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條第八條第九條第十條第十一條第十二條第十三條第十四條 第三章 動, 並事先經甲方核給公假者 乙方會員依前項參與各款活動時, 若發生死亡 殘廢 傷害或疾病時, 甲方應比照甲方員工因公或遭遇職業災害之相關規定辦理 乙方每年召開會員代表大會一次, 每次會期以兩日為原則 乙方應於會前通知甲方, 甲方應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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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中華航空股份有限公司團體協約 簽約日期 : 本協約正式生效日期 : 本公司簽呈奉核文號 : 第一章 第一條第二條第三條第四條第五條 第二章 總則 本協約適用範圍中華航空股份有限公司 ( 下稱甲方 ) 桃園縣機師職業工會 ( 下稱乙方 ) 雙方及取得乙方會員資格之甲方僱用員工 非會員員工不適用本協約 甲方非有正當理由, 不得對乙方非會員員工, 就本協約所約定之較優勞動條件, 進行調整 但非會員員工支付乙方章程所訂費用予乙方者, 不在此限 甲乙雙方皆體認應以共存共榮之精神永續經營, 對彼此之權益與僱用關係予以正當之尊重 甲方與乙方達成之書面協議, 視為團體協約之一部分 本協約關係人之勞動關係, 悉依本協約之規定 但政府法令另有強制或禁止規定者, 不在此限 甲方所制訂之工作規則, 其內容牴觸本協約者無效 本協約內有關乙方會員之權益, 甲方不得因其機種之不同而有差異 但因機種之特性而為合理之調整者, 經雙方協商議定後, 不在此限 乙方於章程制定 修正 廢止或理 監事變動時, 應於三十日內以書面通知甲方 甲方於章程制定 修正 廢止或董 監事變動時, 應於三十日內以書面通知乙方 工會組織與活動 第六條乙方有依法進行正當工會活動之權利 ; 甲方對乙方進行下列各項活動時, 應給予必要之協助, 但涉及個別員工隱私資訊之提供者, 則不在此限 : 一 勞資間之團體交涉與協商 二 勞資間之溝通協調會議 三 申訴案件之處理 四 政府機關主辦與工會活動有關之觀摩 訪問 座談 訓練 會議 五 乙方主辦觀摩 訪問 座談 訓練 會議或上級工會團體所召集之觀摩 訪問 座談 訓練 會議 六 乙方內部設立之分會幹事會及各種工作委員會所召集之會議 七 其他依法成立之民間團體所舉辦與甲乙雙方均有直接關係之合法活

2 第七條第八條第九條第十條第十一條第十二條第十三條第十四條 第三章 動, 並事先經甲方核給公假者 乙方會員依前項參與各款活動時, 若發生死亡 殘廢 傷害或疾病時, 甲方應比照甲方員工因公或遭遇職業災害之相關規定辦理 乙方每年召開會員代表大會一次, 每次會期以兩日為原則 乙方應於會前通知甲方, 甲方應給予參加會議之乙方會員公假 乙方得召開臨時會員代表大會, 會期以一日為原則 乙方應於會前通知甲方, 除乙方會員已執行飛行任務無法調派外, 甲方應協助調整任務並給予參加會議之乙方會員公假 甲方同意提供乙方本會及其各分會適當場所, 並得依情形提供乙方必要設備作為辦理會務之用 乙方辦理會務或活動遇有實際需要時, 得於事前徵得甲方同意後, 在工作時間及工作場所內辦理 乙方所需之專職駐會辦公人員, 如從乙方會員中予以調任, 其薪資由甲方支付, 其考績按甲方所制定之考績辦法辦理 乙方之常務理 監事如需駐會處理會務, 悉依工會法辦理 ; 乙方所需之會務人員, 如從乙方會員中予以調任, 甲方得予必要之協助 甲方員工同意加入乙方之會員, 其入會費 經常會費委託甲方於會員之薪給中按年扣除, 交付乙方 甲方同意乙方會員從事經工會認可有關會員經濟或勞動條件之考察或研究時, 得向甲方申請公假及本公司航段可訂位機票 惟若甲方不同意, 則以書面敘明理由 甲方就下列工會幹部之職位異動時, 應符合法令有關雇主調動勞工工作之規定, 並知會乙方 : 一 工會理 監事 二 工會會務人員 勞資會議與爭議協商 第十五條甲乙雙方應本誠實信用原則, 進行團體交涉事項之協商, 辦理團體交涉事項時, 應以書面行之, 對方應於文到後廿日內函覆相關事宜 第十六條甲方應每月依勞資會議實施辦法舉辦勞資會議 勞資會議決議事項, 應由事業單位分送工會及有關部門辦理, 決議事項如不能實施時, 得交下次會議復議 第十七條甲方變動及討論有關勞動條件 工作環境等事項時, 需邀請乙方派員參加協商 第十八條甲乙雙方發生勞資爭議時, 應本和平協調精神, 先提勞資會議協調解決, 協調應於 90 天內達成協議, 若勞資會議未能解決勞資爭議事件時, 得依勞資爭議處理法處理 第十九條甲乙雙方之勞資爭議報請主管機關依法調解 仲裁 裁決期間, 甲方不得

3 有任何對乙方或乙方會員不利之行為 ; 乙方在此情況下亦應約束會員, 不 得進行怠工 罷工或其他影響工作秩序之行為 調解成立或仲裁判斷按勞 資爭議處理法辦理 第四章 第廿條第廿一條第廿二條第廿三條第廿四條第廿五條第廿六條第廿七條第廿八條 第五章 進用及離職 乙方會員有下情況之一者, 得向甲方提出退休之申請, 甲方不得拒絕 一 工作十五年以上, 年滿五十五歲 二 工作廿五年以上者 三 工作十年以上, 年滿六十歲者 依甲方之退職規定, 乙方會員於服務年資滿 10 年, 且保證服務期限履行完成後, 得申請退職 退職金之計算除另有規定外, 工作每滿一年給予一個半月退職前 6 個月之平均薪資, 工作未滿一年部分以一年計 退職金之發給最高以 45 個月之前 6 個月之平均薪資為限 乙方會員退休時, 退休金之計算, 甲方應依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其中工資折半發給或不發給期間, 不應列入平均工資計算 甲方應依有關法令規定, 按月提撥勞工退休準備金或勞工退休金, 並由甲乙雙方共同組織勞工退休準備金監督委員會 乙方會員之退休金 資遣費 職業災害補償金, 由甲方依法支付 ; 若因可歸責於甲方之遲延, 應以應給付當時台灣銀行一年期定存利率加計百分之一計算遲延利息 甲方僱用新進人員, 除依法不得加入工會者外, 應知會其加入乙方為會員之權益 甲方升轉訓有缺額時, 應由乙方現有會員中優先考量 乙方會員參與甲方對內公開招募考試經錄取者, 甲方各單位若以員額調整為由, 暫予留任原職, 其期限不得超過五個月 甲方因業務緊縮, 如需預告勞工終止勞動契約時, 甲方留任必要人員應以員工考績及年資等為考量外, 亦應以乙方會員優先留用 工作時間 休息及休假 第廿九條乙方會員每月計劃飛行總時數為六十小時 實際飛行時數超過前述時數, 甲方應給付超時給付 第卅條除單一航段無法滿足勞基法之工時限制外, 乙方會員之派遣不得依勞基法 84-1 條規定排除於勞基法相關工時規定之外 第卅一條乙方會員執行深夜航班, 甲方須雙倍計算飛行給付, 且每個月派遣不得超過兩次 深夜航班之派遣以一個起落為限 深夜航班係指計畫或實際之飛航任務值勤期間介於基地時間 00:00 至 06:00, 且該任務總飛行時間大於兩小時之飛行任務

4 第卅二條 第卅三條 第卅四條 第卅五條 第卅六條 第卅七條 當工作或居住所在地政府宣佈天然災害停止辦公時, 甲方應立即停止除飛 航任務外乙方會員之工作 ; 甲方對於仍按輪班表排定時間從事工作之乙方 會員, 須以雙倍計算給付飛時 乙方會員若因前項災害而未能依輪班表排定時間到工時, 於事後提出證明 文件, 甲方不得視為曠工或要求其請假 因第一項情形而未能工作者, 甲方不得折扣計畫飛時 乙方會員每年在所屬基地之保證休假日不得少於行政院人事行政局所公 布之當年休假日數 若因甲方之營運需求而無法給予乙方會員上述休假日 數時, 除須經乙方會員同意, 甲方於飛時給付外, 應就缺給之休假日數給 予 2 倍之日薪補償 ( 含計畫飛時及各項經常加給之三十分之一 ) 另甲方 保證給予乙方會員每季最低基地休假日數為 24 天, 此一基本休假天數不 得以任何理由刪減 乙方會員於農曆新年 ( 含除夕至初三 ) 執行任務者 ( 台北當地時間於基地報 到至報離期間落於上述日期部分 ), 甲方應給予 2 倍日薪補償 ( 含計畫飛時 及各項經常加給之三十分之一 ) 甲方同意乙方會員之任務派遣朝組員班表自主原則進行, 並於 2014 年之 電腦班表系統建置完成後一年內實施 甲方於乙方會員任務班表公布之後, 如因營運需求須調整乙方會員原始班 表之休假日期者, 需先取得乙方會員個人之同意, 其同意條件由甲方與乙 方會員自行協商且不得列為機密 若乙方會員於國外時遇班機調度延遲回 國, 其延長之天數甲方需給予 2 倍日薪補償 ( 含計畫飛時及各項經常加給 之三十分之一 ) 除乙方會員於待命任務開始之前接受甲方之任務調整外, 甲方安排乙方會 員之在家待命任務需依照天數給予當日之日薪補償 ( 含計畫飛時及各項經 常加給之三十分之一 ) 第卅八條乙方會員繼續工作滿一定期間者, 甲方應依下列標準給予特別休假 : 第卅九條 第四十條 一 完訓之後每月給予 2 日 二 每滿一年, 每年加給 1 日 ; 但至多一年不得超過 45 日 休假期間工 資照常發給 乙方會員留職停薪期間不計入第一項之繼續工作期間 但留職停薪期間之 前, 因繼續工作未達一定期間, 無法計給特別休假之畸零日數, 應於其復 職後計入第一項之繼續工作期間 另有約定者按相關規定辦理 特別休假之排定, 由各單位主管與該單位乙方會員共同協商排定 ; 乙方會 員如因故不能按預定日期休假時, 得在不影響單位業務之情況下, 徵得單 位主管同意後, 調換特別休假日期 第四十一條事假 普通傷病假, 乙方會員得申請以特別休假抵充 第四十二條乙方會員請假應按下列規定辦理

5 一 事假 : 乙方會員得請事假, 全年合計不得超過十四日, 事假期間不給基本薪資 二 公假 : 乙方會員應國家兵役召集 工會活動及政府規定給予公假者, 除按實際日數給予公假外, 並應視地點之遠近, 給予往返時間之公假 三 普通傷病假 : 乙方會員因傷害 疾病 或生理原因必需治療或休養者, 甲方應給予普通傷病假 ( 一 ) 未住院者, 一年不得超過三十日 ( 二 ) 住院者, 二年合計不得超過一年 ( 三 ) 未住院傷病假與住院傷病假, 二年合計不得超過一年 ( 四 ) 經檢附醫療證明之未住院普通傷病假全年在五日以內者, 工資全數照給 ; 六至三十日內者, 工資折半發給 ; 三十一日以上者, 不給工資 ( 五 ) 連續住院三天以上之住院普通傷病假, 經檢附健保特約醫療機構證明, 未超過四十五日者, 工資全數照給 ; 四十六日以上不給工資 ( 六 ) 超過一至三日所定期限, 經以事假或特別休假抵充仍未痊癒者, 乙方會員得依甲方規定辦理留職停薪, 但應以一年為限 四 公傷病假 : 乙方會員因工作關係或職業災害而致殘廢 傷害或疾病者, 其治療 休養期間應依相關法令給予公傷病假, 請假期間給予原領工資 ( 含計畫飛時及固定之各項加給 ) 上開事實之認定, 除應按照法令規定及取具醫療院所診斷證明外, 遇有爭議時, 由甲乙雙方研議處理 五 喪假 : ( 一 ) 乙方會員之父母 養父母 繼父母 配偶喪亡者, 給予喪假八日 ( 二 ) 乙方會員之祖父母 外祖父母 子女 乙方會員配偶之祖父母 父母 養父母或繼父母喪亡者, 給予喪假六日 ( 三 ) 乙方會員之曾祖父母 兄弟姊妹 乙方會員配偶之外祖父母喪亡者, 給予喪假三日 ( 四 ) 喪假期間工資照給 六 婚假 : 乙方會員結婚, 給予婚假八日, 工資照給 七 產假 : 乙方女性會員分娩前後, 應給予產假八週 ; 妊娠滿三個月流產者, 應給予產假四週 ; 妊娠二個月以上未滿三個月流產者, 給予產假一週 ; 妊娠未滿二個月流產者, 給予產假五日 產假期間工資, 工作滿半年者工資 ( 含計畫飛時及留職停薪前職務之各項經常加給 ) 照給, 不滿半年者, 工資 ( 含計畫飛時及留職停薪前職務之各項經常加給 ) 折半發給 八 陪產假 : 乙方男性會員得於配偶分娩日前後一週申請陪產假三日, 以日為計假單位, 陪產假期間工資 ( 含計畫飛時及各項經常加給 ) 照給 九 家庭照顧假 : 乙方會員之家庭成員於預防接種 發生嚴重之疾病或其他重大事故需親自照顧時, 得請家庭照顧假, 其請假日數併入事假計算 ; 家庭照顧假期間, 甲方不給工資 十 乙方女性會員因懷孕必須臥床以避免流產, 致無法上班, 應檢附公立

6 醫院證明, 其治療或休養期間, 併入住院傷病假計算 十一 各項留職停薪 : 依法令及甲乙雙方之協商規定辦理之 十二 育嬰留職停薪 : 撫育未滿 3 歲之子女之留職停薪依 性別工作平等法 第 16 條及 育嬰留職停薪實施辦法 辦理, 即員工任職滿一年後, 於每一子女滿三歲前, 得申請育嬰留職停薪, 期間至該子女滿三歲止, 但不得逾兩年 同時撫育子女二人以上者, 其育嬰留職停薪期間應合併計算, 最長以最幼子女受撫育二年為限 受僱者於申請育嬰留職停薪期間, 得與雇主協商提前或延後復職 第四十三條乙方女性會員於懷孕後, 得按相關因孕停止空勤任務規定辦理 乙方會員依第四十條, 結束產假或育嬰假後之恢復資格相關訓練及考驗費用由甲方全額負擔 第六章 工資 津貼及獎金 第四十四條甲方需於每月底按期發給乙方會員當月薪資, 除委託代扣繳之稅金 福利 金 工會入會費與經常性會費 借款還款及其他經乙方或乙方會員所委託 代扣繳之款項外, 均應全額以法定通用貨幣給付 第四十五條甲方需與乙方協商, 就乙方會員之薪資制度進行修訂, 所有組員之薪資結 構不得因其機隊有所不同, 且其薪資結構及晉支相關規定必須公開 第四十六條甲方不得以任何理由停止乙方會員依原有協議之晉支規定凍結晉支 第四十七條乙方得於每年 12 月底之前就國際飛行員相對薪資及就業市場狀況並參考 政府公佈之物價指數, 要求甲方進行薪資制度協商 甲方不得拒絕協商, 並需於次年 1 月底前完成協商 第四十八條乙方會員之每月飛行時數超過第廿九條所定之計劃總飛航時數時, 應給付 超時給付 超時給付應包括 職務超時加給 及 年資超時加給 二 部份 實際飛行時間 60~80 小時間之飛時應以 1.5 倍給付,80 小時以上 之飛時按 2 倍給付 第四十九條乙方會員之年薪總額 ( 含計畫飛時及各項經常加給 ) 不得低於甲方雇用外 第五十條 籍飛行員之年薪總額 ( 含各項加給 ), 且外籍組員之合約內容不得以任何理 由拒絕告知乙方 不同意配合此項約定之外籍組員甲方不得雇用 甲方於營業年度終了結算時, 基於激勵乙方會員之辛勞, 不論是否有盈 餘, 均應按年度獎金發放辦法發給各乙方會員相當於一個月薪資 ( 含計畫 飛時及各項經常加給 ) 之獎金 除前項獎金外, 於有盈餘之情形, 甲方應 另行提撥該年度稅前盈餘百分之二十之金額, 作為乙方會員獎金 並再以 不得低於可提撥額度百分之三之金額, 作為員工紅利 第七章 人事異動與獎懲 第五十一條甲乙雙方均應鼓勵乙方會員從事研究發展 改進作業條件與方法, 在工作 上提供建設性之意見 凡經甲方認為有價值者, 甲方應給予適當之獎勵

7 第五十二條甲方召開航務部門之技術 / 紀律檢討會 (TRB/DRB) 或總公司人評會議處乙 方會員時, 除須邀請乙方之會員代表及其委託之法律顧問參加且保有發言 及投票權利, 並應邀請當事人列席說明 但經甲方依乙方會員於甲方最後 所載地址以書面通知而無法聯繫或經通知後當事人未列席者, 不在此限 乙方會員遭甲方資遣 解僱 大過或降職等處分, 而有異議並提出申訴後, 由甲乙雙方及當事人召開協調會 人評會之內容及投票情況不得以任何理 由要求保密 第五十三條甲方修訂各種手冊, 在不違背政府所有相關法律的原則內, 對其內容影響 乙方會員權益部分必須先乙方協商獲得同意後方得修改 第五十四條甲方應本公正原則與乙方協商訂定考績與升遷辦法, 使乙方會員得以自我 規劃其前途 考績與升遷辦法之內容如有變動時, 應與乙方協商並在實施年中考評前公 布後實施 第五十五條飛航操作監控系統 (FOQA) 之資料屬於乙方會員之個人隱私, 除提供乙方會 員參考之用, 甲方不得利用該資料以任何形式或理由要求乙方會員進行訓 練或做為行政處分之依據 若乙方會員自覺須要加強精進, 甲方須配合安 排, 並同意乙方會員指定教練機師 (IP/CP) 執行, 且訓練資料不得列入個 人紀錄 第五十六條乙方會員年度考績經評定後六十日內, 甲方之主管應依據工作績效評核表 個別告知所屬員工 乙方會員若有疑義得透過乙方代表向甲方申訴, 甲方 不得拒絕釋明 第五十七條甲方之地勤員工 ( 含主管 ), 其業務涉及組員行政及班表者, 其年度考績需 將組員滿意度列入考慮並公布 第五十八條甲方得依業務需要, 在甲方企業內合理調動乙方會員之工作內容及工作地 點, 但應依下列原則辦理 : 一 基於企業經營上之必需 二 不得違反勞動契約 三 對勞工薪資及其他勞動條件, 未作不利之變更 四 除乙方會員初任職或自行選定之派遣基地以外的基地調整, 甲方應提 供乙方會員同意之居住處所 五 甲方不得以升轉訓作為條件要求乙方會員自願變更派遣基地 於前項各款之調動, 若當事人認為違反前項調動原則時得訴請乙方代向甲 方爭取, 以維當事人權益 第五十九條甲方為應業務需要作職務調動時, 對於調動之乙方會員, 應給予必要之訓 第六十條 練 乙方會員對於訓練及考核有質疑時得要求乙方派員進行觀察, 在乙方代表 同意前不得列入考訓紀錄 若乙方代表認為甲方之訓練或考核人員有明顯 疏失時, 得要求甲方不得安排該訓練或考核人員對乙方會員進行訓練及考

8 核, 甲方應另行安排乙方同意之訓練或考核人員 第六十一條空勤轉任地勤工作者, 其薪資之改敘, 不得低於轉任前之基本薪資 第六十二條乙方會員如由甲方調任至符合公司法規定之甲方轉投資事業工作者, 其在 該轉投資事業之工作年資應合併計算 第六十三條乙方會員如因健康狀況未能符合原有工作之體檢標準時, 甲方應另予安排 適當之工作, 其年資及職等福利應予保留 第八章 福利 訓練及安全衛生 第六十四條為安定乙方會員生活 穩定其工作情緒 發揮工作效能, 有關福利措施, 甲乙雙方應共同積極致力改善, 以臻完美 第六十五條甲方應依照員工持股信託辦法及員工持股會章程之規定辦理員工持股信 託, 並定期告知乙方加入持股信託之會員有關信託財產決算情形 第六十六條甲方為乙方會員辦理員工團體綜合保險之投保項目如下 : 一 團體定期保險 ; 二 團體傷害保險 ; 三 團體健康保險 ; 四 團體癌症醫療保險 ; 五 附加眷屬團體健康保險 ; 六 附加眷屬團體癌症醫療保險 七 空勤組員傷害險 八 飛航組員體檢失能保險 員工保險費用由甲方全額支付 ; 附加眷屬部份之保險費, 則由加保之乙方 會員自行支付 甲方應於合約始期, 增訂乙方會員自費優惠方案, 以照顧 乙方會員之父母 第六十七條因傷病請假 懷孕致留職停薪者, 得申請繼續參加保險, 其保險費原由甲 方負擔部份, 甲方繼續為其繳納 第六十八條被裁減 資遣而自願繼續參加勞保員工, 公司應為其辦理參加普通事故保 險, 保費自付 第六十九條員工因公或職業災害死亡, 除依法補償及勞保團體保險之額外給付外, 甲 第七十條 方得視情況另以專案加給慰問金 職業災害審查會議應邀請乙方代表參 與 乙方會員得依優待機票申請辦法所訂之資格及程序, 向甲方申請優待機 票 因機種艙等而需降等之優待機票其優先順序必須先考慮其機票艙等, 並提供其艙等相對應之貴賓室服務 優待機票申請辦法修訂, 如有影響員 工權益時, 將請乙方代表參與研議 第七十一條乙方會員因甲方之任務需求而須搭機旅行時, 甲方不得因任何理由降等 若需搭乘他航之班機赴任者, 甲方應依乙方會員之職級購買原有艙等之機 票

9 第七十二 甲方應按內部規定每月給付乙方會員三千元之伙食費, 其給付對象悉依甲 方規定辦理 第七十三條甲方應提供乙方會員 ( 住家位置於華航總部 50 公里距離方圓內 ) 上下班由 住所至華航總部以及華航總部至值勤地點之接送交通工具或發給等值交 通費 第七十四條乙方會員於無公車時段上 下班者, 如甲方未提供交通工具, 則甲方應提 供車資補助, 額度依桃園縣計程車公會計費公式 ( 含夜間加成 ) 計算交通距 離訂之 第七十五條甲方應提供乙方會員於任務報到處所之停車需求, 若因停車位不足無法滿 足, 甲方應支付乙方會員於他處停車所衍生之所有停車費用 第七十六條甲方每年發給乙方會員三節節金之額度, 端午 中秋二節各伍仟元, 春節 為壹萬元 第七十七條甲乙雙方應依照勞工教育實施辦法規定, 協力辦理勞工教育 乙方辦理教 育 訓練及文康等活動, 甲方予以經費之贊助 第七十八條甲方對乙方會員工作場所之安全 衛生設備, 應力求完善安適, 並依勞工 安全衛生法及相關法令規定, 設置處理勞工安全衛生之專責部門 ; 定期實 施工作安全衛生教育 預防災害和排除侵害之訓練或講習, 並辦理勞工健 康檢查及實施健康管理 體檢項目修訂應邀請工會代表參與 第七十九條乙方會員在執行職務或工作時, 應依甲方之規定, 採取必要之安全設施及 第八十條 檢查 ; 乙方認為有改善必要時, 得隨時建議甲方辦理 乙方會員受甲方指派赴國外工作期間因公發生傷病就醫時, 其必要之醫療 費用經當地分公司加保之醫療保險 總公司加保之團體保險及台灣地區健 保等給付後, 如仍有不足, 甲方應補足其差額 惟非因公之傷病如與工作有因果關係時, 其醫療費用有不足之時, 則由甲 方專案簽請補助 第八十一條乙方會員因工作發生意外事故時, 甲方應即通知乙方, 並迅速派員妥善處 理, 且將處置結果知會乙方 乙方會員因執行公務而涉訟時, 甲方應給予必要之法律協助 第八十二條乙方會員受甲方指派赴國內外差勤及受訓期間, 甲方同意給予國際評等四 星級以上飯店之單人房住宿, 並提供早餐 第八十三條乙方會員於派赴國外受訓時, 甲方仍應依照第三十三條給予休假, 且依其 級職艙等提供返回基地休假之來回機票 ( 或其他交通工具 ) 第八十四條乙方會員派駐外站意外死亡者, 甲方應比照職業災害死亡給付方式給予喪 葬費及撫卹金 第八十五條乙方會員因公或職業災害死亡者, 甲方除給予五個月平均工資之喪葬費 外, 並應一次給予其遺屬四十個月平均工資之死亡補償金 乙方會員因公或職業災害喪失工作能力者, 依勞動基準法規定辦理 依勞工保險條例 員工團體綜合保險及職業災害給付之補償金額, 已由甲

10 方支付費用補償者, 甲方同意不予抵充就同一事故所生損害之賠償金額 公傷經治療終止後, 如身體雖遺有殘廢者, 但經公立醫院診斷尚有工作能 力時, 應安排合適之職位 第八十六條乙方會員非因公或非職業災害死亡者, 甲方依左列標準給付補償金予其遺 屬 : 一 工作滿一年者, 按期死亡前之職等支給月薪 ( 含計畫飛時及各項經常 加給 ) 十個月之撫卹金及三個月之喪葬費 二 工作滿一年以上者, 按前款標準發給喪葬費及每超過一年加發月薪 ( 含 計畫飛時及各項經常加給 ) 兩個月之撫卹金 三 工作滿十年以上者, 按期死亡前之職等支給月薪 ( 含計畫飛時及各項 經常加給 ) 廿八個月及每超過一年加發基本月薪一個月之撫卹金, 最 高撫卹金以卅五個月為限 第八十七條乙方會員在職死亡者, 甲方應將員工團體綜合保險死亡給付全額交付該乙 方會員之保險受益人 第九章 附則 第八十八條本協約為定期契約, 有效期間三年 ; 有效期滿前六個月, 由雙方互派代表會商續約或另訂新約 ; 新團體協約尚未簽訂時, 於勞動契約另為約定前, 原團體協約關於勞動條件之約定, 仍繼續為該團體協約關係人間勞動契約之內容 第八十九條定期契約人員及部分工作時間人員之勞動條件及福利事項, 應依法令及契 第九十條 約內容辦理 本協約經一方提議, 徵得另一方之同意後得修訂之 ; 提議之一方應在三十 日前, 以書面詳述修正之理由及內容, 通知對方 第九十一條本協約經甲乙雙方同意後, 分別推舉代表簽訂之, 並自簽訂後翌日起生效 第九十二條本協約生效之翌日起一個月內, 甲乙雙方分別於華航企業資訊網及職業工 會相關網站中公布, 並各備置一份供乙方會員隨時查閱 第九十三條本協約正本一式三份, 由甲乙雙方各執一份, 另一份由乙方送主管機關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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