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案

Size: px
Start display at page:

Download "第四案"

Transcription

1 輔仁大學學校財團法人輔仁大學工友工作規則 第一章總則 學年度第 4 次行政會議通過 學年度第 7 次行政會議修正 學年度第 6 次行政會議修正 學年度第 8 次行政會議修正 北府勞安字第 號函核備 學年度第 10 次行政會議修正 北府勞安字第 號函核備 學年度第 9 次行政會議修正 學年度第 5 次行政會議修正 學年度第 1 次行政會議修正 學年度第 1 次行政會議修正 第一條輔仁大學學校財團法人輔仁大學 ( 以下簡稱本校 ) 為明確規範勞雇雙方 之權利與義務, 推動校務發展及提高行政效率, 爰依據勞動基準法第七 十條之規定, 訂定本規則 第二條本校與工友間之一切權利義務, 悉依本規則辦理 本規則未規定者, 適 用勞動基準法及其他相關法令之規定 第三條本規則所稱工友, 係指本校員額編制內專任有給之技術工友 ( 含駕駛 第二章僱用 警衛等 ) 普通工友, 及約僱工友 其工作依本校業務需要指派之 第四條本校僱用之工友, 應具備條件如下 : 一 國民中學以上學校畢業或具有同等學力 二 思想純正 品行端正 無不良紀錄及嗜好 三 經公立醫 ( 療 ) 院 ( 所 ) 或全民健康保險特約醫院體格檢查, 身心健 康, 體力足以勝任所指派之工作 技術工友除應具備前項各款條件 外, 並須具備工作所需之技術專長證照 第五條新僱之工友, 應先予試用三個月 ; 試用期滿合格者, 予以正式僱用 第六條新僱之工友, 在試用期間不能勝任工作或品性不端或試用成績不合格 者, 本校得隨時予以停止試用, 並依勞基法第 及勞工 退休金條例第 12 條條規定辦理 試用期間工資發給 ( 不含子女補助費等 福利 ), 以開始試用至停止試用日為止 第七條新僱之工友, 應簽訂書面勞動契約, 並於試用前繳驗國民身分證 戶口 名簿及學歷證件, 及填繳下列表件 : 一 履歷表一份 二 保證書一份 三 公立醫 ( 療 ) 院 ( 所 ) 或全民健康保險特約醫院出具之體格檢查表一 1

2 份 四 半年內二吋半身相片二張 第三章服務守則 第八條工友應依規定時間服勤, 勤奮盡責, 不得遲到早退 無故離開工作崗位 服務單位認有延長服勤之必要時, 應依本校工友加班有關規定辦理 第九條工友於上班時間應在指定處所工作或待命, 不得聚眾嬉戲 酗酒賭博 高聲喧嘩 第十條工友應服從管理人員調度及長官指示, 不得逃避推諉, 應專心本職工作, 除交辦任務外, 不得從事外務或藉故在外遊蕩 並不得從事任何破壞團體紀律, 及影響本校聲譽之行為 第十一條工友傳遞公文, 對於文件內容, 應予保密, 不得洩漏本校業務機密, 並不得延誤時效 ; 對於公物用品, 應保管愛護, 節約使用 第十二條擔任駕駛工作者, 應遵守道路交通安全規則及相關規定 並應對保管之車輛善盡日常維護保養之責任 第十三條工友每日上 下班應親至指定處所簽到 簽退或刷卡 但因工作性質特殊, 經單位主管核准者, 不在此限 第四章工作時間 第十四條工友每日正常工作時間為八小時, 每週上班五日 中央主管機關規定應放假之日, 均應放假 但非屬勞基法所規定之應放假日 ( 春假 暑假 寒假及本校特殊節日等 ), 工友須照常工作, 工作時間由工友管理單位調派 前項工作時間, 得依本校業務需要, 經勞資會議同意, 將其二週內二日之正常工作時數, 分配於其他工作日 其分配於其他工作日之時數, 每日不得超過二小時 第十五條工友工作時間採輪班制, 早班為早上七時至十一時 下午一時至五時, 午班為下午一時至五時 晚上六時至十時 工作班次, 每月更換一次, 但經工友同意者不在此限 工友工作時間由工友管理單位調度 如因本校業務需要, 經工友同意, 得配合需要彈性上班 第十六條本校因業務需要, 經勞資會議同意得延長工作時間, 一日不得超過四小時, 一個月不得超過四十六小時 第十七條因天災 事變或突發事件, 必須於正常工作時間以外工作者, 得將本規則第十五條所定之工作時間延長之, 並於延長開始後二十四小時內報請主管機關備查 延長之工作時間, 應於事後補給適當之休假 第五章請假與休假 2

3 第十八條工友之請假與休假依勞動基準法 勞工請假規則與性別工作平等法 性別工作平等法施行細則等相關規定辦理 第十九條工友在本校專任連續服務滿一定期間者, 每年應依下列規定給予特別休假 : 一 一年以上三年未滿者七日 二 三年以上五年未滿者十日 三 五年以上十年未滿者十四日 四 十年以上者, 每一年加給一日, 加至三十日為止 第二十條基於業務上需要, 休假日徵得工友同意不休假而照常工作時, 工資加倍發給 第二十一條因天災 事變或突發事件, 工友有繼續工作之必要時, 得停止本規則第十四條及第十九條所訂工友之假期, 停止之假期, 除依規定加發一倍工資外, 並應於事後補給適當之休息 第二十二條事假 : 工友因有事故必須親自處理者, 得請事假, 一年內合計不得超過十四日 事假期間不給工資 第二十三條家庭照顧假 : 工友於其家庭成員預防接種 發生嚴重之疾病或其他重大事故須親自照顧時, 得請家庭照顧假, 其請假日數併入事假計算, 全年以七日為限 家庭照顧假薪資之計算, 依各該事假規定辦理 第二十四條病假 : 工友因普通傷害 疾病或生理原因, 必須治療或休養者, 得在下列規定範圍內請普通傷病假 一 未住院者, 一年內合計不得超過三十日 二 住院者, 二年內合計不得超過一年 三 未住院傷病假與住院傷病假二年內合計不得超過一年 經醫師診斷, 罹患癌症 ( 含原位癌 ) 採門診方式治療或懷孕期間需安胎休養者, 其治療或休養期間, 併入住院傷病假計算 普通傷病假一年內未超過三十日部分, 工資折半發給, 其領有勞工保險普通傷病給付未達工資半數者, 由本校補足之 工友普通傷病假超過第一項規定之期限, 經以事假或特別休假抵充後仍未痊癒者, 得予留職停薪 但留職停薪期間以一年為限 第二十五條生理假 : 女性工友因生理日致工作有困難者, 每月得請生理假一日, 全年請假日數未逾三日, 不併入病假計算, 其餘日數 3

4 併入病假計算 生理假薪資之計算, 減半發給 第二十六條婚假 : 工友結婚者給予婚假八日, 工資照給 可自結婚之日前 10 日起 3 個月內請畢 但經本校同意者, 得於 1 年內請畢 第二十七條喪假 : 一 父母 養父母 繼父母 配偶喪亡者, 給予喪假八日, 工資照給 二 祖父母 外祖父母 子女 配偶之祖父母 配偶之父母 配偶之養父母或繼父母喪亡者, 給予喪假六日, 工資照給 三 曾祖父母 兄弟姊妹喪亡者, 給予喪假三日, 工資照給 第二十八條產假 : 女性工友分娩前後, 給予產假八星期 ; 妊娠三個月以上流產者, 給予產假四星期 ; 妊娠二個月以上未滿三個月流產者, 給予產假一星期 ; 妊娠未滿二個月流產, 給予產假五日 女性工友妊娠期間, 給予產檢假五日 女性工友受僱工作在六個月以上者, 產假期間工資照給, 未滿六個月者減半發給 產檢假期間, 工資照給 女性工友可依需求以小時或半日為單位請假 第二十九條陪產假 : 配偶分娩時, 給予陪產假五日 應於配偶分娩之當日及其前後合計十五日期間內, 擇其中之五日請假 陪產假期間工資照給 第三十條育嬰假 : 工友任職滿六個月後, 於每一子女滿三歲前, 得申請育嬰留職停薪, 期間至該子女滿三歲止, 但不得逾二年 同時撫育子女二人以上者, 其育嬰留職停薪期間應合併計算, 最長以最幼子女受撫育二年為限 依家事事件法 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相關規定與收養兒童先行共同生活之工友, 其共同生活期間得依規定申請育嬰留職停薪 育嬰留職停薪期間, 得繼續參加保險, 保險費得遞延三年繳納 第三十一條公傷病假 : 工友因職業災害而致殘廢 傷害或疾病者, 其治療 休養期間, 給予公傷病假 第三十二條公假 : 工友依規定應給予公假者, 工資照給, 其假期視實際需要定之 4

5 第三十三條工友請假時, 應於事前填寫請假單, 敘明理由及日期, 提出有關證 明文件經服務單位主管核准後, 方可離開工作崗位 ; 但遇有疾病或 緊急事故, 得委託他人代辦請假手續 第三十四條未辦理請假或休假手續而擅離職守, 或假期已滿仍未銷假, 或請假 第六章工資 有虛偽情事者, 均以曠職論 第三十五條工友工資應按規定支給之, 除法令另有規定外, 均自報到之日起 支, 離職之日停支 第三十六條工友之薪資, 分本餉 年功餉, 依本校工友薪資核支標準表規定核 支之 第三十七條工友工資依全校發薪時間發給 第三十八條工友延長工作時間之工資依下列標準加給之 : 一 每日延長工作時間在二小時以內者, 每小時按平日每小時工資 倍計算 二 每日延長工作時間在二小時以上者, 每超過一小時按平日每小 時工資 1 第七章考核與獎懲 2 3 倍計算 三 因天災 事變或突發事件, 依本規則第十七條規定延長工作時 間者, 每延長工作時間一小時按平日每小時工資二倍計算 加班費之核給均須先送工友管理單位彙整核可 第三十九條一 平時考核 : 工友平時有功過事實得隨時辦理, 並提送職工考績 第四十條 審議委員會審議 二 年度考核 : 工友在本校任職至學年終了屆滿一學年者, 予以年 度考核 於學年中曾留職留薪 停薪者, 均不予辦 理 年度考核依本校工友技工服務成績考核辦法辦理 第四十一條工友之獎懲依本校工友技工獎懲辦法辦理 第八章勞動契約之終止 第四十二條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本校得預告工友終止勞動契約 : 一 不可抗力暫停工作在一個月以上時 二 對於所擔任之工作確不能勝任 三 業務緊縮及業務性質變更, 有減少勞工之必要, 又無適當工作 可安置時 第四十三條依前條規定終止勞動契約之預告期間依下列規定 : 5

6 一 繼續工作三個月以上一年未滿者, 於十日前預告之 二 繼續工作一年以上三年未滿者, 於二十日前預告之 三 繼續工作三年以上者, 於三十日前預告之 工友接到前項預告後, 為另謀工作得於工作時間請假外出 其請假時數, 每星期不得超過二日之工作時間, 請假期間之工資照給 第四十四條依第四十二條規定終止勞動契約者, 依下列規定發給資遣費 : 一 九十八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 含 ) 以前之服務年資, 依據本校教職員工退休 ( 職 ) 撫卹資遣辦法第十一條規定, 以其最後在職之薪級, 按公立學校同薪級人員依儲金制前規定計算應領一次資遣金之標準為基數辦理給付 二 九十九年一月一日 ( 含 ) 起適用勞動基準法舊制資遣者, 依勞動基準法第十七條規定, 每滿一年發給相當於一個月平均工資之資遣費 ; 剩餘月數, 或工作未滿一年者, 以比例計給之 ; 未滿一個月者以一個月計 三 適用勞工退休金條例新制資遣者, 依勞工退休金條例第十二條規定, 按其工作年資, 每滿一年發給二分之一個月之平均工資, 未滿一年者, 以比例計給 ; 最高以發給六個月平均工資為限 第四十五條工友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本校得不經預告逕予解僱, 終止勞動契約, 不發給資遣費 : 一 於訂立勞動契約時為虛偽意思表示, 使本校誤信而有受損害之虞者 二 對於主管人員或其家屬 主管代理人或其他共同工作之人員及家屬, 實施暴行或有重大侮辱之行為者 三 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確定, 而未諭知緩刑或未准易科罰金者 四 違反勞動契約或工作規則, 情節重大者 五 故意損壞本校所有物品, 或故意洩漏機密, 致學校受損害者 六 無正當理由繼續曠職三日或一個月內曠職達六日者 第四十六條勞動契約終止時, 工友應將領用之公物點交後依離職程序單辦理離職手續 第九章退休 第四十七條本辦法退休年齡之認定依戶籍記載, 自出生之月起十足計算 6

7 第四十八條工友屆齡退休, 其於八月一日至次年元月三十一日間出生者, 至遲以次年二月一日為退休生效日 ; 其於二月一日至七月三十一日間出生者, 至遲以八月一日為退休生效日 第四十九條工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得申請自願退休 : 一 服務五年以上, 並年滿五十五歲或改任編制內職員者 二 服務滿二十五年者 三 工作十年以上年滿六十歲者 第五十條工友非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本校不得強制其退休 : 一 年滿六十五歲者 二 心神喪失或身體殘廢不堪勝任工作者 前項第一款所規定之年齡, 對於擔任具有危險 堅強體力等特殊性質之工作者, 得報請中央主管機關予以調整 但不得少於五十五歲 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退休者, 應檢附公立醫院或勞工保險機關指定醫院之證明 第五十一條工友退休金之給與標準如下 : 一 九十八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 含 ) 以前之服務年資, 依據本校教職員工退休 ( 職 ) 撫卹資遣辦法第十三條規定辦理給付 ; 另工友適用勞動基準法後, 即八十七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 含 ) 起至九十八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 含 ) 以前之服務年資, 依勞動基準法及其相關規定核算退休金後, 仍有不足時則由本校補足差額 二 九十九年一月一日 ( 含 ) 起, 選擇依勞動基準法舊制退休者, 按其在校前後工作年資, 每滿一年給與兩個基數 但超過十五年 ( 卅個基數 ) 之工作年資, 每滿一年給與一個基數, 最高總數以四十五個基數為限 未滿半年者, 以半年計 ; 滿半年者以一年計 選擇依勞工退休金條例新制退休者, 依勞退新制規定給與 三 依第五十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 命令退休之工友, 其心神喪失或身體殘廢係因執行職務所致者, 依前款規定加給百分之二十 四 第二款退休金基數之標準, 係指核准退休時一個月平均工資 五 工友之退休金應自工友退休之日起三十日內一次給付之 但如本校依法提撥之退休準備金不敷支付時, 由會計單位就相關之年度預算經費勻支給付之 六 九十九年一月一日以後新聘之約僱工友依照勞工退休金條例辦 7

8 理勞退提撥及退休給與 第五十二條年資之採計方式 : 一 年資採計, 以工友到職起薪日為準 二 自請辭職而中斷服務者, 其過去年資不予計算 第五十三條工友請領退休金之權利, 選擇依勞動基準法舊制退休者, 自退休發生之次月起, 選擇依勞工退休金條例新制退休者, 自得請領之日起, 因五年間不行使而消滅 第五十四條工友依第五十條第一項第二款之規定命令退休, 其心神喪失或身體殘廢係因執行職務所致者, 係指下列情事之一而言 : 一 因執行職務所生之危險以致傷病 二 因公往返或在學校範圍內遇意外危險以致傷病 三 非常時期在任所遇意外危險以致傷病 四 因盡力職務積勞過度以致傷病 第五十五條工友申請退休時, 應依以下規定程序辦理 : 一 九十八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 含 ) 以前之服務年資, 應於一個月前填具退休 ( 職 ) 事實表三份, 檢同相片二張, 全部任職證件及有關證明文件, 由本校初核後轉請財團法人中華民國私立學校教職員工退休撫卹基金管理委員會 ( 以下簡稱私校退撫會 ) 複核 ; 應即退休人員, 該項表件得由本校填報 因心神喪失或身體殘廢應即退休者, 並應附繳公立醫院殘廢證明書 二 九十九年一月一日 ( 含 ) 起之服務年資, 應於一個月前提出申請, 經簽核程序核定, 交由本校工友退休準備金監督委員會議決通過後, 造具勞工退休金給付通知書, 由本校會同本會主任委員及副主任委員簽署之, 向臺灣銀行信託部申領 三 採勞退新制退休者請領退休金時, 應填具退休申請書, 並檢附相關文件向勞保局請領 ; 相關文件之內容及請領程序, 由勞保局定之 第五十六條工友應予命令退休而拒不辦理退休手續者, 本校應逕行代為填報, 並自退休生效日起停支餉給 第五十七條請領退休金之權利, 不得讓與 扣押 抵銷或供擔保 第五十八條本辦法未盡事宜及各種書表格式, 悉依私校退撫會及勞動基準法相關之規定辦理 第十章撫卹及因公受傷 8

9 第五十九條工友因遭遇職業災害而致死亡 殘廢 傷害或疾病時, 依勞動基準法及其施行細則規定予以補償 第六十條工友因病故或意外死亡者, 其撫卹金給與標準如下 : 一 選擇依勞動基準法舊制退休者, 依照本校教職員工退休 ( 職 ) 撫卹資遣辦法發給其遺族一次撫卹金 二 選擇勞工退休金條例退休者, 其適用前之服務年資, 依照本校教職員工退休 ( 職 ) 撫卹資遣辦法所定退休金標準發給其遺族一次撫卹金 第六十一條工友因公死亡者, 其撫卹金給與標準, 依勞動基準法所定職業災害死亡補償標準, 發給其遺族一次撫卹金 前項所稱因公死亡者, 係指下列情事之一者 : 一 因冒險犯難以致死亡 二 因執行職務發生危險以致死亡 三 因公差遇險或罹病以致死亡 四 在辦公場所發生意外以致死亡 第六十二條工友遺族領受撫卹金之權利順序 時效及其領卹權之保留, 比照勞動基準法第五十九條第四款 第六十一條及其相關規定辦理 第十一章福利措施 第六十三條工友在職期間, 享有本校職員工福利委員會所訂之相關福利 第六十四條工友均參加勞工保險及全民健康保險, 享有各該保險之給付權利 第六十五條為促進工友合作, 提高工作效率, 本校得不定時召開座談會, 檢討工友之工作 福利 申訴等事項 第十二章附則 第六十六條本規則如有未盡事項, 依照有關法令規定辦理 第六十七條本規則經行政會議通過, 報請校長核定公告, 並送新北市政府勞工局核備後施行 修正時亦同 9

元智大學工友工作規則

元智大學工友工作規則 元智大學工友工作規則 94.12.05 94 學年第 7 次行政會議通過 103.07.23 102 學年第 26 次行政會議修訂通過 103.10.07 桃園縣政府勞檢字第 1030245983 號函核備 第一章總則第一條本校為規範聘僱雙方之權利與義務, 提高行政服務效能, 爰依據勞動基準法第七十條規定, 訂定本工作規則 第二條本校與工友間一切權利義務, 依本規則辦理 本規則如有未盡事宜事項, 悉依勞動基準法及其他相關法令之規定

More information

南訊企業股份有限公司員工請假辦法

南訊企業股份有限公司員工請假辦法 南訊企業股份有限公司員工請假辦法 七十八年八月一日訂定八十年一月一月第一次修訂八十六年九月一日第二次修訂八十六年十二月五日第三次修訂九十七年八月十一日第四次修訂一百零五年十月十五日第五次修訂 第一條 : 本辦法以本公司員工為適用範圍 第二條 : 本公司員工除因公出差及因故請假免予簽到外, 均應按規定時間到公或出勤, 不得委請他人代為簽到 否則, 一經查出, 其委託人及受委託人均應懲處 第三條 : 員工於出勤

More information

第十二條因業務所需而安排工友有提前上 下班或延後上 下班之必要者, 得經個別工友同意後, 由主管單位調整其上 下班時間 第十三條工友應按照本校所訂之工作時間服勤務, 並應依具體出勤情形逐次簽到與簽退 未依規定或未據實為之者查明屬實, 視同曠工 第十四條因業務之特殊需要, 有在正常工作時間以外工作之必

第十二條因業務所需而安排工友有提前上 下班或延後上 下班之必要者, 得經個別工友同意後, 由主管單位調整其上 下班時間 第十三條工友應按照本校所訂之工作時間服勤務, 並應依具體出勤情形逐次簽到與簽退 未依規定或未據實為之者查明屬實, 視同曠工 第十四條因業務之特殊需要, 有在正常工作時間以外工作之必 中原大學工友工作規則 104.02.05 第 928 次行政會議通過 104.04.15 桃園市政府府勞條字第 1040091189 號函同意核備 第一章總則第一條為規定本校工友工作上之權利義務與服務守則, 以保障其權益並提高行政效率, 依勞動基準法 ( 以下簡稱勞基法 ) 第七十條之規定, 訂定本規則 第二條本規則所稱之工友, 係指本校員額編制內專任之技術工友及普通工友 第三條本校工友之管理 獎懲

More information

中原大學教職員工退休撫卹資遣辦法

中原大學教職員工退休撫卹資遣辦法 中原大學教職員工退休撫卹資遣辦法 73 學年度校務會議通過 89.12.16 89 學年度第 1 學期第 1 次校務會議修正 97.11.29 97 學年度第 1 學期第 1 次校務會議修正 98.11.21 98 學年度第 1 學期第 1 次校務會議修正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辦理本校教職員工之退休 撫卹與資遣, 依私立學校法第六十四條規定, 訂定本辦法 第 二 條 本辦法所稱教職員, 係指本校編制內現職合格專任有給教職員

More information

元智大學非編制人員服務及管理規則訂定條文(草案)及說明

元智大學非編制人員服務及管理規則訂定條文(草案)及說明 元智大學非編制人員服務工作規則 103.07.23 102 學年第 26 次行政會議通過 103.10.07 桃園縣政府勞檢字第 1030245983 號函核備 第一章總則第一條本校為規範聘僱雙方之權利與義務, 提高行政服務效能, 爰依據勞動基準法第 七十條規定, 訂定本規則 第二條本校與受僱人員間之權利義務, 依本規則辦理 本規則如有未盡事宜事項, 悉 第三條 依勞動基準法及其他相關法令之規定辦理

More information

一、長榮管理學院教職員退休撫卹辦法

一、長榮管理學院教職員退休撫卹辦法 長榮大學教職員工退休撫卹資遣辦法 第一章總則 教育部 82.07.24 台 (82) 人 041638 號函備查 95.11.16 第六屆第 10 次董事會通過教育部 95.12.06 台人 ( 三 ) 字第 0950180724 號函備查 98.10.15 第七屆第 9 次董事會議修正通過教育部 98.11.12 台人 ( 三 ) 字第 0980193348 號函備查 第一條為辦理本校教職員工之退休

More information

合聘、改聘案:

合聘、改聘案: 大葉大學第一屆第 13 次勞資會議紀錄 開會時間 :106 年 7 月 20 日 ( 星期四 ) 下午 1 時 10 分至 2 時 40 分開會地點 : 本校管理學院 B205 會議室主席 : 侯雪娟小姐 資方代表 : 莊基仁先生 宋進忠先生 施學誠先生勞方代表 : 何茜容小姐 賴淑娟小姐 蔡依寧小姐 蕭聖奇先生 林耀東先生請假人員 : 梁卓中先生記錄 : 彭惠苓小姐 壹 主席致詞 今年 6 月 1

More information

<4D F736F F D DA4A4B0EAC2E5C3C4A46ABEC7B1D0C2BEADFBA475B068A5F0BCBEA8F9B8EABBBABFECAA6B2E646F63>

<4D F736F F D DA4A4B0EAC2E5C3C4A46ABEC7B1D0C2BEADFBA475B068A5F0BCBEA8F9B8EABBBABFECAA6B2E646F63> 中國醫藥大學教職員工退休撫卹資遣辦法 第一章總則 經 89.11.26 第十四屆第五次董事會議修正通過經 89.12.18 教育部台 ( 八九 ) 人 ( 三 ) 字第八九一六 00 一七號函核備經 97.11.16 第十七屆第一次董事會議修正通過經 97.11.28 教育部台人 ( 三 ) 字第 0970237712 號函同意備查 97.12.02 本校榮人字第 0971008806 號函公布 第一條為辦理本校教職員工之退休

More information

約聘人員工作規則

約聘人員工作規則 南亞科技學校財團法人南亞技術學院 約聘人員工作規則 104.10.14 104 學年度第 3 次行政會議通過 105.09.01 105 學年度第一次校務會議變更校名 第一章總 則 第一條南亞科技學校財團法人南亞技術學院 ( 以下簡稱本校 ) 為明確規範勞雇雙方之權利與義務, 健全組織管理制度, 促使勞雇雙方同心協力並謀校務發展, 特依勞動基準法 ( 以下簡稱勞基法 ) 及相關法令, 訂定本規則 第二條適用本規則人員如下

More information

(\246C\246L _001[1].tif \(1 \255\266\255\261\))

(\246C\246L _001[1].tif \(1 \255\266\255\261\)) 高雄醫學大學附設中和紀念醫院適用勞基法之員工請假辦法 87.06.22(87) 高醫法字第 032 號函頒布 94.08.17 九十四學年度附設醫院第一次院務會議修正通過 94.09.14 九十四學年度第二次法規委員會修正通過 94.10.06 九十四學年度第一次校務暨第三次行政聯席會議通過 94.10.12 高醫醫法字第 0940100015 號函公布實施 97.03.19 九十六學年度附設醫院第

More information

Microsoft Word - A120-D06適用勞動基準法人員工作規則( )

Microsoft Word - A120-D06適用勞動基準法人員工作規則( ) A120-D06 聖母醫護管理專科學校適用勞動基準法人員工作規則 104 年 04 月 28 日勞資會議通過訂定 104 年 06 月 02 日府勞資字第 1040081162 號函核定 104 年 06 月 23 日勞資會議通過訂定 104 年 07 月 24 日府勞資字第 1040112401 號函核定 第一章 總則 第 一 條 ( 訂定目的 ) 聖母醫護管理專科學校 ( 以下簡稱本校 ), 為明確規範本校適用勞動基準法人員與本校雙方之權利與義務,

More information

勞資會議紀錄【參考範本】

勞資會議紀錄【參考範本】 文件編號 :PU-10700-B-1369-2016122001 管理單位 : 人事室 版次 :03 20161220 修 第一條 第二條 第三條 文件名稱 : 靜宜大學約僱人員工作規則 靜宜大學約僱人員工作規則 第一章 民國 106 年 12 月 13 日府授勞動字第 1060271606 號函核定民國 106 年 12 月 20 日行政會議修正通過民國 106 年 12 月 21 日勞資會議報告

More information

臺北市政府勞動局 107 年 7 月 19 日北市勞資字第 號函核備 財團法人國防安全研究院工作規則 第一章總則第一條財團法人國防安全研究院 ( 以下簡稱本院 ) 為明確規定勞資雙方之權利義務, 健全現代經營管理制度, 促使勞雇雙方同心協力, 並謀營運發展, 特依勞動基準法及相

臺北市政府勞動局 107 年 7 月 19 日北市勞資字第 號函核備 財團法人國防安全研究院工作規則 第一章總則第一條財團法人國防安全研究院 ( 以下簡稱本院 ) 為明確規定勞資雙方之權利義務, 健全現代經營管理制度, 促使勞雇雙方同心協力, 並謀營運發展, 特依勞動基準法及相 臺北市政府勞動局 107 年 7 月 19 日北市勞資字第 1076005989 號函核備 財團法人國防安全研究院工作規則 第一章總則第一條財團法人國防安全研究院 ( 以下簡稱本院 ) 為明確規定勞資雙方之權利義務, 健全現代經營管理制度, 促使勞雇雙方同心協力, 並謀營運發展, 特依勞動基準法及相關法令, 訂定本規則 第二條凡受本院僱用從事工作獲致工資之員工均適用 第二章受僱與解僱第三條新進員工於接到通知後,

More information

MA0704出勤管理辦法.doc

MA0704出勤管理辦法.doc 出勤管理辦法 1. 總則 1.1. 制定目的 (1) 促使本公司員工養成守時出勤習慣, 以增進工作效率 (2) 訂定本公司員工出勤之統一標準, 以利管理工作之推行 1.2. 適用範圍凡本公司員工均適用之 1.3. 管理單位本辦法之管理單位為人力資源部 2. 出勤管理 2.1. 上下班時間 2.1.1. 總部 : 每日九時至十八時, 中午十二時三十分至十三時三十分休息一小時 2.1.2. 會館 : (1)

More information

勞資會議紀錄【參考範本】

勞資會議紀錄【參考範本】 靜宜大學約僱人員工作規則 民國 105 年 5 月 11 日府授勞動字第 1050088647 號函核定 民國 105 年 06 月 01 日行政會議修正通過 民國 105 年 06 月 16 日勞資會議報告 第一章總則第一條為明確規範約僱人員之權利義務, 促使勞雇雙方同心協力達成校務之發展, 依勞動基準法 ( 以下簡稱勞基法 ) 及相關法令訂定本規則 第二條本規則所稱約僱人員, 係指依本校約僱人員任用及管理辦法與教學助理聘任及服務辦法

More information

國立臺北大學進用專案計畫工作人員聘僱作業要點(草案)條文訂定說明表

國立臺北大學進用專案計畫工作人員聘僱作業要點(草案)條文訂定說明表 國立臺北大學聘僱人員工作規則 本校 99 年 3 月 9 日第 40 次行政會議通過臺北縣政府勞工局 99 年 7 月 9 日北府勞安字第 0990533772 號函核備新北市政府勞工局 100 年 6 月 28 日北府勞安字第 1000545713 號函核備本校 107 年 3 月 14 日第 57 次行政會議通過新北市政府 107 年 4 月 30 日新北府勞資字第 1070706720 號函核備

More information

嶺東科技大學約聘人員工作規則 104 年 12 月 30 日第一屆第六次勞資會議修正通過 105 年 3 月 15 日府授勞動字第 號函核備 第一章總 則 第一條 ( 訂立目的 ) 嶺東科技大學 ( 以下簡稱本校 ) 為明確規定勞雇雙方之權利義務, 健全現代經營管理制度, 促使

嶺東科技大學約聘人員工作規則 104 年 12 月 30 日第一屆第六次勞資會議修正通過 105 年 3 月 15 日府授勞動字第 號函核備 第一章總 則 第一條 ( 訂立目的 ) 嶺東科技大學 ( 以下簡稱本校 ) 為明確規定勞雇雙方之權利義務, 健全現代經營管理制度, 促使 嶺東科技大學約聘人員工作規則 104 年 12 月 30 日第一屆第六次勞資會議修正通過 105 年 3 月 15 日府授勞動字第 1050050276 號函核備 第一章總 則 第一條 ( 訂立目的 ) 嶺東科技大學 ( 以下簡稱本校 ) 為明確規定勞雇雙方之權利義務, 健全現代經營管理制度, 促使勞雇雙方同心協力, 並謀事業發展, 特依勞動基準法及相關法令訂定嶺東科技大學約聘人員工作規則 ( 以下簡稱本規則

More information

第四條 ( 勞動契約 ) 本校得與員工簽訂定期契約或不定期契約 換約或續約時亦同 前項定期契約及不定期契約, 依勞基法相關規定認定之 第五條 ( 工作年資計算 ) 員工工作年資之採計方式規定如下 : 一 定期契約屆滿後或不定期契約因故停止履行後, 未滿三個月而訂 定新約或繼續履行原約時, 前後工作年

第四條 ( 勞動契約 ) 本校得與員工簽訂定期契約或不定期契約 換約或續約時亦同 前項定期契約及不定期契約, 依勞基法相關規定認定之 第五條 ( 工作年資計算 ) 員工工作年資之採計方式規定如下 : 一 定期契約屆滿後或不定期契約因故停止履行後, 未滿三個月而訂 定新約或繼續履行原約時, 前後工作年 長榮大學適用勞基法人員工作規則 105 年 08 月 24 日 105 學年度第一次行政會議通過 105 年 09 月 22 日 105 學年度第二次行政會議通過 105 年 10 月 17 日南市勞條字第 1051039556 號函核備 第一章總 則 第一條 ( 訂立目的 ) 長榮大學 ( 以下簡稱本校 ) 為明確規範勞雇雙方之權利與義務, 健全組織管理制度, 促使勞雇雙方同心協力並謀校務發展,

More information

五 員工對於所擔任之工作確不能勝任時 第八條依前條規定終止勞動契約時, 其預告期間如下 : 一 繼續工作三個月以上未滿一年者, 於十日前預告之 二 繼續工作一年以上三年未滿者, 於二十日前預告之 三 繼續工作三年以上者, 於三十日前預告之 員工於接到前項預告後, 為另謀工作得於工作時間請假外出 其請

五 員工對於所擔任之工作確不能勝任時 第八條依前條規定終止勞動契約時, 其預告期間如下 : 一 繼續工作三個月以上未滿一年者, 於十日前預告之 二 繼續工作一年以上三年未滿者, 於二十日前預告之 三 繼續工作三年以上者, 於三十日前預告之 員工於接到前項預告後, 為另謀工作得於工作時間請假外出 其請 亞洲大學適用勞動基準法人員工作規則 104.09.23 第 1 屆第 1 次勞資會議通過訂定 104.10.22 臺市政府府授勞動字第 1040233169 號函核備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亞洲大學 ( 以下簡稱本校 ) 為明確規範勞雇雙方之權利義務, 健全組織管理制度, 促使勞雇雙方同心協力以提昇工作效率及服務品質, 達成校務之發展, 依勞動基準法 ( 以下簡稱勞基法 ) 及相關法令訂定本規則 第二條適用本規則人員如下

More information

大千綜合醫院

大千綜合醫院 適用勞動基準法人員工作規則公佈日期 :104 年 9 月 8 日頁次 :1 壹 目的 104 年 8 月 5 日 104 學年度第 1 次行政會議通過新竹市政府 104 年 9 月 8 日府勞動字第 1040137170 號函核備 為明確規範勞雇雙方之權利與義務, 健全組織管理制度, 促使勞雇雙方同心協力並謀校務發展, 特依勞動基準法及相關法令, 訂定本規則 貳 範圍 一 自八十七年十二月三十一日起適用勞基法之技工及工友

More information

修正條文

修正條文 行政院及所屬各機關聘僱人員給假辦法第三條修正總說明 行政院及所屬各機關聘僱人員給假辦法於九十年七月三十一日 訂定發布, 其後於九十一年三月七日及九十七年三月十二日修正發布 二次在案 為使法規名稱與法規內容規範對象一致, 爰將名稱修正為 行政院與所屬中央及地方各機關聘僱人員給假辦法 ( 以下簡稱本 辦法 ) 又為配合一百零二年十二月十一日 一百零三年十二月十一日修 正公布之性別工作平等法 ( 以下簡稱性平法

More information

「親民工商專科學校教師評審委員會設置辦法」

「親民工商專科學校教師評審委員會設置辦法」 大葉大學約僱人員工作規則 104 年 2 月 4 日第一屆第 3 次勞資會議修正通過 104 年 3 月 12 日第 88 次行政會議 (104.3.12) 通過 104 年 4 月 20 日第一屆第 4 次勞資會議修正通過 104 年 5 月 25 日第 90 次行政會議 (104.3.12) 通過 104 年 6 月 23 日彰化縣政府勞動字第 1040190557 號函核備 104 年 7 月

More information

壹、如何訂定工作規則

壹、如何訂定工作規則 世新大學編制外工作者工作規則 目 錄 第一章總則... 1 第二章受僱及解僱... 1 第三章工資... 4 第四章工作時間 休息 休假 請假... 5 第五章退休... 10 第六章女性員工... 11 第七章考核獎懲與訓練進修... 12 第八章職業災害補償及撫卹... 13 第九章福利措施與安全衛生... 14 第十章附則... 14 世新大學編制外工作者工作規則 中華民國 104 年 7 月

More information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 中州科技大學非編制人員工作規則 104.10.28 104 學年第 1 學期第 3 次行政會議通過 105.02.17 府勞動字第 1050044395 號函核備 104.05.25 104 學年第 2 學期第 4 次行政會議通過 105.09.21 105 學年度第 1 學期第 2 次行政會議通過 105.10.24 府勞動字第 1050358801 號函核備 第一章總 則 第一條訂立目的中州科技大學

More information

Microsoft Word _1_ 勞工處來函修正-佛光大學適用勞動基準法人員工作規則修正案.docx

Microsoft Word _1_ 勞工處來函修正-佛光大學適用勞動基準法人員工作規則修正案.docx 佛光大學適用勞動基準法人員工作規則 105.02.23 104 學年度第 7 次主管會報通過 105.03.08 104 學年度第 8 次行政會議修正通過 第一章總則第 1 條佛光大學 ( 以下簡稱本校 ) 為明確規定勞資雙方之權利義務, 健全本校管理制度, 促使勞雇雙方同心協力, 並謀校務發展, 特依勞動基準法及相關法令訂定本規則 第 2 條凡受本校僱用之約聘職行政人員 校車駕駛員 校內外各項專案

More information

桃園縣政府工務局事務管理檢(查)核小組設置要點

桃園縣政府工務局事務管理檢(查)核小組設置要點 桃園市政府工務局臨時人員工作規則 1. 中華民國 104 年 6 月 11 日桃工秘字第 1040034740 號函公布施行 第一章總則第 1 條 : 桃園市政府工務局 ( 以下簡稱本局 ) 為樹立制度, 健全組織及管理, 保障臨時人員合法權益, 特依勞動基準法第七十條規定訂定本規則 臨時人員之管理, 除法令及勞動契約另有訂定者, 悉依本規則行之 第 2 條 : 本規則適用對象, 係指本局適用勞動基準法之臨時人員

More information

六 吸食毒品 服用藥物成癮或有其他重大不良嗜好者 七 曾受僱於本校, 有不法恐嚇教職員 未經奉准擅自離職之情事或經懲戒解僱者 八 曾服公職有貪污行為經判刑確定或依法停止任用, 或受休職處分尚未期滿者 九 外籍勞工未取得合法工作權者 十 未滿十六歲者 但國民中學畢業或經主管機關認定其工作性質及環境無礙

六 吸食毒品 服用藥物成癮或有其他重大不良嗜好者 七 曾受僱於本校, 有不法恐嚇教職員 未經奉准擅自離職之情事或經懲戒解僱者 八 曾服公職有貪污行為經判刑確定或依法停止任用, 或受休職處分尚未期滿者 九 外籍勞工未取得合法工作權者 十 未滿十六歲者 但國民中學畢業或經主管機關認定其工作性質及環境無礙 玄奘大學適用勞動基準法人員工作規則 中華民國 104 年 8 月 19 日第 226 次行政會議通過中華民國 104 年 9 月 16 日第 227 次行政會議修正通過中華民國 104 年 10 月 14 日新竹市政府府勞動字第 1040154725 號函同意備查中華民國 106 年 1 月 4 日第 240 次行政會議修正通過中華民國 106 年 5 月 3 日第 243 次行政會議通過中華民國

More information

聖約翰科技大學編制外人員工作規則

聖約翰科技大學編制外人員工作規則 聖約翰科技大學 編制外人員工作規則 新北市政府於民國 104 年 12 月 1 日 以新北府勞條字第 1042227470 號函核定通過 聖約翰科技大學編制外人員工作規則 民國 104 年 09 月 15 日 104 學年度第 1 學期第 1 次行政會議審議通過 民國 104 年 11 月 10 日 104 學年度第 1 學期第 3 次行政會議審議通過 新北市政府於民國 104 年 12 月 1 日以新北府勞條字第

More information

<4D F736F F D20B0EAA5DFBB4FAA46B14DACECBEC7AED5ABB4ACF9B669A5CEA448ADFBA475A740B357AB E646F63>

<4D F736F F D20B0EAA5DFBB4FAA46B14DACECBEC7AED5ABB4ACF9B669A5CEA448ADFBA475A740B357AB E646F63> 國立臺東專科學校契約進用人員工作規則 第一條 ( 訂立目的 ) 民國 100 年 04 月 27 日行政會議審議通過 民國 100 年 05 月 11 日行政會議修正通過 臺東縣政府 100 年 06 月 03 日府社勞字第 1000060701 號函核備 國立臺東專科學校 ( 以下簡稱本校 ) 為明確規定契約進用人員與本校雙方之權利義務, 促使勞雇雙方同心協力, 順利推展本校業務, 特依勞動基準法暨有關法令訂定本規則

More information

66

66 勞工權益 性別工作平等法修正案 建構友善家庭的工作職場 勞動部 立法院三讀通過性別工作平等法修正 嬰留職停薪權利 修正放寬受僱者任職滿 案 增訂有薪生理假 產檢假 並延長陪 六個月後 即可依法申請育嬰留職停薪 6 為 協 助 建 構 國 內 友 善 的 收 養 環 產假日數等 積極建構友善家庭的工作職 境 修正放寬依家事事件法 兒童及少年 場 立 法 院 於103年11月21 日 三 讀 通 過 性

More information

如何簽訂優質勞動契約

如何簽訂優質勞動契約 簽訂勞動契約說明 一 勞動契約係諾成契約 : 不以書面訂立為必要, 原則上只要雙方意思合致, 無論口頭約定 默示或事實行為發生均可成立 惟依勞基法施行細則第 2 章第 7 條規定勞動契約依法有關規定之事項多達 13 項, 故以書面訂立為宜, 並較能規範正常之勞動關係, 勞資雙方之權利義務具體明確, 有利安定生產秩序, 亦可避免勞資糾紛 二 勞動契約內容不得違反法令之強制或禁止規定或有關該事業適用團體協約之約定

More information

開南大學大學適用勞動基準法人員工作規則

開南大學大學適用勞動基準法人員工作規則 開南大學適用勞動基準法人員工作規則 第一章總 第一條 第二條 則 1 104.11.03 第 79 次校務會議通過 105.05.19 府勞條字第 1050119854 號函核備 開南大學 ( 以下簡稱本校 ) 為明確規範勞雇雙方之權利與義務, 健全組織管理制 度, 促使勞雇雙方同心協力並謀校務發展, 特依勞動基準法 ( 以下簡稱勞基法 ) 及相關法令, 訂定本規則 適用本規則人員如下 : 第二章僱用

More information

新宸人力資源顧問有限公司工作規則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 ( 訂立目的 ) 新宸人力資源顧問有限公司 ( 以下簡稱本公司 ) 為明確規定勞資雙方之權利義務, 健全現代經營管理制度, 促使勞雇雙方同心協力, 並謀事業發展, 特依勞動基準法及相關法令訂定本規則 第二條 ( 適用範圍 ) 凡受本公司僱用從事工

新宸人力資源顧問有限公司工作規則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 ( 訂立目的 ) 新宸人力資源顧問有限公司 ( 以下簡稱本公司 ) 為明確規定勞資雙方之權利義務, 健全現代經營管理制度, 促使勞雇雙方同心協力, 並謀事業發展, 特依勞動基準法及相關法令訂定本規則 第二條 ( 適用範圍 ) 凡受本公司僱用從事工 新宸人力資源顧問有限公司工作規則 目 錄 第一章總則 2 第二章受僱與解僱 2 第三章工資 津貼及獎金 6 第四章工作時間 休息 休假 請假 7 第五章退休 13 第六章女工 15 第七章考勤 考核 獎懲 升遷 15 第八章職業災害補償及撫卹 16 第九章社會保險 福利措施與安全衛生 17 第十章性騷擾之防治 18 第十一章其他 20 1 新宸人力資源顧問有限公司工作規則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 ( 訂立目的

More information

國立臺北大學進用專案計畫工作人員聘僱作業要點(草案)條文訂定說明表

國立臺北大學進用專案計畫工作人員聘僱作業要點(草案)條文訂定說明表 國立臺北大學聘僱人員工作規則部分條文修正對照表 修正條文現行條文說明 第十二條 ( 工作時數 ) 聘僱人員每日正常工作時間為八小時, 每週工作總時數不得超過四十小時 前項正常工作時間, 經勞資會議同意後, 得將其二週內二日之正常工作時數, 分配於其他工作日 其分配於其他工作日之時數, 每日不得超過二小時 但每週工作總時數不得超過四十八小時 第十五條 天災 事變出勤 因天災 事變或突發事件, 本校認有繼續工作之必要時,

More information

Microsoft Word 教職員工請假規則

Microsoft Word 教職員工請假規則 臺北醫學大學教職員工請假規則 102 年 09 月 18 日行政會議修正通過 104 年 04 月 01 日行政會議修正通過 104 年 08 月 06 日行政會議修正通過 105 年 05 月 04 日行政會議修正通過 105 年 10 月 05 日行政會議修正通過 107 年 10 月 03 日行政會議修正通過 107 年 10 月 22 日北醫校秘字第 1070003913 號令修正, 全文

More information

三 因結婚者, 給婚假十四日 除因特殊事由, 經學校核准延後給假或於結婚前五日內提前給假者外, 應自結婚之日起一個月內請畢 四 因懷孕者, 於分娩前, 給產前假八日, 得分次申請, 不得保留至分娩後 ; 於分娩後, 給娩假四十二日 ; 懷孕滿五個月以上流產者, 給流產假四十二日 ; 懷孕三個月以上未

三 因結婚者, 給婚假十四日 除因特殊事由, 經學校核准延後給假或於結婚前五日內提前給假者外, 應自結婚之日起一個月內請畢 四 因懷孕者, 於分娩前, 給產前假八日, 得分次申請, 不得保留至分娩後 ; 於分娩後, 給娩假四十二日 ; 懷孕滿五個月以上流產者, 給流產假四十二日 ; 懷孕三個月以上未 中國文化大學教師請假規則修正條文對照表 104.02.04 第 1704 次行政會議修正通過 修正條文 原條文 說明 第二條 專任教師請假, 依下列規第二條專任教師請假, 依下列規配合性別工作平 定 : 定 : 等法第 15 條第 5 一 因事得請事假, 每學年准給七日 其家庭成員預防接種 發生嚴重之疾病或其他重大事故須親自照顧時, 得請家庭照顧假, 每學年准給七日, 其請假日數併入事假計算 事假及家庭照顧假合計超過七日者,

More information

1

1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 第二條 玄奘大學適用勞動基準法人員工作規則 (W00R1068-150916E2) 中華民國 104 年 8 月 19 日第 226 次行政會議通過中華民國 104 年 9 月 16 日第 227 次行政會議修正通過 玄奘大學 ( 以下簡稱本校 ) 為管理適用勞動基準法人員, 提升其工作效率及服務品 質, 明確規定聘僱雙方之權利義務, 促使勞雇雙方同心並謀校務發展, 特依勞動基

More information

本機關 ( 學校 ) 進用或解僱臨時人員時, 不得以種族 階級 語言 思想 宗教 黨派 籍貫 出生地 性別 性傾向 年齡 婚姻 容貌 五官 身心障礙或以往工會會員身分為由, 予以歧視 ; 其他法律有明文規定者, 從其規定 第七條 ( 報到手續 ) 新進臨時人員受僱後, 應依規定之到職日至本機關 (

本機關 ( 學校 ) 進用或解僱臨時人員時, 不得以種族 階級 語言 思想 宗教 黨派 籍貫 出生地 性別 性傾向 年齡 婚姻 容貌 五官 身心障礙或以往工會會員身分為由, 予以歧視 ; 其他法律有明文規定者, 從其規定 第七條 ( 報到手續 ) 新進臨時人員受僱後, 應依規定之到職日至本機關 ( 附件 1 機關 ( 學校 ) 臨時人員工作規則 範本 ( 本範本僅供參考, 相關規定事項仍應以勞動主管機關核備內容為依據 ) 第一條 ( 訂立目的 ) 機關 ( 學校 )( 以下簡稱本機關 ( 學校 )) 為明確規定臨時人員與本機關 ( 學校 ) 雙方之權利義務, 促使勞雇雙方同心協力, 順利推展本機關 ( 學校 ) 業務, 特依勞動基準法暨有關法令訂定本規則 第二條 ( 適用範圍 ) 本規則所稱臨時人員,

More information

(範例)

(範例) 彰化縣彰化地政事務所臨時人員工作規則 本所 105 年 4 月 18 日彰地人字第 1050003622 號函訂定 彰化縣政府 105 年 4 月 25 日府勞動字第 1050130812 號函核備 第一章總 則 第一點彰化縣彰化地政事務所 ( 以下簡稱本所 ) 為明確規定勞資雙方之權利義務, 特依勞動基準法暨有關法令訂定臨時人員工作規則 ( 以下簡稱本規則 ) 第二點本規則所稱臨時人員, 係指本所非依公務人員法制,

More information

Microsoft Word - ru doc

Microsoft Word - ru doc 國立臺灣科技大學契約進用工作人員工作規則 97 年 2 月 15 日第 457 次行政會議通過臺北市政府 98 年 1 月 22 日府勞一字第 09830139500 號函審核結果, 除第 7~10.12~14.16~17.20.22.24~27. 30~31.33.40~41 條外, 餘同意核備 98 年 4 月 10 日第 469 次行政會議修正通過臺北市政府 98 年 6 月 9 日府勞一字第

More information

台灣首府大學約用人員工作規則

台灣首府大學約用人員工作規則 台灣首府大學約用人員工作規則 103 年 7 月 24 日行政會議通過臺南市政府勞工局 103 年 9 月 5 日南市勞條字第 1030833197 號函核備 104 年 1 月 21 日勞資會議通過臺南市政府勞工局 104 年 2 月 11 日南市勞條字第 1040125406 號函核備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 ( 訂立目的 ) 台灣首府大學 ( 以下簡稱本校 ) 為明確規定約用工作人員 ( 以下簡稱約用人員

More information

學生代表提案:

學生代表提案: 國立臺東大學 101 學年度第 2 學期總務會議紀錄 時間 :101 年 04 月 29 日 ( 星期五 ) 下午 3 時 30 整地點 : 知本校區行政服務大樓三樓第二會議室主持人 : 王總務長文清出列席人員 : 詳簽到表 記錄 : 賴美雲 壹 主席致詞 : 略 貳 前次會議決議執行情形前次會議提案決議事項 提案一 : 修訂 國立臺東大學總務會議設置要點 部分條文, 請討論 ( 提案單位 : 總務處

More information

二 因單位裁撤 ( 併 ) 或業務緊縮時 三 不可抗力暫停工作在 1 個月以上時 四 業務性質變更, 有減少約用人員之必要, 又無適當工作可供安置時 五 對於所擔任之工作確不能勝任時 第十條依前條規定終止契約時, 其預告期間如下 : 一 繼續工作 3 個月以上未滿 1 年者, 於 10 日前預告之

二 因單位裁撤 ( 併 ) 或業務緊縮時 三 不可抗力暫停工作在 1 個月以上時 四 業務性質變更, 有減少約用人員之必要, 又無適當工作可供安置時 五 對於所擔任之工作確不能勝任時 第十條依前條規定終止契約時, 其預告期間如下 : 一 繼續工作 3 個月以上未滿 1 年者, 於 10 日前預告之 朝陽科技大學工作規則 民國 104 年 3 月 26 日勞資會議通過民國 104 年 5 月 25 日府授勞動字第 1040115165 號函核備民國 104 年 12 月 30 日勞資會議修正通過民國 105 年 4 月 7 日府授勞動字第 1050062405 號函核備第一章總則第一條為明確規範本校適用勞動基準法之人員與本校相互間之權利與義務, 促使雙方同心協力發展校務, 促進勞資和諧, 依據勞動基準法第七十條暨相關法令訂定本規則

More information

Microsoft Word - 如何簽訂優質勞動契約.doc

Microsoft Word - 如何簽訂優質勞動契約.doc 壹 簽訂勞動契約說明 : 如何簽訂優質勞動契約 一 勞動契約係諾成契約 : 不以書面訂立為必要, 原則上只要雙方意思合致, 無論口頭約定 默示或事實行為發生均可成立 惟依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第 7 條規定勞動契約約定之事項多達 13 項, 故以書面訂立為宜, 較能規範正常之勞動關係, 具體明確勞資雙方之權利義務, 有利安定生產秩序, 亦可避免勞資糾紛 二 勞動契約內容不得違反法令之強制或禁止規定或有關該事業適用之團體協約之約定

More information

臺 北 醫 學 大 學

臺 北 醫 學 大 學 臺北醫學大學博士後研究員與助理人員聘任及管理辦法 102 年 11 月 13 日行政會議新訂通過 107 年 10 月 03 日行政會議修正通過 107 年 10 月 22 日北醫校秘字第 1070003913 號令修正, 全文 13 條 第一條本校為使博士後研究員與助理人員之聘任及管理有所遵循, 特訂定 臺北醫學大學博士後研究員與助理人員聘任及管理辦法 ( 以下簡稱本辦法 ) 第二條適用對象本辦法係規範各類研究計畫

More information

弘光科技大學教職員工請假規則

弘光科技大學教職員工請假規則 弘光科技大學教職員工請假規則 11000-041 中華民國 106 年 12 月 12 日行政會議修正通過中華民國 106 年 12 月 26 日校務會議修正通過 第一條弘光科技大學 ( 以下簡稱本校 ) 為管理教職員工差假事宜, 依教育部部 頒教師請假規則與本校相關法令規定, 訂定弘光科技大學教職員工請 假規則 ( 以下簡稱本規則 ) 第二條本規則適用對象為本校教職員工, 除適用勞動基準法者優先依勞動基

More information

勞動部

勞動部 馬偕醫護管理專科學校適用勞動基準法人員工作規則 第一章總 則 第一條 ( 訂定目的 ) 馬偕醫護管理專科學校 ( 以下簡稱本校 ), 為明確規範本校適用勞動基準法人員與本校雙方之權利與義務, 建立健全之管理制度, 促使雙方同心協力於校務發展, 特依勞動基準法及相關法令訂定本工作規則 ( 以下簡稱本規則 ) 第二條 ( 適用對象 ) 本校經勞動部公告指定適用勞動基準法之人員 第二章受僱與解僱 第三條

More information

國立清華大學工友工作規則

國立清華大學工友工作規則 國立清華大學工友工作規則 88 年 7 月 1 日訂定 91 年 6 月 1 日修訂 94 年 10 月 1 日第二次修訂 98 年 1 月 1 日第三次修訂 100 年 2 月 1 5 日第四次修訂 第五次修訂並經新竹市政府 101 年 7 月 24 日府勞動字第 1010088076 號函核備 第六次修訂並經新竹市政府 104 年 2 月 11 日府勞動字第 1040031060 號函核備 第七次修訂並經新竹市政府

More information

國立虎尾科技大學約聘教學人員聘任實施要點

國立虎尾科技大學約聘教學人員聘任實施要點 國立虎尾科技大學約用人員工作規則 97 年 6 月 3 日 96 學年度第 7 次行政會議通過核備文號 : 雲林縣政府 97 年 6 月 18 日府勞動字第 0970065911 號 99 年 7 月 7 日 98 學年度第 11 次行政會議通過修正第 39 50 51 條條文核備文號 : 雲林縣政府 99 年 8 月 24 日府勞動字第 0991504782 號 99 年 12 月 7 日 99

More information

<4D F736F F D20A9FAA578B2A3C049B9CEC5E9A8F3ACF92E646F6378>

<4D F736F F D20A9FAA578B2A3C049B9CEC5E9A8F3ACF92E646F6378> 明台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團體協約 明台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以下稱甲方 ) 與台北市明台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產業工會 ( 以下稱乙方 ) 為健全保險業務及相互尊重經營權和勞動權, 以促進勞資和諧, 增進事業之發展和員工之褔祉, 特訂定本團體協約 ( 以下稱本協約 ), 供雙方遵守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本協約適用於甲方 乙方及乙方會員 依乙方章程第六條規定, 不得入會之人員準用之

More information

臺南市政府約用人員工作規則(草案)

臺南市政府約用人員工作規則(草案) 臺南市政府及所屬機關學校約用人員工作規則 中華民國 100 年 4 月 19 日府人力字第 1000277742 號函訂定 中華民國 101 年 3 月 6 日府人力字第 1010180664 號函修正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本規則依勞動基準法第七十條規定訂定之 第二條本規則所稱約用人員, 係指本機關非依公務人員法制 ( 含工友管理要點 聘用人員聘用條例 行政院暨所屬機關約僱人員僱用辦法 ) 進用,

More information

約 但若本校遭天災 事變或其他不可抗力致事業不能繼續者, 得報主管機關核定後終止勞動契約 第十條依前條規定終止勞動契第十條依前條規定終止勞動契約者, 除依規定予以預告或約者, 符合退休規定者依勞未及預告, 而依規定發給預動基準法第五十三條之規定告期間之工資外, 應於離職辦理, 不合退休規定者, 發日

約 但若本校遭天災 事變或其他不可抗力致事業不能繼續者, 得報主管機關核定後終止勞動契約 第十條依前條規定終止勞動契第十條依前條規定終止勞動契約者, 除依規定予以預告或約者, 符合退休規定者依勞未及預告, 而依規定發給預動基準法第五十三條之規定告期間之工資外, 應於離職辦理, 不合退休規定者, 發日 國立臺中科技大學勞工工作規則部分規定修正草案對照表 臺中市政府 97 年 1 月 30 日府勞資字第 0970024086 號函備查 臺中市政府 97 年 8 月 5 日府勞資字第 0970182641 號函備查 臺中市政府 99 年 8 月 17 日府勞資字第 0990225326 號函備查 100 年 05 月 24 日第一屆第 4 次勞資會議通過 100 年 09 月 06 日第一屆第 5 次勞資會議通過

More information

行政院衛生署○○醫院約用人員契約書範本

行政院衛生署○○醫院約用人員契約書範本 衛生福利部桃園療養院工作規則 桃園縣政府 87 年 8 月 20 日府勞動字第 158906 號函核備桃園縣政府 94 年 7 月 6 日府勞動字第 0940179677 號函核備修正部分條文桃園縣政府 95 年 6 月 2 日府勞動字第 0950156012 號函核備修正第 3 條 第 58 條 第 84 條條文桃園縣政府 96 年 5 月 2 日府勞動字第 0960139064 號函核備修正第

More information

,9,35 6, , , Corporate Social Responsibility Report

,9,35 6, , , Corporate Social Responsibility Report Social 39 5 3.9,9,35 6,668.77 5,67.66 3.74.45 6.43 86.49 6,668.77 5 3 5 3.65 5 49 5 Corporate Social Responsibility Report 4 9 4 eatm 5 Corporate Social Responsibility Report 4 53 6 3 5 4 5 8,865 57%43%

More information

document

document 教育部 函 機關地址 : 臺北市中山南路 5 號聯絡人 : 黃俊容電話 :(02)77365937 傳真 :(02)23977022 Email:junron@mail.moe.gov.tw 受文者 : 國立屏東科技大學發文日期 : 中華民國 103 年 12 月 24 日發文字號 : 臺教人 ( 三 ) 字第 1030188058 號速別 : 普通件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 附件 : 勞動部

More information

3. 輪班工作起訖時間經排定後, 未經單位主管同意, 不得私自調動, 若乙方私自調班未經申請, 而超過法令工時者, 屬個人失職之務 ( 二 ) 延長工作時間 : 1. 延長工作時間在二小時以內者, 其延長工作時間之工資, 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加給三分之一 再延長工作時間在二小時以內者, 按平日每小時工

3. 輪班工作起訖時間經排定後, 未經單位主管同意, 不得私自調動, 若乙方私自調班未經申請, 而超過法令工時者, 屬個人失職之務 ( 二 ) 延長工作時間 : 1. 延長工作時間在二小時以內者, 其延長工作時間之工資, 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加給三分之一 再延長工作時間在二小時以內者, 按平日每小時工 勞動契約範本 診所 ( 以下簡稱甲方 ) 立契約人 ( 以下簡稱乙方 ) 雙方同意訂立契約條款如下, 以資共同遵守履行 : 一 契約期間 類型 : 不定期契約 : 甲方自年月日起, 僱用乙方為 ( 請填職稱 ; 例如 : 藥師 會計 ) 定期契約 : 甲方自年月日至年月日, 僱用乙方為 ( 超過一年者, 應報請主管機關核備 ) 臨時性工作 短期性工作 季節性工作 特定性工作 二 工作項目 : 乙方接受甲方指導監督,

More information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21 22 23 24 25 243,1052,272 791222101452 2014719 58339347 396634355 196413164 28269 26 27 28 29 () () () () () () () () () () () () () () () () () () ()

More information

大陸地區人民經許可進入臺灣地區者, 須符合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二十一條第一項規定, 始得僱用為工友 校長不得僱用其配偶及三親等以內血親 姻親為工友, 各級單位主管 ( 含二級主管 ) 之配偶及三親等以內血親 姻親, 不得在其主管單位中僱用, 但在各該長官接任以前僱用者, 不在此限 工友應

大陸地區人民經許可進入臺灣地區者, 須符合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二十一條第一項規定, 始得僱用為工友 校長不得僱用其配偶及三親等以內血親 姻親為工友, 各級單位主管 ( 含二級主管 ) 之配偶及三親等以內血親 姻親, 不得在其主管單位中僱用, 但在各該長官接任以前僱用者, 不在此限 工友應 105.4.27 發布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 國立臺灣大學工友工作規則 89.10.31 本校第 2170 次行政會議通過 90.3.20 本校第 2188 次行政會議通過 90.4.30 臺北市政府府勞一字第 9004452700 號函核備 104.3.19 本校第 4 屆第 11 次勞資會議通過 104.3.31 本校第 2853 次行政會議通過 104.6.3 臺北市政府補發同.5.5 府勞資字第

More information

第一章 總則

第一章 總則 臺中市后里區農會工作規則目錄第一章總則... 2 第二章聘僱與解聘僱... 2 第三章工資與獎勵... 9 第四章工作時間 休息 休假 請假... 10 第五章服務與紀律... 22 第六章退休... 23 第七章女工... 25 第八章考核與獎懲... 26 第九章職業災害補償及撫卹... 26 第十章福利事項與安全衛生... 28 第十一章性別工作平等及性騷擾防治措施... 29 第十二章附則...

More information

財團法人台灣金融研訓院人事管理規則(草案)

財團法人台灣金融研訓院人事管理規則(草案) 財團法人台灣金融研訓院人事管理規則 准修正准修正准修正准修正准修正准修正奉准修正准修正一屆第四次董事暨監察人聯席會議修正通過第十一屆第五次董事暨監察人聯席會議修正通過第十一屆第八次董事暨監察人聯席會議修正通過 103.3.18 第十二屆第八次董事暨監察人聯席會議修正通過 104.2.3 第十二屆第十四次董事暨監察人聯席會議修正通過 第一章總則第一條本規則依據財團法人台灣金融研訓院 ( 以下簡稱本院

More information

國立高雄師範大學工友工作規則

國立高雄師範大學工友工作規則 國立高雄師範大學工友工作規則 99 年 9 月 2 日高市府勞二字第 0990052288 號函同意備查 99 年 09 月 15 日九十九學年度第一次行政會議決議通過 102 年 12 月 25 日一 0 二學年度第四次行政會議決議通過 103 年 2 月 7 日高市勞條字第 10300190200 號函同意備查 107 年 6 月 6 日一 0 六學年度第八次行政會議決議通過 107 年 7 月

More information

華 華友聯開發股份有限公司工作規則 目 錄 第一章 總則 2 第二章 受僱 2 第三章 工作時間 休假 特別休假 3 第四章 工資及發放日期 6 第五章 津貼 獎金.7 第六章 服務紀律 7 第七章 考勤 考核 請假 獎懲及升遷. 8 第八章 解雇 資遣 離職及退休...16 第九章 災害傷病補償及撫恤.. 18 第十章 女工..19 第十一章性騷擾防治措施.. 20 第十二章福利..21 第十三章勞工安全衛生規定..22

More information

公務人員請假規則第三條 第十條 第十九條修正總說明 公務人員請假規則 ( 以下簡稱本規則 ) 自三十六年八月二日國民政府核准公布施行, 其後於四十五年至一百零四年間, 共修正發布十五次在案 為切合休假核給意旨係為慰勞公務人員之工作辛勞, 允宜增加休假運用彈性, 同時考量事假與家庭照顧假規定之衡平性, 以及婚假與喪假運用之彈性, 爰修正本規則, 共計修正三條條文, 其修正重點如下 : 一 將事假每年准給日數由

More information

分次申請, 不得保留至分娩後 ; 於分娩後, 給娩假 8 週 ( 含例假日 ); 懷孕 3 個月以上流產者給產假 28 日 ; 懷孕 2 個月以上未滿 3 個月流產者給產假 7 日 ; 懷孕未滿 2 個月流產者給產假 5 日 分娩前已請畢產前假者, 必要時得於分娩前先申請部分娩假, 並以 21 日為

分次申請, 不得保留至分娩後 ; 於分娩後, 給娩假 8 週 ( 含例假日 ); 懷孕 3 個月以上流產者給產假 28 日 ; 懷孕 2 個月以上未滿 3 個月流產者給產假 7 日 ; 懷孕未滿 2 個月流產者給產假 5 日 分娩前已請畢產前假者, 必要時得於分娩前先申請部分娩假, 並以 21 日為 第一條 真理大學職員及適用勞基法人員請假暨休假辦法 民國八十六年十月十三日行政會議審議通過民國九十一年三月二十五日行政會議修正通過民國九十四年十一月二十一日行政會議修正通過民國九十七年六月十六日行政會議修正通過民國九十七年十一月十七日行政會議修正通過民國一 四年六月五日行政會議修正通過民國一 五年三月二十一日行政會議修正通過民國一 五年五月二十三日行政會議修正通過 真理大學 ( 以下簡稱本校 ) 為辦理職員

More information

勞動基準法工時制度及修法重點說明

勞動基準法工時制度及修法重點說明 勞動基準法工時制度及修法重點說明 報告人 : 臺南市政府 勞工局 1 工作時間認定 工作時間 指勞工在雇主指揮監督之下, 於雇主之設施內或雇主指定之場所提供勞務, 或受令等待提供勞務之時間 受令等待提供勞務之時間 ( 待命時間 ), 因受雇主拘束, 亦屬工作時間 2 工作時數規定 法定正常工時 : 勞工正常工作時間, 每日不得超過 8 小時, 每週不得超過 40 小時 ( 勞基法 30 第 1 項

More information

( ) (1) (2) (3) (4) 2

( ) (1) (2) (3) (4) 2 2007 11 29 1. ( ) 2. ( ) 3. 1 ( ) 1. 2. (1) (2) (3) (4) 2 1. (1) (2) 2. ( ) $20,000,000 X1 1 1 $3,000,000 X1 1 1 1,000,000 $12,000,000 $4,000,000 $5,000,000 $10 X1 1 1 $13 (1) ( ) $5,000,000 $8,000,000

More information

(Microsoft Word -

(Microsoft Word - 工作規則 目 錄 第一章總則 1 第二章雇用 1 第三章工作時間 休息 休假 1 第四章津貼 獎金 3 第五章服務紀律 3 第六章考勤 請假 獎懲與升遷 3 第七章解雇 資遣 離職及退休 7 第八章職業災害補償及撫卹 9 第九章福利措施第十章安全與衛生 9 10 第十一章勞資意見及溝通 10 第十二章性騷擾之防治 10 第十三章附則 11 工作規則 YS-A-01 A 11 1 第一章總則第 1 條

More information

修訂紀錄 : 行政會議制定 行政會議修定 行政會議修定 行政會議修定 桃園市政府府勞條字第 號函核備 行政會議修定 桃園市政府府勞條字第

修訂紀錄 : 行政會議制定 行政會議修定 行政會議修定 行政會議修定 桃園市政府府勞條字第 號函核備 行政會議修定 桃園市政府府勞條字第 長庚大學 規章編號 0200045 分發序號 制定部門 : 人事室 原訂日期 : 中華民國 103 年 11 月 新訂日期 : 中華民國 106 年 4 月 修訂紀錄 : 103.11.20 行政會議制定 104.10.13 行政會議修定 105.01.14 行政會議修定 105.03.24 行政會議修定 105.04.14 桃園市政府府勞條字第 1050081972 號函核備 106.03.23

More information

次退休金與月退休金按比例計算之 4 公務人員退休法第 6-1 條 公務人員退休時領有本人實物代金 眷屬實物代金及眷屬補助費者, 其 實物代金及補助費, 依下列規定加發 : (1) 依本法第 6 條規定給與之一次退休金, 每一基數加發 1 個月本人實 物代金, 另並一律加發 2 年眷屬實物代金及眷屬補

次退休金與月退休金按比例計算之 4 公務人員退休法第 6-1 條 公務人員退休時領有本人實物代金 眷屬實物代金及眷屬補助費者, 其 實物代金及補助費, 依下列規定加發 : (1) 依本法第 6 條規定給與之一次退休金, 每一基數加發 1 個月本人實 物代金, 另並一律加發 2 年眷屬實物代金及眷屬補 ( 五 ) 人事費 - 退休金壹 法令依據 一 公務人員退休金 ( 一 ) 公務人員退休法 1 公務人員退休法第 4 條 公務人員有左列情形之一者, 應准其自願退休 : (1) 任職 5 年以上年滿 60 歲者 (2) 任職滿 25 年者 前項第 1 款所規定之年齡, 對於擔任具有危險及勞力等特殊性質職務 者, 得由銓敘部酌予減低, 但不得少於 50 歲 2 公務人員退休法第 5 條 公務人員任職

More information

目錄 1 工作規則參考範本使用說明 2 2 工作規則參考範本 4 3 工作規則審核要點 24 4 工作規則常見問題 Q&A 34 5 各地勞工行政主管機關工作規則諮詢專線 37 6 附件 附件 1 申請 ( 修訂 ) 公文函例 39 附件 2 事業單位申請報備工作規則作業流程圖 40 附件 3 事業

目錄 1 工作規則參考範本使用說明 2 2 工作規則參考範本 4 3 工作規則審核要點 24 4 工作規則常見問題 Q&A 34 5 各地勞工行政主管機關工作規則諮詢專線 37 6 附件 附件 1 申請 ( 修訂 ) 公文函例 39 附件 2 事業單位申請報備工作規則作業流程圖 40 附件 3 事業 勞動部 工作規則參考手冊 中華民國 105 年 1 月編印 1 目錄 1 工作規則參考範本使用說明 2 2 工作規則參考範本 4 3 工作規則審核要點 24 4 工作規則常見問題 Q&A 34 5 各地勞工行政主管機關工作規則諮詢專線 37 6 附件 附件 1 申請 ( 修訂 ) 公文函例 39 附件 2 事業單位申請報備工作規則作業流程圖 40 附件 3 事業單位送審工作規則時應備文件 41 附件

More information

<4D F736F F F696E74202D20B3D2B0CAB0F2B7C7AA6BA54FBB50B9EAB0C E30342E E BB0DFC5AA5D205BACDBAE65BCD2A6A15D>

<4D F736F F F696E74202D20B3D2B0CAB0F2B7C7AA6BA54FBB50B9EAB0C E30342E E BB0DFC5AA5D205BACDBAE65BCD2A6A15D> 立法意旨 勞動基準法令與實務說明 報告人 : 陳慧玲 104 年 3 月 為規定勞動條件最低標準, 保障勞工權益, 加強勞雇關係, 促進社會與經濟發展 雇主與勞工所訂勞動條件 ( 工資 工時 休息 休假 退休 等 ), 不得低於本法所定之標準 本法未規定者, 適用其他法律之規定 1 2 適用範圍 適用範圍 ( 續 1) 勞動基準法在制定之時, 其適用範圍主要係參照勞工安全衛生法之規定, 並以行業為適用對象

More information

Microsoft Word - LCEWA01_080116_00235.doc

Microsoft Word - LCEWA01_080116_00235.doc 收文編號 :1010002418 議案編號 :1010509071001400 立法院議案關係文書 ( 中華民國 41 年 9 月起編號 ) 中華民國 101 年 6 月 13 日印發 院總第 1028 號政府提案第 10544 號之 2 案由 : 教育部函, 為修正 教師請假規則 部分條文, 請查照案 教育部函 受文者 : 立法院發文日期 : 中華民國 101 年 4 月 27 日發文字號 : 臺參字第

More information

Microsoft Word - ~ doc

Microsoft Word - ~ doc 逢甲大學教職員工退休撫卹資遣辦法 第一章總則 本校董事會八十七年六月三十日第十三屆第十次常會會議修正通過 教育部八十七年八月十八日台 (87) 人 ( 三 ) 字第八七 0 九一二 0 二號函核備 教育部八十九年十月十二日台 (89) 人 ( 三 ) 字第八九一二六九九七號函修正 本校董事會九十八年四月十九日第十七屆第三次常會會議修正通過 教育部九十八年五月十九日台人 ( 三 ) 字第 0 九八 00

More information

第 4 條 亡者, 給喪假十日 ; 曾祖父母 祖父母 配偶之祖父母 配偶之繼父母 兄弟姐妹死亡者, 給喪假五日 除繼父母 配偶之繼父母, 以教師或其配偶於成年前受該繼父母扶養或於該繼父母死亡前仍與共居者為限外, 其餘喪假應以原因發生時所存在之天然血親或擬制血親為限 喪假得分次申請 但應於死亡之日起百

第 4 條 亡者, 給喪假十日 ; 曾祖父母 祖父母 配偶之祖父母 配偶之繼父母 兄弟姐妹死亡者, 給喪假五日 除繼父母 配偶之繼父母, 以教師或其配偶於成年前受該繼父母扶養或於該繼父母死亡前仍與共居者為限外, 其餘喪假應以原因發生時所存在之天然血親或擬制血親為限 喪假得分次申請 但應於死亡之日起百 名稱教師請假規則 修正日期 法規類別 民國 102 年 08 月 05 日 行政 > 教育部 > 人事目 第 1 條 第 2 條 本規則依教師法第十八條之一規定訂定之 本規則於公立及已立案之私立學校編制內, 按月支給待遇, 並依法取得教 第 3 條 師資格之專任教師適用之 軍警學校 矯正學校, 於適用本規則時, 以其上級機關為本規則所定之主管教育行政機關 教師之請假, 依下列規定 : 一 因事得請事假,

More information

第九條第十條第十一條第十二條第三章薪資第十三條第十四條第十五條第四章出勤第十六條第十七條第十八條 六 年滿 60 歲者 七 無行為能力者 八 應服役而尚未服役者 僱用標準依 本校編制外人員進用及管理要點 第 6 點規定辦理 報到文件新進員工應填具下列文件送交人事室 : 一 到職通知單及其內所訂之相關

第九條第十條第十一條第十二條第三章薪資第十三條第十四條第十五條第四章出勤第十六條第十七條第十八條 六 年滿 60 歲者 七 無行為能力者 八 應服役而尚未服役者 僱用標準依 本校編制外人員進用及管理要點 第 6 點規定辦理 報到文件新進員工應填具下列文件送交人事室 : 一 到職通知單及其內所訂之相關 國立高雄師範大學編制外人員工作規則 總則第一條第二條第三條第四條第二章第五條第六條第七條第八條 經本校 97 年 1 月 9 日 96 學年度第 5 次行政會議審議通過經高雄市政府 97 年 3 月 18 日高市府勞二字第 0970013498 號核備經本校 97 年 4 月 16 日 96 學年度第 7 次行政會議修正通過經本校 105 年 10 月 27 日第 6 屆第 6 次勞資會議及 105

More information

第六條約用人員有下列情事之ㄧ者, 本校得不經預告終止契約, 不發給資遣費 一 於訂立勞動契約時為虛偽意思表示, 致本校誤信而受損, 或有受損害之虞者 二 對於本校教職員工生, 實施暴行或有重大侮辱之行為者 三 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確定, 而未諭知緩刑或未准易科罰金者 四 故意損壞公有財產 設備,

第六條約用人員有下列情事之ㄧ者, 本校得不經預告終止契約, 不發給資遣費 一 於訂立勞動契約時為虛偽意思表示, 致本校誤信而受損, 或有受損害之虞者 二 對於本校教職員工生, 實施暴行或有重大侮辱之行為者 三 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確定, 而未諭知緩刑或未准易科罰金者 四 故意損壞公有財產 設備, 國立臺灣大學約用工作人員工作規則 97 年 10 月 14 日本校第 2545 次行政會議修正通過臺北市政府 97 年 12 月 15 日府勞一字第 09738138400 號函核備 97 年 12 月 31 日校人字第 0970052141 號函修正發布 98 年 11 月 3 日本校第 2597 次行政會議修正通過 98 年 12 月 9 日本校第 3 屆第 1 次勞資會議通過臺北市政府 99

More information

國立勤益科技大學專案人員工作規則

國立勤益科技大學專案人員工作規則 國立勤益科技大學聘僱 人員工作規則 97 年 1 月 31 日本校 96 學年度第一學期第四次行政會議通過核備文號 :99 年 1 月 29 日府動勞字第 0990028811 號 103 年 3 月 27 日本校 102 學年度第二學期第一次行政會議通過 103 年 6 月 26 日本校 102 學年度第二學期第二次行政會議通過目錄 第一章總則... 1 第二章聘僱... 1 第三章薪資... 3

More information

1

1 1. 目的為使員工之考勤加班規定有所依循, 特制定本辦法 2. 範圍 : 適用於台灣總部 3. 權責 3.1 部門主管 : 有效管理 / 督導部門人員工作及考勤加班狀況 3.2 人資單位 : 因應組織工作型態需求, 建立有效的考勤制度與系統, 掌握全公司人員考勤加班狀況, 以正確進行薪資 考勤等相關作業 3.3 員工 : 在兼顧工作品質與效率之原則下, 有效管理個人時間資源, 並遵循考勤加班管理辦法之規範,

More information

717勞基法

717勞基法 勞動基準法令宣導 勞基法 勞工請假規則相關法令概說 新北市政府勞動檢查處溫婉婷 mail:ah2010@ms.ntpc.gov.tw tel (02) 2260-0050 轉 306 內容大綱 壹 前言貳 工資一 定義二 工資給付原則三 基本工資四 平均工資五 原領工資 叁 工時一 法定工時二 延長工時 ( 加班 ) ( 一 ) 定義 ( 二 ) 加班費計算三 假日出勤工資肆 休假一 例假 特別休假二

More information

第三章待遇第十三條本校職員之待遇, 依照本校 教職員工敘薪辦法 之規定辦理, 其辦法另訂之 第四章出勤第十四條本校行政單位二級主管 ( 含 ) 以下職員除差假外, 均應於規定時間按時刷卡出勤辦公 但由助理教授以上兼任者, 不在此限 職員於到校辦公時間內不得校外兼課兼職 第十五條本校辦公時間如下 :

第三章待遇第十三條本校職員之待遇, 依照本校 教職員工敘薪辦法 之規定辦理, 其辦法另訂之 第四章出勤第十四條本校行政單位二級主管 ( 含 ) 以下職員除差假外, 均應於規定時間按時刷卡出勤辦公 但由助理教授以上兼任者, 不在此限 職員於到校辦公時間內不得校外兼課兼職 第十五條本校辦公時間如下 : 銘傳大學職員服務規則 中華民國 86 年 12 月 8 日行政會議修正通過中華民國 90 年 3 月 1 日行政會議修正通過中華民國 92 年 9 月 22 日行政會議修正通過中華民國 93 年 10 月 8 日行政會議修正通過中華民國 96 年 5 月 7 日行政會議修正通過中華民國 97 年 6 月 23 日行政會議修正通過中華民國 99 年 3 月 1 日行政會議修正通過中華民國 99 年 11

More information

公務人員請假規則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條文對照表 修 正 條 文現 行 條 文說 明 第三條公務人員之請假, 依第三條公務人員之請假, 依一 本條修正第一項及第三 下列規定 : 下列規定 : 項 一 因事得請事假, 每年准 一 因事得請事假, 每年准二 第一項第二款修正理由 : 給五日 其家庭成員預 給五

公務人員請假規則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條文對照表 修 正 條 文現 行 條 文說 明 第三條公務人員之請假, 依第三條公務人員之請假, 依一 本條修正第一項及第三 下列規定 : 下列規定 : 項 一 因事得請事假, 每年准 一 因事得請事假, 每年准二 第一項第二款修正理由 : 給五日 其家庭成員預 給五 公務人員請假規則部分條文修正草案總說明 公務人員請假規則 以下簡稱本規則 自三十六年八月二日國民政府核准 公布施行 其後於四十五年至一百零一年間 共修正發布十四次在案 茲隨著 社會發展 我國人口結構改變 高齡化及少子化問題日益嚴重 連帶衝擊我國 整體之國家競爭力 因此 為營造友善職場環境 並配合性別工作平等法 以 下簡稱性平法 之相關規定修正本規則 共計修正四條條文 其修正重點如下 一 配合性平法

More information

通知 受文者 : 本校專任教職員工主旨 : 重申 有關請假休假以 簽呈 提出申請時, 其注意事項依本通知各項說明辦理, 請查照 說明 : 一 本校專任教職員工申請請假各項作業, 悉依本校教職員工請假規則辦理, 有關請假程序請依本辦法第十條辦理 ; 教職員工出國觀光 探親依本辦法第十三條辦理 ( 附件

通知 受文者 : 本校專任教職員工主旨 : 重申 有關請假休假以 簽呈 提出申請時, 其注意事項依本通知各項說明辦理, 請查照 說明 : 一 本校專任教職員工申請請假各項作業, 悉依本校教職員工請假規則辦理, 有關請假程序請依本辦法第十條辦理 ; 教職員工出國觀光 探親依本辦法第十三條辦理 ( 附件 通知 受文者 : 本校專任教職員工主旨 : 重申 有關請假休假以 簽呈 提出申請時, 其注意事項依本通知各項說明辦理, 請查照 說明 : 一 本校專任教職員工申請請假各項作業, 悉依本校教職員工請假規則辦理, 有關請假程序請依本辦法第十條辦理 ; 教職員工出國觀光 探親依本辦法第十三條辦理 ( 附件一 ) 二 遇辦理各項請假作業, 擬提出 簽呈 申請時, 簽呈 應載明 之項目及內容如下, 以利各單位核判作業

More information

但應於配偶分娩日或流產日前後合計十五日( 包括例假日 ) 內請畢 六 因父母 配偶死亡者, 給喪假十五日 ; 繼父母 配偶之父母 子女死亡者, 給喪假十日 ; 曾祖父母 祖父母 配偶之祖父母 配偶之繼父母 兄弟姐妹死亡者, 給喪假五日 除繼父母 配偶之繼父母, 以教師或其配偶於成年前受該繼父母扶養或

但應於配偶分娩日或流產日前後合計十五日( 包括例假日 ) 內請畢 六 因父母 配偶死亡者, 給喪假十五日 ; 繼父母 配偶之父母 子女死亡者, 給喪假十日 ; 曾祖父母 祖父母 配偶之祖父母 配偶之繼父母 兄弟姐妹死亡者, 給喪假五日 除繼父母 配偶之繼父母, 以教師或其配偶於成年前受該繼父母扶養或 名稱 : 教師請假規則修正日期 : 民國 105 年 04 月 22 日法規類別 : 行政 > 教育部 > 人事目 第 1 條 本規則依教師法第十八條之一規定訂定之 第 2 條本規則於公立及已立案之私立學校編制內, 按月支給待遇, 並依法取得教師資格之專任教師適用之 軍警學校 矯正學校, 於適用本規則時, 以其上級機關為本規則所定之主管教育行政機關 第 3 條教師之請假, 依下列規定 : 一 因事得請事假,

More information

名稱: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台北榮民總醫院勞工工作規則(草案)

名稱: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台北榮民總醫院勞工工作規則(草案) 臺北榮民總醫院勞工工作規則台北市政府 94.09.05 府勞一字第 09420893600 號函核備 94.12.14 府勞一字第 09427154400 號函核備 95.09.05 府勞一字第 09536496200 號函核備 95.11.09 府勞一字第 09538309100 號函核備 96.03.08 府勞一字第 09600406600 號函核備 96.05.28 府勞一字第 09601858300

More information

(Microsoft Word - \244\345\245\3631)

(Microsoft Word - \244\345\245\3631) 財團法人國家衛生研究院人員服務及獎懲要點 行政院衛生署 97 年 7 月 24 日衛署人字第 0971100192 號函核定 壹 總則 一 財團法人國家衛生研究院 ( 以下簡稱本院 ) 為提高人員素質, 增進工作效率, 特訂定本要點 本要點若有未盡事宜, 依法令及本院其他有關規定辦理 二 本要點所稱人員, 係指受本院聘僱之人員, 與本院有另行約定者除外 貳 服務守則 三 本院人員應遵守本院各種規定,

More information

2014 : 706 2 3 4 5 6 12 15 簡明綜合損益及其他全面收入報表 截至二零一四年六月三十日止六個月 二零一三年 3 3,796 4,738 3,796 4,738 4 1,983 1,837 (27,319) (26,934) (21,540) (20,359) 5 (64) (92) (21,604) (20,451) 6 159 196 期 7 (21,445) (20,255)

More information

第八條 : 終止勞動契約一 本會虧損或業務緊縮時 二 不可抗力暫停工作在一個月以上時 三 業務性質變更, 有減少員工之必要, 又無適當工作可供安置時 四 員工對於所擔任之工作確不能勝任時 第九條 : 核定資遣員工在產假期間或職業災害醫療期間, 本會不得終止勞動契約, 若本會遭天災 事變或其他不可抗力

第八條 : 終止勞動契約一 本會虧損或業務緊縮時 二 不可抗力暫停工作在一個月以上時 三 業務性質變更, 有減少員工之必要, 又無適當工作可供安置時 四 員工對於所擔任之工作確不能勝任時 第九條 : 核定資遣員工在產假期間或職業災害醫療期間, 本會不得終止勞動契約, 若本會遭天災 事變或其他不可抗力 臺灣物理治療學會專任人員任用辦法 民國 90 年 2 月 2 日第十三屆第六次理監事會議通過民國 93 年 3 月 6 日第十五屆第三次理監事會議通過民國 104 年 11 月 8 日第十九屆第八次理監事會議通過 第一章總則第一條 : 訂立目的本會為明確規定勞資雙方之權利義務, 健全現代經營管理制度, 促使勞雇雙方同心協力, 共謀會務發展, 特依勞動基準法暨有關法令訂定之 第二條 : 適用範圍凡受本會僱用從事工作獲致工資者均應適用之

More information

燊茂光電股份有限公司

燊茂光電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章總則 國立高雄師範大學編制外人員工作規則 經本校 97 年 1 月 9 日 96 學年度第 5 次行政會議審議通過經膏雄市政府 97 年 3 月 18 日高市府勞二字第 0970013498 號核備經本校 97 年 4 月 16 日 96 學年度第 7 次行政會議修正通過經本校 97 年 6 月 18 日 96 學年度第 9 次行政會議修正通過 第一條目的國立高雄師範大學 ( 以下簡稱本校 )

More information

工讀生之勞動權益

工讀生之勞動權益 勞動基準法令與實務 報告人 : 陳慧玲 104 年 10 月 1 立法意旨 為規定勞動條件最低標準, 保障勞工權益, 加強勞雇關係, 促進社會與經濟發展 雇主與勞工所訂勞動條件 ( 工資 工時 休息 休假 退休 等 ), 不得低於本法所定之標準 本法未規定者, 適用其他法律之規定 2 適用範圍 勞動基準法第 3 條第 3 項規定 : 本法適用於一切勞雇關係 但因經營型態 管理制度及工作特性等因素適用本法確有窒礙難行者,

More information

公務人員請假規則第三條、第八條、第十條修正草案條文對照表

公務人員請假規則第三條、第八條、第十條修正草案條文對照表 公務人員請假規則部分條文修正總說明 公務人員請假規則 ( 以下簡稱本規則 ) 自三十六年八月二日國民政府核准公布施行, 其後於四十五年至一百零一年間, 共修正發布十四次在案 茲隨著社會發展, 我國人口結構改變, 高齡化及少子化問題日益嚴重, 連帶衝擊我國整體之國家競爭力, 因此, 為營造友善職場環境, 並配合性別工作平等法 ( 以下簡稱性平法 ) 之相關規定修正本規則, 共計修正四條條文, 其修正重點如下

More information

德明財經科技大學教職員工請假休假規定 94 年 10 月 3 日行政會議通過 95 年 2 月 15 日校務會議通過 95 年 12 月 4 日行政會議通過 95 年 12 月 29 日校務會議通過 96 年 9 月 10 日行政會議通過 96 年 9 月 11 日校務會議通過 96 年 9 月 2

德明財經科技大學教職員工請假休假規定 94 年 10 月 3 日行政會議通過 95 年 2 月 15 日校務會議通過 95 年 12 月 4 日行政會議通過 95 年 12 月 29 日校務會議通過 96 年 9 月 10 日行政會議通過 96 年 9 月 11 日校務會議通過 96 年 9 月 2 德明財經科技大學教職員工請假休假規定 94 年 10 月 3 日行政會議通過 95 年 2 月 15 日校務會議通過 95 年 12 月 4 日行政會議通過 95 年 12 月 29 日校務會議通過 96 年 9 月 10 日行政會議通過 96 年 9 月 11 日校務會議通過 96 年 9 月 26 日 ( 96 ) 德秘通字第 002 號修正公布 96 年 9 月 26 日 ( 96 ) 德秘通字第

More information

<4D F736F F D20B3D2B8EAB77CC4B3B77CC4B3ACF6BFFD >

<4D F736F F D20B3D2B8EAB77CC4B3B77CC4B3ACF6BFFD > 國立中興大學第 4 屆第 11 次勞資會議紀錄 開會時間 :103 年 11 月 27 日 ( 星期四 ) 上午 9 時 30 分開會地點 : 本校行政大樓 4 樓第 4 會議室會議主席 : 張主席喬棠記錄 : 陳宥里出列席人員 :( 略 ) 一 主席報告 : 感謝勞方代表推舉本人擔任主席 參與人數已達法定人數, 會議開始 二 會議報告 : 本會議應到 14 人, 實到 12 人, 人數已達法定開會

More information

<4D F736F F D20A5B0A5FAACECA7DEA46ABEC7B1D0C2BEADFBA475BDD0B0B2A5F0B0B2BFECAA6B5F AED5B0C8B77CC4B3B371B94C5F2E646F63>

<4D F736F F D20A5B0A5FAACECA7DEA46ABEC7B1D0C2BEADFBA475BDD0B0B2A5F0B0B2BFECAA6B5F AED5B0C8B77CC4B3B371B94C5F2E646F63> 弘光科技大學教職員工請假休假辦法 中華民國 78 年 8 月訂定中華民國 83 年 8 月修正校務會議通過中華民國 87 年 1 月修正行政會議通過中華民國 87 年 2 月修正校務會議通過中華民國 88 年 10 月修正行政會議通過中華民國 88 年 10 月修正校務會議通過中華民國 89 年 2 月修正行政會議通過中華民國 89 年 6 月修正校務會議通過中華民國 89 年 9 月修正行政會議通過中華民國

More information

五 因配偶分娩或懷孕二十週以上流產者, 給陪產假五日, 得分次申請 但應於配偶分娩日或流產日前後合計十五日 ( 含例假日 ) 內請畢 六 因父母 配偶死亡者, 給喪假十五日 ; 因繼父母 配偶之父母 子女死亡者, 給喪假十日 ; 因曾祖父母 祖父母 配偶之祖父母 配偶之繼父母 兄弟姊妹死亡者, 給喪

五 因配偶分娩或懷孕二十週以上流產者, 給陪產假五日, 得分次申請 但應於配偶分娩日或流產日前後合計十五日 ( 含例假日 ) 內請畢 六 因父母 配偶死亡者, 給喪假十五日 ; 因繼父母 配偶之父母 子女死亡者, 給喪假十日 ; 因曾祖父母 祖父母 配偶之祖父母 配偶之繼父母 兄弟姊妹死亡者, 給喪 第一條 世新大學職員請假辦法 本校專任職員之請假, 依本辦法辦理 第二條職員之請假, 依下列規定 : 1 民國 101 年 6 月 14 日行政會議審議通過民國 107 年 3 月 29 日行政會議修正通過 一 因事得請事假, 每學年核給十日 其家庭成員預防接 種 發生嚴重之疾病或其他重大事故須親自照顧時, 得請家庭照顧假, 每學年核給七日, 其請假日數併入 事假計算 二 因疾病或安胎必須治療或休養者,

More information

行政院函 檔號 : 保存年限 : 地址 : 臺北市忠孝東路 1 段 1 號傳真 :02-23975565 承辦人 : 劉晟民電話 :02-2397-9298#510 E-Mail:rafaliu@dgpa.gov.tw 裝 訂 受文者 : 教育部 發文日期 : 中華民國 105 年 12 月 30 日發文字號 : 院授人培字第 10500638012 號速別 : 最速件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

More information

二 對於本校各級主管, 主管家屬或其他員工及其家屬, 實施暴行或有重大侮辱之行為 三 違反勞動契約或工作規則, 情節重大 四 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確定, 而未諭知緩刑或未准易科罰金 五 故意損耗儀器設備或其他本校所有物品, 或故意洩漏本校學術 研究及校務上之秘密致本校受有損害 六 無正當理由繼續曠

二 對於本校各級主管, 主管家屬或其他員工及其家屬, 實施暴行或有重大侮辱之行為 三 違反勞動契約或工作規則, 情節重大 四 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確定, 而未諭知緩刑或未准易科罰金 五 故意損耗儀器設備或其他本校所有物品, 或故意洩漏本校學術 研究及校務上之秘密致本校受有損害 六 無正當理由繼續曠 東吳大學約用人員工作規則 104 年 11 月 9 日台北市政府勞動局核備第 1~6 8~10 13~16 18 20 23~24 26~28 30~36 條 105 年 3 月 28 日台北市政府勞動局核備第 7 11 17 20 25 29 條 105 年 5 月 5 日台北市政府勞動局核備第 12 19 21~22 條 106 年 1 月 24 日台北市政府勞動局核備第 3 6 32 條 106

More information

第四條 第五條 第六條 第七條 第八條 三 教師調課或代課, 須事先經教務處同意, 否則以缺課論 四 教師請假所遺課程應依本辦法第十三條第一項規定辦理, 否則依缺課論處 五 教師缺課者, 由教務處通知定期補授所缺課程, 經通知而未補授者, 簽請校長核處 六 教師日課表及調課情形, 由教務處送人事室備

第四條 第五條 第六條 第七條 第八條 三 教師調課或代課, 須事先經教務處同意, 否則以缺課論 四 教師請假所遺課程應依本辦法第十三條第一項規定辦理, 否則依缺課論處 五 教師缺課者, 由教務處通知定期補授所缺課程, 經通知而未補授者, 簽請校長核處 六 教師日課表及調課情形, 由教務處送人事室備 南開科技大學教職員工出勤差假辦法 民國八十二年八月一日起實施民國八十九年五月五日校務會議修正通過民國八十九年五月二十日董事會議審議通過民國九十二年一月八日校務會議修正通過民國九十二年五月十四日董事會議審議通過民國九十六年十二月二十五日校務會議修正通過民國九十七年三月四日校務會議修正通過民國九十七年三月二十一日董事會議審議通過民國一 年十月二十六日行政會議審議通過民國一 一年九月二十六日行政會議修正通過民國一

More information

正本 : 臺南市政府各處 ( 臺南市政府人事處除外 ) 臺南市政府所屬各級機關學校副本 : 臺南市政府人事處 :28:08 裝 訂 05 線 第 2 頁, 共 2 頁

正本 : 臺南市政府各處 ( 臺南市政府人事處除外 ) 臺南市政府所屬各級機關學校副本 : 臺南市政府人事處 :28:08 裝 訂 05 線 第 2 頁, 共 2 頁 臺南市政府函 檔號 : 保存年限 : 地址 :70801 臺南市安平區永華路 2 段 6 號承辦人 : 蔣勤曜電話 :06-2991111#8645 傳真 :06-2982507 電子信箱 :cychiang9101@mail.tainan.gov.tw 裝 受文者 : 臺南市立安順國民中學 訂 線 發文日期 : 中華民國 107 年 12 月 13 日發文字號 : 府人考字第 1071387092

More informatio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