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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恭 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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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目 錄 壹 度 假 打 工 協 定... 3 貳 相 關 部 會 業 務 介 紹... 8 教 育 部... 9 外 交 部...13 法 務 部...19 交 通 部...21 勞 動 部...25 衛 生 福 利 部...31 金 融 監 督 管 理 委 員 會...37 僑 務 委 員 會...43 參 各 國 簽 證 資 訊...45 肆 常 見 Q&A...99 伍 案 例 分 享 附 件 一 青 年 學 生 赴 國 外 度 假 打 工 行 前 自 我 檢 核 表 141 附 件 二 青 年 學 生 國 外 度 假 打 工 注 意 事 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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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壹 度 假 打 工 協 定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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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簡 介 青 年 度 假 打 工 計 畫 旨 在 增 進 我 國 與 其 他 國 家 青 年 的 互 動 交 流 與 瞭 解, 使 國 內 18 歲 至 30( 或 35) 歲 青 年 有 機 會 赴 世 界 各 國 深 度 體 驗 不 同 文 化 及 生 活 方 式, 同 時 進 行 遊 學 短 期 進 修 以 及 合 法 打 工, 累 積 人 生 閱 歷, 培 養 獨 立 自 主 及 風 險 管 理 能 力, 並 拓 展 國 際 視 野, 提 升 自 我 競 爭 力, 藉 由 在 當 地 度 假 打 工 資 助 旅 費, 充 實 海 外 生 活 經 驗 與 成 果 中 華 民 國 近 年 來 積 極 推 動 與 主 要 國 家 簽 署 度 假 打 工 計 畫 協 定, 目 前 已 與 紐 西 蘭 澳 洲 日 本 加 拿 大 德 國 韓 國 英 國 愛 爾 蘭 比 利 時 匈 牙 利 斯 洛 伐 克 波 蘭 奧 地 利 捷 克 及 法 國 等 15 國 簽 訂 該 項 協 議, 本 計 畫 每 年 皆 吸 引 逾 萬 名 青 年 申 請, 有 效 增 進 我 與 各 國 的 瞭 解 及 友 好 關 係 鑒 於 目 前 出 國 度 假 打 工 青 年 人 數 逐 年 攀 升, 為 提 供 青 年 完 整 的 度 假 打 工 資 訊, 並 保 障 青 年 的 權 益 與 安 全, 教 育 部 與 外 交 部 法 務 部 交 通 部 勞 動 部 衛 生 福 利 部 金 融 監 督 管 理 委 員 會 僑 務 委 員 會 等 部 會 共 同 編 製 海 外 度 假 打 工 宣 導 手 冊, 提 供 完 整 的 海 外 度 假 打 工 資 訊, 讓 青 年 朋 友 能 一 冊 在 手, 遍 遊 全 球, 為 自 己 增 添 年 輕 的 美 麗 色 彩 5
6 MEMO 6
7 MEMO 7
8 貳 相 關 部 會 業 務 介 紹 8
9 教 育 部 9
10 部 會 名 稱 可 提 供 服 務 名 稱 相 關 業 務 說 明 / 申 請 流 程 / 注 意 事 項 教 育 部 為 鼓 勵 有 志 增 進 生 活 體 驗 之 青 年 完 成 心 願, 教 育 部 青 年 發 展 署 持 續 辦 理 青 年 海 外 生 活 體 驗 專 案 貸 款, 鼓 勵 青 年 擴 展 海 外 生 涯 體 驗, 協 助 青 年 透 過 國 外 自 助 旅 行 遊 學 及 打 工 度 假 等 方 式, 實 現 海 外 生 活 體 驗 夢 想, 提 升 生 涯 競 爭 能 力, 建 立 宏 觀 國 際 視 野 教 育 部 青 年 發 展 署 與 臺 灣 中 小 企 業 銀 行 合 作 辦 理 的 青 年 海 外 生 活 體 驗 專 案 貸 款, 只 要 你 是 中 華 民 國 國 民 年 滿 20 歲 以 上 30 歲 以 下 以 申 請 人 31 歲 實 歲 生 日 前 ( 不 含 生 日 當 日 ) 提 出 申 請 為 準 之 青 年, 均 可 輕 鬆 向 該 行 提 出 申 請! 幫 助 你 提 早 實 現 出 國 的 夢 想! 貸 款 限 制 自 助 旅 行 至 少 二 星 期 遊 學 至 少 一 個 月 度 假 打 工 至 少 一 個 月 貸 款 對 象 1. 中 華 民 國 國 民 年 滿 20 歲 以 上 30 歲 以 下 之 青 年 2. 信 用 狀 況 良 好, 無 不 良 紀 錄 者 10
11 貸 款 用 途 貸 款 額 度 貸 款 利 率 貸 款 期 間 還 款 方 式 度 假 打 工 國 外 自 助 旅 行 或 遊 學 依 所 需 資 金 之 7 成 貸 放, 惟 每 一 借 戶 申 請 貸 放 金 額 最 高 不 得 超 過 12 萬 元 ( 中 低 收 入 戶 免 提 30% 自 備 款 ) 依 臺 灣 企 銀 基 準 利 率 ( 月 調 整 ) 機 動 計 息 最 長 為 五 年 ( 已 含 本 金 寬 限 期 一 年 ) 第 一 年 每 月 只 需 付 利 息, 第 2~5 年 按 月 本 息 平 均 攤 還 1. 青 年 海 外 生 活 體 驗 專 案 貸 款 計 畫 申 請 書 一 式 二 份 2. 國 民 身 分 證 影 本 檢 附 文 件 3. 家 庭 年 所 得 在 114 萬 元 以 下 者, 檢 具 由 國 稅 局 發 給 之 綜 合 所 得 稅 所 得 資 料 清 單, 或 由 直 轄 市 縣 / 市 政 府 發 給 之 中 低 收 入 戶 證 明 4. 出 國 簽 證 證 明 及 機 票 購 票 證 明 等 相 關 文 件 影 本 11
12 5. 提 供 保 證 人 一 人 ( 檢 附 保 證 人 之 身 分 證 正 反 面 影 本 及 收 入 證 明 文 件 ) 6. 學 生 身 份 加 附 學 生 證 影 本 一 份 遊 學 : 另 附 入 學 證 明 度 假 打 工 : 另 附 與 我 國 簽 定 度 假 打 工 協 定 之 外 國 政 府 度 假 打 工 簽 證 網 站 承 辦 窗 口 備 註 青 年 署 網 站 ( 或 iyouth 青 年 國 際 圓 夢 平 臺 ( 請 逕 洽 臺 灣 企 銀 各 營 業 單 位 辦 理 詳 細 資 訊 請 撥 打 : 貸 款 資 金 來 源 : 由 承 辦 金 融 機 構 以 自 有 資 金 辦 理, 若 有 貸 款 需 求, 請 親 自 與 臺 灣 企 銀 聯 絡 辦 理 12
13 外 交 部 13
14 部 會 名 稱 外 交 部 青 年 度 假 打 工 計 畫 是 外 交 部 及 相 關 部 會 配 合 政 府 政 策 協 助 我 國 青 年 與 國 際 接 軌 的 重 點 工 作 之 一, 旨 在 使 國 內 18 歲 至 30 ( 或 35) 歲 青 年 深 度 體 驗 各 國 歷 史 文 化 及 生 活 方 式, 同 時 進 行 遊 學 短 期 進 修 以 及 合 法 打 工, 累 積 人 生 閱 歷, 培 養 獨 立 自 主 及 風 險 管 理 的 能 力, 同 時 拓 展 國 際 視 野, 提 升 自 我 競 爭 力, 藉 由 在 當 地 度 假 打 工 資 助 旅 費, 使 遊 歷 的 成 果 更 加 充 實 可 提 供 服 務 名 稱 此 計 畫 自 民 國 93 年 推 動 迄 今, 我 國 已 與 紐 西 蘭 澳 大 利 亞 日 本 加 拿 大 德 國 韓 國 英 國 愛 爾 蘭 比 利 時 匈 牙 利 斯 洛 伐 克 波 蘭 奧 地 利 捷 克 及 法 國 等 15 個 國 家 簽 署 度 假 打 工 協 定, 甚 受 國 內 青 年 朋 友 歡 迎, 迄 已 吸 引 超 過 19 萬 名 我 國 青 年 參 與 為 建 立 青 年 朋 友 正 確 的 度 假 打 工 觀 念, 以 充 分 保 障 自 身 安 全 與 權 益, 青 年 朋 友 赴 各 國 度 假 打 工 前, 除 應 確 認 是 否 購 妥 ( 足 ) 醫 療 及 意 外 保 險 外, 請 先 至 外 交 部 領 事 事 務 局 網 站 出 國 登 錄 網 頁 進 行 度 假 打 工 出 國 登 錄 ( 註 : 登 錄 完 成 者 即 可 參 加 該 局 主 辦 的 抽 獎 活 動 ), 出 國 後 除 定 期 與 家 人 保 持 聯 繫 及 告 知 動 向 外, 建 議 主 動 與 我 駐 各 國 代 表 處 14
15 或 辦 事 處 聯 繫, 並 請 慎 選 打 工 仲 介 公 司 慎 簽 勞 雇 及 租 屋 契 約 ; 另 務 必 維 護 自 身 安 全 防 範 犯 罪 及 注 意 交 通 安 全 等 問 題, 倘 遇 任 何 急 難 事 件, 我 相 關 駐 外 單 位 同 仁 將 提 供 必 要 的 協 助 相 關 業 務 說 明 / 申 請 流 程 / 注 意 事 項 上 述 各 國 雖 基 於 平 等 互 惠 原 則 與 我 簽 訂 青 年 度 假 打 工 協 定, 惟 各 國 對 我 國 青 年 申 請 前 往 度 假 打 工 所 設 定 的 條 件 ( 如 每 年 名 額 年 齡 限 制 停 留 期 限 須 否 購 買 醫 療 保 險 等 ) 不 盡 相 同, 詳 情 請 參 閱 下 列 一 覽 表 外 交 部 印 製 的 國 人 赴 各 國 度 假 打 工 注 意 事 項 宣 傳 摺 頁 及 外 交 部 網 站 : 國 家 我 國 與 各 國 簽 訂 青 年 度 假 打 工 協 定 基 本 資 料 一 覽 表 協 定 生 效 日 期 每 年 名 額 年 齡 限 制 ( 歲 ) 外 交 部 製 作 停 留 期 限 紐 西 蘭 至 30 1 年 澳 大 利 亞 無 限 制 18 至 年 15
16 日 本 , 至 30 1 年 加 拿 大 , 至 35 (36 歲 生 日 前 ) 1 年 德 國 至 30 1 年 韓 國 至 30 1 年 英 國 , 至 30 2 年 愛 爾 蘭 至 30 1 年 16
17 比 利 時 至 30 1 年 斯 洛 伐 克 至 35 (36 歲 生 日 前 ) 1 年 波 蘭 至 30 1 年 匈 牙 利 至 35 (36 歲 生 日 前 ) 1 年 奧 地 利 至 30 6 個 月 捷 克 至 26 1 年 法 國 至 30 1 年 檢 附 文 件 各 國 度 假 打 工 注 意 事 項 宣 傳 摺 頁 ( 另 送 ) 17
18 網 站 外 交 部 臺 灣 青 年 FUN 眼 世 界 網 站 ( 網 址 :youthtaiwan.net) 青 年 度 假 打 工 專 屬 網 頁 : 提 供 度 假 打 工 之 計 畫 簡 介 國 家 資 訊 最 新 消 息 安 全 與 權 益 保 障 及 常 見 問 題, 並 隨 時 更 新 相 關 資 訊 外 交 部 領 事 事 務 局 網 站 ( 網 址 : 出 國 登 錄 網 頁 聯 絡 窗 口 備 註 外 交 部 公 眾 外 交 協 調 會 王 薦 任 科 員 佩 珍 ( Tel : ; [email protected]) 18
19 法 務 部 19
20 部 會 名 稱 可 提 供 服 務 名 稱 相 關 業 務 說 明 / 申 請 流 程 / 注 意 事 項 檢 附 文 件 網 站 承 辦 窗 口 法 務 部 提 供 犯 罪 防 制 觀 念 及 認 識 各 種 毒 品, 增 加 青 年 自 我 保 護 的 知 識 與 能 力 提 供 各 類 犯 罪 類 型 犯 罪 手 法 及 各 種 毒 品 介 紹, 與 拒 絕 毒 害 技 巧 無 一 兒 童 及 少 年 犯 罪 預 防 宣 導 網 二 法 務 部 無 毒 家 園 網 一 謝 宜 靜 科 員 ( #7321) 二 蘇 郁 智 科 員 ( #7341) 20
21 交 通 部 21
22 部 會 名 稱 交 通 部 交 通 安 全 一 把 罩 度 假 打 工 沒 煩 惱 可 提 供 服 務 名 稱 相 關 業 務 說 明 / 申 請 流 程 / 注 意 事 項 檢 附 為 促 進 國 際 青 年 交 流, 提 升 我 國 青 年 國 際 視 野, 交 通 部 公 路 總 局 配 合 外 交 部 及 教 育 部 辦 理 青 年 度 假 打 工 協 議 計 畫, 提 供 目 前 我 國 簽 署 協 定 之 澳 洲 紐 西 蘭 日 本 韓 國 加 拿 大 英 國 愛 爾 蘭 德 國 比 利 時 匈 牙 利 斯 洛 伐 克 波 蘭 奧 地 利 捷 克 及 法 國 等 15 國 當 地 交 通 標 誌 及 重 要 交 通 安 全 規 則 等 資 訊, 以 及 各 國 駕 照 考 領 須 知 申 辦 流 程 免 試 換 照 及 我 國 駕 照 在 當 地 適 用 情 形 等, 有 興 趣 前 往 上 述 國 家 度 假 打 工 的 青 年 朋 友 可 先 閱 覽 欲 前 往 國 家 的 相 關 交 通 安 全 資 訊, 保 障 行 車 安 全 讓 旅 程 更 加 順 利! 交 通 標 誌 交 通 安 全 規 則 及 駕 照 相 關 資 訊 可 前 往 公 路 總 局 網 站 監 理 服 務 國 外 駕 照 子 目 錄 下, 進 入 青 年 國 外 度 假 打 工 交 通 安 全 宣 導 專 區, 或 直 接 由 首 頁 動 態 連 結 點 選, 查 詢 欲 前 往 度 假 打 工 國 家 並 閱 覽 相 關 交 通 安 全 資 訊 無 22
23 文 件 網 站 承 辦 窗 口 備 註 一 交 通 部 公 路 總 局 二 青 年 度 假 打 工 - 臺 灣 青 年 Fun 眼 世 界 02 交 通 部 路 政 司 交 通 部 公 路 總 局 交 通 安 全 科 駕 駛 人 管 理 科 詳 細 交 通 安 全 規 則 辦 理 駕 照 須 知 及 互 惠 情 形 等 資 訊 請 上 公 路 總 局 網 站 查 詢 23
24 MEMO 24
25 勞 動 部 25
26 部 會 名 稱 可 提 供 服 務 名 稱 勞 動 部 為 協 助 青 年 朋 友 至 海 外 工 作 及 作 好 出 國 前 準 備, 勞 動 部 勞 動 力 發 展 署 所 屬 台 灣 就 業 通 網 站 ( 國 人 海 外 就 業 資 源 中 心 網 站 ( 提 供 合 法 設 立 之 私 立 就 業 服 務 機 構 查 詢 及 海 外 工 作 檢 核 表 相 關 法 令 規 範 常 見 問 題 海 外 緊 急 聯 絡 管 道 資 訊 相 關 網 站 連 結 等, 並 提 供 青 年 返 國 後 之 就 業 服 務, 協 助 青 年 返 國 就 業 一 慎 選 私 立 就 業 服 務 機 構 相 關 業 務 說 明 / 申 請 流 程 / 注 意 事 項 青 年 朋 友 如 規 劃 在 海 外 工 作, 應 選 擇 經 勞 動 部 許 可 設 立 之 私 立 就 業 服 務 機 構 辦 理, 以 維 求 職 安 全 另 外, 國 人 應 與 私 立 就 業 服 務 機 構 簽 訂 職 業 介 紹 服 務 定 型 化 契 約, 以 保 障 求 職 者 與 私 立 就 業 服 務 機 構 雙 方 之 權 益, 求 職 者 應 詳 細 詢 問 工 作 內 容 薪 資 工 時 福 利 及 其 他 有 關 勞 動 條 件, 避 免 赴 海 外 工 作 之 實 際 情 形 與 自 身 期 望 有 所 落 差 有 關 勞 動 部 許 可 設 立 之 私 立 就 業 服 務 機 構, 可 透 過 勞 動 部 台 灣 就 業 通 及 國 人 海 外 就 業 資 源 中 心 網 站 查 詢 26
27 二 做 好 出 國 準 備 在 勞 動 部 網 站 上 可 連 結 查 詢 與 我 國 簽 訂 度 假 打 工 協 議 國 家 之 相 關 勞 動 法 規, 還 有 海 外 工 作 應 注 意 事 項 三 返 國 就 業 服 務 青 年 朋 友 如 欲 返 國 就 業, 可 至 國 人 海 外 就 業 資 源 中 心 網 站 青 年 度 假 打 工 返 國 後 就 業 服 務 專 區 或 台 灣 就 業 通 網 站 登 錄 個 人 履 歷 及 搜 尋 合 適 的 工 作 機 會 檢 附 文 件 無 1. 合 法 之 私 立 就 業 服 務 機 構 查 詢 : nt.jsp 網 站 2. 慎 選 私 立 就 業 服 務 機 構 之 建 議 : 8/File_530.docx 3. 擇 選 私 立 就 業 服 務 機 構 自 我 檢 核 表 : 6/File_348.docx 27
28 4. 國 人 海 外 就 業 資 源 中 心 網 站 : 5. 國 人 海 外 就 業 資 源 中 心 青 年 度 假 打 工 返 國 後 就 業 服 務 專 區 : e.aspx?site=45ddf4ef-ebaf-476d-a1fe-d86d4d9f ca00 6. 台 灣 就 業 通 : 7. 青 年 圓 夢 網 : 承 辦 窗 口 勞 動 部 勞 動 力 發 展 署 電 話 :(02) 台 灣 就 業 通 客 服 中 心 : 備 註 勞 動 部 勞 動 力 發 展 署 國 人 海 外 就 業 資 源 中 心 網 站 28
29 29
30 30
31 衛 生 福 利 部 31
32 部 會 名 稱 可 提 供 服 務 名 稱 相 關 業 務 說 明 / 申 請 流 程 / 注 意 事 項 衛 生 福 利 部 具 健 保 身 分 且 未 停 保 之 全 民 健 保 保 險 對 象, 在 海 外 度 假 打 工 期 間 如 發 生 不 可 預 期 之 緊 急 傷 病 或 緊 急 分 娩, 須 在 當 地 醫 療 院 所 立 即 就 醫 者, 可 於 門 急 診 當 日 及 出 院 之 日 起 6 個 月 內 檢 具 相 關 文 件, 向 投 保 單 位 所 屬 之 本 部 健 保 署 分 區 業 務 組 申 請 核 退 自 墊 醫 療 費 用 依 據 全 民 健 康 保 險 法 第 條 及 全 民 健 康 保 險 自 墊 醫 療 費 用 核 退 辦 法 規 定, 全 民 健 康 保 險 之 保 險 對 象, 於 臺 灣 地 區 外 發 生 不 可 預 期 之 緊 急 傷 病, 須 在 當 地 醫 事 服 務 機 構 立 即 就 醫 者, 得 於 門 急 診 治 療 當 日 或 出 院 之 日 起 六 個 月 內 向 投 保 單 位 所 屬 之 本 部 健 保 署 分 區 業 務 組 申 請 核 退 自 墊 醫 療 費 用 1. 申 請 對 象 : 全 民 健 保 之 保 險 對 象 且 未 停 保 2. 申 請 期 限 : 自 門 診 急 診 治 療 當 日 或 出 院 之 日 起 計 算 6 個 月 內 提 出 申 請 3. 申 請 方 式 : 可 由 保 險 對 象 或 受 託 人 向 本 部 健 保 署 轄 區 分 區 業 務 組 申 請 核 退, 申 請 方 式 可 親 洽 本 部 健 保 署 各 分 區 業 務 組 或 掛 號 郵 寄 或 利 用 線 上 登 打 作 業 系 統 提 32
33 出 申 請 1. 全 民 健 康 保 險 自 墊 醫 療 費 用 核 退 申 請 書 2. 醫 療 費 用 收 據 正 本 及 費 用 明 細, 如 為 中 英 文 以 外 文 件 時, 應 檢 附 中 文 翻 譯 3. 診 斷 書 或 證 明 文 件, 如 為 中 英 文 以 外 文 件 時 應 檢 附 中 文 翻 譯 檢 附 文 件 4. 住 院 案 件 者 : 出 院 病 歷 摘 要 如 為 中 英 文 以 外 文 件 時, 應 檢 附 中 文 翻 譯 5. 當 次 出 入 境 證 明 文 件 影 本 或 服 務 機 關 證 明 6. 其 他 : 公 證 驗 證 書 ( 大 陸 地 區 住 院 天 數 5 日, 另 出 院 日 不 計, 費 用 收 據 正 本 及 診 斷 書 需 經 公 證 驗 證 ) 7. 委 託 書 : 如 尚 未 返 國 得 委 託 他 人 代 為 申 請, 請 出 具 委 託 書 ( 格 式 不 拘 ) 網 站 中 央 健 康 保 險 署 全 球 資 訊 網 - 自 墊 醫 療 費 用 核 退 : menu=18&menu_id=702&webdata_id=2274& WD_ID=702 33
34 投 保 單 位 縣 市 所 屬 之 本 部 健 保 署 分 區 業 務 組 聯 絡 電 話 及 地 址 : 各 業 地 址 務 組 轄 區 範 圍 聯 絡 電 話 承 辦 窗 口 臺 北 市 新 北 臺 北 臺 北 市 公 園 市 基 隆 市 業 務 (02) 路 15 之 1 號 1 樓 宜 蘭 縣 金 門 組 縣 連 江 縣 北 區 桃 園 市 中 壢 桃 園 縣 新 竹 業 務 區 中 山 東 路 3 段 市 新 竹 縣 (03) 組 525 號 苗 栗 縣 中 區 臺 中 巿 市 政 臺 中 市 彰 化 業 務 (04) 北 一 路 66 號 縣 南 投 縣 組 南 區 雲 林 縣 嘉 義 臺 南 巿 公 園 業 務 市 嘉 義 縣 (06) 路 96 號 組 臺 南 市 34
35 高 屏 高 雄 巿 三 民 高 雄 市 屏 東 業 務 (07) 區 九 如 二 路 157 號 縣 澎 湖 縣 組 東 區 花 蓮 市 軒 轅 花 蓮 縣 臺 東 業 務 (03) 路 36 號 縣 組 備 註 1. 境 外 全 民 健 保 核 退 標 準, 依 全 民 健 保 支 付 及 給 付 規 定 核 實 給 付, 並 以 支 付 國 內 醫 學 中 心 急 診 門 診 每 次, 住 院 每 日 平 均 費 用 為 上 限, 由 本 部 健 保 署 每 季 公 告 於 全 球 資 訊 網,105 年 4 月 至 6 月 之 上 限 門 診 每 次 為 2,055 元 急 診 每 次 為 3,533 元 住 院 每 日 為 8,245 元 2. 如 仍 有 疑 義, 請 洽 本 部 健 保 署 免 費 專 線
36 MEMO 36
37 金 融 監 督 管 理 委 員 會 37
38 部 會 名 稱 可 提 供 服 務 名 稱 金 融 監 督 管 理 委 員 會 鼓 勵 度 假 打 工 青 年 評 估 自 身 保 險 需 求, 於 出 國 前 完 成 投 ( 續 ) 保 程 序, 及 相 關 投 ( 續 ) 保 流 程 說 明 度 假 打 工 青 年 如 為 初 次 投 保 或 於 國 內 續 保 者 : 一 請 逕 洽 保 險 公 司 臨 櫃 辦 理 : 相 關 業 務 說 明 / 申 請 流 程 / 注 意 事 項 填 寫 投 ( 續 ) 保 書 面 文 件 並 簽 名 核 保 通 過 繳 交 保 費 並 完 成 投 保 二 洽 詢 合 格 保 險 業 務 員 辦 理 : 填 寫 投 ( 續 ) 保 書 面 文 件 並 簽 名 核 保 通 過 繳 交 保 費 並 完 成 投 保 度 假 打 工 青 年 於 國 外 申 請 投 ( 續 ) 保 者, 依 打 工 者 身 分 可 選 擇 下 列 方 式 : 一 已 成 年 人 ( 採 網 路 投 保 ): 申 請 成 為 註 冊 會 員 進 入 網 路 投 保 頁 面 進 行 線 上 投 保 操 作 核 保 通 過 繳 交 保 費 並 完 成 投 保 38
39 二 已 成 年 人 ( 採 書 面 續 保 ) : 保 險 公 司 官 網 下 載 續 保 文 件 填 寫 續 保 文 件 並 簽 名 攜 至 駐 外 館 處 辦 理 文 書 驗 證 提 供 續 保 文 件 予 公 司 核 保 通 過 繳 交 保 費 並 完 成 投 保 三 未 成 年 且 家 長 在 國 內 ( 採 書 面 續 保 ) 保 險 公 司 官 網 下 載 續 保 文 件 填 寫 續 保 文 件 並 簽 名 攜 至 駐 外 館 處 辦 理 文 書 驗 證 家 長 另 填 寫 法 定 代 理 人 同 意 書 提 供 續 保 文 件 及 法 定 代 理 人 同 意 書 予 公 司 核 保 通 過 繳 交 保 費 並 完 成 投 保 四 未 成 年 且 家 長 在 國 外 ( 採 書 面 續 保 ) 保 險 公 司 官 網 下 載 續 保 文 件 填 寫 續 保 文 件 並 簽 名 攜 至 駐 外 館 處 辦 理 文 書 驗 證 家 長 另 填 寫 法 定 代 理 人 同 意 書 並 攜 至 駐 外 館 處 辦 理 文 書 驗 證 提 供 續 保 文 件 及 法 定 代 理 人 同 意 書 予 公 司 核 保 通 過 繳 交 保 費 並 完 成 投 保 五 未 成 年 且 家 長 在 大 陸 地 區 ( 採 書 面 續 保 ) 保 險 公 司 官 網 下 載 續 保 文 件 填 寫 續 保 文 件 並 簽 名 攜 至 駐 外 館 處 辦 理 文 書 驗 證 家 長 另 填 寫 聲 明 書 並 攜 至 大 39
40 陸 地 區 縣 ( 市 ) 公 證 處 辦 理 聲 明 書 公 證 書 公 證 書 正 本 送 交 海 基 會 驗 證 並 取 得 核 驗 證 明 提 供 續 保 文 件 聲 明 書 公 證 書 海 基 會 核 驗 證 明 及 家 長 身 份 證 件 影 本 予 公 司 核 保 通 過 繳 交 保 費 並 完 成 投 保 1. 保 險 公 司 續 保 文 件 檢 附 文 件 2. 海 外 度 假 打 工 保 戶 續 保 適 合 性 暨 投 保 權 益 確 認 聲 明 書 3. 未 成 年 且 家 長 在 國 內 或 國 外 : 另 附 法 定 代 理 人 同 意 書 4. 未 成 年 且 家 長 在 大 陸 地 區 : 另 附 法 定 代 理 人 聲 明 書 海 基 會 核 驗 證 明 家 長 身 份 證 件 影 本 ( 一 ) 中 華 民 國 人 壽 保 險 商 業 同 業 公 會 : 0w.htm 網 站 ( 二 ) 中 華 民 國 產 物 保 險 商 業 同 業 公 會 : /index.php?nsn=112 ( 三 ) 金 融 監 督 管 理 委 員 會 保 險 局 : 40
41 29&parentpath=0,8 承 辦 窗 口 欲 進 一 步 瞭 解 相 關 保 險 商 品 資 訊 及 投 ( 續 ) 保 流 程 說 明, 請 逕 洽 保 險 公 司 備 註 41
42 MEMO 42
43 僑 務 委 員 會 43
44 部 會 名 稱 可 提 供 服 務 名 稱 相 關 業 務 說 明 / 申 請 流 程 / 注 意 事 項 檢 附 文 件 網 站 承 辦 窗 口 僑 務 委 員 會 急 難 救 助 服 務 倘 度 假 打 工 青 年 遇 有 急 難 事 件, 請 立 即 向 所 在 地 駐 外 館 處 或 僑 委 會 華 僑 文 教 服 務 中 心 或 華 僑 服 務 站 聯 繫, 僑 務 人 員 將 配 合 駐 外 館 處 運 用 當 地 僑 民 緊 急 通 聯 網 絡 提 供 相 關 協 助 與 照 護 無 僑 委 會 駐 外 服 務 據 點 資 訊 px?nodeid=130 僑 委 會 各 地 華 僑 文 教 服 務 中 心 或 華 僑 服 務 站 44
45 參 各 國 簽 證 資 訊 45
46 一 澳 大 利 亞 受 理 單 位 : 澳 大 利 亞 移 民 暨 國 境 保 護 部 單 位 網 址 : 申 請 資 格 歲 2. 持 效 期 12 個 月 以 上 之 中 華 民 國 護 照 3. 未 曾 持 用 本 度 假 打 工 簽 證 入 境 澳 洲 4. 已 購 買 回 程 或 離 開 澳 洲 之 續 程 機 票 或 備 有 足 夠 經 費 購 買 回 程 或 續 程 機 票 5. 持 有 在 澳 洲 停 留 初 期 之 合 理 生 活 費 用 ( 至 少 5,000 澳 幣 ) 6. 身 體 健 康 與 身 家 清 白 7. 在 臺 灣 地 區 設 有 戶 籍 應 備 證 明 文 件 1. 申 請 度 假 打 工 簽 證 ( 簽 證 類 別 417 號 ) 費 用 2. 填 妥 簽 證 申 請 表 (Form1150) 3. 經 認 證 之 護 照 基 本 資 料 頁 影 本 (certified copy) 4. 經 認 證 之 國 民 身 分 證 影 本 (certified copy) 5. 財 力 證 明 ( 至 少 5,000 澳 幣 ) 46
47 6. 正 面 淺 色 背 景 彩 色 照 片 2 張 ( ) 購 買 適 足 保 險 保 障 建 議 檢 視 已 投 保 之 保 單, 並 評 估 保 單 額 度 是 否 足 夠, 若 不 足 夠 則 建 議 加 保, 若 尚 無 投 保 商 業 保 險, 建 議 優 先 購 買 傷 害 險 傷 害 醫 療 險 及 醫 療 險 ; 旅 行 平 安 保 險 之 保 險 期 間 有 180 天 的 限 制, 請 留 意 保 險 之 保 障 天 數 須 涵 蓋 預 定 在 國 外 停 留 時 間 另 建 議 事 先 瞭 解 所 購 買 之 保 險 是 否 附 帶 提 供 海 外 急 難 救 助 服 務 ( 包 含 緊 急 醫 療 諮 詢 安 排 就 醫 轉 送 回 國 醫 療 等 項 目 ) 請 考 量 您 的 需 求 及 預 算, 選 擇 適 合 的 保 險 商 品 有 關 保 險 資 訊, 可 參 閱 金 融 監 督 管 理 委 員 會 保 險 局 網 站 青 年 度 假 打 工 專 區 ( 網 址 : tpath=0,8) 其 他 規 定 1. 自 簽 證 核 發 之 日 期 起 12 個 月 內 得 進 入 澳 洲, 在 澳 洲 得 停 留 12 個 月, 簽 證 效 期 內 得 多 次 入 出 境 澳 洲 2. 受 僱 於 同 一 雇 主 不 得 超 過 6 個 月 3. 不 得 從 事 4 個 月 以 上 之 學 習 或 訓 練 課 程 4. 不 可 攜 帶 孩 童 5. 第 一 年 在 澳 洲 偏 遠 地 區 之 指 定 地 點 從 事 特 定 產 業 之 工 作 累 積 達 3 個 月 (88 天 ), 得 申 請 第 二 次 度 假 打 工 簽 證 47
48 資 料 來 源 : 澳 大 利 亞 移 民 暨 國 境 保 護 部 ( 資 料 內 容 如 有 異 動, 請 以 受 理 機 關 提 供 的 資 訊 為 主 ) 48
49 二 紐 西 蘭 受 理 單 位 : 紐 西 蘭 商 工 辦 事 處 地 址 :11047 臺 北 市 信 義 區 松 智 路 一 號 9 樓 電 話 : 傳 真 : 網 址 : [email protected] 申 請 資 格 歲 2. 護 照 有 效 期 限 須 自 紐 西 蘭 預 定 返 臺 日 期 起 仍 超 過 3 個 月 以 上 3. 未 曾 參 加 過 本 打 工 計 畫 4. 持 有 效 護 照 與 回 程 機 票 或 備 有 足 夠 經 費 購 買 回 程 機 票 5. 準 備 至 少 4,200 紐 幣 以 支 應 在 紐 生 活 所 需 6. 身 體 健 康 與 身 家 清 白 7. 在 臺 灣 地 區 設 有 戶 籍 8. 停 留 紐 西 蘭 期 間 持 有 醫 療 及 全 額 住 院 保 險 相 關 內 容 請 參 閱 紐 西 蘭 商 工 辦 事 處 網 站 打 工 度 假 簽 證 專 頁 49
50 申 請 期 限 每 年 6 月 份 ( 確 切 申 請 日 期 以 紐 西 蘭 商 工 辦 事 處 網 站 公 告 為 主 ) 應 備 證 明 文 件 1. 紐 西 蘭 簽 證 申 請 種 類 及 費 用 2. 貼 有 1 張 6 個 月 內 2 吋 照 片 之 簽 證 申 請 表 3. 身 分 證 正 影 本 4. 護 照 正 本 及 其 基 本 資 料 頁 影 本 5. 已 付 費 並 完 成 開 票 之 有 效 機 票 6. 最 近 3 個 月 ( 至 少 4,200 紐 幣 ) 之 財 力 證 明 7. 彩 色 照 片 1 張 ( 公 分 ) 8. 戶 籍 謄 本 正 本 9. 度 假 打 工 計 畫 書 10. 在 學 證 明 或 最 高 學 歷 證 明 ( 正 影 本 ) 11. 健 康 診 斷 書 ( 胸 腔 x 光 ) 購 買 適 足 保 險 保 障 建 議 檢 視 已 投 保 之 保 單, 並 評 估 保 單 額 度 是 否 足 夠, 若 不 足 夠 則 建 議 加 保, 若 尚 無 投 保 商 業 保 險, 建 議 優 先 購 買 傷 害 險 傷 害 醫 療 險 及 醫 療 險 ; 旅 行 平 安 保 險 之 保 險 期 間 有 180 天 的 限 制, 請 留 意 保 險 之 保 障 天 數 須 涵 蓋 預 定 在 國 外 停 留 時 間 另 建 議 事 先 瞭 解 所 購 買 之 保 險 是 否 附 帶 提 供 海 外 急 難 救 助 服 務 ( 包 含 緊 急 醫 50
51 療 諮 詢 安 排 就 醫 轉 送 回 國 醫 療 等 項 目 ) 請 考 量 您 的 需 求 及 預 算, 選 擇 適 合 的 保 險 商 品 有 關 保 險 資 訊, 可 參 閱 金 融 監 督 管 理 委 員 會 保 險 局 網 站 青 年 度 假 打 工 專 區 ( 網 址 : tpath=0,8) 其 他 規 定 1. 不 可 攜 帶 孩 童 2. 入 境 時 持 有 效 期 限 12 個 月 以 上 之 中 華 民 國 護 照 3. 不 得 於 停 留 之 12 個 月 期 間 連 續 打 工 ; 為 同 一 雇 主 工 作 以 3 個 月 為 限 4. 依 規 定 繳 納 工 作 簽 證 申 請 費 5. 在 紐 期 間 可 參 加 學 習 或 訓 練 課 程, 合 計 至 多 6 個 月 6. 更 多 詳 細 資 訊, 請 至 紐 西 蘭 移 民 局 網 站 紐 西 蘭 簽 證 申 請 中 心 查 詢 資 料 來 源 : 紐 西 蘭 工 商 辦 事 處 ( 資 料 內 容 如 有 異 動, 請 以 受 理 單 位 提 供 的 資 訊 為 主 ) 51
52 三 日 本 ( 一 ) 受 理 單 位 : 交 流 協 會 臺 北 事 務 所 地 址 : 臺 北 市 松 山 區 慶 城 街 28 號 電 話 : 傳 真 : 網 址 : ( 二 ) 受 理 單 位 : 交 流 協 會 高 雄 事 務 所 地 址 : 高 雄 市 芬 雅 區 和 平 一 路 87 號 10 樓 南 和 和 平 大 樓 電 話 : 傳 真 : 網 址 : 申 請 資 格 歲 2. 申 請 人 提 出 申 請 時 須 居 住 在 中 華 民 國 3. 申 請 時 須 持 載 有 身 分 證 字 號 之 有 效 中 華 民 國 護 照 4. 申 請 人 過 去 未 曾 取 得 此 種 日 本 簽 證 5. 持 有 返 臺 之 機 票, 或 有 購 買 回 臺 機 票 之 足 夠 經 費 6. 持 有 停 留 日 本 初 期 足 以 支 應 生 活 所 需 之 財 力 證 明 文 件 7. 身 體 健 康 且 無 不 良 或 犯 罪 紀 錄 8. 無 受 撫 養 者 同 行 ( 受 撫 養 者 持 同 簽 證 或 其 他 簽 證 者 除 外 ) 52
53 9. 已 投 保 在 日 停 留 期 間 死 亡 傷 病 之 相 關 保 險 申 請 期 限 每 年 5 月 及 11 月 分 二 梯 次 受 理, 初 步 審 查 通 過 後, 於 同 年 6 月 及 12 月 憑 護 照 及 相 關 證 件 申 領 簽 證 應 備 證 明 文 件 1. 簽 證 申 請 書 2. 6 個 月 內 2 吋 白 底 證 件 照 1 張 ( 正 面 脫 帽 無 背 景 ) 請 貼 於 申 請 書 上 3. 中 華 民 國 身 分 證 影 本 ( 正 反 面 ): 請 用 A4 白 紙, 單 面 印 刷 4. 履 歷 書 : 請 申 請 者 本 人 以 中 文 或 日 文 書 寫 5. 調 查 表 : 請 申 請 者 本 人 以 中 文 或 日 文 書 寫 6. 理 由 書 ( 說 明 參 與 本 計 畫 的 理 由 ): 請 申 請 者 本 人 以 中 文 或 日 文 書 寫 7. 計 畫 書 ( 希 望 從 事 的 活 動 內 容 ): 此 次 赴 日 後, 您 想 要 做 什 麼, 請 申 請 者 本 人 以 中 文 或 日 文 書 寫 8. 最 終 學 歷 等 證 明 文 件 : 例 如 在 學 ( 休 學 ) 證 明 ( 正 本 ) 畢 業 證 書 ( 影 本 ) 等 9. 足 以 購 買 回 臺 機 票, 及 在 日 停 留 初 期 足 以 支 應 生 活 所 需 之 財 力 證 明 文 件 : 新 臺 幣 8 萬 元 以 上 之 存 款 證 明 書 ( 正 本, 最 近 1 個 月 內 所 申 請 的 存 款 證 明 )( 若 所 提 出 之 存 款 證 明 為 親 屬 所 有, 則 請 另 附 可 證 明 雙 方 關 53
54 係 之 戶 籍 謄 本 正 本,3 個 月 內 ) 10. 其 他 自 我 推 薦 之 文 件 影 本 ( 並 非 絕 對 必 要 ), 例 : 日 本 語 能 力 檢 定 合 格 證 明 日 本 語 學 校 修 業 證 明 書 日 本 文 化 或 技 藝 方 面 相 關 證 書 等 自 我 推 薦 之 相 關 文 件 11. 護 照 影 本 ( 亦 請 攜 帶 護 照 正 本 ): 相 片 資 料 頁 含 簽 名 欄 頁 要 影 印 若 曾 取 得 日 本 簽 證 曾 入 出 境 日 本 等, 亦 須 提 交 蓋 有 入 出 境 章 戳 之 頁 面 關 於 護 照 1. 入 出 境 日 本 時, 須 持 有 效 護 照, 護 照 效 期 雖 無 特 別 規 定, 對 於 入 境 日 本 後, 護 照 剩 餘 效 期 較 短 的 申 請 者, 建 議 先 換 新 護 照 2. 申 請 時 所 提 出 的 護 照 資 料 影 本 是 簽 證 審 查 核 發 的 依 據, 領 證 時 必 須 備 妥 同 一 本 護 照 憑 驗 購 買 適 足 保 險 保 障 建 議 檢 視 已 投 保 之 保 單, 並 評 估 保 單 額 度 是 否 足 夠, 若 不 足 夠 則 建 議 加 保, 若 尚 無 投 保 商 業 保 險, 建 議 優 先 購 買 傷 害 險 傷 害 醫 療 險 及 醫 療 險 ; 旅 行 平 安 保 險 之 保 險 期 間 有 180 天 的 限 制, 請 留 意 保 險 之 保 障 天 數 須 涵 蓋 預 定 在 國 外 停 留 時 間 另 建 議 事 先 瞭 解 所 購 買 之 保 險 是 否 附 帶 提 供 海 外 急 難 救 助 服 務 ( 包 含 緊 急 醫 療 諮 詢 安 排 就 醫 轉 送 回 國 醫 療 等 項 目 ) 請 54
55 考 量 您 的 需 求 及 預 算, 選 擇 適 合 的 保 險 商 品 有 關 保 險 資 訊, 可 參 閱 金 融 監 督 管 理 委 員 會 保 險 局 網 站 青 年 度 假 打 工 專 區 ( 網 址 : tpath=0,8) 其 他 規 定 1. 倘 未 於 領 證 後 1 年 內 赴 日, 該 簽 證 將 失 效 2. 在 日 停 留 期 間 不 得 在 風 化 場 所 打 工, 若 有 違 反 情 事, 將 遭 警 方 逮 捕 或 強 制 遣 返, 甚 至 限 制 日 後 入 境 日 本 之 資 格 3. 請 定 期 主 動 與 親 友 聯 繫, 告 知 目 前 工 作 地 點 及 住 址, 並 請 至 本 部 領 事 事 務 局 網 站 出 國 登 錄 專 區 進 行 度 假 打 工 出 國 登 錄 4. 與 雇 主 簽 訂 工 作 契 約 前, 請 事 先 瞭 解 工 作 性 質 及 待 遇, 考 量 本 身 能 力 及 體 力 能 否 勝 任 簽 約 後, 宜 履 約 工 作, 避 免 中 途 違 約, 造 成 勞 資 糾 紛 5. 在 日 本 開 立 銀 行 帳 戶 或 申 辦 信 用 卡 後, 請 務 必 妥 善 保 管 密 碼 卡 片 及 存 摺 等, 勿 提 供 他 人 使 用, 以 免 遭 盜 領 或 冒 用, 甚 至 淪 為 詐 騙 集 團 之 犯 罪 工 具 6. 日 本 治 安 雖 屬 良 好, 惟 為 維 護 自 身 安 全, 請 避 免 在 郊 區 或 偏 遠 地 區 單 獨 旅 行, 並 避 免 落 單 夜 行 7. 詳 細 資 訊 請 參 考 交 流 協 會 臺 北 事 務 所 55
56 網 站 ( taipei-tw/ez3_contents.nsf/06/c4db33f31 2A1F EAD002A418E?OpenDocu ment) 資 料 來 源 : 交 流 協 會 臺 北 事 務 所 ( 資 料 內 容 如 有 異 動, 請 以 受 理 單 位 提 供 的 資 訊 為 主 ) 56
57 四 韓 國 受 理 單 位 : 駐 臺 北 韓 國 代 表 部 地 址 : 臺 北 市 基 隆 路 一 段 333 號 1506 室 電 話 : ~5 傳 真 : 網 址 : [email protected] 申 請 資 格 1. 持 有 定 居 我 國 戶 籍 證 明 之 我 國 國 民 2. 持 有 12 個 月 以 上 效 期 之 中 華 民 國 護 照 歲 4. 持 有 返 臺 之 來 回 機 票 5. 持 有 停 留 韓 國 初 期 足 以 支 應 生 活 所 需 之 財 力 證 明 6. 不 得 與 受 撫 養 子 女 同 行 7. 未 曾 申 請 度 假 打 工 簽 證 者 8. 在 韓 國 停 留 期 間 必 須 加 入 醫 療 保 險 9. 持 有 無 犯 罪 紀 錄 證 明 10. 身 體 健 康 無 重 大 疾 病 者 應 備 證 明 文 件 1. 效 期 12 個 月 以 上 護 照 及 國 民 身 分 證 之 正 影 本 各 1 份 2. 戶 籍 謄 本 正 本 1 份 3. 簽 證 申 請 書 ( 向 駐 臺 北 韓 國 代 表 部 索 取 填 57
58 寫 ) 4. 6 個 月 內 彩 色 照 片 1 張 ( 公 分 ) 5. 來 回 機 票 6. 停 留 一 定 期 間 (3 個 月 ) 之 生 活 費 財 力 證 明 ( 至 少 3,000 美 元 以 上 之 銀 行 存 款 證 明 ) 7. 度 假 打 工 行 程 及 計 畫 書 8. 在 學 證 明 書 或 最 高 學 歷 證 明 書 9. 無 犯 罪 紀 錄 證 明 書 10. 健 康 診 斷 書 ( 驗 尿 驗 血 等 健 康 及 胸 肺 X 光 檢 查 ) 11. 在 韓 國 停 留 期 間 加 入 醫 療 保 險 之 證 明 書 ( 向 駐 臺 北 韓 國 代 表 部 索 取 填 寫 ) 購 買 適 足 保 險 保 障 建 議 檢 視 已 投 保 之 保 單, 並 評 估 保 單 額 度 是 否 足 夠, 若 不 足 夠 則 建 議 加 保, 若 尚 無 投 保 商 業 保 險, 建 議 優 先 購 買 傷 害 險 傷 害 醫 療 險 及 醫 療 險 ; 旅 行 平 安 保 險 之 保 險 期 間 有 180 天 的 限 制, 請 留 意 保 險 之 保 障 天 數 須 涵 蓋 預 定 在 國 外 停 留 時 間 另 建 議 事 先 瞭 解 所 購 買 之 保 險 是 否 附 帶 提 供 海 外 急 難 救 助 服 務 ( 包 含 緊 急 醫 療 諮 詢 安 排 就 醫 轉 送 回 國 醫 療 等 項 目 ) 請 考 量 您 的 需 求 及 預 算, 選 擇 適 合 的 保 險 商 品 有 關 保 險 資 訊, 可 參 閱 金 融 監 督 管 理 委 員 會 保 險 局 網 站 青 年 度 假 打 工 專 區 ( 網 址 : tpath=0,8) 58
59 其 他 規 定 1. 不 可 攜 帶 孩 童 2. 外 國 人 居 留 登 記 : 取 得 度 假 打 工 簽 證 入 境 韓 國, 且 停 留 超 過 90 日 者, 必 須 自 入 境 日 起 90 日 內, 至 居 留 地 所 在 之 入 出 國 管 理 事 務 所 或 出 張 所 ( 各 地 服 務 站 ), 辦 理 外 國 人 居 留 登 記 3. 停 留 地 變 更 : 如 須 變 更 停 留 地 時, 必 須 在 14 日 以 內 至 出 入 國 管 理 事 務 所 出 張 所 或 市 郡 區, 辦 理 轉 入 申 請 登 記 4. 資 格 變 更 : 持 度 假 打 工 簽 證 者 如 擬 從 事 具 有 一 定 資 格 條 件 之 專 門 職 業 ( 如 醫 師 律 師 教 授 飛 機 駕 駛 員 補 習 班 教 師 等 ) 時, 須 辦 理 專 業 資 格 變 更 手 續 5. 更 多 詳 細 度 假 打 工 簽 證 發 給 辦 法 等 規 定, 請 向 駐 臺 北 韓 國 代 表 部 查 詢 資 料 來 源 : 駐 臺 北 韓 國 代 表 部 ( 資 料 內 容 如 有 異 動, 請 以 受 理 單 位 提 供 的 資 訊 為 主 ) 59
60 五 加 拿 大 ( 一 ) 受 理 單 位 : 加 拿 大 移 民 難 民 暨 公 民 事 務 部 (Immigration, Refugee and Citizenship Canada) ( 二 ) 詢 問 單 位 : 加 拿 大 駐 臺 北 貿 易 辦 事 處 地 址 : 臺 北 市 信 義 區 松 智 路 1 號 6 樓 電 話 : 傳 真 : 網 址 : [email protected] 申 請 限 制 一 度 假 打 工 申 請 資 格 1. 持 有 載 明 身 分 證 字 號 之 中 華 民 國 護 照 ( 含 ) 歲 3. 須 出 示 在 加 拿 大 停 留 期 間 足 以 支 應 生 活 所 需 之 財 力 證 明 (2,500 加 幣 ) 4. 同 意 在 停 留 期 間 購 買 醫 療 保 險, 入 境 加 拿 大 時 可 能 必 須 出 示 保 險 證 明 5. 繳 交 申 請 費 用 250 加 幣 ( 第 一 階 段 150 加 幣, 獲 通 過 後, 第 二 階 段 另 繳 100 加 幣 申 請 工 作 許 可, 均 於 網 上 填 寫, 並 以 信 用 卡 繳 付 ) 6. 過 去 未 曾 參 加 過 體 驗 加 拿 大 計 畫 (IEC, 即 臺 加 度 假 打 工 計 畫 ) 60
61 二 專 業 青 年 類 別 簽 證 申 請 資 格 專 業 青 年 簽 證 專 為 我 國 青 年 設 計, 尤 其 針 對 我 國 大 專 以 上, 欲 前 往 加 拿 大 取 得 相 關 專 業 工 作 經 驗 ( 最 長 12 個 月 ) 之 青 年, 參 加 者 可 先 和 加 拿 大 雇 主 訂 定 聘 書 1. 持 有 載 明 身 分 證 字 號 之 中 華 民 國 護 照 ( 含 ) 歲 3. 須 出 示 在 加 拿 大 停 留 期 間 足 以 支 應 生 活 所 需 之 財 力 證 明 (2,500 加 幣 ) 4. 同 意 在 停 留 期 間 購 買 醫 療 保 險, 入 境 加 拿 大 時 或 須 出 示 保 險 證 明 5. 已 取 得 加 拿 大 雇 主 簽 發 的 雇 用 信 或 聘 書, 且 工 作 內 容 符 合 您 的 專 長 ( 本 科 系 或 相 關 工 作 經 驗 ), 有 利 於 您 未 來 事 業 發 展 ( 升 遷 或 調 職 ) 6. 雇 主 須 填 報 僱 用 意 願 表 格 (LMIA), 並 繳 納 230 加 幣 7. 過 去 未 曾 參 加 過 IEC 三 建 教 合 作 類 別 簽 證 申 請 資 格 國 際 建 教 合 作 ( 實 習 ) 類 別 簽 證 專 為 我 國 大 專 以 上 在 校 生 設 計, 可 以 前 往 加 拿 大 完 成 必 修 學 分 的 職 前 訓 練 或 工 作 實 習 ( 最 長 12 個 月 ) 1. 持 有 載 明 身 分 證 字 號 之 中 華 民 國 護 照 61
62 ( 含 ) 歲 3. 須 出 示 在 加 拿 大 停 留 期 間 足 以 支 應 生 活 所 需 之 財 力 證 明 (2,500 加 幣 ) 4. 同 意 在 停 留 期 間 購 買 醫 療 保 險, 入 境 加 拿 大 時 可 能 必 須 出 示 保 險 證 明 5. 繳 交 申 請 費 用 150 加 幣 ( 於 網 上 以 信 用 卡 繳 付 ) 6. 擁 有 中 華 民 國 在 校 學 生 身 分 7. 已 取 得 加 拿 大 職 前 訓 練 或 工 作 實 習 雇 主 簽 發 的 雇 用 信 或 聘 書, 工 作 和 您 在 我 國 就 讀 的 本 科 系 相 關, 雇 主 須 填 報 僱 用 意 願 表 格 (LMIA), 並 繳 納 230 加 幣 8. 過 去 不 曾 參 加 過 IEC 接 受 資 格 ( 工 作 許 可 證 ) 以 短 期 停 留 身 分 入 境 加 拿 大 的 民 眾 ( 觀 光 客 勞 工 或 學 生 ) 皆 須 符 合 加 拿 大 移 民 與 難 民 保 護 法 及 法 規 對 短 期 停 留 的 一 般 規 定 您 的 申 請 資 料 在 審 核 程 序 中, 加 拿 大 移 民 難 民 暨 公 民 事 務 部 可 能 會 請 您 提 供 其 他 資 料 或 證 明 文 件 以 判 定 您 是 否 符 合 資 格 申 請 方 式 1. 僅 接 受 上 網 申 請, 包 含 2 階 段 : 第 1 階 段, 有 意 參 與 的 青 年 先 上 網 登 記 參 加 抽 籤 ( 網 址 : submit-profile.asp); 第 2 階 段, 抽 中 者 將 62
63 收 到 加 國 移 民 難 民 暨 公 民 事 務 部 的 邀 請 通 知 (Invitation to Apply), 之 後 再 依 相 關 規 定 及 程 序 申 請 赴 加 工 作 許 可 (work permit) 並 繳 交 申 請 費 用 2. 詳 細 申 請 步 驟 資 訊 請 參 考 加 拿 大 移 民 難 民 暨 公 民 事 務 部 網 站 IEC 申 請 流 程, 或 聯 繫 加 拿 大 駐 臺 灣 貿 易 辦 事 處 ( 電 話 : ) 購 買 適 足 保 險 保 障 建 議 檢 視 已 投 保 之 保 單, 並 評 估 保 單 額 度 是 否 足 夠, 若 不 足 夠 則 建 議 加 保, 若 尚 無 投 保 商 業 保 險, 建 議 優 先 購 買 傷 害 險 傷 害 醫 療 險 及 醫 療 險 ; 旅 行 平 安 保 險 之 保 險 期 間 有 180 天 的 限 制, 請 留 意 保 險 之 保 障 天 數 須 涵 蓋 預 定 在 國 外 停 留 時 間 另 建 議 事 先 瞭 解 所 購 買 之 保 險 是 否 附 帶 提 供 海 外 急 難 救 助 服 務 ( 包 含 緊 急 醫 療 諮 詢 安 排 就 醫 轉 送 回 國 醫 療 等 項 目 ) 請 考 量 您 的 需 求 及 預 算, 選 擇 適 合 的 保 險 商 品 有 關 保 險 資 訊, 可 參 閱 金 融 監 督 管 理 委 員 會 保 險 局 網 站 青 年 度 假 打 工 專 區 ( 網 址 : tpath=0,8) 資 料 來 源 : 加 拿 大 移 民 難 民 暨 公 民 事 務 部 ( 資 料 內 容 如 有 異 動, 請 以 受 理 單 位 提 供 的 資 訊 為 主 ) 63
64 六 英 國 遞 件 單 位 : 英 國 簽 證 中 心 ( 臺 灣 威 孚 公 司 ) 地 址 : 臺 北 市 信 義 區 松 仁 路 97 號 ( 第 2 交 易 廣 場 )7 樓 A 室 網 址 : 自 2009 年 10 月 5 日 起, 英 國 在 台 辦 事 處 (British Office) 停 止 受 理 簽 證 服 務, 所 有 在 臺 簽 證 核 發 業 務 移 往 英 國 駐 馬 尼 拉 大 使 館, 在 臺 英 國 簽 證 申 請 人 須 透 過 線 上 申 請 方 式, 與 英 國 簽 證 中 心 預 約 時 間, 至 該 中 心 按 奈 指 紋 及 繳 交 文 件 等 ; 申 請 者 的 申 請 資 料 及 護 照 將 被 轉 寄 至 英 國 駐 馬 尼 拉 大 使 館 簽 證 部 門 審 核, 待 該 部 門 將 審 核 結 果 回 復 英 國 簽 證 中 心 後, 再 由 該 中 心 轉 知 申 請 人 英 國 簽 證 中 心 僅 提 供 申 請 者 申 請 資 料 遞 件 及 護 照 取 件 的 服 務, 而 不 接 受 民 眾 詢 問 簽 證 相 關 問 題 ( 因 英 國 政 府 未 授 權 該 中 心 辦 理 諮 詢 ), 故 建 議 民 眾 申 請 英 國 簽 證 前, 事 先 至 英 國 政 府 網 站 ( 瞭 解 各 類 簽 證 申 請 資 訊 倘 有 進 一 步 問 題, 也 可 透 過 英 國 政 府 網 站 ( contact-ukvi-outside-uk), 透 過 該 網 站 提 供 之 電 話 及 電 郵 詢 問 64
65 申 請 資 格 1. 中 華 民 國 國 民, 在 國 內 設 有 戶 籍 並 領 有 國 民 身 分 證 歲 3. 持 有 效 期 6 個 月 以 上 之 中 華 民 國 護 照 4. 男 性 須 役 畢 或 免 役 5. 有 意 申 請 英 國 青 年 交 流 計 畫 (Youth Mobility Scheme,YMS) 簽 證 者, 須 先 取 得 教 育 部 青 年 發 展 署 核 發 之 贊 助 證 明 (Certificates of Sponsorship,COS), 才 能 進 行 YMS 簽 證 之 申 請 根 據 英 國 移 民 法 規 定, 申 請 各 類 居 留 簽 證 時, 需 有 贊 助 機 構 核 發 之 贊 助 證 明, 作 為 申 請 簽 證 要 件 之 一 因 此, 教 育 部 青 年 發 展 署 基 於 鼓 勵 青 年 透 過 海 外 生 活 體 驗, 拓 展 國 際 視 野 與 國 際 參 與 之 目 的, 將 協 助 核 發 該 贊 助 證 明 ( 每 年 1,000 位 ) 申 請 期 限 前 一 年 12 月 及 當 年 5 月 兩 階 段 ( 各 500 名 ) ( 請 以 教 育 部 青 年 發 展 署 最 新 公 告 為 準 ) 應 備 證 明 文 件 1. 申 請 程 序 : 申 請 人 須 於 申 請 期 間, 至 青 年 發 展 署 iyouth 青 年 國 際 圓 夢 平 臺 ( 臺 英 青 年 交 流 65
66 計 畫 贊 助 證 明 專 區 線 上 填 寫 申 請 表 ( 含 切 結 書 ) 並 列 印, 併 同 應 備 文 件 於 申 請 期 限 前 送 達 教 育 部 青 年 發 展 署 國 際 及 學 習 體 驗 組 國 際 參 與 及 交 流 科 2. 核 發 方 式 : 申 請 文 件 受 理 後, 由 教 育 部 青 年 發 展 署 進 行 資 格 審 查 資 格 符 合 人 數 倘 未 達 年 度 各 階 段 核 發 名 額, 則 全 數 核 發 ; 超 過 年 度 各 階 段 核 發 名 額 時, 則 公 開 以 電 腦 亂 數 隨 機 抽 出, 並 於 教 育 部 青 年 發 展 署 官 方 網 站 iyouth 青 年 國 際 圓 夢 平 臺 公 告 3. 各 階 段 贊 助 證 明 有 效 期 間 均 為 3 個 月, 建 議 於 贊 助 證 明 到 期 至 少 1 週 前, 上 網 預 約 面 談 日 期 請 避 免 於 贊 助 證 明 即 將 到 期 數 日 前, 始 上 網 向 英 簽 中 心 預 約 面 談 日 期 ( 過 去 曾 發 生 預 約 面 談 時 間 已 逾 贊 助 證 明 有 效 日 期 的 情 形, 造 成 困 擾 ) 購 買 適 足 保 險 保 障 建 議 檢 視 已 投 保 之 保 單, 並 評 估 保 單 額 度 是 否 足 夠, 若 不 足 夠 則 建 議 加 保, 若 尚 無 投 保 商 業 保 險, 建 議 優 先 購 買 傷 害 險 傷 害 醫 療 險 及 醫 療 險 ; 旅 行 平 安 保 險 之 保 險 期 間 有 180 天 的 限 制, 請 留 意 保 險 之 保 障 天 數 須 涵 蓋 預 定 在 國 外 停 留 時 間 另 建 議 事 先 瞭 解 所 購 買 之 保 險 是 否 附 帶 提 供 海 外 急 難 救 助 服 務 ( 包 含 緊 急 醫 療 諮 詢 安 排 就 醫 轉 送 回 國 醫 療 等 項 目 ) 請 考 66
67 量 您 的 需 求 及 預 算, 選 擇 適 合 的 保 險 商 品 有 關 保 險 資 訊, 可 參 閱 金 融 監 督 管 理 委 員 會 保 險 局 網 站 青 年 度 假 打 工 專 區 ( 網 址 : path=0,8) 其 他 規 定 1. 申 請 人 應 於 贊 助 證 明 有 效 期 間 及 未 滿 31 歲 前, 向 英 國 簽 證 申 請 中 心 申 請 YMS 簽 證 2. 贊 助 證 明 專 為 申 請 YMS 簽 證 之 用, 並 不 提 供 任 何 財 物 贊 助 3. 獲 得 贊 助 證 明 不 保 證 必 然 取 得 YMS 簽 證, 申 請 人 應 依 英 國 政 府 相 關 規 定 申 辦 簽 證 ( 例 如 提 供 財 力 證 明 繳 交 簽 證 費 用 等 ) 4. 赴 英 國 期 間 應 注 意 安 全, 並 自 行 辦 妥 所 需 保 險 5. 獲 得 贊 助 證 明 卻 未 提 出 YMS 簽 證 申 請 者,2 年 內 不 得 再 申 請 贊 助 證 明 ( 例 如 獲 得 102 年 第 一 階 段 贊 助 證 明 卻 未 提 出 簽 證 申 請 者,104 年 第 一 階 段 方 可 再 次 提 出 申 請 ), 惟 若 於 贊 助 證 明 有 效 期 限 1 個 月 前 以 書 面 通 知 教 育 部 青 年 發 展 署 主 動 提 出 放 棄 者, 則 不 受 此 規 定 限 制 自 2015 年 4 月 6 日 起, 國 人 赴 英 如 擬 停 留 超 67
68 過 6 個 月 以 上, 申 請 英 簽 時 另 須 繳 交 每 年 200 英 鎊 的 移 民 健 康 稅 (health surcharge)( 學 生 繳 交 150 英 鎊 ), 此 項 費 用 須 在 申 請 者 遞 件 前 於 線 上 付 清 倘 申 請 者 遭 拒 簽, 則 無 須 提 出 退 費 申 請, 即 可 直 接 獲 得 退 費 資 料 來 源 : 英 國 在 台 辦 事 處 教 育 部 青 年 發 展 署 外 交 部 領 事 事 務 局 ( 資 料 內 容 如 有 異 動, 請 以 各 主 管 單 位 提 供 的 資 訊 為 主 ) 68
69 七 愛 爾 蘭 受 理 單 位 : 愛 爾 蘭 移 民 暨 歸 化 署 地 址 :13/14 Burgh Quay, Dublin 2, Republic of Ireland 網 址 : [email protected] [email protected] 申 請 資 格 1. 持 有 效 中 華 民 國 護 照 歲 ( 含 ) 3. 申 請 主 要 目 的 是 前 往 愛 爾 蘭 度 假, 打 工 只 是 附 帶 的 次 要 目 的, 且 停 留 時 間 不 得 超 過 1 年 4. 眷 屬 不 得 申 請 依 親 隨 行, 除 非 其 眷 屬 亦 申 請 並 獲 核 發 度 假 打 工 授 權 書 5. 持 有 效 返 程 或 離 開 愛 爾 蘭 國 境 之 機 票, 以 及 至 少 2,500 歐 元 生 活 費 之 財 力 證 明 ; 或 持 有 足 以 支 應 生 活 所 需 及 購 買 離 開 愛 爾 蘭 國 境 機 票 至 少 4,000 歐 元 之 財 力 證 明 6. 投 保 海 外 醫 療 保 險, 保 險 範 圍 須 包 括 停 留 愛 爾 蘭 期 間 生 病 住 院 及 送 返 臺 灣 或 經 常 居 住 地 等 任 何 醫 療 照 護 費 用 7. 未 曾 以 度 假 打 工 身 分 在 愛 爾 蘭 停 留 8. 沒 有 任 何 犯 罪 紀 錄 69
70 應 備 證 明 文 件 審 核 時 須 備 文 件 : 1. 申 請 人 全 份 護 照 影 本 ( 包 括 所 有 頁 次 及 空 白 頁 ; 請 勿 寄 送 護 照 正 本 ), 且 護 照 效 期 須 於 離 開 愛 爾 蘭 預 定 日 期 起 至 少 6 個 月 以 上 2. 符 合 護 照 規 格 彩 色 照 片 2 張 ( 請 於 背 面 註 明 英 文 姓 名 ) 3. 至 少 4,000 歐 元 以 上 且 載 明 申 請 人 姓 名 之 最 近 銀 行 財 力 證 明 正 本 ( 建 議 提 供 英 文 財 力 證 明 以 減 少 審 核 時 間 ); 或 至 少 2,500 歐 元 以 上 且 載 明 申 請 人 姓 名 之 最 近 銀 行 財 力 證 明 正 本 ( 建 議 提 供 英 文 財 力 證 明 以 減 少 審 核 時 間 ), 及 返 程 或 離 開 愛 爾 蘭 國 境 之 有 效 機 票 影 本 4. 建 議 申 請 人 在 未 獲 核 發 度 假 打 工 授 權 書 通 知 前, 最 好 不 要 購 買 機 票, 或 購 買 前 確 認 機 票 可 改 期 或 退 票, 避 免 出 現 申 請 度 假 打 工 授 權 書 未 獲 通 過, 所 購 機 票 無 法 改 期 或 退 費 的 情 形 欲 申 請 者 請 先 至 愛 爾 蘭 移 民 暨 歸 化 署 ( Irish Naturalisation and Immigration Service) 網 站 ( 點 選 Immigration, 再 點 選 Working Holiday Programme between Ireland and the Republic of China (Taiwan) 後, 下 載 度 假 打 工 授 權 書 申 請 表 ( Application for a Working Holiday Authorisation) 70
71 請 以 英 文 大 寫 印 刷 字 體 填 寫 申 請 表, 包 括 個 人 資 料 (PERSONAL DETAILS) 赴 愛 爾 蘭 目 的 (YOUR TRIP TO IRELAND) 及 聲 明 (DECLARATION) 等 3 頁 資 料, 並 於 聲 明 頁 簽 名 及 註 記 填 寫 日 期 審 核 通 過 須 備 文 件 1. 愛 爾 蘭 移 民 暨 歸 化 署 受 理 申 請 文 件 後 將 進 行 書 面 審 查, 如 經 核 可, 該 署 在 臺 代 理 人 (handling agent) 蔡 沁 珠 女 士 將 通 知 申 請 人 至 臺 北 市 博 愛 路 36 號 7 樓 領 取 度 假 打 工 授 權 書, 領 取 時 應 出 具 以 下 證 件 : (1) 申 請 人 護 照 正 本 (2) 機 票 正 本 (3) 機 票 所 載 抵 達 愛 爾 蘭 之 日 起 12 個 月 有 效 之 醫 療 保 險 證 明 (4) 繳 交 行 政 處 理 費 新 臺 幣 1,000 元 2. 詢 問 及 協 助 專 線 : 如 有 任 何 申 辦 疑 義, 或 需 進 一 步 資 訊, 可 以 電 子 郵 件 洽 詢 愛 爾 蘭 移 民 暨 歸 化 署 ( 電 子 信 箱 [email protected]) 或 蔡 女 士 ( 電 子 信 箱 :[email protected]) 購 買 適 足 保 險 保 障 建 議 檢 視 已 投 保 之 保 單, 並 評 估 保 單 額 度 71
72 是 否 足 夠, 若 不 足 夠 則 建 議 加 保, 若 尚 無 投 保 商 業 保 險, 建 議 優 先 購 買 傷 害 險 傷 害 醫 療 險 及 醫 療 險 ; 旅 行 平 安 保 險 之 保 險 期 間 有 180 天 的 限 制, 請 留 意 保 險 之 保 障 天 數 須 涵 蓋 預 定 在 國 外 停 留 時 間 另 建 議 事 先 瞭 解 所 購 買 之 保 險 是 否 附 帶 提 供 海 外 急 難 救 助 服 務 ( 包 含 緊 急 醫 療 諮 詢 安 排 就 醫 轉 送 回 國 醫 療 等 項 目 ) 請 考 量 您 的 需 求 及 預 算, 選 擇 適 合 的 保 險 商 品 有 關 保 險 資 訊, 可 參 閱 金 融 監 督 管 理 委 員 會 保 險 局 網 站 青 年 度 假 打 工 專 區 ( 網 址 : path=0,8) 其 他 規 定 1. 獲 核 發 度 假 打 工 授 權 書 者 必 須 於 該 授 權 書 核 發 之 日 起 6 個 月 內 入 境 愛 爾 蘭 2. 依 本 計 畫 入 境 者 最 長 可 自 初 次 入 境 起 在 愛 爾 蘭 停 留 不 超 過 12 個 月, 且 不 得 延 長 停 留 期 限 3. 獲 核 發 者 持 憑 授 權 書 以 免 簽 證 方 式 入 境, 停 留 90 天 ( 含 ) 以 下 者, 毋 需 申 辦 居 留 證 ; 如 擬 停 留 超 過 90 天 則 須 於 入 境 後 向 當 地 移 民 警 察 局 (Garda National Immigration Bureau) 辦 理 登 記 並 繳 交 註 冊 費, 年 收 費 標 準 為 300 歐 元 4. 獲 核 發 者 須 投 保 海 外 醫 療 保 險, 其 保 險 範 圍 必 須 包 括 停 留 愛 爾 蘭 期 間 生 病 住 院 及 送 返 等 之 醫 療 照 護 費 用 72
73 5. 依 本 計 畫 入 境 者 必 須 遵 守 愛 爾 蘭 法 律 及 相 關 規 定 6. 愛 爾 蘭 主 管 機 關 保 留 拒 絕 申 請 之 權 利 7. 申 請 人 即 使 獲 核 發 授 權 書, 於 入 境 時 仍 須 遵 守 相 關 移 民 法 規 8. 愛 爾 蘭 主 管 機 關 得 依 法 拒 絕 度 假 打 工 參 與 者 入 境 並 予 遣 返 9. 愛 爾 蘭 主 管 機 關 保 留 依 公 共 安 全 公 共 秩 序 公 共 衛 生 或 移 民 等 因 素 臨 時 暫 停 全 部 或 部 分 計 畫 的 權 利 資 料 來 源 : 愛 爾 蘭 移 民 暨 歸 化 署 ( 資 料 內 容 如 有 異 動, 請 以 受 理 單 位 提 供 的 資 訊 為 主 ) 73
74 八 德 國 受 理 單 位 : 德 國 在 臺 協 會 地 址 : 臺 北 市 信 義 路 五 段 7 號 33 樓 電 話 : 傳 真 : 網 址 : 申 請 資 格 1. 必 須 為 中 華 民 國 護 照 持 有 人 且 健 康 狀 況 良 好 歲 ( 含 ) 3. 前 往 德 國 主 要 目 的 係 為 度 假, 且 未 曾 持 有 德 國 核 發 的 度 假 打 工 簽 證 前 往 德 國 4. 受 撫 養 之 親 屬 ( 如 : 子 女 ) 不 得 同 行 申 請 期 限 每 年 10 月 份 開 始 申 請 應 備 證 明 文 件 度 假 打 工 簽 證 僅 得 向 德 國 在 臺 協 會 提 出 申 請 ( 須 線 上 預 約 送 件 時 間 ) 簽 證 申 請 須 親 自 辦 理, 請 於 約 定 時 間 至 櫃 臺 辦 理 並 出 示 下 列 文 件 : 1. 詳 細 填 妥 的 德 國 長 期 簽 證 申 請 表 及 親 自 署 名 的 聲 明 書 2. 2 張 3 個 月 內 ( 公 分 ) 正 面 照 片 74
75 3. 身 分 證 正 本 及 1 份 影 本 4. 有 效 之 中 華 民 國 護 照 正 本 及 1 份 影 本, 須 有 至 少 2 頁 空 白 頁, 護 照 有 效 期 須 比 預 計 於 德 國 停 留 之 期 間 多 3 個 月 以 上 5. 來 回 機 票 英 文 訂 位 證 明 領 取 簽 證 時 須 出 示 機 票 正 本 6. 財 力 證 明 ( 如 : 銀 行 存 簿 或 是 財 力 擔 保 聲 明 書 ) 正 本 及 1 份 影 本 於 德 國 停 留 1 年 須 出 示 至 少 2,000 歐 元 ( 約 9 萬 臺 幣 ) 之 財 力 證 明, 該 筆 款 項 必 須 存 於 帳 戶 內 3 個 月 以 上 若 您 僅 持 有 單 程 機 票, 則 須 出 示 雙 倍 之 財 力 證 明 7. 英 文 或 德 文 履 歷 表 1 份 8. 英 文 良 民 證 1 份 ( 請 洽 各 地 外 事 警 察 局 辦 理 ) 9. 英 文 或 德 文 書 面 說 明 停 留 之 理 由 及 於 停 留 期 間 內 之 活 動 列 表 1 份 10. 語 言 學 校 / 實 習 / 進 修 課 程 參 加 證 明 或 雇 主 之 同 意 函 ( 亦 得 附 上 其 他 證 明 或 同 意 函 ) 11. 健 康 保 險 證 明, 保 險 期 須 涵 蓋 在 德 國 停 留 期 間 最 遲 得 於 領 取 簽 證 時 提 出 購 買 適 足 保 險 保 障 建 議 檢 視 已 投 保 之 保 單, 並 評 估 保 單 額 度 是 否 足 夠, 若 不 足 夠 則 建 議 加 保, 若 尚 無 投 保 商 業 保 險, 建 議 優 先 購 買 傷 害 險 傷 害 醫 療 險 及 醫 療 險 ; 旅 行 平 安 保 險 之 保 險 期 間 有 180 天 的 限 制, 請 留 意 保 險 之 保 障 天 數 須 涵 蓋 預 定 在 75
76 國 外 停 留 時 間 另 建 議 事 先 瞭 解 所 購 買 之 保 險 是 否 附 帶 提 供 海 外 急 難 救 助 服 務 ( 包 含 緊 急 醫 療 諮 詢 安 排 就 醫 轉 送 回 國 醫 療 等 項 目 ) 請 考 量 您 的 需 求 及 預 算, 選 擇 適 合 的 保 險 商 品 有 關 保 險 資 訊, 可 參 閱 金 融 監 督 管 理 委 員 會 保 險 局 網 站 青 年 度 假 打 工 專 區 ( 網 址 : path=0,8) 其 他 規 定 1. 簽 證 費 用 為 60 歐 元, 依 據 申 請 當 天 匯 率 以 新 臺 幣 支 付 德 國 在 臺 協 會 2. 在 德 國 停 留 期 間, 不 得 受 僱 於 同 一 雇 主 超 過 3 個 月 ; 但 可 參 加 為 期 最 長 6 個 月 之 單 一 或 多 個 進 修 課 程 3. 申 請 者 提 出 簽 證 申 請 時, 須 提 供 出 發 日 期 申 請 者 必 須 自 簽 證 申 請 日 起 3 個 月 內 前 往 德 國 4. 德 國 度 假 打 工 簽 證 常 見 問 題 請 參 考 德 國 在 臺 協 會 網 站 資 料 來 源 : 德 國 在 臺 協 會 ( 資 料 內 容 如 有 異 動, 請 以 受 理 單 位 提 供 的 資 訊 為 主 ) 76
77 九 比 利 時 受 理 單 位 : 比 利 時 臺 北 辦 事 處 地 址 : 臺 北 市 民 生 東 路 三 段 131 號 6 樓 601 室 電 話 : 傳 真 : [email protected] 申 請 資 格 歲 ( 含 ) 2. 不 得 攜 眷 同 行 3. 未 曾 參 與 本 度 假 打 工 計 畫 4. 必 須 居 住 在 我 國 境 內 5. 為 利 在 比 利 時 覓 職, 建 議 申 請 人 具 備 比 利 時 官 方 語 言 ( 法 文 荷 蘭 文 或 德 文 ) 其 中 一 種 語 文 能 力 應 備 證 明 文 件 1. 請 至 比 利 時 臺 北 辦 事 處 網 站 ( 下 載 長 期 簽 證 申 請 表 格 2. 持 有 載 明 身 分 證 字 號 之 中 華 民 國 有 效 護 照 ; 護 照 效 期 自 核 發 度 假 打 工 簽 證 之 日 起 至 少 15 個 月 以 上 3. 持 有 效 之 回 程 機 票 或 備 足 購 買 回 程 機 票 的 經 費 4. 持 2,500 歐 元 等 值 之 新 臺 幣 銀 行 存 款 證 明 或 77
78 信 用 卡 最 近 一 期 帳 單 ( 足 以 證 明 該 信 用 卡 額 度 可 達 2,500 歐 元 等 值 之 新 臺 幣 數 額 ) 5. 購 買 涵 蓋 其 核 准 停 留 期 間 之 綜 合 全 險 ( 請 參 考 比 利 時 臺 北 辦 事 處 網 站 公 布 保 險 公 司 資 料 ) 6. 良 民 證 ( 請 向 戶 籍 所 在 地 之 警 政 機 關 申 請 ) 7. 健 康 檢 驗 證 明 ( 請 赴 比 利 時 臺 北 辦 事 處 所 公 布 的 指 定 醫 療 機 構 進 行 體 檢, 倘 非 前 往 該 等 指 定 醫 療 機 構 體 檢, 其 體 檢 報 告 須 先 公 證, 繼 送 外 交 部 領 事 事 務 局 辦 理 文 件 證 明, 再 送 交 比 利 時 臺 北 辦 事 處 ) 申 請 程 序 1. 完 整 填 寫 簽 證 申 請 表 格 2. 親 赴 比 利 時 臺 北 辦 事 處 繳 交 申 請 表 格 及 護 照, 並 檢 附 銀 行 存 款 證 明 或 信 用 卡 最 近 一 期 帳 單 良 民 證 及 健 康 檢 驗 證 明, 另 繳 付 簽 證 申 請 費 180 歐 元 ( 以 新 臺 幣 支 付 ) 3. 簽 證 官 將 進 行 簡 易 語 言 能 力 測 試 ( 英 文 法 文 荷 蘭 文 德 文 等 4 種 語 言 任 一 種 ) 4. 在 接 獲 簽 證 核 准 通 知 後, 親 赴 比 利 時 臺 北 辦 事 處 取 件, 並 繳 交 保 險 證 明 購 買 適 足 保 險 保 障 建 議 檢 視 已 投 保 之 保 單, 並 評 估 保 單 額 度 是 否 足 夠, 若 不 足 夠 則 建 議 加 保, 若 尚 無 投 保 商 業 保 險, 建 議 優 先 購 買 傷 害 險 傷 害 醫 療 險 及 醫 療 險 ; 旅 行 平 安 保 險 之 保 險 期 間 有 180 天 78
79 的 限 制, 請 留 意 保 險 之 保 障 天 數 須 涵 蓋 預 定 在 國 外 停 留 時 間 另 建 議 事 先 瞭 解 所 購 買 之 保 險 是 否 附 帶 提 供 海 外 急 難 救 助 服 務 ( 包 含 緊 急 醫 療 諮 詢 安 排 就 醫 轉 送 回 國 醫 療 等 項 目 ) 請 考 量 您 的 需 求 及 預 算, 選 擇 適 合 的 保 險 商 品 有 關 保 險 資 訊, 可 參 閱 金 融 監 督 管 理 委 員 會 保 險 局 網 站 青 年 度 假 打 工 專 區 ( 網 址 : path=0,8) 其 他 規 定 1. 抵 達 比 利 時 後, 請 與 我 駐 歐 盟 兼 駐 比 利 時 代 表 處 保 持 聯 繫, 並 在 8 日 內 向 居 住 所 在 地 市 政 廳 辦 理 註 冊 登 記, 隨 後 將 獲 發 居 留 證 ( 效 期 最 長 不 超 過 12 個 月 ) 持 有 居 留 證 者, 可 於 有 效 期 限 內 持 護 照 在 申 根 區 34 國 及 2 地 區 旅 行, 並 可 多 次 進 出 申 根 區 2. 參 與 本 計 畫 之 青 年 不 須 申 請 工 作 證, 即 可 從 事 支 薪 工 作 及 參 與 學 校 教 育 或 訓 練 課 程, 惟 工 作 及 進 修 均 不 得 超 過 6 個 月 3. 倘 遇 急 難 事 件, 可 聯 絡 我 駐 歐 盟 兼 駐 比 利 時 代 表 處 ( 聯 絡 方 式 請 至 外 交 部 網 站 查 詢 ), 亦 可 撥 打 外 交 部 緊 急 聯 絡 中 心 設 置 之 全 年 無 休 24 小 時 國 內 免 付 費 旅 外 國 人 緊 急 服 務 專 線 ( 海 外 撥 打 請 加 當 地 國 國 際 電 話 冠 碼 ), 以 獲 得 及 時 協 助 資 料 來 源 : 比 利 時 臺 北 辦 事 處 ( 資 料 內 容 如 有 異 動, 79
80 請 以 受 理 單 位 提 供 的 資 訊 為 主 ) 80
81 十 匈 牙 利 受 理 單 位 : 匈 牙 利 貿 易 辦 事 處 ( 臺 北 ) 地 址 : 臺 北 市 大 直 敬 業 一 路 97 號 3 樓 電 話 : 分 機 或 111 傳 真 : 網 址 : [email protected] 申 請 資 格 歲 ( 含 ) 2. 未 曾 參 與 本 計 畫 3. 在 臺 灣 地 區 設 有 戶 籍 4. 不 得 攜 眷 同 行 應 備 證 明 文 件 1. 請 至 匈 牙 利 貿 易 辦 事 處 網 站 下 載 簽 證 申 請 表 ( g/index.htm) 2. 中 華 民 國 護 照 正 本, 且 有 效 期 在 預 計 抵 達 匈 牙 利 日 期 起 12 個 月 以 上 3. 6 個 月 內 證 件 照 片 ( 公 分 ) 4. 機 票 ( 包 含 回 程 機 票 或 足 夠 購 買 回 程 機 票 之 適 當 財 力 證 明 ) 5. 3,000 美 元 ( 或 等 值 新 臺 幣 ) 之 適 當 財 力 證 81
82 明 6. 涵 蓋 停 留 匈 牙 利 期 間 之 申 根 旅 遊 醫 療 保 險 證 明 英 文 正 本 及 影 本 7. 住 宿 證 明 8. 請 聯 繫 匈 牙 利 貿 易 辦 事 處 ( 臺 北 ) 確 認 最 新 訊 息 及 規 定 申 請 程 序 1. 申 請 者 須 先 向 匈 牙 利 貿 易 辦 事 處 ( 臺 北 ) 電 話 預 約 辦 理 時 間, 並 親 赴 該 辦 事 處 辦 理, 繳 交 護 照 正 本 及 申 請 表 格, 另 須 檢 附 機 票 財 力 證 明 醫 療 保 險 及 住 宿 證 明 等 申 請 文 件 若 申 請 者 資 格 符 合 且 所 備 資 料 齊 全, 申 請 程 序 將 於 21 日 內 完 成 2. 申 請 者 須 繳 交 60 歐 元 簽 證 申 請 費 用, 繳 費 方 式 請 向 匈 牙 利 貿 易 辦 事 處 ( 臺 北 ) 洽 詢 3. 申 請 者 必 須 具 備 基 礎 英 語 或 匈 牙 利 語 溝 通 能 力, 簽 證 官 將 進 行 簡 易 語 言 能 力 面 談 4. 申 請 者 接 獲 簽 證 核 准 通 知 後, 須 親 赴 匈 牙 利 貿 易 辦 事 處 ( 臺 北 ) 取 件 5. 每 年 申 請 名 額 為 100 名 6. 其 他 規 定 : 目 前 匈 牙 利 移 民 局 是 以 度 假 打 工 簽 證 核 發 日 期 做 為 居 留 證 起 算 日 期 7. 請 聯 繫 匈 牙 利 貿 易 辦 事 處 ( 臺 北 ) 確 認 最 新 訊 息 及 相 關 規 定 82
83 購 買 適 足 保 險 保 障 建 議 檢 視 已 投 保 之 保 單, 並 評 估 保 單 額 度 是 否 足 夠, 若 不 足 夠 則 建 議 加 保, 若 尚 無 投 保 商 業 保 險, 建 議 優 先 購 買 傷 害 險 傷 害 醫 療 險 及 醫 療 險 ; 旅 行 平 安 保 險 之 保 險 期 間 有 180 天 的 限 制, 請 留 意 保 險 之 保 障 天 數 須 涵 蓋 預 定 在 國 外 停 留 時 間 另 建 議 事 先 瞭 解 所 購 買 之 保 險 是 否 附 帶 提 供 海 外 急 難 救 助 服 務 ( 包 含 緊 急 醫 療 諮 詢 安 排 就 醫 轉 送 回 國 醫 療 等 項 目 ) 請 考 量 您 的 需 求 及 預 算, 選 擇 適 合 的 保 險 商 品 有 關 保 險 資 訊, 可 參 閱 金 融 監 督 管 理 委 員 會 保 險 局 網 站 青 年 度 假 打 工 專 區 ( 網 址 : path=0,8) 資 料 來 源 : 匈 牙 利 貿 易 辦 事 處 ( 臺 北 )( 資 料 內 容 如 有 異 動, 請 以 受 理 單 位 提 供 的 資 訊 為 主 ) 83
84 十 一 斯 洛 伐 克 受 理 單 位 : 斯 洛 伐 克 經 濟 文 化 辦 事 處 ( 臺 北 ) 地 址 : 臺 北 市 基 隆 路 1 段 333 號 12 樓 1203 室 電 話 : 傳 真 : 網 址 : [email protected] 申 請 資 格 ( 含 ) 歲 2. 未 曾 參 與 本 度 假 打 工 計 畫 3. 不 得 攜 眷 同 行 應 備 證 明 文 件 1. 至 斯 洛 伐 克 經 濟 文 化 辦 事 處 ( 臺 北 ) 網 站 下 載 並 填 寫 簽 證 申 請 表 格 ( iseku/main.nsf/vw_byid/id_77c44d DC1257CA E4_EN/$File/ _application_for_national_visa.pdf) 2. 持 有 效 中 華 民 國 護 照, 且 護 照 效 期 須 自 預 計 入 境 斯 洛 伐 克 之 日 起 18 個 月 以 上 3. 4,000 歐 元 ( 或 等 值 新 臺 幣 ) 之 適 當 財 力 證 明, 或 2,500 歐 元 ( 或 等 值 新 臺 幣 ) 之 適 當 財 力 證 明 及 回 程 機 票 4. 英 文 版 之 無 犯 罪 紀 錄 證 明 5. 購 買 涵 蓋 停 留 斯 洛 伐 克 期 間 所 有 醫 療 支 84
85 出 全 額 之 國 際 旅 遊 健 康 保 險 6. 請 聯 繫 斯 洛 伐 克 經 濟 文 化 辦 事 處 ( 臺 北 ) 確 認 最 新 訊 息 及 規 定 申 請 程 序 1. 申 請 者 須 親 赴 斯 洛 伐 克 經 濟 文 化 辦 事 處 ( 臺 北 ) 辦 理, 繳 交 申 請 表 格 及 護 照 正 本, 並 檢 附 機 票 及 班 機 期 程 財 力 證 明 無 犯 罪 紀 錄 證 明 及 保 險 證 明 2. 繳 納 簽 證 申 請 費 用 (33 歐 元 等 值 之 新 臺 幣 ) 3. 接 獲 簽 證 核 准 通 知 後, 須 親 赴 斯 洛 伐 克 經 濟 文 化 辦 事 處 ( 臺 北 ) 取 件 4. 每 年 申 請 名 額 為 100 名 購 買 適 足 保 險 保 障 建 議 檢 視 已 投 保 之 保 單, 並 評 估 保 單 額 度 是 否 足 夠, 若 不 足 夠 則 建 議 加 保, 若 尚 無 投 保 商 業 保 險, 建 議 優 先 購 買 傷 害 險 傷 害 醫 療 險 及 醫 療 險 ; 旅 行 平 安 保 險 之 保 險 期 間 有 180 天 的 限 制, 請 留 意 保 險 之 保 障 天 數 須 涵 蓋 預 定 在 國 外 停 留 時 間 另 建 議 事 先 瞭 解 所 購 買 之 保 險 是 否 附 帶 提 供 海 外 急 難 救 助 服 務 ( 包 含 緊 急 醫 療 諮 詢 安 排 就 醫 轉 送 回 國 醫 療 等 項 目 ) 請 考 量 您 的 需 求 及 預 算, 選 擇 適 合 的 保 險 商 品 有 關 保 險 資 訊, 可 參 閱 金 融 監 督 管 理 委 員 85
86 會 保 險 局 網 站 青 年 度 假 打 工 專 區 ( 網 址 : path=0,8) 資 料 來 源 : 斯 洛 伐 克 經 濟 文 化 辦 事 處 ( 臺 北 )( 資 料 內 容 如 有 異 動, 請 以 受 理 單 位 提 供 的 資 訊 為 主 ) 86
87 十 二 波 蘭 受 理 單 位 : 華 沙 ( 波 蘭 ) 貿 易 辦 事 處 地 址 : 臺 北 市 基 隆 路 1 段 333 號 16 樓 1601 室 電 話 : 傳 真 : 緊 急 聯 絡 電 話 : 網 址 : [email protected] 申 請 資 格 歲 ( 含 ) 2. 受 撫 養 之 親 屬 ( 如 子 女 ) 不 得 同 行 3. 未 曾 參 加 本 計 畫 4. 良 好 英 語 能 力 5. 以 附 帶 打 工 及 學 習 之 度 假 為 主 要 目 的 6. 參 與 此 計 畫 者 不 須 持 有 工 作 證, 但 不 可 工 作 進 修 或 從 事 超 過 6 個 月 的 訓 練 應 備 證 明 文 件 1. 簽 證 申 請 表 ( 至 華 沙 [ 波 蘭 ] 貿 易 辦 事 處 網 站 下 載 填 寫 : px) 2. 載 明 身 分 證 字 號 之 中 華 民 國 有 效 護 照 正 影 本 ( 僅 須 影 印 護 照 的 照 片 頁 及 簽 名 頁 ) 護 照 效 期 自 預 計 離 開 申 根 區 之 日 起, 至 少 3 個 月 以 上, 半 年 內 新 換 護 照 87
88 者 須 檢 附 舊 護 照 3. 6 個 月 內 光 面 白 色 背 景 照 片 2 張 1) 符 合 中 華 民 國 晶 片 護 照 相 片 規 格 2) 大 小 應 為 4.5x3.5 公 分, 且 不 含 邊 框 3) 臉 部 大 小 ( 下 巴 至 頭 頂 ) 應 介 於 3.2 至 3.6 公 分 之 間 4) 照 片 背 面 應 註 明 護 照 英 文 姓 名 5) 一 張 黏 貼 於 申 請 表 上, 另 一 張 背 面 朝 上 夾 於 表 格 4. 涵 蓋 停 留 波 蘭 期 間 之 申 根 旅 遊 醫 療 保 險 證 明 英 文 正 本 及 影 本 5. 財 力 證 明 6. 有 效 來 回 機 票 訂 位 紀 錄 7. 停 留 波 蘭 期 間 詳 細 活 動 企 劃 書 8. 請 聯 繫 華 沙 ( 波 蘭 ) 貿 易 辦 事 處 確 認 最 新 訊 息 及 規 定 申 請 程 序 1. 申 請 者 須 親 赴 華 沙 ( 波 蘭 ) 貿 易 辦 事 處 辦 理, 繳 交 簽 證 申 請 表 護 照 正 本 及 影 本, 並 檢 附 保 險 證 明 財 力 證 明 機 票 及 班 機 期 程 簽 證 申 請 得 於 出 發 日 前 3 個 月 內 提 出 2. 繳 納 簽 證 申 請 費 用 ( 一 般 收 費 新 臺 幣 2,312 元 整, 實 際 收 費 金 額 依 該 處 採 行 之 匯 率 兌 換 新 臺 幣 收 取 之 ) 3. 接 獲 簽 證 核 准 通 知 後, 親 赴 華 沙 ( 波 蘭 ) 貿 易 辦 事 處 取 件 88
89 4. 每 年 申 請 名 額 為 200 名 5. 申 根 保 險 注 意 事 項 : 1) 內 容 應 包 括 : 緊 急 醫 療 救 護 (Accidental medical expenses ) 緊 急 醫 院 治 療 (Sudden illness) 醫 療 遣 送 或 遺 體 運 送 (Medical evacuation and repatriation of remains) 2) 最 低 總 保 額 須 為 30,000 歐 元 ; 若 上 述 保 險 內 容 有 註 明 獨 立 保 額, 則 各 項 目 的 最 低 保 額 須 為 30,000 歐 元 3) 所 有 醫 療 費 用 須 由 保 險 公 司 直 接 給 付 當 地 醫 療 機 構 (Direct settlement) 4) 保 險 證 明 上 須 註 明 : 被 保 險 人 之 英 文 姓 名 ( 須 與 護 照 上 相 同 ) 出 生 日 期 及 護 照 號 碼 保 險 期 間 ( 須 涵 蓋 被 保 險 人 於 申 根 區 內 停 留 期 間 ) 保 險 內 容 保 額 保 險 地 區 ( 須 涵 蓋 整 個 申 根 地 區 ) 5) 保 單 須 由 保 險 公 司 之 在 臺 據 點 開 立, 並 使 用 該 保 險 公 司 之 正 式 信 紙 印 製 及 經 有 權 簽 章 人 簽 章 6. 請 聯 繫 華 沙 ( 波 蘭 ) 貿 易 辦 事 處 確 認 最 新 訊 息 及 規 定 購 買 適 足 保 險 保 障 建 議 檢 視 已 投 保 之 保 單, 並 評 估 保 單 額 度 是 否 足 夠, 若 不 足 夠 則 建 議 加 保, 若 尚 無 投 保 商 業 保 險, 建 議 優 先 購 買 傷 害 險 傷 害 醫 療 險 及 醫 療 險 ; 旅 行 平 安 保 險 之 保 險 期 間 有 180 天 89
90 的 限 制, 請 留 意 保 險 之 保 障 天 數 須 涵 蓋 預 定 在 國 外 停 留 時 間 另 建 議 事 先 瞭 解 所 購 買 之 保 險 是 否 附 帶 提 供 海 外 急 難 救 助 服 務 ( 包 含 緊 急 醫 療 諮 詢 安 排 就 醫 轉 送 回 國 醫 療 等 項 目 ) 請 考 量 您 的 需 求 及 預 算, 選 擇 適 合 的 保 險 商 品 有 關 保 險 資 訊, 可 參 閱 金 融 監 督 管 理 委 員 會 保 險 局 網 站 青 年 度 假 打 工 專 區 ( 網 址 : path=0,8) 資 料 來 源 : 華 沙 ( 波 蘭 ) 貿 易 辦 事 處 ( 資 料 內 容 如 有 異 動, 請 以 受 理 單 位 提 供 的 資 訊 為 主 ) 90
91 十 三 奧 地 利 受 理 單 位 : 奧 地 利 臺 北 辦 事 處 地 址 : 臺 北 市 敦 化 北 路 167 號 10 樓 電 話 : 傳 真 : 網 址 : [email protected] 申 請 資 格 歲 2. 以 附 帶 打 工 及 學 習 之 度 假 為 主 要 目 的 3. 不 得 攜 眷 前 往 4. 未 曾 在 奧 地 利 度 假 打 工 5. 持 有 效 中 華 民 國 護 照 6. 持 回 程 機 票 或 備 有 足 夠 經 費 購 買 回 程 機 票 7. 持 有 停 留 奧 地 利 初 期 足 以 支 應 生 活 所 需 之 財 力 證 明 文 件 8. 適 ( 足 ) 額 醫 療 保 險 證 明 9. 遵 守 奧 地 利 關 於 健 康 和 品 行 之 要 求 應 備 證 明 文 件 1. 護 照 效 期 在 簽 證 到 期 後 至 少 還 有 3 個 月 另 護 照 之 空 白 頁 須 至 少 2 頁 以 上 2. 填 妥 申 請 表 格 並 簽 名 3. 申 請 護 照 用 的 彩 色 照 片 1 張 4. 在 奧 地 利 工 作 之 合 約 證 明 ( 若 有 ) 91
92 5. 當 地 住 宿 證 明 6. 財 力 證 明 7. 申 根 旅 遊 醫 療 保 險 證 明 8. 簽 證 費 :100 歐 元 ( 申 請 時 以 新 臺 幣 支 付 ) 9. 來 回 機 票 訂 位 證 明 10. 其 他 文 件 視 需 要 提 供 購 買 適 足 保 險 保 障 建 議 檢 視 已 投 保 之 保 單, 並 評 估 保 單 額 度 是 否 足 夠, 若 不 足 夠 則 建 議 加 保, 若 尚 無 投 保 商 業 保 險, 建 議 優 先 購 買 傷 害 險 傷 害 醫 療 險 及 醫 療 險 ; 旅 行 平 安 保 險 之 保 險 期 間 有 180 天 的 限 制, 請 留 意 保 險 之 保 障 天 數 須 涵 蓋 預 定 在 國 外 停 留 時 間 另 建 議 事 先 瞭 解 所 購 買 之 保 險 是 否 附 帶 提 供 海 外 急 難 救 助 服 務 ( 包 含 緊 急 醫 療 諮 詢 安 排 就 醫 轉 送 回 國 醫 療 等 項 目 ) 請 考 量 您 的 需 求 及 預 算, 選 擇 適 合 的 保 險 商 品 有 關 保 險 資 訊, 可 參 閱 金 融 監 督 管 理 委 員 會 保 險 局 網 站 青 年 度 假 打 工 專 區 ( 網 址 : path=0,8) 資 料 來 源 : 奧 地 利 臺 北 辦 事 處 ( 資 料 內 容 如 有 異 動, 請 以 受 理 單 位 提 供 的 資 訊 為 主 ) 92
93 十 四 捷 克 受 理 單 位 : 捷 克 經 濟 文 化 辦 事 處 (Czech Economic and Cultural Office) 地 址 :11071 臺 北 市 基 隆 路 1 段 200 號 7 樓 電 話 : 傳 真 : 網 址 : [email protected]( 一 般 事 務 查 詢 ) [email protected]( 領 事 事 務 查 詢 ) [email protected]( 商 業 事 務 查 詢 ) 申 請 資 格 歲 ( 含 ) 2. 中 華 民 國 國 民, 且 在 我 國 永 久 居 留 者 3. 以 附 帶 打 工 及 學 習 之 度 假 為 主 要 目 的 4. 受 撫 養 之 親 屬 ( 如 : 子 女 ) 不 得 同 行 5. 持 中 華 民 國 有 效 護 照, 且 效 期 須 超 過 預 計 在 捷 克 停 留 期 限 至 少 3 個 月 以 上 應 備 證 明 文 件 1. 中 華 民 國 有 效 護 照, 且 效 期 須 超 過 預 計 在 捷 克 停 留 期 限 至 少 3 個 月 以 上 2. 捷 克 簽 證 申 請 表 ( 請 至 捷 克 經 濟 文 化 辦 事 處 網 站 下 載 填 寫 ), 須 經 申 請 人 親 簽, 並 附 6 個 月 內 白 色 背 景 照 片 2 張 ( 公 分, 1 張 黏 貼 於 申 請 表 上, 另 1 張 背 面 請 註 明 姓 93
94 氏 並 夾 於 表 格 ) 3. 回 程 機 票 或 訂 位 紀 錄, 或 足 以 購 買 回 程 機 票 之 證 明 ( 銀 行 對 帳 單 金 融 機 構 證 明 函 及 可 於 捷 克 提 領 存 款 之 相 關 證 明, 如 國 際 通 用 之 信 用 卡 或 金 融 卡 影 本 等 ) 4. 財 力 證 明 : 視 預 計 停 留 期 間 長 短 決 定 最 低 存 款 額 度, 如 倘 於 2016 年 成 行 且 計 畫 停 留 1 年, 至 少 須 有 81,400 捷 克 克 朗, 約 折 合 新 臺 幣 108,500 元 之 財 力 證 明 ( 銀 行 對 帳 單 金 融 機 構 證 明 函 及 可 於 捷 克 提 領 存 款 之 相 關 證 明, 如 國 際 通 用 之 信 用 卡 或 金 融 卡 影 本 等 ), 惟 上 揭 額 度 將 依 實 際 停 留 時 間 及 生 活 所 需 之 所 得 調 整 5. 健 康 保 險 證 明 或 前 往 捷 克 前 承 諾 投 保 之 具 結 書 : (1) 健 康 保 險 最 遲 須 於 簽 證 核 發 時 提 交 (2) 保 險 須 涵 蓋 在 捷 克 停 留 之 全 部 期 間 (3) 保 險 內 容 須 包 括 緊 急 醫 療 救 護 醫 療 後 送 及 遺 體 運 送, 以 及 意 外 過 失 與 受 酒 精 用 藥 及 精 神 疾 病 影 響 所 造 成 之 傷 害 及 損 失 (4) 可 向 捷 克 國 家 銀 行 所 列, 或 歐 盟 會 員 國 歐 洲 經 濟 區 協 定 之 簽 約 國 及 我 國 許 可 之 相 關 保 險 公 司 購 買 上 述 保 險 倘 係 向 捷 克 或 其 他 歐 盟 會 員 國 許 可 之 保 險 公 司 投 保, 則 須 檢 附 捷 文 版 保 險 單 說 明, 內 容 包 括 投 保 項 目 及 金 額 ( 至 少 60,000 歐 元, 約 折 合 新 臺 幣 2,165,000 元 ), 並 94
95 確 認 已 免 除 自 付 額 (coinsurance and copayment) 6. 在 遞 件 時 親 簽 無 犯 罪 具 結 書 7. 支 付 簽 證 費 用 申 請 程 序 1. 申 請 者 須 親 自 前 往 捷 克 經 濟 文 化 辦 事 處 繳 交 護 照 照 片 申 請 表 及 其 他 文 件 所 有 文 件 均 須 為 正 本, 相 關 具 結 書 及 說 明 應 附 捷 文 翻 譯 2. 繳 交 簽 證 費 用 3. 接 獲 簽 證 核 准 通 知 後, 當 事 人 親 赴 捷 克 經 濟 文 化 辦 事 處 取 件 4. 每 年 申 請 名 額 為 100 名 5. 請 聯 繫 捷 克 經 濟 文 化 辦 事 處 確 認 最 新 訊 息 及 規 定 購 買 適 足 保 險 保 障 建 議 檢 視 已 投 保 之 保 單, 並 評 估 保 單 額 度 是 否 足 夠, 若 不 足 夠 則 建 議 加 保, 若 尚 無 投 保 商 業 保 險, 建 議 優 先 購 買 傷 害 險 傷 害 醫 療 險 及 醫 療 險 ; 旅 行 平 安 保 險 之 保 險 期 間 有 180 天 的 限 制, 請 留 意 保 險 之 保 障 天 數 須 涵 蓋 預 定 在 國 外 停 留 時 間 另 建 議 事 先 瞭 解 所 購 買 之 保 險 是 否 附 帶 提 供 海 外 急 難 救 助 服 務 ( 包 含 緊 急 醫 療 諮 詢 安 排 就 醫 轉 送 回 國 醫 療 等 項 目 ) 請 考 95
96 量 您 的 需 求 及 預 算, 選 擇 適 合 的 保 險 商 品 有 關 保 險 資 訊, 可 參 閱 金 融 監 督 管 理 委 員 會 保 險 局 網 站 青 年 度 假 打 工 專 區 ( 網 址 : path=0,8) 資 料 來 源 : 捷 克 經 濟 文 化 辦 事 處 ( 資 料 內 容 如 有 異 動, 請 以 受 理 單 位 提 供 的 資 訊 為 主 ) 96
97 十 五 法 國 我 與 法 國 於 本 (105) 年 7 月 13 日 完 成 異 地 簽 署 駐 法 國 臺 北 代 表 處 與 法 國 在 台 協 會 度 假 打 工 計 畫 共 同 聲 明, 預 計 於 本 年 8 月 8 日 開 始 實 施 相 關 申 請 資 訊 將 於 實 施 前 公 布 於 外 交 部 臺 灣 青 年 FUN 眼 世 界 網 站 青 年 度 假 打 工 專 區 ( 及 法 國 在 台 協 會 網 站 ( 敬 請 隨 時 上 網 查 詢 97
98 MEMO 98
99 肆 常 見 Q&A 99
100 一 一 般 問 題 Q1: 請 問 如 果 剛 從 高 中 畢 業, 出 國 度 假 打 工 是 否 會 有 兵 役 問 題? A1: 內 政 部 役 政 署 按 兵 役 法 規 定, 凡 具 有 中 華 民 國 國 籍 在 臺 曾 設 有 戶 籍 之 役 齡 男 子 皆 有 依 法 服 兵 役 之 義 務, 因 此 凡 年 齡 屆 19 歲 之 年 1 月 1 日 起 至 36 歲 之 年 12 月 31 日 止 之 役 齡 男 子, 皆 應 依 法 接 受 徵 兵 處 理, 且 其 出 境 離 開 臺 灣 地 區 應 經 申 請 核 准 上 述 年 齡 屆 19 歲 之 計 算, 以 今 (105) 年 來 說, 係 指 民 國 86 年 次 出 生 者 ; 而 如 年 齡 係 18 歲 ( 民 國 87 年 次 以 後 出 生 ) 者, 非 屬 役 齡 男 子, 役 政 機 關 對 這 些 男 子 尚 無 兵 役 上 之 出 境 管 制 問 題 依 現 行 役 男 出 境 處 理 辦 法 規 定, 我 國 男 子 欲 出 國,18 歲 之 年 12 月 31 日 以 前 之 男 子 出 境 不 受 管 制, 不 需 申 請 核 准 即 可 出 國 ;19 歲 之 年 1 月 1 日 以 後 尚 未 履 行 兵 役 義 務 之 役 男, 得 向 戶 籍 地 鄉 ( 鎮 市 區 ) 公 所 申 請 短 期 觀 光 名 義 出 境, 期 間 最 長 不 得 逾 4 個 月 Q2: 在 國 外 期 間, 臺 灣 的 駕 照 是 否 可 等 同 當 地 駕 照, 否 則 在 當 地 國 家 發 生 意 外 只 能 透 過 保 險 機 制 解 決? A2: 交 通 部 有 關 本 國 駕 照 可 否 視 同 國 外 當 地 駕 照 使 用, 或 國 際 駕 照 搭 配 個 人 駕 照 使 用, 請 於 出 國 前 查 明 各 國 不 同 的 規 定 交 通 部 將 持 續 配 合 外 交 部, 100
101 於 未 來 提 供 各 國 駕 照 相 互 承 認 機 制 相 關 資 訊 若 您 在 國 內 已 取 得 高 等 級 駕 照, 如 卡 車 或 巴 士, 可 在 您 的 國 際 駕 照 上 註 記 另 建 議 除 申 辦 國 際 駕 照 外, 同 時 申 請 駕 照 審 查 證 書 ( 無 肇 事 證 明 ), 以 備 於 國 外 辦 理 車 輛 保 險 時 使 用 Q3: 有 關 出 國 度 假 打 工 時, 保 險 相 關 注 意 事 項 為 何? A3: 金 融 監 督 管 理 委 員 會 保 險 部 分 與 您 自 身 的 需 求 和 預 算 相 關, 其 中 將 分 兩 層 面 敘 述, 若 您 本 身 已 有 壽 險 醫 療 險 及 傷 害 險 等, 建 議 您 檢 視 本 身 的 保 單, 並 評 估 保 單 額 度 是 否 足 夠, 若 不 足 夠 則 建 議 加 保 若 您 本 身 無 商 業 保 險, 但 要 度 假 打 工, 建 議 您 優 先 購 買 傷 害 險 傷 害 醫 療 險 及 醫 療 險 旅 行 平 安 保 險 之 保 險 期 間 有 180 天 的 限 制, 請 留 意 保 險 之 保 障 天 數 須 涵 蓋 預 定 在 國 外 停 留 時 間 另 建 議 您 事 先 瞭 解 所 購 買 之 保 險 是 否 附 帶 提 供 海 外 急 難 救 助 服 務 ( 包 含 緊 急 醫 療 諮 詢 安 排 就 醫 轉 送 回 國 醫 療 等 項 目 ) 再 次 提 醒, 考 量 您 的 需 求 及 預 算, 選 擇 適 合 的 保 險 商 品 有 關 保 險 資 訊, 可 參 閱 金 融 監 督 管 理 委 員 會 保 險 局 網 站 青 年 度 假 打 工 專 區 ( 網 址 : path=0,8) Q4: 黑 工 與 白 工 應 如 何 區 分? 於 合 約 上, 簽 訂 聘 僱 契 約 時 要 特 別 注 意 什 麼? A4: 勞 動 部 白 工 係 指 從 事 的 工 作 薪 資 所 得 與 工 時 101
102 等 勞 動 條 件 與 權 益 符 合 當 地 國 勞 動 法 令 相 關 規 定, 並 按 法 訂 標 準 簽 訂 聘 僱 契 約 黑 工 則 指 雇 主 未 依 當 地 勞 動 法 令 簽 訂 契 約, 薪 資 與 工 時 等 不 符 法 定 標 準, 或 僅 以 口 頭 ( 非 書 面 ) 約 定 的 方 式 聘 雇, 不 僅 法 律 上 缺 乏 保 障, 也 影 響 其 他 人 的 勞 動 條 件 提 醒 青 年 若 因 打 黑 工 觸 犯 當 地 法 令, 將 得 不 償 失 外 交 部 大 部 分 的 先 進 國 家 皆 有 法 定 基 本 工 資, 以 澳 洲 為 例, 最 近 公 告 的 一 個 小 時 工 資 是 澳 幣, 一 週 規 定 工 作 時 數 為 38 小 時, 工 資 為 澳 幣, 若 您 的 打 工 所 得 低 於 法 定 基 本 工 資, 即 違 反 法 定 勞 動 條 件, 這 就 是 所 謂 的 黑 工 而 打 黑 工 者 沒 有 薪 資 單, 且 與 雇 主 無 簽 訂 契 約 或 契 約 形 式 與 內 容 違 反 當 地 國 勞 動 法 令, 若 因 工 作 受 傷, 恐 無 勞 工 保 險 保 障, 須 自 行 支 付 醫 療 費 用, 亦 無 類 似 我 國 勞 退 機 制 的 退 撫 基 金 因 此 青 年 朋 友 在 出 國 前 務 必 蒐 集 瞭 解 當 地 勞 動 環 境 與 法 規 等 相 關 資 訊 ( 相 關 資 訊 可 參 考 外 交 部 青 年 度 假 打 工 專 屬 網 站 : 以 確 保 個 人 打 工 權 益 Q5: 青 年 海 外 貸 款 的 還 款 期 限 是 5 年, 還 款 期 限 是 由 出 國 當 年 或 是 回 國 當 年 起 計 算? A5: 教 育 部 還 款 期 限 為 5 年 ( 含 本 金 寬 限 期 1 年 ), 意 即 若 您 不 需 要 使 用 本 金 寬 限 期, 您 僅 須 還 款 4 年, 若 您 使 用 本 金 寬 限 期 ( 即 還 利 息 不 還 本 金, 102
103 期 限 1 年 ), 故 1 年 加 還 款 期 4 年 共 計 5 年 而 還 款 期 限 為 貸 款 撥 付 後 的 次 月 即 開 始 計 算 Q6: 目 前 打 工 度 假 打 工 國 家 中, 只 有 澳 洲 是 沒 有 人 數 限 制 的, 其 餘 各 國 家 皆 有 名 額 限 制, 申 請 人 數 過 多 時, 這 是 他 們 如 何 進 行 擇 篩 選 的? A6: 外 交 部 每 個 駐 臺 機 構 的 作 法 皆 不 相 同 有 名 額 限 制 的 國 家 通 常 須 要 上 網 登 記, 通 常 有 兩 種 擇 選 作 法 : 第 一 種 是 先 到 先 辦, 即 符 合 資 格 的 登 記 人 數 已 滿, 將 無 法 再 受 理 登 記, 除 非 倘 已 完 成 登 記 的 申 請 人 資 格 不 符, 將 再 進 行 遞 補 ; 第 二 種 是 電 腦 抽 籤, 即 於 申 請 收 件 截 止 日 期 後, 將 所 有 合 格 申 請 名 單 以 公 開 方 式 抽 籤 決 定 Q7: 請 問 民 間 是 否 有 與 政 府 單 位 合 作 的 仲 介 公 司 呢? A7: 勞 動 部 目 前 勞 動 部 並 無 和 民 間 仲 介 機 構 ( 私 立 就 業 服 務 機 構 ) 合 作, 如 國 人 有 赴 海 外 工 作 需 求, 應 擇 選 經 勞 動 部 許 可 設 立 的 私 立 就 業 服 務 機 構 辦 理 就 業 服 務 業 務, 以 保 障 求 職 安 全 有 關 合 法 私 立 就 業 服 務 機 構 資 訊 可 透 過 勞 動 部 勞 動 力 發 展 署 建 置 的 國 人 海 外 就 業 資 源 中 心 網 站 查 詢, 並 參 考 機 構 每 年 度 評 鑑 成 績 Q8: 正 式 申 請 在 國 外 工 作 的 簽 證 手 續 與 申 請 度 假 打 工 簽 證 手 續 有 什 麼 不 一 樣? 103
104 A8: 外 交 部 每 個 國 家 申 請 度 假 打 工 簽 證 的 程 序 不 同, 請 大 家 參 考 宣 導 手 冊 中 各 國 度 假 打 工 簽 證 申 請 規 定 度 假 打 工 簽 證 與 一 般 工 作 簽 證 不 同, 申 請 方 式 請 向 各 該 國 駐 華 機 構 洽 詢 Q9: 請 問 目 前 與 我 國 簽 署 度 假 打 工 協 議 的 國 家 中, 哪 些 國 家 認 可 臺 灣 所 發 之 專 業 證 照? A9: 外 交 部 我 與 各 國 簽 署 度 假 打 工 協 議 係 以 度 假 為 主, 打 工 為 輔, 從 事 專 門 性 或 技 術 性 以 及 需 專 業 證 照 的 工 作 不 符 本 計 畫 宗 旨 與 目 的, 不 建 議 青 年 朋 友 從 事 該 等 工 作 Q10: 若 持 度 假 打 工 簽 證 逾 期 停 留, 其 法 律 後 果 為 何? 倘 持 其 他 簽 證 是 否 也 能 打 工? A10: 外 交 部 逾 期 停 留 的 法 律 後 果 依 各 該 國 相 關 法 規 定 有 異, 在 此 呼 籲 青 年 朋 友 到 國 外 度 假 打 工, 請 遵 守 當 地 國 法 律, 勿 從 事 與 簽 證 目 的 不 符 的 行 為, 例 如 : 持 觀 光 簽 證 就 不 可 以 打 工 請 青 年 朋 友 出 國 前, 先 查 明 各 國 相 關 簽 證 規 定, 以 免 觸 法 Q11: 外 國 學 生 在 臺 灣 也 可 以 申 請 參 加 青 年 度 假 打 工 計 畫 嗎? A11: 外 交 部 我 國 與 15 國 簽 署 度 假 打 工 協 議 賦 予 雙 邊 104
105 青 年 得 透 過 透 過 度 假 為 主, 打 工 為 輔 的 方 式, 進 行 遊 學 短 期 進 修 以 及 合 法 打 工, 累 積 人 生 經 歷 拓 展 國 際 視 野, 並 培 養 獨 立 自 主 與 風 險 管 理 能 力, 提 升 自 我 競 爭 力 本 計 畫 只 限 中 華 民 國 國 籍 的 青 年 申 請 Q12: 目 前 與 臺 灣 協 定 度 假 打 工 的 國 家 中, 那 些 國 家 的 名 額 競 爭 較 激 烈, 那 些 國 家 申 請 比 較 容 易 通 過 呢? A12: 外 交 部 赴 英 國 度 假 打 工 的 申 請 競 爭 相 當 激 烈, 每 年 均 滿 額 韓 國 度 假 打 工 簽 證 名 額 為 每 年 600 名, 於 每 年 1 月 第 一 個 工 作 天 開 放 申 請, 通 常 在 1 月 間 即 額 滿 停 止 收 件 另 紐 西 蘭 度 假 打 工 簽 證 名 額 每 年 600 名, 開 放 申 請 後 也 往 往 很 快 額 滿 擬 申 請 赴 加 拿 大 度 假 打 工 的 青 年, 可 進 入 加 拿 大 駐 臺 北 貿 易 辦 事 處 (CTOT) 網 址 ( 再 點 選 中 文 體 驗 加 拿 大 (International Experiences Canada) 的 Foreign Youth, 可 直 接 前 往 專 責 度 假 打 工 計 畫 之 加 拿 大 移 民 難 民 暨 公 民 部 (IEC) 網 頁 ( 網 址 : 進 行 網 上 申 請 由 於 報 名 申 請 赴 加 拿 大 度 假 打 工 競 爭 激 烈, 目 前 加 方 做 法 是 自 所 有 申 請 者 中 以 抽 籤 方 式 錄 取 人 選 Q13: 請 問 目 前 政 府 單 位 有 沒 有 提 供 前 往 海 外 企 業 或 105
106 國 外 臺 商 企 業 工 作 的 合 約 範 本? A13: 勞 動 部 有 關 青 年 至 海 外 企 業 打 工 度 假, 應 適 用 欲 前 往 度 假 打 工 國 家 的 勞 動 法 令, 可 至 勞 動 部 國 際 勞 動 法 令 資 訊 ( 網 址 : 有 提 供 各 國 相 關 重 要 勞 動 條 件 規 範, 提 供 青 年 赴 海 外 工 作 時 與 當 地 雇 主 簽 約 時 之 參 考 106
107 二 澳 洲 Q1: 持 度 假 打 工 簽 證 前 往 澳 洲 者, 多 從 事 服 務 生 或 農 場 工 作, 若 要 從 事 技 術 性 工 作, 如 堆 高 機 駕 駛, 是 否 為 當 地 政 府 允 許? A1: 澳 洲 駐 華 辦 事 處 出 席 代 表 在 澳 洲 若 要 從 事 技 術 性 工 作, 須 經 專 門 技 術 鑑 定 度 假 打 工 的 簽 證 與 技 術 人 員 的 簽 證 有 所 不 同, 而 操 作 堆 高 機 的 工 作 應 適 用 技 術 人 員 簽 證, 因 此 必 須 先 通 過 當 地 相 關 鑑 定 測 驗 取 得 證 照, 才 能 擔 任 此 類 工 作 Q2: 社 會 上 充 斥 著 許 多 仲 介 與 留 學 機 構 招 攬 大 學 生 前 往 澳 洲 度 假 打 工, 並 與 其 簽 訂 合 約, 但 檢 視 合 約 內 容 發 現 許 多 內 容 與 澳 洲 當 地 法 規 不 符, 請 問 政 府 有 無 任 何 法 規 可 以 規 範 這 些 機 構 的 合 約 內 容? A2: 勞 動 部 建 議 先 至 勞 動 部 網 站 私 立 就 業 服 務 機 構 查 詢 系 統 ( Agent.jsp) 查 詢 相 關 仲 介 及 留 學 機 構 是 否 為 我 國 合 法 的 私 立 就 業 服 務 機 構 青 年 朋 友 出 國 度 假 打 工 前, 務 必 蒐 集 瞭 解 欲 前 往 度 假 打 工 國 家 的 勞 動 環 境 及 相 關 法 規, 熟 知 當 地 勞 動 條 件 後 再 與 業 者 簽 約 外 交 部 目 前 背 包 客 尋 找 打 工 機 會 的 管 道 多 係 透 過 107
108 我 國 的 仲 介 機 構 外 國 就 服 機 構, 或 是 到 國 外 後 自 己 投 履 歷 等 澳 洲 係 法 制 完 備 且 注 重 勞 工 權 益 的 國 家, 青 年 朋 友 切 勿 因 為 急 著 賺 錢, 而 從 事 不 符 法 律 規 定 的 工 作 在 澳 洲 度 假 打 工 要 注 意 的 事 項 包 含 雇 主 是 否 提 供 法 定 基 本 工 資, 並 且 每 一 背 包 客 享 有 與 當 地 公 民 一 樣 的 工 作 權 益, 例 如 : 休 假 輪 班 加 班 等 規 定 青 年 朋 友 可 透 過 澳 洲 政 府 平 等 工 作 監 察 署 (Fair Work Ombudsman,FWO) 網 站, 瞭 解 勞 動 法 令 內 容 ; 倘 遭 受 不 平 等 的 工 作 待 遇, 也 可 向 該 單 位 提 出 申 訴 Q3: 透 過 當 地 合 法 工 作 仲 介 找 工 作 不 須 付 費, 但 透 過 我 國 仲 介 至 澳 洲 可 收 取 5% 的 費 用, 甚 或 有 我 國 代 辦 中 心 收 取 過 高 的 費 用 針 對 此 一 仲 介 亂 象, 該 如 何 因 應? 另 遊 學 代 辦 會 要 求 申 請 者 先 上 學 校 課 程, 課 程 結 束 後 變 相 介 紹 工 作 機 會, 並 且 收 取 安 排 工 作 的 費 用, 但 不 保 證 找 得 到 工 作 請 問 政 府 有 無 相 關 因 應 措 施? A3: 勞 動 部 就 業 服 務 法 及 相 關 子 法 已 明 確 規 範 私 立 就 業 服 務 機 構 收 費 項 目 及 金 額 標 準, 如 青 年 朋 友 遇 有 收 費 過 高 或 巧 立 名 目 的 情 形, 可 撥 打 勞 動 部 勞 動 力 發 展 署 臺 灣 就 業 通 客 服 專 線 檢 舉, 以 保 障 自 身 權 益 Q4: 請 問 澳 洲 從 2016 年 7 月 1 日 起, 將 取 消 度 假 打 工 的 外 國 人 享 有 澳 洲 本 地 居 民 收 入 低 於 18,200 澳 幣 的 免 稅 待 遇, 這 項 規 定 是 否 已 經 正 式 通 過? 108
109 多 收 取 的 稅 額 是 否 會 用 來 提 供 其 他 服 務 或 保 障? A4: 澳 洲 駐 華 辦 事 處 出 席 代 表 澳 洲 政 府 原 訂 自 今 (2016) 年 7 月 1 日 起, 赴 澳 洲 度 假 打 工 的 背 包 客 不 再 享 有 免 稅 額, 所 有 的 收 入 將 會 被 徵 收 32.5% 的 個 人 所 得 稅 由 於 此 項 政 策 引 起 澳 洲 各 相 關 產 業 界 關 切, 紛 表 不 同 意 見, 故 澳 洲 政 府 今 年 已 就 此 政 策 重 新 檢 討, 結 果 將 另 行 公 布 澳 洲 政 府 最 新 政 策 情 形 可 向 澳 洲 駐 臺 辦 事 處 洽 詢 若 對 於 在 澳 稅 務 權 益 有 任 何 疑 問, 亦 可 向 澳 洲 主 管 機 關 Australian Taxation office 詢 問 Q5: 針 對 澳 洲 稅 率 問 題, 政 府 有 何 因 應 作 為? 澳 洲 當 地 ABC 電 臺 報 導, 黑 工 比 率 變 多, 政 府 機 關 如 何 保 障 國 人 出 國 打 工 權 益, 並 提 供 完 整 且 正 確 的 資 訊? A5: 外 交 部 為 提 供 青 年 朋 友 完 整 即 時 的 資 訊 與 服 務, 外 交 部 自 2014 年 6 月 起 邀 集 相 關 部 會 定 期 召 開 青 年 度 假 打 工 跨 部 會 協 調 會 議, 共 同 研 處 青 年 朋 友 在 海 外 度 假 打 工 可 能 遭 遇 的 問 題, 包 括 雇 主 未 予 公 平 的 勞 動 條 件 或 合 理 薪 資 便 捷 化 海 外 保 險 加 ( 續 ) 保 服 務 與 急 難 救 助 等, 並 於 2015 年 10 月 間 在 外 交 部 青 年 度 假 打 工 網 頁 建 置 申 訴 管 道 專 區, 提 供 青 年 朋 友 遭 雇 主 剝 削 或 剋 扣 工 資 等 不 當 待 遇 時, 當 地 國 申 訴 管 道 相 關 資 訊 及 勞 動 法 規, 並 洽 請 勞 動 部 同 步 掛 109
110 載 於 該 部 青 年 度 假 打 工 專 區, 兩 部 上 述 專 頁 並 已 建 立 連 結 倘 遇 國 內 仲 介 糾 紛 案, 統 由 勞 動 部 受 理 查 處, 涉 及 國 外 仲 介 與 雇 主 者, 我 駐 外 館 處 在 尊 重 駐 在 國 政 府 法 律 及 公 權 力 原 則 下, 將 協 助 當 事 人 向 當 地 主 管 機 關 提 出 申 訴 並 追 蹤 後 續 辦 理 情 形 Q6: 之 前 曾 撥 打 澳 洲 平 等 工 作 監 察 署 (Fair Work Ombudsman,FWO) 的 翻 譯 服 務 進 行 三 方 通 話, 但 遲 遲 無 法 接 通, 無 法 投 訴 勞 資 問 題, 怎 麼 辦? A6: 外 交 部 FWO 設 有 全 國 翻 譯 及 口 譯 服 務 局 (Translating and Interpreting Services National), 倘 有 翻 譯 需 求 可 先 致 電 該 局 請 求 華 語 口 譯 人 員 以 三 方 通 話 方 式 協 助 溝 通 與 政 府 機 關 聯 繫 的 口 譯 服 務 費 係 由 收 話 方 支 付 該 局 電 話 為 ( 自 澳 洲 境 外 撥 打 ) 如 果 一 時 之 間 沒 有 接 通, 建 議 另 擇 時 間 再 撥 打 Q7: 可 否 提 供 在 澳 洲 租 車 或 買 車 的 資 訊? 若 在 澳 洲 租 / 買 車 須 準 備 哪 些 資 料 有 無 資 格 限 制, 以 及 注 意 事 項 為 何? A7: 澳 洲 駐 華 辦 事 處 出 席 代 表 度 假 打 工 期 間 若 要 租 車 或 買 車, 駕 駛 人 必 須 持 憑 有 效 駕 照, 澳 洲 當 地 汽 車 業 者 及 租 車 公 司 的 網 站 都 有 相 關 資 訊 可 供 參 考 分 享 青 年 ( 澳 洲 ) 無 論 租 車 或 買 車, 一 定 要 購 買 保 險 若 是 110
111 要 買 二 手 車, 建 議 親 自 查 看 車 況, 並 注 意 哩 程 數 年 份 及 輪 胎 胎 紋 等, 最 好 邀 請 對 車 子 熟 悉 的 朋 友 協 助 另 外, 購 買 二 手 車 必 須 到 當 地 監 理 機 構 辦 理 過 戶 手 續 在 澳 洲 無 論 是 買 新 車 或 二 手 車, 車 主 都 必 須 購 買 當 地 的 強 制 第 三 人 責 任 險, 才 可 開 車 上 路 外 交 部 交 通 意 外 為 目 前 我 度 假 打 工 青 年 在 澳 洲 最 常 發 生 的 急 難 救 助 事 件, 主 要 原 因 在 於 青 年 朋 友 多 數 缺 乏 成 熟 駕 車 經 驗, 為 求 在 國 外 打 工 移 動 方 便, 在 出 國 前 才 匆 促 考 取 駕 照, 以 利 用 澳 洲 予 我 國 人 免 試 換 照 待 遇 在 該 國 當 地 駕 車, 又 澳 洲 與 我 國 行 車 方 向 相 反 且 路 況 多 變, 導 致 交 通 意 外 事 故 頻 繁 呼 籲 青 年 朋 友 切 勿 心 存 僥 倖, 貪 圖 一 時 之 便, 而 忽 略 駕 車 安 全 應 有 的 謹 慎 態 度 與 基 本 常 識 Q8: 請 問 到 澳 洲 度 假 打 工, 若 想 成 為 稅 務 居 民, 請 問 是 在 一 開 始 申 請 度 假 打 工 簽 證 時 提 出, 或 者 是 工 作 後 提 出 呢? 若 想 成 為 澳 洲 的 永 久 居 民 須 具 備 哪 些 條 件? 是 否 可 在 度 假 打 工 期 間 達 成 這 些 條 件? A8: 外 交 部 稅 務 居 民 是 由 澳 洲 政 府 依 法 認 定, 並 非 青 年 朋 友 可 以 自 行 選 擇 度 假 打 工 與 成 為 永 久 居 民 兩 者 無 關, 想 要 成 為 澳 洲 永 久 居 民, 須 依 澳 洲 政 府 相 關 法 規 辦 理 111
112 三 歐 洲 Q1: 如 果 只 會 英 文, 建 議 去 非 英 語 系 的 國 家 ( 如 比 利 時 德 國 等 ) 度 假 打 工 嗎? A1: 分 享 青 年 ( 比 利 時 ) 比 利 時 當 地 有 非 常 專 業 的 語 言 學 校, 如 果 有 當 地 語 言 的 需 求 都 可 以 到 當 地 再 做 進 修 其 實 歐 語 系 國 家 人 民 英 語 能 力 都 不 是 很 好, 所 以 在 歐 洲 度 假 打 工 對 英 語 能 力 不 會 要 求 太 高, 不 過 若 英 語 能 力 很 好, 建 議 到 英 語 系 國 家, 對 找 工 作 會 非 常 有 幫 助 外 交 部 比 利 時 人 民 熟 稔 英 語 的 程 度 不 一, 不 過 或 多 或 少 仍 可 以 英 語 進 行 日 常 溝 通, 對 只 諳 英 語 的 我 國 青 年 應 不 致 造 成 太 大 困 難 然 在 覓 職 方 面, 比 利 時 雇 主 多 要 求 受 雇 者 具 備 比 國 官 方 語 言 ( 法 語 荷 蘭 語 或 德 語 ) 其 中 一 種, 在 首 都 布 魯 塞 爾 甚 至 要 求 法 荷 雙 語 能 力, 建 議 我 國 青 年 赴 比 前 及 早 準 備 Q2: 請 問 哪 裡 可 以 搜 尋 到 較 多 在 歐 洲 的 工 作 機 會 呢? A2: 外 交 部 可 至 外 交 部 青 年 度 假 打 工 網 頁 相 關 連 結 專 區 查 詢 部 分 具 公 信 力 的 求 職 網 站 資 料 此 外, 與 我 國 簽 訂 度 假 打 工 協 議 的 歐 洲 國 家 若 在 臺 設 有 貿 易 辦 事 處 或 經 濟 文 化 辦 事 處, 也 可 直 接 向 這 些 單 位 洽 詢 112
113 Q3: 關 於 英 國 健 康 稅 的 規 定, 若 繳 交 英 國 移 民 健 康 稅, 我 國 的 健 保 需 要 暫 停 嗎? 若 沒 使 用 醫 療 資 源, 稅 金 可 以 退 嗎? 另 外 英 國 簽 證 新 制 是 否 須 有 確 切 抵 達 英 國 的 日 期, 且 須 於 30 天 內 入 境 英 國, 並 在 抵 達 英 國 10 天 內 領 取 生 物 辨 識 晶 片 居 留 許 可 (Biometric Residence Permit, BRP)? A3: 外 交 部 英 國 新 制 規 定, 自 2015 年 4 月 6 日 起 一 般 民 眾 申 請 英 國 簽 證 都 要 繳 納 健 康 稅 200 英 鎊, 學 生 則 為 150 英 鎊 英 國 健 康 稅 唯 一 可 退 費 的 情 況 是, 當 您 申 請 英 國 度 假 打 工 簽 證 被 拒, 就 會 依 照 申 請 時 繳 交 的 費 用 退 費 另 有 關 BRP 主 要 的 改 變 在 於 以 前 英 國 核 發 度 假 打 工 簽 證 時, 護 照 上 的 簽 證 貼 紙 為 青 年 度 假 打 工 簽 證, 只 要 在 簽 證 有 效 期 2 年 內 都 可 以 入 境 英 國, 但 根 據 新 制 規 定, 獲 發 簽 證 的 護 照 將 被 貼 上 有 效 期 限 30 天 的 臨 時 簽 證 貼 紙 線 上 申 請 簽 證 時, 必 須 填 寫 預 計 赴 英 日 期 ; 收 到 臨 時 簽 證 後, 須 在 前 述 預 計 赴 英 日 期 起 30 天 內 入 境 英 國, 並 在 入 境 10 天 內 至 指 定 郵 局 領 取 BRP 如 果 逾 期 沒 有 入 境, 必 須 重 新 申 請 臨 時 簽 證 貼 紙 欲 瞭 解 簽 證 申 請 進 一 步 訊 息, 可 查 詢 英 國 政 府 網 站 ( ometric-residence-permits-overseas-applicant-andsponsor-information) 113
114 衛 福 部 我 國 青 年 擬 赴 國 外 度 假 打 工 6 個 月 以 上, 可 衡 量 自 身 情 況, 選 擇 繼 續 參 加 全 民 健 保 或 辦 理 停 保 如 選 擇 停 保, 可 暫 停 繳 納 保 險 費, 返 國 後 再 復 保, 但 在 海 外 度 假 打 工 期 間 如 發 生 須 緊 急 就 醫 情 形, 無 法 向 健 保 署 申 請 自 墊 費 用 核 退 如 續 保 國 內 健 保, 在 海 外 因 緊 急 傷 病 的 就 醫 費 用, 可 於 就 醫 當 日 6 個 月 内 依 國 內 標 準 申 請 核 退 Q4: 英 國 申 請 度 假 打 工 簽 證 的 名 額 是 否 可 能 增 加? A4: 教 育 部 外 交 部 近 年 已 多 次 與 英 國 相 關 部 會 研 商 提 高 青 年 度 假 打 工 名 額, 英 方 表 示, 由 於 我 國 青 年 赴 英 度 假 打 工 極 為 踴 躍, 而 英 國 青 年 來 臺 度 假 打 工 人 數 仍 然 太 少, 希 望 能 先 縮 小 兩 國 度 假 打 工 青 年 人 數 的 落 差, 再 研 議 增 加 名 額 的 可 能 性 Q5: 若 因 個 人 因 素 無 法 於 規 定 時 間 內 前 往 英 國 度 假 打 工, 該 贊 助 證 明 能 否 保 留? A5: 教 育 部 英 國 度 假 打 工 贊 助 證 明 只 有 3 個 月 的 有 效 期 限, 須 於 公 告 後 3 個 月 內 及 年 滿 31 歲 前 申 辦 簽 證 Q6: 如 果 想 去 英 國 度 假 打 工, 請 問 應 備 多 少 金 額 的 財 力 證 明? 當 地 稅 率 為 何? 114
115 A6: 外 交 部 如 欲 瞭 解 最 新 財 力 證 明 金 額 及 規 定, 請 逕 參 考 英 國 政 府 官 方 網 站 ( 稅 率 部 分 請 參 考 下 列 網 頁 Q7: 網 路 上 針 對 波 蘭 度 假 打 工 資 訊 比 較 少, 請 問 當 地 的 工 作 好 找 嗎? 是 否 建 議 須 具 備 波 蘭 文 能 力, 才 能 在 當 地 度 假 打 工? A7: 波 蘭 代 表 到 波 蘭 度 假 打 工 不 一 定 要 具 備 波 蘭 文 能 力, 建 議 可 至 青 年 旅 館 中 式 餐 廳 或 學 校 打 工, 這 些 地 方 都 很 歡 迎 度 假 打 工 青 年 ; 另 也 可 考 慮 從 事 較 不 須 使 用 波 蘭 文 的 工 作, 以 獲 取 度 假 打 工 的 機 會 Q8: 申 請 英 國 度 假 打 工 為 什 麼 要 先 在 臺 灣 申 請 贊 助 證 明 並 通 過 相 關 審 核, 然 後 再 進 行 面 試? 面 試 通 常 會 詢 問 什 麼 問 題, 以 及 須 要 準 備 什 麼 資 料? A8: 外 交 部 贊 助 證 明 的 審 核 目 的 在 於 初 步 檢 核 申 請 者 的 資 格, 確 認 填 報 的 基 本 資 料 面 試 則 由 英 方 主 導, 面 試 問 題 並 不 會 透 露 給 外 交 部 或 教 育 部, 但 一 般 而 言, 一 定 會 問 要 去 英 國 做 什 麼? 待 多 久? 要 去 哪? 等 基 本 問 題 面 試 需 準 備 的 資 料 可 參 考 英 國 政 府 官 方 網 站 上 的 說 明 : 115
116 taiwan/how_to_apply.html Q9: 如 果 想 去 波 蘭 打 工, 只 會 英 語 行 得 通 嗎? 在 該 國 打 工 的 最 低 薪 資 及 稅 額 是 多 少? A9: 波 蘭 代 表 波 蘭 各 地 多 有 英 文 標 示, 當 地 年 輕 人 多 諳 英 文, 因 此 在 波 蘭 可 以 英 文 溝 通 在 波 蘭 打 工 一 個 月 大 約 是 17,000 茲 羅 提 ( 波 蘭 貨 幣 ), 以 度 假 打 工 的 薪 資 而 言, 稅 額 是 18% Q10: 請 問 臺 灣 是 否 有 在 英 國 度 假 打 工 的 求 職 網 站, 讓 青 年 朋 友 在 出 國 前 即 可 找 到 有 保 障 的 工 作, 避 免 淪 為 黑 工? 在 英 國 找 工 作 容 易 嗎? A10: 外 交 部 英 國 政 府 官 方 網 站 設 有 找 工 作 網 頁 如 下, 可 參 考 使 用 : 勞 動 部 現 行 勞 動 部 勞 動 力 發 展 署 建 置 的 國 人 海 外 就 業 資 源 中 心 網 站, 其 中 重 點 國 家 資 訊 - 歐 洲 地 區 - 英 國 - 職 前 準 備 - 英 國 求 職 管 道 提 供 Universal Jobmatch 網 站 連 結, 其 為 歐 洲 最 大 的 職 務 網 站 之 一, 求 職 人 可 利 用 該 網 站 搜 尋 英 國 在 地 工 作 116
117 四 亞 洲 及 其 他 國 家 Q1: 在 韓 國 度 假 打 工 是 否 有 獲 得 最 高 酬 勞 的 限 制? A1: 韓 國 駐 臺 北 代 表 部 出 席 代 表 臺 韓 度 假 打 工 協 定 並 無 最 高 酬 勞 的 限 制 另 依 據 韓 國 政 府 規 定,2016 年 最 低 基 本 工 資 為 時 薪 6,030 韓 元, 且 工 作 時 數 1 年 不 可 超 過 1,300 小 時 Q2: 韓 國 度 假 打 工 的 工 作 性 質 大 多 是 哪 一 方 面? A2: 韓 國 駐 臺 北 代 表 部 出 席 代 表 基 本 上 臺 灣 朋 友 前 往 韓 國 度 假 打 工 大 多 是 短 期 打 工, 且 多 在 大 學 附 近 的 餐 廳 或 商 店 工 作, 或 是 在 韓 國 透 過 朋 友 介 紹, 獲 得 家 教 的 工 作 機 會 ( 為 一 對 一 教 學 ) 但 不 得 在 補 習 班 進 行 授 課 Q3: 在 日 本 度 假 打 工 所 簽 的 工 作 契 約 每 次 須 簽 署 一 年 或 是 半 年? A3: 日 本 交 流 協 會 出 席 代 表 基 本 上 工 作 契 約 皆 由 當 事 人 與 雇 主 雙 方 商 定, 但 簽 訂 一 年 的 工 作 契 約 與 度 假 打 工 簽 證 的 主 旨 不 符 因 此, 我 們 建 議 您 先 思 考 自 己 計 劃 工 作 多 久, 再 與 雇 主 簽 約 Q4: 若 想 前 往 加 拿 大 度 假 打 工 須 準 備 多 少 錢, 是 否 須 要 攜 帶 旅 遊 支 票? 有 限 制 禁 止 打 工 的 項 目 嗎? 117
118 A4: 分 享 青 年 ( 加 拿 大 ) 若 前 往 加 拿 大 度 假 打 工 會 要 求 您 提 出 2,500 加 幣 的 財 力 證 明, 此 金 額 約 為 當 地 2 個 月 的 生 活 費, 而 在 加 拿 大 尋 找 工 作 機 會 取 決 於 您 的 英 語 能 力, 原 則 上 建 議 準 備 2-3 個 月 的 生 活 費,1 個 月 生 活 費 ( 含 住 宿 交 通 餐 食 ) 約 1,000 加 幣, 而 單 程 機 票 自 臺 北 到 溫 哥 華 為 新 臺 幣 22,000 元, 若 想 就 讀 語 言 學 校, 所 需 費 用 則 須 另 計 加 拿 大 工 作 的 限 制 與 其 他 國 家 相 似, 度 假 打 工 青 年 無 法 從 事 需 要 專 業 證 照 的 工 作, 如 教 師 醫 護 人 員 等, 此 類 型 工 作 皆 需 持 有 加 拿 大 證 照 此 外, 旅 行 支 票 在 加 拿 大 較 不 通 用, 但 基 於 安 全 考 量, 建 議 您 可 攜 帶 旅 行 支 票 前 往 加 拿 大 後, 直 接 存 入 銀 行 戶 頭, 以 便 隨 時 提 領 現 金 使 用 因 此, 可 考 慮 準 備 1,000 加 幣 現 金, 其 餘 皆 可 使 用 旅 行 支 票 倘 攜 帶 超 過 10,000 加 幣 現 金, 入 境 時 須 依 規 定 向 海 關 申 報 Q5: 若 前 往 加 拿 大 打 工, 是 否 可 以 再 前 往 美 國 呢? A5: 外 交 部 若 你 是 在 加 拿 大 打 工 後, 計 劃 前 往 美 國 旅 行, 必 須 遵 守 入 境 美 國 的 相 關 規 定 若 是 想 由 加 拿 大 前 往 美 國 打 工 或 學 習 語 言, 必 須 先 申 請 簽 證 倘 欲 前 往 美 國 觀 光, 要 先 上 網 申 請 取 得 旅 行 授 權 電 子 系 統 (Electronic System for Travel Authorization, ESTA) 分 享 青 年 現 在 前 往 美 國 及 加 拿 大 觀 光, 持 中 華 民 國 118
119 護 照 可 免 簽 證 入 境, 在 美 國 停 留 期 限 最 長 3 個 月, 加 拿 大 最 長 6 個 月 Q6: 加 拿 大 申 請 的 時 間? A6: 外 交 部 加 拿 大 駐 臺 北 貿 易 辦 事 處 (CTOT) 網 站 會 公 告 開 放 申 請 時 間, 往 例 是 在 前 一 年 底 公 告 次 年 的 名 額 與 申 請 期 限 最 新 資 訊 仍 請 電 洽 CTOT 詢 問, 電 話 , 會 有 中 文 的 客 服 人 員 為 你 解 答 119
120 五 各 部 會 提 醒 1. 外 交 部 建 議 出 國 青 年 至 外 交 部 領 事 事 務 局 網 站 進 行 度 假 打 工 出 國 登 錄, 如 此 在 國 外 期 間 可 不 定 時 收 到 我 駐 當 地 代 表 處 或 辦 事 處 的 活 動 通 知, 也 能 在 需 要 協 助 時 獲 得 我 駐 外 單 位 的 即 時 協 助 青 年 朋 友 無 論 是 否 與 當 地 國 人 熟 識, 切 勿 隨 意 收 取 來 路 不 明 的 包 裹, 以 及 協 助 攜 帶 他 人 託 帶 物 品, 以 免 遭 利 用 誤 帶 違 禁 品, 致 觸 犯 當 地 國 法 令 另 外, 遇 有 急 難 救 助 問 題 時, 可 撥 打 外 交 部 旅 外 國 人 緊 急 服 務 專 線 法 務 部 大 家 在 出 國 前 請 務 必 了 解 不 同 的 犯 罪 類 型 與 手 法, 相 關 案 例 可 參 考 法 務 部 網 站 或 向 外 館 詢 問 後, 確 認 當 地 國 相 關 法 令 規 範 3. 教 育 部 建 議 至 教 育 部 iyouth 青 年 國 際 圓 夢 平 臺 下 載 青 年 學 生 國 外 度 假 打 工 注 意 事 項 及 青 年 學 生 赴 國 外 度 假 打 工 行 前 自 我 檢 核 表, 據 以 做 好 出 國 準 備 4. 勞 動 部 有 關 強 化 慎 選 仲 介 及 服 務 機 構 申 訴 機 制 等 相 關 說 明 : 1. 前 往 海 外 度 假 打 工 出 國 方 式 多 元, 可 自 行 申 請 或 透 過 坊 間 機 構 協 助 ( 如 委 託 合 法 立 案 機 120
121 構 代 為 辦 理 行 政 事 項, 或 者 是 委 託 合 法 私 立 就 業 服 務 機 構 辦 理 就 業 服 務 業 務 ) 依 據 就 業 服 務 法, 僅 有 合 法 的 私 立 就 業 服 務 機 構 才 可 仲 介 國 人 到 海 外 工 作, 並 非 一 般 顧 問 或 代 辦 公 司 可 以 辦 理 另, 國 人 應 與 私 立 就 業 服 務 機 構 簽 訂 職 業 介 紹 服 務 定 型 化 契 約, 以 保 障 求 職 者 與 私 立 就 業 服 務 機 構 雙 方 之 權 益, 求 職 者 應 詳 細 詢 問 工 作 內 容 薪 資 工 時 福 利 及 其 他 有 關 勞 動 條 件, 避 免 赴 海 外 工 作 之 實 際 情 形 與 自 身 期 望 有 所 落 差 2. 如 遇 有 相 關 機 構 非 法 從 事 就 業 服 務 業 務, 或 私 立 就 業 服 務 機 構 超 收 費 用 及 不 實 廣 告 等 違 反 就 業 服 務 法 之 情 事, 得 向 該 機 構 所 在 地 之 直 轄 市 縣 ( 市 ) 政 府 提 出 檢 舉, 亦 可 向 勞 動 部 台 灣 就 業 通 客 服 專 線 提 出 申 訴, 或 上 勞 動 部 國 人 海 外 就 業 資 源 中 心 網 站 之 下 載 及 查 詢 專 區, 點 選 違 ( 非 ) 法 私 立 就 業 服 務 機 構 申 訴 管 道, 查 詢 或 下 載 度 假 打 工 遇 有 我 國 違 ( 非 ) 法 私 立 就 業 服 務 機 構 申 訴 資 訊 3. 青 年 度 假 打 工 返 國 後 如 有 就 業 需 求, 可 至 勞 動 部 勞 動 力 發 展 署 國 人 海 外 就 業 資 源 中 心 網 站 之 青 年 度 假 打 工 返 國 後 就 業 服 務 專 區 或 台 灣 就 業 通 網 站, 登 錄 個 人 履 歷 瞭 解 就 業 市 場 資 訊 及 搜 尋 合 適 的 工 作 機 會 121
122 MEMO 122
123 伍 案 例 分 享 123
124 案 例 1: 案 例 類 型 填 報 單 位 當 事 人 姓 名 案 發 時 間 案 發 地 點 ( 含 公 司 名 稱 工 作 性 質 ) 案 由 當 地 國 相 關 機 構 處 理 過 程 駐 處 協 處 情 形 拖 欠 工 資 未 簽 訂 僱 用 契 約 駐 波 蘭 代 表 處 吳 104 年 5 月 19 日 波 蘭 東 南 部 Mielec 市 雜 貨 店 當 事 人 自 104 年 4 月 1 日 起 於 波 蘭 Mielec 市 中 國 大 陸 雇 主 之 雜 貨 店 打 工, 與 雇 主 口 頭 約 定 支 領 月 薪 1,700 波 幣 ( 未 簽 訂 僱 佣 契 約 ), 雇 主 迄 5 月 中 旬 遲 未 發 放 薪 資, 致 雙 方 發 生 爭 執 當 事 人 於 案 發 翌 日 向 Mielec 市 警 察 局 報 案, 該 局 派 員 赴 工 作 地 點 瞭 解 案 情 1. 駐 處 於 接 獲 訊 息 第 一 時 間 即 協 助 當 事 人 向 當 地 警 局 報 案, 並 提 供 當 事 人 波 蘭 勞 動 監 察 局 (Okręgowy Inspektorat Pracy, OIP) 之 申 訴 管 道 2. 駐 處 陳 大 使 於 10 月 16 日 拜 會 波 蘭 外 國 人 事 務 總 署 署 長 Rafał ROGALA 時, 建 請 設 立 急 難 救 助 直 接 聯 繫 管 道,R 署 長 允 諾 倘 再 發 生 類 似 案 件, 駐 處 可 逕 與 渠 辦 公 室 聯 繫, 該 署 將 提 供 妥 適 協 助 124
125 結 備 果 註 經 波 蘭 警 方 出 面 協 調 後, 當 事 人 已 獲 發 工 資 並 辭 去 該 工 作 125
126 案 例 2: 案 例 類 型 填 報 單 位 當 事 人 姓 名 案 發 時 間 案 發 地 點 ( 含 公 司 名 稱 工 作 性 質 ) 案 由 當 地 國 相 關 機 構 處 理 過 程 駐 處 協 處 情 形 結 備 果 註 剝 削 申 訴 駐 墨 爾 本 辦 事 處 我 度 假 打 工 女 性 國 人 102 年 6 月 至 104 年 3 月 墨 爾 本 Reservoir 地 區 Mountain Bread 麵 包 店 雇 主 僅 付 當 事 人 每 小 時 16 澳 元 薪 資, 低 於 基 本 工 資 當 事 人 向 澳 洲 平 等 工 作 監 察 署 (FWO) 舉 報 後 介 入 調 查 持 續 關 注 FWO 處 理 各 相 關 案 件 經 向 FWO 舉 報 後, 當 事 人 收 到 遭 苛 扣 薪 資 22,646 澳 元 澳 洲 時 代 報 (The Age) 於 104 年 9 月 10 日 報 導 維 多 利 亞 州 針 對 媒 體 近 日 接 連 批 露 勞 工 遭 剝 削 情 事 擬 採 取 下 列 改 進 措 施 : 1. 組 成 專 案 稽 查 小 組 : 針 對 維 州 人 力 仲 介 公 司 市 場 之 合 約 造 假 簽 證 違 規 及 薪 資 遭 扣 等 違 法 情 事 展 開 調 查, 並 將 邀 集 大 眾 提 供 意 見, 預 計 於 105 年 7 月 交 付 成 果 報 告 及 建 議 126
127 2. 引 進 人 力 仲 介 公 司 證 照 制 度 : 未 來 人 力 仲 介 公 司 須 符 合 規 定, 才 能 持 有 證 照, 繼 續 營 業 3. FWO 海 外 勞 工 調 查 團 隊 積 極 查 緝 企 業 違 法 苛 扣 薪 資, 將 稽 查 墨 爾 本 Dandenong 地 區 250 家 企 業 及 南 澳 洲 阿 德 雷 得 125 家 企 業 127
128 案 例 3: 案 例 類 型 填 報 單 位 當 事 人 姓 名 案 發 時 間 案 發 地 點 ( 含 公 司 名 稱 工 作 性 質 ) 案 由 當 地 國 相 關 機 構 處 理 過 程 駐 處 協 處 情 形 結 果 醫 療 保 險 合 法 仲 介 駐 墨 爾 本 辦 事 處 黃 104 年 10 月 26 日 南 澳 某 肉 品 工 廠 當 事 人 於 肉 品 工 廠 打 工 不 慎 遭 肉 條 機 鋸 斷 大 拇 指, 無 名 指 小 指 及 手 掌 亦 遭 切 傷, 經 緊 急 送 南 澳 洲 皇 家 醫 院 手 術, 大 拇 指 無 法 接 復, 日 後 須 進 行 人 工 手 指 手 術 及 復 健 n/a 當 事 人 於 104 年 11 月 7 日 致 電 駐 處, 駐 處 建 議 渠 循 法 律 程 序 向 該 肉 品 工 廠 提 出 訴 訟, 並 諮 詢 肉 品 工 會 之 律 師 ; 駐 處 另 亦 提 供 Legal Aid 電 話 供 當 事 人 參 考, 並 聯 繫 南 澳 僑 胞 前 往 探 視 慰 問 當 事 人 係 透 過 仲 介 獲 得 該 工 作, 仲 介 有 依 規 定 辦 理 員 工 工 傷 醫 療 保 險, 爰 渠 所 有 醫 療 及 手 術 費 用 均 由 WorkCover( 謹 按 :WorkCover 係 澳 洲 政 府 之 保 險 公 司 單 位, 保 障 職 場 災 害 與 重 建, 類 似 勞 保 ), 另 可 支 領 每 日 薪 資 128
129 備 註 129
130 案 例 4: 案 例 類 型 填 報 單 位 當 事 人 姓 名 案 發 時 間 案 發 地 點 ( 含 公 司 名 稱 工 作 性 質 ) 案 由 當 地 國 相 關 機 構 處 理 過 程 駐 處 協 處 情 形 結 果 未 購 足 保 險 駐 布 里 斯 本 辦 事 處 楊 104 年 6 月 11 日 北 領 地 名 勝 Uluru 岩 ( 距 離 駐 處 約 3,200 公 里 ) 當 事 人 掉 落 岩 縫, 骨 盆 腔 骨 折 但 無 內 出 血, 腰 椎 骨 折 北 領 地 政 府 派 員 並 出 動 直 升 機 將 當 事 人 送 至 Alice Spring 醫 院 駐 處 洽 請 Alice Spring 僑 胞 協 助 探 視, 並 聯 繫 我 國 內 醫 院 墊 付 相 關 醫 療 專 機 費 用 約 新 臺 幣 220 萬 元, 順 利 將 楊 君 由 Alice Spring 接 至 布 里 斯 本 轉 搭 華 航 班 機 於 6 月 22 日 抵 臺 因 楊 君 離 臺 前 停 保 全 民 健 保 且 未 購 買 海 外 醫 療 或 意 外 保 險, 相 關 支 出 須 由 當 事 人 及 家 屬 自 行 負 擔 備 註 130
131 案 例 5: 案 例 類 型 填 報 單 位 當 事 人 姓 名 案 發 時 間 案 發 地 點 ( 含 公 司 名 稱 工 作 性 質 ) 案 由 當 地 國 相 關 機 構 處 理 過 程 駐 處 協 處 情 形 海 外 保 險 全 民 健 保 續 保 金 管 會 ( 來 源 : 中 華 民 國 人 壽 保 險 商 業 同 業 公 會 ) 許 104 年 3 月 澳 洲 1. 當 事 人 某 日 突 感 身 體 不 適 而 暈 厥, 全 身 高 燒 不 退, 且 無 法 排 尿, 經 緊 急 送 醫 後, 診 斷 為 大 腸 桿 菌 感 染 致 尿 道 炎, 住 院 4 日, 費 用 約 新 臺 幣 15 萬 元 2. 當 事 人 雖 續 保 全 民 健 保, 惟 全 民 健 保 核 退 補 助 最 多 新 臺 幣 3 萬 元 3. 當 事 人 出 國 前 業 購 買 旅 行 平 安 保 險 傷 害 保 險 ( 即 意 外 險 ) 及 海 外 突 發 疾 病 保 險 131
132 結 備 果 註 因 當 事 人 出 國 前 業 購 買 海 外 突 發 疾 病 保 險, 爰 可 向 保 險 公 司 申 請 理 賠, 免 除 自 付 龐 大 醫 療 費 用 旅 行 平 安 保 險 傷 害 保 險 及 海 外 突 發 疾 病 保 險 之 差 異 : 1. 旅 行 平 安 保 險 及 傷 害 保 險 保 障 範 圍 為 意 外, 即 非 由 疾 病 引 起 之 外 來 突 發 事 故, 並 不 賠 付 就 醫 看 診 或 住 院 醫 療 費 用, 亦 不 給 付 疾 病 醫 療 費 用 另 前 者 係 保 障 旅 行 期 間 發 生 之 外 來 突 發 事 故, 且 保 障 期 間 最 長 180 日 ; 後 者 則 保 障 一 般 外 來 突 發 事 故 2. 海 外 突 發 疾 病 保 險 保 障 被 保 險 人 在 海 外 停 留 期 間 發 生 突 發 性 之 疾 病 而 需 門 診 或 住 院 治 療 時, 給 付 約 定 的 保 險 金 此 類 保 險 原 則 上 賠 付 急 性 疾 病 ( 例 如 : 感 冒 腸 胃 炎 等 ) 居 多, 倘 為 慢 性 疾 病 ( 例 如 : 癌 症 ) 病 人 欲 赴 海 外 就 醫, 此 類 保 險 並 不 賠 付 132
133 案 例 6: 案 例 類 型 填 報 單 位 當 事 人 姓 名 案 發 時 間 案 發 地 點 ( 含 公 司 名 稱 工 作 性 質 ) 案 由 當 地 國 相 關 機 構 處 理 過 程 駐 處 協 處 情 形 結 備 果 註 代 運 毒 品 駐 布 里 斯 本 辦 事 處 105 年 4 月 4 日 澳 洲 布 里 斯 本 當 事 人 於 網 路 求 職 廣 告 獲 知 週 薪 4,000 澳 幣 的 工 作, 透 過 通 訊 軟 體 WeChat 聯 繫 雇 主, 對 方 表 明 為 販 毒 集 團, 工 作 內 容 為 代 運 安 非 他 命 毒 品, 當 事 人 未 接 受 該 項 工 作, 並 即 向 當 地 警 方 報 案 當 地 警 方 將 報 案 情 資 轉 請 警 署 亞 洲 人 犯 罪 特 別 小 組 處 理 當 事 人 恐 當 地 警 方 辦 案 消 極, 爰 向 駐 處 通 報 駐 處 接 獲 通 報 即 聯 繫 當 地 警 方, 並 囑 當 事 人 注 意 人 身 安 全 本 案 由 當 地 警 署 亞 洲 人 犯 罪 特 別 小 組 處 理 提 醒 青 年 朋 友, 注 意 網 路 求 職 廣 告 暗 藏 危 機, 切 勿 從 事 不 法 行 為 133
134 案 例 7: 案 例 類 型 填 報 單 位 當 事 人 姓 名 案 發 時 間 案 發 地 點 ( 含 公 司 名 稱 工 作 性 質 ) 案 由 電 信 詐 騙 駐 布 里 斯 本 辦 事 處 陳 黃 陳 黃 104 年 8 月 及 9 月 間 澳 大 利 亞 昆 士 蘭 州 布 里 斯 本 Morningside 地 區 豪 宅 (24 人 ) 及 South Brisbane 豪 宅 (34 人 ) 1. 駐 處 於 104 年 8 月 間 接 獲 昆 士 蘭 警 方 簡 訊 通 報 一 起 電 信 詐 欺 案, 涉 案 國 人 計 21 名, 其 中 19 名 持 度 假 打 工 簽 證, 疑 似 在 澳 透 過 電 話 詐 騙 中 國 大 陸 民 眾, 除 主 嫌 遭 澳 洲 聯 邦 警 察 起 訴 之 外, 其 餘 人 等 均 遭 移 民 局 取 消 簽 證, 移 送 移 民 局 收 容 中 心 等 待 遣 返 年 11 月 15 日 信 使 報 (Courier Mail) 以 Crime gang in mansion slave scam 為 題 報 導 略 以, 前 於 8 月 及 9 月 間 分 別 在 布 里 斯 本 Morningside 及 South Brisbane 豪 宅 破 獲 24 人 及 34 人 電 信 詐 騙 集 團, 成 員 係 持 度 假 打 工 簽 證 國 人,3 位 嫌 犯 遭 檢 方 以 奴 役 罪 提 出 告 訴, 其 中 陳 因 動 用 集 團 大 筆 資 金 並 被 監 視 錄 影 拍 到 在 布 里 斯 本 機 場 接 應 新 成 員 而 被 列 為 主 嫌 渠 等 沒 收 成 員 護 照 並 限 制 行 動, 要 求 134
135 當 地 國 相 關 機 構 處 理 過 程 駐 處 協 處 情 形 結 備 果 註 其 等 向 中 國 大 陸 受 害 者 進 行 電 話 詐 欺 行 動 受 限 成 員 懼 於 主 嫌 與 臺 灣 黑 道 有 聯 繫 只 能 配 合, 至 某 成 員 於 8 月 9 日 主 動 投 案 方 破 獲 本 起 詐 騙 案 昆 士 蘭 警 民 聯 絡 官 通 知 駐 處 1. 駐 處 接 獲 昆 州 警 方 通 報 上 述 消 息, 即 趕 往 當 地 看 守 所 探 視 遭 澳 洲 聯 邦 警 署 (AFP) 起 訴 並 羈 押 之 我 國 人, 並 通 知 其 等 家 屬 及 洽 請 律 師 協 助 2. 駐 處 於 當 事 人 羈 押 候 審 期 間, 提 出 探 視 申 請, 並 與 當 事 人 聘 僱 之 辯 護 律 師 切 取 聯 繫, 以 掌 握 案 情 最 新 發 展 1. 本 案 19 名 遭 註 銷 度 假 打 工 簽 證 之 國 人 遣 返 回 臺 2. 4 名 主 嫌 遭 澳 方 以 使 人 為 奴 隸 支 援 犯 罪 組 織 處 理 犯 罪 所 得 等 罪 名 起 訴, 目 前 仍 羈 押 候 審, 訂 於 105 年 6 月 間 開 庭 審 理 此 為 我 國 青 年 以 度 假 打 工 名 義 赴 澳 涉 入 犯 罪 之 新 型 態, 提 醒 青 年 朋 友 切 勿 心 存 僥 倖, 從 事 不 法 135
136 案 例 8: 案 例 類 型 填 報 單 位 當 事 人 姓 名 案 發 時 間 案 發 地 點 ( 含 公 司 名 稱 工 作 性 質 ) 案 由 當 地 國 相 關 機 構 處 理 過 程 駐 處 協 處 情 形 從 事 與 簽 證 目 的 不 符 之 行 為 駐 紐 西 蘭 代 表 處 林 呂 吳 104 年 10 月 紐 西 蘭 當 事 人 受 僱 於 蔚 藍 海 岸 婚 禮 社 ( Bluebay Wedding ) 擬 前 往 南 島 Tekapo 湖 拍 攝 宣 傳 廣 告 片, 並 由 雇 主 支 付 機 票 住 宿 及 租 車 等 費 用, 由 於 當 事 人 未 申 辦 紐 國 適 當 簽 證, 遭 紐 國 移 民 局 遣 返 紐 國 移 民 官 員 將 拍 攝 商 業 照 片 舉 動 視 為 工 作 (employment) 而 強 制 遣 返 當 事 人 曾 向 駐 處 表 示, 渠 等 來 紐 國 目 的 為 觀 光 並 順 道 拍 攝 宣 傳 照 片, 駐 處 連 續 2 日 不 斷 進 洽, 惟 紐 國 移 民 官 員 仍 維 持 原 認 定 結 果 當 事 人 遭 遣 返 回 臺 備 註 136
137 案 例 9: 案 例 類 型 填 報 單 位 當 事 人 姓 名 案 發 時 間 案 發 地 點 ( 含 公 司 名 稱 工 作 性 質 ) 案 由 當 地 國 相 關 機 構 處 理 過 程 駐 處 協 處 情 形 結 備 果 註 交 通 意 外 駐 布 里 斯 本 辦 事 處 洪 105 年 3 月 5 日 澳 洲 新 南 威 爾 斯 州 當 事 人 自 昆 士 蘭 州 黃 金 海 岸 駕 車 前 往 新 南 威 爾 斯 州 途 中 因 爆 胎 導 致 車 輛 失 控 撞 上 山 壁, 車 上 乘 客 平 安, 惟 車 輛 受 損 無 法 繼 續 行 駛 保 險 公 司 (RACQ) 協 助 拖 吊 因 當 事 人 質 疑 拖 車 費 用 約 600 澳 幣 的 合 理 性, 請 駐 處 協 助 洽 詢 保 險 公 司, 確 認 渠 投 保 RACQ 道 路 救 援 的 免 費 拖 吊 不 包 含 車 禍, 爰 須 額 外 付 費 當 事 人 自 行 報 警 及 請 保 險 公 司 協 助 拖 吊 後, 人 車 抵 達 新 州 Lismore RACQ 道 路 救 援 免 費 拖 吊 不 包 含 車 禍 事 故 係 屬 通 例 137
138 案 例 10: 案 例 類 型 填 報 單 位 當 事 人 姓 名 案 發 時 間 案 發 地 點 ( 含 公 司 名 稱 工 作 性 質 ) 案 由 當 地 國 相 關 機 構 處 理 過 程 駐 處 協 處 情 形 持 觀 光 簽 證 入 境 遭 拒 駐 愛 爾 蘭 代 表 處 詹 105 年 1 月 愛 爾 蘭 機 場 當 事 人 於 度 假 打 工 簽 證 到 期 後, 僅 隔 數 日 即 再 次 以 免 簽 入 境, 且 未 提 供 愛 爾 蘭 移 民 官 持 觀 光 免 簽 入 境 應 備 之 相 關 資 料, 遂 遭 判 定 非 以 觀 光 為 目 的 入 境, 要 求 當 事 人 入 境 愛 國 僅 能 停 留 10 日 愛 國 機 場 移 民 署 官 員 表 示, 度 假 打 工 或 學 生 簽 證 到 期 出 境 後 再 次 以 觀 光 免 簽 入 境 之 間 隔 原 則 上 至 少 需 3 個 月 以 上, 再 次 入 境 若 非 以 觀 光 為 目 的, 可 能 被 限 縮 入 境 停 留 期 限 或 遭 拒 絕 入 境 1. 提 醒 當 事 人 查 看 本 部 網 頁 有 關 以 觀 光 免 簽 入 境 當 地 國 應 注 意 事 項, 載 明 持 觀 光 免 簽 入 境 須 備 相 關 資 料 ( 如 來 回 機 票 住 宿 旅 館 資 料 旅 遊 計 畫 等 ), 以 供 移 民 官 員 查 驗 2. 駐 處 網 頁 發 布 新 聞 訊 息, 加 強 宣 導 赴 愛 國 持 觀 光 免 簽 入 境 應 注 意 事 項 138
139 結 備 果 註 當 事 人 度 假 打 工 簽 證 到 期 後 即 以 觀 光 免 簽 入 境, 且 未 提 供 免 簽 入 境 應 備 資 料, 遭 愛 國 移 民 官 認 為 不 符 合 以 觀 光 為 目 的 之 入 境, 故 被 限 縮 入 境 停 留 期 間 為 10 日 139
140 MEMO 140
141 附 件 一 青 年 學 生 赴 國 外 度 假 打 工 行 前 自 我 檢 核 表 項 次 是 否 自 我 檢 核 事 項 1 如 透 過 仲 介 公 司 媒 合 海 外 工 作 職 缺, 是 否 已 查 詢 該 公 司 為 政 府 許 可 的 私 立 就 業 服 務 機 構? ( /QryAgent.jsp) 2 是 否 已 查 詢 勞 動 部 勞 動 力 發 展 署 建 置 的 台 灣 就 業 通 專 區 服 務 - 國 人 至 海 外 就 業 資 訊 及 國 人 海 外 就 業 資 源 中 心, 以 瞭 解 國 人 至 海 外 就 業 的 相 關 注 意 事 項 及 規 範 風 險?( 台 灣 就 業 通 專 區 服 務 - 國 人 至 海 外 就 業 資 訊 : special/bredge.aspx?uid=1720) ( 國 人 海 外 就 業 資 源 中 心 網 站 : 3 是 否 瞭 解 外 交 部 已 與 15 個 國 家 簽 署 度 假 打 工 協 議, 並 可 前 往 臺 灣 青 年 Fun 眼 世 界 網 站 的 青 年 度 假 打 工 專 區 查 詢 相 關 注 意 事 項? ( 臺 灣 青 年 Fun 眼 世 界 網 站 : 4 如 前 往 非 度 假 打 工 協 議 簽 署 國, 是 否 已 瞭 解 該 國 簽 證 規 定?( 外 交 部 領 事 141
142 事 務 局 : 5 是 否 已 蒐 集 瞭 解 當 地 國 資 訊 ( 如 至 我 駐 當 地 國 館 處 的 網 站 及 外 交 部 領 事 事 務 局 網 站 旅 外 安 全 資 訊 專 區 查 詢 等 )? 是 否 已 向 相 關 國 家 駐 華 機 構 蒐 集 提 供 打 工 機 會 的 工 作 單 位 居 住 生 活 環 境 與 天 氣 及 語 言 學 習 中 心 等 相 關 資 訊? ( 中 華 民 國 駐 外 單 位 聯 合 網 站 : 6 是 否 已 充 分 瞭 解 工 作 性 質 及 待 遇 並 簽 訂 書 面 契 約 以 保 障 相 關 權 益? 7 是 否 購 買 相 關 適 ( 足 ) 額 保 險?( 如 傷 害 險 傷 害 醫 療 險 及 醫 療 險 ) 8 是 否 已 至 外 交 部 領 事 事 務 局 出 國 登 錄 專 區 登 錄 海 外 期 間 緊 急 聯 絡 相 關 資 訊? ( 外 交 部 領 事 事 務 局 : 9 是 否 已 下 載 外 交 部 領 事 事 務 局 旅 外 救 助 指 南 APP 及 加 入 該 局 LINE@ 官 方 好 友 (@boca.tw)? 10 是 否 告 知 親 人 或 朋 友 行 蹤, 並 掌 握 彼 此 聯 繫 方 式? 11 是 否 瞭 解 我 駐 外 館 處 均 設 有 24 小 時 急 難 救 助 專 線 電 話? 是 否 知 道 在 機 場 出 境 大 廳 或 服 務 臺 及 外 交 部 領 事 事 務 局 與 分 支 機 構 大 廳 均 可 免 費 索 142
143 取 中 華 民 國 駐 外 館 處 緊 急 聯 絡 資 訊 摺 頁? 12 是 否 瞭 解 外 交 部 緊 急 聯 絡 中 心 設 置 的 旅 外 國 人 緊 急 服 務 專 線 電 話 為 ( 諧 音 您 幫 我 您 救 我 ), 海 外 付 費 則 撥 ( 當 地 國 國 際 電 話 冠 碼 ) ? 13 是 否 瞭 解 護 照 遭 竊 或 遺 失 時, 應 立 即 向 當 地 警 察 單 位 報 案 並 取 得 報 案 證 明, 報 案 後 再 向 我 駐 外 館 處 申 請 補 發 護 照 或 入 國 證 明 書? 14 是 否 暸 解 旅 行 支 票 信 用 卡 或 提 款 卡 遺 失 或 遭 竊 時, 應 立 即 向 所 屬 銀 行 或 發 卡 公 司 申 報 作 廢 止 付 並 立 刻 向 警 方 報 案, 以 防 被 盜 領? 15 是 否 瞭 解 當 地 駕 照 考 領 換 發 或 國 際 駕 照 適 用 情 形? 相 關 駕 照 資 訊 及 交 通 安 全 規 則 可 至 交 通 部 公 路 總 局 查 詢 ( 16 是 否 確 認 此 行 無 涉 及 運 輸 槍 械 毒 品 等 違 禁 物 品, 或 電 信 詐 欺 性 交 易 等 犯 罪 行 為? 143
144 MEMO 144
145 附 件 二 青 年 學 生 國 外 度 假 打 工 注 意 事 項 一 出 發 前 : ( 一 ) 蒐 集 瞭 解 當 地 國 資 訊 : 在 國 外 度 假 打 工 與 自 助 旅 行 遊 學 有 著 極 大 的 差 別 青 年 朋 友 出 發 前, 應 加 強 英 語 或 當 地 語 言 的 溝 通 能 力, 應 向 相 關 國 家 駐 華 機 構 蒐 集 提 供 打 工 機 會 的 工 作 單 位 居 住 生 活 環 境 與 天 氣 及 語 言 學 習 中 心 等 相 關 資 訊, 儘 可 能 瞭 解 工 作 單 位 背 景 及 居 住 條 件, 並 進 行 分 析 比 較, 以 便 於 抵 達 國 外 後 儘 快 適 應 及 體 驗 當 地 工 作 與 生 活 另 可 於 外 交 部 網 站 ( 網 址 : y/default.aspx) 勞 動 部 國 人 海 外 就 業 資 源 中 心 網 站 ( 及 相 關 部 會 青 年 度 假 打 工 專 屬 網 站 以 及 駐 外 館 處 網 頁 搜 尋 相 關 資 訊 ( 二 ) 購 買 相 關 保 險 ( 如 傷 害 險 傷 害 醫 療 險 及 醫 療 險 ): 國 人 在 國 外 停 留 期 間, 倘 無 保 險 保 障, 一 旦 發 生 意 外 或 生 病 住 院, 醫 療 及 住 院 費 用 常 非 國 內 一 般 家 庭 所 能 負 擔 建 議 向 國 內 外 保 險 公 司 投 保 傷 害 險 傷 害 醫 療 險 及 醫 療 險, 並 事 先 瞭 解 保 險 公 司 是 否 提 供 海 外 急 難 救 助 服 務 ( 涵 蓋 意 外 傷 害 疾 病 門 診 急 診 手 術 藥 品 緊 急 後 送 等 項 目 ) 145
146 ( 三 ) 海 關 檢 疫 申 報 : 入 關 時 切 勿 攜 帶 肉 類 和 奶 製 品 水 果 種 子 貝 殼 類 產 品 等 個 人 行 李 應 自 行 整 理 打 包, 切 勿 協 助 攜 帶 他 人 託 帶 物 品, 以 免 遭 利 用 誤 帶 違 禁 品, 致 觸 犯 當 地 國 法 令 由 於 各 國 海 關 申 報 規 定 寬 嚴 不 一, 行 前 須 瞭 解 相 關 限 制, 倘 確 須 攜 帶 上 述 相 關 物 品, 入 關 檢 查 時 須 於 海 關 申 報 單 上 誠 實 申 報, 以 免 觸 法 ( 四 ) 旅 外 國 人 動 態 登 錄 : 出 發 前 至 外 交 部 領 事 事 務 局 網 站 出 國 登 錄 專 區 辦 理 旅 外 國 人 動 態 登 錄, 以 備 於 遭 遇 急 難 情 事 時, 我 駐 外 館 處 人 員 可 即 時 與 您 取 得 聯 繫 並 提 供 協 助 ; 另 請 隨 身 攜 帶 我 國 駐 當 地 館 處 電 話 及 24 小 時 緊 急 聯 絡 電 話 外 交 部 緊 急 連 絡 中 心 電 話, 以 備 不 時 之 需 ( 五 ) 慎 選 打 工 仲 介 機 構 : 赴 海 外 度 假 打 工 的 方 式 多 元, 可 自 行 申 請 或 透 過 坊 間 機 構 協 助 ( 如 委 託 合 法 立 案 機 構 代 為 辦 理 行 政 事 項, 或 是 委 託 合 法 私 立 就 業 服 務 機 構 辦 理 就 業 服 務 項 目 ) 依 據 我 國 就 業 服 務 法 相 關 規 定, 只 有 合 法 的 私 立 就 業 服 務 機 構 才 可 仲 介 國 人 到 海 外 工 作, 並 非 一 般 顧 問 或 代 辦 公 司 可 以 辦 理 另 國 人 應 與 私 立 就 業 服 務 機 構 簽 訂 職 業 介 紹 服 務 定 型 化 契 約, 以 保 障 求 職 者 與 私 立 就 業 服 務 機 構 雙 方 之 權 益, 求 職 者 應 詳 細 詢 問 工 作 內 容 薪 資 工 時 福 利 及 其 他 相 關 勞 動 條 件, 避 免 赴 海 外 工 作 的 實 際 情 形 與 自 身 期 望 有 所 落 146
147 差 二 居 留 國 外 期 間 ( 一 ) 主 動 與 駐 外 館 處 聯 繫 : 抵 達 當 地 國 後, 主 動 聯 繫 我 駐 外 館 處, 以 利 駐 外 單 位 掌 握 度 假 打 工 青 年 動 態, 並 於 發 生 天 災 動 亂 重 大 事 故 或 協 尋 請 求 時, 能 立 即 聯 繫 當 事 人 提 供 協 助 ; 請 青 年 朋 友 隨 時 注 意 我 駐 外 館 處 網 頁 公 告 及 活 動 訊 息, 掌 握 當 地 生 活 資 訊, 以 迅 速 融 入 當 地 生 活, 確 保 個 人 安 全 ( 二 ) 注 意 自 身 安 全 : 觀 光 景 點 與 車 站 周 邊 等 人 潮 聚 集 之 處 易 遭 扒 竊, 青 年 旅 館 偷 竊 情 形 亦 相 當 嚴 重, 務 請 注 意 個 人 財 物 絕 大 部 分 商 店 於 下 午 6 時 後 即 歇 業, 夜 晚 除 市 中 心 燈 火 較 明 亮 外, 為 維 護 自 身 安 全 仍 宜 避 免 落 單 夜 行 國 外 大 城 市 生 活 型 態 與 地 方 小 鎮 迥 異, 小 鎮 地 處 偏 僻, 生 活 機 能 醫 療 設 施 道 路 狀 況 均 不 若 大 城 市 方 便, 青 年 朋 友 倘 在 當 地 工 作 須 調 整 適 應, 注 意 安 全 ( 三 ) 務 必 與 家 人 保 持 經 常 性 聯 繫 : 在 國 外 停 留 期 間, 務 必 與 國 內 親 友 保 持 聯 繫, 並 與 同 在 當 地 度 假 打 工 的 青 年 朋 友 建 立 聯 繫, 以 便 相 互 協 助 照 應, 避 免 國 內 親 友 因 無 法 與 您 取 得 聯 繫 而 擔 憂, 甚 至 要 求 駐 處 人 員 代 為 尋 人 ( 四 ) 妥 慎 簽 訂 勞 動 契 約 : 與 雇 主 簽 約 前, 宜 先 行 充 分 瞭 解 工 作 性 質 是 否 為 非 法 工 作 147
148 薪 資 與 工 時 是 否 符 合 當 地 法 定 標 準 有 無 參 加 社 會 保 險 或 勞 工 保 險 終 止 契 約 事 由, 以 及 自 身 體 力 能 力 能 否 勝 任 在 此 提 醒 您, 成 年 人 應 為 自 己 的 行 為 負 責, 在 合 約 上 簽 名, 就 須 按 照 契 約 履 行 工 作 項 目, 負 法 律 責 任, 除 非 依 當 地 法 令 有 可 歸 責 於 雇 主 的 事 由, 得 終 止 工 作, 否 則 視 同 違 約 中 途 違 約 造 成 法 律 糾 紛, 將 影 響 當 事 人 在 國 外 的 居 留 身 分 倘 經 仲 介 公 司 引 介 前 往 青 年 失 業 率 偏 高 的 國 家, 且 工 作 地 點 位 於 都 會 區, 工 資 行 情 及 工 作 內 容 亦 與 當 地 民 眾 相 同 者, 宜 注 意 是 否 受 騙 ( 五 ) 租 屋 務 須 簽 約 : 租 屋 時 務 必 與 房 東 或 其 代 理 人 簽 訂 契 約, 以 規 範 房 東 與 房 客 間 的 權 利 義 務 在 租 屋 或 求 職 時, 應 儘 量 結 伴 而 行, 避 免 單 獨 前 往 另 請 注 意 租 屋 安 全 並 慎 選 房 東 及 住 所, 避 免 居 住 於 治 安 欠 佳 的 區 域 ( 六 ) 遵 守 交 通 規 則 : 除 紅 綠 燈 等 交 通 號 誌 外, 須 同 時 注 意 路 面 上 的 行 車 規 則 指 示 標 誌 ; 初 抵 國 外 建 議 搭 乘 大 眾 運 輸 工 具, 尤 其 部 分 國 家 因 車 行 方 向 與 我 國 相 反 且 路 況 多 變, 我 度 假 打 工 青 年 多 未 有 成 熟 駕 車 經 驗, 為 求 在 國 外 打 工 移 動 方 便, 在 出 國 前 才 匆 促 考 取 駕 照, 以 利 用 部 分 國 家 予 我 國 人 免 試 換 照 待 遇 在 該 國 當 地 駕 車, 導 致 交 通 意 外 事 故 頻 繁 如 果 購 買 汽 車, 請 務 必 購 買 強 制 第 三 責 任 險 及 其 他 車 輛 保 險, 萬 一 發 148
149 生 車 禍, 可 由 保 險 公 司 出 面 代 為 處 理, 私 下 和 解 風 險 大, 並 請 記 下 涉 及 事 故 者 的 姓 名 車 號 車 型 發 生 地 點 路 況 等, 立 即 通 知 所 屬 保 險 公 司 處 理 及 申 請 修 車 理 賠 手 續 ; 租 車 時 也 一 定 要 加 買 全 險 國 外 大 眾 運 輸 交 通 費 用 較 我 國 昂 貴 許 多, 切 勿 心 存 僥 倖 逃 票 ( 七 ) 遵 守 國 外 法 令 : 切 勿 攜 帶 或 使 用 毒 品 大 麻, 或 替 違 法 集 團 工 作 ; 切 勿 貪 圖 小 利, 或 接 受 不 明 來 源 的 海 外 高 薪 工 作, 以 免 觸 法 ( 八 ) 妥 善 保 管 護 照 等 個 人 身 分 文 件 及 財 物 : 海 外 生 活 與 國 內 不 同, 廉 價 旅 館 工 作 場 所 觀 光 景 點 等 出 入 份 子 複 雜, 倘 不 慎 遺 失 護 照, 將 造 成 極 大 不 便 請 青 年 朋 友 在 國 外 隨 時 留 意 個 人 身 分 證 件 及 財 物, 並 注 意 人 身 安 全 ( 九 ) 身 體 微 恙 看 病 不 易 : 在 國 外 就 醫 預 約 掛 號 不 易, 若 干 醫 院 設 有 門 診 服 務, 可 直 接 至 現 場 掛 號 等 候 服 務, 由 資 深 護 理 人 員 診 斷 傷 風 感 冒 處 理 小 型 傷 口 等, 或 自 行 在 藥 房 購 買 成 藥 須 注 意 國 外 醫 療 費 用 通 常 較 為 昂 貴, 出 國 前 請 務 必 購 買 適 ( 足 ) 額 保 險, 及 備 妥 個 人 習 慣 用 藥 ( 如 胃 腸 藥 感 冒 藥 ), 以 免 造 成 鉅 額 醫 療 負 擔 ( 十 ) 國 外 生 活 物 價 高 昂 : 部 分 國 家 稅 收 較 高, 食 宿 交 通 等 生 活 費 用 較 我 國 昂 貴 數 倍 在 我 國 享 受 一 碗 熱 騰 騰 牛 肉 麵 再 加 盤 小 菜 的 149
150 價 錢, 在 國 外 可 能 只 夠 買 一 個 三 明 治 建 議 行 前 準 備 足 夠 預 算, 以 備 不 時 之 需 三 於 當 地 打 工 及 工 作 權 益 資 訊 部 分 : 可 利 用 當 地 政 府 網 站 ( 例 如 公 立 就 業 服 務 機 構 及 勞 動 行 政 部 門 網 站 ) 查 詢 有 關 長 期 或 臨 時 工 作 機 會 相 關 資 訊 當 地 人 力 仲 介 服 務 應 注 意 事 項 工 作 場 所 職 業 安 全 與 衛 生, 以 及 工 資 工 時 社 會 保 險 及 工 作 權 益 相 關 規 定 勞 動 契 約 內 容 及 爭 議 處 理 管 道 等 資 訊 青 年 朋 友 選 擇 仲 介 公 司 前, 宜 先 確 認 該 公 司 是 否 為 該 國 合 法 登 記 的 公 司, 並 充 分 瞭 解 服 務 費 收 取 標 準 服 務 項 目 工 作 內 容 等 資 訊 除 仲 介 公 司 外, 青 年 朋 友 亦 可 直 接 至 當 地 企 業 公 司 網 站 查 詢 徵 才 資 訊, 或 直 接 與 各 該 公 司 人 力 資 源 部 門 接 洽, 以 避 免 不 肖 仲 介 從 中 剝 削 四 申 辦 簽 證 ( 一 ) 目 前 我 國 外 交 部 已 與 紐 西 蘭 澳 洲 日 本 加 拿 大 德 國 韓 國 英 國 愛 爾 蘭 比 利 時 斯 洛 伐 克 波 蘭 匈 牙 利 奧 地 利 捷 克 及 法 國 等 15 個 國 家 簽 署 度 假 打 工 協 議, 各 國 度 假 打 工 開 放 名 額 及 簽 證 申 辦 詳 情 請 參 考 外 交 部 臺 灣 青 年 Fun 眼 世 界 網 站 ( 青 年 度 假 打 工 專 區 ( 二 ) 國 人 常 前 往 的 國 家 或 地 區 入 境 簽 證 及 相 關 旅 遊 資 訊 請 參 考 外 交 部 領 事 事 務 局 全 球 資 訊 150
151 網 ( 簽 證 專 區 確 定 度 假 打 工 或 計 畫 旅 遊 目 的 國 後, 由 於 各 國 要 求 的 簽 證 申 請 資 料 不 盡 相 同, 為 避 免 簽 證 送 審 時 間 過 長 而 延 誤 出 國 日 期, 請 國 人 儘 早 辦 理 簽 證 申 請 事 宜 ( 三 ) 請 注 意 申 辦 各 國 簽 證 所 使 用 的 護 照 至 少 需 有 6 個 月 以 上 的 效 期, 役 男 出 國 請 前 往 區 公 所 申 請 證 明 部 分 國 家 須 辦 理 落 地 簽 證, 亦 請 注 意 落 地 簽 證 所 需 照 片 及 文 件 五 國 外 遭 遇 問 題 之 協 處 ( 一 ) 外 交 部 緊 急 聯 絡 中 心 : 為 加 強 提 供 國 人 旅 外 急 難 服 務, 外 交 部 緊 急 聯 絡 中 心 全 年 無 休 24 小 時 輪 值, 聯 繫 處 理 旅 外 國 人 急 難 救 助 事 件 該 中 心 設 置 國 內 免 付 費 旅 外 國 人 緊 急 服 務 專 線 , 海 外 付 費 請 撥 ( 當 地 國 國 際 電 話 冠 碼 ) , 國 人 在 海 外 遭 遇 緊 急 危 難 時, 可 透 過 該 專 線 電 話 尋 求 聯 繫 協 助 非 涉 海 外 急 難 救 助 事 項, 切 勿 撥 打 該 專 線 電 話, 以 免 線 路 過 度 負 載, 耽 誤 海 外 緊 急 事 故 處 理 時 效 倘 有 護 照 簽 證 及 文 件 證 明 等 問 題, 請 於 上 班 時 間 撥 打 外 交 部 領 事 事 務 局 總 機 電 話 (02) ; 外 交 部 一 般 業 務 查 詢, 請 於 上 班 時 間 撥 打 外 交 部 總 機 電 話 (02) 外 交 部 緊 急 聯 絡 中 心 另 設 有 旅 外 國 人 急 難 救 助 全 球 免 付 費 專 151
152 線 電 話 ( 當 地 國 國 際 電 話 冠 碼 ) , 目 前 可 適 用 歐 美 日 韓 澳 洲 等 20 個 國 家 ( 二 ) 國 人 在 海 外 遭 遇 急 難 如 何 尋 求 駐 外 館 處 協 助 : 我 國 在 全 球 設 有 119 個 駐 外 單 位, 均 位 於 各 國 首 都 或 重 要 城 市 各 館 處 均 設 置 24 小 時 急 難 救 助 專 線 電 話, 國 人 在 國 外 遇 急 難 情 事 需 駐 外 館 處 協 助 時, 於 上 班 時 間 請 逕 撥 離 事 發 地 最 近 的 駐 外 館 處 辦 公 室 電 話, 非 上 班 時 間 則 請 撥 打 該 館 處 急 難 救 助 專 線 電 話 駐 外 館 處 地 址 電 話 及 急 難 救 助 專 線 電 話 均 載 於 中 華 民 國 駐 外 館 處 緊 急 聯 絡 資 訊 摺 頁, 在 機 場 出 境 大 廳 或 服 務 臺 及 外 交 部 領 事 事 務 局 與 分 支 機 構 大 廳 均 可 免 費 索 取 ; 也 可 利 用 外 交 部 旅 外 救 助 指 南 APP 及 領 事 事 務 局 LINE@ 官 方 帳 號 (@boca.tw) 查 詢 各 駐 外 館 處 通 訊 資 料, 或 逕 至 各 駐 外 館 處 網 頁 查 詢 如 因 故 無 法 與 駐 外 館 處 取 得 聯 繫 或 就 近 向 當 地 警 察 局 求 助, 您 或 國 內 親 友 也 可 直 接 與 外 交 部 緊 急 聯 絡 中 心 聯 繫, 該 中 心 有 專 人 24 小 時 值 班, 將 提 供 您 所 需 資 訊 或 協 助 聯 絡 有 關 單 位 通 報 駐 外 館 處 提 供 協 助 ( 三 ) 中 華 民 國 駐 外 館 處 提 供 旅 外 國 人 服 務 項 目 : 152
153 1. 通 常 能 提 供 之 服 務 : 受 理 護 照 申 請, 補 ( 換 ) 發 護 照 及 各 項 加 簽 或 核 發 入 國 證 明 書, 以 供 持 憑 返 國 提 供 遭 遇 急 難 事 件 或 重 病 的 旅 外 國 人 必 要 的 協 助, 如 : 協 助 聯 絡 親 友 匯 款 以 代 購 返 國 或 返 居 所 地 的 機 票 或 車 票 探 視 慰 問 被 捕 拘 禁 或 繫 獄 國 人, 必 要 時 並 得 應 請 代 薦 律 師 或 翻 譯 人 員 辦 理 文 件 的 公 證 認 證 或 驗 證 應 急 難 情 況 協 尋 失 去 聯 絡 的 親 友 協 助 旅 外 國 人 辦 理 向 駐 在 國 政 府 當 局 的 依 法 聯 絡 交 涉 事 項 2. 依 據 國 際 慣 例, 不 便 提 供 之 服 務 : 干 涉 或 介 入 駐 在 國 司 法 或 訴 訟 程 序, 如 協 助 調 查 犯 罪 行 為 等 代 為 爭 取 超 過 駐 在 國 國 民 所 能 享 有 的 待 遇 協 助 兼 具 駐 在 國 國 籍 的 旅 外 國 人 向 駐 在 國 政 府 當 局 交 涉 或 提 出 請 求 代 為 尋 找 工 作 或 申 請 工 作 許 可 代 為 支 付 旅 館 律 師 保 證 金 及 醫 藥 等 費 用 代 為 支 付 返 國 或 返 居 所 地 的 機 票 車 票 或 船 票 款 提 供 住 宿 安 排 或 屬 於 旅 行 社 交 通 153
154 運 輸 公 司 銀 行 等 專 業 服 務 六 危 機 處 理 ( 一 ) 護 照 機 票 及 其 他 證 件 遭 竊 或 遺 失, 請 立 即 向 當 地 警 察 單 位 報 案 並 取 得 報 案 證 明, 因 為 這 是 唯 一 證 明 您 是 合 法 入 境 的 文 件, 並 可 供 作 向 保 險 公 司 申 請 理 賠 及 辦 理 補 發 機 票 護 照 及 他 國 簽 證 等 用 途, 報 案 後 再 向 我 駐 外 館 處 申 請 補 發 護 照 或 入 國 證 明 書 ( 二 ) 旅 行 支 票 信 用 卡 或 提 款 卡 遺 失 或 遭 竊 時, 應 立 即 向 所 屬 銀 行 或 發 卡 公 司 申 報 作 廢 止 付 並 立 刻 向 警 方 報 案, 以 防 被 盜 領 ( 三 ) 請 立 即 與 我 駐 外 館 處 聯 繫 我 駐 外 館 處 均 設 有 24 小 時 急 難 救 助 專 線 電 話, 駐 外 人 員 會 提 供 您 必 要 的 協 助 如 果 您 一 時 無 法 與 駐 處 取 得 聯 繫, 請 利 用 外 交 部 緊 急 聯 絡 中 心 設 置 的 旅 外 國 人 緊 急 服 務 專 線 ( 諧 音 您 幫 我 您 救 我 ), 詳 情 請 參 考 上 述 國 外 遭 遇 問 題 之 協 處 資 訊 154
155 MEMO 155
156 MEMO 156
157 MEMO 157
158 MEMO 158
159 MEMO 159
160 MEMO 160
一、考試宗旨:考選風險管理人才,提升風險管理水準。
101 年 第 1 次 風 險 管 理 師 考 試 簡 章 一 考 試 宗 旨 : 考 選 風 險 管 理 人 才, 提 升 風 險 管 理 水 準 二 考 試 類 別 :( 一 ) 個 人 風 險 管 理 師 ;( 二 ) 企 業 風 險 管 理 師 可 同 時 報 考 三 考 試 科 目 :( 參 考 用 書 請 詳 閱 簡 章 第 二 頁 ) ( 一 ) 個 人 風 險 管 理 師 考 試 (
靜 宜 大 學 八十九學年度 轉學生 招生簡章
105 學 年 度 僑 生 申 請 入 學 招 生 簡 章 靜 宜 大 學 105 學 年 度 僑 生 申 請 入 學 重 要 日 程 項 目 日 期 公 告 招 生 簡 章 線 上 申 請 * 考 生 可 自 行 上 網 下 載 簡 章 * 網 址 : http://www.oia.pu.edu.tw/chtml/c04.php 2015 年 11 月 13 日 ( 星 期 五 ) 起 申 請 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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興 革 策 勵 廉 能 政 風 永 續 共 創 健 全 財 政 拒 絕 利 慾 誘 惑, 視 貪 為 恥 成 就 才 德 兼 備, 以 廉 為 榮 進 退 權 衡 之 際, 誠 信 為 要 取 捨 拿 捏 分 寸, 清 廉 為 先 公 務 員 對 刑 事 偵 查 之 認 識 與 權 益 序 言 廉 政 是 古 今 中 外 任 何 政 治 社 會 及 經 濟 制 度 之 下, 人 民 所 殷 切 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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伏 牛 山 自 在 禪 師 與 馬 祖 道 一 洪 州 宗 禪 學 思 想 的 發 展 台 灣 高 苑 科 技 大 學 黃 連 忠 撰 目 錄 一 前 言 二 從 六 祖 惠 能 到 洪 州 宗 伏 牛 山 自 在 禪 師 的 傳 承 法 系 南 宗 禪 傳 法 世 系 的 六 祖 與 七 祖 之 爭 宗 密 對 洪 州 宗 禪 史 與 禪 法 的 判 釋 與 批 評 伏 牛 山 自 在 禪 師 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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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o. 政 風 室 102/09 79 September 政 風 電 子 報 祝 大 家 NATIONAL IMMIGRATION AGENCY CIVIL SERVICE ETHICS OFFICE 封 面 故 事 人 有 悲 歡 離 合, 月 有 陰 晴 圓 缺, 此 事 古 難 全 但 願 人 長 久, 千 里 共 嬋 娟 廉 政 故 事 避 免 黑 箱 作 業 的 韓 愈 廉 政 新 聞
專案研究報告
專 案 研 究 報 告 大 陸 地 區 刑 事 被 告 權 益 之 研 究 研 究 主 持 人 : 楊 雲 驊 教 授 行 政 院 大 陸 委 員 會 委 託 研 究 中 華 民 國 一 百 年 十 一 月 專 案 研 究 報 告 大 陸 地 區 刑 事 被 告 權 益 之 研 究 研 究 主 持 人 : 楊 雲 驊 教 授 協 同 主 持 人 : 張 明 偉 副 教 授 研 究 員 : 謝 憲
簡 介 您 剛 剛 經 歷 一 場 災 難 無 論 這 場 災 難 是 地 震 洪 水 火 災, 還 是 海 嘯, 現 在 危 險 已 成 過 去 但 是 在 您 腦 海 中, 您 可 能 還 會 清 晰 地 看 到 它, 感 覺 到 它 所 帶 給 您 的 恐 懼 和 焦 慮 這 些 感 覺 是
逐 一 善 後 災 後 復 原 指 南 簡 介 步 驟 一 : 照 顧 自 己 和 家 人 步 驟 二 : 優 先 處 理 重 要 的 事 情 步 驟 三 : 災 後 重 新 進 入 您 的 住 所 步 驟 四 : 食 物 藥 物 水 和 污 水 步 驟 五 : 清 理 一 般 情 況 步 驟 六 : 清 理 洪 水 之 後 步 驟 七 : 清 理 火 災 之 後 步 驟 八 : 更 換 文 件 和
杭师大党字〔2011〕15号中共杭州师范大学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发展党员工作的意见
组 织 工 作 相 关 材 料 汇 编 二 〇 一 二 年 二 月 目 录 学 校 相 关 文 件 : 中 共 杭 州 师 范 大 学 委 员 会 关 于 进 一 步 加 强 和 改 进 发 展 党 员 工 作 的 意 见...3 关 于 建 立 组 织 员 制 度 的 意 见...6 关 于 进 一 步 落 实 在 职 教 工 党 支 部 书 记 待 遇 的 意 见...8 中 共 杭 州 师 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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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 育 部 101 年 留 學 獎 學 金 行 政 契 約 書 附 錄 九 教 育 部 101 年 留 學 獎 學 金 行 政 契 約 書 ( 可 自 行 影 印 所 需 使 用 份 數 ) 甲 方 : 教 育 部 ( 以 下 簡 稱 本 部 ) 乙 方 : 留 學 獎 學 金 甄 試 錄 取 者 ( 以 下 簡 稱 留 獎 生 ) ( 填 寫 時 務 請 詳 閱 契 約 內 容 ) 茲 經 甲 乙
得 依 法 召 集 股 東 臨 時 會 第 十 一 條 : 股 東 常 會 之 召 集 應 於 開 會 三 十 日 前, 股 東 臨 時 會 之 召 集 應 於 開 會 十 五 日 前, 將 開 會 日 期 地 點 及 召 集 事 由 通 知 各 股 東 並 公 告 之 第 十 二 條 : 本 公
旺 旺 友 聯 產 物 保 險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章 程 第 一 章 總 則 第 一 條 : 本 公 司 依 照 公 司 法 及 保 險 法 之 規 定 組 織 設 立, 定 名 為 旺 旺 友 聯 產 物 保 險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第 二 條 : 本 公 司 以 辦 理 產 物 保 險 業 務, 促 進 社 會 福 利 及 工 商 繁 榮 為 宗 旨 第 三 條 : 本 公 司 設 總
同 時, 那 些 百 萬 富 翁 們 正 乘 坐 着 私 家 噴 射 機 駛 往 歐 洲, 甘 願 花 大 把 的 鈔 票 接 受 替 代 療 法 並 且 重 獲 了 健 康 替 代 療 法 總 是 很 靈 嗎? 不, 當 然 不 是 在 這 世 界 上 没 有 盡 善 盡 美 的 事 物 但 是
美 國 頂 尖 醫 生 談 癌 症 - 太 珍 貴 了!! 我 可 以 向 你 們 保 證 以 下 的 内 容 100% 真 實, 請 您 一 定 耐 心 看 完 從 醫 15 年 來, 我 也 反 覆 告 訴 病 人 這 些 事 實, 但 是 没 有 人 願 意 去 聽, 更 没 有 人 願 意 去 相 信 或 許, 我 們 的 同 胞 們 真 的 需 要 清 醒 了 說 的 直 白 一 點, 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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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 華 科 技 大 學 98 學 年 度 第 2 學 期 第 1 次 中 心 事 務 會 議 紀 錄 時 間 : 中 華 民 國 99 年 3 月 25 日 ( 星 期 四 ) 下 午 3 時 00 分 地 點 : 斜 坡 視 廳 教 室 主 席 : 湯 主 任 誌 龍 參 加 人 員 : 通 識 專 任 ( 詳 如 簽 到 名 冊 ) 應 到 人 數 : 56 人 出 席 人 數 : 39 位 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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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 空 盈 家 合 約 證 券 投 資 顧 問 委 任 契 約 立 契 約 書 人 ( 以 下 簡 稱 甲 方 ), 凱 基 證 券 投 資 顧 問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 以 下 簡 稱 乙 方 ), 茲 因 甲 方 就 投 資 台 灣 地 區 發 行 之 有 價 證 券, 委 任 乙 方 提 供 投 資 諮 詢 顧 問 服 務 事 項, 乙 方 已 於 本 契 約 簽 訂 三 日 前 交 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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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 題 母 乳 哺 育 Q&A 說 明 1 醫 院 如 何 實 施 親 子 同 室? 本 院 全 面 實 施 親 子 同 室, 實 施 親 子 同 室 的 目 的 是 促 進 親 子 間 感 情 互 動 提 高 哺 餵 母 乳 的 成 功 率 讓 新 手 父 母 能 更 熟 悉 寶 寶 的 生 活 作 息 與 需 求, 學 習 如 何 照 顧 寶 寶 護 理 師 會 主 動 到 病 室 協 助 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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澎 湖 縣 政 府 辦 理 澎 湖 縣 大 倉 媽 祖 觀 光 文 化 園 區 興 辦 事 業 計 畫 及 使 用 土 地 第 2 次 公 聽 會 會 議 紀 錄 一 事 由 : 澎 湖 縣 大 倉 媽 祖 觀 光 文 化 園 區 興 辦 事 業 計 畫 及 使 用 土 地 公 聽 會 二 開 會 日 期 :101 年 3 月 20 日 上 午 9 時 30 分 三 地 點 : 白 沙 鄉 大 倉
台北市華江國小96學年度教學成果彙編
自 然 心 體 驗 (103 上 ) ~ 臺 北 市 華 江 國 小 103 學 年 度 教 學 成 果 彙 編 ~ 四 年 級 教 學 團 隊 : 陳 姝 蓉 朱 玉 真 江 美 玲 呂 宛 倫 吳 瓊 慧 張 芝 綺 壹 主 題 名 稱 : 自 然 心 體 驗 貳 教 學 活 動 設 計 者 : 朱 玉 真 老 師 陳 姝 蓉 老 師 參 教 學 對 象 : 四 年 級 學 生 肆 教 學 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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長 庚 人 文 社 會 學 報 4:1(2011),1-54 古 代 世 變 與 儒 者 的 進 退 杜 正 勝 摘 要 本 文 自 時 代 變 化 著 眼, 考 察 中 國 知 識 份 子 歷 史, 以 世 變 為 題, 討 論 中 國 古 代 封 建 制 度 崩 潰 到 秦 漢 之 際, 約 公 元 前 550-200 年, 政 治 社 會 與 文 化 的 交 會 然 此 時 代 知 識 份 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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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 年 澳 門 學 生 申 請 來 臺 升 讀 大 學 校 院 Q&A 項 目 問 題 回 覆 1. 申 請 報 名 1-1. 澳 門 學 生 申 請 來 臺 升 學 需 具 備 什 麼 資 格? 申 請 學 生 於 報 名 時 需 符 合 香 港 澳 門 關 係 條 例 第 四 條 註 規 定, 除 需 持 有 澳 門 永 久 居 民 身 份 資 格 外, 另 需 最 近 連 續 居 留 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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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 洋 公 共 管 理 研 究 生 院 Master of Public Administration Programme 公 共 管 理 硕 士 学 位 项 目 Application For Admission 入 学 申 请 表 格 Admission Year 2012/13 入 学 年 份 2012/2013 Passport-sized photograph 请 贴 上 护 照 型 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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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 寓 大 廈 管 理 服 務 人 培 訓 講 習 招 生 簡 章 委 託 單 位 : 內 政 部 營 建 署 受 託 單 位 : 中 華 民 國 物 業 管 理 經 理 人 協 會 委 託 期 間 : 即 日 起 至 105 年 6 月 30 日 內 政 部 營 建 署 委 託 中 華 民 國 物 業 管 理 經 理 人 協 會 辦 理 事 務 管 理 公 寓 大 廈 技 術 服 務 人 員 培
104學年度自行招收僑生招生簡章(核定版)
2015 年 1 月 7 日 本 校 103 學 年 度 第 一 學 期 招 生 委 員 會 第 五 次 會 議 決 議 通 過 樹 德 科 技 大 學 104 學 年 度 自 行 招 收 僑 生 ( 含 港 澳 生 ) 申 請 入 學 招 生 簡 章 201 2015 年 9 月 入 學 校 址 : 82445 高 雄 市 燕 巢 區 橫 山 路 59 號 電 話 :+886-7-6158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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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7學年度(2008年)海外華文初中畢業生申請來臺升讀中山高級工商職業學校
105 學 年 度 (2016 年 ) 海 外 僑 生 申 請 來 臺 升 讀 中 山 高 級 工 商 職 業 學 校 輪 調 式 建 教 合 作 專 班 招 生 簡 章 ( 限 泰 國 越 南 馬 來 西 亞 印 尼 緬 甸 菲 律 賓 國 家 適 用 ) 壹 依 據 教 育 部 國 民 及 學 前 教 育 署 105 年 3 月 4 日 臺 教 國 署 高 字 第 1050022605 號 函
2 主 义 官 僚 资 本 主 义 这 些 内 外 反 动 派, 究 竟 谁 是 谁 非, 也 是 是 非 问 题, 但 是 这 是 和 人 民 内 部 问 题 性 质 不 同 的 另 一 类 是 非 问 题 我 们 的 国 家 是 工 人 阶 级 领 导 的 以 工 农 联 盟 为 基 础 的 人
1 关 于 正 确 处 理 人 民 内 部 矛 盾 的 问 题 Chairman Mao of People s Republic of China(1957 年 2 月 27 日 ) ===================================================== 这 是 毛 主 席 在 最 高 国 务 会 议 第 十 一 次 ( 扩 大 ) 会 议 上 的 讲 话 后
提案二:各類補助提請追認案
淡 江 大 學 第 40 屆 員 工 福 利 委 員 會 第 1 次 會 議 紀 錄 時 間 : 民 國 102 年 10 月 29 日 ( 星 期 二 ) 下 午 12 時 15 分 地 點 : 淡 水 校 園 覺 生 綜 合 大 樓 I501 室 ( 與 蘭 陽 校 園 及 台 北 校 園 同 步 視 訊 ) 主 席 : 宛 同 主 任 委 員 紀 錄 : 廖 時 祺 列 席 指 導 : 鄭 顧
戰 略 決 策 進 行 跨 世 紀 人 才 工 程 的 第 二 期 課 程 改 革 2003 年 由 上 海 市 政 府 申 請 國 務 院 批 復, 上 海 市 便 成 為 當 時 中 國 大 陸 唯 一 的 教 育 綜 合 改 革 試 驗 區 上 海 市 有 獨 立 於 中 國 大 陸 國 家
參 訪 上 海 市 教 育 委 員 會 復 旦 附 中 及 上 海 市 浦 東 復 旦 附 中 分 校 後 比 較 上 海 市 信 息 科 技 課 程 ( 高 中 階 段 ) 與 臺 灣 高 中 資 訊 科 技 概 論 課 程 對 於 高 中 資 訊 課 程 修 畢 條 件 差 異 之 淺 見 國 立 臺 中 文 華 高 中 廖 偉 良 [email protected] 面 對 十 二 年
运动员治疗用药豁免申报审批办法
运 动 员 治 疗 用 药 豁 免 管 理 办 法 第 一 条 为 了 保 护 运 动 员 的 身 心 健 康, 保 证 运 动 员 的 伤 病 得 到 及 时 安 全 的 治 疗, 保 障 运 动 员 公 平 参 与 体 育 运 动 的 权 利, 根 据 国 务 院 反 兴 奋 剂 条 例, 参 照 世 界 反 兴 奋 剂 条 例 和 治 疗 用 药 豁 免 国 际 标 准 的 有 关 条 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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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 年 度 國 際 經 貿 事 務 研 究 及 培 訓 中 心 計 畫 子 計 畫 一 : 專 題 研 究 (2) 中 國 大 陸 投 資 經 營 障 礙 之 區 域 差 異 研 究 執 行 成 果 報 告 書 委 託 單 位 : 經 濟 部 國 際 貿 易 局 / 外 交 部 研 究 單 位 : 中 華 經 濟 研 究 院 ( 台 灣 WTO 中 心 )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1 0 5 2016 5 2 2016 8 15 2016 8 22 2016 8 23 2016 9
105 709 188 () www.ukn.edu.tw 06-2559000 1 0 5 2016 5 2 2016 8 15 2016 8 22 2016 8 23 2016 9 1 0 5...2...3...5...5...5...5...6...6...6...8...9...12...15...17...18...19 105...20 ( 3 )...21 1 1 0 5 104 2
教區禮儀委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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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98年度高職學生優良書籍閱讀心得寫作競賽成果報告目錄
臺 北 市 102 年 度 高 職 學 生 優 良 書 籍 心 寫 競 賽 目 錄 目 錄 壹 比 賽 辦 法...1 貳 與 參 加 學 生 成 績 評 語 一 覽 表 ( 以 參 加 別 及 成 績 排 序 )...8 一 小 說... 8 二 散 文... 15 三 傳 記 新 詩... 20 四 漫 畫 綜 合... 24 參 評 審 人 員 一 覽 表...28 肆 參 加 件 數 比 率
목 차
2016 年 9 月 入 本 科 留 生 招 生 简 章 国 际 交 流 处 目 录 1 日 程 简 介...page 3 2 报 考 流 程...page 4 3 招 生 系...page 5 4 申 请 资 格...page 6 5 入 审 查...page 7 6 奖 金...page 7 7 录 取 公 布 及 注 册...page 7 8 提 交 入 材 料...page 8 9 申 请
别 人 对 你 说 了 或 做 了 什 么, 以 及 你 是 如 何 回 应 的 ; 所 有 相 关 电 子 邮 件 短 信 社 交 网 站 ( 比 如 Facebook, Twitter) 帖 子 的 副 本, 信 件 和 文 件 有 时, 勇 敢 面 对 歧 视 你 的 人 也 许 就 能 解
1. 什 么 是 与 艾 滋 病 毒 相 关 的 歧 视? 艾 滋 病 毒 感 染 者 : 了 解 你 们 的 权 利 工 作 场 所 受 歧 视 和 隐 私 被 侵 犯 时 的 补 救 措 施 1 问 题 与 解 答 在 法 律 上, 歧 视 是 由 于 一 个 人 的 特 征 或 被 认 为 的 特 征 而 对 其 区 别 对 待, 这 种 区 别 对 待 是 拒 绝 给 予 此 人 其 他 人
問 題 1: 運 動 鞋 這 篇 文 章 的 作 者 想 表 達 什 麼 訊 息? A 很 多 運 動 鞋 的 品 質 已 大 大 改 善 了 B 如 果 你 未 滿 十 二 歲, 最 好 不 要 踢 足 球 C 年 輕 人 因 為 不 良 的 身 體 狀 況, 所 以 遭 受 越 來 越 多 的
國 立 臺 南 大 學 PISA 國 家 研 究 中 心 R110: 運 動 鞋 舒 適 的 運 動 鞋 位 於 法 國 里 昂 的 運 動 醫 療 中 心 近 十 四 年 來 不 斷 研 究 年 輕 運 動 員 和 職 業 運 動 員 的 受 傷 問 題 研 究 結 果 顯 示, 最 好 的 醫 治 方 法 是 預 防 和 一 雙 好 的 運 動 鞋 碰 撞 摔 倒 磨 損 扯 傷 在 八 至 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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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 弘 益 大 学 后 期 外 国 人 特 别 招 生 简 章 弘 益 大 学 http://ibsi.hongik.ac.kr 目 次 I 招 生 日 程 3 II 招 生 单 位 4 III 报 名 资 格 及 提 交 材 料 5 IV 录 取 方 法 8 V 报 名 程 序 9 VI 注 册 指 南 11 VII 其 它 12 附 录 提 交 材 料 表 格 外 国 人 入 学 申 请
受聘僱外國人健康檢查管理辦法第七條、第七條之一修正草案條文對照表
受 聘 僱 外 國 人 健 康 檢 查 管 理 辦 法 修 正 總 說 明 受 聘 僱 外 國 人 健 康 檢 查 管 理 辦 法 ( 下 稱 本 辦 法 ) 係 依 就 業 服 務 法 第 四 十 八 條 第 三 項 授 權 訂 定, 業 經 衛 生 福 利 部 ( 前 行 政 院 衛 生 署 ) 於 九 十 三 年 一 月 十 三 日 訂 定 發 布, 並 經 六 度 修 正 在 案 配 合 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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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新聞局出版事業登記證局版北市誌字第1633號 臺灣郵政台北雜字第1184 號執照登記為雜誌交寄 第六十五期 發行人 尹祚芊 總編輯 廖美南 國 內 郵資已付 板橋郵局許可證 板橋字第1120號 中華民國九十七年十月出版 主編 林俐伶 楊勤熒 編輯 呂月榮 曾修儀 潘碧雲 發行所 中華民國護理師護士公會全國聯合會 The National Union of Nurses Association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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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SL-CPP-OBP-TP-P03-05 行 政 院 研 究 發 展 考 核 委 員 會 電 子 化 政 府 共 通 作 業 平 台 規 劃 委 外 服 務 案 92 年 4 項 創 新 e 化 服 務 細 部 流 程 規 劃 之 第 一 次 報 告 版 次 :1.02 財 團 法 人 資 訊 工 業 策 進 會 中 華 民 國 九 十 二 年 九 月 廿 六 日 目 錄 1. 九 十 二 年 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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黃 大 仙 區 議 會 轄 下 社 區 建 設 及 社 會 服 務 委 員 會 文 件 第 22/2015 號 (24.3.2015) 黃 大 仙 區 議 會 撥 款 申 請 ( 供 地 區 團 體 申 請 區 議 會 撥 款 以 推 行 社 區 參 與 計 劃 用 ) (2015-2016 財 政 年 度 ) 注 意.. (a) (b) 填 表 前 請 先 參 閱 申 請 黃 大 仙 區 議 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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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 校 105 學 年 度 僑 生 及 港 澳 生 招 生 委 員 會 第 1 次 會 議 決 議 通 過 朝 陽 科 技 大 學 2016 年 自 行 招 收 僑 生 及 港 澳 生 申 請 入 學 ( 第 一 次 招 生 ) 招 生 簡 章 2016 年 9 月 入 學 地 址 :41349 臺 灣 臺 中 市 霧 峰 區 吉 峰 東 路 168 號 電 話 :+886-4-2332-3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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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Edmonton 爱 德 蒙 顿 爱 德 蒙 顿 是 加 拿 大 的 节 日 之 城, 一 年 有 超 过 30 多 个 节 日 城 市 总 人 口 1000 多 万 干 净, 安 全 的 居 住 环 境 友 好 的, 充 满 活 力 的 文 化 社 区 附 近 有 许 多 风 景 优 美 的
1 Come Study With Us! 欢 迎 你 来 和 我 们 一 起 学 习! 爱 德 蒙 顿 天 主 教 学 校, 欢 迎 来 自 各 个 国 家 和 信 仰 的 学 生 加 入 我 们! 爱 德 蒙 顿 天 主 教 学 校 是 一 家 由 政 府 资 助 的 公 立 学 校, 是 以 基 督 信 仰 为 背 景 的 省 立 教 育 机 构, 是 以 学 生 成 绩 和 教 育 质 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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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 2 3 4 5 ^ ^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21 22 PLEASE AFFIX STAMP HERE Diabetes Hongkong Unit 1802, 18/F., Tung Hip Commercial Bldg., 244-252 Des Voeux Rd C, HK. Diabetes Hongkong membership
淡 江 大 學
淡 江 大 學 104 學 年 度 學 士 二 年 制 在 職 專 班 招 生 簡 章 目 錄 壹 報 考 資 格 及 相 關 規 定 P.3 貳 報 名 與 注 意 事 項 P.3 參 考 試 日 期 地 點 P.6 肆 招 生 學 系 名 額 備 審 資 料 及 考 試 方 式 P.7 伍 修 業 年 限 及 上 課 地 點 P.7 陸 評 分 方 式 P.7 柒 錄 取 及 公 告 P.7 捌
教 師 專 訪 - 萬 鍾 汶 老 師 碩 一 班 林 彥 甫 採 訪 報 導 圖 為 萬 鍾 汶 教 師 照 片 Q: 恭 喜 老 師 榮 升 校 友 聯 絡 中 心 主 任, 是 否 可 以 請 老 師 為 我 們 介 紹 一 下 校 友 聯 絡 中 心 的 業 務 與 宗
興 大 農 經 暨 應 經 系 所 友 通 訊 理 事 長 : 李 朝 賢 系 主 任 : 黃 炳 文 第 八 十 七 期 報 導 系 所 友 動 態. 增 進 系 所 友 合 作 1971 年 11 月 1 日 創 刊 本 期 內 容 升 職 教 師 專 訪 萬 鍾 汶 老 師 1 應 經 講 座 紀 要 胡 漢 陽 黃 漢 卿 : 升 職 與 就 業 漫 談 金 融 證 照 4 原 清 :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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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 件 二 2015-2016 学 年 度 中 美 富 布 赖 特 硕 士 生 项 目 (MA) 申 请 常 见 问 题 一 申 请 书 填 写 问 题 1, 在 申 请 表 中 的 preliminary questions 中 to which program are you applying, 我 该 填 哪 个 选 项? 请 填 Fulbright foreign student program
國立高雄海洋科技大學
國 立 高 雄 海 洋 科 技 大 辦 理 育 部 培 育 優 質 人 力 促 進 就 業 計 畫 - 方 案 8 專 案 行 政 助 理 甄 選 公 告 ㄧ 職 務 : 國 立 高 雄 海 洋 科 技 大 培 育 優 質 人 力 促 進 就 業 計 畫 - 方 案 8: 專 案 行 政 助 理 二 名 額 :10 名 三 依 據 : 育 部 培 育 優 質 人 力 促 進 就 業 計 畫 - 方
GAZETTE OF THE NATIONAL HEALTH AND FAMILY PLANNING COMMISSION OF PEOPLE S REPUBLIC OF CHINA 2015 Issue No.5 (Serial No.142) CONTENTS Decree No.5 of th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国 家 卫 生 和 计 划 生 育 委 员 会 公 报 ZHONGHUA RENMIN GONGHEGUO WEISHENG HE JIHUASHENGYU WEIYUANHUI GONGBAO 国 家 卫 生 和 计 划 生 育 委 员 会 令 ( 第 5 号 )...1 国 家 卫 生 和 计 划 生 育 委 员 会 令 ( 第 6 号 )...4 国 家 卫 生 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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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 國 報 告 ( 出 國 類 別 : 學 術 交 流 ) 亞 太 事 務 英 語 碩 士 學 位 學 程 廣 州 市 參 訪 交 流 報 告 服 務 機 關 : 亞 太 事 務 英 語 碩 士 學 位 學 程 姓 名 職 稱 : 林 德 昌 / 教 授 派 赴 國 家 : 中 國 大 陸 出 國 期 間 :103.3.3-103.3.6 報 告 日 期 :103.3.26 摘 要 本 次 參 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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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 至 12 年 度 青 年 内 地 考 察 团 资 助 计 划 申 请 书 名 单 青 年 事 务 委 员 会 ( 委 员 会 ) 秘 书 处 收 到 下 列 机 构 有 关 2011 至 12 年 度 青 年 内 地 考 察 团 资 助 计 划 的 申 请 书, 委 员 会 现 正 详 加 审 阅 审 批 结 果 将 于 稍 后 以 书 面 通 知 如 需 与 委 员 会 秘 书 处 联
本 季 課 程 資 訊 如 下, 歡 迎 踴 躍 報 名 參 加!! 實 驗 室 認 證 ( 適 用 於 校 正 / 測 試 / 土 木 實 驗 室 ) 實 驗 室 認 證 規 範 ISO/IEC 17025 訓 練 測 試 實 驗 室 主 管 訓 練 校 正 實 驗 室 主 管 訓 練 實 驗 室
經 濟 部 自 1990 年 起 推 動 中 華 民 國 實 驗 室 認 證 體 系 (Chinese National Laboratory Accreditation, 以 下 簡 稱 CNLA), 辦 理 實 驗 室 認 證 工 作 ;1997 年 成 立 中 華 民 國 品 質 管 理 及 環 境 管 理 認 證 委 員 會 2001 年 3 月 更 名 為 中 華 民 國 認 證 委 員
深圳市太光电信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神 州 数 码 信 息 服 务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章 程 二 O 一 五 年 十 二 月 1 目 录 第 一 章 总 则... 1 第 二 章 经 营 宗 旨 和 范 围... 2 第 三 章 股 份... 3 第 一 节 股 份 发 行... 3 第 二 节 股 份 增 减 和 回 购... 4 第 三 节 股 份 转 让... 5 第 四 章 股 东 和 股 东 大 会... 6 第 一
Asian Performing Arts Festival 21 2009 ( ~ t . é . . HIROMI& HIROMI& HIROMI& HIROMI& HIROMI& HIROMI& 1 Asian Performing Arts Festival Secretariat, Cultural
中華民國一 一年圖書館年鑑 縣 3,879人 基隆市,268人 南投縣 資源275,878種 國立級圖書館之館藏收藏數 9,55人 臺北市 8,56人 量為2,847,643冊 直轄市級圖書館之館藏收 藏數量為9,347,64冊 縣市級圖書館之館 二 購買圖書資料經費 藏收藏數量為3,476,575
呂春嬌 綜 述 所 館外服務站66所 詳如表9 依據國立臺中圖書館所建立的公共圖書 係指由各級主管機關 鄉 館統計系統的數據資料 截至年2月3日 鎮 巿 公所 個人 法人或團體設立 止全國的人力資源 購買圖書資料 以社會大眾為主要服務對象 提供圖書資訊 經費 館藏收藏數量 館藏使用情形 推廣活 服務 推廣社會教育及辦理文化活動之圖書 動辦理情形 閱覽席位及電腦數量等詳如下所 館 臺閩地區公立依其隸屬層級
2015-2016年度FLTA申请中常见问题
2015-2016 年 度 FLTA 申 请 中 常 见 问 题 一 申 请 书 填 写 问 题 1, 第 1 项 Middle 是 不 是 我 中 间 的 名 字? 一 般 来 说, 中 国 的 申 请 者 没 有 middle name, 所 以 请 保 留 空 白 不 填 2, 我 的 姓 名 的 拼 音 一 定 要 与 我 的 护 照 上 的 姓 名 拼 音 一 致 吗? 是 的 3, 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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