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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收件人姓名 : 保險年齡 : 專員 : 收件人傳真電話 : 月繳保費 : 員工編號 : 回傳專線 : 年繳保費 : 服務專線 : 保誠人壽倍感安心終身醫療健康保險 手術給付比例最高可達 490% 所繳保費有去有回 ( 註 ), 保費不浪費 手術項目 1,528 項, 保障完整 65 歲 ( 含 ) 前住院, 雙倍日額給付 累積總給付最高達日額 3,000 倍 註 : 被保險人於保險契約有效期間內因 疾病 或 傷害 身故者, 保誠人壽以 應已繳總保費 的一點零六倍, 扣除被保險人依保險契約條款之 約定所應申領之各項保險金累計總額後之餘額, 給付 身故保險金 後, 契約效力即行終止 ; 倘終止後有未到期之保險費者, 保誠人壽另按日 數比例退還未到期之保險費 單位 : 新臺幣 / 元 以 25 歲女性投保本商品為例, 投保計劃 5( 日額 NT$ 500), 繳費期間 20 年, 年繳保費 NT$ 8,835, 因符合首期匯款及續期保 費自動轉帳 1% 折扣, 折扣後年繳保費 NT$ 8,747 即可終身享有高達 NT$150 萬的醫療給付額度及醫療保障如下 : 1. 住院日額保險金 ( 每次住院期間最高 365 天 )( 註 1) NT$ 500/ 日 2. 住院日額加值保險金 (65 歲前每次住院期間最高 365 天 )( 註 2) 另給付 NT$ 500/ 日 3. 加護病房費用保險金 ( 每次住院期間最高 365 天 )( 註 3) 另給付 NT$ 1,000/ 日 4. 燒燙傷病房費用保險金 ( 每次住院期間最高 365 天 )( 註 3) 另給付 NT$ 1,000/ 日 5. 住院手術費用保險金 ( 每次住院期間 )( 註 4) 最高 NT$24,500/ 次 6. 住院手術看護保險金 ( 每次住院期間給付一次 )( 註 4) NT$ 2,500/ 次 7. 門診手術費用保險金 ( 註 5) NT$ 1,500/ 次 8. 特定處置費用保險金 ( 註 5) NT$ 500/ 次 9. 所繳保險費總和的退還 身故或喪葬費用保險金 ( 詳註 6 8) 10. 祝壽保險金 ( 詳註 7 8) 本商品所稱 疾病 係指被保險人自保險契約生效日起持續有效 30 日以後或自復效日起所發生之疾病, 但如被保險人投保時之保險年齡為 0 歲, 其 符合中央衛生主管機關認定之新生兒先天性代謝異常疾病篩檢項目的疾病, 不受前述 30 日之限制 除外責任 ( 一 ): 被保險人因以下原因而住院診療者, 保誠人壽不負給付各項保險金的責任 : 故意行為 犯罪行為 非法施用毒品 美容手術或外科整 型 ( 重建基本功能者不在此限 ) 外觀可見之天生畸形 非因當次住院治療之目的所進行之牙科手術 裝設輔具 ( 例 : 義齒 義肢等 ) 非直接診治病人 ( 例 : 健康檢查或養老等 ) 懷孕 ( 特定疾病及行為不在此限 ) 流產或分娩及其併發症 ( 醫療必要不在此限 ) 不孕症 人工受孕或非以治療為目的之避孕及絕 育手術等 除外責任 ( 二 ): 要保人故意致被保險人於死 被保險人故意自殺 或被保險人因犯罪致死者, 保誠人壽不負給付保險金之責 完整之除外 責任請詳保險單條款 註 1: 住院 係指被保險人經醫師診斷其因疾病或傷害必須入住醫院, 且正式辦理住院手續並確實在醫院接受診療者, 但不包含日間住 ( 留 ) 院 被保 險人住院診療時, 按其住院日數 住院保險金日額 給付之 註 2: 若住院當時保險年齡 65 歲, 另按其住院日數 ( 含始日及終日 ) 住院保險金日額 給付住院日額加值保險金 註 3: 同一日內 加護病房 與 燒燙傷病房 費用保險金僅擇一給付, 每次住院期間合計給付日數最高以 365 日為限 註 4: 住院手術費用保險金係按 住院保險金日額 之 10 倍 條款表列比率 (2%~490%) 給付 每次住院期間各項手術費用保險金之總和, 最高以 住院保險金日額 的 49 倍為限 若住院且接受符合 住院手術費用保險金 之手術診療時, 另按 住院日額保險金 之 5 倍給付 住院手術 看護保險金 註 5: 同一手術 / 處置位置或同一器官接受二次以上手術 / 處置之間隔時間未超過十四日時, 只給付一次門診手術費用保險金 / 特定處置費用保險金 註 6: 被保險人於契約有效期間內因 疾病 或 傷害 身故者, 以 應已繳總保費 的 1.06 倍, 扣除條款約定所應申領之各項保險金累計總額後之 餘額, 給付 身故保險金 後, 契約效力即行終止 ; 倘終止後有未到期之保險費者, 另按日數比例退還未到期之保險費 所應申領之各項保險金 累計總額已達 應已繳總保費 之 1.06 倍者, 不再給付 身故保險金 ( 被保險人於契約有效期間且保險年齡達 16 歲前因 疾病 或 傷害 身故者, 不適用前二項之約定, 相關約定請詳保單條款 訂立保險契約時, 以受監護宣告尚未撤銷者為被保險人, 其身故保險金變更為喪葬費用 保險金 ) 註 7: 契約有效期間內, 被保險人保險年齡到達 100 歲之保單週年日, 以 應已繳總保費 1.06 扣除應申領各項保險金 ( 不含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 險金 ) 累計總額 之餘額給付祝壽保險金後, 契約效力即行終止 如被保險人依契約之約定所應申領之各項保險金累計總額已達 應已繳總保費 的 1.06 倍者, 保誠人壽不再給付 祝壽保險金 註 8: 應已繳總保費 : 於繳費期間內, 係指被保險人身故當時, 按 住院保險金日額 計算 標準體 之年繳保險費乘以保單年度數之金額 ; 於繳費期 滿後, 係指按 住院保險金日額 計算 標準體 之年繳保險費乘以繳費年期之金額 上表所列給付項目及內容僅供參考, 相關名詞定義及其他事項請詳閱保單條款 提醒您 : 查閱保誠人壽資訊公開說明文件請連結網站 ( 網址 或洽詢免付費客戶服務 / 申訴專線 , 亦可至保誠人壽總公司 ( 地址 : 台北市信義區松智路 1 號 8 樓, 電話 ) 索取 保誠 ( 商宣 ) 第 號 / / AHIRLB1 / 花旗 ( 線上成交版 ) / 第 1 頁共 2 頁

2 商品名稱 : 保誠人壽倍感安心終身醫療健康保險備查文號 : 民國 104 年 01 月 23 日保誠總字第 號逕行修訂文號 : 民國 107 年 09 月 13 日依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107 年 06 月 07 日金管保壽字第 號函修正給付項目 : 住院日額 住院日額加值 加護病房費用 燒燙傷病房費用 住院手術費用 住院手術看護 門診手術費用 特定處置費用 所繳保險費總和的退還 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 祝壽保險金 本險因費率計算已考慮脫退率, 故無解約金 投保規則 1. 繳費年期 :20 年 2. 投保年齡 :20 足歲 60 歲 3. 投保限額 : 分為計劃 5 計劃 30,56~60 歲 ( 含 ) 者, 累計終身醫療險限 2,000/ 日 4. 繳別 : 年繳 月繳 5. 保費折扣 : 首期保費可採匯款 指定金融機構帳戶自動轉帳或信用卡方式 ; 首期保費採匯款或首 續期保費採指定金融機構帳戶自動轉帳方式, 享有保費 1% 折扣 6. 要保人如為美國人 ( 美國公民或居民 ) 或具有美國納稅義務者, 新契約不予受理 要保人 / 被保險人須同一人 7. 附加附約 : 不受理附加各種附約 8. 其他投保規則 : 依保誠人壽相關核保規定辦理 保險費率表 單位 : 每佰元日額之年繳保費 / 新臺幣 / 元 20 年期 年齡 男性 女性 年齡 男性 女性 20 1,720 1, ,614 2, ,750 1, ,695 2, ,779 1, ,781 2, ,807 1, ,872 2, ,835 1, ,968 2, ,862 1, ,068 2, ,893 1, ,174 2, ,923 1, ,282 2, ,954 1, ,393 2, ,985 1, ,507 2, ,016 1, ,632 2, ,057 1, ,769 3, ,098 1, ,919 3, ,143 1, ,083 3, ,188 1, ,262 3, ,237 1, ,457 3, ,290 2, ,670 3, ,347 2, ,903 3, ,407 2, ,157 4, ,471 2, ,500 4, ,538 2, 月繳 = 年繳 注意事項 1. 本簡介僅供參考, 詳細內容請參閱保單條款 2. 投保後解約或不繼續繳費可能不利消費者, 請慎選符合需求之保險商品 3. 保險契約各項權利義務皆詳列於保單條款, 消費者務必詳加閱讀了解, 並把握保單契約撤銷之時效 ( 收到保單翌日起算十日內 ) 4. 本商品之投保規則, 依保誠人壽相關核保規定辦理, 保誠人壽擁有最終承保與否之權利 5. 本保險為不分紅保險單, 不參加紅利分配, 並無紅利給付項目 6. 本商品為保險商品, 受人身保險安定基金保障, 非屬存款, 故不受存款保險之保障 7. 本商品經保誠人壽合格簽署人員檢視其內容業已符合一般精算原則及保險法令, 惟為確保權益, 基於保險公司與消費者衡平對等原則, 消費者仍應詳加閱讀保險單條款與相關文件, 審慎選擇保險商品 本商品如有虛偽不實或違法情事, 應由保誠人壽及負責人依法負責 8. 人壽保險之死亡給付及年金保險之確定年金給付於被保險人死亡後給付於指定受益人者, 依保險法第一百十二條規定不得作為被保險人之遺產, 惟如涉有規避遺產稅等稅捐情事者, 稽徵機關仍得依據有關稅法規定或稅捐稽徵法第十二條之一所定實質課稅原則辦理 消費者如欲進一步參考實質課稅相關案例, 請詳保誠人壽網站 9. 消費者於購買前, 應詳閱各種銷售文件內容, 本商品之預定費用率 ( 預定附加費用率 ), 最高 35%, 最低 25%; 如要詳細了解其他相關資訊, 請洽保誠人壽總公司 ( 地址 : 台北市信義區松智路 1 號 8 樓, 免付費客戶服務 / 申訴專線 或網址 以保障您的權益 10. 保險商品係由保誠人壽所提供, 客戶應瞭解保險之給付義務僅係為保誠人壽之責任 保險商品並非花旗 ( 台灣 ) 銀行及其他花旗集團下之公司之義務 責任或保障 保誠 ( 商宣 ) 第 號 / / AHIRLB1 / 花旗 ( 線上成交版 ) / 第 2 頁共 2 頁

3 收件人姓名 : 保險年齡 : 專員 : 收件人傳真電話 : 月繳保費 : 員工編號 : 回傳專線 : 年繳保費 : 服務專線 : 保誠人壽倍感安心終身醫療健康保險 手術給付比例最高可達 490% 所繳保費有去有回 ( 註 ), 保費不浪費 手術項目 1,528 項, 保障完整 65 歲 ( 含 ) 前住院, 雙倍日額給付 累積總給付最高達日額 3,000 倍 註 : 被保險人於保險契約有效期間內因 疾病 或 傷害 身故者, 保誠人壽以 應已繳總保費 的一點零六倍, 扣除被保險人依保險契約條款之 約定所應申領之各項保險金累計總額後之餘額, 給付 身故保險金 後, 契約效力即行終止 ; 倘終止後有未到期之保險費者, 保誠人壽另按日 數比例退還未到期之保險費 單位 : 新臺幣 / 元 以 25 歲女性投保本商品為例, 投保計劃 10( 日額 NT$1,000), 繳費期間 20 年, 年繳保費 NT$17,670, 因符合首期匯款及續期 保費自動轉帳 1% 折扣, 折扣後年繳保費 NT$17,493 即可終身享有高達 NT$300 萬的醫療給付額度及醫療保障如下 : 1. 住院日額保險金 ( 每次住院期間最高 365 天 )( 註 1) NT$ 1,000/ 日 2. 住院日額加值保險金 (65 歲前每次住院期間最高 365 天 )( 註 2) 另給付 NT$ 1,000/ 日 3. 加護病房費用保險金 ( 每次住院期間最高 365 天 )( 註 3) 另給付 NT$ 2,000/ 日 4. 燒燙傷病房費用保險金 ( 每次住院期間最高 365 天 )( 註 3) 另給付 NT$ 2,000/ 日 5. 住院手術費用保險金 ( 每次住院期間 )( 註 4) 最高 NT$49,000/ 次 6. 住院手術看護保險金 ( 每次住院期間給付一次 )( 註 4) NT$ 5,000/ 次 7. 門診手術費用保險金 ( 註 5) NT$ 3,000/ 次 8. 特定處置費用保險金 ( 註 5) NT$ 1,000/ 次 9. 所繳保險費總和的退還 身故或喪葬費用保險金 ( 詳註 6 8) 10. 祝壽保險金 ( 詳註 7 8) 本商品所稱 疾病 係指被保險人自保險契約生效日起持續有效 30 日以後或自復效日起所發生之疾病, 但如被保險人投保時之保險年齡為 0 歲, 其 符合中央衛生主管機關認定之新生兒先天性代謝異常疾病篩檢項目的疾病, 不受前述 30 日之限制 除外責任 ( 一 ): 被保險人因以下原因而住院診療者, 保誠人壽不負給付各項保險金的責任 : 故意行為 犯罪行為 非法施用毒品 美容手術或外科整 型 ( 重建基本功能者不在此限 ) 外觀可見之天生畸形 非因當次住院治療之目的所進行之牙科手術 裝設輔具 ( 例 : 義齒 義肢等 ) 非直接診治病人 ( 例 : 健康檢查或養老等 ) 懷孕 ( 特定疾病及行為不在此限 ) 流產或分娩及其併發症 ( 醫療必要不在此限 ) 不孕症 人工受孕或非以治療為目的之避孕及絕 育手術等 除外責任 ( 二 ): 要保人故意致被保險人於死 被保險人故意自殺 或被保險人因犯罪致死者, 保誠人壽不負給付保險金之責 完整之除外 責任請詳保險單條款 註 1: 住院 係指被保險人經醫師診斷其因疾病或傷害必須入住醫院, 且正式辦理住院手續並確實在醫院接受診療者, 但不包含日間住 ( 留 ) 院 被保 險人住院診療時, 按其住院日數 住院保險金日額 給付之 註 2: 若住院當時保險年齡 65 歲, 另按其住院日數 ( 含始日及終日 ) 住院保險金日額 給付住院日額加值保險金 註 3: 同一日內 加護病房 與 燒燙傷病房 費用保險金僅擇一給付, 每次住院期間合計給付日數最高以 365 日為限 註 4: 住院手術費用保險金係按 住院保險金日額 之 10 倍 條款表列比率 (2%~490%) 給付 每次住院期間各項手術費用保險金之總和, 最高以 住院保險金日額 的 49 倍為限 若住院且接受符合 住院手術費用保險金 之手術診療時, 另按 住院日額保險金 之 5 倍給付 住院手術 看護保險金 註 5: 同一手術 / 處置位置或同一器官接受二次以上手術 / 處置之間隔時間未超過十四日時, 只給付一次門診手術費用保險金 / 特定處置費用保險金 註 6: 被保險人於契約有效期間內因 疾病 或 傷害 身故者, 以 應已繳總保費 的 1.06 倍, 扣除條款約定所應申領之各項保險金累計總額後之 餘額, 給付 身故保險金 後, 契約效力即行終止 ; 倘終止後有未到期之保險費者, 另按日數比例退還未到期之保險費 所應申領之各項保險金 累計總額已達 應已繳總保費 之 1.06 倍者, 不再給付 身故保險金 ( 被保險人於契約有效期間且保險年齡達 16 歲前因 疾病 或 傷害 身故者, 不適用前二項之約定, 相關約定請詳保單條款 訂立保險契約時, 以受監護宣告尚未撤銷者為被保險人, 其身故保險金變更為喪葬費用 保險金 ) 註 7: 契約有效期間內, 被保險人保險年齡到達 100 歲之保單週年日, 以 應已繳總保費 1.06 扣除應申領各項保險金 ( 不含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 險金 ) 累計總額 之餘額給付祝壽保險金後, 契約效力即行終止 如被保險人依契約之約定所應申領之各項保險金累計總額已達 應已繳總保費 的 1.06 倍者, 保誠人壽不再給付 祝壽保險金 註 8: 應已繳總保費 : 於繳費期間內, 係指被保險人身故當時, 按 住院保險金日額 計算 標準體 之年繳保險費乘以保單年度數之金額 ; 於繳費期 滿後, 係指按 住院保險金日額 計算 標準體 之年繳保險費乘以繳費年期之金額 上表所列給付項目及內容僅供參考, 相關名詞定義及其他事項請詳閱保單條款 提醒您 : 查閱保誠人壽資訊公開說明文件請連結網站 ( 網址 或洽詢免付費客戶服務 / 申訴專線 , 亦可至保誠人壽總公司 ( 地址 : 台北市信義區松智路 1 號 8 樓, 電話 ) 索取 保誠 ( 商宣 ) 第 號 / / AHIRLB1 / 花旗 ( 線上成交版 ) / 第 1 頁共 2 頁

4 商品名稱 : 保誠人壽倍感安心終身醫療健康保險備查文號 : 民國 104 年 01 月 23 日保誠總字第 號逕行修訂文號 : 民國 107 年 09 月 13 日依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107 年 06 月 07 日金管保壽字第 號函修正給付項目 : 住院日額 住院日額加值 加護病房費用 燒燙傷病房費用 住院手術費用 住院手術看護 門診手術費用 特定處置費用 所繳保險費總和的退還 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 祝壽保險金 本險因費率計算已考慮脫退率, 故無解約金 投保規則 1. 繳費年期 :20 年 2. 投保年齡 :20 足歲 60 歲 3. 投保限額 : 分為計劃 5 計劃 30,56~60 歲 ( 含 ) 者, 累計終身醫療險限 2,000/ 日 4. 繳別 : 年繳 月繳 5. 保費折扣 : 首期保費可採匯款 指定金融機構帳戶自動轉帳或信用卡方式 ; 首期保費採匯款或首 續期保費採指定金融機構帳戶自動轉帳方式, 享有保費 1% 折扣 6. 要保人如為美國人 ( 美國公民或居民 ) 或具有美國納稅義務者, 新契約不予受理 要保人 / 被保險人須同一人 7. 附加附約 : 不受理附加各種附約 8. 其他投保規則 : 依保誠人壽相關核保規定辦理 保險費率表 單位 : 每佰元日額之年繳保費 / 新臺幣 / 元 20 年期 年齡 男性 女性 年齡 男性 女性 20 1,720 1, ,614 2, ,750 1, ,695 2, ,779 1, ,781 2, ,807 1, ,872 2, ,835 1, ,968 2, ,862 1, ,068 2, ,893 1, ,174 2, ,923 1, ,282 2, ,954 1, ,393 2, ,985 1, ,507 2, ,016 1, ,632 2, ,057 1, ,769 3, ,098 1, ,919 3, ,143 1, ,083 3, ,188 1, ,262 3, ,237 1, ,457 3, ,290 2, ,670 3, ,347 2, ,903 3, ,407 2, ,157 4, ,471 2, ,500 4, ,538 2, 月繳 = 年繳 注意事項 1. 本簡介僅供參考, 詳細內容請參閱保單條款 2. 投保後解約或不繼續繳費可能不利消費者, 請慎選符合需求之保險商品 3. 保險契約各項權利義務皆詳列於保單條款, 消費者務必詳加閱讀了解, 並把握保單契約撤銷之時效 ( 收到保單翌日起算十日內 ) 4. 本商品之投保規則, 依保誠人壽相關核保規定辦理, 保誠人壽擁有最終承保與否之權利 5. 本保險為不分紅保險單, 不參加紅利分配, 並無紅利給付項目 6. 本商品為保險商品, 受人身保險安定基金保障, 非屬存款, 故不受存款保險之保障 7. 本商品經保誠人壽合格簽署人員檢視其內容業已符合一般精算原則及保險法令, 惟為確保權益, 基於保險公司與消費者衡平對等原則, 消費者仍應詳加閱讀保險單條款與相關文件, 審慎選擇保險商品 本商品如有虛偽不實或違法情事, 應由保誠人壽及負責人依法負責 8. 人壽保險之死亡給付及年金保險之確定年金給付於被保險人死亡後給付於指定受益人者, 依保險法第一百十二條規定不得作為被保險人之遺產, 惟如涉有規避遺產稅等稅捐情事者, 稽徵機關仍得依據有關稅法規定或稅捐稽徵法第十二條之一所定實質課稅原則辦理 消費者如欲進一步參考實質課稅相關案例, 請詳保誠人壽網站 9. 消費者於購買前, 應詳閱各種銷售文件內容, 本商品之預定費用率 ( 預定附加費用率 ), 最高 35%, 最低 25%; 如要詳細了解其他相關資訊, 請洽保誠人壽總公司 ( 地址 : 台北市信義區松智路 1 號 8 樓, 免付費客戶服務 / 申訴專線 或網址 以保障您的權益 10. 保險商品係由保誠人壽所提供, 客戶應瞭解保險之給付義務僅係為保誠人壽之責任 保險商品並非花旗 ( 台灣 ) 銀行及其他花旗集團下之公司之義務 責任或保障 保誠 ( 商宣 ) 第 號 / / AHIRLB1 / 花旗 ( 線上成交版 ) / 第 2 頁共 2 頁

5 收件人姓名 : 保險年齡 : 專員 : 收件人傳真電話 : 月繳保費 : 員工編號 : 回傳專線 : 年繳保費 : 服務專線 : 保誠人壽倍感安心終身醫療健康保險 手術給付比例最高可達 490% 所繳保費有去有回 ( 註 ), 保費不浪費 手術項目 1,528 項, 保障完整 65 歲 ( 含 ) 前住院, 雙倍日額給付 累積總給付最高達日額 3,000 倍 註 : 被保險人於保險契約有效期間內因 疾病 或 傷害 身故者, 保誠人壽以 應已繳總保費 的一點零六倍, 扣除被保險人依保險契約條款之 約定所應申領之各項保險金累計總額後之餘額, 給付 身故保險金 後, 契約效力即行終止 ; 倘終止後有未到期之保險費者, 保誠人壽另按日 數比例退還未到期之保險費 單位 : 新臺幣 / 元 以 25 歲女性投保本商品為例, 投保計劃 15( 日額 NT$1,500), 繳費期間 20 年, 年繳保費 NT$26,505, 因符合首期匯款及續期 保費自動轉帳 1% 折扣, 折扣後年繳保費 NT$26,240 即可終身享有高達 NT$450 萬的醫療給付額度及醫療保障如下 : 1. 住院日額保險金 ( 每次住院期間最高 365 天 )( 註 1) NT$ 1,500/ 日 2. 住院日額加值保險金 (65 歲前每次住院期間最高 365 天 )( 註 2) 另給付 NT$ 1,500/ 日 3. 加護病房費用保險金 ( 每次住院期間最高 365 天 )( 註 3) 另給付 NT$ 3,000/ 日 4. 燒燙傷病房費用保險金 ( 每次住院期間最高 365 天 )( 註 3) 另給付 NT$ 3,000/ 日 5. 住院手術費用保險金 ( 每次住院期間 )( 註 4) 最高 NT$73,500/ 次 6. 住院手術看護保險金 ( 每次住院期間給付一次 )( 註 4) NT$ 7,500/ 次 7. 門診手術費用保險金 ( 註 5) NT$ 4,500/ 次 8. 特定處置費用保險金 ( 註 5) NT$ 1,500/ 次 9. 所繳保險費總和的退還 身故或喪葬費用保險金 ( 詳註 6 8) 10. 祝壽保險金 ( 詳註 7 8) 本商品所稱 疾病 係指被保險人自保險契約生效日起持續有效 30 日以後或自復效日起所發生之疾病, 但如被保險人投保時之保險年齡為 0 歲, 其 符合中央衛生主管機關認定之新生兒先天性代謝異常疾病篩檢項目的疾病, 不受前述 30 日之限制 除外責任 ( 一 ): 被保險人因以下原因而住院診療者, 保誠人壽不負給付各項保險金的責任 : 故意行為 犯罪行為 非法施用毒品 美容手術或外科整 型 ( 重建基本功能者不在此限 ) 外觀可見之天生畸形 非因當次住院治療之目的所進行之牙科手術 裝設輔具 ( 例 : 義齒 義肢等 ) 非直接診治病人 ( 例 : 健康檢查或養老等 ) 懷孕 ( 特定疾病及行為不在此限 ) 流產或分娩及其併發症 ( 醫療必要不在此限 ) 不孕症 人工受孕或非以治療為目的之避孕及絕 育手術等 除外責任 ( 二 ): 要保人故意致被保險人於死 被保險人故意自殺 或被保險人因犯罪致死者, 保誠人壽不負給付保險金之責 完整之除外 責任請詳保險單條款 註 1: 住院 係指被保險人經醫師診斷其因疾病或傷害必須入住醫院, 且正式辦理住院手續並確實在醫院接受診療者, 但不包含日間住 ( 留 ) 院 被保 險人住院診療時, 按其住院日數 住院保險金日額 給付之 註 2: 若住院當時保險年齡 65 歲, 另按其住院日數 ( 含始日及終日 ) 住院保險金日額 給付住院日額加值保險金 註 3: 同一日內 加護病房 與 燒燙傷病房 費用保險金僅擇一給付, 每次住院期間合計給付日數最高以 365 日為限 註 4: 住院手術費用保險金係按 住院保險金日額 之 10 倍 條款表列比率 (2%~490%) 給付 每次住院期間各項手術費用保險金之總和, 最高以 住院保險金日額 的 49 倍為限 若住院且接受符合 住院手術費用保險金 之手術診療時, 另按 住院日額保險金 之 5 倍給付 住院手術 看護保險金 註 5: 同一手術 / 處置位置或同一器官接受二次以上手術 / 處置之間隔時間未超過十四日時, 只給付一次門診手術費用保險金 / 特定處置費用保險金 註 6: 被保險人於契約有效期間內因 疾病 或 傷害 身故者, 以 應已繳總保費 的 1.06 倍, 扣除條款約定所應申領之各項保險金累計總額後之 餘額, 給付 身故保險金 後, 契約效力即行終止 ; 倘終止後有未到期之保險費者, 另按日數比例退還未到期之保險費 所應申領之各項保險金 累計總額已達 應已繳總保費 之 1.06 倍者, 不再給付 身故保險金 ( 被保險人於契約有效期間且保險年齡達 16 歲前因 疾病 或 傷害 身故者, 不適用前二項之約定, 相關約定請詳保單條款 訂立保險契約時, 以受監護宣告尚未撤銷者為被保險人, 其身故保險金變更為喪葬費用 保險金 ) 註 7: 契約有效期間內, 被保險人保險年齡到達 100 歲之保單週年日, 以 應已繳總保費 1.06 扣除應申領各項保險金 ( 不含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 險金 ) 累計總額 之餘額給付祝壽保險金後, 契約效力即行終止 如被保險人依契約之約定所應申領之各項保險金累計總額已達 應已繳總保費 的 1.06 倍者, 保誠人壽不再給付 祝壽保險金 註 8: 應已繳總保費 : 於繳費期間內, 係指被保險人身故當時, 按 住院保險金日額 計算 標準體 之年繳保險費乘以保單年度數之金額 ; 於繳費期 滿後, 係指按 住院保險金日額 計算 標準體 之年繳保險費乘以繳費年期之金額 上表所列給付項目及內容僅供參考, 相關名詞定義及其他事項請詳閱保單條款 提醒您 : 查閱保誠人壽資訊公開說明文件請連結網站 ( 網址 或洽詢免付費客戶服務 / 申訴專線 , 亦可至保誠人壽總公司 ( 地址 : 台北市信義區松智路 1 號 8 樓, 電話 ) 索取 保誠 ( 商宣 ) 第 號 / / AHIRLB1 / 花旗 ( 線上成交版 ) / 第 1 頁共 2 頁

6 商品名稱 : 保誠人壽倍感安心終身醫療健康保險備查文號 : 民國 104 年 01 月 23 日保誠總字第 號逕行修訂文號 : 民國 107 年 09 月 13 日依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107 年 06 月 07 日金管保壽字第 號函修正給付項目 : 住院日額 住院日額加值 加護病房費用 燒燙傷病房費用 住院手術費用 住院手術看護 門診手術費用 特定處置費用 所繳保險費總和的退還 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 祝壽保險金 本險因費率計算已考慮脫退率, 故無解約金 投保規則 1. 繳費年期 :20 年 2. 投保年齡 :20 足歲 60 歲 3. 投保限額 : 分為計劃 5 計劃 30,56~60 歲 ( 含 ) 者, 累計終身醫療險限 2,000/ 日 4. 繳別 : 年繳 月繳 5. 保費折扣 : 首期保費可採匯款 指定金融機構帳戶自動轉帳或信用卡方式 ; 首期保費採匯款或首 續期保費採指定金融機構帳戶自動轉帳方式, 享有保費 1% 折扣 6. 要保人如為美國人 ( 美國公民或居民 ) 或具有美國納稅義務者, 新契約不予受理 要保人 / 被保險人須同一人 7. 附加附約 : 不受理附加各種附約 8. 其他投保規則 : 依保誠人壽相關核保規定辦理 保險費率表 單位 : 每佰元日額之年繳保費 / 新臺幣 / 元 20 年期 年齡 男性 女性 年齡 男性 女性 20 1,720 1, ,614 2, ,750 1, ,695 2, ,779 1, ,781 2, ,807 1, ,872 2, ,835 1, ,968 2, ,862 1, ,068 2, ,893 1, ,174 2, ,923 1, ,282 2, ,954 1, ,393 2, ,985 1, ,507 2, ,016 1, ,632 2, ,057 1, ,769 3, ,098 1, ,919 3, ,143 1, ,083 3, ,188 1, ,262 3, ,237 1, ,457 3, ,290 2, ,670 3, ,347 2, ,903 3, ,407 2, ,157 4, ,471 2, ,500 4, ,538 2, 月繳 = 年繳 注意事項 1. 本簡介僅供參考, 詳細內容請參閱保單條款 2. 投保後解約或不繼續繳費可能不利消費者, 請慎選符合需求之保險商品 3. 保險契約各項權利義務皆詳列於保單條款, 消費者務必詳加閱讀了解, 並把握保單契約撤銷之時效 ( 收到保單翌日起算十日內 ) 4. 本商品之投保規則, 依保誠人壽相關核保規定辦理, 保誠人壽擁有最終承保與否之權利 5. 本保險為不分紅保險單, 不參加紅利分配, 並無紅利給付項目 6. 本商品為保險商品, 受人身保險安定基金保障, 非屬存款, 故不受存款保險之保障 7. 本商品經保誠人壽合格簽署人員檢視其內容業已符合一般精算原則及保險法令, 惟為確保權益, 基於保險公司與消費者衡平對等原則, 消費者仍應詳加閱讀保險單條款與相關文件, 審慎選擇保險商品 本商品如有虛偽不實或違法情事, 應由保誠人壽及負責人依法負責 8. 人壽保險之死亡給付及年金保險之確定年金給付於被保險人死亡後給付於指定受益人者, 依保險法第一百十二條規定不得作為被保險人之遺產, 惟如涉有規避遺產稅等稅捐情事者, 稽徵機關仍得依據有關稅法規定或稅捐稽徵法第十二條之一所定實質課稅原則辦理 消費者如欲進一步參考實質課稅相關案例, 請詳保誠人壽網站 9. 消費者於購買前, 應詳閱各種銷售文件內容, 本商品之預定費用率 ( 預定附加費用率 ), 最高 35%, 最低 25%; 如要詳細了解其他相關資訊, 請洽保誠人壽總公司 ( 地址 : 台北市信義區松智路 1 號 8 樓, 免付費客戶服務 / 申訴專線 或網址 以保障您的權益 10. 保險商品係由保誠人壽所提供, 客戶應瞭解保險之給付義務僅係為保誠人壽之責任 保險商品並非花旗 ( 台灣 ) 銀行及其他花旗集團下之公司之義務 責任或保障 保誠 ( 商宣 ) 第 號 / / AHIRLB1 / 花旗 ( 線上成交版 ) / 第 2 頁共 2 頁

7 收件人姓名 : 保險年齡 : 專員 : 收件人傳真電話 : 月繳保費 : 員工編號 : 回傳專線 : 年繳保費 : 服務專線 : 保誠人壽倍感安心終身醫療健康保險 手術給付比例最高可達 490% 所繳保費有去有回 ( 註 ), 保費不浪費 手術項目 1,528 項, 保障完整 65 歲 ( 含 ) 前住院, 雙倍日額給付 累積總給付最高達日額 3,000 倍 註 : 被保險人於保險契約有效期間內因 疾病 或 傷害 身故者, 保誠人壽以 應已繳總保費 的一點零六倍, 扣除被保險人依保險契約條款之 約定所應申領之各項保險金累計總額後之餘額, 給付 身故保險金 後, 契約效力即行終止 ; 倘終止後有未到期之保險費者, 保誠人壽另按日 數比例退還未到期之保險費 單位 : 新臺幣 / 元 以 25 歲女性投保本商品為例, 投保計劃 20( 日額 NT$2,000), 繳費期間 20 年, 年繳保費 NT$35,340, 因符合首期匯款及續期 保費自動轉帳 1% 折扣, 折扣後年繳保費 NT$34,987 即可終身享有高達 NT$600 萬的醫療給付額度及醫療保障如下 : 1. 住院日額保險金 ( 每次住院期間最高 365 天 )( 註 1) NT$ 2,000/ 日 2. 住院日額加值保險金 (65 歲前每次住院期間最高 365 天 )( 註 2) 另給付 NT$ 2,000/ 日 3. 加護病房費用保險金 ( 每次住院期間最高 365 天 )( 註 3) 另給付 NT$ 4,000/ 日 4. 燒燙傷病房費用保險金 ( 每次住院期間最高 365 天 )( 註 3) 另給付 NT$ 4,000/ 日 5. 住院手術費用保險金 ( 每次住院期間 )( 註 4) 最高 NT$98,000/ 次 6. 住院手術看護保險金 ( 每次住院期間給付一次 )( 註 4) NT$10,000/ 次 7. 門診手術費用保險金 ( 註 5) NT$ 6,000/ 次 8. 特定處置費用保險金 ( 註 5) NT$ 2,000/ 次 9. 所繳保險費總和的退還 身故或喪葬費用保險金 ( 詳註 6 8) 10. 祝壽保險金 ( 詳註 7 8) 本商品所稱 疾病 係指被保險人自保險契約生效日起持續有效 30 日以後或自復效日起所發生之疾病, 但如被保險人投保時之保險年齡為 0 歲, 其 符合中央衛生主管機關認定之新生兒先天性代謝異常疾病篩檢項目的疾病, 不受前述 30 日之限制 除外責任 ( 一 ): 被保險人因以下原因而住院診療者, 保誠人壽不負給付各項保險金的責任 : 故意行為 犯罪行為 非法施用毒品 美容手術或外科整 型 ( 重建基本功能者不在此限 ) 外觀可見之天生畸形 非因當次住院治療之目的所進行之牙科手術 裝設輔具 ( 例 : 義齒 義肢等 ) 非直接診治病人 ( 例 : 健康檢查或養老等 ) 懷孕 ( 特定疾病及行為不在此限 ) 流產或分娩及其併發症 ( 醫療必要不在此限 ) 不孕症 人工受孕或非以治療為目的之避孕及絕 育手術等 除外責任 ( 二 ): 要保人故意致被保險人於死 被保險人故意自殺 或被保險人因犯罪致死者, 保誠人壽不負給付保險金之責 完整之除外 責任請詳保險單條款 註 1: 住院 係指被保險人經醫師診斷其因疾病或傷害必須入住醫院, 且正式辦理住院手續並確實在醫院接受診療者, 但不包含日間住 ( 留 ) 院 被保 險人住院診療時, 按其住院日數 住院保險金日額 給付之 註 2: 若住院當時保險年齡 65 歲, 另按其住院日數 ( 含始日及終日 ) 住院保險金日額 給付住院日額加值保險金 註 3: 同一日內 加護病房 與 燒燙傷病房 費用保險金僅擇一給付, 每次住院期間合計給付日數最高以 365 日為限 註 4: 住院手術費用保險金係按 住院保險金日額 之 10 倍 條款表列比率 (2%~490%) 給付 每次住院期間各項手術費用保險金之總和, 最高以 住院保險金日額 的 49 倍為限 若住院且接受符合 住院手術費用保險金 之手術診療時, 另按 住院日額保險金 之 5 倍給付 住院手術 看護保險金 註 5: 同一手術 / 處置位置或同一器官接受二次以上手術 / 處置之間隔時間未超過十四日時, 只給付一次門診手術費用保險金 / 特定處置費用保險金 註 6: 被保險人於契約有效期間內因 疾病 或 傷害 身故者, 以 應已繳總保費 的 1.06 倍, 扣除條款約定所應申領之各項保險金累計總額後之 餘額, 給付 身故保險金 後, 契約效力即行終止 ; 倘終止後有未到期之保險費者, 另按日數比例退還未到期之保險費 所應申領之各項保險金 累計總額已達 應已繳總保費 之 1.06 倍者, 不再給付 身故保險金 ( 被保險人於契約有效期間且保險年齡達 16 歲前因 疾病 或 傷害 身故者, 不適用前二項之約定, 相關約定請詳保單條款 訂立保險契約時, 以受監護宣告尚未撤銷者為被保險人, 其身故保險金變更為喪葬費用 保險金 ) 註 7: 契約有效期間內, 被保險人保險年齡到達 100 歲之保單週年日, 以 應已繳總保費 1.06 扣除應申領各項保險金 ( 不含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 險金 ) 累計總額 之餘額給付祝壽保險金後, 契約效力即行終止 如被保險人依契約之約定所應申領之各項保險金累計總額已達 應已繳總保費 的 1.06 倍者, 保誠人壽不再給付 祝壽保險金 註 8: 應已繳總保費 : 於繳費期間內, 係指被保險人身故當時, 按 住院保險金日額 計算 標準體 之年繳保險費乘以保單年度數之金額 ; 於繳費期 滿後, 係指按 住院保險金日額 計算 標準體 之年繳保險費乘以繳費年期之金額 上表所列給付項目及內容僅供參考, 相關名詞定義及其他事項請詳閱保單條款 提醒您 : 查閱保誠人壽資訊公開說明文件請連結網站 ( 網址 或洽詢免付費客戶服務 / 申訴專線 , 亦可至保誠人壽總公司 ( 地址 : 台北市信義區松智路 1 號 8 樓, 電話 ) 索取 保誠 ( 商宣 ) 第 號 / / AHIRLB1 / 花旗 ( 線上成交版 ) / 第 1 頁共 2 頁

8 商品名稱 : 保誠人壽倍感安心終身醫療健康保險備查文號 : 民國 104 年 01 月 23 日保誠總字第 號逕行修訂文號 : 民國 107 年 09 月 13 日依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107 年 06 月 07 日金管保壽字第 號函修正給付項目 : 住院日額 住院日額加值 加護病房費用 燒燙傷病房費用 住院手術費用 住院手術看護 門診手術費用 特定處置費用 所繳保險費總和的退還 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 祝壽保險金 本險因費率計算已考慮脫退率, 故無解約金 投保規則 1. 繳費年期 :20 年 2. 投保年齡 :20 足歲 60 歲 3. 投保限額 : 分為計劃 5 計劃 30,56~60 歲 ( 含 ) 者, 累計終身醫療險限 2,000/ 日 4. 繳別 : 年繳 月繳 5. 保費折扣 : 首期保費可採匯款 指定金融機構帳戶自動轉帳或信用卡方式 ; 首期保費採匯款或首 續期保費採指定金融機構帳戶自動轉帳方式, 享有保費 1% 折扣 6. 要保人如為美國人 ( 美國公民或居民 ) 或具有美國納稅義務者, 新契約不予受理 要保人 / 被保險人須同一人 7. 附加附約 : 不受理附加各種附約 8. 其他投保規則 : 依保誠人壽相關核保規定辦理 保險費率表 單位 : 每佰元日額之年繳保費 / 新臺幣 / 元 20 年期 年齡 男性 女性 年齡 男性 女性 20 1,720 1, ,614 2, ,750 1, ,695 2, ,779 1, ,781 2, ,807 1, ,872 2, ,835 1, ,968 2, ,862 1, ,068 2, ,893 1, ,174 2, ,923 1, ,282 2, ,954 1, ,393 2, ,985 1, ,507 2, ,016 1, ,632 2, ,057 1, ,769 3, ,098 1, ,919 3, ,143 1, ,083 3, ,188 1, ,262 3, ,237 1, ,457 3, ,290 2, ,670 3, ,347 2, ,903 3, ,407 2, ,157 4, ,471 2, ,500 4, ,538 2, 月繳 = 年繳 注意事項 1. 本簡介僅供參考, 詳細內容請參閱保單條款 2. 投保後解約或不繼續繳費可能不利消費者, 請慎選符合需求之保險商品 3. 保險契約各項權利義務皆詳列於保單條款, 消費者務必詳加閱讀了解, 並把握保單契約撤銷之時效 ( 收到保單翌日起算十日內 ) 4. 本商品之投保規則, 依保誠人壽相關核保規定辦理, 保誠人壽擁有最終承保與否之權利 5. 本保險為不分紅保險單, 不參加紅利分配, 並無紅利給付項目 6. 本商品為保險商品, 受人身保險安定基金保障, 非屬存款, 故不受存款保險之保障 7. 本商品經保誠人壽合格簽署人員檢視其內容業已符合一般精算原則及保險法令, 惟為確保權益, 基於保險公司與消費者衡平對等原則, 消費者仍應詳加閱讀保險單條款與相關文件, 審慎選擇保險商品 本商品如有虛偽不實或違法情事, 應由保誠人壽及負責人依法負責 8. 人壽保險之死亡給付及年金保險之確定年金給付於被保險人死亡後給付於指定受益人者, 依保險法第一百十二條規定不得作為被保險人之遺產, 惟如涉有規避遺產稅等稅捐情事者, 稽徵機關仍得依據有關稅法規定或稅捐稽徵法第十二條之一所定實質課稅原則辦理 消費者如欲進一步參考實質課稅相關案例, 請詳保誠人壽網站 9. 消費者於購買前, 應詳閱各種銷售文件內容, 本商品之預定費用率 ( 預定附加費用率 ), 最高 35%, 最低 25%; 如要詳細了解其他相關資訊, 請洽保誠人壽總公司 ( 地址 : 台北市信義區松智路 1 號 8 樓, 免付費客戶服務 / 申訴專線 或網址 以保障您的權益 10. 保險商品係由保誠人壽所提供, 客戶應瞭解保險之給付義務僅係為保誠人壽之責任 保險商品並非花旗 ( 台灣 ) 銀行及其他花旗集團下之公司之義務 責任或保障 保誠 ( 商宣 ) 第 號 / / AHIRLB1 / 花旗 ( 線上成交版 ) / 第 2 頁共 2 頁

9 收件人姓名 : 保險年齡 : 專員 : 收件人傳真電話 : 月繳保費 : 員工編號 : 回傳專線 : 年繳保費 : 服務專線 : 保誠人壽倍感安心終身醫療健康保險 手術給付比例最高可達 490% 所繳保費有去有回 ( 註 ), 保費不浪費 手術項目 1,528 項, 保障完整 65 歲 ( 含 ) 前住院, 雙倍日額給付 累積總給付最高達日額 3,000 倍 註 : 被保險人於保險契約有效期間內因 疾病 或 傷害 身故者, 保誠人壽以 應已繳總保費 的一點零六倍, 扣除被保險人依保險契約條款之 約定所應申領之各項保險金累計總額後之餘額, 給付 身故保險金 後, 契約效力即行終止 ; 倘終止後有未到期之保險費者, 保誠人壽另按日 數比例退還未到期之保險費 單位 : 新臺幣 / 元 以 25 歲女性投保本商品為例, 投保計劃 25( 日額 NT$2,500), 繳費期間 20 年, 年繳保費 NT$44,175, 因符合首期匯款及續期 保費自動轉帳 1% 折扣, 折扣後年繳保費 NT$43,733 即可終身享有高達 NT$750 萬的醫療給付額度及醫療保障如下 : 1. 住院日額保險金 ( 每次住院期間最高 365 天 )( 註 1) NT$ 2,500/ 日 2. 住院日額加值保險金 (65 歲前每次住院期間最高 365 天 )( 註 2) 另給付 NT$ 2,500/ 日 3. 加護病房費用保險金 ( 每次住院期間最高 365 天 )( 註 3) 另給付 NT$ 5,000/ 日 4. 燒燙傷病房費用保險金 ( 每次住院期間最高 365 天 )( 註 3) 另給付 NT$ 5,000/ 日 5. 住院手術費用保險金 ( 每次住院期間 )( 註 4) 最高 NT$122,500/ 次 6. 住院手術看護保險金 ( 每次住院期間給付一次 )( 註 4) NT$12,500/ 次 7. 門診手術費用保險金 ( 註 5) NT$ 7,500/ 次 8. 特定處置費用保險金 ( 註 5) NT$ 2,500/ 次 9. 所繳保險費總和的退還 身故或喪葬費用保險金 ( 詳註 6 8) 10. 祝壽保險金 ( 詳註 7 8) 本商品所稱 疾病 係指被保險人自保險契約生效日起持續有效 30 日以後或自復效日起所發生之疾病, 但如被保險人投保時之保險年齡為 0 歲, 其 符合中央衛生主管機關認定之新生兒先天性代謝異常疾病篩檢項目的疾病, 不受前述 30 日之限制 除外責任 ( 一 ): 被保險人因以下原因而住院診療者, 保誠人壽不負給付各項保險金的責任 : 故意行為 犯罪行為 非法施用毒品 美容手術或外科整 型 ( 重建基本功能者不在此限 ) 外觀可見之天生畸形 非因當次住院治療之目的所進行之牙科手術 裝設輔具 ( 例 : 義齒 義肢等 ) 非直接診治病人 ( 例 : 健康檢查或養老等 ) 懷孕 ( 特定疾病及行為不在此限 ) 流產或分娩及其併發症 ( 醫療必要不在此限 ) 不孕症 人工受孕或非以治療為目的之避孕及絕 育手術等 除外責任 ( 二 ): 要保人故意致被保險人於死 被保險人故意自殺 或被保險人因犯罪致死者, 保誠人壽不負給付保險金之責 完整之除外 責任請詳保險單條款 註 1: 住院 係指被保險人經醫師診斷其因疾病或傷害必須入住醫院, 且正式辦理住院手續並確實在醫院接受診療者, 但不包含日間住 ( 留 ) 院 被保 險人住院診療時, 按其住院日數 住院保險金日額 給付之 註 2: 若住院當時保險年齡 65 歲, 另按其住院日數 ( 含始日及終日 ) 住院保險金日額 給付住院日額加值保險金 註 3: 同一日內 加護病房 與 燒燙傷病房 費用保險金僅擇一給付, 每次住院期間合計給付日數最高以 365 日為限 註 4: 住院手術費用保險金係按 住院保險金日額 之 10 倍 條款表列比率 (2%~490%) 給付 每次住院期間各項手術費用保險金之總和, 最高以 住院保險金日額 的 49 倍為限 若住院且接受符合 住院手術費用保險金 之手術診療時, 另按 住院日額保險金 之 5 倍給付 住院手術 看護保險金 註 5: 同一手術 / 處置位置或同一器官接受二次以上手術 / 處置之間隔時間未超過十四日時, 只給付一次門診手術費用保險金 / 特定處置費用保險金 註 6: 被保險人於契約有效期間內因 疾病 或 傷害 身故者, 以 應已繳總保費 的 1.06 倍, 扣除條款約定所應申領之各項保險金累計總額後之 餘額, 給付 身故保險金 後, 契約效力即行終止 ; 倘終止後有未到期之保險費者, 另按日數比例退還未到期之保險費 所應申領之各項保險金 累計總額已達 應已繳總保費 之 1.06 倍者, 不再給付 身故保險金 ( 被保險人於契約有效期間且保險年齡達 16 歲前因 疾病 或 傷害 身故者, 不適用前二項之約定, 相關約定請詳保單條款 訂立保險契約時, 以受監護宣告尚未撤銷者為被保險人, 其身故保險金變更為喪葬費用 保險金 ) 註 7: 契約有效期間內, 被保險人保險年齡到達 100 歲之保單週年日, 以 應已繳總保費 1.06 扣除應申領各項保險金 ( 不含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 險金 ) 累計總額 之餘額給付祝壽保險金後, 契約效力即行終止 如被保險人依契約之約定所應申領之各項保險金累計總額已達 應已繳總保費 的 1.06 倍者, 保誠人壽不再給付 祝壽保險金 註 8: 應已繳總保費 : 於繳費期間內, 係指被保險人身故當時, 按 住院保險金日額 計算 標準體 之年繳保險費乘以保單年度數之金額 ; 於繳費期 滿後, 係指按 住院保險金日額 計算 標準體 之年繳保險費乘以繳費年期之金額 上表所列給付項目及內容僅供參考, 相關名詞定義及其他事項請詳閱保單條款 提醒您 : 查閱保誠人壽資訊公開說明文件請連結網站 ( 網址 或洽詢免付費客戶服務 / 申訴專線 , 亦可至保誠人壽總公司 ( 地址 : 台北市信義區松智路 1 號 8 樓, 電話 ) 索取 保誠 ( 商宣 ) 第 號 / / AHIRLB1 / 花旗 ( 線上成交版 ) / 第 1 頁共 2 頁

10 商品名稱 : 保誠人壽倍感安心終身醫療健康保險備查文號 : 民國 104 年 01 月 23 日保誠總字第 號逕行修訂文號 : 民國 107 年 09 月 13 日依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107 年 06 月 07 日金管保壽字第 號函修正給付項目 : 住院日額 住院日額加值 加護病房費用 燒燙傷病房費用 住院手術費用 住院手術看護 門診手術費用 特定處置費用 所繳保險費總和的退還 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 祝壽保險金 本險因費率計算已考慮脫退率, 故無解約金 投保規則 1. 繳費年期 :20 年 2. 投保年齡 :20 足歲 60 歲 3. 投保限額 : 分為計劃 5 計劃 30,56~60 歲 ( 含 ) 者, 累計終身醫療險限 2,000/ 日 4. 繳別 : 年繳 月繳 5. 保費折扣 : 首期保費可採匯款 指定金融機構帳戶自動轉帳或信用卡方式 ; 首期保費採匯款或首 續期保費採指定金融機構帳戶自動轉帳方式, 享有保費 1% 折扣 6. 要保人如為美國人 ( 美國公民或居民 ) 或具有美國納稅義務者, 新契約不予受理 要保人 / 被保險人須同一人 7. 附加附約 : 不受理附加各種附約 8. 其他投保規則 : 依保誠人壽相關核保規定辦理 保險費率表 單位 : 每佰元日額之年繳保費 / 新臺幣 / 元 20 年期 年齡 男性 女性 年齡 男性 女性 20 1,720 1, ,614 2, ,750 1, ,695 2, ,779 1, ,781 2, ,807 1, ,872 2, ,835 1, ,968 2, ,862 1, ,068 2, ,893 1, ,174 2, ,923 1, ,282 2, ,954 1, ,393 2, ,985 1, ,507 2, ,016 1, ,632 2, ,057 1, ,769 3, ,098 1, ,919 3, ,143 1, ,083 3, ,188 1, ,262 3, ,237 1, ,457 3, ,290 2, ,670 3, ,347 2, ,903 3, ,407 2, ,157 4, ,471 2, ,500 4, ,538 2, 月繳 = 年繳 注意事項 1. 本簡介僅供參考, 詳細內容請參閱保單條款 2. 投保後解約或不繼續繳費可能不利消費者, 請慎選符合需求之保險商品 3. 保險契約各項權利義務皆詳列於保單條款, 消費者務必詳加閱讀了解, 並把握保單契約撤銷之時效 ( 收到保單翌日起算十日內 ) 4. 本商品之投保規則, 依保誠人壽相關核保規定辦理, 保誠人壽擁有最終承保與否之權利 5. 本保險為不分紅保險單, 不參加紅利分配, 並無紅利給付項目 6. 本商品為保險商品, 受人身保險安定基金保障, 非屬存款, 故不受存款保險之保障 7. 本商品經保誠人壽合格簽署人員檢視其內容業已符合一般精算原則及保險法令, 惟為確保權益, 基於保險公司與消費者衡平對等原則, 消費者仍應詳加閱讀保險單條款與相關文件, 審慎選擇保險商品 本商品如有虛偽不實或違法情事, 應由保誠人壽及負責人依法負責 8. 人壽保險之死亡給付及年金保險之確定年金給付於被保險人死亡後給付於指定受益人者, 依保險法第一百十二條規定不得作為被保險人之遺產, 惟如涉有規避遺產稅等稅捐情事者, 稽徵機關仍得依據有關稅法規定或稅捐稽徵法第十二條之一所定實質課稅原則辦理 消費者如欲進一步參考實質課稅相關案例, 請詳保誠人壽網站 9. 消費者於購買前, 應詳閱各種銷售文件內容, 本商品之預定費用率 ( 預定附加費用率 ), 最高 35%, 最低 25%; 如要詳細了解其他相關資訊, 請洽保誠人壽總公司 ( 地址 : 台北市信義區松智路 1 號 8 樓, 免付費客戶服務 / 申訴專線 或網址 以保障您的權益 10. 保險商品係由保誠人壽所提供, 客戶應瞭解保險之給付義務僅係為保誠人壽之責任 保險商品並非花旗 ( 台灣 ) 銀行及其他花旗集團下之公司之義務 責任或保障 保誠 ( 商宣 ) 第 號 / / AHIRLB1 / 花旗 ( 線上成交版 ) / 第 2 頁共 2 頁

11 收件人姓名 : 保險年齡 : 專員 : 收件人傳真電話 : 月繳保費 : 員工編號 : 回傳專線 : 年繳保費 : 服務專線 : 保誠人壽倍感安心終身醫療健康保險 手術給付比例最高可達 490% 所繳保費有去有回 ( 註 ), 保費不浪費 手術項目 1,528 項, 保障完整 65 歲 ( 含 ) 前住院, 雙倍日額給付 累積總給付最高達日額 3,000 倍 註 : 被保險人於保險契約有效期間內因 疾病 或 傷害 身故者, 保誠人壽以 應已繳總保費 的一點零六倍, 扣除被保險人依保險契約條款之 約定所應申領之各項保險金累計總額後之餘額, 給付 身故保險金 後, 契約效力即行終止 ; 倘終止後有未到期之保險費者, 保誠人壽另按日 數比例退還未到期之保險費 單位 : 新臺幣 / 元 以 25 歲女性投保本商品為例, 投保計劃 30( 日額 NT$3,000), 繳費期間 20 年, 年繳保費 NT$53,010, 因符合首期匯款及續期 保費自動轉帳 1% 折扣, 折扣後年繳保費 NT$52,480 即可終身享有高達 NT$900 萬的醫療給付額度及醫療保障如下 : 1. 住院日額保險金 ( 每次住院期間最高 365 天 )( 註 1) NT$ 3,000/ 日 2. 住院日額加值保險金 (65 歲前每次住院期間最高 365 天 )( 註 2) 另給付 NT$ 3,000/ 日 3. 加護病房費用保險金 ( 每次住院期間最高 365 天 )( 註 3) 另給付 NT$ 6,000/ 日 4. 燒燙傷病房費用保險金 ( 每次住院期間最高 365 天 )( 註 3) 另給付 NT$ 6,000/ 日 5. 住院手術費用保險金 ( 每次住院期間 )( 註 4) 最高 NT$147,000/ 次 6. 住院手術看護保險金 ( 每次住院期間給付一次 )( 註 4) NT$15,000/ 次 7. 門診手術費用保險金 ( 註 5) NT$ 9,000/ 次 8. 特定處置費用保險金 ( 註 5) NT$ 3,000/ 次 9. 所繳保險費總和的退還 身故或喪葬費用保險金 ( 詳註 6 8) 10. 祝壽保險金 ( 詳註 7 8) 本商品所稱 疾病 係指被保險人自保險契約生效日起持續有效 30 日以後或自復效日起所發生之疾病, 但如被保險人投保時之保險年齡為 0 歲, 其 符合中央衛生主管機關認定之新生兒先天性代謝異常疾病篩檢項目的疾病, 不受前述 30 日之限制 除外責任 ( 一 ): 被保險人因以下原因而住院診療者, 保誠人壽不負給付各項保險金的責任 : 故意行為 犯罪行為 非法施用毒品 美容手術或外科整 型 ( 重建基本功能者不在此限 ) 外觀可見之天生畸形 非因當次住院治療之目的所進行之牙科手術 裝設輔具 ( 例 : 義齒 義肢等 ) 非直接診治病人 ( 例 : 健康檢查或養老等 ) 懷孕 ( 特定疾病及行為不在此限 ) 流產或分娩及其併發症 ( 醫療必要不在此限 ) 不孕症 人工受孕或非以治療為目的之避孕及絕 育手術等 除外責任 ( 二 ): 要保人故意致被保險人於死 被保險人故意自殺 或被保險人因犯罪致死者, 保誠人壽不負給付保險金之責 完整之除外 責任請詳保險單條款 註 1: 住院 係指被保險人經醫師診斷其因疾病或傷害必須入住醫院, 且正式辦理住院手續並確實在醫院接受診療者, 但不包含日間住 ( 留 ) 院 被保 險人住院診療時, 按其住院日數 住院保險金日額 給付之 註 2: 若住院當時保險年齡 65 歲, 另按其住院日數 ( 含始日及終日 ) 住院保險金日額 給付住院日額加值保險金 註 3: 同一日內 加護病房 與 燒燙傷病房 費用保險金僅擇一給付, 每次住院期間合計給付日數最高以 365 日為限 註 4: 住院手術費用保險金係按 住院保險金日額 之 10 倍 條款表列比率 (2%~490%) 給付 每次住院期間各項手術費用保險金之總和, 最高以 住院保險金日額 的 49 倍為限 若住院且接受符合 住院手術費用保險金 之手術診療時, 另按 住院日額保險金 之 5 倍給付 住院手術 看護保險金 註 5: 同一手術 / 處置位置或同一器官接受二次以上手術 / 處置之間隔時間未超過十四日時, 只給付一次門診手術費用保險金 / 特定處置費用保險金 註 6: 被保險人於契約有效期間內因 疾病 或 傷害 身故者, 以 應已繳總保費 的 1.06 倍, 扣除條款約定所應申領之各項保險金累計總額後之 餘額, 給付 身故保險金 後, 契約效力即行終止 ; 倘終止後有未到期之保險費者, 另按日數比例退還未到期之保險費 所應申領之各項保險金 累計總額已達 應已繳總保費 之 1.06 倍者, 不再給付 身故保險金 ( 被保險人於契約有效期間且保險年齡達 16 歲前因 疾病 或 傷害 身故者, 不適用前二項之約定, 相關約定請詳保單條款 訂立保險契約時, 以受監護宣告尚未撤銷者為被保險人, 其身故保險金變更為喪葬費用 保險金 ) 註 7: 契約有效期間內, 被保險人保險年齡到達 100 歲之保單週年日, 以 應已繳總保費 1.06 扣除應申領各項保險金 ( 不含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 險金 ) 累計總額 之餘額給付祝壽保險金後, 契約效力即行終止 如被保險人依契約之約定所應申領之各項保險金累計總額已達 應已繳總保費 的 1.06 倍者, 保誠人壽不再給付 祝壽保險金 註 8: 應已繳總保費 : 於繳費期間內, 係指被保險人身故當時, 按 住院保險金日額 計算 標準體 之年繳保險費乘以保單年度數之金額 ; 於繳費期 滿後, 係指按 住院保險金日額 計算 標準體 之年繳保險費乘以繳費年期之金額 上表所列給付項目及內容僅供參考, 相關名詞定義及其他事項請詳閱保單條款 提醒您 : 查閱保誠人壽資訊公開說明文件請連結網站 ( 網址 或洽詢免付費客戶服務 / 申訴專線 , 亦可至保誠人壽總公司 ( 地址 : 台北市信義區松智路 1 號 8 樓, 電話 ) 索取 保誠 ( 商宣 ) 第 號 / / AHIRLB1 / 花旗 ( 線上成交版 ) / 第 1 頁共 2 頁

12 商品名稱 : 保誠人壽倍感安心終身醫療健康保險備查文號 : 民國 104 年 01 月 23 日保誠總字第 號逕行修訂文號 : 民國 107 年 09 月 13 日依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107 年 06 月 07 日金管保壽字第 號函修正給付項目 : 住院日額 住院日額加值 加護病房費用 燒燙傷病房費用 住院手術費用 住院手術看護 門診手術費用 特定處置費用 所繳保險費總和的退還 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 祝壽保險金 本險因費率計算已考慮脫退率, 故無解約金 投保規則 1. 繳費年期 :20 年 2. 投保年齡 :20 足歲 60 歲 3. 投保限額 : 分為計劃 5 計劃 30,56~60 歲 ( 含 ) 者, 累計終身醫療險限 2,000/ 日 4. 繳別 : 年繳 月繳 5. 保費折扣 : 首期保費可採匯款 指定金融機構帳戶自動轉帳或信用卡方式 ; 首期保費採匯款或首 續期保費採指定金融機構帳戶自動轉帳方式, 享有保費 1% 折扣 6. 要保人如為美國人 ( 美國公民或居民 ) 或具有美國納稅義務者, 新契約不予受理 要保人 / 被保險人須同一人 7. 附加附約 : 不受理附加各種附約 8. 其他投保規則 : 依保誠人壽相關核保規定辦理 保險費率表 單位 : 每佰元日額之年繳保費 / 新臺幣 / 元 20 年期 年齡 男性 女性 年齡 男性 女性 20 1,720 1, ,614 2, ,750 1, ,695 2, ,779 1, ,781 2, ,807 1, ,872 2, ,835 1, ,968 2, ,862 1, ,068 2, ,893 1, ,174 2, ,923 1, ,282 2, ,954 1, ,393 2, ,985 1, ,507 2, ,016 1, ,632 2, ,057 1, ,769 3, ,098 1, ,919 3, ,143 1, ,083 3, ,188 1, ,262 3, ,237 1, ,457 3, ,290 2, ,670 3, ,347 2, ,903 3, ,407 2, ,157 4, ,471 2, ,500 4, ,538 2, 月繳 = 年繳 注意事項 1. 本簡介僅供參考, 詳細內容請參閱保單條款 2. 投保後解約或不繼續繳費可能不利消費者, 請慎選符合需求之保險商品 3. 保險契約各項權利義務皆詳列於保單條款, 消費者務必詳加閱讀了解, 並把握保單契約撤銷之時效 ( 收到保單翌日起算十日內 ) 4. 本商品之投保規則, 依保誠人壽相關核保規定辦理, 保誠人壽擁有最終承保與否之權利 5. 本保險為不分紅保險單, 不參加紅利分配, 並無紅利給付項目 6. 本商品為保險商品, 受人身保險安定基金保障, 非屬存款, 故不受存款保險之保障 7. 本商品經保誠人壽合格簽署人員檢視其內容業已符合一般精算原則及保險法令, 惟為確保權益, 基於保險公司與消費者衡平對等原則, 消費者仍應詳加閱讀保險單條款與相關文件, 審慎選擇保險商品 本商品如有虛偽不實或違法情事, 應由保誠人壽及負責人依法負責 8. 人壽保險之死亡給付及年金保險之確定年金給付於被保險人死亡後給付於指定受益人者, 依保險法第一百十二條規定不得作為被保險人之遺產, 惟如涉有規避遺產稅等稅捐情事者, 稽徵機關仍得依據有關稅法規定或稅捐稽徵法第十二條之一所定實質課稅原則辦理 消費者如欲進一步參考實質課稅相關案例, 請詳保誠人壽網站 9. 消費者於購買前, 應詳閱各種銷售文件內容, 本商品之預定費用率 ( 預定附加費用率 ), 最高 35%, 最低 25%; 如要詳細了解其他相關資訊, 請洽保誠人壽總公司 ( 地址 : 台北市信義區松智路 1 號 8 樓, 免付費客戶服務 / 申訴專線 或網址 以保障您的權益 10. 保險商品係由保誠人壽所提供, 客戶應瞭解保險之給付義務僅係為保誠人壽之責任 保險商品並非花旗 ( 台灣 ) 銀行及其他花旗集團下之公司之義務 責任或保障 保誠 ( 商宣 ) 第 號 / / AHIRLB1 / 花旗 ( 線上成交版 ) / 第 2 頁共 2 頁

元大-穩鑽-壽險-v1

元大-穩鑽-壽險-v1 法商法國巴黎人壽穩賺100變額萬能壽險 (以下簡稱穩賺100壽險) 備查文號 民國102年04月26日 巴黎(102)壽字第04006號 修訂文號 民國104年08月04日 依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104年06月24日金管保壽字第10402049830號令修正 給付項目 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與保單帳戶價值之返還 完全殘廢保險金 祝壽保險金 專案代碼 VFHU0C 法商法國巴黎人壽穩賺100外幣變額萬能壽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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