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退公立學校教職員 退休所得重新審定通知書 重點說明
頁 01 當您拿到退休人員的重審通知書時, 希望這份文件可以幫助您了解通知書的內容及計算 後附 Q&A 相關資訊提供參考 退休案原審定情形載明退休案原審定的 退休薪點 107 年度薪額 退休金種類 ( 月退 ) 審定年資 ( 退撫新制實施前 85.1.31 前 退撫新制實施後 85.2.1 後 總年資 ) 月退休金 ( 退撫新制實施前月退百分比 退撫新制實施後月退百分比 依學校教職員退休條例 21-1 第 5 項月補償金百分比 ) 儲存於臺灣銀 行之優惠存款金額 107.7.1 起之每月退休所得, 按 107 年度待遇標準計算 儲存於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之優惠存款金額 : 指儲存於臺灣銀行優惠存款現有帳戶 ( 本金 ) 餘額 退休審定年資 : 純舊制人員 : 教師依舊制年資採計給與上限最高核給百分比 95%, 換算核定給與年資為 35 年, 若任職年資超過上述年資採計上限規定者, 均以最高採計上限審定並以審定年資計算退休所得替代率 未銓敘職員, 則為最高核給百分比 90%, 換算核給給與年資為 30 年 兼具新舊制年資 : 教師身分, 雖新舊制年資得合併採計 40 年, 惟舊制年資給與最高僅得核給 95% 為符法制及退休年資採計衡平原則, 超過 35 年之舊制年資, 僅得採計審定 35 年 未銓敘職員則合併採計最高 35 年, 舊制最高核給 90%, 超過 30 年之舊制年資, 僅得採計審定 30 年
頁 02 每月退休所得重新審定結果 重新審定步驟 : 1. 先依各年度法定利率調降優惠存款利息 2. 調降優惠存款利息後, 如月退休所得超出當年度替代率上限金額, 依序從 [ 公保養老給付優存利息 ] [ 月補償金 ] [ 舊制月退休金 ] [ 新制月退休金 ] 扣減 扣減的公保養老給付優存利息, 係當年度利率不變, 調整可優存本金 ; 亦即以扣減後可領之優存利息, 除以當年度利率, 回推計算可優存的本金 (e.g. 月息 1346 元 12 個月 9% = 本金 179466 元 ) 3. 調降優存利息後, 如每月退休所得低於天花板 ( 退休所得之上限金額 ), 仍支領調降之金額 4. 調降優存利息後, 如每月退休所得低於 33,140 元或 118 年後上限金額 ( 二者取其高 ), 按仍照 18% 利率計算其相應可辦理優惠存款之本金 5. 一次補償金額餘 : 原審定擇領月補償金者, 於本條例施行前 後, 所領月補償金金額仍未達原得領取之一次補償金金額者, 餘額將於 107 年 7 月 1 日發還當事人
頁 03 自 107 年 7 月 1 日起, 分 10 年逐年調降退休所得替代率上限 ( 每年調降 1.5%), 核定年資如有畸零月數者,35 年 ( 不含 ) 以下, 每個月加 0.125%,35 年 ( 含 ) 以上, 每個月加 0.04167%; 未滿 1 個月以 1 個月計
頁 04 調降優存利率 實施期間 利率 107 年 7 月 1 日 -109 年 12 月 31 日 9% 110 年 1 月 1 日起 0% 107 年 7 月 1 日至 109 年 12 月 31 日利率調降為 9%, 審定金額較原儲存金額少時, 不得辦理優存的金額改按一般活期儲蓄存款利率計息, 退休人員亦可將超出審定金額之本金領回 自 110 年 1 月 1 日優存利率為 0, 本金領回結清銷戶 人道關懷條款 : a. 適用對象為每月退休所得, 低於替代率調降方案最末年 ( 第 11 年 ) 之上限金額 b. 具體作法 : 替代率調降方案最末年 ( 第 11 年 ) 之上限金額中, 屬於公保優存部分, 仍照 18% 利率計算其相應可辦理優惠存款之本金, 以適度保障其退休權益 舉例如下 :
頁 05 補償金餘額之計算方式及發放時間點 : a. 一次補償金餘額 : 原審定擇領月補償金者, 於本條例施行前 後, 所領月補償金金額仍未達原得領取之一次補償金金額者, 餘額將於 107 年 7 月 1 日發還當事人 但於 118 年 1 月 1 日以後, 仍得繼續領取部份月補償金者, 不予補發 另停發月退休金者, 俟原因消滅恢復月退休金時再辦理 ( 退撫條例 34Ⅲ 施行細則 34) b. 月補償金 (H): 每月退休所得依替代率上限計算, 尚未扣減到月補償金或僅扣減部份月補償金時, 會有補償金可領 c. 通知書內 [ 月補償金 (H)] 與 [ 一次補償金餘額 ] 的組合, 有以下幾種情形 : 可能情形月補償金 (H) 一次補償金餘額情況說明 情形一 0 元 原審定無 21-1 Ⅴ 月補償金 情形二 0 元已無餘額 (H) 每月退休所得超過替代率上限金額, 月補償金遭全數扣除或部分扣除 **** 元一次補償金扣掉退撫條例施行前後所領 ( 剛開始幾個年月補償金, 已無餘額, 不再補發 度有 ) 情形三 ***** 元 (H) 每月退休所得超過替代率上限金額, 月補償金遭全數扣除或部分扣除 **** 元一次補償金扣掉退撫條例施行前後所領 ( 剛開始幾個年月補償金, 有餘額補發 度有 ) 情形四 **** 元 (118 年以後仍 ( 每一年度都有 可領取月補償 數額 ) 金, 爰不補發 ) 依替代率上限計算未扣除全部月補償金,118 年 1 月 1 日以後, 仍得繼續領取全額或部份月補償金, 不補發 P.S. 所謂本條例施行前 後, 所領月補償金金額, 是指 107.6.30 以前已領的, 加上通知書所列 107.7.1 之後所要領的月補償金的加總
頁 06 通知書 : 一次退休金 通知書 : 一次退休金 退休案原審定情形載明退休案原審定的 退休薪點 107 年度薪額 退休金種類 ( 一次退 ) 審定年資 ( 退撫新制實施前 後 總年資 ) 儲存於臺灣銀行之優惠存款金額 每月退休所得重新審定結果 重新審定步驟 : 1. 超過最低保障金額 (33,140 元 ) 者 : 1.1 保障最低保障金額, 仍得照 18% 利率計算其相應可辦理優惠存款之本金 1.2 最低保障金額外之優存本金利率調降方式 : 實施期間 利率 107 年 7 月 1 日 -109 年 12 月 31 日 12% 110 年 1 月 1 日 -111 年 12 月 31 日 10% 112 年 1 月 1 日 -113 年 12 月 31 日 8% 114 年 1 月 1 日起 6% 2. 未超過最低保障金額者, 維持原領金額不予變動
頁 07 Q & A Q & A Q1: 支 ( 兼 ) 月退休金者之退休所得重新審定之計算方式? A1: 分為支 ( 兼 ) 領月退休金部分及支 ( 兼 ) 領一次退休金部分 支 ( 兼 ) 領月退休金部分 1. 按兼領月退比率計算公保優存本金後,2 年半歸零 2. 替代率上限按兼領月退比率計算 3. 最低保障金額按兼領月退比率計算 支 ( 兼 ) 領一次退休金部分 1. 按兼領一次退比率計算公保優存本金, 加計兼領一次退休金優存本金, 再依一次退休金者逐年調降優存利率規定辦理 2. 最低保障金額按兼領一次退比率計算 Q2: 支 ( 兼 ) 領月退休金之退休教職員因再任有給職務停止領受退休金權利之情形? A2: 依公立學校教職員退休資遣撫卹條例第 77 條規定辦理 1. 停發退休金權利情形 ( 包含月退休金及優存款利息 ): 再任公職 行政法人 ( 公法人 ) 政府原始捐助( 贈 ) 或捐助 ( 贈 ) 經費累計達財產總額 20% 以上之財團法人, 政府及其所屬營業基金 非營業基金轉投資, 且其轉投資金額累計占該事業資本額 20% 以上事業 私立學校且再任每月支領薪酬總額超過法定基本工資 ( 自 107 年 1 月 1 日起, 每月基本工資為新臺幣 22,000 元 )
頁 08 Q & A 公職 行政法人 政府捐贈之財團法人 轉投資公司 私立學校 法定基本工資 (107 年 22000 元 ) 1.1 每月支領薪酬總額 : 每月因職務所固定或經常領取之薪金 俸給 工資 歲費或其他名義給與等各種薪酬收入之合計數, 同時再任 2 個以上職務者, 其個別職務每月所領薪酬收入, 應合併計算 ( 公立學校教職員退休資遣撫卹條例施行細則第 109 條規定 ) 1.2 停發生效日 : A 107 年 7 月 1 日起停發 : 再任公職 行政法人 ( 公法人 ) 政府原始捐助 ( 贈 ) 或捐助 ( 贈 ) 之財團法人 政府及其所屬營業基金 非營業基金轉投資公司者 B 107 年 8 月 1 日起停發 : 再任私立學校者 2. 例外未停發規定為再任受聘僱執行政府因應緊急或危難事故之救災或救難職務, 受聘僱擔任山地 離島或其他偏遠地區之公立醫療機關構, 從事基層醫療照護職務
頁 09 Q & A 教育部設有年金 改革專區, 相關 年金改革訊息滾 動式修正 年金改革 諮詢專線 02-77365944 02-77365946 02-77366346 Q3: 退休教職員赴大陸地區暫停月退休金之規定? A3: 依公立學校教職員退休資遣撫卹條例第 72 條及公立學校教職員定期退撫給與查驗及發放辦法第 13 條規定, 支領或兼領月退休金之退休人員或支領月撫卹金 遺屬年金之遺族赴大陸地區長期居住 ( 每年逾 183 日 ), 而未在大陸地區設有戶籍或領用大陸地區護照者, 發放機關應於退休人員居住大陸地區期間, 暫停發給退休金 撫卹金或遺屬年金, 俟退休人員親自依規定申請改領一次退休金或回臺居住時, 再依規定補發 Q4: 因公傷病命令退休 不適用退休所得調降方案之舉證事宜? A4: 公立學校教職員退休資遣撫卹條例第 33 條第 4 項規定, 退休所得調降方案之排除對象, 於已退休教職員, 除因執行職務時致傷病命令退休者得依其退休時審定情形直接排除適用外, 其他因執行職務以外之情形而辦理因公傷病命令退休者, 如已因該傷病致全身癱瘓或日常生活無法自理者, 須由當事人負舉證責任 1. 申請程序 : 退休人員或其家屬, 提出由中央衛生主管機關評鑑合格醫院 教育部 年金改革專區 依公教人員保險失能給付標準出具之失能證明, 並經醫師明確於證明書 上載明 全身癱瘓 需氧氣或人工呼吸器以維持生命 完全喪失日 常生活能力 完全依賴他人照護 或 日常生活高度依存他人照護 等, 再由原服務學校報主管機關據以排除退休所得替代率調降規定 2. 認定時點 :107 年 6 月 30 日前退休者, 全身癱瘓或日常生活無法自 理 之認定時點, 以主管機關審定其退休所得調降方案時之事實為準
頁 10 Q & A Q5: 不服退休重審之救濟途徑流程? A5: 已退人員得依訴願法提起救濟 1. 訴願提起時限 : 退休人員應自收受行政處分次日起 30 日內提起救濟 2. 訴願書格式 : 依訴願法第 56 條第 1 項規定之格式繕造訴願書, 訴願格 式可至教育部法制處網頁參照下載 3. 共同訴願 : 依訴願法第 21 條至第 27 條規定, 退休人員得對同一管轄 機關所為處分提起共同訴願 4. 訴願提起對象 : A 教育部及國教署 ( 以教育部為處分機關 ) 重審處分 : 向行政院提起訴 願 B 各縣市政府重審處分 : 向教育部提起訴願 訴願人收受原處分 原處分機關收受訴願書 重新審查訴願有無理由 訴願法 14Ⅰ 原處分達到之次日起 30 日內提起訴願 訴願法 58Ⅲ 無理由 訴願法 58Ⅱ 有理由 自行撤銷或變更原處分, 陳報教育部 ( 或行政院 ) 教育部法制處 訴願書格式 於 20 日附具答辯書, 連同訴願書正本及相關案卷資料函送教育部 ( 或行政院 ) 教育部 ( 或行政院 ) 收受訴願書正本 答辯書及相關案卷資料 審議規則 6Ⅰ 註 : 答辯書電子檔寄送教育部 ( 或行政院 ) 檢視答辯卷證是否齊備 審議規則 否 請原處分機關補充答辯 是 提訴願審議委員會審議 決定後 15 日內教育部 ( 或行政院 ) 將訴願決定書送達訴願人及原處分機關 審議規則 28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