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川能源学院采购与招投标管理办法 ( 暂行 )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我院采购与招投标的管理, 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维护学院利益及招投标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促进学院事业发展和廉政建设,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 等有关规定, 结合我院情况, 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我院各部门 院系使用各类资金进行工程建设 教学科研设备和大宗物资采购及校园服务采购活动, 经费数额达到限额标准以上的, 均应纳入院内采购与招投标管理 本办法中的采购与招投标管理专指教学科研设备和大宗物资采购及校园服务采购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 货物采购, 是指 : ( 一 ) 仪器设备采购 ; ( 二 ) 教材图书采购 ; ( 三 ) 大宗货物 ( 通 专用设备 ; 办公用品及学生公寓家具 被服用品 ; 药品及医疗器械等 ) 采购 本办法所称的 校园服务采购, 是指 : ( 一 ) 房屋招租 ; ( 二 ) 社会化服务项目招租 ( 餐厅社会化 物业承包等 ); ( 三 ) 宣传品印刷 ; ( 四 ) 利用学院无形资产经营收益的项目 第四条学院各单位的采购项目, 必须通过有关职能部门论证审批, 分管校长签字认可, 并经学院财务部门核实经费来源, 执行校长签批后方可实施 第二章组织机构第五条银川能源学院采购与招投标领导小组是全面负责学院各类招投标工作的领导机构, 其主要工作职责为 : ( 一 ) 审定采购与招投标工作的规章制度
( 二 ) 审核批准学院采购与招投标工作的相关文件 ; ( 三 ) 讨论决定学院采购与招投标工作中的重大事项 ; ( 四 ) 审定学院 采购评标专家库 成员 ( 五 ) 参与参加学院采购与招投标项目的评标活动 ; ( 六 ) 研究处理投标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的质疑和投诉 ( 七 ) 审定本应招投标而因特殊情况无法实施招投标的采购项目的采购方式 第六条银川能源学院招标办公室是全面负责学院采购与招投标工作的管理部门, 其工作职责为 : ( 一 ) 制定学院采购与招投标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 ; ( 二 ) 审查报批学院内采购与招投标活动的招标文件 中标通知书和中标合同书 ; ( 三 ) 组织学院内本办法第三条规定的所有招投标活动的开标 评标会议 ; ( 四 ) 受理投标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对招标投标活动的质疑和投诉 ; ( 五 ) 负责对中标项目的履约情况的全过程跟踪管理 ; ( 六 ) 负责对与学院招投标活动有关的招投标文件 开评标记录和中标合同书等资料的归档 ( 七 ) 组织学院未达到大宗采购 招投标标准以下的零星采购工作的协商谈判和询价采购工作 ( 八 ) 负责学院所有合同的管理工作 第七条二级学院 行政处室作为采购与招标项目单位, 其主要工作职责为 : ( 一 ) 负责采购与招投标项目招标前的各项准备工作 ; ( 二 ) 负责确定采购与招投标项目的技术要求 ( 三 ) 负责采购与招投标技术释疑
( 四 ) 负责检查中标项目的施工质量 完成进度和参与项目最后验收 ( 五 ) 负责质保期工程 货物 服务的质量跟踪与反馈 第八条学院招投标项目评标小组主要工作职责是依据国家相关政策法规, 按照招标文件确定的评标标准和办法, 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和比较, 确定中标人或推荐中标候选人 第三章采购与招投标范围与限额第九条下列货物和服务采购项目必须由学院组织依法进行招标 : ( 一 ) 单价在 10 万元以上, 批量总价在 10 万元人民币及以上的仪器设备采购 ; ( 二 ) 批量总价在 10 万元人民币及以上的教材图书采购 ; ( 三 ) 批量总价在 10 万元人民币及以上的大宗货物采购 ( 四 ) 批量总价在 10 万元人民币及以上宣传品的印刷 ( 五 ) 学院现有物业性资产的出租 ( 六 ) 所有利用学院无形资产经营收益的项目 第十条上述限额以下的货物采购项目由部门 院系会同学院招标办 纪检监察部门以协商谈判 询价采购形式组织 第十一条凡涉及国家安全 国家秘密和抢险救灾等特殊情况不适宜进行招标的项目,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不进行招标, 但必须经招标领导小组批准 第四章采购与招投标方式第十二条学校采购招标形式一般采用公开招标 邀请招标 竞争性谈判 询价 单一来源采购 协议供应商 直接协商谈判 续签合同等方式, 具体如下 : ( 一 ) 公开招标, 是指以招标公告的方式邀请不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投标的采购方式 ( 二 ) 邀请招标采购, 是指以投标邀请书的方式邀请特定供应商投
标的采购方式 ( 三 ) 竞争性谈判采购, 是指学院组建谈判小组与符合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就采购事宜进行谈判的采购方式 ( 四 ) 询价采购, 是指学院组建询价小组向符合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发出采购货物询价通知书, 要求供应商一次报出不得更改的价格, 学院采购与招投标领导小组从询价小组提出的候选人中确定成交供应商的采购方式 ( 五 ) 单一来源采购, 是指学院从某一特定供应商直接购买的采购方式 ( 六 ) 协议供应商是指学院在年初通过招投标, 选择若干供应商提供全年货物 工程或服务的采购方式 ( 七 ) 直接协商谈判是指学院对以前通过招投标中标的单位或个人, 在合作期内的与学院配合好, 学院师生满意, 合作期满需要进行续签合同的采购方式 ( 八 ) 续签合同是指学院对已通过招投标 谈判方式签订采购合同, 而近期 ( 半年为限 ) 又需采购同类同标准项目, 直接与原中标人续签合同的采购方式 第十三条在实际采购与招投标中, 由招投标领导小组确定采取哪种采购方式 第五章采购与招投标程序第十四条凡应纳入院内招标管理的项目, 应当按下列程序进行招标 : ( 一 ) 由招标项目承办单位向学院招标办进行书面申请, 书面申请应包括以下内容 : 1 相关业务部门同意采购的审批意见( 含立项审查和可行性论证 ) 2 财务部门对经费的审批意见 3 采购货物或服务项目的技术要求或规范 4 执行校长的审批意见
( 二 ) 学院招标办和招标项目单位一起, 根据招标项目标的大小 技术要求 市场行情等因素共同确定招标方式 ; 报采购与招投标领导小组组长审批 ( 三 ) 由招标办组织编制招标文件并报招标领导小组组长审批 ; ( 四 ) 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 由学院招标办通过国家指定媒体或校园网络系统发布招标项目的招标公告 ; 采用邀请招标方式的, 由学院负责招标的部门向 3 个或 3 个以上具备承担招标项目的能力 资信良好的特定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发出投标邀请书 ; ( 五 ) 学院招标办负责对所有报名投标人的资格进行审查, 并向资格审查合格的投标人发售招标文件 ( 六 ) 招标项目单位可以根据投标人的要求, 对招标文件的相关问题进行书面答疑或组织投标人踏勘项目现场 该答疑文件或踏勘记录应当以书面形式发至所有招标文件收受人, 并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 ( 七 ) 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需要进行必要的澄清或修改的, 招标项目单位应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招标文件收受人 该澄清或修改的内容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第十五条投标人是响应招标 参加投标竞争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应当具备承担招标项目的能力 ( 一 ) 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编制投标文件, 并对招标文件提出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响应 ; ( 二 ) 投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 将投标文件送达规定地点 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后送达的投标文件, 招标人应当拒收 ; ( 三 ) 投标人在招标文件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前, 可以补充 修改或撤回已提交的投标文件, 并书面通知招标人 补充 修改的内容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第十六条开标应当在招标文件确定的时间和地点公开进行, 邀请所有投标人参加 开标时, 由工作人员当众拆封投标文件, 宣读投标人名称 投标价格和投标文件的其他主要内容 开标过程应当记录, 并纳入档案管理 第十七条评标工作由学院采购与招投标领导小组根据项目情况确定评标小组 ( 一 ) 评标小组由项目承办单位 项目主管部门和招标领导小组的代表以及技术 经济方面的专家组成, 成员人数为五人及以上单数 评标小组的专家成员从评标专家信息库中随机抽取或直接确定 与投标人有利害关系的人员不得进入相关招标项目的评标小组 ; ( 二 ) 评标方法采用综合评标法 合理低价法以及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评标方法 ; ( 三 ) 评标小组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确定的评标标准和办法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和比较 评标小组完成评标后, 应当提出书面评标报告, 并推荐合格的中标候选人或者直接确定中标人 评标过程应当记录, 并纳入档案管理 ; ( 四 )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非法干预 影响评标的过程和结果 第十八条在招标活动中,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 应予废标 : ( 一 ) 有效投标人或者对招标文件作实质响应的投标人不足 3 个的 ; ( 二 ) 出现影响招标公正的违法 违规行为的 ; ( 三 ) 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 ( 四 ) 因重大变故, 招标任务取消的 废标后, 招标项目承办单位应当将废标理由通知所有投标人 第十九条中标人确定后, 采用公开招标的, 由学院招标办将评标结果在国家指定媒体或院园网络系统上公示, 接受社会监督 ; 采用邀请招
标的, 由学院招标办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 并同时将中标结果通知所有未中标的投标人 第二十条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的 15 日内, 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 书面承诺与学院招标办订立书面合同, 经项目单位 学校法律顾问 招标小组组长共同审阅后签订 中标人不与学院签订书面合同或中标人自动放弃中标的, 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并取消其中标资格, 招标人可以确定排名第二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 第二十一条中标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 完成中标项目 中标人不得向他人转让中标项目, 也不得将中标项目肢解后分别向他人转让 第五章其他规定第二十二条在学院组织采购与招投标工作中, 有下列需要特殊采购情形之一, 经采购与招投标领导小组批准同意, 可以按需采购 : ( 一 ) 对需要重复采购的货物 ( 实验耗材 低值易耗品 ), 如果近期内已经进行过招标, 在该货物市场价格相对稳定的情况下, 由招标办提出书面申请, 经招标领导小组同意后, 可以采用续标或跟标的方式进行采购 ( 二 ) 对因情况特殊而无法进行招标的项目, 由招标办提出书面申请, 经招标领导小组同意后, 可以采取询价 竞争性谈判等方式进行采购 第二十三条对捐赠或部分捐赠的项目, 捐赠人有特殊要求的, 按学院与捐赠人签订的协议办理 第二十四条对援助资金 融资的项目, 贷款方或资金提供方对招投标的具体条件和操作程序有不同要求的, 可以适用其规定, 但不得违背学院的根本利益
第二十五条招标项目合同签订后, 合同金额原则上不得追加, 如因特殊情况或不可预测因素需要追加的, 必须报批采购与招投标领导小组开会讨论同意, 并备案 : 第六章纪律与监督第二十六条学院依法组织的各类招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 公平 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二十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 第二十八条招标项目当事人不得向他人透露已获取招标文件投标人的名称 数量以及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有关招标投标的其他情况 第二十九条投标人不得利用行贿招标人和招标小组成员获得中标, 一经查证, 取消中标资格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学院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 违规行为, 有权检举和投诉 第三十条违反本办法及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 行为的, 依法承担相应的违纪 违法责任 第七章附则第三十一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由招标领导小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