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icrosoft Word

Size: px
Start display at page:

Download "Microsoft Word - 102.1.3"

Transcription

1 立 法 院 社 會 福 利 及 衛 生 環 境 委 員 會 舉 行 醫 療 糾 紛 處 理 及 醫 療 事 故 補 償 法 草 案 醫 療 法 增 訂 第 八 十 二 條 之 一 條 文 草 案 公 聽 會 會 議 紀 錄 時 間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3 日 ( 星 期 四 ) 上 午 9 時 4 分 地 點 立 法 院 群 賢 樓 801 會 議 室 主 席 劉 委 員 建 國 主 席 : 現 在 公 聽 會 正 式 開 始 本 委 員 會 為 維 護 醫 病 雙 方 的 權 益, 促 進 醫 病 關 係 和 諧, 並 謀 求 解 決 目 前 醫 療 爭 議 困 境 等 事 宜, 特 依 據 本 會 期 本 委 員 會 第 34 次 全 體 委 員 會 會 議, 亦 即 101 年 12 月 20 日 臨 時 提 案 決 議, 特 別 針 對 醫 療 糾 紛 處 理 及 醫 療 事 故 補 償 法 草 案 醫 療 法 增 訂 第 八 十 二 條 之 一 條 文 草 案 函 請 在 立 法 院 審 議 之 際 舉 行 公 聽 會, 以 廣 徵 各 界 意 見 同 時 我 要 向 與 會 大 眾 報 告, 其 實 在 本 會 期 裡 面, 我 們 多 次 針 對 醫 糾 醫 療 法 安 排 相 關 的 專 案 報 告 和 大 體 詢 答, 若 再 加 上 今 天 的 公 聽 會, 等 於 將 近 有 6 次 委 員 會 來 處 理 這 個 台 灣 社 會 關 注 的 議 題 我 們 主 要 希 望 醫 病 關 係 可 以 得 到 一 定 程 度 的 進 展, 並 以 維 護 病 人 的 權 益 為 優 先, 當 然 也 要 兼 顧 到 醫 師 在 整 個 醫 療 過 程 中 的 刑 責 等 等 的 一 些 處 理 事 實 上, 從 上 會 期 田 委 員 秋 堇 擔 任 召 委 開 始, 我 們 就 一 直 在 努 力, 希 望 能 夠 改 善 台 灣 醫 界 所 謂 的 五 大 皆 空, 甚 至 到 六 大 皆 空 的 情 形 我 們 希 望 本 委 員 會 所 有 委 員, 可 以 不 分 朝 野, 大 家 共 同 來 讓 相 關 的 法 律 可 以 更 加 完 備, 並 且 督 促 衛 生 署 新 訂 醫 療 糾 紛 處 理 及 醫 療 事 故 補 償 法 草 案, 所 以 特 別 召 開 今 天 的 公 聽 會 我 們 期 望 在 審 議 之 前, 再 度 廣 納 各 界 意 見, 讓 制 定 新 法 的 過 程 中 可 以 更 臻 完 備 本 席 首 先 要 感 謝 各 位 學 者 專 家 政 府 單 位, 以 及 公 民 團 體 等 人 員 列 席 參 與 本 公 聽 會 擬 訂 兩 項 議 題, 內 容 如 下 : 一 探 討 醫 療 糾 紛 處 理 及 醫 療 事 故 補 償 法 草 案 優 缺 點 與 不 足 之 處 ( 一 ) 現 行 醫 療 糾 紛 處 理 及 醫 療 事 故 補 償 調 解 之 機 制 設 計 與 困 境 缺 失 ( 二 ) 如 何 強 化 調 解 程 序 中 之 實 質 性 醫 糾 關 懷 與 行 政 調 查 鑑 定 二 探 討 醫 療 法 增 訂 第 82 條 之 1 條 文 草 案 優 缺 點 與 不 足 之 處 ( 一 ) 如 何 建 立 醫 院 除 錯 制 度 與 醫 院 評 鑑 制 度 之 改 革 ( 二 ) 不 責 難 醫 療 傷 害 處 理 之 法 政 策 本 日 公 聽 會 進 行 時 間 是 從 9 點 到 12 點 30 分 原 則 上 每 人 上 台 發 言 時 間 為 5 分 鐘, 要 登 記 發 言 者 請 至 主 席 台 登 記 上 台 發 言 者 請 先 報 告 單 位 職 稱 及 姓 名, 以 利 公 報 記 錄 所 有 發 言 內 容 將 刊 載 在 公 報 上 本 席 將 依 序 邀 請 政 府 機 關 學 者 專 家 公 民 團 體 及 委 員 發 言 依 序 我 們 先 請 衛 生 署 林 副 署 長 發 言 林 副 署 長 奏 延 : 主 席 各 位 委 員 今 天 大 院 社 會 福 利 及 衛 生 環 境 委 員 會 舉 行 醫 療 糾 紛 處 理 及 醫 療 事 故 補 償 法 草 案 醫 療 法 增 訂 第 八 十 二 條 之 一 條 文 草 案 公 聽 會, 文 達 承 邀 列 席 報 告, 深 感 榮 幸 369

2 維 護 全 民 的 健 康, 提 供 全 國 人 民 良 好 的 醫 療 品 質, 創 造 安 全 的 就 醫 環 境, 為 全 國 民 眾 的 健 康 安 全 把 關, 一 直 是 衛 生 署 的 職 責 今 天 針 對 討 論 議 題, 對 於 行 政 院 版 醫 療 糾 紛 處 理 及 醫 療 事 故 補 償 法 草 案 醫 療 法 增 訂 第 八 十 二 條 之 一 條 文 草 案 之 政 策 規 劃, 行 政 院 衛 生 署 將 予 說 明 敬 請 各 位 委 員 不 各 指 教 : 壹 行 政 院 版 醫 療 糾 紛 處 理 及 醫 療 事 故 補 償 法 草 案 之 規 劃 : ( 一 ) 現 行 醫 療 糾 紛 處 理 及 醫 療 事 故 補 償 法 調 解 之 機 制 設 計 與 困 境 缺 失 : (1) 草 案 之 調 解 機 制 設 計 : 草 案 將 醫 療 糾 紛 納 入 強 化 調 解 機 制 提 供 及 時 補 償 二 大 面 向 之 規 範 主 軸, 建 立 調 解 先 行 原 則 公 正 合 理 的 醫 療 糾 紛 調 解 處 理 程 序, 病 人 未 依 法 向 地 方 衛 生 局 設 立 之 爭 議 調 解 會, 或 鄉 鎮 市 公 所 民 事 法 庭 申 請 調 解 前, 不 得 提 起 民 事 訴 訟 ; 調 解 委 員 由 醫 事 法 律 及 社 會 公 正 人 士 組 成, 均 應 經 訓 練 講 習 始 得 擔 任 (2) 可 能 面 臨 之 困 境 : 草 案 設 計 直 轄 市 縣 ( 市 ) 主 管 機 關 應 設 醫 療 糾 紛 爭 議 辦 理 所 轄 醫 事 人 員 醫 療 ( 事 ) 機 構 與 病 人 間 醫 療 糾 紛 之 調 解 現 行 各 直 轄 市 及 縣 市 衛 生 局 對 於 未 來 可 能 增 加 支 出 之 經 費 及 人 力 有 所 疑 慮 ( 二 ) 如 何 強 化 調 解 程 序 中 之 實 質 性 醫 糾 關 懷 與 行 政 調 查 鑑 定 (1) 醫 療 機 構 面 對 醫 療 的 不 良 結 果, 第 一 時 間 院 方 及 醫 師 應 積 極 向 病 方 解 釋, 使 瞭 解 真 實 的 狀 況, 尋 求 諒 解 對 此, 草 案 設 計 有 院 內 關 懷 小 組 或 指 定 專 責 人 員 協 助, 院 外 可 以 尋 求 政 府 公 辦 或 委 辦 的 諮 詢 專 線, 並 鼓 勵 醫 院 及 醫 師 主 動 表 示 遺 憾 道 歉 及 真 相 說 明 的 Apalogy Law; 爭 議 發 生 當 下, 若 病 方 申 請 複 製 病 歷, 院 方 要 在 兩 個 工 作 天 內 完 成 ; 更 規 範 重 大 醫 療 糾 紛 或 醫 療 事 故 之 專 案 小 組 調 查, 避 免 相 類 似 的 醫 療 疏 失 一 再 發 生, 以 提 升 醫 療 品 質 種 種 設 計, 使 病 人 權 利 更 進 一 步 保 障 (2) 草 案 針 對 醫 療 事 故 之 補 償 所 設 置 審 議 會 辦 理 之 補 償 審 議 過 程, 會 調 閱 病 歷, 已 具 備 初 步 鑑 定 的 功 能 各 衛 生 局 也 將 會 另 設 醫 糾 調 解 會, 調 解 委 員 由 醫 事 法 律 及 社 會 公 正 人 士 組 成, 均 應 經 訓 練 講 習 始 得 擔 任 ( 三 ) 此 外, 本 署 所 研 擬 之 醫 療 糾 紛 處 理 及 醫 療 事 故 補 償 法, 亦 建 構 提 供 及 時 補 償 機 制, 採 取 原 則 如 下 : (1) 針 對 醫 療 事 故 屬 於 難 以 分 明 責 任 歸 屬 為 補 償 給 付 原 則, 不 採 取 無 過 失 補 償 制 度 (2) 補 償 給 付 申 請 與 民 事 訴 訟 刑 事 自 訴 或 告 訴, 不 得 併 行 (3) 補 償 基 金 來 源 多 元 化, 分 擔 比 例 明 確 化 貳 行 政 院 版 醫 療 法 增 訂 第 八 十 二 條 之 一 條 文 草 案 之 政 策 規 劃 : 按 醫 療 行 為 具 有 不 確 定 性 與 極 限 性, 是 以, 醫 事 人 員 於 執 行 醫 療 業 務 過 程 中, 造 成 病 患 死 亡 或 傷 害 結 果 時, 就 其 應 負 之 刑 事 責 任 應 有 具 體 之 規 範, 以 符 合 刑 責 明 確 化 原 則, 並 使 醫 事 人 員 執 行 相 關 醫 療 業 務 時, 得 有 遵 循 之 標 準, 以 避 免 因 憚 於 刑 責 而 衍 生 防 禦 性 醫 療 或 醫 病 關 係 之 對 立, 爰 本 署 於 醫 療 法 第 82 條 之 1 訂 定 醫 事 人 員 執 行 醫 療 業 務 應 負 刑 事 責 任 之 情 形, 及 明 定 認 定 違 反 注 意 義 務 之 判 斷 標 準 另, 本 署 並 輔 以 研 議 醫 療 糾 紛 處 理 及 醫 療 事 故 補 償 法 ( 草 案 ), 當 作 370

3 保 障 民 眾 權 益 之 配 套 方 案, 以 促 進 醫 病 關 係 建 立, 避 免 興 訟, 營 造 醫 病 雙 贏 局 面, 合 先 敘 明 ( 一 ) 如 何 建 立 醫 院 除 錯 制 度 與 醫 院 評 鑑 制 度 之 改 革 (1) 本 署 受 理 司 法 檢 察 機 關 委 託 承 辦 有 關 醫 療 糾 紛 鑑 定 業 務, 故 本 署 均 會 不 定 期 選 取 重 要 案 例, 製 成 範 例 彙 編, 除 提 供 各 醫 學 中 心 及 醫 學 會 做 為 辦 理 醫 療 鑑 定 之 參 考, 並 達 到 避 免 重 複 相 同 錯 失 之 檢 討 效 果 平 時, 也 舉 辦 醫 療 糾 紛 之 預 防 與 處 理 研 討 會, 提 高 醫 師 護 理 人 員 及 所 有 醫 事 人 員 提 供 醫 療 照 護 服 務 之 認 知, 並 避 免 醫 療 糾 紛 之 發 生 (2) 各 大 醫 院 針 對 院 內 曾 經 發 生 過 疏 誤 醫 療 行 為 案 例, 均 會 列 為 新 進 醫 事 人 員 教 育 訓 練, 又 院 內 如 發 生 不 符 合 醫 療 常 規 重 要 案 例 時, 也 會 迅 速 啟 動 檢 討 教 育 及 學 習 等 會 議 本 署 之 醫 院 評 鑑 基 準 ( 如 該 基 準 建 立 醫 事 爭 議 事 件 處 理 機 制 ) 更 明 定 醫 院 應 於 員 工 到 職 訓 練 及 定 期 在 職 訓 練, 應 納 入 醫 事 爭 議 之 預 防 措 施 及 相 關 課 程, 期 避 免 錯 誤 再 度 發 生 ( 二 ) 不 責 難 醫 療 傷 害 處 理 之 立 法 政 策 (1) 對 於 醫 療 疏 失 事 件, 目 前 國 際 醫 療 先 進 國 家 紛 紛 採 取 根 本 原 因 分 析 機 制 (RCA), 即 完 整 調 查 原 因 徹 底 分 析 公 布 與 學 習, 且 不 以 該 調 查 事 件 作 為 追 究 醫 事 人 員 個 人 責 任 為 目 的, 期 使 醫 療 疏 失 事 件 真 正 可 以 避 免 重 複 發 生 ; 又 國 內 現 行 之 臺 灣 病 人 安 全 通 報 系 統 (TPR) 平 台, 亦 以 匿 名 保 密 共 同 學 習 之 效 果, 以 及 不 以 追 究 責 任 為 目 的, 鼓 勵 通 報 病 安 事 件 本 署 參 考 上 述 國 際 醫 療 改 錯 不 究 責 之 趨 勢, 以 及 臺 灣 病 人 安 全 通 報 系 統 (TPR) 平 台 之 精 神, 採 匿 名 保 密 方 式, 維 護 發 生 醫 療 疏 失 團 體 之 相 關 人 員 不 因 說 明 或 透 露 醫 療 疏 失 真 相 而 因 此 喪 失 工 作 權 或 遭 到 排 斥, 即 不 以 處 分 或 追 究 責 任 為 目 的, 以 達 共 同 學 習 之 效 果 (2) 對 於 醫 療 糾 紛 或 醫 療 事 故 分 析 原 因, 本 署 已 依 前 揭 原 則 及 精 神, 在 醫 療 糾 紛 處 理 及 醫 療 事 故 補 償 法 草 案 第 43 條 及 第 44 條 已 明 定, 醫 療 ( 事 ) 機 構 檢 討 改 善, 對 於 發 生 之 系 統 性 錯 誤, 應 即 成 立 專 案 調 查 小 組 分 析 原 因, 提 出 改 善 報 告 參 總 結 本 署 承 大 院 各 委 員 之 支 持 與 協 助, 完 成 多 項 法 律 案, 對 業 務 之 推 動, 有 極 大 之 助 益, 衛 生 署 在 此 敬 致 謝 忱 尚 祈 各 位 委 員, 繼 續 給 予 支 持 謝 謝 主 席 : 請 勞 委 會 勞 工 檢 查 處 吳 處 長 發 言 吳 處 長 世 雄 : 主 席 各 位 委 員 勞 委 會 主 管 的 勞 動 法 律, 主 要 是 建 構 在 勞 雇 關 係 下 就 醫 療 人 員 來 說, 如 果 他 是 受 僱 者 就 適 用 我 們 的 勞 動 法 令, 包 括 勞 動 基 準 法 勞 工 安 全 衛 生 法 等 等 至 於 我 們 今 天 談 到 的, 醫 事 人 員 跟 病 人 之 間 發 生 的 一 些 醫 療 糾 紛, 並 不 在 勞 委 會 主 管 的 範 疇 內 假 如 醫 事 人 員 在 職 場 中 發 生 職 業 傷 害 傷 病, 這 部 分 就 循 我 們 勞 動 法 令 的 相 關 系 統 來 處 理, 譬 如 說, 最 近 社 會 媒 體 比 較 關 注 的 醫 療 人 員 過 勞 問 題, 我 們 有 一 個 很 好 的 鑑 定 機 制 在 運 作 如 果 受 到 傷 害, 這 部 分 也 可 以 依 照 我 們 勞 工 保 險 條 例 予 以 補 償 等 等, 甚 至 追 究 雇 主 的 安 全 衛 生 責 任 這 些 都 沒 有 問 題, 不 過 在 醫 療 糾 紛 方 面, 這 屬 於 他 從 事 職 業 上 行 為 時 與 第 三 者 發 生 的 事 宜, 就 勞 委 會 來 說, 我 們 並 沒 有 規 範 這 部 分 以 上 報 告, 謝 謝 主 席 : 請 法 務 部 林 參 事 發 言 371

4 林 參 事 秀 蓮 : 主 席 各 位 委 員 有 關 醫 療 糾 紛 處 理 及 醫 療 事 故 補 償 法 草 案, 法 務 部 的 意 見 在 行 政 院 會 審 查 本 案 時, 大 部 分 都 已 經 融 入 這 個 草 案 裡 面 了 另 外, 有 關 醫 療 法 增 訂 第 八 十 二 條 之 一 這 部 分, 法 務 部 也 在 行 政 院 會 討 論 時, 提 供 了 意 見 以 上 報 告, 謝 謝 主 席 : 請 司 法 院 民 事 廳 周 法 官 發 言 周 法 官 舒 雁 :( 在 台 下 ) 我 們 的 意 見 跟 上 次 一 樣, 為 節 省 大 家 的 時 間, 我 們 就 不 再 另 外 表 示 意 見 我 們 只 有 一 些 文 字 上 的 意 見 主 席 : 還 是 請 周 法 官 上 台 講 一 下 周 法 官 舒 雁 : 主 席 各 位 委 員 事 實 上, 司 法 院 的 意 見 大 部 分 在 行 政 院 審 查 會 時 已 經 表 達 過 我 們 只 有 一 些 文 字 上 的 意 見, 希 望 在 逐 條 討 論 時 再 表 示 意 見 主 席 : 反 正 你 們 對 院 版 大 表 敬 佩 大 表 認 同, 只 有 文 字 上 有 一 些 意 見 而 已 好, 謝 謝 請 問 還 有 其 他 政 府 機 關 代 表 要 發 言 嗎? 現 在 請 司 法 院 行 政 訴 訟 及 懲 戒 廳 梁 法 官 發 言 梁 法 官 哲 瑋 : 主 席 各 位 委 員 司 法 院 對 院 版 的 草 案 有 一 點 意 見, 並 不 是 全 部 都 大 表 贊 同 有 一 點 意 見 是 說, 上 次 我 們 也 提 到 過, 醫 療 事 故 補 償 目 前 是 採 所 謂 的 責 任 三 分 法, 也 就 是 在 責 任 不 明 的 時 候 才 會 要 求 補 償 但 所 謂 的 責 任 不 明, 在 法 律 的 要 件 適 用 上 會 發 生 困 擾, 尤 其 將 來 人 民 爭 訟 的 時 候, 補 償 決 定 都 要 經 過 行 政 法 院 的 司 法 審 查 因 為 在 司 法 審 查 上 在 法 律 概 念 上, 有 過 失 無 過 失 是 一 種 二 分 的 概 念, 不 會 有 一 個 也 非 無 過 失, 也 非 有 過 失 的 責 任 不 明 狀 態 將 來 人 民 爭 訟 的 時 候, 為 了 避 免 補 償 的 決 定 本 身 - 行 政 法 院 在 認 定 上 會 造 成 困 擾, 因 為 對 法 院 來 說, 不 是 有 就 是 無, 很 難 有 一 個 所 謂 的 責 任 不 明 所 以 我 們 建 議, 這 個 部 分 不 要 採 所 謂 的 責 任 三 分 法, 還 是 回 歸 到 法 律 概 念 上 本 來 就 比 較 清 楚 的 有 過 失 或 無 過 失, 然 後 採 取 其 中 一 個 當 然 這 部 分 的 立 法 裁 量, 我 們 尊 重 主 管 機 關 的 意 見 謝 謝 主 席 : 謝 謝 梁 法 官 那 天 梁 法 官 在 專 案 報 告 中 也 有 特 別 提 到 這 一 點 我 們 在 審 查 草 案 時 再 來 討 論 謝 謝 衛 生 署 邱 署 長 剛 到, 是 不 是 要 補 充 一 些 意 見?( 無 ) 署 長 沒 有 補 充 意 見 剛 才 林 副 署 長 所 說 的 意 見, 就 代 表 署 長 了 好, 謝 謝 接 下 來 我 們 先 請 有 登 記 的 學 者 專 家 發 言, 再 接 著 是 公 民 團 體 第 一 輪 發 言 完 畢 之 後, 我 們 再 依 序 請 登 記 發 言 的 委 員 來 表 達 意 見 請 彰 化 基 督 教 醫 院 麻 醉 科 謝 宜 哲 主 任 發 言 謝 宜 哲 主 任 : 主 席 各 位 委 員 我 是 麻 醉 醫 學 會 的 常 務 理 事, 也 是 彰 化 基 督 教 醫 院 麻 醉 科 主 任 由 於 時 間 有 限, 我 很 簡 要 的 做 一 些 說 明 本 院 葉 光 芃 醫 師 前 年 11 月 有 舉 辦 一 個 國 際 研 討 會, 邀 請 國 內 各 大 醫 學 院 麻 醉 醫 學 會 和 各 大 醫 學 會 共 襄 盛 舉 這 次 邀 請 的 是 北 歐 專 家 我 先 簡 介 一 下 他 裡 面 的 一 些 經 驗 從 丹 麥 的 經 驗 來 講, 我 們 從 丹 麥 邀 請 一 位 麻 醉 醫 師, 他 告 訴 我 們, 他 們 有 一 個 不 責 難 補 償 制 度 醫 療 從 業 人 員 依 法 要 告 知 受 傷 害 病 患, 可 以 獲 得 的 補 償 並 協 助 申 請, 而 醫 療 人 員 是 不 負 372

5 法 律 責 任 的 對 於 不 良 事 件 的 通 報, 在 一 開 始 的 一 九 七 幾 年 代, 北 歐 的 經 驗 是 一 開 始 只 有 不 責 難 補 償, 2004 年 丹 麥 才 開 始 不 良 事 件 的 通 報, 瑞 典 也 差 不 多 是 這 個 時 候 最 初 一 年 大 概 通 報 4,000 例, 到 了 2010 年 可 以 通 報 35,000 例,2011 年 大 概 已 經 通 報 了 7 8 萬 例 了, 也 就 是 說, 他 們 是 勇 於 通 報 的 他 們 也 提 到, 在 一 個 體 系 裡 面, 如 果 是 一 個 處 罰 的 體 系, 那 是 醫 師 個 人 負 責, 做 錯 了 就 是 犯 罪, 所 以 醫 師 會 很 想 隱 瞞 如 果 被 發 現 就 是 處 罰, 也 就 沒 有 辦 法 共 同 學 習 和 預 防, 沒 有 辦 法 知 道 真 相 但 是 他 們 希 望 有 一 個 學 習 的 體 系, 因 為 今 天 你 是 病 人, 明 天 可 能 換 我 當 病 人, 所 以 認 為 機 構 必 須 預 想 到 錯 誤 發 生 的 可 能 性, 而 且 加 以 補 償 真 正 能 夠 保 障 病 患 的 安 全, 就 是 降 低 錯 誤 產 生 的 風 險, 追 究 的 是 機 構, 不 是 個 人 他 們 有 一 個 病 患 保 障 協 會, 所 有 的 案 件 是 接 受 醫 師 律 師 共 同 評 估, 如 果 有 下 列 的 情 況 就 可 以 獲 得 補 償 : 有 經 驗 的 專 家 或 醫 師 有 不 同 的 作 法 儀 器 操 作 不 當 替 代 療 法 會 更 安 全 或 具 同 等 療 效 罕 見 傷 害 或 這 個 傷 害 超 出 病 患 的 預 期 上 述 這 些 情 況 病 患 就 會 接 受 補 償, 而 計 算 基 礎 包 括 病 患 承 受 的 痛 苦 減 少 的 薪 資 減 少 的 工 作 能 力 醫 療 花 費 是 否 為 永 久 傷 害, 另 外 就 是 要 大 額 度, 如 果 有 超 過 2,000 美 元 才 補 償,2,000 美 元 以 下 不 補 償 這 個 病 患 保 險 協 會 有 36% 的 申 請 案 會 獲 得 補 償,2010 年 補 償 總 數 是 130 萬 美 金, 個 案 平 均 處 理 時 間 大 概 是 220 天, 每 年 大 概 有 240 萬 丹 麥 人 在 公 立 醫 院 接 受 治 療, 目 標 希 望 從 2010 年 起 往 後 3 年 減 少 20% 傷 害 數 丹 麥 人 口 是 557 萬 人, 人 均 國 民 所 得 是 5 萬 6,263 元, 台 灣 在 2010 年 是 1 萬 6,372 元, 他 們 的 人 口 是 我 們 的 四 分 之 一, 但 所 得 是 我 們 的 3.5 倍, 換 算 起 來, 台 灣 一 年 大 概 會 花 到 39 億 這 個 數 字 瑞 典 在 1970 年 代 之 前 一 如 現 在 台 灣, 到 處 都 是 醫 療 糾 紛, 大 家 告 來 告 去, 但 此 後 由 民 眾 自 覺 發 起 立 法, 建 立 醫 糾 公 費 補 償 制 度, 到 了 今 天 每 年 付 出 極 低 的 代 價 ( 約 全 國 人 民 每 人 每 年 10 美 元 ), 撫 平 病 患 及 家 屬 心 靈 讓 醫 師 可 以 安 心 回 到 工 作 崗 位 社 會 回 復 和 諧 並 節 省 了 防 衛 醫 療 及 醫 療 浪 費 去 年 來 台 的 瑞 典 醫 糾 委 員 會 的 主 管 律 師 Esperson 提 及 : 送 入 醫 糾 處 理 委 員 會 得 證 據 證 詞, 與 法 院 審 理 之 間 存 在 一 座 高 牆, 法 院 是 無 法 取 得 這 些 證 據, 回 來 再 訴 訟 也 不 能 採 用 證 據 我 們 希 望 達 成 的 目 標, 在 短 程 方 面 : 一 醫 療 事 故 病 患 及 家 屬 要 能 夠 迅 速 獲 得 撫 慰 ; 二 醫 師 可 以 迅 即 回 到 工 作 岡 位 在 中 程 方 面 : 一 減 少 醫 病 對 立 改 善 醫 病 關 係 ; 二 事 故 原 因 可 以 獲 得 仔 細 探 討, 減 少 再 次 發 生 機 會, 毋 須 經 歷 冗 長 的 法 庭 攻 防 掩 蓋 真 相 長 程 目 標 : 一 重 症 醫 師 敢 於 投 入 心 力, 改 善 醫 療 輕 重 失 衡 的 結 構 ; 二 也 能 夠 進 一 步 減 少 防 備 醫 療, 節 省 健 保 支 出 我 認 為 所 有 問 題 的 根 源 在 於 預 算 規 模, 從 第 二 十 七 條 來 看, 醫 療 機 構 分 擔 金 額 為 醫 療 費 用 總 額 之 千 分 之 一 起 跳 若 是 健 保 總 額 每 年 為 5,000 億, 醫 療 機 構 分 擔 5 億, 大 概 就 是 現 在 每 年 全 國 醫 糾 賠 償 現 況 之 數 額 第 二 年 起 提 至 千 分 之 三 以 內 範 圍 調 整 比 率, 已 有 可 能 會 引 起 醫 療 機 構 之 反 彈, 我 必 須 要 指 出 事 實 若 提 至 瑞 典 丹 麥 水 準, 估 計 要 提 至 醫 療 費 用 總 額 百 分 之 一 左 右, 大 概 要 30 億 到 50 億, 勢 373

6 必 有 醫 院 抗 爭, 使 制 度 推 行 困 難 然 則 以 現 今 每 年 推 估 少 於 5 億 的 醫 糾 賠 償 金 額 會 擴 張 至 50 億, 真 正 受 益 的 是 現 在 哀 哀 無 告 纏 訟 十 餘 年 的 病 患 家 屬 及 民 眾 因 此 要 仿 效 瑞 典 立 法 過 程, 要 喚 起 民 眾 由 民 眾 自 發 志 願 要 求 政 府 投 入 立 法 過 程 投 入 經 費, 設 立 可 以 長 久 的 制 度, 換 來 降 低 防 禦 醫 療 及 節 省 健 保 經 費 從 第 三 十 一 條 來 看, 顯 非 不 責 難 補 償 制 度 勢 必 影 響 未 來 醫 療 從 業 人 員 誠 實 通 報 的 意 願, 也 會 導 致 制 度 早 夭, 從 而 無 法 達 到 病 患 安 全 提 昇 的 目 的 長 期 依 然 無 法 減 少 防 禦 醫 療 的 健 保 浪 費, 導 致 本 法 案 無 法 走 向 不 責 難 制 度 的 根 源, 推 測 是 受 限 於 預 算 規 模, 因 此 正 本 清 源 還 是 要 解 決 第 二 十 六 條 第 二 十 七 條 關 於 基 金 規 模 做 出 擴 充 另 外, 從 第 三 十 一 條 第 三 款 來 看, 美 容 醫 學 排 除 在 外, 會 引 起 其 他 相 似 醫 療 行 為 類 比 聯 想 ; 例 如 植 牙 是 否 要 排 除 或 是 其 他 自 費 健 檢 是 否 要 排 除? 以 瑞 典 經 驗 來 看, 他 們 是 公 醫 制 度, 所 有 的 醫 療 都 在 公 費 裡 面, 自 費 醫 療 院 所 參 加 則 要 收 取 較 高 費 率, 台 灣 的 現 況 能 否 套 用? 當 然 在 實 務 上, 現 在 自 費 是 沒 有 申 報, 未 來 要 如 何 適 用? 不 過, 如 果 從 瑞 典 經 驗 來 看, 因 為 他 們 都 是 公 醫 制 度, 所 以 都 是 公 家 賠 償 健 保 是 國 家 的 風 險, 由 醫 生 承 擔, 包 括 我 個 人 是 麻 醉 醫 師, 經 常 要 同 時 兼 看 三 四 個 手 術 室, 事 實 上, 一 個 忙 亂 就 會 出 一 個 錯 誤, 三 四 個 手 術 室 可 能 要 我 同 時 處 理, 不 要 說 錯 誤, 就 說 是 風 險 好 了, 其 實 這 就 是 國 家 的 風 險, 是 由 麻 醉 醫 師 在 承 擔 我 提 出 一 個 3,000 萬 的 案 例, 按 照 法 院 的 判 決, 就 是 在 2 分 鐘 裡 面, 你 沒 有 在 第 2 次 插 管 錯 誤 時 就 去 叫 人, 而 是 在 第 3 次 插 管 錯 誤 時 才 去 叫 人 來 氣 切, 這 在 麻 醉 醫 學 會 裡 的 所 有 常 務 理 監 事 或 是 所 有 理 監 事 來 看, 這 都 是 很 困 難 達 成 的 任 務 以 前 述 判 例 來 檢 驗 本 法 案, 如 果 一 個 兩 三 千 萬 或 是 三 四 千 萬 的 案 子 能 夠 進 到 本 法 案, 而 且 能 夠 獲 得 調 解 成 功 的 機 會, 我 想 是 微 乎 其 微, 衛 生 署 都 已 經 提 過, 這 個 案 例 我 們 的 賠 償 金 額 大 概 是 以 200 萬 為 上 限, 所 以 這 麼 高 的 金 額 不 會 獲 得 補 償, 醫 生 還 是 不 會 講 出 實 話, 還 是 一 樣 沒 有 達 到 不 責 難 的 目 的, 所 以 我 想 這 個 法 案 通 過 以 後, 可 能 不 會 達 到 不 責 難 的 目 的 謝 謝 大 家 主 席 : 請 林 口 長 庚 紀 念 醫 院 林 萍 章 教 授 發 言 林 萍 章 教 授 : 主 席 各 位 委 員 本 人 對 於 這 兩 個 法 案 有 幾 點 意 見, 簡 單 說 明 如 下, 請 大 家 指 教, 我 同 時 也 提 供 了 書 面 資 料, 也 許 大 家 都 已 經 拿 到 這 份 資 料 了 有 關 草 案 第 十 條 規 定 未 依 法 申 ( 聲 ) 請 調 解 者, 不 得 提 起 民 事 訴 訟, 對 此 我 們 認 為 是 不 是 應 該 把 刑 事 訴 訟 也 加 在 裡 面, 我 知 道 這 是 法 務 部 和 司 法 院 一 直 在 反 對 的 裡 由, 但 現 在 的 醫 療 糾 紛 裡 面, 除 了 檢 察 官 起 訴 以 外, 事 實 上 有 42% 是 以 自 訴 程 序 提 起, 這 個 比 例 非 常 高, 但 自 訴 案 件 的 有 罪 率 只 有 8%, 檢 察 官 起 訴 的 有 罪 率 反 而 高 達 43%, 可 見 刑 事 自 訴 確 實 有 濫 訴 的 可 能 性, 我 們 應 該 就 刑 事 自 訴 的 部 分 先 做 調 解, 因 為 這 部 分 的 有 罪 率 只 有 8%, 遠 低 於 檢 察 官 的 起 訴 至 於 非 告 訴 乃 論 本 來 就 是 檢 察 官 可 以 主 動 偵 查 的 事 項, 所 以 先 做 調 解 也 不 會 妨 害 檢 察 官 的 主 動 偵 查, 所 以 我 認 為 除 了 民 事 訴 訟 要 調 解, 刑 事 訴 訟 也 應 該 要 做 調 解 有 人 質 疑 調 解 是 否 會 影 響 到 消 滅 時 效, 其 實 我 們 的 法 律 已 經 規 定 得 很 清 楚, 所 以 本 條 應 該 增 訂 第 二 項, 很 多 委 員 版 本 都 把 消 滅 時 效 訂 定 進 去, 所 以 當 初 提 起 調 解 之 時, 時 效 的 進 行 就 終 止 了, 如 此 就 不 會 影 響 到 消 滅 時 效 374

7 的 進 行 很 多 委 員 版 都 強 調 這 一 點, 這 是 相 當 好 的 機 制 就 第 十 一 條 的 部 分, 現 行 的 法 律 是 檢 察 官 和 法 官 可 以 主 動 聲 請 調 解, 但 是 本 條 是 規 定 被 害 人 或 告 訴 人 不 同 意 就 不 聲 請 調 解 但 是, 民 事 訴 訟 法 第 四 百 零 三 條 強 制 調 解, 沒 有 說 民 事 反 對 就 可 以 不 調 解, 所 以 為 了 體 例 的 一 致 性, 應 該 把 這 部 分 刪 除, 也 就 是 不 管 被 害 人 或 是 告 訴 人 如 果 民 事 不 同 意, 還 是 要 進 行 調 解 其 實 我 們 的 法 律 規 定 也 相 當 清 楚, 只 要 不 參 加 調 解 會 就 視 為 不 同 意, 不 調 解 不 成 功, 這 樣 馬 上 就 可 以 進 到 訴 訟 裡 面, 所 以 問 題 應 該 是 不 大 的 對 於 醫 療 糾 紛 處 理 與 醫 療 事 故 補 償 法, 我 有 幾 個 建 議 第 一, 有 關 實 施 的 成 效, 第 一 年 定 為 千 分 之 一, 以 後 會 增 加 到 千 分 之 三, 我 認 為 大 家 不 要 一 致, 因 為 有 些 醫 院 是 模 範 生, 對 於 醫 療 糾 紛 或 是 醫 療 品 質 控 制 得 很 好, 應 該 看 它 前 一 年 的 實 施 成 效, 主 管 機 關 對 於 各 個 醫 院 分 攤 的 百 分 比 是 不 是 可 以 有 調 解 的 機 制, 我 是 主 張 在 第 二 十 五 條 第 二 項 加 上 實 施 的 成 效, 這 樣 可 以 讓 各 個 醫 院 有 動 機 去 改 善 醫 療 品 質 最 後, 有 關 醫 療 法 增 訂 第 八 十 二 條 之 一, 第 一 項 規 定 醫 事 人 員 執 行 醫 療 業 務, 以 故 意 或 違 反 必 要 之 注 意 義 務 且 偏 離 醫 療 常 規 致 病 人 死 傷 者 為 限, 負 刑 事 責 任 但 我 認 為 要 增 加 顯 然 2 字, 修 正 為 以 故 意 或 顯 然 違 反 必 要 之 注 意 義 務 我 知 道 法 務 部 和 司 法 院 一 直 反 對 把 重 大 2 字 加 進 去, 但 顯 然 2 字 在 我 們 的 法 例 裡 面 經 常 出 現, 諸 如 刑 法 第 五 十 九 條 及 第 三 百 四 十 四 條 以 德 國 和 日 本 來 講, 醫 療 糾 紛 占 刑 事 訴 訟 非 常 少 數, 這 是 法 務 部 一 直 不 承 認 的 事 實 最 高 法 院 檢 察 署 朱 富 美 檢 察 官 在 2010 年 發 表 論 文, 他 指 出 德 國 的 醫 療 糾 紛 以 刑 事 訴 訟 進 行, 經 過 調 解 以 後 只 占 所 有 醫 療 糾 紛 的 7% 而 已 另 外, 台 大 法 律 系 林 鈺 雄 教 授 過 去 兩 個 禮 拜 在 蘋 果 日 報 和 自 由 時 報 分 別 發 表 兩 篇 文 章, 他 雖 然 沒 有 強 調 這 一 部 分, 但 從 他 的 文 章 裡 面 可 以 看 出, 德 國 的 刑 事 訴 訟 確 實 占 很 少 數, 經 過 調 解 以 後, 大 部 分 都 提 起 民 事 訴 訟, 刑 事 訴 訟 占 很 少 數 從 以 上 二 人 的 觀 點, 我 認 為 第 八 十 二 條 之 一 應 該 增 加 顯 然 2 字, 這 樣 確 實 可 以 減 少 很 多 訟 源, 也 減 少 很 多 司 法 資 源 的 浪 費, 謝 謝 主 席 : 請 臺 灣 大 學 法 律 學 院 陳 聰 富 副 院 長 發 言 陳 聰 富 副 院 長 : 主 席 各 位 委 員 對 於 行 政 院 版 的 草 案, 本 人 有 幾 點 意 見, 謹 提 供 給 各 位 委 員 參 考 首 先, 有 關 補 償 制 度, 我 有 四 個 意 見 第 一, 看 起 來 這 個 制 度 的 設 計 是 希 望 利 用 補 償 來 代 替 損 害 賠 償, 因 為 草 案 第 三 十 一 條 和 第 三 十 二 條 規 定 補 償 是 不 可 以 打 民 事 訴 訟, 補 償 完 之 後 打 民 事 訴 訟, 錢 是 可 以 要 回 來 的, 所 以 這 裡 是 希 望 用 補 償 來 代 替 損 害 賠 償, 這 是 基 本 制 度 的 設 計 關 於 這 一 個 制 度, 我 有 兩 點 意 見 第 一 個 意 見, 如 果 真 的 要 用 補 償 來 代 替 損 害 賠 償, 應 該 要 規 定 補 償 完 之 後, 這 個 損 害 賠 償 請 求 權 要 消 滅, 要 有 這 樣 的 規 定 比 較 清 楚, 否 則 單 純 規 定 能 不 能 提 起 民 事 訴 訟 還 是 會 存 有 一 個 疑 問, 就 是 原 本 的 損 害 賠 償 請 求 權 是 否 存 在 第 二 個 意 見, 如 果 不 做 以 上 所 講 損 害 賠 償 請 求 權 消 滅 的 規 定, 它 會 衍 生 一 個 問 題, 就 是 補 償 之 後 到 底 能 不 能 繼 續 請 求 調 解? 也 就 是 它 跟 調 解 制 度 的 關 係 是 不 清 楚 的, 這 裡 沒 有 規 定 到, 所 以 特 別 要 加 以 注 意 第 二 個, 既 然 我 們 的 制 度 設 計 是 要 用 補 償 制 度 來 替 代 損 害 賠 償, 接 著 的 問 題 是 什 麼 時 候 去 做 補 償? 也 就 是 補 償 條 件 的 問 題 關 於 補 償 條 件 的 問 題, 在 行 政 院 版 第 三 十 一 條 最 大 的 問 題 是 三 分 法, 依 照 現 在 條 文 的 規 定 是 醫 事 人 員 有 過 失 的 不 補 償, 醫 事 人 員 沒 有 過 失 的 也 不 補 償, 就 法 律 人 375

8 來 看, 這 樣 的 話 就 是 完 全 不 用 補 償 因 為 這 個 事 後 如 果 有 爭 議 的 話, 是 要 經 過 司 法 的 判 斷, 而 司 法 判 斷 要 不 是 A 就 是 B, 不 可 能 判 A 和 B 中 間 的 空 間, 這 是 不 可 能 存 在 的, 所 以 我 覺 得 行 政 院 版 第 三 十 一 條 第 一 項 補 償 的 條 件 一 定 要 改, 否 則 以 後 沒 有 辦 法 運 作 至 於 要 如 何 改 呢? 基 本 上, 在 法 律 的 制 度 上 如 果 要 擴 大 補 償 的 範 圍, 它 的 補 償 條 件 應 該 是 規 定 為 無 過 失 的 補 償 制 度, 無 過 失 的 補 償 制 度 意 思 是, 不 管 醫 事 人 員 有 過 失 或 沒 有 過 失 都 要 補 償, 但 是 要 設 下 兩 個 限 制 第 一 個 限 制 是 排 除 條 件, 因 為 這 所 有 的 無 過 失 補 償 制 度 都 一 定 會 有 排 除 的 條 件, 現 在 第 三 十 一 條 的 問 題 是 它 的 排 除 條 件 太 少, 因 為 它 的 制 度 不 清 楚, 它 的 立 場 不 清 楚, 如 果 它 的 立 場 夠 清 楚 是 無 過 失 補 償 制 度, 它 的 排 除 條 件 應 該 更 多, 我 看 到 很 多 委 員 版 的 草 案, 排 除 條 件 是 多 於 行 政 院 版, 那 是 對 的 如 果 採 取 無 過 失 補 償 制 度, 第 二 個 設 限 是 補 償 金 額 的 上 限, 一 定 要 設 下 去, 這 兩 套 制 度 才 能 夠 配 合 無 過 失 賠 償 制 度, 這 樣 運 作 起 來 才 會 清 楚 包 括 司 法 院 都 在 提 這 個 問 題, 我 想 沒 有 任 何 一 位 法 官 有 辦 法 對 草 案 第 三 十 一 條 做 判 斷, 這 是 做 不 到 的 第 三 個 是 關 於 補 償 基 金 的 來 源, 規 定 在 第 二 十 六 條, 我 覺 得 第 二 十 六 條 有 一 個 問 題 需 要 考 慮, 就 是 在 現 行 的 醫 療 現 況 裡 面, 健 保 局 的 作 為 會 影 響 醫 師 的 決 定 影 響 醫 師 的 裁 量 權 影 響 醫 師 的 看 病, 所 以 我 覺 得 健 保 局 在 這 裡 應 該 加 進 健 保 費 的 問 題 第 四 個 是 關 於 代 位 求 償, 這 在 法 案 裡 面 稍 微 有 提 到, 但 是 不 夠 清 楚 代 位 求 償 這 個 制 度 是 規 定 在 第 三 十 三 條, 不 過 它 只 規 定 如 果 法 院 判 醫 事 人 員 要 賠 償 的 時 候, 這 時 候 才 有 求 償, 可 是 如 果 在 無 過 失 補 償 制 度 底 下, 我 覺 得 應 該 是 由 補 償 基 金, 發 現 應 該 求 償 就 去 求 償, 而 不 是 等 到 法 院 判 了 醫 事 人 員 要 損 害 賠 償 才 去 求 償 為 什 麼 要 這 樣? 因 為 補 償 基 金 的 求 償 有 兩 個 好 處, 一 個 好 處 是 讓 最 終 真 的 需 要 負 責 的 醫 事 人 員 要 負 責, 我 覺 得 它 的 條 件 可 以 嚴 格 一 點, 比 如 限 於 重 大 過 失 才 去 求 償, 可 以 有 這 樣 的 制 度 設 計, 而 不 一 定 要 輕 過 失 就 求 償 所 以 可 以 設 計 成 重 大 過 失 要 去 求 償, 而 且 求 償 來 的 金 額 可 以 作 為 補 償 基 金 的 一 部 分, 如 此 補 償 基 金 的 來 源 就 會 比 較 充 分 以 上 是 我 對 於 補 償 制 度 的 四 個 看 法 另 外, 關 於 調 解 制 度, 我 只 提 出 兩 點 第 一 點 是 關 於 調 解 先 行 原 則, 我 在 此 要 跟 民 眾 澄 清 一 點, 這 裡 隱 含 的 所 謂 強 制 調 解 的 概 念 是 針 對 醫 事 人 員, 不 是 針 對 病 患, 病 患 即 便 參 加 調 解, 但 可 以 不 到 場 使 調 解 不 成 立 所 以, 對 病 患 是 沒 有 強 制 力 的, 對 醫 院 及 醫 事 人 員 才 有 真 正 的 強 制 力 既 然 如 此, 調 解 先 行 原 則 就 可 以 嚴 格 一 點, 範 圍 可 以 廣 一 點, 所 以, 不 僅 包 括 民 事 訴 訟, 刑 事 訴 訟 也 應 該 涵 蓋 在 裡 面, 這 部 分 剛 才 已 經 有 其 他 專 家 提 過 草 案 第 十 條 及 第 十 一 條 應 該 也 將 刑 事 訴 訟 放 進 去, 使 其 更 擴 大 第 二 是 關 於 調 解 過 程 中 的 鑑 定 問 題, 這 在 現 行 草 案 第 十 五 條 有 規 定, 是 採 專 業 機 構 人 員 的 參 考 意 見, 但 我 覺 得 如 果 要 讓 責 任 很 清 楚, 而 且 有 利 於 以 後 的 補 償 制 度 以 及 訴 訟, 這 裡 可 以 採 取 鑑 定 目 前 的 鑑 定 都 是 在 訴 訟 中 才 有, 但 我 覺 得 鑑 定 制 度 可 以 往 前 推, 推 到 調 解 制 度, 我 相 信, 這 個 制 度 一 下 去, 運 用 調 解 制 度 的 人 會 非 常 多, 而 且 會 有 效 解 決 紛 爭 最 後 是 關 於 刑 事 責 任 的 修 法, 我 只 有 一 句 話, 現 在 行 政 院 版 的 修 法 等 於 沒 修 簡 單 講, 就 是 白 修 了 現 在 規 定 的 那 些 要 件 和 現 行 實 務 運 作 要 件 一 模 一 樣, 根 本 沒 有 改 變, 如 果 真 的 要 修, 建 議 各 位 委 員 可 採 重 大 過 失 概 念 當 然, 我 知 道 法 務 部 對 此 有 不 同 意 見, 這 也 已 經 爭 辯 很 久 了, 但 我 看 到 很 多 委 員 提 出 的 版 本 也 都 是 採 取 這 個 觀 念, 就 提 供 給 大 家 參 考 謝 謝 376

9 主 席 : 請 中 華 民 國 醫 師 公 會 全 國 聯 合 會 何 博 基 常 務 理 事 發 言 何 博 基 常 務 理 事 : 主 席 各 位 委 員 我 代 表 全 聯 會 要 發 表 的 意 見, 其 實 剛 才 幾 位 專 家 也 都 已 經 提 過 全 聯 會 為 增 訂 第 八 十 二 條 之 一 奮 鬥 了 五 六 年, 文 字 修 辭 還 是 以 故 意 或 違 反 必 要 之 注 意 義 務 且 偏 離 醫 療 常 規 致 病 人 死 傷 者 為 限, 負 刑 事 責 任 但 屬 於 醫 療 上 可 容 許 之 風 險, 不 罰 前 項 注 意 義 務 之 違 反, 應 以 該 醫 療 領 域 當 時 當 地 之 醫 療 水 準 醫 療 設 施 及 客 觀 情 況 為 斷 醫 師 非 聖 人, 也 不 是 神, 不 確 定 性 情 況 經 常 會 發 生, 但 醫 師 都 是 戰 戰 兢 兢 的, 主 要 都 以 病 人 安 全 為 首 要 條 件 因 為 有 刑 事 責 任, 而 我 們 希 望 刑 事 責 任 合 理 化, 現 在 醫 界 經 常 談 論 防 禦 性 醫 療, 就 是 擔 心 醫 療 糾 紛, 一 發 生 問 題, 病 方 第 一 要 求 醫 院 的 是 真 相, 第 二 是 要 求 醫 師 道 歉, 第 三 就 是 要 求 賠 償 站 在 醫 師 的 立 場, 如 果 醫 師 真 有 重 大 過 失, 自 己 應 該 要 承 擔 責 任, 但 若 因 不 可 預 知 的 原 因, 我 認 為 應 該 要 撇 開 刑 事 責 任 針 對 第 八 十 二 條 之 一, 衛 生 署 提 出 醫 療 糾 紛 處 理 原 則, 全 聯 會 也 是 配 合 關 於 醫 療 糾 紛 處 理 補 償 制 度, 上 次 我 有 提 到, 在 新 北 市 擔 任 理 事 長 6 年 期 間, 新 北 市 醫 療 糾 紛 處 理 號 稱 全 國 最 好, 調 解 成 功 率 大 概 有 60% 所 以, 先 行 調 解 制 度 是 應 該 要 設 立 的 在 全 聯 會 指 導 之 下, 地 方 醫 師 公 會 也 在 慢 慢 成 立 醫 療 糾 紛 先 行 調 解 制 度 次 長 在 擔 任 新 北 市 衛 生 局 局 長 時, 新 北 市 的 醫 療 糾 紛 處 理 是 先 透 過 法 界, 病 人 有 問 題 要 向 衛 生 局 提 出 調 處, 衛 生 局 就 選 派 一 個 法 學 專 家 及 醫 學 專 家, 共 同 和 病 人 進 行 協 調 其 實, 病 人 要 的 是 事 實 真 相 道 歉, 及 賠 償 當 然, 就 法 律 而 言, 對 於 道 歉 的 解 釋 不 太 一 樣 但 透 過 病 歷 的 敘 述 了 解, 病 人 大 多 會 接 受 醫 師 並 不 是 故 意 的, 醫 師 已 盡 到 該 盡 的 責 任, 也 是 以 病 人 為 中 心, 並 以 病 人 安 全 為 主 軸 所 以, 先 行 調 解 是 務 必 要 先 做 的 剛 才 林 教 授 提 到 是 否 應 強 制 調 處, 以 及 陳 教 授 提 到 調 處 之 後, 病 人 是 否 還 要 再 上 法 院 控 告 醫 界, 醫 界 當 然 希 望 調 處 就 視 同 法 院 判 決, 且 不 再 訴 訟 因 此, 我 們 希 望 如 果 協 調 成 功, 就 視 同 法 院 判 決, 不 再 訴 訟 總 之, 醫 療 刑 責 合 理 化 是 醫 界 長 年 以 來 一 直 要 求 的, 主 要 為 免 於 恐 懼, 免 於 所 謂 的 五 大 皆 空, 現 在 已 經 是 六 大 皆 空 剛 才 有 幾 位 專 家 提 到, 是 否 因 為 醫 療 給 付 問 題 引 起 五 大 皆 空 或 醫 療 糾 紛, 以 及 是 否 要 強 制 調 處 等 問 題, 今 天 在 各 位 專 家 的 領 導 之 下, 先 行 調 處 對 於 醫 療 糾 紛 應 可 讓 醫 病 法 三 方 皆 贏 主 席 : 現 在 是 第 一 輪 發 言, 依 序 請 登 記 發 言 的 委 員 發 言 完 畢 之 後, 再 請 登 記 第 二 輪 的 學 者 專 家 及 團 體 代 表 發 言 首 先 請 登 記 第 一 位 的 田 委 員 秋 堇 發 言 田 委 員 秋 堇 : 主 席 各 位 學 者 專 家 各 位 同 仁 今 天 是 一 場 非 常 重 要 的 公 聽 會, 雖 然 我 已 經 講 過 無 數 次, 但 我 還 是 要 再 重 複 講 一 次,8 年 前 我 擔 任 立 委 時, 大 家 談 論 的 是 四 大 皆 空, 後 來 慢 慢 變 成 五 大 皆 空 上 會 期 我 擔 任 召 委 在 排 專 案 報 告 時, 五 大 皆 空 是 內 外 婦 兒 急 診, 現 在 有 人 告 訴 我 連 麻 醉 科 醫 師 也 都 出 事 了, 剛 才 第 一 位 發 言 的 就 是 麻 醉 科 醫 師, 所 以, 現 在 是 六 大 皆 空 有 一 個 婦 產 科 醫 師 說 現 在 很 多 高 齡 產 婦, 也 很 多 需 要 剖 腹 生 產, 但 如 果 沒 有 麻 醉 科 醫 師 就 很 難 進 行 手 術, 如 果 沒 有 小 兒 科 醫 師 在 旁 邊 stand by 也 不 敢 接 生 但 是 他 告 訴 我, 現 在 麻 醉 科 醫 生 也 出 狀 況, 小 兒 科 醫 生 是 早 就 出 狀 況 了 所 以, 我 一 直 覺 得 這 個 問 題 不 解 決 不 行 當 然 也 有 人 問 醫 療 糾 紛 處 理 及 醫 療 事 故 補 償 法 通 過 之 後, 五 大 皆 空 六 大 皆 空 的 問 題 就 可 以 解 決 嗎? 健 保 給 付 377

10 這 麼 不 合 理, 我 們 都 知 道 但 是, 健 保 給 付 是 另 外 一 個 範 圍 的 問 題, 包 括 健 保 給 付 給 醫 生 的 是 否 合 理 保 費 要 不 要 提 高 等 都 茲 事 體 大 我 一 直 在 想, 即 使 健 保 給 付 給 得 少, 但 如 果 可 以 先 處 理 醫 糾 和 補 償, 至 少 讓 那 些 還 願 意 留 在 這 個 領 域 努 力 的 醫 生 們 有 一 個 安 心 工 作 的 環 境, 也 讓 病 人 在 發 生 醫 療 不 幸 或 醫 療 傷 害 的 狀 況 下 可 以 很 快 得 到 補 償 當 葉 光 芃 醫 師 告 訴 我, 北 歐 的 不 責 難 補 償 制 度 讓 醫 生 安 心 到 樂 於 陪 伴 病 人 去 填 表 格, 協 助 病 患 家 屬 很 快 得 到 補 償, 我 覺 得 這 是 未 來 我 們 值 得 追 尋 的 願 景 所 以, 上 會 期 我 也 安 排 了 不 責 難 補 償 制 度 的 專 案 報 告 關 於 協 助 病 患 及 家 屬 的 調 解 過 程, 醫 改 會 做 了 一 個 報 告, 他 們 發 現 衛 生 局 現 有 經 費 及 人 力 難 以 有 效 處 理 調 解 行 政 院 及 委 員 版 本 都 是 調 解 先 行, 問 題 是 調 解 委 員 的 專 業 能 力 及 人 數, 還 有 偏 遠 地 區 的 專 業 度 是 否 足 夠 所 以, 本 席 的 版 本 要 求 : 第 一, 這 些 調 解 委 員 要 有 國 家 認 證, 衛 生 署 要 建 立 全 國 性 資 料 庫 當 地 方 人 才 不 夠 時, 就 可 以 從 資 料 庫 尋 找, 病 人 家 屬 也 會 因 此 安 心, 至 少 這 是 衛 生 署 認 證 過 的 人 員, 並 不 是 因 為 有 特 殊 關 係 被 找 來 擔 任 調 解 委 員 的 第 二, 衛 生 署 要 編 列 相 關 經 費 不 要 放 任 地 方 政 府 自 行 處 理, 如 果 縣 長 把 錢 拿 去 放 煙 火, 或 者 編 給 衛 生 局 少 少 的 錢, 調 解 的 錢 更 少, 就 根 本 不 可 能 建 立 一 個 可 長 可 久 的 制 度 所 以, 我 認 為 這 個 經 費 應 由 衛 生 署 編 列 剛 才 大 家 還 談 到 鑑 定 先 行, 我 建 議 應 該 建 立 調 解 先 行 鑑 定 先 行 制 度 之 前 有 人 說 一 鑑 定 就 要 半 個 月, 但 如 果 是 簡 易 鑑 定 應 該 還 好, 我 們 可 以 看 看 德 國 是 怎 麼 做 的 剛 才 有 人 提 到 新 北 市 的 調 解 成 功 率, 我 相 信 那 已 經 有 一 個 簡 易 鑑 定 的 雛 型, 只 是 沒 有 鑑 定 報 告, 但 講 給 病 患 家 屬 聽 的 時 候, 最 後 病 患 家 屬 大 部 分 都 可 以 聽 進 去, 了 解 事 情 來 龍 去 脈 大 概 是 什 麼 狀 況, 因 此 才 會 有 6 成 調 解 成 功 率 剛 才 我 拜 託 楊 老 師 讓 我 們 了 解, 到 底 德 國 的 簡 易 鑑 定 包 括 哪 些 內 容, 也 許 我 們 就 可 以 規 定 在 母 法 裡, 然 後 建 立 鑑 定 先 行 調 解 先 行 社 會 大 眾 要 共 同 支 持, 這 個 法 案 的 可 行 性 就 會 更 高 我 很 希 望 醫 糾 法 及 補 償 法 能 夠 分 成 兩 個 法, 但 林 副 署 長 告 訴 我, 行 政 院 擔 心 兩 個 法 分 別 送 審, 搞 不 好 會 一 個 過 一 個 不 過, 那 就 非 常 麻 煩 了 可 能 是 醫 糾 法 通 過 了, 但 補 償 法 卻 遲 遲 無 法 通 過, 乾 脆 綁 在 一 起 送, 這 也 是 不 得 已 的, 我 可 以 接 受 所 以, 本 席 送 來 的 版 本 也 是 醫 糾 法 和 補 償 法 在 一 起 下 午 要 進 入 逐 條 討 論, 今 天 當 然 不 可 能 審 完, 但 這 是 一 個 好 的 開 始, 上 會 期 我 們 就 不 斷 談 論 五 大 皆 空 六 大 皆 空 的 問 題, 現 在 連 行 政 院 的 醫 糾 法 及 補 償 法 版 本 都 送 來 了, 所 以 是 非 常 可 行 的 上 禮 拜 我 請 各 黨 團 連 署 不 要 復 議, 不 要 復 議 就 不 用 等 兩 個 禮 拜, 所 以, 今 天 下 午 行 政 院 版 本 就 可 以 一 起 討 論, 各 黨 團 都 簽 了, 但 林 鴻 池 委 員 可 能 有 其 他 考 慮 沒 有 簽, 我 請 教 林 委 員 是 不 是 國 民 黨 團 要 復 議, 他 說 國 民 黨 團 不 復 議 後 來 我 們 和 劉 建 國 委 員 討 論 很 久, 既 然 國 民 黨 團 不 復 議, 今 天 就 進 入 逐 條 討 論, 畢 竟 行 政 院 版 本 已 經 進 入 立 法 院, 我 相 信 這 應 該 是 完 整 的 狀 態 我 們 都 知 道, 條 文 送 進 來, 沒 有 任 何 黨 團 復 議 就 表 示 行 政 院 版 本 不 會 在 立 法 院 做 任 何 修 改, 今 天 下 午 我 們 就 可 以 一 起 討 論 了 希 望 這 是 一 個 好 的 開 始, 也 是 醫 病 關 係 及 國 家 三 贏 的 起 步 謝 謝 大 家 主 席 : 請 蘇 委 員 清 泉 發 言 ( 不 在 場 ) 蘇 委 員 不 在 場 請 陳 委 員 歐 珀 發 言 陳 委 員 歐 珀 : 主 席 各 位 學 者 專 家 各 位 同 仁 首 先, 針 對 增 訂 醫 療 法 第 八 十 二 條 之 一, 昨 天 我 已 378

11 與 林 副 署 長 討 論 過 其 實, 醫 療 傷 害 都 很 重 大, 所 以 很 難 界 定, 但 明 顯 不 明 顯 大 概 是 我 可 以 接 受 的 範 圍, 剛 剛 林 萍 章 教 授 有 提 到 這 個 部 分, 我 個 人 也 認 同 昨 天 我 是 說 明 顯, 但 顯 然 也 是 可 以, 將 這 個 放 進 去, 修 正 醫 療 法 第 八 十 二 條 之 一 才 有 必 要 性, 也 可 減 少 實 務 認 定 上 的 困 擾 其 次, 關 於 醫 糾 及 醫 療 補 償 法, 本 院 委 員 提 出 很 多 草 案, 本 席 稍 微 比 較 一 下 覺 得 應 該 可 以 異 中 求 同, 儘 速 在 本 會 期 逐 條 審 查 通 過 所 以, 今 天 下 午 是 不 是 請 在 座 各 位 委 員 共 同 努 力, 讓 醫 糾 及 醫 療 補 償 法 逐 條 審 查 完 竣? 至 少 在 今 年 讓 本 委 員 會 給 醫 界 病 患 及 國 家 一 個 交 代, 本 席 很 期 待 下 午 能 夠 充 分 討 論, 我 個 人 不 會 堅 持 什 麼 立 場, 但 是 真 的 希 望 國 家 醫 師 及 病 人 三 贏 再 者, 我 要 補 充 一 點, 在 討 論 本 法 的 過 程, 大 家 不 要 太 特 別 界 定 哪 個 政 黨 的 立 場, 或 者 哪 個 醫 師 的 立 場, 還 是 要 站 在 全 民 健 康 及 病 患 立 場 思 考 這 個 問 題 大 家 都 有 可 能 是 醫 生, 但 大 家 更 有 可 能 是 病 患, 所 以, 我 們 應 該 以 這 個 立 場 來 思 考, 而 且 朝 著 讓 病 患 權 益 合 理 化 這 個 大 方 向 來 思 考 才 比 較 正 確 主 席 ( 田 委 員 秋 堇 代 ): 請 趙 委 員 天 麟 發 言 趙 委 員 天 麟 : 主 席 各 位 學 者 專 家 各 位 同 仁 本 會 期 特 別 有 意 義, 經 過 這 麼 多 屆 以 及 這 麼 多 前 輩 的 努 力, 我 們 終 於 讓 醫 療 崩 壞 或 醫 病 雙 輸 可 以 有 長 足 的 進 步 對 於 本 委 員 會 朝 野 立 委 或 衛 生 署 法 務 部 及 司 法 院 的 努 力, 本 席 在 此 要 先 表 達 肯 定 立 法 最 重 要 的 意 義 就 是 要 消 弭 社 會 上 遇 到 問 題 的 爭 端, 我 在 這 一 年 當 中 學 習 到 很 多, 也 發 現 過 去 有 一 個 很 特 別 的 迷 思 現 象, 醫 師 透 過 公 會 不 斷 爭 取 怎 麼 樣 不 要 背 負 不 必 要 的 刑 事 罪 名, 但 醫 改 團 體 總 是 認 為 病 患 會 受 到 不 公 平 的 對 待, 就 是 所 謂 的 黑 箱 作 業, 法 務 部 及 衛 生 署 也 都 各 持 己 見, 於 是, 整 個 文 明 社 會 就 在 這 種 情 況 下 裹 足 不 前, 這 是 我 非 常 不 能 理 解 的 但 是, 終 於 在 今 年 第 8 屆 的 立 法 委 員 有 了 長 足 的 對 話 和 進 步, 我 們 看 到 法 務 部 和 衛 生 署 可 以 開 始 對 話, 醫 改 團 體 和 公 會 可 以 開 始 對 話, 立 法 院 可 以 開 始 對 話, 我 覺 得 這 是 好 現 象 所 以, 我 唯 一 的 立 場 就 是 一 定 要 透 過 修 法 的 手 段 讓 醫 病 關 係 得 到 雙 贏, 所 有 在 這 個 之 外 的, 我 認 為 所 有 的 手 段 都 是 在 阻 礙 醫 病 雙 贏 的 進 步, 這 是 我 唯 一 的 立 場 本 席 在 上 星 期 六 的 服 務 案 件 中 又 遇 到 一 件 醫 療 糾 紛 投 訴 他 說 他 的 小 孩 在 勞 動 的 場 合 裡 面 跌 倒, 跌 倒 以 後 被 電 到 跌 倒, 送 到 醫 院 之 後 要 先 簽 一 大 堆 切 結, 簽 完 切 結 之 後, 因 為 沒 有 辦 法 立 即 判 斷 病 患 被 電 到 之 後 有 什 麼 樣 的 影 響, 雖 然 腳 有 受 傷, 那 也 是 簡 單 的 外 傷 後 來, 所 有 醫 院 的 醫 生 用 完 全 防 禦 性 的 醫 療, 讓 病 人 選 擇 自 己 要 不 要 開 刀 ; 如 果 要 讓 這 個 醫 生 開 刀, 要 在 兩 個 月 以 後, 也 可 以 自 己 選 擇 讓 別 的 醫 生 開 刀 他 就 不 敢 告 訴 你 他 要 做 什 麼 樣 的 選 擇, 因 為 一 旦 做 了 選 擇, 他 就 要 負 所 有 的 責 任 ; 一 旦 他 不 做 選 擇, 所 有 都 是 病 患 的 責 任 我 們 當 時 的 律 師 聽 投 訴 者 講 完 陳 述 之 後, 只 能 搖 搖 頭 跟 他 講 : 除 了 政 治 力 介 入, 反 正 就 是 要 求 進 行 調 解, 逼 他 就 範, 你 不 太 有 機 會 了 但 是 就 病 患 來 講, 因 為 後 來 沒 有 積 極 治 療, 最 後 突 發 性 死 亡 了 我 想 要 表 達 的 是, 在 這 個 過 當 中 誰 是 贏 家? 我 找 不 到 誰 是 贏 家 病 人 死 亡 是 最 大 的 輸 家, 醫 院 和 醫 生 會 是 贏 家 嗎? 他 在 醫 德 上 會 自 認 很 有 成 就 感 嗎? 都 沒 有! 我 們 身 為 立 法 者, 難 道 會 是 贏 家 嗎? 我 覺 得 我 們 是 最 懦 弱 的, 因 為 我 們 沒 有 能 力 解 決 這 個 問 題, 所 以 我 真 的 拜 託 大 家 撇 開 朝 野 和 各 自 的 立 場, 好 好 解 決 這 個 問 題 最 後, 我 要 提 醒 幾 個 法 律 爭 議 點, 不 要 讓 它 變 成 看 起 來 是 在 修 法, 實 際 上 是 在 阻 礙 法 律 進 行 379

12 首 先, 我 真 的 很 想 要 理 解 第 八 十 二 條 之 一, 我 不 是 法 律 專 家, 所 以 我 沒 有 定 見, 但 是 我 聽 到 兩 種 完 全 不 同 的 意 見 正 在 對 峙 中, 一 種 意 見 認 為 如 果 沒 有 加 顯 然 就 等 於 沒 有 修 法, 而 且 是 出 自 於 臺 大 法 學 院 副 院 長, 這 是 個 很 嚴 重 的 論 點 可 是, 幾 次 的 就 教 包 括 衛 生 署 和 法 務 部, 大 家 的 共 識 是 雖 然 第 一 項 沒 有 加 顯 然, 但 是 後 面 的 補 充 已 經 把 當 時 客 觀 主 觀 條 件 加 進 去, 那 個 就 算 那 這 到 底 算 或 不 算? 本 席 真 的 很 想 在 這 次 的 公 聽 會 聽 聽 大 家 的 意 見, 如 果 像 剛 才 副 院 長 所 講 的, 修 法 等 於 沒 有 修, 哇! 那 這 個 社 會 成 本 太 大 了 ; 但 是, 如 果 已 經 有 了 呢? 所 以 我 真 的 很 希 望 能 夠 再 深 入 對 話 另 外, 有 關 醫 糾 法 的 部 分, 本 席 真 的 也 聽 進 去 了, 先 前 是 講 灰 色 地 帶, 可 是 剛 才 司 法 院 代 表 講 說 沒 有 灰 色 地 帶, 那 這 下 好 玩 了, 這 個 法 修 下 去 只 是 為 了 財 政 困 難, 根 本 沒 有 人 可 以 得 到 補 償, 那 大 家 都 還 是 會 去 告 啊! 如 果 沒 有 告 的 話, 怎 麼 拿 到 補 償 呢? 那 就 等 於 沒 有 修 法, 這 實 在 也 是 傷 腦 筋 在 這 個 過 程 當 中, 包 括 調 解 先 行 或 是 鑑 定 先 行, 我 也 都 支 持, 因 為 這 樣 才 能 讓 病 患 願 意 進 入 調 解, 而 不 是 被 迫 進 入 調 解, 他 才 會 認 為 有 調 解 先 行 或 者 鑑 定 先 行, 那 是 法 院 會 進 行 的, 而 在 調 解 過 程 當 中, 對 病 患 當 然 要 有 最 強 烈 的 保 障 本 席 以 上 想 要 表 達 的 是, 其 實 我 仍 然 有 嗅 到 煙 硝 味, 大 家 仍 然 會 擔 心 這 樣 的 修 法 會 不 會 太 過 於 偏 公 會, 或 太 過 於 偏 醫 改 團 體, 我 真 的 很 希 望 大 家 都 能 拋 開 己 見, 這 是 最 好 的 機 會, 縱 使 這 個 會 期 不 能 過, 下 個 會 期 也 要 過, 再 拖 延 下 去 就 會 病 入 膏 肓, 永 遠 沒 有 人 敢 碰 這 個 議 題, 好 像 會 被 貼 上 既 定 的 標 籤 我 唯 一 的 立 場 就 是 要 讓 立 法 機 構 發 揮 功 能, 趕 快 促 進 醫 病 關 係 的 雙 贏, 謝 謝 主 席 : 請 李 委 員 應 元 發 言 李 委 員 應 元 : 主 席 各 位 學 者 專 家 各 位 同 仁 本 席 對 於 這 個 法 案 真 的 有 很 高 的 期 待, 社 環 委 員 會 在 這 個 會 期 為 了 衛 生 署 的 法 案 開 會 到 半 夜 12 點, 過 去 本 席 也 曾 經 在 社 環 委 員 會, 在 第 一 次 當 立 委 的 時 候, 所 以 瞭 解 到 這 樣 的 情 形, 我 非 常 的 感 動, 這 樣 的 精 神 能 不 能 發 揮 在 今 天 相 關 法 案 法 制 化 的 工 作? 這 有 賴 各 位 一 起 努 力 剛 才 趙 天 麟 委 員 的 感 受, 我 完 全 贊 同, 立 委 在 做 選 民 服 務 時 經 常 要 處 理 醫 療 糾 紛, 感 受 到 那 樣 的 無 奈, 對 於 百 姓 消 費 者 的 無 奈, 當 然 醫 生 也 有 醫 生 的 無 奈 其 實 這 一 次 已 經 走 得 很 接 近 了, 比 如 剛 才 陳 副 院 長 所 講 的, 怎 麼 樣 來 說 服 法 界? 我 經 常 講 凱 因 斯 說 過 的 話, 即 學 術 界 經 常 走 在 實 務 界 二 十 年 三 十 年 之 前, 但 問 題 是 我 們 活 在 實 務 界 之 中, 怎 樣 樣 說 服 法 務 界? 稍 後 司 法 院 和 檢 察 體 系 是 否 能 就 這 個 部 分 提 出 辯 駁? 我 看 重 大 是 很 難, 除 非 所 有 台 灣 法 律 界 的 專 家 能 夠 和 法 務 部 坐 下 來 密 集 溝 通 這 個 觀 念, 如 何 處 理 法 務 法 界 的 疑 慮, 並 加 以 說 服, 才 能 夠 加 諸 在 這 個 條 文 裡 面 實 際 上, 這 部 分 已 經 吵 了 好 幾 年, 醫 界 感 到 鬱 卒, 消 費 者 也 很 氣 憤, 說 來 也 是 我 們 立 法 院 憨 慢 我 的 感 覺 是 這 次 署 長 已 經 走 到 這 個 地 步 了, 只 有 幾 個 條 文 而 已, 有 的 關 於 經 費, 有 的 提 到 責 任 分 為 三 部 分, 剛 才 大 家 所 講 的 其 實 部 分 已 經 有 體 系 了, 署 長 要 比 較 費 心, 要 發 揮 管 理 的 長 才, 醫 界 也 很 肯 定 和 尊 重 署 長 這 方 面 的 能 力 有 的 條 文 要 協 調 法 務 部, 有 的 條 文 需 要 衛 生 署 和 民 間 團 體 密 切 協 商, 衛 生 署 總 是 主 要 機 關, 很 少 有 法 案 是 跨 黨 派 和 社 會 大 眾 共 同 都 支 持, 相 信 署 長 在 任 內 完 成 這 件 事 情 會 是 很 大 的 功 德 尤 其 是 立 法 院 朝 野 致 力 於 處 理 這 個 事 情, 如 果 行 政 部 門 內 部 的 爭 議 沒 有 處 理 好, 那 實 在 是 失 職, 這 個 事 情 衛 生 署 是 主 政 機 關, 所 以 我 對 署 長 有 很 大 的 期 待 380

13 , 對 於 個 別 爭 議 的 事 項 還 是 條 文, 應 該 個 別 專 案 去 處 理, 處 理 完 再 拿 到 這 個 地 方, 還 是 朝 野 幕 後 先 協 商, 這 都 是 讓 立 法 議 程 快 速 完 成 的 方 法 處 理 社 會 鬱 卒 的 事 情, 我 們 都 有 責 任, 拜 託 行 政 部 門 負 起 主 要 的 責 任, 否 則 每 次 都 在 吵 架, 最 後 還 是 沒 有 辦 法 解 決 問 題, 這 是 個 人 很 大 的 期 許 最 後, 再 度 肯 定 社 環 委 員 會, 雖 然 本 席 這 會 期 沒 有 在 社 環 委 員 會, 但 一 直 關 心 這 個 法 案 的 進 度, 很 感 謝 大 家 主 席 : 請 陽 明 大 學 楊 秀 儀 副 教 授 發 言 楊 秀 儀 副 教 授 : 主 席 各 位 委 員 本 人 是 國 立 陽 明 大 學 公 共 衛 生 研 究 所 政 策 法 律 組 的 副 教 授, 我 從 1997 年 就 研 究 醫 療 糾 紛, 包 括 國 際 和 台 灣 的 醫 療 糾 紛, 今 天 同 時 也 代 表 國 立 陽 明 大 學 醫 學 院 院 長 出 席, 也 是 醫 改 會 的 董 事, 也 是 衛 生 署 長 期 諮 詢 的 顧 問 專 家 如 果 有 人 問 : 你 到 底 代 表 誰? 你 是 哪 一 個 利 益 團 體? 英 文 說 :You're wearing too many hats. 其 實 都 沒 有 我 要 說 的 是, 醫 病 本 來 就 不 應 該 是 對 立 的, 醫 生 宣 言 的 第 一 條 就 是 病 人 的 權 利 為 我 首 要 的 顧 念, 所 以 我 覺 得 我 們 判 斷 的 標 準 是 病 人 的 權 利 醫 師 的 尊 嚴, 首 先, 我 先 提 供 委 員 一 些 實 際 的 數 據, 讓 委 員 在 審 查 法 案 的 時 候 作 為 參 考 醫 療 糾 紛 是 國 際 性 的 問 題, 台 灣 並 沒 有 獨 特 之 處, 全 世 界 都 面 臨 醫 療 糾 紛 難 以 解 決 的 問 題, 台 灣 唯 一 的 特 色 就 在 於 我 們 高 比 例 的 利 用 刑 事 程 序 來 處 理 醫 療 糾 紛, 這 是 台 灣 在 國 際 上 的 特 色 我 曾 經 提 出 一 高 三 低 的 說 法, 林 萍 章 教 授 也 引 用 過 我 的 說 法, 所 謂 的 一 高 三 低 就 是 高 偵 查 低 起 訴 低 定 罪 低 執 行 因 為 老 百 姓 都 會 去 按 鈴 申 告, 所 以 偵 查 率 很 高, 但 是 偵 查 以 後 大 部 分 都 是 不 起 訴 處 分, 因 為 我 們 的 法 務 系 統 是 非 常 節 制 的, 所 以 是 低 起 訴 率, 在 起 訴 之 後 又 低 定 罪, 在 低 定 罪 以 後 又 低 執 行 我 現 在 已 經 帶 著 我 的 學 生 就 所 有 三 審 定 讞 的 刑 事 判 決 完 成 研 究 了, 在 這 些 定 罪 的 刑 事 判 決 裡 面, 沒 有 一 件 入 監 執 行, 向 各 位 委 員 報 告, 現 在 所 判 的 刑 度 大 概 都 是 六 個 月, 最 高 是 一 年 二 個 月, 因 為 法 定 刑 是 二 年, 然 後 就 是 宣 告 緩 刑, 宣 告 緩 刑 以 後 得 易 科 罰 金, 依 目 前 的 標 準, 一 天 是 九 百 元, 一 個 月 是 二 萬 七 千 元, 半 年 是 十 六 萬 二 千 元, 一 年 是 三 十 二 萬 元, 如 果 是 最 高 法 定 刑 二 年 的 話, 就 是 六 十 四 萬 的 罰 金 刑 也 就 是 說, 醫 生 的 刑 事 責 任 如 果 用 罰 金 刑 來 處 理 的 話, 依 最 高 刑 度 判 二 年 有 期 徒 刑, 沒 有 宣 告 緩 刑, 如 果 以 一 年 三 十 二 萬 去 算, 二 年 就 是 六 十 四 萬, 其 實 這 根 本 就 是 微 不 足 道 的 金 額 但 是 就 像 剛 剛 醫 界 代 表 所 講 的, 這 是 尊 嚴 的 問 題, 因 為 行 醫 的 人 不 希 望 被 當 成 罪 犯 來 看 待, 他 們 不 希 望 半 夜 起 來 幫 病 人 動 手 術, 還 被 人 當 成 罪 犯 來 看 待, 所 以 我 覺 得 去 刑 化 是 一 個 值 得 追 求 的 目 標 另 外 一 方 面 我 們 也 發 現, 病 人 在 提 起 刑 事 告 訴 以 後, 如 果 檢 察 官 作 成 不 起 訴 處 分, 有 很 多 病 人 也 沒 有 提 起 民 事 訴 訟 我 們 曾 經 看 到 一 個 案 子 的 審 判 過 程, 法 官 有 諭 知 當 事 人 要 不 要 提 起 民 事 訴 訟, 當 事 人 說 不 要, 因 為 他 只 是 想 知 道 原 因, 這 個 病 人 是 由 於 家 族 鬥 毆 被 砍 傷 才 送 醫 院, 家 屬 只 是 想 知 道 醫 生 是 否 有 違 反 duty of care, 如 果 這 個 醫 生 是 一 個 不 好 的 醫 生, 家 屬 希 望 能 夠 被 汰 換 掉 以 免 別 人 也 受 到 同 樣 的 傷 害 所 以 我 自 己 覺 得 為 此 進 行 刑 事 程 序 是 一 種 浪 費, 對 這 一 點 我 跟 陳 聰 富 教 授 的 看 法 是 一 樣 的, 第 八 十 二 條 之 一 的 立 法 目 標 應 該 是 要 把 台 灣 的 醫 療 糾 紛 由 高 比 例 的 刑 事 處 理 導 向 民 事 處 理, 這 是 我 們 的 目 標 至 於 這 個 目 標 可 否 透 過 第 八 十 二 條 之 一 來 達 成, 有 人 認 為 可 以, 有 人 認 為 不 可 以 但 是 可 以 制 定 醫 療 糾 紛 處 理 及 醫 療 事 故 補 償 法, 衛 生 署 提 出 醫 療 糾 381

14 紛 處 理 及 醫 療 事 故 補 償 法 草 案 有 兩 大 目 的, 第 一 個 是 強 化 調 解 機 制 ; 第 二 個 是 補 償 受 害 人 從 一 個 學 者 專 家 的 角 度 來 看, 我 必 須 說, 這 是 正 確 的, 也 是 正 當 的, 強 化 調 解 機 制 就 是 採 ADR, 利 用 訴 訟 外 的 糾 紛 解 決 途 徑, 這 是 正 確 的, 補 償 受 害 人 也 是 正 當 的 不 過 要 請 各 位 委 員 在 審 查 法 案 的 時 候 留 意 是 否 可 行 的 問 題, 也 就 是 feasibility 的 問 題, 任 何 一 個 立 法 者 都 必 須 要 注 意, 這 個 法 是 要 去 實 行 的 因 此 我 們 必 須 要 討 論, 目 前 所 設 計 的 這 兩 個 制 度, 一 個 是 處 理 程 序 的 調 解, 一 個 是 補 償, 這 兩 個 制 度 能 量 是 否 存 在, 我 們 所 通 過 的 法 案 到 底 是 窒 礙 難 行 還 是 確 實 可 行 第 一 個, 關 於 調 解 方 面, 剛 剛 有 很 多 委 員 提 過, 我 就 不 再 重 複, 調 解 是 強 制 調 解, 這 是 可 行 的, 但 是 這 個 調 解 要 能 夠 疏 減 刑 事 訟 源 的 前 提 就 是 必 須 要 搭 配 鑑 定 剛 剛 我 們 已 經 說 過 了, 台 灣 的 老 百 姓 都 會 去 按 鈴 申 告, 第 八 十 二 條 之 一 改 成 重 大 過 失, 所 以 老 百 姓 按 鈴 申 告, 檢 察 官 還 是 要 受 理 那 老 百 姓 為 什 麼 要 按 鈴 申 告? 因 為 現 在 只 有 在 訴 訟 程 序 才 能 啟 動 鑑 定, 醫 審 會 才 會 進 行 鑑 定 老 百 姓 想 要 知 道 真 相, 大 家 都 不 否 認 這 一 點, 所 以 如 果 調 解 程 序 沒 有 啟 動 鑑 定 的 話, 現 狀 不 會 有 很 多 的 改 變, 所 以 醫 改 會 是 這 樣 主 張, 我 自 己 也 是 這 樣 主 張, 學 界 和 其 他 人 士 很 多 意 見 也 都 是 這 樣, 就 是 我 們 應 該 要 採 強 制 調 解, 而 且 調 解 會 啟 動 鑑 定 有 人 會 認 為 不 可 能, 因 為 鑑 定 很 難, 可 是 我 所 說 的 是 一 種 簡 易 鑑 定, 其 實 簡 易 鑑 定 是 可 行 的, 只 要 鑑 定 這 個 結 果 是 不 是 一 種 醫 療 傷 害, 這 是 第 一 個 步 驟 病 人 帶 病 求 醫, 可 是 有 些 病 本 來 就 醫 不 好, 有 些 治 療 有 可 容 許 的 風 險, 有 些 手 術 就 是 有 失 敗 的 機 率, 像 這 些 不 是 醫 療 傷 害, 所 以 不 應 該 補 償, 因 為 我 們 國 家 沒 有 那 麼 多 錢 可 以 補 償 所 有 的 病 人 所 以 是 不 是 醫 療 傷 害 是 至 關 重 要 的, 要 判 斷 很 困 難, 但 是 對 受 過 訓 練 的 專 家 而 言 並 不 是 那 麼 困 難, 因 為 他 們 只 要 判 斷 沒 有 接 受 治 療 會 不 會 受 到 損 害 就 好 了 如 果 沒 有 接 受 治 療 就 不 會 受 到 損 害, 那 麼 這 就 是 醫 療 傷 害, 這 只 要 由 專 家 來 判 斷 就 可 以 了 其 實 得 癌 症 不 會 掉 頭 髮, 是 吃 了 抗 癌 藥 才 會, 所 以 掉 頭 髮 是 醫 療 傷 害, 問 題 是 這 不 在 補 償 的 範 圍 內, 因 為 還 不 到 補 償 的 標 準 關 於 簡 易 鑑 定, 第 一 個, 老 百 姓 要 知 道 這 個 傷 害 到 底 是 這 種 病 本 來 就 會 有 的 結 果, 還 是 醫 療 行 為 所 造 成 的, 所 以 簡 易 鑑 定 必 須 要 先 判 斷 是 不 是 醫 療 傷 害, 大 部 分 都 不 是 醫 療 傷 害, 透 過 解 釋 和 說 明, 病 人 就 會 自 動 撤 回, 台 灣 的 病 人 的 確 會 這 樣, 因 為 根 據 實 證 研 究, 有 42% 的 人 在 提 起 訴 訟 以 後 都 撤 回 了, 一 毛 錢 都 沒 有 拿 到, 所 以 其 實 不 必 過 度 的 去 醜 化 病 人, 台 灣 病 人 跟 德 國 的 病 人 是 一 樣 的, 在 知 道 真 相 以 後 都 會 願 意 接 受 和 解 願 意 接 受 道 歉, 所 以 我 們 可 以 鑑 定 是 不 是 醫 療 傷 害 第 二 個, 簡 易 鑑 定 是 鑑 定 這 個 醫 生 有 沒 有 違 反 醫 療 常 規 和 照 護 標 準, 就 是 duty of care, 這 要 如 何 鑑 定? 有 人 說 這 是 事 後 諸 葛, 其 實 還 是 可 以 鑑 定 的, 在 國 外 這 個 鑑 定 必 須 是 可 靠 的, 就 是 要 能 夠 讓 老 百 姓 信 服, 這 時 候 只 要 把 所 有 的 資 料 匿 名 處 理, 可 以 跟 醫 生 說, 病 人 五 十 幾 歲 身 高 多 少 體 重 多 少 白 血 球 多 少, 如 果 送 來 你 這 裡, 你 會 怎 麼 處 理? 醫 生 會 說 他 會 如 何 處 理, 因 為 他 完 全 是 在 一 種 虛 擬 的 情 況 下 以 醫 生 的 角 度 來 說 明 他 的 處 理 方 式, 所 以 就 不 會 有 任 何 的 偏 見 或 醫 醫 相 護 醫 生 可 能 會 說 要 看 醫 院 有 沒 有 這 樣 的 設 備, 如 果 沒 有 足 夠 的 設 備 和 人 力, 就 只 能 做 到 個 程 度, 這 時 候 再 來 比 對 系 爭 的 個 案, 我 們 就 會 知 道 個 案 的 醫 生 並 沒 有 違 反 duty of care, 就 可 以 合 理 的 跟 當 事 人 解 釋 和 說 明 了 簡 易 鑑 定 所 要 提 供 的 就 是 這 樣 的 東 西, 所 以 我 們 覺 得, 以 調 解 來 啟 382

15 動 鑑 定 是 絕 對 必 要 的, 這 樣 才 有 可 能 連 結 到 後 面 的 補 償 如 果 下 午 要 進 行 逐 條 討 論 的 話, 我 強 烈 建 議 採 取 調 解 來 啟 動 簡 易 鑑 定, 可 是 我 們 到 底 有 沒 有 這 方 面 的 鑑 定 人 才, 他 們 應 該 接 受 什 麼 樣 的 訓 練, 就 必 須 要 責 成 衛 生 署 在 這 方 面 一 定 要 儲 備 制 度 能 量, 這 是 一 定 要 做 的 其 次, 關 於 基 金 的 部 分, 本 人 期 期 以 為 不 可, 因 為 我 們 就 是 沒 有 錢, 有 人 想 要 模 仿 北 歐, 可 是 我 要 提 醒 大 家 注 意 一 件 事, 我 們 跟 北 歐 的 整 個 福 利 結 構 是 不 一 樣 的, 北 歐 都 是 後 補 性 的, 在 北 歐 大 部 分 的 人 萬 一 發 生 意 外, 都 能 夠 領 到 不 上 班 提 早 退 休 或 是 喪 失 工 作 日 80% 的 薪 酬, 都 是 他 們 國 家 福 利 制 度 拿 走 的, 所 以 他 們 的 補 償 制 度 能 夠 完 全 填 補, 這 一 點 我 們 台 灣 可 能 沒 辦 法, 所 以 我 長 期 以 來 對 此 都 持 保 留 的 態 度 但 是 這 裡 各 方 一 定 也 有 角 力, 在 基 金 部 分, 我 覺 得 院 版 最 大 的 問 題 就 是 過 失 三 分 的 問 題, 這 也 是 陳 教 授 所 提 出 來 的 問 題, 這 不 只 是 在 概 念 上 不 可 行, 而 且 還 使 得 這 個 制 度 喪 失 了 最 珍 貴 的 意 義 因 為 要 以 基 金 來 補 償 醫 療 傷 害, 不 管 這 筆 基 金 是 12 億 39 億 259 億, 我 們 希 望 最 好 有 80% 到 90% 是 賠 受 害 人, 用 10% 或 5% 來 支 應 行 政 費 用, 可 是 今 天 在 這 個 制 度 設 計 的 補 償 要 件 裡 面, 我 們 不 但 要 看 因 果 關 係 是 不 是 醫 療 傷 害, 而 且 由 於 這 種 三 分 的 設 計, 變 成 我 們 一 定 要 去 審 有 沒 有 過 失 因 為 如 果 有 過 失 就 不 賠, 沒 有 過 失 也 不 賠, 只 有 過 失 難 以 認 定 才 賠, 所 以 專 家 一 定 要 來 審 有 沒 有 過 失, 這 花 了 太 多 的 行 政 成 本, 所 以 這 是 一 個 不 可 行 的 制 度 而 且 世 界 上 沒 有 一 個 制 度 是 過 失 不 明 要 賠, 沒 有 這 種 東 西, 違 反 照 護 標 準 就 是 有 過 失, 沒 有 違 反 就 是 無 過 失, 不 是 有 過 失 就 是 無 過 失, 所 以 不 會 有 過 失 難 以 認 定 的 情 形 但 是 大 家 會 講, 行 政 院 衛 生 署 醫 事 審 議 委 員 會 在 過 去 10 年 來 都 有 一 個 疏 失 難 以 認 定, 他 們 是 鑑 定 專 家, 卻 說 這 個 我 看 不 懂, 事 實 不 夠 清 楚, 才 有 所 謂 疏 失 難 以 認 定, 表 示 要 再 行 調 查 的 意 思 我 們 今 天 不 能 借 用 疏 失 難 以 認 定 的 概 念, 把 它 變 成 法 律 概 念, 叫 做 過 失 難 以 認 定, 而 且 過 失 難 以 認 定 還 成 為 積 極 補 償 要 件, 這 是 不 可 能 的, 你 不 能 拿 一 個 模 糊 不 清 的 概 念 作 為 積 極 的 補 償 要 件, 這 一 點 大 家 一 定 要 相 信 法 律 專 家 尊 重 法 律 專 業, 這 是 不 行 的 到 底 我 們 的 基 金 正 確 補 償 要 件 是 什 麼? 雖 然 我 不 贊 成 基 金 補 償, 但 是 如 果 要 辦 的 話, 我 們 的 補 償 要 件 就 是 因 果 關 係, 我 們 的 疫 苗 已 經 採 了, 因 果 關 係 掛 上 去 就 已 經 非 常 辛 苦 了, 因 為 因 果 關 係 有 可 能 是, 有 因 果 關 係 沒 有 因 果 關 係 因 果 關 係 因 果 律, 才 有 難 以 認 定 的 事 情 另 外, 我 們 可 以 仿 照 瑞 典 用 可 避 免 性, 這 個 傷 害 是 可 避 免, 還 是 不 可 避 免, 如 果 這 個 傷 害 是 可 以 避 免, 就 是 採 行 不 同 的 醫 療 措 施 是 可 以 避 免 的, 這 時 候 才 理 賠 ; 不 管 怎 麼 做 現 在 醫 學 科 技 都 不 可 避 免 的 醫 療 傷 害, 我 們 就 不 要 理 賠 了, 因 為 我 們 的 錢 有 限 各 位 一 定 要 知 道, 其 實 一 個 理 賠 基 金 有 效 或 沒 有 效 很 簡 單, 你 大 方 的 時 候 就 是 有 效, 大 家 就 會 高 興, 小 氣 的 時 候 大 家 就 會 不 高 興, 大 方 還 是 小 氣, 就 是 看 你 有 錢 還 是 沒 有 錢, 所 以 有 錢 或 沒 有 錢 就 會 從 嚴 認 定 理 賠 標 準, 而 理 賠 標 準 又 適 用 過 失 難 以 認 定 當 作 理 賠 標 準 時, 這 是 災 難 的 開 始, 絕 對 不 可 以 通 過 這 一 條 當 然, 這 一 條 留 了 一 個 伏 筆, 行 政 院 機 關 要 視 財 源 的 穩 定 性 與 急 迫 性 來 辦, 如 果 有 這 一 條, 我 將 強 烈 主 張, 也 會 在 報 章 發 表 意 見, 永 遠 都 不 要 開 辦, 因 為 那 是 一 個 不 可 行 的 制 度, 所 以 那 個 一 定 要 拿 掉, 單 純 保 留 因 果 關 係 和 可 避 免 性 就 可 以, 就 可 以 做 理 賠 了 談 到 理 賠, 我 贊 成 應 該 賠 大 不 賠 小, 賠 嚴 重 的 損 害, 而 不 是 賠 一 般 的 損 害, 所 以 我 們 不 應 該 383

16 大 量 去 賠 償 55,000 元 的, 其 實 疫 苗 就 賠 了 很 多 5,000 元 或 一 些 傷 口 必 要 的, 那 些 不 需 要 動 用 到 理 賠, 因 為 每 一 個 理 賠 都 有 國 家 免 費 的 行 政 成 本 公 務 人 員 的 人 力 支 出 與 浪 費 基 本 上, 我 也 認 可, 今 天 只 要 通 過 了 這 個 法 案, 臺 灣 醫 療 糾 紛 將 邁 入 一 個 新 紀 元, 這 個 新 紀 元 我 們 希 望 能 夠 有 效 地 解 決 之 前 刑 事 責 任 的 問 題, 不 要 是 一 個 空 的 法 案, 就 是 通 過 了 以 後, 有 一 些 是 窒 礙 難 行, 有 一 些 是 毫 不 影 響 現 況, 或 者 民 眾 也 對 它 沒 有 信 心, 所 以 我 們 一 定 要 考 慮 強 化 制 度 能 量 這 一 次 的 立 法 過 程 我 已 經 看 見 衛 生 署 的 誠 意 與 決 心, 這 些 制 度 能 量 是 透 過 法 條 的 再 加 以 強 化 與 社 會 共 識, 我 覺 得 對 臺 灣 的 醫 療 糾 紛 可 以 產 生 正 面 積 極 的 影 響 謝 謝! 主 席 : 請 財 團 法 人 台 灣 醫 療 改 革 基 金 會 陳 芙 媺 副 執 行 長 發 言 陳 芙 媺 副 執 行 長 : 主 席 各 位 委 員 大 家 都 很 好 奇, 到 底 醫 療 改 革 基 金 會 在 修 法 過 程 當 中 持 的 是 一 個 什 麼 樣 的 立 場? 我 必 須 在 這 裡 強 調, 我 們 代 表 醫 師, 也 代 表 病 人, 這 才 看 見 醫 療 改 革 問 題 的 深 處 一 個 有 共 識 的 交 集 我 們 長 期 處 理 病 患 痛 苦 申 訴 的 時 候, 看 到 醫 師 在 這 裡 面 的 無 奈, 今 天 能 夠 走 到 歷 史 的 關 鍵 點, 有 醫 療 糾 紛 調 處 的 法 律 地 步, 今 天 大 家 在 這 裡 討 論 立 法 的 具 體 問 題, 是 我 們 非 常 期 待, 而 且 非 常 期 盼 的 我 們 比 誰 都 更 關 心, 怎 麼 樣 才 是 一 個 有 效 的 調 處 機 制? 今 天 如 果 這 個 機 制 只 是 一 個 虛 殼 形 式, 我 們 錯 過 了 今 天 的 歷 史 際 遇, 一 切 都 不 會 改 變 今 天 我 們 在 這 裡 要 具 體 地 提 出, 我 們 長 期 處 理 醫 療 糾 紛 的 調 處, 到 底 裡 面 最 關 鍵 的 因 素 是 什 麼 呢? 我 們 在 學 者 的 調 查 裡 面 看 到, 只 有 百 分 之 六 十 幾 的 民 眾, 他 們 尋 求 的 是 訴 訟 與 補 償 ; 相 對 於 6 成 的 民 眾, 其 實 有 高 達 9 成 的 民 眾, 他 們 要 的 是 真 相, 希 望 能 夠 有 一 個 除 錯 機 制 來 解 決, 讓 這 個 問 題 不 會 重 複 發 生 醫 療 改 革 基 金 會 所 做 對 於 本 身 實 際 有 醫 療 糾 紛 民 眾 的 調 查 裡 面, 也 顯 現 他 們 對 於 新 的 立 法 最 需 要 最 期 盼 的 是 什 麼? 要 有 醫 療 鑑 定 的 協 處 ; 有 98% 的 民 眾 認 為, 他 們 最 需 要 的 就 是, 有 專 家 能 夠 協 助 他 們 來 瞭 解 需 要 的 醫 療 知 識 與 鑑 定 的 協 助 同 樣 地, 在 國 外 的 法 律, 我 們 有 很 多 教 授 已 經 做 出 研 究, 德 國 是 一 個 非 常 成 功 的 例 子, 正 好 符 合 所 有 人 的 期 望, 不 管 醫 生 還 是 病 患, 就 是 能 夠 把 極 高 比 例 可 能 走 往 訴 訟 的 case, 有 7 成 以 上 都 能 成 功 轉 移 到 由 協 調 就 能 解 決, 背 後 的 要 素 是 什 麼? 還 是 一 樣 鑑 定 先 行, 沒 有 真 相, 怎 麼 會 有 理 解 和 原 諒 呢? 所 以 事 實 是 非 常 重 要 的 在 這 裡 不 管 是 學 術 上 的 研 究, 還 是 我 們 實 際 對 民 眾 的 調 查, 或 實 際 進 行 調 處 的 人 員, 有 13 個 縣 市 衛 生 局 都 表 示, 新 的 立 法 裡 他 們 最 希 望 看 到 的 是, 由 中 央 來 提 供 他 們 關 於 事 故 鑑 定 的 協 助 這 麼 高 比 例 的 呼 聲, 都 指 向 一 定 要 有 鑑 定 事 實, 事 情 才 能 夠 往 前 移 動 解 決 如 果 今 天 在 這 本 立 法 裡 面, 竟 然 事 實 從 缺 沒 有 鑑 定, 我 們 怎 麼 能 夠 期 待 達 到 德 國 的 效 率, 把 訴 訟 有 效 地 轉 移 到 由 協 調 就 能 獲 得 解 決 呢? 我 們 跟 各 位 一 樣, 不 管 你 來 自 醫 界, 還 是 病 患 的 代 表, 我 們 都 非 常 期 望, 今 天 能 夠 透 過 新 的 立 法, 把 過 去 長 年 來 我 們 所 聽 到 暗 夜 哭 聲 的 痛 苦, 讓 他 們 得 到 平 撫, 有 一 個 管 道 能 夠 得 到 好 的 解 決 今 天 我 們 要 看 一 看 怎 麼 才 能 有 效 地 去 抒 解 這 些 痛 苦? 已 經 有 事 實 擺 在 眼 前, 所 有 的 呼 聲 調 查 都 指 向 要 有 鑑 定, 大 家 怎 麼 可 能 還 忽 視 鑑 定, 認 為 給 他 一 個 調 處 的 形 式, 事 情 就 能 得 到 圓 滿 的 解 決 我 在 這 裡 鄭 重 呼 籲 所 有 的 立 法 委 員, 請 你 們 支 持, 在 你 們 的 審 查 裡 面, 一 定 要 把 鑑 定 放 進 調 處 的 必 要 機 制 裡 面, 所 以 在 具 體 的 法 條 建 議 裡, 我 懇 求 大 家 注 意, 第 七 八 九 條 的 地 方, 第 七 384

17 條 必 須 要 把 鑑 定 的 功 能 由 中 央 來 主 責, 因 為 地 方 縣 市 衛 生 局 現 在 都 在 進 行 調 處, 現 在 的 調 處 沒 有 用, 為 什 麼 立 法 之 後 就 會 有 用 呢? 他 們 已 經 表 示, 他 們 沒 有 錢 沒 有 能 力 沒 有 專 業, 所 以 有 關 第 七 條, 提 供 諮 商 與 鑑 定 責 任, 一 定 要 由 中 央 來 主 責 第 八 條 我 們 希 望 能 夠 證 明, 調 解 委 員 會 能 夠 證 明 為 調 解 鑑 定 委 員 會 第 九 條 我 們 希 望, 調 解 委 員 的 訓 練 與 認 證 必 須 要 由 中 央 來 承 擔, 由 中 央 來 統 籌 另 外, 關 於 第 十 六 十 七 條 的 部 分, 第 十 六 條 我 們 希 望 病 歷 的 取 得 行 政 的 調 查, 由 得 改 為 應, 不 要 再 讓 我 們 的 民 眾 非 常 辛 苦 地 到 處 去 求 得 一 份 病 歷, 在 拿 到 病 歷 之 後, 他 們 也 不 知 道 是 否 完 整, 以 及 病 歷 的 記 載 有 沒 有 經 過 篡 改, 所 以, 這 部 分 還 是 要 經 過 調 解 委 員 會 進 行 政 調 查 另 外, 在 第 十 六 條 之 後 必 須 再 增 加 一 條 規 定, 將 簡 易 鑑 定 強 制 入 法, 成 為 啟 動 調 解 的 必 要 程 序 至 於 第 四 十 一 條 及 第 四 十 二 條 的 部 分, 因 為 我 們 所 強 調 的 是 要 得 到 真 相, 並 希 望 原 諒 與 諒 解, 俾 使 這 個 機 制 讓 我 們 所 犯 的 疏 失 都 能 妥 善 地 回 饋 到 系 統 裡 面, 也 就 是 有 一 個 review system, 以 避 免 再 重 蹈 覆 轍, 但 從 現 行 法 制 我 們 卻 沒 有 看 到 這 樣 妥 善 設 計 的 機 制, 我 們 高 喊 no fault 與 no flame, 但 在 現 行 法 制 上 我 們 卻 未 看 到 有 支 持 這 種 做 法 的 具 體 設 計, 所 以, 建 議 在 進 行 第 四 十 一 條 與 第 四 十 二 條 逐 條 審 查 時, 請 各 位 委 員 一 定 要 鑑 察 有 無 強 制 通 報 制 度 的 設 計 另 外, 對 檢 討 與 學 習 的 評 鑑 有 無 完 善 妥 當 的 設 計, 也 要 納 入 考 慮, 因 為 將 來 不 是 要 懲 罰 不 小 心 犯 的 疏 失, 對 於 不 涉 入 review system 的 事 實 就 應 給 予 處 罰, 這 部 分 才 是 各 位 委 員 為 建 立 no fault system 所 應 該 推 動 的 做 法 在 醫 療 評 鑑 上, 對 健 保 特 約 醫 院 的 機 制, 我 們 希 望 能 監 督 其 實 施 內 部 的 學 習, 以 及 內 部 的 review system 有 無 配 合 中 央 主 管 機 構 的 通 報 與 學 習 系 統, 這 些 都 仰 賴 我 們 在 法 律 上 能 否 提 供 一 個 法 源 的 基 礎, 讓 他 們 把 整 個 相 關 體 系 建 立 起 來, 方 能 達 到 大 家 的 期 待, 一 方 面 可 以 補 償 民 眾 在 這 方 面 所 受 到 的 損 害, 一 方 面 也 可 以 澄 清 醫 師 並 沒 有 過 失 的 責 任, 當 然, 透 過 這 樣 的 機 制, 讓 大 家 在 問 題 發 生 後 仍 能 獲 得 具 體 的 學 習 與 受 益, 所 以, 醫 療 改 革 基 金 會 當 然 支 持 調 解 委 員 會 的 成 立, 但 我 們 希 望 它 能 成 為 真 正 有 效 的 制 度, 而 要 達 到 這 個 目 的, 必 須 鑑 定 先 行, 以 上 意 見, 請 大 家 支 持, 謝 謝 主 席 : 請 台 灣 女 人 連 線 黃 淑 英 理 事 長 說 明 黃 淑 英 理 事 長 : 主 席 各 位 委 員 有 關 醫 療 糾 紛 處 理 及 事 故 補 償 的 法 案, 在 程 序 上 我 們 之 所 以 無 法 接 受 的 部 分, 主 要 原 因 是 醫 療 糾 紛 的 處 理 已 行 之 有 年, 至 於 事 故 補 償 的 部 分 則 是 近 幾 年 來 新 提 出 來 的 概 念, 在 沒 有 召 開 公 聽 會 聆 聽 各 界 的 聲 音 或 做 充 分 討 論 的 前 提 下, 在 法 案 中 就 草 草 訂 定 這 個 章 節, 我 們 認 為 在 立 法 程 序 上 並 不 完 備 這 次 提 出 的 醫 療 糾 紛 處 理 及 醫 療 事 故 補 償 法 案, 主 要 是 配 合 醫 療 法 第 八 十 二 條 之 一 規 定 而 制 定, 當 初 修 法 時 我 們 希 望 能 在 這 個 條 文 中 能 納 入 病 人 保 障 的 相 關 規 定, 但 我 們 看 過 行 政 院 所 提 出 的 版 本 之 後, 發 現 它 只 是 減 少 醫 事 人 員 被 告 的 規 定, 而 不 是 一 個 減 少 醫 療 糾 紛 的 法 案, 剛 才 醫 改 會 及 楊 教 授 都 提 到 調 解 的 部 分, 惟 從 法 案 的 第 四 條 及 第 五 條 規 定 來 看, 顯 然 不 是 站 在 病 人 的 立 場, 尤 其 要 求 先 做 和 解 的 程 序 中, 第 一 步 竟 然 沒 有 提 供 病 歷, 只 要 求 醫 生 要 跟 病 人 進 行 溝 通 與 和 解 385

18 , 根 據 第 五 條 的 規 定, 如 果 病 人 還 是 不 滿 意, 無 法 再 做 溝 通 與 和 解 時, 病 人 可 以 要 求 提 供 病 歷, 醫 院 必 須 在 兩 天 內 提 出 來, 衛 生 署 認 為 這 樣 的 規 定 已 表 達 善 意, 可 以 保 障 病 人, 但 醫 師 既 要 跟 病 人 進 行 和 解, 為 何 不 主 動 提 出 病 歷 以 昭 告 其 是 清 白 的, 或 是 在 哪 個 環 節 上 犯 了 錯? 否 則, 在 沒 有 病 歷 的 情 況 下, 要 病 人 如 何 了 解 醫 療 疏 失 的 原 委, 又, 雙 方 如 何 據 以 進 行 和 解? 不 僅 如 此, 草 案 還 規 定 須 由 病 人 付 費, 我 們 認 為, 草 案 的 第 四 條 與 第 五 條 規 定 可 以 說 是 對 病 人 非 常 不 友 善 的 條 文 假 如 衛 生 署 或 行 政 院 是 站 在 醫 師 的 角 度 來 立 這 個 法, 我 們 認 為 當 然 會 失 之 偏 頗, 社 會 大 眾 也 很 難 接 受 ; 剛 才 醫 改 會 提 出 鑑 定 的 制 度, 法 案 中 衛 生 署 只 提 出 公 正 的 第 三 者 諮 詢 機 構, 就 病 人 的 保 障 而 言, 我 們 認 為 這 項 規 定 根 本 不 夠 力, 因 為 發 生 醫 療 疏 失 的 原 委 如 何 是 非 常 重 要 的 依 據, 在 不 知 道 原 委 與 真 相 的 情 況 下, 要 進 行 調 解 確 實 相 當 困 難 ; 所 以, 我 們 非 常 支 持 醫 改 會 與 楊 教 授 提 出 之 簡 易 鑑 定 制 度 的 意 見 再 者, 有 關 事 故 賠 償 的 機 制, 也 是 我 們 這 次 立 法 非 常 重 要 的 部 分, 民 眾 會 因 為 這 項 補 償 機 制 進 而 支 持 醫 療 法 第 八 十 二 條 之 一 的 修 法, 事 實 上, 有 關 事 故 賠 償 的 機 制 是 一 張 空 白 的 支 票, 根 據 草 案 第 二 十 五 條 規 定, 政 府 得 辦 理 事 故 補 償, 這 樣 的 規 定 只 是 提 供 一 張 簽 了 名 的 空 白 支 票, 既 沒 有 兌 現 的 日 期, 也 沒 有 金 額 與 給 付 的 對 象, 政 府 拿 了 這 張 支 票 出 來, 做 與 不 做 都 操 在 政 府 的 手 裡, 一 如 楊 教 授 所 說, 不 管 這 個 機 制 是 否 可 行, 政 府 只 是 提 供 這 樣 的 機 制 來 說 服 人 民 與 立 法 委 員 通 過 醫 療 法 第 八 十 二 條 之 一 的 修 法, 如 果 這 張 空 白 支 票 一 直 沒 有 具 體 內 容, 相 關 配 套 也 始 終 付 之 闕 如 時, 我 們 覺 得 醫 療 法 第 八 十 二 條 之 一 的 修 法 是 非 常 不 妥 當 的 另 外, 在 醫 療 事 故 補 償 機 制 裡 面 有 一 個 非 常 重 要 的 精 神, 衛 生 署 最 初 提 出 的 版 本 是 基 於 無 過 失 與 不 責 難 的 概 念, 但 經 過 行 政 院 審 議 後 就 突 然 來 個 大 轉 彎, 變 成 在 搞 不 清 楚 的 狀 況 下 就 要 賠 償, 請 問 古 今 中 外 有 這 樣 的 法 律 規 定 嗎? 衛 生 署 當 初 研 擬 草 案 時 是 根 據 無 過 失 與 不 責 難 的 概 念, 他 們 認 為 唯 有 先 確 立 補 償 機 制 的 精 神 與 基 本 原 則, 方 能 對 基 金 的 來 源 分 擔 給 付, 以 及 是 否 做 代 位 求 償 等 做 出 合 理 的 規 範, 如 果 補 償 機 制 的 精 神 與 基 本 原 則 還 無 法 確 立 時, 後 面 的 制 度 規 劃 就 根 本 不 用 談 了! 所 以, 確 立 補 償 機 制 的 精 神 與 基 本 原 非 常 重 要 ; 據 我 所 了 解, 這 個 草 案 送 行 政 院 審 議 時, 是 在 一 位 政 務 委 員 的 堅 持 下 就 通 過 了, 殊 不 知 這 是 一 個 非 常 重 大 的 議 題, 怎 麼 可 以 在 一 位 政 務 委 員 堅 持 下 就 逕 行 通 過 ; 即 使 在 衛 生 署 研 擬 階 段 沒 有 召 開 過 公 聽 會, 但 還 是 有 邀 集 許 多 專 家 學 者 討 論 過, 經 過 這 些 討 論 過 程 研 擬 出 來 的 草 案, 衛 生 署 何 以 不 能 捍 衛, 而 任 由 一 位 政 務 委 員 的 堅 持 就 做 了 大 轉 變? 這 樣 的 修 法 不 就 是 重 蹈 二 代 健 保 的 覆 轍 嗎? 若 果 如 是, 這 種 立 法 的 過 程 真 的 是 非 常 可 悲! 楊 教 授 長 期 以 來 都 是 擔 任 衛 生 署 的 顧 問, 他 今 天 講 的 內 容, 我 都 能 聽 得 進 去, 因 為 他 講 的 都 很 有 道 理, 為 什 麼 衛 生 署 都 沒 有 接 受 呢? 還 是 當 初 他 都 沒 有 把 這 些 概 念 與 基 本 原 則 告 訴 你 們? 事 實 上, 當 初 他 都 告 訴 過 你 們, 只 是 你 們 都 不 接 受, 而 且, 當 時 跟 你 們 討 論 的 專 家 學 者 好 不 容 易 獲 得 無 過 失 與 不 責 難 的 共 識, 送 到 行 政 院 審 議 時, 又 被 某 一 位 政 務 委 員 整 個 搞 掉 了, 這 真 的 讓 我 們 無 法 理 解 至 於 第 四 十 一 條 至 第 四 十 三 條 有 關 如 何 提 升 醫 療 品 質 的 規 定, 我 們 認 為, 這 幾 個 條 文 對 如 何 防 範 於 未 然 及 醫 療 品 質 的 提 升 並 無 任 何 幫 助, 屬 於 行 禮 如 儀 的 條 文, 必 須 有 更 精 緻 的 設 計 才 能 達 到 醫 療 品 質 的 改 善 並 避 免 類 似 醫 療 糾 紛 與 醫 療 事 故 再 次 發 生, 對 人 民 健 康 的 維 護 及 醫 療 權 益 的 386

19 保 障 才 真 正 有 幫 助 主 席 : 副 署 長, 剛 剛 黃 理 事 長 提 到 病 人 或 家 屬 付 費 諮 商, 你 要 不 要 解 釋 一 下? 林 副 署 長 奏 延 :( 在 席 位 上 ) 是 病 歷 主 席 : 請 徐 委 員 少 萍 發 言 徐 委 員 少 萍 : 主 席 各 位 學 者 專 家 各 位 同 仁 今 天 是 第 一 次 針 對 醫 療 糾 紛 處 理 法 及 醫 療 事 故 補 償 法 舉 行 公 聽 會, 今 天 很 多 委 員 沒 有 來, 係 因 和 司 法 及 法 制 委 員 會 的 議 程 撞 期, 現 在 司 法 及 法 制 委 員 會 正 在 審 查 衛 生 署 組 織 法, 所 以 很 多 委 員 在 法 制 委 員 會, 有 的 委 員 則 在 辦 公 室 聆 聽 大 家 的 意 見, 大 家 不 要 以 為 我 們 不 關 心, 其 實 我 們 都 很 關 心 醫 療 糾 紛 處 理 法 及 醫 療 事 故 補 償 法, 剛 才 很 多 專 家 學 者 針 對 行 政 院 版 提 出 意 見, 可 見 行 政 院 版 也 有 很 多 缺 失, 所 以 我 真 的 懷 疑 今 天 下 午 該 審 這 兩 個 法 案 嗎? 按 照 以 往 審 查 法 案 的 程 序, 應 該 等 行 政 院 版 出 來 以 後, 再 和 其 他 委 員 的 版 本 一 起 審, 雖 然 行 政 院 已 經 行 政 院 版 送 到 立 法 院, 可 是 今 天 下 午 還 是 無 法 看 到 行 政 院 版, 也 許 田 委 員 認 為 已 經 有 版 本 了, 應 該 差 不 多, 可 是 程 序 上 還 是 要 有 行 政 院 版 才 能 審, 這 是 我 一 向 的 堅 持, 所 以 今 天 下 午 能 審 嗎? 我 覺 得 我 們 應 該 多 開 幾 次 公 聽 會, 就 像 黃 淑 英 理 事 長 講 的, 以 往 醫 糾 不 是 處 理 得 那 麼 好, 應 予 法 制 化, 至 於 醫 療 事 故 補 償 法 則 是 新 法, 今 天 第 一 次 開 公 聽 會, 請 問 有 病 人 代 表 列 席 嗎? 主 席 : 有, 他 們 已 經 登 記 發 言 了 徐 委 員 少 萍 : 我 相 信 醫 改 會 及 學 者 專 家 也 不 希 望 那 麼 匆 促, 我 們 當 然 希 望 這 個 法 能 趕 快 通 過, 可 是 不 希 望 在 各 位 認 為 有 那 麼 多 缺 失 很 多 條 文 需 要 重 新 思 考 的 情 況 下 倉 促 通 過, 真 的 要 給 委 員 一 點 時 間 好 好 思 考, 刪 才 有 很 多 專 家 學 者 批 評 行 政 院 版, 我 覺 得 他 們 講 的 都 很 有 道 理, 所 以 行 政 院 自 己 要 有 腹 案, 看 看 將 來 要 如 何 修 法 今 天 下 午 到 底 要 不 要 審 嗎? 身 為 國 民 黨 在 社 環 委 員 會 的 委 員 長, 我 持 反 對 立 場, 本 席 認 為 我 們 應 該 再 開 一 次 公 聽 會, 因 為 這 個 法 對 病 人 和 醫 師 都 很 重 要, 而 且 整 個 社 會 都 很 關 注, 所 以 我 不 希 望 今 天 下 午 倉 促 通 過 這 兩 個 法, 太 倉 促 太 草 率 不 見 得 是 好 事 主 席 : 謝 謝 徐 委 員 什 麼 是 匆 促? 什 麼 是 草 率? 過 去, 在 國 民 黨 強 力 主 導 之 下, 於 臨 時 會 通 過 完 全 沒 有 在 內 政 委 員 會 討 論 的 整 套 急 難 救 助 法 才 叫 匆 促, 這 個 法 已 經 在 11 月 21 日 進 行 大 體 討 論, 上 個 會 期, 我 也 針 對 不 責 難 補 償 制 度 開 過 記 者 會, 並 安 排 專 案 報 告, 上 個 禮 拜 醫 改 會 在 立 法 院 舉 行 的 公 聽 會, 由 黃 達 夫 院 長 主 持, 在 台 大 公 共 衛 生 學 院 開 的 研 討 會, 我 都 有 參 加, 事 實 上, 社 會 對 這 個 問 題 的 討 論 已 經 非 常 多, 衛 生 署 的 版 本 送 到 行 政 院 以 後, 被 改 得 面 目 全 非, 這 不 是 衛 生 署 的 錯, 行 政 院 版 有 這 麼 多 問 題, 本 院 委 員 應 該 好 好 審 查, 猶 如 打 巷 戰 般 逐 字 逐 句 地 審 查, 把 行 政 院 版 不 合 理 的 地 方 改 正 過 來, 所 以 剛 剛 我 已 經 請 我 的 助 理 針 對 調 解 要 啟 動 簡 易 鑑 定 提 出 修 正 動 議, 本 席 認 為, 即 使 開 再 多 的 公 聽 會, 最 後 還 是 要 回 到 條 文 的 審 查, 有 再 大 的 理 想, 有 再 高 的 標 準, 都 要 回 到 條 文 的 每 一 個 字, 如 果 不 趕 快 進 入 條 文 審 查, 會 不 斷 拖 下 去, 這 個 會 期 只 剩 下 這 個 禮 拜 和 下 個 禮 拜, 如 果 這 個 會 期 不 審 查, 又 要 拖 到 2 月, 我 當 了 8 年 立 委, 一 個 會 期 一 個 會 期 過 得 非 常 快, 一 旦 屆 期 不 延 續, 全 部 要 重 新 再 來 我 們 當 然 知 道 這 是 整 套 的 法 案, 不 可 能 一 個 下 午 審 完, 即 使 審 到 12 點 也 不 可 能 審 完, 所 以 我 們 認 為 趕 快 進 行 逐 條 討 論 是 一 個 辦 法, 其 實 衛 生 署 的 版 387

20 本 沒 有 那 麼 糟 糕, 但 出 了 行 政 院, 大 家 都 很 不 滿 意, 連 行 政 院 內 部 都 有 很 多 問 題, 如 果 我 們 不 趕 快 進 入 逐 條 討 論, 就 沒 有 辦 法 發 現 各 種 問 題, 而 且 也 不 知 道 要 怎 麼 上 路 啟 動 請 衛 生 署 林 副 署 長 說 明 林 副 署 長 奏 延 : 主 席 各 位 委 員 其 實 今 天 很 多 專 家 提 供 我 們 非 常 好 的 意 見, 楊 老 師 陳 院 長 林 萍 章 醫 師 都 是 我 們 長 期 的 諮 詢 顧 問, 我 們 提 出 的 版 本 都 經 過 大 家 討 論 過 的, 我 們 提 出 來 的 是 no fault no blame 的 compensation 精 神, 其 實 我 們 在 行 政 院 審 查 的 時 候, 司 法 院 幫 了 很 多 忙, 所 以 這 是 整 個 團 隊 提 出 來 的 意 見 調 解 部 分, 有 幾 個 縣 市 做 得 不 錯, 我 們 現 在 是 以 台 中 市 為 範 本, 台 中 市 把 司 法 官 檢 察 官 納 進 調 解 機 制, 成 功 的 比 例 是 現 在 最 好 的, 新 北 市 也 做 得 很 好, 我 們 已 經 把 台 中 市 當 做 教 育 訓 練 的 quideline, 教 育 訓 練 認 證 等, 我 們 會 繼 續 從 目 前 馬 上 可 以 做 的 調 解 來 做 至 於 三 分 法 二 分 法 方 面, 其 實 醫 界 比 較 習 慣 用 三 分 法, 但 是 法 界 一 直 用 二 分 法, 在 行 政 院 討 論 的 時 候, 就 針 對 這 個 部 分 進 行 很 多 辯 論, 後 來 為 什 麼 連 我 們 自 己 也 被 convince 而 接 受 中 間 灰 色 地 帶 的 補 償, 第 一 個 是 比 較 實 際 可 行, 因 為 如 果 no fault no blame 的 compensation 全 部 都 進 來 的 話, 在 一 年 因 病 死 亡 人 數 高 達 13 萬 人 的 情 況 下, 恐 怕 所 有 基 金 都 沒 有 辦 法 afford, 所 以 我 後 來 接 受 這 個 中 間 灰 色 地 帶 的 補 償, 因 為 羅 政 委 跟 我 都 長 期 在 CDC 的 疫 苗 傷 害 救 濟 審 議 小 組 ( VICP), 根 據 我 們 的 經 驗, 很 難 判 定 直 接 的 因 果 關 係, 所 以 大 部 分 會 予 以 補 償 的 案 件 都 是 因 為 無 法 排 除, 而 在 無 法 排 除 當 中 還 要 視 因 果 關 係 強 度 多 少 才 能 決 定 如 何 補 償 我 再 提 供 另 外 一 個 資 料 給 大 家 參 考, 到 目 前 為 止 向 VICP 申 請 的 案 件 1,250 件 中, 向 行 政 院 提 起 行 政 訴 願 的 有 132 件, 向 法 院 提 起 訴 願 的 只 有 19 件, 只 占 1.5%, 所 以 向 法 院 提 起 申 訴 的 機 率 非 常 低, 而 且 5 件 中 只 有 1 件 成 功, 我 因 為 長 期 在 VICP, 感 覺 大 部 分 的 案 子 都 會 落 在 中 間 灰 色 地 帶, 而 且 如 果 需 要 這 麼 大 的 財 源, 依 我 們 和 醫 界 討 論 的 結 果, 也 認 為 不 容 易, 如 果 健 保 要 納 入, 我 問 過 健 保 法 的 專 家, 他 們 認 為 目 前 不 可 能 所 以 我 們 在 有 限 度 的 資 源 之 下 接 受 了 折 衷 的 方 法, 因 為 踏 出 第 一 小 步 已 經 非 常 不 容 易 了 主 席 : 請 中 華 民 國 醫 師 公 會 全 國 聯 合 會 張 嘉 訓 理 事 發 言 張 嘉 訓 理 事 : 主 席 各 位 委 員 我 在 此 代 表 全 聯 會 表 達 三 點 意 見 : 首 先, 針 對 醫 糾 處 理 及 醫 療 事 故 補 償 法 草 案, 凡 與 病 人 權 益 相 關 事 項 包 括 病 人 的 關 懷 小 組 未 來 的 諮 詢 單 位 中 央 與 地 方 醫 療 審 議 委 員 會, 全 聯 會 和 各 地 方 的 醫 師 公 會 一 定 會 全 力 協 助 配 合, 只 要 有 需 要 我 們 公 會 的 地 方, 我 們 一 定 會 做 在 此 我 也 把 新 北 市 現 在 在 做 的 醫 療 糾 紛 調 解 的 經 驗, 和 大 家 分 享, 因 為 剛 剛 有 幾 位 學 者 民 間 團 體 代 表 都 主 張 鑑 定 和 調 解 先 行 新 北 市 在 以 前 許 明 仁 處 長 當 局 長 時, 其 實 已 建 立 了 不 錯 的 模 式, 上 一 季 到 衛 生 局 調 解 的 案 件 總 共 有 5 件, 然 後 有 4 件 是 成 功 的, 平 均 來 講 有 6 成 是 成 功 的, 我 們 的 作 法 是, 找 法 律 專 家 包 括 曾 經 擔 任 法 官 檢 察 官 的 人 士, 以 及 社 會 公 正 人 士 醫 界 專 家 共 同 組 成 醫 審 會, 當 然 這 要 由 醫 療 機 構 或 民 眾 主 動 向 衛 生 局 申 請 調 解, 我 們 才 會 介 入 剛 剛 有 一 些 民 間 團 體 的 代 表 表 示, 大 部 分 的 病 人 多 半 要 求 的 是 真 相, 如 果 真 的 有 疏 失, 他 們 要 求 的 就 是 道 歉, 而 不 是 為 了 補 償, 但 是 根 據 我 們 的 調 解 經 驗, 我 必 須 說 其 實 80% 都 是 為 了 補 償, 這 個 數 據 應 該 是 很 正 確 的 像 我 們 上 一 季 5 件 中 有 1 件 不 成 功, 就 是 因 為 補 償 金 額 談 不 攏 才 沒 有 成 功, 其 他 388

21 都 是 談 攏 了 就 成 功 了 剛 剛 有 些 學 者 專 家 或 民 間 團 體 代 表 主 張 鑑 定 先 行 或 簡 易 鑑 定, 我 個 人 無 法 在 此 論 斷, 不 過, 我 們 也 有 類 似 的 作 法, 就 是 把 病 人 的 病 歷 交 給 醫 界 的 委 員 去 審 查, 醫 界 的 委 員 會 提 出 審 查 意 見 給 醫 審 會, 然 後 再 安 排 一 個 時 間, 由 一 位 醫 界 和 一 位 法 界 人 士 介 入 調 解, 以 新 北 市 來 說, 成 效 應 該 會 比 台 中 好, 像 林 副 署 長 可 以 來 新 北 市, 徵 詢 我 們 的 一 些 意 見 這 是 有 關 醫 糾 處 理 及 醫 療 事 故 補 償 法 草 案, 我 個 人 提 供 的 一 些 新 北 市 的 意 見 至 於 醫 療 法 第 八 十 二 條 之 一, 事 實 上 我 們 全 聯 會 已 經 開 會 決 議, 全 力 支 持 行 政 院 版, 剛 才 陳 副 院 長 和 林 教 授 主 張 加 上 顯 然, 但 是 我 們 認 為 雖 然 行 政 院 版 的 修 法 精 神 和 以 前 的 版 本 沒 有 太 大 差 別, 但 是 至 少 把 過 失 明 文 化, 把 醫 療 可 容 許 的 風 險 偏 離 醫 療 常 規 及 作 臨 床 裁 量 時 主 客 觀 的 醫 療 設 施 設 備 人 員 等 條 件 考 慮 進 去, 我 們 全 聯 會 認 為 這 是 值 得 肯 定 的, 所 以 我 們 會 全 力 支 持 由 於 醫 界 民 間 甚 至 立 法 院 兩 黨 都 已 經 為 了 此 事 努 力 了 那 麼 久, 因 此, 我 希 望 能 夠 在 這 一 屆 把 它 通 過 雖 然 剛 剛 有 很 多 人 表 示, 醫 糾 處 理 及 醫 療 事 故 補 償 法 草 案 各 個 條 文 還 有 很 多 爭 議, 但 我 相 信 運 用 大 家 的 智 慧, 這 些 都 是 可 以 解 決 的, 謝 謝 主 席 : 各 位 民 間 團 體 和 學 界 的 朋 友, 如 果 要 發 言 要 先 來 登 記, 由 於 時 間 有 限, 我 們 無 法 一 一 邀 請 請 社 團 法 人 台 灣 醫 療 糾 紛 關 懷 協 會 李 福 民 理 事 長 發 言 李 福 民 理 事 長 : 主 席 各 位 委 員 有 很 多 民 眾 針 對 醫 療 糾 紛 的 事 情 向 本 會 投 訴, 本 人 自 己 也 有 醫 療 糾 紛 的 切 身 之 痛 關 於 剛 才 張 理 事 說 病 人 大 部 分 都 是 要 賠 償, 但 是 我 所 遇 到 的 很 多 醫 療 糾 紛 的 案 子, 都 是 醫 院 醫 師 團 體 逼 著 病 人 一 定 要 提 出 一 個 金 額 來, 甚 至 把 病 人 污 名 化, 從 醫 糾 處 理 及 醫 療 事 故 補 償 法 的 立 法 過 程 中, 我 們 就 看 到 立 法 心 態 偏 頗, 醜 化 民 眾 草 案 第 三 十 一 條 規 定, 當 病 人 接 受 了 補 償 之 後, 就 不 能 提 起 民 事 及 刑 事 的 訴 訟, 為 了 避 免 民 眾 重 複 獲 利 我 覺 得 民 眾 已 經 受 到 醫 療 傷 害 了, 何 來 獲 利 之 說 呢? 所 以, 草 案 在 立 法 的 用 意 上 就 已 經 很 明 顯 的 在 誣 衊 病 人 再 來, 講 到 病 人 的 部 分, 醫 師 身 為 病 人 的 時 間 比 較 多, 還 是 身 為 專 業 醫 師 的 時 間 比 較 多? 有 些 醫 師 也 親 身 遭 遇 了 醫 療 糾 紛, 所 以 如 何 針 對 病 人 的 立 場 去 建 立 一 個 對 病 人 友 善 的 醫 療 環 境, 這 才 是 立 法 的 目 的, 從 今 天 許 多 的 發 言 看 來, 只 有 少 數 幾 位 是 針 對 病 人 的 立 場 來 出 發 的 關 於 這 個 法 案, 除 了 一 立 法 心 態 偏 頗 醜 化 民 眾 的 問 題 外, 再 來 就 是 二, 沒 追 究 在 沒 有 真 相 的 前 提 下, 強 硬 要 求 民 眾 要 接 受 調 解 與 補 償, 這 怎 麼 可 以 呢? 三 沒 除 錯 no blame no fault 目 的 都 是 為 了 要 除 錯, 不 是 嗎? 但 整 個 法 案 看 起 來 完 全 沒 有 一 條 是 在 規 定 醫 療 除 錯 或 是 有 避 免 再 犯 的 機 制 四 沒 鑑 定 草 案 提 到 視 需 要 分 析 發 生 原 因, 所 以 就 只 是 視 需 要 來 鑑 定 而 已, 然 後 從 頭 到 尾 都 沒 有 強 迫 鑑 定 的 機 制 提 到 鑑 定, 專 科 醫 師 在 面 對 病 情 的 時 候, 應 該 會 基 於 專 業 馬 上 做 出 判 斷, 不 是 嗎? 但 是 發 生 醫 糾 時, 缺 的 就 是 鑑 定, 但 鑑 定 的 程 序 卻 是 如 牛 步 般 的, 需 要 半 年 或 是 1 年 以 後 才 能 取 得 鑑 定 報 告, 請 問 此 時 你 們 的 專 業 何 在? 談 到 醫 學 專 業, 醫 學 其 實 是 一 門 科 學, 但 你 們 卻 是 用 不 科 學 的 態 度 來 面 對 這 個 東 西, 從 整 個 處 理 過 程 來 看, 除 了 不 去 鑑 定 外, 然 後 不 去 發 掘 真 相, 也 不 除 錯, 進 而 避 免 再 發 生 基 本 上, 追 389

212 第 三 篇 最 新 試 題 及 解 析 之 行 政 機 關 執 行 者, 稱 之 委 託 (D) 地 方 自 治 團 體 依 法 令 規 定, 以 自 己 名 義 執 行 上 級 政 府 交 辦 非 屬 其 自 治 團 體 之 事 物 者, 稱 之 委 任 ( ) 7. 下 列 何 者 為

212 第 三 篇 最 新 試 題 及 解 析 之 行 政 機 關 執 行 者, 稱 之 委 託 (D) 地 方 自 治 團 體 依 法 令 規 定, 以 自 己 名 義 執 行 上 級 政 府 交 辦 非 屬 其 自 治 團 體 之 事 物 者, 稱 之 委 任 ( ) 7. 下 列 何 者 為 99 年 地 方 特 考 三 等 211 第 三 篇 最 新 試 題 及 解 析 99 年 地 方 特 考 三 等 ( ) 1. 依 據 國 民 年 金 法 第 31 條 第 1 項 規 定 : 本 法 施 行 時 年 滿 六 十 五 歲 國 民, 在 國 內 設 有 戶 籍, 且 於 最 近 三 年 內 每 年 居 住 超 過 一 百 八 十 三 日 請 領 老 年 基 本 保 證 年 金, 每

More information

賠償責任しおり.indd

賠償責任しおり.indd 2014 年 4 月 1 日 以 后 保 险 开 始 适 用 学 研 灾 附 带 赔 偿 责 任 保 险 加 入 指 南 A 类 保 险 B 类 保 险 C 类 保 险 学 生 教 育 研 究 赔 偿 责 任 保 险 ( 简 称 学 研 赔 ) 实 习 教 师 资 格 活 动 等 赔 偿 责 任 保 险 ( 简 称 实 习 赔 ) 医 学 生 教 育 研 究 赔 偿 责 任 保 险 ( 简 称 医

More information

-------------------------------------------------------------------------------- CASE -------------------------------------------------------------------------------- --------------------------------------------------------------------------------

More information

Microsoft Word - 01-台大

Microsoft Word - 01-台大 第 二 單 元 臺 大 96 年 法 研 所 試 題 解 析 民 1 法 一 在 非 對 話 的 為 意 思 表 示 達 到 相 對 人 前, 表 意 人 得 否 任 意 撤 回 理 由 為 何? 在 非 對 話 之 要 約, 其 要 約 人 保 留 要 約 到 達 後 之 撤 回 權 者, 其 要 約 之 表 示 是 否 還 成 其 為 要 約? 何 謂 代 理 權 之 授 權 行 為 的 無 因

More information

引 言 基 督 徒 的 第 一 次 退 休 会 ( 马 太 福 音 4:23-5:1) 许 多 甚 至 不 去 假 装 成 为 基 督 徒 的 人 也 都 会 开 口 赞 同 耶 稣 在 其 登 山 宝 训 里 的 教 导 十 几 个 世 纪 以 来, 有 多 少 学 者 政 治 家 和 诗 人 在

引 言 基 督 徒 的 第 一 次 退 休 会 ( 马 太 福 音 4:23-5:1) 许 多 甚 至 不 去 假 装 成 为 基 督 徒 的 人 也 都 会 开 口 赞 同 耶 稣 在 其 登 山 宝 训 里 的 教 导 十 几 个 世 纪 以 来, 有 多 少 学 者 政 治 家 和 诗 人 在 简 明 圣 经 学 院 登 山 宝 训 逐 句 经 文 查 考 ( 马 太 福 音 5 6 和 7 章 ) 研 经 丛 书 第 三 十 二 本 引 言 基 督 徒 的 第 一 次 退 休 会 ( 马 太 福 音 4:23-5:1) 许 多 甚 至 不 去 假 装 成 为 基 督 徒 的 人 也 都 会 开 口 赞 同 耶 稣 在 其 登 山 宝 训 里 的 教 导 十 几 个 世 纪 以 来, 有

More information

第十一期內文檔

第十一期內文檔 中 西 合 作 創 奇 蹟 中 西 合 作 創 奇 蹟 中 西 醫 結 合 的 全 科 照 護 文 / 黃 秋 惠 顧 問 / 花 蓮 慈 濟 醫 學 中 心 中 醫 部 就 讀 國 小 六 年 級 音 樂 班 的 小 晴 ( 化 名 ) 有 一 天 下 午 突 然 腹 痛 發 燒 不 退, 家 人 趕 緊 送 她 到 醫 院, 醫 師 做 一 連 串 檢 查, 在 X 光 攝 影 發 現 盲 腸

More information

01 推 动 多 部 门 合 作 预 防 与 应 对 家 庭 暴 力 政 策 建 议 的, 任 何 一 个 政 府 部 门 和 社 会 组 织 都 无 法 提 供 全 方 位 的 服 务, 这 就 需 要 各 相 关 机 构 间 加 强 协 调, 相 互 合 作 来 满 足 受 害 者 的 需 要

01 推 动 多 部 门 合 作 预 防 与 应 对 家 庭 暴 力 政 策 建 议 的, 任 何 一 个 政 府 部 门 和 社 会 组 织 都 无 法 提 供 全 方 位 的 服 务, 这 就 需 要 各 相 关 机 构 间 加 强 协 调, 相 互 合 作 来 满 足 受 害 者 的 需 要 预 防 和 应 对 家 庭 暴 力 项 目 的 经 验 01 推 动 多 部 门 合 作 预 防 与 应 对 家 庭 暴 力 政 策 建 议 的, 任 何 一 个 政 府 部 门 和 社 会 组 织 都 无 法 提 供 全 方 位 的 服 务, 这 就 需 要 各 相 关 机 构 间 加 强 协 调, 相 互 合 作 来 满 足 受 害 者 的 需 要 同 样, 为 了 预 防 家 庭 暴 力 的

More information

2003 6,,,,1970,, 1969, ( ),,,,,,, :,,,,,,,,,, 20 90,,,, ;, ;,,,,,,,, 2,, ,,,, ,,,,,,1997 7,, %,8 %,, 2,, , 1258, 1503,,!

2003 6,,,,1970,, 1969, ( ),,,,,,, :,,,,,,,,,, 20 90,,,, ;, ;,,,,,,,, 2,, ,,,, ,,,,,,1997 7,, %,8 %,, 2,, , 1258, 1503,,! Ξ :,,,,, :,,,,,,,,, ;,,,, 1951, 60 25,50 20, 5 ;, 50 % 70 %, 1956, 1600, 2300,94 % 1, Ξ 1 :,2002,80 87 2003 6,,,,1970,, 1969, ( ),,,,,,, :,,,,,,,,,, 20 90,,,, ;, ;,,,,,,,, 2,, 1986 7,,,, 1995 3,,,,,,1997

More information

图 5-1 中 国 卫 生 服 务 提 供 框 架 图 卫 生 服 务 提 供 公 共 卫 生 服 务 医 疗 服 务 药 品 服 务 内 容 疾 病 预 防 与 控 制 卫 生 监 督 卫 生 应 急 精 神 卫 生 妇 幼 保 健 计 划 生 育 采 供 血 健 康 教 育 专 业 防 治 基

图 5-1 中 国 卫 生 服 务 提 供 框 架 图 卫 生 服 务 提 供 公 共 卫 生 服 务 医 疗 服 务 药 品 服 务 内 容 疾 病 预 防 与 控 制 卫 生 监 督 卫 生 应 急 精 神 卫 生 妇 幼 保 健 计 划 生 育 采 供 血 健 康 教 育 专 业 防 治 基 第 五 章 卫 生 服 务 提 供 本 章 概 要 中 国 已 经 建 立 了 完 善 的 卫 生 服 务 供 体 系, 能 够 提 供 从 传 染 病 控 制 急 救 医 疗 门 诊 和 住 院 服 务 和 其 他 医 疗 服 务 国 家 卫 生 和 计 划 生 育 委 员 会 负 责 全 国 的 卫 生 发 展 规 划 和 行 政 管 理 工 作, 省 市 县 各 级 卫 生 计 生 行 政 部

More information

月光迴旋曲

月光迴旋曲 臺 北 人, 淡 江 大 學 中 文 所 畢 曾 任 電 腦 雜 誌 採 編 電 視 臺 執 行 製 作 高 職 專 任 導 師, 曾 獲 耕 莘 四 十 週 年 臺 灣 之 顏 文 學 獎 2007 全 國 臺 灣 文 學 營 創 作 獎 第 二 十 四 屆 聯 合 文 學 小 說 新 人 獎 第 九 屆 暨 第 十 二 屆 臺 北 文 學 獎 九 十 九 年 教 育 部 文 藝 創 作 獎 第

More information

粵港合作第十四次工作會議

粵港合作第十四次工作會議 實 施 粵 港 合 作 框 架 協 議 2011 年 重 點 工 作 附 件 一 跨 界 基 礎 設 施 ( 一 ) 按 照 國 家 批 准 的 方 案, 加 快 推 進 港 珠 澳 大 橋 主 體 工 程 建 設 ( 二 ) 推 進 深 港 西 部 快 速 軌 道 交 通 專 題 研 究 ( 三 ) 廣 深 港 高 速 鐵 路 廣 州 至 深 圳 北 段 建 成 通 車, 福 田 站 段 2012

More information

柬埔寨(上)

柬埔寨(上) ( 20 010010) 7871092 1/32 498.25 4 960 2004 9 1 2004 9 1 1500 ISBN 7-204-05944-1/K02 1600.00 ( 20.00 ) ...1...5... 44... 87... 124 II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21 22 23 (CDC)

More information

6寸PDF生成工具

6寸PDF生成工具 与 狼 为 邻 纪 莹 文 案 啊 她 该 把 握 机 会 亲 近 和 她 比 邻 而 居 的 偶 像 才 是 可 她 成 然 搞 砸 了! 每 每 见 雷 绪 噙 着 笑 朝 她 欺 近, 她 就 慌 得 破 口 大 骂 挥 拳 相 向 为 免 铸 成 大 错, 她 强 迫 自 己 和 他 保 持 安 全 距 离, 偏 离 男 人 总 是 神 出 鬼 没! 这 会 儿 他 不 但 摇 身 一 变

More information

Microsoft Word - 護理實習手記.doc

Microsoft Word - 護理實習手記.doc 天 使 心, 護 理 情 作 者 : 楊 美 玉 人 生, 是 一 種 哲 思, 也 是 一 種 側 悟 在 這 段 為 期 不 短 的 歲 月 中, 我 體 認 了 生 命 的 價 值, 甚 至 堅 信 上 帝 創 造 神 蹟, 是 悄 然 的 將 福 音 帶 至, 讓 我 重 拾 對 生 命 深 刻 的 感 觸 然 而 這 些 經 歷 一 促 使 著 一 個 狂 忘 無 知 的 小 子, 重 新

More information

(94¦~¤j¨Æ¬ö)

(94¦~¤j¨Æ¬ö) 金 門 縣 衛 生 局 94 年 度 1 至 12 月 份 大 事 紀 一 月 份 : 1 辦 理 軍 警 人 員 認 識 愛 滋 病 種 子 教 育 5 場 次 2 愛 滋 病 防 治 一 般 民 眾 辦 理 宣 導 活 動 計 20 餘 場 次 3 1 至 12 月 撰 文 送 金 門 日 報 發 佈 新 聞 10 次, 提 醒 民 眾 確 實 防 範 結 核 病 發 生, 因 為 唯 有 靠

More information

3 东 风 得 意 鸿 鹄 逸 游 : 江 平 民 商 法 奖 学 金 十 五 年 育 人 历 程 回 溯 王 洪 松 中 国 政 法 大 学 出 版 社 D923.04-53/30 4 器 官 捐 献 的 民 法 阐 释 与 制 度 构 建 杜 换 涛 D923.04/180 5 大 数 据 时

3 东 风 得 意 鸿 鹄 逸 游 : 江 平 民 商 法 奖 学 金 十 五 年 育 人 历 程 回 溯 王 洪 松 中 国 政 法 大 学 出 版 社 D923.04-53/30 4 器 官 捐 献 的 民 法 阐 释 与 制 度 构 建 杜 换 涛 D923.04/180 5 大 数 据 时 中 文 新 书 报 导 2016 年 第 2 期 1 宪 法 学 董 和 平 D921/89.2 2 宪 法 学 原 理 : 第 2 版 朱 福 惠 厦 门 大 学 出 版 社 D921.01/44.1 3 中 国 宪 法 学 三 十 年 : 1985-2015 D921.01/68 4 活 的 原 旨 主 义 巴 尔 金 厦 门 大 学 出 版 社 D911.01/69 5 行 政 法 学 导 论

More information

Microsoft Word - FA Workplan 2012 - _5.1.2012_-to HKMAO _for signature__simplfied_-rev1.doc

Microsoft Word - FA Workplan 2012 - _5.1.2012_-to HKMAO _for signature__simplfied_-rev1.doc 实 施 粤 港 合 作 框 架 协 议 2012 年 重 点 工 作 安 排 一 跨 界 基 础 设 施 ( 一 ) 按 照 国 家 批 准 的 方 案, 继 续 推 进 港 珠 澳 大 桥 岛 隧 工 程 施 工, 开 工 建 设 桥 梁 工 程 ( 二 ) 继 续 开 展 深 港 西 部 快 速 轨 道 交 通 各 项 研 究 ( 三 ) 继 续 建 设 广 深 港 高 速 铁 路, 争 取 福

More information

Microsoft Word - 每日投資總匯0807.doc

Microsoft Word - 每日投資總匯0807.doc 今 日 重 點 推 介 中 國 中 鐵 (00390) 每 日 投 資 總 匯 公 司 介 紹 : 主 營 業 務 為 基 建 建 設 勘 察 設 計 與 諮 詢 服 務 工 程 設 備 和 零 部 件 製 造 房 地 產 開 發 以 及 其 他 業 務 個 股 資 料 (HKD) 收 市 價 7.29 元 最 高 價 7.36 元 最 低 價 6.94 元 成 交 金 額 361.241M 52

More information

Microsoft PowerPoint - 行政程序法簡介

Microsoft PowerPoint - 行政程序法簡介 ( ) ( ) (ex. ) ( 2I) ( 2II III) ( ) Ex. Cf. 159II1 Ex. ( ) ( ) (ADR) Ex. etc. Ex. ( ) ( ) (ex. ) Ex. ( ) ( ) Ex. Ex. etc. Ex. Ex. ( ) ( ) Cf. 1 3II III (natural justice) ( ) (due process of law) cf. (

More information

謙卑的小巨人 文 / 林士涵 印製見證文集是父親在生病後就有的想法 目的是希望更多親朋好友能透 過這些見證認識主耶穌 一起享受屬耶穌那好得無比的生命 我的父親林進聰 民國 42 年 9 月 18 日生於台中縣大肚 鄉 退伍後輾轉來到工業技術研究院化工所上班 認識了他生 命中兩個最愛 信仰耶穌基督以及

謙卑的小巨人 文 / 林士涵 印製見證文集是父親在生病後就有的想法 目的是希望更多親朋好友能透 過這些見證認識主耶穌 一起享受屬耶穌那好得無比的生命 我的父親林進聰 民國 42 年 9 月 18 日生於台中縣大肚 鄉 退伍後輾轉來到工業技術研究院化工所上班 認識了他生 命中兩個最愛 信仰耶穌基督以及 好得無比 林進聰弟兄追思見證集 生於主後 1953. 9. 18 2012. 6. 18 安息主懷 謙卑的小巨人 文 / 林士涵 印製見證文集是父親在生病後就有的想法 目的是希望更多親朋好友能透 過這些見證認識主耶穌 一起享受屬耶穌那好得無比的生命 我的父親林進聰 民國 42 年 9 月 18 日生於台中縣大肚 鄉 退伍後輾轉來到工業技術研究院化工所上班 認識了他生 命中兩個最愛 信仰耶穌基督以及我的母親

More information

本 刊 专 稿 小 平 同 志, 中 国 律 师 永 远 怀 念 您 本 刊 高 层 吹 风 中 国 民 主 与 法 制 建 设 的 跨 世 纪 工 程 肖 扬 部 长 就 律 师 法 实 施 接 受 本 刊 独 家 采 访 本 刊 记 者 6 厅 长 热 线 准 确 理 解 律 师 法, 促 进

本 刊 专 稿 小 平 同 志, 中 国 律 师 永 远 怀 念 您 本 刊 高 层 吹 风 中 国 民 主 与 法 制 建 设 的 跨 世 纪 工 程 肖 扬 部 长 就 律 师 法 实 施 接 受 本 刊 独 家 采 访 本 刊 记 者 6 厅 长 热 线 准 确 理 解 律 师 法, 促 进 向 高 宗 泽 同 志 学 习 本 刊 评 论 员 早 春 之 际, 新 华 社 人 民 日 报 中 央 人 民 广 播 电 台 中 央 电 视 台 法 制 日 报 等 首 都 几 大 媒 体 分 别 以 不 同 形 式 向 全 社 会 宣 传 了 高 宗 泽 律 师 的 先 进 事 迹 就 此, 一 个 在 全 国 范 围 内 学 习 宣 传 高 宗 泽 律 师 优 秀 事 迹 的 高 潮 拉 开

More information

不 2

不 2 1 不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21 22 23 24 25 26 27 28 29 ü ü ü 30 31 32 33 34 35 36 37 l l 38 39 40 41 l l l 42 43 44 l l 45 46 47 48 49 50 (Patient-Centered Care) 3.2.1.1 5.2.1.2

More information

K. N. Chaudhuri Trade and Civilization in the Indian Ocean An Economic History from the Rise of Islam to 175

K. N. Chaudhuri Trade and Civilization in the Indian Ocean An Economic History from the Rise of Islam to 175 2014 2 * 2005 1 2 3 * 2012 1 2004 6 2 Ann M. Carlos Stephen Nicholas Agency Problems in Early Chartered Companies The Case of the Hudson's Bay Company the Journal of Economic History Vol. 50 1990 p. 854.

More information

untitled

untitled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73522.7 173823.4 1738 23.0 142517.8 122518.1 1225 18.0 124 60.2 116 57.7 240 59.0 82 39.8 85 42.3 167 41.0 23 11.2 38 18.9 61 15.0 18 8.7 18 9.0 36 8.8 31 15.0 17 8.5 48 11.8 3

More information

: : : ( ) :

: : : ( ) : 00 : : : ( ) : ( CIP ) 100 /. :, 2005. 10 ISBN 7-80197 - 320-8......... - -. D922. 291. 915 CIP (2005 ) 125102 : 100 : : : ISBN 7-80197 - 320-8/ F 321 : : 17 : 100044 : ht tp : / / www. emph. cn : ( 010

More information

教 育 志 學 校 的 願 景 為 真 善 美 期 望 結 合 多 媒 體, 實 施 多 元 e 化 教 學, 結 合 現 代 科 技, 落 實 科 技 教 育, 培 養 學 生 國 際 觀, 充 實 教 學 設 備, 落 實 生 命 教 育, 關 懷 弱 勢 團 體, 致 力 環 保 工 作 的

教 育 志 學 校 的 願 景 為 真 善 美 期 望 結 合 多 媒 體, 實 施 多 元 e 化 教 學, 結 合 現 代 科 技, 落 實 科 技 教 育, 培 養 學 生 國 際 觀, 充 實 教 學 設 備, 落 實 生 命 教 育, 關 懷 弱 勢 團 體, 致 力 環 保 工 作 的 第 一 篇 - 教 育 發 展 史 達 4,2355 公 頃 民 國 八 十 八 年 921 及 1022 震 災 重 建 大 樓 於 民 國 九 十 年 十 月 完 工, 含 地 下 1 樓 地 面 4 樓 20 間 教 室, 採 雙 走 廊 設 計, 為 本 校 目 前 最 新 穎 的 教 學 大 樓 近 年 大 力 發 展 樂 旗 隊, 已 形 成 學 校 特 色, 歷 年 來 參 加 全 縣

More information

只知丟問題 從不想方法 每一任衛生署長走馬上任後 醫界都要演一套 要錢要地 位 的戲碼 從醫師公會全國聯合會 牙醫師公會全國聯合會 藥師公會到護理界 統統都到衛生署拜會新署長 醫師公會說錢 健保支付 不夠 護理師公會說 醫院 人力不足 這點倒是 真的 牙醫師公會要求設牙醫司 中醫界要求設中醫司 要是

只知丟問題 從不想方法 每一任衛生署長走馬上任後 醫界都要演一套 要錢要地 位 的戲碼 從醫師公會全國聯合會 牙醫師公會全國聯合會 藥師公會到護理界 統統都到衛生署拜會新署長 醫師公會說錢 健保支付 不夠 護理師公會說 醫院 人力不足 這點倒是 真的 牙醫師公會要求設牙醫司 中醫界要求設中醫司 要是 - 7 - 有些醫界大老對我不滿 我對他們更不滿 因為對醫界有濃厚的感情 深切的期待 所以我提出很多嚴厲的批評 希望推動改革 只有醫界好 全民健康才會跟著好 這些社會的最菁英 不知是否能體會我的愛深責切 身 為醫藥領域的一份子 對台灣的醫療體系 我是又愛又恨 鐵不成鋼 它有表現很好的一面 也有很墮落的一面 行 政院研考會定期進行的政府施政滿意度民意調查 分衛生醫療 交通建設 文化教育 治安等共十七項

More information

55

55 A n n u a l C o n f e r e n c e F o r u m 200529 11 VOL.29 NO.11 NOV.2005 54 CITY PLANNING REVIEW 55 A n n u a l C o n f e r e n c e F o r u m 200529 11 VOL.29 NO.11 NOV.2005 56 CITY PLANNING REVIEW 57

More information

人鉴

人鉴 1 () 2 () 3 () () 4 () 5 () 6 7 () 1 2 8 () () 9!!" "! " 10?!? 11 ( ) () 12 NFDA1 ( ) 1 2 3 NFDA1 4 5 6 13 ()! 1 14 "!? "!" 2!"?? "! 15!!" 3 : : " " " 4 16 "!" 5!!!"!!" ( 28 )!" 17? 6!"! 18 19! () 1 20

More information

聯安醫院病人安全工作目標-內容_101年_.doc

聯安醫院病人安全工作目標-內容_101年_.doc 病 人 安 全 作 業 規 範 與 執 行 方 針 一 為 建 置 以 病 人 安 全 為 中 心 的 就 醫 環 境, 由 病 人 安 全 委 員 會 訂 定 各 項 規 範 及 方 針, 使 本 院 成 為 台 中 市 北 屯 區 最 可 信 賴 的 地 區 醫 院 二 確 立 病 人 安 全 工 作 目 標 三 訂 定 執 行 策 略 及 一 般 原 則 四 落 實 實 際 作 為 五 研 訂

More information

目 錄 12K 第 一 章 總 論 及 憲 法 基 本 原 理 憲 法 前 言 1-1 第 二 章 基 本 人 權 2-1 第 三 章 中 央 政 府 體 制 之 一 ( 總 統 行 政 立 法 ) 3-1 第 四 章 中 央 政 府 體 制 之 二 ( 司 法 考 試 監 察 ) 4-1 第 五

目 錄 12K 第 一 章 總 論 及 憲 法 基 本 原 理 憲 法 前 言 1-1 第 二 章 基 本 人 權 2-1 第 三 章 中 央 政 府 體 制 之 一 ( 總 統 行 政 立 法 ) 3-1 第 四 章 中 央 政 府 體 制 之 二 ( 司 法 考 試 監 察 ) 4-1 第 五 憲 法 授 課 大 綱 駱 律 師 堂 數 第 一 堂 第 二 堂 第 三 堂 第 四 堂 第 五 堂 第 六 堂 第 七 堂 授 課 大 綱 第 一 章 總 論 及 憲 法 基 本 原 理 憲 法 前 言 第 一 章 總 論 及 憲 法 基 本 原 理 憲 法 前 言 第 二 章 基 本 人 權 第 二 章 基 本 人 權 第 二 章 基 本 人 權 第 二 章 基 本 人 權 第 二 章 基 本

More information

<4D6963726F736F667420576F7264202D20ACA1B0CAA6A8AA47B3F8A769AED1>

<4D6963726F736F667420576F7264202D20ACA1B0CAA6A8AA47B3F8A769AED1> 澄 清 綜 合 醫 院 中 港 分 院 品 管 圈 活 動 成 果 報 告 書 圈 名 : 優 腎 圈 主 題 : 降 低 洗 腎 機 警 報 發 生 率 k 單 位 : 血 液 透 析 室 活 動 期 間 :95 年 1 月 1 日 至 95 年 6 月 30 日 壹 圈 的 介 紹 一 圈 員 的 組 成 圈 名 優 腎 圈 圈 成 立 時 間 2002 年 7 月 圈 長 張 惠 宜 副 圈

More information

1

1 第 一 部 分 麻 疹 的 危 害 是 什 么? 1-1 什 么 是 麻 疹? 麻 疹 是 严 重 威 胁 我 国 儿 童 健 康 的 传 染 病 之 一 麻 疹 是 由 麻 疹 病 毒 引 起 的 急 性 全 身 性 出 疹 性 呼 吸 道 传 染 病 麻 疹 传 染 性 极 强, 要 超 过 甲 流, 儿 童 是 主 要 易 感 人 群 麻 疹 病 毒 主 要 通 过 喷 嚏 咳 嗽 和 说 话

More information

案例正文:(幼圆、小三、加粗)(全文段前与段后0

案例正文:(幼圆、小三、加粗)(全文段前与段后0 案 例 正 文 : 1 中 国 农 业 银 行 FMIS 系 统 开 发 摘 要 : 本 案 例 描 述 一 家 大 型 商 业 银 行 自 主 开 发 战 略 性 管 理 信 息 系 统 的 过 程 该 系 统 不 仅 规 模 大, 而 且 业 务 类 型 复 杂, 项 目 启 动 时 的 系 统 目 标 具 有 高 度 不 确 定 性 项 目 独 特 之 处 是 业 务 专 家 在 项 目 中

More information

关于广州白云国际机场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广州白云国际机场股份有限公司 JINGTIAN & GONGCHENG ATTORNEYS AT LAW 20 15 100020 : (86-10) 6588 2200 : (86-10) 6588 2211 1 [2000]826 2000 9 19 6 6 5.76 96 600 1 [2000]245 2003 4 3 [2003]31 2 4 A 2003 4 28 4400001009676 10 10 282 1

More information

标题

标题 131 (Mary Richmond) 1922 : ( 2000) 1965 1994 : ( ) ( 2007) : 1 1601 (The Poor Law) 1819 ( 2000) 1835 1843 ( AICP) ( 2007) 132 1869 ( COS) COS (friendly visitor) 1893 COS ( 2007) 2 20 (Mary Rich mond) 1917

More information

<4D F736F F D20CAD4C2DBD7D4C8BBB7A8D1A7B5C4C1F7B1E4BCB0C6E4C6F4CABE2E646F63>

<4D F736F F D20CAD4C2DBD7D4C8BBB7A8D1A7B5C4C1F7B1E4BCB0C6E4C6F4CABE2E646F63> 试 论 自 然 法 理 论 流 变 及 其 启 示 李 远 强 陈 燕 君 ( 广 东 外 语 外 贸 大 学 法 学 院 ) 内 容 提 要 自 然 法 学 自 产 生 以 来 就 对 西 方 法 律 制 度 乃 至 于 整 个 人 类 社 会 的 法 律 制 度 产 生 了 重 大 的 影 响, 本 文 从 考 察 自 然 法 学 学 说 发 展 的 历 史 出 发, 试 图 理 清 它 的 发

More information

政府再造的基本精神:小而美或小而能?

政府再造的基本精神:小而美或小而能? 第 1 頁, 共 10 頁 外 國 的 月 亮 比 較 圓? 讀 法 官 說 了 算! 缺 席 的 證 據 與 邏 輯 董 凱 勝 民 眾 對 司 法 心 存 不 滿 並 非 新 鮮 事 國 立 中 正 大 學 於 2013 年 7 月 間, 就 法 官 審 判 與 檢 察 官 偵 辦 案 件 的 公 正 性 進 行 電 話 民 調, 結 果 分 別 有 80.4% 74.5% 的 受 訪 者 持

More information

6 7 8 P P Walder P

6 7 8 P P Walder P 2013 1 109 650500 DF0 A 1006-6128 2013 01-0076 - 15 1980 17 1 1 2 3 4 P58-59 5 2012-09 - 10 2010 10AFX010 1974-76 6 7 8 P68 1 1990 9 P78 1954 Walder 10 11 P22 1 1954 1989 77 1954 12 1954 13 1950 1957 9

More information

关 注 / FOCUS P11 株 洲 : 人 大 动 力 株 洲 是 火 车 拉 来 的 城 市, 是 一 座 动 力 之 都 正 是 株 洲 市 人 大 及 其 常 委 会 遵 循 宪 法 精 神 和 人 民 意 志 的 实 践 创 新, 为 表 达 人 大 魅 力 提 供 了 不 竭 动 力

关 注 / FOCUS P11 株 洲 : 人 大 动 力 株 洲 是 火 车 拉 来 的 城 市, 是 一 座 动 力 之 都 正 是 株 洲 市 人 大 及 其 常 委 会 遵 循 宪 法 精 神 和 人 民 意 志 的 实 践 创 新, 为 表 达 人 大 魅 力 提 供 了 不 竭 动 力 国 际 标 准 刊 号 : ISSN 1674-8387 国 内 统 一 刊 号 : CN 43-1227/D 关 注 / FOCUS P11 株 洲 : 人 大 动 力 株 洲 是 火 车 拉 来 的 城 市, 是 一 座 动 力 之 都 正 是 株 洲 市 人 大 及 其 常 委 会 遵 循 宪 法 精 神 和 人 民 意 志 的 实 践 创 新, 为 表 达 人 大 魅 力 提 供 了 不 竭

More information

服務記錄撰寫技巧

服務記錄撰寫技巧 2004.4.13 1 case record 2 3 4 medical information 1. 2. psychological evaluation 1. 2. social history 1. 5 2. 3. 4. 5. 6. 7. 8. 9. 1. 2. 3. 4. 5. / 1. 2. 3. 4. Genogram 6 genogram 1 1 2 3 4 M. 48 met 80

More information

660 按 照 澳 門 民 法 典 的 規 定, 未 滿 十 八 周 歲 之 人 禁 治 產 人 以 及 準 禁 治 產 人 並 稱 為 無 行 為 能 力 人 2 由 於 他 們 沒 有 能 力 對 自 己 行 為 的 性 質 和 後 果 作 出 合 理 的 判 斷, 所 以 法 律 不 允 許

660 按 照 澳 門 民 法 典 的 規 定, 未 滿 十 八 周 歲 之 人 禁 治 產 人 以 及 準 禁 治 產 人 並 稱 為 無 行 為 能 力 人 2 由 於 他 們 沒 有 能 力 對 自 己 行 為 的 性 質 和 後 果 作 出 合 理 的 判 斷, 所 以 法 律 不 允 許 行 政 第 二 十 四 卷, 總 第 九 十 三 期,2011 No.3,659 671 659 * 禁 止 某 些 特 定 的 人 進 入 賭 場, 幾 成 世 界 各 國 博 彩 法 律 之 通 例, 澳 門 也 不 例 外 澳 門 2001 年 通 過 的 娛 樂 場 幸 運 博 彩 經 營 法 律 制 度 ( 第 16/2001 號 法 律 ), 對 此 作 了 集 中 的 規 定 另 外

More information

P

P 28 5 2010 9 Tribune of Political Science and Law Vol. 28 No. 5 Sep. 2010 1981 1982 1981 1982 5 1982 1982 1 P. 537-538 2 P. 234 1982 1980 9 10 1982 12 4 1980 9 17 1981 2 28 1981 4 1 4 20 5 1 4 1 5 1981

More information

有 什 么 差 别, 实 际 上, 也 没 有 必 要 对 国 家 机 关 企 业 和 事 业 单 位 作 区 别 长 期 以 来, 我 们 习 惯 把 国 家 工 作 人 员 笼 统 地 称 为 " 国 家 干 部 ", 将 党 政 机 关 国 家 权 力 机 关 和 司 法 机 关 的 工 作

有 什 么 差 别, 实 际 上, 也 没 有 必 要 对 国 家 机 关 企 业 和 事 业 单 位 作 区 别 长 期 以 来, 我 们 习 惯 把 国 家 工 作 人 员 笼 统 地 称 为  国 家 干 部 , 将 党 政 机 关 国 家 权 力 机 关 和 司 法 机 关 的 工 作 2011 年 9 月 第 30 卷 第 5 期 Joumal of 重 庆 文 理 学 院 学 报 { 社 会 科 学 版 ) f Arts and Sciences{Social Scienc 臼 Edition Sep. 2011 Vol.30 No.S 高 校 聘 任 制 改 下 的 教 师 法 律 地 位 审 视 宋 凡 金 1, 黄 静 2 (1. 重 庆 文 理 学 院 教 工 部 ;

More information

公 共 预 算 157 年 度 我 国 出 现 的 社 会 公 众 依 法 申 请 政 府 信 息 公 开 的 公 民 行 为 全 幅 图 景 本 文 主 要 分 四 部 分 第 一 部 分 案 例 概 览, 分 : 申 请 财 政 预 算 信 息 公 开 案 例 申 请 房 地 产 信 息 公 开

公 共 预 算 157 年 度 我 国 出 现 的 社 会 公 众 依 法 申 请 政 府 信 息 公 开 的 公 民 行 为 全 幅 图 景 本 文 主 要 分 四 部 分 第 一 部 分 案 例 概 览, 分 : 申 请 财 政 预 算 信 息 公 开 案 例 申 请 房 地 产 信 息 公 开 156 中 国 基 层 民 主 发 展 报 告 2011 2010 年 度 我 国 社 会 公 众 申 请 政 府 信 息 公 开 观 察 孟 元 新 自 2008 年 5 月 1 日 国 务 院 政 府 信 息 公 开 条 例 正 式 实 施 以 来, 我 国 政 府 信 息 公 开 至 今 已 走 过 三 个 年 头 在 此 期 间, 不 可 否 认, 相 比 此 前, 我 国 政 府 信 息

More information

國立中山大學學位論文典藏.PDF

國立中山大學學位論文典藏.PDF 國 立 中 山 大 學 中 國 與 亞 太 區 域 研 究 所 碩 士 論 文 Institute of China and Asia Pacific Studies National Sun Yat-sen University Master Thesis 台 灣 專 利 行 政 法 制 之 研 究 A study of Taiwan s Patent Administrative Law 研 究

More information

<B9ACA6F7C2E5C5403733B4C12DA4BAA4E52E706466>

<B9ACA6F7C2E5C5403733B4C12DA4BAA4E52E706466> 1.2. 36 B uddhist Sangha Healthy Care Foundation 1.; 2.; 3. ; 4. 5. 1. 2.3. 1. 2.3.4. 5. 6.7. 1. 2. 3. 4. 5. 37 B uddhist Sangha Healthy Care Foundation 38 6. 7. 1.62.6-12 3.13-184.18 1.6 2.6-12 3.13-18

More information

P11 特 别 报 道 / IN-DEPTH REPORTING 省 委 人 大 工 作 会 议 : 看 阵 容, 读 坚 强 保 证 / 蒋 海 洋 800 余 人 参 加 会 议, 其 中 有 20 名 省 领 导,67 名 省 直 单 位 主 要 负 责 人,277 名 市 州 县 市 区 委

P11 特 别 报 道 / IN-DEPTH REPORTING 省 委 人 大 工 作 会 议 : 看 阵 容, 读 坚 强 保 证 / 蒋 海 洋 800 余 人 参 加 会 议, 其 中 有 20 名 省 领 导,67 名 省 直 单 位 主 要 负 责 人,277 名 市 州 县 市 区 委 国 际 标 准 刊 号 : ISSN 1674-8387 国 内 统 一 刊 号 : CN 43-1227/D 定 价 : 5.80 元 P11 特 别 报 道 / IN-DEPTH REPORTING 省 委 人 大 工 作 会 议 : 看 阵 容, 读 坚 强 保 证 / 蒋 海 洋 800 余 人 参 加 会 议, 其 中 有 20 名 省 领 导,67 名 省 直 单 位 主 要 负 责 人,277

More information

要, 理 想 糾 紛 解 決 方 式 以 公 會 協 助 處 理 與 委 託 保 險 公 司 幫 忙 和 解 ; (2) 研 究 發 現 糾 紛 案 件 中,40-50 歲 之 男 性 以 針 灸 或 推 拿 為 主 要 治 療 方 式 碩 士 與 博 士 年 資 15-20 年 每 診 人 數 越

要, 理 想 糾 紛 解 決 方 式 以 公 會 協 助 處 理 與 委 託 保 險 公 司 幫 忙 和 解 ; (2) 研 究 發 現 糾 紛 案 件 中,40-50 歲 之 男 性 以 針 灸 或 推 拿 為 主 要 治 療 方 式 碩 士 與 博 士 年 資 15-20 年 每 診 人 數 越 編 號 :CCMP98-RD-022 中 醫 醫 療 糾 紛 與 醫 師 責 任 保 險 之 評 估 研 究 陳 俞 沛 台 灣 中 醫 診 斷 學 會 研 究 目 的 : 摘 要 近 年 醫 病 關 係 和 諧 的 中 醫 界, 醫 療 糾 紛 發 生 率 與 發 生 頻 率 也 逐 漸 提 高, 為 影 響 醫 病 關 係 和 諧 與 維 持 良 好 醫 療 品 質 的 一 大 隱 憂 醫 師

More information

目 錄 ~ 升 學 篇 ~ 壹 技 專 校 院 考 招 分 離 制 度 簡 介 2 貳 105 學 年 統 一 入 學 測 驗 重 要 日 程 表 3 參 105 學 年 度 四 技 二 專 統 一 入 學 測 驗 考 試 類 別 與 考 試 科 目 一 覽 表 4 肆 技 專 院 校 招 生 管

目 錄 ~ 升 學 篇 ~ 壹 技 專 校 院 考 招 分 離 制 度 簡 介 2 貳 105 學 年 統 一 入 學 測 驗 重 要 日 程 表 3 參 105 學 年 度 四 技 二 專 統 一 入 學 測 驗 考 試 類 別 與 考 試 科 目 一 覽 表 4 肆 技 專 院 校 招 生 管 國 立 北 港 高 級 農 工 職 業 學 校 104 學 年 度 學 生 進 路 輔 導 手 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2 月 輔 導 室 編 印 目 錄 ~ 升 學 篇 ~ 壹 技 專 校 院 考 招 分 離 制 度 簡 介 2 貳 105 學 年 統 一 入 學 測 驗 重 要 日 程 表 3 參 105 學 年 度 四 技 二 專 統 一 入 學 測 驗 考 試 類 別 與 考 試 科

More information

特 别 报 道 / IN-DEPTH REPORTING P22 P24 依 法 加 强 和 规 范 代 表 报 告 履 职 工 作 / 王 刚 专 题 调 研 激 发 代 表 履 职 活 力 / 向 鑫 P11 关 注 / FOCUS 守 护 水 杯 子 面 对 严 峻 的 水 污 染 形 势,

特 别 报 道 / IN-DEPTH REPORTING P22 P24 依 法 加 强 和 规 范 代 表 报 告 履 职 工 作 / 王 刚 专 题 调 研 激 发 代 表 履 职 活 力 / 向 鑫 P11 关 注 / FOCUS 守 护 水 杯 子 面 对 严 峻 的 水 污 染 形 势, 国 际 标 准 刊 号 : ISSN 1674-8387 国 内 统 一 刊 号 : CN 43-1227/D 定 价 : 5.80 元 www.hnrmzy.com 特 别 报 道 / IN-DEPTH REPORTING P22 P24 依 法 加 强 和 规 范 代 表 报 告 履 职 工 作 / 王 刚 专 题 调 研 激 发 代 表 履 职 活 力 / 向 鑫 P11 关 注 / FOCUS

More information

毎 (2005) 2005 11 09 ( ) 112 ( ) 辦 辦 辦 GMO 辦 ( ) ( ) ( ) ( ) 琰 ( ) ( ) ( ) 1:20~1:50 1:50~2:00 ( ) 2:00~3:30 (90 ) 3:30~3:40 3:40~4:50 (70 ) 1. 2. 8 35 3. 4. 5 35 4:50~5:20 5:20~5:30 1 毎 1986 1995 2 BT BT

More information

, 2,,,,,,, 3,,,,, 4,,,, 5,,, 6,,,,,,,,,,,,,,,,,,,,,,,,,,,,,,,,, 2,,,,[ ] :, : (9),1996,18 3 [] :,1995,474 4 [] :,1995, ,,21 6 : (),1987,

, 2,,,,,,, 3,,,,, 4,,,, 5,,, 6,,,,,,,,,,,,,,,,,,,,,,,,,,,,,,,,, 2,,,,[ ] :, : (9),1996,18 3 [] :,1995,474 4 [] :,1995, ,,21 6 : (),1987, Ξ : :,,, :,,,, 1,,,,,,,,,,,,,,,,,,,,,, Ξ 1 :,1992,323 102 , 2,,,,,,, 3,,,,, 4,,,, 5,,, 6,,,,,,,,,,,,,,,,,,,,,,,,,,,,,,,,, 2,,,,[ ] :, : (9),1996,18 3 [] :,1995,474 4 [] :,1995,1267 5 2,,21 6 : (),1987,379

More information

1

1 全 国 麻 疹 疫 苗 强 化 免 疫 活 动 问 答 手 册 ( 第 2 版 ) 中 国 疾 病 预 防 控 制 中 心 2010 年 9 月 10 日 1 目 录 第 一 部 分 麻 疹 流 行 概 况... 6 1.1 什 么 是 麻 疹?...6 1.2 麻 疹 在 我 国 的 流 行 情 况?...6 1.3 我 国 的 麻 疹 流 行 情 况 在 国 际 上 处 于 什 么 水 平?...7

More information

國立中山大學學位論位典藏.pdf

國立中山大學學位論位典藏.pdf 1 2 3 Abstract This research framework stems from the basic principles of the administrative law, the administrative organization, the administrative limits of authority, the administrative relief and

More information

2001 10 401K 2002 4 Defined Contribution 124 31 5 6 National Pension Fund Association 7 DC 60 401 K 8 IRA 9 International Retirement Account matching

2001 10 401K 2002 4 Defined Contribution 124 31 5 6 National Pension Fund Association 7 DC 60 401 K 8 IRA 9 International Retirement Account matching 1 1980 36 31 2 1990 5.5 80 1994 11 3 4 Reform Cambridge University 2004 p.3 1 DB DC DB DC Modigliani, Franco and Muralidhar, Arun Rethinking Pension 2 NIPSSR 2002.12 11 3 2001 8 37 247~249 4 Takashi ARAKI

More information

浙 江 药 品 检 验

浙   江   药   品   检   验 二 OO 六 年 第 五 期 ( 总 第 13 期 ) 本 期 导 读 二 OO 六 年 三 月 二 十 日 他 山 之 石 赴 山 东 上 海 两 省 市 药 检 所 考 察 报 告 药 检 动 态 我 所 参 加 全 省 药 品 安 监 注 册 工 作 会 议 金 华 所 延 胡 索 单 味 浓 缩 ( 配 方 ) 颗 粒 临 床 前 研 究 通 过 成 果 鉴 定 经 验 交 流 溶 血 试

More information

序 案 例 五 农 村 地 区 公 共 卫 生 服 务 体 系 绩 效 评 价 工 具 的 开 发 及 应 用 农 村 地 区 公 共 卫 生 服 务 体 系 绩 效 评 价 工 具 的 开 发 及 应 用 摘 要 公 共 卫 生 服 务 体 系 的 建 设 和 决 策 需 要 有 科 学 的 证 据 支 撑 对 公 共 卫 生 服 务 体 系 的 监 测 和 评 价, 可 以 发 现 存 在 的 问

More information

<4D F736F F D20C3C0B9FA434443C8C8CFDFA1B6BFF1C8AEB2A1A1B7D6F7CCE B7ADD2EB2E646F63>

<4D F736F F D20C3C0B9FA434443C8C8CFDFA1B6BFF1C8AEB2A1A1B7D6F7CCE B7ADD2EB2E646F63> 美 国 CDC 公 共 卫 生 热 线 狂 犬 病 咨 询 模 板 ( 中 文 ) 1 蝙 蝠 会 患 狂 犬 病 么? 关 键 词 : 患 狂 犬 病 的, 百 分 比, 传 染, 实 验 室 检 测, 接 触 蝙 蝠 属 于 哺 乳 动 物 ( 温 血 动 物 ) 并 且 可 以 得 狂 犬 病, 但 绝 大 多 数 蝙 蝠 没 有 狂 犬 病 要 确 定 蝙 蝠 是 否 患 有 狂 犬 病,

More information

內 容 簡 介 三 十 六 個 真 實 故 事 所 改 編, 大 孝 與 大 愛, 並 非 不 計 親 人 痛 苦 的 搶 救 到 底, 而 是 親 切 陪 伴 疾 病 末 期 的 親 人, 協 助 他 坦 然 接 受 疾 病, 減 少 他 身 心 靈 的 痛 苦, 協 助 他 放 下 萬 緣, 安

內 容 簡 介 三 十 六 個 真 實 故 事 所 改 編, 大 孝 與 大 愛, 並 非 不 計 親 人 痛 苦 的 搶 救 到 底, 而 是 親 切 陪 伴 疾 病 末 期 的 親 人, 協 助 他 坦 然 接 受 疾 病, 減 少 他 身 心 靈 的 痛 苦, 協 助 他 放 下 萬 緣, 安 黃 勝 堅 2010 生 死 謎 藏 善 終, 和 大 家 想 的 不 一 樣 care 06 口 述 黃 勝 堅 整 理 二 泉 印 月 插 畫 小 瓶 仔 出 版 者 大 塊 文 化 出 版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初 版 一 刷 2010 年 11 月 ISBN 978-986-213-204-3 作 者 簡 介 黃 勝 堅 學 歷 : 國 立 台 灣 大 學 物 理 治 療 學 士 畢 業

More information

國立中山大學學位論文典藏.PDF

國立中山大學學位論文典藏.PDF A Research customs law system of China mainland and A combination with the comment of the such system of Taiwan. 1 1 1 2 3 9 9 14 20 47 59 61 61 71 73 74 77 77 94 108 120 124 127 132 137 141 143 143 144

More information

5 3. 5 1 5 4. 5. 414

5 3. 5 1 5 4. 5. 414 1986-2007 1. 2. 5 1 413 5 3. 5 1 5 4. 5. 414 415 6. 1 2 3 4 5 6 7 8 416 7. 1. 2. 3. 4. 5. G. Sartori 1 one party 2 hegemonic party 3 predominant party 4 two party 5 limited pluralism 6 extreme pluralism

More information

國家圖書館典藏電子全文

國家圖書館典藏電子全文 A feasibility study of the Crisis Management Warning System in the River Example of Keelung River i Recently, because of the over development in the urban area and the natural geological nature, people

More information

1. 逾 期 註 冊 與 退 學 ( 大 法 官 釋 字 第 382 563 號 解 釋 參 照 ) 2. 大 學 之 選 課 糾 紛 ( 大 法 官 釋 字 第 380 450 號 解 釋 參 照 ) 3. 國 籍 切 結 書 之 問 題 ( 二 ) 教 學 研 究 與 推 廣 事 務 4. 教

1. 逾 期 註 冊 與 退 學 ( 大 法 官 釋 字 第 382 563 號 解 釋 參 照 ) 2. 大 學 之 選 課 糾 紛 ( 大 法 官 釋 字 第 380 450 號 解 釋 參 照 ) 3. 國 籍 切 結 書 之 問 題 ( 二 ) 教 學 研 究 與 推 廣 事 務 4. 教 校 園 法 律 問 題 及 其 因 應 ~ 以 學 生 輔 導 為 中 心 臺 灣 高 雄 地 方 法 院 法 官 庭 長 楊 富 強 壹 溫 馨 友 善 校 園 之 建 立 與 現 行 校 園 事 件 之 危 機 : 代 前 言 一 從 大 法 官 釋 字 第 603 號 ( 按 捺 指 紋 案 ) 談 起 ( 一 ) 隱 私 權 及 人 格 發 展 自 由 之 憲 法 保 障 ( 二 ) 按 捺

More information

,,,;, ;,,,,,,,,,,, ;, (),, ; ; ;,,,,,,,,,,,,,, ;,,,,, :;,,,,,,,,,, ;,,,;,,;,,,,;,,,, 41

,,,;, ;,,,,,,,,,,, ;, (),, ; ; ;,,,,,,,,,,,,,, ;,,,,, :;,,,,,,,,,, ;,,,;,,;,,,,;,,,, 41 Ξ :,,,, :,,,,,,,,,,, (), 1, 2, ;, Ξ 1 11, 1993,430 2,1996,1608 40 ,,,;, ;,,,,,,,,,,, ;, (),, ; ; ;,,,,,,,,,,,,,, ;,,,,, :;,,,,,,,,,, ;,,,;,,;,,,,;,,,, 41 2001 6,,,,,,,,,,,,,,;,,,,, (),,,,,,,,,,,,,,,,,,,

More information

Microsoft Word - 財政學.doc

Microsoft Word - 財政學.doc 稅 務 法 規 第 一 回 1 稅 務 法 規 第 一 回 一 我 國 稅 捐 稽 徵 法 第 28 絛 有 關 納 稅 義 務 人 申 請 退 稅 之 規 定 為 何? 又 前 述 溢 繳 之 稅 款, 若 納 稅 義 務 人 以 現 金 繳 納 時 應 如 何 加 計 利 息 退 還? 申 請 退 稅 之 規 定 : 責 任 在 於 納 稅 義 務 人 之 退 稅 : 納 稅 義 務 人 自 行

More information

Microsoft Word - 簡章.doc

Microsoft Word - 簡章.doc 社 區 衛 生 護 理 師 認 證 考 試 100 年 考 試 簡 章 主 辦 單 位 : 台 灣 護 理 學 會 聯 絡 地 址 : 台 北 市 大 安 區 信 義 路 四 段 281 號 四 樓 聯 絡 電 話 :(02)2755-2291 網 址 :http://www.twna.org.tw/ 1 簡 章 目 錄 社 區 衛 生 護 理 師 認 證 辦 法... 1 社 區 衛 生 護 理

More information

Tszy9.fit)

Tszy9.fit) 第 37 卷 第 2 期 圆 92 园 员 6 年 3 月 允 燥 怎 则 灶 葬 造 燥 枣 允 蚤 灶 早 早 葬 灶 早 泽 澡 葬 灶 哉 灶 蚤 增 藻 则 泽 蚤 贼 赠 渊 杂 燥 糟 蚤 葬 造 杂 糟 蚤 藻 灶 糟 藻 泽 冤 灾 燥 造 援 猿 7 晕 燥 援 2 Mar 援 圆 园 员 6 文 章 编 号 院 员 远 苑 源 原 愿 员 园 苑 渊 2 园 员 6 冤 园 2

More information

表1-1 各级妇幼保健机构的隶属关系

表1-1   各级妇幼保健机构的隶属关系 目 录 摘 要 5 1. 背 景 7 2. 调 查 目 的 8 3. 调 查 方 法 8 4. 调 查 对 象 8 5. 调 查 内 容 10 6. 质 量 控 制 10 7. 调 查 结 果 10 7.1 2007 年 度 妇 幼 保 健 机 构 基 本 情 况 10 7.1.1 机 构 隶 属 关 系 10 7.1.2 机 构 所 有 制 形 式 11 7.1.3 机 构 设 置 模 式 12

More information

CWF123_c

CWF123_c 2 4 10 2006 12 22 44 72 80 90 91 93 98 135 137 138 143 144 199762712.22 20011161.5A ADR20021223 200612315,037,747,500 20061231700 264.3 6 2006 2 3 2006 20061231 4,098,477 1,716,027 1,127,781 1,132,176

More information

主 管 部 會 列 進 來 ; 另 外, 民 眾 就 醫 的 習 慣 生 活 習 慣 等 跟 健 保 署 相 關 的 部 分, 也 要 納 入 ; 有 關 開 放 醫 院 的 型 態 改 變, 必 須 有 配 套 措 施 修 正 法 規 來 具 體 規 範, 例 如 涉 及 醫 師 報 備 支 援

主 管 部 會 列 進 來 ; 另 外, 民 眾 就 醫 的 習 慣 生 活 習 慣 等 跟 健 保 署 相 關 的 部 分, 也 要 納 入 ; 有 關 開 放 醫 院 的 型 態 改 變, 必 須 有 配 套 措 施 修 正 法 規 來 具 體 規 範, 例 如 涉 及 醫 師 報 備 支 援 衛 生 福 利 部 醫 師 勞 動 權 益 推 動 小 組 醫 療 政 策 分 組 第 一 次 會 議 紀 錄 時 間 :105 年 6 月 20 日 ( 星 期 一 ) 下 午 17 時 00 分 地 點 : 本 部 206 會 議 室 主 席 : 陳 分 組 召 集 人 昱 瑞 紀 錄 : 李 玫 陵 出 席 單 位 及 人 員 : 詳 見 簽 到 單 主 席 致 詞 ( 略 ) 討 論 事 項

More information

, , 10, , %, % %; %, % %,2030,, 2., ,90%,

, , 10, , %, % %; %, % %,2030,, 2., ,90%, 2011 6 108 Journal of Shanghai Finance University No.6, 2011 Apr No.108,2011, 2011 4, ( 200020)!!!!!!!!!!!!!!!!!!!!!!!!!!!!!!!! :, : ; ; :C913.6 :A :1673-680X(2011)06-0005-12!!!!!!!!!!!!!!!!!!!!!!!!!!!!!!!!,,

More information

Vol. 14 No Λ fl 2fl y1) % % % % % 201

Vol. 14 No Λ fl 2fl y1) % % % % % 201 Vol. 14 No. 2 2005 249 259 Λ1 1961 1fl 2fl 1 1970 1961 1973 2 1973 1980 1990 199930 y1) 2010 54 5.6% 2025 104 4.5% 2000 1.75% 2001 1.5% 1995 7.1% 2010 11% 2025 17% 2.5 1 Λ1 700-0865 6-20 249 250 1 11 437

More information

Microsoft Word - 5-1-1 甘阳.doc

Microsoft Word - 5-1-1 甘阳.doc 美 国 宪 法 第 一 讲 : 何 为 宪 政? 英 国 美 国 和 法 国 甘 阳 本 讲 必 读 文 献 1 美 国 宪 法 (1787) 2 法 国 第 五 共 和 宪 法 (1958) 3 Bagehot, The English Constitution(1867,1872)( 沃 尔 斯 白 哲 特 : 英 国 宪 制, 李 国 庆 译, 北 京 大 学 出 版 社 2005 年 版,

More information

2010-2011 年 中 国 游 戏 市 场 研 究 年 度 报 告 ( 简 版 ) 目 录 本 报 告 要 点... 3 一 2010 年 中 国 游 戏 市 场 概 述... 3 ( 一 ) 发 展 现 状... 3 ( 二 ) 基 本 特 点... 4 二 2010 年 中 国 游 戏 市

2010-2011 年 中 国 游 戏 市 场 研 究 年 度 报 告 ( 简 版 ) 目 录 本 报 告 要 点... 3 一 2010 年 中 国 游 戏 市 场 概 述... 3 ( 一 ) 发 展 现 状... 3 ( 二 ) 基 本 特 点... 4 二 2010 年 中 国 游 戏 市 2010-2011 年 中 国 游 戏 市 场 研 究 年 度 报 告 互 联 网 消 费 调 研 中 心 ZDC 2011 年 1 月 互 联 网 消 费 调 研 中 心 0 2010-2011 年 中 国 游 戏 市 场 研 究 年 度 报 告 ( 简 版 ) 目 录 本 报 告 要 点... 3 一 2010 年 中 国 游 戏 市 场 概 述... 3 ( 一 ) 发 展 现 状... 3

More information

An Academic and Educational Journal

An Academic and Educational Journal 第 四 期 二 零 零 八 年 十 二 月 Issue 4 December, 2008 北 美 医 学 与 健 康 North American Journal of Medicine & Health 医 学 新 闻 Medical News 预 防 婴 儿 猝 死 综 合 症 的 新 方 法 美 国 儿 科 学 会 最 近 建 议 维 生 素 D 补 量 加 倍 2008 诺 贝 尔 奖 获

More information

衛生政策高峰會議

衛生政策高峰會議 101 年 度 第 1 次 全 民 健 康 保 險 醫 療 給 付 協 議 會 議 會 議 紀 錄 時 地 間 :101 年 3 月 15 日 ( 星 期 四 ) 下 午 2 時 點 : 中 央 健 康 保 險 局 18 樓 大 禮 堂 主 席 : 黃 副 局 長 三 桂 紀 錄 : 葉 祝 玫 出 席 人 員 : 林 委 員 芳 郁 陳 雪 芬 ( 代 ) 洪 委 員 啟 超 洪 啟 超 陳 委

More information

國民健康狀況是分配醫療資源及訂定全國健康目標之主要依據,更是衡量一個國家發展概況的重要指標之一

國民健康狀況是分配醫療資源及訂定全國健康目標之主要依據,更是衡量一個國家發展概況的重要指標之一 89 5 1 212 312 412~19 520~65 1 30 CDC, 1998 1957 1994 89 1 2 3 1994 3,814 15,000 1995 1989 4,049 60 1997 2 1980 1998 1956 2000 2000 3 (computer-assisted telephone interviewing, CATI) (computer-assisted

More information

证券代码: 证券简称:宁沪高速

证券代码: 证券简称:宁沪高速 600377 Jiangsu Expressway Company Limited 00 A A 1 2 A A A 3 4 5 1 A A 4,800 A 10 A 3.2 A 1 2 A 1 60 2005-2008 85% 2 2 A 1 A 2006 4 14 2 A 2006 4 24 3 A 2006 4 20 2006 4 21 2006 4 24 9:30 11:30 13:00 15:00

More information

证券代码: 证券简称:宁沪高速

证券代码: 证券简称:宁沪高速 600377 Jiangsu Expressway Company Limited 00 A A 1 2 A A A 3 4 5 1 A A 3,750 A 10 A 2.5 A 1 2 A 1 36 2005-2007 85% 2 2 A 1 A 2006 3 23 2 A 2006 3 31 3 A 2006 3 29 2006 3 31 9:30 11:30 13:00 15:00 1 2006

More information

2003 01 02 04 04 05 09 10 40 2003 1

2003 01 02 04 04 05 09 10 40 2003 1 000036 2003-016 2003 01 02 04 04 05 09 10 40 2003 1 2003 1 ShenZhen Union China Holdings CO.,LTD. 2 000036 3 17 518031 shhzhqgs@public.szptt.com.cn 4 5 11 1103 0755 83667257 0755 83667583 518031 kqf@udcgroup.com

More information

~15 8~ (1) (2) (3) 10 6

~15 8~ (1) (2) (3) 10 6 C HAPTER 1 15 01 CHAPTER 1-1 1-2 1-3 16 1-1 14~15 8~10 10 1-1-1 1-1-2 1. 2. 3. 4. (1) (2) (3) 10 6 C HAPTER 1 17 5. 6. 1-1-3 50 2 50 25 25 70 200 1. 60 25% 70 2. 90 3. 30 4. 20 75% 70 1. 2. 3. 4. 5. 6.

More information

Microsoft Word - chinesesocialreview4

Microsoft Word - chinesesocialreview4 中国社会 中国 社会评 社会 评 论 赵 京 安 那 祺 /自 由 社 会 主 义 文 库 C-2 P u b l i s h e r 出 版 印 刷 社 : Lulu Enterprises 860 Aviation Parkway, Morriville, NC 27560, USA 发 行 : US-Japan-China Comparative Policy Research Institute

More information

1 China Union Holdings Ltd http//

1 China Union Holdings Ltd http// 000036 2003 1 China Union Holdings Ltd. 2 3 4 2008 11 0755 83667257 0755 83667583 518031 szhzhqgs@public.szptt.net.cn 5 http//www.cninfo.com.cn 6 000036 7 1 1989 9 11 2 4403011042508 3 44030619247150-0

More information

<4D6963726F736F667420576F7264202D2032B773ABACAB61AAACAF66AC72B750AC56ADD3AED7B342B86DABFCA4DE31303131303034>

<4D6963726F736F667420576F7264202D2032B773ABACAB61AAACAF66AC72B750AC56ADD3AED7B342B86DABFCA4DE31303131303034> 新 型 冠 狀 病 毒 呼 吸 道 重 症 個 案 處 置 指 引 衛 生 署 疾 病 管 制 局 2012 年 10 月 04 日 第 2 版 壹 前 言 為 因 應 最 近 中 東 出 現 新 型 冠 狀 病 毒 疫 情, 衛 生 署 疾 病 管 制 局 在 9 月 27 日 召 開 專 家 諮 詢 會 議, 將 此 疾 病 定 名 為 新 型 冠 狀 病 毒 呼 吸 道 重 症, 並 公 告

More information

美新路公益基金2012年三季报

美新路公益基金2012年三季报 浪 花 一 朵 朵 美 新 路 2012 年 三 季 报 有 一 群 人, 像 一 条 溪 流, 自 发 的 在 这 块 土 地 上, 把 一 份 纯 然 的 关 心 与 接 纳, 长 期 的, 没 有 什 么 要 求 的, 送 给 另 一 些 心 灵, 有 一 些 人 离 开, 又 有 新 的 一 些 人 走 进 来, 一 直 一 直 的, 总 是 在 人 们 的 身 边 缓 缓 流 动 着 叶

More information

列印

列印 Andrew Weil Spontaneous Healing 2009 I am pleased to learn of the work of the YS Foundation in promoting the concept of spontaneous healing. I describe many instances of spontaneous remission in my book

More information

,,,,?,?,,,, :,,,,,,,, 125?,,?,, 358,, ( ),, :,?,,,,,,,,,,,,,,,,,,,,,,,,,,,,,,,,,,,,,,,,,,,, 3 :,,,?,? 5

,,,,?,?,,,, :,,,,,,,, 125?,,?,, 358,, ( ),, :,?,,,,,,,,,,,,,,,,,,,,,,,,,,,,,,,,,,,,,,,,,,,, 3 :,,,?,? 5 ,,,,,,,,,,,,,,,,,,,,,,,,,,!,,!! ( ),,,, 141,,,,,,?,,,,,,,? ;,, ; ;,, :,,,??, 4 ,,,,?,?,,,, :,,,,,,,, 125?,,?,, 358,, ( ),, :,?,,,,,,,,,,,,,,,,,,,,,,,,,,,,,,,,,,,,,,,,,,,, 3 :,,,?,? 5 6 :,,,,,,,,, ( ),,,,,,,,,,,,,,,,,

More informatio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