持不发达地区和少数民族地区, 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等 第十条政府采购应当采购本国货物 工程和服务 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 ( 一 ) 需要采购的货物 工程或者服务在中国境内无法获取或者无法以合理的商业条件获取的 ; ( 二 ) 为在中国境外使用而进行采购的 ; ( 三 ) 其他法律 行政法规另有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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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 68 号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政府采购行为, 提高政府采购资金的使用效益, 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保护政府采购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促进廉政建设, 制定本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的政府采购适用本法 本法所称政府采购, 是指各级国家机关 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 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 工程和服务的行为 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和采购限额标准依照本法规定的权限制定 本法所称采购, 是指以合同方式有偿取得货物 工程和服务的行为, 包括购买 租赁 委托 雇用等 本法所称货物, 是指各种形态和种类的物品, 包括原材料 燃料 设备 产品等 本法所称工程, 是指建设工程, 包括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新建 改建 扩建 装修 拆除 修缮等 本法所称服务, 是指除货物和工程以外的其他政府采购对象 第三条政府采购应当遵循公开透明原则 公平竞争原则 公正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 第四条政府采购工程进行招标投标的, 适用招标投标法 第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采用任何方式, 阻挠和限制供应商自由进入本地区和本行业的政府采购市场 第六条政府采购应当严格按照批准的预算执行 第七条政府采购实行集中采购和分散采购相结合 集中采购的范围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布的集中采购目录确定 属于中央预算的政府采购项目, 其集中采购目录由国务院确定并公布 ; 属于地方预算的政府采购项目, 其集中采购目录由省 自治区 直辖市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机构确定并公布 纳入集中采购目录的政府采购项目, 应当实行集中采购 第八条政府采购限额标准, 属于中央预算的政府采购项目, 由国务院确定并公布 ; 属于地方预算的政府采购项目, 由省 自治区 直辖市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机构确定并公布 第九条政府采购应当有助于实现国家的经济和社会发展政策目标, 包括保护环境, 扶 1

2 持不发达地区和少数民族地区, 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等 第十条政府采购应当采购本国货物 工程和服务 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 ( 一 ) 需要采购的货物 工程或者服务在中国境内无法获取或者无法以合理的商业条件获取的 ; ( 二 ) 为在中国境外使用而进行采购的 ; ( 三 ) 其他法律 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 前款所称本国货物 工程和服务的界定, 依照国务院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政府采购的信息应当在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指定的媒体上及时向社会公开发布, 但涉及商业秘密的除外 第十二条在政府采购活动中, 采购人员及相关人员与供应商有利害关系的, 必须回避 供应商认为采购人员及相关人员与其他供应商有利害关系的, 可以申请其回避 前款所称相关人员, 包括招标采购中评标委员会的组成人员, 竞争性谈判采购中谈判小组的组成人员, 询价采购中询价小组的组成人员等 第十三条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是负责政府采购监督管理的部门, 依法履行对政府采购活动的监督管理职责 各级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依法履行与政府采购活动有关的监督管理职责 第二章政府采购当事人 第十四条政府采购当事人是指在政府采购活动中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各类主体, 包括采购人 供应商和采购代理机构等 第十五条采购人是指依法进行政府采购的国家机关 事业单位 团体组织 第十六条集中采购机构为采购代理机构 设区的市 自治州以上人民政府根据本级政府采购项目组织集中采购的需要设立集中采购机构 集中采购机构是非营利事业法人, 根据采购人的委托办理采购事宜 第十七条集中采购机构进行政府采购活动, 应当符合采购价格低于市场平均价格 采购效率更高 采购质量优良和服务良好的要求 第十八条采购人采购纳入集中采购目录的政府采购项目, 必须委托集中采购机构代理采购 ; 采购未纳入集中采购目录的政府采购项目, 可以自行采购, 也可以委托集中采购机构在委托的范围内代理采购 纳入集中采购目录属于通用的政府采购项目的, 应当委托集中采购机构代理采购 ; 属于本部门 本系统有特殊要求的项目, 应当实行部门集中采购 ; 属于本单位有特殊要求的项目, 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 可以自行采购 第十九条采购人可以委托经国务院有关部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认定资格的 -2-

3 采购代理机构, 在委托的范围内办理政府采购事宜 采购人有权自行选择采购代理机构,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为采购人指定采购代理机构 第二十条采购人依法委托采购代理机构办理采购事宜的, 应当由采购人与采购代理机构签订委托代理协议, 依法确定委托代理的事项, 约定双方的权利义务 第二十一条供应商是指向采购人提供货物 工程或者服务的法人 其他组织或者自然人 第二十二条供应商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 ( 一 ) 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 ( 二 ) 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 ( 三 ) 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 ; ( 四 ) 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 ( 五 ) 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 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 ; ( 六 ) 法律 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采购人可以根据采购项目的特殊要求, 规定供应商的特定条件, 但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第二十三条采购人可以要求参加政府采购的供应商提供有关资质证明文件和业绩情况, 并根据本法规定的供应商条件和采购项目对供应商的特定要求, 对供应商的资格进行审查 第二十四条两个以上的自然人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组成一个联合体, 以一个供应商的身份共同参加政府采购 以联合体形式进行政府采购的, 参加联合体的供应商均应当具备本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条件, 并应当向采购人提交联合协议, 载明联合体各方承担的工作和义务 联合体各方应当共同与采购人签订采购合同, 就采购合同约定的事项对采购人承担连带责任 第二十五条政府采购当事人不得相互串通损害国家利益 社会公共利益和其他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 不得以任何手段排斥其他供应商参与竞争 供应商不得以向采购人 采购代理机构 评标委员会的组成人员 竞争性谈判小组的组成人员 询价小组的组成人员行贿或者采取其他不正当手段谋取中标或者成交 采购代理机构不得以向采购人行贿或者采取其他不正当手段谋取非法利益 第三章政府采购方式 第二十六条政府采购采用以下方式 : ( 一 ) 公开招标 ; 3

4 ( 二 ) 邀请招标 ; ( 三 ) 竞争性谈判 ; ( 四 ) 单一来源采购 ; ( 五 ) 询价 ; ( 六 ) 国务院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认定的其他采购方式 公开招标应作为政府采购的主要采购方式 第二十七条采购人采购货物或者服务应当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 其具体数额标准, 属于中央预算的政府采购项目, 由国务院规定 ; 属于地方预算的政府采购项目, 由省 自治区 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 因特殊情况需要采用公开招标以外的采购方式的, 应当在采购活动开始前获得设区的市 自治州以上人民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的批准 第二十八条采购人不得将应当以公开招标方式采购的货物或者服务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公开招标采购 第二十九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货物或者服务, 可以依照本法采用邀请招标方式采购 : ( 一 ) 具有特殊性, 只能从有限范围的供应商处采购的 ; ( 二 ) 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费用占政府采购项目总价值的比例过大的 第三十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货物或者服务, 可以依照本法采用竞争性谈判方式采购 : ( 一 ) 招标后没有供应商投标或者没有合格标的或者重新招标未能成立的 ; ( 二 ) 技术复杂或者性质特殊, 不能确定详细规格或者具体要求的 ; ( 三 ) 采用招标所需时间不能满足用户紧急需要的 ; ( 四 ) 不能事先计算出价格总额的 第三十一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货物或者服务, 可以依照本法采用单一来源方式采购 : ( 一 ) 只能从唯一供应商处采购的 ; ( 二 ) 发生了不可预见的紧急情况不能从其他供应商处采购的 ; ( 三 ) 必须保证原有采购项目一致性或者服务配套的要求, 需要继续从原供应商处添购, 且添购资金总额不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百分之十的 第三十二条采购的货物规格 标准统一 现货货源充足且价格变化幅度小的政府采购项目, 可以依照本法采用询价方式采购 第四章政府采购程序 第三十三条负有编制部门预算职责的部门在编制下一财政年度部门预算时, 应当将该财政年度政府采购的项目及资金预算列出, 报本级财政部门汇总 部门预算的审批, 按预算管理权限和程序进行 第三十四条货物或者服务项目采取邀请招标方式采购的, 采购人应当从符合相应资格 -4-

5 条件的供应商中, 通过随机方式选择三家以上的供应商, 并向其发出投标邀请书 第三十五条货物和服务项目实行招标方式采购的, 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 不得少于二十日 第三十六条在招标采购中,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 应予废标 : ( 一 ) 符合专业条件的供应商或者对招标文件作实质响应的供应商不足三家的 ; ( 二 ) 出现影响采购公正的违法 违规行为的 ; ( 三 ) 投标人的报价均超过了采购预算, 采购人不能支付的 ; ( 四 ) 因重大变故, 采购任务取消的 废标后, 采购人应当将废标理由通知所有投标人 第三十七条废标后, 除采购任务取消情形外, 应当重新组织招标 ; 需要采取其他方式采购的, 应当在采购活动开始前获得设区的市 自治州以上人民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或者政府有关部门批准 第三十八条采用竞争性谈判方式采购的, 应当遵循下列程序 : ( 一 ) 成立谈判小组 谈判小组由采购人的代表和有关专家共三人以上的单数组成, 其中专家的人数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 ( 二 ) 制定谈判文件 谈判文件应当明确谈判程序 谈判内容 合同草案的条款以及评定成交的标准等事项 ( 三 ) 确定邀请参加谈判的供应商名单 谈判小组从符合相应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名单中确定不少于三家的供应商参加谈判, 并向其提供谈判文件 ( 四 ) 谈判 谈判小组所有成员集中与单一供应商分别进行谈判 在谈判中, 谈判的任何一方不得透露与谈判有关的其他供应商的技术资料 价格和其他信息 谈判文件有实质性变动的, 谈判小组应当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参加谈判的供应商 ( 五 ) 确定成交供应商 谈判结束后, 谈判小组应当要求所有参加谈判的供应商在规定时间内进行最后报价, 采购人从谈判小组提出的成交候选人中根据符合采购需求 质量和服务相等且报价最低的原则确定成交供应商, 并将结果通知所有参加谈判的未成交的供应商 第三十九条采取单一来源方式采购的, 采购人与供应商应当遵循本法规定的原则, 在保证采购项目质量和双方商定合理价格的基础上进行采购 第四十条采取询价方式采购的, 应当遵循下列程序 : ( 一 ) 成立询价小组 询价小组由采购人的代表和有关专家共三人以上的单数组成, 其中专家的人数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 询价小组应当对采购项目的价格构成和评定成交的标准等事项作出规定 ( 二 ) 确定被询价的供应商名单 询价小组根据采购需求, 从符合相应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名单中确定不少于三家的供应商, 并向其发出询价通知书让其报价 ( 三 ) 询价 询价小组要求被询价的供应商一次报出不得更改的价格 5

6 ( 四 ) 确定成交供应商 采购人根据符合采购需求 质量和服务相等且报价最低的原则确定成交供应商, 并将结果通知所有被询价的未成交的供应商 第四十一条采购人或者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应当组织对供应商履约的验收 大型或者复杂的政府采购项目, 应当邀请国家认可的质量检测机构参加验收工作 验收方成员应当在验收书上签字, 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四十二条采购人 采购代理机构对政府采购项目每项采购活动的采购文件应当妥善保存, 不得伪造 变造 隐匿或者销毁 采购文件的保存期限为从采购结束之日起至少保存十五年 采购文件包括采购活动记录 采购预算 招标文件 投标文件 评标标准 评估报告 定标文件 合同文本 验收证明 质疑答复 投诉处理决定及其他有关文件 资料 采购活动记录至少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 ( 一 ) 采购项目类别 名称 ; ( 二 ) 采购项目预算 资金构成和合同价格 ; ( 三 ) 采购方式, 采用公开招标以外的采购方式的, 应当载明原因 ; ( 四 ) 邀请和选择供应商的条件及原因 ; ( 五 ) 评标标准及确定中标人的原因 ; ( 六 ) 废标的原因 ; ( 七 ) 采用招标以外采购方式的相应记载 第五章政府采购合同 第四十三条政府采购合同适用合同法 采购人和供应商之间的权利和义务, 应当按照平等 自愿的原则以合同方式约定 采购人可以委托采购代理机构代表其与供应商签订政府采购合同 由采购代理机构以采购人名义签订合同的, 应当提交采购人的授权委托书, 作为合同附件 第四十四条政府采购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第四十五条国务院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 规定政府采购合同必须具备的条款 第四十六条采购人与中标 成交供应商应当在中标 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 按照采购文件确定的事项签订政府采购合同 中标 成交通知书对采购人和中标 成交供应商均具有法律效力 中标 成交通知书发出后, 采购人改变中标 成交结果的, 或者中标 成交供应商放弃中标 成交项目的, 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第四十七条政府采购项目的采购合同自签订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 采购人应当将合同 -6-

7 副本报同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备案 第四十八条经采购人同意, 中标 成交供应商可以依法采取分包方式履行合同 政府采购合同分包履行的, 中标 成交供应商就采购项目和分包项目向采购人负责, 分包供应商就分包项目承担责任 第四十九条政府采购合同履行中, 采购人需追加与合同标的相同的货物 工程或者服务的, 在不改变合同其他条款的前提下, 可以与供应商协商签订补充合同, 但所有补充合同的采购金额不得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的百分之十 第五十条政府采购合同的双方当事人不得擅自变更 中止或者终止合同 政府采购合同继续履行将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 双方当事人应当变更 中止或者终止合同 有过错的一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双方都有过错的, 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六章质疑与投诉 第五十一条供应商对政府采购活动事项有疑问的, 可以向采购人提出询问, 采购人应当及时作出答复, 但答复的内容不得涉及商业秘密 第五十二条供应商认为采购文件 采购过程和中标 成交结果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 可以在知道或者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 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人提出质疑 第五十三条采购人应当在收到供应商的书面质疑后七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 并以书面形式通知质疑供应商和其他有关供应商, 但答复的内容不得涉及商业秘密 第五十四条采购人委托采购代理机构采购的, 供应商可以向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询问或者质疑, 采购代理机构应当依照本法第五十一条 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就采购人委托授权范围内的事项作出答复 第五十五条质疑供应商对采购人 采购代理机构的答复不满意或者采购人 采购代理机构未在规定的时间内作出答复的, 可以在答复期满后十五个工作日内向同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投诉 第五十六条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在收到投诉后三十个工作日内, 对投诉事项作出处理决定, 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投诉人和与投诉事项有关的当事人 第五十七条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在处理投诉事项期间, 可以视具体情况书面通知采购人暂停采购活动, 但暂停时间最长不得超过三十日 第五十八条投诉人对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的投诉处理决定不服或者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逾期未作处理的, 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7

8 第七章监督检查 第五十九条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政府采购活动及集中采购机构的监督检查 监督检查的主要内容是 : ( 一 ) 有关政府采购的法律 行政法规和规章的执行情况 ; ( 二 ) 采购范围 采购方式和采购程序的执行情况 ; ( 三 ) 政府采购人员的职业素质和专业技能 第六十条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不得设置集中采购机构, 不得参与政府采购项目的采购活动 采购代理机构与行政机关不得存在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益关系 第六十一条集中采购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内部监督管理制度 采购活动的决策和执行程序应当明确, 并相互监督 相互制约 经办采购的人员与负责采购合同审核 验收人员的职责权限应当明确, 并相互分离 第六十二条集中采购机构的采购人员应当具有相关职业素质和专业技能, 符合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的专业岗位任职要求 集中采购机构对其工作人员应当加强教育和培训 ; 对采购人员的专业水平 工作实绩和职业道德状况定期进行考核 采购人员经考核不合格的, 不得继续任职 第六十三条政府采购项目的采购标准应当公开 采用本法规定的采购方式的, 采购人在采购活动完成后, 应当将采购结果予以公布 第六十四条采购人必须按照本法规定的采购方式和采购程序进行采购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本法规定, 要求采购人或者采购工作人员向其指定的供应商进行采购 第六十五条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政府采购项目的采购活动进行检查, 政府采购当事人应当如实反映情况, 提供有关材料 第六十六条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集中采购机构的采购价格 节约资金效果 服务质量 信誉状况 有无违法行为等事项进行考核, 并定期如实公布考核结果 第六十七条依照法律 行政法规的规定对政府采购负有行政监督职责的政府有关部门, 应当按照其职责分工, 加强对政府采购活动的监督 第六十八条审计机关应当对政府采购进行审计监督 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 政府采购各当事人有关政府采购活动, 应当接受审计机关的审计监督 第六十九条监察机关应当加强对参与政府采购活动的国家机关 国家公务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实施监察 第七十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对政府采购活动中的违法行为, 有权控告和检举, 有关部 -8-

9 门 机关应当依照各自职责及时处理 第八章法律责任 第七十一条采购人 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责令限期改正, 给予警告, 可以并处罚款,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由其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机关给予处分, 并予通报 : ( 一 ) 应当采用公开招标方式而擅自采用其他方式采购的 ; ( 二 ) 擅自提高采购标准的 ; ( 三 ) 委托不具备政府采购业务代理资格的机构办理采购事务的 ; ( 四 ) 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的 ; ( 五 ) 在招标采购过程中与投标人进行协商谈判的 ; ( 六 ) 中标 成交通知书发出后不与中标 成交供应商签订采购合同的 ; ( 七 ) 拒绝有关部门依法实施监督检查的 第七十二条采购人 采购代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 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尚不构成犯罪的, 处以罚款, 有违法所得的, 并处没收违法所得, 属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 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 ( 一 ) 与供应商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恶意串通的 ; ( 二 ) 在采购过程中接受贿赂或者获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 ( 三 ) 在有关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中提供虚假情况的 ; ( 四 ) 开标前泄露标底的 第七十三条有前两条违法行为之一影响中标 成交结果或者可能影响中标 成交结果的, 按下列情况分别处理 : ( 一 ) 未确定中标 成交供应商的, 终止采购活动 ; ( 二 ) 中标 成交供应商已经确定但采购合同尚未履行的, 撤销合同, 从合格的中标 成交候选人中另行确定中标 成交供应商 ; ( 三 ) 采购合同已经履行的, 给采购人 供应商造成损失的, 由责任人承担赔偿责任 第七十四条采购人对应当实行集中采购的政府采购项目, 不委托集中采购机构实行集中采购的, 由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 ; 拒不改正的, 停止按预算向其支付资金, 由其上级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机关依法给予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分 第七十五条采购人未依法公布政府采购项目的采购标准和采购结果的, 责令改正,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七十六条采购人 采购代理机构违反本法规定隐匿 销毁应当保存的采购文件或者 9

10 伪造 变造采购文件的, 由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处以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 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十七条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处以采购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 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 有违法所得的, 并处没收违法所得, 情节严重的, 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 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一 ) 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 成交的 ; ( 二 ) 采取不正当手段诋毁 排挤其他供应商的 ; ( 三 ) 与采购人 其他供应商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恶意串通的 ; ( 四 ) 向采购人 采购代理机构行贿或者提供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 ( 五 ) 在招标采购过程中与采购人进行协商谈判的 ; ( 六 ) 拒绝有关部门监督检查或者提供虚假情况的 供应商有前款第 ( 一 ) 至 ( 五 ) 项情形之一的, 中标 成交无效 第七十八条采购代理机构在代理政府采购业务中有违法行为的, 按照有关法律规定处以罚款, 可以依法取消其进行相关业务的资格, 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十九条政府采购当事人有本法第七十一条 第七十二条 第七十七条违法行为之一, 给他人造成损失的, 并应依照有关民事法律规定承担民事责任 第八十条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在实施监督检查中违反本法规定滥用职权, 玩忽职守, 徇私舞弊的, 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 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十一条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对供应商的投诉逾期未作处理的, 给予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行政处分 第八十二条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对集中采购机构业绩的考核, 有虚假陈述, 隐瞒真实情况的, 或者不作定期考核和公布考核结果的, 应当及时纠正, 由其上级机关或者监察机关对其负责人进行通报, 并对直接负责的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集中采购机构在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考核中, 虚报业绩, 隐瞒真实情况的, 处以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并予以通报 ; 情节严重的, 取消其代理采购的资格 第八十三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阻挠和限制供应商进入本地区或者本行业政府采购市场的, 责令限期改正 ; 拒不改正的, 由该单位 个人的上级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机关给予单位责任人或者个人处分 第九章附则 第八十四条使用国际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进行的政府采购, 贷款方 资金提供方与中方达 -10-

11 成的协议对采购的具体条件另有规定的, 可以适用其规定, 但不得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第八十五条对因严重自然灾害和其他不可抗力事件所实施的紧急采购和涉及国家安全和秘密的采购, 不适用本法 第八十六条军事采购法规由中央军事委员会另行制定 第八十七条本法实施的具体步骤和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第八十八条本法自 2003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 11

12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 658 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 已经 2014 年 12 月 31 日国务院第 75 次常务会议通过, 现予公布, 自 2015 年 3 月 1 日起施行 总理李克强 2015 年 1 月 30 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 ( 以下简称政府采购法 ), 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政府采购法第二条所称财政性资金是指纳入预算管理的资金 以财政性资金作为还款来源的借贷资金, 视同财政性资金 国家机关 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的采购项目既使用财政性资金又使用非财政性资金的, 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的部分, 适用政府采购法及本条例 ; 财政性资金与非财政性资金无法分割采购的, 统一适用政府采购法及本条例 政府采购法第二条所称服务, 包括政府自身需要的服务和政府向社会公众提供的公共服务 第三条集中采购目录包括集中采购机构采购项目和部门集中采购项目 技术 服务等标准统一, 采购人普遍使用的项目, 列为集中采购机构采购项目 ; 采购人本部门 本系统基于业务需要有特殊要求, 可以统一采购的项目, 列为部门集中采购项目 第四条政府采购法所称集中采购, 是指采购人将列入集中采购目录的项目委托集中采购机构代理采购或者进行部门集中采购的行为 ; 所称分散采购, 是指采购人将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未列入集中采购目录的项目自行采购或者委托采购代理机构代理采购的行为 第五条省 自治区 直辖市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机构根据实际情况, 可以确定分别适用于本行政区域省级 设区的市级 县级的集中采购目录和采购限额标准 第六条国务院财政部门应当根据国家的经济和社会发展政策, 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政府采购政策, 通过制定采购需求标准 预留采购份额 价格评审优惠 优先采购等措施, 实现节约能源 保护环境 扶持不发达地区和少数民族地区 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等目标 第七条政府采购工程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 服务, 采用招标方式采购的, 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及其实施条例 ; 采用其他方式采购的, 适用政府采购法及本条例 前款所称工程, 是指建设工程, 包括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新建 改建 扩建及其相关的装修 拆除 修缮等 ; 所称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 是指构成工程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 且为实现工程基本功能所必需的设备 材料等 ; 所称与工程建设有关的服务, 是指为完成 -12-

13 工程所需的勘察 设计 监理等服务 政府采购工程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 服务, 应当执行政府采购政策 第八条政府采购项目信息应当在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指定的媒体上发布 采购项目预算金额达到国务院财政部门规定标准的, 政府采购项目信息应当在国务院财政部门指定的媒体上发布 第九条在政府采购活动中, 采购人员及相关人员与供应商有下列利害关系之一的, 应当回避 : ( 一 ) 参加采购活动前 3 年内与供应商存在劳动关系 ; ( 二 ) 参加采购活动前 3 年内担任供应商的董事 监事 ; ( 三 ) 参加采购活动前 3 年内是供应商的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 ; ( 四 ) 与供应商的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有夫妻 直系血亲 三代以内旁系血亲或者近姻亲关系 ; ( 五 ) 与供应商有其他可能影响政府采购活动公平 公正进行的关系 供应商认为采购人员及相关人员与其他供应商有利害关系的, 可以向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书面提出回避申请, 并说明理由 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及时询问被申请回避人员, 有利害关系的被申请回避人员应当回避 第十条国家实行统一的政府采购电子交易平台建设标准, 推动利用信息网络进行电子化政府采购活动 第二章政府采购当事人 第十一条采购人在政府采购活动中应当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公正廉洁, 诚实守信, 执行政府采购政策, 建立政府采购内部管理制度, 厉行节约, 科学合理确定采购需求 采购人不得向供应商索要或者接受其给予的赠品 回扣或者与采购无关的其他商品 服务 第十二条政府采购法所称采购代理机构, 是指集中采购机构和集中采购机构以外的采购代理机构 集中采购机构是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设立的非营利事业法人, 是代理集中采购项目的执行机构 集中采购机构应当根据采购人委托制定集中采购项目的实施方案, 明确采购规程, 组织政府采购活动, 不得将集中采购项目转委托 集中采购机构以外的采购代理机构, 是从事采购代理业务的社会中介机构 第十三条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建立完善的政府采购内部监督管理制度, 具备开展政府采购业务所需的评审条件和设施 采购代理机构应当提高确定采购需求, 编制招标文件 谈判文件 询价通知书, 拟订合同文本和优化采购程序的专业化服务水平, 根据采购人委托在规定的时间内及时组织采购人与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签订政府采购合同, 及时协助采购人对采购项目进行验收 第十四条采购代理机构不得以不正当手段获取政府采购代理业务, 不得与采购人 供应商恶意串通操纵政府采购活动 采购代理机构工作人员不得接受采购人或者供应商组织的宴请 旅游 娱乐, 不得收受礼品 现金 有价证券等, 不得向采购人或者供应商报销应当由个人承担的费用 第十五条采购人 采购代理机构应当根据政府采购政策 采购预算 采购需求编制采购文件 采购需求应当符合法律法规以及政府采购政策规定的技术 服务 安全等要求 政府向社会公众提供的公共服务项目, 应当就确定采购需求征求社会公众的意见 除因技术复 13

14 杂或者性质特殊, 不能确定详细规格或者具体要求外, 采购需求应当完整 明确 必要时, 应当就确定采购需求征求相关供应商 专家的意见 第十六条政府采购法第二十条规定的委托代理协议, 应当明确代理采购的范围 权限和期限等具体事项 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应当按照委托代理协议履行各自义务, 采购代理机构不得超越代理权限 第十七条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供应商应当具备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的条件, 提供下列材料 : ( 一 )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营业执照等证明文件, 自然人的身份证明 ; ( 二 ) 财务状况报告, 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相关材料 ; ( 三 ) 具备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的证明材料 ; ( 四 ) 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 3 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的书面声明 ; ( 五 ) 具备法律 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的证明材料 采购项目有特殊要求的, 供应商还应当提供其符合特殊要求的证明材料或者情况说明 第十八条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 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 不得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 除单一来源采购项目外, 为采购项目提供整体设计 规范编制或者项目管理 监理 检测等服务的供应商, 不得再参加该采购项目的其他采购活动 第十九条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五项所称重大违法记录, 是指供应商因违法经营受到刑事处罚或者责令停产停业 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 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 供应商在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 3 年内因违法经营被禁止在一定期限内参加政府采购活动, 期限届满的, 可以参加政府采购活动 第二十条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 ( 一 ) 就同一采购项目向供应商提供有差别的项目信息 ; ( 二 ) 设定的资格 技术 商务条件与采购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 ; ( 三 ) 采购需求中的技术 服务等要求指向特定供应商 特定产品 ; ( 四 ) 以特定行政区域或者特定行业的业绩 奖项作为加分条件或者中标 成交条件 ; ( 五 ) 对供应商采取不同的资格审查或者评审标准 ; ( 六 ) 限定或者指定特定的专利 商标 品牌或者供应商 ; ( 七 ) 非法限定供应商的所有制形式 组织形式或者所在地 ; ( 八 ) 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供应商 第二十一条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对供应商进行资格预审的, 资格预审公告应当在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指定的媒体上发布 已进行资格预审的, 评审阶段可以不再对供应商资格进行审查 资格预审合格的供应商在评审阶段资格发生变化的, 应当通知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 资格预审公告应当包括采购人和采购项目名称 采购需求 对供应商的资格要求以及供应商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时间和地点 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时间自公告发布之日起不得少于 5 个工作日 第二十二条联合体中有同类资质的供应商按照联合体分工承担相同工作的, 应当按照资质等级较低的供应商确定资质等级 以联合体形式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 联合体各方不得再单独参加或者与其他供应商另外组成联合体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 -14-

15 第三章政府采购方式 第二十三条采购人采购公开招标数额标准以上的货物或者服务, 符合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九条 第三十条 第三十一条 第三十二条规定情形或者有需要执行政府采购政策等特殊情况的, 经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批准, 可以依法采用公开招标以外的采购方式 第二十四条列入集中采购目录的项目, 适合实行批量集中采购的, 应当实行批量集中采购, 但紧急的小额零星货物项目和有特殊要求的服务 工程项目除外 第二十五条政府采购工程依法不进行招标的, 应当依照政府采购法和本条例规定的竞争性谈判或者单一来源采购方式采购 第二十六条政府采购法第三十条第三项规定的情形, 应当是采购人不可预见的或者非因采购人拖延导致的 ; 第四项规定的情形, 是指因采购艺术品或者因专利 专有技术或者因服务的时间 数量事先不能确定等导致不能事先计算出价格总额 第二十七条政府采购法第三十一条第一项规定的情形, 是指因货物或者服务使用不可替代的专利 专有技术, 或者公共服务项目具有特殊要求, 导致只能从某一特定供应商处采购 第二十八条在一个财政年度内, 采购人将一个预算项目下的同一品目或者类别的货物 服务采用公开招标以外的方式多次采购, 累计资金数额超过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 属于以化整为零方式规避公开招标, 但项目预算调整或者经批准采用公开招标以外方式采购除外 第四章政府采购程序 第二十九条采购人应当根据集中采购目录 采购限额标准和已批复的部门预算编制政府采购实施计划, 报本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备案 第三十条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招标文件 谈判文件 询价通知书中公开采购项目预算金额 第三十一条招标文件的提供期限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不得少于 5 个工作日 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可以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 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可能影响投标文件编制的, 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投标截止时间至少 15 日前, 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 ; 不足 15 日的, 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顺延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 第三十二条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按照国务院财政部门制定的招标文件标准文本编制招标文件 招标文件应当包括采购项目的商务条件 采购需求 投标人的资格条件 投标报价要求 评标方法 评标标准以及拟签订的合同文本等 第三十三条招标文件要求投标人提交投标保证金的, 投标保证金不得超过采购项目预算金额的 2% 投标保证金应当以支票 汇票 本票或者金融机构 担保机构出具的保函等非现金形式提交 投标人未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的, 投标无效 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退还未中标供应商的投标保证金, 自政府采购合同签订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退还中标供应商的投标保证金 竞争性谈判或者询价采购中要求参加谈判或者询价的供应商提交保证金的, 参照前两款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四条政府采购招标评标方法分为最低评标价法和综合评分法 最低评标价法, 是指投标文件满足招标文件全部实质性要求且投标报价最低的供应商 15

16 为中标候选人的评标方法 综合评分法, 是指投标文件满足招标文件全部实质性要求且按照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评审得分最高的供应商为中标候选人的评标方法 技术 服务等标准统一的货物和服务项目, 应当采用最低评标价法 采用综合评分法的, 评审标准中的分值设置应当与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相对应 招标文件中没有规定的评标标准不得作为评审的依据 第三十五条谈判文件不能完整 明确列明采购需求, 需要由供应商提供最终设计方案或者解决方案的, 在谈判结束后, 谈判小组应当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投票推荐 3 家以上供应商的设计方案或者解决方案, 并要求其在规定时间内提交最后报价 第三十六条询价通知书应当根据采购需求确定政府采购合同条款 在询价过程中, 询价小组不得改变询价通知书所确定的政府采购合同条款 第三十七条政府采购法第三十八条第五项 第四十条第四项所称质量和服务相等, 是指供应商提供的产品质量和服务均能满足采购文件规定的实质性要求 第三十八条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 符合政府采购法第三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情形, 只能从唯一供应商处采购的, 采购人应当将采购项目信息和唯一供应商名称在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指定的媒体上公示, 公示期不得少于 5 个工作日 第三十九条除国务院财政部门规定的情形外, 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从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中随机抽取评审专家 第四十条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应当遵守评审工作纪律, 不得泄露评审文件 评审情况和评审中获悉的商业秘密 评标委员会 竞争性谈判小组或者询价小组在评审过程中发现供应商有行贿 提供虚假材料或者串通等违法行为的, 应当及时向财政部门报告 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在评审过程中受到非法干预的, 应当及时向财政 监察等部门举报 第四十一条评标委员会 竞争性谈判小组或者询价小组成员应当按照客观 公正 审慎的原则, 根据采购文件规定的评审程序 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进行独立评审 采购文件内容违反国家有关强制性规定的, 评标委员会 竞争性谈判小组或者询价小组应当停止评审并向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说明情况 评标委员会 竞争性谈判小组或者询价小组成员应当在评审报告上签字, 对自己的评审意见承担法律责任 对评审报告有异议的, 应当在评审报告上签署不同意见, 并说明理由, 否则视为同意评审报告 第四十二条采购人 采购代理机构不得向评标委员会 竞争性谈判小组或者询价小组的评审专家作倾向性 误导性的解释或者说明 第四十三条采购代理机构应当自评审结束之日起 2 个工作日内将评审报告送交采购人 采购人应当自收到评审报告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在评审报告推荐的中标或者成交候选人中按顺序确定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 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自中标 成交供应商确定之日起 2 个工作日内, 发出中标 成交通知书, 并在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指定的媒体上公告中标 成交结果, 招标文件 竞争性谈判文件 询价通知书随中标 成交结果同时公告 中标 成交结果公告内容应当包括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的名称 地址 联系方式, 项目名称和项目编号, 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名称 地址和中标或者成交金额, 主要中标或者成交标的的名称 规格型号 数量 单价 服务要求以及评审专家名单 第四十四条除国务院财政部门规定的情形外, 采购人 采购代理机构不得以任何理由组织重新评审 采购人 采购代理机构按照国务院财政部门的规定组织重新评审的, 应当书面报告本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 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不得通过对样品进行检测 对供应商进行考察等方式改变评审结果 -16-

17 第四十五条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按照政府采购合同规定的技术 服务 安全标准组织对供应商履约情况进行验收, 并出具验收书 验收书应当包括每一项技术 服务 安全标准的履约情况 政府向社会公众提供的公共服务项目, 验收时应当邀请服务对象参与并出具意见, 验收结果应当向社会公告 第四十六条政府采购法第四十二条规定的采购文件, 可以用电子档案方式保存 第五章政府采购合同 第四十七条国务院财政部门应当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政府采购合同标准文本 第四十八条采购文件要求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提交履约保证金的, 供应商应当以支票 汇票 本票或者金融机构 担保机构出具的保函等非现金形式提交 履约保证金的数额不得超过政府采购合同金额的 10% 第四十九条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拒绝与采购人签订合同的, 采购人可以按照评审报告推荐的中标或者成交候选人名单排序, 确定下一候选人为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 也可以重新开展政府采购活动 第五十条采购人应当自政府采购合同签订之日起 2 个工作日内, 将政府采购合同在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指定的媒体上公告, 但政府采购合同中涉及国家秘密 商业秘密的内容除外 第五十一条采购人应当按照政府采购合同规定, 及时向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支付采购资金 政府采购项目资金支付程序, 按照国家有关财政资金支付管理的规定执行 第六章质疑与投诉 第五十二条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 3 个工作日内对供应商依法提出的询问作出答复 供应商提出的询问或者质疑超出采购人对采购代理机构委托授权范围的, 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告知供应商向采购人提出 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应当配合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答复供应商的询问和质疑 第五十三条政府采购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的供应商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 是指 : ( 一 ) 对可以质疑的采购文件提出质疑的, 为收到采购文件之日或者采购文件公告期限届满之日 ; ( 二 ) 对采购过程提出质疑的, 为各采购程序环节结束之日 ; ( 三 ) 对中标或者成交结果提出质疑的, 为中标或者成交结果公告期限届满之日 第五十四条询问或者质疑事项可能影响中标 成交结果的, 采购人应当暂停签订合同, 已经签订合同的, 应当中止履行合同 第五十五条供应商质疑 投诉应当有明确的请求和必要的证明材料 供应商投诉的事项不得超出已质疑事项的范围 第五十六条财政部门处理投诉事项采用书面审查的方式, 必要时可以进行调查取证或者组织质证 对财政部门依法进行的调查取证, 投诉人和与投诉事项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如实反映情况, 并提供相关材料 第五十七条投诉人捏造事实 提供虚假材料或者以非法手段取得证明材料进行投诉的, 财政部门应当予以驳回 财政部门受理投诉后, 投诉人书面申请撤回投诉的, 财政部门应当终止投诉处理程序 17

18 第五十八条财政部门处理投诉事项, 需要检验 检测 鉴定 专家评审以及需要投诉人补正材料的, 所需时间不计算在投诉处理期限内 财政部门对投诉事项作出的处理决定, 应当在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指定的媒体上公告 -18- 第七章监督检查 第五十九条政府采购法第六十三条所称政府采购项目的采购标准, 是指项目采购所依据的经费预算标准 资产配置标准和技术 服务标准等 第六十条除政府采购法第六十六条规定的考核事项外, 财政部门对集中采购机构的考核事项还包括 : ( 一 ) 政府采购政策的执行情况 ; ( 二 ) 采购文件编制水平 ; ( 三 ) 采购方式和采购程序的执行情况 ; ( 四 ) 询问 质疑答复情况 ; ( 五 ) 内部监督管理制度建设及执行情况 ; ( 六 ) 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规定的其他事项 财政部门应当制定考核计划, 定期对集中采购机构进行考核, 考核结果有重要情况的, 应当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 第六十一条采购人发现采购代理机构有违法行为的, 应当要求其改正 采购代理机构拒不改正的, 采购人应当向本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报告, 财政部门应当依法处理 采购代理机构发现采购人的采购需求存在以不合理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 歧视待遇或者其他不符合法律 法规和政府采购政策规定内容, 或者发现采购人有其他违法行为的, 应当建议其改正 采购人拒不改正的, 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向采购人的本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报告, 财政部门应当依法处理 第六十二条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应当对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实行动态管理, 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财政部门制定 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对评审专家在政府采购活动中的职责履行情况予以记录, 并及时向财政部门报告 第六十三条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供应商 采购代理机构 评审专家的监督管理, 对其不良行为予以记录, 并纳入统一的信用信息平台 第六十四条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对政府采购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有权查阅 复制有关文件 资料, 相关单位和人员应当予以配合 第六十五条审计机关 监察机关以及其他有关部门依法对政府采购活动实施监督, 发现采购当事人有违法行为的, 应当及时通报财政部门 第八章法律责任 第六十六条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一条规定的罚款, 数额为 10 万元以下 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二条规定的罚款, 数额为 5 万元以上 25 万元以下 第六十七条采购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由财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 给予警告,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并予以通报 : ( 一 ) 未按照规定编制政府采购实施计划或者未按照规定将政府采购实施计划报本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备案 ; ( 二 ) 将应当进行公开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公开招标 ;

19 ( 三 ) 未按照规定在评标委员会 竞争性谈判小组或者询价小组推荐的中标或者成交候选人中确定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 ; ( 四 ) 未按照采购文件确定的事项签订政府采购合同 ; ( 五 ) 政府采购合同履行中追加与合同标的相同的货物 工程或者服务的采购金额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 10%; ( 六 ) 擅自变更 中止或者终止政府采购合同 ; ( 七 ) 未按照规定公告政府采购合同 ; ( 八 ) 未按照规定时间将政府采购合同副本报本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和有关部门备案 第六十八条采购人 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依照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一条 第七十八条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 ( 一 ) 未依照政府采购法和本条例规定的方式实施采购 ; ( 二 ) 未依法在指定的媒体上发布政府采购项目信息 ; ( 三 ) 未按照规定执行政府采购政策 ; ( 四 ) 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的规定导致无法组织对供应商履约情况进行验收或者国家财产遭受损失 ; ( 五 ) 未依法从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中抽取评审专家 ; ( 六 ) 非法干预采购评审活动 ; ( 七 ) 采用综合评分法时评审标准中的分值设置未与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相对应 ; ( 八 ) 对供应商的询问 质疑逾期未作处理 ; ( 九 ) 通过对样品进行检测 对供应商进行考察等方式改变评审结果 ; ( 十 ) 未按照规定组织对供应商履约情况进行验收 第六十九条集中采购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由财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 给予警告, 有违法所得的, 并处没收违法所得,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并予以通报 : ( 一 ) 内部监督管理制度不健全, 对依法应当分设 分离的岗位 人员未分设 分离 ; ( 二 ) 将集中采购项目委托其他采购代理机构采购 ; ( 三 ) 从事营利活动 第七十条采购人员与供应商有利害关系而不依法回避的, 由财政部门给予警告, 并处 2000 元以上 2 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七十一条有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一条 第七十二条规定的违法行为之一, 影响或者可能影响中标 成交结果的, 依照下列规定处理 : ( 一 ) 未确定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的, 终止本次政府采购活动, 重新开展政府采购活动 ( 二 ) 已确定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但尚未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的, 中标或者成交结果无效, 从合格的中标或者成交候选人中另行确定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 ; 没有合格的中标或者成交候选人的, 重新开展政府采购活动 ( 三 ) 政府采购合同已签订但尚未履行的, 撤销合同, 从合格的中标或者成交候选人中另行确定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 ; 没有合格的中标或者成交候选人的, 重新开展政府采购活动 ( 四 ) 政府采购合同已经履行, 给采购人 供应商造成损失的, 由责任人承担赔偿责任 政府采购当事人有其他违反政府采购法或者本条例规定的行为, 经改正后仍然影响或者可能影响中标 成交结果或者依法被认定为中标 成交无效的, 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第七十二条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依照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 19

20 ( 一 ) 向评标委员会 竞争性谈判小组或者询价小组成员行贿或者提供其他不正当利益 ; ( 二 ) 中标或者成交后无正当理由拒不与采购人签订政府采购合同 ; ( 三 ) 未按照采购文件确定的事项签订政府采购合同 ; ( 四 ) 将政府采购合同转包 ; ( 五 ) 提供假冒伪劣产品 ; ( 六 ) 擅自变更 中止或者终止政府采购合同 供应商有前款第一项规定情形的, 中标 成交无效 评审阶段资格发生变化, 供应商未依照本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通知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的, 处以采购金额 5 的罚款, 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 中标 成交无效 第七十三条供应商捏造事实 提供虚假材料或者以非法手段取得证明材料进行投诉的, 由财政部门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 禁止其 1 至 3 年内参加政府采购活动 第七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属于恶意串通, 对供应商依照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对采购人 采购代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依照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 ( 一 ) 供应商直接或者间接从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处获得其他供应商的相关情况并修改其投标文件或者响应文件 ; ( 二 ) 供应商按照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的授意撤换 修改投标文件或者响应文件 ; ( 三 ) 供应商之间协商报价 技术方案等投标文件或者响应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 ( 四 ) 属于同一集团 协会 商会等组织成员的供应商按照该组织要求协同参加政府采购活动 ; ( 五 ) 供应商之间事先约定由某一特定供应商中标 成交 ; ( 六 ) 供应商之间商定部分供应商放弃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或者放弃中标 成交 ; ( 七 ) 供应商与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之间 供应商相互之间, 为谋求特定供应商中标 成交或者排斥其他供应商的其他串通行为 第七十五条政府采购评审专家未按照采购文件规定的评审程序 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进行独立评审或者泄露评审文件 评审情况的, 由财政部门给予警告, 并处 2000 元以上 2 万元以下的罚款 ; 影响中标 成交结果的, 处 2 万元以上 5 万元以下的罚款, 禁止其参加政府采购评审活动 政府采购评审专家与供应商存在利害关系未回避的, 处 2 万元以上 5 万元以下的罚款, 禁止其参加政府采购评审活动 政府采购评审专家收受采购人 采购代理机构 供应商贿赂或者获取其他不正当利益, 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尚不构成犯罪的, 处 2 万元以上 5 万元以下的罚款, 禁止其参加政府采购评审活动 政府采购评审专家有上述违法行为的, 其评审意见无效, 不得获取评审费 ; 有违法所得的, 没收违法所得 ; 给他人造成损失的, 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第七十六条政府采购当事人违反政府采购法和本条例规定, 给他人造成损失的, 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第七十七条财政部门在履行政府采购监督管理职责中违反政府采购法和本条例规定, 滥用职权 玩忽职守 徇私舞弊的,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 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章附 则 第七十八条财政管理实行省直接管理的县级人民政府可以根据需要并报经省级人民 -20-

21 政府批准, 行使政府采购法和本条例规定的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批准变更采购方式的职权 第七十九条本条例自 2015 年 3 月 1 日起施行 21

22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 21 号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招标投标活动, 保护国家利益 社会公共利益和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提高经济效益, 保证项目质量, 制定本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招标投标活动, 适用本法 第三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下列工程建设项目包括项目的勘察 设计 施工 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 材料等的采购, 必须进行招标 : ( 一 ) 大型基础设施 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 公众安全的项目 ; ( 二 ) 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 ; ( 三 ) 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 援助资金的项目 前款所列项目的具体范围和规模标准, 由国务院发展计划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订, 报国务院批准 法律或者国务院对必须进行招标的其他项目的范围有规定的, 依照其规定 第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 第五条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 公平 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六条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 其招标投标活动不受地区或者部门的限制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法限制或者排斥本地区 本系统以外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参加投标, 不得以任何方式非法干涉招标投标活动 第七条招标投标活动及其当事人应当接受依法实施的监督 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依法对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 依法查处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 对招标投标活动的行政监督及有关部门的具体职权划分, 由国务院规定 第二章招标 第八条招标人是依照本法规定提出招标项目 进行招标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第九条招标项目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履行项目审批手续的, 应当先履行审批手续, 取得批准 -22-

23 招标人应当有进行招标项目的相应资金或者资金来源已经落实, 并应当在招标文件中如实载明 第十条招标分为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 公开招标, 是指招标人以招标公告的方式邀请不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投标 邀请招标, 是指招标人以投标邀请书的方式邀请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投标 第十一条国务院发展计划部门确定的国家重点项目和省 自治区 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地方重点项目不适宜公开招标的, 经国务院发展计划部门或者省 自治区 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 可以进行邀请招标 第十二条招标人有权自行选择招标代理机构, 委托其办理招标事宜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为招标人指定招标代理机构 招标人具有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评标能力的, 可以自行办理招标事宜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制其委托招标代理机构办理招标事宜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 招标人自行办理招标事宜的, 应当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备案 第十三条招标代理机构是依法设立 从事招标代理业务并提供相关服务的社会中介组织 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 ( 一 ) 有从事招标代理业务的营业场所和相应资金 ; ( 二 ) 有能够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评标的相应专业力量 ; ( 三 ) 有符合本法第三十七条第三款规定条件 可以作为评标委员会成员人选的技术 经济等方面的专家库 第十四条从事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业务的招标代理机构, 其资格由国务院或者省 自治区 直辖市人民政府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认定 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 从事其他招标代理业务的招标代理机构, 其资格认定的主管部门由国务院规定 招标代理机构与行政机关和其他国家机关不得存在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益关系 第十五条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在招标人委托的范围内办理招标事宜, 并遵守本法关于招标人的规定 第十六条招标人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 应当发布招标公告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公告, 应当通过国家指定的报刊 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介发布 招标公告应当载明招标人的名称和地址 招标项目的性质 数量 实施地点和时间以及获取招标文件的办法等事项 第十七条招标人采用邀请招标方式的, 应当向三个以上具备承担招标项目的能力 资信良好的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发出投标邀请书 投标邀请书应当载明本法第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的事项 23

24 第十八条招标人可以根据招标项目本身的要求, 在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中, 要求潜在投标人提供有关资质证明文件和业绩情况, 并对潜在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 ; 国家对投标人的资格条件有规定的, 依照其规定 招标人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 不得对潜在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 第十九条招标人应当根据招标项目的特点和需要编制招标文件 招标文件应当包括招标项目的技术要求 对投标人资格审查的标准 投标报价要求和评标标准等所有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以及拟签订合同的主要条款 国家对招标项目的技术 标准有规定的, 招标人应当按照其规定在招标文件中提出相应要求 招标项目需要划分标段 确定工期的, 招标人应当合理划分标段 确定工期, 并在招标文件中载明 第二十条招标文件不得要求或者标明特定的生产供应者以及含有倾向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的其他内容 第二十一条招标人根据招标项目的具体情况, 可以组织潜在投标人踏勘项目现场 第二十二条招标人不得向他人透露已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的名称 数量以及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有关招标投标的其他情况 招标人设有标底的, 标底必须保密 第二十三条招标人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的, 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至少十五日前, 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招标文件收受人 该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第二十四条招标人应当确定投标人编制投标文件所需要的合理时间 ; 但是,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 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 最短不得少于二十日 第三章投标 第二十五条投标人是响应招标 参加投标竞争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依法招标的科研项目允许个人参加投标的, 投标的个人适用本法有关投标人的规定 第二十六条投标人应当具备承担招标项目的能力 ; 国家有关规定对投标人资格条件或者招标文件对投标人资格条件有规定的, 投标人应当具备规定的资格条件 第二十七条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编制投标文件 投标文件应当对招标文件提出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响应 招标项目属于建设施工的, 投标文件的内容应当包括拟派出的项目负责人与主要技术 -24-

25 人员的简历 业绩和拟用于完成招标项目的机械设备等 第二十八条投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 将投标文件送达投标地点 招标人收到投标文件后, 应当签收保存, 不得开启 投标人少于三个的, 招标人应当依照本法重新招标 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后送达的投标文件, 招标人应当拒收 第二十九条投标人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 可以补充 修改或者撤回已提交的投标文件, 并书面通知招标人 补充 修改的内容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第三十条投标人根据招标文件载明的项目实际情况, 拟在中标后将中标项目的部分非主体 非关键性工作进行分包的, 应当在投标文件中载明 第三十一条两个以上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组成一个联合体, 以一个投标人的身份共同投标 联合体各方均应当具备承担招标项目的相应能力 ; 国家有关规定或者招标文件对投标人资格条件有规定的, 联合体各方均应当具备规定的相应资格条件 由同一专业的单位组成的联合体, 按照资质等级较低的单位确定资质等级 联合体各方应当签订共同投标协议, 明确约定各方拟承担的工作和责任, 并将共同投标协议连同投标文件一并提交招标人 联合体中标的, 联合体各方应当共同与招标人签订合同, 就中标项目向招标人承担连带责任 招标人不得强制投标人组成联合体共同投标, 不得限制投标人之间的竞争 第三十二条投标人不得相互串通投标报价, 不得排挤其他投标人的公平竞争, 损害招标人或者其他投标人的合法权益 投标人不得与招标人串通投标, 损害国家利益 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的合法权益 禁止投标人以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的手段谋取中标 第三十三条投标人不得以低于成本的报价竞标, 也不得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 骗取中标 第四章开标 评标和中标 第三十四条开标应当在招标文件确定的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的同一时间公开进行 ; 开标地点应当为招标文件中预先确定的地点 第三十五条开标由招标人主持, 邀请所有投标人参加 第三十六条开标时, 由投标人或者其推选的代表检查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 也可以由招标人委托的公证机构检查并公证 ; 经确认无误后, 由工作人员当众拆封, 宣读投标人名称 投标价格和投标文件的其他主要内容 招标人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收到的所有投标文件, 开标时都应 25

26 当当众予以拆封 宣读 开标过程应当记录, 并存档备查 第三十七条评标由招标人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 其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的代表和有关技术 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 成员人数为五人以上单数, 其中技术 经济等方面的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 前款专家应当从事相关领域工作满八年并具有高级职称或者具有同等专业水平, 由招标人从国务院有关部门或者省 自治区 直辖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提供的专家名册或者招标代理机构的专家库内的相关专业的专家名单中确定 ; 一般招标项目可以采取随机抽取方式, 特殊招标项目可以由招标人直接确定 与投标人有利害关系的人不得进入相关项目的评标委员会 ; 已经进入的应当更换 评标委员会成员的名单在中标结果确定前应当保密 第三十八条招标人应当采取必要的措施, 保证评标在严格保密的情况下进行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 影响评标的过程和结果 第三十九条评标委员会可以要求投标人对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的内容作必要的澄清或者说明, 但是澄清或者说明不得超出投标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第四十条评标委员会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确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 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和比较 ; 设有标底的, 应当参考标底 评标委员会完成评标后, 应当向招标人提出书面评标报告, 并推荐合格的中标候选人 招标人根据评标委员会提出的书面评标报告和推荐的中标候选人确定中标人 招标人也可以授权评标委员会直接确定中标人 国务院对特定招标项目的评标有特别规定的, 从其规定 第四十一条中标人的投标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 ( 一 ) 能够最大限度地满足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各项综合评价标准 ; ( 二 ) 能够满足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 并且经评审的投标价格最低 ; 但是投标价格低于成本的除外 第四十二条评标委员会经评审, 认为所有投标都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 可以否决所有投标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所有投标被否决的, 招标人应当依照本法重新招标 第四十三条在确定中标人前, 招标人不得与投标人就投标价格 投标方案等实质性内容进行谈判 第四十四条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客观 公正地履行职务, 遵守职业道德, 对所提出的评审意见承担个人责任 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得私下接触投标人, 不得收受投标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 评标委员会成员和参与评标的有关工作人员不得透露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 中标 -26-

27 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与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 第四十五条中标人确定后, 招标人应当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 并同时将中标结果通知所有未中标的投标人 中标通知书对招标人和中标人具有法律效力 中标通知书发出后, 招标人改变中标结果的, 或者中标人放弃中标项目的, 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第四十六条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 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 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 招标文件要求中标人提交履约保证金的, 中标人应当提交 第四十七条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 招标人应当自确定中标人之日起十五日内, 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提交招标投标情况的书面报告 第四十八条中标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 完成中标项目 中标人不得向他人转让中标项目, 也不得将中标项目肢解后分别向他人转让 中标人按照合同约定或者经招标人同意, 可以将中标项目的部分非主体 非关键性工作分包给他人完成 接受分包的人应当具备相应的资格条件, 并不得再次分包 中标人应当就分包项目向招标人负责, 接受分包的人就分包项目承担连带责任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四十九条违反本法规定, 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而不招标的, 将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的, 责令限期改正, 可以处项目合同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 对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的项目, 可以暂停项目执行或者暂停资金拨付 ; 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五十条招标代理机构违反本法规定, 泄露应当保密的与招标投标活动有关的情况和资料的, 或者与招标人 投标人串通损害国家利益 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的, 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 有违法所得的, 并处没收违法所得 ; 情节严重的, 暂停直至取消招标代理资格 ; 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给他人造成损失的, 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前款所列行为影响中标结果的, 中标无效 第五十一条招标人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的, 对潜在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的, 强制要求投标人组成联合体共同投标的, 或者限制投标人之间竞争的, 责令改正, 可以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二条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人向他人透露已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 27

28 标人的名称 数量或者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有关招标投标的其他情况的, 或者泄露标底的, 给予警告, 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 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 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前款所列行为影响中标结果的, 中标无效 第五十三条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的, 投标人以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的手段谋取中标的, 中标无效, 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 有违法所得的, 并处没收违法所得 ; 情节严重的, 取消其一年至二年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资格并予以公告, 直至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 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给他人造成损失的, 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五十四条投标人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 骗取中标的, 中标无效, 给招标人造成损失的, 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人有前款所列行为尚未构成犯罪的, 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 有违法所得的, 并处没收违法所得 ; 情节严重的, 取消其一年至三年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资格并予以公告, 直至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第五十五条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 招标人违反本法规定, 与投标人就投标价格 投标方案等实质性内容进行谈判的, 给予警告, 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前款所列行为影响中标结果的, 中标无效 第五十六条评标委员会成员收受投标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的, 评标委员会成员或者参加评标的有关工作人员向他人透露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 中标候选人的推荐以及与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的, 给予警告, 没收收受的财物, 可以并处三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对有所列违法行为的评标委员会成员取消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的资格, 不得再参加任何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评标 ; 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七条招标人在评标委员会依法推荐的中标候选人以外确定中标人的,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在所有投标被评标委员会否决后自行确定中标人的, 中标无效 责令改正, 可以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 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五十八条中标人将中标项目转让给他人的, 将中标项目肢解后分别转让给他人的, 违反本法规定将中标项目的部分主体 关键性工作分包给他人的, 或者分包人再次分包的, 转让 分包无效, 处转让 分包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 有违法所得的, 并处没收违法所得 ; 可以责令停业整顿 ; 情节严重的, 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28-

29 第五十九条招标人与中标人不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合同的, 或者招标人 中标人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协议的, 责令改正 ; 可以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第六十条中标人不履行与招标人订立的合同的, 履约保证金不予退还, 给招标人造成的损失超过履约保证金数额的, 还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 ; 没有提交履约保证金的, 应当对招标人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中标人不按照与招标人订立的合同履行义务, 情节严重的, 取消其二年至五年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资格并予以公告, 直至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 不适用前两款规定 第六十一条本章规定的行政处罚, 由国务院规定的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决定 本法已对实施行政处罚的机关作出规定的除外 第六十二条任何单位违反本法规定, 限制或者排斥本地区 本系统以外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参加投标的, 为招标人指定招标代理机构的, 强制招标人委托招标代理机构办理招标事宜的, 或者以其他方式干涉招标投标活动的, 责令改正 ; 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警告 记过 记大过的处分, 情节较重的, 依法给予降级 撤职 开除的处分 个人利用职权进行前款违法行为的, 依照前款规定追究责任 第六十三条对招标投标活动依法负有行政监督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 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 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不构成犯罪的, 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六十四条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违反本法规定, 中标无效的, 应当依照本法规定的中标条件从其余投标人中重新确定中标人或者依照本法重新进行招标 第六章附则 第六十五条投标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招标投标活动不符合本法有关规定的, 有权向招标人提出异议或者依法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投诉 第六十六条涉及国家安全 国家秘密 抢险救灾或者属于利用扶贫资金实行以工代赈 需要使用农民工等特殊情况, 不适宜进行招标的项目,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不进行招标 第六十七条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 援助资金的项目进行招标, 贷款方 资金提供方对招标投标的具体条件和程序有不同规定的, 可以适用其规定, 但违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社会公共利益的除外 第六十八条本法自 2000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 29

30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 613 号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招标投标活动,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 以下简称招标投标法 ), 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招标投标法第三条所称工程建设项目, 是指工程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 服务 前款所称工程, 是指建设工程, 包括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新建 改建 扩建及其相关的装修 拆除 修缮等 ; 所称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 是指构成工程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 且为实现工程基本功能所必需的设备 材料等 ; 所称与工程建设有关的服务, 是指为完成工程所需的勘察 设计 监理等服务 第三条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的具体范围和规模标准, 由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订, 报国务院批准后公布施行 第四条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指导和协调全国招标投标工作, 对国家重大建设项目的工程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检查 国务院工业和信息化 住房城乡建设 交通运输 铁道 水利 商务等部门, 按照规定的职责分工对有关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指导和协调本行政区域的招标投标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分工, 对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 依法查处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对其所属部门有关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职责分工另有规定的, 从其规定 财政部门依法对实行招标投标的政府采购工程建设项目的预算执行情况和政府采购政策执行情况实施监督 监察机关依法对与招标投标活动有关的监察对象实施监察 第五条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实际需要, 建立统一规范的招标投标交易场所, 为招标投标活动提供服务 招标投标交易场所不得与行政监督部门存在隶属关系, 不得以营利为目的 国家鼓励利用信息网络进行电子招标投标 第六条禁止国家工作人员以任何方式非法干涉招标投标活动 -30-

31 第二章招标 第七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履行项目审批 核准手续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 其招标范围 招标方式 招标组织形式应当报项目审批 核准部门审批 核准 项目审批 核准部门应当及时将审批 核准确定的招标范围 招标方式 招标组织形式通报有关行政监督部门 第八条国有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 应当公开招标 ; 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可以邀请招标 : ( 一 ) 技术复杂 有特殊要求或者受自然环境限制, 只有少量潜在投标人可供选择 ; ( 二 ) 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费用占项目合同金额的比例过大 有前款第二项所列情形, 属于本条例第七条规定的项目, 由项目审批 核准部门在审批 核准项目时作出认定 ; 其他项目由招标人申请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作出认定 第九条除招标投标法第六十六条规定的可以不进行招标的特殊情况外,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可以不进行招标 : ( 一 ) 需要采用不可替代的专利或者专有技术 ; ( 二 ) 采购人依法能够自行建设 生产或者提供 ; ( 三 ) 已通过招标方式选定的特许经营项目投资人依法能够自行建设 生产或者提供 ; ( 四 ) 需要向原中标人采购工程 货物或者服务, 否则将影响施工或者功能配套要求 ; ( 五 ) 国家规定的其他特殊情形 招标人为适用前款规定弄虚作假的, 属于招标投标法第四条规定的规避招标 第十条招标投标法第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的招标人具有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评标能力, 是指招标人具有与招标项目规模和复杂程度相适应的技术 经济等方面的专业人员 第十一条招标代理机构的资格依照法律和国务院的规定由有关部门认定 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 商务 发展改革 工业和信息化等部门, 按照规定的职责分工对招标代理机构依法实施监督管理 第十二条招标代理机构应当拥有一定数量的取得招标职业资格的专业人员 取得招标职业资格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会同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制定 第十三条招标代理机构在其资格许可和招标人委托的范围内开展招标代理业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涉 招标代理机构代理招标业务, 应当遵守招标投标法和本条例关于招标人的规定 招标代理机构不得在所代理的招标项目中投标或者代理投标, 也不得为所代理的招标项目的投标人提供咨询 招标代理机构不得涂改 出租 出借 转让资格证书 第十四条招标人应当与被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签订书面委托合同, 合同约定的收费标 31

32 准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第十五条公开招标的项目, 应当依照招标投标法和本条例的规定发布招标公告 编制招标文件 招标人采用资格预审办法对潜在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的, 应当发布资格预审公告 编制资格预审文件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资格预审公告和招标公告, 应当在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依法指定的媒介发布 在不同媒介发布的同一招标项目的资格预审公告或者招标公告的内容应当一致 指定媒介发布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境内资格预审公告 招标公告, 不得收取费用 编制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资格预审文件和招标文件, 应当使用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会同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制定的标准文本 第十六条招标人应当按照资格预审公告 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规定的时间 地点发售资格预审文件或者招标文件 资格预审文件或者招标文件的发售期不得少于 5 日 招标人发售资格预审文件 招标文件收取的费用应当限于补偿印刷 邮寄的成本支出, 不得以营利为目的 第十七条招标人应当合理确定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时间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时间, 自资格预审文件停止发售之日起不得少于 5 日 第十八条资格预审应当按照资格预审文件载明的标准和方法进行 国有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 招标人应当组建资格审查委员会审查资格预审申请文件 资格审查委员会及其成员应当遵守招标投标法和本条例有关评标委员会及其成员的规定 第十九条资格预审结束后, 招标人应当及时向资格预审申请人发出资格预审结果通知书 未通过资格预审的申请人不具有投标资格 通过资格预审的申请人少于 3 个的, 应当重新招标 第二十条招标人采用资格后审办法对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的, 应当在开标后由评标委员会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标准和方法对投标人的资格进行审查 第二十一条招标人可以对已发出的资格预审文件或者招标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 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可能影响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或者投标文件编制的, 招标人应当在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截止时间至少 3 日前, 或者投标截止时间至少 15 日前, 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获取资格预审文件或者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 ; 不足 3 日或者 15 日的, 招标人应当顺延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或者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 第二十二条潜在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资格预审文件有异议的, 应当在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截止时间 2 日前提出 ; 对招标文件有异议的, 应当在投标截止时间 10 日前提出 招标人应当自收到异议之日起 3 日内作出答复 ; 作出答复前, 应当暂停招标投标活动 -32-

33 第二十三条招标人编制的资格预审文件 招标文件的内容违反法律 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违反公开 公平 公正和诚实信用原则, 影响资格预审结果或者潜在投标人投标的,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人应当在修改资格预审文件或者招标文件后重新招标 第二十四条招标人对招标项目划分标段的, 应当遵守招标投标法的有关规定, 不得利用划分标段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人不得利用划分标段规避招标 第二十五条招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中载明投标有效期 投标有效期从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之日起算 第二十六条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要求投标人提交投标保证金的, 投标保证金不得超过招标项目估算价的 2% 投标保证金有效期应当与投标有效期一致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境内投标单位, 以现金或者支票形式提交的投标保证金应当从其基本账户转出 招标人不得挪用投标保证金 第二十七条招标人可以自行决定是否编制标底 一个招标项目只能有一个标底 标底必须保密 接受委托编制标底的中介机构不得参加受托编制标底项目的投标, 也不得为该项目的投标人编制投标文件或者提供咨询 招标人设有最高投标限价的, 应当在招标文件中明确最高投标限价或者最高投标限价的计算方法 招标人不得规定最低投标限价 第二十八条招标人不得组织单个或者部分潜在投标人踏勘项目现场 第二十九条招标人可以依法对工程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 服务全部或者部分实行总承包招标 以暂估价形式包括在总承包范围内的工程 货物 服务属于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范围且达到国家规定规模标准的, 应当依法进行招标 前款所称暂估价, 是指总承包招标时不能确定价格而由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暂时估定的工程 货物 服务的金额 第三十条对技术复杂或者无法精确拟定技术规格的项目, 招标人可以分两阶段进行招标 第一阶段, 投标人按照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的要求提交不带报价的技术建议, 招标人根据投标人提交的技术建议确定技术标准和要求, 编制招标文件 第二阶段, 招标人向在第一阶段提交技术建议的投标人提供招标文件, 投标人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提交包括最终技术方案和投标报价的投标文件 招标人要求投标人提交投标保证金的, 应当在第二阶段提出 第三十一条招标人终止招标的, 应当及时发布公告, 或者以书面形式通知被邀请的或者已经获取资格预审文件 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 已经发售资格预审文件 招标文件或者已经收取投标保证金的, 招标人应当及时退还所收取的资格预审文件 招标文件的费用, 33

34 以及所收取的投标保证金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第三十二条招标人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 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 招标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属于以不合理条件限制 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 : ( 一 ) 就同一招标项目向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提供有差别的项目信息 ; ( 二 ) 设定的资格 技术 商务条件与招标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 ; ( 三 )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以特定行政区域或者特定行业的业绩 奖项作为加分条件或者中标条件 ; ( 四 ) 对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采取不同的资格审查或者评标标准 ; ( 五 ) 限定或者指定特定的专利 商标 品牌 原产地或者供应商 ; ( 六 )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非法限定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的所有制形式或者组织形式 ; ( 七 ) 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 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 第三章投标 第三十三条投标人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 不受地区或者部门的限制,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涉 第三十四条与招标人存在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招标公正性的法人 其他组织或者个人, 不得参加投标 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 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 不得参加同一标段投标或者未划分标段的同一招标项目投标 违反前两款规定的, 相关投标均无效 第三十五条投标人撤回已提交的投标文件, 应当在投标截止时间前书面通知招标人 招标人已收取投标保证金的, 应当自收到投标人书面撤回通知之日起 5 日内退还 投标截止后投标人撤销投标文件的, 招标人可以不退还投标保证金 第三十六条未通过资格预审的申请人提交的投标文件, 以及逾期送达或者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密封的投标文件, 招标人应当拒收 招标人应当如实记载投标文件的送达时间和密封情况, 并存档备查 第三十七条招标人应当在资格预审公告 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中载明是否接受联合体投标 招标人接受联合体投标并进行资格预审的, 联合体应当在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前组成 资格预审后联合体增减 更换成员的, 其投标无效 联合体各方在同一招标项目中以自己名义单独投标或者参加其他联合体投标的, 相关 -34-

35 投标均无效 第三十八条投标人发生合并 分立 破产等重大变化的, 应当及时书面告知招标人 投标人不再具备资格预审文件 招标文件规定的资格条件或者其投标影响招标公正性的, 其投标无效 第三十九条禁止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属于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 : ( 一 ) 投标人之间协商投标报价等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 ( 二 ) 投标人之间约定中标人 ; ( 三 ) 投标人之间约定部分投标人放弃投标或者中标 ; ( 四 ) 属于同一集团 协会 商会等组织成员的投标人按照该组织要求协同投标 ; ( 五 ) 投标人之间为谋取中标或者排斥特定投标人而采取的其他联合行动 第四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视为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 : ( 一 ) 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编制 ; ( 二 ) 不同投标人委托同一单位或者个人办理投标事宜 ; ( 三 ) 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载明的项目管理成员为同一人 ; ( 四 ) 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异常一致或者投标报价呈规律性差异 ; ( 五 ) 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相互混装 ; ( 六 ) 不同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从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的账户转出 第四十一条禁止招标人与投标人串通投标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属于招标人与投标人串通投标 : ( 一 ) 招标人在开标前开启投标文件并将有关信息泄露给其他投标人 ; ( 二 ) 招标人直接或者间接向投标人泄露标底 评标委员会成员等信息 ; ( 三 ) 招标人明示或者暗示投标人压低或者抬高投标报价 ; ( 四 ) 招标人授意投标人撤换 修改投标文件 ; ( 五 ) 招标人明示或者暗示投标人为特定投标人中标提供方便 ; ( 六 ) 招标人与投标人为谋求特定投标人中标而采取的其他串通行为 第四十二条使用通过受让或者租借等方式获取的资格 资质证书投标的, 属于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的以他人名义投标 投标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属于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的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的行为 : ( 一 ) 使用伪造 变造的许可证件 ; ( 二 ) 提供虚假的财务状况或者业绩 ; ( 三 ) 提供虚假的项目负责人或者主要技术人员简历 劳动关系证明 ; ( 四 ) 提供虚假的信用状况 ; ( 五 ) 其他弄虚作假的行为 35

36 第四十三条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申请人应当遵守招标投标法和本条例有关投标 人的规定 第四章开标 评标和中标 第四十四条招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间 地点开标 投标人少于 3 个的, 不得开标 ; 招标人应当重新招标 投标人对开标有异议的, 应当在开标现场提出, 招标人应当当场作出答复, 并制作记录 第四十五条国家实行统一的评标专家专业分类标准和管理办法 具体标准和办法由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 省级人民政府和国务院有关部门应当组建综合评标专家库 第四十六条除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七条第三款规定的特殊招标项目外,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 其评标委员会的专家成员应当从评标专家库内相关专业的专家名单中以随机抽取方式确定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明示 暗示等任何方式指定或者变相指定参加评标委员会的专家成员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人非因招标投标法和本条例规定的事由, 不得更换依法确定的评标委员会成员 更换评标委员会的专家成员应当依照前款规定进行 评标委员会成员与投标人有利害关系的, 应当主动回避 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应当按照规定的职责分工, 对评标委员会成员的确定方式 评标专家的抽取和评标活动进行监督 行政监督部门的工作人员不得担任本部门负责监督项目的评标委员会成员 第四十七条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七条第三款所称特殊招标项目, 是指技术复杂 专业性强或者国家有特殊要求, 采取随机抽取方式确定的专家难以保证胜任评标工作的项目 第四十八条招标人应当向评标委员会提供评标所必需的信息, 但不得明示或者暗示其倾向或者排斥特定投标人 招标人应当根据项目规模和技术复杂程度等因素合理确定评标时间 超过三分之一的评标委员会成员认为评标时间不够的, 招标人应当适当延长 评标过程中, 评标委员会成员有回避事由 擅离职守或者因健康等原因不能继续评标的, 应当及时更换 被更换的评标委员会成员作出的评审结论无效, 由更换后的评标委员会成员重新进行评审 第四十九条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依照招标投标法和本条例的规定, 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 客观 公正地对投标文件提出评审意见 招标文件没有规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不得作为评标的依据 -36-

37 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得私下接触投标人, 不得收受投标人给予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 不得向招标人征询确定中标人的意向, 不得接受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明示或者暗示提出的倾向或者排斥特定投标人的要求, 不得有其他不客观 不公正履行职务的行为 第五十条招标项目设有标底的, 招标人应当在开标时公布 标底只能作为评标的参考, 不得以投标报价是否接近标底作为中标条件, 也不得以投标报价超过标底上下浮动范围作为否决投标的条件 第五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评标委员会应当否决其投标 : ( 一 ) 投标文件未经投标单位盖章和单位负责人签字 ; ( 二 ) 投标联合体没有提交共同投标协议 ; ( 三 ) 投标人不符合国家或者招标文件规定的资格条件 ; ( 四 ) 同一投标人提交两个以上不同的投标文件或者投标报价, 但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备选投标的除外 ; ( 五 ) 投标报价低于成本或者高于招标文件设定的最高投标限价 ; ( 六 ) 投标文件没有对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响应 ; ( 七 ) 投标人有串通投标 弄虚作假 行贿等违法行为 第五十二条投标文件中有含义不明确的内容 明显文字或者计算错误, 评标委员会认为需要投标人作出必要澄清 说明的, 应当书面通知该投标人 投标人的澄清 说明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并不得超出投标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评标委员会不得暗示或者诱导投标人作出澄清 说明, 不得接受投标人主动提出的澄清 说明 第五十三条评标完成后, 评标委员会应当向招标人提交书面评标报告和中标候选人名单 中标候选人应当不超过 3 个, 并标明排序 评标报告应当由评标委员会全体成员签字 对评标结果有不同意见的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以书面形式说明其不同意见和理由, 评标报告应当注明该不同意见 评标委员会成员拒绝在评标报告上签字又不书面说明其不同意见和理由的, 视为同意评标结果 第五十四条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 招标人应当自收到评标报告之日起 3 日内公示中标候选人, 公示期不得少于 3 日 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评标结果有异议的, 应当在中标候选人公示期间提出 招标人应当自收到异议之日起 3 日内作出答复 ; 作出答复前, 应当暂停招标投标活动 第五十五条国有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 招标人应当确定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 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放弃中标 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 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 或者被查实存在影响中标结果的违法行为等情形, 不符合中标条件的, 招标人可以按照评标委员会提出的中标候选人名单排序依次确定其他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 也可以重新招标 37

38 第五十六条中标候选人的经营 财务状况发生较大变化或者存在违法行为, 招标人认为可能影响其履约能力的, 应当在发出中标通知书前由原评标委员会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标准和方法审查确认 第五十七条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依照招标投标法和本条例的规定签订书面合同, 合同的标的 价款 质量 履行期限等主要条款应当与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的内容一致 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 招标人最迟应当在书面合同签订后 5 日内向中标人和未中标的投标人退还投标保证金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第五十八条招标文件要求中标人提交履约保证金的, 中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提交 履约保证金不得超过中标合同金额的 10% 第五十九条中标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 完成中标项目 中标人不得向他人转让中标项目, 也不得将中标项目肢解后分别向他人转让 中标人按照合同约定或者经招标人同意, 可以将中标项目的部分非主体 非关键性工作分包给他人完成 接受分包的人应当具备相应的资格条件, 并不得再次分包 中标人应当就分包项目向招标人负责, 接受分包的人就分包项目承担连带责任 第五章投诉与处理 第六十条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招标投标活动不符合法律 行政法规规定的, 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 10 日内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投诉 投诉应当有明确的请求和必要的证明材料 就本条例第二十二条 第四十四条 第五十四条规定事项投诉的, 应当先向招标人提出异议, 异议答复期间不计算在前款规定的期限内 第六十一条投诉人就同一事项向两个以上有权受理的行政监督部门投诉的, 由最先收到投诉的行政监督部门负责处理 行政监督部门应当自收到投诉之日起 3 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受理投诉, 并自受理投诉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作出书面处理决定 ; 需要检验 检测 鉴定 专家评审的, 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内 投诉人捏造事实 伪造材料或者以非法手段取得证明材料进行投诉的, 行政监督部门应当予以驳回 第六十二条行政监督部门处理投诉, 有权查阅 复制有关文件 资料, 调查有关情况, 相关单位和人员应当予以配合 必要时, 行政监督部门可以责令暂停招标投标活动 行政监督部门的工作人员对监督检查过程中知悉的国家秘密 商业秘密, 应当依法予以保密 -38-

39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六十三条招标人有下列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行为之一的, 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依照招标投标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处罚 : ( 一 ) 依法应当公开招标的项目不按照规定在指定媒介发布资格预审公告或者招标公告 ; ( 二 ) 在不同媒介发布的同一招标项目的资格预审公告或者招标公告的内容不一致, 影响潜在投标人申请资格预审或者投标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人不按照规定发布资格预审公告或者招标公告, 构成规避招标的, 依照招标投标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处罚 第六十四条招标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 可以处 10 万元以下的罚款 : ( 一 ) 依法应当公开招标而采用邀请招标 ; ( 二 ) 招标文件 资格预审文件的发售 澄清 修改的时限, 或者确定的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 投标文件的时限不符合招标投标法和本条例规定 ; ( 三 ) 接受未通过资格预审的单位或者个人参加投标 ; ( 四 ) 接受应当拒收的投标文件 招标人有前款第一项 第三项 第四项所列行为之一的, 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六十五条招标代理机构在所代理的招标项目中投标 代理投标或者向该项目投标人提供咨询的, 接受委托编制标底的中介机构参加受托编制标底项目的投标或者为该项目的投标人编制投标文件 提供咨询的, 依照招标投标法第五十条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第六十六条招标人超过本条例规定的比例收取投标保证金 履约保证金或者不按照规定退还投标保证金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的, 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 可以处 5 万元以下的罚款 ; 给他人造成损失的, 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六十七条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的, 投标人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谋取中标的, 中标无效 ; 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尚不构成犯罪的, 依照招标投标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处罚 投标人未中标的, 对单位的罚款金额按照招标项目合同金额依照招标投标法规定的比例计算 投标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属于招标投标法第五十三条规定的情节严重行为, 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取消其 1 年至 2 年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资格 : ( 一 ) 以行贿谋取中标 ; ( 二 )3 年内 2 次以上串通投标 ; ( 三 ) 串通投标行为损害招标人 其他投标人或者国家 集体 公民的合法利益, 造 39

40 成直接经济损失 30 万元以上 ; ( 四 ) 其他串通投标情节严重的行为 投标人自本条第二款规定的处罚执行期限届满之日起 3 年内又有该款所列违法行为之一的, 或者串通投标 以行贿谋取中标情节特别严重的, 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法律 行政法规对串通投标报价行为的处罚另有规定的, 从其规定 第六十八条投标人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的, 中标无效 ; 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尚不构成犯罪的, 依照招标投标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处罚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人未中标的, 对单位的罚款金额按照招标项目合同金额依照招标投标法规定的比例计算 投标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属于招标投标法第五十四条规定的情节严重行为, 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取消其 1 年至 3 年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资格 : ( 一 ) 伪造 变造资格 资质证书或者其他许可证件骗取中标 ; ( 二 )3 年内 2 次以上使用他人名义投标 ; ( 三 ) 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给招标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 30 万元以上 ; ( 四 ) 其他弄虚作假骗取中标情节严重的行为 投标人自本条第二款规定的处罚执行期限届满之日起 3 年内又有该款所列违法行为之一的, 或者弄虚作假骗取中标情节特别严重的, 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第六十九条出让或者出租资格 资质证书供他人投标的, 依照法律 行政法规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 ; 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十条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人不按照规定组建评标委员会, 或者确定 更换评标委员会成员违反招标投标法和本条例规定的, 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 可以处 10 万元以下的罚款, 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 违法确定或者更换的评标委员会成员作出的评审结论无效, 依法重新进行评审 国家工作人员以任何方式非法干涉选取评标委员会成员的, 依照本条例第八十一条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第七十一条评标委员会成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 ; 情节严重的, 禁止其在一定期限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评标 ; 情节特别严重的, 取消其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的资格 : ( 一 ) 应当回避而不回避 ; ( 二 ) 擅离职守 ; ( 三 ) 不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评标 ; ( 四 ) 私下接触投标人 ; ( 五 ) 向招标人征询确定中标人的意向或者接受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明示或者暗示提出的倾向或者排斥特定投标人的要求 ; -40-

41 ( 六 ) 对依法应当否决的投标不提出否决意见 ; ( 七 ) 暗示或者诱导投标人作出澄清 说明或者接受投标人主动提出的澄清 说明 ; ( 八 ) 其他不客观 不公正履行职务的行为 第七十二条评标委员会成员收受投标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的, 没收收受的财物, 处 3000 元以上 5 万元以下的罚款, 取消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的资格, 不得再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评标 ; 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十三条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 可以处中标项目金额 10 以下的罚款 ; 给他人造成损失的, 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 ( 一 ) 无正当理由不发出中标通知书 ; ( 二 ) 不按照规定确定中标人 ; ( 三 ) 中标通知书发出后无正当理由改变中标结果 ; ( 四 ) 无正当理由不与中标人订立合同 ; ( 五 ) 在订立合同时向中标人提出附加条件 第七十四条中标人无正当理由不与招标人订立合同, 在签订合同时向招标人提出附加条件, 或者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的, 取消其中标资格, 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 对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中标人, 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 可以处中标项目金额 10 以下的罚款 第七十五条招标人和中标人不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合同, 合同的主要条款与招标文件 中标人的投标文件的内容不一致, 或者招标人 中标人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协议的, 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 可以处中标项目金额 5 以上 10 以下的罚款 第七十六条中标人将中标项目转让给他人的, 将中标项目肢解后分别转让给他人的, 违反招标投标法和本条例规定将中标项目的部分主体 关键性工作分包给他人的, 或者分包人再次分包的, 转让 分包无效, 处转让 分包项目金额 5 以上 10 以下的罚款 ; 有违法所得的, 并处没收违法所得 ; 可以责令停业整顿 ; 情节严重的, 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第七十七条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捏造事实 伪造材料或者以非法手段取得证明材料进行投诉, 给他人造成损失的, 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招标人不按照规定对异议作出答复, 继续进行招标投标活动的, 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 拒不改正或者不能改正并影响中标结果的, 依照本条例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处理 第七十八条取得招标职业资格的专业人员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办理招标业务的, 责令改正, 给予警告 ; 情节严重的, 暂停一定期限内从事招标业务 ; 情节特别严重的, 取消招标职业资格 第七十九条国家建立招标投标信用制度 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应当依法公告对招标人 41

42 招标代理机构 投标人 评标委员会成员等当事人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理决定 第八十条项目审批 核准部门不依法审批 核准项目招标范围 招标方式 招标组织形式的, 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不依法履行职责, 对违反招标投标法和本条例规定的行为不依法查处, 或者不按照规定处理投诉 不依法公告对招标投标当事人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理决定的,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项目审批 核准部门和有关行政监督部门的工作人员徇私舞弊 滥用职权 玩忽职守, 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十一条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 以直接或者间接 明示或者暗示等任何方式非法干涉招标投标活动,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依法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 ; 情节严重的, 依法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 ; 情节特别严重的, 依法给予开除处分 ; 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一 ) 要求对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不招标, 或者要求对依法应当公开招标的项目不公开招标 ; ( 二 ) 要求评标委员会成员或者招标人以其指定的投标人作为中标候选人或者中标人, 或者以其他方式非法干涉评标活动, 影响中标结果 ; ( 三 ) 以其他方式非法干涉招标投标活动 第八十二条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投标活动违反招标投标法和本条例的规定, 对中标结果造成实质性影响, 且不能采取补救措施予以纠正的, 招标 投标 中标无效, 应当依法重新招标或者评标 第七章附则 第八十三条招标投标协会按照依法制定的章程开展活动, 加强行业自律和服务 第八十四条政府采购的法律 行政法规对政府采购货物 服务的招标投标另有规定的, 从其规定 第八十五条本条例自 2012 年 2 月 1 日起施行 -42-

43 广东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 第 12 号 )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 结合本省实际, 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政府采购活动 本办法所称政府采购, 是指国家机关 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使用财政性资金, 采购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 工程和服务的行为 第三条政府采购应当遵循公开透明 公平竞争 公正 诚实信用原则 第四条政府采购实行集中采购和分散采购相结合 实行集中采购的政府采购项目, 由集中采购目录确定 集中采购目录以外 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采购项目, 实行分散采购 集中采购目录和采购限额标准由省人民政府确定并公布 第五条政府采购实行政府采购监督管理与操作执行相分离, 逐步扩大采购范围和规模 政府采购应当有助于实现保护环境 节能减排 支持自主创新 扶持不发达地区和少数民族地区 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等国家的经济和社会发展政策目标 第六条政府采购应当采购本国货物 工程和服务 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 ( 一 ) 需要采购的货物 工程或者服务在中国境内无法获取或者无法以合理的商业条件获取的 ; ( 二 ) 为在中国境外使用而进行采购的 ; ( 三 ) 法律 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 采购进口货物 工程和服务的, 应当符合法定条件并报经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批准 第一款所称本国货物 工程和服务的界定,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条政府采购信息应当在省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媒体上及时向社会公开发布, 但涉及国家秘密和商业秘密的除外 第八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推广电子化政府采购 省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应当加强对政府采购信息化建设工作的统一领导和组织, 制定电子化政府采购体系发展建设规划, 建设全省统一的电子化政府采购管理交易平台 政府采购文书格式文本由省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统一制订, 并通过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媒体供政府采购当事人免费下载使用 43

44 第九条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是负责政府采购监督管理的部门, 依法履行下列政府采购监督管理职责 : ( 一 ) 制定政府采购工作规范 ; ( 二 ) 审核 批复采购人编制的政府采购预算, 核准政府采购实施计划 ; ( 三 ) 监督政府采购预算执行, 审核支付政府采购资金 ; ( 四 ) 建立健全政府采购合同备案制度, 监督采购人依法履行采购合同 ; ( 五 ) 处理供应商投诉, 查处政府采购违法行为 ; ( 六 ) 管理评审专家库 ; ( 七 ) 培训 考核政府采购人员 ; ( 八 ) 考核本级集中采购机构以及社会代理机构 ; ( 九 ) 法律 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二章政府采购当事人 第十条政府采购当事人是指在政府采购活动中依法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各类主体, 包括采购人 采购代理机构 供应商等 采购代理机构包括集中采购机构和社会代理机构 集中采购机构由各级人民政府设立, 社会代理机构应当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资格认定, 并在其所在地财政部门网站登记 第十一条政府采购当事人进行政府采购活动, 应当符合采购价格低于市场平均价格 采购效率更高 采购质量优良和服务良好的要求 政府采购当事人不得互相串通 操纵政府采购活动 第十二条采购人及采购代理机构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部门公布的优先采购产品目录, 优先采购环境保护产品 节能产品 自主创新产品等 第十三条采购人采购属于本部门或者本系统有特殊要求的项目, 应当实行部门集中采购, 具体办法由省人民政府自本办法公布之日起一年内制定 采购人采购预算金额达到政府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分散采购项目, 必须依照法律 行政法规和本办法规定的采购方式和程序, 组织采购或者委托采购代理机构代理 第十四条采购人可以在本省行政区域内择优选择采购代理机构 属于集中采购通用类目录的项目, 采购人可以在集中采购机构范围内择优选择委托代理 ; 属于集中采购部门集中类目录和分散采购的项目, 采购人可以选择集中采购机构或者社会代理机构委托代理 采购人委托采购代理机构代理部门集中类目录和分散采购项目中属于国家 省 市重点项目或者采购金额较大项目的, 应当采取公开招标的方式确定采购代理机构 采购金额较大项目的金额标准由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根据当地经济发展情况 -44-

45 确定并调整 采购人有权按照本条第一款 第二款的规定自行选择采购代理机构,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为采购人指定采购代理机构 第十五条采购人应当建立健全政府采购管理工作制度, 依法履行下列职责 : ( 一 ) 加强对本单位采购人员的监督和培训 ; ( 二 ) 编报政府采购预算 政府采购实施计划 ; ( 三 ) 依法委托并协助采购代理机构办理采购事宜或者自行采购 ; ( 四 ) 选定代表参与政府采购评审工作 ; ( 五 ) 确认中标 成交供应商并签订采购合同, 组织对供应商履约的验收和办理采购合同备案 ; ( 六 ) 负责对采购档案的管理工作 ; ( 七 ) 答复供应商的询问 质疑 ; ( 八 ) 接受和配合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 ; ( 九 ) 法律 法规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六条采购人不得在政府采购文件中规定排斥潜在供应商等方面的内容 ; 不得在采购过程中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第十七条采购人应当选派符合下列条件的人员担任本单位的采购员, 并报同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备案 : ( 一 ) 本单位在编人员 ; ( 二 ) 熟悉有关政府采购法律 法规和财会知识 ; ( 三 ) 法律 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采购员应当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承办本单位的政府采购工作 采购员实行定期轮换制度 采购人应当加强对采购员的管理, 对采购员承办的政府采购相关工作进行监督 第十八条采购代理机构开展政府采购活动, 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 ( 一 ) 编制政府采购文件, 并送交采购人审核 确认 ; ( 二 ) 组织项目评审, 维护评审纪律, 做好相关服务 ; ( 三 ) 根据评审结果向采购人提交中标 成交候选供应商名单 ; ( 四 ) 答复供应商的询问 质疑 ; ( 五 ) 及时公布政府采购信息, 保存政府采购档案资料 ; ( 六 ) 法律 法规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九条集中采购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 配备必要的具有任职条件的采购工作人员, 对采购工作人员进行培训考核和定期岗位轮换 集中采购机构必须完成受委托的本级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中通用类项目的采购任务, 不得故意拖延或者拒绝代理, 不得转委托, 不得违反规定收取代理费 第二十条社会代理机构收取代理服务费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45

46 第二十一条供应商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应当具备法律 行政法规规定的条件, 依法提供有关资料并接受采购人或者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的资格审查 ; 不得弄虚作假骗取政府采购供应商资格 ; 不得提供虚假资料谋取中标或者成交 供应商在投标过程中, 不得以一致抬高投标报价 轮流以高价位或者低价位中标 以及先内定中标者再参加投标及其他恶意串通手段参与投标 供应商中标或者成交后, 应当按规定与采购人签订采购合同, 并严格履行合同 供应商对政府采购活动提出质疑或者投诉的, 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提出并附送有关证据材料 第三章政府采购程序 第一节编制预算和计划 第二十二条采购人应当编制政府采购预算, 专项列入本单位下一财政年度部门预算或者申报年度追加预算内, 按照法定程序上报审批 采购人根据批复的政府采购预算编制本单位政府采购实施计划, 报同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核准 第二十三条采购人编制政府采购预算, 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 ( 一 ) 政府采购项目以及资金预算在部门预算中单独列出 ; ( 二 ) 集中采购项目和分散采购项目分别逐项列明项目名称 数量及金额 ; ( 三 ) 实行配备标准或者资产限额管理的项目, 已经同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批准 第二十四条采购人编制政府采购实施计划, 应当明确政府采购项目基本情况 采购方式 组织形式和预计采购时间等具体内容, 并符合下列要求 : ( 一 ) 项目和资金符合政府采购预算 ; ( 二 ) 相同品目的项目归并编列 ; ( 三 ) 对采购价格 规格及技术要求等相关事项进行市场调查或者论证 ; ( 四 ) 预计采购时间与采购方式程序所需时间基本一致 第二十五条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应当自受理采购人报送政府采购实施计划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予以核准, 书面通知采购人 第二十六条政府采购必须按照批准的政府采购预算 政府采购实施计划执行 未纳入政府采购预算和政府采购实施计划的政府采购项目, 采购人不得组织实施, 不得支付采购资金 第二节确定采购方式 -46-

47 第二十七条政府采购采用公开招标 邀请招标 竞争性谈判 单一来源采购 询价, 以及法律 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采购方式 公开招标应当作为政府采购的主要采购方式 公开招标的具体数额标准由省人民政府确定并公布 第二十八条采购人不得将应当以公开招标方式采购的货物或者服务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 理由规避公开招标采购 采购人在一个预算年度内, 采用公开招标以外方式重复采购相同货物或者服务两次以上 资金总额超过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 视为化整为零规避公开招标采购 第二十九条采购人应当按照核准的政府采购实施计划中确定的采购方式实施采购 出现法律 法规规定的情形需要变更采购方式的, 采购人应当向所在地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请, 财政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予以批复 第三节实施采购 第三十条采购人委托采购代理机构代理政府采购事宜的, 应当签订委托代理协议, 明确采购项目 采购数量 采购金额 采购时限和采购方式 集中采购机构代理政府集中采购项目, 应当定期汇总各采购人委托的政府集中采购项目, 对同类货物和服务实行合并采购, 采购人依法提出特殊采购需求的除外 第三十一条采购人委托采购代理机构采购的, 应当提交符合规定的用户需求书 ; 采购代理机构应当自收到用户需求书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 将其编制的政府采购文件提交采购人确认 属于地级以上市的重点项目或者采购金额较大的项目, 其政府采购文件的编制 提交确认时间可以再延长十个工作日 第三十二条公开招标国家 省 市重点项目或者采购金额较大项目, 采购人或者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对采购货物 工程和服务有特殊要求的, 应当在组织专家论证后, 报所在地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审批, 并在招标文件中说明 第三十三条政府采购文件中应当明确政府采购项目评审方法 政府采购文件中可以规定供应商提交保证金作为其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必要条件, 但必须明确保证金的性质 缴纳和退还方式 期限 对优先采购产品目录中的政府采购项目, 政府采购文件中可以设定供应商的资格条件和基本要求, 明确相应的评审标准和方法 第三十四条政府采购文件不得规定下列内容 : ( 一 ) 指定货物的品牌 参考品牌或者供应商 ; ( 二 ) 区域或者行业限制 ; ( 三 ) 以单一品牌特有的技术指标作为技术要求 47

48 第三十五条采购人或者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将政府采购文件在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媒体上公示五个工作日 供应商可以自行下载政府采购文件 供应商认为政府采购文件的内容损害其权益的, 可以在公示期间或者自期满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向采购人或者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质疑 ; 采购人或者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认为质疑理由成立的, 应当修改政府采购文件, 重新组织政府采购活动 第三十六条采购人或者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应当按照规定组建由采购人代表和有关专家组成的评标委员会 谈判小组或者询价小组, 其中采购人代表由采购人指派一名人员担任, 有关专家由采购人或者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从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中随机抽取确定 ; 因专业性强, 采取随机抽取方式难以确定评审专家的, 经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同意, 可以从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或者有关机构推荐的专家名单中选定 采购人代表不得担任评标委员会主任 谈判小组或者询价小组的组长 评审专家名单应当在评审工作开始前一个工作日内确定, 并在评审结果确定前保密 采购人或者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的有关人员不得在评审工作开始前向评审专家透露其参加的评审项目信息 第三十七条采购人或者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应当确保评审工作在严格保密的情况下进行 参与评审工作的人员应当独立履行评审职责, 遵守评审规定和现场纪律, 并按照政府采购文件规定的评审标准 程序和办法进行 第三十八条评审专家应当提供真实 公正的评审意见, 不得发表具有诱导性或者歧视性的意见 评审专家不得向外泄露评审情况和参与政府采购活动所获取的国家秘密 商业秘密 ; 不得私下接触供应商及有关单位, 不得收受供应商及有关单位的财物或者牟取利益 评审专家发现供应商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有不正当竞争或者恶意串通等违法行为, 应当及时向政府采购评审工作的组织者或者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评审专家在一年内不得连续三次参加政府采购评审工作 第三十九条采用公开招标方式采购的, 采购人或者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招标公告中明确投标人的资格条件, 符合条件的供应商都可以参加投标 采用邀请招标方式采购的, 采购人或者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发布资格预审公告, 公布投标人的资格条件, 资格预审公告期限不得少于五个工作日 投标人应当自资格预审公告期结束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 按照公告的要求提交资格证明文件 采购人或者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应当从审查合格的投标人中随机选择三家以上的供应商, 发出投标邀请书 采用招标方式采购的, 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依照法律 行政法规的规定, 从供应商的财务状况 信誉 业绩, 投标文件对招标文件的响应程度, 以及货物或者服务的价格 技术 质量等方面予以评分, 并在评分记录上签字 采购人应当按照评标委员会的评分结果, 确定中标供应商 -48-

49 第四十条采用竞争性谈判方式采购的, 谈判小组应当在采购人或者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对报名的供应商进行资格审查后, 从符合相应资格条件的供应商中随机选择三家以上的供应商参加谈判 采用询价方式采购的, 询价小组应当在采购人或者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对报名的供应商进行资格审查后, 从符合相应资格条件的供应商中随机选择三家以上的供应商参加询价, 发出询价通知书 ; 供应商提出的报价不得更改 采用竞争性谈判 询价方式采购的, 采购人应当按照符合采购需求 质量和服务相等且报价最低的原则从已选出的候选供应商中确定成交供应商 第四十一条采用招标方式采购的, 至投标截止时间止参加投标的供应商不足三家的, 采购人或者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即时报告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 财政部门应当自接到报告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按照以下规定处理并答复 : ( 一 ) 招标文件没有不合理条款 招标公告时间及程序符合规定的, 同意采取竞争性谈判 询价或者单一来源方式采购 ; ( 二 ) 招标文件存在不合理条款 招标公告时间及程序不符合规定的, 应予废标, 并责令招标采购单位依法重新招标 评标期间出现符合资格条件的供应商或者对招标文件作出实质响应的供应商不足三家的, 按照前款规定执行 第四十二条采用竞争性谈判 询价方式采购的, 在谈判 询价过程中对政府采购文件作出实质响应的供应商不足三家的, 谈判小组 询价小组可以从其他符合相应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名单中, 随机选择补充 ; 补充后仍不足三家或者没有可供补充的合格供应商的, 经同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审核同意, 采购人可以按照符合采购需求 质量和服务相等且报价最低的原则从已选出的候选供应商中确定成交供应商 第四十三条评审 谈判或者询价工作结束后, 评标委员会 谈判小组或者询价小组应当出具全体评标委员 谈判小组或者询价小组成员签名的评审报告, 推荐中标 成交供应商和候补中标 成交供应商名单 采用竞争性谈判 询价方式采购的, 谈判小组或者询价小组推荐非报价最低的成交供应商的, 应当在评审报告中说明理由 采购代理机构代理组织采购活动的, 应当自评审结束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将评审报告送交采购人 第四十四条采购人应当自收到评审报告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 确定中标 成交供应商 确定中标 成交供应商后, 采购人或者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必须在一个工作日内向中标 成交供应商发出中标 成交通知书, 向未中标 成交供应商发出采购结果通知书 中标 成交供应商放弃中标 成交或者中标 成交资格被依法确认无效的, 采购人可以按照排序从其他中标 成交候选供应商中确定中标 成交供应商, 没有其他中标 成交候选供应商的, 应当重新组织采购活动 49

50 第四十五条确定中标 成交供应商后, 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媒体上公告中标 成交结果和评标委员会 谈判小组 询价小组成员名单, 并公开评审意见等相关资料 供应商可以向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查询评标 谈判和询价等程序的有关资料 供应商对中标 成交结果提出质疑的, 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进行审查并答复 ; 供应商对审查和答复结果有异议的, 可以向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提出复审或者废标申请 供应商质疑和复审的具体办法由省人民政府自本办法公布之日起一年内制定 第四节签订和履行合同 第四十六条采购人与中标 成交供应商应当自中标 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签订政府采购合同 合同签订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 采购人应当将合同副本报同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备案 签订补充合同的, 必须按照前款规定备案 第四十七条采购人应当自供应商履行完合同义务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组织验收 大型或者复杂的政府采购项目, 采购人应当邀请质量检测机构参加验收 采购人出具的验收合格报告是申请支付政府采购项目资金的必备文件 第四十八条政府采购项目所使用的财政性资金, 由采购人按规定提出申请, 经同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审核后支付给供应商 第五节简易采购程序 第四十九条对规格标准相对统一 且现货货源充足或者涉及面广 采购频繁的政府采购项目, 可以适用简易采购程序 简易采购程序, 是指通过公开招标, 统一确定中标供应商及中标货物的品名 规格型号 价格 协议期限 服务承诺等内容, 由采购人在协议有效期内自主选择中标供应商及中标货物的一种采购程序 第五十条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应当根据采购人上报的政府采购实施计划, 拟定适用简易采购程序的采购目录, 并征询采购人意见后确定并公布 第五十一条中标供应商必须按照公开招标所确定的协议事项提供服务, 及时满足采购人的采购需求, 不得拒绝或者擅自更改 采购人应当及时将中标供应商中标货物的质量情况 合同履行情况 以及供应商的售后服务等情况向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第五十二条中标供应商应当保证其实际供货价格, 在同一地区低于同期其他任何同一品牌 型号货物的非政府采购价格 在协议采购有效期内, 协议供货市场价格发生变化, -50-

51 中标供应商应当按照协议书的要求及时同比例调整协议供货价格 ; 协议供货产品出现更新换代 停产, 中标供应商可以在不降低货物质量 配置和售后服务的前提下, 提供该协议供货产品的替代产品, 但替代产品的协议供货价格不得高于原协议供货价格 中标供应商及其代理商应当及时在电子化政府采购管理交易平台上对协议供货的型号及价格进行更新 第五十三条采购人认为中标供应商的报价符合其要求, 可以在电子化政府采购管理交易平台上实行网上协议订购, 直接确定成交供应商 采购人认为中标供应商的报价高于市场平均价格的, 可以与中标供应商通过网上议价就价格优惠再次进行谈判 询价, 或者通过网上竞价方式, 在不限于原中标供应商资格名单的范围内确定成交供应商 成交价格必须低于原中标供应商的报价 第四章监督检查 第五十四条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对政府采购法律法规的执行情况和本级政府采购预算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第五十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政府采购活动的监督管理, 建立健全监督管理机制 ; 督促 指导本级各部门 单位和下级人民政府依法开展政府采购活动 各级人民政府财政 审计 监察等部门应当加强协作配合, 建立政府采购监督工作机制 上级人民政府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对下级政府采购管理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 第五十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审计部门应当依法对政府采购活动进行审计, 并将审计结果报本级人民政府 ; 必要时, 可以对政府采购进行专项审计 各级人民政府监察部门应当加强对参与政府采购活动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监察 第五十七条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制定政府采购标准化工作程序, 建立政府采购价格监测制度 第五十八条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采购人 集中采购机构 社会代理机构 供应商和评审专家的监督检查, 及时查处其违反政府采购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行为, 将其记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 并及时向社会公布 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制定和完善对采购代理机构考核的程序 指标体系 评分方法和标准, 定期组织对采购代理机构的考核, 并根据考核结果向采购代理机构提出改进建议 第五十九条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在本部门职责范围内, 对采购人的下列政府采购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 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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