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 行 人 : 郭 政 弘 編 輯 顧 問 : 施 景 彬 陳 光 宇 萬 幼 筠 鄭 興 范 有 偉 林 鴻 鵬 成 德 潤 李 東 峰 林 淑 婉 許 晉 銘 洪 惠 玲 吳 佳 翰 法 律 顧 問 : 林 瑞 彬 總 編 輯 : 洪 國 田 責 任 編 輯 : 龔 則 立 郭 瓊 俐 吳 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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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發 行 人 : 郭 政 弘 編 輯 顧 問 : 施 景 彬 陳 光 宇 萬 幼 筠 鄭 興 范 有 偉 林 鴻 鵬 成 德 潤 李 東 峰 林 淑 婉 許 晉 銘 洪 惠 玲 吳 佳 翰 法 律 顧 問 : 林 瑞 彬 總 編 輯 : 洪 國 田 責 任 編 輯 : 龔 則 立 郭 瓊 俐 吳 品 儀 黃 瀞 瑢 美 編 : 林 淑 琴 呂 冠 漢 編 輯 組 : 祁 靜 芬 李 威 陞 侯 立 仁 范 麗 君 楊 怡 芳 陳 玉 玲 黃 麗 珊 蔡 郁 欣 李 佳 蓉 郭 怡 秀 徐 郁 琄 謝 佩 紋 徐 嘉 彣 聯 合 會 計 師 事 務 所 為 提 供 更 新 更 即 時 的 國 際 議 題 產 趨 勢 財 會 稅 務 及 相 關 法 令 予 各 界 參 閱 每 月 10 號 出 刊, 版 權 所 有, 非 經 同 意 不 得 轉 載 歡 迎 各 界 投 稿 歡 迎 各 界 專 家 學 者 投 稿, 與 讀 者 分 享 會 計 稅 務 法 務 財 務 與 企 管 理 等 相 關 內 容 ; 投 稿 文 章 字 數 限 5000 字 以 內, 並 在 每 月 20 號 截 稿 前 將 文 章 回 傳 至 編 輯 組 編 輯 組 保 留 是 否 刊 登 之 決 定 權 編 輯 聯 絡 人 吳 品 儀 小 姐 (02) #2691, [email protected] 黃 瀞 瑢 小 姐 (02) #2993, [email protected] 立 即 免 費 訂 閱 填 寫 資 料 並 選 擇 主 題 訂 閱 電 子 月 刊 3
3 Cover Story 封 面 故 事 全 球 反 避 稅 時 代 來 臨, 兩 岸 稅 收 制 度 大 翻 新! Deloitte Monthly 4
4 Contents 目 錄 封 面 故 事 06 全 球 反 避 稅 時 代 來 臨, 兩 岸 稅 收 制 度 大 翻 新! 稅 務 面 面 觀 BEPS 深 入 解 析 - 國 際 動 態 10 國 際 動 態 跨 國 稅 務 新 動 向 12 美 國 / 俄 羅 斯 跨 國 人 力 調 派 新 知 16 新 加 坡 2016 年 個 人 所 得 稅 變 革 中 國 稅 務 與 商 務 諮 詢 18 中 國 大 陸 針 對 集 團 企 重 組 稅 務 處 理 最 新 案 例 探 討 中 國 稅 務 與 商 務 諮 詢 20 兩 岸 銀 行 的 現 狀 與 展 望 風 險 諮 詢 服 務 專 欄 22 稽 核 再 進 化 洞 察 力 導 向 的 分 析 技 術 24 為 何 董 事 會 該 關 心 危 機 管 理 管 理 顧 問 服 務 專 欄 企 併 購 之 整 合 系 列 26 併 購 綜 效 管 理 與 過 程 管 理 29 3D 列 印 技 術 之 供 應 鏈 轉 型 34 數 據 化 經 營 : 如 何 精 準 推 估 顧 客 偏 好? 專 家 觀 點 38 華 航 罷 工 啟 示 - 漠 視 員 工 關 係 管 理 釀 營 運 風 險 會 計 師 看 時 事 39 抓 住 趨 勢 撰 寫 永 續 報 告 書 會 計 師 看 時 事 40 企 資 揭 露 強 化 永 續 藍 圖 41 新 藥 資 揭 露 不 宜 矯 枉 過 正 42 數 位 與 健 康 訴 求 決 定 食 品 生 機 43 一 顆 鳳 梨 的 價 值 從 IFRS 看 精 緻 農 會 計 師 看 時 事 45 跨 境 電 商 稅 事 參 考 百 貨 模 式 會 計 師 看 時 事 46 重 要 的 東 西, 眼 睛 是 看 不 見 的 - 聚 焦 無 形 資 產 律 師 看 時 事 48 跨 國 企 重 組 員 工 移 轉 是 關 鍵 焦 點 報 導 行 動 第 一! 2016 年 全 球 行 動 五 大 關 鍵 趨 勢 49 : 行 動 裝 置 首 重 社 群 功 能 新 興 國 家 成 高 潛 能 市 場 2016 年 全 球 奢 侈 品 力 量 排 行 出 爐 中 港 8 間 入 榜 51 : 奢 侈 品 將 跨 足 數 位 邁 向 規 範 創 新 時 代 緊 抓 一 帶 一 路 青 島 挾 樞 紐 優 勢 穩 健 發 展 55 攜 手 挺 台 商 與 證 交 所 鼓 勵 青 島 台 商 回 台 上 市 精 彩 活 動 集 錦 與 企 鵝 海 豹 同 眠 會 計 師 志 工 隊 帶 孩 子 尋 找 海 洋 寶 貝 57 學 習 不 中 斷! 暑 期 夏 令 營 激 發 孩 子 自 主 學 習 力 60 稅 務 達 人 挑 戰 賽 花 絮 法 規 輯 要 62 證 券 管 理 法 規 金 融 保 險 管 理 法 規 稅 務 法 規 投 資 管 理 法 規 中 國 稅 法 76 證 管 / 稅 務 工 作 行 事 曆 81 講 座 出 版 5
5 Cover Story 封 面 故 事 林 淑 怡 稅 務 部 會 計 師 聯 合 會 計 師 事 務 所 陳 欣 旋 稅 務 部 協 理 聯 合 會 計 師 事 務 所 全 球 反 避 稅 時 代 來 臨, 兩 岸 稅 收 制 度 大 翻 新! 聯 合 會 計 師 事 務 所 稅 務 部 - 國 際 / 中 國 稅 務 與 商 務 諮 詢 / 林 淑 怡 會 計 師 陳 欣 旋 協 理 封 面 故 事 2016 年 是 個 全 球 國 際 稅 務 系 統 重 新 整 合 塑 形 的 一 年, 從 經 濟 合 作 暨 發 展 組 織 ( 以 下 簡 稱 OECD ) 於 2013 年 2 月 12 日 公 佈 一 份 名 為 處 理 稅 基 侵 蝕 與 利 潤 移 轉 (Base Erosion and Profit Shifting, 以 下 簡 稱 BEPS) 的 報 告 這 份 報 告 的 主 要 目 的 在 於 呈 現 一 份 客 觀 且 完 整 的 稅 基 侵 蝕 與 利 潤 移 轉 (BEPS) 的 議 題 這 其 中 報 告 則 明 白 提 到 四 個 主 要 的 國 際 租 稅 原 則 : 1. 租 稅 管 轄 權 (jurisdiction to tax) 2. 移 轉 訂 價 (transfer pricing) 3. 債 權 (leverage) 4. 反 避 稅 (anti-avoidance) 這 四 個 原 則 針 對 所 屬 國 主 權 交 易 訂 價 策 略 稅 負 影 響 及 積 極 避 稅 行 為 的 防 範 都 有 概 括 性 的 談 到 之 外,OECD 加 緊 腳 步 也 在 同 年 的 7 月 19 日, OECD 發 表 另 一 份 名 為 稅 基 侵 蝕 與 利 潤 移 轉 的 行 動 計 劃 (Action Plan on BaseErosion and Profit Shifting) 的 報 告, 並 於 2015 年 底 為 止 也 已 陸 續 將 其 15 項 行 動 計 劃 公 布 完 成, 其 中 針 對 各 項 跨 境 交 易 組 織 架 構 等 的 侵 害 租 稅 公 平 行 為 都 研 擬 於 行 動 計 畫 之 中, 可 說 是 21 世 紀 以 來 最 大 的 國 際 租 稅 制 度 翻 新, 台 灣 與 中 國 大 陸 面 對 這 一 波 租 稅 制 度 改 革 趨 勢, 也 都 加 緊 跟 隨 國 際 腳 步 研 擬 相 關 法 令 與 配 套 措 施, 對 於 積 極 布 局 兩 岸 及 全 球 的 台 商 需 要 充 分 理 解, 才 能 立 足 前 瞻 而 與 時 俱 進 以 下 彙 總 兩 岸 近 期 陸 續 公 布 的 重 要 法 令 並 說 明 其 影 響 中 國 大 陸 端 - 增 修 關 聯 交 易 之 轉 讓 訂 價 規 定 與 因 應 BEPS 行 動 計 劃 13 的 42 號 公 告 2016 年 6 月 29 日 中 國 國 家 稅 務 總 局 ( 簡 稱 稅 務 總 局 ) 正 式 發 布 關 於 完 善 關 聯 申 報 和 同 期 資 料 管 理 有 關 事 項 的 公 告 ( 國 家 稅 務 總 局 公 告 2016 年 第 42 號, 以 下 簡 稱 42 號 公 告 ), 該 公 告 規 定 採 納 了 OECD 發 布 的 BEPS 第 13 項 行 動 計 畫 的 指 引 內 容, 將 國 別 報 告 主 體 文 檔 本 地 文 檔 涵 蓋 於 企 報 稅 時 應 準 備 之 提 交 資 料 中 此 外, 在 新 的 公 告 要 求 下, 國 家 稅 務 總 局 更 進 一 步 將 特 殊 事 項 文 檔 規 範 於 同 期 資 料 中, 於 中 國 大 陸 投 資 之 各 企 將 面 臨 更 為 嚴 峻 的 合 規 性 要 求 從 42 號 公 告 內 文 中 可 以 看 出, 不 僅 新 增 了 許 多 提 交 資 料, 而 且 範 圍 從 定 義 交 易 類 型 及 時 程 均 明 確 規 範 外, 其 中 也 將 實 質 課 稅 原 則 的 精 神 涵 蓋 其 中 從 一 開 始 的 每 年 度 當 地 匯 算 清 繳 報 告 中 即 就 要 準 備 多 達 14 類 之 年 度 關 聯 務 往 來 報 告 表, 到 後 來 的 主 體 文 檔 國 別 報 告 及 本 地 文 檔 之 內 容 都 息 息 相 關, 且 其 揭 露 之 息 也 要 相 互 勾 稽 由 於 該 公 告 自 2016 年 度 起 施 行, 該 公 告 將 對 於 兩 岸 台 商 現 行 的 營 運 模 式 造 成 重 大 衝 擊, 未 來 各 企 將 面 臨 更 多 息 揭 露 與 調 查 風 險 等 更 為 嚴 峻 的 稅 務 挑 戰, 對 於 企 藉 由 設 立 人 頭 公 司 名 義 規 避 移 轉 訂 價 調 查 多 套 帳 手 段 掩 飾 真 實 集 團 利 潤 留 置 於 低 稅 率 地 區 公 司 假 借 多 角 貿 易 名 義 將 利 潤 套 出 境 外 或 非 經 濟 實 質 之 無 形 資 產 安 排 進 行 利 潤 轉 移 6
6 等, 將 會 在 新 法 令 之 資 揭 露 透 明 化 要 求 下 無 所 遁 形 ( 如 要 參 考 42 號 公 告 相 關 細 部 內 容 規 範, 可 參 考 2016 年 8 月 刊 - 大 陸 42 號 公 告 新 制 對 台 資 企 之 衝 擊 ) 台 灣 端 - 法 人 反 避 稅 -(CFC) 所 得 稅 法 43 條 之 3 及 (PEM) 所 得 稅 法 43 條 之 4 台 灣 為 了 因 應 國 際 反 避 稅 之 潮 流, 日 前 經 立 法 院 於 7 月 12 日 初 審 過 之 反 避 稅 條 款 即 為 所 得 稅 法 第 43 條 之 3( 受 控 外 國 公 司, 以 下 簡 稱 CFC ) 及 第 43 條 之 4( 實 際 管 理 處 所, 以 下 簡 稱 PEM ) 增 訂 案 其 中 CFC 之 立 法 精 神 為 避 免 營 利 事 於 低 稅 負 國 家 或 地 區 保 留 原 應 歸 屬 台 灣 營 利 事 之 利 潤 以 規 避 台 灣 納 稅 義 務, 故 未 來 不 管 境 外 公 司 盈 餘 是 否 分 配 回 台 灣 母 公 司, 均 需 計 入 台 灣 母 公 司 當 年 度 所 得 課 稅 ;PEM 立 法 精 神 為 避 免 營 利 事 於 低 稅 負 區 域 設 立 紙 上 公 司, 藉 納 稅 義 務 人 居 住 者 身 分 之 轉 換, 規 避 台 灣 境 內 外 所 得 合 併 課 稅 之 適 用, 故 PEM 在 台 灣 境 內 者, 即 使 該 公 司 依 國 外 法 令 註 冊 設 立 仍 視 為 總 機 構 在 我 國 境 內 之 營 利 事, 該 公 司 將 視 同 台 灣 企 而 負 有 在 台 申 報 納 稅 等 義 務 然 反 避 稅 條 款 之 訂 定 是 用 以 防 堵 企 刻 意 或 不 當 安 排 而 造 成 台 灣 稅 收 減 少 的 弊 端, 但 仍 須 主 管 機 關 明 確 規 範 相 關 配 套 措 施 以 及 非 稅 務 面 的 影 響 是 否 造 成 資 金 與 營 運 意 願 等 的 流 失, 例 如 在 台 OBU 帳 戶 之 管 理 是 否 造 成 衝 擊 及 對 於 PEM 認 定 造 成 外 國 企 來 台 上 市 意 願 下 降 等 另 外, 在 兩 岸 租 稅 協 議 生 效 國 際 間 按 共 同 申 報 及 應 行 注 意 標 準 (Common Reporting and Due Diligence Standard 以 下 簡 稱 CRS ) 執 行 稅 務 用 途 金 融 帳 戶 資 自 動 交 換 及 子 法 規 劃 及 宣 導 完 成 的 三 要 件 均 正 式 上 路 實 施 前, 企 切 勿 輕 舉 妄 動 而 徒 增 困 擾 及 額 外 的 負 擔 個 人 反 避 稅 - 基 本 稅 額 條 例 修 正 案 增 修 行 政 院 也 於 今 年 度 7 月 21 日 過 所 得 基 本 稅 額 條 例 修 正 案, 是 在 現 有 最 低 稅 負 制 增 訂 個 人 反 避 稅 條 款 未 來 只 要 是 個 人 配 偶 及 二 等 親, 合 計 持 有 海 外 低 稅 區 由 台 灣 人 或 企 控 制 的 境 外 公 司 股 權 超 過 10%, 也 要 就 CFC 當 年 度 的 盈 餘, 按 持 股 比 率 併 入 當 年 度 的 海 外 所 得, 計 入 最 低 稅 負 制 課 稅 此 舉 行 政 院 為 降 低 衝 擊, 個 人 部 分 的 反 避 稅 條 款 實 施 時 間, 將 跟 公 司 部 分 一 樣, 都 會 等 兩 岸 租 稅 協 議 生 效, 及 國 際 間 按 共 同 申 報 及 應 行 注 意 標 準 (CRS ) 執 行 稅 務 用 途 金 融 帳 戶 資 自 動 交 換 以 及 子 法 規 劃 及 宣 導 完 成 後 再 上 路 以 下 針 對 兩 岸 因 應 國 際 BEPS 行 動 方 案 下 兩 岸 所 公 布 法 令 之 影 響 與 法 令 示 意 圖 無 所 不 在 的 反 避 稅 政 策 -- 新 法 令 說 明 Action 7 TW-PEM( 營 利 事 ) 所 得 稅 法 43-4 條 件 同 時 符 合 1. 決 策 地 : 做 重 大 決 策 ( 經 營 / 財 務 / 人 事 ) 者 為 : TW 居 民 /TW 營 利 事 ; or 決 策 處 所 在 TW 2. 帳 簿 地 : 財 報 / 帳 簿 / 董 事 或 股 東 會 議 事 錄 之 製 作 or 儲 存 在 TW 3. 經 營 地 : 主 要 經 營 活 動 在 TW 執 行 Action 三 角 貿 易 Trading co. 中 國 -[2016]42 號 公 告 台 灣 營 利 事 / 個 人 Holding co. 公 司 稅 率 <11.9% or 境 外 所 得 免 稅 大 陸 公 司 投 資 收 益 投 資 收 益 1. 關 聯 申 報 : 新 關 聯 申 報 表 + 國 別 報 告 (CN 控 股 合 併 營 收 >55 億 ; 或 其 他 P.14) 2. 同 期 資 料 : 主 體 文 檔 ( 關 聯 交 易 >10 億 ; 跨 境 交 易 且 集 團 已 準 備 ) + 本 地 文 檔 ( 轉 讓 有 形 資 產 >2 億 ; 轉 讓 無 形 or 金 融 資 產 >1 億 ; 轉 讓 其 他 資 產 >0.4 億 ) + 特 殊 事 項 文 檔 ( 成 本 分 攤 協 議 or 資 本 弱 化 ) 排 除 1. 只 有 境 內 交 易 or 2. 有 APA Action 3 TW-CFC ( 個 人 or 營 利 事 ) 所 得 稅 法 43-3 條 件 1. 與 關 係 人 合 計 直 接 / 間 接 持 股 50% 以 上 ;or2. 具 有 重 大 影 響 力 課 稅 營 利 事 股 東 : 課 徵 營 所 稅 個 人 股 東, 須 計 入 基 本 所 得 額 之 情 形 : 1. 持 股 比 例 : 個 人 或 其 與 配 偶 及 二 親 等 以 內 親 屬 合 計 持 有 10% 以 上 2. 每 戶 金 額 : NTD100 萬 排 除 1. 實 質 營 運 ;or2. 避 風 港 金 額 版 權 所 有 保 留 一 切 權 利 1 封 面 故 事 7
7 上 述 台 灣 反 避 稅 法 令 實 行 與 否 最 為 關 鍵 的 無 非 就 是 兩 岸 租 稅 協 議 過 與 實 行 了, 這 不 僅 代 表 著 兩 岸 雙 向 間 針 對 課 稅 權 歸 屬, 也 明 確 制 訂 了 爭 議 協 商 平 台 與 實 行 程 序 的 行 令 兩 岸 間 - 海 峽 兩 岸 避 免 雙 重 課 稅 及 加 強 稅 務 合 作 協 議, 以 下 簡 稱 兩 岸 租 稅 協 議 兩 岸 租 稅 協 議 在 歷 經 多 次 兩 岸 高 峰 會 議 討 論 後, 於 2015 年 8 月 25 日 雙 方 簽 署 完 成, 雖 目 前 尚 待 兩 岸 完 成 各 自 的 法 定 程 序, 方 能 於 生 效 日 的 隔 年 1 月 1 日 起 適 用 其 中 內 容 除 了 協 議 所 列 的 租 稅 減 免 優 惠 及 爭 議 解 決 機 制 外, 亦 有 企 最 為 擔 憂 的 資 交 換 及 稅 務 合 作 交 流, 更 考 量 兩 岸 間 歷 史 背 景 因 素 及 特 殊 的 投 資 架 構 而 將 適 用 對 象 擴 大 至 兩 岸 的 居 住 者 以 及 實 際 管 理 處 所 (Place of Effective Management, PEM ) 在 兩 岸 任 一 方 的 第 三 地 公 司 ( 該 PEM 的 規 定, 則 為 上 述 修 訂 的 所 得 稅 法 43 條 之 4 之 PEM 規 定 相 同 ) 而 兩 岸 租 稅 協 議 對 於 OECD 所 公 布 BEPS 行 動 計 畫 及 兩 岸 間 公 布 之 相 關 重 要 反 避 稅 法 令 之 關 聯, 可 參 考 以 下 圖 示 兩 岸 租 稅 協 議 台 灣 大 陸 BEPS 行 動 方 案 1 適 用 對 象 : 間 接 投 資 - 實 際 管 理 處 所 之 定 義 實 際 管 理 處 所 PEM: 所 得 稅 法 43 條 之 4 關 於 稅 收 協 定 常 設 機 構 認 定 等 有 關 問 題 的 知 : 國 稅 發 [2006]35 號 關 於 非 居 民 企 派 遣 人 員 在 中 國 境 內 提 供 勞 務 徵 收 企 所 得 稅 有 關 問 題 的 公 告 : 國 稅 發 [2013]19 號 第 6 及 7 項 行 動 計 畫 2 相 關 應 調 整 : 移 轉 訂 價 營 利 事 所 得 稅 不 合 常 規 移 轉 訂 價 查 核 準 則 3 適 用 稅 率 : 股 利 受 控 外 國 公 司 CFC: 所 得 稅 法 43 條 之 3 特 別 納 稅 調 整 實 施 辦 法 ( 試 行 ) (2009 年 國 稅 發 2 號 文 關 於 完 善 關 聯 申 報 和 同 期 資 料 管 理 有 關 事 項 的 公 告 ( 國 家 稅 務 總 局 公 告 2016 年 第 42 號 ) 特 別 納 稅 調 整 實 施 辦 法 ( 試 行 ) (2009 年 國 稅 發 2 號 文 - 84 條 規 定 第 及 13 項 行 動 計 畫 第 3 項 行 動 計 畫 4 適 用 稅 率 : 利 息 - 特 別 納 稅 調 整 實 施 辦 法 ( 試 行 ) (2009 年 國 稅 發 2 號 文 ) 關 於 完 善 關 聯 申 報 和 同 期 資 料 管 理 有 關 事 項 的 公 告 ( 國 家 稅 務 總 局 公 告 2016 年 第 42 號 ) 5 適 用 稅 率 : 權 利 金 - 關 於 完 善 關 聯 申 報 和 同 期 資 料 管 理 有 關 事 項 的 公 告 ( 國 家 稅 務 總 局 公 告 2016 年 第 42 號 ) 第 4 項 行 動 計 畫 第 8 項 行 動 計 畫 6 協 商 機 制 及 資 交 換 - - 第 14 項 行 動 計 畫 封 面 故 事 綜 上 觀 之, 從 兩 岸 各 自 公 布 的 法 令 到 國 際 間 所 要 推 動 的 反 避 稅 政 策, 我 們 可 以 確 定 一 點, 這 一 波 反 避 稅 浪 潮, 我 們 均 早 已 深 陷 其 中 我 們 現 在 可 以 做 些 甚 麼 呢? 第 一 階 段 : 檢 查 發 掘 評 估 因 應 對 內 : 企 應 先 自 行 檢 視 現 有 投 資 架 構 受 控 交 易 流 程 移 轉 訂 價 政 策 及 員 工 派 遣 制 度, 針 對 集 團 未 來 營 運 方 向 及 現 行 法 令 趨 勢 與 適 用 進 行 評 估, 並 適 當 與 專 家 討 論 可 能 涉 及 的 議 題 與 影 響, 倘 若 進 行 投 資 架 構 或 營 運 交 易 流 程 調 整 為 集 團 中 長 期 營 運 之 必 要, 則 應 同 時 考 慮 供 應 鏈 產 發 展 法 律 規 範 及 資 金 運 作 等 非 稅 務 因 素, 從 集 團 總 部 的 觀 點 將 關 係 企 的 角 色 定 位 各 關 聯 企 間 之 交 易 流 程 合 理 性 逐 一 確 認, 進 而 評 估 未 來 不 同 面 向 的 可 行 性 方 案 對 外 : 隨 時 觀 察 各 國 法 令 修 訂 變 動 時 程, 針 對 現 行 已 公 布 的 法 令 及 預 計 上 路 的 法 規 一 同 前 進 與 評 估 適 用, 對 於 集 團 未 來 的 營 運 方 針 也 應 隨 時 觀 察 其 稅 改 趨 勢 而 保 持 彈 性 及 空 間 另 外, 在 新 一 波 反 避 稅 修 法 聲 浪 形 成 的 同 時, 各 國 政 府 必 定 會 進 行 多 次 的 公 聽 會 來 廣 泛 蒐 集 人 民 意 見, 並 匯 集 多 方 專 機 構 來 針 對 新 法 適 用 的 影 響 進 行 不 同 層 面 的 評 估 與 建 議, 台 商 企 宜 多 吸 取 相 關 不 同 面 向 的 稅 收 修 正 觀 點 與 演 變 趨 勢 8
8 該 階 段 評 估 時 程 步 驟 圖 示 如 下 第 二 階 段 : 現 行 法 令 及 預 計 上 路 的 法 規 遵 循 之 應 備 文 件 及 早 準 備 是 否 符 合 其 準 備 提 交 條 件, 及 早 著 手 進 行 準 備 文 件 與 蒐 集 相 關 資 料, 以 便 能 有 時 間 因 應 調 整 版 權 所 有 保 留 一 切 權 利 2 因 應 兩 岸 反 避 稅 及 中 國 大 陸 最 新 公 告 的 規 範 時 程, 由 於 申 報 法 規 繁 雜 且 提 繳 的 文 件 期 限 也 都 不 盡 相 同, 台 商 針 對 自 身 法 令 遵 循 部 分, 應 早 些 進 行 確 認 針 對 立 足 於 兩 岸 的 台 商 為 例, 提 供 了 一 份 簡 易 申 報 時 程 表 圖 示 作 為 參 考 第 二 階 段 第 一 階 段 2015 台 灣 公 司 1. 營 利 事 所 得 稅 暨 移 轉 訂 價 申 報 2. 移 轉 訂 價 報 告 編 制 台 灣 個 人 1. 綜 合 所 得 稅 申 報 大 陸 公 司 1. 企 所 得 稅 匯 算 清 繳 暨 關 聯 交 易 申 報 2. 國 別 報 告 編 制 大 陸 公 司 主 體 文 檔 編 制 12/31 3/31 5/31 6/30 12/31 持 續 關 注 兩 岸 反 避 稅 修 法 趨 勢 與 各 國 修 法 經 驗 大 陸 個 人 ( 高 所 得 者 ) 個 人 所 得 稅 匯 算 申 報 大 陸 公 司 1. 本 地 文 檔 編 制 2. 特 殊 事 項 文 檔 編 制 版 權 所 有 保 留 一 切 權 利 3 台 商 企 因 應 全 球 反 避 稅 之 趨 勢 下, 除 了 加 上 自 身 評 估 其 影 響, 隨 時 注 意 參 考 國 際 間 相 同 或 類 似 法 令 內 容 與 趨 勢, 並 適 當 尋 求 專 家 討 論 評 估, 以 做 好 萬 全 準 備, 進 而 達 到 減 低 集 團 與 個 人 稅 務 風 險 封 面 故 事 9
9 Tax Services 稅 務 面 面 觀 張 宗 銘 稅 務 部 會 計 師 聯 合 會 計 師 事 務 所 周 宗 慶 稅 務 部 協 理 聯 合 會 計 師 事 務 所 BEPS 深 入 解 析 國 際 動 態 聯 合 會 計 師 事 務 所 稅 務 部 / 張 宗 銘 會 計 師 周 宗 慶 協 理 稅 務 面 面 觀 一 行 動 計 畫 4 集 團 利 息 規 則 定 義 之 討 論 稿 為 防 止 因 利 息 及 其 他 金 融 安 排 所 產 生 之 稅 基 侵 蝕, 行 動 計 畫 4 建 議 將 對 於 關 係 企 與 非 關 係 企 之 利 息 支 出 及 其 他 金 融 安 排 有 關 租 稅 扣 抵 之 限 制, 亦 即 利 息 費 用 的 扣 除 限 制 在 EBITDA (Earnings Before Interest, Taxes, Depreciation and Amortization, 稅 前 息 前 折 舊 及 攤 銷 前 之 利 潤 )10%-30% 之 區 間 而 OECD 在 2016/7/11 發 布 集 團 利 息 規 則 定 義 討 論 稿, 以 因 應 若 公 司 的 利 息 扣 除 不 符 合 上 述 10%-30% 固 定 比 率 規 則 情 形 下 之 備 選 方 案 前 述 集 團 利 息 規 則 為 集 團 支 付 第 三 方 淨 利 息 費 用 和 集 團 EBITDA 的 比 率 關 於 集 團 利 息 規 則 二 個 關 鍵 因 素 分 別 係 為 分 子 : 集 團 支 付 第 三 方 淨 利 息 費 用 和 分 母 : 集 團 EBITDA 若 我 們 直 接 以 集 團 合 併 報 表 中 相 關 利 息 費 用 之 數 據 來 表 達, 則 因 各 個 集 團 在 財 報 間 之 揭 露 程 度 之 間 有 重 大 差 異, 導 致 某 些 集 團 的 比 率 被 高 估 或 低 估 因 此, 此 討 論 稿 建 議 需 針 對 其 分 子 - 集 團 支 付 第 三 方 淨 利 息 費 用 和 分 母 - 集 團 EBITDA 做 相 關 調 整, 分 別 簡 述 如 下 : 分 子 - 集 團 支 付 第 三 方 淨 利 息 費 用 討 論 稿 建 議 4 種 調 整 方 法 : 1. 上 調 支 付 第 三 方 淨 利 息 費 用 ; 2. 排 除 按 照 固 定 利 率 之 特 別 股 股 利 ; 3. 排 除 支 付 給 集 團 外 關 係 企 之 利 息 ; 4. 加 入 在 權 益 法 下 聯 營 或 合 營 企 支 付 的 第 三 方 利 息 歸 屬 於 集 團 部 分 分 母 - 集 團 EBITDA 討 論 稿 建 議 下 列 4 種 調 整 方 法 : 1. 加 入 在 權 益 法 下 聯 營 或 合 營 企 支 付 的 第 三 方 利 息 歸 屬 於 集 團 部 分 ; 2. 剔 除 資 本 化 利 息 ; 3. 加 入 與 集 團 債 務 融 資 或 直 接 關 聯 工 具 產 生 的 公 允 價 值 損 益 相 關 利 息 ; 4. 剔 除 固 定 資 產 減 損 及 沖 銷 金 額, 以 及 設 置 於 集 團 外 固 定 資 產 的 利 得 和 損 失 OECD 認 為 其 集 團 比 率 規 則 自 身 是 可 自 由 裁 量 的, 因 此 在 本 次 討 論 稿 中 提 供 企 較 多 選 項, 供 企 選 擇 符 合 本 身 條 件 的 規 則 比 率 調 整 另,OECD 要 求 就 討 論 稿 之 公 意 見 回 應 需 在 8/16 前 完 成 資 料 來 源 : 1.Dbriefs 微 播 (2016/07/19); 2.Public Discussion Draft (Elements of The design and operation of the group ratio rule). 10
10 二 行 動 計 畫 13 比 利 時 國 別 報 告 最 新 立 法 動 態 比 利 時 政 府 在 2016 年 7 月 4 日 發 布 移 轉 訂 價 文 據 新 規 定, 規 定 比 利 時 籍 最 終 母 公 司, 其 集 團 合 併 營 收 達 歐 元 7 億 5 仟 萬 元 以 上 者 必 須 提 交 國 別 報 告, 適 用 會 計 年 度 為 2016 年 至 於 符 合 下 列 條 件 之 一 企 則 應 備 妥 全 球 檔 案 與 當 地 報 告 : 1. 合 併 營 收 超 過 歐 元 5 仟 萬 ; 2. 總 資 產 超 過 歐 元 10 億 元 ; 3. 年 度 平 均 有 100 位 全 職 員 工 數 全 球 檔 案 及 當 地 報 告 適 用 會 計 年 度 亦 為 2016 年, 提 交 報 告 期 限 全 球 檔 案 為 會 計 年 度 終 了 12 個 月, 當 地 報 告 則 與 所 得 稅 申 報 截 止 日 期 一 致 資 料 來 源 : 整 理 自 Global TP Alert (Belgium finalizes mandatory transfer pricing reporting requirements); 稅 務 面 面 觀 11
11 Tax Services 稅 務 面 面 觀 陳 光 宇 稅 務 部 營 運 長 聯 合 會 計 師 事 務 所 洪 于 婷 稅 務 部 副 總 經 理 聯 合 會 計 師 事 務 所 跨 國 稅 務 新 動 向 美 國 / 俄 羅 斯 聯 合 會 計 師 事 務 所 稅 務 部 / 陳 光 宇 營 運 長 洪 于 婷 副 總 經 理 節 譯 稅 務 面 面 觀 美 國 企 提 供 跨 境 電 子 服 務 需 考 量 當 地 營 稅 之 影 響 由 於 數 位 經 濟 蓬 勃 發 展, 企 提 供 跨 境 電 子 服 務 (e-services) 予 外 國 客 戶 所 需 負 擔 之 營 稅 也 隨 之 增 加 本 文 探 討 電 子 服 務 供 應 商 就 間 接 稅 改 革 此 一 議 題, 如 何 因 應 全 球 數 位 經 濟 此 一 趨 勢 設 立 一 個 境 內 外 供 應 商 公 平 競 爭 之 環 境 數 位 經 濟 讓 企 提 供 跨 境 電 子 服 務 變 得 更 加 容 易 從 營 稅 角 度 觀 之, 各 國 雖 對 電 子 服 務 的 定 義 或 有 不 同, 但 普 遍 是 指 使 用 電 子 方 式 傳 輸, 透 過 網 路 佐 以 微 乎 其 微 之 人 力 參 與 而 提 供 之 服 務 例 如 : 提 供 軟 體 虛 擬 主 機 使 用 平 台 及 資 料 庫 音 樂 影 片 遊 戲 視 頻 以 及 影 像 等 在 過 去, 各 國 稅 局 一 直 以 來 很 少 對 非 居 民 企 課 稅, 故 經 濟 數 位 化 可 能 造 成 各 國 稅 局 喪 失 營 稅 商 品 及 服 務 稅 ( 合 稱 營 稅 ) 之 稅 收, 進 而 扭 曲 境 內 外 企 的 公 平 競 爭 機 制 對 此, 某 些 地 區 的 稅 局 已 採 取 措 施, 期 讓 境 內 外 企 有 公 平 競 爭 之 機 會 另 外, 經 濟 合 作 暨 發 展 組 織 (OECD) 亦 發 布 國 際 營 稅 / 銷 售 稅 指 引 (International VAT/ GST Guidelines), 以 降 低 不 公 平 競 爭 和 促 進 國 際 貿 易 2015 年 11 月 初 於 巴 黎 舉 行 之 第 三 次 OECD 全 球 營 稅 論 壇 (Global VAT Forum) 中, 超 過 100 個 國 家 及 地 區 代 表 同 意 支 持 該 指 引 作 為 各 國 優 先 適 用 之 國 際 準 則, 此 舉 將 使 各 國 對 於 國 際 服 務 貿 易 之 營 稅 課 徵 可 採 一 致 且 有 效 率 的 做 法 該 指 引 對 於 確 保 跨 境 服 務 之 營 稅 應 由 最 終 消 費 地 所 在 國 來 課 稅, 邁 出 重 要 的 一 步, 特 別 是 針 對 非 居 民 企 提 供 予 個 人 消 費 者 的 服 務 (B2C) OECD 所 推 動 之 稅 基 侵 蝕 與 利 潤 移 轉 行 動 計 畫 一 ( 數 位 經 濟 時 代 之 租 稅 挑 戰 ) 亦 支 持 此 項 指 引 有 鑑 於 此, 預 期 更 多 國 家 將 於 近 期 制 定 對 非 居 民 企 課 徵 營 稅 之 新 規 定 未 來 提 供 跨 境 電 子 服 務 予 外 國 客 戶 之 企 將 面 臨 其 顧 客 所 在 國 營 稅 稅 負 成 本 增 加 之 挑 戰 本 文 著 眼 於 企 須 關 注 之 議 題 及 如 何 因 應 法 規 改 變 而 可 能 產 生 之 影 響 背 景 歐 盟 成 員 國 於 2003 年 首 先 開 始 對 提 供 數 位 服 務 予 歐 盟 個 人 消 費 者 之 非 歐 盟 居 民 企 課 徵 營 稅, 故 當 時 許 多 在 歐 盟 境 內 無 固 定 營 場 所 之 企 須 針 對 其 B2C 交 易 辦 理 營 稅 設 籍 登 記 及 報 繳 營 稅 冰 島 挪 威 及 瑞 士 亦 於 2010 年 及 2011 年 實 施 類 似 規 定 非 歐 盟 國 家 亦 立 法 對 提 供 電 子 服 務 予 該 國 客 戶 之 企 課 稅, 例 如 : 日 本 (2015 年 10 月 ) 肯 亞 (2013 年 9 月 ) 韓 國 (2015 年 7 月 ), 以 及 南 非 (2014 年 6 月 ) 一 般 而 言, 在 歐 盟 現 行 規 定 之 下, 由 於 大 多 數 企 對 企 (B2B) 的 電 子 服 務 將 以 反 向 稽 徵 或 自 行 核 算 之 機 制 下 課 稅 ( 即 服 務 買 受 方 代 表 服 務 提 供 方 繳 納 營 稅 ) 因 此, 僅 提 供 電 子 服 務 予 個 人 之 非 居 民 企 才 負 有 繳 納 營 稅 的 義 務 然 而, 某 些 國 家 本 身 未 有 反 向 稽 徵 或 自 行 核 算 機 制, 故 必 須 修 法 對 提 12
12 供 B2B 電 子 服 務 之 非 居 民 企 課 徵 營 稅 ( 例 如 : 南 非 ) 雖 然 如 此, 對 於 僅 提 供 電 子 服 務 予 企 客 戶 之 非 居 民 企, 仍 須 關 注 營 稅 改 革 之 相 關 發 展, 因 為 在 某 些 國 家 或 地 區,B2B 服 務 供 應 商 也 可 能 需 被 要 求 設 籍 課 稅 電 子 服 務 供 應 商 面 臨 的 挑 戰 全 球 間 接 稅 規 定 之 急 速 變 化 導 致 提 供 電 子 服 務 予 個 人 之 服 務 供 應 商 增 加 相 關 營 稅 遵 循 成 本, 其 中 包 括 : 儘 管 某 些 國 家 稅 務 機 關 尚 未 發 布 明 確 之 指 導 方 針, 仍 須 留 意 各 國 稅 法 修 訂 之 發 展 ; 若 該 國 未 能 提 供 簡 化 登 記 機 制 ( 例 如 : 歐 盟 的 迷 你 一 站 式 服 務 (mini one-stop shop) ), 則 需 額 外 增 加 營 稅 設 籍 登 記 與 法 規 遵 循 義 務 ; 在 部 分 國 家 須 指 派 當 地 稅 務 代 理 人 (tax representative); 潛 在 語 言 障 礙 ( 當 地 稅 局 僅 使 用 當 地 語 言 ); 當 地 重 要 法 規 之 細 微 差 異 ( 例 如 : 電 子 服 務 的 定 義, 提 供 B2B 服 務 是 否 包 含 在 課 稅 範 圍 內 外 匯 換 算 等 ); 客 戶 訂 價 及 合 約 條 款 之 制 定 ( 例 如 : 訂 價 是 否 內 含 營 稅 ) 對 利 潤 率 及 整 體 商 模 式 均 有 直 接 影 響 ; 內 部 報 告 系 統 的 需 求, 包 括 要 能 準 確 辨 識 客 戶 所 在 地 及 是 否 交 易 係 符 合 B2B 或 B2C 服 務, 以 及 申 報 相 應 的 應 納 營 稅 額 ; 可 能 需 要 開 立 營 稅 發 票 ; 及 銷 售 數 位 內 容 之 電 子 平 台 金 流 服 務 提 供 者 (payment processors) 以 及 數 位 內 容 產 出 者 (producers of content) 間 之 互 動 以 決 定 哪 一 方 應 負 責 收 取 及 支 付 稅 款 評 論 鑒 於 OECD 在 全 球 營 稅 論 壇 上 表 達 對 國 際 營 稅 / 銷 售 稅 指 引 之 支 持, 預 期 將 有 更 多 國 家 實 行 新 規 定 而 對 提 供 B2C 電 子 服 務 之 非 居 民 企 課 稅 許 多 國 家 已 經 採 取 行 動, 在 可 見 的 未 來 將 會 有 更 多 國 家 加 入 任 何 有 可 能 受 到 影 響 的 企 皆 須 密 切 關 注 相 關 發 展 與 考 量 潛 在 的 影 響 盡 早 採 取 行 動 有 助 於 減 少 現 行 企 ERP 系 統 調 整 所 需 之 時 間 及 成 本, 以 及 降 低 因 未 遵 循 法 規 而 產 生 之 風 險 及 罰 則 俄 羅 斯 下 議 院 過 電 子 服 務 營 稅 法 修 正 草 案 俄 羅 斯 下 議 院 (State Duma) 已 於 2016 年 6 月 15 日 三 讀 過 電 子 服 務 (e-services) 營 稅 法 修 正 草 案 該 草 案 尚 待 上 議 院 (Federal Council) 過 該 草 案 及 總 統 簽 署 後 生 效 由 於 下 議 院 三 讀 過 的 草 案 內 容, 常 不 會 再 有 更 動, 故 此 草 案 內 容 應 與 最 後 生 效 版 本 相 同 修 正 草 案 要 求 在 俄 羅 斯 境 內 提 供 電 子 服 務 (e-services) 予 個 人 之 外 國 服 務 供 應 商 須 完 成 營 稅 設 籍 登 記, 並 繳 納 15.25% 營 稅 下 議 院 原 於 2016 年 2 月 26 日 過 第 一 版 草 案, 但 經 與 者 討 論 後, 稅 收 及 預 算 委 員 會 (the State Duma Committee on Budget and Taxation) 採 納 部 分 建 議, 並 修 正 草 案 內 容 修 正 後 的 草 案 釐 清 了 部 分 技 術 上 的 問 題, 包 括 如 何 進 行 稅 籍 登 記 及 如 何 經 由 納 稅 義 務 人 入 口 網 頁 (taxpayer portal) 與 稅 務 機 關 溝 同 時, 修 正 原 先 草 案 內 容 不 明 確 之 處, 並 新 增 多 項 條 文 然 而, 要 求 外 國 服 務 供 應 商 提 供 電 子 服 務 予 個 人 需 繳 納 營 稅 之 基 本 觀 念 並 未 改 變 如 同 之 前 的 草 案 內 容, 此 修 正 草 案 與 歐 盟 針 對 非 歐 盟 企 提 供 電 子 服 務 所 頒 布 之 法 規 以 及 近 期 韓 國 紐 西 蘭 及 南 非 提 出 的 法 規 有 許 多 相 似 之 處 此 草 案 預 定 將 自 2017 年 1 月 1 日 起 生 效, 受 影 響 之 外 國 電 子 服 務 供 應 商 須 於 法 令 生 效 後 三 十 天 內 遞 交 稅 籍 登 記 申 請 營 稅 設 籍 登 記 及 常 設 機 構 此 修 正 草 案 刪 除 原 先 要 求 外 國 電 子 服 務 供 應 商 須 進 行 特 殊 的 營 登 記 方 式, 而 改 採 為 一 般 登 記 再 者, 該 修 正 草 案 特 別 說 明 外 國 電 子 服 務 供 應 商 提 供 跨 境 電 子 服 務 時, 將 被 視 為 該 服 務 於 俄 羅 斯 境 內 提 供, 但 前 述 外 國 電 子 服 務 供 應 商 將 不 至 於 因 此 而 構 成 在 俄 羅 斯 有 常 設 機 構 (Permanent Establishment) 若 外 國 電 子 服 務 供 應 商 符 合 以 下 情 況, 則 需 要 完 成 營 稅 稅 籍 登 記 : 提 供 修 正 草 案 定 義 之 電 子 服 務 予 個 人 客 戶 ( 不 包 括 獨 資 ), 且 該 項 服 務 將 被 視 為 在 俄 羅 斯 提 供 ; 在 俄 羅 斯 境 內 並 未 設 有 固 定 營 場 所 ; 涉 及 與 個 人 客 戶 直 接 結 算 款 項 之 程 序 ( 修 正 草 案 稅 務 面 面 觀 13
13 稅 務 面 面 觀 內 容 並 未 定 義 何 謂 直 接 涉 入 結 算 款 項 程 序, 但 一 般 假 定 為 從 個 人 客 戶 收 取 款 項 ); 及 值 得 注 意 的 是 修 正 草 案 並 未 設 定 年 銷 售 額 應 達 多 少 始 需 辦 理 稅 籍 登 記 之 門 檻 外 國 中 介 機 構 及 在 俄 羅 斯 設 籍 之 企 客 戶 皆 為 營 稅 法 定 義 之 稅 務 代 理 人 (tax agent), 負 有 收 付 稅 款 之 義 務 若 前 者 有 從 事 以 下 行 為, 則 須 完 成 稅 籍 登 記 : 協 助 外 國 服 務 供 應 商 提 供 視 為 在 俄 羅 斯 提 供 服 務 之 服 務, 並 擔 任 佣 金 仲 介 或 代 理 人 或 類 似 安 排 ; 涉 及 與 個 人 客 戶 直 接 結 算 款 項 之 程 序 ( 若 在 供 應 鏈 中 有 多 個 中 介 機 構 涉 入, 不 論 中 介 機 構 是 否 與 外 國 服 務 供 應 商 簽 署 服 務 合 約, 則 與 個 人 客 戶 直 接 交 涉 進 行 款 項 結 算 之 中 介 機 構 應 設 籍 登 記 ); 及 並 未 透 過 在 俄 羅 斯 境 內 之 固 定 營 場 所 從 事 與 個 人 客 戶 直 接 交 涉 進 行 款 項 結 算 之 活 動 另 一 方 面, 如 果 俄 羅 斯 中 介 機 構 協 助 外 國 服 務 供 應 商 或 外 國 中 介 機 構 提 供 修 正 草 案 定 義 之 電 子 服 務, 並 擔 任 佣 金 仲 介 代 理 人 或 其 他 類 似 安 排, 且 涉 及 與 個 人 客 戶 直 接 結 算 款 項 之 程 序, 則 該 俄 羅 斯 中 介 機 構 應 被 視 為 稅 務 代 理 人 (tax agent), 而 參 與 其 中 之 外 國 服 務 供 應 商 或 外 國 中 介 機 構 將 可 豁 免 營 稅 稅 籍 登 記 電 子 服 務 定 義 修 正 後 的 草 案 內 容 釐 清 了 電 子 服 務 定 義, 並 新 增 部 分 內 容, 故 擴 大 了 原 先 草 案 之 電 子 服 務 定 義 電 子 服 務 定 義 為 透 過 網 際 網 路 或 相 似 之 電 子 網 絡, 自 動 化 且 倚 賴 資 傳 遞 所 提 供 之 服 務, 其 中 包 括 以 下 電 子 服 務 : 於 遠 端 提 供 軟 體 使 用 權 ( 包 括 線 上 遊 戲 及 資 料 庫 ) 及 其 他 附 加 功 能 並 包 括 該 類 產 品 之 更 新 等 事 宜 ; 提 供 網 路 廣 告 服 務 ( 包 括 使 用 網 路 軟 體 及 資 料 庫 及 提 供 網 路 廣 告 空 間 ); 提 供 網 路 上 銷 售 或 購 買 商 品 服 務 及 產 權 之 報 價 服 務 ; 提 供 買 賣 雙 方 聯 繫 或 交 易 之 網 路 平 台 服 務 ( 包 含 提 供 可 讓 潛 在 買 方 透 過 自 動 化 程 序 報 價 和 可 自 動 產 生 之 息 知 買 賣 雙 方 之 線 上 交 易 設 備 等 ); 提 供 或 維 護 在 網 路 執 行 之 商 及 個 人 服 務 網 路 資 源 支 援 ( 例 如 網 站 或 網 頁 支 援 ) 提 供 其 他 網 路 使 用 者 安 全 連 線 至 網 站 或 網 頁 及 提 供 設 備 以 供 使 用 者 進 行 資 源 修 改 等 服 務 ; 資 儲 存 及 處 理 服 務, 使 得 資 提 供 者 可 透 過 網 際 網 路 取 得 存 取 之 資 ; 提 供 雲 端 運 算 服 務 以 存 放 資 於 資 系 統 ; 提 供 網 域 註 冊 名 稱 及 虛 擬 主 機 服 務 ; 資 系 統 及 網 路 的 遠 端 管 理 及 支 援 服 務 ; 提 供 買 方 輸 入 資 料 後 透 過 網 路 自 動 搜 尋, 依 據 特 定 條 件 排 序 後, 將 所 排 序 的 資 料 透 過 網 際 網 路 或 電 網 路 所 提 供 的 服 務 ( 草 案 中 引 用 之 例 子 包 含 提 供 線 上 證 券 交 易 報 告 及 線 上 即 時 翻 譯 ); 提 供 電 子 書 及 其 他 電 子 刊 物 線 上 教 材 網 路 影 像 及 音 樂 ( 包 含 或 不 包 含 歌 詞 之 數 位 內 容 ) 及 提 供 線 上 觀 看 影 音 之 路 徑 ; 提 供 買 方 資 搜 尋 服 務 或 提 供 潛 在 客 戶 之 資 ; 搜 索 引 擎 或 網 路 入 口 網 站 的 服 務 ; 及 線 上 統 計 數 據 管 理 經 由 網 路 播 放 電 視 或 廣 播 頻 道 之 服 務, 則 排 除 在 電 子 服 務 之 名 單 中, 同 時, 以 下 服 務 將 不 構 成 電 子 服 務 : 經 由 網 路 完 成 銷 售 商 品 或 勞 務 的 訂 單, 但 不 經 由 網 路 提 供 商 品 及 勞 務 予 客 戶 ; 銷 售 或 移 轉 有 形 媒 體 (tangible media) 所 附 之 軟 體 ( 包 括 線 上 遊 戲 ) 或 資 料 庫 之 使 用 權 ; 經 由 電 子 郵 件 提 供 諮 詢 服 務 ; 及 提 供 網 際 網 路 連 線 服 務 (access to internet) 電 子 服 務 之 服 務 提 供 地 與 先 前 第 一 版 草 案 相 同, 電 子 服 務 之 營 稅 將 由 客 戶 ( 無 論 個 人 或 法 人 ) 所 在 國 課 徵 此 修 正 草 案 進 一 步 釐 清, 如 符 合 以 下 任 一 條 件, 則 外 國 電 子 服 務 供 應 商 提 供 電 子 服 務 予 俄 羅 斯 個 人 客 戶, 將 被 視 為 在 俄 羅 斯 提 供 服 務 : 該 個 人 客 戶 ( 不 包 括 獨 資 ) 係 為 俄 羅 斯 之 居 住 者 ; 個 人 購 買 電 子 服 務 之 款 項 係 經 由 俄 羅 斯 之 銀 行 或 線 上 支 付 者 交 付 ; 消 費 者 購 買 電 子 服 務 所 使 用 之 IP 位 址 註 冊 地 為 俄 羅 斯 ; 或 消 費 者 留 存 其 購 買 或 支 付 電 子 服 務 之 個 人 聯 絡 電 話 國 碼 為 俄 羅 斯 14
14 同 時, 若 依 據 外 國 法 令, 當 電 子 服 務 提 供 地 被 認 定 為 客 戶 營 運 所 在 地, 且 該 地 係 屬 於 外 國 政 府 管 轄 地 區 時, 則 外 國 電 子 服 務 供 應 商 可 自 行 決 定 其 服 務 提 供 地 為 何 稅 基 課 稅 時 點 及 課 稅 期 間 修 正 草 案 說 明 除 非 營 稅 係 由 稅 務 代 理 人 代 為 繳 納, 否 則 外 國 電 子 服 務 供 應 商 應 自 行 繳 納 營 稅 外 國 電 子 服 務 供 應 商 提 供 電 子 服 務 予 個 人 客 戶 所 收 取 之 服 務 報 酬 係 內 含 營 稅, 稅 率 為 15.25% 外 國 電 子 服 務 供 應 商 須 於 每 季 結 束 後 25 天 內 透 過 納 稅 義 務 人 入 口 網 頁 申 報 並 繳 納 營 稅 倘 若 入 口 網 頁 無 法 使 用, 則 可 藉 由 e-document 者 以 電 傳 輸 之 方 式 遞 交 申 報 書 惟 課 稅 時 點 並 非 為 自 客 戶 取 得 款 項 日, 而 是 收 到 客 戶 款 項 日 之 當 期 季 度 結 束 日 若 服 務 收 入 係 以 外 國 貨 幣 計 價, 則 營 稅 稅 基 須 以 課 稅 時 點 當 日 俄 羅 斯 中 央 銀 行 所 公 布 之 匯 率 轉 換 為 俄 羅 斯 盧 布 若 該 外 國 電 子 服 務 供 應 商 無 俄 國 銀 行 帳 戶 或 財 產 時, 俄 羅 斯 稅 局 將 如 何 確 保 稅 收 修 正 草 案 並 未 允 許 外 國 電 子 服 務 供 應 商 使 用 其 外 國 銀 行 帳 戶 支 付 稅 捐 ( 實 務 上 目 前 並 不 可 行 ) 然 而, 相 較 於 第 一 版 草 案 只 能 退 稅 至 俄 國 銀 行 帳 戶, 修 正 草 案 放 寬 了 退 稅 帳 戶 之 限 制, 原 則 上 可 退 稅 至 任 何 帳 戶 ( 一 般 假 設 應 包 括 外 國 帳 戶 ) 評 論 外 國 電 子 服 務 供 應 商 於 俄 羅 斯 提 供 服 務 時, 須 評 估 擬 修 正 之 營 稅 法 規 對 現 行 務 及 其 技 術 之 影 響, 並 考 慮 是 否 需 調 整 其 營 運 模 式 及 相 關 交 易 文 件 格 式 以 減 低 潛 在 稅 務 風 險 除 非 既 有 之 服 務 供 應 鏈 內 已 有 設 籍 登 記 之 外 國 或 俄 羅 斯 中 介 機 構, 否 則 外 國 電 子 服 務 供 應 商 應 著 手 進 行 相 關 設 籍 登 記 之 準 備 工 作 外 國 服 務 供 應 商 第 一 個 營 稅 課 稅 期 間 為 於 俄 羅 斯 提 供 電 子 服 務 首 日 ( 不 早 於 2017 年 1 月 1 日 ) 至 當 期 季 度 結 束 日 營 稅 進 項 扣 抵 除 非 外 國 電 子 服 務 供 應 商 係 透 過 俄 羅 斯 境 內 分 支 機 構 提 供 服 務, 否 則 無 法 將 源 於 俄 羅 斯 產 生 之 進 項 稅 額 扣 抵 其 銷 項 稅 額 不 同 於 第 一 版 草 案, 修 正 草 案 並 未 讓 俄 羅 斯 當 地 電 子 服 務 供 應 商 於 俄 羅 斯 境 外 提 供 電 子 服 務 適 用 上 述 進 項 扣 抵 之 規 定 意 即 在 俄 羅 斯 境 外 提 供 之 電 子 服 務 非 屬 營 稅 課 稅 範 圍, 應 免 納 營 稅, 且 無 法 適 用 進 項 扣 抵 軟 體 授 權 之 營 稅 免 稅 第 一 版 草 案 提 議 取 消 現 行 移 轉 使 用 軟 體 及 資 料 庫 之 權 利 可 免 納 營 稅 之 規 定 然 而, 經 與 相 關 者 討 論 後, 俄 國 政 府 決 定 仍 維 持 免 稅 另 外, 修 正 草 案 也 刪 除 原 先 作 為 補 償 廠 商 因 營 稅 免 稅 待 遇 廢 除 而 提 供 之 營 利 事 所 得 稅 超 額 扣 除 額 規 定 實 務 上, 此 項 規 定 實 施 情 況 仍 有 待 觀 察 因 為 外 國 者 必 須 能 證 明 是 基 於 線 上 合 約, 而 非 書 面 合 約, 將 相 關 軟 體 或 資 料 庫 之 使 用 權 移 轉 予 個 人 用 戶 時, 方 能 適 用 營 稅 免 稅 規 定 納 稅 機 制 修 正 草 案 並 未 釐 清 俄 羅 斯 稅 局 如 何 確 認 外 國 電 子 服 務 供 應 商 會 落 實 營 稅 設 籍 登 記, 同 時, 亦 未 說 明 稅 務 面 面 觀 15
15 Tax Services 稅 務 面 面 觀 廖 哲 莉 稅 務 部 會 計 師 聯 合 會 計 師 事 務 所 跨 國 人 力 調 派 新 知 新 加 坡 2016 年 個 人 所 得 稅 變 革 聯 合 會 計 師 事 務 所 稅 務 部 / 廖 哲 莉 會 計 師 呂 逸 雯 經 理 稅 務 面 面 觀 概 要 新 加 坡 財 務 部 長 於 2016 年 3 月 24 日 頒 布 預 算 計 劃, 此 變 革 將 使 新 加 坡 發 展 面 臨 重 要 時 刻, 且 將 為 新 加 坡 轉 型 之 路 發 展 新 藍 圖, 以 確 保 其 能 應 對 挑 戰 並 領 導 國 家 走 向 建 國 100 周 年 以 下 列 出 於 個 人 所 得 稅 變 革 之 部 分 : 個 人 所 得 稅 在 2015 年 度 預 算 計 劃 之 中, 提 出 自 2017 評 稅 年 度 (2016 年 收 入 年 度 ) 起, 居 住 者 將 適 用 新 累 進 稅 率 表 所 得 超 過 16 萬 新 幣 之 適 用 稅 率 將 提 高, 所 得 超 過 32 萬 新 幣 之 最 高 稅 率 也 由 原 本 20% 提 高 至 22% 個 人 所 得 稅 累 進 稅 率 詳 下 表 : 課 稅 所 得 額 ( 新 幣 ) 稅 率 (%) 應 納 稅 額 ( 新 幣 ) 首 20,000-0 次 10, 首 30, 次 10, 首 40, 次 40, ,800 首 80,000-3,350 次 40, ,600 首 120,000-7,950 次 40, ,000 課 稅 所 得 額 ( 新 幣 ) 稅 率 (%) 應 納 稅 額 ( 新 幣 ) 首 160,000-13,950 次 40, ,200 首 200,000-21,150 次 40, ,600 首 240,000-28,750 次 40, ,800 首 280,000-36,550 次 40, ,000 首 320,000-44,550 超 過 320, 例 如 : 納 稅 人 之 課 稅 所 得 額 為 10 萬 新 幣, 則 應 納 稅 額 為 5,650 新 幣 (3,350+20,000*11.5%) 個 人 所 得 稅 扣 除 額 上 限 [ 現 況 ] 目 前 居 住 者 只 要 符 合 申 報 扣 除 額 之 條 件, 即 可 在 任 何 評 稅 年 度 申 報 無 上 限 之 扣 除 額 [ 新 規 定 ] 為 確 保 個 人 所 得 稅 之 制 度 保 持 累 進, 擬 設 定 每 評 稅 年 度 8 萬 新 幣 之 扣 除 額 上 限 自 2018 評 稅 年 度 起 生 效 [ 觀 點 ] 每 評 稅 年 度 扣 除 額 上 限 為 8 萬 新 幣 之 政 策 不 但 令 人 感 到 意 外, 且 似 乎 與 政 府 在 鼓 勵 生 育 的 政 策 上 背 道 而 馳 一 般 而 言, 育 有 新 加 坡 籍 子 女 之 女 性 納 稅 人 可 享 有 每 位 子 女 上 限 5 萬 新 幣 之 職 婦 女 扣 除 額, 如 此 則 可 能 有 超 過 8 萬 新 幣 之 扣 16
16 除 額 然 而, 此 個 人 所 得 稅 扣 除 額 上 限 卻 透 露 出 和 政 府 鼓 勵 有 能 力 負 擔 之 家 庭 生 育 更 多 子 女 政 策 相 左 之 息, 並 導 致 高 所 得 之 母 親 們 更 加 堅 守 工 崗 位 廢 止 外 國 員 工 返 家 探 親 旅 費 補 助 之 稅 務 優 惠 [ 現 況 ] 目 前 由 於 新 加 坡 國 內 稅 務 局 准 予 雇 主 提 供 給 外 國 員 工 及 其 眷 屬 返 家 探 親 補 助 以 20% 比 例 課 稅 ( 員 工 與 其 配 偶 各 一 份 返 家 探 親 旅 費 補 助, 而 每 名 受 撫 養 子 女 各 兩 份 返 家 探 親 旅 費 補 助 ) 超 額 之 補 貼 則 全 數 課 稅 [ 新 規 定 ] 廢 止 雇 主 提 供 外 國 員 工 及 其 眷 屬 探 親 旅 費 補 助 以 20% 比 例 課 稅 之 租 稅 優 惠 自 2018 評 稅 年 度 起, 探 親 旅 費 補 貼 將 全 額 課 稅 [ 觀 點 ] 此 規 定 與 先 前 2014 年 1 月 1 日 起 生 效 之 員 工 住 房 福 利 之 課 稅 規 定, 顯 現 出 在 新 加 坡 工 作 之 外 國 員 工 稅 負 負 擔 將 增 加 稅 務 面 面 觀 17
17 Tax Services 稅 務 面 面 觀 林 淑 怡 稅 務 部 會 計 師 聯 合 會 計 師 事 務 所 廖 家 琪 稅 務 部 協 理 聯 合 會 計 師 事 務 所 中 國 稅 務 與 商 務 諮 詢 中 國 大 陸 針 對 集 團 企 重 組 稅 務 處 理 最 新 案 例 探 討 聯 合 會 計 師 事 務 所 稅 務 部 - 國 際 / 中 國 稅 務 與 商 務 諮 詢 林 淑 怡 會 計 師 廖 家 琪 協 理 稅 務 面 面 觀 中 國 大 陸 於 2009 年 發 佈 之 財 稅 [2009]59 號 關 於 企 重 組 務 企 所 得 稅 處 理 若 干 問 題 的 知 ( 以 下 稱 59 號 文 ) 中 第 五 條 規 定, 若 符 合 一 定 條 件 者 可 適 用 特 殊 性 稅 務 處 理, 在 重 組 交 易 當 時 暫 不 徵 稅, 惟 若 屬 跨 境 重 組 務 則 亦 須 同 時 符 合 第 七 條 之 規 定 企 重 組 型 態 多 元, 針 對 境 外 非 居 民 企 合 併 之 樣 態 可 否 適 用 特 殊 性 稅 務 處 理 一 直 存 在 不 確 定 性,2015 年 12 月 山 東 省 煙 台 市 人 民 法 院 作 出 判 決, 判 定 一 起 因 兩 家 義 大 利 公 司 境 外 合 併 導 致 中 國 企 股 權 轉 讓 不 得 適 用 特 殊 性 稅 務 處 理 該 案 例 背 景 為 義 大 利 母 公 司 A( 以 下 稱 A 公 司 ) 持 有 100% 義 大 利 子 公 司 B( 以 下 稱 B 公 司 ) 再 轉 投 資 煙 台 一 家 企 33% 股 權 2012 年 7 月 A 公 司 過 股 東 大 會 對 B 公 司 進 行 吸 收 合 併,B 公 司 為 消 滅 公 司,A 公 司 依 法 取 得 B 公 司 全 部 資 產 與 負 債 包 括 該 煙 台 企 股 權 稅 局 認 為 上 述 境 外 合 併 交 易 導 致 中 國 企 股 權 直 接 被 轉 讓, 且 其 轉 讓 價 格 不 符 合 獨 立 交 易 原 則, 故 予 以 徵 稅 人 民 幣 4600 多 萬, 而 A 公 司 則 認 為 該 項 交 易 可 根 據 59 號 文 規 定 適 用 特 殊 性 稅 務 處 理 兩 方 存 在 歧 見 之 下,A 公 司 經 行 政 覆 議 後 仍 未 得 到 稅 局 認 可 故 提 起 行 政 訴 訟 雙 方 爭 訟 點 大 致 可 歸 納 為 以 下 內 容 : 一 此 次 重 組 行 為 是 合 併 還 是 股 權 轉 讓? A 公 司 認 為 此 交 易 僅 為 單 純 優 化 集 團 內 部 結 構 簡 化 控 股 及 管 理 機 制 之 合 併 行 為, 具 備 合 理 商 目 的 且 主 要 股 東 並 無 異 動, 因 此 主 張 不 適 用 59 號 文 第 七 條 企 發 生 涉 及 中 國 境 內 與 境 外 之 間 的 股 權 和 資 產 收 購 交 易 之 判 斷 準 則, 惟 稅 局 認 為 該 交 易 實 質 是 B 公 司 ( 主 要 資 產 為 煙 台 企 ) 將 其 持 有 煙 台 企 33% 股 權 轉 讓 予 A 公 司 而 達 到 直 接 控 制 之 目 的, 應 認 定 為 直 接 股 權 轉 讓 另 國 家 稅 務 總 局 [2013]72 號 公 告 第 一 條 明 確 規 範 59 號 文 第 七 條 第 ( 一 ) 項 規 定 的 情 形 包 括 因 境 外 企 分 立 合 併 導 致 中 國 居 民 企 股 權 被 轉 讓 的 情 形, 也 進 一 步 否 定 了 A 公 司 主 張 不 適 用 59 號 文 第 七 條 之 論 點 二 境 外 企 合 併 可 否 符 合 特 殊 性 稅 務 處 理? 59 號 文 第 五 條 列 示 了 一 般 條 件, 若 境 外 母 子 公 司 合 併 具 備 合 理 商 目 的, 且 被 合 併 股 權 及 對 價 中 涉 及 股 權 支 付 金 額 等 符 合 相 關 比 例 規 定, 常 可 申 請 適 用 特 殊 性 稅 務 處 理 因 該 交 易 屬 跨 境 重 組, 亦 需 同 時 符 合 第 七 條 第 一 款 非 居 民 企 向 其 100% 直 接 控 股 的 另 一 非 居 民 企 轉 讓 其 擁 有 的 居 民 企 股 權, 沒 有 因 此 造 成 以 後 該 項 股 權 轉 讓 所 得 預 提 稅 負 擔 變 化, 且 轉 讓 方 非 居 民 企 向 主 管 稅 務 機 關 書 面 承 諾 在 3 年 ( 含 3 年 ) 內 不 轉 讓 其 擁 有 受 讓 方 非 居 民 企 的 股 權 之 規 定 山 東 省 煙 台 市 人 民 法 院 認 為 法 令 規 定 的 型 態 是 屬 母 公 司 轉 子 公 司 之 情 形, 而 本 案 例 交 易 卻 屬 子 公 司 轉 母 公 司, 且 因 18
18 轉 讓 方 為 消 滅 公 司, 某 種 程 度 上 可 視 為 股 權 再 轉 讓 予 上 層 股 東, 在 形 式 要 件 上 無 法 滿 足 三 年 持 股 期 限 之 要 求, 因 而 判 定 此 交 易 不 符 合 特 殊 性 稅 務 處 理 特 殊 性 稅 務 處 理 之 規 範 原 係 為 鼓 勵 企 併 購 及 重 組 務 之 發 展, 惟 目 前 實 務 上 能 取 得 此 優 惠 之 案 例 極 少, 尤 其 59 號 文 第 七 條 跨 境 重 組 務 及 交 易 型 態 涵 蓋 範 圍 有 限, 且 法 令 定 義 有 不 明 確 之 處, 稅 局 常 再 以 新 法 另 行 補 充 方 式 ( 如 72 號 公 告 補 充 59 號 文 ), 也 會 造 成 於 新 法 補 充 前 已 完 成 重 組 交 易 之 企 在 適 用 法 令 上 之 不 確 定 性 例 如 上 述 案 例 境 外 非 居 民 企 合 併 且 子 公 司 消 滅 之 類 型, 即 未 規 範 於 59 號 文 第 七 條 中, 是 否 即 代 表 境 外 合 併 交 易 完 全 無 法 適 用 特 殊 性 稅 務 處 理? 且 合 併 後 實 質 股 東 未 更 動, 若 集 團 內 架 構 重 組 達 到 規 定 條 件 即 可 適 用 免 稅 優 惠, 而 境 外 合 併 與 集 團 架 構 重 組 精 神 類 似 卻 無 法 適 用 似 乎 不 合 理 另 外, 雖 中 國 大 陸 並 非 判 例 法 國 家, 惟 針 對 此 判 決 之 確 立 係 屬 單 一 個 案? 或 可 能 影 響 未 來 交 易 案 件 之 認 定 標 準? 甚 或 影 響 其 他 已 取 得 稅 務 機 關 同 意 特 殊 性 稅 務 處 理 意 見 之 類 似 交 易 案 件 從 而 被 追 回 稅 務 利 益 者 則 有 待 觀 察 台 商 企 未 來 為 精 簡 集 團 投 資 架 構 或 因 其 他 合 理 商 目 的 而 需 進 行 境 外 合 併 交 易 者, 建 議 請 專 人 士 協 助 評 估 並 事 前 與 中 國 大 陸 當 地 稅 局 確 認 是 否 能 符 合 特 殊 性 稅 務 重 組 相 關 條 件, 切 勿 貿 然 變 更 導 致 發 生 重 大 稅 務 成 本 附 錄 : 案 例 引 用 法 令 內 容 59 號 文 第 五 條 ( 適 用 特 殊 性 稅 務 處 理 之 基 本 條 件 ) 五 企 重 組 同 時 符 合 下 列 條 件 的, 適 用 特 殊 性 稅 務 處 理 規 定 : ( 一 ) 具 有 合 理 的 商 目 的, 且 不 以 減 少 免 除 或 者 推 遲 繳 納 稅 款 為 主 要 目 的 ( 二 ) 被 收 購 合 併 或 分 立 部 分 的 資 產 或 股 權 比 例 符 合 本 知 規 定 的 比 例 ( 三 ) 企 重 組 後 的 連 續 12 個 月 內 不 改 變 重 組 資 產 原 來 的 實 質 性 經 營 活 動 ( 四 ) 重 組 交 易 對 價 中 涉 及 股 權 支 付 金 額 符 合 本 知 規 定 比 例 ( 五 ) 企 重 組 中 取 得 股 權 支 付 的 原 主 要 股 東, 在 重 組 後 連 續 12 個 月 內, 不 得 轉 讓 所 取 得 的 股 權 59 號 文 第 七 條 ( 跨 境 重 組 交 易 額 外 需 符 合 之 條 件 ) 七 企 發 生 涉 及 中 國 境 內 與 境 外 之 間 ( 包 括 港 澳 臺 地 區 ) 的 股 權 和 資 產 收 購 交 易, 除 應 符 合 本 知 第 五 條 規 定 的 條 件 外, 還 應 同 時 符 合 下 列 條 件, 才 可 選 擇 適 用 特 殊 性 稅 務 處 理 規 定 : ( 一 ) 非 居 民 企 向 其 100% 直 接 控 股 的 另 一 非 居 民 企 轉 讓 其 擁 有 的 居 民 企 股 權, 沒 有 因 此 造 成 以 後 該 項 股 權 轉 讓 所 得 預 提 稅 負 擔 變 化, 且 轉 讓 方 非 居 民 企 向 主 管 稅 務 機 關 書 面 承 諾 在 3 年 ( 含 3 年 ) 內 不 轉 讓 其 擁 有 受 讓 方 非 居 民 企 的 股 權 ; ( 二 ) 非 居 民 企 向 與 其 具 有 100% 直 接 控 股 關 係 的 居 民 企 轉 讓 其 擁 有 的 另 一 居 民 企 股 權 ; ( 三 ) 居 民 企 以 其 擁 有 的 資 產 或 股 權 向 其 100% 直 接 控 股 的 非 居 民 企 進 行 投 資 ; ( 四 ) 財 政 部 國 家 稅 務 總 局 核 准 的 其 他 情 形 稅 務 面 面 觀 19
19 Tax Services 稅 務 面 面 觀 杜 啟 堯 稅 務 部 會 計 師 聯 合 會 計 師 事 務 所 傅 至 真 稅 務 部 協 理 聯 合 會 計 師 事 務 所 中 國 稅 務 與 商 務 諮 詢 兩 岸 銀 行 的 現 狀 與 展 望 聯 合 會 計 師 事 務 所 稅 務 部 - 國 際 / 中 國 稅 務 與 商 務 諮 詢 / 杜 啟 堯 會 計 師 傅 至 真 協 理 兩 岸 銀 行 的 交 流 與 合 作 是 當 前 研 究 中 最 值 得 關 注 的 領 域, 儘 管 受 到 多 項 客 觀 因 素 的 影 響 和 制 約, 但 隨 著 臺 灣 對 中 國 大 陸 經 濟 依 存 度 的 日 益 提 升, 大 陸 的 龐 大 內 需 市 場 正 是 台 灣 已 飽 和 環 境 下 所 急 欲 需 要 的 市 場, 而 台 灣 的 人 才 正 好 填 補 大 陸 在 內 需 市 場 快 速 擴 張 下 所 造 成 的 人 力 缺 口, 此 乃 魚 幫 水 水 幫 魚 的 互 利 環 境, 兩 岸 銀 行 現 況 與 展 望 預 期 合 作 多 於 是 競 爭, 以 下 就 兩 岸 銀 行 做 一 分 析 比 較 備 註 : 以 下 中 國 及 台 灣 各 家 銀 行 資 料 以 該 公 司 官 方 網 站 公 佈 為 準, 中 國 各 協 會 和 台 灣 各 公 會 百 度 新 浪 網 等 大 網 站 等, 台 灣 公 司 如 無 掛 牌, 以 該 公 司 所 屬 金 控 為 準 兩 岸 銀 行 比 較 地 區 銀 行 2015 年 獲 利 新 台 幣 / 人 民 幣 網 點 數 ( 分 行 數 )/ 員 工 數 總 資 產 股 市 市 值 本 益 比 ( 市 盈 率 ) 2015 銀 行 家 雜 誌 1000 家 銀 行 世 界 排 名 中 國 工 商 銀 行 ( 中 國 資 產 規 模, 存 款 總 額 和 貸 款 總 額 最 大 的 銀 行 ) 人 民 幣 2,777 億 元 網 點 16,732 家, 員 工 40 萬 人 人 民 幣 萬 億 ( 兆 ) 元 人 民 幣 1.5 萬 億 ( 兆 ) 元 5.5 倍 第 1 名 連 續 三 年 位 列 銀 行 家 全 球 1000 家 大 銀 行 和 美 國 福 布 斯 全 球 企 2000 強 榜 首 中 國 招 商 銀 行 ( 最 早 跨 足 海 外 的 用 卡 品 牌 ) 人 民 幣 580 億 元 網 點 1400 家 員 工 超 過 7 萬 人 人 民 幣 4.7 萬 億 ( 兆 ) 元 人 民 幣 4,506 億 元 7.81 倍 第 28 名 稅 務 面 面 觀 北 京 銀 行 ( 第 一 名 的 區 域 性 發 展 銀 行 ) 人 民 幣 180 億 元 網 點 323 個, 員 工 1.08 萬 名, 每 名 員 工 為 銀 行 貢 獻 淨 利 潤 人 民 幣 93 萬 元 ( 全 國 第 一 名 ) 人 民 幣 1.7 萬 億 ( 兆 ) 元 人 民 幣 1,296 億 元 7.25 倍 第 148 名 20
20 台 灣 國 泰 世 華 銀 行 ( 台 灣 最 大 民 營 金 控 的 銀 行 ) 新 台 幣 188 億 元 員 工 總 數 6,000 人, 165 家 分 行, 家 數 為 全 台 民 營 銀 行 之 冠 新 台 幣 1.54 兆 元 新 台 幣 2,500 億 7.8 倍 ( 以 國 泰 金 股 價 36 元 計 算 2015 年 EPS =NT$4.59) 第 218 名 台 灣 銀 行 ( 官 股 金 控 銀 行 資 產 最 大 ) 新 台 幣 105 億 元 海 內 外 129 家 /7,900 人 新 台 幣 4.7 兆 元 無 法 計 算 市 值 無 掛 牌 第 163 名 中 國 大 陸 及 台 灣 銀 行 之 現 況 及 未 來 展 望 大 陸 銀 行 之 現 況 與 未 來 展 望 大 陸 銀 行 之 現 況 -- 獲 利 以 利 差 為 主,2015 年 中 國 工 商 銀 行 總 員 工 人 數 高 達 40 萬 人 等 於 台 灣 所 有 銀 行 從 人 員 總 和,2015 年 大 陸 銀 行 利 差 占 總 利 潤 80%, 顯 示 大 陸 銀 行 在 獲 利 上 需 要 多 元 化, 在 中 國 經 濟 的 下 行 壓 力 不 斷 增 大 產 能 過 剩 行 經 營 狀 況 愈 發 艱 難 利 率 市 場 化 改 革 進 程 加 快 下, 中 國 的 銀 行 陷 入 了 經 營 困 境 之 中 大 陸 銀 行 之 未 來 展 望 -- 互 聯 網 金 融, 各 大 銀 行 依 託 平 臺 的 建 設 和 互 聯 網 金 融 行 銷 服 務 的 新 機 制, 融 資 支 付 投 資 理 財 產 品 線 實 現 快 速 發 展, 其 發 展 以 下 列 6 大 項 為 依 歸 : 1. 融 e 購 : 務 領 域 涵 蓋 B2C B2B 和 B2G( 企 與 政 府 採 購 電 商 平 臺 ), 所 提 供 的 商 品 和 服 務 涵 蓋 日 常 消 費 品 金 融 產 品 地 產 旅 遊 汽 車 教 育 集 中 採 購 等 領 域 2. 融 e 聯 : 銀 行 內 部 客 戶 之 間 的 即 時 資 交 互 務 諮 詢 溝 分 享 的 互 動 平 臺 為 目 標, 構 築 社 交 化 金 融 互 動 式 行 銷 的 金 融 服 務 新 模 式 3. 融 e 行 : 全 力 推 進 融 e 行 開 放 式 網 路, 突 出 開 放 化 智 慧 化 個 性 化 理 念 功 能 和 服 務 的 全 面 升 級 4. 融 資 產 品 線 : 基 於 客 戶 線 上 線 下 直 接 消 費 的 用 貸 款 產 品 客 戶 數 已 達 到 契 合 小 微 企, 成 立 個 人 用 消 費 金 融 中 心, 開 展 無 抵 押 無 擔 保 純 用 全 線 上 的 個 人 消 費 貸 務 5. 支 付 產 品 線 : 以 小 額 便 捷 為 特 色 的 e 支 付 6. 投 資 理 財 產 品 線 : 成 為 面 向 個 人 投 資 者 的 投 資 交 易 平 臺 台 灣 銀 行 之 現 況 與 未 來 展 望 台 灣 銀 行 之 現 況 -- 台 灣 現 況 優 勢 係 商 品 和 市 場 多 元, 和 大 陸 銀 行 相 較 台 灣 小 而 美, 而 2015 年 台 灣 玉 山 銀 行 個 金 手 續 費 收 入 ( 含 財 富 管 理 ) 高 達 新 台 幣 100 億, 年 成 長 40%, 用 卡 手 續 費 年 增 率 達 18%, 連 官 股 的 台 灣 銀 行 其 海 外 獲 利 都 佔 總 獲 利 28%, 顯 示 台 灣 銀 行 不 靠 利 差 收 入, 在 競 爭 性 上 彌 補 市 場 不 足 的 困 境 台 灣 銀 行 之 未 來 展 望 1. 佈 局 全 亞 洲 和 全 球 -- 特 別 是 中 國 和 東 南 亞 ( 東 協 ) 未 來 將 是 最 有 發 展 的 市 場, 台 灣 經 驗 和 人 才 將 有 很 大 發 展 空 間 2. 加 強 協 力 廠 商 支 付 體 系 -- 以 法 令 和 金 融 體 系 發 展 以 台 灣 方 式 的 協 力 廠 商 支 付, 可 為 金 融 服 務 與 資 服 務 彼 此 間 之 跨 合 作 帶 來 新 商 機 3. 行 動 商 務 取 代 電 子 商 務 新 契 機 -- 將 目 前 銀 行 電 子 商 務 轉 變 為 行 動 商 務, 可 將 金 融 服 務 觸 角 延 伸 到 傳 統 銀 行 服 務 無 法 到 達 的 角 落, 消 費 者 不 再 受 到 時 間 與 空 間 的 限 制, 能 隨 時 隨 地 使 用 金 融 服 務 結 論 金 融 產 為 追 求 營 運 綜 效 而 合 作, 則 金 融 經 營 者 在 追 求 最 大 利 潤 的 同 時, 更 該 創 造 有 利 轉 型 之 環 境, 將 經 營 與 管 理 層 次 升 級 外, 唯 有 經 由 人 力 與 物 力 的 充 分 配 合 才 能 更 加 壯 大, 無 論 在 中 國 或 是 台 灣 的 金 融 皆 互 有 利 基,, 不 論 是 中 國 大 陸 吸 收 台 灣 人 才, 或 是 台 灣 金 融 前 往 大 陸 發 展, 如 以 台 灣 的 軟 實 力 配 合 中 國 大 陸 的 硬 實 力, 可 望 將 能 在 競 爭 激 烈 的 國 際 經 濟 環 境 中 擁 有 更 強 競 爭 力 與 取 得 更 大 商 機, 為 兩 岸 的 金 融 發 展 做 出 更 大 的 貢 獻 稅 務 面 面 觀 21
21 Risk Advisory 風 險 諮 詢 服 務 專 欄 吳 志 洋 執 行 副 總 經 理 風 險 諮 詢 服 務 薛 如 倩 協 理 風 險 諮 詢 服 務 稽 核 再 進 化 洞 察 力 導 向 的 分 析 技 術 風 險 諮 詢 服 務 / 吳 志 洋 執 行 副 總 經 理 薛 如 倩 協 理 風 險 諮 詢 服 務 傳 統 稽 核 還 有 競 爭 力 嗎? 傳 統 稽 核 的 重 點 在 於 找 尋 錯 誤, 於 案 件 發 生 後 才 開 始 檢 查, 並 糾 正 違 反 的 事 項 和 人 員 稽 核 過 程 中 以 抽 樣 技 術 獲 得 樣 本, 此 舉 較 難 辨 別 例 外 行 為 的 發 生 另 外, 著 重 的 部 分 在 於 結 果 而 非 過 程, 更 導 致 時 常 無 法 找 出 管 理 運 作 上 的 問 題 和 內 部 控 制 的 缺 漏 傳 統 稽 核 在 稽 核 過 程 有 非 及 時 性 的 疑 慮 外, 報 告 的 產 出 亦 是 如 此, 稽 核 人 員 的 速 度 難 以 應 付 突 發 的 風 險 由 上 可 知, 傳 統 稽 核 的 運 作 耗 費 大 量 的 人 力 時 間 和 金 錢, 卻 還 是 很 難 辨 識 出 高 風 險 之 處 洞 察 力 導 向 的 稽 核 將 一 改 傳 統 稽 核 的 頹 勢, 運 用 資 料 分 析 技 術, 甩 開 舊 有 的 低 效 率 低 效 能 和 高 成 本 ; 強 調 先 以 資 料 分 析 大 幅 提 升 辨 認 高 風 險 處 的 準 確 性, 再 評 估 錯 誤 原 因 並 提 出 改 善 方 法 彼 得 杜 拉 克 在 大 變 革 時 代 的 管 理 (Managing in A Time of Great Change) 一 書 中 提 及 快 速 變 遷 的 本 身 並 非 必 然 存 在 危 機, 但 是 若 還 想 用 過 去 的 邏 輯 所 學 或 其 他 舊 方 法 來 應 對, 那 才 是 真 正 的 危 機 快 速 和 靈 活 的 應 變 能 力 對 現 今 企 特 別 重 要, 洞 察 力 導 向 的 稽 核 除 了 具 備 及 時 性 之 外, 妥 善 利 用 資 料 分 析 的 技 術, 能 快 速 辨 識 每 天 如 排 山 倒 海 而 來 混 雜 的 資 之 可 用 性, 並 能 進 一 步 利 用 以 提 升 決 策 的 力 度 洞 察 力 導 向 稽 核 是 新 的 答 案 在 一 份 Deloitte 調 查 全 球 29 個 國 家, 超 過 1,200 位 稽 核 主 管 的 報 告 中 得 出 : 1. 57% 的 主 管 認 為 其 組 織 的 內 部 稽 核 團 隊 缺 乏 分 析 技 術, 以 至 於 無 法 產 出 利 害 關 係 人 期 望 的 商 見 解 在 做 決 定 時 提 供 有 效 的 意 見, 甚 至 無 法 有 效 率 地 執 行 稽 核 2. 66% 的 人 員 僅 使 用 基 礎 分 析 技 術 ( 如 : 使 用 電 子 表 單 (spreadsheets) 呈 現 數 據 ) 或 是 根 本 不 使 用 ; 然 而 有 超 過 1/3 的 主 管 認 為 資 料 分 析 技 術 在 未 來 3-5 年 會 成 為 稽 核 發 展 的 重 點 3. 58% 的 主 管 期 望 未 來 3-5 年, 有 一 半 以 上 的 稽 核 可 以 運 用 資 料 分 析 技 術 ; 更 有 37% 的 主 管 表 明 將 在 至 少 75% 的 稽 核 中 大 量 使 用 分 析 技 術 由 上 可 知, 洞 察 力 導 向 的 稽 核 未 來 勢 必 成 為 稽 核 之 主 流 趨 勢, 組 織 必 須 正 視 資 料 分 析 技 術 的 重 要 性, 並 把 握 時 機 發 展 並 運 用 之 運 用 洞 察 力 導 向 稽 核 的 益 處 面 對 數 位 化 的 世 界, 工 作 中 充 斥 著 各 式 各 樣 的 資, 除 了 準 確 又 快 速 的 蒐 集 資 料 外, 分 析 資 料 的 技 術 更 是 不 可 或 缺 以 下 是 使 用 洞 察 力 導 向 稽 核 能 帶 來 的 益 處 : 1. 更 快 速 進 行 稽 核 : 改 善 資 料 取 得 的 方 式, 更 快 速 地 取 得 有 用 的 數 據 2. 以 較 低 成 本 執 行 稽 核 : 運 用 分 析 技 術 產 出 的 報 表 和 圖 示 能 提 高 人 員 之 間 的 理 解 溝 和 合 作 品 質, 降 低 人 力 與 時 間 成 本 22
22 3. 執 行 高 品 質 稽 核 : 結 合 組 織 內 外 部 的 資 料 以 增 加 對 風 險 的 了 解, 並 鎖 定 高 危 險 項 目 除 了 能 直 搗 核 心 外, 能 產 出 有 影 響 力 的 建 議 4. 將 創 新 視 為 核 心 : 豐 富 的 資 料 和 分 析 技 術 的 提 升 能 夠 持 續 推 動 自 動 化 的 普 及 稽 核 程 序 和 報 告 方 式 的 改 進, 以 提 升 稽 核 服 務 之 品 質 啟 用 分 析 技 術 推 動 先 進 的 稽 核 包 含, 從 技 術 層 面 人 力 資 源 相 關 的 決 定, 到 第 一 次 置 入 分 析 技 術 的 稽 核 所 需 之 判 別 規 劃 和 數 據 節 錄 等 多 項 步 驟 我 們 建 議 參 考 下 述 三 段 式 作 法 : 分 析 技 術 讓 內 部 稽 核 團 隊 能 以 超 越 過 往 的 標 準 作 法, 不 只 是 在 框 架 內 被 動 的 應 付 問 題, 而 是 更 有 彈 性 的 回 應 企 遇 到 的 問 題, 甚 至 提 前 計 畫 面 對 高 風 險 環 節 的 應 變 措 施 洞 察 力 導 向 稽 核 將 成 為 企 的 風 險 把 關 者 在 不 久 的 將 來, 有 效 率 的 內 部 稽 核 部 門 必 定 會 把 分 析 技 術 設 定 為 部 門 和 稽 核 工 作 所 需 的 核 心 能 力 若 內 部 稽 核 領 導 者 現 在 就 先 走 在 趨 勢 的 尖 端 立 即 採 取 行 動, 運 用 良 好 的 分 析 技 術 連 結 數 據 和 風 險 進 行 洞 察 力 導 向 的 稽 核, 必 能 協 助 公 司 早 期 發 現 高 風 險 之 處 並 及 時 因 應, 以 利 公 司 營 運 目 標 之 達 成 1. 評 估 : 分 析 現 有 的 能 力, 包 含 內 部 稽 核 部 門 和 整 個 組 織 2. 計 畫 : 替 組 織 量 身 打 造 發 展 分 析 技 術 的 長 期 策 略, 考 量 和 排 定 項 目 的 優 先 順 序 來 達 成 目 標 3. 交 付 和 監 控 : 置 入 適 合 組 織 的 分 析 技 術 ( 如 : 互 動 式 圖 表 魚 骨 圖 等 等 ), 同 時 運 用 重 要 績 效 指 標 來 監 控 其 執 行 成 效 分 析 技 術 使 用 的 實 際 案 例 某 企 的 高 階 管 理 人 員 想 知 道 公 司 是 否 有 效 的 控 制 費 用, 於 是 他 要 求 公 司 內 部 稽 核 單 位 針 對 公 司 的 採 購 部 門 進 行 稽 核 內 部 稽 核 團 隊 利 用 分 析 程 式 裡 的 功 能, 發 現 與 正 常 流 程 和 運 作 相 比, 採 購 部 門 多 耗 費 了 將 近 2 倍 的 人 力, 每 位 人 員 在 每 個 案 子 平 均 多 花 了 7 個 小 時, 最 驚 人 的 是 有 些 科 技 費 用 的 採 購 多 付 了 將 近 3 倍 的 價 格 稽 核 團 隊 更 深 入 的 分 析 數 據, 發 現 更 多 費 用 變 動 的 性 質 和 範 圍 接 續 使 用 樹 狀 圖 分 析, 使 團 隊 能 夠 更 深 入 的 找 尋 癥 結 點 除 了 辨 識 出 流 程 設 計 的 問 題 外, 也 找 到 可 能 收 賄 的 高 風 險 族 群 與 可 能 出 錯 的 環 節 分 析 技 術 中 視 覺 化 工 具 產 出 的 報 表 和 圖 示 讓 採 購 單 位 之 人 員 也 能 夠 清 楚 理 解 問 題, 在 後 續 與 團 隊 討 論 並 重 新 設 計 採 購 流 程 的 人 力 和 資 源 配 置 時, 相 較 於 以 往 節 省 約 1/4 的 時 間 另 外, 行 政 院 經 建 會 指 出, 依 據 麥 肯 錫 公 司 (McKinsey & Company) 於 2013 年 1 月 發 表 的 報 告 中 顯 示, 如 果 美 國 醫 療 產 善 用 資 料 分 析 技 術 進 行 稽 核 和 優 化 流 程, 一 年 估 計 可 減 少 3,000-4,500 億 美 元 的 支 出, 佔 美 國 總 醫 療 支 出 的 12% - 17% 風 險 諮 詢 服 務 23
23 Risk Advisory 風 險 諮 詢 服 務 專 欄 李 介 文 協 理 風 險 諮 詢 服 務 為 何 董 事 會 該 關 心 危 機 管 理 風 險 諮 詢 服 務 / 李 介 文 協 理 近 幾 年 來 企 危 機 頻 傳, 如 食 安 空 難 駭 客 攻 擊 罷 工 財 報 舞 弊 等 事 件 持 續 發 生 多 企 在 危 機 發 生 時, 除 遭 遇 主 管 機 關 客 戶 社 會 大 責 難 以 外, 媒 體 的 放 大 效 應 也 讓 企 疲 於 因 應 若 危 機 無 法 適 當 控 制, 作 為 公 司 的 負 責 人, 董 事 不 得 不 為 此 表 達 歉 意, 甚 至 有 可 能 遭 受 撤 換 主 動 請 辭 或 背 負 法 律 責 任 等 結 果 王 品 前 董 座 也 曾 經 對 媒 體 表 達 : 我 算 過, 人 忍 耐 的 極 限 只 有 一 天 而 已, 過 了 黃 金 二 十 四 小 時, 再 不 面 對, 人 們 會 覺 得 你 在 逃 避 顯 見 董 事 在 危 機 管 理 上 的 角 色 深 重 但 董 事 們 面 臨 的 困 難 重 重 除 了 企 事 務 龐 雜, 在 驅 動 獲 利 的 齒 輪 上, 就 已 耗 費 極 大 心 力 ; 一 旦 發 生 異 常 情 況, 往 往 只 能 憑 藉 有 限 的 息, 進 行 被 動 回 應 而 且 危 機 牽 涉 的 層 面 廣 泛, 除 需 處 理 事 件 的 本 質 以 外, 還 包 含 道 德 責 任 公 共 關 係 法 律 責 任 財 務 影 響 與 員 工 士 氣 等 危 機 處 理 過 程 常 見 的 困 難 還 包 含 : 未 提 前 掌 握 到 消 息 事 件 未 及 時 向 上 報 隱 瞞 或 報 線 混 亂 事 情 報 的 內 容 被 淡 化, 以 致 於 未 能 及 時 判 斷 影 響 層 面 憑 經 驗 制 定 危 機 管 理 決 策, 成 事 與 否 僅 憑 人 未 能 及 時 偵 測 外 部 的 氛 圍, 導 致 回 應 無 法 有 效 獲 得 外 部 的 認 同 其 他 對 象 ( 如 主 管 機 關 同 或 事 件 牽 涉 的 其 他 團 體 ) 提 出 了 與 企 不 同 的 息, 導 致 企 受 質 疑 董 事 會 成 員 未 能 及 時 參 與 危 機 處 理 過 程, 問 題 擴 大 後 僅 能 擔 任 收 拾 殘 局 的 角 色 因 此, 我 們 建 議 董 事 會 應 該 要 督 導 公 司 具 備 危 機 管 理 能 力, 認 為 危 機 管 理 階 段 與 相 關 應 對 方 式 如 下 : 風 險 諮 詢 服 務 24
24 偵 測 與 預 防 階 段 : 1. 平 時 應 辨 識 可 能 形 成 危 機 的 議 題, 規 畫 應 對 流 程 ; 但 危 機 的 樣 態 不 見 得 能 全 被 預 測, 因 此 必 須 有 一 危 機 應 變 的 原 則 組 織 與 報 架 構, 用 以 涵 蓋 未 被 識 別 的 危 機 應 規 劃 董 事 在 危 機 管 理 過 程 中 的 角 色 責 任, 並 規 範 溝 的 要 求 求, 檢 視 企 現 行 危 機 管 理 的 能 力, 並 提 升 相 關 不 足 之 處, 以 謀 求 企 永 續 營 運 之 道 2. 監 控 內 外 部 資 料 源, 透 過 即 時 蒐 集 與 分 析 開 放 資 料 (Open Data) 以 及 線 上 輿 情, 過 濾 並 轉 換 成 為 有 意 義 的 資, 偵 測 可 能 造 成 企 危 害 的 息 或 徵 兆 3. 對 於 各 類 危 機 議 題 進 行 事 前 模 擬, 規 劃 突 發 情 況 與 模 擬 利 害 關 係 人 的 反 應, 挑 戰 與 改 善 現 行 的 計 畫, 並 訓 練 企 應 變 團 隊 的 反 應 回 應 階 段 : 1. 依 危 機 管 理 計 畫 執 行, 即 時 決 策 與 處 理 但 因 危 機 狀 況 隨 時 變 化, 因 此 必 須 持 續 監 控 內 外 部 意 見, 納 入 決 策 模 型 中, 避 免 做 出 不 食 人 間 煙 火 的 決 定 自 建 或 委 任 專 團 隊 協 助 分 析 危 機 樣 態 調 查 危 機 根 因, 並 隨 著 環 境 變 化 及 時 重 新 評 估 與 架 構 (Frame) 狀 況 2. 管 理 與 記 錄 所 有 危 機 的 過 程 與 已 溝 內 容, 避 免 息 不 一 致 董 事 更 應 在 早 期 涉 入 危 機 處 理 過 程, 若 事 態 擴 大 時, 即 可 順 利 接 手 處 理 3. 進 行 危 機 溝, 考 量 主 要 溝 對 象 關 切 議 題 與 適 合 的 管 道 媒 介 進 行 回 應 內 容 更 需 具 備 同 情 心 合 乎 法 令 倫 理 道 德, 並 顧 及 社 會 氛 圍 恢 復 階 段 : 1. 危 機 後, 規 劃 與 進 行 品 牌 或 形 象 修 復 工 作, 辨 識 利 害 關 係 人 現 存 的 疑 慮, 並 加 以 處 理 2. 依 據 危 機 過 程 中 留 下 之 紀 錄, 進 行 危 機 後 評 估, 覆 核 危 機 處 理 過 程 是 否 有 任 何 可 以 再 改 進 的 地 方 在 重 大 的 危 機 事 件 後, 亦 可 委 任 專 團 隊 進 行 危 機 後 評 估, 除 檢 視 處 理 過 程 中 的 問 題 瑕 疵 等, 也 會 進 行 現 行 組 織 弱 點 的 再 評 估, 已 確 認 改 善 方 向 董 事 受 股 東 委 任, 指 導 與 帶 領 企 營 運, 為 公 司 獲 取 利 潤 ; 反 之, 在 危 急 時 刻 維 護 企 的 商 譽, 帶 領 企 安 然 度 過 危 機, 避 免 最 終 股 東 權 益 受 損, 自 然 也 是 董 事 的 關 鍵 任 務 因 此, 建 議 董 事 依 據 前 述 要 風 險 諮 詢 服 務 25
25 Consulting 管 理 顧 問 服 務 專 欄 苗 德 荃 副 總 經 理 管 理 顧 問 ( 股 ) 公 司 企 併 購 之 整 合 系 列 七 併 購 綜 效 管 理 與 過 程 管 理 管 理 顧 問 ( 股 ) 公 司 / 苗 德 荃 副 總 經 理 駱 巧 軒 資 深 顧 問 在 併 購 後 整 合 進 入 到 最 後 一 個 階 段, 從 成 立 整 合 管 理 辦 公 室, 擬 定 未 來 營 運 模 式 與 藍 圖, 規 劃 出 整 合 路 線 圖, 到 逐 步 開 始 整 合 後 的 兩 個 重 要 里 程 碑 過 渡 期 間 運 營 以 及 第 一 日 的 準 備, 並 帶 出 過 程 中 關 鍵 變 動 主 體 的 人 員 與 組 織, 以 及 管 理 內 外 感 受 的 溝 與 變 革 管 理, 最 後, 就 是 在 這 樣 複 雜 的 工 作 任 務 中, 如 何 進 行 過 程 管 理, 以 及 對 結 果 的 評 估 與 管 理 綜 效 管 理 是 貫 穿 併 購 工 作 的 核 心 在 交 易 結 構 進 行 財 務 估 算 時, 就 應 該 已 經 做 過 過 綜 效 的 估 算 分 析 並 標 訂 出 綜 效 的 來 源, 辨 別 所 有 可 能 因 為 合 併 而 產 生 的 綜 效 來 源 時, 很 大 部 分 資 基 礎 是 由 盡 職 調 查 中 蒐 集 到 的, 以 及 根 據 交 易 結 構 本 身 的 性 質, 將 辨 別 出 的 綜 效 來 源 予 以 量 化 與 價 值 化 因 此, 併 購 後 整 合 其 實 就 是 實 現 綜 效 來 源 的 必 要 過 程, 在 規 劃 整 合 計 畫 時, 必 須 先 從 綜 效 來 源 開 始 發 展, 要 怎 麼 獲 取 預 期 的 綜 效, 才 能 展 開 整 合 路 線 因 此, 在 確 定 交 易 結 構 時 就 應 該 制 定 綜 效 實 現 策 略, 透 過 確 認 個 別 目 標, 以 及 建 立 對 成 果 的 追 蹤, 可 避 免 對 併 購 案 帶 來 的 價 值 產 生 過 度 樂 觀 的 預 期, 整 合 規 劃 就 是 要 問 如 何 實 現 個 別 目 標, 而 綜 效 管 理 就 是 去 評 估 綜 效 是 否 有 依 照 預 期 的 進 度 與 方 式 達 成 企 併 購 的 重 點 即 為 綜 效 的 成 功 發 展 及 實 現, 而 企 併 購 的 綜 效 規 劃 可 分 為 三 個 階 段 : 綜 效 辨 認 與 分 析 綜 效 評 估 與 確 認 綜 效 發 展 與 實 現 綜 效 辨 認 與 分 析 在 併 購 交 易 初 期, 買 方 於 簽 署 保 密 協 議 後, 針 對 賣 方 提 供 的 有 限 資 進 行 初 步 的 盡 職 調 查, 並 依 據 所 獲 取 的 有 限 資 進 行 綜 效 的 辨 認 及 分 析, 並 據 以 調 整 交 易 架 構 的 設 計 及 商 條 款 的 研 擬 一 般 而 言, 綜 效 主 要 可 分 為 成 本 / 支 出 的 節 省 或 收 益 增 加 兩 大 方 面 若 要 進 一 步 細 分, 綜 效 潛 在 發 展 機 會 則 可 以 按 功 能 或 跨 功 能 來 評 估, 其 中 供 應 鏈 管 理 和 客 戶 關 係 管 理 即 為 很 好 的 例 子 下 表 摘 錄 了 組 織 內 跨 功 能 的 潛 在 綜 效 機 會 表 1: 在 組 織 內 部 不 同 務 性 質 的 綜 效 機 會 管 理 顧 問 服 務 功 能 供 應 鏈 管 理 資 科 技 客 戶 關 係 管 理 財 務 及 行 政 產 品 開 發 稅 務 綜 效 機 會 規 模 經 濟 的 產 生 以 及 整 合 後 效 率 的 提 升 得 以 降 低 成 本 利 用 整 合 後 更 大 的 務 基 礎 及 資 系 統 整 合, 降 低 IT 成 本 提 供 更 廣 服 務 及 加 強 路 定 位 來 強 化 客 戶 關 係 更 大 的 務 規 模 得 以 降 低 財 務 和 行 政 費 用 創 造 終 端 到 終 端 產 品 和 服 務 解 決 方 案 自 併 購 交 易 隨 之 的 股 權 結 構 重 組 以 節 省 企 稅 賦 負 擔 26
26 功 能 人 力 資 本 企 不 動 產 綜 效 機 會 透 過 整 合 人 力 配 置 和 簡 化 人 力 資 源 流 程, 降 低 人 力 資 源 成 本 整 合 兩 家 公 司 的 企 不 動 產, 同 時 降 低 成 本 和 實 現 長 期 的 策 略 舉 例 而 言, 若 買 方 公 司 採 用 策 略 性 採 購 計 畫, 提 供 併 購 標 的 公 司 低 價 的 原 物 料, 使 標 的 公 司 在 未 來 四 年 能 省 下 一 千 萬 美 金 這 項 綜 效 在 初 期 評 估 對 標 的 公 司 的 併 購 價 格 溢 價 時, 則 可 依 據 其 可 實 現 性 納 入 考 量 綜 效 評 估 與 確 認 在 交 易 中 期, 買 賣 方 於 簽 署 意 向 書 後, 針 對 賣 方 所 授 權 進 入 的 資 料 室 所 獲 得 的 資 進 行 財 務 稅 務 法 律 商 環 保 人 力 資 源 等 的 盡 職 調 查, 並 可 直 接 與 管 理 階 層 進 行 面 對 面 的 對 談 以 釐 清 所 獲 知 的 資 本 階 段 的 重 點 則 在 針 對 前 一 階 段 所 初 步 辨 認 的 綜 效 進 行 深 入 的 分 析 及 評 估, 確 認 其 可 執 行 的 程 度 與 風 險, 以 及 所 需 額 外 投 入 的 資 源 資 金 及 人 力 由 於 獲 得 的 資 較 前 一 階 段 清 楚 及 完 整, 本 階 段 工 作 所 執 行 的 深 度 與 廣 度 將 可 為 後 續 整 合 計 畫 的 具 體 性 及 完 整 性 提 供 扎 實 的 基 礎 因 此, 對 於 盡 職 調 查 中 蒐 集 到 的 資, 買 方 應 以 客 觀 的 角 度 進 行 驗 證 分 析, 並 與 外 部 的 專 家 合 作, 以 期 能 更 具 體 地 落 實 後 續 的 整 合 計 畫 綜 效 發 展 與 實 現 在 交 易 後 期, 買 賣 方 於 簽 署 股 權 交 易 文 件 並 進 行 交 割 後, 買 方 將 成 立 整 合 團 隊, 即 刻 開 展 綜 效 管 理 的 規 劃 與 設 計, 專 注 於 能 提 升 公 司 價 值 並 且 能 快 速 實 現 綜 效 的 項 目 進 行 覆 核 並 優 先 執 行 在 每 個 不 同 的 綜 效 項 目 中, 整 合 團 隊 應 制 定 詳 細 的 工 作 日 期 和 負 責 人, 使 預 期 的 效 果 可 以 被 掌 控 並 得 以 實 現 綜 效 管 理 設 計 的 流 程 即 便 是 可 以 獨 立 運 作 的 整 合 模 式, 也 應 該 透 過 從 所 投 入 的 資 本 或 其 他 投 資 等 方 式 辨 識 可 能 綜 效 來 源, 並 定 期 追 蹤 財 務 表 現 一 個 完 整 的 綜 效 管 理 包 含 下 列 步 驟 : 1. 辨 別 增 加 收 益 的 綜 效 來 源, 從 之 前 發 展 出 的 綜 效 目 標, 以 及 後 續 獲 得 的 額 外 資, 辨 別 收 益 相 關 綜 效 來 源 2. 辨 別 節 省 支 出 的 綜 效 來 源 3. 規 劃 要 達 到 綜 效 所 需 要 的 成 本 4. 發 展 綜 效 達 成 的 優 先 順 序 表 與 時 程 表, 考 慮 機 會 的 價 值 以 及 實 踐 的 難 易 度, 並 與 關 係 人 一 同 發 展 綜 效 實 現 的 時 間 表, 包 含 可 以 追 蹤 進 度 的 各 個 里 程 碑 5. 開 展 到 功 能 部 門 別 的 綜 效 目 標 與 任 務, 並 分 派 負 責 人 以 及 細 部 時 間 表 6. 建 立 綜 效 成 果 評 估 機 制, 從 了 解 組 織 目 前 績 效 評 估 的 狀 況 與 能 力, 確 定 流 程 與 工 具 可 以 如 何 運 用, 再 確 認 評 估 與 追 蹤 的 層 級, 以 及 評 估 衡 量 的 指 標, 包 含 財 務 指 標 如 EBIT 銷 售 額 市 佔 率 等, 並 分 派 評 估 追 蹤 呈 報 的 負 責 人 7. 辨 別 可 能 影 響 綜 效 達 成 的 風 險 因 素, 發 展 應 對 計 畫 8. 建 立 綜 效 評 估 與 追 蹤 的 路 線 圖, 包 含 各 個 綜 效 應 該 達 成 日 期 綜 效 評 估 應 該 何 時 完 成 等 9. 與 領 導 層 溝, 取 得 支 持 與 共 識 10. 實 際 執 行 評 估 追 蹤 呈 報, 同 時 處 理 相 關 議 題 與 修 正 整 合 規 劃 在 於 如 何 實 現 個 別 目 標, 針 對 綜 效 的 管 理 就 是 去 評 估 綜 效 是 否 有 依 照 預 期 的 進 度 與 方 式 達 成 為 成 功 實 現 綜 效, 整 合 負 責 人 需 負 責 分 辨 整 體 綜 效 目 標, 並 且 將 每 一 個 有 效 的 綜 效 分 配 給 特 定 的 部 門 或 管 理 人 員 負 責 每 位 管 理 者 應 負 擔 該 綜 效 效 益 產 生 的 責 任, 並 擬 定 出 合 適 的 衡 量 指 標 以 及 時 間 表, 以 確 保 團 隊 不 會 偏 離 計 畫 並 符 合 預 算 規 劃 同 時, 視 情 況 提 供 教 育 訓 練 或 是 進 行 溝, 讓 當 地 的 管 理 團 隊 充 分 了 解 公 司 的 重 要 目 標, 以 及 該 管 理 團 隊 如 何 協 助 公 司 達 成 目 標 之 角 色 過 程 管 理 與 監 控 過 程 管 理 是 整 合 管 理 辦 公 室 所 主 要 負 責 的 任 務 之 一, 根 據 之 前 制 定 出 的 併 購 整 合 路 線 圖 (Roadmap) 與 里 程 碑 (Milestone), 進 行 每 個 時 間 點 的 進 度 追 蹤 與 管 理, 協 調 相 關 人 員 合 作, 並 處 理 可 能 的 風 險, 管 理 顧 問 服 務 27
27 某 些 衡 量 指 標 其 實 也 是 企 內 部 一 直 會 進 行 的 經 營 預 算 與 計 畫 流 程 循 環 中 的 項 目, 因 此 過 程 管 理 除 了 特 定 過 渡 期 或 整 合 期 間 才 有 的 任 務 外, 許 多 評 估 追 蹤 與 管 理 都 可 以 逐 步 轉 移 並 結 合 企 例 行 的 管 理 機 制, 以 減 少 重 複 工 作 監 控 主 要 的 任 務 即 是 看 有 沒 有 異 常 與 風 險, 避 免 任 何 關 鍵 議 題 造 成 整 合 過 程 的 延 遲 或 不 良 影 響, 整 合 管 理 辦 公 室 應 該 定 期 監 控, 找 出 問 題 並 解 決 建 議 整 合 管 理 辦 公 室 應 將 這 些 過 程 管 理 關 鍵 目 標 與 綜 效 的 衡 量 體 系 (scorecard) 隨 同 最 初 整 合 任 務 的 規 劃 一 併 建 立, 這 樣 將 有 助 於 整 合 管 理 辦 公 室 與 整 合 團 隊 在 工 作 推 動 的 過 程 中 同 步 定 期 檢 視, 尋 找 落 後 進 度 的 目 標 重 大 障 礙 或 延 宕 的 原 因, 並 且 系 統 性 的 向 整 合 指 導 委 員 會 及 高 管 層 報 告 溝 現 狀 在 併 購 後 整 合 的 過 程, 會 不 斷 產 生 各 種 問 題, 整 合 管 理 辦 公 室 應 該 要 迅 速 分 析 原 因, 找 出 可 能 的 解 決 方 案, 但 監 控 的 指 標 與 項 目 也 要 視 該 任 務 的 性 質 與 嚴 重 度 而 定, 較 輕 微 的 工 作 可 以 由 各 個 工 作 小 組 進 行 評 估, 整 合 管 理 辦 公 室 應 要 掌 握 關 鍵 性 的 成 果, 判 斷 資 源 足 夠 與 否, 以 及 管 理 層 的 共 識 合 作 程 度 等 尤 其 是 跨 部 門 的 合 作, 整 合 管 理 辦 公 室 一 定 要 列 入 監 控, 因 為 任 何 決 定 或 改 變 都 有 可 能 影 響 其 他 部 門 的 工 作 團 隊, 形 成 許 多 不 利 的 因 子, 因 此 整 合 管 理 辦 公 室 主 要 還 是 應 該 負 責 較 有 策 略 性 高 度 與 跨 部 門 整 合 的 工 作 總 結 管 理 顧 問 服 務 併 購 後 的 整 合 是 企 進 行 併 購 交 易 後 價 值 創 造 的 重 中 之 重, 但 經 常 未 能 獲 得 進 行 併 購 活 動 之 企 足 夠 的 重 視 且 企 內 部 常 未 必 有 適 切 的 方 法 足 夠 的 經 驗 與 能 力 對 整 個 併 購 後 整 合 進 行 有 效 的 規 劃 與 執 行, 因 而 未 能 實 現 或 極 大 化 併 購 交 易 所 能 帶 來 的 潛 在 價 值, 甚 或 為 併 購 企 帶 來 風 險 或 意 外 的 損 失 然 而 面 臨 企 快 速 成 長 與 擴 張 甚 或 維 持 競 爭 力 的 迫 切 需 求, 以 併 購 做 為 手 段 已 是 一 個 企 發 展 路 程 上 不 能 迴 避 的 選 項 企 可 以 考 慮 聰 明 的 引 用 外 腦 借 力 使 力, 從 其 他 企 的 案 例 中 學 習 汲 取 經 驗 與 教 訓, 並 且 在 企 內 逐 步 養 成 企 併 購 的 人 員 團 隊 與 全 流 程 能 力, 勇 敢 的 踏 出 加 速 發 展 的 重 要 步 伐 28
28 Consulting 管 理 顧 問 服 務 專 欄 胥 傳 沛 副 總 經 理 管 理 顧 問 ( 股 ) 公 司 3D 列 印 技 術 之 供 應 鏈 轉 型 管 理 顧 問 ( 股 ) 公 司 / 胥 傳 沛 副 總 經 理 王 仁 良 副 理 前 言 隨 著 製 造 技 術 的 進 步,3D 列 印 技 術 ( 又 稱 附 加 製 造 Additive Manufacturing,AM) 逐 漸 發 展 成 熟 這 種 以 疊 加 的 新 製 造 方 式 衝 擊 了 傳 統 生 產 方 法, 促 使 公 司 改 變 既 有 的 供 應 鏈, 或 催 化 新 型 態 的 供 應 鏈 網 絡 以 提 升 營 運 效 能 這 種 列 印 元 件 的 生 產 方 式 將 能 大 大 減 少 製 造 所 需 的 前 置 時 間 與 成 本, 提 高 生 產 彈 性 針 對 附 加 製 造 技 術, 管 理 顧 問 整 理 出 四 種 目 前 各 公 司 規 劃 運 用 附 加 製 造 的 主 要 策 略 路 徑, 以 供 應 鏈 及 產 品 兩 個 改 變 面 向 做 分 類, 歸 納 出 策 略 價 值 驅 動 因 子 以 及 附 加 製 造 的 關 鍵 驅 動 力, 由 兩 個 改 變 面 向 的 變 化 程 度 多 寡 依 序 為 :Stasis ( 維 持 現 狀 ) Supply Chain evolution ( 供 應 鏈 進 化 ) Product evolution ( 產 品 進 化 ) Business model evolution ( 商 模 式 進 化 ) 在 這 四 種 改 變 中, 針 對 供 應 鏈 轉 型 做 進 一 步 的 探 討 發 現 目 前 附 加 製 造 已 對 現 有 供 應 鏈 產 生 五 種 好 處 : 1. 降 低 生 產 時 原 物 料 的 需 求 以 達 成 精 實 製 造 : 附 加 製 造 (AM) 使 用 列 印 累 加 的 生 產 方 式, 能 降 低 製 造 設 計 複 雜 的 產 品 所 需 的 原 物 料 輸 入, 以 實 現 精 實 製 造 2. 簡 化 生 產 流 程 降 低 生 產 成 本 : 附 加 製 造 (AM) 的 生 產 方 式 能 減 少 組 裝 所 需 的 步 驟, 簡 化 自 身 供 應 鏈 3. 規 劃 備 案 降 低 風 險 : 附 加 製 造 (AM) 能 與 傳 統 生 產 技 術 聯 合 使 用, 以 降 低 供 應 鏈 風 險 提 昇 製 造 效 率, 同 時 可 作 為 生 產 製 造 的 備 案 4. 增 加 生 產 流 程 彈 性 以 快 速 反 應 需 求 : 附 加 製 造 (AM) 能 減 少 換 線 所 需 時 間 和 資 源, 縮 短 產 線 的 前 置 準 備 時 間, 使 廠 商 能 快 速 反 應 市 場 需 求 變 化 5. 重 新 規 劃 供 應 鏈 網 絡 成 為 分 散 式 製 造 網 絡 : 附 加 製 造 (AM) 能 實 現 遠 端 分 散 式 生 產, 使 公 司 重 新 檢 視 自 身 供 應 鏈 進 而 設 計 新 的 供 應 鏈 附 加 製 造 (AM) 技 術 為 企 指 引 了 提 昇 供 應 鏈 績 效 的 可 行 方 向 在 享 受 附 加 製 造 所 帶 來 的 好 處 之 前, 企 必 須 考 慮 如 何 使 用 附 加 製 造, 是 以 既 有 的 供 應 鏈 為 基 礎 進 行 優 化? 還 是 以 附 加 技 術 的 特 點 重 新 規 劃 自 身 供 應 鏈 網 絡? 這 兩 種 方 向 對 於 公 司 供 應 鏈 所 帶 來 的 改 變 有 所 不 同, 在 面 對 越 來 越 多 競 爭 者 採 用 附 加 製 造 (AM) 提 昇 營 運 效 率 時, 企 須 思 考 採 取 什 麼 樣 的 策 略, 以 期 在 未 來 的 市 場 競 爭 中 取 得 先 機! 目 前 現 況 附 加 製 造 (AM) 是 一 種 已 經 發 展 了 近 30 年 的 技 術 根 據 ASTM 國 際 標 準 組 織 ( 製 造 發 展 與 制 定 統 一 的 標 準 交 付 認 可 的 全 球 性 機 構 ) 將 附 加 製 造 定 義 為 以 疊 加 材 料 的 方 式, 生 產 三 維 設 計 的 產 品, 而 不 是 以 傳 統 削 減 的 方 法 製 造 附 加 製 造 (AM) 從 上 世 紀 80 年 代 開 始 具 有 商 可 行 性 近 期 從 原 型 製 作 的 應 用 延 伸 到 設 計 工 具 和 最 終 使 用 者 所 需 的 元 件 生 產 附 加 製 造 (AM) 已 應 用 到 各 個 不 同 的 領 域, 包 括 航 空 航 太 和 國 防, 汽 車, 消 費 性 產 品 工 產 品 醫 療 器 械 以 及 建 築 隨 著 印 表 機 整 體 市 場 規 模, 包 含 印 表 機 材 料 和 印 刷 服 務, 估 計 2014 年 為 41 億 美 元 在 使 用 傳 統 的 製 造 技 術 中, 往 往 有 些 供 應 鏈 環 節 相 對 較 為 薄 弱 例 如 你 的 供 應 鏈 上 游 集 中 於 小 型 供 應 製 造 商, 遭 遇 了 品 管 的 問 題 而 無 法 滿 足 供 貨 要 求, 抑 或 下 游 零 售 商 無 法 準 時 將 產 品 交 付 到 顧 客 手 中 無 論 哪 種 情 況, 你 可 以 選 擇 加 強 那 些 特 定 的 環 節 或 管 理 顧 問 服 務 29
29 者 可 以 尋 找 替 代 方 案, 例 如 採 用 附 加 製 造 (AM) 在 過 去 的 幾 年 裡, 附 加 製 造 ( 常 又 稱 為 3D 列 印 技 術 ) 的 使 用 已 經 遠 遠 超 出 了 原 本 的 原 型 製 作, 甚 至 已 整 合 運 用 於 公 司 的 生 產 方 式 上 對 許 多 公 司 來 說, 相 較 於 新 產 品 的 開 發 應 用, 附 加 製 造 最 大 的 好 處 在 於 提 高 供 應 鏈 的 反 應 能 力 並 且 能 促 進 整 個 供 應 鏈 的 創 新 試 想 一 個 情 況 : 一 個 工 產 品 製 造 商 忽 然 有 個 客 戶 急 需 某 款 特 殊 元 件, 客 戶 不 能 等 待 從 中 央 倉 庫 運 送 過 來, 如 果 這 個 工 產 品 製 造 商 能 夠 運 用 附 加 製 造 當 場 列 印 此 特 殊 元 件, 則 可 以 更 有 效 更 彈 性 的 服 務 客 戶 或 者 再 試 想, 位 於 遠 端 的 工 廠 內 一 個 不 起 眼 的 機 器 發 生 元 件 部 分 斷 裂, 需 要 從 總 部 運 送 備 件 到 該 工 廠 在 等 待 送 達 的 期 間, 務 領 導 必 須 決 定 是 否 進 行 變 方 案 或 者 就 讓 工 廠 閒 置 此 時 現 場 如 果 有 一 台 3D 印 表 機 能 立 即 製 造 一 個 新 的 元 件 就 能 使 生 產 過 程 幾 乎 不 需 要 停 頓, 節 省 停 機 期 間 每 小 時 數 千 或 數 萬 美 元 的 停 機 損 失 附 加 製 造 的 技 術 逐 漸 成 為 企 突 破 現 有 生 產 效 能 瓶 頸 的 方 式, 主 要 表 現 在 兩 種 方 面 : 附 加 製 造 技 術 減 少 了 實 現 規 模 經 濟 所 必 需 的 資 本, 同 時 增 加 生 產 彈 性 及 減 少 產 品 範 圍 內 所 需 的 資 本 改 變 公 司 的 資 金 - 生 產 規 模 關 係 將 會 影 響 公 司 如 何 規 劃 所 屬 的 供 應 鏈, 包 含 生 產 的 數 量 原 物 料 進 口 數 量 以 及 後 續 的 物 流 規 劃 ; 改 變 公 司 的 資 金 - 產 品 範 圍 關 係 將 會 影 響 公 司 如 何 設 計 新 產 品, 包 含 產 品 部 件 模 組 化 與 標 準 化 的 分 拆 管 理 顧 問 整 理 出 一 般 公 司 們 針 對 附 加 製 造 (AM) 所 擬 定 的 策 略 路 徑 主 要 有 四 種 : 路 徑 1. Stasis( 維 持 現 狀 ): 路 徑 2. Supply chain evolution( 供 應 鏈 進 化 ): 以 供 應 鏈 績 效 為 主 要 考 量, 除 了 整 體 供 應 鏈 的 成 本 外 亦 考 量 了 反 應 時 間 由 於 附 加 製 造 技 術 能 實 現 複 雜 產 品 單 件 化 以 及 可 結 合 性, 加 上 材 料 科 學 的 運 用, 使 製 造 商 能 更 廣 泛 更 智 能 化 的 設 計 商 品 增 加 供 應 鏈 的 彈 性 縮 短 反 應 時 間 ; 進 而 促 使 供 應 鏈 轉 型 甚 至 以 附 加 製 造 的 特 性 為 主 軸 設 計 新 的 供 應 鏈 路 徑 3. Product evolution( 產 品 進 化 ): 以 績 效 與 創 新 為 主 要 考 量 AM 雖 能 提 供 新 穎 客 製 化 的 產 品 設 計, 但 在 獲 利 可 能 的 風 險 以 及 所 需 的 時 間 上 須 取 得 平 衡 積 層 製 造 或 是 3D 列 印 機 器 人 自 動 化 等 技 術 能 使 少 樣 多 量 的 新 興 製 造 模 式 更 具 成 本 效 益 路 徑 4. Business model evolution( 商 模 式 進 化 ): 以 公 司 成 長 以 及 創 新 為 主 要 訴 求, 但 仍 須 考 量 風 險 資 科 技 的 發 展 縮 小 了 製 造 商 和 消 費 者 之 間 的 距 離, 新 型 態 的 商 模 式 將 使 製 造 商 能 夠 繞 過 傳 統 的 中 介 機 構, 直 接 了 解 客 戶 需 求 並 快 速 實 現 客 戶 的 期 待, 實 現 大 規 模 客 製 化 這 四 個 主 要 策 略 路 徑 顯 示 目 前 製 造 者 對 於 附 加 製 造 (AM) 對 自 身 營 運 所 改 變 的 程 度 多 寡 體 現 在 產 品 與 供 應 鏈 兩 個 面 向 因 應 附 加 製 造 所 帶 來 的 衝 擊, 企 須 採 用 開 放 的 角 度 檢 視 現 有 營 運, 充 分 利 用 附 加 製 造 的 升 級 機 會 以 往 成 功 的 道 路 本 文 將 著 重 在 路 徑 2, 探 討 附 加 製 造 (AM) 技 術 所 帶 來 的 供 應 鏈 改 變 以 供 應 鏈 績 效 為 主 要 考 量, 在 有 限 的 成 本 增 加 下, 僅 對 現 有 的 供 應 鏈 進 行 微 調 以 滿 足 消 費 者 對 於 商 品 多 樣 化 個 性 化 及 客 製 化 商 品 的 需 求, 持 續 增 加 各 種 利 基 市 場, 或 增 加 備 援 生 產 方 案 管 理 顧 問 服 務 30
30 路徑3 Product evolution (產品進化) 路徑4 Business model evolution (商模式進化) 策略 績效與創新平衡導向 價值驅動因子 獲利 風險與時間 AM關鍵的驅動力 針對客戶需求客製化 生產多樣性 策略 成長與創新導向 價值驅動因子 營收與風險 AM關鍵的驅動力 大規模客製化 消費終端製造 路徑1 Stasis (維持現狀) 路徑2 Supply Chain evolution (供應鏈進化) 策略 績效導向 價值驅動因子 成本 AM關鍵的驅動力 設計與快速原型 客製化生產 備位生產 策略 績效導向 價值驅動因子 成本與時間 AM關鍵的驅動力 反應速率與彈性 管理需求不確定性 降低存貨需求 High Supply Chain Change No Supply Chain Change High Product Change No Product Change 圖一 四個維度及其要素 附加製造 (AM) 對供應鏈的影響 1. 降低原物料的使用達成精實製造 的生產製造商已實際運用附加製造 (AM) 技術於部 使用傳統的生產方式是無法製造的 在傳統生產流 根據德管理顧問的調查結果發現 目前有 24% 分的供應鏈環節當中 而在供應鏈領導廠商中比例 更高達 50% 的生產製造商使用附加製造 (AM) 技術 使用附加製造 (AM) 技術對於本身供應鏈的影響主 要有五點 1. 降低原物料的使用達成精實製造 2. 簡化生產流程降低生產成本 3. 規劃備案降低風險 程當中 製造所需的材料輸入量與產品的設計複雜 度密切相關 附加製造 (AM) 弱化了設計複雜性與 原物料輸入需求之間的關係 幫助企實現精實製 造 同時提高設計質量 例如洛克希德馬丁公司最近展示了使用附加製造 (AM) 技術大幅降低生產航空航天部件所需的原物料 輸入量 以鈦合金製造的高價值材料成分為中心 洛克希德馬丁公司的附加製造 (AM) 技術已減少了 買入飛行比率 (buy-to-fly ratio 原物料輸入與 最終零件產出的比例 ) 的原物料投入 在這些零組 件當中 其中針對引氣洩漏檢測 BALD 支架 殊公司文化習習相關 因此若將實現附加製造技術 洛克希德馬丁公司運用附加製造 (AM) 把這個零件 對供應鏈影響的強度與公司本身產的特性以及特 視為長期的策略規劃 則必須考慮對供應鏈不同面 向潛在的影響以及重新思考供應鏈可能的規劃 傳統採用消減製造 傳統的買飛比例為 33:1 這意 味著需要 33 磅金屬材料才能創建 1 磅的加工托架 的買飛比例下降到接近 1:1 節省超過 50% 的支架 製造成本 5. 重新規劃供應鏈網絡成為分散式製造網絡 管理顧問服務 4. 增加生產流程彈性以快速反應需求 附加製造 (AM) 提供製造商生產設計複雜的產品而 31
31 管 理 顧 問 服 務 在 航 空 製 造 中 另 一 個 主 要 實 驗 主 要 在 利 用 附 加 製 造 AM 來 製 造 金 屬 支 架 以 降 低 傳 統 技 術 生 產 所 需 的 原 物 料 投 入 傳 統 金 屬 支 架 生 產 方 式 是 以 計 算 機 數 字 控 制 (CNC) 機 加 工, 因 此 所 輸 入 的 原 物 料 如 價 格 昂 貴 的 航 空 鋁 有 80% 到 90% 削 成 廢 料 後 移 除 使 用 附 加 製 造 則 能 夠 以 累 加 的 方 式 逐 步 完 成 產 品 列 印, 大 大 減 少 了 因 削 切 所 產 生 的 原 物 料 浪 費 而 運 用 附 加 製 造 AM 技 術 的 產 品 設 計 能 將 複 雜 的 幾 何 結 構 如 蜂 窩 狀 和 晶 格 狀 整 合 進 傳 統 的 產 品 設 計 中, 同 時 降 低 重 量 和 生 產 所 需 的 原 物 料 量 另 外, 醫 療 器 材 製 造 商 也 已 將 附 加 製 造 應 用 於 表 面 孔 隙 的 製 造 與 設 計, 以 促 進 骨 細 胞 與 髖 關 節 替 換 組 件 整 合, 比 傳 統 製 造 減 少 60% 的 原 物 料 輸 入 2. 簡 化 生 產 流 程 降 低 生 產 成 本 附 加 製 造 技 術 還 可 以 使 製 造 商 調 整 生 產 流 程, 藉 由 減 少 組 裝 步 驟 簡 化 自 身 供 應 鏈 設 計 師 能 夠 重 新 設 計 產 品, 將 原 本 設 計 中 獨 立 的 零 件 或 已 部 分 組 裝 的 模 組 再 加 以 重 新 整 合 附 加 製 造 能 將 獨 立 的 零 件 和 已 部 分 組 裝 的 模 組 重 新 整 合 生 產, 成 為 單 獨 的 一 個 物 件 這 樣 的 特 性 對 供 應 鏈 將 產 生 重 大 影 響, 包 括 勞 動 力 投 入 的 減 少, 生 產 所 需 工 具 的 減 少 以 及 生 產 中 存 貨 的 降 低 附 加 製 造 AM 技 術 也 能 減 少 製 造 過 程 中 所 需 的 人 力, 因 為 零 組 件 與 模 組 數 量 的 降 低 將 能 減 少 組 裝 物 件 所 需 的 勞 動 量 在 某 些 情 況 下, 使 用 附 加 製 造 (AM) 生 產 單 件 系 統 時 能 將 勞 動 力 需 求 簡 化 至 僅 裝 載 與 卸 除 設 備 的 環 節 需 要 勞 動 力 義 大 利 針 對 一 項 傳 統 上 採 用 注 射 成 型 製 造 的 燈 品 進 行 研 究, 觀 察 附 加 製 造 對 於 幾 項 生 產 因 素 的 影 響, 包 括 勞 動 力 和 原 物 料 的 投 入 改 用 單 部 件 的 方 式 重 新 設 計 商 品 並 運 用 附 加 製 造 AM 技 術 生 產, 研 究 人 員 能 夠 證 明 附 加 製 造 有 效 降 低 生 產 流 程 的 人 力 需 求, 尤 其 是 在 組 裝 流 程 上 傳 統 製 造 方 法 的 組 裝 成 本 約 為 $.035 佔 總 元 件 成 本 的 8.8% 附 加 製 造 AM 技 術 能 減 少 66% 的 組 裝 成 本, 使 每 個 元 件 成 本 降 至 $ 規 劃 備 案 降 低 風 險 其 實 製 造 商 並 不 需 要 在 附 加 製 造 和 傳 統 生 產 之 間 抉 擇, 兩 者 是 可 以 共 存 於 生 產 系 統 當 中 事 實 上, 在 附 加 製 造 與 傳 統 生 產 中 聯 合 使 用 時,3D 列 印 技 術 能 降 低 供 應 鏈 風 險, 增 進 生 產 效 能, 並 為 製 造 商 提 供 生 產 備 案, 即 使 傳 統 供 應 鏈 被 破 壞, 附 加 製 造 亦 能 支 援, 使 供 貨 交 付 不 間 斷 附 加 製 造 技 術 也 可 以 應 用 在 生 產 備 援 生 產 過 程 可 能 發 生 不 可 預 測 的 中 斷, 此 時 需 要 有 靈 活 的 緊 急 備 援 流 程, 在 短 時 間 內 於 意 料 之 外 或 緊 急 情 況 下 啟 動 使 用 附 加 製 造 AM 生 產 系 統 具 備 靈 活 性 和 可 調 整 性, 能 夠 生 產 許 多 不 同 的 元 件 而 不 會 產 生 額 外 費 用, 例 如 不 需 要 模 具 開 發 等 此 外,3D 列 印 在 少 量 生 產 情 況 下 亦 具 有 成 本 效 益, 因 此 也 可 以 應 用 在 短 期 需 求 補 足 長 期 維 修 造 成 的 生 產 缺 口 雖 然 附 加 技 術 提 供 了 備 案 有 許 多 好 處, 但 仍 存 在 一 些 挑 戰 主 要 挑 戰 在 於 該 列 印 出 來 的 元 件 必 須 與 傳 統 生 產 技 術 所 製 造 的 元 件 功 能 相 互 匹 配 因 此 有 些 公 司 為 此 往 往 提 出 超 過 原 有 工 程 設 計 的 解 決 方 案 ( 例 如 使 用 遠 遠 超 過 了 設 計 要 求 的 材 料 ) 以 確 保 所 列 印 的 元 件 一 定 會 滿 足 原 有 設 計 規 範, 但 卻 造 成 備 援 元 件 成 本 更 高 因 此 若 停 機 成 本 能 夠 彌 補 使 用 附 加 製 造 技 術 生 產 的 元 件 成 本, 那 附 加 製 造 就 會 是 個 很 好 的 替 代 方 案 4. 增 加 生 產 流 程 彈 性 以 快 速 反 應 需 求 我 們 將 供 應 鏈 的 靈 活 性 定 義 為 不 斷 變 化 的 要 求 的 應 付 能 力 運 用 附 加 製 造 技 術 AM 能 提 高 供 應 鏈 靈 活 性, 主 要 有 兩 種 方 式 : 附 加 製 造 AM 可 以 減 少 設 計 和 開 發 新 產 品 所 需 時 間 和 資 源 減 少 新 產 品 開 發 所 需 時 間 以 及 降 低 開 發 成 本, 幫 助 企 更 迅 速 地 面 對 市 場 偏 好 的 變 化 附 加 製 造 AM 可 以 減 少 更 換 產 線 所 需 時 間 和 資 源 此 能 力 使 製 造 商 能 縮 短 前 置 準 備 時 間, 使 廠 商 能 更 快 速 地 反 應 客 戶 需 求 的 變 化, 並 減 少 完 成 品 的 庫 存 所 需 水 平 當 公 司 生 產 產 線 具 有 靈 活 性 能 夠 輕 鬆 切 換 產 品 產 線 時, 就 能 夠 提 供 大 規 模 客 製 化 的 終 端 產 品 例 如 在 玩 具 產 中, 消 費 者 有 機 會 能 夠 從 線 上 客 製 化 自 己 專 屬 的 角 色, 然 後 經 由 快 速 列 印 後 發 貨 暴 雪 娛 樂 已 經 使 用 這 種 技 術, 根 據 客 戶 的 喜 好 於 魔 獸 爭 霸 遊 戲 世 界 中 自 訂 字 元 符 號 隨 著 印 刷 的 自 由 度 逐 漸 提 升, 擺 脫 傳 統 工 廠 的 拘 束, 企 可 以 立 即 製 造 這 些 大 規 模 客 製 化 的 產 品 某 豪 華 車 製 造 商 將 AM 應 用 在 產 品 開 發 流 程 中 以 縮 短 產 品 設 計 週 期 並 更 快 地 反 應 市 場 變 化 在 開 發 V8 發 動 機 的 空 氣 匯 流 管 時, 該 公 司 藉 由 多 次 反 覆 的 設 計 流 程, 產 生 出 高 達 17 種 原 型 的 例 子 ; 而 列 印 每 種 原 型 的 前 置 時 間 是 每 種 匯 流 管 只 需 1.5 天 AM 32
32 也 讓 公 司 放 棄 原 本 所 需 要 的 原 型 製 作 工 具 總 體 而 言, 根 據 該 公 司 估 計, 其 產 品 開 發 週 期 已 經 大 大 縮 短 了 50%, 從 12 個 月 到 減 少 至 6 個 月 5. 重 新 規 劃 供 應 鏈 網 絡 成 為 分 散 式 製 造 網 絡 隨 著 AM 技 術 的 不 斷 改 進, 將 適 用 於 生 產 更 多 不 同 產 的 終 端 產 品 AM 能 允 許 廠 商 重 新 設 計 自 身 供 應 鏈 以 滿 足 客 戶 的 需 求 此 外,AM 將 能 實 現 分 散 式 生 產 網 絡 的 需 求, 即 分 散 式 接 單 生 產, 使 公 司 重 新 設 計 自 身 供 應 鏈 在 這 種 情 況 下 分 散 式 3D 列 印 網 絡 將 取 代 運 輸 服 務 海 關 免 除 關 稅 以 及 其 他 相 關 物 流 需 求 在 日 常 消 費 型 產 品 方 面, 分 散 式 AM 生 產 網 絡 將 允 許 消 費 者 在 家 或 就 近 生 產 地 點 就 能 直 接 設 計 並 生 產 所 需 的 產 品 大 規 模 運 用 這 種 分 散 式 生 產 模 式 將 大 大 影 響 全 球 經 濟, 尤 其 是 全 球 貿 易 不 均,AM 將 使 貿 易 順 差 較 大 需 大 量 進 口 外 國 產 品 的 國 家 減 少 對 國 外 的 依 賴 藉 由 購 買 生 產 產 品 的 授 權, 就 能 夠 在 家 鄉 生 產 所 需 的 產 品 而 不 經 由 傳 統 的 零 售 管 道 取 得, 由 於 零 售 管 道 估 計 佔 80~90% 的 購 買 成 本, 因 此 將 能 夠 大 大 降 低 購 買 成 本 運 用 附 加 製 造 以 提 高 供 應 鏈 的 表 現 需 要 非 常 多 步 驟 欲 採 用 這 種 技 術 的 公 司 首 先 需 要 考 慮 公 司 的 營 運 目 標 : 他 們 是 單 純 想 在 原 本 的 營 運 內 提 高 供 應 鏈 的 表 現 還 是 希 望 從 根 本 上 改 變 生 產 與 交 付 方 式? 這 兩 個 目 標 有 非 常 大 的 差 異 1. 運 用 附 加 製 造 在 原 本 的 營 運 內 改 善 供 應 鏈 績 效 希 望 循 序 漸 進 的 提 高 供 應 鏈 效 率 的 公 司 應 該 考 慮 尋 找 改 善 的 機 會, 減 少 生 產 過 程 中 所 需 要 的 原 物 料 輸 入 消 除 原 物 料 的 浪 費, 特 別 是 如 果 材 料 成 本 佔 整 體 產 品 的 主 要 部 分, 應 用 附 加 製 造 將 會 顯 著 的 效 果 2. 根 本 上 改 變 生 產 與 交 付 方 式 公 司 若 希 望 從 根 本 上 改 變 他 們 的 產 品 製 造 和 交 付 方 式 的 話, 必 須 開 始 思 考 新 的 產 品 流 程, 而 不 是 思 考 如 何 使 原 本 流 程 藉 由 附 加 製 造 而 獲 利 因 為 他 們 應 該 密 切 關 注 客 戶 的 供 給 與 交 付 以 決 定 哪 些 服 務 是 對 客 戶 最 有 價 值 的 最 後, 不 管 企 在 供 應 鏈 哪 個 環 節 開 始 著 手, 都 應 該 思 考 在 附 加 製 造 技 術 能 力 的 不 斷 提 升 下, 自 身 供 應 鏈 會 受 到 什 麼 樣 的 衝 擊 以 及 他 們 競 爭 者 會 採 取 什 麼 樣 的 新 策 略, 才 能 在 未 來 的 競 爭 中 勝 出 正 因 為 AM 將 能 實 現 分 散 式 生 產 網 絡, 它 將 使 製 造 商 能 以 相 對 較 低 的 成 本 進 入 新 市 場 藉 由 AM 的 生 產 能 力, 製 造 商 能 減 少 規 模 經 濟 的 數 量, 也 能 在 當 地 直 接 生 產 話 句 話 說, 在 地 生 產 較 少 的 數 量 將 不 會 大 幅 提 高 生 產 成 本 結 論 附 加 製 造 (AM) 技 術 為 企 指 引 出 提 升 供 應 鏈 績 效 的 可 行 方 向 德 研 究 發 現, 供 應 鏈 網 絡 較 好 的 領 導 廠 商 已 經 將 附 加 製 造 應 用 在 自 身 供 應 鏈 以 提 升 營 運 績 效, 此 外 附 加 製 造 技 術 對 於 供 應 鏈 的 其 他 影 響 將 會 陸 續 出 現 企 將 能 在 現 有 的 供 應 鏈 範 疇 內 享 受 附 加 製 造 所 帶 來 的 好 處, 或 思 考 運 用 附 加 製 造 重 新 思 考 進 入 市 場 的 方 式 在 採 用 附 加 製 造 擴 大 供 應 鏈 的 可 能 性 充 分 發 揮 潛 力 之 前, 需 要 克 服 一 些 挑 戰, 包 括 建 立 以 滿 足 使 用 者 需 求 的 附 加 製 造 技 術 相 關 資 料 相 關 教 育 訓 練 也 不 能 被 忽 略, 而 且 公 司 亦 需 要 熟 悉 操 作 附 加 製 造 軟 硬 體 的 工 程 師 以 設 計 滿 足 消 費 者 期 望 的 產 品 最 後, 使 用 附 加 製 造 實 現 分 散 式 製 造 的 公 司 將 需 採 取 措 施 以 保 護 他 們 的 設 計 和 數 據 以 防 範 未 經 授 權 的 模 仿 或 篡 改 管 理 顧 問 服 務 33
33 Consulting 管 理 顧 問 服 務 專 欄 數 據 化 經 營 : 如 何 精 準 推 估 顧 客 偏 好? 管 理 顧 問 ( 股 ) 公 司 / 譚 凱 名 經 理 ( 作 者 曾 任 北 京 Amazon, 與 台 灣 實 體 零 售 路 與 電 商 ) 管 理 顧 問 服 務 以 電 商 購 物 為 例, 大 數 據 分 析, 優 化 推 薦 機 制 提 升 營 額 大 數 據 議 題 近 年 來 被 各 大 企 做 為 主 要 務 發 展 的 核 心 需 求, 零 售 者 扮 演 品 牌 商 品 供 應 鏈 最 終 站 之 角 色, 如 何 更 貼 近 終 端 消 費 者 需 求 深 化 客 戶 體 驗 甚 至 進 一 步 的 對 其 行 為 模 式 做 出 預 判, 藉 此 促 進 營 額 的 增 長, 是 當 前 刻 不 容 緩 的 主 要 議 題 作 為 全 球 電 子 商 務 龍 頭,Amazon 佈 局 應 用 大 數 據 於 未 來 消 費 者 行 為 之 預 測 更 可 謂 箇 中 翹 楚, 例 如 Amazon 的 預 判 發 貨 (Anticipatory Shipping) 機 制 專 利, 提 供 顧 客 尚 未 下 單 前, 即 提 前 發 出 商 品 之 服 務, 可 協 助 縮 短 物 流 遞 送, 提 升 配 送 效 率 和 強 化 客 戶 之 購 物 體 驗 Amazon 透 過 累 積 大 量 之 網 路 購 物 行 為 以 及 瀏 覽 路 徑, 例 如 訂 單 記 錄 商 品 搜 索 資 心 願 清 單 等, 將 資 料 進 行 有 效 之 歸 納, 搭 配 數 據 分 析 演 算 法, 推 估 個 別 顧 客 再 購 時 機 商 品 與 其 消 費 頻 度, 以 數 據 分 析 出 的 結 果 作 為 輔 助 並 有 效 之 應 用 優 化 於 現 有 商 之 營 運 模 式, 提 升 營 收 表 現 由 此 可 見 基 於 巨 量 數 據 之 歸 納 分 析 與 推 測, 能 有 效 輔 助 高 層 決 策, 為 電 子 商 務 平 台 創 造 更 多 商 機, 但 綜 觀 當 前 國 內 之 電 商 環 境, 雖 然 皆 儲 備 足 夠 之 數 據 量, 但 在 資 料 歸 納 與 如 何 運 用 之 面 向 卻 較 為 匱 乏, 以 致 於 無 法 將 數 據 實 質 性 的 轉 化 成 提 升 營 額 之 工 具 本 文 將 就 電 商 平 台 如 何 分 析 現 有 之 巨 量 會 員 數 據 紀 錄, 找 出 其 消 費 關 聯 性, 並 提 供 精 準 之 購 買 行 為 預 測 做 為 案 例 分 享 數 據 分 析 之 方 法 論 與 初 步 處 理 Deloitte 數 據 分 析 團 隊 綜 合 多 年 數 據 分 析 服 務 及 國 內 外 案 例 經 驗 後, 將 數 據 分 析 之 顧 客 行 為 預 測 方 法 論 淬 煉 成 以 下 步 驟 : 1. 目 標 確 認 2. 資 料 收 集 與 確 認 3. 模 型 建 立 4. 模 型 效 度 驗 證 5. 持 續 優 化 模 型 準 確 度 6. 應 用 與 價 值 產 出 接 下 來 將 結 合 案 例 應 用, 說 明 Deloitte 如 何 構 建 精 準 之 商 品 銷 售 預 測 1. 目 標 確 認 數 據 分 析 模 型 有 效 預 測 的 根 基, 為 事 前 預 測 目 標 之 確 認, 此 案 例 在 做 商 品 購 買 行 為 之 預 測 時, 主 要 目 標 為 預 測 消 費 者 會 在 什 麼 時 間 點 購 買 什 麼 商 品 2. 資 料 收 集 與 確 認 在 達 成 此 預 測 目 標 的 前 提 下, 需 檢 視 收 集 和 整 理 所 需 資 料, 例 如 一 般 電 商 內 部 常 廣 泛 使 用 之 資 料 為 訂 購 明 細 檔 及 瀏 覽 紀 錄 檔 ( 圖 一 ) 34
34 客 戶 ID 產 品 編 號 產 品 類 別 時 間 訂 購 數 量 商 品 單 價 銷 售 額 當 月 瀏 覽 次 數 CG 女 裝 2016/3/ ,974 2,167 DV 女 裝 2016/4/ ,551 2,722 SO 大 家 電 2016/4/6 7 9,999 69, BH 童 書 2016/5/ ,577 1,917 AA 家 用 2016/7/ ,171 2,417 IM 家 用 2016/4/ ,399 43,182 1,500 HP C 2016/5/ , ,978 1,467 AG 女 裝 2016/5/ ,764 1,771 ZD 大 家 電 2016/5/29 5 4,999 24, ( 圖 一 ) 版 權 所 有 保 留 一 切 權 利 此 外 依 照 務 實 際 需 求, 還 可 搭 配 上 外 部 數 據 協 助 分 析, 使 預 測 更 貼 近 商 現 實 狀 況 且 有 效 提 升 預 測 精 準 度, 例 如 該 購 買 行 為 是 否 會 受 到 外 部 天 氣 狀 況 時 事 話 題 之 因 素 影 響 3. 模 型 建 立 挖 掘 商 品 購 買 關 聯 性 在 整 合 完 歷 史 資 料 後 運 用 商 品 關 聯 性 模 型 協 助 找 出 其 中 隱 含 的 購 買 行 為 順 序, 釐 清 客 戶 在 本 次 與 下 次 購 買 路 徑 之 變 化 及 趨 勢 ( 圖 二 ), 並 以 此 路 徑 關 聯 性 分 析 作 為 預 測 購 買 行 為 之 基 礎 由 於 目 標 為 預 測 消 費 者 購 買 商 品 之 類 別 和 時 間, 因 此 在 建 模 時 需 要 關 注 的 主 要 維 度 會 是 商 品 關 聯 性 購 買 時 間 點 版 權 所 有 保 留 一 切 權 利 ( 圖 二 ) 管 理 顧 問 服 務 35
35 根 據 此 案 例 商 品 關 聯 性 分 析 呈 現 結 果, 會 員 購 買 之 商 品 類 別, 以 同 類 型 商 品 之 關 聯 性 最 高, 例 如 曾 購 買 3C 的 客 戶, 未 來 購 買 3C 的 機 率 最 高 因 此 在 商 品 的 變 數 上, 主 要 根 據 相 同 館 別 之 商 品 銷 售 類 別 及 瀏 覽 紀 錄 作 為 預 測 因 子 關 鍵 影 響 購 買 時 機 如 何 在 過 去 購 買 時 間 之 資 料 中, 找 出 影 響 消 費 者 下 個 月 購 買 行 為 的 關 鍵 時 間 點? 例 如 過 去 1 個 月 2 個 月 3 個 月 等 之 購 買 或 是 瀏 覽 紀 錄, 對 預 測 購 買 之 影 響 性, 利 用 隨 機 森 林 時 間 序 列 演 算 法 等 方 式, 推 測 出 關 鍵 影 響 時 間 最 終 發 現 會 員 前 1 個 月 瀏 覽 過 的 相 關 商 品, 最 為 可 能 在 下 個 月 被 購 買 ( 圖 三 ) 因 此 在 時 間 這 個 變 數 上, 則 選 用 前 一 月 的 瀏 覽 紀 錄 使 用 不 同 期 間 資 料, 對 購 買 預 測 準 確 強 度 之 影 響 前 1 月 瀏 覽 紀 錄 前 1 至 2 月 瀏 覽 紀 錄 前 1 至 3 月 瀏 覽 紀 錄 Source: ( 圖 三 ) Note: 管 理 顧 問 服 務 最 後 根 據 挑 選 之 變 數 外 部 資 料 與 相 對 應 的 目 標, 建 立 商 品 預 測 銷 售 模 型 4. 模 型 效 度 驗 證 總 結 上 述 結 果, 整 合 消 費 明 細 瀏 覽 歷 程 時 間, 便 能 推 出 最 符 合 消 費 者 個 人 需 求 之 商 品 將 整 理 好 之 變 數 與 資 料 透 過 演 算 法 進 行 預 測, 驗 證 準 確 率 (F-Measure), 並 搭 配 統 計 慣 用 手 法 重 複 抽 樣 (Re-sampling) 方 式, 針 對 模 型 準 確 性 進 行 驗 證 與 調 整 5. 持 續 優 化 模 型 準 確 度 傳 統 的 數 據 分 析, 大 都 以 內 部 資 料 為 主, 企 除 善 用 內 部 數 據 做 為 分 析 預 測 銷 售 模 型 之 來 源 外, 還 可 搭 配 過 往 的 專 經 驗 匯 入 外 部 數 據 優 化 分 析 模 型, 使 預 測 更 能 貼 近 商 現 況 此 電 商 案 例 中, 可 將 假 日 天 數 天 氣 因 素 等 資 料 進 行 收 集 與 分 析, 例 如 天 氣 冷 時, 相 關 高 單 價 保 暖 商 品 銷 售 機 率 會 增 高 除 了 專 家 經 驗 外, 非 結 構 化 資 料 也 是 主 要 外 部 數 據 來 源 之 一, 例 如 近 年 來 隨 著 社 群 媒 體 的 蓬 勃 發 展, 大 量 的 消 費 者 在 社 群 媒 體 上 的 發 言 討 論 所 用 的 關 鍵 字, 亦 可 作 為 預 測 消 費 行 為 的 參 考, 透 過 語 意 分 析 方 法 解 析 粉 絲 團 內 的 對 話 內 容, 可 以 幫 助 者 量 化 客 戶 感 興 趣 的 產 品 類 別 商 品 話 題 趨 勢 對 公 司 與 其 他 同 的 好 惡 程 度 等, 進 而 觀 察 出 與 商 品 銷 售 間 的 關 聯 性 作 為 預 測 參 考, 最 終 協 助 客 戶 達 到 精 準 個 人 化 行 銷 推 薦 6. 應 用 與 價 值 產 出 預 測 分 析 之 應 用 方 式 在 電 子 商 務 產 中 可 以 被 廣 泛 使 用, 運 用 大 資 料 分 析 技 術 及 多 項 演 算 法, 讓 購 物 網 可 以 在 短 短 幾 秒 內, 從 上 百 萬 件 商 品 之 中, 找 出 消 費 者 最 想 要 之 商 品, 並 提 供 精 準 的 商 品 推 薦 息 達 到 個 人 化 行 銷, 有 效 的 商 品 推 薦 機 制 能 提 升 整 體 流 量 轉 換 率 與 回 購 率 客 單 價, 最 終 強 化 與 客 戶 之 黏 著 度 與 忠 誠 度 ( 圖 四 ) 36
36 ( 圖 四 ) 結 論 有 效 的 整 合 巨 量 資 料, 歸 納 購 買 類 型, 藉 此 針 對 不 同 的 會 員 推 薦 不 同 的 商 品 類 別, 以 整 體 而 言 提 升 行 銷 活 動 的 精 準 度, 不 僅 能 提 高 人 流 營 額, 還 能 有 效 降 低 不 必 要 的 成 本 資 源 浪 費, 最 終 將 抽 象 的 數 據 分 析, 轉 化 成 實 質 的 營 收 以 及 營 運 效 率 之 強 化 管 理 顧 問 服 務 37
37 Expert Opinion 專 家 觀 點 吳 佳 翰 執 行 副 總 經 理 風 險 管 理 諮 詢 ( 股 ) 公 司 華 航 罷 工 啟 示 - 漠 視 員 工 關 係 管 理 釀 營 運 風 險 風 險 管 理 諮 詢 ( 股 ) 公 司 / 吳 佳 翰 執 行 副 總 經 理 專 家 觀 點 近 3 年 勞 資 關 係 發 展 迅 速 惡 化, 嚴 重 影 響 企 正 常 營 運 從 過 去 偶 發 的 工 廠 勞 工 自 殺 或 員 工 自 主 自 治 會 抗 爭 行 動, 演 發 至 近 期 華 航 空 服 員 的 罷 工 事 件, 甚 或 台 灣 企 遭 員 工 盜 賣 技 術 至 中 國 公 司 的 內 鬼 事 件, 都 引 起 社 會 關 注, 也 影 響 企 品 牌 形 象 員 工 關 係 是 企 與 員 工 之 間 所 存 在 各 種 型 態 互 動 與 溝, 概 括 5 大 面 向 : 企 品 牌 與 工 作 環 境 主 管 與 同 事 職 務 設 計 薪 資 獎 酬 制 度 及 發 展 機 會 等 從 企 內 部 分 工 來 分 析, 此 功 能 多 由 人 資 單 位 負 責, 部 分 企 另 有 福 利 委 員 會 或 工 會 等 員 工 代 表 成 立 的 團 體 根 據 長 期 協 助 企 擬 訂 人 才 策 略 與 管 理 制 度, 發 現 台 灣 企 普 遍 將 員 工 關 係 管 理 的 功 能, 散 布 於 各 類 人 資 作 中, 缺 乏 整 體 性 的 統 籌 規 劃, 且 未 以 支 持 企 發 展 策 略 的 目 標 運 作 企 如 欲 積 極 主 動 地 經 營 與 完 善 員 工 關 係 管 理, 須 包 含 4 大 行 動 : 行 動 1. 由 企 發 展 策 略 出 發, 定 義 出 員 工 關 係 策 略, 確 保 成 果 與 企 發 展 所 需 之 能 量 相 符 ; 行 動 2. 以 系 統 性 觀 點 整 合 人 資 功 能, 使 每 個 溝 與 每 個 互 動 維 持 一 致, 並 對 員 工 關 係 之 提 升 有 加 乘 之 效 果 ; 行 動 3. 納 入 日 常 營 運 之 作, 除 了 執 行 員 工 關 係 管 理 計 畫, 更 因 設 立 標 準 作 與 規 範, 確 保 員 工 的 抱 怨 與 意 見 回 饋 被 確 實 處 理 ; 行 動 4. 最 後, 對 過 程 與 成 果 定 期 檢 視 及 檢 討, 除 部 分 企 已 每 年 進 行 員 工 參 與 度 調 查, 更 應 將 員 工 關 係 管 理 的 重 要 標 的 列 入 相 關 單 位 與 人 員 的 績 效 考 核 項 目 透 過 落 實 四 大 行 動, 企 將 於 風 險 面 與 價 值 面 帶 來 優 勢 從 風 險 面 向 來 談, 企 掌 握 員 工 關 係 實 際 情 形, 得 以 提 早 針 對 潛 在 風 險 之 員 工, 進 行 訪 談 與 採 取 必 要 之 改 善 措 施 ; 就 價 值 創 造 觀 點, 好 的 員 工 關 係 將 為 企 帶 來 更 投 入 工 作 更 忠 誠 並 更 有 競 爭 力 的 人 才 資 本, 以 支 持 企 之 成 長, 提 升 企 競 爭 力 針 對 全 球 企 進 行 調 查, 由 企 與 員 工 之 雙 重 角 度, 定 義 出 優 良 員 工 關 係 中 之 5 大 指 標, 包 含 對 領 導 團 隊 的 任 有 意 義 的 工 作 教 練 式 的 管 理 風 格 正 面 積 極 的 工 作 環 境 及 持 續 成 長 的 機 會 欲 達 到 這 5 優 良 員 工 關 係 指 標, 企 需 從 策 略 文 化 管 理 制 度 與 作 面 進 行 全 方 位 地 規 劃, 由 五 大 面 向 落 實 4 大 行 動, 長 期 持 續 地 經 營, 讓 員 工 成 為 企 成 長 的 助 力 而 非 阻 力, 更 得 以 於 未 來 人 才 缺 空 的 環 境 中, 保 有 持 續 成 長 之 動 能 ( 本 文 已 刊 登 於 工 商 時 報 D4 經 營 知 識 版 ) 38
38 Expert Opinion 會 計 師 看 時 事 曾 韵 資 深 副 總 經 理 風 險 管 理 諮 詢 ( 股 ) 公 司 抓 住 趨 勢 撰 寫 永 續 報 告 書 風 險 管 理 諮 詢 ( 股 ) 公 司 / 曾 韵 資 深 副 總 經 理 創 新 科 技 使 企 運 行 間 產 生 大 量 資 料, 並 有 更 多 的 外 部 資 料 需 蒐 集 與 分 析, 未 來 企 內 部 資 取 得 處 理 分 析 與 應 用 將 是 一 大 挑 戰 永 續 報 告 書 已 成 為 企 揭 露 非 財 務 性 資 的 重 要 工 具 然 而, 目 前 台 灣 永 續 報 告 書 的 維 運 未 能 跟 上 時 代 的 腳 步, 造 成 每 年 得 花 費 許 多 資 源 進 行 報 告 書 產 製, 企 應 將 有 限 資 源 專 注 於 企 營 運 及 永 續 策 略 的 擬 定, 以 得 企 真 正 永 續 發 展 目 前 台 灣 的 永 續 報 告 書 包 括 以 下 四 個 情 況 : 原 始 資 料 產 生 與 保 存 : 會 計 師 以 ISAE3000 認 證 準 則 查 核 數 據 正 確 性, 時 常 遇 到 企 缺 乏 原 始 數 據 來 源 憑 證 的 問 題, 例 如 因 造 成 原 始 表 單 已 銷 毀, 會 計 師 無 法 確 認 數 據 真 實 性 原 始 資 料 的 蒐 集 : 企 時 常 以 人 工 方 式 蒐 集 資, 再 人 工 建 檔 至 excel 工 作 表, 除 了 可 能 造 成 人 力 負 擔, 建 檔 中 任 何 環 節 出 錯, 都 將 影 響 報 告 書 數 據 的 正 確 性 資 料 的 彙 整 與 處 理 : 報 告 書 產 製 小 組 負 責 向 各 單 位 負 責 同 仁 取 得 數 據 時, 可 能 因 謄 打 或 公 式 失 誤 等 因 素, 導 致 資 料 下 載 彙 整 再 運 算 再 彙 整 中 出 現 錯 誤, 以 致 得 耗 費 龐 大 時 間 找 出 原 因, 造 成 整 體 資 源 浪 費 資 的 呈 現 與 揭 露 : 報 告 書 所 揭 露 的 非 財 務 性 資, 多 半 以 非 結 構 化 的 形 式 將 PDF 檔 置 放 於 網 站 供 下 載, 假 如 大 或 投 資 人 想 針 對 相 同 產 不 同 企 的 永 續 行 為 進 行 比 較, 則 需 自 行 下 載 再 根 據 附 錄 內 容 比 對, 需 花 費 大 或 投 資 人 不 少 時 間 進 行 資 料 分 析 與 決 策 根 據 上 述 的 疑 義, 提 出 以 下 幾 點 建 議 供 企 參 考 : 首 先, 善 用 新 興 科 技 於 資 蒐 集 以 物 聯 網 技 術 (IoT) 為 例, 許 多 企 透 過 物 聯 網 感 測 技 術, 低 成 本 蒐 集 企 所 需 資, 有 效 降 低 資 蒐 集 的 人 力 成 本 並 提 高 品 質 接 著, 將 永 續 指 標 融 入 日 常 作 對 企 而 言, 資 系 統 儼 然 是 維 持 營 運 的 基 本 資 源, 透 過 資 系 統 記 錄 企 運 行 狀 況, 可 即 時 產 製 相 關 報 表, 協 助 企 規 劃 未 來 因 應 策 略 然 而, 對 許 多 企 而 言, 報 告 書 產 製 仍 屬 額 外 作, 因 此 並 未 設 計 自 動 化 機 制, 建 議 應 加 速 完 成 建 置 最 後,XBRL 的 資 揭 露 方 式 以 往, 傳 統 企 的 財 務 報 告 多 是 以 文 件 為 基 礎, 而 股 票 投 資 者 與 分 析 師 必 須 同 時 熟 讀 多 家 企 報 告, 並 將 關 心 的 數 據 或 資 輸 入 電 腦, 以 利 後 續 分 析 與 評 比 倘 若 企 財 務 報 告 建 構 在 XBRL 的 架 構 之 下, 以 既 有 的 財 務 報 表 資 料 格 式 標 準 為 基 礎, 讓 財 報 資 供 應 鏈 內 的 各 公 司 行 號 投 資 機 構 ( 人 ) 會 計 師 銀 行 家 財 報 資 加 值 者 產 分 析 師 及 主 管 機 關 等, 都 能 以 共 的 財 報 格 式, 進 行 財 務 資 料 的 準 備 公 告 交 換 以 及 分 析, 有 助 透 過 電 腦 及 相 關 應 用 程 式, 快 速 淬 取 財 報 資, 自 動 進 行 交 換 和 處 理 採 用 XBRL 來 進 行 永 續 報 告 書 揭 露, 其 即 時 資 取 得 可 依 不 同 需 求 產 生 數 據 模 版 和 自 動 產 出 報 告 等 優 點, 是 未 來 企 編 製 報 告 書 趨 勢 ( 本 文 已 刊 登 於 經 濟 日 報 A19 經 營 管 理 版 ) 專 家 觀 點 39
39 Expert Opinion 會 計 師 看 時 事 曾 韵 資 深 副 總 經 理 風 險 管 理 諮 詢 ( 股 ) 公 司 企 資 揭 露 強 化 永 續 藍 圖 風 險 管 理 諮 詢 ( 股 ) 公 司 / 曾 韵 資 深 副 總 經 理 張 煥 穆 專 案 協 理 專 家 觀 點 2016 年 GRI Global Conference 在 荷 蘭 阿 姆 斯 特 丹 召 開, 阿 姆 斯 特 丹 不 但 是 GRI 總 部 營 運 處, 更 被 喻 為 全 球 最 永 續 的 城 市 之 一 為 期 三 天 的 研 討 會 除 了 以 永 續 資 揭 露 為 討 論 重 點, 針 對 不 同 組 織 應 扮 演 的 角 色 相 關 作 為 及 規 劃 新 技 術 應 用 等 也 進 行 深 入 探 討 此 次 會 議 議 題 值 得 企 及 相 關 人 士 進 行 深 入 了 解 與 參 考 的 重 點 包 括 : 重 大 性 分 析 與 永 續 策 略 鏈 結 之 重 要 性 : 重 大 性 (Materiality) 分 析 向 來 是 永 續 資 揭 露 的 重 要 過 程, 代 表 企 對 利 害 關 係 人 的 重 視 因 此, 重 大 性 分 析 不 應 只 輸 入 永 續 報 告 書 需 揭 露 的 內 容, 組 織 擬 訂 永 續 發 展 和 商 營 運 策 略, 都 應 依 據 重 大 性 分 析 結 果 強 化 可 行 方 針, 了 解 利 害 關 係 人 需 求 實 踐 永 續 經 營 供 應 鏈 永 續 作 為 與 資 揭 露 合 作 : 過 去 各 產 常 見 因 資 不 對 稱 而 衍 生 出 的 食 安 營 運 中 斷 等 問 題 因 此, 食 品 紡 織 農 牧 製 造 與 零 售 等 產, 應 藉 由 提 升 資 透 明 度 及 可 追 溯 性, 加 強 資 系 統 應 用 與 新 興 技 術 發 展, 跨 產 分 享 永 續 合 作 成 功 案 例, 是 台 灣 企 未 來 應 注 意 的 方 向 同 時, 供 應 鏈 管 理 的 人 權 勞 工 等 議 題, 除 了 強 化 管 理 機 制 可 行 性 與 企 自 我 要 求 外, 更 應 透 過 良 善 溝 達 到 產 全 面 精 進 的 目 標 整 合 性 報 告 書 與 永 續 報 告 書 差 異 : 以 報 告 書 資 揭 露 而 言, 國 內 企 所 使 用 的 全 球 永 續 性 報 告 指 標 (GRI) ( 目 前 為 G4 版 本 ) 及 企 躍 躍 欲 試 的 整 合 性 報 告 書 (IR), 兩 種 框 架 較 廣 為 人 知 兩 種 框 架 對 於 重 大 性 分 析 資 揭 露 內 容 雖 大 致 符 合, 但 報 告 資 仍 有 顯 著 差 異 永 續 報 告 書 著 重 非 財 務 資 揭 露, 而 整 合 性 報 告 書 則 需 針 對 商 營 運 的 產 出 與 價 值 加 以 描 述 因 此, 永 續 報 告 書 為 企 針 對 需 要 特 別 關 注 的 利 害 關 係 人, 進 行 議 題 揭 露 ; 整 合 性 報 告 則 較 為 著 重, 投 資 人 與 股 東 等 利 害 關 係 人 需 求 的 資 目 前 整 合 性 報 告 書 雖 受 標 準 框 架 太 過 原 則 性 的 批 評, 即 使 企 依 循 有 相 當 難 度, 也 應 試 圖 了 解 意 義 所 在 資 本 市 場 與 企 永 續 實 踐 : 資 本 市 場 透 過 CDP DJSI 等 方 式, 鼓 勵 企 進 行 永 續 發 展, 世 界 各 國 交 易 所 也 透 過 不 同 機 制 推 廣 之 與 巴 西 南 非 等 其 他 國 家 相 比, 台 灣 目 前 所 推 動 的 永 續 報 告 書 編 製 公 司 治 理 評 鑑 及 其 他 永 續 相 關 方 案 成 效 實 較 為 顯 著, 反 觀 其 他 亞 洲 國 家, 大 多 仍 屬 被 動 鼓 勵 階 段 報 告 書 編 製 與 分 析 之 新 興 技 術 應 用 : 傳 統 非 財 務 資 揭 露 涵 蓋 大 量 文 字 描 述, 對 企 而 言 不 僅 需 耗 費 大 量 時 間 與 人 力, 對 相 關 利 害 關 係 人 來 說, 更 需 要 花 時 間 閱 讀 進 行 分 析 評 估 未 來, 報 告 書 的 編 製 趨 勢 將 更 著 重 於 資 可 應 用 性, 可 藉 由 大 數 據 分 析 的 工 具, 比 較 不 同 企 於 永 續 經 營 的 實 踐 程 度, 以 更 能 展 現 永 續 報 告 書 的 代 表 意 義 台 灣 應 強 化 永 續 藍 圖 的 策 略 規 劃, 並 努 力 於 產 上 永 續 供 應 鏈 的 合 作, 使 用 新 興 科 技 的 應 用, 達 到 更 貼 近 利 害 關 係 人 需 要 的 資 揭 露, 才 能 於 永 續 上 持 續 成 長 與 進 步 ( 本 文 已 刊 登 於 經 濟 日 報 A19 經 營 管 理 版 ) 40
40 Expert Opinion 專 家 觀 點 虞 成 全 會 計 師 生 技 醫 療 產 團 隊 潘 家 涓 執 行 副 總 經 理 生 技 醫 療 產 團 隊 新 藥 資 揭 露 不 宜 矯 枉 過 正 生 技 醫 療 產 團 隊 / 虞 成 全 會 計 師 潘 家 涓 執 行 副 總 經 理 新 藥 開 發 過 程 可 大 致 分 成 初 期 研 發 臨 床 前 試 驗 臨 床 試 驗 一 期 二 期 三 期 及 上 市 銷 售 等 共 六 個 階 段, 每 個 階 段 的 投 入 成 本 及 成 功 率 不 盡 相 同 ; 一 般 而 言, 新 藥 愈 進 入 後 期, 價 值 隨 之 攀 升, 因 此 台 灣 資 本 市 場 偏 好 投 資 中 後 期 的 新 藥 公 司 標 的 2016 年 第 1 季 浩 鼎 解 盲 風 暴 後, 資 本 市 場 一 度 人 心 惶 惶, 投 資 新 藥 研 發 的 心 驟 降, 解 盲 成 功 與 否 成 為 市 場 評 估 新 藥 成 功 價 值 的 主 要 指 標 金 管 會 5 月 公 告 擬 定 強 化 上 市 櫃 科 技 事 含 生 技 事 的 監 理 措 施, 其 中 針 對 資 揭 露 部 分, 指 出 新 藥 公 司 解 盲 時, 如 無 特 殊 情 況, 均 應 揭 露 解 盲 統 計 數 據, 揭 露 各 階 段 研 發 資 時, 應 併 同 說 明 新 藥 市 場 狀 況 治 療 相 同 病 症 藥 物 現 況 新 藥 進 入 市 場 計 畫 及 對 公 司 財 務 務 影 響 等 此 舉 又 更 進 一 步 地 強 制 規 範 台 灣 上 市 櫃 新 藥 公 司, 揭 露 更 多 新 藥 研 發 細 節 投 資 者 該 如 何 看 待 新 藥 研 發 風 險, 來 評 斷 新 藥 企 投 資 價 值? 強 化 資 揭 露 是 否 為 唯 一 解 決 之 道? 或 許 可 從 幾 個 討 論 方 向 略 窺 一 二 許 多 藥 廠 積 極 透 過 購 併 合 作 開 發 及 授 權 等 外 部 合 作 方 式 分 攤 研 發 成 本, 以 提 高 研 發 效 率 跨 國 藥 廠 追 求 營 收, 傾 向 直 接 採 用 併 購 或 技 術 授 權 交 易, 直 接 取 得 臨 床 中 後 期 新 藥 產 品 線, 然 而 隨 著 近 年 免 疫 療 法 等 技 術 興 起, 跨 國 藥 廠 在 創 新 技 術 或 特 定 癌 症 等 專 科 治 療 領 域 則 積 極 尋 找 聚 焦 利 基 市 場 隱 形 冠 軍 潛 力 股, 在 新 藥 臨 床 前 或 臨 床 一 期 就 展 開 合 作, 趁 著 研 發 成 本 低 廉 時, 提 早 切 入 布 局 由 於 外 部 合 作 對 藥 廠 策 略 意 義 日 漸 重 要, 新 藥 開 發 諸 多 風 險 也 必 須 考 量 在 內, 尤 其 是 尚 未 累 積 太 多 投 資 前 例 可 循 的 免 疫 治 療 等 新 興 技 術 根 據 觀 察, 決 定 新 藥 研 發 風 險 的 因 素, 不 外 乎 新 藥 適 應 症 及 致 病 機 轉 臨 床 前 及 臨 床 試 驗 設 計 和 數 據 蒐 集 分 析 與 主 管 機 關 溝 執 行 團 隊 過 去 經 驗 市 場 競 爭 地 位 以 及 合 作 授 權 夥 伴 的 能 力 等 若 要 評 估 一 家 新 藥 公 司 的 投 資 風 險, 必 須 充 分 了 解 新 藥 的 技 術 臨 床 執 行 團 隊 經 驗 市 場 定 位 外 部 合 作 及 企 營 運 模 式 等 各 層 面, 才 能 提 供 較 為 客 觀 且 貼 近 事 實 的 評 估 結 果 直 觀 而 言, 當 新 藥 評 估 要 考 量 的 風 險 面 向 愈 完 備 資 愈 充 足, 評 估 結 果 也 就 愈 貼 近 事 實 然 而 這 些 資 常 也 牽 涉 到 新 藥 開 發 公 司 正 在 進 行 的 開 發 活 動 細 節, 此 類 資 揭 露 愈 多, 對 新 藥 公 司 不 見 得 是 好 事 首 先, 當 投 資 者 不 夠 專, 資 曝 光 只 會 混 淆 投 資 者 解 讀, 並 不 能 保 護 公 司 及 投 資 者 ; 其 次, 這 些 資 常 涉 及 企 的 營 祕 密, 曝 光 太 多 反 而 不 利 新 藥 公 司 市 場 競 爭, 更 讓 公 司 流 失 對 外 合 作 談 判 籌 碼 針 對 台 灣 過 去 幾 年 來 資 本 市 場 追 逐 新 藥 開 發 公 司 趨 勢 來 看, 投 資 者 本 身 也 要 做 功 課, 腳 踏 實 地 蒐 集 研 發 及 與 市 場 資, 分 析 潛 在 風 險, 以 客 觀 評 估 新 藥 開 發 企 的 投 資 價 值 目 前 法 規 上 積 極 要 求 新 藥 開 發 企 主 動 揭 露 研 發 數 據 及 上 市 計 畫, 有 利 於 投 資 者 進 行 評 估, 卻 也 不 宜 矯 枉 過 正, 尤 其 研 發 中 資 常 牽 涉 到 商 機 密, 可 能 對 台 灣 新 藥 開 發 公 司 開 始 啟 動 外 部 合 作 談 判 時 有 負 面 影 響, 不 可 不 慎 ( 本 文 已 刊 登 於 經 濟 日 報 A14 生 技 版 ) 專 家 觀 點 41
41 Expert Opinion 專 家 觀 點 謝 明 忠 負 責 人 上 市 櫃 委 員 會 暨 消 費 產 品 產 數 位 與 健 康 訴 求 決 定 食 品 生 機 上 市 櫃 委 員 會 暨 消 費 產 品 產 負 責 人 / 謝 明 忠 會 計 師 專 家 觀 點 受 到 科 技 快 速 演 進 消 費 偏 好 轉 向 與 人 口 結 構 改 變 等 因 素 影 響, 食 品 與 保 健 食 品 已 難 仰 賴 傳 統 商 模 式 驅 動 成 長 調 查 發 現, 因 應 消 費 者 對 食 品 安 全 與 健 康 日 益 重 視, 數 位 科 技 下 零 售 路 轉 型, 勢 必 需 將 健 康 訴 求 納 入 品 牌 創 新 與 產 品 開 發 的 策 略 思 維 中 根 據 食 品 科 學 所 調 查,2014 年 台 灣 營 養 保 健 食 品 市 場 突 破 千 億 元, 傳 統 食 品 與 膳 食 補 充 食 品 市 場 也 都 達 到 約 600 億 元 為 了 在 蓬 勃 發 展 的 市 場, 持 續 提 升 未 來 品 牌 價 值, 食 品 保 健 食 品 等 日 常 必 需 品 的 開 發, 除 了 訴 求 營 養 成 分, 行 銷 面 也 應 以 健 康 為 核 心, 滿 足 消 費 者 心 靈 層 次 的 需 求 不 論 在 產 品 研 發 及 品 牌 塑 造 上, 需 將 生 理 健 康 與 心 靈 滿 足 共 同 列 為 企 目 標 調 查 發 現,47% 的 消 費 者 在 購 物 時 會 優 先 選 擇 符 合 健 康 訴 求 的 食 品,35% 的 消 費 者 選 購 也 會 看 食 品 成 份 是 否 符 合 人 體 健 康 ; 也 有 高 達 74% 的 人 在 購 買 保 健 食 品 與 食 品 時, 會 詳 閱 營 養 成 分 標 示, 避 免 購 買 含 有 人 工 添 加 物 的 商 品 因 此, 企 在 產 品 開 發 上, 若 未 考 慮 消 費 者 對 於 健 康 的 重 視, 則 品 牌 任 度 與 消 費 者 忠 誠 度 將 可 能 下 滑, 甚 至 影 響 整 體 品 牌 價 值 與 上 下 游 合 作 夥 伴 關 係 食 品 科 學 所 研 究 也 發 現, 食 品 與 營 養 食 品 產 3.0 時 代 即 將 來 臨! 未 來 企 設 計 與 製 造 產 品, 除 需 標 榜 健 康 與 創 新, 也 需 結 合 數 位 科 技, 協 助 品 牌 路 行 銷 調 查 發 現, 目 前 食 品 產 在 數 位 路 的 耕 耘 仍 有 進 步 空 間, 僅 有 43% 的 食 品 高 層 認 為 自 家 企 在 數 位 商 務 行 銷 準 備 充 足 反 觀 中 國, 在 互 聯 網 與 跨 境 電 商 趨 勢 下, 食 品 與 保 健 食 品 電 商 化 快 速, 企 紛 紛 透 過 異 合 作 跨 足 跨 境 電 商 務, 甚 至 越 境 併 購 國 外 品 牌 增 加 品 牌 影 響 力 加 上 80 後 年 輕 消 費 族 群 喜 愛 透 過 電 商 購 買 健 康 食 品, 在 跨 境 購 物 比 重 逐 漸 成 長 之 際, 跨 境 電 商 將 是 加 速 2016 年 中 國 保 健 食 品 產 成 長 的 關 鍵 建 議 食 品 保 健 食 品 者, 在 數 位 浪 潮 與 健 康 訴 求 下 應 逐 步 轉 型 首 先, 企 在 開 發 產 品 與 建 立 品 牌 形 象 的 過 程 中, 應 不 脫 健 康 訴 求 的 範 疇, 並 採 用 對 於 人 體 有 益 的 成 份 盡 量 避 免 使 用 人 工 添 加 物, 打 造 產 品 價 值 並 突 顯 市 場 能 見 度 再 來, 順 應 數 位 時 代 來 臨, 有 效 利 用 電 子 商 務 與 跨 境 電 商 建 立 數 位 行 銷 管 道, 同 時 善 用 消 費 者 數 位 歷 程, 獲 得 更 多 消 費 數 據 分 析, 更 有 效 制 定 行 銷 策 略, 精 準 行 銷 ( 本 文 已 刊 登 於 工 商 時 報 D4 經 營 知 識 版 ) 42
42 Expert Opinion 專 家 觀 點 黃 毅 民 北 區 負 責 人 農 生 技 產 一 顆 鳳 梨 的 價 值 從 IFRS 看 精 緻 農 農 生 技 產 北 區 負 責 人 / 黃 毅 民 會 計 師 酷 熱 的 夏 天, 最 好 來 碗 透 心 涼 的 刨 冰, 裡 面 有 當 季 的 鳳 梨 及 蜂 蜜 糖 水, 含 在 嘴 裏 有 無 比 的 暢 快 這 些 由 台 灣 農 民 經 過 細 心 栽 種 及 養 殖 的 特 有 農 產 品, 透 過 農 委 會 體 系 輔 導, 有 完 整 的 生 產 履 歷, 早 已 跳 脫 食 安 風 暴 的 陰 影 從 去 年 雜 誌 報 導 有 關 鳳 梨 農 產 品 及 其 加 工 品 售 價 看 出 其 加 值 趨 勢 呈 現 倍 數 的 跳 升, 一 顆 鳳 梨 產 地 批 發 價 格 約 20 至 30 元, 但 到 台 北 零 售 市 場 價 格 約 100 元 ; 用 鳳 梨 餡 作 成 的 鳳 梨 酥 一 小 塊 可 以 買 30 至 40 元, 若 作 成 保 健 食 品 如 酵 素 飲 品 則 售 價 可 高 達 數 千 元, 甚 至 醫 療 等 級 酵 素 可 賣 數 萬 元 一 瓶 到 底 一 顆 尚 未 採 收 鳳 梨 的 價 值 如 何 評 價? 要 用 產 地 批 發 價 零 售 市 場 價 還 是 用 加 工 產 品 價 格 呢? 以 往 農 民 種 植 農 作 物 都 以 個 人 銷 售 且 農 產 品 在 稅 法 上 規 定 為 免 稅 所 得, 也 沒 有 記 帳 及 報 稅 的 必 要 隨 著 農 走 向 企 化 經 營, 農 企 的 崛 起, 加 上 政 府 輔 導 及 民 間 資 金 的 投 入, 不 少 農 企 順 利 登 入 創 板 或 興 櫃, 往 資 本 市 場 邁 進, 企 資 產 價 值 認 列 如 何 符 合 證 管 法 規 的 會 計 處 理, 成 為 農 企 新 議 題 2013 年 起, 我 國 所 有 上 市 櫃 公 司 全 面 導 入 及 適 用 經 金 管 會 認 可 的 國 際 財 務 報 導 準 則 ;2016 年 起, 全 國 非 公 開 發 行 公 司 可 以 選 擇 企 會 計 準 則 或 經 金 管 會 認 可 之 國 際 財 務 報 導 準 則 其 中, 與 農 企 有 緊 密 相 關 的 會 計 處 理 就 是 國 際 財 務 報 導 準 則 第 41 號 農, 在 IAS41 第 1 段 規 定 適 用 範 圍 中 有 三 : 第 一 是 生 物 資 產, 如 牛 豬 及 魚 類 等 ; 第 二 是 收 成 點 農 產 品, 如 鳳 梨 葡 萄 等 ; 第 三 是 與 生 物 資 產 相 關 的 政 府 補 助 另 強 調, 該 準 則 僅 於 農 產 品 ( 企 生 物 資 產 之 收 成 品 ) 收 成 點 適 用, 收 成 後 企 應 依 國 際 財 務 報 導 準 則 第 2 號 存 貨 或 其 他 適 用 準 則 之 規 定 處 理 因 此,IAS41 不 處 理 收 成 後 農 產 品 的 加 工, 也 就 是 說 生 物 資 產 經 屠 宰 或 捕 撈 及 農 產 品 經 採 收 或 加 工, 就 不 屬 於 IAS41 範 疇 另 在 IAS41 第 10 段 規 定, 企 僅 於 同 時 符 合 下 列 條 件 時, 始 應 認 列 生 物 資 產 或 農 產 品 : 一 企 因 過 去 事 項 而 控 制 該 資 產 ; 二 與 該 資 產 相 關 之 未 來 經 濟 效 益 很 有 可 能 流 入 企 ; 三 該 資 產 公 允 價 值 或 成 本 能 可 靠 衡 量 由 此 可 知, 企 所 擁 有 並 控 制 的 生 物 資 產 要 有 未 來 經 濟 效 益 才 能 認 列 為 生 物 資 產 入 帳 而 以 公 允 價 值 減 去 原 始 認 列 生 物 資 產 出 售 成 本 所 產 生 之 利 益 或 損 失, 以 及 生 物 資 產 公 允 價 值 減 出 售 成 本 之 變 動 所 產 生 之 利 益 或 損 失, 應 於 發 生 當 期 計 入 損 益 國 際 財 務 報 導 準 則 中 將 生 物 資 產 中 的 植 物 分 為 生 產 性 植 物 ( 如 蘋 果 樹 等 ) 及 消 耗 性 植 物,( 如 未 採 收 的 蘋 果 等 ) 兩 類, 若 根 據 經 金 管 會 認 可 於 2017 年 適 用 的 IAS41 的 更 新 規 定, 符 合 生 產 性 植 物 定 義 的 生 物 資 產 排 除 適 用 IAS41 專 家 觀 點 43
43 依 據 IAS16 不 動 產 廠 房 及 設 備 規 定, 以 其 原 始 成 本 按 企 估 計 可 使 用 期 間 內 攤 銷 ; 而 生 產 性 植 物 以 外 之 生 物 資 產 則 是 依 公 允 價 值 評 估 入 帳, 除 公 允 價 值 無 法 可 靠 衡 量 外 綜 合 上 述, 農 企 不 管 是 養 殖 天 上 飛 的 地 上 爬 的 水 裡 游 的 或 種 植 的 五 穀 雜 糧 蔬 菜 水 果 中 草 藥 等, 原 則 上 均 須 採 用 公 允 價 值 評 估 並 入 帳 換 句 話 說, 一 顆 未 採 收 的 鳳 梨, 將 按 其 生 產 階 段, 選 擇 合 理 的 公 允 價 值 評 價 方 式 估 計 入 帳 農 生 物 資 產 認 列 原 則 看 似 複 雜, 癥 結 點 在 於 生 物 資 產 判 定 及 其 公 允 價 值 的 評 估, 農 主 若 遇 到 生 物 資 產 判 定 或 評 估 上 的 疑 慮, 可 透 過 專 會 計 師 及 評 價 單 位 協 助, 讓 評 估 結 果 更 精 確, 不 僅 有 助 於 了 解 農 企 真 正 價 值, 募 資 之 路 也 將 走 得 更 順 暢 ( 本 文 已 刊 登 於 經 濟 日 報 A14 生 技 版 ) 專 家 觀 點 44
44 Expert Opinion 會 計 師 看 時 事 陳 惠 明 稅 務 部 會 計 師 聯 合 會 計 師 事 務 所 跨 境 電 商 稅 事 參 考 百 貨 模 式 聯 合 會 計 師 事 務 所 稅 務 部 / 陳 惠 明 會 計 師 在 行 動 等 新 興 科 技 的 發 展 下, 跨 境 電 商 成 為 當 紅 商 模 式 者 紛 紛 跨 足 搶 攻 滑 世 代 消 費 商 機 然 而, 為 了 維 持 租 稅 正 義, 財 政 部 正 積 極 研 議 營 稅 修 法, 避 免 稅 基 不 斷 流 失 以 及 對 國 內 者 的 不 公, 跨 境 電 商 最 快 明 年 就 得 繳 稅 財 政 部 今 年 針 對 網 路 交 易 進 行 重 點 選 案 查 核, 並 已 針 對 知 名 國 際 旅 遊 訂 房 網 站 開 罰 根 據 財 政 部 的 說 法, 國 際 訂 房 網 站 若 在 台 灣 設 有 營 處 所, 招 攬 國 內 飯 店 合 作 接 受 消 費 者 訂 房 並 收 取 佣 金 或 手 續 費, 則 應 辦 理 營 登 記 並 開 發 票 繳 稅 然 而, 消 費 者 究 竟 是 跟 網 路 平 台 進 行 交 易? 還 是 跟 在 平 台 上 的 商 品 供 應 商 做 交 易 呢? 以 報 載 財 政 部 所 查 獲 的 訂 房 網 站 為 例, 財 政 部 似 乎 認 為 訂 房 網 站 應 該 在 和 消 費 者 結 算 住 宿 費 用 時, 開 立 受 託 代 銷 統 一 發 票 給 消 費 者 ; 此 外, 與 國 內 飯 店 者 結 算 時, 則 應 從 飯 店 者 取 得 委 託 代 銷 進 項 憑 證, 並 就 其 取 得 佣 金 的 部 分, 開 立 統 一 發 票 給 合 作 飯 店 顯 見, 網 路 平 台 扮 演 角 色 的 認 定, 將 影 響 網 路 平 台 自 身 銷 售 額 的 認 定 方 式, 也 對 供 應 商 產 生 極 大 稅 負 影 響 從 財 會 處 理 的 角 度 分 析, 有 關 主 理 人 與 代 理 人 的 認 定, 主 要 包 括 網 路 平 台 對 完 成 合 約 是 否 須 負 主 要 責 任? 客 戶 訂 購 商 品 的 前 後 運 送 途 中 或 退 貨 時, 是 否 須 承 擔 存 貨 風 險? 對 商 品 或 勞 務 是 否 具 有 訂 定 價 格 的 裁 量 權? 對 於 用 商 品 或 勞 務 向 客 戶 收 取 金 額 是 否 承 擔 用 風 險? 至 於 從 稅 務 處 理 的 面 向 來 看, 稅 局 則 比 較 著 重 在 中 間 者 是 否 有 瑕 疵 擔 保 責 任 的 認 定 由 於 財 政 部 對 於 所 查 獲 的 國 際 訂 房 網 站, 似 乎 定 義 其 在 交 易 行 為 當 中 扮 演 代 理 人 的 角 色, 因 此 除 要 求 國 際 平 台 者 開 立 發 票 外, 也 要 求 在 台 供 應 商 須 依 網 路 平 台 售 價 開 立 發 票, 再 由 網 路 平 台 者 認 列 佣 金 或 服 務 費 收 入 換 言 之, 在 這 樣 的 模 式 下, 在 台 電 子 商 務 供 應 商 除 因 營 額 提 高 而 增 加 營 稅 負 擔 外, 其 所 給 付 予 境 外 平 台 者 的 支 出, 也 因 須 判 定 是 否 屬 於 台 灣 來 源 所 得, 而 可 能 另 有 扣 繳 義 務 在 目 前 微 利 時 代 下, 跨 境 網 路 平 台 多 半 握 有 強 勢 的 談 判 籌 碼, 因 此, 國 內 供 應 商 只 能 默 默 買 單, 嚴 重 影 響 者 競 爭 力, 即 使 財 政 部 目 前 在 研 議 要 求 跨 境 電 商 來 台 都 要 辦 理 稅 籍 登 記 申 報 營 稅, 對 在 台 供 應 商 所 面 臨 的 稅 務 議 題 幫 助 並 不 大 電 商 交 易 模 式 建 立 於 合 約 訂 定 關 係, 但 消 費 者 在 網 路 平 台 上 用 手 滑 購 商 品 的 購 物 模 式, 其 實 與 用 腳 逛 百 貨 公 司 的 購 物 模 式 一 樣, 平 台 者 與 供 應 商 的 關 係 也 跟 百 貨 公 司 與 供 應 商 的 關 係 一 樣, 都 訂 有 一 定 的 結 帳 期 間 及 抽 成 百 分 比, 及 非 由 供 應 商 自 行 收 款 的 特 性 百 貨 公 司 先 銷 後 進 的 稅 務 處 理 已 行 之 有 年, 並 已 放 寬 至 一 般 的 專 櫃, 如 財 政 部 能 藉 由 此 次 研 議 要 求 跨 境 電 商 辦 理 稅 籍 登 記 時, 針 對 符 合 一 定 條 件 下 的 境 外 平 台 者, 得 參 考 財 政 部 有 關 專 櫃 與 專 櫃 貨 物 供 應 商 函 令, 適 用 先 銷 後 進 的 交 易 模 式 進 行 稅 務 處 理, 除 能 弭 平 國 內 外 電 商 者 不 公 平 競 爭 外, 也 將 有 機 會 解 決 部 分 網 路 商 品 供 應 商 現 階 段 所 面 臨 的 稅 務 窘 境 ( 本 文 已 刊 登 於 經 濟 日 報 A18 經 營 管 理 版 ) 專 家 觀 點 45
45 Expert Opinion 專 家 觀 點 張 宗 銘 稅 務 部 會 計 師 聯 合 會 計 師 事 務 所 周 宗 慶 稅 務 部 協 理 聯 合 會 計 師 事 務 所 重 要 的 東 西, 眼 睛 是 看 不 見 的 - 聚 焦 無 形 資 產 聯 合 會 計 師 事 務 所 稅 務 部 / 張 宗 銘 會 計 師 周 宗 慶 協 理 專 家 觀 點 因 應 國 際 上 反 避 稅 潮 流, 各 國 如 火 如 荼 依 循 經 濟 合 作 暨 發 展 組 織 ( 以 下 簡 稱 OECD) 頒 布 之 Based Erosion and Profit Shifting Action Plans( 以 下 簡 稱 BEPS 行 動 計 畫 ) 修 改 及 陸 續 實 行 相 關 法 令, 以 消 弭 跨 國 企 不 當 稅 務 安 排 而 減 少 稅 收 之 可 能 性 OECD 於 2013 年 7 月 公 布 之 無 形 資 產 移 轉 訂 價 修 訂 討 論 稿, 並 在 BEPS 行 動 計 畫 8-10 再 針 對 無 形 資 產 交 易 及 移 轉 訂 價 分 析 提 出 規 範, 更 針 對 近 年 交 易 提 出 了 對 於 無 形 資 產 之 新 定 義 及 分 析 方 法 觀 察 過 去 各 主 要 國 家 之 移 轉 訂 價 查 核 目 標, 大 多 針 對 有 形 資 產 交 易 為 主, 然 近 年 來 已 逐 漸 加 強 其 對 無 形 資 產 交 易 之 查 核 力 道 以 台 灣 為 例, 稅 務 機 關 於 移 轉 訂 價 專 案 查 核 案 件 中 將 財 報 上 可 能 看 不 見 的 無 形 資 產 之 使 用 及 / 或 技 術 服 務 列 為 必 查 項 目, 設 算 權 利 金 及 加 計 服 務 報 酬 等 情 事 屢 見 不 鮮, 並 預 計 於 今 年 底 公 布 因 應 BEPS 行 動 計 畫 之 相 關 修 法 跨 國 企 有 必 要 深 入 了 解 無 形 資 產 之 意 涵 以 及 實 務 做 法 如 下 : 1. 無 形 資 產 之 定 義 就 移 轉 訂 價 角 度 而 言, 無 形 資 產 有 三 要 件 :(1) 非 實 體 或 非 金 融 資 產 ;(2) 可 被 擁 有 或 控 制 並 用 於 營 活 動 ;(3) 在 常 規 交 易 中, 此 類 資 產 之 轉 讓 有 相 對 支 付 等 因 此, 無 形 資 產 應 包 括 但 不 限 於 專 利 權 技 術 與 企 秘 密 商 標 商 號 或 品 牌 使 用 權 或 其 他 受 限 之 無 形 資 產 權 利 以 及 商 譽 及 持 續 經 營 企 價 值 等 當 然, 跨 國 企 透 過 廣 告 宣 傳 來 增 加 品 牌 認 知 度 及 品 牌 價 值, 需 注 意 其 可 能 有 行 銷 性 無 形 資 產 之 產 生 2. 辨 識 無 形 資 產 之 重 要 功 能 集 團 之 無 形 資 產 帶 來 之 利 益 及 價 值 往 往 十 分 鉅 大, 然 而 企 確 實 常 未 依 據 經 濟 實 質 來 支 付 或 收 取 權 利 金 或 收 取 費 用 BEPS 行 動 計 畫 8 為 檢 視 各 類 無 形 資 產 交 易 是 否 符 合 常 規, 提 出 分 析 六 步 驟, 主 要 步 驟 包 括 辨 識 交 易 中 使 用 或 移 轉 之 無 形 資 產, 並 進 一 步 針 對 無 形 資 產 執 行 之 DEMPE 活 動 使 用 之 資 產 及 承 擔 之 風 險 進 行 分 析, 並 確 認 交 易 各 方 之 實 際 行 為 是 否 符 合 合 約 所 載 內 容 DEMPE 係 指 無 形 資 產 之 發 展 (Development) 價 值 提 升 (Enhancement) 維 護 (Maintenance) 保 護 (Protection) 及 開 發 利 用 (Exploitation) 甚 或 發 現 有 其 他 國 家 除 前 述 功 能 外 亦 提 出 推 廣 (Promotion) 功 能, 認 為 當 地 企 若 有 從 事 無 形 資 產 之 推 廣 功 能 下, 應 留 取 更 多 利 潤 3. 移 轉 訂 價 方 法 之 重 新 檢 視 BEPS 行 動 計 畫 8 將 財 務 之 評 價 方 法 列 為 新 的 移 轉 訂 價 分 析 方 法, 這 對 移 轉 訂 價 將 會 是 一 大 進 展, 亦 即 在 無 形 資 產 交 易 具 有 高 度 不 確 定 性 的 情 況 下, 透 過 前 述 評 價 方 法 將 可 視 為 傳 統 的 移 轉 訂 價 方 法 外 之 一 個 合 適 的 補 充 分 析 方 法 另, 行 動 計 畫 10 對 於 利 潤 分 割 法 有 建 議 新 的 適 用 條 件 及 分 析 方 法, 其 對 稅 務 機 關 及 企 將 有 新 指 引 未 來 無 形 資 產 之 移 轉 訂 價 之 分 析 文 件 之 準 備 及 查 核, 將 涵 蓋 集 團 策 略 及 集 團 移 轉 訂 價 政 策 揭 露 研 發 活 動 所 在 地 區 檢 視 關 係 企 合 約 與 實 質 是 否 相 符 分 析 交 易 之 合 理 性 等 46
46 後 BEPS 時 代 下, 各 國 稅 務 機 關 在 修 法 後 即 有 法 源 進 行 查 核, 以 中 國 而 言,2016 年 6 月 公 告 之 42 號 公 告 即 要 求 跨 國 企 需 進 行 價 值 鏈 分 析 及 利 潤 貢 獻 分 析 等, 這 應 該 不 是 特 例 我 國 跨 國 企 應 及 早 因 應, 配 合 未 來 集 團 移 轉 訂 價 三 層 架 構 之 施 行, 建 議 儘 快 尋 求 專 移 轉 訂 價 人 員 之 協 助, 以 有 效 管 理 集 團 稅 務 風 險 ( 本 文 已 刊 登 於 工 商 時 報 A18 稅 務 法 務 版 ) 專 家 觀 點 47
47 Expert Opinion 律 師 看 時 事 陳 盈 蓁 資 深 律 師 德 商 務 法 律 事 務 所 跨 國 企 重 組 員 工 移 轉 是 關 鍵 德 商 務 法 律 事 務 所 / 陳 盈 蓁 資 深 律 師 專 家 觀 點 跨 國 企 為 提 升 或 維 持 競 爭 優 勢, 常 見 以 集 團 重 組 方 式 改 善 其 組 織 架 構 及 經 營 管 理 績 效, 除 營 資 產 等 財 物 移 轉 外, 亦 涉 及 人 員 移 轉 人 非 物, 必 須 尊 重 員 工 自 身 去 留 意 願 及 權 益 保 障, 同 時 兼 顧 重 組 時 程 及 成 本 效 益 考 量, 更 應 符 合 當 地 法 令 要 求 避 免 勞 資 爭 議, 如 何 妥 適 安 排, 至 為 關 鍵 勞 動 基 準 法 ( 下 稱 勞 基 法 ) 第 20 條 規 定, 於 事 單 位 改 組 或 轉 讓 時, 除 新 舊 雇 主 商 定 留 用 的 勞 工 外, 其 餘 勞 工 應 依 法 預 告 終 止 契 約 並 發 給 資 遣 費, 而 留 用 勞 工 的 工 作 年 資, 應 由 新 雇 主 繼 續 予 以 承 認 此 乃 法 律 賦 予 新 舊 雇 主 得 商 定 對 勞 工 是 否 留 用 的 權 利, 但 限 於 事 單 位 改 組 或 轉 讓 時 行 政 院 勞 工 委 員 會 曾 以 87 年 6 月 23 日 台 (77) 勞 資 二 字 第 號 函 解 釋, 所 謂 事 單 位 改 組 或 轉 讓, 係 指 事 單 位 依 公 司 法 規 定 變 更 其 組 織 型 態, 或 因 其 所 有 權 移 轉 而 消 滅 其 原 有 法 人 人 格 ; 或 獨 資 或 合 夥 事 單 位 負 責 人 變 更 而 言 司 法 實 務 也 採 相 同 見 解, 即 必 須 有 營 財 產 的 移 轉, 且 原 雇 主 法 人 格 消 滅 或 變 更 若 僅 將 資 產 設 備 營 一 部 讓 予 他 人, 或 股 份 買 賣 交 易, 因 原 事 單 位 主 體 仍 存 在 未 變 更, 則 不 符 合 勞 基 法 第 20 條 規 定, 無 法 定 商 定 留 用 權 適 用, 應 依 勞 基 法 第 11 條 或 第 13 條 規 定 判 斷 是 否 符 合 法 定 條 件 以 進 行 資 遣 實 務 上 也 常 見 外 國 公 司 擬 將 其 獨 立 營 運 的 部 分 營, 包 括 所 屬 台 灣 分 公 司 資 產 負 債 及 營, 移 轉 由 另 一 外 國 公 司 在 台 設 立 的 新 分 公 司 概 括 承 受 就 此, 依 經 濟 部 93 年 5 月 28 日 商 字 第 號 函 釋, 得 逕 行 辦 理 外 國 公 司 變 更 認 許 及 台 灣 分 公 司 的 名 稱 變 更 登 記, 如 此 便 宜 作 法 有 利 於 外 國 公 司 在 台 繼 續 營 運 但 近 來 外 國 公 司 進 行 重 組 時, 多 有 僅 部 分 務 移 轉, 或 因 過 渡 時 期 安 排, 原 本 台 灣 分 公 司 於 新 台 灣 分 公 司 設 立 後 仍 繼 續 營 運, 如 此 即 不 符 合 勞 基 法 第 20 條 規 定, 亦 不 適 用 前 揭 經 濟 部 解 釋 得 逕 行 辦 理 變 更 登 記, 似 僅 能 依 法 終 止 原 僱 傭 關 係, 再 與 員 工 重 新 簽 訂 勞 動 契 約 然 而, 雇 主 終 止 勞 動 契 約 必 須 嚴 謹 遵 守 勞 基 法 第 11 條 或 第 13 條 規 定, 但 縱 使 雇 主 認 為 其 有 法 定 資 遣 條 件, 員 工 仍 可 能 持 不 同 意 見 而 衍 生 勞 資 糾 紛 ; 且 依 法 資 遣 時, 除 依 員 工 年 資 給 付 資 遣 費 外, 雇 主 尚 應 依 法 定 預 告 期 間 事 前 知 員 工, 惟 此 類 案 件 常 配 合 集 團 全 球 交 易 時 程, 可 能 無 法 符 合 台 灣 當 地 要 求 的 預 告 期 間, 而 若 預 告 期 間 不 足, 尚 應 給 付 預 告 期 間 工 資, 如 此 對 於 雇 主 將 產 生 立 即 財 務 支 出 負 擔, 並 存 在 未 來 爭 訟 風 險 有 鑒 於 新 舊 雇 主 隸 屬 同 一 集 團, 新 公 司 擬 任 用 原 公 司 員 工, 且 員 工 可 能 已 服 務 於 原 公 司 多 年 適 用 條 件 較 優 的 舊 制 勞 工 退 休 金, 若 先 資 遣 再 聘 僱, 對 勞 資 雙 方 均 造 成 相 當 不 便 及 不 利 因 此, 可 由 新 舊 雇 主 及 員 工 協 商, 簽 訂 三 方 合 約, 約 定 新 公 司 將 承 認 員 工 在 原 公 司 年 資, 並 給 予 員 工 相 同 或 更 優 待 的 勞 動 條 件 如 此 可 減 緩 舊 雇 主 原 本 面 臨 立 即 龐 大 人 事 費 用 支 出 及 潛 在 訴 訟 問 題, 而 員 工 也 得 以 延 續 其 年 資, 且 勞 動 條 件 無 不 利 變 動, 不 論 對 集 團 企 或 員 工, 皆 屬 有 利 選 擇 留 才 攸 關 企 永 續 經 營, 而 法 制 環 境 更 是 跨 國 企 選 擇 是 否 在 地 經 營 的 關 鍵 台 灣 勞 動 法 規 著 重 員 工 保 障, 但 也 應 提 供 雇 主 友 善 經 營 條 件, 以 吸 引 更 多 跨 國 企 來 台 投 資, 共 創 互 利 榮 景 ( 本 文 已 刊 登 於 經 濟 日 報 A19 經 營 管 理 版 ) 48
48 焦 點 報 導 Focus Reports 行 動 第 一! 2016 年 全 球 行 動 五 大 關 鍵 趨 勢 : 行 動 裝 置 首 重 社 群 功 能 新 興 國 家 成 高 潛 能 市 場 2016 / 08 / 01, 台 北 全 球 手 機 用 戶 每 日 查 看 手 機 的 總 次 數 超 過 800 億 次, 不 管 是 用 手 機 購 買 商 品 玩 Pokémon Go 遊 戲, 行 動 裝 置 逐 漸 成 為 生 活 中 的 一 部 分 高 科 技 媒 體 及 電 產 負 責 人 陳 明 煇 會 計 師 指 出, 行 動 第 一 (Mobile First) 已 是 全 球 熱 潮, 但 台 灣 穿 戴 裝 置 持 有 人 口 及 行 動 支 付 使 用 人 口, 都 比 已 開 發 國 家 及 新 興 市 場 的 平 均 值 低, 顯 示 市 場 有 大 幅 成 長 空 間, 持 續 引 導 創 造 用 戶 體 驗, 將 是 企 可 著 手 思 考 的 方 向 聯 合 會 計 師 事 務 所 今 (1) 發 佈 全 球 行 動 趨 勢 (Global Mobile Consumer Trends) 調 查 報 告, 針 對 六 大 洲 31 國 近 五 萬 位 行 動 裝 置 用 戶, 調 查 使 用 習 慣 及 意 見 觀 點, 最 後 統 整 提 出 行 動 產 五 大 關 鍵 趨 勢, 包 含 行 動 連 結 不 拘 一 格 手 機 倚 賴 症 加 劇 行 動 用 戶 最 愛 查 看 簡 和 即 時 行 動 支 付 急 起 直 追, 以 及 行 動 網 路 和 Wi-Fi 使 用 呈 現 地 區 偏 好, 分 析 如 下 : 一 行 動 連 結 不 拘 一 格 全 球 的 行 動 裝 置 使 用 者 中,78% 擁 有 智 慧 型 手 機, 接 近 10% 擁 有 穿 戴 式 裝 置 ( 如 智 慧 手 錶 與 手 環 ), 超 過 50% 擁 有 平 板 裝 置, 同 時 擁 有 以 上 三 種 行 動 裝 置 的 使 用 者 則 有 7% 此 外, 相 較 於 已 開 發 市 場, 新 興 市 場 中 的 行 動 用 戶 數 增 長 趨 勢 較 顯 著 出 乎 意 料 的 是, 在 新 興 市 場 擁 有 穿 戴 式 裝 置 的 使 用 者, 超 越 已 開 發 市 場 的 穿 戴 式 裝 置 使 用 人 數 二 手 機 倚 賴 症 加 劇 手 機 倚 賴 已 成 為 全 球 現 象 全 球 每 人 的 每 日 平 均 查 看 手 機 次 數 是 40 次, 在 已 開 發 市 場 中, 平 均 6% 的 使 用 者 每 天 會 查 看 手 機 至 少 100 次 ; 同 樣 的 次 數 在 新 興 市 場 中 則 是 14% 人 們 不 分 國 界 於 起 床 後 的 三 小 時 內 一 定 會 查 看 手 機 在 新 興 市 場 中 93% 的 使 用 者 在 起 床 一 小 時 甚 至 更 短 時 間 內 就 會 查 看 手 機 ; 在 已 開 發 市 場 中 則 是 78% 這 樣 的 使 用 黏 著 度 在 部 分 亞 太 地 區 的 國 家 更 是 顯 著 三 行 動 用 戶 最 愛 查 看 簡 和 即 時 根 據 調 查, 全 球 多 數 的 手 機 用 戶 每 天 第 一 件 做 的 事 情 是 查 看 簡 和 即 時 息 ( 已 開 發 市 場 有 37% 用 戶, 新 興 市 場 則 有 35%), 另 外, 新 興 市 場 有 22% 使 用 者 早 上 起 床 先 打 開 社 群 媒 體 瀏 覽 資, 而 已 開 發 市 場 則 有 19% 手 機 用 戶 先 看 四 行 動 支 付 急 起 直 追 縱 使 行 動 支 付 (Mobile Payment) 的 應 用 領 域 相 對 較 新, 但 毫 無 疑 問 地 已 吸 引 全 球 關 注 根 據 調 查, 在 新 興 市 場 中,47% 的 手 機 用 戶 使 用 行 動 支 付 ; 在 已 開 發 市 場 中 則 是 20%, 另 有 30% 尚 未 使 用 的 受 訪 者 表 示 對 行 動 支 付 有 興 趣 此 外, 中 國 過 去 一 直 以 現 金 交 易 為 主, 但 去 年 已 經 成 為 行 動 支 付 發 展 最 快 的 國 家 之 一, 中 國 使 用 者 已 行 動 支 付 進 行 店 內 消 費 的 使 用 率 一 年 成 長 了 66%; 但 科 技 發 展 較 為 先 進 的 國 家 如 德 國 法 國 及 美 國 的 手 機 用 戶, 在 這 方 面 則 顯 得 較 為 保 守, 主 因 是 對 資 安 全 仍 有 所 顧 慮 根 據 調 查, 全 球 有 四 成 的 消 費 者 擔 心 行 動 支 付 交 易 不 夠 安 全, 這 顯 現 出 行 動 支 付 服 務 提 供 者 必 須 注 重 消 費 者 的 資 教 育, 讓 消 費 者 了 解 行 動 支 付 與 傳 統 支 付 模 式 一 樣 安 全 五 行 動 網 路 和 Wi-Fi 使 用 呈 現 地 區 偏 好 在 已 開 發 市 場 中 行 動 網 路 4G 網 速 快 過 Wi-Fi 網 速 美 洲 地 區 的 用 戶 傾 向 使 用 Wi-Fi 連 線, 歐 洲 及 亞 太 地 區 的 用 戶 則 偏 好 使 用 行 動 網 路 此 外, 中 國 的 用 戶 認 為 時 和 在 商 場 購 物 時 4G 網 速 最 為 快 速 綜 觀 而 言, 雖 然 4G 提 供 了 較 快 的 網 速, 但 行 動 用 戶 一 般 的 使 用 ( 如 收 發 件 和 查 詢 資 料 ) 並 不 要 求 高 速 寬 頻 的 服 務 高 科 技 媒 體 及 電 產 負 責 人 陳 明 煇 會 計 師 指 出, 此 調 查 結 果 與 日 前 發 布 的 2016 高 科 技 媒 體 及 電 產 趨 勢 報 告 不 謀 而 合, 行 動 第 一 (Mobile First) 已 是 全 球 現 象, 隨 著 各 式 新 型 行 動 裝 置 的 問 世 與 普 及, 人 們 花 在 行 動 裝 置 的 時 間 已 大 幅 超 越 使 用 筆 記 型 桌 焦 點 報 導 49
49 Focus Reports 焦 點 報 導 動 產 的 龐 大 商 機, 展 望 未 來, 要 在 行 動 這 個 商 機 無 限 卻 競 爭 激 烈 的 市 場 中 另 闢 新 藍 海, 持 續 引 導 創 造 用 戶 體 驗 將 是 企 可 著 手 思 考 的 方 向 參 考 文 獻 : (Deloitte), Global mobile consumer trends: 1st Edition Mobile proves to be indispensable in an alwaysconnected world 高 科 技 媒 體 與 電 產 負 責 人 陳 明 煇 會 計 師 上 型 電 腦 的 時 間 陳 明 煇 表 示, 數 據 顯 示, 新 興 國 家 不 僅 智 慧 型 手 機 的 持 有 率 高 於 已 開 發 國 家, 擁 有 智 慧 手 環 手 表 的 人 數 也 超 越 了 全 球 平 均, 隨 著 成 熟 市 場 的 智 慧 型 手 機 市 場 趨 近 飽 和, 新 興 市 場 受 惠 於 無 線 網 路 應 用 興 起, 行 動 裝 置 市 場 成 長 力 道 強 勁, 新 興 國 家 行 動 用 戶 對 於 擁 抱 新 科 技 表 現 出 較 濃 厚 的 興 趣, 因 此 開 發 新 興 市 場 已 成 為 品 牌 商 尋 求 成 長 的 重 要 目 標 台 灣 市 場 部 分, 根 據 資 策 會 統 計,2015 年 台 灣 穿 戴 裝 置 持 有 人 數 約 93 萬 人, 占 總 人 口 4%, 低 於 本 調 查 結 果 中 已 開 發 國 家 與 新 興 市 場 的 平 均 值, 可 見 台 灣 穿 戴 式 裝 置 市 場 仍 大 有 增 長 空 間 陳 明 煇 表 示, 者 除 持 續 開 發 進 階 功 能 外, 隨 著 民 使 用 即 時 軟 體 與 社 群 網 絡 益 發 頻 繁, 也 可 思 考 將 穿 戴 式 裝 置 結 合 社 群 功 能, 以 貼 合 消 費 者 實 際 使 用 需 求 另 一 具 高 成 長 潛 力 者 則 為 行 動 支 付 使 用 依 資 策 會 2015 年 所 發 布 台 灣 行 動 支 付 需 求 調 查 分 析, 台 灣 行 動 支 付 已 使 用 者 僅 占 整 體 消 費 者 的 4.8%, 低 於 此 調 查 已 開 發 國 家 的 20% 以 及 新 興 國 家 的 47% 焦 點 報 導 陳 明 煇 指 出, 隨 著 台 灣 主 管 機 關 放 鬆 相 關 法 規 行 動 支 付 生 態 系 統 日 趨 完 善, 以 及 異 合 作 多 元 應 用 服 務 的 陸 續 出 現, 我 們 仍 然 看 好 台 灣 未 來 行 動 支 付 的 正 向 發 展 陳 明 煇 表 示, 不 論 在 已 開 發 市 場 或 新 興 國 家, 行 動 用 戶 數 的 增 長 與 行 動 裝 置 使 用 頻 率 的 增 加, 都 清 楚 顯 示 出 行 50
50 焦 點 報 導 Focus Reports 2016 年 全 球 奢 侈 品 力 量 排 行 出 爐 中 港 8 間 入 榜 : : 奢 侈 品 將 跨 足 數 位 邁 向 規 範 創 新 時 代 2016 / 08 / 15, 台 北 聯 合 會 計 師 事 務 所 今 (15) 發 佈 2016 年 全 球 奢 侈 品 力 量 (Global Powers of Luxury Goods 2016) 報 告, 根 據 2015 年 全 球 奢 侈 品 銷 售 額 表 現, 評 選 出 全 球 百 大 排 行 榜 報 告 指 出,2015 年 全 球 百 大 奢 侈 品 企, 一 共 創 下 2,220 億 美 元 銷 售 佳 績 平 均 年 成 長 率 為 3.6% 前 三 名 分 別 由 法 國 LV 瑞 士 歷 峰 (Richmont) 及 美 國 雅 詩 蘭 黛 (Estée Lauder) 奪 得, 此 三 家 企 也 創 下 連 續 三 年 蟬 聯 前 三 名 的 紀 錄 ; 中 國 大 陸 及 香 港 共 有 八 家 企 入 榜, 以 香 港 周 大 福 珠 寶 名 列 第 七 表 現 最 佳 策 略 長 暨 消 費 產 負 責 人 柯 志 賢 會 計 師 表 示, 在 全 球 經 濟 嚴 峻 的 挑 戰 下,2015 年 百 大 奢 侈 品 企 平 均 年 成 長 率 雖 不 似 去 年 亮 眼, 但 不 少 企 仍 維 持 二 位 數 成 長 值 得 一 提 的 是, 入 榜 的 全 球 前 十 大 奢 侈 品 企 與 去 年 相 同, 但 名 次 有 變 化 ; 此 十 大 企 銷 售 總 額 1,062 億 美 元, 佔 百 大 奢 侈 品 企 近 五 成 ( 約 48%) 比 重 但 全 球 前 十 大 企 除 了 第 七 名 為 港 商 周 大 福 珠 寶 之 外, 其 餘 皆 由 歐 美 企 主 宰 ; 許 多 新 興 品 牌 也 因 品 牌 策 略 奏 效, 成 功 躋 身 高 成 長 榜 單 之 中 柯 志 賢 指 出, 因 應 消 費 者 需 求 的 改 變, 未 來 奢 侈 品 產 將 邁 入 規 範 創 新 (Disciplined Innovation) 時 代, 透 過 數 位 化 體 驗 與 電 子 商 務 等 新 興 科 技, 改 變 消 費 者 購 物 歷 程, 提 供 更 個 人 化 的 消 費 體 驗 以 吸 引 消 費 族 群 表 一 2016 年 全 球 前 10 大 奢 侈 品 企 名 單 2015 年 ( 單 位 : 百 萬 美 元 ) 2016 排 名 2015 排 名 公 司 總 部 所 在 奢 侈 品 銷 售 額 總 營 收 奢 侈 品 銷 售 成 長 率 銷 售 淨 利 率 資 產 收 益 率 銷 售 額 年 複 合 成 長 率 1-1 路 易 威 登 (LV) 法 國 23,297 40,727 7% 19.9% 11.4% 3.5% 2-2 歷 峰 (Richemont) 瑞 士 13,217 13, % 12.8% 6.5% 4% 3-3 雅 詩 蘭 黛 (Estée Lauder) 美 國 10,780 10, % 10.1% 13.3% 2.9% 羅 薩 奧 蒂 卡 (Luxottica) 義 大 利 10,172 10, % 8.4% 6.7% 3.9% 斯 沃 琪 (Swatch) 瑞 士 9,223 9, % 16.3% 11.1% 5.9% 開 雲 (Kering) 法 國 8,984 13, % 5.5% 2.4% 4.3% 周 大 福 珠 寶 (Chow Tai Fook) 香 港 8,285 8,292-17% 8.6% 9.1% 5.7% 8-8 萊 雅 (L Oréal) 法 國 8,239e 8,239e 5.7%e 15%e 19.1% 5.5% 9-9 拉 夫 勞 倫 (Ralph Lauren) 美 國 7,620 7, % 9.2% 11.5% 4.7% 鵬 衛 齊 (PVH) 美 國 6,441 8, % 5.3% 4% 21.4% Top10 106, ,162 2% 13.2% 8.8% 5.1% Top , , % 11.4% 9% 6.1% Top 10 奢 侈 品 佔 全 球 前 100 大 零 售 營 收 比 例 47.9% [ 註 解 ]:e 為 預 估 營 收 數 字 焦 點 報 導 51
51 Focus Reports 焦 點 報 導 LV 居 全 球 領 先 地 位 品 牌 新 秀 搶 佔 高 成 長 榜 單 受 到 中 國 與 俄 羅 斯 經 濟 表 現 不 佳 的 影 響,2015 年 全 球 奢 侈 品 市 場 成 長 力 道, 雖 不 如 預 期 般 強 勁, 百 大 企 營 收 表 現 也 呈 現 明 顯 地 兩 極 化 現 象 不 過, 在 全 球 前 十 大 奢 侈 品 企 當 中, 除 了 第 三 名 雅 詩 蘭 黛 (Estée Lauder) 與 第 七 名 周 大 福 珠 寶 外, 銷 售 成 長 率 均 呈 現 正 向 成 長, 且 有 近 半 數 企 銷 售 淨 利 率 更 高 達 雙 位 數, 更 有 六 間 企 銷 售 成 長 率 勝 過 百 大 平 均 表 現 ( 詳 表 一 ) 此 外,LV 羅 薩 奧 蒂 卡 (Luxottica) 開 雲 (Kering) 與 L'Oréal 績 成 長, 均 比 2014 年 更 為 亮 眼 羅 薩 奧 蒂 卡 (Luxottica) 仰 賴 其 眼 鏡 與 相 關 配 件 銷 售 額 的 增 長, 使 其 奢 侈 品 銷 售 成 長 率 較 去 年 提 升 至 4.6%; 開 雲 (Kering) 則 因 為 歷 經 組 織 調 整 與 企 併 購, 策 略 性 地 調 整 其 在 眼 鏡 和 相 關 配 件 的 行 銷 策 略, 有 效 提 升 品 牌 知 名 度 並 刺 激 奢 侈 品 銷 售 成 長 率 與 銷 售 淨 利 率 進 一 步 檢 視 前 三 名 榜 單, 以 冠 軍 LV 表 現 令 人 驚 艷 LV 以 總 營 收 407 億 美 元 佳 績, 佔 全 球 百 大 營 收 16% 比 例, 其 奢 侈 品 銷 售 成 長 率 高 達 7%, 銷 售 淨 利 率 也 高 達 19.9%, 位 居 百 大 奢 侈 企 領 先 地 位 報 告 指 出,LV 的 傑 出 表 現 主 要 歸 功 於 2013 年 第 4 季 成 功 併 購 諾 悠 翩 雅 (Loro Piana) 與 個 人 品 牌 尼 可 拉 斯 科 克 伍 德 (Nicholas Kirkwood), 加 上 核 心 事 的 穩 定 成 長 與 來 自 其 投 資 愛 馬 仕 (Hermes) 股 份 獲 利 所 致 若 LV 營 收 不 計 入 投 資 愛 馬 仕 (Hermes) 的 獲 利, 則 銷 售 淨 利 率 與 第 二 名 的 歷 峰 (Richmont)12.8% 相 同, 且 略 遜 色 於 去 年 冠 軍 今 年 位 居 第 三 - 斯 沃 琪 (Swatch)16.3% 的 銷 售 淨 利 率 表 二 2016 年 全 球 成 長 最 快 速 的 前 十 大 企 名 單 2015( 單 位 : 百 萬 美 元 ) 年 複 合 成 長 排 名 全 球 前 100 大 排 名 公 司 總 部 所 在 奢 侈 品 銷 售 額 奢 侈 品 銷 售 成 長 率 年 銷 售 額 年 複 合 成 長 率 1 43 凱 特 詩 蓓 (Kate Spade) 美 國 1, % 54.7% 2 16 邁 可 寇 斯 (Michael Kors) 香 港 4,371 32% 41.6% 3 94 Vicini 義 大 利 % 40.8% 4 26 潘 朵 拉 (Pandora) 丹 麥 2, % 34% 5 95 史 提 芬 勞 尼 治 (Stefano) 義 大 利 % 32.1% 6 63 Marcolin 義 大 利 % 30.1% 7 48 范 倫 鐵 諾 (Valentino) 義 大 利 % 28.8% 8 44 PC 珠 寶 (PC Jeweller) 印 度 1, % 25.7% 9 58 聖 珠 集 團 (Sungjoo D&D) 韓 國 % 24.7% TWIN SET 義 大 利 % 22.8% 焦 點 報 導 至 於 奢 侈 品 產 中 成 長 最 快 速 的 前 二 十 大 企 (Fastest 20), 平 均 年 奢 侈 品 銷 售 成 長 率 為 17.2%, 相 較 於 去 年 30.2% 大 幅 衰 退 不 過, 成 長 最 快 速 的 前 二 十 大 企 平 均 銷 售 額 年 複 合 成 長 率 達 24.1%, 是 全 球 百 大 企 平 均 成 長 率 的 四 倍 美 國 年 輕 品 牌 凱 特 詩 蓓 (Kate Spade), 以 品 牌 海 外 授 權 與 併 購 合 資 營 運 策 略, 加 上 投 資 電 子 商 務 與 拓 展 零 售 店 面, 以 兩 年 銷 售 複 合 成 長 率 達 48.7% 的 水 準, 打 敗 去 年 成 長 最 快 速 今 年 位 居 第 二 名 的 香 港 的 邁 可 寇 斯 (Michael Kors), 成 功 奪 冠! 第 三 名 的 義 大 利 手 工 52
52 焦 點 報 導 Focus Reports 製 鞋 品 牌 Vicini, 透 過 快 速 展 店 宣 傳 品 牌 知 名 度, 成 功 擄 獲 新 消 費 者 芳 心 至 於, 丹 麥 垂 直 式 奢 侈 品 企 潘 朵 拉 (Pandora) 除 快 速 展 店 外, 因 其 具 獨 特 性 的 飾 品 類 產 品 線 的 營 收 貢 獻, 年 複 合 成 長 率 34%, 遙 遙 領 先 百 大 奢 侈 品 企, 排 名 成 長 最 快 速 的 第 四 名, 於 百 大 企 中 排 名 第 26 ( 詳 表 二 ) 報 告 指 出, 在 2016 年 新 進 榜 企 當 中, 由 盧 森 堡 歐 舒 丹 (L'OCCITANE) 拔 得 頭 籌, 以 14 億 美 元 的 銷 售 額 成 績, 躍 居 全 球 百 大 第 37 名 表 現 最 好 其 營 收 表 現 大 幅 成 長 的 主 因, 在 於 積 極 於 美 國 及 亞 洲 的 中 國 大 陸 日 本 和 香 港 市 場, 拓 展 零 售 店 面 和 建 立 電 子 商 務 平 台, 電 子 商 務 平 台 交 出 銷 售 額 大 幅 增 長 31% 的 漂 亮 成 績 單 而 中 國 大 陸 以 東 方 金 鈺 珠 寶, 則 因 提 高 珠 寶 首 飾 類 產 品 售 價 營 收 大 幅 成 長, 以 第 53 名 的 成 果, 成 為 今 年 中 國 大 陸 唯 一 新 進 榜 企 表 三 2016 年 全 球 前 100 大 奢 侈 品 企 : 中 國 大 陸 與 香 港 地 區 八 間 進 榜 企 名 單 2016 排 名 2015 排 名 中 國 (3 家 ) 香 港 (5 家 ) 企 奢 侈 品 銷 售 成 長 率 2016 排 名 2015 排 名 企 奢 侈 品 銷 售 成 長 率 老 風 祥 珠 寶 5.5% 周 大 福 珠 寶 -17% 浙 江 名 牌 珠 寶 -20% Michael Korse 32% 53 New - 東 方 金 鈺 -23.4% 周 生 生 集 團 -15.1% 六 福 集 團 -18% 利 邦 控 股 有 限 公 司 -2.7% 2015 中 國 與 香 港 綜 合 奢 侈 品 銷 售 成 長 率 -6.8% 淘 金 退 燒! 中 港 慘 遭 滑 鐵 盧 衰 退 最 鉅 報 告 指 出, 百 大 奢 侈 品 企 當 中 有 九 間 企 年 衰 退 達 雙 位 數, 首 當 其 衝 的 是 五 間 來 自 中 國 大 陸 與 香 港 的 奢 侈 品 企 主 要 原 因 在 於 受 到 金 價 下 滑 所 導 致 的 淘 金 退 燒 潮, 大 幅 降 低 民 的 消 費 意 願, 致 使 中 港 地 區 奢 侈 品 總 營 收 衰 退 至 31 億 美 元, 銷 售 成 長 率 衰 退 至 -6.8%, 成 為 全 球 衰 退 最 多 的 區 域 ( 詳 表 三 ) 中 港 地 區 唯 一 進 榜 前 十 大 的 香 港 品 牌 周 大 福, 也 因 銷 售 成 長 率 衰 退 17%, 以 致 總 排 名 由 去 年 第 四 名 跌 落 至 第 七 名 不 僅 如 此, 其 衰 退 表 現 也 大 幅 拖 累 前 十 大 奢 侈 品 企 的 年 平 均 銷 售 成 長 率, 低 於 全 球 百 大 平 均 值 僅 剩 下 2%; 而 若 不 計 入 周 大 福 珠 寶 的 衰 退 結 果, 前 十 大 奢 侈 品 企 年 平 均 銷 售 成 長 率 將 達 到 3.4% 不 過, 值 得 慶 幸 的 是, 雖 然 周 大 福 珠 寶 名 次 跌 落 至 第 七 名, 但 為 了 因 應 經 濟 衰 退, 周 大 福 珠 寶 仍 策 略 性 地 調 整 產 品 組 成, 以 販 售 高 毛 利 產 品 維 持 一 定 營 收 淨 利 率 再 者, 老 風 祥 珠 寶 與 周 生 生 珠 寶 分 別 排 名 第 14 名 第 25 名, 依 然 佔 據 百 大 前 25 名 的 好 成 績 至 於 榮 獲 成 長 最 快 速 企 第 二 名 的 邁 可 寇 斯 (Michael Korse) 表 現 依 然 亮 眼, 在 快 速 展 櫃 策 略 奏 效 零 售 店 面 的 績 快 速 成 長, 與 持 續 積 極 提 升 品 牌 知 名 度 的 努 力 下, 維 持 每 年 32% 的 年 複 合 成 長 率, 排 名 由 去 年 第 19 名 提 升 至 第 16 名 擁 抱 數 位! 奢 侈 品 邁 向 規 範 創 新 時 代 受 到 消 費 者 行 為 演 變 路 資 源 整 合 及 千 禧 世 代 消 費 新 思 維 等 刺 激, 奢 侈 品 企 正 積 極 透 過 數 位 化 體 驗 與 電 子 商 務 等 新 興 科 技, 改 變 消 費 者 購 物 歷 程 (Pathto-purchase), 強 調 更 個 人 化 的 消 費 體 驗 與 互 動 方 式 ; 同 時, 中 國 大 陸 也 發 揮 近 四 億 千 禧 世 代 人 口 紅 利 優 勢, 期 望 藉 由 國 際 旅 遊 熱 潮, 持 續 推 動 奢 侈 品 產 以 每 年 8% 以 上 的 成 長 幅 度 邁 進 預 估,2016 年 起 奢 侈 品 企 將 全 面 邁 入 規 範 創 新 (Disciplined Innovation) 時 代, 藉 由 數 位 化 科 技 追 求 創 新 拓 展 全 路 銷 售 ( 一 ) 把 握 千 禧 世 代 與 旅 遊 商 機 由 於 千 禧 世 代 擁 有 仰 賴 數 位 科 技 注 重 社 群 網 路 與 電 子 商 務 對 品 牌 的 獨 特 要 求 與 低 品 牌 忠 誠 度 等 消 費 特 徵, 柯 志 賢 建 議, 為 吸 引 千 禧 世 代 目 光 提 升 品 牌 能 見 度, 可 將 體 驗 式 的 元 素 融 入 購 物 場 景 當 中, 或 增 加 品 牌 媒 體 曝 光 頻 率, 以 提 升 品 牌 宣 傳 綜 效 對 於 國 內 市 場 潛 在 客 焦 點 報 導 53
53 Focus Reports 焦 點 報 導 此 外, 也 可 藉 由 連 網 裝 置 取 得 完 整 的 消 費 體 驗 資, 提 升 資 傳 達 品 質 和 頻 率 例 如, 音 響 商 鉑 傲 (Bang& Olfusen) 紐 約 概 念 店, 就 將 音 響 設 備 連 結 至 消 費 者 手 機, 使 店 內 喇 叭 可 即 時 播 放 消 費 者 所 聆 聽 的 音 樂, 藉 以 強 化 消 費 者 對 奢 侈 品 企 的 連 結 ;Gap Kenzo 等 品 牌 也 紛 紛 增 設 數 位 零 售 快 閃 店, 並 將 精 心 設 計 的 品 牌 行 銷 訴 求, 藉 由 聯 網 裝 置 以 高 畫 質 影 音 與 數 位 內 容, 準 確 地 傳 達 給 消 費 者 柯 志 賢 表 示, 面 對 奢 侈 品 企 邁 入 變 革 創 新 時 代, 企 除 了 透 過 有 規 範 的 創 新, 精 準 掌 握 潮 流 並 落 實 品 牌 管 理, 更 重 要 的 是 應 留 意 新 興 潮 流 商 機 所 帶 來 的 突 發 事 件 和 外 部 風 險 ; 同 時, 透 過 併 購 等 商 策 略, 也 是 奢 侈 品 者 強 化 企 資 源 運 用 與 增 進 和 消 費 者 溝 的 利 器,2016 年 的 奢 侈 品 產 應 積 極 透 過 異 合 作, 以 在 經 濟 逆 風 中 持 續 成 長, 打 造 獲 得 消 費 者 青 睞 的 品 牌 策 略 長 暨 消 費 產 負 責 人 柯 志 賢 會 計 師 戶, 企 也 可 透 過 社 群 網 路 強 化 與 顧 客 的 聯 繫 度, 並 運 用 大 數 據 分 析 與 客 戶 關 係 管 理 系 統 (CRM) 掌 握 消 費 者 需 求 參 考 文 獻 : (Deloitte), Global Powers of Luxury Goods 2016 此 外, 研 究 指 出, 未 來 15 年 全 球 飛 航 旅 客 人 數 將 達 現 今 的 兩 倍, 而 有 40% 的 奢 侈 品 銷 售 額 產 生 於 旅 行 途 中, 每 年 更 持 續 地 以 8% 的 幅 度 成 長, 特 別 是 來 自 新 興 國 家 的 旅 客, 因 其 收 入 增 加 與 旅 遊 風 氣 大 幅 提 升, 帶 動 奢 侈 品 等 銷 售 動 能 柯 志 賢 分 析, 由 於 中 國 大 陸 擁 有 近 四 億 的 千 禧 世 代 人 口 紅 利, 將 持 續 扮 演 推 動 奢 侈 品 產 成 長 的 關 鍵 角 色 ( 二 ) 提 升 數 位 化 與 創 新 動 能 焦 點 報 導 數 位 化 潮 流 影 響 下, 奢 侈 品 企 應 打 破 舊 有 思 維, 釐 清 奢 侈 品 在 具 獨 特 性 的 前 提 下, 仍 應 順 應 電 子 商 務 與 數 位 化 趨 勢, 進 行 改 革 因 此, 柯 志 賢 建 議, 企 可 透 過 數 位 化 展 現 品 牌 價 值, 同 時 接 觸 更 多 愛 好 電 商 平 台 的 消 費 者, 並 朝 達 到 全 路 零 售 的 趨 勢 邁 進 例 如, 透 過 連 網 裝 置 (Connected Devices) 制 定 產 品 策 略 施 華 洛 斯 奇 水 晶 (Swarovski) 即 與 穿 戴 大 廠 Misfit Wearable, 共 同 研 發 一 系 列 具 有 動 態 追 蹤 功 能 的 珠 寶 配 件 ; 而 愛 馬 仕 (Hermes) 與 蘋 果 (Apple) 所 共 同 開 發 的 高 階 Apple watch 和 配 件, 不 僅 能 維 持 產 品 時 尚 感, 更 藉 由 數 位 裝 置 防 止 商 品 仿 冒 等 侵 權 行 為 的 發 生 54
54 焦 點 報 導 Focus Reports 緊 抓 一 帶 一 路 青 島 挾 樞 紐 優 勢 穩 健 發 展 攜 手 挺 台 商 與 證 交 所 鼓 勵 青 島 台 商 回 台 上 市 與 證 交 所 於 青 島 舉 辦 台 資 企 回 台 上 市 說 明 會, 鼓 勵 青 島 台 商 踴 躍 與 台 灣 搭 建 資 本 市 場 橋 樑 2016 / 08 / 19, 青 島 看 準 海 外 企 回 台 上 市 的 需 求, 台 灣 證 券 交 易 所 與 聯 合 會 計 師 事 務 所 攜 手 合 作, 由 台 灣 證 券 交 易 所 總 經 理 李 啓 賢 親 自 率 隊, 日 前 於 青 島 舉 辦 台 資 企 回 台 上 市 說 明 會, 吸 引 青 島 台 商 熱 烈 參 與 此 為 李 啓 賢 七 月 走 馬 上 任 以 來 首 場 海 外 招 商 活 動, 希 望 鼓 勵 青 島 台 商 在 融 入 一 帶 一 路 優 勢 的 發 展 前 提 下, 踴 躍 與 台 灣 搭 建 資 本 市 場 橋 樑 新 政 府 提 出 新 南 向 政 策 大 戰 略, 金 融 工 程 等 產 積 極 籌 打 亞 洲 盃, 開 拓 東 協 與 南 亞 龐 大 內 需 市 場 和 商 機 然 而, 中 國 大 陸 重 要 省 分 雄 厚 的 經 貿 實 力, 仍 不 容 小 覷 證 交 所 總 經 理 李 啓 賢 表 示, 證 交 所 是 台 灣 資 本 市 場 的 制 高 點, 為 推 動 多 元 優 質 企 上 市 與 執 行 政 府 的 金 融 政 策, 看 準 青 島 雄 厚 的 經 貿 實 力, 這 次 遠 赴 青 島 舉 辦 說 明 會, 就 台 灣 資 本 市 場 的 優 勢 及 台 商 關 心 議 題, 與 青 島 日 照 濰 坊 等 城 市, 進 30 多 家 的 台 商 企 進 行 交 流 ; 希 望 企 在 上 市 的 過 程 中 落 實 公 司 治 理 及 企 社 會 責 任, 藉 此 能 吸 引 人 才 資 金 及 技 術, 進 而 達 成 永 續 經 營 的 理 想 據 統 計, 在 中 國 大 陸 31 省 區 2015 年 GDP 排 行 榜 中, 山 東 省 GDP 僅 次 廣 東 江 蘇, 位 居 第 三, 且 山 東 擁 有 豐 沛 的 海 洋 及 農 產 資 源, 加 上 位 居 南 北 要 塞, 鄰 近 濟 南 青 島 煙 台 威 海 四 個 國 際 空 港, 國 際 貿 易 極 為 興 盛, 是 經 濟 貿 易 合 作 樞 紐 其 中, 東 部 沿 海 城 市 青 島 因 具 有 融 入 一 帶 一 路 得 天 獨 厚 的 優 勢 和 條 件, 正 積 極 配 合 中 國 大 陸 政 府 策 略 布 局 全 球, 備 受 注 目 焦 點 報 導 55
55 Focus Reports 焦 點 報 導 總 裁 郭 政 弘 致 詞 時 指 出, 中 國 大 陸 近 年 積 極 尋 求 轉 型, 展 現 從 世 界 工 廠 進 階 世 界 市 場 決 心, 因 此 經 商 環 境 無 論 在 法 律 規 範 檢 查 力 道 勞 動 成 本 環 保 要 求 租 稅 優 惠 等 各 項 條 件 都 有 很 大 變 化, 台 商 如 何 跟 隨 中 國 大 陸 的 腳 步 一 起 轉 型 升 級, 以 提 升 企 競 爭 力, 成 為 當 今 台 商 重 要 課 題 郭 政 弘 表 示, 十 幾 年 來, 許 多 台 商 在 山 東 發 展 生 根, 但 同 樣 在 上 述 中 國 轉 型 的 背 景 下, 部 分 企 面 臨 擴 展 規 模 併 購 轉 型 成 長 及 品 牌 管 理 等 資 金 需 求, 而 選 擇 進 入 資 本 市 場 IPO 他 指 出, 山 東 第 一 家 回 台 掛 牌 企 材 料 -KY 即 為 輔 導 上 市 ; 去 年 (2015) 掛 牌 上 市 後, 獲 利 再 創 新 高, 年 成 長 18.3%, 是 全 球 第 五 大 香 菸 濾 嘴 大 廠, 積 極 啟 動 上 下 游 垂 直 整 合, 拓 展 應 用 技 術 層 面, 並 跨 足 搶 攻 開 發 淨 水 用 中 空 纖 維 及 面 膜 不 織 布 等 產 品 市 場, 可 說 是 山 東 台 商 回 台 上 市 最 佳 典 範 會 計 師 劉 水 恩 演 講 時 表 示, 中 國 大 陸 台 商 多 屬 中 小 型 企, 因 此, 若 是 選 擇 在 上 海 證 交 所 掛 牌, 較 易 發 生 被 邊 緣 化 的 狀 況 ; 而 四 五 年 前 選 擇 進 入 大 陸 A 股 掛 牌 的 企, 目 前 仍 在 排 隊 中, 透 露 出 大 陸 A 股 掛 牌 進 度 不 明 朗 的 問 題 劉 水 恩 指 出, 台 灣 資 本 市 場 穩 定 性 較 高 有 助 企 健 全 體 質, 在 企 掛 牌 募 資 前 不 僅 審 查 流 程 與 時 程 明 確, 且 過 程 公 開 透 明 化, 透 過 資 金 挹 注 亦 協 助 企 維 持 永 續 經 營 續 航 力 劉 水 恩 說, 過 去 五 年 台 灣 IPO 家 數 穩 健 持 平, 今 年 更 有 望 突 破 過 去 三 年 掛 牌 家 數 紀 錄 而 自 開 放 海 外 公 司 回 台 上 市 至 今,54 家 成 功 掛 牌 上 市 的 企, 有 29 家 由 輔 導, 創 下 市 佔 率 超 過 五 成 的 紀 錄 ; 來 台 掛 牌 的 外 國 企 表 現 穩 健, 深 受 投 資 人 喜 愛, 且 台 灣 資 本 市 場 多 元 化, 適 合 外 國 企 不 同 產 台 商 進 行 募 資 劉 水 恩 表 示, 建 議 企 選 擇 最 適 合 自 己 的 資 本 市 場 掛 牌, 以 達 到 募 資 最 大 效 益, 然 而 台 商 的 根 仍 在 台 灣, 回 台 IPO 將 對 台 商 多 一 份 親 切 任 與 保 障, 在 各 種 條 件 加 乘 下, 相 台 灣 資 本 市 場 仍 為 台 商 IPO 首 選 目 的 地 焦 點 報 導 資 料 範 圍 : 外 國 企 來 台 第 一 上 市, 包 含 櫃 轉 市 及 已 下 市 企 56
56 Event Spotlights 精 彩 活 動 集 錦 與 企 鵝 海 豹 同 眠 會 計 師 志 工 隊 帶 孩 子 尋 找 海 洋 寶 貝 學 習 不 中 斷! 暑 期 夏 令 營 激 發 孩 子 自 主 學 習 力 ( 圖 一 ) 會 計 師 組 志 工 隊 帶 領 學 童 尋 找 海 洋 寶 貝 2016 / 08 / 30, 台 北 聯 合 會 計 師 事 務 所 8 月 24 日 至 26 日, 由 17 位 會 計 師 及 同 仁 組 成 志 工 團 隊, 以 海 洋 生 態 體 驗 為 主 軸, 帶 領 台 中 自 由 國 小 學 童 到 屏 東 海 洋 生 物 博 物 館, 展 開 三 天 兩 夜 的 夏 令 營, 並 夜 宿 海 生 館 與 企 鵝 海 豹 同 眠 在 人 手 一 機 追 尋 寶 可 夢 的 同 時, 帶 領 學 童 們 尋 找 夜 晚 中 的 海 洋 寶 貝, 期 望 開 啟 學 童 自 發 學 習 的 興 趣, 並 且 增 加 生 命 體 驗 郭 政 弘 總 裁 指 出, 人 才 是 最 重 要 的 資 產, 而 人 才 的 養 成 及 培 育, 必 須 透 過 教 育 從 小 做 起, 因 此, 的 企 社 會 責 任 實 踐, 特 別 著 重 在 台 灣 偏 精 彩 活 動 集 錦 57
57 鄉 學 童 教 育 的 投 資, 期 望 每 個 偏 鄉 學 童 都 有 同 樣 的 教 育 資 源 與 機 會, 藉 此 縮 短 台 灣 城 鄉 教 育 落 差, 同 時 穩 固 台 灣 未 來 人 才 基 礎 郭 政 弘 也 表 示, 教 育 的 投 資 必 須 持 續 不 間 斷, 為 台 中 自 由 國 小 籌 辦 夏 令 營 至 今 邁 入 第 三 年, 今 年 以 海 洋 生 態 體 驗 為 主 軸, 特 別 安 排 夜 宿 海 生 館 行 程, 透 過 認 識 海 洋 親 近 海 洋 愛 上 海 洋, 培 養 學 童 環 保 愛 地 球 的 意 識, 讓 這 份 體 驗 與 感 動 深 植 在 孩 子 的 生 命 志 工 社 社 長 黃 海 悅 會 計 師 表 示, 為 縮 短 城 鄉 教 育 資 源 差 距, 除 了 資 助 生 活 與 教 育 經 濟 補 助, 長 期 以 來 藉 由 遠 距 教 學, 進 行 數 學 課 程 輔 導 ; 也 連 續 三 年 舉 辦 夏 令 營, 透 過 各 式 活 動 激 發 學 童 創 造 力, 幫 助 學 習 團 隊 合 作 的 精 神 在 本 屆 夏 令 營 的 體 驗 行 程 中, 特 別 安 排 了 石 頭 版 畫 課 程 及 樂 樂 棒 球 競 賽 活 動, 藉 以 均 衡 德 智 體 群 美 五 育 發 展 對 於 長 期 關 懷 國 小 學 童, 台 中 自 由 國 小 校 長 劉 文 魁 對 此 表 示 肯 定 劉 文 魁 認 為, 夏 令 營 活 動 學 童 持 續 學 習 的 動 力, 豐 富 學 童 的 生 活 及 學 習 經 驗 在 提 供 的 城 市 交 流 體 驗 學 校 社 團 補 助 長 假 營 養 資 助 活 動 下, 希 望 能 喚 起 更 多 善 心 人 士 對 偏 鄉 教 育 社 會 弱 勢 的 關 懷 與 重 視, 匯 聚 愛 心 給 孩 子 一 個 快 樂 學 習 的 機 會 長 期 關 懷 兒 童 教 育 公 益, 自 2008 年 起, 集 結 超 過 100 位 志 工, 至 偏 遠 地 區 小 學 進 行 陪 讀, 講 了 一 兩 百 個 故 事 給 小 朋 友 聽 ;2013 年 起, 更 凝 聚 事 務 所 同 仁 客 戶 與 周 遭 商 家 及 民 的 力 量 舉 辦 愛 心 義 賣 會, 投 入 六 百 餘 萬 支 持 屏 東 及 台 中 兩 所 小 學 施 行 偏 鄉 學 童 關 懷 服 務 方 案 學 習 不 中 斷, 愛 心 不 間 斷, 身 體 力 行 落 實 偏 鄉 照 護, 幫 助 學 童 獲 得 公 平 學 習 的 機 會, 贏 在 起 跑 點 上! 精 彩 活 動 集 錦 ( 圖 二 ) 海 生 館 潮 間 帶 生 態 觀 察 學 童 認 真 聆 聽 解 說 並 踴 躍 搶 答 58
58 ( 圖 三 ) 志 工 引 導 孩 童 學 習 石 頭 彩 繪 發 現 藝 術 之 美 精 彩 活 動 集 錦 ( 圖 四 ) 自 由 國 小 校 長 劉 文 魁 ( 左 三 ) 感 謝 志 工 的 熱 情 陪 伴 59
59 Event Spotlights 精 彩 活 動 集 錦 Think Globally, Act Locally 稅 務 挑 戰 賽 稅 務 達 人 齊 競 技 精 彩 活 動 集 錦 稅 務 達 人 挑 戰 賽 是 聯 合 會 計 師 事 務 所 在 界 首 創 臺 灣 稅 法 的 學 生 競 賽, 自 2012 年 舉 辦 至 今 已 邁 入 第 五 屆, 堪 稱 每 年 夏 季 全 國 大 專 院 校 會 計 財 稅 及 財 政 科 系 的 最 熱 賽 事! 今 年 精 選 10 支 隊 伍 40 位 學 子 參 賽, 競 賽 結 果 於 8 月 27 日 出 爐, 冠 軍 由 臺 北 商 大 學 會 計 資 系 奪 得 亞 軍 為 臺 北 大 學 會 計 學 系 季 軍 為 臺 灣 大 學 會 計 系, 第 四 與 第 五 名 分 別 為 政 治 大 學 會 計 系 及 臺 北 大 學 財 政 系 總 裁 郭 政 弘 表 示, 除 了 本 國 稅 法 外, 導 入 國 際 稅 法 觀 點 是 未 來 租 稅 教 育 趨 勢, 透 過 案 例 設 計 引 領 議 題, 突 顯 國 際 稅 法 的 重 要, 期 望 培 育 Think Globally, Act Locally 具 前 瞻 性 的 稅 務 專 才, 具 體 實 踐 的 企 社 會 責 任 鐵 人 三 項 考 驗, 角 逐 稅 務 達 人 寶 座 參 賽 隊 伍 在 兩 天 的 賽 程, 必 須 經 過 個 案 分 析 稅 務 競 答 與 團 體 簡 報 鐵 人 三 項 考 驗, 以 角 逐 稅 務 達 人 寶 座 在 題 目 內 容 設 計 上 跳 脫 制 式 型 態, 改 以 創 新 活 潑 的 方 式, 激 發 參 賽 同 學 的 興 趣 稅 務 部 營 運 長 陳 光 宇 表 示, 希 望 藉 由 比 賽 引 領 學 生 將 課 堂 上 所 學 靈 活 運 用 在 實 際 案 例 上 而 為 了 擴 展 學 生 的 視 野, 今 年 更 將 反 避 稅 及 跨 境 電 商 最 新 議 題 注 入 案 例 與 國 際 接 軌 首 日 比 賽 是 個 案 分 析, 參 賽 隊 伍 必 須 在 有 限 時 間 內, 針 對 模 擬 案 例 進 行 稅 務 規 劃 提 案 ; 稅 種 範 圍 涉 及 所 得 稅 法 營 稅 稅 捐 稽 徵 法 等 多 元 稅 制, 題 目 取 材 自 實 際 案 例, 讓 參 賽 學 生 有 機 會 見 識 商 市 場 的 真 實 情 況 第 二 天 上 午 進 行 分 組 競 答, 每 隊 參 賽 者 要 在 規 定 時 間 內 輪 流 回 答 稅 務 相 關 問 題, 考 驗 團 隊 合 作 默 契 與 官 員 首 次 交 鋒, 學 生 挑 戰 台 灣 稅 務 法 規 第 二 天 下 午 是 挑 戰 賽 的 重 頭 戲 - 團 體 簡 報, 參 賽 同 學 不 僅 要 製 作 簡 報, 更 要 在 評 審 團 面 前 進 行 剖 析, 並 在 限 定 時 間 內 回 應 評 審 團 提 問 評 審 團 除 了 稅 務 部 會 計 師 張 宗 銘 徐 瑩 瑩 李 惠 先 及 副 總 經 理 林 國 琇 外, 今 年 更 邀 請 了 財 政 部 賦 稅 署 一 組 專 門 委 員 李 明 機, 以 及 台 北 市 國 稅 局 四 科 科 長 詹 朝 財 擔 任 評 審 評 審 團 聆 聽 學 生 的 分 析 及 建 議 後 進 行 提 問, 二 位 官 員 相 當 入 戲, 不 時 加 碼 情 境 題 來 考 驗 團 隊 的 臨 場 應 變 能 力, 現 場 互 動 熱 烈 在 為 期 兩 天 的 精 彩 賽 事 當 中, 除 挑 戰 賽 正 規 項 目 外, 稅 部 會 計 師 群 也 於 比 賽 會 後, 向 同 學 說 明 個 案 的 解 題 方 向, 並 提 供 各 團 隊 建 議 與 回 饋, 點 出 稅 務 規 劃 中 的 迷 思, 為 本 屆 賽 事 劃 下 完 美 句 點 60
60 ( 圖 一 ) 稅 務 挑 戰 賽, 吸 引 多 菁 英 齊 聚 一 堂 角 逐 魁 首 ( 圖 二 ) 為 求 掌 握 鞭 闢 入 裡 的 論 點, 參 賽 同 學 聚 精 會 神 地 討 論 與 分 析 精 彩 活 動 集 錦 61
61 證 券 管 理 法 規 修 正 上 市 上 櫃 公 司 企 社 會 責 任 實 務 守 則 : 增 訂 公 平 待 客 原 則 等 ( 臺 證 治 理 字 第 號 ; 證 櫃 監 字 第 號 ) 公 告 104 年 度 股 東 會 年 報 缺 失 ( 臺 證 上 一 字 第 號 ; 證 櫃 監 字 第 號 ) 證 期 局 修 正 排 除 適 用 電 子 文 件 及 電 子 簽 章 之 項 目 ( 金 管 證 發 字 第 號 ) 修 正 中 華 民 國 證 券 市 場 編 碼 原 則 ( 臺 證 交 字 第 號 ) 證 券 期 貨 投 投 顧 櫃 買 中 心 增 訂 證 券 商 內 部 控 制 制 度 應 明 載 相 關 客 戶 款 項 收 支 及 出 入 金 管 理 之 機 制 ( 證 櫃 交 字 第 號 ) 證 期 局 修 正 證 券 商 及 期 貨 商 行 使 持 有 股 票 之 投 票 表 決 權 方 式 相 關 規 範 ( 金 管 證 券 字 第 號 ; 金 管 證 期 字 第 號 ) 證 交 所 修 正 認 購 ( 售 ) 權 證 買 賣 辦 法 公 開 銷 售 說 明 書 應 行 記 載 事 項 要 點 風 險 預 告 書 應 行 記 載 事 項 及 相 關 表 格 ( 臺 證 上 二 字 第 號 ) 證 期 局 增 訂 金 管 會 得 因 務 需 要, 調 整 證 券 商 及 期 貨 商 提 存 特 別 盈 餘 公 積 之 比 例 ( 金 管 證 券 字 第 號 ) 為 因 應 金 融 科 技 發 展 趨 勢, 證 期 局 增 訂 證 券 商 證 券 投 資 託 事 及 期 貨 商 於 分 派 民 國 105 至 107 年 盈 餘 前, 應 自 稅 後 盈 餘 的 0.5%~1% 範 圍 內 提 列 特 別 盈 餘 公 積, 並 將 迴 轉 情 形 納 入 內 部 稽 核 抽 查 範 圍 ( 金 管 證 券 字 第 號 ) 櫃 買 中 心 公 告 證 券 商 處 記 缺 點 累 計 暨 應 予 處 理 情 形 ( 證 櫃 審 字 第 號 ) 證 期 局 增 訂 國 際 務 分 公 司 辦 理 帳 戶 保 管 務 之 資 產 保 全 及 權 益 保 障 規 定 ( 金 管 證 券 字 第 號 ) 國 際 證 券 務 分 公 司 辦 理 國 際 金 融 務 條 例 第 22 條 之 4 第 1 項 第 7 款 規 定 務 得 以 帳 戶 保 管 專 戶 款 項 收 付 之 解 釋 令 ( 金 管 證 券 字 第 號 ) 國 際 證 券 務 分 公 司 辦 理 外 匯 務 規 定 ( 金 管 證 券 字 第 號 ) 證 期 局 廢 止 103 年 2 月 18 日 金 管 證 券 字 第 號 有 關 國 際 證 券 務 分 公 司 辦 理 帳 戶 保 管 務 規 定 之 令 ( 金 管 證 券 字 第 號 ) 證 交 所 修 正 證 券 商 辦 理 有 價 證 券 買 賣 融 資 融 券 務 操 作 辦 法 ( 臺 證 交 字 第 號 ) 櫃 買 中 心 修 正 發 行 量 加 權 股 價 指 數 暨 產 分 類 指 數 編 製 要 點 ( 證 櫃 交 字 第 號 ) 法 規 輯 要 62
62 金 融 保 險 管 理 法 規 ( 以 下 函 令 之 資 料 來 源 摘 錄 自 : 銀 行 局 修 正 電 子 票 證 應 用 安 全 強 度 準 則 ( 金 管 銀 票 字 第 號 ) 修 正 電 子 支 付 機 構 資 系 統 標 準 及 安 全 控 管 作 基 準 辦 法 部 分 條 文 電 子 支 付 機 構 務 管 理 規 則 部 分 條 文 及 電 子 支 付 機 構 清 償 基 金 組 織 及 管 理 辦 法 ( 金 管 銀 票 字 第 號 ) 預 告 修 正 電 子 支 付 機 構 使 用 者 身 分 確 認 機 制 及 交 易 限 額 管 理 辦 法 電 子 支 付 機 構 資 系 統 標 準 及 安 全 控 管 作 基 準 辦 法 及 電 子 支 付 機 構 務 管 理 規 則 部 分 條 文 ( 金 管 銀 票 字 第 號 ) 預 告 修 正 金 融 資 產 證 券 化 條 例 施 行 細 則 ( 金 管 銀 票 字 第 號 ) ( 以 下 函 令 之 資 料 來 源 摘 錄 自 : 保 險 局 增 訂 銀 行 兼 營 保 險 代 理 人 務 相 關 規 定 ( 金 管 保 產 字 第 號 ) 預 告 修 正 保 險 資 金 辦 理 專 案 運 用 公 共 及 社 會 福 利 事 投 資 管 理 辦 法 ( 金 管 保 財 字 第 號 ) 法 規 輯 要 如 需 連 結 法 規 之 相 關 網 頁, 請 至 首 頁 下 載 全 彩 完 整 電 子 版 63
63 稅 務 法 規 增 訂 所 得 稅 法 第 十 七 條 之 四 第 四 十 三 條 之 三 及 第 四 十 三 條 之 四 條 文 ; 並 修 正 第 一 百 二 十 六 條 文 ( ) 第 十 七 條 之 四 納 稅 義 務 人 配 偶 及 受 扶 養 親 屬 以 非 現 金 財 產 捐 贈 政 府 國 防 勞 軍 教 育 文 化 公 益 慈 善 機 構 或 團 體 者, 納 稅 義 務 人 依 第 十 七 條 第 一 項 第 二 款 第 二 目 之 一 規 定 申 報 捐 贈 列 舉 扣 除 金 額 之 計 算, 除 法 律 另 有 規 定 外, 應 依 實 際 取 得 成 本 為 準 但 有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者, 由 稽 徵 機 關 依 財 政 部 訂 定 之 標 準 核 定 之 : 一 未 能 提 出 非 現 金 財 產 實 際 取 得 成 本 之 確 實 憑 證 二 非 現 金 財 產 係 受 贈 或 繼 承 取 得 三 非 現 金 財 產 因 折 舊 損 耗 市 場 行 情 或 其 他 客 觀 因 素, 致 其 捐 贈 時 之 價 值 與 取 得 成 本 有 顯 著 差 異 前 項 但 書 之 標 準, 由 財 政 部 參 照 捐 贈 年 度 實 際 市 場 交 易 情 形 定 之 本 法 中 華 民 國 一 百 零 五 年 七 月 十 二 日 修 正 之 條 文 施 行 前, 納 稅 義 務 人 配 偶 及 受 扶 養 親 屬 已 以 非 現 金 財 產 捐 贈, 而 納 稅 義 務 人 個 人 綜 合 所 得 稅 尚 未 核 課 或 尚 未 核 課 確 定 之 案 件, 其 捐 贈 列 舉 扣 除 金 額 之 計 算, 適 用 第 一 項 規 定 前 項 但 書 之 標 準, 由 財 政 部 參 照 捐 贈 年 度 實 際 市 場 交 易 情 形 定 之 本 法 中 華 民 國 一 百 零 五 年 七 月 十 二 日 修 正 之 條 文 施 行 前, 納 稅 義 務 人 配 偶 及 受 扶 養 親 屬 已 以 非 現 金 財 產 捐 贈, 而 納 稅 義 務 人 個 人 綜 合 所 得 稅 尚 未 核 課 或 尚 未 核 課 確 定 之 案 件, 其 捐 贈 列 舉 扣 除 金 額 之 計 算, 適 用 第 一 項 規 定 第 四 十 三 條 之 三 營 利 事 及 其 關 係 人 直 接 或 間 接 持 有 在 中 華 民 國 境 外 低 稅 負 國 家 或 地 區 之 關 係 企 股 份 或 資 本 額 合 計 達 百 分 之 五 十 以 上 或 對 該 關 係 企 具 有 重 大 影 響 力 者, 除 符 合 下 列 各 款 規 定 之 一 者 外, 營 利 事 應 將 該 關 係 企 當 年 度 之 盈 餘, 按 其 持 有 該 關 係 企 股 份 或 資 本 額 之 比 率 及 持 有 期 間 計 算, 認 列 投 資 收 益, 計 入 當 年 度 所 得 額 課 稅 : 一 關 係 企 於 所 在 國 家 或 地 區 有 實 質 營 運 活 動 二 關 係 企 當 年 度 盈 餘 在 一 定 基 準 以 下 但 各 關 係 企 當 年 度 盈 餘 合 計 數 逾 一 定 基 準 者, 仍 應 計 入 當 年 度 所 得 額 課 稅 前 項 所 稱 低 稅 負 國 家 或 地 區, 指 關 係 企 所 在 國 家 或 地 區, 其 營 利 事 所 得 稅 或 實 質 類 似 租 稅 之 稅 率 未 逾 第 五 條 第 五 項 第 二 款 所 定 稅 率 之 百 分 之 七 十 或 僅 對 其 境 內 來 源 所 得 課 稅 者 關 係 企 自 符 合 第 一 項 規 定 之 當 年 度 起, 其 各 期 虧 損 經 所 在 國 家 或 地 區 或 中 華 民 國 合 格 會 計 師 查 核 簽 證, 並 由 營 利 事 依 規 定 格 式 填 報 及 經 所 在 地 稽 徵 機 關 核 定 者, 得 於 虧 損 發 生 年 度 之 次 年 度 起 十 年 內 自 該 關 係 企 盈 餘 中 扣 除, 依 第 一 項 規 定 計 算 該 營 利 事 投 資 收 益 法 規 輯 要 營 利 事 於 實 際 獲 配 該 關 係 企 股 利 或 盈 餘 時, 在 已 依 第 一 項 規 定 認 列 投 資 收 益 範 圍 內, 不 計 入 所 得 額 課 稅 ; 超 過 已 認 列 投 資 收 益 部 分, 應 於 獲 配 年 度 計 入 所 得 額 課 稅 其 獲 配 股 利 或 盈 餘 已 依 所 得 來 源 地 稅 法 規 定 繳 納 之 所 得 稅, 於 認 列 投 資 收 益 年 度 申 報 期 間 屆 滿 之 翌 日 起 五 年 內, 得 由 納 稅 義 務 人 提 出 所 得 來 源 地 稅 務 機 關 發 給 之 納 稅 憑 證, 並 取 得 所 在 地 中 華 民 國 駐 外 機 構 或 其 他 經 中 華 民 國 政 府 認 許 機 構 之 驗 證 後, 自 各 該 認 列 投 資 收 益 年 度 結 算 應 納 稅 額 中 扣 抵 ; 扣 抵 之 數, 不 得 超 過 因 加 計 該 投 資 收 益, 而 依 國 內 適 用 稅 率 計 算 增 加 之 結 算 應 納 稅 額 64
64 前 四 項 之 關 係 人 及 關 係 企 具 有 重 大 影 響 力 認 列 投 資 收 益 實 質 營 運 活 動 當 年 度 盈 餘 之 一 定 基 準 虧 損 扣 抵 國 外 稅 額 扣 抵 之 範 圍 與 相 關 計 算 方 法 應 提 示 文 據 及 其 他 相 關 事 項 之 辦 法, 由 財 政 部 定 之 第 一 項 之 關 係 企 當 年 度 適 用 第 四 十 三 條 之 四 規 定 者, 不 適 用 前 五 項 規 定 第 四 十 三 條 之 四 依 外 國 法 律 設 立, 實 際 管 理 處 所 在 中 華 民 國 境 內 之 營 利 事, 應 視 為 總 機 構 在 中 華 民 國 境 內 之 營 利 事, 依 本 法 及 其 他 相 關 法 律 規 定 課 徵 營 利 事 所 得 稅 ; 有 違 反 時, 並 適 用 本 法 及 其 他 相 關 法 律 規 定 依 前 項 規 定 課 徵 營 利 事 所 得 稅 之 營 利 事, 其 給 付 之 各 類 所 得 應 比 照 依 中 華 民 國 法 規 成 立 之 營 利 事, 依 第 八 條 各 款 規 定 認 定 中 華 民 國 來 源 所 得, 並 依 本 法 及 其 他 相 關 法 律 規 定 辦 理 扣 繳 與 填 具 扣 ( 免 ) 繳 憑 單 股 利 憑 單 及 相 關 憑 單 ; 有 違 反 時, 並 適 用 本 法 及 其 他 相 關 法 律 規 定 但 該 營 利 事 分 配 非 屬 依 第 一 項 規 定 課 徵 營 利 事 所 得 稅 年 度 之 盈 餘, 非 屬 第 八 條 規 定 之 中 華 民 國 來 源 所 得 第 一 項 所 稱 實 際 管 理 處 所 在 中 華 民 國 境 內 之 營 利 事, 指 營 利 事 符 合 下 列 各 款 規 定 者 : 一 作 成 重 大 經 營 管 理 財 務 管 理 及 人 事 管 理 決 策 者 為 中 華 民 國 境 內 居 住 之 個 人 或 總 機 構 在 中 華 民 國 境 內 之 營 利 事, 或 作 成 該 等 決 策 之 處 所 在 中 華 民 國 境 內 二 財 務 報 表 會 計 帳 簿 紀 錄 董 事 會 議 事 錄 或 股 東 會 議 事 錄 之 製 作 或 儲 存 處 所 在 中 華 民 國 境 內 三 在 中 華 民 國 境 內 有 實 際 執 行 主 要 經 營 活 動 前 三 項 依 本 法 及 其 他 相 關 法 律 規 定 課 徵 所 得 稅 辦 理 扣 繳 與 填 發 憑 單 之 方 式 實 際 管 理 處 所 之 認 定 要 件 及 程 序 證 明 文 件 及 其 他 相 關 事 項 之 辦 法, 由 財 政 部 定 之 第 一 百 二 十 六 條 本 法 自 公 布 日 施 行 但 本 法 中 華 民 國 九 十 四 年 十 二 月 六 日 修 正 之 第 十 七 條 規 定, 自 九 十 四 年 一 月 一 日 施 行 ; 九 十 六 年 十 二 月 十 四 日 修 正 之 第 十 四 條 第 一 項 第 九 類 規 定, 自 九 十 七 年 一 月 一 日 施 行 ; 九 十 七 年 十 二 月 十 二 日 修 正 之 第 十 七 條 規 定, 自 九 十 七 年 一 月 一 日 施 行 九 十 八 年 五 月 一 日 修 正 之 第 五 條 第 二 項 及 九 十 九 年 五 月 二 十 八 日 修 正 之 同 條 第 五 項 規 定, 自 九 十 九 年 度 施 行 一 百 年 一 月 七 日 修 正 之 第 四 條 第 一 項 第 一 款 第 二 款 及 第 十 七 條 第 一 項 第 一 款 第 四 目 規 定, 自 一 百 零 一 年 一 月 一 日 施 行 一 百 零 一 年 七 月 二 十 五 日 修 正 之 條 文, 自 一 百 零 二 年 一 月 一 日 施 行 一 百 零 四 年 六 月 五 日 修 正 之 條 文, 自 一 百 零 五 年 一 月 一 日 施 行 一 百 零 四 年 十 一 月 十 七 日 修 正 之 條 文, 自 一 百 零 五 年 一 月 一 日 施 行 本 法 中 華 民 國 九 十 年 五 月 二 十 九 日 修 正 之 條 文 一 百 零 二 年 十 二 月 二 十 四 日 修 正 之 條 文 及 一 百 零 五 年 七 月 十 二 日 修 正 之 條 文 施 行 日 期, 由 行 政 院 定 之 ; 一 百 零 三 年 五 月 十 六 日 修 正 之 條 文, 除 第 六 十 六 條 之 四 第 六 十 六 條 之 六 及 第 七 十 三 條 之 二 自 一 百 零 四 年 一 月 一 日 施 行 外, 其 餘 條 文 自 一 百 零 四 年 度 施 行 中 小 企 員 工 加 薪 薪 資 費 用 加 成 減 除 辦 法 ( 訂 定 ) 總 說 明 : 中 小 企 發 展 條 例 ( 以 下 簡 稱 本 條 例 ) 第 三 十 六 條 之 二 於 一 百 零 五 年 一 月 六 日 修 正 公 布, 為 鼓 勵 企 調 高 基 層 員 工 平 均 薪 資 給 付 水 準, 增 訂 第 三 項, 明 定 中 小 企 於 經 濟 景 氣 指 數 達 一 定 情 形 下, 調 高 基 層 員 工 平 均 薪 資 給 付 水 準 時, 得 就 每 年 非 因 法 定 基 本 工 資 調 整 而 增 加 支 付 本 國 籍 現 職 基 層 員 工 薪 資 金 額 之 百 分 之 一 百 三 十 限 度 內, 自 其 增 加 薪 資 當 年 度 營 利 事 所 得 額 中 減 除 同 條 第 五 項 及 第 六 項 規 定 經 濟 景 氣 指 數 達 一 定 情 形 適 用 期 間 基 層 員 工 範 圍 及 平 均 薪 資 給 付 水 準 計 算 方 式 核 定 機 關 申 請 程 序 及 其 他 相 關 事 項 之 辦 法, 由 中 央 主 管 機 關 會 同 財 政 部 定 之, 並 自 一 百 零 五 年 一 月 一 日 施 行 至 一 百 十 三 年 五 月 十 九 日 止, 不 適 用 第 四 十 條 但 書 之 規 定 爰 擬 具 中 小 企 員 工 加 薪 薪 資 費 用 加 成 減 除 辦 法 ( 以 下 簡 稱 本 辦 法 ), 共 計 九 條, 其 要 點 如 下 : 一 本 辦 法 訂 定 依 據 ( 第 一 條 ) 二 本 辦 法 名 詞 定 義 ( 第 二 條 ) 三 啟 動 門 檻 和 優 惠 適 用 期 間 ( 第 三 條 ) 四 申 請 優 惠 之 中 小 企 應 具 備 之 資 格 要 件 ( 第 四 條 ) 五 申 請 優 惠 之 中 小 企 應 切 結 聲 明 之 事 項 ( 第 五 條 ) 六 申 請 程 序 及 應 備 文 件 ( 第 六 條 ) 七 雙 重 優 惠 之 避 免 ( 第 七 條 ) 八 取 消 優 惠 之 情 形 ( 第 八 條 ) 九 本 辦 法 施 行 期 間 ( 第 九 條 ) 法 規 輯 要 如 需 連 結 法 規 之 相 關 網 頁, 請 至 首 頁 下 載 全 彩 完 整 電 子 版 65
65 第 一 條 ( 訂 定 依 據 ) 本 辦 法 依 中 小 企 發 展 條 例 ( 以 下 簡 稱 本 條 例 ) 第 三 十 六 條 之 二 第 五 項 規 定 訂 定 之 第 二 條 ( 用 詞 定 義 ) 本 辦 法 用 詞, 定 義 如 下 : 一 中 小 企 : 指 依 法 辦 理 公 司 或 商 登 記, 並 合 於 中 小 企 認 定 標 準 第 二 條 之 事 但 不 包 括 所 得 稅 法 施 行 細 則 第 五 十 六 條 第 一 項 免 課 營 利 事 所 得 稅 之 小 規 模 營 利 事 二 經 濟 景 氣 指 數 達 一 定 情 形 : 指 行 政 院 主 計 總 處 按 月 發 布 之 失 率 連 續 六 個 月 高 於 一 定 數 值, 且 經 中 央 主 管 機 關 認 定 公 告 者 三 基 層 員 工 : 與 中 小 企 簽 訂 不 定 期 契 約 之 月 平 均 經 常 性 薪 資 新 臺 幣 五 萬 元 以 下 之 本 國 籍 員 工 四 經 常 性 薪 資 : 指 按 月 給 付 之 本 薪 固 定 額 度 之 津 貼 及 獎 金 ; 如 以 實 物 方 式 給 付, 應 按 實 價 折 值 計 入 但 不 扣 除 應 付 所 得 稅 保 險 費 及 工 會 會 費 五 平 均 薪 資 給 付 水 準 : 指 該 年 度 給 付 基 層 員 工 之 月 平 均 經 常 性 薪 資 計 算 公 式 如 下 : 平 均 薪 資 給 付 水 準 = 該 年 度 基 層 員 工 經 常 性 薪 資 給 付 總 額 / 該 年 度 每 月 基 層 員 工 人 數 合 計 數 但 申 請 適 用 之 當 年 度 如 有 適 用 本 條 例 第 三 十 六 條 之 二 第 一 項 及 第 二 項 規 定 者, 於 計 算 平 均 薪 資 給 付 水 準 時, 應 排 除 申 請 適 用 之 當 年 度 增 僱 本 國 籍 員 工 之 人 數 及 因 增 僱 所 支 付 之 薪 資 金 額 前 項 第 二 款 經 濟 景 氣 指 數 達 一 定 情 形, 中 央 主 管 機 關 自 本 辦 法 施 行 之 日 起, 應 每 二 年 檢 討 調 整 之 第 三 條 ( 申 請 優 惠 ) 經 濟 景 氣 指 數 達 一 定 情 形 時, 自 中 央 主 管 機 關 公 告 生 效 日 起 連 續 二 年 內, 中 小 企 符 合 本 辦 法 規 定 調 高 本 國 籍 現 職 基 層 員 工 之 平 均 薪 資 給 付 水 準 者, 得 申 請 適 用 本 條 例 第 三 十 六 條 之 二 第 三 項 規 定, 就 非 因 法 定 基 本 工 資 調 整 而 增 加 支 付 本 國 籍 基 層 員 工 經 常 性 薪 資 金 額 部 分, 加 成 百 分 之 三 十 自 當 年 度 營 利 事 所 得 額 中 減 除 前 項 優 惠 適 用 期 間, 自 中 央 主 管 機 關 公 告 生 效 日 起 至 本 辦 法 施 行 期 間 屆 滿 之 日 不 足 二 年 者, 其 申 請 優 惠 適 用 期 間 至 本 辦 法 施 行 期 間 屆 滿 之 日 止 第 四 條 ( 申 請 優 惠 之 要 件 ) 申 請 適 用 本 條 例 第 三 十 六 條 之 二 第 三 項 規 定 之 中 小 企, 自 中 央 主 管 機 關 公 告 經 濟 景 氣 指 數 達 一 定 情 形 之 生 效 日 起, 當 年 度 平 均 薪 資 給 付 水 準 應 高 於 前 一 年 度 平 均 薪 資 給 付 水 準 第 五 條 ( 不 得 申 請 優 惠 之 情 形 ) 中 小 企 有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者, 不 得 申 請 適 用 本 條 例 第 三 十 六 條 之 二 第 三 項 規 定 : 一 屬 經 營 舞 廳 舞 場 酒 家 酒 吧 特 種 咖 啡 茶 室 之 行 二 人 力 派 遣 服 務 三 使 用 票 據 經 拒 絕 往 來 尚 未 恢 復 往 來, 或 於 最 近 三 年 內 有 欠 繳 已 確 定 應 納 稅 捐 情 事 法 規 輯 要 四 最 近 三 年 內 違 反 環 境 保 護 勞 工 食 品 安 全 衛 生 相 關 法 律 且 情 節 重 大, 經 主 管 機 關 處 分 確 定 或 司 法 機 關 判 決 確 定 五 當 年 度 及 前 一 年 度 有 變 相 減 薪 及 未 實 質 加 薪 之 情 事 中 小 企 無 前 項 規 定 情 形, 應 以 切 結 書 聲 明 之 66
66 第 六 條 ( 年 度 營 利 事 所 得 稅 結 算 申 報 時 填 報 並 檢 附 文 件 ) 申 請 適 用 本 條 例 第 三 十 六 條 之 二 第 三 項 規 定 之 中 小 企, 應 於 辦 理 當 年 度 營 利 事 所 得 稅 結 算 申 報 時 依 規 定 格 式 填 報, 並 檢 附 下 列 文 件, 送 請 公 司 或 商 登 記 所 在 地 之 稅 捐 稽 徵 機 關 核 定 得 自 營 利 事 所 得 額 中 加 成 減 除 之 數 額 : 一 加 薪 員 工 之 當 年 度 與 前 一 年 度 之 薪 資 明 細 資 料 二 加 薪 員 工 之 勞 工 保 險 被 保 險 人 投 保 資 料 表 三 申 請 適 用 之 當 年 度 與 前 一 年 度 之 基 層 員 工 薪 資 所 得 彙 總 表 四 第 五 條 第 二 項 規 定 之 切 結 書 五 其 他 有 關 證 明 文 件 前 項 申 報 表 格 之 格 式, 由 財 政 部 定 之 中 小 企 依 第 一 項 規 定 填 報 之 資 料 如 有 疏 漏, 得 於 所 得 稅 法 規 定 申 報 期 限 屆 滿 前 補 正 ; 屆 期 未 補 正 者, 稅 捐 稽 徵 機 關 得 不 予 受 理 第 七 條 ( 申 請 優 惠 薪 資 費 用 支 出 不 包 括 政 府 補 助 款 ) 申 請 適 用 本 條 例 第 三 十 六 條 之 二 第 三 項 規 定 之 中 小 企, 其 薪 資 費 用 支 出, 不 包 括 政 府 補 助 款 在 內, 且 應 以 稅 捐 稽 徵 機 關 核 定 數 為 準 中 小 企 因 調 高 基 層 員 工 平 均 薪 資 給 付 水 準 所 增 加 之 薪 資 給 付 費 用, 如 已 適 用 本 條 例 第 三 十 六 條 之 二 第 一 項 及 第 二 項 規 定, 或 其 他 租 稅 優 惠 措 施 減 除 營 利 事 所 得 額, 不 得 重 複 適 用 本 辦 法 之 規 定 中 小 企 依 本 辦 法 規 定 得 減 除 之 金 額, 減 除 至 當 年 度 課 稅 所 得 額 為 零 止 中 小 企 依 所 得 稅 法 第 二 十 四 條 規 定 計 算 之 課 稅 所 得 額 為 負 數 者, 不 得 依 本 辦 法 規 定 適 用 加 成 減 除 第 八 條 ( 違 章 行 為 追 回 優 惠 待 遇 ) 中 小 企 有 違 反 環 境 保 護 勞 工 食 品 安 全 衛 生 相 關 法 律 且 情 節 重 大 者, 中 央 主 管 機 關 應 依 稅 捐 稽 徵 法 第 四 十 八 條 第 二 項 規 定, 知 財 政 部 停 止 並 追 回 其 違 章 行 為 所 屬 年 度 享 受 本 條 例 第 三 十 六 條 之 二 第 三 項 加 成 減 除 營 利 事 所 得 額 之 優 惠 待 遇 第 九 條 ( 施 行 期 間 ) 本 辦 法 施 行 期 間, 自 中 華 民 國 一 百 零 五 年 一 月 一 日 起 至 一 百 十 三 年 五 月 十 九 日 止 中 小 企 增 僱 員 工 薪 資 費 用 加 成 減 除 辦 法 ( 修 正 ) 總 說 明 : 中 小 企 增 僱 員 工 薪 資 費 用 加 成 減 除 辦 法 ( 以 下 簡 稱 本 辦 法 ) 於 一 百 零 四 年 二 月 六 日 發 布 後, 其 授 權 依 據 中 小 企 發 展 條 例 ( 以 下 簡 稱 本 條 例 ) 第 三 十 六 條 之 二 條 文, 復 於 一 百 零 五 年 一 月 六 日 修 正 公 布, 新 增 第 二 項 規 定 茲 為 促 進 青 年 就 及 擴 大 租 稅 優 惠 額 度, 中 小 企 得 就 其 每 年 增 僱 年 齡 二 十 四 歲 以 下 本 國 籍 員 工 所 支 付 薪 資 金 額 之 百 分 之 一 百 五 十 限 度 內, 自 其 增 僱 當 年 度 營 利 事 所 得 額 中 減 除, 為 配 合 上 開 條 文 之 修 正, 並 就 實 務 運 作 上 中 小 企 反 映 之 定 期 契 約 員 工 轉 為 不 定 期 契 約 員 工 公 平 交 易 法 條 次 異 動 等 需 配 合 修 正 之 議 題, 擬 具 本 辦 法 修 正 條 文, 其 修 正 要 點 如 下 : 一 修 正 本 辦 法 訂 定 依 據 ( 修 正 條 文 第 一 條 ) 二 修 正 增 僱 員 工 對 象 依 年 齡 不 同, 享 有 不 同 之 租 稅 優 惠 ( 修 正 條 文 第 三 條 ) 三 修 正 申 請 優 惠 之 中 小 企 應 具 備 之 資 格 要 件 ( 修 正 條 文 第 四 條 ) 四 修 正 中 小 企 應 以 切 結 書 聲 明 之 事 項 ( 修 正 條 文 第 五 條 ) 五 配 合 本 條 例 第 三 十 六 條 之 二 新 訂 第 二 項, 修 正 申 請 之 依 據 及 簡 化 受 理 程 序 ( 修 正 條 文 第 六 條 ) 六 配 合 所 得 稅 法, 明 定 減 除 金 額 後 之 當 年 度 課 稅 所 得 額 不 得 為 負 數 ( 修 正 條 文 第 七 條 ) 七 配 合 本 條 例 第 三 十 六 條 之 二 新 訂 第 二 項, 修 正 追 回 租 稅 優 惠 之 依 據 ( 修 正 條 文 第 八 條 ) 八 配 合 本 條 例 第 三 十 六 條 之 二 第 六 項 規 定 修 正 施 行 期 間 ( 修 正 條 文 第 十 條 ) 法 規 輯 要 如 需 連 結 法 規 之 相 關 網 頁, 請 至 首 頁 下 載 全 彩 完 整 電 子 版 67
67 第 一 條 本 辦 法 依 中 小 企 發 展 條 例 ( 以 下 簡 稱 本 條 例 ) 第 三 十 六 條 之 二 第 五 項 規 定 訂 定 之 第 三 條 經 濟 景 氣 指 數 達 一 定 情 形 時, 除 第 九 條 情 形 外, 自 中 央 主 管 機 關 公 告 生 效 日 起 連 續 二 年 內, 中 小 企 符 合 本 辦 法 規 定 增 僱 本 國 籍 員 工 者, 就 增 僱 所 支 付 薪 資 金 額, 得 申 請 適 用 本 條 例 第 三 十 六 條 之 二 第 一 項 加 成 百 分 之 三 十 自 當 年 度 營 利 事 所 得 額 中 減 除 之 優 惠 前 項 員 工 年 齡 在 二 十 四 歲 以 下 者, 就 增 僱 所 支 付 薪 資 金 額, 得 申 請 適 用 本 條 例 第 三 十 六 條 之 二 第 二 項 加 成 百 分 之 五 十 自 當 年 度 營 利 事 所 得 額 中 減 除 之 優 惠 第 一 項 及 第 二 項 優 惠 適 用 期 間, 自 中 央 主 管 機 關 公 告 生 效 日 起 至 本 辦 法 施 行 期 間 屆 滿 之 日 不 足 二 年 者, 其 申 請 優 惠 適 用 期 間 至 本 辦 法 施 行 期 間 屆 滿 之 日 止 第 四 條 申 請 適 用 本 條 例 第 三 十 六 條 之 二 第 一 項 及 第 二 項 規 定 之 中 小 企, 應 符 合 下 列 要 件 : 一 自 中 央 主 管 機 關 公 告 經 濟 景 氣 指 數 達 一 定 情 形 之 生 效 日 起, 依 法 完 成 公 司 或 商 設 立 登 記 或 增 資 變 更 登 記, 不 包 括 原 企 合 併 分 割 轉 讓 或 解 散 而 未 實 質 增 僱 員 工 者 二 新 投 資 創 立 之 實 收 資 本 額 或 增 資 擴 展 之 增 加 實 收 資 本 額 達 新 臺 幣 五 十 萬 元, 且 企 淨 值 應 為 正 值 三 當 年 度 自 中 央 主 管 機 關 公 告 經 濟 景 氣 指 數 達 一 定 情 形 之 生 效 日 起, 增 僱 二 人 以 上 本 國 籍 員 工 以 書 面 約 定 定 期 契 約 員 工 轉 任 不 定 期 職 者, 視 為 增 僱 四 當 年 度 經 常 僱 用 員 工 數 較 前 一 會 計 年 度 經 常 僱 用 員 工 數 增 加 二 人 以 上 ; 如 於 會 計 年 度 中 增 僱 未 滿 一 年 者, 該 會 計 年 度 增 僱 後 之 經 常 僱 用 員 工 數 較 增 僱 前 之 經 常 僱 用 員 工 數 增 加 二 人 以 上 但 以 書 面 約 定 定 期 契 約 員 工 轉 任 不 定 期 職 者, 不 在 此 限 五 當 年 度 增 僱 本 國 籍 員 工 後 之 整 體 薪 資 給 付 總 額 高 於 比 較 薪 資 水 準 總 額 ; 如 於 會 計 年 度 中 增 僱 未 滿 一 年 者, 其 比 較 薪 資 水 準 總 額 應 按 增 僱 期 間 相 當 全 年 之 比 例 計 算, 增 僱 期 間 不 滿 一 月 者, 以 一 月 計 算 六 增 僱 本 國 籍 員 工 之 薪 資 相 當 或 高 於 當 年 度 中 央 勞 動 主 管 機 關 公 告 之 基 本 工 資 於 前 項 第 一 款 公 告 之 生 效 日 起 完 成 公 司 或 商 設 立 登 記 者, 當 年 度 不 受 前 項 第 四 款 及 第 五 款 規 定 之 限 制 第 一 項 第 四 款 所 稱 經 常 僱 用 員 工 數, 指 單 一 會 計 年 度 或 會 計 年 度 增 僱 時 點 前 後 之 中 小 企 本 國 籍 員 工 每 月 勞 工 保 險 平 均 月 投 保 人 數 但 計 算 基 準 不 含 部 分 工 時 及 定 期 契 約 員 工 第 一 項 第 五 款 所 稱 比 較 薪 資 水 準 總 額, 指 前 一 年 度 整 體 薪 資 給 付 總 額, 加 計 前 一 年 度 整 體 薪 資 給 付 總 額 乘 以 基 準 僱 用 比 例 之 百 分 之 三 十 計 算 之 總 額 ; 所 稱 基 準 僱 用 比 例, 指 當 年 度 增 僱 經 常 僱 用 員 工 數 占 前 一 年 度 經 常 僱 用 員 工 數 之 比 例 計 算 公 式 如 下 : 比 較 薪 資 水 準 總 額 = 前 一 年 度 總 體 薪 資 給 付 總 額 + 前 一 年 度 總 體 薪 資 給 付 總 額 X( 當 年 度 增 僱 經 常 僱 用 員 工 數 / 前 一 年 度 經 常 僱 用 員 工 數 )X 30% 法 規 輯 要 第 一 項 第 五 款 之 整 體 薪 資 給 付 總 額, 應 符 合 營 利 事 所 得 稅 查 核 準 則 第 七 十 一 條 規 定 之 範 圍 為 準, 但 不 包 含 非 本 國 籍 員 工 部 分 工 時 及 定 期 契 約 員 工 薪 資 給 付 額 之 部 分 第 五 條 中 小 企 有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者, 不 得 申 請 適 用 本 條 例 第 三 十 六 條 之 二 第 一 項 及 第 二 項 規 定 : 一 提 供 之 增 僱 工 作 機 會, 位 於 中 華 民 國 境 外 68
68 二 提 供 之 增 僱 工 作 機 會, 係 屬 部 分 工 時 或 定 期 契 約 之 性 質 三 屬 經 營 舞 廳 舞 場 酒 家 酒 吧 特 種 咖 啡 茶 室 之 行 四 人 力 派 遣 服 務 五 使 用 票 據 經 拒 絕 往 來 尚 未 恢 復 往 來, 或 於 最 近 三 年 內 有 欠 繳 已 確 定 應 納 稅 捐 情 事 六 收 購 他 企 之 營 或 財 產 而 增 僱 員 工, 或 屬 公 司 法 第 三 百 六 十 九 條 之 一 所 稱 關 係 企 間 人 員 流 動 之 情 形 七 增 僱 行 為 有 限 制 競 爭 或 妨 害 營 秘 密 之 情 事, 而 違 反 民 法 公 平 交 易 法 或 營 秘 密 法 相 關 規 定, 經 主 管 機 關 處 分 確 定 或 司 法 機 關 判 決 確 定 八 最 近 三 年 內 違 反 環 境 保 護 勞 工 食 品 安 全 衛 生 相 關 法 律 且 情 節 重 大, 經 主 管 機 關 處 分 確 定 或 司 法 機 關 判 決 確 定 中 小 企 無 前 項 規 定 情 形, 應 以 切 結 書 聲 明 之 第 六 條 申 請 適 用 本 條 例 第 三 十 六 條 之 二 第 一 項 及 第 二 項 規 定 之 中 小 企, 應 於 辦 理 當 年 度 營 利 事 所 得 稅 結 算 申 報 時 依 規 定 格 式 填 報, 並 檢 附 下 列 文 件, 送 請 公 司 或 商 登 記 所 在 地 之 稅 捐 稽 徵 機 關 核 定 得 自 營 利 事 所 得 額 中 加 成 減 除 之 數 額 : 一 公 司 或 商 設 立 登 記 或 增 資 變 更 登 記 之 文 件 影 本 二 當 年 度 與 前 一 年 度 勞 工 保 險 投 保 單 位 被 保 險 人 名 冊 三 增 僱 員 工 之 勞 工 保 險 被 保 險 人 投 保 資 料 表 及 薪 資 明 細 資 料 四 第 五 條 第 二 項 規 定 之 切 結 書 五 其 他 有 關 證 明 文 件 前 項 申 報 表 格 之 格 式, 由 財 政 部 定 之 中 小 企 依 第 一 項 規 定 填 報 之 資 料 如 有 疏 漏, 得 於 所 得 稅 法 規 定 申 報 期 限 屆 滿 前 補 正 ; 屆 期 未 補 正 者, 稅 捐 稽 徵 機 關 得 不 予 受 理 第 七 條 申 請 適 用 本 條 例 第 三 十 六 條 之 二 第 一 項 及 第 二 項 規 定 之 中 小 企, 其 薪 資 費 用 支 出, 不 包 括 政 府 補 助 款 在 內, 且 應 以 稅 捐 稽 徵 機 關 核 定 數 為 準 中 小 企 依 本 辦 法 規 定 得 減 除 之 金 額, 減 除 至 當 年 度 課 稅 所 得 額 為 零 止 中 小 企 依 所 得 稅 法 第 二 十 四 條 規 定 計 算 之 課 稅 所 得 額 為 負 數 者, 不 得 依 本 辦 法 規 定 適 用 加 成 減 除 第 八 條 中 小 企 有 違 反 環 境 保 護 勞 工 食 品 安 全 衛 生 相 關 法 律 且 情 節 重 大 者, 中 央 主 管 機 關 應 依 稅 捐 稽 徵 法 第 四 十 八 條 第 二 項 規 定, 知 財 政 部 停 止 並 追 回 其 違 章 行 為 所 屬 年 度 享 受 本 條 例 第 三 十 六 條 之 二 第 一 項 及 第 二 項 加 成 減 除 營 利 事 所 得 額 之 優 惠 待 遇 第 十 條 本 辦 法 自 發 布 日 施 行 至 中 華 民 國 一 百 十 三 年 五 月 十 九 日 止 但 第 三 條 第 二 項 及 第 四 條 自 一 百 零 五 年 一 月 法 規 輯 要 如 需 連 結 法 規 之 相 關 網 頁, 請 至 首 頁 下 載 全 彩 完 整 電 子 版 69
69 一 日 施 行 財 政 部 獎 勵 營 利 事 提 示 帳 簿 資 料 電 子 檔 案 實 施 要 點 ( 財 政 部 台 財 稅 字 第 號 令 ) 訂 定 財 政 部 獎 勵 營 利 事 提 示 帳 簿 資 料 電 子 檔 案 實 施 要 點, 並 自 中 華 民 國 一 百 零 六 年 一 月 一 日 生 效 經 濟 部 工 局 辦 理 加 強 投 資 策 略 性 製 造 實 施 方 案 作 要 點 ( 經 濟 部 工 知 字 第 號 令 ) 修 正 經 濟 部 工 局 辦 理 加 強 投 資 策 略 性 製 造 實 施 方 案 作 要 點 部 分 規 定, 並 自 即 日 生 效 經 濟 部 工 局 辦 理 加 強 投 資 策 略 性 服 務 實 施 方 案 作 要 點 ( ) ( 經 濟 部 工 知 字 第 號 令 ) 修 正 經 濟 部 工 局 辦 理 加 強 投 資 策 略 性 服 務 實 施 方 案 作 要 點 部 分 規 定, 並 自 即 日 生 效 法 規 輯 要 70
70 投 資 管 理 法 規 無 實 體 股 票 及 實 體 股 票 如 何 拋 棄 事 宜 按 股 東 拋 棄 其 持 有 之 股 份 屬 單 獨 行 為, 無 須 相 對 人 同 意, 惟 因 拋 棄 股 票 涉 及 股 東 名 簿 之 更 改, 故 須 知 公 司 至 於 股 東 拋 棄 之 意 見 表 示 完 成 後, 而 由 公 司 取 得 該 股 份 之 所 有 權, 似 無 不 可 ( 法 務 部 89 年 1 月 24 日 89 法 律 字 第 號 函 本 部 91 年 10 月 31 日 經 商 字 第 號 函 參 照 ) 惟 該 股 份 如 係 實 體 股 票, 為 避 免 原 拋 棄 之 股 東 復 依 公 司 法 第 164 條 之 方 式 為 背 書 或 交 付, 致 其 股 份 所 有 權 歸 屬 滋 生 疑 義, 故 除 股 票 因 遺 失 而 得 依 公 開 發 行 公 司 股 務 處 理 準 則 辦 理 外, 仍 應 將 股 票 交 還 公 司 以 為 註 記 ( 本 部 91 年 10 月 31 日 經 商 字 第 號 函 參 照 ) 如 其 股 票 已 採 集 中 帳 戶 方 式 辦 理 劃 撥 交 割 作, 即 有 本 部 102 年 1 月 7 日 經 商 字 第 號 函 所 述 : 公 司 可 採 知 發 行 公 司 拋 棄 之 存 證 函 辦 理 集 保 帳 戶 之 股 份 拋 棄 作 之 適 用 教 育 部 令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26 日 教 育 部 臺 教 社 ( 一 ) 字 第 B 號 令 修 正 發 布 第 19 條 條 文 修 正 短 期 補 習 班 設 立 及 管 理 準 則 第 19 條 補 習 班 置 班 主 任 一 人, 應 為 專 任, 綜 理 班 務 但 設 立 人 或 其 代 表 人 具 有 第 三 項 資 格 者, 得 兼 任 該 班 班 主 任 補 習 班 得 視 班 務 需 要 設 組, 各 組 置 組 長 一 人 及 組 員 若 干 人, 分 別 辦 理 各 組 事 務 補 習 班 班 主 任, 應 由 年 滿 二 十 歲, 並 具 備 下 列 資 格 之 本 國 人 擔 任 : 一 技 藝 類 科 補 習 班 : ( 一 ) 專 科 以 上 學 校 畢 或 具 同 等 學 歷 者 ( 二 ) 高 級 中 等 以 上 學 校 畢 或 具 同 等 學 歷, 並 具 有 所 設 各 類 科 技 能 之 一 且 持 有 證 明 文 件 者 ( 三 ) 理 燙 髮 美 容 縫 紉 編 織 插 花 烹 飪 或 其 他 以 實 用 技 能 為 主 之 類 別, 其 班 主 任 得 為 國 民 中 學 或 初 級 中 學 以 上 畢 或 具 同 等 學 歷, 並 具 有 所 設 各 類 科 技 能 之 一 且 持 有 證 明 文 件 者 二 文 理 類 科 補 習 班 : 專 科 以 上 學 校 畢 或 具 同 等 學 歷 者 非 由 外 國 人 申 請 設 立 之 補 習 班, 經 核 准 辦 理 科 目 均 為 外 國 語 文, 且 招 收 對 象 均 為 成 人 者, 其 班 主 任 得 由 依 法 取 得 永 久 居 留 及 工 作 許 可 之 外 國 人 擔 任, 不 受 前 項 應 由 本 國 人 擔 任 之 限 制 修 正 條 文 對 照 表 : 請 點 我 經 濟 部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8 日 經 商 字 第 號 函 公 告 一 依 據 本 部 105 年 7 月 20 日 公 司 行 號 及 有 限 合 夥 營 項 目 代 碼 作 計 畫 推 動 小 組 第 51 次 會 議 決 議 辦 理 : ( 一 ) 增 列 J 兒 童 遊 戲 場 J 他 類 頻 道 節 目 供 應 事 E 太 陽 熱 能 設 備 安 裝 工 程 JF01040 經 絡 調 理 4 項 營 項 目 代 碼 法 規 輯 要 如 需 連 結 法 規 之 相 關 網 頁, 請 至 首 頁 下 載 全 彩 完 整 電 子 版 71
71 ( 二 ) 修 正 J 遊 樂 園 J 病 媒 防 治 C 環 境 用 藥 製 造 J 有 線 電 視 系 統 經 營 J 直 播 衛 星 廣 播 電 視 服 務 經 營 J 衛 星 廣 播 電 視 節 目 供 應 6 項 營 項 目 代 碼 ( 三 ) 刪 除 J 有 線 電 視 節 目 播 送 系 統 JZ99060 驗 光 配 鏡 服 務 2 項 營 項 目 代 碼 二 相 關 內 容 如 附 件 公 司 代 碼 內 容 附 件 說 明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9 日 經 加 字 第 號 令 修 正 第 三 條 第 五 條 第 七 條 及 第 十 三 條 條 文 修 正 在 加 工 出 口 區 內 設 有 營 或 聯 絡 處 所 之 事 核 准 登 記 管 理 辦 法 部 分 條 文 第 三 條 申 請 在 區 內 設 有 營 或 聯 絡 處 所 之 事, 應 先 經 加 工 出 口 區 管 理 處 ( 以 下 簡 稱 管 理 處 ) 或 分 處 核 准 後, 始 可 辦 理 登 記 但 經 營 汽 車 貨 運 報 關 保 險 廢 棄 物 清 除 及 資 源 回 收 服 務 法 律 及 會 計 服 務 郵 政 儲 金 匯 兌 或 再 生 能 源 自 用 發 電 設 備, 得 同 時 申 請 核 准 及 登 記 前 項 再 生 能 源 自 用 發 電 設 備 得 經 管 理 處 或 分 處 核 准, 免 在 區 內 設 有 辦 公 處 所 第 五 條 申 請 在 區 內 設 有 營 或 聯 絡 處 所 之 事 登 記, 應 檢 具 申 請 書 及 下 列 文 件 向 所 在 區 管 理 處 或 分 處 辦 理 : 一 公 司 商 財 團 法 人 社 團 法 人 專 門 職 技 術 人 員 或 外 國 公 司 在 臺 辦 事 處 或 聯 絡 處 之 營 開 或 核 備 證 明 文 件 影 本 二 屬 許 可 務 者, 其 目 的 事 主 管 機 關 核 發 之 許 可 營 執 照 影 本 三 負 責 人 及 區 內 負 責 人 身 分 證 明 文 件 影 本 四 在 區 內 營 或 聯 絡 處 所 之 土 地 或 建 築 物 使 用 證 明 文 件 及 記 載 有 租 用 面 積 之 租 用 土 地 或 建 築 物 平 面 圖 五 管 理 處 或 分 處 核 准 文 件 影 本 第 七 條 管 理 處 或 分 處 受 理 在 區 內 設 有 營 或 聯 絡 處 所 之 事 登 記 時, 應 載 明 下 列 事 項 : 一 營 或 聯 絡 處 所 名 稱 二 區 內 負 責 人 三 區 內 營 或 聯 絡 處 所 地 址 四 准 許 設 立 營 或 聯 絡 處 所 之 事 種 類 五 營 或 聯 絡 處 所 使 用 土 地 或 建 築 物 面 積 六 總 機 構 名 稱 地 址 負 責 人 七 汽 車 貨 運 承 運 加 工 出 口 區 運 往 區 外 及 由 國 外 輸 往 加 工 出 口 區 貨 品 之 運 送 車 輛 依 第 三 條 第 二 項 規 定 核 准 者, 前 項 第 三 款 及 第 五 款 之 事 項, 得 免 予 記 載 法 規 輯 要 第 十 三 條 在 區 內 設 有 營 或 聯 絡 處 所 之 事 結 束 在 區 內 營 時, 應 向 所 在 區 管 理 處 或 分 處 申 請 註 銷 登 記 ; 區 內 登 記 之 公 司, 如 於 所 在 區 及 其 他 區 內 均 無 營 或 聯 絡 處 所 者, 應 同 時 辦 理 公 司 解 散 或 遷 出 加 工 出 口 區 在 加 工 出 口 區 內 設 有 營 或 聯 絡 處 所 之 事 核 准 登 記 管 理 辦 法 部 分 條 文 總 說 明 及 對 照 表 ( 請 參 見 PDF) 72
72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9 日 經 加 字 第 號 令 主 旨 : 修 正 加 工 出 口 區 准 許 設 立 在 區 內 營 之 事 之 種 類, 並 自 即 日 生 效 依 據 : 加 工 出 口 區 設 置 管 理 條 例 第 三 條 及 第 六 條 公 告 事 項 : 加 工 出 口 區 准 許 設 立 在 區 內 營 之 事 之 種 類 如 附 件 加 工 出 口 區 准 許 設 立 在 區 內 營 之 事 之 種 類 加 工 出 口 區 准 許 設 立 在 區 內 營 之 事 之 種 類, 依 加 工 出 口 區 設 置 管 理 條 例 第 三 條 及 第 六 條 之 規 定, 訂 定 如 下 : 一 准 許 設 立 區 內 事 種 類 : ( 一 ) 電 腦 電 子 產 品 及 光 學 製 品 製 造 ( 二 ) 電 力 設 備 及 配 備 製 造 ( 三 ) 電 子 零 組 件 製 造 ( 四 ) 金 屬 製 品 製 造 ( 五 ) 機 械 設 備 製 造 ( 六 ) 化 學 原 材 料 塑 橡 膠 原 料 及 其 他 化 學 製 品 製 造 ( 七 ) 紡 織 成 衣 及 服 飾 品 製 造 ( 八 ) 食 品 及 飲 料 製 造 ( 九 ) 汽 車 及 其 零 件 製 造 ( 十 ) 其 他 運 輸 工 具 及 其 零 件 製 造 ( 十 一 ) 其 他 製 造 ( 十 二 ) 藥 品 及 醫 用 化 學 製 品 製 造 ( 十 三 ) 產 用 機 械 設 備 維 修 及 安 裝 ( 十 四 ) 電 力 及 燃 氣 供 應 ( 十 五 ) 運 輸 及 倉 儲 ( 十 六 ) 出 版 影 音 製 作 傳 播 及 資 服 務 ( 十 七 ) 金 融 及 保 險 ( 十 八 ) 國 際 貿 易 ( 十 九 ) 企 總 管 理 機 構 及 管 理 顧 問 ( 二 十 ) 關 連 性 產 服 務 ( 二 十 一 ) 其 他 具 有 高 科 技 資 本 密 集 高 品 質 高 附 加 價 值 條 件 之 一, 或 符 合 加 工 出 口 區 設 立 意 旨, 而 經 核 准 設 立 者 法 規 輯 要 如 需 連 結 法 規 之 相 關 網 頁, 請 至 首 頁 下 載 全 彩 完 整 電 子 版 73
73 二 准 許 設 立 在 區 內 設 有 營 或 聯 絡 處 所 之 事 種 類 : ( 一 ) 加 油 站 ( 二 ) 餐 飲 ( 三 ) 汽 車 貨 運 ( 四 ) 報 關 ( 五 ) 不 動 產 開 發 及 租 售 ( 六 ) 廢 棄 物 清 除 處 理 及 資 源 回 收 處 理 ( 七 ) 法 律 及 會 計 服 務 ( 八 ) 郵 政 儲 金 匯 兌 ( 九 ) 綜 合 商 品 零 售 ( 十 ) 育 成 及 研 發 服 務 ( 十 一 ) 再 生 能 源 自 用 發 電 設 備 ( 十 二 ) 運 動 場 館 ( 十 三 ) 非 屬 准 許 設 立 區 內 事 種 類 之 事 種 類, 基 於 區 內 實 際 需 要 經 管 理 處 或 分 處 核 准 之 其 他 輔 助 服 務 性 事 種 類 法 規 輯 要 74
74 中 國 稅 法 國 家 稅 務 總 局 關 於 印 發 納 稅 人 分 類 分 級 管 理 辦 法 的 知 文 號 : 稅 總 發 2016 年 99 號 有 效 性 : 現 行 有 效 發 佈 日 期 : ss4=65 國 家 稅 務 總 局 關 於 發 佈 修 訂 後 的 出 口 退 ( 免 ) 稅 企 分 類 管 理 辦 法 的 公 告 文 號 : 國 家 稅 務 總 局 公 告 2016 年 46 號 有 效 性 : 現 行 有 效 發 佈 日 期 : ss4=108 江 蘇 省 國 家 稅 務 局 年 度 國 際 稅 收 遵 從 管 理 規 劃 文 號 : 蘇 國 稅 發 2016 年 125 號 有 效 性 : 現 行 有 效 發 佈 日 期 : 商 務 部 財 政 部 海 關 總 署 等 有 關 部 門 編 制 服 務 外 包 產 重 點 發 展 領 域 指 導 目 錄 的 公 告 文 號 : 聯 合 公 告 2016 年 29 號 有 效 性 : 現 行 有 效 發 佈 日 期 : 關 於 擴 大 內 銷 選 擇 性 徵 收 關 稅 政 策 試 點 的 知 文 號 : 財 關 稅 2016 年 40 號 有 效 性 : 現 行 有 效 發 佈 日 期 : 中 國 稅 法 完 整 內 容 請 參 考 躍 馬 中 原 Go China 網 站 法 規 輯 要 如 需 連 結 法 規 之 相 關 網 頁, 請 至 首 頁 下 載 全 彩 完 整 電 子 版 75
75 09 月 證 管 工 作 行 事 曆 ( 國 內 上 市 公 司 適 用 ) 日 星 期 5 一 項 次 1 2 申 報 事 項 每 月 5 日 前 申 報 所 發 行 之 國 內 海 外 有 價 證 券 ( 含 轉 換 ( 附 認 股 權 交 換 ) 公 司 債 特 別 股 新 股 ( 認 購 ) 權 利 證 書 股 款 繳 納 憑 證 債 券 換 股 權 利 證 書 員 工 認 股 權 憑 證 等 ) 之 前 月 異 動 情 形 及 辦 理 上 市 普 股 股 數 維 護 海 外 股 票 流 情 形 或 海 外 存 託 憑 證 申 請 兌 回 股 票 或 海 外 公 司 債 申 請 轉 換 或 行 使 認 股 權 之 關 係 人 及 累 計 申 請 兌 回 轉 換 或 認 股 股 數 超 過 該 次 海 外 有 價 證 券 發 行 總 額 達 10% 以 上 股 東 之 姓 名 國 籍 及 兌 回 轉 換 或 認 股 股 數 等 資 料 註 : 每 月 5 日 前 申 報 上 月 底 之 資 料 1 (1). 每 月 10 日 前 申 報 上 月 營 額 資, 投 控 公 司 及 金 控 公 司 尚 須 代 符 合 標 準 之 子 公 司 申 報 月 營 額 資 (2). 衍 生 性 商 品 交 易 資 10 六 2 募 集 發 行 或 私 募 國 內 公 司 債 應 於 每 月 結 束 後 10 日 內 申 報 上 月 份 異 動 情 形 3 募 集 發 行 或 私 募 公 司 債 者 於 公 司 債 到 期 日 或 債 權 人 得 要 求 賣 回 日 前 6 個 月 內 之 存 續 期 間, 應 於 每 月 10 日 內 申 報 依 公 司 法 第 248 條 第 1 項 第 5 款 規 定 申 報 償 還 公 司 債 之 籌 集 計 畫 及 保 管 方 式 之 支 應 償 還 款 項 來 源 及 其 具 體 說 明 4 每 月 10 日 前 申 報 上 月 份 資 金 貸 與 及 背 書 保 證 明 細 表 資 料 15 四 20 二 內 部 人 股 權 異 動 申 報 作 註 : 每 月 15 日 前 申 報 上 月 份 股 權 異 動 資 料 (1). 上 市 公 司 獨 立 董 事 之 主 要 現 職 主 要 經 歷 及 其 兼 任 其 他 公 司 董 監 事 之 資 (2). 全 體 董 事 監 察 人 出 席 董 事 會 及 進 修 情 形 註 : 每 月 15 日 前 申 報 上 月 份 異 動 資 海 外 股 票 流 情 形 或 海 外 存 託 憑 證 申 請 兌 回 股 票 或 海 外 公 司 債 申 請 轉 換 或 行 使 認 股 權 之 關 係 人 及 累 計 申 請 兌 回 轉 換 或 認 股 股 數 超 過 該 次 海 外 有 價 證 券 發 行 總 額 達 10% 以 上 股 東 之 姓 名 國 籍 及 兌 回 轉 換 或 認 股 股 數 等 資 料 註 : 每 月 20 日 前 申 報 截 至 當 月 15 日 止 之 資 料 各 項 產 品 務 營 收 統 計 表 ( 自 願 性 申 報 ) 註 : 自 願 公 告 者 應 持 續 公 告 至 當 年 度 結 束 止 與 關 係 人 間 重 要 交 易 資 : 次 月 底 前 申 報 沖 銷 母 子 公 司 間 交 易 後 與 關 係 人 間 取 得 或 處 分 資 產 進 貨 銷 貨 應 收 款 項 及 應 付 款 項 等 截 至 上 月 份 之 相 關 資 30 五 2 財 務 資 料 每 月 底 前 申 報 上 月 份 資 料 3 募 集 發 行 或 私 募 公 司 債 者 : 於 公 司 債 到 期 日 或 債 權 人 得 要 求 賣 回 日 前 1 年 內 之 存 續 期 間, 應 於 每 月 底 前 申 報 上 月 份 自 結 數 資 料 4 自 結 損 益 資 ( 自 願 性 申 報 ) 按 月 自 願 公 告 者 應 持 續 公 告 至 當 年 度 結 束 止 證 管 工 作 行 事 曆 76
76 ( 國 內 上 櫃 公 司 適 用 ) 日 星 期 5 一 項 次 1 2 申 報 事 項 發 行 海 外 股 票 存 託 憑 證 公 司 債 ( 含 轉 換 公 司 債 及 附 認 股 權 公 司 債 ) 申 報 至 上 月 底 之 異 動 情 形 註 : 每 月 5 日 前 每 月 5 日 前 上 網 申 報 所 發 行 之 有 價 證 券 ( 含 國 內 ( 海 外 ) 轉 換 公 司 債 特 別 股 債 券 換 股 權 利 證 書 等 ) 之 前 月 異 動 情 形 1 申 報 每 月 營 運 情 形 ( 含 營 收 入 金 額 背 書 保 證 金 額 資 金 貸 放 金 額 及 衍 生 性 商 品 交 易 處 理 ) ( 各 項 產 品 務 營 收 統 計 表 採 自 願 申 報 ) 2 每 月 10 日 前 申 報 上 月 份 資 金 貸 與 及 背 書 保 證 限 額 及 明 細 表 10 六 3 發 行 公 司 債 應 申 報 上 月 份 異 動 情 形 每 月 10 日 前 4 發 行 國 內 外 各 類 公 司 債 ( 含 金 融 債 券 及 私 募 債 券 ) 公 司 定 期 申 報 之 債 資 公 司 債 支 應 償 債 款 項 資 - 發 行 公 司 債 者 應 於 距 公 司 債 到 期 日 前 或 債 權 人 得 要 求 賣 回 日 前 6 個 月 內 之 存 續 期 間, 於 每 月 10 日 內 申 報 依 公 司 法 第 248 條 第 1 項 第 5 款 規 定 申 報 償 還 公 司 債 之 籌 集 計 劃 及 保 管 方 式 之 支 應 償 還 款 項 來 源 及 其 具 體 說 明 ( 例 在 105 / 9 / 30 日 輸 入 之 申 報 年 月 為 10509) 15 四 1 2 內 部 人 及 其 關 係 人 股 權 異 動 申 報 作 註 : 每 月 15 日 前 申 報 上 月 份 股 權 異 動 資 料 ( 內 部 人 之 關 係 人 包 含 內 部 人 之 配 偶 未 成 年 子 女 及 受 內 部 人 利 用 其 名 義 持 有 股 票 者 ) 獨 立 董 監 事 之 現 職 主 要 經 歷 及 其 兼 任 其 他 公 司 董 監 事 之 異 動 資 料 暨 全 體 董 事 監 察 人 出 席 董 事 會 及 進 修 情 形 每 月 15 日 前 申 報 前 1 月 份 異 動 資 20 二 1 發 行 海 外 股 票 存 託 憑 證 公 司 債 ( 含 轉 換 公 司 債 及 附 認 股 權 公 司 債 ) 申 報 至 當 月 15 日 之 異 動 情 形 註 : 每 月 20 日 前 1 財 務 資 料 申 報 作 每 月 底 前 申 報 上 月 份 資 料 30 五 2 3 發 行 國 內 外 各 類 公 司 債 ( 含 金 融 債 券 及 私 募 債 券 ) 公 司 定 期 申 報 之 財 務 資 公 司 債 財 務 資 - 於 公 司 債 到 期 日 或 債 權 人 得 要 求 贖 回 日 前 1 年 內 之 存 續 期 間, 另 應 於 每 月 底 前 申 報 上 月 份 自 結 數 資 料 ( 例 在 105 / 9/ 30 日 輸 入 之 申 報 年 月 為 10508, 其 內 容 為 105 年 8 月 底 之 自 結 財 務 數 據 資 ) 上 櫃 公 司 與 關 係 人 間 重 要 交 易 資 : 每 月 底 前 申 報 上 櫃 公 司 與 關 係 人 間 沖 銷 母 子 公 司 間 交 易 後 取 得 或 處 分 資 產 進 貨 銷 貨 應 收 款 項 及 應 付 款 項 等 截 至 上 月 份 之 相 關 資 ( 國 內 興 櫃 公 司 適 用 ) 日 星 期 5 一 項 申 報 事 項 次 發 行 海 外 股 票 存 託 憑 證 公 司 債 ( 含 轉 換 公 司 債 及 附 認 股 權 公 司 債 ) 申 報 至 上 月 底 之 異 動 1 情 形 註 : 每 月 5 日 前 發 行 國 內 海 外 有 價 證 券 ( 含 國 內 ( 海 外 ) 轉 換 公 司 債 特 別 股 等 ) 申 報 至 上 月 底 之 異 動 情 形 2 註 : 每 月 5 日 前 證 管 工 作 行 事 曆 77
77 六 3 15 四 1 20 二 1 申 報 每 月 營 運 情 形 ( 含 每 月 營 收 入 金 額 資 金 貸 與 及 背 書 保 證 明 細 表 及 衍 生 性 商 品 交 易 處 理 ) 註 : 每 月 10 日 前 申 報 上 月 份 資 發 行 國 內 公 司 債 ( 含 轉 換 公 司 債 及 附 認 購 股 權 公 司 債 ) 應 申 報 上 月 份 異 動 情 形 註 : 每 月 10 日 前 發 行 國 內 外 各 類 公 司 債 ( 含 金 融 債 券 及 私 募 債 券 ) 應 定 期 申 報 財 務 及 債 資 註 : 公 司 債 財 務 資 - 於 公 司 債 到 期 日 或 債 權 人 得 要 求 贖 回 日 前 1 年 內 之 存 續 期 間, 應 於 每 月 10 日 前 申 報 上 月 份 自 結 數 資 料 公 司 債 支 應 償 債 款 項 資 - 發 行 公 司 債 者 應 於 距 公 司 債 到 期 日 前 或 債 權 人 得 要 求 賣 回 日 前 6 個 月 內 之 存 續 期 間, 於 每 月 10 日 前 申 報 依 公 司 法 第 248 條 第 1 項 第 5 款 規 定 申 報 償 還 公 司 債 之 籌 集 計 劃 及 保 管 方 式 之 支 應 償 還 款 項 來 源 及 其 具 體 說 明 內 部 人 及 其 關 係 人 股 權 異 動 申 報 作 註 : 每 月 15 日 前 申 報 上 月 份 股 權 異 動 資 料 ( 內 部 人 之 關 係 人 包 含 內 部 人 之 配 偶 未 成 年 子 女 及 受 內 部 人 利 用 其 名 義 持 有 股 票 者 ) 發 行 海 外 股 票 存 託 憑 證 公 司 債 ( 含 轉 換 公 司 債 及 附 認 股 權 公 司 債 ) 申 報 至 本 月 15 日 之 異 動 情 形 註 : 每 月 20 日 前 ( 國 內 公 開 發 行 公 司 適 用 ) 日 星 期 項 次 5 一 1 申 報 事 項 公 開 發 行 公 司 發 行 海 外 股 票 海 外 存 託 憑 證 海 外 公 司 債 者, 應 於 發 行 每 月 終 了 5 日 內 將 流 餘 額 報 表 等 輸 入 金 管 會 指 定 之 資 申 報 網 站, 並 向 中 央 銀 行 申 報 10 六 1 每 月 營 額 一 金 融 保 險 事 : 1 營 收 入 額 2 營 費 用 額 二 其 餘 各 公 開 發 行 公 司 1 開 立 發 票 金 額 ( 採 行 國 際 財 務 報 導 準 則 者, 得 免 申 報 開 立 發 票 金 額 ) 2 營 收 入 額 ( 採 行 國 際 財 務 報 導 準 則 者, 將 改 為 申 報 合 併 營 收 入 ) 2 每 月 背 書 保 證 金 額 每 月 資 金 貸 放 金 額 及 從 事 衍 生 性 商 品 交 易 金 額 3 15 四 1 20 二 1 公 開 發 行 公 司 公 司 債 ( 含 私 募 公 司 債 ) 於 募 集 完 成 後 2 日 內 向 金 管 會 指 定 資 申 報 網 站 傳 輸 相 關 資, 並 按 月 於 每 月 10 日 前 輸 入 公 司 債 券 發 行 償 還 及 餘 額 資 料 表 視 為 已 依 規 定 完 成 公 告 申 報 股 權 質 權 變 動 公 司 董 監 事 經 理 人 及 持 股 超 過 10% 股 東 ( 簡 稱 公 司 內 部 人 ) 之 持 股 變 動 情 形 與 股 票 質 權 之 設 定 及 解 除 情 形 ( 申 報 對 象 包 括 : 董 事 監 察 人 經 理 人 及 持 股 超 過 10% 之 股 東, 包 括 其 配 偶 未 成 年 子 女 及 利 用 他 人 名 義 持 有 者 ; 另 政 府 或 法 人 股 東 指 派 之 代 表 人 及 金 控 子 公 司 內 部 人, 包 括 其 配 偶 未 成 年 子 女 及 利 用 他 人 名 義 持 有 股 票 者 亦 適 用 ) 公 開 發 行 公 司 發 行 海 外 股 票 海 外 存 託 憑 證 海 外 公 司 債 者, 應 於 發 行 後 每 月 20 日 及 終 了 5 日 內 將 流 餘 額 報 表 等 輸 入 金 管 會 指 定 之 資 申 報 網 站, 並 向 中 央 銀 行 申 報 證 管 工 作 行 事 曆 ( 外 國 企 來 台 申 請 第 一 上 市 ( 櫃 ) 第 二 上 市 ( 櫃 ) 外 國 興 櫃 公 司 適 用 ) 日 星 期 5 一 項 次 1 2 申 報 事 項 第 一 上 市 ( 櫃 ) 第 二 上 市 ( 櫃 ) 外 國 興 櫃 公 司 有 發 行 海 外 之 股 票 存 託 憑 證 公 司 債 者, 應 於 每 月 結 束 後 5 日 內 申 報 截 至 上 月 底 止 之 異 動 情 形 或 流 餘 額 並 向 中 央 銀 行 申 報 第 一 上 市 ( 櫃 ) 及 外 國 興 櫃 公 司 每 月 5 日 前 上 網 申 報 所 發 行 之 有 價 證 券 ( 含 國 內 ( 海 外 ) 轉 換 公 司 債 特 別 股 債 券 換 股 權 利 證 書 員 工 認 股 權 憑 證 等 ) 之 前 月 異 動 情 形 78
78 日 星 期 10 六 10 六 項 次 申 報 事 項 每 月 10 日 前 申 報 上 月 營 運 情 形 : 第 一 上 市 ( 櫃 ) 外 國 興 櫃 公 司 應 申 報 上 月 背 書 保 證 金 額 資 金 貸 放 金 額 衍 生 性 商 品 交 易 情 形 及 上 月 份 合 併 營 收 入 額 第 一 上 市 ( 櫃 ) 外 國 興 櫃 公 司 有 重 要 子 公 司 者 尚 應 代 其 重 要 子 公 司 申 報 上 述 營 收 背 書 保 證 資 金 貸 放 資 第 一 上 市 ( 櫃 ) 外 國 興 櫃 公 司 申 報 資 金 貸 與 及 背 書 保 證 限 額 及 明 細 表 第 一 上 市 ( 櫃 ) 外 國 興 櫃 公 司 應 代 所 有 未 於 國 內 公 開 發 行 之 子 公 司 ( 含 國 內 及 海 外 子 公 司 ) 申 報 其 衍 生 性 商 品 交 易 資 第 一 上 市 ( 櫃 ) 第 二 上 市 及 外 國 興 櫃 公 司 每 月 終 了 10 日 內 向 中 央 銀 行 申 報 外 國 發 行 人 於 國 內 股 票 流 情 形 月 報 表 外 國 發 行 人 於 國 內 債 券 流 情 形 月 報 表 ; 第 二 上 市 ( 櫃 ) 每 月 終 了 10 日 內 向 中 央 銀 行 申 報 臺 灣 存 託 憑 證 流 及 兌 回 情 形 月 報 表, 並 輸 入 金 管 會 指 定 資 申 報 網 站 第 一 上 市 ( 櫃 ) 外 國 興 櫃 及 第 二 上 市 ( 櫃 ) 公 司 應 於 國 內 ( 外 ) 之 現 金 增 資 募 集 公 司 債 發 行 相 關 資 料 輸 入 觀 測 站 第 二 上 市 ( 櫃 ) 公 司 於 國 內 發 行 公 司 債 者, 應 於 距 公 司 債 到 期 日 前 或 債 權 人 得 要 求 賣 回 日 前 6 個 月 內 之 存 續 期 間, 於 每 月 10 日 內 申 報 償 還 公 司 債 款 之 籌 集 計 劃 及 保 管 方 法, 暨 支 應 償 債 款 項 來 源 及 其 具 體 說 明 私 募 有 價 證 券 者 ( 含 私 募 公 司 債 ) 應 於 每 月 10 日 前 定 期 向 金 管 會 指 定 資 申 報 網 站 傳 輸 更 新 發 行 餘 額 相 關 資 料 私 募 海 外 有 價 證 券 者, 尚 應 將 前 開 輸 入 資 料 之 畫 面 格 式 函 報 中 央 銀 行 外 匯 局 15 四 1 20 二 1 1 第 一 上 市 ( 櫃 ) 及 外 國 興 櫃 公 司 每 月 15 日 前 應 輸 入 有 關 上 月 份 之 公 司 董 監 事 經 理 人 及 持 股 超 過 10% 股 東 [ 簡 稱 公 司 內 部 人 ( 包 含 其 關 係 人 ( 註 ))] 之 持 股 變 動 情 形 與 股 票 質 權 之 設 定 及 解 除 情 形 註 : 內 部 人 之 關 係 人 包 含 內 部 人 之 配 偶 未 成 年 子 女 及 受 內 部 人 利 用 其 名 義 持 有 股 票 者 第 一 上 市 ( 櫃 ) 第 二 上 市 ( 櫃 ) 外 國 興 櫃 公 司 有 發 行 海 外 股 票 存 託 憑 證 公 司 債 者, 應 於 每 月 20 日 前 申 報 截 至 當 月 15 日 止 之 流 及 兌 回 情 形 流 餘 額 報 表 等, 並 應 向 中 央 銀 行 申 報 其 流 餘 額 第 一 上 市 ( 櫃 ) 公 司 與 關 係 人 間 重 要 交 易 資 : 次 月 底 前 申 報 沖 銷 母 子 公 司 間 交 易 後 與 關 係 人 間 取 得 或 處 分 資 產 進 貨 銷 貨 應 收 款 項 及 應 付 款 項 等 截 至 上 月 份 之 相 關 資 30 五 2 3 第 一 上 市 ( 櫃 ) 公 司 財 務 資 料 註 : 每 月 底 前 申 報 上 月 份 資 料 募 集 發 行 或 私 募 公 司 債 者 於 公 司 債 到 期 日 或 債 權 人 得 要 求 賣 回 日 前 1 年 內 之 存 續 期 間, 應 於 每 月 底 前 申 報 上 月 份 自 結 數 資 料 註 : 請 參 考 下 列 資 料 來 源 1. 上 市 有 價 證 券 發 行 人 應 辦 務 事 項 一 覽 表 上 櫃 公 司 應 辦 事 項 一 覽 表 興 櫃 公 司 應 辦 事 項 一 覽 表 公 開 發 行 公 司 應 公 告 或 向 本 會 申 報 事 項 一 覽 表 外 國 發 行 人 募 集 與 發 行 有 價 證 券 應 公 告 及 向 本 會 申 報 事 項 一 覽 表 臺 灣 證 券 交 易 所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對 有 價 證 券 上 市 公 司 及 境 外 指 數 股 票 型 基 金 上 市 之 境 外 基 金 機 構 資 申 報 作 辦 法 財 團 法 人 中 華 民 國 證 券 櫃 檯 買 賣 中 心 對 有 價 證 券 上 櫃 公 司 資 申 報 作 辦 法 財 團 法 人 中 華 民 國 證 券 櫃 檯 買 賣 中 心 證 券 商 營 處 所 買 賣 興 櫃 股 票 審 查 準 則 證 管 工 作 行 事 曆 79
79 09 月 稅 務 工 作 行 事 曆 應 辦 事 項 1. 8 月 份 娛 樂 稅 總 繳 10 日 截 止 2. 8 月 份 各 類 所 得 扣 繳 稅 款 之 報 繳 10 日 截 止 3. 7 及 8 月 份 印 花 稅 總 繳 15 日 截 止 4. 7 及 8 月 份 統 一 發 票 明 細 表 申 報 及 營 稅 報 繳 15 日 截 止 5. 自 用 住 宅 用 地 工 用 地 等 適 用 地 價 稅 特 別 稅 率 課 徵 者,22 日 申 請 截 止 6. 曆 年 制 營 利 事 所 得 稅 暫 繳 申 報 30 日 截 止 日 星 期 最 近 一 個 月 內 應 辦 稅 務 事 項 提 要 1 四 10 六 15 四 1. 8 月 份 娛 樂 稅 總 繳 本 日 開 始 2. 8 月 份 各 類 所 得 扣 繳 稅 款 之 報 繳 本 日 開 始 3. 7 及 8 月 份 印 花 稅 總 繳 本 日 開 始 4. 7 及 8 月 份 統 一 發 票 明 細 表 申 報 及 營 稅 報 繳 本 日 開 始 5. 曆 年 制 營 利 事 所 得 稅 暫 繳 申 報 本 日 開 始 1. 8 月 份 娛 樂 稅 總 繳 本 日 截 止 ( 遇 假 日 順 延 至 9 月 12 日 ) 2. 8 月 份 各 類 所 得 扣 繳 稅 款 之 報 繳 本 日 截 止 ( 遇 假 日 順 延 至 9 月 12 日 ) 1. 7 及 8 月 份 印 花 稅 總 繳 本 日 截 止 ( 遇 假 日 順 延 至 9 月 19 日 ) 2. 7 及 8 月 份 統 一 發 票 明 細 表 申 報 及 營 稅 報 繳 本 日 截 止 ( 遇 假 日 順 延 至 9 月 19 日 ) 22 四 1. 自 用 住 宅 及 工 用 地 等 適 用 地 價 稅 特 別 稅 率 課 徵 者, 本 日 申 請 截 止 30 五 1. 曆 年 制 營 利 事 所 得 稅 暫 繳 申 報 本 日 截 止 80
80 Seminars & Publications 2016 年 9-10 月 份 專 題 講 座 最 新 課 程 資 & 網 路 報 名, 請 上 本 公 司 榮 獲 TTQS 人 才 發 展 品 質 管 理 系 統 ( 國 家 級 評 鑑 ) 銅 牌 獎, 授 課 品 質 最 有 保 證 9/22( 四 )& ** 上 課 須 帶 電 腦 (Excel 2007 以 上 版 本 ) CF :00-16:00 陳 政 琦 12 / 16 9,600 9/23( 五 ) 第 一 期 合 併 財 務 報 表 編 製 實 務 班 合 併 報 表 Excel 編 製 實 務 第 1 頁, 共 5 頁 JUL10 9/26( 一 ) 09:00-16:00 如 何 閱 讀 現 金 流 量 表 與 財 報 整 合 運 用 李 進 成 6 / 8 SEP06 9/26( 一 ) 09:00-16:00 NEW~ 財 務 三 表 動 能 關 係 及 解 構 分 析 彭 浩 忠 6 / 8 SEP07 9/27( 二 ) 13:30-16:30 NEW~Fintech 環 境 下 的 稽 核 的 變 革 與 案 例 研 討 徐 潔 茹 3 / 5 3,000 JUL09 9/27( 二 ) 09:00-16:00 票 據 交 易 陷 阱 預 防 暨 債 權 確 保 實 務 劉 孟 錦 6 / 8 EA01-7 9/27( 二 ) 13:30-16:30 TX /11( 二 ) 13:30-17: 年 09~10 月 份 專 題 講 座 ~ 本 公 司 榮 獲 TTQS 人 才 發 展 品 質 管 理 系 統 ( 國 家 級 評 鑑 ) 銅 牌 獎, 授 課 品 質 最 有 保 證 ~ 代 號 日 期 時 間 課 程 名 稱 講 師 第 一 期 EAS 企 會 計 準 則 實 務 精 修 班 - EAS 20 租 賃 EAS 12 所 得 稅 第 八 期 營 稅 實 務 精 修 班 - 時 數 / VIP 扣 點 JUL14 9/6( 二 ) 13:30-16:30 HOT~ 股 票 相 關 留 才 工 具 之 應 用 與 評 價 葉 崇 琦 3 / 5 3,000 HC03-1 9/7( 三 ) 09:30-16:30 TX08-1 9/8( 四 ) 13:30-17:30 FM08-1 9/8( 四 ) 09:30-16:30 SEP01 9/9( 五 ) 09:00-16:00 第 三 期 人 資 管 理 法 令 暨 爭 議 處 理 實 務 班 - 勞 動 契 約 的 法 令 認 知 與 實 務 爭 議 第 八 期 營 稅 實 務 精 修 班 - 加 值 型 及 非 加 值 型 營 稅 法 規 及 稽 徵 實 務 第 八 期 企 財 務 主 管 實 務 研 習 班 - 年 度 預 算 編 製 與 控 管 實 務 ** 上 課 須 帶 電 腦 (Excel 2010 以 上 版 本 ) Excel 在 薪 資 管 理 與 二 代 健 保 計 算 的 實 務 運 用 江 美 艷 3 / 5.5 費 用 周 志 盛 6 / 8 詹 老 師 4 / 6.5 4,000 黃 美 玲 6 / 8 柳 廣 明 6 / 8 JUL12 9/9( 五 ) 09:00-16:00 NEW~ 在 大 陸 從 事 跨 境 電 商 的 金 流 物 流 及 稅 務 問 題 陳 彥 文 6 / 8 SEP02 9/12( 一 ) 09:00-16:00 出 納 作 與 金 融 往 來 實 務 李 進 成 6 / 8 SEP11 9/12( 一 ) 09:00-16:00 NEW~ 創 新 採 購 談 判 思 維 與 案 例 解 析 朱 根 正 6 / 8 JUL04 9/13( 二 ) 09:00-16:00 企 財 會 人 員 必 備 的 法 律 觀 念 與 自 保 之 道 劉 孟 錦 6 / 8 EA01-6 9/13( 二 ) 13:30-16:30 第 一 期 EAS 企 會 計 準 則 實 務 精 修 班 - EAS 10 收 入 EAS 21 政 府 補 助 及 政 府 輔 助 SEP03 9/14( 三 ) 09:00-16:00 NEW~ 財 會 人 員 協 助 企 主 經 營 管 理 應 有 的 角 色 作 法 與 技 能 江 美 艷 3 / 5.5 3,000 無 折 扣 彭 浩 忠 6 / 8 JUL07 9/14( 三 ) 09:00-16:00 NEW~ 非 財 會 人 員 財 務 報 表 閱 讀 與 分 析 侯 秉 忠 6 / 8 SEP04 9/19( 一 ) 13:30-16:30 HOT~ 如 何 降 低 支 付 國 外 支 出 之 扣 繳 稅 款 王 昭 悌 3 / 5 3,000 SEP12 9/19( 一 ) 09:00-16:00 NEW~ 採 購 電 子 化 管 理 及 運 用 朱 根 正 6 / 8 JUL11 9/20( 二 ) 09:00-16:00 IFRS 時 代 如 何 將 財 務 會 計 轉 換 為 稅 務 會 計 蔡 俊 明 6 / 8 SEP08 9/20( 二 ) 09:00-16:00 HOT~ 兩 岸 反 避 稅 法 令 之 解 析 與 影 響 張 淵 智 6 / 8 SEP10 9/20( 二 ) 13:30-17:30 NEW~ 麥 肯 錫 金 字 塔 寫 作 術 劉 基 欽 4 / 6.5 4,000 SEP13 9/20( 二 ) 09:00-16:00 NEW~ 採 購 人 員 必 學 的 財 務 報 表 分 析 及 運 用 董 磊 6 / 8 SEP05 9/21( 三 ) 13:30-16:30 NEW~Fintech 的 發 展 趨 勢 以 及 對 於 法 遵 稽 核 的 機 會 與 挑 戰 曾 韵 3 / 5 3,000 JUL03 9/21( 三 ) 13:30-16:30 NEW~ 企 併 購 動 機 探 討 績 效 評 估 與 案 例 解 析 李 宏 達 3 / 5 3,000 SEP09 9/21( 三 ) 09:00-16:00 NEW~ 大 陸 台 商 面 對 知 識 產 權 糾 紛 的 事 先 防 範 與 事 後 保 護 實 務 HC03-2 9/21( 三 ) 09:30-16:30 TX08-2 9/22( 四 ) 13:30-17:30 FM08-2 9/22( 四 ) 09:30-16:30 第 三 期 人 資 管 理 法 令 暨 爭 議 處 理 實 務 班 - 解 僱 資 遣 調 動 的 法 令 認 知 與 實 務 爭 議 第 八 期 營 稅 實 務 精 修 班 - 統 一 發 票 常 見 實 務 問 題 解 析 第 八 期 企 財 務 主 管 實 務 研 習 班 - 財 務 報 表 解 讀 與 財 務 體 質 分 析 實 務 陳 彥 文 6 / 8 周 志 盛 6 / 8 詹 老 師 4 / 6.5 4,000 黃 美 玲 6 / 8 3,000 無 折 扣 詹 老 師 4 / 6.5 4,000 講 座 出 版 81
81 Seminars & Publications 2016年9-10月份專題講座 最新課程資&網路報名 請上 年 月份專題講座 如何閱讀現金流量表與財報整合運用 李 進 成 JUL10 9/26(一) SEP06 9/26(一) 09:00-16:00 NEW~財務三表動能關係及解構分析 彭 浩 忠 6/8 ~本公司榮獲 TTQS 人才發展品質管理系統 (國家級評鑑)銅牌獎 授課品質最有保證~ SEP07 代號 JUL09 9/27(二) 日期 9/27(二) 13:30-16:30 時間 09:00-16:00 NEW~Fintech 環境下的稽核的變革與案例研討 課 程 名 稱 票據交易陷阱預防暨債權確保實務 徐 潔 茹 劉 講師 孟 錦 3/5 時數/ 6 /扣點 8 VIP 3,000 費用 JUN03 EA01-7 JUN04 6/13(一) 9/27(二) 6/13(一) 09:00-16:00 13:30-16:30 13:30-17:30 第一期 EAS 企會計準則實務精修班 NEW~企關鍵績效指標在管理會計的整合運用實務 EAS 20 租賃 HOT~財會人員常犯營稅錯誤類型實務解析 彭 浩 忠 江 詹 美 老 艷 師 6/8 3 4/ / ,000 4,000 無折扣 APR12 6/13(一) 13:30-16:30 JUN05 TX08-3 APR01 AUG07 JUN13 6/14(二) 10/11(二) 6/14(二) 10/11(二) 6/14(二) 09:00-16:00 13:30-17:30 09:00-16:00 09:00-16:00 09:00-16:00 OCT04 PM01-3 HC03-3 JUN06 10/12(三) 6/15(三) 10/12(三) 6/16(四) 09:00-16:00 09:00-16:00 09:30-16:30 09:00-16:00 JUN07 FM08-3 6/16(四) 13:30-16:30 10/13(四) 09:30-16:30 OCT02 FA01-1 OCT03 CF01-3 CF :00-16:00 10/11(二) 09:00-16:00 6/15(三) 09:00-16:00 10/12(三) 09:30-16:30 6/16(四)& 09:00-16:00 6/17(五) 09:00-16:00 10/13(四) EAS 12 所得稅 HOT~知己知彼 跨境電子商務稅務新挑戰 第八期 營稅實務精修班 帳列財務所得與課稅所得差異之分析及其會計處理 營稅進項稅額申報扣抵實務 NEW~ IFRS 9 金融工具 最新解析 營運資金管理與融資決策實務 HOT~違反境外公司與 OBU 操作規定之風險與防制 透過整帳作創造企財報經營價值 第一期 企財會從人員實務技能加強班 活用損益兩平分析提升經營績效 帳務處理 財務報表 內控規範與責任會計 NEW~房地合一新制實務解析與運用 第一期 企採購管理實務研習班 第三期 人資管理法令暨爭議處理實務班 有效掌控交期與存貨管理 薪資管理的法令認知與實務爭議 財務報表的動態價值與如何運用十大方案 第八期 企財務主管實務研習班 HOT~如何降低支付國外支出之扣繳稅款 管理報表的編製與分析實務 **上課須帶電腦(Excel 2007 以上版本) **上課須帶電腦(Excel 2007 以上版本) 第一期 合併財務報表編製實務班 第一期 合併財務報表編製實務班 合併報表自動化工作底稿設計 合併現金流量表 Excel 編製實務 IFRS 四大財務報表解讀暨會計師查核報告 林 佑 3/5 3, //6.5 6 / / /8 8 4,000 6,000 鍾 吳 周 李 老 淑 志 進 師 惠 盛 成 6/8 6/8 6/8 6/8 王 美 昭 玲 悌 黃 3/ / ,000 陳 政 琦 陳 政 琦 12 / 16 6/8 9,600 蔡 俊 明 董 黃 美 磊 玲 6/8 6 6/ /8 8 李 進 成 彭 美 浩 玲 忠 黃 林 林 施 闕 林 OCT01 JUN12 OCT10 APR08 AUG11 JUN15 AUG14 6/20(一) 09:00-16:00 簽證客戶 1,500 元/非簽證客戶 2,000 元/VIP 扣 3 點 6/20(一) 10/14(五) 13:30-16:30 13:30-16:30 HOT~我國內線交易最新實務發展與企防制因應之道 HOT~反避稅新制 台灣 CFC 及 PEM 大陸 42 號公告最 6/20(一) 13:30-16:30 NEW~大陸稅務總體檢 重大新規與涉稅排查 新發展實務解析 6/21(二) 09:30-16:30 NEW~活用損益兩平分析提升經營績效 10/14(五) 09:00-16:00 NEW~活化數據 槓桿經營~KPI 優化管理 第一期 EAS 企會計準則實務精修班 NEW~瞬息萬變-台商如何因應中國全面增值稅時代的 系列課程簡介/商會法&商會計處理準則簡介 10/17(一) 13:30-16:30 來臨 EAS high level 介紹 6/21(二) 13:30-16:30 9/23(五)前報名繳費享優惠 2,000 元/VIP 扣 3.5 點 EAS 1 財務報導之觀念架構 10/18(二) 13:30-16:30 員工獎酬工具財稅法令新變革與產創新條例修正條 EAS 2 財務報表之表達 文之運用 EAS 4 會計政策 估計與錯誤 10/18(二) 09:00-16:00 NEW~企整體租稅規劃與節稅技巧實務解析 6/21(二) 09:00-16:00 NEW~大陸務主管應具備的法律實務技能 **上課須帶電腦(Excel 2007 以上版本) 第一期 企採購管理實務研習班 10/18(二) 09:00-17:00 6/21(二) 09:00-16:00 使用 Excel 處理財會帳務及財報編製比較實務運用 採購與供應風險策略分析實務 10/19(三) 09:00-16:00 NEW~成本及管理會計攸關決策技能與績效指標運用 6/22(三) 13:30-17:30 NEW~電子發票實務應用解析 10/19(三) 13:30-16:30 HOT~所得稅扣繳實務 6/22(三) 09:00-16:00 IFRS 時代如何編製現金流量表暨診斷經營績效 10/20(四) 09:00-16:00 NEW~利潤中心制度規劃與績效評估 NEW~企員工調動及移轉之合法性暨併購後員工整合 6/22(三) 13:30-16:30 10/20(四) 09:00-16:00 IFRS 時代母子公司合併報表編製暨相關會計處理 注意事項 10/21(五) 09:00-16:00 NEW~內部人股權交易之法律責任與注意事項 6/22(三) 09:00-16:00 各類稅務調節表編製重點實務解析 10/21(五) 09:00-16:00 NEW~大陸務主管應具備的法律實務技能 6/23(四) 09:00-16:00 NEW~非財會人員如何進行利潤分析與成本管理 10/24(一) 09:00-16:00 NEW~財務績效評估及運用技巧 6/23(四) 13:30-16:30 HOT~兩岸租稅協議對台商重大影響與因應策略 10/24(一) 13:30-16:30 NEW~會計主管法律責任規範與財報不實查核實務 AUG18 10/24(一) 13:30-17:30 TX /25(二) 13:30-17:30 FM /25(二) 09:30-16:30 AUG05 10/25(二) 09:00-16:00 OCT07 10/26(三) 09:00-16:00 OCT13 10/26(三) 09:00-16:00 OCT09 EA01-1 AUG09 AUG10 JUN14 AUG13 PM01-4 OCT05 JUN11 OCT06 APR07 AUG02 APR15 AUG06 琪 師 慧 忠 智 APR09 JUN10 AUG19 佩 老 美 秉 淵 6/17(五) 09:00-16:00 10/13(四) 09:00-16:00 6/17(五) 09:30-16:30 NEW~如何有效降低公司採購成本暨增加獲利 活用財報分析暨洞悉財報窗飾與舞弊 9/23(五)前報名繳費享超值回饋價~ NEW~企併購法規暨跨國併購實務運作 6/8 鄭 詹 吳 侯 張 JUN08 OCT12 JUN09 JUN01 OCT08 APR13 講座 出版 82 本公司榮獲 TTQS 人才發展品質管理系統 合併報表 Excel 編製實務 ( 國家級評鑑 ) 銅牌獎 授課品質最有保證 6/8 6/ /8 8 6 雋 澤 泉 玲 佑 6/8 3/ / /5 3,000 3,000 3,000 黃 美 玲 吳 桂 龍 6/8 6/8 林 佑 3/5 江 美 艷 3 / 5.5 3,000 3,000 世 汎 月 鑫 3/5 無折扣 3,000 鍾 老 師 陳 彥 文 6/8 6/8 彭 浩 忠 吳 淑 惠 7 / 10 6/8 5,500 彭 詹 黃 蔡 王 劉 蔡 浩 老 純 俊 忠 又 俊 忠 師 華 明 宗 銓 明 6/8 4 / 6.5 3/5 6/8 6/8 3/ / ,000 3,000 3,000 施 柯 陳 李 李 林 施 陳 汎 佳 彥 進 進 淑 汎 欣 泉 慧 文 成 成 怡 泉 旋 6 /8 6/8 6/8 6/8 6/8 3/ / ,000 3,000 劉 基 欽 4 / 6.5 4,000 詹 老 師 4 / 6.5 4,000 黃 美 玲 6/8 NEW~成本分析與存貨後續評價的實務運用 彭 浩 忠 6/8 NEW~每月經營績效分析與預算編製相關運用 **主要以中文授課 NEW~國際採購英文契約訂定實務解析 彭 浩 忠 6/8 姜 正 偉 6/8 NEW~工作流程改善與創新 第八期 營稅實務精修班 營稅申報實務暨違章案例解析 第八期 企財務主管實務研習班 企財務管理與資金調度實務 Keys to Business Contract reviewing 巫 第 1 頁 共 5 頁 第 2 頁 共 5 頁
82 Seminars & Publications 2016年9-10月份專題講座 最新課程資&網路報名 請上 本公司榮獲 TTQS 人才發展品質管理系統 ( 國家級評鑑 ) 銅牌獎 授課品質最有保證 NEW~工作流程改善與創新 劉 基 欽 105 年 月份專題講座 第八期 營稅實務精修班 AUG18 10/24(一) 13:30-17:30 4 / 6.5 4,000 TX /25(二) 13:30-17:30 詹 老 師 4 / 6.5 4,000 FM08-4 代號 10/25(二) 09:30-16:30 日期 時間 第八期 企財務主管實務研習班 課 程 名 稱 企財務管理與資金調度實務 黃 講師 美 玲 時數/ 6/8 VIP 扣點 費用 AUG05 JUN03 OCT07 JUN04 10/25(二) 6/13(一) 09:00-16:00 NEW~成本分析與存貨後續評價的實務運用 NEW~企關鍵績效指標在管理會計的整合運用實務 彭 浩 忠 6/8 10/26(三) 09:00-16:00 6/13(一) 13:30-17:30 NEW~每月經營績效分析與預算編製相關運用 HOT~財會人員常犯營稅錯誤類型實務解析 **主要以中文授課 HOT~知己知彼 跨境電子商務稅務新挑戰 NEW~國際採購英文契約訂定實務解析 帳列財務所得與課稅所得差異之分析及其會計處理 Keys to Business Contract reviewing NEW~ IFRS 9 金融工具 最新解析 第三期 人資管理法令暨爭議處理實務班 HOT~違反境外公司與 OBU 操作規定之風險與防制 職災害的法令認知與實務爭議 第一期 企財會從人員實務技能加強班 HOT~因應中國十三五計畫 台商的機會暨相關稅務風 帳務處理 財務報表 內控規範與責任會計 險注意事項 第一期 企採購管理實務研習班 **上課須帶電腦(Excel 2007 以上版本) 有效掌控交期與存貨管理 第一期 合併財務報表編製實務班 財務報表的動態價值與如何運用十大方案 合併報表附註及附表 Excel 編製實務 HOT~如何降低支付國外支出之扣繳稅款 彭 老 浩 師 忠 詹 8 46//6.5 4,000 APR12 OCT13 JUN05 6/13(一) 13:30-16:30 10/26(三) 09:00-16:00 6/14(二) 09:00-16:00 林 佑 姜 佩 正 琪 偉 鄭 3/5 6/ / ,000 吳 美 慧 6 / 10 6,000 張 周 淵 志 智 盛 6/8 彭 浩 忠 陳 文 孝 6/8 3/5 3,000 吳 淑 惠 6/8 陳 政 琦 李 進 成 6/8 6/8 王 昭 悌 3/5 3,000 陳 政 琦 12 / 16 9,600 ~本公司榮獲 TTQS 人才發展品質管理系統 (國家級評鑑)銅牌獎 授課品質最有保證~ 營稅申報實務暨違章案例解析 APR01 6/14(二) JUN13 HC03-4 6/14(二) 09:00-16:00 10/26(三) 09:30-16:30 FA01-1 OCT11 6/15(三) 09:00-16:00 10/27(四) 13:30-16:30 PM01-3 6/15(三) CF01-8 JUN06 10/27(四) 09:00-16:00 6/16(四) 09:00-16:00 JUN07 6/16(四) CF01-3 6/16(四)& 6/17(五) 09:00-16:00 09:00-16:00 13:30-16:30 **上課須帶電腦(Excel 2007 以上版本) 09:00-16:00 第一期 合併財務報表編製實務班 合併報表自動化工作底稿設計 JUN08 6/17(五) 09:00-16:00 IFRS 四大財務報表解讀暨會計師查核報告 蔡 俊 明 6/8 JUN09 6/17(五) 09:30-16:30 活用財報分析暨洞悉財報窗飾與舞弊 黃 美 玲 6/8 NEW~企併購法規暨跨國併購實務運作 林 雋 6/8 施 汎 泉 3/5 3,000 APR09 6/20(一) 09:00-16:00 JUN01 6/20(一) 13:30-16:30 HOT~我國內線交易最新實務發展與企防制因應之道 APR13 6/20(一) 13:30-16:30 NEW~大陸稅務總體檢 重大新規與涉稅排查 林 佑 3/5 3,000 JUN10 6/21(二) 09:30-16:30 NEW~活用損益兩平分析提升經營績效 黃 美 玲 6/8 江 美 艷 3 / 5.5 陳 彥 文 6/8 吳 淑 惠 6/8 第一期 EAS 企會計準則實務精修班 系列課程簡介/商會法&商會計處理準則簡介 EA01-1 6/21(二) 13:30-16:30 EAS high level 介紹 EAS 1 財務報導之觀念架構 3,000 無折扣 EAS 2 財務報表之表達 EAS 4 會計政策 估計與錯誤 JUN14 6/21(二) 09:00-16:00 NEW~大陸務主管應具備的法律實務技能 第一期 企採購管理實務研習班 6/21(二) 09:00-16:00 JUN11 6/22(三) 13:30-17:30 NEW~電子發票實務應用解析 詹 老 師 4 / 6.5 4,000 APR07 6/22(三) 09:00-16:00 IFRS 時代如何編製現金流量表暨診斷經營績效 蔡 俊 明 6/8 APR15 6/22(三) 13:30-16:30 劉 又 銓 3/5 3,000 JUN12 6/22(三) 09:00-16:00 各類稅務調節表編製重點實務解析 柯 佳 慧 6/8 APR08 6/23(四) 09:00-16:00 NEW~非財會人員如何進行利潤分析與成本管理 李 進 成 6/8 3/5 3,000 JUN15 6/23(四) 13:30-16:30 採購與供應風險策略分析實務 NEW~企員工調動及移轉之合法性暨併購後員工整合 注意事項 HOT~兩岸租稅協議對台商重大影響與因應策略 林 淑 怡 陳 欣 旋 出版 第 1 頁 共 5 頁 第 3 頁 共 5 頁 講座 PM
83 Seminars & Publications VIP 專 案 儲 值 點 數 權 益 與 優 惠 一次購買並完成付款手續 節省日後作成本 並大幅降低企 整體訓練費用 專案點數在期限屆滿前使用完畢再續購者 將視同簽證 客戶予以優惠 客戶享有所舉辦之課程 活動優先知權益 並不定期 針對 VIP 客戶推出專屬課程優惠 福利活動專案 參加本特惠專案者 可於專案點數內依需求報名本公司課程 報名後如需取消課程 必須於開課前兩天知本公司 若未事先 告知者 將抵扣一點之點數 如遇點數用完需補差額者 每一點以 600 元計 特惠專案有效期間為自簽約日起 1 年 如超過使用期限 將換算 剩餘點數之現金價值後使用 恕不再享有 VIP 優惠 報 課程代號 (非上課日期) 課程日期 參加者姓名 (月/日) 部門&職稱 公司抬頭 發票抬頭 聯 絡 人 公司地址 注意事項 發票格式 參加類別 講座 出版 84 總費用 簽證 A 50 26, 客戶 B , 非 A 50 28, 客戶 B , 有意願購買 VIP 儲值點數 請來電索取申請單 服務專線 (02) 分機 3980 杜小姐 傳真報名: (02) 表 電話&分機 手機 ( ) 09 - ( ) 09 - ( ) 09 - 每點費用 三聯 統一編號 發票拆 張,金額分別為 二聯 (個人) 及 E mail 電話&分機 ( ) E mail 傳真 ( ) 您從何處得知此課程資 1.DM 2. 3.dttus 學習網 4.朋友介紹 5.電子報 6.中小網大 7.內科網站 總點數 1.為維護課程品質 本公司保有開課與否 課程內容 時間地點 講師更動之權利 2.請以收到上課知為繳費依據 未達基本開班人數 將延期或取消該課程 3.開課標準將於上課前 3~5 天寄發電子知 告知課程是否開課成功及繳費注意事項 4.為尊重講師之智慧財產權益 恕不提供講義電子檔 上課時間不得錄音 錄影 5.報名全修課程者 若因個人因素無法出席 將視同放棄相關權益 現場付費 即期支票 櫃檯匯款 1.抬頭/戶名 財稅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2.銀行名稱 玉山商銀行 分行 營部 帳號 支票掛號郵寄 105 台北市民生東路三段 156 號 13 樓 會計部收 4.繳納後請將您所寄繳支票或匯款收據影本(填寫課程代號 公司抬頭 學員姓名 電話)傳真至本公司確認 非客戶(3 堂課以上者 9 折) <折扣不適用於特殊課程> 全天課程有提供午餐 本所簽證客戶(9 折) 會計師姓名 一般葷食 素食 姓名 使用 VIP 儲值點數 公司名稱 不需要準備午餐 其他 (如 單堂課 課程禮券..等) 申請人提計畫補助 請提供上課證明 付款方式 名 類別 電子報同意書 <此欄請務必填寫> 凡報名本公司課程者 我們將持續寄送 E-DM 息(課程/出版品) 同意,請為我加入 同意,定期已收到/已訂閱 不同意 簽證客戶九折 同一月份三人以上或報名同月份三堂課以上者九折(費用含講義 文具 餐點及營稅等) 本公司課程已獲內部稽核協會持續進修時數 終身學習護照 會計師持續進修時數單位認可登錄進修時數 上課地點 新領域教育訓練中心 鄰近台北火車站 (上課地點 樓層 以課程前 3~5 天的上課知為準) 傳真報名表後請來電確認 (02) 轉 1187 Flora 3980 Betty 當您回傳報名表時 即表示您已閱讀並充分了解講座出版個人資料之蒐集 處理與利用告知事項知書內容 第 4 頁 共 5 頁
84 Seminars & Publications 精選書目簡介 本書以 IFRS 規定出發 並融合國內企 書 名 圖文並茂 輕鬆 悅 財 報 2013 年正體中文版 公司治理評鑑架構下 我國董監事 主管機關本土化的規定 以最淺白的用語 制度與公司治理運作實務 (上 中 下三 從財務報表的面子( 四大財務報表的內容) 冊) 套書 深入剖析公司治理評鑑指標中 出發 介紹財務報表的裏子( 每一項會計科 關於 一 維護股東權益 二 平等對待 目之介紹及運用) 及底子( 如何解讀重要會 股東 三 強化董事會結構與運作 四 計附註內容) 輔以實際案例 上市上櫃公司 提升資透明度 五 落實企社會責任 最及時財務報告 和生動的漫畫 使讀者能 等 A 題型 B 題型 及 C 題型 規 以看故事的心情來學 IFRS 了解企財務報 表編製之原理 活學活用 體會 悅 讀財 出版日 2015 年 7 月 務報告之樂趣 是無論企經理人 股市投 資人 在校學生或會計專人士 均能迅速 定 內容紮實完整 豐富實用 書名 公司治理評鑑架構下 我國董監事制度與公司治理運 作實務 (上 中 下三冊) 出版日 2015 年 3 月 入門 並且值得收藏的好書 精美禮品介紹 品名 湛藍樂活包 品名 點滴觸控筆 定價 390 元/個 定價 39 元/個 特價 650 元/兩個 特價 100 元/三個 買書加購價 350 元/個 買書加購價 30 元/個 商品特色 手提輕巧包,內附衛生用品 商品特色 兩用耳機防塵塞&觸控筆 商品規格 Polyester 布包 商品規格 筆長 4.7cm/直徑 0.8cm 本體約 26cmX20cmX4.5cm 吊線 3.7cm/防塵塞 1.7cm 品名 D.D.保溫杯 定價 290 元/個 買書加購價 250 元/個 商品特色 日規保溫不鏽鋼杯 商品規格 容量 260ml 保溫或持冷效果達達 8 小時以上 訂 公司抬頭 收 件 人 寄書地址 電話 ( ) 分機: 購 單 統一編號 發票格式 三聯 傳真 ( ) e mail 書 名 定價 第 5 頁 共 5 頁 出版 總 計 元 講座 圖文並茂 輕鬆 悅 財報 2013 年正體中文版 550 公司治理評鑑架構下 我國董監事制度與公司治 2000 理運作實務 (上 中 下三冊) 精 美 禮 品 點滴觸控筆(智慧手機防塵塞與觸控筆兩用) 39 DD 保溫杯(日規保溫或保冰至少 6 小時) 290 湛藍樂活包(分男/女附衛生用品) 折 優惠價 385 備註欄 取書方式 郵資由訂購人負擔 消費滿 2500 元 即可免郵資 二聯(個人) 1. 自取 來電預約自取日期 時間 2. 限掛 中午前完成匯款 隔日書籍即可送達 (例假日 外縣市及偏遠地區除外) 訂購書籍者 請於匯款後將收據連同訂購單 每冊 數量 小計 回傳至本公司 郵資 銀行戶名 財稅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40 匯款帳號 匯款銀行/分行 玉山商銀行/營部 電話 (02) 分機 3980 杜小姐 40 傳真 (02) 地址 105 台北市民生東路三段 156 號 13 樓 85
85 Seminars & Publications 超 值 回 饋 反 避 稅 新 制 : 台 灣 CFC 及 PEM 大 陸 42 號 公 告 最 新 發 展 實 務 解 析 凡 於 105/9/23( 五 ) 前 報 名 繳 費 者, 享 超 值 回 饋 價 ~ 簽 證 客 戶 1,500 元 ; 非 簽 證 客 戶 2,000 元 ;VIP 專 案 扣 3 點 自 2016 年 6 月 29 日 中 國 正 式 發 布 42 號 公 告, 該 公 告 規 定 採 納 了 OECD 發 布 的 稅 基 侵 蝕 和 利 潤 轉 移 ( BEPS ) 第 13 項 行 動 計 畫 的 指 引 內 容, 將 國 別 報 告 主 體 文 檔 本 地 文 檔 涵 蓋 於 企 報 稅 時 應 準 備 之 提 交 資 料 中, 在 新 的 法 規 要 求 下, 稅 務 總 局 更 進 一 步 將 特 殊 事 項 文 檔 規 範 於 同 期 資 料 中, 此 舉 對 於 兩 岸 台 商 現 行 的 營 運 模 式 造 成 重 大 衝 擊, 未 來 各 企 將 面 臨 更 多 息 揭 露 與 調 查 風 險 等 更 為 嚴 峻 的 稅 務 挑 戰 另 外 台 灣 為 了 因 應 國 際 反 避 稅 之 潮 流, 也 已 三 讀 過 反 避 稅 條 款 即 為 所 得 稅 法 第 43 條 之 3 ( CFC, 受 控 外 國 公 司 ) 及 第 43 條 之 4 ( PEM, 實 際 管 理 處 所 ) 增 訂 案, 反 避 稅 條 款 之 訂 定 確 實 可 以 防 堵 刻 意 操 作 造 成 台 灣 稅 收 減 少 之 弊 端, 但 對 以 境 外 公 司 OBU 帳 戶 轉 投 資 大 陸 的 台 商, 以 及 使 用 境 外 公 司 OBU 帳 戶 規 劃 海 外 所 得 的 個 人, 將 不 得 以 未 分 配 OBU 盈 餘 的 方 式 遞 延 課 稅, 這 對 OBU 的 使 用 範 疇 帶 來 極 大 衝 擊, 哪 些 合 法 作 為 將 因 為 法 令 的 修 正 而 成 為 違 法 操 作? 值 得 進 一 步 瞭 解 與 剖 析 藉 由 本 課 程 的 剖 析, 將 讓 您 能 深 入 瞭 解 兩 岸 反 避 稅 法 令 的 規 範, 也 同 時 比 較 兩 岸 對 於 查 核 稅 賦 上 的 程 序 與 關 鍵 本 課 程 名 額 有 限, 欲 報 從 速, 以 免 向 隅 訓 練 對 象 : 企 經 營 者 有 意 前 往 大 陸 投 資 或 大 陸 台 商 企 經 營 者 財 會 稅 務 人 員 台 籍 幹 部 或 對 本 議 題 有 興 趣 者 訓 練 時 間 :105 年 10 月 14 日 ( 五 ) 13:30-16:30, 共 計 3 小 時 ( 詳 見 訓 練 內 容 ) 訓 練 地 點 : 新 領 域 教 育 訓 練 中 心 - 台 北 市 館 前 路 71 號 10 樓 /49 號 4 樓 ( 請 以 課 前 3~5 天 的 上 課 知 為 準 ) 訓 練 費 用 :( 費 用 內 含 5% 營 稅 講 義 文 具 及 餐 點 ) 一 105/9/23( 五 ) 前 報 名 繳 費 者 享 超 值 回 饋 價 : 簽 證 客 戶 每 人 1,500 元 ; 非 簽 證 客 戶 2,000 元 ;VIP 專 案 扣 3 點 恕 不 再 享 有 任 何 折 扣 二 每 人 收 費 3,000 元 整 ( VIP 專 案 扣 5 點 ) 3 人 以 上 同 時 報 名 或 簽 證 客 戶 均 可 享 有 9 折 優 惠! 講 座 出 版 講 師 簡 介 : 林 世 澤 老 師 現 任 : 聯 合 會 計 師 事 務 所 稅 務 部 協 理 闕 月 玲 老 師 現 任 : 聯 合 會 計 師 事 務 所 稅 務 部 經 理 86
86 Seminars & Publications 訓 練 內 容 : 時 間 10/14( 五 ) 13:30pm 16:30pm ( 共 3 hrs) 訓 練 主 題 及 大 綱 反 避 稅 新 制 : 台 灣 CFC 及 PEM 大 陸 42 號 公 告 最 新 發 展 實 務 解 析 一 台 灣 反 避 稅 進 程 二 台 灣 反 避 稅 - 所 得 稅 法 所 得 基 本 稅 額 條 例 第 12 條 三 大 陸 反 避 稅 -42 號 公 告 四 移 轉 訂 價 新 思 維 報 名 表 傳 真 報 名 : (02) OCT08 反 避 稅 新 制 : 台 灣 CFC 及 PEM 大 陸 42 號 公 告 最 新 發 展 實 務 解 析 課 程 代 號 ( 非 上 課 日 期 ) 參 加 者 姓 名 部 門 & 職 稱 電 話 & 分 機 手 機 E mail ( ) 公 司 抬 頭 發 票 抬 頭 發 票 格 式 三 聯 : 統 一 編 號 發 票 拆 張, 金 額 分 別 及 二 聯 ( 個 人 ) 電 話 & 分 機 ( ) 聯 絡 人 E mail 傳 真 ( ) 注 意 事 項 付 款 方 式 1. 為 維 護 課 程 品 質, 本 公 司 保 有 開 課 與 否 課 程 內 容 時 間 地 點 講 師 更 動 之 權 利 2. 請 以 收 到 上 課 知 為 繳 費 依 據, 未 達 基 本 開 班 人 數, 將 延 期 或 取 消 該 課 程 3. 開 課 標 準 將 於 上 課 前 3~5 天 寄 發 電 子 知, 告 知 課 程 是 否 開 課 成 功 及 繳 費 注 意 事 項 4. 為 尊 重 講 師 之 智 慧 財 產 權 益, 恕 不 提 供 講 義 電 子 檔, 上 課 時 間 不 得 錄 音 錄 影 現 場 付 費 即 期 支 票 櫃 檯 匯 款 1. 抬 頭 / 戶 名 : 財 稅 顧 問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2. 銀 行 名 稱 : 玉 山 商 銀 行, 分 行 : 營 部, 帳 號 : 支 票 掛 號 郵 寄 :105 台 北 市 民 生 東 路 三 段 156 號 13 樓 會 計 部 收 4. 繳 納 後 請 將 您 寄 繳 支 票 或 匯 款 收 據 影 本 ( 填 寫 課 程 代 號 公 司 抬 頭 學 員 姓 名 電 話 ) 傳 真 至 本 公 司 確 認 9/23( 五 ) 前 報 名 繳 費 享 超 值 回 饋 價 : 簽 證 客 戶 $1,500/ 人 ; 全 天 課 程 有 提 供 午 餐 : 非 簽 證 客 戶 $2,000/ 人 ;VIP 扣 3 點 / 人 恕 不 再 享 有 任 何 折 扣 本 所 簽 證 客 戶 (9 折,$2,700/ 人 ) 非 客 戶,3 人 以 上 團 報 (9 折,$2,700/ 人 ) 非 客 戶 ($3,000/ 人 ) 使 用 VIP 儲 值 點 數, 公 司 名 稱 一 般 葷 食 素 食, 姓 名 不 需 要 準 備 午 餐 參 加 類 別 申 請 人 提 計 畫 補 助, 請 提 供 上 課 證 明 其 他 ( 如 : 課 程 抵 用 券 等 ) 您 從 何 處 得 知 此 課 程 資 : 電 子 報 同 意 書 < 此 欄 請 務 必 填 寫 > 1.DM 2. 3.dttus 學 習 網 4. 朋 友 介 紹 5. 電 子 報 6. 中 小 網 大 7. 內 科 網 站 洽 詢 專 線 :(02) 轉 1187 Flora 3980 Betty 傳 真 熱 線 :(02) ( 傳 真 後 請 來 電 確 認 ) 本 公 司 保 有 課 程 變 動 及 時 間 調 整 之 權 利, 課 程 若 有 變 更 將 會 提 前 知 學 員 當 您 回 傳 報 名 表 時, 即 表 示 您 已 閱 讀 並 充 分 了 解 講 座 出 版 個 人 資 料 之 蒐 集 處 理 與 利 用 告 知 事 項 知 書 內 容 凡 報 名 本 公 司 課 程 者, 我 們 將 持 續 寄 送 E-DM 息 ( 課 程 / 出 版 品 ) 同 意, 請 為 我 加 入 同 意, 定 期 已 收 到 / 已 訂 閱 不 同 意 講 座 出 版 87
87 Seminars & Publications 年 度 VIP 特 惠 專 案 等 級 點 數 單 價 總 費 用 簽 證 客 戶 非 簽 證 客 戶 A ,000 B ,000 A ,000 B ,000 購 買 VIP 專 案 特 色 說 明 一 次 購 買 並 完 成 付 款 手 續, 節 省 日 後 作 成 本, 並 大 幅 降 低 企 整 體 訓 練 費 用 專 案 點 數 在 優 惠 期 限 屆 滿 前 再 續 購 者, 將 視 同 簽 證 客 戶 予 以 優 惠 享 有 所 舉 辦 之 課 程 特 惠 活 動, 優 先 知 權 益 不 定 期 針 對 VIP 客 戶 推 出 專 屬 課 程 優 惠 福 利 活 動 專 案 報 名 後 取 消 課 程, 需 於 開 課 前 兩 天 知 本 公 司, 若 未 事 先 告 知 者, 將 扣 點 數 1 點 如 遇 點 數 用 完 需 補 差 額 者, 每 一 點 以 600 元 計 如 超 過 優 惠 使 用 期 限 者, 剩 餘 點 數 將 換 算 成 現 金 價 值 後 使 用, 恕 不 再 享 有 VIP 優 惠 * 協 助 您 大 幅 降 低 教 育 訓 練 費 用, 提 高 教 育 訓 練 成 效, 並 建 立 完 善 之 教 育 訓 練 制 度 講 座 出 版 88
88 Seminars & Publications 年 度 VIP 特 惠 專 案 申 請 表 申 請 日 期 : 年 月 日 公 司 名 稱 公 司 地 址 發 票 地 址 統 一 編 號 聯 絡 人 聯 絡 電 話 行 別 部 門 / 職 稱 公 司 傳 真 客 戶 簽 證 客 戶 非 簽 證 客 戶 續 購 客 戶 購 買 點 數 付 款 方 式 申 請 專 線 A 級 (50 點 ) B 級 (100 點 ) 報 名 後 如 需 取 消 課 程, 必 須 於 開 課 前 兩 天 知 本 公 司, 若 未 事 先 告 知 者, 將 抵 扣 一 點 之 點 數 如 遇 點 數 用 完 需 補 差 額 者, 每 一 點 以 600 元 計 如 超 過 使 用 期 限 者, 將 換 算 剩 餘 點 數 之 現 金 價 值 後 使 用, 恕 不 再 享 有 VIP 優 惠 劃 線 即 期 支 票 銀 行 櫃 檯 匯 款 銀 行 戶 名 / 支 票 抬 頭 : 財 稅 顧 問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銀 行 : 玉 山 商 銀 行 / 分 行 : 營 部 帳 號 : 支 票 掛 號 郵 寄 :(105) 台 北 市 民 生 東 路 三 段 156 號 13 樓 會 計 部 收 (02) 分 機 3980 杜 小 姐 ; [email protected] 1187 蔡 小 姐 ; [email protected] 傳 真 專 線 (02) * 親 愛 的 客 戶 : 傳 真 後 三 日 內 未 接 獲 本 公 司 同 仁 電 話 確 認, 請 立 即 來 電 聯 絡, 謝 謝! 財 稅 顧 問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 講 座 出 版 講 座 出 版 89
89 Contact us 連 絡 我 們 台 北 台 北 市 民 生 東 路 三 段 156 號 12 樓 Tel :+886 (2) Fax :+886 (2) 新 竹 新 竹 市 科 學 工 園 區 展 一 路 2 號 6 樓 Tel :+886 (3) Fax:+886 (3) 台 中 台 中 市 臺 灣 大 道 二 段 218 號 27 樓 Tel :+886 (4) Fax:+886 (4) 台 南 台 南 市 永 福 路 一 段 189 號 13 樓 Tel :+886 (6) Fax:+886 (6) 高 雄 高 雄 市 前 鎮 區 成 功 二 路 88 號 3 樓 Tel :+886 (7) Fax:+886 (7) Taiwanese Service Group 大 陸 台 商 ( 專 ) 服 務 團 隊 上 海 市 延 安 东 路 222 号 外 滩 中 心 30 樓 Tel : Fa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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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ontent 目 錄 封 面 故 事 活 動 預 告 3 德 勤 全 球 2009 科 技 媒 體 電 信 產 業 預 測 4 2008 US GAAP, SEC & SOX UPDATE SEMINAR 5 IFRS 全 球 實 務 研 討 會 6 運 用 盧 森 堡 投 資 歐 洲 之 稅 務
Content 目 錄 封 面 故 事 活 動 預 告 3 德 勤 全 球 2009 科 技 媒 體 電 信 產 業 預 測 4 2008 US GAAP, SEC & SOX UPDATE SEMINAR 5 IFRS 全 球 實 務 研 討 會 6 運 用 盧 森 堡 投 資 歐 洲 之 稅 務 優 勢 歐 洲 投 資 稅 務 研 討 會 7 從 韓 國 經 驗 看 台 灣 會 計 準 則 與
May cover _out
` 10 5000 20 (02)2545-9988 #2691, [email protected] (02)2545-9988 #2658, [email protected] 3 Cover Story - Deloitte Monthly 4 Contents 06 - BEPS 09 BEPS 11 / 14-15 - 19 22 24 (1) 26 APP 28 31-32
幻灯片 1
白 色 花 诗 集 人 民 文 学 出 版 社 1981 年 出 版 共 收 七 月 派 诗 人 阿 垅 鲁 藜 孙 钿 彭 燕 郊 方 然 冀 汸 钟 瑄 郑 思 曾 卓 杜 谷 绿 原 胡 征 芦 甸 徐 放 牛 汉 鲁 煤 化 铁 朱 健 朱 谷 怀 罗 洛 等 二 十 人 的 诗 作 一 百 十 九 首 集 名 出 自 阿 垅 未 入 选 的 一 首 诗 中 要 开 作 一 枝 白 色 花
但 洋 糖 最 终 乘 船 溯 江 而 上, 再 加 上 民 国 初 年 至 抗 战 前 夕 二 十 余 年 间, 四 川 接 连 不 断 遭 受 水 灾 旱 灾 地 震, 平 均 每 月 爆 发 两 次 军 阀 混 战, 乡 村 遭 受 极 大 破 坏,( 赵 泉 民,2007) 农 村 经 济
原 载 黄 宗 智 主 编 : 中 国 乡 村 研 究 ( 第 八 辑 ), 福 州 : 福 建 教 育 出 版 社 2010 年 4 月 第 一 版, 第 196-241 页 北 京 联 合 大 学 李 安 平 抗 战 时 期 四 川 内 江 农 贷 个 案 研 究 摘 要 : 抗 日 战 争 时 期 四 川 内 江 蔗 农 在 承 受 高 利 贷 盘 剥 的 严 酷 境 遇 中, 利 用 中 国
18 COVER STORY 1 COFFEE TIME 4 6 24 CONTENTS NO.319 2 95 2 HEADLINE NEWS 6 8 2005 93 10 ADMINISTRATION 12 94 18 LIONS 24 COLUMN 28 PRODUCTS 30 32 Q
COVER STORY 2006/2 1 18 COVER STORY 1 COFFEE TIME 4 6 24 CONTENTS NO.319 2 95 2 HEADLINE NEWS 6 8 2005 93 10 ADMINISTRATION 12 94 18 LIONS 24 COLUMN 28 PRODUCTS 30 32 Q 66 74 75 FEBRUARY 2006 AQUARIUS
Microsoft Word - 資誠聯合會計師事務所_PwC_國際租稅要聞第170期&移轉訂價文件議題
國 際 租 稅 要 聞 International Tax Newsletter 2016 VOL.170 專 論 移 轉 訂 價 文 件 要 求 納 入 日 本 2016 年 度 稅 制 改 革 中 徐 麗 珍 執 業 會 計 師 / 鍾 佳 縈 協 理 國 際 近 期 租 稅 要 聞 中 國 CN434- 科 技 部 財 政 部 及 國 家 稅 務 總 局 關 於 修 訂 印 發 高 新 技 術
1 6. ( 3 ) 軟 體 測 試 用 以 評 估 系 統 在 短 時 間 內 可 承 受 的 限 度, 此 種 測 試 常 被 稱 為 下 列 何 者? 1 黑 箱 測 試 ( B l a c k B o x T e s t i n g ) 2 迴 歸 測 試 ( R e g r e s s i
103 年 度 11901 電 腦 軟 體 設 計 ( J A V A ) 乙 級 技 術 士 技 能 檢 定 學 科 測 試 試 題 本 試 卷 有 選 擇 題 80 題, 每 題 1. 2 5 分, 皆 為 單 選 選 擇 題, 測 試 時 間 為 100 分 鐘, 請 在 答 案 卡 上 作 答, 答 錯 不 倒 扣 ; 未 作 答 者, 不 予 計 分 准 考 證 號 碼 : 姓 名 : 單
筆 已 知 的 資 料? 1 1 1 2 1 2 3 1 3 4 1 4 1 5. ( 1 ) T C P ( T r a n s m i s s i o n C o n t r o l P r o t o c o l ) 不 提 供 下 列 那 一 項 服 務? 1 最 小 頻 寬 保 證 ( M
103 年 度 11902 電 腦 軟 體 設 計 ( C + + ) 乙 級 技 術 士 技 能 檢 定 學 科 測 試 試 題 本 試 卷 有 選 擇 題 80 題, 每 題 1. 2 5 分, 皆 為 單 選 選 擇 題, 測 試 時 間 為 100 分 鐘, 請 在 答 案 卡 上 作 答, 答 錯 不 倒 扣 ; 未 作 答 者, 不 予 計 分 准 考 證 號 碼 : 姓 名 : 單 選
談 鼻 病 治 療 之 微 創 手 術 談 鼻 病 治 療 之 微 創 手 術 平 躺 身 軀, 鼻, 有 如 一 座 小 山, 鼻 孔 恰 似 兩 條 幽 靜 隧 道 的 入 口, 精 緻 微 創 的 醫 療 科 技 立 體 定 位 內 視 鏡 手 術, 透 過 鼻 孔 隧 道, 經 過 蜿 蜒
封 面 故 事 12 談 鼻 病 治 療 之 微 創 手 術 談 鼻 病 治 療 之 微 創 手 術 平 躺 身 軀, 鼻, 有 如 一 座 小 山, 鼻 孔 恰 似 兩 條 幽 靜 隧 道 的 入 口, 精 緻 微 創 的 醫 療 科 技 立 體 定 位 內 視 鏡 手 術, 透 過 鼻 孔 隧 道, 經 過 蜿 蜒 曲 折 的 悠 悠 小 徑, 深 觸 頭 部 顱 腔, 不 僅 能 治 癒 鼻
Vistra 2020 报告 : 不确定性原理 2017 年信托 基金和企业服务产业现状 : 转型因素 适应能力和发展态势 1 2 4 6 10 13 17 23 27 2020 31 32 2017 Vistra 2020 46% 30% 18% 50% 600 [ 1] 2017 2017 OIL 2011 2012 2013 92 155 228 2020 2014 2015 284 3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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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要 闻 报 道 认 真 打 造 协 会 精 品 品 牌, 充 分 发 挥 老 教 授 们 的 积 极 作 用 中 国 老 教 授 协 会 今 年 第 二 季 度 连 续 举 办 三 个 专 家 论 坛 本 刊 讯 按 照 2009 年 1 月 12 日 中 国 老 教 授 协 会 六 届 五 次 常 务 理 事 会 通 过 的 协 会 2009 年 工 作 要 点, 协 会 与 有 关 单 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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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icrosoft Word - 103鐵路佐級-國文(二)
103 年 特 種 考 試 交 通 事 業 鐵 路 人 員 考 試 試 題 等 別 : 佐 級 鐵 路 人 員 考 試 類 科 : 事 務 管 理 機 械 工 程 機 檢 工 程 電 力 工 程 電 子 工 程 養 路 工 程 科 目 : 國 文 ( 包 括 公 文 格 式 用 語 ) 一 單 一 選 擇 題 : 下 列 成 語, 沒 有 錯 別 字 的 選 項 是 : 手 屈 一 指 載 罪 立
学 习 贯 彻 中 央 尧 省 尧 市 纪 委 全 会 精 神 专 栏 中 国 共 产 党 第 十 八 届 中 央 纪 律 检 查 委 员 会 第 六 次 全 体 会 议 公 报 渊 2016 年 1 月 14 日 中 国 共 产 党 第 十 八 届 中 央 纪 律 检 查 委 员 会 第 六 次
内 部 资 料 注 意 保 存 渊 第 三 期 冤 中 共 六 盘 水 市 委 讲 师 团 编 2016 年 3 月 15 日 学 习 贯 彻 中 央 尧 省 尧 市 纪 委 全 会 精 神 专 辑 音 学 习 贯 彻 中 央 尧 省 尧 市 纪 委 全 会 精 神 专 栏 淫 中 国 共 产 党 第 十 八 届 中 央 纪 律 检 查 委 员 会 第 六 次 全 体 会 议 公 报 渊 2 冤 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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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 沂 市 人 民 政 府 办 公 室 文 件 临 政 办 发 2016 12 号 临 沂 市 人 民 政 府 办 公 室 关 于 印 发 临 沂 市 乡 村 教 师 支 持 计 划 (2015-2020 年 ) 实 施 细 则 的 通 知 各 县 区 人 民 政 府, 市 政 府 各 部 门 各 直 属 机 构, 临 沂 高 新 技 术 产 业 开 发 区 管 委 会, 临 沂 经 济 技 术 开
中共山东省委高校工委
关 于 印 发 中 共 山 东 省 委 高 校 工 委 2016 年 工 作 要 点 的 通 知 青 岛 淄 博 威 海 日 照 滨 州 市 委 高 校 工 委, 各 高 等 学 校 党 委 : 现 将 中 共 山 东 省 委 高 校 工 委 2016 年 工 作 要 点 印 发 你 们, 请 认 真 学 习 领 会, 抓 好 贯 彻 落 实 中 共 山 东 省 委 高 校 工 委 2016 年 1
目 录 第 一 部 分 国 家 知 识 产 权 局 概 况 一 主 要 职 能 二 部 门 预 算 单 位 构 成 第 二 部 分 国 家 知 识 产 权 局 2016 年 部 门 预 算 表 一 财 政 拨 款 收 支 总 表 二 一 般 公 共 预 算 支 出 表 三 一 般 公 共 预 算 基
国 家 知 识 产 权 局 2016 年 部 门 预 算 目 录 第 一 部 分 国 家 知 识 产 权 局 概 况 一 主 要 职 能 二 部 门 预 算 单 位 构 成 第 二 部 分 国 家 知 识 产 权 局 2016 年 部 门 预 算 表 一 财 政 拨 款 收 支 总 表 二 一 般 公 共 预 算 支 出 表 三 一 般 公 共 预 算 基 本 支 出 表 四 一 般 公 共 预 算
科学技术部2013年度部门预算
1 目 录 第 一 部 分 中 国 侨 联 概 况 一 主 要 职 能 二 部 门 预 算 单 位 构 成 第 二 部 分 中 国 侨 联 2016 年 部 门 预 算 表 一 财 政 拨 款 收 支 总 表 二 一 般 公 共 预 算 支 出 表 三 一 般 公 共 预 算 基 本 支 出 表 四 一 般 公 共 预 算 三 公 经 费 支 出 表 五 政 府 性 基 金 预 算 支 出 表 六
一、二○○二年学校工作的简要回顾
北 华 校 字 [2016]13 号 北 华 大 学 2016 年 硕 士 研 究 生 招 生 复 试 录 取 工 作 办 法 为 做 好 我 校 2016 年 硕 士 研 究 生 招 生 复 试 录 取 工 作, 规 范 招 生 工 作 程 序, 加 强 招 生 制 度 建 设, 根 据 教 育 部 关 于 印 发 的
Microsoft Word - 白俄罗斯公司法汉语译文2015年7月15日修改版.docx
白 俄 罗 斯 共 和 国 公 司 法 条 目 第 一 章 总 则 第 1 条 关 于 公 司 的 基 本 规 定 第 2 条 白 俄 罗 斯 共 和 国 关 于 公 司 的 立 法 第 3 条 本 法 的 适 用 范 围 第 4 条 公 司 的 名 称 和 住 所 第 5 条 公 司 的 责 任 第 6 条 公 司 的 代 表 处 和 分 公 司 第 7 条 子 公 司 第 8 条 附 属 公 司
第 一 部 分 中 国 气 象 局 职 责 及 概 况 一 主 要 职 责 ( 一 ) 拟 定 气 象 工 作 的 方 针 政 策 法 律 法 规 发 展 战 略 和 长 远 规 划 ; 制 定 发 布 气 象 工 作 的 规 章 制 度 技 术 标 准 和 规 范 并 监 督 实 施 ; 承 担
中 国 气 象 局 2016 年 部 门 预 算 目 录 第 一 部 分 中 国 气 象 局 职 责 及 概 况 一 主 要 职 责 二 机 构 设 置 第 二 部 分 中 国 气 象 局 2016 年 部 门 预 算 表 一 财 政 拨 款 收 支 总 表 二 一 般 公 共 预 算 支 出 表 三 一 般 公 共 预 算 基 本 支 出 表 四 一 般 公 共 预 算 三 公 经 费 支 出 表
无 锡 职 业 技 术 学 院 国 有 资 产 管 理 办 法 第 一 章 总 则 第 一 条 为 加 强 学 校 国 有 资 产 管 理, 合 理 配 置 和 有 效 使 用 国 有 资 产, 确 保 国 有 资 产 安 全 与 完 整, 保 障 和 促 进 学 校 各 项 事 业 发 展, 根
无 锡 职 业 技 术 学 院 文 件 锡 职 院 资 2016 2 号 关 于 印 发 无 锡 职 业 技 术 学 院 国 有 资 产 管 理 办 法 的 通 知 各 部 门 各 院 部 : 现 将 无 锡 职 业 技 术 学 院 国 有 资 产 管 理 办 法 印 发 给 你 们, 请 遵 照 执 行 无 锡 职 业 技 术 学 院 2016 年 3 月 28 日 - 1 - 无 锡 职 业 技
南 昌 大 学 人 力 资 源 工 作 简 讯 2015 年 第 2 期 ( 总 第 27 期 ) 目 录 1 人 力 资 源 综 合 信 息 2 人 员 调 配 及 机 构 编 制 管 理 信 息 3 劳 资 工 作 信 息 4 师 资 管 理 信 息 5 高 层 次 人 才 及 队 伍 建 设
人 力 资 源 工 作 简 讯 2015 年 第 2 期 ( 总 第 27 期 ) 南 昌 大 学 人 事 处 2015 年 7 月 南 昌 大 学 人 力 资 源 工 作 简 讯 2015 年 第 2 期 ( 总 第 27 期 ) 目 录 1 人 力 资 源 综 合 信 息 2 人 员 调 配 及 机 构 编 制 管 理 信 息 3 劳 资 工 作 信 息 4 师 资 管 理 信 息 5 高 层
三亚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代建制管理工作介绍
三 亚 市 发 展 和 改 革 委 员 会 2015 年 9 月 一 代 建 制 的 定 义 二 代 建 范 围 规 定 三 代 建 单 位 入 库 资 格 及 要 求 四 代 建 单 位 的 职 责 七 代 建 单 位 管 理 费 拨 付 和 计 算 五 代 建 项 目 组 织 实 施 程 序 六 资 金 管 理 与 监 督 八 项 目 前 期 费 用 及 工 程 款 拨 付 九 代 建 项 目
目 录 一 部 门 职 责... 1 二 预 算 编 报 范 围... 3 三 2013 年 部 门 预 算 报 表 及 情 况 说 明... 5 收 支 预 算 总 表 及 情 况 说 明... 5 收 入 预 算 表 及 情 况 说 明... 7 支 出 预 算 表 及 情 况 说 明... 1
教 育 部 2013 年 部 门 预 算 二 〇 一 三 年 四 月 十 八 日 目 录 一 部 门 职 责... 1 二 预 算 编 报 范 围... 3 三 2013 年 部 门 预 算 报 表 及 情 况 说 明... 5 收 支 预 算 总 表 及 情 况 说 明... 5 收 入 预 算 表 及 情 况 说 明... 7 支 出 预 算 表 及 情 况 说 明... 11 财 政 拨 款
目 录 引 言... 3 第 一 部 分 电 价 水 平 基 本 情 况...4 一 上 网 电 价...4 二 输 配 电 价...6 三 销 售 电 价...9 四 政 府 性 基 金 和 附 加...12 第 二 部 分 电 价 政 策 执 行 情 况...13 一 电 价 水 平 调 整 情
2008 年 度 电 价 执 行 情 况 监 管 报 告 国 家 电 力 监 管 委 员 会 二 九 年 十 月 目 录 引 言... 3 第 一 部 分 电 价 水 平 基 本 情 况...4 一 上 网 电 价...4 二 输 配 电 价...6 三 销 售 电 价...9 四 政 府 性 基 金 和 附 加...12 第 二 部 分 电 价 政 策 执 行 情 况...13 一 电 价 水 平
西安邮电学院本科教学工作简报
西 安 邮 电 学 院 本 科 教 学 工 作 简 报 (2011 年 第 一 期 ) 西 安 邮 电 学 院 教 务 处 2011 年 7 月 本 期 要 目 教 学 新 闻 王 曙 燕 教 授 荣 获 陕 西 省 教 学 名 师 称 号 2010 2011 年 中 央 财 政 专 项 资 金 项 目 使 用 及 申 报 情 况 人 民 邮 电 出 版 社 西 安 邮 电 学 院 教 材 出 版
( 十 ) 其 他 会 计 工 作 第 四 条 单 位 不 得 任 用 ( 聘 用 ) 不 具 备 会 计 从 业 资 格 的 人 员 从 事 会 计 工 作 不 具 备 会 计 从 业 资 格 的 人 员, 不 得 从 事 会 计 工 作, 不 得 参 加 会 计 专 业 技 术 资 格 考 试
会 计 从 业 资 格 管 理 办 法 (2012 年 12 月 6 日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财 政 部 令 第 73 号 公 布 根 据 2016 年 5 月 11 日 财 政 部 关 于 修 改 < 会 计 从 业 资 格 管 理 办 法 > 的 决 定 修 改 ) 第 一 章 总 则 第 一 条 为 了 加 强 会 计 从 业 资 格 管 理, 规 范 会 计 人 员 行 为, 根 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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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 构 编 制 委 员 会 办 公 室 编 2016 年 2 月 29 日 类 别 数 量 合 计 拟 调 整 后 保 留 拟 调 整 小 计 取 消 下 放 转 移 提 请 或 调 整 事 项 行 政 许 可 9 9 1 行 政 处 罚 951 951 行 政 强 制 37 37 行 政 征 收 4 4 行 政 给 付 0 0 行 政 检 查 47 47 行 政 确 认 1 1 行 政 裁 决 1
Microsoft Word - Future CEDAW C CHN 7-8.doc
序 言 1. 根 据 消 除 对 妇 女 一 切 形 式 歧 视 公 约 ( 简 称 公 约 ) 第 十 八 条 第 一 款 规 定,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向 联 合 国 秘 书 长 提 交 执 行 公 约 第 7 8 次 合 并 报 告 本 报 告 的 撰 写 遵 循 了 消 除 对 妇 女 歧 视 委 员 会 ( 简 称 消 歧 委 员 会 ) 关 于 缔 约 国 定 期 报 告 的 指
本 科 生 手 册 中 南 大 学 学 生 工 作 委 员 会 秘 书 处 编 印 二 〇 一 四 年 八 月 社 会 主 义 核 心 价 值 观 富 强 民 主 文 明 和 谐 自 由 平 等 公 正 法 治 爱 国 敬 业 诚 信 友 善 校 徽 : 校 训 : 校 风 : 知 行 合 一 经 世 致 用 向 善 求 真 唯 美 有 容 目 录 一 法 律 法 规 与 上 级 制 度 1 中
2014 年 12 月 16 日 广 西 春 茂 投 资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 原 名 广 西 汽 牛 农 业 机 械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以 下 简 称 春 茂 股 份 挂 牌 公 司 公 司 ) 召 开 2014 年 第 五 次 临 时 股 东 大 会, 通 过 向 特 定 对 象
国 海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广 西 春 茂 投 资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重 大 资 产 重 组 之 2015 年 持 续 督 导 报 告 独 立 财 务 顾 问 : 签 署 日 期 : 二 〇 一 六 年 五 月 2014 年 12 月 16 日 广 西 春 茂 投 资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 原 名 广 西 汽 牛 农 业 机 械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以 下 简
Microsoft Word - 面向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公司债券上市预审核反馈意见公告(截至2015年10月8日)
面 向 合 格 投 资 者 公 开 发 行 公 司 债 券 上 市 预 审 核 反 馈 意 见 公 告 ( 截 至 2015 年 10 月 8 日 ) 日 前, 上 海 证 券 交 易 所 召 开 了 公 司 债 券 预 审 核 反 馈 会 会 议 讨 论 了 公 司 债 券 预 审 核 中 关 注 的 主 要 问 题, 形 成 了 书 面 反 馈 意 见 现 将 反 馈 意 见 公 告 如 下 :
律 师 执 业 必 须 以 事 实 为 根 据, 以 法 律 为 准 绳 律 师 执 业 应 当 接 受 国 家 社 会 和 当 事 人 的 监 督 律 师 依 法 执 业 受 法 律 保 护, 任 何 组 织 和 个 人 不 得 侵 害 律 师 的 合 法 权 益 第 四 条 司 法 行 政 部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律 师 法 (2012 修 正 ) (1996 年 5 月 15 日 第 八 届 全 国 人 民 代 表 大 会 常 务 委 员 会 第 十 九 次 会 议 通 过 根 据 2001 年 12 月 29 日 第 九 届 全 国 人 民 代 表 大 会 常 务 委 员 会 第 二 十 五 次 会 议 关 于 修 改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律 师 法 的 决 定 第 一
(Microsoft Word - \270t\270g\254\354\305\252\270g\274\372\300y\255p\271\2722012-2013.docx)
學 校 名 稱 : 學 生 姓 名 : 李 建 衡 級 別 : 五 信 (2012-2013) 詩 篇 一 一 九 篇 (9 至 16 節 ) 教 導 年 輕 人 要 全 心 全 意 遵 從 神 的 話 語 和 不 要 偏 離 神 的 命 令 這 幾 節 詩 歌 教 導 我 要 喜 愛 神 的 法 度 和 律 例, 還 要 思 索 神 的 品 格 和 緊 記 祂 的 話 語 詩 篇 一 一 九 篇
自 觉 实 践 科 学 发 展 观, 扎 实 推 进 管 理 服 务 工 作 四 川 大 学 档 案 馆 ( 校 史 办 公 室 )2007 年 上 半 年 工 作 总 结 2007 年 上 半 年, 四 川 大 学 档 案 馆 ( 校 史 办 公 室 ) 在 学 校 党 委 行 政 领 导 和 上
四 川 大 学 档 案 管 理 与 校 史 工 作 简 报 2007 年 2 期 ( 总 第 2 期 ) 本 期 要 目 四 川 大 学 档 案 馆 ( 校 史 办 公 室 )2007 年 上 半 年 工 作 总 结 四 川 大 学 各 单 位 档 案 工 作 分 管 领 导 和 兼 职 档 案 管 理 员 名 单 2007 年 四 川 大 学 兼 职 档 案 管 理 员 业 务 培 训 会 议 圆
2014
目 录 第 一 部 分 国 家 知 识 产 权 局 基 本 情 况 一 主 要 职 能 二 部 门 决 算 单 位 构 成 第 二 部 分 国 家 知 识 产 权 局 2014 年 部 门 决 算 表 一 收 入 支 出 决 算 总 表 二 收 入 决 算 表 三 支 出 决 算 表 四 财 政 拨 款 收 入 支 出 决 算 总 表 五 一 般 公 共 预 算 财 政 拨 款 支 出 决 算 表
第 一 部 分 广 州 市 广 播 电 视 大 学 概 况 一 学 校 的 主 要 任 务 和 业 务 范 围 根 据 市 编 委 的 批 复, 广 州 市 广 播 电 视 大 学 为 市 局 级 事 业 单 位, 归 口 市 教 育 局 管 理 主 要 承 担 以 下 任 务 : ( 一 ) 承
广 州 市 广 播 电 视 大 学 2014 年 部 门 预 算 目 录 第 一 部 分 广 州 市 广 播 电 视 大 学 概 况 一 学 校 的 主 要 任 务 和 业 务 范 围 二 部 门 预 算 单 位 构 成 三 学 校 人 员 构 成 第 二 部 分 2014 年 部 门 预 算 安 排 情 况 说 明 第 三 部 分 2014 年 部 门 预 算 表 一 收 支 预 算 总 表 (
Microsoft Word - 关于印发《云南保险业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考试办法》的通知
中 国 保 监 会 云 南 监 管 局 文 件 云 保 监 发 2014 71 号 关 于 印 发 云 南 保 险 业 高 级 管 理 人 员 任 职 资 格 考 试 办 法 的 通 知 各 保 险 机 构 云 南 省 分 公 司, 各 保 险 专 业 中 介 机 构 : 根 据 中 国 保 监 会 监 督 管 理 委 员 会 规 范 性 文 件 制 定 管 理 办 法 ( 保 监 发 2013 101
2013 2013 2
2013 1 2013 2013 2 3 4 36 2013 37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21 22 23 24 25 26 27 28 29 30 31 32 33 34 35 36 37 5 2013 94,464.84 89,873.01 6,896.66 344.49 94,809.33 96,769.67 1,960.34
一 前 言 2 作 為 我 國 儒 家 經 典 及 十 三 經 之 一, 孟 子 流 傳 千 年 不 輟, 足 以 證 明 其 對 中 華 文 化 的 重 要 性 與 影 響 力, 除 了 道 德 文 化 意 識 的 開 發, 也 弘 揚 仁 政 王 道 的 政 治 觀, 大 多 數 人 都 肯 定
當 經 典 遇 上 經 典 - 孟 子 與 火 鳳 燎 原 之 非 人 也 * 江 穰 峰 提 要 作 為 我 國 儒 家 經 典 及 十 三 經 之 一, 孟 子 流 傳 千 年 不 輟, 深 化 了 孔 子 思 想, 而 自 古 以 來, 許 多 學 者 嘗 試 對 孟 子 一 書 給 予 正 確 的 本 意 詮 釋 抑 或 提 出 符 合 當 代 的 新 說, 諸 家 注 疏 輩 出, 孟 子
附件3
自 治 区 住 房 城 乡 建 设 厅 行 政 执 法 公 示 事 项 总 表 序 号 执 法 权 分 类 执 法 权 名 称 1 行 政 许 可 ( 权 限 ) 建 设 工 程 施 工 企 业 勘 察 单 位 设 计 单 位 和 工 程 监 理 单 位 工 程 质 量 检 测 单 位 资 质 证 书 核 发 ( 建 设 工 程 施 工 企 业 施 工 总 承 包 资 质 序 列 二 级 资 质 及
关 于 建 立 失 联 ( 异 常 ) 私 募 机 构 公 示 制 度 的 通 知... 169 私 募 基 金 登 记 备 案 相 关 问 题 解 答... 170 2
一 国 家 法 律... 1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法 (2015 年 修 正 )... 2 二 证 监 会 部 门 规 章... 37 第 105 号 令 私 募 投 资 基 金 监 督 管 理 暂 行 办 法... 38 三 协 会 自 律 规 则... 47 私 募 投 资 基 金 管 理 人 登 记 和 基 金 备 案 办 法 ( 试 行 )... 48 私 募
世界上最伟大的推销员.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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隐公(元年~十一年)
左 传 目 录 隐 公 ( 元 年 ~ 十 一 年 )--------------------- ---------------------(2 16 页 ) 桓 公 ( 元 年 ~ 十 八 年 )-------------------- --------------------(17 17 31 页 ) 庄 公 ( 元 年 ~ 三 十 二 年 )----------------- -----------------(32
<4D6963726F736F667420506F776572506F696E74202D20A5ACB355C0B8B0D1A6D2B8EAAEC6205BB0DFC5AA5D>
設 計 師 : 吳 玉 蘋 上 半 身 ( 上 衣 ) 整 件 上 衣 以 紅 色 白 色 為 主, 前 後 中 心 和 腰 邊 兩 側 以 剪 接 方 式 呈 現, 前 後 中 心 和 袖 子 採 用 紅 花 色 旗 袍 布, 腰 邊 兩 側 為 白 色, 使 整 體 感 覺 看 起 來 有 律 動 感, 在 領 口 方 面 採 用 五 角 領, 使 整 件 上 衣 看 起 來 不 致 於 單 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