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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治疗, 保险人不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任 : 本合同的骨折住院津贴保险金的累计给付天数最高以 180 天为限 责任免除 第七条因下列原因导致被保险人骨折并住院治疗的, 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 ( 一 ) 投保人的故意行为 ; ( 二 ) 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或自杀 ; ( 三 ) 被保险人受酒精

( 六 ) 被保险人妊娠 流产 分娩 疾病 药物过敏 中暑 ; ( 七 ) 被保险人接受整容手术及其他内 外科手术 ; ( 八 ) 被保险人未遵医嘱, 私自服用 涂用 注射药物 ; ( 九 ) 核爆炸 核辐射或核污染 ; ( 十 ) 被保险人犯罪或拒捕 ; ( 十一 ) 被保险人从事高风险运动或参加

被保险人因下列原因导致医疗费用支出的, 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 : 1. 投保人的故意行为 ; 2. 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或自杀, 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 3. 因被保险人挑衅或故意行为而导致的打斗 被袭击或被谋杀 ; 4. 被保险人妊娠 流产 分娩 药物过敏 ; 5. 被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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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外险条款范本

( 九 ) 保险单中特别约定的除外疾病 ; ( 十 ) 既往症 ; ( 十一 ) 不孕不育治疗 人工受精 怀孕 分娩 ( 含难产 ) 流产 堕胎 节育( 含绝育 ) 产前产后检查以及由以上原因引起的并发症 ; ( 十二 ) 精神和行为障碍 ( 依照世界卫生组织 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 (I

发生上述情形, 被保险人身故的, 保险人对该被保险人保险责任终止, 并对投保人按日计算退还被保险人的未满期净保费 保险金额和保险费 第七条保险金额是保险人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最高限额 本保险合同的保险金额分为妇科癌症保险金额和乳腺癌症保险金额, 由投保人 保险人双方约定, 并在保险单中载明 投保人应

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条款框架范本-个人

HA010-恒大附加意外伤害住院津贴医疗保险(2017版)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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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 ) 行政行为或司法行为 ; ( 六 ) 大气污染 土地污染 水污染及其他各种污染, 但因本保险合同责任范围内的事故造成的污染不在此限 第八条其他不属于本附加险合同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和费用, 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保险金额和免赔额 第九条保险金额是保险人承担赔偿保险金责任的最高限额 保险金额由投保人

( 三 ) 被保险人未遵医嘱, 私自服用 涂用 注射处方药物 ; ( 四 ) 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 故意伤害 ; ( 五 ) 被保险人服用 吸食或注射毒品 ; ( 六 ) 遗传性疾病, 先天性畸形 变形或染色体异常 第七条被保险人在患性病 患艾滋病或感染艾滋病病毒期间, 罹患原发性妇科癌症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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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 ) 本保险合同为费用补偿型保险合同, 适用医疗费用补偿原则 若医疗费用可依法律及政府之规定而有所补偿, 或从其它福利计划或医疗保险计划 ( 包括农村合作医疗保险 社会基本医疗保险 工作单位 保险人在内的任何商业保险机构等 ) 取得部分或全部补偿, 保险人仅负责补偿剩余部分, 并以保险金额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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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安财险(备-健康)[2010]主42号-平安学生幼儿补充住院医疗保险条款.doc

目录 1 合同构成 投保范围 合同成立与生效 保险责任 保险期间 保险金额 我们承担的保险责任 责任免除 保险费 保险金的领取 意外伤害住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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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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团体生育医疗保险条款

残等级所对应的保险金给付比例给付意外伤残保险金 当同一保险事故造成两处或两处以上伤残时, 首先对各处伤残程度分别进行评定, 如果几处伤残等级不同, 以最重的伤残等级作为最终的评定结论 ; 如果两处或两处以上伤残等级相同, 伤残等级在原评定的基础上晋升一级, 最高晋升至第一级 对于同一部位和性质的伤残

的, 本公司均按上述约定分别给付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 但累计给付金额以该 被保险人的保险金额为限, 累计给付金额达到该被保险人的保险金额时, 本公 司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2.4 责任免除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医疗费用支出的, 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 责任 : (1) 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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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大泰和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英大人寿附加学生意外伤害医疗保险条款 (2009 年 9 月 ) 在本条款中, 您 指投保人, 我们 我们公司 均指英大泰和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您与我们的附加合同 1.1 附加合同说明 英大人寿附加学生意外伤害医疗保险合同 ( 以下简称本附加合同 ) 附加于主保险合同

天, 但累计给付金额达到疾病住院医疗保险金额或疾病住院补充医疗保险金额时, 保险责任终止 上述疾病住院医疗保险责任 疾病住院补充医疗保险责任, 被保险人如果已从其它途径获得补偿, 则保险人只承担合理医疗费用剩余部分的保险责任 责任免除 第七条因下列原因导致被保险人住院治疗的, 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

目 录 1 合同构成 投保范围 合同成立与生效 保险期间 保险金额 保险费 保险责任 责任免除 受益人 保险事故的通知 保险金的申请 意外伤害住院津贴保险金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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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江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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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 责任免除 因以下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医疗费用支出的, 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 (1) 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 故意伤害 ; (2) 被保险人自杀 故意自伤 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 (3) 被保险人酒后驾驶 ( 见 7.4) 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 见 7.5

第三条 保险责任

先 被保险人或投保人可以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 但需书面通知保险人, 由保险人在本保险合同上批注 对因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变更发生的法律纠纷, 保险人不承担任何责任 投保人指定或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的, 应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 被保险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 应由其监护人指定或变更身故

阅 读 指 引

十三 核爆炸 核辐射或核污染 发生以上任何情形, 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 本合同终止 未发生保险金给付的, 本公司向投保人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但投保人对被保险人故意杀害或伤害造成被保险人身故的, 本公司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作为被保险人遗产处理 ; 已发生保险金给付的, 本公司不退还现金价值 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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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保险期间内, 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事故, 并自该事故发生之日起 180 日内因该事故造成 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及代码 ( 保监发 [2014]6 号,JR/T ) 所列伤残项目, 保险人依照该标准规定的评定原则对伤残项目进行评定, 并按评定结果所对应该标准规定的给付比例乘以保险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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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生上述情形, 被保险人身故的, 保险人对该被保险人保险责任终止, 并对投保人按日计算退还该未满期净保费 保险金额和保险费 第七条 保险金额是保险人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最高限额 本保险合同的呼吸系统特定疾病保险金额由投保人 保险人双方约定, 并在保险单中载明 投保人应该按照合同约定向保险人缴纳保险费

附加意外伤害医疗保险条款

保险金额和保险费第八条保险金额是保险人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最高限额 本合同的保险金额由投保人在投保时与保险人约定, 并在保险单上载明 第九条保险费依据保险金额与保险费率计收, 在保险单中载明 投保人应该按照合同约定向保险人一次性交纳全部保险费 保险期间第十条本合同保险期间由保险人和投保人协商确定,

目 录 1 合同构成 投保范围 合同成立与生效 保险期间 保险金额 保险费 保险责任 责任免除 受益人 保险事故的通知 保险金的申请 意外伤害住院津贴保险金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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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款目录 1. 您与我们的合同 1.1 合同构成 1.2 合同成立与生效 1.3 投保范围 1.4 保险期间与续保 2. 我们提供的保障 2.1 基本保险金额 2.2 保险责任 2.3 责任免除 3. 如何申请领取保险金 3.1 受益人 3.2 保险事故通知 3.3 保险金申请 3.4 保险金的给付

第六条本合同为费用补偿型保险合同, 适用医疗费用补偿原则 若被保险人已从其他途径 ( 包括但不限于社会医疗保险 公费医疗 工作单位 侵权人或侵权责任承担方 保险人在内的任何商业保险机构等 ) 获得医疗费用补偿, 则保险人仅对被保险人实际发生的医疗费用扣除其所获医疗费用补偿后的余额按照本合同的约定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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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的, 保险人按意外伤害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 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且自该事故发生日起下落不明, 后经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 保险人按意外伤害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 但若被保险人被宣告死亡后生还的, 保险金受领人应于知道或应当知道被保险人生还后 30 日内退还保险人

平保发〔2001〕000号 签发人:王利平

安邦人寿团险报备材料

申请医疗保险金时, 所需证明和资料为 : 1. 保险单 ; 2. 申请人的法定身份证明 ; 3. 二级以上 ( 含二级 ) 医院或本公司认可的其他医疗机构出具的诊断证明 ( 含相关的诊断依据 ) 病历 住院及出院证明文件等资料 ; 4. 若由代理人代为申请保险金, 则还应提供授权委托书 代理人法定身

( 九 ) 被保险人患先天性疾病 遗传性疾病 先天性畸形 变形或染色体异常 ; ( 十 ) 被保险人因任何疾病 食物 / 药物过敏 食物中毒 中暑 整容手术 高原反应 猝死 椎间盘突出症 ( 包括椎间盘膨出 椎间盘突出 椎间盘脱出 游离型椎间盘等类型 ) 医疗事故或其他医疗导致的伤害 ; ( 十一

华安学生幼儿平安附加意外伤害医疗保险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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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 ) 因被保险人挑衅 故意行为而导致的打斗 被袭击或被谋杀 ; ( 四 ) 任何生物 化学 原子能武器, 原子能或核能装置所造成的爆炸 灼伤 污染或辐射 恐怖袭击 ; 以及战争 军事行动 暴动或武装叛乱期间 ; ( 五 ) 被保险人妊娠 流产 分娩 疾病 药物过敏时 ; ( 六 ) 未遵医嘱,

国联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住院费用补偿团体医疗保险条款 在本保险条款中, 本公司 指国联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本合同 指投保人与本公司之间订立 的 住院费用补偿团体医疗保险合同 1. 双方订立的合同 1.1 合同构成 本合同是投保人与本公司约定保险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包括本条款 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

珠江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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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安(备案)[2009]N211号-平安母婴意外伤害保险条款

示范条款

目 录 1 合同构成 投保范围 合同成立与生效 保险期间 保险金额 保险费 保险责任 责任免除 受益人 保险事故的通知 保险金的申请 意

2.4 责任免除 因以下情形之一, 导致被保险人医疗费用支出的, 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 (1) 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 故意伤害 ; (2) 被保险人自杀 故意自伤 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 (3) 被保险人酗酒 ( 见 7.6) 斗殴 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见 7

Microsoft Word - 2.恒大人寿附加团体因公意外伤害住院津贴医疗保险条款-重新报备于2018年6月.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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偿或赔偿后, 对于剩余部分承担保险责任 责任免除第六条因下列情形之一, 导致保险事故的, 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 ( 一 ) 被保险人故意自伤 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 ( 二 ) 被保险人斗殴 ( 见释义 ), 吸食或注射毒品 ( 见释义 ); ( 三 ) 被保险人矫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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易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个人意外伤害医疗保险条款 责任免除 第六条原因除外因下列原因造成被保险人医疗费用支出的, 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 : 一 投保人的故意行为 ; 二 被保险人自致伤害或自杀, 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 三 因被保险人挑衅或故意行为而导致的打斗 被袭击或被谋

条款

第八条保险金申请所需证明和资料申请医疗保险金时, 所需证明和资料为 : 1. 保险单 ; 2. 申请人的法定身份证明 ; 3. 二级以上 ( 含二级 ) 医院或本公司认可的其他医疗机构出具的医疗费用原始结算凭证 诊断证明及病历等相关资料 ; 4. 对于已经从当地社会基本医疗保险 公费医疗或其他途径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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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 ) 孕妇身故保险责任在保险期间内, 被保险人流产 早产导致身故, 或住院分娩期间因疾病 意外而致身故, 保险人按孕妇身故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 ( 二 ) 婴儿身故保险责任在保险期间且被保险人住院分娩期间内, 连带被保险人因疾病 意外导致身故, 保险人按该连带被保险人婴儿身故保险金额给付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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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加意外伤害医疗保险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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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年11月29日,业管黄小桐邮件确认产品PDF格式如下:

在本附加合同保险期间内, 同一被保险人不论一次或多次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住院治疗, 本公司均按上述规定分别给付意外伤害住院津贴保险金, 但累计的给付天数以 180 天为限 第八条责任免除 如果在下列期间或由于以下任何一种情形, 导致被保险人住院, 本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 : 1. 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

团体医疗保险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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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外条款模版

Microsoft Word - P0254平安住院医疗保险条款 平保养发〔2018〕190号.doc

( 五 ) 投保人在出境游期间因患疾病 遭遇意外伤害, 无法按时正常归国, 需滞留境外接受治疗的 ; ( 六 ) 投保人因证件丢失导致无法按时正常归国的 ; ( 七 ) 投保人因被绑架或非法拘禁, 导致无法按时正常归国的 ; ( 八 ) 投保人投保时提供的信息与投保人和被保险人之间的出境游协议内容不

除另有约定外, 本保险合同的伤残及医疗费用保险金的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 保险责任第五条在保险期间内, 被保险人持有效客票乘坐本保险合同约定的从事合法客运的飞机 机动车辆 船舶 轨道类交通工具等商业运营交通工具, 因该交通工具发生交通事故而遭受意外伤害, 保险人依下列约定给付保险金 一 意外伤害保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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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银保险有限公司 中青年住院误工津贴保险条款 总则 第一条本保险合同 ( 以下简称 本合同 ) 由保险单和其他保险凭证及所附条款 投保 单及与本合同有关的投保文件 合法有效的声明 批注 附贴批单 其他书面文件构成 凡 涉及本合同的约定, 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条除另有约定外, 凡年龄 18 周岁 ( 含 ) 至 55 周岁 ( 含 ), 身体健康, 能正常工作或 劳动的自然人可作为本合同的被保险人 但下列人员, 不能作为本合同的被保险人 : ( 一 )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 ( 二 ) 从事下列职业或工种者 : 1 高空作业, 指离开地面 3 米以上 ( 含 3 米 ) 的建筑工程 大楼外墙壁清洁 防盗网或窗户安装 外墙电器安装 电线或电信设备架设 其他安装或架设工程 ; 2 采石 采矿 ( 包括但不限于坑道内 ), 隧道挖掘 矿藏钻勘, 水坝工程, 港口工程, 桥梁工程, 电梯安装及维修, 道路路面清洁, 道路看护及维修 ; 3 海上作业, 包括海上打捞 海上渔业 海上运输 海上勘探 海上钻井平台 海上救难 海上缉私 ; 4 港口引航, 海洋航运船舶维修, 直升机飞行员, 高压电工作人员, 爆破工人 ; 5 航空执勤, 刑警, 消防员, 硫酸 盐酸 硝酸制造, 烟花爆竹制造 气体制造 ; 6 杂技 武打 特技演员, 赛车运动员, 动物园驯兽师 ; 7 现役军人 ; 8 货柜车司机, 包括营业用货车司机及随车人员, 砂石车司机及随车人员 液化 汽化油罐车人员 工作卡车人员 投保人在投保时隐瞒上述 ( 一 ) 至 ( 二 ) 项的, 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 第三条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可作为本合同的投保人, 为本人或他人投保本保险 投保人为他人投保的, 必须对该被保险人具有保险利益 第四条除另有约定外, 本合同的住院误工津贴保险金的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 等待期 第五条投保人为被保险人首次投保本保险或非连续投保本保险时, 自本合同生效日 ( 含 ) 起 90 日为等待期, 投保人为被保险人连续投保本保险的或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进行 住院治疗的无等待期 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内发生疾病, 由此而导致住院治疗的, 无论住院治疗时间与本合同 生效之日间隔是否超过本条约定的等待期天数, 保险人均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1

保险责任第六条在保险期间内, 除等待期期间依本保险条款第五条约定处理外, 保险人依照下列约定给付保险金 在保险期间内, 被保险人发生疾病或遭受意外伤害事故, 并经医院确诊必须住院治疗的, 保险人按被保险人的住院天数 ( 实际住院天数扣除住院免赔天数 ) 和本合同约定的住院误工津贴日额向被保险人给付住院误工津贴保险金, 住院误工津贴保险金的计算公式为 : 住院误工津贴保险金 =( 实际住院天数 - 住院免赔天数 ) 住院误工津贴日额除非投保人 保险人另有约定, 住院免赔天数为 3 天 被保险人因同一原因多次住院治疗的, 如果累计的实际住院天数大于约定的住院免赔天数, 保险人在计算住院误工津贴保险金时对累计的实际住院天数扣除一次住院免赔天数, 如果累计的实际住院天数小于约定的住院免赔天数, 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被保险人因不同原因多次住院治疗的, 保险人在每次计算住院误工津贴保险金时均会扣除一次住院免赔天数 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因发生疾病或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在医院住院治疗, 且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届满日治疗仍未结束的, 对于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届满日次日起 30 日内的住院治疗, 保险人仍在本合同约定的保险责任范围内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对于本合同保险期间届满日次日起 30 日后的住院治疗, 保险人不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本合同的住院误工津贴保险金的累计给付天数最高以 180 日为限 责任免除第七条因下列原因导致被保险人住院治疗的, 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 ( 一 ) 投保人的故意行为 ; ( 二 ) 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或自杀 ; ( 三 ) 因被保险人挑衅或故意行为而导致的打斗 被袭击或被谋杀 ; ( 四 ) 不孕不育治疗 人工受精 怀孕 分娩 ( 含难产 ) 流产 堕胎 节育( 含绝育 ) 产前产后检查以及由以上原因引起的并发症; ( 五 ) 被保险人接受包括美容 整容 整形手术在内的任何医疗行为而造成的意外 ; ( 六 ) 被保险人未遵医嘱服用 涂用 注射药物 ; ( 七 ) 被保险人受酒精 毒品 管制药物的影响 ; ( 八 ) 任何生物 化学 原子能武器, 原子能或核能装置所造成的爆炸 灼伤 污染或辐射 ; ( 九 ) 恐怖袭击 ; ( 十 ) 既往症及其并发症 ; ( 十一 ) 先天性疾病和先天性畸形 ; ( 十二 ) 非因意外伤害或疾病而进行的整容 整形手术, 以及因任何原因进行的美容 ; 2

( 十三 ) 非因意外伤害而进行的牙科治疗或手术 视力矫正 为矫正视力而作的眼科 验光检查, 以及任何原因导致的牙齿修复或牙齿整形 安装及购买残疾用具 ( 如轮椅 假 肢 假眼 假牙或者助听器等 ) 第八条下列期间内, 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事故或发生疾病住院治疗的, 保险人不 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 ( 一 ) 战争 军事行动 武装叛乱或暴乱期间 ; ( 二 ) 被保险人从事违法 犯罪活动期间或被依法拘留 服刑 在逃期间 ; ( 三 ) 被保险人存在精神和行为障碍 ( 以世界卫生组织颁布的 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 (ICD-10) 为准 ) 期间 ; ( 四 ) 被保险人酒后驾驶 无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交通工具期间 ; ( 五 ) 被保险人从事潜水 跳伞 热气球运动 攀岩运动 探险活动 武术比赛 摔跤比赛 特技表演 赛马 赛车等高风险的活动期间 ; ( 六 ) 被保险人驾驶或搭乘非商业航班期间 住院误工津贴日额 第九条住院误工津贴日额由投保人 保险人双方约定, 并在保险单中载明, 该金额一经 确定, 在保险期间内不得变更 保险期间 第十条除另有约定外, 本合同保险期间为一年, 以保险单上载明的起讫时间为准 保险人义务 第十一条订立本合同时, 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说明本合同的内容 对本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 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 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 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 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 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第十二条本合同成立后, 保险人应当及时向投保人签发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 投保人提出书面变更本合同申请的, 保险人审核同意后, 应及时在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批注或者附贴批单 第十三条保险人依据本保险条款第十八条 第十九条所取得的保险合同解除权, 自保险人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 超过三十日不行使而消灭 发生保险事故的, 保险人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 保险人在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投保人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 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 ; 发生保险事故的, 保险人应当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 第十四条保险人按照本合同的约定, 认为投保人 被保险人或受益人提供的有关索赔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 应当及时一次性通知投保人 被保险人或受益人补充提供 第十五条保险人收到保险金申请人的给付保险金请求后, 应当及时作出是否属于保险责任的核定 ; 情形复杂的, 应当在三十日内作出核定, 但保险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保险人应当将核定结果通知保险金申请人 ; 对属于保险责任的, 在与保险金申请人达成 3

给付保险金的协议后十日内, 履行给付保险金义务 保险合同对给付保险金的期限有约定的, 保险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 保险人依照前款的规定作出核定后, 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 应当自作出核定之日起三日内向保险金申请人发出拒绝给付保险金通知书, 并说明理由 第十六条保险人自收到给付保险金的请求和有关证明 资料之日起六十日内, 对其给付保险金的数额不能确定的, 应当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可以确定的数额先予支付 ; 保险人最终确定给付的数额后, 应当支付相应的差额 投保人 被保险人义务 第十七条投保人应在保险责任起始日前一次性交付保险费 投保人未按本款约定交付保险费的, 保险人不承担保险责任 第十八条投保人申请投保时, 应按被保险人的周岁年龄填写 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 并且其真实年龄不符合本合同约定的年龄限制的, 保险人有权解除本合同, 并向投保人退还现金价值 第十九条订立本合同, 保险人就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的, 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 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义务, 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 保险人有权解除本合同 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 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 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 并不退还保险费 投保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 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 保险人对 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 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 但应当退还保险费 第二十条被保险人变更职业或工种时, 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应在 10 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保险人 被保险人所变更的职业或工种依照本条款第二条在拒保范围内的, 保险人有权解除本合同 如保险人解除合同的, 本合同自保险人接到本条规定的通知之日的次日零时起终止, 保险人退还现金价值 被保险人变更职业或工种且未依本条约定通知保险人而发生保险事故的, 若被保险人所变更的职业或工种依照本条款第二条在拒保范围内的, 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保险人退还现金价值 第二十一条在保险期间内, 投保人需变更合同其他内容的, 应以书面形式向保险人提出申请 保险人同意后出具批单, 并在本合同中批注 若被保险人已身故, 则保险人不接受本合同中有关该被保险人的任何内容的变更申请 第二十二条投保人 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知道保险事故发生后, 应当及时通知保险人 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 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 原因 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 保险人对无法确定的部分, 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 但保险人通过其他途径已经及时知道或者应当及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的除外 上述约定, 不包括因不可抗力而导致的迟延 被保险人应在投保人与保险人约定的医院住院, 若因急诊未在约定医院住院的, 应在办理入院手续后 3 日内通知保险人, 并根据病情好转情况及时转入约定的医院 若确需在非约定的医院住院的, 应向保险人提出书面申请, 保险人在接到申请后 3 日内给予答复, 对于保险人同意在非约定的医院住院的, 保险人按约定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4

第二十三条投保人住所或通讯地址变更时, 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保险人 投保人未及时通知的, 保险人按本合同所载的最后住所或通讯地址发送的有关通知, 均视为已送达投保人 保险金申请与给付 第二十四条保险金申请人向保险人申请给付保险金时, 应提交以下材料 保险金申请人因特殊原因不能提供以下材料的, 应提供其它合法有效的材料 ( 一 ) 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的原件 ; ( 二 ) 保险金申请人的身份证明 ; ( 三 ) 医院出具的被保险人的入出院记录 ; ( 四 ) 医院出具的被保险人住院病历 诊断证明 ; ( 五 ) 保险金申请人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 原因 损失程度等有关的其他 证明和资料 保险金申请人未能提供有关材料, 导致保险人无法核实该申请的真实性的, 保险人对 无法核实部分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第二十五条保险金申请人向保险人请求给付保险金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 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 合同的争议处理和法律适用 第二十六条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的争议, 由当事人协商解决 协商不成的, 提交保险单载明的仲裁机构仲裁 ; 保险单未载明仲裁机构或者争议发生后未达成仲裁协议的, 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二十七条与本合同有关的以及履行本合同产生的一切争议处理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 不包括香港 澳门及台湾法律 ) 料 : 其他事项 第二十八条如投保人申请解除本合同, 须填写解除合同申请书并向保险人提供下列资 ( 一 ) 保险合同原件 ; ( 二 ) 保险费收据原件 ; ( 三 ) 投保人的有效身份证件或有效身份证明 自保险人收到解除合同申请书及上述资料之时起, 本合同终止 自收到解除合同申请书 之日起 30 日内, 对于未发生过保险金给付的, 保险人向投保人退还现金价值 ; 对于已发生 过保险金给付的, 保险人不退还现金价值 释义 第二十九条本合同涉及下列术语时, 适用下列释义 : ( 一 ) 连续投保 : 指在原保单期满前, 投保人为被保险人向保险人提出申请, 保险人同 意以原保单承保条件或者以一定附加条件承保同一险种, 且续保保单的生效日为原保单保险 期间届满日的次日 5

事件 ( 二 ) 意外伤害事故 : 指外来的 突发的 非本意的 非疾病的使身体受到伤害的客观 ( 三 ) 医院 : 指保险人与投保人约定的定点医院, 未约定定点医院的, 则指中华人民共 和国境内 ( 港 澳 台地区除外 ) 合法经营的二级以上 ( 含二级 ) 公立医院 ( 四 ) 住院 : 指被保险人因发生疾病或遭受意外伤害事故而入住医院之正式病房接受 全日 24 小时监护治疗的过程, 并正式办理入出院手续, 不包括入住门诊观察室 其它非正 式病房 挂床住院及不合理的住院 挂床住院指办理正式住院手续的被保险人, 在住院期间每日非 24 小时在床 在院 具体 表现包括在住院期间连续若干日无任何治疗, 只收护理费 诊疗费 床位费等情况 不合理住院指被保险人未达到入院标准而办理入院手续或已达到出院标准而不办理出 院手续的情形, 入出院标准按当地卫生部门规定的 病种质量管理标准 执行 ( 五 ) 酒后驾驶 : 指经检测或鉴定, 发生事故时车辆驾驶人员每百毫升血液中的酒精含 量达到或超过一定的标准,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据 道路交通安全法 的规定认定为饮 酒后驾驶或醉酒后驾驶 ( 六 ) 无有效驾驶证 : 指被保险人存在下列情形之一者 : 1 无驾驶证或驾驶证有效期已届满 ; 2 驾驶的机动车与驾驶证载明的准驾车型不符 ; 3 实习期内驾驶公共汽车 营运客车或者载有爆炸物品 易燃易爆化学物品 剧毒或者放射性等危险物品的机动车, 实习期内驾驶的机动车牵引挂车 ; 4 持未按规定审验的驾驶证, 以及在暂扣 扣留 吊销 注销驾驶证期间驾驶机动车 ; 5 使用各种专用机械车 特种车的人员无国家有关部门核发的有效操作证, 驾驶营业性客车的驾驶人无国家有关部门核发的有效资格证书 ; 6 依照法律法规或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有关规定不允许驾驶机动车的其他情况下驾车 ( 七 ) 无有效行驶证 : 指下列情形之一 : 1 机动车被依法注销登记的 ; 2 无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核发的行驶证 号牌, 或临时号牌或临时移动证的机动交通工具 ; 3 未在规定检验期限内进行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或检验未通过的机动交通工具 未依法按时进行或通过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 动 ( 八 ) 潜水 : 是指以辅助呼吸器材在江 河 湖 海 水库 运河等水域进行的水下运 ( 九 ) 热气球运动 : 是指乘热气球升空飞行的体育活动 ( 十 ) 攀岩运动 : 是指以攀登悬崖 楼宇外墙 人造悬崖 冰崖 冰山等运动 ( 十一 ) 探险活动 : 是指明知在某种特定的自然条件下有失去生命或使身体受到伤害的 危险, 而故意使自己置身其中的行为 包括但不限于江河漂流 徒步穿越沙漠或人迹罕至的 6

原始森林等活动 ( 十二 ) 武术比赛 : 是指两人或两人以上对抗性柔道 空手道 跆拳道 散打 拳击等各种拳术及各种使用器械的对抗性比赛 ( 十三 ) 特技 : 是指从事马术 杂技 驯兽等特殊技能 ( 十四 ) 既往症 : 是指被保险人在保险合同生效日之前已患的 已知或应该知道的有关疾病或症状 ( 十五 ) 现金价值 : 除另有约定外, 现金价值 = 保险费 [1-( 保险单已经过天数 / 保险期间天数 )] 75% 经过天数不足一天的按一天计算 ( 十六 ) 不可抗力 : 指不能预见 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 十七 ) 保险金申请人 : 住院误工津贴保险金申请人为被保险人本人 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