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节剥夺政治权利第八节没收财产第四章刑罚的具体运用第一节量刑第二节累犯第三节自首和立功第四节数罪并罚第五节缓刑第六节减刑第七节假释第八节时效第五章其他规定第二编分则第一章危害国家安全罪第二章危害公共安全罪第三章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第一节生产 销售伪劣商品罪第二节走私罪第三节妨害对公司 企业的

Size: px
Start display at page:

Download "第七节剥夺政治权利第八节没收财产第四章刑罚的具体运用第一节量刑第二节累犯第三节自首和立功第四节数罪并罚第五节缓刑第六节减刑第七节假释第八节时效第五章其他规定第二编分则第一章危害国家安全罪第二章危害公共安全罪第三章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第一节生产 销售伪劣商品罪第二节走私罪第三节妨害对公司 企业的"

Transcription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2015 修正 ) 颁布单位 : 全国人大常委会颁布时间 : 生效时间 : 时效性 : 已被修订 (1979 年 7 月 1 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 1997 年 3 月 14 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修订已先后被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 ( 发布日期 : 1999 年 12 月 25 日实施日期 :1999 年 12 月 25 日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 ( 二 ) ( 发布日期 :2001 年 8 月 31 日实施日期 :2001 年 8 月 31 日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 ( 三 ) ( 发布日期 :2001 年 12 月 29 日实施日期 :2001 年 12 月 29 日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 ( 四 ) ( 发布日期 :2002 年 12 月 28 日实施日期 :2002 年 12 月 28 日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 ( 五 ) ( 发布日期 :2005 年 2 月 28 日实施日期 :2005 年 2 月 28 日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 ( 六 ) ( 发布日期 :2006 年 6 月 29 日实施日期 : 2006 年 6 月 29 日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 ( 七 ) ( 发布日期 :2009 年 2 月 28 日实施日期 :2009 年 2 月 28 日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部分法律的决定 ( 发布日期 :2009 年 8 月 27 日实施日期 :2009 年 8 月 27 日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 ( 八 ) ( 发布日期 :2011 年 2 月 25 日实施日期 :2011 年 5 月 1 日 ) 修正或修改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 ( 九 ) ( 发布日期 :2015 年 8 月 29 日实施日期 :2015 年 11 月 1 日修正或修改 ) 目录 第一编总则 第一章刑法的任务 基本原则和适用范围 第二章犯罪 第一节犯罪和刑事责任 第二节犯罪的预备 未遂和中止 第三节共同犯罪 第四节单位犯罪 第三章刑罚 第一节刑罚的种类 第二节管制 第三节拘役 第四节有期徒刑 无期徒刑 第五节死刑 第六节罚金

2 第七节剥夺政治权利第八节没收财产第四章刑罚的具体运用第一节量刑第二节累犯第三节自首和立功第四节数罪并罚第五节缓刑第六节减刑第七节假释第八节时效第五章其他规定第二编分则第一章危害国家安全罪第二章危害公共安全罪第三章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第一节生产 销售伪劣商品罪第二节走私罪第三节妨害对公司 企业的管理秩序罪第四节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罪第五节金融诈骗罪第六节危害税收征管罪第七节侵犯知识产权罪第八节扰乱市场秩序罪第四章侵犯公民人身权利 民主权利罪第五章侵犯财产罪第六章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第一节扰乱公共秩序罪

3 第二节妨害司法罪 第三节妨害国 ( 边 ) 境管理罪 第四节妨害文物管理罪 第五节危害公共卫生罪 第六节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罪 第七节走私 贩卖 运输 制造毒品罪 第八节组织 强迫 引诱 容留 介绍卖淫罪 第九节制作 贩卖 传播淫秽物品罪 第七章危害国防利益罪 第八章贪污贿赂罪 第九章渎职罪 第十章军人违反职责罪 第一编总则 第一章刑法的任务 基本原则和适用范围 第一条 立法目的 为了惩罚犯罪, 保护人民, 根据宪法, 结合我国同犯罪作斗争的具体经验及实际情况, 制定本法 第二条 任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任务, 是用刑罚同一切犯罪行为作斗争, 以保卫国家安全, 保卫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社会主义制度, 保护国有财产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 保护公民私人所有的财产, 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 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 维护社会秩序 经济秩序, 保障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顺利进行 第三条 罪刑法定 法律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 依照法律定罪处刑 ; 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 不得定罪处刑 第四条 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对任何人犯罪, 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 不允许任何人有超越法律的特权 第五条 罪责刑相适应 刑罚的轻重, 应当与犯罪分子所犯罪行和承担的刑事责任相适应 第六条 属地管辖权 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犯罪的, 除法律有特别规定的以外, 都适用本法 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或者航空器内犯罪的, 也适用本法 犯罪的行为或者结果有一项发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 就认为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犯罪

4 第七条 属人管辖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犯本法规定之罪的, 适用本法, 但是按本法规定的最高刑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 可以不予追究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作人员和军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犯本法规定之罪的, 适用本法 第八条 保护管辖权 外国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或者公民犯罪, 而按本法规定的最低刑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的, 可以适用本法, 但是按照犯罪地的法律不受处罚的除外 第九条 普遍管辖权 对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所规定的罪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在所承担条约义务的范围内行使刑事管辖权的, 适用本法 第十条 对外国刑事判决的消极承认 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犯罪, 依照本法应当负刑事责任的, 虽然经过外国审判, 仍然可以依照本法追究, 但是在外国已经受过刑罚处罚的, 可以免除或者减轻处罚 第十一条 外交代表刑事管辖豁免 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权的外国人的刑事责任, 通过外交途径解决 第十二条 溯及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后本法施行以前的行为, 如果当时的法律不认为是犯罪的, 适用当时的法律 ; 如果当时的法律认为是犯罪的, 依照本法总则第四章第八节的规定应当追诉的, 按照当时的法律追究刑事责任, 但是如果本法不认为是犯罪或者处刑较轻的, 适用本法 本法施行以前, 依照当时的法律已经作出的生效判决, 继续有效 第二章犯罪 第一节犯罪和刑事责任 第十三条 犯罪概念 一切危害国家主权 领土完整和安全, 分裂国家 颠覆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推翻社会主义制度, 破坏社会秩序和经济秩序, 侵犯国有财产或者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 侵犯公民私人所有的财产, 侵犯公民的人身权利 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 以及其他危害社会的行为, 依照法律应当受刑罚处罚的, 都是犯罪, 但是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 不认为是犯罪 第十四条 故意犯罪 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 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 因而构成犯罪的, 是故意犯罪 故意犯罪, 应当负刑事责任 第十五条 过失犯罪 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 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 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 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 是过失犯罪 过失犯罪, 法律有规定的才负刑事责任 第十六条 不可抗力和意外事件 行为在客观上虽然造成了损害结果, 但是不是出于故意或者过失, 而是由于不能抗拒或者不能预见的原因所引起的, 不是犯罪

5 第十七条 刑事责任年龄 已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 应当负刑事责任 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 犯故意杀人 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 强奸 抢劫 贩卖毒品 放火 爆炸 投毒罪的, 应当负刑事责任 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 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因不满十六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 责令他的家长或者监护人加以管教 ; 在必要的时候, 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养 第十七条之一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故意犯罪的, 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 过失犯罪的, 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第十八条 特殊人员的刑事责任能力 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造成危害结果, 经法定程序鉴定确认的, 不负刑事责任, 但是应当责令他的家属或者监护人严加看管和医疗 ; 在必要的时候, 由政府强制医疗 间歇性的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的时候犯罪, 应当负刑事责任 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 应当负刑事责任, 但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醉酒的人犯罪, 应当负刑事责任 第十九条 又聋又哑的人或盲人犯罪的刑事责任 又聋又哑的人或者盲人犯罪, 可以从轻 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第二十条 正当防卫 为了使国家 公共利益 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 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 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 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 属于正当防卫, 不负刑事责任 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 应当负刑事责任, 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对正在进行行凶 杀人 抢劫 强奸 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 采取防卫行为, 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 不属于防卫过当, 不负刑事责任 第二十一条 紧急避险 为了使国家 公共利益 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 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 不得已采取的紧急避险行为, 造成损害的, 不负刑事责任 紧急避险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 应当负刑事责任, 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第一款中关于避免本人危险的规定, 不适用于职务上 业务上负有特定责任的人 第二节犯罪的预备 未遂和中止 第二十二条 犯罪预备 为了犯罪, 准备工具 制造条件的, 是犯罪预备 对于预备犯, 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 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6 第二十三条 犯罪未遂 已经着手实行犯罪, 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 是犯罪未遂 对于未遂犯, 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第二十四条 犯罪中止 在犯罪过程中, 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 是犯罪中止 对于中止犯, 没有造成损害的, 应当免除处罚 ; 造成损害的, 应当减轻处罚 第三节共同犯罪 第二十五条 共同犯罪概念 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 不以共同犯罪论处 ; 应当负刑事责任的, 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 第二十六条 主犯 组织 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 是主犯 三人以上为共同实施犯罪而组成的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 是犯罪集团 对组织 领导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 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 对于第三款规定以外的主犯, 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 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 第二十七条 从犯 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 是从犯 对于从犯, 应当从轻 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第二十八条 胁从犯 对于被胁迫参加犯罪的, 应当按照他的犯罪情节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第二十九条 教唆犯 教唆他人犯罪的, 应当按照他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处罚 教唆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 应当从重处罚 如果被教唆的人没有犯被教唆的罪, 对于教唆犯, 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第四节单位犯罪 第三十条 单位负刑事责任的范围 公司 企业 事业单位 机关 团体实施的危害社会的行为, 法律规定为单位犯罪的, 应当负刑事责任 第三十一条 单位犯罪的处罚原则 单位犯罪的, 对单位判处罚金, 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判处刑罚 本法分则和其他法律另有规定的, 依照规定 第三章刑罚 第一节刑罚的种类 第三十二条 主刑和附加刑 刑罚分为主刑和附加刑

7 第三十三条 主刑种类 主刑的种类如下 : ( 一 ) 管制 ; ( 二 ) 拘役 ; ( 三 ) 有期徒刑 ; ( 四 ) 无期徒刑 ; ( 五 ) 死刑 第三十四条 附加刑种类 附加刑的种类如下 : ( 一 ) 罚金 ; ( 二 ) 剥夺政治权利 ; ( 三 ) 没收财产 附加刑也可以独立适用 第三十五条 驱逐出境 对于犯罪的外国人, 可以独立适用或者附加适用驱逐出境 第三十六条 赔偿经济损失与民事优先原则 由于犯罪行为而使被害人遭受经济损失的, 对犯罪分子除依法给予刑事处罚外, 并应根据情况判处赔偿经济损失 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犯罪分子, 同时被判处罚金, 其财产不足以全部支付的, 或者被判处没收财产的, 应当先承担对被害人的民事赔偿责任 第三十七条 非刑罚性处置措施 职业禁止 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 可以免予刑事处罚, 但是可以根据案件的不同情况, 予以训诫或者责令具结悔过 赔礼道歉 赔偿损失, 或者由主管部门予以行政处罚或者行政处分 第三十七条之一因利用职业便利实施犯罪, 或者实施违背职业要求的特定义务的犯罪被判处刑罚的, 人民法院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和预防再犯罪的需要, 禁止其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或者假释之日起从事相关职业, 期限为三年至五年 被禁止从事相关职业的人违反人民法院依照前款规定作出的决定的, 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处罚 ; 情节严重的, 依照本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其他法律 行政法规对其从事相关职业另有禁止或者限制性规定的, 从其规定 第二节管制 第三十八条 管制的期限与执行机关 管制的期限, 为三个月以上二年以下 判处管制, 可以根据犯罪情况, 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从事特定活动, 进入特定区域 场所, 接触特定的人 对判处管制的犯罪分子, 依法实行社区矫正

8 违反第二款规定的禁止令的, 由公安机关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的规定处罚 第三十九条 被管制犯罪的义务与权利 被判处管制的犯罪分子, 在执行期间, 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 ( 一 ) 遵守法律 行政法规, 服从监督 ; ( 二 ) 未经执行机关批准, 不得行使言论 出版 集会 结社 游行 示威自由的权利 ; ( 三 ) 按照执行机关规定报告自己的活动情况 ; ( 四 ) 遵守执行机关关于会客的规定 ; ( 五 ) 离开所居住的市 县或者迁居, 应当报经执行机关批准 对于被判处管制的犯罪分子, 在劳动中应当同工同酬 第四十条 管制期满解除 被判处管制的犯罪分子, 管制期满, 执行机关应即向本人和其所在单位或者居住地的群众宣布解除管制 第四十一条 管制刑期的计算和折抵 管制的刑期, 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 ; 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 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二日 第三节拘役 第四十二条 拘役的期限 拘役的期限, 为一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 第四十三条 拘役的执行 被判处拘役的犯罪分子, 由公安机关就近执行 在执行期间, 被判处拘役的犯罪分子每月可以回家一天至两天 ; 参加劳动的, 可以酌量发给报酬 第四十四条 拘役刑期的计算和折抵 拘役的刑期, 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 ; 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 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 第四节有期徒刑 无期徒刑 第四十五条 有期徒刑的期限 有期徒刑的期限, 除本法第五十条 第六十九条规定外, 为六个月以上十五年以下 第四十六条 有期徒刑与无期徒刑的执行 被判处有期徒刑 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 在监狱或者其他执行场所执行 ; 凡有劳动能力的, 都应当参加劳动, 接受教育和改造 第四十七条 有期徒刑刑期的计算与折抵 有期徒刑的刑期, 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 ; 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 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 第五节死刑

9 第四十八条 死刑 死缓的适用对象及核准程序 死刑只适用于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 对于应当判处死刑的犯罪分子, 如果不是必须立即执行的, 可以判处死刑同时宣告缓期二年执行 死刑除依法由最高人民法院判决的以外, 都应当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死刑缓期执行的, 可以由高级人民法院判决或者核准 第四十九条 死刑适用对象的限制 犯罪的时候不满十八周岁的人和审判的时候怀孕的妇女, 不适用死刑 审判的时候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 不适用死刑, 但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死亡的除外 第五十条 死缓变更 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 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 如果没有故意犯罪, 二年期满以后, 减为无期徒刑 ; 如果确有重大立功表现, 二年期满以后, 减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 ; 如果故意犯罪, 情节恶劣的, 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后执行死刑 ; 对于故意犯罪未执行死刑的, 死刑缓期执行的期间重新计算, 并报最高人民法院备案 对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累犯以及因故意杀人 强奸 抢劫 绑架 放火 爆炸 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犯罪分子, 人民法院根据犯罪情节等情况可以同时决定对其限制减刑 第五十一条 死缓期间及减为有期徒刑的刑期计算 死刑缓期执行的期间, 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死刑缓期执行减为有期徒刑的刑期, 从死刑缓期执行期满之日起计算 第六节罚金 第五十二条 罚金数额的裁量 判处罚金, 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 第五十三条 罚金的缴纳 减免 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 期满不缴纳的, 强制缴纳 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 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 应当随时追缴 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等原因缴纳确实有困难的, 经人民法院裁定, 可以延期缴纳 酌情减少或者免除 第七节剥夺政治权利 第五十四条 剥夺政治权利的含义 剥夺政治权利是剥夺下列权利 : ( 一 ) 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 ( 二 ) 言论 出版 集会 结社 游行 示威自由的权利 ; ( 三 ) 担任国家机关职务的权利 ; ( 四 ) 担任国有公司 企业 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领导职务的权利 第五十五条 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 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 除本法第五十七条规定外, 为一年以上五年以下

10 判处管制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 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与管制的期限相等, 同时执行 第五十六条 剥夺政治权利的附加 独立适用 对于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分子应当附加剥夺政治权利 ; 对于故意杀人 强奸 放火 爆炸 投毒 抢劫等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犯罪分子, 可以附加剥夺政治权利 独立适用剥夺政治权利的, 依照本法分则的规定 第五十七条 对死刑 无期徒刑罪犯剥夺政治权利的适应 对于被判处死刑 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 应当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在死刑缓期执行减为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的时候, 应当把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改为三年以上十年以下 第五十八条 剥夺政治权利的刑期计算 效力与执行 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刑期, 从徒刑 拘役执行完毕之日或者从假释之日起计算 ; 剥夺政治权利的效力当然施用于主刑执行期间 被剥夺政治权利的犯罪分子, 在执行期间, 应当遵守法律 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公安部门有关监督管理的规定, 服从监督 ; 不得行使本法第五十四条规定的各项权利 第八节没收财产 第五十九条 没收财产的范围 没收财产是没收犯罪分子个人所有财产的一部或者全部 没收全部财产的, 应当对犯罪分子个人及其扶养的家属保留必需的生活费用 在判处没收财产的时候, 不得没收属于犯罪分子家属所有或者应有的财产 第六十条 以没收的财产偿还债务 没收财产以前犯罪分子所负的正当债务, 需要以没收的财产偿还的, 经债权人请求, 应当偿还 第四章刑罚的具体运用 第一节量刑 第六十一条 量刑的事实根据与法律依据 对于犯罪分子决定刑罚的时候, 应当根据犯罪的事实 犯罪的性质 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 依照本法的有关规定判处 第六十二条 从重处罚与从轻处罚 犯罪分子具有本法规定的从重处罚 从轻处罚情节的, 应当在法定刑的限度以内判处刑罚 第六十三条 减轻处罚 犯罪分子具有本法规定的减轻处罚情节的, 应当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 ; 本法规定有数个量刑幅度的, 应当在法定量刑幅度的下一个量刑幅度内判处刑罚 犯罪分子虽然不具有本法规定的减轻处罚情节, 但是根据案件的特殊情况, 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也可以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

11 第六十四条 犯罪物品的处理 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 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 ; 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 应当及时返还 ; 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 应当予以没收 没收的财物和罚金, 一律上缴国库, 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第二节累犯 第六十五条 一般累犯 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 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 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 是累犯, 应当从重处罚, 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 前款规定的期限, 对于被假释的犯罪分子, 从假释期满之日起计算 第六十六条 特别累犯 危害国家安全犯罪 恐怖活动犯罪 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的犯罪分子, 在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 在任何时候再犯上述任一类罪的, 都以累犯论处 第三节自首和立功 第六十七条 自首 犯罪以后自动投案, 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 是自首 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 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其中, 犯罪较轻的, 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 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 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 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 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 可以从轻处罚 ; 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 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 可以减轻处罚 第六十八条 立功 犯罪分子有揭发他人犯罪行为, 查证属实的, 或者提供重要线索, 从而得以侦破其他案件等立功表现的, 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 有重大立功表现的, 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第四节数罪并罚 第六十九条 判决宣告前一人犯数罪的并罚 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 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 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 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 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 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过三年, 拘役最高不能超过一年, 有期徒刑总和刑期不满三十五年的, 最高不能超过二十年, 总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 最高不能超过二十五年 数罪中有判处有期徒刑和拘役的, 执行有期徒刑 数罪中有判处有期徒刑和管制, 或者拘役和管制的, 有期徒刑 拘役执行完毕后, 管制仍须执行 数罪中有判处附加刑的, 附加刑仍须执行, 其中附加刑种类相同的, 合并执行, 种类不同的, 分别执行 第七十条 判决宣告后发现漏罪的并罚 判决宣告以后, 刑罚执行完毕以前, 发现被判刑的犯罪分子在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 应当对新发现的罪作出判决, 把前后两个判决所判处的刑罚, 依照本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 决定执行的刑罚 已经执行的刑期, 应当计算在新判决决定的刑期以内

12 第七十一条 判决宣告后又犯新罪的并罚 判决宣告以后, 刑罚执行完毕以前, 被判刑的犯罪分子又犯罪的, 应当对新犯的罪作出判决, 把前罪没有执行的刑罚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 依照本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 决定执行的刑罚 第五节缓刑 第七十二条 适用条件 对于被判处拘役 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 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 可以宣告缓刑, 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 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 应当宣告缓刑 : ( 一 ) 犯罪情节较轻 ; ( 二 ) 有悔罪表现 ; ( 三 ) 没有再犯罪的危险 ; ( 四 ) 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宣告缓刑, 可以根据犯罪情况, 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 进入特定区域 场所, 接触特定的人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 如果被判处附加刑, 附加刑仍须执行 第七十三条 考验期限 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 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 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 但是不能少于一年 缓刑考验期限, 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第七十四条 累犯不适用缓刑 对于累犯和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 不适用缓刑 第七十五条 缓刑犯应遵守的规定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 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 ( 一 ) 遵守法律 行政法规, 服从监督 ; ( 二 ) 按照考察机关的规定报告自己的活动情况 ; ( 三 ) 遵守考察机关关于会客的规定 ; ( 四 ) 离开所居住的市 县或者迁居, 应当报经考察机关批准 第七十六条 缓刑的考验及其积极后果 对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 在缓刑考验期限内, 依法实行社区矫正, 如果没有本法第七十七条规定的情形, 缓刑考验期满, 原判的刑罚就不再执行, 并公开予以宣告 第七十七条 缓刑的撤销及其处理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 在缓刑考验期限内犯新罪或者发现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 应当撤销缓刑, 对新犯的罪或者新发现的罪作出判决, 把前罪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 依照本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 决定执行的刑罚

13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 在缓刑考验期限内, 违反法律 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关于缓刑的监督管理规定, 或者违反人民法院判决中的禁止令, 情节严重的, 应当撤销缓刑, 执行原判刑罚 第六节减刑 第七十八条 适用条件与限度 被判处管制 拘役 有期徒刑 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 在执行期间, 如果认真遵守监规, 接受教育改造, 确有悔改表现的, 或者有立功表现的, 可以减刑 ; 有下列重大立功表现之一的, 应当减刑 : ( 一 ) 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动的 ; ( 二 ) 检举监狱内外重大犯罪活动, 经查证属实的 ; ( 三 ) 有发明创造或者重大技术革新的 ; ( 四 ) 在日常生产 生活中舍己救人的 ; ( 五 ) 在抗御自然灾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 有突出表现的 ; ( 六 ) 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的 减刑以后实际执行的刑期不能少于下列期限 : ( 一 ) 判处管制 拘役 有期徒刑的, 不能少于原判刑期的二分之一 ; ( 二 ) 判处无期徒刑的, 不能少于十三年 ; ( 三 ) 人民法院依照本法第五十条第二款规定限制减刑的死刑缓期执行的犯罪分子, 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无期徒刑的, 不能少于二十五年, 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的, 不能少于二十年 第七十九条 程序 对于犯罪分子的减刑, 由执行机关向中级以上人民法院提出减刑建议书 人民法院应当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 对确有悔改或者立功事实的, 裁定予以减刑 非经法定程序不得减刑 第八十条 无期徒刑减刑的刑期计算 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的刑期, 从裁定减刑之日起计算 第七节假释 第八十一条 适用条件 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 执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 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 实际执行十三年以上, 如果认真遵守监规, 接受教育改造, 确有悔改表现, 没有再犯罪的危险的, 可以假释 如果有特殊情况, 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可以不受上述执行刑期的限制 对累犯以及因故意杀人 强奸 抢劫 绑架 放火 爆炸 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 不得假释 对犯罪分子决定假释时, 应当考虑其假释后对所居住社区的影响

14 第八十二条 程序 对于犯罪分子的假释, 依照本法第七十九条规定的程序进行 非经法定程序不得假释 第八十三条 考验期限 有期徒刑的假释考验期限, 为没有执行完毕的刑期 ; 无期徒刑的假释考验期限为十年 假释考验期限, 从假释之日起计算 第八十四条 假释犯应遵守的规定 被宣告假释的犯罪分子, 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 ( 一 ) 遵守法律 行政法规, 服从监督 ; ( 二 ) 按照监督机关的规定报告自己的活动情况 ; ( 三 ) 遵守监督机关关于会客的规定 ; ( 四 ) 离开所居住的市 县或者迁居, 应当报经监督机关批准 第八十五条 假释考验及其积极后果 对假释的犯罪分子, 在假释考验期限内, 依法实行社区矫正, 如果没有本法第八十六条规定的情形, 假释考验期满, 就认为原判刑罚已经执行完毕, 并公开予以宣告 第八十六条 假释的撤销及其处理 被假释的犯罪分子, 在假释考验期限内犯新罪, 应当撤销假释, 依照本法第七十一条的规定实行数罪并罚 在假释考验期限内, 发现被假释的犯罪分子在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 应当撤销假释, 依照本法第七十条的规定实行数罪并罚 被假释的犯罪分子, 在假释考验期限内, 有违反法律 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关于假释的监督管理规定的行为, 尚未构成新的犯罪的, 应当依照法定程序撤销假释, 收监执行未执行完毕的刑罚 第八节时效 第八十七条 追诉时效期限 犯罪经过下列期限不再追诉 : ( 一 ) 法定最高刑为不满五年有期徒刑的, 经过五年 ; ( 二 ) 法定最高刑为五年以上不满十年有期徒刑的, 经过十年 ; ( 三 ) 法定最高刑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 经过十五年 ; ( 四 ) 法定最高刑为无期徒刑 死刑的, 经过二十年 如果二十年以后认为必须追诉的, 须报请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 第八十八条 追诉期限的延长 在人民检察院 公安机关 国家安全机关立案侦查或者在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以后, 逃避侦查或者审判的, 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 被害人在追诉期限内提出控告, 人民法院 人民检察院 公安机关应当立案而不予立案的, 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

15 第八十九条 追诉期限的计算与中断 追诉期限从犯罪之日起计算 ; 犯罪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 从犯罪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 在追诉期限以内又犯罪的, 前罪追诉的期限从犯后罪之日起计算 第五章其他规定 第九十条 民族自治地方刑法适用的变通 民族自治地方不能全部适用本法规定的, 可以由自治区或者省的人民代表大会根据当地民族的政治 经济 文化的特点和本法规定的基本原则, 制定变通或者补充的规定, 报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施行 第九十一条 公共财产的范围 本法所称公共财产, 是指下列财产 : ( 一 ) 国有财产 ; ( 二 ) 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 ; ( 三 ) 用于扶贫和其他公益事业的社会捐助或者专项基金的财产 在国家机关 国有公司 企业 集体企业和人民团体管理 使用或者运输中的私人财产, 以公共财产论 第九十二条 公民私人所有财产的范围 本法所称公民私人所有的财产, 是指下列财产 : ( 一 ) 公民的合法收入 储蓄 房屋和其他生活资料 ; ( 二 ) 依法归个人 家庭所有的生产资料 ; ( 三 ) 个体户和私营企业的合法财产 ; ( 四 ) 依法归个人所有的股份 股票 债券和其他财产 第九十三条 国家工作人员的范围 本法所称国家工作人员, 是指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 国有公司 企业 事业单位 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家机关 国有公司 企业 事业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 企业 事业单位 社会团体从事公务的人员, 以及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 以国家工作人员论 第九十四条 司法工作人员的范围 本法所称司法工作人员, 是指有侦查 检察 审判 监管职责的工作人员 第九十五条 重伤 本法所称重伤, 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伤害 : ( 一 ) 使人肢体残废或者毁人容貌的 ; ( 二 ) 使人丧失听觉 视觉或者其他器官机能的 ; ( 三 ) 其他对于人身健康有重大伤害的

16 第九十六条 违反国家规定之含义 本法所称违反国家规定, 是指违反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法律和决定, 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 规定的行政措施 发布的决定和命令 第九十七条 首要分子的范围 本法所称首要分子, 是指在犯罪集团或者聚众犯罪中起组织 策划 指挥作用的犯罪分子 第九十八条 告诉才处理的含义 本法所称告诉才处理, 是指被害人告诉才处理 如果被害人因受强制 威吓无法告诉的, 人民检察院和被害人的近亲属也可以告诉 第九十九条 以上 以下 以内之界定 本法所称以上 以下 以内, 包括本数 第一百条 前科报告制度 依法受过刑事处罚的人, 在入伍 就业的时候, 应当如实向有关单位报告自己曾受过刑事处罚, 不得隐瞒 犯罪的时候不满十八周岁被判处五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人, 免除前款规定的报告义务 第一百零一条 总则的效力 本法总则适用于其他有刑罚规定的法律, 但是其他法律有特别规定的除外 第二编分则 第一章危害国家安全罪 第一百零二条 背叛国家罪 勾结外国, 危害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主权 领土完整和安全的, 处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与境外机构 组织 个人相勾结, 犯前款罪的, 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第一百零三条 分裂国家罪 煽动分裂国家罪 组织 策划 实施分裂国家 破坏国家统一的, 对首要分子或者罪行重大的, 处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 对积极参加的, 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 对其他参加的, 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拘役 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煽动分裂国家 破坏国家统一的, 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拘役 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 首要分子或者罪行重大的, 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第一百零四条 武装叛乱 暴乱罪 组织 策划 实施武装叛乱或者武装暴乱的, 对首要分子或者罪行重大的, 处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 对积极参加的, 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 对其他参加的, 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拘役 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策动 胁迫 勾引 收买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武装部队人员 人民警察 民兵进行武装叛乱或者武装暴乱的, 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第一百零五条 颠覆国家政权罪 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 组织 策划 实施颠覆国家政权 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的, 对首要分子或者罪行重大的, 处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 对积极参加的, 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 对其他参加的, 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拘役 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17 以造谣 诽谤或者其他方式煽动颠覆国家政权 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的, 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拘役 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 首要分子或者罪行重大的, 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第一百零六条 与境外勾结的处罚规定 与境外机构 组织 个人相勾结, 实施本章第一百零三条 第一百零四条 第一百零五条规定之罪的, 依照各该条的规定从重处罚 第一百零七条 资助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活动罪 境内外机构 组织或者个人资助实施本章第一百零二条 第一百零三条 第一百零四条 第一百零五条规定之罪的, 对直接责任人员, 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拘役 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 情节严重的, 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第一百零八条 投敌叛变罪 投敌叛变的, 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 情节严重或者带领武装部队人员 人民警察 民兵投敌叛变的, 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第一百零九条 叛逃罪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履行公务期间, 擅离岗位, 叛逃境外或者在境外叛逃的, 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拘役 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 情节严重的, 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掌握国家秘密的国家工作人员叛逃境外或者在境外叛逃的, 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第一百一十条 间谍罪 有下列间谍行为之一, 危害国家安全的, 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 情节较轻的, 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 ( 一 ) 参加间谍组织或者接受间谍组织及其代理人的任务的 ; ( 二 ) 为敌人指示轰击目标的 第一百一十一条 为境外窃取 刺探 收买 非法提供国家秘密 情报罪 为境外的机构 组织 人员窃取 刺探 收买 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或者情报的, 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 情节特别严重的, 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 情节较轻的, 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拘役 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第一百一十二条 资敌罪 战时供给敌人武器装备 军用物资资敌的, 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 情节较轻的, 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百一十三条 危害国家安全罪适用死刑 没收财产的规定 本章上述危害国家安全罪行中, 除第一百零三条第二款 第一百零五条 第一百零七条 第一百零九条外, 对国家和人民危害特别严重 情节特别恶劣的, 可以判处死刑 犯本章之罪的, 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第二章危害公共安全罪 第一百一十四条 放火罪 决水罪 爆炸罪 投放危险物质罪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之一 放火 决水 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 放射性 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 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 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百一十五条 放火罪 决水罪 爆炸罪 投放危险物质罪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之二 放火 决水 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 放射性 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

18 危险方法致人重伤 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 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过失犯前款罪的, 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 情节较轻的, 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第一百一十六条 破坏交通工具罪 破坏火车 汽车 电车 船只 航空器, 足以使火车 汽车 电车 船只 航空器发生倾覆 毁坏危险, 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 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百一十七条 破坏交通设施罪 破坏轨道 桥梁 隧道 公路 机场 航道 灯塔 标志或者进行其他破坏活动, 足以使火车 汽车 电车 船只 航空器发生倾覆 毁坏危险, 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 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百一十八条 破坏电力设备罪 破坏易燃易爆设备罪 破坏电力 燃气或者其他易燃易爆设备, 危害公共安全, 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 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百一十九条 破坏交通工具罪 破坏交通设施罪 破坏电力设备罪 破坏易燃易爆设备罪 破坏交通工具 交通设施 电力设备 燃气设备 易燃易爆设备, 造成严重后果的, 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过失犯前款罪的, 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 情节较轻的, 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第一百二十条 组织 领导 参加恐怖组织罪 组织 领导恐怖活动组织的, 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并处没收财产 ; 积极参加的, 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并处罚金 ; 其他参加的, 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拘役 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可以并处罚金 犯前款罪并实施杀人 爆炸 绑架等犯罪的, 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第一百二十条之一 帮助恐怖活动罪 资助恐怖活动组织 实施恐怖活动的个人的, 或者资助恐怖活动培训的, 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拘役 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并处罚金 ; 情节严重的, 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为恐怖活动组织 实施恐怖活动或者恐怖活动培训招募 运送人员的, 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单位犯前两款罪的, 对单位判处罚金, 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第一百二十条之二 准备实施恐怖活动罪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拘役 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并处罚金 ; 情节严重的, 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 ( 一 ) 为实施恐怖活动准备凶器 危险物品或者其他工具的 ; ( 二 ) 组织恐怖活动培训或者积极参加恐怖活动培训的 ;

19 ( 三 ) 为实施恐怖活动与境外恐怖活动组织或者人员联络的 ; ( 四 ) 为实施恐怖活动进行策划或者其他准备的 有前款行为, 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 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一百二十条之三 宣扬恐怖主义 极端主义 煽动实施恐怖活动罪 以制作 散发宣扬恐怖主义 极端主义的图书 音频视频资料或者其他物品, 或者通过讲授 发布信息等方式宣扬恐怖主义 极端主义的, 或者煽动实施恐怖活动的, 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拘役 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并处罚金 ; 情节严重的, 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第一百二十条之四 利用极端主义破坏法律实施罪 利用极端主义煽动 胁迫群众破坏国家法律确立的婚姻 司法 教育 社会管理等制度实施的, 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拘役或者管制, 并处罚金 ; 情节严重的, 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并处罚金 ; 情节特别严重的, 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第一百二十条之五 强制穿戴宣扬恐怖主义 极端主义服饰 标志罪 以暴力 胁迫等方式强制他人在公共场所穿着 佩戴宣扬恐怖主义 极端主义服饰 标志的, 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拘役或者管制, 并处罚金 第一百二十条之六 非法持有宣扬恐怖主义 极端主义物品罪 明知是宣扬恐怖主义 极端主义的图书 音频视频资料或者其他物品而非法持有, 情节严重的, 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拘役或者管制, 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第一百二十一条 劫持航空器罪 以暴力 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劫持航空器的, 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 致人重伤 死亡或者使航空器遭受严重破坏的, 处死刑 第一百二十二条 劫持船只 汽车罪 以暴力 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劫持船只 汽车的, 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 造成严重后果的, 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第一百二十三条 暴力危及飞行安全罪 对飞行中的航空器上的人员使用暴力, 危及飞行安全, 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 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 造成严重后果的, 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第一百二十四条 破坏广播电视设施 公用电信设施罪 破坏广播电视设施 公用电信设施, 危害公共安全的, 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 造成严重后果的, 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过失犯前款罪的, 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 情节较轻的, 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第一百二十五条 非法制造 买卖 运输 邮寄 储存枪支 弹药 爆炸物罪 非法制造 买卖 运输 储存危险物质罪 非法制造 买卖 运输 邮寄 储存枪支 弹药 爆炸物的, 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 情节严重的, 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20 非法制造 买卖 运输 储存毒害性 放射性 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 危害公共安全的, 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单位犯前两款罪的, 对单位判处罚金, 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第一百二十六条 违规制造 销售枪支罪 依法被指定 确定的枪支制造企业 销售企业, 违反枪支管理规定,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对单位判处罚金, 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 情节严重的, 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 情节特别严重的, 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 ( 一 ) 以非法销售为目的, 超过限额或者不按照规定的品种制造 配售枪支的 ; ( 二 ) 以非法销售为目的, 制造无号 重号 假号的枪支的 ; ( 三 ) 非法销售枪支或者在境内销售为出口制造的枪支的 第一百二十七条 盗窃 抢夺枪支 弹药 爆炸物 危险物质罪 抢劫枪支 弹药 爆炸物 危险物质罪 盗窃 抢夺枪支 弹药 爆炸物的, 或者盗窃 抢夺毒害性 放射性 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 危害公共安全的, 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 情节严重的, 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抢劫枪支 弹药 爆炸物的, 或者抢劫毒害性 放射性 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 危害公共安全的, 或者盗窃 抢夺国家机关 军警人员 民兵的枪支 弹药 爆炸物的, 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第一百二十八条 非法持有 私藏枪支 弹药罪 非法出租 出借枪支罪 违反枪支管理规定, 非法持有 私藏枪支 弹药的, 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拘役或者管制 ; 情节严重的, 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依法配备公务用枪的人员, 非法出租 出借枪支的, 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依法配置枪支的人员, 非法出租 出借枪支, 造成严重后果的, 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单位犯第二款 第三款罪的, 对单位判处罚金, 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第一百二十九条 丢失枪支不报罪 依法配备公务用枪的人员, 丢失枪支不及时报告, 造成严重后果的, 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第一百三十条 非法携带枪支 弹药 管制刀具 危险物品危及公共安全罪 非法携带枪支 弹药 管制刀具或者爆炸性 易燃性 放射性 毒害性 腐蚀性物品, 进入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 危及公共安全, 情节严重的, 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拘役或者管制 第一百三十一条 重大飞行事故罪 航空人员违反规章制度, 致使发生重大飞行事故, 造成严重后果的, 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 造成飞机坠毁或者人员死亡的, 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21 第一百三十二条 铁路运营安全事故罪 铁路职工违反规章制度, 致使发生铁路运营安全事故, 造成严重后果的, 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 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 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百三十三条 交通肇事罪 ; 危险驾驶罪 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 因而发生重大事故, 致人重伤 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 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 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 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 因逃逸致人死亡的, 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处拘役, 并处罚金 : ( 一 ) 追逐竞驶, 情节恶劣的 ; ( 二 ) 醉酒驾驶机动车的 ; ( 三 ) 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 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 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 ; ( 四 ) 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 危及公共安全的 机动车所有人 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 第四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 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 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 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一百三十四条 重大责任事故罪 ; 强令违章冒险作业罪 在生产 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 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 情节特别恶劣的, 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强令他人违章冒险作业, 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 情节特别恶劣的, 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第一百三十五条 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 ; 大型群众性活动重大安全事故罪 安全生产设施或者安全生产条件不符合国家规定, 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 情节特别恶劣的, 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百三十五条之一举办大型群众性活动违反安全管理规定, 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 情节特别恶劣的, 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百三十六条 危险物品肇事罪 违反爆炸性 易燃性 放射性 毒害性 腐蚀性物品的管理规定, 在生产 储存 运输 使用中发生重大事故, 造成严重后果的, 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 后果特别严重的, 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百三十七条 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 建设单位 设计单位 施工单位 工程监理单位违反国家规定, 降低工程质量标准, 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 对直接责任人员, 处五年以

22 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并处罚金 ; 后果特别严重的, 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并处罚金 第一百三十八条 教育设施重大安全事故罪 明知校舍或者教育教学设施有危险, 而不采取措施或者不及时报告, 致使发生重大伤亡事故的, 对直接责任人员, 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 后果特别严重的, 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百三十九条 消防责任事故罪 ; 不报 谎报安全事故罪 违反消防管理法规, 经消防监督机构通知采取改正措施而拒绝执行, 造成严重后果的, 对直接责任人员, 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 后果特别严重的, 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百三十九条之一在安全事故发生后, 负有报告职责的人员不报或者谎报事故情况, 贻误事故抢救, 情节严重的, 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 情节特别严重的, 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三章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 第一节生产 销售伪劣商品罪 第一百四十条 生产 销售伪劣产品罪 生产者 销售者在产品中掺杂 掺假, 以假充真, 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 销售金额五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的, 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并处或者单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 ; 销售金额二十万元以上不满五十万元的, 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 ; 销售金额五十万元以上不满二百万元的, 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 ; 销售金额二百万元以上的, 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第一百四十一条 生产 销售假药罪 生产 销售假药的, 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并处罚金 ; 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并处罚金 ; 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 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本条所称假药, 是指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 的规定属于假药和按假药处理的药品 非药品 第一百四十二条 生产 销售劣药罪 生产 销售劣药, 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 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 ; 后果特别严重的, 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本条所称劣药, 是指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 的规定属于劣药的药品 第一百四十三条 生产 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 生产 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 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的, 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并处罚金 ; 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并处罚金 ; 后果特别严重的, 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23 第一百四十四条 生产 销售有毒 有害食品罪 在生产 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 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 或者销售明知掺有有毒 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的, 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并处罚金 ; 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并处罚金 ; 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 依照本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的规定处罚 第一百四十五条 生产 销售不符合标准的卫生器材罪 生产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的国家标准 行业标准的医疗器械 医用卫生材料, 或者销售明知是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的国家标准 行业标准的医疗器械 医用卫生材料, 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 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 ; 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 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 ; 后果特别严重的, 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第一百四十六条 生产 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产品罪 生产不符合保障人身 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 行业标准的电器 压力容器 易燃易爆产品或者其他不符合保障人身 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 行业标准的产品, 或者销售明知是以上不符合保障人身 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 行业标准的产品, 造成严重后果的, 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 ; 后果特别严重的, 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 第一百四十七条 生产 销售伪劣农药 兽药 化肥 种子罪 生产假农药 假兽药 假化肥, 销售明知是假的或者失去使用效能的农药 兽药 化肥 种子, 或者生产者 销售者以不合格的农药 兽药 化肥 种子冒充合格的农药 兽药 化肥 种子, 使生产遭受较大损失的, 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并处或者单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 ; 使生产遭受重大损失的, 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 ; 使生产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 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第一百四十八条 生产 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化妆品罪 生产不符合卫生标准的化妆品, 或者销售明知是不符合卫生标准的化妆品, 造成严重后果的, 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并处或者单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 第一百四十九条 对生产 销售伪劣商品行为的法条适用原则 生产 销售本节第一百四十一条至第一百四十八条所列产品, 不构成各该条规定的犯罪, 但是销售金额在五万元以上的, 依照本节第一百四十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生产 销售本节第一百四十一条至第一百四十八条所列产品, 构成各该条规定的犯罪, 同时又构成本节第一百四十条规定之罪的, 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一百五十条 单位犯本节规定之罪的处罚规定 单位犯本节第一百四十条至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之罪的, 对单位判处罚金, 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依照各该条的规定处罚 第二节走私罪

24 第一百五十一条 走私武器 弹药罪 走私核材料罪 走私假币罪 ; 走私文物罪 走私贵重金属罪 走私珍贵动物罪 走私珍贵动物制品罪 ; 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 物品罪 走私武器 弹药 核材料或者伪造的货币的, 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 情节特别严重的, 处无期徒刑, 并处没收财产 ; 情节较轻的, 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并处罚金 走私国家禁止出口的文物 黄金 白银和其他贵重金属或者国家禁止进出口的珍贵动物及其制品的, 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并处罚金 ; 情节特别严重的, 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并处没收财产 ; 情节较轻的, 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并处罚金 走私珍稀植物及其制品等国家禁止进出口的其他货物 物品的, 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 情节严重的, 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并处罚金 单位犯本条规定之罪的, 对单位判处罚金, 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依照本条各款的规定处罚 第一百五十二条 走私淫秽物品罪 ; 走私废物罪 以牟利或者传播为目的, 走私淫秽的影片 录像带 录音带 图片 书刊或者其他淫秽物品的, 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并处罚金 ; 情节严重的, 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 情节较轻的, 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拘役或者管制, 并处罚金 逃避海关监管将境外固体废物 液态废物和气态废物运输进境, 情节严重的, 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 情节特别严重的, 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两款罪的, 对单位判处罚金, 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处罚 第一百五十三条 走私普通货物 物品罪 走私本法第一百五十一条 第一百五十二条 第三百四十七条规定以外的货物 物品的, 根据情节轻重, 分别依照下列规定处罚 : ( 一 ) 走私货物 物品偷逃应缴税额较大或者一年内曾因走私被给予二次行政处罚后又走私的, 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并处偷逃应缴税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 ( 二 ) 走私货物 物品偷逃应缴税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并处偷逃应缴税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 ( 三 ) 走私货物 物品偷逃应缴税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 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并处偷逃应缴税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单位犯前款罪的, 对单位判处罚金, 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 情节严重的, 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 情节特别严重的, 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对多次走私未经处理的, 按照累计走私货物 物品的偷逃应缴税额处罚 第一百五十四条 特殊形式的走私普通货物 物品罪 下列走私行为, 根据本节规定构成犯罪的, 依照本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

25 ( 一 ) 未经海关许可并且未补缴应缴税额, 擅自将批准进口的来料加工 来件装配 补偿贸易的原材料 零件 制成品 设备等保税货物, 在境内销售牟利的 ; ( 二 ) 未经海关许可并且未补缴应缴税额, 擅自将特定减税 免税进口的货物 物品, 在境内销售牟利的 第一百五十五条 间接走私行为以相应走私犯罪论处的规定 下列行为, 以走私罪论处, 依照本节的有关规定处罚 : ( 一 ) 直接向走私人非法收购国家禁止进口物品的, 或者直接向走私人非法收购走私进口的其他货物 物品, 数额较大的 ; ( 二 ) 在内海 领海 界河 界湖运输 收购 贩卖国家禁止进出口物品的, 或者运输 收购 贩卖国家限制进出口货物 物品, 数额较大, 没有合法证明的 第一百五十六条 走私共犯 与走私罪犯通谋, 为其提供贷款 资金 帐号 发票 证明, 或者为其提供运输 保管 邮寄或者其他方便的, 以走私罪的共犯论处 第一百五十七条 武装掩护走私 抗拒缉私的处罚规定 武装掩护走私的, 依照本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以暴力 威胁方法抗拒缉私的, 以走私罪和本法第二百七十七条规定的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罪, 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第三节妨害对公司 企业的管理秩序罪 第一百五十八条 虚报注册资本罪 申请公司登记使用虚假证明文件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虚报注册资本, 欺骗公司登记主管部门, 取得公司登记, 虚报注册资本数额巨大 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并处或者单处虚报注册资本金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 对单位判处罚金, 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第一百五十九条 虚假出资 抽逃出资罪 公司发起人 股东违反公司法的规定未交付货币 实物或者未转移财产权, 虚假出资, 或者在公司成立后又抽逃其出资, 数额巨大 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并处或者单处虚假出资金额或者抽逃出资金额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 对单位判处罚金, 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第一百六十条 欺诈发行股票 债券罪 在招股说明书 认股书 公司 企业债券募集办法中隐瞒重要事实或者编造重大虚假内容, 发行股票或者公司 企业债券, 数额巨大 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并处或者单处非法募集资金金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罚金

26 单位犯前款罪的, 对单位判处罚金, 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第一百六十一条 违规披露 不披露重要信息罪 依法负有信息披露义务的公司 企业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提供虚假的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财务会计报告, 或者对依法应当披露的其他重要信息不按照规定披露, 严重损害股东或者其他人利益, 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第一百六十二条 妨害清算罪 隐匿 故意销毁会计凭证 会计账簿 财务会计报告罪 ; 虚假破产罪 公司 企业进行清算时, 隐匿财产, 对资产负债表或者财产清单作虚伪记载或者在未清偿债务前分配公司 企业财产, 严重损害债权人或者其他人利益的, 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第一百六十二条之一隐匿或者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 会计账簿 财务会计报告, 情节严重的, 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 对单位判处罚金, 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第一百六十二条之二公司 企业通过隐匿财产 承担虚构的债务或者以其他方法转移 处分财产, 实施虚假破产, 严重损害债权人或者其他人利益的, 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第一百六十三条 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 公司 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 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 为他人谋取利益, 数额较大的, 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 数额巨大的, 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公司 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 利用职务上的便利, 违反国家规定, 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 手续费, 归个人所有的, 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国有公司 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 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 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两款行为的, 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五条 第三百八十六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一百六十四条 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 ; 对外国公职人员 国际公共组织官员行贿罪 为谋取不正当利益, 给予公司 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以财物, 数额较大的, 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并处罚金 ; 数额巨大的, 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并处罚金 为谋取不正当商业利益, 给予外国公职人员或者国际公共组织官员以财物的, 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27 单位犯前两款罪的, 对单位判处罚金, 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行贿人在被追诉前主动交待行贿行为的, 可以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第一百六十五条 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 国有公司 企业的董事 经理利用职务便利, 自己经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其所任职公司 企业同类的营业, 获取非法利益, 数额巨大的, 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 数额特别巨大的, 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并处罚金 第一百六十六条 为亲友非法牟利罪 国有公司 企业 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 利用职务便利, 有下列情形之一, 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 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 致使国家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 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并处罚金 : ( 一 ) 将本单位的盈利业务交由自己的亲友进行经营的 ; ( 二 ) 以明显高于市场的价格向自己的亲友经营管理的单位采购商品或者以明显低于市场的价格向自己的亲友经营管理的单位销售商品的 ; ( 三 ) 向自己的亲友经营管理的单位采购不合格商品的 第一百六十七条 签订 履行合同失职被骗罪 国有公司 企业 事业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在签订 履行合同过程中, 因严重不负责任被诈骗, 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 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 致使国家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 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百六十八条 国有公司 企业 事业单位人员失职罪 国有公司 企业 事业单位人员滥用职权罪 国有公司 企业的工作人员, 由于严重不负责任或者滥用职权, 造成国有公司 企业破产或者严重损失, 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 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 致使国家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 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国有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有前款行为, 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 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国有公司 企业 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 徇私舞弊, 犯前两款罪的, 依照第一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第一百六十九条 徇私舞弊低价折股 出售国有资产罪 ; 背信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罪 国有公司 企业或者其上级主管部门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徇私舞弊, 将国有资产低价折股或者低价出售, 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 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 致使国家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 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百六十九条之一上市公司的董事 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违背对公司的忠实义务, 利用职务便利, 操纵上市公司从事下列行为之一, 致使上市公司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 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 致使上市公司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 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并处罚金 :

28 ( 一 ) 无偿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提供资金 商品 服务或者其他资产的 ; ( 二 ) 以明显不公平的条件, 提供或者接受资金 商品 服务或者其他资产的 ; ( 三 ) 向明显不具有清偿能力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资金 商品 服务或者其他资产的 ; ( 四 ) 为明显不具有清偿能力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担保, 或者无正当理由为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提供担保的 ; ( 五 ) 无正当理由放弃债权 承担债务的 ; ( 六 ) 采用其他方式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的 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 指使上市公司董事 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实施前款行为的, 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犯前款罪的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是单位的, 对单位判处罚金, 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第四节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罪 第一百七十条 伪造货币罪 伪造货币的, 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并处罚金 ;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 ( 一 ) 伪造货币集团的首要分子 ; ( 二 ) 伪造货币数额特别巨大的 ; ( 三 ) 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 第一百七十一条 出售 购买 运输假币罪 ; 金融工作人员购买假币 以假币换取货币罪 ; 伪造货币罪 出售 购买伪造的货币或者明知是伪造的货币而运输, 数额较大的, 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 数额巨大的, 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 ; 数额特别巨大的, 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购买伪造的货币或者利用职务上的便利, 以伪造的货币换取货币的, 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 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 情节较轻的, 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并处或者单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 伪造货币并出售或者运输伪造的货币的, 依照本法第一百七十条的规定定罪从重处罚 第一百七十二条 持有 使用假币罪 明知是伪造的货币而持有 使用, 数额较大的, 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并处或者单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 ; 数额巨大的, 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 数额特别巨大的, 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29 第一百七十三条 变造货币罪 变造货币, 数额较大的, 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并处或者单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 ; 数额巨大的, 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第一百七十四条 擅自设立金融机构罪 ; 伪造 变造 转让金融机构经营许可证 批准文件罪 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 擅自设立商业银行 证券交易所 期货交易所 证券公司 期货经纪公司 保险公司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 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 情节严重的, 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 伪造 变造 转让商业银行 证券交易所 期货交易所 证券公司 期货经纪公司 保险公司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的, 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单位犯前两款罪的, 对单位判处罚金, 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第一百七十五条 高利转贷罪 ; 骗取贷款 票据承兑 金融票证罪 以转贷牟利为目的, 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高利转贷他人, 违法所得数额较大的, 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 ; 数额巨大的, 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 对单位判处罚金, 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第一百七十五条之一以欺骗手段取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贷款 票据承兑 信用证 保函等, 给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 给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造成特别重大损失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 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 对单位判处罚金, 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第一百七十六条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 扰乱金融秩序的, 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 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 对单位判处罚金, 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第一百七十七条 伪造 变造金融票证罪 ; 妨害信用卡管理罪 ; 窃取 收买 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罪 有下列情形之一, 伪造 变造金融票证的, 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 情节严重的, 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 ; 情节特别严重的, 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 ( 一 ) 伪造 变造汇票 本票 支票的 ;

30 ( 二 ) 伪造 变造委托收款凭证 汇款凭证 银行存单等其他银行结算凭证的 ; ( 三 ) 伪造 变造信用证或者附随的单据 文件的 ; ( 四 ) 伪造信用卡的 单位犯前款罪的, 对单位判处罚金, 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第一百七十七条之一有下列情形之一, 妨害信用卡管理的, 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并处或者单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 ; 数量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 ( 一 ) 明知是伪造的信用卡而持有 运输的, 或者明知是伪造的空白信用卡而持有 运输, 数量较大的 ; ( 二 ) 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 数量较大的 ; ( 三 ) 使用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信用卡的 ; ( 四 ) 出售 购买 为他人提供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 窃取 收买或者非法提供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的, 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 犯第二款罪的, 从重处罚 第一百七十八条 伪造 变造国家有价证券罪 ; 伪造 变造股票 公司 企业债券罪 伪造 变造国库券或者国家发行的其他有价证券, 数额较大的, 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 数额巨大的, 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 ; 数额特别巨大的, 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伪造 变造股票或者公司 企业债券, 数额较大的, 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并处或者单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 ; 数额巨大的, 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单位犯前两款罪的, 对单位判处罚金, 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处罚 第一百七十九条 擅自发行股票 公司 企业债券罪 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 擅自发行股票或者公司 企业债券, 数额巨大 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并处或者单处非法募集资金金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 对单位判处罚金, 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第一百八十条 内幕交易 泄露内幕信息罪 ; 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 证券 期货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员或者非法获取证券 期货交易内幕信息的人员, 在涉及证券的发行, 证券 期货交易或者其他对证券 期货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尚未公开前, 买入或者

31 卖出该证券, 或者从事与该内幕信息有关的期货交易, 或者泄露该信息, 或者明示 暗示他人从事上述交易活动, 情节严重的, 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 ; 情节特别严重的, 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 对单位判处罚金, 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内幕信息 知情人员的范围, 依照法律 行政法规的规定确定 证券交易所 期货交易所 证券公司 期货经纪公司 基金管理公司 商业银行 保险公司等金融机构的从业人员以及有关监管部门或者行业协会的工作人员, 利用因职务便利获取的内幕信息以外的其他未公开的信息, 违反规定, 从事与该信息相关的证券 期货交易活动, 或者明示 暗示他人从事相关交易活动, 情节严重的, 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第一百八十一条 编造并传播证券 期货交易虚假信息罪 ; 诱骗投资者买卖证券 期货合约罪 编造并且传播影响证券 期货交易的虚假信息, 扰乱证券 期货交易市场, 造成严重后果的, 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并处或者单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 证券交易所 期货交易所 证券公司 期货经纪公司的从业人员, 证券业协会 期货业协会或者证券期货监督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 故意提供虚假信息或者伪造 变造 销毁交易记录, 诱骗投资者买卖证券 期货合约, 造成严重后果的, 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并处或者单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 ; 情节特别恶劣的, 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单位犯前两款罪的, 对单位判处罚金, 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第一百八十二条 操纵证券 期货市场罪 有下列情形之一, 操纵证券 期货市场, 情节严重的, 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 情节特别严重的, 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并处罚金 : ( 一 ) 单独或者合谋, 集中资金优势 持股或者持仓优势或者利用信息优势联合或者连续买卖, 操纵证券 期货交易价格或者证券 期货交易量的 ; ( 二 ) 与他人串通, 以事先约定的时间 价格和方式相互进行证券 期货交易, 影响证券 期货交易价格或者证券 期货交易量的 ; ( 三 ) 在自己实际控制的帐户之间进行证券交易, 或者以自己为交易对象, 自买自卖期货合约, 影响证券 期货交易价格或者证券 期货交易量的 ; ( 四 ) 以其他方法操纵证券 期货市场的 单位犯前款罪的, 对单位判处罚金, 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32 第一百八十三条 职务侵占罪 ; 贪污罪 保险公司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 故意编造未曾发生的保险事故进行虚假理赔, 骗取保险金归自己所有的, 依照本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国有保险公司工作人员和国有保险公司委派到非国有保险公司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款行为的, 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二条 第三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一百八十四条 公司 企业人员受贿罪 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在金融业务活动中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 为他人谋取利益的, 或者违反国家规定, 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 手续费, 归个人所有的, 依照本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国有金融机构工作人员和国有金融机构委派到非国有金融机构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款行为的, 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五条 第三百八十六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一百八十五条 挪用资金罪 挪用公款罪 ; 背信运用受托财产罪 ; 违法运用资金罪 商业银行 证券交易所 期货交易所 证券公司 期货经纪公司 保险公司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 挪用本单位或者客户资金的, 依照本法第二百七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国有商业银行 证券交易所 期货交易所 证券公司 期货经纪公司 保险公司或者其他国有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和国有商业银行 证券交易所 期货交易所 证券公司 期货经纪公司 保险公司或者其他国有金融机构委派到前款规定中的非国有机构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款行为的, 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一百八十五条之一商业银行 证券交易所 期货交易所 证券公司 期货经纪公司 保险公司或者其他金融机构, 违背受托义务, 擅自运用客户资金或者其他委托 信托的财产, 情节严重的, 对单位判处罚金, 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并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金 ; 情节特别严重的, 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 社会保障基金管理机构 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等公众资金管理机构, 以及保险公司 保险资产管理公司 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 违反国家规定运用资金的, 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第一百八十六条 违法发放贷款罪 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违反国家规定发放贷款, 数额巨大或者造成重大损失的, 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 ; 数额特别巨大或者造成特别重大损失的, 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违反国家规定, 向关系人发放贷款的, 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单位犯前两款罪的, 对单位判处罚金, 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处罚 关系人的范围, 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 和有关金融法规确定

33 第一百八十七条 吸收客户资金不入账罪 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吸收客户资金不入帐, 数额巨大或者造成重大损失的, 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 数额特别巨大或者造成特别重大损失的, 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 对单位判处罚金, 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第一百八十八条 违规出具金融票证罪 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违反规定, 为他人出具信用证或者其他保函 票据 存单 资信证明, 情节严重的, 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 情节特别严重的, 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单位犯前款罪的, 对单位判处罚金, 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第一百八十九条 对违法票据承兑 付款 保证罪 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在票据业务中, 对违反票据法规定的票据予以承兑 付款或者保证, 造成重大损失的, 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 造成特别重大损失的, 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单位犯前款罪的, 对单位判处罚金, 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第一百九十条 逃汇罪 国有公司 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 违反国家规定, 擅自将外汇存放境外, 或者将境内的外汇非法转移到境外, 情节严重的, 对单位判处罚金, 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第一百九十一条 洗钱罪 明知是毒品犯罪 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 恐怖活动犯罪 走私犯罪 贪污贿赂犯罪 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 金融诈骗犯罪的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 为掩饰 隐瞒其来源和性质,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没收实施以上犯罪的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 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并处或者单处洗钱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二十以下罚金 ; 情节严重的, 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并处洗钱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二十以下罚金 : ( 一 ) 提供资金帐户的 ; ( 二 ) 协助将财产转换为现金 金融票据 有价证券的 ; ( 三 ) 通过转帐或者其他结算方式协助资金转移的 ; ( 四 ) 协助将资金汇往境外的 ; ( 五 ) 以其他方法掩饰 隐瞒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来源和性质的 单位犯前款罪的, 对单位判处罚金, 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 情节严重的, 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五节金融诈骗罪

34 第一百九十二条 集资诈骗罪 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 数额较大的, 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 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 ; 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 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第一百九十三条 贷款诈骗罪 有下列情形之一, 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诈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贷款, 数额较大的, 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 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 ; 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 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 ( 一 ) 编造引进资金 项目等虚假理由的 ; ( 二 ) 使用虚假的经济合同的 ; ( 三 ) 使用虚假的证明文件的 ; ( 四 ) 使用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或者超出抵押物价值重复担保的 ; ( 五 ) 以其他方法诈骗贷款的 第一百九十四条 票据诈骗罪 金融凭证诈骗罪 有下列情形之一, 进行金融票据诈骗活动, 数额较大的, 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 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 ; 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 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 ( 一 ) 明知是伪造 变造的汇票 本票 支票而使用的 ; ( 二 ) 明知是作废的汇票 本票 支票而使用的 ; ( 三 ) 冒用他人的汇票 本票 支票的 ; ( 四 ) 签发空头支票或者与其预留印鉴不符的支票, 骗取财物的 ; ( 五 ) 汇票 本票的出票人签发无资金保证的汇票 本票或者在出票时作虚假记载, 骗取财物的 使用伪造 变造的委托收款凭证 汇款凭证 银行存单等其他银行结算凭证的, 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第一百九十五条 信用证诈骗罪 有下列情形之一, 进行信用证诈骗活动的, 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 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 ; 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 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 ( 一 ) 使用伪造 变造的信用证或者附随的单据 文件的 ;

35 ( 二 ) 使用作废的信用证的 ; ( 三 ) 骗取信用证的 ; ( 四 ) 以其他方法进行信用证诈骗活动的 第一百九十六条 信用卡诈骗罪 盗窃罪 有下列情形之一, 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 数额较大的, 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 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 ; 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 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 ( 一 ) 使用伪造的信用卡, 或者使用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 ; ( 二 ) 使用作废的信用卡的 ; ( 三 ) 冒用他人信用卡的 ; ( 四 ) 恶意透支的 前款所称恶意透支, 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 并且经发卡银行催收后仍不归还的行为 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 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一百九十七条 有价证券诈骗罪 使用伪造 变造的国库券或者国家发行的其他有价证券, 进行诈骗活动, 数额较大的, 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 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 ; 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 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第一百九十八条 保险诈骗罪 有下列情形之一, 进行保险诈骗活动, 数额较大的, 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 ; 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 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 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 ( 一 ) 投保人故意虚构保险标的, 骗取保险金的 ; ( 二 ) 投保人 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对发生的保险事故编造虚假的原因或者夸大损失的程度, 骗取保险金的 ; ( 三 ) 投保人 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编造未曾发生的保险事故, 骗取保险金的 ; ( 四 ) 投保人 被保险人故意造成财产损失的保险事故, 骗取保险金的 ; ( 五 ) 投保人 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 伤残或者疾病, 骗取保险金的 有前款第四项 第五项所列行为, 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 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36 单位犯第一款罪的, 对单位判处罚金, 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 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 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 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保险事故的鉴定人 证明人 财产评估人故意提供虚假的证明文件, 为他人诈骗提供条件的, 以保险诈骗的共犯论处 第一百九十九条 部分金融诈骗罪的死刑规定 犯本节第一百九十二条规定之罪, 数额特别巨大并且给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特别重大损失的, 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并处没收财产 ( 刑法修正案九已删除 ) 第二百条 单位犯金融诈骗罪的处罚规定 单位犯本节第一百九十二条 第一百九十四条 第一百九十五条规定之罪的, 对单位判处罚金, 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可以并处罚金 ; 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并处罚金 ; 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 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并处罚金 第六节危害税收征管罪 第二百零一条 逃税罪 纳税人采取欺骗 隐瞒手段进行虚假纳税申报或者不申报, 逃避缴纳税款数额较大并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十以上的, 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并处罚金 ; 数额巨大并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三十以上的, 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并处罚金 扣缴义务人采取前款所列手段, 不缴或者少缴已扣 已收税款, 数额较大的, 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对多次实施前两款行为, 未经处理的, 按照累计数额计算 有第一款行为, 经税务机关依法下达追缴通知后, 补缴应纳税款, 缴纳滞纳金, 已受行政处罚的, 不予追究刑事责任 ; 但是, 五年内因逃避缴纳税款受过刑事处罚或者被税务机关给予二次以上行政处罚的除外 第二百零二条 抗税罪 以暴力 威胁方法拒不缴纳税款的, 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并处拒缴税款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 ; 情节严重的, 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并处拒缴税款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 第二百零三条 逃避追缴欠税罪 纳税人欠缴应纳税款, 采取转移或者隐匿财产的手段, 致使税务机关无法追缴欠缴的税款, 数额在一万元以上不满十万元的, 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并处或者单处欠缴税款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 ; 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 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并处欠缴税款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 第二百零四条 骗取出口退税罪 偷税罪 以假报出口或者其他欺骗手段, 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 数额较大的, 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并处骗取税款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 ; 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并处骗取税款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 ; 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 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并处骗取税款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37 纳税人缴纳税款后, 采取前款规定的欺骗方法, 骗取所缴纳的税款的, 依照本法第二百零一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 骗取税款超过所缴纳的税款部分, 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第二百零五条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用于骗取出口退税 抵扣税款发票罪 ; 虚开发票罪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 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 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 虚开的税款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 ; 虚开的税款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 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单位犯本条规定之罪的, 对单位判处罚金, 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 虚开的税款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 虚开的税款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 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 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 是指有为他人虚开 为自己虚开 让他人为自己虚开 介绍他人虚开行为之一的 第二百零五条之一虚开本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以外的其他发票, 情节严重的, 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 拘役或者管制, 并处罚金 ; 情节特别严重的, 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 对单位判处罚金, 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第二百零六条 伪造 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伪造或者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的, 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拘役或者管制, 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 数量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 ; 数量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 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单位犯本条规定之罪的, 对单位判处罚金, 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拘役或者管制 ; 数量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 数量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 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第二百零七条 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的, 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拘役或者管制, 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 数量较大的, 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 ; 数量巨大的, 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第二百零八条 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 购买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购买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的, 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38 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购买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又虚开或者出售的, 分别依照本法第二百零五条 第二百零六条 第二百零七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二百零九条 非法制造 出售非法制造的用于骗取出口退税 抵扣税款发票罪 ; 非法制造 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罪 ; 非法出售用于骗取出口退税 抵扣税款发票罪 ; 非法出售发票罪 伪造 擅自制造或者出售伪造 擅自制造的可以用于骗取出口退税 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 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拘役或者管制, 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 数量巨大的, 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 ; 数量特别巨大的, 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伪造 擅自制造或者出售伪造 擅自制造的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发票的, 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 拘役或者管制, 并处或者单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金 ; 情节严重的, 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 非法出售可以用于骗取出口退税 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 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非法出售第三款规定以外的其他发票的, 依照第二款的规定处罚 第二百一十条 盗窃罪 诈骗罪 ; 持有伪造的发票罪 盗窃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可以用于骗取出口退税 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 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使用欺骗手段骗取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可以用于骗取出口退税 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 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二百一十条之一明知是伪造的发票而持有, 数量较大的, 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 拘役或者管制, 并处罚金 ; 数量巨大的, 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 对单位判处罚金, 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第二百一十一条 单位犯危害税收征管罪的处罚规定 单位犯本节第二百零一条 第二百零三条 第二百零四条 第二百零七条 第二百零八条 第二百零九条规定之罪的, 对单位判处罚金, 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依照各该条的规定处罚 第二百一十二条 税务机关征缴优先原则 犯本节第二百零一条至第二百零五条规定之罪, 被判处罚金 没收财产的, 在执行前, 应当先由税务机关追缴税款和所骗取的出口退税款 第七节侵犯知识产权罪 第二百一十三条 假冒注册商标罪 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 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 情节严重的, 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 情节特别严重的, 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并处罚金 第二百一十四条 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 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 销售金额数额较大的, 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 销售金额数额巨大的, 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并处罚金

39 第二百一十五条 非法制造 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 伪造 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 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 情节严重的, 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拘役或者管制, 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 情节特别严重的, 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并处罚金 第二百一十六条 假冒专利罪 假冒他人专利, 情节严重的, 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第二百一十七条 侵犯著作权罪 以营利为目的, 有下列侵犯著作权情形之一, 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 违法所得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 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并处罚金 : ( 一 ) 未经著作权人许可, 复制发行其文字作品 音乐 电影 电视 录像作品 计算机软件及其他作品的 ; ( 二 ) 出版他人享有专有出版权的图书的 ; ( 三 ) 未经录音录像制作者许可, 复制发行其制作的录音录像的 ; ( 四 ) 制作 出售假冒他人署名的美术作品的 第二百一十八条 销售侵权复制品罪 以营利为目的, 销售明知是本法第二百一十七条规定的侵权复制品, 违法所得数额巨大的, 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第二百一十九条 侵犯商业秘密罪 有下列侵犯商业秘密行为之一, 给商业秘密的权利人造成重大损失的, 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 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 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并处罚金 : ( 一 ) 以盗窃 利诱 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的 ; ( 二 ) 披露 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前项手段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的 ; ( 三 ) 违反约定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 披露 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的 明知或者应知前款所列行为, 获取 使用或者披露他人的商业秘密的, 以侵犯商业秘密论 本条所称商业秘密, 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 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 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本条所称权利人, 是指商业秘密的所有人和经商业秘密所有人许可的商业秘密使用人 第二百二十条 单位犯侵犯知识产权罪的处罚规定 单位犯本节第二百一十三条至第二百一十九条规定之罪的, 对单位判处罚金, 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依照本节各该条的规定处罚

40 第八节扰乱市场秩序罪 第二百二十一条 损害商业信誉 商品声誉罪 捏造并散布虚伪事实, 损害他人的商业信誉 商品声誉, 给他人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第二百二十二条 虚假广告罪 广告主 广告经营者 广告发布者违反国家规定, 利用广告对商品或者服务作虚假宣传, 情节严重的, 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第二百二十三条 串通投标罪 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报价, 损害招标人或者其他投标人利益, 情节严重的, 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投标人与招标人串通投标, 损害国家 集体 公民的合法利益的, 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第二百二十四条 合同诈骗罪 ; 组织 领导传销活动罪 有下列情形之一, 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在签订 履行合同过程中, 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 数额较大的, 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 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并处罚金 ; 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 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 ( 一 ) 以虚构的单位或者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的 ; ( 二 ) 以伪造 变造 作废的票据或者其他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的 ; ( 三 ) 没有实际履行能力, 以先履行小额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 诱骗对方当事人继续签订和履行合同的 ; ( 四 ) 收受对方当事人给付的货物 货款 预付款或者担保财产后逃匿的 ; ( 五 ) 以其他方法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的 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组织 领导以推销商品 提供服务等经营活动为名, 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或者购买商品 服务等方式获得加入资格, 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 直接或者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 引诱 胁迫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 骗取财物, 扰乱经济社会秩序的传销活动的, 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并处罚金 ; 情节严重的, 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并处罚金 第二百二十五条 非法经营罪 违反国家规定, 有下列非法经营行为之一, 扰乱市场秩序, 情节严重的, 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 ; 情节特别严重的, 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 ( 一 ) 未经许可经营法律 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 专卖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的 ; ( 二 ) 买卖进出口许可证 进出口原产地证明以及其他法律 行政法规规定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的 ;

41 ( 三 ) 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经营证券 期货 保险业务的, 或者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的 ; ( 四 ) 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 第二百二十六条 强迫交易罪 以暴力 威胁手段, 实施下列行为之一, 情节严重的, 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 情节特别严重的, 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并处罚金 : ( 一 ) 强买强卖商品的 ; ( 二 ) 强迫他人提供或者接受服务的 ; ( 三 ) 强迫他人参与或者退出投标 拍卖的 ; ( 四 ) 强迫他人转让或者收购公司 企业的股份 债券或者其他资产的 ; ( 五 ) 强迫他人参与或者退出特定的经营活动的 第二百二十七条 伪造 倒卖伪造的有价票证罪 ; 倒卖车票 船票罪 伪造或者倒卖伪造的车票 船票 邮票或者其他有价票证, 数额较大的, 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 拘役或者管制, 并处或者单处票证价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 ; 数额巨大的, 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并处票证价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 倒卖车票 船票, 情节严重的, 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拘役或者管制, 并处或者单处票证价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 第二百二十八条 非法转让 倒卖土地使用权罪 以牟利为目的, 违反土地管理法规, 非法转让 倒卖土地使用权, 情节严重的, 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并处或者单处非法转让 倒卖土地使用权价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二十以下罚金 ; 情节特别严重的, 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并处非法转让 倒卖土地使用权价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二十以下罚金 第二百二十九条 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 ; 出具证明文件重大失实罪 承担资产评估 验资 验证 会计 审计 法律服务等职责的中介组织的人员故意提供虚假证明文件, 情节严重的, 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并处罚金 前款规定的人员, 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 犯前款罪的, 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并处罚金 第一款规定的人员, 严重不负责任, 出具的证明文件有重大失实, 造成严重后果的, 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第二百三十条 逃避商检罪 违反进出口商品检验法的规定, 逃避商品检验, 将必须经商检机构检验的进口商品未报经检验而擅自销售 使用, 或者将必须经商检机构检验的出口商品未报经检验合格而擅自出口, 情节严重的, 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42 第二百三十一条 单位犯扰乱市场秩序罪的处罚规定 单位犯本节第二百二十一条至第二百三十条规定之罪的, 对单位判处罚金, 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依照本节各该条的规定处罚 第四章侵犯公民人身权利 民主权利罪 第二百三十二条 故意杀人罪 故意杀人的, 处死刑 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 情节较轻的, 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二百三十三条 过失致人死亡罪 过失致人死亡的, 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 情节较轻的, 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本法另有规定的, 依照规定 第二百三十四条 故意伤害罪 ; 组织出卖人体器官罪 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 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 致人重伤的, 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 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 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本法另有规定的, 依照规定 第二百三十四条之一组织他人出卖人体器官的, 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并处罚金 ; 情节严重的, 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未经本人同意摘取其器官, 或者摘取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的器官, 或者强迫 欺骗他人捐献器官的, 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 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违背本人生前意愿摘取其尸体器官, 或者本人生前未表示同意, 违反国家规定, 违背其近亲属意愿摘取其尸体器官的, 依照本法第三百零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二百三十五条 过失致人重伤罪 过失伤害他人致人重伤的, 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本法另有规定的, 依照规定 第二百三十六条 强奸罪 以暴力 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 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 以强奸论, 从重处罚 强奸妇女 奸淫幼女,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 ( 一 ) 强奸妇女 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 ; ( 二 ) 强奸妇女 奸淫幼女多人的 ; ( 三 ) 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的 ; ( 四 ) 二人以上轮奸的 ; ( 五 ) 致使被害人重伤 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第二百三十七条 强制猥亵 侮辱罪 猥亵儿童罪 以暴力 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猥亵他人或者侮辱妇女的, 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43 聚众或者在公共场所当众犯前款罪的, 或者有其他恶劣情节的, 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猥亵儿童的, 依照前两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第二百三十八条 非法拘禁罪 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 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拘役 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具有殴打 侮辱情节的, 从重处罚 犯前款罪, 致人重伤的, 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 致人死亡的, 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使用暴力致人伤残 死亡的, 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 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为索取债务非法扣押 拘禁他人的, 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处罚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犯前三款罪的, 依照前三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第二百三十九条 绑架罪 以勒索财物为目的绑架他人的, 或者绑架他人作为人质的, 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 情节较轻的, 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并处罚金 犯前款罪, 杀害被绑架人的, 或者故意伤害被绑架人, 致人重伤 死亡的, 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并处没收财产 以勒索财物为目的偷盗婴幼儿的, 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处罚 第二百四十条 拐卖妇女 儿童罪 拐卖妇女 儿童的, 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并处罚金 ;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 情节特别严重的, 处死刑, 并处没收财产 : ( 一 ) 拐卖妇女 儿童集团的首要分子 ; ( 二 ) 拐卖妇女 儿童三人以上的 ; ( 三 ) 奸淫被拐卖的妇女的 ; ( 四 ) 诱骗 强迫被拐卖的妇女卖淫或者将被拐卖的妇女卖给他人迫使其卖淫的 ; ( 五 ) 以出卖为目的, 使用暴力 胁迫或者麻醉方法绑架妇女 儿童的 ; ( 六 ) 以出卖为目的, 偷盗婴幼儿的 ; ( 七 ) 造成被拐卖的妇女 儿童或者其亲属重伤 死亡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 ( 八 ) 将妇女 儿童卖往境外的 拐卖妇女 儿童是指以出卖为目的, 有拐骗 绑架 收买 贩卖 接送 中转妇女 儿童的行为之一的 第二百四十一条 收买被拐卖的妇女 儿童罪 ; 强奸罪 ; 非法拘禁罪 ; 故意伤害罪 ; 侮辱罪 ; 拐卖妇女 儿童罪 收买被拐卖的妇女 儿童的, 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拘役或者管制

44 收买被拐卖的妇女, 强行与其发生性关系的, 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收买被拐卖的妇女 儿童, 非法剥夺 限制其人身自由或者有伤害 侮辱等犯罪行为的, 依照本法的有关规定定罪处罚 收买被拐卖的妇女 儿童, 并有第二款 第三款规定的犯罪行为的, 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收买被拐卖的妇女 儿童又出卖的, 依照本法第二百四十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收买被拐卖的妇女 儿童, 对被买儿童没有虐待行为, 不阻碍对其进行解救的, 可以从轻处罚 ; 按照被买妇女的意愿, 不阻碍其返回原居住地的, 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第二百四十二条 妨害公务罪 ; 聚众阻碍解救被收买的妇女 儿童罪 以暴力 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解救被收买的妇女 儿童的, 依照本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聚众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解救被收买的妇女 儿童的首要分子, 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 其他参与者使用暴力 威胁方法的, 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第二百四十三条 诬告陷害罪 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 意图使他人受刑事追究, 情节严重的, 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拘役或者管制 ; 造成严重后果的, 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犯前款罪的, 从重处罚 不是有意诬陷, 而是错告, 或者检举失实的, 不适用前两款的规定 第二百四十四条 强迫劳动罪 以暴力 威胁或者限制人身自由的方法强迫他人劳动的, 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并处罚金 ; 情节严重的, 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并处罚金 明知他人实施前款行为, 为其招募 运送人员或者有其他协助强迫他人劳动行为的, 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单位犯前两款罪的, 对单位判处罚金, 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第二百四十四条之一违反劳动管理法规, 雇用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从事超强度体力劳动的, 或者从事高空 井下作业的, 或者在爆炸性 易燃性 放射性 毒害性等危险环境下从事劳动, 情节严重的, 对直接责任人员, 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并处罚金 ; 情节特别严重的, 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并处罚金 有前款行为, 造成事故, 又构成其他犯罪的, 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第二百四十五条 非法搜查罪 非法侵入住宅罪 非法搜查他人身体 住宅, 或者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的, 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司法工作人员滥用职权, 犯前款罪的, 从重处罚

45 第二百四十六条 侮辱罪 诽谤罪 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 情节严重的, 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拘役 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前款罪, 告诉的才处理, 但是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 通过信息网络实施第一款规定的行为, 被害人向人民法院告诉, 但提供证据确有困难的, 人民法院可以要求公安机关提供协助 第二百四十七条 刑讯逼供罪 暴力取证罪 司法工作人员对犯罪嫌疑人 被告人实行刑讯逼供或者使用暴力逼取证人证言的, 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致人伤残 死亡的, 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 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从重处罚 第二百四十八条 虐待被监管人罪 监狱 拘留所 看守所等监管机构的监管人员对被监管人进行殴打或者体罚虐待, 情节严重的, 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 情节特别严重的, 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致人伤残 死亡的, 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 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从重处罚 监管人员指使被监管人殴打或者体罚虐待其他被监管人的, 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第二百四十九条 煽动民族仇恨 民族歧视罪 煽动民族仇恨 民族歧视, 情节严重的, 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拘役 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 情节特别严重的, 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二百五十条 出版歧视 侮辱少数民族作品罪 在出版物中刊载歧视 侮辱少数民族的内容, 情节恶劣, 造成严重后果的, 对直接责任人员, 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拘役或者管制 第二百五十一条 非法剥夺公民宗教信仰自由罪 侵犯少数民族风俗习惯罪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非法剥夺公民的宗教信仰自由和侵犯少数民族风俗习惯, 情节严重的, 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第二百五十二条 侵犯通信自由罪 隐匿 毁弃或者非法开拆他人信件, 侵犯公民通信自由权利, 情节严重的, 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第二百五十三条 私自开拆 隐匿 毁弃邮件 电报罪 ; 盗窃罪 邮政工作人员私自开拆或者隐匿 毁弃邮件 电报的, 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犯前款罪而窃取财物的, 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定罪从重处罚 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 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 违反国家有关规定, 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 情节严重的, 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 情节特别严重的, 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并处罚金 违反国家有关规定, 将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 出售或者提供给他人的, 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窃取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的, 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46 单位犯前三款罪的, 对单位判处罚金, 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依照各该款的规定处罚 第二百五十四条 报复陷害罪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 假公济私, 对控告人 申诉人 批评人 举报人实行报复陷害的, 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 情节严重的, 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二百五十五条 打击报复会计 统计人员罪 公司 企业 事业单位 机关 团体的领导人, 对依法履行职责 抵制违反会计法 统计法行为的会计 统计人员实行打击报复, 情节恶劣的, 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第二百五十六条 破坏选举罪 在选举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和国家机关领导人员时, 以暴力 威胁 欺骗 贿赂 伪造选举文件 虚报选举票数等手段破坏选举或者妨害选民和代表自由行使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情节严重的, 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拘役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第二百五十七条 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 以暴力干涉他人婚姻自由的, 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犯前款罪, 致使被害人死亡的, 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款罪, 告诉的才处理 第二百五十八条 重婚罪 有配偶而重婚的, 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 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第二百五十九条 破坏军婚罪 ; 强奸罪 明知是现役军人的配偶而与之同居或者结婚的, 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利用职权 从属关系, 以胁迫手段奸淫现役军人的妻子的, 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二百六十条 虐待罪 虐待家庭成员, 情节恶劣的, 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 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 致使被害人重伤 死亡的, 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款罪, 告诉的才处理, 但被害人没有能力告诉, 或者因受到强制 威吓无法告诉的除外 第二百六十条之一 虐待被监护 看护人罪 对未成年人 老年人 患病的人 残疾人等负有监护 看护职责的人虐待被监护 看护的人, 情节恶劣的, 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单位犯前款罪的, 对单位判处罚金, 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第一款行为, 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 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47 第二百六十一条 遗弃罪 对于年老 年幼 患病或者其他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人, 负有扶养义务而拒绝扶养, 情节恶劣的, 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拘役或者管制 第二百六十二条 拐骗儿童罪 ; 组织残疾人 儿童乞讨罪 ; 组织未成年人进行违反治安管理活动罪 拐骗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 脱离家庭或者监护人的, 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第二百六十二条之一以暴力 胁迫手段组织残疾人或者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乞讨的, 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并处罚金 ; 情节严重的, 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并处罚金 第二百六十二条之二组织未成年人进行盗窃 诈骗 抢夺 敲诈勒索等违反治安管理活动的, 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并处罚金 ; 情节严重的, 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并处罚金 第五章侵犯财产罪 第二百六十三条 抢劫罪 以暴力 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 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并处罚金 ;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 ( 一 ) 入户抢劫的 ; ( 二 ) 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的 ; ( 三 ) 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 ; ( 四 ) 多次抢劫或者抢劫数额巨大的 ; ( 五 ) 抢劫致人重伤 死亡的 ; ( 六 ) 冒充军警人员抢劫的 ; ( 七 ) 持枪抢劫的 ; ( 八 ) 抢劫军用物资或者抢险 救灾 救济物资的 第二百六十四条 盗窃罪 盗窃公私财物, 数额较大的, 或者多次盗窃 入户盗窃 携带凶器盗窃 扒窃的, 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拘役或者管制, 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 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并处罚金 ; 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 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第二百六十五条 盗窃罪 以牟利为目的, 盗接他人通信线路 复制他人电信码号或者明知是盗接 复制的电信设备 设施而使用的, 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二百六十六条 诈骗罪 诈骗公私财物, 数额较大的, 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拘役或者管制, 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 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

48 徒刑, 并处罚金 ; 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 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本法另有规定的, 依照规定 第二百六十七条 抢夺罪 ; 抢劫罪 抢夺公私财物, 数额较大的, 或者多次抢夺的, 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拘役或者管制, 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 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并处罚金 ; 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 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携带凶器抢夺的, 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二百六十八条 聚众哄抢罪 聚众哄抢公私财物, 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对首要分子和积极参加的, 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拘役或者管制, 并处罚金 ; 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 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并处罚金 第二百六十九条 抢劫罪 犯盗窃 诈骗 抢夺罪, 为窝藏赃物 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 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二百七十条 侵占罪 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非法占为己有, 数额较大, 拒不退还的, 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 拘役或者罚金 ; 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处二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并处罚金 将他人的遗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 数额较大, 拒不交出的, 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本条罪, 告诉的才处理 第二百七十一条 职务侵占罪 ; 贪污罪 公司 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 利用职务上的便利, 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 数额较大的, 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 数额巨大的, 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国有公司 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 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 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款行为的, 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二条 第三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二百七十二条 挪用资金罪 ; 挪用公款罪 公司 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 利用职务上的便利, 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 数额较大 超过三个月未还的, 或者虽未超过三个月, 但数额较大 进行营利活动的, 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 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 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巨大的, 或者数额较大不退还的, 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国有公司 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 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 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款行为的, 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二百七十三条 挪用特定款物罪 挪用用于救灾 抢险 防汛 优抚 扶贫 移民 救济款物, 情节严重, 致使国家和人民群众利益遭受重大损害的, 对直接责任人员, 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 情节特别严重的, 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49 第二百七十四条 敲诈勒索罪 敲诈勒索公私财物, 数额较大或者多次敲诈勒索的, 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拘役或者管制, 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 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并处罚金 ; 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 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并处罚金 第二百七十五条 故意毁坏财物罪 故意毁坏公私财物, 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拘役或者罚金 ; 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 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二百七十六条 破坏生产经营罪 ; 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 由于泄愤报复或者其他个人目的, 毁坏机器设备 残害耕畜或者以其他方法破坏生产经营的, 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拘役或者管制 ; 情节严重的, 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以转移财产 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或者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 数额较大, 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的, 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 造成严重后果的, 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 对单位判处罚金, 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 尚未造成严重后果, 在提起公诉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 并依法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 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第六章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 第一节扰乱公共秩序罪 第二百七十七条 妨害公务罪 以暴力 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 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拘役 管制或者罚金 以暴力 威胁方法阻碍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依法执行代表职务的, 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在自然灾害和突发事件中, 以暴力 威胁方法阻碍红十字会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责的, 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故意阻碍国家安全机关 公安机关依法执行国家安全工作任务, 未使用暴力 威胁方法, 造成严重后果的, 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的, 依照第一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第二百七十八条 煽动暴力抗拒法律实施罪 煽动群众暴力抗拒国家法律 行政法规实施的, 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拘役 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 造成严重后果的, 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二百七十九条 招摇撞骗罪 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招摇撞骗的, 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拘役 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 情节严重的, 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50 冒充人民警察招摇撞骗的, 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第二百八十条 伪造 变造 买卖国家机关公文 证件 印章罪 ; 盗窃 抢夺 毁灭国家机关公文 证件 印章罪 ; 伪造公司 企业 事业单位 人民团体印章罪 ; 伪造 变造 买卖身份证件罪 伪造 变造 买卖或者盗窃 抢夺 毁灭国家机关的公文 证件 印章的, 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拘役 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并处罚金 ; 情节严重的, 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并处罚金 伪造公司 企业 事业单位 人民团体的印章的, 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拘役 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并处罚金 伪造 变造 买卖居民身份证 护照 社会保障卡 驾驶证等依法可以用于证明身份的证件的, 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拘役 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并处罚金 ; 情节严重的, 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并处罚金 第二百八十条之一 使用虚假身份证件 盗用身份证件罪 在依照国家规定应当提供身份证明的活动中, 使用伪造 变造的或者盗用他人的居民身份证 护照 社会保障卡 驾驶证等依法可以用于证明身份的证件, 情节严重的, 处拘役或者管制, 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有前款行为, 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 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二百八十一条 非法生产 买卖警用装备罪 非法生产 买卖人民警察制式服装 车辆号牌等专用标志 警械, 情节严重的, 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拘役或者管制, 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 对单位判处罚金, 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第二百八十二条 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罪 ; 非法持有国家绝密 机密文件 资料 物品罪 以窃取 刺探 收买方法, 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的, 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拘役 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 情节严重的, 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非法持有属于国家绝密 机密的文件 资料或者其他物品, 拒不说明来源与用途的, 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拘役或者管制 第二百八十三条 非法生产 销售专用间谍器材 窃听 窃照专用器材罪 非法生产 销售专用间谍器材或者窃听 窃照专用器材的, 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拘役或者管制, 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 情节严重的, 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 对单位判处罚金, 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第二百八十四条 非法使用窃听 窃照专用器材罪 ; 考试作弊罪 非法使用窃听 窃照专用器材, 造成严重后果的, 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 拘役或者管制

<4D F736F F D203230A1A2D6D0BBAAC8CBC3F1B9B2BACDB9FAD0CCB7A8D0DED5FDB0B8A3A8C1F9A3A92E646F63>

<4D F736F F D203230A1A2D6D0BBAAC8CBC3F1B9B2BACDB9FAD0CCB7A8D0DED5FDB0B8A3A8C1F9A3A92E646F63>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 ( 六 ) (2006 年 6 月 29 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 会议通过 ) 一 将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修改为 : 在生产 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 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 情节特别恶劣的, 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强令他人违章冒险作业, 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More information

一 根据所给图表,回答下列问题。

一 根据所给图表,回答下列问题。 2019 年山东事业单位考试 刑法专项 一 刑法的概念与基本原则 ( 一 ) 刑法的概念刑法是以国家名义规定什么行为是犯罪和应负何种刑事责任, 并给犯罪分子以何种刑罚处罚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 二 ) 刑法的基本原则 1. 罪刑法定原则 刑法 第 3 条规定 : 法律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 依照法律定罪处刑 ; 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 不得定罪处刑 即 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和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

More information

修正案同时明确, 该项新犯罪适用于单位行贿人, 并规定了单位和对犯罪负有责任的单位员工的相应刑罚 4 2. 新增各项腐败 / 贿赂相关犯罪的金钱处罚 在原刑法之下, 因腐败活动而处以的罚金仅针对单位, 只有一个例外 : 只有在下列情况下才对个人行贿者处以罚金 :(a) 给予公司 企业的工作人员以财物

修正案同时明确, 该项新犯罪适用于单位行贿人, 并规定了单位和对犯罪负有责任的单位员工的相应刑罚 4 2. 新增各项腐败 / 贿赂相关犯罪的金钱处罚 在原刑法之下, 因腐败活动而处以的罚金仅针对单位, 只有一个例外 : 只有在下列情况下才对个人行贿者处以罚金 :(a) 给予公司 企业的工作人员以财物 中国修订刑法 : 对反腐败执法的影响 反腐败 2015 年 8 月 29 日, 中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 人大 ) 常务委员会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 刑法 ) 的一系列修订 ( 修正案 ) 在反腐败领域, 修正案 (1) 新增了向国家工作人员的近亲属或者其他与该国家工作人员关系密切的人行贿的犯罪 ;(2) 对于腐败相关犯罪, 在其他刑事处罚之外, 还新增了罚金的处罚,(3) 提高行贿人免受处罚的标准

More information

“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

“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 内幕交易 泄露内幕信息 和 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 的罪与罚 第一部分 : 内幕交易 泄露内幕信息犯罪一 内幕交易 泄露内幕信息犯罪的概念所谓内幕交易 泄露内幕信息罪, 根据 刑法 第一百八十条第一款规定, 是指证券 期货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员 单位或者非法获取证券 期货内幕信息的人员 单位, 在涉及证券的发行, 证券 期货交易或者其他对证券 期货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尚未公开前, 买入或者卖出该证券,

More information

Microsoft Word - Criminal law_complete chinese version_.doc

Microsoft Word - Criminal law_complete chinese version_.doc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全文 (2009 版, 含刑法修正案七 ) (1979 年 7 月 1 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1997 年 3 月 14 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修订 根据 1999 年 12 月 25 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2001 年 8 月 31 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 ( 二 ),2001 年 12 月 29 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 ( 三 ),2002

More information

七 将刑法第六十六条修改为 : 危害国家安全犯罪 恐怖活动犯罪 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的犯罪分子, 在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 在任何时候再犯上述任一类罪的, 都以累犯论处 八 在刑法第六十七条中增加一款作为第三款 :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 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 可以从轻处罚

七 将刑法第六十六条修改为 : 危害国家安全犯罪 恐怖活动犯罪 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的犯罪分子, 在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 在任何时候再犯上述任一类罪的, 都以累犯论处 八 在刑法第六十七条中增加一款作为第三款 :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 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 可以从轻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 ( 八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 ( 第四十一号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 八 ) 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于 2011 年 2 月 25 日通过, 现予公布, 自 2011 年 5 月 1 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胡锦涛 2011 年 2 月 25 日 2011 年 2 月 25 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

More information

PowerPoint Presentation

PowerPoint Presentation 加强客户身份识别警惕可疑交易活动 -- 2017 年度反洗钱法规宣传解读 2017/12 1 中国反洗钱法律体系 2007 --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 ( 一法四则 ) 金融机构反洗钱规定 (2006) 金融机构客户身份识别和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管理办法 (2007) 金融机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 (2016) 金融机构报告涉嫌恐怖融资的可疑交易管理办法 (2007) 2011 -

More information

刑法第 141 条 生产 销售假药罪 生产 销售假药的, 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并处罚金 ; 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并处罚金 ; 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 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本条所称假

刑法第 141 条 生产 销售假药罪 生产 销售假药的, 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并处罚金 ; 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并处罚金 ; 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 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本条所称假 一表读懂两高关于办理危害药品安全刑案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北京市中伦文德 ( 成都 ) 律师事务所王志坚 张雨薇律师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于 2014 年 11 月 18 日公布了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药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 简称 14 版 解释 ), 颁布施行后, 同时废止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生产 销售假药 劣药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More information

基本情况一览表 课程基本信息授课教师基本信息适用对象基本信息教材基本信息整体计划 名称 刑法学 ( 分论 ) 性质 必修 总课时 60 周课时 3 姓名 李居全 职称 教授 单位 政法学院 专业 法学 班级 14 法学 1 2 班 人数 专业 法学本科 授课时间 第 1 学期 名称 刑法

基本情况一览表 课程基本信息授课教师基本信息适用对象基本信息教材基本信息整体计划 名称 刑法学 ( 分论 ) 性质 必修 总课时 60 周课时 3 姓名 李居全 职称 教授 单位 政法学院 专业 法学 班级 14 法学 1 2 班 人数 专业 法学本科 授课时间 第 1 学期 名称 刑法 刑法学 ( 分论 ) 教案 ( 法学专业使用 ) 编写人 : 李居全教授 肇庆学院政法学院 2015 年 8 月 基本情况一览表 课程基本信息授课教师基本信息适用对象基本信息教材基本信息整体计划 名称 刑法学 ( 分论 ) 性质 必修 总课时 60 周课时 3 姓名 李居全 职称 教授 单位 政法学院 专业 法学 班级 14 法学 1 2 班 人数 专业 法学本科 授课时间 15-16 第 1 学期

More information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依法惩处非法集资有关问题的通知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 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严禁利用庄园开发进行非法集资的紧急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取缔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中有关问题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关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依法惩处非法集资有关问题的通知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 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严禁利用庄园开发进行非法集资的紧急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取缔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中有关问题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关 目录 非法集资... 3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3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50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53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74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97 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 124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 132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 139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办法... 143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

More information

,,,,, 5,,, :,,,,,, ( ), 6,,,,,,,,, 7,, ( ),,,,,,,,,, 8,,,,,,,,,,,,,,,,, 9,,,,, :, :, :, :,,,,,

,,,,, 5,,, :,,,,,, ( ), 6,,,,,,,,, 7,, ( ),,,,,,,,,, 8,,,,,,,,,,,,,,,,, 9,,,,, :, :, :, :,,,,, :. /..... 死刑复核法律监督制度研究 * 万春 检察机关对死刑复核实行法律监督, 符合人大制度关于权力监督制约的原理, 不影响最高人民法院应有的诉讼地位和独立性 权威性, 体现了检察官客观性义务的要求, 具有基本法律依据 开展死刑复核法律监督应遵循严格限制并减少死刑 切实保障人权 维护公共利益 公平 及时 突出重点等原则 检察机关在死刑复核中的诉讼地位不是公诉人, 而是法律监督者 检察机关可以通过备案审查

More information

综合课 法理学 第一章第一节 P54 P54 在 马克思主义法学的特征 后增加 坚持用 马克思主义的立场观点方法研究法学 第六章第三节 P58 当代中国法律体系的完善 P58 修改为 以宪法为核心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 完善 第七章第一节 P59 我国现行的立法体制 P59 后增加 立法法 的主要修改

综合课 法理学 第一章第一节 P54 P54 在 马克思主义法学的特征 后增加 坚持用 马克思主义的立场观点方法研究法学 第六章第三节 P58 当代中国法律体系的完善 P58 修改为 以宪法为核心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 完善 第七章第一节 P59 我国现行的立法体制 P59 后增加 立法法 的主要修改 2019 年法律硕士考研考试大纲变动 专业基础课 刑法学 章节 18 大纲 19 年大纲 第三章第一节 P7 犯罪主体 犯罪的主观方面 犯罪客体 犯罪的客观方面 P7 修改为 犯罪客体 犯罪的客观方面 犯 罪主体 犯罪的主观方面 第三章第四节 P9 第七章第二节 P13 第十四章第二节 P18 第十六章第二节 19 第十七章第二节 P20 第十八章第二节 P20 第十九章第二节 P21 刑事责任年龄的概念到

More information

第一节犯罪的概念 社会危害性刑事违法性应受刑罚处罚性 第二节犯罪的分类 自然犯 法定犯亲告罪 非亲告罪危害国家安全罪 普通刑事罪基本犯 结果加重 犯即成犯 状态犯和继续犯 第三章犯罪构成 了解 : 犯罪构成的概念, 犯罪构成与犯罪概念的关系, 犯罪构成的分类 理解 : 构成要件要素的分类, 犯罪构成

第一节犯罪的概念 社会危害性刑事违法性应受刑罚处罚性 第二节犯罪的分类 自然犯 法定犯亲告罪 非亲告罪危害国家安全罪 普通刑事罪基本犯 结果加重 犯即成犯 状态犯和继续犯 第三章犯罪构成 了解 : 犯罪构成的概念, 犯罪构成与犯罪概念的关系, 犯罪构成的分类 理解 : 构成要件要素的分类, 犯罪构成 2011 年司法考试大纲 刑法 刑法 第一章刑法概说 了解 : 刑法的概念 性质 任务 理解 : 刑法的机能 罪刑法定原则 罪刑相适应原则 熟悉并能够运用 : 解释刑法的各种方法, 刑法的适用范围 第一节刑法的概念 性质 任务和机能 刑法的概念刑法的性质刑法的任务刑法的机能 第二节刑法的基本原则 罪刑法定原则平等适用刑法原则罪刑相适应原则 第三节刑法的适用范围 刑法的空间效力 ( 刑法的空间效力的概念对国内犯的适用原则

More information

第十八章刑事法律制度 学习目标本章考试出题比例大概占比为 5% 以下, 通过本章的学习, 从业人员应了解我国刑法的基本理论知识 各类型金融犯罪的构成与相应的刑事责任 2

第十八章刑事法律制度 学习目标本章考试出题比例大概占比为 5% 以下, 通过本章的学习, 从业人员应了解我国刑法的基本理论知识 各类型金融犯罪的构成与相应的刑事责任 2 Professional Accounting Education Provided by Academy of Professional Accounting (APA) 银行从业资格 银行业法律法规与综合能力 第二十七讲刑事法律制度 (1) 讲师 :Tiffany Tang ACCAspace 中国 ACCA 国际注册会计师教育平台 Copyright ACCAspace.com 第十八章刑事法律制度

More information

文都敏行法硕 2019 考研法律硕士 ( 法学 ) 新旧大纲对比分析 2019 考研法律硕士 ( 法学 ) 新旧大纲对比分析 来源 : 文都敏行法硕 一 基础课 ( 刑法学 + 民法学 ) 2019 考研法硕大纲的刑法和民法部分, 修改篇幅不多, 但是刑法新增多个罪名以及民法更新一些概念的名字需同学

文都敏行法硕 2019 考研法律硕士 ( 法学 ) 新旧大纲对比分析 2019 考研法律硕士 ( 法学 ) 新旧大纲对比分析 来源 : 文都敏行法硕 一 基础课 ( 刑法学 + 民法学 ) 2019 考研法硕大纲的刑法和民法部分, 修改篇幅不多, 但是刑法新增多个罪名以及民法更新一些概念的名字需同学 来源 : 一 基础课 ( 刑法学 + 民法学 ) 2019 考研法硕大纲的刑法和民法部分, 修改篇幅不多, 但是刑法新增多个罪名以及民法更新一些概念的名字需同学们重点把握 同时刑法 民法大纲删除了一些不常考概念 刑法学大纲变化情况 : 刑法 2018 年考试大纲 2019 年考试大纲说明 第三章第一节 第三章第四节 第七章第二节 第十四章第二节 第十六章第二节 修改为 犯罪客体 犯罪的客二 犯罪构成的犯罪主体

More information

二 多项选择题 ( 下列四个备选项中有二至四个选项是正确的, 请在答题卡上将正确选 项的字母涂黑 多选或少选不得分 每题 1 分, 共 15 分 ) 11.ABCD 12.AB 13.AC 14.ABC 15. 很多人不明白什么是处断的一罪 其实很简单, 处断的一罪实质上是两个以上多个 罪名, 有两

二 多项选择题 ( 下列四个备选项中有二至四个选项是正确的, 请在答题卡上将正确选 项的字母涂黑 多选或少选不得分 每题 1 分, 共 15 分 ) 11.ABCD 12.AB 13.AC 14.ABC 15. 很多人不明白什么是处断的一罪 其实很简单, 处断的一罪实质上是两个以上多个 罪名, 有两 历年考研专业课真题 :2004 年考研法律硕士联考刑法真题答案 历年考研专业课真题历年来都是考研小伙伴复习必不可少的复习资料, 考生可以通过复习历 年考研真题了解考研专业课真题的题型, 也可以推测下一年专业课的命题特点以及重点题 型 文都教育为了方便大家能够很好的利用真题来复习, 小编整理了统考专业课 2000 年 -2016 年的真题以及答案解析, 以下是统考专业课联考刑法真题答案 点击进入 2004

More information

河南省审计机关

河南省审计机关 鹿审 2015 11 号 鹿邑县审计局关于转发 河南省审计机关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 > 行政处罚裁量标准 和 河南省审计机关 <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 > 行政处罚裁量标准 的通知 局各股室 : 现将河南省审计厅 河南省审计机关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 > 行政处罚裁量标准 和 河南省审计机关 <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 > 行政处罚裁量标准 转发给你们, 请结合实际,

More information

刑法的基本原则 刑法的适用范围 故意与过失 作为与不作为 因果关系 未成年人犯罪的刑事责任 单位犯罪 认识错误 正当防卫 犯罪的未完成形态 共同犯罪的成立条件 共犯人的分类及刑事责任 罪数 主刑 附加刑 量刑的原则 累犯 自首与立功 假释制度 交通肇事罪 生产 销售伪劣商品罪 有关假币的犯罪 信用卡

刑法的基本原则 刑法的适用范围 故意与过失 作为与不作为 因果关系 未成年人犯罪的刑事责任 单位犯罪 认识错误 正当防卫 犯罪的未完成形态 共同犯罪的成立条件 共犯人的分类及刑事责任 罪数 主刑 附加刑 量刑的原则 累犯 自首与立功 假释制度 交通肇事罪 生产 销售伪劣商品罪 有关假币的犯罪 信用卡 2011 年司法考试大纲新旧对比 : 刑法 2011 年国家司法考试大纲已经出版, 法律教育网独家整理公布 2011 年司法考试大纲新旧对比, 供广大考生参考使用! 说明 : 本文以 的数量代表曾被考核试题数 对于 2011 年考点变动修改处, 在 2011 年大纲正文中用下划线明示, 在 2010 年大纲正文中加阴影明示. 刑法 考点增删说明 在 2009 年前的 3 年司法考试中, 刑法在第二卷选择题部分平均为

More information

罪, 贷款诈骗罪, 信用卡诈罪, 洗钱罪, 集资诈骗罪, 贷款骗罪, 保险诈骗罪, 逃税罪, 诈骗罪, 信用卡诈骗罪, 保险诈抗税罪,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骗罪, 逃税罪, 抗税罪, 虚开增票 用于骗取出口退税 抵值税专用发票 用于骗取出口退扣税款发票罪, 假冒注册商税 抵扣税款发票罪, 假冒注册标罪,

罪, 贷款诈骗罪, 信用卡诈罪, 洗钱罪, 集资诈骗罪, 贷款骗罪, 保险诈骗罪, 逃税罪, 诈骗罪, 信用卡诈骗罪, 保险诈抗税罪,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骗罪, 逃税罪, 抗税罪, 虚开增票 用于骗取出口退税 抵值税专用发票 用于骗取出口退扣税款发票罪, 假冒注册商税 抵扣税款发票罪, 假冒注册标罪, 来源 : 文都敏行法硕 一 基础课 ( 刑法学 + 民法学 ) 2019 年法硕 ( 非法学 ) 大纲的刑法和民法部分, 修改篇幅不多, 但是刑法新增多个罪名以及民法更新一些概念的名字需同学们重点把握 同时刑法 民法大纲删除了一些不常考概念 刑法学大纲变化情况 : 刑法 2018 年考试大纲 2019 年考试大纲 说明 第三章第一节 第三章第四节 第七章第二节 第十四章第二节 第十六章第二节 修改为

More information

第二节危害国家安全罪罪名分述 一 背叛国家罪 ( 一 ) 背叛国家罪的概念和特征 背叛国家罪, 是指勾结外国, 危害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主权 领土完整和安全的行为 本罪的特征如下 : 1.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勾结外国, 危害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主权 领土完整和安全行为 具体包括两方面的内容 : 一是勾结外

第二节危害国家安全罪罪名分述 一 背叛国家罪 ( 一 ) 背叛国家罪的概念和特征 背叛国家罪, 是指勾结外国, 危害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主权 领土完整和安全的行为 本罪的特征如下 : 1.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勾结外国, 危害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主权 领土完整和安全行为 具体包括两方面的内容 : 一是勾结外 第二节危害国家安全罪罪名分述 一 背叛国家罪 ( 一 ) 背叛国家罪的概念和特征 背叛国家罪, 是指勾结外国, 危害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主权 领土完整和安全的行为 本罪的特征如下 : 1.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勾结外国, 危害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主权 领土完整和安全行为 具体包括两方面的内容 : 一是勾结外国 这里的 外国 是指外国政府 外国政党以及敌视 破坏我国社会主义制度的外国敌对势力 根据 刑法 第

More information

JMJJMY-15.indd

JMJJMY-15.indd 目 录 一 关于严厉打击食品非法添加行为严格规范食品添加剂生产 经营使用的公告 02 二 正确认识食品添加剂 一 食品添加剂常识 04 二 常见食品添加剂种类及简介 07 三 食品安全法 对食品添加剂的生产和使用有哪些 具体规定 08 四 食品中可能违法添加的非食用物质和易滥用的食品 添加剂名单 10 三 常见食品质量基本知识 一 常见食品质量安全问题 16 二 鉴别与选购 19 三 最易 掺 毒的

More information

用条件 程序和具体要求 全面理解我国刑事证据制度的主要内容, 准确掌握刑事证据的种类 分类以及证明对象 举证责任 证明标准等刑事证明制度, 熟练运用刑事证据规则 全面了解我国刑事诉讼程序, 理解和掌握侦查 提起公诉 审判等基本程序和特别程序 运用刑事诉讼法学基本原理 基本制度, 遵循刑事诉讼程序,

用条件 程序和具体要求 全面理解我国刑事证据制度的主要内容, 准确掌握刑事证据的种类 分类以及证明对象 举证责任 证明标准等刑事证明制度, 熟练运用刑事证据规则 全面了解我国刑事诉讼程序, 理解和掌握侦查 提起公诉 审判等基本程序和特别程序 运用刑事诉讼法学基本原理 基本制度, 遵循刑事诉讼程序, 中国刑事警察学院硕士研究生考试 法学综合( 三 ) 考试大纲 (2016 年 9 月 ) Ⅰ. 考查目标法学综合 ( 三 ) 包括刑法学和刑事诉讼法学两部分 要求考生具有准确把握刑法学和刑事诉讼法学基本原理 基本法律规范和基本制度的专业素养, 具备分析 判断和解决刑法和刑事诉讼法实践问题的基本能力 刑法学具体包括 : 准确掌握刑法学的基础知识 基本原理和我国刑法的相关规定 正确理解我国刑法的基本原则

More information

2. 正确理解刑事诉讼基本原则的含义 主要内容和具体要求 ; 准确掌握刑事强制措施 刑事辩护与代理等基本制度的适用条件 程序和具体要求 3. 全面理解我国刑事证据制度的主要内容, 准确掌握刑事证据的种类 分类以及证明对象 证明责任 证明标准等刑事证明制度, 熟练运用刑事证据规则 4. 全面了解我国刑

2. 正确理解刑事诉讼基本原则的含义 主要内容和具体要求 ; 准确掌握刑事强制措施 刑事辩护与代理等基本制度的适用条件 程序和具体要求 3. 全面理解我国刑事证据制度的主要内容, 准确掌握刑事证据的种类 分类以及证明对象 证明责任 证明标准等刑事证明制度, 熟练运用刑事证据规则 4. 全面了解我国刑 中国刑事警察学院硕士研究生考试 法学综合( 三 ) 考试大纲 (2018 年 8 月 ) Ⅰ. 考查目标 法学综合( 三 ) 包括刑法学和刑事诉讼法学两部分 要求考生具有准确把握刑法学和刑事诉讼法学基本原理 基本法律规范和基本制度的专业素养, 具备分析 判断和解决刑法和刑事诉讼法实践问题的基本能力 刑法学具体包括 : 1. 准确掌握刑法学的基础知识 基本原理和我国刑法的相关规定 2. 正确理解我国刑法的基本原则

More information

适用条件 程序和具体要求 3. 全面理解我国刑事证据制度的主要内容, 准确掌握刑事证据的种类 分类以及证明对象 举证责任 证明标准等刑事证明制度, 熟练运用刑事证据规则 4. 全面了解我国刑事诉讼程序, 理解和掌握侦查 提起公诉 审判等基本程序和特别程序 5. 运用刑事诉讼法学基本原理 基本制度,

适用条件 程序和具体要求 3. 全面理解我国刑事证据制度的主要内容, 准确掌握刑事证据的种类 分类以及证明对象 举证责任 证明标准等刑事证明制度, 熟练运用刑事证据规则 4. 全面了解我国刑事诉讼程序, 理解和掌握侦查 提起公诉 审判等基本程序和特别程序 5. 运用刑事诉讼法学基本原理 基本制度, 中国刑事警察学院硕士研究生考试 法学综合( 二 ) 考试大纲 (2016 年 9 月 ) Ⅰ. 考查目标法学综合 ( 二 ) 包括刑法学和刑事诉讼法学两部分 要求考生具有准确把握刑法学和刑事诉讼法学基本原理 基本法律规范和基本制度的专业素养, 具备分析 判断和解决刑法和刑事诉讼法实践问题的基本能力 刑法学具体包括 : 1. 准确掌握刑法学的基础知识 基本原理和我国刑法的相关规定 2. 正确理解我国刑法的基本原则

More information

第一节刑法概述 一 刑法的概念刑法是规定犯罪 刑事责任和刑罚的法律 1979 年 7 月 1 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自 1980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 这标志着新中国第一部刑法典正式诞生 1997 年 3 月 14 日, 第八届全国人大第五次会议通过了

第一节刑法概述 一 刑法的概念刑法是规定犯罪 刑事责任和刑罚的法律 1979 年 7 月 1 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自 1980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 这标志着新中国第一部刑法典正式诞生 1997 年 3 月 14 日, 第八届全国人大第五次会议通过了 2017 事业单位公基精讲班 课程 : 刑法学 主讲人 : 徐晓儒 时间 :2017 5 25 1 第一节刑法概述 一 刑法的概念刑法是规定犯罪 刑事责任和刑罚的法律 1979 年 7 月 1 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自 1980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 这标志着新中国第一部刑法典正式诞生 1997 年 3 月 14 日, 第八届全国人大第五次会议通过了全面修订后的

More information

目录 Ⅰ. 考查目标... 3 Ⅱ. 考试形式和结构... 3 Ⅲ. 考查内容... 4 第一部分刑法学... 4 第二部分刑事诉讼法学 Ⅳ. 参考试题 Ⅴ. 参考答案 Ⅵ. 参考书目

目录 Ⅰ. 考查目标... 3 Ⅱ. 考试形式和结构... 3 Ⅲ. 考查内容... 4 第一部分刑法学... 4 第二部分刑事诉讼法学 Ⅳ. 参考试题 Ⅴ. 参考答案 Ⅵ. 参考书目 中国人民公安大学硕士研究生入学考试 法学综合 考试大纲 ( 本大纲适用于法学一级学科招生初试 ) 2016 年 5 月修订 1 目录 Ⅰ. 考查目标... 3 Ⅱ. 考试形式和结构... 3 Ⅲ. 考查内容... 4 第一部分刑法学... 4 第二部分刑事诉讼法学... 11 Ⅳ. 参考试题... 14 Ⅴ. 参考答案... 15 Ⅵ. 参考书目... 17 2 Ⅰ. 考查目标 法学综合包括刑法学和刑事诉讼法学两部分

More information

3. 全面理解我国刑事证据制度的主要内容, 准确掌握刑事证据的种类 分类以及证明对象 证明责任 证明标准等刑事证明制度, 熟练运用刑事证据规则 4. 全面了解我国刑事诉讼程序, 理解和掌握侦查 提起公诉 审判等基本程序和特别程序 5. 运用刑事诉讼法学基本原理 基本制度, 遵循刑事诉讼程序, 结合刑

3. 全面理解我国刑事证据制度的主要内容, 准确掌握刑事证据的种类 分类以及证明对象 证明责任 证明标准等刑事证明制度, 熟练运用刑事证据规则 4. 全面了解我国刑事诉讼程序, 理解和掌握侦查 提起公诉 审判等基本程序和特别程序 5. 运用刑事诉讼法学基本原理 基本制度, 遵循刑事诉讼程序, 结合刑 中国刑事警察学院硕士研究生考试 法学综合( 三 ) 考试大纲 (2017 年 9 月 ) Ⅰ. 考查目标 法学综合( 三 ) 包括刑法学和刑事诉讼法学两部分 要求考生具有准确把握刑法学和刑事诉讼法学基本原理 基本法律规范和基本制度的专业素养, 具备分析 判断和解决刑法和刑事诉讼法实践问题的基本能力 刑法学具体包括 : 1. 准确掌握刑法学的基础知识 基本原理和我国刑法的相关规定 2. 正确理解我国刑法的基本原则

More information

求 3. 全面理解我国刑事证据制度的主要内容, 准确掌握刑事证据的种类 分类以及证明对象 证明责任 证明标准等刑事证明制度, 熟练运用刑事证据规则 4. 全面了解我国刑事诉讼程序, 理解和掌握侦查 提起公诉 审判等基本程序和特别程序 5. 运用刑事诉讼法学基本原理 基本制度, 遵循刑事诉讼程序, 结

求 3. 全面理解我国刑事证据制度的主要内容, 准确掌握刑事证据的种类 分类以及证明对象 证明责任 证明标准等刑事证明制度, 熟练运用刑事证据规则 4. 全面了解我国刑事诉讼程序, 理解和掌握侦查 提起公诉 审判等基本程序和特别程序 5. 运用刑事诉讼法学基本原理 基本制度, 遵循刑事诉讼程序, 结 中国刑事警察学院硕士研究生考试 法学综合( 二 ) 考试大纲 (2018 年 8 月 ) Ⅰ. 考查目标 法学综合( 二 ) 包括刑法学和刑事诉讼法学两部分 要求考生具有准确把握刑法学和刑事诉讼法学基本原理 基本法律规范和基本制度的专业素养, 具备分析 判断和解决刑法和刑事诉讼法实践问题的基本能力 刑法学具体包括 : 1. 准确掌握刑法学的基础知识 基本原理和我国刑法的相关规定 2. 正确理解我国刑法的基本原则

More information

言语理解与表达

言语理解与表达 0 目 录 概述... 2 犯罪构成... 3 正当防卫与紧急避险... 6 犯罪预备 未遂和中止... 7 共同犯罪... 8 刑罚... 9 刑罚裁量... 10 刑罚执行... 11 1 概述 一 基本原则 1 罪刑法定 ;2 刑法适用平等 ;3 罪责刑相适应 北京 2012- 单选 罪责刑相适应原则是我国 刑法 的基本原则之一, 其含义是 ( ) A. 刑罚的轻重应当与犯罪行为相适应. 刑罚的轻重应当与犯罪个人情况

More information

8. 对物业 地产等资产进行等份分割, 通过出售其份额的处置权进行非法集资 9. 以签订商品经销合同等形式进行非法集资 10. 利用传销或秘密串联的形式非法集资 11. 利用互联网设立投资基金的形式进行非法集资 12. 利用 电子黄金投资 形式进行非法集资 四 非法集资的常见手段 1. 承诺高额回报

8. 对物业 地产等资产进行等份分割, 通过出售其份额的处置权进行非法集资 9. 以签订商品经销合同等形式进行非法集资 10. 利用传销或秘密串联的形式非法集资 11. 利用互联网设立投资基金的形式进行非法集资 12. 利用 电子黄金投资 形式进行非法集资 四 非法集资的常见手段 1. 承诺高额回报 提高风险防范能力, 自觉抵制非法集资 一 什么是非法集资? 根据 关于取缔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中有关问题的通知 规定, 非法集资是指单位或者个人未依照法定程序经有关部门批准, 以发行股票 债券 彩票 投资基金证券或者其他债权凭证的方式向社会公众筹集资金, 并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以货币 实物以及其他方式向出资人还本付息或给予回报的行为 二 非法集资有哪些特征? 1. 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 包括没有批准权限的部门批准的集资以及有审批权限的部门超越权限批准的集资

More information

第十八章刑事法律制度 学习目标本章考试出题比例大概占比为 5% 以下, 通过本章的学习, 从业人员应了解我国刑法的基本理论知识 各类型金融犯罪的构成与相应的刑事责任 2

第十八章刑事法律制度 学习目标本章考试出题比例大概占比为 5% 以下, 通过本章的学习, 从业人员应了解我国刑法的基本理论知识 各类型金融犯罪的构成与相应的刑事责任 2 Professional Accounting Education Provided by Academy of Professional Accounting (APA) 银行从业资格 银行业法律法规与综合能力 第二十八讲刑事法律制度 (2) 讲师 :Tiffany Tang ACCAspace 中国 ACCA 国际注册会计师教育平台 Copyright ACCAspace.com 第十八章刑事法律制度

More information

目录 一 罪刑法定基本内容和体现... 3 二 罪责刑相适应原则的基本内容和体现... 3 三 犯罪客体与犯罪对象的联系和区别... 3 四 刑法上的不作为构成犯罪的前提条件... 4 五 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的异同... 4 六 意外事件的特征... 5 七 事实上的认识错误... 5 八 正当化事

目录 一 罪刑法定基本内容和体现... 3 二 罪责刑相适应原则的基本内容和体现... 3 三 犯罪客体与犯罪对象的联系和区别... 3 四 刑法上的不作为构成犯罪的前提条件... 4 五 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的异同... 4 六 意外事件的特征... 5 七 事实上的认识错误... 5 八 正当化事 2018 考研 法律硕士 - 刑法学白皮书 中公教育学员内部资料 目录 一 罪刑法定基本内容和体现... 3 二 罪责刑相适应原则的基本内容和体现... 3 三 犯罪客体与犯罪对象的联系和区别... 3 四 刑法上的不作为构成犯罪的前提条件... 4 五 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的异同... 4 六 意外事件的特征... 5 七 事实上的认识错误... 5 八 正当化事由的种类... 5 九 紧急避险的概念和成立条件...

More information

第一章 刑法概述

第一章 刑法概述 广东培正学院 2016 年本科插班生专业课考试大纲 刑法学 考试大纲 I 考试性质本科插班生招生考试是广东省教育厅组织的, 由专科生参加的, 选拔优秀专科生直接攻读全日制本科的入学考试 各招生的高等院校, 按已确定的招生计划, 根据德 智 体全面发展的原则, 择优录取 作为选拔性质的入学考试, 专插本考试应有一定的信誉度 区分度和适当的难度 该考试所包含的内容将大致稳定, 试题形式多种, 具有对学生把握本课程程度的较强识别

More information

公基之刑法-阎萍萍.docx

公基之刑法-阎萍萍.docx [ 考点精讲 ] 法律之刑法 主讲 : 阎萍萍 } 第 0 页 刑法 目 录 第一节刑法概述...2 第二节犯罪...3 第三节刑罚...7 } 第 1 页 第一一节刑法概述 一 刑法的概念刑法是规定犯罪 刑事责任和和刑罚的法律 第一部刑法 -1979 年 7 月 1 日通过,1980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现行刑法 -1997 年 3 月通过,10 月实施 二 刑法的基本原则 罪刑法定原则 :

More information

Microsoft Word - Amendment ? to the Criminal Law

Microsoft Word - Amendment ? to the Criminal Law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 ( 八 ) 中英文对照作者 : 赵丽娜律师发布出处 : 法律顾问网 涉外 www.flguwen.com 时间 :2011-3-31 13:38:00 Amendment Ⅷ to the Criminal Law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 ( 八 ) Promulgating Institution: Standing

More information

二 提高 死缓改判立即执行死刑 的门槛 1 修正案九规定 79 年刑法, 将死缓改判立即执行死刑标准是 抗拒改造 情节恶略 ;97 年刑法, 将标准提高到 故意犯 罪 ; 现行刑法的标准是 故意犯罪, 情节恶略 ; 若情节不足够恶略, 重新计算考验期 2 立法争议 行 故意犯罪的标准仍不够, 应当有

二 提高 死缓改判立即执行死刑 的门槛 1 修正案九规定 79 年刑法, 将死缓改判立即执行死刑标准是 抗拒改造 情节恶略 ;97 年刑法, 将标准提高到 故意犯 罪 ; 现行刑法的标准是 故意犯罪, 情节恶略 ; 若情节不足够恶略, 重新计算考验期 2 立法争议 行 故意犯罪的标准仍不够, 应当有 赵秉志现任北京师范大学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院暨法学院院长, 法学教授 法学博士 博士生导师, 兼任国际刑法学协会副主席暨中国分会主席 中国刑法学研究会会长 最高人民法院特邀咨询员, 最高人民检察院专家咨询委员会委员等职 长期以来, 赵秉志教授致力于中国刑法改革为中国法律的发展和建设做出了巨大贡献 在行仕律师事务所整理的本篇文章中, 赵秉志教授主要围绕修正案九涉及的几大方面的问题展开, 包括死刑罪名的存废

More information

考点十一一罪的情形实质的一罪法定的一罪 罪数实质的一罪 ( 一行为 ): 1 继续犯; 2 想象竞合犯; 3 结果加重犯 法定的一罪 ( 数行为 ): 1 结合犯; 2 集合犯 处断的一罪 ( 数行为 ): 1 连续犯; 2 吸收犯; 3 牵连犯 继续犯 1.

考点十一一罪的情形实质的一罪法定的一罪  罪数实质的一罪 ( 一行为 ): 1 继续犯; 2 想象竞合犯; 3 结果加重犯 法定的一罪 ( 数行为 ): 1 结合犯; 2 集合犯 处断的一罪 ( 数行为 ): 1 连续犯; 2 吸收犯; 3 牵连犯 继续犯 1. 2016 年第 19 期视频直播辅导课堂 罪数 讲师 : 马金荣 众合教育专辅中心梦想依旧 --- 期待 2016 年司考必过 考点十一一罪的情形实质的一罪法定的一罪 www.zhongheedu.com 罪数实质的一罪 ( 一行为 ): 1 继续犯; 2 想象竞合犯; 3 结果加重犯 法定的一罪 ( 数行为 ): 1 结合犯; 2 集合犯 处断的一罪 ( 数行为 ): 1 连续犯; 2 吸收犯;

More information

离开所居住的市 县或者迁居, 应当报经执行机关批准 其次, 对于被判处管制的犯罪 分子, 在劳动中应当同工同酬 从管制的内容看, 管制不包含剥夺政治权利 被判处管 制的犯罪分子如需剥夺政治权利, 应当附加判处, 其期限与管制期限相等, 同时执行 根据我国 刑法 第 56 条的规定, 被判处管制的犯罪

离开所居住的市 县或者迁居, 应当报经执行机关批准 其次, 对于被判处管制的犯罪 分子, 在劳动中应当同工同酬 从管制的内容看, 管制不包含剥夺政治权利 被判处管 制的犯罪分子如需剥夺政治权利, 应当附加判处, 其期限与管制期限相等, 同时执行 根据我国 刑法 第 56 条的规定, 被判处管制的犯罪 第二节主刑 一 管制 ( 一 ) 管制的概念 管制 (public surveillance), 是指对犯罪分子不予关押, 但在一定期限内限制 其人身自由及部分政治权利的行使, 由公安机关管束和群众监督的一种刑罚方法 管制是我国独创的特有的一个刑种 其特点是 : 从服刑地点 改造方式看, 被判处管制的犯罪分子未被关押, 仍在原单位或者原住地工作 劳动 生活, 由当地的公安机关 人民群众对其进行管束或者监督,

More information

第八条国家安全机关在反间谍工作中依法行使侦查 拘留 预审和执行逮捕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九条国家安全机关的工作人员依法执行任务时, 依照规定出示相应证件, 有权查验中国公民或者境外人员的身份证明, 向有关组织和人员调查 询问有关情况 第十条国家安全机关的工作人员依法执行任务时, 依照规定出示相应

第八条国家安全机关在反间谍工作中依法行使侦查 拘留 预审和执行逮捕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九条国家安全机关的工作人员依法执行任务时, 依照规定出示相应证件, 有权查验中国公民或者境外人员的身份证明, 向有关组织和人员调查 询问有关情况 第十条国家安全机关的工作人员依法执行任务时, 依照规定出示相应 目录 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国家安全机关在反间谍工作中的职权第三章公民和组织的义务和权利第四章法律责任第五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防范 制止和惩治间谍行为, 维护国家安全, 根据宪法, 制定本法 第二条反间谍工作坚持中央统一领导, 坚持公开工作与秘密工作相结合 专门工作与群众路线相结合 积极防御 依法惩治的原则 第三条国家安全机关是反间谍工作的主管机关 公安 保密行政管理等其他有关部门和军队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

More information

环球卓越lj ^_^

环球卓越lj ^_^ 2015 年同等学力申硕考试 法学考前辅导 教育管理 串讲班讲义 地址 : 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南大街 27 号中扬大厦 2 层学习服务电话 :010-51658769 课程咨询电话 :010-51653340 学习网址 :www.geedu.com 二维码 : 扫描二维码获取免费增值课程 1 目录 目录... 2 刑法... 5 第一章刑法概述... 5 第一节刑法的概念和分类... 5 第二节刑法的体系和解释...

More information

2013年学术性硕士研究生专业学位

2013年学术性硕士研究生专业学位 2013 年硕士研究生入学考试 法学基础 ( 二 ) 考试大纲 ( 试行 ) 目录 Ⅰ 考查目标... 2 Ⅱ 考试形式和试卷结构... 2 Ⅲ 考查内容... 3 Ⅳ 参考试题... 17 Ⅴ 参考答案... 18 Ⅵ 参考书目... 21 1 Ⅰ. 考查目标 法学基础课 ( 二 ) 包括宪法学和刑法学两部分 要求考生具有准确把握宪法学和刑法学基本 原理 基本法律规范和基本制度的专业素质, 具备分析

More information

一 根据所给图表,回答下列问题。

一 根据所给图表,回答下列问题。 法律常识 一 法理 ( 一 ) 法理体系 ( 二 ) 依法治国 1. 坚持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 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全面推进依法治国, 总目标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 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 这就是, 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 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 贯彻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 形成完备的法律规范体系 高效的法治实施体系 严密的法治监督体系 有力的法治保障体系, 形成完善的党内法规体系,

More information

目录 Ⅰ. 考查目标... 3 Ⅱ. 考试形式和试卷结构... 3 Ⅲ. 考查内容... 4 第一部分宪法学... 4 第二部分刑法学 Ⅳ. 参考试题 Ⅴ. 参考答案 Ⅵ. 参考书目

目录 Ⅰ. 考查目标... 3 Ⅱ. 考试形式和试卷结构... 3 Ⅲ. 考查内容... 4 第一部分宪法学... 4 第二部分刑法学 Ⅳ. 参考试题 Ⅴ. 参考答案 Ⅵ. 参考书目 中国人民公安大学硕士研究生入学考试 法学基础 ( 二 ) 考试大纲 ( 本大纲适用于公安学一级学科招生初试 ) 2016 年 5 月修订 1 目录 Ⅰ. 考查目标... 3 Ⅱ. 考试形式和试卷结构... 3 Ⅲ. 考查内容... 4 第一部分宪法学... 4 第二部分刑法学... 11 Ⅳ. 参考试题... 18 Ⅴ. 参考答案... 21 Ⅵ. 参考书目... 24 2 Ⅰ. 考查目标 法学基础课

More information

Microsoft Word 年“12.4”法制宣传活动专题一:诚信原则、禁止内幕交易、禁止“老鼠仓”相关法律法规目录和条款.doc

Microsoft Word 年“12.4”法制宣传活动专题一:诚信原则、禁止内幕交易、禁止“老鼠仓”相关法律法规目录和条款.doc 诚信原则 禁止内幕交易 禁止 老鼠仓 相关法律法规目录和条款 诚信原则 1. 国务院关于推进资本市场改革开放和稳定发展的若干意见 七 加强法制和诚信建设, 提高资本市场监管水平健全资本市场法规体系, 加强诚信建设 按照大力发展资本市场的总体部署, 健全有利于资本市场稳定发展和投资者权益保护的法规体系 要按照健全现代市场经济社会信用体系的要求, 制定资本市场诚信准则, 维护诚信秩序, 对严重违法违规

More information

2016年法硕考研刑法学授课提纲

2016年法硕考研刑法学授课提纲 2017 年法硕考研刑法学授课提纲 蔡雅奇新浪微博 : 刑法蔡老师微信公众号 : 刑法天下 (xingfacaiyqi) 目录第一章刑法修正案 ( 九 ) 2 第二章侵犯财产罪 7 第三章贪污受贿罪 16 1 第一章刑法修正案 ( 九 ) 刑法修正案 ( 九 ) 与刑法有关条文对照表 刑法原条文无第五十条第一款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 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 如果没有故意犯罪, 二年期满以后, 减为无期徒刑

More information

火行为尚未实行完毕, 例如刚要放火时被抓获, 或者点火时因刮风 下雨等原因没有引 燃目的物, 以至点火未得逞的, 则应视为本罪未遂 2. 本罪与失火罪的界限 二者区别的关键是看行为人对主观上对火灾后果的心理态度 如果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引起火灾, 而希望或放任火灾发生, 就应定放火罪 反之, 行为

火行为尚未实行完毕, 例如刚要放火时被抓获, 或者点火时因刮风 下雨等原因没有引 燃目的物, 以至点火未得逞的, 则应视为本罪未遂 2. 本罪与失火罪的界限 二者区别的关键是看行为人对主观上对火灾后果的心理态度 如果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引起火灾, 而希望或放任火灾发生, 就应定放火罪 反之, 行为 第二节危害公共安全罪罪名分述 一 放火罪 ( 一 ) 放火罪的概念与特征 放火罪, 是指故意放火焚烧公私财物, 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本罪的主要特征是 ; 1. 本罪的客体是社会的公共安全 对象是公私财物 放火焚烧自己所有的财物, 在刑法上称之为自损行为 一般不构成本罪 但自损行为的方法与结果, 不得危害国家 社会的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利益 如果放火焚烧自己所有的财物殃及到他人的生命健康和重大的公私财产的安全时,

More information

第二条因行贿谋取不正当利益,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九十条 第一款规定的 情节严重 : ( 一 ) 行贿数额在二十万元以上不满一百万元的 ; ( 二 ) 行贿数额在十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 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 1. 向三人以上行贿的 ; 2. 将违法所得用于行贿的 ; 3.

第二条因行贿谋取不正当利益,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九十条 第一款规定的 情节严重 : ( 一 ) 行贿数额在二十万元以上不满一百万元的 ; ( 二 ) 行贿数额在十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 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 1. 向三人以上行贿的 ; 2. 将违法所得用于行贿的 ; 3.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 关于办理行贿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The Interpretation of the Supreme People s Court and the Supreme People s Procuratorate of Several Issues Concerning the Specific Application of the Law in the Handling

More information

中科院2007年考博英语真题

中科院2007年考博英语真题 2010 年司法考试新旧大纲增删说明 : 刑法 2010 司法考试新大纲已经出版, 法律教育网独家整理公布 2010 司考大纲新旧对比 WORD 版本, 供广 大考生参考使用! 下面是 2010 司法考试新旧大纲增删说明 : 刑法部分的整理 新旧大纲增删说明 2010 年刑法大纲又有巨大变动, 犯罪论体系又恢复为四要件理论, 因此总则部分考点的变动很大 今年 新增考点 3 个, 删除考点 7 个,

More information

»

» 政法论坛 中国政法大学学报 年第 期 王 铮 作者结合国际公约以及中国自 年代至今对外缔结的双边条约和 涉外刑事诉讼的司法实践 总结分析了国际刑事司法协助中调查取证方面的各类问题 包括 提供证据和鉴定材料 扣押移交赃款赃物 代为询问证人 移送人员出 庭作证 跨境调查 控制下交付等等 同时 对加强与毒品 经济诈骗 洗钱等跨 国犯罪的斗争和健全我国司法协助制度提出了建议 国际司法协助 刑事 调查取证 ¹

More information

基本情况一览表 课程基本信息授课教师基本信息适用对象基本信息教材基本信息整体计划 名称 刑法学 ( 总论 ) 性质 必修 总课时 60 周课时 3 姓名 李居全 职称 教授 单位 政法学院 专业 法学 班级 14 法学 1-2 班 人数 专业 法学本科 授课时间 第 2 学期 名称 刑法

基本情况一览表 课程基本信息授课教师基本信息适用对象基本信息教材基本信息整体计划 名称 刑法学 ( 总论 ) 性质 必修 总课时 60 周课时 3 姓名 李居全 职称 教授 单位 政法学院 专业 法学 班级 14 法学 1-2 班 人数 专业 法学本科 授课时间 第 2 学期 名称 刑法 刑法学 ( 总论 ) 教案 ( 法学专业使用 ) 编写人 : 李居全教授 肇庆学院政法学院 2015 年 2 月 1 基本情况一览表 课程基本信息授课教师基本信息适用对象基本信息教材基本信息整体计划 名称 刑法学 ( 总论 ) 性质 必修 总课时 60 周课时 3 姓名 李居全 职称 教授 单位 政法学院 专业 法学 班级 14 法学 1-2 班 人数 专业 法学本科 授课时间 14-15 第 2

More information

2010年指南针司考理论加强班课前测试刑法(一)

2010年指南针司考理论加强班课前测试刑法(一) 指南针司考 * 刑法 200 个基础考点 柏浪涛 一 复习理念 : 只抓考点, 不需全面 备考开始, 我们需要系统复习, 但我们不需要全面复习 因为现在全面复习的知识, 到最后冲刺阶段, 总会忘得所剩无几 那么多部门法需要记忆, 我们的大脑硬盘有限, 带进考场的总是有限的知识点 既然如此, 我们一开始就只抓考点, 不需全面 根据考试大纲 历年真题考查记录及命题者的命题规律, 现精心总结出刑法 200

More information

Microsoft Word - GC61 (Chinese) FINAL for Minmin

Microsoft Word - GC61 (Chinese) FINAL for Minmin 马乐 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案 指导案例 61 号 ( 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通过 2016 年 6 月 30 日发布 ) 中国指导性案例项目 中文指导性案例 (CGC61) 2016 年 7 月 6 日 ( ) 此案例的中文引用是 : 马乐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案, 斯坦福法学院中国指导性案例项目, 中文指导性案例 (CGC61),2016 年 7 月 6 日 ( ),http://cgc.law.stanford.edu/guiding-cases/guiding-case-

More information

北大法宝文件

北大法宝文件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 全国法院审理金融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 的通知 ( 法 [2001]8 号 ) 各省 自治区 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 解放军军事法院,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 ; 全国地方各中级人民法院, 各大单位军事法院,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各中级法院 : 现将 全国法院审理金融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 印发, 供参照执行 执行中有什么问题, 请及时报告我院 2001 年 1

More information

TablesDivision_Chinois

TablesDivision_Chinois Exemple Tables de division Chinois http://www.memrise.com/ 除以 chúyǐ divisé par (diviser par) 等于 děngyú égale (être égal à) 八除以四等于二 bā chúyǐ sì děngyú èr 8 divisé par 4 égale 2 Table de division par 1 一除以一

More information

< C3F4D0D0D1EED1DECFBCB7A8CBB6D0CCB7A8B5BCD1A7B6A8B8E52E646F6378>

< C3F4D0D0D1EED1DECFBCB7A8CBB6D0CCB7A8B5BCD1A7B6A8B8E52E646F6378> 09 年敏行法硕培训权威专业品牌 刑法 -- 杨艳霞老师 派生的犯罪构成, 指以标准的犯 犯前款罪, 杀害被绑架人的, 或者故 罪构成为基础, 因为具有较轻或较重 意伤害被绑架人, 致人重伤 死亡的, 处 的法益侵害程度而从标准的犯罪构 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并处没收财产 成中派生出来的犯罪构成, 包括加重 的犯罪构成与减轻的犯罪构成 真题链接. 我国刑法规定, 故意杀人, 情节较轻的, 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More information

一 立案的概念和特点二 立案程序的意义第二节立案的材料来源和条件一 立案的材料来源二 立案的条件第三节立案程序和监督一 对立案材料的接受二 对立案材料的审查和处理三 立案监督 了解 : 立案的概念 ; 立案的材料来源和条件 ; 立案决定的意义 理解 : 立案的材料来源 ; 对立案材料的接受 ; 对立

一 立案的概念和特点二 立案程序的意义第二节立案的材料来源和条件一 立案的材料来源二 立案的条件第三节立案程序和监督一 对立案材料的接受二 对立案材料的审查和处理三 立案监督 了解 : 立案的概念 ; 立案的材料来源和条件 ; 立案决定的意义 理解 : 立案的材料来源 ; 对立案材料的接受 ; 对立 第十一章刑事诉讼证明 通过本章的学习, 了解刑事证明 刑事证明对象 证明标准 证明责任的概念, 理解证 明对象的范围, 准确把握证明标准的理论内涵以及证明责任的内在要求 第一节刑事证明的概述一 刑事证明的概念和意义二 刑事诉讼证明的分类第二节证明对象一 证明对象的概念和意义二 证明对象的范围第三节证明责任一 证明责任的概念二 证明责任的承担第四节证明标准一 证明标准的概念二 我国刑事诉讼中的证明标准三

More information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 第十八号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部分法律的决定 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 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于 2009 年 8 月 27 日通过, 现予公 布, 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胡锦涛 2009 年 8 月 27 日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部分法律的决定 (2009 年 8 月 27 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

More information

( ),,, :,,,,,, :,, ;,,,,,,,,,,,,, ;, ;,, 2,,,,,,,,,,,,,,, ( ); 3,, -,,,,,, ( ),, ( ) ( ) ( ),,,,, 2 3 :, :,,, ( )

( ),,, :,,,,,, :,, ;,,,,,,,,,,,,, ;, ;,, 2,,,,,,,,,,,,,,, ( ); 3,, -,,,,,, ( ),, ( ) ( ) ( ),,,,, 2 3 :, :,,, ( ) :. /..... 当代中国刑罚制度改革论纲 * 赵秉志 当今中国的刑罚制度需要在近年来已有进步的基础上进行系统改革和完善 在刑种和刑罚体系方面, 需要通过立法和司法进一步严格限制死刑, 完善或充实自由刑 财产刑 资格刑, 并对刑罚体系和结构作整体调整 ; 在刑罚裁量制度方面, 应当将量刑原则明确化, 量刑标准具体化, 某些重要的酌定量刑情节法定化 ; 在行刑制度方面, 应当确立开放性行刑的理念,

More information

施了杀人 伤害行为并且造成了致人重伤, 死亡后果的, 都应负刑事责任 本题需要注意的是, 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只有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才承担刑事责任, 造成轻伤的则不需承担刑事责任 那么, 能否根据刑法第 269 条的规定, 将 B 选项中的甲骗取他人数额巨大财物, 为抗拒抓捕, 当场使用暴力将

施了杀人 伤害行为并且造成了致人重伤, 死亡后果的, 都应负刑事责任 本题需要注意的是, 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只有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才承担刑事责任, 造成轻伤的则不需承担刑事责任 那么, 能否根据刑法第 269 条的规定, 将 B 选项中的甲骗取他人数额巨大财物, 为抗拒抓捕, 当场使用暴力将 2015 年全国法律硕士 ( 非法学 ) 模拟考试试题 ( 一 ) 专业基础课 答案详解 一 单项选择题 1. 答案 D 本题主要考查罪刑法定原则与刑法解释的关系 其中, 所谓的扩大解释是指扩张刑法的字面含义, 使其符合刑法的真实含义的解释 ; 所谓类推解释是指在需要判断的具体事实与法律规定的构成要件基本相似时, 将后者的法律效果适用于前者 A 项中将强制猥亵妇女罪中的 " 妇女 " 解释为包括男性在内的人,

More information

故意犯罪未执行死刑的, 死刑缓期执行的期间重新计算, 并报最高人民法院备案 分析 (1) 判处死刑, 缓期两年执行叫死缓 后果 :1 如果没有故意犯罪, 期满减为无期徒刑 ;2 如果有重大立功表现, 期满后减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 ;3 如果故意犯罪, 情节恶劣的执行死刑 ; 对于故意犯罪未执行死刑的,

故意犯罪未执行死刑的, 死刑缓期执行的期间重新计算, 并报最高人民法院备案 分析 (1) 判处死刑, 缓期两年执行叫死缓 后果 :1 如果没有故意犯罪, 期满减为无期徒刑 ;2 如果有重大立功表现, 期满后减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 ;3 如果故意犯罪, 情节恶劣的执行死刑 ; 对于故意犯罪未执行死刑的, 公基新增考点大串讲笔记 内容 : 一 刑法修正案九 要点二 新 行政诉讼法 要点三 十八届五中全会要点 分析 2015 年有很多新增考点, 最主要的是 1 刑法修正案九 要点,2 新 行政诉讼法 要点,3 十八届五中全会要点 这是最重要的三个新增考点 一 刑法修正案九 要点 分析 2015 年 11 月 11 日起生效, 典型和敏感的一般不考, 比如恐怖活动 1. 职业禁令因利用职业便利实施犯罪,

More information

理论将酌定量刑情节归纳为以下几个方面 (1) 犯罪动机 犯罪动机是否卑鄙 恶劣, 表明犯罪分子主观恶性的程度和人身危险性的大小 比如 : 同是故意杀人, 有的基于图财, 有的出于奸情, 有的源于报复, 有的激于义愤 一般地说前面三种杀人的动机较之于激于义愤杀人的动机要卑鄙 恶劣 如果其他情节相同,

理论将酌定量刑情节归纳为以下几个方面 (1) 犯罪动机 犯罪动机是否卑鄙 恶劣, 表明犯罪分子主观恶性的程度和人身危险性的大小 比如 : 同是故意杀人, 有的基于图财, 有的出于奸情, 有的源于报复, 有的激于义愤 一般地说前面三种杀人的动机较之于激于义愤杀人的动机要卑鄙 恶劣 如果其他情节相同, 第三节量刑情节的概念和分类 一 量刑情节的概念 量刑情节, 是指人民法院对犯罪分子量刑时, 据以决定是否处刑以及处刑轻重的各 种客观存在的事实情况的总称 量刑情节作为诸种事实情况具有两个特征 : 其一, 它是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而客观存在的 因此, 虚构的 伪造的 杜撰的东西不能作为量刑情节 其二, 它必须与量刑直接有关, 对量刑有影响 有的事实情况虽然是客观存在的, 但与案件无关, 或者虽与案件有关但不直接影响量刑,

More information

目录 Ⅰ. 考查目标... 3 Ⅱ. 考试形式和试卷结构... 3 Ⅲ. 考查内容... 4 第一部分宪法学... 4 第二部分刑法学 Ⅳ. 参考试题 Ⅴ. 参考答案 Ⅵ. 参考书目

目录 Ⅰ. 考查目标... 3 Ⅱ. 考试形式和试卷结构... 3 Ⅲ. 考查内容... 4 第一部分宪法学... 4 第二部分刑法学 Ⅳ. 参考试题 Ⅴ. 参考答案 Ⅵ. 参考书目 中国人民公安大学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 621 法学基础 ( 二 ) 考试大纲 ( 本大纲适用于公安学一级学科招生初试 ) 2018 年 7 月修订 1 目录 Ⅰ. 考查目标... 3 Ⅱ. 考试形式和试卷结构... 3 Ⅲ. 考查内容... 4 第一部分宪法学... 4 第二部分刑法学... 13 Ⅳ. 参考试题... 17 Ⅴ. 参考答案... 18 Ⅵ. 参考书目... 20 2 Ⅰ. 考查目标

More information

先进制造技术是近几年提得较多,叫得较响的一个专用词语,而且先进制造技术在机械制造业领域中的应用越来越广泛而深入,并取得了很大的成绩

先进制造技术是近几年提得较多,叫得较响的一个专用词语,而且先进制造技术在机械制造业领域中的应用越来越广泛而深入,并取得了很大的成绩 21 世纪全国高职高专通识课规划教材 新编法律基础知识读本 杜亚敏李安祥主编 内容简介本书紧扣依法治国 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这一治国方略, 坚持以人为本, 从本书使用对象对法律知识了解少 集中统一学习时间相对较少的实际出发, 对学习者进行重点且实用的指导 本书通过基本知识点讲解 重点问题分析和案例评析相结合的方式, 深入浅出地讲解了现实生活中常见的法律问题 本书可作为非法学专业大学生学习法律知识所用的辅导参考用书,

More information

资产负债表

资产负债表 2004 OO 11 11 OO 1 3 4 5 6 7 9 24 2 1 JINZHOU PORT CO.,LTD. JZP 2 A 600190 B B 900952 3 1 121007 HTTP://WWW.JINZHOUPORT.COM JZP@JINZHOUPORT.COM 4 5 1 86 416 3586462 86 416 3582431 WJ@JINZHOUPORT.COM 86

More information

一 根据所给图表,回答下列问题。

一 根据所给图表,回答下列问题。 2018 年上海警察学院招警笔试 法律基础知识 市场卷二答案及解析 一 单选题 1. 答案 D 解析: 刑法 第十条规定 : 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犯罪, 依照本法应当负刑事责任的, 虽然经过外国审判, 仍然可以依照本法追究, 但是在外国已经受过刑罚处罚的, 可以免除或者减轻处罚 故本题答案选 D 2. 答案 B 解析: 张某以放火的方式实施故意杀人行为, 因其放火地点为紧挨李某家的柴垛, 未威胁到的公共安全,

More information

股份有限公司

股份有限公司 2015 600527 江苏江南高纤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年度报告 重要提示 20151231802,089,390100.90 ()72,188,045.10, 1 / 85 2015... 3... 4... 7... 8... 15... 18... 20... 21... 25... 27... 28... 85 2 / 85 2015 第一节 释义 2015 1 1 2015 12 31

More information

标题

标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 修正草案 ) 一 增加一条, 作为第十五条 : 犯罪嫌疑人 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 愿意接受处罚的, 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二 将第十八条改为第十九条, 第二款修改为 : 人民检察院在对诉讼活动实行法律监督中发现司法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拘禁 刑讯逼供 非法搜查等侵犯公民权利 损害司法公正的犯罪, 可以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 对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其他重大的犯罪案件,

More information

附件1

附件1 实际控制关系账户申报表 (K-1 表 ) 大连商品交易所 第一部分 : 申报人信息 * 姓名 * 个人客户 * 身份证号码 * 联系电话 * 组织机构代码 * 联系电话 单位客户 客户类型 主营业务 A. 生产企业 B. 加工企业 C. 贸易公司 D. 投资公司 E. 其他 ( 请详细说明 ) 第二部分 : 实际控制关系账户信息 1 是否实际控制其他主体 ( 个人客户或单位客户 ) 的期货交易? 如果是,

More information

第四节处断的一罪 一 连续犯 连续犯, 是指行为人出于同一的或概括的犯罪故意, 连续实施性质相同的犯罪行为而触犯同一罪名的情况 如某甲出于杀某乙全家的故意, 反复实施杀人行为, 将某乙和其父亲 弟弟 妹妹分别杀死 某甲的数个杀人行为就是连续犯 刑法 第 89 条规定 : 追诉期限从犯罪之日起计算,

第四节处断的一罪 一 连续犯 连续犯, 是指行为人出于同一的或概括的犯罪故意, 连续实施性质相同的犯罪行为而触犯同一罪名的情况 如某甲出于杀某乙全家的故意, 反复实施杀人行为, 将某乙和其父亲 弟弟 妹妹分别杀死 某甲的数个杀人行为就是连续犯 刑法 第 89 条规定 : 追诉期限从犯罪之日起计算, 第四节处断的一罪 一 连续犯 连续犯, 是指行为人出于同一的或概括的犯罪故意, 连续实施性质相同的犯罪行为而触犯同一罪名的情况 如某甲出于杀某乙全家的故意, 反复实施杀人行为, 将某乙和其父亲 弟弟 妹妹分别杀死 某甲的数个杀人行为就是连续犯 刑法 第 89 条规定 : 追诉期限从犯罪之日起计算, 犯罪行为有连续或继续状态的, 从犯罪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 因此连续犯可谓刑法有规定 [1] 连续犯有以下几个特征

More information

目录 PART 年卷四刑法真题 1. 关于贪污罪 2. 关于受贿罪 3. 关于非法为亲友牟利罪 PART 2 贪污罪 PART 3 受贿罪 To 尚德司考 2

目录 PART 年卷四刑法真题 1. 关于贪污罪 2. 关于受贿罪 3. 关于非法为亲友牟利罪 PART 2 贪污罪 PART 3 受贿罪 To 尚德司考 2 刑法卷四真题 金美文 2015-8-28 上午 1 目录 PART 1 2014 年卷四刑法真题 1. 关于贪污罪 2. 关于受贿罪 3. 关于非法为亲友牟利罪 PART 2 贪污罪 PART 3 受贿罪 To 尚德司考 2 Part 1 2014/4/ 二 (22 分 ) 3 2014/4/ 二 ( 本题 22 分 ) 案情 : 国有化工厂车间主任甲与副厂长乙 ( 均为国家工作人员 ) 共谋, 在车间的某贵重零件仍能使用时,

More information

行政权力事项分表 ( 行政审批类 ) 部门 : 区统计局 序号 办理数量 廉政风险点 1421 地方统计调查项目审批 ( 非行政许可审批 )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 第十二条 : 地方统计调查项目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和有关部门分别制定或者共同制定, 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制定的, 报

行政权力事项分表 ( 行政审批类 ) 部门 : 区统计局 序号 办理数量 廉政风险点 1421 地方统计调查项目审批 ( 非行政许可审批 )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 第十二条 : 地方统计调查项目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和有关部门分别制定或者共同制定, 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制定的, 报 行政权力事项总表 部门 : 区统计局 序号类别项目数量备注 一行政审批共 1 项 二行政处罚共 1 项子项 22 项 三行政强制共 项 四行政征收共 项 五行政给付共 项 六行政裁决共 项 七行政确认共 项 八行政奖励共 项 九行政监督共 2 项 十其他权力共 1 项 合计共 14 项子项共 22 项 行政权力事项分表 ( 行政审批类 ) 部门 : 区统计局 序号 办理数量 廉政风险点 1421 地方统计调查项目审批

More information

2018 年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刑法主观题 -- 方鹏老师 2018 刑法主观题金题演练及押题素材 第一章 刑法主观题的命题形式和答题方法 一 刑法主观题命题形式 内容与素材 : 三四个人 四五个罪 五六个点 1 命题基本格局是 : 人身财产贪贿犯罪 + 共同犯罪 + 认识错误 + 一个观点问题 ( 近

2018 年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刑法主观题 -- 方鹏老师 2018 刑法主观题金题演练及押题素材 第一章 刑法主观题的命题形式和答题方法 一 刑法主观题命题形式 内容与素材 : 三四个人 四五个罪 五六个点 1 命题基本格局是 : 人身财产贪贿犯罪 + 共同犯罪 + 认识错误 + 一个观点问题 ( 近 2018 年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刑法主观题 -- 方鹏老师目录第一章刑法主观题的命题形式和答题方法...1 一 刑法主观题命题形式 内容与素材 : 三四个人 四五个罪 五六个点... 1 二 主观题做题流程 : 先通读案情, 对案情进行分段, 整理出疑难点, 再逐一分析, 写出答案... 1 三 答题格式和得分标准 ( 判决书精要 ): 条理清晰 切中要点... 2 四 主观题做题中的法条援引 : 援引序号,

More information

工程合同管理 一 民事法律关系概述 1-1 主体 拥有权利承担义务的当事人 法律关系三要素 客体 当事人权利义务所指的对象 内容 具体的权利和义务的内容 图 1-1 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

工程合同管理 一 民事法律关系概述 1-1 主体 拥有权利承担义务的当事人 法律关系三要素 客体 当事人权利义务所指的对象 内容 具体的权利和义务的内容 图 1-1 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 学习目标 1. 2. 3. 4. 5. 导言 第一节民事法律关系 工程合同管理 一 民事法律关系概述 1-1 主体 拥有权利承担义务的当事人 法律关系三要素 客体 当事人权利义务所指的对象 内容 具体的权利和义务的内容 图 1-1 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 1. 2. 2 3. 1 2 3 4 3 工程合同管理 1-1 A. B. C. D. C C C A B D 二 民事法律行为的构成要件 1. 1-1

More information

刑法

刑法 - 1 - 笔记说明 1, 例子 : 注释法学派 (2006 ) 说明: 括号内的年份代表是这一年的真题, 是名词解释, 是简答, 是论述 2, 例子 : 法学研究与法学教育 说明 : 号越多的, 表示我认为这章或者这节越重要 3, 厦大的真题重复率挺高的 要重视真题 有些历年真题在现在的参考教材里没有出现的, 就没有摘录了 4, 笔记的字体跟字号大小, 可以自己调整 刑法 第一部分刑法论 (1,

More information

责令侵权人停止侵权或责令假冒授权品种人停止假 货值金额不足 1 万元的 冒行为, 没收违法所得和种子, 并处一万元以上五 万元以下罚款 2 侵犯植物新品种权 假冒授权品种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 第七十三条第五 六款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 林业主管部门处理侵犯植物新品种权案件时, 为了维护社会公共利益,

责令侵权人停止侵权或责令假冒授权品种人停止假 货值金额不足 1 万元的 冒行为, 没收违法所得和种子, 并处一万元以上五 万元以下罚款 2 侵犯植物新品种权 假冒授权品种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 第七十三条第五 六款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 林业主管部门处理侵犯植物新品种权案件时, 为了维护社会公共利益, 四川省农业行政处罚裁量标准 ( 种子 食用菌 ) ( 修订 ) 序号违法行为处罚依据适用情形裁量标准 情节较轻 无违法所得且未给种子使用者和 责令改正, 对单位处五万元罚款, 对直接负责的主 其他种子生产经营者造成损失的 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罚款 1 品种测试 试验和种子质量检验机构伪造测试 试验 检验数据或者出具虚假证明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 第七十二条品种测试 试验和种子质量检验机构伪造测试

More information

Microsoft Word docx

Microsoft Word docx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 修订公开征求意见稿 ) 第一章第二章第三章第一节第二节第三节第四节第四章第一节第二节第三节第五章第六章 目录总则处罚的种类和适用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和处罚扰乱公共秩序的行为和处罚妨害公共安全的行为和处罚侵犯人身权利 财产权利的行为和处罚妨害社会管理的行为和处罚处罚程序调查决定执行执法监督附则 第一章总 则 - 1 - 第一条为维护社会治安秩序, 保障公共安全, 保护公民

More information

陕西证监局向 XX 股份转让中心质询, 该中心表示并未批准河北 TL 房地产开发股份公司发行 优先股, 对其在陕西公开推销所谓 优先股 并将 借款合同转优先股或优先认股权证 一事也不知情 案件警示 河北 TL 房地产开发股份公司上述行为涉嫌违反 证券法 第十条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

陕西证监局向 XX 股份转让中心质询, 该中心表示并未批准河北 TL 房地产开发股份公司发行 优先股, 对其在陕西公开推销所谓 优先股 并将 借款合同转优先股或优先认股权证 一事也不知情 案件警示 河北 TL 房地产开发股份公司上述行为涉嫌违反 证券法 第十条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 案例警示 --- 高度警惕以区域性股权市场挂牌为幌子非法集资诈骗活动 导语 近期, 以在区域股权市场挂牌为幌子的违法活动时有发生 个别不法分子趁机以 四板上市 为幌子, 变换方式, 大肆进行违法活动, 欺诈投资者, 严重损害投资者利益 案例一 河北 TL 股份公司 注册地 挂牌地和股票转让地 三地分离式 以证券为名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活动 案情介绍 2015 年初, 陕西证监局发现有人沿街散发推销 TL

More information

信息安全法律法规

信息安全法律法规 第二章利用计算机进行特定犯罪 第一节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罪 第二节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功能罪 第三节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 应用程序罪第四节制作 传播计算机病毒等破坏性程序罪 1 第二节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功能罪 一 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功能罪的概念二 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功能罪的构成三 处罚四 追诉标准五 常见的犯罪方法及手段六 认定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功能罪应当区分的界限和注意的问题 2 一 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功能罪的概念

More information

械产品广告, 必须标明 请仔细阅读产品说明书或在医务人员的指导下购买和使用 医疗器 械广告中不得以任何非医疗器械产品名称代替医疗器械产品名称进行宣传 22. 医疗器械广告中不得出现哪些不适当宣传? 医疗器械广告中有关适用范围和功效等内容的宣传应当科学准确, 不得出现 : 含有表示功效的断言或者保证的

械产品广告, 必须标明 请仔细阅读产品说明书或在医务人员的指导下购买和使用 医疗器 械广告中不得以任何非医疗器械产品名称代替医疗器械产品名称进行宣传 22. 医疗器械广告中不得出现哪些不适当宣传? 医疗器械广告中有关适用范围和功效等内容的宣传应当科学准确, 不得出现 : 含有表示功效的断言或者保证的 医疗器械科普知识问答 ( 二 ) 18. 医疗器械广告审查的法律依据是什么? 医疗器械广告审查的法律依据是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 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 医疗器械广告审查办法 医疗器械广告审查标准 及国家有关规定 19. 如何看懂医疗器械广告批准文号? 广告中必须标明批准的医疗器械名称 生产企业名称 产品注册证号 广告批准文号 医疗器械产品的广告批准文号形式有以下三种 : (1) X 医械广审 ( 视

More information

附件2

附件2 关于修改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 的决定 ( 草案送审稿 ) 对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 作如下修改 : 一 将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修改为 : ( 一 ) 保险人的名称 住所及联系方式 ; 将第一款第二项修改为 : ( 二 ) 投保人 被保险人的姓名或者名称 住所及联系方式, 以及人身保险的受益人的姓名或者名称 住所及联系方式 ; 二 将第二十三条第一款修改为 : 保险人收到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的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请求后,

More information

8. 甲明知自己的枪法很差, 但为杀乙, 置乙身边丙的生命安全于不顾, 向乙射击 结果没有击中乙, 却打死了丙 对于丙的死亡, 甲的罪过形式是 () A. 直接故意 B. 间接故意 C. 疏忽大意的过失 D. 过于自信的过失 9. 区别犯罪预备与犯罪未遂的关键于行为人是否着手实施了 () A. 有助

8. 甲明知自己的枪法很差, 但为杀乙, 置乙身边丙的生命安全于不顾, 向乙射击 结果没有击中乙, 却打死了丙 对于丙的死亡, 甲的罪过形式是 () A. 直接故意 B. 间接故意 C. 疏忽大意的过失 D. 过于自信的过失 9. 区别犯罪预备与犯罪未遂的关键于行为人是否着手实施了 () A. 有助 历年考研专业课真题下载 :2007 年考研法律硕士联考刑法真题 历年考研专业课真题历年来都是考研小伙伴复习必不可少的复习资料, 考生可以通过复习历年考研真题了解考研专业课真题的题型, 也可以推测下一年专业课的命题特点以及重点题型 文都教育为了方便大家能够很好的利用真题来复习, 小编整理了统考专业课 2000 年 -2016 年的真题以及答案解析, 以下是统考专业课联考刑法真题 点击进入 2007 年考研法律硕士联考刑法真题答案

More information

( 一 ) 被保险人出租 转借被保险信用卡 ; ( 二 ) 被保险信用卡内信息资料被他人窃取或复制时持卡人给予协助 同意或合作, 被胁持时除外 ; ( 三 ) 被保险信用卡发生遗失 被抢夺 被抢劫或被盗窃后或该卡内信息资料被他人窃取 复制后, 被保险人在知情情况下, 一旦条件允许, 应第一时间进行挂

( 一 ) 被保险人出租 转借被保险信用卡 ; ( 二 ) 被保险信用卡内信息资料被他人窃取或复制时持卡人给予协助 同意或合作, 被胁持时除外 ; ( 三 ) 被保险信用卡发生遗失 被抢夺 被抢劫或被盗窃后或该卡内信息资料被他人窃取 复制后, 被保险人在知情情况下, 一旦条件允许, 应第一时间进行挂 中国建设银行龙卡全球至尊信用卡失卡保障保险说明书 投保人 : 中国银联股份有限公司保险人 : 中国大地保险被保险人 : 建设银行龙卡全球至尊信用卡持卡人 一 保障方案 1.1 保障对象 ( 被保险人 ): 建设银行龙卡全球至尊信用卡持卡人 ; 同一持卡人拥有多张卡时, 每张卡 片将分别被投保 1.2 保障范围 : 持卡人被胁持或卡丢失 被盗后, 对该卡挂失前 72 小时内发生的境内 外线下 POS

More information

一 根据所给图表,回答下列问题。

一 根据所给图表,回答下列问题。 2018 年山东教师招聘考试 ( 统考 ) 专项精讲 A 班 公共基础知识 法律专项训练一答案及解析 一 单项选择题 1. 答案 A 解析:A 选项程某和简某一年前领取结婚证形成了婚姻关系, 受到法律的调整, 具备法律关系 ; 同学关系不受法律调整属于社会关系, 排除 B 选项 ; 恋爱关系也不受法律关系的调整, 排除 C 选项 ;D 选项同居关系也不受法律关系的调整, 故排除 因此本题答案为 A

More information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履行工商行政管理职责的部门对不正当竞争行为进行查处 ; 法律 行政法规规定由其他部门查处的, 依照其规定 第五条国家鼓励 支持和保护一切组织和个人对不正当竞争行为进行社会监督 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得支持 包庇不正当竞争行为 行业组织应当加强行业自律, 引导 规范会员依法竞争,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履行工商行政管理职责的部门对不正当竞争行为进行查处 ; 法律 行政法规规定由其他部门查处的, 依照其规定 第五条国家鼓励 支持和保护一切组织和个人对不正当竞争行为进行社会监督 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得支持 包庇不正当竞争行为 行业组织应当加强行业自律, 引导 规范会员依法竞争,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 (1993 年 9 月 2 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 2017 年 11 月 4 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 )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为了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 鼓励和保护公平竞争, 制止不正当竞争行为, 保护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制定本法 第二条经营者在生产经营活动中, 应当遵循自愿 平等 公平 诚信的原则,

More information

3. 管辖 : 种类 条件 范围 注意 属地犯罪发生在我国领域内管辖 ( 犯罪行为地和犯罪结果发生地之一部分 ; 共同犯罪行为之一部分 ; 预备行为和实行行为之一部分 ) 属人中国公民在国外实施犯罪管辖保护外国人在国外实施中国国家 管辖公民实施犯罪普遍国际公约将其规定为危害人类管辖原则犯罪 + 中国

3. 管辖 : 种类 条件 范围 注意 属地犯罪发生在我国领域内管辖 ( 犯罪行为地和犯罪结果发生地之一部分 ; 共同犯罪行为之一部分 ; 预备行为和实行行为之一部分 ) 属人中国公民在国外实施犯罪管辖保护外国人在国外实施中国国家 管辖公民实施犯罪普遍国际公约将其规定为危害人类管辖原则犯罪 + 中国 第一章刑法概述 1. 刑法的解释 (1) 刑法解释的效力 种类制定机关效力注意 立法 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 有权 1. 刑法修正案 刑法 文本 解释 解释 中的解释性规定不属于立法解释 司法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 有权 2. 立法解释 > 司法解释 解释 检察院 解释 3. 在学理解释中属于类推解 学理解释 未经国家授权的机关 团体 社会组织 学术机构 个 无权解释 释的, 在司法解释和立法解释中同

More information

2003年全国法律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入学联考专业基础课试题

2003年全国法律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入学联考专业基础课试题 2003 年全国法律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入学联考专业 基础课试题 刑法学部分 一 单项选择题 ( 每题 1 分, 共 10 分 ) 1. 我国刑法规定, 又聋又哑的人或者盲人犯罪 ( ) A. 可以从轻处罚 B. 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C. 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D. 可以从轻 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答案 D 考点分析 本题考查的知识点是 : 又聋又哑的人 盲人的刑事责任 刑法 第 19 条规定 : 又聋又哑的人或者盲人犯罪,

More information

2016年国家司法考试卷四高分讲义

2016年国家司法考试卷四高分讲义 2016 年国家司法考试卷四高分讲义 主讲 : 王朝勇 王朝勇律师 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战略规划与案件指导部主任 虚 假诉讼法律事务部主任, 京师律师学院执行院长 ; 京师中国企业重大法律事 务解决中心副主任 ; 京师疑难案件中心秘书长 ; 社会职务 : 北京市律师协会刑民交叉法律事务专业委员会委员 ; 北京大学法学院法律硕士研究生兼职导师 ; 清华大学法学院法律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联合导师 ; 北师大中国企业家刑事风险防控

More information

东台市 ( 单位全称 ) 行政审批类事项清单 序号权力名称设定依据行使状态备注 东台市统计局行政权力事项汇总表 序号 权力类别 权力总数 常用权力 其中 权力 1 行政审批 2 行政处罚 24 24 3 行政强制 4 行政征收 5 行政给付 6 行政奖励 7 行政确认 8 行政裁决 9 行政征用 10 其 他 合 计 24 24 23 东台市统计局行政处罚类事项清单 序号权力名称设定依据行使状态备注

More information

<4D F736F F D20D4B4CCA9BBF9BDF0BCF2B1A82D C4EA36D4C2A3A8D7DCB5DA343220C6DAA3A92D76342E646F63>

<4D F736F F D20D4B4CCA9BBF9BDF0BCF2B1A82D C4EA36D4C2A3A8D7DCB5DA343220C6DAA3A92D76342E646F63> 源泰基金简报 2010 年 6 月 ( 总第 42 期 ) 法规聚焦 1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 ( 二 ) 2 关于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投资股指期货有关问题的暂行规定 ( 征求意见稿 ) 基金实务 1 基金从业人员能否从事投资活动? -1- 法规聚焦 1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 ( 二 )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于

More information

幻灯片 1

幻灯片 1 远离非法集资 远离非法金融活动 共创美好生活 章节一 非法集资的定义 特征与法律责任 2 非法集资基本特征 非法集资是指单位或者个人未依照法定程序经有关部门批准, 以发行股票 债券 彩票 投资基金 证券或者其他债权凭证的方式向社会公众筹集资金, 并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以货币 实物以及其他方式向 出资人还本付息或给予回报的行为 非法性 : 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或借用合法经营的形式吸收资金 基本特征 公开性

More information

Akitiara Corporation Sdn Bhd 1 & 3, Jalan TPP 1/3, Taman Industri Puchong, Batu 12, Puchong, Selangor D.E. Tel: ; Fax:

Akitiara Corporation Sdn Bhd 1 & 3, Jalan TPP 1/3, Taman Industri Puchong, Batu 12, Puchong, Selangor D.E. Tel: ; Fax: 1 Akitiara Corporation Sdn Bhd 1 & 3, Jalan TPP 1/3, Taman Industri Puchong, Batu 12, 47160 Puchong, Selangor D.E. Tel: 603-8061 9988; Fax: 603-8061 9933 Email: akitiara@po.jaring.my Website: www.akitiara.com

More information

商浩文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颁行的 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以下简称 贪污贿赂司法解释 又对该制度的具体适用作了明确 该制度的确立对进一步完善贪 污受贿犯罪的刑罚结构 限制死刑的司法适用具有重要意义 在全国人大常委会 2014 年 11 月公布的 刑法修正案 九

商浩文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颁行的 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以下简称 贪污贿赂司法解释 又对该制度的具体适用作了明确 该制度的确立对进一步完善贪 污受贿犯罪的刑罚结构 限制死刑的司法适用具有重要意义 在全国人大常委会 2014 年 11 月公布的 刑法修正案 九 华东政法大学学报 2017 年第 1 期 目 商浩文 * 次 一 终身监禁制度之立法确立 二 终身监禁制度之性质 三 终身监禁制度之价值 四 终身监禁制度之未来走向 以死刑改革为视角 五 结语 摘 要 刑法修正案 九 增设的贪污受贿犯罪死缓犯终身监禁制度是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下对 贪污受贿犯罪慎用死刑与严惩腐败的有机结合 尤其对于严格限制死刑适用具有重要意义 该制度属 于死缓执行方式之一 只能适用于原本应判处死刑立即执行的贪污受贿罪犯

More information

第十九章审判监督程序练习题 一 单选题 1 关于审判监督程序, 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 A. 对于原判决事实不清楚或者证据不足的, 应当指令下级法院再审 B. 上级法院指令下级法院再审的, 应当指令原审法院以外的下级法院审理 ; 由原审法院审理更为适宜的, 也可以指令原审法院审理 C. 不论是

第十九章审判监督程序练习题 一 单选题 1 关于审判监督程序, 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 A. 对于原判决事实不清楚或者证据不足的, 应当指令下级法院再审 B. 上级法院指令下级法院再审的, 应当指令原审法院以外的下级法院审理 ; 由原审法院审理更为适宜的, 也可以指令原审法院审理 C. 不论是 第十九章审判监督程序练习题 一 单选题 1 关于审判监督程序, 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 A. 对于原判决事实不清楚或者证据不足的, 应当指令下级法院再审 B. 上级法院指令下级法院再审的, 应当指令原审法院以外的下级法院审理 ; 由原审法院审理更为适宜的, 也可以指令原审法院审理 C. 不论是否属于由检察院提起抗诉的再审案件, 逮捕由检察院决定 D. 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审判的案件, 应当决定中止原判决

More information

2

2 2016 2 1 2 目录 1 在中国共产党第十八次全国代表大会上的报告 (2012 年 11 月 8 日 ) 36 中国共产党第十八届中央委员会第三次全体会议通过 (2013 年 11 月 12 日 ) 45 72 中国共产党第十八届中央委员会第四次全体会议 (2014 年 10 月 23 日 ) 93 中国共产党第十八届中央委员会第五次全体会议通过 (2015 年 10 月 29 日 ) 100

More information

专题一 : 刑法的解释 解释效力 : 立法解释 > 司法解释 > 学理解释 刑法的解释 : 解释理由 : 文理解释 体系解释 历史解释 目的解释 解释方法 解释技巧 : 平义解释 扩大解释 缩小解释 反对解释 类推解释 补正解释 ( 一 ) 刑法解释的效力刑法解释按其效力分为三种 : 立法解释 司法

专题一 : 刑法的解释 解释效力 : 立法解释 > 司法解释 > 学理解释 刑法的解释 : 解释理由 : 文理解释 体系解释 历史解释 目的解释 解释方法 解释技巧 : 平义解释 扩大解释 缩小解释 反对解释 类推解释 补正解释 ( 一 ) 刑法解释的效力刑法解释按其效力分为三种 : 立法解释 司法 刑法学结构图 刑法的基本概念和解释 罪刑法定原则 刑法概论 刑法的基本原则 平等适用刑法原则 刑法的适用范围 罪刑相适应原则 客观要件 : 行为主体, 危害行为, 危害结果, 因果关系客观阻却事由 : 正当防卫, 紧急避险, 被害人承诺主观要件 : 犯罪故意, 犯罪过失, 事实认识错误犯罪构成主观阻却事由 : 责任年龄, 责任能力, 违法性认识可能性, 期待可能性 总论犯罪论犯罪的未完成形态 : 犯罪预备

More information

致参加2012年研究生招生考试考生的一封信

致参加2012年研究生招生考试考生的一封信 致参加 2017 年全国硕士学位研究生招生考试考生的一封信 亲爱的考生 : 2017 年全国硕士学位研究生招生考试于 12 月 24 日至 25 日进行 此时此刻, 同学和家长们一定正怀着一种紧张而又兴奋的心情期待着考试 在此, 我们向考生和家长们献上最诚挚的问候和祝福, 衷心祝愿各位考生在研考中取得优异成绩, 用自己的拼搏和智慧铺垫一条通往理想中的深造之路 研究生招生考试是最高学历层次的国家教育统一考试

More information

魏 东 刑法总则的修改与检讨 实践自身的发展变迁 2015 年 刑法修正案 九 对刑法总则的修正值得反思 这次对刑法总则的规定共涉及 4 个条文 4 项内容 一是新增规定非刑罚处罚措施 保安处分措施 即禁止从事相关职业 职业禁止 二是对死 刑缓期执行制度进行了修改完善 使得死刑缓期执行制度总体上更科

魏 东 刑法总则的修改与检讨 实践自身的发展变迁 2015 年 刑法修正案 九 对刑法总则的修正值得反思 这次对刑法总则的规定共涉及 4 个条文 4 项内容 一是新增规定非刑罚处罚措施 保安处分措施 即禁止从事相关职业 职业禁止 二是对死 刑缓期执行制度进行了修改完善 使得死刑缓期执行制度总体上更科 刑法总则的修改与检讨 以 刑法修正案 九 为重点 魏 目 东* 次 一 刑法总则修改的合法性问题 二 刑罚制度修改的合理性问题 三 终身监禁创设性修改合法性问题的进一步审查 摘 要 关于刑法修正案对 刑法总则 内容修改的合法性问题的 依法 审查 必须回归 立法 法 的明确规定 笼统地断言全国人大常委会是否有权修改刑法总则内容并不适当 职业禁止 的保 安处分法典化有利于进一步强化我国刑法上刑罚与保安处分的二元制裁体系的正式形成

More information

行政法规 全国农业普查条例 ( 国务院令第 473 号 ) 3 对农业生产经营单位 农业生产经营户拒绝或者妨碍普查办公室 普查人员依法进行调查的处罚 第三十九条农业普查对象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或者国家统计局派出的调查队责令改正, 给予通报批评 ; 情节严重的, 对负有直

行政法规 全国农业普查条例 ( 国务院令第 473 号 ) 3 对农业生产经营单位 农业生产经营户拒绝或者妨碍普查办公室 普查人员依法进行调查的处罚 第三十九条农业普查对象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或者国家统计局派出的调查队责令改正, 给予通报批评 ; 情节严重的, 对负有直 南京市栖霞区统计局行政处罚类事项清单 (28 项 ) 序号 权力名称 设定依据 行使状态 行使层级 备注 第四十一条作为统计调查对象的国家机关 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1 对统计调查对象拒绝提供统计资料或者经催报后仍未按时提供统计资料的处罚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 给予警告, 可以予以通报 ; 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 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依法给予处分

More information

致参加2012年研究生招生考试考生的一封信

致参加2012年研究生招生考试考生的一封信 致参加 2019 年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考生的一封信 亲爱的考生 : 2019 年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将于 2018 年 12 月 22 日至 24 日举行 此时此刻, 同学和家长们一定正怀着一种紧张而又兴奋的心情期待着考试 在此, 我们向考生和家长们献上最诚挚的问候和祝福, 衷心祝愿各位考生在研考中取得优异成绩, 用自己的拼搏和智慧铺垫一条通往理想中的深造之路 研究生招生考试是最高学历层次的国家教育统一考试

More informatio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