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FB14EA5D028B2C4A447A6B8B4ABC0C9295FB05DAC46B3A1A4BDB0C8ADFBB9EFA644A8C6B0BBAC64C576AF715FA4BAADB D6D5FB3E6A6E22E696E6464>

Size: px
Start display at page:

Download "<313031365FB14EA5D028B2C4A447A6B8B4ABC0C9295FB05DAC46B3A1A4BDB0C8ADFBB9EFA644A8C6B0BBAC64C576AF715FA4BAADB6313035783135306D6D5FB3E6A6E22E696E6464>"

Transcription

1

2 興 革 策 勵 廉 能 政 風 永 續 共 創 健 全 財 政 拒 絕 利 慾 誘 惑, 視 貪 為 恥 成 就 才 德 兼 備, 以 廉 為 榮 進 退 權 衡 之 際, 誠 信 為 要 取 捨 拿 捏 分 寸, 清 廉 為 先

3 公 務 員 對 刑 事 偵 查 之 認 識 與 權 益 序 言 廉 政 是 古 今 中 外 任 何 政 治 社 會 及 經 濟 制 度 之 下, 人 民 所 殷 切 企 盼 之 普 世 價 值, 不 僅 影 響 政 府 之 效 能 威 信, 更 關 係 政 治 之 隆 污 與 民 心 之 向 背 廉 政 係 政 府 應 透 過 俸 足 養 廉 防 弊 周 全 課 責 嚇 阻 教 育 倡 導 等 制 度 途 徑, 以 有 效 達 成 之 積 極 責 任, 也 是 政 府 各 級 機 關 首 長 政 風 機 構 及 全 體 公 務 員 責 無 旁 貸 的 共 同 努 力 目 標 行 政 院 為 順 應 當 前 社 會 大 眾 望 治 及 國 家 發 展 需 求,101 年 12 月 28 日 修 正 函 頒 國 家 廉 政 建 設 行 動 方 案, 定 位 為 政 府 現 階 段 加 強 推 動 廉 能 施 政 之 具 體 行 動 作 為 指 導 綱 領 ; 其 相 關 任 務 關 係 乾 淨 政 府 誠 信 社 會 目 標 願 景 之 逐 步 達 成, 尤 須 在 全 體 公 務 員 提 昇 法 制 素 養 依 法 積 極 任 事 之 體 現 下, 共 同 齊 心 協 力, 為 民 興 利 造 福 國 家 刑 事 偵 查 權 之 發 動, 除 積 極 發 現 實 體 真 實 之 外, 亦 兼 顧 法 益 維 持 人 權 保 障 正 義 維 護 的 目 標, 有 其 法 定 規 範 程 序 及 指 揮 運 作 機 制 ; 本 部 所 屬 同 仁 推 動 各 項 施 政 作 為 及 辦 理 採 購 審 查 准 駁 稽 查 核 課 驗 放 裁 罰 等 業 務, 不 僅 與 民 眾 及 業 者 權 益 攸 關, 且 輒 需 互 動 接 觸, 或 難 免 有 因 公 涉 入 刑 事 訴 訟 案 件, 或 需 配 合 刑 事 偵 查 程 序 之 情 形, 對 相 關 法 制 重 點 及 權 益 保 障 之 認 識, 自 有 其 必 要

4 公 務 員 對 刑 事 偵 查 之 認 識 與 權 益 本 處 為 增 進 本 部 暨 所 屬 機 關 ( 構 ) 同 仁 對 刑 事 偵 查 法 令 規 範 重 點 及 相 關 權 益 之 認 識 瞭 解, 以 保 障 人 格 尊 嚴 名 譽 及 相 關 權 益, 爰 有 本 公 務 員 對 刑 事 偵 查 之 認 識 與 權 益 參 考 手 冊 之 研 編, 以 提 醒 同 仁 遇 相 關 狀 況 時, 有 何 個 人 法 定 權 益? 如 何 預 為 妥 善 因 應? 如 何 尋 求 關 懷 輔 助? 同 仁 參 閱 此 冊 內 容, 當 可 瞭 解 完 整 之 基 本 觀 念 素 養, 若 遇 有 個 案 狀 況 需 求 時, 或 可 有 助 以 平 常 心 坦 然 面 對, 依 法 配 合 偵 查 程 序 或 協 助 案 情 釐 清 本 手 冊 以 參 引 相 關 法 規 重 點, 並 蒐 集 現 行 實 務 作 法, 指 派 本 部 優 秀 專 精 之 政 風 同 仁 成 立 編 輯 小 組, 區 分 應 有 觀 念 基 本 認 識 法 定 權 益 及 關 懷 叮 嚀 等 四 大 部 分, 彙 整 研 編 而 成, 因 付 梓 略 顯 匆 促, 若 仍 有 未 盡 完 善 之 處, 尚 祈 同 仁 指 正 賜 教 財 政 部 政 風 處 謹 識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5 公 務 員 對 刑 事 偵 查 之 認 識 與 權 益 目 錄 壹 應 有 觀 念 1 貳 基 本 認 識 2 一 刑 事 偵 查 之 範 圍 定 義 2 二 刑 事 偵 查 實 施 之 處 分 2 ( 一 ) 調 卷 2 ( 二 ) 搜 索 扣 押 3 ( 三 ) 通 訊 監 察 5 ( 四 ) 約 談 調 查 6 三 刑 事 偵 查 終 結 之 處 分 11 ( 一 ) 起 訴 11 ( 二 ) 不 起 訴 11 ( 三 ) 緩 起 訴 12 ( 四 ) 行 政 簽 結 13 ( 五 ) 認 罪 協 商 13 參 法 定 權 益 14 一 遭 約 談 調 查 時 之 法 定 權 益 14 二 遇 搜 索 扣 押 時 之 法 定 權 益 18 三 遇 刑 事 羈 押 時 之 法 定 權 益 19 四 遇 通 訊 監 察 時 之 法 定 權 益 19 五 因 公 涉 訟 輔 助 之 法 定 權 益 20

6 公 務 員 對 刑 事 偵 查 之 認 識 與 權 益 肆 關 懷 叮 嚀 21 一 公 務 方 面 21 二 私 務 方 面 22 附 錄 參 考 法 條 ( 節 錄 ) 25 一 刑 事 訴 訟 法 25 二 通 訊 保 障 及 監 察 法 44 三 證 人 保 護 法 45 四 公 務 人 員 保 障 法 46 五 公 務 人 員 因 公 涉 訟 輔 助 辦 法 47 六 偵 查 不 公 開 作 業 辦 法 48

7 公 務 員 對 刑 事 偵 查 之 認 識 與 權 益 1 公 務 員 對 刑 事 偵 查 之 認 識 與 權 益 壹 應 有 觀 念 一 反 貪 倡 廉 興 利 除 弊 是 廉 能 政 府 捍 衛 民 主 法 治 維 護 經 濟 發 展 提 升 社 會 公 益 之 重 要 施 政 方 向 之 一, 其 不 僅 是 各 級 政 府 之 責 任, 也 是 本 部 全 體 主 管 及 同 仁 戮 力 執 行 公 務 時, 不 能 置 身 事 外 之 共 同 使 命 與 追 求 目 標 二 政 府 主 管 機 關 對 貪 瀆 犯 罪 刑 事 偵 查 權 之 發 動, 有 其 法 定 訴 訟 程 序 與 指 揮 運 作 機 制, 依 法 針 對 特 定 經 檢 舉 告 訴 告 發 自 首 或 其 他 情 事, 知 有 犯 罪 嫌 疑 之 個 案 偵 查 追 訴, 不 致 濫 無 限 制 故 陷 人 罪 三 身 為 國 家 公 務 員, 應 均 恪 守 本 分 依 法 辦 理 職 權 業 務, 即 便 因 主 管 業 務 之 決 定 或 執 行, 涉 及 司 法 訴 訟 或 須 配 合 接 受 刑 事 偵 查 等 程 序, 應 以 平 常 心 坦 然 面 對, 依 法 配 合 約 談 調 查 或 協 助 作 證 釐 清 案 情 四 本 部 暨 所 屬 機 關 ( 構 ) 除 本 於 主 動 自 清 積 極 負 責 毋 枉 毋 縱 之 立 場, 充 分 尊 重 司 法 機 關 肅 貪 除 弊 之 法 定 職 責 暨 依 法 偵 查 之 訴 訟 程 序 外, 對 因 公 涉 訟 之 同 仁, 並 將 適 時 提 供 相 關 輔 助 措 施 暨 法 定 權 益 之 保 障 協 助 五 遭 司 法 機 關 約 談 調 查 之 繫 案 同 仁, 事 前 事 後 若 有 一 時 之 情 緒 低 落 或 波 動 反 彈 而 影 響 工 作 士 氣, 機 關 首 長 及 同 仁 相 互 間 宜 儘 可 能 本 於 公 私 情 誼, 予 以 關 心 疏

8 2 公 務 員 對 刑 事 偵 查 之 認 識 與 權 益 導 安 慰 及 鼓 勵, 政 風 單 位 更 應 責 無 旁 貸, 適 時 主 動 關 懷 服 務 貳 基 本 認 識 一 刑 事 偵 查 之 範 圍 定 義 廣 義 之 刑 事 偵 查, 包 括 檢 察 機 關 之 犯 罪 偵 查 程 序 及 由 司 法 警 察 ( 官 ) 所 為 協 助 或 執 行 刑 事 偵 查 之 犯 罪 調 查 程 序 ; 故 本 文 所 稱 之 刑 事 偵 查 係 指 基 於 國 家 公 訴 權 之 行 使, 由 檢 察 調 查 及 其 他 具 司 法 警 察 權 限 之 機 關 ( 以 下 稱 檢 察 調 查 及 廉 政 機 關 ), 依 法 所 進 行 的 函 詢 調 卷 通 訊 監 察 約 談 傳 喚 拘 提 搜 索 扣 押 鑑 定 勘 驗 羈 押 訊 問 等 強 制 處 分 及 蒐 集 犯 罪 證 據 之 程 序 作 為, 以 釐 清 事 實 或 據 以 決 定 起 訴 不 起 訴 緩 起 訴 或 行 政 簽 結 二 刑 事 偵 查 實 施 之 處 分 ( 一 ) 調 卷 1. 定 義 : 係 指 檢 察 調 查 及 廉 政 機 關 於 個 案 刑 事 偵 查 程 序 中, 為 調 查 事 實 及 取 得 證 據, 以 出 具 公 函 之 方 式, 向 相 關 業 管 機 關 調 借 特 定 業 務 或 案 件 之 卷 宗 資 料 原 本 或 影 本, 以 瞭 解 相 關 辦 理 情 形 與 作 業 流 程 2. 提 醒 : (1) 調 卷 雖 尚 不 具 絕 對 強 制 性, 惟 如 調 卷 未 果 或 受 調 閱 機 關 配 合 不 足, 檢 察 調 查 及 廉 政 機 關 必 要 時 仍 可

9 公 務 員 對 刑 事 偵 查 之 認 識 與 權 益 3 透 過 搜 索 扣 押 等 強 制 處 分 方 式 取 得 所 需 檔 卷 資 料 (2) 業 務 經 辦 同 仁 如 接 獲 檢 察 調 查 及 廉 政 機 關 之 調 卷 公 文, 應 儘 速 簽 報 機 關 首 長, 並 影 印 1 份 留 存 後, 以 機 關 文 書 檢 附 提 供 調 閱 卷 宗 資 料, 如 為 提 供 影 本 時 宜 加 蓋 與 原 本 相 符 及 經 辦 人 印 章 (3) 機 關 配 合 調 卷 應 掌 握 時 效, 如 有 相 關 疑 問 或 困 難, 應 主 動 聯 繫 調 卷 機 關 溝 通 說 明 協 調 處 理 處 理 函 覆 後 並 得 主 動 以 電 話 向 調 卷 機 關 確 認 點 收 ( 二 ) 搜 索 扣 押 1. 定 義 : (1) 搜 索 : 係 檢 察 調 查 及 廉 政 機 關 為 發 現 被 告 犯 罪 證 據 或 得 沒 收 之 物 品, 而 對 於 被 告 犯 罪 嫌 疑 人 或 第 三 人 之 身 體 物 件 電 磁 紀 錄 住 宅 或 其 他 處 所, 實 施 搜 查 檢 索 之 強 制 處 分 行 為 ( 刑 訴 第 122 條 ) (2) 扣 押 : 係 檢 察 調 查 及 廉 政 機 關 就 可 為 證 據 或 得 沒 收 之 物, 得 直 接 扣 押 之, 或 命 令 所 有 人 持 有 人 或 保 管 人 提 出 或 交 付 應 扣 押 物 後 再 為 扣 押 之 強 制 處 分 行 為 ( 刑 訴 第 133 條 ) 2. 搜 索 類 型 : (1) 有 搜 索 票 情 形 :( 刑 訴 第 128 條 ) 搜 索, 原 則 上 應 使 用 搜 索 票, 搜 索 票 由 法 官 簽 名, 其 應 記 載 之 事 項, 如 案 由 人 物 處 所 有 效 期

10 4 公 務 員 對 刑 事 偵 查 之 認 識 與 權 益 間 等 為 法 定 要 件, 如 有 欠 缺, 受 搜 索 者 得 拒 絕 之 (2) 無 搜 索 票 情 形 :( 刑 訴 第 130 條 131 條 131 條 -1) 甲 附 帶 搜 索 : 檢 察 調 查 及 廉 政 機 關 逮 捕 被 告 犯 罪 嫌 疑 人 或 執 行 拘 提 羈 押 時, 雖 無 搜 索 票, 對 於 其 身 體 隨 身 攜 帶 之 物 件 所 使 用 之 交 通 工 具 及 其 立 即 可 觸 及 之 處 所, 得 逕 行 搜 索 乙 緊 急 搜 索 : 檢 察 官 於 偵 查 中 確 有 相 當 理 由 認 為 情 況 急 迫, 非 迅 速 搜 索,24 小 時 內 證 據 有 偽 造 變 造 湮 滅 或 隱 匿 之 虞 者, 得 由 檢 察 官 親 自 或 指 揮 檢 察 事 務 官 司 法 警 察 官 司 法 警 察 等 逕 行 搜 索 丙 同 意 搜 索 : 執 行 搜 索 人 員 出 示 證 件, 受 搜 索 人 出 於 自 願 性 同 意 情 形 下, 將 其 同 意 之 意 旨 記 載 於 筆 錄, 得 免 用 搜 索 票 而 為 搜 索 丁 逕 行 搜 索 : 檢 察 調 查 及 廉 政 機 關 因 (1) 逮 捕 被 告 犯 罪 嫌 疑 人 或 執 行 拘 提 羈 押, 有 事 實 足 認 被 告 或 犯 罪 嫌 疑 人 確 實 在 內 (2) 追 躡 現 行 犯 或 逮 捕 脫 逃 人, 有 事 實 足 認 現 行 犯 或 脫 逃 人 確 實 在 內 (3) 有 明 顯 事 實 足 信 為 有 人 在 內 犯 罪 而 情 形 急 迫 者, 雖 無 搜 索 票, 亦 得 逕 行 搜 索 3. 扣 押 程 序 : (1) 政 府 機 關 或 公 務 員 所 持 有 或 保 管 之 文 書 及 其 他 物 件 應 扣 押 者, 經 檢 察 調 查 及 廉 政 機 關 請 求 交 付 時,

11 公 務 員 對 刑 事 偵 查 之 認 識 與 權 益 5 應 予 配 合, 檢 調 機 關 於 必 要 時 得 搜 索 之 ; 如 為 公 務 員 職 務 上 應 守 秘 密 者, 應 得 該 管 監 督 機 關 或 公 務 員 允 許, 惟 除 有 妨 害 國 家 之 利 益 者 外, 不 得 拒 絕 ( 刑 訴 第 134 條 ) (2) 扣 押, 應 制 作 收 據, 詳 記 扣 押 物 之 名 目, 付 與 所 有 人 持 有 人 或 保 管 人, 並 應 於 扣 押 物 上 加 封 緘 或 其 他 標 識, 由 扣 押 之 機 關 或 公 務 員 蓋 印 ( 刑 訴 第 139 條 ) (3) 除 由 法 官 或 檢 察 官 親 自 實 施 者 外, 如 命 檢 察 事 務 官 司 法 警 察 官 或 司 法 警 察 執 行 扣 押 者, 應 於 交 與 之 搜 索 票 內, 記 載 其 事 由 執 行 搜 索 或 扣 押 時, 發 現 本 案 應 扣 押 之 物 為 搜 索 票 所 未 記 載 者, 亦 得 扣 押 之, 惟 事 後 應 陳 報 該 管 法 院 ( 刑 訴 第 136 條 137 條 ) ( 三 ) 通 訊 監 察 1. 定 義 : 檢 察 調 查 及 廉 政 機 關 有 事 實 足 認 被 告 或 犯 罪 嫌 疑 人 涉 有 通 訊 保 障 及 監 察 法 第 5 條 所 列 之 重 大 罪 嫌 ( 如 最 輕 本 刑 為 3 年 以 上 有 期 徒 刑 之 罪 等 ) 之 一, 並 危 害 國 家 安 全 或 社 會 秩 序 情 節 重 大, 而 有 相 當 理 由 可 信 其 通 訊 內 容 與 本 案 有 關, 且 不 能 或 難 以 其 他 方 法 蒐 集 或 調 查 證 據 時, 得 報 經 該 管 法 院 核 發 通 訊 監 察 書 後, 以 截 收 監 聽 錄 音 錄 影 攝 影 開 拆 檢 查 影 印 或 其 他 類 似 之 必 要 方 法 執 行 通 訊 監 察 2. 實 施 範 圍 :

12 6 公 務 員 對 刑 事 偵 查 之 認 識 與 權 益 所 謂 通 訊 包 括 :(1) 利 用 電 信 設 備 發 送 儲 存 傳 輸 或 接 收 符 號 文 字 影 像 聲 音 或 其 他 信 息 之 有 線 及 無 線 通 信 (2) 郵 件 及 書 信 (3) 言 論 及 談 話 通 訊 監 察 則 係 指 對 前 揭 通 訊 內 容 施 以 截 收 監 聽 錄 音 攝 影 開 拆 檢 查 影 印 或 其 他 類 似 之 必 要 方 法 所 為 之 行 動 ( 四 ) 約 談 調 查 1. 定 義 : 約 談 調 查, 主 要 包 含 調 查 及 廉 政 機 關 等 之 司 法 警 察 ( 官 ) 所 為 協 助 偵 查 之 詢 問 及 檢 察 官 執 行 刑 事 偵 查 所 為 之 訊 問 ; 故 本 手 冊 所 稱 之 約 談 調 查 係 包 含 檢 察 機 關 及 調 查 廉 政 機 關 以 通 知 或 傳 訊 方 式 進 行 之 約 談 詢 問 或 訊 問 等 偵 查 程 序 2. 被 約 談 調 查 者 之 身 分 屬 性 : (1) 證 人 : 檢 察 調 查 及 廉 政 機 關 因 犯 罪 偵 查 之 需 要, 傳 喚 或 通 知 對 於 特 定 個 案 曾 親 身 經 歷 觀 察 之 人 到 場 作 證, 該 證 人 應 到 場 具 結, 並 就 訊 問 事 項 據 實 陳 述 ; 惟 就 其 職 務 上 應 守 秘 密 之 事 項 訊 問 者, 應 得 該 管 監 督 機 關 或 公 務 員 之 允 許 該 允 許 除 有 妨 害 國 家 利 益 者, 不 得 拒 絕 ( 刑 訴 第 條 ) (2) 關 係 人 : 檢 察 調 查 及 廉 政 機 關 因 犯 罪 偵 查 之 需 要, 傳 喚 或 通 知 與 特 定 個 案 有 關 之 公 務 員 到 場 接 受 約 談 訊 問, 該 關 係 人 尚 非 犯 罪 嫌 疑 人 或 被 告, 其 性 質 屬 類

13 公 務 員 對 刑 事 偵 查 之 認 識 與 權 益 7 似 鑑 定 人 證 人 被 害 人 等 之 第 三 人 ; 惟 實 務 上 若 該 關 係 人 之 犯 罪 嫌 疑 轉 趨 明 確 時, 檢 察 調 查 及 廉 政 機 關 亦 有 可 能 在 後 續 偵 查 程 序 中, 將 其 改 列 犯 罪 嫌 疑 人 或 被 告 以 關 係 人 約 談 調 查, 亦 有 可 能 在 後 續 偵 查 程 序 中, 將 其 改 列 犯 罪 嫌 疑 人 或 被 告 ( 按 : 關 係 人 在 刑 事 訴 訟 法 上 並 無 明 文 規 定, 故 非 屬 法 定 身 分, 僅 係 偵 查 實 務 上 之 權 宜 用 法, 目 前 已 逐 漸 減 少 使 用 此 身 分 用 語 ) (3) 犯 罪 嫌 疑 人 : 檢 察 調 查 及 廉 政 機 關 於 初 步 明 瞭 犯 罪 行 為 之 概 況 後, 為 後 續 犯 罪 偵 查 及 蒐 集 證 據 之 需 要, 使 用 傳 票 或 通 知 書 通 知 有 犯 罪 嫌 疑 但 未 達 被 告 程 度 之 特 定 人 到 場 訊 問 或 詢 問 者 (4) 鑑 定 人 : 檢 察 調 查 及 廉 政 機 關 偵 查 中 為 釐 清 事 實 之 需 要, 得 指 定 傳 喚 就 鑑 定 事 項 具 有 特 別 知 識 經 驗 之 人, 或 經 政 府 機 關 委 任 有 鑑 定 職 務 者, 根 據 其 專 業 知 識 經 驗, 對 具 體 事 實 表 示 判 斷 意 見 或 推 斷, 該 等 提 供 專 業 知 識 經 驗 之 人 即 為 鑑 定 人 (5) 被 告 : 經 檢 舉 告 訴 告 發 自 首 或 權 責 機 關 移 送, 屬 具 有 犯 罪 嫌 疑 之 人, 由 檢 察 機 關 以 被 告 為 名 開 具 傳 票 傳 喚 到 庭 接 受 訊 問 或 調 查 及 廉 政 機 關 開 具 通 知 書 通 知 到 場 詢 問 調 查 者

14 8 公 務 員 對 刑 事 偵 查 之 認 識 與 權 益 3. 接 受 約 談 調 查 之 性 質 區 分 : (1) 電 邀 洽 談 : 調 查 及 廉 政 機 關 以 證 人 或 關 係 人 身 分, 事 前 以 電 話 或 口 頭 邀 請 公 務 員 赴 指 定 之 適 當 處 所 或 調 查 機 關 內 接 受 訪 談, 無 強 制 性 (2) 函 邀 訪 談 : 調 查 及 廉 政 機 關 以 證 人 或 關 係 人 身 分, 事 前 以 書 面 公 函 邀 請 赴 調 查 及 廉 政 機 關 接 受 訪 談, 無 強 制 性 本 類 訪 談, 有 可 能 因 談 話 過 程 中 發 現 涉 嫌 犯 罪, 而 身 分 轉 化 為 犯 罪 嫌 疑 人, 比 照 通 知 約 談 程 序 辦 理 後 續 詢 問, 列 案 偵 辦 (3) 通 知 約 談 : 調 查 及 廉 政 機 關 因 調 查 犯 罪 嫌 疑 人 犯 罪 情 形 及 蒐 集 證 據 之 必 要, 得 使 用 通 知 書, 通 知 犯 罪 嫌 疑 人 到 場 詢 問 若 無 正 當 理 由 不 到 場 者, 調 查 及 廉 政 機 關 得 報 請 檢 察 官 簽 發 拘 票 ( 刑 訴 第 71 條 之 1) (4) 傳 票 傳 喚 : 檢 察 機 關 於 偵 查 犯 罪 程 序 中, 由 檢 察 官 簽 名 開 具 傳 票, 傳 喚 犯 罪 嫌 疑 人 或 被 告 到 庭 接 受 訊 問, 被 告 無 正 當 理 由 不 到 場 者, 檢 察 官 得 命 拘 提 ( 刑 訴 第 71 條 75 條 ) 其 並 因 偵 查 中 之 案 件 屬 性, 區 分 為 以 下 二 類 : 甲 偵 案 : 傳 票 上 以 偵 字 編 列 案 號, 指 檢 察 機 關 對 於 案 件 之 犯 罪 事 實, 已 發 現 有 特 定 人 可 能 涉 嫌 特 定 之 犯 罪 事 實 者 若 調 查 證 據 結 果, 認

15 公 務 員 對 刑 事 偵 查 之 認 識 與 權 益 9 無 犯 罪 嫌 疑 者, 檢 察 官 應 為 不 起 訴 處 分 乙 他 案 : 傳 票 上 以 他 字 編 列 案 號, 指 檢 察 機 關 對 於 案 件 之 犯 罪 事 實, 是 否 涉 及 特 定 人 之 犯 罪 嫌 疑, 尚 不 明 瞭 ; 或 於 案 件 中 發 現 有 其 他 犯 罪 事 實 尚 待 追 查 者 若 經 澄 清, 可 逕 行 行 政 簽 結 ; 若 有 告 訴 人 且 所 指 訴 之 行 為 人 及 犯 罪 事 實 均 明 確, 但 查 無 實 據 者, 會 改 分 偵 案 後 再 為 不 起 訴 處 分 他 案 因 偵 辦 過 程 中 案 情 之 發 展, 犯 罪 事 實 達 到 確 定 具 體 程 度 者, 亦 有 可 能 改 分 為 偵 案 續 辦 4. 約 談 調 查 後 之 處 置 : (1) 飭 ( 請 ) 回 : 檢 察 調 查 及 廉 政 機 關 將 訊 ( 詢 ) 畢 之 受 約 談 調 查 對 象, 認 無 犯 罪 嫌 疑 或 有 犯 罪 嫌 疑 但 非 現 行 犯 或 無 立 即 移 請 檢 察 官 複 訊 之 必 要 者, 請 機 關 代 表 或 家 屬 簽 名 後 陪 同 逕 行 離 去 ; 惟 視 案 情 需 要, 仍 有 可 能 再 次 約 談 傳 喚 (2) 複 訊 ( 隨 案 移 送 ): 當 調 查 及 廉 政 機 關 等 詢 畢 後, 認 為 涉 案 情 節 重 大, 有 羈 押 或 其 他 處 分 ( 如 具 保 責 付 限 制 住 居 等 ) 之 必 要 時, 則 將 被 約 談 調 查 人 員 併 同 全 案 卷 證 移 送 轄 區 檢 察 署 接 受 檢 察 官 訊 問

16 10 公 務 員 對 刑 事 偵 查 之 認 識 與 權 益 (3) 聲 請 羈 押 : 檢 察 機 關 對 訊 畢 之 受 訊 問 人, 認 犯 罪 嫌 疑 重 大, 並 有 逃 亡 或 湮 滅 偽 造 變 造 證 據 或 勾 串 共 犯 或 證 人 之 虞, 或 所 犯 為 死 刑 無 期 徒 刑 或 最 輕 本 刑 為 5 年 以 上 有 期 徒 刑 之 罪 等 情 形, 且 有 羈 押 之 必 要 者, 應 自 拘 提 或 逮 捕 之 時 起 24 小 時 內, 敘 明 理 由, 聲 請 該 管 法 院 羈 押 之 ( 刑 訴 第 93 條 101 條 ) (4) 具 保 : 係 指 檢 察 官 認 被 告 有 得 羈 押 之 事 由 而 無 聲 請 羈 押 之 必 要, 或 認 已 羈 押 之 被 告, 具 符 合 停 止 羈 押 事 由 之 情 形 時, 為 使 其 隨 傳 隨 到 而 命 被 告 繳 納 相 當 之 保 證 金 額 或 提 出 保 證 書 併 同 指 定 相 當 保 證 金 額, 而 釋 放 被 告, 亦 可 稱 為 保 釋 或 交 保 具 保 之 被 告 逃 匿 者, 應 命 具 保 人 繳 納 指 定 之 保 證 金 額, 並 沒 入 之 不 繳 納 者, 強 制 執 行 保 證 金 已 繳 納 者, 沒 入 之 ( 刑 訴 第 93 條 113 條 118 條 ) (5) 責 付 : 檢 察 官 得 就 羈 押 之 被 告, 於 不 命 具 保 而 責 付 於 得 為 其 輔 佐 人 之 人 或 該 管 區 域 內 適 當 之 人 後, 停 止 羈 押 受 責 付 者, 應 出 具 保 證 書, 載 明 如 經 傳 喚 應 令 被 告 隨 時 到 場 檢 察 官 認 被 告 有 得 羈 押 情 形 而 無 羈 押 必 要 者, 亦 得 逕 命 責 付 ( 刑 訴 第 93 條 第 115 條 )

17 公 務 員 對 刑 事 偵 查 之 認 識 與 權 益 11 (6) 限 制 住 居 : 係 指 命 犯 罪 嫌 疑 人 或 被 告 限 制 住 居 活 動 於 一 定 之 處 所, 限 制 出 境 乃 最 常 見 的 限 制 住 居 之 方 法, 其 又 可 分 為 單 獨 限 制 住 居 ( 例 : 羈 押 之 被 告, 得 不 命 具 保 而 限 制 住 居, 停 止 羈 押 ) 與 附 帶 限 制 住 居 ( 例 : 許 可 停 止 羈 押 之 聲 請 者, 得 限 制 被 告 之 住 居 ), 惟 有 時 亦 與 具 保 同 時 併 行 ( 刑 訴 第 93 條 111 條 116 條 ) 三 刑 事 偵 查 終 結 之 處 分 ( 一 ) 起 訴 : 檢 察 官 偵 查 的 結 果, 綜 合 所 得 之 證 據 判 斷, 足 以 認 定 被 告 有 犯 罪 嫌 疑 者, 應 依 法 提 起 公 訴 ; 案 件 經 檢 察 官 起 訴 後, 全 案 即 繫 屬 於 法 院, 而 進 入 刑 事 審 判 階 段 ( 刑 訴 第 251 條 ) ( 二 ) 不 起 訴 : 1. 檢 察 官 調 查 證 據 的 結 果, 發 現 案 件 有 犯 罪 嫌 疑 不 足 行 為 不 罰 時 效 已 經 完 成 告 訴 已 逾 告 訴 期 間 等 情 形 者, 即 應 做 成 不 起 訴 處 分 ( 刑 訴 第 252 條 ) 2. 若 被 告 所 犯 者 為 最 重 本 刑 為 3 年 以 下 有 期 徒 刑 拘 役 或 專 科 罰 金 之 罪 或 竊 盜 罪 侵 占 罪 詐 欺 罪 背 信 罪 等 輕 微 的 犯 罪, 檢 察 官 斟 酌 被 告 犯 罪 的 動 機 手 段 生 活 狀 況 等 因 素 後, 認 以 不 起 訴 為 適 當 者, 可 裁 量 作 成 不 起 訴 處 分 ( 刑 訴 第 253 條 )

18 12 公 務 員 對 刑 事 偵 查 之 認 識 與 權 益 ( 三 ) 緩 起 訴 : 1. 檢 察 官 對 於 被 告 所 犯 為 死 刑 無 期 徒 刑 或 最 輕 本 刑 3 年 以 上 有 期 徒 刑 以 外 之 罪, 根 據 其 所 犯 罪 之 性 質 犯 罪 之 情 節 與 犯 罪 之 危 害 程 度 犯 罪 後 之 表 現 等 情 形, 認 為 沒 有 立 即 追 究 其 刑 事 責 任, 或 於 公 共 利 益 之 維 護 有 必 要 者, 得 命 被 告 於 一 定 期 間 內 遵 守 或 履 行 一 定 事 項 後, 作 成 暫 時 不 予 起 訴 之 處 分 ( 刑 訴 第 253 條 之 1) 2. 被 告 應 遵 守 或 履 行 之 事 項 :( 刑 訴 第 253 條 之 2) 檢 察 官 為 緩 起 訴 處 分 者, 得 命 被 告 於 一 定 期 間 內 遵 守 或 履 行 下 列 事 項 : (1) 向 被 害 人 道 歉 (2) 立 悔 過 書 (3) 向 被 害 人 支 付 相 當 數 額 之 財 產 或 非 財 產 上 之 損 害 賠 償 (4) 向 公 庫 或 該 管 檢 察 署 指 定 之 公 益 團 體 地 方 自 治 團 體 支 付 一 定 之 金 額 (5) 向 該 管 檢 察 署 指 定 之 政 府 機 關 政 府 機 構 行 政 法 人 社 區 或 其 他 符 合 公 益 目 的 之 機 構 或 團 體 提 供 40 小 時 以 上 240 小 時 以 下 之 義 務 勞 務 (6) 完 成 戒 癮 治 療 精 神 治 療 心 理 輔 導 或 其 他 適 當 之 處 遇 措 施 (7) 保 護 被 害 人 安 全 之 必 要 命 令 (8) 預 防 再 犯 所 為 之 必 要 命 令 3. 受 處 分 人 於 緩 起 訴 期 間 如 有 違 反 第 253 條 之 3 所 規 定 之

19 公 務 員 對 刑 事 偵 查 之 認 識 與 權 益 13 事 由, 檢 察 官 得 撤 銷 緩 起 訴 處 分, 繼 續 偵 查 或 起 訴 反 之, 若 於 該 緩 起 訴 期 間 內 無 違 反 上 開 規 定 時, 相 關 刑 責 於 該 期 間 屆 滿 後 即 免 予 追 究 ( 刑 訴 第 253 條 之 3) ( 四 ) 行 政 簽 結 檢 察 官 對 於 進 入 偵 查 階 段 之 他 字 案 調 查 後, 認 行 為 人 或 犯 罪 事 實 不 明 時, 以 內 部 簽 呈 陳 報 檢 察 長 方 式 結 案, 此 未 見 諸 法 律 明 文, 而 係 檢 察 署 內 部 案 件 控 管 事 項 實 務 上 亦 常 針 對 案 件 前 業 經 不 起 訴 處 分 確 定, 而 告 訴 人 無 正 當 理 由 再 行 提 出 告 訴 之 案 件 予 以 行 政 簽 結 案 經 簽 結 者, 並 無 不 起 訴 之 效 力, 即 得 隨 時 再 行 偵 辦, 亦 不 適 用 再 議 及 交 付 審 判 之 救 濟 ( 五 ) 認 罪 協 商 : 1. 除 所 犯 為 死 刑 無 期 徒 刑 最 輕 本 刑 3 年 以 上 有 期 徒 刑 之 罪 或 高 等 法 院 管 轄 第 一 審 案 件 者 外, 案 件 經 檢 察 官 提 起 公 訴 或 聲 請 簡 易 判 決 處 刑, 於 第 一 審 言 詞 辯 論 終 結 前 或 簡 易 判 決 處 刑 前, 檢 察 官 得 於 徵 詢 被 害 人 之 意 見 後, 逕 行 或 依 被 告 之 請 求, 經 法 院 同 意, 就 下 列 法 定 事 項 於 審 判 外 進 行 協 商, 若 經 當 事 人 雙 方 合 意 且 被 告 認 罪 者, 由 檢 察 官 聲 請 法 院 改 依 協 商 程 序 而 為 判 決 : (1) 被 告 願 受 科 刑 之 範 圍 或 願 意 接 受 緩 刑 之 宣 告 (2) 被 告 向 被 害 人 道 歉 (3) 被 告 支 付 相 當 數 額 之 賠 償 金

20 14 公 務 員 對 刑 事 偵 查 之 認 識 與 權 益 (4) 被 告 向 公 庫 或 指 定 之 公 益 團 體 地 方 自 治 團 體 支 付 一 定 之 金 額 2. 法 院 應 於 接 受 前 條 之 聲 請 後 10 日 內, 訊 問 被 告 並 告 以 所 認 罪 名 法 定 刑 及 所 喪 失 之 權 利 被 告 得 於 前 項 程 序 終 結 前, 隨 時 撤 銷 協 商 之 合 意 法 院 應 不 經 言 詞 辯 論, 於 協 商 合 意 範 圍 內 為 判 決 法 院 為 協 商 判 決 所 科 之 刑, 以 宣 告 緩 刑 二 年 以 下 有 期 徒 刑 拘 役 或 罰 金 為 限 ( 刑 訴 第 455 條 之 條 之 條 之 4) 參 法 定 權 益 一 遭 約 談 調 查 時 之 法 定 權 益 ( 一 ) 律 師 得 到 場 陪 同 : 1. 公 務 員 以 被 告 或 犯 罪 嫌 疑 人 之 身 分 接 受 檢 調 機 關 約 談 調 查 時, 得 選 任 律 師 屆 時 到 場 陪 同 及 陳 述 意 見 ( 刑 訴 第 27 條 29 條 245 條 ) 2. 受 委 任 之 辯 護 人 得 於 犯 罪 嫌 疑 人 或 被 告 接 受 檢 察 調 查 及 廉 政 機 關 約 談 詢 問 時 在 場 但 有 事 實 足 認 其 在 場 有 妨 害 國 家 機 密 或 有 湮 滅 偽 造 變 造 證 據 或 勾 串 共 犯 或 證 人 或 妨 害 他 人 名 譽 之 虞, 或 其 行 為 不 當 足 以 影 響 調 ( 偵 ) 查 秩 序 者, 得 限 制 或 禁 止 之 ( 刑 訴 245 條 ) 3. 辯 護 人 在 場 時, 得 對 不 當 之 詢 問 方 法 提 起 異 議, 並 對 接 受 約 談 調 查 之 委 任 人 有 利 部 分, 請 求 調 查 證

21 公 務 員 對 刑 事 偵 查 之 認 識 與 權 益 15 據 或 詢 問 偵 查 程 序 中 之 辯 護 人, 不 得 檢 閱 卷 宗 證 物 錄 音 或 錄 影, 並 不 得 以 明 示 或 暗 示 方 法 授 意 委 任 人 答 辯 ( 二 ) 被 告 之 要 求 權 益 : 公 務 員 以 被 告 或 犯 罪 嫌 疑 人 之 身 分 接 受 檢 察 調 查 及 廉 政 機 關 約 談 調 查 時, 得 要 求 下 列 事 項 : ( 刑 訴 第 95 條 ) 1. 告 知 犯 罪 嫌 疑 及 所 犯 所 有 罪 名 2. 得 保 持 緘 默, 無 須 違 背 自 己 之 意 思 而 為 陳 述 3. 得 選 任 辯 護 人 4. 得 請 求 調 查 有 利 之 證 據 ( 三 ) 證 人 之 權 利 義 務 1. 除 法 律 另 有 規 定 者 外, 不 問 何 人, 於 他 人 之 案 件, 有 為 證 人 之 義 務 惟 現 為 或 曾 為 被 告 之 配 偶 直 系 血 親 三 親 等 內 之 旁 系 血 親 二 親 等 內 之 姻 親 或 家 長 家 屬 等 情 形, 得 拒 絕 證 言 恐 因 陳 述 致 自 己 或 與 其 有 前 述 關 係 之 人 受 刑 事 追 訴 或 處 罰 者, 得 拒 絕 證 言 ( 刑 訴 第 176 條 之 條 181 條 ) 2. 證 人 經 法 官 或 檢 察 官 合 法 傳 喚, 無 正 當 理 由 而 不 到 場 者, 得 科 以 新 臺 幣 3 萬 元 以 下 之 罰 鍰, 並 得 拘 提 之 ; 如 另 有 要 務 無 法 到 場 作 證, 宜 以 書 面 事 先 請 假 ( 刑 訴 第 178 條 ) 3. 證 人 得 請 求 法 定 之 日 費 及 旅 費, 訊 問 完 畢 後 10 日 內, 向 法 院 為 之 但 被 拘 提 或 無 正 當 理 由, 拒 絕 具 結 或 證

22 16 公 務 員 對 刑 事 偵 查 之 認 識 與 權 益 言 者, 不 在 此 限 旅 費 得 請 求 預 行 酌 給 4. 司 法 警 察 官 或 司 法 警 察 因 調 查 犯 罪 嫌 疑 人 犯 罪 情 形 及 蒐 集 證 據 之 必 要, 得 使 用 通 知 書 通 知 證 人 到 場 詢 問, 因 此 被 通 知 到 場 詢 問 之 證 人, 則 無 不 到 場 得 拘 提 及 得 請 求 日 費 或 旅 費 之 準 用 ( 刑 訴 第 196 條 之 1) ( 四 ) 得 拒 絕 夜 間 詢 問 : 1. 司 法 警 察 ( 官 ) 於 詢 問 時, 除 非 有 經 受 詢 問 人 明 示 同 意 於 夜 間 經 拘 提 或 逮 捕 到 場 而 查 驗 其 人 有 無 錯 誤 經 檢 察 官 或 法 官 許 可 有 急 迫 之 情 形 等 4 項 情 形 之 一, 不 得 於 夜 間 詢 問 犯 罪 嫌 疑 人 ( 刑 訴 第 100 條 之 3) 2. 所 謂 夜 間 是 指 日 沒 後 至 日 出 前 之 間 的 期 間 ; 另 若 屬 經 受 詢 問 人 明 示 同 意 而 於 夜 間 接 受 詢 問 時, 需 以 書 面 簽 妥 夜 間 詢 問 同 意 書 方 生 效 力 ; 又 本 項 夜 間 詢 問 之 限 制, 於 檢 察 官 所 為 之 訊 問 程 序, 並 不 適 用 ( 五 ) 得 適 用 汙 點 證 人 : 1. 被 告 或 犯 罪 嫌 疑 人 於 檢 察 調 查 及 廉 政 機 關 偵 辦 最 輕 本 刑 3 年 以 上 有 期 徒 刑 之 罪, 或 其 他 特 定 犯 罪 如 貪 污 治 罪 條 例 之 侵 占 公 款 行 ( 受 ) 賄 圖 利 等 罪 時, 供 述 與 該 案 案 情 有 重 要 關 係 之 事 項 犯 罪 之 前 後 手 相 關 犯 罪 之 網 絡 或 其 他 正 犯 或 共 犯 之 犯 罪 事 證 等, 且 經 檢 察 官 事 先 同 意 適 用 汙 點 證 人 之 規 定 者, 如 因 而 使 檢 察 官 得 以 追 訴 該 案 之 其 他 被 告 或 共 犯 時, 該 被 告 或 犯 罪 嫌 疑 人 所 涉 之 犯 罪, 得 為

23 公 務 員 對 刑 事 偵 查 之 認 識 與 權 益 17 不 起 訴 處 分 或 可 獲 減 輕 或 免 除 其 刑 ( 證 人 保 護 法 第 14 條 ) 2. 符 合 上 開 汙 點 證 人 規 定 之 證 人 或 與 其 有 密 切 利 害 關 係 之 人 之 生 命 身 體 自 由 或 財 產 有 遭 受 危 害 之 虞, 且 短 期 內 有 變 更 生 活 工 作 地 點 及 方 式 之 必 要 者, 法 院 或 檢 察 官 得 命 付 短 期 生 活 安 置, 指 定 安 置 機 關, 在 一 定 期 間 內 將 受 保 護 人 安 置 於 適 當 環 境 或 協 助 轉 業, 並 給 予 生 活 照 料, 或 命 司 法 警 察 機 關 派 員 於 一 定 期 間 內 隨 身 保 護 人 身 安 全 ( 證 人 保 護 法 第 12 條 13 條 ) ( 六 ) 其 他 法 定 權 益 : 1. 檢 調 機 關 約 談 調 查 時, 應 出 以 懇 切 之 態 度, 不 得 用 強 暴 脅 迫 利 誘 詐 欺 疲 勞 訊 問 或 其 他 不 正 當 之 方 法, 並 應 全 程 連 續 錄 音, 必 要 時 並 應 全 程 連 續 錄 影 ( 刑 訴 第 條 ) 2. 檢 調 機 關 約 談 調 查 結 束, 受 詢 問 人 應 於 親 閱 筆 錄 無 誤 或 再 無 其 他 補 充 意 見 後, 始 親 自 簽 名 或 捺 指 印 於 筆 錄 3. 公 務 員 若 有 正 當 理 由 ( 例 : 身 患 重 病 人 在 國 外 或 遇 重 大 事 故 交 通 阻 礙 等 ), 得 向 檢 察 調 查 及 廉 政 機 關 申 請 變 更 應 詢 時 間 4. 對 受 逮 捕 拘 禁 中 之 被 告 訊 問 者, 其 辯 護 人 如 未 到 場, 宜 為 適 當 之 等 候 後 再 行 訊 問, 以 保 障 被 告 之 防 禦 權, 但 等 候 時 間 不 得 逾 4 小 時 ( 刑 訴 第 93 條 之 1 245

24 18 公 務 員 對 刑 事 偵 查 之 認 識 與 權 益 條 ) 二 遇 搜 索 扣 押 時 之 法 定 權 益 ( 一 ) 檢 察 調 查 及 廉 政 機 關 執 行 搜 索 及 扣 押, 除 依 法 得 不 用 搜 索 票 之 情 形 外, 應 對 在 場 的 人 出 示 搜 索 票, 如 果 檢 察 調 查 及 廉 政 機 關 沒 有 主 動 出 示 搜 索 票, 受 搜 索 者 可 請 求 出 示 ( 刑 訴 第 145 條 ) ( 二 ) 搜 索 婦 女 之 身 體, 應 命 婦 女 行 之 但 不 能 由 婦 女 行 之 者, 不 在 此 限 抗 拒 搜 索 者, 得 用 強 制 力 搜 索 之 但 不 得 逾 必 要 之 程 度 在 政 府 機 關 內 行 搜 索 或 扣 押 者, 應 通 知 該 管 長 官 或 可 為 其 代 表 之 人 在 場 ( 刑 訴 第 123 條 132 條 149 條 ) ( 三 ) 有 人 住 居 或 看 守 之 住 宅 或 其 他 處 所, 原 則 上 不 得 於 夜 間 入 內 搜 索 或 扣 押 但 若 有 急 迫 的 情 形 或 是 經 住 居 人 看 守 人 或 可 為 其 代 表 之 人 承 諾 日 間 已 開 始 搜 索 或 扣 押 者, 得 繼 續 至 夜 間 ( 刑 訴 第 146 條 ) ( 四 ) 檢 察 調 查 及 廉 政 機 關 執 行 搜 索 及 扣 押, 應 制 作 筆 錄, 記 載 實 施 之 年 月 日 及 時 間 處 所 及 其 他 必 要 之 事 項 扣 押 應 於 筆 錄 內 詳 記 扣 押 物 之 名 目, 或 制 作 目 錄 附 後, 並 命 在 場 之 人 簽 名 蓋 章 或 按 指 印 ; 受 搜 索 人 亦 得 請 求 閱 覽 搜 索 或 扣 押 筆 錄 ( 刑 訴 第 42 條 139 條 150 條 ) ( 五 ) 搜 索 應 保 守 秘 密, 並 應 注 意 受 搜 索 人 之 名 譽 經 搜 索 而 未 發 見 應 扣 押 之 物 者, 應 付 與 證 明 書 於 受 搜 索 人 ( 刑 訴 第 124 條 125 條 )

25 公 務 員 對 刑 事 偵 查 之 認 識 與 權 益 19 三 遇 刑 事 羈 押 時 之 法 定 權 益 ( 一 ) 犯 罪 嫌 疑 人 或 被 告, 經 檢 察 機 關 向 法 院 聲 請 羈 押 獲 准 後, 本 人 辯 護 人 或 輔 佐 人 若 不 服, 得 提 出 抗 告 或 隨 時 具 保 向 法 院 聲 請 停 止 羈 押 ( 刑 訴 第 110 條 403 條 ) ( 二 ) 檢 察 官 對 於 辯 護 人 接 見 羈 押 中 之 被 告 並 互 通 書 信, 僅 得 加 以 限 制 而 不 得 禁 止 之, 且 其 限 制 必 須 有 事 實 足 認 辯 護 人 有 湮 滅 偽 造 變 造 證 據 或 勾 串 共 犯 或 證 人 之 虞 者, 始 得 為 之, 縱 該 被 告 禁 止 與 外 人 接 見 及 通 信, 其 效 力 亦 不 及 於 辯 護 人 ( 刑 訴 第 34 條 105 條 ) 四 遇 通 訊 監 察 時 之 法 定 權 益 ( 一 ) 執 行 機 關 於 通 訊 監 察 結 束 時, 應 陳 報 通 訊 監 察 書 核 發 之 法 院, 法 院 除 認 通 知 有 妨 害 監 察 目 的 之 虞 或 不 能 通 知 之 情 形 外 ( 原 因 消 滅 後 應 補 行 通 知 ), 應 通 知 受 監 察 人 ( 通 訊 保 障 及 監 察 法 第 15 條 ) ( 二 ) 違 反 通 訊 保 障 及 監 察 法 或 其 他 法 律 之 規 定, 監 察 他 人 通 訊 或 洩 漏 提 供 使 用 通 訊 監 察 所 得 之 資 料 者, 需 負 損 害 賠 償 責 任 公 務 員 或 受 委 託 行 使 公 權 力 之 人 執 行 職 務 時 觸 犯 上 揭 違 法 行 為 者, 國 家 應 負 損 害 賠 償 責 任 ( 通 訊 保 障 及 監 察 法 第 19 條 22 條 ) ( 三 ) 違 法 監 察 他 人 通 訊 者 及 執 行 或 協 助 執 行 通 訊 及 監 察 之 公 務 員 或 從 業 人 員, 假 借 職 務 或 業 務 上 之 權 力 機 會 或 方 法, 違 法 監 察 他 人 通 訊 者 及 意 圖 營 利 而 犯 前 二 項 之 罪 者, 需 負 刑 事 責 任 ( 通 訊 保 障

26 20 公 務 員 對 刑 事 偵 查 之 認 識 與 權 益 及 監 察 法 第 24 條 ) 五 因 公 涉 訟 輔 助 之 法 定 權 益 ( 一 ) 公 務 人 員 依 法 執 行 職 務 涉 訟 時, 服 務 機 關 應 延 聘 律 師 為 其 辯 護 及 提 供 法 律 上 之 協 助 機 關 延 聘 律 師 之 人 選 應 先 徵 得 該 公 務 人 員 之 同 意 若 未 為 其 延 聘 律 師 或 涉 訟 公 務 人 員 不 同 意 機 關 為 其 延 聘 律 師 之 人 選 者, 得 向 服 務 機 關 申 請 或 檢 具 事 證 申 請 核 發 逕 行 延 聘 律 師 之 費 用 ( 因 公 涉 訟 輔 助 辦 法 第 7 條 8 條 ) ( 二 ) 此 所 謂 涉 訟, 係 指 公 務 人 員 依 法 執 行 職 務, 而 以 犯 罪 嫌 疑 人 或 被 告 等 身 分 涉 及 刑 事 訴 訟 偵 查 或 審 判 程 序 者 ( 因 公 涉 訟 輔 助 辦 法 第 5 條 ) 而 是 否 依 法 執 行 其 職 務, 應 由 服 務 機 關 就 其 職 務 權 限 範 圍 認 定 ( 三 ) 公 務 人 員 因 公 涉 訟, 應 由 服 務 機 關 就 其 職 務 權 限 範 圍, 認 定 是 否 依 法 令 規 定 執 行 其 職 務 公 務 人 員 若 因 其 長 官 依 公 務 人 員 保 障 法 第 17 條 第 1 項 規 定 ( 按 : 長 官 就 監 督 範 圍 內 下 達 之 命 令, 公 務 人 員 認 為 命 令 違 法, 經 報 告 長 官 後, 長 官 認 為 無 違 法 以 書 面 下 達 命 令 ), 所 下 達 之 書 面 命 令 執 行 職 務 涉 訟 者, 視 為 依 法 執 行 職 務, 但 其 命 令 有 違 反 刑 事 法 律 者, 不 得 視 為 依 法 執 行 職 務 ( 因 公 涉 訟 輔 助 辦 法 第 3 條 4 條 ) ( 四 ) 接 受 涉 訟 輔 助 之 公 務 人 員, 於 訴 訟 案 件 不 起 訴 處 分 緩 起 訴 處 分 裁 判 或 懲 戒 議 決 確 定 後, 涉 訟 輔 助 機 關 認 定 其 有 故 意 或 重 大 過 失 者, 應 以 書 面 限 期 命 其 繳 還 涉 訟 輔 助 費 用 ( 因 公 涉 訟 輔 助 辦 法 第 17 條 )

27 公 務 員 對 刑 事 偵 查 之 認 識 與 權 益 21 肆 關 懷 叮 嚀 一 公 務 方 面 ( 一 ) 若 屬 政 風 單 位 轉 交 之 檢 察 調 查 及 廉 政 機 關 所 發 之 約 談 調 查 通 知 或 傳 票 者, 同 仁 於 因 公 接 受 約 談 調 查 之 前, 宜 優 先 辦 理 下 列 事 項 : 1. 建 議 同 仁 可 先 面 洽 政 風 單 位, 瞭 解 本 身 被 約 談 調 查 之 身 分 性 質 約 談 調 查 行 動 可 能 之 目 的 或 方 向 對 刑 事 偵 查 之 認 識 與 權 益 及 相 關 之 因 應 選 項 建 議 等 2. 同 仁 面 洽 人 事 單 位 或 法 務 單 位, 洽 商 因 公 涉 訟 輔 助 之 適 用 及 依 規 定 延 聘 律 師 有 關 事 宜 3. 面 陳 單 位 主 管, 報 備 有 關 因 公 涉 訟 將 被 約 談 調 查 之 情 形, 並 覓 妥 職 務 代 理 人, 請 准 公 假, 準 時 到 場 應 詢 政 風 單 位 原 則 上 均 將 陪 同 往 返, 並 作 必 要 之 關 懷 協 助 ( 二 ) 若 屬 自 行 收 受 約 談 調 查 通 知 書 或 傳 票 ( 非 由 政 風 單 位 轉 交 ) 之 同 仁, 務 請 及 早 報 告 單 位 主 管 機 關 長 官 及 知 會 政 風 單 位 ( 三 ) 同 仁 接 受 約 談 調 查 之 前, 宜 先 瞭 解 回 顧 檢 視 本 身 經 辦 ( 管 ) 涉 案 特 定 業 務 個 案, 必 要 時 預 作 筆 記 摘 錄, 特 別 是 時 間 數 字 部 分, 以 加 強 歸 納 記 憶, 便 於 屆 時 應 訊 答 詢 ; 亦 可 準 備 相 關 資 料 以 備 提 示 予 檢 察 調 查 及

28 22 公 務 員 對 刑 事 偵 查 之 認 識 與 權 益 廉 政 機 關 作 為 案 件 偵 辦 之 參 考 ( 四 ) 同 仁 接 受 約 談 調 查 時, 若 被 詢 及 有 不 確 定 記 憶 部 分, 則 應 據 實 陳 述 記 不 清 楚 或 無 法 肯 定, 不 宜 輕 率 假 設 或 判 斷 且 得 請 求 實 施 約 談 調 查 之 檢 察 官 檢 察 事 務 官 司 法 警 察 官 及 司 法 警 察, 一 併 注 意 有 利 於 己 之 情 形 並 於 約 談 訊 問 後, 逐 一 審 慎 親 閱 筆 錄 記 載 內 容 無 訛, 始 簽 名 或 按 捺 指 印 完 備 程 序 ( 五 ) 檢 察 調 查 及 廉 政 機 關 進 行 刑 事 偵 查, 不 會 以 電 話 語 音 之 方 式, 通 知 特 定 公 務 員 接 受 約 談 調 查 出 庭 應 訊 或 其 他 諸 如 要 求 轉 帳 繳 ( 退 ) 款 詢 問 帳 戶 密 碼 等 程 序 ; 如 確 遇 司 法 機 關 人 員 表 明 身 分 之 電 邀 洽 談 時, 宜 知 會 政 風 單 位 先 行 代 為 協 助 確 認 ( 六 ) 同 仁 接 受 約 談 調 查 之 後, 宜 將 相 關 答 詢 重 點 採 書 面 或 口 頭 方 式 陳 報 機 關 長 官 及 政 風 單 位, 以 利 機 關 之 及 時 必 要 瞭 解, 並 研 採 適 當 之 後 續 行 政 處 理 ; 對 外 則 基 於 對 刑 事 訴 訟 法 第 245 條 偵 查 不 公 開 原 則 之 尊 重, 及 政 府 資 訊 公 開 法 第 18 條 之 遵 守, 予 以 必 要 之 保 密 或 限 制 公 開 二 私 務 方 面 ( 一 ) 同 仁 接 受 約 談 調 查 之 前, 個 人 健 保 卡 及 相 關 常 備 藥 品 或 緊 急 用 藥 應 預 為 備 妥, 屆 時 隨 身 攜 帶, 有 備 無 患 另 為 免 萬 一, 若 以 犯 罪 嫌 疑 人 或 被 告 之 身 分 接 受 約 談 調 查, 亦 可 請 家 屬 先 行 備 妥 相 當 數 額 之 現 金 或 籌 款 途 徑, 俾 遇 裁 定 具 保 時, 能 即 時 繳

29 公 務 員 對 刑 事 偵 查 之 認 識 與 權 益 23 交 保 證 金 ( 二 ) 同 仁 接 受 約 談 調 查 之 時, 請 隨 身 攜 帶 身 分 證 私 章 或 近 視 ( 老 花 ) 眼 鏡 及 個 人 臨 場 備 忘 札 記 用 紙 筆 並 請 將 緊 急 聯 絡 親 友 之 聯 繫 電 話 號 碼, 預 留 給 政 風 單 位 ( 三 ) 檢 察 調 查 及 廉 政 機 關 為 深 入 瞭 解 案 情, 進 行 約 談 調 查 之 時 間 難 免 冗 長, 甚 或 延 續 至 深 夜 或 凌 晨, 同 仁 於 接 受 約 談 調 查 之 前 一 日, 宜 有 充 足 之 休 息 及 體 力 儲 備, 以 為 因 應 ( 四 ) 同 仁 若 有 懷 孕 心 臟 血 管 疾 病 糖 尿 病 身 心 精 神 科 疾 病 或 其 他 慢 性 病 史, 恐 因 壓 力 情 緒 刺 激 產 生 緊 急 突 發 症 狀 者, 請 預 先 告 知 機 關 政 風 單 位, 俾 便 先 行 代 為 聯 繫 約 談 調 查 機 關 預 作 妥 善 安 排 ; 接 受 約 談 調 查 之 時, 亦 可 於 現 場 再 行 提 醒 辯 護 律 師 或 檢 察 調 查 及 廉 政 機 關 ( 五 ) 同 仁 接 獲 檢 察 調 查 及 廉 政 機 關 之 約 談 通 知 書 或 傳 票 時, 得 報 請 機 關 首 長 指 派 政 風 人 員 及 該 單 位 其 他 同 仁 陪 同 前 往, 並 於 約 談 調 查 結 束 後, 視 其 結 果 及 需 要, 請 政 風 同 仁 等 協 助 簽 名 具 結 飭 回 協 助 聯 繫 家 屬 回 報 機 關 長 官 等 作 為 ( 六 ) 檢 察 調 查 及 廉 政 機 關 為 期 毋 枉 毋 縱, 案 件 繫 屬 偵 查 過 程 難 免 歷 時 較 長, 在 尚 無 偵 辦 結 果 或 尚 未 結 案 澄 清 之 前, 相 關 繫 案 同 仁 應 避 免 心 情 浮 動 不 安, 影 響 家 庭 生 活 氣 氛 或 上 班 工 作 士 氣

30 24 公 務 員 對 刑 事 偵 查 之 認 識 與 權 益

31 公 務 員 對 刑 事 偵 查 之 認 識 與 權 益 25 附 錄 參 考 法 條 ( 節 錄 ) 刑 事 訴 訟 法 (102 年 1 月 23 日 修 正 公 布 ) 第 27 條 被 告 得 隨 時 選 任 辯 護 人 犯 罪 嫌 疑 人 受 司 法 警 察 官 或 司 法 警 察 調 查 者, 亦 同 被 告 或 犯 罪 嫌 疑 人 之 法 定 代 理 人 配 偶 直 系 或 3 親 等 內 旁 系 血 親 或 家 長 家 屬, 得 獨 立 為 被 告 或 犯 罪 嫌 疑 人 選 任 辯 護 人 被 告 或 犯 罪 嫌 疑 人 因 智 能 障 礙 無 法 為 完 全 之 陳 述 者, 應 通 知 前 項 之 人 得 為 被 告 或 犯 罪 嫌 疑 人 選 任 辯 護 人 但 不 能 通 知 者, 不 在 此 限 第 34 條 辯 護 人 得 接 見 羈 押 之 被 告, 並 互 通 書 信 非 有 事 證 足 認 其 有 湮 滅 偽 造 變 造 證 據 或 勾 串 共 犯 或 證 人 者, 不 得 限 制 之 辯 護 人 與 偵 查 中 受 拘 提 或 逮 捕 之 被 告 或 犯 罪 嫌 疑 人 接 見 或 互 通 書 信, 不 得 限 制 之 但 接 見 時 間 不 得 逾 1 小 時, 且 以 1 次 為 限 接 見 經 過 之 時 間, 同 為 第 93 條 之 1 第 1 項 所 定 不 予 計 入 24 小 時 計 算 之 事 由 前 項 接 見, 檢 察 官 遇 有 急 迫 情 形 且 具 正 當 理 由 時, 得 暫 緩 之, 並 指 定 即 時 得 為 接 見 之 時 間 及 場 所 該 指 定 不 得 妨 害

32 26 公 務 員 對 刑 事 偵 查 之 認 識 與 權 益 被 告 或 犯 罪 嫌 疑 人 之 正 當 防 禦 及 辯 護 人 依 第 245 條 第 2 項 前 段 規 定 之 權 利 第 42 條 搜 索 扣 押 及 勘 驗, 應 制 作 筆 錄, 記 載 實 施 之 年 月 日 及 時 間 處 所 並 其 他 必 要 之 事 項 扣 押 應 於 筆 錄 內 詳 記 扣 押 物 之 名 目, 或 制 作 目 錄 附 後 勘 驗 得 制 作 圖 畫 或 照 片 附 於 筆 錄 筆 錄 應 令 依 本 法 命 其 在 場 之 人 簽 名 蓋 章 或 按 指 印 第 71 條 ( 第 項 ) 傳 喚 被 告, 應 用 傳 票 傳 票, 應 記 載 左 列 事 項 : 一 被 告 之 姓 名 性 別 年 齡 籍 貫 及 住 居 所 二 案 由 三 應 到 之 日 時 處 所 四 無 正 當 理 由 不 到 場 者, 得 命 拘 提 傳 票, 於 偵 查 中 由 檢 察 官 簽 名, 審 判 中 由 審 判 長 或 受 命 推 事 簽 名 第 71 條 之 1( 第 1 項 ) 司 法 警 察 官 或 司 法 警 察, 因 調 查 犯 罪 嫌 疑 人 犯 罪 情 形 及 蒐 集 證 據 之 必 要, 得 使 用 通 知 書, 通 知 犯 罪 嫌 疑 人 到 場 詢 問 經 合 法 通 知, 無 正 當 理 由 不 到 場 者, 得 報 請 檢 察 官 核 發 拘 票

33 公 務 員 對 刑 事 偵 查 之 認 識 與 權 益 27 第 75 條 被 告 經 合 法 傳 喚, 無 正 當 理 由 不 到 場 者, 得 拘 提 之 第 76 條 被 告 犯 罪 嫌 疑 重 大, 而 有 左 列 情 形 之 一 者, 得 不 經 傳 喚 逕 行 拘 提 : 一 無 一 定 之 住 居 所 者 二 逃 亡 或 有 事 實 足 認 為 有 逃 亡 之 虞 者 三 有 事 實 足 認 為 有 湮 滅 偽 造 變 造 證 據 或 勾 串 共 犯 或 證 人 之 虞 者 四 所 犯 為 死 刑 無 期 徒 刑 或 最 輕 本 刑 為 5 年 以 上 有 期 徒 刑 之 罪 者 第 77 條 拘 提 被 告, 應 用 拘 票 拘 票, 應 記 載 左 列 事 項 : 一 被 告 之 姓 名 性 別 年 齡 籍 貫 及 住 居 所 但 年 齡 籍 貫 住 居 所 不 明 者, 得 免 記 載 二 案 由 三 拘 提 之 理 由 四 應 解 送 之 處 所 第 71 條 第 3 項 及 第 4 項 之 規 定, 於 拘 票 準 用 之

34 28 公 務 員 對 刑 事 偵 查 之 認 識 與 權 益 第 88 條 之 1 檢 察 官 司 法 警 察 官 或 司 法 警 察 偵 查 犯 罪, 有 左 列 情 形 之 一 而 情 況 急 迫 者, 得 逕 行 拘 提 之 : 一 因 現 行 犯 之 供 述, 且 有 事 實 足 認 為 共 犯 嫌 疑 重 大 者 二 在 執 行 或 在 押 中 之 脫 逃 者 三 有 事 實 足 認 為 犯 罪 嫌 疑 重 大, 經 被 盤 查 而 逃 逸 者 但 所 犯 顯 係 最 重 本 刑 為 一 年 以 下 有 期 徒 刑 拘 役 或 專 科 罰 金 之 罪 者, 不 在 此 限 四 所 犯 為 死 刑 無 期 徒 刑 或 最 輕 本 刑 為 5 年 以 上 有 期 徒 刑 之 罪, 嫌 疑 重 大, 有 事 實 足 認 為 有 逃 亡 之 虞 者 前 項 拘 提, 由 檢 察 官 親 自 執 行 時, 得 不 用 拘 票 ; 由 司 法 警 察 官 或 司 法 警 察 執 行 時, 以 其 急 迫 情 況 不 及 報 告 檢 察 官 者 為 限, 於 執 行 後, 應 即 報 請 檢 察 官 簽 發 拘 票 如 檢 察 官 不 簽 發 拘 票 時, 應 即 將 被 拘 提 人 釋 放 第 130 條 及 第 131 條 第 1 項 之 規 定, 於 第 1 項 情 形 準 用 之 但 應 即 報 檢 察 官 檢 察 官 司 法 警 察 官 或 司 法 警 察, 依 第 1 項 規 定 程 序 拘 提 之 犯 罪 嫌 疑 人, 應 即 告 知 本 人 及 其 家 屬, 得 選 任 辯 護 人 到 場

35 公 務 員 對 刑 事 偵 查 之 認 識 與 權 益 29 第 93 條 ( 第 項 ) 被 告 或 犯 罪 嫌 疑 人 因 拘 提 或 逮 捕 到 場 者, 應 即 時 訊 問 偵 查 中 經 檢 察 官 訊 問 後, 認 有 羈 押 之 必 要 者, 應 自 拘 提 或 逮 捕 之 時 起 24 小 時 內, 敘 明 羈 押 之 理 由, 聲 請 該 管 法 院 羈 押 之 前 項 情 形, 未 經 聲 請 者, 檢 察 官 應 即 將 被 告 釋 放 但 如 認 有 第 101 條 第 1 項 或 第 101 條 之 1 第 1 項 各 款 所 定 情 形 之 一 而 無 聲 請 羈 押 之 必 要 者, 得 逕 命 具 保 責 付 或 限 制 住 居 ; 如 不 能 具 保 責 付 或 限 制 住 居, 而 有 必 要 情 形 者, 仍 得 聲 請 法 院 羈 押 之 第 95 條 訊 問 被 告 應 先 告 知 下 列 事 項 : 一 犯 罪 嫌 疑 及 所 犯 所 有 罪 名 罪 名 經 告 知 後, 認 為 應 變 更 者, 應 再 告 知 二 得 保 持 緘 默, 無 須 違 背 自 己 之 意 思 而 為 陳 述 三 得 選 任 辯 護 人 如 為 低 收 入 戶 中 低 收 入 戶 原 住 民 或 其 他 依 法 令 得 請 求 法 律 扶 助 者, 得 請 求 之 四 得 請 求 調 查 有 利 之 證 據 無 辯 護 人 之 被 告 表 示 已 選 任 辯 護 人 時, 應 即 停 止 訊 問 但 被 告 同 意 續 行 訊 問 者, 不 在 此 限

36 30 公 務 員 對 刑 事 偵 查 之 認 識 與 權 益 第 98 條 訊 問 被 告 應 出 以 懇 切 之 態 度, 不 得 用 強 暴 脅 迫 利 誘 詐 欺 疲 勞 訊 問 或 其 他 不 正 之 方 法 第 100 條 之 1 訊 問 被 告, 應 全 程 連 續 錄 音 ; 必 要 時, 並 應 全 程 連 續 錄 影 但 有 急 迫 情 形 且 經 記 明 筆 錄 者, 不 在 此 限 筆 錄 內 所 載 之 被 告 陳 述 與 錄 音 或 錄 影 之 內 容 不 符 者, 除 有 前 項 但 書 情 形 外, 其 不 符 之 部 分, 不 得 作 為 證 據 第 1 項 錄 音 錄 影 資 料 之 保 管 方 法, 分 別 由 司 法 院 行 政 院 定 之 第 100 條 之 2 本 章 之 規 定, 於 司 法 警 察 官 或 司 法 警 察 詢 問 犯 罪 嫌 疑 人 時, 準 用 之 第 100 條 之 3 司 法 警 察 官 或 司 法 警 察 詢 問 犯 罪 嫌 疑 人, 不 得 於 夜 間 行 之 但 有 左 列 情 形 之 一 者, 不 在 此 限 : 一 經 受 詢 問 人 明 示 同 意 者 二 於 夜 間 經 拘 提 或 逮 捕 到 場 而 查 驗 其 人 有 無 錯 誤 者 三 經 檢 察 官 或 法 官 許 可 者 四 有 急 迫 之 情 形 者 犯 罪 嫌 疑 人 請 求 立 即 詢 問 者, 應 即 時 為 之 稱 夜 間 者, 為 日 出 前, 日 沒 後

37 公 務 員 對 刑 事 偵 查 之 認 識 與 權 益 31 第 101 條 被 告 經 法 官 訊 問 後, 認 為 犯 罪 嫌 疑 重 大, 而 有 左 列 情 形 之 一, 非 予 羈 押, 顯 難 進 行 追 訴 審 判 或 執 行 者, 得 羈 押 之.. 一 逃 亡 或 有 事 實 足 認 為 有 逃 亡 之 虞 者 二 有 事 實 足 認 為 有 湮 滅 偽 造 變 造 證 據 或 勾 串 共 犯 或 證 人 之 虞 者 三 所 犯 為 死 刑 無 期 徒 刑 或 最 輕 本 刑 為 5 年 以 上 有 期 徒 刑 之 罪 者 法 官 為 前 項 之 訊 問 時, 檢 察 官 得 到 場 陳 述 聲 請 羈 押 之 理 由 及 提 出 必 要 之 證 據 第 一 項 各 款 所 依 據 之 事 實, 應 告 知 被 告 及 其 辯 護 人, 並 記 載 於 筆 錄 第 105 條 ( 第 2 3 項 ) 被 告 得 自 備 飲 食 及 日 用 必 需 物 品, 並 與 外 人 接 見 通 信 受 授 書 籍 及 其 他 物 件 但 押 所 得 監 視 或 檢 閱 之 法 院 認 被 告 為 前 項 之 接 見 通 信 及 受 授 物 件 有 足 致 其 脫 逃 或 湮 滅 偽 造 變 造 證 據 或 勾 串 共 犯 或 證 人 之 虞 者, 得 依 檢 察 官 之 聲 請 或 依 職 權 命 禁 止 或 扣 押 之 但 檢 察 官 或 押 所 遇 有 急 迫 情 形 時, 得 先 為 必 要 之 處 分, 並 應 即 時 陳 報 法 院 核 准

38 32 公 務 員 對 刑 事 偵 查 之 認 識 與 權 益 第 110 條 ( 第 1 2 項 ) 被 告 及 得 為 其 輔 佐 人 之 人 或 辯 護 人, 得 隨 時 具 保, 向 法 院 聲 請 停 止 羈 押 檢 察 官 於 偵 查 中 得 聲 請 法 院 命 被 告 具 保 停 止 羈 押 第 113 條 許 可 停 止 羈 押 之 聲 請 者, 應 於 接 受 保 證 書 或 保 證 金 後, 停 止 羈 押, 將 被 告 釋 放 第 115 條 羈 押 之 被 告, 得 不 命 具 保 而 責 付 於 得 為 其 輔 佐 人 之 人 或 該 管 區 域 內 其 他 適 當 之 人, 停 止 羈 押 受 責 付 者, 應 出 具 證 書, 載 明 如 經 傳 喚 應 令 被 告 隨 時 到 場 第 116 條 羈 押 之 被 告, 得 不 命 具 保 而 限 制 其 住 居, 停 止 羈 押 第 122 條 對 於 被 告 或 犯 罪 嫌 疑 人 之 身 體 物 件 電 磁 紀 錄 及 住 宅 或 其 他 處 所, 必 要 時 得 搜 索 之 對 於 第 三 人 之 身 體 物 件 電 磁 紀 錄 及 住 宅 或 其 他 處 所, 以 有 相 當 理 由 可 信 為 被 告 或 犯 罪 嫌 疑 人 或 應 扣 押 之 物 或 電 磁 紀 錄 存 在 時 為 限, 得 搜 索 之

39 公 務 員 對 刑 事 偵 查 之 認 識 與 權 益 33 第 123 條 搜 索 婦 女 之 身 體, 應 命 婦 女 行 之 但 不 能 由 婦 女 行 之 者, 不 在 此 限 第 124 條 搜 索 應 保 守 秘 密, 並 應 注 意 受 搜 索 人 之 名 譽 第 125 條 經 搜 索 而 未 發 見 應 扣 押 之 物 者, 應 付 與 證 明 書 於 受 搜 索 人 第 126 條 政 府 機 關 或 公 務 員 所 持 有 或 保 管 之 文 書 及 其 他 物 件 應 扣 押 者, 應 請 求 交 付 但 於 必 要 時 得 搜 索 之 第 128 條 ( 第 項 ) 搜 索, 應 用 搜 索 票 搜 索 票, 應 記 載 下 列 事 項 : 一 案 由 二 應 搜 索 之 被 告 犯 罪 嫌 疑 人 或 應 扣 押 之 物 但 被 告 或 犯 罪 嫌 疑 人 不 明 時, 得 不 予 記 載 三 應 加 搜 索 之 處 所 身 體 物 件 或 電 磁 紀 錄 四 有 效 期 間, 逾 期 不 得 執 行 搜 索 及 搜 索 後 應 將 搜 索 票 交 還 之 意 旨 搜 索 票, 由 法 官 簽 名 法 官 並 得 於 搜 索 票 上, 對 執 行 人 員 為 適 當 之 指 示

40 34 公 務 員 對 刑 事 偵 查 之 認 識 與 權 益 第 130 條 檢 察 官 檢 察 事 務 官 司 法 警 察 官 或 司 法 警 察 逮 捕 被 告 犯 罪 嫌 疑 人 或 執 行 拘 提 羈 押 時, 雖 無 搜 索 票, 得 逕 行 搜 索 其 身 體 隨 身 攜 帶 之 物 件 所 使 用 之 交 通 工 具 及 其 立 即 可 觸 及 之 處 所 第 131 條 ( 第 1 2 項 ) 有 左 列 情 形 之 一 者, 檢 察 官 檢 察 事 務 官 司 法 警 察 官 或 司 法 警 察, 雖 無 搜 索 票, 得 逕 行 搜 索 住 宅 或 其 他 處 所 : 一 因 逮 捕 被 告 犯 罪 嫌 疑 人 或 執 行 拘 提 羈 押, 有 事 實 足 認 被 告 或 犯 罪 嫌 疑 人 確 實 在 內 者 二 因 追 躡 現 行 犯 或 逮 捕 脫 逃 人, 有 事 實 足 認 現 行 犯 或 脫 逃 人 確 實 在 內 者 三 有 明 顯 事 實 足 信 為 有 人 在 內 犯 罪 而 情 形 急 迫 者 檢 察 官 於 偵 查 中 確 有 相 當 理 由 認 為 情 況 急 迫, 非 迅 速 搜 索, 二 十 四 小 時 內 證 據 有 偽 造 變 造 湮 滅 或 隱 匿 之 虞 者, 得 逕 行 搜 索, 或 指 揮 檢 察 事 務 官 司 法 警 察 官 或 司 法 警 察 執 行 搜 索, 並 層 報 檢 察 長 第 131 條 之 1 搜 索, 經 受 搜 索 人 出 於 自 願 性 同 意 者, 得 不 使 用 搜 索 票 但 執 行 人 員 應 出 示 證 件, 並 將 其 同 意 之 意 旨 記 載 於 筆 錄 第 132 條 抗 拒 搜 索 者, 得 用 強 制 力 搜 索 之 但 不 得 逾 必 要 之 程 度

41 公 務 員 對 刑 事 偵 查 之 認 識 與 權 益 35 第 133 條 可 為 證 據 或 得 沒 收 之 物, 得 扣 押 之 對 於 應 扣 押 物 之 所 有 人 持 有 人 或 保 管 人, 得 命 其 提 出 或 交 付 第 134 條 政 府 機 關 公 務 員 或 曾 為 公 務 員 之 人 所 持 有 或 保 管 之 文 書 及 其 他 物 件, 如 為 其 職 務 上 應 守 秘 密 者, 非 經 該 管 監 督 機 關 或 公 務 員 允 許, 不 得 扣 押 前 項 允 許, 除 有 妨 害 國 家 之 利 益 者 外, 不 得 拒 絕 第 136 條 扣 押, 除 由 法 官 或 檢 察 官 親 自 實 施 外, 得 命 檢 察 事 務 官 司 法 警 察 官 或 司 法 警 察 執 行 命 檢 察 事 務 官 司 法 警 察 官 或 司 法 警 察 執 行 扣 押 者, 應 於 交 與 之 搜 索 票 內, 記 載 其 事 由 第 137 條 檢 察 官 檢 察 事 務 官 司 法 警 察 官 或 司 法 警 察 執 行 搜 索 或 扣 押 時, 發 現 本 案 應 扣 押 之 物 為 搜 索 票 所 未 記 載 者, 亦 得 扣 押 之 第 131 條 第 3 項 之 規 定, 於 前 項 情 形 準 用 之

42 36 公 務 員 對 刑 事 偵 查 之 認 識 與 權 益 第 139 條 扣 押, 應 製 作 收 據, 詳 記 扣 押 物 之 名 目, 付 與 所 有 人 持 有 人 或 保 管 人 扣 押 物, 應 加 封 緘 或 其 他 標 識, 由 扣 押 之 機 關 或 公 務 員 蓋 印 第 142 條 扣 押 物 若 無 留 存 之 必 要 者, 不 待 案 件 終 結, 應 以 法 院 之 裁 定 或 檢 察 官 命 令 發 還 之 ; 其 係 贓 物 而 無 第 三 人 主 張 權 利 者, 應 發 還 被 害 人 扣 押 物 因 所 有 人 持 有 人 或 保 管 人 之 請 求, 得 命 其 負 保 管 之 責, 暫 行 發 還 第 145 條 法 官 檢 察 官 檢 察 事 務 官 司 法 警 察 官 或 司 法 警 察 執 行 搜 索 及 扣 押, 除 依 法 得 不 用 搜 索 票 之 情 形 外, 應 以 搜 索 票 示 第 148 條 在 場 之 人 第 146 條 有 人 住 居 或 看 守 之 住 宅 或 其 他 處 所, 不 得 於 夜 間 入 內 搜 索 或 扣 押 但 經 住 居 人 看 守 人 或 可 為 其 代 表 之 人 承 諾 或 有 急 迫 之 情 形 者, 不 在 此 限 於 夜 間 搜 索 或 扣 押 者, 應 記 明 其 事 由 於 筆 錄 日 間 已 開 始 搜 索 或 扣 押 者, 得 繼 續 至 夜 間 第 100 條 之 3 第 3 項 之 規 定, 於 夜 間 搜 索 或 扣 押 準 用 之

43 公 務 員 對 刑 事 偵 查 之 認 識 與 權 益 37 第 148 條 在 有 人 住 居 或 看 守 之 住 宅 或 其 他 處 所 內 行 搜 索 或 扣 押 者, 應 命 住 居 人 看 守 人 或 可 為 其 代 表 之 人 在 場 ; 如 無 此 等 人 在 場 時, 得 命 鄰 居 之 人 或 就 近 自 治 團 體 之 職 員 在 場 第 150 條 當 事 人 及 審 判 中 之 辯 護 人 得 於 搜 索 或 扣 押 時 在 場 但 被 告 受 拘 禁, 或 認 其 在 場 於 搜 索 或 扣 押 有 妨 害 者, 不 在 此 限 搜 索 或 扣 押 時, 如 認 有 必 要, 得 命 被 告 在 場 行 搜 索 或 扣 押 之 日 時 及 處 所, 應 通 知 前 二 項 得 在 場 之 人 但 有 急 迫 情 形 時, 不 在 此 限 第 175 條 傳 喚 證 人, 應 用 傳 票 傳 票, 應 記 載 下 列 事 項 : 一 證 人 之 姓 名 性 別 及 住 所 居 所 二 待 證 之 事 由 三 應 到 之 日 時 處 所 四 無 正 當 理 由 不 到 場 者, 得 處 罰 鍰 及 命 拘 提 五 證 人 得 請 求 日 費 及 旅 費 傳 票, 於 偵 查 中 由 檢 察 官 簽 名, 審 判 中 由 審 判 長 或 受 命 法 官 簽 名 傳 票 至 遲 應 於 到 場 期 日 24 小 時 前 送 達 但 有 急 迫 情 形 者, 不 在 此 限

44 38 公 務 員 對 刑 事 偵 查 之 認 識 與 權 益 第 176 條 之 1 除 法 律 另 有 規 定 者 外, 不 問 何 人, 於 他 人 之 案 件, 有 為 證 人 之 義 務 第 178 條 ( 第 1 項 ) 證 人 經 合 法 傳 喚, 無 正 當 理 由 而 不 到 場 者, 得 科 以 新 臺 幣 3 萬 元 以 下 之 罰 鍰, 並 得 拘 提 之 ; 再 傳 不 到 者, 亦 同 第 179 條 以 公 務 員 或 曾 為 公 務 員 之 人 為 證 人, 而 就 其 職 務 上 應 守 秘 密 之 事 項 訊 問 者, 應 得 該 管 監 督 機 關 或 公 務 員 之 允 許 前 項 允 許, 除 有 妨 害 國 家 之 利 益 者 外, 不 得 拒 絕 第 180 條 證 人 有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者, 得 拒 絕 證 言 : 一 現 為 或 曾 為 被 告 或 自 訴 人 之 配 偶 直 系 血 親 三 親 等 內 之 旁 系 血 親 二 親 等 內 之 姻 親 或 家 長 家 屬 者 二 與 被 告 或 自 訴 人 訂 有 婚 約 者 三 現 為 或 曾 為 被 告 或 自 訴 人 之 法 定 代 理 人 或 現 由 或 曾 由 被 告 或 自 訴 人 為 其 法 定 代 理 人 者 對 於 共 同 被 告 或 自 訴 人 中 一 人 或 數 人 有 前 項 關 係, 而 就 僅 關 於 他 共 同 被 告 或 他 共 同 自 訴 人 之 事 項 為 證 人 者, 不 得 拒 絕 證 言

45 公 務 員 對 刑 事 偵 查 之 認 識 與 權 益 39 第 181 條 證 人 恐 因 陳 述 致 自 己 或 與 其 有 前 條 第 一 項 關 係 之 人 受 刑 事 追 訴 或 處 罰 者, 得 拒 絕 證 言 第 185 條 訊 問 證 人, 應 先 調 查 其 人 有 無 錯 誤 及 與 被 告 或 自 訴 人 有 無 第 一 百 八 十 條 第 一 項 之 關 係 證 人 與 被 告 或 自 訴 人 有 第 180 條 第 1 項 之 關 係 者, 應 告 以 得 拒 絕 證 言 第 186 條 證 人 應 命 具 結 但 有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者, 不 得 令 其 具 結 : 一 未 滿 16 歲 者 二 因 精 神 障 礙, 不 解 具 結 意 義 及 效 果 者 證 人 有 第 181 條 之 情 形 者, 應 告 以 得 拒 絕 證 言 第 196 條 之 1( 第 1 項 ) 司 法 警 察 官 或 司 法 警 察 因 調 查 犯 罪 嫌 疑 人 犯 罪 情 形 及 蒐 集 證 據 之 必 要, 得 使 用 通 知 書 通 知 證 人 到 場 詢 問

46 40 公 務 員 對 刑 事 偵 查 之 認 識 與 權 益 第 245 條 偵 查, 不 公 開 之 被 告 或 犯 罪 嫌 疑 人 之 辯 護 人, 得 於 檢 察 官 檢 察 事 務 官 司 法 警 察 官 或 司 法 警 察 訊 問 該 被 告 或 犯 罪 嫌 疑 人 時 在 場, 並 得 陳 述 意 見 但 有 事 實 足 認 其 在 場 有 妨 害 國 家 機 密 或 有 湮 滅 偽 造 變 造 證 據 或 勾 串 共 犯 或 證 人 或 妨 害 他 人 名 譽 之 虞, 或 其 行 為 不 當 足 以 影 響 偵 查 秩 序 者, 得 限 制 或 禁 止 之 檢 察 官 檢 察 事 務 官 司 法 警 察 官 司 法 警 察 辯 護 人 告 訴 代 理 人 或 其 他 於 偵 查 程 序 依 法 執 行 職 務 之 人 員, 除 依 法 令 或 為 維 護 公 共 利 益 或 保 護 合 法 權 益 有 必 要 者 外, 偵 查 中 因 執 行 職 務 知 悉 之 事 項, 不 得 公 開 或 揭 露 予 執 行 法 定 職 務 必 要 範 圍 以 外 之 人 員 偵 查 中 訊 問 被 告 或 犯 罪 嫌 疑 人 時, 應 將 訊 問 之 日 時 及 處 所 通 知 辯 護 人 但 情 形 急 迫 者, 不 在 此 限 第 一 項 偵 查 不 公 開 作 業 辦 法, 由 司 法 院 會 同 行 政 院 定 之 第 251 條 檢 察 官 依 偵 查 所 得 之 證 據, 足 認 被 告 有 犯 罪 嫌 疑 者, 應 提 起 公 訴 被 告 之 所 在 不 明 者, 亦 應 提 起 公 訴

47 公 務 員 對 刑 事 偵 查 之 認 識 與 權 益 41 第 252 條 案 件 有 左 列 情 形 之 一 者, 應 為 不 起 訴 之 處 分 : 一 曾 經 判 決 確 定 者 二 時 效 已 完 成 者 三 曾 經 大 赦 者 四 犯 罪 後 之 法 律 已 廢 止 其 刑 罰 者 五 告 訴 或 請 求 乃 論 之 罪, 其 告 訴 或 請 求 已 經 撤 回 或 已 逾 告 訴 期 間 者 六 被 告 死 亡 者 七 法 院 對 於 被 告 無 審 判 權 者 八 行 為 不 罰 者 九 法 律 應 免 除 其 刑 者 十 犯 罪 嫌 疑 不 足 者 第 253 條 第 376 條 所 規 定 之 案 件, 檢 察 官 參 酌 刑 法 第 57 條 所 列 事 項, 認 為 以 不 起 訴 為 適 當 者, 得 為 不 起 訴 之 處 分 第 253 條 之 1( 第 1 項 ) 被 告 所 犯 為 死 刑 無 期 徒 刑 或 最 輕 本 刑 3 年 以 上 有 期 徒 刑 以 外 之 罪, 檢 察 官 參 酌 刑 法 第 57 條 所 列 事 項 及 公 共 利 益 之 維 護, 認 以 緩 起 訴 為 適 當 者, 得 定 1 年 以 上 3 年 以 下 之 緩 起 訴 期 間 為 緩 起 訴 處 分, 其 期 間 自 緩 起 訴 處 分 確 定 之 日 起 算

48 42 公 務 員 對 刑 事 偵 查 之 認 識 與 權 益 第 253 條 之 2( 第 1 2 項 ) 檢 察 官 為 緩 起 訴 處 分 者, 得 命 被 告 於 一 定 期 間 內 遵 守 或 履 行 左 列 各 款 事 項 : 一 向 被 害 人 道 歉 二 立 悔 過 書 三 向 被 害 人 支 付 相 當 數 額 之 財 產 或 非 財 產 上 之 損 害 賠 償 四 向 公 庫 或 該 管 檢 察 署 指 定 之 公 益 團 體 地 方 自 治 團 體 支 付 一 定 之 金 額 五 向 該 管 檢 察 署 指 定 之 政 府 機 關 政 府 機 構 行 政 法 人 社 區 或 其 他 符 合 公 益 目 的 之 機 構 或 團 體 提 供 40 小 時 以 上 240 小 時 以 下 之 義 務 勞 務 六 完 成 戒 癮 治 療 精 神 治 療 心 理 輔 導 或 其 他 適 當 之 處 遇 措 施 七 保 護 被 害 人 安 全 之 必 要 命 令 八 預 防 再 犯 所 為 之 必 要 命 令 檢 察 官 命 被 告 遵 守 或 履 行 前 項 第 3 款 至 第 6 款 之 事 項, 應 得 被 告 之 同 意

49 公 務 員 對 刑 事 偵 查 之 認 識 與 權 益 43 第 253 條 之 3( 第 1 項 ) 被 告 於 緩 起 訴 期 間 內, 有 左 列 情 形 之 一 者, 檢 察 官 得 依 職 權 或 依 告 訴 人 之 聲 請 撤 銷 原 處 分, 繼 續 偵 查 或 起 訴 : 一 於 期 間 內 故 意 更 犯 有 期 徒 刑 以 上 刑 之 罪, 經 檢 察 官 提 起 公 訴 者 二 緩 起 訴 前, 因 故 意 犯 他 罪, 而 在 緩 起 訴 期 間 內 受 有 期 徒 刑 以 上 刑 之 宣 告 者 三 違 背 第 253 條 之 2 第 1 項 各 款 之 應 遵 守 或 履 行 事 項 者 第 259 條 羈 押 之 被 告 受 不 起 訴 或 緩 起 訴 之 處 分 者, 視 為 撤 銷 羈 押, 檢 察 官 應 將 被 告 釋 放, 並 應 即 時 通 知 法 院 為 不 起 訴 或 緩 起 訴 之 處 分 者, 扣 押 物 應 即 發 還 但 法 律 另 有 規 定 再 議 期 間 內 聲 請 再 議 中 或 聲 請 法 院 交 付 審 判 中 遇 有 必 要 情 形, 或 應 沒 收 或 為 偵 查 他 罪 或 他 被 告 之 用 應 留 存 者, 不 在 此 限 第 403 條 當 事 人 對 於 法 院 之 裁 定 有 不 服 者, 除 有 特 別 規 定 外, 得 抗 告 於 直 接 上 級 法 院 證 人 鑑 定 人 通 譯 及 其 他 非 當 事 人 受 裁 定 者, 亦 得 抗 告

50 44 公 務 員 對 刑 事 偵 查 之 認 識 與 權 益 通 訊 保 障 及 監 察 法 (96 年 7 月 11 日 修 正 公 布 ) 第 15 條 ( 第 項 ) 第 五 條 第 六 條 及 第 七 條 第 二 項 通 訊 監 察 案 件 之 執 行 機 關 於 監 察 通 訊 結 束 時, 應 即 敘 明 受 監 察 人 之 姓 名 住 所 或 居 所 報 由 檢 察 官 綜 理 國 家 情 報 工 作 機 關 陳 報 法 院 通 知 受 監 察 人 如 認 通 知 有 妨 害 監 察 目 的 之 虞 或 不 能 通 知 者, 應 一 併 陳 報 法 院 對 於 前 項 陳 報, 除 認 通 知 有 妨 害 監 察 目 的 之 虞 或 不 能 通 知 之 情 形 外, 應 通 知 受 監 察 人 前 項 不 通 知 之 原 因 消 滅 後, 執 行 機 關 應 報 由 檢 察 官 綜 理 國 家 情 報 工 作 機 關 陳 報 法 院 補 行 通 知 第 19 條 ( 第 1 項 ) 違 反 本 法 或 其 他 法 律 之 規 定 監 察 他 人 通 訊 或 洩 漏 提 供 使 用 監 察 通 訊 所 得 之 資 料 者, 負 損 害 賠 償 責 任 第 22 條 ( 第 1 項 ) 公 務 員 或 受 委 託 行 使 公 權 力 之 人, 執 行 職 務 時 違 反 本 法 或 其 他 法 律 之 規 定 監 察 他 人 通 訊 或 洩 漏 提 供 使 用 監 察 通 訊 所 得 之 資 料 者, 國 家 應 負 損 害 賠 償 責 任

51 公 務 員 對 刑 事 偵 查 之 認 識 與 權 益 45 第 24 條 ( 第 1 2 項 ) 違 法 監 察 他 人 通 訊 者, 處 5 年 以 下 有 期 徒 刑 執 行 或 協 助 執 行 通 訊 監 察 之 公 務 員 或 從 業 人 員, 假 借 職 務 或 業 務 上 之 權 力 機 會 或 方 法, 犯 前 項 之 罪 者, 處 6 月 以 上 5 年 以 下 有 期 徒 刑 證 人 保 護 法 (95 年 5 月 30 日 公 布 ) 第 12 條 ( 第 1 項 ) 證 人 或 與 其 有 密 切 利 害 關 係 之 人 之 生 命 身 體 或 自 由 有 遭 受 立 即 危 害 之 虞 時, 法 院 或 檢 察 官 得 命 司 法 警 察 機 關 派 員 於 一 定 期 間 內 隨 身 保 護 證 人 或 與 其 有 密 切 利 害 關 係 之 人 之 人 身 安 全 第 13 條 ( 第 1 項 ) 證 人 或 與 其 有 密 切 利 害 關 係 之 人 之 生 命 身 體 自 由 或 財 產 有 遭 受 危 害 之 虞, 且 短 期 內 有 變 更 生 活 工 作 地 點 及 方 式 之 確 實 必 要 者, 法 院 或 檢 察 官 得 命 付 短 期 生 活 安 置, 指 定 安 置 機 關, 在 一 定 期 間 內 將 受 保 護 人 安 置 於 適 當 環 境 或 協 助 轉 業, 並 給 予 生 活 照 料

52 46 公 務 員 對 刑 事 偵 查 之 認 識 與 權 益 第 14 條 ( 第 1 2 項 ) 第 2 條 所 列 刑 事 案 件 之 被 告 或 犯 罪 嫌 疑 人, 於 偵 查 中 供 述 與 該 案 案 情 有 重 要 關 係 之 待 證 事 項 或 其 他 正 犯 或 共 犯 之 犯 罪 事 證, 因 而 使 檢 察 官 得 以 追 訴 該 案 之 其 他 正 犯 或 共 犯 者, 以 經 檢 察 官 事 先 同 意 者 為 限, 就 其 因 供 述 所 涉 之 犯 罪, 減 輕 或 免 除 其 刑 被 告 或 犯 罪 嫌 疑 人 雖 非 前 項 案 件 之 正 犯 或 共 犯 但 於 偵 查 中 供 述 其 犯 罪 之 前 手 後 手 或 相 關 犯 罪 之 網 絡, 因 而 使 檢 察 官 得 以 追 訴 與 該 犯 罪 相 關 之 第 2 條 所 列 刑 事 案 件 之 被 告 者, 參 酌 其 犯 罪 情 節 之 輕 重 被 害 人 所 受 之 損 害 防 止 重 大 犯 罪 危 害 社 會 治 安 之 重 要 性 及 公 共 利 益 等 事 項, 以 其 所 供 述 他 人 之 犯 罪 情 節 或 法 定 刑 較 重 於 其 本 身 所 涉 之 罪 且 經 檢 察 官 事 先 同 意 者 為 限, 就 其 因 供 述 所 涉 之 犯 罪, 得 為 不 起 訴 處 分 公 務 人 員 保 障 法 (92 年 5 月 28 日 修 正 公 布 ) 第 22 條 ( 第 1 2 項 ) 公 務 人 員 依 法 執 行 職 務 涉 訟 時, 其 服 務 機 關 應 延 聘 律 師 為 其 辯 護 及 提 供 法 律 上 之 協 助 前 項 情 形, 其 涉 訟 係 因 公 務 人 員 之 故 意 或 重 大 過 失 所 致 者, 其 服 務 機 關 應 向 該 公 務 人 員 求 償

53 公 務 員 對 刑 事 偵 查 之 認 識 與 權 益 47 公 務 人 員 因 公 涉 訟 輔 助 辦 法 (102 年 1 月 15 日 修 正 公 布 ) 第 5 條 本 法 ( 公 務 人 員 保 障 法 ) 第 22 條 第 1 項 所 稱 涉 訟, 指 依 法 執 行 職 務, 而 涉 及 民 事 刑 事 訴 訟 案 件 前 項 所 稱 涉 及 民 事 刑 事 訴 訟 案 件, 指 在 民 事 訴 訟 為 原 告 被 告 或 參 加 人 ; 在 刑 事 訴 訟 偵 查 程 序 或 審 判 程 序 為 犯 罪 嫌 疑 人 或 被 告 第 6 條 依 本 法 第 22 條 第 1 項 延 聘 律 師 為 公 務 人 員 辯 護 及 提 供 法 律 上 之 協 助, 指 延 聘 律 師 為 公 務 人 員 提 供 法 律 諮 詢 文 書 代 撰 代 理 訴 訟 辯 護 交 涉 協 商 及 其 他 法 律 事 務 上 之 必 要 服 務 第 7 條 公 務 人 員 依 法 執 行 職 務 涉 訟, 其 服 務 機 關 應 為 該 公 務 人 員 延 聘 律 師, 其 人 選 應 先 徵 得 該 公 務 人 員 之 同 意 但 因 故 無 法 徵 得 其 同 意 者, 不 在 此 限 公 務 人 員 不 同 意 機 關 依 前 項 規 定 為 其 延 聘 律 師 或 延 聘 律 師 之 人 選, 得 由 該 公 務 人 員 自 行 延 聘, 並 檢 具 事 證 以 書 面 向 服 務 機 關 申 請 核 發 費 用

54 48 公 務 員 對 刑 事 偵 查 之 認 識 與 權 益 第 8 條 ( 第 1 項 ) 公 務 人 員 認 其 係 依 法 執 行 職 務 涉 訟, 服 務 機 關 未 依 前 條 第 1 項 規 定 辦 理 涉 訟 輔 助 者, 公 務 人 員 得 以 書 面 敘 明 涉 訟 輔 助 之 事 由, 向 服 務 機 關 申 請 為 其 延 聘 律 師 或 核 發 其 逕 行 延 聘 律 師 之 費 用 第 17 條 給 予 涉 訟 輔 助 之 公 務 人 員, 於 訴 訟 案 件 依 刑 事 訴 訟 法 第 253 條 予 以 不 起 訴 處 分 或 依 第 253 條 之 1 予 以 緩 起 訴 處 分 確 定 後, 涉 訟 輔 助 機 關 應 以 書 面 限 期 命 其 繳 還 涉 訟 輔 助 費 用 前 項 情 形 以 外, 給 予 涉 訟 輔 助 之 公 務 人 員, 其 訴 訟 案 件 於 其 他 不 起 訴 處 分 裁 判 或 懲 戒 議 決 確 定 後, 涉 訟 輔 助 機 關 認 定 其 有 故 意 或 重 大 過 失 者, 應 以 書 面 限 期 命 其 繳 還 涉 訟 輔 助 費 用 偵 查 不 公 開 作 業 辦 法 (102 年 8 月 1 日 修 正 發 布 ) 第 1 條 本 辦 法 依 刑 事 訴 訟 法 ( 以 下 簡 稱 本 法 ) 第 245 條 第 5 項 規 定 訂 定 之

55 公 務 員 對 刑 事 偵 查 之 認 識 與 權 益 49 第 2 條 基 於 無 罪 推 定 原 則, 為 維 護 偵 查 程 序 之 順 利 進 行 及 真 實 發 現, 兼 顧 保 障 被 告 犯 罪 嫌 疑 人 被 害 人 或 其 他 利 害 關 係 人 之 名 譽 隱 私 安 全, 偵 查 不 公 開 之 第 3 條 依 本 法 第 245 條 第 1 項 及 第 3 項 規 定, 偵 查 不 公 開, 指 檢 察 官 檢 察 事 務 官 司 法 警 察 官 司 法 警 察 辯 護 人 告 訴 代 理 人 或 其 他 於 偵 查 程 序 依 法 執 行 職 務 之 人 員, 除 依 法 令 或 為 維 護 公 共 利 益 或 保 護 合 法 權 益 有 必 要 者 外, 偵 查 中 因 執 行 職 務 知 悉 之 事 項, 不 得 公 開 或 揭 露 予 執 行 法 定 職 務 必 要 範 圍 以 外 之 人 員 第 4 條 偵 查 不 公 開 之 範 圍, 包 括 偵 查 程 序 及 內 容 均 不 公 開 偵 查 程 序, 指 偵 查 機 關 或 偵 查 輔 助 機 關 因 告 訴 告 發 自 首 或 其 他 情 事 知 有 犯 罪 嫌 疑 開 始 偵 查 起, 於 偵 查 中, 對 被 告 犯 罪 嫌 疑 人 被 害 人 或 其 他 利 害 關 係 人 所 為 之 偵 查 活 動 及 計 畫 偵 查 內 容, 指 因 偵 查 活 動 而 蒐 集 取 得 之 被 告 犯 罪 嫌 疑 人 被 害 人 或 其 他 利 害 關 係 人 個 人 資 料 或 相 關 之 證 據 資 料

56 50 公 務 員 對 刑 事 偵 查 之 認 識 與 權 益 第 5 條 應 遵 循 偵 查 不 公 開 原 則 之 人 員, 指 檢 察 官 檢 察 事 務 官 司 法 警 察 官 司 法 警 察 辯 護 人 告 訴 代 理 人 或 其 他 於 偵 查 程 序 依 法 執 行 職 務 之 人 員 前 項 所 稱 其 他 於 偵 查 程 序 依 法 執 行 職 務 之 人 員, 指 檢 察 官 檢 察 事 務 官 司 法 警 察 官 司 法 警 察 辯 護 人 及 告 訴 代 理 人 以 外, 依 其 法 定 職 務 於 偵 查 程 序 為 訴 訟 行 為 或 從 事 輔 助 工 作 之 人 員 檢 察 官 檢 察 事 務 官 司 法 警 察 官 司 法 警 察 得 告 知 被 告 犯 罪 嫌 疑 人 被 害 人 或 其 他 利 害 關 係 人 關 於 偵 查 不 公 開 之 規 定, 並 曉 諭 勿 公 開 或 揭 露 偵 查 中 知 悉 之 偵 查 程 序 及 內 容 第 6 條 本 辦 法 所 稱 偵 查 中 因 執 行 職 務 知 悉 之 事 項, 指 前 條 第 一 項 所 定 之 人 員 執 行 法 定 職 務 知 悉 之 偵 查 程 序 或 偵 查 內 容 第 7 條 本 辦 法 所 稱 公 開, 指 一 切 足 使 不 特 定 人 或 多 數 人 得 以 見 聞 知 悉 之 行 為 本 辦 法 所 稱 揭 露, 指 公 開 以 外, 揭 示 洩 漏 予 特 定 人 或 不 特 定 人 得 以 見 聞 知 悉 之 行 為

57 公 務 員 對 刑 事 偵 查 之 認 識 與 權 益 51 第 8 條 下 列 事 項 於 案 件 偵 查 中, 除 法 令 另 有 規 定 者 外, 不 得 公 開 或 揭 露 之 : 一 被 告 少 年 或 犯 罪 嫌 疑 人 之 供 述 及 是 否 自 首 或 自 白 二 有 關 逮 捕 羈 押 搜 索 扣 押 勘 驗 現 場 模 擬 鑑 定 限 制 出 境 資 金 清 查 等, 尚 未 實 施 或 應 繼 續 實 施 等 偵 查 方 法 或 計 畫 三 實 施 偵 查 之 具 體 內 容 及 所 得 心 證 四 有 湮 滅 偽 造 變 造 證 據 之 虞 五 被 害 人 被 挾 持 中 尚 未 脫 險, 安 全 堪 虞 者 六 偵 查 中 之 卷 宗 筆 錄 錄 音 帶 錄 影 帶 照 片 電 磁 紀 錄 或 其 他 重 要 文 件 或 物 品 七 犯 罪 情 節 攸 關 被 告 犯 罪 嫌 疑 人 或 其 親 屬 配 偶 之 隱 私 與 名 譽 八 有 關 被 害 人 之 隱 私 名 譽 或 性 侵 害 案 件 被 害 人 之 照 片 姓 名 或 其 他 足 以 識 別 其 身 分 之 資 訊 九 有 關 少 年 之 照 片 姓 名 居 住 處 所 就 讀 學 校 家 長 家 屬 姓 名 及 其 案 件 之 內 容, 或 其 他 足 以 識 別 其 身 分 之 資 訊 十 檢 舉 人 或 證 人 之 姓 名 身 分 資 料 居 住 處 所 電 話 及 其 陳 述 之 內 容 或 所 提 出 之 證 據 十 一 蒐 證 之 錄 影 錄 音 十 二 其 他 足 以 影 響 偵 查 不 公 開 之 事 項 案 件 在 偵 查 中, 不 得 帶 同 媒 體 辦 案, 或 任 被 告 犯 罪 嫌 疑

58 52 公 務 員 對 刑 事 偵 查 之 認 識 與 權 益 人 或 少 年 供 媒 體 拍 攝 直 接 採 訪 或 藉 由 監 視 器 畫 面 拍 攝 ; 亦 不 得 發 表 公 開 聲 明 指 稱 被 告 或 犯 罪 嫌 疑 人 有 罪, 或 對 審 判 結 果 作 出 預 斷 第 9 條 案 件 在 偵 查 中, 有 下 列 各 款 情 形 之 一 者, 除 法 令 另 有 規 定 外, 經 審 酌 公 共 利 益 之 維 護 或 合 法 權 益 之 保 護, 認 有 必 要 時, 得 適 度 公 開 或 揭 露 : 一 對 於 社 會 治 安 有 重 大 影 響 或 重 大 經 濟 民 生 犯 罪 案 件, 被 告 或 犯 罪 嫌 疑 人 已 經 拘 提 逮 捕, 其 犯 罪 事 實 查 證 明 確 二 越 獄 脫 逃 之 人 犯 或 通 緝 犯, 經 緝 獲 歸 案 三 影 響 社 會 大 眾 生 命 身 體 自 由 財 產 之 安 全, 有 告 知 民 眾 注 意 防 範 之 必 要 四 對 於 社 會 治 安 有 重 大 影 響 之 案 件, 依 據 查 證, 足 認 為 犯 罪 嫌 疑 人, 而 有 告 知 民 眾 注 意 防 範 或 有 籲 請 民 眾 協 助 指 認 之 必 要 時, 得 發 布 犯 罪 嫌 疑 人 聲 音 面 貌 之 圖 畫 相 片 影 像 或 其 他 類 似 之 訊 息 資 料 五 對 於 社 會 治 安 有 重 大 影 響 之 案 件, 因 被 告 或 犯 罪 嫌 疑 人 逃 亡 藏 匿 或 不 詳, 為 期 早 日 查 獲 或 防 止 再 犯, 籲 請 社 會 大 眾 協 助 提 供 偵 查 之 線 索 及 證 物, 或 懸 賞 緝 捕 六 對 於 媒 體 報 導 與 偵 查 案 件 事 實 不 符 之 澄 清 七 對 於 現 時 難 以 取 得 或 調 查 之 證 據, 為 被 告 犯 罪 嫌 疑

59 公 務 員 對 刑 事 偵 查 之 認 識 與 權 益 53 人 行 使 防 禦 權 之 必 要, 而 請 求 社 會 大 眾 協 助 提 供 證 據 或 資 訊 依 前 項 適 度 公 開 或 揭 露 事 項 之 內 容, 對 於 犯 罪 行 為 不 宜 作 詳 盡 深 刻 之 描 述, 亦 不 得 加 入 個 人 評 論 第 10 條 違 反 偵 查 不 公 開 而 洩 密 或 妨 害 名 譽 者, 依 刑 法 第 132 條 第 316 條 或 第 310 條 處 斷 ; 其 他 法 令 有 特 別 處 罰 規 定 者, 依 其 規 定 違 反 偵 查 不 公 開, 應 負 行 政 或 懲 戒 責 任 者, 應 由 各 權 責 機 關 依 法 官 法 公 務 員 懲 戒 法 公 務 人 員 考 績 法 律 師 法 等 相 關 法 令 規 定 程 序 調 查 處 理, 並 按 違 反 情 節 輕 重 予 以 懲 處

60 54 公 務 員 對 刑 事 偵 查 之 認 識 與 權 益 財 政 部 政 風 處 暨 所 屬 政 風 機 構 廉 政 服 務 諮 詢 專 線 政 風 機 構 名 稱 電 話 財 政 部 政 風 處 (02) 國 庫 署 政 風 室 (02) 賦 稅 署 政 風 室 (02) 臺 北 國 稅 局 政 風 室 (02) 北 區 國 稅 局 政 風 室 (03) 北 區 國 稅 局 板 橋 分 局 政 風 室 (02) 北 區 國 稅 局 桃 園 分 局 政 風 室 (03) 北 區 國 稅 局 新 竹 分 局 政 風 室 (03) 中 區 國 稅 局 政 風 室 (04) 中 區 國 稅 局 臺 中 分 局 政 風 室 (04) 中 區 國 稅 局 豐 原 分 局 政 風 室 (04) 中 區 國 稅 局 彰 化 分 局 政 風 室 (04) 南 區 國 稅 局 政 風 室 (06) 南 區 國 稅 局 臺 南 分 局 政 風 室 (06)

61 公 務 員 對 刑 事 偵 查 之 認 識 與 權 益 55 政 風 機 構 名 稱 電 話 南 區 國 稅 局 屏 東 分 局 政 風 室 (08) 南 區 國 稅 局 新 營 分 局 政 風 室 (06) 高 雄 國 稅 局 政 風 室 (07) 關 務 署 政 風 室 (02) 關 務 署 基 隆 關 政 風 室 (02) 關 務 署 臺 北 關 政 風 室 (03) 關 務 署 臺 中 關 政 風 室 (04) 關 務 署 高 雄 關 政 風 室 (07) 輸 出 入 銀 行 政 風 室 (02) 臺 灣 銀 行 政 風 處 (02) 臺 灣 土 地 銀 行 政 風 處 (02) 財 政 資 訊 中 心 政 風 室 (02) 臺 灣 菸 酒 公 司 政 風 處 (02) 財 政 部 印 刷 廠 政 風 室 (04)

62 56 公 務 員 對 刑 事 偵 查 之 認 識 與 權 益 MEMO

63 公 務 員 對 刑 事 偵 查 之 認 識 與 權 益 57 MEMO

64 58 公 務 員 對 刑 事 偵 查 之 認 識 與 權 益 MEMO

1 2 3 4 5 6 7 12 7 6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A A B A A A A B A B B A B A B A B B 1 2 1 2 1 2 3 8B92-0AA0 A B C A 1 2 3 4 B 1 2 1 2 3 4 C 1 2 1 2 3 4 5 5 6 7 7 8 9 9 10 1 2 3 4

More information

經 學 研 究 所 九 十 五 學 年 度 課 程 表 ( 日 夜 碩 ) 一 二 三 四 五 六 08:10 09:00 09:10 10:00 導 師 時 間 治 學 方 法 碩 一 黃 忠 天 教 授 經 典 疑 義 研 究 碩 二 蔡 根 祥 教 授 魏 晉 思 想 研 究 碩 一 蔡 崇

經 學 研 究 所 九 十 五 學 年 度 課 程 表 ( 日 夜 碩 ) 一 二 三 四 五 六 08:10 09:00 09:10 10:00 導 師 時 間 治 學 方 法 碩 一 黃 忠 天 教 授 經 典 疑 義 研 究 碩 二 蔡 根 祥 教 授 魏 晉 思 想 研 究 碩 一 蔡 崇 第 四 屆 所 學 會 簡 介 : 會 長 學 術 組 長 文 書 組 長 總 務 公 關 迎 新 總 召 陳 永 順 楊 佩 玲 梁 霱 云 許 慈 珍 林 雅 淳 副 會 長 副 組 長 副 組 長 副 組 長 林 靜 宜 石 學 翰 吳 宜 貞 吳 國 榮 組 員 張 東 鴻 組 員 高 佩 菁 組 員 林 雅 淳 組 員 陳 資 燕 組 員 吳 佳 鴻 組 員 林 佳 慧 學 者 暨 青 年

More information

------------------------------- 6 --------------------22 ------------------------------23 ---------------------------------- 24 1. ----------------------------------25 2. --------------------26 -------------------------------

More information

研討會活動審核表

研討會活動審核表 國 立 清 華 大 學 歷 史 研 究 所 修 業 護 照 碩 士 班 畢 業 須 修 畢 24 學 分, 博 士 班 畢 業 須 修 畢 18 學 分 出 席 本 所 主 辦 講 論 會 或 演 講 會, 並 繳 交 心 得 報 告 予 指 導 教 授 ( 碩 士 2 場 ; 博 士 3 場 ) 出 席 本 所 論 文 計 畫 及 學 位 論 文 口 試 ( 碩 士 2 次 ; 博 士 3 次 )

More information

untitled

untitled CHAPTER1 1-1 1-1 (biology) 1-2 2 Chapter 1 B 1-2 3 1-3 1000 1500 150 4 Chapter 1 1-4 1-3 (scientific method) 5 1-5 6 Chapter 1 7 8 Chapter 1 9 10 Chapter 1 11 1. 2. 3. (1) (2) (3) 4. 12 Chapter 1 13 14

More information

<A457ABD2B478BADEA540ACC92E696E6464>

<A457ABD2B478BADEA540ACC92E696E6464> 上 帝 掌 管 世 界...2 地 球 人 類 犯 罪 至 以 色 列 立 國...9 以 色 列 分 裂 兩 國 至 猶 大 國 被 擄...15 二 千 三 百 日 預 言 時 期 開 始 公 元 前 後 的 訂 立 預 言 應 驗 之 教 皇 誕 生 1260 年 歐 洲 黑 暗 時 期 開 始 預 言 應 驗 之 美 國 出 現 1260 年 歐 洲 黑 暗 時 期 結 束 復 臨 運 動

More information

化学品泄漏事故的应急处置

化学品泄漏事故的应急处置 1, 化 学 品 泄 漏 事 故 的 应 急 处 置 2, 化 学 品 泄 漏 了, 你 该 怎 么 办? 3, 化 学 品 泄 漏 事 故 处 理 的 程 序 摘 要 : 本 文 参 考 总 结 了 众 多 美 国 化 学 品 泄 漏 事 故 处 理 案 例 和 处 理 程 序 和 国 内 发 表 的 一 些 化 学 品 泄 漏 处 理 程 序 的 文 章, 提 出 了 一 个 比 较 完 整 清

More information

<A5BCA952A657AABAC25EA8FAADB6ADB1202E706466>

<A5BCA952A657AABAC25EA8FAADB6ADB1202E706466> 16 Hot Sweets Recipe 60 Mascarpone 3 3 30g 2 * 100g 50ml 250g 1. 2~4cm 2. a 3. a 17 4. 3 1 5. 15 L9 H5cm 190 26 Hot Sweets Recipe 60 1 5 2 100ml 100ml 3 30g 5g 100ml 1. 1cm 2. 3. 2 1 10 2 6. 7. 27 4. 5mm

More information

-1 5 7 17 10 31 Guidelines for Dengue Surveillance and Mosquito Control. Surveillance and control of dengue vectors in Singapore. Management

More information

标题

标题 暋 暋 暋 暋 暋 暋 暋 暋 暋 暋 暋 暋 暋 暋 暋 暋 暋 暋 暋 第 四 十 八 编 暋 暋 暋 暋 暋 暋 暋 暋 暋 暋 暋 暋 暋 暋 暋 暋 艺 暋 文 暋 暋 暋 本编目录 第一章 暋 书目 暋 第一节 暋 文翰 暋 第二节 暋 著作书目 暋 第三节 暋 楹联 暋 第一节 暋 地情书书目 暋 第二章 暋 选录 暋 第二节 暋 诗词 暋 第四节 暋 碑记 暋 暋暋 本编设 书目 选录

More information

untitled

untitled R 15 38 8 10 30 2 30 40 C 30 C 110 V 2 () () () () 1. 2. 3. (cm) 10 15 5 9 0 () () 3 cm (98 k) 4 110 V 15 A Panasonic 1. 2. 10 cm () 13 710 1 2 4 3 36 35 20 19 38 39 33 1 36 2 3 4 15 20 ml30 L40 ml

More information

:0015: :0015: :0014: Q 06:0015:00

:0015: :0015: :0014: Q 06:0015:00 Yuanlin Township CONTENTS 1 2 8 10 11 13 14 16 22 24 25 31 33 35 37 39 41 62 63 01 36 17 04-8329008 06:0015:00 70 04-8332633 2 02 03 06:0015:00 0973-091183 04 07:0014:00 15 04-8349900 Q 06:0015:00 05 Q

More information

參 山 國 家 風 景 區 處 長 序 2 3

參 山 國 家 風 景 區 處 長 序 2 3 參 山 國 家 風 景 區 處 長 序 2 3 參 山 知 多 少 參 山 國 家 風 景 區 概 述 90 3 16 5 18 77,521 4 5 Content 目 錄 獅 頭 山 風 景 區 觀 光 資 源 解 說 手 冊 Chapter 1 遊 山 風 情 話 6 8 9 10 11 11 98 99 100 100 12 特 產 伴 手 禮 Chapter 2 景 點 最 精 采 102

More information

DZ50T1903(SD-BMT2000T).pdf

DZ50T1903(SD-BMT2000T).pdf SD-BMT2000T Panasonic P.4P.5 CLUB Panasonic http://club.panasonic.tw P. 6 Q P.23 P.24 P. 25 P. 26 80 P.28 P. 29 P. 30 P. 30 P. 3 P. 33 P. 34 P. 36 P. 3738 P. 60 P. 56 Panasonic Love cooking http://pmst.panasonic.com.tw/lovecooking/

More information

衛生政策高峰會議

衛生政策高峰會議 101 年 度 第 1 次 全 民 健 康 保 險 醫 療 給 付 協 議 會 議 會 議 紀 錄 時 地 間 :101 年 3 月 15 日 ( 星 期 四 ) 下 午 2 時 點 : 中 央 健 康 保 險 局 18 樓 大 禮 堂 主 席 : 黃 副 局 長 三 桂 紀 錄 : 葉 祝 玫 出 席 人 員 : 林 委 員 芳 郁 陳 雪 芬 ( 代 ) 洪 委 員 啟 超 洪 啟 超 陳 委

More information

untitled

untitled BD-C9100C Made in Japan P.1418 18 ...... 4 4... 6 5... 7 6... 8 12 MEMO... 8 14... 9... 10 15... 12 16... 14 18... 19... 20 19... 21 20... 22 20... 22 21... 23 22... 24 23... 25 24... 26 24... 26 25...

More information

1030219 AristonOK89烤箱說明書

1030219 AristonOK89烤箱說明書 義大利 阿里斯頓 OK89烤箱使用說明書 總代理 台北市民生東路二段 7 號 樓 (0)09-778 德國LIEBHERR利勃冰箱 義大利ARISTON阿里斯頓家電 德國Miele精品家電 義大利FABER抽油煙機 德國嘉儀HELLER家電 日本INADA稻田按摩椅 台灣嘉儀小家電 日本Chikuma廚餘機 00988 注意事項 CONTENTS目錄 注意事項... 內部介紹...... 控制面板介紹

More information

living well生活提案

living well生活提案 IVING LIULI LOVE ing NG reading READING 2015 LIULI LIULI HOME LIVING thinking reading FREEDOM LIULI LIVING 2001LIULI LIVING () memo LIULI LIVING 2009 2010 2012 20122015 Johnnie Walker True leader 20132015

More information

untitled

untitled http://www2.mac.gov.tw/mac/default.aspx 022718-9995 0800-088-885 761987 982009 2727 27 2 6 2 200 988142009814 988142009814 9 5 831994 87 1998881999 6 381949 68 1979 391950 831994 761987 85 19961 892000

More information

Partner Commercial Policy_external_V1.2

Partner Commercial Policy_external_V1.2 施 耐 德 电 气 旗 下 的 APC 渠 道 政 策 以 下 政 策 是 专 为 施 耐 德 电 气 旗 下 的 APC( 简 称 APC) 合 作 伙 伴 所 确 定 的 渠 道 商 务 政 策 其 中 明 确 了 APC 与 合 作 伙 伴 的 之 间 应 有 的 关 系 及 合 作 同 时 我 们 也 期 望 籍 由 合 格 的 合 作 网 络 营 造 一 个 公 平 透 明 的 合 作 关

More information

untitled

untitled -1 5 7 17 10 31 Guidelines for Dengue Surveillance and Mosquito Control. second edition. World Health Organization Regional Office for the Western

More information

????????

???????? 淮 工 学 科 服 务 速 递 图 书 馆 参 考 咨 询 部 编 目 录 1 本 期 概 要... - 2 - (1)2016 年 文 献 资 源 采 购 经 费 预 算 情 况... - 2 - (2)IEL 数 据 库 能 否 再 次 开 通 试 用?... - 2 - (3) 美 国 数 学 会 MathSciNet 数 据 库 介 绍... - 3 - (4) 关 于 民 国 时 期 期

More information

一 切 父 母 需 要 知 道 的 教 寶 寶 學 算 術 作 者 Caronline Blumenthal www.brillkids.com 2009 BrillKids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Visit www.brillbaby.com to learn more! 教 寶 寶 學 算 術 目 錄 第 一 章 : 導 言..................................

More information

<4D F736F F D20B2C432A6B82D313031BFCBAE76B77CA4E2A5552DAAECBD5A ADD7A7EF2DB2C432A6B8>

<4D F736F F D20B2C432A6B82D313031BFCBAE76B77CA4E2A5552DAAECBD5A ADD7A7EF2DB2C432A6B8> 目 錄 一 親 師 座 談 會 活 動 程 序 表 -----------------------------------------------------------1 二 本 校 辦 公 室 及 教 室 配 置 圖 --------------------------------------------------------2 三 校 內 各 處 室 電 話 分 機 一 覽 表 -----------------------------------------------------3

More information

臺 灣 製 MIT 微 笑 產 品 生 產 工 廠 品 質 管 理 系 統 建 置 指 引 寢 具 / 毛 巾 產 業

臺 灣 製 MIT 微 笑 產 品 生 產 工 廠 品 質 管 理 系 統 建 置 指 引 寢 具 / 毛 巾 產 業 臺 灣 製 MIT 微 笑 產 品 生 產 工 廠 品 質 管 理 系 統 建 置 指 引 寢 具 / 毛 巾 產 業 MIT / 目 錄 圖 目 錄 4 表 目 錄 5 第 1 章 前 言 6 1.1 臺 灣 製 MIT 微 笑 產 品 生 產 工 廠 品 質 管 理 系 統 緣 由 6 1.2 建 置 生 產 工 廠 品 質 管 理 系 統 的 目 的 7 第 2 章 產 業 概 況 8 2.1

More information

公平与不公平

公平与不公平 http://www.xlxcn.com 40 1 2 1 http://www.xlxcn.com 3 4 / 3 3 ( ) ( ) 2 http://www.xlxcn.com 3 http://www.xlxcn.com IT 10 20 1216 13 1 12 3 A6 3 K 12 A K A 3 ( ) K ( ) 1 2 4 http://www.xlxcn.com 65 100

More information

國立臺灣海洋大學九十學年度第二學期第三次行政會議議程

國立臺灣海洋大學九十學年度第二學期第三次行政會議議程 國 立 臺 灣 海 洋 大 學 102 學 年 度 第 1 學 期 第 5 次 行 政 會 議 紀 錄 時 間 :102 年 12 月 12 日 ( 星 期 四 ) 上 午 9 時 地 點 : 行 政 大 樓 第 2 演 講 廳 出 列 席 人 員 : 詳 如 簽 到 表 主 席 : 張 校 長 清 風 紀 錄 : 蔡 欣 慧 壹 校 長 報 告 : 一 本 人 昨 (12.11) 日 於 台 中

More information

聖士提反堂中學

聖士提反堂中學 聖 士 提 反 堂 中 學 周 年 報 告 二 零 一 四 至 二 零 一 五 年 度 2014 2015 周 年 報 告 第 1 頁 一. 辦 學 宗 旨 提 供 基 督 化 全 人 教 育, 著 重 學 生 德 智 體 群 美 和 靈 性 六 方 面 的 培 育 ; 並 幫 助 學 生 了 解 自 己 的 天 賦 與 能 力, 以 提 升 其 個 人 素 質, 俾 能 發 揮 所 長, 服 務

More information

0809_S5_Parents_Night

0809_S5_Parents_Night 中 五 級 家 長 會 8 月 3 會 考 放 榜 工 作 坊 會 考 點 數 ( 中 英 除 外 ) 點 數 5 4 3 2 1 0 0 A B C D E F U 成 績 級 別 會 考 點 數 ( 中 英 文 科 ) 點 數 5 4 3 2 1 0 5* 5 4 3 2 1 成 績 級 別 會 考 點 數 ( 舉 例 ) 六 科 14 點 -5*+5*+4E -5+5+2D2E -4+4+4D

More information

FL-50R

FL-50R FL-50R g 26 AF g 30 35 AF FP-1 HV-1 g 36 g 16 g 9 g 9 g 9 2 g 22 g 9 22 g 22 g 23 g 4 LIGHT 15 MODE g 12 ZOOM g 21 AUTO CHECK g 12 g 7 A CHARGE TEST g 11 B POWER g 11 FLST-1 FLBA-1 FLRA-1 3 g 26 Super

More information

BM-916B,916C

BM-916B,916C 使 用 说 明 书 在 使 用 缝 纫 机 之 前 请 阅 读 本 使 用 说 明 书 请 将 本 使 用 说 明 书 放 在 便 于 查 阅 的 地 方 保 管 内 置 伺 服 电 机 自 动 切 线 平 缝 机 为 了 创 造 更 加 美 好 的 环 境 请 您 协 作 首 先 对 您 使 用 Brother 产 品 表 示 衷 心 的 感 谢! Brother 公 司 致 力 于 关 爱 地

More information

untitled

untitled 4V01 1.5 1. 1.5 2. 1. 2. 3. 1 2 34 5 6 7 7 7 7 8 8 8 8 89 910 10 11 12 13 14 15 14 15 16 16 17 17 17 18 110 V60 Hz 110 V () ( 1.5) 15 50 1 2 1. 2. 3. 4. 5. 6. 7. 8. 2 9. 10 cm() 10. 1. () () () 2. () 1.

More information

版权页 名誉主编+刊名题词 出版人+主编 主笔 常任编委 编委 本期专栏作家 域外专栏作家 第24期 出版时间 2013年10月20日 第25期 预计出版时间 2014年1月15日 第26 27期主题征集中 欢迎把 你感兴趣的话题推荐给我们 本期特约摄影 设计顾问 刊务理事 伙伴机构 网络支持 彩虹

版权页 名誉主编+刊名题词 出版人+主编 主笔 常任编委 编委 本期专栏作家 域外专栏作家 第24期 出版时间 2013年10月20日 第25期 预计出版时间 2014年1月15日 第26 27期主题征集中 欢迎把 你感兴趣的话题推荐给我们 本期特约摄影 设计顾问 刊务理事 伙伴机构 网络支持 彩虹 小 声 说 记 录 个 人 历 史 关 注 公 共 事 务 第 24 期 五 年 版权页 名誉主编+刊名题词 出版人+主编 主笔 常任编委 编委 本期专栏作家 域外专栏作家 第24期 出版时间 2013年10月20日 第25期 预计出版时间 2014年1月15日 第26 27期主题征集中 欢迎把 你感兴趣的话题推荐给我们 本期特约摄影 设计顾问 刊务理事 伙伴机构 网络支持 彩虹博客@长夜 官方网站

More information

untitled

untitled ... F-28... -2... 465 EN1760-1 EN954-1(Category3) EN60204-1 1 IP67 3 341 - B M T -CD1 C P // -P1 A(mm) B(mm) 500 500 -M1010 750 500 -M1510 1,000 500 -M2010 750 750 -M1515 15mm 500 1,500 -M1030 1,000 750

More information

各 位 親 愛 的 朋 友 大 家 好 : 根 據 疾 病 管 制 署 的 統 計, 至 2014 年 為 止, 台 灣 感 染 愛 滋 病 的 人 數 累 計 已 達 27,213 人,2013 年 新 通 報 感 染 者 為 2,243 人,15-24 歲 年 輕 族 群 新 通 報 感 染 者

各 位 親 愛 的 朋 友 大 家 好 : 根 據 疾 病 管 制 署 的 統 計, 至 2014 年 為 止, 台 灣 感 染 愛 滋 病 的 人 數 累 計 已 達 27,213 人,2013 年 新 通 報 感 染 者 為 2,243 人,15-24 歲 年 輕 族 群 新 通 報 感 染 者 CONTENTS 前 言 - 黃 一 勝 理 事 長 2 序 - 性 傳 染 病 與 預 防 之 道 - 楊 緒 棣 教 授 3 疾 病 介 紹 與 治 療 尖 圭 濕 疣 ( 菜 花 ) 6 淋 菌 性 尿 道 炎 11 非 淋 菌 性 尿 道 炎 17 生 殖 器 疱 疹 22 正 確 使 用 保 險 套 的 SOP 29 參 考 資 料 與 網 路 資 訊 30 各 位 親 愛 的 朋 友 大

More information

XQG80-104WPS.indd

XQG80-104WPS.indd 洗 衣 机 用 户 手 册 XQG80-104WPS 用 户 手 册 经 济 型 清 洗 系 统 采 用 人 工 智 能 技 术, 洗 衣 机 通 过 选 择 最 理 想 的 用 水 量 和 洗 涤 时 间 以 减 少 耗 电 量 及 耗 水 量 低 噪 音 系 统 洗 衣 机 通 过 感 应 洗 涤 衣 物 量 使 洗 涤 和 甩 干 噪 音 最 小 化 童 锁 使 用 童 锁 系 统 可 以 防

More information

Data Management Software CL-S10w

Data Management Software CL-S10w Data Management Software CL-S10w WindowsWindows 7 Microsoft Windows 7 Professional Operating System WindowsWindows 8.1 Microsoft Windows 8.1 Pro Operating System WindowsWindows 10 Microsoft Windows 10

More information

前 言 儿 童 常 会 生 病 而 且 有 时 会 病 得 很 厉 害, 有 可 以 通 过 接 种 疫 苗 预 防 的 疾 病 本 手 册 旨 在 为 您 提 供 关 于 接 种 的 信 息 并 让 您 的 孩 子 安 全 地 接 种 疫 苗 我 们 希 望 本 手 册 能 有 助 于 您 孩 子

前 言 儿 童 常 会 生 病 而 且 有 时 会 病 得 很 厉 害, 有 可 以 通 过 接 种 疫 苗 预 防 的 疾 病 本 手 册 旨 在 为 您 提 供 关 于 接 种 的 信 息 并 让 您 的 孩 子 安 全 地 接 种 疫 苗 我 们 希 望 本 手 册 能 有 助 于 您 孩 子 疫 苗 接 种 与 儿 童 健 康 中 国 語 版 前 言 儿 童 常 会 生 病 而 且 有 时 会 病 得 很 厉 害, 有 可 以 通 过 接 种 疫 苗 预 防 的 疾 病 本 手 册 旨 在 为 您 提 供 关 于 接 种 的 信 息 并 让 您 的 孩 子 安 全 地 接 种 疫 苗 我 们 希 望 本 手 册 能 有 助 于 您 孩 子 的 健 康 成 长 目 录 1 让 您 的 孩

More information

untitled

untitled Right angle shaft type EVS EVS series NEV NEV series EVRG EVRG series Hollow shaft type STH STH series ABLE REDUCER ABLE REDUCER ABLE REDUCER Servo Reducer Selection Tool ABLE REDUCER ABLE REDUCER ABLE

More information

说明书

说明书 :,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 NComputing NComputing, NComputing OfficeStation, EXPANION, WoIP UTMA NComputing, windows,,, NCOMPUTING,, NCOMPUTING, NCOMPUTING, NComputing Co,,,,, NComputing,NComputing

More information

No.6 2013 http://www.zte.com.cn/cn/about/publications CONTENTS 新 闻 03 秀 台 指 尖 旋 舞 中 兴 Memo 5S 舞 出 精 彩 新 品 极 速 共 享 MF91S+ 应 用 明 星 中 兴 N900D 追 风 摄 影 中 兴 U9815 跃 动 先 锋 中 兴 U889 傲 视 天 下 中 兴 N5L 05 08 09 16

More information

國立臺灣科技大學

國立臺灣科技大學 國 立 臺 灣 科 技 大 學 一 二 年 度 下 半 年 產 業 人 才 投 資 計 畫 碩 士 學 分 班 招 生 簡 章 承 辦 單 位 : 國 立 臺 灣 科 技 大 學 推 廣 教 育 中 心 ( 國 際 大 樓 206 辦 公 室 ) 地 址 :10607 臺 北 市 大 安 區 基 隆 路 四 段 43 號 網 址 :http://cec.ntust.edu.tw 洽 詢 電 話 :(02)2730-3230

More information

<B3C6A5F7B3C6A5F7AB6534ADB67E312E636472>

<B3C6A5F7B3C6A5F7AB6534ADB67E312E636472> 外 遇 婚 姻 的 危 機 從 八 位 配 偶 外 遇 者 的 角 度 外 遇 婚 姻 的 危 機 從 八 位 配 偶 外 遇 者 的 角 度 朝 陽 科 技 大 學 社 會 工 作 系 摘 要 本 研 究 從 配 偶 外 遇 者 的 角 度 瞭 解 外 遇 尚 未 發 生 前 婚 姻 所 經 歷 的 危 機, 為 探 究 研 究 問 題, 本 研 究 採 質 性 研 究 的 方 法, 進 行 研

More information

1 2 3 4 2 CS 1 R6 2 m m SCN SCN MENU OK 3 1234 o E ISO 1 2 OK o DRIVE WB MENU m o 4 12 o 1 2 ISO o DRIVE WB OK MENU 1 2 ISO o DRIVE WB OK MENU 3 12 4 o 5 12 o 6 m E s 1 2 ISO o DRIVE WB OK MENU 3 CS F

More information

MM8003_K_00_cover.indd

MM8003_K_00_cover.indd 8 hannel Power Amplifier MM800 AMP_080708K 00D546008 8H POWE AMPIFIE MM800 8H POWE AMPIFIE MM800 POWE ON/OFF POWE ON/OFF STANDB STANDB q w STANDB POWE ON/OFF q w e 8H POWE AMPIFIE MM800 e z HANNE 8 UN

More information

<4D6963726F736F667420576F7264202D20BCC6A6ECA4BAAE65B2A3B77EB1C0BC73AD70B5652E646F63>

<4D6963726F736F667420576F7264202D20BCC6A6ECA4BAAE65B2A3B77EB1C0BC73AD70B5652E646F63> 經 濟 部 工 業 局 98 年 度 專 案 執 行 成 果 報 告 計 畫 名 稱 : 數 位 內 容 產 業 推 廣 計 畫 執 行 期 間 : 全 程 : 自 民 國 97 年 1 月 1 日 至 民 國 100 年 12 月 31 日 止 本 年 度 : 民 國 98 年 1 月 1 日 至 98 年 12 月 31 日 止 主 辦 單 位 : 受 委 託 單 位 : 經 濟 部 工 業 局

More information

sh030108b.unlocked.pdf

sh030108b.unlocked.pdf ( () ( () A - 1 A - 2 1. 15 P+N- 2. MR-J4 CN2ACN2BCN2C 3. () 4. (1) (UVW) (UVW)(UVW) U M V W U V W U M V W U V W 1. 15 P+N- 2. 3. () 4. (UVW)(UVW) (2) (3) ALMOFF ALM()MBR( MBR( )OFF ) RA B U DC24V MR-J4-_A

More information

CX_300 Manual.book

CX_300 Manual.book PC PC 45~80 80~320 260 LCD 1 ...1...3 /...3...3...4 /...4...5...5...6...6...7 SD...8...9 SD...9...10...12...16...18...19 DSC...20...23...23 Mini USB...23...24...25...25...26...27...28 2 / 1. 2. / LCD 3.

More information

Microsoft Word - Minutes18_16.doc

Microsoft Word - Minutes18_16.doc 香 港 電 器 工 程 商 會 有 限 公 司 HONG KONG ELECTRICAL CONTRACTORS ASSOCIATION LIMITED 第 18 屆 第 16 次 常 務 理 事 會 議 記 錄 地 點 : 本 會 會 址 日 期 :2010 年 8 月 10 日 ( 星 期 二 ) 出 席 理 事 :36 位 ( 已 達 法 定 人 數 ) 邵 浩 權 先 生 鍾 明 先 生 王

More information

102-5-S4-_1_Trimboxes_ipp.pdf

102-5-S4-_1_Trimboxes_ipp.pdf GALAXY S4 0-03 Focus GALAXY P.04 Focus P.06 Focus 3 P.08 Focus 4 P.8 Focus 5 P. Focus 6 P.8 Focus 7 Samsung Apps GALAXY S4 Apps Samsung Apps AppsP.30 Focus 8 & P.3 GALAXY GALAXY S4 04-05 GALAXY S4 THE

More information

写 在 改 版 之 际 全 新 开 始 / 刘 健 记 得 我 刚 刚 入 学 的 时 候, 刚 认 识 的 8 字 班 学 长 挨 个 敲 门 发 的 经 管 专 递 还 是 黑 白 报 纸, 我 看 着 里 边 的 文 字, 好 奇 地 想 我 的 大 学 会 是 什 么 样 子 呢? 如 今

写 在 改 版 之 际 全 新 开 始 / 刘 健 记 得 我 刚 刚 入 学 的 时 候, 刚 认 识 的 8 字 班 学 长 挨 个 敲 门 发 的 经 管 专 递 还 是 黑 白 报 纸, 我 看 着 里 边 的 文 字, 好 奇 地 想 我 的 大 学 会 是 什 么 样 子 呢? 如 今 新 的 经 管 专 递 2013 年 4 月 开 始, 每 月 一 期, 和 大 家 见 面 的 次 数 更 频 繁 更 新 纸 质, 希 望 带 来 更 好 的 阅 读 体 验 版 式 更 新 颖, 内 容 更 贴 近 同 学 的 生 活 总 第 十 一 期 COVER STORY/ 封 面 专 题 经 管 人 的 足 迹 03_ 没 有 对 错, 重 在 行 走 05_ 理 想 指 引 人 生

More information

......-2

......-2 JUN HE 君 合 杯 高 尔 夫 球 赛 集 体 合 影 浙 江 律 师 协 会 参 观 君 合 律 师 事 务 所 君 屹 刘 定 发 团 队 加 盟 君 合 律 师 事 务 所 君 合 迎 新 晚 会 主 持 人 大 连 所 郊 游 活 动 北 京 所 真 人 CS 对 抗 赛 JUN HE 君合 大事记 故事汇 2007 2 总第15期 TS CO N T E N目录 04 黑风寨故事之谈判篇

More information

TR501 DoForceTri _zh-CN.indd

TR501 DoForceTri _zh-CN.indd MillLine www.tungaloy.com/tcts Tungaloy Report No. 51-C DOFORCE-TRI MillLine DoForce-Tri www.tungaloy.com/tcts 11mm : ap (mm) ap = 11 mm ap = 6 mm 4 DOFORCE-TRI TNMU-MJ TNGU-MJ TNMU-R-MJ TNMU-NMJ TNGU-NMJ

More information

关 于 本 说 明 书 本 设 备 采 用 三 星 的 高 标 准 和 专 门 技 术, 提 供 优 质 的 移 动 通 讯 和 娱 乐 体 验 本 使 用 说 明 书 专 门 设 计 用 于 详 细 介 绍 设 备 的 功 能 和 特 性 使 用 设 备 之 前, 请 阅 读 本 说 明 书, 以

关 于 本 说 明 书 本 设 备 采 用 三 星 的 高 标 准 和 专 门 技 术, 提 供 优 质 的 移 动 通 讯 和 娱 乐 体 验 本 使 用 说 明 书 专 门 设 计 用 于 详 细 介 绍 设 备 的 功 能 和 特 性 使 用 设 备 之 前, 请 阅 读 本 说 明 书, 以 SM-N9005 使 用 说 明 书 www.samsung.com 关 于 本 说 明 书 本 设 备 采 用 三 星 的 高 标 准 和 专 门 技 术, 提 供 优 质 的 移 动 通 讯 和 娱 乐 体 验 本 使 用 说 明 书 专 门 设 计 用 于 详 细 介 绍 设 备 的 功 能 和 特 性 使 用 设 备 之 前, 请 阅 读 本 说 明 书, 以 确 保 安 全 和 正 确 使

More information

TPR產品型錄60Hz

TPR產品型錄60Hz TPR Series z TPR 1 13 3 TPR 1 (S)(N) 15 5 TPR 3 17 TPR 3 (S)(N) 19 TPR TPR 5 1 TPR(S)(N) 7 TPR 5 (S)(N) 3 TPR1 5 9 TPR1 (S)(N) 7 1 TPR15 9 11 TPR15 (S) 31 TPR 33 1 TPR (S) 35 TPR3 37 TPR3 (S) 39 TPR5 1

More information

请 先 阅 读 本 节! 表 示 安 全 信 息 警 告 : 为 了 减 少 火 灾 或 电 击 的 危 险, 不 要 让 本 机 受 到 雨 淋 或 放 置 在 潮 湿 的 地 方 为 减 少 火 患 或 电 击 的 危 险, 本 设 备 应 避 开 一 切 使 用 液 体 的 场 合, 并 只

请 先 阅 读 本 节! 表 示 安 全 信 息 警 告 : 为 了 减 少 火 灾 或 电 击 的 危 险, 不 要 让 本 机 受 到 雨 淋 或 放 置 在 潮 湿 的 地 方 为 减 少 火 患 或 电 击 的 危 险, 本 设 备 应 避 开 一 切 使 用 液 体 的 场 合, 并 只 使 用 说 明 书 移 动 存 储 单 元 型 号 AG-MSU10MC 操 作 本 产 品 前, 请 仔 细 阅 读 说 明 并 妥 善 保 存 本 手 册 以 备 将 来 使 用 SS0810KT1100 -PS D 在 日 本 印 制 发 行 :2010 年 10 月 CHINESE VQT2Z30-1 请 先 阅 读 本 节! 表 示 安 全 信 息 警 告 : 为 了 减 少 火 灾 或

More information

2002/06/25

2002/06/25 2002/06/25 ... 1 GPU... 1 1.... 1 2.... 1 3.... 2 4.... 2 5.... 2 6. MX460... 3 6.1... 3 6.2... 4 7. MX440... 5 7.1... 5 7.2... 6 8. MX420... 7 8.1... 7 8.2... 8 9. MX420D... 9 9.1... 9 9.2... 10 10....11

More information

0906

0906 大 專 校 院 自 閉 症 學 生 的 認 識 與 輔 導 彰 化 師 大 特 教 系 林 千 惠 1 考 考 您 : 下 面 哪 些 是 屬 於 自 閉 症 學 生 的 行 為 特 質? 2 再 考 考 您 : 下 面 哪 些 是 屬 於 自 閉 症 學 生 學 習 適 應 的 問 題? 3 再 請 您 猜 猜 看 : 下 面 三 位 名 人 與 自 閉 症 有 什 麼 關 係? 邀 請 您 9/2(

More information

目 錄 88 盟 基 生 醫 盟 基 生 醫 自 創 品 牌 要 做 生 技 產 品 的 創 新 設 計 屋 4 前 言 點 子 創 業 讓 夢 想 成 為 創 新 的 原 動 力 14 小 鎮 文 創 小 鎮 文 創 矢 志 打 造 竹 山 成 為 文 創 矽 谷 26 升 鼓 事 業 升 鼓 創

目 錄 88 盟 基 生 醫 盟 基 生 醫 自 創 品 牌 要 做 生 技 產 品 的 創 新 設 計 屋 4 前 言 點 子 創 業 讓 夢 想 成 為 創 新 的 原 動 力 14 小 鎮 文 創 小 鎮 文 創 矢 志 打 造 竹 山 成 為 文 創 矽 谷 26 升 鼓 事 業 升 鼓 創 目 錄 88 盟 基 生 醫 盟 基 生 醫 自 創 品 牌 要 做 生 技 產 品 的 創 新 設 計 屋 4 前 言 點 子 創 業 讓 夢 想 成 為 創 新 的 原 動 力 14 小 鎮 文 創 小 鎮 文 創 矢 志 打 造 竹 山 成 為 文 創 矽 谷 26 升 鼓 事 業 升 鼓 創 新 XM 電 子 鼓 盡 情 敲 打 不 喧 囂 38 用 久 公 司 用 久 要 讓 空 中 攝

More information

26-15003117x-New Royal-TWN-03.indd

26-15003117x-New Royal-TWN-03.indd 請 登 錄 您 的 產 品 以 獲 得 支 援, 網 址 www.philips.com/welcome 26 繁 體 中 文 Type HD8930 使 用 說 明 書 26 TWN 使 用 咖 啡 機 前, 請 仔 細 閱 讀 本 說 明 書 目 錄 前 言...3 一 般 說 明 ( 圖 1)...3 重 要 指 示...4 設 計 用 途... 4 電 源 - 電 源 線... 4 為 了

More information

<4D6963726F736F667420576F7264202D206869616C6C32303039B4F3C0F1B0FC2DB7A8C2C9D0D0D2B5C6AA2E646F63>

<4D6963726F736F667420576F7264202D206869616C6C32303039B4F3C0F1B0FC2DB7A8C2C9D0D0D2B5C6AA2E646F63> HiAll 团 队 www.hiall.com.cn HiAll 2009 求 职 大 礼 包 法 律 篇 这 份 文 档 可 能 包 含 了 HiAll 拥 有 的 专 利, 或 者 未 决 专 利 应 用 的 相 关 内 容 和 素 材 提 供 这 份 文 档 给 使 用 者 并 不 意 味 着 对 这 些 专 利 的 任 何 授 权 版 权 所 有 HiAll HiAll 标 识 和 产 品

More information

GIGA-BYTE TECHNOLOGY CO., LTD. ( GBT ) GBT GBT, GBT

GIGA-BYTE TECHNOLOGY CO., LTD. ( GBT ) GBT GBT, GBT GIGA-BYTE TECHNOLOGY CO., LTD. (GBT ) GBT GBT, GBT 2003 7 9 1. 1.1.... 3 1.2.... 3 2. 2.1.... 4 2.2.... 5 2.3.... 6 3. 3.1. Win98/98SE or WinME,Win2000Win XP... 8 3.1.1... 8 3.1.2 Direct X... 9 3.1.3...

More information

PM6003K_00_CHI_cover.indd

PM6003K_00_CHI_cover.indd Integrated Amplifi er PM6003 Marantz Marantz - - - - - - - - - OFF MAINS - - - - AMPRC_090130N1 ( ) ( ) ( ) /AC RCA (Pb) (Hg) (Cd) (Cr6+) (PBB) (PBDE) SJ/T11363-2006 SJ/ T11363-2006 ( :EU RoHS ) 2006/2/28

More information

參考文獻

參考文獻 1. 1999 2. (1999) 3. 2000 47 1 19-25 4. 2002-5. 2004 1 117-123 6. (2000) 7. ( ) 2004 8. 2001 9. 2006 10. 2005 2008- http://www.cepd.gov.tw/2008/challange2008-940131.pdf 11. 1999 12. 1999 13. 2002 http://hpnet.bhp.doh.gov.tw/hpnet/upfile/datadownload/20046181739597055.pd

More information

<4D6963726F736F667420576F7264202D20A5FEB2D5BEC7B2DFC0C9AED72E646F63>

<4D6963726F736F667420576F7264202D20A5FEB2D5BEC7B2DFC0C9AED72E646F63> 目 次 1. 授 權 書 問 卷 調 查 表 : 陳 雅 萍 2. 授 權 書 問 卷 調 查 表 : 張 雅 婷 3. 授 權 書 問 卷 調 查 表 : 施 伊 容 4. 授 權 書 問 卷 調 查 表 : 何 幸 蓓 5. 學 習 檔 案 : 陳 雅 萍 6. 學 習 檔 案 : 張 雅 婷 7. 學 習 檔 案 : 施 伊 容 8. 學 習 檔 案 : 何 幸 蓓 9. 小 作 業 1 10.

More information

目录

目录 The Future Starts Here http://www.yingjiesheng.com YingJieSheng.COM 应 届 生 求 职 大 礼 包 2009 法 律 行 业 篇 应 届 生 求 职 大 礼 包 2009 法 律 行 业 篇 下 载 地 址 免 注 册, 直 接 下 载 : http://download.yingjiesheng.com/dlb2009/law.rar

More information

untitled

untitled 錄 1 錄 2 錄 3 錄 4 98 年 度 練 例 1 98 年 度 練 例 18 98 年 度 練 練 例 量 27 31 1 98 97 年 6 15 凌 北 聯 6 邏 留 行 行 說 理 行 行 行 復 若 領 了 利 1 兩 蓮 兩 98 年 4 11 行 兩 13,000 履 歷 率 行 勞 勞 行 15,068 10,729 履 歷 3,150 20 40 年 3 年 1,741

More information

一、

一、 ScaleWin II 称 重 管 理 系 统 操 作 手 册 目 录 1 SCALEWIN II 的 组 成 及 特 点...1 1.1 软 件 概 述...1 1.2 软 件 主 要 功 能...1 1.3 软 件 特 点...1 1.4 SCALEWIN II 产 品 型 号...3 2 SCALEWIN II 安 装 及 运 行 环 境...4 2.1 SCALEWIN II 运 行 的 软

More information

I S3125A A. B. C. D. E. F cm 10cm 10cm Cs-2

I S3125A A. B. C. D. E. F cm 10cm 10cm Cs-2 9 PA-MC5500 2 6 10 17 Onkyo9 9 Cs I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S3125A 14. 15. A. B. C. D. E. F. 16. 17. 18. 20cm 10cm 10cm Cs-2 1. 2. Onkyo 3. 4. AC 230V 50Hz AC 120V 60Hz [ON/STANDBY]

More information

1.30 1.50 0.35 0.50 0.03 0.03 0.20 0.50 750800 Slow Cooling 780820 Water Quenching HRC 63 Hv 780 1.10 1.30 0.35 0.50 0.03 0.03 750800 Slow Cooling 760820 Water Quenching HRC 63 Hv 780 INDEX ENGINEER'S

More information

攜手拼出圓滿的幸福 2

攜手拼出圓滿的幸福 2 國立台灣師範大學家庭教育研究與發展中心編撰教育部出版中華民國 96 年 9 月 攜手拼出圓滿的幸福 2 國立台灣師範大學 家庭教育研究與發展中心主任 林育瑋 3 目錄 幸福拼圖 序文...p.2 引言 能和心愛的人共度一生, 就是最大的幸福!...p.6 幸福方程式 : 我 + 你 = 幸福關鍵一 我...p.10 關鍵一 你...p.20 關鍵一 +...p.28 如果你還想知道更多撇步 附錄一...p.48

More information

untitled

untitled R ( ) .5..5 2.. 2.. 2 4 5 7 7 7 7 7 8 8 8 0 0 2 4 5 5 5 7 8 8 PC 0 安全注意事項及緊急處理方法 請務必遵守 警告 發生異常或故障時 應立即停止使用 拔 下電源插頭 恐會導致冒煙 起火 觸 電 異常或故障事例 即使接上電源開關有時也不會運轉 插拔電源線時 有時通電有時不通電 運轉中 有燒焦味或異音 本體部分變形或異常發熱 請立即連絡服務站進行檢查及修理

More information

KDC-U5049 KDC-U4049 Made for ipod, and Made for iphone mean that an electronic accessory has been designed to connect specifically to ipod, or iphone,

KDC-U5049 KDC-U4049 Made for ipod, and Made for iphone mean that an electronic accessory has been designed to connect specifically to ipod, or iphone, KDC-U5049 KDC-U4049 Made for ipod, and Made for iphone mean that an electronic accessory has been designed to connect specifically to ipod, or iphone, respectively, and has been certified by the developer

More information

all.pdf

all.pdf 1.30 1.50 0.35 0.50 0.03 0.03 0.20 0.50 750800 Slow Cooling 780820 Water Quenching HRC 63 Hv 780 1.10 1.30 0.35 0.50 0.03 0.03 750800 Slow Cooling 760820 Water Quenching HRC 63 Hv 780 INDEX ENGINEER'S

More information

LED/Smart TV LED/ Function List Products \ Application Tuner block DSP block / I/O Voice/Aud

LED/Smart TV LED/ Function List Products \ Application Tuner block DSP block / I/O Voice/Aud LED/Smart TV LED/智慧電視 www.passivecomponent.com 1 www.passivecomponent.com LED/Smart TV LED/ Function List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Products \ Application Tuner block DSP block / I/O Voice/Audio

More information

untitled

untitled 索 1. 錄... 3 2.... 4 2.1... 4 2.2 ( 異 )... 5 2.3 輻... 6 2.4 量 不 度... 7 3.... 8 3.1... 8 3.2 輻 (30M~1GHZ)... 8 3.3 輻 (1GHZ~6GHZ)... 9 4.... 10 4.1... 10 4.2... 10 4.3 輻 (30MHZ-1GHZ)... 10 4.4 輻 (1GHZ-6GHZ)...

More information

2

2 目 錄 壹 度 假 打 工 協 定... 3 貳 相 關 部 會 業 務 介 紹... 8 教 育 部... 9 外 交 部...13 法 務 部...19 交 通 部...21 勞 動 部...25 衛 生 福 利 部...31 金 融 監 督 管 理 委 員 會...37 僑 務 委 員 會...43 參 各 國 簽 證 資 訊...45 肆 常 見 Q&A...99 伍 案 例 分 享...

More information

線上性別vs

線上性別vs 116 02-22368225 x 3538, 02-2236-7123 02-22367172 Emailecholuo@cc.shu.edu.tw 1 NSC89-2412-H-128-012 1 BBS B B 11 120 2 O Neill et.al,1998 Egualizer Mackenzie,1996 / Aycock,1995Blair,1998 public sphere 1996

More information

42Contents

42Contents 42Contents 06 12 14 22 08 10 04 5 - 5 Preface WHO 101 102 29.8 33.7 25.6 29.5 34.3 24.3WHO 2000 2004 The Global Strategy on Diet, Physical Activity And Health WHO 9 2025 邱淑媞 103 6 4 9 2012 29.8% 7.1%

More information

50% SWEET 甜 蜜 五 分 仔 - 橋 頭 糖 廠 紀 念 商 品 開 發 設 計 之 研 究 50% SWEET - The Study on the Development and Design of Souvenirs of Qiao Tou Sugar Plant 研 究 生 : 陳

50% SWEET 甜 蜜 五 分 仔 - 橋 頭 糖 廠 紀 念 商 品 開 發 設 計 之 研 究 50% SWEET - The Study on the Development and Design of Souvenirs of Qiao Tou Sugar Plant 研 究 生 : 陳 樹 德 科 技 大 學 應 用 設 計 研 究 所 碩 士 論 文 50% SWEET 甜 蜜 五 分 仔 - 橋 頭 糖 廠 紀 念 商 品 開 發 設 計 之 研 究 50% SWEET - The Study on the Development and Design of Souvenirs of Qiao Tou Sugar Plant 研 究 生 : 陳 宥 薰 指 導 教 授 : 郭

More information

No.28 2014 年 4 月 15 日 出 刊 Contents 編 輯 線 上 持 續 改 善, 不 止 於 至 善! 2 封 面 專 題 持 續 改 善, 啓 動 企 業 競 爭 的 變 革 力! 第 26 屆 團 結 圈 活 動 競 賽 績 效 年 破 43 億, 再 創 新 高! 導 論

No.28 2014 年 4 月 15 日 出 刊 Contents 編 輯 線 上 持 續 改 善, 不 止 於 至 善! 2 封 面 專 題 持 續 改 善, 啓 動 企 業 競 爭 的 變 革 力! 第 26 屆 團 結 圈 活 動 競 賽 績 效 年 破 43 億, 再 創 新 高! 導 論 28 2014 年 4 月 15 日 出 刊 www.csd.org.tw 持 續 改 善, 啟 動 高 效 企 業 的 變 革 力! 全 國 團 結 圈 活 動 競 賽 績 效 年 破 43 億, 再 創 新 高 Taiwan continuous improvement award 中 衛 舉 辦 全 國 團 結 圈 活 動 競 賽 已 超 過 二 十 餘 年, 第 26 屆 共 62 家 企

More information

目 51 51 51 52 52 52 53 53 53 54 54 54 55 55 55 56 56 56 57 57 57 58 58 2 58 59 59 59 60 60 60 61 61 62 62 62 63 63 64 64 65 65 65 66 66 66 67 67 68 68

目 51 51 51 52 52 52 53 53 53 54 54 54 55 55 55 56 56 56 57 57 57 58 58 2 58 59 59 59 60 60 60 61 61 62 62 62 63 63 64 64 65 65 65 66 66 66 67 67 68 68 目 次 2013年公視視聽產品目錄 戲劇 連續劇 6 6 6 7 7 8 8 8 9 9 10 10 11 11 12 12 12 13 13 14 14 15 15 16 16 16 深夜食堂 深夜食堂1 深夜食堂2 瑰寶1949 死神少女 熱血青春 天平上的馬爾濟斯 我在墾丁*天氣晴 亂世豪門 出外人生 別再叫我外籍新娘 危險心靈 米可 GO 祖師爺的女兒 45 天空下 再見 忠貞二村 一樣的月光

More information

No. 画像 商品名 / 種類 ARTICLE DODE 款式 / 圖案 STYLE/PATTEN 特徴 / 型號 DESCRIPTION 重量 WEIGHT 件数 PC 備考 REMARK STARTING BID (US$) STARTING BID (HK$) 出品番号 落札額 日本円換算額

No. 画像 商品名 / 種類 ARTICLE DODE 款式 / 圖案 STYLE/PATTEN 特徴 / 型號 DESCRIPTION 重量 WEIGHT 件数 PC 備考 REMARK STARTING BID (US$) STARTING BID (HK$) 出品番号 落札額 日本円換算額 No. 画像 商品名 / 種類 ARTICLE DODE 款式 / 圖案 STYLE/PATTEN 特徴 / 型號 DESCRIPTION 重量 WEIGHT 件数 PC 備考 REMARK (US$) (HK$) 出品番号 落札額 1 K18/K18WG Diamond Brooch/Pendant top Brooch/Pendant top D=0.08 30.84 1 860 6670 1

More information

《国际法律人》总第1期(北京大学国际法研究所2012年报)

《国际法律人》总第1期(北京大学国际法研究所2012年报) 卷 首 语 无论你走得多远 你的心总和我连在一起 无论黄昏时 树的影 子有多长 它总是和树根连在一起 泰戈尔 自1978年以来 王铁崖 魏敏等先生在北京大学创办的国际法专业 共培养了300余名 本科生 近300名硕士生和近100名博士生 他们活跃在当下中国的政治 外交 法律和经济 等各个领域 在燕园受到的专业训练和文化熏陶 使他们形成了北大国际法律人所特有的归 属感和身份认同感 这份感受 不会因时空的变化而消逝

More information

目 次 摘 要 3 壹 進 修 目 的 4 貳 進 修 過 程 4 一 就 讀 學 校 與 進 修 方 式 4 二 課 程 內 容 7 叁 進 修 心 得 8 一 美 國 法 介 紹 9 二 合 同 法 11 三 商 業 組 織 法 13 四 法 律 研 究 及 寫 作 14 五 證 據 法 15

目 次 摘 要 3 壹 進 修 目 的 4 貳 進 修 過 程 4 一 就 讀 學 校 與 進 修 方 式 4 二 課 程 內 容 7 叁 進 修 心 得 8 一 美 國 法 介 紹 9 二 合 同 法 11 三 商 業 組 織 法 13 四 法 律 研 究 及 寫 作 14 五 證 據 法 15 出 國 報 告 ( 出 國 類 別 : 進 修 ) 美 國 明 尼 蘇 達 大 學 法 學 院 進 修 報 告 服 務 機 關 : 臺 北 市 政 府 法 務 局 姓 名 職 稱 : 宋 慶 珍 科 長 派 赴 國 家 : 美 國 出 國 期 間 :103 年 7 月 15 日 至 104 年 6 月 25 日 報 告 日 期 :104 年 9 月 21 日 1 目 次 摘 要 3 壹 進 修 目

More information

2

2 Brochure of Waardenburg syndrome 2 8 13 16 18 22 24 30 34 35 35 38 45 49 51 54 Q&A Q&A 60 Q&A 62 79 3 4 17 5 6 第一章 給罕病家庭的話 8 9 10 11 12 13 14 15 --- 16 / / 17 18 1 2 0.25 19 20 第二章 疾病面面觀 Waardenburg Syndrome

More information

画像 商品名 / 種類 ARTICLE DODE 款式 / 圖案 STYLE/PATTEN 特徴 / 型號 DESCRIPTION 重量 WEIGHT 件数 PC 備考 REMARK STARTING BID (US$) STARTING BID (HK$) 出品番号落札額 日本円換算額 (100.

画像 商品名 / 種類 ARTICLE DODE 款式 / 圖案 STYLE/PATTEN 特徴 / 型號 DESCRIPTION 重量 WEIGHT 件数 PC 備考 REMARK STARTING BID (US$) STARTING BID (HK$) 出品番号落札額 日本円換算額 (100. 1 750YG Cartier bracelet bracelet 31.34 2000 15500 301 2700 270,837 2 750WG Cartier bracelet bracelet 36.44 2000 15500 302 2400 240,744 3 750WG Cartier bracelet bracelet 41.48 2000 15500 303 2500 250,775

More information

T42 300 100 Wilson and Mitchell 1987 Diskinson et al 1989 Giorgi 1990 IPCC Houghton et al.2001 2~4-40~80 2 50 Purdue Regional Model, PRM PRM PRM 1990~2000 15 1 PRM (Sun and Hsu 1988Sun and Chern 1993)

More information

Microsoft Word - 1-3教材前頁_顏色紙_.doc

Microsoft Word - 1-3教材前頁_顏色紙_.doc v ˆ;uæ 471 u uùì Q2 eyäy ïo Q5 ppäy ïoä pþd Q7 ppäy ïo Q9 ýð Q31 s Q34 ˆ;uæ 471 u u ýåùì ŠžŠ ²fŠž žføž Í É Š Ð ØŠ ØŠ ÐØŠžŠ ý ³ É Š Ð Š Ð Ÿë ѵ Ј ëô Î óñµž ž þ Î ± ±É ± Š Þ±ŠžŠ ŠŠ šñ± í «Š í «Ç ŠžÃ Í

More information

标题

标题 第 42 卷第 6 期 2015 年 11 月 四川师范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J ou na o fs chuanno ma Un ve s t So c a Sc enc e sed t on) y( Vo. 42, No. 6 Novembe, 2015 新都 抑或 旧城 : 抗战时期重庆的城市形象 张 瑾 (重庆大学 新闻学院,重庆 401331) 摘要:重庆在抗战时期被建构成战时的陪都 这一建构过程实则包含着两种都市想

More information

No. 画像 商品名 / 種類 ARTICLE DODE 款式 / 圖案 STYLE/PATTEN 特徴 / 型號 DESCRIPTION 重量 WEIGHT 件数 PC 備考 REMARK STARTING BID (US$) STARTING BID (HK$) 出品番号落札額 日本円換算額 (

No. 画像 商品名 / 種類 ARTICLE DODE 款式 / 圖案 STYLE/PATTEN 特徴 / 型號 DESCRIPTION 重量 WEIGHT 件数 PC 備考 REMARK STARTING BID (US$) STARTING BID (HK$) 出品番号落札額 日本円換算額 ( No. 画像 商品名 / 種類 ARTICLE DODE 款式 / 圖案 STYLE/PATTEN 特徴 / 型號 DESCRIPTION 重量 WEIGHT 件数 PC 備考 REMARK (US$) (HK$) 出品番号落札額 1 750WG GUCCI Diamond Ring Ring 7.29 1 Box 240 1860 1 400 42,456 5 Pt900 Diamond Pendant

More information

Jewellery *****CANCEL***** $ WG Bvlgari Ring 11.49g $ $430 *****CANCEL***** $ *****CANCEL***** $ WG Bvlgari Ring 10.

Jewellery *****CANCEL***** $ WG Bvlgari Ring 11.49g $ $430 *****CANCEL***** $ *****CANCEL***** $ WG Bvlgari Ring 10. Jewellery Pt850/Pt900 Diamond Necklace D=1.144 4.96g $50 1 1 $2,860 Ruby Loose =FR60612 2.563ct Sorting memo $20 2 1 $480 K18 Diamond Necklace D=1.50 D=0.14 5.65g $20 3 1 $480 Silver BlackPearl Necklace

More information

Microsoft Word - TR-REC-05科学数据库建库技术指导规范

Microsoft Word - TR-REC-05科学数据库建库技术指导规范 项 目 编 号 文 档 编 号 INFO-115-C01 TR-REC-05 中 国 科 学 院 数 据 应 用 环 境 建 设 与 服 务 数 据 库 建 设 技 术 指 导 规 范 ( 征 求 意 见 稿 ) 中 国 科 学 院 计 算 机 网 络 信 息 中 心 科 学 数 据 中 心 2009 年 6 月 目 录 1 前 言... 1 2 范 围... 1 3 术 语 和 定 义... 2

More information

: 2008,,,,2010 ~2011, 1 ;,,,, 2011,, 2011,, 2,,, 1 1 ( ) ( ) ( ) ,,,,,, 1 (InternationalOrganizationforMigration,IOM),

: 2008,,,,2010 ~2011, 1 ;,,,, 2011,, 2011,, 2,,, 1 1 ( ) ( ) ( ) ,,,,,, 1 (InternationalOrganizationforMigration,IOM), * :,,,,,,,,,,, : ; ; ; : 200083 :D753.91 :A :1005-4871(2018)03-0004-13 * ( :13YJCGJW013) ( :2012FGJ001) ( :KB1591210) ( :102YG06) 4 : 2008,,,,2010 ~2011, 1 ;,,,, 2011,, 2011,, 2,,, 1 1 ( ) ( ) ( ) 2011

More information

untitled

untitled BD-ES6600C Made in Japan P.366 ... 3... 7... 7... 8... 9... 10... 12... 13... 14... 15... 16... 18... 19... 20... 21... 22... 24... 25... 26... 28... 29... 30... 32... 33... 33... 33... 34... 34... 35...

More information

2782_OME_KM_Cover.qxd

2782_OME_KM_Cover.qxd 数码说明书之家 2005.09.06 www.54gg.com 2 3 4 5 6 7 9 8...14...14...17...18...19...20...20...20...21...22...23...24...24...25...26...28...28...29...29...30...32...32 EVF LCD...32...33...34...34...35...35...36...36...37...38...39...40...40...41...41...42...43...44...45...45...46...47...48...49...50...50

More information

No. 画像 商品名 / 種類 ARTICLE DODE 款式 / 圖案 STYLE/PATTEN 特徴 / 型號 DESCRIPTION 重量 WEIGHT 件数 PC 備考 REMARK STARTING BID (US$) STARTING BID (HK$) 出品番号落札額 日本円換算額 (

No. 画像 商品名 / 種類 ARTICLE DODE 款式 / 圖案 STYLE/PATTEN 特徴 / 型號 DESCRIPTION 重量 WEIGHT 件数 PC 備考 REMARK STARTING BID (US$) STARTING BID (HK$) 出品番号落札額 日本円換算額 ( No. 画像 商品名 / 種類 ARTICLE DODE 款式 / 圖案 STYLE/PATTEN 特徴 / 型號 DESCRIPTION 重量 WEIGHT 件数 PC 備考 REMARK (US$) (HK$) 出品番号落札額 4 18K/750 Ruby Diamond Necklace Necklace 12.47 1 490 3,820 4 590 63,259 7 K18 Multi Bracelet

More information

歷史社會學專題: 台灣現代性形構(I)

歷史社會學專題: 台灣現代性形構(I) 歷 史 社 會 學 專 題 : 台 灣 現 代 性 形 構 (II) ( 社 會 不 札 義 的 歷 史 起 源 : 戰 後 台 灣 ) 授 課 教 師 : 黃 崇 憲 上 課 時 間 : 星 期 三 9:10am-12:00pm 聯 絡 電 話 :(04) 2359-0121 轉 36313 電 子 郵 件 :momo@thu.edu.tw 約 見 時 間 / 地 點 : 週 二 週 三,7:30am-8:30am,

More information

#FT66/68CN(01~07)

#FT66/68CN(01~07) : KX-FT66CN KX-FT68CN KX-FT66 Panasonic Panasonic ( ) KX-FT66 KX-FT68 : CN KX-FT66 : ( KME ) KME Kyushu Matsushita Electric Co., Ltd. 2000 2000 2 E. F. 1. 14. ( 2. ) 3. 15. 4. 5. / 6. 1. 2. 7. 3. 4. 8.

More information

守护十亿移动用户安全 娜迦测试机型列表 (2016) 编号类型测试机型系统版本 1 nexus nexus nexus nexus Nexus Nexus 三星 SM-G6000 On 三星 SM-N920

守护十亿移动用户安全 娜迦测试机型列表 (2016) 编号类型测试机型系统版本 1 nexus nexus nexus nexus Nexus Nexus 三星 SM-G6000 On 三星 SM-N920 娜迦测试机型列表 (2016) 1 nexus 9 6 2 nexus 6 6 3 nexus nexus 6 5 4 Nexus 5 5.0.1 5 Nexus 5 4.4.4 6 三星 SM-G6000 On7 5.1.1 7 三星 SM-N9200 note5 5.1.1 8 三星 A8000 5.1.1 9 三星 SM-G9200 S6 5.1.1 10 三星 SM-G9250 S6 Edge

More informatio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