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D F736F F D20494F D4D333133A655B0EAB3D2A475B0B7B164C0CBAC64B8EAAEC6AE77A4A7ABD8B86DBB50B942A5CEA4F1B8FBA4C0AA52ACE3A8732D312E646F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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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蚀侣 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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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IOSH100-M313 各 國 勞 工 健 康 檢 查 資 料 庫 之 建 置 與 運 用 比 較 分 析 研 究 A Study on the Establishment and Performance of Special Health Examination Databank in Different Countries 行 政 院 勞 工 委 員 會 勞 工 安 全 衛 生 研 究 所
3 IOSH100-M313 各 國 勞 工 健 康 檢 查 資 料 庫 之 建 置 與 運 用 比 較 分 析 研 究 A Study on the Establishment and Performance of Special Health Examination Databank in Different Countries 研 究 主 持 人 : 何 俊 傑 鄭 津 津 王 安 祥 謝 曼 麗 計 畫 主 辦 單 位 : 行 政 院 勞 工 委 員 會 勞 工 安 全 衛 生 研 究 所 研 究 期 間 :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4 月 至 100 年 12 月 行 政 院 勞 工 委 員 會 勞 工 安 全 衛 生 研 究 所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4 摘 要 依 我 國 勞 工 安 全 衛 生 法 之 規 定, 雇 主 於 僱 用 勞 工 時, 應 對 其 施 行 體 格 檢 查, 而 對 於 在 職 之 勞 工 應 定 期 施 行 健 康 檢 查 同 時, 對 於 從 事 特 別 危 害 健 康 之 作 業 者, 應 定 期 施 行 特 定 項 目 之 特 殊 健 康 檢 查 在 勞 工 健 康 保 護 規 則 中 也 規 範 25 項 作 業 類 別 的 特 別 危 害 健 康 作 業, 及 其 所 需 接 受 特 定 項 目 特 殊 健 康 檢 查 全 國 勞 工 健 康 檢 查 資 料 庫 為 職 業 病 認 定 職 業 流 行 病 學 研 究 勞 工 健 康 保 護 與 職 業 病 預 防 政 策 制 訂 之 重 要 參 考 依 據 由 於 目 前 主 管 機 關 計 畫 修 訂 勞 工 安 全 衛 生 法, 其 中 勞 工 健 康 檢 查 資 料 庫 之 建 置 與 使 用 方 式 之 規 劃, 對 於 勞 工 之 健 康 權 及 隱 私 權 勢 必 會 有 重 大 影 響, 宜 謹 慎 為 之 因 此, 本 研 究 蒐 集 外 國 之 作 法, 分 析 各 國 勞 動 法 規 範 需 進 行 特 定 項 目 健 康 檢 查 之 特 別 危 害 作 業 類 別 現 行 法 規 定 勞 工 健 康 檢 查 資 料 由 雇 主 保 存 10 年, 致 癌 性 有 害 作 業 特 殊 健 康 檢 查 資 料 由 雇 主 保 管 30 年 實 務 上 於 職 業 病 認 定 時, 經 常 因 企 業 關 廠 歇 業 失 火 淹 水 等 因 素, 或 因 勞 工 於 不 同 企 業 工 作 致 未 能 保 有 完 整 健 康 檢 查 歷 史 資 料, 同 時 勞 工 隱 私 權 之 保 障 亦 有 爭 議 因 此 本 研 究 針 對 外 國 健 檢 資 料 由 誰 保 存 進 行 資 料 之 蒐 集, 同 時 分 析 需 管 控 健 檢 資 料 之 通 報 方 式 及 不 同 作 業 類 別 之 通 報 內 容 本 計 畫 除 參 酌 國 外 相 關 資 料, 也 辦 理 專 家 座 談 蒐 集 專 家 意 見, 提 供 我 國 健 檢 資 料 庫 建 置 及 資 料 方 法 訂 定 之 參 考 本 研 究 結 果 考 量 國 外 僅 韓 國 政 府 建 置 健 康 檢 查 資 料 庫 之 情 形, 且 韓 國 透 過 健 康 檢 查 資 料 庫 檢 出 職 業 病 的 比 率 亦 不 高, 建 議 我 國 考 量 建 置 健 康 檢 查 資 料 庫 宜 從 長 計 議, 短 期 內 優 先 針 對 現 有 健 康 檢 查 體 制 進 行 通 盤 檢 討, 評 估 結 合 本 所 與 勞 保 局 研 發 之 勞 保 預 防 職 業 病 電 子 媒 體 網 路 申 報 系 統 進 行 功 能 擴 充 之 可 行 性 關 鍵 詞 : 勞 工 健 康 檢 查 勞 工 健 康 檢 查 資 料 庫 特 別 危 害 作 業 類 別 i
5 Abstract According to the Labor Safety and Health Act, an employer should offer employees health examination while hiring them. After employees are hired, it is mandatory for employees to obtain health examination provided by employers periodically. For employees who engage in certain work hazardous to health, specific health examination should be completed periodically. Several categories of work hazardous to health and items required to be checked are regulated by the Labor Health Protection Regulation. National Labor Health examination Databank is the major indication for identification of occupational diseases, research of occupational epidemiology, protection for labor health, and policy-making to prevent occupational diseases. Currently, the government plans to amend the Labor Safety and Health Act. The amendment involves the establishment and utilization of labor health examination databank. The establishment and performance of the databank definitely will affect the health and privacy of workers, and therefore should be done carefully. This project will collect relevant materials and practices of foreign countries, and analyze the categories of work hazardous to health and items required to be checked. The current legislation requires labor health examination data be kept by employers for 10 years. As to the labor health examination data for work hazardous to health, they should be kept by employers for 30 years. In the practices of identifying occupational diseases, it is often very difficult because the labor health examination data could not be found for plant shut-down, fire accidents, flood, and etc. It could also be the result caused by employees who work for different employers. It is also controversial that employees privacy could be invaded if the labor health examination data are kept by employers. Therefore, this project studied the mechanism regarding maintenance of the labor health examination data, notice of controlled labor health examination data, and the ii
6 substance of the notice for different categories of work in foreign countries. This project also held two symposiums to collect experts opinions for references to establish and perform the labor health check databank in Taiwan. Key Words: employees health check;employees health check data;categories of work hazardous to health iii
7 目 錄 摘 要...i Abstract...ii 目 錄...iv 表 目 錄...vi 第 一 章 計 畫 概 述...1 第 一 節 研 究 背 景...1 第 二 節 研 究 目 的...3 第 三 節 研 究 問 題...4 第 二 章 我 國 勞 工 健 康 檢 查 資 料 庫 之 建 置 及 運 用 現 況 與 相 關 法 規 範 之 探 討...5 第 一 節 我 國 健 康 檢 查 之 沿 革 與 現 況...5 第 二 節 現 行 相 關 法 規 範 之 系 統 整 理 與 檢 討...5 第 三 章 美 國 勞 工 健 康 檢 查 相 關 法 規 範 之 探 討...23 第 一 節 立 法 沿 革...23 第 二 節 相 關 法 規 範 之 回 顧...24 第 四 章 英 國 勞 工 健 康 檢 查 相 關 法 規 範 之 探 討...43 第 一 節 立 法 沿 革...43 第 二 節 相 關 法 規 範 之 回 顧...44 第 五 章 日 本 勞 工 健 康 檢 查 相 關 法 規 範 之 探 討...53 第 一 節 立 法 沿 革...53 第 二 節 相 關 法 規 範 之 回 顧...54 第 六 章 澳 洲 勞 工 健 康 檢 查 相 關 法 規 範 之 探 討...60 第 一 節 立 法 沿 革...60 第 二 節 相 關 法 規 範 之 回 顧...60 第 七 章 中 國 ( 含 香 港 ) 勞 工 健 康 檢 查 相 關 法 規 範 之 探 討...66 iv
8 第 一 節 立 法 沿 革...66 第 二 節 相 關 法 規 範 之 回 顧...67 第 三 節 香 港 相 關 法 規 範 之 檢 討...81 第 八 章 德 國 勞 工 健 康 檢 查 相 關 法 規 範 之 探 討...86 第 一 節 立 法 沿 革...86 第 二 節 相 關 法 規 範 之 回 顧...87 第 九 章 韓 國 勞 工 健 康 檢 查 相 關 法 規 範 之 探 討...91 第 一 節 立 法 沿 革...91 第 二 節 相 關 法 規 範 之 回 顧...95 第 三 節 韓 國 職 業 病 統 計 第 四 節 韓 國 特 殊 健 康 檢 查 及 一 般 健 康 檢 查 統 計 第 十 章 結 論 與 建 議 第 一 節 結 論 第 二 節 建 議 誌 謝 附 錄 一 各 國 勞 工 特 殊 體 格 健 康 檢 查 暨 資 料 庫 建 置 與 運 用 比 較 表 附 錄 二 海 外 資 料 蒐 集 附 錄 三 專 家 座 談 會 會 議 紀 錄 附 錄 四 韓 國 特 殊 健 康 檢 查 對 象 有 害 因 子 附 錄 五 韓 國 特 殊 健 康 診 斷 配 置 前 健 康 診 斷 隨 時 健 康 診 斷 檢 查 項 目 v
9 表 目 錄 表 1 特 殊 體 格 檢 查 健 康 檢 查 項 目 表...8 表 2 我 國 勞 工 特 殊 體 格 健 康 檢 查 整 理 表...22 表 3 美 國 健 康 檢 查 項 目 與 資 料 保 存...38 表 4 英 國 特 別 危 害 健 康 作 業 檢 查 項 目...47 表 5 日 本 特 別 危 害 健 康 作 業...54 表 6 特 定 有 機 溶 劑 物 質 檢 查 項 目...57 表 7 澳 洲 新 南 威 爾 斯 州 有 害 物 質 類 別 及 健 康 檢 查 項 目...61 表 8 中 國 特 別 危 害 健 康 作 業 健 康 檢 查 項 目...70 表 9 德 國 特 別 危 害 健 康 作 業 種 類 表...88 表 10 原 有 計 畫 與 改 革 計 劃 比 較 表...94 表 11 血 糖 總 膽 固 醇 及 R-GTP 檢 查 比 較 表...96 表 12 血 糖 總 膽 固 醇 及 R-GTP 一 般 健 康 檢 查 的 第 二 次 健 康 檢 查 項 目...97 表 13 特 殊 健 康 檢 查 期 間 及 週 期...98 表 14 健 康 管 理 判 定...99 表 15 事 後 管 理 措 施 的 判 定 表 16 能 否 執 行 業 務 的 判 定 表 17 健 康 管 理 手 冊 的 發 給 對 象 表 18 非 致 命 性 職 業 病 年 度 分 佈 表 19 致 命 性 職 業 病 年 度 分 佈 vi
10 圖 目 錄 圖 1 德 國 法 定 職 災 保 險 機 構 之 結 構 圖...86 圖 2 每 年 致 命 性 及 非 致 命 性 職 業 病 人 數 vii
11 第 一 章 計 畫 概 述 第 一 節 研 究 背 景 許 多 勞 工 長 期 暴 露 於 含 有 害 物 質 的 作 業 環 境 中 而 不 自 覺, 作 業 環 境 中 的 有 害 物 質 對 身 體 的 危 害 是 經 年 累 月 累 積 且 慢 性 之 危 害 勞 工 發 現 罹 患 相 關 疾 病 時, 往 往 是 在 暴 露 多 年 後, 甚 至 在 從 職 場 退 休 之 後 但 是, 由 於 認 定 / 鑑 定 職 業 病 需 要 相 關 之 臨 床 證 據, 因 此 是 件 困 難 的 任 務 勞 工 健 康 檢 查 是 預 防 及 早 期 發 現 職 業 病 的 重 要 策 略, 完 整 的 健 檢 資 料 更 可 進 一 步 作 為 職 業 病 認 定 及 改 善 作 業 環 境 之 依 據, 推 展 及 落 實 勞 工 健 康 檢 查 更 是 政 府 相 關 單 位 責 無 旁 貸 之 任 務 勞 工 之 健 康 是 雇 主 需 負 擔 之 責 任 勞 工 安 全 衛 生 法 第 12 條 即 規 定, 雇 主 於 僱 用 勞 工 時, 應 對 其 施 行 體 格 檢 查, 對 於 在 職 之 勞 工 應 定 期 施 行 健 康 檢 查 ; 對 於 從 事 特 別 危 害 健 康 之 作 業 者, 亦 應 定 期 施 行 特 定 項 目 之 健 康 檢 查 因 此, 對 於 從 事 特 別 危 害 健 康 作 業 之 勞 工, 哪 些 項 目 屬 於 特 別 危 害 健 康 作 業 及 健 康 檢 查 項 目, 即 十 分 重 要 目 前 特 別 危 害 健 康 作 業 之 項 目, 依 勞 工 安 全 衛 生 法 施 行 細 則 第 17 條 之 規 範, 包 括 高 溫 作 業 噪 音 作 業 游 離 輻 射 作 業 異 常 氣 壓 作 業 鉛 作 業 四 烷 基 鉛 作 業 粉 塵 作 業 有 機 溶 劑 作 業, 經 中 央 主 管 機 關 指 定 者 製 造 處 置 或 使 用 特 定 化 學 物 質 之 作 業, 經 中 央 主 管 機 關 指 定 者 黃 磷 之 製 造 處 置 或 使 用 作 業 聯 吡 啶 或 巴 拉 刈 之 製 造 作 業 及 其 他 經 中 央 主 管 機 關 指 定 之 作 業 在 勞 工 健 康 保 護 規 則 更 清 楚 規 範 有 機 溶 劑 作 業 包 括 1,1,2,2- 四 氯 乙 烷 四 氯 化 碳 二 硫 化 碳 三 氯 乙 烯 四 氯 乙 烯 二 甲 基 甲 醯 胺 及 正 己 烷 作 業 ; 製 造 處 置 或 使 用 特 定 化 學 物 質 之 作 業 包 括 聯 苯 胺 及 其 鹽 類 4- 胺 基 聯 苯 及 其 鹽 類 4- 硝 基 聯 苯 及 其 鹽 類 β- 萘 胺 及 其 鹽 類 二 氯 聯 苯 胺 及 其 鹽 類 α- 萘 胺 及 其 鹽 類 鈹 及 其 化 合 物 ( 鈹 合 金 時, 以 鈹 之 重 量 比 超 過 百 分 之 三 者 為 限 ) 氯 乙 烯 2,4- 二 異 氰 酸 甲 苯 或 2,6- 二 異 氰 酸 甲 苯 4,4- 二 異 氰 酸 二 苯 甲 烷 二 異 氰 1
12 酸 異 佛 爾 酮 苯 石 綿 ( 以 處 置 或 使 用 作 業 為 限 ) 鉻 酸 及 其 鹽 類 砷 及 其 化 合 物 鎘 及 其 化 合 物 錳 及 其 化 合 物 ( 一 氧 化 錳 及 三 氧 化 錳 除 外 ) 等 作 業 在 鍾 佩 樺 等 人 [12] 之 研 究 中 指 出, 我 國 勞 工 健 康 檢 查 制 度 在 實 務 運 作 上 問 題 叢 生, 包 括 : 健 檢 項 目 涵 蓋 範 圍 不 足 且 健 檢 普 及 率 低 [9] 醫 療 機 構 不 當 削 價 競 爭 [2] 健 檢 執 行 品 質 差 及 健 檢 數 據 的 可 信 度 低 [3] 健 檢 資 料 之 保 存 涉 及 隱 私 權 保 護 問 題 [10,12] 此 外, 國 內 勞 工 健 康 檢 查 資 料 庫 僅 有 健 檢 資 料, 未 連 結 職 業 暴 露 資 料 或 其 他 作 業 環 境 資 料, 因 此 缺 乏 持 續 性 的 健 康 管 理 及 追 蹤 [5] 勞 工 健 康 檢 查 對 於 勞 工 健 康 之 維 護, 是 職 業 病 認 定 及 職 業 流 行 病 學 研 究 之 重 要 參 考 資 料 因 此, 審 慎 建 置 及 運 用 勞 工 健 康 檢 查 資 料 庫, 十 分 重 要 由 於 目 前 主 管 機 關 計 畫 修 訂 勞 工 安 全 衛 生 法, 其 中 勞 工 健 康 檢 查 資 料 庫 之 建 置 與 使 用 方 式 之 規 畫, 對 於 勞 工 之 健 康 權 及 隱 私 權 有 重 大 之 影 響, 應 謹 慎 為 之 因 此, 本 研 究 蒐 集 外 國 之 作 法, 分 析 各 國 勞 動 法 制 規 定 需 進 行 特 定 項 目 健 康 檢 查 之 特 別 危 害 作 業 類 別 現 行 勞 工 健 康 保 護 規 則 第 13 條 規 定, 雇 主 使 勞 工 從 事 該 規 則 第 二 條 之 特 別 危 害 健 康 作 業, 應 於 其 受 僱 或 變 更 作 業 時, 依 該 規 則 附 表 十 二 之 規 定, 實 施 各 該 特 定 項 目 之 特 殊 體 格 檢 查 但 距 上 次 檢 查 未 逾 一 年 者, 不 在 此 限 ; 對 於 在 職 勞 工 應 依 附 表 十 二 所 定 項 目, 實 施 特 殊 健 康 檢 查 雇 主 使 勞 工 接 受 特 殊 健 康 檢 查 時, 應 提 供 醫 師 最 近 一 次 之 作 業 環 境 測 定 紀 錄 但 非 勞 工 作 業 環 境 測 定 實 施 辦 法 規 定 應 實 施 測 定 項 目 者, 不 在 此 限 第 一 項 之 檢 查 紀 錄 應 參 照 附 表 十 三 至 三 十 七 為 之, 並 保 存 十 年 以 上 但 游 離 輻 射 粉 塵 三 氯 乙 烯 四 氯 乙 烯 作 業 之 勞 工 及 聯 苯 胺 及 其 鹽 類 4- 胺 基 聯 苯 及 其 鹽 類 4- 硝 基 聯 苯 及 其 鹽 類 β- 萘 胺 及 其 鹽 類 二 氯 聯 苯 胺 及 其 鹽 類 α- 胺 及 其 鹽 類 鈹 及 其 化 合 物 氯 乙 烯 苯 鉻 酸 及 其 鹽 類 砷 及 其 化 合 物 等 之 製 造 處 置 或 使 用 及 石 綿 之 處 置 或 使 用 作 業 之 勞 工, 其 紀 錄 應 保 存 三 十 年 另 外, 辦 理 勞 工 體 格 及 健 康 檢 查 指 定 醫 療 機 構 辦 法 第 17 條 規 定, 指 2
13 定 醫 療 機 構 應 將 勞 工 體 格 檢 查 及 勞 工 健 康 檢 查 之 資 料 整 理 留 存 備 查 至 少 7 年, 並 應 於 實 施 檢 查 之 次 月 10 日 前 依 中 央 主 管 機 關 規 定 項 目, 將 上 月 資 料 函 送 事 業 單 位 所 在 地 之 衛 生 主 管 機 關 然 而, 實 務 上 在 職 業 病 認 定 時, 經 常 因 企 業 關 廠 歇 業 失 火 淹 水 等 因 素, 或 因 勞 工 於 不 同 企 業 工 作 致 未 能 保 有 完 整 健 康 檢 查 歷 史 資 料, 且 對 勞 工 隱 私 權 及 工 作 權 之 保 障 亦 有 爭 議 在 歐 美 國 家, 勞 工 之 健 康 檢 查 資 料 只 有 醫 護 人 員 方 可 取 得, 此 種 規 範 顯 然 較 能 保 護 勞 工 之 隱 私 權 [2] 至 於 職 業 傷 病 之 通 報 部 分, 勞 工 健 康 檢 查 制 度 具 職 業 病 篩 檢 的 意 涵, 辦 理 勞 工 體 格 及 健 康 檢 查 指 定 醫 療 機 構 辦 法 第 16 條 即 規 定, 指 定 醫 療 機 構 實 施 勞 工 體 格 及 健 康 檢 查, 發 現 勞 工 疑 似 職 業 病 時, 應 於 30 日 內 函 報 事 業 單 位 所 在 地 之 勞 工 及 衛 生 主 管 機 關, 並 辦 理 職 業 病 通 報 另 外, 由 職 災 保 護 基 金 補 助 成 立 之 職 業 傷 病 診 治 中 心 及 勞 保 局 之 傷 病 給 付 資 料 也 負 責 職 業 傷 病 之 監 控 與 通 報 工 作 目 前 國 內 職 業 病 通 報 系 統 為 多 軌 管 道, 缺 乏 整 合 性 的 登 錄 管 理 系 統 [1,12], 本 次 研 究 針 對 外 國 健 檢 資 料 由 誰 保 存 進 行 資 料 之 蒐 集, 同 時 分 析 需 管 控 健 檢 資 料 通 報 方 式 及 不 同 作 業 類 別 之 通 報 內 容 第 二 節 研 究 目 的 人 力 是 企 業 營 運 過 程 中 之 重 要 資 產, 故 勞 工 之 健 康 理 當 是 雇 主 之 重 要 責 任 在 我 國 目 前 的 勞 工 健 康 檢 查 制 度, 實 務 運 作 上 除 了 產 生 健 檢 項 目 涵 蓋 範 圍 不 足 健 檢 普 及 率 低 醫 療 機 構 不 當 削 價 競 爭 健 檢 執 行 品 質 差 健 檢 數 據 可 信 度 低 外, 勞 工 健 檢 資 料 之 保 存, 更 存 在 隱 私 權 保 護 問 題 全 國 勞 工 健 康 檢 查 資 料 庫 是 職 業 病 認 定 職 業 流 行 病 學 研 究 勞 工 健 康 保 護 與 職 業 病 預 防 政 策 制 訂 之 重 要 參 考 依 據, 但 國 內 勞 工 健 康 檢 查 資 料 庫 卻 僅 有 健 檢 資 料, 並 未 連 結 職 業 暴 露 資 料 或 其 他 作 業 環 境 資 料, 缺 乏 持 續 性 的 健 康 管 理 及 追 蹤, 因 此 本 研 究 期 能 配 合 目 前 主 管 機 關 預 計 修 訂 之 勞 工 安 全 衛 生 法, 提 供 建 置 勞 工 健 檢 資 料 庫 及 使 用 方 式 之 具 體 可 行 建 議 3
14 第 三 節 研 究 問 題 本 研 究 之 研 究 問 題 主 要 分 為 下 列 三 大 項 目 : 1. 收 集 外 國 相 關 文 獻 及 法 規 資 料, 以 瞭 解 外 國 有 關 需 進 行 特 定 項 目 健 康 檢 查 特 別 危 害 作 業 類 別 之 法 律 與 制 度 2. 針 對 外 國 健 檢 資 料 由 誰 保 存 進 行 資 料 之 蒐 集, 同 時 分 析 需 管 控 健 檢 資 料 之 通 報 方 式 及 不 同 作 業 類 別 之 通 報 內 容 3. 舉 辦 專 家 座 談, 邀 請 產 官 學 針 對 我 國 及 各 國 有 關 勞 工 健 檢 資 料 庫 建 置 及 管 理 制 度 進 行 討 論, 期 能 彙 集 多 方 意 見 以 提 出 改 善 相 關 法 制 之 建 議 4
15 第 二 章 我 國 勞 工 健 康 檢 查 資 料 庫 之 建 置 及 運 用 現 況 與 相 關 法 規 範 之 探 討 第 一 節 我 國 健 康 檢 查 之 沿 革 與 現 況 台 灣 在 戰 後 初 期, 經 濟 活 動 大 體 以 農 林 漁 業 礦 業 冶 金 等 一 級 產 業 為 主, 此 時 的 職 業 傷 病 問 題 以 農 藥 中 毒 礦 場 災 害, 以 礦 工 易 罹 患 的 塵 肺 症 矽 肺 症 肺 結 核 寄 生 蟲 為 主 隨 著 台 灣 工 業 化, 輕 工 業 開 始 轉 型 成 電 子 工 業, 工 業 區 紛 紛 設 立 1972 年, 美 商 飛 歌 電 子 淡 水 廠 日 商 三 美 電 子 廠 美 之 美 電 子 廠 連 續 發 生 三 氯 乙 烯 四 氯 乙 烯 集 體 中 毒 事 件, 數 名 年 輕 女 工 發 生 中 毒 死 亡, 引 發 電 子 業 女 工 辭 職 效 應, 該 次 有 機 溶 劑 暴 露, 引 起 社 會 對 於 經 濟 發 展 而 造 成 環 境 與 健 康 成 本 增 加 等 議 題 強 烈 關 注, 衛 生 署 於 是 對 電 子 業 進 行 工 安 檢 查, 政 府 也 參 考 日 本 與 美 國 工 業 安 全 衛 生 相 關 法 律, 於 1974 年 施 行 勞 工 安 全 衛 生 法 與 勞 工 安 全 衛 生 法 施 行 細 則, 成 為 我 國 職 業 健 康 服 務 制 度 之 主 要 法 源 依 據, 之 後 又 陸 續 頒 布 多 項 子 法 與 行 政 規 範 [1] 勞 工 健 康 檢 查 是 職 業 衛 生 保 健 工 作 相 當 重 要 的 一 環, 是 預 防 勞 工 免 於 工 作 危 害 暴 露 及 早 發 現 診 斷 職 業 疾 病 的 重 要 措 施, 也 是 提 供 事 業 單 位 辦 理 勞 工 健 康 管 理, 學 術 行 政 機 構 進 行 醫 療 監 控 及 流 行 病 學 研 究, 改 善 勞 工 作 業 環 境 的 重 要 依 據 [11], 我 國 規 範 勞 工 健 康 檢 查 之 法 規 範 包 含 勞 工 安 全 衛 生 法 第 5 條 第 12 條 及 第 13 條 勞 工 安 全 衛 生 法 施 行 細 則 勞 工 健 康 保 護 規 則 ( 原 勞 工 健 康 管 理 規 則 ) 辦 理 勞 工 體 格 及 健 康 檢 查 指 定 醫 療 機 構 辦 法 勞 工 保 險 條 例 第 39 條 之 1 勞 工 保 險 預 防 職 業 病 健 康 檢 查 辦 法 第 二 節 現 行 相 關 法 規 範 之 系 統 整 理 與 檢 討 1. 健 康 檢 查 項 目 及 內 容 依 勞 工 安 全 衛 生 法 第 12 條 之 規 定, 勞 工 有 接 受 健 康 檢 查 之 義 務, 而 5
16 雇 主 有 施 行 健 康 檢 查 及 負 擔 檢 查 費 用 之 責 任, 我 國 目 前 勞 工 健 康 檢 查 種 類 包 括 勞 工 受 僱 前 的 體 格 檢 查 及 在 職 的 定 期 健 康 檢 查, 體 格 檢 查 區 分 為 從 事 一 般 工 作 之 一 般 體 格 檢 查 及 從 事 特 別 危 害 健 康 作 業 之 特 殊 體 格 檢 查 ; 從 事 特 別 危 害 健 康 作 業 者, 在 變 更 作 業 時 亦 需 實 施 特 殊 體 格 檢 查, 定 期 健 康 檢 查 亦 區 分 為 一 般 作 業 勞 工 之 定 期 健 康 檢 查 與 從 事 特 別 危 害 健 康 作 業 者 之 定 期 施 行 的 特 定 項 目 健 康 檢 查, 有 關 特 殊 危 害 作 業 勞 工 健 康 檢 查 費 用, 雇 主 可 向 勞 保 局 申 請 該 項 費 用, 經 勞 保 局 核 可 後, 特 殊 危 害 作 業 勞 工 健 康 檢 查 可 透 過 預 防 職 業 病 健 康 檢 查 方 式 實 施 [7] 依 勞 工 健 康 保 護 規 則 第 11 條 之 規 定, 雇 主 僱 用 勞 工 時, 應 就 下 列 項 目 實 施 一 般 體 格 檢 查 : (1) 作 業 經 歷 既 往 病 史 生 活 習 慣 及 自 覺 症 狀 之 調 查 (2) 身 高 體 重 腰 圍 ( 降 低 代 謝 症 候 群 對 勞 工 健 康 之 威 脅 : 男 >110cm, 女 >88cm) 視 力 辨 色 力 聽 力 血 壓 (130/85mm/Hg) 及 身 體 各 系 統 或 部 位 之 理 學 檢 查 ( 視 診 聽 診 及 觸 診 之 範 圍 ) (3) 胸 部 X 光 ( 大 片 ) 攝 影 檢 查 (4) 尿 蛋 白 及 尿 潛 血 之 檢 查 (5) 血 色 素 及 白 血 球 數 檢 查 (6) 血 糖 ( 空 腹 >=110mg/dL) 血 清 丙 胺 酸 轉 胺 酶 (ALT ) 肌 酸 酐 (creatinine) 膽 固 醇 ( 高 密 酯 蛋 白 膽 固 醇 <40mg/dL) 三 酸 甘 油 酯 ( 空 腹 >=150mg/dL) 之 檢 查 (7) 其 他 經 中 央 主 管 機 關 指 定 之 檢 查 勞 工 健 康 保 護 規 則 所 稱 特 別 危 害 健 康 之 作 業, 依 勞 工 安 全 衛 生 法 施 行 細 則 第 17 條 規 定, 指 下 列 作 業 : (1) 高 溫 作 業 勞 工 作 息 時 間 標 準 所 稱 之 高 溫 作 業 (2) 勞 工 噪 音 暴 露 工 作 日 八 小 時 日 時 量 平 均 音 壓 級 在 八 十 五 分 貝 以 上 之 噪 音 作 6
17 業 (3) 游 離 輻 射 作 業 (4) 異 常 氣 壓 危 害 預 防 標 準 所 稱 之 異 常 氣 壓 作 業 (5) 鉛 中 毒 預 防 規 則 所 稱 之 鉛 作 業 (6) 四 烷 基 鉛 中 毒 預 防 規 則 所 稱 之 四 烷 基 鉛 作 業 (7) 粉 塵 危 害 預 防 標 準 所 稱 之 粉 塵 作 業 (8) 有 機 溶 劑 中 毒 預 防 規 則 所 稱 之 下 列 有 機 溶 劑 作 業 : 1,1,2,2- 四 氯 乙 烷 四 氯 化 碳 二 硫 化 碳 三 氯 乙 烯 四 氯 乙 烯 二 甲 基 甲 醯 胺 正 己 烷 (9) 製 造 處 置 或 使 用 下 列 特 定 化 學 物 質 或 其 重 量 比 ( 苯 為 體 積 比 ) 超 過 百 分 之 一 之 混 合 物 之 作 業 聯 苯 胺 及 其 鹽 類 4- 胺 基 聯 苯 及 其 鹽 類 4- 硝 基 聯 苯 及 其 鹽 類 β- 萘 胺 及 其 鹽 類 二 氯 聯 苯 胺 及 其 鹽 類 α- 萘 胺 及 其 鹽 類 鈹 及 其 化 合 物 ( 鈹 合 金 時, 以 鈹 之 重 量 比 超 過 百 分 之 三 者 為 限 ) 氯 乙 烯 2,4- 二 異 氰 酸 甲 苯 或 2,6- 二 異 氰 酸 甲 苯 4,4- 二 異 氰 酸 二 苯 甲 烷 二 異 氰 酸 異 佛 爾 酮 苯 石 綿 ( 以 處 置 或 使 用 作 業 為 限 ) 鉻 酸 及 其 鹽 類 砷 及 其 化 合 物 鎘 及 其 化 合 物 錳 及 其 化 合 物 ( 一 氧 化 錳 及 三 氧 化 錳 除 外 ) (10). 黃 磷 之 製 造 處 置 或 使 用 作 業 (11) 聯 吡 啶 或 巴 拉 刈 之 製 造 作 業 (12) 其 他 經 中 央 主 管 機 關 指 定 之 作 業 勞 保 局 就 上 述 特 別 危 害 健 康 作 業 中, 選 定 25 種 特 別 危 害 健 康 作 業 類 別 做 為 健 康 檢 查 受 檢 對 象, 依 勞 工 健 康 保 護 規 則 第 13 條 第 1 項 之 規 定, 雇 主 使 勞 工 從 事 特 別 危 害 健 康 作 業, 應 於 受 僱 或 變 更 作 業 時 實 施 各 該 特 定 項 目 之 特 殊 體 格 檢 查, 對 在 職 勞 工 則 實 施 特 殊 健 康 檢 查 第 2 項 規 定 雇 主 使 勞 工 接 受 特 殊 健 康 檢 查 時, 應 提 供 醫 師 最 近 一 次 之 作 業 環 境 測 定 紀 錄 但 非 勞 工 作 業 7
18 環 境 測 定 實 施 辦 法 規 定 應 實 施 測 定 項 目 者, 不 在 此 限 表 1 特 殊 體 格 檢 查 健 康 檢 查 項 目 表 檢 查 編 號 特 殊 體 格 檢 查 項 目 對 象 1 從 事 高 (1) 作 業 經 歷 生 活 習 慣 及 自 溫 作 業 覺 症 狀 之 調 查 勞 工 作 (2) 高 血 壓 冠 狀 動 脈 疾 病 息 時 間 肺 部 疾 病 糖 尿 病 腎 臟 標 準 所 病 皮 膚 病 內 分 泌 疾 病 稱 高 溫 膠 原 病 及 生 育 能 力 既 往 作 業 之 病 史 之 調 查 勞 工 (3) 目 前 服 用 之 藥 物, 尤 其 著 重 利 尿 劑 降 血 壓 藥 物 鎮 定 劑 抗 痙 攣 劑 抗 血 液 凝 固 劑 及 抗 膽 鹼 激 素 劑 之 調 查 (4) 心 臟 血 管 呼 吸 神 經 肌 肉 骨 骼 及 皮 膚 系 統 ( 男 性 加 作 睪 丸 ) 之 理 學 檢 查 (5) 飯 前 血 糖 (sugar AC) 血 中 尿 素 氮 (BUN) 肌 酸 酐 (creatinine) 與 鈉 鉀 及 氯 電 解 質 之 檢 查 (6) 血 色 素 檢 查 (7) 尿 蛋 白 及 尿 潛 血 之 檢 查 (8) 肺 功 能 檢 查 ( 包 括 用 力 肺 活 量 (FVC) 一 秒 最 大 呼 氣 量 (FEV 1.0) 及 FEV 1.0 / FVC) (9) 心 電 圖 檢 查 2 從 事 噪 (1) 作 業 經 歷 生 活 習 慣 及 自 音 暴 露 覺 症 狀 之 調 查 工 作 日 (2) 服 用 傷 害 聽 覺 神 經 藥 物 ( 定 期 檢 特 殊 健 康 檢 查 項 目 查 期 限 一 年 (1) 作 業 經 歷 生 活 習 慣 及 自 覺 症 狀 之 調 查 (2) 高 血 壓 冠 狀 動 脈 疾 病 肺 部 疾 病 糖 尿 病 腎 臟 病 皮 膚 病 內 分 泌 疾 病 膠 原 病 及 生 育 能 力 既 往 病 史 之 調 查 (3) 目 前 服 用 之 藥 物, 尤 其 著 重 利 尿 劑 降 血 壓 藥 物 鎮 定 劑 抗 痙 攣 劑 抗 血 液 凝 固 劑 及 抗 膽 鹼 激 素 劑 之 調 查 (4) 心 臟 血 管 呼 吸 神 經 肌 肉 骨 骼 及 皮 膚 系 統 ( 男 性 加 作 睪 丸 ) 之 理 學 檢 查 (5) 飯 前 血 糖 (sugar AC) 血 中 尿 素 氮 (BUN) 肌 酸 酐 (creatinine) 與 鈉 鉀 及 氯 電 解 質 之 檢 查 (6) 血 色 素 檢 查 (7) 尿 蛋 白 及 尿 潛 血 之 檢 查 (8) 肺 功 能 檢 查 ( 包 括 用 力 肺 活 量 (FVC) 一 秒 最 大 呼 氣 量 (FEV 1.0 ) 及 FEV 1.0 / FVC) (9) 心 電 圖 檢 查 一 年 (1) 作 業 經 歷 生 活 習 慣 及 自 覺 症 狀 之 調 查 (2) 服 用 傷 害 聽 覺 神 經 藥 物 ( 如 8
19 八 小 時 如 水 楊 酸 或 鏈 黴 素 類 ) 日 時 量 外 傷 耳 部 感 染 及 遺 傳 所 平 均 音 引 起 之 聽 力 障 礙 等 既 往 病 壓 級 在 史 之 調 查 八 十 五 (3) 耳 道 理 學 檢 查 分 貝 以 (4) 聽 力 檢 查 (audiometry) ( 上 作 業 測 試 頻 率 至 少 為 五 百 一 之 勞 工 千 二 千 三 千 四 千 六 千 及 八 千 赫 之 純 音, 並 建 立 聽 力 圖 ) 3 從 事 游 (1) 作 業 經 歷 生 活 習 慣 及 自 離 輻 射 覺 症 狀 之 調 查 作 業 之 (2) 血 液 皮 膚 胃 腸 肺 臟 勞 工 眼 睛 內 分 泌 及 生 殖 系 統 疾 病 既 往 病 史 之 調 查 (3) 頭 頸 部 眼 睛 ( 含 白 內 障 ) 皮 膚 心 臟 肺 臟 甲 狀 腺 神 經 系 統 消 化 系 統 泌 尿 系 統 骨 關 節 及 肌 肉 系 統 之 理 學 檢 查 (4) 心 智 及 精 神 檢 查 (5) 胸 部 X 光 ( 大 片 ) 攝 影 檢 查 (6) 甲 狀 腺 功 能 檢 查 (T3 T4 TSH) (7) 肺 功 能 檢 查 ( 包 括 用 力 肺 活 量 (FVC) 一 秒 最 大 呼 氣 量 (FEV 1.0 ) (8) 血 清 丙 胺 酸 轉 胺 酶 (ALT) 及 肌 酸 酐 (Creatinine) 之 檢 查 (9) 紅 血 球 數 血 色 素 血 球 比 容 值 白 血 球 數 白 血 球 分 類 及 血 小 板 數 之 檢 查 (10) 尿 蛋 白 尿 糖 尿 潛 血 一 年 水 楊 酸 或 鏈 黴 素 類 ) 外 傷 耳 部 感 染 及 遺 傳 所 引 起 之 聽 力 障 礙 等 既 往 病 史 之 調 查 (3) 耳 道 理 學 檢 查 (4) 聽 力 檢 查 (audiometry) ( 測 試 頻 率 至 少 為 五 百 一 千 二 千 三 千 四 千 六 千 及 八 千 赫 之 純 音, 並 建 立 聽 力 圖 ) (1) 作 業 經 歷 生 活 習 慣 及 自 覺 症 狀 之 調 查 (2) 血 液 皮 膚 胃 腸 肺 臟 眼 睛 內 分 泌 及 生 殖 系 統 疾 病 既 往 病 史 之 調 查 (3) 頭 頸 部 眼 睛 ( 含 白 內 障 ) 皮 膚 心 臟 肺 臟 甲 狀 腺 神 經 系 統 消 化 系 統 泌 尿 系 統 骨 關 節 及 肌 肉 系 統 之 理 學 檢 查 (4) 心 智 及 精 神 檢 查 (5) 胸 部 X 光 ( 大 片 ) 攝 影 檢 查 (6) 甲 狀 腺 功 能 檢 查 (T3 T4 TSH) (7) 肺 功 能 檢 查 ( 包 括 用 力 肺 活 量 (FVC) 一 秒 最 大 呼 氣 量 (FEV 1.0 ) (8) 血 清 丙 胺 酸 轉 胺 酶 (ALT) 及 肌 酸 酐 (Creatinine) 之 檢 查 (9) 紅 血 球 數 血 色 素 血 球 比 容 值 白 血 球 數 白 血 球 分 類 及 血 小 板 數 之 檢 查 (10) 尿 蛋 白 尿 糖 尿 潛 血 及 尿 沉 渣 鏡 檢 9
20 及 尿 沉 渣 鏡 檢 4 從 事 異 (1) 作 業 經 歷 生 活 習 慣 及 自 常 氣 壓 覺 症 狀 之 調 查 危 害 預 (2) 自 發 性 氣 胸 耳 部 手 術 防 標 準 活 動 性 氣 喘 酒 癮 毒 癮 所 稱 異 癲 癇 胰 臟 炎 精 神 病 常 氣 壓 糖 尿 病 高 血 壓 開 胸 作 業 之 手 術 偏 頭 痛 肱 骨 或 骰 勞 工 骨 曾 有 骨 折 及 長 期 服 用 類 固 醇 等 既 往 病 史 之 調 查 (3) 胸 部 X 光 ( 大 片 ) 攝 影 檢 查 (4) 肺 功 能 檢 查 ( 包 括 用 力 肺 活 量 (FVC) 一 秒 最 大 呼 氣 量 (FEV 1.0 ) 及 FEV 1.0 / FVC) (5) 年 齡 在 四 十 歲 以 上 或 懷 疑 有 心 臟 疾 病 者, 應 做 心 電 圖 檢 查 (6) 耳 道 心 臟 血 管 呼 吸 系 統 骨 骼 關 節 神 經 精 神 及 皮 膚 之 理 學 檢 查 (7) 抗 壓 力 檢 查 (8) 耐 氧 試 驗 5 從 事 鉛 (1) 作 業 經 歷 生 活 習 慣 及 自 中 毒 預 覺 症 狀 之 調 查 防 規 則 (2) 生 育 狀 況 與 消 化 道 症 狀 所 稱 鉛 心 臟 血 管 症 狀 及 神 經 症 狀 (lead) 等 既 往 病 史 之 調 查 作 業 之 (3) 齒 齦 鉛 緣 之 有 無 與 血 液 系 勞 工 統 消 化 系 統 腎 臟 系 統 及 神 經 系 統 之 理 學 檢 查 (4) 血 球 比 容 量 值 血 色 素 及 紅 血 球 數 之 檢 查 (5) 尿 蛋 白 及 尿 潛 血 之 檢 查 (6) 血 中 鉛 之 檢 查 一 年 一 年 (1) 作 業 經 歷 生 活 習 慣 及 自 覺 症 狀 之 調 查 (2) 自 發 性 氣 胸 耳 部 手 術 活 動 性 氣 喘 酒 癮 毒 癮 癲 癇 胰 臟 炎 精 神 病 糖 尿 病 高 血 壓 開 胸 手 術 偏 頭 痛 肱 骨 或 骰 骨 曾 有 骨 折 及 長 期 服 用 類 固 醇 等 既 往 病 史 之 調 查 (3) 胸 部 X 光 ( 大 片 ) 攝 影 檢 查 (4) 肺 功 能 檢 查 ( 包 括 用 力 肺 活 量 (FVC) 一 秒 最 大 呼 氣 量 (FEV 1.0 ) 及 FEV 1.0 / FVC) (5) 年 齡 在 四 十 歲 以 上 或 懷 疑 有 心 臟 疾 病 者, 應 做 心 電 圖 檢 查 (6) 耳 道 心 臟 血 管 呼 吸 系 統 骨 骼 關 節 神 經 精 神 及 皮 膚 之 理 學 檢 查 (7) 關 節 有 問 題 者, 應 做 關 節 部 X 光 檢 查 (1) 作 業 經 歷 生 活 習 慣 及 自 覺 症 狀 之 調 查 (2) 生 育 狀 況 與 消 化 道 症 狀 心 臟 血 管 症 狀 及 神 經 症 狀 等 既 往 病 史 之 調 查 (3) 齒 齦 鉛 緣 之 有 無 與 血 液 系 統 消 化 系 統 腎 臟 系 統 及 神 經 系 統 之 理 學 檢 查 (4) 血 球 比 容 量 值 血 色 素 及 紅 血 球 數 之 檢 查 (5) 尿 蛋 白 及 尿 潛 血 之 檢 查 (6) 血 中 鉛 之 檢 查 6 從 事 四 (1) 作 業 經 歷 生 活 習 慣 及 自 一 年 (1) 作 業 經 歷 生 活 習 慣 及 自 覺 10
21 烷 基 鉛 覺 症 狀 之 調 查 中 毒 預 (2) 神 經 精 神 及 心 臟 血 管 疾 防 規 則 病 既 往 病 史 之 調 查 所 稱 四 (3) 神 經 精 神 心 臟 血 管 及 烷 基 鉛 皮 膚 之 理 學 檢 查 (tetraal (4) 尿 蛋 白 及 尿 潛 血 之 檢 查 kyl lead) 作 業 之 勞 工 7 從 事 1(1) 作 業 經 歷 生 活 習 慣 及 自,1, 覺 症 狀 之 調 查 2,(2) 神 經 肝 臟 及 皮 膚 疾 病 等 2 - 四 既 往 病 史 之 調 查 氯 乙 烷 (3) 神 經 肝 臟 腎 臟 及 皮 膚 (1,1,2,2- 之 理 學 檢 查 tetrachlo (4) 尿 蛋 白 及 尿 潛 血 之 檢 查 roethane) 之 及 加 瑪 麩 胺 醯 轉 移 酶 (r- (5) 血 清 丙 胺 酸 轉 胺 酶 (ALT) 製 造 或 GT) 之 檢 查 處 置 作 業 之 勞 工 8 從 事 四 (1) 作 業 經 歷 生 活 習 慣 及 自 氯 化 碳 覺 症 狀 之 調 查 (carbon (2) 腎 臟 及 肝 臟 疾 病 既 往 病 史 tetrachl 之 調 查 o-ride) (3) 腎 臟 肝 臟 及 皮 膚 之 理 學 之 製 造 檢 查 或 處 置 (4) 尿 蛋 白 及 尿 潛 血 之 檢 查 作 業 之 (5) 血 清 丙 胺 酸 轉 胺 酶 (ALT) 勞 工 及 加 瑪 麩 胺 醯 轉 移 酶 (r- GT) 之 檢 查 9 從 事 二 (1) 作 業 經 歷 生 活 習 慣 及 自 硫 化 碳 覺 症 狀 之 調 查 (carbon (2) 神 經 系 統 心 臟 血 管 腎 disulfid 臟 肝 臟 皮 膚 及 眼 睛 疾 一 年 一 年 一 年 症 狀 之 調 查 (2) 神 經 精 神 及 心 臟 血 管 疾 病 既 往 病 史 之 調 查 (3) 神 經 精 神 及 心 臟 血 管 及 皮 膚 之 理 學 檢 查 (4) 尿 蛋 白 及 尿 潛 血 之 檢 查 (5) 尿 中 鉛 檢 查 (1) 作 業 經 歷 生 活 習 慣 及 自 覺 症 狀 之 調 查 (2) 神 經 肝 臟 及 皮 膚 疾 病 等 既 往 病 史 之 調 查 (3) 神 經 肝 臟 腎 臟 及 皮 膚 之 理 學 檢 查 (4) 尿 蛋 白 及 尿 潛 血 之 檢 查 (5) 血 清 丙 胺 酸 轉 胺 酶 (ALT) 及 加 瑪 麩 胺 醯 轉 移 酶 (r-gt) 之 檢 查 (1) 作 業 經 歷 生 活 習 慣 及 自 覺 症 狀 之 調 查 (2) 腎 臟 及 肝 臟 疾 病 既 往 病 史 之 調 查 (3) 腎 臟 肝 臟 及 皮 膚 之 理 學 檢 查 (4) 尿 蛋 白 及 尿 潛 血 之 檢 查 (5) 血 清 丙 胺 酸 轉 胺 酶 (ALT) 及 加 瑪 麩 胺 醯 轉 移 酶 (r-gt) 之 檢 查 (1) 作 業 經 歷 生 活 習 慣 及 自 覺 症 狀 之 調 查 (2) 神 經 系 統 心 臟 血 管 腎 臟 肝 臟 皮 膚 及 眼 睛 疾 病 11
22 e) 之 製 病 既 往 病 史 之 調 查 造 或 處 (3) 神 經 系 統 心 臟 血 管 腎 置 作 業 臟 肝 臟 皮 膚 及 眼 睛 之 之 勞 工 理 學 檢 查 (4) 尿 蛋 白 及 尿 潛 血 之 檢 查 (5) 血 清 丙 胺 酸 轉 胺 酶 (ALT) 及 加 瑪 麩 胺 醯 轉 移 酶 (r- GT) 之 檢 查 (6) 心 電 圖 檢 查 10 從 事 三 (1) 作 業 經 歷 生 活 習 慣 及 自 氯 乙 烯 覺 症 狀 之 調 查 (trichlor (2) 神 經 肝 臟 腎 臟 心 臟 oethylen 及 皮 膚 疾 病 既 往 病 史 之 調 e) 四 查 氯 乙 烯 (3) 神 經 肝 臟 腎 臟 心 臟 (tetrach 及 皮 膚 之 理 學 檢 查 loroethylene) (5) 血 清 丙 胺 酸 轉 胺 酶 (ALT) (4) 尿 蛋 白 及 尿 潛 血 之 檢 查 之 製 造 及 加 瑪 麩 胺 醯 轉 移 酶 (r- 或 處 置 GT) 之 檢 查 作 業 之 勞 工 11 從 事 二 (1) 作 業 經 歷 生 活 習 慣 及 自 甲 基 甲 覺 症 狀 之 調 查 醯 胺 (2) 酗 酒 及 肝 臟 疾 病 既 往 病 史 (dimeth 之 調 查 yl (3) 肝 臟 腎 臟 心 臟 血 管 及 formam 皮 膚 之 理 學 檢 查 ide) 之 (4) 血 清 丙 胺 酸 轉 胺 酶 (ALT) 製 造 或 及 加 瑪 麩 胺 醯 轉 移 酶 (r- 處 置 作 GT) 之 檢 查 業 之 勞 工 12 從 事 正 (1) 作 業 經 歷 生 活 習 慣 及 自 己 烷 (nhexane) (2) 皮 膚 呼 吸 器 官 肝 臟 覺 症 狀 之 調 查 之 製 造 腎 臟 及 神 經 系 統 疾 病 既 往 一 年 一 年 一 年 既 往 病 史 之 調 查 (3) 神 經 系 統 心 臟 血 管 腎 臟 肝 臟 皮 膚 及 眼 睛 之 理 學 檢 查 (4) 尿 蛋 白 及 尿 潛 血 之 檢 查 (5) 血 清 丙 胺 酸 轉 胺 酶 (ALT) 及 加 瑪 麩 胺 醯 轉 移 酶 (r-gt) 之 檢 查 (6) 心 電 圖 檢 查 (1) 作 業 經 歷 生 活 習 慣 及 自 覺 症 狀 之 調 查 (2) 神 經 肝 臟 腎 臟 心 臟 及 皮 膚 疾 病 既 往 病 史 之 調 查 (3) 神 經 肝 臟 腎 臟 心 臟 及 皮 膚 之 理 學 檢 查 (4) 尿 蛋 白 及 尿 潛 血 之 檢 查 (5) 血 清 丙 胺 酸 轉 胺 酶 (ALT) 及 加 瑪 麩 胺 醯 轉 移 酶 (r-gt) 之 檢 查 (1) 作 業 經 歷 生 活 習 慣 及 自 覺 症 狀 之 調 查 (2) 酗 酒 及 肝 臟 疾 病 既 往 病 史 之 調 查 (3) 肝 臟 腎 臟 心 臟 血 管 及 皮 膚 之 理 學 檢 查 (4) 血 清 丙 胺 酸 轉 胺 酶 (ALT) 及 加 瑪 麩 胺 醯 轉 移 酶 (r-gt) 之 檢 查 (1) 作 業 經 歷 生 活 習 慣 及 自 覺 症 狀 之 調 查 (2) 皮 膚 呼 吸 器 官 肝 臟 腎 臟 及 神 經 系 統 疾 病 既 往 病 12
23 或 處 置 病 史 之 調 查 作 業 之 (3) 神 經 及 皮 膚 之 理 學 檢 查 勞 工 13 從 事 聯 (1) 作 業 經 歷 生 活 習 慣 及 自 苯 胺 及 覺 症 狀 之 調 查 其 鹽 類 (2) 藥 品 服 用 狀 況 腎 臟 疾 病 (benzid 及 家 族 史 既 往 病 史 之 調 查 ine & its s (3) 泌 尿 系 統 及 皮 膚 之 理 學 alts) 檢 查 4 - 胺 (4) 尿 蛋 白 尿 潛 血 及 尿 沈 渣 基 聯 苯 及 其 鹽 鏡 檢 醫 師 認 有 必 要 時, 得 實 施 細 胞 診 斷 檢 查 類 (4- aminod iphenyl & its salts) 4 - 硝 基 聯 苯 及 其 鹽 類 (4- nitrodip henyl & its salts) β- 萘 胺 及 其 鹽 類 (βnaphthy lamine & its salts) 二 氯 聯 苯 胺 及 其 鹽 類 (dichlor 一 年 史 之 調 查 (3) 神 經 及 皮 膚 之 理 學 檢 查 (1) 作 業 經 歷 生 活 習 慣 及 自 覺 症 狀 之 調 查 (2) 藥 品 服 用 狀 況 腎 臟 疾 病 及 家 族 史 既 往 病 史 之 調 查 (3) 泌 尿 系 統 及 皮 膚 之 理 學 檢 查 (4) 尿 蛋 白 尿 潛 血 及 尿 沈 渣 鏡 檢 醫 師 認 有 必 要 時, 得 實 施 細 胞 診 斷 檢 查 13
24 obenzidi ne & its salts) α- 萘 胺 及 其 鹽 類 (αnaphthy lamine & its salts) 之 製 造 處 置 或 使 用 作 業 之 勞 工 14 從 事 鈹 (1) 作 業 經 歷 生 活 習 慣 及 自 及 其 化 覺 症 狀 之 調 查 合 物 (2) 咳 嗽 呼 吸 困 難 等 呼 吸 器 (berylli 官 症 狀 體 重 減 輕 皮 膚 um & 炎 肝 及 關 節 病 變 既 往 病 its 史 之 調 查 compou (3) 呼 吸 系 統 肝 臟 腎 臟 及 nds) 之 皮 膚 之 理 學 檢 查 製 造 (4) 胸 部 X 光 ( 大 片 ) 攝 影 檢 處 置 或 查 使 用 作 (5) 肺 功 能 檢 查 ( 包 括 用 力 肺 業 之 勞 活 量 (FVC) 一 秒 最 大 呼 工 氣 量 (FEV 1.0) 及 FEV 1.0 /FVC) 15 從 事 氯 (1) 作 業 經 歷 生 活 習 慣 及 自 乙 烯 覺 症 狀 之 調 查 (vinyl chloride) 之 製 造 (2) 肝 炎 輸 血 服 用 肝 毒 性 藥 物 及 接 觸 肝 毒 性 之 化 學 物 等 既 往 病 史 之 調 查 處 置 (3) 肝 臟 脾 臟 腎 臟 手 部 或 使 用 作 業 之 皮 膚 及 呼 吸 系 統 之 理 學 檢 查 一 年 一 年 (1) 作 業 經 歷 生 活 習 慣 及 自 覺 症 狀 之 調 查 (2) 咳 嗽 呼 吸 困 難 等 呼 吸 器 官 症 狀 體 重 減 輕 皮 膚 炎 肝 及 關 節 病 變 既 往 病 史 之 調 查 (3) 呼 吸 系 統 肝 臟 腎 臟 及 皮 膚 之 理 學 檢 查 (4) 胸 部 X 光 ( 大 片 ) 攝 影 檢 查 (5) 肺 功 能 檢 查 ( 包 括 用 力 肺 活 量 (FVC) 一 秒 最 大 呼 氣 量 (FEV 1.0 ) 及 FEV 1.0 /FVC) (1) 作 業 經 歷 生 活 習 慣 及 自 覺 症 狀 之 調 查 (2) 肝 炎 輸 血 服 用 肝 毒 性 藥 物 及 接 觸 肝 毒 性 之 化 學 物 等 既 往 病 史 之 調 查 (3) 肝 臟 脾 臟 腎 臟 手 部 皮 膚 及 呼 吸 系 統 之 理 學 檢 查 14
25 勞 工 16 從 事 苯 (1) 作 業 經 歷 生 活 習 慣 及 自 (benzen 覺 症 狀 之 調 查 e) 之 製 (2) 血 液 疾 病 腎 臟 疾 病 肝 造 處 臟 疾 病 及 長 期 服 藥 等 既 往 置 或 使 病 史 之 調 查 用 作 業 (3) 血 液 系 統 皮 膚 黏 膜 ( 含 之 勞 工 口 腔 ) 及 結 膜 之 理 學 檢 查 (4) 血 球 比 容 量 值 血 色 素 紅 血 球 數 白 血 球 數 及 血 小 板 數 之 檢 查 (4) 胸 部 X 光 ( 大 片 ) 攝 影 檢 查 (5) 血 清 丙 胺 酸 轉 胺 酶 (ALT) 及 加 瑪 麩 胺 醯 轉 移 酶 (r- GT) 之 檢 查 17 從 事 2 (1) 作 業 經 歷 生 活 習 慣 及 自, 4- 二 覺 症 狀 之 調 查 異 氰 酸 (2) 氣 喘 慢 性 氣 管 炎 及 過 敏 甲 苯 既 往 病 史 之 調 查 (2,4- toluene (3) 呼 吸 系 統 及 皮 膚 之 理 學 檢 查 diisocyanate; (4) 胸 部 X 光 ( 大 片 ) 攝 影 檢 TDI) 或 2, 6- 二 異 氰 酸 甲 查 (5) 肺 功 能 檢 查 ( 包 括 用 力 肺 活 量 (FVC) 一 秒 最 大 呼 氣 量 (FEV 1.0) 及 FEV 1.0 / FVC) 苯 (2,6- toluene diisocy anate; TDI) 4, 4 - 二 異 氰 酸 二 苯 甲 一 年 一 年 (4) 胸 部 X 光 ( 大 片 ) 攝 影 檢 查 (5) 血 清 丙 胺 酸 轉 胺 酶 (ALT) 及 加 瑪 麩 胺 醯 轉 移 酶 (r-gt) 之 檢 查 (1) 作 業 經 歷 生 活 習 慣 及 自 覺 症 狀 之 調 查 (2) 血 液 疾 病 腎 臟 疾 病 肝 臟 疾 病 及 長 期 服 藥 等 既 往 病 史 之 調 查 (3) 血 液 系 統 皮 膚 黏 膜 ( 含 口 腔 ) 及 結 膜 之 理 學 檢 查 (4) 血 球 比 容 量 值 血 色 素 紅 血 球 數 白 血 球 數 及 血 小 板 數 之 檢 查 (1) 作 業 經 歷 生 活 習 慣 及 自 覺 症 狀 之 調 查 (2) 氣 喘 慢 性 氣 管 炎 及 過 敏 既 往 病 史 之 調 查 (3) 呼 吸 系 統 及 皮 膚 之 理 學 檢 查 (4) 肺 功 能 檢 查 ( 包 括 用 力 肺 活 量 (FVC) 一 秒 最 大 呼 氣 量 (FEV 1.0 ) 及 FEV 1.0 /FVC) 15
26 烷 (4,4- methyle ne bisphen yl diisocy anate; MDI) 二 異 氰 酸 異 佛 爾 酮 (isophor one diisocya nate; IPDI) 之 製 造 處 置 或 使 用 作 業 之 勞 工 18 從 事 石 (1) 作 業 經 歷 生 活 習 慣 及 自 綿 覺 症 狀 之 調 查 (asbest (2) 呼 吸 系 統 症 狀 既 往 病 史 之 os) 之 處 調 查 置 或 使 (3) 呼 吸 系 統 ( 含 杵 狀 指 ) 及 用 作 業 皮 膚 之 理 學 檢 查 之 勞 工 (4) 胸 部 X 光 ( 大 片 ) 攝 影 檢 查 (5) 肺 功 能 檢 查 ( 包 括 用 力 肺 活 量 (FVC) 一 秒 最 大 呼 氣 量 (FEV 1.0 ) 及 FEV 1.0 / FVC) 19 從 事 砷 (1) 作 業 經 歷 生 活 習 慣 及 自 及 其 化 覺 症 狀 之 調 查 合 物 (2) 呼 吸 系 統 症 狀 既 往 病 史 之 (arsenic 調 查 一 年 一 年 (1) 作 業 經 歷 生 活 習 慣 及 自 覺 症 狀 之 調 查 (2) 呼 吸 系 統 症 狀 既 往 病 史 之 調 查 (3) 呼 吸 系 統 ( 含 杵 狀 指 ) 及 皮 膚 之 理 學 檢 查 (4) 胸 部 X 光 ( 大 片 ) 攝 影 檢 查 (5) 肺 功 能 檢 查 ( 包 括 用 力 肺 活 量 (FVC) 一 秒 最 大 呼 氣 量 (FEV 1.0 ) 及 FEV 1.0 / FVC) (1) 作 業 經 歷 生 活 習 慣 及 自 覺 症 狀 之 調 查 (2) 呼 吸 系 統 症 狀 既 往 病 史 之 調 查 16
27 & its (3) 鼻 腔 皮 膚 呼 吸 道 腸 compou 胃 及 神 經 系 統 之 理 學 檢 查 nds) 之 製 造 (4) 胸 部 X 光 ( 大 片 ) 攝 影 檢 處 置 或 查 使 用 作 (5) 尿 蛋 白 尿 潛 血 及 尿 沈 渣 業 之 勞 鏡 檢 之 檢 查 工 (6) 血 清 丙 胺 酸 轉 胺 酶 (ALT) 及 加 瑪 麩 胺 醯 轉 移 酶 (r- GT) 之 檢 查 (7) 血 球 比 容 量 值 血 色 素 紅 血 球 數 及 白 血 球 數 之 檢 查 20 從 事 錳 (1) 作 業 經 歷 生 活 習 慣 及 自 及 其 化 覺 症 狀 之 調 查 合 物 ((2) 酗 酒 精 神 神 經 肝 臟 一 氧 化 及 腎 臟 疾 病 既 往 病 史 之 調 錳 及 三 查 氧 化 錳 (3) 肺 臟 神 經 ( 含 巴 金 森 症 除 外 ) 候 群 ) 及 精 神 之 理 學 檢 查 (manga nese & (4) 胸 部 X 光 ( 大 片 ) 攝 影 檢 its 查 compou nds(exc ept mangan ese monoo xide,ma nganese trioxide )) 之 製 造 處 置 或 使 用 作 業 一 年 (3) 鼻 腔 皮 膚 呼 吸 道 腸 胃 及 神 經 系 統 之 理 學 檢 查 (4) 胸 部 X 光 ( 大 片 ) 攝 影 檢 查 (5) 尿 蛋 白 尿 潛 血 及 尿 沈 渣 鏡 檢 之 檢 查 (6) 血 清 丙 胺 酸 轉 胺 酶 (ALT) 及 加 瑪 麩 胺 醯 轉 移 酶 (r-gt) 之 檢 查 (7) 血 球 比 容 量 值 血 色 素 紅 血 球 數 及 白 血 球 數 之 檢 查 (1) 作 業 經 歷 生 活 習 慣 及 自 覺 症 狀 之 調 查 (2) 酗 酒 精 神 神 經 肝 臟 及 腎 臟 疾 病 既 往 病 史 之 調 查 (3) 肺 臟 神 經 ( 含 巴 金 森 症 候 群 ) 及 精 神 之 理 學 檢 查 (4) 胸 部 X 光 ( 大 片 ) 攝 影 檢 查 17
28 之 勞 工 21 從 事 黃 (1) 作 業 經 歷 生 活 習 慣 及 自 磷 覺 症 狀 之 調 查 (phosph (2) 倦 怠 貧 血 食 慾 不 振 orus) 之 胃 部 肝 臟 腎 臟 眼 睛 製 造 及 呼 吸 系 統 疾 病 既 往 病 史 處 置 或 之 調 查 使 用 作 (3) 眼 睛 呼 吸 系 統 肝 臟 業 之 勞 腎 臟 皮 膚 牙 齒 及 下 顎 工 之 理 學 檢 查 (4) 血 清 丙 胺 酸 轉 胺 酶 (ALT) 及 加 瑪 麩 胺 醯 轉 移 酶 (r- GT) 之 檢 查 (5) 血 球 比 容 量 值 血 色 素 紅 血 球 數 白 血 球 數 及 白 血 球 分 類 之 檢 查 22 從 事 聯 (1) 作 業 經 歷 生 活 習 慣 及 自 吡 啶 或 覺 症 狀 之 調 查 巴 拉 刈 (2) 皮 膚 角 化 黑 斑 及 疑 似 皮 (paraqu 膚 癌 症 病 變 既 往 病 史 之 調 at) 之 製 查 造 作 業 (3) 皮 膚 及 指 甲 之 理 學 檢 查 之 勞 工 一 年 一 年 (1) 作 業 經 歷 生 活 習 慣 及 自 覺 症 狀 之 調 查 (2) 倦 怠 貧 血 食 慾 不 振 胃 部 肝 臟 腎 臟 眼 睛 及 呼 吸 系 統 疾 病 既 往 病 史 之 調 查 (3) 眼 睛 呼 吸 器 官 肝 臟 腎 臟 皮 膚 牙 齒 及 下 顎 之 理 學 檢 查 (4) 血 清 丙 胺 酸 轉 胺 酶 (ALT) 及 加 瑪 麩 胺 醯 轉 移 酶 (r-gt) 之 檢 查 (5) 血 球 比 容 量 值 血 色 素 紅 血 球 數 白 血 球 數 及 白 血 球 分 類 之 檢 查 (1) 作 業 經 歷 生 活 習 慣 及 自 覺 症 狀 之 調 查 (2) 皮 膚 角 化 黑 斑 及 疑 似 皮 膚 癌 症 病 變 既 往 病 史 之 調 查 (3) 皮 膚 及 指 甲 之 理 學 檢 查 23 從 事 鉻 (1) 作 業 經 歷 生 活 習 慣 及 酸 及 其 自 覺 症 狀 之 調 查 鹽 類 (2) 咳 嗽 咳 痰 胸 痛 鼻 (chromi 腔 異 常 皮 膚 症 狀 等 既 往 c acid 病 史 之 調 查 and chroma ( 3 ) 呼 吸 系 統 ( 鼻 黏 膜 異 常 鼻 中 膈 穿 孔 ) 及 皮 膚 一 年 (1) 作 業 經 歷 生 活 習 慣 及 自 覺 症 狀 之 調 查 (2) 咳 嗽 咳 痰 胸 痛 鼻 腔 異 常 皮 膚 症 狀 等 既 往 病 史 之 調 查 (3) 呼 吸 系 統 ( 鼻 黏 膜 異 常 鼻 中 膈 穿 孔 ) 及 皮 膚 18
29 te) 之 製 ( 皮 膚 炎 潰 瘍 ) 之 理 學 造 處 檢 查 置 或 使 (4) 從 事 工 作 四 年 以 上 者, 用 作 業 應 實 施 胸 部 X 光 攝 影 檢 查 之 勞 工 24 從 事 鎘 (1) 作 業 經 歷 生 活 習 慣 及 及 其 化 自 覺 症 狀 之 調 查 合 物 (2) 鎘 或 其 化 合 物 引 起 之 呼 (cadmi 吸 系 統 症 狀 胃 腸 症 狀 等 um and 既 往 病 史 之 調 查 its (3) 體 重 測 量 compou (4) 門 齒 或 大 齒 鎘 黃 色 環 nds) 之 鼻 黏 膜 及 貧 血 之 理 學 檢 製 造 查 處 置 或 (5) 尿 蛋 白 檢 查 使 用 作 業 之 勞 工 25 從 事 粉 (1) 作 業 經 歷 生 活 習 慣 及 自 塵 危 害 覺 症 狀 之 調 查 預 防 標 (2) 肺 結 核 哮 喘 塵 肺 症 準 所 稱 心 臟 疾 病 等 既 往 病 史 之 之 粉 塵 調 查 作 業 (3) 呼 吸 系 統 及 心 臟 循 環 之 理 學 檢 查 (4) 胸 部 X 光 ( 大 片 ) 攝 影 檢 查 (5) 肺 功 能 檢 查 ( 包 括 用 力 肺 活 量 (FVC) 一 秒 最 大 呼 氣 量 (FEV 1.0 ) 及 FEV 1.0 / FVC) 資 料 來 源 : 勞 工 健 康 保 護 規 則 附 表 健 康 檢 查 資 料 保 存 與 結 果 通 報 19 一 年 一 年 ( 皮 膚 炎 潰 瘍 ) 之 理 學 檢 查 (4) 從 事 工 作 四 年 以 上 者, 應 實 施 胸 部 X 光 攝 影 檢 查 (1) 作 業 經 歷 生 活 習 慣 及 自 覺 症 狀 之 調 查 (2) 鎘 或 其 化 合 物 引 起 之 呼 吸 器 官 症 狀 胃 腸 症 狀 等 既 往 病 史 之 調 查 (3) 體 重 測 量 (4) 門 齒 或 大 齒 鎘 黃 色 環 鼻 黏 膜 及 貧 血 之 理 學 檢 查 (5) 尿 蛋 白 檢 查 (6) 尿 中 鎘 檢 查 (7) 呼 吸 器 官 有 自 覺 症 狀 時, 應 實 施 胸 部 理 學 檢 查 及 肺 功 能 檢 查 ( 包 括 用 力 肺 活 量 (FVC) 一 秒 最 大 呼 氣 量 (FEV 1.0 ) 及 FEV 1.0 / FVC) (1) 作 業 經 歷 生 活 習 慣 及 自 覺 症 狀 之 調 查 (2) 肺 結 核 哮 喘 塵 肺 症 心 臟 疾 病 等 既 往 病 史 之 調 查 (3) 呼 吸 系 統 及 心 臟 循 環 之 理 學 檢 查 (4) 胸 部 X 光 ( 大 片 ) 攝 影 檢 查 (5) 肺 功 能 檢 查 ( 包 括 用 力 肺 活 量 (FVC) 一 秒 最 大 呼 氣 量 (FEV 1.0 ) 及 FEV 1.0 / FVC)
30 除 僱 用 勞 工 時 應 施 行 一 般 體 格 檢 查, 在 職 勞 工 亦 應 定 期 施 行 一 般 健 康 檢 查, 年 滿 65 歲 以 上 之 在 職 勞 工, 每 年 檢 查 一 次, 年 滿 40 歲 以 上 未 滿 65 歲 者, 每 3 年 檢 查 一 次, 未 滿 40 歲 者, 每 5 年 檢 查 一 次 從 事 特 別 危 害 健 康 作 業 之 勞 工, 於 受 僱 或 變 更 作 業 時 必 須 接 受 各 該 特 定 項 目 之 特 殊 體 格 檢 查, 勞 工 健 康 保 護 規 則 第 13 條 之 規 定 定 期 特 殊 健 康 檢 查 期 限 為 1 年, 第 15 條 規 定 特 別 危 害 健 康 作 業 之 管 理 監 督 人 員 或 相 關 人 員 及 於 各 該 場 所 從 事 其 他 作 業 之 人 員, 有 受 健 康 危 害 之 虞 者, 亦 適 用 ; 但 臨 時 性 作 業 者 ( 正 常 作 業 以 外 之 作 業, 其 作 業 期 間 不 超 過 3 個 月, 且 1 年 內 不 再 重 複 者 ), 不 在 此 限 依 勞 工 健 康 保 護 規 則 第 11 條 之 規 定, 雇 主 應 保 存 勞 工 健 康 檢 查 資 料, 不 論 一 般 體 格 檢 查 及 一 般 定 期 健 康 檢 查 或 特 殊 體 格 檢 查, 一 般 體 格 檢 查 紀 錄 應 至 少 保 存 7 年, 依 第 13 條 規 定 之 規 定, 特 殊 體 格 檢 查 或 特 殊 健 康 檢 查 之 檢 查 紀 錄 應 依 勞 工 健 康 保 護 規 則 附 表 13 至 37 以 不 同 作 業 類 別 作 成 紀 錄, 特 殊 健 康 檢 查 及 健 康 追 蹤 檢 查 之 紀 錄 至 少 應 保 存 10 年, 但 游 離 輻 射 粉 塵 三 氯 乙 烯 四 氯 乙 烯 作 業 之 勞 工 及 聯 苯 胺 及 其 鹽 類 4- 胺 基 聯 苯 及 其 鹽 類 4- 硝 基 聯 苯 及 其 鹽 類 β- 萘 胺 及 其 鹽 類 二 氯 聯 苯 胺 及 其 鹽 類 α- 萘 胺 及 其 鹽 類 鈹 及 其 化 合 物 氯 乙 烯 苯 鉻 酸 及 其 鹽 類 砷 及 其 化 合 物 等 之 製 造 處 置 或 使 用 及 石 綿 之 處 置 或 使 用 作 業 之 勞 工, 其 紀 錄 應 保 存 30 年 勞 工 健 康 保 護 規 則 第 16 條 規 定, 雇 主 應 把 檢 查 後 醫 師 的 建 議 告 知 勞 工, 參 照 醫 師 建 議, 適 當 調 整 勞 工 的 工 作 內 容, 亦 需 將 檢 查 結 果 發 給 受 檢 勞 工, 並 將 受 檢 勞 工 健 康 檢 查 記 錄 彙 整 建 立 健 康 檢 查 手 冊, 並 保 存 勞 工 健 康 檢 查 紀 錄, 如 為 從 事 特 別 危 害 健 康 作 業 之 勞 工, 除 前 述 責 任 外, 雇 主 依 勞 工 健 康 保 護 規 則 第 18 條 規 定, 尚 需 填 具 特 殊 健 康 檢 查 結 果 報 告 書 ( 勞 工 健 康 保 護 規 則 附 表 39), 並 報 請 事 業 單 位 所 在 地 之 勞 工 及 衛 生 主 管 機 關 備 查, 並 副 知 當 地 勞 動 檢 查 機 構 健 康 檢 查 醫 療 院 所 亦 須 定 期 將 勞 工 健 檢 資 料 彙 報 至 地 方 衛 生 與 勞 20
31 工 主 管 機 關 依 勞 工 健 康 保 護 規 則 第 14 條 規 定, 特 別 危 害 健 康 作 業 之 健 康 檢 查 資 料 需 再 分 級 並 實 施 健 康 管 理, 分 級 管 理 共 分 四 級, 第 一 級 管 理 為 特 殊 健 康 檢 查 或 健 康 追 蹤 檢 查 結 果, 全 部 項 目 正 常, 或 部 分 項 目 異 常, 而 經 醫 師 綜 合 判 定 為 無 異 常 者 ; 第 二 級 管 理 為 特 殊 健 康 檢 查 或 健 康 追 蹤 檢 查 結 果, 部 分 或 全 部 項 目 異 常, 經 醫 師 綜 合 判 定 為 異 常, 而 與 工 作 無 關 者 ; 第 三 級 管 理 為 特 殊 健 康 檢 查 或 健 康 追 蹤 檢 查 結 果, 部 分 或 全 部 項 目 異 常, 經 醫 師 綜 合 判 定 為 異 常, 而 無 法 確 定 此 異 常 與 工 作 相 關, 應 進 一 步 請 職 業 醫 學 科 專 科 醫 師 評 估 者 ; 第 四 級 管 理 為 特 殊 健 康 檢 查 或 健 康 追 蹤 檢 查 結 果, 部 分 或 全 部 項 目 異 常, 經 醫 師 綜 合 判 定 為 異 常, 且 與 工 作 有 關 者 上 述 健 康 管 理, 第 二 級 管 理 以 上 者, 應 由 醫 師 註 明 其 不 適 宜 從 事 之 作 業 與 其 他 應 處 理 及 注 意 事 項 ; 屬 於 第 二 級 管 理 者, 應 提 供 勞 工 個 人 健 康 指 導 ; 屬 於 第 三 級 管 理 或 第 四 級 管 理 者, 並 應 由 醫 師 註 明 臨 床 診 斷 ; 屬 於 第 三 級 管 理 以 上 者, 應 請 職 業 醫 學 科 專 科 醫 師 實 施 健 康 追 蹤 檢 查, 必 要 時 應 實 施 疑 似 工 作 相 關 疾 病 之 現 場 評 估, 且 應 依 評 估 結 果 重 新 分 級, 並 將 分 級 結 果 及 採 行 措 施 依 中 央 主 管 機 關 公 告 之 方 式 通 報 ; 屬 於 第 四 級 管 理 者, 經 醫 師 評 估 現 場 仍 有 工 作 危 害 因 子 之 暴 露 者, 應 採 取 危 害 控 制 及 相 關 管 理 措 施 雇 主 與 健 康 檢 查 醫 院 於 健 康 檢 查 後 30 天 內, 應 將 填 具 之 特 殊 健 康 檢 查 結 果 報 告 書 通 報, 其 通 報 內 容 包 括 從 事 特 別 危 害 健 康 作 業 勞 工 人 數 接 受 特 殊 健 康 檢 查 人 數 特 殊 健 康 檢 查 人 數 中 需 實 施 健 康 追 蹤 檢 查 人 數 接 受 健 康 追 蹤 檢 查 人 數 特 殊 健 檢 第 三 級 以 上 個 案 數 特 殊 健 康 人 數 佔 從 事 特 別 危 害 健 康 作 業 勞 工 人 數 比 率 (%) 需 實 施 治 療 或 採 其 他 措 施 人 數 ( 人 次 ) 各 頻 率 之 聽 力 閾 值 平 均 值 最 大 聽 力 損 失 值 勞 工 血 中 鉛 通 報 個 案 等 21
32 表 2 我 國 勞 工 特 殊 體 格 健 康 檢 查 整 理 表 項 目 主 管 機 關 相 關 法 規 施 行 健 康 檢 查 義 務 人 健 康 檢 查 費 用 承 擔 施 行 時 間 受 檢 人 資 格 健 檢 種 類 檢 查 項 目 健 檢 結 果 判 斷 健 檢 結 果 報 告 流 程 健 康 檢 查 紀 錄 保 存 健 檢 資 料 通 報 方 式 健 檢 資 料 通 報 責 任 人 健 檢 資 料 通 報 時 限 健 檢 資 料 通 報 內 容 內 容 勞 委 會 ( 勞 工 安 全 衛 生 處 勞 保 局 ) 地 方 政 府 勞 工 與 衛 生 機 關 勞 工 安 全 衛 生 法 第 5 條 第 12 條 及 第 13 條 勞 工 安 全 衛 生 法 施 行 細 則 勞 工 健 康 保 護 規 則 ( 原 勞 工 健 康 管 理 規 則 ) 辦 理 勞 工 體 格 及 健 康 檢 查 指 定 醫 療 機 構 辦 法 勞 工 保 險 條 例 第 39 條 之 1 勞 工 保 險 預 防 職 業 病 健 康 檢 查 辦 法 雇 主 雇 主 或 勞 工 保 險 局 受 僱 或 變 更 作 業 定 期 1 年 從 事 勞 工 健 康 保 護 規 則 第 2 條 之 特 別 危 害 健 康 作 業 勞 工 特 別 危 害 健 康 作 業 類 別 共 12 大 項,25 種 需 健 康 檢 查 受 檢 類 別 勞 工 健 康 保 護 規 則 附 表 一 規 定 為 限 ( 如 表 x-x), 如 有 異 常 需 實 施 健 康 複 查 ( 複 查 項 目 除 粉 塵 作 業 於 法 令 規 定 外, 餘 授 權 醫 師 決 定 之 ) 分 四 級 管 理 醫 師 雇 主 勞 工 雇 主 保 存 10 年 雇 主 實 施 勞 工 特 殊 健 康 檢 查 及 健 康 追 蹤 檢 查, 應 將 檢 查 結 果 報 告 書, 報 請 當 地 勞 工 及 衛 生 主 管 機 關 備 查, 並 副 知 當 地 勞 動 檢 查 機 構 健 康 檢 查 醫 療 院 所 定 期 將 勞 工 健 檢 資 料 彙 報 至 地 方 衛 生 與 勞 工 主 管 機 關 雇 主 健 康 檢 查 醫 院 健 檢 後 30 日 內 接 受 特 殊 健 康 檢 查 人 數 特 殊 健 檢 第 三 級 以 上 個 案 數 特 殊 健 康 人 數 佔 從 事 特 別 危 害 健 康 作 業 勞 工 人 數 比 率 (%) 需 實 施 治 療 或 採 其 他 措 施 人 數 ( 人 次 ) 各 頻 率 之 聽 力 閾 值 平 均 值 最 大 聽 力 損 失 值 勞 工 血 中 鉛 通 報 個 案 等 資 料 來 源 : 本 研 究 自 行 整 理 22
33 第 三 章 美 國 勞 工 健 康 檢 查 相 關 法 規 範 之 探 討 第 一 節 立 法 沿 革 美 國 國 會 於 1970 年 通 過 職 業 安 全 衛 生 法 (Occupational Safety and Health Act;OSH Act), 為 了 執 行 此 法, 在 衛 生 與 人 力 服 務 部 (Department of Health and Human Services) 下 的 疾 病 控 制 與 預 防 中 心 (Centers for Disease Control and Prevention), 設 立 國 家 職 業 安 全 衛 生 研 究 所 (National Institute for Occupational Safety and Health, 簡 稱 NIOSH),NIOSH 是 一 個 科 學 研 究 機 構, 領 導 職 業 安 全 衛 生 領 域 之 研 究, 並 提 出 預 防 工 作 相 關 之 健 康 傷 害 及 疾 病 之 建 議 也 在 勞 工 部 下 成 立 職 業 安 全 衛 生 署 (Occupational Safety and Health Administration, 簡 稱 OSHA), 負 責 制 定 和 執 行 職 業 安 全 和 健 康 法 規 職 業 安 全 衛 生 署 (OSHA) 為 保 護 勞 工 暴 露 於 危 險 物 質 造 成 健 康 之 負 面 影 響, 而 設 置 容 許 暴 露 界 限 值 (permissible exposure limits, 簡 稱 PELs), 容 許 暴 露 界 限 值 (PELs) 為 勞 工 作 業 環 境 空 氣 中 有 害 物 質 容 許 濃 度 標 準, 大 多 數 容 許 暴 露 界 限 值 (PELs) 標 準 為 8 小 時 日 時 量 平 均 濃 度 值 (ime-weighted average, 簡 稱 TWA), 有 些 容 許 暴 露 界 限 值 (PELs) 包 含 最 高 容 許 濃 度 值 (ceiling value, 簡 稱 CV), 或 短 期 濃 度 值 (short-term value) 以 及 最 大 峰 值 有 些 容 許 暴 露 界 限 值 (PELs) 包 含 皮 膚 範 疇, 顯 示 經 由 皮 膚 接 觸 而 引 發 的 最 大 潛 在 性 風 險 職 業 安 全 衛 生 署 (OSHA) 目 前 已 建 置 了 500 多 項 容 許 暴 露 界 限 值 (PELs) 在 健 康 檢 查 ( 監 視 ) 上 有 健 康 檢 查 (medical screening) 和 醫 學 監 視 (medical surveillance) [15] 兩 種 基 本 優 化 勞 工 健 康 之 方 法, 雖 然 上 述 2 項 術 語 可 交 替 使 用, 但 其 實 其 具 有 相 當 不 同 之 概 念 健 康 檢 查 (medical screening) 本 質 上 為 綜 合 性 醫 學 監 視 計 劃 之 一, 其 根 本 之 目 的 是 早 期 診 斷 和 治 療, 因 而 著 重 於 臨 床 效 果 ; 監 視 (surveillance) 之 目 的 是 檢 測 和 消 除 根 本 原 因 ( 如 : 發 現 任 何 危 害 或 暴 露 之 趨 勢 ), 因 此 監 視 著 重 於 預 防 效 果, 兩 者 皆 可 以 成 功 地 促 進 工 作 場 所 健 康 和 安 23
34 全, 無 論 如 何, 職 業 安 全 衛 生 署 (OSHA) 對 醫 學 監 視 的 要 求 著 重 在 一 般 臨 床 ( 如 : 醫 療 和 工 作 經 歷 身 體 評 估 生 物 測 試 ), 以 從 臨 床 過 程 中 使 用 監 視 獲 得 信 息 和 分 析 元 素 的 醫 療 監 視 美 國 職 業 安 全 衛 生 法 (OSH Act) 依 各 危 害 作 業 或 個 別 危 害 物 質, 將 上 述 容 許 濃 度 健 康 檢 查 ( 監 視 ), 包 含 環 境 測 定 保 護 措 施 員 工 教 育 訓 練 健 康 管 理 資 料 保 管 雇 主 責 任 危 害 通 識 健 康 問 卷 等 列 於 單 一 章 節 中, 與 我 國 直 接 針 對 特 別 危 害 作 業 訂 定 預 防 規 則 或 作 業 設 施 標 準 有 別 第 二 節 相 關 法 規 範 之 回 顧 1. 健 康 檢 查 項 目 及 內 容 美 國 職 業 安 全 衛 生 法 (OSH Act) 對 於 勞 工 特 殊 體 格 ( 健 康 ) 檢 查, 依 OSHA Standards 1910 Subpart Z 之 規 範, 針 對 暴 露 於 各 危 害 作 業 或 個 別 危 害 物 質 之 勞 工, 雇 主 應 提 供 勞 工 聘 前 體 格 檢 查, 及 在 職 中 的 定 期 健 康 檢 查, 體 格 檢 查 及 健 康 檢 查 項 目 大 致 相 同, 健 康 檢 查 多 是 每 年 一 次, 僅 少 數 例 外 以 下 依 職 業 安 全 衛 生 法 (OSH Act) 所 規 範 之 各 危 害 作 業 及 毒 性 危 害 物 質 (Toxic and Hazardous Substance) 健 康 檢 查 項 目 逐 一 介 紹 : (1) 噪 音 在 八 十 五 分 貝 以 上 之 作 業 勞 工 在 職 前 健 檢 方 面, 應 做 聽 力 檢 查 (audiometry), 測 試 頻 率 至 少 為 五 百 一 千 二 千 三 千 四 千 及 六 千 赫 之 純 音, 並 建 立 聽 力 圖, 勞 工 到 職 前 六 個 月, 建 立 個 人 基 礎 值 ; 在 職 定 期 健 康 檢 查 方 面, 其 聽 力 檢 查 (audiometry) 頻 率 為 每 一 年 一 次, 測 試 頻 率 至 少 為 五 百 一 千 二 千 三 千 四 千 及 六 千 赫 之 純 音, 並 建 立 聽 力 圖, 受 雇 或 暴 露 終 止 皆 應 檢 查 (2) 鉛 (lead) 作 業 之 勞 工 在 職 前 健 檢 方 面, 需 做 作 業 經 歷 之 調 查 生 育 狀 況 與 消 化 道 症 狀 心 臟 血 管 症 狀 神 經 症 狀 血 液 系 統 之 物 理 檢 查 尿 蛋 白 血 中 鉛 鋅 原 紫 質 (Zincprotoporphyrin, ZPP) 血 液 尿 素 氮 (Blood ureanitrogen, BUN) 血 清 肌 酸 酐 24
35 (Serum Creatinine), 其 在 職 定 期 健 康 檢 查 方 面 於 每 一 年 亦 做 上 述 之 檢 查 項 目, 突 發 性 暴 露 也 須 進 行 檢 查 在 醫 學 監 視 上, 雇 主 應 為 可 能 暴 露 或 於 鉛 暴 露 下 每 年 超 過 30 天 之 勞 工 建 立 醫 學 監 視, 雇 主 也 應 確 保 由 具 有 執 照 之 醫 生 進 行 所 有 的 健 康 檢 查 醫 療 程 序, 並 提 供 多 重 醫 師 評 估 機 制, 該 多 重 醫 師 評 估 機 制 為 雇 主 選 擇 之 醫 師 ( 此 為 第 一 個 醫 師 ) 為 勞 工 提 供 任 何 醫 療 檢 查 或 諮 詢, 勞 工 可 以 指 定 第 二 個 醫 師 去 查 看 該 醫 師 所 檢 測 之 任 何 結 果 裁 定 或 建 議, 若 第 二 個 醫 師 認 為 有 必 要, 也 可 進 行 檢 查 諮 詢 和 實 驗 (laboratory tests) 雇 主 應 提 供 第 一 個 醫 師 依 OSHA Standards 之 附 錄 說 明 涉 及 勞 工 暴 露 之 風 險 暴 露 水 平 或 預 期 之 暴 露 水 平 防 護 裝 備 血 鉛 測 定 和 所 有 的 書 面 意 見 之 資 料 在 第 一 次 醫 師 進 行 醫 療 檢 查 後, 雇 主 應 立 即 通 知 勞 工 有 尋 求 第 二 個 醫 生 醫 療 之 權 利, 雇 主 可 附 帶 條 件 地 參 與 和 支 付 檢 查 費 用, 而 勞 工 應 以 15 天 內 收 到 上 述 雇 主 之 通 知, 或 收 到 第 一 個 醫 師 的 書 面 意 見 後, 擇 時 間 較 長 者 通 知 雇 主 欲 尋 求 第 二 醫 療 意 見, 與 第 二 個 醫 師 預 約 做 健 康 檢 查, 如 果 第 二 個 醫 師 所 做 之 調 查 結 果 決 定 或 建 議 不 同 於 第 一 個 醫 師, 二 個 醫 師 應 努 力 解 決 任 何 分 歧, 如 果 二 個 醫 師 已 經 無 法 迅 速 解 決 他 們 的 分 歧, 勞 雇 雙 方 得 共 同 徵 求 第 三 位 醫 師 的 建 議 (3)13 種 致 癌 物 質 之 製 造 或 處 置 作 業 之 勞 工 以 下 為 13 種 致 癌 物 質 : 4 - 硝 基 聯 苯 (4-Nitrobiphenyl) α- 萘 胺 (alpha- Naphthylamine) 甲 基 氯 甲 基 乙 醚 (methyl chloromethyl ether) 3,3' - 二 氯 聯 苯 胺 及 其 鹽 類 (3,3'-Dichlorobenzidine (and its salts) ) bis-chloromethyl ether β- 萘 胺 (beta-naphthylamine) 聯 苯 胺 (Benzidine) 4 - 氨 基 聯 苯 (4-Aminodiphenyl) 測 試 - 丙 內 酯 (beta-propiolactone) 2 Acetylaminofluorene 4 Dimethylaminoazo 苯 N - 亞 硝 胺 (N-Nitrosodimethylamine) 雇 主 應 建 立 醫 學 監 視 計 畫, 為 分 配 到 管 制 區 之 勞 工 提 供 免 費 之 健 康 檢 查, 25
36 在 職 前 健 檢 方 面, 需 做 作 業 經 歷 之 調 查 抽 煙 家 族 史 醫 師 認 有 必 要 時, 得 實 施 細 胞 診 斷 檢 查 ; 其 在 職 定 期 健 康 檢 查 方 面 至 少 於 每 一 年 做 上 述 之 檢 查 項 目, 突 發 性 暴 露 時 也 應 接 受 檢 查, 在 所 有 的 身 體 檢 查, 檢 查 醫 生 應 考 量 相 關 風 險, 包 括 免 疫 能 力 正 在 接 受 治 療 類 固 醇 或 細 胞 毒 性 藥 物 懷 孕 及 吸 煙 (4) 氯 乙 烯 (vinyl chloride) 之 製 造 或 處 置 作 業 之 勞 工 在 職 前 檢 查 作 業 方 面, 需 做 作 業 經 歷 之 調 查 過 去 住 院 史 喝 酒 情 形 肝 炎 輸 血 服 用 肝 毒 性 藥 物 接 觸 肝 毒 性 之 化 學 物 肝 臟 物 理 檢 查 ( 肝 腫 大 ) 脾 臟 物 理 檢 查 ( 脾 腫 大 ) 腎 臟 物 理 檢 查 手 部 皮 膚 物 理 檢 查 呼 吸 系 統 物 理 檢 查 胸 部 X 光 ( 大 片 ) 攝 影 檢 查 血 清 丙 胺 酸 轉 胺 脢 (ALT 或 SGPT) 檢 查 加 瑪 麩 胺 醯 轉 移 脢 (GGT 或 r-gt) 檢 查 ; 在 職 定 期 健 康 檢 查 方 面, 從 事 相 關 工 作 10 年 以 上 者, 每 6 個 月 亦 做 一 次 上 述 檢 查 項 目 之 健 康 檢 查, 其 餘 每 一 年 做 一 次 ; 遇 有 緊 急 暴 露 的 情 形, 應 給 予 適 當 檢 查 (5) 苯 (benzene) 之 製 造 或 處 置 作 業 之 勞 工 雇 主 應 免 費 提 供 勞 工 健 康 檢 查, 並 確 保 在 醫 生 的 許 可 下 進 行 所 有 的 醫 療 檢 查 和 執 行 程 序 在 職 前 檢 查 作 業 方 面, 需 做 職 業 史 調 查 作 業 經 歷 調 查 血 液 疾 病 腎 臟 疾 病 肝 臟 疾 病 喝 酒 長 期 服 藥 血 液 系 統 之 物 理 檢 查 血 球 比 容 量 值 檢 查 血 色 素 檢 查 紅 血 球 數 檢 查 白 血 球 數 檢 查 血 小 板 數 檢 查 心 肺 系 統 檢 查 肺 功 能 檢 查 電 離 輻 射 接 觸 史 暴 露 於 工 作 環 境 之 骨 髓 毒 素 ; 另 外, 經 由 實 驗 室 檢 測 : 一 個 完 整 的 血 球 計 數, 包 括 一 個 與 差 的 白 細 胞 計 數, 定 量 血 小 板 計 數, 血 比 容, 血 紅 蛋 白, 紅 細 胞 計 數, 紅 細 胞 指 數 ( 平 均 紅 細 胞 體 積 MCV, 平 均 紅 血 球 血 紅 素 量 MCH, 平 均 紅 血 球 血 紅 素 濃 度 MCHC), 其 結 果 須 經 過 醫 生 審 查 一 年 至 少 戴 30 天 呼 吸 器 的 勞 工, 體 格 檢 查 需 特 別 注 意 心 肺 系 統 測 試 在 職 定 期 健 康 檢 查 方 面, 也 是 每 年 做 一 次 上 述 檢 查 項 目 之 健 康 檢 查, 以 及 醫 生 認 為 接 觸 苯 後 適 當 的 測 試 一 年 至 少 戴 30 天 呼 吸 器 的 勞 工, 每 三 年 作 一 次 心 肺 功 能 檢 查 但 若 有 突 發 性 暴 露 則 應 立 即 接 受 檢 查 26
37 (6) 石 綿 (asbestos) 之 處 置 作 業 之 勞 工 當 勞 工 被 分 配 到 必 須 暴 露 於 含 有 石 綿 纖 維 濃 度 之 空 氣 中 的 工 作 時, 應 由 僱 主 實 施 職 前 健 康 檢 查, 其 包 含 : 作 業 經 歷 之 調 查 呼 吸 器 官 症 狀 ( 咳 嗽 痰 呼 吸 短 促 胸 痛 等 ) 心 血 管 系 統 消 化 道 系 統 胸 部 物 理 檢 查 等 完 整 之 身 體 健 康 檢 查, 胸 部 物 理 檢 查 為 胸 部 X 光 ( 大 片 ) 攝 影 檢 查, 呼 吸 器 官 檢 查 為 肺 功 能 ( 包 括 用 力 肺 活 量 (FVC) 一 秒 最 大 呼 氣 量 (FEV1.0) 及 FEV1.0/FVC) 等 檢 查 ; 在 職 定 期 健 康 檢 查 方 面, 亦 每 年 做 一 次 上 述 檢 查 項 目 之 健 康 檢 查 ; 受 僱 終 止 或 暴 露 終 止 時 也 應 做 檢 查, 並 在 終 止 前 後 的 30 天 內 完 成 (7) 砷 及 其 化 合 物 (arsenic & its compounds) 之 製 造 或 處 置 作 業 之 勞 工 ( 無 機 砷 ) 在 職 前 檢 查 作 業 方 面, 需 做 作 業 經 歷 之 調 查 呼 吸 器 官 症 狀 鼻 腔 物 理 檢 查 皮 膚 物 理 檢 查 胸 部 X 光 ( 大 片 ) 攝 影 檢 查 血 球 比 容 量 值 檢 查 血 色 素 檢 查 紅 血 球 數 檢 查 白 血 球 數 檢 查 淋 巴 系 統 檢 查 或 者 醫 生 認 為 暴 露 於 無 機 砷 的 必 要 檢 查 ; 在 職 定 期 健 康 檢 查 方 面, 一 年 一 次 上 述 檢 查 項 目 之 健 康 檢 查 若 勞 工 有 無 機 砷 暴 露 症 狀 跡 象, 則 應 提 供 額 外 檢 查 與 適 當 醫 療 (8) 煤 焦 油 (Coal tar) 之 製 造 或 處 置 作 業 之 勞 工 在 職 前 檢 查 作 業 方 面, 需 做 工 作 史 呼 吸 道 檢 查 皮 膚 檢 查 ( 暴 露 部 位 的 皮 膚 炎 粉 刺 改 變 黑 變 病 潰 瘍 氣 狀 斑 點 等 ) 食 慾 減 低 咳 嗽 痰 眼 睛 疼 痛 肝 功 能 / 血 液 生 化 值 中 央 神 經 系 統 腎 臟 功 能 在 職 勞 工 根 據 聯 邦 各 州 或 是 地 區 的 規 範 依 上 述 檢 查 項 目 做 定 期 檢 查, 若 沒 有 相 關 規 範, 且 危 害 很 小 其 檢 查 期 限 為 3 到 5 年 (9) 鎘 (Cadmium) 之 製 造 或 處 置 作 業 之 勞 工 在 職 前 檢 查 作 業 方 面, 需 做 醫 療 史 ( 鎘 及 其 化 合 物 所 導 致 的 呼 吸 症 狀 腸 胃 症 狀 等 ) 工 作 史 抽 菸 史 生 育 史 對 腎 有 影 響 的 藥 物 使 用 狀 況 腎 臟 疾 病 心 臟 疾 病 呼 吸 系 統 疾 病 肝 臟 疾 病 肌 肉 骨 骼 疾 病 血 壓 呼 吸 系 統 檢 查 ( 咳 嗽 痰 喉 嚨 刺 激 鼻 黏 膜 不 正 常 呼 吸 短 促 食 慾 不 振 噁 心 嘔 吐 重 複 27
38 下 腹 痛 或 腹 瀉 體 重 減 輕 ) X 光 片 檢 查 泌 尿 系 統 檢 查 肺 功 能 尿 中 鎘 尿 中 Beta-2 microglobulin 尿 中 白 蛋 白 (albumin) 尿 中 葡 萄 糖 尿 中 全 部 和 低 分 子 量 的 蛋 白 質 (total and low molecular weightproteins) 血 中 鎘 血 液 尿 素 氮 (blood urea nitrogen) 全 血 指 數 (complete blood count) 血 清 肌 酸 酐 (serum creatinine) 超 過 40 歲 的 男 性 要 做 前 列 腺 的 觸 診 其 他 醫 師 認 為 必 要 的 檢 查 ; 在 職 定 期 健 康 檢 查 方 面, 於 初 次 體 檢 後 2 年 內, 每 一 年 一 次 定 期 健 康 檢 查 若 有 突 發 性 暴 露 應 立 即 接 受 檢 查 雇 主 也 應 確 保 由 具 有 執 照 之 醫 生 進 行 所 有 的 健 康 檢 查 醫 療 程 序, 並 提 供 多 重 醫 師 評 估 機 制, 該 多 重 醫 師 評 估 機 制 為 雇 主 選 擇 之 醫 師 ( 此 為 第 一 個 醫 師 ) 為 勞 工 提 供 任 何 醫 療 檢 查 或 諮 詢, 勞 工 可 以 指 定 第 二 個 醫 師 去 查 看 該 醫 師 所 檢 測 之 任 何 結 果 裁 定 或 建 議, 若 第 二 個 醫 師 認 為 有 必 要, 也 可 進 行 檢 查 諮 詢 和 實 驗 (laboratory tests) 在 第 一 次 醫 師 進 行 醫 療 檢 查 後, 雇 主 應 立 即 通 知 勞 工 有 尋 求 第 二 個 醫 生 醫 療 之 權 利, 雇 主 可 附 帶 條 件 地 參 與 和 支 付 檢 查 費 用, 而 勞 工 應 以 15 天 內 收 到 上 述 雇 主 之 通 知, 或 收 到 第 一 個 醫 師 的 書 面 意 見 後, 擇 時 間 較 長 者 通 知 雇 主 欲 尋 求 第 二 醫 療 意 見, 與 第 二 個 醫 師 預 約 做 健 康 檢 查, 如 果 第 二 個 醫 師 所 做 之 調 查 結 果 決 定 或 建 議 不 同 於 第 一 個 醫 師, 二 個 醫 師 應 努 力 解 決 任 何 分 歧, 如 果 二 個 醫 師 已 經 無 法 迅 速 解 決 他 們 的 分 歧, 勞 雇 雙 方 得 共 同 徵 求 第 三 位 醫 師 的 建 議 (10) 煉 焦 爐 排 放 物 (Coke oven emissions) 之 處 置 作 業 之 勞 工 雇 主 應 免 費 提 供 勞 工 健 康 檢 查, 並 確 保 在 醫 生 的 許 可 下 進 行 所 有 的 醫 療 檢 查 和 執 行 程 序 在 勞 工 定 期 健 康 檢 查 的 方 面, 項 目 包 括 : 受 測 者 之 工 作 史 醫 療 史 抽 菸 史 呼 吸 道 症 狀 ( 包 括 呼 吸 急 促 咳 嗽 痰 和 氣 喘 ) 胸 部 X 光 攝 影 檢 查 肺 功 能 ( 包 括 用 力 肺 活 量 (FVC) 一 秒 最 大 呼 氣 量 (FEV1.0)) 體 重 皮 膚 檢 查 驗 尿 ( 糖 分 白 蛋 白 (albumin) 血 尿 ) 尿 液 細 胞 檢 查 45 歲 以 上 勞 工 或 工 作 5 年 以 上 勞 工 每 半 年 作 一 次 檢 查, 其 餘 一 年 檢 查 一 次 28
39 (11) 棉 塵 (Cotton dust) 之 製 造 或 處 置 作 業 之 勞 工 每 個 雇 主 應 為 所 有 接 觸 棉 塵 之 勞 工, 建 立 一 個 醫 學 監 測, 並 應 免 費 提 供 勞 工 健 康 檢 查, 並 確 保 在 醫 生 的 許 可 下 進 行 所 有 的 醫 療 檢 查 和 執 行 程 序, 可 參 照 國 家 職 業 安 全 衛 生 研 究 所 (NIOSH) 認 可 的 肺 功 能 培 訓 課 程 在 勞 工 定 期 檢 查 項 目 方 面, 包 括 : 受 檢 者 的 醫 療 史 肺 功 能 測 定 ( 包 括 用 力 肺 活 量 (FVC) 一 秒 最 大 呼 氣 量 (FEV1.0) 及 FEV1.0/FVC) 標 準 呼 吸 調 查 問 卷 ( 包 括 呼 吸 道 症 狀 調 查 及 抽 菸 狀 況 ), 並 根 據 Schillin`s byssinosis classification system 作 分 級 進 入 職 場 第 一 星 期 的 第 一 天 應 進 行 檢 查, 並 在 至 少 35 小 時 未 暴 露 於 棉 塵 下 進 行 檢 查 在 職 定 期 檢 查 每 兩 年 檢 查 一 次 ; 若 有 特 殊 情 形 者 六 個 月 檢 查 一 次 另 有 突 發 性 暴 露 之 情 形, 亦 須 立 即 為 上 述 之 檢 查 (12) 二 溴 氯 丙 烷 (1,2-dibromo-3-chloropropane;DBCP) 之 製 造 或 處 置 作 業 之 勞 工 在 勞 工 定 期 健 康 檢 查 方 面, 其 項 目 包 括 : 受 檢 者 之 醫 療 史 職 業 史 生 育 史 體 格 檢 查 ( 泌 尿 道 睪 丸 大 小 體 型 精 液 數 目 ) 血 漿 濾 泡 激 素, FSH(Serum follicle stimulating hormone,fsh) 血 漿 黃 體 激 素, LH(Serumluteinizing hormone,lh) 血 漿 雌 激 素 ( 女 性 )(Serum total estrogen,female) 其 他 醫 師 認 為 必 要 的 檢 查 在 職 勞 工 定 期 健 康 檢 查 每 年 一 次, 另 有 突 發 性 暴 露 之 情 形, 亦 須 立 即 為 上 述 之 檢 查 (13) 丙 烯 腈 (Acrylonitrile) 之 製 造 或 處 置 作 業 之 勞 工 雇 主 應 實 施 定 期 健 康 檢 查, 其 項 目 包 括 : 受 檢 者 之 工 作 史 醫 療 史 ( 特 別 注 意 皮 膚 呼 吸 系 統 及 消 化 系 統 的 症 狀 ) 身 體 檢 查 ( 特 別 注 意 周 邊 和 中 樞 神 經 系 統 消 化 系 統 呼 吸 系 統 皮 膚 和 甲 狀 腺 ) 胸 部 X 光 糞 血 檢 查 (fecal occult blood screening) 肝 功 能 / 血 液 生 化 值 檢 查 在 職 勞 工 定 期 檢 康 檢 查 每 年 一 次, 另 有 突 發 性 暴 露 之 情 形, 亦 須 立 即 為 上 述 之 檢 查 (14) 環 氧 乙 烷 (Ethylene oxide) 之 製 造 或 處 置 作 業 之 勞 工 雇 主 應 實 行 定 期 健 康 檢 查, 其 項 目 包 括 : 受 檢 者 之 工 作 史 醫 療 史 ( 著 重 29
40 在 肺 部 血 液 神 經 系 統 生 殖 系 統 眼 睛 和 皮 膚 症 狀 ) 全 血 血 球 計 數 其 他 醫 師 認 為 必 要 之 檢 查 在 職 勞 工 定 期 檢 康 檢 查 每 年 一 次, 另 有 突 發 性 暴 露 之 情 形, 亦 須 立 即 為 上 述 之 檢 查 (15) 甲 醛 (formaldehyde) 之 製 造 或 處 置 作 業 之 勞 工 雇 主 應 實 行 健 康 檢 查, 其 項 目 包 括 : 受 檢 者 之 工 作 史 醫 療 史 ( 上 呼 吸 道 及 下 呼 吸 道 問 題 過 敏 情 形 皮 膚 過 敏 眼 睛 鼻 子 喉 嚨 的 刺 激 情 形 ) 皮 膚 敏 化 作 用 呼 吸 系 統 敏 化 作 用 喘 氣 情 形 眼 睛 的 刺 激 肺 功 能 測 試 其 他 醫 師 認 為 必 要 的 檢 查 在 甲 醛 監 測 值 超 過 標 準 時, 應 提 供 勞 工 醫 學 檢 測 在 職 勞 工 定 期 檢 康 檢 查 每 年 一 次, 另 有 突 發 性 暴 露 之 情 形, 亦 須 立 即 為 上 述 之 檢 查 雇 主 也 應 確 保 由 具 有 執 照 之 醫 生 進 行 所 有 的 健 康 檢 查 醫 療 程 序, 並 提 供 多 重 醫 師 評 估 機 制 所 謂 多 重 醫 師 評 估 機 制 係 指 雇 主 選 擇 之 醫 師 ( 此 為 第 一 個 醫 師 ) 為 勞 工 提 供 任 何 醫 療 檢 查 或 諮 詢, 勞 工 可 以 指 定 第 二 個 醫 師 去 查 看 該 醫 師 所 檢 測 之 任 何 結 果 裁 定 或 建 議, 若 第 二 個 醫 師 認 為 有 必 要, 也 可 進 行 檢 查 諮 詢 和 實 驗 (laboratory tests) 之 機 制 在 第 一 次 醫 師 進 行 醫 療 檢 查 後, 雇 主 應 立 即 通 知 勞 工 有 尋 求 第 二 個 醫 生 醫 療 之 權 利, 雇 主 可 附 帶 條 件 地 參 與 和 支 付 檢 查 費 用, 而 勞 工 應 以 15 天 內 收 到 上 述 雇 主 之 通 知, 或 收 到 第 一 個 醫 師 的 書 面 意 見 後, 擇 時 間 較 長 者 通 知 雇 主 欲 尋 求 第 二 醫 療 意 見, 與 第 二 個 醫 師 預 約 做 健 康 檢 查, 如 果 第 二 個 醫 師 所 做 之 調 查 結 果 決 定 或 建 議 不 同 於 第 一 個 醫 師, 二 個 醫 師 應 努 力 解 決 任 何 分 歧, 如 果 二 個 醫 師 已 經 無 法 迅 速 解 決 他 們 的 分 歧, 勞 雇 雙 方 得 共 同 徵 求 第 三 位 醫 師 的 建 議 (16)MDA(Methylenedianiline) 之 製 造 或 處 置 作 業 之 勞 工 雇 主 應 實 行 定 期 健 康 檢 查, 其 檢 測 項 目 包 括 : 受 檢 者 之 新 暴 露 的 潛 在 肝 毒 性 物 質 抽 菸 喝 酒 藥 品 服 用 狀 況 肝 臟 疾 病 徵 狀 皮 膚 的 徵 狀 皮 膚 測 試 肝 功 能 測 試 尿 液 分 析 其 他 醫 師 認 為 必 要 的 檢 查 等 項 目 對 於 暴 露 於 一 定 檢 測 值 天 數 之 勞 工, 每 年 一 次 健 康 檢 查 ; 另 有 突 發 性 暴 露 之 情 形, 亦 須 立 30
41 即 為 上 述 之 檢 查 雇 主 也 應 確 保 由 具 有 執 照 之 醫 生 進 行 所 有 的 健 康 檢 查 醫 療 程 序, 並 提 供 多 重 醫 師 評 估 機 制, 該 多 重 醫 師 評 估 機 制 為 雇 主 選 擇 之 醫 師 ( 此 為 第 一 個 醫 師 ) 為 勞 工 提 供 任 何 醫 療 檢 查 或 諮 詢, 勞 工 可 以 指 定 第 二 個 醫 師 去 查 看 該 醫 師 所 檢 測 之 任 何 結 果 裁 定 或 建 議, 若 第 二 個 醫 師 認 為 有 必 要, 也 可 進 行 檢 查 諮 詢 和 實 驗 (laboratory tests) 在 第 一 次 醫 師 進 行 醫 療 檢 查 後, 雇 主 應 立 即 通 知 勞 工 有 尋 求 第 二 個 醫 生 醫 療 之 權 利, 雇 主 可 附 帶 條 件 地 參 與 和 支 付 檢 查 費 用, 而 勞 工 應 以 15 天 內 收 到 上 述 雇 主 之 通 知, 或 收 到 第 一 個 醫 師 的 書 面 意 見 後, 擇 時 間 較 長 者 通 知 雇 主 欲 尋 求 第 二 醫 療 意 見, 與 第 二 個 醫 師 預 約 做 健 康 檢 查, 如 果 第 二 個 醫 師 所 做 之 調 查 結 果 決 定 或 建 議 不 同 於 第 一 個 醫 師, 二 個 醫 師 應 努 力 解 決 任 何 分 歧, 如 果 二 個 醫 師 已 經 無 法 迅 速 解 決 他 們 的 分 歧, 勞 雇 雙 方 得 共 同 徵 求 第 三 位 醫 師 的 建 議 (17)1,3- 丁 二 烯 (1,3-Butadiene) 之 製 造 或 處 置 作 業 之 勞 工 雇 主 應 實 行 定 期 健 康 檢 查, 其 檢 測 項 目 包 括 : 受 檢 者 之 健 康 問 卷 ( 包 括 職 業 史 和 健 康 史, 並 強 調 網 狀 內 皮 系 統 以 及 造 血 系 統 ) 全 血 球 計 數 檢 查 (complete blood count;cbc ) 身 體 檢 查 ( 著 重 在 肝 脾 淋 巴 結 和 皮 膚 ) 其 他 醫 師 認 為 必 要 之 檢 查 健 康 問 卷 以 及 全 血 球 計 數 檢 查 每 年 檢 查 一 次 ; 身 體 檢 查 或 其 他 醫 師 認 為 必 要 之 檢 查 期 限 為 三 年 ; 另 有 突 發 性 暴 露 之 情 形, 亦 須 立 即 為 上 述 之 檢 查 (18) 氯 甲 烷 (Methylene Chloride) 之 製 造 或 處 置 作 業 之 勞 工 雇 主 應 實 行 定 期 健 康 檢 查, 其 檢 測 項 目 包 括 : 受 檢 者 之 職 業 史 醫 療 史 神 經 學 症 狀 皮 膚 情 況 肝 臟 疾 病 史 血 液 學 史 心 臟 疾 病 相 關 症 狀 肺 部 檢 查 心 血 管 檢 查 ( 血 壓 及 脈 搏 ) 肝 臟 檢 查 神 經 系 統 檢 查 皮 膚 檢 查 依 照 勞 工 暴 露 於 該 特 別 危 害 健 康 物 質 而 作 每 年 定 期 健 康 檢 查 在 職 勞 工 定 期 檢 康 檢 查 每 年 一 次, 另 有 突 發 性 暴 露 之 情 形, 亦 須 立 即 為 上 述 之 檢 查 31
42 雇 主 也 應 確 保 由 具 有 執 照 之 醫 生 進 行 所 有 的 健 康 檢 查 醫 療 程 序, 並 提 供 多 重 醫 師 評 估 機 制, 該 多 重 醫 師 評 估 機 制 為 雇 主 選 擇 之 醫 師 ( 此 為 第 一 個 醫 師 ) 為 勞 工 提 供 任 何 醫 療 檢 查 或 諮 詢, 勞 工 可 以 指 定 第 二 個 醫 師 去 查 看 該 醫 師 所 檢 測 之 任 何 結 果 裁 定 或 建 議, 若 第 二 個 醫 師 認 為 有 必 要, 也 可 進 行 檢 查 諮 詢 和 實 驗 (laboratory tests) 在 第 一 次 醫 師 進 行 醫 療 檢 查 後, 雇 主 應 立 即 通 知 勞 工 有 尋 求 第 二 個 醫 生 醫 療 之 權 利, 雇 主 可 附 帶 條 件 地 參 與 和 支 付 檢 查 費 用, 而 勞 工 應 以 15 天 內 收 到 上 述 雇 主 之 通 知, 或 收 到 第 一 個 醫 師 的 書 面 意 見 後, 擇 時 間 較 長 者 通 知 雇 主 欲 尋 求 第 二 醫 療 意 見, 與 第 二 個 醫 師 預 約 做 健 康 檢 查, 如 果 第 二 個 醫 師 所 做 之 調 查 結 果 決 定 或 建 議 不 同 於 第 一 個 醫 師, 二 個 醫 師 應 努 力 解 決 任 何 分 歧, 如 果 二 個 醫 師 已 經 無 法 迅 速 解 決 他 們 的 分 歧, 勞 雇 雙 方 得 共 同 徵 求 第 三 位 醫 師 的 建 議 (19) 氯 甲 基 甲 基 醚 (Methyl chloromethyl ether) 雙 氯 甲 基 醚 (bis-chloromethyl ether) 次 乙 亞 胺 (Ethyleneimine) β- 丙 內 酯 (β-propiolactone) 2- Acetylaminoazobenezene 4-Dimethylaminoazobenezene N- Nitrosodimethylamine 之 製 造 或 處 置 作 業 之 勞 工 雇 主 應 實 行 定 期 健 康 檢 查, 其 檢 測 項 目 包 括 : 受 檢 者 之 個 人 史 家 庭 和 職 業 背 景 疾 病 史 ( 調 查 過 去 是 否 有 因 二 氯 甲 基 醚 氯 甲 基 甲 基 醚 造 成 咳 嗽 痰 胸 痛 體 重 減 輕 或 是 其 他 症 狀 的 情 況 ) 需 要 進 行 僱 用 時 健 康 檢 查 (20) 接 觸 矽 粉 塵 (Silica dust) 之 作 業 勞 工 雇 主 應 實 行 定 期 健 康 檢 查, 其 檢 測 項 目 包 括 : 受 檢 者 之 醫 療 史 胸 部 X 光 攝 影 檢 查 胸 部 臨 床 檢 查 肺 結 核 檢 查 肺 功 能 塵 肺 症 X 光 分 類 角 膜 的 潛 在 疤 痕 2. 健 康 檢 查 資 料 保 存 健 康 檢 查 後, 醫 師 應 提 供 一 份 書 面 意 見 有 關 健 康 檢 查 結 果 及 建 議 給 雇 主 及 罹 病 的 勞 工, 並 且 確 保 勞 工 瞭 解 檢 查 結 果 及 任 何 進 一 步 檢 查 及 治 療 的 建 議, 並 32
43 回 答 勞 工 的 問 題 以 下 依 職 業 安 全 衛 生 法 (OSH Act) 所 規 範 之 從 事 各 危 害 作 業 及 接 觸 毒 性 危 害 物 質 (Toxic and Hazardous Substance) 之 勞 工 健 康 管 理 逐 一 介 紹 : (1) 噪 音 雇 主 應 保 存 從 事 噪 音 工 作 之 勞 工 的 準 確 健 康 檢 查 紀 錄, 包 含 勞 工 姓 名 和 職 業 分 類 聽 力 圖 之 日 期 員 工 最 近 期 的 噪 音 暴 露 評 估, 並 包 括 勞 工 所 有 之 聽 力 測 試 紀 錄 在 背 景 聽 力 室 檢 測 紀 錄 噪 音 暴 露 測 量 記 錄 應 保 持 2 年, 受 影 響 勞 工 之 聽 力 測 試 記 錄, 在 僱 用 期 間 內 應 予 保 存 應 勞 工 離 職 勞 工 個 別 勞 工 指 定 代 表 主 管 機 關 要 求, 提 供 依 本 條 規 定 作 成 之 聽 力 測 試 記 錄 雇 主 事 業 單 位 轉 讓 時, 所 有 依 本 條 規 定 之 測 試 記 錄, 應 轉 讓 予 受 讓 雇 主 (2) 石 綿 雇 主 應 保 存 從 事 石 綿 工 作 之 勞 工 的 準 確 健 康 檢 查 紀 錄, 該 紀 錄 應 至 少 包 含 以 下 資 訊 : 勞 工 姓 名 及 社 會 安 全 碼 醫 生 之 書 面 意 見 任 何 有 關 接 觸 石 綿 的 勞 工 投 訴 ; 雇 主 應 保 存 上 述 記 錄 至 少 30 年 (3) 鉛 雇 主 應 建 立 和 保 持 相 關 醫 療 監 視 記 錄, 包 含 : 勞 工 姓 名 社 會 安 全 碼 勞 工 職 責 醫 生 書 面 意 見 勞 工 之 暴 露 監 視 分 析 勞 工 有 關 鉛 之 醫 療 投 訴 雇 主 應 保 持 相 關 醫 療 記 錄, 包 含 : 具 備 醫 療 工 作 史 的 體 檢 結 果 實 驗 程 序 準 則 說 明 生 物 監 測 結 果 雇 主 應 保 持 或 保 證 醫 生 保 持 醫 療 記 錄 至 少 40 年, 或 就 業 期 間 加 上 20 年, 按 較 長 之 時 間 為 準 應 勞 工 指 定 代 表 主 管 機 關 要 求 提 供 醫 療 記 錄 事 業 單 位 轉 讓 時, 所 有 依 本 條 規 定 之 監 視 記 錄, 應 轉 讓 予 受 讓 雇 主 (4) 13 種 致 癌 物 質 之 製 造 或 處 置 作 業 之 勞 工 在 進 入 特 定 監 管 區 域 工 作 前, 勞 工 應 接 受 特 定 身 體 檢 查 雇 主 並 應 提 供 定 期 體 檢 雇 主 必 須 將 受 本 款 規 定 之 勞 工 體 檢 記 錄, 準 確 記 錄 並 保 留 於 勞 工 受 僱 用 期 間 應 勞 工 指 定 代 表 主 管 機 關 要 求 提 供 醫 療 記 錄 (5) 氯 乙 烯 (vinyl chloride) 之 製 造 或 處 置 作 業 之 勞 工 33
44 所 有 記 錄 應 包 含 勞 工 姓 名 及 社 會 安 全 碼 應 勞 工 指 定 代 表 主 管 機 關 要 求 提 供 醫 療 記 錄 授 權 人 員 名 冊 醫 療 紀 錄 之 保 存 期 間 為 每 個 勞 工 的 僱 用 期 間 加 20 年 或 至 少 30 年, 以 較 長 者 為 準 (6) 苯 雇 主 應 建 立 醫 學 監 視 結 果 的 準 確 記 錄, 包 含 : 勞 工 姓 名 社 會 安 全 碼 職 業 分 類 暴 露 等 級 勞 工 接 觸 苯 或 其 它 血 液 毒 素 的 工 作 史 另 外, 雇 主 應 保 留 初 期 體 檢 特 定 檢 查 的 記 錄 以 及 醫 生 建 議 的 文 件 勞 工 對 於 接 觸 苯 之 醫 療 申 訴 雇 主 應 保 存 上 述 記 錄 至 少 僱 用 期 間 加 上 30 年 雇 主 須 保 證 依 據 本 條 規 定 之 記 錄 均 得 供 主 管 機 關 檢 查 複 製 雇 主 於 記 錄 轉 讓 時, 須 符 合 相 關 轉 讓 規 定 (7) 砷 及 其 化 合 物 (arsenic & its compounds) 之 製 造 或 處 置 作 業 之 勞 工 ( 無 機 砷 ) 雇 主 應 建 立 醫 學 監 視 結 果 的 準 確 記 錄, 包 含 : 勞 工 姓 名 社 會 安 全 碼 勞 工 職 責 醫 生 書 面 意 見 無 機 砷 暴 露 監 測 結 果 分 析 勞 工 對 於 接 觸 無 機 砷 之 醫 療 申 訴 雇 主 須 額 外 保 存 勞 工 工 作 史 醫 療 史 實 驗 檢 查 結 果 所 需 之 資 料 (X 光 片 ) 雇 主 應 保 存 醫 療 記 錄 於 勞 工 離 職 後 20 年 或 至 少 40 年, 擇 較 長 者 為 準 雇 主 須 保 證 依 據 本 條 規 定 之 記 錄 均 得 供 主 管 機 關 檢 查 複 製 事 業 單 位 更 換 雇 主 時, 亦 應 將 醫 學 檢 查 記 錄 轉 讓, 並 符 合 相 關 轉 讓 規 定 (8) 煤 焦 油 (Coal tar) 之 製 造 或 處 置 作 業 之 勞 工 雇 主 應 建 立 並 且 保 存 各 員 工 的 醫 學 監 視 紀 錄, 並 提 供 予 主 管 單 位 審 查 之 用 事 業 單 位 更 換 雇 主 時, 亦 應 將 醫 學 檢 查 紀 錄 轉 讓, 並 繼 續 保 存 (9) 鎘 (Cadmium) 之 製 造 或 處 置 作 業 之 勞 工 雇 主 應 建 立 醫 學 監 視 結 果 的 準 確 記 錄, 包 含 : 勞 工 姓 名 社 會 安 全 碼 勞 工 職 責 醫 生 書 面 意 見 診 療 歷 史 資 料 勞 工 接 觸 鎘 的 症 狀 雇 主 應 保 留 此 醫 學 檢 測 資 料 僱 用 期 間 加 上 30 年 應 勞 工 要 求, 雇 主 須 提 供 醫 療 記 錄 事 業 單 位 轉 讓 時, 應 將 醫 學 檢 查 紀 錄 轉 讓 雇 主 轉 讓 事 業 單 位, 在 沒 有 受 讓 人 之 情 形 下, 須 保 存 資 料 至 少 30 年 34
45 (10) 煉 焦 爐 排 放 物 (Coke oven emissions) 之 處 置 作 業 之 勞 工 醫 生 應 將 健 康 檢 查 後 之 書 面 意 見 交 給 雇 主, 其 內 容 包 括 : 檢 查 結 果 醫 生 的 意 見 關 於 勞 工 暴 露 在 焦 爐 的 排 放 而 增 加 勞 工 肉 體 損 傷 之 健 康 風 險 及 根 據 勞 工 暴 露 在 焦 爐 排 放 或 使 用 之 配 備 告 知 勞 工 其 健 康 檢 查 結 果 是 否 需 做 更 進 一 步 的 治 療, 其 書 面 意 見 應 保 密 雇 主 應 建 立 醫 學 監 視 結 果 的 準 確 記 錄, 包 含 : 勞 工 姓 名 社 會 安 全 碼 勞 工 職 責 醫 生 書 面 意 見 煉 焦 爐 排 放 物 暴 露 監 視 結 果 分 析 勞 工 對 於 接 觸 煉 焦 爐 排 放 物 之 醫 療 申 訴 拒 絕 參 加 體 檢 之 聲 明 實 驗 分 析 結 果 資 料 (X 光 片 細 胞 檢 查 幻 燈 片 ) 保 存 年 限 為 勞 工 離 職 後 20 年 或 至 少 40 年, 擇 較 長 者 為 準 雇 主 須 保 證 依 據 本 條 規 定 之 記 錄 均 得 供 主 管 機 關 檢 查 複 製 事 業 單 位 更 換 雇 主 時, 亦 應 將 醫 學 檢 查 記 錄 轉 讓, 並 繼 續 保 存 (11) 棉 塵 (Cotton dust) 之 製 造 或 處 置 作 業 之 勞 工 醫 生 應 該 將 健 康 檢 查 後 之 書 面 意 見 交 給 雇 主, 並 副 本 給 勞 工, 其 結 果 應 包 一 秒 最 大 呼 氣 量 (FEV1.0) 用 力 肺 活 量 (FVC) 和 FEV1.0/FVC 比 率, 及 根 據 勞 工 暴 露 在 棉 塵 情 形 告 知 勞 工 其 健 康 檢 查 結 果 是 否 需 做 更 進 一 步 的 治 療, 並 對 書 面 意 見 保 密 雇 主 應 建 立 醫 學 監 視 結 果 的 準 確 記 錄, 包 含 : 勞 工 姓 名 社 會 安 全 碼 勞 工 職 責 包 含 病 歷 及 問 卷 與 結 果 之 檢 查 資 料 醫 生 書 面 意 見 勞 工 對 於 接 觸 棉 塵 之 醫 療 申 訴 雇 主 必 須 保 存 醫 學 檢 查 結 果, 健 檢 紀 錄 保 存 年 限 至 少 20 年 雇 主 須 保 證 依 據 本 條 規 定 之 記 錄 均 得 供 主 管 機 關 檢 查 複 製 應 勞 工 指 定 代 表 主 管 機 關 要 求 提 供 醫 療 記 錄 事 業 單 位 更 換 雇 主 時, 亦 應 將 醫 學 檢 查 記 錄 轉 讓, 並 繼 續 保 存 (12) 二 溴 氯 丙 烷 (1,2-dibromo-3-chloropropane;DBCP) 之 製 造 或 處 置 作 業 之 勞 工 雇 主 應 建 立 醫 學 監 視 結 果 的 準 確 記 錄, 包 含 : 勞 工 姓 名 社 會 安 全 碼 勞 工 職 責 醫 生 書 面 意 見 勞 工 對 於 接 觸 二 溴 氯 丙 烷 之 醫 療 申 訴 該 勞 工 醫 療 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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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89 30 1 14A 0.1%5% 14A 14A.52 1 2 3 30 2 (a) (b) (c) (d) (e) 3 (i) (ii) (iii) (iv) (v) (vi) (vii) 4 (1) (2) (3) (4) (5) 400,000 (a) 400,000300,000 100,000 5 (b) 30% (i)(ii) 200,000 400,000 400,000 30,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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