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強高級工商職業學校 人事章則 目 次 新北市私立南強高級工商職業學校教師服務聘約... 3 新北市私立南強高級工商職業學校行政人員服務聘約... 6 新北市私立南強高級工商職業學校教師甄選辦法及程序... 8 新北市私立南強高級工商職業學校教職員在職進修及研習辦法 新北市私立南強高級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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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新北市私立南強高級工商職業學校 人事 規章 人事室編訂 ( 列入移交 ) 中華民國 年 6 月 2 8 日修訂 - 1 -

2 南強高級工商職業學校 人事章則 目 次 新北市私立南強高級工商職業學校教師服務聘約... 3 新北市私立南強高級工商職業學校行政人員服務聘約... 6 新北市私立南強高級工商職業學校教師甄選辦法及程序... 8 新北市私立南強高級工商職業學校教職員在職進修及研習辦法 新北市私立南強高級工商職業學校教職員給假辦法 新北市私立南強高級商職業學校教職員工福利實施計畫 新北市私立南強高級工商職業學校教職員工敘薪辦法 新北市私立南強工商職業學校教職員工考核辦法 新北市私立南強高級工商職業學校職員升遷 調派辦法 新北市南強高級工商職業學校教職員工退休撫卹資遣辦法 新北市私立南強高級工商職業學校教師評審委員會設置辦法

3 新北市私立南強高級工商職業學校教師服務聘約 102 年 6 月 28 日校務會議修訂通過 第一節 總則 第一條本聘約為辦理本校教師聘任事宜, 特依 教師法 教師法施行細則 及 教育相關法令, 並參酌本校實際狀況辦理本校聘約事宜 第二條凡應聘本校教師, 均應盡忠職守 熱心教學 以身作則 樹立師表, 並負輔 導與管教學生之責, 以共謀本校教育之進步 第二節 聘任 第三條教師之初聘 續聘 長期聘任 解聘 停聘 不續聘, 學校依教師法及相關 法令之規定辦理之 第四條專任教師之初聘 續聘 長期聘任之起聘日期為每年 8 月 1 日 ; 於學期中受 聘者以其實際到職日為起聘日, 聘期至當學年度 7 月 31 日止 第五條專任教師通過聘任案後, 學校於 10 日內, 將聘書送達教師, 教師接到聘書後, 應於一週內填妥應聘書送交學校人事單位, 逾期視為 卻聘論 第六條教師薪給及差假辦法悉依本校規定辦理 第七條任教師之聘期為 1 年 兼任教師及代理代課教師, 聘期視需要而定 第三節 第八條 權利義務專任教師初次任行政工作者, 得試用並聘任以 1 學期為準 專職行政同仁得視需要予以試用 3 個月, 試用成績優良者, 於第 4 個月補發聘書並追溯前 3 個月年資 ; 試用成績不佳者, 得停止試用, 不補發聘書 - 3 -

4 第九條 教師之權利 義務 研究 進修 退休 撫卹 離職 資遣 保險 申訴及 訴訟等均依教師法及相關法令規定辦理之 ; 待遇 出勤及差假依本校有關規 定辦理 第十條 教師需遵照教務處所排課表授課 相關法令及學校章則之規定, 以專業專才 及公平原則, 妥適安排 第十一條無論新聘 續聘人員, 於接聘後, 開學日後退聘者, 需俟本校找到接替人 選後, 始得離職 第十二條專 兼任教師及職員初聘或學期中到職者, 均自實際上課 上班之日起計 薪 第四節 工作要求 第十三條教師應恪遵教育相關服務法令, 修己善群 敦品勵行 熱忱服務, 發揮專業 自主與敬業精神, 並積極維護學生安全及受教之權利 第十四條教師應負招生相關工作並依相關法令處理班級有關事務 指導學生參與校內外各項活動與競賽 學生行為輔導及校園偶發事件處理之義務, 以引導學生適性發展, 培育健全人格 第十五條教師有擔任導師及兼任行政工作之義務, 校長得聘教師兼任導師 行政職務及行政工作 第十六條專任教師兼導師者, 應每日到校督導學生早讀 午休 自習, 並出席升降旗典禮 週會 班會等 第十七條教師對教材 教法 評量 教學活動實施方法及對學生之輔導, 依法令及學校章則享有專業自主原則及不斷改進義務 - 4 -

5 第十八條教師不得兼任法令規定以外的職務, 如需兼課應事先簽請校長同意 但學校因應事實需要, 得主動安排日校老師兼任夜校 ( 進修學校 ) 相關課程, 或安排夜校 ( 進修學校 ) 老師兼任日校相關課程 第十九條教師於寒暑假期間, 應從事進修 研究 研習或準備教材 ; 學校因教學或業務需要, 教師有到校服務之義務 第廿十條寒暑假間, 教師有到校服務之義務, 未到者不支薪, 並依本校差假規定辦理 第五節 聘約訂定 第廿一條教師在聘約有效期間非經校方同意不得辭職 中途如因故必須離職者, 應 於 1 個月前提出 ; 應聘人擬於聘約期限屆滿後不再應聘時, 應於聘約屆滿 2 個月之前以書面通知學校, 經提請校長同意, 辦妥離職手續始可離校 第廿二條接聘書後, 須於 1 週內回聘, 回聘後聘約即開始生效 ; 如不應聘時, 應在 5 日內退還聘書, 以便註銷 第六節 附則 第廿三條聘約期滿, 如未收到新學期聘書, 以不續聘論, 不另通知 第廿四條教師於執行教學 指導 訓練 評鑑 管理 輔導或提供學生工作機會時, 在與性或性別有關之人際互動上, 不得發展有違專業倫理之關係 教師發現師生關係有違反前項專業倫理之虞, 應主動迴避或陳報學校處理 第廿五條教師應尊重他人與自己之性別或身體之自主, 避免不受歡迎之追求行為, 並不得以強制或暴力手段處理與性或性別有關之衝突 第廿六條學校與教師個人對本聘約內容有爭議時, 由學校及教師代表協同處理之 第廿七條如因本約而訴訟, 以本校所在地之地方法院為合議第一審管轄法院 第廿八條本聘約自應聘之日起生效, 如未盡事宜, 悉依教師法及有關法令規定辦理 - 5 -

6 新北市私立南強高級工商職業學校行政人員服務聘約 102 年 6 月 28 日校務會議修訂通過 第一條 行政人員 ( 職員 ) 均應履行本規約, 否則得隨時無條件解聘 第二條 行政人員 ( 職員 ) 均應遵守政府有關法令及本校辦學方針之各項規章 決 議 公忠服務 克盡職責 第三條行政人員 ( 職員 ) 之聘任, 分為初聘及續聘, 其聘期分別如下 : 初聘 : 聘期為 1 學期, 唯須視需要予以試用 3 個月, 試用優良者, 於第 4 個月補發聘書, 並追溯前 3 個月年資 ; 試用不佳者, 得停止試用, 不補發聘書 續聘 : 初次續聘者, 聘期為 1 學期, 爾後均為 1 年 第四條 行政人員 ( 職員 ) 於受聘後五日內應填回聘書, 以為應聘之承諾, 若未回 聘, 視同不接受聘任, 並應退回聘書 第五條 第六條 行政人員 ( 職員 ) 之待遇 薪給及出勤差假悉依本校有關規定辦理 行政人員 ( 職員 ) 之權利 義務 進修 退休 撫卹 資遣 保險 申訴 及訴訟等均依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第七條 行政人員 ( 職員 ) 於學期中到職者, 均自實際上班之日起計薪 第八條 行政人員 ( 職員 ) 之離職, 須俟本校找到接替人選後, 始得離職 第九條 行政人員 ( 職員 ) 經管財務者, 依規定另須填具保證書等文件 - 6 -

7 第十條 行政人員 ( 職員 ) 於聘約有效期間內, 非正當事由, 不得辭職, 應聘後離 職亦同 如有必要, 須於 1 個月前商得校方同意, 俟繼任人員接事並將經辦事 務及公務確實移交清楚, 方可離職 第十一條聘約到期, 如未收到新學期續聘書, 以不續聘論, 不另通知 第十二條行政人員 ( 職員 ) 在聘約有效期間, 經學校同意在職進修者, 其權利 義 務應依所訂之雙方協議書規定辦理 第十三條本聘約自應聘之日起生效, 如未盡事宜, 悉依政府有關法令及本校有關規 定辦理 - 7 -

8 新北市私立南強高級工商職業學校教師甄選辦法及程序 102 年 6 月 28 日校務會議修訂通過 一 本校教師甄選辦法及程序以自訂為主, 另參考 教育人員任用條例 教育 人員任用條例施行細則 及 私立學校法 私立學校法施行細則 等有關規 定辦理之 二 本校校長之任用, 依據 私立學校法, 由董事會通過後, 報請主管教育行政 機關核准後聘任之 三 本校甄選教師之資格, 以大學本科系及相關科系畢業, 修畢教育學分 ( 程 ), 實習完畢, 取得合格教師證者為甄選條件, 如無合格條件者時, 則以不合格教師 兼任代理之 四 其甄選程序如下 : ( 一 ) 先由教務處提出所需教師需求名額, 並登報或網路公開徵求甄選 ( 二 ) 接獲應徵教師信函後, 經人事室初審後, 則電話約談及面試適宜 ( 三 ) 面試時, 應徵教師應準備試教教材, 以提供上課學生及評審人員使用 ( 四 ) 評審人員由教務主任 人事主任 教學組長及相關科主任及專業老師組成 ( 五 ) 試教經錄取後, 由人事室書面或電話通知錄取教師辦理簽約等相關事宜 五 本辦法若有未盡事宜, 得修訂並經校務會議通過 - 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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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新北市私立南強高級工商職業學校教職員在職進修及研習辦法 年 6 月 28 日校務會議修訂通過 一 為鼓勵教師在職進修, 提昇教育品質, 特依師資培育法第十六條第二項之規定訂定本辦法 二 教師在職進修, 須與其本職工作專業發展有關 其方式如左 : ( 一 ) 參加研習 實習 考察 ( 二 ) 進修學分 學位 ( 三 ) 其他由主管教育行政機關認可之進修與研究 三 教師在職進修機構辦理進修學分 學位者, 其入學資格 方式與應修學分數等, 應依規定報請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定後辦理, 並依相關規定發給學分證明書 結業證書或授予學位 四 教師參加各項進修需事先簽請校長同意, 並以公餘時間, 不影響教學或行政工作為原則 五 進修機構辦理教師在職進修, 以利用寒假 暑假 夜間 週末或其他特定時間實施為原則 六 本校教職員在職進修與研習有以如下 3 種方式為原則 : ( 一 ) 教學觀摩會 : 由本校教師負責教學演示, 供其他教師觀摩學習 教學觀摩會又分為校內及校際觀摩會兩者 ( 二 ) 專題演講或研討會 : 由本校邀請校外學者到校演講, 或指導校內研討會 ( 三 ) 自我教育 : 本校購置各種相關書刊, 供同仁閱讀, 自我學習成長 七 本辦法如有未盡事宜, 得修訂並經校務會議通過

11 新北市私立南強高級工商職業學校教職員給假辦法 102 年 6 月 28 日校務會議修訂通過 第一條 : 本校教職員 ( 學校編制內 按月支給待遇之專任教職員 ) 之給假悉依本辦法訂定之 第二條 : 本校教職員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得請假 : 一 因有事故必須本身處理者得請事假, 每學年合計准給事假七日 ( 家庭成員因事需親自照顧時, 得請家庭照顧假, 每學年準給七日, 其請假日數併入事假計算 ) 二 因疾病必須治療或休養者得請病假, 每學年合計准給病假二十八日, 請病假在三日以上者應附繳公立醫院證明書 ( 女性教職員因生理日致工作有困難者, 每月得請生理假一日, 其請假日數併入病假計算 ) 三 因結婚者, 給婚假十四日 除因特殊事由, 經學校核准延後給假或於結婚前五日內提前給假者外, 應自結婚之日起一個月內請畢 四 因懷孕者, 於分娩前, 給產前假八日, 得分次申請, 不得保留至分娩後 於分娩後, 給娩假四十二日, 懷孕未足月流產者, 給流產假十四日娩假及 流產假應一次請畢, 且不得扣除寒暑假之日數 五 因配偶分娩者, 給陪產假三日, 得分次申請 但應於配偶分娩日前後三日 內請畢

12 六 因父母 配偶死亡, 給喪假十五日, 配偶之父母 子女死亡者給喪假十日, 曾祖父母 祖父母 配偶之祖父母 配偶之繼父母 兄弟姐妹死亡者, 給 喪假五日 喪假得分次申請, 但應於死亡之日起百日內請畢 第三條 : 任職滿一年後, 於每一子女滿三歲前, 得申請育嬰留職停薪, 期間至該子女滿三歲止, 但不得逾二年 第四條 : 教師有下列各款情事之ㄧ者給予公假, 其期間由學校視實際需要定之 : ( 學校編制內按月支給待遇並依法取得教師資格之專任教師適用之 ) 一 奉派參加政府召集之集會 二 奉派考察或參加國際會議 三 依法受各種兵役召集 四 參加政府依法主辦之各種投票 五 參加政府舉辦與職務有關之考試, 經學校同意 六 參加學校舉辦之活動, 經學校同意 七 應國內外機關團體或學校邀請, 參加與其職務有關之各項會議或活動, 或基於法定義務出席作證 答辯 經學校同意 八 因法定傳染病經各級衛生主管機關認定應強制隔離 但因可歸責於當事人事由而罹病者, 不在此限 第五條 : 本校教職員請假期間, 所遺課務及職務處理, 依左列之規定 : 一 教師請假其課務應事先商請教務處, 夜間部另定時間補授或調課, 或自行覓妥合格教師代課, 並徵得教務處 夜間部主任同意 代課時間在一星期

13 以上者, 代課人選應先報經校長核准 二 教師依本辦法第二條第三至六款規定請假, 所遺課務, 如需付給代理人鐘 點費, 准由本校補助 ( 不包括超鐘點部份 ) 三 職員請假期間, 所遺職務應商請同事代理或逕由校長就原有人員中指定代理不付給代理人津貼, 但擔任技術性之業務職員, 因分娩 患病或公假在四星期以上而無法就原有人員中指定代理時, 得由校長另遴合格人員代理, 發給代理人薪津 四 兼有行政職務之教師, 請假期間, 所遺行政職務, 應由本校在校內遴員兼代, 不發支給兼代人津貼, 如必需發給兼代人職務加給差額者, 應由請假人自理, 請假期間較長, 而其兼職無人兼代時, 其兼職得調整之 第六條 : 請假之教職員, 覓妥課務職務代理人後, 其代理人如非特別事故, 不得再行請假, 並以代理一人為限 第七條 : 請假逾原核定期限而必須繼續請假者, 應依照本辦法第第五條之規定申請給假 第八條 : 教職員請假逾本辦法第二條各款規定日數, 其逾假時日, 扣除薪給外並停發該學期獎金 重病或特殊情形報請董事會專案核辦, 擅離職守者除扣除其曠職 ( 課 ) 期間之全部薪給外 ( 包括鐘點費 ) 其情節重大者得予以解聘或免職處分 第九條 : 教師請假 公假或休假, 應填具假單, 經學校核准後, 始得離開 但有急病或緊急事故, 得由其同事或親友代辦或補辦請假手續

14 請分娩假 流產假 陪產假 二日以上之病假及骨髓捐贈或器官捐贈假, 應檢 具醫療機構或專科醫師證明書 第十條 : 教師請假 公假或休假, 其課務應委託適當人員代理 教師無法覓得合適代理人時, 學校應協調派員代理 兼任行政職務之教師休假期間, 其行政職務應由學校預為排定現職人員代理順序 第十一條 : 未辦請 ( 補 ) 假公假或休假手續而擅離職守或假期已滿仍未銷假, 或請假有虛偽情事者, 均以曠職論 ; 無故缺課者, 以曠課論 曠職或曠課者, 應扣除其曠職或曠課日數之薪給 第十二條 : 本辦法經校務會議通過後實施, 其修訂亦同

15 新北市私立南強高級商職業學校教職員工福利實施計畫 102 年 6 月 28 日校務會議修訂通過 ㄧ 為加強教職員工福利, 安定其生活, 以發揮團隊精神, 提高工作效率, 進而謀求人事安定, 特訂定本計畫 二 本計畫所列各項福利措施經費來源, 由學校支應 三 適用對象, 包括本校專任教職員工 兼任教師, 茲分述如下 : ( 一 ) 專任資深績優教師表揚 : 服務年資滿整頒發獎金及獎牌乙面 1. 服務滿 5 年 滿 15 年 滿 25 年 滿 35 年 滿 45 年者, 各頒獎金 5 千元 2. 服務滿 10 年獎金者頒發獎金 1 萬元 ; 滿 20 頒發獎金 2 萬元 ; 滿 30 年者頒發獎金 3 萬元 ; 滿 40 年者頒發獎金 4 萬元 ( 二 ) 年終舉辦全校專任教職員工自強活動 ( 三 ) 學校校慶 : 舉辦全體教職員工校慶會餐 ( 四 ) 教師節 : 舉辦全體教職員工教師節會餐 ( 五 ) 上述 ( 一 )( 二 ) 適用於全體專任教職員工 ;( 三 )( 四 ) 包含全體專 兼任教職員工 四 本計畫經校務會議通過後實施, 修訂時亦同

16 新北市私立南強高級工商職業學校教職員工敘薪辦法 85 年 11 月 21 日第 7 屆第 1 次全體董事會臨時會議通過一 本校專任教職員工, 以同工同酬並兼社會公益為原則, 參照公立學校教職員敘薪辦法之規定擬訂本辦理 二 教職員薪級分為 36 級,( 含年功薪共 39 個薪額 ), 其薪級表如附表 ( 一 ) 附表 ( 二 ) 三 本校教職員, 以依學歷起敘為原則, 其敘薪標準如附表 ( 三 ) 四 工友薪級核支標準如附表 ( 四 ) 均自最低級起敘為原則 五 新任教職員工應於到職後 15 日內, 填具履歷表, 檢齊學 經歷證件, 送由學校辦理敘薪手續 六 教職員工年資之採敘, 以服務本校年資為標準 七 教職員工之起薪, 改支悉照左列規定 : ( 一 ) 起薪 : 教職員工按其實際到職之日起薪 ( 二 ) 改支 : 因補送較高之學歷或取得新任用資格者, 均自審定改敘之日起改支 ( 三 ) 試用教師於本法公佈前 (86 年 2 月 1 日 ) 取得合格教師者, 溯自到職日改支, 之後取得者依其取得資格審定之日直接換敘, 不再重新核薪 八 其他未盡事宜, 參照公立學傚有關規定辦理 九 本辦法經報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備後施行, 修正時亦同

17 新北市私立南強工商職業學校教職員工考核辦法 總 則 第一條 : 本辦法參照 公立學校教職員考核辦法 並配合本校實際需要訂定, 本校日夜補校專任合格教職員之成績考核, 依本辦法辦理 第二條 : 專任合格教師及職員任職至學年度終了屆滿 1 學年者, 應予成績考核, 但經校長核定留職停薪者不予考核 第三條 : 本校成績考核分甲 乙 丙 丁等四等 第一章教師成績考核第一條 : 專任合格教師之成績考核按照其教學 服務 品德 及處理行政之紀錄依下例各款之規定辦理 一 在同一學年度內合於下列條件者為甲等 (80 分以上含 80 分 ) 除本薪或年功薪晉級 1 級外, 並給予適當獎勵 ( 一 ) 教法優良, 進度適宜, 成績卓著者, 批改作業認真, 符合規定次數者 ( 二 ) 訓輔工作得法, 效果良好者 ( 三 ) 服務熱誠, 對校務能確實配合者 ( 四 ) 事病假併計在 14 日以下, 並能依規定補課者 ( 五 ) 品德良好, 足為學生表率者 ( 六 ) 專心服務不在校外兼課 兼職者 ( 七 ) 按時上下課 無遲到 早退 曠課 曠職者 ( 八 ) 未受任何刑事 懲戒或行政處分者 二 在同一學年度內合於下列條件者為乙等 (70 分至 79 分 ) 於本薪或年功薪晉敘 1 級 ( 一 ) 教學認真, 進度適宜者 ( 二 ) 對訓輔工作能負責盡職者 ( 三 ) 對校務之配合尚能符合要求者 ( 四 ) 事病假併計未滿三星期並依規定補課者 ( 五 ) 無曠課曠職紀錄者 ( 六 ) 品德 生活考核, 無不良紀錄者 三 在同一學年度內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為丙等 (60 分至 69 分 ) 留支本薪 ( 一 ) 教學成績平常, 勉強符合要求者 ( 二 ) 訓導工作間有疏失, 惟所輔導班級尚未發生事端者 ( 三 ) 有曠課 曠職 遲到 早退情事, 但未至本條第四款第 3 目者 ( 四 ) 事病假期間, 未依照規定補課者 ( 五 ) 未經校長同意, 擅自在外兼課兼職者 ( 六 ) 品德生活較差, 情節尚非重大者 四 在同一學年度內有下列情事之一者, 為丁等 ( 未滿 60 分 ) 應予解聘或免職 ( 一 ) 對教學 訓導工作或處理校務行政草率從事, 消極應付, 導致不良後果者 ( 二 ) 不批改作業, 或不進行實習, 且常有錯誤情事者 ( 三 ) 連續曠課 曠職達 3 天, 或一學期內曠課 曠職合計 5 天以上, 或遲

18 到早退合計達 10 次以上者 ( 四 ) 從事外務廢弛本職, 致影響學生課業或校務者 ( 五 ) 品德不良, 有具體事實, 足以影響校譽, 或師道尊嚴者 第二章職員年終考核第一條 : 本校職員之成績考核分工作 勤惰 品德三項按其成績優劣, 依下列各款之規定辦理 一 在同一學年度內具有下列條件者為甲等 (80 分以上含 80 分 ) 除本薪或年功薪晉敘 1 級外, 並給予適當獎勵 ( 一 ) 職責繁重, 努力盡職, 任勞任怨圓滿達成任務者 ( 二 ) 事病假併計在 14 日以下者 ( 三 ) 無遲到 早退 曠職紀錄者 ( 四 ) 品德 生活 考核無不良紀錄者 ( 五 ) 未受任何刑事 懲戒處分及行政處分者 二 在同一學年度內具有下列條件者為乙等 (70 分至 79 分 ) 於本薪晉敘 1 級, 已支本職最高薪者不予晉級, 次年仍考列乙等者, 改晉年功薪 1 級 ( 一 ) 工作努力盡職並能如期達成任務者 ( 二 ) 事病假併計超過 14 日, 未滿 28 日者 ( 三 ) 無曠職紀錄者 ( 四 ) 品德生活考核無不良紀錄者 三 在同一學年度內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為丙等 (60 分至 69 分 ) 留支原薪 ( 一 ) 工作平常, 勉能符合要求者 ( 二 ) 給予延長事病假者 ( 三 ) 有曠職及遲到早退情事, 但尚未達本條第四款第 2 目之程度者 ( 四 ) 品德生活考核, 有不良事蹟, 尚不足影響校譽或個人人格者 四 在同一學年度內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為丁等 ( 未滿 60 分 ) 應予解聘或免職 ( 一 ) 廢弛職務, 情節重大, 致嚴重影響校務, 有具體事實者 ( 二 ) 連續矌職 3 天, 或一學期內矌職合計達 5 天以上, 或遲到早退合計達 10 次以上者 ( 三 ) 品德不良, 有具體事實, 足以影響校譽或教育風氣者 ( 四 ) 不聽指揮 破壞紀律, 有確實證據者 第三章 平時考核 第一條 : 本校對於教職員成績考核, 應由一級主管隨時根據平時各教職員是否遵照本校教務 訓導 輔導 總務 人事等有關規章, 認真擔任本職及兼職等具體事實, 並參考有關組長之紀錄詳加評定成績, 以為年終考核之依據 如有特殊優劣事蹟, 可專案報請校長獎勵或懲處 第四章考核程序第一條 : 本校設教職員考核委員會, 擔任教職員年度考績之初核事宜, 校長執行覆核 考核委員會設委員 8 至 10 人, 除日夜教務 訓導 總務 實習處及人事主管為當然委員外, 其餘由校長在教職員中遴選並指定 1 人為主席 第二條 : 專任教職員年度考績由各單位主管擔任評擬, 考核委員會初核後由校長覆核, 於學年度結束後 1 個月內分別列冊報請董事會備查 各單位主管之年度

19 考績, 由校長核定後報請董事會核備 校長則由董事會考核 第三條 : 教職員考核委員會須有 3 分之 2 以上委員出席, 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意, 方得決議, 可否同數時, 取決於主席 第四條 : 考核委員會依下列各款之規定執行初核 : 一 審查受考核人數 二 審查被考核人平時考核紀錄及下列各項資料 ( 一 ) 審查受考核人工作成績 ( 二 ) 審查受考核人勤惰資料 ( 三 ) 審查受考核人品德生活紀錄 ( 四 ) 審查受考核人其他相關資料 第五條 : 教職員考核委員會初核時, 應置備紀錄, 記載事項如下 : 一 考核委員名單 二 出席委員姓名 三 受考核人數 四 決議事項 第六條 : 校長執行覆核, 如對初核結果不同意時, 應交考核委員會覆議, 覆議結果仍不同意時, 得變更之, 並於考核表及考核清冊備註欄內記明事實及理由 第七條 : 本校試用教師之考核, 除無法晉敘本薪一級外, 其餘均適用本考核辦法 第八條 : 本校技術工友 普通工友之成績考核及晉升標準悉參照職員考核規定辦理 第九條 : 參與考核人員應嚴守秘密, 考核委員執行初核時, 對於本身之考核, 應予迴避 考核案件經審定後, 人事室應將結果製成清冊, 專案保管, 並分別於次學年度第 1 個月 (8 月份 ) 起執行 第十條 : 本辦法經校長核轉董事會核備後實施, 修正時亦同

20 新北市私立南強高級工商職業學校職員升遷 調派辦法 102 年 6 月 28 日校務會議修訂通過 ㄧ 本校為獎勵職員發揮團隊精神 提升工作效率 促進校園和諧, 並對怠忽職守 缺乏服務熱誠之職員, 適時予以警惕, 能克盡其工作職責而訂定本辦法 二 處理原則 : 本校職員之升遷 調派, 乃依教育部中部辦公室核備之員額編製表核定之員額作為昇遷調派之依據, 本著公平 公正 和諧之原則經各處室主管評量, 人事單位紀錄之出缺勤狀況及考核委員之決議 三 作業程序 : 升遷調派職員由考核委員會決議後, 由人事主管呈報校長核准, 校長核准後, 由人事單位以書面通知當事人就任新職單位 日期 職稱, 而後由校長聘任之 四 附則 : 本辦法經校務會議通過後實施, 修訂時亦同

21 新北市南強高級工商職業學校教職員工退休撫卹資遣辦法 98 年 2 月 16 日董事會議通過 第一章總則第一條為辦理本校教職員工之退休 撫卹與資遣, 依私立學校法第六十四條規定, 訂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教職員, 係指本校編制內現職合格專任有給教職員 ; 所稱工友, 係指本校編制內專任非生產性之技術工友及普通工友 依 各機關學校團體駐衛警察設置管理辦法 規定進用之駐衛警察人員, 其退休撫卹資遣要件及給與標準, 依該辦法之規定辦理 第三條 第四條 本辦法退休年齡之認定依戶籍記載, 自出生之月起十足計算 教師屆滿退休年齡在八月一日至次年元月三十一日期間者, 得以次年二月 一日為退休生效日期 ; 在二月一日至七月三十一日期間者, 得以八月一日為退休生效日期 職員及工友屆齡退休 ( 職 ), 其於八月一日至次年元月三十一日間出生者, 至遲以次年二月一日為退休 ( 職 ) 生效日 ; 其於二月一日至七月三十一日間出生者, 至遲以八月一日為退休 ( 職 ) 生效日 第二章 退休撫卹資遣要件及給與標準 第五條教職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得申請退休 : 一 任職五年以上, 年滿六十歲者

22 二 任職滿二十五年者 前項第一款之退休年齡, 對所任職務有體能上之限制者, 得酌予降低, 但不得少於五十五歲 所稱體能上限制之職務, 比照公立學校之規定辦理 第六條教職員任職五年以上,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應即退休 : 一 年滿六十五歲者 二 心神喪失或身體殘廢, 不堪勝任職務者 心神喪失或身體殘廢之認定標準, 依公教人員保險殘廢給付標準表所定全殘或半殘而不能執行職務者為準 第七條工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得申請退職 : 一 服務五年以上, 並年滿五十五歲或改任編制內職員者 二 服務滿二十五年者 第八條工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應予命令退職, 其本人不得請求延長 : 一 年滿六十五歲者 二 因身體殘廢或心神喪失, 致不能工作者 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退職者, 應檢附公立醫院或勞工保險機關指定醫院之證明 第九條教職員工在職期間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給與遺族撫卹金 : 一 病故或意外死亡者 二 因公死亡者 前項第二款所稱因公死亡, 係指下列情事之一者 : 一 因冒險犯難以致死亡

23 二 因執行職務發生危險以致死亡 三 因公差遇險或罹病以致死亡 四 在辦公場所發生意外以致死亡 第十條教職員工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得由服務學校依相關法令檢討予以資遣 : 一 因系 所 科 組課程調整或學校減班 停辦 解散而須裁減人員者 二 現職工作不適任或現職己無工作又無其他適當工作可以調任者 三 經公立醫院證明有精神病者 四 經公立醫院證明身體衰弱不能勝任工作者 因前項第一款而須裁減人員時, 應按其到校年資之順序, 予以資遣 ; 同一順序人員, 應再按其服務成績, 依次資遣 第十一條教職員工退休 ( 撫卹 資遣 ) 金, 以其最後在職之薪級, 按公立學校同薪級人員依儲金制前規定計算應領一次退休 ( 撫卹 資遣 ) 金之標準為基數 第十二條教職員退休金之給與, 任職滿五年, 給予九個基數, 每增半年加給一個基數 ; 滿十五年後, 另行一次加發兩個基數 ; 但最高總數以六十一個基數為限 ; 未滿半年者以半年計 依本辦法第六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退休之教職員, 其心神喪失或身體殘廢係因公傷病所致者, 退休金照前項規定加發百分之二十 其任職未滿五年者, 以五年計 教師或校長服務滿三十年, 並有連續任教公私立學校二十年之資歷, 成績優異者, 一次退休金之給與, 依第一項規定增加其基數, 但最高總數 以八十一個基數為限

24 第十三條工友之退職按其服務年資發給一次退職金, 每服務半年給予一個基數, 滿 十五年後另行一次加發一個基數, 但最高總數以六十一個基數為限, 未 滿半年者, 以半年計 依第八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退職之工友, 其身體殘廢或心神喪失係因公 傷病所致者, 其退職金按下列標準給予 : 一 服務年資滿十五年者, 除依前項規定發給外, 另加發百分之十 二 服務年資未滿十五年者, 給與三十個基數 第十四條教職員依第六條第一項第二款之規定應即退休或工友依第八條第一項第二款之規定命令退職, 其係因公傷病所致者, 係指下列情事之一而言 : 一 因執行職務所生之危險以致傷病 二 因公往返或在學校範圍內遇意外危險以致傷病 三 非常時期在任所遇意外危險以致傷病 四 因盡力職務積勞過度以致傷病 第十五條教職員病故或意外死亡, 遺族撫卹金之發給標準為在職滿一年者, 給與一個基數, 未滿一年者以一年計, 以後每增半年, 加給一個基數, 未滿半年者以半年計 ; 在職滿五年以上者, 準用第十二條第一項之規定 教師或校長合於增加退休金基數之規定者, 其遺族撫卹給與, 準用第十二條第三項之規定 第十六條因公死亡之教職員, 除按前條規定給卹外, 並增給一次撫卹金百分之二十五 其係冒險犯難者, 增給百分之五十

25 前項因公死亡人員, 在職未滿十五年者, 以十五年論 ; 冒險犯難以致死亡者, 在職十五年以上未滿三十年者, 以三十年計 第十七條工友病故或意外死亡者, 遺族撫卹金之給與準用第十三條第一項之規定 ; 其係因公死亡者, 準用第十三條第二項之規定 第十八條教職員工資遣給與, 以資遣人員最後在職之薪 ( 餉 ) 級, 及本人實物代金為基數, 一次發給 任職滿一年者, 給一個基數, 未滿一年者以一年計, 以後每增半年, 加給一個基數, 未滿半年者以半年計, 滿十五年後, 另行一次加發二個基數 第三章 辦理退休撫卹資遣之程序 第十九條教職員工申請退休, 應於三個月前填具退休事實表三份, 檢同相片二張, 全部任職證件及有關證明文件, 由本校初核後轉請財團法人中華民國私立學校教職員工退休撫卹基金管理委員會 ( 以下簡稱私校退撫會 ) 複核 ; 應即退休人員, 該項表件得由本校填報 因心神喪失或身體殘廢應即退休者, 並應附繳公立醫院殘廢證明書 第二十條教職員工遺族申請撫卹, 應填具撫卹事實表三份, 連同死亡證明書 經歷證件及全戶戶籍謄本, 由本校初核後轉請私校退撫會複核 本辦法第二十三條第一項各款遺族, 應於遺族請卹事實表內依次詳細填列 第二十一條教職員應即退休或工友命令退職而拒不辦理退休 ( 職 ) 者, 由本校逕行代為填報, 並自退休 ( 職 ) 生效日起停支薪津 第二十二條資遣人員於接到資遣通知後, 應填具資遣事實表三份並檢附全部任職證

26 件及相關證明文件, 由本校初核後轉請私校退撫會複核 必要時得由本校 代填報送 第四章 附則 第二十三條教職員工遺族領受撫卹金之順序如下 : 一 父母 配偶 子女及寡媳, 但配偶及寡媳以未再婚者為限 二 祖父母 孫子女 三 兄 弟 姊 妹, 以未成年或已成年而不能謀生者為限 四 配偶之父母 配偶之祖父母, 以無人撫養者為限 前項遺族同一順序有數人時, 其撫卹金應平均領受, 並得由領受人出具同 意書推一代表具領 ; 如有死亡或拋棄或因法定事由喪失領受權時, 由其餘遺 族領受之 同一順序無人領受時, 由次一順序遺族領受 第一項遺族, 教職員工生前預立遺囑指定領受撫卹金者, 從其遺囑 第二十四條教職員工退休撫卹資遣之給與, 由本校每學期提撥相當於學費百分之三之教職員工退撫經費, 提繳私校退撫會統籌管理與運用 第二十五條本辦法所稱教職員工任職年資, 得併計已參加私立學校教職員工退休撫卹基金之其他私立學校未核給退休 ( 職 ) 金或資遣費之年資 惟曾任職未參加私立學校教職員工退休撫卹基金之學校者, 其於基金成立 ( 八十一年八月一日 ) 前之任職年資, 仍准採計 公私立學校校長 教師互轉時, 其退休 撫卹 資遣年資之併計, 得併計未領退休金或資遣費之公立學校編制內專任合格有給校長 教師年資

27 第二十六條資遣人員自核定資遣生效之日起一年內, 不得再任本校任何職務 第二十七條教職員工於八十一年八月一日以後退休或八十五年十月四日以後資遣, 由私校退撫會支付退休 資遣給與人員, 再任本校教職員工時, 無庸繳回已領之退休 資遣給與, 自再任之月起年資重新計算, 於重行退休 資遣或辦理撫卹時, 連同以前退休資遣年資所核給之基數合併計算, 以不超過應核給之最高基數為限, 以前退休資遣基數己達最高基數者不再發給, 未達最高基數者, 補足其差額 第二十八條教職員工在本辦法修正施行前後均有任職年資者, 其前後年資應併同計算, 按本辦法規定核計退休撫卹資遣所需經費由私校退撫會支付 惟修正前退休給與較修正後為高之部份, 由本校籌措財源支應 工友改任編制內教職員者, 如改任當時未辦理工友退職, 將來以教職員辦理退休時, 其採計年資不足三十年部份, 得檢具工友之服務年資證明, 另就其曾任工友之年資, 以改任時之工友餉級為準, 按辦理教職員退休時現職同等級工友所支工餉為標準核算退職金 第二十九條本辦法施行前已進用未經教師審定 登記或檢定之不合格教師及未符私立學校職員加保資格表所訂資格之職員, 由本校自行籌措經費支給退休金 撫卹金 資遣金 第三十條請領退休撫卹資遣金之權利, 自請卹或請領事由發生之次月起, 經五年不行使而消滅 ; 但因不可抗力之事由, 致不能行使者, 其時效中斷 ; 時效中斷者, 自中斷之事由終止時重行起算 第三十一條遺族居住不能領受撫卹金地區者, 得由本校核轉私校退撫會申請保留領

28 卹權 第三十二條請領退休金 資遣金之權利或領受撫卹金之權利及未經遺族具領之撫卹金, 不得扣押 讓與或供擔保 第三十三條本辦法未盡事宜及各種書表格式, 悉依私校退撫會之規定辦理 第三十四條本辦法經董事會議通過, 並報奉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備後施行, 修正時亦同

29 新北市私立南強高級工商職業學校教師評審委員會設置辦法 102 年 6 月 28 日校務會議修訂通過 第 1 條本辦法依教師法 ( 以下簡稱本法 ) 第十一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第 2 條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評審委員會 ( 以下簡稱本會 ) 之任務如下 : 一 關於教師初聘 續聘及長期聘任之審查事項 但依法令分發教師之初聘免經審查 二 關於教師長期聘任聘期之訂定事項 三 關於教師解聘 停聘及不續聘之審議事項 四 關於教師資遣原因認定之審查事項 五 關於教師違反本法規定之義務及聘約之評議事項 六 其他依法令應經本會審查之事項 本會辦理前項第一款有關教師初聘之審查事項時, 應以公開甄選或現職教師介聘方式為之 辦理公開甄選時, 得經本會決議成立甄選委員會 聯合數校或委託主管教育行政機關辦理 前項甄選委員會之組織及作業規定, 由辦理之學校或機關定之 ; 現職教師之介聘, 依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第 3 條本會置委員七至九人, 其組成方式如下 : 一 當然委員 : 包括校長 家長會代表 教師會代表各一人 校長因故出缺時, 以代理校長為當然委員 ; 學校尚未成立教師會者, 不置教師會代表 二 選舉委員 : 由全體教師選 ( 推 ) 舉之 本會委員中未兼行政或董事之教師不得少於委員總額之二分之一 但教師之員額少於委員總額之二分之一者, 不在此限 第一項第二款之委員選 ( 推 ) 舉時, 得選 ( 推 ) 舉候補委員若干人, 於當選委員因故不能擔任時依序遞補之 無候補委員遞補時, 應即辦理補選 ( 推 ) 舉 本會委員之總額及委員選 ( 推 ) 舉之方式, 由校務會議議決 第 4 條本會委員任期一年, 自九月一日起至翌年八月三十一日止, 連選得連任 遞補之候補委員或補選 ( 推 ) 舉產生之委員, 其任期均至原任期屆滿之日止 選舉委員於任期中經本會認定無故缺席達二次或因故無法執行職務者, 解除其委員職務 第 5 條本會由校長召集 如經委員二分之一以上連署召集時, 得由連署委員互推一人召集之 本會開會時, 以校長為主席, 校長因故無法主持時, 由委員互推一人為主席 第 6 條本會之決議, 除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外, 以委員二分之一以上之出席, 出席委員半數以上之同意行之 ; 可否同數時, 取決於主席 :

30 一 審查教師長期聘任事項, 應有全體委員三分之二以上之通過 二 審議本法第十四條第一項第六款 第八款事項, 應有全體委員三分之二以上之出席, 出席委員半數以上之通過 第 7 條本會委員於審查有關委員本人或其配偶 前配偶 四親等內之血親或三親等內之姻親或曾有此關係者之事項時, 應自行迴避 本會委員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 審查事項之當事人得向本會申請迴避..一 有前項所定之情形而不自行迴避者 二 有具體事實, 足認其執行任務有偏頗之虞者 前項申請, 應舉其原因及事實, 並為適當之釋明 ; 被申請迴避之委員, 對於該申請得提出意見書, 由本會決議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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