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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十 国 集 团 / 经 合 组 织 公 司 治 理 原 则

二 十 国 集 团 / 经 合 组 织 公 司 治 理 原 则

引 用 该 出 版 物 的 格 式 为 : OECD (2016), 二 十 国 集 团 / 经 合 组 织 公 司 治 理 原 则, OECD Publishing, Paris. http://dx.doi.org/10.1787/9789264250574-zh ISBN 978-92-64-25056-7 (print) ISBN 978-92-64-25057-4 (PDF) 图 片 来 源 : 封 面 ann triling/thinkstock.com 经 合 组 织 出 版 物 的 勘 误 可 登 陆 : www.oecd.org/about/publishing/corrigenda.htm. OECD 2016 年 允 许 为 个 人 使 用 目 的, 复 制 下 载 或 打 印 经 合 组 织 内 容, 也 可 在 自 己 的 文 件 演 示 文 稿 博 客 网 站 和 教 材 中 引 用 经 合 组 织 的 出 版 物 数 据 库 和 多 媒 体 产 品, 但 需 注 明 经 合 组 织 为 资 料 来 源 和 版 权 所 有 者 所 有 公 共 或 商 业 用 途 授 权 及 翻 译 权 申 请, 应 发 送 电 子 邮 件 至 rights@oecd.org 如 需 申 请 获 许 将 影 印 本 资 料 之 相 关 部 分 用 于 公 共 或 商 业 用 途, 请 直 接 通 过 info@copyright.com 联 系 版 权 审 核 中 心 (CCC) 或 通 过 contact@cfcopies.com 联 系 法 国 版 权 中 心 (CFC)

前 言 二 十 国 集 团 / 经 合 组 织 公 司 治 理 原 则 (G20/OECD Principles of Corporate Governance) 帮 助 政 策 制 定 者 评 估 和 完 善 公 司 治 理 的 法 律 监 管 以 及 制 度 框 架, 从 而 助 力 于 经 济 效 益, 可 持 续 增 长 和 金 融 稳 定 该 原 则 自 1999 年 首 次 发 布 以 来, 已 成 为 全 球 范 围 内 政 策 制 定 者 投 资 者 公 司 以 及 其 他 利 益 相 关 者 的 国 际 基 准 公 司 治 理 原 则 也 被 金 融 稳 定 委 员 会 采 纳 作 为 健 全 金 融 体 系 关 键 标 准 (Key Standards for Sound Financial Systems) 之 一, 并 为 世 界 银 行 关 于 遵 守 标 准 和 守 则 的 报 告 (ROSC) 提 供 公 司 治 理 方 面 的 根 据 目 前 版 本 的 公 司 治 理 原 则 是 修 订 于 2014 至 2015 年 的 第 二 次 修 订 版 其 修 订 的 基 础 是 2004 年 版 的 公 司 治 理 原 则, 包 含 了 在 以 下 方 面 达 成 的 共 识, 即 高 度 透 明 问 责 明 确 董 事 会 监 督 尊 重 股 东 权 利 关 键 股 东 角 色 是 运 营 良 好 的 公 司 治 理 体 系 的 基 础 部 分 这 些 核 心 价 值 被 保 留 和 加 强 以 反 映 自 2004 年 以 来 的 经 验, 同 时 确 保 原 则 一 如 既 往 的 高 质 量 相 关 度 和 实 效 性 第 二 次 修 订 版 由 Marcello Bianchi 先 生 担 任 主 席 的 经 合 组 织 公 司 治 理 委 员 会 牵 头 二 十 国 集 团 中 的 非 经 合 组 织 成 员 国 全 部 受 邀 平 等 地 参 与 了 修 订 工 作 相 关 国 际 组 织 尤 其 是 巴 塞 尔 委 员 会 金 融 稳 定 委 员 会 和 世 界 银 行 集 团 的 专 家 也 积 极 参 与 了 此 次 修 订 经 合 组 织 在 拉 丁 美 洲 亚 洲 中 东 和 北 非 的 区 域 性 公 司 治 理 圆 桌 会 议 专 家 网 上 公 开 意 见 征 询, 以 及 经 合 组 织 的 官 方 顾 问 机 构 : 工 商 顾 问 委 员 会 (BIAC) 和 工 会 顾 问 委 员 会 (TUAC) 也 为 此 次 修 订 做 出 重 了 要 贡 献 2015 年 4 月, 二 十 国 集 团 / 经 合 组 织 公 司 治 理 论 坛 对 公 司 治 理 原 则 草 案 进 行 了 讨 论 该 会 议 后, 经 合 组 织 理 事 会 于 2015 年 7 月 8 日 通 过 了 公 司 治 理 原 则 随 后, 公 司 治 理 原 则 被 提 交 至 于 2015 年 11 月 15-16 日 在 安 塔 利 亚 召 开 的 二 十 国 集 团 领 导 人 峰 会, 并 获 审 议 通 过, 二 十 国 集 团 / 经 合 组 织 公 司 治 理 原 则 OECD 2016 3

被 采 纳 为 二 十 国 集 团 / 经 合 组 织 公 司 治 理 原 则 (G20/OECD Principles of Corporate Governance) 为 了 确 保 持 续 的 相 关 度 和 准 确 性, 经 合 组 织 开 展 了 大 量 涉 及 公 司 和 金 融 领 域 改 革 的 实 证 和 分 析 工 作, 为 此 次 公 司 治 理 原 则 的 修 订 提 供 了 大 力 支 持 和 所 需 信 息 在 开 展 此 项 工 作 过 程 中, 经 合 组 织 秘 书 处 和 公 司 治 理 委 员 会 主 动 联 系 了 众 多 的 专 家 组 织 和 研 究 机 构 同 时, 包 括 伊 斯 坦 布 尔 海 峡 大 学 (Boğaziçi University) 在 内 的 相 关 学 术 机 构 也 为 此 次 修 订 提 供 了 研 究 支 持 OECD 与 二 十 国 集 团 以 及 利 益 相 关 各 方 下 一 步 的 工 作 是 致 力 于 推 动 和 监 督 最 新 版 原 则 的 有 效 实 施 这 项 工 作 将 包 括 全 面 修 订 公 司 治 理 原 则 实 施 的 评 估 方 法 4 二 十 国 集 团 / 经 合 组 织 公 司 治 理 原 则 OECD 2016

目 录 前 言... 3 目 录... 5 序... 7 关 于 公 司 治 理 原 则... 9 第 一 章 确 保 有 效 公 司 治 理 框 架 的 基 础... 13 第 二 章 股 东 权 利 和 公 平 待 遇 以 及 关 键 所 有 权 功 能... 17 第 三 章 机 构 投 资 者 证 券 交 易 所 和 其 他 中 介 机 构... 26 第 四 章 利 益 相 关 者 在 公 司 治 理 中 的 作 用... 31 第 五 章 信 息 披 露 与 透 明 度... 35 第 六 章 董 事 会 责 任... 43 附 录 理 事 会 关 于 公 司 治 理 原 则 的 建 议... 53 二 十 国 集 团 / 经 合 组 织 公 司 治 理 原 则 OECD 2016 5

序 公 司 治 理 旨 在 营 造 一 个 讲 信 用 高 透 明 度 和 问 责 明 确 的 环 境, 从 而 获 得 长 期 投 资 金 融 稳 定 和 商 业 诚 信, 进 而 支 持 更 强 劲 的 增 长 和 更 具 包 容 性 的 社 会 二 十 国 集 团 / 经 合 组 织 公 司 治 理 原 则 正 为 我 们 提 供 了 这 一 基 准 它 清 楚 地 确 定 良 好 公 司 治 理 框 架 的 关 键 组 成 部 分, 并 为 在 国 家 层 面 的 实 施 提 供 切 实 的 指 南 与 二 十 国 集 团 的 合 作 为 该 原 则 提 供 了 一 个 真 正 的 全 球 影 响 力, 并 进 一 步 强 调 该 原 则 反 映 了 不 同 发 展 阶 段 和 法 律 体 系 下 各 国 的 经 验 与 宏 愿 公 司 治 理 的 准 则 和 规 定 要 适 应 于 实 施 的 环 境 才 能 切 中 肯 綮 这 正 是 为 什 么 更 新 版 的 公 司 治 理 原 则 建 立 在 大 量 涉 及 公 司 和 金 融 领 域 改 革 的 实 证 和 分 析 之 上 包 括 在 全 球 金 融 危 机 中 汲 取 的 公 司 治 理 方 面 的 主 要 经 验 教 训, 跨 境 所 有 权 的 增 加 和 证 券 市 场 运 作 方 式 的 变 革, 以 及 从 居 民 储 蓄 到 公 司 投 资 的 更 长 和 更 复 杂 的 投 资 链 而 带 来 的 后 果 这 个 基 于 事 实 的 研 究 成 果 已 反 映 在 建 议 中 同 时, 公 司 治 理 原 则 还 涉 及 许 多 利 益 相 关 者 的 权 利, 而 这 些 利 益 相 关 者 的 就 业 和 退 休 储 蓄 取 决 于 企 业 的 绩 效 和 诚 信 度 目 前 的 首 要 工 作 是 使 公 司 治 理 原 则 得 到 充 分 的 利 用, 让 国 家 和 公 司 因 更 好 的 公 司 治 理 而 受 益 为 此, 经 合 组 织 将 与 二 十 国 集 团 各 国 机 构 以 及 其 它 国 际 组 织 一 道 评 估 公 司 治 理 框 架 的 质 量, 以 支 持 公 司 治 理 原 则 的 落 地 实 施 Angel Gurría 经 合 组 织 秘 书 长 二 十 国 集 团 / 经 合 组 织 公 司 治 理 原 则 OECD 2016 7

关 于 公 司 治 理 原 则 公 司 治 理 原 则 旨 在 帮 助 政 策 制 定 者 评 估 并 完 善 公 司 治 理 的 法 律 监 管 和 制 度 框 架, 以 保 障 经 济 效 率 可 持 续 发 展 和 金 融 稳 定 实 现 这 一 目 标 的 主 要 方 式 是 给 予 股 东 董 事 会 成 员 高 管 以 及 金 融 中 介 机 构 和 专 业 服 务 机 构 正 确 的 引 导, 使 其 在 分 权 制 衡 框 架 内 履 行 各 自 职 责 公 司 治 理 原 则 力 求 简 明 易 懂 并 能 在 国 际 范 围 内 通 用 根 据 公 司 治 理 原 则, 政 府 机 构 半 政 府 机 构 或 私 营 部 门 负 责 实 施 相 关 计 划, 以 评 估 公 司 治 理 框 架 的 质 量, 并 制 定 更 为 细 化 的 能 够 顾 及 国 别 经 济 法 律 和 文 化 差 异 的 强 制 性 或 非 强 制 性 规 定 公 司 治 理 原 则 主 要 适 用 于 公 众 公 司, 无 论 是 金 融 类 公 众 公 司, 还 是 非 金 融 类 公 众 公 司 如 果 公 司 治 理 原 则 被 视 为 可 适 用 于 非 公 众 公 司, 则 其 也 可 能 会 成 为 完 善 非 公 众 公 司 之 公 司 治 理 的 有 效 工 具 尽 管 相 对 于 小 型 公 司 而 言, 公 司 治 理 原 则 中 的 某 些 原 则 可 能 更 适 宜 于 大 型 公 司, 但 是 政 策 制 定 者 或 许 也 会 希 望 凭 借 该 原 则 来 提 高 所 有 公 司 ( 包 括 小 型 公 司 和 非 上 市 公 司 ) 良 好 公 司 治 理 的 意 识 公 司 治 理 涉 及 公 司 管 理 层 董 事 会 股 东 和 其 他 利 益 相 关 者 之 间 的 一 系 列 关 系 此 外, 公 司 基 于 公 司 治 理 结 构 来 设 定 公 司 目 标, 并 确 定 实 现 这 些 目 标 的 手 段 和 绩 效 监 控 方 式 公 司 治 理 原 则 并 无 意 图 影 响 或 事 后 评 判 市 场 参 与 者 董 事 会 成 员 和 公 司 高 管 的 具 体 商 业 判 断 对 某 家 公 司 或 某 个 投 资 者 群 体 有 效 的 措 施 并 不 一 定 普 遍 适 用 于 所 有 企 业, 也 不 一 定 具 有 影 响 全 局 的 经 济 意 义 公 司 治 理 原 则 承 认 雇 员 和 其 他 利 益 相 关 者 的 权 益, 以 及 其 在 促 进 公 司 长 期 成 功 和 绩 效 方 面 发 挥 的 重 要 作 用 与 公 司 决 策 流 程 相 关 的 其 它 因 素, 例 如 环 境 问 题 反 腐 问 题 或 道 德 问 题, 也 纳 入 公 司 治 理 原 则 中 进 行 了 考 量, 但 是 公 司 治 理 原 则 提 及 的 许 多 其 他 文 件, 包 括 经 合 组 织 跨 国 企 业 指 南 (OECD Guidelines for Multinational Enterprises) 关 于 打 击 国 际 商 业 交 易 中 行 贿 外 国 公 职 人 员 行 为 的 二 十 国 集 团 / 经 合 组 织 公 司 治 理 原 则 OECD 2016 9

公 约 联 合 国 工 商 企 业 与 人 权 指 引 原 则 和 国 际 劳 工 组 织 关 于 工 作 中 基 本 原 则 和 权 利 宣 言, 对 以 上 因 素 进 行 了 更 为 明 确 的 探 讨 公 司 治 理 原 则 是 在 对 以 下 内 容 有 所 认 识 的 基 础 上 制 定 的 : 公 司 治 理 政 策 对 于 投 资 者 信 心 资 本 形 成 和 配 置 等 广 泛 经 济 目 标 的 实 现, 发 挥 着 重 要 作 用 公 司 治 理 的 质 量 影 响 公 司 获 取 其 发 展 所 需 资 金 的 成 本, 以 及 直 接 或 间 接 的 资 金 提 供 方 对 于 是 否 能 公 平 合 理 参 与 并 共 享 价 值 创 造 的 信 心 因 此, 公 司 治 理 规 则 和 实 践 体 系 共 同 构 成 一 个 框 架, 有 助 于 缩 小 居 民 储 蓄 存 款 与 实 体 经 济 投 资 之 间 的 差 距 因 此, 良 好 的 公 司 治 理 将 使 股 东 和 其 他 利 益 相 关 者 确 信 其 权 利 受 到 保 护, 而 且 将 使 公 司 能 够 降 低 资 本 成 本, 易 于 进 入 资 本 市 场 在 当 今 全 球 化 的 资 本 市 场 上, 这 一 点 具 有 重 要 意 义 国 际 资 本 流 动 使 公 司 能 够 从 更 大 规 模 的 投 资 者 群 体 获 得 融 资 如 果 各 公 司 和 各 国 要 充 分 利 用 全 球 资 本 市 场, 并 吸 引 长 期 耐 心 资 本, 公 司 治 理 安 排 必 须 可 信 获 得 其 他 国 家 的 充 分 理 解, 并 符 合 国 际 公 认 的 原 则 即 使 公 司 并 没 有 主 要 依 靠 海 外 融 资 渠 道, 可 靠 的 公 司 治 理 框 架 在 有 效 监 管 和 执 行 机 制 的 支 持 下, 也 会 有 助 于 提 升 国 内 投 资 者 的 信 心, 降 低 资 本 成 本, 支 撑 金 融 市 场 的 良 好 运 行, 并 最 终 催 生 更 稳 定 的 融 资 渠 道 目 前 尚 不 存 在 良 好 公 司 治 理 的 统 一 模 式 但 是, 一 些 常 见 要 素 构 成 了 良 好 公 司 治 理 的 基 础 公 司 治 理 原 则 基 于 这 些 常 见 要 素 而 制 定, 并 概 括 了 现 存 的 各 种 不 同 模 式 例 如, 公 司 治 理 原 则 并 没 有 倡 导 任 何 特 定 的 董 事 会 结 构, 公 司 治 理 原 则 中 所 用 董 事 会 一 词 旨 在 包 括 各 国 不 同 结 构 模 式 下 的 董 事 会 在 某 些 国 家 实 行 的 典 型 双 层 委 员 会 制 度 中, 公 司 治 理 原 则 所 用 的 董 事 会 系 指 监 事 会, 而 关 键 高 管 系 指 管 理 董 事 会 在 单 层 委 员 会 制 中, 董 事 会 由 内 部 审 计 机 构 监 督, 参 照 适 用 双 层 委 员 会 制 中 董 事 会 适 用 的 原 则 由 于 关 键 高 管 一 词 的 定 义 根 据 具 体 的 情 形 ( 例 如 薪 酬 或 关 联 交 易 等 ), 可 能 会 在 不 同 司 法 管 辖 区 内 有 所 差 异, 公 司 治 理 原 则 允 许 各 司 法 管 辖 区 对 这 一 术 语 灵 活 地 进 行 定 义, 以 实 现 公 司 治 理 原 则 致 力 于 达 到 的 结 果 在 公 司 治 理 原 则 正 文 中, 公 司 (corporation) 和 公 司 (company) 两 词 可 互 换 使 用 公 司 治 理 原 则 不 具 有 约 束 力, 不 旨 在 对 各 国 立 法 做 出 详 细 规 定, 而 是 力 求 确 定 各 种 目 标, 并 提 出 实 现 这 些 目 标 的 各 种 手 段 公 司 治 理 原 则 的 目 标 在 于 为 政 策 制 定 者 和 市 场 参 与 者 提 供 一 个 可 靠 但 灵 活 的 参 考, 供 其 制 定 各 自 的 公 司 治 理 框 架 若 要 在 一 个 不 断 变 化 的 世 界 中 保 持 竞 争 力, 公 司 必 须 对 公 司 治 理 实 践 进 行 创 新 和 调 整, 使 其 能 够 满 足 新 需 求, 把 握 新 10 二 十 国 集 团 / 经 合 组 织 公 司 治 理 原 则 OECD 2016

机 遇 考 虑 到 监 管 的 成 本 和 利 益, 政 府 担 负 着 塑 造 有 效 的 监 管 框 架 的 重 大 责 任, 该 等 监 管 框 架 必 须 具 有 足 够 的 灵 活 性, 既 能 保 证 市 场 有 效 运 行, 又 能 满 足 股 东 和 其 他 利 益 相 关 者 新 期 望 公 司 治 理 原 则 在 全 球 各 个 司 法 管 辖 区 被 广 泛 用 作 基 准 同 时, 公 司 治 理 原 则 还 是 金 融 稳 定 委 员 会 健 全 金 融 体 系 关 键 标 准 中 的 一 项 标 准, 并 构 成 世 界 银 行 关 于 遵 守 标 准 和 守 则 的 报 告 中 公 司 治 理 部 分 的 评 估 基 础 公 司 治 理 原 则 不 断 改 进 并 根 据 环 境 的 重 大 变 化 不 断 进 行 修 订, 以 保 证 其 继 续 发 挥 公 司 治 理 领 域 政 策 制 定 之 指 导 性 文 件 的 作 用 公 司 治 理 原 则 分 为 六 个 不 同 的 章 节 : 第 一 章 为 确 保 有 效 公 司 治 理 框 架 的 基 础 ; 第 二 章 为 股 东 权 利 和 平 带 待 遇 及 关 键 所 有 权 功 能 ; 第 三 章 为 机 构 投 资 者 证 券 交 易 所 和 其 他 中 介 机 构 ; 第 四 章 为 利 益 相 关 者 的 作 用 ; 第 五 章 为 信 息 披 露 和 透 明 度 ; 第 六 章 为 董 事 会 责 任 每 一 章 的 标 题 对 应 的 均 为 一 个 单 项 的 原 则, 用 斜 粗 体 字 标 出, 之 后 再 对 一 些 支 持 性 的 具 体 原 则 进 行 阐 述 公 司 治 理 原 则 中 的 各 项 注 释 发 挥 补 充 作 用, 对 各 项 公 司 治 理 原 则 进 行 说 明, 旨 在 帮 助 读 者 理 解 其 背 后 的 原 理 该 等 注 释 也 对 主 导 趋 势 或 新 出 现 的 趋 势 进 行 了 说 明, 并 提 供 可 能 增 进 原 则 可 操 作 性 的 替 代 实 施 方 式 和 实 例 二 十 国 集 团 / 经 合 组 织 公 司 治 理 原 则 OECD 2016 11

第 一 章 确 保 有 效 公 司 治 理 框 架 的 基 础 公 司 治 理 框 架 应 提 高 市 场 的 透 明 度 和 公 平 性, 促 进 进 源 的 高 效 配 置, 符 合 法 治 原 则, 并 为 有 效 的 监 督 和 执 行 提 供 支 持 要 实 现 有 效 的 公 司 治 理, 必 须 存 在 健 全 的 法 律 监 管 和 制 度 框 架, 供 市 场 参 与 者 在 建 立 私 有 契 约 关 系 (private contractual relations) 时 能 够 依 靠 这 种 公 司 治 理 框 架, 通 常 由 法 律 监 管 自 律 安 排 自 愿 承 诺 和 商 业 实 践 这 些 要 素 构 成, 而 这 些 要 素 往 往 受 到 一 国 特 定 的 环 境 历 史 状 况 以 及 传 统 习 惯 的 影 响 因 此, 法 律 监 管 自 律 安 排 自 愿 标 准 等 的 理 想 融 合 体, 即 公 司 治 理 框 架, 也 因 国 而 异 基 于 遵 循 或 解 释 原 则 的 公 司 治 理 准 则 等 软 性 法 律 要 素, 能 够 对 公 司 治 理 框 架 中 法 律 和 法 规 要 素 进 行 有 益 的 补 充, 从 而 为 公 司 提 供 弹 性 空 间, 并 解 决 各 个 公 司 的 特 定 问 题 特 定 情 况 下 对 一 个 公 司 投 资 者 或 利 益 相 关 者 有 效 的 措 施, 并 不 一 定 对 其 他 运 营 情 况 或 不 同 运 营 环 境 下 的 公 司 投 资 人 和 利 益 相 关 者 普 遍 适 用 随 着 新 经 验 的 积 累 和 商 业 环 境 的 变 化, 应 当 审 议 公 司 治 理 框 架 的 不 同 条 款, 而 且 必 要 时 应 当 进 行 调 整 计 划 实 施 公 司 治 理 原 则 的 国 家 应 当 监 控 本 国 的 公 司 治 理 框 架, 包 括 监 管 要 求 上 市 要 求 和 商 业 实 践, 以 保 持 并 强 化 公 司 治 理 框 架 在 市 场 完 整 性 和 经 济 绩 效 方 面 发 挥 的 作 用 在 进 行 上 述 监 控 之 时, 重 要 的 是 要 考 虑 公 司 治 理 框 架 内 部 不 同 要 素 之 间 的 相 互 作 用 和 互 补 关 系, 以 及 公 司 治 理 框 架 提 升 公 司 治 理 实 践 道 德 水 准 责 任 性 和 透 明 度 的 整 体 能 力 这 种 分 析 应 被 认 为 是 建 立 有 效 公 司 治 理 框 架 过 程 中 的 重 要 工 具 为 此, 有 效 持 续 的 征 询 公 众 意 见 是 一 个 必 要 的 环 节 在 某 些 司 法 管 辖 区, 征 询 公 众 意 见 之 时, 可 能 需 要 辅 以 实 施 相 关 计 划, 将 开 展 健 全 的 公 司 治 理 实 践 所 带 来 的 利 益 告 知 公 司 及 其 利 益 相 关 者 此 外, 在 每 个 司 法 管 辖 区 建 立 公 司 治 理 框 架 过 程 中, 国 家 立 法 机 关 和 监 管 机 构 应 适 时 评 估 本 国 对 有 效 的 国 际 对 话 和 合 作 的 需 求 及 其 产 生 的 效 果 如 果 满 足 上 述 条 件, 公 司 治 理 框 架 将 更 有 可 能 避 免 监 管 过 度, 支 持 创 业 实 践, 并 降 低 私 营 部 门 和 公 共 机 构 中 具 有 破 坏 性 的 利 益 冲 突 所 带 来 的 风 险 二 十 国 集 团 / 经 合 组 织 公 司 治 理 原 则 OECD 2016 13

A. 建 立 公 司 治 理 框 架 时, 应 当 考 虑 其 对 整 体 经 经 经 效 和 市 场 完 整 性 的 影 响, 其 为 市 场 参 与 者 创 创 的 激 励, 以 及 其 对 透 明 运 作 良 好 市 场 的 促 进 作 用 公 司 作 为 一 种 经 济 活 动 的 组 织 形 式, 能 带 来 强 劲 的 经 济 增 长 动 力 因 此, 公 司 运 行 的 监 管 和 法 律 环 境 对 于 整 体 经 济 发 展 有 十 分 关 键 的 作 用 政 策 制 定 者 也 有 责 任 确 保 治 理 框 架 的 灵 活 性, 充 分 满 足 在 不 同 环 境 中 运 营 的 公 司 的 需 要, 推 动 公 司 开 拓 新 机 遇 创 造 新 价 值, 提 高 资 源 配 置 效 率 治 理 框 架 应 视 情 况 允 许 公 司 按 比 例 原 则 进 行 调 整, 尤 其 是 根 据 上 市 公 司 的 不 同 规 模 进 行 调 整 不 同 公 司 在 所 有 权 控 制 结 构 业 务 地 理 分 布 业 务 领 域 和 发 展 阶 段 等 方 面 的 差 异, 都 要 求 框 架 充 分 发 挥 灵 活 性 建 立 公 司 治 理 框 架 的 过 程 中, 政 策 制 定 者 应 始 终 以 宏 观 经 济 绩 效 为 核 心 目 标, 同 时 分 析 政 策 方 案 对 市 场 运 行 主 要 变 量 ( 比 如 激 励 机 制 自 律 体 系 的 效 率 系 统 性 利 益 冲 突 的 处 理 方 式 ) 的 影 响 如 果 市 场 更 加 透 明 运 作 良 好, 市 场 参 与 者 的 行 为 也 会 更 规 范 更 负 责 B. 影 响 公 司 治 理 实 践 的 那 些 法 律 的 和 监 管 的 要 求 应 符 合 法 治 原 则, 并 且 是 透 明 和 可 执 行 的 在 某 些 情 况 下 可 能 需 要 制 定 新 的 法 律 法 规, 比 如 用 于 弥 补 显 著 的 市 场 缺 陷, 此 时 应 保 证 法 律 法 规 被 设 计 为 对 所 有 涉 及 的 群 体 都 可 实 施, 并 且 能 得 到 高 效 公 平 的 执 行 为 实 现 这 一 目 标, 一 个 有 效 的 途 径 就 是 由 政 府 部 门 及 其 它 监 管 机 构, 对 公 司 代 表 公 司 的 组 织 或 其 他 利 益 相 关 者 进 行 意 见 征 询 还 要 建 立 相 应 机 制, 维 护 不 同 咨 询 对 象 的 权 利 为 避 免 监 管 过 度 执 行 力 低 下 的 法 律 以 及 意 外 出 现 的 结 果 妨 碍 或 扭 曲 商 业 活 动, 政 策 措 施 的 设 计 应 着 眼 于 整 体 成 本 和 收 益 政 府 当 局 应 具 有 足 够 的 执 行 能 力 与 惩 罚 权 力, 对 不 诚 实 行 为 构 成 威 慑, 促 进 完 善 的 公 司 治 理 实 践 私 人 诉 讼 (private action) 同 样 可 行, 但 不 同 司 法 管 辖 区 的 具 体 情 况, 会 影 响 公 共 执 行 与 私 人 执 行 之 间 相 互 平 衡 的 状 况 某 些 公 司 治 理 目 标, 包 含 在 并 不 具 有 法 律 法 规 地 位 的 自 愿 行 为 准 则 (voluntary codes) 和 标 准 (standards) 中 这 类 规 范 虽 然 能 促 进 公 司 治 理 实 践, 但 是 其 法 律 地 位 和 执 行 过 程 存 在 不 确 定 性, 可 能 让 股 东 和 其 他 利 益 相 关 者 产 生 疑 惑 如 果 要 以 此 作 为 国 家 标 准 或 法 律 法 规 的 补 充, 那 么 为 维 护 市 场 诚 信, 应 对 其 适 用 范 围 执 行 遵 守 和 惩 罚 进 行 明 确 规 定 C. 明 确 划 分 管 理 机 构 的 责 任, 以 便 更 好 为 公 众 利 益 服 务 14 二 十 国 集 团 / 经 合 组 织 公 司 治 理 原 则 OECD 2016

公 司 治 理 的 要 求 和 实 践 往 往 受 到 各 类 法 律 的 影 响, 如 公 司 法 证 券 法 规 会 计 和 审 计 标 准 破 产 法 合 同 法 劳 工 法 和 税 法 某 些 公 司 的 治 理 实 践 还 经 常 受 到 人 权 和 环 境 法 律 的 影 响 因 此, 各 类 法 律 之 间 可 能 出 现 意 外 重 叠 甚 至 发 生 冲 突, 阻 碍 公 司 实 现 核 心 治 理 目 标 政 策 制 定 者 要 认 识 到 这 种 风 险 的 存 在, 并 采 取 相 应 的 预 防 措 施 限 制 此 种 风 险 为 确 保 公 司 治 理 框 架 的 有 效 执 行, 不 同 机 构 之 间 应 明 确 划 分 监 督 实 施 和 执 行 方 面 的 责 任, 以 便 互 补 的 机 构 和 组 织 (bodies and agencies) 各 自 的 权 限 得 到 充 分 尊 重 和 有 效 利 用 还 应 注 意 避 免 机 构 的 不 同 目 标 之 间 存 在 潜 在 冲 突, 比 如 避 免 让 一 个 机 构 同 时 负 责 招 商 引 资 和 惩 罚 违 规 行 为, 或 者 在 治 理 要 求 中 加 以 明 确 规 范 不 同 司 法 管 辖 区 的 法 律 法 规 之 间 也 可 能 出 现 重 叠 甚 至 冲 突, 需 要 加 以 关 注, 杜 绝 监 管 真 空 的 出 现 和 扩 张 ( 比 如 一 些 事 项 未 被 纳 入 任 何 机 构 的 责 任 范 围 ), 争 取 将 公 司 在 多 重 体 制 下 合 规 的 成 本 降 至 最 低 如 果 要 把 监 管 责 任 或 监 督 权 力 委 托 给 非 公 共 机 构 (non-public bodies), 则 必 须 明 确 阐 述 原 因, 并 规 定 在 何 种 情 形 下 宜 于 进 行 委 托 政 府 部 门 还 应 制 定 并 维 护 有 效 的 保 障 措 施, 确 保 委 托 的 职 权 履 行 过 程 中 的 公 平 性 连 贯 性 和 法 制 性 而 接 受 委 托 的 机 构 必 须 具 有 透 明 的 管 理 结 构, 并 以 公 共 利 益 为 核 心 追 求 D. 证 券 交 易 所 的 监 管 应 为 有 效 的 公 司 治 理 提 供 支 持 通 过 有 针 对 性 地 制 定 及 执 行 交 易 所 规 则, 证 券 交 易 所 能 够 鼓 励 发 行 人 进 行 有 效 的 公 司 治 理 同 时, 证 券 交 易 所 为 投 资 者 创 造 了 条 件, 让 他 们 利 用 对 公 司 股 票 的 买 入 或 卖 出, 表 达 对 这 家 公 司 治 理 行 为 是 否 认 同 证 券 交 易 所 的 规 章 制 度 不 仅 对 公 司 上 市 提 出 要 求, 还 起 到 规 范 市 场 内 交 易 活 动 的 作 用, 因 此 同 样 是 公 司 治 理 框 架 的 重 要 组 成 部 分 传 统 意 义 上 的 证 券 交 易 所 在 今 天 已 经 发 生 了 许 多 形 式 上 的 改 变 现 代 证 券 交 易 所 大 多 以 盈 利 最 大 化 为 目 的, 而 且 交 易 所 本 身 也 是 公 开 交 易 的 股 份 制 公 司, 与 其 它 同 样 追 求 利 益 最 大 化 的 证 券 交 易 所 或 交 易 场 所 进 行 竞 争 无 论 证 券 交 易 所 的 具 体 结 构 如 何, 政 策 制 定 者 和 监 管 部 门 都 应 当 评 估 证 券 交 易 所 及 其 它 交 易 场 所 对 于 制 定 标 准 监 督 和 执 行 公 司 监 管 规 则 是 否 发 挥 了 积 极 的 作 用 为 进 行 有 效 评 估, 还 应 分 析 证 券 交 易 所 的 商 业 模 式 如 何 影 响 交 易 所 实 现 上 述 功 能 的 动 力 和 能 力 E. 应 保 证 监 督 监 管 和 执 行 部 门 有 适 当 的 权 力 正 直 的 操 守 和 充 足 的 进 源, 以 专 专 客 观 的 态 度 履 行 职 责, 做 出 及 时 透 明 解 释 充 分 的 裁 定 二 十 国 集 团 / 经 合 组 织 公 司 治 理 原 则 OECD 2016 15

被 赋 予 监 督 监 管 和 执 行 责 任 的 机 构 应 当 满 足 以 下 条 件 : 运 行 独 立 ; 能 为 其 履 行 职 责 和 行 使 权 力 的 相 关 行 为 承 担 责 任 ; 拥 有 足 够 的 权 力 和 所 需 要 的 资 源 ; 并 有 能 力 履 行 其 职 责 并 行 使 其 权 力, 包 括 与 公 司 治 理 相 关 的 职 责 和 权 力 许 多 国 家 为 确 保 证 券 监 督 者 不 受 政 治 干 预, 专 门 建 立 了 正 式 的 管 理 机 构 ( 董 事 会 理 事 会 或 委 员 会 ), 并 为 其 成 员 设 定 固 定 的 任 期 如 果 人 员 任 命 也 能 脱 离 政 治 影 响, 此 类 管 理 机 构 的 独 立 性 会 进 一 步 增 强 还 应 确 保 上 述 管 理 机 构 在 履 行 职 责 时 不 会 发 生 利 益 冲 突, 并 可 以 对 其 决 定 进 行 司 法 和 行 政 审 查 当 监 管 范 围 内 的 公 司 事 件 增 多 披 露 数 量 增 加 时, 监 督 监 管 和 执 行 机 构 可 能 面 临 资 源 紧 张 的 局 面 为 适 应 新 形 势, 这 些 机 构 必 须 招 收 大 量 合 格 的 员 工, 以 提 高 其 监 督 和 调 查 能 力, 并 需 要 充 足 的 资 金 支 持 如 果 这 些 机 构 能 提 供 优 厚 的 待 遇, 就 能 吸 引 更 多 人 才, 进 而 让 机 构 的 监 管 和 执 行 质 量 更 高 独 立 性 更 强 F. 应 增 强 跨 境 合 作, 利 用 双 边 及 多 边 安 排 促 进 信 息 交 换 大 量 跨 境 持 股 和 交 易 行 为 的 存 在, 要 求 各 国 监 管 部 门 之 间 进 行 紧 密 的 国 际 合 作, 包 括 利 用 双 边 和 多 边 安 排 促 进 信 息 交 换 许 多 公 司 在 不 同 司 法 管 辖 区 里 设 立 了 上 市 或 未 上 市 的 子 公 司, 或 在 不 同 司 法 管 辖 区 里 的 多 个 证 券 交 易 市 场 挂 牌, 这 些 现 象 的 出 现, 使 得 国 际 合 作 对 于 提 高 公 司 治 理 水 平 的 作 用 越 来 越 突 出 16 二 十 国 集 团 / 经 合 组 织 公 司 治 理 原 则 OECD 2016

第 二 章 股 东 权 利 和 公 平 待 遇 以 及 关 键 所 有 权 功 能 公 司 治 理 框 架 应 保 护 和 促 进 股 东 行 使 权 力, 确 保 全 体 股 东 的 平 等 待 遇, 包 括 少 数 股 东 及 外 进 股 东 在 权 利 受 到 侵 犯 时, 应 保 障 全 体 股 东 均 有 机 会 获 得 有 效 救 经 股 票 投 资 者 拥 有 一 定 的 财 产 权 利, 例 如 股 份 公 开 交 易 的 公 司 的 任 何 股 份 都 可 以 被 购 买 出 售 或 转 让 任 何 股 份 都 赋 予 投 资 者 在 承 担 不 超 过 投 资 额 的 有 限 责 任 的 前 提 下, 分 享 公 司 利 润 的 权 利 此 外 任 何 股 份 的 所 有 权 也 提 供 了 主 要 通 过 参 与 股 东 大 会 和 投 票 的 方 式 去 了 解 公 司 信 息 和 影 响 公 司 的 权 利 然 而 实 践 中, 公 司 不 能 由 股 东 投 票 进 行 直 接 管 理 持 股 人 可 以 区 分 为 个 人 和 机 构 两 种 群 体, 他 们 的 利 益 目 标 投 资 期 限 的 长 短 和 能 力 差 异 很 大 而 且 公 司 管 理 要 求 必 须 能 够 快 速 做 出 商 业 决 策 鉴 于 这 些 事 实 以 及 在 快 速 瞬 息 万 变 的 市 场 中 管 理 公 司 事 务 的 复 杂 性, 股 东 不 应 被 期 望 来 承 担 管 理 公 司 事 务 的 责 任 公 司 战 略 和 运 营 的 责 任 往 往 掌 握 在 董 事 会 以 及 由 董 事 会 选 择 激 励 和 必 要 时 更 换 的 管 理 团 队 的 手 中 影 响 公 司 股 东 的 权 利 集 中 在 一 些 基 本 事 项 上, 例 如 选 举 董 事 会 成 员 或 影 响 董 事 会 组 成 的 其 他 手 段 修 订 公 司 组 织 文 件 批 准 特 别 交 易 以 及 其 他 由 公 司 法 和 公 司 内 部 规 章 所 规 定 的 基 本 事 项 本 节 可 被 视 为 对 股 东 最 基 本 权 利 的 声 明, 这 些 权 利 获 得 几 乎 所 有 经 合 组 织 成 员 国 家 的 法 律 认 可 对 于 如 审 计 师 遴 选 的 批 准 董 事 会 成 员 的 直 接 提 名 质 押 股 份 的 权 利 利 润 分 配 的 批 准 董 事 会 成 员 及 / 或 关 键 高 管 的 薪 酬 表 决 重 大 关 联 交 易 的 批 准 等 其 他 权 利, 各 个 司 法 管 辖 区 都 进 行 了 规 范 资 本 市 场 的 发 展 和 正 常 运 行 取 决 于 一 个 关 键 因 素 : 投 资 人 相 信 他 们 所 提 供 的 资 本 不 会 被 企 业 管 理 者 董 事 会 成 员 或 有 控 制 权 的 股 东 滥 用 或 挪 用 董 事 会 管 理 者 和 有 控 制 权 的 股 东 有 可 能 参 与 到 损 害 无 控 制 权 的 股 东 利 益 的 活 动 中, 以 牟 取 其 个 人 利 益 为 保 护 投 资 人 利 益, 需 要 有 效 区 分 事 前 股 东 权 利 及 事 后 股 东 权 利 事 前 权 利 包 括, 例 如, 股 份 优 先 购 买 权 和 以 特 定 多 数 表 决 方 式 进 行 某 些 决 策 的 权 利 事 后 权 利 则 允 许 股 东 在 权 利 受 到 侵 犯 二 十 国 集 团 / 经 合 组 织 公 司 治 理 原 则 OECD 2016 17

时 寻 求 救 济 在 法 律 法 规 框 架 执 行 力 较 弱 的 司 法 管 辖 区, 可 能 应 当 加 强 股 东 的 事 前 权 利, 例 如, 为 了 有 权 提 出 股 东 大 会 议 程 项 目 所 需 达 到 的 持 股 比 例 门 槛 应 设 定 在 一 个 较 低 的 水 平, 或 者 设 置 关 于 在 作 出 某 些 重 要 决 定 时 应 适 用 股 东 绝 对 多 数 制 的 规 定 公 司 治 理 原 则 支 持 在 公 司 治 理 中, 平 等 对 待 外 资 股 东 和 国 内 股 东, 但 不 涉 及 对 外 直 接 投 资 的 监 管 政 策 股 东 权 利 得 以 执 行 的 渠 道 之 一 是 其 可 对 管 理 层 和 董 事 会 成 员 提 起 法 律 和 行 政 诉 讼 经 验 表 明, 法 律 是 否 提 供 有 效 措 施, 使 股 东 在 付 出 合 理 代 价 且 不 过 度 耗 时 的 情 况 下 能 够 获 得 救 济, 是 股 东 权 利 受 到 保 护 程 度 的 重 要 决 定 因 素 之 一 当 法 律 制 度 为 少 数 股 东 提 供 了 适 当 的 机 制, 使 其 在 有 正 当 理 由 认 为 其 自 身 权 利 受 到 侵 犯 时 可 以 提 起 诉 讼, 则 少 数 股 东 的 信 心 会 增 强 设 置 该 等 执 法 机 制 也 是 立 法 者 和 监 管 者 的 关 键 责 任 所 在 然 而, 如 果 法 律 制 度 允 许 任 何 投 资 人 在 法 庭 上 对 企 业 活 动 提 出 质 疑, 也 会 带 来 滥 诉 的 潜 在 风 险 因 此, 许 多 法 律 制 度 引 入 了 保 护 管 理 层 和 董 事 会 成 员 不 受 滥 诉 侵 扰 的 办 法, 包 括 测 试 股 东 投 诉 的 充 分 性, 为 管 理 层 和 董 事 会 成 员 的 履 职 行 为 建 立 所 谓 的 安 全 港 ( 比 如 经 营 判 断 规 则 (business judgement rule)), 以 及 为 信 息 披 露 建 立 安 全 港 最 终, 在 允 许 投 资 人 在 所 有 权 被 侵 犯 时 能 寻 求 法 律 救 济 的 同 时, 必 须 找 到 平 衡, 避 免 滥 诉 许 多 国 家 已 经 发 现, 替 代 性 裁 决 程 序 例 如 由 证 券 监 管 者 或 其 他 监 管 机 构 安 排 的 行 政 听 证 或 仲 裁 程 序 是 解 决 争 议 的 有 效 办 法, 至 少 在 一 裁 这 一 层 级 上 专 门 的 庭 审 程 序 同 时 可 作 为 一 种 实 用 手 段, 用 于 获 取 及 时 的 禁 令, 并 最 终 促 进 争 议 的 快 速 解 决 A. 股 东 基 本 权 利 包 括 :1) 可 靠 的 所 有 权 登 记 方 式 ;2) 股 份 转 转 或 过 过 ;3) 定 期 及 时 地 获 得 公 司 相 关 的 重 大 信 息 ;4) 参 加 股 东 大 会 并 投 票 ;5) 选 选 和 罢 免 董 事 会 成 员 ;6) 分 享 公 司 利 润 B. 股 东 应 有 权 批 准 或 参 与 涉 及 公 司 重 大 变 更 的 决 策 并 为 此 获 得 充 分 的 信 息, 这 些 变 更 如 :1) 公 司 章 程 或 类 似 治 理 文 件 的 修 改 ;2) 授 权 増 发 股 份 ;3) 重 大 交 易, 包 括 实 实 上 导 致 公 司 出 售 全 部 ( 或 几 乎 全 部 ) 进 资 的 进 资 转 转 公 司 应 有 能 力 对 外 建 立 合 作 关 系 成 立 关 联 公 司 向 合 作 伙 伴 和 关 联 公 司 转 移 运 营 资 产 现 金 流 权 利 和 其 他 权 利 义 务 的 能 力, 该 等 权 利 至 关 重 要, 可 以 使 复 杂 组 织 具 有 业 务 灵 活 性, 并 确 保 其 能 进 行 责 任 委 托 该 等 权 利 也 允 许 公 司 剥 离 运 营 资 产, 从 而 成 为 单 纯 的 控 股 公 司 然 而 在 缺 乏 适 当 制 衡 的 情 况 下, 这 种 权 利 也 可 能 被 滥 用 18 二 十 国 集 团 / 经 合 组 织 公 司 治 理 原 则 OECD 2016

C. 股 东 应 获 得 有 效 参 加 股 东 大 会 和 投 票 的 机 会, 并 应 对 股 东 大 会 议 事 规 则 ( 包 括 投 票 程 序 ) 知 情 : 1. 股 东 应 充 分 及 时 地 得 到 关 于 股 东 大 会 召 开 的 日 期 地 点 和 议 程 的 信 息, 以 及 将 在 股 东 大 会 上 作 出 决 议 的 议 议 的 全 部 信 息 2. 股 东 大 会 的 流 程 与 程 序 应 虑 及 全 体 股 东 的 公 平 待 遇 公 司 程 序 不 应 使 投 票 过 于 困 难 或 成 本 过 高 参 加 股 东 大 会 是 股 东 的 基 本 权 利 管 理 层 和 有 控 制 权 的 投 资 人 有 时 会 阻 挠 无 控 制 权 的 投 资 人 或 外 资 投 资 人 对 公 司 发 展 的 方 向 施 加 影 响 一 些 公 司 对 股 东 投 票 收 取 费 用 其 他 潜 在 的 障 碍 包 括 禁 止 代 理 投 票, 要 求 股 东 亲 自 参 加 股 东 大 会 进 行 投 票, 在 偏 远 地 点 举 行 大 会, 以 及 仅 允 许 举 手 表 决 不 仅 如 此, 其 他 的 程 序 更 使 得 股 东 几 乎 不 可 能 行 使 所 有 者 权 益 股 东 可 能 在 股 东 大 会 举 行 前 很 短 的 时 间 才 收 到 投 票 材 料, 导 致 没 有 充 分 的 时 间 进 行 思 考 和 咨 询 许 多 公 司 寻 求 更 好 的 渠 道 与 股 东 进 行 交 流 与 决 策 应 当 鼓 励 公 司 做 出 努 力 消 除 人 为 的 壁 垒, 便 于 股 东 参 加 股 东 大 会, 公 司 治 理 框 架 应 为 不 在 场 股 东 采 用 电 子 投 票 提 供 便 利, 包 括 通 过 电 子 手 段 发 送 代 理 材 料 及 设 置 可 靠 的 投 票 确 认 系 统 在 私 人 执 法 较 弱 的 司 法 管 辖 区, 监 管 者 应 能 够 做 到 遏 制 不 公 平 投 票 行 为 3. 股 东 应 有 权 向 董 事 会 提 问 ( 问 议 可 涉 及 年 度 外 部 审 审 ), 有 权 在 股 东 大 会 中 提 出 议 案 进 行 表 决, 但 该 等 权 利 应 受 到 合 理 限 制 为 鼓 励 股 东 参 与 股 东 大 会, 许 多 司 法 管 辖 区 提 升 了 股 东 权 利, 允 许 他 们 通 过 一 个 简 单 明 确 的 提 交 修 改 意 见 以 及 决 议 的 流 程, 向 股 东 大 会 提 出 议 案, 并 在 股 东 大 会 召 开 前 提 交 问 题, 获 得 管 理 层 及 董 事 会 成 员 的 回 复 股 东 还 应 能 就 外 部 审 计 报 告 提 出 问 题 公 司 有 正 当 理 由 采 取 措 施 确 保 股 东 不 会 滥 用 此 等 权 利 比 如 公 司 要 求 只 有 持 有 特 定 市 值 或 特 定 比 例 股 份 的 股 东, 或 拥 有 投 票 权 的 股 东, 才 有 权 在 股 东 大 会 提 出 决 议, 就 是 一 种 合 理 的 措 施 这 一 门 槛 的 设 置 应 该 对 股 权 集 中 的 程 度 予 以 考 量, 以 确 保 少 数 股 东 能 无 障 碍 地 提 出 议 案 经 股 东 大 会 批 准 且 属 于 股 东 大 会 审 议 范 围 的 议 案, 应 当 由 董 事 会 负 责 执 行 4. 应 推 进 股 东 有 效 参 与 企 专 重 要 管 理 决 策, 例 如 提 名 和 选 选 董 事 会 成 员 股 东 东 对 董 事 会 成 员 及 / 或 关 键 高 管 薪 酬 ( 如 果 适 二 十 国 集 团 / 经 合 组 织 公 司 治 理 原 则 OECD 2016 19

用 ) 的 意 见 应 通 过 包 括 股 东 大 会 投 票 等 渠 道 表 达 董 事 会 成 员 和 员 工 的 薪 酬 审 划 中 关 于 股 权 的 部 分 应 通 过 股 东 的 审 批 选 举 董 事 会 成 员 是 股 东 的 基 本 权 利 为 了 有 效 开 展 选 举 流 程, 股 东 应 有 权 参 与 提 名 董 事 会 成 员 对 被 提 名 的 具 体 董 事 或 不 同 的 董 事 名 单 进 行 投 票 因 此, 在 防 止 权 利 滥 用 的 前 提 下, 在 许 多 国 家 中 股 东 还 是 有 权 获 得 向 其 提 供 的 投 票 资 料 关 于 董 事 候 选 人 的 提 名, 许 多 公 司 设 立 了 提 名 委 员 会, 以 确 保 提 名 严 格 符 合 已 有 程 序, 并 致 力 于 促 进 董 事 会 人 员 构 成 的 均 衡 性 与 胜 任 力 独 立 董 事 在 该 委 员 会 中 发 挥 关 键 作 用 是 一 种 良 好 实 践 为 进 一 步 改 进 遴 选 程 序, 原 则 也 提 倡 充 分 知 情 及 时 披 露 董 事 会 候 选 人 的 经 验 和 背 景 以 及 任 命 的 程 序, 以 便 于 在 充 分 信 息 基 础 上 评 估 每 位 候 选 人 的 能 力 和 适 当 性 披 露 被 提 名 者 担 任 的 其 他 董 事 职 位 亦 被 视 作 是 良 好 的 做 法 在 某 些 司 法 管 辖 区 还 会 公 开 候 选 人 的 其 他 被 提 名 职 位 原 则 提 倡 披 露 董 事 会 成 员 以 及 关 键 高 管 的 薪 酬 甚 为 重 要 的 是, 股 东 需 要 了 解 薪 酬 政 策 以 及 根 据 该 政 策 制 定 的 薪 酬 安 排 总 额 特 别 是 对 于 股 东, 当 他 们 在 评 估 董 事 会 的 能 力 及 被 提 名 董 事 的 素 质 时, 股 东 需 要 特 别 关 注 薪 酬 和 公 司 绩 效 之 间 是 如 何 挂 钩 的 不 同 形 式 的 薪 酬 表 决 权 ( 具 有 约 束 力 的 投 票 或 咨 询 投 票, 事 前 制 定 / 事 后 制 定 包 含 董 事 会 成 员 和 / 或 关 键 高 管 个 体 和 / 或 整 体 的 薪 酬, 薪 酬 政 策 和 / 或 实 际 薪 酬 ) 在 向 董 事 会 传 递 股 东 情 绪 的 强 度 和 态 度 的 时 候 发 挥 着 重 要 角 色 尽 管 董 事 会 和 高 管 合 同 并 非 适 合 寻 求 股 东 大 会 批 准, 但 仍 然 应 有 股 东 可 以 表 达 观 点 的 方 式 在 股 权 类 的 薪 酬 计 划 下, 可 能 稀 释 股 东 的 股 权 比 例, 对 管 理 层 的 积 极 性 产 生 相 当 的 影 响, 不 论 是 单 个 董 事 的 薪 酬 还 是 整 体 的 薪 酬 政 策, 应 当 得 到 股 东 的 批 准 越 来 越 多 的 司 法 管 辖 区 要 求, 对 现 有 方 案 的 任 何 实 质 性 改 变 都 须 经 股 东 批 准 5. 股 东 应 能 亲 自 或 由 代 理 人 投 票 不 论 是 亲 自 还 是 代 理 投 票, 都 应 具 有 相 同 效 果 为 了 达 到 促 进 股 东 参 与 的 目 标, 建 议 各 司 法 管 辖 区 和 / 或 公 司 应 当 在 投 票 中 更 普 遍 的 使 用 信 息 技 术, 包 括 在 所 有 的 上 市 公 司 中 实 行 电 子 投 票 原 则 建 议 普 遍 采 用 代 理 投 票 的 制 度 采 用 指 示 代 理 投 票 制 度 确 实 对 于 促 进 和 保 护 股 东 权 利 很 重 要 公 司 治 理 框 架 应 该 确 保 代 理 人 按 照 委 托 人 的 指 示 投 票 在 允 许 公 司 接 受 委 托 成 为 代 理 人 的 司 法 管 辖 区 中, 披 露 股 东 大 会 主 席 ( 是 公 司 获 得 的 股 东 代 理 权 的 通 常 接 受 人 ) 如 何 行 使 附 属 于 无 指 示 委 托 代 理 书 的 投 票 权 代 理 投 票 权 是 非 常 重 要 的 在 董 事 会 或 管 理 层 代 理 公 司 养 老 基 金 或 员 工 持 股 计 划 持 有 委 托 投 票 权 的 情 况 下, 应 披 露 投 票 指 示 20 二 十 国 集 团 / 经 合 组 织 公 司 治 理 原 则 OECD 2016

库 存 股 和 子 公 司 持 有 的 股 份 不 参 与 投 票, 不 计 入 法 定 投 票 票 数, 这 是 一 种 良 好 实 践 6. 应 消 除 跨 国 投 票 障 碍 外 国 投 资 者 通 常 通 过 一 系 列 中 介 机 构 持 有 股 票, 基 本 会 将 其 所 投 资 的 上 市 公 司 股 票 存 管 在 证 券 中 介 机 构 的 账 户 中 ; 如 果 所 投 资 的 上 市 公 司 位 于 第 三 国, 那 么 这 些 中 介 机 构 又 会 在 其 他 司 法 管 辖 区 的 其 他 中 介 机 构 和 中 央 证 券 存 管 机 构 开 有 账 户 这 种 跨 国 界 的 链 条 带 来 了 两 大 挑 战 : 首 先, 难 以 确 定 外 国 投 资 者 是 否 有 权 行 使 投 票 权, 其 次, 与 外 国 投 资 者 的 沟 通 程 序 也 难 以 保 证 畅 通, 加 之 商 业 实 践 中 通 知 期 限 一 般 很 短, 最 后 就 导 致 公 司 发 布 股 东 会 召 开 通 知 之 时 留 给 股 东 的 时 间 往 往 非 常 有 限, 要 保 证 其 在 知 情 的 基 础 上 作 出 决 策 绝 非 易 事, 就 容 易 导 致 跨 国 界 投 票 出 现 困 难 法 律 框 架 和 监 管 框 架 应 阐 明, 在 跨 国 界 情 况 下 谁 有 权 利 控 制 投 票 权 存 管 链 (depository chain) 的 哪 些 环 节 有 必 要 简 化 此 外, 通 知 期 限 应 确 保 外 国 投 资 者 实 际 上 拥 有 与 国 内 投 资 者 相 同 的 行 使 所 有 权 职 能 的 机 会 为 了 进 一 步 便 利 外 国 投 资 者 进 行 投 票, 法 律 法 规 和 公 司 实 践 应 以 无 差 别 的 方 式 允 许 通 过 电 子 技 术 手 段 参 与 投 票 D. 应 当 创 置 一 定 的 股 东 权 利 ( 但 为 为 防 该 等 权 利 被 滥 用, 其 应 受 例 外 规 定 约 束 ), 从 而 使 包 括 机 构 投 进 者 在 内 的 股 东 能 就 本 原 则 中 所 界 定 的 股 东 基 本 权 利 有 关 的 事 宜 相 互 进 行 协 商 长 期 以 来, 人 们 认 为 在 股 权 分 散 的 公 司, 个 体 股 东 在 公 司 的 持 股 份 额 可 能 太 少, 因 而, 难 以 承 担 采 取 行 动 的 成 本, 也 难 以 投 入 资 金 监 控 绩 效 而 且, 如 果 真 有 小 投 资 者 投 入 资 源 采 取 此 类 行 动, 其 他 人 将 不 劳 而 获 ( 即, 他 们 会 搭 便 车 (free riders) ) 这 就 导 致 小 投 资 者 没 有 足 够 的 积 极 性 来 监 控 所 投 资 公 司 的 绩 效, 不 过, 这 个 问 题 这 对 机 构 投 资 者 可 能 并 不 重 要, 特 别 是 对 于 以 信 义 (fiduciary) 义 务 人 身 份 开 展 活 动 的 金 融 机 构, 当 其 要 决 定 是 否 增 持 某 公 司 股 权 以 便 持 有 重 大 份 额 时 或 者 是 否 要 分 散 其 投 资 时, 情 况 更 是 如 此 然 而, 影 响 机 构 投 资 者 持 有 重 大 股 权 的 其 他 成 本 或 许 仍 然 很 高 在 许 多 情 况 下, 机 构 投 资 者 不 能 作 出 持 有 重 大 股 权 的 决 定 是 因 为 这 超 出 了 他 们 的 能 力, 抑 或 持 有 重 大 股 权 将 会 导 致 其 需 要 把 资 产 更 多 地 投 资 于 同 一 个 公 司, 而 这 种 集 中 投 资 的 做 法 将 失 之 谨 慎 为 了 克 服 这 种 不 对 称 现 象, 从 而 避 免 投 资 过 于 分 散 化, 应 允 许 甚 至 鼓 励 股 东 运 用 改 善 公 司 治 理 的 各 种 手 段, 诸 如 : 在 提 名 和 选 举 董 事 会 成 员 提 出 提 案 与 公 司 直 接 讨 论 的 过 程 中, 展 开 合 作 和 相 互 协 调 更 普 遍 的 做 法 是, 应 当 允 许 股 东 彼 此 交 流, 而 不 是 死 板 地 遵 守 投 票 代 理 权 委 托 书 征 集 的 正 式 手 续 二 十 国 集 团 / 经 合 组 织 公 司 治 理 原 则 OECD 2016 21

但 是 必 须 承 认, 如 果 没 有 收 购 或 信 息 披 露 规 则 的 制 约, 投 资 者 之 间 的 合 作 能 被 用 于 操 纵 市 场 和 获 取 公 司 的 控 制 权, 而 且 也 可 能 以 合 作 之 名 达 到 规 避 竞 争 法 规 的 目 的 然 而, 如 果 股 东 之 间 的 合 作 不 涉 及 获 取 公 司 控 制 权, 也 不 会 引 发 与 市 场 效 率 和 公 平 的 冲 突, 就 可 以 帮 助 股 东 更 有 效 的 行 使 其 所 有 权 为 了 明 确 何 种 情 况 下 股 东 之 间 可 以 合 作, 在 制 定 收 购 规 则 与 其 他 规 则 时, 监 管 者 可 以 针 对 股 东 之 间 展 开 协 调 的 形 式 构 成 或 不 构 成 一 致 行 动 的 协 议 发 布 指 引 E. 同 类 同 级 的 所 有 股 东 都 应 享 有 同 等 待 遇 对 于 使 特 定 股 东 获 得 与 其 股 票 所 有 权 不 成 比 例 的 某 种 支 配 力 或 控 制 权 的 进 本 结 构 和 安 排, 应 当 予 以 披 露 1. 同 类 类 的 任 何 股 份 系 列, 均 具 有 相 同 的 权 利 所 有 投 进 者 在 购 购 股 份 之 前, 都 应 能 够 获 得 附 带 于 各 类 各 系 列 股 份 应 享 有 权 利 的 有 关 信 息 经 经 权 利 或 投 票 权 的 任 何 变 变, 都 应 获 得 受 不 利 影 响 的 那 些 类 类 股 份 持 有 者 的 同 意 公 司 的 最 佳 资 本 结 构 最 好 在 经 股 东 批 准 的 情 况 下 由 管 理 层 和 董 事 会 决 定 某 些 公 司 发 行 优 先 股 (preferred shares, or preference shares), 这 种 优 先 股 具 有 优 先 获 取 公 司 利 润 的 权 利, 但 通 常 具 有 有 限 的 投 票 权 或 无 投 票 权 公 司 也 可 发 行 参 与 证 (participation certificates) 或 具 备 有 限 投 票 权 或 无 投 票 权 的 股 票, 其 交 易 价 格 可 能 会 不 同 于 带 完 整 投 票 权 股 票 的 交 易 价 格 在 以 最 符 合 公 司 利 益 的 形 式 分 配 风 险 与 回 报, 进 行 符 合 成 本 效 益 的 融 资 时, 所 有 这 些 结 构 都 可 能 是 有 效 的 投 资 者 会 期 望 在 投 资 前 获 知 有 关 其 投 票 权 的 信 息 一 旦 投 资 者 做 出 投 资, 就 不 应 当 改 变 他 们 的 权 利, 除 非 持 有 投 票 权 的 人 员 参 与 了 改 变 股 票 所 附 权 利 的 决 策 变 更 不 同 系 列 和 类 别 的 股 票 投 票 权 的 提 案, 应 由 受 影 响 的 股 票 类 别 中, 带 有 投 票 权 股 份 的 特 定 多 数 持 股 人 ( 通 常 情 况 下 比 例 更 高 的 ) 向 股 东 大 会 提 交 批 准 2. 进 本 结 构 和 控 制 安 排 的 披 露 应 当 必 不 可 少 某 些 资 本 结 构 允 许 股 东 在 一 定 程 度 上 对 公 司 行 使 与 其 股 票 所 有 权 不 成 比 例 的 控 制 权 设 置 金 字 塔 结 构 交 叉 持 股 和 带 有 有 限 或 多 重 投 票 权 (multiple voting rights) 的 股 份, 都 会 减 弱 非 控 股 股 东 影 响 公 司 政 策 的 能 力 22 二 十 国 集 团 / 经 合 组 织 公 司 治 理 原 则 OECD 2016

除 所 有 权 关 系 外, 其 他 工 具 也 能 影 响 公 司 控 制 权 不 同 的 股 东 群 体 ( 这 些 股 东 个 人 可 能 持 有 比 较 少 量 的 股 权 ) 要 一 致 行 动 组 成 多 数 股 东, 或 者 至 少 集 结 成 最 大 的 股 东 群 体, 最 常 见 的 手 段 就 是 达 成 股 东 协 议 股 东 协 议 通 常 给 予 协 议 参 加 者 购 买 其 他 协 议 参 加 者 所 出 售 股 份 的 优 先 权 这 些 协 议 也 可 以 包 括 要 求 协 议 参 加 者 在 特 定 时 间 段 不 出 售 其 股 份 的 条 款 股 东 协 议 可 以 涵 盖 像 如 何 选 举 董 事 会 成 员 或 董 事 会 主 席 等 问 题 这 些 协 议 也 能 促 使 协 议 方 作 出 相 同 的 表 决 一 些 国 家 已 经 发 现 有 必 要 加 强 对 此 类 协 议 的 监 控 并 限 制 其 存 续 期 不 管 股 东 实 际 拥 有 多 少 股 票, 封 顶 投 票 权 (voting caps) 限 制 了 单 一 股 东 可 以 投 票 的 数 量 因 而 封 顶 投 票 权 起 到 了 重 新 分 配 控 制 权 的 作 用, 并 可 能 影 响 股 东 参 与 股 东 大 会 的 积 极 性 考 虑 到 这 些 机 制 能 重 新 分 配 股 东 对 公 司 政 策 的 影 响 力, 该 等 资 本 结 构 和 安 排 的 披 露 应 当 必 不 可 少 与 该 等 资 本 结 构 和 安 排 相 关 的 披 露 还 可 以 使 股 东 和 潜 在 投 资 者 在 更 充 分 知 情 的 情 况 下 作 出 决 策 ( 见 第 五 章 第 3 节 ) F. 关 联 交 易 的 批 准 和 执 行, 应 当 以 确 保 对 利 益 冲 突 进 行 适 当 管 理, 并 保 护 公 司 和 其 股 东 的 利 益 的 方 式 进 行 1. 关 联 交 易 中 内 在 的 利 益 冲 突 应 当 予 以 处 理 在 所 有 的 市 场 中, 潜 在 的 关 联 交 易 滥 用 是 一 个 核 心 的 政 策 问 题, 在 公 司 所 有 权 集 中 盛 行 设 立 集 团 公 司 的 市 场 尤 为 如 此 禁 止 此 等 交 易 并 非 通 常 的 解 决 之 道, 因 为 关 联 交 易 本 身 并 没 有 任 何 问 题, 只 要 此 等 交 易 中 固 有 的 利 益 冲 突 得 到 充 分 的 处 理 ( 包 括 通 过 适 当 的 监 督 和 披 露 ) 当 公 司 有 较 高 比 例 的 收 入 和 / 或 成 本 来 自 关 联 交 易 时, 妥 当 处 理 利 益 冲 突 尤 为 重 要 各 司 法 管 辖 区 应 当 建 立 有 效 的 框 架 来 明 确 列 举 关 联 交 易, 包 括 对 关 联 方 进 行 广 泛 而 精 确 的 定 义, 并 在 非 重 大 关 联 交 易 的 情 况 下, 将 其 中 的 某 些 交 易 排 除 在 定 义 之 外, 因 为 此 等 交 易 并 未 超 过 事 前 禁 止 门 槛 (ex ante thresholds ), 可 视 为 在 可 验 证 的 交 易 条 件 (at verifiable market terms) 下 反 复 发 生 的 交 易, 或 者 被 视 为 与 子 公 司 开 展 的 但 不 存 在 关 联 方 特 定 利 益 的 交 易 一 经 确 定 为 关 联 方 交 易, 司 法 管 辖 区 应 以 将 交 易 潜 在 不 良 后 果 控 制 在 最 低 水 平 的 方 式, 设 定 批 准 流 程 绝 大 多 数 司 法 管 辖 区 非 常 重 视 董 事 会 的 批 准, 独 立 董 事 通 常 在 批 准 时 发 挥 显 著 作 用, 或 者 要 求 董 事 会 说 明 交 易 对 公 司 的 利 益 在 批 准 特 定 关 联 交 易 时, 也 可 以 给 予 股 东 发 言 权, 但 有 利 害 关 系 的 股 东 除 外 二 十 国 集 团 / 经 合 组 织 公 司 治 理 原 则 OECD 2016 23

2. 董 事 会 成 员 和 关 键 高 管 应 当 按 照 规 定 向 董 事 会 披 露, 他 们 是 否 在 任 何 直 接 影 响 公 司 的 交 易 或 事 务 中 有 直 接 间 接 或 代 表 第 三 方 的 实 实 性 利 益 当 董 事 会 成 员 关 键 高 管 ( 在 某 些 司 法 管 辖 区, 还 有 控 制 性 股 东 ) 在 公 司 外 部 拥 有 的 企 业 家 庭 或 其 他 特 殊 关 系, 可 能 会 妨 害 他 们 对 公 司 特 定 交 易 或 事 务 的 判 断 时, 他 们 有 义 务 告 知 董 事 会 上 述 的 特 殊 关 系 包 括, 高 管 和 董 事 会 成 员 通 过 与 控 制 性 股 东 联 合 而 产 生 的 特 殊 关 系 如 果 董 事 会 成 员 关 键 高 管 控 制 性 股 东 已 声 明 存 在 重 大 利 益, 其 不 得 参 与 任 何 涉 及 该 等 交 易 和 事 务 的 决 策, 此 外, 相 关 决 议 应 明 确 表 示 决 策 程 序 中 排 除 了 此 等 重 大 利 益 的 参 与, 和 / 或 说 明 此 等 交 易 对 公 司 带 来 的 好 处, 并 且, 不 论 是 排 除 利 益 或 说 明 好 处 都 应 提 及 交 易 的 条 款 这 些 做 法 应 视 为 良 好 实 践 G. 少 数 股 东 应 受 到 保 护, 使 其 不 受 控 制 性 股 东 ( controlling shareholders) 直 接 或 间 接 地 滥 用 权 力, 或 者 他 人 为 控 制 性 股 东 的 利 益 而 滥 用 权 力 的 侵 害, 并 且 应 当 享 有 有 效 的 救 经 手 段 滥 用 自 我 交 易 应 当 予 以 禁 止 许 多 股 份 公 开 交 易 的 公 司 存 在 具 有 控 制 权 的 大 股 东 虽 然 控 制 性 股 东 能 够 通 过 密 切 监 控 管 理 层 而 降 低 代 理 问 题, 但 是 法 律 和 监 管 框 架 中 的 漏 洞 可 能 导 致 公 司 其 他 股 东 的 利 益 遭 受 侵 害 任 何 人 ( 包 括 控 制 性 股 东 ) 与 公 司 关 系 紧 密 时, 就 可 能 利 用 这 些 关 系 来 损 害 公 司 和 投 资 者 的 利 益, 这 就 是 滥 用 自 我 交 易 (abusive self-dealing) 当 法 律 制 度 允 许 且 市 场 也 接 受 这 样 的 行 为, 即 具 有 控 制 权 的 股 东 利 用 法 律 工 具 使 所 有 权 从 控 制 权 中 分 离 出 来 ( 比 如 金 字 塔 结 构 或 多 重 投 票 权 ) 从 而 行 使 过 度 的 控 制 权, 导 致 其 控 制 权 与 其 作 为 股 东 所 承 担 风 险 的 程 度 不 对 等, 此 时, 潜 在 的 滥 用 是 很 明 显 的 这 种 滥 用 可 能 以 各 种 方 式 出 现, 包 括 : 通 过 向 在 本 公 司 就 职 的 家 庭 成 员 和 亲 戚 支 付 高 工 资 和 高 额 奖 金 来 进 行 直 接 的 私 人 利 益 输 送, 不 适 当 的 关 联 方 交 易, 业 务 决 策 系 统 性 地 有 所 偏 颇, 以 及 通 过 向 具 有 控 制 权 的 股 东 专 门 发 行 股 份 来 改 变 资 本 结 构 除 了 信 息 披 露, 保 护 少 数 股 东 的 另 一 关 键 是, 明 确 规 定 董 事 会 成 员 对 公 司 和 所 有 股 东 负 有 忠 诚 义 务 (duty of loyalty) 的 确, 在 法 律 和 监 管 框 架 中 对 于 忠 诚 义 务 的 规 定 较 弱 的 国 家, 侵 害 少 数 股 东 的 现 象 最 为 常 见 在 企 业 集 团 很 普 及 董 事 会 成 员 的 忠 诚 义 务 暧 昧 不 清 甚 至 被 解 释 为 对 集 团 的 义 务 的 某 些 司 法 管 辖 区, 这 个 问 题 的 重 要 性 尤 为 明 显 其 中 某 些 国 家 现 已 制 定 了 一 系 列 规 则, 以 控 制 消 极 影 响, 包 括 规 定 : 某 公 司 作 出 有 利 24 二 十 国 集 团 / 经 合 组 织 公 司 治 理 原 则 OECD 2016

于 集 团 内 另 一 家 公 司 的 交 易 时, 必 须 获 得 集 团 内 其 他 的 公 司 给 出 的 相 当 利 益 来 抵 消 其 他 行 之 有 效 的 保 护 少 数 股 东 的 通 用 条 款 有 : 与 股 票 发 行 有 关 的 优 先 购 股 权 (pre-emptive rights ) 某 些 股 东 决 策 的 特 定 多 数 制 (qualified majorities) 以 及 在 选 举 董 事 会 成 员 中 采 用 累 积 投 票 制 的 可 能 性 在 特 定 情 况 下, 某 些 司 法 管 辖 区 要 求 或 允 许 具 有 控 制 权 的 股 东 以 独 立 机 构 所 估 价 格 收 购 其 余 股 东 的 股 票 这 在 当 控 股 股 东 决 定 一 个 企 业 退 市 (de-list) 时 特 别 重 要 其 他 加 强 少 数 股 东 权 利 的 手 段 包 括 派 生 诉 讼 ( 包 括 多 重 派 生 诉 讼 ) 和 集 体 诉 讼 (class action law suits) 某 些 监 管 机 构 已 建 立 投 诉 处 理 机 制, 而 且 某 些 监 管 机 构 能 够 通 过 披 露 相 关 信 息 和 / 或 相 关 经 费 为 诉 讼 提 供 支 持 尽 管 都 以 提 高 市 场 信 用 为 目 标, 保 护 少 数 股 东 的 条 款 选 择 与 最 终 的 设 计 还 是 取 决 于 整 体 的 监 管 框 架 和 国 家 法 律 制 度 H. 应 允 许 公 司 控 制 权 市 场 以 有 效 和 透 明 的 方 式 运 行 1. 有 关 进 本 市 场 中 公 司 控 制 权 收 购 较 大 比 例 公 司 进 资 的 出 售 以 及 类 似 于 合 并 的 特 类 交 易 (extraordinary transactions) 的 规 则 和 程 序, 都 应 清 楚 详 详 并 予 以 披 露, 以 使 投 进 者 理 解 自 己 的 权 利 和 追 索 权 交 易 应 在 价 格 透 明 和 公 平 条 件 下 进 行, 以 使 各 类 股 东 的 权 利 都 受 到 保 护 2. 反 收 购 工 具 (Anti Anti-take take-over devices) 不 应 当 成 为 管 理 层 和 董 事 会 规 避 问 责 (accountability accountability) 的 庇 护 工 具 在 某 些 司 法 管 辖 区, 公 司 可 以 运 用 反 收 购 工 具 然 而, 投 资 者 和 证 券 交 易 所 都 担 心, 反 收 购 工 具 的 广 泛 应 用 可 能 会 严 重 阻 碍 公 司 控 制 权 市 场 功 能 的 发 挥 有 时, 抵 御 收 购 完 全 可 以 被 管 理 层 或 董 事 会 用 于 规 避 股 东 的 监 控 在 采 用 任 何 反 收 购 工 具 和 处 理 收 购 要 约 时, 有 必 要 将 董 事 会 向 股 东 和 公 司 承 担 的 信 义 义 务 (fiduciary duty) 放 在 首 要 位 置 某 些 司 法 管 辖 区 在 公 司 发 生 重 大 重 组 ( 包 括 兼 并 和 合 并 ) 时, 为 持 异 议 的 股 东 提 供 退 出 选 择 二 十 国 集 团 / 经 合 组 织 公 司 治 理 原 则 OECD 2016 25

第 三 章 机 构 投 进 者 证 券 交 易 所 和 其 他 中 介 机 构 公 司 治 理 框 架 应 当 在 投 进 资 条 的 每 一 环 环 中 都 提 供 健 全 的 激 励 因 素, 并 规 定 证 券 交 易 所 的 运 行 应 当 有 利 于 促 进 良 好 公 司 治 理 实 践 在 制 定 公 司 治 理 法 律 和 监 管 框 架 时, 为 了 使 其 有 效 发 挥 作 用, 必 须 考 虑 到 当 地 的 经 济 实 况 在 许 多 司 法 管 辖 区, 公 司 绩 效 和 最 终 受 益 人 的 持 股 收 入 之 间 原 本 明 确 直 接 的 关 系 在 减 弱, 公 司 治 理 实 践 和 所 有 权 关 系 发 生 了 变 化 实 际 上, 投 资 链 往 往 长 而 复 杂, 在 最 终 的 受 益 人 和 公 司 之 间 存 在 很 多 的 中 介 机 构 作 为 独 立 决 策 者 存 在 的 中 介 结 构, 对 投 资 者 参 与 公 司 治 理 的 诱 因 和 能 力 产 生 影 响 机 构 投 资 者 ( 比 如, 共 同 基 金 养 老 基 金 保 险 公 司 和 对 冲 基 金 ) 持 有 的 股 权 投 资 份 额 已 显 著 增 长, 其 所 拥 有 的 很 多 资 产 由 专 业 的 资 产 管 理 人 管 理 机 构 投 资 者 和 资 产 管 理 人 参 与 公 司 治 理 的 能 力 和 利 益 发 生 了 很 大 变 化 对 某 些 机 构 投 资 而 言, 参 与 公 司 治 理, 包 括 投 票 权 的 实 施, 是 其 经 营 模 式 的 天 然 组 成 部 分 但 是, 另 外 一 些 机 构 投 资 者 向 其 受 益 人 和 客 户 提 供 的 商 业 模 式 和 投 资 战 略 可 能 就 不 鼓 吹 积 极 的 股 东 参 与, 也 不 鼓 励 投 入 资 源 来 支 持 积 极 的 股 东 参 与 如 果 股 东 参 与 并 非 机 构 投 资 者 商 业 模 式 的 一 个 要 素, 也 非 投 资 战 略 的 组 成 部 分, 那 么 强 制 其 参 与 ( 比 如, 通 过 投 票 ) 可 能 起 不 了 任 何 作 用, 同 时 也 容 易 导 致 参 与 行 为 流 于 过 场 原 则 建 议 机 构 投 资 者 披 露 与 公 司 治 理 有 关 的 政 策 然 而, 在 股 东 会 行 使 投 票 权 还 是 股 东 参 与 公 司 治 理 的 唯 一 渠 道 至 于 直 接 与 董 事 会 管 理 层 接 触 和 对 话, 也 是 经 常 使 用 的 其 他 股 东 参 与 方 式 近 年 来, 某 些 国 家 已 开 始 考 虑 采 用 要 求 机 构 投 资 者 自 愿 签 署 参 与 治 理 的 股 东 参 与 守 则 ( 股 东 尽 职 治 理 守 则 (stewardship codes) ) A. 作 为 信 义 义 务 人, 机 构 投 进 者 应 当 披 露 与 其 投 进 有 关 的 公 司 治 理 及 投 票 政 策, 包 括 决 定 使 用 投 票 权 的 相 关 程 序 机 构 投 资 者 的 整 个 公 司 治 理 框 架 和 公 司 监 管 的 有 效 性 及 可 信 性, 在 很 大 程 度 上 取 决 于 机 构 投 资 者 的 意 愿 和 能 力, 即 其 是 否 有 意 愿 和 能 力 基 于 充 26 二 十 国 集 团 / 经 合 组 织 公 司 治 理 原 则 OECD 2016

分 信 息 行 使 其 股 东 权 利, 并 有 效 发 挥 其 在 所 投 资 公 司 中 所 享 有 的 所 有 权 职 能 虽 然 本 项 原 则 并 不 要 求 机 构 投 资 者 一 定 要 就 其 所 持 有 之 股 权 进 行 投 票, 但 是 要 求 机 构 投 资 者 披 露 根 据 成 本 效 率 的 考 量 以 何 等 方 式 行 使 所 有 权 对 于 充 当 信 义 义 务 人 的 机 构 投 资 者 而 言, 例 如 养 老 基 金 集 合 投 资 计 划 保 险 公 司 的 某 些 业 务 和 代 其 行 事 的 资 产 管 理 机 构, 可 以 认 为 投 票 权 也 是 其 客 户 投 资 价 值 的 一 部 分 不 行 使 所 有 权 可 能 会 损 害 投 资 者 利 益, 因 此 投 资 者 应 关 注 机 构 投 资 者 遵 循 的 政 策 在 某 些 国 家, 向 市 场 披 露 公 司 治 理 政 策 的 要 求 相 当 具 体, 包 括 : 要 求 机 构 投 资 者 设 有 明 确 的 战 略, 指 引 其 在 何 种 情 况 下 会 对 所 投 资 的 公 司 进 行 干 预 此 类 干 预 所 采 取 的 方 式 评 估 此 类 战 略 有 效 性 的 方 法 对 实 际 投 票 记 录 进 行 披 露 被 视 为 良 好 实 践, 尤 其 是 对 于 已 经 明 确 规 定 须 行 使 投 票 权 的 机 构 而 言, 更 是 如 此 披 露 要 么 向 客 户 做 出 ( 该 等 披 露 仅 针 对 每 名 客 户 所 涉 之 证 券 ), 要 么 向 市 场 做 出 ( 对 于 投 资 顾 问 向 注 册 投 资 公 司 所 作 披 露 而 言 ) 除 了 参 与 股 东 大 会 之 外, 还 有 一 个 补 充 的 参 与 方 法, 就 是 与 投 资 组 合 公 司 构 建 持 续 的 对 话 机 制 尽 管 公 司 在 平 等 对 待 所 有 投 资 者 上 义 不 容 辞, 不 应 在 未 向 市 场 披 露 时 先 向 机 构 投 资 者 泄 露 信 息, 但 是 还 是 应 鼓 励 机 构 投 资 者 与 公 司 之 间 开 展 此 类 对 话 公 司 提 供 的 补 充 信 息 通 常 包 括 公 司 经 营 所 处 市 场 的 一 般 背 景 以 及 进 一 步 详 细 说 明 已 向 市 场 披 露 的 信 息 机 构 投 资 者 已 制 定 并 披 露 了 其 公 司 治 理 政 策 后, 政 策 执 行 的 有 效 性 要 求 其 投 入 恰 当 的 人 力 和 资 金 资 源, 并 按 照 符 合 受 益 人 和 投 资 组 合 公 司 要 求 的 方 式 实 施 治 理 政 策 对 于 实 施 积 极 公 司 治 理 政 策 的 机 构 投 资 者 的 客 户 而 言, 机 构 投 资 者 应 当 向 其 披 露 该 等 积 极 公 司 治 理 政 策 的 性 质 和 实 际 实 施 情 况, 包 括 人 员 配 备 B. 存 管 人 或 代 理 人 应 按 照 股 份 受 益 所 有 人 的 指 示 进 行 投 票 除 非 获 得 特 定 指 示, 否 则 代 客 户 持 有 证 券 的 托 管 机 构 不 得 就 这 些 证 券 进 行 投 票 在 某 些 司 法 管 辖 区, 虽 然 上 市 规 则 中 大 量 列 出 存 管 人 未 经 指 示 不 得 进 行 投 票 的 事 项, 但 是 对 于 特 定 的 常 规 项 目, 未 经 指 示 进 行 投 票 可 能 性 仍 然 存 在 上 市 规 则 应 当 要 求 托 管 机 构 向 股 东 及 时 提 供 信 息, 使 股 东 对 其 投 票 权 行 使 的 相 关 选 项 作 出 充 分 考 量 股 东 可 以 选 择 亲 自 进 行 投 票, 也 可 以 选 择 向 存 管 人 委 托 全 部 投 票 权 此 外, 股 东 也 可 以 选 择 获 知 所 有 将 要 进 行 投 票 的 议 题, 可 以 决 定 自 己 投 一 部 分 票, 并 向 存 管 人 委 托 一 部 分 投 票 权 二 十 国 集 团 / 经 合 组 织 公 司 治 理 原 则 OECD 2016 27

存 托 凭 证 (depository receipts) 持 有 人 应 当 获 得 与 标 的 股 票 (underlying shares) 持 有 人 相 同 的 最 终 权 利 和 参 与 公 司 治 理 的 实 际 机 会 在 股 票 直 接 持 有 人 可 能 采 用 代 理 投 票 时, 存 管 人 信 托 机 构 或 同 等 实 体 应 及 时 向 存 托 凭 证 持 有 人 发 出 投 票 代 理 权 委 托 书 存 托 凭 证 持 有 人 须 有 能 力 针 对 存 管 人 或 信 托 机 构 所 持 有 股 票, 发 出 有 约 束 力 的 投 票 指 示 应 当 注 意 的 是, 本 项 原 则 不 适 用 于 受 托 人 或 其 他 人 员 接 受 某 种 特 殊 的 法 定 授 权 ( 例 如, 破 产 管 理 人 和 遗 产 执 行 人 ) 而 行 使 投 票 权 的 情 况 C. 作 为 信 义 义 务 人, 机 构 投 进 者 应 当 披 露 如 何 管 理 可 能 会 影 响 所 投 项 目 之 关 键 所 有 权 行 使 的 重 大 利 益 冲 突 在 特 定 情 况 下, 中 介 所 有 者 (intermediary owners) 投 票 和 行 使 关 键 所 有 权 职 责 的 动 力 可 能 不 同 于 直 接 所 有 者 这 种 差 别 有 时 从 商 业 逻 辑 的 角 度 来 看 是 合 理 的, 但 也 可 能 源 于 利 益 冲 突 当 信 义 义 务 人 是 另 外 一 家 金 融 机 构 的 子 公 司 或 分 公 司 时, 利 益 冲 突 可 能 变 得 十 分 严 重, 特 别 是 在 综 合 性 金 融 集 团 中 如 果 这 类 利 益 冲 突 是 由 某 种 重 要 的 业 务 关 系 例 如 通 过 协 议 安 排 来 管 理 投 资 组 合 公 司 的 资 金 所 引 起, 应 明 确 识 别 该 等 利 益 冲 突 并 加 以 披 露 与 此 同 时, 机 构 投 资 者 应 当 披 露 为 了 将 行 使 关 键 所 有 权 的 能 力 所 受 潜 在 负 面 影 响 最 小 化, 采 取 了 何 种 行 动 这 类 行 动 可 以 包 括 分 离 因 基 金 管 理 和 因 集 团 其 他 单 位 收 购 新 业 务 而 获 的 奖 金 资 产 管 理 和 其 他 中 介 服 务 的 收 费 结 构 应 当 保 持 透 明 D. 公 司 治 理 框 架 应 当 要 求 委 托 投 票 代 理 顾 问 分 析 师 经 经 商 评 级 机 构, 以 及 为 投 进 人 决 策 提 供 分 析 或 建 议 的 其 他 人 员, 披 露 可 能 会 损 及 其 分 析 或 建 议 公 正 性 的 利 益 冲 突, 并 将 该 等 冲 突 控 制 在 最 低 限 度 投 资 链 从 最 终 的 所 有 者 开 始, 一 环 扣 一 环 直 至 公 司, 其 中 不 仅 仅 涉 及 多 方 中 介 所 有 者, 还 包 括 向 中 介 所 有 者 提 供 建 议 和 服 务 的 各 种 专 业 人 士 投 票 代 理 顾 问 (proxy advisor) 向 机 构 投 资 者 提 供 关 于 如 何 投 票 以 及 如 何 销 售 有 利 于 投 票 过 程 的 服 务 的 咨 询 建 议, 从 公 司 治 理 角 度 来 讲, 是 其 中 最 重 要 的 一 环 在 某 些 情 况 下, 投 票 代 理 顾 问 也 向 公 司 提 供 有 关 公 司 治 理 的 咨 询 服 务 其 他 的 专 业 服 务 机 构 则 会 根 据 不 同 的 公 司 治 理 标 准 评 估 公 司 分 析 师 经 纪 商 和 评 级 机 构 都 履 行 了 相 似 的 职 能, 并 面 临 相 同 的 潜 在 利 益 冲 突 28 二 十 国 集 团 / 经 合 组 织 公 司 治 理 原 则 OECD 2016

考 虑 到 公 司 治 理 中 各 种 服 务 的 重 要 性, 以 及 某 些 情 况 下 公 司 治 理 对 各 种 服 务 的 依 赖 性, 公 司 治 理 框 架 应 当 促 进 专 业 人 士 的 诚 信, 比 如 分 析 师 经 纪 商 评 级 机 构 和 投 票 代 理 顾 问 如 果 对 此 等 服 务 进 行 恰 当 的 管 理, 则 可 以 在 塑 造 良 好 的 公 司 治 理 实 践 中 发 挥 重 要 作 用 与 此 同 时, 上 述 专 业 人 士 仍 然 可 能 会 产 生 影 响 其 判 断 的 利 益 冲 突, 比 如 在 咨 询 建 议 的 提 供 者 也 寻 求 向 公 司 提 供 其 他 服 务 时, 或 者 服 务 机 构 对 公 司 或 其 竞 争 者 有 直 接 的 重 大 利 益 时, 就 可 能 产 生 利 益 冲 突 许 多 司 法 管 辖 区 已 经 通 过 规 章, 或 提 倡 实 施 自 律 规 范, 来 缓 解 此 等 利 益 冲 突 或 与 诚 信 有 关 的 其 他 风 险, 并 规 定 私 人 部 门 和 / 或 公 共 部 门 对 此 进 行 监 督 在 适 当 的 情 况 下, 投 票 代 理 顾 问 服 务 的 提 供 者 应 当 向 其 客 户 ( 即 投 资 人 ) 公 开 披 露 其 咨 询 服 务 赖 以 做 出 的 程 序 和 方 法, 以 及 与 客 户 相 关 的 投 票 政 策 标 准 E. 内 幕 交 易 和 市 场 操 纵 应 当 予 以 禁 止, 适 用 的 规 则 应 当 予 以 执 行 由 于 内 幕 交 易 会 导 致 操 纵 资 本 市 场, 因 此, 内 幕 交 易 在 大 多 数 国 家 被 证 券 法 规 公 司 法 和 刑 法 所 禁 止 内 幕 交 易 被 视 为 有 悖 于 良 好 的 公 司 治 理, 原 因 是 它 们 违 反 了 平 等 对 待 股 东 的 原 则 但 是, 该 等 禁 止 规 定 是 否 有 效 取 决 于 执 法 行 动 是 否 严 格 F. 对 于 在 创 立 地 以 外 司 法 管 辖 区 上 市 的 公 司, 应 当 明 确 披 露 其 适 用 的 公 司 治 理 法 律 法 规 在 交 叉 上 市 (cross listings) 的 情 况 下, 关 于 如 何 承 认 (recognition recognition) 第 一 上 市 (primary listing) 所 适 用 的 上 市 规 则, 相 关 的 标 准 和 流 程 应 当 透 明 并 明 文 规 定 公 司 在 设 立 地 以 外 的 司 法 管 辖 区 上 市 或 交 易 其 股 票 的 情 况 日 益 普 遍 这 可 能 令 投 资 者 不 确 定 应 遵 循 哪 种 公 司 治 理 规 章 制 度 这 可 能 影 响 到 公 司 治 理 事 务 的 方 方 面 面, 从 年 度 股 东 会 的 召 开 流 程 地 点 至 少 数 股 东 的 权 利 因 此, 公 司 应 当 明 确 披 露 适 用 哪 一 司 法 管 辖 区 的 规 则 如 果 公 司 所 适 用 的 主 要 公 司 治 理 规 定 并 非 股 票 交 易 所 在 的 司 法 管 辖 区 的 规 定, 而 是 另 一 个 司 法 管 辖 区 的 规 定, 则 应 当 披 露 两 个 司 法 管 辖 区 的 规 定 之 间 的 主 要 差 异 已 在 某 一 证 券 交 易 所 上 市 的 公 司 在 其 他 证 券 交 易 所 再 上 市 (secondary listings ) 的 盛 行, 即 所 谓 的 交 叉 上 市 (crosslistings), 是 证 券 交 易 所 日 益 国 际 化 和 一 体 化 催 生 的 另 一 重 要 现 象 交 叉 上 市 的 公 司 通 常 受 制 于 第 一 上 市 所 在 司 法 管 辖 区 的 监 管 和 许 可 在 第 二 上 市 的 情 况 下, 基 于 对 公 司 第 一 上 市 所 在 地 证 券 交 易 所 的 上 市 要 求 和 公 司 治 理 法 规 的 承 认, 通 常 会 豁 免 公 司 遵 守 第 二 上 市 当 地 的 上 市 规 则 证 券 二 十 国 集 团 / 经 合 组 织 公 司 治 理 原 则 OECD 2016 29

交 易 所 应 当 明 确 披 露 适 用 于 交 叉 上 市 公 司 的 规 则 和 程 序, 以 及 对 当 地 公 司 治 理 规 则 豁 免 的 规 定 G. 证 券 交 易 所 应 当 发 发 公 平 高 效 的 价 格 发 发 功 能, 以 利 于 改 善 公 司 治 理 效 果 有 效 的 公 司 治 理 意 味 着, 股 东 可 以 通 过 将 市 场 相 关 信 息 与 公 司 的 前 景 和 绩 效 信 息 相 对 比, 能 够 监 督 和 评 估 其 对 公 司 的 投 资 如 果 股 东 认 为 这 是 有 利 可 图 的, 他 们 可 以 通 过 行 使 股 东 权 利 来 影 响 公 司 行 为, 或 者 出 售 其 股 份 ( 或 增 购 股 份 ), 或 者 在 其 投 资 组 合 中 重 新 评 估 公 司 股 票 因 此, 市 场 信 息 的 质 量 获 取 ( 包 括 有 关 股 东 投 资 的 公 允 高 效 的 价 格 发 现 功 能 ), 对 股 东 行 使 权 利 意 义 重 大 30 二 十 国 集 团 / 经 合 组 织 公 司 治 理 原 则 OECD 2016

第 四 章 利 益 相 关 者 在 公 司 治 理 中 的 作 用 公 司 治 理 框 架 应 承 认 利 益 相 关 者 的 各 项 经 法 律 或 共 同 协 议 而 确 立 的 权 利, 并 鼓 励 公 司 与 利 益 相 关 者 之 间 在 创 造 财 富 和 就 专 以 及 促 进 企 专 财 务 的 持 续 稳 健 性 等 方 面 展 开 积 极 合 作 公 司 治 理 的 一 个 关 键 方 面 是 关 于 确 保 外 部 资 本 以 权 益 和 债 务 两 种 形 式 流 入 到 公 司 公 司 治 理 也 努 力 寻 找 途 径, 去 鼓 励 公 司 各 类 利 益 相 关 者 对 公 司 进 行 从 经 济 角 度 上 最 优 化 的 人 力 和 实 物 资 本 投 资 一 个 公 司 的 竞 争 力 和 最 终 成 功 是 众 多 不 同 资 源 提 供 者 联 合 贡 献 的 结 果, 包 括 投 资 者 员 工 债 权 人 客 户 和 供 应 商, 以 及 其 他 利 益 相 关 者 公 司 应 承 认, 对 于 打 造 富 有 竞 争 力 和 盈 利 能 力 的 企 业, 利 益 相 关 者 的 贡 献 是 一 种 宝 贵 的 资 源 因 此, 促 进 利 益 相 关 者 之 间 开 展 创 造 财 富 的 合 作, 是 符 合 公 司 长 期 利 益 的 治 理 框 架 应 承 认 利 益 相 关 者 的 利 益 及 其 对 公 司 长 期 成 功 的 贡 献 A. 经 法 律 或 共 同 协 议 而 确 立 的 利 益 相 关 者 的 各 项 权 利 应 该 得 到 尊 重 利 益 相 关 者 的 权 利 经 常 是 由 法 律 ( 如 劳 动 法 商 法 环 境 法 贸 易 法 和 破 产 法 ) 或 契 约 关 系 加 以 规 定 的 公 司 必 须 尊 重 该 等 权 利 然 而, 即 使 在 对 利 益 相 关 者 的 利 益 缺 乏 法 律 规 定 的 地 区, 许 多 公 司 也 不 会 因 此 而 漠 视 利 益 相 关 者, 反 之 会 对 其 做 出 附 加 的 承 诺, 并 且, 当 公 司 重 视 自 己 的 声 誉 和 绩 效 时, 往 往 也 会 去 认 可 更 广 泛 的 利 益 相 关 者 的 利 益 对 跨 国 公 司 而 言, 在 某 些 司 法 管 辖 区, 通 过 实 施 经 合 组 织 跨 国 企 业 指 南 (OECD Guidelines for Multinational Enterprises) 规 定 的 尽 职 流 程 来 规 范 对 利 益 相 关 者 承 诺 的 影 响, 可 以 实 现 这 一 点 B. 在 利 益 相 关 者 的 利 益 受 法 律 保 护 的 情 况 下, 当 其 权 利 受 到 侵 害 时, 应 当 有 机 会 获 得 有 效 救 经 法 律 框 架 和 程 序 应 当 透 明, 并 且 不 应 当 妨 碍 利 益 相 关 者 之 间 相 互 沟 通, 以 及 权 利 受 侵 害 时 而 获 得 救 济 C. 应 允 许 制 定 员 工 参 与 机 制 二 十 国 集 团 / 经 合 组 织 公 司 治 理 原 则 OECD 2016 31

员 工 参 与 公 司 治 理 的 程 度 取 决 于 国 家 法 律 和 实 践, 并 因 公 司 不 同 而 有 所 不 同 在 公 司 治 理 中, 员 工 参 与 机 制 可 直 接 或 间 接 地 使 公 司 受 益, 因 为 员 工 会 有 更 大 的 积 极 性 向 公 司 投 入 特 定 技 能 员 工 参 与 机 制 包 括 : 员 工 代 表 列 席 董 事 会 在 治 理 程 序 ( 如 企 业 职 工 委 员 会 ) 的 特 定 关 键 决 策 中 考 虑 员 工 意 见 国 际 惯 例 和 国 内 规 范 也 承 认 员 工 的 知 情 权 咨 询 权 和 谈 判 权 就 绩 效 强 化 机 制 而 言, 在 许 多 国 家 可 以 看 到 员 工 持 股 计 划 或 其 他 利 润 共 享 机 制 的 实 施 养 老 金 义 务 一 般 也 是 公 司 与 退 休 员 工 与 现 有 员 工 关 系 的 一 部 分 当 此 类 义 务 涉 及 到 成 立 一 支 独 立 基 金 时, 受 托 人 应 独 立 于 公 司 管 理 层 并 为 所 有 受 益 人 的 利 益 管 理 基 金 D. 在 利 益 相 关 者 参 与 公 司 治 理 程 序 的 情 况 下, 他 们 应 该 有 权 定 期 及 时 地 获 得 相 关 的 充 分 的 可 靠 的 信 息 在 法 律 和 公 司 治 理 框 架 实 践 向 利 益 相 关 者 提 供 了 参 与 机 会 的 情 况 下, 利 益 相 关 者 能 够 获 取 履 行 其 责 任 所 需 的 信 息 是 非 常 重 要 的 E. 利 益 相 关 者 ( 包 括 个 体 员 工 及 其 代 表 团 体 ) 应 能 向 董 事 会 以 及 主 管 政 府 机 构 自 由 地 表 达 他 们 对 于 违 法 或 不 符 合 职 专 道 德 行 为 的 关 注, 他 们 的 各 项 权 利 不 应 由 于 他 们 的 此 种 表 达 而 受 到 影 响 公 司 管 理 人 员 不 符 合 职 业 道 德 和 违 法 的 行 为, 不 仅 会 侵 害 利 益 相 关 者 的 权 利, 也 会 损 害 公 司 和 股 东 的 声 誉 增 加 未 来 财 务 债 务 的 风 险 因 此, 应 建 立 相 关 程 序 和 安 全 港, 使 得 员 工 ( 不 论 是 员 工 个 人 还 是 通 过 其 代 表 机 构 ) 和 公 司 外 部 人 员 能 据 以 投 诉 公 司 的 违 法 和 不 符 合 职 业 道 德 行 为, 这 种 做 法 符 合 公 司 及 其 股 东 的 利 益 法 律 和 / 或 原 则 应 当 鼓 励 董 事 会 保 护 此 等 员 工 个 人 和 员 工 代 表 机 构, 给 予 他 们 秘 密 地 接 触 董 事 会 中 独 立 董 事 的 直 接 渠 道, 这 些 独 立 董 事 通 常 是 审 计 或 职 业 道 德 委 员 会 的 成 员 某 些 公 司 已 建 立 了 调 查 官 制 度 (ombudsman) 来 处 理 投 诉, 某 些 监 管 机 构 也 已 设 置 了 机 密 电 话 和 电 子 邮 箱 等 工 具 来 接 收 投 诉 尽 管 某 些 国 家 的 员 工 代 表 机 构 承 担 起 向 公 司 传 递 意 见 的 任 务, 但 也 应 使 员 工 个 人 的 独 自 行 动 不 受 阻 碍 并 获 得 同 等 的 保 护 员 工 对 违 法 行 为 作 出 投 诉 时, 公 司 若 未 及 时 采 取 救 济 措 施, 或 者 公 司 的 消 极 处 理 引 发 合 理 风 险 时, 应 当 鼓 励 员 工 向 相 关 的 政 府 机 构 报 告 其 善 意 投 诉 许 多 国 家 还 规 定, 举 报 人 可 以 将 违 反 经 合 组 织 跨 国 企 业 指 南 规 定 的 情 况 向 国 家 联 络 机 构 (National Contact Point) 反 映 公 司 不 应 对 这 些 员 工 或 其 代 表 机 构 采 取 歧 视 或 惩 戒 性 的 行 动 F. 公 司 治 理 框 架 应 当 以 富 有 成 效 并 且 高 效 率 的 破 资 制 度 框 架 和 有 效 的 债 权 人 权 利 执 行 机 制 作 为 为 充 32 二 十 国 集 团 / 经 合 组 织 公 司 治 理 原 则 OECD 2016

债 权 人 是 重 要 的 利 益 相 关 者, 其 向 公 司 提 供 债 权 的 期 限 金 额 和 种 类 很 大 程 度 上 依 赖 于 债 权 人 的 权 利 和 执 行 能 力 较 之 记 录 不 良 或 者 在 透 明 度 不 足 的 市 场 中 经 营 的 公 司, 有 良 好 公 司 治 理 记 录 的 公 司 一 般 能 够 借 贷 更 大 的 金 额 并 享 受 更 优 惠 的 条 件 各 国 的 公 司 破 产 框 架 差 异 很 大, 在 某 些 国 家, 当 公 司 临 近 破 产 时, 法 律 框 架 规 定 董 事 有 义 务 为 债 权 人 的 利 益 行 动, 因 而 债 权 人 可 在 该 公 司 的 治 理 中 发 挥 显 著 作 用 其 他 国 家 则 制 定 了 鼓 励 债 务 人 及 时 披 露 公 司 困 难 信 息 的 机 制, 以 有 利 于 债 务 人 和 债 权 人 之 间 达 成 共 同 解 决 方 案 无 论 是 有 担 保 的 债 权 人, 还 是 无 担 保 债 权 人, 债 权 人 的 权 利 也 有 所 差 异 破 产 程 序 通 常 要 求 建 立 协 调 不 同 类 别 债 权 人 利 益 的 有 效 的 机 制 许 多 司 法 管 辖 区 规 定 了 特 殊 权 利, 比 如 通 过 规 定 债 务 人 持 有 资 产 (debtor in possession) 融 资, 为 新 资 金 流 入 破 产 企 业 提 供 了 激 励 措 施 / 保 护 措 施 二 十 国 集 团 / 经 合 组 织 公 司 治 理 原 则 OECD 2016 33

第 五 章 信 息 披 露 与 透 明 度 公 司 治 理 框 架 应 确 保 及 时 准 确 地 披 露 公 司 所 有 重 要 事 务, 包 括 财 务 状 况 经 效 所 有 权 和 公 司 的 治 理 在 大 多 数 国 家, 股 份 公 开 交 易 的 公 司 和 大 型 非 上 市 公 司, 不 论 基 于 强 制 性 规 定 或 出 于 自 愿, 都 编 制 了 大 量 信 息, 并 最 终 披 露 给 广 泛 的 使 用 者 上 市 公 司 信 息 披 露 往 往 是 必 须 的, 至 少 每 年 一 次, 某 些 国 家 甚 至 要 求 每 半 年 或 每 季 度 定 期 披 露 一 次, 在 发 生 影 响 公 司 的 重 大 事 件 时 披 露 须 更 加 频 繁 公 司 为 了 对 市 场 作 出 回 应, 经 常 主 动 披 露 信 息, 该 等 披 露 往 往 超 过 法 定 最 低 披 露 要 求 原 则 提 倡 及 时 披 露 在 定 期 报 告 期 间 发 生 的 所 有 重 大 变 化 原 则 也 提 倡 对 所 有 股 东 同 时 报 告 重 大 或 必 要 信 息, 以 确 保 他 们 得 到 平 等 对 待 公 司 在 与 投 资 者 和 市 场 参 与 者 保 持 密 切 关 系 时, 必 须 足 够 谨 慎, 以 避 免 违 反 平 等 对 待 的 基 本 原 则 对 信 息 披 露 的 要 求, 不 应 使 企 业 承 担 不 合 理 的 行 政 管 理 或 成 本 负 担, 也 不 应 迫 使 公 司 披 露 可 能 危 害 其 竞 争 地 位 的 信 息, 除 非 对 于 投 资 者 作 出 知 情 决 策 和 避 免 误 导 投 资 者 确 属 必 要 为 了 确 定 哪 些 信 息 属 于 应 披 露 的 最 低 限 度 的 信 息, 许 多 国 家 采 用 了 重 要 性 (materiality) 信 息 的 概 念 重 要 性 信 息 可 以 定 义 为, 如 果 遗 漏 或 虚 假 陈 述 这 些 信 息, 将 影 响 信 息 使 用 者 进 行 经 济 决 策 重 要 性 信 息 也 可 以 被 定 义 为 理 性 投 资 者 在 做 出 投 资 或 投 票 决 策 时 会 考 虑 的 信 息 健 全 的 信 息 披 露 制 度 能 够 推 动 真 正 透 明 的 产 生, 这 是 市 场 化 公 司 监 管 的 关 键 特 征, 也 是 股 东 得 以 在 知 情 基 础 上 行 使 股 东 权 利 的 核 心 经 验 表 明, 信 息 披 露 也 是 影 响 公 司 行 为 保 护 投 资 者 的 强 大 工 具 一 个 健 全 的 信 息 披 露 制 度 有 助 于 资 本 市 场 吸 引 资 本 和 保 持 信 心 相 反, 不 充 分 的 信 息 披 露 和 不 透 明 的 实 践 会 导 致 不 符 合 职 业 道 德 的 行 为, 损 害 市 场 诚 信, 付 出 巨 大 代 价 不 仅 对 公 司 和 股 东 是 如 此, 对 整 体 经 济 也 是 如 此 股 东 和 潜 在 投 资 者 要 求 获 得 定 期 可 靠 可 比 和 足 够 详 细 的 信 息, 以 评 估 管 理 层 是 否 尽 职 治 二 十 国 集 团 / 经 合 组 织 公 司 治 理 原 则 OECD 2016 35

理 公 司, 并 对 估 值 所 有 权 和 投 票 做 出 知 情 决 策 不 充 分 或 不 透 明 的 信 息 可 能 妨 碍 市 场 功 能 的 发 挥, 增 加 资 本 成 本, 导 致 资 源 的 低 效 配 置 信 息 披 露 也 有 助 于 加 强 公 众 对 企 业 的 组 织 和 活 动 有 关 环 境 和 职 业 道 德 标 准 的 公 司 政 策 和 绩 效 以 及 公 司 与 所 在 社 区 关 系 的 理 解 经 合 组 织 跨 国 企 业 指 南 可 能 对 许 多 司 法 管 辖 区 的 跨 国 企 业 具 有 借 鉴 意 义 A. 应 披 露 的 实 实 性 信 息 包 括 不 但 限 于 : 1. 公 司 财 务 和 经 经 成 果 反 映 公 司 财 务 绩 效 和 财 务 状 况 的 经 审 计 的 财 务 报 表 ( 主 要 包 括 资 产 负 债 表 损 益 表 现 金 流 量 表 和 财 务 报 表 附 注 ), 是 使 用 最 广 泛 的 公 司 信 息 来 源 该 等 财 务 报 表 使 投 资 人 能 对 公 司 开 展 适 度 监 控, 而 且 还 有 助 于 证 券 估 值 管 理 层 对 经 营 的 阐 述 和 分 析 往 往 包 含 在 年 度 报 告 中, 投 资 者 如 能 结 合 财 务 报 表 来 阅 读 这 种 阐 述, 效 果 是 最 好 的 投 资 者 对 可 能 反 映 企 业 未 来 绩 效 的 信 息 特 别 感 兴 趣 失 败 的 治 理 往 往 与 未 能 披 露 全 景 (whole picture) 信 息 有 关, 特 别 是 当 资 产 负 债 表 外 项 目 被 用 来 在 关 联 公 司 之 间 提 供 担 保 或 类 似 承 诺 时 更 是 如 此 因 此, 按 照 国 际 公 认 的 高 质 量 标 准 披 露 整 个 企 业 集 团 的 交 易, 包 括 关 于 或 有 负 债 和 资 产 负 债 表 外 交 易 以 及 特 殊 目 的 实 体 的 信 息 将 尤 为 重 要 2. 公 司 目 标 和 非 财 务 信 息 除 披 露 商 业 目 标 外, 还 应 鼓 励 公 司 披 露 与 商 业 道 德 环 境 以 及 对 公 司 有 重 要 意 义 的 社 会 问 题 人 权 和 其 他 公 共 政 策 承 诺 相 关 的 政 策 和 绩 效 这 些 信 息 可 能 对 特 定 投 资 者 和 其 他 信 息 使 用 者 很 重 要, 有 利 于 他 们 更 好 地 评 估 公 司 与 其 经 营 所 在 社 区 之 间 的 关 系 以 及 公 司 为 实 现 目 标 所 采 取 的 措 施 在 许 多 国 家, 大 型 公 司 必 须 作 出 该 等 信 息 披 露, 经 常 是 作 为 管 理 层 报 告 的 内 容, 或 者 由 公 司 主 动 披 露 非 财 务 信 息 该 等 信 息 披 露 的 内 容 可 能 包 括 政 治 用 途 捐 赠, 尤 其 是 该 等 信 息 无 法 通 过 其 他 披 露 途 径 轻 易 获 取 时 某 些 国 家 要 求 大 型 公 司 作 出 额 外 的 信 息 披 露, 例 如 按 业 务 类 型 和 业 务 所 在 国 家 逐 一 列 明 净 营 业 额 数 据 或 缴 付 给 政 府 的 款 项 明 细 表 3. 主 要 股 权 ( 包 括 受 益 所 有 人 ) 和 投 票 权 36 二 十 国 集 团 / 经 合 组 织 公 司 治 理 原 则 OECD 2016

投 资 者 的 基 本 权 利 之 一 是 获 知 关 于 企 业 所 有 权 结 构 自 身 权 利 和 其 他 所 有 者 权 利 的 信 息 这 一 信 息 获 取 权 应 该 扩 展 到 关 于 企 业 集 团 结 构 集 团 内 部 关 系 的 信 息 此 类 披 露 应 使 集 团 目 标 性 质 和 结 构 保 持 透 明 一 旦 持 股 超 过 一 定 的 股 权 比 例, 应 当 披 露 股 权 数 据 此 类 披 露 的 内 容 可 能 包 括 : 通 过 特 别 投 票 权 股 东 协 议 持 有 具 有 控 制 权 的 股 份 或 大 额 股 份 大 比 例 交 叉 持 股 (cross shareholding ) 关 系 和 交 叉 担 保 (cross guarantees) 等 方 式, 直 接 或 间 接 地 对 公 司 实 施 重 大 影 响 或 控 制 权, 或 者 可 能 直 接 或 间 接 地 对 公 司 实 施 重 大 影 响 或 控 制 权 的 主 要 股 东 和 其 他 人 披 露 董 事 ( 包 括 非 执 行 董 事 ) 的 持 股 情 况 也 是 一 种 良 好 实 践 尤 其 为 了 便 于 相 关 规 定 的 执 行, 以 及 为 了 识 别 潜 在 利 益 冲 突 关 联 交 易 和 内 幕 交 易, 记 名 股 权 的 相 关 信 息 需 要 以 最 新 的 受 益 所 有 权 信 息 作 为 补 充 在 主 要 股 权 (major shareholdings ) 通 过 中 间 结 构 或 安 排 (intermediary structures or arrangements) 持 有 的 情 况 下, 至 少 要 保 证 监 管 执 法 机 构 可 获 得 受 益 所 有 人 的 信 息, 和 / 或 可 通 过 司 法 程 序 获 得 此 等 信 息 此 外, 经 合 组 织 的 获 取 受 益 所 有 权 和 控 制 权 信 息 的 可 选 方 式 (Options for Obtaining Beneficial Ownership and Control Information) 范 本, 以 及 反 洗 钱 金 融 行 动 特 别 工 作 组 的 透 明 度 和 受 益 所 有 权 指 引 (Financial Action Task Force s Guidance on Transparency and Beneficial Ownership) 也 可 能 有 助 于 获 得 此 等 信 息 4. 董 事 会 成 员 和 关 键 高 管 的 薪 酬 董 事 会 成 员 和 高 管 的 薪 酬 也 是 股 东 所 关 心 的 特 别 让 股 东 感 兴 趣 的 是 薪 酬 和 公 司 长 期 绩 效 之 间 的 关 联 性 公 司 往 往 被 要 求 披 露 董 事 会 成 员 和 关 键 高 管 的 薪 酬 相 关 信 息, 以 使 投 资 者 能 够 评 估 薪 酬 计 划 执 行 的 成 本 和 收 益, 以 及 激 励 方 案 ( 如 股 票 期 权 计 划 ) 对 公 司 绩 效 的 贡 献 具 体 到 个 体 的 信 息 披 露 ( 包 括 雇 佣 终 止 和 退 休 的 条 款 ) 已 逐 渐 被 认 为 是 良 好 实 践, 并 在 许 多 国 家 强 制 实 施 在 这 些 情 况 下, 某 些 司 法 管 辖 区 要 求 对 一 定 数 量 的 获 得 最 高 薪 酬 的 高 管 的 薪 酬 进 行 披 露, 而 其 他 司 法 管 辖 区 则 仅 限 于 披 露 特 定 职 位 的 高 管 的 薪 酬 5. 关 于 董 事 会 成 员 的 信 息, 包 括 其 任 职 进 格 选 选 流 程 担 任 其 他 公 司 董 事 职 位 的 情 况, 以 及 董 事 会 对 其 独 立 性 的 认 定 投 资 者 要 求 获 取 董 事 会 成 员 个 体 和 关 键 高 管 的 信 息, 以 便 评 估 其 经 验 和 任 职 资 格, 并 考 量 是 否 存 在 影 响 其 判 断 的 潜 在 利 益 冲 突 对 于 董 事 会 成 二 十 国 集 团 / 经 合 组 织 公 司 治 理 原 则 OECD 2016 37

员 而 言, 应 当 披 露 的 信 息 包 括 任 职 资 格 在 公 司 中 的 持 股 在 其 他 董 事 会 的 任 职 其 他 的 高 管 任 职, 以 及 董 事 会 是 否 认 定 其 具 有 独 立 性 披 露 董 事 在 其 他 董 事 会 中 的 任 职 非 常 重 要, 因 为 这 不 仅 这 意 味 着 董 事 的 工 作 经 验 和 该 董 事 可 能 面 临 的 工 作 时 间 上 的 压 力, 而 且 还 可 以 揭 露 潜 在 的 利 益 冲 突, 并 披 露 与 其 他 公 司 董 事 会 之 间 利 益 交 叉 (inter-locking boards) 的 程 度 许 多 国 家 的 原 则 和 某 些 判 例 法 对 董 事 会 成 员 中 可 认 定 为 独 立 董 事 的 人 员 规 定 了 特 定 职 责, 并 建 议 董 事 会 成 员 的 重 要 一 部 分 ( 某 些 情 况 下 是 大 部 分 ) 成 员 具 备 独 立 性 在 许 多 国 家, 董 事 会 必 须 说 明 为 何 某 位 董 事 会 成 员 被 视 为 是 独 立 的 然 后 由 股 东 最 终 由 市 场 来 决 定 这 些 理 由 是 否 正 当 若 干 国 家 已 经 规 定 公 司 应 当 披 露 董 事 的 遴 选 过 程, 特 别 是 要 披 露 遴 选 过 程 是 否 对 大 量 候 选 人 开 放 此 等 信 息 应 当 在 股 东 大 会 做 出 任 何 决 策 之 前 提 供, 或 者, 在 情 况 发 生 重 大 变 化 时 应 持 续 提 供 6. 关 联 交 易 为 了 使 公 司 的 运 营 能 够 适 当 的 顾 及 到 所 有 投 资 者 的 利 益, 在 市 场 中 充 分 披 露 所 有 的 重 大 关 联 交 易 及 其 各 自 的 条 款 至 关 重 要 在 许 多 司 法 管 辖 区, 这 实 际 已 成 为 一 项 法 律 要 求 如 果 某 一 司 法 管 辖 区 并 未 界 定 何 谓 重 大 关 联 交 易, 应 当 同 时 要 求 公 司 披 露 其 采 用 的 判 定 重 大 关 联 交 易 的 政 策 / 标 准 关 联 方 应 当 至 少 包 括 对 公 司 实 施 控 制 的 实 体, 或 与 公 司 处 于 同 一 控 制 的 实 体, 持 有 大 量 股 份 的 股 东 ( 包 括 其 家 庭 成 员 ) 和 关 键 的 管 理 人 员 尽 管 国 际 公 认 的 会 计 准 则 为 关 联 方 的 定 义 提 供 了 有 益 的 参 照, 但 是 公 司 治 理 框 架 应 当 确 保 对 全 部 的 关 联 方 进 行 适 当 的 界 定, 并 且 当 关 联 方 存 在 特 定 利 益 时, 也 要 披 露 该 等 关 联 方 和 并 表 子 公 司 之 间 的 重 大 交 易 直 接 或 间 接 牵 涉 到 主 要 股 东 ( 或 其 近 亲 关 系 密 切 的 人 等 ) 的 交 易 可 能 是 最 难 处 理 的 交 易 类 型 在 某 些 司 法 管 辖 区, 达 到 规 定 的 持 股 比 例 门 槛 ( 最 低 如 5%) 的 股 东 有 义 务 报 告 相 关 交 易 情 况 应 将 控 制 关 系 的 性 质 关 联 交 易 的 性 质 和 金 额 合 理 分 组 披 露 鉴 于 许 多 交 易 固 有 的 不 透 明 性, 可 能 需 要 由 受 益 人 来 承 担 向 董 事 会 报 告 交 易 的 义 务, 然 后 再 由 董 事 会 向 市 场 做 出 披 露 这 不 应 当 免 除 公 司 维 持 自 我 监 督 的 责 任, 该 责 任 也 是 董 事 会 的 一 项 重 要 任 务 为 了 提 供 有 用 的 披 露 信 息, 某 些 司 法 管 辖 区 按 照 关 联 交 易 是 否 属 于 重 大 交 易 以 及 交 易 条 件 对 关 联 交 易 进 行 了 区 分 对 重 大 交 易 要 进 行 持 续 披 露, 但 可 能 的 例 外 是, 对 于 按 市 场 条 件 重 复 发 生 的 交 易 仅 需 定 期 披 露 为 38 二 十 国 集 团 / 经 合 组 织 公 司 治 理 原 则 OECD 2016

了 有 效 披 露 信 息, 可 能 需 主 要 根 据 定 量 标 准 制 定 披 露 门 槛, 但 是 不 应 当 允 许 通 过 分 割 和 同 一 关 联 方 的 交 易 来 避 免 披 露 的 做 法 7. 可 为 见 的 风 风 因 素 财 务 信 息 使 用 者 和 市 场 参 与 者 需 要 获 得 可 合 理 预 测 的 重 大 风 险 的 信 息, 包 括 : 公 司 经 营 所 在 行 业 或 地 理 区 域 的 特 定 风 险 ; 对 大 宗 商 品 的 依 赖 ; 金 融 市 场 风 险, 包 括 利 率 或 汇 率 风 险 ; 有 关 衍 生 品 交 易 和 资 产 负 债 表 外 交 易 的 风 险 ; 商 业 行 为 风 险 ; 有 关 环 境 责 任 的 风 险 原 则 着 眼 于 充 分 全 面 披 露 公 司 信 息, 以 充 分 告 知 投 资 者 重 大 可 预 见 的 风 险 根 据 所 涉 公 司 和 产 业 所 做 的 有 针 对 性 的 风 险 披 露 最 为 有 效 关 于 风 险 监 控 和 管 理 制 度 的 披 露 逐 渐 被 认 为 是 良 好 实 践 8. 有 关 员 工 和 其 他 利 益 相 关 者 的 问 议 对 与 员 工 和 其 他 利 益 相 关 者 相 关 并 可 能 对 公 司 绩 效 或 员 工 和 其 他 利 益 相 关 者 产 生 重 大 影 响 的 关 键 问 题, 应 鼓 励 公 司 提 供 与 关 键 问 题 相 关 的 信 息, 有 些 国 家 甚 至 将 此 规 定 为 义 务 披 露 内 容 可 包 括 与 管 理 层 / 员 工 的 关 系, 其 中 包 括 薪 酬 集 体 协 议 覆 盖 率 员 工 代 表 机 制, 以 及 与 其 他 利 益 相 关 者 ( 如 债 权 人 供 应 商 和 当 地 社 区 ) 的 关 系 有 些 国 家 要 求 广 泛 披 露 人 力 资 源 信 息 人 力 资 源 政 策 ( 如 人 力 资 源 开 发 和 培 训 计 划 雇 员 留 任 率 和 雇 员 股 权 计 划 等 ) 能 够 向 市 场 参 与 者 传 达 关 于 公 司 竞 争 优 势 的 重 要 信 息 9. 治 理 结 构 和 政 策, 包 括 任 何 公 司 治 理 准 则 或 政 策 的 内 容, 以 及 实 施 流 程 公 司 应 报 告 自 己 的 公 司 治 理 实 践, 应 当 要 求 公 司 在 定 期 报 告 中 强 制 披 露 这 类 信 息 公 司 应 当 按 照 监 管 机 构 或 上 市 监 管 机 构 (listing authority ) 规 定 或 批 准 的 公 司 治 理 原 则, 执 行 遵 循 或 解 释 (comply or explain) 的 强 制 性 报 告 制 度 或 类 似 制 度 披 露 治 理 结 构 和 公 司 政 策, 包 括 对 非 经 营 性 控 股 公 司 的 重 要 子 公 司 的 治 理 结 构 和 公 司 政 策 的 披 露, 对 公 司 治 理 的 评 估 有 重 要 意 义, 并 应 当 涵 盖 股 东 管 理 层 和 董 事 会 之 间 的 权 力 划 分 公 司 应 当 明 确 披 露 首 席 执 行 官 和 / 或 董 事 会 主 席 的 不 同 的 职 能 与 义 务, 当 某 人 兼 任 这 两 个 职 位 时, 应 披 露 这 种 兼 任 安 排 的 原 因 披 露 公 司 的 章 程 董 事 会 宪 章 以 及 专 业 委 员 会 的 结 构 和 宪 章 ( 若 适 用 ), 也 是 一 种 良 好 的 实 践 二 十 国 集 团 / 经 合 组 织 公 司 治 理 原 则 OECD 2016 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