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知

Size: px
Start display at page:

Download "通知"

Transcription

1 通知校通字 号总第 1408 期 关于发布 复旦大学学籍管理规定 等的通知 各院 系 所 中心, 各部 处, 各单位 : 经 2017 年 7 月 6 日校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 现将 复旦大学学籍管理规定 复旦大学学生纪律处分条例 和 复旦大学学生申诉处理条例 予以发布, 自 2017 年 9 月 1 日起施行 特此通知 附件 :1. 复旦大学学籍管理规定 2. 复旦大学学生纪律处分条例 3. 复旦大学学生申诉处理条例 复旦大学办公室 2017 年 8 月 1 日 - 1 -

2 附件 1: 复旦大学学籍管理规定 第一条为了贯彻国家教育方针, 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 维护学生合法权益, 促进学生全面发展, 根据教育部 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 和 复旦大学章程, 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学校对接受高等学历教育的研究生 本科生 专科 ( 高职 ) 生 ( 以下统称学生 ) 的学籍管理 第三条研究生院承担研究生的学籍管理工作, 教务处承担全日制本专科生的学籍管理工作, 继续教育学院承担非全日制本科生的学籍管理工作 第四条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应当持学校录取通知书 招生考试准考证 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身份证明文件, 按照录取通知书载明的报到日期到校办理入学报到手续 新生有特殊情况需要延期报到的, 应当在报到日期前向学校提交申请书和相关证明材料 获得批准后, 可以延期二周报到 逾期不报到的, 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但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无法提交申请书的除外 第五条学校在报到时对新生的入学资格进行初步审查, 审查合格的办理入学手续, 予以注册学籍 ; 审查不合格的取消入学资格 - 2 -

3 取消入学资格应当由校长办公会议决定 校长办公会议决定取消入学资格的, 学校出具取消学籍决定书 取消学籍决定书自送达之日起生效 第六条学校在新生入学后三个月内按照国家和学校的招生规定进行复查, 复查不合格的取消学籍, 但有本规定第八条规定的情形除外 学校在新生入学三个月后发现有违反国家或者学校招生规定取得入学资格或者学籍的情形的, 取消学籍 取消学籍的决定参照本规定第五条的规定执行 第七条新生在入学前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 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的, 可以向学校申请保留入学资格至退役后二年 ; 外国留学生在入学前应征服兵役的, 可以向学校申请保留入学资格至退役后一年 ; 新生在入学前有其他特殊情况需要延期入学的, 可以向学校申请保留入学资格一年 ; 不申请保留入学资格的, 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八条新生在入学体检中被发现身心健康状况异常, 不适宜在校学习, 经学校指定的医院诊断, 认为经过休养和治疗可以到校学习的, 可以向学校申请取消学籍 保留入学资格一年, 或者依照本规定第三十三条的规定申请休学 ; 不申请保留入学资格, 也不申请休学的, 取消学籍 第九条学校同意保留入学资格的, 新生应当在保留期限届满前向学校提交入学申请书, 经学校批准后作为应届新生, 依照 - 3 -

4 本规定第四条的规定办理入学报到手续 新生依照本规定第八条的规定申请保留入学资格的, 入学前还应当提交县级以上医院出具的恢复健康的证明, 并经学校指定的医院复查 逾期不提交入学申请书或者恢复健康的证明的, 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但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无法提交申请书的除外 ; 经学校指定的医院复查没有恢复健康的, 取消入学资格 第十条学生每学期应当按照学校规定的注册日期, 持本人学生证到所在院系, 由工作人员加盖注册印章, 进行注册 学生有特殊情况需要延期注册的, 应当在注册日期前向所在院系提交申请书和相关证明材料, 获得批准后, 可以延期二周注册 逾期不注册的, 予以退学处理, 但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无法提交申请书的除外 第十一条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不予注册 : ( 一 ) 休学 ; ( 二 ) 保留学籍 ; ( 三 ) 无正当理由欠缴学费的 ; ( 四 ) 学习年限届满的 学生有前款第一项 第二项规定情形之一的, 可以在依照本规定第三十四条 第三十六条的规定复学后进行注册 ; 有前款第三项 第四项规定情形之一的, 予以退学处理 第十二条学生应当按照教学培养方案的要求参加课程和其他教育教学活动 ( 以下统称课程 ) 的学习和考核, 考核合格的可 - 4 -

5 以取得课程相应的学分 第十三条学生在教学培养方案规定的学习年限内无法达到毕业要求的, 可以依照下列规定向学校申请延长学习年限 : ( 一 ) 研究生一次可以申请延长一学期或者一学年, 最多延长二学年 ; ( 二 ) 全日制本专科生一次可以申请延长一学年, 最多延长一学年 ; ( 三 ) 非全日制本科生一次可以申请延长一学年, 但延长后, 非全日制专科起点升本科学生最长学习年限不得超过七学年, 非全日制高中起点升本科学生最长学习年限不得超过九学年 申请延长学习年限的, 应当在学习年限届满前向所在院系提交申请书 第十四条学生在教学培养方案规定的学习年限内应当在每学年初按照学校公布的专业缴费标准缴纳学费 提前毕业的学生应当按照教学培养方案规定的学习年限足额缴纳学费 研究生和全日制本专科生参加学习的课程学分总数超过教学培养方案规定的总学分数五学分以上的, 应当按照学校公布的标准补缴超出部分的学分学费 重修课程或者在学期中退课的学生应当按照学校公布的标准缴纳学分学费 学校按照国家规定为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提供教育救助 第十五条学生应当按照学校规定的方式参加课程的学习和 - 5 -

6 考核 研究生入学后还应当在导师的指导下制订培养计划, 按照教学培养方案和培养计划选择参加课程学习和考核 选择参加课程学习的学生人数超过课程限制的, 学校可以决定入选学生名单 学生不得参加没有入选课程的学习和考核 学校未予注册的学生不得参加课程的学习和考核 第十六条学生有特殊情况需要提前终止参加课程学习的, 可以按照学校规定申请退课, 但学校规定不得在学期中退课的课程除外 学校同意学生退课的, 不记录学生参加该门课程学习和考核的情况 第十七条学生应当按时参加课程学习 ; 无法按时参加的, 应当事先请假 获得批准 研究生和全日制本专科生未经批准, 在参加课程学习过程中缺席课时数或者缺交作业次数超过教学规定总数三分之一的, 教师可以取消学生参加课程考核的资格, 视为考核不合格 ; 连续二周不参加课程学习的, 予以退学处理 非全日制本科生未经批准, 在参加课程学习过程中缺席课时数或者缺交作业次数超过教学规定总数三分之一的, 平时考核成绩记为零分 第十八条学生基本掌握课程教学内容, 符合教学要求的, 选课后可以按照学校规定申请免听课程, 直接参加课程考核, 但教学培养方案另有规定的除外 学生免听课程的, 不予减免学费 - 6 -

7 第十九条课程考核包括考试和考查, 考核方式按照学校规定和课程教学目标确定 全日制本专科生期末考核成绩在该门课程考核成绩中所占比例不超过百分之七十 ; 非全日制本科生期末考核成绩在该门课程考核成绩中所占比例为百分之八十五, 平时考核成绩在该门课程考核成绩中所占比例为百分之十五 研究生和全日制本专科生课程考核成绩评定采用浮动计分制, 合格的成绩分为 A A- B+ B B- C+ C C- D 和 D-, 不合格的成绩为 F 社会实践和有专门规定的课程, 考核合格的成绩为 P, 不合格的成绩为 F 或者 NP 非全日制本科生课程考试成绩评定采用百分制 课程考查合格的成绩为通过, 不合格的成绩为不通过 教师应当在课程教学大纲中载明课程考核方式和成绩评定办法, 向学生公布 课程考核成绩为 A 和 A- 的学生人数应当不超过该门课程学生总人数的百分之三十 第二十条学生因学校课程考试时间冲突 患重病或者意外伤残不能按时参加课程考试的, 应当按照学校规定在课程考试前申请缓考 学生有特殊情况无法按时申请缓考的, 应当在课程考试结束后一周内补办缓考手续 缓考成绩如实记载 第二十一条课程考核不合格的, 学生可以按照学校规定申请补考或者重修, 但课程不能补考或者重修的情形除外 补考后考核合格的, 考核成绩记为 D- P 或者及格 ; 重修课程的各次考核成绩如实记载 - 7 -

8 第二十二条学校根据学生的课程考核成绩出具成绩单 成绩单归入学校文书档案和学生本人档案 研究生和全日制本专科生取得的各门课程考核成绩换算的绩点和学分数乘积之和除以课程学分总数, 是其取得的平均绩点 社会实践和有专门规定的课程考核成绩不计入平均绩点 课程考核成绩和绩点的换算关系见下表 : 成绩 A A- B+ B B- C+ C C- D D- F P NP 绩点 / / 百分 90 补 制参 ~ 考 ~ ~ ~ ~ ~ ~ ~ ~ ~ 考标 10 合 准 0 格 0 第二十三条学生参加校外课程的学习和考核, 取得成绩和学分, 按照学校规定可以认定的, 学校予以承认 转换和记载 第二十四条全日制本专科生按照学校规定申请参加学程课程和第二专业 第二学位课程学习, 完成全部课程学习 考核合格的, 发给相应的学程证书和第二专业 第二学位证书 第二十五条学生因退学或者开除学籍中断学业, 在校取得的课程考核成绩和学分, 学校予以记录 学生注销学籍以后, 在二年内重新参加入学考试, 符合录取条件再次入学, 其中断学业以前在校取得的课程考核成绩和学分按照学校规定可以认定的, - 8 -

9 学校予以转换和记载 第二十六条研究生参加学校组织的学业水平考核, 考核成绩未达到学校要求的, 予以退学处理, 但国家有特殊培养要求的情形除外 全日制本专科生在学习年限届满的一学年以前, 一学期内考核不合格的课程学分总数超过十学分 平均绩点不满 2.0 的, 学校予以警示 ; 累计二次受到警示的, 转为试读生 ; 累计三次受到警示的, 予以退学处理, 但国家有特殊培养要求的情形除外 第二十七条学生对所学专业以外的其他专业有兴趣和专长的, 可以按照学校规定申请转专业, 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 ( 一 ) 按照国家或者学校招生规定不得转专业的 ; ( 二 ) 学校在录取前与学生约定不得转专业的 ; ( 三 ) 全日制本科生 非全日制专科起点升本科学生入学后学习超过二年的 ; ( 四 ) 非全日制高中起点升本科学生入学后学习超过三年的 ; ( 五 ) 非全日制本科生入学后不满一年的 ; ( 六 ) 已经转过专业的 ; ( 七 ) 从其他学校转入复旦大学的 第二十八条研究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可以按照学校规定申请转专业或者更换导师 : ( 一 ) 学校调整其所学专业的 ; - 9 -

10 ( 二 ) 导师工作调动, 不再继续担任导师的 ; ( 三 ) 导师身心健康状况异常, 不适宜继续担任导师的 直接攻读博士学位研究生可以按照学校规定申请转为硕士研究生, 具体办法由研究生院另行规定 第二十九条本科生有本规定第二十七条规定情形之一, 但学校调整其所学专业, 或者在入学三个月后有新发现的生理缺陷 疾病或者其他特殊原因, 导致无法继续学习所学专业, 经学校指定的医院诊断 所在院系证明, 认为可以学习其他专业的, 可以按照学校规定申请转专业 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 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的全日制本科生退役复学后, 可以按照学校规定申请转入任何专业, 但国家有特别规定的情形除外 第三十条学生因患病或者有特殊困难 特别需要, 无法继续在复旦大学学习的, 可以申请转学, 但按照国家规定不得转学的情形除外 第三十一条其他学校的学生转入复旦大学, 办理入学报到手续, 参照本规定第四条至第六条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二条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 预计一学期内超过六周无法在校学习的, 应当休学 : ( 一 ) 身心健康状况异常, 不适宜在校学习, 经学校指定的医院诊断, 认为经过休养和治疗可以到校学习的 ; ( 二 ) 赴其他单位交流学习的 ;

11 ( 三 ) 参与创业实践的 ; ( 四 ) 其他无法在校学习的情形 研究生和全日制本专科生一次可以休学一学期, 但学习年限内休学累计均不得超过二学年 非全日制本科生一次可以休学一学年, 但休学后, 最长学习年限不得超过本规定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的时限 学生的身心健康状况异常, 不适宜在校学习, 经学校指定的医院诊断, 认为无法继续在校学习的, 予以退学处理 第三十三条学生申请休学的, 应当向学校提交申请书和相关证明材料 ; 学校发现学生有本规定第三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 可以通知学生休学 学生应当在学校同意休学或者收到学校休学通知后一周内办理休学手续离校 第三十四条学生应当在休学期限届满后二周内向学校提交复学申请书和相关证明材料, 经学校批准后复学, 依照本规定第十条的规定进行注册 学生依照本规定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休学的, 复学前还应当提交县级以上医院出具的恢复健康的证明, 并经学校指定的医院复查 逾期不提交复学申请书或者恢复健康的证明的, 予以退学处理, 但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无法提交申请书的除外 ; 经学校指定的医院复查没有恢复健康的, 应当继续休学, 但休学累计已经达到本规定第三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的时限, 或者学校指定的医院认为无法继续在校学习的, 予以退学处理

12 第三十五条学生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 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的, 学校为其保留学籍至退役后二年 外国留学生应征服兵役的, 学校为其保留学籍至退役后一年 学生参加学校组织的跨校联合培养项目的, 在赴联合培养学校学习期间, 学校为其保留学籍 第三十六条学生应当在保留学籍期限届满前向学校提交复学申请书和相关证明材料, 经学校批准后复学, 依照本规定第十条的规定进行注册 逾期不提交复学申请书的, 予以退学处理, 但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无法提交申请书的除外 第三十七条学生休学 保留学籍期间, 学校不给予其在校学习学生待遇 第三十八条学生复学后, 所在院系可以根据教学培养方案指导其制订学习计划 第三十九条学校对在思想品德 学业成绩 科技创造 体育竞赛 文艺活动 志愿服务和社会实践等方面表现突出的学生给予表彰和奖励 ; 对违反法律 行政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的学生给予批评教育和纪律处分 学校将学生的鉴定 表彰 奖励 纪律处分材料真实完整地归入学校文书档案和学生本人档案 第四十条学生本人申请退学的, 经学校审核同意后, 可以退学 第四十一条依照本规定第十条 第十一条 第二十六条

13 第三十二条 第三十四条 第三十六条的规定予以退学处理, 或者学生本人申请退学的, 应当由校长办公会议决定 校长办公会议同意退学或者予以退学处理的, 学校出具退学决定书 退学决定书自送达之日起生效 第四十二条对学满一学年退学, 未达到学校结业要求的学生, 学校发给肄业证书 对学习未满一学年退学的学生, 学校发给学习证明 第四十三条学生学完教学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 成绩合格, 可以申请毕业 第四十四条学生未达到毕业要求, 但研究生未通过毕业论文答辩或者预审外, 取得教学培养方案规定的总学分数, 全日制本专科生取得的学分数超过教学培养方案规定的总学分数的百分之八十, 非全日制专科起点升本科学生考核成绩不合格的课程不满三门, 非全日制高中起点升本科学生考核成绩不合格的课程不满四门, 可以申请结业 第四十五条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 申请毕业或者结业的, 不予受理 : ( 一 ) 休学 ; ( 二 ) 保留学籍 ; ( 三 ) 学费尚未缴清的 ; ( 四 ) 被司法机关采取强制措施的 学生有前款第四项规定情形之一, 并且学习年限届满的, 学

14 校为其保留学籍至强制措施解除 前款规定的情形消失后, 学生可以依照本规定第四十三条 第四十四条的规定申请毕业或者结业 第四十六条学校受理毕业和结业申请后, 经审查, 符合本规定要求的, 准予毕业或者结业, 发给毕业证书或者结业证书 ; 不符合本规定要求的, 不予毕业或者结业, 但应当说明理由 学生取得毕业证书和结业证书前, 应当办结离校手续 第四十七条未通过毕业论文答辩而取得结业证书的博士研究生在结业后二年内 硕士研究生在结业后一年内可以按照学校规定修改毕业论文, 申请重新答辩一次, 合格后可以申请换发研究生毕业证书 未通过毕业论文预审而取得结业证书的研究生不予换发毕业证书 取得结业证书的全日制本专科生在结业后二年内可以按照学校规定申请补修 重修相关课程, 合格后可以申请换发本科毕业证书 学校受理申请后, 经审查, 符合本规定要求, 学生在返校修读期间未受过刑事处罚的, 准予毕业, 换发毕业证书 第四十八条毕业证书 结业证书 肄业证书遗失或者损坏, 不予补发 换发 经学生本人申请, 学校出具毕业证明书 结业证明书 肄业证明书 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四十九条学校发给毕业证书 结业证书 肄业证书以后, 发现学生在注销学籍以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撤销毕业证书 结

15 业证书 肄业证书 : ( 一 ) 违反国家或者学校招生规定取得入学资格或者学籍的 ; ( 二 ) 违反学校规定, 应当给予开除学籍处分的 ; ( 三 ) 以不正当手段取得毕业证书 结业证书 肄业证书的 国防生毕业后拒绝 逃避到军队工作的, 学校撤销毕业证书 第五十条学生对取消入学资格决定 取消学籍决定 纪律处分决定 退学决定 撤销毕业证书决定 撤销结业证书决定 撤销肄业证书决定不服的, 可以按照学校规定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申诉 第五十一条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应当注销复旦大学学籍 : ( 一 ) 毕业 ; ( 二 ) 结业 ; ( 三 ) 转学 ; ( 四 ) 退学 ; ( 五 ) 取消学籍 ; ( 六 ) 开除学籍 ; ( 七 ) 死亡 学生有前款第一项 第二项规定情形之一的, 应当根据签发的毕业证书或者结业证书注销学籍 ; 有前款第三项规定情形的, 应当根据签发的接收函注销学籍 ; 有前款第四项至第六项规定情

16 形之一的, 应当根据生效退学决定书 取消学籍决定书或者处分决定书注销学籍 ; 有前款第七项规定情形的, 应当根据签发的 居民死亡医学证明 ( 推断 ) 书 注销学籍 第五十二条学生应当在注销学籍后十日内办理离校手续 第五十三条继续教育学院可以结合非全日制本科生的具体情况, 制定变通规定 继续教育学院制定的变通规定, 报校长办公会议批准后生效 第五十四条研究生院 教务处 继续教育学院可以根据本规定制定实施细则 第五十五条学校与定向招生 培养 就业和委托培养单位订立的协议同本规定有不同约定的, 适用协议的约定 第五十六条本规定所称以上 届满 内, 包括本数 ; 不满 超过, 不包括本数 第五十七条本规定自 2017 年 9 月 1 日起施行 原 复旦大学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 ( 试行 ) 复旦大学本科生学籍管理规定 复旦大学高职生学籍管理规定 ( 试行 ) 复旦大学成人高等学历教育学籍管理规定 ( 试行 ) 同时废止 其他有关文件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 以本规定为准

17 附件 2: 复旦大学学生纪律处分条例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维护学校正常的教学 科研 管理 生活秩序, 树立文明校风, 优化育人环境, 保障学生合法权益, 根据教育部 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 和 复旦大学章程, 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具有复旦大学学籍的学生违反法律 法规和本条例规定 ( 以下称违纪 ), 需要给予纪律处分 ( 以下称处分 ) 的, 依照本条例规定给予处分 对于违纪情节轻微, 不需要给予处分的学生, 可以不给予处分, 但是可以根据违纪的不同情况, 予以批评教育, 或者责令改正 赔礼道歉 赔偿损失 第三条处分分为警告 严重警告 记过 留校察看和开除学籍 警告处分的期限为六个月, 严重警告处分的期限为九个月, 记过 留校察看处分的期限为一年, 从处分决定送达之日起计算 ; 在处分期限内受到处分的, 从前一处分解除之日起计算 ; 注销复旦大学学籍的, 处分同时解除 学生受到处分, 尚未解除的, 不得给予表彰和奖励

18 学生在留校察看处分期限内表现不合格的, 应当撤销留校查看处分, 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四条学生违反法律 法规规定受到处理的, 依照下列规定给予处分 : ( 一 ) 受到刑事处罚的, 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 ( 二 ) 被免予刑事处罚, 或者被行政拘留 司法拘留的, 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 ( 三 ) 受到除行政拘留 司法拘留以外的行政处罚 司法处罚的, 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第五条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应当从重给予处分 : ( 一 ) 在共同违纪行为中起主要作用, 或者引诱 教唆 胁迫他人违纪的 ; ( 二 ) 在非常时期违纪, 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 ; ( 三 ) 违纪以后拒不承认错误的 ; ( 四 ) 受到处分后再有需要给予处分的违纪行为的 第六条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可以从轻给予处分 : ( 一 ) 在违纪过程中, 自动放弃违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违纪结果发生的 ; ( 二 ) 在共同违纪行为中起次要作用, 或者被胁迫参加的 ; ( 三 ) 违纪时不满十八周岁的 ; ( 四 ) 违纪以后主动承认错误, 如实供述自己的违纪行为, 态度端正的 ;

19 ( 五 ) 揭发他人违纪行为, 查证属实, 或者提供重要线索, 协助学校调查违纪事实 收集有关证据的 第七条作出处分决定以前一人有数种违纪行为的, 除给予开除学籍的以外, 应当在数个处分中最高处分以上, 酌情给予处分 第八条提出处分和解除处分建议的主管部门 ( 以下称主管部门 ), 依照下列规定确定 : ( 一 ) 学生违反安全 公共秩序管理规定, 需要给予处分 解除处分的, 由保卫处提出建议 ; ( 二 ) 学生违反外事和港澳台事务管理规定, 需要给予处分 解除处分的, 由外事处暨港澳台事务办公室提出建议 ; ( 三 ) 学生违反教学管理规定, 需要给予处分 解除处分的, 对研究生, 由研究生院提出建议 ; 对全日制本科生, 由教务处提出建议, 但对全日制医学本专科生, 由医学教育管理办公室提出建议 ; 对非全日制本科生, 由继续教育学院提出建议 确定主管部门有困难的, 由各部门协商解决 第九条参与违纪处理的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应当自行回避, 当事人可以申请他们回避 : ( 一 ) 是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近亲属的 ; ( 二 ) 与案件有利害关系的 ; ( 三 ) 与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有其他关系, 可能影响对案件公正处理的

20 参与提出处分建议的人员不得参与作出处分决定 ; 参与提出解除处分建议的人员不得参与作出解除处分决定 第十条参与违纪处理人员的回避, 由分管副校长或者学校党委副书记决定, 但参与作出处分和解除处分决定人员的回避, 由校长办公会议决定 第十一条主管部门提出处分建议前, 应当收集学生违纪的证据, 核对学生的基本信息, 告知学生作出处分决定的事实 理由及依据, 告知学生享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听取学生的陈述和申辩, 征求学生所在院系的意见 主管部门提出处分建议后, 应当由法律事务室进行合法性审查, 分管副校长或者学校党委副书记审批决定 ; 需要给予开除学籍处分的, 由校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 第十二条处分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 ( 一 ) 学生的姓名 性别 所在院系 就读专业 学号等基本信息 ; ( 二 ) 违纪的事实和证据 ; ( 三 ) 处分的种类 依据 期限 ; ( 四 ) 申诉的途径和期限 ; ( 五 ) 校长签名和作出处分决定的日期 第十三条处分期满的, 由主管部门征求学生所在院系的意见, 提出解除处分建议, 分管副校长或者学校党委副书记审批决定

21 第十四条解除处分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 ( 一 ) 学生的姓名 性别 所在院系 就读专业 学号等基本信息 ; ( 二 ) 处分的种类和期限 ; ( 三 ) 学生在处分期内的表现 ; ( 四 ) 解除处分的决定 ; ( 五 ) 校长签名和作出解除处分决定的日期 第十五条送达处分决定书和解除处分决定书, 应当直接送交学生本人 ; 本人不在交他的同住成年家属签收 学生或者他的同住成年家属拒绝接收的, 可以留置送达 直接送达有困难的, 可以邮寄送达 学生本人下落不明, 或者用本条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的, 公告送达 自发出公告之日起, 经过六十日, 即视为送达 第十六条学生本人不服处分决定的, 可以在处分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申诉 申诉期间, 不停止执行处分决定, 但给予开除学籍处分的除外 第十七条处分决定书和解除处分决定书副本应当抄送有关的部门和院系 学生所在院系应当公告决定书副本 处分和解除处分材料由主管部门归入学校文书档案和学生本人档案

22 第二章危害国家安全和公共安全的行为和处分第十八条书写 张贴 展示 散发或者通过互联网发布 传播反对四项基本原则 危害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的标语 条幅 漫画 传单 书刊 光盘等材料, 散布危害国家安全 公共安全和扰乱公共秩序的言论和谣言, 或者煽动闹事的, 给予严重警告或者记过处分 ; 情节严重的, 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第十九条进行未经批准的集会 游行 示威的, 给予警告处分 ; 情节严重的, 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第二十条违反保密制度, 公开 传播属于国家秘密的文件 资料和其他物品, 泄露国家秘密, 或者公开 传播处于保密阶段的科研项目文件 资料和其他物品, 泄露秘密的, 给予记过处分 ; 造成严重后果的, 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第二十一条干扰自然灾害防御的, 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 干扰自然灾害 安全事故救援的, 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第二十二条违反安全操作规程和实验室 资料室安全制度, 不听劝阻的, 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 第二十三条除学校另有规定外, 在校园内使用明火的, 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 第二十四条在宿舍内违禁保存危险品, 使用大功率电器, 或者更改建筑结构 设施 设备, 不听劝阻的, 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 第二十五条擅自挪用 破坏消防设施 器材和其他安全设

23 施, 或者侵占防火间距 堵塞消防通道的, 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第二十六条违反校园道路交通安全制度, 不听劝阻的, 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 第二十七条阻碍学校进行安全管理, 不听劝阻的, 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 第二十八条有本条例第二十二条至第二十七条规定的行为, 造成安全事故的, 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第三章扰乱公共秩序的行为和处分第二十九条参加传销活动的, 给予警告处分 ; 情节严重的, 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第三十条进行邪教 封建迷信活动的, 给予警告处分 ; 情节严重的, 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第三十一条擅自在校园内传教, 或者进行宗教活动的, 给予警告处分 ; 情节严重的, 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第三十二条违反国家规定, 擅自建立社会团体或者校内非社会团体组织的, 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 ; 情节严重的, 给予记过处分 第三十三条违反国家规定, 擅自从事报纸 期刊 图书 音像制品等出版物的出版 印刷 复制 发行业务的, 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 ; 造成不良影响的, 给予记过处分

24 第三十四条打架斗殴的, 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 ; 情节严重的, 给予记过或者留校察看处分 ; 煽动 教唆 策划 组织聚众斗殴, 或者持械斗殴的, 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三十五条在校园内随意殴打 追逐 拦截 辱骂他人, 任意损毁 占用公私财物, 扰乱校园秩序, 或者有其他寻衅滋事行为的, 给予警告以上记过以下处分 第三十六条参与赌博, 或者为赌博提供条件的, 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 ; 情节严重的, 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第三十七条卖淫 嫖娼, 或者组织 强迫 引诱 容留 介绍他人卖淫的, 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三十八条制作 运输 复制 出售 出租淫秽的书刊 图片 音像 影片和其他淫秽物品, 或者传播淫秽信息的, 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第三十九条发生婚外性关系, 造成不良影响的, 给予警告以上记过以下处分 第四十条行为违反社会公德, 妨害社会风化, 不听劝阻的, 给予警告处分 第四十一条擅自在树木 建筑物 构筑物和其他设施上刻画 涂写, 或者张贴 悬挂 展示宣传品和标语的, 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 第四十二条对计算机信息系统功能进行非法删除 修改 增加 干扰, 造成计算机信息系统不能正常运行, 对计算机信息

25 系统中存储 处理或者传输的数据和应用程序进行非法删除 修改 增加的操作, 或者制作 传播计算机病毒等破坏性程序, 影响计算机信息系统正常运行的, 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 造成严重后果的, 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第四十三条破坏 伪造安全事故现场的, 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 第四十四条乱扔 乱丢 乱倒废弃物, 严重影响环境卫生, 或者不听劝阻的, 给予警告处分 第四十五条违反学校作息管理规定, 干扰他人正常学习 工作和生活, 扰乱校园秩序, 不听劝阻的, 给予警告处分 第四章侵犯他人人身权利和民主权利的行为和处分第四十六条殴打他人, 或者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 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 ; 致人受伤的, 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第四十七条猥亵他人 侮辱妇女的, 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第四十八条限制他人人身自由, 侵入他人宿舍 住宅 办公室 实验室, 或者搜查他人身体的, 给予严重警告或者记过处分 ; 情节严重的, 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第四十九条威胁 恐吓 骚扰他人, 造成他人精神损害的, 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 ; 造成严重后果的, 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第五十条捏造事实诽谤他人, 或者公然侮辱他人的, 给予

26 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 ; 情节严重的, 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第五十一条冒领 隐匿 毁弃 私自开拆或者非法检查他人邮件的, 给予严重警告或者记过处分 第五十二条偷窥 偷拍 窃听 散布他人隐私的, 给予警告处分 ; 通过互联网进行传播的, 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 造成严重后果的, 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第五章侵犯公私财产的行为和处分第五十三条盗窃 诈骗 抢夺 哄抢 敲诈勒索 故意毁坏公私财物, 价值不满一千元的, 给予警告处分 ; 价值一千元以上不满五千元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给予严重警告或者记过处分 ; 价值五千元以上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 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第五十四条盗窃 故意毁坏公共图书, 价值不满三百元的, 给予警告处分 ; 价值三百元以上不满一千元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给予严重警告或者记过处分 ; 价值一千元以上, 或者盗窃 故意毁坏孤本 珍本 善本, 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 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第五十五条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非法占为己有, 拒不退还, 或者将他人的遗忘物非法占为己有, 拒不交出的, 给予警告以上记过以下处分 第五十六条利用工作上的便利, 将公共财物非法占为己有,

27 价值不满二千元的, 给予警告处分 ; 价值二千元以上不满八千元的, 给予严重警告或者记过处分 ; 价值八千元以上的, 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第五十七条利用工作上的便利, 挪用公款, 数额不满八千元的, 给予警告处分 ; 数额八千元以上不满二万元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给予严重警告或者记过处分 ; 数额二万元以上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 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第五十八条利用工作上的便利, 索取 非法收受他人财物, 或者违反本单位规定, 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第五十九条明知是赃物而予以窝藏 转移 收购 代为销售的, 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 ; 情节严重的, 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第六章扰乱学校教育教学秩序的行为和处分第六十条违反考场纪律, 未在规定的座位参加考试, 不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的安排和要求的, 给予警告处分 第六十一条未经考试工作人员同意在考试过程中擅自离开考场的, 给予警告处分 第六十二条在考场或者考场附近区域内干扰考场秩序, 不听劝阻的, 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 造成严重后果的, 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28 第六十三条故意销毁试卷 答卷和考试材料的, 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 造成严重后果的, 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第六十四条违反考试纪律,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给予记过处分 : ( 一 ) 携带通讯设备参加考试 ; ( 二 ) 携带与考试内容相关的材料参加闭卷考试, 或者携带规定以外的, 与考试内容相关的材料参加开卷考试的 ; ( 三 ) 抄袭 协助他人抄袭试题答案或者与考试内容相关的材料的 ; ( 四 ) 在考试过程中旁窥 交头接耳 互打暗号和手势, 传 接物品, 或者交换试卷 答卷和考试材料的 ; ( 五 ) 抢夺 窃取他人试卷 答卷和考试材料, 或者胁迫他人为自己抄袭提供方便的 ; ( 六 ) 偷换 涂改答卷 考试成绩和考场原始记录材料的 ; ( 七 ) 其他作弊行为 有前款规定行为之一, 情节严重的, 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 采用抢夺 盗窃等手段获取试题 答案, 以牟利为目的向他人非法出售试题 答案, 由他人代替参加考试, 代替他人参加考试, 故意在答卷上填写与本人身份不符的个人信息, 组织 参与团伙作弊, 使用通讯设备或者其他器材作弊, 或者作弊二次以上的, 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六十五条违反学术规范,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给予严重

29 警告处分 : ( 一 ) 在论文或者研究报告中伪造 篡改数据 图片 文献的 ; ( 二 ) 抄袭他人作品或者剽窃他人研究成果的 ; ( 三 ) 其他学术不端行为 有前款规定行为之一, 情节严重的, 给予记过或者留校察看处分 ; 情节特别严重的, 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六十六条介绍他人买卖论文的, 给予记过处分 ; 情节严重的, 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 由他人代写论文, 代他人写论文, 或者买卖论文的, 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六十七条有本条例第六十条至第六十六条规定的行为的, 学生参加的学校相应课程或者其他教育教学活动的考核成绩记为不合格, 并不得补考 第六十八条违反课堂纪律, 严重干扰教学秩序的, 给予警告处分 第七章妨害学校管理的行为和处分第六十九条因公出国 ( 境 ) 后逾期不归的, 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第七十条在指定场所以外进行文艺体育活动, 不听劝阻, 或者擅自进行群众性活动的, 给予警告处分 ; 造成事故的, 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30 第七十一条违反学校规定, 出借 出售本人证件 互联网专用账号二次以上, 或者盗用 冒用他人证件 互联网专用账号的, 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 ; 伪造 变造证件 证明 档案的, 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第七十二条擅自设置代理服务器供校园网外非授权用户使用的, 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 第七十三条违反学校规定, 擅自留宿他人或者在他人宿舍留宿, 擅自调换宿舍 床位, 或者将宿舍 床位出借 出租给他人, 不听劝阻的, 给予警告处分 ; 情节严重的, 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第七十四条在宿舍内饲养动物, 不听劝阻的, 给予警告处分 第七十五条违反国家规定, 进行非法经营活动的, 给予严重警告或者记过处分 ; 情节严重的, 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第七十六条擅自在校园内散发商业广告, 不听劝阻的, 给予警告处分 第七十七条以牟利为目的, 倒卖学校学术信息资源的, 给予严重警告或者记过处分 ; 情节严重的, 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第七十八条违反学校规定, 干扰 破坏学生组织选举 推荐程序的, 给予警告处分 第七十九条违反财务纪律, 自收自支的, 给予警告处分 第八十条在担任助教 助研 助管过程中, 或者在勤工助

31 学活动中滥用职权 玩忽职守 违反工作纪律, 造成不良影响的, 给予严重警告或者记过处分 第八十一条阻碍学校调查违纪事实 收集有关证据 给予处分的, 给予警告处分 ; 毁灭 伪造证据, 或者以暴力 威胁 贿买等方式阻止证人作证 指使他人作伪证的, 给予严重警告或者记过处分 ; 情节严重的, 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第八十二条对举报人 证人进行打击报复的, 给予记过处分 ; 情节严重的, 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第八章附则第八十三条违反学校在非常时期采取的紧急措施的, 依照非常时期的紧急令给予处分 ; 紧急令没有规定的, 依照本条例规定给予处分 在对外交流活动中, 违反接收学校规定, 或者违反当地法律, 受到处罚的, 参照本条例规定给予处分 委托培养学生 非学历教育培训生 进修教师 来校交流学生违纪, 需要给予处分的, 除参照本条例规定给予处分外, 还应当通知其所在单位 ; 参照本条例规定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的, 应当终止培养 培训 进修 交流, 责令离校 第八十四条本条例所称以上 以下包括本数 ; 不满不包括本数 第八十五条本条例自 2017 年 9 月 1 日起施行 原 复旦大学学生违纪处分条例 ( 试行 ) 同时废止

32 附件 3: 复旦大学学生申诉处理条例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学生申诉处理, 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 根据 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 和 复旦大学章程, 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申诉, 是指学生对学校作出的涉及本人权益的处理决定不服, 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机构申述理由, 要求学校重新处理的行为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申诉人, 是指依照本条例规定提出申诉的研究生 本科生 高职生 第二章申诉处理机构第四条学校设立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 负责处理申诉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对校长办公会议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五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委员由学校分管学生工作党委副书记, 党委学生工作部 党委研究生工作部 外国留学生工作处 法律事务室负责人和二名教师代表 二名学生代表担任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设主任一名, 由学校分管学生工作党委副书记兼任

33 第六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教师代表委员由学校工会提名, 学生代表委员由学生会和研究生会提名, 报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复核备案 教师和学生代表委员的任期为六个月 第七条下列人员不得担任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教师和学生代表委员 : ( 一 ) 申诉人所在院系的人员 ; ( 二 ) 与申诉人有利害关系的人员 ; ( 三 ) 受到纪律处分, 尚未解除或者正在接受违纪调查的人员 ; ( 四 ) 其他不适合担任教师和学生代表委员的人员 第八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在党委学生工作部和党委研究生工作部设立秘书处, 负责日常工作 第九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的职责包括 : ( 一 ) 受理申诉申请 ; ( 二 ) 采取书面方式, 复查申诉人的申诉事项 ; ( 三 ) 召开会议, 复查申诉人的申诉事项 ; ( 四 ) 作出复查结论 ; ( 五 ) 准许申诉人撤回申诉申请 第十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复查学生申诉, 由全体委员或者三名以上委员组成合议组 合议组成员人数必须是单数, 成员应当包括教师和学生代表委员

34 合议组组长由主任指定一名委员担任 ; 主任参加复查的, 由主任担任 第十一条合议组成员和秘书处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应当自行回避, 申诉人可以申请他们回避 : ( 一 ) 是申诉人 申诉代理人近亲属的 ; ( 二 ) 与案件有利害关系的 ; ( 三 ) 与申诉人 申诉代理人 申诉事项主管部门有其他关系, 可能影响对案件公正处理的 第十二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主任担任合议组组长时的回避, 由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决定 ; 合议组成员的回避, 由主任决定 ; 秘书处工作人员的回避, 由组长决定 第三章申诉受理第十三条学生对学校作出的涉及本人权益的下列处理决定不服, 可以依照本条例第十四条的规定向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申诉 : ( 一 ) 取消学生本人入学资格的决定 ; ( 二 ) 取消学生本人学籍的决定 ; ( 三 ) 对学生本人作出的退学决定 ; ( 四 ) 给予学生本人纪律处分的决定 ; ( 五 ) 撤销学生本人毕业证书的决定 ; ( 六 ) 撤销学生本人结业证书的决定 ;

35 ( 七 ) 撤销学生本人肄业证书的决定 ; ( 八 ) 法律 法规规定可以提出申诉的其他处理决定 第十四条学生提出申诉, 应当在处理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 向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递交申诉申请书, 并提供处理决定书的副本 申诉申请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 ( 一 ) 申诉人的姓名 性别 学号 所在院系 专业 年级等基本情况 ; ( 二 ) 申诉的事项 要求 理由 ; ( 三 ) 证据和证据来源, 证人基本情况 ; ( 四 ) 提出申诉的日期 第十五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秘书处负责接收申诉人的申诉材料 第十六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应当在收到申诉申请书后对申诉材料进行审查, 对符合本条例规定的申诉申请, 应当予以受理 ; 对申诉材料不齐备的申诉申请, 可以要求申诉人在三日内补正 ; 对不符合本条例规定, 或者申诉材料不齐备又未按要求补正的申诉申请, 决定不予受理 申诉人补正申诉材料的时间不计算在申诉处理期限内 第四章复查程序 第十七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应当在受理申诉申请之日起 一个工作日内将申诉申请书副本送达申诉事项主管部门

36 申诉事项主管部门应当在收到申诉申请书副本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提出答复意见, 并提交相关的证据 依据和其他材料 第十八条合议组组成人员确定后, 应当在三日内告知申诉人 第十九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一般采取书面方式进行复查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认为有必要的, 可以向申诉人 申诉事项主管部门和第三人询问情况, 或者召开会议进行复查 第二十条召开会议进行复查的,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应当在收到申诉事项主管部门的答复后召集复查会议 第二十一条申诉人应当出席复查会议 申诉事项主管部门应当指派一至二名代表出席复查会议 申诉人 申诉事项主管部门提供证人的, 经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许可, 证人可以出席复查会议作证 第二十二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应当在复查会议召开三个工作日前通知申诉人 申诉事项主管部门和其他参与人 申诉人有正当理由不出席复查会议的, 应当在复查会议召开二个工作日前向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申请延期召开复查会议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决定不延期的, 应当在复查会议召开二个工作日前通知申诉人, 申诉人应当委托一名代理人出席复查会议 申诉人无正当理由不出席复查会议, 或者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决定不延期召开复查会议但申诉人不委托代理人出席的, 视为申诉人撤回申诉申请

37 第二十三条召开复查会议, 除涉及国家秘密 学校秘密 个人隐私或者法律 法规另有规定的以外, 应当公开进行 第二十四条复查会议由合议组主持 复查会议书记员由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秘书处指定一至二名工作人员担任 复查会议开始前, 书记员应当查明申诉人 申诉事项主管部门代表和其他参与人是否到席, 宣布会议纪律 复查会议开始后, 由合议组宣布申诉事项, 宣布合议组成员 书记员名单, 询问申诉人 申诉事项主管部门代表是否申请回避 第二十五条复查会议的调查按照下列顺序进行 : ( 一 ) 申诉人陈述 ; ( 二 ) 申诉事项主管部门代表陈述 ; ( 三 ) 证人作证, 宣读向第三人询问情况的记录 ; ( 四 ) 出示其他证据 ; ( 五 ) 询问申诉人 申诉事项主管部门代表和证人 第二十六条合议组评议案件 作出复查结论, 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 评议应当制作笔录, 由合议组成员签名 评议中的不同意见, 应当如实记入笔录 第五章复查决定第二十七条复查决定作出前, 申诉人要求撤回申诉申请的, 经说明理由, 可以撤回, 申诉处理终止 申诉人再次提出申诉的,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不予受理

38 第二十八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对申诉案件, 经过复查, 按照实际情形, 分别作出下列复查结论 : ( 一 ) 处理决定认定事实清楚, 依据明确, 程序正当, 处理适当 ; ( 二 ) 处理决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依据错误 ; ( 三 ) 处理决定对基本事实认定不清 ; ( 四 ) 处理程序违反法律 法规和学校规定 作出前款第一项复查结论的,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应当决定维持处理决定, 并出具复查决定书 ; 作出前款第二项至第四项复查结论的,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应当将复查结论提交校长办公会议审议, 决定是否撤销处理决定, 并根据校长办公会的决定出具复查决定书 第二十九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对申诉案件, 应当在收到申诉申请书之日起十五日内作出复查结论并告知申诉人 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 由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主任批准, 可以延长十五日 第三十条送达复查决定书, 应当直接送交申诉人本人和申诉事项主管部门 ; 本人不在交他的同住成年家属签收 申诉人或者他的同住成年家属拒绝接收的, 可以留置送达 直接送达有困难的, 可以邮寄送达 申诉人本人下落不明, 或者用本条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的, 公告送达 自发出公告之日起, 经过六十日, 即视为送达

39 第三十一条校长办公会议要求申诉事项主管部门重新提出处分建议的, 申诉事项主管部门不得以同一的事实和理由提出与原处分决定相同的处分建议, 也不得提出加重给予申诉人纪律处分的建议 第三十二条申诉期间, 不停止执行处理决定, 但取消入学资格 取消学籍 予以退学 给予开除学籍处分的除外 第三十三条申诉人对复查决定有异议的, 在复查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 可以向上海市教育委员会提出申诉 第六章附则第三十四条委托培养学生 非学历教育培训生 进修教师 来校交流学生对学校作出的涉及本人权益的处理决定不服, 提出申诉的, 参照本条例处理 第三十五条本条例自 2017 年 9 月 1 日起施行 原 复旦大学学生申诉处理条例 ( 试行 ) 同时废止

40 学校办公室 2017 年 8 月 1 日印发

取消入学资格应当由校长办公会议决定 校长办公会议决定取消入学资格的, 学校出具取消入学资格决定书 取消入学资格决定书自送达之日起生效 第六条学校在新生入学后三个月内按照国家和学校的招生规定进行复查, 复查不合格的取消学籍, 但有本规定第八条规定的情形除外 学校在新生入学三个月后发现有违反国家或者学校

取消入学资格应当由校长办公会议决定 校长办公会议决定取消入学资格的, 学校出具取消入学资格决定书 取消入学资格决定书自送达之日起生效 第六条学校在新生入学后三个月内按照国家和学校的招生规定进行复查, 复查不合格的取消学籍, 但有本规定第八条规定的情形除外 学校在新生入学三个月后发现有违反国家或者学校 附件 1: 复旦大学学籍管理规定 第一条为了贯彻国家教育方针, 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 维护学生合法权益, 促进学生全面发展, 根据教育部 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 和 复旦大学章程, 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学校对接受高等学历教育的研究生 本科生 专科 ( 高职 ) 生 ( 以下统称学生 ) 的学籍管理 第三条研究生院承担研究生的学籍管理工作, 教务处承担全日制本专科生的学籍管理工作,

More information

山东理工大学学生违纪处分规定 鲁理工大政发 号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学校对学生违纪行为的管理, 保障学生合法权益, 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 引导学生承担应尽的义务与责任,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 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 ( 教育部令第 41 号 ) 等相

山东理工大学学生违纪处分规定 鲁理工大政发 号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学校对学生违纪行为的管理, 保障学生合法权益, 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 引导学生承担应尽的义务与责任,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 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 ( 教育部令第 41 号 ) 等相 山东理工大学学生违纪处分规定 鲁理工大政发 2017 131 号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学校对学生违纪行为的管理, 保障学生合法权益, 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 引导学生承担应尽的义务与责任,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 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 ( 教育部令第 41 号 ) 等相关法律法规, 结合学校实际情况, 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在校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研究生和本科

More information

Microsoft Word 夓抦大å�¦ç€fl究çfl�å�¦ç±“管璃实挽练勎+仟哰;

Microsoft Word 夓抦大å�¦ç€fl究çfl�å�¦ç±“管璃实挽练勎+仟哰; 复旦大学研究生学籍管理实施细则 (2018 年 7 月 12 日研究生院院务会议审议通过 )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研究生学籍管理, 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 秩序, 维护研究生合法权益, 促进研究生全面发展, 根据 复旦大 学学籍管理规定 和学校研究生教育实际, 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学校对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研究 生的学籍管理 第二章 入学与注册 第三条 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研究生新生,

More information

河北师范大学高等学历继续教育学生违纪处分规定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 为维护学校正常的教学和生活秩序, 建设良好的校风和学风,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 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 ( 教育部令第 41 号 ) 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 和 河北师范大学章程,

河北师范大学高等学历继续教育学生违纪处分规定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 为维护学校正常的教学和生活秩序, 建设良好的校风和学风,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 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 ( 教育部令第 41 号 ) 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 和 河北师范大学章程, 河北师范大学高等学历继续教育学生违纪处分规定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 为维护学校正常的教学和生活秩序, 建设良好的校风和学风,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 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 ( 教育部令第 41 号 ) 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 和 河北师范大学章程, 结合我校高等学历继续教育实际情况, 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取得我校学籍的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本科生

More information

中共江苏理工学院委员会文件

中共江苏理工学院委员会文件 江理工学 2017 101 号 各单位 机关各部门 : 江苏理工学院学生违纪处分实施细则 已经校长办公 会议审议通过, 现印发给你们, 请遵照执行 江苏理工学院 2017 年 8 月 30 日 - 1 -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 保障学生合法权益, 培养德 智 体 美等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 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

More information

处分期限自作出处分决定之日起计算 第七条学生在处分期限内不得参与各类评奖 评优活动 解除处分后, 学生获得表彰 奖励及其他权益, 不再受原处分的影响 第八条学生违纪后,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可以从轻给予处分 : ( 一 ) 已发生违纪行为, 但能在学校发现前主动承认错误, 且有明显悔改表现的 ; (

处分期限自作出处分决定之日起计算 第七条学生在处分期限内不得参与各类评奖 评优活动 解除处分后, 学生获得表彰 奖励及其他权益, 不再受原处分的影响 第八条学生违纪后,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可以从轻给予处分 : ( 一 ) 已发生违纪行为, 但能在学校发现前主动承认错误, 且有明显悔改表现的 ; ( 上海财经大学学生违纪处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学校学生管理行为, 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 为学生提供良好的学习 生活环境, 保障学生合法权益, 培养德 智 体 美等方面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 和 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 41 号 ) 等法律 法规规定, 结合我校实际情况, 制定本规定

More information

( 三 ) 入学资格初步审查时发现身心状况暂时不适宜在校学习, 经学校指定的医院诊断, 认为经过休养和治疗, 可以到校学习的 因第一项提出申请的, 入学资格至多可保留至退役后 2 年 ; 因第二项提出申请的, 入学资格可根据任务期保留 ; 因第三项提出申请的, 入学资格保留 1 学年 新生申请保留入

( 三 ) 入学资格初步审查时发现身心状况暂时不适宜在校学习, 经学校指定的医院诊断, 认为经过休养和治疗, 可以到校学习的 因第一项提出申请的, 入学资格至多可保留至退役后 2 年 ; 因第二项提出申请的, 入学资格可根据任务期保留 ; 因第三项提出申请的, 入学资格保留 1 学年 新生申请保留入 复旦大学研究生学籍管理实施细则 ( 试行 ) (2017 年 7 月 21 日研究生院院务会审议通过,2017 年 9 月 1 日起施行 )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研究生学籍管理, 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 维护研究生合法权益, 促进研究生全面发展, 根据 复旦大学学籍管理规定 ( 以下简称 规定 ) 和学校实际情况, 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学校对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研究生的学籍管理

More information

第五条新生因参加青年志愿者扶贫接力计划 赴外汉语教师志愿者 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等国家政策支持的各类计划 项目等原因的, 可以申请保留入学资格 需办理的新生须提供相关政策文件或证明材料, 在确定拟录取资格的一个月内办理 保留入学资格期限一般为一年 保留入学资格者不具有学籍, 不享受在校生和休学生待遇

第五条新生因参加青年志愿者扶贫接力计划 赴外汉语教师志愿者 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等国家政策支持的各类计划 项目等原因的, 可以申请保留入学资格 需办理的新生须提供相关政策文件或证明材料, 在确定拟录取资格的一个月内办理 保留入学资格期限一般为一年 保留入学资格者不具有学籍, 不享受在校生和休学生待遇 广西大学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 西大研 2017 22 号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障研究生培养质量, 维护正常的教学秩序, 加强和完善研究生的学籍管理, 根据教育部第 41 号令 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 结合学校实际, 特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按照国家招生政策 招生规定录取的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研究生 第二章入学与注册 第三条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研究生新生, 凭录取通知书和有效身份证件,

More information

违纪处理制度

违纪处理制度 违纪处理制度 (2018 年 7 月修订 ) 党委学生工作部二 一八年七月 南京大学学生申诉处理办法...01...12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 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 保障学生合法权益, 培养德 智 体 美等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 和 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 等法律规范, 结合南京大学实际, 制定本规定

More information

学年校政字 28 号 各学院 ( 系 ), 机关各部 处及直 ( 附 ) 属单位 : 中国人民大学学生违纪处分管理办法 经 学年 第 18 次校长办公会研究通过, 现予以印发, 请遵照执行 中国人民大学 2019 年 2 月 22 日 - 1 -

学年校政字 28 号 各学院 ( 系 ), 机关各部 处及直 ( 附 ) 属单位 : 中国人民大学学生违纪处分管理办法 经 学年 第 18 次校长办公会研究通过, 现予以印发, 请遵照执行 中国人民大学 2019 年 2 月 22 日 - 1 - 2018-2019 学年校政字 28 号 各学院 ( 系 ), 机关各部 处及直 ( 附 ) 属单位 : 中国人民大学学生违纪处分管理办法 经 2018-2019 学年 第 18 次校长办公会研究通过, 现予以印发, 请遵照执行 中国人民大学 2019 年 2 月 22 日 - 1 -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维护学校正常的教学 科研 管理和生活秩序, 保障学生合法权益, 建设良好校风学风, 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

More information

校属各单位:

校属各单位: 长安大学文件 长大学 2017 215 号 关于印发 长安大学学生违纪处分规定 的通知 校属各单位 : 为贯彻落实 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 ( 教育部令第 41 号 ), 学校修订了 长安大学学生违纪处分规定, 经校务会 2017 年 7 月 11 日审议通过, 现印发你们, 请遵照执行 长安大学 2017 年 8 月 9 日 - 1 - 长安大学学生违纪处分规定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学生管理行为,

More information

<433A5C C6D E655C B746F705CD6D0C9BDB4F3D1A7CEC4BCFE5CD6D0C9BDB4F3D1A7D1D0BEBFC9FAD1A7BCAEB9DCC0EDB9E6B6A82E646F6378>

<433A5C C6D E655C B746F705CD6D0C9BDB4F3D1A7CEC4BCFE5CD6D0C9BDB4F3D1A7D1D0BEBFC9FAD1A7BCAEB9DCC0EDB9E6B6A82E646F6378> 中山大学文件 中大研院 2017 92 号 中山大学关于印发 中山大学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 的通知 校机关各部 处 室, 各学院 直属系, 各直属单位, 各附属医院 ( 单位 ), 产业集团, 各有关科研机构 : 新修订的 中山大学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 经中山大学 2017 年第 18 次校党委常委会会议审议通过, 现予公布实施 请遵照执行 中山大学 2017 年 8 月 29 日 1 中山大学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

More information

000001(6位3号数字,顶格)

000001(6位3号数字,顶格) 南京大学 南字发 2017 120 号 关于印发 南京大学学生违纪处分规定 的通知 各院系 各单位 : 为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 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 保障学生合法权益, 培养德 智 体 美等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 和 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 等法律规范, 结合南京大学实际, 制定 南京大学学生违纪处分规定 现印发给你们,

More information

河南财经政法大学校长办公室 2018 年 6 月 22 日印发 2

河南财经政法大学校长办公室 2018 年 6 月 22 日印发 2 河财政教 2018 30 号 河南财经政法大学关于印发普通本专科学生学籍管理规定 ( 修订 ) 的通知 学校各部门 : 河南财经政法大学普通本专科学生学籍管理规定 ( 修订 ) 已经校长办公会研究通过, 现予以印发, 请遵照执行 河南财经政法大学 2018 年 6 月 20 日 1 河南财经政法大学校长办公室 2018 年 6 月 22 日印发 2 河南财经政法大学普通本专科学生学籍管理规定 ( 修订

More information

Microsoft Word - 关于印发《大连海洋大学学生管理规定》的通知.doc

Microsoft Word - 关于印发《大连海洋大学学生管理规定》的通知.doc 大海大校发 2017 93 号 关于印发 大连海洋大学学生 管理规定 的通知 各院 ( 部 ) 处 ( 办 ) 馆 公司 : 行 现将 大连海洋大学学生管理规定 印发给你们, 请遵照执 大连海洋大学 2017 年 7 月 24 日 1 大连海洋大学学生管理规定 (2017 年 7 月制定 )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学校学生管理行为, 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 保障学生合法权益, 培养德

More information

<4D F736F F D20B9D8D3DAD3A1B7A2A1B6C9CFBAA3B2C6BEADB4F3D1A7D1D0BEBFC9FAD1A7BCAEB9DCC0EDB9E6B6A8A1B7B5C4CDA8D6AA202E646F63>

<4D F736F F D20B9D8D3DAD3A1B7A2A1B6C9CFBAA3B2C6BEADB4F3D1A7D1D0BEBFC9FAD1A7BCAEB9DCC0EDB9E6B6A8A1B7B5C4CDA8D6AA202E646F63> 上海财经大学文件 上财研 2017 37 号 关于印发 上海财经大学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 的通知 各学院 ( 所 ) 各有关部门: 上海财经大学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 已经 2017 年 6 月 27 日校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 现印发给你们, 自 2017 年 9 月 1 日起施行 附件 : 上海财经大学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 上海财经大学 2017 年 8 月 23 日 1 上海财经大学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

More information

北 京 大 学 文 件

北  京  大  学  文  件 北京大学文 件 校发 2017 171 号 关于印发 北京大学学生违纪处分办法 的通知 全校各单位 : 北京大学学生违纪处分办法 经 2017 年 6 月 13 日第 923 次校长办公会审议通过, 现印发各单位, 请遵照执行 北京大学 2017 年 6 月 13 日 北京大学学生违纪处分办法 (2017 年 6 月 13 日第 923 次校长办公会审议通过 )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

More information

Microsoft Word - 新建 Microsoft Word 文档.docx

Microsoft Word - 新建 Microsoft Word 文档.docx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 41 号 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 已于 2016 年 12 月 16 日经教育部 2016 年第 49 次部长办公会议修订通过, 现将修订后的 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 公布, 自 2017 年 9 月 1 日起施行 教育部部长 2017 年 2 月 4 日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行为, 维护普通高等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

More information

( 四 ) 在思想品德 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科学 公正评价, 完成学校规定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 学位证书 ; ( 五 ) 在校内组织 参加学生团体, 以适当方式参与学校管理, 对学校与学生权益相关事务享有知情权 参与权 表达权和监督权 ; ( 六 ) 对学校给予的处理或者处分有异议, 向学校 教育

( 四 ) 在思想品德 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科学 公正评价, 完成学校规定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 学位证书 ; ( 五 ) 在校内组织 参加学生团体, 以适当方式参与学校管理, 对学校与学生权益相关事务享有知情权 参与权 表达权和监督权 ; ( 六 ) 对学校给予的处理或者处分有异议, 向学校 教育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 41 号 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 已于 2016 年 12 月 16 日经教育部 2016 年第 49 次部长办公会议修订通过, 现将修订后的 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 公布, 自 2017 年 9 月 1 日起施行 教育部部长 2017 年 2 月 4 日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行为, 维护普通高等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

More information

南京工业职业技术学院学生违纪处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校风学风建设, 维护正常的教育教学和生活秩序, 促进学生德 智 体 美全面发展, 根据教育部 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 和有关法律法规, 结合学校实际, 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学校全日制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在籍学生 第三条给予学生处

南京工业职业技术学院学生违纪处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校风学风建设, 维护正常的教育教学和生活秩序, 促进学生德 智 体 美全面发展, 根据教育部 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 和有关法律法规, 结合学校实际, 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学校全日制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在籍学生 第三条给予学生处 南工院学 2017 33 号 关于印发 南京工业职业技术学院学生 违纪处理规定 的通知 各二级学院 各班级 : 南京工业职业技术学院学生违纪处理规定 经 2017 年第 15 次校长办公会审议通过, 现予以印发, 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南京工业职业技术学院 2017 年 9 月 5 日 - 1 - 南京工业职业技术学院学生违纪处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校风学风建设, 维护正常的教育教学和生活秩序,

More information

中山大学学生处分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 保障学生合法权益, 依据 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 中山大学章程 以及其他有关规定, 结合我校实际情况, 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我校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学生 第三条学生违反法律法规 违反学生管理有关规定 违

中山大学学生处分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 保障学生合法权益, 依据 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 中山大学章程 以及其他有关规定, 结合我校实际情况, 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我校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学生 第三条学生违反法律法规 违反学生管理有关规定 违 中山大学文件 中大学生 2017 22 号 中山大学关于印发 中山大学学生处分 管理规定 的通知 校机关各部 处 室, 各学院 直属系, 各直属单位, 各附属医院 ( 单位 ), 产业集团, 各有关科研机构 : 中山大学学生处分管理规定 已于 2017 年 8 月 17 日经学校 2017 年第 18 次校党委常委会议修订通过, 现将修订后的 中山大学学生处分管理规定 公布, 自 2017 年 9

More information

源进行学习 ; ( 二 ) 参加社会实践 志愿服务 勤工助学 文娱体育及科技文化创新等活动, 获得就业创业指导和服务 ; ( 三 ) 申请奖学金 助学金及助学贷款 ; ( 四 ) 在思想品德 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科学 公正评价, 完成学校规定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 学位证书 ; ( 五 ) 在校内组

源进行学习 ; ( 二 ) 参加社会实践 志愿服务 勤工助学 文娱体育及科技文化创新等活动, 获得就业创业指导和服务 ; ( 三 ) 申请奖学金 助学金及助学贷款 ; ( 四 ) 在思想品德 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科学 公正评价, 完成学校规定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 学位证书 ; ( 五 ) 在校内组 曲靖师范学院学生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曲靖师范学院学生管理行为, 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 保障学生合法权益, 培养德 智 体 美等方面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依据教育法 高等教育法 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以及有关法律 法规, 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学校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学生的管理 第三条学校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 坚持马克思主义的指导地位, 全面贯彻国家教育方针

More information

昆明冶专 2016 年公开招聘笔试成绩 (7 月 2 日 ) 公告 各考生 : 根据云南省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厅考试中心的通知和下发的笔试考试结果, 我校现将 2016 年报考昆明冶金高等专科学校公开招聘考试人员笔试成绩公告如下 : 报名序 号 报考职位 考号 职业能力倾向测 验成绩 综合应用 能力成绩 091335 064366 041508 096243 011118 022096 008085

More information

第一篇走进复旦 1.1 复旦大学简介复旦大学创建于 1905 年, 原名复旦公学, 是中国人自主创办的第一所高等院校, 创始人为中国近代知名教育家马相伯 校名 复旦 二字取自 尚书大传 虞夏传 中 卿云烂兮, 纠缦缦兮 ; 日月光华, 旦复旦兮 的名句, 本义是追求光明, 寓含自主办学 复兴中华之意

第一篇走进复旦 1.1 复旦大学简介复旦大学创建于 1905 年, 原名复旦公学, 是中国人自主创办的第一所高等院校, 创始人为中国近代知名教育家马相伯 校名 复旦 二字取自 尚书大传 虞夏传 中 卿云烂兮, 纠缦缦兮 ; 日月光华, 旦复旦兮 的名句, 本义是追求光明, 寓含自主办学 复兴中华之意 目录第一篇走进复旦... 1 1.1 复旦大学简介... 1 1.2 复旦大学校徽 校歌... 3 第二篇校纪校规... 4 2.1 复旦大学学生纪律处分条例... 4 2.2 复旦大学学生申诉处理条例... 15 2.3 复旦大学本科生奖学金评定条例... 21 2.4 复旦大学本科优秀学生奖学金评定细则... 24 2.5 复旦大学本 ( 专 ) 科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实施办法... 27

More information

( 三 ) 申请奖学金 助学金及助学贷款 ; ( 四 ) 在思想品德 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科学 公正评价, 完成学校规定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 学位证书 ; ( 五 ) 在校内组织 参加学生团体, 以适当方式参与学校管理, 对学校与学生权益相关事务享有知情权 参与权 表达权和监督权 ; ( 六 )

( 三 ) 申请奖学金 助学金及助学贷款 ; ( 四 ) 在思想品德 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科学 公正评价, 完成学校规定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 学位证书 ; ( 五 ) 在校内组织 参加学生团体, 以适当方式参与学校管理, 对学校与学生权益相关事务享有知情权 参与权 表达权和监督权 ; ( 六 ) 天津科技大学学生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学生管理行为, 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 保障学生合法权益, 培养德 智 体 美等方面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 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 天津科技大学章程 以及有关法律 法规, 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学校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 坚持马克思主义的指导地位, 全面贯彻国家教育方针

More information

主送 : 各省 自治区 直辖市教育厅 ( 教委 ), 各计划单列市教育局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 有关部门 ( 单位 ) 教育司 ( 局 ), 部署各高等学校抄送 : 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 法制工作委员会, 全国人大教科文卫委员会 法律委员会, 国务院办公厅 国家科教领导小组办公室 国家教育体制改

主送 : 各省 自治区 直辖市教育厅 ( 教委 ), 各计划单列市教育局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 有关部门 ( 单位 ) 教育司 ( 局 ), 部署各高等学校抄送 : 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 法制工作委员会, 全国人大教科文卫委员会 法律委员会, 国务院办公厅 国家科教领导小组办公室 国家教育体制改 G17062 2017 2 15 第 41 号 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 已于 2016 年 12 月 16 日经教育 部 2016 年第 49 次部长办公会议修订通过, 现将修订后的 普通高 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 公布, 自 2017 年 9 月 1 日起施行 教育部部长 1 2017 年 2 月 4 日 主送 : 各省 自治区 直辖市教育厅 ( 教委 ), 各计划单列市教育局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

More information

主送 : 各省 自治区 直辖市教育厅 ( 教委 ), 各计划单列市教育局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 有关部门 ( 单位 ) 教育司 ( 局 ), 部署各高等学校抄送 : 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 法制工作委员会, 全国人大教科文卫委员会 法律委员会, 国务院办公厅 国家科教领导小组办公室 国家教育体制改

主送 : 各省 自治区 直辖市教育厅 ( 教委 ), 各计划单列市教育局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 有关部门 ( 单位 ) 教育司 ( 局 ), 部署各高等学校抄送 : 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 法制工作委员会, 全国人大教科文卫委员会 法律委员会, 国务院办公厅 国家科教领导小组办公室 国家教育体制改 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 已于 2016 年 12 月 16 日经教育 部 2016 年第 49 次部长办公会议修订通过, 现将修订后的 普通高 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 公布, 自 2017 年 9 月 1 日起施行 教育部部长 1 2017 年 2 月 4 日 主送 : 各省 自治区 直辖市教育厅 ( 教委 ), 各计划单列市教育局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 有关部门 ( 单位 ) 教育司 ( 局 ),

More information

( 二 ) 所获得的录取资格是否真实 合乎相关规定 ; ( 三 ) 本人及身份证明与录取通知 考生档案等是否一致 ; ( 四 ) 身心健康状况是否符合报考专业或者专业类别体检要求, 能否保证在校正常学习 生活 ; ( 五 ) 退役大学生士兵专项硕士研究生招生计划 少数民族高层次骨干人才计划等特殊类型

( 二 ) 所获得的录取资格是否真实 合乎相关规定 ; ( 三 ) 本人及身份证明与录取通知 考生档案等是否一致 ; ( 四 ) 身心健康状况是否符合报考专业或者专业类别体检要求, 能否保证在校正常学习 生活 ; ( 五 ) 退役大学生士兵专项硕士研究生招生计划 少数民族高层次骨干人才计划等特殊类型 中国矿业大学 ( 北京 ) 研究生学籍管理实施细则 (2017 版 ) 第一章入学与注册第一条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 持中国矿业大学 ( 北京 ) 录取通知书, 按学校有关要求, 并在规定的期限到校办理入学手续 因故不能按期入学的, 应当向学校研究生招生办公室请假, 经批准后方为有效 请假期限不得超过 2 周 未请假或者请假逾期者, 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 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二条学校在报到时对新生入学资格进行初步审查,

More information

( 三 ) 因其他因素无法入学的, 由新生本人申请 学校批准, 可保留入学资格 1 年 新生保留入学资格期满前应向学校申请入学, 经学校审查合格后, 办理入学手续 审查不合格的, 取消入学资格 ; 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且未有因不可抗力延迟等正当理由的, 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六条自新生报到之日起的 3

( 三 ) 因其他因素无法入学的, 由新生本人申请 学校批准, 可保留入学资格 1 年 新生保留入学资格期满前应向学校申请入学, 经学校审查合格后, 办理入学手续 审查不合格的, 取消入学资格 ; 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且未有因不可抗力延迟等正当理由的, 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六条自新生报到之日起的 3 西南交通大学本科生学籍管理规定 ( 征求意见稿 )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 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 西南交通大学章程 等有关法律 法规及规定, 为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 保障学生合法权益, 培养德 智 体 美等方面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我校按照国家规定录取的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全日制本科生的管理 第二章入学与注册

More information

山东农业大学文件

山东农业大学文件 山东农业大学文件 山农大校字 2017 68 号 山东农业大学关于印发 山东农业大学研究生管理规定 的通知 各单位 各部门 : 现将 山东农业大学研究生管理规定 予以印发, 望认真贯 彻执行 山东农业大学 2017 年 8 月 31 日 - 1 - 山东农业大学研究生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研究生管理行为, 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和生活秩序, 提高研究生培养质量, 保障研究生合法权益, 培养德

More information

特此通知 中山大学 2017 年 8 月 23 日 2

特此通知 中山大学 2017 年 8 月 23 日 2 中山大学文件 中大学生 2017 24 号 中山大学关于印发 中山大学学生申诉 处理办法 的通知 校机关各部 处 室, 各学院 直属系, 各直属单位, 各附属医院 ( 单位 ), 产业集团, 各有关科研机构 : 为认真贯彻落实 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 等有关文件精神, 完善学生申诉和学生申诉处理的流程和相关机制, 健全学生权利救济制度, 学校研究制定了 中山大学学生申诉处理办法 该办法经中山大学

More information

华南农业大学工会委员会文件

华南农业大学工会委员会文件 华南农业大学文件 华南农办 2017 101 号 关于印发 华南农业大学学生违纪处分 实施办法 的通知 各学院 部处 各单位 : 华南农业大学学生违纪处分实施办法 已经学校 2017 年 第 21 次校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 现予印发, 请遵照执行 华南农业大学 2017 年 7 月 24 日 - 1 - 华南农业大学学生违纪处分实施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推进依法治校, 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和生活秩序,

More information

校发〔2017〕130号

校发〔2017〕130号 校发 2017 130 号 关于印发 华中农业大学研究生学籍管理细则 ( 修订 ) 的通知 校属各单位 : 为规范研究生学籍管理行为, 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 经学校 2017 年第 12 次校长办公会研究通过, 现将 华中农业大学研究生学籍管理细则 ( 修订 ) 予以印发, 请遵照执行 华中农业大学 2017 年 7 月 13 日 1 华中农业大学研究生学籍管理细则 ( 修订 )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研究生学籍管理行为,

More information

华师〔2008〕43号

华师〔2008〕43号 华东师范大学本科生学籍管理规定 (2017 年修订 ) 总则第一条为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 实现人才培养的目标, 促进学生全面发展, 加强学生的自我管理 自我服务 自我教育和自我监督,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 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 41 号 ) 和 华东师范大学章程, 结合本校实际, 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学校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 坚持马克思主义的指导地位,

More information

Microsoft Word FF29B CC100051D65.doc

Microsoft Word FF29B CC100051D65.doc 厦门大学文件 厦大学 2014 34 号 关于印发 厦门大学学生违纪处分规定 (2014 年修订 ) 的通知 全校各单位 : 现将 厦门大学学生违纪处分规定 (2014 年修订 ) 印发给 你们, 请遵照执行 附件 : 厦门大学学生违纪处分规定 (2014 年修订 ) 厦门大学 2014 年 4 月 22 日 - 1 - 厦门大学学生违纪处分规定 (2014 年修订 )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推进依法治校,

More information

<4D F736F F D20CFC3C3C5B4F3D1A7D1A7C9FACEA5BCCDB4A6B7D6B9E6B6A C4EAD0DEB6A9A3A92020CFC3B4F3D1A75B D3739BAC5>

<4D F736F F D20CFC3C3C5B4F3D1A7D1A7C9FACEA5BCCDB4A6B7D6B9E6B6A C4EAD0DEB6A9A3A92020CFC3B4F3D1A75B D3739BAC5> 厦门大学学生违纪处分规定 (2017 年修订 ) 厦大学 [2017]79 号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学校学生管理行为, 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 保障学生合法权益, 培养德 智 体 美等方面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 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 厦门大学章程 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 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在厦门大学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研究生和本科生

More information

Microsoft Word C26.doc

Microsoft Word C26.doc 北京理工大学文件 北理工发 2017 26 号 北京理工大学关于印发 北京理工大学学生 纪律处分条例 的通知 各单位 : 北京理工大学学生纪律处分条例 已经 2017 年 6 月 9 日 校长办公会审议通过, 现予公布 北京理工大学 2017 年 6 月 19 日 - 1 - 北京理工大学学生纪律处分条例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学校管理, 维护学校正常的教学 工作和生活秩序, 保障学校和学生的合法权益,

More information

第六条研究生在校期间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 ( 一 ) 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 使用学校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 ; ( 二 ) 参加社会实践 志愿服务 勤工助学 文娱体育及科技文化创新等活动, 获得就业创业指导和服务 ; ( 三 ) 申请奖学金 助学金及助学贷款 ; ( 四 ) 在思想品德

第六条研究生在校期间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 ( 一 ) 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 使用学校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 ; ( 二 ) 参加社会实践 志愿服务 勤工助学 文娱体育及科技文化创新等活动, 获得就业创业指导和服务 ; ( 三 ) 申请奖学金 助学金及助学贷款 ; ( 四 ) 在思想品德 首都师范大学研究生管理规定 ( 试行 )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学校研究生管理行为, 维护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 保障学生合法权益, 培养德 智 体 美等方面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 以及其他有关法律 法规和教育部 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 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在我校接受学历教育的全体研究生 第三条学校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

More information

大 连 海 洋 大 学

大 连 海 洋 大 学 大海大校发 2018 120 号 关于印发 大连海洋大学研究生 学籍管理规定 的通知 各院 ( 部 ) 处 ( 办 中心 ) 馆 公司 : 现将 大连海洋大学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 印发给你们, 请 遵照执行 大连海洋大学 2018 年 8 月 30 日 1 大连海洋大学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 (2018 年 8 月修订 )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 维护我校研究生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

More information

关证件, 按学校有关要求和规定的期限到校办理入学手续 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 应当向学院或研究院 ( 以下简称学院 ) 提交书面请假材料并附相关证明 请假时间原则上不得超过两周 未请假或请假逾期的, 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 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五条学校在报到时对新生入学资格进行初步审查, 审查合

关证件, 按学校有关要求和规定的期限到校办理入学手续 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 应当向学院或研究院 ( 以下简称学院 ) 提交书面请假材料并附相关证明 请假时间原则上不得超过两周 未请假或请假逾期的, 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 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五条学校在报到时对新生入学资格进行初步审查, 审查合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学校学生管理行为, 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 保障学生合法权益, 培养德 智 体 美等方面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 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 厦门大学章程 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 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在厦门大学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研究生 第三条学生应当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 努力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

More information

治 思想品德复查, 由校医院组织进行健康复查 复查合格者予以注册, 取得学籍 复查不合格者, 报学校招生工作领导小组, 由领导小组按学生情况予以处理, 直至取消入学资格, 情节恶劣的, 报有关部门查究 凡属弄虚作假, 隐瞒既往病史或徇私舞弊入学或取得学籍者, 无论何时, 一经查实, 立即取消入学资格

治 思想品德复查, 由校医院组织进行健康复查 复查合格者予以注册, 取得学籍 复查不合格者, 报学校招生工作领导小组, 由领导小组按学生情况予以处理, 直至取消入学资格, 情节恶劣的, 报有关部门查究 凡属弄虚作假, 隐瞒既往病史或徇私舞弊入学或取得学籍者, 无论何时, 一经查实, 立即取消入学资格 中国地质大学 ( 北京 ) 大学生学籍管理实施细则 ( 二 OO 八年十月修订 ) 为了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 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 保障学生的身心健 康, 促进学生德 智 体 美全面发展, 依据 教育法 高等教育法 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 理规定 以及其它有关法律 法规, 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一章学生基本权利与义务 第一条凡我校在籍本 专科学生依照国家法律 法规和学校的规章制度享有下列基本权利

More information

中国石油大学(华东)

中国石油大学(华东) 中石大东发 2017 33 号 各有关单位 : 现将 中国石油大学 ( 华东 ) 学生纪律处分规定 印发给你 们, 请认真遵照执行 中国石油大学 ( 华东 ) 2017 年 9 月 29 日 -1-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学校学生管理行为, 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 保障学生合法权益, 培养德 智 体 美等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依据 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 ( 教育部令第

More information

西南财经大学文件 西财大办 号 关于印发 西南财经大学学生管理规定 的通知 校内各单位 : 为规范学校学生管理行为和学生日常行为, 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 保障学生合法权益, 培养德 智 体 美等方面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依据有关法律 法规和 普通高等学

西南财经大学文件 西财大办 号 关于印发 西南财经大学学生管理规定 的通知 校内各单位 : 为规范学校学生管理行为和学生日常行为, 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 保障学生合法权益, 培养德 智 体 美等方面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依据有关法律 法规和 普通高等学 1 西南财经大学文件 西财大办 2017 43 号 关于印发 西南财经大学学生管理规定 的通知 校内各单位 : 为规范学校学生管理行为和学生日常行为, 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 保障学生合法权益, 培养德 智 体 美等方面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依据有关法律 法规和 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 西南财经大学章程, 制定了 西南财经大学学生管理规定 经学校 2017 年第 18

More information

重庆第二师范学院

重庆第二师范学院 重庆第二师范学院文件 重二师发 2017 261 号 重庆第二师范学院 关于印发 本科学生学籍管理办法 的通知 各单位 部门 : 现将 重庆第二师范学院本科学生学籍管理办法 印发给你 们, 请按照文件要求认真学习贯彻 重庆第二师范学院 2017 年 9 月 12 日 重庆第二师范学院党政办公室 2017 年 9 月 12 日印发 重庆第二师范学院本科学生学籍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

More information

表 1-2 师资队伍概况 单位 :( 人 教师 总计 598 其中 : 女 性 323 双师型 101 具有行业背景 89 其中 : 教 授 81 副 教 授 98 讲师 299 助教 114 无 6 博士 29 硕士 316 学士 246 无 7 35 岁及以下 ~45 岁 215 4

表 1-2 师资队伍概况 单位 :( 人 教师 总计 598 其中 : 女 性 323 双师型 101 具有行业背景 89 其中 : 教 授 81 副 教 授 98 讲师 299 助教 114 无 6 博士 29 硕士 316 学士 246 无 7 35 岁及以下 ~45 岁 215 4 http://www.x 师资队伍 表 1-1 校领导基本信息 校领导基本信息 编号姓名职务出生年月性别专业技术职务学历校内分管工作专业 学习和工作简 历 ( 链接 1 叶孟理党委书记 1953/05 男教授大学 纪委 党政办 公室 组织部 哲学 edu.cn/news_.php?sort_id &nav=2 人事处 财务 http://www.x 2 唐俊琪 院长 党委副书记 1955/12 男教授研究生

More information

附件 : 东北师范大学学生违纪惩处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学校学生管理行为, 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 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 保障学生合法权益, 培养德 智 体 美等方面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依据教育法 高等教育法以及有关法律 法规, 结合我校实际, 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

附件 : 东北师范大学学生违纪惩处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学校学生管理行为, 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 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 保障学生合法权益, 培养德 智 体 美等方面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依据教育法 高等教育法以及有关法律 法规, 结合我校实际, 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 东师校发字 [2017]91 号 关于印发 东北师范大学学生违纪惩处办法 的通知 各学院 ( 部 ) 各相关单位 : 东北师范大学学生违纪惩处办法 已于 2017 年 7 月 17 日经校长办公会讨论通过 现予以印发, 请遵照执行 附件 : 东北师范大学学生违纪惩处办法 东北师范大学 2017 年 8 月 31 日 1 附件 : 东北师范大学学生违纪惩处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学校学生管理行为,

More information

山东师大校字 号 山东师范大学关于印发 成人高等教育学生学籍管理规定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 山东师范大学成人高等教育学生学籍管理规定 已经学校 同意, 现印发给你们, 请认真遵照执行 山东师范大学 2018 年 12 月 12 日 1

山东师大校字 号 山东师范大学关于印发 成人高等教育学生学籍管理规定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 山东师范大学成人高等教育学生学籍管理规定 已经学校 同意, 现印发给你们, 请认真遵照执行 山东师范大学 2018 年 12 月 12 日 1 山东师大校字 2018 196 号 山东师范大学关于印发 成人高等教育学生学籍管理规定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 山东师范大学成人高等教育学生学籍管理规定 已经学校 同意, 现印发给你们, 请认真遵照执行 山东师范大学 2018 年 12 月 12 日 1 山东师范大学 成人高等教育学生学籍管理规定 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 普通高等学 校学生管理规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 41 号 )

More information

<4D F736F F D20D5E3BDADB4F3D1A7D3A1B7A2A1B6D5E3BDADB4F3D1A7D1A7C9FACEA5BCCDB4A6C0EDB0ECB7A8A1B7B5C4CDA8D6AA>

<4D F736F F D20D5E3BDADB4F3D1A7D3A1B7A2A1B6D5E3BDADB4F3D1A7D1A7C9FACEA5BCCDB4A6C0EDB0ECB7A8A1B7B5C4CDA8D6AA> 浙大发本 2017 119 号 各学院 ( 系 ), 行政各部门, 各校区管委会, 直属各单位 : 经学校研究, 现将 浙江大学学生违纪处理办法 印发给你 们, 请遵照执行 浙江大学 2017 年 8 月 19 日 1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维护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 保障学生合法权益, 培养德 智 体 美等方面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根据 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 结合学校实际,

More information

等正当理由的, 视为自动放弃入学资格 第六条学生取得学籍后, 由学校发给学生证和校徽 学生证作为在校学生的身份证明, 不得私自涂改和转借他人使用 第七条每学期开学时, 学生应当按学校规定的注册时间内办理注册手续 不能如期注册的, 应当履行暂缓注册手续 未按学校规定缴纳学费或者有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

等正当理由的, 视为自动放弃入学资格 第六条学生取得学籍后, 由学校发给学生证和校徽 学生证作为在校学生的身份证明, 不得私自涂改和转借他人使用 第七条每学期开学时, 学生应当按学校规定的注册时间内办理注册手续 不能如期注册的, 应当履行暂缓注册手续 未按学校规定缴纳学费或者有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 广东第二师范学院全日制学生学籍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 实现学校人才培养目标, 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 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 ( 教育部令第 41 号 ) 以及有关法律 法规, 结合我校实际, 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我校的全日制学历教育学生的管理 第二章入学与注册第三条新生入学, 必须持本校 录取通知书 按有关要求和规定的期限到学校办理入学手续 因故不能按期入学的,

More information

山东中医药大学本专科学生管理规定

山东中医药大学本专科学生管理规定 山东中医药大学部门文件 校教字 2017 23 号 山东中医药大学本专科学生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学校学生管理行为, 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 保障学生合法权益, 培养德 智 体 美等方面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依据教育法 高等教育法及 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 等有关法律 法规, 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山东中医药大学 ( 以下称学校 ) 对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本科

More information

000001

000001 服学院 2017 67 号 各二级学院 部 处 中心及其他处级单位 : 现将经党委常委会会讨论通过的 北京服装学院学生违纪处 分管理规定 印发给你们, 请贯彻执行 北京服装学院 2017 年 6 月 12 日 - 1 - (2017 年 6 月修订 )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和生活秩序, 保护学校和学生的合法权益, 建设良好的校风和学风, 构建和谐校园, 根据教育部 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

More information

C

C 复旦大学学生违纪处分条例 ( 试行 ) 总 则 第一条为维护学校正常的教学 科研 生活秩序, 建设文明校风, 优化育人环境, 保障学生健康成长, 根据教育部有关规定, 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凡具有我校学籍的各类学生或各类在我校进修 培训人员, 因有违反法律 法规以及我校相关规定的行为 ( 简称违纪, 下同 ), 需要给予纪律处分的, 均按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予以处分 凡违反学校在非常时期所采取的紧急措施 规定的,

More information

河南工程学院

河南工程学院 河南工程学院文件 河工院教 2017 161 号 关于印发 河南工程学院普通本 ( 专 ) 科学生学籍管理规定 ( 试行 ) 的通知 校属各部门 各单位 : 现将学校研究通过的 河南工程学院普通本 ( 专 ) 科学生学 籍管理规定 ( 试行 ) 印发给你们, 请遵照执行 2017 年 11 月 21 日 河南工程学院办公室 2017 年 11 月 21 日印 发 1 河南工程学院普通本 ( 专 )

More information

第五条学校尊重和保护学生的合法权利, 鼓励和支持研究生实行自我管 理 自我服务 自我教育 自我监督 研究生应当自觉承担应尽的义务与责任 第二章研究生的权利与义务第六条研究生在校期间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 ( 一 ) 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 使用学校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 ; ( 二 ) 参加

第五条学校尊重和保护学生的合法权利, 鼓励和支持研究生实行自我管 理 自我服务 自我教育 自我监督 研究生应当自觉承担应尽的义务与责任 第二章研究生的权利与义务第六条研究生在校期间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 ( 一 ) 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 使用学校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 ; ( 二 ) 参加 汕头大学研究生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我校研究生管理行为, 维护学校正常的教学工作秩序, 保障学生合法权益, 加强和完善研究生的学籍管理, 保证研究生的培养质量, 培养德 智 体 美等方面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依据教育法 高等教育法 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 ( 教育部令第 41 号 ) 以及有关法律 法规, 结合我校实际, 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我校按照国家招生政策和规定录取的接受高等学历教育的研究生

More information

华北水利水电大学 机械学院文件 华水机械 号 机械学院关于对胡浪等 35 名同学进行 学业警示的决定 为加强对学生学习过程的管理, 检查和督促学生完成学业, 根据 华北水利水电大学全日制本科生学籍管理办法 ( 华水政 [2015]5 号 ) 文件精神, 以及 华北水利水电大学全日制

华北水利水电大学 机械学院文件 华水机械 号 机械学院关于对胡浪等 35 名同学进行 学业警示的决定 为加强对学生学习过程的管理, 检查和督促学生完成学业, 根据 华北水利水电大学全日制本科生学籍管理办法 ( 华水政 [2015]5 号 ) 文件精神, 以及 华北水利水电大学全日制 华北水利水电大学 机械学院文件 华水机械 2016 014 号 机械学院关于对胡浪等 35 名同学进行 学业警示的决定 为加强对学生学习过程的管理, 检查和督促学生完成学业, 根据 华北水利水电大学全日制本科生学籍管理办法 ( 华水政 [2015]5 号 ) 文件精神, 以及 华北水利水电大学全日制本科生学业警示 降级实施细则 第三条规定, 对 2015 2016 学年第二学期取得平均学分绩点不足

More information

重庆大学文件

重庆大学文件 重庆大学文件 重大校 2017 273 号 关于印发 重庆大学普通本科学生管理规定 的通知 各二级单位 : 重庆大学普通本科学生管理规定 经校长办公会 2017 年第 11 次会议审议通过, 现印发给你们, 请遵照执行, 并认真组织广大师生学习 重庆大学 - 1 - 2017 年 8 月 23 日 重庆大学普通本科学生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本校普通本科学生管理行为, 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

More information

复旦大学学生违纪处分条例 ( 试行 ) 总 则 第一条 为维护学校正常的教学 科研 生活秩序, 建设文明校风, 优化育人环境, 保 障学生健康成长, 根据教育部有关规定, 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凡具有我校学籍的各类学生或各类在我校进修 培训人员, 因有违反法律 法 规以及我校相关规定的行为 ( 简称违

复旦大学学生违纪处分条例 ( 试行 ) 总 则 第一条 为维护学校正常的教学 科研 生活秩序, 建设文明校风, 优化育人环境, 保 障学生健康成长, 根据教育部有关规定, 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凡具有我校学籍的各类学生或各类在我校进修 培训人员, 因有违反法律 法 规以及我校相关规定的行为 ( 简称违 复旦大学学生违纪处分条例 ( 试行 ) 总 则 第一条 为维护学校正常的教学 科研 生活秩序, 建设文明校风, 优化育人环境, 保 障学生健康成长, 根据教育部有关规定, 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凡具有我校学籍的各类学生或各类在我校进修 培训人员, 因有违反法律 法 规以及我校相关规定的行为 ( 简称违纪, 下同 ), 需要给予纪律处分的, 均按本条例的有关 规定予以处分 凡违反学校在非常时期所采取的紧急措施

More information

天津科技大学学生违纪处分规定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学校学生管理行为, 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 保障学生合法权益, 培养德 智 体 美等方面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 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 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 天津科技大学

天津科技大学学生违纪处分规定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学校学生管理行为, 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 保障学生合法权益, 培养德 智 体 美等方面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 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 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 天津科技大学 天津科技大学学生违纪处分规定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学校学生管理行为, 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 保障学生合法权益, 培养德 智 体 美等方面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 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 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 天津科技大学学生管理规定 以及有关法律 法规, 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对有违法 违规 违纪行为的学生, 学校给予批评教育或者纪律处分

More information

上海国家会计学院硕士研究生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学院研究生管理行为, 维护学院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 保障研究生合法权益, 培养德 智 体 美等方面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依据教育法 高等教育法 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 41 号 ) 以及

上海国家会计学院硕士研究生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学院研究生管理行为, 维护学院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 保障研究生合法权益, 培养德 智 体 美等方面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依据教育法 高等教育法 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 41 号 ) 以及 上海国家会计学院硕士研究生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学院研究生管理行为, 维护学院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 保障研究生合法权益, 培养德 智 体 美等方面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依据教育法 高等教育法 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 41 号 ) 以及有关法律 法规, 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上海国家会计学院招收的在读硕士研究生的管理 第三条学院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

More information

因病推迟入学的研究生, 凭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证明, 并经学校指定医院复查合格后, 方可办理入学手续, 复查不合格者, 取消入学资格 保留入学资格的学生, 在一年保留期满后仍不能入学或入学后资格审查不合格, 取消其入学资格 第七条新生注册后, 方可享受在校生的相应待遇 第八条每学期开学时, 在校研究生

因病推迟入学的研究生, 凭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证明, 并经学校指定医院复查合格后, 方可办理入学手续, 复查不合格者, 取消入学资格 保留入学资格的学生, 在一年保留期满后仍不能入学或入学后资格审查不合格, 取消其入学资格 第七条新生注册后, 方可享受在校生的相应待遇 第八条每学期开学时, 在校研究生 华东师范大学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 为了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 提高研究生的培养质量, 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 工作和生活秩序, 加强和完善研究生的学籍管理, 保障研究生身心健康, 促进研究生德 智 体全面发展, 根据 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 ( 教育部令第 21 号 ) 的精神, 结合我校实际, 制订本规定 入学与注册第一条新生必须本人凭录取通知书及学校要求的其他相关材料, 按学校规定的期限到校办理入学手续

More information

( 三 ) 他人胁迫或诱骗的 ; ( 四 ) 其他可以从轻处分的情形 第八条有违纪行为者,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应予从重处分 : ( 一 ) 造成较严重后果的 ; ( 二 ) 隐瞒 歪曲或捏造违纪事实, 拒不承认错误, 态度恶劣的 ; ( 三 ) 对有关人员威胁 恫吓或打击报复的 ; ( 四 ) 受

( 三 ) 他人胁迫或诱骗的 ; ( 四 ) 其他可以从轻处分的情形 第八条有违纪行为者,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应予从重处分 : ( 一 ) 造成较严重后果的 ; ( 二 ) 隐瞒 歪曲或捏造违纪事实, 拒不承认错误, 态度恶劣的 ; ( 三 ) 对有关人员威胁 恫吓或打击报复的 ; ( 四 ) 受 西南交通大学学生纪律处分规定 ( 试行 ) 西交校学生 2017 27 号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推进依法治校, 规范学生管理, 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 保障学生合法权益, 将管理与育人相结合, 培养德 智 体 美等方面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依据教育法 高等教育法 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等法律 法规 规定以及学校章程, 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学校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研究生和本科生

More information

校教字〔2004〕号

校教字〔2004〕号 哈尔滨工程大学文件 哈工程校发 2017 123 号 关于印发 哈尔滨工程大学 研究生学籍管理办法 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 哈尔滨工程大学研究生学籍管理办法 经学校 2017 年第 16 次校长办公会研究通过, 现印发给你们, 请遵照执行 哈尔滨工程大学 2017 年 10 月 17 日 - 1 - 哈尔滨工程大学研究生学籍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学校研究生学籍管理, 维护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

More information

东莞理工学院学生违纪处分办法

东莞理工学院学生违纪处分办法 东莞理工学院文件 莞工 2017 101 号 关于印发 东莞理工学院学生违纪处分办法 的通知 校内各二级组织机构 : 现将 东莞理工学院学生违纪处分办法 印发给你们, 请遵 照执行 东莞理工学院 2017 年 10 月 9 日 东莞理工学院学生违纪处分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 保障学生合法权益, 促进学生健康成长, 培养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

More information

武汉职业技术学院学生学籍管理办法

武汉职业技术学院学生学籍管理办法 武汉职业技术学院学生学籍管理办法 为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 促进学生德 智 体 美等全面发展, 根据 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 ( 教育部令第 41 号 ) 文件精神, 结合我校实际, 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入学与注册第一条被我校录取的新生, 须按相关要求在规定期限内持录取通知书到学校办理新生入学手续 因故不能按期入学的, 应持相关证明向学校招生与就业指导处请假, 请假时间一般不得超过两周

More information

( 二 ) 严重警告 ; ( 三 ) 记过 ; ( 四 ) 留校察看 ; ( 五 ) 开除学籍 第九条受处分的期限为 : ( 一 ) 警告 严重警告和记过期限为 6 个月 ; ( 二 ) 留校察看期限一般为 12 个月, 必要时, 可以延长留校察看期, 一般不超过 3 个月 第十条受开除学籍处分的学

( 二 ) 严重警告 ; ( 三 ) 记过 ; ( 四 ) 留校察看 ; ( 五 ) 开除学籍 第九条受处分的期限为 : ( 一 ) 警告 严重警告和记过期限为 6 个月 ; ( 二 ) 留校察看期限一般为 12 个月, 必要时, 可以延长留校察看期, 一般不超过 3 个月 第十条受开除学籍处分的学 附件 天津医科大学学生违纪处分管理规定 ( 试行 )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管理, 规范对学生违纪行为的认定和处理, 维护学生合法权益, 建设优良校风 学风,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 和 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 等相关法律 法规, 结合我校实际情况, 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具有天津医科大学学籍并在校注册的学生 非学历教育学生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违纪行为,

More information

华北电力大学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 (2017 年修订 )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学校博士研究生和硕士研究生 ( 以下简称研究生 ) 管理行为, 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 加强与完善研究生学籍管理, 促进研究生德 智 体 美等方面全面发展, 根据教育部 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

华北电力大学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 (2017 年修订 )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学校博士研究生和硕士研究生 ( 以下简称研究生 ) 管理行为, 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 加强与完善研究生学籍管理, 促进研究生德 智 体 美等方面全面发展, 根据教育部 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 华北电力大学文件 华电校研 2017 10 号 关于印发 华北电力大学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 (2017 年修订 ) 的通知 校直各单位 : 为规范华北电力大学研究生学籍管理, 根据 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 ( 教育部令第 41 号 ) 文件, 结合我校实际情况, 对 华北电力大学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 ( 华电校研 2005 6 号 ) 予以修订 修订后的 华北电力大学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 (2017 年修订

More information

<463A5C32312E35BACFB7CAB9A4D2B5B4F3D1A7D1A7C9FACEA5BCCDB4A6B7D6B0ECB7A82E646F6378>

<463A5C32312E35BACFB7CAB9A4D2B5B4F3D1A7D1A7C9FACEA5BCCDB4A6B7D6B0ECB7A82E646F6378> 合肥工业大学学生违纪处分办法 ( 试行 )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校风学风建设, 维护学校正常的教学和生活秩序, 创造良 好的育人环境, 确保人才培养质量,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 中华人 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 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 和 高等学校学生行为 准则 精神, 结合我校具体情况, 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生必须遵守宪法 法律 法规, 遵守公民道德规范, 遵守 高 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

More information

重庆医科大学

重庆医科大学 重庆医科大学学生违纪处分办法 (2017 年修订 ) 重医大文 [2017]283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维护本校 ( 以下简称学校 ) 正常秩序, 加强校风学风建设, 促进学生德 智 体 美全面发展, 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 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 41 号 ) 以及 重庆医科大学学生管理规定, 结合学校实际, 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学校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研究

More information

校教字〔2004〕号

校教字〔2004〕号 中共哈尔滨工程大学委员会文件 哈工程党发 2017 56 号 关于印发 哈尔滨工程大学 学生管理规定 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 学校制定了 哈尔滨工程大学学生管理规定, 经第三届党 委第 136 次常委会会议研究通过, 现印发给你们, 请遵照执行 附件 : 哈尔滨工程大学学生管理规定 中共哈尔滨工程大学委员会 2017 年 9 月 27 日 - 1 - 附件 哈尔滨工程大学学生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哈尔滨工程大学学生管理行为,

More information

紧急通知

紧急通知 武汉科技大学继续教育学院 院字 2018 2 号 关于印发 武汉科技大学成人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 法 的通知 各合作单位 : 经研究, 特制订 武汉科技大学成人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 现予以印发, 请遵照执行 武汉科技大学继续教育学院 二〇一八年九月十四日 武汉科技大学成人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我校成人教育学生考试安全, 维护考试秩序, 规范考试中违规行为的处理, 保障参加考试人员的合法权益,

More information

泰山学院成人高等教育学生学籍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 维护成人高等教育的教育教学秩序, 规范学籍管理, 不断提高教育和教学质量, 保障学生合法权益, 促进学生全面发展, 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 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 41 号 等法律

泰山学院成人高等教育学生学籍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 维护成人高等教育的教育教学秩序, 规范学籍管理, 不断提高教育和教学质量, 保障学生合法权益, 促进学生全面发展, 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 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 41 号 等法律 泰山学院文 件 泰院政发 2018 62 号 关于印发 泰山学院成人高等教育 学生学籍管理规定 的通知 各二级学院 各部门 : 现将 泰山学院成人高等教育学生学籍管理规定 印发 给你们, 望认真贯彻执行 泰山学院 2018 年 12 月 11 日 1 泰山学院成人高等教育学生学籍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 维护成人高等教育的教育教学秩序, 规范学籍管理, 不断提高教育和教学质量,

More information

江理工〔2015〕84号 签发人:曹雨平

江理工〔2015〕84号 签发人:曹雨平 江理工研 2017 103 号 各单位 机关各部门 : 江苏理工学院研究生违纪处分实施细则 已经校长办 公会议审议通过, 现印发给你们, 请遵照执行 江苏理工学院 2017 年 8 月 31 日 - 1 -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维护学校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 保障我校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 ( 以下简称研究生 ) 的合法权益, 建设良好的校风和学风, 保障公共安全,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

More information

附件 四川大学本科学生学籍管理规定 ( 修订 )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 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 维护正常教育教学秩序, 保障学生合法权益, 培养德 智 体 美等方面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依据 教育法 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 41 号

附件 四川大学本科学生学籍管理规定 ( 修订 )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 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 维护正常教育教学秩序, 保障学生合法权益, 培养德 智 体 美等方面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依据 教育法 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 41 号 川大教 2017 126 号 关于印发 四川大学 本科学生学籍管理规定 ( 修订 ) 的通知 校内各有关单位 : 四川大学本科学生学籍管理规定( 修订 ) 经 2017 年 8 月 7 日校务会研究通过, 现印发给你们, 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 : 四川大学本科学生学籍管理规定 ( 修订 ) 四川大学 2017 年 8 月 11 日 -1- 附件 四川大学本科学生学籍管理规定 ( 修订 )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

More information

西南财经大学文件 西财大办 号 关于印发 西南财经大学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 的通知 校内各单位 : 为全面贯彻党和国家教育方针, 坚持立德树人, 维护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 保障学生合法权益, 培养德 智 体 美等方面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根据教育部颁布的 普通高等学校学生

西南财经大学文件 西财大办 号 关于印发 西南财经大学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 的通知 校内各单位 : 为全面贯彻党和国家教育方针, 坚持立德树人, 维护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 保障学生合法权益, 培养德 智 体 美等方面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根据教育部颁布的 普通高等学校学生 1 西南财经大学文件 西财大办 2017 40 号 关于印发 西南财经大学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 的通知 校内各单位 : 为全面贯彻党和国家教育方针, 坚持立德树人, 维护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 保障学生合法权益, 培养德 智 体 美等方面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根据教育部颁布的 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 ( 教育部令第 41 号 ) 及有关法律法规, 结合我校实际, 制定 西南财经大学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

More information

中国传媒大学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为规范学校研究生管理行为, 维护学校正常的教学 科研和生活秩序, 保障研究生培养质量, 依据 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 41 号,2017 年 2 月 4 日发布 ) 以及其他有关的法律 法规, 结合我校实际情况, 制定本规定

中国传媒大学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为规范学校研究生管理行为, 维护学校正常的教学 科研和生活秩序, 保障研究生培养质量, 依据 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 41 号,2017 年 2 月 4 日发布 ) 以及其他有关的法律 法规, 结合我校实际情况, 制定本规定 中传研字 2017 247 号 关于印发 中国传媒大学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 的通知 校属各部门 各单位 : 为规范学校研究生管理行为, 维护学校正常的教学 科研和生活秩序, 保障研究生培养质量, 依据 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 ( 教育部令第 41 号 ) 以及其他有关的法律 法规, 结合我校实际情况, 制定本规定 经 2017 年 9 月 6 日校长办公会审议通过 现予以印发, 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More information

学习 生活 ; ( 五 ) 艺术 体育等特殊类型录取学生的专业水平是否符合录取要求 学校复查中如发现新生存在弄虚作假 徇私舞弊等情形的, 确定其为复查不合格, 有权取消其学籍 ; 情节严重的, 应当移交有关部门调查处理 复查中发现新生身心状况不适宜在校学习, 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 需要

学习 生活 ; ( 五 ) 艺术 体育等特殊类型录取学生的专业水平是否符合录取要求 学校复查中如发现新生存在弄虚作假 徇私舞弊等情形的, 确定其为复查不合格, 有权取消其学籍 ; 情节严重的, 应当移交有关部门调查处理 复查中发现新生身心状况不适宜在校学习, 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 需要 北京交通大学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 为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 维护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 保证研究生的培养质量, 促进 研究生德 智 体 美等各方面全面发展, 依照教育部 2017 年颁发的 普通高等学校 学生管理规定 及 北京交通大学学校章程, 结合我校具体情况, 制定本规定 第一章入学与注册 第一条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 应当持录取通知书, 按学校有关要求和规定的期限到学校办理入学手续 因故不能按期入学的,

More information

( 五 ) 其他根据违纪情节 违纪造成的后果等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分的 第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可从重或者加重处分 : ( 一 ) 对检举人 证人 调查人 处理机关等人员进行打击报复 威胁恐吓的 ; ( 二 ) 一年内曾受过处分的 ; ( 三 ) 有两种及两种以上违纪行为的 ; ( 四 ) 勾结校外

( 五 ) 其他根据违纪情节 违纪造成的后果等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分的 第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可从重或者加重处分 : ( 一 ) 对检举人 证人 调查人 处理机关等人员进行打击报复 威胁恐吓的 ; ( 二 ) 一年内曾受过处分的 ; ( 三 ) 有两种及两种以上违纪行为的 ; ( 四 ) 勾结校外 武汉工程职业技术学院学生违纪处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学校良好的校风校纪建设, 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 规范对学生违纪处分工作的管理, 创建文明 安全与和谐的校园环境, 促进学生德 智 体全面发展, 依据有关法律 法规 规章和 武汉工程职业技术学院学生管理规定, 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本校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专科 ( 高职 ) 学生 ( 以下统称学生 ) 第三条学生有违法

More information

北京科技大学

北京科技大学 北京科技大学 校发 2010 62 号 北京科技大学本科生学籍管理规定 ( 修订 ) 为维护学校正常教育教学秩序, 提高教育教学质量, 保障学生合法权益, 促进学生德 智 体 美全面发展, 依据教育部 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 以及相关法律 法规, 结合学校实际情况, 制定本规定 一 入学与注册第一条按照国家招生规定, 经我校录取的本科新生, 应持北京科技大学录取通知书, 按学校有关要求和规定期限来校报到,

More information

北京化工大学学生纪律处分规定

北京化工大学学生纪律处分规定 学生纪律处分规定 ( 试行 ) 北化大校发 [2005]66 号 第一章一般规定第一条为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 保护学校和学生的合法权益, 促进学生德 智 体 美全面发展, 根据教育部 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 21 号 ), 结合我校实际情况, 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指的学生包括在学校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研究生 本科和高职 ( 专科 ) 学生 第三条学生在校内外有违法

More information

附件 : 上海海关学院全日制本科学生学籍管理办法 上海海关学院 2017 年 6 月 3 日 抄送 : 上海市教委, 全国教育培训中心, 存档 (2) 上海海关学院办公室 2017 年 6 月 5 日印发 - 2 -

附件 : 上海海关学院全日制本科学生学籍管理办法 上海海关学院 2017 年 6 月 3 日 抄送 : 上海市教委, 全国教育培训中心, 存档 (2) 上海海关学院办公室 2017 年 6 月 5 日印发 - 2 - 上海海关学院文件 沪关院教 2017 96 号 上海海关学院关于印发 上海海关学院全日制 本科学生学籍管理办法 的通知 本校各部门 : 现将结合我校实际情况, 依据 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 ( 教育部令第 41 号 ) 修订后的 上海海关学院全日制本科学生学籍管理办法 印发给你们, 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 1 - 附件 : 上海海关学院全日制本科学生学籍管理办法 上海海关学院 2017 年 6

More information

<4D F736F F D20C9CFBAA3B9FABCD2BBE1BCC6D1A7D4BACBB6CABFD1D0BEBFC9FAB9DCC0EDB9E6B6A82E646F63>

<4D F736F F D20C9CFBAA3B9FABCD2BBE1BCC6D1A7D4BACBB6CABFD1D0BEBFC9FAB9DCC0EDB9E6B6A82E646F63> 上海国家会计学院硕士研究生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维护上海国家会计学院 ( 以下简称 学院 ) 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 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 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结合我院实际情况, 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上海国家会计学院招收的在读硕士研究生的管理 第三条学院以培养人才为中心, 按照国家教育方针, 遵循教育规律, 不断提高教育质量 ; 依法治校,

More information

华东理工大学全日制本科生学籍管理条例 为规范学校全日制本科生学生管理行为, 维护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 保障学生合法权益, 培养德 智 体 美等方面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根据 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 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制定本条例 本条例分为 : 入学与注册 学制 学分

华东理工大学全日制本科生学籍管理条例 为规范学校全日制本科生学生管理行为, 维护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 保障学生合法权益, 培养德 智 体 美等方面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根据 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 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制定本条例 本条例分为 : 入学与注册 学制 学分 华东理工大学文件 校教 2017 44 号 华东理工大学关于印发 全日制本科生 学籍管理条例 的通知 为规范学校全日制本科生学生管理行为, 维护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 保障学生合法权益, 培养德 智 体 美等方面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根据 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 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制定 华东理工大学全日制本科生学籍管理条例, 现印发给你们, 请认真遵照执行 华东理工大学

More information

受在校学生的待遇 ( 一 ) 因患有疾病不宜在校学习的, 保留入学资格期限为 1 年 ; ( 二 ) 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 ( 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 ) 的, 保留入学资格期限为退役后 2 年 ; ( 三 ) 因其他原因不宜在校学习的, 保留入学资格期限为 1 年 保留入学资格, 需由本人申请,

受在校学生的待遇 ( 一 ) 因患有疾病不宜在校学习的, 保留入学资格期限为 1 年 ; ( 二 ) 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 ( 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 ) 的, 保留入学资格期限为退役后 2 年 ; ( 三 ) 因其他原因不宜在校学习的, 保留入学资格期限为 1 年 保留入学资格, 需由本人申请, 西安科技大学本科生学籍管理规定 ( 西科办发 2017 78 号 )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学校的学籍管理, 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 保障学生合法权益, 根据教育部 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 41 号 ) 和 西安科技大学学生管理规定, 结合我校具体情况, 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在西安科技大学接受全日制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本科学生 ( 以下称学生

More information

知 考生信息等证明材料, 与本人实际情况不符, 或者有其他违反国家招生考试规定情形的, 取消入学资格 新生在体检复查中, 确诊患有传染性疾病 精神性疾病等无法完成学业的疾病及学习不能自理的, 取消入学资格 第五条 新生符合如下条件可以申请保留入学资格 ( 一 ) 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 ( 下

知 考生信息等证明材料, 与本人实际情况不符, 或者有其他违反国家招生考试规定情形的, 取消入学资格 新生在体检复查中, 确诊患有传染性疾病 精神性疾病等无法完成学业的疾病及学习不能自理的, 取消入学资格 第五条 新生符合如下条件可以申请保留入学资格 ( 一 ) 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 ( 下 广州大学普通本科生学籍管理规定 (2017 年 7 月修订 )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学生学籍管理工作, 维护学校正常的教 学秩序, 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 中华人民共 和国学位条例 和教育部 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 ( 教 育部令第 41 号 ), 结合我校的实际情况, 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校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 全日制本科生 来华留学生 港澳台侨学生及少数民族本科

More information

道德品质和良好的行为习惯 ; 应当刻苦学习, 勤于研究, 勇于创新, 努力实践 允公允能, 日新月异 校训, 努力掌握现代科学文化知识和专业技能, 不断提高科研能力 ; 应当积极锻炼身体, 增进身心健康, 提高个人修养, 培养审美情趣 第四条学校尊重和保护研究生的合法权利, 教育和引导研究生承担应尽

道德品质和良好的行为习惯 ; 应当刻苦学习, 勤于研究, 勇于创新, 努力实践 允公允能, 日新月异 校训, 努力掌握现代科学文化知识和专业技能, 不断提高科研能力 ; 应当积极锻炼身体, 增进身心健康, 提高个人修养, 培养审美情趣 第四条学校尊重和保护研究生的合法权利, 教育和引导研究生承担应尽 南开大学研究生学则 ( 征求意见稿 )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学校研究生管理行为, 维护正常的教学科研秩序和生活秩序, 保障研究生的合法权益, 培养德 智 体 美等方面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 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 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制定本学则 第二条学校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 坚持马克思主义的指导地位, 全面贯彻国家教育方针

More information

( 六 ) 属于群体性违纪事件的召集者或组织者的 ; ( 七 ) 造成的后果特别严重的 第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可以从轻处分 : ( 一 ) 违纪未遂的 ; ( 二 ) 在违纪行为的调查过程中, 如实陈述错误事实, 检查认真深刻, 有悔改表现的 第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可以减轻处分 : ( 一

( 六 ) 属于群体性违纪事件的召集者或组织者的 ; ( 七 ) 造成的后果特别严重的 第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可以从轻处分 : ( 一 ) 违纪未遂的 ; ( 二 ) 在违纪行为的调查过程中, 如实陈述错误事实, 检查认真深刻, 有悔改表现的 第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可以减轻处分 : ( 一 浙江大学学生违纪处分规定 (2009 年 12 月修订 )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学校管理, 维护正常的教学秩序和良好的学 习 生活环境, 建设文明和谐平安校园, 教育广大学生严于律己, 遵纪守法,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 高等学校学 生行为准则 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 的精神, 结合我 校实际, 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具有浙江大学正式学籍的全日制本科生和 研究生 其他类型学生的违纪处分参照本规定执行

More information

关于张永生等同志任免职的通知

关于张永生等同志任免职的通知 中国农业大学文件 中农大研生字 2017 5 号 关于印发 中国农业大学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 (2017 年修订 ) 的通知 校属各单位 : 为规范研究生学籍管理工作, 维护学校研究生教育教学秩序, 保障广大研究生合法权益, 根据教育部 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 41 号 ) 和 中国农业大学研究生教育改革方案 ( 中农大校字 2012 1 号 ) 有关精神, 修订了 中国农业大学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

More information

( 四 ) 留校察看 ; ( 五 ) 开除学籍学生确有违反校规校纪的行为, 但情节轻微尚不足以给予行政处分的, 由学生所在书院给予通报批评, 督促其改正错误 第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从重或者加重处分 : ( 一 ) 故意造成调查困难, 制造障碍, 妨碍取证的 ; ( 二 ) 实施两次以上违纪行为的

( 四 ) 留校察看 ; ( 五 ) 开除学籍学生确有违反校规校纪的行为, 但情节轻微尚不足以给予行政处分的, 由学生所在书院给予通报批评, 督促其改正错误 第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从重或者加重处分 : ( 一 ) 故意造成调查困难, 制造障碍, 妨碍取证的 ; ( 二 ) 实施两次以上违纪行为的 南京审计大学学生违纪处分条例 (2017 年 8 月 31 日校长办公会讨论通过 )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 保障学生身心健康, 促进学生德 智 体 美全面发展, 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 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 以及其他有关法律 法规 规章, 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学校以 诚信求是, 笃学致公 为校训, 全面贯彻国家教育方针, 坚持以培养人才为中心,

More information

河北北方学院教材建设委员会成员名单

河北北方学院教材建设委员会成员名单 校字 2017 120 号 河北北方学院 关于印发学生学籍管理办法 ( 试行 ) 学生转专业管理办法 ( 试行 ) 的通知 各单位 各部门 : 根据教育部 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 ( 部长令 41 号 ) 及教育部 河北省教育厅有关文件精神, 在充分调研 论证的基础上, 结合学校实际对 河北北方学院学生学籍管理办法 ( 试行 ) 河北北方学院学生转专业管理办法( 试行 ) 进行了修订, 并经 6

More information

第七条受处分的期限为 : ( 一 ) 警告 严重警告和记过, 为 6 个月 ; ( 二 ) 留校察看, 为 12 个月 第三章处理的适用第八条学生在考试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属违反考试纪律行为, 监考人员应当场给予口头警告并予以纠正 : ( 一 ) 至监考人员分发试卷时尚未将书包或与考试相关的物品放

第七条受处分的期限为 : ( 一 ) 警告 严重警告和记过, 为 6 个月 ; ( 二 ) 留校察看, 为 12 个月 第三章处理的适用第八条学生在考试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属违反考试纪律行为, 监考人员应当场给予口头警告并予以纠正 : ( 一 ) 至监考人员分发试卷时尚未将书包或与考试相关的物品放 附件 天津医科大学学生考试违纪和作弊的认定及处理办法 ( 修订 )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 树立良好的考风 学风和校风, 维护学校考试的公平 公正, 提高学生的道德素质, 规范学生考试违规行为的认定与处理,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 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 和 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 等法律 法规和规章, 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具有天津医科大学学籍并在校注册的学生

More information

常州大学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 维护学校正常的研究生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 规范研究生学籍管理, 保障研究生合法权益, 促进研究生德 智 体 美全面发展, 保证研究生培养质量, 根据教育部 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 41 号 ),

常州大学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 维护学校正常的研究生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 规范研究生学籍管理, 保障研究生合法权益, 促进研究生德 智 体 美全面发展, 保证研究生培养质量, 根据教育部 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 41 号 ), 常州大学文件 常大 2017 170 号 关于印发常州大学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的通知 各学院 部门 科研院所 直属单位 : 常州大学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 已经校长办公会审议通过, 现印发给你们, 请认真遵照执行 常州大学 2017 年 9 月 6 日 常州大学校长办公室 2017 年 9 月 6 日印发 - 1 - 常州大学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 维护学校正常的研究生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

More information

( 二 ) 屡次违纪受到处分不改的 ; ( 三 ) 同时违反本规定两条以上规定的 ; ( 四 ) 伪造 销毁 藏匿证据的 ; ( 五 ) 协助他人作弊的 ; ( 六 ) 其他严重违纪行为 第九条对受纪律处分的学生, 可以附加取消其在奖助学金 免试推荐研究生 荣誉称号等方面的申请资格, 或者取消其已获

( 二 ) 屡次违纪受到处分不改的 ; ( 三 ) 同时违反本规定两条以上规定的 ; ( 四 ) 伪造 销毁 藏匿证据的 ; ( 五 ) 协助他人作弊的 ; ( 六 ) 其他严重违纪行为 第九条对受纪律处分的学生, 可以附加取消其在奖助学金 免试推荐研究生 荣誉称号等方面的申请资格, 或者取消其已获 电子科技大学学生纪律处分规定 ( 试行 )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遵守国家法律 法规和学校的管理制度是学生应当履行的义务 为了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 保障学生身心健康和合法权益, 建设良好校风 学风, 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 根据 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 [ 教育部第 21 号令 ] 和 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 以及国家有关法律 法规和学校的管理制度, 结合学校学生纪律处分的实践,

More information

第五条新生入学后, 学校在三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进行复查 复查内容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 ( 一 ) 录取手续及程序等是否合乎国家招生规定 ; ( 二 ) 所获得的录取资格是否真实 合乎相关规定 ; ( 三 ) 本人及身份证明与录取通知书 考生档案等是否一致 ; ( 四 ) 身心健康状况是否符合报考

第五条新生入学后, 学校在三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进行复查 复查内容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 ( 一 ) 录取手续及程序等是否合乎国家招生规定 ; ( 二 ) 所获得的录取资格是否真实 合乎相关规定 ; ( 三 ) 本人及身份证明与录取通知书 考生档案等是否一致 ; ( 四 ) 身心健康状况是否符合报考 北京交通大学本科生学籍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国家教育方针, 维护学校良好的教学秩序, 提高教育质量, 保障学生合法权益, 促进学生德智体全面发展, 依据教育部 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 ( 教育部令第 41 号 ), 北京交通大学章程 北京交通大学学生管理规定 等, 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章入学 报到与注册 第二条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 持录取通知书, 按学校有关要求, 在规定的期限内到校办理入学报到手续

More information

5. 遵守学生行为规范, 尊敬师长, 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6. 法律 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二 入学与注册 ( 一 ) 按国家招生规定被我校录取的新生, 持录取通知书, 按肇庆医学高等专科学校有关要求和规定的期限到校办理入学手续 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 应向学校请假, 请假一般不应超过两周 未

5. 遵守学生行为规范, 尊敬师长, 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6. 法律 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二 入学与注册 ( 一 ) 按国家招生规定被我校录取的新生, 持录取通知书, 按肇庆医学高等专科学校有关要求和规定的期限到校办理入学手续 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 应向学校请假, 请假一般不应超过两周 未 第五部分 教学档案及学籍管理制度 学籍管理规定 (2006 年 1 月 1 日实施生效 2009 年 9 月 1 日第一次修订案实施生效 2014 年 12 月 15 日第二次修订案实施生效 2016 年 9 月 20 日第三次修订案实施生效 ) 为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 保障学生身心健康 ; 培养学生养成遵守宪法 法律 法规, 遵守公民道德规范, 遵守 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 遵守学校管理制度的良好道德品质和行为习惯

More information

(NTKOOFFICE???? ????????)

(NTKOOFFICE???? ????????) 第 14 号 中南大学学生纪律处分条例 已经 2017 年 6 月 8 日第十 四次校务会讨论通过, 现予发布, 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校长 2017 年 7 月 11 日 1 中南大学学生纪律处分条例 (2017 年 6 月 8 日第十四次校务会讨论通过 )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维护学校正常教育教学和生活秩序, 加强校风和学风建设, 保障学生合法权益, 根据 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 ( 教育部令第 41

More information

华北电力大学普通本科学生学籍管理规定 (2017 年修订 ) 为了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 树立良好的学风, 不断提高教育和教学质量, 保障学生身心健康, 促进学生德 智 体 美全面发展, 维护学生的合法权益, 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 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

华北电力大学普通本科学生学籍管理规定 (2017 年修订 ) 为了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 树立良好的学风, 不断提高教育和教学质量, 保障学生身心健康, 促进学生德 智 体 美全面发展, 维护学生的合法权益, 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 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 华北电力大学文件 华电校教 2017 19 号 关于印发 华北电力大学普通本科 学生学籍管理规定 (2017 年修订 ) 的通知 校直各单位 : 为了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 树立良好的学风, 不断提高教育和教学质量, 保障学生身心健康, 促进学生德 智 体 美全面发展, 维护学生的合法权益, 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 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 ( 教育部令第

More information

( 四 ) 身心健康状况是否符合报考专业或专业类别体检要求, 能否保证在校正常学习 生活 ; ( 五 ) 艺术 体育等特殊类型录取学生的专业水平是否符合录取要求 ; ( 六 ) 其他需要复查的内容 复查中发现学生存在弄虚作假 徇私舞弊等情形, 确定为复查不合格, 取消其学籍 ; 情节严重的, 学校移

( 四 ) 身心健康状况是否符合报考专业或专业类别体检要求, 能否保证在校正常学习 生活 ; ( 五 ) 艺术 体育等特殊类型录取学生的专业水平是否符合录取要求 ; ( 六 ) 其他需要复查的内容 复查中发现学生存在弄虚作假 徇私舞弊等情形, 确定为复查不合格, 取消其学籍 ; 情节严重的, 学校移 南京工业大学文件 南工校教 [2017]83 号 南京工业大学本科生学籍管理规定 为维护正常教育教学秩序, 提高人才培养质量, 切实保障学生合法权益, 努力实现人才培养目标, 根据教育部第 41 号令 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 和 南京工业大学章程 修订本规定 第一章新生入学与资格复查 第一条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到我校的新生, 持我校录取通 知书及本人有效身份证件, 在学校规定期限内到校办理入学手续

More information

河北北方学院教材建设委员会成员名单

河北北方学院教材建设委员会成员名单 校字 2017 163 号 河北北方学院 关于 印发普通本专科学生学籍管理办法 ( 试行 ) 的通知 各单位 各部门 : 现将经 2017 年 6 月 6 日校长办公会研究通过, 河北省教育厅审核备案后的 河北北方学院普通本专科学生学籍管理办法 ( 试行 ) 印发给你们, 请认真遵照执行 原校字 2017 120 号文件中学生学籍管理办法不再执行 附 : 河北北方学院普通本专科学生学籍管理办法 (

More informatio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