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证监局向 XX 股份转让中心质询, 该中心表示并未批准河北 TL 房地产开发股份公司发行 优先股, 对其在陕西公开推销所谓 优先股 并将 借款合同转优先股或优先认股权证 一事也不知情 案件警示 河北 TL 房地产开发股份公司上述行为涉嫌违反 证券法 第十条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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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案例警示 --- 高度警惕以区域性股权市场挂牌为幌子非法集资诈骗活动 导语 近期, 以在区域股权市场挂牌为幌子的违法活动时有发生 个别不法分子趁机以 四板上市 为幌子, 变换方式, 大肆进行违法活动, 欺诈投资者, 严重损害投资者利益 案例一 河北 TL 股份公司 注册地 挂牌地和股票转让地 三地分离式 以证券为名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活动 案情介绍 2015 年初, 陕西证监局发现有人沿街散发推销 TL 上市 优先股 ( 代码 : 850***) 的广告传单, 向不特定对象宣称 TL 集团 经证监会 XX 交易所批准发行优先股 期内综合收益可达到 30%( 保本 保收益 ) 等信息 进一步调查发现 : 传单所称 TL 是注册地在河北省的河北 TL 房地产开发股份公司, 于 2014 年 9 月取得 XX 股转中心挂牌备案确认函 ( 渝股转备函 [2014]** 号 ), 于 2014 年 11 月取得 XX 股转中心出具的 增资证明, 该文件用于证明 : TL 股东 XL( 客户号 *****) 于 2014 年 11 月 * 日至 11 月 * 日在 XX 股份转让中心增资 万元整,TL( 客户号 *****) 总股本由 1.6 亿股增加至 6 亿股 此后随即印制并在陕西西安 咸阳等地公开推销 优先股权证, 并要求从 2010 年以来与 TL 房地产开发股份公司签订过 借款合同 的出资人将 借款合同转优先股 或 优先股认购权 优先股权证载明 : 河北 TL 房地产开发股份公司优先股权证 ( 渝股转备函 [2014]** 号 ), 公司简称 :TLDC, 股权代码 :85****, 规模 :44000 万股, 每股金额 : 人民币 3 元整, 年利率 11%, 起息日 :2014 年 11 月 19 日, 自持股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 证券交易所 :XX 股份转让中心有限责任公司, 主承销保荐商 : 四川 RHTZ 有限公司

2 陕西证监局向 XX 股份转让中心质询, 该中心表示并未批准河北 TL 房地产开发股份公司发行 优先股, 对其在陕西公开推销所谓 优先股 并将 借款合同转优先股或优先认股权证 一事也不知情 案件警示 河北 TL 房地产开发股份公司上述行为涉嫌违反 证券法 第十条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 法释 [2010]18 号 ) 相关规定, 以推销 优先股 为名开展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活动 ; 特点是利用 注册地 挂牌地和股票转让地 三地分离, 以在区域性股权市场挂牌文件来包装, 增加对涉及证券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实施地投资者的欺骗性和诱惑性, 同时利用 三地分离 造成的监管真空, 规避监管和打击 案例二 陕西 XLXM 有限责任公司 以在 XX 股权托管交易中心挂牌为名在公司注册地非法转让有限责任公司股权 案情介绍 近期, 陕西证监局了解到 :2015 年 3 月, 经中介机构上海 HCF 股权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推荐, 在 XX 股权托管交易中心中小企业股权报价系统 (Q 板 ) 挂牌的陕西 XLXM 有限责任公司, 今年 4 月由上海 HCF 主导在陕西某县某宾馆召开 XX 股交所上市答谢会, 召集 300 多名当地群众参会 会上, 由上海 HCF 及其邀请所谓 台湾专家 宣称 XLXM 公司已在 XX 股交所上市, 并进行 原始股转让推介 营销宣传, 当场与多名群众签订 委托股权投资 管理协议书 该协议书中载明 : XLXM 已于 2015 年 3 月 * 日在 XX 股权托管交易中心 Q 板挂牌上市, 股票代码 20****, 公司拟定将于 3 5 年上主板的战略规划, 甲方自愿将资金委托乙方或者共同筹集 XLXM 在册显名股东要求股权份额资金, 在 XLXMQ 板挂牌后 E 板挂牌前以原始股权方式投资于 XLXM 甲方委托乙方 ( 显名股东 ) 对甲方投资的原始股权进行管理 并办理 POS 机刷卡交款手续, 款项支付给协议约定的公司个人股东银行账户 股权转让后, 上海 HCF 向股权转让方收取 咨询费 XLXM 大股东与中介机构上海 HCF 联手非法公开转让股权过程中, 上海 HCF 掩耳盗铃, 自称 XLXM 是有限责任公司, 不是股份有限公司, 所转让的是有限责任公司股权, 不是股份公司股份 ( 股票 ), 因此不适用 证券法, 不属于非法公开转让股票 案件警示 公司法 第二十四条规定 有限责任公司由五十个以下股东出资设立, 有限责任公司属于人合加资合组织形式, 其股权只能在 50 人以内的特定对象之间转让, 不得公开向不特定对象转让 同时, 公司法 第三章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转让 中第七十三条规定, 依照本法第七十一条 第七十二条转让股权后, 公司应当注销原股东的出资证明书, 向新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 并相应修

3 改公司章程和股东名册中有关股东及其出资额的记载 等, 表明有限责任公司变更股权后应修改章程, 而章程的修改应履行工商变更登记 公司法 第二百一十一条规定 公司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时, 未依据本法规定办理有关变更登记的, 由公司登记管理机关责令限期登记 ; 逾期不登记的, 处以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XLXM 有限公司股东在上海 HCF 导演 下, 将四板市场挂牌, 偷换概念, 宣称 上市, 并以 转让有限责任公司股权 为名, 与投资者签订不具有转让实质的转让协议, 骗取投资者钱财, 涉嫌以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为名的欺诈 其中上海 HCF 以所转让的是有限责任公司股权, 不是股份 ( 股票 ) 来规避监管的辩解, 进一步表明 XLXM 大股东利用在 XX 股交中心挂牌的包装, 公开转让股权行为, 是在上海 HCF 精心策划和指导下, 有计划有步骤实施的, 是上海等外地中介机构非法代理转让在陕公司股权活动的死灰复燃 案例三 陕西 QYDS 有限责任公司 以在 XX 股权托管交易中心挂牌为名 自导自演 在公司注册地公开推销所谓 原始股权 案情介绍 今年 5 月, 陕西证监局发现, 陕西 QYDS 有限责任公司近期在西安多地当街散发宣传资料, 召开推介会, 声称 QY 企业集团于 2015 年 2 月 9 日在 XX 股权托管交易中心成功挂牌上市, 现发行原始股权 赴宣传资料所载地址西安市高新三路财富中心二期 D 座 13** 室实地查访, 发现该处为 YCDF 股权投资基金有限公司办公场所, 工作人员称 YCDF 为陕西 QYDS 有限责任公司的 做市商, 负责股权发售事宜 其提供的与股权投资人签订的 股民合作协议 第三条约定 按照其持有股权份额每年享受不低于 15% 的股金分红, 并承诺 三年内未能主板上市, 公司负责一个月内转让投资者所持有股权, 转让不成功公司无条件以市场价格回购 经仔细询问, 公司收取投资者 股权投资款 后仅向投资者出具 股权证, 投资者要享受协议约定的每年 15% 现金分红的话, 需承诺成为 LP 股东, 即股东名字不载入公司章程和股东名册, 也不变更工商登记中的股东 出资等事项 调查显示 : 陕西 QYDS 有限责任公司为自然人投资的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西安市高新区高新三路东财富中心, 成立日期 2014 年 7 月 4 日, 股东为 3 名自然人, 注册资本 3000 万元人民币, 实收资本 0 万元 2015 年 2 月 6 日在 XX 股交中心中小企业股权报价系统 ( 简称 Q 板 ) 挂牌 YCDF 股权投资基金有限公司住所在深圳市罗湖区黄贝街道深南东路集浩大厦, 成立日期 2013 年 12 月 31 日, 其股东与陕西 QYDS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相同, 注册资本 1 亿元人民币, 实缴资本 0 万元 案件警示

4 陕西 QYDS 有限责任公司和 YCDF 股权投资基金有限公司, 为相同股东设立的公司, 且两家公司均未实缴注册资本金, 其 自导自演 所谓代理销售陕西 QYDS 有限责任公司 在 XX 股权托管交易中心成功挂牌上市 的 原始股权 过程中, 故意混淆概念, 谎称公司是新三板上市企业, 将在上海四板市场 ---XX 股交中心中小企业股权报价系统挂牌, 偷换概念宣称为 上市, 并将该挂牌系统中的唯一一笔没有任何成交记录的卖出报价信息 (12.5 元 / 股 ) 称为市场价格误导投资者, 同时以 三年将公司推向主板 进行虚假承诺和宣传 上述行为违反 公司法 规定, 两家公司联手采用公开宣传的方式, 向不特定对象 发售原始股权, 吸收资金, 并承诺一定期限内给付回报, 构成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 法释 [2010]18 号 ) 第一条及第二条第 ( 五 ) 款规定的条件, 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案例四 TC 投资 注册地 挂牌地和业务地 三地分离式 的股票配资式灰色民间金融活动 案情介绍 今年初, 陕西证监局了解到 : 宝鸡 TC 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在当地开展向不特定对象进行股票配资业务 进一步调查发现 : 宝鸡 TC 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属于在 XX 股权托管交易中心挂牌的浙江 LB 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的在陕分支机构, 浙江 LB 投资管理有限公司通过其网站大肆宣传其在 XX 股权托管交易中心挂牌, 成为 构建中国民间金融新秩序 的领军机构, 并在陕西等多地设置分支机构大量推广以 TC 投资 为品牌的杠杆率达到 1:5 股票配资业务, 已有大批证券投资者卷入其中 案件警示 TC 投资 所开展的股票配资业务尚处于民间金融的灰色地带, 但其利用在区域性股权市场挂牌为幌子进行夸大宣传 误导投资者 推广其股票配资业务行为值得高度警惕, 其中高杠杆配资加上苛刻的平仓风控措施, 极易造成投资者重大损失和纠纷隐患, 并在涉众情况下, 形成影响引发群访事件维稳风险 陕西证监局提醒广大投资者, 提高警惕, 增强识别 抵制 防范各类非法金融活动能力, 尤其是要高度警惕近期打着 四板上市 幌子的所谓 原始股 原始股权 的非法集资和诈骗犯罪活动 对不认识的电话 邮件 传单 网络宣传 推销的以 优先股 新三板上市 等为噱头的 天上掉馅饼 式的 投资机会, 多一分怀疑, 少一分侥幸 务必牢记, 一定要通过合法证券 期货经营机构进行证券 期货投资 进行任何投资之前, 或当难以准确辨别投资

5 信息真伪时, 可向合法证券期货经营机构或当地金融监管部门咨询核实 一旦发现上当受骗, 第一时间向公安机关报案, 为公安机关侦破案件创造有利时机 非法集资相关法律知识链接 非法集资的定义 根据 关于取缔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中有关问题的通知 规定, 非法集资是指单位或者个人未依照法定程序经有关部门批准, 以发行股票 债券 彩票 投资基金证券或者其他债权凭证的方式向社会公众筹集资金, 并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以货币 实物以及其他方式向出资人还本付息或给予回报的行为 为依法惩治非法吸收公众存款 集资诈骗等非法集资犯罪活动, 最高人民法院会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等有关单位, 研究制定了 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该司法解释自 2011 年 1 月 4 日起施行 非法集资的分类 根据 关于进一步打击非法集资等活动的通知 ( 银发 [1999]289 号 ) 的相关规定, 非法集资 归纳起来主要有以下几种 : 一是通过发行有价证券 会员卡或债务凭证等形式吸收资金 比较常见的是 : 以发行或变相发行股票 债券 彩票 投资基金等权利凭证或者以期货交易 典当为名进行非法集资 通过认领股份 入股分红 委托投资 委托理财进行非法集资 通过会员卡 会员证 席位证 优惠卡 消费卡等方式进行非法集资 二是对物业 地产等资产进行等份分割, 通过出售其份额的处置权进行高息集资 最新的变化是 : 通过出售其份额并承诺售后返租 售后回购 定期返利等方式进行非法集资 三是利用民间会社形式进行非法集资 最新的变化是 : 利用地下钱庄进行集资活动 四是以签订商品经销等经济合同的形式进行非法集资 常见的是 : 以商品销售与返租 回购与转让 发展会员 商家加盟与 快速积分法 等方式进行非法集资 五是以发行或变相发行彩票的形式集资 六是利用传销或秘密串联的形式非法集资 七是利用果园或庄园开发的形式进行非法集资 例如, 借种植 养殖 项目开发 庄园开发 生态环保投资等名义非法集资

6 八是利用现代电子网络技术构造的 虚拟 产品, 如 电子商铺 电子百货 投资委托经营 到期回购等方式进行非法集资 九是利用互联网设立投资基金的形式进行非法集资 十是利用 电子黄金投资 形式进行非法集资 非法集资罪的犯罪构成要件 ( 一 ) 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 包括自然人和单位 这里要特别强调法律拟制人格主体 单位, 否则, 我们将无法对司法实践中大量存在的单位 ( 既可以是一个单位单独实施, 也可以是单位与自然人 单位与单位共同实施 ) 实施的非法集资行为通过 刑法 来规范 ( 二 ) 犯罪主观方面是故意 当事人明知自己的非法集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 并且希望这种结果的发生 在单位进行非法集资的情况下, 这种故意体现为 : 单位的主管人员 直接责任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 以单位的名义为单位的利益故意追求特定危害社会的结果的发生 单位犯罪故意是单位成员的共同认识和意志, 严格区别于单位成员个人的认识和意志 ( 三 ) 犯罪客体是国家金融管理秩序 非法集资在形式上表现为一种资本的运作过程, 即以发行股票 债券 彩票 投资基金证券或其他债权凭证的方式将不特定对象的资金集中起来, 使他们成为形式上的投资者 ( 股东 债权人 ), 往往是人数众多, 涉案金额大, 严重破坏国家金融管理秩序 ( 四 ) 犯罪客观方面表现为未依法定程序经有关部门批准的集资行为 主要是以非法发行股票 债券 彩票 投资基金证券或其他债权凭证的方式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募集资金, 并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以货币 实物及其他方式向出资人还本付息或给予其他回报 非法集资的手段 ( 一 ) 承诺高额回报, 编造 天上掉馅饼 一夜成富翁 的神话 暴利引诱, 是所有诈骗犯罪分子欺骗群众的不二法门 不法分子为吸引更多的群众, 往往许诺投资者以奖励 积分返利等形式给予高额回报 为了骗取更多的人参与集资, 非法集资者开始是按时足额兑现先期投入者的本息, 然后是拆东墙补西墙, 用后集资人的钱兑现先前的本息, 等达到一定规模后, 便秘密转移资金, 携款潜逃

7 ( 二 ) 编造虚假项目或订立陷阱合同, 一步步将群众骗入泥潭 不法分子有的以种植仙人掌 螺旋藻 芦荟 火龙果 冬虫夏草, 养殖蚂蚁 黑豚鼠 梅花鹿, 家禽再回收等名义, 骗取群众资金 ; 有的以开发所谓高新技术产品为名吸收公众存款 ; 有的编造植树造林 集资建房等虚假项目, 骗取群众 投资入股 ; 有的以商铺返租等方式, 承诺高额固定收益, 吸收公众存款 ( 三 ) 混淆投资理财概念, 让群众在眼花缭乱的新名词前失去判断 不法分子有的利用电子黄金 投资基金 网络炒汇等新名词迷惑群众, 谎称为新投资工具或金融产品 ; 有的利用专卖 代理 加盟连锁 消费增值返利 电子商务等新的经营方式, 欺骗群众投资 ( 四 ) 装点门面, 用合法的外衣或名人效应骗取群众的信任 为给犯罪活动披上合法外衣, 不法分子往往成立公司, 办理完备的工商执照 税务登记等手续, 以掩盖其非法目的, 而无实际经营或投资项目 这些公司采取在豪华写字楼租赁办公地点, 聘请名人作广告等加大宣传, 骗取群众信任 ( 五 ) 利用网络, 通过虚拟空间实施犯罪 逃避打击 不法分子租用境外服务器设立网站或采取异地设立形式, 一般用代号或网名发展人头 有的还通过网站 博客 论坛 微信等网络平台和 QQ MSN 等即时通讯工具, 传播虚假信息, 诱骗群众上当 一旦被查, 便以下线不按规则操作等为名, 迅速关闭网站, 携款潜逃 在潜逃前还发布所谓通告, 要下线人员记住自己的业绩, 承诺日后重新返利, 借此来稳住受骗群众 ( 六 ) 利用精神 人身强制或亲情诱骗, 不断扩大受害群体 许多非法集资参与者都是在亲戚 朋友的低风险 高回报劝说下参与的 犯罪分子往往利用亲戚 朋友 同乡等关系, 以高额利息诱惑, 非法获取资金 有些已经加入的传销人员, 在传销组织的精神洗脑或人身强制下, 为了完成或增加自己的业绩, 不惜利用亲情 地缘关系拉拢亲朋 同学或邻居加入, 有的连自己的父母 配偶和子女都不放过, 造成亲情反目, 导致人间悲剧 非法集资的主要特征 一是未经有关监管部门依法批准, 违规向社会 ( 尤其是向不特定对象 ) 筹集资金 如未经批准吸收社会资金 ; 未经批准公开 非公开发行股票 债券等 二是承诺在一定期限内给予出资人货币 实物 股权等形式的投资回报 有的犯罪分子以提供种苗等形式吸收资金, 承诺以收购或包销产品等方式支付回报 ; 有的则以商品销售的方式吸收资金, 以承诺返租 回购 转让等方式给予回报 三是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集资目的 为掩饰其非法集资目的, 犯罪分子往往与受害者签订合同, 伪装成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 最大限度地实现其骗取资金的最终目的 非法集资的主要危害

8 一是扰乱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 非法集资活动以高回报为诱饵, 以骗取资金为目的, 破坏了金融秩序, 影响金融市场的健康发展 二是严重损害群众利益, 影响社会稳定 非法集资有很强的欺骗性, 容易蔓延, 犯罪分子骗取群众资金后, 往往大肆挥霍或迅速转移 隐匿, 使受害者 ( 多数是下岗工人 离退休人员 ) 损失惨重, 极易引发群体事件, 甚至危害社会稳定 三是损害了政府的声誉和形象 非法集资活动往往以 响应国家林业政策 支持生态环境保护 等为名, 行违法犯罪之实, 既影响了国家政策的贯彻执行, 又严重损害了政府的声誉和形象 非法集资诈骗罪与一般诈骗罪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区别 集资诈骗罪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违反有关金融法律 法规的规定, 使用诈骗方法进行非法集资, 扰乱国家正常金融秩序, 侵犯公私财产所有权, 且数额较大的行为 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 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是指违反国家有关规定,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 扰乱金融秩序的行为 集资诈骗罪与诈骗罪区别 1. 犯罪对象不同 集资诈骗罪的对象是不特定的, 是多数人用以集资获利的资金, 包括金钱与财物 ; 而诈骗罪的对象则是特定的, 即行为人是针对某一特定的人或单位去实施诈骗行为并获取其钱财 2. 客观行为表现形式不同 诈骗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用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直接使被骗人交付财物的行为, 被骗人交付财物既可以是为了投资营利, 亦可以是购买某物 ; 相对于诈骗罪而言, 集资诈骗罪行为是被包容的法条, 属特别法条 因此, 对以诈骗方法骗取集资的, 应当以集资诈骗罪定罪科刑 当犯罪分子的行为触犯的是集资诈骗罪, 则以集资诈骗罪定罪处罚 集资诈骗罪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区别 1. 犯罪目的不同 集资诈骗罪的犯罪目的是非法占有所募集的资金 ;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犯罪目的是企图通过吸收公众存款的方式, 进行营利, 在主观上并不具有非法占有公众存款的目的

9 2. 犯罪行为不同 集资诈骗罪的行为人必须使用诈骗的方法 ;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则不以行为人是否使用了诈骗方法作为构成犯罪的要件之一 3. 侵犯的客体不同 集资诈骗罪侵犯的是双重客体, 即国家的金融管理制度和公私财产的所有权 ;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侵犯的主要是国家的金融管理秩序 如何识别非法集资 非法集资的形式多样, 隐蔽性和欺骗性也越来越强, 投资者可以通过以下途径有效识别和防范非法集资 : 一是认清非法集资的本质和危害 二是正确识别非法集资活动, 主要看主体资格是否合法, 以及其从事的集资活动是否获得相关的批准 三是增强理性投资意识 高收益往往伴随着高风险, 不规范的经济活动更是蕴藏着巨大风险 因此, 定要增强理性投资意识, 依法保护自身权益 四是增强参与非法集资风险自担意识 非法集资是违法行为, 参与者投入非法集资的资金及相关利益不受法律保护 因此, 当一些单位或个人以高额投资回报兜售高息存款 股票 债券 基金和开发项目时, 一定要认真识别, 谨慎投资 非法集资罪的处罚 ( 一 ) 集资诈骗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九十二条规定 : 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 数额较大的, 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 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 ; 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 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第一百九十九条规定 : 犯本节第一百九十二条规定之罪, 数额特别巨大并且给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特别重大损失的, 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 刑法修正案九已取消非法集资死刑罪名, 自 2015 年 11 月 1 日起实施 ), 并处没收财产 第二百条规定 : 单位犯本节第一百九十二条 第一百九十四条 第一百九十五条规定之罪的, 对单位判处罚金, 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可以并处罚金 ; 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并处罚金 ; 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 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并处罚金 ( 二 )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10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七十六条规定 :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 扰乱金融秩序的, 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 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 对单位判处罚金, 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 三 ) 非法经营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 : 违反国家规定, 有下列非法经营行为之一, 扰乱市场秩序, 情节严重的, 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 ; 情节特别严重的, 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 ( 三 ) 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 非法经营证券 期货或者保险业务的, 或者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的 ( 四 ) 合同诈骗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 : 有下列情形之一, 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在签订 履行合同过程中, 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 数额较大的, 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 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并处罚金 ; 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 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 1. 以虚构的单位或者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的 ; 2. 以伪造 变造 作废的票据或者其他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的 ; 3. 没有实际履行能力, 以先履行小额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 诱骗对方当事人继续签订和履行合同的 ; 4. 收受对方当事人给付的货物 货款 预付款或者担保财产后逃匿的 ; 5. 以其他方法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的 ( 五 ) 擅自发行股票 公司 企业债券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七十九条规定 : 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 擅自发行股票或者公司 企业债券, 数额巨大 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并处或者单处非法募集资金金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 对单位判处罚金, 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 六 ) 组织 领导传销活动罪

11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二款 : 组织 领导以推销商品 提供服务等经营活动为名, 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或者购买商品 服务等方式获得加入资格, 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 直接或者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 引诱 胁迫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 骗取财物, 扰乱经济社会秩序的传销活动的, 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并处罚金 ; 情节严重的, 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并处罚金 ( 七 ) 没收违法所得 罚款 责令停业整顿 取缔机构等行政处罚 1.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 第四十四条规定 : 擅自设立银行业金融机构或者非法从事银行业金融机构的业务活动的, 由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予以取缔 ; 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尚不构成犯罪的, 由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没收违法所得, 违法所得五十万元以上的, 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 ; 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五十万元的, 处五十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罚款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 第八十一条规定 : 未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 擅自设立商业银行, 或者非法吸收公众存款 变相吸收公众存款, 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并由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予以取缔 3.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第一百九十七条规定 : 未经批准, 擅自设立证券公司或者非法经营证券业务的, 由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予以取缔, 没收违法所得, 并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 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三十万元的, 处以三十万元以上六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 并处以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4.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第八十五条规定 : 未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准, 擅自募集基金的, 责令停止, 返还所募资金和加计的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没收违法所得, 并处所募资金金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罚款 ; 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十七条规定 : 未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准, 擅自从事基金管理业务或者基金托管业务的, 责令停止, 没收违法所得 ; 违法所得一百万元以上的, 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 ; 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一百万元的, 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罚款 ; 给基金财产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害的, 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 并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 ; 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 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取缔办法 第二十二条规定 : 设立非法金融机构或者从事非法金融业务活动, 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尚不构成犯罪的, 由中国人民银行没收非法所得, 并处非法所得 1 倍以上 5 倍以下的罚款 ; 没有非法所得的, 处 10 万元以上 50 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三条规定 : 擅自批准设立非法金融机构或者擅自批准从事非法金融业务活动的,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 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2 6. 禁止传销条例 第二十四条规定 : 有本条例第七条规定的行为, 组织策划传销的, 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没收非法财物, 没收违法所得, 处 50 万元以上 200 万元以下的罚款 ; 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有本条例第七条规定的行为, 介绍 诱骗 胁迫他人参加传销的, 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 没收非法财物, 没收违法所得, 处 10 万元以上 50 万元以下的罚款 ; 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有本条例第七条规定的行为, 参加传销的, 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 可以处 2000 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五条规定 :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本条例第二十四条的规定进行处罚时, 可以依照有关法律 行政法规的规定, 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营业执照

8. 对物业 地产等资产进行等份分割, 通过出售其份额的处置权进行非法集资 9. 以签订商品经销合同等形式进行非法集资 10. 利用传销或秘密串联的形式非法集资 11. 利用互联网设立投资基金的形式进行非法集资 12. 利用 电子黄金投资 形式进行非法集资 四 非法集资的常见手段 1. 承诺高额回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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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1998 年 12 月 29 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根据 2004 年 8 月 28 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 关于修改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的决定 修正 2005 年 10 月 27 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修订 ) 目录 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证券发行第三章证券交易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二节证券上市第三节持续信息公开第四节禁止的交易行为第四章上市公司的收购第五章证券交易所第六章证券公司第七章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第八章证券服务机构第九章证券业协会第十章证券监督管理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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