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保人須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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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投資標的自動平衡說明事項 : 投資標的自動平衡的目的 投資型保險內之投資標的價值係跟隨市場價格的變化而增減, 投資組合的比例也就隨著變化, 可能無法達到保戶原先設定投資組合的目的 有些保戶並無能力對投資情況的變化做出適當的因應, 或對選定之配置比例無暇時時注意給予評估, 而有些保戶對長期投資與風險承擔有既定之規劃, 故就長期而言, 配合保險的長期契約精神及投資的實際經驗, 提供投資標的自動平衡是投資型保險不可或缺的利益之一 投資標的自動平衡作業流程示範說明 : 不同幣別互轉 一 本公司於保單投資標的自動平衡日, 以自動平衡日當時之投資標的單位淨值計算其配置比例, 如持有之任一投資標的配置比例較要保人最後指定目標保險費之投資標的配置比例相差 5 % ( 含 ) 以上時, 系統產生報表, 列印本保單欲轉換出 ( 賣出 ) 之投資標的名稱及投資標的單位數目 二 第二日向投信下賣單, 即賣出欲轉換出投資標的單位數目 三 以投資標的自動平衡日次二資產評價日 ( 若投資標的為非台幣計價者係以投資標的自動平衡日之次一個資產評價日 ) 之投資標的單位淨值完成投資標的賣出, 並將賣出投資標的之價值, 扣除轉換費用 ( 如果轉換次數超過 12 次時 ) 後, 再依最後指定之目標保險費投資標的配置比例分配 四 待完成賣出所有投資標的後, 次日向投信下買單, 依最後指定之投資標的配置比例買入投資標的, 再以投資標的所屬公司通知本公司轉出投資標的單位淨值之日次一個資產評價日之投資標的單位淨值買入投資標的單位數 五 於交易完成後核對交易之報表, 核對項目包括 : (1) 賣出投資標的 : 投資標的名稱 投資標的單位淨值 投資標的單位數及投資標的賣出後之價值是否正確 (2) 買入投資標的 : 投資標的名稱 投資標的分配比例及金額是否正確 範例說明: 不同幣別互轉 < 本範例說明僅供參考, 有關之權利義務, 仍請詳閱契約條款之約定 > A 君於 90 年 4 月 10 日購買南山人壽伴我一生躉繳變額壽險,93 年 04 月 11 日時所持有的投資標的單位數, 分別為 : 投資標的 幣別 單位數值 (unit) 甲 台幣 150 unit 乙 美元 80 unit 丙 歐元 100 unit 93 年 04 月 11 日時最後指定之目標保險費配置比例為 目標保險費配置比例 甲投資標的 : 28% 乙投資標的 : 30% 丙投資標的 : 42% 93 年 04 月 11 日為本保單之投資標的自動平衡日且以上述三種投資標的最後一個投資標的單位淨值及匯率來試算出目前配置比例, 分別為 : 日期 投資標的 NAV RATE 日期 Bid rate 4/11 甲 /9 乙 / /10 丙 / 投資標的單位淨值 (a) 投資標的單位數 (b) 匯率 (c) 投資標的價值 (d)=(a)*(b)*(c) 投資標的配置比例 (e)=(d) (f) 甲投資標的 TWD % 乙投資標的 USD % 丙投資標的 EUR % (f) 100% 甲投資標的之投資標的配置比例 (16.06%) 與其最後指定之目標保險費配置比例 (28%) 相差 11.94%( 大於 5%) 乙投資標的之投資標的配置比例 (44.82%) 與其最後指定之目標保險費配置比例 (30%) 相差 14.82%( 大於 5%) 丙投資標的之投資標的配置比例 (39.12%) 與其最後指定之目標保險費配置比例 (42%) 相差 2.88%( 小於 5%) 故於投資標的自動平衡日 93 年 04 月 11 日產生投資標的自動平衡, 系統將賣出乙投資標的部份單位數, 乙投資標的賣出後其甲 丙投資標的分配比例為 : 甲投資標的 % = = 80.57% 丙投資標的 % = % % = 19.43% 93/04/12 將乙投資標的賣出 unit % = NT$3227 NT$ = USD$96.85 USD$ = ( 單位 ) 93/04/14 乙投資標的交易完成 (4/13 淨值 ) = USD$98.26 USD$ (4/14 bid rate) = NT$ /04/15 買入甲 丙投資標的 甲投資標的 NT$ % = NT$2639 丙投資標的 NT$3276 NT$2639 = NT$637 93/04/16 甲投資標的買進 NT$ (4/15 淨值 ) = 單位 丙投資標的買進 NT$ (4/15 offer rate) = EUR$15.87 EUR$ (4/15 淨值 ) = 單位 完成投資標的平衡

2 投保人須知 一 投保時, 業務員會主動出示登錄證及經主管機關委託辦理投資型保險商品測驗機構所發之 投資型保險商品業務員資格測驗合格證, 並告知其授權範圍 ; 如未主動出示或告知, 應要求其出示並詳細告知 說明 : 保險業務員管理規則第六條規定 : 業務員於招攬保險時, 應出示登錄證, 並告知授權範圍, 如業務員未主動出示或告知, 要保人應向其提出要求以確保本身之權益 二 告知義務 : 要保人及被保險人應誠實告知, 否則保險公司得解除契約 ; 保險事故發生後亦同 說明 : ( 一 ) 保險法第六十四條規定 : 訂立契約時, 要保人對於保險人之書面詢問, 應據實說明 又 要保人有為隱匿或遺漏不為說明, 或為不實之說明, 足以變更或減少保險人對於危險之估計者, 保險人得解除契約 ; 其危險發生後亦同 但要保人證明危險之發生未基於其說明或未說明之事實時, 不在此限 前項解除契約權, 自保險人知有解除之原因後, 經過一個月不行使而消滅 ; 或契約訂立後經過二年, 即有可以解除之原因, 亦不得解除契約 ( 二 ) 因保險契約是最大誠信契約, 所以要保人及被保險人在要保時應將要保書及體檢表內各項, 以及保險公司指定醫師檢查健康狀況時之詢問事項, 都需要實實在在詳詳細細的說明或填寫清楚, 不能有遺漏 隱瞞或告知不實情事 ( 例如 : 被保險人過去五年內是否曾因受傷或生病住院治療七日以上? 應據實告知 ) 否則, 保險公司在契約訂定後二年內可以解除契約 ( 不過, 保險公司須在知有解除原因後一個月內行使 ); 即使事故發生後亦不負賠償責任, 除非要保人 ( 或被保險人 ) 能證明保險事故發生原因與未告知事項無關, 然若未盡告知義務已達足以變更保險公司對於危險之估計者, 保險公司仍得以解除契約 因未盡告知義務解除契約時, 若保險契約項下之保單帳戶價值大於零, 則保險公司以條款所示資產評價日之投資標的單位淨值計算所得之保單帳戶價值返還予要保人 三 要保人得隨時終止保險契約 保險契約之終止, 自保險公司收到要保人書面通知時, 開始生效 要保人繳費累積達有保單帳戶價值而申請終止契約時, 保險公司應以條款所示資產評價日之投資標的單位淨值計算所得的保單帳戶價值計算解約金, 並於接到通知之日起一個月內償付之 逾期保險公司應加計利息給付, 其利息按年利率一分計算 四 除外責任 說明 : ( 一 ) 保險公司依照保險法規定, 有下列原因, 可以不負給付保險金的責任 : 1. 要保人故意致被保險人於死者 ( 參考保險法第一二一條 ) 2. 被保險人故意自殺或自成完全失能 但自契約訂立或復效之日起二年後故意自殺致死者, 保險公司仍負給付 身故保險金 或喪葬費用保險金之責任 ( 參考保險法第一 九條 ) 3. 被保險人因犯罪處死或拒捕或越獄致死或完全失能 ( 參考保險法第一 九條 ) ( 二 ) 此外在保險單條款通常都有詳細訂明各種除外責任之範圍, 可以參閱 ( 三 ) 因各種除外責任而免給付保險金者, 保險公司以條款所示資產評價日之投資標的單位淨值計算所得之 保單帳戶價值 返還予應得之人 五 保險責任始期及寬限期間 契約效力停止 說明 : ( 一 ) 保險公司應自同意承保並收取目標保險費後負保險責任, 並應發給保險單作為承保的憑証 保險公司如於同意承保前, 預收相當於目標保險費之金額時, 其應負之保險責任, 以同意承保時溯自預收相當於目標保險費金額時開始 前項情形, 在保險公司為同意承保與否之意思表示前發生應予給付的保險事故時, 保險公司仍負保險責任 ( 二 ) 保險契約自契約生效日起, 若保險契約項下之保單帳戶價值扣除保險單借款本息後之餘額不足支付當月保險成本及保單管理費時, 保險公司按日數比例扣除至保單帳戶價值為零之當日催告要保人交付超額保險費, 自催告到達翌日起三十日內為寬限期間, 逾寬限期間仍未交付者, 保險契約自寬限期間終了翌日起停止效力 如在寬限期間內發生保險事故時, 保險公司仍負保險責任 ( 三 ) 停效 的保險契約, 要保人得在停效日起二年內申請復效, 惟不得遲於保險契約保險期間之屆滿日 ( 四 ) 要保人未申請復效, 於停效期間屆滿時, 保險契約之效力即行終止 投保人須知 - 第 1 頁, 共 2 頁

3 六 申請保險單借款 說明 : ( 一 ) 保險契約有效期間內, 要保人得在條款所約定的保單帳戶價值範圍內向保險公司申請保險單借款 ( 二 ) 不是投保後馬上可申請借款, 也不是可以借得已繳的全額保險費 七 投保時, 要保書及商品建議書應親自填寫及簽章, 如本人不能書寫, 得授權由家屬為之, 但應註明其經過 ; 業務員及保險公司會主動提供保險單條款樣本, 並於要保人交付總保費後, 出具正式收據 為知道您投保的內容, 及維護您的權益, 如業務員及保險公司未主動提供時, 請務必要求其提供 八 契約撤銷權說明 : 要保人於保險單送達的翌日起算十日內, 得以書面或其他約定方式檢同保險單向保險公司撤銷保險契約 前述撤銷的效力應自要保人書面或其他約定方式之意思表示到達翌日零時起生效, 保險契約自始無效, 保險公司並應無息退還要保人所繳保險費 ; 保險契約撤銷生效後所發生的保險事故, 保險公司不負保險責任 但契約撤銷生效前, 若發生保險事故者, 視為未撤銷, 保險公司仍應依保險契約規定負保險責任 九 被保險人為未滿十五足歲之未成年人, 或受監護宣告尚未撤銷者, 其身故保險金給付之限制 說明 : ( 一 ) 訂立保險契約時, 以未滿十五足歲之未成年人為被保險人, 其 身故保險金 之給付於被保險人滿十五足歲之日起發生效力 ; 被保險人滿十五足歲前身故者, 保險公司應返還保險契約之保單帳戶價值 ( 二 ) 訂立保險契約時, 以受監護宣告尚未撤銷者為被保險人, 其 身故保險金 變更為喪葬費用保險金 喪葬費用保險金額總和 ( 不限本公司 ), 不得超過訂立本保險契約時遺產及贈與稅法第十七條有關遺產稅喪葬費扣除額之半數, 其超過部分保險公司不負給付責任, 保險公司應按比例無息返還超過部分之已扣除保險成本 ( 三 ) 前開內容在保單條款都有詳細規定, 可以參閱 十 本保險商品受保險安定基金之保障 說明 : 保險安定基金之保障適用於依我國法律設立許可之本 ( 外 ) 國人壽保險業在我國境內銷售之有效保險契約, 但不包括下列契約 : 1 未經我國法令許可之保險業在國內所銷售之保險契約 2 國內壽險業之國外 ( 總 ) 分支機構在國外銷售之保險契約 3 保險商品之專設帳簿部分 4 依據勞工退休金條例年金保險實施辦法規定銷售之勞退企業年金保險契約及勞退個人年金保險契約 十一 因投保契約所生紛爭之處理方式及申訴之管道 : 要保人 被保險人或受益人因保險契約發生爭議時, 可依金融消費者保護法規定先向保險業提出申訴, 保險業應於收受申訴之日起三十日內為適當之處理, 並將處理結果回覆申訴人 ; 申訴人不接受處理結果者或保險業逾上述期限不為處理者, 申訴人得於收受處理結果或期限屆滿之日起六十日內, 向爭議處理機構申請評議 十二 實質課稅原則說明 : 人壽保險之死亡給付及年金保險之確定年金給付於被保險人死亡後給付於指定受益人者, 依保險法第一百十二條規定不得作為被保險人之遺產, 惟如涉有規避遺產稅等稅捐情事者, 稽徵機關仍得依據有關稅法規定或稅捐稽徵法第十二條之一所定實質課稅原則辦理 附註 : 本投保人須知僅供參考, 有關之權利義務, 仍請詳閱契約條款之約定 投保人須知 - 第 2 頁, 共 2 頁

4 要保書填寫說明 一 業務員登錄證? 業務員登錄證係業務員所屬之保險公司依主管機關公佈之 保險業務員管理規則 核發, 為具有招攬保險之資格證件, 業務員招攬保險時, 應出示登錄證及 投資型保險商品業務員資格測驗合格證, 並詳細告知授權範圍 二 什麼是要保書? 要保書是指要保人向保險公司申請投保時所填寫的書面文件 主要內容包括 : 要保人與被保險人之姓名 出生年月日 職業 地址 電話 身分證統一編號 ; 受益人姓名 ; 要保事項 ; 重要事項告知書 ; 保障內容 ; 保單帳戶價值等定期揭露通知方式 ; 要保人與被保險人告知及聲明同意事項 要保人與被保險人簽章等 三 誰來填寫要保書? 要保書應由要保人及被保險人本人就有關內容親自填寫並簽章, 未經契約當事人同意或授權, 保險經紀人 代理人及業務員均不得代填寫, 且不論是否經契約當事人同意或授權, 保險經紀人 代理人及業務員皆不可代簽章 若要保人或被保險人為未成年人, 需經其法定代理人的同意, 並於要保書上簽章 若要保人或被保險人為無行為能力人, 須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為填寫並簽章 四 什麼是 被保險人? 被保險人係指保險事故發生時, 遭受損害, 享有賠償請求權之人 另依保險法第一百零七條規定, 以十五足歲以下之未成年人為被保險人, 其 身故保險金 之給付於被保險人滿十五足歲之日起發生效力 ; 被保險人滿十五足歲前死亡者, 保險公司應返還保單帳戶價值 依保險法第一百零七條之一規定, 以受監護宣告尚未撤銷者為被保險人之喪葬費用保險金額總和 ( 不限本公司 ), 不得超過訂立本保險契約時遺產及贈與稅法第十七條有關遺產稅喪葬費扣除額之半數 五 要保書上的 年齡 如何計算? 要保人在申請投保時, 應將被保險人出生年月日在要保書填明 被保險人的投保年齡, 以足歲計算, 但未滿一歲的零數超過六個月者, 加算一歲 六 要保書上要填寫什麼 地址? 有何重要性? ( 一 ) 須填寫下列地址 : 1. 被保險人住所 / 戶籍地址 2. 要保人住所 / 戶籍地址 3. 要保人聯絡地址 4. 身故保險金受益人聯絡地址 5. 保單帳戶價值等定期揭露事項之通知地址 ( 二 ) 重要性 : 為維護要保人 被保險人及身故保險金受益人之權益, 請務必正確填寫要保人 被保險人及身故保險金受益人地址, 以便保險公司送達各項文件 地址如有變更時, 請要保人以書面或其他約定方式通知保險公司 倘未為地址變更通知 身故保險金受益人如係身分別之指定及如有要保人不同意填寫身故保險金受益人之聯絡地址及電話之情形, 保險公司之各項通知, 得以保險契約所載要保人之最後住所或所留聯絡方式通知 七 什麼是 要保人? 要保人是指對保險標的具有保險利益, 向保險公司申請訂立保險契約, 並負有交付保險費義務之人, 其權利及義務為 : ( 一 ) 權利 : 1. 指定各類保險金之受益人 2. 指定 / 變更投資組合 3. 申請保險單借款 4. 終止契約 5. 保單帳戶價值之提領 6. 申請契約變更 ( 二 ) 義務 : 1. 繳納保險費 2. 被保險人職業或職務變更及保險事故發生之通知 3. 告知義務 要保書填寫說明 - 第 1 頁, 共 3 頁

5 八 要保人 與 被保險人 之間必須有什麼關係? 要保人對於被保險人須有保險利益, 才可以訂立保險契約, 而依保險法第十六條之規定, 要保人對於下列各人之生命或身體, 有保險利益 : ( 一 ) 本人或其家屬 ( 二 ) 生活費或教育費所仰給之人 ( 三 ) 債務人 ( 四 ) 為本人管理財產或利益之人 九 什麼是 受益人? ( 一 ) 所謂 受益人 係指被保險人或要保人約定享有賠償請求權之人 ( 二 ) 受益人通常除有請求保險金之權利外, 並可基於利害關係人之身分代繳保險費 ( 三 ) 受益人之義務則應於知悉保險事故發生後通知保險公司 十 受益人怎麼指定? ( 一 ) 要保人於訂立保險契約時或保險事故發生前, 經被保險人同意得指定或變更受益人 ( 二 ) 失能保險金 的受益人, 為被保險人本人, 保險公司不受理其指定或變更 十一 什麼是 保單紅利? 本保險為不分紅保險單, 不參加紅利分配, 並無紅利給付項目, 故不適用本項說明 十二 什麼是 目標保險費? 所謂 目標保險費 係指保險契約所載明之保險費, 用以提供被保險人身故 完全失能保障及投資需求 十三 什麼是 超額保險費? 所謂 超額保險費 係指由要保人申請並經保險公司同意, 為增加其保單帳戶價值, 於目標保險費以外所繳付之保險費 十四 什麼是 投資標的自動平衡? ( 一 ) 本批註條款所稱 投資標的自動平衡日 係指自保險契約生效日起每三個月與保險契約生效日相當之日, 無相當日者, 指該月之末日 ( 二 ) 投資標的自動平衡說明事項及範例說明請詳附件 十五 什麼是 保單帳戶價值? 所謂 保單價值 係指以新臺幣為單位基準, 其價值係依保險契約所有投資標的之投資標的於資產評價日之價值總和加上尚未投入投資標的之金額 ; 但於首次投資配置日前, 係指依條款方式計算至計算日之金額 十六 保險費繳付的方式有幾種? 保險費採用一次交付方式繳交總保費 十七 什麼是 主契約 或 主約? 要保人可向保險公司單獨購買之保險商品, 該商品通稱為主契約或主約 十八 什麼是 附加契約 或 附約? 附加契約係指附加在主契約, 用以保障特定事故的保險商品, 一般稱 附約 附約 是不單獨販賣的 十九 什麼是 告知事項? 告知事項主要為要保書中有關被保險人身體狀況等之詢問事項 應據實說明, 如有為隱匿或遺漏不為說明, 或為不實之說明, 足以變更或減少保險人對危險之估計者, 保險人得解除契約 ; 其危險發生後亦同 廿 要保書中對健康狀況的告知義務年期或期間 ( 最近二個月 最近三個月 過去一年 過去二年 過去五年 等期間 ) 如何認定? 以要保人填寫要保書所載之申請日期起回溯計算二個月 三個月 一年 二年 五年稱之 要保書填寫說明 - 第 2 頁, 共 3 頁

6 廿一 什麼是 治療 診療或用藥? ( 一 ) 治療 : 針對疾病 傷害等異常現象直接加以手術 用藥或物理治療 心理治療等 ( 二 ) 診療 : 對於身體狀況有異常之問診 檢查或治療 ( 三 ) 用藥 : 服用 施打或外敷藥品 廿二 什麼是 健康檢查有異常情形? ( 一 ) 健康檢查結果異於檢查標準的正常值或參考值者 ( 二 ) 醫師要求或建議作進一步追蹤 檢查或治療者 廿三 高血壓症? 指的是收縮壓一四 亳米汞柱或舒張壓九十亳米汞柱以上 廿四 什麼是 肝功能異常? 指的是肝功能檢查結果 GOT GPT 值檢驗值有異常情形者 廿五 住院七日以上 怎麼認定? ( 一 ) 自辦理住院手續當日至辦理出院手續當日止 ( 二 ) 前述計算方式, 中間如遇有轉院等中斷住院之情形時, 需連續計算在內 廿六 要保書還有什麼附件? 除了要保書本身之外, 尚有要保書填寫說明 保險契約條款樣本 投保人須知 壽險業履行個人資料保護法告知義務內容 保險商品說明書及商品建議書等附件, 提供給要保人及被保險人於填寫要保書參考 廿七 什麼時候需要法定代理人簽章? ( 一 ) 未滿七歲或無行為能力人訂立保險契約時, 須由法定代理人代為意思表示並簽章 ( 二 ) 七歲 ( 含 ) 以上未滿二十足歲者訂立保險契約時, 須經其法定代理人簽章同意 但已婚者, 不在此限 廿八 何謂重要事項告知書? 說明本投資型商品之重要特性及應注意事項, 詳要保書之重要事項告知書 廿九 對要保書中告知事項所列疾病名稱有疑問時, 該怎麼辦? ( 一 ) 詢問診斷醫師 ( 二 ) 請洽保險公司免費服務電話詢問 電話號碼為 (0800) 附註 : 本填寫說明僅供填寫參考, 有關之權利義務, 仍請詳閱契約條款之約定 要保書填寫說明 - 第 3 頁, 共 3 頁

投保人須知

投保人須知 投保人須知 一 投保時, 業務員會主動出示登錄證, 並告知其授權範圍 ; 如未主動出示或告知, 應要求其出示並詳細告知 說明 : 保險業務員管理規則第六條規定 : 業務員於招攬保險時, 應出示登錄證, 並告知授權範圍, 如業務員未主動出示或告知, 要保人應向其提出要求以確保本身之權益 二 告知義務 : 要保人及被保險人應誠實告知, 否則保險公司得解除契約 ; 保險事故發生後亦同 說明 : ( 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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