契約進用人員勞動契約範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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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公立幼兒園契約進用人員勞動契約範本 立契約人 雙同意訂立契約條款如下, 以資共同遵守履行 : 一 契約期間 : 甲方自年月日起, 僱用乙方為 : 園長 ( 依教保服務人員條 例第二十條第四項規定遴聘 ) 教保員 助理教保員 社會工作人員 護理人員 廚工 職員 幼童專用車輛駕駛人 幼童專用車輛隨車人 員 二 工作項目 :( 依職務由各園 ( 校 ) 視實際需求訂定 ) 三 工作地點 : 乙方勞務提供之工作地點為 : 合甲方之需要, 接受甲方合理之調動 四 工作時間 : 方, 必要時得配 ( 一 ) 乙方正常工作時間為每日不超過八小時, 每週不超過四十小時 前開工 作時間, 甲方得經徵得乙方同意後, 於不減損乙方之權益下參考當年政 府行政機關辦公日曆表, 協商調移部分國定假日及勞動節休假 乙方繼 續工作四小時, 至少應有三十分鐘之休息 但實行輪班制或工作有連續 性或緊急性者, 甲方得在工作時間內, 另行調配其休息時間 工作時間 與休息期間, 甲方得視實際需要徵得乙方同意, 採輪班制或調整每日上 下班時間 學校或幼兒園 ( 以下簡稱甲方 ) ( 以下簡稱乙方 ) ( 二 ) 甲方因工作需要有使乙方在正常工作時間以外工作之必要者, 經工會同 意, 如甲方無工會者, 經勞資會議同意後, 得將工作時間延長之 延長 勞工之工作時間連同正常工作時間, 一日不得超過十二小時 ; 延長之工 作時間, 一個月不得超過四十六小時 ; 但甲方經工會同意, 如甲方無工 會者, 經勞資會議同意後, 延長之工作時間, 一個月不得超過五十四小 時 ; 每三個月 ( 即以每連續三個月為一週期, 依曆計算, 以甲乙雙方約 1

2 定之起迄日期認定 ) 不得超過一百三十八小時 工作時間以外之出勤工資發給及補休規定規定如下 : 1 正常工作時間延長工時之工資發給: 甲方經乙方同意延長工作時間, 延長工作時間在二小時以內者, 其延長工作時間之工資, 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加給三分之一 ( 小數點無條件進位 ) 再延長工作時間在二小時以內者, 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加給三分之二 ( 小數點無條件進位 ) 2 國定假日 特別休假出勤之工資發給: 甲方經徵得乙方同意於休假日出勤工作時, 工資應加倍發給 3 休息日工作之工資發給: 甲方使乙方於所定休息日工作, 工作時間在二小時以內者, 其工資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另再加給一又三分之一以上 ; 工作二小時後再繼續工作者, 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另再加給一又三分之二以上 上開甲方使乙方於休息日工作之時間, 計入延長工作時間總數 4 正常工作時間延長工時及休息日工作之補休規定: 甲方經乙方同意延長工作時間及於所定休息日工作後, 依乙方意願選擇補休並經甲方同意者, 應依乙方工作之時數計算補休時數, 其補休期限由甲乙雙方協商 其補休方式應依乙方延長工作時間或休息日工作事實發生時間先後順序補休 ; 補休期限依特別休假所約定年度 ( 如週年制 曆年制 學年度或甲乙雙方約定年度之期間等 ) 之末日, 作為補休期限之末日 補休期限屆期或契約終止未補休之時數, 應依延長工作時間或休息日工作當日之工資計算標準發給工資 其發給期限如係補休期限屆期者, 甲方應於契約約定之工資給付日發給, 或於補休期限屆期後三十日內發給 ; 如係契約終止者, 甲方應結清工資給付乙方 ( 三 ) 因天災 事變或突發事件之出勤工作規定 : 1 甲方因天災 事變或突發事件使乙方於正常工作時間以外工作者, 工資由甲方按乙方之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加倍發給, 並應於事後補給乙方適當之休息 2 甲方因天災 事變或突發事件, 甲方認有繼續工作之必要時, 得停止乙方依勞動基準法第三十六條至第三十八條所定之假期, 工資由甲方 2

3 加倍發給, 並事後補假休息 五 例假 休息日 特別休假及休假相關規定的給假 : ( 一 ) 依照勞動基準法 勞工請假規則 甲方工作規則及公立幼兒園教保服務人員請假辦法規定辦理 ( 二 ) 乙方特別休假期日, 由乙方排定之 但甲方基於經營上之急迫需求或乙方因個人因素, 得與他方協商調整 甲方應於乙方符合繼續工作滿一定期間所定之特別休假條件時, 告知乙方依勞動基準法第三十八條規定排定特別休假 乙方之特別休假, 因年度終結或契約終止而未休之日數, 甲方應發給工資 但年度終結未休之日數, 經甲乙雙方協商遞延至次一年度實施者, 其遞延之日數, 於次一年度請特別休假時, 優先扣除 如於次一年度終結或契約終止仍未休之日數, 甲方應發給工資, 並按原特別休假年度終結時應發給工資之基準計發 六 請假 : ( 一 ) 乙方之請假依勞工請假規則 性別工作平等法及公立幼兒園教保服務人員請假辦法辦理 ( 二 ) 乙方依相關事實且有請假之必要時, 依甲方規定之請假程序, 辦理請假手續 七 薪資 : ( 一 ) 薪資按月給付, 甲方每月給付乙方薪資為新臺幣元 依公立幼兒園契約進用人員之進用考核及待遇辦法第十三條第一項附表表規定 依公立幼兒園契約進用人員之進用考核及待遇辦法第十三條第二項規定自行議定 ( 二 ) 前款按月計薪者之每小時薪資額為月薪除以 ( 三十日 / 月 八時 / 日 ) 計 ( 三 ) 甲方給付乙方薪資, 依勞資雙方約定之日期, 每月發給一次 ( 四 ) 甲方不得預扣乙方薪資作為違約金或賠償費用 八 年終工作獎金 : 年終工作獎金比照當年度軍公教人員年終工作獎金發給注意事項辦理 九 終止勞動契約 : 3

4 ( 一 ) 甲方依勞動基準法資遣乙方或終止勞動契約時, 應依乙方之工作年資適用勞動基準法或勞工退休金條例有關規定辦理 ( 二 ) 甲方因招生不足導致裁 ( 減 ) 班情事, 且無適當工作可供安置乙方時, 有符合勞動基準法第十一條第二款規定要件, 得與乙方終止勞動契約, 並應依勞動基準法或勞工退休金條例有關規定給付資遣費 ( 三 ) 甲方依勞動基準法第十一條或第十三條但書規定終止勞動契約, 應依勞動基準法第十六條規定辦理預告 ( 四 ) 甲乙任一方如須終止勞動契約, 應依勞動基準法及有關規定辦理 十 退休 : ( 一 ) 退休要件 : 1 乙方符合勞動基準法第五十三條規定得自請退休 2 乙方有勞動基準法第五十四條規定情形者, 甲方得強制乙方退休 ( 二 ) 給與標準 : 1 乙方適用勞動基準法退休金制度之工作年資, 甲方應依勞動基準法及相關規定辦理 2 乙方適用勞工退休金條例之工作年資, 甲方應依勞工退休金條例及相關規定辦理 十一 職業災害補償及普通傷病補助 : 甲方應依勞動基準法 職業災害勞工保護法 勞工保險條例及相關規定辦理 十二 保險 : 甲方應依相關保險法令, 為乙方辦理保險 十三 考核 : ( 一 ) 乙方之考核分為平時考核 年終考核及專案考核 ( 二 ) 乙方於契約期間除有重大違失情事應辦理專案考核外, 另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亦應辦理專案考核 : 1 違反勞動基準法第十二條第一項各款情形 2 受刑事處分 3 事 病假合計超過二十八日 ( 三 ) 前款第三目所定事 病假合計之日數, 應扣除請家庭照顧假 生理假及 4

5 因安胎事由請假之日數 ( 四 ) 相關考核依甲方訂定之工作規則 人事規章規定及公立幼兒園契約進用人員之進用考核及待遇辦法辦理 十四 服務與紀律 : ( 一 ) 下列事項適用於各類契約進用人員 : 1 乙方應遵守甲方訂定之工作規則或人事規章, 並應重視倫理與主動積極參與工作 2 乙方所獲悉甲方關於業務 服務對象個人資料等秘密, 不得洩漏, 離退職後亦同 3 乙方於工作上應接受甲方各級主管之指揮監督 4 乙方在工作時間內, 非經主管允許, 不得擅離工作崗位 5 乙方應接受甲方舉辦之各種專業教育 訓練及集會 6 乙方於契約期間從事甲方所辦理之相關研究所得之智慧財產權, 除非另有約定, 應屬甲方所有 7 乙方須離職時, 應依勞動基準法第十六條第一項規定期間預告甲方 ( 二 ) 下列事項適用於園長 教保員及助理教保員 : 1 乙方負有依教保服務人員條例第二十七條規定完成研習時數之義務, 乙方有未達教保服務人員條例第二十七條規定研習時數之情形, 甲方得將乙方列為年終考核不佳 2 甲方為提升乙方教保專業知能得指派乙方參加研習, 甲方指派乙方參加研習應核給公 ( 差 ) 假及安排職務代理協助班級幼兒教保事務, 甲方指派乙方參加研習之時間為例假日及休息日時, 應於徵得乙方同意於週期內更動後始得實施 3 乙方於平日自願參加之研習應依請假相關規定辦理, 甲方得不給予乙方公 ( 差 ) 假 ( 三 ) 下列事項適用於幼童專用車輛駕駛人及隨車人員 : 1 乙方負有依幼兒教育及照顧法第三十條規定完成研習時數之義務, 乙方有未達幼兒教育及照顧法第三十條規定研習時數之情形, 甲方得將乙方列為年終考核不佳 5

6 2 甲方為提升乙方專業知能得指派乙方參加研習, 甲方指派乙方參加研習應核給公 ( 差 ) 假及安排職務代理協助相關事務, 甲方指派乙方參加研習之時間為例假日及休息日時, 應於徵得乙方同意於週期內更動後始得實施 3 乙方於平日自願參加之研習應依請假相關規定辦理, 甲方得不給予乙方公 ( 差 ) 假 十五 安全衛生 : ( 一 ) 甲方應依職業安全衛生法相關規定對乙方實施安全衛生教育訓練 ( 二 ) 甲方應依職業安全衛生法相關規定對乙方實施體格及健康檢查 ( 三 ) 甲乙雙方應遵守職業安全衛生法及相關法規規定 十六 權利義務之其他依據 : 甲乙雙方僱用受僱期間之權利義務關係, 悉依本契約規定辦理, 本契約未規定事項, 依甲方訂定之工作規則或人事規章或政府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十七 法令及團體協約之效力 : 本契約所規定之事項與團體協約或政府有關法令規章相違背時, 依團體協約或有關法令規定辦理 十八 契約修訂 : 本契約經雙方同意, 得以書面隨時修訂之 十九 契約之存執 : 本契約一式四份, 雙方各執一份, 餘由甲方分別存轉 二十 勞資爭議處理 : 甲乙雙方如有權利事項及調整事項之勞資爭議或爭議行為, 應循勞動基準法 勞資爭議處理法 性別工作平等法及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立契約書人甲方 : 代表人 : 地址 : 乙方 : 身分證統一編號 : 地址 : 6

7 中華民國年月日 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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