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 标 文 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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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才 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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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招 标 文 件 项 目 名 称 : 延 庆 县 废 弃 矿 山 生 态 环 境 治 理 子 项 目 ( 永 宁 镇 废 弃 石 灰 石 矿 治 理 区 ) 招 标 编 号 : 2015BGC-036GP 采 购 人 名 称 : 北 京 市 国 土 资 源 局 延 庆 分 局 采 购 代 理 机 构 : 北 京 国 金 管 理 咨 询 有 限 公 司 二 一 五 年 十 一 月
2 目 录 第 一 章 投 标 须 知 及 投 标 须 知 前 附 表... 5 第 二 章 合 同 条 款 第 三 章 技 术 要 求 及 工 程 建 设 标 准 第 四 章 图 纸 第 五 章 工 程 量 清 单 第 六 章 投 标 文 件 投 标 函 部 分 格 式 第 七 章 投 标 文 件 商 务 部 分 格 式 第 八 章 投 标 文 件 经 济 部 分 格 式 第 九 章 投 标 文 件 技 术 部 分 格 式 第 十 章 评 标 标 准 与 方 法
3 招 标 公 告 招 标 编 号 :2015BGC-036GP 日 期 :2015 年 11 月 10 日 北 京 国 金 管 理 咨 询 有 限 公 司 受 北 京 市 国 土 资 源 局 延 庆 分 局 的 委 托, 就 其 利 用 财 政 资 金 的 北 京 市 延 庆 县 废 弃 矿 山 生 态 环 境 治 理 子 项 目 ( 永 宁 镇 废 弃 石 灰 石 矿 治 理 区 ) 进 行 国 内 公 开 招 标 现 邀 请 符 合 条 件 的 潜 在 投 标 人 参 加 投 标 1. 项 目 名 称 : 延 庆 县 废 弃 矿 山 生 态 环 境 治 理 子 项 目 ( 永 宁 镇 废 弃 石 灰 石 矿 治 理 区 ) 2. 采 购 内 容 : 修 复 生 态 环 境, 清 洁 空 气 3. 采 购 用 途 及 简 要 技 术 要 求 : 3.1 采 购 用 途 : 修 复 生 态 环 境, 清 洁 空 气 3.2 简 要 技 术 要 求 : 依 据 现 行 国 家 或 行 业 技 术 标 准 规 程 规 范, 详 见 招 标 文 件 第 三 章 4. 采 购 数 量 : 1 项 5. 采 购 预 算 及 资 金 落 实 情 况 : (1) 采 购 预 算 ( 工 程 预 算 ) 万 元 (2) 资 金 落 实 情 况 : 财 政 拨 款, 资 金 已 落 实 6. 投 标 人 资 格 要 求 ( 须 同 时 满 足 ): 6.1 应 符 合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政 府 采 购 法 第 二 十 二 条 的 规 定 (1) 具 有 独 立 承 担 民 事 责 任 的 能 力 ; (2) 有 良 好 的 商 业 信 誉 和 健 全 的 财 务 会 计 制 度 ; (3) 具 有 履 行 合 同 所 必 须 的 设 备 和 专 业 技 术 能 力 ; (4) 有 依 法 缴 纳 税 收 和 社 会 保 障 资 金 的 良 好 记 录 ; (5) 参 加 政 府 采 购 活 动 近 三 年 内, 在 经 营 活 动 中 没 有 重 大 违 法 记 录 ; (6) 法 律 行 政 法 规 规 定 的 其 他 条 件 6.2 对 投 标 人 的 专 业 资 格 要 求 (1) 须 具 备 有 效 的 国 土 资 源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颁 发 的 地 质 灾 害 治 理 工 程 施 工 丙 级 及 以 上 级 资 质, 且 经 营 范 围 包 含 园 林 绿 化 工 程 内 容 (2) 无 在 处 罚 期 内 的 不 良 行 为 记 录 ; (3) 具 有 有 效 的 安 全 生 产 许 可 证 2
4 6.3 项 目 经 理 资 质 : (1) 本 项 目 经 理 必 须 具 备 有 效 的 建 筑 工 程 或 市 政 工 程 专 业 贰 级 及 以 上 资 质 的 建 造 师 ; (2) 具 备 有 效 的 B 类 安 全 生 产 考 核 合 格 证 书 ; (3) 具 备 水 文 工 程 地 质 岩 土 工 程 园 林 绿 化 等 相 关 专 业 中 级 及 以 上 技 术 职 称 6.4 投 标 人 必 须 向 招 标 机 构 购 买 招 标 文 件 并 登 记 在 案 ; 6.5 本 次 招 标 不 接 受 联 合 体 投 标 7. 投 标 人 报 名 方 式 : 潜 在 投 标 人 请 携 带 营 业 执 照 原 件 及 加 盖 单 位 公 章 的 复 印 件 组 织 机 构 代 码 证 原 件 及 加 盖 单 位 公 章 的 复 印 件 资 质 证 书 原 件 及 加 盖 公 章 的 复 印 件 法 人 授 权 书 或 单 位 介 绍 信 原 件 被 授 权 人 身 份 证 原 件 及 复 印 件 至 北 京 市 丰 台 区 万 丰 路 316 号 万 开 中 心 B 座 6 层 629 室 购 买 招 标 文 件, 原 件 审 核 后 当 场 退 还, 若 潜 在 投 标 人 未 提 供 有 效 的 以 上 材 料, 采 购 代 理 机 构 将 有 权 拒 绝 向 其 出 售 招 标 文 件 8. 现 场 踏 勘 : 即 日 起 至 投 标 截 止 时 间 止, 投 标 人 在 征 得 采 购 人 同 意 后, 可 自 行 踏 勘 9. 招 标 文 件 售 价 : 人 民 币 200 元, 招 标 文 件 售 后 不 退 10. 购 买 招 标 文 件 时 间 :2015 年 11 月 10 日 至 2015 年 11 月 16 日, 每 天 上 午 9:00 至 12:00 下 午 13:30 至 17:30( 北 京 时 间 节 假 日 除 外 ), 联 系 人 : 邢 大 伟 11. 购 买 招 标 文 件 地 点 : 北 京 市 丰 台 区 万 丰 路 316 号 万 开 中 心 B 座 6 层 629 室 12. 投 标 截 止 时 间 及 开 标 时 间 :2015 年 11 月 30 日 上 午 9 时 30 分 ( 北 京 时 间 ), 投 标 文 件 请 于 开 标 当 日 投 标 截 止 时 间 前 递 交 至 开 标 地 点 13. 开 标 地 点 : 北 京 市 丰 台 区 万 丰 路 316 号 万 开 中 心 B 座 6 层 627 室 ( 第 一 会 议 室 ), 届 时 请 投 标 人 代 表 出 席 开 标 仪 式 14. 本 项 目 的 招 标 公 告 同 时 在 北 京 市 政 府 采 购 网 ( 和 中 国 政 府 采 购 网 ( 上 发 布 采 购 人 名 称 : 北 京 市 国 土 资 源 局 延 庆 分 局 地 址 : 北 京 市 延 庆 县 延 庆 镇 香 苑 街 6 号 采 购 人 联 系 人 : 赵 艳 丽 采 购 人 联 系 方 式 :
5 采 购 代 理 机 构 名 称 : 北 京 国 金 管 理 咨 询 有 限 公 司 地 址 : 北 京 市 丰 台 区 万 丰 路 316 号 万 开 中 心 B 座 6 层 邮 编 : 联 系 人 : 邢 大 伟 电 话 : 传 真 : 邮 箱 : [email protected] 开 户 银 行 及 帐 号 如 下 : 户 名 : 北 京 国 金 管 理 咨 询 有 限 公 司 开 户 银 行 : 民 生 银 行 万 丰 路 支 行 帐 号 :
6 第 一 章 投 标 须 知 及 投 标 须 知 前 附 表 5
7 一 投 标 须 知 前 附 表 项 号 条 款 号 内 容 说 明 与 要 求 工 程 名 称 北 京 市 延 庆 县 废 弃 矿 山 生 态 环 境 治 理 子 项 目 ( 永 宁 镇 废 弃 石 灰 石 矿 治 理 区 ) 建 设 地 点 北 京 市 延 庆 县 永 宁 镇 规 模 治 理 区 总 面 积 为 11 公 顷 承 包 方 式 施 工 总 承 包 质 量 标 准 合 格 招 标 内 容 及 招 标 范 围 永 宁 镇 废 弃 石 灰 石 矿 区 域 内 的 地 形 整 治 工 程 绿 化 工 程 及 后 期 养 护 工 期 要 求 总 工 期 计 划 为 :8 个 月 ; ( 具 体 开 工 时 间 以 招 标 人 要 求 为 准 ) 资 金 来 源 财 政 资 金, 资 金 已 落 实 投 标 人 必 须 同 时 满 足 以 下 条 件 : 1 应 符 合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政 府 采 购 法 第 二 十 二 条 的 规 定 (1) 具 有 独 立 承 担 民 事 责 任 的 能 力 ; (2) 有 良 好 的 商 业 信 誉 和 健 全 的 财 务 会 计 制 度 ; (3) 具 有 履 行 合 同 所 必 须 的 设 备 和 专 业 技 术 能 力 ; (4) 有 依 法 缴 纳 税 收 和 社 会 保 障 资 金 的 良 好 记 录 ; 投 标 人 资 质 等 级 要 求 (5) 参 加 政 府 采 购 活 动 近 三 年 内, 在 经 营 活 动 中 没 有 重 大 违 法 记 录 ; (6) 法 律 行 政 法 规 规 定 的 其 他 条 件 2 对 投 标 人 的 专 业 资 格 要 求 (1) 须 具 备 有 效 的 国 土 资 源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颁 发 的 地 质 灾 害 治 理 工 程 施 工 丙 级 及 以 上 级 资 质, 且 经 营 范 围 包 含 园 林 绿 化 工 程 内 容 (2) 无 在 处 罚 期 内 的 不 良 行 为 记 录 ; (3) 具 有 有 效 的 安 全 生 产 许 可 证 3 项 目 经 理 资 质 : 6
8 项 号 条 款 号 内 容 说 明 与 要 求 (1) 本 项 目 经 理 必 须 具 备 有 效 的 建 筑 工 程 或 市 政 工 程 专 业 贰 级 及 以 上 资 质 的 建 造 师 ; (2) 具 备 有 效 的 B 类 安 全 生 产 考 核 合 格 证 书 ; (3) 具 备 水 文 工 程 地 质 岩 土 工 程 园 林 绿 化 等 相 关 专 业 中 级 及 以 上 技 术 职 称 4 投 标 人 必 须 向 招 标 机 构 购 买 招 标 文 件 并 登 记 在 案 ; 5 本 次 招 标 不 接 受 联 合 体 投 标 资 格 审 查 方 式 资 格 后 审 现 场 踏 勘 由 投 标 人 自 行 前 往, 但 须 事 前 征 得 采 购 人 同 意 投 标 人 疑 问 及 澄 清 投 标 人 递 交 书 面 澄 清 问 题 截 止 时 间 :2015 年 11 月 12 日 16 时 前, 投 标 人 的 澄 清 问 题 须 传 真 至 工 程 计 价 方 式 及 合 同 形 式 工 程 量 清 单 计 价 固 定 总 价 合 同 投 标 有 效 期 自 开 标 之 日 起 90 日 历 天 投 标 保 证 金 金 额 : 人 民 币 3 万 元 人 民 币 投 标 保 证 金 形 式 : 电 汇 投 标 担 保 函 支 票 投 标 保 证 金 投 标 保 证 金 须 在 投 标 截 止 时 间 前 单 独 提 交 采 购 代 理 机 构, 其 单 据 上 须 注 明 投 标 保 证 金 字 样, 投 标 保 证 金 有 效 期 与 投 标 有 效 期 一 致 投 标 保 证 金 单 据 须 在 投 标 文 件 递 交 时 单 独 密 封 提 交 投 标 人 的 替 代 方 案 不 适 用 投 标 文 件 份 数 1 份 正 本,4 份 副 本,1 份 电 子 光 盘 ( 电 子 光 盘 必 须 包 含 投 标 文 件 的 全 部 内 容 ) 投 标 文 件 须 于 开 标 当 日 递 交 至 开 标 地 点 ; 投 标 文 件 的 提 交 投 标 文 件 提 交 截 止 时 间 :2015 年 11 月 30 日 9 时 30 分 ( 北 京 时 间 ) 开 标 时 间 : 同 投 标 文 件 提 交 截 止 时 间 地 点 : 北 京 市 丰 台 区 万 丰 路 316 号 万 开 中 心 B 座 6 层 627 室 7
9 项 号 条 款 号 内 容 说 明 与 要 求 ( 第 一 会 议 室 ) 评 标 方 法 及 标 准 综 合 评 分 法 履 约 担 保 金 额 合 同 价 款 的 10% 履 约 保 证 金 形 式 : 履 约 担 保 函 支 票 电 汇 图 纸 本 项 目 不 提 供 图 纸 22 最 高 投 标 限 价 本 项 目 最 高 投 标 限 价 即 采 购 预 算 ( 工 程 预 算 ) 万 元 招 标 代 理 服 务 费 参 照 国 家 计 委 计 价 格 [2002]1980 号 文 标 准 23 招 标 代 理 服 务 费 和 发 改 办 价 格 [2003]857 号 规 定 的 收 费 标 准 由 采 购 人 支 付, 不 计 入 投 标 总 价 中 8
10 二 投 标 须 知 ( 一 ) 总 则 1 工 程 说 明 1.1 本 招 标 工 程 项 目 说 明 详 见 本 须 知 前 附 表 第 1 项 ~ 第 4 项 ; 1.2 本 招 标 工 程 项 目 按 照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政 府 采 购 法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政 府 采 购 法 实 施 条 例 等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和 规 章, 通 过 公 开 招 标 方 式 选 定 承 包 人 1.3 工 程 概 述 详 见 本 招 标 文 件 第 三 章 2 招 标 范 围 及 工 期 2.1 本 工 程 项 目 的 招 标 范 围 见 本 须 知 前 附 表 第 5 项 2.2 本 招 标 工 程 项 目 的 工 期 要 求 见 本 须 知 前 附 表 第 6 项 3 资 金 来 源 3.1 本 招 标 工 程 项 目 资 金 来 源 详 见 投 标 须 知 前 附 表 第 7 项 4 合 格 的 投 标 人 4.1 投 标 人 资 质 等 级 要 求 详 见 本 须 知 前 附 表 第 8 项 4.2 本 招 标 工 程 项 目 通 过 本 须 知 前 附 表 第 9 项 所 述 的 资 格 审 查 方 式 确 定 合 格 投 标 人 4.3 为 本 项 目 提 供 整 体 设 计 规 范 编 制 或 者 项 目 管 理 监 理 检 测 等 服 务 的 供 应 商, 不 得 再 参 加 本 项 目 投 标 4.4 单 位 负 责 人 为 同 一 人 或 者 存 在 直 接 控 股 管 理 关 系 的 不 同 供 应 商, 不 得 参 加 本 项 目 投 标 4.5 凡 在 法 律 或 财 务 上 不 能 独 立 合 法 经 营, 或 在 法 律 或 财 务 上 不 能 独 立 于 本 项 目 招 标 采 购 单 位 的 任 何 机 构, 不 得 参 加 投 标 5 现 场 踏 勘 5.1 采 购 人 将 按 本 须 知 前 附 表 第 10 项 所 述 时 间, 组 织 投 标 人 对 工 程 现 场 及 周 围 环 境 进 行 踏 勘, 以 便 投 标 人 获 取 有 关 编 制 投 标 文 件 和 签 署 合 同 所 涉 及 现 场 的 资 料 投 标 人 承 担 踏 勘 现 场 所 发 生 的 自 身 费 用 5.2 采 购 人 向 投 标 人 提 供 的 有 关 现 场 的 数 据 和 资 料, 是 采 购 人 现 有 的 能 被 投 标 人 利 用 的 资 料, 采 购 人 对 投 标 人 做 出 的 任 何 推 论 理 解 和 结 论 均 不 负 责 任 5.3 经 采 购 人 允 许, 投 标 人 可 为 踏 勘 目 的 进 入 采 购 人 的 项 目 现 场, 但 投 标 人 不 得 因 此 使 采 购 人 承 担 有 关 的 责 任 和 蒙 受 损 失 投 标 人 应 承 担 踏 勘 现 场 的 责 任 和 风 险 6 投 标 费 用 6.1 投 标 人 应 承 担 其 参 加 本 次 招 标 活 动 自 身 所 发 生 的 所 有 费 用 9
11 ( 二 ) 招 标 文 件 7 招 标 文 件 的 组 成 7.1 招 标 文 件 包 括 下 列 内 容 : 第 一 章 投 标 须 知 及 投 标 须 知 前 附 表 第 二 章 合 同 条 款 第 三 章 技 术 要 求 及 工 程 建 设 标 准 第 四 章 图 纸 第 五 章 工 程 量 清 单 第 六 章 投 标 文 件 投 标 函 部 分 格 式 第 七 章 投 标 文 件 商 务 部 分 格 式 第 八 章 投 标 文 件 经 济 部 分 格 式 第 九 章 投 标 文 件 技 术 部 分 格 式 第 十 章 评 标 标 准 和 方 法 7.2 除 7.1 内 容 外, 采 购 人 在 提 交 投 标 文 件 截 止 时 间 15 日 前, 以 书 面 形 式 发 出 的 对 招 标 文 件 的 澄 清 或 修 改 内 容, 均 为 招 标 文 件 的 组 成 部 分, 对 采 购 人 和 投 标 人 起 约 束 作 用 7.3 投 标 人 获 取 招 标 文 件 后, 应 仔 细 检 查 招 标 文 件 的 所 有 内 容, 如 有 残 缺 等 问 题 应 在 获 得 招 标 文 件 3 日 内 向 采 购 人 提 出, 否 则, 由 此 引 起 的 损 失 由 投 标 人 自 己 承 担 投 标 人 同 时 应 认 真 审 阅 招 标 文 件 中 所 有 的 事 项 格 式 条 款 和 规 范 要 求 等, 若 投 标 人 的 投 标 文 件 没 有 按 招 标 文 件 要 求 提 交 全 部 资 料, 或 投 标 文 件 没 有 对 招 标 文 件 做 出 实 质 性 响 应, 其 风 险 由 投 标 人 自 行 承 担, 并 根 据 有 关 条 款 规 定, 该 投 标 有 可 能 被 拒 绝 7.4 招 标 文 件 中 的 图 纸 : 当 投 标 人 退 回 招 标 图 纸 时, 图 纸 押 金 将 同 时 退 还 给 投 标 人 ( 不 计 利 息 ), 仅 当 投 标 人 退 回 招 标 图 纸 后, 才 可 办 理 退 还 投 标 保 证 金 手 续 ( 不 适 用 ) 8 招 标 文 件 的 澄 清 8.1 为 了 保 证 对 招 标 文 件 的 澄 清 和 修 改 满 足 法 律 的 时 限 要 求, 投 标 人 若 对 招 标 文 件 及 图 纸 有 任 何 疑 问, 投 标 人 应 在 投 标 截 止 期 十 五 日 前 提 出 并 送 达 澄 清 要 求 至 采 购 人 采 购 人 予 以 书 面 形 式 答 复, 并 将 书 面 答 复 发 给 每 个 购 买 招 标 文 件 的 投 标 人 ( 答 复 中 不 包 括 问 题 的 来 源 ) 发 出 书 面 答 复 的 同 时 发 布 更 正 公 告 投 标 人 在 收 到 该 澄 清 文 件 后 应 于 当 日 内, 以 书 面 形 式 给 予 确 认, 该 澄 清 作 为 招 标 文 件 的 组 成 部 分, 具 有 约 束 作 用 8.2 投 标 人 应 当 结 合 现 场 踏 勘 施 工 图 纸, 充 分 理 解 招 标 文 件 的 内 容, 特 别 是 对 于 投 标 报 价 承 包 包 死 的 施 工 范 围 和 内 容, 如 投 标 人 未 提 出 异 议 或 提 出 异 议 后 接 受 采 购 人 的 答 疑 和 澄 清 后, 一 旦 投 标 人 提 交 投 标 文 件, 则 视 为 投 标 人 已 完 全 理 解 并 接 受 现 场 环 10
12 境 投 标 报 价 对 应 的 施 工 承 包 包 死 范 围 施 工 内 容 及 招 标 文 件 内 容, 并 充 分 了 解 明 确 自 身 投 标 及 签 订 合 同 所 需 承 担 的 风 险 义 务 和 责 任 8.3 投 标 人 必 须 在 投 标 文 件 中 明 确, 投 标 人 已 完 全 明 确 并 充 分 了 解 现 场 环 境 投 标 报 价 承 包 包 死 的 施 工 范 围 和 内 容 以 及 招 标 文 件 图 纸 内 容, 投 标 人 自 愿 以 投 标 报 价 作 为 完 成 全 部 工 程 内 容 的 固 定 包 死 总 价 该 条 作 为 投 标 人 响 应 招 标 文 件 的 条 件, 如 投 标 人 未 作 相 关 表 述, 则 视 为 未 对 招 标 文 件 作 出 明 确 响 应, 投 标 文 件 可 能 被 拒 绝 9 招 标 文 件 的 修 改 9.1 招 标 文 件 发 出 后, 在 提 交 投 标 文 件 截 止 时 间 15 日 前, 采 购 人 可 对 招 标 文 件 进 行 必 要 的 澄 清 或 修 改 9.2 招 标 文 件 的 修 改 将 以 书 面 形 式 发 送 给 所 有 投 标 人, 投 标 人 应 于 收 到 该 修 改 文 件 后 1 日 内 以 书 面 形 式 给 予 确 认 招 标 文 件 的 修 改 内 容 作 为 招 标 文 件 的 组 成 部 分, 具 有 约 束 作 用 9.3 招 标 文 件 的 澄 清 修 改 补 充 等 内 容 均 以 书 面 形 式 明 确 的 内 容 为 准 当 招 标 文 件 招 标 文 件 的 澄 清 修 改 补 充 等 在 同 一 内 容 的 表 述 上 不 一 致 时, 以 最 后 发 出 的 书 面 文 件 为 准 9.4 为 使 投 标 人 在 编 制 投 标 文 件 时 有 充 分 的 时 间 对 招 标 文 件 的 澄 清 修 改 补 充 等 内 容 进 行 研 究, 采 购 人 将 酌 情 延 长 提 交 投 标 文 件 的 截 止 时 间, 具 体 时 间 将 在 招 标 文 件 的 修 改 补 充 通 知 中 予 以 明 确 ( 三 ) 投 标 文 件 的 编 制 10 投 标 文 件 的 语 言 及 度 量 衡 单 位 10.1 投 标 文 件 和 与 投 标 有 关 的 所 有 文 件 均 应 使 用 中 文 10.2 除 工 程 规 范 另 有 规 定 外, 投 标 文 件 使 用 的 度 量 衡 单 位, 均 采 用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法 定 计 量 单 位 11 投 标 文 件 的 组 成 11.1 投 标 文 件 由 投 标 函 部 分 商 务 部 分 经 济 部 分 和 技 术 部 分 四 部 分 组 成 11.2 投 标 文 件 的 电 子 文 档 1 套 ( 电 子 光 盘 必 须 包 含 投 标 文 件 的 全 部 内 容 ) 11.3 本 招 标 文 件 要 求 须 提 交 的 样 品 或 其 他 资 料 ( 若 招 标 文 件 有 要 求 ) 12 投 标 文 件 格 式 12.1 投 标 文 件 包 括 本 须 知 第 11 条 中 规 定 的 内 容, 投 标 人 提 交 的 投 标 文 件 应 当 使 用 招 标 文 件 所 提 供 的 投 标 文 件 全 部 格 式 ( 表 格 可 以 按 同 样 格 式 扩 展 ) 11
13 13 投 标 报 价 13.1 本 工 程 的 投 标 报 价 采 用 本 投 标 须 知 前 附 表 第 12 项 所 规 定 的 方 式 进 行 报 价 13.2 投 标 报 价 为 投 标 人 在 投 标 文 件 中 提 出 的 各 项 支 付 金 额 的 总 和 13.3 投 标 人 的 投 标 报 价, 应 是 完 成 本 须 知 第 2 条 和 合 同 条 款 上 所 列 招 标 工 程 范 围 及 工 期 的 全 部, 不 得 以 任 何 理 由 予 以 重 复, 作 为 投 标 人 计 算 单 价 或 总 价 的 依 据 13.4 除 非 采 购 人 对 招 标 文 件 予 以 修 改, 投 标 人 应 按 采 购 人 提 供 的 工 程 量 清 单 中 列 出 的 工 程 项 目 和 工 程 量 填 报 单 价 和 合 价, 否 则 其 投 标 将 被 拒 绝 每 一 项 目 只 允 许 有 一 个 报 价 任 何 有 选 择 的 报 价 将 不 予 接 受 投 标 人 须 严 格 按 采 购 人 工 程 量 清 单 中 提 供 的 工 程 量 和 工 程 项 目 进 行 报 价, 若 有 不 符, 其 投 标 将 被 拒 绝 全 部 人 工 材 料 机 械 价 格 按 市 场 价 报 价, 施 工 期 间 的 价 格 变 动 风 险 在 投 标 报 价 中 应 充 分 考 虑, 除 另 外 约 定 外, 结 算 不 调 整 除 非 招 标 文 件 和 合 同 条 款 另 有 规 定, 投 标 人 的 投 标 综 合 单 价 将 贯 穿 施 工 过 程 的 始 终, 发 生 数 量 变 化 和 设 计 变 更 时 综 合 单 价 不 调 整 本 工 程 冬 季 雨 季 施 工 措 施 和 费 用 应 包 含 在 投 标 报 价 中, 分 项 列 出, 施 工 期 间 的 实 际 发 生 费 用 变 动 风 险 在 投 标 报 价 中 应 充 分 考 虑, 结 算 不 调 整 投 标 人 为 本 工 程 可 能 需 要 的 深 化 二 次 设 计 的 有 关 费 用 应 充 分 考 虑 在 其 投 标 报 价 中 所 有 由 投 标 单 位 提 供 的 用 于 本 工 程 的 材 料 和 设 备 必 须 符 合 现 行 防 火 和 安 全 规 范 要 求 投 标 单 位 必 须 负 责 准 备 及 提 交 所 需 的 详 细 设 计 和 材 料 样 品 给 有 关 政 府 及 审 批 部 门, 并 获 得 其 批 准 所 有 因 此 而 涉 及 的 相 关 费 用 均 被 视 为 已 包 含 在 本 合 同 内 13.5 本 招 标 工 程 的 施 工 地 点 为 本 须 知 前 附 表 第 2 项 所 述, 除 非 合 同 中 另 有 规 定, 投 标 人 在 报 价 中 具 有 标 价 的 工 程 量 清 单 中 所 报 的 单 价 和 合 价, 以 及 投 标 报 价 汇 总 表 中 的 价 格 均 包 括 完 成 该 工 程 项 目 的 成 本 利 润 税 金 开 办 费 措 施 项 目 费 风 险 费 政 策 性 文 件 规 定 费 用 等 所 有 费 用 13.6 投 标 人 应 先 到 工 地 踏 勘 以 充 分 了 解 工 地 位 置 情 况 道 路 储 存 空 间 装 卸 限 制 及 任 何 其 他 足 以 影 响 承 包 价 的 情 况 并 预 估 可 能 的 风 险 费 用, 任 何 因 忽 视 或 误 解 工 地 情 况 而 导 致 的 索 赔 或 工 期 延 长 申 请 将 不 被 批 准 13.7 投 标 人 应 根 据 采 购 人 提 供 的 工 程 量 清 单 结 合 施 工 图 纸 现 场 情 况 以 及 本 招 标 文 件 中 的 有 关 规 定 进 行 投 标 报 价 13.8 除 非 招 标 文 件 或 合 同 另 有 规 定 的 调 价 因 素 外, 投 标 人 的 投 标 报 价 应 包 含 工 程 量 清 单 施 工 图 纸 现 场 条 件 以 及 招 标 文 件 中 约 定 全 部 范 围, 任 何 漏 报 的 工 程 内 容 均 视 为 包 含 在 其 他 项 目 中, 不 再 进 行 增 加, 投 标 人 报 出 的 投 标 总 价 在 合 同 实 施 过 程 中 将 12
14 不 再 调 整 14 投 标 货 币 14.1 本 工 程 投 标 报 价 采 用 的 币 种 为 人 民 币 15 投 标 有 效 期 15.1 投 标 有 效 期 见 本 须 知 前 附 表 第 13 项 所 规 定 的 期 限, 在 此 期 限 内, 凡 符 合 本 招 标 文 件 要 求 的 投 标 文 件 均 保 持 有 效 15.2 在 特 殊 情 况 下, 采 购 人 在 原 定 投 标 有 效 期 内, 可 以 根 据 需 要 以 书 面 形 式 向 投 标 人 提 出 延 长 投 标 有 效 期 的 要 求, 对 此 要 求 投 标 人 须 以 书 面 形 式 予 以 答 复 投 标 人 可 以 拒 绝 采 购 人 这 种 要 求, 而 不 被 没 收 投 标 保 证 金 同 意 延 长 投 标 有 效 期 的 投 标 人 既 不 能 要 求 也 不 允 许 修 改 其 投 标 文 件, 但 需 要 相 应 的 延 长 投 标 担 保 的 有 效 期, 在 延 长 的 投 标 有 效 期 内 本 须 知 第 16 条 关 于 投 标 担 保 的 退 还 与 没 收 的 规 定 仍 然 适 用 16 投 标 保 证 金 16.1 投 标 人 应 在 提 交 投 标 文 件 的 同 时, 按 有 关 规 定 提 交 本 须 知 前 附 表 第 14 项 所 规 定 数 额 的 投 标 保 证 金, 并 作 为 其 投 标 文 件 的 一 部 分 16.2 投 标 人 应 按 要 求 提 交 投 标 保 证 金, 并 采 用 本 须 知 前 附 表 第 14 项 所 规 定 的 任 何 一 种 形 式 16.3 对 于 未 能 按 要 求 提 交 投 标 保 证 金 的 投 标, 采 购 人 将 视 为 不 响 应 招 标 文 件 而 予 以 拒 绝 16.4 未 中 标 投 标 人 的 投 标 保 证 金 自 中 标 通 知 书 发 出 之 日 起 5 个 工 作 日 内 退 还, 中 标 人 的 投 标 保 证 金 自 政 府 采 购 合 同 签 订 之 日 起 5 个 工 作 日 内 退 还 16.5 如 投 标 人 发 生 下 列 情 况 之 一 时, 投 标 保 证 金 将 被 没 收 : 投 标 人 在 投 标 有 效 期 内 ( 投 标 截 止 时 间 至 投 标 有 效 期 满 之 前 ) 撤 回 投 标 ; 中 标 人 不 按 本 须 知 第 27 条 的 规 定 与 采 购 人 签 订 合 同 的 ; 中 标 人 不 按 本 须 知 第 38 条 的 规 定 提 交 履 约 担 保 的 ; 17 投 标 人 的 替 代 方 案 ( 不 适 用 ) 17.1 投 标 人 所 提 交 的 投 标 文 件 应 满 足 招 标 文 件 的 要 求, 除 非 本 须 知 前 附 表 第 15 项 中 允 许 投 标 人 提 交 替 代 方 案, 否 则 替 代 方 案 将 不 予 考 虑 如 果 允 许 投 标 人 提 交 替 代 方 案, 则 执 行 本 须 知 第 17.2 款 的 规 定 17.2 如 果 本 投 标 须 知 前 附 表 第 15 项 中 允 许 投 标 人 提 交 替 代 方 案, 则 投 标 人 除 提 交 正 式 投 标 文 件 外, 还 应 按 照 招 标 文 件 要 求 提 交 替 代 方 案 替 代 方 案 应 包 括 设 计 计 算 书 技 术 规 范 单 价 分 析 表 替 代 方 案 报 价 书 所 建 议 的 施 工 方 案 等 满 足 评 审 需 要 的 全 部 资 料 13
15 18 投 标 文 件 的 份 数 和 签 署 18.1 投 标 人 应 按 本 须 知 前 附 表 第 16 项 规 定 的 份 数 提 交 投 标 文 件 为 减 少 投 标 人 投 标 文 件 的 制 作 成 本, 参 加 多 个 包 投 标 的 投 标 人, 可 以 按 包 分 别 编 制 投 标 文 件, 也 可 以 将 各 包 投 标 文 件 合 订 为 一 套 ( 正 本 副 本 数 量 要 求 同 前 ), 但 报 价 部 分 必 须 按 包 分 别 编 制, 投 标 文 件 封 面 上 应 标 明 投 标 人 参 加 的 所 有 包 的 编 号 18.2 投 标 文 件 的 正 本 和 副 本 均 需 打 印 或 使 用 不 褪 色 的 蓝 黑 墨 水 笔 书 写, 字 迹 应 清 晰 易 于 辨 认, 并 应 在 投 标 文 件 封 面 的 右 上 角 清 楚 地 注 明 正 本 或 副 本 正 本 和 副 本 如 有 不 一 致 之 处, 以 正 本 为 准 18.3 投 标 文 件 封 面 投 标 函 及 招 标 文 件 要 求 的 地 方 均 应 加 盖 投 标 人 印 章 并 经 法 定 代 表 人 或 其 委 托 代 理 人 签 字 或 盖 章 由 委 托 代 理 人 签 字 或 盖 章 的 在 投 标 文 件 中 须 同 时 提 交 投 标 文 件 签 署 授 权 委 托 书 投 标 文 件 签 署 授 权 委 托 书 格 式 签 字 盖 章 及 内 容 均 应 符 合 要 求, 否 则 投 标 文 件 签 署 授 权 委 托 书 无 效 18.4 除 投 标 人 对 错 误 处 须 修 改 外, 全 套 投 标 文 件 应 无 涂 改 或 行 间 插 字 和 增 删 如 有 修 改, 修 改 处 应 由 投 标 人 加 盖 投 标 人 的 印 章 或 由 投 标 文 件 签 字 人 签 字 或 盖 章 ( 四 ) 投 标 文 件 的 提 交 19 投 标 文 件 的 装 订 密 封 和 标 记 19.1 投 标 文 件 的 装 订 要 求 : 投 标 文 件 应 按 本 须 知 第 11 条 规 定 的 内 容, 将 投 标 函 部 分 商 务 部 分 经 济 部 分 和 技 术 部 分 四 个 部 分 装 订 为 一 册 或 分 册 装 订 投 标 文 件 须 编 制 目 录 及 标 注 连 续 的 页 码 19.2 为 方 便 开 标 唱 标, 投 标 人 应 将 投 标 函 正 本 单 独 密 封 在 一 个 密 封 袋 中, 在 该 密 封 袋 表 面 注 明 投 标 文 件 投 标 函 正 本, 并 与 投 标 文 件 其 它 部 分 分 别 封 装 同 时 分 别 递 交 将 投 标 文 件 的 正 本 副 本 电 子 文 档 封 装 在 一 个 或 多 个 密 封 袋 中, 并 在 密 封 袋 表 面 注 明 投 标 文 件 部 分 19.3 在 投 标 文 件 密 封 袋 上 均 应 : 写 明 采 购 代 理 机 构 名 称 和 地 址, 即 : 采 购 代 理 机 构 : 北 京 国 金 管 理 咨 询 有 限 公 司 地 址 : 北 京 市 丰 台 区 万 丰 路 316 号 万 开 中 心 B 座 6 层 邮 编 : 注 明 下 列 识 别 标 志 : 项 目 名 称 : 招 标 编 号 : 投 标 人 名 称 : 14
16 标 明 在 ( 开 标 日 期 和 时 间 ) 之 前 不 得 启 封 字 样, 并 根 据 本 须 知 前 附 表 中 第 18 项 的 规 定 填 入 开 标 日 期 和 时 间 密 封 的 具 体 要 求 : 投 标 人 应 于 投 标 文 件 密 封 袋 开 口 处 进 行 密 封, 并 骑 缝 加 盖 投 标 人 公 章 19.4 除 了 按 本 须 知 第 19.2 款 和 第 19.3 款 所 要 求 的 识 别 字 样 外, 在 内 层 投 标 文 件 密 封 袋 上 还 应 写 明 投 标 人 的 名 称 与 地 址 邮 政 编 码, 以 便 本 须 知 第 22 条 规 定 情 况 发 生 时, 采 购 人 可 按 内 层 密 封 袋 上 标 明 的 投 标 人 地 址 将 投 标 文 件 原 封 退 回 19.5 如 果 投 标 文 件 没 有 按 本 投 标 须 知 第 19.1 款 第 19.2 款 和 第 19.3 款 的 规 定 装 订 和 加 写 标 记 及 密 封, 采 购 人 将 不 承 担 投 标 文 件 提 前 开 封 的 责 任 对 由 此 造 成 提 前 开 封 的 投 标 文 件 将 予 以 拒 绝, 并 退 还 给 投 标 人 19.6 所 有 投 标 文 件 的 内 层 密 封 袋 的 封 口 处 应 加 盖 投 标 人 印 章, 所 有 投 标 文 件 的 外 层 密 封 袋 的 封 口 处 应 加 盖 投 标 人 印 章 或 密 封 章 19.7 投 标 文 件 的 编 制 必 须 按 照 本 招 标 文 件 规 定 的 有 关 格 式 及 要 求 填 报 20 投 标 文 件 的 提 交 20.1 投 标 人 应 按 本 须 知 前 附 表 第 17 项 所 规 定 的 地 点, 于 截 止 时 间 前 提 交 投 标 文 件 21 投 标 文 件 提 交 的 截 止 时 间 21.1 投 标 文 件 提 交 的 截 止 时 间 见 本 须 知 前 附 表 第 17 项 规 定 21.2 采 购 人 可 按 本 须 知 第 9 条 规 定 以 修 改 补 充 通 知 的 方 式, 酌 情 延 长 提 交 投 标 文 件 的 截 止 时 间 在 此 情 况 下, 投 标 人 的 所 有 权 利 和 义 务 以 及 投 标 人 受 制 约 的 截 止 时 间, 均 以 延 长 后 新 的 投 标 截 止 时 间 为 准 21.3 到 投 标 截 止 时 间 止, 采 购 人 收 到 的 投 标 文 件 少 于 3 个 的, 采 购 人 将 依 法 重 新 组 织 招 标 22 迟 交 的 投 标 文 件 22.1 采 购 人 在 本 须 知 第 21 条 规 定 的 投 标 截 止 时 间 以 后 收 到 的 投 标 文 件, 将 被 拒 绝 并 退 回 给 投 标 人 23 投 标 文 件 的 补 充 修 改 与 撤 回 23.1 投 标 人 在 提 交 投 标 文 件 以 后, 在 规 定 的 投 标 截 止 时 间 之 前, 可 以 书 面 形 式 补 充 修 改 或 撤 回 已 提 交 的 投 标 文 件, 并 以 书 面 形 式 通 知 采 购 人 补 充 修 改 的 内 容 为 投 标 文 件 的 组 成 部 分 23.2 投 标 人 对 投 标 文 件 的 补 充 修 改, 应 按 本 须 知 第 19 条 有 关 规 定 密 封 标 记 和 提 交, 并 在 内 外 层 投 标 文 件 密 封 袋 上 清 楚 标 明 补 充 修 改 或 撤 回 字 样 23.3 在 投 标 截 止 时 间 之 后, 投 标 人 不 得 补 充 修 改 投 标 文 件 15
17 23.4 在 投 标 截 止 时 间 至 投 标 有 效 期 满 之 前, 投 标 人 不 得 撤 回 其 投 标 文 件, 否 则 其 投 标 保 证 金 将 被 没 收 ( 五 ) 开 标 24 开 标 24.1 采 购 人 按 本 须 知 前 附 表 第 18 项 所 规 定 的 时 间 和 地 点 公 开 开 标, 并 邀 请 所 有 投 标 人 参 加 投 标 人 法 定 代 表 人 ( 持 法 人 证 明 文 件 和 身 份 证 ) 或 其 委 托 代 理 人 ( 持 授 权 委 托 书 和 身 份 证 ) 应 出 席 开 标 仪 式 24.2 按 规 定 提 交 合 格 的 撤 回 通 知 的 投 标 文 件 不 予 开 封, 并 退 回 给 投 标 人 投 标 文 件 有 下 列 情 况 之 一 的 投 标, 采 购 人 不 予 接 受 : 逾 期 送 达 的 ; 未 按 招 标 文 件 要 求 密 封 的 ; 未 包 含 投 标 保 证 金 的 24.3 开 标 程 序 : 开 标 由 采 购 人 委 托 的 采 购 代 理 机 构 主 持 ; 由 投 标 人 或 其 推 选 的 代 表 检 查 投 标 文 件 的 密 封 情 况, 也 可 以 由 采 购 人 委 托 的 公 证 机 构 检 查 并 公 证 ; 经 确 认 无 误 后, 由 有 关 工 作 人 员 当 众 拆 封, 宣 读 投 标 人 名 称 工 期 质 量 标 准 投 标 报 价 及 投 标 书 中 的 其 他 主 要 内 容 开 标 记 录 由 参 加 开 标 的 有 关 各 方 签 字 确 认 24.4 采 购 人 在 招 标 文 件 要 求 提 交 投 标 文 件 的 截 止 时 间 前 收 到 的 投 标 文 件, 开 标 时 都 应 当 众 予 以 拆 封 宣 读 除 国 家 法 律 法 规 另 有 规 定 的 外, 开 标 后 的 投 标 文 件 概 不 退 回 24.5 采 购 人 对 开 标 过 程 进 行 记 录, 并 存 档 备 查 ( 六 ) 评 标 25 评 标 委 员 会 与 评 标 25.1 评 标 委 员 会 根 据 招 标 采 购 货 物 的 特 点, 按 照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政 府 采 购 法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政 府 采 购 实 施 条 例 及 本 项 目 采 购 人 本 级 和 上 级 财 政 部 门 的 有 关 规 定 依 法 组 建, 并 负 责 评 标 工 作 25.2 开 标 结 束 后 开 始 评 标 评 标 采 用 全 封 闭 方 式 进 行 26 投 标 文 件 的 有 效 性 26.1 评 标 时, 投 标 文 件 出 现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的, 应 当 作 为 无 效 投 标 文 件, 不 得 进 入 详 细 评 审 : 16
18 投 标 文 件 未 按 照 本 须 知 第 19 条 的 要 求 装 订 密 封 和 标 记 的 ; 投 标 文 件 有 关 内 容 未 按 规 定 加 盖 投 标 人 印 章 或 未 经 法 定 代 表 人 或 其 委 托 代 理 人 签 字 或 盖 章 的, 有 委 托 代 理 人 签 字 或 盖 章 的, 但 未 随 投 标 文 件 一 起 提 交 有 效 的 授 权 委 托 书 原 件 的 ; 投 标 文 件 的 关 键 内 容 字 迹 模 糊 无 法 辨 认 的 ; 投 标 人 未 按 照 招 标 文 件 的 要 求 提 供 投 标 保 证 金 的 ; 投 标 有 效 期 不 足 的 ; 投 标 人 递 交 两 份 或 多 份 内 容 不 同 的 投 标 文 件, 或 对 同 一 份 投 标 文 件 中 同 一 招 标 项 目 报 两 个 或 多 个 报 价, 且 未 声 明 哪 一 个 有 效 的 ; 投 标 人 的 资 格 标 准 不 满 足 招 标 文 件 要 求 的 ; 投 标 报 价 未 按 采 购 人 提 供 的 工 程 量 清 单 进 行 填 报 的 ; 投 标 人 未 详 细 列 出 所 有 主 材 的 规 格 型 号 品 牌 价 格 等 主 要 信 息 的 ; 投 标 人 的 投 标 报 价 高 于 采 购 预 算 的 ; 未 能 在 实 质 上 对 招 标 文 件 提 出 的 所 有 实 质 性 要 求 和 条 件 作 出 响 应 的 ; 投 标 人 有 串 通 投 标 弄 虚 作 假 行 贿 等 违 法 行 为 27 投 标 文 件 的 初 步 评 审 27.1 评 标 时, 评 标 委 员 会 将 首 先 评 定 每 份 投 标 文 件 是 否 在 实 质 上 响 应 了 招 标 文 件 的 要 求 所 谓 实 质 上 响 应, 是 指 投 标 文 件 应 与 招 标 文 件 的 所 有 实 质 性 条 款 条 件 和 要 求 相 符, 无 显 著 差 异 或 保 留, 或 者 对 合 同 中 约 定 的 采 购 人 的 权 利 和 投 标 人 的 义 务 方 面 造 成 重 大 的 限 制, 纠 正 这 些 显 著 差 异 或 保 留 将 会 对 其 他 实 质 上 响 应 招 标 文 件 要 求 的 投 标 文 件 的 投 标 人 的 竞 争 地 位 产 生 不 公 正 的 影 响 27.2 如 果 投 标 文 件 实 质 上 不 响 应 招 标 文 件 的 各 项 要 求, 评 标 委 员 会 将 予 以 拒 绝, 并 且 不 允 许 投 标 人 通 过 修 改 或 撤 销 其 不 符 合 要 求 的 差 异 或 保 留, 使 之 成 为 具 有 响 应 性 的 投 标 28 投 标 文 件 计 算 错 误 的 修 正 28.1 评 标 委 员 会 将 对 确 定 为 实 质 上 响 应 招 标 文 件 要 求 的 投 标 文 件 进 行 校 核, 看 其 是 否 有 计 算 或 表 达 上 的 错 误, 修 正 错 误 的 原 则 如 下 : 开 标 时, 投 标 文 件 中 投 标 函 ( 报 价 表 ) 内 容 与 投 标 文 件 中 明 细 表 内 容 不 一 致 的, 以 投 标 函 ( 报 价 表 ) 为 准 ; 若 单 价 计 算 的 结 果 与 总 价 不 一 致, 以 单 价 为 准 修 改 总 价, 但 单 价 金 额 小 数 点 有 明 显 错 位 的, 应 以 总 价 为 准 并 修 改 单 价 ; 若 用 文 字 ( 大 写 ) 表 示 的 数 值 与 数 字 ( 小 写 ) 表 示 的 数 值 不 一 致, 以 文 字 表 示 的 数 值 为 准 对 不 同 文 字 文 本 投 标 文 件 的 解 释 发 生 异 议 的, 以 中 文 文 本 为 准 如 果 投 标 人 不 接 受 对 其 错 误 17
19 的 更 改, 其 投 标 将 被 拒 绝 28.2 按 上 述 修 正 错 误 的 原 则 及 方 法 调 整 或 修 正 投 标 文 件 的 投 标 报 价, 投 标 人 同 意 后, 调 整 后 的 投 标 报 价 对 投 标 人 起 约 束 作 用 如 果 投 标 人 不 接 受 修 正 后 的 报 价, 则 其 投 标 将 被 拒 绝 并 且 其 投 标 担 保 也 将 被 没 收, 并 不 影 响 评 标 工 作 29 投 标 文 件 的 澄 清 29.1 为 有 助 于 投 标 文 件 的 审 查 评 价 和 比 较, 评 标 委 员 会 可 以 书 面 形 式 要 求 投 标 人 对 投 标 文 件 含 义 不 明 确 的 内 容 作 必 要 的 澄 清 或 说 明, 投 标 人 应 采 用 书 面 形 式 进 行 澄 清 或 说 明, 但 不 得 超 出 投 标 文 件 的 范 围 或 改 变 投 标 文 件 的 实 质 性 内 容 根 据 本 须 知 第 28 条 规 定, 凡 属 于 评 标 委 员 会 在 评 标 中 发 现 的 计 算 错 误 进 行 核 实 的 修 改 不 在 此 列 30 投 标 文 件 的 评 审 比 较 和 否 决 30.1 评 标 委 员 会 将 按 照 本 须 知 第 27 条 规 定, 仅 对 在 实 质 上 响 应 招 标 文 件 要 求 的 投 标 文 件 进 行 评 估 和 比 较 30.2 评 标 委 员 会 依 据 本 招 标 文 件 第 十 章 评 标 标 准 和 方 法, 对 投 标 文 件 进 行 评 审 和 比 较, 向 采 购 人 提 出 书 面 评 标 报 告, 并 依 次 推 荐 综 合 排 名 前 3 名 的 合 格 投 标 人 为 中 标 候 选 人 30.3 采 购 人 根 据 评 标 委 员 会 提 出 的 书 面 评 标 报 告 和 推 荐 的 中 标 候 选 人, 依 据 国 家 和 地 方 现 行 法 规 确 定 中 标 人 30.4 评 标 委 员 会 经 评 审, 认 为 所 有 投 标 都 不 符 合 招 标 文 件 要 求 的, 可 以 否 决 所 有 投 标 所 有 投 标 被 否 决 后, 采 购 人 应 当 依 法 重 新 招 标 30.5 当 所 有 投 标 报 价 均 超 过 项 目 批 复 预 算 金 额, 可 以 报 请 主 管 部 门 否 决 所 有 投 标 31 评 标 方 法 和 标 准 综 合 评 分 法 : 即 在 商 务 技 术 报 价 上 能 够 最 大 限 度 地 满 足 招 标 文 件 中 规 定 的 各 项 综 合 评 价 标 准, 将 商 务 技 术 报 价 等 赋 予 不 同 的 权 重, 用 打 分 的 方 法, 按 照 综 合 评 分 得 分 由 高 到 低 的 顺 序 确 定 前 三 名 为 中 标 候 选 人 32 评 标 过 程 的 保 密 32.1 开 标 后, 直 至 授 予 中 标 人 合 同 为 止, 评 标 委 员 会 成 员 和 与 评 标 工 作 有 关 的 工 作 人 员 不 得 透 露 对 投 标 文 件 的 评 审 和 比 较 中 标 候 选 人 的 推 荐 情 况 以 及 与 评 标 有 关 的 其 他 情 况 32.2 在 投 标 文 件 的 评 审 和 比 较 中 标 候 选 人 推 荐 以 及 授 予 合 同 的 过 程 中, 投 标 人 向 采 购 人 和 评 标 委 员 会 施 加 影 响 的 任 何 行 为, 都 将 会 导 致 其 投 标 被 拒 绝 32.3 中 标 人 确 定 后, 采 购 人 不 对 未 中 标 人 就 评 标 过 程 以 及 未 能 中 标 原 因 作 出 任 何 解 释 未 中 标 人 不 得 向 评 标 委 员 会 组 成 人 员 或 其 他 有 关 人 员 索 问 评 标 过 程 的 情 况 和 材 18
20 料 ( 七 ) 合 同 的 授 予 33 资 格 后 审 33.1 招 标 方 将 根 据 资 格 审 查 标 准 来 审 查 综 合 得 分 最 高 的 投 标 人 是 否 有 能 力 令 人 满 意 地 履 行 合 同 33.2 如 果 综 合 得 分 最 高 的 投 标 人 通 过 资 格 后 审, 采 购 人 将 把 合 同 授 予 该 投 标 人 ; 如 果 该 投 标 人 不 能 通 过 资 格 后 审, 采 购 人 将 拒 绝 其 投 标, 并 对 综 合 得 分 排 名 第 二 的 投 标 人 进 行 同 样 的 审 查, 以 此 类 推, 直 至 确 定 最 终 的 中 标 人 34 合 同 授 予 标 准 34.1 本 招 标 工 程 的 合 同 将 授 予 按 本 须 知 第 30.3 款 所 确 定 的 中 标 人 35 接 受 和 拒 绝 任 何 或 所 有 投 标 的 权 利 35.1 采 购 人 不 承 诺 将 合 同 授 予 报 价 最 低 的 投 标 人 35.2 为 维 护 国 家 和 社 会 公 共 利 益, 采 购 人 保 留 在 授 标 之 前 任 何 时 候 接 受 或 拒 绝 任 何 投 标 人 中 标 的 权 利, 且 对 受 影 响 的 投 标 人 不 承 担 任 何 责 任 35.3 因 不 可 抗 力 或 中 标 供 应 商 不 能 履 约 等 情 形, 采 购 人 保 留 与 其 他 候 选 供 应 商 签 订 合 同 的 权 利 36 中 标 公 示 与 中 标 通 知 书 36.1 在 投 标 有 效 期 内, 中 标 供 应 商 确 定 后, 采 购 代 理 机 构 以 书 面 形 式 向 中 标 供 应 商 发 出 中 标 通 知 书 36.2 中 标 通 知 书 是 合 同 的 组 成 部 分, 对 采 购 人 和 中 标 人 具 有 同 等 法 律 效 力 37 合 同 签 订 37.1 采 购 人 与 中 标 人 将 于 中 标 通 知 书 发 出 之 日 起 30 日 内, 按 照 招 标 文 件 和 中 标 人 的 投 标 文 件 订 立 书 面 工 程 施 工 合 同, 采 购 人 和 中 标 人 不 得 再 行 订 立 背 离 合 同 实 质 性 内 容 的 其 他 协 议 采 购 人 在 此 郑 重 提 示, 请 投 标 人 仔 细 阅 读 合 同 条 款, 特 别 是 专 用 条 件 在 中 标 后, 根 据 国 家 相 关 招 投 标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采 购 人 将 不 接 受 中 标 人 对 合 同 条 款 的 修 改 如 中 标 人 拒 绝 与 采 购 人 签 订 合 同 的, 将 视 为 中 标 人 放 弃 中 标 人 资 格, 投 标 保 证 金 不 予 退 还 并 应 当 赔 偿 因 此 给 采 购 人 带 来 的 损 失, 采 购 人 可 将 合 同 依 序 授 予 评 标 结 果 中 排 名 第 二 的 中 标 候 选 人 为 中 标 人 或 重 新 组 织 招 标 37.2 当 出 现 法 规 规 定 的 中 标 无 效 情 形 时, 采 购 人 可 与 其 他 中 标 供 应 商 或 中 标 候 选 供 应 商 签 订 合 同, 或 依 法 重 新 招 标 37.4 中 标 人 应 当 按 照 合 同 约 定 履 行 义 务, 完 成 中 标 项 目 施 工, 不 得 将 中 标 项 目 施 工 转 让 ( 转 包 ) 给 他 人 19
21 38 履 约 担 保 38.1 合 同 签 署 后, 中 标 人 应 按 本 须 知 前 附 表 第 20 项 规 定 的 金 额 形 式 向 采 购 人 提 交 履 约 担 保 政 府 采 购 信 用 担 保 试 点 范 围 内 的 项 目, 中 标 人 可 以 按 照 财 政 部 门 的 规 定, 向 采 购 人 提 供 合 格 的 履 约 担 保 函 ( 格 式 见 本 章 附 件 1) 38.2 若 中 标 人 不 能 按 本 须 知 第 38.1 款 的 规 定 执 行, 采 购 人 将 有 充 分 的 理 由 解 除 合 同, 并 没 收 其 投 标 保 证 金, 给 采 购 人 造 成 的 损 失 超 过 投 标 担 保 数 额 的, 还 应 当 对 超 过 部 分 予 以 赔 偿 39 政 府 采 购 信 用 担 保 39.1 政 府 采 购 信 用 担 保 试 点 范 围 内 的 项 目, 中 小 型 企 业 投 标 人 可 以 自 由 按 照 财 政 部 门 的 规 定, 采 用 投 标 担 保 履 约 担 保 和 融 资 担 保 39.2 投 标 人 递 交 的 投 标 担 保 函 和 履 约 担 保 函 应 符 合 本 招 标 文 件 的 规 定 39.3 投 标 人 可 以 采 取 融 资 担 保 的 形 式 为 政 府 采 购 项 目 履 约 进 行 融 资 39.4 合 格 的 政 府 采 购 专 业 信 用 担 保 公 司 名 单 见 本 招 标 文 件 第 七 章 投 标 文 件 商 务 部 分 格 式 第 十 七 项 40 廉 洁 自 律 规 定 40.1 采 购 代 理 机 构 工 作 人 员 不 得 以 不 正 当 手 段 获 取 政 府 采 购 代 理 业 务, 不 得 与 采 购 人 供 应 商 恶 意 串 通 操 纵 政 府 采 购 活 动 40.2 采 购 代 理 机 构 工 作 人 员 不 得 接 受 采 购 人 或 者 供 应 商 组 织 的 宴 请 旅 游 娱 乐, 不 得 收 受 礼 品 现 金 有 价 证 券 等, 不 得 向 采 购 人 或 者 供 应 商 报 销 应 当 由 个 人 承 担 的 费 用 41 人 员 回 避 投 标 人 认 为 采 购 人 员 及 其 相 关 人 员 有 法 律 法 规 所 列 与 其 他 供 应 商 有 利 害 关 系 的, 可 以 书 面 提 出 回 避 申 请, 并 说 明 理 由 20
22 附 件 1: 政 府 采 购 履 约 担 保 函 ( 项 目 用 ) ( 采 购 人 ): 编 号 : 鉴 于 你 方 与 ( 以 下 简 称 供 应 商 ) 于 年 月 日 签 定 编 号 为 的 政 府 采 购 合 同 ( 以 下 简 称 主 合 同 ), 且 依 据 该 合 同 的 约 定, 供 应 商 应 在 年 月 日 前 向 你 方 交 纳 履 约 保 证 金, 且 可 以 履 约 担 保 函 的 形 式 交 纳 履 约 保 证 金 应 供 应 商 的 申 请, 我 方 以 保 证 的 方 式 向 你 方 提 供 如 下 履 约 保 证 金 担 保 : 一 保 证 责 任 的 情 形 及 保 证 金 额 ( 一 ) 在 供 应 商 出 现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时, 我 方 承 担 保 证 责 任 : 1. 将 中 标 项 目 转 让 给 他 人, 或 者 在 投 标 文 件 中 未 说 明, 且 未 经 采 购 人 同 意, 将 中 标 项 目 分 包 给 他 人 的 ; 2. 主 合 同 约 定 的 应 当 缴 纳 履 约 保 证 金 的 情 形 : (1) 未 按 主 合 同 约 定 的 质 量 数 量 和 期 限 供 应 货 物 / 提 供 服 务 / 完 成 工 程 的 ; (2) ( 二 ) 我 方 的 保 证 范 围 是 主 合 同 约 定 的 合 同 价 款 总 额 的 % 数 额 为 元 ( 大 写 ), 币 种 为 ( 即 主 合 同 履 约 保 证 金 金 额 ) 二 保 证 的 方 式 及 保 证 期 间 我 方 保 证 的 方 式 为 : 连 带 责 任 保 证 我 方 保 证 的 期 间 为 : 自 本 合 同 生 效 之 日 起 至 供 应 商 按 照 主 合 同 约 定 的 供 货 / 完 工 期 限 届 满 后 日 内 如 果 供 应 商 未 按 主 合 同 约 定 向 贵 方 供 应 货 物 / 提 供 服 务 / 完 成 工 程 的, 由 我 方 在 保 证 金 额 内 向 你 方 支 付 上 述 款 项 三 承 担 保 证 责 任 的 程 序 1. 你 方 要 求 我 方 承 担 保 证 责 任 的, 应 在 本 保 函 保 证 期 间 内 向 我 方 发 出 书 面 索 赔 通 知 索 赔 通 知 应 写 明 要 求 索 赔 的 金 额, 支 付 款 项 应 到 达 的 帐 号 并 附 有 证 明 供 应 商 违 约 事 实 的 证 明 材 料 如 果 你 方 与 供 应 商 因 货 物 质 量 问 题 产 生 争 议, 你 方 还 需 同 时 提 供 部 门 出 具 的 质 量 检 测 报 告, 或 经 诉 讼 ( 仲 裁 ) 程 序 裁 决 后 的 裁 决 书 调 解 书, 本 保 证 人 即 按 照 检 测 结 果 或 裁 决 书 调 解 书 决 定 是 否 承 担 保 证 责 任 2. 我 方 收 到 你 方 的 书 面 索 赔 通 知 及 相 应 证 明 材 料, 在 工 作 日 内 进 行 核 定 后 21
23 按 照 本 保 函 的 承 诺 承 担 保 证 责 任 四 保 证 责 任 的 终 止 1. 保 证 期 间 届 满 你 方 未 向 我 方 书 面 主 张 保 证 责 任 的, 自 保 证 期 间 届 满 次 日 起, 我 方 保 证 责 任 自 动 终 止 保 证 期 间 届 满 前, 主 合 同 约 定 的 货 物 \ 工 程 \ 服 务 全 部 验 收 合 格 的, 自 验 收 合 格 日 起, 我 方 保 证 责 任 自 动 终 止 2. 我 方 按 照 本 保 函 向 你 方 履 行 了 保 证 责 任 后, 自 我 方 向 你 方 支 付 款 项 ( 支 付 款 项 从 我 方 账 户 划 出 ) 之 日 起, 保 证 责 任 即 终 止 3. 按 照 法 律 法 规 的 规 定 或 出 现 应 终 止 我 方 保 证 责 任 的 其 它 情 形 的, 我 方 在 本 保 函 项 下 的 保 证 责 任 亦 终 止 4. 你 方 与 供 应 商 修 改 主 合 同, 加 重 我 方 保 证 责 任 的, 我 方 对 加 重 部 分 不 承 担 保 证 责 任, 但 该 等 修 改 事 先 经 我 方 书 面 同 意 的 除 外 ; 你 方 与 供 应 商 修 改 主 合 同 履 行 期 限, 我 方 保 证 期 间 仍 依 修 改 前 的 履 行 期 限 计 算, 但 该 等 修 改 事 先 经 我 方 书 面 同 意 的 除 外 五 免 责 条 款 1. 因 你 方 违 反 主 合 同 约 定 致 使 供 应 商 不 能 履 行 义 务 的, 我 方 不 承 担 保 证 责 任 2. 依 照 法 律 法 规 的 规 定 或 你 方 与 供 应 商 的 另 行 约 定, 全 部 或 者 部 分 免 除 供 应 商 应 缴 纳 的 保 证 金 义 务 的, 我 方 亦 免 除 相 应 的 保 证 责 任 3. 因 不 可 抗 力 造 成 供 应 商 不 能 履 行 供 货 义 务 的, 我 方 不 承 担 保 证 责 任 六 争 议 的 解 决 因 本 保 函 发 生 的 纠 纷, 由 你 我 双 方 协 商 解 决, 协 商 不 成 的, 通 过 诉 讼 程 序 解 决, 诉 讼 管 辖 地 法 院 为 法 院 七 保 函 的 生 效 本 保 函 自 我 方 加 盖 公 章 之 日 起 生 效 保 证 人 :( 公 章 ) 年 月 日 22
24 [ 键 入 文 字 ] 第 二 章 合 同 条 款 23
25 编 号 : 北 京 市 国 土 资 源 地 质 环 境 类 项 目 工 程 施 工 合 同 ( 示 范 文 本 ) 工 程 名 称 : 工 程 地 点 : 签 订 日 期 : 24
26 甲 方 ( 全 称 ): 乙 方 ( 全 称 ): 依 照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合 同 法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建 筑 法 及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对 地 质 环 境 工 作 的 其 他 有 关 法 律 行 政 法 规, 遵 循 平 等 自 愿 公 平 和 诚 实 信 用 的 原 则, 双 方 就 本 工 程 施 工 事 项 协 商 一 致, 签 订 本 合 同 1 工 程 概 况 1.1 工 程 名 称 : 1.2 工 程 地 点 : 1.3 工 程 内 容 : 1.4 资 金 来 源 : 2 工 程 承 包 范 围 2.1 承 包 范 围 :, 具 体 以 施 工 图 ( 含 甲 方 同 意 变 更 的 部 分 ) 为 准 2.2 主 要 工 程 量 序 号 项 目 单 位 数 量 备 注 2.3 承 包 方 式 : 根 据 本 合 同 的 施 工 内 容, 乙 方 同 意 按 固 定 总 价 方 式 进 行 承 包 本 合 同 固 定 总 价 在 合 同 执 行 期 间, 除 设 计 变 更 或 工 程 洽 商 外, 合 同 价 格 不 做 调 整 3 合 同 工 期 3.1 开 工 日 期 : 年 月 日 ( 该 开 工 日 期 为 暂 定, 具 体 开 工 日 期 以 监 理 工 程 师 通 知 为 准, 竣 工 日 期 顺 延, 但 合 同 总 工 期 不 变 ) 3.2 竣 工 日 期 : 年 月 日 3.3 合 同 工 期 总 日 历 天 数 天 4 质 量 标 准 4.1 工 程 质 量 标 准 : 合 格 及 以 上 4.2 本 合 同 工 程 所 约 定 的 工 程 范 围 内 施 工 检 验 试 验 由 第 三 方 负 责, 费 用 由 乙 方 承 担 4.3 乙 方 须 允 许 并 配 合 甲 方 或 监 理 工 程 师 进 入 乙 方 施 工 场 地 检 查 工 程 质 量 工 程 具 25
27 备 覆 盖 隐 蔽 条 件 或 达 到 合 同 约 定 的 中 间 验 收 要 求 时, 乙 方 必 须 在 自 检 合 格 以 后, 及 时 申 请 甲 方 或 监 理 验 收 乙 方 的 施 工 必 须 经 过 甲 方 及 监 理 工 程 师 的 检 查 验 收 达 到 约 定 的 质 量 标 准 并 签 字 盖 章 后 方 可 进 行 下 一 道 工 序 甲 方 的 检 查 和 检 验 不 免 除 乙 方 按 合 同 规 定 应 承 担 的 责 任 4.4 因 乙 方 原 因 造 成 工 程 质 量 不 合 格, 乙 方 应 无 条 件 进 行 返 工 或 修 理, 使 工 程 达 到 合 同 约 定 的 质 量 标 准, 乙 方 承 担 所 有 费 用, 且 工 期 不 予 顺 延 如 乙 方 在 甲 方 指 定 的 时 间 内 未 进 行 整 改, 则 甲 方 有 权 指 定 第 三 方 整 改, 并 有 权 将 发 生 的 全 部 费 用 直 接 从 乙 方 结 算 款 项 内 扣 除 5 合 同 价 款 5.1 金 额 ( 大 写 ): 元 ( 人 民 币 ),( 小 写 ) : 元 ( 人 民 币 ) 6 组 成 合 同 的 文 件 6.1 组 成 本 合 同 的 文 件 包 括 : (1) 本 合 同 (2) 中 标 通 知 书 (3) 标 准 规 范 及 有 关 技 术 文 件 (4) 招 标 文 件 投 标 文 件 及 其 附 件 (5) 图 纸 (6) 工 程 报 价 单 或 预 算 书 6.2 双 方 有 关 工 程 的 洽 商 变 更 等 书 面 协 议 或 文 件 视 为 本 合 同 的 组 成 部 分 7 适 用 法 律 标 准 及 规 范 7.1 需 要 明 示 的 法 律 行 政 法 规 : 与 本 工 程 有 关 的 现 行 的 法 律 法 规 7.2 适 用 标 准 规 范 的 名 称 : 见 招 标 文 件 及 招 标 图 纸 的 规 定 7.3 本 条 所 发 生 的 购 买 翻 译 标 准 规 范 或 制 定 施 工 工 艺 的 费 用 由 乙 方 承 担 8 图 纸 8.1 甲 方 向 乙 方 提 供 套 数 : 套 8.2 乙 方 承 担 图 纸 保 密 措 施 费 用 ( 如 有 ) 8.2 未 经 甲 方 同 意, 乙 方 不 得 擅 自 将 本 工 程 的 一 切 资 料 提 供 给 第 三 方 乙 方 提 供 的 图 纸 和 设 计 方 案, 保 证 不 侵 犯 他 人 的 知 识 产 权 和 其 他 相 关 合 法 权 利, 否 则 由 乙 方 负 责 处 理, 并 承 担 由 此 引 起 的 全 部 法 律 及 经 济 责 任 9 工 程 师 26
28 9.1 本 合 同 中 工 程 师 指 监 理 单 位 派 驻 的 监 理 工 程 师 姓 名 : 职 务 : 9.2 甲 方 委 托 的 职 权 : 见 本 项 目 监 理 合 同 9.3 需 要 取 得 甲 方 批 准 才 能 行 使 的 职 权 : 见 本 项 目 监 理 合 同 10 乙 方 项 目 经 理 10.1 姓 名 : 职 务 : 11 甲 方 工 作 11.1 甲 方 负 责 组 织 相 关 单 位 协 调 解 决 施 工 过 程 中 出 现 的 问 题 11.2 甲 方 负 责 提 供 勘 查 设 计 文 件 11.3 甲 方 负 责 按 照 合 同 约 定 支 付 工 程 款 11.4 甲 方 有 权 要 求 乙 方 撤 换 不 能 胜 任 本 职 工 作 的 管 理 及 施 工 人 员 11.5 甲 方 有 权 对 乙 方 的 工 程 质 量 工 程 进 度 等 情 况 进 行 监 督 检 查 和 验 收 11.6 甲 方 有 权 对 乙 方 施 工 工 作 面 存 在 的 安 全 隐 患 进 行 监 督 检 查, 并 督 促 乙 方 采 取 整 改 措 施 12 乙 方 工 作 12.1 乙 方 应 在 开 工 前 完 成 施 工 组 织 设 计 或 施 工 方 案, 并 报 监 理 工 程 师 批 准 乙 方 进 场 前 应 对 施 工 现 场 进 行 复 核, 复 核 无 误 后 方 可 施 工 12.2 乙 方 应 在 每 月 25 日 向 甲 方 和 监 理 工 程 师 提 供 当 月 工 程 实 际 完 成 工 程 量 并 提 供 下 月 计 划 完 成 工 程 量 计 划 报 表 12.3 乙 方 应 在 合 同 中 承 诺 树 木 及 植 草 成 活 率, 按 类 详 细 列 明, 并 根 据 季 节 情 况 甲 方 约 定 验 收 时 间 12.4 乙 方 应 安 排 专 职 人 员 负 责 场 内 外 接 口 及 相 关 道 路 的 疏 导 12.5 乙 方 应 按 相 关 规 定 办 理 施 工 场 地 交 通 环 卫 和 施 工 噪 声 管 理 等 手 续, 遵 守 项 目 所 在 地 政 府 主 管 部 门 的 管 理 规 定, 并 承 担 由 此 发 生 的 费 用 12.6 乙 方 负 责 对 已 完 工 程 成 品 的 保 护, 并 承 担 由 此 产 生 的 费 用 12.7 按 政 府 有 关 规 定 做 好 施 工 现 场 地 下 管 线 和 邻 近 建 筑 物 构 筑 物 ( 含 文 物 保 护 建 筑 ) 古 树 名 木 的 保 护 工 作 保 护 工 作 的 费 用 由 乙 方 承 担, 并 承 担 因 乙 方 责 任 造 成 的 损 坏 补 偿 和 罚 款 12.8 乙 方 负 责 对 施 工 余 土 生 产 和 生 活 垃 圾 及 时 清 运, 并 承 担 由 此 发 生 的 费 用 12.9 双 方 约 定 乙 方 应 做 的 其 他 工 作 :1 乙 方 不 得 以 任 何 形 式 将 本 项 目 转 包 给 其 它 27
29 单 位, 必 须 由 乙 方 本 单 位 实 施 ;2 乙 方 不 得 非 法 将 全 部 工 程 或 部 分 工 程 分 包 ;3 乙 方 负 责 补 遗 工 作 : 如 果 任 何 未 明 显 属 于 本 工 程 承 包 的 工 作 范 围, 但 未 以 文 字 形 式 明 确 约 定 为 属 于 任 何 指 定 分 包 人 的 工 作 范 围, 也 未 在 本 合 同 中 以 文 字 形 式 明 确 约 定 为 属 于 乙 方 自 行 完 成 的 工 作 范 围, 此 类 工 作 应 由 乙 方 作 为 本 工 程 承 包 责 任 和 义 务 自 行 完 成 ;4 乙 方 应 积 极 协 助 甲 方 办 理 本 工 程 所 需 的 各 种 手 续 ;5 乙 方 必 须 按 照 工 程 设 计 图 纸 和 施 工 技 术 标 准 施 工, 不 得 擅 自 修 改 工 程 设 计, 不 得 偷 工 减 料 6 乙 方 必 须 按 照 建 筑 工 程 施 工 规 范 进 行 施 工, 根 据 国 家 现 行 建 筑 工 程 施 工 验 收 规 范 进 行 验 收, 必 须 达 到 合 格 标 准 ;7 本 工 程 在 施 工 过 程 中 存 在 多 个 单 位 同 时 作 业, 乙 方 必 须 顾 全 大 局, 相 互 协 作, 密 切 配 合, 严 格 服 从 甲 方 和 监 理 单 位 的 协 调 指 挥 ;8 乙 方 负 责 施 工 用 水 电 源 的 接 入 及 管 理, 施 工 期 间 现 场 所 有 用 水 用 电 及 附 加 损 耗 发 生 的 费 用 由 乙 方 负 责, 乙 方 的 通 信 设 施 等 由 乙 方 自 已 解 决, 费 用 自 理 13 工 期 延 误 13.1 双 方 约 定 工 期 顺 延 的 情 况 : (1) 因 不 可 抗 力 造 成 连 续 停 工 时 ; (2) 甲 方 未 能 及 时 提 供 图 纸 未 完 成 应 由 甲 方 办 理 的 开 工 手 续, 造 成 开 工 日 期 延 误 时 ; (3) 工 程 开 工 后, 因 图 纸 或 由 甲 方 供 应 的 设 备 材 料 影 响 工 程 关 键 线 路 项 目 累 计 停 工 时 ; (4) 工 程 师 未 能 按 约 定 发 出 指 令 批 准, 致 使 施 工 不 能 正 常 进 行 导 致 关 键 线 路 工 期 延 误 时 ; 13.2 乙 方 在 13.1 款 情 况 发 生 后 14 天 内, 就 延 误 的 工 期 以 书 面 形 式 向 工 程 师 提 出 报 告 工 程 师 在 收 到 报 告 后 14 天 内 予 以 确 认, 逾 期 不 予 确 认 也 不 提 出 修 改 意 见, 视 为 同 意 顺 延 工 期 14 安 全 施 工 与 检 查 14.1 乙 方 须 按 照 行 政 管 理 部 门 和 本 项 目 所 在 地 政 府 的 有 关 规 定, 按 照 谁 施 工 谁 负 责 的 原 则, 做 好 本 工 程 的 安 全 施 工 管 理 14.2 因 本 工 程 出 现 的 一 切 安 全 事 故 和 造 成 的 人 员 财 产 损 失 全 部 由 乙 方 承 担 15 合 同 价 款 及 调 整 15.1 采 用 固 定 总 价 合 同, 合 同 价 款 中 包 括 的 风 险 范 围 : 包 括 不 限 于 各 种 因 素 引 起 的 28
30 材 料 价 格 人 工 工 资 施 工 机 械 使 用 等 费 用 变 化 ; 投 标 文 件 中 漏 项 错 报 项 目 等 ; 周 围 村 民 对 施 工 的 干 扰 等 ; 因 法 律 行 政 法 规 和 国 家 有 关 政 策 变 化 及 工 程 结 算 相 关 文 件 影 响 工 程 造 价 15.2 风 险 费 用 的 计 算 方 法 : 由 乙 方 在 投 标 时 自 行 计 算 约 定 的 风 险 范 围 内 合 同 价 款 不 再 调 整 15.3 风 险 范 围 以 外 合 同 价 款 调 整 方 法 : 无 16 工 程 量 确 认 16.1 每 月 25 日 乙 方 向 工 程 师 提 交 已 完 工 程 量 报 告 工 程 师 接 到 报 告 后 7 天 内 按 设 计 图 纸 核 实 已 完 工 程 量 ( 以 下 称 计 量 ), 并 在 计 量 前 24 小 时 通 知 乙 方, 乙 方 应 为 计 量 提 供 便 利 条 件 并 派 人 参 加 乙 方 收 到 通 知 后 不 参 加 计 量, 计 量 结 果 有 效, 作 为 工 程 价 款 支 付 的 依 据 16.2 工 程 师 收 到 乙 方 报 告 后 7 天 内 未 进 行 计 量, 从 第 8 天 起, 乙 方 报 告 中 开 列 的 工 程 量 即 视 为 被 确 认, 作 为 工 程 价 款 支 付 的 依 据 工 程 师 不 按 约 定 时 间 通 知 乙 方, 致 使 乙 方 未 能 参 加 计 量, 计 量 结 果 无 效 16.3 对 乙 方 超 出 设 计 图 纸 范 围 和 因 乙 方 原 因 造 成 返 工 的 工 程 量, 工 程 师 不 予 计 量 17 工 程 款 ( 进 度 款 ) 支 付 17.1 合 同 签 订 后 7 个 工 作 日 内, 乙 方 向 甲 方 交 付 相 当 于 合 同 金 额 10% 的 履 约 担 保 ; 17.2 甲 方 收 到 乙 方 的 履 约 担 保 后, 甲 方 向 乙 方 支 付 合 同 金 额 的 50%; 17.3 依 照 工 程 施 工 进 度, 当 完 成 工 程 总 量 90% 以 上 时, 甲 方 向 乙 方 支 付 至 合 同 金 额 的 90%; 17.4 工 程 竣 工 验 收 通 过 以 后, 乙 方 已 支 付 的 履 约 担 保 自 动 转 为 质 量 保 证 金, 同 时 甲 方 支 付 至 合 同 金 额 的 100%; 17.5 质 量 保 修 期 为 2 年,1 年 后 如 无 质 量 问 题, 绿 化 成 活 率 达 到 要 求, 退 还 合 同 金 额 5% 的 质 量 保 证 金 ; 质 量 保 修 期 满 如 无 质 量 问 题, 绿 化 成 活 率 达 到 要 求, 且 验 收 合 格 后 30 天 内 返 还 剩 余 质 量 保 证 金 ( 不 计 利 息 ); 17.6 由 于 财 政 资 金 到 位 的 进 度 原 因, 导 致 甲 方 不 能 按 合 同 约 定 支 付 工 程 款 ( 进 度 款 ), 乙 方 不 可 停 止 施 工, 且 甲 方 也 不 承 担 违 约 责 任 18 竣 工 验 收 18.1 完 整 的 竣 工 材 料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 乙 方 资 质 证 书 ( 单 位 及 个 人 ) 复 印 件 ; 开 工 报 告 ( 开 工 报 审 表 ); 项 目 基 本 情 况 ; 施 工 组 织 设 计 或 实 施 方 案 ; 工 程 物 资 进 场 报 验 检 29
31 验 记 录 ; 隐 蔽 工 程 验 收 记 录 ; 施 工 质 量 评 定 及 验 收 记 录 ( 分 项 分 部 工 程 质 量 验 收 记 录 ); 施 工 总 结 ; 工 程 变 更 ; 工 程 预 付 款 进 度 款 申 请 和 支 付 证 书 ( 工 程 量 清 单 及 计 算 方 法 ); 施 工 日 志 ; 竣 工 验 收 图 等 乙 方 须 按 照 甲 方 关 于 地 质 环 境 类 项 目 资 料 数 字 化 工 作 的 有 关 要 求, 进 行 资 料 汇 交 和 数 字 化 乙 方 提 供 竣 工 资 料 的 约 定 : 工 程 具 备 竣 工 验 收 条 件 后 10 个 工 作 日 内 乙 方 向 甲 方 提 供 3 套 完 整 的 竣 工 资 料 18.2 验 收 (1) 项 目 预 验 收 : 乙 方 按 照 合 同 约 定 完 成 全 部 工 程 后, 甲 方 组 织 预 验 收 ; 预 验 收 时 勘 查 设 计 施 工 监 理 等 单 位 共 同 参 与, 共 同 审 阅 项 目 全 部 资 料, 形 成 书 面 整 改 意 见 ; 预 验 收 后 15 个 工 作 日 内, 乙 方 需 将 全 部 问 题 整 改 到 位, 形 成 书 面 整 改 情 况 说 明 报 甲 方 审 核, 直 至 验 收 合 格 (2) 项 目 竣 工 验 收 : 组 织 验 收 时, 各 参 建 单 位 项 目 负 责 人 须 到 场, 并 接 受 专 家 质 询 ; 验 收 不 合 格 的 项 目, 必 须 立 即 组 织 整 改 直 至 验 收 合 格 (3) 绿 化 成 活 率 验 收 : 甲 方 按 照 约 定 的 各 种 树 木 及 植 草 成 活 率, 在 适 宜 的 季 节 对 树 木 及 植 草 成 活 率 情 况 进 行 验 收, 验 收 通 过 的, 按 程 序 向 乙 方 返 还 项 目 质 量 保 证 金 ; 验 收 未 通 过 的, 乙 方 须 进 行 补 种, 甲 方 在 下 一 个 合 适 季 节 对 补 种 情 况 进 行 验 收, 直 至 验 收 合 格 19 竣 工 结 算 19.1 工 程 竣 工 验 收 报 告 经 甲 方 认 可 后 28 天 内, 乙 方 向 甲 方 提 交 竣 工 结 算 报 告 及 完 整 的 结 算 资 料 19.2 由 于 财 政 资 金 到 位 的 进 度 原 因, 导 致 甲 方 不 能 按 合 同 约 定 结 算 工 程 竣 工 价 款, 甲 方 不 承 担 一 切 违 约 责 任 20 质 量 保 修 20.1 乙 方 应 按 法 律 行 政 法 规 或 国 家 关 于 工 程 质 量 保 修 的 有 关 规 定, 对 交 付 甲 方 使 用 的 工 程 在 质 量 保 修 期 内 承 担 质 量 保 修 责 任 质 量 保 修 期 为 自 工 程 竣 工 验 收 起 1 年 21 乙 方 违 约 责 任 21.1 由 于 乙 方 责 任 导 致 工 期 延 误, 工 期 每 拖 后 一 天 扣 罚 工 程 总 造 价 的 工 程 施 工 质 量 未 达 到 合 同 约 定 的 质 量 标 准, 乙 方 应 无 条 件 返 工, 费 用 由 乙 方 自 理, 工 期 不 予 顺 延 返 工 后 仍 达 不 到 合 同 要 求, 甲 方 有 权 另 择 第 三 方 完 成 该 部 分 工 作, 由 此 发 生 的 费 用 由 乙 方 承 担, 并 且 扣 罚 乙 方 合 同 款 的 5% 21.3 乙 方 不 履 行 合 同 义 务 或 不 按 合 同 约 定 履 行 义 务 的, 在 不 免 除 合 同 规 定 的 乙 方 的 30
32 义 务 和 责 任, 甲 方 有 权 进 驻 工 地 和 终 止 雇 用 乙 方 22 争 议 22.1 双 方 约 定, 在 履 行 合 同 过 程 中 产 生 争 议 应 协 商 调 解 解 决, 若 协 商 调 解 不 成 时 向 北 京 市 国 土 资 源 局 所 在 地 有 管 辖 权 的 人 民 法 院 提 起 诉 讼 23 保 险 23.1 乙 方 应 按 照 国 家 及 地 方 的 相 关 法 规 为 本 项 目 的 全 部 雇 员 办 理 意 外 伤 害 保 险, 甲 方 认 为 必 要 的 与 工 程 有 关 的 保 险, 以 及 为 施 工 机 械 设 备 办 理 保 险, 保 险 费 由 乙 方 支 付 24 合 同 份 数 24.1 本 合 同 双 方 签 字 盖 章 后 生 效 双 方 履 行 完 合 同 规 定 的 义 务 后, 本 合 同 自 行 终 止 本 合 同 一 式 六 份, 甲 乙 双 方 各 执 三 份 25 合 同 生 效 25.1 合 同 订 立 时 间 : 年 月 日 25.2 合 同 订 立 地 点 : 25.3 本 合 同 双 方 约 定 后 生 效 甲 方 :( 公 章 ) 乙 方 :( 公 章 ) 地 址 : 地 址 : 法 定 代 表 人 :( 签 字 ) 法 定 代 表 人 :( 签 字 ) 委 托 代 理 人 :( 签 字 ) 委 托 代 理 人 :( 签 字 ) 电 话 : 电 话 : 传 真 : 传 真 : 开 户 银 行 : 开 户 银 行 : 帐 号 : 帐 号 : 邮 政 编 码 : 邮 政 编 码 : 31
33 附 件 一 : 安 全 和 文 明 施 工 管 理 协 议 安 全 和 文 明 施 工 管 理 协 议 甲 方 ( 全 称 ): 乙 方 ( 全 称 ): 依 照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安 全 生 产 法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建 筑 法 及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对 地 质 环 境 工 作 的 其 他 有 关 法 律 行 政 法 规, 双 方 就 本 工 程 安 全 施 工 管 理 事 项 协 商 一 致, 订 立 本 协 议 如 下, 双 方 共 同 遵 守 一 安 全 施 工 手 续 的 办 理 : 1 以 下 手 续 由 甲 方 协 助 办 理 : (1) 需 要 临 时 占 用 规 划 批 准 范 围 以 外 场 地 的 (2) 需 要 临 时 停 水 停 电 中 断 道 路 交 通 影 响 外 界 条 件 的 (3) 需 要 设 计 方 提 供 相 关 安 全 手 续 的 (4) 需 要 甲 方 管 辖 的 设 备 和 物 资 供 应 商 提 供 相 关 安 全 手 续 的 (5) 甲 方 邀 请 进 入 现 场 配 合 施 工 的 相 关 方, 在 安 全 方 面 需 要 审 查 登 记 报 告 教 育 和 管 理 的 2 以 下 手 续 由 乙 方 办 理 : (1) 当 地 政 府 安 全 管 理 部 门 资 质 审 查 监 督 检 查 事 故 处 理 等 需 要 办 理 的 (2) 当 地 政 府 民 爆 消 防 和 交 通 管 理 部 门 资 质 审 查 监 督 检 查 等 需 要 办 理 的 (3) 当 地 政 府 特 设 卫 生 和 环 保 管 理 部 门 监 督 检 查 等 需 要 办 理 的 (4) 当 地 政 府 劳 动 保 险 保 障 管 理 部 门 监 督 检 查 和 与 基 本 国 策 相 关 部 门 监 督 检 查 等 需 要 办 理 的 (5) 需 要 设 计 方 提 供 相 关 安 全 软 硬 件 变 更 手 续 的 (6) 需 要 甲 方 登 记 确 认 审 批 和 备 案 手 续 的 (7) 需 要 乙 方 管 辖 的 设 备 和 物 资 供 应 商 提 供 相 关 安 全 手 续 的 (8) 对 分 包 方 安 全 文 明 施 工 方 面 需 要 审 查 登 记 报 告 教 育 和 管 理 的 (9) 乙 方 邀 请 进 入 现 场 配 合 施 工 的 相 关 方, 在 安 全 文 明 施 工 方 面 需 要 审 查 登 记 报 告 教 育 和 管 理 的 (10) 当 地 建 设 安 全 监 督 管 理 部 门 需 要 办 理 安 全 文 明 施 工 手 续 的 32
34 3 以 下 手 续 由 双 方 配 合 办 理 : (1) 需 要 进 行 爆 破 作 业 的 (2) 需 要 进 行 抢 险 救 援 的 (3) 安 全 文 明 施 工 事 项 需 要 与 周 边 单 位 共 同 交 涉 的 (4) 需 要 办 理 夜 间 施 工 手 续 的 二 安 全 施 工 相 关 资 料 的 提 供 :( 注 : 原 件 经 审 核 之 后 退 回 给 乙 方 ) 1 甲 方 向 乙 方 提 供 : (1) 甲 方 安 全 管 理 各 级 领 导 和 各 部 门 相 关 工 作 人 员 名 单 和 联 系 方 式 (2) 施 工 安 全 联 系 制 度 (3) 有 关 安 全 文 明 施 工 方 面 的 特 殊 要 求 2 乙 方 向 甲 方 提 供 : (1) 乙 方 主 要 负 责 人 及 其 管 理 人 员 相 关 安 全 资 质 资 料 ( 原 件 和 复 印 件 ) (2) 乙 方 施 工 现 场 特 种 作 业 人 员 相 关 安 全 资 质 资 料 ( 原 件 和 复 印 件 ) (3) 乙 方 安 全 管 理 各 级 领 导 和 各 部 门 相 关 工 作 人 员 名 单 和 联 系 方 式 (4) 在 施 工 组 织 设 计 中 完 整 的 施 工 安 全 技 术 措 施 (5) 乙 方 施 工 安 全 保 证 计 划 书 ( 副 本 ) 及 现 场 文 明 施 工 组 织 管 理 方 案 (6) 承 包 区 域 施 工 现 场 封 闭 安 全 通 道 安 全 标 志 和 消 防 水 接 点 等 设 置 图 (7) 乙 方 和 其 分 包 方 施 工 合 同 中 安 全 条 款 的 内 容 或 安 全 文 明 施 工 管 理 协 议 ( 原 件 和 复 印 件 ) (8) 乙 方 对 分 包 方 安 全 资 质 审 查 从 业 人 员 登 记 和 安 全 教 育 的 汇 总 表 ( 原 件 和 复 印 件 ) (9) 乙 方 对 供 料 等 相 关 方 安 全 资 质 审 查 的 汇 总 表 ( 原 件 和 复 印 件 ) 三 甲 方 的 安 全 文 明 施 工 管 理 职 责 : 1 负 责 建 立 工 程 项 目 与 所 在 地 政 府 等 相 关 方 的 安 全 工 作 联 系, 协 调 处 理 外 部 问 题 2 负 责 召 开 施 工 安 全 联 系 会 议, 统 一 沟 通 协 调 管 理 各 施 工 方 的 安 全 文 明 施 工 工 作 3 对 施 工 现 场 定 期 或 不 定 期 进 行 安 全 检 查, 动 态 评 价 和 督 导 乙 方 的 安 全 管 理 和 文 明 施 工 4 根 据 需 要, 参 与 施 工 现 场 危 急 事 项 的 处 置, 进 行 安 全 文 明 施 工 事 件 及 事 故 的 调 查 处 理 5 负 责 工 程 中 重 要 安 全 及 文 明 施 工 事 项 的 内 部 沟 通, 对 本 方 人 员 进 行 安 全 教 育 和 风 险 控 制 33
35 四 乙 方 安 全 文 明 施 工 的 主 要 职 责 : 1 遵 守 国 家 地 方 有 关 安 全 文 明 施 工 方 面 的 法 律 法 规 及 有 关 规 定 工 程 施 工 安 全 的 责 任 主 体 为 乙 方 2 按 照 甲 方 的 有 关 要 求, 做 到 定 置 管 理 安 全 卫 生 文 明 施 工 工 完 场 清 3 负 责 本 方 和 分 包 方 及 相 关 方 安 全 资 质 的 有 效 性, 保 证 其 人 员 安 全 资 质 的 合 法 性 4 建 立 健 全 本 方 安 全 文 明 施 工 责 任 保 障 体 系, 负 责 本 工 程 现 场 的 安 全 文 明 施 工 和 灾 害 预 防 5 明 确 本 工 程 安 全 文 明 施 工 管 理 可 测 量 目 标, 配 置 与 本 工 程 安 全 文 明 施 工 要 求 相 适 应 的 人 财 物 资 源 6 保 证 施 工 组 织 设 计 和 施 工 安 全 技 术 措 施 的 有 效 落 实, 组 织 施 工 的 安 全 技 术 交 底 7 负 责 组 织 本 方 施 工 现 场 安 全 检 查 和 隐 患 处 理, 及 时 解 决 甲 方 提 出 的 安 全 文 明 施 工 问 题 8 负 责 对 分 包 方 及 相 关 方 施 工 现 场 的 安 全 文 明 施 工 管 理, 组 织 本 方 人 员 民 工 的 安 全 教 育 9 负 责 本 方 安 全 文 明 施 工 事 项 的 内 部 沟 通, 确 保 各 项 安 全 文 明 施 工 管 理 事 项 和 活 动 记 载 的 真 实 性 10 负 责 事 故 抢 救 和 报 告 及 事 故 现 场 保 护, 按 规 定 进 行 调 查 处 理 和 防 范 措 施 落 实 五 事 故 责 任 和 损 失 承 担 : 1 乙 方 承 担 施 工 风 险 和 法 律 责 任, 包 括 事 故 调 查 和 善 后 处 理 的 全 部 义 务 乙 方 承 担 分 包 方 原 因 造 成 的 事 故 责 任, 包 括 涉 及 的 连 带 责 任 和 损 失 费 用 乙 方 承 担 由 于 自 身 原 因 造 成 对 甲 方 和 相 关 方 利 益 的 损 害 责 任 和 赔 偿 费 用 2 甲 方 承 担 由 于 自 身 原 因 造 成 对 乙 方 和 相 关 方 利 益 的 损 害 责 任 和 赔 偿 费 用 3 损 害 赔 偿 按 照 国 家 有 关 规 定 执 行 责 任 方 承 担 : 医 疗 费 用 丧 葬 及 抚 恤 费 用 补 助 及 救 济 费 用 歇 工 工 资 处 理 事 故 的 事 务 性 费 用 事 故 罚 款 和 赔 偿 费 用 财 产 损 失 费 等 4 双 方 对 事 故 责 任 和 费 用 发 生 争 议 时, 约 定 由 北 京 市 相 关 管 理 部 门 调 解, 调 解 不 成 时 由 北 京 市 人 民 法 院 诉 讼 解 决 六 乙 方 按 照 现 行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之 要 求 建 立 现 场 安 全 及 文 明 施 工 管 理 体 系, 如 发 生 安 全 事 故 时 按 现 行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执 行 七 乙 方 责 任 安 全 目 标 是 : 人 员 工 亡 事 故 为 0, 重 大 机 械 设 备 事 故 为 0, 重 大 火 灾 交 通 事 故 为 0, 创 无 重 大 事 故 工 程 每 月 末 甲 方 对 乙 方 现 场 及 安 全 施 工 进 行 考 评, 按 考 评 34
36 结 果 进 行 奖 惩, 奖 惩 办 法 见 甲 方 另 行 制 定 的 工 程 建 设 期 间 施 工 企 业 考 评 办 法 八 本 协 议 为 双 方 工 程 建 设 施 工 合 同 相 关 安 全 施 工 条 款 的 补 充 文 件, 在 工 程 承 包 范 围 和 合 同 期 限 内, 同 等 有 效 本 协 议 在 执 行 中 修 订 的 条 款 内 容 和 补 充 的 事 项, 经 协 商 后 形 成 的 文 件 均 属 本 协 议 的 有 效 部 分 本 协 议 不 代 替 双 方 应 办 理 开 工 的 其 它 手 续, 不 能 免 除 责 任 方 对 事 故 或 问 题 应 被 追 究 的 任 何 责 任 九 本 协 议 订 立 时 间 : 订 立 地 点 : 本 协 议 双 方 约 定 : 签 字 盖 章 后 生 效 附 : 乙 方 安 全 生 产 承 诺 书 甲 方 : ( 公 章 ) 乙 方 : ( 公 章 ) 法 定 代 表 人 : 法 定 代 表 人 : 委 托 代 理 人 : 委 托 代 理 人 : 35
37 附 件 二 : 安 全 生 产 承 诺 书 安 全 生 产 承 诺 书 : 根 据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安 全 生 产 法, 我 作 为 企 业 ( 单 位 ) 的 法 定 代 表 人 ( 实 际 控 制 人 ) 和 安 全 生 产 的 第 一 责 任 人, 对 本 企 业 ( 单 位 ) 的 安 全 生 产 工 作 负 全 面 责 任 为 贯 彻 执 行 省 政 府 落 实 生 产 经 营 单 位 安 全 生 产 主 体 责 任 暂 行 规 定 和 法 人 代 表 安 全 生 产 承 诺 制 度, 本 人 保 证 : 认 真 贯 彻 执 行 国 家 省 关 于 安 全 生 产 的 法 律 法 规 政 策 和 工 作 要 求, 积 极 落 实 安 全 生 产 主 体 责 任, 努 力 做 好 本 企 业 ( 单 位 ) 的 安 全 生 产 工 作, 减 少 和 杜 绝 安 全 生 产 事 故, 并 郑 重 承 诺 : 一 依 法 建 立 安 全 生 产 管 理 机 构, 配 备 符 合 法 定 人 数 的 安 全 生 产 管 理 人 员, 保 证 安 全 生 产 管 理 机 构 发 挥 职 能 作 用, 安 全 生 产 管 理 人 员 履 行 安 全 管 理 职 责, 使 安 全 生 产 管 理 做 到 标 准 化 规 范 化 二 建 立 健 全 安 全 生 产 责 任 制 和 各 项 规 章 制 度 操 作 规 程 并 严 格 落 实 三 确 保 资 金 投 入, 持 续 具 备 法 律 法 规 规 章 国 家 标 准 和 行 业 标 准 规 定 的 安 全 生 产 条 件 四 依 法 对 从 业 人 员 进 行 安 全 生 产 教 育 和 安 全 知 识 培 训, 做 到 按 要 求 持 证 上 岗 五 不 违 章 指 挥, 不 强 令 员 工 违 章 冒 险 作 业 六 保 证 新 建 改 建 扩 建 工 程 项 目 依 法 实 行 安 全 设 施 三 同 时 七 统 一 协 调 管 理 承 包 承 租 单 位 安 全 生 产 工 作, 并 与 有 关 单 位 签 订 专 门 的 安 全 生 产 协 议 八 加 强 安 全 生 产 监 督 检 查, 及 时 发 现 和 排 除 安 全 隐 患 九 落 实 重 大 危 险 源 监 控 责 任, 对 重 大 危 险 源 实 施 有 效 的 监 测 监 控 和 整 改 十 依 法 制 定 生 产 安 全 事 故 应 急 救 援 预 案, 并 定 期 组 织 演 练, 落 实 操 作 岗 位 应 急 措 施 十 一 自 觉 接 受 各 级 安 全 监 管 部 门 的 监 督 检 查, 绝 不 弄 虚 作 假 十 二 严 格 按 照 设 计 设 置 可 靠 的 截 流 防 洪 和 排 水 工 程 十 三 如 实 告 知 从 业 人 员 作 业 场 所 和 工 作 岗 位 存 在 的 危 险 危 害 因 素 防 范 措 施 和 事 故 应 急 措 施 36
38 十 四 按 要 求 上 报 生 产 安 全 事 故, 做 好 事 故 抢 险 救 援, 妥 善 处 理 对 事 故 伤 亡 人 员 依 法 赔 偿 等 事 故 善 后 工 作 十 五 尊 重 从 业 人 员 在 安 全 生 产 方 面 应 有 的 权 益, 引 导 鼓 励 从 业 人 员 履 行 安 全 生 产 方 面 的 义 务, 鼓 励 从 业 人 员 对 安 全 生 产 违 法 违 章 行 为 提 出 改 正 建 议, 甚 至 批 评 举 报, 对 提 出 批 评 和 举 报 的 职 工 不 打 击 报 复, 不 因 此 解 除 劳 动 合 同 和 降 低 工 资 待 遇 十 六 为 从 业 人 员 提 供 符 合 国 家 标 准 或 行 业 标 准 的 劳 动 防 护 用 品, 并 监 督 教 育 从 业 人 员 正 确 佩 戴 使 用 十 七 依 法 参 加 工 伤 社 会 保 险, 为 从 业 人 员 缴 纳 保 险 费 十 八 履 行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的 其 他 安 全 生 产 职 责 若 违 反 上 述 承 诺 和 未 履 行 安 全 生 产 管 理 职 责, 导 致 发 生 责 任 事 故 的, 法 定 代 表 人 ( 实 际 控 制 人 ) 及 单 位 接 受 安 全 生 产 监 督 管 理 部 门 以 下 处 罚 : 一 法 定 代 表 人 ( 实 际 控 制 人 ) 方 面 :( 一 ) 一 般 事 故 接 受 上 一 年 年 收 入 30% 的 罚 款 ;( 二 ) 较 大 事 故 接 受 上 一 年 年 收 入 40% 的 罚 款 ;( 三 ) 重 大 事 故 接 受 上 一 年 年 收 入 60% 的 罚 款 ;( 四 ) 特 别 重 大 事 故 接 受 上 一 年 年 收 入 80% 的 罚 款 ; 同 时 接 受 相 应 的 党 纪 政 纪 处 分 和 有 关 部 门 作 出 的 暂 停 撤 销 与 安 全 生 产 有 关 的 执 业 资 格 岗 位 证 书 的 处 罚 ; 构 成 犯 罪 的, 接 受 相 应 的 刑 事 处 罚 二 单 位 方 面 :( 一 ) 一 般 事 故 接 受 10 万 元 以 上 20 万 元 以 下 的 罚 款 ;( 二 ) 较 大 事 故 接 受 20 万 元 以 上 50 万 元 以 下 的 罚 款 ;( 三 ) 重 大 事 故 接 受 50 万 元 以 上 200 万 元 以 下 的 罚 款 ;( 四 ) 特 别 重 大 事 故 接 受 200 万 元 以 上 500 万 元 以 下 的 罚 款 ; 同 时 接 受 有 关 部 门 作 出 的 暂 扣 或 者 吊 销 有 关 证 照 的 处 罚 三 如 发 生 不 依 法 报 告 或 者 妨 碍 拒 绝 事 故 调 查 处 理 等 严 重 行 为, 单 位 接 受 100 万 元 以 上 500 万 元 以 下 的 罚 款 法 定 代 表 人 ( 实 际 控 制 人 ) 接 受 上 一 年 年 收 入 60% 至 100% 的 罚 款 ; 并 接 受 相 应 的 党 纪 政 纪 处 分 ; 构 成 犯 罪 的, 接 受 相 应 的 刑 事 处 罚 承 诺 单 位 : ( 章 ) 法 人 代 表 : 实 际 控 制 人 : 年 月 日 37
39 附 件 三 工 程 建 设 项 目 廉 政 责 任 书 工 程 建 设 项 目 廉 政 责 任 书 工 程 项 目 名 称 : 工 程 项 目 地 址 : 甲 方 : 乙 方 : 为 加 强 工 程 建 设 中 的 廉 政 建 设, 规 范 工 程 建 设 项 目 承 发 包 双 方 的 各 项 活 动, 防 止 发 生 各 种 谋 取 不 正 当 利 益 的 违 法 违 纪 行 为, 保 护 国 家 集 体 和 当 事 人 的 合 法 权 益, 根 据 国 家 有 关 工 程 建 设 的 法 律 法 规 和 廉 政 建 设 责 任 制 规 定, 特 订 立 本 廉 政 责 任 书 第 一 条 甲 乙 双 方 的 责 任 ( 一 ) 应 严 格 遵 守 国 家 关 于 市 场 准 入 项 目 招 标 投 标 工 程 建 设 施 工 安 装 和 市 场 活 动 的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相 关 政 策, 以 及 廉 政 建 设 的 各 项 规 定 ( 二 ) 严 格 执 行 工 程 项 目 承 发 包 合 同 文 件, 自 觉 按 合 同 办 事 ( 三 ) 业 务 活 动 必 须 坚 持 公 开 公 平 公 正 诚 信 透 明 的 原 则 ( 除 法 律 法 规 另 有 规 定 者 外 ), 不 得 为 获 取 不 正 当 的 利 益, 损 害 国 家 集 体 和 对 方 利 益, 不 得 违 反 工 程 建 设 管 理 施 工 安 装 的 规 章 制 度 ( 四 ) 发 现 对 方 在 业 务 活 动 中 有 违 规 违 纪 违 法 行 为 的, 应 及 时 提 醒 对 方, 情 节 严 重 的, 应 向 其 上 级 主 管 部 门 或 纪 检 监 察 司 法 等 有 关 机 关 举 报 第 二 条 甲 方 的 责 任 甲 方 的 领 导 和 从 事 该 工 程 项 目 的 工 作 人 员, 在 工 程 建 设 的 事 前 事 中 事 后 应 遵 守 以 下 规 定 : ( 一 ) 不 准 向 乙 方 和 相 关 单 位 索 要 或 接 受 回 扣 礼 金 有 价 证 券 贵 重 物 品 和 好 处 费 感 谢 费 等 ( 二 ) 不 准 在 乙 方 和 相 关 单 位 报 销 任 何 应 由 甲 方 或 个 人 支 付 的 费 用 ( 三 ) 不 准 要 求 暗 示 或 接 受 乙 方 和 相 关 单 位 为 个 人 装 修 住 房 婚 丧 嫁 娶 配 偶 子 女 的 工 作 安 排 以 及 出 国 ( 境 ) 旅 游 等 提 供 方 便 ( 四 ) 不 准 参 加 有 可 能 影 响 公 正 执 行 公 务 的 乙 方 和 相 关 单 位 的 宴 请 健 身 娱 乐 等 活 动 38
40 ( 五 ) 不 准 向 乙 方 介 绍 或 为 配 偶 子 女 亲 属 参 与 同 甲 方 项 目 工 程 施 工 合 同 有 关 的 设 备 材 料 工 程 分 包 劳 务 等 经 济 活 动 不 得 以 任 何 理 由 要 求 乙 方 和 相 关 单 位 推 荐 分 包 单 位 和 要 求 乙 方 购 买 项 目 工 程 施 工 合 同 约 定 以 外 的 材 料 设 备 等 第 三 条 乙 方 的 责 任 应 与 甲 方 保 持 正 常 的 业 务 交 往, 按 照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和 程 序 开 展 业 务 工 作, 严 格 执 行 工 程 建 设 的 有 关 方 针 政 策, 尤 其 是 有 关 建 筑 施 工 安 装 的 强 制 性 标 准 和 规 范, 并 遵 守 以 下 规 定 : ( 一 ) 不 准 以 任 何 理 由 向 甲 方 相 关 单 位 及 其 工 作 人 员 索 要 接 受 或 赠 送 礼 金 有 价 证 券 贵 重 物 品 和 回 扣 好 处 费 感 谢 费 等 ( 二 ) 不 准 以 任 何 理 由 为 甲 方 和 相 关 单 位 报 销 应 由 对 方 或 个 人 支 付 的 费 用 ( 三 ) 不 准 接 受 或 暗 示 为 甲 方 相 关 单 位 或 个 人 装 修 住 房 婚 丧 嫁 娶 配 偶 子 女 的 工 作 安 排 以 及 出 国 ( 境 ) 旅 游 等 提 供 方 便 ( 四 ) 不 准 以 任 何 理 由 为 甲 方 相 关 单 位 或 个 人 组 织 有 可 能 影 响 公 正 执 行 公 务 的 宴 请 健 身 娱 乐 等 活 动 第 四 条 违 约 责 任 ( 一 ) 甲 方 工 作 人 员 有 违 反 本 责 任 书 第 一 二 条 责 任 行 为 的, 按 照 管 理 权 限, 依 据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和 规 定 给 予 党 纪 政 纪 处 分 或 组 织 处 理 ; 涉 嫌 犯 罪 的, 移 交 司 法 机 关 追 究 刑 事 责 任 ; 给 乙 方 单 位 造 成 经 济 损 失 的, 应 予 以 赔 偿 ( 二 ) 乙 方 工 作 人 员 有 违 反 本 责 任 书 第 一 三 条 责 任 行 为 的, 按 照 管 理 权 限, 依 据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和 规 定 给 予 党 纪 政 纪 处 分 或 组 织 处 理 ; 涉 嫌 犯 罪 的, 移 交 司 法 机 关 追 究 刑 事 责 任 ; 给 甲 方 单 位 造 成 经 济 损 失 的, 应 予 以 赔 偿 第 五 条 本 责 任 书 作 为 工 程 施 工 合 同 的 附 件, 与 工 程 施 工 合 同 具 有 同 等 法 律 效 力 经 双 方 签 署 后 立 即 生 效 第 六 条 本 责 任 书 的 有 效 期 为 双 方 签 署 之 日 起 至 该 工 程 项 目 竣 工 验 收 合 格 时 止 第 七 条 本 责 任 书 一 式 四 份, 由 甲 乙 双 方 各 执 一 份, 送 交 甲 乙 双 方 的 监 督 单 位 各 一 份 甲 方 单 位 :( 盖 章 ) 乙 方 单 位 :( 盖 章 ) 法 定 代 表 人 ( 签 字 或 盖 章 ): 法 定 代 表 人 ( 签 字 或 盖 章 ): 地 址 : 地 址 : 电 话 : 电 话 :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39
41 40
42 第 三 章 技 术 要 求 及 工 程 建 设 标 准 41
43 目 录 一 前 言 ( 一 ) 任 务 由 来 ( 二 ) 编 制 依 据 技 术 标 准 和 规 程 规 范 其 它 相 关 资 料 二 治 理 区 基 本 情 况 及 生 态 环 境 问 题 ( 一 ) 基 本 情 况 地 理 位 置 矿 区 开 采 历 史 气 象 水 文 及 地 质 条 件 (1) 气 象 条 件 (2) 水 文 条 件 (3) 地 质 条 件 植 被 土 壤 及 主 要 病 虫 害 情 况 (1) 植 被 (2) 土 壤 (3) 主 要 病 虫 害 调 查 ( 二 ) 矿 山 生 态 环 境 现 状 及 问 题 废 渣 堆 积 破 坏 生 态 环 境 治 理 区 地 质 灾 害 隐 患 及 分 析 三 治 理 工 程 设 计 ( 一 ) 设 计 原 则 ( 二 ) 设 计 依 据
44 1 依 据 可 研 报 告 依 据 勘 查 报 告 建 议 ( 三 ) 主 要 工 程 设 计 地 形 地 貌 整 治 工 程 偏 坡 峪 治 理 区 矿 渣 整 治 河 湾 治 理 区 渣 坡 整 治 地 形 整 治 工 程 量 表 绿 化 工 程 后 期 养 护 工 程 治 理 工 程 量 统 计 表 与 可 研 工 程 量 对 比 情 况
45 一 前 言 ( 一 ) 任 务 由 来 北 京 市 废 弃 矿 山 生 态 环 境 修 复 治 理 项 目 为 北 京 市 年 清 洁 空 气 行 动 计 划 重 点 任 务 分 解 2014 年 工 作 措 施 2013~2017 年 清 洁 空 气 行 动 计 划 第 五 项 重 点 任 务 中 第 72 款 工 作 措 施, 该 措 施 明 确 指 出 对 远 郊 区 县 的 废 弃 矿 山 荒 地 实 施 生 态 修 复 和 绿 化, 恢 复 生 态 植 被 和 景 观, 不 断 推 进 开 采 岩 面 治 理 本 项 目 由 北 京 市 国 土 资 源 局 牵 头 组 织, 由 北 京 市 各 区 ( 县 ) 国 土 资 源 分 局 项 目 单 位 具 体 负 责 实 施 2015 年 6 月, 北 京 市 财 政 局 以 北 京 市 财 政 局 关 于 下 达 2014 年 北 京 市 废 弃 矿 山 生 态 环 境 修 复 治 理 项 目 预 算 的 函 ( 京 财 经 二 指 [2015]468 号 ) 的 形 式 向 北 京 市 国 土 资 源 局 下 达 了 项 目 预 算 资 金 万 元, 随 即 北 京 市 国 土 资 源 局 下 发 了 关 于 组 织 实 施 2014 年 北 京 市 废 弃 矿 山 生 态 环 境 修 复 治 理 项 目 的 通 知 ( 京 国 土 环 号 ), 下 达 延 庆 分 局 项 目 总 预 算 资 金 万 元, 其 中 延 庆 县 废 弃 矿 山 生 态 环 境 治 理 子 项 目 ( 永 宁 镇 废 弃 石 灰 石 矿 治 理 区 ) 治 理 区 工 程 费 万 元 2015 年 6 月, 北 京 市 国 土 资 源 局 延 庆 分 局 通 过 随 机 抽 取 的 方 式, 选 中 由 中 地 地 矿 建 设 有 限 公 司 承 担 北 京 市 废 弃 矿 山 生 态 环 境 修 复 治 理 项 目 (2014 年 度 ) 延 庆 县 废 弃 矿 山 生 态 环 境 治 理 子 项 目 ( 永 宁 镇 废 弃 石 灰 石 矿 治 理 区 ) 的 设 计 任 务 ( 二 ) 编 制 依 据 1 技 术 标 准 和 规 程 规 范 本 设 计 依 据 的 现 行 国 家 或 行 业 技 术 标 准 规 程 规 范 有 : (1) 岩 土 工 程 勘 察 规 范 ( ) (2) 建 筑 边 坡 工 程 技 术 规 范 (GB ) (3) 北 京 地 区 建 筑 地 基 基 础 勘 察 设 计 规 范 (DBJ ) (4) 地 质 灾 害 防 治 工 程 设 计 规 范 (DB50/ ) (5) 矿 区 水 文 地 质 工 程 地 质 勘 探 规 范 (GB/T ) (6) 造 林 技 术 规 程 ( GB/T ); (7) 造 林 作 业 设 计 规 程 ( LY/T ); (8) 生 态 公 益 林 建 设 技 术 规 程 (GB/T ) 44
46 (9) 城 市 绿 化 工 程 施 工 及 验 收 规 范 (CJJ/T82-99) (10) 城 市 园 林 绿 化 工 程 施 工 及 验 收 规 范 (DB11/T ) (9) 城 市 园 林 绿 化 养 护 管 理 标 准 (DB11/T ) 2 其 它 相 关 资 料 (1) 延 庆 县 废 弃 矿 山 生 态 环 境 治 理 子 项 目 ( 永 宁 镇 废 弃 石 灰 石 矿 治 理 区 ) 可 行 性 研 究 报 告 ; (2) 北 京 市 年 清 洁 空 气 行 动 计 划 重 点 任 务 分 解 2014 年 工 作 措 施 2013~2017 年 清 洁 空 气 行 动 计 划 (3) 延 庆 县 废 弃 矿 山 生 态 环 境 治 理 子 项 目 ( 永 宁 镇 废 弃 石 灰 石 矿 治 理 区 ) 勘 查 报 告 (2015 勘 021) 二 治 理 区 基 本 情 况 及 生 态 环 境 问 题 ( 一 ) 基 本 情 况 1 地 理 位 置 治 理 区 位 于 延 庆 县 永 宁 镇 的 河 湾 村 及 偏 坡 峪 村, 河 湾 村 距 离 永 宁 镇 中 心 约 4km, 偏 坡 峪 村 距 离 永 宁 镇 约 13km, 河 湾 村 勘 查 区 中 心 地 理 坐 标 为 东 经 , 北 纬 , 偏 坡 峪 村 勘 查 区 中 心 地 理 坐 标 为 东 经 , 北 纬 勘 查 区 有 县 道 X015 与 国 道 有 路 相 连, 交 通 较 为 便 利 ( 图 2-1) 河 湾 治 理 区 偏 坡 峪 治 理 区 45
47 图 2-1 治 理 区 交 通 位 置 图 2 矿 区 开 采 历 史 本 项 目 分 两 个 治 理 区 为 永 宁 镇 偏 坡 峪 村 治 理 区 和 河 湾 村 治 理 区, 两 个 废 弃 石 灰 石 矿 最 早 在 上 世 纪 八 十 年 代 开 始 烧 制 石 灰, 为 村 办 矿 山, 上 世 纪 九 十 年 代 矿 山 关 闭 后, 遗 留 的 尾 矿 石 矿 渣 无 序 堆 放, 山 体 破 坏 严 重, 现 治 理 区 存 在 3 处 废 弃 石 灰 石 矿 窑 3 气 象 水 文 及 地 质 条 件 (1) 气 象 条 件 延 庆 属 大 陆 性 季 风 气 候, 属 温 带 与 中 温 带 半 干 旱 与 半 湿 润 带 的 过 渡 连 带 气 候 冬 冷 夏 凉, 年 平 均 气 温 8 延 庆 气 候 类 型 属 暖 温 带 半 湿 润 大 陆 性 季 风 气 候 延 庆 县 属 大 陆 季 风 气 候 区, 是 温 带 与 中 温 带 半 干 旱 与 半 湿 润 的 过 度 地 带 由 于 海 拔 较 高, 地 形 呈 口 袋 形 向 西 南 开 口, 故 大 陆 季 风 气 候 较 强, 四 季 分 明, 冬 季 干 冷, 夏 季 多 雨, 春 秋 两 季 冷 暖 气 团 接 触 频 繁, 对 流 异 常 活 跃, 天 气 与 气 候 要 素 波 动 大, 多 风 少 雨 年 多 年 平 均 气 温 8.8 ; 年 最 高 气 温 39, 最 低 气 温 年 无 霜 期 平 原 区 180~190 天, 山 区 150~160 天, 冻 土 深 1m 左 右 延 庆 县 多 年 平 均 ( 年 ) 水 面 蒸 发 量 为 E mm, 陆 地 蒸 发 量 为 400mm 永 宁 镇 属 大 陆 性 季 风 气 候, 年 平 均 气 温 8.7 七 月 份 气 温 最 高 平 均 气 温 27.3, 一 月 份 气 温 最 低, 平 均 气 温 -7.6 年 均 降 水 量 372.6mm (2) 水 文 条 件 延 庆 县 多 年 地 表 水 水 量 极 不 稳 定, 降 水 量 年 际 年 内 变 化 大 且 地 域 分 布 也 不 均 衡 年 内 降 水 主 要 集 中 在 汛 期 6-9 月, 汛 期 四 个 月 降 水 量 占 全 年 水 量 的 70-80%, 春 季 降 水 量 只 占 年 降 水 量 的 10-15%, 可 谓 十 年 九 春 旱 据 延 庆 站 降 水 资 料 年 多 年 平 均 降 水 量 473.3mm, 年 多 年 平 均 降 水 量 为 439mm, 最 大 值 1956 年 降 水 量 799.0mm, 最 小 值 1965 年 降 水 量 为 274.0mm, 相 差 近 3 倍 降 水 东 部 山 区 多 于 西 部 川 区, 山 区 多 年 平 均 降 水 量 为 557mm, 是 全 县 多 年 平 均 降 水 量 的 1.13 倍, 大 庄 科 四 海 一 带 是 全 县 最 大 降 水 中 心, 四 海 地 区 多 年 平 均 降 水 量 619.5mm; 平 原 区 多 年 平 均 降 水 量 为 429mm, 是 全 县 多 年 平 均 降 水 量 的 0.87 倍, 西 部 康 庄 地 区 多 年 平 均 降 水 量 46
48 仅 为 386.2mm 延 庆 县 有 Ⅳ 级 以 上 河 流 18 条, 其 中 :Ⅲ 级 河 流 2 条 ( 即 白 河 妫 水 河 ),Ⅳ 级 河 流 16 条, 属 海 河 流 域, 分 属 潮 白 河 永 定 河 北 运 河 三 大 水 系 潮 白 河 水 系 的 白 河 与 黑 河 2 条 河 流 为 过 境 河 道, 其 余 河 流 均 发 源 于 延 庆 县 内 潮 白 河 水 系 : 白 河 发 源 于 河 北 省 沽 源 县 境 内, 在 延 庆 县 水 碾 村 北 入 境, 沿 县 境 北 部 山 区 东 流, 至 河 口 村 有 红 旗 甸 河 汇 入, 至 菜 木 沟 村 有 黑 河 汇 入, 在 摩 天 岭 南 出 境 进 入 延 庆 区 白 河 县 境 内 河 道 长 度 55km, 是 北 部 山 区 的 主 要 河 流, 较 大 支 流 有 黑 河 红 旗 甸 河 菜 食 河 大 庄 科 河 为 怀 九 河 支 流, 经 大 庄 科 乡 旺 泉 沟 流 入 怀 柔 区 西 水 峪 水 库 潮 白 河 流 域 面 积 km 2 永 定 河 水 系 : 妫 水 河 为 境 内 河, 发 源 于 永 宁 镇 上 磨 村 黄 龙 潭, 南 流 至 小 庄 科 又 有 发 源 于 大 吉 祥 之 新 华 营 河 汇 入, 自 东 向 西 横 贯 延 庆 盆 地, 在 大 路 村 北 入 官 厅 水 库, 干 流 河 长 18.5km 沿 途 有 古 城 河 佛 峪 口 河 三 里 河 蔡 家 河 和 季 节 性 河 的 西 二 道 河 小 张 家 口 河 西 拨 子 河 邦 水 峪 河 和 养 鹅 池 河 等 九 条 支 流 汇 入 妫 水 河 流 域 面 积 km 2 北 运 河 水 系 : 北 运 河 境 内 流 域 面 积 km 2, 本 河 系 在 军 都 山 南 麓, 包 括 锥 石 口 河 德 胜 口 河 关 沟 河 三 条 支 流, 全 部 汇 入 昌 平 区 温 榆 河 据 调 查, 勘 查 区 所 在 冲 沟 在 雨 季 可 现 场 水 流 出 现, 流 量 受 降 雨 影 响 地 表 水 主 要 为 大 气 降 水, 大 气 降 水 是 其 补 给 的 唯 一 来 源, 并 且 仅 在 地 形 较 缓 植 被 茂 盛 裂 隙 发 育 部 位 补 给 较 强 排 泄 方 式 有 蒸 发 入 渗 治 理 区 无 河 流 穿 过 治 理 区 地 下 水 类 型 主 要 为 第 四 系 孔 隙 水 基 岩 裂 隙 水, 主 要 含 水 岩 组 : (1) 第 四 系 坡 积 物 孔 隙 含 水 组 主 要 分 布 在 治 理 区 的 沟 谷 内, 最 厚 0~5m, 一 般 小 于 3m, 由 不 同 粒 度 的 风 化 岩 石 碎 屑 和 粘 土 组 成, 含 水 和 透 水 性 好, 雨 季 赋 存 水 量 较 多, 由 于 坡 度 较 陡, 雨 季 过 后 疏 干 较 快 (2) 强 风 化 白 云 岩 含 水 组 广 泛 分 布 于 治 理 区 内, 主 要 是 近 地 表 的 风 化 裂 隙 是 造 成 赋 水 的 主 要 因 素 治 理 区 内 坡 面 第 四 系 覆 盖 厚 度 总 体 较 薄, 第 四 系 孔 隙 水 含 量 极 低, 地 下 水 类 型 主 要 为 沟 谷 底 部 第 四 系 孔 隙 水, 地 下 水 的 补 给 来 源 主 要 为 大 气 降 水 垂 直 入 渗 补 给 及 周 围 岩 层 裂 隙 水 的 侧 向 径 流 补 给, 其 次 为 地 表 水 的 入 渗 补 给 区 内 地 下 水 流 向 总 体 由 东 向 西 流 动 区 内 地 下 水 的 排 泄 方 式 主 要 为 人 工 开 采 和 自 然 排 泄 人 工 开 采 主 要 以 生 活 用 水 及 农 业 灌 溉 为 主 ; 自 然 排 泄 包 括 蒸 发 及 向 下 游 侧 向 流 出 47
49 由 于 坡 体 第 四 系 填 土 结 构 松 散, 厚 度 较 薄, 不 含 水, 而 残 坡 积 层 富 水 性 差, 对 治 理 工 程 施 工 影 响 小 1 地 形 地 貌 (3) 地 质 条 件 延 庆 县 北 东 南 三 面 环 山, 西 邻 官 厅 水 库, 中 部 凹 陷 形 成 山 间 盆 地 县 内 山 脉 统 称 军 都 山, 属 燕 山 山 脉, 一 般 海 拔 高 程 700~1000m 山 脉 大 致 走 向 北 东 与 东 西 向, 由 中 部 北 起 佛 爷 顶, 经 九 里 梁 形 成 一 自 然 分 水 岭, 分 水 岭 以 西 为 山 前 平 原 区, 以 东 为 山 后 区 境 内 海 拨 1000m 以 上 高 峰 80 余 座, 其 中 海 坨 山 为 北 京 市 第 二 高 峰, 海 拔 高 程 2241m 大 庄 科 乡 旺 泉 沟 东 南 大 庄 科 河 ( 怀 九 河 ) 出 境 处 为 县 境 内 最 低 点, 海 拔 高 程 约 300m 东 北 部 山 地 地 势 呈 西 部 高 东 部 低 的 中 低 山, 平 均 海 拔 1000m 左 右, 南 部 山 地 地 势 较 低, 属 低 山 区, 岩 性 以 花 岗 岩 岩 类 为 主, 山 势 缓 和, 谷 地 较 宽, 但 干 旱 缺 水, 植 被 稀 疏, 水 土 流 失 严 重 山 前 盆 地 边 缘 地 带 一 般 海 拔 高 程 为 600~700m 之 间, 地 面 坡 度 较 陡, 自 然 坡 降 1/50, 冲 沟 发 育 盆 地 为 一 缓 倾 斜 洪 冲 积 平 原, 海 拔 高 程 500m 左 右, 盆 地 长 35km, 宽 15km, 全 部 为 第 四 纪 堆 积 所 覆 盖, 中 部 地 势 平 坦 开 阔, 局 部 有 丘 陵 点 缀 延 庆 地 处 燕 山 沉 降 带 西 端, 是 华 北 平 原 向 张 北 高 原 的 过 渡 地 带, 其 东 北 南 三 面 被 群 山 环 抱 县 城 呈 东 北 向 西 南 延 伸 的 长 方 形, 其 地 形 三 面 环 山, 一 边 濒 水, 中 间 是 北 京 市 最 大 的 盆 地, 盆 地 平 均 海 拔 500m, 山 地 平 均 海 拔 1000m, 境 内 山 地 面 积 占 全 县 总 面 积 72.8% 永 宁 镇 位 于 延 庆 县 中 部, 距 县 城 17km, 距 市 区 德 胜 门 90km, 是 延 庆 县 第 二 大 镇 永 宁 北 依 香 营 乡 刘 斌 堡 乡, 东 临 四 海 镇, 西 部 由 北 至 南 分 别 与 旧 县 镇 沈 家 营 镇 井 庄 镇 接 壤, 南 与 大 - 庄 科 乡 及 怀 柔 县 交 界, 辖 区 面 积 158.7km2, 其 中 南 北 长 24.18km, 东 西 长 19.76km 永 宁 镇 位 于 延 庆 盆 地 东 部, 地 势 东 高 西 低, 东 南 北 三 面 为 山 区 及 半 山 区, 中 部 为 平 原, 海 拔 在 m 之 间 新 华 营 河 ( 妫 水 河 的 上 游 ) 流 经 镇 域 西 部, 白 河 南 干 渠 北 干 渠 从 镇 区 穿 过 2 地 层 岩 性 蓟 县 系 雾 迷 山 组 (Z jw) 以 巨 厚 层 燧 石 条 带 或 团 块 状 白 云 岩 为 主, 岩 性 均 一, 分 布 广 泛, 最 大 特 点 是 含 白 云 质 灰 岩 增 多, 所 含 的 条 带 也 增 多, 常 呈 细 而 密 的 纹 带 状 规 则 48
50 地 平 行 于 层 面 排 列 与 下 伏 杨 庄 组 呈 整 合 接 触, 是 元 古 界 中 沉 积 最 厚 的 一 组, 从 m 含 有 迭 层 石, 如 聚 环 迭 层 石 Collenia 河 湾 治 理 区 岩 层 产 状 偏 坡 峪 治 理 区 岩 层 产 状 出 露 的 岩 浆 岩 为 花 岗 岩 及 正 长 岩 3 地 震 永 宁 镇 域 范 围 内 没 有 地 震 断 裂 带 根 据 国 家 地 震 局 颁 发 的 全 国 地 震 烈 度 区 划 图, 永 宁 镇 域 地 震 基 本 烈 度 为 八 度, 设 计 地 质 加 速 度 为 0.20g 4 治 理 区 工 程 地 质 条 件 经 调 查 和 探 槽 揭 露, 治 理 区 内 出 露 地 层 主 要 为 上 覆 土 层 和 基 岩 两 种 类 型 : 上 覆 土 层 耕 植 土 (Q pl 4m ): 褐 黑 色, 为 人 工 填 土, 主 要 成 分 为 杂 填 土 和 强 风 化 砂 岩 板 岩 碎 屑 组 成, 含 植 物 根, 厚 度 厘 米 碎 渣 层 (Q ml 4 ): 主 要 成 分 为 石 灰 石 渣 和 采 矿 废 渣, 碎 石 粒 径 2-50 厘 米 不 等 ; 为 人 工 自 然 堆 积, 密 度 中 等 工 程 地 质 条 件 差 冲 坡 积 层 碎 石 土 (Q al+dl 4 ): 主 要 成 分 为 碎 石 砂 土 组 成, 碎 石 粒 径 2-50 厘 米 不 等, 占 10-20%; 主 要 位 于 沟 谷 内, 冲 积 成 因 调 查 和 探 槽 揭 露 厚 度 米 不 等 ; 工 程 地 质 条 件 中 等 本 次 查 明 的 4 个 废 渣 堆 堆 料 物 质 成 分 主 要 为 粉 土 粉 砂 土 粘 性 土 碎 石 及 风 化 岩 块, 结 构 杂 乱 松 散, 透 水 性 较 强, 未 完 成 自 重 固 结 根 据 参 考 工 程 地 质 手 册 以 及 邻 区 勘 察 报 告 工 程 类 比, 其 指 标 见 表 2-1 废 渣 堆 料 天 然 容 重 与 天 然 休 止 角 经 验 值 表 2-1 指 标 ( 经 验 值 ) 天 然 容 重 (kn/m 3 ) 休 止 角 ( ) 石 灰 石 渣 采 矿 废 渣 基 岩 蓟 县 系 雾 迷 山 组 (Zjw) 以 巨 厚 层 燧 石 条 带 或 团 块 状 白 云 岩 : 为 治 理 区 内 主 要 出 露 地 层, 岩 性 为 灰 白 色 白 云 岩, 治 理 区 内 强 风 化 中 风 化 基 岩 均 出 露 治 理 区 内 蓟 县 系 雾 迷 山 组 (Zjw) 以 巨 厚 层 燧 石 条 带 或 团 块 状 白 云 岩, 断 裂 不 发 育, 地 表 风 化 层 下 岩 石 新 鲜, 属 坚 固 岩 石 根 据 参 考 工 程 地 质 手 册 以 及 邻 区 勘 察 报 告 工 程 类 比, 治 理 区 岩 体 物 理 力 学 性 质 参 49
51 数 详 见 表 2-2 表 2-2 治 理 区 岩 土 体 物 理 力 学 性 质 一 览 表 岩 土 类 型 密 度 (g/cm 3 ) 比 重 内 摩 擦 角 ( ) 粘 聚 力 (kpg) 白 云 岩 植 被 土 壤 及 主 要 病 虫 害 情 况 (1) 植 被 通 过 现 场 调 查, 治 理 区 主 要 分 布 自 生 林 及 种 植 林, 其 中 自 生 林 以 杨 树 榆 树 为 主, 种 植 林 以 油 松 黄 栌 为 主 一 般 长 势 较 好 见 照 片 照 片 2-1 偏 坡 峪 BP1 自 生 林 及 沟 底 自 生 林 照 片 2-2 偏 坡 峪 沟 底 自 生 林 照 片 2-3 偏 坡 峪 沟 底 自 生 林 照 片 2-4 河 湾 平 台 上 种 植 的 黄 栌 及 油 松 照 片 2-5 河 湾 治 理 区 种 植 黄 栌 照 片 2-6 河 湾 治 理 区 种 植 油 松 根 据 调 查 当 地 适 宜 种 植 的 树 木 较 多, 根 据 治 理 区 内 矿 渣 坡 及 土 壤 特 性, 本 次 勘 查 50
52 重 点 调 查 了 治 理 区 及 附 近 的 侧 柏 黄 栌 沙 地 柏 地 锦 的 生 长 及 适 宜 情 况 1. 侧 柏 侧 柏 属 常 绿 乔 木 树 冠 广 卵 形, 小 枝 扁 平, 排 列 成 1 个 平 面 叶 小, 鳞 片 状, 紧 贴 小 枝 上, 呈 交 叉 对 生 排 列, 叶 背 中 部 具 腺 槽 雌 雄 同 株, 花 单 性 雄 球 花 黄 色, 由 交 互 对 生 的 小 孢 子 叶 组 成, 每 个 小 孢 子 叶 生 有 3 个 花 粉 囊, 珠 鳞 和 苞 鳞 完 全 愈 合 球 果 当 年 成 熟, 种 鳞 木 质 化, 开 裂, 种 子 不 具 翅 或 有 棱 脊 侧 柏 为 中 国 特 产, 除 青 海 新 疆 外, 全 国 均 有 分 布 寿 命 很 长, 常 有 百 年 和 数 百 年 以 上 的 古 树 已 被 选 为 北 京 市 的 市 树 侧 柏 耐 旱, 常 为 阳 坡 造 林 树 种, 也 是 常 见 的 庭 园 绿 化 树 种, 木 材 可 供 建 筑 和 家 具 等 用 材, 叶 和 枝 入 药, 可 收 敛 止 血 利 尿 健 胃 解 毒 散 瘀 ; 种 子 有 安 神 滋 补 强 壮 之 效 侧 柏 是 乔 木, 高 达 20 余 m, 胸 径 1m; 树 皮 薄, 浅 灰 褐 色, 纵 裂 成 条 片 ; 枝 条 向 上 伸 展 或 斜 展, 幼 树 树 冠 卵 状 尖 塔 形, 老 树 树 冠 则 为 广 圆 形 ; 生 鳞 叶 的 小 枝 细, 向 上 直 展 或 斜 展, 扁 平, 排 成 一 平 面 叶 鳞 形, 长 1-3mm, 先 端 微 钝, 小 枝 中 央 的 叶 的 露 出 部 分 呈 倒 卵 状 菱 形 或 斜 方 形, 背 面 中 间 有 条 状 腺 槽, 两 侧 的 叶 船 形, 先 端 微 内 曲, 背 部 有 钝 脊, 尖 头 的 下 方 有 腺 点 雄 球 花 黄 色, 卵 圆 形, 长 约 2 毫 米 ; 雌 球 花 近 球 形, 径 约 2 毫 米, 蓝 绿 色, 被 白 粉 球 果 近 卵 圆 形, 长 cm, 成 熟 前 近 肉 质, 蓝 绿 色, 被 白 粉, 成 熟 后 木 质, 开 裂, 红 褐 色 ; 中 间 两 对 种 鳞 倒 卵 形 或 椭 圆 形, 鳞 背 顶 端 的 下 方 有 一 向 外 弯 曲 的 尖 头, 上 部 1 对 种 鳞 窄 长, 近 柱 状, 顶 端 有 向 上 的 尖 头, 下 部 1 对 种 鳞 极 小, 长 达 13mm, 稀 退 化 而 不 显 著 种 子 卵 圆 形 或 近 椭 圆 形, 顶 端 微 尖, 灰 褐 色 或 紫 褐 色, 长 6-8mm, 稍 有 棱 脊, 无 翅 或 有 极 窄 之 翅 花 期 3-4 月, 球 果 10 月 成 熟 喜 光, 幼 时 稍 耐 荫, 适 应 性 强, 对 土 壤 要 求 不 严, 在 酸 性 中 性 石 灰 性 和 轻 盐 碱 土 壤 中 均 可 生 长 耐 干 旱 瘠 薄, 萌 芽 能 力 强, 耐 寒 力 中 等, 耐 强 太 阳 光 照 射, 耐 高 温 浅 根 性, 在 山 东 只 分 布 于 海 拔 900m 以 下, 以 海 拔 400m 以 下 者 生 长 良 好 抗 风 能 力 较 弱 侧 柏 栽 培 野 生 均 有 喜 生 于 湿 润 肥 沃 排 水 良 好 的 钙 质 土 壤 耐 寒 耐 旱 抗 盐 51
53 碱, 在 平 地 或 悬 崖 峭 壁 上 都 能 生 长 ; 在 干 燥 贫 脊 的 山 地 上, 生 长 缓 慢, 植 株 细 弱 浅 根 性, 但 侧 根 发 达, 萌 芽 性 强 耐 修 剪 寿 命 长, 抗 烟 尘, 抗 二 氧 化 硫 氯 化 氢 等 有 害 气 体, 分 布 广, 为 中 国 应 用 最 普 遍 的 观 赏 树 木 之 一 侧 柏 能 适 应 于 冷 气 候 但 在 本 地 区 ( 云 南 省 砚 山 县 ) 的 一 些 年 份 幼 苗 有 一 定 程 度 的 抽 干 现 象, 抗 旱 性 强 对 土 壤 要 求 不 严, 抗 盐 碱 力 较 强, 含 盐 量 0.2 % 左 右 亦 能 适 应 生 长 2. 黄 栌 黄 栌 别 名 红 叶 红 叶 黄 栌 黄 道 栌 黄 溜 子 黄 龙 头 黄 栌 材 黄 栌 柴 黄 栌 会 等, 是 中 国 重 要 的 观 赏 红 叶 树 种, 叶 片 秋 季 变 红, 鲜 艳 夺 目, 著 名 的 北 京 香 山 红 叶 就 是 该 树 种 其 在 园 林 中 适 宜 丛 植 于 草 坪 土 丘 或 山 坡, 亦 可 混 植 于 其 它 树 群 尤 其 是 常 绿 树 群 中 黄 栌 花 后 久 留 不 落 的 不 孕 花 的 花 梗 呈 粉 红 色 羽 毛 状 在 枝 头 形 成 似 云 似 雾 的 景 观 ; 黄 栌 也 是 良 好 的 造 林 树 种 黄 栌 性 喜 光, 也 耐 半 阴 ; 耐 寒, 耐 干 旱 瘠 薄 和 碱 性 土 壤, 不 耐 水 湿, 宜 植 于 土 层 深 厚 肥 沃 而 排 水 良 好 的 砂 质 壤 土 中 生 长 快, 根 系 发 达, 萌 蘖 性 强 对 二 氧 化 硫 有 较 强 抗 性 秋 季 当 昼 夜 温 差 大 于 10 时, 叶 色 变 红 治 理 区 种 植 黄 栌 均 为 种 植 株 距 多 为 2--3m, 生 长 高 度 一 般 2m 左 右, 种 植 时 间 5-10 年 3. 沙 地 柏 沙 地 柏 又 名 叉 子 圆 柏 新 疆 圆 柏 爬 柏 臭 柏 天 山 圆 柏 双 子 柏, 圆 柏 属 柏 科 匍 匐 灌 木, 主 要 分 布 于 我 国 西 北 天 山 祁 连 山 等 干 旱 贫 瘠 环 境 中, 具 有 适 应 性 强, 护 坡 固 沙, 岸 边 防 护, 城 区 净 化 空 气 等 用 途 沙 地 柏 为 匍 匐 灌 木, 高 不 及 1m; 枝 密, 斜 上 展, 小 枝 细, 径 约 1mm, 近 圆 形 鳞 叶 交 叉 对 生 相 互 紧 贴, 先 端 钝 或 稍 尖, 背 面 中 部 有 明 显 的 椭 圆 形 腺 体 ; 刺 形 叶 常 生 于 幼 龄 树 上, 雌 雄 异 株 ; 球 果 熟 时 呈 暗 褐 紫 色, 被 白 粉 : 种 子 1-4 粒 沙 地 柏 为 稀 灌 木 或 小 乔 木 ; 枝 密, 斜 上 伸 展, 枝 皮 灰 褐 色, 裂 成 薄 片 脱 落 ; 一 年 生 枝 的 分 枝 皆 为 圆 柱 形, 径 约 1mm 叶 二 型 : 刺 叶 常 生 于 幼 一 树 上, 稀 在 壮 龄 树 上 与 鳞 叶 并 存, 常 交 互 对 生 或 兼 有 三 叶 交 叉 轮 生, 排 列 较 密, 向 上 斜 展, 长 3-7mm, 先 端 刺 尖, 上 面 凹, 下 面 拱 圆, 中 部 有 长 椭 圆 形 或 条 形 腺 体 ; 鳞 叶 交 互 对 生, 排 列 紧 密 或 稍 疏, 斜 方 形 或 菱 状 卵 形, 长 1-2.5mm, 先 端 微 钝 或 急 尖, 背 面 中 部 有 明 显 的 椭 圆 形 或 卵 形 腺 体 雌 雄 异 株, 稀 同 株 ; 雄 球 花 椭 圆 形 或 矩 圆 形, 长 2-3 毫 米, 雄 蕊
54 对, 各 具 2-4 花 药, 药 隔 钝 三 角 形 ; 雌 球 花 曲 垂 或 初 期 直 立 而 随 后 俯 垂 球 果 生 于 向 下 弯 曲 的 小 枝 顶 端, 熟 前 蓝 绿 色, 熟 时 褐 色 至 紫 蓝 色 或 黑 色, 多 少 有 白 粉, 具 1-4 (-5) 粒 种 子, 多 为 2-3 粒, 形 状 各 式, 多 为 倒 三 角 状 球 形, 长 5-8mm, 径 5-9mm; 种 子 常 为 卵 圆 形, 微 扁, 长 4-5mm, 顶 端 钝 或 微 尖, 有 纵 脊 与 树 脂 槽 (2) 土 壤 延 庆 县 土 壤 分 为 5 个 土 类,17 个 亚 类,49 个 土 属,160 个 土 种 山 地 草 甸 土 占 全 县 总 面 积 的 0.06%, 棕 壤 土 占 21.62%, 以 上 两 类 主 要 分 布 在 山 区 ; 褐 壤 土 占 73.04%, 主 要 分 布 在 平 原 ; 潮 土 占 4.18%, 主 要 分 布 在 白 河 黑 河 妫 水 河 两 岸 及 洪 积 扇 的 边 缘 ; 水 稻 土 占 0.75%, 分 布 在 低 洼 地 带 ; 另 有 裸 岩 面 积 占 0.35% 延 庆 县 主 要 以 褐 土 棕 壤 为 主 延 庆 县 林 业 用 地 面 积 m 2, 山 场 面 积 大, 植 被 分 布 特 点 为 : 混 生 伴 生 现 象 多 见 ; 萌 生 丛 多, 半 干 旱 生 杂 灌 丛 多 ; 植 被 与 地 貌 相 关 ; 除 延 庆 盆 地 河 川 河 谷 部 分 台 地 为 栽 培 植 物 外, 其 它 地 区 广 泛 分 布 有 阔 叶 林 针 叶 林 等, 特 别 以 落 叶 阔 叶 林 及 灌 丛 分 布 最 广, 生 物 资 源 丰 富 根 据 区 域 收 集 资 料, 永 宁 镇 土 壤 类 型 以 淋 溶 褐 土 为 主, 占 耕 地 土 壤 面 积 的 42.00%, 分 布 于 该 镇 的 东 部 和 南 部 地 区 ; 其 次 为 碳 酸 盐 褐 土, 占 耕 地 土 壤 面 积 的 34.69%, 主 要 分 布 于 中 西 部 地 区 勘 查 区 位 于 永 宁 镇 东 部 和 南 部 地 区, 以 淋 溶 褐 土 为 主, 其 次 为 棕 壤 及 褐 土 性 土 永 宁 镇 土 壤 养 分 含 量 总 体 属 中 等 水 平 勘 查 区 土 壤 养 分 现 状 : 治 理 区 有 机 质 g/kg 全 氮 g/kg 碱 解 氮 mg/kg 有 机 磷 mg/kg 速 效 钾 mg/kg 河 湾 偏 坡 峪 淋 溶 褐 土 有 机 质 含 量 多 为 25~60g/kg, 速 效 磷 和 速 效 钾 含 量 较 高, 主 要 为 农 林 用 地, 耕 型 土 壤 多 为 旱 耕 型, 缺 乏 灌 溉 条 件, 一 般 表 土 层 较 厚, 耕 层 质 地 适 中, 通 透 性 好, 易 耕, 有 较 强 的 保 水 保 肥 性 能, 主 要 种 植 作 物 为 玉 米 谷 类 高 粱 甘 薯 马 铃 薯 等, 一 般 一 年 一 熟, 但 部 分 土 壤 分 布 在 较 陡 的 山 坡, 易 引 起 水 土 流 失 山 地 棕 壤 土 层 较 厚, 肥 力 较 高, 有 机 质 含 量 最 高 可 达 120g/kg, 且 阴 坡 的 土 壤 有 机 质 含 量 要 比 阳 坡 土 壤 高 是 最 宜 林 的 山 地 土 壤, 较 高 处 宜 发 展 油 松 山 杨 等 树 种, 较 53
55 低 处 宜 适 种 板 栗 梨 和 苹 果, 平 缓 处 可 等 高 种 植 玉 米 马 铃 薯 谷 类 等 耐 寒 作 物, 宜 扩 大 开 荒, 但 可 围 绕 林 业 搞 好 多 种 经 营 棕 壤 又 名 棕 色 森 林 土 发 育 于 暖 温 带 湿 润 气 候 区 中 生 型 落 叶 林 下 的 土 壤 其 主 要 特 征 是 呈 微 酸 性 反 应, 心 土 层 呈 鲜 棕 色 成 土 母 质 多 为 酸 性 母 岩 风 化 物 主 要 分 布 地 区 的 年 平 均 气 温 约 为 8~12, 年 降 水 量 600~ 900mm; 干 燥 度 0.8~1.1;PH 值 : ; 有 机 质 含 量 :80 以 上 ; 全 N 含 量 : ; 全 P 含 量 : ; 全 K 含 量 : 根 据 调 查, 山 地 棕 壤 非 常 适 合 于 种 植 侧 柏 黄 栌 (3) 主 要 病 虫 害 调 查 根 据 目 前 初 步 调 查, 治 理 区 未 发 现 植 被 的 病 虫 害 根 据 有 关 资 料, 侧 柏 的 病 害 为 叶 枯 病 叶 凋 病 侧 柏 叶 枯 病 的 防 治 应 立 足 于 营 林 技 术 措 施, 促 进 侧 柏 生 长, 采 取 适 度 修 枝 和 间 伐, 以 改 善 生 长 环 境, 降 低 侵 染 源 有 条 件 的 可 以 增 施 肥 料, 促 进 生 长 化 学 防 治 可 以 采 用 杀 菌 剂 烟 剂, 在 子 囊 孢 子 释 放 盛 期 的 6 月 中 旬 前 后, 按 每 公 顷 15kg 的 用 量, 于 傍 晚 放 烟, 可 以 获 得 良 好 的 防 治 效 果 经 大 面 积 防 治 试 验, 用 杀 菌 剂 I 号 和 Ⅱ 号 烟 剂, 放 烟 一 次, 其 效 果 在 50% 以 上 采 用 40% 灭 病 威,40% 多 菌 灵 侧 柏 叶 凋 病 防 治 方 法 为 :1 秋 冬 季 清 扫 树 下 病 叶 烧 毁, 染 来 源 消 灭 过 冬 病 菌, 减 少 第 一 次 侵 入 2 在 5-8 月 份, 每 两 周 喷 1 次 的 波 尔 多 液 预 防, 特 别 注 意 严 格 控 制 初 侵 染, 发 现 初 侵 染 发 病 中 心, 要 进 行 封 锁, 防 止 蔓 延 3 过 密 的 柏 树 林 要 适 当 进 行 疏 伐, 使 林 内 通 风 透 光, 减 少 发 病 条 件 侧 柏 可 能 会 有 双 条 杉 天 牛 虫 害 的 危 害, 防 治 方 法 如 下 : 1 加 强 抚 育 管 理, 防 治 和 消 灭 虫 害 1 深 挖 松 土, 挖 壕 压 青, 追 施 土 杂 肥, 促 进 苗 木 速 生, 增 强 树 势 2 冬 季 进 行 疏 伐, 伐 除 虫 害 木 衰 弱 木 被 压 木 等, 使 林 分 疏 密 适 宜 通 风 透 光 良 好, 树 木 生 长 旺 盛, 增 强 对 虫 害 的 抵 抗 力 3 夏 季 及 时 砍 除 枯 死 木 和 风 折 木, 除 去 根 际 萌 蘖, 清 除 林 内 枝 丫, 保 持 林 内 卫 生 2 发 动 群 众, 人 工 捕 捉 1 越 冬 成 虫 还 未 外 出 活 动 前, 在 前 一 年 发 生 虫 害 的 林 地, 用 白 涂 剂 刷 2 米 以 下 的 树 干 预 防 成 虫 产 卵 54
56 2 越 冬 成 虫 外 出 活 动 交 尾 时 期, 在 林 内 捕 捉 成 虫 3 在 初 孵 幼 虫 为 害 处, 用 小 刀 刮 破 树 皮, 搜 杀 幼 虫 也 可 用 木 锤 敲 击 流 脂 处, 击 死 初 孵 幼 虫 3 药 剂 防 治 1 成 虫 期, 在 虫 口 密 度 高 郁 闭 度 大 的 林 区, 可 用 敌 敌 畏 烟 剂 熏 杀 2 初 孵 幼 虫 期, 可 用 6% 可 湿 性 六 六 六 50% 甲 基 氧 化 乐 果 乳 剂 20% 益 果 乳 剂 20% 蔬 果 磷 乳 剂 25% 杀 虫 脒 水 剂 的 100 倍 液 ; 8% 敌 敌 畏 1 倍 一 线 油 ( 柴 油 或 煤 油 ) 9 倍 混 合, 喷 湿 3 米 以 下 树 干 或 重 点 喷 流 脂 处, 效 果 很 好 4 保 护 和 利 用 天 敌 双 条 杉 天 牛 幼 虫 和 蛹 期, 有 柄 腹 茧 蜂 肿 腿 蜂 红 头 茧 蜂 白 腹 茧 蜂 等 多 种 天 敌, 应 加 以 保 护 和 利 用 黄 栌 常 见 的 病 虫 害 主 要 有 蚜 虫 立 枯 病 白 粉 病 和 霉 病 等 对 蚜 虫 防 治 方 法 : 可 在 早 春 刮 除 老 树 皮 及 剪 除 受 害 枝 条, 消 灭 越 冬 虫 卵 ; 蚜 虫 大 量 发 生 时, 可 喷 40% 氧 化 乐 果 5~8 月 每 15 天 喷 一 次 乐 果 50% 马 拉 硫 磷 乳 剂 或 40% 乙 酰 甲 氨 磷 1000~1500 倍 液, 也 可 喷 鱼 藤 精 1000~2000 倍 液 对 黄 栌 立 枯 病 防 治 方 法 : 清 洁 庭 园 卫 生, 及 时 处 理 病 株, 喷 洒 50% 的 多 菌 灵 50% 可 湿 性 粉 剂 500~1000 倍 液 或 喷 1:1:120 倍 波 尔 多 液, 每 隔 10~15 天 喷 洒 1 次 对 白 粉 病 防 治 方 法 : (1) 园 艺 防 治 : 秋 季 彻 底 清 除 落 叶, 剪 除 有 病 枯 枝, 就 地 销 毁 或 运 离 病 区, 地 面 喷 撒 硫 磺 粉, 以 消 灭 越 冬 病 原 加 强 肥 水 管 理, 增 强 树 势, 以 增 加 抗 病 力 ; 清 除 近 地 面 和 根 际 周 围 的 分 蘖 小 枝, 能 减 轻 或 延 缓 病 害 发 生 (2) 药 剂 防 治 : 发 病 初 期 喷 洒 1 次 20% 粉 锈 宁 800~1000 倍 液, 有 效 期 可 达 2 个 月 ; 或 喷 洒 70% 甲 基 托 布 津 1000~1500 倍 液 数 次 4 月 中 旬 在 地 面 上 撒 硫 磺 粉 ( 千 克 / 公 顷 ), 黄 栌 发 芽 前 在 树 冠 上 喷 洒 3 波 美 度 石 硫 合 剂 对 黄 栌 枯 萎 病 防 治 方 法 : (1) 挖 除 重 病 株 并 烧 毁, 以 减 少 侵 染 源 (2) 栽 植 抗 病 品 种 (3) 用 土 壤 熏 蒸 剂 处 理 土 壤 后 再 栽 植 黄 栌 黄 栌 的 主 要 虫 害 之 一 为 缀 叶 丛 螟, 其 防 治 方 法 : (1) 人 工 防 治 于 缀 叶 丛 螟 幼 虫 危 害 时 期 (7-8 月 ) 加 强 虫 害 巡 查 预 报, 利 用 幼 虫 喜 聚 集 在 黄 栌 55
57 树 冠 下 外 围 向 阳 处 枝 条 和 叶 片 上 结 网 取 食 的 特 点, 及 时 剪 除 缀 巢, 消 除 虫 源 同 样 也 可 利 用 缀 叶 丛 螟 老 熟 幼 虫 下 树 作 茧 越 冬 的 特 点, 挖 虫 茧 减 少 越 冬 幼 虫 (2) 物 理 防 治 利 用 缀 叶 丛 螟 成 虫 有 较 强 的 趋 光 性, 在 成 虫 羽 化 盛 期 即 6 月 底 至 7 月 初 于 林 间 设 置 黑 光 灯 诱 杀 成 虫 (3) 生 物 防 治 保 护 利 用 缀 叶 丛 螟 的 天 敌, 蛹 期 可 利 用 真 菌 寄 生, 卵 期 天 敌 有 螳 螂 类 瓢 虫 类 蚂 蚁 类 幼 虫 寄 生 性 天 敌 有 茧 蜂 类 姬 蜂 类 等 多 种, 捕 食 性 天 敌 有 山 雀 麻 雀 灰 喜 鹊 画 眉 黄 鹂 白 头 翁 等 多 种 益 鸟 施 用 生 物 制 剂 白 僵 菌 防 治 不 同 虫 龄 幼 虫 (4) 化 学 防 治 利 用 缀 叶 丛 螟 幼 虫 危 害 期 主 要 特 点 检 查 树 冠 上 部 和 外 围 的 虫 巢 和 叶 片 上 出 现 的 被 啃 食 成 灰 白 色 半 透 明 的 网 状 斑 同, 于 此 时 期 (7 月 中 下 旬 ) 进 行 药 剂 防 治 效 果 最 佳 可 用 3% 高 渗 苯 氧 威 乳 油 1000 倍 液 45% 高 效 氯 氰 聚 酯 水 乳 剂 1000 倍 液 或 20% 除 虫 脲 水 剂 800 倍 液, 或 25% 灭 幼 脲 乳 油 800 倍 液 防 治, 防 治 效 果 较 好, 且 均 无 药 害 发 生 也 可 利 用 老 熟 幼 虫 下 树 越 冬 的 习 性, 于 9 月 初 在 黄 栌 树 干 上 设 置 药 环 带, 阻 隔 其 下 树 越 冬, 从 而 降 低 翌 年 的 虫 口 数 量 防 治 沙 地 柏 病 虫 害 的 方 法 是 : 害 虫 主 要 有 地 老 虎 蝼 蛄 蛴 螬, 故 苗 床 扦 插 完 后 2 至 3 天 进 行 病 虫 害 预 防, 喷 施 杀 菌 剂 多 菌 灵 1000 倍 液 或 甲 基 托 布 津 1200 倍 液 和 触 杀 性 杀 虫 剂 辛 硫 磷 800 倍 液, 以 后 每 隔 7 至 10 天 喷 1 次 药 ( 二 ) 矿 山 生 态 环 境 现 状 及 问 题 治 理 区 分 偏 坡 峪 村 和 河 湾 村 两 个 地 块, 均 为 石 灰 石 采 矿 遗 留 的 废 弃 矿 山, 岩 石 裸 露, 采 矿 后 遗 留 的 矿 渣 四 处 堆 放, 由 于 历 史 上 大 量 开 采 的 原 因, 形 成 了 高 陡 的 矿 渣 边 坡, 矿 山 开 采 使 地 表 植 被 遭 到 破 坏, 水 土 流 失 加 剧 ; 同 时 在 坡 度 较 大 的 地 方, 还 可 能 造 成 崩 塌 滑 坡 等, 给 造 林 施 工 增 加 了 难 度 由 于 山 体 坡 度 较 大, 降 水 落 于 坡 面 后, 在 重 力 的 作 用 下, 沿 坡 面 往 下 流 失, 易 形 成 冲 沟, 造 成 坡 体 土 壤 缺 水 干 旱, 养 分 含 量 很 低, 同 时 经 过 一 定 时 期 的 沉 降 作 用 后, 容 重 增 加, 孔 隙 度 降 低, 不 利 于 土 壤 中 水 分 和 空 气 的 有 效 运 移 以 及 肥 料 的 协 调 转 移, 土 壤 贫 瘠, 会 直 接 影 响 造 林 植 物 的 正 常 生 长 发 育 因 此 造 林 难 度 大, 如 何 提 高 造 林 成 活 率 和 林 木 生 长 量, 是 本 次 治 理 工 程 的 工 作 重 点 56
58 石 灰 石 矿 乱 采 乱 挖, 使 大 量 石 灰 石 矿 渣 废 渣 等 随 意 排 放, 堆 弃 在 矿 窑 附 近, 不 仅 侵 占 耕 地, 阻 塞 沟 道, 形 成 矿 渣 山, 而 且 对 周 围 环 境 造 成 影 响 大 量 的 矿 渣 废 渣 石 任 意 堆 放, 造 成 了 环 境 空 气 污 染, 同 时 占 用 土 地, 破 坏 地 貌 景 观, 破 坏 生 态 环 境 经 勘 查, 治 理 区 主 要 地 质 环 境 问 题 为 不 稳 定 渣 坡 崩 塌 及 废 弃 窑 口 1 废 渣 堆 积 破 坏 生 态 环 境 1.1 崩 塌 治 理 区 边 坡 变 形 破 环 模 式 主 要 表 现 为 浅 表 层 碎 裂 结 构 边 坡 岩 体 崩 塌 坠 落 由 于 开 采 白 云 岩, 在 治 理 区 内 形 成 岩 质 边 坡 3 处 这 些 不 稳 定 边 坡 多 位 于 采 坑 后 缘, 表 面 岩 体 风 化 较 严 重, 节 理 裂 隙 不 发 育, 坡 度 较 陡, 极 易 形 成 崩 塌 边 坡 由 强 风 化 ~ 中 风 化 的 中 厚 层 状 白 云 岩 与 坡 顶 上 部 的 块 石 碎 石 土 组 成, 覆 盖 层 下 方 局 部 发 生 变 形 边 坡 浅 表 层 岩 体 卸 荷 风 化 较 强 烈, 中 ~ 厚 层 状, 岩 体 完 整 性 较 好, 呈 碎 裂 块 状 结 构 河 湾 岩 体 层 面 产 状 , 坡 体 走 向 90 偏 坡 峪 岩 体 层 面 产 状 , 坡 体 走 向 50 河 湾 段 节 理 发 育 1 组, 产 状 , 闭 合, 无 充 填, 贯 通 性 较 好 边 坡 岩 体 基 本 质 量 为 Ⅳ~Ⅴ 级, 边 坡 工 程 岩 体 分 类 为 Ⅳ 类 边 坡 坡 面 危 岩 体 较 发 育, 地 质 灾 害 危 险 性 较 大 该 边 坡 变 形 现 象 较 明 显, 坡 体 的 变 形 破 坏 形 式 主 要 表 现 为 岩 体 卸 荷 松 动 向 临 空 方 向 崩 塌 坠 落 目 前 崩 塌 坡 体 处 于 不 稳 定 状 态 治 理 区 内 未 发 现 断 层 及 褶 皱 构 造, 裂 隙 不 发 育 崩 塌 的 块 石, 主 要 集 中 于 矿 渣 坡 的 坡 顶 及 坡 面 坡 脚, 体 积 一 般 1-20m 3, 直 径 一 般 2-3m, 最 大 为 5m, 强 风 化, 坡 脚 滚 落 的 崩 塌 体 积 较 大, 往 上 逐 渐 变 小 崩 塌 块 石 解 体 后 可 作 为 建 材 使 用 边 坡 的 特 征 见 照 片 ; 照 片 2-1 河 湾 裸 露 边 坡 崩 塌 1.2 渣 坡 照 片 2-2 偏 坡 峪 崩 塌 57
59 治 理 区 不 合 理 的 开 采 白 云 岩 活 动, 占 压 了 土 地 造 成 了 严 重 的 水 土 流 失 产 出 的 大 量 弃 土 弃 渣 等 随 意 堆 放 在 沟 床 边 坡 坡 脚 处, 形 成 了 4 处 不 稳 定 废 渣 斜 坡, 结 构 松 散, 坡 度 大, 存 在 安 全 隐 患 治 理 区 内 废 渣 边 坡 主 要 是 废 渣 直 接 堆 积 在 原 始 坡 面 上 废 渣 堆 积 坡 面 形 成 废 渣 斜 坡, 共 计 4 处, 见 照 片 2-3~2-8, 由 于 采 矿 过 程 中 产 生 了 大 量 的 废 石, 废 石 杂 乱 堆 积 在 坡 面 上, 不 少 可 耕 坡 地, 林 地 以 及 原 生 植 被 资 源 被 掩 埋, 导 致 坡 面 物 质 松 散, 如 果 遭 遇 强 降 雨 天 气 松 散 煤 矸 石 极 易 失 稳 坍 塌 边 坡 特 征 见 表 3-4 表 3-4 边 坡 特 征 统 计 表 编 号 长 度 高 度 坡 面 面 积 (m) (m) (m2) 特 征 描 述 河 湾 边 坡 为 矿 渣 堆 形 成, 坡 面 走 向 180, 坡 度 25, BP1 坡 面 植 被 稀 少 河 湾 边 坡 为 矿 渣 堆 形 成, 坡 面 走 向 170 坡 度 35-60, BP2 局 部 近 于 直 立, 坡 面 植 被 较 发 育 河 湾 边 坡 为 矿 渣 堆 形 成, 坡 面 走 向 190 坡 度 10-15, BP3 坡 面 植 被 稀 少 坡 面 走 向 30-40, 坡 度 32-40, 边 坡 主 要 为 矿 渣 偏 坡 峪 物, 含 大 量 崩 积 物, 碎 石 粒 径 10-40cm, 坡 面 植 被 较 BP1 多 坡 度 下 陡 上 缓 合 计 照 片 2-3 偏 坡 峪 治 理 区 BP1 照 片 2-4 治 理 区 偏 坡 峪 BP1 坡 脚 58
60 照 片 2-5 偏 坡 峪 治 理 区 BP1 局 部 照 片 2-6 河 湾 治 理 区 BP1 照 片 2-7 河 湾 治 理 区 BP2 3. 废 弃 窑 照 片 2-8 河 湾 治 理 区 BP3 河 湾 废 弃 窑 有 2 个, 偏 坡 峪 废 弃 窑 口 有 4 个, 直 径 2-3m, 深 度 10m 左 右 建 议 封 闭 窑 口 窑 身 分 层 夯 实 回 填 见 照 片
61 照 片 2-9 河 湾 废 治 理 区 弃 窑 照 片 2-10 偏 坡 峪 治 理 区 废 弃 窑 口 2 治 理 区 地 质 灾 害 隐 患 及 分 析 本 次 通 过 勘 查, 治 理 区 存 在 地 质 灾 害 隐 患 主 要 为 崩 塌 及 渣 坡 2.1 崩 塌 边 坡 特 征 在 治 理 区, 由 于 开 采 石 灰 石 矿, 崩 塌 发 生 在 开 采 面 形 成 的 陡 崖, 其 陡 崖 上 的 岩 土 体, 在 重 力 作 用 下 突 然 脱 离 母 体 顺 坡 向 下 高 速 运 动, 并 最 终 堆 积 在 坡 脚 或 沟 谷 据 调 查, 其 触 发 因 素 多 为 暴 雨 和 人 类 开 挖 工 程 活 动 等 根 据 岩 土 工 程 勘 察 规 范 (GB ) 及 建 筑 边 坡 工 程 技 术 规 范 (GB ), 崩 塌 隐 患 带 边 坡 岩 体 结 构 类 型 为 块 状 结 构, 岩 体 的 完 整 程 度 等 级 为 较 破 碎, 边 坡 岩 体 类 型 为 Ⅲ 类 根 据 勘 查, 崩 塌 破 坏 类 型 为 倾 倒 式, 崩 塌 规 模 为 小 型 - 中 型 崩 塌 物 质 组 成 主 要 为 白 云 岩 岩 性 主 要 为 浅 灰 色 白 云 岩, 局 部 为 花 岗 岩, 出 露 岩 石 强 风 化 程 度, 岩 石 抗 压 强 度 (σt)75-110mpa, 为 坚 硬 岩 通 过 现 场 调 查, 岩 体 节 理 裂 隙 不 发 育, 其 中 河 湾 段 主 要 的 结 构 面 有 1 组, , 裂 隙 可 见 长 度 4-5m, 发 育 间 距 m, 裂 面 平 整 岩 体 风 化 破 碎 程 度 强 烈 ; 边 坡 坡 面 走 向 50-90, 倾 角 近 于 直 立 这 1 组 结 构 面 与 层 理 将 岩 体 切 割 成 大 块 状, 前 缘 具 有 较 好 临 空 面 的 坡 体 易 发 生 了 崩 塌 变 形 破 坏 崩 塌 所 在 陡 崖 地 段, 岩 体 坡 度 大, 近 于 直 立, 高 度 大 于 30m 以 上, 坡 面 不 平 整, 上 陡 下 缓 除 了 岩 体 中 节 理 与 岩 层 层 理 的 组 合 处 于 最 不 利, 此 外 治 理 区 岩 浆 岩 侵 人 接 触 带 附 近 的 破 碎 带, 风 化 后 形 成 软 弱 结 构 面, 也 是 导 致 崩 塌 产 生 的 因 素 崩 塌 的 块 石 体 积 在 1-10m 3 之 间, 目 前 多 数 处 于 悬 空 状 态, 浮 在 渣 坡 坡 面 上, 在 降 水 作 用 下 底 部 碎 石 土 易 被 软 化 冲 蚀, 块 石 稳 定 性 较 差, 极 易 再 次 发 生 倾 倒 滚 落 60
62 2.2 崩 塌 稳 定 性 分 析 及 评 价 由 于 治 理 区 崩 塌 已 发 生, 崩 塌 边 坡 还 存 在 后 续 再 次 发 生 崩 塌 的 可 能, 因 此 本 次 对 崩 塌 体 评 价 方 法 采 用 工 程 地 质 类 比 法 目 前 发 生 崩 塌 边 坡 的 山 体 形 态 斜 坡 坡 度 岩 体 构 造 结 构 面 分 布 产 状 闭 合 及 填 充 情 况 与 现 状 陡 崖 进 行 调 查 对 比, 环 境 条 件 基 本 一 致, 仍 存 在 发 生 崩 塌 的 可 能 性 可 能 发 生 崩 塌 破 坏 类 型 仍 为 倾 倒 式, 崩 塌 规 模 仍 为 小 型 - 中 型 由 于 偏 坡 峪 治 理 区 崩 塌 难 于 治 理, 因 此 对 崩 塌 所 在 岩 面 不 进 行 处 理 绿 化 结 束 后, 应 警 示 人 员 采 取 绕 避, 设 立 警 示 牌 的 措 施 同 时 可 削 缓 崩 塌 体 下 方 渣 坡, 并 在 坡 脚 设 置 落 石 平 台 等 措 施 2.3 渣 坡 特 征 坡 体 表 面 为 主 要 为 崩 塌 产 生 的 碎 石, 随 时 可 能 出 现 滑 落, 需 要 进 行 坡 面 清 理 治 理 区 存 在 不 稳 定 边 坡 2 处, 编 号 为 河 湾 治 理 区 BP1 偏 坡 峪 治 理 区 BP1, 坡 面 总 面 积 m 2 均 为 矿 渣 堆 放 形 成, 顺 坡 堆 积, 填 土 厚 度 0-5m 不 等, 下 伏 土 层 为 残 坡 积 物, 厚 约 2-3m 坡 面 高 度 较 低, 稳 定 性 较 好, 危 险 性 较 小 如 果 遭 遇 强 降 雨 天 气 松 散 矿 渣 坡 易 失 稳 坍 塌 2.4 渣 坡 稳 定 性 分 析 及 评 价 废 渣 堆 堆 体 稳 定 性 分 析 评 价 的 采 用 工 程 类 比 法 勘 察 区 2 个 矿 渣 坡 ( 河 湾 治 理 区 BP1 偏 坡 峪 治 理 区 BP1) 是 采 矿 后 遗 留 的 矿 渣 堆 积, 堆 积 形 成 的 坡 度 较 陡 (25-40 ), 堆 积 高 度 较 高 ( 最 高 达 90m), 虽 然 目 前 2 废 渣 堆 处 于 基 本 稳 定 状 态, 但 本 次 勘 察 查 明, 废 渣 堆 堆 积 成 分 杂 乱, 结 构 松 散, 透 水 性 较 强, 处 于 未 固 结, 在 目 前 自 然 状 态 下, 如 遇 长 时 间 强 降 水 极 端 天 气, 废 渣 堆 现 有 稳 定 状 态 极 易 受 到 破 坏, 导 致 废 渣 堆 坍 塌 溜 滑 等 地 质 灾 害 三 治 理 工 程 设 计 ( 一 ) 设 计 原 则 边 坡 稳 定 原 则 : 边 坡 稳 定 是 生 态 环 境 治 理 的 基 础, 只 有 稳 定 的 边 坡, 才 能 在 此 基 础 上 采 取 一 系 列 绿 化 措 施 保 证 绿 化 成 活 率 原 则 : 造 林 成 活 率 和 保 存 率 应 达 到 设 计 标 准, 满 足 生 态 修 复 要 求 种 植 树 种 的 适 宜 性 与 多 样 性 原 则 61
63 绿 化 防 护 技 术 的 基 本 出 发 点 是 以 工 程 促 进 植 物 生 长 发 育, 工 程 的 主 要 目 的 是 为 植 物 的 生 长 创 造 出 适 宜 的 环 境 条 件, 也 就 是 说, 工 程 是 手 段, 绿 化 是 目 的 其 技 术 体 系 由 绿 化 基 础 工 程 植 被 工 程 和 保 护 管 理 工 程 三 大 部 分 组 成 绿 化 基 础 工 程 是 为 了 把 地 基 整 理 完 善 或 使 其 稳 定, 以 适 合 植 物 的 生 长 发 育 植 被 工 程 是 在 整 理 好 的 地 基 上 种 植 植 物 的 作 业 引 入 的 植 物 应 能 保 持 水 土, 改 善 美 化 环 境 适 合 新 地 基 条 件 植 物 保 护 管 理 工 程 是 要 对 已 绿 化 的 地 方 进 行 日 程 维 护 与 管 理, 如 施 肥 浇 水 抚 育 等, 然 后 逐 渐 进 入 免 养 护 的 自 然 发 展 阶 段 设 计 目 标 与 任 务 : 通 过 地 形 整 治 工 程, 将 矿 渣 坡 整 理 成 绿 化 用 地, 减 少 矿 渣 对 环 境 影 响, 保 障 绿 化 工 程 的 安 全 施 工 对 坡 面 平 台 缓 坡 进 行 绿 化, 提 高 植 被 覆 盖 率, 达 到 生 态 修 复, 清 洁 空 气 的 绿 化 目 的 设 计 思 路 : 根 据 勘 查 报 告 的 结 论 及 建 议, 通 过 现 场 调 查, 结 合 当 地 植 被 生 长 情 况, 依 据 有 关 规 范 规 程, 本 项 目 设 计 思 路 : 通 过 地 形 整 治 达 到 绿 化 要 求, 种 植 适 宜 本 地 区 的 绿 化 树 木, 达 到 改 善 生 态 环 境, 清 洁 空 气 的 目 的 ( 二 ) 设 计 依 据 1 依 据 可 研 报 告 永 宁 镇 废 弃 石 灰 石 矿 区 域 分 为 河 湾 村 矿 区 和 偏 坡 峪 村 矿 区, 治 理 面 积 110 亩 总 体 治 理 方 案 : 地 形 整 治 工 程 和 绿 化 工 程 地 形 整 治 工 程 : 矿 区 内 开 采 矿 石 造 成 山 体 坡 面 裸 露, 通 过 削 坡 卸 载 废 渣 清 运 平 整 坡 面 等 措 施 进 行 整 治 ; 对 采 矿 形 成 的 深 坑 回 填 平 整, 恢 复 治 理 区 内 可 利 用 土 地 资 源, 防 止 矿 山 水 土 进 一 步 流 失 绿 化 工 程 : 在 治 理 后 的 斜 坡 坡 面 和 平 台 上 进 行 植 被 恢 复, 以 涵 养 水 分 固 定 水 土 抑 制 扬 尘, 改 善 治 理 区 生 态 环 境 结 合 永 宁 镇 现 状, 坡 上 种 植 柏 树, 坡 下 平 地 种 植 火 炬 树 后 期 养 护 : 为 保 证 绿 化 工 程 成 果, 植 树 之 后 一 般 每 隔 一 个 月 进 行 一 次 人 工 浇 灌, 62
64 保 证 水 分 供 给, 雨 季 可 减 少 浇 灌 次 数, 须 修 正 树 坑, 避 免 水 土 流 失, 加 强 整 形 修 剪, 一 般 养 护 期 为 2-3 年 2 依 据 勘 查 报 告 建 议 2.1 地 形 整 治 建 议 1) 主 要 治 理 范 围 为 现 存 渣 坡, 将 渣 坡 进 行 机 械 削 坡 减 载, 人 工 清 理 坡 面, 使 坡 体 达 到 相 对 稳 定, 便 于 绿 化 ; 2) 偏 坡 峪 治 理 区 挖 高 填 低 形 成 平 台 缓 坡 进 行 绿 化 河 湾 治 理 区 对 现 有 边 坡 进 行 削 坡 治 理, 形 成 缓 坡 进 行 绿 化 ; 由 于 崩 塌 发 生 的 可 能 性 很 大, 应 在 崩 塌 影 响 范 围 外 围 设 置 警 示 牌 3) 对 河 湾 治 理 区 及 偏 坡 峪 治 理 区 的 六 座 废 弃 灰 窑 口 进 行 填 埋 处 理 ; 4) 对 偏 坡 峪 治 理 区 现 存 沟 道 内 的 巨 石 做 简 单 处 理, 原 则 上 是 原 地 保 留, 或 沿 沟 道 内 侧 坡 脚 堆 砌, 形 成 一 定 的 稳 定 坡 脚 和 防 护 作 用, 沟 道 内 平 整 场 地 时, 现 有 树 木 尽 可 能 保 留 2.2 绿 化 工 程 建 议 建 议 对 整 理 后 废 渣 坡 平 台 缓 坡 地 段 进 行 绿 化 建 议 平 台 及 缓 坡 树 种 选 择 黄 栌 侧 柏 为 主, 苗 高 m 采 用 树 穴 客 土 种 植, 平 台 或 缓 坡 地 段 圆 坑 种 植, 斜 坡 地 段 采 用 鱼 鳞 坑 种 植, 考 虑 治 理 区 土 壤 为 粗 颗 粒 矿 渣 废 料, 树 穴 开 挖 尺 寸 建 议, 圆 坑 1.0m 0.8m( 直 径 高 ), 鱼 鳞 坑 1.0m 0.8m 0.8m ( 长 径 短 径 高 ) 种 植 间 距 一 般 可 采 用 2.5m 2.5m 或 2m 3m 所 有 边 坡 选 择 种 植 沙 地 柏, 采 用 树 穴 客 土 种 植, 挖 鱼 鳞 坑 尺 寸 为 0.6m 0.5m 0.5m( 长 径 短 径 高 ), 苗 高 1.0m, 种 植 间 距 1.5m 1.5m 地 锦 种 植 在 陡 崖 下, 挖 种 植 槽, 尺 寸 0.5m 0.4m, 地 锦 种 植 间 距 0.25m 加 强 后 期 管 理, 保 证 树 木 成 活 率 及 保 存 率 ( 三 ) 主 要 工 程 设 计 1 地 形 地 貌 整 治 工 程 人 工 + 机 械 清 理 坡 面 土 石 方 1.1 偏 坡 峪 治 理 区 矿 渣 整 治 63
65 地 形 整 治 以 人 工 + 机 械, 以 人 工 为 主 的 方 法 进 行, 将 现 状 偏 坡 峪 治 理 区 BP1-1( 高 程 803m 以 上 部 分 ) 的 土 石 方 清 理, 清 理 后 的 石 块, 按 照 侧 柏 黄 栌 沙 地 柏 要 求 的 鱼 鳞 坑 大 小, 将 块 石 砌 筑 在 鱼 鳞 坑 边 坡 一 侧 边 坡 清 理 应 满 足 种 植 要 求, 种 植 土 中 不 能 有 石 块, 以 免 影 响 植 物 生 长 人 工 需 清 理 的 土 石 工 程 量 为 m 3 BP1-2( 高 程 803m 以 下 大 部 分 ) 为 裸 露 块 石 矿 渣 边 坡, 由 机 械 与 人 工 相 结 合 的 方 法 削 坡 至 高 程 794~789m, 削 坡 坡 度 小 于 40, 其 中 : 机 械 削 方 量 m 3, 人 工 挖 土 石 方 量 , 共 计 削 方 量 m 3 机 械 削 方 后 的 矿 渣 回 填 在 HP1 的 低 洼 处, 便 于 坡 面 种 植 沙 地 柏 BP2 位 于 高 程 770~795m 之 间, 自 生 杨 树 榆 树 较 多, 对 部 分 裸 露 块 石 矿 渣 边 坡 进 行 削 方, 削 坡 后 坡 度 小 于 30, 其 中 : 机 械 削 方 量 m 3, 人 工 挖 土 石 方 量 m 3, 共 计 削 方 量 m 3, 机 械 削 方 后 的 矿 渣 回 填 至 低 洼 地 段, 坡 面 种 植 沙 地 柏 HP2 位 于 沟 底, 两 侧 生 长 自 生 林 杨 树 榆 树 较 多, 树 木 茂 盛, 只 清 理 无 树 木 生 长, 裸 露 的 矿 渣 堆 部 分, 需 机 挖 矿 渣 m 3, 整 理 后 的 缓 坡 种 植 侧 柏 和 黄 栌 HP3 位 于 路 东 侧, 需 机 械 清 理 表 层 矿 渣 m 3, 清 理 后 的 缓 坡 种 植 侧 柏 和 黄 栌 BP3 位 于 路 东 25m 处, 仅 需 简 单 人 工 清 理, 清 理 土 石 方 量 m 3, 便 于 种 植 沙 地 柏 HP4 位 于 路 东 废 弃 窑 口 上 部, 无 需 清 理, 可 直 接 种 植 树 木 回 填 废 弃 灰 窑 口 4 个 对 治 理 区 内 4 个 窑 口 进 行 回 填, 回 填 时 先 把 窑 口 底 部 封 堵, 再 分 层 夯 实 回 填, 填 料 用 废 弃 矿 渣 根 据 现 有 地 形 整 理 平 台 缓 坡, 回 填 材 料 选 择 粒 径 较 小 级 配 较 好 的 废 渣 材 料, 回 填 时 应 分 层 碾 压, 压 实 机 具 选 择 平 碾, 分 层 厚 度 不 大 于 350mm, 每 层 压 实 遍 数 6-8 次, 满 足 绿 化 要 求 偏 坡 峪 地 形 整 治 设 计 参 数 见 表 3-1 表 3-1 偏 坡 峪 治 理 区 边 坡 平 台 设 计 参 数 一 览 表 编 号 初 始 最 低 标 高 (m) 初 始 最 高 标 高 (m) 相 对 高 差 (m) 设 计 最 低 标 高 (m) 设 计 最 高 标 高 (m) 设 计 高 差 (m) 设 计 坡 度 (º) 面 积 (m 2 ) BP º BP º BP º BP º HP º~ º HP º HP º
66 HP º 小 计 河 湾 治 理 区 渣 坡 整 治 将 治 理 区 内 的 矿 渣 坡 采 用 人 机 相 结 合 方 法 进 行 削 坡, 削 坡 整 理 后 坡 度 不 大 于 30 0, 低 洼 地 段 挖 高 填 低 后, 整 理 成 平 台 PT1 位 于 治 理 区 陡 崖 下, 需 机 械 挖 石 方 量 m 3 机 械 削 方 的 矿 渣 回 填 至 BP1 的 低 洼 处,PT2 现 状 平 台, 无 需 整 理, 可 直 接 种 植 BP1 为 现 状 PT2 上 的 渣 坡, 需 人 工 进 行 削 坡 清 理 平 整 坡 面, 削 坡 后 坡 度 小 于 30 0, 人 工 挖 土 石 方 量 m 3 BP2 位 于 废 弃 灰 窑 位 置, 坡 面 矿 渣 堆 积, 坡 体 稳 定, 对 现 有 边 坡 进 行 人 工 削 坡, 削 方 至 30 0 以 下, 将 渣 坡 两 侧 土 坡 削 方 后 与 现 有 渣 坡 坡 面 坡 度 一 致, 达 到 一 般 绿 化 需 要, 共 计 人 工 挖 土 石 方 量 m 3 将 削 方 的 土 方 回 填 至 BP3 低 洼 处 BP3 位 于 现 状 小 路 边, 由 削 方 土 方 回 填, 并 整 理 成 可 种 植 边 坡 PT3 位 于 BP3 下, 无 需 整 理, 可 直 接 种 植 边 坡 整 治 人 工 挖 废 渣 共 2626m 3, 回 填 m 3 共 整 治 出 个 平 台 3 个, 边 坡 3 个 河 湾 村 坡 面 整 治 设 计 参 数 见 表 3-2 表 3-2 河 湾 治 理 区 坡 面 整 治 设 计 参 数 表 编 号 最 低 标 高 (m) 最 高 标 高 (m) 相 对 高 差 (m) 坡 度 (º) 坡 面 面 积 (m2) PT º~10 º PT º PT º BP º BP º BP º 小 计 地 形 整 治 工 程 量 表 偏 坡 峪 村 河 湾 村 治 理 区 共 整 理 出 可 种 植 土 地 面 积 m 2 ( 其 中 缓 坡 平 台 面 积 m 2, 边 坡 坡 面 积 m 2 ), 治 理 区 地 形 整 治 工 程 包 括 人 工 挖 土 石 方 65
67 m 3 机 挖 石 方 m 3 石 方 运 输 m 3, 回 填 石 方 m 3, 地 形 整 治 工 程 工 作 量 统 计 见 表 3-3 表 3-3 地 形 整 治 工 程 工 作 量 统 计 表 治 理 分 区 治 理 编 号 挖 方 量 (m 3 ) 填 方 量 (m³) 净 方 量 (m³) BP BP BP 偏 坡 峪 村 BP HP HP HP HP PT PT 河 湾 村 BP BP BP 合 计 绿 化 工 程 根 据 勘 查 报 告 对 治 理 区 周 围 林 地 树 种 的 勘 测 定 位, 结 合 当 地 适 宜 生 长 的 树 木, 按 照 土 壤 的 特 性, 并 考 虑 种 植 后 植 物 的 成 活 率 和 保 存 率, 确 定 偏 坡 峪 村 河 湾 村 边 坡 位 置 种 植 沙 地 柏, 偏 坡 峪 BP1 缓 坡 平 台 种 植 黄 栌 侧 柏, 岩 壁 陡 坎 下 种 植 地 锦 1. 侧 柏 治 理 区 为 灰 岩 开 采 后 遗 留 的 废 弃 矿 区, 较 适 宜 侧 柏 种 植 种 植 在 治 理 区 斜 坡 平 台 等 地 段, 与 黄 栌 交 叉 种 植 侧 柏 较 耐 寒, 抗 风 力 较 差, 耐 干 旱, 喜 湿 润, 不 耐 水 淹 耐 贫 瘠, 可 在 微 酸 性 至 微 碱 性 土 壤 上 生 长, 对 土 壤 的 适 应 性 很 强, 喜 石 灰 岩 发 育 的 土 壤 2 沙 地 柏 由 于 治 理 区 土 壤 为 矿 山 开 采 后 遗 留 的 矿 渣, 土 壤 贫 瘠, 考 虑 治 理 区 土 壤 特 点, 在 斜 坡 地 段 选 用 沙 地 柏 较 适 宜 沙 地 柏 一 般 分 布 在 固 定 和 半 固 定 沙 地 上, 生 长 势 旺, 修 剪 后, 能 产 生 多 发 性 侧 枝, 66
68 1.0m 形 成 斜 生 丛 状 树 形, 在 短 期 内 形 成 整 齐 无 缺 的 绿 篱 极 有 价 值 根 系 发 达, 细 根 极 多, 厘 米 的 土 层 内 形 成 纵 横 交 错 的 根 系 网, 萌 芽 力 和 萌 蘖 力 强 能 忍 受 风 蚀 沙 埋, 长 0.6m 期 适 应 干 旱 的 沙 漠 环 境, 是 干 旱 半 干 旱 地 区 防 风 固 沙 和 水 土 保 持 的 优 良 树 种 喜 光, 喜 凉 爽 干 燥 的 气 候, 耐 寒 耐 旱 耐 瘠 薄, 对 土 壤 要 求 不 严, 不 耐 涝, 在 肥 沃 通 透 土 壤 成 长 较 快 适 应 性 强, 扦 插 宜 活, 栽 培 管 理 简 单 3 黄 栌 治 理 区 对 矿 渣 整 理 后, 形 成 平 台 缓 坡 等 可 绿 化 用 地, 为 了 保 证 绿 化 及 景 观 效 果, 采 用 黄 栌 种 植 较 适 宜 黄 栌 性 喜 光, 也 耐 半 阴 ; 耐 寒, 耐 干 旱 瘠 薄 和 碱 性 土 壤, 不 耐 水 湿, 宜 植 于 土 层 深 厚 肥 沃 而 排 水 良 好 的 砂 质 壤 土 中 生 长 快, 根 系 发 达, 萌 蘖 性 强 对 二 氧 化 硫 有 较 强 抗 性 1 地 锦 地 锦 种 植 在 岩 壁 陡 坎 下 部, 用 地 锦 的 攀 爬 吸 附 能 力 将 岩 壁 覆 盖 地 锦 适 应 性 强, 既 喜 阳 光, 也 能 耐 荫, 对 土 质 要 求 不 严, 肥 瘠 酸 碱 均 能 生 长 自 身 具 有 一 定 耐 寒 能 力 ; 生 长 势 旺 盛, 多 攀 援 于 岩 石 大 树 或 墙 壁 上 5 苗 木 种 植 要 求 如 下 : 1) 经 过 整 地 后 的 所 有 边 坡 选 择 种 植 沙 地 柏, 采 用 树 穴 客 土 种 植, 挖 鱼 鳞 坑 尺 寸 为 0.6m 0.5m 0.5m( 长 径 短 径 高 ), 按 照 图 3-1 将 坡 面 按 鱼 鳞 坑 整 地, 按 照 株 距 1.5m, 行 距 1.5m, 种 植 沙 地 柏, 沙 地 柏 高 1.0m 客 土 前 在 穴 底 部 撒 上 一 层 有 机 肥 料 作 为 底 肥 ( 基 肥 ), 厚 度 约 为 4~6 公 分, 再 覆 上 一 层 土 并 放 入 苗 木, 以 把 肥 料 与 根 系 分 开, 避 免 烧 根 具 体 种 植 数 量 及 位 置 见 施 工 图 及 表 m 0.8m 0.1m 0.15m 0.8m 0.1m 0.15m 0.5m 0.1m 1.0m 0.8m 0.5m 图 3-1 种 植 穴 大 样 图 2) 对 人 工 坡 面 浮 石 清 理 后 的 BP1 以 及 HP PT 种 植 侧 柏 黄 栌, 边 坡 部 分 挖 鱼 67
69 鳞 坑 进 行 种 植, 鱼 鳞 坑 尺 寸 1.0m 0.8m 0.8m( 长 径 短 径 高 ); 缓 坡 平 台 挖 圆 坑 进 行 种 植, 圆 坑 尺 寸 1.0m*0.8m( 直 径 * 高 ), 整 地 时 植 穴 内 的 土 全 部 挖 出 穴 坑, 表 土 和 心 土 分 两 边 堆 放, 坑 底 挖 成 锅 底 状, 客 土 过 筛 填 入 坑 内, 要 求 : 侧 柏 树 高 2.0m 左 右, 黄 栌 树 高 1.8m 左 右, 种 植 间 距 2.5*2.5 或 2m*3m, 侧 柏 与 黄 栌 混 交 种 植, 品 字 形 布 置, 施 肥 同 沙 地 柏 种 植, 具 体 种 植 数 量 及 位 置 见 施 工 图 及 表 3-4 3) 地 锦 种 植 在 陡 崖 下, 挖 种 植 槽, 尺 寸 0.5m 0.4m, 三 年 生 地 锦 种 植 间 距 0.25m; 4) 客 土 要 求 : 客 土 应 满 足 PH 值 在 6.5~7.5 之 间 有 一 定 肥 力 的 中 性 ~ 弱 酸 性 土 ; 黄 栌 可 裸 根 栽 植, 侧 柏 沙 地 柏 要 求 营 养 杯 或 土 球 种 植, 为 保 证 成 活 率, 种 植 前 必 需 用 生 根 粉 生 根 粉 用 中 国 林 科 研 究 制 的 ABT3 号 : 使 用 方 法 : 裸 根 苗 木 采 用 浸 根 方 式, 每 5g 保 水 剂 加 水 50kg 即 配 成 100ppm 的 溶 液, 将 苗 木 采 用 浸 入 溶 液 中 30~50 分 钟 即 可 ; 带 土 球 的 苗 木 采 用 喷 根, 将 本 品 配 置 成 50ppm 的 溶 液, 用 喷 雾 器 将 苗 木 土 球 表 面 全 部 喷 湿 即 可 5) 覆 土 塑 料 地 膜 覆 盖, 采 用 地 膜 覆 盖 在 山 地 困 难 立 地 条 件 下 造 林, 能 有 效 减 少 土 壤 水 分 蒸 发, 增 加 造 林 地 局 部 土 壤 水 分 含 量, 促 进 幼 苗 根 系 恢 复 提 高 成 活 率 ; 地 膜 覆 盖 还 可 以 阻 止 地 温 与 外 界 气 流 对 流, 透 光 吸 收 太 阳 能, 达 到 保 温 增 温 的 目 的, 从 而 为 苗 木 生 长 提 供 比 较 稳 定 的 生 长 环 境 ; 地 膜 覆 盖 还 能 有 效 的 抑 制 覆 盖 范 围 内 的 杂 草 生 长, 减 少 养 分 消 耗, 有 利 于 苗 木 健 壮 生 长 栽 植 苗 木 浇 透 水 并 充 分 渗 透 后, 用 符 合 质 量 要 求 的 黑 色 农 用 聚 乙 烯 吹 塑 地 膜 覆 盖 在 树 盘 上, 地 膜 覆 好 后 用 细 土 将 四 周 及 开 缝 处 压 严 压 实, 以 不 透 风 不 跑 墒 为 宜, 保 水 护 根 以 利 成 活 6) 苗 木 浇 水, 苗 木 定 植 后 必 须 连 续 浇 三 次 水, 以 后 视 情 况 而 定 第 一 次 于 定 植 后 立 即 进 行, 时 间 不 要 超 过 12h; 通 过 浇 水 使 土 壤 缝 隙 填 实, 保 证 树 根 与 土 壤 紧 密 结 合 浇 水 时 发 现 树 体 歪 斜 应 及 时 扶 正 第 二 次 在 第 一 次 浇 水 3 5d 后 浇 水, 浇 水 后 应 扶 直 整 堰 第 三 次 水 距 第 二 次 水 7 10d, 此 次 要 浇 透 灌 足, 要 求 石 坑 内 泥 土 全 部 浸 透, 并 渗 至 石 头 层, 待 水 完 全 下 渗 后 封 堰 7) 苗 木 的 起 苗 装 运 卸 等 各 环 节 严 格 按 照 有 关 规 范 执 行, 保 证 到 场 苗 木 土 球 完 好 水 分 充 足, 以 利 于 树 木 成 活 ; 8) 工 程 验 收 完 工 后, 进 行 二 年 的 后 期 养 护, 后 期 养 护 包 括 浇 水 施 肥 喷 药 剪 枝 除 草 等 内 容 ; 根 据 以 上 设 计 要 求, 计 算 的 绿 化 苗 木 工 程 量 统 计 表 见 3-4 绿 化 苗 木 工 程 量 统 计 表
70 治 理 区 偏 坡 峪 治 理 区 河 湾 治 理 区 位 置 黄 栌 树 种 沙 地 侧 柏 柏 地 锦 种 植 数 量 ( 株 ) 间 距 (m) 树 穴 尺 寸 (m) BP φ 1.0*0.8*0.8 BP φ 0.6*0.5*0.5 备 注 混 交 林, 保 留 坡 体 自 生 林 HP φ 混 交 林 BP φ 0.6*0.5*0.5 HP φ 混 交 林 HP φ 混 交 林 BP φ 0.6*0.5*0.5 HP φ 混 交 林 陡 崖 合 计 错 误! 未 指 定 书 签 PT φ BP φ 0.6*0.5*0.5 PT φ BP φ 0.6*0.5*0.5 BP φ 0.6*0.5*0.5 PT 陡 崖 合 计 总 计 后 期 养 护 工 程 后 期 养 护 管 理 是 一 个 漫 长 的 过 程, 根 据 实 际 情 况 进 行 浇 水 施 肥 修 剪 喷 药 等 按 照 有 关 规 范 要 求, 本 项 目 种 植 验 收 : 二 年 后 树 木 成 活 率 90%, 保 存 率 85% 要 求 养 护 期 2 年 4 治 理 工 程 量 统 计 表 根 据 设 计 内 容, 各 分 部 分 项 工 程 量 见 表 统 计 表 见 3-5 表 3-5 治 理 工 程 分 部 分 项 工 作 量 汇 总 表 序 号 项 目 名 称 工 程 量 69
71 一 1 地 形 整 治 工 程 人 工 挖 土 石 方 运 距 1km 以 内 单 位 河 湾 治 理 区 偏 坡 峪 治 理 区 合 计 m 机 挖 土 方 运 距 1km m 石 方 运 输, 运 距 1km 以 内 m 场 地 回 填 m 二 绿 化 工 程 1 整 理 绿 化 用 地 m 绿 化 用 土 外 购 m 客 土 工 程 ( 灌 木 Φ 60cm 50cm) 客 土 工 程 ( 乔 木 Φ 1.0m 0.8m) 普 坚 土 种 植 ( 黄 栌, 高 2m,Φ ) 普 坚 土 种 植 ( 侧 柏, 高 2m,Φ ) 普 坚 土 种 植 ( 沙 地 柏, 高 1m,Φ ) 株 株 株 株 株 地 锦 种 植 ( 三 年 生 ) 株 三 后 期 养 护 1 乔 木 及 果 树 株 灌 木 ( 沙 地 柏 ) 株 攀 援 植 物 株 与 可 研 工 程 量 对 比 情 况 可 研 与 施 工 图 阶 段 工 程 量 对 比 见 表
72 序 号 定 额 编 号 子 目 名 称 1 1 地 形 整 治 工 程 表 3-6 可 研 与 施 工 图 阶 段 工 程 量 对 比 情 况 表 单 位 可 研 阶 段 工 程 量 对 比 施 工 图 阶 段 场 地 碾 压 m 人 工 挖 土 方 运 距 1km 以 内 m 机 挖 土 方 运 距 1km m 石 方 ( 碴 ) 运 输 运 距 1km 以 内 m 场 地 回 填 m 绿 化 工 程 8 1-1[ 绿 化 ] 整 理 绿 化 用 地 m 市 场 价 覆 客 土 m [ 绿 化 ] 1-80[ 绿 化 ] [ 绿 化 ] 2-1[ 绿 化 ] [ 绿 化 ] 2-8[ 绿 化 ] [ 绿 化 ] [ 绿 化 ] 客 土 工 程 乔 木 Φ 客 土 工 程 灌 木 Φ 普 坚 土 种 植 裸 根 乔 木 胸 径 5cm 以 内 ( 侧 柏 ) 普 坚 土 种 植 裸 根 乔 木 胸 径 5cm 以 内 ( 黄 栌 ) 普 坚 土 种 植 裸 根 乔 木 胸 径 5cm 以 内 ( 火 炬 树 ) 普 坚 土 种 植 灌 木 高 度 1.0m 以 内 ( 沙 地 柏 ) 攀 缘 植 物 ( 生 长 年 限 ) 三 年 ( 树 苗 地 锦 ) 坡 度 1:1 以 下 坡 长 8m 以 内 株 株 株 株 株 株 株 m 市 场 价 植 生 袋 个 变 化 原 因 说 明 偏 坡 峪 村 河 湾 村 采 矿 遗 留 的 尾 矿 石, 矿 渣 需 要 机 械 人 工 结 合, 对 地 形 进 行 合 理 整 治, 整 理 成 适 宜 绿 化 的 平 台 或 缓 坡 对 绿 化 区 域 进 行 人 工 清 渣 平 整 除 草 整 地 仅 对 种 植 树 穴 部 分 全 穴 换 土 选 适 宜 种 植 土 壤, 并 将 购 买 的 客 土 散 在 树 坑 旁 边 实 地 调 查, 黄 栌 适 宜 当 地 种 植, 已 种 植 黄 栌 生 长 良 好 实 地 调 查, 沙 地 柏 适 宜 当 地 种 植, 并 适 宜 砂 质 土 壤 生 长, 耐 旱 性 良 好, 后 期 养 护 费 用 低 仅 在 岩 壁 陡 坎 处 种 植 地 锦 15 市 场 价 锚 杆 根 市 场 价 pvc 管 m 后 期 养 护 [ 绿 化 ] 后 期 养 护 乔 木 及 果 树 株 [ 绿 化 ] 后 期 养 护 灌 木 株 增 加 沙 地 柏 养 护 费 用 [ 绿 化 ] 后 期 养 护 冷 草 m [ 绿 化 ] 后 期 养 护 攀 缘 植 物 株
73 72
74 第 四 章 图 纸 ( 本 项 目 不 提 供 图 纸 ) 73
75 第 五 章 工 程 量 清 单 工 程 量 清 单 说 明 1. 本 工 程 量 清 单 系 按 分 部 分 项 工 程 提 供 的 2. 本 工 程 量 清 单 是 依 据 本 招 标 文 件 及 招 标 图 纸 编 制 的, 为 招 标 文 件 的 组 成 部 分 工 程 量 清 单 以 采 购 人 发 布 的 为 准, 若 有 质 疑, 须 经 采 购 人 确 认 修 改 后 才 能 生 效, 并 作 为 最 终 的 工 程 量 清 单, 中 标 且 签 定 合 同 即 成 为 合 同 的 组 成 部 分, 作 为 合 同 结 算 的 依 据 3. 本 工 程 量 清 单 所 列 的 工 程 量 作 为 投 标 报 价 的 基 础 ; 付 款 时 以 约 定 的 形 象 进 度 为 准, 由 承 包 人 计 量, 采 购 人 或 由 其 授 权 委 托 的 监 理 工 程 师 核 准 的 实 际 完 成 工 程 量 为 依 据 4. 本 工 程 量 清 单 应 与 投 标 须 知 合 同 条 件 合 同 协 议 条 款 工 程 规 范 和 招 标 图 纸 一 起 使 用 5. 报 价 时 请 按 清 单 提 供 的 工 程 量 计 算, 清 单 项 目 和 清 单 量 均 不 允 许 调 整, 否 则 作 废 标 处 理 6. 工 程 量 清 单 附 后 74
76 分 部 分 项 工 程 清 单 计 价 表 金 额 ( 元 ) 序 号 定 额 编 号 项 目 名 称 计 量 单 位 工 程 量 综 合 单 价 合 价 其 中 暂 估 价 一 地 形 地 貌 整 治 工 程 人 工 挖 土 石 方 运 距 1km 以 内 m 机 挖 土 方 运 距 1km m 石 方 ( 渣 ) 运 输 运 距 1km 以 内 场 地 回 填 m2 m 二 绿 化 工 程 绿 化 整 理 绿 化 用 地 m 市 场 价 绿 花 用 土 购 买 m 绿 化 1-80 绿 化 绿 化 绿 化 客 土 工 程 乔 木 -Φ 1.0m 0.8m 客 土 工 程 灌 木 -Φ 0.6m 0.5m 普 坚 土 种 植 -Φ 1.0m 0.8m 黄 栌 高 度 2.0m 普 坚 土 种 植 -Φ 1.0m 0.8m 侧 柏 高 度 2.0m 普 坚 土 种 植 -Φ 0.6m 0.5m 0.5m 沙 地 柏 高 度 1.0m 株 株 株 株 株 地 锦 种 植 三 年 生 株 三 后 期 养 护 2-224[ 绿 化 ] 后 期 养 护 - 乔 木 二 年 株 [ 绿 化 ] 后 期 养 护 - 灌 木 二 年 株 [ 绿 化 ] 后 期 养 护 - 攀 援 植 物 二 年 株
77 第 六 章 投 标 文 件 投 标 函 部 分 格 式 76
78 工 程 招 标 投 标 文 件 招 标 编 号 : 项 目 名 称 : 投 标 文 件 内 容 : 投 标 函 部 分 投 标 人 : ( 盖 公 章 ) 法 定 代 表 人 或 其 委 托 代 理 人 : ( 签 字 或 盖 章 ) 日 期 : 年 月 日 77
79 目 录 一 法 定 代 表 人 身 份 证 明 书 二 投 标 文 件 签 署 授 权 委 托 书 三 投 标 函 及 附 录 四 投 标 保 证 金 复 印 件 五 招 标 文 件 要 求 投 标 人 提 交 的 其 他 投 标 资 料 78
80 一 法 定 代 表 人 身 份 证 明 书 单 位 名 称 : 单 位 性 质 : 地 址 : 成 立 时 间 : 年 月 日 经 营 期 限 : 姓 名 : 性 别 : 年 龄 : 职 务 : 系 ( 投 标 人 单 位 名 称 ) 的 法 定 代 表 人 特 此 证 明 投 标 人 : ( 盖 公 章 ) 日 期 : 年 月 日 79
81 二 投 标 文 件 签 署 授 权 委 托 书 本 授 权 委 托 书 声 明 : 我 ( 姓 名 ) 系 ( 投 标 人 名 称 ) 的 法 定 代 表 人, 现 授 权 委 托 ( 单 位 名 称 ) 的 ( 姓 名 ) 为 我 公 司 签 署 本 工 程 的 投 标 文 件 的 法 定 代 表 人 授 权 委 托 代 理 人, 我 承 认 代 理 人 全 权 代 表 我 所 签 署 的 本 工 程 的 投 标 文 件 的 内 容 代 理 人 无 转 委 托 权, 特 此 委 托 代 理 人 : ( 签 字 ) 性 别 : 年 龄 : 身 份 证 号 码 : 职 务 : 投 标 人 : ( 盖 章 ) 法 定 代 表 人 : ( 签 字 或 盖 章 ) 授 权 委 托 日 期 : 年 月 日 80
82 三 投 标 函 致 : { 采 购 人 名 称 } 1 根 据 你 方 招 标 工 程 项 目 编 号 为 的 工 程 招 标 文 件, 遵 照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政 府 采 购 法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政 府 采 购 法 实 施 条 例 等 有 关 规 定, 经 踏 勘 项 目 现 场 和 研 究 上 述 招 标 文 件 的 投 标 须 知 合 同 条 款 图 纸 和 工 程 建 设 技 术 标 准 及 其 他 有 关 文 件, 我 方 已 完 全 明 确 并 充 分 了 解 现 场 环 境 投 标 报 价 承 包 包 死 的 施 工 范 围 和 内 容 以 及 招 标 文 件 图 纸 内 容, 投 标 人 自 愿 以 投 标 报 价 作 为 完 成 全 部 工 程 内 容 的 固 定 包 死 总 价, 我 方 愿 以 人 民 币 ( 大 写 ) 元 (RMB 元 ) 的 投 标 报 价, 并 承 诺 按 本 招 标 文 件 施 工 图 纸 合 同 条 款 和 工 程 建 设 技 术 标 准 的 条 件 要 求 承 包 上 述 工 程 的 施 工 竣 工, 并 承 担 任 何 质 量 缺 陷 保 修 责 任 2 我 方 已 详 细 审 核 并 确 认 全 部 招 标 文 件, 包 括 修 改 文 件 ( 如 有 时 ) 及 有 关 附 件 3 我 方 承 认 投 标 函 附 录 是 我 方 投 标 函 的 组 成 部 分 4 一 旦 我 方 中 标, 我 方 保 证 按 合 同 协 议 书 中 规 定 的 工 期 日 历 天 内 完 成 并 移 交 全 部 工 程, 工 程 质 量 达 到 国 家 标 准 5 我 方 同 意 所 提 交 的 投 标 文 件 在 招 标 文 件 的 投 标 须 知 中 第 15 条 规 定 的 投 标 有 效 期 内 有 效, 在 此 期 间 内 如 果 中 标, 我 方 将 受 此 约 束 6 除 非 另 外 达 成 协 议 并 生 效, 你 方 的 中 标 通 知 书 和 本 投 标 文 件 将 成 为 约 束 双 方 的 合 同 文 件 的 组 成 部 分 7 我 方 将 与 本 投 标 函 一 起, 提 交 人 民 币 元 的 投 标 保 证 金 作 为 投 标 担 保 8 我 单 位 承 诺 中 标 后 在 办 理 施 工 许 可 证 前 到 指 定 银 行 按 规 定 比 例 存 入 工 资 预 留 保 障 金 9 我 单 位 承 诺 本 单 位 在 已 往 工 程 施 工 中 无 擅 自 拖 延 工 期 擅 自 转 包 中 标 后 擅 自 弃 标 等 行 为 ; 10 我 单 位 承 诺 本 单 位 非 采 购 人 的 任 何 不 具 独 立 法 人 资 格 的 附 属 机 构 ( 单 位 ), 且 未 为 招 标 项 目 的 前 期 准 备 或 者 监 理 工 作 提 供 设 计 咨 询 服 务 的 任 何 法 人 及 其 任 何 附 属 机 构 ( 单 位 ) 11 其 他 补 充 说 明 : 81
83 投 标 人 : ( 盖 章 ) 单 位 地 址 : 法 定 代 表 人 或 其 委 托 代 理 人 : ( 签 字 或 盖 章 ) 邮 政 编 码 : 电 话 : 传 真 : 开 户 银 行 名 称 : 开 户 银 行 账 号 : 开 户 银 行 地 址 : 开 户 银 行 电 话 : 日 期 : 年 月 日 82
84 投 标 函 附 录 序 号 项 目 内 容 合 同 条 款 号 约 定 内 容 备 注 1 履 约 担 保 金 额 2 施 工 准 备 时 间 签 订 合 同 后 ( ) 天 3 误 期 违 约 金 额 4 施 工 总 工 期 ( ) 日 历 天 5 质 量 标 准 6 预 付 款 金 额 合 同 价 款 的 ( )% 7 竣 工 结 算 款 付 款 时 间 8 质 量 保 修 期 83
85 四 投 标 保 证 金 ( 复 印 件 ) 84
86 五 招 标 文 件 要 求 投 标 人 提 交 的 其 他 投 标 资 料 85
87 第 七 章 投 标 文 件 商 务 部 分 格 式 86
88 工 程 招 标 投 标 文 件 招 标 编 号 : 项 目 名 称 : 投 标 文 件 内 容 : 投 标 文 件 商 务 部 分 投 标 人 : ( 盖 公 章 ) 法 定 代 表 人 或 其 委 托 代 理 人 : ( 签 字 或 盖 章 ) 日 期 : 年 月 日 87
89 目 录 一 投 标 人 一 般 情 况 ; 二 近 三 年 已 完 工 程 及 目 前 在 建 工 程 一 览 表 ; 三 投 标 人 诉 讼 史 ; 四 项 目 经 理 委 任 书 ; 五 项 目 管 理 机 构 配 备 情 况 ; 六 投 标 人 营 业 执 照 的 复 印 件 ; 七 税 务 登 记 证 书 复 印 件 ; 八 投 标 人 的 资 质 证 书 复 印 件 九 投 标 人 的 安 全 许 可 证 复 印 件 十 北 京 市 建 筑 业 企 业 档 案 管 理 手 册 复 印 件 ( 外 地 进 京 企 业 需 提 供 ) 十 一 投 标 人 近 期 纳 税 记 录 十 二 投 标 人 近 期 为 职 工 缴 纳 社 会 保 险 记 录 十 三 参 加 政 府 采 购 活 动 前 3 年 内 在 经 营 活 动 中 没 有 重 大 违 法 记 录 的 书 面 声 明 十 四 投 标 人 的 资 信 证 明 ; 十 五 中 小 企 业 声 明 函 十 六 政 府 采 购 投 标 担 保 函 ( 如 适 用 ) 十 七 北 京 市 政 府 采 购 信 用 担 保 试 点 工 作 专 业 担 保 机 构 联 系 方 式 十 八 招 标 文 件 要 求 投 标 人 提 交 的 其 他 商 务 投 标 资 料 88
90 一 投 标 人 一 般 情 况 1 企 业 名 称 2 总 部 地 址 3 当 地 代 表 处 地 址 4 电 话 联 系 人 5 传 真 电 子 信 箱 6 注 册 地 注 册 年 份 ( 请 附 营 业 执 照 复 印 件 ) 7 人 员 构 成 自 有 设 备 情 况 7 公 司 资 质 等 级 ( 请 附 有 关 资 质 等 级 证 书 复 印 件 ) 8 公 司 ( 是 否 通 过, 何 种 ) 质 量 保 证 体 系 认 证 ( 如 通 过 请 附 相 关 证 书 复 印 件, 并 提 供 认 证 机 构 年 审 监 督 报 告 ) 主 营 范 围 : 作 为 总 承 包 人 经 历 年 数 11 作 为 分 包 人 经 历 年 数 12 是 否 有 擅 自 拖 延 工 期 擅 自 转 包 中 标 后 擅 自 弃 标 等 行 为 : 13 其 他 需 要 说 明 的 情 况 : 89
91 二 近 三 年 已 完 类 似 工 程 及 目 前 在 建 工 程 一 览 表 投 标 人 名 称 : 序 号 工 程 名 称 合 同 身 份 监 理 ( 咨 询 ) 单 位 合 同 金 额 ( 万 元 ) 结 算 金 额 ( 万 元 ) 竣 工 质 量 标 准 竣 工 日 期 注 : 1. 对 于 已 完 类 似 工 程 及 在 建 工 程, 投 标 人 必 须 提 供 合 同 协 议 书 ( 必 须 包 括 合 同 首 页 签 章 页 以 及 含 有 项 目 名 称 建 设 内 容 合 同 金 额 等 信 息 的 关 键 页 ) 的 复 印 件 2. 投 标 人 应 列 出 近 三 年 ( 年 月 以 来 ) 已 完 类 似 工 程 情 况 ( 包 括 总 包 和 分 包 工 程 ), 如 有 虚 假, 一 经 查 实 将 导 致 其 投 标 文 件 被 拒 绝 3. 在 建 工 程 不 填 竣 工 质 量 标 准 和 竣 工 日 期 两 栏 4. 类 似 项 目 情 况 表 作 为 本 表 的 附 表 填 写 5. 合 同 身 份 是 指 独 立 承 包 人 分 包 人 或 联 合 体 成 员 90
92 附 表 : 类 似 项 目 情 况 表 投 标 人 名 称 : 合 同 号 1 合 同 名 称 工 程 地 址 2 发 包 人 名 称 3 发 包 人 地 址 ( 请 详 细 说 明 发 包 人 联 系 电 话 及 联 系 人 ) 4 5 与 投 标 人 所 申 请 的 合 同 相 类 似 的 工 程 性 质 和 特 点 ( 请 详 细 说 明 所 承 担 的 合 同 工 程 内 容 ) 合 同 身 份 ( 注 明 其 中 之 一 ) 独 立 承 包 人 分 包 人 联 合 体 成 员 6 合 同 总 价 7 合 同 授 予 时 间 8 完 工 时 间 9 合 同 工 期 其 他 要 求 :( 如 施 工 经 验 技 术 措 施 安 全 措 施 等 ) 10 注 : 每 个 类 似 工 程 合 同 须 单 独 编 制 本 表, 并 附 合 同 协 议 书 复 印 件 91
93 三 投 标 人 诉 讼 史 最 近 三 年, 如 投 标 人 有 对 外 诉 讼 ( 包 括 已 结 案 和 尚 在 诉 讼 期 间 的 案 件 ) 或 不 良 履 约 造 成 的 纠 纷, 则 须 向 采 购 人 提 供 诉 讼 案 件 或 纠 纷 的 有 关 资 料 及 证 明, 并 填 入 下 表 日 期 起 诉 人 与 被 诉 人 或 纠 纷 各 方 诉 讼 原 因 诉 讼 事 件 诉 讼 金 额 诉 讼 结 果 备 注 声 明 : 投 标 人 应 如 实 填 写 上 表, 并 保 证 其 真 实 性 如 投 标 人 提 供 虚 假 或 不 实 材 料, 应 承 担 由 此 带 来 的 一 切 后 果 及 相 应 的 法 律 责 任 投 标 人 : ( 盖 章 ) 日 期 : 年 月 日 92
94 四 项 目 经 理 委 任 书 致 : 兹 委 托 我 公 司 ( 姓 名 ) 为 工 程 项 目 的 项 目 经 理, 代 表 本 公 司 负 责 处 理 本 工 程 承 包 合 同 履 行 过 程 中 涉 及 到 本 公 司 权 利 和 义 务 的 一 切 工 作, 并 承 诺 该 项 目 经 理 在 本 工 程 施 工 期 间 将 不 再 承 担 其 他 工 程 任 务, 如 有 违 约, 服 从 业 主 处 理 投 标 人 : ( 盖 章 ) 法 人 代 表 或 其 授 权 人 : ( 签 字 / 盖 章 ) 项 目 经 理 : ( 签 字 ) 日 期 : 年 月 日 ( 注 : 合 同 实 施 过 程 中, 更 改 本 项 目 经 理 须 经 采 购 人 同 意 ) 93
95 五 项 目 管 理 机 构 配 备 情 况 (1) 项 目 管 理 机 构 配 备 情 况 表 表 7.1 (2) 项 目 经 理 简 历 表 表 7.2 (3) 项 目 技 术 负 责 人 简 历 表 表 7.3 (4) 项 目 管 理 机 构 配 备 情 况 辅 助 说 明 资 料 表
96 (1) 项 目 管 理 机 构 配 备 情 况 表 工 程 表 7.1 职 姓 职 执 业 或 职 业 资 格 证 明 已 承 担 在 建 工 程 情 况 务 名 称 证 书 名 称 级 别 证 号 专 业 原 服 务 单 位 项 目 数 主 要 项 目 名 称 一 旦 我 单 位 中 标, 将 实 行 项 目 经 理 负 责 制, 我 方 保 证 并 配 备 上 述 项 目 管 理 机 构 上 述 填 报 内 容 真 实, 若 不 真 实, 愿 按 有 关 规 定 接 受 处 理 项 目 管 理 班 子 机 构 设 置 职 责 分 工 等 情 况 另 附 资 料 说 明 95
97 (2) 项 目 经 理 简 历 表 工 程 表 7.2 姓 名 性 别 年 龄 职 务 职 称 学 历 参 加 工 作 时 间 担 任 项 目 经 理 年 限 项 目 经 理 资 格 证 书 编 号 在 建 和 已 完 工 程 项 目 情 况 建 设 单 位 项 目 名 称 建 设 规 模 开 竣 工 日 期 在 建 或 已 完 工 程 质 量 注 :1 须 提 交 项 目 经 理 驻 施 工 现 场 承 诺 书 2 须 提 供 项 目 经 理 的 资 格 证 明 文 件,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资 质 证 书 职 称 证 书 等 96
98 (3) 项 目 技 术 负 责 人 简 历 表 工 程 表 7.3 姓 名 性 别 年 龄 职 务 职 称 学 历 参 加 工 作 时 间 担 任 技 术 负 责 人 年 限 在 建 和 已 完 工 程 项 目 情 况 建 设 单 位 项 目 名 称 建 设 规 模 开 竣 工 日 期 在 建 或 已 完 工 程 质 量 注 :1 须 提 供 技 术 负 责 人 的 资 格 证 明 文 件,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资 质 证 书 职 称 证 书 等 97
99 (4) 项 目 管 理 机 构 配 备 情 况 辅 助 说 明 资 料 工 程 表 7.4 注 :1. 辅 助 说 明 资 料 主 要 包 括 管 理 机 构 的 机 构 设 置 职 责 分 工 有 关 复 印 证 明 资 料 以 及 投 标 人 认 为 有 必 要 提 供 的 资 料 辅 助 说 明 资 料 格 式 不 做 统 一 规 定, 由 投 标 人 自 行 设 计 2. 项 目 管 理 班 子 配 备 情 况 辅 助 说 明 资 料 另 附 ( 与 本 投 标 文 件 一 起 装 订 ) 98
100 六 投 标 人 营 业 执 照 的 复 印 件 ( 须 加 盖 本 单 位 公 章 ) 99
101 七 税 务 登 记 证 书 复 印 件 ( 加 盖 本 单 位 公 章 ) 100
102 八 投 标 人 的 资 质 证 书 复 印 件 ( 加 盖 本 单 位 公 章 ) 101
103 九 投 标 人 的 安 全 生 产 许 可 证 复 印 件 ( 加 盖 本 单 位 公 章 ) 102
104 十 北 京 市 建 筑 业 企 业 档 案 管 理 手 册 复 印 件 ( 外 地 进 京 企 业 需 提 供 ) 103
105 十 一 投 标 人 近 期 纳 税 记 录 ( 缴 纳 发 票 复 印 件, 加 盖 本 单 位 公 章 ) 104
106 十 二 投 标 人 近 期 为 职 工 缴 纳 社 会 保 险 记 录 ( 缴 纳 发 票 复 印 件, 加 盖 本 单 位 公 章 ) 105
107 十 三 参 加 政 府 采 购 活 动 前 3 年 内 在 经 营 活 动 中 没 有 重 大 违 法 记 录 的 书 面 声 明 106
108 十 四 投 标 人 的 资 信 证 明 ( 一 ) 开 户 情 况 银 行 名 称 : 开 户 银 行 银 行 地 址 : 电 话 : 联 系 人 及 职 务 : 传 真 : 电 传 : ( 二 ) 近 三 年 每 年 的 资 产 负 债 情 况 财 务 状 况 ( 单 位 : 元 ) 1 总 资 产 近 三 年 ( 应 分 别 明 确 公 元 纪 年 ) 20 年 20 年 20 年 2. 流 动 资 产 3 总 负 债 4. 流 动 负 债 5. 税 前 利 润 6. 税 后 利 润 注 : 除 出 具 上 表 外, 投 标 人 须 同 时 附 上 最 近 一 年 度 经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出 具 的 审 计 报 告 复 印 件 并 加 盖 本 单 位 公 章, 也 可 提 供 银 行 在 开 标 日 前 三 个 月 内 开 具 的 银 行 资 信 证 明 的 原 件 或 复 印 件 若 提 供 的 是 复 印 件, 招 标 采 购 单 位 保 留 审 核 原 件 的 权 利 银 行 资 信 证 明 应 能 说 明 该 投 标 人 与 银 行 之 间 业 务 往 来 正 常, 企 业 信 誉 良 好 等 银 行 出 具 的 存 款 证 明 不 能 替 代 银 行 资 信 证 明 ( 三 ) 为 达 到 本 项 目 现 金 流 量 需 要 提 出 的 信 贷 计 划 ( 投 标 人 在 其 他 合 同 上 投 入 的 资 金 不 在 此 范 围 内 ) 信 贷 来 源 信 贷 金 额 ( 万 元 )
109 十 五 中 小 企 业 声 明 函 本 公 司 郑 重 声 明, 根 据 政 府 采 购 促 进 中 小 企 业 发 展 暂 行 办 法 ( 财 库 [2011]181 号 ) 的 规 定, 本 公 司 为 ( 请 填 写 : 中 型 小 型 微 型 ) 企 业 即, 本 公 司 同 时 满 足 以 下 条 件 : 1. 根 据 工 业 和 信 息 化 部 国 家 统 计 局 国 家 发 展 和 改 革 委 员 会 财 政 部 关 于 印 发 中 小 企 业 划 型 标 准 规 定 的 通 知 ( 工 信 部 联 企 业 [2011]300 号 ) 规 定 的 划 分 标 准, 本 公 司 为 ( 请 填 写 : 中 型 小 型 微 型 ) 企 业 2. 本 公 司 参 加 单 位 的 项 目 采 购 活 动 提 供 本 企 业 制 造 的 货 物, 由 本 企 业 承 担 工 程 提 供 服 务, 或 者 提 供 其 他 ( 请 填 写 : 中 型 小 型 微 型 ) 企 业 制 造 的 货 物 本 条 所 称 货 物 不 包 括 使 用 大 型 企 业 注 册 商 标 的 货 物 本 公 司 对 上 述 声 明 的 真 实 性 负 责 如 有 虚 假, 将 依 法 承 担 相 应 责 任 企 业 名 称 ( 盖 章 ): 日 期 : 108
110 十 六 政 府 采 购 投 标 担 保 函 ( 项 目 用 ) 编 号 : ( 采 购 人 或 采 购 代 理 机 构 ): 鉴 于 ( 以 下 简 称 投 标 人 ) 拟 参 加 编 号 为 的 项 目 ( 以 下 简 称 本 项 目 ) 投 标, 根 据 本 项 目 招 标 文 件, 供 应 商 参 加 投 标 时 应 向 你 方 交 纳 投 标 保 证 金, 且 可 以 投 标 担 保 函 的 形 式 交 纳 投 标 保 证 金 应 供 应 商 的 申 请, 我 方 以 保 证 的 方 式 向 你 方 提 供 如 下 投 标 保 证 金 担 保 : 一 保 证 责 任 的 情 形 及 保 证 金 额 ( 一 ) 在 投 标 人 出 现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时, 我 方 承 担 保 证 责 任 : 1. 中 标 后 投 标 人 无 正 当 理 由 不 与 采 购 人 或 者 采 购 代 理 机 构 签 订 政 府 采 购 合 同 ; 2. 招 标 文 件 规 定 的 投 标 人 应 当 缴 纳 保 证 金 的 其 他 情 形 ( 二 ) 我 方 承 担 保 证 责 任 的 最 高 金 额 为 人 民 币 元 ( 大 写 ), 即 本 项 目 的 投 标 保 证 金 金 额 二 保 证 的 方 式 及 保 证 期 间 我 方 保 证 的 方 式 为 : 连 带 责 任 保 证 我 方 的 保 证 期 间 为 : 自 本 保 函 生 效 之 日 起 个 月 止 三 承 担 保 证 责 任 的 程 序 1. 你 方 要 求 我 方 承 担 保 证 责 任 的, 应 在 本 保 函 保 证 期 间 内 向 我 方 发 出 书 面 索 赔 通 知 索 赔 通 知 应 写 明 要 求 索 赔 的 金 额, 支 付 款 项 应 到 达 的 账 号, 并 附 有 证 明 投 标 人 发 生 我 方 应 承 担 保 证 责 任 情 形 的 事 实 材 料 2. 我 方 在 收 到 索 赔 通 知 及 相 关 证 明 材 料 后, 在 个 工 作 日 内 进 行 审 查, 符 合 应 承 担 保 证 责 任 情 形 的, 我 方 应 按 照 你 方 的 要 求 代 投 标 人 向 你 方 支 付 投 标 保 证 金 四 保 证 责 任 的 终 止 1. 保 证 期 间 届 满 你 方 未 向 我 方 书 面 主 张 保 证 责 任 的, 自 保 证 期 间 届 满 次 日 起, 我 方 保 证 责 任 自 动 终 止 2. 我 方 按 照 本 保 函 向 你 贵 方 履 行 了 保 证 责 任 后, 自 我 方 向 你 贵 方 支 付 款 项 ( 支 付 款 项 从 我 方 账 户 划 出 ) 之 日 起, 保 证 责 任 终 止 3. 按 照 法 律 法 规 的 规 定 或 出 现 我 方 保 证 责 任 终 止 的 其 它 情 形 的, 我 方 在 本 保 函 项 下 的 保 证 责 任 亦 终 止 109
111 五 免 责 条 款 1. 依 照 法 律 规 定 或 你 方 与 投 标 人 的 另 行 约 定, 全 部 或 者 部 分 免 除 投 标 人 投 标 保 证 金 义 务 时, 我 方 亦 免 除 相 应 的 保 证 责 任 2. 因 你 方 原 因 致 使 投 标 人 发 生 本 保 函 第 一 条 第 ( 一 ) 款 约 定 情 形 的, 我 方 不 承 担 保 证 责 任 3. 因 不 可 抗 力 造 成 投 标 人 发 生 本 保 函 第 一 条 约 定 情 形 的, 我 方 不 承 担 保 证 责 任 4. 你 方 或 其 他 有 权 机 关 对 招 标 文 件 进 行 任 何 澄 清 或 修 改, 加 重 我 方 保 证 责 任 的, 我 方 对 加 重 部 分 不 承 担 保 证 责 任, 但 该 澄 清 或 修 改 经 我 方 事 先 书 面 同 意 的 除 外 六 争 议 的 解 决 因 本 保 函 发 生 的 纠 纷, 由 你 我 双 方 协 商 解 决, 协 商 不 成 的, 通 过 诉 讼 程 序 解 决, 诉 讼 管 辖 地 法 院 为 法 院 七 保 函 的 生 效 本 保 函 自 我 方 加 盖 公 章 之 日 起 生 效 保 证 人 :( 公 章 ) 年 月 日 110
112 十 七 北 京 市 政 府 采 购 信 用 担 保 试 点 工 作 专 业 担 保 机 构 联 系 方 式 一 中 国 投 资 担 保 有 限 公 司 地 址 : 北 京 市 海 淀 区 西 三 环 北 路 100 号 光 耀 东 方 写 字 楼 9 层 联 系 人 : 边 志 伟 手 机 : 联 系 电 话 : 传 真 : / 电 子 邮 箱 :[email protected] 二 首 创 投 资 担 保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地 址 : 北 京 市 西 城 区 闹 市 口 大 街 一 号 长 安 兴 融 中 心 四 号 楼 三 层 联 系 人 : 杨 阳 陈 浩 然 手 机 : 联 系 电 话 : 传 真 : 电 子 邮 箱 :[email protected]; [email protected] 三 中 关 村 担 保 有 限 公 司 地 址 : 北 京 市 海 淀 区 中 关 村 南 大 街 乙 12 号 天 作 国 际 大 厦 A 座 28 层 联 系 人 : 李 玉 春 手 机 : 联 系 电 话 : 传 真 : 电 子 邮 箱 : [email protected] 十 八 招 标 文 件 要 求 投 标 人 提 交 的 其 他 商 务 投 标 资 料 111
113 第 八 章 投 标 文 件 经 济 部 分 格 式 112
114 工 程 招 标 投 标 文 件 招 标 编 号 : 项 目 名 称 : 投 标 文 件 内 容 : 投 标 文 件 经 济 部 分 投 标 人 : ( 盖 公 章 ) 法 定 代 表 人 或 其 委 托 代 理 人 : ( 签 字 或 盖 章 ) 日 期 : 年 月 日 113
115 一 投 标 报 价 说 明 1 本 报 价 依 据 本 工 程 投 标 须 知 和 合 同 文 件 的 有 关 条 款 进 行 编 制 2 工 程 量 报 价 表 中 所 填 入 的 综 合 单 价 和 合 价 均 包 括 人 工 费 材 料 费 机 械 费 管 理 费 利 润 以 及 本 工 程 可 能 发 生 的 风 险 费 用 等 全 部 费 用 由 于 本 工 程 工 期 紧, 投 标 人 报 价 时 要 充 分 考 虑 施 工 顺 序 交 叉 配 合 及 采 购 人 和 管 理 单 位 根 据 现 场 情 况 应 充 分 考 虑 有 关 的 施 工 配 合 赶 工 垃 圾 清 运 出 厂 区 安 全 文 明 施 工 确 保 质 量 等 有 关 费 用 3 本 工 程 实 行 固 定 总 价 合 同, 中 标 合 同 价 即 为 完 成 招 标 范 围 内 所 有 施 工 及 配 合 等 任 务 的 全 部 工 程 造 价 ( 设 计 变 更 技 术 核 定 和 现 场 签 证 除 外 ) 投 标 报 价 时, 投 标 单 位 应 对 招 标 方 提 供 的 工 程 量 根 据 招 标 文 件 和 设 计 图 纸 认 真 核 对, 并 承 担 相 应 风 险, 若 工 程 量 数 量 不 准 缺 漏 项 或 特 征 描 述 不 全 的, 投 标 单 位 须 及 时 提 出, 招 标 单 位 将 根 据 情 况 进 行 答 疑 或 补 正, 否 则, 招 标 单 位 将 认 为 所 提 供 的 工 程 量 是 完 整 的 ; 4 措 施 项 目 报 价 表 中 所 填 入 的 措 施 项 目 报 价, 包 括 为 完 成 本 工 程 项 目 施 工 必 须 采 取 的 措 施 所 发 生 的 费 用 5 其 它 项 目 清 单 包 括 除 分 部 分 项 清 单 项 目 和 措 施 项 目 报 价 表 以 外 的, 为 完 成 本 工 程 项 目 施 工 必 须 发 生 的 其 它 费 用 其 它 项 目 清 单 中 须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下 面 所 列 项 目, 施 工 配 合 费 等 施 工 单 位 按 照 有 关 规 定, 负 责 检 查 并 整 理 所 属 单 位 工 程 的 其 他 施 工 单 位 的 施 工 技 术 资 料, 并 达 到 工 程 竣 工 备 案 要 求 标 准 所 需 费 用 应 包 含 在 投 标 报 价 中 6 本 工 程 量 清 单 报 价 表 中 的 每 一 单 项 均 应 填 写 单 价 和 合 价, 对 没 有 填 写 单 价 和 合 价 的 项 目 费 用, 视 为 已 包 括 在 工 程 量 清 单 的 其 它 单 价 或 合 价 之 中 7 投 标 人 应 将 投 标 报 价 需 要 说 明 的 事 项, 用 文 字 书 写 与 投 标 报 价 表 一 并 报 送 114
116 二 投 标 报 价 汇 总 表 表 2 工 程 序 号 汇 总 内 容 金 额 ( 元 ) 1 分 部 分 项 工 程 其 中 : 暂 估 价 ( 元 ) 措 施 项 目 其 中 : 安 全 文 明 施 工 费 -- 3 其 他 项 目 其 中 : 暂 列 金 额 ( 不 包 括 计 日 工 ) 其 中 : 专 业 工 程 暂 估 价 其 中 : 计 日 工 3.4 其 中 : 总 承 包 服 务 费 -- 4 规 费 -- 5 税 金 -- 投 标 报 价 合 计 = 注 : 以 上 报 价 内 容 须 涵 盖 招 标 文 件 规 定 的 所 有 工 作 内 容 115
117 三 主 要 材 料 报 价 表 表 2 工 程 共 页 第 页 序 号 材 料 名 称 及 规 格 计 量 报 价 ( 元 ) 数 量 单 位 单 价 合 价 品 牌 备 注 : 投 标 人 须 对 所 用 主 要 材 料 明 确 报 出 单 价 规 格 型 号 厂 家 等 内 容, 否 则 将 导 致 废 标 116
118 四 分 部 分 项 工 程 量 清 单 计 价 表 表 3 ( 分 部 ) 工 程 共 页 第 页 序 号 项 目 编 码 项 目 名 称 项 目 特 征 计 量 单 位 工 程 量 综 合 单 价 金 额 ( 元 ) 合 价 本 页 小 计 合 计 117
119 五 综 合 单 价 分 析 表 工 程 名 称 : 第 页 共 页 项 目 编 码 项 目 名 称 计 量 单 位 工 程 量 清 单 综 合 单 价 组 成 明 细 定 额 编 号 定 额 子 目 名 称 定 额 单 位 数 量 单 价 合 价 人 工 费 材 料 费 机 械 费 企 业 管 理 费 利 润 人 工 费 材 料 费 机 械 费 企 业 管 理 费 利 润 人 工 单 价 元 / 工 日 小 计 未 计 价 材 料 费 清 单 子 目 综 合 单 价 主 要 材 料 名 称 规 格 型 号 单 位 数 量 单 价 合 价 暂 估 单 价 ( 元 ) 暂 估 合 价 ( 元 ) 材 料 费 明 细 其 他 材 料 费 材 料 费 小 计 118
120 六 总 价 措 施 项 目 清 单 与 计 价 表 工 程 名 称 : 第 页 共 页 表 4 序 号 项 目 编 码 子 目 名 称 计 算 基 础 费 率 (%) 金 额 ( 元 ) 备 注 安 全 文 明 施 工 费 夜 间 施 工 增 加 费 二 次 搬 运 费 冬 雨 季 施 工 增 加 费 已 完 工 程 及 设 备 保 护 合 计 注 :1. 计 价 基 础 中 安 全 文 明 施 工 费 可 为 定 额 基 价 定 额 人 工 费 或 定 额 人 工 费 + 定 额 机 械 费, 其 他 项 目 可 为 定 额 人 工 费 或 定 额 人 工 费 + 定 额 机 械 费 2. 按 施 工 方 案 计 算 的 措 施 费, 若 无 计 算 基 础 和 费 率 的 数 值, 也 可 只 填 金 额 数 值, 但 应 在 备 注 栏 说 明 施 工 方 案 出 处 或 计 算 方 法 119
121 七 其 他 项 目 清 单 与 计 价 汇 总 表 工 程 名 称 : 表 5 第 页 共 页 序 号 子 目 名 称 计 量 单 位 金 额 ( 元 ) 备 注 1 暂 列 金 额 项 2 暂 估 价 2.1 材 料 暂 估 价 2.2 专 业 工 程 暂 估 价 3 计 日 工 4 总 承 包 服 务 费 合 计 -- 注 : 材 料 和 工 程 设 备 暂 估 单 价 进 入 清 单 子 目 综 合 单 价, 此 处 不 汇 总 120
122 八 规 费 税 金 项 目 计 价 表 工 程 名 称 : 第 页 共 页 序 号 项 目 名 称 计 算 基 础 计 算 基 数 费 率 (%) 金 额 ( 元 ) 1 规 费 1.1 农 民 工 工 伤 保 险 1.2 社 会 保 险 1.3 住 房 公 积 金 1.4 工 程 排 污 费 2 税 金 分 部 分 项 工 程 费 + 措 施 项 目 费 + 其 他 项 目 费 + 规 费 - 按 规 定 不 计 税 的 工 程 设 备 金 额 合 计 121
123 九 投 标 报 价 需 要 的 其 他 资 料 122
124 第 九 章 投 标 文 件 技 术 部 分 格 式 123
125 工 程 招 标 投 标 文 件 招 标 编 号 : 项 目 名 称 : 投 标 文 件 内 容 : 投 标 文 件 技 术 部 分 投 标 人 : ( 盖 公 章 ) 法 定 代 表 人 或 其 委 托 代 理 人 : ( 签 字 或 盖 章 ) 日 期 : 年 月 日 124
126 施 工 组 织 设 计 1 投 标 人 应 编 制 施 工 组 织 设 计, 包 括 施 工 组 织 设 计 基 本 内 容 编 制 具 体 要 求 是 : 编 制 时 应 采 用 文 字 并 结 合 图 表 形 式 说 明 各 分 部 分 项 工 程 的 施 工 方 法 ; 拟 投 入 的 主 要 施 工 机 械 设 备 情 况 劳 动 力 计 划 等 ; 结 合 招 标 工 程 特 点 提 出 切 实 可 行 的 工 程 质 量 安 全 生 产 文 明 施 工 工 程 进 度 技 术 组 织 措 施, 同 时 应 对 关 键 工 序 复 杂 环 节 重 点 提 出 相 应 技 术 措 施, 如 冬 雨 季 施 工 技 术 措 施 减 少 扰 民 噪 音 降 低 环 境 污 染 技 术 措 施 等 2 施 工 组 织 设 计 除 采 用 文 字 表 述 外 应 附 下 列 图 表, 图 表 及 格 式 要 求 附 后 2.1 拟 投 入 的 主 要 施 工 机 械 设 备 表 表 劳 动 力 计 划 表 及 动 态 图 表 计 划 开 竣 工 日 期 和 施 工 进 度 网 络 图 表 施 工 总 平 面 图 表 临 时 用 地 表 表
127 (1) 拟 投 入 的 主 要 施 工 机 械 设 备 表 工 程 表 9.1 序 号 机 械 或 设 备 名 称 型 号 规 格 数 量 国 别 产 地 制 造 年 份 额 定 功 率 (kw) 生 产 能 力 用 于 施 工 部 位 备 注 126
128 (2) 劳 动 力 计 划 表 表 9.2 工 种 工 程 按 工 程 施 工 阶 段 投 入 劳 动 力 情 况 单 位 : 人 注 :1. 投 标 人 应 按 所 列 格 式 提 交 包 括 分 包 人 在 内 的 估 计 劳 动 力 计 划 表 2. 本 计 划 表 是 以 每 班 八 小 时 工 作 制 为 基 础 编 制 的 127
129 (3) 计 划 开 竣 工 日 期 和 施 工 进 度 网 络 图 表 投 标 人 应 提 交 的 施 工 进 度 网 络 图 或 施 工 进 度 表, 说 明 按 招 标 文 件 要 求 的 工 期 进 行 施 工 的 各 个 关 键 日 期 中 标 的 投 标 人 还 应 按 合 同 条 件 有 关 条 款 的 要 求 提 交 详 细 的 施 工 进 度 计 划 2. 施 工 进 度 表 可 采 用 网 络 图 ( 或 横 道 图 ) 表 示, 说 明 计 划 开 工 日 期 和 各 分 项 工 程 各 阶 段 的 完 工 日 期 和 分 包 合 同 签 订 的 日 期 3. 施 工 进 度 计 划 应 与 施 工 组 织 设 计 相 适 应 128
130 (4) 施 工 总 平 面 图 表 9.4 投 标 人 应 提 交 一 份 施 工 总 平 面 图, 绘 出 现 场 临 时 设 施 布 置 图 表 并 附 文 字 说 明, 说 明 临 时 设 施 加 工 车 间 现 场 办 公 设 备 及 仓 储 供 电 供 水 卫 生 生 活 等 设 施 的 情 况 和 布 置 129
131 (5) 临 时 用 地 表 工 程 表 9.5 用 途 面 积 (m 2 ) 位 置 需 用 时 间 合 计 注 :1. 投 标 人 应 逐 项 填 写 本 表, 指 出 全 部 临 时 设 施 用 地 面 积 以 及 详 细 用 途 2. 若 本 表 不 够, 可 加 附 页 130
132 第 十 章 评 标 标 准 与 方 法 131
133 评 分 方 法 一 总 则 ( 一 ) 采 购 人 负 责 依 法 组 建 评 标 委 员 会 评 标 工 作 由 评 标 委 员 会 承 担 ( 二 ) 评 标 工 作 依 据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政 府 采 购 法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政 府 采 购 法 实 施 条 例 等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和 规 章 规 定 的 公 平 公 正 科 学 择 优 的 原 则 进 行 采 用 相 同 的 程 序 标 准 和 方 法, 对 投 标 人 的 投 标 进 行 评 审 比 较 ( 三 ) 评 标 委 员 会 依 据 招 标 文 件 中 的 标 准 办 法 对 投 标 文 件 进 行 评 标, 任 何 其 他 的 外 部 证 据 均 不 得 作 为 评 标 的 依 据 ( 四 ) 评 标 采 用 综 合 评 分 评 标 法 本 办 法 中 规 定 了 所 有 必 须 评 价 的 项 目 及 相 关 评 价 标 准 按 照 本 办 法 设 定 的 评 标 标 准 及 方 法 对 投 标 文 件 进 行 评 审, 任 何 人 在 复 制 使 用 过 程 中 均 不 得 对 原 件 修 改 ( 五 ) 评 标 工 作 由 评 标 委 员 会 推 举 的 评 标 委 员 会 主 任 主 持 每 位 专 家 独 立 评 标, 任 何 人 不 得 通 过 任 何 方 式, 干 扰 评 标 委 员 会 的 评 标 ( 六 ) 按 本 办 法 评 标, 按 综 合 评 分 由 高 到 低 排 名 位 于 前 三 名 的 投 标 人 为 评 标 委 员 会 依 此 推 荐 的 中 标 候 选 人 由 采 购 人 按 照 国 家 有 关 法 规 组 织 定 标 二 评 标 内 容 与 评 标 程 序 ( 七 ) 评 标 的 内 容 评 标 的 内 容 包 括 : 对 商 务 部 分 技 术 部 分 投 标 报 价 的 评 审 和 比 较 ( 八 ) 评 标 程 序 及 规 定 1. 评 标 程 序 评 标 程 序 如 下 : 组 建 评 标 委 员 会 确 定 有 效 投 标 初 步 评 审 详 细 评 审 完 成 评 标 报 告 (1) 依 法 组 建 评 标 委 员 会, 由 评 标 委 员 会 选 出 评 标 委 员 会 主 任 委 员 (2) 评 标 委 员 会 依 据 投 标 须 知 第 26 条 的 规 定, 确 定 有 效 投 标 (3) 评 标 委 员 会 依 据 投 标 须 知 中 第 27 条 规 定, 对 投 标 文 件 进 行 初 步 评 审, 确 定 进 入 详 细 评 审 的 投 标 人 名 单 (4) 评 标 委 员 会 对 进 入 详 细 评 审 的 投 标 文 件 进 行 评 审 对 投 标 文 件 中 的 内 容 有 疑 问 的 部 分, 可 以 向 投 标 人 书 面 质 询, 要 求 该 投 标 人 做 出 书 面 澄 清, 但 不 得 对 投 标 文 件 做 实 质 性 修 改 (5) 评 标 委 员 会 根 据 评 标 情 况 写 出 评 标 报 告, 并 按 顺 序 推 荐 出 中 标 候 选 人 名 单, 评 132
134 标 报 告 中 包 括 基 本 情 况 和 数 据 表 评 标 委 员 会 成 员 名 单 开 标 记 录 符 合 要 求 的 投 标 函 投 标 被 拒 绝 或 废 标 情 况 说 明 评 标 标 准 或 评 标 因 素 一 览 表 评 标 委 员 会 的 评 标 结 果 决 议 评 标 过 程 记 录 表 和 澄 清 说 明 和 询 标 记 录 等 ( 九 ) 若 发 生 得 分 并 列 的 情 况, 按 投 标 报 价 低 者 排 名 在 前 的 方 式 排 序 三 评 标 标 准 及 说 明 ( 十 ) 评 标 分 值 : 本 项 目 采 用 综 合 评 分 法, 按 百 分 制 的 方 式 对 商 务 技 术 和 投 标 报 价 三 大 部 分 进 行 评 审, 具 体 评 标 分 值 如 下 : 1 商 务 部 分 :20 分 2 技 术 部 分 :40 分 3 投 标 报 价 :40 分 评 分 分 值 计 算 保 留 小 数 点 后 两 位, 第 三 位 四 舍 五 入 每 个 投 标 人 的 得 分 为 其 商 务 部 分 技 术 部 分 和 商 务 报 价 部 分 得 分 的 总 和 ( 十 一 ) 符 合 性 检 查 序 号 1 2 评 审 因 素 对 评 标 委 员 会 提 出 的 质 疑 不 能 合 理 解 释 或 提 供 证 明 材 料 的, 又 拒 绝 根 据 评 标 委 员 会 建 议 进 行 修 正 的 未 按 招 标 文 件 规 定 加 盖 投 标 人 印 章 或 未 经 法 定 代 表 人 或 其 委 托 代 理 人 签 字 或 盖 章 的, 有 委 托 代 理 人 签 字 或 盖 章 的, 但 未 随 投 标 文 件 一 起 提 交 有 效 的 授 权 委 托 书 原 件 的 3 投 标 人 的 投 标 报 价 超 过 投 标 最 高 限 价 的 4 投 标 文 件 关 键 内 容 字 迹 模 糊 无 法 辨 认 的 5 投 标 人 以 他 人 名 义 投 标 串 通 投 标 发 行 贿 手 段 谋 取 中 标 或 以 其 他 方 式 弄 虚 作 假 投 标 的 6 投 标 人 报 价 明 显 低 于 其 个 别 成 本 的 7 其 他 违 背 法 律 法 规 的 情 形 备 注 : 以 上 条 件 中 有 一 项 不 合 格, 则 申 请 人 不 能 通 过 符 合 性 检 查 133
135 ( 十 二 ) 评 标 标 准 如 下 : 1 商 务 部 分 :20 分 序 号 评 分 因 素 评 分 标 准 分 值 范 围 1 综 合 实 力 2 项 目 业 绩 3 项 目 管 理 机 构 对 招 标 文 件 商 务 4 条 款 的 响 应 程 度 根 据 投 标 文 件 的 整 体 响 应 情 况, 对 投 标 人 的 企 业 规 模 经 营 状 况 人 员 水 平 等 进 行 排 序 评 价, 由 高 到 低 评 分, 相 对 优 者 4 分, 其 它 0-3 分 近 3 年 内 合 同 金 额 200 万 元 人 民 币 及 以 上 的 地 质 灾 害 治 理 项 目 或 矿 山 地 质 环 境 治 理 项 目 每 增 加 一 个 业 绩, 得 2 分, 最 高 得 4 分 ; 注 : 确 保 所 提 供 的 案 例 真 实 有 效 根 据 投 标 人 拟 派 遣 项 目 组 人 员 安 排 的 合 理 性 完 备 性 及 综 合 素 质, 由 高 到 低 排 序 进 行 评 价, 相 对 优 者 3 分, 其 它 0-2 分 项 目 组 成 员 除 项 目 经 理 外 至 少 需 配 备 造 价 员 质 检 员 试 验 员 安 全 员 资 料 员, 按 照 以 上 要 求 人 员 配 备 齐 全 得 3 分, 否 则 得 0 分 注 : 需 提 供 加 盖 公 章 的 相 关 资 质 证 书 复 印 件, 如 未 按 要 求 提 供 资 质 证 书 复 印 件, 本 项 目 不 得 分 响 应 全 面, 全 部 符 合, 得 2 分 ; 响 应 不 全 面 或 有 不 符 合 的 情 况 适 当 减 分, 最 低 分 为 0 分 0-4 分 0-8 分 0-3 分 0-3 分 0-2 分 评 标 委 员 会 成 员 签 名 : 日 期 : 年 月 日 134
136 2 技 术 部 分 :40 分 序 号 评 分 项 目 评 分 标 准 分 值 范 围 投 标 人 名 称 暗 标 编 号 及 评 审 得 分 1 施 工 方 案 与 技 术 措 施 2 质 量 管 理 体 系 与 保 证 措 施 3 安 全 和 绿 色 施 工 保 障 措 施 4 工 程 进 度 计 划 与 保 证 措 施 施 工 方 案 内 容 详 实 完 整 叙 述 清 楚 且 合 理, 符 合 现 场 实 际 情 况 施 工 方 案 内 容 基 本 可 行 能 保 证 施 工, 基 本 符 合 现 场 实 际 情 况 施 工 方 案 内 容 不 可 行 或 不 能 保 证 施 工 安 全 质 量 体 系 完 善, 措 施 有 利 质 量 体 系 较 完 善, 措 施 合 理 质 量 体 系 及 措 施 欠 完 整 考 虑 全 面, 有 针 对 性, 措 施 完 善 方 法 可 行, 措 施 一 般 措 施 不 力, 方 法 不 合 理 科 学 可 行 针 对 性 强 合 理 可 行 细 节 待 完 善 欠 合 理, 可 行 性 较 差, 基 本 满 足 工 程 需 要 5 本 工 程 重 点 难 点 分 析 投 标 人 根 据 经 验 现 场 实 际 情 况, 进 行 了 工 程 重 点 难 点 分 析, 并 有 切 实 可 行 的 解 决 方 案 存 在 问 题 但 基 本 可 行 6 成 品 保 护 和 工 程 保 修 工 作 的 管 理 措 施 7 紧 急 情 况 的 处 理 措 施 预 案 以 及 抵 抗 风 险 的 措 施 合 计 ( 满 分 40 ) 认 识 深 刻 方 案 合 理 认 识 较 深 刻 方 案 较 合 理 措 施 及 方 案 合 理 措 施 及 方 案 较 合 理 7-8 分 3-6 分 0-2 分 7-8 分 3-6 分 0-2 分 4-5 分 2-3 分 0-1 分 4-5 分 2-3 分 0-1 分 3-5 分 0-2 分 3-5 分 0-2 分 3-4 分 0-2 分 0-8 分 0-8 分 0-5 分 0-5 分 0-5 分 0-5 分 0-4 分 评 标 委 员 会 成 员 签 名 : 日 期 : 年 月 日 135
137 3 投 标 报 价 :40 分 评 分 标 准 投 标 人 名 称 及 评 审 得 分 β 值 分 布 分 值 β 得 分 β 得 分 β 得 分 β 得 分 β 得 分 β 得 分 β 得 分 依 此 类 推, 每 增 加 1% 扣 2 分, 直 到 0 分 为 止 β= 4 % 32 β= 3 % 34 β= 2 % 36 β= 1 % 38 β= 0 % 40 β= -1 % 39 β=-2 % 38 β= -3 % 37 β= -4 % 36 依 此 类 推, 每 减 少 1% 扣 1 分, 直 到 0 分 为 止 评 标 委 员 会 成 员 签 名 : 日 期 : 年 月 日 备 注 :1 β 在 区 间 内 时, 采 用 内 插 法 计 算 得 分 2 当 通 过 符 合 性 审 查 的 投 标 人 大 于 等 于 5 家 时, 去 掉 最 高 评 标 价 和 最 低 评 标 价 后 的 投 标 人 评 标 价 的 算 术 平 均 值 为 评 标 基 准 价 ; 当 通 过 符 合 性 审 查 的 投 标 人 少 于 5 家 时, 取 有 评 标 价 的 算 术 平 均 值 为 评 标 基 准 价 3 计 算 有 效 报 价 的 偏 差 率 β:β= 100% ( 投 标 人 评 标 价 - 评 标 基 准 价 )/ 评 标 基 准 价 136
138 注 : 根 据 政 府 采 购 促 进 中 小 企 业 发 展 暂 行 办 法 ( 财 库 [2011]181 号 ) 和 财 政 部 司 法 部 关 于 政 府 采 购 支 持 监 狱 企 业 发 展 有 关 问 题 的 通 知 ( 财 库 号 ) 的 规 定, 对 满 足 价 格 扣 除 条 件 且 在 投 标 文 件 中 提 交 了 投 标 人 企 业 类 型 声 明 函 及 其 符 合 关 于 印 发 中 小 企 业 划 型 标 准 规 定 的 通 知 中 规 定 的 小 微 企 业 划 分 标 准 的 相 关 证 明 文 件 或 省 级 以 上 监 狱 管 理 局 戒 毒 管 理 局 ( 含 新 疆 生 产 建 设 兵 团 ) 出 具 的 属 于 监 狱 企 业 的 证 明 文 件 的 投 标 人, 其 投 标 报 价 扣 除 6% 后 参 与 评 审 ; 联 合 体 各 方 均 为 小 型 微 型 企 业 和 监 狱 企 业 的, 且 在 投 标 文 件 中 提 交 了 投 标 人 企 业 类 型 声 明 函 及 其 符 合 关 于 印 发 中 小 企 业 划 型 标 准 规 定 的 通 知 中 规 定 的 小 微 企 业 划 分 标 准 的 相 关 证 明 文 件 或 省 级 以 上 监 狱 管 理 局 戒 毒 管 理 局 ( 含 新 疆 生 产 建 设 兵 团 ) 出 具 的 属 于 监 狱 企 业 的 证 明 文 件, 联 合 体 视 同 为 小 型 微 型 企 业 和 监 狱 企 业, 其 投 标 报 价 扣 除 6% 后 参 与 评 审 ; 大 中 型 企 业 和 其 他 自 然 人 法 人 或 者 其 他 组 织 与 小 型 微 型 企 业 和 监 狱 企 业 组 成 联 合 体 参 加 投 标, 联 合 协 议 中 约 定, 小 型 微 型 企 业 和 监 狱 企 业 的 协 议 合 同 金 额 占 到 联 合 体 协 议 合 同 总 金 额 30% 以 上 的, 且 在 投 标 文 件 中 提 交 了 投 标 人 企 业 类 型 声 明 函 及 其 符 合 关 于 印 发 中 小 企 业 划 型 标 准 规 定 的 通 知 中 规 定 的 小 微 企 业 划 分 标 准 的 相 关 证 明 文 件 或 省 级 以 上 监 狱 管 理 局 戒 毒 管 理 局 ( 含 新 疆 生 产 建 设 兵 团 ) 出 具 的 属 于 监 狱 企 业 的 证 明 文 件, 给 予 联 合 体 2% 的 价 格 评 审 优 惠 组 成 联 合 体 的 大 中 型 企 业 和 其 他 自 然 人 法 人 或 者 其 他 组 织, 与 小 型 微 型 企 业 和 监 狱 企 业 之 间 存 在 投 资 关 系 的, 不 得 享 受 价 格 扣 除 137
中国进出口商品质量认证中心浙江评审中心
有 机 产 品 认 证 相 关 法 规 标 准 目 录 1 法 律 法 规 1.1 有 机 产 品 认 证 相 关 法 规 文 件 1) 有 机 产 品 认 证 管 理 办 法 ( 国 家 质 检 总 局 令 第 155 ) 2) 有 机 产 品 认 证 实 施 规 则 (CNCA N 009:2014)( 国 家 认 监 委 2014 年 公 告 第 11 ) 3) 有 机 产 品 认 证 目 录
甘肃省水功能区划成果报告
甘 肃 省 地 表 水 功 能 区 划 (2012-2030 年 ) 甘 肃 省 水 利 厅 甘 肃 省 环 保 厅 甘 肃 省 发 展 和 改 革 委 员 会 二 〇 一 二 年 八 月 前 言 水 功 能 区 是 指 为 满 足 水 资 源 合 理 开 发 利 用 节 约 和 保 护 的 需 求, 根 据 水 资 源 的 自 然 条 件 和 开 发 利 用 现 状, 按 照 流 域 综 合 规
ICS 65.020 B 05 S Z D B /Z SZDB/Z 80 2013 2013-09-29 2013-11-01 SZDB/Z 80-2013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I SZDB/Z 80-2013 II SZDB/Z 80 2013 GB 3838 GB/T18921 GB 50420 CJJ 4892 CJJ/T 85 JGJ 50 LYJ
上海市民政局( )
附 件 2 上 海 市 养 老 机 构 等 级 划 分 与 评 定 检 查 表 2016 年 7 月 养 老 机 构 等 级 评 定 项 目 A 表 序 号 类 别 检 查 项 目 一 级 必 备 二 级 必 备 三 级 必 备 1 基 本 要 求 持 有 民 政 局 颁 发 养 老 机 构 设 立 许 可 证 必 备 必 备 必 备 2 养 老 机 构 开 办 运 行 一 年 以 上 必 备 必
标准名称
ICS 03.220.01 R 00 DB41 河 南 省 地 方 标 准 DB 41/T 1166 2015 普 通 干 线 公 路 建 设 标 准 化 指 南 2015-12 - 30 发 布 2016-03 - 01 实 施 河 南 省 质 量 技 术 监 督 局 发 布 目 次 前 言... II 1 范 围... 1 2 规 范 性 引 用 文 件... 1 3 术 语 和 定 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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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于 推 荐 深 圳 市 禅 游 科 技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股 份 进 入 全 国 中 小 企 业 股 份 转 让 系 统 挂 牌 并 公 开 转 让 的 备 案 申 请 全 国 中 小 企 业 股 份 转 让 系 统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 根 据 全 国 中 小 企 业 股 份 转 让 系 统 业 务 规 则 ( 试 行 ) 和 全 国 中 小 企 业 股 份 转 让 系 统 主 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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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PGK14 Rev. 8.5 Issue 02/01/2012 1 1.1 1.1.1 CNCA N 004:2007 1.1.2 1.1.3 [2005]82 1.1.4 GLOBALGAP GLOBALGAP General Regulation V3.1 1.2 1.2.1 1.2.2 1.2.3 (2009 6 1 ) 1.2.4 1.2.5 1.2.6 1.2.7 1.2.8 1.2.9
目 次 前 言... II 1 范 围 规 范 性 引 用 文 件 术 语 和 定 义 旅 游 道 路 分 类 一 般 规 定... 2 附 录 A ( 资 料 性 附 录 ) 川 九 旅 游 道 路 建 设 示 例 I
ICS 03.120.10 A 00 备 案 号 : DB51 四 川 省 地 方 标 准 DB51/T 982 2009 旅 游 道 路 建 设 与 管 理 规 范 Standard of Construction and Management for Tourist Roads 2009-11-20 发 布 2009-12-01 实 施 四 川 省 质 量 技 术 监 督 局 发 布 目 次 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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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 西 壮 族 自 治 区 人 民 政 府 办 公 厅 文 件 桂 政 办 发 2016 85 号 广 西 壮 族 自 治 区 人 民 政 府 办 公 厅 转 发 公 安 厅 交 通 运 输 厅 关 于 推 进 机 动 车 驾 驶 人 培 训 考 试 制 度 改 革 的 实 施 意 见 的 通 知 各 市 县 人 民 政 府, 自 治 区 人 民 政 府 各 组 成 部 门 各 直 属 机 构 :
附 件 1 创 新 工 程 师 名 单 序 号 姓 名 单 位 申 报 级 别 省 份 1 欧 加 祥 安 徽 皖 南 电 机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1 级 安 徽 2 李 绍 明 安 徽 星 瑞 齿 轮 传 动 有 限 公 司 1 级 安 徽 3 唐 文 翼 安 徽 捷 讯 光 电 技 术 有 限 公 司 1 级 安 徽 4 唐 小 晓 安 徽 捷 讯 光 电 技 术 有 限 公 司 1 级 安
申 请 挂 牌 公 司 声 明 本 公 司 及 全 体 董 事 监 事 高 级 管 理 人 员 承 诺 不 存 在 虚 假 记 载 误 导 性 陈 述 或 重 大 遗 漏, 并 对 其 真 实 性 准 确 性 完 整 性 承 担 个 别 和 连 带 的 法 律 责 任 本 公 司 负 责 人 和 主
主 办 券 商 二 零 一 六 年 一 月 申 请 挂 牌 公 司 声 明 本 公 司 及 全 体 董 事 监 事 高 级 管 理 人 员 承 诺 不 存 在 虚 假 记 载 误 导 性 陈 述 或 重 大 遗 漏, 并 对 其 真 实 性 准 确 性 完 整 性 承 担 个 别 和 连 带 的 法 律 责 任 本 公 司 负 责 人 和 主 管 会 计 工 作 的 负 责 人 会 计 机 构 负
151 152 153 3.9km 2 39,558 17,214 22,344 23,462 1.7 2.3 1.1% 14.1% 69.4% 64.7% 2.5% 21.2%.3% 1.8% 9.5% 17.% 89.1% 8.6% 8.8km 2 41,799 18,767 23,32 18,884 2.2 36.1km 2 83,59 39,762 43,747 32,72.7% 6.5%
深圳市打通断头路三年行动计划
深 圳 市 清 除 断 头 三 年 行 动 计 划 及 2012 年 片 区 交 通 改 善 实 施 方 案 深 圳 市 交 通 运 输 委 员 会 二 〇 一 二 年 七 月 一 背 景 和 目 标 ( 一 ) 背 景 2012 年 深 圳 市 政 府 工 作 报 告 中 提 出 继 续 打 通 断 头 完 善 交 通 微 循 环 2012 年 3 月 2 日, 市 交 通 运 输 委 向 市 委
2.1 公 猪 的 引 入 2.1.1 公 猪 健 康 选 择 : 选 择 公 猪 时 必 须 考 虑 其 来 源, 引 进 外 来 公 猪 要 求 从 安 全 系 数 高 的 场 家 选 种 无 特 定 传 染 病, 至 少 半 年 年 确 定 为 无 疫 区, 经 过 抽 血 检 查 合 格 后
1. 场 外 人 工 授 精 站 建 立 要 求 猪 人 工 授 精 关 键 技 术 云 国 兵 段 国 臣 北 京 浩 邦 猪 人 工 授 精 服 务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北 京,101300 1.1 场 址 选 择 要 求 : 交 通 便 利, 便 于 疾 病 控 制 1.2 场 内 建 设 要 求 : 场 内 建 设 分 为 : 生 产 区 隔 离 区 生 活 区 行 政 管 理 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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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 江 干 线 十 三 五 航 道 治 理 建 设 规 划 环 境 影 响 报 告 书 ( 简 本 ) 委 托 单 位 : 长 江 航 道 局 评 价 单 位 : 中 交 第 二 航 务 工 程 勘 察 设 计 院 有 限 公 司 二 零 一 五 年 十 二 月 评 价 单 位 : 中 交 第 二 航 务 工 程 勘 察 设 计 院 有 限 公 司 公 司 经 理 ( 副 ): 周 用 华 公 司
地会字〔2014〕XXX号
中 国 地 质 学 会 文 件 地 会 字 2014 38 号 关 于 举 办 中 国 地 质 学 会 2014 年 全 国 青 少 年 地 学 夏 令 营 山 东 省 总 营 的 通 知 各 省 级 地 质 学 会 及 相 关 分 支 机 构, 在 京 各 常 务 理 事 单 位 : 中 国 地 质 学 会 按 照 每 两 年 举 办 一 次 全 国 青 少 年 地 学 夏 令 营 总 营 的 惯
一 建 设 项 目 概 况 1. 建 设 项 目 的 地 点 及 相 关 背 景 线 路 起 自 福 田 区 福 田 口 岸 站, 终 至 龙 岗 区 平 湖 中 心 站, 途 经 深 圳 市 福 田 龙 华 新 区 龙 岗 3 区, 线 路 全 长 km 深 圳 轨 道 交 通 10
深 圳 市 城 市 轨 道 交 通 10 号 线 工 程 环 境 影 响 报 告 书 简 本 建 设 单 位 : 深 圳 市 地 铁 集 团 有 限 公 司 环 评 单 位 : 铁 道 第 三 勘 察 设 计 院 集 团 有 限 公 司 2015 年 10 月 一 建 设 项 目 概 况 1. 建 设 项 目 的 地 点 及 相 关 背 景 线 路 起 自 福 田 区 福 田 口 岸 站, 终 至
12 12 1 30 40 20 30 10 20 6 10 10 2 34.8 56.1 18.0 20.9 3.8 0.4 17.9 18.3 11.7 9.1 9.1 8.3 9.2 6.3 10.8 8.0 3 1949 1952 1957 1965 1975 1980 1985 100 100 100 100 100 100 100 11.0 19.4 26.1 26.2
报 告 简 要 丽 江 古 城 位 于 云 南 省 西 北 部, 始 建 于 宋 末 元 初 古 城 西 北 方 30 公 里 处 是 海 拔 5596 米 的 玉 龙 雪 山 及 第 四 世 冰 川 遗 迹 丽 江 古 城 在 南 宋 时 期 就 初 具 规 模, 已 有 八 九 百 年 的 历
丽 江 古 城 托 管 挂 牌 可 行 性 分 析 报 告 上 海 文 化 产 权 交 易 所 申 江 文 化 商 品 运 营 服 务 平 台 二 零 一 六 年 七 月 报 告 简 要 丽 江 古 城 位 于 云 南 省 西 北 部, 始 建 于 宋 末 元 初 古 城 西 北 方 30 公 里 处 是 海 拔 5596 米 的 玉 龙 雪 山 及 第 四 世 冰 川 遗 迹 丽 江 古 城 在
有 不 良 企 图 时, 就 要 立 即 躲 开 他 当 你 实 在 难 以 分 辨 对 方 是 真 心 实 意 还 是 虚 情 假 意 时, 可 向 父 母 老 师 或 周 围 较 成 熟 和 亲 近 的 朋 友 请 教, 请 他 们 帮 你 分 析 情 况, 做 出 判 断 此 时, 拒 绝 帮
第 一 章 女 生 安 全 2009 年 11 月 2 日 深 夜,51 岁 的 农 民 李 某 翻 墙 进 入 某 中 学 行 窃, 他 悄 悄 来 到 一 小 屋 前, 并 无 所 获 见 屋 内 3 名 少 女 都 已 熟 睡, 便 生 邪 念, 欲 行 不 轨 3 少 女 慷 醒 后, 遭 李 某 的 殴 打 和 猥 亵, 其 中 一 名 16 岁 女 生 乘 机 溜 出 房 外, 将 房
《垓下歌》 項羽
1. 2. 3. 4. MM1 1 5. 6. 7. 8. MM1 2 9. ( ) 爲 10. 11. MM1 3 12. 13. 14. 15. 縧 16. MM1 4 17. 18. 19. MM1 5 20. 21. 22. 23. 24. 25. MM1 6 26. 27. 28. 29. 30. 31. MM1 7 32. 爲 33. 34. 35. 36. MM1 8 37. 38.
內 容 及 試 題 範 例 術 科 評 量 規 範 評 分 標 準 一 (, 工 具 與 材 料 由 本 校 提 供, 考 生 無 須 自 備 ) ( 一 ) 基 本 焊 接 工 具 操 作 及 辨 識 基 本 手 工 具 設 備 ( 二 ) 測 驗 時 間 50 分 鐘 ( 三 ) 工 具 與 材
104 學 年 度 高 級 中 等 學 校 特 色 招 生 職 業 類 科 甄 選 入 學 內 容 審 查 表 學 校 名 稱 ( 全 銜 ) 私 立 治 平 高 中 日 期 104 年 4 月 25 日 ( 六 ) 科 班 名 資 訊 科 特 色 班 項 目 基 本 焊 接 工 具 操 作 辨 識 基 本 手 工 具 設 備 一 可 聯 接 性 : 術 科 命 題 規 範 命 題 內 容 基 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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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蘭縣風景區管理所五峰旗風景特定風景區開放行動咖啡車作業投標須知
宜 蘭 縣 礁 溪 鄉 湯 圍 溝 公 園 委 託 經 營 管 理 契 約 書 立 契 約 書 人 宜 蘭 縣 政 府 ( 以 下 簡 稱 甲 方 ) 為 充 分 利 用 湯 圍 溝 公 園 空 間 效 益, 並 提 昇 遊 憩 服 務 品 質, 特 委 託 ( 以 下 簡 稱 乙 方 ) 經 營 管 理, 特 訂 定 本 契 約, 契 約 內 容 如 后 : 第 一 條 : 一 契 約 文 件 及
第 二 十 七 章 一 夜 苦 熬 第 二 十 八 章 租 房 同 居 第 二 十 九 章 二 人 世 界 第 三 十 章 取 消 面 试 第 三 十 一 章 中 暑 卧 床 第 三 十 二 章 找 到 工 作 第
商 场 风 月 之 新 欢 旧 爱 七 寸 明 月 / 著 第 一 章 凌 晨 惊 梦... 4 第 二 章 前 台 MM... 7 第 三 章 陪 赌 陪 嫖... 11 第 四 章 淫 声 荡 语... 15 第 五 章 孤 儿 报 恩... 19 第 六 章 一 招 断 腕... 21 第 七 章 惹 毛 警 察... 26 第 八 章 痛 扁 犯 人... 29 第 九 章 薄 惩 邢 科...
美 国 研 究
1991 2 1991 3 1991 4 1991 5 1991 6 1991 7 1991 8 1991 9 1991 10 1991 11 1991 12 1991 13 1991 14 1991 15 1991 16 1991 17 1991 18 1991 19 1991 20 1991 21 1991 22 1991 23 1991 24 1991 25 1991 26 1991 27 1991
交 通 部 公 路 總 局 新 竹 區 監 理 所 104 年 第 2 次 契 約 服 務 員 甄 試 試 場 序 號 試 場 序 號 姓 名 A01 A02 A03 A04 A05 A06 A07 A08 A09 A10 A11 A12 A13 A14 A15 A16 張 齡 文 王 美 蕙 吳
交 通 部 公 路 總 局 新 竹 區 監 理 所 104 年 第 2 次 契 約 服 務 員 甄 試 試 場 規 則 一 考 生 應 於 考 試 當 日 攜 帶 國 民 身 分 證 正 本 或 其 他 足 資 證 明 身 分 之 證 件 於 上 午 8 時 50 分 前 至 本 所 行 政 大 樓 2 樓 道 安 教 室 入 場 考 試, 未 攜 帶 者 一 律 不 得 參 加 考 試 ; 冒 名
PowerPoint 演示文稿
张 工 培 训 注 册 消 防 工 程 师 考 试 免 费 宣 讲 课 土 木 建 筑 培 训 领 导 者 1 关 于 资 格 考 试 科 目 及 报 考 条 件 1 什 么 时 候 考 试? 一 级 和 二 级 是 同 一 时 间 考 试 吗? 根 据 公 安 部 消 防 局 官 方 答 疑,2015 年 一 级 注 册 消 防 工 程 师 资 格 考 试 时 间 和 报 名 方 式 计 划 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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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 券 代 码 :002165 证 券 简 称 : 红 宝 丽 公 告 编 号 :2010-022 南 京 红 宝 丽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非 公 开 发 行 股 票 募 集 资 金 使 用 的 可 行 性 报 告 二 〇 一 〇 年 十 月 1 目 录 第 一 节 募 集 资 金 使 用 计 划 3 第 二 节 本 次 募 集 资 金 投 资 项 目 可 行 性 分 析 3 第 三 节 本 次
调 查 概 述, 调 查 主 要 发 现 为 此 绿 色 和 平 主 张 01 调 查 背 景 02 环 境 信 息 公 开 的 法 理 基 础 及 实 践 03 中 国 的 环 境 信 息 公 开 办 法 ( 试 行 ) 调 查 对 象 04 05 调 查 方 法 06 07 免 责 声 明 : 08 09 调 查 主 要 结 果 及 分 析 10 11 12 超 越 第 二 十 一 条 企 业
目 录 北 京 北 安 华 电 电 梯 工 程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简 介... 1 相 关 证 照... 2 致 函... 3 自 动 扶 梯 / 电 梯 智 能 化 节 能 技 术 改 造 方 案... 5 电 梯 安 装 改 造 维 修 工 程 及 维 护 保 养 业 绩 ( 节 选 ).
北 京 北 安 华 电 电 梯 工 程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企 业 推 介 书 企 业 简 介 企 业 管 理 文 件 电 梯 技 术 标 准 汇 编 电 梯 行 政 管 理 法 规 汇 编 电 梯 管 理 制 度 汇 编 二 〇 〇 八 年 十 月 1 目 录 北 京 北 安 华 电 电 梯 工 程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简 介... 1 相 关 证 照... 2 致 函... 3 自 动
UDC
2003 4 1 2003 2 [2001] 051 279 293 1992 : 3 2003 84 2003 2003 2003 6 1 1992 [1995] 230 2003 6 1 2003 4 1... 6 2... 7 2.1... 7 2.2... 7 2.3... 11 3... 14 3.1... 14 3.2... 14 3.3... 15 3.4... 18 3.5... 21
替 代 木 材 产 品, 实 施 环 保 型 代 木 工 程 2011 年 7 月, 国 家 林 业 局 颁 布 了 林 业 发 展 十 二 五 规 划, 提 出 要 大 力 培 育 竹 产 业, 优 化 竹 产 业 生 产 布 局, 推 进 优 势 竹 产 品 生 产 向 优 势 区 域 集 中,
行 业 名 称 : 竹 炭 行 业 行 业 分 析 师 : 席 薇 薇 陈 佳 郑 静 娴 王 欣 执 业 证 编 号 :S1230115010025 S1230111040144 S1230114070016 S1230114070011 电 话 :(0571)8790 3853 Email:[email protected] [email protected] [email protected]
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质量验收规范GB50210-2001.doc
GB50210 2001 [1998]244 GB50210 2001 2002 3 1 3.1.1 3.1.5 3.2.3 3.2.9 3.3.4 3.3.5 4.1.12 5.1.11 6.1.12 8.2.4 8.3.4 9.1.8 9.1.13 9.1.14 12.5.6 GBJ210 83 GBJ301 88 2001 11 1 [1998]244 JGJ73 91 GBJ301 88 10
标准名称
ICS 91.140.90 Q78 DB33 浙 江 省 地 方 标 准 DB 33/ T 955 2015 曳 引 式 电 梯 主 要 部 件 判 废 技 术 要 求 Technical requirements of abolition for main components of lifts 2015-01 - 29 发 布 2015-02 - 28 实 施 浙 江 省 质 量 技 术 监 督
untitled
A2 1 mm U V mm a 1140V a Xmm 1 Xmm 2 V Xmm Xmm 3 4 Xmm 5 Xmm 6 Xmm Xmm 7 8 9 Xmm 10 C dd dd 11 a) b) c) i) ii) d)ip4x 4 X 2.5mm 350 GB/T 4942.1 GB 4208 a) IP 54 b) IP44 a IP44 b) IP24 P C C 6.3 4 I C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
建 设 项 目 基 本 情 况 项 目 名 称 建 设 单 位 郑 州 市 城 市 轨 道 交 通 5 号 线 市 政 配 套 工 程 郑 州 市 轨 道 交 通 有 限 公 司 法 人 代 表 郭 拥 军 联 系 人 李 振 峰 通 讯 地 址 郑 州 市 郑 东 新 区 熊 耳 河 路 16 号 联 系 电 话 13803821718 传 真 邮 政 编 450006 建 设 地 点 郑 州 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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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 沙 市 绿 色 道 路 设 计 导 则 ( 试 行 ) 长 沙 市 建 设 委 员 会 二 ОО 九 年 三 月 前 言 导 则 编 制 组 经 广 泛 调 查 研 究, 参 考 国 内 外 有 关 标 准, 并 在 广 泛 征 求 意 见 的 基 础 上, 制 定 了 本 导 则 本 导 则 主 要 内 容 : 总 则 道 路 平 纵 横 设 计 路 基 路 面 设 计 道 路 交 叉 口 设
// 30 / // // // / / 2 / / / / / / / // 3 / /
HG120411 GPCGD12C041HG041F.. 2012 6 // 30 / // // // / / 2 / / / / / / / // 3 / / 1 GPCGD12C041HG041F 117.72 () 1 2 3 4 5 1. 2. 3. () 4. 2012 6 5 2012 6 15 118 1 150 / 2012 6 25 14 30 601 323 2012 6 25
为保障城市建设发展和建立城市消防安全体系,增强城市抗御火灾和处理各种灾害事故的综合能力,特编制本规划。本规划是资阳市中心城区范围内的消防建设指导性文件。
目 录 第 一 章 总 则... 1 第 二 章 城 市 消 防 规 划... 1 第 三 章 消 防 站 规 划... 3 第 四 章 消 防 通 信 规 划... 3 第 五 章 消 防 供 水 规 划... 4 第 六 章 消 防 供 电 规 划... 4 第 七 章 消 防 车 通 道 规 划... 4 第 八 章 消 防 与 抗 震 人 防... 5 第 九 章 消 防 管 理... 6
关于危险化学品隐患排查治理导则
危 险 化 学 品 企 业 事 故 隐 患 排 查 治 理 实 施 导 则 国 家 安 全 生 产 监 督 管 理 总 局 2012 年 7 月 目 录 目 录... 1 1 总 则... 2 2 基 本 要 求... 2 3 隐 患 排 查 方 式 及... 4 3.1 隐 患 排 查 方 式... 4 3.2 隐 患 排 查 确 定... 6 4 隐 患 排 查 内 容... 7 4.1 安 全
Microsoft Word - 附件11.天然胶乳橡胶避孕套产品注册技术审查指导原则.doc
天 然 胶 乳 橡 胶 避 孕 套 产 品 注 册 技 术 审 查 指 导 原 则 本 指 导 原 则 旨 在 指 导 和 规 范 天 然 胶 乳 橡 胶 避 孕 套 产 品 的 技 术 审 评 工 作, 帮 助 审 评 人 员 理 解 和 掌 握 该 类 产 品 原 理 / 机 理 结 构 性 能 预 期 用 途 等 内 容, 把 握 技 术 审 评 工 作 基 本 要 求 和 尺 度, 对 产
Microsoft Word - 文本4-8.doc
目 录 第 一 章 总 则...2 第 二 章 给 水 工 程 规 划...4 第 三 章 中 心 城 区 周 边 区 域 统 筹 供 水 规 划...14 第 四 章 非 常 规 水 源 利 用 规 划...15 第 五 章 供 水 检 测 能 力 和 智 能 化 建 设 规 划...19 文 本 第 六 章 节 约 用 水 规 划...21 第 七 章 城 市 供 水 安 全 应 急 预 案 规
Microsoft Word - 环办〔2015〕77号附件1.doc
附 件 为 确 保 2016 年 国 家 重 点 生 态 功 能 区 县 域 生 态 环 境 质 量 监 测 评 价 与 考 核 工 作 顺 利 完 成, 根 据 国 家 重 点 生 态 功 能 区 县 域 生 态 环 境 质 量 考 核 办 法 ( 环 发 2011 18 号 ) 和 中 央 对 地 方 国 家 重 点 生 态 功 能 区 转 移 支 付 办 法 ( 财 预 2015 126 号
会东铅锌矿报告书
四 川 会 东 大 梁 矿 业 有 限 公 司 66 万 吨 / 年 铅 锌 矿 采 选 扩 建 技 改 工 程 环 境 影 响 报 告 书 目 录 目 录... I 前 言... VI 1 总 则... 1 1.1 评 价 目 的 与 原 则... 1 1.2 编 制 依 据... 2 1.3 评 价 对 象... 4 1.4 评 价 时 段... 4 1.5 环 境 影 响 因 素 识 别 评
产 品 文 件 编 号 :2016( 设 )-246 号 湖 南 攸 县 酒 埠 江 生 态 新 镇 ( 整 区 域 城 镇 ) 建 设 项 目 环 境 影 响 报 告 书 全 文 公 示 版 2 0 1 6 年 8 月 酒 仙 湖 八 福 垅 宝 宁 寺 酒 埠 江 水 厂 取 水 口 游 客 中 心 安 置 区 目 录 1 总 则... 1 1.1 项 目 由 来... 1 1.2 评 价 依
○E批发和零售业、住宿和
S 住 宿 和 餐 饮 业 统 计 报 表 制 度 (2013 年 统 计 年 报 和 2014 年 定 期 统 计 报 表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国 家 统 计 局 制 定 2013 年 10 月 本 报 表 制 度 根 据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统 计 法 的 有 关 规 定 制 定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统 计 法 第 七 条 规 定 : 国 家 机 关 企 业 事 业
四 用 地 布 局 及 空 间 组 织 : 二 号 地 块 最 北 端 为 商 业 用 地, 南 部 居 住 用 地 的 北 侧 西 侧 南 侧 三 边 由 高 层 住 宅 围 合, 中 部 设 置 多 层 住 宅 及 底 层 住 宅, 东 侧 为 纯 低 层 住 宅, 地 块 的 西 南 角 为
一 规 划 设 计 依 据 : ( 一 ) 下 朱 庄 总 体 规 划 ( 二 ) 天 津 市 武 清 区 运 河 生 态 休 闲 岛 控 制 性 详 细 规 划 ( 三 ) 天 津 市 建 设 项 目 配 建 停 车 场 ( 库 ) 标 准 DB/T29-6-2010 ( 四 ) 城 市 居 住 区 规 划 设 计 规 范 GB50180-93 ( 五 ) 天 津 市 城 市 规 划 管 理 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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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2015 11 5 1 () 359.47 () - ( ) 50.0 ( ) 2.0 4% ( ) 0.7 2016 21 359.47m 2 50 2016 4 1 2007 2011 29. 201542 2016-2017 201528 33 21 116.2348 40.2287 1 0m 10m 20m 2m 2 21 2 3 4 359.47m 2 50
标准名称
ICS 79.120.99 B97 LY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林 业 行 业 标 准 LY/T 2730 2016 连 续 平 压 式 热 压 机 Continuous Hotpress ( 标 准 发 布 稿 ) 本 电 子 版 为 标 准 发 布 稿, 请 以 中 国 标 准 出 版 社 出 版 的 正 式 标 准 文 本 为 准 2016-07 - 27 发 布 2016-12 - 01
福 建 省 建 设 项 目 环 境 影 响 报 告 表 ( 适 用 于 工 业 型 建 设 项 目 ) 项 目 名 称 车 用 尿 素 溶 液 汽 车 防 冻 液 生 产 项 目 建 设 单 位 ( 盖 章 ) 聚 蓝 ( 厦 门 ) 环 保 科 技 有 限 公 司 法 人 代 表 ( 盖 章 或 签 字 ) 陈 文 辉 联 系 人 陈 文 辉 联 系 电 话 18060960167 邮 政 编 码
Microsoft Word - 20090221611243.doc
瑞 安 市 乡 村 旅 游 发 展 规 划 (2 0 0 9-2 0 2 0) ( 文 本 图 集 ) 1 第 一 部 分 规 划 文 本 2 文 本 目 录 一 规 划 总 则...4 二 发 展 目 标 及 发 展 战 略...6 三 空 间 总 体 布 局...7 四 重 点 乡 村 旅 游 点 ( 村 ) 概 念 性 规 划...11 五 产 品 规 划 与 设 计...16 六 配 套 建
武 汉 燃 气 信 息 网 华 中 地 区 燃 气 行 业 最 大 的 门 户 网 站 由 中 国 城 市 燃 气 协 会 产 品 委 湖 北 省 燃 气 协 会 武 汉 市 燃 气 协 会 武 汉 市 燃 气 热 力 集 团 有 限 公 司 联 合 打 造 广 告 邀 请 函 武 汉 燃 气 信
武 汉 燃 气 信 息 网 华 中 地 区 燃 气 行 业 最 大 的 门 户 网 站 由 中 国 城 市 燃 气 协 会 产 品 委 湖 北 省 燃 气 协 会 武 汉 市 燃 气 协 会 武 汉 市 燃 气 热 力 集 团 有 限 公 司 联 合 打 造 广 告 邀 请 函 武 汉 燃 气 信 息 网 全 新 升 级, 将 进 一 步 发 布 丰 富 新 颖 的 行 业 信 息, 增 强 信 息
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京津风沙源治理工程
京 津 风 沙 源 治 理 二 期 工 程 林 业 建 设 项 目 技 术 规 定 第 一 章 总 则 第 一 条 为 了 规 范 京 津 风 沙 源 治 理 二 期 工 程 ( 以 下 简 称 京 津 二 期 工 程 ) 林 业 建 设 技 术 要 求, 保 证 工 程 建 设 的 质 量 和 成 效, 特 制 定 本 技 术 规 定 第 二 条 京 津 二 期 工 程 林 业 建 设 必 须 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