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 本法律意见仅供航天通信本次重大资产重组之目的使用, 未经众天同意, 不得用于其他任何目的 众天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航天通信本次重大资产重组所必备的法律文件, 随同其它材料向投资者披露, 并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5 众天律师出具的众天并字 2015 HTTX001 号 北京市众天律师事务所关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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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北京市众天律师事务所关于航天通信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配套融资暨关联交易之标的资产过户的法律意见书 众天并字 2015 HTTX007 号 致 : 航天通信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众天事务所 ( 以下简称 众天 ) 接受航天通信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 以下简称 航天通信 或 公司 ) 委托, 担任公司本次发行股票购买资产并配套融资暨关联交易项目 ( 以下简称 本次交易 ) 的专项法律顾问 众天律师遵循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 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 等法律 行政法规 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 就航天通信本次交易的实施情况, 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在发表法律意见之前, 众天特作如下声明 : 1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 众天依据有关法律 法规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查阅了航天通信本次交易所涉标的资产过户的相关文件, 包括有关记录 资料和证明 2 众天仅对本次重大资产重组实施情况有关的法律问题发表意见, 并不对财务审计 评估 投资决策等专业事项发表意见 本 法律意见书 涉及相关内容的, 均为严格按照有关中介机构出具的报告或航天通信的文件引述 3 众天已严格履行法定职责, 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 对航天通信本次交易实施结果的合法性 合规性 真实性和有效性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 保证本 法律意见书 不存在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

2 4 本法律意见仅供航天通信本次重大资产重组之目的使用, 未经众天同意, 不得用于其他任何目的 众天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航天通信本次重大资产重组所必备的法律文件, 随同其它材料向投资者披露, 并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5 众天律师出具的众天并字 2015 HTTX001 号 北京市众天律师事务所关于航天通信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配套融资暨关联交易之法律意见书 ( 法律意见书 ) 众天并字 2015 HTTX002 号 补充法律意见书 ( 一 ) 众天并字 2015 HTTX003 号 补充法律意见书 ( 二 ) 众天并字 2015 HTTX004 号 补充法律意见书 ( 三 ) 众天并字 2015 HTTX005 号 补充法律意见书 ( 四 ) 众天并字 2015 HTTX006 号 补充法律意见书 ( 五 ) 中发表法律意见的前提和假设同样适用于本法律意见书 除另有定义外, 本法律意见中使用的简称释义与 法律意见书 及各补充法律意见书中的简称释义具有相同含义 众天律师遵行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 道德规范及勤勉尽责精神, 对航天通信及相关各方提供的有关文件和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后, 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 一 本次交易的整体方案根据航天通信于 2015 年 7 月 23 日召开的第七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 2015 年 8 月 17 日召开的 201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以及航天通信与邹永杭 朱汉坤 张奕 万和宜家 航天科工 徐忠俊等 12 名江苏捷诚自然人股东 紫光春华就本次重大资产重组事宜签署的相关协议及补充协议, 本次交易的整体方案主要如下 : 1 发行股份购买资产航天通信分别向邹永杭 朱汉坤 张奕 万和宜家发行股份购买其持有的智慧海派的 51% 股权 ( 其中购买邹永杭 朱汉坤 张奕 万和宜家持有的智慧海派的股权比例分别为 :31.78% 9.30% 5.42% 和 4.50%); 向航天科工和徐忠俊等 12 名江苏捷诚自然人股东发行股份购买其持有的江苏捷诚合计 % 的股权 ; 同时航天通信采用定价发行的方式向航天科工和紫光春华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配套资金, 募集配套资金部分用于支付与本次重组相关的中介机构费用, 剩余部分用于对智慧海派进行增资, 用于智慧海派的智能终端生产基地建设项目 杭州生产基地扩建项目 物联网实用性研发中心项目 产线自动化改造项目及补充智慧海派流动资金 募集配套资金总额为 41, 万元

3 本次交易中, 上市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股份发行定价基准日为上市公司审议本次交易相关事项的第一次董事会决议公告日, 发行价格不低于定价基准日前 20 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的 90%, 即 元 / 股, 经交易各方协商, 确定发行价格为 元 / 股 本次募集配套资金的股份发行价格不低于定价基准日前 20 个交易日航天通信 A 股股票交易均价的 90%, 即不低于 元 / 股 经过交易各方协商, 本次募集配套资金的股份发行价格为 元 / 股 在定价基准日至股份发行日期间, 上市公司如有其他派息 送股 资本公积 金转增股本等除权 除息事项, 将按照上交所的相关规则对发行价格进行相应调 整 本次重组中, 标的资产智慧海派 51% 股权的最终交易价格以具有证券业务资格的资产评估机构出具的 并经航天科工备案的评估报告的评估结果为准 ; 航天科工持有的江苏捷诚 % 股权的最终交易价格以具有证券业务资格的资产评估机构出具的 并经国务院国资委备案的评估报告的评估结果为准 ; 徐忠俊等 12 名自然人股东持有的江苏捷诚 % 股权的最终交易价格以具有证券业务资格的资产评估机构出具的 并经航天科工备案的评估报告的评估结果为准 本次交易的评估基准日为 2015 年 2 月 28 日 根据中联评估出具的 资产评估报告, 各标的资产账面价值 评估值 增值率等情况如下表 : 对应收购股对应收购股股东全部权母公司报表收购股权权比例权比例的评估增益评估值账面净资产比例的评估值账面净资产值率 ( 万元 ) ( 万元 ) ( 万元 ) ( 万元 ) 智慧海派 208, , % 106, , % 江苏捷诚 46, , % 17, , % 经交易各方协商, 确定智慧海派 51% 股权的交易价格为 106, 万元, 确定江苏捷诚 % 股权的交易价格为 17, 万元 上市公司购买标的资产需发行股份总数为 79,022,709 股 其中, 购买智慧海派 51% 股权发行股份的数量为 67,967,031 股, 购买江苏捷诚 % 股权发行股份的数量为 11,055,678 股 最终发行数量以中国证监会核准的发行数量为准 2 募集配套资金

4 本次募集配套资金认购对象及其各自认购数量及金额具体如下 : 序号 募集配套资金认购发行价格 ( 元 / 对象股 ) 认购金额 ( 万元 ) 认购数量 ( 股 ) 1 航天科工 , ,577,664 2 紫光春华 , ,763,241 经核查, 众天律师认为, 航天通信本次交易方案符合相关法律 法规和规范 性文件的规定 二 本次交易的批准与授权 1 航天通信的批准与授权 (1)2015 年 5 月 22 日, 航天通信召开第七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 审议并 通过了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的预案 (2)2015 年 7 月 23 日, 航天通信召开第七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 审议并 一致通过了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的议案 (3)2015 年 8 月 17 日, 航天通信召开 201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审议 通过了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的议案 2 标的公司的批准与授权 2015 年 5 月 8 日, 智慧海派召开股东会, 通过了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 募集配套资金所涉及的相关股权转让决议 2015 年 5 月 15 日, 江苏捷诚召开股东会, 通过了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 募集配套资金所涉及的相关股权转让决议 3 交易对方批准与授权 航天科工于 2015 年 3 月 30 日召开 2015 年第 11 次党政联席会议, 原则同意 航天通信发行股份购买智慧海派 51% 股权, 和江苏捷诚约 36.93% 股权并募集配套 资金, 同意以现金出资认购募集配套资金发行股份募集配套资金总额的 51% 2015 年 4 月 20 日, 紫光春华控股股东紫光资本作出了股东决定, 同意紫光 春华认购航天通信非公开发行股票, 认购规模不超过 200,000, 元, 认购

5 价格不低于 元 / 股 4 本次交易方案已获得国务院国资委的原则性同意 2015 年 7 月 31 日, 国务院国资委出具了国资产权 号 关于航天通信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资产重组暨配套融资有关问题的批复, 原则同意本次资产重组及配套融资的总体方案 5 国务院国资委 2015 年 7 月 15 日完成对江苏捷诚股东全部权益评估报告的备案 6 航天科工 2015 年 6 月 26 日和 7 月 16 日分别完成对智慧海派 江苏捷诚股东全部权益评估报告的备案 7 国防科工局备案 2015 年 7 月 30 日, 航天科工资产运营部向国防科工局发展计划司递交了资字 号 关于航天通信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及募集配套资金有关情况备案的报告 8 中国证监会的核准 2015 年 11 月 5 日, 中国证监会出具了证监许可 号 关于核准航天通信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向邹永杭等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的批复 9 商务部反垄断局的反垄断审查 2015 年 11 月 11 日, 商务部反垄断局作出商反垄初审函 2015 第 269 号 不实施进一步审查通知 基于上述批准和授权, 众天律师认为, 本次交易已取得必要的批准和授权, 具备实施的法定条件, 交易各方有权按照该等批准和授权实施本次交易 三 本次交易标的资产的过户情况 根据南昌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于 2015 年 11 月 16 日核发的统一社会信用

6 代码为 K 的 营业执照 和智慧海派提供的其现行有效的 公司章程, 以及南昌昌北机场工商行政管理局出具的 公司变更通知书, 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 智慧海派因本次交易涉及的股权过户事宜已办理完毕工商变更登记手续, 航天通信已成为智慧海派持股的控股股东, 持有智慧海派 51% 股权 根据镇江市工商局于 2015 年 11 月 13 日核发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 F 的 营业执照 和江苏捷诚提供的其现行有效的 公司章程, 以及镇江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出具的 公司准予变更登记通知书, 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 江苏捷诚因本次交易涉及的股权过户事宜已办理完毕工商变更登记手续, 航天科工 徐忠俊等 12 位自然人已经将标的资产江苏捷诚 % 股权过户至航天通信名下, 航天通信已成为持有江苏捷诚 91.82% 的股东 众天律师认为, 本次交易的标的资产过户情况符合 公司法 证券法 等法律法规 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及本次交易相关协议的约定, 航天通信已合法取得智慧海派 51% 股权和江苏捷诚合计 91.82%( 含本次交易取得的 %) 的股权 四 本次交易相关后续事项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本次交易方案 本次交易相关协议的约定以及本次交易涉及的各项承诺等文件, 本次交易的后续事项主要包括 : 1. 本次交易的标的资产过户完成后, 航天通信尚需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办理新增股份的登记手续, 在上交所办理新增股份的上市手续 2. 航天通信向特定对象航天科工和紫光春华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配套资金, 航天通信在核准文件有效期内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配套资金 3. 航天通信尚需对新增股本进行验资, 并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办理注 册资本 公司章程等事宜的变更登记手续 4. 本次交易各方需继续履行 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协议 盈利预测补偿

7 协议 非公开发行股票认购协议 及上述协议的补充协议的约定及相关承诺 经核查, 众天律师认为, 上述后续事项的办理不存在实质性法律障碍, 对本 次交易的实施不构成重大影响 五 结论意见综上所述, 众天律师认为, 本次交易的方案符合法律法规 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 本次交易已经获得了必要的批准及授权, 具备法定的实施条件 ; 本次交易的标的资产过户情况符合 公司法 证券法 等法律法规 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及相关协议的约定 ; 本次交易相关后续事项的办理不存在实质性法律障碍, 对本次交易的实施不构成重大影响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三份, 由经办律师签署并加盖众天公章后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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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证本 法律意见书 不存在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 4 本法律意见仅供航天通信本次重大资产重组之目的使用, 未经众天同意, 不得用于其他任何目的 众天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航天通信本次重大资产重组所必备的法律文件, 随同其它材料向投资者披露, 并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5 众天律师出具的众天并

保证本 法律意见书 不存在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 4 本法律意见仅供航天通信本次重大资产重组之目的使用, 未经众天同意, 不得用于其他任何目的 众天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航天通信本次重大资产重组所必备的法律文件, 随同其它材料向投资者披露, 并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5 众天律师出具的众天并 北京市众天律师事务所关于航天通信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配套融资暨关联交易实施情况的法律意见书 众天并字 2015 HTTX009 号 致 : 航天通信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众天事务所 ( 以下简称 众天 ) 接受航天通信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 以下简称 航天通信 或 公司 ) 委托, 担任公司本次发行股票购买资产并配套融资暨关联交易项目 ( 以下简称 本次交易 ) 的专项法律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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