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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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 第二十五次会议文件 (3) 关于 广东省各级人民政府行政执法监督条例 ( 修订草案 ) 审议结果的报告 2016 年 3 月 29 日在广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上广东省人大法制委员会副主任委员王波 主任 各位副主任 秘书长, 各位委员 : 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对 广东省各级人民政府行政执法监督条例 ( 修订草案 ) ( 以下简称修订草案 ) 进行了审议 常委会组成人员认为修订这个条例很有必要, 同时提出了一些修改意见和建议 会后, 法委 法工委会同省人大内司委 省法制办 省编办等单位对修订草案进行了修改, 书面征求了我省选出的全国人大代表和省人大代表, 省人大各专门委员会 常委会各工作委员会,21 个地级以上市人大常委会和顺德区人大常委会,35 个省直部门, 省法院 省检察院, 以及中山大学等 9 个广东省地方立法研究评估与咨询服务基地 省法学会等 4 个立法社会参与和评估中心,66 位立法咨询专家的意见, 同时在广东人大网及立法专网向社会各界征求意见 2 月 18 日, 法委 法工委召开论 - 1 -

2 证会, 邀请部分立法咨询专家对修订草案中的重点 难点问题进行论证 3 月上旬, 法委 法工委会同省法制办先后赴山东 天津等地开展立法调研 在此基础上, 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和调研情况, 法委 法工委会同省人大内司委 省法制办对修订草案作了进一步修改, 并经法制委员会全体会议审议, 形成了 广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 ( 修订草案修改稿 ) 3 月 11 日, 法工委组织召开表决前评估会, 邀请人大代表 立法咨询专家 行政执法监督实务工作者等围绕主要制度规范的可行性 出台时机 实施后的社会效果及实施中可能出现的问题进行了表决前评估 同时, 委托中山大学等 9 个立法研究评估与咨询服务基地进行评估 经 3 月 18 日常委会主任会议讨论, 决定提请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审议 现将审议结果报告如下 : 一 鉴于修订草案修改稿扩大了行政执法监督主体范围, 草案原名称已不能涵盖修订草案修改稿的全部内容, 建议将该条例名称修改为 广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 二 为进一步理顺该条例适用范围的逻辑关系, 做好与 广东省行政执法责任制条例 的衔接, 建议增加一款作为修订草案修改稿第二条第一款 : 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对行政执法主体执行法律法规的监督工作 ; 增加一款作为该条第三款 : 本条例所称行政执法主体, 是指本省各级人民政府 各级行政执法部门和法律法规授予行政执法权的组织 同时, 建议将修订草案第二条第一款修改后移作修订草案修改稿第四条第一款 - 2 -

3 三 为明确行政执法监督原则, 建议增加一条规定 : 行政执法监督应当遵循合法 公正 公开的原则, 坚持违法必纠, 问责必严, 保障法律法规的正确实施, 作为修订草案修改稿第三条 四 为增强行政执法监督实效, 建议补充规定监督主体的范围, 在修订草案修改稿第四条第一款中增加规定 : 上级行政执法部门对下级行政执法部门的行政执法实施监督 同时, 增加一款作为该条第二款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实行省以下垂直管理的行政机关和组织的行政执法实施监督 五 为进一步加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行政执法监督工作的领导责任, 建议将修订草案第三条修改为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行政执法监督工作的组织领导,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法制机构在本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 承担本级人民政府行政执法监督的具体工作, 该条修改后作为修订草案修改稿第六条 六 为进一步做好与 广东省行政执法责任制条例 的衔接, 建议增加一条 : 对行政执法责任制落实情况的监督, 包括行政执法主体资格认证 行政执法人员持证上岗和资格管理 行政裁量权基准等, 作为修订草案修改稿第十二条 七 为明确对纠错问责机制落实情况的监督内容, 建议增加一条 : 对纠错问责机制落实情况的监督, 包括改正错误 查找原因 责令公开道歉 停职检查 引咎辞职 责令辞职 罢免等问责方式和程序的落实情况, 作为修订草案修改稿第十六条 - 3 -

4 八 建议将修订草案第十七条修改为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行政执法部门应当依法办理公民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执法的投诉 举报, 作为修订草案修改稿第二十条第一款 同时, 为方便公民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投诉 举报, 建议增加一款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行政执法部门应当向社会公布受理投诉 举报的电话号码 通信地址及电子邮箱, 作为修订草案修改稿第二十条第二款 九 为加强国家权力机关对行政执法的监督力度, 增加条例的可操作性, 建议增加一条 : 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可以每年选择若干关系改革发展稳定大局和群众切身利益 社会普遍关注的重大问题, 有计划地通过听取和审议本级人民政府的行政执法专项工作报告 对有关法律法规实施情况组织执法检查等方式开展行政执法监督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行政执法监督工作, 作为修订草案修改稿第二十九条 十 为加强人民法院 人民检察院对行政执法的监督力度, 建议增加一条 : 人民法院 人民检察院在审判工作和检察工作中发现行政执法存在问题的, 可以向行政执法主体提出司法建议和检察建议, 行政执法主体应当依法办理, 作为修订草案修改稿第三十条 十一 建议增加一条 : 上级行政执法部门在行政执法监督过程中可以对下级行政执法部门依照法定职权作出监督处理, - 4 -

5 作为修订草案修改稿第三十八条 十二 建议增加一款 : 上级行政执法部门依法对下级行政执法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进行责任追究, 作为修订草案修改稿第三十九条第二款 十三 鉴于修订草案第三十四条和第三十六条都规定了政府法制机构对行政执法主体及其工作人员的责任处理问题, 同时第三十六条有关责任追究联动的内容在 广东省行政执法责任制条例 中已有规定, 为避免法律适用的混乱, 建议删除修订草案第三十六条 此外, 还对修订草案作了一些文字修改, 对条文顺序作了相应调整 法制委员会认为, 修订草案修改稿与法律 行政法规不抵触, 建议常委会本次会议审议通过 以上报告和修订草案修改稿, 请予审议 附件 :1. 关于 广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 ( 修订草案修改征求意见稿 ) 征求意见的情况报告 2. 关于 广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 ( 修订草案修改稿 ) 若干问题论证会的情况报告 3. 关于 广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 ( 修订草案修改稿 ) 表决前评估情况的报告 - 5 -

6 广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 ( 修订草案修改稿 )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立法目的 为了规范行政执法, 加强行政执法监督, 促进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法行政,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 结合本省实际, 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适用范围 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对行政执法主体执行法律法规的监督工作 本条例所称行政执法, 是指行政执法主体依法履行行政处罚 行政许可 行政强制 行政征收 行政征用 行政给付 行政确认 行政登记 行政裁决 行政检查等行政职责的行为 本条例所称行政执法主体, 是指本省各级人民政府 各级行政执法部门和法律 法规授予行政执法权的组织 行政复议 行政监察 审计等监督活动, 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三条 基本原则 行政执法监督应当遵循合法 公正 公开的原则, 坚持违法必纠, 问责必严, 保障法律法规的正确实施 第四条 行政监督主体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其所属行政执法部门 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以及下级人民政府, 上级行政执 - 6 -

7 法部门对下级行政执法部门的行政执法实施监督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实行省以下垂直管理的行政机关和组织的行政执法实施监督 第五条 外部监督主体 国家权力机关 司法机关依法对行政执法进行监督 公民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对行政执法进行监督, 可以对行政执法投诉 举报 第六条 领导责任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行政执法监督工作的组织领导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法制机构在本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 承担本级人民政府行政执法监督的具体工作 第七条 保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行政执法部门应当健全行政执法监督机制, 配备相应的行政执法监督工作人员, 加强行政执法监督人员的培训 行政执法监督工作所需经费由同级财政予以保障 第八条 信息化监督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行政执法部门应当加强行政执法信息化建设, 整合利用现有的信息系统, 充分利用信息化手段, 强化对行政执法活动的监督管理 第九条 依法行政考评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行政执法部门应当把行政执法监督情况作为依法行政考评的重要内容 第二章 监督范围 - 7 -

8 第十条 监督范围 行政执法监督包括行政执法的合法性, 行政执法责任制, 以及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 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 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衔接 纠错问责等制度的落实情况, 以及法律 法规 规章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一条 行政执法的合法性监督 对行政执法的合法性监督, 包括执法主体 执法权限 执法程序的合法性, 执法决定的合法性和适当性, 执法主体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法定职责的情况 第十二条 行政执法责任制的监督 对行政执法责任制落实情况的监督, 包括行政执法主体资格认证 行政执法人员持证上岗和资格管理 行政裁量权基准等 第十三条 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监督 对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落实情况的监督, 包括行政执法主体作出重大行政执法决定前, 经其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对行政执法的法定权限 法律依据 法定程序进行合法性审核的情况 第十四条 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的监督 对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落实情况的监督, 包括行政执法具体操作流程的制定和对登记立案 监督检查 调查取证 行政决定等活动的全过程记录的情况 第十五条 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衔接机制的监督 对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衔接机制落实情况的监督, 包括制定和完善案件 - 8 -

9 移送标准和程序, 以及建立和落实行政机关与司法机关共享信息 通报案情 案件移送制度的情况 第十六条 纠错问责机制的监督 对纠错问责机制落实情况的监督, 包括改正错误 查找原因 责令公开道歉 停职检查 引咎辞职 责令辞职 罢免等问责方式和程序的落实情况 第三章 监督方式 第十七条 监督方式 行政执法监督应当实行日常监督和专项监督相结合, 增强监督实效 第十八条 日常监督方式 日常监督包括对行政执法人员持证上岗管理, 办理对行政执法的投诉 举报等 日常监督的程序, 按照有关法律 法规 规章的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行政执法人员持证上岗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行政执法部门应当严格实行行政执法人员持证上岗管理制度, 严禁无证执法 ; 实施行政执法时不出示证件的, 行政相对人有权拒绝 第二十条 投诉 举报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行政执法部门应当依法办理公民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执法的投诉 举报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行政执法部门应当向社会公布受理投诉 举报的电话号码 通信地址及电子邮箱 - 9 -

10 第二十一条 专项监督方式 专项监督包括法律 法规 规章实施情况的执法检查, 行政执法评价 行政执法案卷评查 行政执法违法案例通报 行政执法督察等 开展专项监督应当按照对监督事项立项 制定监督工作方案并组织实施 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监督结果等程序进行 第二十二条 执法检查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行政执法部门应当定期组织对行政执法主体执行法律 法规 规章的情况进行执法检查 第二十三条 行政执法评价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行政执法部门应当对行政执法的执行情况及效果进行评价, 并根据需要可以委托高等院校 科研机构 社会组织等第三方机构进行 第二十四条 行政执法案卷进行评查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行政执法部门应当定期组织对行政执法主体的行政执法案卷进行评查 行政执法案卷评查的有关规定, 由省人民政府制定 第二十五条 行政执法违法案例通报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行政执法部门应当建立违法案例通报机制, 对典型违法案例进行研究 分析 通报 第二十六条 行政执法督察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行政执法部门应当根据日常工作中发现的问题 人大代表建议 政协委员提案 司法建议 社会公众投诉举报 新闻媒体反映的热点问题, 开展行政执法督察

11 第二十七条 调查取证措施 开展行政执法监督, 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 ( 一 ) 查阅 调取行政执法案卷和其他有关材料 ; ( 二 ) 询问行政执法人员 行政相对人和其他相关人员, 并制作询问笔录 ; ( 三 ) 组织实地调查 勘验, 或者进行必要的录音 录像 拍照等 ; ( 四 ) 委托符合法定条件的社会组织进行鉴定 评估 检测 勘验 ; ( 五 ) 组织召开座谈会 论证会, 听取行政相对人 专家 学者的意见 ; ( 六 ) 法律 法规 规章规定的其他措施 调查取证时, 行政执法监督工作人员不得少于两人, 并出示省人民政府统一制发的行政执法督察证件 第二十八条 听取意见 开展行政执法监督应当充分听取被监督的行政执法主体作出的说明 解释 被监督的行政执法主体应当提供有关事实情况和证明材料, 并就监督事项的相关情况作出说明 解释 第二十九条 国家权力机关的监督方式 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可以每年选择若干关系改革发展稳定大局和群众切身利益 社会普遍关注的重大问题, 有计划地通过听取和审议本级人民政府的行政执法专项工作报告 对有关法律法规实

12 施情况组织执法检查等方式开展行政执法监督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行政执法监督工作 第三十条 人民法院 人民检察院的监督方式 人民法院 人民检察院在审判工作和检察工作中发现行政执法存在问题的, 可以向行政执法主体提出司法建议和检察建议, 行政执法主体应当依法办理 第四章 监督处理 第三十一条 现场纠正 政府法制机构和上级行政执法部门在行政执法监督过程中, 发现行政执法违法或者不当, 应当要求行政执法主体改正, 能够当场改正的, 行政执法主体应当当场改正 第三十二条 督察建议书 决定书 政府法制机构在行政执法监督工作中, 发现行政执法主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可以发出 行政执法督察建议书, 提出限期整改的建议 ; 逾期拒不整改或者情节严重的, 可以报请本级人民政府发出 行政执法督察决定书, 予以纠正或者责令改正 : ( 一 ) 执法主体 执法权限 执法程序不合法, 执法决定不合法或者明显不当, 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法定职责的 ; ( 二 ) 未落实规范行政执法制度的 ; ( 三 ) 借执法牟取私利的 ;

13 ( 四 ) 粗暴 野蛮等不文明执法的 ; ( 五 ) 其他违反法律 法规 规章的情形 第三十三条 督察建议书的执行 行政执法主体应当自收到 行政执法督察建议书 之日起三十日内整改落实, 并向提出建议的政府法制机构报送整改落实情况 行政执法主体对 行政执法督察建议书 有异议的, 可以自收到 行政执法督察建议书 之日起十五日内, 向上一级人民政府法制机构申请复查, 上一级人民政府法制机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予以复查 对省人民政府法制机构发出的 行政执法督察建议书 有异议的, 直接向省人民政府法制机构申请复查 第三十四条 督察决定书的执行 行政执法主体应当自收到 行政执法督察决定书 之日起立即执行, 并在三十日内向发出决定的政府法制机构报送执行情况 第三十五条 通报约谈 经本级人民政府同意, 政府法制机构可以将行政执法监督工作中的有关情况予以通报 ; 政府法制机构发现行政执法主体的执法行为违法或者不当等情况较严重的, 可以对该行政执法主体的负责人进行约谈 第三十六条 修改或者废止建议 行政执法监督过程中, 发现地方性法规 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应当及时向地方性法规 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制定机关提出修改或者废止建议 :

14 ( 一 ) 与上位法相抵触的 ; ( 二 ) 国家政策重大调整, 与之不适应的 ; ( 三 ) 没有达到预期效果或者不适应经济社会发展要求的 ; ( 四 ) 其他原因需要修改或者废止的 第三十七条 监督结果公布 政府法制机构 上级行政执法部门可以将执法检查 行政执法评价 行政执法案卷评查 典型案例通报 行政执法督察等情况或结果, 通过报刊 广播电视 网络等方式向社会公众公布 对于严重损害公共利益和公民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行政执法行为, 可以通过报刊 广播电视 网络等方式予以曝光 第三十八条 上下级行政执法部门的监督处理 上级行政执法部门在行政执法监督过程中可以对下级行政执法部门依照法定职权作出监督处理 第五章 责任追究 第三十九条 行政执法主体及其工作人员责任 行政执法主体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政府法制机构可以报请本级人民政府对行政执法主体给予通报批评, 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责令书面检查 批评教育 通报批评 离岗培训或者暂扣行政执法证 ; 情节严重的, 依法撤销行政执法

15 证 ; 涉嫌违反行政纪律的, 交由监察机关追究纪律责任 ; 涉嫌犯罪的, 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 ( 一 ) 执法主体 执法权限 执法程序不合法, 执法决定不合法或者明显不当 ; ( 二 ) 未落实规范行政执法的制度的 ; ( 三 ) 不配合 不接受行政执法监督工作或者弄虚作假的 ; ( 四 ) 拒不执行 行政执法督察决定书 的 ; ( 五 ) 借执法牟取私利的 ; ( 六 ) 粗暴 野蛮等不文明执法的 ; ( 七 ) 其他违反本条例的情形 上级行政执法部门依法对下级行政执法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进行责任追究 第四十条 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和问责 行政执法主体及其工作人员在行政执法中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法定职责, 破坏行政管理秩序或者损害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 造成不良后果的, 按照行政过错责任追究以及相关问责规定, 通过责令公开道歉 停职检查 引咎辞职 责令辞职 罢免 处分等方式, 追究行政执法主体及其工作人员的行政过错责任 第四十一条 行政执法监督主体及其工作人员责任 行政执法监督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行政执法监督工作中滥用职权 徇私舞弊 玩忽职守的,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 涉嫌犯罪的, 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16 第六章附则 第四十二条 适用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设置的功能区管理机构,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所属行政执法部门对其设置的派出机构, 乡镇人民政府 街道办事处对其所属机构的行政执法监督, 适用本条例 对受委托实施行政执法的组织的行政执法监督, 适用本条例 第四十三条 施行日期 本条例自年月日起施行

17 广东省各级人民政府行政执法监督条例 ( 鉴于修订草案修改稿扩大了行政执法监督范围 监督主体, 该修订草案的原名称已不能涵盖修订草案修改稿的全部内容, 原名称已不能涵盖修订草案的全部内容, 建议根据有关方面的意见和常委会立法咨询专家的意见修改 ) ( 修订草案修改对照稿 ) ( 斜体下划线为删去内容, 黑体为增加和调整内容, 括号内楷体为注释说明 )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立法目的 为了规范行政执法, 加强各级人民政府对行政执法的监督, 促进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法行政, 根据宪法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结合本省实际, 制定本条例 ( 建议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的意见修改 ) 第二条 适用范围 本条例所称行政执法监督, 是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其所属行政执法部门 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以及下级人民政府 ( 以下统称行政执法主体 ) 及其工作人员的行政执法进行监督, 并对违法和明显不当的行政行为依法予以纠正的活动 ( 为使条例逻辑结构更规范, 建议将该款内容修改后移作修

18 改稿第四条第一款 ) 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对行政执法主体执行法律法规的监督工作 前款本条例所称行政执法行为, 包括是指行政执法主体依法履行行政处罚 行政许可 行政强制 行政征收 行政征用 行政给付 行政确认 行政登记 行政确权行政裁决 行政检查等行政职责的行为 ( 为进一步明确行政执法的含义, 做好与 广东省行政执法责任制条例 的衔接, 建议将修订草案第八条第二款修改后移作本条第二款 ) 本条例所称行政执法主体, 是指本省各级人民政府 各级行政执法部门和法律法规授予行政执法权的组织 ( 为进一步明确条例的适用范围, 规范行政执法主体含义, 做好与 广东省行政执法责任制条例 的衔接, 建议根据有关方面的意见, 增加相关规定 ) 行政复议 行政监察 审计等监督活动, 不适用本条例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 建议根据人大代表的意见将 不适用本条例 修改为 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 第三条 基本原则 行政执法监督应当遵循合法 公正 公开的原则, 坚持违法必纠, 问责必严, 保障法律法规的正确实施

19 ( 为首先明确监督原则, 促进监督工作依法 合理 及时有效开展, 建议根据 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 的有关要求, 参照 行政复议法, 结合有关方面的意见增加该规定 ) 第二四条 行政监督主体 本条例所称行政执法监督, 是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其所属行政执法部门 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以及下级人民政府, 上级行政执法部门对下级行政执法部门 ( 以下统称行政执法主体 ) 及其工作人员的行政执法进行实施监督, 并对违法和明显不当的行政行为依法予以纠正的活动 (1. 为使条例逻辑结构更规范, 建议将修订草案第二条第一款的内容修改后移作修改稿第四条第一款 2. 为进一步拓宽行政执法监督主体范围, 结合我省行政执法监督工作实际, 建议吸收有关方面的意见, 增加上级行政执法部门对下级行政执法部门的监督, 同时删除修订草案第三十八条第三款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实行省以下垂直管理的行政机关和组织的行政执法实施监督 ( 为进一步拓宽行政执法监督主体范围, 结合我省行政执法监督工作实际, 建议吸收有关方面的意见, 将对实行省以下垂直管理的单位的行政执法监督纳入本条例的适用范围, 并根据表决前评估会的有关意见进行了修改和完善 )

20 第五条 外部监督主体 国家权力机关 司法机关依法对行政执法进行监督 公民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对行政执法进行监督, 可以对行政执法投诉 举报 ( 为进一步加强国家权力机关 司法机关和公民 法人 其他组织对行政执法的监督力度, 增加本条例的可操作性, 建议吸收有关方面的意见和建议, 根据宪法 监督法的有关规定, 增加监督主体 相应在监督方式一章中增加两条, 规定了国家权力机关 司法机关的监督方式 ) 第三六条 职责领导责任 各级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是本行政区域内行政执法监督工作的责任主体应当加强对行政执法监督工作的组织领导 ( 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的意见修改 ) 各级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法制机构在本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 承担本级人民政府行政执法监督的具体工作 各级行政监察机关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 等规定, 发挥职能作用, 加强对行政执法的监察工作 ( 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 人大代表的意见删除 ) 政府有关单位按照各自工作职责配合本级人民政府法制机构开展行政执法监督工作 ( 建议根据省法制办以及表决前评估会议的意见修改 ) 第四七条 保障 各级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行政执法部

21 门应当健全行政执法监督机制, 配备与工作任务相适应的行政执法监督工作人员, 加强行政执法监督人员的培训 (1. 为与第四条增加的有关上级行政执法部门对下级行政执法部门的行政执法实施监督的规定相衔接, 建议在条例的相关条款增加规定 行政执法部门 2. 根据省人大内司委 常委会组成人员的意见增加规定 加强行政执法监督人员培训 ) 行政执法监督工作所需经费, 应当纳入政府法制机构的经费预算, 由同级财政予以保障 ( 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的意见修改 ) 第五八条 信息化监督 各级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和及其行政执法主体部门应当加强行政执法信息化建设, 整合利用现有的信息系统, 充分利用信息化手段, 强化对行政执法活动的监督管理, 逐步实现执法信息网上录入 执法程序网上流转 执法活动网上监督 执法情况网上查询 (1. 为避免重复建设, 避免因兼容性问题造成的信息不对称 无法共享 衔接困难等问题, 建议根据有关方面的意见, 以及常委会组成人员的意见修改 2. 根据赴外省市调研的有关情况作了部分修改 ) 第六九条 依法行政考评 各级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行政执法部门开展依法行政考评时, 应当把行政执法监督情况作为依法行政考评的重要内容

22 ( 文字修改 ) 第二章 监督范围 第七十条 监督范围 行政执法监督包括行政执法的合法性, 行政执法责任制, 以及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 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 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衔接 纠错问责等制度的落实情况, 以及法律 法规 规章规定的其他事项 行政执法监督的范围包括 : ( 一 ) 行政执法行为 ; ( 二 ) 规范性文件的制定情况 ; ( 三 ) 行政执法责任制 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 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 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衔接机制等规范行政执法的制度的落实情况 ; ( 四 ) 法律 法规 规章规定的其他事项 (1. 为进一步加强对行政执法主体纠错机制的监督, 建议吸收常委会组成人员的意见, 根据 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 的有关要求, 增加对落实完善纠错问责机制的情况的监督的规定 2. 为避免与 广东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程序规定 广东省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 等法规 规章有关对规范性文件的监督规定相重复, 同时考

23 虑到对规范性文件的监督属于抽象行政行为的范畴, 将其作为行政执法监督的范围似有不妥, 建议根据有关方面的意见, 在此明确对规范性文件审查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同时删除本条例有关对规范性文件予以监督的内容 3. 建议吸收省法制办等有关方面意见, 并结合立法论证会意见, 在该条的表述上予以修改 ) 进入行政复议 行政诉讼程序的行政执法事项, 不属于本条例规定的监督范围 ( 为进一步理顺逻辑关系, 建议根据有关方面的意见删除该款规定 ) 第八十一条 行政执法行为的合法性监督 对行政执法行为的合法性监督, 主要包括执法主体 执法权限 执法程序的合法性, 执法决定的合法性和适当性, 执法主体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法定职责的情况 ( 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的意见修改 ) 前款所称行政执法行为, 包括行政处罚 行政许可 行政强制 行政征收 行政征用 行政给付 行政确认 行政登记 行政确权 行政检查等 ( 建议按照国家 省分类标准, 结合人大代表和有关方面的意见修改后移作修改稿第二条第二款 ) 第九条 规范性文件制定的监督 对规范性文件制定情况的监督主要包括制定主体资格 制定权限 制定程序和文件内容

24 的合法性 ( 删除理由同前 ) 第十二条 行政执法责任制的监督 对行政执法责任制落实情况的监督, 包括行政执法主体资格认证 行政执法人员持证上岗和资格管理 行政裁量权基准等 ( 为进一步做好与 广东省行政执法责任制条例 的衔接, 明确和充实对行政执法责任制的监督内容, 建议根据 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 的有关要求, 结合省法制办等方面的意见, 对应监督范围单独规定一条 ) 第十十三条 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监督 对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落实情况的监督, 主要包括行政执法主体作出重大行政执法决定前, 是否经其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对行政执法的法定权限 法律依据 法定程序进行合法性审核的情况 ( 为进一步明确对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监督内容, 建议根据有关方面的意见增加 法定权限 ) 第十一十四条 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的监督 对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落实情况的监督, 主要包括行政执法具体操作流程的制定和对登记立案 监督检查 调查取证 行政决定等活动的全过程记录的情况 第十二十五条 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衔接机制的监督 对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衔接机制落实情况的监督, 主要包括是否制

25 定和完善案件移送标准 和程序, 以及建立和落实行政机关与司法机关共享信息 通报案情 将涉嫌犯罪的案件移送司法机关制度的情况 ( 为进一步规范表述, 建议根据 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 的有关要求, 结合有关方面和常委会立法专家的意见修改 ) 第十六条 纠错问责机制的监督 对纠错问责机制落实情况的监督, 包括改正错误 查找原因 责令公开道歉 停职检查 引咎辞职 责令辞职 罢免等问责方式和程序的落实情况 ( 为进一步明确对完善纠错机制落实情况的监督内容, 建议吸收常委会组成人员的意见, 根据 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 行政监察法 公务员法 的有关要求, 对应第九条规定的监督范围, 单独规定一条 ) 第三章 监督方式 第十三十七条 监督方式 行政执法监督采取应当实行日常监督和专项监督的方式进行相结合, 增强监督实效 ( 根据有关方面的意见修改 ) 第十四十八条 日常监督方式 日常监督包括对行政执法人员持证上岗管理, 办理对行政执法的投诉 举报等 日常监督的方式包括 :

26 ( 一 ) 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查与备案审查 ; ( 二 ) 行政执法人员资格考核 管理 ; ( 三 ) 行政执法投诉 举报 ; ( 四 ) 法律 法规 规章规定的其他日常监督方式 ( 建议吸收省法制办 有关立法基地和立法咨询专家 表决前评估会议的意见进行修改, 同时不作分项表述 ) 第二十四条 监督程序 日常监督的程序, 按照有关法律 法规 规章的规定执行 (1. 为使修订草案的逻辑层次更加清晰, 根据有关方面的意见, 将修订草案第四章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移作修改稿该条第二款 2 为使前后条文的表述一致, 根据汕头市人大以及省工商联评估中心的意见增加规定 法律 ) 第十五条 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查与备案审查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查与备案审查制度, 加强对规范性文件的监督管理 ( 删除理由同前 ) 第十六十九条 行政执法人员资格考核 持证上岗管理 各级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行政执法部门应当严格实行行政执法人员持证上岗和资格考核 管理制度 ; 未经执法资格考试合格, 不得授予执法资格, 严禁无证执法 行政执法人员未持省政府行政执法证件或者其他法律 法规

27 规定的证件的, 不得从事执法 ; 实施行政执法时不出示证件的, 行政管理相对人有权拒绝 (1. 为突出对行政执法人员持证上岗管理制度的监督, 建议吸收省法制办以及表决前评估会议的意见进行修改 2. 为彰显现代行政的服务理念, 并与相关上位法保持一致, 建议吸收华南理工大学立法基地的意见, 将该条例中的 行政管理相对人 统一修改为 行政相对人 ) 第十七二十条 投诉 举报 各级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法制机构行政执法部门应当依法办理公民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对行政执法的投诉 举报, 适用信访的有关规定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行政执法部门应当向社会公布受理投诉 举报的电话号码 通信地址及电子邮箱 (1. 为避免引起行政执法主体办理投诉 举报适用有关规定的歧义, 建议根据有关方面的意见, 并结合立法论证会意见修改 2. 为方便公民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投诉 举报, 做好与 广东省行政执法责任制条例 第三十八条的衔接, 建议吸收立法论证会意见进行补充修改 ) 第十八二十一条 专项监督方式 专项监督包括法律 法规 规章实施情况的执法检查, 行政执法评价 行政执法案卷评查 行政执法违法案例通报 行政执法督察等 专项监督的方式包括 : ( 一 ) 法律 法规 规章实施情况的执法检查 ;

28 ( 二 ) 行政执法评价 ; ( 三 ) 行政执法案卷评查 ; ( 四 ) 行政执法违法案例通报 ; ( 五 ) 行政执法督察 ; ( 六 ) 法律 法规 规章规定的其他专项监督方式 ( 建议不作分项表述 ) 开展专项监督应当按照对监督事项立项 制定监督工作方案并组织实施 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监督结果等程序进行 ( 为使修订草案的逻辑层次更加清晰, 根据有关方面的意见, 将修订草案第四章第二十四条第二款修改后移作修改稿该条第二款 同时, 建议不作分项表述 ) 各级人民政府开展专项监督工作, 可以组织政府法制机构及有关部门共同进行 ( 为突出开展专项监督的工作效率, 避免部门推诿, 建议吸收省法制办以及表决前评估会议的意见进行修改 ) 第十九二十二条 执法检查 各级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行政执法部门可以应当定期组织对行政执法主体执行法律 法规 规章的情况进行执法检查 ( 为强化监督主体履行监督职责, 建议根据常委会立法咨询专家的意见将 可以 修改为 应当 ) 第二十二十三条 行政执法评价 各级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行政执法部门可以应当对行政执法的执行情况及效果进行

29 评价, 并根据需要可以委托高等院校 科研机构 社会团体组织等第三方机构进行 (1. 为强化监督主体履行监督职责, 建议根据常委会立法咨询专家的意见将 可以 修改为 应当 2. 为与 广东省社会组织条例 ( 草案 ) 有关 社会组织 的规定相衔接, 并与修订草案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表述相一致, 建议根据省工商联评估中心的意见修改 ) 第二十一二十四条 行政执法案卷进行评查 各级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行政执法部门应当定期组织对行政执法主体的行政执法案卷进行评查 行政执法案卷评查的有关规定, 由省人民政府制定 第二十二二十五条 行政执法违法案例通报 各级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行政执法部门应当建立违法案例通报机制, 对典型违法案例进行研究 分析 通报 ( 根据有关方面的意见修改 ) 第二十三二十六条 行政执法督察 各级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行政执法部门应当根据本级人民政府工作重点日常工作中发现的问题 人大代表建议 政协委员提案 司法建议 社会公众投诉举报 新闻媒体反映的热点问题, 以及日常监督中发现的重大问题, 开展行政执法督察 ( 建议根据有关方面的意见修改 ) 第二十五二十七条 调查取证措施 开展行政执法监督,

30 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 ( 一 ) 查阅 复制 调取行政执法案卷和其他有关材料 ; ( 二 ) 询问行政执法主体有关人员 行政管理相对人和其他相关人员, 并制作询问笔录 ; ( 三 ) 组织实地调查 勘验, 或者进行必要的录音 录像 拍照等 ; ( 四 ) 委托符合法定条件的社会组织进行鉴定 评估 检测 勘验 ; ( 五 ) 组织开展召开座谈会 论证会, 充分听取行政管理相对人 专家 学者的意见 ; ( 六 ) 法律 法规 规章规定的其他措施 调查取证时, 行政执法监督工作人员不得少于两人, 并出示省人民政府统一制发的行政执法督察证件 ( 为使修订草案的层次更加清晰, 建议根据有关方面的意见, 将修订草案第四章第二十五条有关监督程序的规定移作修改稿第二十七条, 并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的意见作了部分文字修改 ) 第二十六二十八条 配合义务听取意见 开展行政执法监督应当充分听取被监督的行政执法主体作出的说明 解释 被监督的行政执法主体应当提供有关事实情况和证明材料, 并就监督事项的相关情况作出说明 解释 ( 为使修订草案的层次更加清晰, 建议根据有关方面的意

31 见, 将修订草案第四章第二十六条有关监督程序的规定移作修改稿第二十八条 ) 第二十九条 国家权力机关的监督方式 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可以每年选择若干关系改革发展稳定大局和群众切身利益 社会普遍关注的重大问题, 有计划地通过听取和审议本级人民政府的行政执法专项工作报告 对有关法律法规实施情况组织执法检查等方式开展行政执法监督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行政执法监督工作 ( 为进一步加强国家权力机关对行政执法的监督力度, 增加本条例的可操作性, 建议根据 监督法 的有关规定, 吸收部分立法基地 常委会立法咨询专家的意见, 增加其监督的具体方式 ) 第三十条 人民法院 人民检察院的监督方式 人民法院 人民检察院在审判工作和检察工作中发现行政执法存在问题的, 可以向行政执法主体提出司法建议和检察建议, 行政执法主体应当依法办理 ( 为进一步加强司法机关对行政执法的监督力度, 增加本条例的可操作性, 建议根据宪法的有关规定, 增加其监督的具体方式 ) 第四章 监督处理

32 第二十四条日常监督的程序, 按照有关法规 规章的规定执行 ( 为使修订草案的逻辑层次更加清晰, 根据有关方面的意见, 将该条第一款移作修改稿第十六条第二款 ) 开展专项监督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 ( 一 ) 对专项监督事项予以立项 ; ( 二 ) 制定专项监督工作方案并组织实施 ; ( 三 ) 根据监督情况, 当场提出改正建议, 或者发出 行政执法督察建议书, 或者提请本级人民政府发出 行政执法督察决定书, 或者予以通报 ; ( 四 ) 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监督结果 ( 为使修订草案的逻辑层次更加清晰, 根据有关方面的意见, 将该条第二款移作修改稿第二十条第二款 ) 第二十五条开展行政执法监督, 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 ( 一 ) 查阅 复制 调取行政执法案卷和其他有关材料 ; ( 二 ) 询问行政执法主体有关人员 行政管理相对人和其他相关人员, 并制作询问笔录 ; ( 三 ) 组织实地调查 勘验, 或者进行必要的录音 录像 拍照等 ; ( 四 ) 委托符合法定条件的社会组织进行鉴定 评估 检测 勘验 ; ( 五 ) 组织开展座谈会 论证会, 充分听取行政管理相对人

33 专家 学者的意见 ; ( 六 ) 法律 法规 规章规定的其他措施 调查取证时, 行政执法监督工作人员不得少于两人, 并出示省人民政府统一制发的行政执法督察证件 ( 为使修订草案的逻辑层次更加清晰, 根据有关方面的意见, 将该条移作修改稿第二十六条 ) 第二十六条开展行政执法监督应当充分听取被监督的行政执法主体作出的说明 解释 被监督的行政执法主体应当提供有关事实情况和证明材料, 并就监督事项的相关情况作出说明 解释 ( 为使修订草案的逻辑层次更加清晰, 根据有关方面的意见, 将该条移作修改稿第二十八条 ) 第二十七三十一条 当场建议现场纠正 政府法制机构和上级行政执法部门在行政执法监督过程中, 发现行政执法行为违法或者明显不当, 应当要求行政执法主体改正, 能够当场更正 补正或者改正的, 可以向行政执法主体应当当场提出改正建议 (1. 建议吸收韩山师院等立法基地的文字修改意见 2. 鉴于第四条明确了上级行政执法部门对下级行政执法部门的行政执法实施监督, 有必要在监督处理一章中规定上级行政执法部门当场建议下级行政执法部门改正的内容, 建议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的意见修改 ) 第二十八三十二条 督察建议书 决定书 政府法制机构

34 在行政执法监督工作中, 发现行政执法主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可以发出 行政执法督察建议书, 提出限期整改的建议 ; 逾期拒不整改或者情节严重的, 可以提报请本级人民政府发出 行政执法督察决定书, 予以纠正或者责令改正 : ( 一 ) 执法主体 执法权限 执法程序不合法, 执法决定不合法或者明显不当, 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法定职责的 ; ( 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的意见增加规定 ) ( 二 ) 规范性文件的制定不合法的 ; ( 删除理由同前 ) ( 三二 ) 未落实规范行政执法的制度的 ; ( 三 ) 借执法牟取私利的 ; ( 四 ) 粗暴 野蛮等不文明执法的 ; ( 为进一步强化对行政执法主体及其工作人员行政执法监督处理力度, 建议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的意见, 增加督察建议书 决定书的二种规范情形 ) ( 四五 ) 其他违反法律 法规 规章的情形 第二十九三十三条 督察建议书的执行 行政执法主体应当自收到 行政执法督察建议书 之日起三十日内整改落实, 并向提出建议的政府法制机构报送整改落实情况 ( 根据省工商联评估中心的意见修改 ) 行政执法主体对 行政执法督察建议书 有异议的, 可以自收到 行政执法督察建议书 之日起十五日内, 向提出建议的上

35 一级人民政府法制机构的同级人民政府申请复查, 上一级人民政府法制机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予以复查 对省人民政府法制机构发出的 行政执法督察建议书 有异议的, 直接向省人民政府法制机构申请复查 (1. 为进一步明确对 行政执法督察建议书 申请复查的办理程序, 从办理主体 时限上予以规范, 建议根据省统计局的意见修改 2. 为解决对省级层面 行政执法督察建议书 的异议问题, 建议部分吸收省法制办的意见, 增加有关对省法制办发出的 行政执法督察建议书 有异议的申请复查规定 ) 第三十三十四条 督察决定书的执行 行政执法主体应当自收到 行政执法督察决定书 之日起立即执行, 并在三十日内向发出决定的政府法制机构报送执行情况 ( 根据省工商联评估中心的意见修改 ) 第三十一三十五条 通报约谈 经同本级人民政府同意, 政府法制机构可以将行政执法监督工作中的有关情况予以通报 ; 政府法制机构发现行政执法主体的执法行为违法或者不当等情况较严重的, 可以对该行政执法主体的负责人进行约谈 第三十二三十六条 修改或者废止建议 行政执法监督过程中, 发现地方性法规 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应当及时向地方性法规 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制定机关提出修改或者废止建议 :

36 ( 一 ) 部分内容与上位法不一致或者相抵触的 ; ( 为与 立法法 监督法 有关对地方性法规 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审查标准相一致, 建议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的意见修改 ) ( 二 ) 国家政策重大调整, 部分内容与之不适应的 ; ( 三 ) 有关内容没有达到预期效果或者不适应经济社会发展要求的 ; ( 四 ) 其他原因需要修改或者废止的 ( 建议吸收有关立法基地和常委会立法咨询专家的意见予以修改 ) 第三十三三十七条 监督结果公布 政府法制机构 上级行政执法部门可以将执法检查 行政执法评价 行政执法案卷评查 行政执法违法典型案例通报 行政执法督察等行政执法监督情况或结果, 通过报刊 广播电视 网络等方式向社会公众公布 ( 为与修改稿第四条的规定相衔接, 建议根据有关方面意见修改 ) 对于严重损害公共利益和公民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行政执法违法行为, 可以通过报刊 广播电视 网络等方式予以曝光 ( 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的意见修改 ) 第三十八条 上下级行政执法部门的监督处理 上级行政执法部门在行政执法监督过程中可以对下级行政执法部门依照

37 法定职权作出监督处理 ( 为与第四条增加的有关上级行政执法部门对下级行政执法部门的行政执法实施监督的规定相衔接, 建议根据有关方面的意见, 增加关于上级行政执法部门监督中发现下级行政执法部门违反第九条时的处理规定 ) 第五章责任追究 第三十四三十九条 行政执法主体及其工作人员责任 行政执法主体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政府法制机构可以提报请本级人民政府或者建议监察机关对行政执法主体给予通报批评, 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责令书面检查 批评教育 通报批评 离岗培训或者暂扣行政执法证处理 ; 情节严重的, 依法撤销行政执法证,; 涉嫌违反行政纪律的, 交由监察机关追究纪律责任依法给予相应的处分 ; 涉嫌构成犯罪的, 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 (1. 为与 广东省 行政执法证 管理办法 规定的行政执法证管理机制相衔接, 区分不同撤销主体, 建议根据省人社厅的意见修改为 依法撤销 2. 为区分政府行政追责和监察机关纪律追责的关系, 建议根据省监察厅的意见修改相关追责的程序性内容 3. 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的意见增加规定 ) ( 一 ) 执法主体 执法权限 执法程序不合法, 执法决定不

38 合法或者明显不当, 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法定职责的 ; ( 为合理区分责任追究的轻重情形, 避免与第四十条的责任追究情形重复, 建议根据有关方面的意见修改 ) ( 二 ) 规范性文件的制定不合法的 ; ( 理由同前 ) ( 三二 ) 未落实规范行政执法的制度的 ; ( 四三 ) 不配合 不接受行政执法监督工作或者弄虚作假的 ; ( 五四 ) 拒不执行 行政执法督察决定书 的 ; ( 五 ) 借执法牟取私利的 ; ( 六 ) 粗暴 野蛮等不文明执法的 ; ( 为进一步强化对行政执法主体及其工作人员的责任追究, 建议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的意见, 增加规定责任追究的两种情形 ) ( 六七 ) 其他违反本条例的情形 上级行政执法部门依法对下级行政执法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进行责任追究 ( 鉴于第四条明确了上级行政执法部门对下级行政执法部门的行政执法实施监督, 有必要在责任追究一章中明确上级行政执法部门如何追究下级行政执法部门的责任, 建议吸收省质监局等方面的意见修改 ) 第三十七四十条 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和问责 行政执法主体及其工作人员在行政执法中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法定职

39 责, 破坏行政管理秩序或者损害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 造成不良后果的, 按照有关行政过错责任追究以及相关问责的规定, 通过责令公开道歉 停职检查 引咎辞职 责令辞职 罢免 处分等方式, 追究行政执法主体及其工作人员的行政过错责任 (1. 鉴于修订草案第三十四条和第三十七条都规定了对行政执法主体及其工作人员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法定职责的责任追究问题, 为避免责任划分逻辑关系的混乱, 建议吸收省法制办等方面的意见, 将第三十七条修改后移作该条 2. 为进一步明确落实行政过错责任追究的方式, 与修改稿第九条增加规定的纠错问责机制落实情况的监督范围相衔接, 建议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的意见, 依据 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 广东省 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 实施办法 广东省行政过错责任追究暂行办法 的规定, 增加规定纠错问责的几种具体方式 ) 第三十五四十一条 行政执法监督主体及其工作人员责任 行政执法监督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行政执法监督工作中滥用职权 徇私舞弊 玩忽职守的,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 涉嫌构成犯罪的, 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 为全面规范行政执法监督主体及其工作人员责任, 建议根据部分立法基地 部分常委会立法咨询专家的意见, 增加规定了行政执法监督部门的法律责任, 并区分单位与个人的主体责任 )

40 第三十六 责任追究联动 政府法制机构在行政执法监督过程中发现行政执法主体及其工作人员行政执法违法的, 可以向任免机关 监察机关提出有关责任人员的处分建议, 也可以将有关违法的事实材料直接转送任免机关 监察机关处理 ; 接受转送的任免机关 监察机关应当依法处理, 并自作出处理决定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 将处理结果书面告知转送的政府法制机构 ( 鉴于修订草案第三十四条和第三十六条都规定了政府法制机构对行政执法主体及其工作人员的责任处理问题, 同时第三十六条有关责任追究联动的内容在 广东省行政执法责任制条例 中已有规定, 为避免法律适用的混乱, 建议吸收省法制办 韩山师院立法基地等方面的意见, 将第三十六条删除 ) 第三十七条 行政过错责任追究 行政执法主体及其工作人员在行政执法中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法定职责, 破坏行政管理秩序或者损害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 造成不良后果的, 按照有关行政过错责任追究的规定, 追究行政执法主体及其工作人员的行政过错责任 ( 鉴于修订草案第三十四条和第三十七条都规定了对行政执法主体及其工作人员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法定职责的责任追究问题, 为避免责任划分逻辑关系的混乱, 建议吸收省法制办等方面的意见, 将该条修改后移作第四十条 第六章附则

41 第三十八四十二条 适用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设置的各功能区管理机构,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所属行政执法部门对其设置的派出机构, 乡镇人民政府 街道办事处对其所属机构的行政执法监督, 适用本条例 ( 为解决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所属行政执法部门对其设置的派出机构的法规适用问题, 建议根据省法制办和表决前评估会议的意见增加规定 ) 对受委托实施行政执法的组织的行政执法监督, 适用本条例 上级行政执法部门对下级行政执法部门的行政执法监督, 可以参照本条例执行 ( 建议将该规定修改后作为修改稿第四条第一款的内容 ) 第三十九四十三条 施行日期 本条例自年月日起施行

42 附件 1 关于 广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 ( 修订草案修改征求意见稿 ) 征求意见的情况报告 2015 年 11 月, 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对 广东省各级人民政府行政执法监督条例 ( 修订草案 ) 进行了审议 会后, 法制工作委员会会同省法制办, 认真研究和吸收了常委会组成人员以及各方面的意见, 形成了修订草案修改征求意见稿 12 月底, 法制工作委员会将该稿书面征求了我省选出的全国人大代表, 省人大代表, 省编办, 省人大各专门委员会 常委会各工作委员会, 省政府 35 个部门, 省法院 省检察院, 各地级以上市人大常委会 顺德区人大常委会, 以及中山大学等 9 个广东省地方立法研究评估与咨询服务基地 省法学会等 4 个立法社会参与和评估中心,66 位立法咨询专家的意见, 同时在广东人大网向社会各界征求意见 2016 年 1 月上旬, 法工委对征求的意见进行收集整理, 并于 1 月 20 日会同省法制办专门进行了研究, 对修订草案修改征求意见稿作了进一步修改, 初步形成了修订草案修改稿 现将主要情况报告如下 : 一 已采纳的主要意见 1. 常委会组成人员李志红建议, 在第一条的 为了 后增加

43 规范行政执法行为 已采纳, 对相应条文作了修改 2. 常委会组成人员李志红建议, 将第二条的第二款与第三款对调 已采纳, 对相应条文作了修改 3. 省人大内司委 常委会组成人员李志红建议, 对第五条第一款在表述上予以修改 已采纳, 对相应条文作了修改 4. 省人大内司委 省法制办建议, 对第五条第三款予以研究修改 已采纳, 对相应条文作了修改 5. 省人大内司委建议, 对第六条第一款中 建立行政执法监督人员法律知识学习机制 的表述予以修改 已采纳, 对相应条文作了修改 6. 湛江市人大常委会 立法咨询专家朱列玉建议, 建议将第十八条第二款 不得从事执法 的规定修改为 不得从事执法活动, 与第一款相呼应 已采纳, 对相应条文作了修改 7. 省法制办 省质监局建议, 对第十九条有关投诉 举报的规定予以修改 已采纳, 对相应条文作了修改 8. 华南理工大学立法基地建议, 为彰显现代行政的服务理

44 念, 并与上位法保持一致, 建议将条例中的 行政管理相对人 修改为 行政相对人 已采纳, 对相应条文作了修改 9. 韩山师院立法基地建议, 将第二十八条的 县级以上地方国家权力机关 修改为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 法学会评估中心建议, 在总则中相应对第二十八条的人大监督予以规定 已采纳, 对相应条文作了修改 10. 法学会评估中心建议, 在总则中对第二十九条的司法机关的监督予以规定 已采纳, 对相应条文作了修改 12. 广东外语外贸大学立法基地 常委会立法咨询专家骆梅芬均建议, 删除第三十六条第 ( 一 ) 项 部分内容与上位法相抵触的 第 ( 二 ) 项 国家政策重大调整, 部分内容与之不适应的 中的 部分 已采纳, 对相应条文作了修改 13. 省人大内司委建议, 将第四十条 可以向任免机关 监察机关提出有关责任人员的处分建议 修改为 可以向任免机关 监察机关提出对有关责任人员的处分建议 已采纳, 对相应条文作了修改

45 14. 韩山师院立法基地建议, 将三十八条和第四十条重新整合规定 理由是征求意见稿第三十八条和第四十条都规定了对行政执法主体及其工作人员的责任追究问题, 两个法条的适用情况没有区别, 但处理方式却截然不同 针对同一事实, 规定不同的处理方式, 会造成法律适用的混乱 已采纳, 对相应条文作了修改, 删除了征求意见稿第四十条 二 未采纳的主要意见及说明 1. 省水利厅建议, 在第一条 促进行政机关 人员依法行政 后增加 维护公民 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未采纳 因为该条规定的 依法行政 本身就是维护公民 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同时有关立法目的的规定还是以简单为好 2. 韩山师院立法基地建议, 在第四条第一款增加对 行政机关依法委托的组织 的行政执法实施监督 理由在于这类组织虽然不是行政主体, 但却是行政执法的具体实施者, 他们的行为也应是行政执法监督的对象 未采纳 因为本条例修订草案修改征求意见稿第六章附则对此问题以作规定 3. 省安监局建议, 第九条删去 适当性 的表述 理由主要是政府法制机构对于行政机关作出具体行政为的具体情形未必了解透彻, 因此行政执法监督只监督行政执法的合法性, 不监督适当性较为妥当

46 未采纳 因为依据了 行政复议法 的有关规定 4. 省质监局 省环保厅建议, 明确第十二条 重大行政执法决定 的适用范围以及法制机构对 重大行政执法决定 进行合法性审核的具体标准 未采纳 因为第十二条有关 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 的规定来源于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 在不同历史时期 不同地域其概念的内涵和外延不同, 在法律层面不宜细化 5. 省法制办建议, 删除第二十五条中的 及其行政执法部门应当, 因为行政执法督察的主体只是各级政府, 行政执法部门无法开展行政执法督察 未采纳 因为目前已经有公安机关等行政执法部门在开展行政执法督察, 同时也有利于在上下级行政执法部门之间开展行政执法督察 6. 中山大学 暨南大学立法基地建议删去第二十八条国家权力机关的监督 理由是从 条例 ( 草案 ) 从总则的规定可以推断, 本条例规定的是行政机关内部的行政执法监督 未采纳 因为原条例的名称已作修改, 同时根据有关方面的意见和常委会组成人员的意见, 条例增加了权力机关 司法机关 社会等方面的外部监督的内容 7. 中山大学 暨南大学立法基地建议删去第二十九条司法机关的监督 理由是从 条例 ( 草案 ) 从总则的规定可以推断, 本条例规定的是行政机关内部的行政执法监督

47 未采纳 理由同上 8. 立法咨询专家何培华建议, 第三十八条补充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行政执法责任追究制度与机制, 细化行政处罚裁量权 未采纳 因为该问题在 广东省行政执法责任制条例 第五章已有明确规定 备注 : 附 广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 ( 修订草案修改征求意 见稿 ) 公开征求意见汇总 法委 法工委 2016 年 1 月 22 日

48 广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 ( 修订草案修改征求意见稿 ) 公开征求意见汇总 (2015 年 12 月 29 日公开,2016 年 1 月收集整理 ) 为做好 广东省各级人民政府行政执法监督条例 ( 修订草案 ) ( 以下简称修订草案 ) 的修改工作, 法制工作委员会会同省法制办, 认真研究和吸收了常委会组成人员以及各方面的意见, 形成了 广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 ( 修订草案修改征求意见稿 ) 2015 年 12 月底, 法制工作委员会将该稿书面征求了我省选出的全国人大代表, 省人大代表, 省编办, 省人大各专门委员会 常委会各工作委员会, 省政府 35 个部门, 省法院 省检察院, 各地级以上市人大常委会 顺德区人大常委会, 以及中山大学等 9 个广东省地方立法研究评估与咨询服务基地 省法学会等 4 个立法社会参与和评估中心,66 位立法咨询专家的意见, 同时在广东人大网向社会各界征求意见 现将各方面意见简要汇总如下 : 一 综合性意见 1. 建议在总则部分增设 镇人民政府 街道办事处按照规定权限协调和配合行政执法监督工作的展开 理由: 简政放权, 很多事权以委托方式下放给镇街, 虽然镇街是受委托执法机构, 不是执法监督的对象, 但是, 行政执法监督工作的有效开展需要镇街配合和协助 ( 中大立法基地 )

49 2. 行政执法监督按照监督主体的不同, 有狭义和广义之分 : 狭义的监督仅指行政机关的内部监督, 指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所属部门按照职责权限对行政执法行为的监督, 包括行政机关内部层级监督 监察机关和审计机关的专门监督 ; 广义的监督既包括行政机关的内部监督, 还包括国家权力机关 司法机关 新闻媒体和人民群众等对行政执法行为的外部监督 而 条例 内容以行政机关的内部监督为主, 同时关注了外部监督, 但规定分散于各章节, 如第一章第四条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上级行政执法部门 第五条对县级以上政府法制机构及政府有关部门的监督职责的规定, 第三章第二十八条对县级以上地方国家权力机关 第二十九条对审判 检察等司法机关的监督职责的规定 由于上述规定太过分散, 执行过程中可能导致职责不清而 推诿扯皮, 难以形成合力, 因此为明确各相关责任主体的职责, 增强制度的可操作性, 建议整合有关内容, 单设一章 监督主体 ( 华南理工大学立法基地 ) 3. 关于监督主体的意见 征求意见稿 则引入外部监督主体, 如人大机关 司法机关和公民等社会主体 立法重点除了对政府监督予以规范外, 还应对外部主体如何监督予以规范, 甚至是重点规范 因为一是 监督法 虽对人大监督政府已有规定, 但对行政执法行为并无具体的监督规定, 征求意见稿 可依据 监督法 对人大监督具体的行政执法行为作出具体的程序规定 二是 行政诉讼法 规范了法院对行政机关的监督, 但法院

50 对行政执法机关发出的司法建议 行政诉讼法 并无具体的程序制度, 条例可以在这方面予以细化 ( 法学会评估中心 ) 4. 条例 在总则部分第四条至第八条规定了行政执法监督机关及其职责, 其后又在第三章 监督方式 中第二十八条规定了 国家权力机关的监督方式, 第二十九条规定了 司法机关的监督方式 从逻辑上看, 这些条款所规定的内容实际上都属于行政执法监督主体的范畴 显而易见, 条例 实际上所欲调整的范围既包括内部主体的监督, 也包括外部主体的监督 我们认为, 条例 将外部主体的监督也纳入调整范围无可厚非, 从理论上也站得住脚 但从立法技术上来讲, 上述条文分布则明显不合理 应当将国家权力机关 司法机关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行政执法部门这些主体及其职责放在同一章节中予以规范, 如此方显得更为合理 ( 广大立法基地 ) 5. 建议将 规范性文件制定情况 纳入监督范围 与之前一稿相比, 此稿缩小了监督范围, 将对 规范性文件制定情况 的删去 理由 :(1) 将 规范性文件制定情况 纳入监督范围必要性 规范性文件制定是一种高度裁量的行政执法行为, 与行政许可 行政强制 行政处罚等具体行政执法行为相比, 它们给相对人造成侵害的可能性会更大, 同时它们还有可能在事实上架空法律 法规和规章 (2) 将 规范性文件制定情况 纳入监督范围的可行性回到我省实际, 有关规范性文件监督管理的规章有 广东省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 广东省规范性文件备案规

51 定,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监督管理工作的意见 也就是说目前, 我省已经有了一整套规范性文件监督管理的规章, 将这套制度转化成为地方性法规, 具有可行性 ( 中山大学立法基地 ) 6. 建议增设 对行政执法事项设立 变更 转移 撤销的监督 理由 : 简政放权大背景下, 大量的行政执法事项被下放到区县和镇街, 也有部分行政执法事项转移给社会组织来实施 ; 同时, 行政审批改革也撤销了部分行政审批 建议 条例 结合在权力清单制度的基础上, 设立行政执法事项审查认定制度, 行政执法事项的设立 变更 转移 撤销, 由行政执法实施部门依法提出, 经市政府法制部门依法审查认定后纳入行政权力事项库统一管理并向社会公布 ( 中大立法基地 ) 7. 条例 第三章的章名为 监督方式, 但事实上, 该章内容较为庞杂, 并不完全是监督方式, 还包括第二十六条与第二十七条规定的行政执法监督的程序性内容, 以及第二十八条与第二十九条规定的行政执法监督主体等内容 对此建议将行政执法监督的程序性内容与后面章节中的有关程序性内容整合在一起, 纳入 监督处理 一章 ( 广大立法基地 ) 8. 建议根据第二十八条 第二十九条的规定, 对应在总则中增加明确县级以上地方国家权力机关及司法机关的职责的条文 ( 省法制办 ) 9. 建议参照第三十三条 第三十四条 第三十五条的规定,

52 增加明确上级行政执法部门对下级行政执法部门监督处理后, 下级行政执法部门对监督处理的执行及救济途径, 同时, 明确是否适用第三十五条通报约谈 ( 省法制办 ) 二 具体条文的意见第一条建议在 为了 后增加 规范行政执法行为 ( 李志红副主任委员 ) 补充修改为 为了加强行政执法监督, 保护公民 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促进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法行政, 推进法治政府建设, 根据有关法律 法规, 结合本省实际, 制定本条例 理由在于本条是立法的目的, 意见稿所确定的立法目的着眼于促进依法行政 行政执法监督的目的不仅在于监督执法主体依法行政, 更在于通过监督, 规范行政权力, 保护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 同时, 在更大的背景下, 党的十八大将 建设法治政府 确立为 全面建成小康社会 的重要目标之一, 确保行政主体依法行政是建设法治政府的重要内容, 因此, 本条例的立法目的也应体现推进法治政府建设的精神 ( 韩山师院立法基地 ) 加强行政执法监督是手段, 而目的在于维护公民 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为体现以人为本 保障人权的理念, 建议修改为 为保证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法行政, 保护公民 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加强行政执法监督, 依据有关法律 法规, 结合本省实际, 制定本条例 ( 华南理工大学立法基地 )

53 建议补充主要法律依据 ( 省人大环资委 ) 建议明确 条例 第一条上位法名称. 笼统在条文中表述 根据有关法律 法规, 会带来操作上很多不确定性, 特别在面临理解等争议时, 也难以准确找到上位的依据 ( 立法咨询专家宋儒亮 ) 从彰显我省立法工作坚持以人为本 立法为民原则, 强化对公民 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保护方面考虑, 建议在第一条 促进行政机关 人员依法行政 后增加 维护公民 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 省水利厅 ) 第二条建议第二款于第三款对调 ( 李志红副主任委员 ) 关于第二条 适用范围, 该条中的内容实际上已包含了条例的 对象, 即 行政执法主体, 第二款又对 行政执法主体 作了较具体的列举说明, 可见该条与第四条 对象 的内容存在一定的交叉重合和逻辑混乱, 建议将第四条并入第二条中, 将第二条第一 二款修改为 第一款 : 本条例适用于本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其所属行政执法部门 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以及下级人民政府 ( 以下统称行政执法主体 ), 上级行政执法部门对下级行政执法部门的行政执法活动实施的监督工作 第二款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在本省实行垂直领导的行政机关和组织的行政执法活动实施监督 ( 省人大内司委 ) 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对行政执法主体执行法律

54 法规的监督工作 修改为 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对行政执法主体执行法律 法规 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的监督工作 理由在于行政主体的执法依据主要是法律和法规, 但除此之外, 还存在大量的政府规章 部门规章, 以及层级更低的其他规范性文件, 这些都是行政执法的依据, 应当被包括在内 ( 韩山师院立法基地 ) 为保持条例和上位法律法规的一致性, 确保对行政执法的全面监督, 也为保持内容的前后一致性, 建议第一款修改为 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对行政执法主体执行法律 法规 规章 规范性文件等的监督工作 ( 华南理工大学立法基地 ) 建议在第一 二款中 法律 法规 后建议增加 规章 理由 : 新 行政诉讼法 第二条增加了规章授权的规定 ( 省律协评估中心 ) 第三条 行政执法监督应当遵循合法 公正 公开的原则, 坚持有错必纠, 保障法律 法规的正确实施 修改为 行政执法监督应当遵循合法 公正 公开的原则, 坚持有错必纠, 监督检查与改进工作相结合, 保障法律 法规的正确实施 理由在于本条是立法的基本原则 意见稿所确定的基本原则主要强调执法监督的合法性 准确性 我们认为, 执法监督不仅要发现错误 纠正错误, 还应通过监督, 推动今后工作的改进 因此, 我们建议在本条中增加 监督检查与改进工作相结合 的规定 ( 韩山师

55 院立法基地 ) 行政执法监督 的原则不同于 行政执法 的原则, 建议在 合法 公正 公开的原则, 坚持有错必纠, 保障法律 法规的正确实施, 之外加上 群众参与 原则, 并在每个环节中体现 ( 立法咨询专家朱孔武 ) 第四条第一款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其所属行政执法部门 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以及下级人民政府, 上级行政执法部门对下级行政执法部门的行政执法实施监督 修改为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其所属行政执法部门 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 行政机关依法委托的组织以及下级人民政府, 上级行政执法部门对下级行政执法部门的行政执法实施监督 理由在于从事行政执法的除了行政机关 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 还包括行政机关依法委托的组织 这类组织虽然不是行政主体, 但却是行政执法的具体实施者, 他们的行为也应是行政执法监督的对象 ( 韩山师院立法基地 ) 第二款与第一款内容有重合, 建议要么删除, 要么对不包含在第一款中的行政执法主体进行明确 ( 华南理工大学立法基地 ) 建议增加两款 : 一是国家权力机关 司法机关 新闻媒体和公民 法人 其他组织对行政执法行为的监督, 适用有关法律 法规的规定 二是行政复议 行政监察 审计监督等监督活动, 依照有关法律 法规的规定进行 理由 : 行政执法监督体系包括了权力监督 行政监督 ( 除本条例所指称的上级对下级的行政系

56 统内部的监督外, 还有行政复议 行政监察 审计监督等 ) 司法监督 舆论监督以及公民 法人 其他组织的监督, 由于这些监督方式均有相关的法律法规调整, 在此就无需重复立法, 当应当用 参照性规范 予以说明 ( 嘉应学院基地 ) 第五条建议对第一款表述上予以修改 补充有关各级行政执法部门及法律法规授权组织的职责, 单独作为第三款 ( 李志红副主任委员 ) 关于第五条 职责, 该条规定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是行政执法监督工作的责任主体, 但根据第四条第一款 上级行政执法部门对下级行政执法部门的行政执法实施监督 的规定, 以及第五条第三款 政府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配合行政执法部门开展行政执法监督工作 的规定, 上级行政执法部门也是行政执法监督工作的主体, 该条第一款仅规定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是行政执法监督工作的责任主体 是否适当, 建议斟酌 另外, 建议将该条第三款修改为 政府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配合做好行政执法监督工作, 因为政府有关部门不仅要配合行政执法部门, 也要配合政府法制机构开展行政执法监督工作 ( 省人大内司委 ) 建议将第三款中 配合行政执法部门开展 修改为 做好 ( 省法制办 ) 第六条

57 第一款中 建立行政执法监督人员法律知识学习机制 的表述是否准确, 放在 保障 条款中是否合适, 建议斟酌 ( 省人大内司委 ) 建立行政执法监督人员法律知识学习机制 是否准确? ( 李志红副主任委员 ) 第九条有关监督范围中的 行政执法的合法性 适当性 是偏正结构, 与后面连续几个的动宾结构不一致, 建议修改 ( 广州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 ) 增补一项内容为 行政执法程序规范化 ( 立法咨询专家林振华 ) 建议将第九条修改为 : 行政执法监督包括行政执法的合法性 适当性 以及法律 法规规定的其他事项 理由 : 条例 ( 征求意见稿 ) 第二条规定 根据有关法律 法规, 结合本省实际, 制定本条例 为使 条例( 征求意见稿 ) 关于行政执法监督的内容及法律依据保持一致, 第九条关于法律依据的规定应当与第二条的规定相一致 ( 省环保厅 ) 建议第九条删去 适当性 的表述 理由 : 一是参照人民法院对行政诉讼案件审理原则, 一般只对合法性进行审理, 不审理合理性 二是鉴于政府法制机构对于行政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具体情形未必了解透彻, 因此行政执法监督只监督行政执法的合法性, 不监督适当性, 较为妥当 ( 省安监局 )

58 建议将第九条修改为 行政执法监督包括行政执法的合法性 适当性, 行政执法责任制 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 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 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衔接机制等规范行政执法的制度的落实情况, 以及法律 法规 规章规定的其他事项 ( 省法制办 ) 第十条建议将 执法主体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法定职责的情况 修改成 以及行政执法的不作为 ( 法学会评估中心 ) 增加有关行政不作为的规定 ( 立法咨询专家李华南 ) 第十一条建议删除第十一条句尾的 行政执法责任制的落实情况 ( 省法制办 ) 第十二条建议明确 重大行政执法决定 的适用范围以及法制机构对 重大行政执法决定 进行合法性审核的具体标准 理由 : 便于法制机构在对执法案件进行合法性审核时能明确区分一般执法案件的审核与重大执法案件的审核, 以更好地落实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 ( 省质监局 ) 建议对 重大行政执法决定 作出具体规定, 明确构成条件和适用情形 理由 : 根据 条例 ( 征求意见稿 ) 的规定, 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作为行政执法监督的一项内容, 并且将

59 行政执法主体作出重大行政执法决定前, 是否经其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对行政执法的法定权限 法律依据 法定程序进行合法性审核 作为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落实情况的监督标准, 执法实践中, 如果不对重大行政执法决定作出具体界定, 则行政执法主体无法判断其作出的行政执法行为是否属于重大行政执法决定, 进行法制审核也缺乏可操作性 ( 省环保厅 ) 第十四条建议将第十四条句首的 对行政执法的监督 修改为 对行政执法合法性与适当性的监督, 与第九条表述统一 ( 省法制办 ) 第十五条建议删除 按照省委十八届四中全会实施意见, 已明确纠错问责属于行政监察 对监察部门的法律适用, 已在本条例第二条明确 第十七条关于 日常监督包括行政执法人员资格考核 管理, 行政执法投诉 举报等方式 的规定, 建议修改为 : 日常监督方式包括行政执法人员资格考核 管理, 对行政执法的投诉 举报等方式 ( 立法咨询专家朱列玉 ) 日常监督包括行政执法人员资格考核 管理, 行政执法投诉 举报等方式 修改为 : 日常监督包括行政执法人员资格考核 管理, 受理行政执法投诉 举报等方式 修改理由 : 原

60 条款省略 受理 一词, 导致法规条款语义含糊, 谁投诉 举报出现歧义 ( 海洋大学立法基地 ) 第十八条建议删除第二款的 从事 ( 李志红副主任委员 ) 第二款 : 行政执法人员未持行政执法证件或者其他法律 法规规定的证件的, 不得从事执法, 建议修改为 : 行政执法人员未持行政执法证件或者其他法律 法规规定的证件的, 不得从事执法活动 修改理由是应当与本条第一款 不得从事执法活动 的表述保持一致 ( 湛江人大 ) 建议将第十八条第二款 不得从事执法 的规定修改为 不得从事执法活动, 与第一款相呼应 ( 立法咨询专家朱列玉 ) 增加一款 : 行政执法机关聘用的劳动合同制人员 劳务派遣人员 临时借调人员以及其他无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不得从事行政执法工作 理由 : 为了规制当前行政执法人员的混乱身份, 提高行政执法能力和行政执法责任, 保障对违法执法追责的确定性 ( 嘉应学院基地 ) 建议将第二款修改为 : 行政扰法人员未持行政执法证件或者其他法律 法规 规章规定的证件的, 不得从事执法 理由 : 在执法实践中, 有的国务院部委 ( 如 : 环境保护部 ) 对本系统执法主体的执法人员发放行政执法证件 ( 中国环境监察执法证 ), 并通过部门规章 环境行政处罚办法 ( 环境保护部令第

61 号 ) 环境监察办法 ( 环境保护部令第 2 1 号 ) 的形式规定了中国环境监察执法证作为行政执法证件的效力, 因此, 行政执法证件的法律依据应当包括规章, 以免造成行政执法资格法律依据的不一致 ( 省环保厅 ) 建议删除第一款中的 不得从事执法活动, 此部分内容已表述在第二款 ( 省法制办 )) 第十九条建议明确行政执法投诉 举报的具体方式及适用范围, 如具体方式应包括反映行政执法的具体行政行为以及行政执法人员的职务行为等投诉 举报等, 适用范围也应一并予以明确 理由 : 有利于正确区分行政执法具体行政行为与行政执法人员职务行为的投诉 举报, 便于正确履行行政执法监督职责 ( 省质监局 ) 建议将第十九条修改为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行政执法部门办理公民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行政执法投诉 举报, 按照有关法律 法规和规章的规定 ; 没有法律 法规 规章规定的, 适用信访的有关规定 ( 省法制办 ) 第二十条第三款有关对上级行政执法部门对下级行政执法部门的监督, 是否需要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监督结果, 建议斟酌 ( 省法制办 ) 第二款的语句不顺, 建议修改为 专项监督应当对监督事项进行立项, 制定并组织实施监督工作方案 监督结果应当向本级

62 人民政府报告 ( 广州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 ) 第二十一条为增强可操作性, 建议对 定期 予以明确 ( 华南理工大学立法基地 ) 第二十二条只提及到可以对执法进行评价, 但并没有规定对进行评价所能起到的作用, 如果只是进行评价而与自身利益无实质关系, 则该条规定将形同虚设, 可操作性不高 因此, 建议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定期对所属部门及其行政执法人员行使行政执法权和履行法定职责的情况进行评议考核, 并将评议考核结果作为有关机关奖励 惩处以及干部任免的重要依据 ( 立法咨询专家何培华 ) 建议可委托的第三方机构增加 律师事务所, 即修改为 并根据需要可以委托高等院校 科研机构 社会团体 律师事务所等第三方机构进行 理由 : 律师事务所作为法律专业机构, 又具有独立第三方地位, 对执法机关执法情况和效果有专业视角, 其作出的评价更具价值 由律师事务所及律师参与评价, 符合当前和今后国家法治发展要求 ( 省律协评估中心 ) 第二十四条从立法用语的规范化, 建议将 典型案例 改为 有重大社会影响的案例 ( 华南理工大学立法基地 ) 第二十五条

63 建议删除第二十五条中的 及其行政执法部门应当 行政执法督察的主体只是各级政府, 行政执法部门无法开展行政执法督察 ( 省法制办 ) 第二十六条第二项 第五项 : 为彰显现代行政的服务理念, 并与上位法保持一致, 建议将 行政管理相对人 修改为 行政相对人 ( 华南理工大学立法基地 ) 建议删除第五项的 充分 ( 李志红副主任委员 ) 第二十八条 县级以上地方国家权力机关可以每年选择若干关系改革发展稳定大局和群众切身利益 修改为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可以每年选择若干关系改革发展稳定大局和群众切身利益 理由 : 在立法中, 以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指代国家权力机关更为规范 准确 ( 韩山师院立法基地 ) 没有实质内容, 与人大监督的定位严重不符 建议删除该条, 在附则增加 人大常委会的监督实施办法另行制定 ( 立法咨询专家朱孔武 ) 建议删去第二十八条国家权力机关的监督 理由 : 关于行政执法监督的主体, 条例 ( 草案 ) 在总则第四条和第五条已经明确规定为是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上级执法部门 从总则的规定可以推断, 本条例规定的是行政机关内部的行政执法监督, 和总

64 则规定相冲 ( 中山大学立法基地 ) 建议删除 理由 : 根据 广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 ( 修订草案修改征求意见稿 ) 第四条和第五条的规定可知, 本条例的行政执法监督仅属于狭义的行政执法监督, 是行政机关内部层级的行政执法监督, 并不包括行政机关外部的监督和内部专门监督 对于国家权力机关以及司法机关监督行政执法行为的方式应当依照有关法律 法规的规定进行 本条例并不适宜对国家权力机关和司法机关的监督方式作出规定 ( 暨大基地 ) 建议将 地方国家权力机关 改为 人大及其常委会 理由 : 一是明确规定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主体地位, 二是为使立法更为通俗易懂 建议在总则中对人大监督和司法监督予以规定 如果确实无法将人大和法院监督具体化, 就恢复现行 执法监督条例 的名称, 第二条明确监督主体是各级人民政府 删除 :28 和 29 条 因为 28 和 29 条显得比较突兀, 与整个 征求意见稿 在总则中明确的监督主体不相吻合 ( 法学会评估中心 ) 第二十九条建议放在附则 ( 李志红副主任委员 ) 建议删去第二十九条国家司法机关的监督 理由 : 关于行政执法监督的主体, 条例 ( 草案 ) 在总则第四条和第五条已经明确规定为是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上级执法部门 从总则的规定可以推断, 本条例规定的是行政机关内部的行政执法监督, 和总

65 则规定相冲 ( 中山大学立法基地 ) 没有实质内容, 建议删除该条, 在附则增加 司法监督实施办法另行制定 ( 立法咨询专家朱孔武 ) 建议修改为 司法机关应当通过履行审判和检察职责做好行政执法监督工作, 必要时向行政执法主体或行政执法监督主体提出司法建议 修改理由 : 司法建议是司法机关行使行政执法监督权的具体方式, 我们认为有必要加以明确 ( 海洋大学立法基地 ) 建议删除 理由 : 根据 广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 ( 修订草案修改征求意见稿 ) 第四条和第五条的规定可知, 本条例的行政执法监督仅属于狭义的行政执法监督, 是行政机关内部层级的行政执法监督, 并不包括行政机关外部的监督和内部专门监督 对于国家权力机关以及司法机关监督行政执法行为的方式应当依照有关法律 法规的规定进行 本条例并不适宜对国家权力机关和司法机关的监督方式作出规定 ( 暨大基地 ) 建议在总则中对人大监督和司法监督予以规定 如果确实无法将人大和法院监督具体化, 就恢复现行 执法监督条例 的名称, 第二条明确监督主体是各级人民政府 删除 :28 和 29 条 因为 28 和 29 条显得比较突兀, 与整个 征求意见稿 在总则中明确的监督主体不相吻合 ( 法学会评估中心 ) 第三十条 能够当场更正 补正或者改正的 修改为

66 能够当场改正的 理由 : 更正 补正 改正并没有太大差别, 立法中这样的区分没有必要 而且本条中规定 可以向行政执法主体当场提出改正建议, 为了保持法条的前后一致, 应该直接规定 能够当场改正的 ( 韩山师院立法基地 ) 建议句尾增加 行政执法主体应当作出改正 理由 : 既然是 行政执法违法或者明显不当, 政府法制机构的改正建议应当是行政执法主体必须遵循的 否则, 这一条款则难以取得实效, 而且也会使行政执法主体的违法行为持续下去, 从而不利于对行政管理相对人的合法权益进行保护 ( 广外立法基地 ) 第三十一条规定政府法制机构在行政执法监督中发现行政执法主体的执法行为不合法情节严重的, 可以提请本级人民政府发出 行政执法督察决定书, 第三十四条同时规定行政执法主体应当自收到 行政执法督察决定书 之日起立即执行 由于第三十三条规定了对 行政执法督察建议书 有异议的可以申请行政复查的救济手段, 但第三十四条对于 行政执法督察决定书 却并没有规定行政复查的救济手段, 是否妥当, 请斟酌 ( 广州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 ) 两个 可以, 建议修改为 应当, 以加强监督的力度 ( 立法咨询专家骆梅芬 ) 第三十二条 上级行政执法部门对下级行政执法部门可以依照法定职

67 权作出监督处理 的规定欠具体, 建议细化 ( 立法咨询专家骆梅芬 ) 第三十三条没有规定行政执法主体在提出对 行政执法督察建议书 异议的期间内是否需要落实 行政执法督察建议书 的整改要求, 建议对此作进一步明确 ( 广州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 ) 建议将第三十三条第二款中的 向上一级人民政府法制机构申请复查, 上一级人民政府法制机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予以复查 修改为 向提出建议的法制机构的同级人民政府申请复查 ( 省法制办 ) 第三十四条 行政执法主体应当自收到 行政执法督察决定书 之日起立即执行, 并在三十日内向发出决定的政府法制机构报送执行情况 之规定, 结合前后条文发现都没有对行政执法主体未执行 行政执法督察决定书 的行为进行规制 实践执法中难免会发生 行政不作为 的情形, 因此, 规制行政不作为的后果也具有现实必要性 参考行政相关法可以对行政执法机关逾期或未按照 行政执法监督决定书 执行的行为加以规制 例如 : 由行政执法监督机关根据行政执法行为的性质 程度等情况, 按照职责权限分别作出以下处理决定 : ( 一 ) 责令限期履行 ; ( 二 ) 责令补正或者改正 ; ( 三 ) 撤销 ; ( 四 ) 确认违法或者无效 ( 立法咨询专家何培华 )

68 建议将 向发出决定的政府法制机构报送执行情况 修改为 向发出决定的人民政府报送执行情况 理由 : 本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了 行政执法督查决定书 由人民政府发出, 行政执法主体执行 行政执法督查决定书 的情况应当向发出机关报送 ( 省水利厅 ) 第三十六条没有规定提建议的主体, 建议进一步明确是行政执法主体还是政府法制机构, 或者单位与个人 ( 广州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 ) 第 ( 一 ) 项 部分内容与上位法相抵触的, 第 ( 二 ) 项 国家政策重大调整, 部分内容与之不适应的 中的 部分, 建议删去 ( 立法咨询专家骆梅芬 ) 建议删除第一项 第二项的 部分 修改理由: 内容与上位法相抵触的地方性法规 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都应当修改或废止, 而不论是否是 部分 或 全部 国家政策重大调整而导致地方性法规 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与之不适应的, 有关内容都应当修改或废止, 也不论是否是 部分内容 ( 广外立法基地 ) 第三十七条有关监督结果的公开主要是针对专项监督的, 建议对日常监督的结果, 如投诉 举报的处理情况, 也规定应当对外公布 ( 广州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 ) 建议把条文中的 可以 修改为 应当 理由 : 只是要求

69 可以 向社会公众公布 这样同时表明行政执法监督主体也可以不向社会公众公布监督结果, 或可能出现以各种理由逃避社会公众对监督结果的监督 ( 暨大基地 ) 第三十八条第三十八条 行政执法主体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政府法制机构可以提请本级人民政府对行政执法主体给予通报批评, 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责令书面检查 批评教育 通报批评 离岗培训或者暂扣行政执法证 ; 情节严重的, 依法撤销行政执法证 ; 涉嫌违反行政纪律的, 交由监察机关追究纪律责任 ; 涉嫌犯罪的, 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 一 ) 执法主体 执法权限 执法程序不合法, 执法决定不合法或者明显不当, 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法定职责的 ; ( 二 ) 未落实规范行政执法的制度的 ;( 三 ) 不配合 不接受行政执法监督工作或者弄虚作假的 ;( 四 ) 拒不执行 行政执法督察决定书 的 ;( 五 ) 其他违反本条例的情形 之规定, 只对行政执法主体及其工作人员的违法行为进行大致的约束 但是, 简单 片面的规制必将导致行政执法的随意性, 造成相同行为的处理方法以及后果差异较大 因此, 建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行政执法责任追究制度与机制, 细化行政处罚裁量权 ( 立法咨询专家何培华 ) 第三十九条建议进一步明确行政执法监督主体及其工作人员的法律责

70 任, 列举其承担法律责任的情形 理由 : 只是较为简单地规定行政执法监督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的法律责任, 内容相对薄弱, 实务操作中较为笼统 不易把握, 也难以引起行政执法监督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对自身职责的重视 职权与职责相统一, 在明确职权的同时, 应该对职责作出合理明确的规范, 而列举一些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的情形可以作出明确的指引, 在实务中便于操作 ( 广大立法基地 ) 建议对第三十九条中 行政执法监督部门 的提法再斟酌 前文未出现此概念, 且全文未对此进行界定 ( 省法制办 ) 第四十条建议将 可以向任免机关 监察机关提出有关责任人员的处分建议 修改为 可以向任免机关 监察机关提出对有关责任人员的处分建议 ( 省人大内司委 ) 第四十二条第二款 : 附则通常是对文件制定机关或所涉及名词术语的解释 条例生效的日期和废止及其日期等, 即附则一般不起行为规范的作用 因此, 建议将本款对受委托执法组织监督的内容规定在第二条 ( 华南理工大学立法基地 ) 第二款修改为 对受委托实施行政执法的组织的行政执法监督, 参照适用本条例 修改理由 : 对于 受委托实施行政执法的组织, 由于其不具备行政主体的资格, 因而是以委托机关的名义实施执法, 并由委托机关承担其行为后果 在此前提下,

71 对于它进行的行政执法监督只是在过程上的, 而对于有关行为后果的监督对象则是委托机关 所以, 对受委托实施行政执法的组织的行政执法监督, 只能是 参照适用 本条例 三 调整条文顺序的意见建议将三十八条和第四十条重新整合规定 理由 : 意见稿第三十八条和第四十条都规定了对行政执法主体及其工作人员的责任追究问题, 两个法条的适用情况没有区别, 但处理方式却截然不同 第三十八条规定政府法制机构可以提请本级人民政府进行处理, 第四十条又规定政府法制机构 可以向任免机关 监察机关提出有关责任人员的处分建议, 也可以将有关涉嫌违反行政纪律 违法的事实材料直接转送任免机关 监察机关处理 针对同一事实, 规定不同的处理方式, 会造成法律适用的混乱, 因此, 我们建议对这两条重新整合, 作出统一规定 ( 韩山师院立法基地 )

72 附件 2 关于 广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 ( 修订草案修改稿 ) 若干问题论证会的情况报告 为保障立法决策的科学性 民主性和可行性, 提高立法质量, 按照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立法论证工作规定 的要求,2016 年 2 月 18 日, 常委会法工委召开了 广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 ( 修订草案修改稿 ) 若干问题论证会 邀请 7 位常委会立法咨询专家, 对草案修改稿需要重点研究的有关问题进行了论证, 省人大内司委 省法制办有关负责同志和经办同志参加了会议 ( 人员名单附后 ) 论证会主要围绕以下具体问题展开 : 一 关于第四条监督主体的规定, 以及与该条第三款对应的第二十八条 第二十九条有关权力机关 司法机关的监督方式的规定与会的大多数论证人员认为, 修订草案修改稿第四条关于行政执法监督主体的规定, 将上级行政执法部门对下级行政执法部门 本省实行垂直领导的行政机关和组织 国家权力机关和司法机关, 以及公民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纳入了行政执法监督主体, 拓宽了行政执法监督的范围和渠道, 很有必要, 也是可行的, 可以弥补实际监督工作的不足, 既是务实的举措, 也是制度的创新, 没有修改意见 关于与该条第三款对应的第二十八条 第二十九

73 条有关权力机关 司法机关的监督方式的规定, 与会的大多数论证人员认为很有必要, 建议保留, 但同时建议分别予以细化 : 第二十八条建议增加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应对本级人民政府的行政执法监督专项工作报告提出审议意见, 第二十九条建议增加司法机关应当将依照法定职责对行政执法进行监督的情况向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 也有与会的个别论证人员认为, 既然第三款规定了国家权力机关 司法机关的监督, 而且属于总则的内容, 建议分则对应的第二十八条 第二十九条有关权力机关 司法机关的监督方式的规定不再保留 经研究, 我们一方面吸收大多数论证人员的意见, 保留第二十八条 第二十九条有关权力机关 司法机关的监督方式的规定, 并增加一款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本级人民政府及其行政执法部门执法检查的情况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 作为第二十八条第一款 另一方面, 将根据论证人员的修改意见作进一步调研, 考虑对第二十九条有关司法机关的监督方式的规定予以细化 二 关于第九条监督范围的规定与会的大多数论证人员认为, 修订草案修改稿第九条关于行政执法监督范围的规定, 基本涵盖了对具体行政行为 ( 行政执法行为 ) 和规范行政执法的制度落实情况在内的全方位监督, 贯穿于行政行为的事前 事中 事后的全过程监督, 大家没有提出大的修改意见, 对条文提出了一些文字性修改意见 与会的个别论

74 证人员建议, 增加对行政行为 行政乱作为 行政不作为的监督 经研究, 我们吸收了部分论证人员的意见, 从文字表述角度, 将该条修改为 : 行政执法监督包括行政执法的合法性 适当性, 行政执法责任制, 以及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 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 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衔接 纠错问责等制度的落实情况, 以及法律 法规 规章规定的其他事项 三 关于第十五条对纠错问责机制监督的规定与会的大多数论证人员认为, 修订草案修改稿第十五条有关完善纠错问责机制的监督的规定, 是根据 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 行政监察法 公务员法 的有关要求, 对应第九条有关落实纠错问责机制情况的监督作出的规定, 有利于加强对行政执法主体进行纠错问责, 大家没有提出大的修改意见 与会的部分论证人员建议进一步作文字修改, 以突出规定的靶向性 经研究, 我们吸收了部分论证人员的意见, 从文字表述角度, 将该条修改为 : 对纠错问责机制落实情况的监督, 包括改正错误 查找原因 责令公开道歉 停职检查 引咎辞职 责令辞职 罢免等问责方式和程序的落实情况 四 关于第十九条投诉 举报的规定与会的论证人员对修订草案修改稿第十九条有关投诉 举报的规定主要有两方面意见, 一方面意见认为,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行政执法部门办理公民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行政执法投

75 诉 举报应当按照有关法律 法规 规章的规定, 另一方面意见认为,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行政执法部门办理公民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行政执法投诉 举报, 适用信访的有关规定 还有与会的论证人员建议增加有关办理公民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行政执法投诉 举报的联系方式和渠道 经研究, 我们吸收了论证人员的意见, 一是将原修订草案修改稿第十九条修改为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行政执法部门办理公民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行政执法投诉 举报, 按照有关法律 法规 规章的规定 ; 没有法律 法规 规章规定的, 适用信访的有关规定, 二是增加一款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行政执法部门应当向社会公布受理投诉 举报的电话号码 通信地址及电子邮箱 五 关于第三十三条第二款有关行政执法主体对 行政执法督察建议书 有异议而申请复查的规定与会的论证人员认为, 修订草案修改稿第三十三条第二款有关行政执法主体对 行政执法督察建议书 有异议而申请复查的规定, 明确了对 行政执法督察建议书 申请复查的办理程序, 从办理主体 时限上, 并且明确了对省级层面 行政执法督察建议书 的异议问题的申请复查程序, 大家对该规定本身没有意见, 但部分与会的论证人员对该规定在条例中的位置提出了修改意见, 一是建议放在第三十一条, 二是建议放在第三十四条, 三是建议将第三十二条位置调整

76 经研究, 我们吸收了论证人员的意见, 对修订草案修改稿第三十三条第二款有关行政执法主体对 行政执法督察建议书 有异议而申请复查的规定不作修改, 同时吸收了部分论证人员的意见, 将第三十二条修改后调整作为第三十七条 另外, 部分与会的论证与会人员还对修订草案修改稿提出了一些其他方面的修改意见和建议 法工委会同省法制办于 2 月 19 日对这些意见和建议均作了认真研究和吸收 常委会法工委 2016 年 2 月 22 日

77 广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 ( 修订草案 ) 立法论证会参会人员名单 常委会立法咨询专家 马建钊 省民族研究院院长 省民宗委党组成员 李华南 原省法制办副巡视员 付洪林 省法院行政审判庭庭长 高级法官 朱孔武 广东财经大学教授 钟立国 广东财经大学教授 于定勇 广东技术师范学院政法学院法律系主任 教授 詹礼愿 广东博厚律师事务所主任 法工委陈然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副主任易明刚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社会法规处副调研员 相关单位陈巍省人大财内司委办公室主任科员黄东翔省法制办行政执法监督处处长曾洁省法制办行政执法监督处主任科员

78 附件 3 关于 广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 ( 修订草案修改稿 ) 表决前评估情况的报告 为推进科学立法 民主立法, 提高立法质量, 根据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立法评估工作规定 ( 试行 ),3 月 11 日上午, 法工委组织召开了 广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 ( 修订草案修改稿 ) 表决前评估会, 邀请 4 名立法咨询专家 2 名人大代表 1 名政府实务工作者进行表决前评估, 省人大内司委 省法制办有关负责人到会听取了评估意见 同时, 委托中山大学 暨南大学 华南理工大学 广东外语外贸大学 广州大学 嘉应学院 韩山师范学院 韶关学院 广东海洋大学九所省地方立法研究评估与咨询服务基地 ( 以下简称九所基地 ) 对修订草案修改稿独立进行了表决前评估 现将表决前评估的情况综合报告如下 : 一 总体评估意见评估一致认为, 在加快建设法治政府的背景下, 我省修订该条例是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的需要, 是进一步提高行政主体及其公务人员的法治理念的表现, 符合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的决定中有关深入推进依法行政的要求, 强化了对行政权力的制约和监

79 督, 符合保障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的精神 修订该条例有助于明确行政执法主体和行政执法监督主体的法律责任, 要求开展行政执法监督的同时亦强调依法监督, 能有力地保证行政执法的有效实施, 切实地监督行政权力, 维护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 评估认为, 该条例的修订与实施有利于规范行政执法行为, 对预防和解决行政执法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具有重大意义 修订草案修改稿站在促进依法行政的角度, 明确了行政执法监督原则 调整对象 监督主体 监督范围 监督方式 监督处理 责任追究等内容 相比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 修订草案修改稿的逻辑更为缜密 流畅, 文本表述更加精炼 准确, 体现出了较高的立法水平 修订草案修改稿与我国现行法律 行政法规不抵触, 有较强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 建议尽快提请省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 施行后一定会推动我省行政执法监督工作的进一步开展, 从而实现修订该条例的立法宗旨 二 主要问题的评估意见 ( 一 ) 关于出台时机和条件评估普遍认为, 该条例出台的时机适合, 也完全具备相应的条件 部分立法基地的评估意见认为,1998 年施行的 广东省各级人民政府行政执法监督条例 为行政执法监督提供了必要的立法依据 但该条例只有 17 个条文, 内容比较简单 疏漏, 已经明显无法适应日益复杂的行政执法活动 当前, 虽然行政执法的合法化 规范化有了长足的进步, 但某些违法违规的执法乱象

80 仍屡禁不止 强化依法行政 建设法治政府已经成为全面深化改革的重要内容, 为此, 规范行政执法, 落实有效的执法监督, 是我们必须要面对的严峻挑战 同时, 经过多年的实践探索, 我们在行政执法监督方面也积累了许多宝贵的经验 这些实践经验也有必要通过立法得到确认和巩固 因此, 当前对行政执法监督的立法具有很强的必要性和紧迫性 ( 二 ) 关于出台后对改革发展稳定的影响评估普遍认为, 可以预见, 本条例实施将从几个方面推动行政执法监督的发展 首先, 有助于促进行政执法监督的展开, 本条例修订了现行的 广东省各级人民政府行政执法监督条例, 更加全面 可行, 明确了监督主体的职权, 充实了监督方式 监督处理的内容, 较好的解决了行政执法监督有法可依的问题 其次, 有效的外部监督必然会对执法者产生强大的警示和约束作用, 促使行政主体强化依法行政的意识, 自觉规范执法行为, 提高执法水平 再次, 本条例的实施将有助于更好的保障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 为相对人提供更顺畅 有利的救济渠道 ( 三 ) 关于实施可能遇到的问题评估普遍认为, 条例出台之后不会遇到大的阻力和干扰, 部分立法基地和评估人员同时建议, 在条例的实施过程中还需要处理好以下问题 : 一是修订草案修改稿主要规定了执法监督如何进行, 但对于如何督促 规范监督者切实履职, 却缺少必要的规定 行政执法监督虽然包括行政监督 人大监督 司法监督 社会监

81 督等多个方面, 其中最有效 最关键的仍是行政系统的内部监督 但对于行政监督而言, 监督者和执法者往往存在权力或利益的牵连, 因此缺乏监督的动力, 监督的客观性 公正性也容易受到侵蚀 因此, 在本条例的实施中, 也应采取有效措施, 落实执法监督责任, 防止行政执法监督部门的不作为 乱作为 二要完善条例相关的配套措施, 对某些规定进一步明确 由于行政执法种类繁多, 涉及面广, 专业性强, 修订草案修改稿采取了务实的立法态度, 对于某些问题没有做出过于细致的规定, 比如监督的方式 监督的程序等, 但这无疑会影响执法监督的规范 有效开展 因此, 建议在时机成熟时, 应对本条例实施的效果进行立法后评估, 总结实践经验, 对其相关规定进一步细化和明确 三要加强对本条例的宣传教育, 本条例的社会影响广泛, 建议在颁布后应通过多种方式加大宣传教育力度, 提高行政执法者与社会公众的认知度和参与度 ( 四 ) 关于具体章节条文的评估意见 1. 关于监督范围评估普遍认为, 修订草案修改稿明确了执法监督主要围绕行政执法的合法性和适当性展开 以对执法行为监督为核心, 既有执法责任制的落实 重大行政执法决定审核的监督等, 也有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衔接 行政执法纠错问责机制等内容 对于执法监督范围的规定比较全面, 涵盖了行政执法中的各个主体, 贯穿了执法的整个流程, 抓住了行政执法的核心要素和关键环节,

82 形成了较为完整 体系严密的行政执法监督体系 2. 关于监督方式评估普遍认为, 修订草案修改稿规定了日常监督与专项监督相结合的监督方式, 并规定了两种监督方式的具体内容 这些内容汇集了多项行政执法监督的有效举措, 也是我们多年行政执法监督实践经验的集合 监督方式是执法监督中的核心问题, 由于行政执法的复杂性 专业性, 不同的执法行为具有不同的特点, 相应的监督方式也存在不同 但是, 尽管修订草案修改稿规定了多种监督措施, 但其中许多措施的落实仍需要进一步具体的规定以及相关的配套制度 比如执法检查 执法评价等, 这些活动涉及的问题众多, 它们的实施都是不能仅以一个条文为依据的 3. 关于监督处理评估普遍认为, 修订草案修改稿对行政执法监督处理的规定, 具有较强的针对性, 对不同处理适用情况的设计科学合理 各种处理方式相互衔接 相互补充, 形成了方式多元 布局周密 梯度合理的处理架构 4. 关于责任追究评估普遍认为, 修订草案修改稿专章规定了行政执法主体及其工作人员的法律责任, 行政执法监督主体及其工作人员的责任, 以及行政过错责任 法律责任规定的处罚对象 方式均符合法律和相关行政法规规定 同时建议对第三十八条的追责情形进一步细化和完善

83 同时, 与会评估人员和九所立法基地对部分条文提出了一些具体的修改意见 会后, 法工委专门会同省法制办对评估意见进行了认真整理和研究, 对具体修改意见能够吸收采纳的, 均对相应条文作了进一步的修改 常委会法工委 2016 年 3 月 14 日 附件 :(1) 广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 修订草案修改稿 ) 表决前评估会记录 (2) 中山大学 暨南大学 华南理工大学 广东外语外贸大学 广州大学 嘉应学院 韩山师范学院 韶关学院 广东海洋大学九所省地方立法研究评估与咨询服务基地关于 广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 ( 修订草案修改稿 ) 表决前评估的报告

84 附件 (1) 广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 ( 修订草案修改稿 ) 表决前评估会记录 时 间 :2016 年 3 月 11 日 ( 周五 )14:30-16:20 地 点 : 省人大东楼 304 会议室 主持人 : 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社会法规处处长何德尧 参加评估人员 : 徐 嵩 广东广信君达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律师 陆翠芬 广州市黄埔区文冲社区办公室主任 付洪林 省法院行政审判庭庭长 高级法官 周联合 省社科院法学所副所长 研究员 赵 祥 广东省委党校教授 李益国 省人大内司委办公室调研员 黄东翔 省法制办行政执法监督处处长 杨长勇 广州市法制办行政执法监督处处长 易明刚 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社会法规处副调研员 何德尧 : 今天下午我们对 广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 进行 表决前的评估, 我们在座的多数同志参加过多次评估了, 按照以 前最早的做法, 刚开始有一个小时进行评估培训, 现在开的多了,

85 不必要走这个过程了 现在我们就直接开始评估了 行政执法监督条例是 1997 年制定的 这一次是对其修订, 这一次修改后把 各级人民政府 删掉了, 名称由 各级人民政府行政执法监督条例 修改为 行政执法监督条例 大家都知道, 我们国家长期以来对依法治国的建设是非常重视的, 我国很早就确定了十六次方针, 叫做 有法可依 有法必依 执法必严 违法必究, 并把 依法治国 作为我们国家的基本治国方略 特别是党的十八大以来, 对依法治国更加重视了 十八届四中全会专门做出了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 而且确定了新的十六次方针, 那就是 科学立法 严格执法 公正司法 全民守法, 非常重视这个执法工作 该决定的第三部分讲到 深入推进依法行政, 加快建设法治政府, 里面讲到加强党的监督 人大监督 民主监督 行政监督等 加强行政执法监督是对行政权利的制约, 而我们这个行政执法监督条例, 应该说是对四中全会精神贯彻的一个部分 四中全会精神里面分的党内监督 人大监督 民主监督 行政监督 司法监督 审计监督 社会监督 舆论监督等, 我们进行立法不可能完全按照这个进行分类 这里的民主监督 社会监督 舆论监督等, 在法规中都是属于社会监督的范围 这个条例中, 刚才说了, 原来叫做 广东省各级人民政府行政监督条例, 那个时候调整的范围完全从政府的角度上来讲, 现在改成 行政执法监督条例 了 原来的监督就是政府自己的

86 一个以法制办作为行政执法监督的一个实施单位, 它都是通过法制办作为监督的主体, 以前是那个逻辑, 现在扩大了监督主体, 因此改了名称 我们这一次修改, 里面有人大监督的内容, 有上级部门对下级部门的监督内容, 我们要搞好监督工作, 这个法规应该怎么去制定, 其内容无非就是谁来监督? 监督什么? 怎么监督? 搞错了承担什么责任? 法规实际上就是围绕着这个来写的 我们请大家进行评估, 这是保障民主立法 科学立法的重要程序, 是保障我们这个法规质量的一个过程 表决前的评估主要是法规案围绕以下三个方面开展 : 一个是法规案出台的时机是否合适, 是否与本省经济社会发展的水平相适应, 是否具备相应的设施条件, 相关配套措施是否及时到位 这是一个方面 第二个法规案通过后, 对本地区改革发展稳定, 可能产生的影响法 第三个是可能影响法规实施的重大因素和问题 下面我就先介绍一下参加今天评估的人员 省人大代表 : 广东广信君达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律师徐嵩同志 广州市黄埔区文冲社区办公室主任陆翠芳同志 常委会立法咨询专家 : 省高院行政审判庭庭长 高级法官付洪林同志

87 省社科院法学所副所长 研究员周联合同志 广东省省委党校教授赵祥同志 另外, 我们把广州市法制办行政执法监督处处长杨长勇同志请来了, 作为实务工作者参加会议 参加会议的还有, 黄东翔同志是省法制办监督处的处长, 李益国同志是内司委的调研员, 易明刚同志是法工委的副调研员 因为我们下午参加的人不多, 大家发言的时间相对充裕一些, 上午有 17 个人发言, 每个人对时间抓的比较紧 这里列了一个提纲, 我们把评估的提纲不再重复念了, 大家根据这个评估提纲, 当然也可以对整个法规条文进行全面的评估, 现在开始按照名单顺序发言 徐嵩 : 第一个对于这个总体评价, 我觉得它出台的时机还是适宜的, 主要的制度规范具有可行性, 实施后的社会效果预计还是总体蛮好的 主要的理由, 第一个就是之前的那个条例是 1997 年 12 月份的, 到现在 18 年了, 这 18 年应该说全国全省的法制政府的建设和研究, 都应该有了一些很长足的进步 那么行政执法监督面对的问题, 包括公民权利意识的发展也都有了一些新的情况, 所以修改也是迫切需要的 再一个, 特别是十八大四中全会做出全面依法治国的决定以来, 实现从国家到地方的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现代化 还有法制政府建设进一步提速, 负面清单的管理方式的出台, 社会治理模式的创新等等, 这些观念都是越来越深入人心, 所以也是对政

88 府的行政执法监督工作提出了一个新的要求 所以现在修改原来的这个十八年前的条例也是符合的 再一个就是这个条例的修改稿进一步完善了监督的范围和行政执法主体的责任和义务 监督方式 责任追求等等 主要的制度规范体系是比较完备的, 而且具有可行性 预计还是能够有力的加强我省的行政执法监督工作, 促进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法行政, 实施后应该会有比较良好的效果的 关于监督的范围, 主要是在条例修订稿的第二章, 一共用了七条, 总体上是合理, 而且是可行的 我个人倒是觉得, 可能关键问题是在于实践中从严落实的问题, 以及如何能够通过什么样的手段, 比如说信息化的手段, 提高监督的效率 现在这七条用了举例加兜底的综合形式来做出规定的, 将监督的范围细化为不仅仅是行政执法的合法性问题, 还有一个合理性的, 对合理性也是要做出考量的 还有一个就是行政司法责任制, 以及重大行政执法决定的法制审核, 行政执法全过程的记录, 两法衔接, 纠错问责等等这些制度的落实 特别是对前六种情况做了详细的说明, 应该来说超脱性还是比较强的 关键就是刚才说的在实践中严格落实的问题, 及时引入信息化技术手段, 不断的完善监督方式, 提升效率的问题 关于这个行政执法监督主体的职责和义务, 这一块主要是在总则, 第四条到第八条 特别是第四条, 它是分了四款, 就是对这个监督主体做了分别的描述, 我就不细读了, 其实应该来说,

89 它是从政府的上下级之间, 还有政府和公民之间, 可以说是叫做横向到边, 纵向到底, 基本上都是规定的比较全面的了, 而且彼此之间的关系也梳理的比较清晰, 符合我国法律法规的规定, 具有可行性的 现在一个是政府的职能转变和机构调整, 本身就是处于一个多发期, 就是会不会说, 我们这个条例出台没多久, 政府的职能部门之间, 自己权限的这个切块会不会有一些变化, 导致我们这个条例有些地方要跟着改, 什么的, 或者不太适用, 不太符合那时候的情况了, 所以这一块是否能做一些预见性的研究 第四个, 监督方式的制度研究这里, 它是有两种, 一种是日常监督, 另外一种专项监督 日常监督主要是细化了行政人员的资格考试 管理投诉 举报等等 刚好我看到好像去年 12 月份国家出了一个关于完善国家统一法律资格考试制度的意见, 明确在司法考试制度确定了, 除了在现有的司法考试制度确定了法官 检察官 律师 公证员, 这四类职业人员要考试的基础之上, 还有将部分涉及公民法人权利义务的保护, 具有一些司法性质的法律从业人员也纳入了司法职业考试的范围 这一块也没有特别提, 没有特别回避, 这里看看是否需要再明确一些 当然目前这样也没有什么缺失吧, 或者说不完全合适的地方, 只是说需要进一步细化, 这个提供给大家考虑 在专项监督这一块, 它是细化了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情况的执法检查, 行政执法的评价, 还有案件评查, 行政违法案例的通

90 报, 行政执法督察等等, 这一块都是建议加强信息化的措施, 尤其是涉及向社会公布和通报的这些情况 通过信息化的方式, 作为公民教育一个最好的范本 而且在通报的范围里面, 不仅仅限于那些不好的违法的案例, 特别好的优秀的执法案例, 或者社会效果非常好的, 这些其实也可以通报出来, 我们也不要光是把不好的地方说出来, 也通过舆论宣传, 多讲一些正能量的东西, 一个正面的教育 在专项督察的方式中间是不是考虑引入一些比例抽查的机制, 这里面没有做这个规定的 其他有一些条文的, 就几个大的地方, 我不知道现在说还来不来得及, 稍微提一下 第 24 条, 刚才说的那个违法案例通报, 它写的是违法案例通报, 但是我刚才建议的那个不仅仅是对不好的违法案例通报, 对于优秀典型的社会效果好的也可以通报一下, 也是对执法人员的精神鼓励嘛 第 31 条和 32 条,31 条第三行那里有一个对督察建议书有一个限期整改的建议, 但是限多少没有说 第 32 条这里要求它 30 天内整改落实, 不知道这两条是怎么样的对应关系, 是不是更明确一些 再一个就是 32 条第二款的复查, 就是上一级法制机构收到申请之后 15 天之内给予复查, 对于这个复查的结果怎么处理就没有说, 复查结果, 比如说它是维持原来的建议书怎么办? 撤销或者是变更, 改变原来建议书的又怎么办, 这块没了, 说到那里就没有下文了

91 第 36 条第二款, 其实这个跟刚才的那个通报也是相关联的, 它这里监督结果的公开只是公开不好的, 没有公开好的, 我们建议把好的也公开一下 最后一个在法律责任, 第 40 条 对于这个行政执法监督主体及其工作人员的责任这里, 在给予处分后面和涉嫌犯罪前面, 中间那里, 建议增加一个, 如果是违反行政纪律的交由监察机关追究纪律责任, 这里好像中间段了一点, 自己处分或者一步到位, 移交犯罪了, 就没有监察机关的环节 付洪林 : 这个评估规定里面提出了几条要求, 我觉得肯定还是合适的, 现在这个时代就是依法治国的时代, 这个时候就要依法治国, 关键是依法行政, 对于行政执法进行加强监督 这个也是比较符合当前的形势 广州市人大搞依法行政条例, 邀请我们厅的一个审判长, 下星期四去广州市人大法制办, 它也是搞评估吧 就是说它那个范围比这个大一些, 我们这个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其实主要还是内部监督, 当然里面也说到了司法, 它依法监督条例就比较宽, 宽了不少 但是这个是一个立法定位的问题, 我觉得如果说我们这些条例定位是内容监督的话, 已经是考虑的比较周全了, 也是可以的 但是第二次来这里, 也是根据上一次的条例意见修改, 修改完了以后, 既然是立法前的评估, 马上就要上会了, 结构上的修改可能就不再考虑了, 因为以前都考虑过了 但是这里面我想提两点, 一个是监督范围, 这里是第 9 条到第 15 条, 一共七条 我记得上一次不只我一个人提了, 很多人

92 提了, 就是说你监督范围是不是应该把立法机关监督的内容和司法机关的监督内容, 司法机关比如说行政审判判决, 它的执行情况, 比如说行政机关败诉了, 你有没有执行这个判决, 执行判决的情况可以纳入依法行政监督内容 另外立法机关, 比如说人大监督完以后提出了一个监督, 对依法行政有一个监督意见, 你作为政府作为行政机关就要按照人大的要求整改, 我们内部搞依法行政监督的时候是不是可以把下一级行政机关或者下一级政府, 它落实人大的情况纳入监督范围, 这个可能好一点, 但是这几条里面好像没有包括这个内容, 这是一个方面的修改意见 第二个就是第三章监督方式, 监督方式这个表述我感觉到写着写着文字上好像有一点点走偏了 你比如说第 17 条说日常监督方式, 它的文字表述, 就是说日常监督包括对行政执法人员资格考核管理, 办理对行政执法的投诉举报 可能不是监督一些内容, 是监督对行政执法人员资格考核管理情况 比如说一个下级机关, 一个行政机关, 它对行政执法人员, 它的资格考核管理的情况是不是到位, 我们去监督它这个东西, 而不是我们直接去对这个行政执法人员资格考核管理, 我们是监督, 它自己怎么考核的怎么管理的, 这个对象有点错位了 还有后面的比如说办理行政执法的投诉举报, 应该是说对办理, 监督什么呢? 监督对行政执法的投诉举报的落实情况, 让老百姓有投诉有举报, 我们现在行政执法监督, 监督什么呢? 我监督你对投诉举报的落实情况 可能这是文字上的表述 可能

93 条看起来更明显, 说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行政部门应当严格执行, 严格执行行政执法人员持证上岗和资格考核管理制度, 后面这半句话叫未经执法资格考试合格, 不得授予执法资格, 不得从事执法活动, 这是那个规定里面规定的, 现在我们要去监督这个机关有没有落实这个规定, 而不是我们把这个规定的内容移植到这里, 在文字上有点错位 我就去监督行政执法部门有没有按照规定去搞这个执法资格考试, 而不是直接规定说未经行政执法考试合格, 不得授予执法资格, 这个原来在其他法律里面是有规定的, 我们是监督这个规定的落实情况的 我不知道我说清楚没有, 大概是这个意思 好像这个文字表述有点错位了 比如说第二款也是这样, 行政执法人员未持行政执法证件的或者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证件的, 不得从事执法活动, 其他地方是规定的, 我们是监督什么呢? 我们是监督他执法人员有没有这种情况, 没有证件就去执法的, 我是监督这个东西的 我觉得这个文字可能需要慢慢的品位一下, 这个文字是稍微有点偏差的表述, 没有把原来的意思表述出来, 偏了一点 这个要讲明白好像还有点那个什么 举个例子来讲, 就是说法规规定这个, 怎么说啊, 我觉得好像是很微妙, 这里面文字表述, 好像感觉味道不太对, 没有说准 黄东翔 : 我说明一下 为什么这样表述呢? 主要是我们在起草的时候是把我们现在在干的活写上来, 这个活是我们在干这个活, 所以就变成这样了日常监督, 我们法制办的监督处日常就是

94 干这个活, 所以就把这个活写上来了, 所以说大家一直都是这样干, 所以你既然讲的话, 这里我们要换一种方式来做了 付洪林 : 现在都有规定, 行政执法人员没有行政执法证件, 或者法律规定的证件就不得从事执法活动, 你现在变成监督它有没有这种情况, 你是监督它有没有这种情况 黄东翔 : 现在我们法制办监督很大程度就是从资格上去, 我们监督, 以前就是说, 要在我们这里考试, 考完试我们发证, 通过这样, 在入口进行监督, 事实上是说我们在干这个活, 在入口上, 你这个执法资格, 它单位报上来, 你符不符合这个资格, 你单位有多少人, 在编制上你派谁来执法, 同时到我这个口, 从入口上我们就实施监督了 付洪林 : 比如说街道办有一个行政执法人员, 它是规定没有执法资格证就不能执法的对不对? 你现在就监督他们是不是存在着没有执法证就去执法的 黄东翔 : 也就是说我们把领证上面提上来, 从入口上就实行监督了 付洪林 : 意思清楚, 就是说文字表述 黄东翔 : 对, 我们也在考虑这个 为什么呢? 这次法制政府建设五年规划国家那个, 就有 2016 年全面清理行政执法, 全面实施执政上岗,2016 年全国要统一部署的, 我们也是在考虑这个问题 事实上, 我为什么有这样一个东西, 你提的很对, 就是我们原来一直都是这样干, 以为干这个活就是日常监督, 执法人

95 员首先要通过这个监督, 这是前提, 就是实施监督 何德尧 : 一个是对初级监督, 一个是深层的监督, 其实就是这样的, 它的这个活动就是说发生的过程就是一个监督, 但是另外一个层面讲发生的过程可以理解成是一个制度化 付洪林 : 你这个文字不用这样写嘛, 因为其他地方已经有这样的规定了, 我现在就监督你有没有这种现象 易明刚 : 关于文字表述都要落实情况, 我们在第三章六个方面, 特别第 11 条, 落实情况的监督报告什么这里, 第三章监督方式里面再写什么什么的落实情况, 第三章和第四章的范围就重复了, 我们第二章里面六个方面,12 条一直到 14 条, 什么什么的落实情况, 刚才您的建议非常好 何德尧 : 这个法规的特点就在监督的范围和方式很难理的很清楚, 从这个层面讲就是范围, 从那个层面讲就是方式 付洪林 : 你要讲方式就是行为的方式, 比如说前面的范围说完了, 比如说方式, 我是抽查或者调研汇报, 就是这样才叫方式 我今天去检查了行政执法, 我怎么监督, 就是我这种监督的行为方式, 我是让你到省里面汇报, 或者我到那个地方去暗访, 或者是我叫你当场抽查, 像这样的话可能定位方式更好一点, 行为方式 周联合 : 因为是一个表决前的评估, 条例稿子已经经过很多程序了, 应该说比较成熟了 那么总体上讲, 因为它是一个修改稿,1997 年已经有一个条例出台了, 现在进行修改, 鉴于中央

96 的经审和我们这个法制建设的各方面的实践情况, 出台这样一个条例的修改法, 我觉得还是必要的 这个肯定是从总体上可以推进我们国家的依法行政工作, 特别是广东省能够更好的开展各方面的工作, 这个还是需要的 这个稿子现在如果要细细研究的话, 有一些还是可以斟酌的, 刚刚前面付庭长已经讲了, 我们这个稿子着重在行政执法, 广州市最近也在搞一个依法行政条例, 他们有一百多条, 范围大很多 不过我的印象, 因为你们没有附原来的行政执法条例, 我没有顾的上去查, 因为我过去在编办那边上班, 我的印象 1997 年那个时候出台这个条例, 那时候行政执法好像范围窄一点是不是? 这一次的行政执法没有这么宽 黄东翔 : 去年的条例主要是针对处罚法产生的一些问题监督, 现在的话, 刚才徐主任也讲了现在这个东西多了, 内容丰富了 周联合 : 从这一次你们现在这个第二稿的条例这个范围就非常大, 这个行政执法不是一个狭义上的执法, 就过去的执法就局限在对某一个问题进行查处处罚, 所谓狭义的行政执法队伍, 这句话来讲的 这一次的范围比较大, 这个调了之后, 后面有些调整, 可能有些要去细细的斟酌一下, 因为这个范围一大, 好多东西就复杂了很多了 事实上, 广州市这一次依法行政条例里面也专门讲到有一个部分叫行政执法, 关于行政执法的界定, 它主要还是在对行政相

97 对人合法权益造成影响的一些方面, 比你这个还是要窄一点, 比方说它讲的这个行政执法是指行政执法机关实施的, 可能对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造成影响的行政处罚 行政许可 行政强制 行政征收 行政征用 行政监察等行为, 所以它这个比这个范围窄一点, 但是它比一般的狭义上所理解的处罚检查要广 那么这样一来, 你这个适用范围, 因为一下就调大了, 如果照我们现在这个条例第二条的范围, 基本上你就把行政工作, 大部分都拉进来了, 行政的职能基本上拉进来了, 所以说这个范围比较大 第二条后面行政呼吁, 后面这一款, 第五款 因为你前面第二款的定义, 本条例所称行政执法, 后面有个行政裁决, 你这个行政复议, 它设置了行政裁决了嘛, 就是要不要在这里, 还是要有所体现, 或者你最后这一款 第五款, 行政复议 行政检察 审计规范性文件, 审查本监督活动, 其他法律有规定的适用其他法律, 就是其他法律有规定的按其他法律规定, 其他没有法律规定的是不是也适用这个 因为你这两款有一个协调的问题, 在第二条的第二款和第四款有个协调的问题, 这个是一个问题 另外一个就是刚刚前面付庭长讲的那个, 付庭长讲的那个事, 因为你这个定义是行政执法监督, 就是说行政执法你去监督他, 而不是说它规范的不是行政执法的行为, 所以说原来在有关的法律法规也好, 有关的规章, 已经有规定的, 你不要在这里再讲, 是这个意思 因为你在这里一讲你就错位了, 这个是对那个东西的监督, 不是说去规范它, 除了刚刚付庭长讲的那几条, 比

98 如说第 19 条也是有这个问题 你看它是怎么讲的,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支持行政执法部门办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行政执法投诉举报, 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 没有法律规章规定的适用信访的有关规定 这个就是说怎么样来办这个事的, 现在我们这个条例是什么呢? 你要这样来办, 你不来办, 我怎么样监督你, 所以这个条文跟我们这个条例是不一样的, 付庭长讲的是这个意思 刚刚前面付庭长指出的第 18 条和 19 条还有一些, 这个还是要看看, 要不要再斟酌一下, 应该不是讲, 就是说这个东西它讲的是怎么样去做, 就是说你怎么样去行政执法, 是这个意思, 现在我们这个条例应该规定的是我怎么监督你, 所以它是两种不同的东西, 如果你在这里把那个条款抄到这里来, 一个没有用, 再一个它就错位了, 是有这个问题, 这个我补充说明一下, 类似的条款还有, 大家仔细看一下 黄东翔 : 第 19 条我说明一下, 像我们法制机构受理群众的 老百姓的举报投诉, 作为一个依据, 也就是说如果要不加的我们就没办法受理人家投诉的事了 我为规范我们自己, 我们自己设一个制度, 让我们监督人有路走, 如果没有这一条, 我们是没有路走的, 如果人家向我们举报投诉, 我们是不能办理的, 是要解决这样一个问题 周联合 : 这个东西, 因为法律法规已经有规定了 黄东翔 : 有些没规定, 很多没有规定的 付洪林 : 没有规定你也没办法监督它, 它也不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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