗 漏, 并 对 其 真 实 性 准 确 性 完 整 性 承 担 个 别 和 连 带 的 法 律 责 任 本 公 司 负 责 人 和 主

东吴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关于

评估报告共四册



山西省人工影响天气公共服务

98年度即測即評學科測試與即測即評即發證技術士技能檢定簡章

Microsoft Word 箕æ−¥ï¼‹å®ı稿;

Microsoft Word - 第5章.doc

九江学院 2014年度毕业生就业质量报告

上海市民政局( )

A.3;78% B.3.5;78% C.4.5;89% D.5.5;92% 答 案 C 进 入 新 世 纪, 中 国 公 民 出 境 旅 游 人 数 增 速 迅 猛,2009 年 已 达 到 4766 万 人 次, 是 2000 年 的 4.5 倍, 其 中 因 私 出 境 已 达 到 出 境 总

附件3:

<4D F736F F D20D5E3D6AAB7A2B9DCA1B A1B33432BAC5B9D8D3DAD7E9D6AFBFAAD5B C4EACAA1D7A8C0FBCABEB7B6C6F3D2B5C9EAB1A8D3EBB8B4BACBB9A4D7F7B5C4CDA8D6AA2E646F63>

标题

2009三季报全文.doc

目 次 前 言... II 1 范 围 规 范 性 引 用 文 件 术 语 和 定 义 基 本 设 施 要 求 场 地 建 筑 物 房 屋 及 设 备 配 置 标 识

替 代 木 材 产 品, 实 施 环 保 型 代 木 工 程 2011 年 7 月, 国 家 林 业 局 颁 布 了 林 业 发 展 十 二 五 规 划, 提 出 要 大 力 培 育 竹 产 业, 优 化 竹 产 业 生 产 布 局, 推 进 优 势 竹 产 品 生 产 向 优 势 区 域 集 中,

,,,,,,,,,UFI,,,,,,,

报 告 摘 要 尽 管 近 期 发 布 的 一 些 经 济 数 据 显 示 产 业 经 济 开 始 企 稳, 我 们 基 于 更 大 样 本 与 更 深 入 调 查 的 结 果 似 乎 不 完 全 支 持 这 一 结 论 经 济 确 有 一 些 企 稳 迹 象 : 景 气 指 数 上 升 一 个 点

<4D F736F F D20D5E3BDADBBECC4FDCDC1D0ADBBE1BCF2B1A8B5DA34C6DA2E646F63>

<4D F736F F D20312D3520D6F7B0ECC8AFC9CCCDC6BCF6B1A8B8E6C7A9D7D6D2B3C9A8C3E8>

中国进出口商品质量认证中心浙江评审中心

<4D F736F F D20312D3520BFADBFADBDF0B7FED6F7B0ECC8AFC9CCCDC6BCF6B1A8B8E631322E E646F63>

中国数字教育2020

国民经济行业分类注释(GB/T )


2011年会计证初级会计电算化考试大纲


筑 业 勘 察 设 计 的 行 业 发 展 战 略 中 长 期 规 划 改 革 方 案 产 业 政 策 规 章 制 度 并 监 督 执 行, 拟 订 规 范 建 筑 市 场 各 方 主 体 行 为 的 规 章 制 度 并 监 督 执 行, 组 织 协 调 建 筑 企 业 参 与 国 际 工 程 承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工程质量治理两年行动方案》的通知

378高雄市都市計畫說明書

招 标 文 件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自 學 進 修 學 力 鑑 定 考 試 職 業 證 照 與 專 科 學 校 類 科 對 照 表 修 正 規 定 序 號 考 試 單 位 考 試 及 格 證 書 名 稱 適 用 等 級 類 別 科 別 考 1 試 律 師 甲 級 商 業 財 經 法 律 院 2 計 師 甲 級 商 業 計 事 務 3

童 或 老 人 在 吸 食 果 冻 时 存 在 进 入 气 管 或 支 气 管 的 隐 患 建 议 三 周 岁 以 下 的 儿 童 必 须 在 监 护 人 的 指 导 下 食 用 学 龄 儿 童 和 老 人 用 小 勺 取 食, 细 嚼 慢 咽 此 外, 果 冻 可 以 给 人 以 饱 腹 感, 儿

<4D F736F F D20BAE9CCCED7B0CACED4DABDA8B9A4B3CCC6C0B9C0B1A8B8E65B315D2E646F63>

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苗 ) 种 质 资 源 进 出 口 的 审 批 工 作 ; 组 织 农 作 物 品 种 管 理, 拟 订 农 作 物 品 种 审 定 和 农 业 植 物 新 品 种 保 护 的 办 法 标 准, 承 担 农 作 物 品 种 审 定 登 记 和 农 业 植 物 新 品 种 授 权 复 审 工 作, 组

中国石油大学胜利学院

第一卷 投标须知、投标须知前附表及合同条款

工 程 四 优 项 目 评 审 电 力 行 业 优 秀 工 程 咨 询 成 果 评 审 以 及 电 力 勘 测 设 计 企 业 信 用 评 价 等 工 作 ; 根 据 授 权 开 展 行 业 统 计 与 对 标 ( 行 业 内 各 企 业 生 产 管 理 指 标 对 比 ) 指 标 发 布, 组 织

序号

饭店业内参总27期_定稿_.doc

<4D F736F F D2030CEE5C4C1B3A1D1E9CAD5B1A8B8E6CAE9>

untitled

目 第 一 部 分 2015 届 毕 业 生 的 基 本 情 况... 4 一 2015 届 毕 业 生 构 成 比 例... 4 ( 一 ) 毕 业 生 总 数... 4 ( 二 ) 毕 业 生 男 女 构 成 比 例... 4 ( 三 ) 汉 族 毕 业 生 和 少 数 民 族 毕 业 生 构


Microsoft Word - 地2013年第9号.doc

经 营 状 况 内 控 制 度 规 范 运 作 情 况 和 发 展 情 况 通 过 上 述 尽 职 调 查, 项 目 小 组 出 具 了 北 京 厚 大 轩 成 教 育 科 技 股 份 公 司 在 全 国 中 小 企 业 股 份 转 让 系 统 挂 牌 之 尽 职 调 查 工 作 报 告 二 内 核

13年普定政府公报第二期.FIT)

北京市隆安律师事务所

长沙理工大学 2014年毕业生

2013 年 大 陸 書 市 觀 察 2013 年, 新 笑 傲 江 湖 也 引 起 熱 烈 討 論, 首 播 當 晚 已 居 黃 金 檔 電 視 劇 收 視 冠 軍, 進 而 帶 動 了 該 作 品 的 圖 書 銷 量, 之 後 隋 唐 英 雄 傳 精 忠 嶽 飛 等 也 紛 紛 改 編 成 電

完善我国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机制研究

一 研 究 背 景 硝 基 呋 喃 类 药 物 及 其 代 谢 物 可 使 实 验 动 物 发 生 癌 症 和 基 因 突 变, 会 对 人 类 造 成 潜 在 危 害, 可 引 起 溶 血 性 贫 血 多 发 性 神 经 炎 眼 部 损 害 和 急 性 肝 坏 死 等 残 病, 农 业 部 第 1

目 次 前 言... II 1 范 围 规 范 性 引 用 文 件 术 语 和 定 义 旅 游 道 路 分 类 一 般 规 定... 2 附 录 A ( 资 料 性 附 录 ) 川 九 旅 游 道 路 建 设 示 例 I

最新监狱管理执法全书(五十三)

高雄縣政府八十八年度(自民國八十七年七月起至八十八年六月止)工作報告

绿 地 控 股 集 团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2015 年 度 股 东 大 会 议 程 现 场 会 议 时 间 :2016 年 5 月 16 日 下 午 14:00 现 场 会 议 地 点 : 上 海 绿 地 会 议 中 心 ( 上 海 市 协 和 路 111 号 ) 会 议 表 决 方 式 :

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等级划分与评定.doc

untitled

深 圳 蓝 皮 书 (2008) 的 企 业 向 境 外 拓 展, 出 台 了 一 系 列 资 金 外 汇 等 扶 持 政 策, 鼓 励 企 业 向 境 外 拓 展, 逐 步 放 宽 对 外 投 资 管 理 下 放 权 力 简 化 程 序, 由 审 批 管 理 向 核 准 制 转 变, 开 始 构

标准名称

机 密

标准名称

基本 RGB

工程教育专业认证准备工作指导手册目录_1.CDR

[2000]

<453A5CBFC6BCBCBED6B7A2CEC45C CCEC2CAD0BFC6D6AAB7A2A1B A1B335BAC52E646F63>

西北师范大学授予博士/硕士学位人员登记表填写说明

○E批发和零售业、住宿和


上 海 市 锦 天 城 律 师 事 务 所 关 于 上 海 合 晟 资 产 管 理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申 请 股 票 在 全 国 中 小 企 业 股 份 转 让 系 统 挂 牌 并 公 开 转 让 之 ( 一 ) (2015) 沪 锦 律 非 证 项 字 第 526 号 致 : 上 海 合 晟

前 言 湖 北 大 学 知 行 学 院 是 经 国 家 教 育 部 批 准 由 湖 北 大 学 举 办 的 具 有 学 士 学 位 授 予 权 的 全 日 制 普 通 高 等 院 校, 是 湖 北 省 首 批 应 用 技 术 转 型 发 展 试 点 院 校 之 一 学 院 非 常 注 重 规 模 质

08信息技术部.doc

在巩固中发展、在发展中提高

Microsoft Word - 环办〔2015〕77号附件1.doc

北 京 : 统 计 作 假 将 被 纳 入 社 会 信 用 信 息 系 统 摘 要 北 京 市 人 大 常 委 会 近 日 表 决 通 过 北 京 市 统 计 条 例, 立 法 规 范 该 市 各 级 政 府 及 其 统 计 机 构 等 的 统 计 活 动 条 例 明 确 规 定, 拒 绝 阻 碍

王亞欣報告.doc

目 录 北 京 北 安 华 电 电 梯 工 程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简 介... 1 相 关 证 照... 2 致 函... 3 自 动 扶 梯 / 电 梯 智 能 化 节 能 技 术 改 造 方 案... 5 电 梯 安 装 改 造 维 修 工 程 及 维 护 保 养 业 绩 ( 节 选 ).

Microsoft Word doc

1 项目来源

<4D F736F F D20B7F0C9BDCAD0D6CAC1BFBCC6C1BFBCE0B6BDBCECB2E2D6D0D0C4434D41462E646F63>

( 二 ) 票 面 金 额 及 发 行 价 格 本 次 非 公 开 发 行 的 公 司 债 券 每 张 面 值 100 元, 按 面 值 平 价 发 行 ( 三 ) 发 行 对 象 及 向 公 司 股 东 配 售 的 安 排 本 次 发 行 为 向 不 超 过 200 名 合 格 投 资 者 以 非

目 录 部 门 规 范 性 文 件... 3 住 房 城 乡 建 设 部 办 公 厅 关 于 进 一 步 做 好 建 筑 市 场 监 管 与 诚 信 信 息 平 台 建 设 工 作 的 通 知... 3 住 房 城 乡 建 设 部 办 公 厅 关 于 2016 年 1 月 份 全 国 建 筑 施 工

%

目 录 一. 建 设 意 义 和 背 景 建 设 意 义 建 设 背 景... 4 二. 课 程 建 设 基 础... 5 三. 课 程 建 设 目 标... 7 四. 课 程 建 设 内 容 课 程 建 设 思 路 课 程 内 容 建

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京津风沙源治理工程

声 明 本 公 司 及 全 体 董 事 监 事 高 级 管 理 人 员 承 诺 不 存 在 虚 假 记 载 误 导 性 陈 述 和 重 大 遗 漏, 并 对 其 真 实 性 准 确 性 完 整 性 承 担 个 别 和 连 带 的 法 律 责 任 本 公 司 负 责 人 和 主 管 会 计 工 作 的

<4D F736F F D C4EABDA8C9E8B9A4B3CCCFEEC4BFB9DCC0EDC4A3C4E2CAD4CCE2A3A841A3A9>

% 98.6% 99.0% GB GB

目 录 [ 协 会 动 态 ] 协 会 落 实 企 业 安 全 生 产 主 体 责 任 经 验 交 流 会 即 将 召 开... 1 协 会 副 会 长 刘 成 江 出 席 安 评 机 构 联 席 会 一 次 会 议... 1 协 会 会 刊 2011 年 将 变 更 为 现 代 职 业 安 全 杂

2 15.5% 12.1% Frost & Sullivan Frost & Sullivan Frost & Sullivan Frost & Sullivan 8.6% 9.7%

1 适 用 范 围 本 使 用 说 明 书 适 用 于 强 化 木 地 板 的 铺 装 前 准 备 铺 装 及 使 用 过 程 2 主 要 特 征 2.1 定 义 浸 渍 纸 层 压 木 质 地 板 ( 商 品 名 称 为 强 化 木 地 板 ) 是 以 一 层 或 多 层 专 用 纸 浸 渍 热

<4D F736F F D20D5BFBDADCAD0CAB3C6B7D2A9C6B7BCECD1E9CBF9434D41462E646F63>

2

协 办 单 位 : 山 东 省 畜 牧 兽 医 局 山 东 省 畜 牧 协 会 青 岛 市 畜 牧 兽 医 局 青 岛 市 奶 业 协 会 支 持 单 位 : 诚 招 中 ( 二 ) 主 要 日 程 此 次 大 会 内 容 较 往 届 更 加 丰 富 务 实 届 时 中 国 奶 业 大 会 中 国

Transcription:

目 录 1. 北 京 市 海 淀 区 人 民 政 府 关 于 印 发 海 淀 区 土 地 储 备 开 发 项 目 成 本 预 审 工 作 实 施 意 见 的 通 知 海 行 规 发 2015 4 号 (1) 2. 北 京 市 海 淀 区 人 民 政 府 关 于 印 发 海 淀 区 高 污 染 燃 料 禁 燃 区 建 设 方 案 的 通 知 海 政 发 2015 19 号 (8) 3. 北 京 市 海 淀 区 人 民 政 府 关 于 深 入 推 进 行 政 审 批 制 度 改 革 工 作 的 实 施 意 见 海 政 发 2015 20 号 (13) 4. 北 京 市 海 淀 区 人 民 政 府 办 公 室 关 于 转 发 本 区 设 施 农 用 地 备 案 工 作 流 程 的 通 知 海 政 办 发 2015 37 号 (17) 5. 北 京 市 海 淀 区 人 民 政 府 办 公 室 关 于 转 发 海 淀 区 红 十 字 应 急 救 护 培 训 三 年 行 动 计 划 (2015-2017 年 ) 的 通 知 海 政 办 发 2015 40 号 (36) 6. 北 京 市 海 淀 区 人 民 政 府 办 公 室 关 于 转 发 海 淀 区 无 证 无 照 经 营 行 为 整 治 及 2015 年 度 工 作 方 案 的 通 知 海 政 办 发 2015 41 号 (40) 7. 北 京 市 海 淀 区 人 民 政 府 办 公 室 关 于 印 发 2015 年 海 淀 区 街 镇 安 全 生 产 专 职 安 全 员 招 聘 方 案 的 通 知 海 政 办 发 2015 42 号 (46) 8. 北 京 市 海 淀 区 人 民 政 府 办 公 室 关 于 印 发 海 淀 区 全 民 健 身 发 展 三 年 行 动 计 划 (2015-2017 年 ) 的 通 知 海 政 办 发 2015 43 号 (54) 9. 北 京 市 海 淀 区 人 民 政 府 办 公 室 转 发 国 土 海 淀 分 局 完 善 协 议 出 让 项 目 用 地 公 示 有 关 实 施 意 见 的 通 知 海 政 办 发 2015 44 号 (59) 10. 北 京 市 海 淀 区 人 民 政 府 办 公 室 关 于 对 4 件 区 级 重 大 火 灾 隐 患 销 账 的 通 知 海 政 办 发 2015 46 号 (66) 11. 北 京 市 海 淀 区 人 民 政 府 办 公 室 关 于 对 清 心 居 养 老 院 重 大 火 灾 隐 患 实 施 区 级 挂 账 督 办 的 通 知 海 政 办 发 2015 47 号 (68) 12. 北 京 市 海 淀 区 人 民 政 府 办 公 室 关 于 对 肖 家 河 板 房 村 区 域 性 火 灾 隐 患 实 施 区 级 挂 账 督 办 的 通 知 海 政 办 发 2015 48 号 (70) 1

13. 北 京 市 海 淀 区 人 民 政 府 办 公 室 关 于 印 发 海 淀 区 2015 年 减 煤 换 煤 清 洁 空 气 行 动 实 施 方 案 的 通 知 海 政 办 发 2015 49 号 (72) 14. 北 京 市 海 淀 区 人 民 政 府 办 公 室 关 于 印 发 海 淀 区 落 实 生 态 林 地 补 偿 机 制 政 策 2015 年 工 作 方 案 ( 试 行 ) 的 通 知 海 政 办 发 2015 51 号 (81) 15. 北 京 市 海 淀 区 人 民 政 府 办 公 室 关 于 印 发 北 京 市 海 淀 区 卫 生 和 计 划 生 育 委 员 会 主 要 职 责 内 设 机 构 和 人 员 编 制 规 定 的 通 知 海 政 办 发 2015 63 号 (95) 16. 海 淀 区 人 民 政 府 人 事 任 免 海 政 任 2015 58 至 92 号 (103) 2

北 京 市 海 淀 区 人 民 政 府 关 于 印 发 海 淀 区 土 地 储 备 开 发 项 目 成 本 预 审 工 作 实 施 意 见 的 通 知 海 行 规 发 2015 4 号 各 有 关 单 位 : 经 区 政 府 研 究 同 意, 现 将 海 淀 区 土 地 储 备 开 发 项 目 成 本 预 审 工 作 实 施 意 见 印 发 给 你 们, 请 认 真 贯 彻 执 行 特 此 通 知 北 京 市 海 淀 区 人 民 政 府 2015 年 7 月 10 日 海 淀 区 土 地 储 备 开 发 项 目 成 本 预 审 工 作 实 施 意 见 为 进 一 步 加 快 推 进 区 委 区 政 府 关 于 全 区 土 地 储 备 开 发 项 目 的 工 作 部 署, 规 范 土 地 储 备 开 发 项 目 成 本 预 审 工 作 的 流 程, 根 据 关 于 印 发 土 地 储 备 开 发 项 目 成 本 预 审 工 作 规 则 的 通 知 ( 京 国 土 储 2014 207 号 ) 关 于 建 立 海 淀 区 土 地 储 备 开 发 联 席 会 制 度 的 通 知 ( 海 政 发 2013 9 号 ) 关 于 印 发 本 区 土 地 储 备 资 金 管 理 办 法 的 通 知 ( 海 政 办 发 2013 79 号 ) 等 有 关 规 定, 结 合 我 区 实 际, 制 定 本 实 施 意 见 一 工 作 原 则 项 目 主 体 向 国 土 海 淀 分 局 提 交 成 本 审 核 申 请, 国 土 海 淀 分 局 对 成 本 审 核 报 告 的 规 范 性 进 行 审 查 涉 及 北 部 生 态 科 技 新 区 范 围 内 的 项 目, 由 北 部 开 发 建 设 指 挥 平 台 组 织 有 关 单 位 召 开 成 本 预 研 会 涉 及 中 部 三 山 五 园 历 史 文 化 景 区 南 部 中 关 村 1

科 学 城 地 区 范 围 内 的 项 目, 由 国 土 海 淀 分 局 组 织 召 开 区 土 地 储 备 开 发 联 席 会 预 备 会 进 行 成 本 初 审 审 计 单 位 完 善 成 本 审 核 报 告, 项 目 主 体 进 行 确 认 并 提 请 国 土 海 淀 分 局 上 报 区 土 地 储 备 开 发 联 席 会 审 核 二 审 核 范 围 成 本 预 审 的 范 围 包 括 全 区 土 地 一 级 开 发 项 目 及 北 京 市 土 地 整 理 储 备 中 心 海 淀 区 分 中 心 ( 以 下 简 称 储 备 分 中 心 ) 收 购 储 备 项 目 三 工 作 职 责 ( 一 ) 审 计 单 位 审 计 单 位 受 相 关 部 门 委 托, 依 据 国 家 法 律 法 规 等 相 关 规 定 对 被 审 计 单 位 完 成 土 地 储 备 开 发 后 的 成 本 进 行 独 立 审 计, 对 出 具 的 成 本 审 核 报 告 的 真 实 性 合 理 性 合 法 性 负 责 ; 负 责 制 定 审 计 原 则 收 集 相 关 的 事 实 依 据 编 制 成 本 审 核 报 告 及 出 具 审 核 意 见 ; 负 责 建 立 项 目 审 计 档 案, 及 时 归 档 资 料 并 负 责 管 理 ; 负 责 向 委 托 审 计 方 汇 报 审 计 结 果 ( 二 ) 项 目 主 体 项 目 主 体 需 对 自 身 提 供 的 成 本 资 料 及 所 对 应 的 工 作 内 容 数 量 的 真 实 性 负 责 ; 负 责 对 审 计 单 位 出 具 的 成 本 审 核 报 告 进 行 确 认 并 形 成 确 认 文 件 ( 审 计 确 认 函 ); 负 责 向 国 土 海 淀 分 局 提 交 成 本 审 核 及 提 交 区 土 地 储 备 开 发 联 席 会 进 行 成 本 预 审 的 申 请 ( 三 ) 北 部 开 发 建 设 指 挥 平 台 负 责 组 织 召 开 平 台 成 本 预 研 会, 归 纳 收 集 各 相 关 成 员 单 位 意 见, 形 成 预 研 意 见, 并 反 馈 给 项 目 主 体 及 审 计 单 位 按 要 求 对 成 本 审 核 报 告 进 行 调 整 ( 四 ) 区 政 府 相 关 部 门 工 作 职 责 区 政 府 相 关 职 能 部 门 全 程 参 与 北 部 开 发 建 设 指 挥 平 台 成 本 预 研 会 区 土 地 储 备 开 发 联 席 会 预 备 会 区 土 地 储 备 开 发 联 席 会 成 本 预 审 工 作, 按 照 各 自 职 能 分 工 对 成 本 预 审 工 作 进 行 指 导 和 监 督 1. 区 审 计 局 对 涉 及 本 单 位 业 务 范 围 的 成 本 预 审 发 表 意 见 负 责 联 合 区 财 政 局 国 土 海 淀 分 局 共 同 选 取 审 计 单 位 ; 负 责 对 审 计 单 位 的 工 作 进 行 指 导 监 督 ; 负 责 对 审 计 单 位 出 具 的 成 本 审 核 报 告 合 规 性 进 行 审 查 ; 负 责 对 接 市 审 计 局 协 调 市 级 成 本 预 审 工 作 2. 区 发 展 改 革 委 对 涉 及 本 单 位 业 务 范 围 的 成 本 预 审 发 表 意 见 负 责 对 全 区 土 地 储 备 开 发 项 目 成 本 与 重 点 项 目 建 设 资 金 的 分 担 界 限 发 表 意 见 ; 负 责 对 土 地 储 备 开 发 项 目 的 实 施 内 容 2

以 及 成 本 与 项 目 核 准 批 复 文 件 进 行 核 对 并 发 表 意 见 ; 负 责 对 接 市 发 展 改 革 委 协 调 市 级 成 本 预 审 工 作 3. 区 财 政 局 对 涉 及 本 单 位 业 务 范 围 的 成 本 预 审 发 表 意 见 负 责 联 合 区 审 计 局 国 土 海 淀 分 局 选 取 审 计 单 位 ; 负 责 对 审 计 单 位 出 具 的 成 本 审 核 报 告 合 规 性 进 行 审 查 ; 负 责 土 地 储 备 开 发 项 目 竣 工 财 务 决 算 的 审 定 批 复 工 作 ; 负 责 对 接 市 财 政 局 协 调 市 级 成 本 预 审 工 作 4. 国 土 海 淀 分 局 对 涉 及 本 单 位 业 务 范 围 的 成 本 预 审 发 表 意 见 负 责 联 合 区 财 政 局 区 审 计 局 选 取 审 计 单 位 ; 负 责 受 理 项 目 主 体 提 交 的 成 本 审 核 申 请 ; 负 责 对 成 本 审 核 报 告 进 行 规 范 性 审 查 ; 负 责 向 北 部 开 发 建 设 指 挥 平 台 提 交 组 织 召 开 成 本 预 研 会 的 申 请 ; 负 责 组 织 召 开 区 土 地 储 备 开 发 联 席 会 预 备 会 ; 负 责 收 集 区 土 地 储 备 开 发 联 席 会 成 本 预 审 议 题, 提 请 区 政 府 组 织 召 开 区 土 地 储 备 开 发 联 席 会 审 核 各 项 目 成 本 ; 负 责 对 接 市 国 土 局 提 请 召 开 市 级 土 地 储 备 开 发 项 目 成 本 预 审 会 ; 负 责 受 理 项 目 主 体 上 报 的 项 目 竣 工 财 务 决 算 报 告 并 转 交 财 政 部 门 审 核 5. 规 划 海 淀 分 局 对 涉 及 本 单 位 业 务 范 围 的 成 本 预 审 发 表 意 见 结 合 全 区 规 划 情 况, 负 责 对 土 地 储 备 开 发 项 目 成 本 中 涉 及 规 划 用 途 指 标 路 网 规 划 建 设 的 有 关 情 况 发 表 意 见 ; 负 责 对 接 市 规 划 委 协 调 市 级 成 本 预 审 工 作 四 工 作 流 程 ( 一 ) 委 托 审 计 单 位 以 社 会 企 业 为 主 体 的 土 地 储 备 开 发 项 目 由 国 土 海 淀 分 局 区 审 计 局 区 财 政 局 共 同 委 托 审 计 单 位, 开 展 成 本 审 计 ; 以 储 备 分 中 心 为 主 体 的 土 地 一 级 开 发 项 目 及 收 购 储 备 项 目, 由 区 审 计 局 区 财 政 局 共 同 委 托 审 计 单 位, 开 展 跟 踪 审 计 审 计 单 位 的 选 取 应 符 合 国 家 北 京 市 招 投 标 有 关 管 理 规 定 具 体 委 托 流 程 如 下 : 1. 以 社 会 企 业 为 主 体 的 项 目 : 依 据 社 会 企 业 提 出 的 成 本 审 核 申 请, 国 土 海 淀 分 局 致 函 区 审 计 局 区 财 政 局 选 取 审 计 单 位, 区 审 计 局 区 财 政 局 选 定 审 计 单 位 后, 向 国 土 海 淀 分 局 发 送 委 托 通 知 单, 三 家 确 认 并 盖 章 后, 审 计 单 位 正 式 进 驻 一 级 开 发 项 目 单 位, 开 展 成 本 审 核 工 作, 待 审 计 单 位 完 成 成 本 审 核 工 作 后, 出 具 成 本 审 核 报 告 2. 以 储 备 分 中 心 为 主 体 的 项 目 : 依 据 储 备 分 中 心 提 出 的 申 请, 国 土 海 淀 分 局 致 函 区 审 计 局 区 财 政 局 选 取 审 计 单 位, 区 审 计 局 区 财 政 局 选 定 审 计 单 位 并 确 认 盖 3

章 后, 向 国 土 海 淀 分 局 发 送 审 计 通 知 单, 审 计 单 位 正 式 进 驻 一 级 开 发 项 目 单 位, 开 展 成 本 审 核 工 作, 待 审 计 单 位 完 成 成 本 审 核 工 作 后, 出 具 成 本 审 核 报 告 3. 收 购 储 备 项 目 : 依 据 储 备 分 中 心 提 出 的 申 请, 国 土 海 淀 分 局 致 函 区 审 计 局 区 财 政 局 选 取 审 计 单 位, 区 审 计 局 区 财 政 局 选 定 审 计 单 位 并 确 认 盖 章 后, 向 国 土 海 淀 分 局 发 送 审 计 通 知 单, 审 计 单 位 正 式 开 展 成 本 审 核 工 作, 待 审 计 单 位 完 成 成 本 审 核 工 作 后, 出 具 成 本 审 核 报 告 ( 二 ) 提 出 申 请 以 社 会 企 业 为 主 体 的 土 地 一 级 开 发 项 目 由 社 会 企 业 向 国 土 海 淀 分 局 提 出 成 本 审 核 申 请 ; 以 储 备 分 中 心 为 主 体 的 土 地 一 级 开 发 项 目 及 收 购 储 备 项 目 由 储 备 分 中 心 提 出 成 本 审 核 申 请 提 请 成 本 审 核 的 条 件 : 1. 土 地 一 级 开 发 项 目 应 具 备 以 下 基 本 要 件 : (1) 取 得 一 级 开 发 授 权 批 复 ; (2) 取 得 立 项 批 复 ; (3) 取 得 征 地 批 复 或 征 地 结 案 ; (4) 完 成 全 部 拆 迁 或 取 得 拆 迁 结 案 ; (5) 市 政 基 础 设 施 建 设 已 基 本 完 成 且 未 完 成 部 分 可 通 过 工 程 量 估 算 出 预 计 发 生 的 费 用 ; (6) 审 计 单 位 出 具 成 本 审 核 报 告, 项 目 主 体 对 成 本 审 核 报 告 出 具 审 计 确 认 函 2. 收 购 储 备 项 目 原 则 上 应 完 成 地 上 物 全 部 拆 除 工 作, 用 地 权 属 不 存 在 争 议 ( 三 ) 审 核 1. 审 计 单 位 出 具 成 本 审 核 报 告 并 经 项 目 主 体 确 认 后, 由 委 托 审 计 方 对 成 本 审 核 报 告 合 规 性 进 行 审 查 ; 2. 审 查 通 过 后, 由 项 目 主 体 向 国 土 海 淀 分 局 提 交 成 本 审 核 申 请, 国 土 海 淀 分 局 对 成 本 审 核 报 告 规 范 性 进 行 审 查 ; 3. 对 于 涉 及 北 部 生 态 科 技 新 区 范 围 内 的 项 目, 由 国 土 海 淀 分 局 向 北 部 开 发 建 设 指 挥 平 台 提 交 组 织 召 开 成 本 预 研 会 的 申 请, 北 部 开 发 建 设 指 挥 平 台 组 织 有 关 单 位 进 行 研 究 并 出 具 成 本 预 研 意 见 对 于 涉 及 中 部 三 山 五 园 历 史 文 化 景 区 南 部 中 关 村 科 学 城 地 区 范 围 内 的 项 目, 由 国 土 海 淀 分 局 组 织 召 开 区 土 地 储 备 开 发 联 席 会 预 备 会 进 行 成 本 初 审 审 计 单 位 根 据 北 部 开 发 建 设 指 挥 平 台 成 本 预 研 意 见 及 区 土 地 储 备 开 发 联 席 会 预 备 会 初 审 意 见, 对 项 目 成 本 审 核 报 告 进 行 完 善 并 由 项 目 主 体 进 行 确 认 ; 4

4. 项 目 主 体 向 国 土 海 淀 分 局 提 交 区 土 地 储 备 开 发 联 席 会 成 本 预 审 申 请 ; 5. 国 土 海 淀 分 局 提 请 区 政 府 组 织 召 开 区 土 地 储 备 开 发 联 席 会 审 核 成 本, 形 成 审 核 结 果 ( 即 会 议 纪 要 ) 印 发 相 关 单 位 ; 6. 国 土 海 淀 分 局 以 区 政 府 名 义 上 报 项 目 成 本 审 核 报 告, 并 提 请 市 国 土 局 组 织 召 开 市 级 土 地 储 备 开 发 项 目 成 本 预 审 会 对 项 目 成 本 进 行 审 核 7. 储 备 分 中 心 向 市 级 土 地 储 备 开 发 项 目 成 本 预 审 会 汇 报 项 目 成 本 审 核 报 告, 区 相 关 部 门 做 好 与 市 级 相 关 部 门 的 对 口 协 调 工 作 会 议 通 过 后 由 市 储 备 中 心 提 请 地 价 专 家 会 审 议 8. 项 目 竣 工 财 务 决 算 由 项 目 主 体 国 土 海 淀 分 局 区 财 政 局 等 部 门 依 据 北 京 市 土 地 储 备 资 金 财 务 管 理 暂 行 办 法 ( 京 财 经 二 2007 2367 号 ) 关 于 土 地 前 期 成 本 实 行 收 支 两 条 线 管 理 有 关 事 项 的 通 知 ( 京 国 土 财 2011 433 号 ) 北 京 市 土 地 储 备 项 目 竣 工 财 务 决 算 管 理 暂 行 办 法 ( 京 财 经 二 2012 2686 号 ) 关 于 印 发 本 区 土 地 储 备 资 金 管 理 办 法 的 通 知 ( 海 政 办 发 2013 79 号 ) 有 关 规 定 执 行 五 成 本 审 核 内 容 土 地 储 备 开 发 成 本 原 则 上 包 括 以 下 费 用 : ( 一 ) 征 地 拆 迁 补 偿 费 ( 含 规 划 确 定 的 代 拆 用 地 ) 及 有 关 税 费 ; ( 二 ) 收 购 收 回 和 置 换 过 程 中 发 生 的 有 关 补 偿 费 ; ( 三 ) 市 政 基 础 设 施 建 设 有 关 费 用 ; ( 四 ) 招 标 拍 卖 挂 牌 交 易 中 发 生 的 费 用 ; ( 五 ) 前 期 费 用 ; ( 六 ) 财 务 费 用 ; ( 七 ) 土 地 一 级 开 发 管 理 费 或 开 发 利 润 ; ( 八 ) 土 地 储 备 开 发 供 应 过 程 中 发 生 的 拆 迁 服 务 评 估 拆 除 咨 询 服 务 审 计 法 律 咨 询 设 计 工 程 监 理 防 尘 围 挡 建 设 场 地 看 护 劳 务 费 用 等 其 他 支 出 ; ( 九 ) 经 区 土 地 储 备 开 发 联 席 会 核 准 的 项 目 预 估 费 用 六 其 他 事 项 说 明 ( 一 ) 土 地 储 备 开 发 项 目 成 本 预 审 工 作 完 成 后, 对 于 尚 未 完 成 开 发 工 作 的 项 目, 各 项 目 主 体 应 严 格 按 照 审 定 的 成 本 开 展 后 续 工 作 发 生 重 大 调 整 的, 按 原 审 批 流 程 审 定 后 方 可 实 施 ( 二 ) 项 目 开 发 主 体 要 严 格 控 制 土 地 储 备 开 发 项 目 成 本, 并 按 照 关 于 印 发 本 5

区 土 地 储 备 资 金 管 理 办 法 的 通 知 ( 海 政 办 发 2013 79 号 ) 相 关 规 定 执 行 ( 三 ) 项 目 成 本 经 市 级 土 地 储 备 开 发 项 目 成 本 预 审 会 审 核 后 与 区 土 地 储 备 开 发 联 席 会 成 本 审 核 结 果 不 一 致 的, 以 市 级 成 本 预 审 会 审 核 的 项 目 成 本 为 准 ( 四 ) 本 意 见 自 印 发 之 日 起 三 十 日 后 施 行 附 件 : 海 淀 区 土 地 储 备 开 发 项 目 成 本 预 审 工 作 流 程 图 6

海 淀 区 土 地 储 备 开 发 项 目 成 本 预 审 工 作 流 程 图 委 托 审 计 单 位 社 会 企 业 为 主 体 的 土 地 一 级 开 发 项 目 由 区 国 土 分 局 区 审 计 局 区 财 政 局 共 同 委 托 审 计 单 位, 开 展 成 本 审 计 储 备 分 中 心 为 主 体 的 土 地 一 级 开 发 项 目 及 收 购 储 备 项 目, 由 区 审 计 局 区 财 政 局 共 同 委 托 审 计 单 位, 开 展 跟 踪 审 计 提 出 申 请 社 会 企 业 为 主 体 的 土 地 一 级 开 发 项 目 由 社 会 企 业 向 区 国 土 分 局 提 出 成 本 审 核 申 请 ; 储 备 分 中 心 为 主 体 的 土 地 一 级 开 发 项 目 及 收 购 储 备 项 目 由 储 备 分 中 心 提 出 成 本 审 核 申 请 成 本 审 核 条 件 一 级 开 发 项 目 提 请 成 本 审 核 基 本 要 件 : 取 得 一 级 开 发 授 权 批 复 取 得 立 项 批 复 取 得 征 地 批 复 或 征 地 结 案 完 成 全 部 拆 迁 或 取 得 拆 迁 结 案 市 政 基 础 设 施 建 设 已 基 本 完 成 且 未 完 成 部 分 可 通 过 工 程 量 估 算 出 预 计 发 生 的 费 用 审 计 单 位 出 具 成 本 审 核 报 告, 项 目 主 体 对 成 本 审 核 报 告 出 具 审 计 确 认 函 收 购 储 备 项 目 原 则 上 应 完 成 地 上 物 全 部 拆 除 工 作, 用 地 权 属 不 存 在 争 议 审 核 审 计 单 位 出 具 成 本 审 核 报 告 并 经 项 目 主 体 确 认 后, 由 委 托 审 计 方 对 成 本 审 核 报 告 合 规 性 进 行 审 查 审 查 通 过 后 由 项 目 主 体 向 区 国 土 分 局 提 交 成 本 审 核 申 请, 区 国 土 分 局 对 成 本 审 核 报 告 规 范 性 进 行 审 查 涉 及 北 部 生 态 科 技 新 区 范 围 内 的 项 目, 由 区 国 土 分 局 向 北 部 开 发 建 设 指 挥 平 台 提 交 组 织 召 开 成 本 预 研 会 的 申 请, 北 部 开 发 建 设 指 挥 平 台 组 织 有 关 单 位 进 行 研 究 并 出 具 成 本 预 研 意 见 涉 及 中 部 三 山 五 园 历 史 文 化 景 区 南 部 中 关 村 科 学 城 地 区 范 围 内 的 项 目, 由 区 国 土 分 局 组 织 召 开 区 土 地 储 备 开 发 联 席 会 预 备 会 进 行 成 本 初 审 审 计 单 位 根 据 北 部 开 发 建 设 指 挥 平 台 成 本 预 研 意 见 及 区 土 地 储 备 开 发 联 席 会 预 备 会 初 审 意 见, 对 项 目 成 本 审 核 报 告 进 行 完 善 并 由 项 目 主 体 进 行 确 认 项 目 主 体 向 区 国 土 分 局 提 交 区 土 地 储 备 开 发 联 席 会 成 本 预 审 申 请 区 国 土 分 局 提 请 区 政 府 组 织 召 开 区 土 地 储 备 开 发 联 席 会 审 核 成 本, 形 成 审 核 结 果 ( 即 会 议 纪 要 ) 印 发 相 关 单 位 区 国 土 分 局 以 区 政 府 名 义 上 报 项 目 成 本 审 核 报 告 并 提 请 市 国 土 局 组 织 召 开 市 级 土 地 储 备 开 发 项 目 成 本 预 审 会, 对 项 目 成 本 进 行 审 核 储 备 分 中 心 向 市 级 土 地 储 备 开 发 项 目 成 本 预 审 会 汇 报 项 目 成 本 审 核 报 告, 区 相 关 部 门 做 好 市 级 相 关 部 门 的 对 口 协 调 工 作 会 议 通 过 后 由 市 储 备 中 心 提 请 地 价 专 家 会 审 议 项 目 竣 工 财 务 决 算 由 项 目 主 体 区 国 土 分 局 区 财 政 局 等 部 门 依 据 北 京 市 土 地 储 备 资 金 财 务 管 理 暂 行 办 法 ( 京 财 经 二 2007 2367 号 ) 关 于 土 地 前 期 成 本 实 行 收 支 两 条 线 管 理 有 关 事 项 的 通 知 ( 京 国 土 财 2011 433 号 ) 北 京 市 土 地 储 备 项 目 竣 工 财 务 决 算 管 理 暂 行 办 法 ( 京 财 经 二 2012 2686 号 ) 关 于 印 发 本 区 土 地 储 备 资 金 管 理 办 法 的 通 知 ( 海 政 办 发 2013 79 号 ) 有 关 规 定 执 行 7

北 京 市 海 淀 区 人 民 政 府 关 于 印 发 海 淀 区 高 污 染 燃 料 禁 燃 区 建 设 方 案 的 通 知 海 政 发 2015 19 号 各 有 关 单 位 : 经 区 政 府 研 究 同 意, 现 将 海 淀 区 高 污 染 燃 料 禁 燃 区 建 设 方 案 印 发 给 你 们, 请 认 真 贯 彻 执 行 特 此 通 知 北 京 市 海 淀 区 人 民 政 府 2015 年 7 月 15 日 海 淀 区 高 污 染 燃 料 禁 燃 区 建 设 方 案 为 深 入 贯 彻 落 实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大 气 污 染 防 治 法 和 北 京 市 大 气 污 染 防 治 条 例, 持 续 改 善 本 区 空 气 质 量, 按 照 北 京 市 人 民 政 府 关 于 印 发 北 京 市 高 污 染 燃 料 禁 燃 区 划 定 方 案 ( 试 行 ) 的 通 知 ( 京 政 发 2014 21 号 ) 要 求, 结 合 本 区 实 际, 制 定 本 方 案 一 高 污 染 燃 料 禁 燃 区 相 关 定 义 ( 一 ) 高 污 染 燃 料 禁 燃 区 高 污 染 燃 料 禁 燃 区 ( 以 下 简 称 禁 燃 区 ) 是 指 市 政 府 划 定 的 禁 止 销 售 使 用 高 污 染 燃 料 的 区 域, 该 区 域 内 的 单 位 和 个 人 应 在 区 政 府 规 定 的 期 限 内 停 止 燃 用 高 污 染 燃 料, 改 用 电 天 然 气 液 化 石 油 气 或 者 其 他 清 洁 能 源 ( 二 ) 高 污 染 燃 料 高 污 染 燃 料 是 指 非 车 用 的 下 列 燃 料 和 物 质 : 8

1. 原 ( 散 ) 煤 煤 矸 石 粉 煤 煤 泥 水 煤 浆 型 煤 燃 料 油 ( 重 油 渣 油 重 柴 油 等 ) 石 油 焦 油 页 岩 各 种 可 燃 废 物 和 直 接 燃 用 的 生 物 质 燃 料 ( 树 木 秸 秆 锯 末 稻 壳 蔗 渣 等 ), 以 及 除 生 物 气 化 利 用 外 其 他 加 工 成 型 的 生 物 质 燃 料 2. 国 家 规 定 的 其 他 高 污 染 燃 料 二 禁 燃 区 划 定 范 围 依 照 北 京 市 高 污 染 燃 料 禁 燃 区 划 定 方 案 ( 试 行 ) ( 京 政 发 2014 21 号 ) 规 定, 本 区 全 境 划 定 为 禁 燃 区 三 工 作 目 标 2020 年 底 前, 全 境 建 成 禁 燃 区, 共 分 三 个 时 段 完 成 目 标 : ( 一 )2015 年 底 前, 全 境 实 现 无 燃 煤 锅 炉 ; ( 二 )2017 年 底 前, 四 环 路 以 内 建 成 禁 燃 区, 其 中 2015 年 完 成 四 环 路 内 2000 户 民 用 取 暖 燃 煤 清 洁 能 源 替 代 任 务 ; ( 三 )2020 年 底 前, 全 境 建 成 禁 燃 区 四 工 作 措 施 ( 一 ) 严 格 属 地 环 境 准 入 禁 燃 区 内 任 何 单 位 不 得 新 建 扩 建 高 污 染 燃 料 燃 用 设 施, 不 得 将 其 他 燃 料 燃 用 设 施 改 造 为 高 污 染 燃 料 燃 用 设 施 高 污 染 燃 料 销 售 单 位 应 按 要 求 逐 步 取 消 禁 燃 区 内 的 销 售 网 点 ( 二 ) 改 造 现 有 基 础 设 施 对 于 现 有 的 高 污 染 燃 料 燃 用 设 施, 有 关 单 位 和 个 人 应 按 规 定 予 以 拆 除 或 者 改 用 电 天 然 气 等 清 洁 能 源 对 逾 期 继 续 使 用 高 污 染 燃 料 的, 按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予 以 处 罚 ( 三 ) 加 快 燃 煤 锅 炉 清 洁 能 源 改 造 2015 年 底 前, 完 成 61081 部 队 等 52 蒸 吨 燃 煤 锅 炉 清 洁 能 源 改 造, 全 区 基 本 实 现 无 燃 煤 锅 炉 ( 四 ) 城 市 化 改 造 上 楼 一 批 2015-2017 年, 完 成 棚 户 区 改 造 139 个 项 目, 拆 迁 安 置 25079 户, 北 部 拆 迁 腾 退 村 9560 户 ( 五 ) 拆 除 违 建 减 少 一 批 2015-2017 年, 分 阶 段 分 层 次 逐 步 拆 除 遗 留 违 法 用 地 违 法 建 设, 坚 决 遏 制 违 法 用 地 违 法 建 设 9

( 六 ) 炊 事 气 化 解 决 一 批, 城 市 管 网 辐 射 一 批 逐 步 减 少 农 村 用 煤 2016 年, 基 本 实 现 农 村 炊 事 气 化 2017 年, 对 暂 不 拆 迁 腾 退 的 村 庄 逐 步 实 现 天 然 气 入 户 或 其 它 清 洁 能 源 应 用 ( 七 ) 加 强 清 洁 能 源 供 应 保 障 加 快 燃 煤 替 代 配 套 的 电 力 燃 气 等 清 洁 能 源 工 程 建 设, 提 供 稳 定 安 全 可 靠 的 高 质 量 保 障 服 务 推 广 使 用 浅 层 地 能 太 阳 能 等 新 能 源 和 可 再 生 能 源 根 据 北 京 市 人 民 政 府 关 于 加 快 棚 户 区 改 造 和 环 境 整 治 工 作 的 实 施 意 见 ( 京 政 发 2014 18 号 ) 要 求 和 本 区 棚 户 区 改 造 总 体 安 排, 为 避 免 重 复 投 资, 四 环 路 以 内 平 房 区 原 则 上 不 进 行 清 洁 能 源 改 造 五 职 责 分 工 区 发 展 改 革 委 : 统 筹 组 织 本 区 禁 燃 区 建 设 工 作 ; 负 责 组 织 落 实 全 区 压 减 燃 煤 工 作 ; 加 快 推 进 本 区 电 力 清 洁 能 源 基 础 设 施 建 设 区 环 保 局 : 协 同 组 织 本 区 禁 燃 区 建 设 工 作 ; 负 责 燃 煤 锅 炉 清 洁 能 源 改 造 工 作 ; 依 法 加 大 对 高 污 染 燃 料 违 法 行 为 的 查 处 力 度, 负 责 向 市 环 保 局 争 取 市 级 资 金 支 持 政 策, 对 居 民 住 宅 清 洁 能 源 改 造 工 程 投 资 和 居 民 采 暖 运 行 费 用 进 行 合 理 补 贴 按 期 收 集 汇 总 各 街 镇 民 用 取 暖 燃 煤 清 洁 能 源 替 代 数 据 并 及 时 上 报 市 环 保 局, 确 保 相 关 考 核 工 作 顺 利 完 成 各 街 镇 : 按 照 属 地 管 理 原 则 负 责 组 织 实 施 禁 燃 区 建 设, 根 据 市 政 府 下 达 的 任 务 指 标 进 度 要 求, 建 立 民 用 燃 煤 取 暖 户 数 台 账, 制 定 年 度 工 作 计 划, 完 成 民 用 取 暖 燃 煤 清 洁 能 源 替 代 工 作 区 社 会 办 : 协 助 组 织 协 调 各 街 道 开 展 禁 燃 区 建 设 工 作 区 农 委 : 协 助 组 织 协 调 各 镇 开 展 禁 燃 区 建 设 工 作 区 住 建 委 : 通 过 棚 户 区 改 造 等 形 式, 配 合 街 镇 完 成 民 用 取 暖 燃 煤 清 洁 能 源 替 代 工 作 区 城 管 执 法 监 察 局 : 通 过 遏 制 和 查 处 违 法 建 设, 配 合 街 镇 完 成 民 用 取 暖 燃 煤 清 洁 能 源 替 代 工 作 ; 严 厉 打 击 露 天 烧 烤 露 天 焚 烧 等 违 法 排 污 行 为 规 划 海 淀 分 局 : 将 本 区 禁 燃 区 建 设 工 作 纳 入 全 区 整 体 规 划, 加 快 推 进 各 项 清 洁 能 源 设 施 建 设 规 划 审 批 工 作 区 经 信 办 : 配 合 做 好 禁 燃 区 内 工 业 企 业 燃 煤 锅 炉 改 造 工 作 区 市 政 市 容 委 : 协 调 做 好 本 区 管 道 天 然 气 和 液 化 石 油 气 供 应 工 作 工 商 海 淀 分 局 : 五 环 路 以 内 不 再 设 立 新 的 储 煤 场, 对 已 完 成 治 理 的 区 域 和 划 定 的 禁 燃 区, 逐 步 取 消 散 煤 销 售 点 10

区 财 政 局 : 做 好 资 金 保 障 和 兑 现 工 作, 确 保 本 区 民 用 取 暖 燃 煤 清 洁 能 源 替 代 工 作 顺 利 推 进 六 保 障 措 施 ( 一 ) 建 立 联 动 协 调 机 制 区 环 保 发 展 改 革 规 划 经 信 市 政 市 容 工 商 行 政 管 理 城 管 执 法 等 部 门 按 照 各 自 职 责 开 展 禁 燃 区 管 理 工 作, 采 取 行 业 主 管 部 门 联 动 属 地 监 管 的 执 法 模 式, 加 大 重 点 区 域 重 点 行 业 燃 煤 设 施 监 管 执 法 力 度, 对 违 法 行 为 严 格 依 法 依 纪 处 理 ( 二 ) 强 化 督 查 考 核 各 部 门 与 街 镇 要 进 一 步 细 化 年 度 工 作 目 标 任 务 区 督 查 部 门 要 将 禁 燃 区 建 设 和 监 管 工 作 纳 入 督 查 重 点, 及 时 对 任 务 完 成 情 况 进 行 考 核, 对 因 工 作 不 力 未 能 完 成 任 务 的, 依 法 依 纪 追 究 有 关 单 位 和 人 员 的 责 任 ( 三 ) 加 强 宣 传 引 导 充 分 利 用 报 纸 广 播 电 视 互 联 网 等 媒 介, 以 企 业 自 律 公 众 参 与 社 会 监 督 为 理 念, 广 泛 宣 传 禁 燃 区 建 设 的 工 作 目 标 和 工 作 措 施, 进 一 步 增 强 企 事 业 单 位 和 个 人 的 社 会 责 任 感, 倡 导 绿 色 生 产 绿 色 生 活 理 念, 引 导 居 民 积 极 参 与 清 洁 能 源 改 造 工 作, 发 挥 媒 体 和 群 众 的 监 督 作 用, 对 违 反 规 定 销 售 使 用 高 污 染 燃 料 的 行 为 进 行 举 报 附 件 :2015 年 四 环 内 民 用 取 暖 燃 煤 消 除 任 务 汇 总 表 11

附 件 2015 年 四 环 内 民 用 取 暖 燃 煤 消 除 任 务 汇 总 表 序 号 改 造 方 式 项 目 名 称 地 点 压 煤 户 数 1 煤 改 清 洁 能 源 西 木 楼 社 区 煤 改 气 工 程 羊 坊 店 街 道 西 木 楼 社 区 328 2 棚 户 区 改 造 万 寿 路 西 街 16 号 院 改 造 西 客 站 北 侧 八 支 会 城 中 村 环 境 整 治 万 寿 路 西 街 16 号 院 西 客 站 北 侧 八 支 会 城 中 村 78 142 3 拆 除 违 建 四 环 内 街 道 违 法 建 设 拆 除 花 园 路 街 道 34 北 太 平 庄 街 道 891 八 里 庄 街 道 65 北 下 关 街 道 71 甘 家 口 街 道 44 曙 光 街 道 32 紫 竹 院 街 道 116 万 寿 路 街 道 45 中 关 村 街 道 61 羊 坊 店 街 道 67 海 淀 街 道 30 合 计 2004 12

北 京 市 海 淀 区 人 民 政 府 关 于 深 入 推 进 行 政 审 批 制 度 改 革 工 作 的 实 施 意 见 海 政 发 2015 20 号 各 镇 政 府 街 道 ( 地 区 ) 办 事 处, 各 委 办 局, 区 属 各 单 位 : 按 照 党 中 央 国 务 院 市 委 市 政 府 关 于 行 政 审 批 制 度 改 革 的 总 体 部 署, 为 认 真 落 实 北 京 市 人 民 政 府 关 于 深 入 推 进 行 政 审 批 制 度 改 革 工 作 的 实 施 意 见 ( 京 政 发 2015 24 号 ), 加 快 转 变 政 府 职 能, 进 一 步 加 大 简 政 放 权 力 度, 优 化 审 批 流 程, 规 范 审 批 行 为, 健 全 政 务 服 务 体 系, 建 设 人 民 满 意 的 法 治 政 府 和 服 务 型 政 府, 结 合 本 区 实 际, 现 就 深 入 推 进 行 政 审 批 制 度 改 革 工 作 提 出 以 下 实 施 意 见 : 一 加 大 简 政 放 权 力 度 ( 一 ) 大 力 精 简 审 批 事 项 推 进 行 政 管 理 和 服 务 事 项 下 沉 1. 做 好 国 务 院 和 北 京 市 取 消 下 放 审 批 事 项 的 衔 接 落 实, 国 务 院 和 北 京 市 取 消 的 审 批 事 项, 本 区 对 应 的 审 批 事 项 原 则 上 予 以 取 消 ; 国 务 院 和 北 京 市 下 放 的 审 批 事 项, 各 部 门 要 做 好 承 接 和 衔 接, 确 保 接 得 住 管 得 好 2. 研 究 推 进 科 学 合 理 设 置 审 批 事 项, 主 动 调 整 精 简 下 沉 行 政 审 批 事 项, 逐 步 建 立 符 合 海 淀 区 域 定 位 和 科 学 发 展 要 求 的 审 批 体 系 3. 继 续 有 效 推 进 行 政 管 理 和 服 务 事 项 向 街 镇 下 沉, 在 同 区 通 办 三 级 联 动 工 作 和 网 格 化 建 设 已 下 沉 事 项 的 基 础 上, 继 续 推 进 区 级 行 政 管 理 和 服 务 事 项 进 一 步 向 街 镇 社 区 ( 村 ) 下 沉 ( 二 ) 减 少 前 置 性 审 批 和 收 费 项 目 1. 对 法 律 法 规 未 明 确 规 定 为 前 置 条 件 的, 一 律 不 再 进 行 前 置 审 批 2. 研 究 推 进 与 行 政 审 批 相 关 的 证 照 清 理 和 规 范 工 作 3. 取 消 不 合 法 不 合 理 的 行 政 事 业 性 收 费 项 目, 完 善 收 费 公 示 制 度 对 无 法 律 法 规 依 据 的 前 置 服 务 项 目 和 收 费, 一 律 予 以 取 消 ; 对 保 留 的 前 置 服 务 项 目 和 收 费 要 向 社 会 公 开, 自 觉 接 受 监 督 ( 三 ) 全 面 清 理 非 行 政 许 可 审 批 事 项 1. 贯 彻 落 实 国 务 院 清 理 非 行 政 许 可 审 批 事 项 的 决 定, 做 好 市 政 府 各 部 门 清 理 非 行 政 许 可 审 批 事 项 的 衔 接 落 实 对 纳 入 本 区 审 批 事 项 清 单 的 非 行 政 许 可 审 批 事 项 进 13

行 全 面 清 理, 到 2015 年 底 完 成 非 行 政 许 可 审 批 事 项 清 理 工 作, 不 再 保 留 非 行 政 许 可 审 批 类 别 2. 在 2014 年 已 清 理 政 府 部 门 359 项 行 政 服 务 事 项 的 基 础 上, 根 据 非 行 政 许 可 审 批 事 项 的 调 整 和 权 力 清 单 编 制 情 况, 结 合 街 镇 三 级 联 动 工 作, 对 区 级 政 府 部 门 及 街 镇 的 类 审 批 事 项 和 行 政 服 务 事 项 进 行 摸 底 和 清 理 规 范, 实 行 清 单 式 管 理 二 深 化 投 资 项 目 审 批 流 程 改 革 ( 一 ) 研 究 深 化 重 点 领 域 投 资 项 目 审 批 改 革 1. 组 织 相 关 部 门 按 照 市 政 府 要 求 做 好 企 业 投 资 项 目 核 准 前 置 审 批 和 前 置 条 件 的 清 理 工 作, 推 进 并 联 审 批, 提 高 审 批 效 率 2. 建 立 固 定 资 产 投 资 项 目 分 阶 段 并 联 审 批 模 块 化 改 革 的 长 效 机 制, 完 善 固 定 资 产 投 资 项 目 分 阶 段 并 联 审 批 模 块 化 的 主 要 工 作 制 度 ( 二 ) 全 面 清 理 规 范 中 介 服 务 按 照 市 审 改 办 统 一 部 署, 组 织 区 发 改 财 政 民 政 法 制 等 部 门, 研 究 制 定 本 区 关 于 清 理 规 范 行 政 审 批 中 介 服 务 的 工 作 方 案 对 行 政 审 批 前 置 环 节 的 技 术 审 查 评 估 鉴 证 咨 询 等 有 偿 中 介 服 务 事 项 进 行 清 理 ; 确 需 保 留 的, 要 规 范 时 限 和 收 费, 实 行 清 单 式 管 理, 并 向 社 会 公 示 ( 三 ) 推 进 一 证 一 码 ( 多 证 联 办 ) 改 革 在 继 续 推 进 科 技 服 务 类 企 业 设 立 多 证 联 办 的 基 础 上, 按 照 北 京 市 统 一 要 求 和 部 署, 适 时 实 现 一 证 一 码 三 健 全 政 务 服 务 体 系 ( 一 ) 推 进 政 务 服 务 平 台 建 设 1. 按 照 应 进 必 进 的 原 则 启 用 新 政 务 服 务 大 厅, 推 动 行 政 审 批 事 项 和 行 政 服 务 事 项 进 驻 政 务 服 务 大 厅, 实 行 严 格 统 一 规 范 化 管 理 按 照 市 审 改 办 要 求, 做 好 区 政 务 服 务 中 心 及 相 关 部 门 与 市 政 务 服 务 中 心 及 相 关 部 门 的 对 接 工 作 2. 强 化 对 权 力 运 行 的 监 督 和 制 约, 建 立 公 共 资 源 交 易 平 台, 制 定 统 一 的 进 场 交 易 目 录, 成 立 统 一 的 平 台 服 务 管 理 机 构, 构 建 服 务 管 理 监 督 相 互 制 约 的 运 行 体 系 3. 继 续 围 绕 便 民 利 民 和 通 办 联 动 建 设 目 标, 进 一 步 完 善 同 区 通 办 三 级 联 动 政 务 服 务 体 系 组 织 架 构 业 务 管 理 服 务 监 督 和 考 评 工 作 机 制, 实 现 三 级 联 动 政 务 服 务 事 项 标 准 化, 出 台 体 系 建 设 指 导 意 见 和 配 套 规 范 制 度 逐 步 完 善 层 级 联 动 整 体 协 同 网 点 覆 盖 的 便 民 政 务 服 务 格 局 14

( 二 ) 提 高 政 务 服 务 规 范 化 水 平 1. 建 立 健 全 区 政 务 服 务 中 心 进 驻 部 门 审 批 工 作 的 协 调 督 办 机 制, 实 现 一 口 受 理 限 时 办 理 规 范 办 理 透 明 办 理 2. 加 强 对 新 政 务 服 务 大 厅 各 部 门 专 业 大 厅 及 街 镇 便 民 服 务 中 心 的 管 理, 健 全 管 理 制 度 和 运 行 机 制, 推 动 街 镇 便 民 服 务 中 心 实 行 严 格 统 一 规 范 化 管 理, 规 范 政 务 服 务 流 程 强 化 为 民 服 务 意 识, 以 群 众 满 意 为 评 判 标 准, 提 高 事 项 的 即 时 办 结 率, 改 进 服 务 方 式, 提 高 服 务 效 率 四 规 范 行 政 权 力 运 行 ( 一 ) 推 行 政 府 权 力 清 单 责 任 清 单 制 度 按 照 市 审 改 办 制 定 的 工 作 方 案, 对 照 市 级 部 门 各 类 权 力 清 单, 结 合 我 区 机 构 设 置 的 实 际 情 况, 拣 选 补 充 丰 富 区 政 府 及 各 有 关 部 门 的 各 类 行 政 权 力 的 依 据 主 体 职 权 和 运 行 流 程,2015 年 底 前 编 制 形 成 我 区 的 行 政 权 力 清 单,2016 年 底 前 实 现 我 区 政 府 部 门 权 力 清 单 责 任 清 单 全 部 公 开, 形 成 较 为 完 善 的 清 单 公 布 和 管 理 制 度 体 系 ( 二 ) 推 进 行 政 审 批 规 范 化 标 准 化 1. 推 进 行 政 审 批 标 准 化 建 设, 制 定 并 印 发 行 政 审 批 业 务 手 册 办 事 指 南 和 权 力 运 行 图, 重 点 抓 好 申 报 材 料 审 批 标 准 办 结 时 限 等 关 键 环 节, 以 标 准 化 促 进 规 范 化 2. 依 法 规 范 行 政 审 批 管 理, 建 立 行 政 审 批 事 项 清 单 动 态 调 整 年 度 公 布 制 度, 出 台 规 范 我 区 行 政 审 批 事 项 清 单 管 理 办 法 3. 按 照 市 审 改 办 要 求, 制 定 我 区 防 止 变 相 审 批 的 落 实 意 见, 组 织 好 自 查 自 纠, 各 部 门 不 得 将 已 取 消 的 审 批 事 项 指 定 或 交 由 行 业 协 会 商 会 事 业 单 位 继 续 审 批, 坚 决 杜 绝 变 相 审 批 随 意 新 设 边 减 边 增 明 减 暗 增 等 现 象 五 加 强 事 中 事 后 监 管 1. 行 政 审 批 事 项 取 消 下 放 后, 各 有 关 部 门 要 承 担 起 行 业 管 理 职 责, 创 新 监 管 方 式, 完 善 常 态 化 监 管 机 制, 结 合 行 政 审 批 事 项 清 单, 公 布 事 中 事 后 监 管 措 施 2. 以 整 合 建 立 统 一 规 范 的 海 淀 区 公 共 资 源 交 易 平 台 为 突 破 口, 创 新 监 管 机 制, 切 实 加 强 部 门 事 中 事 后 监 管 能 力 按 照 建 管 分 离 的 原 则, 明 确 和 强 化 行 业 部 门 监 管 职 责, 落 实 对 全 区 政 府 采 购 建 设 工 程 项 目 市 政 市 容 园 林 水 务 工 程 等 招 投 标 项 目 的 行 业 监 督 责 任 六 保 障 措 施 ( 一 ) 加 强 组 织 领 导, 切 实 落 实 责 任 各 级 各 部 门 要 高 度 重 视, 抓 好 改 革 任 务 落 实 要 加 强 组 织 领 导, 坚 持 主 要 领 导 负 15

总 责 分 管 领 导 具 体 负 责 的 工 作 机 制, 明 确 专 门 责 任 部 门 和 具 体 人 员, 制 定 具 体 措 施, 确 保 改 革 任 务 落 到 实 处 ( 二 ) 强 化 部 门 联 动, 统 筹 协 调 推 进 建 立 健 全 推 进 行 政 审 批 制 度 改 革 的 部 门 联 动 机 制, 对 涉 及 多 个 部 门 或 需 市 区 联 动 的 事 项, 要 加 强 会 商 沟 通, 积 极 协 调 推 进, 共 同 研 究 解 决 ( 三 ) 自 觉 接 受 监 督, 严 格 考 核 评 价 要 坚 持 开 门 改 革, 加 强 区 政 府 部 门 与 人 大 政 协 的 沟 通 协 调, 充 分 听 取 社 会 各 界 意 见, 自 觉 接 受 监 督 区 政 府 将 加 强 监 督 检 查, 组 织 开 展 行 政 审 批 制 度 改 革 工 作 专 项 检 查, 并 将 检 查 结 果 纳 入 绩 效 考 评 体 系 北 京 市 海 淀 区 人 民 政 府 2015 年 8 月 7 日 16

北 京 市 海 淀 区 人 民 政 府 办 公 室 关 于 转 发 本 区 设 施 农 用 地 备 案 工 作 流 程 的 通 知 海 政 办 发 2015 37 号 各 相 关 单 位 : 经 区 政 府 研 究 同 意, 现 将 国 土 分 局 区 农 委 区 园 林 绿 化 局 制 定 的 海 淀 区 设 施 农 用 地 备 案 工 作 流 程 转 发 给 你 们, 请 认 真 贯 彻 执 行 北 京 市 海 淀 区 人 民 政 府 办 公 室 2015 年 6 月 23 日 海 淀 区 设 施 农 用 地 备 案 工 作 流 程 ( 国 土 海 淀 分 局 区 农 委 区 园 林 绿 化 局 ) 为 进 一 步 支 持 海 淀 区 设 施 农 业 健 康 发 展, 完 善 和 规 范 设 施 农 用 地 使 用 和 管 理, 加 强 日 常 监 管, 根 据 国 土 资 源 部 农 业 部 关 于 进 一 步 支 持 设 施 农 业 健 康 发 展 的 通 知 ( 国 土 资 发 2014 127 号 ) 市 国 土 局 等 部 门 关 于 贯 彻 落 实 国 土 资 源 部 农 业 部 进 一 步 支 持 设 施 农 业 健 康 发 展 有 关 问 题 的 通 知 ( 京 国 土 耕 2015 72 号 ) 市 农 委 等 部 门 关 于 进 一 步 加 强 设 施 农 业 监 管 工 作 的 函 ( 京 政 农 函 2013 83 号 ) 等 文 件, 特 制 定 海 淀 区 设 施 农 用 地 备 案 工 作 流 程 一 镇 政 府 审 核 及 申 报 1. 受 理 条 件 项 目 应 符 合 海 淀 区 土 地 利 用 总 体 规 划 镇 域 规 划 和 农 业 发 展 规 划 林 地 保 护 利 用 总 体 规 划 等 相 关 规 划 ; 项 目 应 通 过 海 淀 区 设 施 农 业 项 目 联 席 会 ; 经 营 者 已 拟 定 项 目 建 设 方 案 2. 审 核 内 容 对 拟 定 的 项 目 建 设 方 案 协 议 内 容 进 行 审 核 ; 出 具 公 告 无 异 议 证 17

明 ; 涉 及 土 地 承 包 经 营 权 流 转 的, 应 审 核 流 转 合 同 3. 办 理 结 果 在 北 京 市 设 施 农 业 项 目 用 地 备 案 表 北 京 市 设 施 农 业 项 目 用 地 复 垦 承 诺 书 中 签 署 意 见, 并 盖 章 确 认 4. 申 报 材 料 设 施 农 用 地 项 目 建 设 方 案 ; 项 目 用 地 测 绘 钉 桩 成 果 ; 北 京 市 设 施 农 业 项 目 用 地 复 垦 承 诺 书 ; 项 目 公 告 材 料 ; 项 目 经 营 者 身 份 证 明 材 料 ; 涉 及 土 地 承 包 经 营 权 流 转 的, 应 审 核 流 转 合 同 5. 办 理 程 序 (1) 审 核 项 目 建 设 方 案 项 目 建 设 方 案 应 包 括 : 项 目 名 称 用 地 单 位 建 设 地 点 用 地 面 积 建 设 内 容 项 目 建 设 平 面 图 土 地 利 用 现 状 情 况 及 土 地 利 用 现 状 图 土 地 利 用 规 划 情 况 及 土 地 利 用 总 体 规 划 图 土 地 权 属 情 况 涉 及 土 地 承 包 经 营 权 流 转 的, 经 营 者 应 依 法 先 行 与 承 包 农 户 签 订 流 转 合 同, 征 得 承 包 农 户 同 意 土 地 流 转 合 同 和 原 承 包 农 户 同 意 意 见 应 含 在 项 目 建 设 方 案 中 (2) 上 报 海 淀 区 设 施 农 业 项 目 联 席 会 建 立 海 淀 区 设 施 农 业 项 目 联 席 会 制 度 每 月 20 日 前, 区 农 委 区 园 林 绿 化 局 国 土 海 淀 分 局 组 织 各 镇 政 府 召 开 设 施 农 业 项 目 联 席 会, 通 报 上 月 设 施 农 业 项 目 备 案 情 况, 并 对 已 编 制 完 成 建 设 方 案, 拟 上 报 备 案 项 目 进 行 联 合 审 查 对 通 过 审 查 的 项 目, 由 镇 政 府 组 织 项 目 公 告 ; 对 未 通 过 审 查 的 项 目, 由 各 镇 政 府 直 接 告 知 项 目 单 位, 暂 缓 办 理 公 告 和 签 订 协 议 等 手 续 (3) 组 织 项 目 公 告 由 镇 政 府 和 农 村 集 体 经 济 组 织 ( 或 村 委 会 ) 对 协 商 一 致 的 项 目 建 设 方 案 和 土 地 使 用 条 件, 采 取 政 务 公 开 方 式, 向 社 会 予 以 公 告, 公 告 时 间 不 少 于 10 天 (4) 签 订 项 目 用 地 协 议 公 告 期 结 束 无 异 议 的, 由 镇 政 府 和 集 体 经 济 组 织 ( 或 村 委 会 ) 出 具 无 异 议 证 明, 并 与 经 营 者 签 订 三 方 用 地 协 议 对 不 符 合 要 求 的, 镇 政 府 及 时 通 知 经 营 者, 并 说 明 理 由 镇 政 府 应 就 用 地 协 议 的 合 法 合 规 性 进 行 审 核 (5) 出 具 审 核 意 见 经 审 核 通 过 的 项 目 由 镇 政 府 在 北 京 市 设 施 农 业 项 目 用 地 备 案 表 中 签 署 意 见 (6) 组 织 申 报 用 地 协 议 签 订 后, 镇 政 府 应 持 相 关 材 料, 按 部 门 管 理 职 责 向 区 农 委 区 园 林 绿 化 局 ( 项 目 涉 及 占 用 林 地 的 ) 国 土 海 淀 分 局 申 报 备 案 二 区 农 委 或 区 园 林 绿 化 局 备 案 设 施 农 业 项 目 范 围 内 涉 及 占 用 林 地 的, 应 先 到 区 园 林 绿 化 局 进 行 审 批 或 备 案 后, 再 到 区 农 委 进 行 备 案 不 涉 及 占 用 林 地 的, 应 直 接 到 区 农 委 办 理 备 案 手 续 1. 受 理 条 件 已 通 过 海 淀 区 设 施 农 业 项 目 联 席 会 ; 镇 政 府 在 北 京 市 设 施 农 业 项 目 用 地 备 案 表 北 京 市 设 施 农 业 项 目 用 地 复 垦 承 诺 书 中 已 签 署 意 见, 并 盖 章 18

确 认 2. 审 核 内 容 重 点 就 项 目 选 址 农 业 发 展 规 划 布 局 和 农 业 结 构 调 整 建 设 内 容 附 属 设 施 和 配 套 设 施 建 设 可 行 性 面 积 比 例 建 设 技 术 标 准 土 地 承 包 经 营 权 流 转 合 同 及 非 农 建 设 项 目 用 地 以 设 施 农 用 地 名 义 备 案 等 情 况 进 行 核 查 3. 办 理 时 限 15 个 工 作 日 4. 办 理 结 果 在 北 京 市 设 施 农 业 项 目 用 地 备 案 表 中 签 署 意 见, 并 盖 章 确 认 5. 申 报 材 料 北 京 市 设 施 农 业 项 目 用 地 备 案 表 ; 项 目 建 设 方 案 ; 项 目 用 地 协 议 ; 项 目 用 地 测 绘 钉 桩 成 果, 应 包 括 项 目 用 地 地 类 和 权 属 情 况 生 产 设 施 用 地 附 属 设 施 用 地 和 配 套 设 施 用 地 的 具 体 用 地 范 围 ; 北 京 市 设 施 农 业 项 目 用 地 复 垦 承 诺 书 ; 项 目 公 示 材 料 ; 项 目 经 营 者 的 身 份 证 明 材 料 ;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需 要 提 交 的 其 它 相 关 材 料 ( 详 见 附 件 1) 6. 办 理 程 序 (1) 组 织 外 业 踏 勘 区 农 委 收 到 备 案 材 料 后, 应 组 织 国 土 海 淀 分 局 镇 政 府 村 委 会 及 经 营 者 共 同 到 项 目 现 场 进 行 核 实 (2) 审 核 备 案 结 合 外 业 踏 勘 情 况 对 申 报 材 料 进 行 审 核, 对 符 合 规 定 的, 在 北 京 市 设 施 农 业 项 目 用 地 备 案 表 上 签 署 意 见, 盖 章 确 认, 完 成 备 案 工 作 ; 对 不 符 合 规 定 的, 及 时 告 知 (3) 告 知 经 审 核 不 符 合 农 业 及 园 林 规 定 的, 应 及 时 告 知 镇 政 府 农 村 集 体 经 济 组 织 和 项 目 经 营 者, 由 镇 政 府 负 责 督 促 纠 正 (4) 转 送 备 案 材 料 经 审 核 备 案 通 过 的 项 目, 由 区 农 委 将 项 目 备 案 材 料 转 送 国 土 海 淀 分 局 (5) 信 息 报 送 区 农 委 和 区 园 林 绿 化 局 应 于 每 月 3 日 前 将 上 月 北 京 市 设 施 农 业 项 目 用 地 备 案 统 计 表 上 报 市 农 委 市 园 林 市 农 业 局 等 部 门 (6) 承 包 合 同 变 更 区 农 委 要 指 导 各 镇 政 府, 切 实 做 好 设 施 农 用 地 的 土 地 承 包 合 同 变 更 和 流 转 合 同 备 案 登 记 工 作 三 国 土 海 淀 分 局 备 案 1. 受 理 条 件 已 通 过 海 淀 区 设 施 农 业 项 目 联 席 会 ; 镇 政 府 在 北 京 市 设 施 农 业 项 目 用 地 备 案 表 北 京 市 设 施 农 业 项 目 用 地 复 垦 承 诺 书 中 已 签 署 同 意 办 理 意 见 ; 区 农 委 区 园 林 绿 化 局 在 北 京 市 设 施 农 业 项 目 用 地 备 案 表 中 已 签 署 意 见 并 盖 章 确 认 2. 审 核 内 容 重 点 就 项 目 是 否 符 合 土 地 利 用 总 体 规 划 是 否 占 用 基 本 农 田, 按 照 国 土 资 源 部 农 业 部 进 一 步 支 持 设 施 农 业 健 康 发 展 的 通 知 ( 国 土 资 发 2014 19

127 号 ) 规 定 可 占 用 基 本 农 田 的 是 否 进 行 了 调 整 补 划 土 地 复 垦 协 议 内 容 是 否 齐 全 ( 特 别 是 涉 及 占 用 耕 地 的 相 关 复 垦 要 求 ) 等 情 况, 进 行 全 面 核 查 对 符 合 规 定 的, 在 北 京 市 设 施 农 业 项 目 用 地 备 案 表 上 盖 章 确 认 ; 对 不 符 合 规 定 的, 由 镇 政 府 负 责 督 促 纠 正 3. 办 理 时 限 15 个 工 作 日 4. 办 理 结 果 在 北 京 市 设 施 农 业 项 目 用 地 备 案 表 中 签 署 意 见, 并 盖 章 确 认 5. 申 报 材 料 同 区 农 委 备 案 材 料 ( 详 见 附 件 1) 6. 办 理 程 序 (1) 审 核 备 案 结 合 外 业 踏 勘 情 况 对 申 报 材 料 进 行 审 核, 对 符 合 规 定 的, 在 北 京 市 设 施 农 业 项 目 用 地 备 案 表 上 签 署 意 见, 并 盖 章 确 认, 完 成 备 案 工 作 (2) 告 知 经 国 土 海 淀 分 局 核 查 无 误 的, 应 及 时 将 项 目 核 查 备 案 情 况 告 知 区 农 委 或 区 园 林 绿 化 局 镇 政 府 农 村 集 体 经 济 组 织 和 经 营 者 对 不 符 合 规 定 的, 应 告 知 镇 政 府 农 村 集 体 经 济 组 织 和 项 目 经 营 者, 由 镇 政 府 负 责 督 促 纠 正 (3) 完 成 信 息 报 送 应 于 每 月 3 日 前 在 市 国 土 资 源 综 合 监 管 平 台 统 计 决 策 栏 进 行 填 报, 对 涉 及 补 划 基 本 农 田 的, 应 将 补 划 方 案 ( 含 矢 量 数 据 ) 报 市 国 土 局 备 案 (4) 土 地 变 更 登 记 经 备 案 通 过 的 设 施 农 用 地, 由 国 土 海 淀 分 局 及 时 做 好 设 施 农 用 地 的 土 地 变 更 调 查 登 记 等 相 关 工 作 四 加 强 项 目 用 地 监 管 区 国 土 农 业 园 林 等 主 管 部 门 和 镇 政 府 要 按 照 属 地 管 理 和 权 责 一 致 原 则, 切 实 履 行 职 责, 加 强 项 目 设 施 的 建 设 使 用 和 用 地 等 事 项 的 监 管 工 作, 坚 决 防 止 以 发 展 设 施 农 业 为 名 进 行 违 规 圈 占 土 地 违 法 非 农 建 设 超 标 准 建 设 和 非 农 利 用 等, 坚 决 防 止 出 现 非 正 常 闲 置 问 题 国 有 农 场 的 设 施 农 业 项 目 用 地 管 理, 按 照 国 有 农 场 的 隶 属 关 系, 参 照 上 述 流 程 办 理 20

附 件 :1. 北 京 市 设 施 农 业 用 地 导 则 ( 试 行 ) 2. 北 京 市 设 施 农 业 项 目 用 地 备 案 表 3. 北 京 市 设 施 农 业 项 目 用 地 复 垦 承 诺 书 4. 北 京 市 设 施 农 业 项 目 用 地 备 案 结 果 统 计 表 5. 国 土 资 源 部 农 业 部 关 于 进 一 步 支 持 设 施 农 业 健 康 发 展 的 通 知 ( 国 土 资 发 2014 127 号 ) 6. 关 于 贯 彻 落 实 国 土 资 源 部 农 业 部 进 一 步 支 持 设 施 农 业 健 康 发 展 有 关 问 题 的 通 知 ( 京 国 土 耕 2015 72 号 ) 21

附 件 1 北 京 市 设 施 农 业 用 地 导 则 ( 试 行 ) 一 总 则 1. 本 导 则 依 据 国 土 资 源 部 农 业 部 进 一 步 支 持 设 施 农 业 健 康 发 展 的 通 知 ( 国 土 资 发 2014 127 号 ) 土 地 利 用 现 状 分 类 (GB/T 201010-2007) 北 京 市 地 类 认 定 规 范 (DB11/T1108-2014) 等 有 关 规 定 制 定 2. 本 导 则 适 用 于 北 京 市 设 施 农 业 建 设 有 关 用 地 的 规 模 控 制, 有 关 设 施 用 地 规 模 不 应 大 于 本 标 准 给 出 的 限 值 3. 实 行 最 严 格 的 土 地 管 理 制 度, 十 分 珍 惜 合 理 利 用 土 地, 切 实 保 护 耕 地 按 照 严 格 保 护 耕 地 特 别 是 基 本 农 田 强 化 土 地 用 途 管 制 的 要 求, 处 理 好 生 态 环 境 建 设 农 业 结 构 调 整 和 耕 地 保 护 的 关 系 4. 支 持 设 施 农 业 合 理 的 用 地 需 求, 支 持 改 善 生 产 条 件 的 农 业 设 施 建 设, 鼓 励 设 施 农 业 和 规 模 化 种 养 殖 业 的 发 展 5. 引 导 土 地 资 源 的 节 约 集 约 利 用, 充 分 利 用 存 量 土 地 资 源, 防 止 大 拆 大 建, 尽 可 能 不 占 或 少 占 耕 地, 尽 可 能 不 建 或 少 建 硬 化 设 施 6. 本 导 则 所 列 出 的 用 地 限 值 是 单 项 设 施 建 设 所 需 的 用 地 标 准 在 满 足 各 项 设 施 功 能 需 要 的 前 提 下, 尽 可 能 统 筹 安 排, 集 约 布 置, 减 少 用 地, 以 保 护 土 地 资 源, 提 高 土 地 利 用 率 7. 合 理 规 划 和 建 设 附 属 设 施, 附 属 设 施 中 的 管 理 用 房 用 地 规 模 原 则 上 控 制 在 项 目 区 可 申 请 附 属 设 施 用 地 规 模 的 20% 以 内 ; 同 时, 附 属 设 施 中 的 管 理 用 房 不 得 超 过 两 层, 总 高 度 不 得 超 过 7 米 8. 根 据 国 家 有 关 政 策 和 北 京 都 市 型 现 代 农 业 发 展 的 需 求, 本 用 地 导 则 将 结 合 实 际 适 时 调 整 二 养 殖 业 设 施 用 地 标 准 1. 畜 禽 养 殖 设 施 1.1 基 本 术 语 1.1.1 奶 牛 场, 指 采 用 栓 系 式 或 散 栏 式 饲 养 奶 牛 的 规 模 化 养 殖 场 1.1.2 肉 牛 场, 指 规 模 化 养 殖 的 肉 牛 场, 包 括 种 牛 场 和 商 品 牛 场 1.1.3 猪 场, 指 规 模 化 连 续 均 衡 或 自 繁 自 养 式 生 产 的 生 猪 养 殖 场, 包 括 种 猪 场 和 商 品 猪 场 1.1.4 羊 场, 指 全 舍 饲 生 产 规 模 化 养 殖 的 羊 场, 包 括 种 羊 场 和 商 品 羊 场 1.1.5 鸭 场, 指 采 用 笼 养 平 养 等 饲 养 方 式 的 规 模 化 养 鸭 场, 包 括 种 鸭 场 22

蛋 鸭 场 和 商 品 肉 鸭 场 1.1.6 鸡 场, 指 笼 养 平 养 的 规 模 化 养 鸡 场, 包 括 种 鸡 场 和 商 品 鸡 场 1.1.7 鸽 场, 指 进 行 规 模 化 鸽 子 养 殖 的 养 殖 场 1.1.8 畜 禽 养 殖 生 产 设 施 用 地, 是 指 畜 禽 舍 ( 含 场 区 内 通 道 ) 有 机 物 处 置 及 绿 化 隔 离 带 用 地 1.1.9 畜 禽 养 殖 附 属 设 施 用 地, 是 指 直 接 辅 助 畜 禽 养 殖 生 产 的 设 施 用 地, 包 括 : 必 需 配 套 的 检 验 检 疫 监 测 动 物 疫 病 防 控 办 公 等 设 施 用 地 ; 存 放 农 资 饲 料 农 机 农 具 等 必 要 的 场 所 用 地 ; 符 合 农 村 道 路 规 定 的 道 路 等 用 地 1.2 基 本 规 定 1.2.1 畜 禽 养 殖 设 施 按 照 奶 牛 场 肉 牛 场 猪 场 羊 场 鸭 场 鸡 场 和 鸽 场 七 个 种 类, 分 别 制 定 用 地 标 准 对 于 其 他 畜 禽 种 类, 本 着 相 近 原 则 参 照 上 述 七 个 种 类 的 用 地 标 准 执 行 1.2.2 畜 禽 养 殖 用 地 一 般 包 括 生 产 设 施 用 地 附 属 设 施 用 地 1.2.3 奶 牛 场 生 产 设 施 用 地, 包 括 不 同 类 型 牛 舍 运 动 场 人 工 授 精 室 挤 奶 厅 贮 奶 间 青 贮 窖 有 机 物 处 置 绿 化 隔 离 带 ( 墙 ) 等 用 地 ; 附 属 设 施 用 地 包 括 生 鲜 乳 质 量 安 全 检 验 室 兽 医 室 消 毒 通 道 管 理 用 房 草 饲 料 库 畜 牧 机 械 用 房 ( 奶 罐 车 TMR 给 料 车 等 ) 水 电 暖 等 用 地 1.2.4 肉 牛 场 生 产 设 施 用 地, 包 括 不 同 类 型 牛 舍 运 动 场 人 工 授 精 室 青 贮 窖 有 机 物 处 置 绿 化 隔 离 带 ( 墙 ) 等 用 地 ; 附 属 设 施 用 地 包 括 兽 医 室 消 毒 通 道 管 理 用 房 草 饲 料 库 畜 牧 机 械 用 房 水 电 暖 等 用 地 1.2.5 猪 场 生 产 设 施 用 地, 包 括 各 类 猪 舍 有 机 物 处 置 绿 化 隔 离 带 ( 墙 ) 等 用 地 ; 附 属 设 施 用 地 包 括 兽 医 室 消 毒 通 道 管 理 用 房 草 饲 料 库 畜 牧 机 械 用 房 水 电 暖 等 用 地 1.2.6 羊 场 生 产 设 施 用 地, 包 括 各 类 羊 舍 运 动 场 人 工 授 精 室 有 机 物 处 置 绿 化 隔 离 带 ( 墙 ) 等 用 地 ; 附 属 设 施 用 地 包 括 兽 医 室 消 毒 通 道 管 理 用 房 草 饲 料 库 畜 牧 机 械 用 房 水 电 暖 等 用 地 1.2.7 鸭 场 生 产 设 施 用 地, 包 括 各 类 鸭 舍 运 动 场 垫 料 库 蛋 库 孵 化 车 间 有 机 物 处 置 绿 化 隔 离 带 ( 墙 ) 等 用 地 ; 附 属 设 施 用 地 包 括 兽 医 室 消 毒 通 道 管 理 用 房 饲 料 库 房 畜 牧 机 械 用 房 水 电 暖 等 用 地 1.2.8 鸡 场 生 产 设 施 用 地, 包 括 各 类 鸡 舍 垫 料 库 蛋 库 孵 化 车 间 有 机 物 处 置 绿 化 隔 离 带 ( 墙 ) 等 用 地 ; 附 属 设 施 用 地 包 括 兽 医 室 消 毒 通 道 管 理 用 房 饲 料 库 房 畜 牧 机 械 用 房 水 电 暖 等 用 地 1.2.9 鸽 场 生 产 设 施 用 地, 包 括 各 类 鸽 舍 蛋 库 孵 化 设 施 有 机 物 处 置 绿 化 隔 离 带 ( 墙 ) 等 用 地 ; 附 属 设 施 用 地 包 括 兽 医 室 消 毒 通 道 管 理 用 房 饲 料 库 房 畜 牧 机 械 用 房 水 电 暖 等 用 地 23

1.3 用 地 标 准 1.3.1 北 京 市 奶 牛 场 用 地 标 准 见 表 1.3.1 表 1.3.1 奶 牛 场 用 地 标 准 单 位 : 头,m 2 / 头 年 存 栏 规 模 头 均 用 地 规 模 生 产 设 施 附 属 设 施 合 计 200-499 84.05 9.33 93.38 500-999 82.44 9.15 91.59 1000-1999 80.15 8.90 89.05 2000 以 上 77.51 8.61 86.12 注 :1 表 中 生 产 设 施 用 地 标 准 值 为 用 地 控 制 的 下 限 值, 附 属 设 施 用 地 标 准 值 为 用 地 控 制 的 上 限 值 ; 一 个 项 目 内, 附 属 设 施 用 地 规 模 控 制 在 项 目 用 地 规 模 的 10% 以 内, 最 多 不 超 过 15 亩 2 本 标 准 适 用 200 头 奶 牛 存 栏 及 以 上 规 模 3 在 现 行 标 准 下, 对 奶 牛 场 建 设 规 划 设 计 进 行 严 格 控 制, 鼓 励 一 次 规 划, 分 期 建 设 4 附 属 设 施 用 地 中 管 理 用 房 用 地 规 模, 原 则 上 控 制 在 项 目 区 最 多 可 申 请 附 属 设 施 用 地 规 模 的 20% 以 内 1.3.2 北 京 市 肉 牛 场 用 地 标 准 见 表 1.3.2 表 1.3.2 肉 牛 场 用 地 标 准 单 位 : 头,m 2 / 头 年 存 栏 规 模 头 均 用 地 规 模 生 产 设 施 附 属 设 施 合 计 24 201-499 67.00 6.70 73.70 500-999 65.00 6.50 71.50 1000-1999 62.00 6.20 68.20 2000 以 上 60.00 6.30 66.30 注 :1 表 中 生 产 设 施 用 地 标 准 值 为 用 地 控 制 的 下 限 值, 附 属 设 施 用 地 标 准 值 为 用 地 控 制 的 上 限 值 ; 一 个 项 目 内, 附 属 设 施 用 地 规 模 控 制 在 项 目 用 地 规 模 的 10% 以 内, 最 多 不 超 过 15 亩 2 本 标 准 适 用 200 头 肉 牛 存 栏 及 以 上 规 模 3 在 现 行 标 准 下, 对 肉 牛 场 建 设 规 划 设 计 进 行 严 格 控 制, 鼓 励 一 次 规 划, 分 期 建 设 4 附 属 设 施 用 地 中 管 理 用 房 用 地 规 模, 原 则 上 控 制 在 项 目 区 最 多 可 申 请 附 属 设 施 用 地 规 模 的 20% 以 内

1.3.3 北 京 市 猪 场 用 地 标 准 见 表 1.3.3 表 1.3.3 猪 场 用 地 标 准 单 位 : 头 m 2 / 头 生 产 规 模 头 均 用 地 面 积 生 产 设 施 附 属 设 施 合 计 500--999 4.41 0.33 4.74 1000-1999 4.31 0.32 4.63 2000-4999 4.26 0.32 4.58 5000-9999 4.19 0.31 4.50 10000 以 上 4.17 0.31 4.48 注 :1 表 中 生 产 设 施 用 地 标 准 值 为 用 地 控 制 的 下 限 值, 附 属 设 施 用 地 标 准 值 为 用 地 控 制 的 上 限 值 ; 一 个 项 目 内, 附 属 设 施 用 地 规 模 控 制 在 项 目 用 地 规 模 的 7% 以 内, 最 高 不 超 过 15 亩 2 表 中 生 产 规 模 以 年 出 栏 商 品 猪 数 计 3 在 现 行 标 准 下, 对 规 模 化 猪 场 建 设 规 划 设 计 进 行 严 格 控 制, 鼓 励 一 次 规 划 分 期 建 设 4 附 属 设 施 用 地 中 管 理 用 房 用 地 规 模, 原 则 上 控 制 在 项 目 区 最 多 可 申 请 附 属 设 施 用 地 规 模 的 20% 以 内 1.3.4 北 京 市 羊 场 用 地 标 准 见 表 1.3.4 表 1.3.4 羊 场 用 地 标 准 生 产 规 模 200-999 1000-2999 3000-4999 5000-10000 单 位 : 只 m 2 / 只 羊 场 类 型 只 均 用 地 面 积 生 产 设 施 附 属 设 施 合 计 自 繁 自 养 18 1.8 19.8 育 肥 6 0.65 6.65 自 繁 自 养 15 1.5 16.5 育 肥 5.8 0.63 6.43 自 繁 自 养 13 1.3 14.3 育 肥 5.5 0.6 6.1 自 繁 自 养 12 1.2 13.2 育 肥 5.3 0.55 5.85 25

注 :1 表 中 生 产 设 施 用 地 标 准 值 为 用 地 控 制 的 下 限 值, 附 属 设 施 用 地 为 用 地 控 制 的 上 限 值 ; 一 个 项 目 内, 附 属 设 施 用 地 规 模 控 制 在 项 目 用 地 规 模 的 10% 以 内, 最 高 不 超 过 15 亩 2 本 标 准 适 用 200 只 羊 存 栏 及 以 上 规 模, 表 中 生 产 规 模 以 年 出 栏 羊 数 计 3 10000只 以 上 的 羊 场 规 模 可 分 区 建 设 4 在 现 行 标 准 下, 对 规 模 化 羊 场 建 设 规 划 设 计 进 行 严 格 控 制, 鼓 励 一 次 规 划 分 期 建 设 5 附 属 设 施 用 地 中 管 理 用 房 用 地 规 模, 原 则 上 控 制 在 项 目 区 最 多 可 申 请 附 属 设 施 用 地 规 模 的 20% 以 内 1.3.5 北 京 市 鸭 场 用 地 标 准 见 表 1.3.5 表 1.3.5 鸭 场 用 地 标 准 种 类 存 栏 规 模 饲 养 模 式 肉 鸭 蛋 鸭 只 均 用 占 地 面 积 单 位 : 只 m 2 / 只 生 产 设 施 附 属 设 施 合 计 3000-4999 平 养 1.944 0.146 2.09 5000-9999 平 养 1.925 0.143 2.068 10000-19999 平 养 1.702 0.128 1.83 20000-29999 平 养 1.665 0.125 1.79 30000 以 上 平 养 1.627 0.122 1.749 3000-4999 5000-9999 10000-19999 20000-29999 笼 养 0.290 0.02 0.31 平 养 0.689 0.050 0.739 笼 养 0.279 0.021 0.30 平 养 0.620 0.045 0.665 笼 养 0.233 0.017 0.25 平 养 0.531 0.039 0.570 笼 养 0.224 0.016 0.24 平 养 0.511 0.038 0.549 笼 养 0.205 0.015 0.22 30000 以 上 平 养 0.483 0.036 0.519 注 :1 表 中 生 产 设 施 用 地 标 准 值 为 用 地 控 制 的 下 限 值, 附 属 设 施 用 地 为 用 地 控 制 的 上 限 值 ; 一 个 项 目 内, 附 属 设 施 用 地 规 模 控 制 在 项 目 用 地 规 模 的 7% 以 内, 最 高 不 超 过 15 亩 2 本 标 准 适 用 3000 只 鸭 存 栏 及 以 上 规 模, 表 中 生 产 规 模 以 年 存 栏 鸭 数 计 3 附 属 设 施 用 地 中 管 理 用 房 用 地 规 模, 原 则 上 控 制 在 项 目 区 最 多 可 申 请 附 属 设 施 用 地 规 模 的 20% 以 内 26

1.3.6 北 京 市 鸡 场 用 地 标 准 见 表 1.3.6 表 1.3.6 鸡 场 用 地 标 准 种 类 肉 鸡 蛋 鸡 存 栏 规 模 只 均 用 地 面 积 生 产 设 施 附 属 设 施 合 计 位 : 只 m 2 / 只 5000-9999 0.402 0.03 0.432 10000-24999 0.387 0.029 0.416 25000-49999 0.372 0.028 0.4 50000-74999 0.335 0.025 0.36 75000-99999 0.317 0.023 0.34 100000-124999 0.298 0.022 0.32 125000 以 上 0.279 0.021 0.3 3000-9999 0.383 0.028 0.411 10000-19999 0.372 0.028 0.4 20000-29999 0.335 0.025 0.36 30000-39999 0.317 0.023 0.34 40000-49999 0.307 0.023 0.33 50000-99999 0.298 0.022 0.32 100000 以 上 0.279 0.021 0.3 注 :1 表 中 生 产 设 施 用 地 标 准 值 为 用 地 控 制 的 下 限 值, 附 属 设 施 用 地 为 用 地 控 制 的 上 限 值 ; 一 个 项 目 内, 附 属 设 施 用 地 规 模 控 制 在 项 目 用 地 规 模 的 4% 以 内, 最 高 不 超 过 15 亩 2 本 标 准 适 用 于 肉 鸡 场 规 模 为 存 栏 ( 单 批 饲 养 能 力 )5000 只 以 上, 蛋 鸡 场 规 模 为 笼 位 3000 只 以 上 3 肉 鸡 的 饲 养 方 式 为 平 养 或 笼 养, 蛋 鸡 的 饲 养 方 式 为 笼 养 4 附 属 设 施 用 地 中 管 理 用 房 用 地 规 模, 原 则 上 控 制 在 项 目 区 最 多 可 申 请 附 属 设 施 用 地 规 模 的 20% 以 内 1.3.7 北 京 市 鸽 场 用 地 标 准 见 表 1.3.7 表 1.3.7 鸽 场 用 地 标 准 单 位 : 对 羽 m 2 / 羽 生 产 规 模 羽 均 用 地 面 积 种 鸽 年 产 肉 鸽 生 产 设 施 附 属 设 施 合 计 5000 75000 0.659 0.044 0.703 10000 150000 0.615 0.043 0.658 15000 225000 0.600 0.042 0.642 20000 300000 0.590 0.041 0.631 27

注 :1 表 中 生 产 设 施 用 地 标 准 值 为 用 地 控 制 的 下 限 值, 附 属 设 施 用 地 为 用 地 控 制 的 上 限 值 ; 一 个 项 目 内, 附 属 设 施 用 地 规 模 控 制 在 项 目 用 地 规 模 的 7% 以 内, 最 高 不 超 过 15 亩 2 本 标 准 适 用 于 种 鸽 规 模 5000 对 以 上 年 产 肉 鸽 75000 羽 以 上 3 附 属 设 施 用 地 中 管 理 用 房 用 地 规 模, 原 则 上 控 制 在 项 目 区 最 多 可 申 请 附 属 设 施 用 地 规 模 的 20% 以 内 2. 水 产 养 殖 设 施 2.1 基 本 术 语 2.1.1 标 准 化 养 殖 池 塘, 是 指 连 片 总 面 积 在 30 亩 以 上, 符 合 相 关 规 范 对 养 殖 场 资 质 条 件 环 境 条 件 基 本 建 设 内 容 养 殖 设 施 养 殖 技 术 管 理 及 人 员 配 备 等 要 求 的 规 模 化 水 产 养 殖 场 2.1.2 循 环 温 室 养 殖 大 棚, 是 指 养 殖 水 面 在 10 亩 以 上, 跨 度 为 9-12 米, 池 塘 上 方 采 用 管 棚 覆 盖 的 规 模 化 水 产 养 殖 场 2.1.3 工 厂 化 养 殖 车 间, 是 指 建 筑 面 积 在 3000 平 方 米 ( 养 殖 面 积 2000 平 方 米 ) 以 上, 采 用 工 厂 化 循 环 水 养 殖 技 术 并 配 备 养 殖 设 施 水 处 理 设 备 和 其 他 辅 助 系 统, 开 展 水 产 养 殖 生 产 的 规 模 化 水 产 养 殖 场 2.1.4 水 产 苗 种 场, 是 指 拥 有 固 定 场 所 相 应 技 术 人 员 设 施 设 备 等 基 本 条 件, 以 原 种 或 良 种 为 亲 本, 引 进 培 育 并 生 产 供 应 亲 本 后 备 亲 本 和 良 种 及 原 种 子 一 代 苗 种, 提 供 科 研 繁 育 优 质 苗 种 为 主 的 养 殖 场 2.2 基 本 规 定 2.2.1 水 产 养 殖 设 施 用 地 按 照 标 准 化 养 殖 池 塘 循 环 温 室 养 殖 大 棚 工 厂 化 养 殖 车 间 和 水 产 苗 种 场 四 个 种 类, 分 别 制 定 标 准 2.2.2 水 产 养 殖 设 施 用 地 一 般 包 括 生 产 设 施 用 地 和 附 属 设 施 用 地 2.2.3 生 产 设 施 用 地, 主 要 包 括 养 殖 水 面 用 地 ( 包 括 人 工 开 挖 或 天 然 形 成 的 专 门 用 于 水 产 养 殖 的 坑 塘 水 面 池 塘 孵 化 环 道 等, 用 于 进 排 水 的 沟 渠 环 河, 用 于 水 处 理 的 湿 地 生 物 包 净 水 设 备 等 占 用 的 地 面 或 水 面 等 ) 和 其 他 用 地 ( 包 括 场 地 内 池 埂 绿 化 和 用 于 与 他 人 土 地 隔 离 的 用 地 等 ) 2.2.4 附 属 设 施 用 地, 指 水 产 养 殖 所 必 需 的 检 验 检 疫 疫 病 防 控 管 理 用 房 饲 料 仓 库 及 道 路 用 地 等, 包 括 : 一 房 ( 管 理 用 房 ) 两 库 ( 饲 料 仓 库 和 药 品 仓 库, 存 放 农 资 饲 料 渔 业 农 具 等 必 要 的 场 所 用 地 ) 三 室 ( 档 案 室 标 本 室 和 实 验 室 主 要 指 配 套 的 检 验 检 疫 监 测 疫 病 防 控 的 场 所 ) 以 及 养 殖 场 内 符 合 农 村 道 路 规 定 的 道 路 等 用 地 28

2.2.5 在 同 一 个 水 产 养 殖 设 施 用 地 内, 同 时 有 2 种 及 以 上 养 殖 场 类 型 的, 其 附 属 设 施 用 地 的 控 制 按 其 中 建 设 规 模 最 大 养 殖 场 类 型 执 行 2.2.6 本 标 准 不 做 养 殖 品 种 与 类 别 的 区 分 2.3 用 地 标 准 北 京 市 标 准 化 水 产 养 殖 场 用 地 标 准 见 表 2.3.1 表 2.3.1 标 准 化 水 产 养 殖 场 用 地 标 准 单 位 : 亩 m 2 / 亩 类 型 及 规 模 生 产 设 施 附 属 设 施 合 计 标 准 化 养 殖 池 塘 ( 30 亩 ) 653.40 13.30 666.7 循 环 温 室 养 殖 大 棚 ( 10 亩 ) 640.00 26.70 666.7 水 产 苗 种 场 ( 10 亩 ) 640.00 26.70 666.7 工 厂 化 养 殖 车 间 ( 3000m 2 ) 633.40 33.30 666.7 注 :1 表 中 生 产 设 施 用 地 中 养 殖 水 面 用 地 标 准 值 为 用 地 控 制 的 下 限 值, 其 他 用 地 标 准 值 为 用 地 控 制 的 上 限 值 ; 附 属 设 施 用 地 为 用 地 控 制 的 上 限 值 ; 一 个 项 目 内, 附 属 设 施 用 地 根 据 养 殖 类 型 确 定, 规 模 控 制 在 项 目 用 地 规 模 的 2-5% 以 内, 但 最 多 不 超 过 6 亩 ; 2 本 标 准 适 用 于 规 模 化 水 产 养 殖 3 附 属 设 施 用 地 中 管 理 用 房 用 地 规 模, 原 则 上 控 制 在 项 目 区 最 多 可 申 请 附 属 设 施 用 地 规 模 的 20% 以 内 三 种 植 业 设 施 用 地 标 准 3 种 植 业 设 施 3.1 基 本 术 语 3.1.1 工 厂 化 作 物 栽 培, 是 指 类 似 工 厂 的 生 产 方 法, 通 过 采 用 现 代 化 生 产 装 备 先 进 技 术 和 管 理 手 段, 组 织 和 安 排 农 作 物 生 产 的 一 种 农 业 生 产 方 式, 一 般 包 括 加 热 系 统 降 温 系 统 通 风 系 统 遮 阳 系 统 滴 灌 系 统 和 中 心 控 制 系 统 等 3.1.2 连 栋 温 室, 两 跨 及 两 跨 以 上, 通 过 天 沟 连 接 起 来 的 温 室, 此 类 温 室 多 以 轻 型 钢 结 构 为 骨 架, 以 方 型 钢 为 立 柱, 以 玻 璃 或 PC 板 等 为 覆 盖 材 料, 具 备 加 温 降 温 补 光 匀 风 内 外 遮 阳 等 系 统, 可 用 于 园 艺 作 物 周 年 栽 培 的 农 业 生 产 设 施 3.1.3 日 光 温 室, 是 指 由 保 温 蓄 热 墙 体 北 向 保 温 屋 面 ( 后 屋 面 ) 和 南 向 采 光 屋 面 ( 前 屋 面 ) 构 成 的 可 充 分 利 用 太 阳 能, 夜 间 用 保 温 材 料 对 采 光 屋 面 外 覆 盖 保 温, 可 以 进 行 作 物 越 冬 生 产 的 单 屋 面 温 室 29

3.1.4 塑 料 大 棚, 是 指 以 竹 木 钢 材 等 材 料 作 骨 架 ( 一 般 为 拱 形 ), 以 塑 料 薄 膜 为 透 光 覆 盖 材 料, 内 部 无 环 境 调 控 设 备 的 单 跨 结 构 设 施 3.1.5 操 作 间, 又 称 缓 冲 间, 是 指 与 日 光 温 室 一 体, 用 于 缓 冲 和 减 少 出 入 温 室 引 起 的 温 度 下 降, 以 及 临 时 存 放 生 产 资 料 的 场 所 ; 单 栋 温 室 只 设 一 个 操 作 间, 占 地 面 积 不 得 超 过 15 平 方 米 3.1.6 种 子 检 验 室, 是 指 进 行 种 子 检 验 检 测 的 场 所 3.1.7 农 产 品 质 量 检 测 室, 是 指 依 照 国 家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对 农 产 品 ( 包 括 产 地 环 境 和 农 业 投 入 品 ) 质 量 安 全 实 施 检 验 检 测 的 场 所 3.1.8 农 残 检 测 室, 是 指 使 用 化 学 农 药 后, 对 残 存 在 蔬 菜 果 品 中 的 农 药 ( 包 括 农 药 原 体 及 其 有 毒 代 谢 物 降 解 物 和 杂 质 ) 进 行 检 测 的 场 所 3.1.9 组 培 室, 又 称 组 织 培 养 室, 是 指 在 无 细 菌 条 件 下 利 用 植 物 微 组 织 进 行 无 性 繁 殖 的 设 施 3.1.10 蔬 菜 果 品 废 弃 物 处 理 设 施, 是 指 将 蔬 菜 废 弃 叶 茎 ( 果 树 冬 剪 或 夏 剪 枝 条 疏 除 的 花 果 等 ) 进 行 沤 制 处 理 或 者 采 取 沼 气 厌 氧 发 酵 处 理 等 的 场 所 3.1.11 贮 藏 保 鲜 库, 是 指 运 用 制 冷 设 备 制 冷 可 人 为 控 制 和 保 持 稳 定 低 温, 保 持 农 产 品 采 摘 时 的 鲜 活 状 态 和 品 质 的 设 施 3.1.12 粮 食 烘 干 房, 是 指 运 用 通 风 烘 干 设 备, 使 农 产 品 脱 水 干 燥 以 利 用 长 期 保 存 的 设 施 3.1.13 农 产 品 分 拣 包 装 房, 是 指 用 于 蔬 菜 果 品 等 鲜 活 农 产 品 分 拣 包 装 等 初 加 工 的 场 所 3.1.14 农 机 库 棚, 指 停 放 用 于 农 业 生 产 及 其 农 副 产 品 初 加 工 等 农 业 机 械 设 备 的 室 内 场 所 3.2 基 本 规 定 3.2.1 种 植 业 的 生 产 设 施 用 地 附 属 设 施 用 地 和 配 套 设 施 用 地, 按 照 规 模 化 粮 食 生 产 和 工 厂 化 作 物 栽 培 两 个 种 类, 分 别 制 定 用 地 标 准 3.2.2 种 植 业 生 产 设 施, 是 指 在 设 施 农 业 项 目 区 域 内, 直 接 用 于 种 植 业 作 物 栽 培 的 农 业 设 施 3.2.3 种 植 业 附 属 设 施, 是 指 直 接 用 于 设 施 农 业 项 目 的 辅 助 生 产 的 设 施, 包 括 : 必 需 配 套 的 检 验 检 疫 监 测 植 物 疫 病 虫 害 防 控 办 公 等 设 施 用 地 ); 存 放 农 产 品 农 资 农 机 农 具 和 农 产 品 分 拣 包 装 等 初 加 工 必 要 的 场 所 用 地 ; 生 物 质 肥 料 生 产 场 地 ( 如 堆 肥 制 肥 沼 气 厌 氧 发 酵 制 肥 等 ) 符 合 农 村 道 路 规 定 的 道 路 等 用 地 3.2.4 规 模 化 粮 食 生 产 配 套 设 施, 是 指 从 事 规 模 化 粮 食 生 产 所 必 需 的 配 套 设 30

施 用 地 包 括 : 晾 晒 场 粮 食 烘 干 设 施 粮 食 和 农 资 临 时 存 放 场 所 大 型 农 机 具 临 时 存 放 场 所 等 用 地 3.2.5 种 植 业 的 生 产 设 施 附 属 设 施 和 配 套 设 施 的 用 地 标 准, 以 自 建 自 用 为 原 则, 以 项 目 为 单 位 进 行 核 算 3.3 用 地 标 准 3.3.1 北 京 市 规 模 化 粮 食 生 产 配 套 设 施 用 地 标 准 见 表 3.3.1 表 3.3.1 规 模 化 粮 食 生 产 配 套 设 施 用 地 标 准 单 位 : 亩 m 2 / 亩 种 类 和 规 模 配 套 设 施 粮 食 100 亩 3.33 注 :1 表 中 配 套 设 施 用 地 标 准 值 为 用 地 控 制 的 上 限 值 一 个 项 目 内, 配 套 设 施 用 地 规 模 原 则 上 控 制 在 0.5% 以 内,1000 亩 以 下 的 最 多 不 超 过 3 亩, 超 过 1000 亩 以 上 的 最 多 不 超 过 10 亩 2 生 产 面 积 在 100 亩 以 下 的 不 单 独 配 置 粮 食 生 产 配 套 设 施 用 地 3.3.2 北 京 市 工 厂 化 作 物 栽 培 的 附 属 设 施 用 地 标 准 见 表 3.3.2 表 3.3.2 工 厂 化 作 物 栽 培 的 附 属 设 施 用 地 标 准 单 位 :m 2 / 亩 种 类 和 规 模 附 属 设 施 工 厂 化 作 物 栽 培 20 注 :1 表 中 附 属 设 施 用 地 标 准 值 为 用 地 控 制 的 上 限 值 一 个 项 目 内, 附 属 设 施 用 地 规 模 控 制 在 项 目 用 地 规 模 5% 以 内, 面 积 最 高 不 超 过 10 亩 2 本 标 准 适 用 于 : 采 取 类 似 工 厂 的 生 产 方 法, 进 行 设 施 蔬 菜 设 施 花 卉 设 施 果 树 设 施 苗 木 以 及 其 它 设 施 经 济 作 物 栽 培 的 设 施 农 业 项 目 31

附 件 2 北 京 市 设 施 农 业 项 目 用 地 备 案 表 ( 备 案 编 号 : ) 单 位 : 平 方 米 项 目 名 称 申 请 人 ( 签 名 / 盖 章 ) 法 定 代 表 人 身 份 证 号 码 联 系 电 话 项 目 负 责 人 身 份 证 号 码 联 系 电 话 建 设 地 点 项 目 用 地 位 置 四 至 建 设 类 型 新 建 改 扩 建 翻 建 生 产 类 别 工 厂 化 作 物 栽 培 ; 规 模 化 畜 牧 养 殖 业 ; 水 产 养 殖 业 ; 规 模 化 粮 食 生 产 项 目 占 地 总 面 积 平 方 米 ( 其 中 : 耕 地 平 方 米 ) 土 地 使 用 年 限 项 目 建 设 周 期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生 产 设 施 的 土 地 利 用 情 况 总 面 积 农 用 地 小 计 耕 地 园 地 林 地 其 他 建 设 用 地 未 利 用 地 生 产 设 施 工 厂 化 作 物 栽 培 类 型 : 拟 建 设 施 情 况 附 属 设 施 畜 牧 养 殖 业 : 1. 品 种 : 猪 牛 羊 鸡 鸭 其 它 2. 规 模 : 年 存 栏 量 头 ( 只 ) 吨 水 产 养 殖 业 : 年 产 量 尾 ( 只 ) 吨 建 设 内 容 : 总 面 积 农 用 地 小 计 耕 地 园 地 林 地 其 他 建 设 用 地 未 利 用 地 建 设 内 容 : 配 套 设 施 总 面 积 占 用 基 本 农 田 的, 是 否 进 行 了 调 整 补 划 : 是 否 农 用 地 小 计 耕 地 园 地 林 地 其 他 建 设 用 地 未 利 用 地 其 中 基 本 农 田 32

建 设 地 点 是 否 存 在 不 允 许 设 施 农 业 建 设 的 高 压 电 线 输 油 管 线 等 : 是 否 是 否 附 有 项 目 用 地 复 垦 承 诺 书 : 是 否 其 他 需 要 说 明 的 事 项 乡 镇 政 府 意 见 负 责 人 ( 签 字 ): ( 单 位 盖 章 ) 年 月 日 以 上 由 申 请 备 案 的 乡 镇 政 府 填 写 区 县 农 业 ( 园 林 ) 主 管 部 门 意 见 区 县 国 土 分 局 意 见 负 责 人 ( 签 字 ): ( 单 位 盖 章 ) 年 月 日 负 责 人 ( 签 字 ): ( 单 位 盖 章 ) 年 月 日 本 表 一 式 三 份, 不 得 涂 改 区 县 农 业 或 园 林 主 管 部 门 国 土 分 局 乡 镇 政 府 各 存 一 份 33

附 件 3 北 京 市 设 施 农 业 项 目 用 地 复 垦 承 诺 书 项 目 名 称 用 地 单 位 ( 经 营 者 ) 负 责 人 项 目 位 置 ( 四 至 ) 项 目 用 地 总 面 积 ( 平 方 米 ) 住 址 联 系 电 话 其 中 占 用 耕 地 面 积 ( 平 方 米 ) 项 目 经 营 期 限 年 月 日 至 年 月 日 复 耕 时 间 年 月 日 用 地 单 位 本 单 位 承 诺 : 于 年 月 日 前, 按 照 本 项 目 用 地 协 议 约 定 和 国 家 相 关 规 定, 落 实 土 地 复 垦 责 任, 完 成 本 项 目 用 地 复 垦 工 作, 恢 复 原 状 对 项 目 所 占 用 的 耕 地 全 部 复 垦 为 耕 地 签 字 ( 盖 章 ): 年 月 日 乡 ( 镇 ) 政 府 我 乡 ( 镇 ) 政 府 承 诺 : 切 实 承 担 本 区 域 的 耕 地 保 护 责 任, 加 强 对 该 设 施 农 业 项 目 用 地 的 跟 踪 管 理, 确 保 项 目 单 位 在 约 定 时 间 内 完 成 复 垦 还 耕 任 务 建 设 单 位 拒 不 复 垦 的, 由 我 乡 ( 镇 ) 代 为 复 垦, 保 证 耕 地 数 量 不 减 少, 质 量 不 降 低 负 责 人 ( 签 字 ) ( 单 位 盖 章 ) 年 月 日 注 : 本 表 一 式 四 份, 区 县 国 土 分 局 农 业 或 园 林 主 管 部 门 乡 镇 政 府 和 用 地 单 位 各 存 一 份 34

附 件 4 北 京 市 设 施 农 业 项 目 用 地 备 案 结 果 统 计 表 填 报 单 位 ( 公 章 ): 年 月 日 单 位 : 平 方 米 序 号 用 地 单 位 项 目 名 称 用 地 位 置 设 施 农 业 类 别 项 目 用 地 总 面 积 生 产 设 施 用 地 面 积 附 属 设 施 用 地 面 积 配 套 设 施 用 地 面 积 其 中 占 用 其 中 基 本 耕 地 面 积 农 田 面 积 土 地 使 用 年 限 土 地 所 有 权 人 正 式 备 案 日 期 备 案 机 关 备 注 合 计 填 表 说 明 : 1 本 表 由 区 县 国 土 分 局 农 业 园 林 主 管 部 门 于 每 月 3 日 前, 将 上 月 备 案 的 设 施 农 业 项 目 用 地 以 宗 为 单 位 进 行 填 写 其 中 区 县 国 土 分 局 在 北 京 市 国 土 资 源 综 合 监 管 平 台 统 计 决 策 栏 进 行 填 报 ; 农 业 园 林 主 管 部 门 分 别 向 市 农 委 市 农 业 局 市 园 林 绿 化 局 报 送 2 项 目 用 地 总 面 积 生 产 设 施 用 地 面 积 附 属 设 施 用 地 面 积 配 套 设 施 用 地 面 积 按 照 项 目 用 地 最 终 备 案 的 内 容 填 写 35

北 京 市 海 淀 区 人 民 政 府 办 公 室 关 于 转 发 海 淀 区 红 十 字 应 急 救 护 培 训 三 年 行 动 计 划 (2015-2017 年 ) 的 通 知 海 政 办 发 2015 40 号 各 镇 政 府 街 道 ( 地 区 ) 办 事 处, 各 委 办 局, 区 属 各 单 位 : 经 区 政 府 研 究 同 意, 现 将 区 红 十 字 会 海 淀 区 红 十 字 应 急 救 护 培 训 三 年 行 动 计 划 (2015-2017 年 ) 转 发 给 你 们, 请 认 真 贯 彻 执 行 特 此 通 知 北 京 市 海 淀 区 人 民 政 府 办 公 室 2015 年 7 月 9 日 海 淀 区 红 十 字 应 急 救 护 培 训 三 年 行 动 计 划 (2015-2017 年 ) 区 红 十 字 会 为 进 一 步 开 展 群 众 性 应 急 救 护 培 训, 增 强 群 众 防 灾 减 灾 意 识, 提 高 科 学 识 险 合 理 避 险 自 救 互 救 能 力, 保 护 人 的 生 命 和 健 康, 完 善 城 市 应 急 体 系, 构 建 平 安 和 谐 海 淀, 特 制 定 以 下 计 划 一 目 的 意 义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红 十 字 会 法 赋 予 中 国 红 十 字 组 织 普 及 卫 生 救 护 和 防 病 知 识, 进 行 初 级 卫 生 救 护 培 训, 组 织 群 众 参 加 现 场 救 护 的 职 责 群 众 性 现 场 救 护 是 院 前 急 救 的 重 要 组 成 部 分 在 伤 害 事 故 危 重 急 症 发 生 后 的 几 分 钟 十 几 分 钟 内, 36

在 专 业 医 护 人 员 和 救 护 车 到 来 之 前, 现 场 人 员 对 伤 病 员 正 确 及 时 的 救 护 行 为 可 以 挽 救 生 命 减 少 伤 残 此 外, 面 对 环 境 灾 难 交 通 事 故 气 候 灾 害 及 突 发 事 件 时, 掌 握 避 险 逃 生 技 能 也 是 自 救 互 救 的 需 要 在 发 达 国 家 和 地 区, 心 肺 复 苏 等 初 步 急 救 技 能 已 经 普 及, 而 我 国 包 括 我 区 城 乡 居 民 的 现 场 急 救 意 识 和 技 能 还 相 当 缺 乏 红 十 字 应 急 救 护 培 训 的 目 的 就 是 要 宣 传 传 播 自 救 互 救 知 识, 提 高 大 众 防 灾 避 险 意 识, 让 更 多 群 众 了 解 应 急 救 护 新 概 念, 掌 握 心 肺 复 苏 创 伤 救 护 知 识 与 技 能, 以 便 在 突 发 事 件 发 生 时, 切 实 有 效 地 进 行 紧 急 避 险 与 自 救 互 救, 最 大 限 度 地 保 护 自 己 救 助 他 人 二 指 导 思 想 依 据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红 十 字 会 法 等 法 律 法 规, 落 实 海 淀 区 政 府 关 于 促 进 我 区 红 十 字 事 业 发 展 的 意 见 ( 海 政 发 2014 24 号 ), 履 行 红 十 字 会 的 职 责 任 务, 巩 固 群 众 性 应 急 救 护 培 训 机 制 和 成 果, 不 断 扩 大 初 级 急 救 员 队 伍, 提 高 群 众 应 对 突 发 事 件 的 处 置 能 力 和 自 救 互 救 技 能 三 基 本 原 则 ( 一 ) 坚 持 公 益 性 原 则 红 十 字 应 急 救 护 培 训 突 出 公 益 性, 体 现 人 道 博 爱 奉 献 的 红 十 字 精 神 和 理 念, 关 注 人 的 健 康 和 生 命 安 全, 协 同 推 进 区 域 防 灾 应 急 规 划 落 实, 促 进 社 会 文 明 和 谐 ( 二 ) 坚 持 群 众 性 原 则 红 十 字 应 急 救 护 培 训 将 最 大 限 度 地 面 向 群 众, 使 辖 区 居 民 了 解 和 掌 握 现 场 初 级 救 护 灾 害 预 防 逃 生 避 险 常 见 急 症 救 护 等 知 识 和 技 能, 夯 实 防 灾 应 急 的 群 众 基 础 ( 三 ) 坚 持 实 用 性 原 则 与 海 淀 区 应 急 体 系 建 设 相 结 合, 与 学 校 素 质 教 育 生 命 教 育 相 结 合, 与 企 业 安 全 生 产 安 全 教 育 相 结 合, 与 社 区 健 康 教 育 居 家 生 活 相 结 合, 向 广 大 群 众 传 授 基 本 简 单 易 学 实 用 的 知 识 和 技 能, 力 求 在 关 键 时 刻 能 够 发 挥 作 用 ( 四 ) 坚 持 统 一 性 原 则 按 照 北 京 市 红 十 字 会 统 一 教 学 大 纲 统 一 技 术 标 准 统 一 考 核 标 准 统 一 发 证 管 理 的 要 求, 规 范 教 学 管 理, 强 化 监 督 指 导, 普 及 宣 传 科 学 有 效 的 应 急 救 护 知 识 技 能 四 工 作 目 标 根 据 辖 区 人 群 特 点 和 对 应 急 救 护 知 识 的 需 求 程 度, 采 取 宣 传 普 及 公 开 课 培 训 和 取 证 培 训 三 种 方 式, 利 用 三 年 时 间, 宣 传 普 及 应 急 救 护 知 识 约 30 万 人, 公 开 课 培 训 约 8 万 人, 取 证 培 训 约 4 万 人, 有 效 提 高 群 众 应 急 反 应 和 自 救 互 救 能 力, 为 平 安 海 淀 建 设 发 挥 积 极 作 用 37

五 主 要 任 务 及 进 度 安 排 ( 一 ) 应 急 救 护 培 训 进 学 校 将 救 护 知 识 纳 入 辖 区 大 中 小 学 平 安 校 园 建 设 计 划, 与 学 生 素 质 教 育 青 少 年 健 康 教 育 相 结 合, 提 高 师 生 应 对 突 发 事 件 自 救 互 救 的 能 力 主 责 部 门 : 区 红 十 字 会 区 教 委 ( 教 工 委 ) 实 施 主 体 : 辖 区 内 大 学 中 小 学 进 度 安 排 :2015 年 -2017 年, 每 年 在 大 学 举 办 公 开 课 培 训 班 15 场, 培 训 3000 人 ; 举 办 取 证 班 50 场, 培 训 4000 人 在 中 学 举 办 公 开 课 培 训 班 50 场, 培 训 15000 人 ; 举 办 取 证 班 35 场, 培 训 8000 人 ( 二 ) 应 急 救 护 培 训 进 社 区 将 救 护 知 识 培 训 作 为 联 系 服 务 群 众 的 具 体 措 施, 纳 入 社 区 网 格 化 服 务 范 畴 和 健 康 教 育 工 作 内 容, 在 社 区 居 民 中 广 泛 普 及 应 急 救 护 知 识, 夯 实 防 灾 应 急 的 群 众 基 础 主 责 部 门 : 区 红 十 字 会 区 卫 计 委 ( 卫 生 工 委 ) 各 街 道 办 事 处 实 施 主 体 : 辖 区 各 社 区 居 委 会 社 区 卫 生 服 务 中 心 进 度 安 排 :2015 年 -2017 年, 每 年 在 街 道 社 区 向 10 万 人 进 行 宣 传 普 及, 举 办 公 开 课 培 训 班 80 场, 培 训 5000 人 ; 举 办 取 证 班 20 场, 培 训 800 人 ( 三 ) 应 急 救 护 培 训 进 机 关 将 应 急 救 护 知 识 纳 入 机 关 公 务 人 员 学 习 计 划, 促 进 公 务 人 员 应 急 救 护 知 识 的 普 及, 体 现 对 公 务 人 员 的 人 文 关 怀 主 责 部 门 : 区 红 十 字 会 区 直 机 关 工 委 区 应 急 办 实 施 主 体 : 各 部 委 办 局 机 关 及 相 关 单 位 进 度 安 排 :2015 年 -2017 年, 每 年 举 办 公 开 课 培 训 班 10 场, 培 训 500 人 ; 举 办 取 证 班 10 场, 培 训 200 人 ( 四 ) 应 急 救 护 培 训 进 农 村 面 向 农 村 居 民 开 展 应 急 救 护 知 识 下 乡 活 动, 宣 传 普 及 红 十 字 公 益 知 识, 传 授 自 救 互 救 知 识 技 能, 提 高 农 村 居 民 的 健 康 水 平 和 应 急 意 识 主 责 部 门 : 区 红 十 字 会 各 镇 政 府 实 施 主 体 : 各 村 委 会 进 度 安 排 :2015 年 -2017 年, 每 年 向 1 万 人 进 行 宣 传 普 及, 举 办 公 开 课 培 训 班 20 场, 培 训 2000 人 ; 举 办 取 证 班 10 场, 培 训 300 人 ( 五 ) 应 急 救 护 培 训 进 企 业 体 现 职 业 保 护, 加 强 行 业 应 急 救 护 培 训, 特 别 是 面 对 交 通 旅 游 建 筑 电 力 38

等 高 危 行 业 和 服 务 行 业 的 重 点 人 群, 增 强 从 业 人 员 的 自 救 互 救 能 力 主 责 部 门 : 区 红 十 字 会 区 国 资 委 工 商 联 实 施 主 体 : 各 驻 区 企 业 进 度 安 排 :2015 年 -2017 年, 每 年 在 企 业 举 办 公 开 课 培 训 班 20 场, 培 训 2000 人 ; 举 办 取 证 班 20 场, 培 训 1000 人 六 保 障 措 施 ( 一 ) 强 化 政 府 主 导, 加 强 部 门 配 合 发 挥 政 府 主 导 作 用, 区 财 政 保 障 红 十 字 应 急 救 护 培 训 经 费 区 教 育 卫 生 等 相 关 部 门 和 单 位 要 发 挥 行 业 管 理 优 势, 促 进 应 急 救 护 知 识 的 普 及 区 应 急 管 理 部 门 要 将 红 十 字 应 急 救 护 培 训 纳 入 应 急 总 体 规 划 和 系 统 管 理, 做 好 相 关 协 调 工 作 各 街 镇 要 将 应 急 救 护 知 识 培 训 工 作 纳 入 社 区 网 格 化 管 理 和 平 安 社 区 建 设 范 畴, 制 定 计 划, 有 序 推 进 应 急 救 护 知 识 的 普 及 ( 二 ) 加 大 宣 传 力 度, 动 员 群 众 参 与 区 红 十 字 会 要 利 用 电 视 互 联 网 报 刊 等 传 统 媒 体 和 新 媒 体, 大 力 宣 传 红 十 字 应 急 救 护 培 训 的 意 义 自 救 互 救 知 识 成 功 施 救 的 典 型 案 例 等 利 用 世 界 红 十 字 日 防 灾 减 灾 日 世 界 急 救 日 等 纪 念 日, 与 区 应 急 卫 生 民 防 消 防 等 部 门 联 合 开 展 宣 传 活 动, 在 城 乡 社 区 企 业 学 校 机 关 广 泛 动 员, 号 召 群 众 参 与 应 急 救 护 知 识 技 能 的 学 习 ( 三 ) 整 合 利 用 资 源, 改 善 培 训 模 式 借 助 北 京 市 红 十 字 会 师 资 注 册 管 理 平 台, 建 立 区 红 十 字 会 师 资 队 伍 加 强 质 量 控 制, 提 高 授 课 能 力, 形 成 稳 定 的 高 素 质 师 资 队 伍 创 新 培 训 模 式, 探 索 以 政 府 购 买 服 务 的 方 式, 与 有 资 质 的 教 育 培 训 机 构 合 作, 形 成 对 培 训 人 力 资 源 的 有 效 补 充 通 过 基 层 红 十 字 会 组 织 体 系 社 区 卫 生 服 务 体 系 等 现 有 资 源, 积 极 开 展 面 向 社 区 学 校 机 关 的 公 益 性 培 训, 增 强 红 十 字 工 作 在 群 众 中 的 认 知 度 和 影 响 力, 逐 步 建 立 完 善 以 人 为 本 全 面 覆 盖 资 源 共 享 群 众 欢 迎 的 红 十 字 应 急 救 护 培 训 工 作 机 制 ( 四 ) 督 导 激 励 结 合, 确 保 培 训 效 果 结 合 政 府 为 民 办 实 事 项 目 的 开 展, 采 取 不 同 形 式, 加 强 对 应 急 救 护 培 训 工 作 的 督 导, 积 极 推 进 培 训 工 作 高 效 开 展 对 有 突 出 贡 献 的 工 作 人 员 救 护 师 资 合 作 单 位 进 行 表 彰, 促 进 应 急 救 护 培 训 工 作 的 协 调 有 序 可 持 续 发 展 组 织 开 展 群 众 性 的 应 急 救 护 知 识 技 能 比 赛 活 动, 吸 引 更 多 群 众 自 觉 接 受 红 十 字 应 急 救 护 培 训 39

北 京 市 海 淀 区 人 民 政 府 办 公 室 关 于 转 发 海 淀 区 无 证 无 照 经 营 行 为 整 治 及 2015 年 度 工 作 方 案 的 通 知 海 政 办 发 2015 41 号 各 镇 政 府 街 道 ( 地 区 ) 办 事 处, 各 委 办 局, 区 属 各 单 位 : 经 区 政 府 研 究 同 意, 现 将 工 商 分 局 海 淀 区 无 证 无 照 经 营 行 为 整 治 及 2015 年 度 工 作 方 案 转 发 给 你 们, 请 认 真 贯 彻 执 行 特 此 通 知 北 京 市 海 淀 区 人 民 政 府 办 公 室 2015 年 7 月 14 日 海 淀 区 无 证 无 照 经 营 行 为 整 治 及 2015 年 度 工 作 方 案 工 商 分 局 为 深 入 贯 彻 落 实 京 津 冀 协 同 发 展 规 划 纲 要 精 神 和 市 委 市 政 府 部 署 要 求, 疏 解 非 首 都 功 能, 调 控 人 口 规 模, 破 解 城 市 病 难 题, 结 合 2015 年 区 委 区 政 府 重 点 分 解 任 务, 把 无 证 无 照 经 营 行 为 整 治 工 作 纳 入 社 会 综 合 治 理 范 畴, 充 分 发 挥 综 合 治 理 机 制 优 势, 加 强 协 调 配 合, 创 新 治 理 模 式, 有 效 消 除 风 险 隐 患, 构 建 良 好 的 市 场 环 境 和 经 营 秩 序, 维 护 区 域 公 共 安 全 生 产 安 全 和 消 费 安 全, 推 动 区 域 经 济 社 会 持 续 健 康 发 展, 特 制 订 本 方 案 40

一 工 作 背 景 和 工 作 目 标 无 证 无 照 经 营 成 因 复 杂, 是 严 重 扰 乱 市 场 经 营 秩 序 的 违 法 行 为, 也 是 城 市 管 理 的 痼 疾 顽 症 随 着 城 市 化 进 程 的 加 快, 各 类 违 法 建 设 造 成 无 证 无 照 经 营 大 量 滋 生 聚 集, 严 重 影 响 了 区 域 环 境 秩 序, 不 符 合 我 区 的 功 能 定 位, 成 为 损 害 人 民 群 众 利 益 影 响 公 共 安 全 危 及 社 会 和 谐 稳 定 与 经 济 持 续 健 康 发 展 的 突 出 隐 患 和 社 会 问 题 对 无 证 无 照 经 营 行 为 的 整 治, 要 以 构 建 良 好 市 场 经 营 秩 序 净 化 群 众 生 活 环 境 打 造 宜 居 海 淀 为 整 体 目 标 ; 坚 持 标 本 兼 治 突 出 重 点 的 原 则 ; 深 化 政 府 主 导 属 地 统 筹 部 门 联 动 综 合 治 理 的 工 作 格 局 ; 落 实 网 格 化 工 作 手 段, 严 格 压 减 无 证 无 照 经 营 存 量 ; 进 一 步 巩 固 全 国 文 明 城 区 创 建 成 果, 建 立 健 全 无 证 无 照 经 营 行 为 治 理 的 常 态 长 效 管 理 机 制 到 2015 年 底, 实 现 我 区 无 证 无 照 违 法 经 营 销 账 率 达 到 50% 以 上, 疏 解 相 关 人 口 约 7000 人 二 工 作 安 排 ( 一 ) 完 善 组 织 领 导 体 系 区 无 证 无 照 经 营 行 为 治 理 工 作 组 ( 以 下 简 称 区 工 作 组 ) 由 徐 永 全 副 区 长 王 际 祥 副 区 长 任 组 长, 工 商 食 药 城 管 部 门 主 要 领 导 任 副 组 长, 区 工 作 组 办 公 室 设 在 工 商 分 局 企 监 科, 成 员 单 位 包 括 各 镇 政 府 街 道 办 事 处 相 关 委 办 局 和 各 有 关 单 位 各 属 地 街 镇 参 照 区 级 工 作 机 构, 成 立 专 项 工 作 小 组, 统 筹 协 调 各 成 员 单 位 对 辖 区 无 证 无 照 经 营 行 为 的 治 理 工 作 各 工 作 小 组 要 制 定 完 善 的 工 作 方 案 及 组 织 机 构 设 置, 摸 排 建 立 辖 区 无 证 无 照 经 营 台 账, 并 报 区 工 作 组 办 公 室 备 案, 同 时 建 立 严 格 的 动 态 挂 销 账 机 制 ( 二 ) 坚 持 政 府 统 筹 的 联 席 会 议 制 度 区 工 作 组 及 各 街 镇 工 作 小 组 联 席 会 议 定 期 或 适 时 召 开, 及 时 通 报 工 作 情 况, 研 究 制 定 治 理 措 施, 协 调 解 决 重 大 疑 难 问 题 ( 三 ) 强 化 街 镇 综 合 执 法 平 台 及 工 作 机 制 强 化 1( 街 镇 统 筹 )+N( 各 部 门 网 格 力 量 ) 联 合 执 法 由 属 地 街 镇 主 导 工 商 部 门 牵 头, 所 有 成 员 单 位 共 同 参 与, 建 立 固 定 的 综 合 执 法 队 伍 统 筹 安 排 力 量, 辅 以 各 类 协 管 人 员, 实 施 专 项 整 治 工 作 形 成 执 法 检 查 全 员 到 位 主 责 部 门 执 法 其 他 单 位 协 同 共 同 完 成 整 治 任 务 的 综 合 治 理 局 面 ( 四 ) 深 化 领 导 包 片 责 任 制 进 一 步 强 化 落 实 街 镇 和 各 职 能 部 门 领 导 包 片 责 任 制, 充 分 发 挥 包 片 领 导 干 部 的 统 筹 协 调 指 导 联 络 督 查 推 进 作 用 各 街 镇 领 导 班 子 成 员 每 人 包 片 负 责 一 个 或 几 个 社 区 ( 村 ), 负 责 包 片 区 域 内 的 无 证 无 照 经 营 行 为 专 项 整 治 工 作 的 组 织 协 调, 各 41

有 关 部 门 领 导 班 子 成 员 对 接 街 镇 和 片 区, 负 责 相 关 工 作 指 导 和 问 题 协 调 ( 五 ) 继 续 实 施 分 类 治 理 对 无 证 无 照 经 营 行 为 实 行 分 类 治 理, 根 据 不 同 主 体 特 点 不 同 违 法 情 节 进 行 有 针 对 性 的 整 治 工 作 做 到 分 清 主 体 分 类 治 理 分 批 提 升 1. 对 于 危 害 群 众 健 康 存 在 重 大 安 全 隐 患 威 胁 公 共 安 全 破 坏 环 境 资 源 群 众 反 映 强 烈 以 及 位 于 市 区 两 级 挂 账 重 点 地 区 和 重 点 大 街 的 无 证 无 照 经 营 行 为, 坚 决 予 以 查 处 取 缔 2. 对 短 期 内 取 缔 确 实 存 在 难 度 的 无 证 无 照 经 营 行 为, 一 方 面 加 大 执 法 频 次, 以 高 压 态 势 遏 制 其 违 法 行 为 ; 另 一 方 面 将 其 纳 入 重 点 防 控 范 畴 死 看 死 守, 确 保 在 一 定 时 间 内 关 闭 停 业 将 其 经 营 风 险 降 至 可 控 范 围 内, 杜 绝 新 生 无 证 无 照 经 营 行 为 3. 结 合 排 查 出 的 无 证 无 照 经 营 房 产 归 属 信 息 开 展 工 作 优 先 开 展 对 区 街 镇 或 关 联 部 门 房 产 的 排 查, 经 确 认 属 于 区 街 镇 或 关 联 部 门 的 房 产 一 律 作 为 规 范 重 点, 由 相 关 管 理 部 门 进 行 规 范 对 于 个 人 房 产, 由 属 地 街 镇 依 法 统 一 组 织 对 房 主 进 行 劝 诫, 要 求 其 停 止 为 无 证 无 照 经 营 行 为 提 供 场 所, 对 屡 劝 不 改 的 房 主, 依 法 从 严 予 以 处 罚 ( 六 ) 继 续 对 为 无 证 无 照 经 营 提 供 场 所 的 产 权 单 位 开 展 集 中 整 治 部 门 配 合, 形 成 合 力, 启 动 三 步 走 的 联 动 模 式, 确 保 整 治 工 作 稳 步 开 展 并 取 得 成 效 第 一 步, 各 部 门 依 法 开 展 无 证 无 照 经 营 行 为 治 理 工 作 由 各 专 项 许 可 部 门 依 据 部 门 职 责 对 日 常 检 查 和 综 合 治 理 中 发 现 的 无 证 无 照 经 营 行 为 进 行 立 案 查 处 根 据 上 级 督 导 执 法 检 查 群 众 举 报 等 情 况, 及 时 汇 总 更 新 无 证 无 照 经 营 台 账, 做 好 挂 销 账 记 录 第 二 步, 工 商 部 门 依 法 对 为 无 证 无 照 经 营 提 供 场 所 的 产 权 单 位 进 行 查 处 各 专 项 许 可 部 门 将 立 案 办 结 的 无 证 经 营 案 卷 证 据 材 料 移 转 至 工 商 部 门 工 商 部 门 根 据 移 转 的 证 据 材 料, 依 法 对 为 无 证 无 照 经 营 提 供 场 所 的 产 权 单 位 进 行 查 处 第 三 步, 税 收 征 管 部 门 依 法 查 处 为 无 证 无 照 经 营 提 供 场 所 的 产 权 单 位 违 反 税 收 法 律 法 规 的 行 为 工 商 部 门 将 立 案 查 处 的 为 无 证 无 照 经 营 提 供 场 所 的 产 权 单 位 案 卷 证 据 材 料 移 转 至 税 收 征 管 部 门, 为 税 收 稽 查 提 供 依 据 税 收 征 管 部 门 根 据 移 转 的 证 据 材 料 依 法 查 处 违 反 税 收 法 律 法 规 的 行 为 对 产 权 单 位 的 整 治 工 作 要 优 先 从 区 属 各 单 位 的 房 产 入 手, 对 拒 不 配 合 规 范 整 改 无 故 拖 延 工 作 进 度 的 产 权 单 位, 要 依 据 法 律 严 厉 查 处 2015 年 内 要 基 本 完 成 对 区 街 镇 或 关 联 部 门 为 无 证 无 照 经 营 提 供 房 产 的 清 退 工 作 4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