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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得到思立微的书面保证, 其已谨慎及诚信地向本所律师提供了为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全部文件资料和信息的复印件, 该等相关文件均为真实 准确 完整及有效, 并无任何隐瞒 遗漏 虚假或误导之处 ; 相关文件是最新 现行有效的并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自其出具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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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一 本报告书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 以下简称 证券法 ) 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 ( 以下简称 收购办法 ) 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格式与准则第 15 号 权益变动报告书 ( 以下简称 准则 15 号 ) 及其他相关法律 法规及部门规章的有关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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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所 : 深圳市南山区环东路西环北路北滨海之窗花园 3 栋 3004 (ADATA) S107 闪存盘产品, 并使用涉案专利所保护的方法 近日, 原告于被告二处购得前述闪存盘产品 经对比分析, 前述闪存盘产品所采用的技术方案落入了原告涉案专利权的保护范围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 第十一条规定, 二被告未经原告许可实施的上述行为侵犯了原告的涉案专利权, 严重损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 为此, 原告特向法院提起诉讼, 请求法院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 支持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1) 判令二被告立即停止侵犯原告名称为 用于数据处理系统的快闪电子式外存储方法及其装置 ( 专利号 :99117225.6) 发明专利权的行为 ; (4) 本案诉讼费用由二被告承担 ( 二 ) 公司起诉威刚科技 ( 苏州 ) 有限公司 深圳前海威晟达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侵犯公司发明专利权的基本情况 { 涉案产品为威刚 (ADATA)UD310 闪存盘 } 法定代表人 : 石桂生 住所 : 深圳市南山区高新区南区高新南六道 10 号朗科大厦 16 18 19 层 被告一 : 威刚科技 ( 苏州 ) 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林天琼 2

住所 : 苏州工业园区新发路 28 号被告二 : 深圳前海威晟达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 : 么文山住所 : 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 1 号 A 栋 201 室 ( 入驻深圳市前海商务秘书有限公司 ) (ADATA) UD310 闪存盘产品, 并使用涉案专利所保护的方法 近日, 原告于被告二处购得前述闪存盘产品 经对比分析, 前述闪存盘产品所采用的技术方案落入了原告涉案专利权的保护范围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 第十一条规定, 二被告未经原告许可实施的上述行为侵犯了原告的涉案专利权, 严重损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 为此, 原告特向法院提起诉讼, 请求法院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 支持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1) 判令二被告立即停止侵犯原告名称为 用于数据处理系统的快闪电子式外存储方法及其装置 ( 专利号 :99117225.6) 发明专利权的行为 ; (4) 本案诉讼费用由二被告承担 ( 三 ) 公司起诉威刚科技 ( 苏州 ) 有限公司 深圳前海威晟达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侵犯公司发明专利权的基本情况 { 涉案产品为威刚 (ADATA)UV128 闪存盘 } 3

法定代表人 : 石桂生 住所 : 深圳市南山区高新区南区高新南六道 10 号朗科大厦 16 18 19 层被告一 : 威刚科技 ( 苏州 ) 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 : 林天琼住所 : 苏州工业园区新发路 28 号被告二 : 深圳前海威晟达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 : 么文山住所 : 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 1 号 A 栋 201 室 ( 入驻深圳市前海商务秘书有限公司 ) (ADATA) UV128 闪存盘产品, 并使用涉案专利所保护的方法 近日, 原告于被告二处购得前述闪存盘产品 经对比分析, 前述闪存盘产品所采用的技术方案落入了原告涉案专利权的保护范围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 第十一条规定, 二被告未经原告许可实施的上述行为侵犯了原告的涉案专利权, 严重损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 为此, 原告特向法院提起诉讼, 请求法院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 支持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1) 判令二被告立即停止侵犯原告名称为 用于数据处理系统的快闪电子式外存储方法及其装置 ( 专利号 :99117225.6) 发明专利权的行为 ; (4) 本案诉讼费用由二被告承担 4

( 四 ) 公司起诉威刚科技 ( 苏州 ) 有限公司 深圳前海威晟达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侵犯公司发明专利权的基本情况 { 涉案产品为威刚 (ADATA)UV131 闪存盘 } 法定代表人 : 石桂生 住所 : 深圳市南山区高新区南区高新南六道 10 号朗科大厦 16 18 19 层被告一 : 威刚科技 ( 苏州 ) 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 : 法定代表人 : 林天琼住所 : 苏州工业园区新发路 28 号被告二 : 深圳前海威晟达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 : 么文山住所 : 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 1 号 A 栋 201 室 ( 入驻深圳市前海商务秘书有限公司 ) (ADATA) UV131 闪存盘产品, 并使用涉案专利所保护的方法 近日, 原告于被告二处购得前述闪存盘产品 经对比分析, 前述闪存盘产品所采用的技术方案落入了原告涉案专利权的保护范围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 第十一条规定, 二被告未经原告许可实施的上述行为侵犯了原告的涉案专利权, 严重损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 为此, 原告特向法院提起诉讼, 请求法院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 支持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1) 判令二被告立即停止侵犯原告名称为 用于数据处理系统的快闪电子 5

式外存储方法及其装置 ( 专利号 :99117225.6) 发明专利权的行为 ; (4) 本案诉讼费用由二被告承担 二 有关本案的审理情况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 2016 年 5 月 25 日正式立案受理了上述诉讼案件, 尚未进入审理等程序 三 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公司没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 仲裁事项 四 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因本次诉讼刚获立案受理, 尚未进入审理等程序, 其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存在不确定性 公司将就本次诉讼的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五 备查文件 1 公司起诉威刚科技( 苏州 ) 有限公司 深圳晟玺环宇电子有限公司发明专利权的 民事起诉状 { 威刚 (ADATA)S107 闪存盘 } 2 公司起诉威刚科技( 苏州 ) 有限公司 深圳前海威晟达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发明专利权的 民事起诉状 { 威刚 (ADATA)UD310 闪存盘 } 3 公司起诉威刚科技( 苏州 ) 有限公司 深圳前海威晟达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发明专利权的 民事起诉状 { 威刚 (ADATA)UV128 闪存盘 } 4 公司起诉威刚科技( 苏州 ) 有限公司 深圳前海威晟达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侵犯公司发明专利权的 民事起诉状 { 威刚 (ADATA)UV131 闪存盘 } 5 (2016) 粤 03 民初 809 号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案件通知书 6 (2016) 粤 03 民初 810 号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案件通知书 7 (2016) 粤 03 民初 811 号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案件通知书 8 (2016) 粤 03 民初 812 号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案件通知书 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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