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icrosoft Word - 經費申請及核銷流程.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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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景 文 科 技 大 學 經 費 申 請 及 核 銷 流 程 一 自 辦 請 購 單 流 程 圖 (3,000 元 以 下 ) 請 申 請 單 位 總 務 處 學 務 處 會 計 室 校 長 購 申 請 人 單 位 主 管 是 訓 輔 經 費 學 務 長 否 採 購 驗 申 請 人 單 位 主 管 是 收 非 消 耗 品 否 保 管 組 核 銷 零 用 金 保 管 人 單 位 主 管 是 訓 輔 經 費 學 務 長 否 會 計 室 主 任 校 長 零 用 金 保 管 人 出 納 組 會 計 組 1. 申 請 人 於 會 計 預 算 系 統 內 輸 入 請 購 資 料 2. 單 位 主 管 核 可, 屬 訓 輔 經 費 者, 應 送 會 學 務 長 3. 申 請 人 自 行 採 購 物 品 4. 所 購 物 品 屬 非 消 耗 品 者, 應 送 會 保 管 組 列 管 5. 申 請 人 於 預 算 會 計 系 統 輸 入 驗 收 日 期 6. 申 請 人 檢 據 單 據 黏 存 單, 向 單 位 零 用 金 保 管 人 領 取 現 金 7. 零 用 金 保 管 人 於 預 算 會 計 系 統 勾 選 已 付 款 之 請 購 單, 轉 印 零 用 金 報 核 清 單, 送 單 位 主 管 簽 核 後, 屬 訓 輔 經 費 者, 應 送 會 學 務 長 簽 核, 送 會 計 室 主 任 核 轉 校 長 核 准 後, 送 會 計 組 編 製 轉 帳 及 支 出 傳 票, 撥 補 零 用 金 1

2 二 統 購 ( 簽 約 廠 商 ) 請 購 單 流 程 圖 申 請 單 位 總 務 處 學 務 處 會 計 室 校 長 請 申 請 人 購 單 位 主 管 是 訓 輔 經 費 學 務 長 否 採 購 申 請 人 單 位 主 管 驗 是 收 非 消 耗 品 保 管 組 否 統 購 單 核 銷 人 核 銷 單 位 主 管 是 訓 輔 經 費 學 務 長 否 事 務 組 總 務 長 會 計 室 主 任 校 長 出 納 組 會 計 組 1. 申 請 人 於 會 計 預 算 系 統 內 輸 入 請 購 資 料 2. 單 位 主 管 核 可, 屬 訓 輔 經 費 者, 應 送 會 學 務 長 3. 申 請 人 通 知 簽 約 廠 商 送 貨, 經 費 來 源 屬 訓 輔 經 費 資 源 教 室 整 體 發 展 經 費 及 其 他 各 種 獎 補 助 款 者, 應 通 知 廠 商 單 獨 開 立 發 票 4. 月 底 由 廠 商 按 單 位 別 彙 總 開 立 發 票, 由 事 務 組 分 送 各 單 位, 各 單 位 統 購 單 核 銷 人 由 預 算 會 計 系 統 產 生 統 購 核 銷 單, 與 廠 商 發 票 核 對 相 符 後, 於 驗 收 欄 簽 章 5. 送 單 位 主 管 簽 章, 屬 訓 輔 經 費 者, 應 送 會 學 務 長 後, 送 事 務 組 及 總 務 長 核 章 後, 送 會 計 主 任 核 轉 校 長 核 准 後, 送 會 計 組 編 製 轉 帳 及 支 出 傳 票, 由 出 納 組 開 立 支 票 付 款 2

3 請 購 採 購 驗 收 核 銷 三 一 般 請 購 單 流 程 圖 (3,001 元 以 上 ) 申 請 單 位 總 務 處 專 業 單 位 學 務 處 會 計 室 校 長 申 請 人 單 位 主 管 是 訓 輔 經 費 學 務 長 否 是 專 業 用 品 專 業 顧 問 否 事 務 組 總 務 長 會 計 主 任 校 長 事 務 組 總 務 長 事 務 組 申 請 人 單 位 主 管 是 固 定 資 產 保 管 組 否 總 務 長 會 計 主 任 事 務 組 總 務 長 是 訓 輔 經 費 學 務 長 否 會 計 主 任 校 長 1. 申 請 人 於 會 計 預 算 系 統 內 輸 入 請 購 資 料, 列 印 請 購 單 2. 送 單 位 主 管 核 可, 屬 訓 輔 經 費 者, 應 送 會 學 務 長 電 腦 等 專 業 用 品 送 會 電 算 中 心 等 單 位 審 核, 再 送 事 務 組 3. 事 務 組 審 核 後 送 總 務 長 核 可, 送 會 計 室 核 轉 校 長 核 准 4. 校 長 核 准 後, 送 事 務 組 依 採 購 程 序 辦 理 採 購 事 務, 並 輸 入 議 價 資 料 5. 驗 收 時 由 事 務 組 輸 入 驗 收 日 期 發 票 號 碼, 一 般 事 務 用 品 由 請 購 單 位 於 單 據 黏 存 單 簽 章 驗 收, 資 本 門 採 購 案 應 由 事 務 組 製 作 驗 收 單, 辦 理 驗 收 程 序 後, 送 會 保 管 組 製 作 財 產 增 加 單 列 入 財 產 帳 6. 事 務 組 檢 具 請 購 單 驗 收 單 單 據 黏 存 單 財 產 增 加 單, 送 總 務 長 核 章 後, 屬 訓 輔 經 費 者, 應 送 會 學 務 長 後, 送 會 計 主 任 核 轉 校 長 核 准 後, 送 會 計 組 製 作 轉 帳 及 支 出 傳 票, 送 出 納 組 付 款 出 納 組 會 計 組 3

4 四 請 修 單 流 程 圖 申 請 單 位 總 務 處 會 計 室 校 長 請 修 申 請 人 單 位 主 管 營 繕 組 是 修 繕 後 結 案 內 修 否 總 務 長 會 計 主 任 校 長 修 繕 營 繕 組 總 務 長 營 繕 組 申 請 人 驗 單 位 主 管 收 是 資 本 支 出 修 繕 保 管 組 否 營 繕 組 核 總 務 長 會 計 主 任 校 長 銷 出 納 組 會 計 組 1. 申 請 人 於 預 算 會 計 系 統 內 輸 入 請 修 資 料 2. 單 位 主 管 簽 核 後 送 營 繕 組, 營 繕 組 判 斷 請 修 物 品 可 否 自 行 修 繕, 可 自 行 修 繕 物 品 經 修 繕 後, 於 預 算 會 計 系 統 內 輸 入 完 修 日 期 及 金 額 後 結 案 ; 屬 外 修 項 目 者 營 繕 組 需 先 取 具 一 家 廠 商 估 價 單 送 總 務 長 簽 核 後, 送 會 計 主 任 核 轉 校 長 核 准 3. 請 修 單 經 校 長 核 准 後, 營 繕 組 依 相 關 規 定 辦 理 詢 價 選 商 發 包 等 程 序, 經 總 務 長 核 定 後 辦 理 修 繕 4. 修 繕 完 成 後 由 營 繕 組 於 預 算 會 計 系 統 輸 入 完 工 日 期 及 金 額, 列 印 驗 收 單 經 申 請 單 位 驗 收 後, 屬 資 本 支 出 修 繕 工 程 需 會 保 管 組 製 作 財 產 增 加 單 列 入 資 產 5. 營 繕 組 檢 附 請 修 單 驗 收 單 財 產 增 加 單 辦 理 核 銷, 經 總 務 長 簽 核 後, 送 會 計 主 任 核 轉 校 長 核 准 6. 校 長 核 准 後 由 會 計 組 製 作 傳 票 送 出 納 組 開 立 支 票 付 款 4

5 五 借 支 及 核 銷 流 程 圖 申 請 單 位 學 務 處 會 計 室 校 長 申 請 人 單 位 主 管 是 訓 輔 經 費 學 務 長 否 會 計 主 任 校 長 申 請 人 出 納 組 會 計 組 一 借 支 : 1. 申 請 單 位 為 辦 理 活 動 需 預 借 現 金 時, 於 預 算 會 計 系 統 填 寫 經 費 借 支 單 2. 送 單 位 主 管 簽 核, 屬 訓 輔 經 費 者 須 先 會 學 務 長 簽 核 後, 送 會 計 主 任 核 轉 校 長 核 准 3. 校 長 核 准 後, 送 會 計 組 製 作 傳 票, 送 出 納 組 開 立 支 票, 付 申 請 人 二 結 報 核 銷 : 1. 活 動 結 束 後, 申 請 單 位 需 於 七 日 內 進 入 預 算 會 計 系 統 填 寫 經 費 結 報 單 2. 送 單 位 主 管 簽 核, 屬 訓 輔 經 費 者 須 先 會 學 務 長 簽 核 後, 送 會 計 主 任 核 轉 校 長 核 准 3. 校 長 核 准 後, 送 會 計 組 製 作 傳 票, 送 出 納 組 就 結 報 金 額 與 借 支 金 額 之 差 額 作 收 付 後 結 案 5

6 叁 預 算 會 計 系 統 表 單 及 其 使 用 規 定 表 單 名 稱 適 用 範 圍 備 註 1. 自 辦 單 1. 凡 符 合 本 校 零 用 金 管 理 規 則 第 四 條 規 定 購 買 物 品 之 零 用 金 支 用 2. 由 單 位 零 用 金 支 付 1. 本 單 只 須 上 網 填 寫, 並 經 單 位 主 管 核 准 即 可, 不 須 列 印 紙 本 2. 申 請 人 需 於 購 入 物 品 後, 上 網 填 入 送 貨 日 期 驗 收 日 期 實 支 金 額 等 2. 統 購 單 1. 辦 公 文 具 電 腦 耗 材 紙 張 餐 盒 等 物 品 2. 每 月 25 日 結 帳 後, 統 一 付 款 1. 本 單 只 須 上 網 填 寫, 並 經 單 位 主 管 核 准 即 可, 不 須 列 印 紙 本 2. 申 請 人 需 於 收 到 物 品 後, 上 網 填 入 送 貨 日 期 驗 收 日 期 實 支 金 額 等 3. 核 銷 餐 費 時, 請 附 開 會 通 知 單 3. 一 般 單 1. 已 列 入 年 度 預 算 之 經 費 支 用 2. 採 購 金 額 超 過 3,000 元, 依 規 定 應 由 事 務 組 辦 理 採 購 作 業 之 物 品 1. 本 單 需 上 網 填 寫, 並 列 印 紙 本 2. 不 同 計 劃 案 或 不 同 經 費 來 源 應 分 別 填 寫 3. 採 購 金 額 超 過 10,000 元 者, 至 少 需 附 一 家 以 上 估 價 單 4. 採 購 案 件 不 得 化 整 為 零 分 批 辦 理 5. 無 預 算 或 變 更 計 劃 之 用 途 者, 需 先 陳 報 簽 呈 經 核 准 後, 再 辦 理 請 購 4. 請 修 單 凡 屬 校 舍 辦 公 設 備 等 維 修 作 業 1. 本 單 需 上 網 填 寫, 並 列 印 紙 本 2. 維 修 金 額 超 過 10,000 元 者, 至 少 需 附 一 家 以 上 估 價 單 3. 緊 急 案 件 需 先 行 處 理 者, 需 於 48 小 時 內 補 陳 請 修 程 序, 否 則 不 得 核 銷 經 費 5. 零 用 金 單 凡 符 合 本 校 零 用 金 管 理 規 則 第 四 條 規 定 屬 勞 務 性 之 零 用 金 支 用 1. 本 單 只 須 上 網 填 寫, 並 經 單 位 主 管 核 准 即 可, 不 須 列 印 紙 本 6. 工 讀 金 單 各 單 位 經 常 性 工 讀 金 支 出 1. 各 單 位 需 於 每 月 27 日 前 將 上 個 月 26 日 起 至 當 月 25 日 止, 所 使 用 工 讀 時 數 上 網 登 錄 2. 學 務 處 於 當 月 30 日 前 審 核 各 單 位 工 讀 時 數, 核 給 預 算 後 送 會 計 室 7. 個 人 領 據 1. 個 人 提 供 勞 務 者, 如 演 講 費 著 作 審 查 費 出 席 費 等 2. 執 行 業 務 者 提 供 勞 務, 如 律 師 建 築 師 會 計 師 等 3. 臨 時 性 工 讀 服 務 等 4. 禮 事 致 儀 等 1. 經 辦 人 需 負 責 核 對 領 款 人 之 身 份 資 料 2. 臨 時 性 工 讀 服 務, 可 以 列 印 清 冊 方 式 取 代 個 別 收 據 3. 核 銷 時 需 附 相 關 證 明 文 件 6

7 8. 差 旅 單 凡 屬 差 旅 性 質 之 經 費 支 用 1. 由 出 差 人 於 出 差 結 束 後 7 日 內 上 網 填 寫, 並 列 印 後 將 單 據 黏 貼 於 紙 本 上 辦 理 核 銷 2. 差 旅 相 關 規 定 參 照 本 校 國 內 出 差 旅 費 報 支 要 點 9. 其 他 凡 不 屬 上 列 5 至 8 項 之 勞 務 性 服 務 性 經 費 支 用, 如 租 金 影 印 費 1. 本 單 須 上 網 填 寫, 並 列 印 紙 本 2. 核 銷 時 需 附 相 關 證 明 文 件 水 電 費 電 話 費 電 梯 維 護 費 等 10. 單 據 黏 存 單 各 類 單 據 黏 貼 用 1. 黏 存 單 僅 黏 貼 核 銷 憑 證, 其 他 相 關 文 件 請 附 於 黏 存 單 後, 作 為 附 件 2. 黏 存 單 金 額 欄 為 所 黏 貼 憑 證 實 付 金 額 之 合 計 數 3. 相 關 單 據 需 從 核 銷 單 據 黏 貼 處 開 始 黏 貼 4. 每 張 黏 存 單 儘 可 能 不 超 過 10 張 憑 證, 並 折 成 與 黏 存 單 相 同 之 大 小 5. 憑 證 若 為 影 本, 應 在 憑 證 影 本 上 簽 註 正 本 用 途, 並 由 經 手 人 簽 章 6. 黏 存 單 金 額 或 相 關 資 料 塗 改 時, 經 辦 人 應 於 塗 改 處 簽 章 證 明 7. 差 旅 費 憑 證 得 黏 貼 於 差 旅 單 8. 憑 證 應 按 人 事 費 業 務 費 維 護 費 設 備 費 等 科 目 分 開 粘 貼 9. 已 付 款 及 未 付 款 之 憑 證 應 分 開 黏 貼 7

8 肆 各 項 費 用 審 核 要 點 一 人 事 費 : 1. 除 薪 資 鐘 點 費 職 務 加 給 其 他 薪 資 津 貼 獎 金 等 外, 其 餘 各 類 人 事 費 支 出 均 需 填 具 個 人 領 據 或 印 領 清 冊 領 據 或 清 冊 上 應 填 寫 具 領 人 之 姓 名 身 分 證 字 號 戶 籍 地 址, 並 由 具 領 人 簽 章, 且 應 檢 附 身 分 證 影 本 ( 如 經 辦 人 已 當 場 核 對 身 分 證 正 本, 並 於 領 據 上 親 簽 證 明 者, 得 免 附 身 分 證 影 本 ) 若 有 字 跡 潦 草 不 易 辨 識 處, 承 辦 人 需 予 以 加 註 清 楚 2. 會 議 及 活 動 之 主 辦 單 位 人 員 或 研 究 計 劃 之 承 辦 人 員 ( 除 委 託 單 位 同 意 外 ) 不 得 再 支 領 出 席 費 稿 費, 於 上 班 時 間 內 舉 辦 之 會 議 及 活 動 亦 不 得 支 領 工 作 津 貼 等 相 關 人 事 費, 若 會 議 及 活 動 係 於 假 日 或 非 上 班 時 間 舉 辦 者, 得 擇 日 補 假 或 報 支 加 班 費 ( 需 事 先 經 核 准 ) 二 工 讀 金 : 1. 非 本 校 學 生 不 得 報 支 工 讀 金 2. 申 請 工 讀 金 應 填 寫 工 讀 日 誌 及 簽 到 表 載 明 工 作 項 目 及 時 間, 經 承 辦 人 及 單 位 主 管 簽 核 後, 留 存 備 查 3. 各 單 位 需 於 每 月 27 日 前 進 入 預 算 會 計 系 統, 依 工 讀 日 誌 及 簽 到 表 資 料 登 錄 工 讀 金 單, 送 學 務 處 簽 核 後, 當 月 月 底 前 送 會 計 室 編 製 傳 票, 核 撥 入 工 讀 生 之 銀 行 帳 戶 4. 屬 舉 辦 活 動 性 質 之 工 讀 金, 承 辦 人 員 應 編 製 印 領 清 冊 由 工 讀 生 親 自 簽 名 或 蓋 章, 如 有 不 實 或 偽 造 之 情 事, 應 由 承 辦 人 員 及 其 單 位 主 管 ( 或 主 持 人 ) 負 連 帶 責 任 三 業 務 費 : 1. 差 旅 費 : 申 請 差 旅 費 時, 應 於 事 前 提 出 出 差 申 請 單, 並 於 出 差 後 一 星 期 內 辦 理 核 銷 作 業 核 銷 時 需 檢 附 出 差 申 請 單, 交 通 費 及 住 宿 費 需 檢 附 憑 證 正 本, 國 外 差 旅 報 支 機 票 款 需 檢 附 機 票 票 根 旅 行 業 開 立 之 代 收 轉 付 收 據 國 內 差 旅 費 報 支 標 準 得 參 考 景 文 科 技 大 學 國 內 出 差 旅 費 報 支 要 點 國 外 差 旅 費 報 支 標 準 比 照 行 政 院 訂 定 之 中 央 政 府 各 機 關 派 赴 國 外 各 地 區 出 差 人 員 生 活 費 日 支 數 額 表 2. 稿 費 及 出 席 費 : 申 請 稿 費 時 應 註 明 字 數 及 計 算 方 式 ; 核 報 出 席 費 時, 須 檢 附 開 會 通 知 或 訓 練 課 程 簽 到 紀 錄 或 會 議 紀 錄 計 畫 主 持 人 或 研 究 人 員, 如 撰 寫 計 畫 書 執 行 報 告 書 及 成 果 報 告 等 資 料 者, 不 得 報 支 稿 費 ; 如 參 加 會 議 或 舉 辦 活 動, 不 得 支 領 出 席 費 ( 見 附 件 統 一 彙 整 修 正 各 機 關 學 校 出 席 費 及 稿 費 支 給 規 定 ) 3. 演 講 費 : 申 請 演 講 費 時, 應 註 明 演 講 題 目 時 間 地 點 為 促 進 本 校 與 校 際 及 業 界 之 交 流, 除 經 校 長 核 准 外, 原 則 上 不 邀 請 校 內 教 師 為 主 講 人 4. 例 行 性 業 務 會 議 : 8

9 如 導 師 會 議 系 務 會 議 監 考 會 議 校 務 會 議 等, 凡 於 上 班 時 間 內 舉 辦 者, 不 得 另 支 領 出 席 費 或 工 作 津 貼 5. 校 外 影 印 費 : 申 請 校 外 影 印 費, 須 註 明 影 印 文 件 名 稱 印 製 數 量 及 單 價, 並 說 明 印 製 用 途 金 額 逾 二 百 元 ( 含 ) 以 上 者 須 檢 附 代 表 性 樣 張 6. 印 刷 費 : 申 請 印 刷 經 費 須 說 明 用 途, 並 須 檢 附 代 表 性 樣 張 作 為 附 件 7. 刻 製 印 章 : 刻 印 費 須 附 上 新 刻 印 章 樣 式 ( 印 模 ) 8. 申 請 舉 辦 會 議 活 動 時, 須 附 簽 到 紀 錄, 除 特 殊 原 因 外, 應 於 舉 辦 日 二 星 期 前 提 出 申 請, 並 於 舉 辦 結 束 後 七 日 內 辦 理 核 銷 凡 申 請 開 會 所 須 之 食 品 飲 料 點 心 便 當 等 餐 飲, 須 註 明 份 數 (1) 誤 餐 便 當 費 應 以 簽 約 廠 商 供 應, 若 情 況 特 殊 者 另 行 簽 核 (2) 核 銷 餐 費 時, 請 附 開 會 通 知 單 ( 載 明 會 議 名 稱 時 間 地 點 及 參 加 人 員 ) (3) 若 於 活 動 中 贈 送 禮 品 或 紀 念 品 ( 贈 送 外 賓 宜 以 印 有 本 校 校 徽 之 禮 品 或 紀 念 品 ), 結 報 時 須 檢 附 受 贈 者 明 細 ( 含 受 贈 者 之 姓 名 禮 品 名 稱 數 量 ), 並 註 明 活 動 名 稱 及 事 由 9. 禮 券 支 出 : 結 報 實 需 檢 附 禮 券 支 出 明 細 表, 載 明 購 置 時 間 金 額 及 受 領 人 知 姓 名 四 維 護 費 及 報 廢 : 1. 一 般 性 設 備 : (1) 修 繕 須 填 具 請 修 單, 必 要 時 得 由 相 關 會 辦 人 員 先 行 檢 視 後 再 行 申 請 (2) 簽 訂 維 護 合 約 者, 須 按 合 約 之 規 定, 於 支 付 維 修 費 時, 填 具 動 支 經 費 申 請 單 申 請, 並 檢 附 憑 證 相 關 維 修 紀 錄 及 合 約 書 影 本 ( 第 一 次 辦 理 核 銷 時 ) 2. 電 腦 硬 體 ( 不 含 週 邊 設 備, 如 印 表 機 掃 瞄 器 等 ): 須 先 通 知 電 算 中 心 派 員 維 修 3. 財 產 報 廢 及 出 售 : (1) 各 單 位 已 列 下 學 年 預 算 之 報 廢 財 產, 該 單 位 確 認 已 不 適 用 但 其 他 單 位 尚 可 使 用 者, 先 行 知 會 總 務 處 保 管 組, 由 保 管 組 彙 總 於 本 校 網 站 上 公 告 一 個 月, 並 通 知 各 單 位, 若 仍 無 其 他 單 位 可 移 轉 或 出 售 者 始 可 辦 理 報 廢 (2) 財 產 若 確 已 不 堪 使 用 擬 予 報 廢, 且 已 列 年 度 報 廢 預 算 者, 可 直 接 由 使 用 單 位 填 具 財 產 報 廢 減 損 單 辦 理 報 廢 程 序 若 未 列 報 廢 預 算 者, 需 經 簽 報 核 准 後, 再 由 使 用 單 位 填 具 財 產 報 廢 減 損 單 辦 理 報 廢 唯 稽 核 人 員 得 不 定 期 稽 核 報 廢 程 序 (3) 報 廢 資 產 出 售 時, 於 收 款 當 日 應 通 知 出 納 組 辦 理 營 業 稅 繳 納 及 申 報 事 宜 五 其 他 費 用 : 各 其 他 經 費 支 用 標 準 得 參 考 景 文 科 技 大 學 辦 理 各 項 活 動 經 費 概 算 編 列 標 準 辦 理 各 項 試 務 經 費 支 用 標 準 得 參 考 景 文 科 技 大 學 考 試 經 費 收 支 要 點 9

10 伍 各 類 憑 證 及 審 核 要 點 : 一 一 般 規 定 : 1. 各 項 憑 證 需 符 合 營 利 事 業 所 得 稅 查 核 準 則 之 規 定 2. 核 銷 時 需 檢 附 合 法 之 單 據, 並 應 注 意 品 名 及 公 司 或 商 行 號 之 名 稱 是 否 有 不 符 或 不 合 理 之 處, 以 免 觸 法 3. 憑 證 內 容 應 注 意 事 項 : (1) 抬 頭 : 景 文 科 技 大 學 (2) 統 一 編 號 : (3) 開 立 日 期 與 交 易 日 期 是 否 相 符 (4) 憑 證 金 額 以 新 台 幣 為 準, 如 以 外 幣 記 載, 需 以 購 買 當 日 匯 率 折 算 為 新 台 幣, 如 需 以 外 匯 結 購 需 附 銀 行 外 匯 水 單 (5) 品 名 如 為 代 碼 或 外 文 者, 需 加 註 中 文 名 稱 (6) 品 名 數 量 與 所 購 物 品 或 勞 務 是 否 相 同 ; 單 價 與 金 額 之 計 算 是 否 正 確 (7) 憑 證 未 記 載 所 購 物 品 明 細 時, 需 附 該 憑 證 之 送 貨 單 或 明 細 單 4. 支 出 憑 證 粘 存 單 請 按 人 事 費 業 務 費 維 護 費 設 備 費 等 科 目 分 開 粘 貼 5. 每 張 粘 存 單 粘 貼 憑 證 以 10 張 為 限, 每 張 單 據 間 隔 0.5 公 分 粘 貼, 並 以 不 超 過 邊 線 為 準 6. 不 得 使 用 熱 感 式 傳 真 紙 作 為 經 費 核 銷 文 件 二 各 類 憑 證 審 核 要 點 : 1. 統 一 發 票 : (1) 應 索 取 二 聯 式 之 統 一 發 票, 若 賣 方 只 有 三 聯 式 發 票, 核 銷 時 需 同 時 附 上 第 二 聯 扣 抵 聯 及 第 三 聯 收 執 聯 (2) 若 發 票 或 收 據 遺 失 者, 應 檢 具 原 立 據 人 加 蓋 印 章 ( 負 責 人 章 及 統 一 發 票 專 用 章 ), 並 註 明 與 正 本 相 符 之 影 本, 且 說 明 無 法 提 出 正 本 之 原 因 (3) 小 寫 金 額 與 大 寫 金 額 不 符 時, 以 大 寫 金 額 為 準 (4) 内 容 及 小 寫 金 額 如 有 修 改, 請 加 蓋 廠 商 負 責 人 私 章 (5) 買 受 人 總 計 新 台 幣 中 文 大 寫 金 額 不 得 修 改, 如 有 錯 誤 需 重 新 開 立 發 票 2. 收 銀 機 發 票 : (1) 必 須 打 上 本 校 統 一 編 號 , 若 漏 打 統 一 編 號 時, 可 補 蓋 賣 方 統 一 發 票 專 用 章, 然 後 請 賣 方 補 填 (2) 若 貨 物 名 稱 為 代 號 時, 應 由 經 手 人 加 註 貨 物 名 稱, 並 簽 名 或 蓋 章 3. 普 通 收 據 : (1) 需 蓋 有 免 用 統 一 發 票 專 用 章 及 負 責 人 私 章 (2) 免 用 統 一 發 票 專 用 章 內 需 具 有 商 號 名 稱 免 用 統 一 發 票 編 號 商 號 地 址 及 電 話 (3) 如 該 商 號 未 申 請 免 用 統 一 發 票, 應 按 收 據 金 額 貼 用 千 分 之 四 的 印 花 稅 4. 個 人 領 據 : (1) 需 有 具 領 人 姓 名 身 分 證 號 碼 戶 籍 地 址 ( 含 區 里 鄰 ) 通 訊 地 址 聯 絡 電 話 (2) 字 跡 需 工 整 易 於 辨 識, 必 要 時 應 由 經 辦 人 以 正 楷 附 註 (3) 本 國 人 士 應 檢 附 身 分 證 影 本 ( 如 經 辦 人 已 當 場 核 對 身 分 證 正 本, 並 於 領 據 上 親 簽 10

11 證 明 者, 得 免 附 身 分 證 影 本 ) (4) 外 籍 人 士 應 檢 附 居 留 證 及 護 照 影 本 ; 大 陸 人 士 應 檢 附 人 民 證 影 本 (5) 給 付 金 額 超 過 新 台 幣 33,333 元 時, 需 先 代 扣 繳 6% 所 得 稅 5. 執 行 業 務 者 開 立 之 收 據 : (1) 律 師 會 計 師 建 築 師 土 木 技 師 結 構 技 師 土 地 代 書 等 所 開 立 之 收 據 (2) 需 具 事 務 所 名 稱 負 責 人 姓 名 統 一 編 號 地 址 ( 含 區 里 鄰 ) (3) 需 簽 蓋 事 務 所 及 負 責 人 印 章 (4) 如 以 現 金 支 付 者, 需 按 收 據 金 額 貼 用 千 分 之 四 的 印 花 稅 (5) 所 得 人 為 本 國 人 士 者, 需 先 代 扣 10% 所 得 稅 ; 所 得 人 為 非 本 國 人 士 者, 需 先 代 扣 20% 所 得 稅 6. 支 出 證 明 單 : (1) 支 出 證 明 單 僅 限 短 程 計 程 車 資 公 車 車 資 捷 運 車 資 公 有 停 車 場 路 邊 投 幣 式 停 車 費 等 支 出 項 目 使 用 (2) 由 經 手 人 填 具 支 出 證 明 單, 載 明 用 途 金 額 及 未 能 取 得 憑 證 之 原 因, 經 單 位 主 管 證 明 屬 實, 送 會 計 單 位 審 核 後, 呈 校 長 核 章, 作 為 入 帳 原 始 憑 證 11

12 陸 辦 理 研 究 計 畫 與 建 教 合 作 案 業 務 說 明 及 注 意 事 項 一 一 般 注 意 事 項 : 1. 請 依 經 費 核 定 清 單 補 助 項 目, 分 別 粘 貼 支 出 憑 證 粘 存 單 ( 如 : 人 事 費 研 究 設 備 費 差 旅 費 其 他 費 用 管 理 費 等 ), 經 辦 人 及 各 單 位 審 核 印 章 請 蓋 在 騎 縫 處, 若 有 學 校 配 合 款 ( 或 廠 商 配 合 款 ) 請 另 加 說 明 2. 建 教 合 作 與 研 究 計 畫 所 購 置 之 儀 器 設 備 或 圖 書, 皆 需 登 記 列 入 校 產, 該 資 產 不 歸 計 畫 主 持 人 所 有, 為 全 校 可 共 享 資 源 3. 研 究 計 畫 或 建 教 合 作 等 人 事 及 資 本 門 經 費 之 動 支, 必 須 按 本 校 會 計 作 業 程 序 辦 理, 而 其 他 費 用 ( 業 務 費 ) 則 可 先 借 支, 自 行 採 購 再 辦 理 核 銷, 憑 證 亦 需 配 合 會 計 年 度 4. 辦 理 各 項 計 畫 案 之 作 業 時, 請 確 實 依 相 關 法 令 辦 理, 不 可 有 外 購 發 票 偽 造 人 頭 詐 領 經 費 等 不 法 情 事 ( 委 辦 單 位 會 以 發 票 上 之 貨 號 向 銷 售 商 店 查 詢 ) 5. 憑 證 須 向 委 託 單 位 核 銷 或 採 就 地 審 計 之 計 畫 案, 請 款 憑 證 ( 發 票, 收 據 等 ) 需 附 正 影 本 ( 一 式 三 份 ), 並 分 別 黏 貼 於 支 出 憑 證 黏 存 單 上 二 人 事 費 應 按 月 造 冊 支 領.. 1. 凡 屬 個 人 所 得 均 填 寫 本 表 ( 詳 研 究 發 展 處 編 印 教 師 研 究 手 冊 附 件 各 項 薪 資 所 得 表 ), 請 在 核 定 清 單 規 定 之 額 度 內 支 領, 請 註 明 支 領 月 份 及 戶 籍 住 址 及 身 分 證 字 號 及 世 華 銀 行 帳 號 2. 臨 時 工 資, 應 說 明 工 作 內 容 實 際 工 作 日 期 及 計 算 式 3. 給 付 中 華 民 國 境 內 居 住 之 個 人 所 得, 依 稅 法 非 固 定 薪 資 及 兼 職 薪 資 一 律 按 6% 扣 繳, 若 稅 額 未 達 2,000 元 得 不 予 先 扣 繳 4. 給 付 非 中 華 民 國 境 內 居 住 之 個 人 薪 資 按 20% 扣 繳, 給 付 非 中 華 民 國 境 內 居 住 之 個 人 所 得, 應 於 代 扣 稅 款 之 日 起 十 日 內, 將 所 扣 繳 稅 款 向 公 庫 繳 清 5. 支 付 外 國 人 薪 資 請 取 得 簽 收 人 收 據 ( 寫 明 姓 名 護 照 號 碼 住 址 ), 請 附 護 照 影 印 本 及 水 單 或 匯 率 表 6. 年 終 獎 金 之 計 算.. 薪 資 X 1.5 月 X ( 在 職 月 數 /12 月 ) = 年 終 獎 金 7. 核 定 第 一 年, 不 可 領 第 二 年 薪 資 三 研 究 設 備 及 消 耗 性 材 料 大 量 印 刷 等, 應 以 集 中 方 式 採 購, 不 得 化 整 為 零 1. 圖 書 設 備 應 與 原 申 請 書 單 相 符, 期 刊 雜 誌 須 為 核 定 項 目 2. 圖 書 與 設 備 採 購 應 附 文 件 :( 請 依 下 列 次 序 (1) 放 在 最 上 面 (7) 最 下 面 ) (1) 發 票 或 收 據 ( 日 期 應 在 請 購 單 與 估 價 單 之 後 ) (2)INVOICE 正 本 ( 外 購 案 ), 須 廠 商 負 責 人 正 本 簽 名 (3) 銀 行 結 匯 單 ( 外 購 案 ) (4) 請 購 單 (5) 財 產 單 影 本 ( 可 向 保 管 組 借 印 ) (6) 正 本 簽 名 估 價 單 ( 成 交 的 廠 商 價 位 應 最 低 放 在 第 一 張 ) 註 : 請 勿 使 用 熱 感 式 傳 真 紙, 以 免 退 色 (7) 議 比 價 記 錄, 驗 收 記 錄, 英 文 須 翻 譯 成 中 文 3. 凡 金 額 3,001 元 ( 含 ) 以 上, 皆 須 經 學 校 採 購, 填 寫 請 購 單 估 價 單 正 本, 辦 理 驗 收 12

13 ( 請 依 學 校 採 購 法 辦 理 ) 4. 凡 金 額 達 一 萬 元 以 上, 須 附 三 家 估 價 單 ( 正 本 ) 5. 請 使 用 財 物 ( 經 費 ) 申 購 單 ( 申 請 單 ) 四 業 務 費 ( 或 其 他 費 用 ): 1. 文 具 紙 張 影 印 材 料 電 腦 耗 材 餐 費 等, 請 分 門 別 類 依 時 間 順 序 粘 貼 在 支 出 憑 證 粘 存 單 上, 單 據 不 要 超 過 粘 存 單 邊 界, 每 張 粘 存 單 至 多 粘 貼 8 張 發 票 或 收 據,( 建 議 漸 層 式 粘 貼, 憑 證 可 以 橫 式 貼 ), 貼 好 後 先 檢 查 單 據 是 否 合 乎 規 定, 使 用 經 費 與 本 計 畫 案 有 關, 並 加 總 請 確 實 依 核 定 清 單 內 容 使 用 2. 出 席 費 請 取 得 簽 收 人 收 據 ( 請 寫 明 姓 名 身 分 證 字 號 戶 籍 住 址 ), 字 跡 請 勿 潦 草, 若 潦 草 請 另 用 鉛 筆 以 正 楷 寫 明, 以 免 年 底 申 報 扣 繳 憑 單 造 成 困 擾 3. 圖 書 主 機 板 電 腦 記 憶 體 硬 碟 不 斷 電 系 統 數 據 機 等 屬 研 究 設 備 費, 不 得 在 其 他 費 用 項 下 報 支 4. 防 潮 箱 電 錶 溫 度 計 打 孔 機 訂 書 機 剪 刀 書 架 置 物 盒 筆 筒 公 文 架 計 時 器 計 算 機 鑰 匙 及 鎖 個 人 私 章 辭 ( 字 ) 典 常 年 會 費 研 討 會 食 宿 費 萬 用 手 冊 等 行 政 事 務 性 費 用 請 勿 報 支 五 差 旅 費.. 1. 請 於 出 差 前 填 教 職 員 出 差 申 請 單, 出 差 後 填 國 內 出 差 旅 費 報 告 申 請 書, 核 銷 時 請 教 職 員 出 差 申 請 單 附 於 國 內 出 差 旅 費 報 告 申 請 書 之 後 2. 請 依 單 次 出 差 月 份 填 寫, 不 得 跨 月 份 或 跨 年 度 結 報 3. 出 差 人 領 款 人 申 請 人 應 同 一 人 4. 非 本 計 畫 人 員 不 得 報 支 差 旅 費 或 訪 問 費 5. 出 差 事 由 與 本 計 畫 無 關 者, 不 得 報 支 6. 國 內 出 差, 搭 乘 飛 機, 請 檢 附 票 根 及 旅 行 社 代 收 轉 付 收 據 7. 交 通 費 住 宿 費 膳 雜 費, 請 參 閱 本 校 出 差 旅 費 報 支 辦 法 8. 差 旅 費 請 詳 述 工 作 內 容 及 與 該 案 之 關 係 六 管 理 費 : 請 至 研 發 處 領 取 收 據 七 ( 一 ) 收 據 或 發 票 應 注 意 事 項 1. 單 據 的 日 期 應 為 執 行 期 間 內 2. 買 受 人 抬 頭 請 開 立 : 景 文 科 技 大 學 ; 學 校 統 一 編 號 為 : 收 銀 機 發 票 請 打 上 學 校 統 一 編 號 ; 若 漏 打 學 校 統 一 編 號 時, 須 用 原 子 筆 或 鋼 筆 ( 請 勿 用 鉛 筆 ) 補 填 上 學 校 統 一 編 號, 並 請 廠 商 補 蓋 發 票 章 4. 發 票 須 有 學 校 抬 頭 發 票 章 學 校 統 一 編 號 日 期 5. 免 用 統 一 發 票 收 據 須 有 學 校 抬 頭 免 用 發 票 專 用 章 負 責 人 章 學 校 統 一 編 號 6. 收 據 或 發 票 之 單 價 乘 以 數 量, 應 與 總 價 相 符, 國 字 大 寫 要 正 確 ( 壹 貳 参 肆 伍 陸 柒 捌 玖 零 拾 佰 仟 萬 ) 7. 憑 證 內 容 金 額 如 有 更 改, 其 更 改 處 應 加 廠 商 負 責 人 章 13

14 8. 外 幣 應 折 合 台 幣 計 算, 並 註 明 折 合 匯 率, 附 上 水 單 或 匯 率 表 及 計 算 式. 支 出 憑 證 黏 存 單 之 金 額 或 內 容 有 筆 誤, 經 修 正 後, 務 必 要 蓋 私 章 9. 請 取 得 二 聯 式 發 票 ; 如 三 聯 式 發 票 須 附 收 執 聯 扣 抵 聯 及 送 貨 單 ( 若 為 三 聯 式 發 票, 粘 存 單 正 面 貼 收 執 聯, 背 面 貼 扣 抵 聯 ) ( 二 ) 單 據 內 容 應 注 意 事 項 1. 品 名 要 詳 寫, 不 可 籠 統 如 : 文 具 電 子 零 件 材 料 電 腦 耗 材 影 印 餐 點 等 要 寫 明 細 2. 刻 印 章, 需 與 計 畫 有 關, 並 請 檢 附 印 模 ( 私 章 不 能 報 支 ) 3. 打 字 排 版 費 印 刷 費 之 報 銷, 除 檢 具 收 據 或 發 票 外, 並 須 檢 附 樣 張 4. 論 文 抽 印 本 內, 應 有 國 科 會 資 助 之 字 樣, 及 國 科 會 編 號 5. 問 卷 調 查 費, 請 檢 附 樣 本 及 計 酬 標 準 6. 打 字 費 請 說 明 工 作 內 容, 及 計 資 標 準 7. 資 料 處 理 費 請 說 明 工 作 內 容, 及 計 資 標 準 ( 三 ) 收 銀 機 發 票 收 銀 機 發 票 應 由 經 手 人 加 註 貨 物 名 稱, 將 合 計 數 用 筆 圈 起 來, 金 額 不 清 楚 時, 請 在 旁 邊 再 寫 一 次 ( 四 ) 郵 局 購 買 證 明 單 郵 資 請 檢 附 郵 局 所 開 立 之 購 票 證 明 單 並 蓋 經 手 人 章, 且 附 寄 件 清 單 或 郵 票 使 用 清 單, 並 請 補 充 說 明 寄 件 用 途 ( 五 ) 經 委 託 單 位 核 准 後 始 得 報 支 之 項 目 1. 非 計 畫 有 關 人 員, 不 得 報 支 研 討 會 會 費 2. 非 經 委 託 單 位 核 准 不 得 報 支 國 外 差 旅 費 註 冊 費 年 會 費 修 理 費 餐 費 3. 報 支 會 議 餐 費, 應 檢 附 會 議 記 錄 用 餐 人 員 名 冊, 並 需 與 委 託 計 畫 內 容 有 關 4. 支 領 出 席 費 鐘 點 費 之 當 日 不 得 依 差 旅 費 標 準 支 領 膳 雜 費 5. 維 修 費 應 經 委 託 單 位 核 准 並 以 該 單 位 補 助 之 項 目 為 主 八 結 案 或 核 銷 1. 若 總 核 銷 金 額 超 過 經 費 核 定 清 單, 請 於 超 過 的 項 目 之 支 出 憑 粘 存 單 金 額 扣 除 超 過 的 金 額, 於 支 出 憑 證 粘 存 單 的 空 白 處 說 明 憑 證 $ 元, 但 只 核 銷 $ 元, 於 支 出 憑 證 粘 存 單 上 只 填 寫 預 算 內 金 額 2. 核 銷 憑 證 為 一 式 三 份, 人 事 費 為 三 份 皆 正 本 業 務 費 為 一 份 正 本, 二 份 影 印 本 ( 若 為 三 聯 式 發 票, 收 執 聯 貼 於 正 面, 扣 抵 聯 貼 於 背 面 ), 請 注 意 影 印 須 抬 頭 統 一 編 號 金 額 品 名 等 皆 清 楚 3. 人 事 費 於 每 月 15 日 統 一 核 發, 請 於 每 月 25 日 至 隔 月 4 日 前 ( 遇 假 日 提 前 ) 送 交 會 計 室 4. 每 次 核 銷 請 附 經 費 明 細 表 ( 如 國 科 會 附 經 費 核 定 清 單, 產 學 合 作 附 專 題 研 究 計 畫 資 料 表 及 計 畫 申 請 書 ) 5. 約 聘 助 理 人 員 名 冊 ( 計 畫 申 請 書 未 列 助 理 姓 名 或 變 更 者 需 填 報, 請 向 研 發 處 索 取 ) 及 助 理 之 學 歷 證 明 文 件 6. 延 期 變 更 經 費 對 照 表 及 國 科 會 核 准 函 影 本 ( 提 出 申 請 獲 核 准 者 ) 14

15 7. 研 究 計 畫 案 支 出 明 細 表 ( 請 自 行 製 作 ) 8. 餘 款 支 票 ( 有 結 餘 款 者, 應 先 辦 理 請 款, 由 出 納 組 開 立 之 ) 15

16 附 件 統 一 彙 整 修 正 各 機 關 學 校 出 席 費 及 稿 費 支 給 規 定 中 華 民 國 八 十 九 年 十 二 月 五 日 一 出 席 費 行 政 院 臺 八 十 九 忠 授 字 第 一 六 四 九 四 號 函 訂 定 ( 一 ) 各 機 關 學 校 ( 以 下 簡 稱 機 關 ) 支 給 出 席 費, 以 邀 請 本 機 關 人 員 以 外 之 學 者 專 家, 參 加 具 有 政 策 性 或 專 案 性 之 重 大 諮 詢 事 項 會 議 者 為 限 一 般 經 常 性 業 務 會 議, 不 得 支 給 出 席 費 其 中 政 策 性 或 專 案 性 之 重 大 諮 詢 事 項 會 議 要 件, 由 各 機 關 依 會 議 召 開 之 性 質 本 於 權 責 自 行 認 定 ( 二 ) 本 機 關 ( 含 任 務 編 組 ) 人 員 及 應 邀 機 關 指 派 出 席 代 表, 雖 出 席 會 議, 不 得 支 給 出 席 費 ( 三 ) 各 機 關 邀 請 之 學 者 專 家, 其 本 人 未 能 出 席, 而 委 由 他 人 代 理, 經 徵 得 邀 請 機 關 同 意, 代 理 出 席 者 得 支 領 出 席 費 至 以 傳 真 或 事 先 提 供 書 面 意 見 但 未 親 自 出 席 者, 不 得 支 給 出 席 費 ( 四 ) 補 助 或 委 辦 計 畫 之 補 助 或 委 辦 機 關 人 員, 出 席 該 受 補 助 或 委 辦 計 畫 之 相 關 會 議, 均 不 得 支 領 出 席 費 ( 五 ) 出 席 費 之 支 給, 以 每 次 會 議 二, 元 為 上 限, 由 各 機 關 視 會 議 諮 詢 性 質 酌 予 支 給 ( 六 ) 己 支 領 出 席 費 者, 如 係 由 遠 地 前 往 ( 三 十 公 里 以 外 ), 邀 請 機 關 得 衡 酌 實 際 情 況, 參 照 國 內 出 差 旅 費 規 則 規 定 支 給 必 要 之 費 用 二 稿 費 ( 一 ) 各 機 關 學 校 ( 以 下 簡 稱 機 關 ) 與 業 務 有 關 之 重 要 文 件 或 資 料, 需 委 由 本 機 關 以 外 人 員 或 機 構 撰 述 翻 譯 或 編 審, 經 機 關 首 長 或 其 授 權 人 核 准 者, 得 依 中 央 政 府 各 機 關 單 位 預 算 執 行 要 點 中 中 央 機 關 執 行 單 位 預 算 有 關 用 途 科 目 應 行 注 意 事 項 所 訂 標 準 計 給 稿 費 惟 依 政 府 採 購 法 規 定, 以 公 開 方 式 辦 理 者 得 不 受 該 項 標 準 之 限 制 ( 二 ) 前 項 文 件 或 資 料 經 核 定 交 本 機 關 人 員 撰 述 翻 譯 或 編 審 者, 因 屬 其 職 責 範 圍, 不 得 支 給 稿 費 惟 於 辦 公 時 間 外 趕 辦 者, 得 依 規 定 支 給 加 班 費 ( 三 ) 各 機 關 為 定 期 發 行 刊 物, 邀 請 專 人 撰 譯 編 審 文 稿 或 公 開 徵 求 稿 件, 經 刊 登 者, 除 本 機 關 人 員 以 編 譯 為 職 掌 者 外, 得 依 中 央 政 府 各 機 關 單 位 預 算 執 行 要 點 中 中 央 各 機 關 執 行 單 位 預 算 有 關 用 途 別 科 目 應 行 注 意 事 項 所 訂 標 準 支 給 稿 費, 不 受 是 否 非 屬 本 機 關 人 員 之 限 制 惟 刊 登 稿 件 內 容 係 屬 摘 錄 該 機 關 或 其 他 政 府 機 關 相 關 法 規 書 籍 公 文 等 資 料 者, 仍 不 得 支 給 稿 費 16

17 各 類 所 得 扣 繳 標 準 所 得 人 所 得 類 別 本 國 人 非 本 國 人 ( 註 ) 大 陸 人 士 應 檢 附 文 件 本 國 人 定 義 : 1. 在 中 華 民 國 境 內 居 住 之 個 人 非 本 國 人 定 義 : 1. 非 在 中 華 民 國 境 內 居 住 之 個 人 外 籍 人 士 應 檢 附 : 1. 護 照 影 本 ( 應 含 護 照 正 面 及 當 時 出 入 境 記 2. 華 僑 或 外 籍 人 士, 必 須 於 一 2. 華 僑 或 外 籍 人 士, 必 須 於 錄 ) 課 稅 年 度 (1/1~12/31) 在 國 內 居 住 滿 183 天 者 係 屬 於 中 華 民 國 境 內 居 住 之 個 人, 其 所 得 之 扣 繳 依 本 國 人 相 關 規 定 辦 理 一 課 稅 年 度 (1/1~12/31) 在 國 內 居 住 未 滿 183 天 者 2. 居 留 證 ( 應 含 在 台 期 間 之 記 錄 ) 3. 在 台 地 址 大 陸 人 士 應 檢 附 : 1. 人 民 證 影 本 2. 在 台 地 址 薪 資 所 得 : 1. 固 定 支 付 : 1. 各 類 所 得 均 一 律 扣 繳 20 各 類 所 得 均 一 律 扣 1. 為 收 據 或 簽 收 之 名 薪 金 俸 依 薪 資 所 得 扣 繳 稅 額 表 % 繳 10% 冊 職 工 薪 資 如 係 送 交 給 工 資 由 扣 繳 義 務 人 代 扣 繳 2. 但 政 府 派 駐 國 外 工 作 人 銀 行 分 別 存 入 各 該 職 津 貼, 按 期 2. 非 固 定 支 付 : 員 所 領 政 府 發 給 之 薪 資 工 帳 戶 者, 應 以 金 融 機 定 額 給 付 之 按 全 月 給 付 總 額 超 過 新 構 蓋 章 證 明 存 入 之 清 工 作 津 貼 補 助 費 車 馬 費 交 通 費 及 膳 台 幣 30,000 元 部 分, 扣 取 單 予 以 認 定 ( 無 憑 據 之 交 通 費 ) 評 審 宿 等 各 種 補 5% 無 法 提 出 可 證 明 是 2. 因 業 務 需 要 延 時 加 班 費 出 席 費 上 課 鐘 點 費 助 費 及 其 他 否 己 居 住 183 天 者, 均 先 發 給 加 班 費, 應 有 主 管 等, 一 次 給 付 超 過 33,333 給 與 扣 繳 20% 簽 准 之 加 班 紀 錄 以 憑 元, 依 所 得 額 扣 繳 6%( 未 超 過 者 免 予 扣 繳, 但 應 予 申 認 定 報 ) 佣 金 支 出 扣 繳 10% 扣 繳 20% 支 付 個 人 佣 金 應 以 收 據 或 書 有 受 款 人 姓 名 金 額 及 支 付 佣 金 字 樣 之 銀 行 送 金 單 或 匯 款 回 條 為 憑 租 金 支 出 扣 繳 10% 扣 繳 20% 1. 租 賃 契 約 2. 收 據 或 簽 收 之 簿 摺 17

18 利 息 支 出 1. 短 期 票 券 : 扣 繳 20% 2. 軍 公 教 退 休 ( 伍 ) 金 優 惠 存 款 之 利 息 免 扣 繳 但 應 依 所 得 稅 法 第 9 條 第 3 項 之 規 定 由 扣 繳 義 務 人 列 單 申 報 該 管 稽 徵 機 關 3. 依 金 融 資 產 證 券 化 條 例 規 定 發 行 之 受 益 證 券 或 資 產 基 礎 證 券 分 配 利 息, 按 分 配 額 扣 繳 6% 4. 其 餘 各 種 利 息, 依 給 付 額 扣 繳 10% 1. 扣 繳 20% 2. 依 金 融 資 產 證 券 化 條 例 規 定 發 行 之 受 益 證 券 或 資 產 基 礎 證 券 分 配 利 息, 按 分 配 額 扣 繳 6% 收 據 權 利 金 扣 繳 15% 扣 繳 20% 1. 收 據 2. 支 付 國 外 權 利 金 時 : (1) 已 辦 理 結 匯 者, 應 有 結 匯 證 明 文 件, (2) 未 辦 理 結 匯 者, 應 有 銀 行 匯 付 或 轉 付 之 證 明 文 件 其 屬 應 依 法 扣 繳 所 得 稅 款 者, 應 有 扣 繳 稅 款 之 繳 款 書 據 競 技 競 賽 1. 獎 金 金 額 超 過 13,333 元 應 1. 扣 繳 20% 機 會 中 獎 獎 金 扣 繳 15% 2. 政 府 舉 辦 之 獎 券 中 獎 獎 金, 每 聯 獎 額 不 超 過 新 台 幣 2,000 元, 免 予 扣 繳 ; 每 聯 獎 額 超 過 新 台 幣 2,000 元, 扣 繳 20% 2. 政 府 舉 辦 之 獎 券 中 獎 獎 金, 每 聯 獎 額 不 超 過 新 台 幣 2,000 元, 免 予 扣 繳 收 據 3. 若 以 禮 品 禮 券 提 貨 券 支 付 者, 視 同 現 金 給 付 其 價 值 ( 依 進 價 ) 超 過 13,333 元 者 應 扣 繳 15% 18

19 執 行 業 務 所 1. 所 得 超 過 20,000 元 者 : 扣 繳 1. 扣 繳 20% 得 : 10% 2. 但 個 人 稿 費 版 稅 樂 凡 支 付 律 師 會 計 師 建 築 師 技 師 醫 師 藥 師 代 書 工 匠 等 報 酬, 均 屬 勞 務 費 用 應 於 給 付 時 依 法 扣 繳 2. 但 個 人 稿 費 版 稅 樂 譜 作 曲 編 劇 漫 畫 講 演 之 鐘 點 費 之 收 入 每 次 給 付 額 不 超 過 新 台 幣 5,000 元 得 免 予 扣 繳 譜 作 曲 編 劇 漫 畫 講 演 之 鐘 點 費 之 收 入 每 次 給 付 額 不 超 過 新 台 幣 5,000 元 得 免 予 扣 繳 所 得 稅 款 收 據 退 職 所 得 按 給 付 額 減 除 定 額 免 稅 ( 詳 所 按 給 付 額 減 除 定 額 免 稅 ( 詳 得 稅 法 第 14 條 第 1 項 第 9 款 ) 後 所 得 稅 法 第 14 條 第 1 項 第 9 之 餘 額 扣 繳 6% 款 ) 後 之 餘 額 扣 繳 20% 其 他 1. 扣 繳 義 務 人 每 次 應 扣 稅 額 不 超 過 新 台 幣 2,000 元 者, 免 予 扣 繳 2. 扣 繳 義 務 人 對 同 一 納 稅 義 務 人, 全 年 給 付 前 項 所 得 額 不 超 過 新 台 幣 1,000 元 者, 得 免 通 報 所 得 註 : 依 所 得 稅 法 第 九 十 二 條 規 定, 對 於 非 中 華 民 國 境 內 居 住 之 個 人, 或 在 中 華 民 國 境 內 無 固 定 營 業 場 所 之 營 利 事 業, 即 上 述 非 本 國 人, 有 上 述 各 類 所 得 時, 扣 繳 義 務 人 應 於 代 扣 稅 款 之 日 起 十 日 內, 將 所 扣 稅 款 向 國 庫 繳 納, 並 開 具 扣 繳 憑 單, 向 主 管 稽 徵 機 關 申 報 核 驗 19

20 景 文 科 技 大 學 零 用 金 管 理 準 則 第 一 條 為 規 範 本 校 零 用 金 之 管 理, 依 教 育 部 八 十 四 年 七 月 訂 頒 之 私 立 學 校 會 計 制 度 之 一 致 規 定 訂 定 本 辦 法 第 二 條 本 校 零 用 金 分 為 定 額 零 用 金 及 臨 時 零 用 金 ( 公 務 借 支 ) 兩 類 一 定 額 零 用 金 : 總 務 處 為 應 特 殊 業 務 及 緊 急 採 購 需 要 所 設, 其 額 度 暫 定 為 新 台 幣 壹 拾 伍 萬 元 整, 由 總 務 長 指 定 專 人 保 管 各 一 級 單 位 為 應 一 般 零 星 費 用 支 出 需 要, 得 簽 請 校 長 核 准 後 設 置 之, 其 額 度 暫 定 為 新 台 幣 壹 萬 元 整 各 單 位 零 用 金 保 管 人 填 具 零 用 金 保 管 單 經 會 計 審 核, 校 長 核 可 後, 由 會 計 室 編 傳 票, 出 納 付 款 各 單 位 得 視 實 際 使 用 情 形 增 減 之, 但 需 書 面 提 出 申 請 經 校 長 核 可 二 臨 時 零 用 金 ( 公 務 借 支 ): 各 單 位 為 辦 理 第 三 條 所 列 事 項, 得 於 需 款 日 七 天 前 檢 具 借 支 申 請 單 載 明 借 款 用 途 經 費 來 源 ( 工 作 計 劃 款 項 目 ), 並 附 上 相 關 資 料 ( 如 : 校 外 核 定 補 助 經 費 公 文 及 其 清 冊 影 本 經 核 可 之 請 購 單 經 校 長 核 定 之 簽 陳 影 本 會 議 記 錄 活 動 計 畫 及 收 支 預 算 表 等 ), 送 會 計 室 審 核, 轉 呈 校 長 核 可 後, 由 會 計 室 製 傳 票 出 納 組 付 款 第 三 條 各 單 位 因 辦 理 左 列 公 務 之 需 要, 得 申 請 臨 時 零 用 金 ( 公 務 借 支 ): 一 已 獲 校 外 經 費 補 助 之 證 明 文 件, 而 款 項 尚 未 撥 入 學 校, 需 先 執 行 者 二 向 國 外 購 買 設 備 圖 書 教 材 或 發 表 論 文, 須 辦 理 結 匯 手 續 者 三 支 付 演 講 費 暨 交 通 費 出 席 費 口 試 費 招 生 考 試 監 考 費 及 工 作 費 等, 無 法 先 行 取 得 收 據 四 舉 辦 活 動 或 參 加 校 外 各 項 比 賽, 需 預 支 費 用 者 五 出 國 參 加 國 際 會 議 或 出 國 參 訪, 需 預 支 旅 費 者 六 支 付 各 種 團 體 會 費, 需 先 付 款 再 取 得 收 據 者 七 向 政 府 機 構 請 求 提 供 服 務, 需 要 支 付 規 費 手 續 費 者 八 所 購 置 物 品, 出 售 人 不 同 意 先 開 給 發 票 或 收 據 後 付 款 者 九 經 校 長 專 案 核 准 執 行 之 業 務 需 先 付 款, 方 能 取 得 單 據 者 第 四 條 定 額 零 用 金 僅 限 於 支 應 左 列 各 項 目 新 台 幣 三 千 元 ( 含 ) 以 內 之 支 出, 若 有 超 過 三 千 元 以 上 者, 需 由 經 費 核 銷 之 權 責 主 管 核 准 後 支 付 一 郵 匯 規 費 : 郵 票 存 證 信 函 匯 款 匯 費 手 續 費 行 政 規 費 二 書 報 雜 誌 : 公 務 所 需 之 固 定 訂 閱 或 臨 時 採 購 三 公 務 車 資 : 公 務 計 程 車 資 公 共 運 輸 車 資 四 差 旅 費 : 經 權 責 主 管 核 准 之 差 旅 費 五 公 關 福 利 : 經 權 責 主 管 核 准 之 小 額 公 關 費 餐 費 茶 包 咖 啡 節 慶 禮 品 六 雜 支 : 影 印 卡 特 殊 文 具 ( 限 總 務 處 無 庫 存 者 ) 第 五 條 定 額 零 用 金 保 管 人 應 設 立 零 用 金 收 支 登 記 簿, 紀 錄 每 日 撥 入 支 出 與 結 存 金 額, 以 便 查 核 ; 並 應 審 慎 保 管 其 經 管 之 現 金 及 支 出 索 取 之 原 始 憑 證, 不 得 與 私 人 現 金 混 20

21 用 第 六 條 各 單 位 人 員 向 零 用 金 保 管 人 申 請 領 款 時, 應 填 具 支 出 憑 證 黏 存 單 或 出 差 旅 費 報 告 申 請 單, 述 明 款 項 用 途 並 檢 具 合 法 原 始 憑 證, 經 權 責 主 管 核 准 後, 向 零 用 金 保 管 人 領 款 第 七 條 零 用 金 保 管 人 應 負 責 審 核 請 款 人 所 附 憑 證 之 合 法 性, 其 審 核 要 點 如 左 : 一 統 一 發 票 :1 買 受 人 是 否 為 本 校 2 本 校 統 一 編 號 及 地 址 是 否 正 確 3 開 立 發 票 日 期 與 交 易 日 期 是 否 相 同 4 品 名 數 量 與 所 購 物 品 或 勞 務 是 否 相 同 ; 品 名 繁 多 時 可 附 明 細 表 並 加 蓋 銷 售 人 統 一 發 票 專 用 章 5 單 價 及 金 額 之 計 算 是 否 正 確 6 發 票 是 否 蓋 妥 銷 售 人 之 統 一 發 票 專 用 章 二 普 通 收 據 :1 收 據 抬 頭 是 否 為 本 校 2 開 立 收 據 日 期 與 交 易 日 期 是 否 相 同 3 品 名 數 量 與 所 購 物 品 或 勞 務 是 否 相 同 4 單 價 及 金 額 之 計 算 是 否 正 確 5 立 據 人 之 資 料, 如 為 小 規 模 營 業 人 應 具 商 號 名 稱 地 址 營 利 事 業 免 用 統 一 發 票 編 號 及 印 章 ; 如 為 個 人 應 具 姓 名 及 詳 細 地 址 身 分 證 統 一 編 號 印 章 第 八 條 零 用 金 保 管 人 審 核 支 出 憑 證 黏 存 單 或 出 差 旅 費 報 告 申 請 單 及 原 始 憑 證 無 誤 後, 據 以 支 付 現 金, 並 應 請 領 款 人 於 支 出 憑 證 黏 存 單 或 出 差 旅 費 報 告 申 請 單 上 簽 收 註 明 已 領 現 第 九 條 定 額 零 用 金 已 耗 用 至 六 成 時 應 即 辦 理 核 銷, 由 零 用 金 保 管 人 填 具 零 用 金 報 核 清 單 並 檢 附 相 關 憑 證, 經 單 位 主 管 審 核 後 送 交 會 計 室 辦 理 核 銷 作 業 第 十 條 臨 時 零 用 金 ( 公 務 借 支 ) 借 款 人 應 於 該 項 業 務 結 束 後 七 天 內, 檢 附 發 票 收 據 財 產 增 加 單 或 驗 收 單 請 購 單 估 價 單 等 有 關 憑 證, 送 會 計 室 辦 理 沖 帳 手 續, 借 款 人 於 還 款 沖 帳 到 期 日 前, 未 能 完 成 核 銷 手 續 時, 應 通 知 會 計 室, 敘 明 理 由, 申 請 延 後 沖 帳, 唯 申 請 延 期 以 一 次 為 限, 到 期 未 辦 理 核 銷 前 不 得 再 申 請 其 他 臨 時 零 用 金 ( 公 務 借 支 ) 第 十 一 條 零 用 金 保 管 人 員 異 動 時, 應 辦 理 移 交, 由 單 位 主 管 監 交 ; 接 管 人 應 填 具 零 用 金 保 管 單 重 新 申 領, 移 交 人 則 向 會 計 室 領 回 原 零 用 金 保 管 單 第 十 二 條 會 計 人 員 得 不 定 期 查 核 零 用 金 之 登 錄 與 使 用 情 形 第 十 三 條 本 準 則 經 校 務 會 議 通 過, 校 長 核 可 後 公 佈 實 施, 修 訂 時 亦 同 21

22 景 文 科 技 大 學 國 內 出 差 旅 費 報 支 要 點 第 一 條 本 校 教 職 員 工, 因 公 奉 派 出 差 報 支 旅 費, 依 本 要 點 辦 理 第 二 條 旅 費 分 為 交 通 費 住 宿 費 及 膳 雜 費, 其 報 支 數 額 如 附 表 一 第 三 條 出 差 人 員 之 出 差 期 間 及 行 程, 應 視 事 實 之 需 要, 事 先 填 具 出 差 申 請 單 ( 如 附 件 ), 會 人 事 室 會 計 室 後 報 請 校 長 核 准 第 四 條 出 差 事 畢, 應 於 七 日 內 檢 具 出 差 旅 費 報 告 表, 連 同 有 關 書 據, 一 併 報 請 審 核 第 五 條 交 通 費 報 支 規 定 如 下 : 一 交 通 費 包 括 行 程 中 必 須 搭 乘 之 飛 機 ( 需 事 先 經 校 長 核 准 ) 汽 車 ( 指 公 民 營 客 運 汽 車 ) 火 車 捷 運 輪 船 等 費, 均 檢 據 按 實 報 支 ; 領 有 優 待 票 而 仍 需 全 價 者, 補 給 差 價 但 搭 乘 學 校 公 務 車 或 領 有 免 費 票 或 搭 乘 便 車 者, 不 得 報 支 交 通 費 二 因 公 民 營 公 車 無 法 到 達 或 攜 帶 貴 重 物 品 或 急 要 公 務 者 外, 其 搭 乘 計 程 車 之 費 用 不 得 報 支 三 如 駕 駛 自 用 汽 ( 機 ) 車 者, 交 通 費 得 按 同 路 段 公 民 營 客 運 汽 車 或 火 車 最 高 等 級 之 票 價 報 支, 不 得 另 行 報 支 油 料 過 路 ( 橋 ) 停 車 等 費 用, 如 發 生 事 故, 亦 不 得 報 支 公 款 修 理 四 訪 視 實 習 學 生 若 報 支 計 程 車 資, 需 合 乎 一 天 訪 視 二 家 ( 含 ) 以 上 實 習 單 位, 且 每 天 報 支 車 資 不 得 超 過 新 台 幣 二 百 五 十 元 整 五 若 公 務 需 要 搭 乘 計 程 車 者, 需 事 先 經 校 長 核 准, 且 每 天 報 支 車 資 不 得 超 過 新 台 幣 二 百 五 十 元 整 第 六 條 出 差 台 中 宜 蘭 ( 含 ) 以 南, 因 業 務 需 要 經 事 先 核 准, 且 有 在 出 差 地 區 住 宿 事 實 者, 得 在 附 表 一 所 列 限 額 內, 檢 據 ( 需 有 景 文 科 技 大 學 抬 頭 或 之 統 一 編 號 之 發 票 ) 報 支 住 宿 費 若 依 行 程 得 於 起 程 日 當 日 前 往 者 不 得 報 支 前 一 日 住 宿 費 ; 得 於 出 差 當 日 返 回 者 也 不 得 報 支 該 日 住 宿 費 第 七 條 由 出 差 單 位 提 供 住 宿 者, 不 得 報 支 住 宿 費, 但 膳 雜 費 得 按 附 表 一 所 列 每 日 金 額 二 分 之 一 報 支 出 差 台 中 宜 蘭 ( 含 ) 以 北 且 當 日 往 返 者 得 按 附 表 一 所 列 每 日 膳 雜 費 標 準 二 分 之 一 報 支 第 八 條 本 校 學 生 代 表 學 校 參 加 各 項 活 動, 交 通 費 及 住 宿 費 得 檢 附 大 眾 運 輸 工 具 之 票 根 住 宿 發 票 核 實 報 支 ( 每 日 最 高 九 百 元 ), 膳 雜 費 每 日 二 百 五 十 元 ( 含 茶 水 費 ) 體 育 選 手 於 比 賽 期 間 教 練 可 依 比 賽 的 重 要 性, 給 予 每 天 50 元 的 營 養 津 貼 第 九 條 各 種 計 畫 案 及 獎 助 教 職 員 工 之 研 習 活 動, 在 補 助 及 獎 助 限 額 內 所 報 支 之 差 旅 費 也 依 本 要 點 辦 理 第 十 條 本 要 點 經 行 政 會 議 通 過, 校 長 核 可 公 佈 後 實 施, 修 正 時 亦 同 22

23 景 文 科 技 大 學 教 職 員 工 生 出 差 旅 費 標 準 表 類 別 教 授 副 教 授 講 師 組 長 助 技 工 司 機 工 學 生 助 理 教 授 教 訓 教 職 員 友 總 三 長 處 項 目 館 院 長 系 室 主 任 每 日 膳 雜 費 每 日 住 宿 費 1,600 1,400 1, 交 通 費 依 國 內 出 差 旅 費 報 支 要 點 第 五 條 辦 理 註 :1. 機 票 票 根 遺 失 者, 需 開 立 搭 機 購 票 證 明 ; 住 宿 無 發 票 憑 證 者 不 得 報 支 2. 膳 雜 費 無 需 檢 附 憑 證 3. 若 出 差 單 位 有 補 助 經 費 者, 不 可 申 請 差 旅 費 鐵 路 東 部 幹 線 自 強 號 列 車 票 價 表 站 名 松 山 福 隆 礁 溪 宜 蘭 羅 東 冬 山 蘇 澳 新 站 蘇 澳 花 蓮 吉 安 志 學 壽 豐 票 價 站 名 鳳 林 萬 榮 光 復 瑞 穗 玉 里 東 里 富 里 池 上 關 山 鹿 野 台 東 票 價 鐵 路 西 部 幹 線 自 強 號 列 車 票 價 表 站 名 基 隆 八 堵 松 山 萬 華 板 橋 樹 林 桃 園 中 壢 新 竹 竹 南 大 甲 清 水 沙 鹿 苗 栗 票 價 站 名 豐 原 台 中 彰 化 員 林 二 水 斗 六 斗 南 嘉 義 新 營 善 化 台 南 岡 山 高 雄 屏 東 票 價

24 景 文 科 技 大 學 自 辦 招 生 考 試 經 費 支 出 要 點 ( 本 辦 法 於 行 政 會 議 修 訂 通 過 ) 項 細 目 標 準 ( 單 價 ) 目 學 校 文 具 紙 張 電 話 水 電 場 地 等 費 1. 報 名 收 入 先 扣 除 學 校 統 籌 使 用 經 費 項 之 後 再 行 編 列 其 他 預 算 統 籌 用 使 用 經 費 2. 報 名 收 入 50 萬 以 下 4%; 萬 以 下 為 6%;101 萬 -150 萬 為 12%:151 萬 以 上 為 15%( 小 數 點 一 位 四 捨 五 入 ) 3. 其 他 項 目 結 餘 款 皆 撥 入 學 校 統 籌 使 用 經 費 試 務 一 試 務 委 員 出 席 費 工 作 酬 勞 (1) 委 員 (2) 委 員 兼 主 任 委 員 (3) 委 員 兼 總 幹 事 每 人 1,000-9,000 元 ( 內 含 出 席 費 ) 以 委 員 酬 勞 1.5 倍 內 支 給 以 委 員 酬 勞 1.2 倍 內 支 給 二 經 常 工 作 人 員 費 應 考 人 數 500 人 以 下, 其 基 數 為 20,000-60,000 元, 每 增 加 應 考 者 一 人 增 50 元 由 招 生 委 員 會 按 工 作 量 分 配 至 相 關 業 務 各 處 室 及 各 系 科 等 單 位 三 郵 資 考 試 必 需 之 特 殊 文 具 紙 張 設 備 報 紙 廣 實 報 實 銷 告 費 誤 餐 費 及 其 他 四 工 讀 費 按 本 校 規 定 日 間 每 小 時 80 元, 夜 間 100 元, 假 日 120 元, 工 讀 生 人 數 按 實 際 需 求 訂 定, 實 報 實 銷 報 名 一 簡 章 印 製 費 實 報 實 銷 工 作 二 簡 章 製 作 販 售 及 電 腦 程 酬 勞 式 設 計 1. 簡 章 撰 寫 打 字 校 對 全 新 簡 章 20,000 元, 修 訂 舊 簡 章 2,500-7,500 元 2. 簡 章 販 售 3. 電 腦 程 式 設 計 每 份 5-15 元 全 新 電 腦 程 式 設 計 標 準 15,000 元, 修 訂 舊 程 式 標 準 2,500-7,500 元 三 報 名 工 作 費 (1) 通 訊 報 名 應 考 人 數 500 人 以 下 為 4,000-12,000 元, 每 增 加 應 考 者 一 人 增 加 8 元 (2) 現 場 報 名 應 考 人 數 500 人 以 下 為 7,500-22,500 元, 每 增 加 應 考 者 一 人 增 加 20 元 (3) 資 格 審 核 (4) 招 生 郵 件 收 發 (5) 資 料 建 檔 500 人 以 下 4,000-12,000 元, 每 增 加 應 考 者 一 人 增 加 5 元 500 人 以 下 者, 基 數 1,000-3,000 元, 每 增 1 人 增 加 2 元 500 人 以 下 者, 基 數 1,500-4,500 元, 每 增 1 人 增 加 3 元 四 讀 卡 ( 含 條 碼 ) 讀 卡 ( 含 條 碼 ) 按 應 考 人 計 每 生 3-8 元 24

25 五 成 績 建 檔 及 核 計 成 績 工 作 另 成 績 建 檔 及 核 計 成 績 每 生 3-8 元 費 六 放 榜 及 寄 發 成 績 單 工 作 費 按 應 考 人 計 每 生 4-12 元 七 複 查 成 績 工 作 費 每 卷 元, 複 查 未 滿 五 十 卷 者, 得 按 500-1,500 元 致 酬 辦 理 一 書 面 資 料 審 查 每 生 審 查 費 元, 由 實 際 參 與 審 查 之 委 員 均 分 試 場 二 製 卷 工 作 費 每 份 試 卷 3-9 元 酬 勞 三 試 場 佈 置 及 事 後 整 理 費 1. 五 十 人 座 位 ( 含 ) 以 下 之 每 一 試 場 元 試 場 2. 五 十 人 座 位 以 上 之 試 場 按 每 一 考 生 5-15 元 3. 闈 場 1,500-4,500 元 四 命 題 工 作 費 每 科 每 套 1,500-4,500 元, 如 一 份 試 卷 有 二 個 以 上 不 同 科 目, 按 每 科 每 套 1,500 元 五 入 闈 期 間 工 作 費 1. 工 作 期 間 依 據 應 考 人 數 科 目 多 寡, 視 實 際 需 要 訂 定 之, 但 最 長 不 得 超 過 七 天 ( 如 遇 不 可 抗 拒 之 因 素 得 延 長 天 數 ) 2. 工 作 人 數 依 據 應 考 人 數, 科 目 多 寡, 由 招 生 委 員 會 自 訂 3. 工 作 費 每 天 1,250-3,750 元, 每 天 另 加 伙 食 津 貼 500 元, 闈 場 主 任 得 另 支 給 全 程 工 作 酬 勞 1,500-4,500 元, 二 位 闈 外 支 援 人 員 每 人 每 天 500-1,500 元 六 考 試 期 間 工 作 費 1. 工 作 天 數 試 務 委 員 為 當 然 巡 場 人 員 (1) 巡 場 人 員 每 一 巡 場 人 員 負 責 10 個 試 場 為 原 則, 但 未 滿 20 個 試 場 得 置 巡 場 人 員 2 人 (2) 管 卷 人 員 每 一 管 卷 人 員 負 責 4 個 試 場 為 原 則 2. 工 作 費 (1) 監 考 人 員 按 監 考 時 間 每 分 鐘 5-15 元, 監 考 酬 勞 半 天 以 750-1,500 元 致 酬 惟 全 天 最 高 不 得 超 過 3,750 元 (2) 主 任 委 員 總 幹 事 在 監 考 人 員 酬 勞 之 1.5 倍 範 圍 內 支 給 (3) 巡 場 人 員 押 卷 人 員 在 監 考 人 員 酬 勞 之 1.2 倍 範 圍 內 支 給 卷 務 組 長 (4) 管 卷 人 員 任 務 編 組 管 卷 人 員 比 照 監 考 人 員, 任 務 編 組 人 員 不 得 超 過 監 考 人 員 酬 勞 人 員 七 閱 卷 人 員 工 作 費 人 工 閱 卷 每 份 元, 閱 卷 酬 勞 不 及 500 元 得 按 500-1,500 元 致 酬 八 襄 卷 人 員 工 作 費 每 人 每 日 500-1,500 元 25

26 九 口 面 試 ( 含 術 科 考 試 ) 工 作 費 1. 委 員 工 作 費 每 位 委 員 每 位 考 生 元, 每 位 委 員 不 足 2,000 元 時 以 2,000 元 致 酬, 超 過 12,000 元 時 以 12,000 元 致 酬 2. 試 務 人 員 比 照 考 試 期 間 監 考 人 員 之 酬 勞 十 考 試 必 需 之 特 殊 文 具 紙 張 實 報 實 銷 設 備 及 誤 餐 費 十 一 工 讀 費 按 本 校 規 定 日 間 每 小 時 80 元, 夜 間 100 元, 假 日 120 元, 工 讀 生 人 數 按 實 際 需 求 訂 定, 實 報 實 銷 十 二 試 前 準 備 工 作 費 每 日 以 400-1,200 元 計, 唯 不 得 超 出 5 天, 如 經 費 不 足 將 不 予 發 放 登 記 一 試 場 佈 置 及 事 後 整 理 費 分 發 1. 五 十 人 座 位 ( 含 ) 以 下 之 每 一 試 場 元 酬 勞 試 場 2. 五 十 人 座 位 以 上 之 試 場 按 每 一 考 生 5-15 元 3. 闈 場 1,500-4,500 元 二 分 發 前 準 備 工 作 費 每 日 以 400-1,200 元 計, 唯 不 得 超 出 5 天, 如 經 費 不 足 將 不 予 發 放 三 登 記 分 發 1. 工 作 人 員 每 人 半 日 支 給 600-1,800 元, 全 日 支 給 1,000-3,000 元, 工 作 人 員 數 目 由 招 生 委 員 會 訂 定 2. 主 任 委 員 總 幹 事 在 工 作 人 員 酬 勞 之 1.5 倍 範 圍 內 支 給 3. 登 記 分 發 組 長 在 工 作 人 員 酬 勞 之 1.2 倍 範 圍 內 支 給 四 必 需 之 特 殊 文 具 紙 張 設 實 報 實 銷 備 及 誤 餐 費 五 工 讀 費 按 本 校 規 定 日 間 每 小 時 80 元, 夜 間 100 元, 假 日 120 元, 工 讀 生 人 數 按 實 際 需 求 訂 定, 實 報 實 銷 預 備 可 編 列 總 金 額 的 0%-5% 金 各 系 業 務 支 援 及 招 生 宣 傳 費 可 編 列 總 金 額 0%-30%( 所 佔 比 例 由 招 生 委 員 會 決 議 ), 依 報 名 人 數 分 配 平 均 分 配 ; 但 不 得 影 響 各 項 試 務 工 作 之 進 行 款 本 要 點 適 用 考 生 人 數 超 過 100 人 者 及 經 費 收 入 在 10 萬 元 以 上 者 26

27 景 文 科 技 大 學 辦 理 各 項 活 動 經 費 概 算 編 列 標 準 中 華 民 國 九 十 二 年 十 二 月 九 日 九 十 二 學 年 度 第 十 一 次 行 政 會 議 通 過 費 用 類 別 編 列 標 準 應 檢 附 資 料 備 註 專 題 演 講 費 及 諮 議 委 員 出 席 費 授 課 鐘 點 費 主 持 費 引 言 費 及 評 論 費 升 等 著 作 審 查 費 工 作 費 評 審 費 內 聘 :2,000 元 / 次 1. 個 人 領 據 外 聘 :3,500~5,000 元 / 次 2. 本 國 人 士 應 檢 附 含 交 通 費 內 聘 : 依 本 校 規 定 身 分 證 影 本 ( 如 經 限 非 課 程 規 劃 內 之 授 課 外 聘 :1,000 元 / 時 辦 人 已 當 場 核 對 身 分 證 正 本, 並 於 1. 含 始 結 業 式 暨 綜 合 座 談 2,000 元 / 場 領 據 上 親 簽 證 明 分 組 座 談 ( 承 辦 單 位 人 員 不 者, 得 免 附 身 分 證 得 支 領 ) 影 本 ) 2. 含 交 通 費 2,000 元 / 場 3,000 元 / 件 本 3. 外 籍 人 士 應 檢 附 1. 限 學 術 研 討 會 居 留 證 及 護 照 影 2. 含 交 通 費 180 元 / 小 時 / 人 ( 依 加 班 方 式 處 4. 大 陸 人 士 應 檢 附 人 民 證 影 本 1. 活 動 屬 單 位 應 辦 業 務 性 質 者, 不 得 支 領 理, 夜 間 最 多 四 小 時, 例 假 日 最 多 2. 主 管 有 職 務 加 給 不 可 報 支 八 小 時 ) 3. 招 生 工 作 費 依 本 校 考 試 經 費 收 支 要 點 支 給 1. 學 生 舉 辦 各 種 競 賽 成 果 發 內 聘 :2,000 元 / 次 表 會 等 外 聘 :3,000 元 / 次 2. 含 交 通 費 註 :1. 內 聘 不 可 支 領 交 通 費 2. 交 通 費 係 指 大 台 北 縣 市 範 圍 內, 其 餘 地 區 實 報 實 銷 3. 若 有 獎 補 助 經 費 之 活 動, 則 依 獎 補 助 單 位 核 定 之 預 算 報 支, 不 受 本 標 準 之 限 制 27

營 業 稅 申 報 實 務 壹 課 稅 範 圍 營 1 一 在 中 華 民 國 境 內 銷 售 貨 物 或 勞 務 營 4 ( 一 ) 銷 售 貨 物 1. 將 貨 物 之 所 有 權 移 轉 他 人, 以 取 得 代 價 2. 起 運 地 交 付 地 或 所 在 地 在 中 華 民 國 境 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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