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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驾蠡 令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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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人壽保險商品名稱 承保範圍 不保事項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本公司不負給付保險金的責任 : 一 要保人故意致被保險人於死 二 被保險人故意自殺或自成附表一所列完全殘廢 但自契約訂 立或復效之日起二年後故意自殺致死者, 本公司仍負給付身故保 三商美邦人壽祥順定期壽險 身故保險金 完全殘廢保險金 險金之責任 三 被保險人因犯罪處死或拒捕或越獄致死或致成附表一所列完全殘廢 前項第一款及第十八條情形致被保險人成附表一所列完全殘廢時, 本公司依本契約的約定給付完全殘廢保險金 因第一項各款情形而免給付保險金者, 本契約累積達有保單價值準備金時, 依照約定給付保單價值準備金予應得之人 三商美邦人壽祥順定期壽險附約 身故保險金 完全殘廢保險金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本公司不負給付保險金的責任 : 一 要保人故意致被保險人於死 二 被保險人故意自殺或自成附表一所列完全殘廢 但自契約訂立或復效之日起二年後故意自殺致死者, 本公司仍負給付身故保險金之責任 三 被保險人因犯罪處死或拒捕或越獄致死或致成附表一所列完全殘廢 前項第一款及第十八條情形致被保險人成附表一所列完全殘廢時, 本公司依本附約的約定給付完全殘廢保險金 因第一項各款情形而免給付保險金者, 本附約累積達有保單價值準備金時, 依照約定給付保單價值準備金予應得之人 三商美邦人壽新福貸平準型定期壽 險 身故保險金 完全殘廢保險金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本公司不負給付保險金的責任 : 一 要保人故意致被保險人於死 二 被保險人故意自殺或自成附表一所列完全殘廢 但自契約訂立或復效之日起二年後故意自殺致死者, 本公司仍負給付身故保險金之責任 三 被保險人因犯罪處死或拒捕或越獄致死或致成附表一所列完全殘廢 前項第一款及第十六條情形致被保險人成附表一所列完全殘廢時, 本公司依本契約的約定給付完全殘廢保險金 第 1 頁, 共 58 頁
2 因第一項各款情形而免給付保險金者, 本契約累積達有保單價值 準備金時, 依照約定給付保單價值準備金予應得之人 除外責任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本公司不負給付第十一條及第十三條保險金的責任 : 一 要保人故意致被保險人於死 二 被保險人故意自殺或自成附表二所列完全殘廢 但自契約訂立或復效之日起二年後故意自殺致死者, 本公司仍負給付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之責任 三 被保險人因犯罪處死或拒捕或越獄致死或致成附表二所列完全殘廢 前項第一款及第二十一條情形致被保險人成附表二所列完全殘廢時, 本公司依本契約的約定給付完全殘廢保險金 被保險人因下列原因所致之 傷害 致成附表三所列重大燒燙傷情形者, 本公司不負給付第十五條之保險金的責任 : 三商美邦人壽享福貸遞減型定期壽 險 身故保險金喪葬費用保險金完全殘廢保險金重大燒燙傷保險金 一 要保人 被保險人的故意行為 二 被保險人犯罪行為 三 被保險人飲酒後駕 ( 騎 ) 車, 其吐氣或血液所含酒精成份超過道路交通法令規定標準者 四 戰爭 ( 不論宣戰與否 ) 內亂及其他類似的武裝變亂 但契約另有約定者不在此限 五 因原子或核子能裝置所引起的爆炸 灼熱 輻射或污染 但契約另有約定者不在此限 前項第一款 ( 除被保險人的故意行為外 ) 及第二十一條情形, 致被保險人傷害而蒙受 重大燒燙傷 情形時, 本公司按第十五條的約定給付重大燒燙傷保險金 因第一項或第三項各款原因而免給付保險金並契約終止者, 本契約累積達有保單價值準備金時, 依照約定給付保單價值準備金予應得之人 不保事項 被保險人從事下列活動所致之 傷害 致成附表三所列重大燒燙傷情形者, 除契約另有約定外, 本公司不負給付第十五條之保險金的責任 : 一 被保險人從事角力 摔跤 柔道 空手道 跆拳道 馬術 第 2 頁, 共 58 頁
3 拳擊 特技表演等的競賽或表演 二 被保險人從事汽車 機車及自由車等的競賽或表演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本公司不負給付保險金的責任 : 一 要保人故意致被保險人於死 二 孕婦故意自殺或自成附表一所列完全殘廢或故意終止妊娠流產或死產 三商美邦人壽婦女與嬰兒保險 退還已繳保險費身故保險金完全殘廢保險金嬰兒祝賀保險金先天性重大殘缺保險金孕婦關懷保險金 三 孕婦因犯罪處死或拒捕或越獄致死或致成附表一所列完全殘廢 前項第一款及第二十二條情形致被保險人完全殘廢時, 本公司依本契約的約定給付完全殘廢保險金 因第一項各款情形而免給付保險金者, 本契約累積達有保單價值準備金時, 依照約定給付保單價值準備金予應得之人 要保人或孕婦於本契約訂定前已知悉嬰兒於分娩前罹患先天性重大殘缺者, 本公司亦不負給付先天性重大殘缺保險金的責任 嬰兒因第一項第一款原因致死者, 本公司依第十條約定退還 已繳保險費 予要保人或應得之人 三商美邦人壽真愛相傳定期壽險 生活扶助保險金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本公司不負給付保險金的責任 : 一 要保人故意致被保險人於死 二 被保險人故意自殺或自成附表一所列完全殘廢 但自契約訂立或復效之日起二年後故意自殺致死者, 本公司仍負給付生活扶助保險金之責任 三 被保險人因犯罪處死或拒捕或越獄致死或致成附表一所列完全殘廢 前項第一款及第十五條情形致被保險人成附表一所列完全殘廢時, 本公司依本契約的約定給付生活扶助保險金 因第一項各款情形而免給付保險金者, 本契約累積達有保單價值準備金時, 依照約定給付保單價值準備金予應得之人 三商美邦人壽安家扶助保險金附加 條款 尊親扶助保險金 配偶扶助保險金 子女扶助保險金 被保險人因下列原因致成死亡或附表一所列之完全殘廢情事之一時, 本公司不負給付 安家扶助保險金 的責任 一 要保人 被保險人的故意行為 二 被保險人之犯罪行為 三 被保險人飲酒後駕 ( 騎 ) 車, 其吐氣或血液所含酒精成份超過道路交通法令規定標準者 第 3 頁, 共 58 頁
4 四 戰爭 ( 不論宣戰與否 ) 內亂及其他類似的武裝變亂 但本附加條款另有約定者則不在此限 五 因原子或核子能裝置所引起的爆炸 灼熱 輻射或污染 但本附加條款另有約定者則不在此限 前項第一款情形 ( 除被保險人的故意行為外 ), 致被保險人完全殘廢時, 本公司仍給付保險金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本公司不負給付保險金的責任 : 一 要保人故意致被保險人於死 二 被保險人故意自殺或自成附表二所列完全殘廢 但自契約訂 三商美邦人壽金發養老保險 身故保險金喪葬費用保險金完全殘廢保險金滿期保險金生命末期保險金 立或復效之日起二年後故意自殺致死者, 本公司仍負給付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之責任 三 被保險人因犯罪處死或拒捕或越獄致死或致成附表二所列完全殘廢 前項第一款及第二十二條情形致被保險人成附表二所列完全殘廢時, 本公司依本契約的約定給付完全殘廢保險金 因第一項各款情形而免給付保險金者, 本契約累積達有保單價值準備金時, 依照約定給付保單價值準備金予應得之人 三商美邦人壽金鑫養老保險 三商美邦人壽金賀養老保險 身故保險金喪葬費用保險金完全殘廢保險金滿期保險金生命末期保險金退還累計所繳保險費身故保險金喪葬費用保險金完全殘廢保險金滿期保險金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本公司不負給付保險金的責任 : 一 要保人故意致被保險人於死 二 被保險人故意自殺或自成附表二所列完全殘廢 但自契約訂立或復效之日起二年後故意自殺致死者, 本公司仍負給付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之責任 三 被保險人因犯罪處死或拒捕或越獄致死或致成附表二所列完全殘廢 前項第一款及第二十條情形致被保險人成附表二所列完全殘廢時, 本公司依本契約的約定給付完全殘廢保險金 因第一項各款情形而免給付保險金者, 本契約累積達有保單價值準備金時, 依照約定給付保單價值準備金予應得之人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本公司不負給付保險金的責任 : 一 要保人故意致被保險人於死 二 被保險人故意自殺或自成附表所列完全殘廢 但自契約訂立或復效之日起二年後故意自殺致死者, 本公司仍負給付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之責任 第 4 頁, 共 58 頁
5 生命末期保險金 三 被保險人因犯罪處死或拒捕或越獄致死或致成附表所列完全 殘廢 前項第一款及第二十一條情形致被保險人成附表所列完全殘廢時, 本公司依本契約的約定給付完全殘廢保險金 因第一項各款情形而免給付保險金者, 本契約累積達有保單價值準備金時, 依照約定給付保單價值準備金予應得之人 被保險人滿十五足歲前因第一項各款原因致死者, 本公司依第十一條約定退還 累計所繳保險費 予要保人或應得之人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本公司不負給付保險金的責任 : 一 要保人故意致被保險人於死 二 被保險人故意自殺或自成附表所列完全殘廢 但自契約訂立 三商美邦人壽金豪養老保險 退還累計所繳保險費加計利息身故保險金喪葬費用保險金完全殘廢保險金滿期保險金生命末期保險金 或復效之日起二年後故意自殺致死者, 本公司仍負給付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之責任 三 被保險人因犯罪處死或拒捕或越獄致死或致成附表所列完全殘廢 前項第一款及第二十一條情形致被保險人成附表所列完全殘廢時, 本公司依本契約的約定給付完全殘廢保險金 因第一項各款情形而免給付保險金者, 本契約累積達有保單價值準備金時, 依照約定給付保單價值準備金予應得之人 被保險人滿十五足歲前因第一項各款原因致死者, 本公司依第十一條約定退還 累計所繳保險費加計利息 予要保人或應得之人 三商美邦人壽金倍利增額養老保險 身故保險金喪葬費用保險金完全殘廢保險金滿期保險金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本公司不負給付保險金的責任 : 一 要保人故意致被保險人於死 二 被保險人故意自殺或自成附表二所列完全殘廢 但自契約訂立或復效之日起二年後故意自殺致死者, 本公司仍負給付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之責任 三 被保險人因犯罪處死或拒捕或越獄致死或致成附表二所列完全殘廢 前項第一款及第二十條情形致被保險人成附表二所列完全殘廢時, 本公司依本契約的約定給付完全殘廢保險金 因第一項各款情形而免給付保險金者, 本契約累積達有保單價值準備金時, 依照約定給付保單價值準備金予應得之人 三商美邦人壽美妙人生外幣養老保身故保險金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本公司不負給付保險金的責任 : 第 5 頁, 共 58 頁
6 險 喪葬費用保險金完全殘廢保險金滿期保險金生命末期保險金 一 要保人故意致被保險人於死 二 被保險人故意自殺或自成附表二所列完全殘廢 但自契約訂立或復效之日起二年後故意自殺致死者, 本公司仍負給付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之責任 三 被保險人因犯罪處死或拒捕或越獄致死或致成附表二所列完全殘廢 前項第一款及第二十二條情形致被保險人成附表二所列完全殘廢時, 本公司依本契約的約定給付完全殘廢保險金 因第一項各款情形而免給付保險金者, 本契約累積達有保單價值準備金時, 依照約定給付保單價值準備金予應得之人 三商美邦人壽美金旺美元養老保險 身故保險金喪葬費用保險金完全殘廢保險金滿期保險金生命末期保險金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本公司不負給付保險金的責任 : 一 要保人故意致被保險人於死 二 被保險人故意自殺或自成附表所列完全殘廢 但自契約訂立或復效之日起二年後故意自殺致死者, 本公司仍負給付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之責任 三 被保險人因犯罪處死或拒捕或越獄致死或致成附表所列完全殘廢 前項第一款及第二十二條情形致被保險人成附表所列完全殘廢時, 本公司依本契約的約定給付完全殘廢保險金 因第一項各款情形而免給付保險金者, 本契約累積達有保單價值準備金時, 依照約定給付保單價值準備金予應得之人 三商美邦人壽新祥安終身壽險 退還累計所繳保險費加計利息身故保險金喪葬費用保險金完全殘廢保險金祝壽保險金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本公司不負給付保險金的責任 : 一 要保人故意致被保險人於死 二 被保險人故意自殺或自成附表二所列完全殘廢 但自契約訂立或復效之日起二年後故意自殺致死者, 本公司仍負給付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之責任 三 被保險人因犯罪處死或拒捕或越獄致死或致成附表二所列完全殘廢 前項第一款及第二十二條情形致被保險人成附表二所列完全殘廢時, 本公司依本契約的約定給付完全殘廢保險金 因第一項各款情形而免給付保險金者, 本契約累積達有保單價值準備金時, 依照約定給付保單價值準備金予應得之人 被保險人滿十五足歲前因第一項各款原因致死者, 本公司依第十 四條約定退還 累計所繳保險費加計利息 予要保人或應得之人 第 6 頁, 共 58 頁
7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本公司不負給付保險金的責任 : 一 要保人故意致被保險人於死 二 被保險人故意自殺或自成附表一所列完全殘廢 但自契約訂 三商美邦人壽祥安階梯保費終身壽 險 身故保險金喪葬費用保險金完全殘廢保險金滿期保險金 立或復效之日起二年後故意自殺致死者, 本公司仍負給付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之責任 三 被保險人因犯罪處死或拒捕或越獄致死或致成附表一所列完全殘廢 前項第一款及第二十一條情形致被保險人成附表一所列完全殘廢時, 本公司依本契約的約定給付完全殘廢保險金 因第一項各款情形而免給付保險金者, 本契約累積達有保單價值準備金時, 依照約定給付保單價值準備金予應得之人 三商美邦人壽新優活人生終身壽險 身故保險金完全殘廢保險金祝壽保險金生命末期保險金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本公司不負給付保險金的責任 : 一 要保人故意致被保險人於死 二 被保險人故意自殺或自成附表一所列完全殘廢 但自契約訂立或復效之日起二年後故意自殺致死者, 本公司仍負給付身故保險金之責任 三 被保險人因犯罪處死或拒捕或越獄致死或致成附表一所列完全殘廢 前項第一款及第二十二條情形致被保險人成附表一所列完全殘廢時, 本公司依本契約的約定給付完全殘廢保險金 因第一項各款情形而免給付保險金者, 本契約累積達有保單價值準備金時, 依照約定給付保單價值準備金予應得之人 三商美邦人壽新樂活人生終身壽險 身故保險金完全殘廢保險金祝壽保險金生命末期保險金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本公司不負給付保險金的責任 : 一 要保人故意致被保險人於死 二 被保險人故意自殺或自成附表一所列完全殘廢 但自契約訂立或復效之日起二年後故意自殺致死者, 本公司仍負給付身故保險金之責任 三 被保險人因犯罪處死或拒捕或越獄致死或致成附表一所列完全殘廢 前項第一款及第二十二條情形致被保險人成附表一所列完全殘廢時, 本公司依本契約的約定給付完全殘廢保險金 因第一項各款情形而免給付保險金者, 本契約累積達有保單價值準備金時, 依照約定給付保單價值準備金予應得之人 第 7 頁, 共 58 頁
8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本公司不負給付保險金的責任 : 一 要保人故意致被保險人於死 二 被保險人故意自殺或自成附表二所列完全殘廢 但自契約訂 三商美邦人壽祥富增額終身壽險 退還累計所繳保險費加計利息身故保險金喪葬費用保險金完全殘廢保險金祝壽保險金生命末期保險金 立或復效之日起二年後故意自殺致死者, 本公司仍負給付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之責任 三 被保險人因犯罪處死或拒捕或越獄致死或致成附表二所列完全殘廢 前項第一款及第二十三條情形致被保險人成附表二所列完全殘廢時, 本公司依本契約的約定給付完全殘廢保險金 因第一項各款情形而免給付保險金者, 本契約累積達有保單價值準備金時, 依照約定給付保單價值準備金予應得之人 被保險人滿十五足歲前因第一項各款原因致死者, 本公司依第十三條約定退還 累計所繳保險費加計利息 予要保人或應得之人 三商美邦人壽美好人生外幣終身壽 險 身故保險金喪葬費用保險金完全殘廢保險金祝壽保險金生命末期保險金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本公司不負給付保險金的責任 : 一 要保人故意致被保險人於死 二 被保險人故意自殺或自成附表所列完全殘廢 但自契約訂立或復效之日起二年後故意自殺致死者, 本公司仍負給付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之責任 三 被保險人因犯罪處死或拒捕或越獄致死或致成附表所列完全殘廢 前項第一款及第二十四條情形致被保險人成附表所列完全殘廢時, 本公司依本契約的約定給付完全殘廢保險金 因第一項各款情形而免給付保險金者, 本契約累積達有保單價值準備金時, 依照約定給付保單價值準備金予應得之人 三商美邦人壽美利美元增額終身壽 險 退還累計所繳保險費加計利息身故保險金喪葬費用保險金完全殘廢保險金祝壽保險金生命末期保險金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本公司不負給付保險金的責任 : 一 要保人故意致被保險人於死 二 被保險人故意自殺或自成附表二所列完全殘廢 但自契約訂立或復效之日起二年後故意自殺致死者, 本公司仍負給付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之責任 三 被保險人因犯罪處死或拒捕或越獄致死或致成附表二所列完全殘廢 前項第一款及第二十五條情形致被保險人成附表二所列完全殘 廢時, 本公司依本契約的約定給付完全殘廢保險金 第 8 頁, 共 58 頁
9 因第一項各款情形而免給付保險金者, 本契約累積達有保單價值準備金時, 依照約定給付保單價值準備金予應得之人 被保險人滿十五足歲前因第一項各款原因致死者, 本公司依第十五條約定退還 累計所繳保險費加計利息 予要保人或應得之人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本公司不負給付保險金的責任 : 一 要保人故意致被保險人於死 二 被保險人故意自殺或自成附表二所列完全殘廢 但自契約訂 三商美邦人壽美鑫外幣增額終身壽 險 退還累計所繳保險費加計利息身故保險金喪葬費用保險金完全殘廢保險金祝壽保險金生命末期保險金 立或復效之日起二年後故意自殺致死者, 本公司仍負給付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之責任 三 被保險人因犯罪處死或拒捕或越獄致死或致成附表二所列完全殘廢 前項第一款及第二十五條情形致被保險人成附表二所列完全殘廢時, 本公司依本契約的約定給付完全殘廢保險金 因第一項各款情形而免給付保險金者, 本契約累積達有保單價值準備金時, 依照約定給付保單價值準備金予應得之人 被保險人滿十五足歲前因第一項各款原因致死者, 本公司依第十五條約定退還 累計所繳保險費加計利息 予要保人或應得之人 三商美邦人壽祥昇利率變動型終身 壽險 身故保險金喪葬費用保險金完全殘廢保險金滿期保險金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本公司不負給付保險金的責任 : 一 要保人故意致被保險人於死 二 被保險人故意自殺或自成附表一所列完全殘廢 但自契約訂立或復效之日起二年後故意自殺致死者, 本公司仍負給付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之責任 三 被保險人因犯罪處死或拒捕或越獄致死或致成附表一所列完全殘廢 前項第一款及第二十條情形致被保險人成附表一所列完全殘廢時, 本公司依本契約的約定給付完全殘廢保險金 因第一項各款情形而免給付保險金者, 本契約累積達有保單價值準備金時, 依照約定給付保單價值準備金予應得之人 三商美邦人壽世紀富利萬能終身壽 險 身故保險金 喪葬費用保險金 完全殘廢保險金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本公司不負給付保險金的責任 : 一 要保人故意致被保險人於死 二 被保險人故意自殺或自成附表三所列完全殘廢 但自契約訂立或復效之日起二年後故意自殺致死者, 本公司仍負給付身故保 第 9 頁, 共 58 頁
10 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之責任 三 被保險人因犯罪處死或拒捕或越獄致死或致成附表三所列完全殘廢 前項第一款及第十九條情形致被保險人成附表三所列完全殘廢時, 本公司依本契約的約定給付完全殘廢保險金 因第一項各款情形而免給付保險金者, 本公司將根據要保人或受益人通知文件送達本公司當日本契約之保單價值, 依照約定給付予應得之人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本公司不負給付保險金的責任 : 一 要保人故意致被保險人於死 二 被保險人故意自殺或自成附表三所列完全殘廢 但自契約訂立或復效之日起二年後故意自殺致死者, 本公司仍負給付身故保 三商美邦人壽世紀傳富萬能終身壽險三商美邦人壽新重大疾病終身壽險附約 身故保險金喪葬費用保險金完全殘廢保險金祝壽保險金身故保險金喪葬費用保險金完全殘廢保險金重大疾病保險金滿期保險金 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之責任 三 被保險人因犯罪處死或拒捕或越獄致死或致成附表三所列完全殘廢 前項第一款及第二十條情形致被保險人成附表三所列完全殘廢時, 本公司依本契約的約定給付完全殘廢保險金 因第一項各款情形而免給付保險金者, 本公司將根據要保人或受益人通知文件送達本公司當日本契約之保單價值, 依照約定給付予應得之人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本公司不負給付保險金的責任 : 一 要保人故意致被保險人於死 二 被保險人故意自殺或自成附表一所列完全殘廢 但自契約訂立或復效之日起二年後故意自殺致死者, 本公司仍負給付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之責任 三 被保險人因犯罪處死或拒捕或越獄致死或致成附表一所列完全殘廢 前項第一款及第二十四條情形致被保險人成附表一所列完全殘廢時, 本公司依本附約的約定給付完全殘廢保險金 因第一項各款情形而免給付保險金者, 本附約累積達有保單價值準備金時, 依照約定給付保單價值準備金予應得之人 三商美邦人壽新金富鑫終身保險 退還累計所繳保險費加計利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本公司不負給付保險金的責任 : 息一 要保人故意致被保險人於死 第 10 頁, 共 58 頁
11 身故保險金喪葬費用保險金完全殘廢保險金生存保險金祝壽保險金生命末期保險金 二 被保險人故意自殺或自成附表所列完全殘廢 但自契約訂立或復效之日起二年後故意自殺致死者, 本公司仍負給付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之責任 三 被保險人因犯罪處死或拒捕或越獄致死或致成附表所列完全殘廢 前項第一款及第二十五條情形致被保險人成附表所列完全殘廢 時, 本公司依本契約的約定給付完全殘廢保險金 因第一項各款情形而免給付身故或完全殘廢保險金者, 本契約累積達有保單價值準備金時, 依照約定給付保單價值準備金予應得之人 被保險人滿十五足歲前因第一項各款原因致死者, 本公司依第十三條約定退還 累計所繳保險費加計利息 予要保人或應得之人 三商美邦人壽新金享利終身保險 退還累計所繳保險費加計利息身故保險金喪葬費用保險金完全殘廢保險金生存保險金祝壽保險金生命末期保險金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本公司不負給付保險金的責任 : 一 要保人故意致被保險人於死 二 被保險人故意自殺或自成附表二所列完全殘廢 但自契約訂立或復效之日起二年後故意自殺致死者, 本公司仍負給付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之責任 三 被保險人因犯罪處死或拒捕或越獄致死或致成附表二所列完全殘廢 前項第一款及第二十五條情形致被保險人成附表二所列完全殘廢時, 本公司依本契約的約定給付完全殘廢保險金 因第一項各款情形而免給付保險金者, 本契約累積達有保單價值準備金時, 依照約定給付保單價值準備金予應得之人 被保險人滿十五足歲前因第一項各款原因致死者, 本公司依第十三條約定退還 累計所繳保險費加計利息 予要保人或應得之人 三商美邦人壽新金享富終身保險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本公司不負給付保險金的責任 : 退還累計所繳保險費加計利一 要保人故意致被保險人於死 息二 被保險人故意自殺或自成附表二所列完全殘廢 但自契約訂身故保險金立或復效之日起二年後故意自殺致死者, 本公司仍負給付身故保喪葬費用保險金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之責任 完全殘廢保險金三 被保險人因犯罪處死或拒捕或越獄致死或致成附表二所列完生存保險金全殘廢 祝壽保險金前項第一款及第二十五條情形致被保險人成附表二所列完全殘生命末期保險金廢時, 本公司依本契約的約定給付完全殘廢保險金 第 11 頁, 共 58 頁
12 因第一項各款情形而免給付保險金者, 本契約累積達有保單價值準備金時, 依照約定給付保單價值準備金予應得之人 被保險人滿十五足歲前因第一項各款原因致死者, 本公司依第十三條約定退還 累計所繳保險費加計利息 予要保人或應得之人 除外責任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本公司不負給付第十三條或第十六條保險金的責任 : 一 要保人故意致被保險人於死 二 被保險人故意自殺或自成殘廢 但自契約訂立或復效之日起二年後故意自殺致死者, 本公司仍負給付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之責任 三 被保險人因犯罪處死或拒捕或越獄致死或殘廢 前項第一款及第三十一條情形致被保險人殘廢時, 本公司依本契 三商美邦人壽真平安終身保險 退還累計所繳保險費加計利息身故保險金喪葬費用保險金殘廢保險金滿期保險金重大燒燙傷保險金傷害醫療保險金 ( 日額型 ) 傷害加護病房暨燒燙傷中心保險金傷害住院手術慰問金 約的約定給付殘廢保險金 被保險人因下列原因所致之 傷害 致成死亡 殘廢 燒燙傷或醫療情形者, 本公司不負給付第十三條 第十六條 第二十一條 第二十三條 第二十四條及第二十五條之保險金的責任 : 一 要保人 被保險人的故意行為 二 被保險人犯罪行為 三 被保險人飲酒後駕 ( 騎 ) 車, 其吐氣或血液所含酒精成份超過道路交通法令規定標準者 四 戰爭 ( 不論宣戰與否 ) 內亂及其他類似的武裝變亂 但契約另有約定者不在此限 五 因原子或核子能裝置所引起的爆炸 灼熱 輻射或污染 但契約另有約定者不在此限 前項第一款 ( 除被保險人的故意行為外 ) 及第三十一條情形, 致被保險人傷害而致成殘廢 燒燙傷或醫療情形時, 本公司依本契約的約定給付第十六條 第二十一條 第二十三條 第二十四條及第二十五條之保險金 因第一項或第三項各款原因而免給付保險金並契約終止者, 本契約累積達有保單價值準備金時, 依照約定給付保單價值準備金予應得之人 被保險人滿十五足歲前因第一項各款原因或第三項第一款原因 致成死亡者, 本公司依第十三條約定退還 累計所繳保險費加計 第 12 頁, 共 58 頁
13 利息 予要保人或應得之人, 不適用前項之約定 不保事項 被保險人從事下列活動所致之 傷害 致成死亡 附表一 所列殘廢程度之一 附表二 所列重大燒燙傷情事之一或醫療情形時, 除契約另有約定外, 本公司不負給付第十三條 第十六條 第二十一條 第二十三條 第二十四條及第二十五條之保險金 ( 不含第十三條及第十六條之 保險費總和 或 當年度末保單價值準備金 之最大值及 累計所繳保險費加計利息 ) 的責任 : 一 被保險人從事角力 摔跤 柔道 空手道 跆拳道 馬術 拳擊 特技表演等競賽或表演 二 被保險人從事汽車 機車及自由車等的競賽或表演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本公司不負給付 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 完全殘廢保險金 的責任 : 一 要保人故意致被保險女性於死 三商美邦人壽新珍愛女人終身保險 三商美邦人壽美元發美元終身保險 退還累計所繳保險費加計利息身故保險金喪葬費用保險金完全殘廢保險金健康檢查保險金滿期保險金紅斑性狼瘡醫療保險金特定婦科手術醫療保險金乳癌乳房重建醫療保險金妊娠期醫療保險金婦女關懷保險金嬰兒先天性重大殘缺保險金生命末期保險金退還累計所繳保險費加計利息身故保險金 二 被保險女性故意自殺或自成附表一所列完全殘廢 但自契約訂立或復效之日起二年後故意自殺致死者, 本公司仍負給付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之責任 三 被保險女性因犯罪處死或拒捕或越獄致死或致成附表一所列完全殘廢 前項第一款及第三十四條情形致被保險女性成附表一所列完全殘廢時, 本公司依本契約的約定給付完全殘廢保險金 因第一項各款情形而免給付保險金者, 本契約累積達有保單價值準備金時, 依照約定給付保單價值準備金予應得之人 被保險女性滿十五足歲前因第一項各款原因致死者, 本公司依第十二條約定退還 累計所繳保險費加計利息 予要保人或應得之人 被保險女性因下列原因所致之 疾病 傷害 時, 本公司不負給付第十六條至第二十一條之各項保險金的責任 一 被保險女性之故意行為 ( 包括自殺及自殺未遂 ) 二 被保險女性之犯罪行為 三 被保險女性非法施用防制毒品相關法令所稱之毒品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本公司不負給付保險金的責任 : 一 要保人故意致被保險人於死 二 被保險人故意自殺或自成附表二所列完全殘廢 但自契約訂 第 13 頁, 共 58 頁
14 喪葬費用保險金完全殘廢保險金生存保險金祝壽保險金生命末期保險金 立或復效之日起二年後故意自殺致死者, 本公司仍負給付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之責任 三 被保險人因犯罪處死或拒捕或越獄致死或致成附表二所列完全殘廢 前項第一款及第二十七條情形致被保險人成附表二所列完全殘 廢時, 本公司依本契約的約定給付完全殘廢保險金 因第一項各款情形而免給付保險金者, 本契約累積達有保單價值準備金時, 依照約定給付保單價值準備金予應得之人 被保險人滿十五足歲前因第一項各款原因致死者, 本公司依第十五條約定退還 累計所繳保險費加計利息 予要保人或應得之人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本公司不負給付保險金的責任 : 一 要保人故意致被保險人於死 二 被保險人故意自殺或自成附表二所列完全殘廢 但自契約訂 三商美邦人壽新美利年年美元終身 保險 退還累計所繳保險費加計利息身故保險金喪葬費用保險金完全殘廢保險金生存保險金祝壽保險金生命末期保險金 立或復效之日起二年後故意自殺致死者, 本公司仍負給付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之責任 三 被保險人因犯罪處死或拒捕或越獄致死或致成附表二所列完全殘廢 前項第一款及第二十七條情形致被保險人成附表二所列完全殘廢時, 本公司依本契約的約定給付完全殘廢保險金 因第一項各款情形而免給付保險金者, 本契約累積達有保單價值準備金時, 依照約定給付保單價值準備金予應得之人 被保險人滿十五足歲前因第一項各款原因致死者, 本公司依第十五條約定退還 累計所繳保險費加計利息 予要保人或應得之人 三商美邦人壽美年旺外幣終身保險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本公司不負給付保險金的責任 : 退還累計所繳保險費加計利一 要保人故意致被保險人於死 息二 被保險人故意自殺或自成附表二所列完全殘廢 但自契約訂身故保險金立或復效之日起二年後故意自殺致死者, 本公司仍負給付身故喪葬費用保險金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之責任 完全殘廢保險金三 被保險人因犯罪處死或拒捕或越獄致死或致成附表二所列完生存保險金全殘廢 祝壽保險金前項第一款及第二十七條情形致被保險人成附表二所列完全殘生命末期保險金廢時, 本公司依本契約的約定給付完全殘廢保險金 第 14 頁, 共 58 頁
15 因第一項各款情形而免給付保險金者, 本契約累積達有保單價值準備金時, 依照約定給付保單價值準備金予應得之人 被保險人滿十五足歲前因第一項各款原因致死者, 本公司依第十五條約定退還 累計所繳保險費加計利息 予要保人或應得之人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本公司不負給付保險金的責任 : 一 要保人故意致被保險人於死 三商美邦人壽美年領美元終身保險 退還累計所繳保險費加計利息身故保險金喪葬費用保險金完全殘廢保險金生存保險金祝壽保險金生命末期保險金 二 被保險人故意自殺或自成附表三所列完全殘廢 但自契約訂立或復效之日起二年後故意自殺致死者, 本公司仍負給付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之責任 三 被保險人因犯罪處死或拒捕或越獄致死或致成附表三所列完全殘廢 前項第一款及第二十七條情形致被保險人成附表三所列完全殘廢時, 本公司依本契約的約定給付完全殘廢保險金 因第一項各款情形而免給付保險金者, 本契約累積達有保單價值準備金時, 依照約定給付保單價值準備金予應得之人 被保險人滿十五足歲前因第一項各款原因致死者, 本公司依第十五條約定退還 累計所繳保險費加計利息 予要保人或應得之人 三商美邦人壽美年昇美元終身保險 三商美邦人壽優利年年終身保險 退還累計所繳保險費加計利息身故保險金喪葬費用保險金完全殘廢保險金生存保險金祝壽保險金生命末期保險金身故保險金喪葬費用保險金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本公司不負給付保險金的責任 : 一 要保人故意致被保險人於死 二 被保險人故意自殺或自成附表二所列完全殘廢 但自契約訂立或復效之日起二年後故意自殺致死者, 本公司仍負給付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之責任 三 被保險人因犯罪處死或拒捕或越獄致死或致成附表二所列完全殘廢 前項第一款及第二十七條情形致被保險人成附表二所列完全殘廢時, 本公司依本契約的約定給付完全殘廢保險金 因第一項各款情形而免給付保險金者, 本契約累積達有保單價值準備金時, 依照約定給付保單價值準備金予應得之人 被保險人滿十五足歲前因第一項各款原因致死者, 本公司依第十五條約定退還 累計所繳保險費加計利息 予要保人或應得之人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本公司不負給付保險金的責任 : 一 要保人故意致被保險人於死 第 15 頁, 共 58 頁
16 完全殘廢保險金生存保險金祝壽保險金生命末期保險金 二 被保險人故意自殺或自成附表二所列完全殘廢 但自契約訂立或復效之日起二年後故意自殺致死者, 本公司仍負給付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之責任 三 被保險人因犯罪處死或拒捕或越獄致死或致成附表二所列完 全殘廢 前項第一款及第二十四條情形致被保險人成附表二所列完全殘廢時, 本公司依本契約的約定給付完全殘廢保險金 因第一項各款情形而免給付保險金者, 本契約累積達有保單價值準備金時, 依照約定給付保單價值準備金予應得之人 第 16 頁, 共 58 頁
17 投資型保險商品名稱 承保範圍 不保事項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本公司不負給付保險金的責任 一 要保人故意致被保險人於死 二 被保險人故意自殺或自成附表五所列完全殘廢 但自契約訂 立或復效之日起二年後故意自殺致死者, 本公司仍負給付身故保 三商美邦人壽世紀經典變額萬能終 身壽險 身故保險金喪葬費用保險金保單價值之返還完全殘廢保險金祝壽保險金二至六級殘廢豁免目標保險費保單持續特別紅利 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之責任 三 被保險人因犯罪處死或拒捕或越獄致死或致成附表五所列完全殘廢 前項第一款及第三十二條情形致被保險人成附表五所列完全殘廢時, 本公司按第十二條的約定給付完全殘廢保險金 被保險人因下列原因致成附表六所列殘廢程度之一時, 本公司不負二至六級殘廢豁免目標保險費的責任 一 要保人 被保險人之故意行為 ( 包括自殺及自殺未遂 ) 二 被保險人之犯罪行為 三 被保險人非法施用防治毒品相關法令所稱之毒品 因第一項各款情形而免給付保險金者, 本公司將根據要保人或受益人通知文件送達本公司次一評價日之保單價值, 依照約定給付予應得之人 三商美邦人壽世紀富貴變額萬能終身壽險三商美邦人壽世紀精選變額萬能終身壽險 身故保險金喪葬費用保險金保單價值之返還完全殘廢保險金祝壽保險金身故保險金喪葬費用保險金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本公司不負給付保險金的責任 一 要保人故意致被保險人於死 二 被保險人故意自殺或自成附表四所列完全殘廢 但自契約訂立或復效之日起二年後故意自殺致死者, 本公司仍負給付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之責任 三 被保險人因犯罪處死或拒捕或越獄致死或致成附表四所列完全殘廢 前項第一款及第二十九條情形致被保險人成附表四所列完全殘廢時, 本公司按第十二條的約定給付完全殘廢保險金 因第一項各款情形而免給付保險金者, 本公司將根據要保人或受益人通知文件送達本公司次一評價日之保單價值, 依照約定給付予應得之人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本公司不負給付保險金的責任 一 要保人故意致被保險人於死 第 17 頁, 共 58 頁
18 保單價值之返還完全殘廢保險金祝壽保險金二至六級殘廢豁免目標保險費保單持續特別紅利 二 被保險人故意自殺或自成附表五所列完全殘廢 但自契約訂立或復效之日起二年後故意自殺致死者, 本公司仍負給付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之責任 三 被保險人因犯罪處死或拒捕或越獄致死或致成附表五所列完全殘廢 前項第一款及第三十二條情形致被保險人成附表五所列完全殘 三商美邦人壽世紀典藏變額年金保 險 三商美邦人壽滿福變額年金保險 返還保單價值年金給付返還保單價值投資收益年金給付 廢時, 本公司按第十二條的約定給付完全殘廢保險金 被保險人因下列原因致成附表六所列殘廢程度之一時, 本公司不負二至六級殘廢豁免目標保險費的責任 一 要保人 被保險人之故意行為 ( 包括自殺及自殺未遂 ) 二 被保險人之犯罪行為 三 被保險人非法施用防治毒品相關法令所稱之毒品 因第一項各款情形而免給付保險金者, 本公司將根據要保人或受益人通知文件送達本公司次一評價日之保單價值, 依照約定給付予應得之人 無無 三商美邦人壽世紀精采變額壽險 身故保險金喪葬費用保險金完全殘廢保險金滿期保險金投資收益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本公司不負給付保險金的責任 一 要保人故意致被保險人於死 二 被保險人故意自殺或自成附表三所列完全殘廢 但自契約訂立或復效之日起二年後故意自殺致死者, 本公司仍負給付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之責任 三 被保險人因犯罪處死或拒捕或越獄致死或致成附表三所列完全殘廢 前項第一款及第二十三條情形致被保險人成附表三所列完全殘廢時, 本公司按第十二條的約定給付完全殘廢保險金 因第一項各款情形而免給付保險金者, 本公司將根據要保人或受益人通知文件送達本公司次一評價日之保單帳戶價值, 依照約定給付予應得之人, 另本契約累積達有保單價值準備金時, 應一併退還 第 18 頁, 共 58 頁
19 三商美邦人壽美麗人生變額年金保 險 返還保單價值 年金給付 無 年金保險 商品名稱承保範圍不保事項 三商美邦人壽祥賀利率變動型年金保險 (A 型 ) 三商美邦人壽長富利率變動型年金保險 (A 型 ) 三商美邦人壽美利旺外幣利率變動型年金保險 (A 型 ) 年金給付 年金給付 年金給付 無 無 無 第 19 頁, 共 58 頁
20 健康保險商品名稱 承保範圍 不保事項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本公司不負豁免保險費的責任 : 一 要保人故意致被保險人成重大疾病或附表一所列第二至六級 殘廢者 二 被保險人在本附約訂立或復效之日起二年內故意自成重大疾 三商美邦人壽安心豁免保險費附約豁免保險費 病或附表一所列第二至六級殘廢者 三 被保險人因拒捕或越獄致成重大疾病或附表一所列第二至六級殘廢者 前項各款情形, 本附約累積達有保單價值準備金時, 依照約定給付保單價值準備金予應得之人 三商美邦人壽真慈愛豁免保險費附 約 豁免保險費 被保險人因下列原因所致成之疾病 傷害 殘廢 身故或重大燒燙傷者, 本公司不負豁免保險費的責任 : 一 被保險人之故意行為 但自契約訂立或復效之日起二年後故意自殺致死者, 不在此限 二 被保險人之犯罪行為 三 被保險人非法施用防制毒品相關法定所稱之毒品 四 被保險人飲酒後駕 ( 騎 ) 車, 其吐氣或血液所含酒精成份超過道路交通法令規定標準者 前項各款情形, 本附約累積達有保單價值準備金時, 依照約定給付保單價值準備金予應得之人 三商美邦人壽真平安豁免保險費附約 豁免保險費 除外責任( 原因 ) 被保險人因下列原因致成第二至六級殘廢時, 本公司不負豁免保險費的責任 一 被保險人的故意行為 ( 包括自殺未遂 ) 二 被保險人之犯罪行為 三 被保險人飲酒後駕 ( 騎 ) 車, 其吐氣或血液所含酒精成份超過道路交通法令規定標準者 四 戰爭 ( 不論宣戰與否 ) 內亂及其他類似的武裝變亂 但本附約另有約定者不在此限 五 因原子或核子能裝置所引起的爆炸 灼熱 輻射或污染 但本附約另有約定者不在此限 前項各款情形, 本附約累積達有保單價值準備金時, 依照約定給 第 20 頁, 共 58 頁
21 付保單價值準備金予應得之人 不保事項 被保險人從事下列活動, 致成第二至六級殘廢時, 除本附約另有約定外, 本公司不負豁免保險費的責任 一 被保險人從事角力 摔跤 柔道 空手道 跆拳道 馬術 拳擊 特技表演等的競賽或表演 二 被保險人從事汽車 機車及自由車等的競賽或表演 除外責任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本公司不負給付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 生活扶助照護保險金或豁免保險費的責任 : 一 要保人故意致被保險人於死 二 被保險人故意自殺或自成 特定傷病 或 特定傷殘 但自契約訂立或復效之日起二年後故意自殺致死者, 本公司仍負給付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之責任 三 被保險人因犯罪處死或拒捕或越獄致死或致成 特定傷病 或 特定傷殘 前項第一款及第二十二條情形致被保險人成 特定傷病 或 特 三商美邦人壽真安心綜合照護保險 退還累計所繳保險費身故保險金喪葬費用保險金祝壽保險金生活扶助照護保險金豁免保險費 定傷殘 時, 本公司依本契約的約定給付生活扶助照護保險金及豁免保險費 被保險人因下列原因致成 特定傷病 或 特定傷殘 時, 本公司不負給付生活扶助照護保險金或豁免保險費的責任 : 一 要保人 被保險人之故意行為 ( 包括自殺及自殺未遂 ) 二 被保險人之犯罪行為 三 被保險人非法施用防制毒品相關法令所稱之毒品 被保險人因下列原因所致之傷害致成 特定傷病 或 特定傷殘 者, 本公司不負給付生活扶助照護保險金或豁免保險費的責任 : 一 被保險人飲酒後駕 ( 騎 ) 車, 其吐氣或血液所含酒精成份超過道路交通法令規定標準者 二 戰爭 ( 不論宣戰與否 ) 內亂及其他類似的武裝變亂 但契約另有約定者不在此限 三 因原子或核子能裝置所引起的爆炸 灼熱 輻射或污染 但契約另有約定者不在此限 被保險人滿十五足歲前因第一項各款原因致死者, 本公司依第十二條約定退還 累計所繳保險費 予要保人或應得之人 第 21 頁, 共 58 頁
22 不保事項 被保險人從事下列活動, 致成 特定傷病 或 特定傷殘 時, 除契約另有約定外, 本公司不負給付生活扶助照護保險金或豁免保險費的責任 一 被保險人從事角力 摔跤 柔道 空手道 跆拳道 馬術 拳擊 特技表演等競賽或表演 二 被保險人從事汽車 機車及自由車等的競賽或表演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本公司不負給付保險金的責任 : 一 要保人故意致被保險人於死 三商美邦人壽真安康防癌保險 初次罹患低侵襲癌保險金初次罹患侵襲癌保險金初次罹患特定癌症保險金退還累計所繳保險費加計利息身故保險金喪葬費用保險金完全殘廢保險金滿期保險金 二 被保險人故意自殺或自成附表四所列完全殘廢 但自契約訂立或復效之日起二年後故意自殺致死者, 本公司仍負給付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之責任 三 被保險人因犯罪處死或拒捕或越獄致死或致成附表四所列完全殘廢 前項第一款及第二十七條情形致被保險人成附表四所列完全殘廢時, 本公司依本契約的約定給付完全殘廢保險金 因第一項各款情形而免給付保險金者, 本契約累積達有保單價值準備金時, 依照約定給付保單價值準備金予應得之人 被保險人滿十五足歲前因第一項各款原因致死者, 本公司依第十八條約定退還 累計所繳保險費加計利息 予要保人或應得之人 三商美邦人壽全殘扶助終身健康保 險附約 全殘扶助保險金 被保險人因下列原因所致之完全殘廢者, 本公司不負給付各項保險金及豁免保險費的責任 : 一 被保險人之故意行為 ( 包括自殺及自殺未遂 ) 二 被保險人之犯罪行為 三 被保險人非法施用防制毒品相關法令所稱之毒品 前項各款情形, 本附約累積達有保單價值準備金時, 依照約定給付保單價值準備金予應得之人 三商美邦人壽新重大疾病終身健康 保險附約 重大疾病保險金 被保險人因下列原因所致之重大疾病者, 本公司不負給付保險金的責任 : 一 被保險人之故意行為 ( 包括自殺及自殺未遂 ) 二 被保險人之犯罪行為 三 被保險人非法施用防制毒品相關法令所稱之毒品 三商美邦人壽特定傷病終身健康保特定傷病保險金 被保險人因下列原因所致之特定傷病者, 本公司不負給付保險金 第 22 頁, 共 58 頁
23 險附約的責任 : 一 要保人故意致被保險人成特定傷病者 二 被保險人之故意行為 ( 包括自殺及自殺未遂 ) 三 被保險人之犯罪行為 四 被保險人非法施用防制毒品相關法令所稱之毒品 被保險人因下列原因所致之疾病或傷害而達 需要長期看護狀 三商美邦人壽長期看護保險附約 長期看護保險金 長期看護關懷保險金 豁免保險費 態 者, 本公司不負給付各項保險金的責任 : 一 要保人或被保險人之故意行為 ( 包括自殺及自殺未遂 ) 二 被保險人之犯罪行為 三 被保險人非法施用防制毒品相關法令所稱之毒品 三商美邦人壽常春住院醫療保險附 約 住院保險金 加護病房住院保險金手術保險金出院療養保險金 被保家庭成員因下列原因所致之疾病或傷害而住院診療者, 本公司不負給付各項保險金的責任 : 一 被保家庭成員之故意行為 ( 包括自殺及自殺未遂 ) 二 被保家庭成員之犯罪行為 三 被保家庭成員非法施用防制毒品相關法令所稱之毒品 被保家庭成員因下列事故而住院診療者, 本公司不負給付各項保險金的責任 : 一 美容手術 外科整型 但為重建其基本功能所作之必要整型, 不在此限 二 外觀可見之天生畸形 三 健康檢查 療養 靜養 戒毒 戒酒 護理或養老之非以直接診治病人為目的者 四 懷孕 流產或分娩及其併發症 但下列情形不在此限 : ( 一 ) 懷孕相關疾病 : 1. 子宮外孕 2. 葡萄胎 3. 前置胎盤 4. 胎盤早期剝離 5. 產後大出血 6. 子癲前症 7. 子癇症 8. 萎縮性胚胎 9. 胎兒染色體異常之手術 ( 二 ) 因醫療行為所必要之流產, 包含 : 第 23 頁, 共 58 頁
24 1. 因本人或其配偶患有礙優生之遺傳性 傳染性疾病或精神疾病 2. 因本人或其配偶之四親等以內之血親患有礙優生之遺傳性疾病 3. 有醫學上理由, 足以認定懷孕或分娩有招致生命危險或危害身體或精神健康 4. 有醫學上理由, 足以認定胎兒有畸型發育之虞 5. 因被強制性交 誘姦或與依法不得結婚者相姦而受孕者 ( 三 ) 醫療行為必要之剖腹產, 並符合下列情況者 : 1. 產程遲滯 : 已進行充足引產, 但第一產程之潛伏期過長 ( 經產婦超過 14 小時 初產婦超過 20 小時 ), 或第一產程之活動期子宮口超過 2 小時仍無進一步擴張, 或第二產程超過 2 小時胎頭仍無下降 2. 胎兒窘迫, 係指下列情形之一者 : a. 在子宮無收縮情況下, 胎心音圖顯示每分鐘大於 160 次或少於 100 次且呈持續性者, 或胎兒心跳低於基礎心跳每分鐘 30 次且持續 60 秒以上者 b. 胎兒頭皮酸鹼度檢查 PH 值少於 7.20 者 3. 胎頭骨盆不對稱係指下列情形之一者 : a. 胎頭過大 ( 胎兒頭圍 37 公分以上 ) b. 胎兒超音波檢查顯示巨嬰 ( 胎兒體重 4000 公克以上 ) c. 骨盆變形 狹窄 ( 骨盆內口 10 公分以下或中骨盆 9.5 公分以下 ) 並經骨盆腔攝影確定者 d. 骨盆腔腫瘤 ( 包括子宮下段之腫瘤, 子宮頸之腫瘤及會引起產道壓迫阻塞之骨盆腔腫瘤 ) 致影響生產者 4. 胎位不正 5. 多胞胎 6. 子宮頸未全開而有臍帶脫落時 7. 兩次 ( 含 ) 以上的死產 ( 懷孕 24 周以上, 胎兒體重 560 公克以上 ) 8. 分娩相關疾病 : a. 前置胎盤 b. 子癲前症及子癇症 c. 胎盤早期剝離 第 24 頁, 共 58 頁
25 d. 早期破水超過 24 小時合併感染現象 e. 母體心肺疾病 : (a) 嚴重心律不整, 並附心臟科專科醫師診斷證明或心電圖檢查認定須剖腹產者 (b) 經心臟科採用之心肺功能分級認定為第三或第四級心臟病, 並附診斷證明 (c) 嚴重肺氣腫, 並附胸腔科專科醫師診斷證明 五 不孕症 人工受孕或非以治療為目的之避孕及絕育手術 被保險人因下列原因所致之疾病或傷害而住院診療者, 本公司不負給付各項保險金的責任 : 一 被保險人之故意行為 ( 包括自殺及自殺未遂 ) 二 被保險人之犯罪行為 三 被保險人非法施用防制毒品相關法令所稱之毒品 被保險人因下列事故而住院診療者, 本公司不負給付各項保險金的責任 : 一 美容手術 外科整型 但為重建其基本功能所作之必要整型, 不在此限 二 外觀可見之天生畸形 三 非因當次住院事故治療之目的所進行之牙科手術 但因遭受 三商美邦人壽新住院醫療保險附約 每日病房費用保險金住院醫療費用保險金手術費用保險金住院日額保險金選擇權 意外傷害事故所致者, 不在此限 其費用總和以不逾 住院醫療費用保險金限額 之三分之一為限 四 裝設義齒 義肢 義眼 眼鏡 助聽器或其它附屬品 但因遭受意外傷害事故所致者, 不在此限, 且其裝設以一次為限 其費用總和以不逾 住院醫療費用保險金限額 之三分之一為限 五 健康檢查 療養 靜養 戒毒 戒酒 護理或養老之非以直接診治病人為目的者 六 懷孕 流產或分娩及其併發症 但下列情形不在此限 : ( 一 ) 懷孕相關疾病 : 1. 子宮外孕 2. 葡萄胎 3. 前置胎盤 4. 胎盤早期剝離 5. 產後大出血 6. 子癲前症 第 25 頁, 共 58 頁
26 7. 子癇症 8. 萎縮性胚胎 9. 胎兒染色體異常之手術 ( 二 ) 因醫療行為所必要之流產, 包含 : 1. 因本人或其配偶患有礙優生之遺傳性 傳染性疾病或精神疾病 2. 因本人或其配偶之四親等以內之血親患有礙優生之遺傳性疾病 3. 有醫學上理由, 足以認定懷孕或分娩有招致生命危險或危害身體或精神健康 4. 有醫學上理由, 足以認定胎兒有畸型發育之虞 5. 因被強制性交 誘姦或與依法不得結婚者相姦而受孕者 ( 三 ) 醫療行為必要之剖腹產, 並符合下列情況者 : 1. 產程遲滯 : 已進行充足引產, 但第一產程之潛伏期過長 ( 經產婦超過 14 小時 初產婦超過 20 小時 ), 或第一產程之活動期子宮口超過 2 小時仍無進一步擴張, 或第二產程超過 2 小時胎頭仍無下降 2. 胎兒窘迫, 係指下列情形之一者 : a. 在子宮無收縮情況下, 胎心音圖顯示每分鐘大於 160 次或少於 100 次且呈持續性者, 或胎兒心跳低於基礎心跳每分鐘 30 次且持續 60 秒以上者 b. 胎兒頭皮酸鹼度檢查 PH 值少於 7.20 者 3. 胎頭骨盆不對稱, 係指下列情形之一者 : a. 胎頭過大 ( 胎兒頭圍 37 公分以上 ) b. 胎兒超音波檢查顯示巨嬰 ( 胎兒體重 4000 公克以上 ) c. 骨盆變形 狹窄 ( 骨盆內口 10 公分以下或中骨盆 9.5 公分以下 ) 並經骨盆腔攝影確定者 d. 骨盆腔腫瘤 ( 包括子宮下段之腫瘤, 子宮頸之腫瘤及會引起產道壓迫阻塞之骨盆腔腫瘤 ) 致影響生產者 4. 胎位不正 5. 多胞胎 6. 子宮頸未全開而有臍帶脫落時 7. 兩次 ( 含 ) 以上的死產 ( 懷孕 24 周以上, 胎兒體重 560 公克以上 ) 第 26 頁, 共 58 頁
27 8. 分娩相關疾病 : a. 前置胎盤 b. 子癲前症及子癇症 c. 胎盤早期剝離 d. 早期破水超過 24 小時合併感染現象 e. 母體心肺疾病 : (a) 嚴重心律不整, 並附心臟科專科醫師診斷證明或心電圖檢查認定須剖腹產者 (b) 經心臟科採用之心肺功能分級認定為第三或第四級心臟病, 並附診斷證明 (c) 嚴重肺氣腫, 並附胸腔科專科醫師診斷證明 七 不孕症 人工受孕或非以治療為目的之避孕及絕育手術 被保險人因下列原因所致之疾病或傷害而接受診療者, 本公司不負給付各項保險金的責任 : 一 被保險人之故意行為 ( 包括自殺及自殺未遂 ) 三商美邦人壽愛健康終身醫療健康 保險 住院醫療保險金老年住院關懷保險金加護病房暨燒燙傷中心醫療保險金住院手術醫療保險金門診手術醫療保險金重大手術暨重大疾病特別看護保險金重大疾病暨特定傷病醫療保險金出院補償保險金住院前後門診醫療保險金急診醫療保險金緊急醫療轉送保險金癌症放射線治療保險金豁免保險費 二 被保險人之犯罪行為 三 被保險人非法施用防制毒品相關法令所稱之毒品 被保險人因下列事故而接受診療者, 本公司不負給付各項保險金的責任 : 一 美容手術 外科整型 但為重建其基本功能所作之必要整型, 不在此限 二 外觀可見之天生畸形 三 健康檢查 療養 靜養 戒毒 戒酒 護理或養老之非以直接診治病人為目的者 四 懷孕 流產或分娩及其併發症 但下列情形不在此限 : ( 一 ) 懷孕相關疾病 : 1. 子宮外孕 2. 葡萄胎 3. 前置胎盤 4. 胎盤早期剝離 5. 產後大出血 6. 子癲前症 7. 子癇症 8. 萎縮性胚胎 第 27 頁, 共 58 頁
28 9. 胎兒染色體異常之手術 10. 妊娠毒血症 11. 先兆性流產 ( 二 ) 因醫療行為所必要之流產, 包含 : 1. 因本人或其配偶患有礙優生之遺傳性 傳染性疾病或精神疾病 2. 因本人或其配偶之四親等以內之血親患有礙優生之遺傳性疾病 3. 有醫學上理由, 足以認定懷孕或分娩有招致生命危險或危害身體或精神健康 4. 有醫學上理由, 足以認定胎兒有畸型發育之虞 5. 因被強制性交 誘姦或與依法不得結婚者相姦而受孕者 ( 三 ) 醫療行為必要之剖腹產, 並符合下列情況者 : 1. 產程遲滯 : 已進行充足引產, 但第一產程之潛伏期過長 ( 經產婦超過 14 小時 初產婦超過 20 小時 ), 或第一產程之活動期子宮口超過 2 小時仍無進一步擴張, 或第二產程超過 2 小時胎頭仍無下降 2. 胎兒窘迫, 係指下列情形之一者 : a. 在子宮無收縮情況下, 胎心音圖顯示每分鐘大於 160 次或少於 100 次且呈持續性者, 或胎兒心跳低於基礎心跳每分鐘 30 次且持續 60 秒以上者 b. 胎兒頭皮酸鹼度檢查 PH 值少於 7.20 者 3. 胎頭骨盆不對稱係指下列情形之一者 : a. 胎頭過大 ( 胎兒頭圍 37 公分以上 ) b. 胎兒超音波檢查顯示巨嬰 ( 胎兒體重 4000 公克以上 ) c. 骨盆變形 狹窄 ( 骨盆內口 10 公分以下或中骨盆 9.5 公分以下 ) 並經骨盆腔攝影確定者 d. 骨盆腔腫瘤 ( 包括子宮下段之腫瘤, 子宮頸之腫瘤及會引起產道壓迫阻塞之骨盆腔腫瘤 ) 致影響生產者 4. 胎位不正 5. 多胞胎 6. 子宮頸未全開而有臍帶脫落時 7. 兩次 ( 含 ) 以上的死產 ( 懷孕 24 周以上, 胎兒體重 560 公克以上 ) 第 28 頁, 共 58 頁
29 8. 分娩相關疾病 : a. 前置胎盤 b. 子癲前症及子癇症 c. 胎盤早期剝離 d. 早期破水超過 24 小時合併感染現象 e. 母體心肺疾病 : (a) 嚴重心律不整, 並附心臟科專科醫師診斷證明或心電圖檢查認定須剖腹產者 (b) 經心臟科採用之心肺功能分級認定為第三或第四級心臟病, 並附診斷證明 (c) 嚴重肺氣腫, 並附胸腔科專科醫師診斷證明 f. 兩次 ( 不含 ) 以上之剖腹產或曾有子宮上段剖腹生產 五 不孕症 人工受孕或非以治療為目的之避孕及絕育手術 六 全民健康保險法 第三十九條第一項第八款之 日間住院 及精神衛生法第三十五條第一項第四款之 日間留院 被保險人因下列原因所致之疾病或傷害而接受診療者, 本公司不負給付各項保險金的責任 : 一 被保險人之故意行為 ( 包括自殺及自殺未遂 ) 三商美邦人壽好健康終身醫療健康 保險附約 住院醫療保險金加護病房暨燒燙傷中心醫療保險金住院手術醫療保險金門診手術醫療保險金重大手術暨重大疾病特別看護保險金出院補償保險金住院前後門診醫療保險金急診醫療保險金緊急醫療轉送保險金癌症放射線治療保險金 二 被保險人之犯罪行為 三 被保險人非法施用防制毒品相關法令所稱之毒品 被保險人因下列事故而接受診療者, 本公司不負給付各項保險金的責任 : 一 美容手術 外科整型 但為重建其基本功能所作之必要整型, 不在此限 二 外觀可見之天生畸形 三 健康檢查 療養 靜養 戒毒 戒酒 護理或養老之非以直接診治病人為目的者 四 懷孕 流產或分娩及其併發症 但下列情形不在此限 : ( 一 ) 懷孕相關疾病 : 1. 子宮外孕 2. 葡萄胎 3. 前置胎盤 4. 胎盤早期剝離 5. 產後大出血 第 29 頁, 共 58 頁
30 6. 子癲前症 7. 子癇症 8. 萎縮性胚胎 9. 胎兒染色體異常之手術 10. 妊娠毒血症 11. 先兆性流產 ( 二 ) 因醫療行為所必要之流產, 包含 : 1. 因本人或其配偶患有礙優生之遺傳性 傳染性疾病或精神疾病 2. 因本人或其配偶之四親等以內之血親患有礙優生之遺傳性疾病 3. 有醫學上理由, 足以認定懷孕或分娩有招致生命危險或危害身體或精神健康 4. 有醫學上理由, 足以認定胎兒有畸型發育之虞 5. 因被強制性交 誘姦或與依法不得結婚者相姦而受孕者 ( 三 ) 醫療行為必要之剖腹產, 並符合下列情況者 : 1. 產程遲滯 : 已進行充足引產, 但第一產程之潛伏期過長 ( 經產婦超過 14 小時 初產婦超過 20 小時 ), 或第一產程之活動期子宮口超過 2 小時仍無進一步擴張, 或第二產程超過 2 小時胎頭仍無下降 2. 胎兒窘迫, 係指下列情形之一者 : a. 在子宮無收縮情況下, 胎心音圖顯示每分鐘大於 160 次或少於 100 次且呈持續性者, 或胎兒心跳低於基礎心跳每分鐘 30 次且持續 60 秒以上者 b. 胎兒頭皮酸鹼度檢查 PH 值少於 7.20 者 3. 胎頭骨盆不對稱係指下列情形之一者 : a. 胎頭過大 ( 胎兒頭圍 37 公分以上 ) b. 胎兒超音波檢查顯示巨嬰 ( 胎兒體重 4000 公克以上 ) c. 骨盆變形 狹窄 ( 骨盆內口 10 公分以下或中骨盆 9.5 公分以下 ) 並經骨盆腔攝影確定者 d. 骨盆腔腫瘤 ( 包括子宮下段之腫瘤, 子宮頸之腫瘤及會引起產道壓迫阻塞之骨盆腔腫瘤 ) 致影響生產者 4. 胎位不正 5. 多胞胎 第 30 頁, 共 58 頁
31 6. 子宮頸未全開而有臍帶脫落時 7. 兩次 ( 含 ) 以上的死產 ( 懷孕 24 周以上, 胎兒體重 560 公克以上 ) 8. 分娩相關疾病 : a. 前置胎盤 b. 子癲前症及子癇症 c. 胎盤早期剝離 d. 早期破水超過 24 小時合併感染現象 e. 母體心肺疾病 : (a) 嚴重心律不整, 並附心臟科專科醫師診斷證明或心電圖檢查認定須剖腹產者 (b) 經心臟科採用之心肺功能分級認定為第三或第四級心臟病, 並附診斷證明 (c) 嚴重肺氣腫, 並附胸腔科專科醫師診斷證明 f. 兩次 ( 不含 ) 以上之剖腹產或曾有子宮上段剖腹生產 五 不孕症 人工受孕或非以治療為目的之避孕及絕育手術 六 全民健康保險法 第三十九條第一項第八款之 日間住院 及精神衛生法第三十五條第一項第四款之 日間留院 三商美邦人壽新真健康終身醫療健 康保險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本公司不負給付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住院醫療保險金金的責任 : 加護病房暨燒燙傷中心醫療一 要保人故意致被保險人於死 保險金二 被保險人故意自殺 但自契約訂立或復效之日起二年後故意住院手術醫療保險金自殺致死者, 本公司仍負給付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之責門診手術醫療保險金任 出院補償保險金三 被保險人因犯罪處死或拒捕或越獄致死 住院前後門診醫療保險金急診醫療保險金被保險人滿十五足歲前因第一項各款原因致死者, 本公司依第十緊急醫療轉送保險金九條約定退還 累計所繳保險費 予要保人或應得之人 健康增值保險金被保險人因下列原因所致之疾病或傷害而接受診療者, 或致成附祝壽保險金表一所列第一至六級殘廢程度之一者, 本公司不負給付第九條至退還累計所繳保險費第十七條各項保險金與第二十條的責任 : 身故保險金一 被保險人之故意行為 ( 包括自殺及自殺未遂 ) 喪葬費用保險金二 被保險人之犯罪行為 豁免保險費三 被保險人非法施用防制毒品相關法令所稱之毒品 第 31 頁, 共 58 頁
32 被保險人因下列事故而接受診療者, 本公司不負給付第九條至第十七條各項保險金與第二十條的責任 : 一 美容手術 外科整型 但為重建其基本功能所作之必要整型, 不在此限 二 外觀可見之天生畸形 三 健康檢查 療養 靜養 戒毒 戒酒 護理或養老之非以直接診治病人為目的者 四 懷孕 流產或分娩及其併發症 但下列情形不在此限 : ( 一 ) 懷孕相關疾病 : 1. 子宮外孕 2. 葡萄胎 3. 前置胎盤 4. 胎盤早期剝離 5. 產後大出血 6. 子癲前症 7. 子癇症 8. 萎縮性胚胎 9. 胎兒染色體異常之手術 10. 妊娠毒血症 11. 先兆性流產 ( 二 ) 因醫療行為所必要之流產, 包含 : 1. 因本人或其配偶患有礙優生之遺傳性 傳染性疾病或精神疾病 2. 因本人或其配偶之四親等以內之血親患有礙優生之遺傳性疾病 3. 有醫學上理由, 足以認定懷孕或分娩有招致生命危險或危害身體或精神健康 4. 有醫學上理由, 足以認定胎兒有畸型發育之虞 5. 因被強制性交 誘姦或與依法不得結婚者相姦而受孕者 ( 三 ) 醫療行為必要之剖腹產, 並符合下列情況者 : 1. 產程遲滯 : 已進行充足引產, 但第一產程之潛伏期過長 ( 經產婦超過 14 小時 初產婦超過 20 小時 ), 或第一產程之活動期子宮口超過 2 小時仍無進一步擴張, 或第二產程超過 2 小時胎頭仍無下降 第 32 頁, 共 58 頁
33 2. 胎兒窘迫, 係指下列情形之一者 : a. 在子宮無收縮情況下, 胎心音圖顯示每分鐘大於 160 次或少於 100 次且呈持續性者, 或胎兒心跳低於基礎心跳每分鐘 30 次且持續 60 秒以上者 b. 胎兒頭皮酸鹼度檢查 PH 值少於 7.20 者 3. 胎頭骨盆不對稱係指下列情形之一者 : a. 胎頭過大 ( 胎兒頭圍 37 公分以上 ) b. 胎兒超音波檢查顯示巨嬰 ( 胎兒體重 4000 公克以上 ) c. 骨盆變形 狹窄 ( 骨盆內口 10 公分以下或中骨盆 9.5 公分以下 ) 並經骨盆腔攝影確定者 d. 骨盆腔腫瘤 ( 包括子宮下段之腫瘤, 子宮頸之腫瘤及會引起產道壓迫阻塞之骨盆腔腫瘤 ) 致影響生產者 4. 胎位不正 5. 多胞胎 6. 子宮頸未全開而有臍帶脫落時 7. 兩次 ( 含 ) 以上的死產 ( 懷孕 24 周以上, 胎兒體重 560 公克以上 ) 8. 分娩相關疾病 : a. 前置胎盤 b. 子癲前症及子癇症 c. 胎盤早期剝離 d. 早期破水超過 24 小時合併感染現象 e. 母體心肺疾病 : (a) 嚴重心律不整, 並附心臟科專科醫師診斷證明或心電圖檢查認定須剖腹產者 (b) 經心臟科採用之心肺功能分級認定為第三或第四級心臟病, 並附診斷證明 (c) 嚴重肺氣腫, 並附胸腔科專科醫師診斷證明 f. 兩次 ( 不含 ) 以上之剖腹產或曾有子宮上段剖腹生產 五 不孕症 人工受孕或非以治療為目的之避孕及絕育手術 六 全民健康保險法 第三十九條第一項第八款之 日間住院 及精神衛生法第三十五條第一項第四款之 日間留院 三商美邦人壽新守健康手術醫療終 身健康保險 住院手術醫療保險金 門診手術醫療保險金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本公司不負給付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 金的責任 : 第 33 頁, 共 58 頁
34 健康增值保險金祝壽保險金退還累計所繳保險費身故保險金喪葬費用保險金豁免保險費 一 要保人故意致被保險人於死 二 被保險人故意自殺 但自契約訂立或復效之日起二年後故意自殺致死者, 本公司仍負給付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之責任 三 被保險人因犯罪處死或拒捕或越獄致死 被保險人滿十五足歲前因第一項各款原因致死者, 本公司依第十 三條約定退還 累計所繳保險費 予要保人或應得之人 被保險人因下列原因所致之疾病或傷害而接受手術治療者, 或致成附表二所列第一至六級殘廢程度之一者, 本公司不負給付第九條至第十一條各項保險金與第十四條的責任 : 一 被保險人之故意行為 ( 包括自殺及自殺未遂 ) 二 被保險人之犯罪行為 三 被保險人非法施用防制毒品相關法令所稱之毒品 被保險人因下列事故而接受手術治療者, 本公司不負給付第九條至第十一條各項保險金與第十四條的責任 : 一 美容手術 外科整型 但為重建其基本功能所作之必要整型, 不在此限 二 外觀可見之天生畸形 三 健康檢查 療養 靜養 戒毒 戒酒 護理或養老之非以直接診治病人為目的者 四 懷孕 流產或分娩及其併發症 但下列情形不在此限 : ( 一 ) 懷孕相關疾病 : 1. 子宮外孕 2. 葡萄胎 3. 前置胎盤 4. 胎盤早期剝離 5. 產後大出血 6. 子癲前症 7. 子癇症 8. 萎縮性胚胎 9. 胎兒染色體異常之手術 10. 妊娠毒血症 11. 先兆性流產 ( 二 ) 因醫療行為所必要之流產, 包含 : 第 34 頁, 共 58 頁
35 1. 因本人或其配偶患有礙優生之遺傳性 傳染性疾病或精神疾病 2. 因本人或其配偶之四親等以內之血親患有礙優生之遺傳性疾病 3. 有醫學上理由, 足以認定懷孕或分娩有招致生命危險或危害身體或精神健康 4. 有醫學上理由, 足以認定胎兒有畸型發育之虞 5. 因被強制性交 誘姦或與依法不得結婚者相姦而受孕者 ( 三 ) 醫療行為必要之剖腹產, 並符合下列情況者 : 1. 產程遲滯 : 已進行充足引產, 但第一產程之潛伏期過長 ( 經產婦超過 14 小時 初產婦超過 20 小時 ), 或第一產程之活動期子宮口超過 2 小時仍無進一步擴張, 或第二產程超過 2 小時胎頭仍無下降 2. 胎兒窘迫, 係指下列情形之一者 : a. 在子宮無收縮情況下, 胎心音圖顯示每分鐘大於 160 次或少於 100 次且呈持續性者, 或胎兒心跳低於基礎心跳每分鐘 30 次且持續 60 秒以上者 b. 胎兒頭皮酸鹼度檢查 PH 值少於 7.20 者 3. 胎頭骨盆不對稱係指下列情形之一者 : a. 胎頭過大 ( 胎兒頭圍 37 公分以上 ) b. 胎兒超音波檢查顯示巨嬰 ( 胎兒體重 4000 公克以上 ) c. 骨盆變形 狹窄 ( 骨盆內口 10 公分以下或中骨盆 9.5 公分以下 ) 並經骨盆腔攝影確定者 d. 骨盆腔腫瘤 ( 包括子宮下段之腫瘤, 子宮頸之腫瘤及會引起產道壓迫阻塞之骨盆腔腫瘤 ) 致影響生產者 4. 胎位不正 5. 多胞胎 6. 子宮頸未全開而有臍帶脫落時 7. 兩次 ( 含 ) 以上的死產 ( 懷孕 24 周以上, 胎兒體重 560 公克以上 ) 8. 分娩相關疾病 : a. 前置胎盤 b. 子癲前症及子癇症 c. 胎盤早期剝離 第 35 頁, 共 58 頁
36 d. 早期破水超過 24 小時合併感染現象 e. 母體心肺疾病 : (a) 嚴重心律不整, 並附心臟科專科醫師診斷證明或心電圖檢查認定須剖腹產者 (b) 經心臟科採用之心肺功能分級認定為第三或第四級心臟病, 並附診斷證明 (c) 嚴重肺氣腫, 並附胸腔科專科醫師診斷證明 f. 兩次 ( 不含 ) 以上之剖腹產或曾有子宮上段剖腹生產 五 不孕症 人工受孕或非以治療為目的之避孕及絕育手術 初次罹患癌症保險金癌症住院醫療保險金癌症住院收入補償保險金癌症手術醫療保險金癌症手術後住院醫療保險金 三商美邦人壽安康防癌終身健康保 險附約 癌症出院補償保險金癌症化學或放射線治療門診醫療保險金癌症骨髓移植保險金癌症乳房重建保險金癌症義肢裝設保險金癌症義齒裝設保險金 無 第 36 頁, 共 58 頁
37 傷害保險商品名稱承保範圍不保事項 除外責任( 原因 ) 被保險人因下列原因致成死亡 殘廢或傷害時, 本公司不負給付保險金的責任 一 要保人 被保險人的故意行為 二 被保險人犯罪行為 三 被保險人飲酒後駕 ( 騎 ) 車, 其吐氣或血液所含酒精成份超過道路交通法令規定標準者 三商美邦人壽個人傷害保險 ( 含傷害醫療保險給付附加條款 重大燒燙傷保險金附加條款 ) 身故保險金喪葬費用保險金殘廢保險金傷害醫療保險金重大燒燙傷保險金 四 戰爭 ( 不論宣戰與否 ) 內亂及其他類似的武裝變亂 但契約另有約定者不在此限 五 因原子或核子能裝置所引起的爆炸 灼熱 輻射或污染 但契約另有約定者不在此限 前項第一款情形 ( 除被保險人的故意行為外 ), 致被保險人傷害或殘廢時, 本公司仍給付保險金 不保事項 被保險人從事下列活動, 致成死亡 殘廢或傷害時, 除契約另有約定外, 本公司不負給付保險金的責任 一 被保險人從事角力 摔跤 柔道 空手道 跆拳道 馬術 拳擊 特技表演等的競賽或表演 二 被保險人從事汽車 機車及自由車等的競賽或表演 三商美邦人壽個人傷害保險附約 ( 含傷害醫療保險給付附加條款 重大燒燙傷保險金附加條款 ) 身故保險金喪葬費用保險金退還所繳保險費殘廢保險金傷害醫療保險金重大燒燙傷保險金 除外責任( 原因 ) 被保險人因下列原因致成死亡 殘廢或傷害時, 本公司不負給付保險金的責任 一 要保人 被保險人的故意行為 二 被保險人犯罪行為 三 被保險人飲酒後駕 ( 騎 ) 車, 其吐氣或血液所含酒精成份超過道路交通法令規定標準者 四 戰爭 ( 不論宣戰與否 ) 內亂及其他類似的武裝變亂 但本附約另有約定者不在此限 五 因原子或核子能裝置所引起的爆炸 灼熱 輻射或污染 但本附約另有約定者不在此限 前項第一款情形 ( 除被保險人的故意行為外 ), 致被保險人傷害或殘廢時, 本公司仍給付保險金 第 37 頁, 共 58 頁
38 保險年齡十五歲之被保險人於滿十五足歲前因第一項各款原因致死者, 本公司依第八條約定退還所繳保險費予要保人或應得之人 不保事項 被保險人從事下列活動, 致成死亡 殘廢或傷害時, 除本附約另有約定外, 本公司不負給付保險金的責任 一 被保險人從事角力 摔跤 柔道 空手道 跆拳道 馬術 拳擊 特技表演等的競賽或表演 二 被保險人從事汽車 機車及自由車等的競賽或表演 三商美邦人壽大眾運輸傷害保險金附加條款三商美邦人壽關懷重大燒燙傷保險金附加條款 大眾運輸身故保險金 大眾運輸殘廢保險金 重大燒燙傷保險金 依三商美邦人壽個人傷害保險 除外責任( 原因 ) 被保險人因下列原因致成傷害時, 本公司不負給付保險金的責任 一 要保人 被保險人的故意行為 二 被保險人犯罪行為 三 被保險人飲酒後駕 ( 騎 ) 車, 其吐氣或血液所含酒精成份超過道路交通法令規定標準者 四 戰爭 ( 不論宣戰與否 ) 內亂及其他類似的武裝變亂 但契約另有約定者不在此限 五 因原子或核子能裝置所引起的爆炸 灼熱 輻射或污染 但契約另有約定者不在此限 前項第一款情形 ( 除被保險人的故意行為外 ), 致被保險人傷害時, 本公司仍給付保險金 不保事項 被保險人從事下列活動, 致成傷害時, 除契約另有約定外, 本公司不負給付保險金的責任 一 被保險人從事角力 摔跤 柔道 空手道 跆拳道 馬術 拳擊 特技表演等的競賽或表演 二 被保險人從事汽車 機車及自由車等的競賽或表演 第 38 頁, 共 58 頁
39 旅行平安保險商品名稱承保範圍不保事項 除外責任( 原因 ) 被保險人因下列原因致成死亡 殘廢或傷害時, 本公司不負給付保險金的責任 一 要保人 被保險人的故意行為 二 被保險人犯罪行為 三 被保險人飲酒後駕 ( 騎 ) 車, 其吐氣或血液所含酒精成份超過道路交通法令規定標準者 四 戰爭 ( 不論宣戰與否 ) 內亂及其他類似的武裝變亂 但契 三商美邦人壽旅行平安險 ( 含傷害醫療保險給付附加條款 ) 身故保險金喪葬費用保險金殘廢保險金傷害醫療保險金 約另有約定者不在此限 五 非以乘客身分搭乘航空器具或搭乘非經當地政府登記許可之民用飛行客機者 但契約另有約定者, 不在此限 六 因原子或核子能裝置所引起的爆炸 灼熱 輻射或污染 但契約另有約定者不在此限 前項第一款情形 ( 除被保險人的故意行為外 ), 致被保險人傷害或殘廢時, 本公司仍給付保險金 不保事項 被保險人從事下列活動, 致成死亡 殘廢或傷害時, 除契約另有約定外, 本公司不負給付保險金的責任 一 被保險人從事角力 摔跤 柔道 空手道 跆拳道 馬術 拳擊 特技表演等的競賽或表演 二 被保險人從事汽車 機車及自由車等的競賽或表演 三商美邦人壽海外突發疾病健康保 險附加條款 突發疾病住院醫療保險金突發疾病門診醫療保險金突發疾病急診醫療保險金突發疾病返國住院醫療保險金 被保險人因下列原因所致之突發疾病而接受診療者, 本公司不負給付各項保險金的責任 : 一 被保險人之故意行為 ( 包括自殺及自殺未遂 ) 二 被保險人之犯罪行為 三 被保險人非法施用防制毒品相關法令所稱之毒品 被保險人因下列事故而接受診療者, 本公司不負給付各項保險金的責任 : 一 美容手術 外科整型 但為重建其基本功能所作之必要整型, 不在此限 二 外觀可見之天生畸形 三 非因當次住院事故治療之目的所進行之牙科手術 第 39 頁, 共 58 頁
40 四 裝設義齒 義肢 義眼 眼鏡 助聽器或其它附屬品 五 健康檢查 療養 靜養 戒毒 戒酒 護理或養老之非以直接診治病人為目的者 六 懷孕 流產或分娩及其併發症 但下列情形不在此限 : ( 一 ) 懷孕相關疾病 : 1. 子宮外孕 2. 葡萄胎 3. 前置胎盤 4. 胎盤早期剝離 5. 產後大出血 6. 子癲前症 7. 子癇症 8. 萎縮性胚胎 9. 胎兒染色體異常之手術 ( 二 ) 因醫療行為所必要之流產, 包含 : 1. 因本人或其配偶患有礙優生之遺傳性 傳染性疾病或精神疾病 2. 因本人或其配偶之四親等以內之血親患有礙優生之遺傳性疾病 3. 有醫學上理由, 足以認定懷孕或分娩有招致生命危險或危害身體或精神健康 4. 有醫學上理由, 足以認定胎兒有畸型發育之虞 5. 因被強制性交 誘姦或與依法不得結婚者相姦而受孕者 ( 三 ) 醫療行為必要之剖腹產, 並符合下列情況者 : 1. 產程遲滯 : 已進行充足引產, 但第一產程之潛伏期過長 ( 經產婦超過 14 小時 初產婦超過 20 小時 ), 或第一產程之活動期子宮口超過 2 小時仍無進一步擴張, 或第二產程超過 2 小時胎頭仍無下降 2. 胎兒窘迫, 係指下列情形之一者 : a. 在子宮無收縮情況下, 胎心音圖顯示每分鐘大於 160 次或少於 100 次且呈持續性者, 或胎兒心跳低於基礎心跳每分鐘 30 次且持續 60 秒以上者 b. 胎兒頭皮酸鹼度檢查 PH 值少於 7.20 者 3. 胎頭骨盆不對稱, 係指下列情形之一者 : a. 胎頭過大 ( 胎兒頭圍 37 公分以上 ) 第 40 頁, 共 58 頁
41 b. 胎兒超音波檢查顯示巨嬰 ( 胎兒體重 4000 公克以上 ) c. 骨盆變形 狹窄 ( 骨盆內口 10 公分以下或中骨盆 9.5 公分以下 ) 並經骨盆腔攝影確定者 d. 骨盆腔腫瘤 ( 包括子宮下段之腫瘤, 子宮頸之腫瘤及會引起產道壓迫阻塞之骨盆腔腫瘤 ) 致影響生產者 4. 胎位不正 5. 多胞胎 6. 子宮頸未全開而有臍帶脫落時 7. 兩次 ( 含 ) 以上的死產 ( 懷孕 24 周以上, 胎兒體重 560 公克以上 ) 8. 分娩相關疾病 : a. 前置胎盤 b. 子癲前症及子癇症 c. 胎盤早期剝離 d. 早期破水超過 24 小時合併感染現象 e. 母體心肺疾病 : (a) 嚴重心律不整, 並附心臟科專科醫師診斷證明或心電圖檢查認定須剖腹產者 (b) 經心臟科採用之心肺功能分級認定為第三或第四級心臟病, 並附診斷證明 (c) 嚴重肺氣腫, 並附胸腔科專科醫師診斷證明 七 不孕症 人工受孕或非以治療為目的之避孕及絕育手術 第 41 頁, 共 58 頁
42 團體保險商品名稱 承保範圍 不保事項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本公司不負給付保險金的責任 一 要保人故意致被保險人於死 三商美邦人壽安家團體一年定期壽 險 身故保險金 喪葬費用保險金 完全殘廢保險金 二 被保險人故意自殺或自成完全殘廢 但被保險人連續投保滿二年後故意自殺致死者, 本公司仍負給付身故保險金之責任 三 被保險人因犯罪處死或拒捕或越獄致死或完全殘廢 前項第一款及第十九條情形致被保險人完全殘廢時, 本公司按第五條的約定給付完全殘廢保險金 三商美邦人壽團體新防癌健康保險 初次罹患癌症保險金癌症門診醫療保險金癌症手術醫療保險金癌症身故保險金癌症殘廢保險金癌症住院醫療保險金 無 三商美邦人壽團體安康防癌健康保 險 初次罹患癌症保險金癌症身故保險金癌症門診醫療保險金癌症住院醫療保險金癌症住院手術醫療保險金癌症化學或放射線治療保險金 無 三商美邦人壽團體新重大疾病健康 保險 重大疾病保險金 被保險人因下列原因所致之重大疾病, 本公司不負給付該被保險人各項保險金的責任 一 被保險人之故意行為 ( 包括自殺及自殺未遂 ) 二 被保險人之犯罪行為 三 被保險人因非法吸食或施打麻醉藥品 三商美邦人壽團體新住院醫療日額 型保險 住院保險金 加護病房住院保險金手術保險金出院療養保險金 被保險人因下列原因所致之疾病或傷害而住院診療者, 本公司不負給付該被保險人各項保險金的責任 一 被保險人之故意行為 ( 包括自殺及自殺未遂 ) 二 被保險人之犯罪行為 三 被保險人非法施用防制毒品相關法令所稱之毒品 被保險人因下列事故而住院診療者, 本公司不負給付該被保險人 第 42 頁, 共 58 頁
43 各項保險金的責任 一 美容手術 外科整型 但為重建其基本功能所作之必要整型, 不在此限 二 外觀可見之天生畸形 三 健康檢查 療養 靜養 戒毒 戒酒 護理或養老之非以直接診治病人為目的者 四 懷孕 流產或分娩及其併發症 但下列情形不在此限 : ( 一 ) 懷孕相關疾病 : 1. 子宮外孕 2. 葡萄胎 3. 前置胎盤 4. 胎盤早期剝離 5. 產後大出血 6. 子癲前症 7. 子癇症 8. 萎縮性胚胎 9. 胎兒染色體異常之手術 ( 二 ) 因醫療行為所必要之流產, 包含 : 1. 因本人或其配偶患有礙優生之遺傳性 傳染性疾病或精神疾病 2. 因本人或其配偶之四親等以內之血親患有礙優生之遺傳性疾病 3. 有醫學上理由, 足以認定懷孕或分娩有招致生命危險或危害身體或精神健康 4. 有醫學上理由, 足以認定胎兒有畸型發育之虞 5. 因被強制性交 誘姦或與依法不得結婚者相姦而受孕者 ( 三 ) 醫療行為必要之剖腹產, 並符合下列情況者 : 1. 產程遲滯 : 已進行充足引產, 但第一產程之潛伏期過長 ( 經產婦超過 14 小時 初產婦超過 20 小時 ), 或第一產程之活動期子宮口超過 2 小時仍無進一步擴張, 或第二產程超過 2 小時胎頭仍無下降 2. 胎兒窘迫, 係指下列情形之一者 : a. 在子宮無收縮情況下, 胎心音圖顯示每分鐘大於 160 次或少於 100 次且呈持續性者, 或胎兒心跳低於基礎心跳每分鐘 30 次且 第 43 頁, 共 58 頁
44 持續 60 秒以上者 b. 胎兒頭皮酸鹼度檢查 PH 值少於 7.20 者 3. 胎頭骨盆不對稱係指下列情形之一者 : a. 胎頭過大 ( 胎兒頭圍 37 公分以上 ) b. 胎兒超音波檢查顯示巨嬰 ( 胎兒體重 4000 公克以上 ) c. 骨盆變形 狹窄 ( 骨盆內口 10 公分以下或中骨盆 9.5 公分以下 ) 並經骨盆腔攝影確定者 d. 骨盆腔腫瘤 ( 包括子宮下段之腫瘤, 子宮頸之腫瘤及會引起產道壓迫阻塞之骨盆腔腫瘤 ) 致影響生產者 4. 胎位不正 5. 多胞胎 6. 子宮頸未全開而有臍帶脫落時 7. 兩次 ( 含 ) 以上的死產 ( 懷孕 24 周以上, 胎兒體重 560 公克以上 ) 8. 分娩相關疾病 : a. 前置胎盤 b. 子癲前症及子癇症 c. 胎盤早期剝離 d. 早期破水超過 24 小時合併感染現象 e. 母體心肺疾病 : (a) 嚴重心律不整, 並附心臟科專科醫師診斷證明或心電圖檢查認定須剖腹產者 (b) 經心臟科採用之心肺功能分級認定為第三或第四級心臟病, 並附診斷證明 (c) 嚴重肺氣腫, 並附胸腔科專科醫師診斷證明 五 不孕症 人工受孕或非以治療為目的之避孕及絕育手術 被保險人因下列原因所致之疾病或傷害而住院診療者, 本公司不負給付該被保險人各項保險金的責任 三商美邦人壽團體新住院醫療保險 每日病房費用保險金住院醫療費用保險金手術費用保險金住院日額保險金選擇權 一 被保險人之故意行為 ( 包括自殺及自殺未遂 ) 二 被保險人之犯罪行為 三 被保險人非法施用防制毒品相關法令所稱之毒品 被保險人因下列事故而住院診療者, 本公司不負給付該被保險人各項保險金的責任 一 美容手術 外科整型 但為重建其基本功能所作之必要整型, 第 44 頁, 共 58 頁
45 不在此限 二 外觀可見之天生畸形 三 非因當次住院事故治療之目的所進行之牙科手術 但因遭受意外傷害事故所致者, 不在此限 其費用總和以不逾本契約 最高補償限額表 所載之 住院醫療費用保險金限額 ( 如 附表三 ) 之三分之一為限 四 裝設義齒 義肢 義眼 眼鏡 助聽器或其它附屬品 但因遭受意外傷害事故所致者, 不在此限, 且其裝設以一次為限 其費用總和以不逾本契約 最高補償限額表 所載之 住院醫療費用保險金限額 ( 如 附表三 ) 之三分之一為限 五 健康檢查 療養 靜養 戒毒 戒酒 護理或養老之非以直接診治病人為目的者 六 懷孕 流產或分娩及其併發症 但下列情形不在此限 : ( 一 ) 懷孕相關疾病 : 1. 子宮外孕 2. 葡萄胎 3. 前置胎盤 4. 胎盤早期剝離 5. 產後大出血 6. 子癲前症 7. 子癇症 8. 萎縮性胚胎 9. 胎兒染色體異常之手術 ( 二 ) 因醫療行為所必要之流產, 包含 : 1. 因本人或其配偶患有礙優生之遺傳性 傳染性疾病或精神疾病 2. 因本人或其配偶之四親等以內之血親患有礙優生之遺傳性疾病 3. 有醫學上理由, 足以認定懷孕或分娩有招致生命危險或危害身體或精神健康 4. 有醫學上理由, 足以認定胎兒有畸型發育之虞 5. 因被強制性交 誘姦或與依法不得結婚者相姦而受孕者 ( 三 ) 醫療行為必要之剖腹產, 並符合下列情況者 : 1. 產程遲滯 : 已進行充足引產, 但第一產程之潛伏期過長 ( 經產 第 45 頁, 共 58 頁
46 婦超過 14 小時 初產婦超過 20 小時 ), 或第一產程之活動期子宮口超過 2 小時仍無進一步擴張, 或第二產程超過 2 小時胎頭仍無下降 2. 胎兒窘迫, 係指下列情形之一者 : a. 在子宮無收縮情況下, 胎心音圖顯示每分鐘大於 160 次或少於 100 次且呈持續性者, 或胎兒心跳低於基礎心跳每分鐘 30 次且持續 60 秒以上者 b. 胎兒頭皮酸鹼度檢查 PH 值少於 7.20 者 3. 胎頭骨盆不對稱, 係指下列情形之一者 : a. 胎頭過大 ( 胎兒頭圍 37 公分以上 ) b. 胎兒超音波檢查顯示巨嬰 ( 胎兒體重 4000 公克以上 ) c. 骨盆變形 狹窄 ( 骨盆內口 10 公分以下或中骨盆 9.5 公分以下 ) 並經骨盆腔攝影確定者 d. 骨盆腔腫瘤 ( 包括子宮下段之腫瘤, 子宮頸之腫瘤及會引起產道壓迫阻塞之骨盆腔腫瘤 ) 致影響生產者 4. 胎位不正 5. 多胞胎 6. 子宮頸未全開而有臍帶脫落時 7. 兩次 ( 含 ) 以上的死產 ( 懷孕 24 周以上, 胎兒體重 560 公克以上 ) 8. 分娩相關疾病 : a. 前置胎盤 b. 子癲前症及子癇症 c. 胎盤早期剝離 d. 早期破水超過 24 小時合併感染現象 e. 母體心肺疾病 : (a) 嚴重心律不整, 並附心臟科專科醫師診斷證明或心電圖檢查認定須剖腹產者 (b) 經心臟科採用之心肺功能分級認定為第三或第四級心臟病, 並附診斷證明 (c) 嚴重肺氣腫, 並附胸腔科專科醫師診斷證明 七 不孕症 人工受孕或非以治療為目的之避孕及絕育手術 三商美邦人壽安家團體傷害保險 ( 含三商美邦人壽團體傷害醫療保 身故保險金 喪葬費用保險金 除外責任 ( 原因 ) 被保險人因下列原因致成死亡 殘廢或傷害時, 本公司不負給付 第 46 頁, 共 58 頁
47 險金附加條款 三商美邦人壽團體 重大燒燙傷保險金附加條款 ) 退還所繳保險費殘廢保險金傷害醫療保險金重大燒燙傷保險金 保險金的責任 一 要保人 被保險人的故意行為 二 被保險人犯罪行為 三 被保險人飲酒後駕 ( 騎 ) 車, 其吐氣或血液所含酒精成份超過道路交通法令規定標準者 四 戰爭 ( 不論宣戰與否 ) 內亂及其他類似的武裝變亂 但契約另有約定者不在此限 五 因原子或核子能裝置所引起的爆炸 灼熱 輻射或污染 但契約另有約定者不在此限 前項第一款情形 ( 除被保險人的故意行為外 ), 致被保險人傷害或殘廢時, 本公司仍給付保險金 保險年齡十五歲之被保險人於滿十五足歲前因第一項各款原因致成死亡者, 本公司依第六條約定退還要保人為該被保險人所繳保險費予要保人或應得之人 不保事項 被保險人從事下列活動, 致成死亡 殘廢或傷害時, 除契約另有約定外, 本公司不負給付保險金的責任 一 被保險人從事角力 摔跤 柔道 空手道 跆拳道 馬術 拳擊 特技表演等的競賽或表演 二 被保險人從事汽車 機車及自由車等的競賽或表演 三商美邦人壽團體職業災害保險 職業災害之身故保險金薪資保險金喪失工作能力保險金殘廢保險金 被保險人因下列原因而致死亡 殘廢 不能工作或喪失工作能力時, 本公司不負給付保險金的責任 一 凡於本保險生效前發生之事故, 日後經 指定醫院 確認或經有關主管機關認定為職業災害所致者 二 職業災害係因要保人故意行為導致者 三 職業災害因被保險人故意行為導致者, 本公司對該被保險人不負賠償責任, 但其他受害之被保險人, 本公司仍負賠償之責 四 戰爭 ( 不論宣戰與否 ) 內亂及其他類似的武裝變亂 但契約另有約定者不在此限 五 因原子或核子能裝置所引起的爆炸 灼熱 輻射或污染 但契約另有約定者不在此限 三商美邦人壽大眾運輸團體傷害保 險附加條款 大眾運輸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依三商美邦人壽安家團體傷害保險大眾運輸殘廢保險金 第 47 頁, 共 58 頁
48 三商美邦人壽團體職業傷害保險給付附加條款三商美邦人壽團體傷害醫療保險金定額給付附加條款三商美邦人壽團體加護病房暨燒燙傷中心健康保險附加條款三商美邦人壽團體殘廢傷害保險附加條款 職業傷害身故保險金職業傷害殘廢保險金傷害住院醫療保險金傷害住院前後門診醫療保險金傷害住院手術醫療保險金傷害門診手術醫療保險金傷害加護病房暨燒燙傷中心醫療保險金加護病房暨燒燙傷中心醫療保險金殘廢保險金 依三商美邦人壽安家團體傷害保險依三商美邦人壽安家團體傷害保險依三商美邦人壽團體新住院醫療保險或三商美邦人壽團體新住院醫療日額型保險 除外責任( 原因 ) 被保險人因下列原因致成殘廢時, 本公司不負給付保險金的責任 一 要保人 被保險人的故意行為 二 被保險人犯罪行為 三 被保險人飲酒後駕 ( 騎 ) 車, 其吐氣或血液所含酒精成份超過道路交通法令規定標準者 四 戰爭 ( 不論宣戰與否 ) 內亂及其他類似的武裝變亂 但契約另有約定者不在此限 五 因原子或核子能裝置所引起的爆炸 灼熱 輻射或污染 但契約另有約定者不在此限 前項第一款情形 ( 除被保險人的故意行為外 ), 致被保險人殘廢時, 本公司仍給付保險金 三商美邦人壽團體骨折未住院醫療 傷害保險附加條款 骨折未住院醫療保險金 不保事項 被保險人從事下列活動, 致成殘廢時, 除本附加條款另有約定外, 本公司不負給付保險金的責任 一 被保險人從事角力 摔跤 柔道 空手道 跆拳道 馬術 拳擊 特技表演等的競賽或表演 二 被保險人從事汽車 機車及自由車等的競賽或表演 除外責任( 原因 ) 被保險人因下列原因致成傷害時, 本公司不負給付保險金的責 第 48 頁, 共 58 頁
49 任 一 要保人 被保險人的故意行為 二 被保險人犯罪行為 三 被保險人飲酒後駕 ( 騎 ) 車, 其吐氣或血液所含酒精成份超過道路交通法令規定標準者 四 戰爭 ( 不論宣戰與否 ) 內亂及其他類似的武裝變亂 但契約另有約定者不在此限 五 因原子或核子能裝置所引起的爆炸 灼熱 輻射或污染 但契約另有約定者不在此限 前項第一款情形 ( 除被保險人的故意行為外 ), 致被保險人傷害時, 本公司仍給付保險金 不保事項 被保險人從事下列活動, 致成傷害時, 除本附加條款另有約定外, 本公司不負給付保險金的責任 一 被保險人從事角力 摔跤 柔道 空手道 跆拳道 馬術 拳擊 特技表演等的競賽或表演 二 被保險人從事汽車 機車及自由車等的競賽或表演 三商美邦人壽團體住院前後門診醫 療健康保險附加條款 住院前後門診醫療保險金 被保險人因下列原因所致之疾病或傷害而接受門診治療者, 本公司不負給付該被保險人保險金的責任 一 被保險人之故意行為 ( 包括自殺及自殺未遂 ) 二 被保險人之犯罪行為 三 被保險人非法施用防制毒品相關法令所稱之毒品 被保險人因下列事故而接受門診治療者, 本公司不負給付該被保險人保險金的責任 一 美容手術 外科整型 但為重建其基本功能所作之必要整型, 不在此限 二 外觀可見之天生畸形 三 健康檢查 療養 靜養 戒毒 戒酒 護理或養老之非以直接診治病人為目的者 四 懷孕 流產或分娩及其併發症 但下列情形不在此限 : ( 一 ) 懷孕相關疾病 : 1. 子宮外孕 2. 葡萄胎 3. 前置胎盤 4. 胎盤早期剝離 5. 產後大出血 6. 子癲前症 7. 子癇症 第 49 頁, 共 58 頁
50 8. 萎縮性胚胎 9. 胎兒染色體異常之手術 ( 二 ) 因醫療行為所必要之流產, 包含 : 1. 因本人或其配偶患有礙優生之遺傳性 傳染性疾病或精神疾病 2. 因本人或其配偶之四親等以內之血親患有礙優生之遺傳性疾病 3. 有醫學上理由, 足以認定懷孕或分娩有招致生命危險或危害身體或精神健康 4. 有醫學上理由, 足以認定胎兒有畸型發育之虞 5. 因被強制性交 誘姦或與依法不得結婚者相姦而受孕者 ( 三 ) 醫療行為必要之剖腹產, 並符合下列情況者 : 1. 產程遲滯 : 已進行充足引產, 但第一產程之潛伏期過長 ( 經產婦超過 14 小時 初產婦超過 20 小時 ), 或第一產程之活動期子宮口超過 2 小時仍無進一步擴張, 或第二產程超過 2 小時胎頭仍無下降 2. 胎兒窘迫, 係指下列情形之一者 : a. 在子宮無收縮情況下, 胎心音圖顯示每分鐘大於 160 次或少於 100 次且呈持續性者, 或胎兒心跳低於基礎心跳每分鐘 30 次且持續 60 秒以上者 b. 胎兒頭皮酸鹼度檢查 PH 值少於 7.20 者 3. 胎頭骨盆不對稱係指下列情形之一者 : a. 胎頭過大 ( 胎兒頭圍 37 公分以上 ) b. 胎兒超音波檢查顯示巨嬰 ( 胎兒體重 4000 公克以上 ) c. 骨盆變形 狹窄 ( 骨盆內口 10 公分以下或中骨盆 9.5 公分以下 ) 並經骨盆腔攝影確定者 d. 骨盆腔腫瘤 ( 包括子宮下段之腫瘤, 子宮頸之腫瘤及會引起產道壓迫阻塞之骨盆腔腫瘤 ) 致影響生產者 4. 胎位不正 5. 多胞胎 6. 子宮頸未全開而有臍帶脫落時 7. 兩次 ( 含 ) 以上的死產 ( 懷孕 24 周以上, 胎兒體重 560 公克以上 ) 8. 分娩相關疾病 : a. 前置胎盤 b. 子癲前症及子癇症 c. 胎盤早期剝離 d. 早期破水超過 24 小時合併感染現象 e. 母體心肺疾病 : (a) 嚴重心律不整, 並附心臟科專科醫師診斷證明或心電圖檢查認定須剖腹產者 (b) 經心臟科採用之心肺功能分級認定為第三或第四級心臟病, 並附診斷證明 (c) 嚴重肺氣腫, 並附胸腔科專科醫師診斷證明 第 50 頁, 共 58 頁
51 五 不孕症 人工受孕或非以治療為目的之避孕及絕育手術 三商美邦人壽團體門診手術醫療健 康保險附加條款 門診手術醫療保險金 被保險人因下列原因所致之疾病或傷害而接受門診手術治療者, 本公司不負給付該被保險人保險金的責任 一 被保險人之故意行為 ( 包括自殺及自殺未遂 ) 二 被保險人之犯罪行為 三 被保險人非法施用防制毒品相關法令所稱之毒品 被保險人因下列事故而接受門診手術治療者, 本公司不負給付該被保險人保險金的責任 一 美容手術 外科整型 但為重建其基本功能所作之必要整型, 不在此限 二 外觀可見之天生畸形 三 健康檢查 療養 靜養 戒毒 戒酒 護理或養老之非以直接診治病人為目的者 四 懷孕 流產或分娩及其併發症 但下列情形不在此限 : ( 一 ) 懷孕相關疾病 : 1. 子宮外孕 2. 葡萄胎 3. 前置胎盤 4. 胎盤早期剝離 5. 產後大出血 6. 子癲前症 7. 子癇症 8. 萎縮性胚胎 9. 胎兒染色體異常之手術 ( 二 ) 因醫療行為所必要之流產, 包含 : 1. 因本人或其配偶患有礙優生之遺傳性 傳染性疾病或精神疾病 2. 因本人或其配偶之四親等以內之血親患有礙優生之遺傳性疾病 3. 有醫學上理由, 足以認定懷孕或分娩有招致生命危險或危害身體或精神健康 4. 有醫學上理由, 足以認定胎兒有畸型發育之虞 5. 因被強制性交 誘姦或與依法不得結婚者相姦而受孕者 ( 三 ) 醫療行為必要之剖腹產, 並符合下列情況者 : 1. 產程遲滯 : 已進行充足引產, 但第一產程之潛伏期過長 ( 經產婦超過 14 小時 初產婦超過 20 小時 ), 或第一產程之活動期子宮口超過 2 小時仍無進一步擴張, 或第二產程超過 2 小時胎頭仍無下降 2. 胎兒窘迫, 係指下列情形之一者 : a. 在子宮無收縮情況下, 胎心音圖顯示每分鐘大於 160 次或少於 100 次且呈持續性者, 或胎兒心跳低於基礎心跳每分鐘 30 次且 第 51 頁, 共 58 頁
52 持續 60 秒以上者 b. 胎兒頭皮酸鹼度檢查 PH 值少於 7.20 者 3. 胎頭骨盆不對稱係指下列情形之一者 : a. 胎頭過大 ( 胎兒頭圍 37 公分以上 ) b. 胎兒超音波檢查顯示巨嬰 ( 胎兒體重 4000 公克以上 ) c. 骨盆變形 狹窄 ( 骨盆內口 10 公分以下或中骨盆 9.5 公分以下 ) 並經骨盆腔攝影確定者 d. 骨盆腔腫瘤 ( 包括子宮下段之腫瘤, 子宮頸之腫瘤及會引起產道壓迫阻塞之骨盆腔腫瘤 ) 致影響生產者 4. 胎位不正 5. 多胞胎 6. 子宮頸未全開而有臍帶脫落時 7. 兩次 ( 含 ) 以上的死產 ( 懷孕 24 周以上, 胎兒體重 560 公克以上 ) 8. 分娩相關疾病 : a. 前置胎盤 b. 子癲前症及子癇症 c. 胎盤早期剝離 d. 早期破水超過 24 小時合併感染現象 e. 母體心肺疾病 : (a) 嚴重心律不整, 並附心臟科專科醫師診斷證明或心電圖檢查認定須剖腹產者 (b) 經心臟科採用之心肺功能分級認定為第三或第四級心臟病, 並附診斷證明 (c) 嚴重肺氣腫, 並附胸腔科專科醫師診斷證明 五 不孕症 人工受孕或非以治療為目的之避孕及絕育手術 三商美邦人壽團體生育給付健康保險附加條款三商美邦人壽新大專院校學生團體保險 生育保險金身故保險金殘廢保險金重大燒燙傷保險金醫療保險金 依三商美邦人壽團體新住院醫療保險或三商美邦人壽團體新住院醫療日額型保險 除外責任( 一 ) 被保險人因下列原因所致之身故或殘廢 ( 包括重大燒燙傷 ) 者, 本公司不負給付保險金的責任 一 被保險人故意自殺或自成附表二所列殘廢程度之一者 但被保險人連續投保滿二年後故意自殺致死者, 本公司仍負給付身故保險金之責任 二 被保險人因犯罪處死或拒捕或越獄致死或致成附表二所列殘廢程度之一者 除外責任 ( 二 ) 被保險人因下列原因所致之疾病或傷害而住院 門診 手術治療 第 52 頁, 共 58 頁
53 或致成殘廢 ( 包括重大燒燙傷 ) 者, 本公司不負給付各項保險金的責任 一 被保險人之故意行為 ( 包括自殺及自殺未遂 ) 二 被保險人之犯罪行為 三 被保險人非法施用防制毒品相關法令所稱之毒品 被保險人因下列事故而住院 門診或手術治療者, 本公司不負給付各項醫療保險金的責任 一 美容手術 外科整型 但為重建其基本功能所作之必要整型, 不在此限 二 外觀可見之天生畸形 三 非因當次事故治療之目的所進行之牙科手術 四 裝設義齒 義肢 義眼 眼鏡 助聽器或其它附屬品 但因遭受意外傷害事故所致者, 不在此限, 且其裝設以一次為限 五 健康檢查 療養 靜養 戒毒 戒酒 護理或養老之非以直接診治病人為目的者 六 懷孕 流產或分娩及其併發症 但下列情形不在此限 : ( 一 ) 懷孕相關疾病 : 1. 子宮外孕 2. 葡萄胎 3. 前置胎盤 4. 胎盤早期剝離 5. 產後大出血 6. 子癲前症 7. 子癇症 8. 萎縮性胚胎 9. 胎兒染色體異常之手術 ( 二 ) 因醫療行為所必要之流產, 包含 : 1. 因本人或其配偶患有礙優生之遺傳性 傳染性疾病或精神疾病 2. 因本人或其配偶之四親等以內之血親患有礙優生之遺傳性疾病 3. 有醫學上理由, 足以認定懷孕或分娩有招致生命危險或危害身體或精神健康 4. 有醫學上理由, 足以認定胎兒有畸型發育之虞 第 53 頁, 共 58 頁
54 5. 因被強制性交 誘姦或與依法不得結婚者相姦而受孕者 ( 三 ) 醫療行為必要之剖腹產, 並符合下列情況者 : 1. 產程遲滯 : 已進行充足引產, 但第一產程之潛伏期過長 ( 經產婦超過 14 小時 初產婦超過 20 小時 ), 或第一產程之活動期子宮口超過 2 小時仍無進一步擴張, 或第二產程超過 2 小時胎頭仍無下降 2. 胎兒窘迫, 係指下列情形之一者 : a. 在子宮無收縮情況下, 胎心音圖顯示每分鐘大於 160 次或少於 100 次且呈持續性者, 或胎兒心跳低於基礎心跳每分鐘 30 次且持續 60 秒以上者 b. 胎兒頭皮酸鹼度檢查 PH 值少於 7.20 者 3. 胎頭骨盆不對稱, 係指下列情形之一者 : a. 胎頭過大 ( 胎兒頭圍 37 公分以上 ) b. 胎兒超音波檢查顯示巨嬰 ( 胎兒體重 4000 公克以上 ) c. 骨盆變形 狹窄 ( 骨盆內口 10 公分以下或中骨盆 9.5 公分以下 ) 並經骨盆腔攝影確定者 d. 骨盆腔腫瘤 ( 包括子宮下段之腫瘤, 子宮頸之腫瘤及會引起產道壓迫阻塞之骨盆腔腫瘤 ) 致影響生產者 4. 胎位不正 5. 多胞胎 6. 子宮頸未全開而有臍帶脫落時 7. 兩次 ( 含 ) 以上的死產 ( 懷孕 24 周以上, 胎兒體重 560 公克以上 ) 8. 分娩相關疾病 : a. 前置胎盤 b. 子癲前症及子癇症 c. 胎盤早期剝離 d. 早期破水超過 24 小時合併感染現象 e. 母體心肺疾病 : (a) 嚴重心律不整, 並附心臟科專科醫師診斷證明或心電圖檢查認定須剖腹產者 (b) 經心臟科採用之心肺功能分級認定為第三或第四級心臟病, 並附診斷證明 (c) 嚴重肺氣腫, 並附胸腔科專科醫師診斷證明 第 54 頁, 共 58 頁
55 七 不孕症 人工受孕或非以治療為目的之避孕及絕育手術 除外責任( 一 ) 被保險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本公司不負給付身故保險金與殘廢保險金的責任 一 被保險人故意自殺或自成 殘廢程度與保險金給付表 所列殘廢程度之一者 但被保險人連續投保滿二年後故意自殺致死者, 本公司仍負給付身故保險金之責任 二 被保險人因犯罪處死或拒捕或越獄致死或致成 殘廢程度與保險金給付表 所列殘廢程度之一者 受益人故意致被保險人於死或雖未致死者, 喪失其受益權 前項情形, 如因該受益人喪失受益權, 而致無受益人受領保險金 三商美邦人壽新一代大專院校學生 團體保險 身故保險金特定意外身故保險金殘廢保險金重大燒燙傷保險金住院醫療保險金意外傷害事故門診醫療保險金骨折未住院醫療保險金重大傷病保險金初次罹患癌症保險金校園集體食物中毒保險金專案補助重大手術保險金 額時, 其保險金額作為被保險人遺產 如有其他受益人者, 喪失受益權之受益人原應得之部分, 按其他受益人原約定比例分歸其他受益人 但本公司仍按殘廢保險金的約定給付殘廢保險金 除外責任( 二 )( 原因 ) 被保險人因下列原因致成死亡 殘廢或傷害時, 本公司不負給付特定意外身故保險金 殘廢保險金 ( 限意外傷害事故所致 ) 重大燒燙傷保險金與意外傷害事故門診醫療保險金 骨折未住院醫療保險金的責任 一 被保險人的故意行為 二 被保險人犯罪行為 三 被保險人飲酒後駕 ( 騎 ) 車, 其吐氣或血液所含酒精成份超過道路交通法令規定標準者 四 戰爭 ( 不論宣戰與否 ) 內亂及其他類似的武裝變亂 但契約另有約定者不在此限 五 因原子或核子能裝置所引起的爆炸 灼熱 輻射或污染 但契約另有約定者不在此限 不保事項 被保險人從事下列活動, 致成死亡 殘廢或傷害時, 除契約另有約定外, 本公司不負給付特定意外身故保險金 殘廢保險金 ( 限意外傷害事故所致 ) 重大燒燙傷保險金與意外傷害事故門診醫療保險金 骨折未住院醫療保險金的責任 第 55 頁, 共 58 頁
56 一 被保險人從事角力 摔跤 柔道 空手道 跆拳道 馬術 拳擊 特技表演等的競賽或表演 二 被保險人從事汽車 機車及自由車等的競賽或表演 除外責任( 三 ) 被保險人因下列原因所致之疾病或傷害而住院 門診 手術治療者, 本公司不負給付住院醫療保險金與其他醫療保險金各項保險金的責任 一 被保險人之故意行為 ( 包括自殺及自殺未遂 ) 二 被保險人之犯罪行為 三 被保險人非法施用防制毒品相關法令所稱之毒品 被保險人因下列事故而住院 門診或手術治療者, 本公司不負給付住院醫療保險金與其他醫療保險金各項保險金的責任 一 美容手術 外科整型 但為重建其基本功能所作之必要整型, 不在此限 二 外觀可見之天生畸形 三 非因當次住院事故治療之目的所進行之牙科手術 四 裝設義齒 義肢 義眼 眼鏡 助聽器或其它附屬品 但因遭受意外傷害事故所致者, 不在此限, 且其裝設以一次為限 五 健康檢查 療養 靜養 戒毒 戒酒 護理或養老之非以直接診治病人為目的者 六 懷孕 流產或分娩及其併發症 但下列情形不在此限 : ( 一 ) 懷孕相關疾病 : 1. 子宮外孕 2. 葡萄胎 3. 前置胎盤 4. 胎盤早期剝離 5. 產後大出血 6. 子癲前症 7. 子癇症 8. 萎縮性胚胎 9. 胎兒染色體異常之手術 ( 二 ) 因醫療行為所必要之流產, 包含 : 1. 因本人或其配偶患有礙優生之遺傳性 傳染性疾病或精神疾 第 56 頁, 共 58 頁
57 病 2. 因本人或其配偶之四親等以內之血親患有礙優生之遺傳性疾病 3. 有醫學上理由, 足以認定懷孕或分娩有招致生命危險或危害身體或精神健康 4. 有醫學上理由, 足以認定胎兒有畸型發育之虞 5. 因被強制性交 誘姦或與依法不得結婚者相姦而受孕者 ( 三 ) 醫療行為必要之剖腹產, 並符合下列情況者 : 1. 產程遲滯 : 已進行充足引產, 但第一產程之潛伏期過長 ( 經產婦超過 14 小時 初產婦超過 20 小時 ), 或第一產程之活動期子宮口超過 2 小時仍無進一步擴張, 或第二產程超過 2 小時胎頭仍無下降 2. 胎兒窘迫, 係指下列情形之一者 : a. 在子宮無收縮情況下, 胎心音圖顯示每分鐘大於 160 次或少於 100 次且呈持續性者, 或胎兒心跳低於基礎心跳每分鐘 30 次且持續 60 秒以上者 b. 胎兒頭皮酸鹼度檢查 PH 值少於 7.20 者 3. 胎頭骨盆不對稱, 係指下列情形之一者 : a. 胎頭過大 ( 胎兒頭圍 37 公分以上 ) b. 胎兒超音波檢查顯示巨嬰 ( 胎兒體重 4000 公克以上 ) c. 骨盆變形 狹窄 ( 骨盆內口 10 公分以下或中骨盆 9.5 公分以下 ) 並經骨盆腔攝影確定者 d. 骨盆腔腫瘤 ( 包括子宮下段之腫瘤, 子宮頸之腫瘤及會引起產道壓迫阻塞之骨盆腔腫瘤 ) 致影響生產者 4. 胎位不正 5. 多胞胎 6. 子宮頸未全開而有臍帶脫落時 7. 兩次 ( 含 ) 以上的死產 ( 懷孕 24 周以上, 胎兒體重 560 公克以上 ) 8. 分娩相關疾病 : a. 前置胎盤 b. 子癲前症及子癇症 c. 胎盤早期剝離 d. 早期破水超過 24 小時合併感染現象 第 57 頁, 共 58 頁
58 e. 母體心肺疾病 : (a) 嚴重心律不整, 並附心臟科專科醫師診斷證明或心電圖檢查認定須剖腹產者 (b) 經心臟科採用之心肺功能分級認定為第三或第四級心臟病, 並附診斷證明 (c) 嚴重肺氣腫, 並附胸腔科專科醫師診斷證明 七 不孕症 人工受孕或非以治療為目的之避孕及絕育手術 第 58 頁, 共 58 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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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保範圍及不保事項 -- 健康保險 商品名稱承保範圍不保事項 最新更新日期 :98 年 03 月 20 日 被保險人因下列原因所致之疾病或傷害而住院診療或接受外科門診手術者, 本公司不負給 付各項保險金的責任 一 被保險人之故意行為 ( 包括自殺及 自殺未遂 ) 二 被保險人之犯罪行為 三 被保險人非法施用防制毒品相關法令所稱之毒品 主 富邦人壽終身醫療健康保險 住院醫療保險金加護病房保險金燒燙傷中心醫療保險金出院後療養保險金住院前後門診保險金急診保險金緊急醫療轉送保險金住院手術費用保險金門診手術費用保險金身故
健 承保範圍及不保事項
健康保險承保範圍及不保事項商品名稱 承保範圍 除外責任或不保事項 被保險人因下列原因所致之疾病或傷害而住院診療者, 本公司不負給付保險金的責任 一 被保險人之故意行為 ( 包括自殺及自殺未遂 ) 二 被保險人之犯罪行為 三 被保險人非法施用防制毒品相關法令所稱之毒品 被保險人因下列事故而住院診療者, 本公司不負給付保險金的責任 一 美容手術 外科整型 但為重建其基本功能所作之必要整型, 不在此限 二
Microsoft Word _04-02_承保範圍及不保事項.doc
安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資訊公開說明文件 項目 : 承保範圍及不保事項依據 : 人身保險業辦理資訊公開管理辦法第 8 條第 1 項第 2 款維護日期 : 民國 98 年 05 月 20 日維護單位 : 商品精算處 分紅保單 保險商品承保範圍不保事項 安泰人壽雙福還本分紅終身保險 (PLS2) ( 一 ) 生存保險金 ( 二 ) 身故或喪葬費用保險金 ( 三 ) 完全殘廢保險金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本公司不負給付保險金的責任
保德信國際人壽加倍關心 特定傷病終身保險 (105) NDLA 0 歲至 60 歲特定傷病保險金身故保險金喪葬費用保險金全殘保險金全殘扶助保險金祝壽保險金 條 第六條或第七條的約定給付全殘保險金 全殘扶助保險金或殘廢補助保險金 因第一項各款情形而免給付保險金者, 本契約累積達有保單價值準備金時, 依
保德信國際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資訊公開說明文件 項目 : 保險商品 承保範圍及不保事項 依據 : 人身保險業辦理資訊公開管理辦法第 9 條第 1 項第 3 款編號 :9-1-3 資料日期 : 民國 106 年 01 月 01 日 維護日期 : 民國 106 年 01 月 01 日 維護單位 : 契約部 保險商品 承保範圍 不保事項 保德信國際人壽年金給付型養老保險 (105) RRA 15 足歲至
保險商品 承保範圍 不保事項 5. 產後大出血 6. 子癲前症 7. 子癇症 8. 萎縮性胚胎 9. 胎兒染色體異常之手術 ( 二 ) 因醫療行為所必要之流產, 包含 : 1. 因本人或其配偶患有礙優生之遺傳性 傳染性疾病或精神疾病 2. 因本人或其配偶之四親等以內之血親患有礙優生之遺傳性疾病 3.
承保範圍及不保事項團體人身保險商品保險商品承保範圍不保事項南山人壽鴻業長青年金 返還個人帳無團體利率變動型年戶價值金保險 ( 甲型 ) 南山人壽鴻運年年年金 返還個人帳無團體利率變動型年戶價值金保險 ( 甲型 ) 南山人壽新醫療給實支實付型 : 除外責任付團體健康保險 - 每日住院費保險被保險人因下列原因所致之疾病或傷害而至醫院診療乙型金 醫院各項雜費者, 本公司不負給付各項保險金的責任 保險金 意外事故一
第一條 保險契約的構成
4-1 & 4-2 健康險 商品名稱 : 新安東京海上產物初次罹患癌症健康保險... 1 商品名稱 : 新安東京海上產物個人傷害保險附約... 1 商品名稱 : 新安東京海上產物重大疾病健康保險... 2 商品名稱 : 新安東京海上產物團體傷害保險 ( 乙型 ) 初次罹患癌症健康保險附加條款... 2 商品名稱 : 新安東京海上產物團體傷害保險 ( 乙型 ) 職業傷病保險金給付附加條款... 3 商品名稱
5-3 ???O?d???????O????
各項保險商品 5-3 承保範圍及不保事項 保險商品承保範圍不保事項 遠雄人壽新終身壽險 (104) 1 最近更新日期 :105/12/19 更新週期 : 不定期權責單位 : 精算部 所繳保險費 ( 並加計利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本公司不負給付保險金的責任 : 息 ) 的退還 身故保險一 要保人故意致被保險人於死 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 全殘廢保險金 祝壽保險金 二 被保險人故意自殺或自成保單契約條款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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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山產物海外旅行綜合保險 附加條款 海外旅行傷害保險搭乘公共交通工具期間雙倍給付附加條款... 2 海外旅行傷害保險傷害醫療實支實付型附加條款... 3 海外旅行傷害保險傷害醫療住院日額給付型附加條款... 4 全年保障型附加條款... 5 海外突發疾病醫療保險金附加條款... 7 海外突發疾病醫療保險金 ( 全年保障型 ) 附加條款... 9 傷害保險恐怖主義行為保險限額給付附加條款... 12
各項保險商品 4-1~2 商品名稱、核准或備查日期、文號、承保範圍及不保事項
4-1~2 商品名稱 核准或備查日期 文號 承保範圍及不保事項 : 壽險主約 : 代號中文名稱核准日期文號承保範圍不保事項 BSPRTL BSPTL 友邦人壽減額定期壽險 (A 型 ) 友邦人壽安心貸定期壽險 94 年 9 月 23 日美壽精字第 94036 號函備查 104 年 08 月 04 日依 104 年 95 年 12 月 1 日美壽精字第 95061 號函備查 104 年 08 月 04
使用原則:
南山產物海外旅行綜合保險 附加條款 海外旅行綜合保險海外突發疾病醫療保險金附加條款... 2 海外旅行綜合保險海外突發疾病醫療保險金 ( 全年保障型 ) 附加條款... 4 海外旅行傷害保險傷害醫療實支實付型附加條款... 7 海外旅行傷害保險傷害醫療住院日額給付型附加條款... 8 海外旅行傷害保險 - 喪葬慰問金附加條款... 9 海外旅行傷害保險搭乘公共交通工具期間雙倍給付附加條款... 10
中信人壽現行商品
4-2 承保範圍及不保事項個人險 保險商品 承保範圍 不保事項 台灣人壽新定期壽險 身故保險金 殘廢保險金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本公司不負給付保險金 ( 本保險為不分紅保單, 不的責任 參加紅利分配, 並無紅利給一 要保人故意致被保險人於死 付項目 ) 二 被保險人故意自殺或自成殘廢 但自契 約訂立或復效之日起二年後故意自殺致死者, 本公司仍負給付身故保險金之責任 三 被保險人因犯罪處死或拒捕或越獄致死或殘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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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人壽安心樂高安心樂高終身保險終身保險 LEGOAA ( 住院日額保險金 所繳保險費 ( 並加計利息 ) 的退還 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 祝壽 保險金 ) 本商品疾病之定義 : 係指被保險人自本契約生效日起持續有效三十日後 ( 或復效日起 ) 所發 生之疾病 但如被保險人投保時之保險年齡為零歲者, 發生行政院衛生署公告之新生兒先天 性代謝異常疾病篩檢項目之疾病, 則不受前述三十日期間之限制,
台灣人壽安心幸福團體健康保險住院日額給付附加條款_GHIE
台灣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以下簡稱 本公司 ) 台灣人壽安心幸福團體健康保險住院日額給付附加條款 主要給付項目 : 住院日額保險金 免費申訴電話 :0800-213-269 中華民國 103 年 12 月 22 日 103 中信壽商發一字第 140 號函備查中華民國 104 年 11 月 20 日金管保壽字第 10402548850 號函核准中華民國 105 年 1 月 1 日台壽字第 1052000001
安達住院醫療日額保險
安達產物日額型住院醫療健康保險 ( 一般住院日額保險金 居家療養日額保險金 加護病房住院日額保險金 急診保險金 門診手術保險金 ) 1. 免費申訴電話 :0800-339-899 2. 本保險商品為非保證續保之健康保險 中華民國 95 年 12 月 28 日安慈商字第 950214 號函備查 104.10.6 依 104.6.24 金管保壽字第 10402049830 號函修正 保險契約的構成 第一條本保險單條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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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人壽歡喜安康醫療養老保險甲 乙型 (97) BNROPHIA+B ( 住院日額 加護病房或燒燙傷中心日額 身故保險金 完全殘廢保險金 滿期保險金 ) 本契約所稱 疾病 之等待期為自本契約生效日起三十日之期間 被保險人身故或完全殘廢致契約終止時, 因費率計算已考量死亡脫退因素, 故其他未給付部份無解約金 本保險為不分紅保險單, 不參加紅利分配, 並無紅利給付項目 本商品經本公司合格簽署人員檢視其內容業已符合一般精算原則及保險法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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興農 永安防癌終身醫療險附約 A 型 防癌終身健康險附約 新終身防癌健康險附約 新癌症終身健康險附約 1. 2. 2. 2. () 理賠限額限額 36 萬限額 36 萬無理賠上限 ( 採費調整機制 ) 限額 45 萬限額 36 萬 (1) 癌症身故 3 萬元 3 萬元 富邦 富邦 遠雄 -5- 障 (2) 第一次罹患癌症 3 萬元 9 萬元第 1-2 年 :12.5 萬元第 21 年 ~:18.75
三商美邦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三商美邦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以下稱本公司 ) 三商美邦人壽新大專院校學生團體保險 主要給付項目 : 身故保險金殘廢保險金重大燒燙傷保險金醫療保險金 備查文號 :96.08.17 三品字第 00065 號函 本保險為不分紅保單, 不參加紅利分配, 並無紅利給付項目 本商品經本公司合格簽署人員檢視其內容業已符合一般精算原則及保險法令, 惟為確保權益, 基於保險公司與消費者衡平對等原則, 消費者仍應詳加閱讀保險單條款與相關文件,
保單價值準備金、解約金二者之關係式及解約金計算公式
富邦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資訊公開說明文件 項目 : 保單價值準備金 解約金二者之關係式及解約金計算公式依據 : 人身保險業辦理資訊公開管理辦法第 9 條第 1 項第 4 款維護日期 : 民國 105 年 12 月 19 日維護單位 : 商品精算部 保單價值準備金 解約金二者之關係式及解約金計算公式 A. 人壽保險單 富邦人壽富利旺終身壽險 富邦人壽新平準終身壽險 =( 保單價值準備金 ) ( 下表對應之係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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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名稱 : 全球人壽住院醫療日額給付保險附約 ( 原安盛國衞住院醫療日額給付保險附約 ) 商品代號 :HIL 對照表說明 :1. 左欄之示範條款已配合本險特性調整, 右欄之 HIL 條款 (1998.8.15), 其修訂文號為台財保第 872441034 號函, 修訂日期為民國八十七年八月十五日 2. 全球人壽住院醫療日額給付保險附約 ( 原安盛國衞住院醫療日額給付保險附約 ) 所有核准 核備或備查文號之版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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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名稱 : 全球人壽住院醫療日額給付保險 ( 原安盛國衞住院醫療日額給付保險 ) 商品代號 :AHI 對照表說明 :1. 左欄之示範條款已配合本險特性調整, 右欄之 AHI 條款 (1998.4.2), 其修訂文號為台財保第 871819114 號函, 修訂日期為民國八十七年四月二日 2. 全球人壽住院醫療日額給付保險 ( 原安盛國衞住院醫療日額給付保險 ) 所有核准 核備或備查文號之版本, 其有效契約亦適用從新從優原則,
國泰產物好安心個人傷害保險 ( 條款編號 : C 10121D) 主要給付項目 : 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 殘廢保險金 火災事故身故保險金 火災事故殘廢保險金 電梯事故身故保險金 電梯事故殘廢保險金 (103)
( 保單黏貼處, 請蓋騎縫章 ) 296 (02) 27551299 16 4 (02) 25779288 845 16 (03) 378-6188 239 11 (04) 23051532 146 6 (07) 286-0345 服務 ( 申訴 ) 專線 :0800-036599 按 2 每日 8:30-21:00 本公司專人服務 ( 承保 理賠服務 ) 21:00- 翌日 8:30 委外專人服務
新光團體終身壽險保單條款
新光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以下簡稱 本公司 ) 新光人壽安心團體一年定期健康保險保險單條款 主要給付項目 :1. 每日病房費用保險金 2. 住院醫療費用保險金 3. 一般門診保險金 4. 住院前後門診保險金 5. 住院費用補償保險金 6. 加護病房補償保險金 本契約所稱 疾病 是指被保險人自生效日起經過三十日以後所發生之疾病 但個別被保險人續保者, 不受三十日之限制 免費服務及申訴電話 :0800-031-115
險別
國泰人壽團體飛翔世代大專院校住院醫療擇優給付健康保險附加條款 ( 住院醫療保險金 ) ( 本附加條款需申請附加並經本公司同意後, 始生效力 ) ( 免費申訴電話 :0800-036-599) 備查文號中華民國 103 年 8 月 1 日國壽字第 103080001 號中華民國 105 年 5 月 11 日國壽字第 105050003 號 第一條附加條款之訂定及構成本國泰人壽團體飛翔世代大專院校住院醫療擇優給付健康保險附加條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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富邦人壽新防癌終身健康保險 本保險為不分紅保險單, 不參加紅利分配, 並無紅利給付項目 ( 本保險無解約金, 並已使用脫退率假設, 且採長期平準固定之費率 ) 給付項目 : 罹患癌症保險金 癌症住院醫療保險金 癌症出院療養保險金 癌症門診醫療保險金 癌症手術醫療保險金 骨髓或幹細胞移植保險金 癌症放射線治療保險金 癌症化學治療保險金 完全殘廢保險金 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 祝壽保險金 本商品經本公司合格簽署人員檢視其內容業已符合一般精算原則及保險法令,
條款
國泰人壽團體住院日額增額給付健康保險附約 ( 住院醫療日額保險金 ) ( 本附約須申請附加後, 始生效力 ) ( 免費申訴電話 :0800-036-599) 核准文號中華民國 102 年 3 月 11 日依 102 年 1 月 10 日金管保壽字第 10102103040 號函修正中華民國 103 年 4 月 30 日依 103 年 1 月 22 日金管保壽字第 10202131810 號函修正中華民國
國寶人壽○○○○增額終身壽險
康健人壽安心住院醫療定期健康保險 樣本 ( 本保險因費率計算已考慮脫退率, 故無解約金 ) ( 本保險為不分紅保險單, 不參加紅利分配, 並無紅利給付項目 ) 給付項目 : 住院日額保險金 加護病房住院保險金 居家療養保險金 102.09.27 (102) 康商字第 072 號函備查 103.05.01 (103) 康商字第 065 號函備查 104.08.04 按 104.06.24 金管保壽字第
CV n ( ) PV 5 = 0.85 PV PV CV : 第 保單年度末之解約金 PV : 第 保單年度末之保單價值準備金 n: 繳費年期, n < n + 5, n + 5 < < 111, = 111 C 適用商品: 全球人壽新安家幸福定期壽險 MLP/MLQ 全球人壽
4-3 保單價值準備金, 解約金二者之關係式及解約金計算公式, 並選擇至少一 個代表年齡分別列示其各保單年度末之金額例表 資料提供單位 : 商品研發處 依據財政部 91.12.30 台財保字第 0 九一 0 七一二四五九號函令, 不分紅人壽保險單得不適用八十五年五月二十九日台財保第八五二三六五八四六號函 人壽保險單最低解約金計算公式 4-3.1 保單價值準備金 解約金二者之關係式及解約金計算公式一
保單契約條款
全球人壽住院醫療日額健康保險 備查文號 : 全球壽 ( 商研 ) 字第 1000225009 號備查日期 :100 年 02 月 25 日修正文號 : 依 104.6.24 金管保壽字第 10402049830 號函修正修正日期 :104 年 8 月 4 日 給付項目 : 住院醫療保險金 住院看護保險金 住院療養保險金 加護病房保險金或燒燙傷病房保險金 癌症住院日額保險金 本公司對本契約罹患疾病應負之保險責任,
保 險 契 約 條 款 比 較 表
郵政簡易人壽日額型住院醫療費用保險附約 1 郵政簡易人壽日額型住院醫療費用保險附約契約條款 ( 住院保險金 療養保險金 加護病房 燒燙傷病房保險金 ) * 本商品經本公司合格簽署人員檢視其內容業已符合一般精算原則及保險法令, 惟為確保權益, 基於保險公司與消費者衡平對等原則, 消費者仍應詳加閱讀保險單條款與相關文件, 審慎選擇保險商品 本商品如有虛偽不實或違法情事, 應由本公司及負責人依法負責 *
Microsoft Word - HIX1 商品內容說明_
富邦人壽安福一生終身健康保險 ( 商品代號 :HIX1) 商品內容說明壹 備查文號 :105.01.01 富壽商精字第 1040004648 號函備查 商品開發部提供 貳 投保利益 : 名詞定義 : 一 住院醫療保險金日額 : 係指本契約保單首頁所載之主契約保險金額, 倘日後經要保人申請變更, 則以變更後之金額為準 二 保險年齡 : 係指按投保時被保險人之足歲計算, 但未滿一歲之零數超過六個月者加算一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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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人壽溫心住院醫療健康保險附約保險單條款 (BB) ( 每日病房費用保險金 住院醫療費用保險金 重大手術看護保險金 門診手術醫療保險金 住院日額償金擇優給付 無理賠記錄之增額 ) 本商品之疾病等待期間為生效日起持續有效滿三十天以內 ( 免費申訴電話 :0800-213-269) 1. 本商品經本公司合格簽署人員檢視其內容業已符合一般精算原則及保險法令, 惟為確保權益, 基於保險公司與消費者衡平對等原則,
新光人壽資訊公開
第 1 頁, 共 40 頁 序號發言日期 108.01.01 發言時間 資料日期 :108 年 01 月維護單位 : 商品開發部 符合條款 事實發生日 108.01.01 停賣商品名稱 險別代號 販賣日期 停賣日期 新光人壽護癌宣言終身健康保險 DVA 97.01.31 108.01.01 新光人壽防癌護照終身健康保險附約 G2A 97.09.25 108.01.01 新光人壽愛健康防癌終身保險 DCA
JV_PI_RPAA
合作金庫人壽超優退保險 1 商品名稱與核准 核備或備查日期及文號商品名稱核准 核備或備查日期及文號合作金庫人壽超優退保險備查文號 : 民國 103 年 04 月 01 日 (103) 合壽字第 103182 號備查文號 : 民國 103 年 08 月 22 日 (103) 合壽字第 103389 號 2 承保範圍及不保事項承保範圍 不保事項除外責任 ( 一 )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本公司不負給付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及完全殘廢保險金的責任
吉時-安達Chubb-BR DM泰鑫安
安達人壽泰鑫安100防癌健康保險 安達人壽泰鑫安100防癌健康保險 給付項目 身故保險金 完全殘廢保險金 初次罹患原位癌保險金 初次罹患侵襲性癌症保險 金 罹患侵襲性癌症生活扶助保險金 商品文號 中華民國103.08.11中泰精字第1030101號函備查 中華民國105.08.16金管保壽字第10502071540號函核准 中華民國107.04.27安達精字第1070040號函備查 (本公司對本險罹患癌症應負之保險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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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信託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以下簡稱 本公司 ) 中國信託人壽美年雙享美元利率變動型還本終身保險 ( 新 ) 主要給付項目 : 1. 生存保險金 2. 所繳保險費並加計利息的退還 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 3. 完全殘廢保險金 4. 祝壽保險金 ( 本保險為不分紅保險單, 不參加紅利分配, 並無紅利給付項目 ) ( 本保險為外幣保險單, 本公司所收付之款項均以美元計價 ) ( 本契約與以新臺幣收付之人身保險契約間,
條款
一 審閱期間 : 不得少於三日 二 當事人資料 : 要保人及保險公司 三 契約重要內容 ( 一 ) 契約撤銷權 ( 第 3 條 ) 安聯人壽醫度讚日額醫療養老保險 (101) 內容摘要 ( 二 ) 保險責任之開始與契約效力停止 恢復及終止事由 ( 第 4 條 第 6 條至第 8 條 第 10 條 ) ( 三 ) 保險期間及給付內容 ( 第 5 條 第 13 條至第 17 條 ) ( 四 ) 告知義務與契約解除權
Microsoft Word - IHE_A (審閱期專用,加頁碼)
朝陽人壽安心久久終身醫療健康保險 ( 本保險為不分紅保險單, 不參加紅利分配, 並無紅利給付項目 ) ( 給付項目 : 住院日額保險金 長期住院保險金 加護病房保險金 燒燙傷病房保險金 住院手術慰問保險金 門診手術慰問保險金 住院前後門診醫療保險金 出院療養保險金 無理賠紀錄增值保險金 祝壽保險金 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 ) ( 被保險人未滿十五足歲身故者, 本公司退還所繳保險費並加計利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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富邦人壽快易保旅行平安保險海外突發疾病醫療健康保險附加條款 本保險為不分紅保險單, 不參加紅利分配, 並無紅利給付項目 給付項目 : 海外突發疾病住院醫療保險金 海外突發疾病住院補償保險金 海外突發疾病門診醫療保險金 海外突發疾病急診醫療保險金 重大燒燙傷保險金 本商品經本公司合格簽署人員檢視其內容業已符合一般精算原則及保險法令, 惟為確保權益, 基於保險公司與消費者衡平對等原則, 消費者仍應詳加閱讀保險單條款與相關文件,
第 一 金 人 壽 RPE 保 險
第一金人壽一年定期帳戶型住院醫療日額給付保險附約 住院日額保險金 加護病房日額保險金 出院療養保險金 本險所稱疾病, 係指被保險人自本附約生效日起三十日後或復效日起所發生之疾病, 詳情請參閱契約條款 本附約僅附加於投資型保險主契約且本附約保險費自主契約保單帳戶價值中扣除之 前言 : 本保險為不分紅保險單, 不參加紅利分配, 並無紅利給付項目 本公司免費服務及申訴電話 :0800-001-110; 傳真
保德信國際人壽守護一生終身醫療保險 主要給付項目 : 身故保險金 \ 喪葬費用保險金 \ 祝壽保險金 備查文號 :( 一 ) 保字第 384 號 ( 詳參條款 ) 住院日額保險金 \ 加護病房醫療保險金 依 金管保壽字第 號函修正 10
守護一生終身醫療保險 - 契約重要內容告知 一 審閱期間 : 不得少於三日 二 當事人資料 : 要保人及保險公司 三 契約重要內容 : ( 一 ) 契約撤銷權 ( 第 2 條 ) ( 二 ) 保險責任之開始與契約效力停止 恢復及終止事由 ( 第 4 條 第 11 條 第 12 條 第 14 條 ) ( 三 ) 保險期間及給付內容 ( 第 5 至 8 條 ) ( 四 ) 告知義務與契約解除權 ( 第
【保險契約的構成】
台灣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以下簡稱 本公司 ) 台灣人壽團體住院醫療限額保險 主要給付項目 : 1. 住院醫療保險金 2. 住院醫療保險金事後選擇 中華民國 100 年 11 月 30 日 100 大商發一字第 007 號函備查中華民國 104 年 11 月 20 日金管保壽字第 10402548850 號函核准中華民國 105 年 10 月 3 日台壽字第 1052320072 號函備查修正
Microsoft Word 附件實務案例-財政部.doc
實務上死亡人壽保險金依實質課稅原則核課遺產稅案例及其參考特徵 1 被繼承人於 95 年 3 月 6 日死亡, 生前於 93 年 12 月 14 日以其本人為要保人及被保險人, 並指定 受益人投保人壽保險 ( 投保時約 84 歲 ), 保險金 額 20,000,000 元, 以躉繳方式繳納保險費 20,000,000 元 ( 保險部分及投資部分之保險費分 別為 600,000 元及 19,400,000
南山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南山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以下簡稱 本公司 ) ( 樣本 ) 南山人壽全心平安學生團體保險綜合健康保險附加條款 主要給付項目 : 癌症住院醫療保險金 初次罹患癌症保險金 重大傷病保險金 意外傷害門診保險金 專案補助重大手術保險金 重大疾病保險金 ( 保險公司免費申訴電話 :0800-020-060) 中華民國 101 年 06 月 15 日 (101) 南壽研字第 164 號函備查 附加條款之訂定及構成第一條本
南山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南山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以下簡稱 本公司 ) 南山人壽新住院日額給付團體健康保險附約 住院醫療日額保險金保險公司免費申訴電話 :0800-020-060 傳真 :412-8886 電子信箱 E-mail : [email protected] ( 樣本 ) 中華民國 105 年 04 月 29 日 (105) 南壽研字第 085 號函備查 保險附約的構成第一條 本 南山人壽新住院日額給付團體健康保險附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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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人壽新住院日額健康保險附約保單條款 ( 住院日額保險金 ) 本商品疾病之定義 : 係指被保險人自本附約生效日起持續有效三十日後 ( 或復效日起 ) 所發生之疾病 但如被保險人投保時之保險年齡為零歲者, 發生行政院衛生福利部福利部公告之新生兒先天性代謝異常疾病篩檢項目之疾病, 則不受前述三十日期間之限制, 詳情請參閱附約條款約條款 本商品經本公司合格簽署人員檢視其內容業已符合一般精算原則及保險法令,
銷售條款
中國人壽住院健康保險附約保單條款 甲型 : 住院保險金乙型 : 住院保險金 出院在家療養保險金 加護病房保險金 外科手術保險金 出國住院保險金 救護車保險金 本商品經本公司合格簽署人員檢視其內容業已符合一般精算原則及保險法令, 惟為確保權益, 基於保險公司與消費者衡平對等原則, 消費者仍應詳加閱讀保險單條款與相關文件, 審慎選擇保險商品 本商品如有虛偽不實或違法情事, 應由本公司及負責人依法負責 投保後解約或不繼續繳費可能不利消費者,
華南產物團體健康保險_甲型_
華南產物團體健康保險 ( 甲型 ) ( 主要給付項目 : 住院日額保險金 加護病房保險金 燒燙傷病房保險金 住院看護保險金 住院手術醫療保險金 ) 102.03.29(102) 華產企字第 077 號函備查 105.03.07(105) 華產企字第 086 號函備查 本保險商品為非保證續保之健康保險 本契約所稱 疾病 係指被保險人自本契約生效日 ( 或復效日或加保日 ) 起所發生之疾病 第一條 保險契約的構成本保險單條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