致理技術學院專任教師權益相關事項一覽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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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壹 新進職員遴選程序類別 項目 相 關 權 益 依據法規及條文 項 一 填具人力需各單位職員出缺或人力不足時, 得由職缺單位主管或人事室填具人力崇右技術學院職員進用及求單需求單, 陳請校長核可後進行遴選作業, 由人事室就相關職缺先行公升遷辦法第 4 條第 1 項 開辦理校內遷調 如校內無適合人選可資勝任者或無意願人選, 則依規定公開招募 二 招募人事室經公開招募並與用人單位主管進行面試, 必要時得酌予筆試或崇右技術學院職員進用及實作測試 升遷辦法第 4 條第 2 項 三 面試人事室與用人單位主管進行面試, 必要時得酌予筆試或實作測試 崇右技術學院職員進用及 約僱人員若有符合資格, 且服務考核成績優良者, 經評核後優先轉任 升遷辦法第 4 條第 2 及 3 四 進用 職員進用簽請校長核可後進用 崇右技術學院職員進用及升遷辦法第 4 條第 4 項 貳 敘薪參 考績一 職員起敘原 ( 一 ) 本校職員均依學歷起敘為原則 於行政機關 公私立學校服務則與現職等級相當之年資, 得每滿一年提敘一級, 但受本職最高年功薪之限制 教職員於實施本敘薪辦法之前, 在本校服務年資, 得按年採計, 提敘至本職最高年功薪 ( 二 ) 本校約僱人員依學歷起敘為原則, 若具有國內外公私立機構相關專長服務年資得斟酌採計, 每滿一年提敘一級, 但曾任年資得否採計, 需經本校董事會審議通過後, 送人事單位依規定採計辦理敘薪 二 工友起敘原則 本校工友均自最低級起敘為原則 1 本校教職員工敘薪辦法第 4.5 條 本校約僱人員敘薪標準辦法第 5 條 本校教職員工敘薪辦法第 6 條 三 改敘原則補繳學經歷證件或取得新資格申請改敘者, 均自審定改敘之日起改支 本校教職員工敘薪辦法第 8 條 ; 本校約僱人員敘薪標準辦法第 7 條 一 成績考核本校職員任職至學年度終了屆滿一學年者, 應予成績考核 ; 未滿一學本校職員考核辦法第 3 條年者 ( 含留職停薪復職者 ), 另予成績考核但不予晉級 二 考核等第及 ( 一 ) 本校職員成績考核等次及有關獎懲如下 : 本校職員考核辦法第 6.7 獎懲 1. 甲等 :80( 含 ) 分以上, 晉本薪或年功薪一級 2. 乙等 :70( 含 ) 分 ~79 分, 留支原薪 3. 丙等 :60( 含 ) 分 ~69 分, 留支原薪級, 專職人員連續兩年丙等應予資遣 4. 丁等 :60 分以下, 應予免職 年功薪最高級, 依規定不予晉級 條 ( 二 ) 約聘僱人員考列乙等應予檢討是否續聘 ; 丙等及丁等不再續聘 專案人員成績考核列為續聘重要參考, 薪俸仍依該專案之規定 三 考核標準 ( 一 ) 在同一學年度內有下列條件者為甲等 : 本校職員考核辦法第 8 條 1. 考核評分表分數達 80 分 ( 含 ) 以上者 2. 職責繁重, 主動積極而能任勞任怨圓滿達成任務者 3. 事 病假併計在 14 日以下者, 但事 病假應依規定扣分 4. 無遲到 早退 曠職紀錄者 ( 二 ) 同一學年度內有下列條件者為乙等 : 1. 考核評分表分數為 70 分 ~79 分者 2. 努力盡職, 能如期達成任務者 3. 事 病假併計在 21 日以下者, 但事 病假應依規定扣分 4. 無曠職紀錄且遲到紀錄不超過 10 者 ( 三 ) 同一學年度內有下列事實者為丙等 : 1. 考核評分表分數為 60 分 ~69 分者 2. 工作平常, 勉能符合要求者 3. 經給予延長病假者 4. 有曠職紀錄或遲到紀錄不超過 20 次者 5. 品德生活考核有不良事蹟, 尚不足影響校譽或個人人格者 6. 受行政處分者 7. 言行不檢, 侮辱 威脅同事或主管情節重大者 ( 四 ) 同一學年度內有下列事實之一者為丁等 : 1. 考核評分表分數為 60 分以下者

2 肆 升遷伍 獎助2. 廢弛職務致影響校務者 3. 連續曠職達 3 日或曠職合計達 5 日以上者 4. 遲到記錄合計超過 20 次以上者 5. 品德不良有具體事實, 足以影響校譽或教育風氣者 一 升遷資格 ( 一 ) 辦事員升組 ( 館 ) 員, 應具備下列條件之一 : 本校職員進用及升遷辦 1. 取得碩士學位並在本校擔任辦事員滿 3 年以上, 具勝任職務之專法第 7 條 長且考核成績優良者 2. 取得學士 ( 含 ) 以上學位並在本校擔任辦事員滿 5 年以上, 具勝 任職務之專長且考核成績優良者 ( 二 ) 書記升辦事員, 應具備下列條件之一 : 1. 取得學士 ( 含 ) 以上學位並在本校擔任書記滿 3 年以上, 具勝任 職務之專長且考核成績優良者 2. 高中 ( 職 ) ( 含 ) 以上學校畢業並在本校擔任書記滿 5 年以上, 具勝任職務之專長且考核成績優良者 二 應具考績條本校職員具符合本辦法所規定之升遷資格, 且近 3 年考核成績連續考本校職員進用及升遷辦 件 列甲等者, 得由其單位主管簽請辦理升遷 法第 7 條之 1 一 進修 ( 一 ) 本辦法訂定為每人可申請上限, 若全部職工申請總額超過支用計畫書之預算, 則獎勵金額及人數由行政會議議決 進修方式分為 : 1. 學校主動薦送 : 單位主管基於業務需求, 於會計年度初編寫遴選進修計畫 經核准且錄取後, 被推薦進修者得辦理公假進修並憑繳費單據申請進修補助費, 一學年以 3 萬元為上限 2. 同意薦送報考 : 由同仁自行提出申請, 並經學校同意後報考者, 於錄取後得辦理公假進修並憑繳費單據申請進修補助費, 一學年以 2 萬元為上限 3. 自行進修 : 自行報考錄取後始提出進修申請者, 得經校方同意後, 以休假 事假方式辦理進修, 學校不予補助費用 本辦法適用於本校任職滿 2 年, 且最近兩年考績須為甲等, 未受記過以上處分之專任職工人員 ( 二 ) 依本辦法申請在職進修者, 應在服務年限屆滿後填具申請單, 經單位一 二級主管同意並提報行政會議審核通過後呈校長核定 ( 三 ) 為不影響校務工作之推行, 部份工時同時在外進修人數, 每單位 ( 室 組 ) 不得超過一人, 全校不得超過職工人員總數之百分之五為原則 ; 擔任各級主管者, 進修期間需卸下主管職務 公餘進修不在此限 ( 四 ) 依本辦法核定進修之人員, 應遵守下列規定 : 1. 修業年限以二專部 2 年 大學部 4 年 碩士班 2 年為限 2. 帶職帶薪者, 每週上課以工作時間內 2 個半天為限, 每學期於休畢個人休假後, 始得向人事室申請公假 進修期間原擔任之工作仍應自行負責處理, 若影響原工作或進修成績欠佳, 單位主管得簽請停止其進修 3. 留職停薪以二年為限, 留職停薪之職務得聘請約聘人員 4. 取得學位後, 必須繼續留校服務, 其年限與進修年數同 5. 如未繼續留校服務或履行義務期間未滿而辭職者, 應按未履行義務之期間比率, 賠償相當於進修期間因進修所給予公假之薪資 ( 以離職當月之薪資做為計算之標準 ) 6. 工時進修學位者, 應於入學前填具取得學位之保證書, 如無法取得學位, 則應退回進修期間校方補助之金額 依前項第二款申請 2 個半天公假之進修者, 需檢附課程表 本校職工進修辦法第 3 至 7 條 2

3 伍 獎助崇右技術學院職工相關權益事項一覽表 二 研習 ( 一 ) 本辦法訂定為每人可申請上限, 若全部職工校外研習費申請總額超過支用計畫書之預算, 則獎勵金額及人數由行政會議補助辦法第 4 至 6 條 議決 行政人員參加校外研習實施辦法如下 : 1. 本校專任行政人員由學校薦送參加國內外學術機構或非營利性單位舉辦之研習, 均得申請全額補助 2. 本校專任行政人員參加研習期間內, 可依本校請假規則簽請公假或事假 3. 參加校外研習 ( 討 ) 會, 採事前申請制 4. 參加研習者得申請補助交通費及報名費 ; 以公假出席者, 另得申請膳雜費及住宿費補助, 惟研習單位供有膳宿時, 費用不得重複申請 5. 應於 10 月 31 日前填寫申請表 ( 如附件 ), 經單位主管 一級主管簽核, 由人事室提行政會議審議 6. 每位同仁每年度補助最高金額以 5 仟元為限 ( 二 ) 凡獲本辦法獎勵之研習案, 應檢附相關憑證與打字印出之心得報告乙份並自行裝訂成冊, 存人事室備查 ( 三 ) 本辦法之獎助係由教育部獎補助專款支付, 若該專款刪除, 由本校相關經費支應 三 電腦證照 ( 一 ) 本辦法適用對象為本校之專任行政人員 ( 二 ) 本辦法補助各類電腦證照考試之報考費用, 申請人應檢附准考證影本及報考費用相關單據於每年度 10 月 31 日前填寫申請表 ( 如附件 ), 經單位主管評核, 由人事室提請行政會議審議 ( 三 ) 每位人員申請同一電腦證照報考費用時, 若為報考丙級證照者, 以補助乙次為限, 若為報考乙級 ( 含 ) 以上證照者, 以補助兩次為限 ( 四 ) 為鼓勵本校專任行政人員取得電腦相關證照, 凡具政府單位核發之乙級 ( 含 ) 以上電腦證照者, 發給獎勵金 3 仟元整, 每張證照獎勵以一次為限, 申請人應檢附證照正反面影本乙份於 10 月 31 日前填寫申請表 ( 如附件 ), 經單位主管評核, 由人事室提請行政會議審議 ( 五 ) 本辦法訂定為每案可申請上限, 若全部職工申請總額超過支用計畫書之預算, 則獎勵金額及人數由行政會議議決 本校行政人員參加研習 本校行政人員電腦證照獎補助辦法第 2 至 6 條 3

4 陸 獎勵及表揚崇右技術學院職工相關權益事項一覽表 一 教職員工獎勵 獎勵部份 嘉獎一次加 1 分 小功加 3 分 大功加 9 分 ( 一 ) 有下列事蹟之一者嘉獎 : 1. 革新改進教育業務, 且努力推行, 著有成效者 2. 對學校校務設施, 有長期發展計劃, 且能確實執行, 績效卓著者 3. 研究改進教材教法, 確能增進教學效果, 提高學生程度者 4. 義務輔導學生課業, 著有成效者 5. 推行學生輔導工作, 確能變化學生氣質, 造成優良學風者 6. 辦理招生或考試工作, 確實認真, 針對流弊改善者 7. 辦理各種學術活動, 成效卓著者 8. 參加公開展覽或演講, 得社會推崇者 9. 輔導畢業學生就業, 著有成績者 10. 對經費運用得當, 能以有限財力, 而獲最大效果者 11. 安定人事, 領導員工通力合作且考核嚴密使業務獲有長足進展者 12. 對偶發事件之預防或處理適當, 因而避免或減少可能發生之損害者 13. 鼓勵捐資興學, 成績優良者 14. 其他特殊優良事蹟, 裨益世道人心, 並能匡正教育風氣者 15. 其他合乎嘉獎者 ( 二 ) 有下列事蹟之一者記小功 : 1. 研訂重要改進計劃或方案, 施行結果對教育文化或校務推動有重大貢獻者 2. 從事教育工作, 而有特殊優良成績表現, 並能爭取國家榮譽者 3. 鼓勵學術, 有專門著作或重要發明, 確有特殊貢獻者 4. 編輯 翻譯 審查或創有鉅著, 而成績特優者 5. 輔導適應困難及行為偏差學生, 具有特殊貢獻或執行訓輔計畫績效卓越者 6. 對教學或遇重大困難問題, 能及時提出具體有效改進方案, 圓滿解決者 7. 辦理重要業務成績特優, 或有特殊效益者 8. 在惡劣環境下克盡職責, 圓滿達成任務者 9. 搶救重大災害, 切合機宜, 有具體效果者 10. 執行重要法令克服困難, 圓滿達成使命者 11. 其他合乎小功者 ( 三 ) 有下列事蹟之一者記大功 : 1. 針對時弊, 研擬改進措施, 經採行確有重大成效者 2. 對教學或主辦業務有重大革新, 提出具體方案, 經採行確具成效者 3. 察舉不法, 維護學校聲譽權益, 有卓越貢獻者 4. 適時消弭意外事件大變故之發生, 或已發生能處置得宜, 免遭嚴重損失者 5. 遇重大事件, 不為利誘, 不為勢劫, 堅持立場, 為學校增進榮譽有具體事實者 6. 其他合乎大功者 本校教職員工獎懲辦法第 1 條 4

5 柒 差假崇右技術學院職工相關權益事項一覽表 二 教職員工懲懲處部份 申誡一次扣 1 分 小過扣 3 分 大過扣 9 分 處 ( 一 ) 有下列情事之一者申誡 : 1. 辦理教育業務, 工作不力, 影響計劃進度者 2. 處理業務失當或督察不週者 3. 處理業務或會議中出言不遜, 涉及人身攻擊者 4. 教學未能盡責, 貽誤學生課業者 5. 行為不當, 有辱為人師表, 情節較輕者 6. 體罰學生, 影響其身心健康者 7. 對學生輔導與管理工作, 未能盡責, 致發生事故, 情節較輕者 8. 對偶發事件之預防及處理失當, 而招致損失者 9. 辦理各種活動, 未盡職責, 有損校譽者 10. 違反有關教育法令規定之事項者 ( 二 ) 有下列情事之一者記小過 : 1. 違反校令或不聽調度者 2. 挑撥離間, 破壞紀律, 情節重大者 3. 違反紀律或言行不檢, 致損害教育人員聲譽或擾亂學校秩序者 4. 對學生輔導與管理工作, 未能盡責, 致發生事故者 5. 故意曲解法令, 致學生權利遭受重大損害者 6. 貽誤公務, 造成重大過失, 導致不良後果者 ( 三 ) 有下列情事之一者記大過 : 1. 怠忽職責或洩漏職務上之機密, 致學校遭受重大損害者 2. 言行不檢, 不堪為人師表, 嚴重影響校譽, 情節重大者 3. 侮辱 誣告或脅迫同事 長官, 情節重大者 4. 涉及貪污, 有確實證據者或涉及重大刑案而被判刑者 5. 曠職曠課連續達三日, 或一學期內累積達五日者 一 事假 本校教職員工獎懲辦法第 2 條 ( 一 ) 有重要事故必須親自處理者, 或其家庭成員預防接種 發生嚴本校教職員工出勤請假重之疾病或其他重大事故須親自照顧時得請家庭照顧假, 除臨休假辦法第 4 條 時事故得補辦手續外, 應事前填妥事假單 ( 二 ) 一日以內由單位主管批准 ( 三 ) 超過 1 日呈校長核准 ( 四 ) 事假及家庭照顧假一年合計准給 10 日 ( 五 ) 事假及家庭照顧假合計超過 10 日者按日扣除薪給, 超過 14 天者, 簽請校長核處 二 病假 ( 一 ) 因疾病或女性教職員工因生理日致工作有困難必須治療或休養者, 每月得請生理假 1 日, 其請假日數併入病假計算 ( 二 ) 1 日以內由單位主管批准 ( 三 ) 超過一日呈校長核准 ; 連續請假 3 日者, 需附相關證明 ( 四 ) 一年合計准給 30 日, 超過期限者, 以事假抵銷 患重病非短時間所能治癒者 ( 需附公立醫院證明 ), 經校長核准後得併計前假, 以兩個月為最高限度 ( 此假計算需含例假日 ), 職員自第二個月起, 支領本薪, 如尚需連續請假者, 得申請留職停薪 三 婚假 ( 一 ) 結婚者給假 14 日, 應自結婚之日起一個月內一次請畢 此假需連續計算並含例假日 ( 二 ) 得因特殊事由, 經學校核准後可延後給假或於結婚前 5 日內提前給假 本校教職員工出勤請假休假辦法第 5 條 本校教職員工出勤請假休假辦法第 6 條 5

6 四 產假 ( 一 ) 因懷孕者, 於分娩前, 給產前假 8 日, 得分次申請, 不得保留至分娩後 ( 二 ) 分娩後給假 42 日, 不含例假日 ( 三 ) 懷孕滿五個月以上流產者給流產假 42 日, 不含例假日 ( 四 ) 懷孕三個月以上, 未滿五個月流產者給產假 21 日, 不含例假日 ( 五 ) 懷孕未滿三個月流產者, 給流產假 14 日, 不含例假日 ( 六 ) 產假及流產假自發生日起, 應檢附醫生證明, 一次請畢 此假需連續計算但不含例假日, 請假期間, 職員支領本薪 因配偶分娩者給陪產假 3 日, 得分次申請 但應於配偶分娩日前後 3 日內請畢, 例假日順延之 五 喪假 ( 一 ) 兄弟姊妹死亡者 祖父母或配偶之祖父母死亡者, 給假 3 日 ( 二 ) 配偶之父母死亡或子女死亡, 給假 7 日 ( 三 ) 父母或配偶死亡, 給假 10 日 喪假得自死亡日起百日內分次申請, 惟應於期限內請畢 六 公差有下列各款情事之一者, 得依實際需要, 核給公假或差假 差假每學期同一班級同一課程以 3 節為限, 無需補課, 公假則皆需補課, 補課不另支領鐘點費 ( 一 ) 教育部或其他公私立機關來文要求派員參加開會 講習 洽公, 簽請校長核准者, 給予差假 ( 二 ) 凡為教學效果 拓展系 ( 科 ) 務或行政業務, 經各單位主管簽請校長核准出外觀摩訪問者, 給予差假 ( 三 ) 專任教師自行報名參加由教育部 一般機關 學校 團體主辦之活動, 經校長核准者, 給予公假 ( 四 ) 依法受各種兵役召集, 給予公假 ( 五 ) 因執行公務受傷必須休養或治療, 簽請校長核定者, 給予公假, 惟期限以 30 天為限 ( 需連續 ) ( 六 ) 奉派參加政府召集之集會, 給予公假 ( 七 ) 奉派考察或參加國際會議, 給予公假 ( 八 ) 參加政府依法主辦之各項投票, 給予公假 ( 九 ) 參加政府舉辦與職務有關之考試, 經學校同意, 給予公假 ( 十 ) 應國內外機關團體或學校邀請, 參加與職務有關之各項會議或活動, 或基於法定義務出席作證 答辯, 經學校同意, 給予公假 ( 十一 ) 參加本校舉辦之活動, 經學校同意, 給予公假 前項各款予以公 差假之專任教師當日若同時於本校不同部別授課, 則需事先知會該部別, 以利其安排調課事宜 因無法調課而需延請其他教師代課者, 則扣其鐘點費 七 休假專 兼任行政人員依其服務年資, 且請假未逾規定者, 每學年給予休假 : ( 一 ) 專任行政人員屆滿一年者, 給予休假一日, 每多服務一年, 增休一日 ; 惟服務屆滿 10 年以上者, 每學年休假日仍以 10 日為限 ( 二 ) 兼任行政人員具講師以上身份者, 每學期休假 10 日 ( 三 ) 專職行政主管每學期休假 5 日 ( 四 ) 行政人員休假日於該學年結束前休畢, 每次休假最多不得超過三日, 未休滿之假期, 不得保留併下學年之休假使用 ( 五 ) 休假之最小單位以半日計, 休假應事先填寫請假卡 ( 六 ) 休假以不影響行政業務及授課為原則 ; 如有影響課程, 應依規定通知教務處並另定時間補授 領有主管加給之人員, 不適用請領加班費及補休假之相關規定 本校教職員工出勤請假休假辦法第 7 條 本校教職員工出勤請假休假辦法第 8 條 本校教職員工出勤請假休假辦法第 9 條 本校教職員工出勤請假休假辦法第 10 條 6

7 捌 公保玖 健保八 留職停薪本校教職員有下列各款情事之一者, 得申請留職停薪 : ( 一 ) 依本校教師進修獎勵辦法辦理 ( 二 ) 因特殊事故不能計算假期或事 病假超過第四條第一項第六款及第五條第一項第五款之規定者, 得申請留職停薪, 停薪期間, 教師以聘約有效期間為準, 職員以六個月為限 ( 三 ) 配偶為駐外人員, 因公奉派國外工作者, 需檢附外交部來函辦理 依前項二 三款申請留職停薪各以一次為限, 逾期予以解聘或免職 本校教職員工出勤請假休假辦法第 11 條 一 現金給付項 ( 一 ) 眷屬喪葬津貼 : 公保現金給付請領書 死亡證明書 死者除籍公教保險法第 3 12 條 目及需附資戶籍謄本 被保險人戶籍謄本 眷屬喪葬津貼切結書 台銀存料簿封面影本 ( 二 ) 殘廢給付 : 公保現金給付請領書 公保殘廢證明書 ( 由中央衛生主管機關評鑑合格地區醫院以上之主治醫院出具 ) 現金付給收據 ( 三 ) 養老 ( 退休 資遣 ) 給付 : 由公保處逕依其退休 ( 資遣 ) 核定函副本核發養老給付 ( 四 ) 死亡給付 : 公保現金給付請領書 死亡證明書 法定受益人證明書 被保險人死亡登記戶籍謄本 法定受益人現戶籍謄本 領取給付收據 二 請領保險給 ( 一 ) 自得請領之日起, 經過 5 年不行使而消滅 但因不可抗力之事公教保險法第 19 條 付時效由, 致不能行使者, 自該請求權可行使時起算 ( 二 ) 所謂 得請領之日, 就殘廢給付, 係自 確定成殘之日 起算, 養老給付係自 退休 資遣 離職退保生效之日 起算, 死亡給付及眷屬喪葬津貼係自 死亡之日 起算 三 眷屬喪葬津得請喪葬津貼之 眷屬, 係指父母 配偶 已為出生登記及未滿 25 公教人員保險法第 17 條 貼可請領之歲之子女 對象 四 眷屬喪葬津貼計算方式 五 何種情況可請領殘廢給付 六 殘廢給付金額計算方式 ( 一 ) 父母或配偶死亡時, 給付 3 個月 公教保險法第 17 條 ( 二 ) 年滿 12 歲至未滿 25 歲之子女死亡者, 給付 2 個月 ( 三 ) 未滿 12 歲及已為出生登記之子女死亡者, 給付 1 個月 ( 四 ) 給付金額以事故當月 ( 眷屬死亡當月 ) 之保險俸 ( 薪 ) 給乘以給付月數得之 公教保險法第 13 條 被保險人在參加保險期間內, 因公 或因疾病或意外傷害致成殘廢時, 必須先經醫治終止後, 仍遺留無法改善之障礙, 且符合 公教人員保險殘廢給付標準表 之殘廢標準項目者, 可以請領殘廢給付 ( 一 ) 殘廢給付金額以被保險人確定成殘當月之保險俸 ( 薪 ) 給乘以給付月數計算得之 ( 二 ) 給付月數標準說明如下 : 1. 因執行公務或服兵役者 : 全殘廢 36 個月, 半殘廢 18 個月, 部分殘廢 8 個月 2. 因意外傷害或疾病者 : 全殘廢 30 個月, 半殘廢 15 個月, 部分殘廢 6 個月 七 被保險人請被保險人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 得請領養老給付 : 領養老給付 ( 一 ) 依法退休 資格 ( 二 ) 依法資遣 ( 三 ) 繳付保險費滿 15 年, 並年滿 55 歲而離職退保者 八 公教人員保險養老給付計算方式 一 健保 IC 卡換發作業 ( 一 ) 公教人員保險之保險年資每滿 1 年給付 1.2 個月, 最高以 36 個月為限 如有未滿 1 年之畸零月數者, 按比例發給 ( 二 ) 被保險人於公教人員保險法修正施行前 後之保險年資, 應予合併計算發給養老給付 ( 三 ) 修法前之保險年資, 仍依原標準計算, 修法後之保險年資, 依新標準計算 二者合計仍受最高 36 個月之限制 因遺失 毀損 變更 照片更換等原因, 申請換 補發健保 IC 卡 需繳納工本費 200 元, 於填妥健保 IC 卡申請表 ( 背面貼上身分證正 反面影本 ), 親自或委託他人至郵局 健保局各分局或聯絡辦公室辦理 公教保險法第 13 條 公教保險法第 14 條 公教保險法第 14 條 7

8 拾 勞保拾壹 退休二 健保轉入 ( 一 ) 健保轉入 : 新進教師由本室依起聘之日起加保 眷屬轉入請攜 轉出 停保及復保作業 帶前一個投保單位轉出申報表影本及身份證影本 ( 或戶籍謄本影本 ) ( 二 ) 健保轉出 : 請至人事室申報轉出, 憑轉出表到下個單位辦理加 保 ( 三 ) 新生兒加保 : 請攜帶新生兒已報戶口之戶口名簿影本或戶籍謄 本影本 ( 四 ) 健保停保 : 預定單次出國超過 6 個月者, 請至人事室申報停保 停保期間, 暫停繳保費, 若出國未達六個月, 應註銷 停保並追溯補繳保險費 ( 五 ) 健保復保 : 請攜帶入出境證明或護照全份資料影本及戶籍謄本, 以供健保局審核保險對象 各次入出境日期及加保資 格 ( 六 ) 外籍教師加保 : 請攜帶外僑居留證影本 外籍教師眷屬加保 : 請攜帶在台居留滿四個月以上之外僑居留 證影本及提供中文姓名等資料, 始得加保 一 加 退保 本校於職工到職或離職當日, 即填具 加保申報表 或 退保申報表 送勞保局辦理加 退保 二 保險範圍 ( 一 ) 生育給付 : 嬰兒出生證明書正本或載有生母及嬰兒姓名 出生 年月日等專欄記事之戶籍謄本正本 ( 二 ) 傷病給付 : 由衛生署評鑑之合格醫院出具之傷病診斷書 ( 三 ) 殘廢給付 : 由衛生署評鑑之合格醫院出具之殘廢證明書 ( 四 ) 死亡給付 ( 本人 ): 死亡證明文件 法定受益人證明書 被保 險人之死亡登記戶籍謄本及法定受益人戶籍謄本 ( 五 ) 死亡給付 ( 眷屬 ): 死者之死亡證明 除籍戶籍謄本及被保險 人戶籍謄本 ( 六 ) 老年給付 : 戶籍謄本正本或國民身分證正反面影本 ( 七 ) 職災醫療給付 : 申辦 勞工保險職業傷病門診單 或 勞工保 險職業傷病住院申請書 一 資格 ( 一 ) 申請退休 ( 退職 ): 本校教職員工退休撫卹 1. 教職員任職 5 年以上, 年滿 60 歲者 工友服務 5 年以上, 並年資遣辦法第 6 至 8 條 滿 55 歲或改任編制內職員者 2. 任職滿 25 年者 ( 二 ) 屆齡退休 ( 退職 ) 1. 年滿 65 歲者 2. 心神喪失或身體殘廢, 不堪勝任服務者 二 屆齡生效退 ( 一 ) 年齡在 8 月 1 日至次年元月 31 日期間屆滿者, 得以次年 2 月 1 休日期日為退休生效日期 ( 二 ) 年齡在 2 月 1 日至 7 月 31 日期間屆滿者, 得以 8 月 1 日為退休生效日期 三 申請程序申請人應於 3 個月前填具退休事實表 3 份, 檢同相片 2 張, 全部任職證件及有關證明文件, 由本校初核後轉請私校退撫儲金管理委員會複核 本校教職員工退休撫卹資遣辦法第 4 條 本校教職員工退休撫卹資遣辦法第 19 條 8

9 拾貳 資遣退撫制度拾參 新制私立學校教職員崇右技術學院職工相關權益事項一覽表 四 退休金計算 ( 一 ) 教職員工之退休 ( 撫卹 資遣 ) 金, 以其最後任職之薪級, 按本校教職員工退休撫卹公立學校同薪級人員依儲金制前規定計算應領一次退休 ( 撫資遣辦法第 11 至 13 條 卹 資遣 ) 金之標準為基數 ( 二 ) 教職員任職滿 5 年, 給予 9 個基數, 每增半年加給一個基數 ; 滿 15 年後, 另行一次加發兩個基數 ; 但最高總數以 61 個基數為限 ; 未滿半年者以半年計 神喪失或身體殘廢, 不堪勝任職務者, 其心神喪失或身體殘廢係因公傷病所致者, 退休金照前項規定加發 20% 其任職未滿 5 年者, 以 5 年計 教師或校長服務滿 30 年, 並有連續任教公私立學校 20 年之資歷, 成績優異者, 一次退休金之給與, 依第一項規定增加其基數, 但最高數以 81 個基數為限 ( 三 ) 工友之退職按其服務年資發給一次退職金, 每服務半年給予一個基數, 滿 15 年後另行一次加發一個基數, 但最高總數以 61 個基數為限, 未滿半年者, 以半年計 因身體殘廢或心神喪失玫不能工作之工友, 其身體殘廢或心神喪失係因公傷病所致者, 服務年資滿 15 年者, 除依前項規定發給外, 另加發 20%; 服務年資未滿 15 年者, 給與 30 個基數 一 申請條件 ( 一 ) 因系 所 科 組課程調整或學校減班 停辦 解散而須裁減本校教職員工退休撫卹人員者 資遣辦法第 10 條 ( 二 ) 現職工作不適任或現職已無工作又無其他適當工作可以調任者 ( 三 ) 經公立醫院證明有精神病者 ( 四 ) 經公立醫院證明身體衰弱不能勝任工作者 二 申請程序經報部核准後, 送私校退撫儲金管理委員會辦理 三 資遣費計算 ( 一 ) 教職員工之退休 ( 撫卹 資遣 ) 金, 以其最後任職之薪級, 按本校教職員工退休撫卹公立學校同薪級人員依儲金制前規定計算應領一次退休 ( 撫資遣辦法第 11 至 13 條 卹 資遣 ) 金之標準為基數 ( 二 ) 教職員任職滿 5 年, 給予 9 個基數, 每增半年加給一個基數 ; 滿 15 年後, 另行一次加發兩個基數 ; 但最高總數以 61 個基數為限 ; 未滿半年者以半年計 神喪失或身體殘廢, 不堪勝任職務者, 其心神喪失或身體殘廢係因公傷病所致者, 退休金照前項規定加發 20% 其任職未滿 5 年者, 以 5 年計 教師或校長服務滿 30 年, 並有連續任教公私立學校 20 年之資歷, 成績優異者, 一次退休金之給與, 依第一項規定增加其基數, 但最高數以 81 個基數為限 ( 三 ) 工友之退職按其服務年資發給一次退職金, 每服務半年給予一個基數, 滿 15 年後另行一次加發一個基數, 但最高總數以 61 個基數為限, 未滿半年者, 以半年計 因身體殘廢或心神喪失玫不能工作之工友, 其身體殘廢或心神喪失係因公傷病所致者, 服務年資滿 15 年者, 除依前項規定發給外, 另加發 20%; 服務年資未滿 15 年者, 給與 30 個基數 施行日期該條例自 99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 退撫經費來源目前係由學校每學期提撥相當於學費 3% 之經費予私校退撫基金統籌學校法人及其所屬私立運用, 教職員本人免負擔 新制將改為儲金制, 由每位教職員開設專學校教職員退休撫卹離戶, 由教職員本人 學校 政府, 依 35% 32.5% 32.5% 之比例按月職資遣條例第 8 條提撥 教職員應負儲金金額 計算公式 : 學校法人及其所屬私立每人本俸之 2 倍 12% 35%= 每人每月應負擔金額學校教職員退休撫卹離例如, 以教授 770 之薪額, 每月應負擔金額為 :(51,480 元 2) 12% 職資遣條例第 8 條 35%=4,324 元 9

10 退休方式 ( 一 ) 自 99 年起教職員在私校退休時, 將併計新 舊制年資, 未滿 15 學校法人及其所屬私立年者, 僅能領取一次退休金 年資滿 15 年以上者, 得選擇一次學校教職員退休撫卹離退或定期給付 職資遣條例第 20 條 ( 二 ) 定期給付包括月退休金及勞保年金 ( 私校教職員之公保自 99 年 1 月 1 日起將轉為勞保, 依公 勞保年資合併計算應給付之勞保年金金額 ) ( 三 ) 未來每人每月得領多少定期給付, 教育部已設計試算公式, 可至人事室網站查詢 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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