計 畫 編 號 : 金 融 研 究 發 展 基 金 管 理 委 員 會 一 四 年 度 委 託 研 究 報 告 非 銀 行 業 辦 理 金 融 業 務 之 國 外 發 展 趨 勢 及 因 應 之 道 計 畫 主 持 人 : 劉 彩 卿 研 究 人 員 : 方 珍 玲 陳 欽 賢 林 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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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計 畫 編 號 : 金 融 研 究 發 展 基 金 管 理 委 員 會 一 四 年 度 委 託 研 究 報 告 非 銀 行 業 辦 理 金 融 業 務 之 國 外 發 展 趨 勢 及 因 應 之 道 * 本 報 告 內 容 係 研 究 單 位 之 觀 點, 不 代 表 委 託 機 關 之 意 見 * 委 託 單 位 : 金 融 研 究 發 展 基 金 管 理 委 員 會 研 究 單 位 : 國 立 臺 北 大 學 中 華 民 國 一 四 年 十 月
2 計 畫 編 號 : 金 融 研 究 發 展 基 金 管 理 委 員 會 一 四 年 度 委 託 研 究 報 告 非 銀 行 業 辦 理 金 融 業 務 之 國 外 發 展 趨 勢 及 因 應 之 道 計 畫 主 持 人 : 劉 彩 卿 研 究 人 員 : 方 珍 玲 陳 欽 賢 林 婷 鈴 杜 怡 靜 汪 志 勇 陳 棟 墉 藍 麗 琪 助 理 : 張 永 欣 宋 元 馨 委 託 單 位 : 金 融 研 究 發 展 基 金 管 理 委 員 會 研 究 單 位 : 國 立 臺 北 大 學 中 華 民 國 一 四 年 十 月
3 摘 要 由 於 各 地 政 策 不 同, 使 得 各 國 網 路 借 貸 平 台 之 營 運 模 式 也 有 所 不 同 2005 年 3 月 英 國 設 立 了 全 世 界 第 一 家 網 路 借 貸 ZOPA 由 於 產 業 自 律 和 主 管 當 局 的 有 效 規 範, 使 得 英 國 的 網 路 借 貸 平 台 穩 定 發 展 金 融 市 場 行 為 監 管 局 (FCA) 的 管 控 著 重 於 英 國 網 路 借 貸 產 業 整 體 發 展 和 消 費 者 保 護 ;P2P 網 路 借 貸 金 融 協 會 (Peer-to-Peer Finance Association;P2PFA) 的 自 律 則 著 重 於 平 台 的 營 運 規 範 Prosper 則 為 美 國 最 早 之 網 路 借 貸 平 台, 於 2005 年 成 立,Lending Club 隨 後 成 立 由 於 在 設 立 初 期 對 借 款 者 的 限 制 極 少, 使 得 違 約 率 不 低 所 以 美 國 證 券 交 易 委 員 會 (SEC) 在 2008 年 要 求 所 有 的 網 路 借 貸 平 台 需 要 將 其 所 有 商 品 註 冊 為 證 券 此 規 定 使 訊 息 更 加 透 明 化 中 國 大 陸 第 一 家 網 路 借 貸 平 台 業 者 為 拍 拍 貸, 設 立 於 2007 年 6 月 在 中 國 大 陸 政 府 採 取 自 由 開 放 的 態 度 之 下, 網 路 借 貸 自 2012 呈 現 蓬 勃 發 展 的 趨 勢 但 也 產 生 許 多 失 敗 案 例 因 而 大 陸 政 府 於 2015 年 7 月 20 日 公 告 了 關 於 促 進 互 聯 網 金 融 健 康 發 展 的 指 導 意 見, 提 出 網 路 借 貸 要 堅 持 平 台 功 能, 為 投 資 方 和 融 資 方 提 供 信 息 交 互 撮 合 資 信 評 估 等 中 介 服 務 不 得 提 供 增 信 服 務 而 台 灣 若 在 近 期 發 展 P2P 網 路 借 貸 產 業, 將 可 收 到 擴 大 金 融 服 務 範 圍 協 助 電 商 產 業 發 展 及 促 進 金 融 產 業 創 新 等 優 點, 但 這 也 會 面 臨 造 成 金 融 過 度 競 爭 廠 商 專 業 能 力 不 足 及 相 關 市 場 規 模 不 大 而 產 生 風 險 的 隱 憂 而 若 台 灣 欲 開 放 P2P 網 路 貸 款 產 業, 政 府 必 須 審 視 相 關 法 規 進 行 修 正 銀 行 也 必 須 持 續 自 身 競 爭 優 勢 以 面 對 P2P 網 路 借 貸 的 競 爭, 同 時 尋 求 與 網 路 業 者 的 合 作 方 式, 尋 求 雙 贏 I
4 Abstract The developments of P2P (Peer to peer) lending showed different path among countries because of the different policies in different countries. As the first P2P lending platform, Zopa launched in UK in The self-discipline in P2P lending industry and the supervisory of authorities help P2P lending platforms grow steadily in UK. The supervisory of Financial Conduct Authority (FCA) focus on well-development of P2P lending industry and consumer protections. Then, the self-discipline of Peer-to-Peer Finance Association (P2PFA) focus on operation regulations of P2P lending platform. Prosper, the first P2P lending platform in the US, launched in 2005, and Lending Club launched in Early P2P lending platforms had few restrictions on borrowers, which resulted in high default rate on P2P lending platforms in the US. Hence SEC required that P2P lending companies register their offerings as securities. The requirement makes more transparent on P2P lending platforms in the US. Ppdai, the first P2P lending platform in China, established in P2P lending platforms was growing rapidly because of the loose regulations from 2012 in China. It also accompanied with lots of failure cases. Hence the regulators claim that P2P lending platforms should operate as information exchange, and the credit enhancement was not allowed in China in There are some advantages and disadvantages if P2P lending platforms were launched in Taiwan. The P2P lending would enlarge the scope of financial service, assistant the development of e-commerce and enhance finance innovation in Taiwan. But the development of P2P lending also face some problems in Taiwan such as over-banking, under-qualified firms and small market. If we want to promote P2P lending in Taiwan, the regulators should review our laws and to make some modification. On the other side, the banks should sustain their core competence to face the challenges of P2P lending. The banks also have to find out the opportunities to cooperate with e-commerce firms II
5 for approaching win-win solution. III
6 目 錄 計 畫 緣 起 與 目 標... 1 研 究 方 法... 4 一 研 究 內 容... 4 二 研 究 流 程... 5 網 路 金 融 發 展 之 介 紹... 6 一 P2P 金 融... 7 二 網 路 借 貸 之 概 念 與 發 展... 9 三 其 它 非 銀 行 業 辦 理 金 融 業 務 之 發 展 各 國 網 路 借 貸 發 展 一 英 國 二 美 國 四 大 陸 五 日 本 台 灣 發 展 背 景 一 台 灣 金 融 產 業 背 景 二 法 律 規 定 產 業 觀 點 一 總 體 層 次 二 組 織 層 次 結 論 一 發 展 P2P 網 路 借 貸 的 優 缺 點 IV
7 二 P2P 網 路 借 貸 發 展 的 因 應 之 道 參 考 文 獻 附 件 一 第 一 場 專 家 座 談 會 議 題 附 件 二 第 二 場 專 家 座 談 會 議 題 附 件 三 期 中 審 查 意 見 附 件 四 期 末 審 查 意 見 附 件 五 期 末 審 查 意 見 回 覆 V
8 表 目 錄 表 1:P2P Finance 與 金 融 體 系 去 中 介 化... 9 表 2: 不 同 業 務 之 網 路 借 貸 平 台 表 3:Prosper Kiva 與 ZOPA 之 比 較 表 表 4: 中 國 大 陸 網 路 借 貸 平 台 之 模 型 種 類 表 5: 英 國 銀 行 放 款 與 存 放 款 利 差 表 6: 英 國 P2P 網 路 借 貸 產 業 統 計 數 據 表 8: 英 國 P2P 網 路 借 貸 行 業 風 險 控 管 體 系 表 9: 美 國 銀 行 放 款 與 存 放 款 利 差 表 10:Prosper 借 放 款 資 訊 表 11:Lending Club 借 放 款 資 訊 表 12:Lending Club 損 益 表 資 訊 表 13: 台 灣 地 區 貨 幣 機 構 放 款 表 14: 台 灣 金 融 機 構 對 民 間 部 門 債 權 表 15: 台 灣 地 區 銀 行 對 中 小 企 業 放 款 表 16: 中 小 企 業 信 保 基 金 提 供 保 證 與 協 助 中 小 企 業 獲 得 貸 款 表 17: 台 灣 全 體 銀 行 對 消 費 者 貸 款 餘 額 圖 目 錄 圖 1: 研 究 流 程... 5 圖 2: 英 國 P2P 網 路 借 貸 發 展 時 程 VI
9 計 畫 緣 起 與 目 標 近 年 來, 電 子 商 務 產 業 蓬 勃 發 展, 世 界 各 國 的 電 子 商 務 市 場 規 模 發 展 迅 速, 鄰 近 的 中 國 電 子 商 務 發 展 狀 況 更 是 相 當 驚 人 台 灣 電 子 商 務 市 場 規 模 也 快 速 成 長 隨 著 科 技 進 步 金 融 消 費 型 態 改 變, 加 上 寬 鬆 性 貨 幣 政 策 影 響, 促 使 實 質 利 率 降 低, 引 發 銀 行 存 款 轉 向 尋 求 更 高 報 酬 之 投 資 商 品, 國 外 在 傳 統 商 業 銀 行 體 系 外 從 事 與 銀 行 相 類 似 的 金 融 活 動, 已 有 逐 漸 發 展 之 趨 勢 例 如 由 支 付 領 域 切 入, 逐 步 向 投 融 資 貨 幣 等 金 融 業 核 心 領 域 擴 張 而 第 三 方 支 付 平 台 的 應 用 與 電 子 商 務 的 發 展 相 輔 相 成, 可 以 創 造 驚 人 的 價 值 ( 歐 素 華 與 王 謹 榆,2014) 除 傳 統 的 由 銀 行 等 金 融 機 構 提 供 支 付 服 務 外, 受 到 近 期 大 陸 第 三 方 支 付 公 司 活 躍 表 現 和 國 際 上 非 金 融 機 構 從 事 支 付 服 務 發 展 成 功 之 案 例, 國 內 部 分 的 非 金 融 機 構 業 者, 基 於 因 應 電 子 商 務 及 小 型 或 個 人 商 家 之 支 付 需 求, 以 網 路 電 子 支 付 平 台 為 中 介 並 參 與 支 付 服 務 之 提 供, 形 成 一 般 所 稱 第 三 方 支 付 服 務 之 新 興 支 付 型 態, 其 業 務 範 圍 自 單 純 以 實 質 交 易 為 基 礎 所 從 事 之 代 理 收 付 款 項, 逐 漸 衍 生 至 預 先 吸 收 社 會 大 眾 資 金 之 儲 值 及 非 基 於 實 質 交 易 之 資 金 移 轉 等 需 求 ( 王 興 詠 林 佩 諭 與 張 尹,2014); 且 伴 隨 行 動 電 話 或 其 他 可 攜 式 設 備 的 日 漸 普 及, 支 付 服 務 發 展 趨 勢 亦 由 網 路 ( 線 上 ) 交 易 之 支 付, 延 伸 至 實 體 通 路 ( 線 下 ) 交 易 之 支 付, 對 我 國 支 付 服 務 之 多 元 性 帶 來 重 要 之 影 響 ( 行 政 院 2014) 但 信 賴 是 電 子 商 務 發 展 的 一 項 重 要 關 鍵 因 素, 然 而, 現 今 台 灣 電 子 商 務 付 款 機 制 仍 存 在 以 下 三 點 疑 慮 ( 陳 詩 蘋,2012):( 一 ) 買 家 對 個 資 安 全 仍 有 疑 慮, 影 響 網 購 意 願 ;( 二 ) 小 型 賣 家 難 與 銀 行 合 作, 提 供 網 路 支 付 服 務 ;( 三 ) 缺 乏 網 路 交 易 之 信 賴 保 障 機 制 然 而 電 子 商 務 產 業 乃 至 於 行 動 金 融 的 蓬 勃 發 展, 也 帶 來 了 一 些 風 險 問 題, 以 下 簡 述 亞 洲 近 年 來 電 子 商 務 所 帶 來 的 個 資 安 全 風 險 和 公 司 治 理 問 題 1
10 首 先, 在 個 資 安 全 風 險 方 面, 南 韓 於 2014 年 1 月 爆 發 了 高 達 1.04 億 筆 的 信 用 卡 個 資 外 洩 案, 估 計 影 響 當 地 2,000 萬 人, 甚 至 連 南 韓 總 統 朴 槿 惠 的 個 資 都 遭 竊, 此 案 引 起 了 全 球 各 地 的 關 注, 而 韓 國 政 府 為 此 正 考 慮 替 全 國 所 有 17 歲 以 上 公 民 更 換 身 份 證, 專 家 估 計 建 立 新 的 身 份 證 系 統, 將 花 費 最 少 7,000 億 韓 元 ( 約 200 億 台 幣 ), 此 為 典 型 的 人 為 災 難 ( 行 政 院 國 家 資 通 安 全 會 報 技 術 服 務 中 心 2014) 上 述 個 資 安 全 風 險 的 避 免, 是 發 卡 銀 行 倘 若 能 遵 循 既 有 基 本 的 資 訊 安 全 規 範 此 案 件 亦 警 惕 相 關 單 位 對 於 第 三 方 支 付 公 司 於 消 費 者 個 資 管 理 上 是 否 存 有 執 行 上 的 風 險 當 政 府 單 位 於 審 核 第 三 方 支 付 公 司 時 也 應 將 這 些 風 險 納 入 於 政 策 或 法 令 規 範 中 其 次, 公 司 治 理 監 理 風 險, 於 中 國 持 有 第 三 方 支 付 牌 照 的 預 付 卡 企 業 上 海 暢 購 公 司 未 預 警 的 情 況 下, 驚 傳 倒 閉, 先 是 於 2014 年 12 月 爆 出 上 海 暢 購 公 司 所 發 行 的 一 卡 通 於 浙 江 和 江 蘇 等 地 無 法 使 用, 接 著 於 2014 年 12 月 17 日 暢 購 公 司 總 部 要 求 關 閉 所 有 門 市, 雖 然 該 公 司 緊 接 著 於 12 月 19 日 宣 稱 將 陸 續 恢 復 商 戶 受 理, 但 中 國 人 民 銀 行 上 海 總 部 已 於 2015 年 1 月 7 日 表 示 暢 購 公 司 存 在 著 嚴 重 經 營 違 規, 造 成 資 金 周 轉 的 問 題 此 事 件 可 做 為 未 來 政 府 在 推 行 政 策 之 借 鏡, 政 府 應 該 為 人 民 做 好 嚴 格 把 關 的 角 色, 因 此, 除 了 法 令 規 定 第 三 方 支 付 公 司 應 具 備 之 資 本 額 和 相 關 條 件 外, 對 於 經 營 控 管 也 應 有 一 整 套 的 機 制 和 措 施, 才 能 杜 絕 如 上 海 暢 購 公 司 雖 擁 有 1 億 元 人 民 幣 的 資 本 條 件, 且 為 國 家 正 式 批 准 並 獲 得 中 國 人 民 銀 行, 取 得 非 金 融 機 構 支 付 業 務 許 可 證 的 獨 立 對 外 發 卡 機 構, 但 仍 引 發 倒 閉 危 機 的 風 險 產 生 我 國 於 2014 年 9 月 通 過 電 子 支 付 機 構 管 理 條 例 草 案, 並 於 2015 年 1 月 16 日 通 過 第 三 方 支 付 專 法 行 政 院 版 的 電 子 支 付 機 構 資 本 額 為 三 億 元, 依 照 特 定 業 務 分 別 改 為 一 億 ( 僅 做 代 收 代 付 業 務 ) 和 五 億 元 ( 經 營 儲 值 業 務 ), 電 子 支 付 帳 戶 儲 值 及 轉 帳 上 限, 從 三 萬 元 提 高 到 五 萬 元 此 部 份 之 規 定 與 降 低 消 費 者 使 用 電 子 支 付 之 交 易 風 險 和 第 三 方 支 付 業 者 之 營 運 風 險 息 息 相 關, 故 其 規 定 有 從 嚴 之 需 要 為 保 障 消 費 者 權 益, 法 案 亦 規 2
11 定 所 有 電 子 支 付 業 者 自 營 收 提 撥 設 立 清 償 基 金, 若 電 子 支 付 機 構 發 生 財 務 問 題 失 去 清 償 能 力, 可 由 清 償 基 金 清 償 消 費 者, 至 於 基 金 提 撥 比 率 將 由 金 管 會 訂 定 之 非 銀 行 業 辦 理 金 融 業 務 之 發 展, 勢 必 帶 動 金 融 改 革 及 轉 型, 尤 其 對 傳 統 銀 行 業 將 帶 來 跨 領 域 的 衝 擊, 但 如 監 理 制 度 不 完 整 或 無 法 有 效 監 理, 則 易 引 發 金 融 危 機 本 計 畫 希 望 藉 由 研 究 國 外 發 展 趨 勢, 進 而 檢 視 比 較 我 國 現 行 實 務 與 法 制 缺 口, 並 提 出 相 關 因 應 建 議 倘 若 能 透 過 公 司 治 理 的 角 度 對 其 進 行 其 營 業 活 動 進 行 完 善 的 評 量, 不 但 可 有 效 降 低 經 濟 活 動 中 的 成 本 與 風 險, 亦 可 有 效 提 升 消 費 者 對 非 銀 行 業 辦 理 金 融 業 務 之 信 任 程 度 為 達 成 效, 本 計 畫 共 有 以 下 計 畫 目 標 : 一 各 國 非 銀 行 辦 理 金 融 業 務 之 相 關 經 驗, 可 作 為 本 國 業 者 之 借 鏡, 故 本 計 畫 將 彙 整 國 外 ( 包 含 英 國 美 國 日 本 與 中 國 大 陸 ) 非 銀 行 辦 理 金 融 業 務 之 相 關 法 案 條 例 和 文 獻 ( 包 括 風 險 控 管 資 訊 安 全 和 金 融 消 費 者 權 益 保 護 等 ), 進 而 檢 視 我 國 現 行 狀 況 與 可 能 的 發 展 取 向, 以 提 供 有 關 單 位 之 參 與 建 議 二 本 計 畫 將 蒐 集 國 外 ( 包 含 英 國 美 國 日 本 和 中 國 大 陸 地 區 等 ) 之 非 銀 行 辦 理 金 融 業 務 之 發 展 與 實 際 的 營 運 概 況, 整 合 國 內 金 融 環 境 發 展 概 況, 提 供 有 關 單 位 推 動 非 銀 行 業 辦 理 金 融 業 務 之 監 理 與 可 行 的 監 理 與 建 議 營 運 模 式 之 建 議 3
12 研 究 方 法 本 計 畫 欲 探 討 當 資 訊 科 技 不 斷 演 進, 各 國 電 子 商 務 活 動 蓬 勃 發 展 後, 不 斷 朝 向 金 融 業 務 發 展 時, 金 融 產 業 資 訊 產 業 以 及 金 融 監 理 單 位 所 可 能 面 對 的 各 項 議 題 希 望 透 過 分 析 世 界 各 地 非 銀 行 業 辦 理 金 融 業 務 的 模 式, 由 其 是 網 路 P2P 借 貸 產 業 的 發 展 模 式 並 彙 整 台 灣 相 關 產 業 業 者 的 意 見, 以 求 能 使 銀 行 業 非 銀 行 業 和 金 融 監 理 單 位 達 成 三 贏 局 面 研 究 內 容 包 括 相 關 文 獻 蒐 集 相 關 資 料 調 查 資 料 分 析 深 度 訪 談 及 辦 理 焦 點 座 談 會, 並 完 成 整 體 計 畫 之 規 劃 執 行 及 評 核 一 研 究 內 容 本 計 畫 之 研 究 流 程 包 括 相 關 文 獻 之 蒐 集 相 關 資 料 之 調 查 深 度 訪 談 及 辦 理 座 談 會 資 料 分 析, 並 完 成 整 體 計 畫 之 規 劃 監 督 執 行 及 評 核 ( 研 究 流 程 如 圖 1) 研 究 之 相 關 內 容 如 下 : 1 ( 一 ) 國 外 ( 包 含 英 國 美 國 日 本 和 中 國 大 陸 等 ) 非 銀 行 業 辦 理 金 融 業 務 ( 網 路 借 貸 為 主 ) 之 監 理 架 構 與 發 展 現 況 ( 二 ) 以 上 述 國 家 或 地 區 為 例, 檢 視 比 較 我 國 現 行 非 銀 行 業 辦 理 金 融 業 務 ( 網 路 借 貸 ) 之 實 務 與 法 制 缺 口, 提 出 現 行 法 與 未 來 政 策 建 議, 以 及 相 關 配 套 措 施 ( 包 括 監 理 機 制 資 訊 安 全 金 融 消 費 者 權 益 保 護 等 各 面 向 ) ( 三 ) 分 析 非 銀 行 業 辦 理 金 融 業 務 ( 網 路 借 貸 ) 對 傳 統 銀 行 業 之 影 響 與 衝 擊, 以 及 我 國 銀 行 業 或 金 融 監 理 機 關 之 因 應 之 道 1 參 考 自 計 畫 投 標 須 知, 但 實 際 執 行 方 向 以 各 次 評 審 會 議 評 審 意 見 為 主 4
13 二 研 究 流 程 文 獻 蒐 集 ~04 非 銀 行 業 辦 理 金 融 業 務 之 相 關 法 案 條 例 和 相 關 文 獻 非 銀 行 業 辦 理 金 融 業 務 之 發 展 近 況 訪 談 內 容 設 計 訪 談 抽 樣 設 計 深 度 訪 談 第 一 場 座 談 會 個 案 分 析 與 比 較 第 二 場 座 談 會 結 論 與 建 議 圖 1: 研 究 流 程 5
14 網 路 金 融 發 展 之 介 紹 國 內 金 融 業 務 在 立 法 上, 通 常 皆 將 其 設 定 為 許 可 行 業, 各 該 經 營 業 務 之 事 業 主 體, 非 經 主 管 機 關 之 許 可 或 未 獲 許 可 證 照 後 不 得 營 業, 對 違 反 者 就 其 未 經 許 可 經 營 各 該 項 業 務 之 行 為 科 以 刑 責 銀 行 法 就 金 融 業 務 依 其 與 銀 行 業 務 監 理 適 用 法 之 關 係, 可 分 三 類 :( 一 ) 銀 行 之 核 心 專 屬 業 務 : 包 括 經 營 收 受 存 款 受 託 經 理 信 託 資 金 公 示 財 產 或 辦 理 國 內 外 匯 兌 業 務 ;( 二 ) 銀 行 須 取 得 他 業 兼 營 許 可 之 業 務 : 包 括 信 託 票 券 證 券 期 貨 與 保 險 等 ; ( 三 ) 任 何 人 都 得 經 營 從 事 且 無 須 取 得 許 可 之 非 專 屬 業 務 其 中, 涉 及 金 融 秩 序 與 客 戶 權 益 者, 以 專 屬 之 核 心 業 務 及 兼 營 之 許 可 業 務 較 重 大 金 融 產 業 之 所 以 為 高 度 管 制 產 業 的 原 因, 在 於 金 融 產 業 溝 通 社 會 上 不 同 資 金 的 供 需, 且 金 融 產 業 扮 演 一 般 企 業 的 主 要 監 督 者 角 色 但 是 由 於 金 融 產 業 的 主 要 資 金 供 給 者 為 一 般 民 眾, 若 是 金 融 產 業 因 經 營 不 善, 會 有 嚴 重 的 外 部 性, 因 而 產 生 系 統 性 風 險 一 般 民 眾 並 沒 有 能 力 監 督 金 融 產 業, 所 以 有 關 單 位 必 須 設 置 完 善 的 監 理 制 度 對 金 融 產 業 進 行 規 範 傳 統 金 融 產 業 規 範 機 制, 包 括 了 業 務 管 制 存 款 保 險 資 本 適 足 性 以 及 行 政 監 督 等 制 度 銀 行 業 的 業 務 管 制 由 1930 年 代 金 融 危 機 後 興 起, 以 防 火 牆 的 概 念 避 免 金 融 體 系 產 生 系 統 風 險 但 是 由 於 科 技 不 斷 進 步, 業 務 逐 漸 複 雜 化, 銀 行 體 系 為 了 生 存, 常 要 求 解 禁 相 關 業 務, 如 1970 年 代 美 國 的 銀 行 受 到 共 同 基 金 的 挑 戰, 要 求 去 管 制 化 21 世 紀, 我 國 銀 行 則 以 金 控 方 式, 朝 向 綜 合 銀 行 體 制 發 展 目 前, 由 於 資 訊 科 技 發 展 迅 速, 非 銀 行 業 逐 漸 發 展 出 各 項 具 有 金 融 業 務 實 質 內 容 之 業 務, 這 樣 的 趨 勢 可 能 使 得 金 融 業 為 了 與 非 金 融 業 競 爭, 進 一 步 尋 求 經 營 不 同 業 務 基 此, 若 是 非 金 融 業 辦 理 金 融 業 相 關 業 務, 是 否 也 該 依 據 原 有 金 融 業 之 規 範, 對 這 些 非 金 融 業 之 業 務 進 行 規 範? 如 規 範 各 項 可 能 的 作 業 風 險, 並 進 行 定 期 與 不 定 期 的 稽 核 等 6
15 銀 行 體 系 的 存 款 保 險 制 度, 主 要 是 避 免 存 款 戶 之 擠 兌 行 為 造 成 系 統 性 風 險, 同 時 透 過 風 險 性 存 款 保 費 的 概 念, 降 低 銀 行 的 風 險 存 款 保 險 制 度 形 成 了 代 表 性 假 說 的 概 念, 亦 即 以 存 款 保 險 公 司 等 機 構, 代 表 一 般 存 款 戶 對 銀 行 進 行 監 督 當 資 訊 科 技 使 得 非 銀 行 業 發 展 各 項 具 有 金 融 業 務 時, 是 否 該 有 類 似 的 規 範 以 避 免 系 統 風 險, 保 護 資 金 提 供 者 的 權 益? 而 該 由 資 金 提 供 者 自 行 承 擔 風 險? 或 是 由 相 關 機 構 代 替 一 般 消 費 者 進 行 監 督 的 工 作? 此 外 銀 行 監 理 體 系 從 Basel 1 Basel 2 到 Basel 3, 以 資 本 適 足 要 求 發 展 出 各 項 風 控 體 系, 以 求 銀 行 經 營 之 穩 健 因 此, 當 銀 行 可 能 因 資 訊 科 技 之 發 展 而 有 新 的 營 運 型 態 時, 將 對 其 風 控 結 構 產 生 何 種 影 響? 本 計 畫 將 透 過 重 整 國 外 文 獻 及 制 度, 並 深 度 參 訪 國 內 專 家 訪 談 與 相 關 業 者, 探 討 非 銀 行 業 辦 理 金 融 業 務 之 發 展 趨 勢, 此 結 果 將 提 供 金 融 監 理 制 度 建 議 銀 行 業 未 來 發 展 之 影 響, 以 及 因 應 之 道 在 當 前 世 界 各 國 因 為 網 路 科 技 發 展, 而 形 成 非 銀 行 業 辦 理 金 融 業 務 之 樣 態 中, 可 能 包 括 了 眾 籌 平 台 的 建 立 第 三 方 支 付 系 統 以 及 網 路 借 貸 等 由 於 我 國 已 經 分 別 通 過 群 眾 募 資 以 及 第 三 方 支 付 相 關 法 規, 所 以 本 研 究 將 以 網 路 借 貸 (Peer to Peer Lending; P2P Lending) 發 展 為 重 點 分 別 就 英 國 及 美 國 日 本 以 及 中 國 大 陸 地 區 網 路 借 貸 的 相 關 規 定 以 及 風 險 控 管 等 進 行 探 討 並 針 對 台 灣 相 關 業 者 進 行 訪 談, 了 解 若 是 台 灣 發 展 類 似 業 務 時, 業 者 可 能 採 取 的 發 展 策 略, 以 及 可 能 產 生 臨 的 議 題 本 章 將 先 以 P2P 金 融 (Peer to Peer Financing; P2P Financing) 開 始 介 紹, 說 明 在 網 路 科 技 發 展 後, 各 項 透 過 網 路 產 生 的 金 融 業 務 與 原 本 銀 行 提 供 的 金 融 服 務 的 關 聯, 接 著 再 介 紹 網 路 借 貸 (P2P Lending) 的 定 義 與 發 展 趨 勢 一 P2P 金 融 Freixas and Rochet (2008) 指 出 金 融 體 系 的 主 要 功 能 包 括 了 資 產 轉 換 7
16 ( Asset Transformation ) 流 動 性 與 支 付 服 務 ( Liquidity and Payment Services) 監 督 與 資 訊 處 理 程 序 (Monitoring and Information Processing) 以 及 風 險 管 理 (Risk Management) 等 四 項 功 能 但 是 P2P 金 融 (P2P Finance) 的 各 項 發 展 形 態, 逐 漸 開 始 取 代 這 四 項 功 能, 使 得 傳 統 金 融 體 系 開 始 呈 現 去 中 介 化 (Disintermediation) 的 現 象 (Moenninghoff & Wieandt 2014) P2P 金 融 (P2P Finance) 係 指 直 接 透 過 金 融 平 台 一 對 一 或 一 對 多 方 式 交 易 之 合 約, 與 傳 統 銀 行 相 較 之 下, 金 融 平 台 具 有 較 低 的 營 運 成 本 及 交 易 成 本 Moenninghoff and Wieandt (2014) 將 P2P 金 融 交 易 方 式 分 為 五 種 類 型 :(1) 網 路 借 貸 (Peer-to-Peer Lending): 投 資 人 直 接 透 過 借 貸 平 台 將 資 金 貸 予 借 款 者 2 (2) 點 對 點 股 權 投 資 (Peer-to-Peer Equity Investing): 透 過 平 台 直 接 投 資 股 票 (3) 點 對 點 外 匯 交 易 (Peer-to-Peer Foreign Exchange): 藉 由 平 台 直 接 進 行 外 幣 交 易 (4) 網 路 同 儕 投 資 (Peer-based Investing): 複 製 網 路 中 其 他 人 所 進 行 的 投 資 或 交 易 決 策 (5) 點 對 點 外 匯 避 險 (Peer-to-Peer Foreign Exchange Hedging): 為 了 避 險 ( 套 利 ), 公 司 直 接 簽 訂 外 匯 期 貨 合 約 上 述 各 項 類 型 可 能 取 代 傳 統 金 融 體 系 之 功 能, 造 成 去 中 介 化 現 象 整 理 如 表 1 所 示 2 本 計 畫 將 借 款 者 定 義 為 : 在 信 貸 過 程 中 以 自 身 的 信 用 財 產 作 保 證, 或 者 以 第 三 者 等 作 爲 擔 保 而 從 投 資 人 處 借 得 貨 幣 資 金 的 企 事 業 單 位 或 個 人 投 資 人 定 義 為 : 投 資 人 是 指 在 在 信 貸 過 程 中, 從 事 投 資 的 人 們 投 資 人 投 入 資 金 並 承 擔 商 業 風 險 以 獲 取 利 潤, 投 資 人 應 投 資 回 報 率 並 重 視 風 險 管 理, 投 資 人 的 主 體 包 括 個 人 家 庭 企 業 事 業 和 政 府 8
17 表 1:P2P Finance 與 金 融 體 系 去 中 介 化 銀 行 之 四 大 功 能 資 產 轉 換 將 存 款 轉 換 為 放 款, 存 款 與 放 款 的 規 模 大 小 存 續 期 間 流 動 性 信 用 風 險 計 價 單 位 ( 幣 別 ) 等 都 有 可 能 不 同 P2P 各 項 業 務 與 去 中 介 化 網 路 借 貸 (Peer-to-Peer Lending) 投 資 人 直 接 透 過 網 路 平 台 將 資 金 貸 放 給 借 款 者 及 中 小 型 企 業, 進 行 資 產 轉 換 程 度 不 大 點 對 點 股 權 投 資 (Peer-to-Peer Equity Investing) 平 台 業 者 ( 國 家 ) Lending Club (USA) Prosper (USA) ZOPA (UK) Crowdcube (UK) 流 動 性 及 支 付 服 務 銀 行 對 消 費 者 提 供 不 同 貨 幣 之 兌 換 監 督 及 資 訊 處 理 程 序 銀 行 為 做 出 投 資 決 策, 會 進 行 事 前 審 核 及 事 後 監 督 投 資 人 風 險 管 理 銀 行 從 金 融 交 易 當 中 進 行 風 險 管 理 投 資 人 直 接 透 過 網 路 平 台 提 供 股 權 資 本 給 新 創 或 中 小 型 企 業, 進 行 資 產 轉 換 程 度 不 大 點 對 點 外 匯 交 易 (Peer-to-Peer Foreign Exchange) 個 人 及 企 業 可 藉 由 網 路 平 台 直 接 進 行 兌 換 外 匯 網 路 同 儕 投 資 (Peer-based Investing) 投 資 人 自 動 遵 循 具 有 監 督 審 核 能 力 支 網 路 投 資 夥 伴, 進 行 投 資 決 策 P2P 外 匯 沖 銷 (Peer-to-peer foreign exchange hedging) 企 業 為 了 避 險, 而 直 接 簽 訂 外 匯 期 貨 合 約 資 料 來 源 :Moenninghoff and Wieandt (2014) TransferWise (UK) Currensee (USA) Marketocracy (USA) Covestor (USA) Kantax (UK) 二 網 路 借 貸 之 概 念 與 發 展 網 路 P2P 借 貸 之 雛 型 可 說 來 自 於 互 助 會 形 的 個 人 合 作 借 貸 模 式 (Rotating Savings and Credit Association; ROSCA)(Wang et al. 2015b) 2005 年 3 月 英 國 設 立 了 全 世 界 第 一 家 網 路 借 貸 (P2P Lending) 平 台 -ZOPA, 9
18 2015 年 放 款 金 額 超 過 高 達 9 億 6 千 萬 1 百 萬 英 鎊 年 2 月 Prosper 在 美 國 開 始 運 作 中 國 大 陸 第 一 家 網 路 借 貸 平 台 業 者 為 拍 拍 貸, 設 立 於 2007 年 6 月, 中 國 大 陸 已 有 上 千 家 網 路 借 貸 平 台 業 者, 其 中 平 安 保 險 公 司 及 中 國 招 商 銀 行 為 兩 家 傳 統 金 融 機 構 新 設 網 路 借 貸 之 服 務 大 多 數 的 網 路 借 貸 平 台 主 要 是 針 對 個 人, 但 也 日 益 擴 大 至 中 小 型 企 業 目 前 則 陸 續 有 一 些 專 門 貸 款 給 中 小 型 企 業 的 專 業 網 路 借 貸 平 台 公 司 網 路 借 貸 平 台 成 立 初 期 由 於 各 地 監 理 問 題 不 同, 使 得 各 區 域 市 場 之 增 長 情 形 也 不 同 因 法 律 和 監 理 的 不 確 定 性, 使 得 美 國 的 網 路 借 貸 市 場 成 長 較 緩 慢, 而 歐 洲 與 中 國 大 陸 則 快 速 地 成 長 網 路 借 貸 (P2P Lending) 之 特 性 大 致 可 分 列 如 下 (Wang et al. 2015b): ( 一 ) 依 賴 網 路 技 術, 參 與 者 範 圍 較 為 廣 泛, 透 過 網 路 可 使 借 貸 過 程 透 明 化, 降 低 資 訊 不 對 稱 之 風 險 ( 二 ) 以 小 額 貸 款 為 主, 進 入 障 礙 較 低, 參 與 方 式 較 具 彈 性, 借 款 者 較 多 樣 性, 不 過 多 以 中 低 所 得 個 人 及 中 小 企 業 為 主 網 路 借 貸 商 品 以 短 期 放 款 居 多, 此 一 部 分 正 好 彌 補 商 業 銀 行 之 不 足 ( 三 ) 網 路 借 貸 平 台 並 不 直 接 參 與 放 款 業 務 平 台 只 是 提 供 中 介 以 及 提 供 其 他 服 務 透 過 平 台 可 快 速 地 將 各 種 不 同 需 求 之 借 款 者 及 投 資 人 加 以 連 結, 雙 方 各 取 所 需 在 此 平 台 進 行 交 易 ( 四 ) 網 路 借 貸 平 台 收 集 了 許 多 小 額 借 款 者 的 資 訊 並 吸 引 更 多 樣 化 的 投 資 人, 使 其 能 降 低 了 金 融 成 本 以 及 風 險 而 隨 著 網 路 借 貸 的 日 漸 發 展, 各 式 貸 款 商 品 都 可 以 透 過 網 路 借 貸 進 行 交 易 Moenninghoff and Wieandt (2014) 將 各 式 網 路 借 貸 平 台 依 貸 款 商 品 類 型 進 行 整 理, 如 表 2 所 示 : 3 Zopa 網 站, 參 考 日 期 104 年 7 月 26 日 10
19 表 2: 不 同 業 務 之 網 路 借 貸 平 台 主 要 業 務 平 台 業 者 ( 成 立 時 間 ) 美 國 英 國 中 國 大 陸 個 人 借 貸 (Personal Loans) Prosper (2006) Lending Club (2007) Peerform (2012) ZOPA (2005) RateSetter (2010) Yes Secure (2012) 拍 拍 貸 (2007) 人 人 貸 (2007) Wikiloan (2012) 薪 資 支 付 貸 款 (Payday Loans) YadYap (2010) Kudols (2012) The Lending Well (2012) 學 生 貸 款 (Student Loans) People2Capital (2010) 齊 放 網 (2008) Social Finance (2011) 商 業 及 住 宅 用 之 不 動 產 (Commercial and Residential Real Estate) Money360 (2010) Relendex (2010) 商 業 貸 款 (Business Loans) Rebirth Financial (2011) Fundingcircle (2010) SoMoLend (2012) ThinCats (2010) Massow s Angels (2012) 租 賃 (Leasing) Squirrl.com (2012) 應 收 帳 款 承 購 及 融 資 (Factoring) MarketInvoice (2010) 資 料 來 源 :Moenninghoff and Wieandt (2014) 11
20 由 於 中 國 大 陸 上 的 網 路 借 貸 平 台 與 世 界 上 其 他 的 網 路 借 貸 平 台, 不 論 是 在 使 用 者 或 是 營 運 模 式 上 都 有 顯 著 差 異 因 而 先 簡 單 介 紹 非 中 國 大 陸 的 網 路 借 貸 平 台 的 營 運 模 式 Wang et al. (2015b) 將 非 在 中 國 大 陸 營 運 的 網 路 借 貸 平 台, 簡 單 分 成 三 種 型 態 第 一 種 是 單 純 中 介 的 網 路 借 貸 平 台, 如 2006 年 年 的 Prosper; 另 一 種 是 以 公 共 利 益 為 主 的 平 台, 如 Kiva; 還 有 利 率 設 定 以 及 媒 合 放 款 的 複 合 式 平 台, 如 ZOPA 表 3 簡 單 說 明 這 3 間 網 路 借 貸 平 台 的 差 異 表 3:Prosper Kiva 與 ZOPA 之 比 較 表 用 戶 族 群 用 戶 信 評 利 率 設 定 Prosper Kiva ZOPA 開 發 程 度 較 低 國 家 內 之 家 庭 及 企 業 需 小 額 貸 款 之 美 國 公 民 根 據 往 年 用 戶 的 資 訊 及 統 計, 將 每 年 損 失 率 公 告 在 網 站 ; 根 據 損 失 率 可 決 定 借 款 者 的 信 用 評 比, 藉 此 可 協 助 貸 款 者 了 解 風 險 及 潛 在 損 失 Prosper 根 據 借 款 人 的 信 評 等 級 貸 款 期 限 和 借 款 歷 史 記 錄 決 定 利 率 信 評 等 級 等 級 愈 低, 貸 款 時 間 愈 長, 借 款 利 率 較 高 Kiva 依 據 風 險 控 制 能 力, 借 貸 過 程 中 的 流 動 性 文 件 驗 證 情 形, 針 對 不 同 區 域 內 合 作 夥 伴 建 立 興 及 信 用 評 等 制 度 Kiva 為 非 營 利 之 網 貸 平 台, 係 以 協 助 貧 困 或 需 要 幫 忙 之 借 款 者 為 主, 故 借 款 不 收 取 利 率 需 小 額 貸 款 之 英 國 公 民 ZOPA 依 據 Equifax 所 提 供 的 信 評 報 告 和 借 款 者 的 個 人 資 訊 對 借 款 者 進 行 信 用 評 等 ZOPA 依 據 用 戶 的 信 用 評 等 以 及 ZOPA 上 的 成 功 案 例 之 利 率 分 配 來 計 算 利 率 文 件 驗 證 當 借 款 者 提 出 借 款 需 求 時, 必 須 同 時 進 行 文 件 驗 證 審 查 過 程 包 括 審 核 借 款 者 之 身 分 財 務 狀 況 以 及 其 他 所 要 不 需 對 借 款 者 做 任 何 驗 證, 而 由 各 區 域 的 合 作 夥 伴 協 助 篩 選 與 推 薦 借 款 者 對 於 借 款 者 驗 證 相 當 嚴 格, 包 括 確 認 借 款 者 身 分 財 務 狀 況, 一 旦 通 過 驗 證, 即 可 直 接 接 受 貸 款 者 之 資 金 12
21 競 標 方 式 求 的 文 件 借 款 者 的 借 款 網 頁 上 會 呈 現 文 件 驗 證 情 形 因 為 文 件 驗 證 失 敗 而 使 得 借 款 失 效 的 機 率 很 小 2006 年 年 的 運 作 方 式 為 投 資 人 每 次 投 資 高 於 $25 美 金, 以 自 身 覺 得 合 理 的 利 率 以 及 投 資 金 額 進 行 荷 式 競 標 每 位 投 資 人 以 每 次 $25~$475 美 金 為 基 礎, 直 到 達 至 借 款 金 額 正 常 償 還 率 % % % 資 料 來 源 :Wang et al. (2015b) 投 資 人 依 據 借 貸 期 間 (36/60 months) 挑 選 特 定 信 評 內 的 借 款 者 (A*, A, B, C,Y) 所 以 市 場 可 以 分 割 成 A*36 A*60 B*36 B*60 等 等 業 者 會 介 入 將 雙 方 做 連 結, 故 最 終 資 金 的 配 置 並 非 取 決 於 借 貸 雙 方, 而 是 業 者 而 在 中 國 大 陸 方 面,2007 年 拍 拍 貸 設 立 中 國 大 陸 的 第 一 家 網 路 借 貸 平 台, 一 開 始 也 只 是 單 純 的 中 介 網 站, 網 站 並 不 會 針 對 未 能 正 常 收 到 貸 款 的 投 資 人 提 供 任 何 預 付 金 額 但 是 由 於 中 國 大 陸 的 信 用 評 等 制 度 非 常 落 後, 這 使 得 投 資 人 無 法 獲 得 適 當 資 訊 評 估 借 款 者 的 風 險, 也 使 得 放 款 風 險 居 高 不 下, 降 低 投 資 意 願 這 樣 的 情 形 一 直 到 2009 年 紅 嶺 創 投 建 立 了 對 於 本 金 的 預 先 償 付 (Advance Payments) 機 制, 也 就 是 對 於 違 約 放 款 的 損 失 償 付, 才 有 所 改 善 自 此 之 後 中 國 大 陸 的 網 貸 平 台 可 以 分 為 為 無 預 先 償 付 機 制, 以 及 有 預 先 償 付 機 制 兩 大 類 而 有 預 先 償 付 機 制 的 網 路 借 貸 平 台 又 可 以 分 為 另 外 透 過 保 證 公 司 提 供 保 證 的 模 式, 如 紅 嶺 創 投 ; 以 及 提 出 損 失 準 備 金 的 模 式, 如 人 人 貸 (Wang et al. 2015b) 而 隨 著 網 貸 業 務 持 13
22 續 發 展, 也 有 越 來 越 多 種 分 支 營 業 方 式 借 款 者 可 能 來 自 於 小 型 放 款 公 司, 或 是 保 證 公 司, 而 這 些 都 是 網 路 借 貸 平 台 的 合 作 夥 伴 網 路 借 貸 平 台 本 身 也 就 不 參 與 找 尋 借 款 者 或 是 提 供 保 證, 如 開 鑫 貸 與 有 利 網 中 國 大 陸 相 關 網 路 借 貸 平 台 發 展 模 式 如 表 4 所 示 : 網 路 借 貸 平 台 模 式 表 4: 中 國 大 陸 網 路 借 貸 平 台 之 模 型 種 類 交 易 過 程 預 先 償 付 機 制 預 先 付 款 之 方 式 例 子 1.0 P2P X - 拍 拍 貸 紅 嶺 創 投 保 證 金 PPMoney 2.0 P2P V 人 人 貸 損 失 準 備 金 365edai 開 鑫 貸 3.0 P2N V 保 證 金 有 利 網 資 料 來 源 :(Wang et al. 2015b) 14
23 三 其 它 非 銀 行 業 辦 理 金 融 業 務 之 發 展 ( 一 ) 第 三 方 支 付 1. 歐 盟 地 區 的 發 展 與 現 況 (1) 風 險 控 管 在 歐 盟 的 部 分, 主 要 是 透 過 對 電 子 貨 幣 的 監 督 來 管 理 第 三 方 支 付, 其 資 金 交 易 是 以 真 實 貨 幣 交 換 電 子 貨 幣 在 開 始 其 業 務 前 必 須 得 到 政 府 機 關 許 可 可 是, 若 該 機 構 欲 發 行 電 子 貨 幣 還 是 必 須 取 得 電 子 貨 幣 機 構 之 許 可 證, 特 殊 情 況 需 重 新 在 其 他 會 員 國 申 請 許 可 證 主 管 機 關 會 要 求 業 者 提 出 詳 細 運 作 說 明 書 以 作 為 基 本 的 設 立 資 格 審 核, 對 其 資 本 監 理 則 分 為 初 始 階 段 和 存 續 期 間 ( 初 始 資 金 和 自 有 資 金 之 規 定 ), 並 依 據 企 業 規 模 而 有 不 同 的 標 準 (2) 資 訊 安 全 和 金 融 消 費 者 權 益 保 護 歐 盟 於 使 用 者 協 議 中 規 範 了 用 戶 從 帳 戶 提 領 資 金 的 門 檻, 並 規 定 消 費 者 只 能 存 放 少 量 金 額 ( 最 高 額 度 500 歐 元 ), 若 超 過 此 金 額 並 發 生 損 害, 客 戶 將 無 法 從 業 者 得 到 賠 償, 並 保 留 付 款 資 訊 5 年 2. 美 加 地 區 的 發 展 與 現 況 美 國 認 為 第 三 方 支 付 屬 於 資 金 移 轉 業 務, 是 一 種 非 銀 行 的 貨 幣 服 務 業, 政 府 僅 規 範 某 些 支 付 服 務, 而 非 對 第 三 方 支 付 服 務 者 本 身 來 規 範 (1) 風 險 控 管 整 體 而 言, 第 三 方 支 付 服 務 被 視 為 支 付 服 務 而 非 新 興 行 業, 因 此 將 其 納 入 現 有 法 律 體 系 管 理, 其 監 督 機 制 在 各 州 立 法 不 完 全 相 同, 但 一 致 規 定 是 第 三 方 支 付 服 務 提 供 者 須 申 請 許 可 證 且 支 付 25,000 ~ 1,000,000 美 元 保 證 金 ; 而 聯 邦 則 無 統 一 立 法 15
24 (2) 資 訊 安 全 和 金 融 消 費 者 權 益 保 護 針 對 消 費 者 隱 私 權 的 部 分, 立 法 規 定 在 沒 有 經 過 消 費 者 同 意 下, 業 者 不 得 洩 露 消 費 者 隱 私 給 任 何 人 ; 而 美 國 聯 邦 貿 易 委 員 會 也 負 責 自 律 監 理, 對 於 業 者 未 遵 守 其 網 站 上 所 表 明 之 隱 私 權 政 策 時, 會 採 取 行 動 處 理 3. 亞 洲 地 區 的 發 展 與 現 況 第 三 方 支 付 有 利 於 電 子 商 務 之 發 展, 起 先 僅 為 一 種 提 供 便 利 的 支 付 方 式 然 而, 隨 著 客 戶 群 之 擴 大 和 遷 移 到 網 路 金 融, 第 三 方 支 付 所 扮 演 之 角 色 日 趨 重 要 日 本 的 電 子 商 務 相 當 發 達, 但 第 三 方 支 付 在 日 本 並 沒 有 市 場, 主 要 是 因 為 最 大 網 購 業 者 樂 天 業 務 亦 包 含 銀 行 並 發 行 信 用 卡, 故 信 用 卡 為 最 常 使 用 的 支 付 方 式, 而 樂 天 旗 下 的 EDY 公 司 所 提 供 的 支 付 方 式 則 是 儲 值 卡 或 預 付 卡 概 念, 其 他 較 常 的 支 付 方 式 還 有 銀 行 轉 帳 及 貨 到 付 款 其 次 從 法 律 面 觀 之, 進 行 第 三 方 支 付 的 業 者 須 與 金 融 機 關 進 行 業 務 合 作 以 提 供 此 項 服 務, 因 此 沒 有 相 關 法 律 加 以 規 範 ; 而 從 實 體 法 律 關 係 而 言, 第 三 方 支 付 業 者 其 實 是 處 於 買 方 與 賣 方 間 雙 方 代 理 的 角 色, 分 別 與 第 三 方 支 付 業 者 事 先 締 結 契 約, 雙 方 均 賦 與 第 三 方 支 付 業 者 代 理 權 限 4 韓 國 將 第 三 方 支 付 服 務 商 視 為 支 付 機 構, 支 付 方 式 除 了 信 用 卡 代 收 代 付 指 定 銀 行 帳 戶 資 金 移 轉 之 外, 也 發 行 電 子 貨 幣 若 是 有 非 銀 行 及 總 統 令 下 的 其 他 金 融 機 構, 欲 發 行 電 子 貨 幣 或 經 營 電 子 支 付 業 務 時, 在 開 始 其 業 務 前 須 得 到 許 可 中 國 電 子 商 務 在 2012 年 交 易 規 模 達 到 13 兆 人 民 幣, 市 場 潛 力 十 分 驚 人 其 中, 淘 寶 網 在 中 國 C2C 交 易 中 高 達 90% 以 上 之 市 占 率, 更 有 極 高 比 率 是 透 過 支 付 寶 支 付 支 付 寶 是 由 阿 里 巴 巴 公 司 於 2004 年 創 立, 但 卻 在 短 短 不 到 十 年 間, 躍 居 全 球 知 名 電 子 商 務 交 易 平 台 ( 歐 素 華 王 謹 榆, 4 堀 裕 六 川 浩 明 藤 池 智 則,エスクロ- 決 済 に 関 する 法 的 概 観 ( 下 ), 消 費 者 信 用 (2003.3) 頁 42 16
25 2014) 中 國 大 陸 的 第 三 方 支 付 是 指, 在 收 付 款 人 間 作 為 中 介 機 構 提 供 網 路 支 付 預 付 卡 的 發 行 與 受 理 銀 行 卡 收 單 支 付 寶 (Alipay) 以 及 財 富 寶 (Tenpay) 為 市 占 率 最 大 的 兩 間 第 三 方 支 付 平 台 一 些 網 路 金 融 公 司 陸 續 發 行 自 家 客 戶 群 所 偏 好 的 金 融 商 品, 特 別 是 標 準 化 商 品, 如 : 貨 幣 市 場 基 金 (MMF) 通 常 電 子 商 務 用 戶 會 將 一 些 錢 存 在 他 們 的 網 路 帳 戶, 因 此, 當 網 路 金 融 公 司 提 供 商 品 時, 用 戶 自 然 而 然 就 會 將 現 金 移 轉 到 此 而 此 商 品 已 被 證 明 可 提 供 高 於 存 款 利 率 的 報 酬 率, 如 : 阿 里 巴 巴 旗 下 的 支 付 寶 (1) 風 險 控 管 韓 國 規 範 電 子 貨 幣 業 者, 其 資 本 不 少 於 50 億 韓 元 ; 其 他 支 付 業 者, 則 資 本 不 少 於 20 億 韓 元 同 時, 要 求 業 者 須 提 出 詳 細 運 作 說 明 書, 作 為 基 本 的 設 立 資 格 審 核, 並 向 主 管 機 關 註 冊 (2) 資 訊 安 全 和 金 融 消 費 者 權 益 保 護 韓 國 在 消 費 者 權 益 保 護 方 面, 業 者 必 須 採 取 適 當 措 施 來 預 防 客 戶 資 訊 遭 濫 用 洩 露, 並 且 適 用 消 費 者 保 護 法 對 消 費 者 的 補 償 標 準 中 國 則 透 過 非 金 融 機 構 支 付 服 務 管 理 辦 法 與 實 施 細 則, 來 對 第 三 方 支 付 進 行 規 範 其 主 管 機 關 規 定 業 者 需 取 得 支 付 業 務 許 可 證 才 可 提 供 支 付 業 務 中 國 第 三 方 支 付 業 者 需 制 訂 支 付 業 務 辦 法 及 客 戶 權 益 保 障 措 施, 建 立 健 全 風 險 管 理 和 內 部 控 制 制 度, 並 報 所 在 地 中 國 人 民 銀 行 分 支 機 構 備 案 支 付 機 構 應 當 制 定 支 付 服 務 協 議, 明 確 其 與 客 戶 的 權 利 和 義 務 糾 紛 處 理 原 則 違 約 責 任 等 事 項 此 外, 支 付 機 構 應 當 公 開 披 露 支 付 服 務 協 議 的 格 式 條 款, 並 報 所 在 地 中 國 人 民 銀 行 分 支 機 構 備 案 ( 二 ) 眾 籌 平 台 1. 歐 盟 地 區 的 發 展 與 現 況 歐 盟 各 成 員 國 之 間 在 眾 籌 市 場 的 發 展 上 有 明 顯 的 差 距, 法 國 德 國 和 英 國 17
26 無 論 是 在 平 台 數 量 眾 籌 模 式 還 是 專 案 規 模 方 面 發 展 都 十 分 迅 速, 眾 籌 已 成 為 金 融 市 場 的 重 要 組 成 部 分, 另 外 在 歐 盟 中 也 有 發 展 落 後 甚 至 沒 有 發 展 眾 籌 市 場 的 國 家 ( 顧 晨,2014) (1) 風 險 控 管 目 前, 歐 盟 各 國 的 眾 籌 活 動 呈 現 多 樣 化 和 規 模 化 之 發 展 趨 勢, 監 理 者 的 焦 點 主 要 集 中 在 涉 及 金 融 和 投 資 的 眾 籌 服 務, 然 而 由 於 不 同 國 家 眾 籌 的 市 場 情 況 和 需 求 存 在 差 異 性, 各 國 的 監 理 標 準 也 很 不 一 致 義 大 利 是 全 球 第 一 個 頒 布 股 權 眾 籌 法 案 的 國 家, 採 用 零 售 式 股 權 眾 籌, 不 對 任 何 債 權 人 的 投 資 設 限 ( 徐 佳 琦,2014)) 任 何 在 義 大 利 初 創 的 公 司, 其 董 事 或 股 東 不 論 國 籍 皆 可 在 網 路 上 籌 集 股 權, 並 可 以 透 過 獎 勵 措 施, 積 極 地 鼓 勵 創 新 型 或 初 創 公 司 及 其 投 資 人 參 與 法 國 眾 籌 活 動 由 於 起 步 較 早, 其 發 展 亦 較 快 速, 已 經 形 成 了 一 定 的 市 場 規 模, 並 與 創 業 體 系 緊 密 鏈 結 且 受 到 政 府 的 大 力 支 持 不 僅 將 發 展 眾 籌 活 動 納 入 政 府 振 興 經 濟 和 生 產 發 展 的 規 劃 之 中, 亦 於 2014 年 初, 財 政 與 經 濟 工 業 部 提 出 了 集 合 眾 籌 平 台 行 業 組 織 與 監 理 機 關 三 者 群 智 合 力 的 參 與 性 融 資 法 令 草 案 (Ordonnace du financement participative, 2014), 使 得 法 國 成 為 繼 美 國 和 義 大 利 之 後 第 三 個 對 眾 籌 活 動 立 法 的 國 家, 也 使 法 國 成 為 了 世 界 上 第 一 個 將 各 種 類 型 的 眾 籌 活 動 統 一 納 入 法 律 規 範 的 國 家 (2) 資 訊 安 全 和 金 融 消 費 者 權 益 保 護 法 國 將 眾 籌 Crowdfunding 重 新 定 義 為 一 項 主 要 通 過 網 路 進 行, 允 許 有 需 求 者 以 一 個 創 新 項 目 或 企 業 融 資 為 目 的, 向 一 大 群 人 籌 集 資 金 的 金 融 機 制, 即 參 與 性 融 資, 凸 顯 人 人 參 與 (participatif) 與 融 資 (financement) 的 意 義, 強 調 參 與 的 新 型 融 資 方 式, 讓 每 一 個 法 國 人 都 可 以 便 利 地 為 自 己 的 企 業 或 創 新 計 畫 籌 集 資 金 根 據 法 令 的 規 定, 法 國 眾 籌 平 台 按 其 所 提 供 服 務 性 質 的 不 同, 分 別 存 在 以 下 三 類 註 冊 情 況 : 證 券 模 式 眾 籌 平 台 借 貸 18
27 模 式 平 台 和 捐 助 模 式 平 台 不 同 平 台 有 不 一 樣 的 註 冊 條 件 及 規 定, 來 規 範 各 平 台 提 供 之 服 務 法 國 政 府 認 為 法 令 強 調 創 新 信 任 和 包 容, 創 新 是 指 取 消 用 資 人 的 融 資 市 場 准 入 門 檻, 便 利 創 業 融 資 ; 信 任 是 指 確 保 資 訊 在 風 險 費 用 和 專 案 方 面 的 透 明, 促 進 眾 籌 各 方 的 互 相 信 任 ; 包 容 是 指 投 資 人 沒 有 參 與 門 檻, 不 同 於 其 他 一 些 國 家 的 合 格 投 資 人 等 規 定, 任 何 人 都 可 以 參 與 投 資 總 體 而 言, 法 國 的 立 法 措 施 較 為 寬 鬆, 除 了 公 權 力 的 監 理 之 外, 法 國 眾 籌 生 態 系 統 的 一 大 特 色 就 是 注 重 行 業 自 治 與 強 調 市 場 主 體 的 參 與 ( 壹 比 特 資 訊,2014) 眾 籌 行 業 協 會 的 成 員 必 須 簽 署 並 遵 守 其 規 定, 當 出 現 發 起 人 和 投 資 人 之 間 或 發 起 人 投 資 人 與 平 台 之 間 的 糾 紛 或 索 賠 時, 成 員 應 當 在 一 個 月 的 時 間 內 進 行 簡 單 處 理, 如 果 糾 紛 任 何 一 方 不 滿 處 理 結 果, 可 以 向 協 會 董 事 會 申 請 仲 裁, 對 於 所 有 的 眾 籌 參 與 者 來 說, 無 疑 增 添 了 保 障 機 制 這 樣 的 行 業 自 治 是 對 主 管 機 構 監 理 職 能 的 有 益 補 充, 亦 有 利 於 市 場 內 部 管 理 和 優 勝 劣 汰, 最 終 形 成 一 個 生 態 良 好 的 市 場 愛 爾 蘭 的 眾 籌 活 動 目 前 仍 不 受 監 理, 也 無 計 畫 擴 大 該 行 業 監 理 消 費 者 和 企 業 提 供 該 類 資 金 不 會 被 存 款 擔 保 計 畫 或 投 資 人 賠 償 公 司 計 畫 保 障, 但 政 府 還 是 會 逐 步 改 善 消 費 者 保 護 措 施, 想 辦 法 更 好 地 保 護 從 事 非 傳 統 的 貸 款 方 式 的 企 業 和 消 費 者 ( 網 貸 之 家,2014) 2. 美 加 地 區 的 發 展 與 現 況 美 國 原 本 就 有 各 種 證 券 投 資 法 規, 讓 資 金 活 水 可 依 循 往 這 個 地 方 流, 但 通 過 的 JOBS 法 案 (jumpstart our business startups act;job), 直 接 肯 定 並 促 使 這 個 行 業 良 性 健 康 蓬 勃 發 展 除 了 有 創 意 的 大 眾,Kickstarter Lending Club Kiva 將 是 最 大 受 惠 群 隨 著 (JOBS) 簽 署 的 法 律, 它 顛 覆 可 追 溯 到 上 個 世 紀 20 世 紀 30 年 代 所 制 定 的 法 律 限 制 與 規 則 : 基 於 法 律 的 限 制 重 開 美 國 資 本 市 場 的 新 興 成 長 型 公 司,99% 的 美 國 公 眾 是 未 經 認 可 的 投 資 人, 現 在, 因 為 本 法 案 (JOBS) 簽 署, 很 快 就 會 有 機 會 藉 由 法 案 的 施 行 與 19
28 中 介 公 司 的 推 動, 將 促 使 更 多 的 彈 性 投 資 人, 參 與 社 群 集 資 而 新 創 公 司 小 型 公 司, 將 比 以 往 更 容 易 取 得 市 場 資 金, 發 展 事 業, 告 別 只 能 從 銀 行 風 險 投 資 公 司 家 人 朋 友 取 得 資 金 的 窘 境 (1) 風 險 控 管 美 國 在 2012 年 通 過 了 JOBS 法 案, 法 案 的 重 點 基 本 上 在 於 規 範 這 類 平 台 的 資 訊 揭 露 監 理 機 關 的 權 責, 以 及 在 這 類 投 資 行 為 上 的 定 義 等, 以 除 弊 興 利 因 此, 美 國 的 創 業 者 目 前 除 了 跟 親 友 創 投 融 資 外, 再 加 上 這 個 合 法 跟 大 眾 募 資 的 方 便 管 道 在 美 國 來 看, 這 將 會 讓 更 多 人 夢 想 成 真, 還 會 創 造 數 百 萬 個 工 作 機 會 ( 三 ) 亞 洲 地 區 的 發 展 與 現 況 在 中 國 雖 然 已 經 成 立 了 很 多 眾 籌 平 台, 但 知 名 度 高 的 專 案 卻 寥 寥 無 幾 首 先, 中 國 一 般 民 眾 尚 不 熟 悉 眾 籌 模 式, 也 不 清 楚 眾 籌 究 竟 能 帶 來 什 麼 效 益 ; 其 次, 中 國 的 眾 籌 項 目 似 乎 游 離 在 灰 色 地 帶, 在 有 些 情 況 下 甚 至 被 視 為 非 法 集 資 的 近 似 詞 ; 最 重 要 的 是 目 前 中 國 尚 無 眾 籌 平 台 的 風 險 控 管 中 國 眾 籌 網 站 推 出 的 眾 籌 專 案 主 要 有 以 下 四 種 模 式 : 獎 勵 眾 籌 ( rewardbasedcrowdfunding) 公 益 眾 籌 (donate-basedcrowdfunding) 股 權 眾 籌 (equity-basedcrowdfunding) 債 權 眾 籌 (lending-basedcrowdfunding) 於 2014 年, 北 京 特 許 經 營 權 交 易 所 成 立 特 交 所 眾 籌 平 台, 還 推 出 有 別 於 現 行 眾 籌 類 別 的 第 五 種 眾 籌, 也 被 視 為 經 營 權 眾 籌 ( 周 雁 翔,2014) 各 國 網 路 借 貸 發 展 本 章 將 分 別 針 對 英 國 美 國 中 國 大 陸 以 及 日 本 的 網 路 借 貸 平 台, 進 行 個 案 的 研 討, 了 解 各 國 發 展 情 形 以 及 重 要 個 案 的 運 作 模 式, 以 及 各 網 站 的 風 險 控 管 措 施 以 及 各 國 的 監 理 政 策 20
29 一 英 國 英 國 網 路 借 貸 產 業 之 所 以 能 夠 快 速 和 穩 定 的 成 長, 其 關 鍵 因 素 來 自 於 產 業 自 律 和 法 律 法 規 的 保 障 以 下 將 分 別 針 對 英 國 P2P 網 路 借 貸 產 業 背 景 法 規 發 展 以 及 重 要 網 路 借 貸 平 台 進 行 介 紹 ( 一 ) 產 業 背 景 成 立 於 2005 年 3 月 的 ZOPA 是 世 界 上 第 一 家 P2P 網 路 借 貸 平 台 而 Funding Circle 則 於 2010 年 8 月 成 立, 主 要 針 對 小 型 企 業 進 行 貸 款 Rate Setter 於 2010 年 9 月 成 立, 為 第 一 個 透 過 風 險 準 備 金 (provision fund) 制 度 避 免 投 資 人 受 到 借 款 人 違 約 而 產 生 損 失 傷 害 的 網 路 借 貸 平 台 MarketInvoice 於 2011 年 上 線, 除 了 為 P2P 網 路 借 貸 平 台 之 外, 也 是 一 間 財 務 科 技 (Fin-tech) 公 司 借 款 者 主 要 是 企 業, 以 其 持 有 之 未 付 發 票 進 行 在 其 網 站 進 行 借 款, 而 投 資 者 主 要 是 機 構 投 資 人 Quakle 於 2010 年 開 始 運 作, 但 於 2011 年 倒 閉 留 下 將 近 100% 的 呆 帳 Quakle 嘗 試 利 用 類 似 ebay 使 用 者 評 價 的 方 式 衡 量 借 款 人 的 信 譽, 但 此 種 機 制 並 無 法 有 效 鼓 勵 還 款 2011 年 8 月, 成 立 P2PFA 協 會 Lending Works 於 2012 年 開 始 營 運, 同 時 針 對 投 資 人 提 供 風 險 準 備 金 以 及 特 定 保 險 機 制 Assetz Capital 於 2012 年 成 立, 其 曾 經 完 成 過 1 筆 150 萬 英 鎊 的 P2P 網 路 借 貸 專 案, 主 要 是 為 了 興 建 學 生 宿 舍, 為 目 前 為 止 英 國 最 大 金 額 的 P2P 網 路 借 貸 案 例 英 國 政 府 於 2012 年 透 過 Funding Circle 對 英 國 企 業 投 資 2 千 萬 英 鎊, 於 2013 年 透 過 MarketInvoice 購 買 英 國 企 業 的 未 付 發 票, 於 2014 年 再 透 過 Funding Circle 對 英 國 企 業 投 資 4 千 萬 英 鎊 2014 年 英 國 的 P2P 網 路 借 貸 產 業 開 始 接 受 金 融 市 場 行 為 監 理 局 (Financial Conduct Authority;FCA) 的 管 理 相 關 發 展 流 程 如 圖 2 所 示 21
30 圖 2: 英 國 P2P 網 路 借 貸 發 展 時 程 為 了 更 清 楚 瞭 解 英 國 P2P 網 路 借 貸 發 展 時 的 背 景, 以 下 針 對 英 國 相 關 產 業 統 計 數 字 進 行 分 析 表 5 呈 現 英 國 2007 年 至 2013 年 之 間 的 銀 行 放 款 占 GDP 比 率, 以 及 銀 行 存 放 款 利 差 統 計 資 料 從 英 國 的 總 體 金 融 數 據 來 看,2008 年 之 後 銀 行 放 款 占 GDP 比 率 反 而 上 升, 但 在 2011 年 之 後 銀 行 放 款 占 GDP 比 率 則 又 下 降 而 英 國 的 網 路 借 貸 平 台 ZOPA 雖 然 早 在 2005 年 便 已 成 立, 但 是 Funding Circle Rate Setter 等 其 他 網 路 借 貸 平 台 則 是 2010 年 之 後 才 紛 紛 成 立, 顯 示 英 國 網 路 借 貸 平 台 發 展 時, 正 是 銀 行 放 款 比 重 降 低 的 時 刻 點 22
31 表 5: 英 國 銀 行 放 款 與 存 放 款 利 差 時 間 銀 行 放 款 占 GDP 比 率 (%)* 存 放 款 利 差 (%) 說 明 : 銀 行 放 款 占 GDP 比 率 資 料 來 源 為 IMF 網 頁 ; 5 存 放 款 利 差 為 1 年 期 借 款 平 均 利 率 與 1 年 期 平 均 存 款 利 率 之 差 異, 資 料 來 源 為 Bank of England 網 頁 6 表 6 呈 現 自 2014 年 第 3 季 至 2015 年 第 2 季 英 國 P2P 網 路 借 貸 產 業 的 貸 款 統 計 數 據 從 整 體 產 業 數 據 可 以 看 出 這 一 年 來, 英 國 的 P2P 網 路 借 貸 產 業 呈 現 強 力 成 長 的 趨 勢 不 論 是 新 增 貸 款 金 額 借 款 人 數 與 投 資 人 數, 自 2014 年 第 3 季 至 2015 年 第 2 季 都 呈 現 每 季 上 升 的 現 象 此 外 2014 年 英 國 金 融 機 構 的 放 款 金 額 ( 對 公 私 部 門 合 計 ) 約 為 1 兆 9 千 億 英 鎊, 對 個 人 的 放 款 金 額 約 為 1 兆 1 千 億 英 鎊 相 形 之 下,P2P 網 路 借 貸 總 量 佔 金 融 機 構 借 款 之 比 重 極 小, 小 於 0.1% 7 5 IMF 資 料 庫, 參 考 時 間 :2015 年 8 月 24 日, 參 考 自 6 Bank of England 資 料 庫, 參 考 時 間 :2015 年 8 月 24 日, 參 考 自 1&ExtraInfo=true&Travel=NIx 7 Bank of England 資 料 庫, 參 考 時 間 :2015 年 10 月 1 日, 參 考 自 2&G0Xtop.y=9&XNotes=Y&C=O27&C=2HB&C=O2H&XNotes2= 23
32 表 6: 英 國 P2P 網 路 借 貸 產 業 統 計 數 據 項 目 2014 年 2015 年 第 3 季 第 4 季 第 1 季 第 2 季 貸 款 累 計 金 額 1,824,541,275 2,184,116,938 2,643,844,750 3,150,647,547 貸 款 金 額 存 量 950,319,347 1,121,027,815 1,372,930,820 1,615,443,628 新 增 貸 款 金 額 328,066, ,165, ,232, ,336,204 資 金 償 還 金 額 154,562, ,131, ,131, ,039,566 淨 貸 款 173,510, ,048, ,049, ,955,472 淨 貸 款 中 個 人 貸 款 68,165,915 71,221,032 86,073, ,429,030 淨 貸 款 中 企 業 貸 款 105,344, ,825,064 77,928,976 67,385,853 淨 貸 款 中 不 動 產 貸 款 ,047,277 48,140,590 借 款 人 數 101, , , ,377 投 資 人 數 116, , , ,594 說 明 : 貸 款 與 還 款 金 額 之 單 位 為 英 鎊 ; 貸 款 累 計 金 額 之 定 義 為 自 P2P 網 站 設 立 來 所 有 貸 款 金 額 之 累 計 數 ; 貸 款 金 額 存 量 之 定 義 為 期 末 尚 未 償 還 之 貸 款 數 量 ; 淨 貸 款 為 本 期 新 增 貸 款 數 量 與 本 期 償 還 本 金 數 量 之 差 異 ; 資 料 來 源 為 P2PFA 網 站 8 表 7 則 呈 現 英 國 各 網 路 借 貸 平 台 於 2015 年 的 第 2 季 的 各 項 表 現, 不 論 是 從 貸 款 累 積 金 額 新 增 貸 款 金 額 或 是 投 資 人 數 以 及 借 款 人 數 來 看, 英 國 最 具 規 模 的 3 家 網 路 借 貸 平 台 為 ZOPA Funding Circle 以 及 Rate Setter 表 7: 英 國 各 網 路 借 貸 平 台 2015 第 2 季 表 現 平 台 業 者 貸 款 貸 款 新 增 資 金 貸 款 借 款 投 資 8 P2PFA 資 料 庫, 參 考 時 間 :2015 年 8 月 24 日, 參 考 自 24
33 累 計 金 額 金 額 存 量 貸 款 金 額 償 還 金 額 淨 流 量 人 數 人 數 Funding Circle 698,212, ,080, ,788,220 43,049,844 68,738,376 39,083 9,366 Landbay 7,718,004 7,718,004 2,701,067-2,701, Lend Invest 348,938, ,938,428 70,077,746 51,962,398 18,115,348 1, Lending Works 10,304,910 8,084,939 3,646,192 1,054,196 2,591, ,153 Market Invoice 372,237,522 25,140,174 57,429,803 52,088,638 N/A 151 1,161 Ratesetter 675,992, ,030, ,465,756 59,302,636 55,163,120 20,282 88,877 Thincats 116,647,000 77,141,998 15,766,000 4,211,724 11,554,276 1, Zopa 920,597, ,309, ,461,420 54,370,131 77,091,289 52,218 85,859 合 計 3,150,647,547 1,615,443, ,336, ,039, ,955, , ,594 說 明 : 貸 款 與 還 款 金 額 之 單 位 為 英 鎊 ; 貸 款 累 計 金 額 之 定 義 為 自 P2P 網 站 設 立 來 所 有 貸 款 金 額 之 累 計 數 ; 貸 款 金 額 存 量 之 定 義 為 期 末 尚 未 償 還 之 貸 款 數 量 ; 淨 貸 款 為 本 期 新 增 貸 款 數 量 與 本 期 償 還 本 金 數 量 之 差 異 ; 資 料 來 源 為 P2PFA 網 站 9 ( 三 ) 法 規 發 展 2011 年 8 月, ZOPA RateSetter 和 Funding Circle 等 業 者 自 發 成 立 了 P2P 網 路 借 貸 協 會 (Peer-to-Peer Finance Association;P2PFA), 主 動 要 求 英 國 政 府 監 理 該 機 構 的 運 行 並 且 為 產 業 立 法 所 有 經 營 P2P 借 貸 平 台 之 業 者 都 可 以 加 入 協 會, 但 需 符 合 協 會 章 程 的 入 會 標 準, 所 有 會 員 都 必 須 遵 守 協 會 章 程 和 經 營 準 則 以 此 確 保 網 路 借 貸 平 台 的 穩 健 性, 服 務 的 透 明 與 公 平 性, 並 使 得 營 運 風 險 得 到 有 效 的 管 理 英 國 的 網 路 借 貸 產 業 於 2014 年 開 始 接 受 金 融 市 場 行 為 監 理 局 ( Financial Conduct Authority;FCA) 的 管 理 2014 年 3 月 金 融 市 場 行 為 監 理 局 提 出 群 眾 募 資 的 政 策 白 皮 書 (The FCA s Regulatory Approach to Crowdfunding over the Internet and the 9 同 註 6 25
34 Promotion of Non-readily Realisable Securities by other Media,2014), 為 第 一 部 針 對 P2P 網 路 借 貸 產 業 的 相 關 法 規, 並 於 2014 年 4 月 正 式 實 施 表 8 整 理 了 英 國 網 路 借 貸 相 關 法 規 架 構 ( 黄 震 等 人, 2014) 英 國 P2P 行 業 的 監 理 法 規 主 要 由 國 家 金 融 法 規 政 策 行 業 監 理 法 規 政 策 和 行 業 自 律 規 章 構 成 表 8: 英 國 P2P 網 路 借 貸 行 業 風 險 控 管 體 系 法 律 法 規 類 別 國 家 金 融 監 理 相 關 法 律 法 規 相 關 法 律 法 規 年 金 融 服 務 法 案 2 新 的 金 融 監 理 措 施 : 改 革 藍 圖 白 皮 書 3 金 融 監 理 的 新 方 法 : 判 斷 焦 點 及 穩 定 性 白 皮 書 銀 行 法 5 改 革 金 融 市 場 白 皮 書 6 電 子 商 務 條 例 行 業 監 理 法 規 行 業 自 律 規 章 關 於 網 絡 眾 籌 和 通 過 其 他 方 式 發 行 不 易 變 現 證 券 的 監 理 規 則 ( Regulatory Approach to Crowdfunding over the Internet and the Promotion of Non-readily Realisable Securities by other Media 由 FCA2014 年 制 訂 ) 10 條 運 營 法 則 (Peer-to-Peer Finance Association Operating Principles 由 P2PFA 協 會 制 訂 ), 以 下 稱 協 會 原 則 資 料 來 源 : 修 改 自 黄 震 et al. (2014) 英 國 網 路 借 貸 行 業 的 政 府 監 理 和 協 會 自 律 相 輔 相 成, 政 府 的 監 理 著 重 宏 觀 層 面, 關 注 整 個 產 業 金 融 市 場 行 為 監 理 局 (FCA) 著 重 於 英 國 網 路 借 貸 產 業 整 體 發 展 和 消 費 者 保 護, 對 債 權 式 眾 籌 平 台 進 行 監 理 ;P2P 網 路 借 貸 金 融 協 會 (Peer-to-Peer Finance Association;P2PFA) 的 自 律 則 從 微 觀 層 面 著 眼, 著 重 於 平 台 的 營 運 規 範, 兩 者 發 揮 互 補 之 效 FCA 對 於 債 權 基 礎 的 眾 募 網 路 平 台 ( 含 P2P Lending 行 為 ) 上 的 投 資 行 為 之 監 理 原 則 簡 述 26
35 如 下 企 業 原 則 企 業 原 則 包 括 規 範 企 業 之 商 業 行 為 須 公 正 ; 企 業 必 須 以 充 分 技 術 謹 慎 及 勤 勉 態 度 執 行 業 務 ; 業 者 需 妥 善 有 效 率 的 處 理 營 業 事 務, 並 具 備 有 效 的 風 險 管 理 系 統 ; 企 業 必 須 擁 有 適 當 的 財 務 資 源 ; 須 觀 察 出 市 場 行 為 的 適 當 標 準 ; 必 須 關 注 消 費 者 之 利 益 且 公 平 的 處 理 消 費 者 利 益 ; 對 於 顧 客 所 需 之 資 訊 必 須 秉 持 資 訊 透 明 公 平 性 及 不 可 誤 導 消 費 者 之 原 則 ; 業 者 必 須 公 平 處 理 利 益 衝 突, 包 括 了 業 者 與 客 戶 之 利 益 衝 突 以 及 客 戶 與 客 戶 之 間 的 利 益 衝 突 ; 須 以 謹 慎 負 責 的 態 度 提 出 適 合 消 費 者 之 建 議, 以 使 消 費 者 能 據 此 做 出 合 適 的 決 策 ; 對 於 消 費 者 之 資 產 能 提 供 適 當 的 保 護 ; 以 開 放 與 合 作 的 態 度 與 監 理 機 關 互 動, 必 主 動 對 監 理 機 關 提 供 其 可 能 需 要 的 相 關 資 訊 2. 高 階 管 理 者 業 者 之 營 運 系 統 需 服 從 妥 善 有 效 率 的 管 理 與 控 制 原 則, 也 就 是 須 考 慮 允 當 之 治 理 員 工 的 技 術 及 專 業 知 識 外 包 職 責 記 錄 保 存 以 及 利 益 衝 突 等 標 準 業 者 對 於 控 制 系 統 之 型 態, 應 反 應 公 司 的 業 務 性 質 以 及 消 費 者 承 擔 的 風 險 網 路 平 台 皆 須 按 照 這 些 規 定, 採 取 合 理 之 步 驟 此 外 業 者 須 確 保 當 平 台 無 法 持 續 營 運 時, 其 所 承 作 之 放 款 仍 能 持 續 按 合 約 運 作 3. 門 檻 條 件 須 滿 足 法 規 之 規 定 才 能 給 予 授 權 規 定 包 含 了 公 司 的 法 律 地 位 公 司 的 辦 公 地 點 有 效 之 監 督 公 司 資 源 公 司 及 員 工 之 適 用 性 公 司 的 商 業 模 式 等 10 Summary of rules for loan-based crowdfunding platforms, 參 考 日 期 :104 年 7 月 22 日, 參 考 自 FCA 網 站 27
36 4. 人 員 規 範 員 工 行 為 應 符 合 下 列 七 項 條 件 : 需 公 正 行 使 職 責 需 有 技 能 並 小 心 謹 慎 及 勤 勉 行 事 需 遵 守 市 場 行 為 之 規 定 標 準 需 將 合 理 的 訊 息 揭 露 在 FCA 或 PRA 等 監 理 機 關 需 採 取 合 理 之 措 施 以 確 保 公 司 組 織 之 穩 健 有 顯 著 影 響 力 的 員 工 需 以 謹 慎 態 度 在 其 負 責 業 務 上 執 行 業 務 有 顯 著 影 響 力 的 員 工 需 確 保 業 務 符 合 監 理 系 統 之 相 關 規 定 5. 人 員 適 格 性 員 工 須 滿 足 誠 信 公 正 聲 譽 能 力 以 及 財 務 穩 健 等 方 面 的 考 量 6. 一 般 規 定 主 要 行 政 規 定 包 括 : 禁 止 業 者 對 外 聲 稱 或 暗 示 某 些 業 務 為 主 管 機 關 默 許 之 行 為 當 公 司 面 無 法 遵 從 法 定 規 範 時 所 需 採 取 之 緊 急 應 變 措 施 解 釋 法 定 規 範 需 將 被 法 律 規 範 之 資 訊 揭 露 使 用 名 稱 或 標 誌 之 限 制 禁 止 公 司 將 罰 金 轉 加 諸 於 員 工 董 事 或 合 夥 人 上 7. 收 費 手 冊 與 監 理 機 關 有 關 之 費 用, 包 括 申 請 申 報 審 核 週 期 性 費 用 以 及 專 員 服 務 及 諮 詢 服 務 相 關 之 費 用 8. 投 資 資 源 的 規 定 企 業 只 要 進 行 有 關 經 營 電 子 貸 款 系 統 活 動, 都 必 須 持 有 監 理 資 本 其 金 額 等 於 貸 款 數 量 或 者 一 定 比 例 或 固 定 最 小 金 額 9. 商 業 行 為 對 於 網 路 貸 款 平 台, 在 P2P 協 議 下 與 投 資 人 的 關 係 有 所 規 範, 這 些 規 範 包 括 了 : 一 般 商 業 行 為 客 戶 類 型 與 客 戶 的 溝 通, 包 括 金 融 促 銷 遠 距 溝 通 提 供 業 者 有 關 企 業 及 其 提 供 之 服 務 與 待 遇 等 相 關 資 訊 客 戶 協 議 28
37 提 供 商 品 資 訊 給 客 戶 註 銷 以 及 報 告 客 戶 相 關 資 訊 等 10. 客 戶 資 產 包 括 客 戶 資 金 法 定 信 託 及 破 產 等 情 況, 當 破 產 時 能 協 助 業 者 能 及 時 歸 還 客 戶 之 資 金, 並 安 全 的 保 管 客 戶 之 資 產 11. 監 督 主 要 規 範 監 理 議 題 以 及 FCA 與 企 業 的 關 係, 相 關 內 容 包 括 : 不 同 許 可 制 度 的 運 用 對 各 業 者 個 別 指 導 法 規 之 取 消 及 修 正 員 工 業 務 的 相 關 管 控 控 管 者 與 其 相 關 聯 結 委 任 代 表 通 報 之 相 關 規 定 等 12. 決 策 程 序 及 懲 罰 FCA 執 行 相 關 視 導, 以 及 施 以 罰 金 之 相 關 規 定 13. 爭 議 投 訴 主 要 內 容 包 括 : 企 業 必 需 制 定 並 落 實 處 理 客 訴 之 程 序 在 時 間 期 限 內 必 須 處 理 投 訴 企 業 需 保 留 投 訴 之 記 錄 向 FCA 報 告 有 關 投 訴 之 訊 息 企 業 需 有 效 率 並 正 式 地 解 決 投 訴 案 14. 周 邊 導 引 手 冊 說 明 哪 些 有 哪 些 活 動 受 到 限 制, 以 及 哪 些 活 動 受 到 禁 止 以 及 對 金 融 促 銷 制 度 加 以 解 釋 15. 金 融 犯 罪 - 業 者 指 南 內 容 包 括 如 何 避 免 金 融 犯 罪 ( 包 括 詐 欺 以 及 資 安 ), 及 分 析 金 融 犯 罪 風 險, 並 提 出 實 例 16. 契 約 之 不 公 平 規 範 指 南 FCA 以 其 法 律 授 權 及 相 關 法 令 之 規 範, 避 免 對 消 費 者 不 公 平 之 契 約 29
38 而 P2PFA 經 營 準 則 對 於 網 路 借 貸 平 台 的 高 階 管 理 人 員 營 運 資 本 資 金 隔 離 信 貸 風 險 管 理 反 洗 錢 和 反 欺 詐 措 施 平 台 管 理 規 則 客 戶 溝 通 系 統 基 礎 設 施 投 訴 處 理 以 及 破 產 規 範 都 有 所 要 求, 以 下 簡 單 說 明 相 關 規 定 高 階 管 理 人 員 每 個 會 員 至 少 要 有 一 名 董 事, 並 呈 報 金 融 服 務 局 (FCA), 以 成 為 會 員 之 代 理 人 ( 若 監 理 機 關 要 求 ) 2. 最 低 經 營 資 本 要 求 每 個 會 員 需 要 持 有 超 過 2 萬 英 鎊 的 自 有 資 金, 且 其 自 有 資 金 能 覆 蓋 未 來 3 個 月 的 運 營 成 本 每 一 年, 在 會 員 財 務 年 結 束 後 的 28 天 內, 各 個 會 員 的 一 名 董 事, 需 以 書 面 形 式 通 知 協 會 說 明 自 有 資 金 的 總 額 協 會 每 年 都 會 安 排 一 家 信 譽 良 好 的 會 計 公 司, 對 會 員 財 務 進 行 審 計 3. 客 戶 資 金 隔 離 每 個 會 員 需 將 客 戶 的 資 金 和 自 有 資 金 與 公 司 資 產 做 區 隔, 然 後 存 放 在 銀 行 隔 離 帳 戶 中 ( 以 達 到 保 護 客 戶 資 金 的 目 的 ), 並 依 照 支 付 服 務 條 例 (PSRs) 相 關 條 款 使 用 之 銀 行 隔 離 帳 戶 每 年 都 需 接 受 公 司 外 部 的 審 計 人 員 審 核 4. 信 貸 風 險 管 理 會 員 需 有 審 慎 和 穩 健 的 政 策 管 理 信 貸 風 險, 以 確 保 借 款 者 可 以 按 時 還 款 政 策 目 標 在 於 控 制 實 際 違 約 率, 符 合 其 發 布 的 預 期 同 時 會 員 需 向 有 關 部 門 呈 報 其 信 貸 政 策 5. 反 洗 錢 和 反 欺 詐 措 施 11 P2PFA 經 營 準 則, 參 考 日 期 :104 年 6 月 3 日, 參 考 自 Peer-to-Peer Finance Association 網 站 30
39 會 員 需 要 遵 守 任 何 有 關 反 洗 錢 條 例 和 反 詐 欺 措 施 建 議 成 為 反 洗 錢 協 會 (Credit Industry Fraud Avoidance System; 簡 稱 CIFAS) 的 會 員, 並 施 行 詐 欺 防 範 服 務, 但 此 項 並 非 強 制 要 求 6. 平 台 管 理 規 則 A. 會 員 設 定 的 條 款 和 協 議 應 包 括 如 下, 需 在 網 站 上 清 楚 寫 明 : 使 用 平 台 的 資 格 如 何 註 冊 成 為 網 站 成 員 借 款 和 貸 款 的 運 作 機 制 資 金 隔 離 貸 款 協 議 如 何 達 成 如 何 提 供 貸 款 未 還 貸 款 的 追 討 程 序 使 用 平 台 的 各 項 費 用 契 約 更 改 契 約 終 止 個 人 資 訊 數 據 的 使 用 使 用 者 在 平 台 上 發 佈 內 容 的 責 任 平 台 的 有 限 責 任 投 訴 處 理 等 相 關 資 訊 B. 假 如 會 員 使 用 自 有 資 金 在 其 平 台 上 投 資, 需 向 客 戶 明 確 說 明 禁 止 會 員 利 用 其 平 台 進 行 借 款 會 員 需 確 保 對 每 位 投 資 人 借 款 者 都 不 存 在 偏 見 在 公 平 的 商 業 基 礎 上, 會 員 的 股 東 和 員 工 可 以 利 用 其 平 台 進 行 投 資 和 借 款 C. 會 員 需 報 告 其 投 資 人 的 報 酬 率, 報 酬 率 應 根 據 投 資 人 所 投 資 的 資 金 計 算, 而 不 是 根 據 會 員 的 隔 離 帳 戶 資 金 會 員 需 在 其 平 台 上 公 佈 : (a) 透 明 和 客 觀 地 預 測 其 有 關 貸 款 和 其 他 財 務 工 具 ( 如 果 其 風 險 由 投 資 人 承 擔 ) 的 預 期 違 約 率, 內 容 包 括 會 員 預 期 投 資 人 將 收 到 的 總 體 收 益 的 違 約 率 ( 假 設 融 資 到 期 ); (b) 會 員 應 詳 細 說 明 當 貸 款 或 其 他 票 據 未 按 期 還 款 造 成 逾 期 或 違 約 時 的 追 討 流 程 和 規 定 ; (c) 每 月 更 新 平 台 上 逾 期 和 違 約 的 貸 款 與 其 他 票 據 的 數 量 ; (d) 每 月 更 新 平 台 上 貸 款 和 其 他 財 務 工 具 中 :(i) 逾 期 的 未 償 還 本 金 總 量 ;(ii) 違 約 且 未 調 整 的 未 償 還 本 金 總 量 D. 當 客 戶 在 平 台 上 查 詢 可 貸 款 額 度 時 ( 尚 未 申 請 借 款 ), 平 台 對 其 信 用 資 訊 審 查 只 能 使 用 軟 性 搜 索 ( 此 動 作 不 會 影 響 申 請 人 的 信 用 評 分 ) 7. 客 戶 溝 通 會 員 需 保 證 在 平 台 上 發 布 之 產 品 期 限 風 險 和 預 期 回 報 各 種 費 用 等 資 訊 的 透 明 公 正 和 無 誤 導 性 會 員 開 展 行 銷 活 動 時 不 僅 需 遵 守 法 律 法 規, 31
40 也 要 遵 守 廣 告 標 準 局 (Advertising Standards Authority; 簡 稱 ASA) 主 管 的 廣 告 管 理 與 執 行 管 理 委 員 會 發 布 的 廣 告 實 務 守 則 (Codes of Advertising Practice) 相 關 條 款 8. 系 統 基 礎 設 施 會 員 應 確 保 其 資 訊 技 術 和 系 統 的 安 全 及 可 靠 程 度, 與 平 台 的 屬 性 規 模 和 複 雜 程 度 相 符, 並 具 有 足 夠 的 穩 健 性 9. 投 訴 處 理 會 員 需 要 有 明 確 的 投 訴 處 理 政 策, 能 夠 以 公 平 和 及 時 的 方 式 解 決 客 戶 關 於 平 台 業 務 的 投 訴 會 員 需 告 知 客 戶 其 投 訴 政 策 和 任 何 有 關 向 獨 立 爭 議 解 決 機 構 ( 如,P2PFA 向 財 務 顧 問 服 務 (Financial Ombudsman Service) 尋 求 自 願 協 商 安 排 ) 提 出 投 訴 的 法 律 權 利 這 些 資 訊 需 要 在 會 員 的 條 款 和 協 議 中 寫 明, 並 作 為 客 戶 投 訴 的 首 要 內 容 每 個 會 員 都 應 保 留 投 訴 記 錄 以 便 在 必 要 時 幫 助 其 他 會 員 解 決 類 似 的 投 訴 10. 破 產 規 範 會 員 須 確 定 會 員 或 其 平 台 倒 閉 仍 能 夠 保 證 客 戶 合 約 仍 能 有 效 的 管 理 這 些 措 施 可 能 包 括 持 有 存 續 的 資 金 或 預 期 收 入, 或 者 由 一 個 有 具 良 好 聲 譽 的 第 三 方 服 務 支 持 者 提 供 支 持 或 者 合 併 以 下 內 容 應 包 括 在 相 關 措 施 當 中 ( 可 以 委 託 給 有 良 好 聲 譽 的 第 三 方 執 行 ): A. 有 足 夠 人 力 從 事 存 續 合 約 的 管 理 B. 針 對 借 款 的 償 還 有 適 當 的 追 討 和 支 付 程 序 C. 有 適 宜 的 支 付 程 序 以 償 付 投 資 人 D. 使 客 戶 和 運 營 者 能 保 持 溝 通 的 能 力 E. 持 有 必 要 的 執 照 許 可 F. 遵 守 相 關 的 法 律 法 規 協 會 章 程 和 經 營 準 則 32
41 G. 對 職 員 的 津 貼 和 各 種 支 出 英 國 的 產 業 監 理 法 規 和 產 業 自 律 規 章 互 相 補 充, 產 業 監 理 注 重 宏 觀 層 面, 關 注 於 整 體 產 業 的 發 展 和 重 視 消 費 者 保 護, 以 對 P2P 借 貸 平 台 進 行 監 理 ; 經 營 原 則 傾 向 於 關 注 個 別 層 面, 強 調 具 體 化 細 節 化, 側 重 於 關 注 平 台 的 經 營 體 系, 兩 者 相 輔 相 成, 形 成 完 善 的 風 險 控 管 以 下 就 幾 個 英 國 主 要 之 P2P 網 路 借 貸 業 者 經 營 情 形 進 行 分 析 : ( 二 ) ZOPA (1) 成 立 之 歷 史 與 沿 革 成 立 於 2005 年 3 月 的 ZOPA 是 世 界 上 第 一 家 P2P 網 路 借 貸 平 台 主 要 是 向 社 區 群 體 提 供 比 較 小 額 的 貸 款 服 務 2005 年 以 來 ZOPA 歷 史 壞 帳 率 為 0.6%, 平 均 投 資 報 酬 率 為 5.0% 目 前 的 安 全 基 金 總 額 超 過 969 萬 英 鎊, 並 保 持 每 天 持 續 增 長 2012 年 投 資 人 平 均 淨 收 益 率 為 5.4%,2012 年 平 均 支 付 給 投 資 人 的 利 率 為 6.6% ZOPA 平 台 2013 年 借 款 額 超 過 1.9 億 英 鎊, 總 投 資 人 人 數 超 過 5 萬 人, 平 均 單 筆 投 資 額 為 4,600 英 鎊 ; 至 今 的 總 投 資 人 數 超 過 11 萬 人, 平 均 單 筆 借 款 額 為 6,200 英 鎊, 投 資 人 總 收 益 超 過 5,500 萬 英 鎊 (ZOPA, 2015) 2013 年 7 月, 一 直 專 注 於 個 人 貸 款 業 務 的 ZOPA 開 始 為 微 型 企 業 提 供 商 業 貸 款 2013 年 8 月,ZOPA 對 外 宣 佈 停 止 接 受 一 年 期 的 貸 款 申 請, 對 於 投 資 人 而 言, 失 去 了 短 期 借 款 投 資 機 會 ; 但 對 於 投 資 人 而 言, 一 年 期 的 短 期 放 款 遠 不 如 兩 年 至 五 年 期 的 長 期 放 款 受 歡 迎 ZOPA 承 認,2013 年 初 之 所 以 設 立 一 年 期 貸 款, 只 是 想 吸 引 更 多 的 投 資 人 2014 年 2 月,ZOPA 獲 得 對 沖 基 金 公 司 Arrowgrass Capital Partners 1500 萬 英 鎊 的 融 資, 這 筆 融 資 將 用 於 擴 展 ZOPA 在 英 國 市 場 的 業 務 (2) 目 前 現 況 及 平 台 運 作 模 式 ZOPA 早 期 曾 採 用 由 投 資 人 確 定 利 率 的 貸 款 拍 賣 模 式, 後 來 捨 棄 這 一 模 式, 由 網 站 統 一 定 價 ZOPA 先 提 供 預 期 利 率 給 貸 款 者, 貸 款 者 接 受 並 33
42 提 交 申 請 後 才 進 一 步 確 認 其 實 際 借 款 利 率 目 前, 借 款 者 可 以 先 在 網 站 上 發 佈 資 訊 完 整 的 貸 款 需 求 資 訊, 包 括 金 額 利 率 期 限 等, 投 資 人 可 以 在 網 站 上 流 覽 並 自 行 選 擇 投 資 人, 然 後 以 10 英 鎊 為 單 位 進 行 投 資, 最 後 達 成 交 易 如 果 借 款 者 發 佈 的 貸 款 利 率 過 低 則 可 能 借 不 到 錢 ( 謝 奎,2014) 在 ZOPA 網 站 上, 由 借 款 者 發 佈 然 後 投 資 人 選 擇 接 受, 基 本 上 是 由 資 金 供 求 雙 方 決 定 的 此 外, 最 終 形 成 的 利 率 水 準 與 投 資 人 的 信 用 評 級 掛 鉤 程 度 較 大, 同 時 也 受 到 借 款 金 額 借 款 期 限 的 影 響 ZOPA 借 貸 平 台 介 入 交 易 的 程 度 比 較 高, 從 負 責 壞 帳 追 討 的 角 度 而 言, 它 也 必 須 為 違 約 付 出 成 本, 所 以 它 和 投 資 人 共 同 承 擔 信 貸 違 約 的 風 險 (ZOPA, 2015) 12 ZOPA 實 行 雙 向 收 費 的 制 度, 收 取 投 資 人 每 筆 0.5% 以 及 投 資 人 年 借 款 額 0.5% 的 服 務 費 ZOPA 最 大 的 特 色 在 於 其 上 述 風 險 控 制 的 制 度 設 計 和 完 善 的 服 務, 對 投 資 人 利 益 保 障 較 高 ZOPA 在 整 個 交 易 過 程 中 的 服 務 包 括 : 資 訊 發 佈 對 接 相 關 法 律 檔 準 備 對 投 資 人 進 行 信 用 認 證 壞 帳 發 生 時 雇 傭 代 理 機 構 為 投 資 人 追 討 欠 帳 等 (3) 風 險 控 管 在 風 險 管 理 方 面,ZOPA 除 了 透 過 信 用 評 分 機 構 的 評 分, 設 置 借 款 者 的 進 入 門 檻 外, 還 會 對 資 金 使 用 提 供 建 議, 並 且 簽 署 專 門 的 法 律 契 約, 在 還 款 逾 期 後 交 由 專 業 公 司 進 行 追 償 ZOPA 非 常 強 調 分 散 化 投 資 : 在 預 設 模 式 下,ZOPA 會 自 動 將 投 資 人 的 資 金 按 照 10 英 鎊 的 單 位 分 成 若 干 組, 按 組 進 行 投 資, 如 果 投 資 金 額 超 過 2000 英 鎊, 資 金 至 少 會 借 給 200 人 ZOPA 運 用 信 用 評 級 的 方 式 來 審 查 投 資 人 的 資 質, 首 先 根 據 投 資 人 的 個 人 信 用 記 錄 將 其 信 用 等 級 分 為 A* A B 和 C 四 個 等 級, 如 果 借 款 者 信 用 狀 況 未 能 達 到 這 四 類 等 級, 則 會 被 網 站 拒 之 門 外 等 級 較 高 者 意 味 著 違 約 風 險 小, 12 Zopa,Zopa 是 世 界 上 第 一 家 P2P 借 款 平 台 參 考 時 間 :2015 年 7 月 26 日, 參 考 自 http: // 34
43 就 能 以 較 低 的 利 率 借 到 錢, 這 樣 一 來 信 用 評 級 就 對 投 資 人 形 成 了 約 束, 信 用 評 等 可 以 讓 投 資 人 根 據 自 身 的 風 險 偏 好 作 出 投 資 決 定 ZOPA 還 設 置 Safeguard 安 全 基 金, 進 一 步 保 障 投 資 人 的 本 息 安 全 安 全 基 金 類 似 風 險 準 備 金, 負 責 在 貸 款 違 約 時 替 借 款 者 償 還 未 支 付 給 投 資 人 的 本 金 和 利 息 安 全 基 金 來 源 於 ZOPA 對 投 資 人 收 取 的 手 續 費, 其 中 的 一 部 分 存 到 安 全 基 金, 交 給 非 營 利 性 的 信 託 機 構 P2PS Limited 保 管 交 付 給 P2PS Limited 之 後,ZOPA 便 失 去 這 筆 資 金 的 支 配 權, 只 能 根 據 專 門 的 法 規, 用 於 償 還 違 約 者 欠 投 資 人 的 本 金 與 利 息 如 果 安 全 基 金 出 現 短 缺, 當 期 遭 受 損 失 的 投 資 人 可 能 無 法 獲 得 足 額 賠 付, 不 足 部 分 將 由 新 補 充 的 基 金 優 先 賠 付, 直 到 完 全 賠 清 為 止 ZOPA 把 逾 期 4 個 月 的 貸 款 定 義 為 違 約 貸 款, 資 料 顯 示 ZOPA 的 貸 款 違 約 率 長 期 低 於 2%, 近 期 更 低 於 1% ( 三 ) Ratesetter (1) 成 立 之 歷 史 與 沿 革 RateSetter 於 2010 年 10 月 推 出, 為 全 球 第 一 家 建 立 風 險 準 備 金 的 P2P 網 路 借 貸 平 台, 也 是 英 國 P2P 網 貸 行 業 金 融 協 會 (P2PFA) 的 創 始 會 員 之 一, 按 每 月 新 投 資 貸 款 量 比 較, 在 英 國 網 路 借 貸 平 台 排 名 第 一 成 立 至 2014 年 該 平 台 總 交 易 額 超 過 4.23 億 英 鎊 ( 其 中 2013 年 交 易 額 超 過 2.78 億 英 鎊 ), 而 壞 帳 率 僅 為 0.49%, 頂 級 研 究 機 構 FE 對 其 投 資 產 品 的 風 險 評 分 為 1( 現 金 =0, 富 時 100 股 指 =100), 足 見 其 風 控 體 系 之 穩 健 RateSetter 已 與 多 家 公 司 達 成 B2B 合 作 關 係, 為 英 國 的 消 費 者 提 供 更 好 的 服 務, 例 如, 手 機 公 司 giffgaff 和 倫 敦 初 創 企 業 CommuterClub RateSetter 並 於 2014 年 4 月 開 始 進 入 澳 洲 市 場 2014 年 7 月 英 國 商 業 銀 行 將 通 過 RateSetter 為 個 人 個 體 經 營 者 和 中 小 企 業 等 具 備 商 業 目 標 的 借 款 的 人 發 放 貸 款 (2) 目 前 現 況 及 平 台 運 作 模 式 2014 年 7 月 底 前,RateSetter 成 為 英 國 首 家 單 月 貸 款 超 過 2,500 萬 英 鎊 35
44 的 平 台, 該 公 司 擁 有 的 配 對 符 合 項 目 為 2.96 億 英 鎊 該 平 台 累 積 自 2015 年 7 月 之 投 資 人 人 數 為 24,261 人, 借 款 者 則 為 118,333 人, 平 均 投 資 年 回 報 率 : 最 高 6.3%(5 年 期 ), 而 平 均 年 貸 款 利 率 :7.6%, 可 以 看 出 平 台 的 活 躍 程 度 足 以 成 為 傳 統 金 融 機 構 的 有 力 對 手 13 RateSetter 的 資 金 是 投 資 人 支 付 的 網 路 借 貸 利 率 費 用, 旨 在 分 散 風 險, 用 於 賠 償 投 資 人 因 逾 期 支 付 或 違 約 產 生 的 費 用 RateSetter 模 式 是 建 立 在 以 客 戶 為 先 的 方 針 上 不 僅 要 提 供 優 質 的 服 務, 而 且 要 確 保 與 RateSetter 合 作 過 的 用 戶 會 向 別 人 推 薦 這 家 公 司 該 公 司 為 投 資 人 提 供 基 金, 並 確 保 了 投 資 人 自 2010 年 起 沒 有 遭 受 過 一 次 損 失 RateSetter 規 定 借 款 者 必 須 符 合 以 下 五 項 條 件 :(1) 至 少 21 歲 ;(2) 有 良 好 的 借 貸 歷 史 ;(3) 有 固 定 收 入 ;(4) 成 為 英 國 的 永 久 居 民 至 少 3 年, 暫 不 接 受 海 峽 群 島 居 民 或 外 國 人 ; (5) 不 提 供 商 業 貸 款, 只 提 供 個 人 貸 款, 但 投 資 人 可 以 在 平 台 上 申 請 貸 款 用 於 商 業 用 途, 平 台 將 根 據 申 請 人 的 基 本 資 料 而 不 是 其 商 業 用 途 的 資 訊 來 判 斷 是 否 放 貸 及 額 度 貸 款 的 主 要 用 途 為 : 買 車 房 屋 裝 修 購 買 機 票 或 投 資 典 型 的 貸 款 RateSetter 已 經 成 為 了 著 名 的 英 國 P2P 網 路 借 貸 平 台, 同 時 也 成 為 了 傳 統 的 金 融 機 構 的 挑 戰 對 手 RateSetter 為 投 資 人 提 供 100% 的 償 債 基 金, 使 得 該 平 台 成 為 了 那 些 尋 求 低 風 險 和 高 回 報 的 投 資 人 的 最 佳 目 標 RateSetter 認 識 到 保 護 客 戶 就 是 P2P 的 關 鍵 點, 讓 客 戶 有 信 心 把 錢 投 入 到 這 個 平 台 中, 這 將 有 利 於 繼 續 吸 引 英 國 的 保 守 儲 戶 參 與 投 資 (3) 風 險 控 管 RateSetter 是 英 國 反 洗 錢 協 會 (CIFAS) 的 會 員, 具 有 專 業 的 風 控 團 隊 和 穩 健 的 查 核 機 制, 從 而 能 在 源 頭 上 控 管 貸 款 違 約 風 險 對 投 資 人 進 行 信 13 RateSetter,RateSetter 為 全 球 第 一 家 建 立 風 險 準 備 金 的 P2P 平 台 是 世 界 上 第 一 家 P2P 借 款 平 台 參 考 時 間 :2015 年 7 月 26 日, 參 考 自 36
45 用 審 查 時, 平 台 除 了 參 考 信 用 機 構 CallCredit 和 Equifax 提 供 的 信 用 報 告 外, 還 會 使 用 信 用 審 核 軟 件 及 其 他 工 具 對 申 請 人 的 信 用 情 況 做 全 方 位 的 審 查 風 險 準 備 金 (Provision Fund) 是 為 應 對 貸 款 拖 欠 或 違 約, 而 建 立 的 保 護 投 資 人 權 益 的 儲 備 資 金, 資 金 來 源 於 對 借 款 者 按 信 用 級 別 不 同 收 取 的 費 用 在 RateSetter 平 台 上, 如 果 有 一 個 借 款 者 未 按 期 還 款, 則 會 由 風 險 準 備 金 來 補 償 投 資 人, 這 使 得 投 資 人 不 必 進 行 分 散 投 資 ( 但 事 實 上, 投 資 人 在 平 台 上 仍 是 採 取 了 分 散 化 投 資 策 略, 平 均 每 筆 貸 款 對 應 有 33 個 投 資 人 ) 於 2015 年 7 月,RateSetter 平 台 上 的 風 險 準 備 金 超 過 1,528 萬 英 鎊, 撥 備 充 足 率 ( 風 險 準 備 金 除 以 預 期 違 約 額 ) 為 149%, 相 對 充 足 若 貸 款 違 約 惡 化, 導 致 風 險 準 備 金 不 足 以 覆 蓋 違 約 款 項, 則 平 台 將 先 償 還 投 資 人 的 部 分 金 額, 其 餘 還 部 分 等 從 新 的 貸 款 收 取 費 用 後 再 慢 慢 償 還 在 極 端 情 況 下, 如 果 平 台 倒 閉 或 破 產, 通 過 平 台 建 立 的 債 權 關 係 依 然 成 立,RateSetter 會 將 存 續 的 借 貸 合 約 交 給 第 三 方 服 務 商 處 理 ( 劉 思 平,2014) ( 四 ) Lending Works (1) 成 立 之 歷 史 與 沿 革 Lending Works 於 2014 年 1 月 成 立, 其 特 點 是 更 加 周 全 的 投 資 人 保 障 現 存 的 P2P 借 貸 平 台 會 收 取 借 款 人 的 風 險 金, 在 投 資 人 違 約 時, 動 用 風 險 儲 備 金 來 償 還 投 資 人 Lending Works 則 主 打 避 免 違 約 和 風 險, 並 且 不 收 取 客 戶 的 額 外 費 用 Lending Works 利 用 先 進 的 審 查 制 度 和 電 子 信 用 分 數 來 挑 選 優 質 的 個 人 貸 款 投 資 人 Lending Works 的 平 均 單 筆 借 款 額 度 為 3,599 英 鎊, 貸 款 期 限 和 借 貸 週 期 都 是 1~5 年, 平 均 借 款 期 限 為 3 年, 投 資 人 的 平 均 投 資 額 度 為 4,852 英 鎊 (Lending Works, 2015) 14 (2) 目 前 現 況 及 平 台 運 作 模 式 14 Lending Work,Lending Work 為 第 一 家 保 本 保 息 的 P2P 借 貸 平 台 參 考 時 間 :2015 年 4 月 22 日, 參 考 自 37
46 從 2014 年 建 立 起 迄 今,Lending Works 的 貸 款 運 作 方 式 還 是 和 儲 蓄 債 券 幾 乎 一 樣 等 期 滿 投 資 人 才 會 收 回 本 金 和 累 積 產 生 的 利 息 現 在, 隨 著 自 動 收 益 的 推 出, 投 資 人 可 以 領 到 定 期 現 金 來 支 援 他 們 現 有 的 收 入 Lending Works 目 前 提 出 投 資 方 有 權 力 可 以 在 貸 款 限 期 結 束 時 取 投 資 出 的 部 分 資 金 和 其 所 獲 利 息, 並 稱 此 為 自 動 收 入,2015 年 4 月 份 開 始 實 施 當 Lending Works 的 用 戶 在 建 立 他 們 的 投 資 賬 戶 時, 他 們 可 選 擇 開 啟 自 動 收 入 工 具 然 後 設 定 將 按 期 返 還 給 他 們 的 金 額 投 資 人 也 能 選 擇 返 還 在 上 月 所 獲 得 的 所 有 利 息, 或 是 選 部 分 投 資 所 得 的 利 益 盈 餘 一 旦 這 個 功 能 選 項 被 開 啟 並 且 月 收 入 額 被 選 定, 這 個 程 序 將 進 入 自 動 化 他 們 選 定 的 金 額 將 按 月 返 還 (3) 風 險 控 管 Lending Works 聲 稱 其 為 最 安 全 的 P2P 網 路 借 貸 平 台, 因 為, 他 們 為 投 資 人 提 供 三 層 保 護, 分 述 如 下 : 第 一 層 是 確 定 只 有 最 誠 信 的 投 資 人 可 以 通 過 審 查, 最 大 程 度 地 降 低 未 還 款 的 嚴 格 承 保 其 次, 投 資 人 的 資 金 並 非 直 接 由 Lending Works 公 司 保 管, 因 此 如 果 公 司 破 產 了, 投 資 人 的 資 金 也 會 很 安 全 最 後 一 層 保 護 是 Lending Works 的 盾 牌, 包 含 了 提 到 的 準 備 基 金, 其 目 的 在 降 低 遺 漏 支 付 和 詐 騙 的 風 險, 因 此 投 資 方 不 會 賠 錢 (BT.com 2015) 公 司 推 出 的 貸 款 保 護 措 施 Lending Works 保 護 盾 有 別 於 英 國 其 他 P2P 網 路 借 貸 公 司, 它 包 括 風 險 儲 備 金 投 資 人 違 約 保 險, 以 及 網 路 犯 罪 保 險, 獨 家 賣 點 是 給 投 資 人 深 層 保 護 Lending Works 對 客 戶 資 金 採 取 隔 離 信 託 託 管 制 度, 由 非 營 利 的 第 三 方 公 司 Lending Works Trustee Limited 託 管, 隔 離 於 Lending Works 日 常 運 營 之 外 該 信 託 還 與 備 用 服 務 商 簽 訂 協 議, 無 論 Lending Works 處 於 何 種 狀 態, 該 信 託 都 將 處 於 被 管 理 狀 態, 集 合 到 期 債 務, 返 還 客 戶 資 金 Lending Works 採 取 了 準 備 金 和 保 險 政 策 雙 重 保 護 來 防 止 貸 款 逾 期 還 款 貸 款 違 約 和 欺 詐 性 申 請 準 備 金 由 隔 離 信 託 託 管, 歸 屬 於 所 有 投 資 人, 在 投 資 人 出 現 逾 期 違 約 和 欺 詐 時, 確 保 投 資 人 通 過 準 備 金 獲 38
47 得 他 們 的 預 期 還 款 保 險 由 英 國 本 土 保 險 公 司 提 供, 應 對 極 端 風 險 如 重 大 負 面 經 濟 事 件 發 生, 為 投 資 人 提 供 本 金 保 障 該 保 險 可 對 最 多 10% 的 借 款 總 額 進 行 違 約 保 護, 遠 高 於 目 前 預 期 的 1.54% 的 違 約 率 ( 五 ) Assetz Capital (1) 成 立 之 歷 史 與 沿 革 Assetz Capital 於 2012 年 4 月 成 立, 其 創 始 人 和 管 理 階 層 都 擁 有 豐 富 的 融 資 經 驗, 尤 其 是 中 小 企 業 融 資 經 驗 為 主 創 始 人 之 一 的 Stuart Law 本 身 就 是 Assetz Group 的 CEO, 其 擁 有 15 年 的 房 地 產 投 資 經 歷 網 路 P2P 最 開 始 的 主 要 任 務 是 建 立 信 任, 不 僅 是 投 資 人 的 信 任, 也 需 要 經 紀 人 的 信 任, 畢 竟 經 紀 人 是 貸 款 申 請 的 主 要 來 源 經 紀 人 通 常 希 望 其 獲 批 准 的 貸 款 申 請 可 以 在 合 理 的 時 間 內 募 集 成 功 ( 比 如 說 兩 週 內 ), 這 也 成 為 Assetz Capital 在 初 創 期 時 所 遭 遇 到 的 困 難 之 一 ; 然 而,Assetz Capital 現 今 即 使 同 時 募 集 大 額 規 模 貸 款 都 沒 有 問 題, 有 些 貸 款 項 目 在 4-5 小 時 內 就 募 集 完 成 這 樣 有 效 率 的 成 長 來 自 於 Assetz Capital 將 承 保 商 整 合 進 整 個 貸 款 過 程 (2) 目 前 現 況 及 平 台 運 作 模 式 Assetz Capital 是 英 國 成 長 最 快 的 P2P 網 貸 平 台 之 一, 主 要 為 房 地 產 抵 押 的 企 業 做 P2P 貸 款 服 務, 貸 款 規 模 通 常 很 大 ( 最 小 的 貸 款 規 模 經 常 超 過 10 萬 英 鎊 ) 到 2015 年 7 月 為 止,Assetz Capital 的 貸 款 規 模 已 達 7,715 萬 英 鎊, 目 前,Assetz Capital 有 大 約 9,393 個 註 冊 投 資 用 戶, 其 中 約 2,000 人 是 目 前 活 躍 的 投 資 用 戶 Assetz Capita 的 優 勢 是 擁 有 一 大 批 高 淨 值 的 投 資 客 戶 ( 以 下 稱 為 大 戶 投 資 人 ) 15 Assetz Capital 總 經 理 Holgate(2015) 表 示 公 司 會 徹 底 審 查 投 資 人 在 平 台 上 所 申 請 的 業 務 及 證 券, 每 個 項 目 都 有 Assetz Capital 的 員 工 親 自 考 察 15 Assetz Capital,Assetz Capital 2012 年 創 立 於 英 國, 為 高 貸 款 高 利 率 的 P2P 網 貸 平 台 參 考 時 間 :2015 年 7 月 26 日, 參 考 自 39
48 在 評 核 後, 該 平 台 將 項 目 呈 現 給 大 戶 投 資 人 這 些 大 戶 將 親 自 驗 證 這 些 項 目, 然 後 對 其 認 購 這 就 意 味 著 他 們 已 準 備 好 對 該 項 目 大 額 投 資 一 旦 該 貸 款 項 目 放 在 市 場 上, 投 資 人 就 可 以 投 資 了 投 資 人 可 以 看 到 關 於 該 貸 款 項 目 的 所 有 文 件,Assetz Capital 表 示 投 資 人 的 審 查 和 反 饋 是 非 常 有 價 值 的 每 個 貸 款 申 請 都 設 立 了 投 資 人 可 以 評 論 的 Q&A 環 節 通 常 一 個 貸 款 項 目 在 融 資 和 提 款 之 間, 依 照 環 境 不 同, 需 要 花 費 數 週 時 間 在 這 個 時 間 內, 所 有 必 須 的 文 件 都 會 完 成 ( 比 如 說 第 一 輪 或 是 第 二 輪 收 費 ) Assetz Capital 最 開 始 是 為 那 些 有 實 體 房 產 抵 押 的 提 供 P2P 貸 款 服 務 漸 漸 地,Assetz Capital 轉 向 為 更 廣 泛 的 貸 款 目 的 提 供 融 資 服 務, 但 這 些 融 資 服 務 都 是 有 資 產 作 抵 押 的 Holgate(2015) 表 示 Assetz Capital 希 望 成 為 中 小 企 業 融 資 的 單 一 渠 道, 畢 竟 銀 行 已 不 再 扮 演 該 角 色 了, 因 為, 中 小 企 業 不 再 能 從 銀 行 獲 取 融 資 (Wiseclerk, 2015) (3) 風 險 控 管 到 目 前 為 止,Assetz Capital 並 沒 有 針 對 申 請 借 款 案 件 分 配 風 險 等 級, 因 為 該 公 司 認 為 這 可 能 會 被 視 為 給 投 資 人 提 供 投 資 建 議 Assetz Capital 未 來 也 有 可 能 在 一 定 的 風 險 / 利 率 範 圍 內 為 投 資 人 設 置 更 便 利 的 自 動 化 投 資 然 而, 目 前 還 是 不 必 要 的, 因 為 大 多 數 投 資 人 還 是 享 受 個 人 選 擇 貸 款 項 目 的 樂 趣 的 Andrew Holgate 強 調 Assetz Capital 相 當 注 重 客 戶 服 務 及 傾 聽 投 資 人 的 需 求, 而 所 有 的 貸 款 項 目 都 是 由 散 戶 投 資 人 募 集 完 成 另 外, 他 也 強 調 了 借 貸 知 識 和 經 驗 的 重 要 性, 每 個 人 都 可 以 開 始 放 貸, 難 的 是 怎 麼 收 回 資 金 Assetz Capital 擁 有 一 個 專 業 知 識 豐 富 的 管 理 團 隊, 並 認 為 放 貸 與 否 由 管 理 團 隊 而 非 計 算 機 決 定, 這 是 很 重 要 的 Assetz Capital 將 違 約 定 義 為 償 還 為 支 付 Andrew Holgate 認 為 整 個 行 業 太 過 注 重 違 約 率, 而 沒 有 注 重 如 何 避 免 損 失 上, 最 最 重 要 的 指 標 不 應 該 是 違 約 率, 而 應 該 是 當 違 約 修 復 後 損 失 多 少 因 此,Assetz Capital 的 每 筆 貸 款 都 是 有 抵 押 做 支 撐, 只 有 當 這 些 抵 押 的 變 現 價 值 比 不 上 貸 款 的 未 還 本 40
49 金 時, 才 會 有 損 失 的 發 生 ( 六 ) 小 結 國 外 平 台 仍 然 以 提 供 個 人 貸 款 為 主, 中 小 企 業 貸 款 相 對 較 少 在 借 款 利 率 上, 主 要 採 取 兩 種 決 定 方 式 : 一 供 需 雙 方 競 標 的 市 場 化 方 式 ; 二 平 台 自 己 通 過 對 投 資 人 的 信 用 進 行 評 級 確 定 利 率 國 外 平 台 盈 利 方 式 : 收 取 借 款 達 成 後 的 費 用, 通 過 網 絡 平 台 減 少 傳 統 借 貸 管 道 的 交 易 成 本, 實 現 更 高 的 借 貸 利 率 及 更 好 的 收 益 P2P 網 路 貸 款 之 所 以 會 出 現 風 險, 其 因 起 於 P2P 網 貸 平 台 並 沒 有 健 全 的 擔 保 機 制 為 了 減 緩 投 資 人 對 風 險 的 擔 憂, 不 少 P2P 網 貸 平 台 都 開 始 建 構 擔 保 機 制, 公 開 承 諾 保 本 保 息 目 前 的 擔 保 機 制 主 要 是 由 第 三 方 擔 保 公 司 提 供 擔 保, 另 一 種 則 是 由 P2P 網 貸 平 台 提 供 擔 保, 擔 保 資 金 則 來 自 於 自 有 資 金, 或 是 設 立 專 門 的 風 險 準 備 金 日 前 英 國 通 過, 承 認 C2C 借 貸 業 者 之 法 律 上 地 位, 並 將 加 以 監 理 英 國 完 善 的 個 人 徵 信 體 系 也 為 P2P 網 貸 行 業 的 發 展 帶 來 了 便 利 性, 英 國 主 要 的 信 用 評 比 機 構 有 三 家 :Callcredit Equifax 和 Experian 這 三 家 機 構 擁 有 大 多 數 英 國 公 民 的 信 用 報 告 英 國 信 用 評 比 機 構 需 要 遵 守 1998 年 數 據 保 護 法 (Data Protection Act, 1998), 對 個 人 資 訊 的 收 集 與 記 載 必 須 準 確 與 信 用 相 關 不 得 隨 意 洩 露 個 資 機 構 的 準 則 並 須 遵 守 1974 年 消 費 者 信 貸 法 (Legislation. Gov. uk., 1974) 信 用 評 分 機 構 由 英 國 資 訊 專 員 辦 公 室 (Information Commissioner s Office) 直 接 監 理 16 消 費 者 如 果 對 他 們 16 英 國 資 訊 專 員 辦 公 室 (Information Commissioner s Office)ICO 維 護 資 訊 權 利 的 公 共 利 益 公 共 機 構 和 個 人 資 料 隱 私 促 進,ICO 通 過 監 督, 使 一 般 民 眾 可 以 看 到 政 府 單 位 持 有 個 人 資 訊 和 個 人 資 料 權 利 保 護 的 相 關 法 律 規 範 資 料 保 護 法 和 隱 私 和 電 子 通 信 條 例 讓 民 眾 瞭 解 哪 些 法 律 保 護 了 個 人 資 料 以 確 保 這 些 資 訊 得 到 妥 善 處 理 的 權 利 ICO 是 目 前 英 國 有 關 個 人 資 料 與 隱 私 保 護 的 獨 立 機 關 參 考 時 間 2015 年 8 月 24 日, 資 料 來 源 參 考 自 資 策 會 科 技 法 律 研 究 所 41
50 的 個 人 信 用 報 告 的 內 容 或 評 比 機 構 有 問 題 都 可 以 隨 時 投 訴 如 果 消 費 者 因 為 信 用 評 比 不 符 合 條 件 而 無 法 借 款, 借 貸 機 構 也 沒 有 義 務 解 釋 確 切 原 因, 而 這 規 範 則 可 以 降 低 P2P 網 路 借 貸 產 業 的 審 貸 成 本 和 貸 後 處 理 成 本 並 提 高 放 款 效 率, 英 國 P2P 網 路 借 貸 之 發 展 與 經 驗 值 得 台 灣 借 鏡 二 美 國 ( 一 ) 產 業 背 景 Prosper 為 美 國 最 早 之 網 路 借 貸 平 台, 於 2005 年 成 立,Lending Club 隨 後 成 立 由 於 在 設 立 初 期 對 借 款 者 的 限 制 極 少, 使 得 違 約 率 不 低 如 Prosper 自 2006 年 至 2008 年 10 月 的 放 款 違 約 率 為 26.1%(Renton, 2012) 所 以 美 國 證 券 交 易 委 員 會 (SEC) 在 2008 年 要 求 所 有 的 網 路 借 貸 平 台 需 要 將 其 所 有 商 品 註 冊 為 證 券 此 規 定 使 訊 息 更 加 透 明 化 P2P 業 者 也 被 要 求 須 定 期 更 新 資 訊,SEC 會 將 數 據 進 行 分 析 並 公 開 給 社 會 大 眾 此 規 範 對 美 國 的 網 路 借 貸 市 場 產 生 了 巨 大 的 影 響 由 於 註 冊 須 要 一 段 時 間, 使 得 Prosper 以 及 Lending Club 中 斷 營 運 以 等 待 註 冊 完 成 而 ZOPA 則 退 出 美 國 市 場 但 也 在 此 時 設 立 了 P2P 貸 款 商 品 的 次 級 市 場, 解 決 了 流 動 性 的 問 題, 美 國 的 網 路 借 貸 產 業 僅 提 供 資 金 借 貸 平 台, 有 設 定 信 用 門 檻, 可 使 投 資 人 易 從 中 挑 選 對 借 款 者 而 言, 可 提 出 自 身 之 貸 款 需 求 ; 對 投 資 人 而 言, 可 挑 選 最 有 利 之 選 擇 (Guo & Xia, 2014) 但 此 項 規 定 的 確 使 得 每 個 網 路 借 貸 平 台 的 資 本 結 構 以 及 營 運 更 加 完 善, 並 使 得 網 路 借 貸 產 業 所 提 供 的 資 訊 更 加 透 明 以 及 更 加 正 確 (Wang, Xu, & Ma, 2015d) 從 2008 年 至 2011 年 間 網 貸 平 台 蓬 勃 發 展 一 方 面 是 因 為 P2P Lending 的 持 續 發 展, 另 一 方 面 則 是 由 於 金 融 海 嘯 後, 由 於 商 業 銀 行 的 資 產 價 值 減 損, 使 得 其 對 放 款 的 標 準 提 高 這 使 得 許 多 借 款 者 選 擇 到 網 貸 平 台 進 行 借 款 而 在 2012 年,Lending Club 超 越 Prosper 形 成 全 世 界 最 大 的 網 貸 平 台 (Wang et al., 2015d) 為 了 更 清 楚 瞭 解 美 國 P2P 網 路 借 貸 發 展 情 形, 以 下 針 對 美 國 相 關 產 業 42
51 統 計 數 字 進 行 分 析 表 9 呈 現 表 9: 美 國 銀 行 放 款 與 存 放 款 利 差 年 份 銀 行 放 款 占 GDP 比 率 (%) 存 放 款 利 差 (%) 說 明 : 銀 行 放 款 占 GDP 比 率 資 料 來 源 為 IMF 網 頁 ; 17 存 放 款 利 差 為 1 年 期 借 款 平 均 利 率 與 6 個 月 平 均 存 款 利 率 之 差 異, 資 料 來 源 為 美 國 FED 網 頁 18 從 美 國 的 總 體 金 融 數 據 來 看, 銀 行 放 款 占 GDP 比 率 在 2008 年 以 前 大 約 在 50%, 但 是 在 2009 年 之 後 銀 行 放 款 占 GDP 比 率 下 降 至 47%,2011 年 之 後 則 降 至 43% 由 此 數 據 可 以 看 出 美 國 2008 年 後 卻 有 銀 行 放 款 減 少 的 現 象 而 從 存 放 款 利 差 數 據 似 乎 看 不 出 有 存 放 款 巨 大 利 差 的 現 象, 但 是 依 據 Lending Club 從 2014 年 7 月 至 2015 年 7 月, 針 對 位 的 借 款 者 的 調 查 結 果 顯 示, 借 款 者 為 了 將 現 有 債 務 整 合, 或 是 清 償 信 用 卡 債 務 所 獲 得 的 貸 款 的 利 率 為 21.8%; 而 存 款 利 率 為 0.06% 19 中 間 的 利 差 為 21.82% 但 是 透 過 Lending Club 取 得 償 還 目 前 債 務, 或 是 清 償 信 用 卡 債 務 所 獲 得 的 17 IMF 資 料 庫, 參 考 時 間 :2015 年 8 月 24 日, 參 考 自 18 Fed 資 料 庫, 參 考 時 間 :2015 年 8 月 24 日, 參 考 自 19 Lending Club 公 告 資 訊, 參 考 時 間 :2015 年 8 月 24 日, 參 考 自 43
52 貸 款 的 利 率 為 14.8%; 而 在 Lending Club 上 投 資 者 平 均 年 化 投 資 報 酬 率 為 8.2%, 其 利 差 降 至 6.2% 從 上 述 數 據 顯 示,2008 年 後 美 國 的 放 款 比 率 確 有 降 低 情 形, 且 美 國 特 定 資 金 需 求 族 群 透 過 銀 行 體 系 獲 得 貸 款 之 利 率, 與 銀 行 存 款 利 率 有 較 高 的 利 差, 這 些 現 象 也 就 使 得 P2P 網 路 借 貸 業 者 在 美 國 有 發 展 空 間 此 外 2012 年 底 美 國 存 款 機 構 的 消 費 性 貸 款 約 為 一 兆 兩 千 一 百 億 美 金 ; 2013 年 底 約 為 一 兆 兩 千 七 百 億 億 美 金 ;2014 年 底 約 為 1 兆 三 千 億 美 金 20 而 2012 年 Lending Club 與 Prosper 的 借 款 總 額 約 為 3.8 億, 2013 年 Lending Club 與 Prosper 的 借 款 總 額 約 為 9 億,2014 年 Lending Club 與 Prosper 的 借 款 總 額 約 為 24 億, 由 上 述 數 據 可 以 看 出 美 國 P2P 網 路 借 貸 積 極 成 長 的 趨 勢, 但 相 較 於 金 融 機 構 所 提 供 的 消 費 性 貸 款, 其 比 重 比 不 算 大, 不 到 1% ( 一 ) Prosper (1) 成 立 之 歷 史 與 沿 革 Prosper 於 2005 年 成 立, 為 世 界 上 最 有 影 響 力 的 網 貸 平 台 之 一 相 關 放 款 資 訊 如 表 10 所 示 由 表 10 可 看 出 在 2008 年 SEC 管 理 前, 違 約 筆 數 與 違 約 金 額 都 不 低 而 經 過 證 券 化 的 管 理 之 後, 雖 然 借 款 筆 數 與 借 款 金 額 都 大 幅 下 降, 但 是 違 約 筆 數 與 違 約 金 額 也 下 降 且 2009 之 後 借 款 金 額 也 持 續 增 加, 至 2012 年 之 後, 其 借 款 金 額 已 超 過 原 本 2008 年 證 券 化 管 理 前 的 水 準 表 10:Prosper 借 放 款 資 訊 時 間 投 資 報 酬 借 款 筆 數 借 款 金 額 還 款 筆 數 還 款 金 額 違 約 筆 數 違 約 金 額 20 Fed 資 料 庫, 參 考 時 間 :2015 年 10 月 1 日, 參 考 自 44
53 率 % 5,872 $28,023,468 3,568 $17,269,829 2,304 $7,185, % 11,386 $80,418,663 6,897 $45,714,810 4,489 $22,903, % 11,471 $69,201,264 7,695 $45,149,996 3,776 $16,018, % 2,034 $8,877,516 1,727 $7,561, $806, % 5,631 $26,872,674 4,680 $22,727, $2,515, % 11,148 $74,729,254 8,329 $54,884,329 2,377 $10,378, % 19,405 $152,326,481 7,958 $59,365,263 3,599 $20,902, % 33,674 $356,026,672 6,760 $65,761,110 1,908 $15,324, % 122,403 $1,593,104,378 5,200 $59,415, $4,876,040 說 明 : 資 料 來 源 為 LendStats 網 站 21 (2) 目 前 現 況 及 平 台 運 作 模 式 Prosper 提 供 小 額 貸 款, 貸 款 期 間 3-5 年 借 款 者 在 Prosper 註 冊 後, 需 要 填 答 借 款 資 訊, 如 借 款 金 額 借 款 目 的 能 接 受 的 最 高 利 率 等 年 Prosper 的 營 運 模 式 採 取 荷 式 競 標 法,Prosper 設 立 一 個 競 價 模 式 投 資 人 必 須 在 14 天 的 競 價 期 間 提 供 願 意 投 資 金 額 及 能 接 受 的 最 低 利 率 等 資 訊 Prosper 依 據 雙 方 的 資 訊 進 行 媒 合, 直 到 借 款 金 額 全 部 額 滿 為 止 如 果 願 意 投 資 之 金 額 超 過 借 款 金 額 時, 以 利 率 較 低 者 得 標 而 依 據 較 低 利 率 得 標 的 所 有 投 資 金 額 中, 所 提 出 之 最 高 利 率 為 最 終 的 成 交 利 率 而 當 借 款 者 獲 得 放 款 後, 借 款 者 需 要 按 月 償 還 借 款 投 資 人 與 借 款 者 並 不 是 傳 統 的 借 貸 概 念 而 是 由 投 資 人 購 買 Prosper 所 發 行 的 票 據, 每 張 票 據 的 面 額 為 25 美 元 Prosper 依 據 發 行 票 據 所 獲 得 資 金 放 款 給 借 款 者, 而 票 據 的 收 益 與 借 款 者 償 還 之 現 金 流 量 有 關 Prosper 的 收 益 來 自 於 對 借 貸 雙 方 收 取 的 服 務 費 (Wang et al., 2015d) 但 是 在 2009 年 之 後,Prosper 則 自 行 設 定 每 筆 貸 款 之 利 率 21 LendStas 網 站, 參 考 時 間 :2015 年 8 月 24 日, 參 考 自 45
54 (3) 風 險 控 管 在 美 國 的 合 法 居 民, 具 有 社 會 安 全 號 碼 銀 行 帳 戶 並 且 個 人 信 用 分 數 在 640 以 上, 便 可 以 在 Prosper 註 冊 成 為 借 款 者 Prospe 用 國 家 信 貸 局 其 他 電 子 數 據 及 消 費 者 提 供 的 文 件 等 資 料 作 為 驗 證 基 礎, 消 費 者 驗 證 大 致 上 可 分 為 三 階 段, 通 過 三 階 段 驗 證 後 會 有 一 個 等 級 分 數 (Prosper Rating), 此 分 數 取 自 於 官 方 的 借 款 者 信 用 分 數 (FICO) 及 自 身 的 消 費 者 風 險 分 數 (Prosper Score) 共 同 計 算 而 得, 消 費 者 風 險 分 數 (Prosper Score) 範 圍 為 1~11 分,11 分 為 最 佳 分 數, 風 險 最 低 此 分 數 有 別 於 FICO 評 分 系 統, 採 用 平 台 自 身 之 定 義 及 信 用 報 告 之 評 分 系 統, 進 一 步 地 評 估 借 款 人 之 風 險 水 準, 評 分 的 因 素 包 括 了 個 人 在 國 家 信 貸 局 的 徵 信 資 訊 欠 款 金 額 信 用 卡 使 用 紀 錄 近 期 交 易 數 量 以 及 個 人 的 債 務 所 得 比 及 先 前 在 Prosper 借 款 的 還 款 紀 錄 等 Prosper 將 借 款 者 按 信 用 風 險 程 度 劃 分 成 AA A B C D E 以 及 HR(High Risk)7 種 等 級, 並 將 不 同 等 級 連 結 至 不 同 利 率 透 過 信 用 分 級 身 分 辨 識 以 及 各 種 反 詐 騙 的 衡 量 方 式 以 降 低 違 約 風 險 並 透 過 電 腦 與 網 路 技 術 以 保 護 借 貸 雙 方 的 帳 戶 安 全 (Wang et al., 2015d) ( 二 ) Lending Club (1) 成 立 之 歷 史 與 沿 革 Lending Club 於 2006 年 設 立, 總 部 位 於 美 國 舊 金 山 為 第 一 間 成 功 在 美 國 證 券 交 易 委 員 會 登 記 的 網 路 借 貸 公 司, 在 次 級 市 場 提 供 放 款 交 易 透 過 針 對 投 資 人 發 行 負 擔 保 之 票 據, 並 以 所 收 取 之 金 額 放 款 給 借 款 者 Lending Club 相 關 放 款 資 訊 如 表 11 所 示 由 表 11 可 看 出, 如 同 Prosper 的 歷 程, 在 2008 年 SEC 管 理 前, 違 約 筆 數 與 違 約 金 額 都 不 低 而 經 過 證 券 化 的 管 理 之 後, 投 資 報 酬 率 以 及 違 約 情 形 大 幅 下 降 且 借 款 金 額 持 續 增 加 表 11:Lending Club 借 放 款 資 訊 時 間 投 資 報 酬 率 借 款 筆 數 借 款 金 額 還 款 筆 數 還 款 金 額 違 約 筆 數 違 約 金 額 46
55 % 286 $2,451, $1,472, $589, % 901 $8,238, $5,672, $1,630, % 1,285 $14,291,400 1,024 $11,264, $1,826, % 3,291 $38,286,450 2,247 $26,556, $5,382, % 5,460 $84,915,150 2,977 $44,743,525 1,294 $14,276, % 12,084 $223,572,700 5,372 $96,264,800 2,661 $35,575, % 34,870 $548,734,425 10,136 $150,424,075 5,013 $62,955, % 50,243 $829,605,600 6,015 $93,169,150 2,283 $32,399,889 說 明 : 資 料 來 源 為 LendStats 網 站 22 (2) 目 前 現 況 及 平 台 運 作 模 式 Lending Club 的 投 資 人 可 以 在 網 站 上 瀏 覽 借 款 者 的 信 用 分 數 與 風 險 指 標 借 款 者 需 要 提 供 借 款 金 額 借 款 目 的 以 及 個 人 信 用 分 數 ( 目 前 規 定 FICO 評 分 須 達 660 分 以 上 的 消 費 者 才 可 以 進 行 借 貸,2015 年 6 月 消 費 者 的 授 信 分 數 平 均 為 699 分, 債 務 所 得 比 為 17.7% ) 等 個 人 資 訊 貸 款 金 額 大 多 介 於 1000 美 金 至 美 金 之 間 Lending Club 依 據 借 款 者 的 風 險 以 及 借 款 金 額 定 利 借 款 利 率 金 額 在 1000 美 金 至 9975 美 金 間 的 貸 款, 貸 款 期 間 通 常 為 3 年 當 貸 款 金 額 超 過 9975 美 金 時, 才 能 進 行 五 年 的 貸 款, 但 也 須 承 擔 較 高 的 利 率 投 資 人 可 以 依 據 每 筆 貸 款 計 畫, 以 及 Lending Club 對 每 筆 貸 款 的 風 險 評 估, 而 在 網 站 上 搜 尋 自 身 偏 好 的 投 資 機 會 放 款 利 率 由 Lending Club 設 定 投 資 人 無 權 改 變 放 款 利 率, 但 是 可 以 決 定 投 資 金 額 以 及 投 資 對 象 的 數 量 最 低 投 資 金 額 為 25 美 金, 以 增 加 投 資 人 的 彈 性 Lending Club 的 收 益 來 自 於 對 借 貸 雙 方 收 取 的 服 務 費 (Wang et al., 2015d) 表 12 呈 現 Lending Club 自 2014 年 第 三 季 至 2015 年 第 2 季 的 每 季 損 益 表 資 訊 可 以 看 出 以 近 一 年 來 Lending Club 每 季 的 營 收 與 毛 利 都 呈 現 成 長 趨 勢, 但 仍 不 足 以 支 應 其 總 營 業 成 本, 所 以 每 季 仍 屬 虧 損 狀 態 22 同 註 18 47
56 表 12:Lending Club 損 益 表 資 訊 項 目 2015 年 Q 年 Q 年 Q 年 Q3 營 業 收 入 營 業 成 本 營 業 毛 利 銷 管 費 用 研 發 費 用 折 舊 及 攤 銷 費 用 總 營 業 成 本 營 業 淨 利 稅 前 淨 利 稅 後 淨 利 稀 釋 加 權 平 均 股 數 稀 釋 EPS 說 明 : 單 位 為 百 萬 美 金 ( 每 股 項 目 除 外 ); 資 料 來 源 Google Finance 網 站 23 (3) 風 險 控 管 為 了 降 低 違 約 風 險,Lending Club 鎖 定 高 信 用 狀 況 的 人 為 目 標 借 款 族 群, 依 據 數 項 指 標 衡 量 借 款 者 的 風 險, 如 借 款 者 的 還 款 紀 錄 借 款 金 額 以 及 還 款 能 力 等 很 高 比 率 的 借 款 申 請 會 被 網 站 拒 絕, 而 個 人 風 險 評 價 越 高 的 貸 款, 其 利 率 也 會 越 高 Lending Club 透 過 借 款 人 的 信 用 分 數 (FICO) 借 款 金 額 資 金 用 途 以 及 個 人 所 得 等 資 訊, 利 用 自 身 設 計 的 演 算 法 判 斷 是 否 該 核 貸, 以 及 借 款 利 率 23 Google Finance 網 站, 參 考 時 間 :2015 年 10 月 1 日, 參 考 自 48
57 ( 三 ) Kiva (1) 成 立 之 歷 史 與 沿 革 2005 年 成 立 的 Kiva, 是 一 個 以 發 展 中 國 家 低 所 得 之 企 業 或 家 庭 為 放 款 對 象 的 非 營 利 網 貸 平 台 其 企 業 總 部 設 立 於 美 國 舊 金 山 利 用 單 筆 放 款 25 美 金 的 方 式 協 助 低 所 得 族 群 脫 離 貧 窮 (2) 目 前 現 況 及 平 台 運 作 模 式 Kiva 的 運 作 模 式 可 以 分 成 六 個 步 驟 : 首 先, 借 款 者 必 須 先 跟 Kiva 與 各 地 合 作 的 微 型 貸 款 機 構 申 請 貸 款 ; 其 次, 微 型 貸 款 機 構 審 核 借 款 者 的 資 訊 並 給 予 放 款 ; 第 三, 微 型 貸 款 機 構 對 Kiva 回 報 貸 款 需 求,Kiva 並 在 網 站 公 布 相 關 資 訊 ; 第 四, 投 資 人 挑 選 Kiva 網 站 上 公 告 的 專 案 進 行 放 款, Kiva 再 將 資 金 移 轉 給 微 型 貸 款 機 構 ; 第 五, 當 放 款 到 期 時, 各 地 微 型 貸 款 機 再 將 放 款 回 收, 並 將 資 金 移 轉 回 Kiva,Kiva 再 將 資 金 轉 回 原 投 資 人 ; 最 後 投 資 人 可 以 決 定 是 否 要 將 資 金 拿 回, 或 是 再 投 資, 或 是 捐 贈 給 Kiva 資 料 顯 示 約 有 七 成 會 持 續 再 投 資 Kiva 提 供 無 利 率 的 放 款 投 資 人 並 不 會 賺 取 利 息 收 入,Kiva 對 各 地 微 型 貸 款 組 織 也 是 不 收 取 利 息, 同 時 Kiva 只 允 許 各 地 微 型 貸 款 組 織 對 於 借 款 者 收 取 及 低 的 利 率, 以 維 持 微 型 貸 款 組 織 的 運 作 Kiva 的 營 運 資 金 主 要 來 自 於 廣 告 以 及 捐 贈 (Wang et al., 2015d) (3) 風 險 控 管 由 於 Kiva 主 要 針 對 低 度 開 發 國 家 的 貧 群 民 眾 進 行 放 款, 因 而 Kiva 的 營 運 面 臨 了 許 多 風 險 放 款 對 象 的 不 當 經 營, 放 款 地 區 的 疾 病 戰 亂 都 會 使 得 放 款 對 象 無 法 還 款 與 Kiva 合 作 的 微 型 貸 款 組 織, 也 可 能 會 經 營 不 善 或 是 蓄 意 詐 欺 而 倒 閉 此 外 匯 率 的 波 動, 當 地 的 政 治 不 穩 定 也 是 風 險 來 源 所 以 Kiva 透 過 慎 選 合 作 組 織 多 角 化 放 款 並 對 投 資 人 提 示 匯 率 狀 況 的 方 式 降 低 風 險 為 了 避 免 Kiva 的 營 運 風 險 影 響 投 資 人 的 權 益,Kiva 將 償 付 放 款 的 資 金 帳 戶 與 自 身 營 運 的 帳 戶 分 離 49
58 ( 四 ) 小 結 由 於 P2P 網 路 金 融 平 台 服 務 對 傳 統 銀 行 業 務 而 言 具 有 替 代 性, 因 此 採 以 不 同 的 方 式 管 制 是 實 有 存 在 的 必 要 性 若 是 對 投 資 人 採 以 更 嚴 格 的 法 律 保 護, 即 必 須 要 增 加 消 費 信 貸 及 投 資 時 的 管 理 成 本, 像 是 銀 行 會 有 越 來 越 多 地 要 求, 聘 請 律 師 告 知 散 戶 投 資 人 相 關 之 風 險, 並 提 供 法 定 要 求 之 意 見 如 : 美 國 的 P2P 貸 款 提 供 業 者 於 2008 和 2009 年 在 美 國 證 券 交 易 委 員 會 登 記 的 過 程 ; 另 在 2012 年 3 月 底 美 國 的 集 資 法 案 這 些 情 形 皆 造 成 業 者 流 失 了 許 多 投 資 人, 甚 至 造 成 暫 時 性 歇 業 或 倒 閉, 目 前 管 理 當 局 針 對 P2P 網 絡 金 融 的 規 定 集 中 在 於 投 資 人 之 保 護 (Moenninghoff & Wieandt, 2014) 四 大 陸 中 國 招 商 銀 行 (China Merchants Bank) 在 1997 年 開 放 第 一 個 網 路 銀 行 系 統, 替 中 國 網 路 金 融 方 面 奠 定 了 基 礎, 在 2013 年 的 眾 多 網 路 公 司 當 中, 以 阿 里 巴 巴 的 淘 寶 網 為 一 大 標 竿, 然 而 近 年 中 國 的 網 路 金 融 主 要 係 以 下 列 四 種 類 型 迅 速 發 展 (Lei 2014) P2P 線 上 借 貸 源 自 於 英 國 ZOPA, 中 國 自 2013 年 起 也 陸 續 蓬 勃 發 展 了 起 來 在 大 陸 投 資 人 可 在 網 路 上 選 擇 借 款 者 所 提 供 的 標 準 化 財 富 管 理 商 品 (WMPs), 但 不 公 開 借 款 者 的 資 訊 對 借 款 者 而 言, 較 具 隱 密 性 ; 對 投 資 人 而 言, 可 得 到 較 高 報 酬 (Guo & Xia 2014) 目 前 P2P Lending 公 司 依 其 背 景 可 以 分 為 三 種 型 態 : 1. 初 創 企 業 如 : 宜 信 人 人 貸 2. 通 過 現 有 的 金 融 公 司 如 : 陸 金 所 ( 中 國 平 安 集 團 ) 3. 基 於 電 子 商 務 平 台 如 : 華 江 海 爾 大 陸 的 網 路 借 貸 平 台 非 常 的 多, 若 是 按 照 發 起 來 源 可 以 分 為 新 創 成 立 的 網 路 借 貸 平 台, 如 人 人 貸 ; 既 有 銀 行 發 展 的 網 路 借 貸 平 台, 如 中 國 平 安 集 團 下 的 陸 金 所 ; 電 子 商 務 平 台 所 創 立 的 網 路 借 貸 平 台, 如 海 爾 此 外 也 50
59 可 以 依 據 網 路 借 貸 平 台 是 否 提 供 擔 保, 以 及 不 同 的 提 供 擔 保 方 式, 將 網 路 借 貸 平 台 區 分 為 完 全 無 提 供 擔 保 之 網 路 借 貸 平 台, 如 拍 拍 貸 ; 由 網 站 或 與 網 站 有 關 聯 之 擔 保 公 司 提 供 預 先 償 付 機 制 的 網 路 借 貸 平 台, 如 陸 金 所 ; 由 網 站 設 立 償 付 基 金 帳 戶 提 供 擔 保 的 網 路 借 貸 平 台, 如 人 人 貸 (Wang et al. 2015a) 大 陸 的 網 路 借 貸 平 台 非 常 多, 借 貸 數 量 也 十 分 驚 人 但 是 由 於 大 陸 經 濟 體 系 十 分 龐 大, 所 以 P2P 借 貸 的 金 額 占 金 融 活 動 數 量 的 比 重 並 不 大 依 據 Wang et al(2015c) 所 作 的 統 計 分 析 指 出, 在 2013 年 底 時, 大 陸 P2P 借 貸 的 餘 額 約 為 268 億 人 民 幣, 大 約 為 2012 年 P2P 借 貸 餘 額 的 4.8 倍 但 是 2013 年 所 有 的 小 額 貸 款 市 場 餘 額 大 約 是 8191 億 人 民 幣 P2P 借 貸 金 額 占 小 額 貸 款 市 場 大 約 為 3.27% 而 當 年 大 陸 的 債 券 市 場 規 模 約 為 29 兆 人 民 幣, 信 託 市 場 規 模 約 為 111 兆 人 民 幣 而 在 地 理 市 場 分 布 方 面,P2P 借 貸 金 額 最 大 的 地 方 為 廣 東, 約 占 總 量 的 37%; 其 次 為 浙 江, 約 占 總 量 的 32%; 再 來 依 序 為 上 海 北 京 與 江 蘇, 分 別 占 總 量 的 9% 7% 與 6% 以 借 款 人 數 進 行 比 較 的 話, 借 款 人 數 最 大 的 三 間 P2P 借 貸 平 台 分 別 為 陸 金 所 拍 拍 貸 以 及 人 人 貸 接 著 將 針 對 大 陸 的 拍 拍 貸 紅 嶺 創 投 陸 金 所 點 融 網 愛 投 資 以 及 人 人 貸 等 網 路 借 貸 平 台 模 式 ( 一 ) 拍 拍 貸 拍 拍 貸 於 2007 年 成 立, 總 部 位 於 上 海, 是 中 國 大 陸 第 一 個 網 路 借 貸 平 台 拍 拍 貸 的 營 運 模 式 仿 效 美 國 的 網 路 借 貸 平 台 Prosper, 並 不 提 供 任 何 保 證 以 及 擔 保 品 而 且 由 借 貸 雙 方 在 市 場 決 定 利 率 不 過 網 站 也 會 設 立 利 率 上 限 以 下 說 明 拍 拍 貸 的 放 款 程 序 : (1) 借 款 者 在 拍 拍 貸 網 站 註 冊, 提 供 相 關 個 人 資 訊, 並 提 出 貸 款 之 申 請 相 關 資 訊 包 括 了 貸 款 金 額 貸 款 期 限 以 及 其 能 接 受 之 最 高 利 率 (2) 在 檢 查 借 款 者 之 資 訊 後, 拍 拍 貸 給 予 借 款 者 信 用 額 度, 並 允 許 借 51
60 款 者 在 網 站 上 公 告 其 在 信 用 額 度 內 的 借 款 要 求 同 時 借 款 者 可 以 透 過 透 露 更 多 資 訊 的 方 式 獲 得 更 多 的 信 用 額 度 (3) 投 資 人 在 拍 拍 貸 網 站 上 註 冊, 觀 察 所 有 借 款 者 需 求 列 表, 並 依 據 自 身 標 準 選 擇 投 資 對 象, 並 透 過 第 三 方 支 付 交 付 資 金 (4) 當 貸 款 到 期 時, 借 款 者 償 還 本 金 利 息, 完 成 線 上 借 款 的 所 有 流 程 在 此 營 運 模 式 下, 借 款 者 提 出 個 人 資 料 以 及 借 款 申 請, 網 站 只 進 行 資 料 審 合 以 及 公 告 借 款 需 求 投 資 人 選 擇 適 當 的 投 資 機 會 並 給 予 放 款 若 是 產 生 違 約 行 為 時, 完 全 由 投 資 人 承 擔 損 失, 網 站 本 身 並 不 給 予 任 何 補 償 投 資 人 完 全 承 擔 投 資 風 險 (Wang et al. 2015a) 在 網 站 交 易 安 全 方 面, 拍 拍 貸 建 立 專 業 的 反 詐 欺 團 隊, 運 用 大 數 據 和 專 業 的 分 析 工 具 進 行 反 詐 欺 分 析 採 取 國 際 標 準 的 SSL 安 全 加 密 技 術 保 障 數 據 傳 輸 安 全 另 外 嚴 格 地 按 照 隱 私 條 款 保 護 投 資 者 和 借 出 者 的 全 部 註 冊 用 戶 的 訊 息 並 採 用 銀 行 級 的 安 全 保 障, 三 層 防 火 牆 隔 離 系 統 的 訪 問 層 應 用 層 和 數 據 層 集 群, 有 效 地 入 侵 防 範 及 容 災 備 份, 確 保 交 易 數 據 安 全 在 隱 私 權 確 保 方 面, 用 戶 的 所 有 個 人 訊 息 都 經 過 MD5 加 密 處 理, 且 公 司 內 部 不 同 員 工 設 置 不 同 權 限, 防 止 內 部 工 作 過 程 中 洩 密 客 戶 訊 息 並 且 保 證 在 任 何 情 況 都 絕 不 會 出 售 出 租 或 以 任 何 其 他 形 式 洩 漏 訊 息 ( 逾 期 客 戶 按 照 隱 私 規 則 被 曝 光 相 關 訊 息 除 外 ), 且 嚴 格 把 關 24 ( 二 ) 點 融 網 點 融 網 的 營 運 模 式 類 似 拍 拍 貸, 也 是 在 上 海 設 立 創 辦 人 之 一 Soul Hite, 本 身 也 是 Lending Club 的 共 同 創 辦 人 所 以 點 融 網 在 設 立 之 初, 就 採 用 與 Lending Club 類 似 的 管 理 經 驗 與 技 術 透 過 網 路 科 技 將 借 款 分 拆 成 小 單 位 再 重 組 以 供 投 資 人 選 擇 如 此 網 站 就 不 需 直 接 介 入 媒 合 的 事 宜 網 站 則 是 以 獨 立 第 三 方 的 角 色, 由 專 業 訂 價 團 隊 針 對 借 款 者 的 信 用 評 等 貸 款 期 間 24 拍 拍 貸 網 站, 參 考 時 間 :2015 年 8 月 24 日, 參 考 自 52
61 以 及 其 他 風 險 條 件 設 定 貸 款 利 率 區 間 點 融 網 與 拍 拍 貸 的 差 異 在 於 點 融 網 不 只 是 審 核 借 款 者 線 上 所 提 交 的 線 上 (online) 資 訊, 也 在 線 下 (offline) 建 立 顧 客 關 係, 審 核 線 下 的 信 用 資 訊 此 外 點 融 網 也 參 與 由 保 證 公 司 提 供 保 證 的 放 款 專 案 點 融 網 也 要 求 投 資 人 分 切 投 資 金 額 以 進 行 多 角 化 投 資 並 以 此 提 供 本 金 的 保 證 投 資 人 被 要 求 以 多 角 化 的 方 式 至 少 投 資 10 筆 放 款, 若 是 投 資 人 能 在 3 個 月 內 完 成 10 筆 放 款, 網 站 將 會 從 第 一 筆 放 款 便 提 供 保 證 若 是 不 能 在 3 個 月 內 完 成 10 筆 放 款, 網 站 會 從 第 10 筆 放 款 開 始 進 行 保 證 保 證 的 方 式 是 指 若 是 投 資 人 承 擔 的 壞 帳 超 過 其 所 獲 得 的 投 資 收 益, 網 站 會 賠 付 其 中 的 差 額 (Wang et al. 2015a) ( 三 ) 紅 嶺 創 投 (My089) 2009 在 深 圳 成 立 的 紅 嶺 創 投, 是 首 先 建 立 對 於 放 款 本 金 預 先 償 付 的 網 貸 平 台 由 於 中 國 大 陸 本 地 的 民 眾, 對 於 投 資 或 是 財 富 管 理 的 概 念 還 是 相 對 保 守, 縱 使 是 小 額 投 資 還 是 以 安 全 為 優 先 考 量 因 此 建 立 預 先 償 付 機 制 的 紅 嶺 創 投, 也 就 對 於 投 資 人 產 生 極 大 的 吸 引 力 也 帶 動 P2P Lending 產 業 的 蓬 勃 發 展 紅 嶺 創 投 建 立 的 本 金 預 先 償 付 機 制 是 指 當 放 款 產 生 違 約 時, 由 網 站 或 是 相 關 保 證 公 司 對 投 資 人 償 付 而 相 關 債 權 也 就 移 轉 給 網 站 ( 或 保 證 公 司 ), 由 網 站 再 繼 續 進 行 後 續 的 追 討 事 宜 紅 嶺 創 投 設 立 了 深 圳 可 信 擔 保 公 司, 以 銀 行 內 的 120 萬 人 民 幣 存 款 作 為 風 險 擔 保 基 金 一 但 放 款 產 生 違 約 時, 由 紅 嶺 創 投 預 先 賠 付 投 資 人 本 金 加 上 應 得 利 息 預 先 償 付 的 資 金 來 源 通 常 來 自 於 下 列 三 項 : 公 司 部 分 盈 餘 VIP 的 年 費 以 及 擔 保 公 司 的 資 金 為 了 降 低 風 險, 紅 嶺 創 投 要 求 借 款 額 度 超 過 100 萬 人 民 幣 的 借 款 者 需 要 提 出 擔 保 品 (Wang et al. 2015a) ( 四 ) 陸 金 所 中 國 平 安 集 團 下 的 陸 金 所 的 營 運 模 式, 也 是 由 中 國 平 安 集 團 旗 下 的 平 安 擔 保 提 供 違 約 擔 保 當 放 款 超 過 到 期 日 80 天 仍 未 償 付 時, 將 由 擔 保 公 司 53
62 償 付 借 款 人 所 有 借 款 的 本 息 以 及 相 關 罰 金 在 2013 年, 陸 金 所 的 壞 帳 率 小 於 0.9% 主 要 收 入 來 自 於 對 借 貸 雙 方 以 及 擔 保 公 司 的 服 務 費 以 借 款 者 為 例, 其 會 被 要 求 支 付 借 款 者 8.4% 到 8.61% 的 年 化 利 率, 再 加 上 每 個 月 1% 的 擔 保 費 給 擔 保 公 司 陸 金 所 除 了 對 借 貸 雙 方 提 供 中 介 服 務 之 外, 陸 金 所 也 會 委 託 擔 保 公 司 以 及 第 三 方 支 付 機 構 辦 理 擔 保 以 集 資 金 移 轉 服 務 並 針 對 擔 保 公 司 以 及 第 三 方 支 付 機 構 收 取 介 紹 費 用 (Wang et al. 2015a) 在 網 站 交 易 安 全 方 面, 陸 金 所 保 證 客 戶 的 個 人 訊 息 不 被 人 擅 自 或 意 外 取 得 處 理 或 刪 除 採 取 各 種 實 際 措 施 保 證 個 人 訊 息 部 會 被 保 管 超 過 合 理 的 期 限, 遵 守 所 有 關 於 可 辨 識 個 人 訊 息 保 存 之 法 規 要 求 採 用 安 全 套 接 層 協 議 和 128 位 加 密 技 術 讓 客 戶 在 進 行 會 員 管 理 個 人 帳 戶 管 理 充 值 等 涉 及 敏 感 訊 息 的 操 作 時, 訊 息 被 自 動 加 密, 然 後 才 被 安 全 地 通 過 網 路 發 送 出 去 採 用 集 中 的 影 像 儲 存 服 務 保 證 合 約 等 文 件 訊 息 的 儲 存, 有 效 避 免 被 竄 改 以 及 刪 除 並 可 以 實 現 永 久 保 存 網 站 之 間 的 頁 面 跳 轉 以 及 數 據 的 發 送 採 用 數 字 簽 名 技 術 來 保 證 訊 息 以 及 來 源 的 不 可 否 認 性 並 保 證 其 所 蒐 集 到 的 個 人 資 訊 除 非 經 過 個 人 同 意, 或 是 法 律 或 監 理 機 關 的 要 求 之 外, 不 會 向 任 何 外 部 機 構 揭 露 25 ( 五 ) 愛 投 資 愛 投 資 為 採 用 第 三 方 擔 保 之 網 路 借 貸 平 台, 大 約 與 20 家 左 右 的 全 國 性 擔 保 公 司 進 行 合 作 其 作 業 程 序 如 下 : 首 先, 與 愛 投 資 合 作 的 擔 保 公 司 針 對 潛 在 借 款 人 進 行 信 用 調 查, 包 括 借 款 公 司 的 財 務 狀 況 擔 保 品 獲 利 能 利 資 金 運 用 情 形 等 其 次, 在 擔 保 公 司 衡 量 所 承 擔 的 風 險 以 及 自 身 能 力 後, 愛 投 資 在 網 站 對 潛 在 投 資 人 公 告 放 款 投 資 機 會 第 三, 在 放 款 擔 保 期 間, 愛 投 資 除 了 控 管 信 用 額 度 之 外, 也 會 代 替 投 資 人 以 及 擔 保 公 司, 對 借 款 人 進 行 放 款 後 查 核 檢 視 其 資 金 使 用 情 形 協 助 發 覺 早 期 警 示 25 陸 金 所 網 站, 參 考 時 間 :2015 年 8 月 24 日, 參 考 自 54
63 訊 號 並 幫 忙 進 行 回 收 逾 期 放 款 同 時 愛 投 資 也 利 用 再 擔 保, 債 務 證 券 化 等 其 他 工 具 協 助 借 款 者 以 及 擔 保 公 司 避 險 (Wang et al. 2015a) ( 六 ) 人 人 貸 設 立 在 北 京 的 人 人 貸 則 是 利 用 償 付 基 金 模 式 的 代 表 其 償 付 基 金 為 一 分 離 的 特 殊 目 的 帳 戶 人 人 貸 針 對 每 筆 交 易 收 取 特 定 比 率 的 手 續 費, 並 將 其 投 注 於 此 帳 戶 當 產 生 壞 帳 時, 由 此 基 金 自 動 償 付 給 投 資 人 招 商 銀 行 的 上 海 分 行 負 責 管 理 此 基 金, 每 個 月 出 示 該 資 金 之 報 表 一 般 來 說 當 放 款 逾 期 償 還 超 過 30 天 時, 償 付 基 金 將 會 預 先 償 付 借 款 金 額 給 投 資 人, 並 開 始 對 借 款 人 進 行 催 收 而 當 放 款 逾 期 償 還 超 過 90 天 時, 人 人 貸 會 以 專 業 催 收 部 門 進 行 處 理 人 人 貸 也 鼓 勵 投 資 人 進 行 多 角 化 放 款 以 降 低 風 險 並 設 立 類 似 房 貸 的 還 款 模 式, 讓 債 務 人 每 個 月 分 期 還 本 付 息 若 借 款 人 連 續 三 個 月 未 能 正 常 償 付, 人 人 貸 將 會 提 早 進 行 干 預 處 理 (Wang et al. 2015a) 在 網 站 交 易 安 全 方 面, 人 人 貸 保 證 運 用 各 種 先 進 的 安 全 技 術, 保 護 用 戶 在 帳 戶 中 儲 存 的 個 人 訊 息 帳 戶 訊 息 及 交 易 紀 錄, 以 免 遭 受 未 經 授 權 的 訪 問 使 用 及 訊 息 洩 漏 並 採 用 完 善 的 安 全 監 測 系 統, 以 及 時 發 現 網 站 的 非 正 常 訪 問 並 做 相 應 的 安 全 響 應, 對 於 用 戶 的 帳 戶 訊 息 進 行 高 強 度 的 加 密, 防 止 用 戶 的 訊 息 外 洩 且 未 經 同 意 不 會 向 任 何 第 三 方 公 司 組 織 和 個 人 揭 露 個 人 帳 戶 及 交 易 訊 息 ( 除 法 律 規 定 除 外 ) 並 保 證 每 一 位 內 部 員 工 僅 能 查 看 自 己 職 責 和 權 限 內 的 數 據 和 資 訊 ( 四 ) 失 敗 案 例 探 討 中 國 大 陸 的 網 路 P2P 借 貸 平 台 進 入 門 檻 不 高 且 模 式 混 亂, 在 政 府 採 取 自 由 開 放 的 制 度 下, 失 敗 案 例 屢 屢 可 見, 其 中 不 乏 P2P 公 司 倒 閉 老 闆 跑 路 等 眾 多 負 面 消 息 在 2014 年, 杭 州 國 臨 創 投 深 圳 中 貸 信 創 上 海 鋒 逸 信 投 等 3 家 網 路 P2P 借 貸 平 台 幾 乎 於 同 一 時 間 倒 閉 據 報 導 指 出,3 家 網 路 P2P 借 貸 平 台 被 捲 跑 之 資 金 數 額 高 達 1 億 元 以 上, 影 響 甚 鉅 截 止 2015 年 2 月 28 日, 全 國 共 有 問 題 平 台 483 家, 數 以 萬 計 的 投 55
64 資 人 血 本 無 歸 ( 網 貸 天 眼,2015) 除 了 探 討 網 路 P2P 借 貸 平 台 之 成 功 營 運 模 式 外, 失 敗 案 例 之 借 鏡 亦 同 屬 重 要, 江 子 傑 陳 伶 俐 和 郭 建 良 (2014) 認 為 P2P 網 路 借 貸 在 審 核 與 決 策 上 側 重 的 要 素 和 傳 統 金 融 融 資 略 有 差 異, 不 同 體 制 金 融 之 經 營 會 影 響 成 敗, 值 得 進 一 步 探 究 接 著 將 針 對 P2P 網 路 借 貸 平 台 經 營 失 敗 之 因 素 做 歸 納 並 舉 實 務 例 子 做 說 明 1. 從 業 人 員 專 業 能 力 不 足 P2P 網 路 借 貸 平 台 的 從 業 人 員 水 準 參 差 不 齊, 這 是 導 致 平 台 經 營 不 善 的 主 要 原 因 許 多 人 認 為 P2P 是 零 門 檻, 投 資 公 司 科 技 公 司 甚 至 是 完 全 沒 有 接 觸 過 金 融 或 互 聯 網 技 術 的 外 行 人 都 會 想 涉 足 此 產 業 由 於 缺 乏 專 業 知 識, 很 多 P2P 平 台 並 未 加 以 規 範 導 致 平 台 不 能 良 性 發 展 而 且 P2P 網 路 借 貸 平 台 上 擁 有 大 量 客 戶 的 訊 息 和 資 金, 容 易 被 駭 客 所 關 注 若 從 業 人 員 專 業 性 不 足, 將 導 致 網 站 被 駭 客 攻 擊 和 敲 詐 P2P 網 路 借 貸 平 台 的 資 訊 管 理 等 技 術 人 員 若 沒 有 足 夠 的 專 業 水 準, 其 個 資 管 理 部 份 很 容 易 潛 藏 漏 洞 在 中 國 大 陸, 很 多 P2P 網 路 借 貸 平 台 甚 至 沒 有 能 力 構 建 防 火 牆 以 至 於 駭 客 可 以 輕 易 攻 破 防 火 牆 並 盜 取 客 戶 資 金 另 外, 有 些 平 台 採 用 親 戚 間 共 同 經 營 P2P 平 台 的 模 式, 這 種 家 族 式 的 網 路 P2P 借 貸 平 台 也 是 經 營 失 敗 的 原 因 之 一 例 如 中 國 大 陸 網 路 借 貸 平 台 非 誠 勿 貸 即 在 2013 年 6 月 出 現 逾 期 提 現 的 問 題 非 誠 勿 貸 投 資 者 在 QQ 聯 繫 群 裡 共 有 75 人, 合 計 被 套 資 金 750 多 萬 元, 而 該 平 台 負 責 人 蔡 富 業 吸 收 用 於 放 貸 的 金 額 接 近 2,800 萬 元, 該 平 台 的 財 務 客 服 等 工 作 全 部 是 由 負 責 人 親 戚 負 責, 平 台 帳 目 混 亂, 一 次 性 的 危 機 就 導 致 整 個 P2P 網 路 借 貸 平 台 的 倒 閉 ( 陳 家 林,2013) 2. 自 融 自 用 自 融 自 用 是 指 P2P 網 路 借 貸 平 台 負 責 人 偽 造 投 資 項 目, 將 投 資 資 金 56
65 挪 為 己 用 很 多 自 融 自 用 的 P2P 網 路 借 貸 平 台 成 立 的 目 的 就 是 為 自 己 的 母 公 司 或 負 責 人 籌 集 資 金, 一 旦 母 公 司 或 負 責 人 不 能 及 時 歸 還 本 息, 就 會 造 成 資 金 鍊 斷 裂, 平 台 就 要 面 臨 倒 閉 或 負 責 人 跑 路 的 風 險 中 國 湖 北 的 天 力 貸 就 是 典 型 代 表, 在 母 公 司 無 法 還 款 後 天 力 貸 宣 布 破 產 部 分 P2P 網 路 借 貸 平 台 之 負 責 人 甚 至 直 接 將 資 金 全 部 放 至 個 人 帳 戶 中 中 寶 投 資 的 負 責 人 周 輝 就 是 通 過 偽 造 高 利 率 的 借 款 項 目 吸 引 投 資 者, 將 投 資 款 項 全 部 轉 入 個 人 銀 行 帳 戶, 再 通 過 妻 子 的 網 店 虛 擬 交 易 進 行 洗 錢 (Wang Y. & Hua R., 2014) 3 形 成 資 金 池 (Capital pool) 這 方 面 的 案 例 通 常 是 發 生 在 P2P 網 路 借 貸 平 台 在 沒 有 借 貸 項 目 時, 先 向 投 資 者 籌 集 資 金, 讓 投 資 款 項 流 入 平 台 的 帳 戶, 然 後 再 匹 配 項 目, 形 成 了 資 金 池 一 些 平 台 無 法 吸 引 到 足 夠 的 借 款 者, 在 監 理 不 嚴 的 情 況 下 就 虛 構 借 款 訊 息, 將 投 資 者 的 資 金 挪 為 它 用, 例 如 中 國 大 陸 的 旺 旺 貸, 其 為 納 百 川 擔 保 公 司 成 立 於 2013 年 11 月 21 日, 註 冊 資 本 1000 萬 元, 這 樣 一 家 由 擔 保 公 司 創 辦 的 P2P 網 貸 平 台, 工 商 登 記 稅 務 登 記 及 網 站 ICP 備 案 一 應 俱 全, 卻 瞬 間 倒 閉 在 旺 旺 貸, 投 資 者 用 信 用 卡 儲 值 要 透 過 第 三 方 支 付 平 台 環 迅 支 付 或 者 寶 付, 而 查 詢 信 用 卡 交 易 明 細 顯 示, 交 易 為 網 上 消 費 這 樣 的 模 式, 網 路 P2P 借 貸 平 台 採 用 借 助 第 三 方 支 付 的 方 式 讓 投 資 者 覺 得 信 用 卡 可 以 投 資 套 現, 使 得 大 量 投 資 者 用 信 用 卡 進 行 儲 值 投 資 4. 一 次 性 詐 騙 業 者 虛 構 借 款 者 的 資 訊 和 相 關 數 據 等, 以 高 利 率 高 報 酬 為 誘 因, 透 過 宣 傳 立 即 得 標 等 形 式, 吸 引 投 資 者 大 量 投 資 後 將 籌 款 席 捲 而 逃 上 線 營 運 時 間 短 更 是 一 次 性 詐 騙 網 路 P2P 借 貸 平 台 的 特 點 在 中 國 大 陸 最 快 的 跑 路 平 台 恆 金 貸 上 線 僅 半 天 便 結 束 營 運, 這 些 網 站 一 般 都 是 假 借 網 路 57
66 P2P 借 貸 的 名 義, 使 用 看 似 完 善 規 範 的 網 路 平 台, 發 布 假 招 標 的 資 訊, 靠 極 高 利 率 的 借 貸 項 目 吸 引 投 資 者 ( 七 ) 小 結 由 於 近 年 來 網 路 金 融 蓬 勃 發 展, 令 大 眾 不 禁 擔 心 這 情 形 是 否 會 重 創 金 融 服 務 業, 有 必 要 多 加 強 以 市 場 為 導 向 的 金 融 改 革, 並 採 取 具 功 能 性 的 金 融 監 理, 以 利 網 路 金 融 體 系 將 來 能 夠 健 全 發 展 (Lei 2014) 由 於 大 陸 昔 日 金 融 體 系 之 管 理 並 不 夠 完 善, 又 有 Shadow Banking 的 議 題, 若 是 管 理 當 局 持 續 未 能 提 出 更 加 周 全 的 相 關 法 規, 則 可 能 會 導 致 網 絡 金 融 平 台 面 臨 崩 盤 之 危 機 這 使 得 大 陸 的 網 路 金 融 監 督 管 理 是 十 分 棘 手 的 任 務,Lei (2014) 提 出 大 陸 目 前 可 能 面 臨 的 情 形 如 下 : (1) 網 路 金 融 已 逐 漸 替 代 了 較 低 效 率 之 金 融 服 務 行 業 (2) 第 三 方 支 付 企 業 提 供 量 身 訂 製 的 解 決 方 案, 顯 著 提 高 市 民 的 購 物 和 支 付 的 便 利 (3) P2P Lending 已 提 供 消 費 者 與 小 企 業 充 分 的 服 務 和 借 款 需 求 (4) 基 於 網 路 金 融 的 MMF 和 P2P 的 快 速 發 展 使 得 市 場 的 利 率 放 緩 監 理 機 關 對 網 路 金 融 採 以 寬 鬆 之 態 度, 以 至 於 產 生 監 理 套 利 之 情 形, 監 理 機 關 已 制 訂 了 嚴 格 的 反 洗 錢 規 則 適 用 於 銀 行, 如 開 立 銀 行 帳 戶 的 要 求 而 第 三 方 支 付 公 司 為 了 提 高 用 戶 的 使 用 和 便 利 性, 較 少 會 嚴 格 控 制 開 戶 對 於 財 富 管 理, 由 於 高 報 酬 的 商 品 伴 隨 著 潛 藏 高 風 險, 監 理 機 關 一 直 嚴 格 規 定 投 資 人 之 投 資 門 檻, 以 保 障 消 費 者 權 益 隨 著 餘 額 寶 的 規 模 不 斷 擴 大, 中 國 人 民 銀 行 是 否 應 該 徵 收 貨 幣 市 場 基 金 同 業 存 款 的 存 款 準 備 金 率 為 一 大 爭 議 為 了 吸 引 更 多 的 投 資 人, 貨 幣 市 場 基 金 已 自 2012 年 底 提 供 的 當 日 贖 回 (T + 0) 截 至 2013 年, 有 33 家 基 金 公 司 都 推 出 了 T + 0 的 貨 幣 市 場 基 金 當 公 司 投 入 了 資 產 在 銀 行 的 同 業 存 款, 可 能 會 增 加 銀 行 體 系 的 波 動 性 和 流 動 性 風 險 P2P 網 路 借 貸 是 以 新 的 方 式 來 籌 措 資 金, 同 時 這 也 衍 生 了 很 多 法 律 問 58
67 題 如 果 一 個 公 司 係 以 公 開 保 證 回 本 的 方 式 進 行 籌 資, 即 違 反 了 法 律 由 於 大 陸 尚 未 完 成 以 市 場 為 導 向 之 金 融 體 系 改 革, 且 可 能 會 產 生 套 利 之 行 為, 故 管 理 當 局 尚 須 多 加 留 意 下 列 問 題 (Lei, 2014): (1) 不 明 確 的 法 律 地 位 和 業 務 界 限 (2) 隱 性 之 擔 保 (3) 風 險 控 制 的 不 足 可 能 會 導 致 經 營 風 險 (4) 為 鼓 勵 金 融 創 新 和 風 險 控 制, 大 陸 可 採 行 下 列 政 策 : 加 速 市 場 化 改 革, 如 : 利 率 市 場 化 改 革, 逐 步 放 寬 進 入 審 批 機 制 監 理 機 關 可 將 信 用 體 系 推 廣 至 微 小 型 企 業 和 鄉 村 地 區, 這 可 能 有 助 於 降 低 P2P 公 司 的 信 用 風 險 監 理 機 關 在 金 融 服 務 業 的 技 術 改 革 應 該 更 加 寬 鬆, 但 同 時 也 需 注 意 潛 藏 的 系 統 性 風 險, 如 : 銀 行 和 網 路 金 融 公 司 之 間 的 風 險 移 轉 確 保 金 融 監 理 的 一 致 性, 防 止 監 理 套 利 之 行 為, 傳 統 的 金 融 機 構 和 網 路 金 融 公 司 皆 應 遵 守 同 樣 之 規 定 鼓 勵 資 訊 公 開 透 明 化 和 注 重 消 費 者 教 育 及 保 護 因 消 費 者 權 益 保 護 係 取 自 於 網 路 金 融 之 監 理, 故 監 理 機 關 應 多 加 注 意 此 問 題 而 大 陸 政 府 於 2015 年 7 月 20 日 公 告 了 關 於 促 進 互 聯 網 金 融 健 康 發 展 的 指 導 意 見 中 提 到 網 路 借 貸 包 括 個 體 網 路 借 貸 ( 即 P2P 網 路 借 貸 ) 與 網 路 小 額 借 貸 個 體 網 路 借 貸 是 指 個 體 和 各 體 間 通 過 互 聯 網 平 台 實 現 的 直 接 借 貸 個 體 網 路 借 貸 要 堅 持 平 台 功 能, 為 投 資 方 和 融 資 方 提 供 信 息 交 互 撮 合 資 信 評 估 等 中 介 服 務 不 得 提 供 增 信 服 務, 不 得 非 法 集 資 且 應 當 選 擇 符 合 條 件 的 銀 行 業 金 融 機 構 作 為 資 金 存 管 機 構, 對 客 戶 資 金 進 行 管 理 與 監 督, 實 現 客 戶 資 金 與 行 業 機 構 自 身 資 金 分 帳 管 理, 客 戶 資 金 存 管 帳 戶 應 接 受 獨 立 審 計 並 向 客 戶 公 開 審 計 結 果 上 述 指 導 意 見 主 要 指 出 P2P 網 路 借 貸 應 維 持 單 純 的 中 介 服 務, 不 得 提 供 增 信 服 務, 且 資 金 應 由 銀 行 管 理 但 之 前 大 陸 許 多 P2P 網 路 借 貸 平 台 運 作 模 式 都 提 供 徵 信 服 務, 並 且 由 第 三 方 支 付 而 非 銀 行 處 理 資 金 的 保 管 所 59
68 以 大 陸 P2P 網 路 借 貸 後 續 發 展 值 得 密 切 注 意 五 日 本 日 本 的 P2P Lending 於 2009 年 12 月 第 一 家 叫 做 エクチェンジコーポ レーション 開 始 進 行 此 項 業 務 (プラットフォーム 名 は AQUSH[アクシ ュ]) 這 家 公 司 以 放 款 業 之 業 者 在 東 京 登 錄, 亦 歸 屬 為 金 融 業 所 以 也 需 登 錄 於 金 融 廳 截 至 2013 年 8 月 為 止 的 總 融 資 額 中 無 擔 保 的 個 人 放 款 為 8 億 7 千 1 百 萬 日 圓 ; 其 他 有 擔 保 的 不 動 產 融 資 額 為 1 億 7 七 千 1 百 萬 の 総 融 資 額 は 無 担 保 個 人 ローンを 供 与 するタイプの P2P Lending に 関 して は 871 百 万 円 由 於 日 本 此 項 業 務 並 不 如 歐 美 盛 行 主 要 原 因 在 於, 對 投 資 人 的 信 用 調 查, 在 日 本 只 能 依 據 資 訊 機 關 和 個 人 基 本 資 料, 在 無 法 獲 悉 多 數 財 務 資 料 情 況 下, 一 般 人 不 致 大 膽 利 用 此 中 機 制 26 在 日 本 分 為 競 賣 型 以 及 市 場 型 的 P2P, 前 者 有 maneo( 於 2008 年 創 業 ) 後 者 有 AQUSH(2009 年 創 業 ) SBI ソーシャルレンディング(2011) 年 創 業 由 於 日 本 相 關 法 令 尚 未 完 備 以 及 保 守 思 想 文 化 使 然, 個 人 與 個 人 間 的 融 資 業 務 始 終 無 法 大 鳴 大 放 而 紛 紛 退 守 ; 取 而 代 之 的 是 企 業 借 企 業 的 融 資 方 式, 即 以 貸 款 型 基 金 的 方 式 進 行, 屬 於 日 本 獨 特 的 方 式 2013 年 に はクラウドバンク 於 2014 年 又 有 クラウドクレジット 及 ラッキーバンク 的 加 入, 才 開 始 又 有 了 活 力 依 日 本 的 貸 金 業 法 2 条 1 項, 以 仲 介 金 錢 借 貸 為 業 者, 需 要 依 據 該 法 進 行 登 錄, 此 外 為 不 認 識 的 雙 方 間 進 行 金 錢 借 貸 的 媒 介 者, 需 要 登 錄 為 募 集 匿 名 合 夥 出 資 契 約 的 金 融 商 品 取 引 業 藤 原 七 重, P2P Lending の 現 状 と 課 題 一 情 報 の 非 対 称 性 の 観 点 から 一 パーソナルファイナンス 学 会 年 報 No 年 27 日 本 P2P 類 型 參 考 時 間 :2015 年 4 月 21 日, 參 考 自 : %E3%83%AC%E3%83%B3%E3%83%87%E3%82%A3%E3%83%B3%E3%82%B0 60
69 ( 一 ) AQUSH(アクシュ) (1) 成 立 之 歷 史 與 沿 革 此 平 台 係 於 2009 年 12 月 開 始,2010 年 的 融 資 額 度 約 12.5 億 日 圓, 2011 年 已 經 為 前 一 年 的 二 倍 (26 億 日 圓 ) 2011 年 利 用 此 平 台 人 次 達 7500 人 ( 投 資 人 數 及 借 款 者 數 ) 左 右 (2) 目 前 現 況 及 平 台 運 作 模 式 該 平 台 每 個 月 由 60 個 基 金 組 成, 每 個 基 金 分 散 由 複 數 的 投 資 人 進 行 放 款 每 個 基 金 平 均 有 60 個 代 與 人 最 多 達 340 個, 分 散 給 與 小 額 貸 款 借 款 人 平 均 約 30 歲, 平 均 借 款 金 額 約 30 萬 日 元 遲 滯 率 約 0.5%, 與 銀 行 相 比 顯 然 較 低 投 資 人 平 均 約 37 歲, 每 人 平 均 出 資 額 約 35 萬 左 右 目 前 平 均 利 率 約 7.07%, 顯 然 比 銀 行 存 款 利 息 以 及 股 票 投 資 享 有 較 高 之 利 息 目 前 參 與 此 向 投 資 的 投 資 人 28% 左 右 會 有 追 加 出 資 的 現 象 AQUSH 平 台 提 供 此 套 服 務 以 收 取 每 個 交 易 的 手 續 費 為 其 收 益 之 來 源 由 於 善 用 資 訊 科 技 來 分 散 個 人 間 小 額 貸 款 的 風 險, 借 款 者 以 比 較 低 的 利 息 借 款 ; 投 資 人 也 能 得 到 比 較 高 的 收 益 此 外 另 一 個 平 台 特 點 是, 普 通 消 費 金 融 的 借 款 金 額 越 低 利 息 越 高 的 現 象 ; 本 平 台 剛 好 相 反, 因 為 借 由 市 場 機 制 來 決 定 利 息 的 結 果, 小 額 借 款 風 險 不 但 小, 利 息 也 較 一 般 金 融 業 較 低 (3) 風 險 控 管 AQUSH 平 台 對 於 投 資 人 的 風 險, 本 平 台 設 有 讓 投 資 人 自 行 控 管 風 險 的 機 制 亦 即 每 一 個 人 投 資 人, 都 有 專 屬 的 畫 面 依 照 自 己 所 能 設 定 的 風 險 級 數 以 及 放 款 金 額 額 度, 可 設 定 很 多 等 級, 將 其 一 部 資 金 給 高 風 險 的, 一 部 份 為 低 風 險 等 級 的, 來 分 散 其 風 險 對 於 借 款 者 的 信 用 評 比 上 採 用 JICC( 主 に 消 費 者 金 融 の 取 引 情 報 )と CIC( 主 にクレジットカードや 割 賦 などの 取 引 情 報 ) 此 二 個 信 用 資 訊 機 關 的 資 料, 並 採 用 FICO(ファイコ) 公 司 的 技 術, 將 想 要 借 款 的 人 之 信 用 61
70 予 以 標 準 化, 分 為 (AA A B C D)5 個 等 級 実 際 上 想 要 在 本 平 台 借 到 錢 的 人 只 有 占 申 請 者 全 體 中 的 15% 左 右 才 能 獲 得 評 等 而 借 到 錢 ( 二 ) MANEO (1) 成 立 之 歷 史 與 沿 革 於 2008 年 10 月 開 始 運 作 是 日 本 第 一 家 仲 介 個 人 與 個 人 間 貸 款 的 平 台 2010 年 成 交 貸 款 金 額 就 達 3 億 日 圓 2011 年 突 破 4 億 日 圓, 登 錄 人 數 達 2 萬 人 (2) 目 前 現 況 及 平 台 運 作 模 式 目 前 是 日 本 最 大 的 投 資 放 款 平 台 為 借 款 者 之 資 格 須 年 滿 20 歲,60 歲 以 下, 含 稅 的 年 收 入 須 為 300 萬 日 圓 以 上, 並 要 提 出 身 分 證 明 以 及 稅 收 證 明 等 以 供 審 核 借 款 者 向 該 平 台 為 借 款 之 申 請 後, 由 平 台 審 核 借 款 者 之 信 用, 再 依 其 信 用 組 成 各 種 基 金, 對 外 募 集 投 資 人 但 對 借 款 者 而 言, 其 面 對 的 投 資 人 是 該 平 台, 所 以 借 款 者 是 與 平 台 成 立 消 費 借 貸 關 係 ; 其 他 投 資 人 在 平 台 背 後 構 成 匿 名 合 夥 的 關 係 28 由 投 資 人 先 申 請 加 入 平 台, 開 立 投 資 帳 戶, 投 資 人 會 接 到 平 台 寄 來 各 種 貸 款 基 金 的 資 訊, 投 資 人 依 其 所 能 承 受 風 險 及 利 息 與 期 間, 選 定 哪 一 個 貸 款 基 金 去 認 購, 並 將 錢 匯 入 平 台 的 帳 戶 平 台 依 據 各 投 資 人 出 資 比 例, 將 所 放 款 的 收 益 額 於 每 月 分 配 給 投 資 人 ( 三 ) 小 結 市 場 型 與 競 賣 型 之 不 同 點 在 於, 前 者 由 平 台 業 者 審 查 借 款 人 之 各 種 信 用 後, 由 投 資 人 ( 投 資 款 項 之 人 ) 決 定 給 予 多 少 貸 款 金 額 及 利 率 所 以 平 台 業 者 就 要 依 照 投 資 人 所 希 望 承 受 的 風 險 替 其 媒 合 適 當 的 借 款 人 選 故 貸 款 額 度 及 利 息 完 全 委 由 市 場 機 制 來 決 定, 沒 有 一 定 的 標 準 而 競 賣 型 則 由 業 者 將 借 款 者 的 借 用 目 的 以 及 信 用 度 等 組 合 成 一 個 商 品 到 市 場 上 拍 賣, 由 28 參 考 資 料 來 源 MANEO 平 台 62
71 利 息 最 低 者 得 標 所 以 此 項 利 息 決 定 完 全 由 借 款 者 的 各 項 條 件 是 否 吸 引 投 資 人 來, 條 件 越 好 的 借 款 人 就 可 以 借 到 較 低 的 利 率 的 借 款 63
72 台 灣 發 展 背 景 台 灣 由 於 法 規 尚 未 開 放, 少 有 類 似 P2P 網 路 借 貸 業 務 產 生 為 了 瞭 解 台 灣 網 路 借 貸 的 發 展 可 能 性, 將 以 各 面 向 進 行 分 析 首 先 檢 視 台 灣 的 金 融 背 景 資 料, 確 定 台 灣 是 否 具 有 與 世 界 其 他 各 地 發 展 網 路 借 貸 的 類 似 背 景, 接 著 分 析 台 灣 目 前 法 律 架 構, 說 明 在 目 前 法 律 架 構 業 者 是 否 能 從 事 P2P 網 路 借 貸 業 務, 而 若 政 策 開 放 後 還 須 注 意 哪 些 法 律 議 題 一 台 灣 金 融 產 業 背 景 世 界 各 地 P2P Lending 產 業 的 發 展 原 因, 主 要 是 由 於 各 項 因 素 使 得 該 地 區 的 個 人 貸 款 與 中 小 企 業 貸 款 需 求 無 法 獲 得 滿 足 例 如 歐 美 地 區 2008 年 金 融 海 嘯 後 商 業 銀 行 對 於 放 款 態 度 的 保 守 中 國 大 陸 地 區 原 有 金 融 體 系 對 於 中 小 企 業 與 個 人 放 款 的 不 足 為 了 探 討 臺 灣 P2P Lending 產 業 之 發 展 可 能 性, 將 針 對 近 10 年 來 台 灣 地 區 銀 行 的 放 款 發 展 趨 勢 做 一 討 論 ( 一 ) 銀 行 放 款 趨 勢 依 據 中 央 銀 行 的 資 料 統 計 顯 示, 自 2005 年 至 2014 年, 主 要 貨 幣 機 構 的 放 款 餘 額 都 呈 現 逐 年 成 長 的 現 象, 如 表 13 所 示 台 灣 地 區 的 貨 幣 機 構 放 款 與 投 資 餘 額 自 2005 年 約 17 兆 新 台 幣 成 長 至 2014 年 超 過 23 兆 這 中 間 雖 經 歷 了 2008 年 的 金 融 海 嘯, 使 得 2008 年 至 2009 年 放 款 與 投 資 年 增 率 為 這 10 年 間 最 低 的 0.7%, 但 仍 為 正 成 長, 由 此 數 據 可 以 顯 示 台 灣 並 未 產 生 如 同 英 美 地 區 在 金 融 海 嘯 時 期 後, 金 融 機 構 信 用 限 縮 的 現 象 64
73 表 13: 台 灣 地 區 貨 幣 機 構 放 款 期 間 期 底 餘 額 ( 億 元 新 台 幣 ) 年 增 率 (%) , , , , , , , , , , 資 料 來 源 : 中 央 銀 行 統 計 資 料 庫 網 站 不 過 貨 幣 機 構 的 放 款 餘 額 資 料 包 括 了 對 民 間 部 門 以 及 政 府 部 門 的 放 款, 所 以 要 進 一 步 細 究 台 灣 金 融 機 構 是 否 於 金 融 海 嘯 之 後, 對 民 間 部 門 有 信 用 限 縮 的 現 象 表 14 則 呈 現 2005 年 至 2014 年 台 灣 金 融 機 構 對 民 間 部 門 放 款 變 化 情 形 由 資 料 中 可 知, 除 了 2008 年 至 2009 年 台 灣 金 融 機 構 對 民 間 部 門 之 放 款 數 量 為 負 成 長 (-1.13%) 之 外, 其 他 每 年 的 放 款 數 量 都 為 正 成 長 而 且 2009 年 至 2010 年 台 灣 金 融 機 構 對 民 間 部 門 之 放 款 數 量 高 度 成 長 (6.71%), 使 得 放 款 餘 額 數 量 也 超 越 了 衰 退 前 2008 年 的 數 量 由 此 資 料 65
74 可 以 顯 示 近 10 年 金 融 機 構 對 台 灣 民 間 機 構 的 放 款 情 形, 整 體 而 言 並 無 限 縮 的 現 象, 而 是 逐 步 成 長 趨 勢 2009 年 的 確 受 到 金 融 海 嘯 有 下 降 的 情 形, 但 隔 年 立 刻 恢 復 成 長 趨 勢 表 14: 台 灣 金 融 機 構 對 民 間 部 門 債 權 期 間 期 底 餘 額 ( 億 元 新 台 幣 ) 年 增 率 (%) , , , , , , , , , , 資 料 來 源 : 中 央 銀 行 統 計 資 料 庫 網 站 由 表 13 與 表 14 的 數 據 顯 示, 台 灣 金 融 產 業 整 體 放 款 情 形, 在 這 10 年 來 並 沒 有 明 顯 衰 退 現 象 雖 然 在 2009 年 時 有 負 向 衝 擊, 但 也 在 2010 年 後 即 恢 復 因 而 以 此 觀 察 台 灣 並 沒 有 因 為 放 款 衰 退 而 形 成 P2P 網 路 借 貸 大 量 需 求 的 情 形 不 過 P2P 網 路 借 貸 主 要 是 以 中 小 企 業 借 款 以 及 個 人 借 款 為 主 66
75 因 此 接 下 來 將 分 別 針 對 近 10 年 中 小 企 業 以 及 消 費 者 貸 款 情 形 進 行 審 視 ( 二 ) 中 小 企 業 放 款 表 15 呈 現 2005 年 至 2014 年 來, 台 灣 地 區 對 中 小 企 業 放 款 餘 額 的 數 量 以 及 變 化 程 度 從 表 中 可 以 發 現 近 10 年 來 台 灣 對 於 中 小 企 業 的 放 款 都 是 呈 現 正 成 長 的 趨 勢 2008 年 以 及 2009 年 受 到 金 融 海 嘯 影 響, 放 款 餘 額 的 成 長 率 低 於 5%, 但 仍 為 正 成 長 所 以 依 此 資 料 之 趨 勢, 也 未 能 發 現 台 灣 的 中 小 企 業 之 信 用 額 度 受 到 金 融 海 嘯 的 衝 擊, 有 不 足 之 處 表 15: 台 灣 地 區 銀 行 對 中 小 企 業 放 款 期 間 期 底 餘 額 ( 百 萬 元 新 台 幣 ) 年 增 率 (%) ,534, ,745, ,004, ,137, ,204, ,676, ,067, ,447, ,760, ,163,
76 資 料 來 源 : 政 府 資 料 開 放 平 台 台 灣 的 中 小 企 業 在 臺 灣 扮 演 了 相 當 重 要 的 角 色 以 2013 年 的 資 料 為 例, 台 灣 的 中 小 企 業 共 有 133 萬 家, 占 台 灣 全 體 企 業 家 數 的 97.64%; 中 小 企 業 的 就 業 人 數 為 858 萬 8 千 人, 占 台 灣 全 體 就 業 人 數 的 78.30%( 經 濟 部 中 小 企 業 處,2014) 而 由 於 中 小 企 業 常 面 臨 融 資 困 難 的 現 象, 所 以 台 灣 於 1974 年 成 立 中 小 企 業 信 用 保 證 基 金, 協 助 具 發 展 潛 力 但 欠 缺 擔 保 品 之 中 小 企 業 信 用 發 展, 藉 以 降 低 中 小 企 業 申 請 融 資 時 欠 缺 擔 保 品 之 障 礙, 並 分 擔 金 融 機 構 授 予 中 小 企 業 融 資 之 風 險, 以 提 升 金 融 機 構 對 中 小 企 業 融 資 之 意 願 表 16: 中 小 企 業 信 保 基 金 提 供 保 證 與 協 助 中 小 企 業 獲 得 貸 款 提 供 保 證 數 量 協 助 獲 得 貸 款 數 量 期 間 期 底 餘 額 年 增 率 期 底 餘 額 年 增 率 ( 百 萬 元 新 台 幣 ) (%) ( 百 萬 元 新 台 幣 ) (%) , , , , , , , , , , , , , ,
77 , , , , , , 資 料 來 源 : 中 小 企 業 信 用 保 證 基 金 歷 年 年 報 表 16 呈 現 各 年 台 灣 中 小 企 業 保 證 基 金 提 供 保 證 餘 額, 以 及 各 年 透 過 提 供 保 證 使 得 中 小 企 業 獲 得 銀 行 貸 款 之 餘 額 透 過 提 供 保 證 的 方 式, 使 得 本 來 無 能 力 獲 得 銀 行 貸 款 之 中 小 企 業 能 夠 成 功 地 獲 得 金 融 機 構 的 貸 款 除 了 2007 年 以 及 2008 年 之 外, 提 供 保 證 並 以 及 因 此 獲 得 貸 款 的 數 量 都 是 每 年 成 長 而 2007 年 及 2008 年 提 供 保 證 的 數 額, 以 及 中 小 企 業 透 過 保 證 取 得 貸 款 的 數 額 則 大 幅 減 少, 可 是 在 2009 年 後 提 供 保 證 數 量 就 超 過 2006 年 的 提 高 保 證 數 量, 而 在 2010 年 中 小 企 業 透 過 提 供 保 證 獲 得 貸 款 的 數 量, 也 超 越 了 2006 年 時 的 水 準 此 外 再 對 照 表 3 臺 灣 地 區 整 體 商 業 銀 行 對 中 小 企 業 的 放 款 情 形 可 知 在 2007 與 2008 年 銀 行 對 中 小 企 業 的 放 款 並 未 減 少, 可 是 聲 請 信 用 保 證 以 及 因 此 而 獲 得 的 貸 款 數 量 是 降 低 的 這 可 能 是 因 為 金 融 海 嘯, 對 於 中 小 企 業 中 較 小 型 的 微 型 企 業 衝 擊 較 大 使 得 獲 得 信 用 保 證 的 數 量 因 此 減 少 而 獲 得 信 用 保 證 的 數 量 變 少 的 原 因 可 能 是 因 為 銀 行 的 信 用 限 縮 結 果, 或 是 聲 請 企 業 數 量 變 少 所 致 但 是 在 2010 年 之 後 獲 得 中 小 企 業 信 用 保 證 以 及 因 而 取 得 貸 款 的 數 量 又 恢 復 原 有 數 量, 並 維 持 成 長 趨 勢 這 顯 示 金 融 海 嘯 的 確 讓 微 型 企 業 的 信 用 額 度 限 縮, 可 是 在 2010 年 之 後 又 恢 復 水 準 這 些 數 據 顯 示 台 灣 並 沒 有 因 為 中 小 企 業 放 款 衰 退, 而 形 成 P2P 網 路 借 貸 大 量 需 求 的 情 形 但 是 更 小 型 的 微 型 企 業 由 於 更 容 易 受 到 景 氣 影 響, 因 此 可 能 會 對 P2P 網 路 借 貸 有 潛 在 需 求 69
78 ( 五 ) 消 費 者 貸 款 個 人 的 小 額 貸 款 是 P2P Lending 的 另 外 一 塊 重 要 需 求 來 源 表 17 呈 現 各 年 台 灣 全 體 銀 行 對 消 費 者 貸 款 之 餘 額 與 對 企 業 或 對 中 小 企 業 放 款 數 據 相 比, 對 消 費 者 貸 款 的 變 化 程 度 的 變 化 相 形 較 小 這 10 年 之 間 只 有 2006 年 與 2008 年 呈 現 小 幅 衰 退 現 象, 但 是 其 他 8 年 都 是 呈 現 正 成 長 的 情 形 依 此 數 據 也 顯 示 台 灣 並 沒 有 因 為 對 個 人 貸 款 衰 退, 而 形 成 P2P Lending 大 量 需 求 的 情 形 表 17: 台 灣 全 體 銀 行 對 消 費 者 貸 款 餘 額 期 間 期 底 餘 額 ( 百 萬 元 新 台 幣 ) 年 增 率 (%) ,583, ,525, ,568, ,470, ,591, ,717, ,780, ,844, ,005, ,202, 資 料 來 源 : 中 央 銀 行 統 計 資 料 庫 網 站 70
79 綜 觀 上 述 台 灣 地 區 銀 行 的 放 款 趨 勢, 並 未 發 現 因 為 金 融 海 嘯 事 件, 使 得 銀 行 對 於 企 業 或 中 小 企 業, 乃 至 於 對 於 個 人 放 款 緊 縮 的 現 象 所 以 雖 然 台 灣 尚 有 部 分 資 金 需 求 未 能 從 銀 行 端 獲 得 滿 足, 而 改 由 租 賃 地 下 錢 莊 或 個 人 借 貸 方 式 獲 得 資 金 但 是 近 年 來 的 金 融 背 景 也 並 沒 有 發 生 如 同 歐 美 銀 行 放 款 劇 烈 下 降, 而 使 得 的 情 形 資 金 需 求 未 被 滿 足 的 情 形 大 增 現 象 因 而 也 沒 有 大 量 要 求 P2P 網 路 借 貸 的 背 景 二 法 律 規 定 ( 一 ) 現 行 法 律 規 定 由 於 台 灣 目 前 並 未 正 式 開 放 P2P 網 路 借 貸 產 業 相 關 業 務, 並 未 有 相 關 專 法 或 政 策 規 定, 所 以 P2P 網 路 借 貸 業 務 很 容 易 與 臺 灣 現 有 銀 行 法 規 抵 觸 接 著 將 介 紹 目 前 臺 灣 主 要 法 律 規 定 以 及 若 發 展 P2P 網 路 借 貸 所 需 注 意 的 法 律 議 題 依 照 台 灣 目 前 法 規, 所 謂 收 受 存 款 是 指 向 不 特 定 多 數 人 收 受 款 項 或 吸 收 資 金, 並 約 定 返 還 本 金 或 給 付 相 當 或 高 於 本 金 之 行 為 29 而 以 借 款 收 受 投 資 使 加 入 為 股 東 或 其 他 名 義, 向 多 數 人 或 不 特 定 之 人 收 受 款 項 或 吸 收 資 金, 而 約 定 或 給 付 與 本 金 顯 不 相 當 之 紅 利 利 息 股 息 或 其 他 報 酬 者, 以 收 受 存 款 論 30 除 法 律 另 有 規 定 者 外, 非 銀 行 不 得 經 營 收 受 存 款 受 託 經 理 信 託 資 金 31 若 是 違 反 上 述 規 定, 處 三 年 以 上 十 年 以 下 有 期 徒 刑, 得 併 科 新 臺 幣 一 千 萬 元 以 上 二 億 元 以 下 罰 金 其 犯 罪 所 得 達 新 臺 幣 一 億 元 以 上 者, 處 七 年 以 上 有 期 徒 刑, 得 併 科 新 臺 幣 二 千 五 百 萬 元 以 上 五 億 元 以 下 罰 金 32 由 上 述 相 關 銀 行 業 規 定 可 以 得 知, 若 未 能 明 確 規 範 資 金 流 向 之 權 利 與 義 務, 則 目 前 各 種 P2P 網 路 借 貸 之 營 運 模 式 (Business Model), 都 有 可 能 違 29 銀 行 法 5 條 之 1 30 銀 行 法 29 條 之 1 31 銀 行 法 29 條 32 銀 行 法 125 條 71
80 反 台 灣 的 銀 行 法 規 定 若 是 台 灣 未 來 的 政 策 解 決 了 上 述 銀 行 法 相 關 規 定, 明 確 開 放 P2P 網 路 借 貸 產 業 的 經 營, 至 少 仍 有 消 費 者 保 護 以 及 投 資 人 保 護 這 兩 項 法 律 議 題 需 要 再 深 入 探 討 在 消 費 者 保 護 方 面, 台 灣 目 前 規 定 通 訊 交 易 或 訪 問 交 易 之 消 費 者, 得 於 收 受 商 品 或 接 受 服 務 後 7 日 內, 以 退 回 商 品 或 書 面 通 知 方 式 解 除 契 約, 無 須 說 明 理 由 及 負 擔 任 何 費 用 或 對 價 但 通 訊 交 易 有 合 理 例 外 情 事 者, 不 在 此 限 在 未 公 布 除 外 適 用 對 象 以 前, 無 條 件 解 除 權 適 用 於 商 品 和 服 務 33 因 此 消 費 者 在 網 頁 上 不 管 是 為 借 款 之 意 思 表 示 或 要 將 款 項 借 出 的 投 資 人, 是 否 都 有 此 猶 豫 期 間 (7 日 鑑 賞 期 ) 的 適 用? 如 有 則 會 導 致 交 易 不 確 定 性 以 日 本 法 為 例, 販 賣 主 體 為 基 於 金 融 商 品 交 易 法 的 金 融 商 品 交 易 業 金 融 仲 介 業 等 所 販 賣 之 金 融 商 品 或 服 務 是 不 適 用 猶 豫 期 間 的 34 在 投 資 人 保 護 方 面, 台 灣 目 前 規 定 金 融 服 務 業, 與 金 融 消 費 者 訂 立 提 供 金 融 商 品 或 服 務 之 契 約 前, 應 充 分 瞭 解 金 融 消 費 者 之 相 關 資 料, 以 確 保 該 商 品 或 服 務 對 金 融 消 費 者 之 適 合 度 35 且 金 融 服 務 業 與 金 融 消 費 者 訂 立 提 供 金 融 商 品 或 服 務 之 契 約 前, 應 向 金 融 消 費 者 充 分 說 明 該 金 融 商 品 服 務 及 契 約 之 重 要 內 容, 並 充 分 揭 露 其 風 險 36 P2P 網 路 借 貸 平 台 業 者 也 應 確 定 是 否 須 遵 循 相 關 投 資 保 護 規 定 ( 六 ) 網 路 借 貸 經 營 模 式 法 律 分 析 世 界 各 國 的 P2P 網 路 借 貸 業 者 也 各 自 發 展 出 不 同 的 營 運 模 式, 提 供 了 不 同 服 務 以 下 將 統 整 幾 種 常 見 的 網 路 借 貸 平 台 運 作 方 式, 並 分 析 若 是 台 灣 業 者 採 用 這 些 營 運 模 式 時, 所 可 能 面 對 的 法 律 議 題 33 公 平 交 易 法 19 條 34 特 商 法 26 條 第 1 項 8 款 35 金 融 保 護 法 9 條 36 金 融 保 護 法 10 條 72
81 1. 單 純 訊 息 中 介 不 涉 及 資 金 停 泊 以 及 訂 價 如 果 平 台 業 者 定 位 本 身 只 是 居 間 撮 合, 金 錢 沒 有 停 留 在 平 台 業 者 的 手 中, 則 平 台 業 者 只 是 居 間 的 角 色, 就 不 會 違 反 目 前 法 律 規 定 此 時 雙 方 單 純 的 借 貸 行 為 而 已, 只 要 符 合 一 般 借 貸 的 法 律 規 定 就 可 以 運 作, 如 借 貸 利 率 不 能 超 過 20% 的 年 利 率 上 限 依 民 法 567 條 居 間 人 關 於 訂 約 之 事 項, 應 就 其 所 知, 據 實 報 告 於 各 當 事 人 顯 無 履 行 能 力 之 人 獲 知 其 無 訂 立 該 約 能 力 之 人, 不 得 為 其 媒 介 以 居 間 為 營 業 者, 關 於 訂 約 事 項 及 當 事 人 之 履 行 能 力 或 訂 立 該 約 能 力 之 人, 有 調 查 之 義 務 所 以 網 站 有 收 費 者 並 以 之 為 業 者 對 於 資 金 提 供 者 事 前 負 有 調 查 義 務, 並 將 之 據 實 報 告 資 金 提 供 者 平 台 業 者 作 為 居 間 - 非 消 費 借 貸 契 約 當 事 人 而 平 台 業 者 的 主 要 業 務 就 是 媒 合, 把 此 種 行 為 定 位 為 消 費 寄 託 37 台 灣 曾 有 此 類 平 台 業 者 經 營 業 務, 但 規 模 並 不 大 2. 網 站 訂 價 - 由 網 站 訂 定 借 貸 利 率 平 台 業 者 作 為 居 間 亦 非 消 費 借 貸 契 約 當 事 人 此 時 平 台 業 者 對 於 資 金 提 供 者 而 言 亦 為 居 間 業 者, 彼 此 間 權 利 義 務 同 上 而 對 借 款 者 而 言, 為 委 任 並 授 予 代 理 權 ( 處 理 借 款 者 的 相 關 信 用 資 訊 並 將 之 分 類 以 便 提 供 給 資 金 提 供 者 ) 所 以 平 台 對 於 借 款 者 依 民 法 540 將 事 務 進 行 加 以 報 告 之 義 務, 另 依 535 條 負 有 善 良 管 理 人 之 注 意 義 務 3. 網 站 提 供 擔 保 - 非 居 間 業 者 單 純 為 借 款 人 提 供 擔 保 公 司 法 第 16 條 規 定 公 司 除 依 其 他 法 律 或 公 司 章 程 規 定 得 為 保 證 者 外, 不 得 為 任 何 保 證 人 如 平 台 業 者 為 公 司 組 織 時, 自 己 要 幫 借 款 人 保 證 時, 要 依 公 司 法 第 16 條 之 規 定 此 外 公 司 為 人 作 保 證 時 依 民 法 第 739 條 : 稱 保 證 者, 謂 當 事 人 約 定, 一 方 於 他 方 之 債 務 人 不 履 行 債 務 時, 由 其 代 負 履 行 責 任 之 契 約 民 法 749 條 規 定 保 證 人 向 債 權 人 為 清 償 後, 於 其 清 償 之 限 37 民 法 602 條 73
82 度 內, 承 受 債 權 人 對 於 主 債 務 人 之 債 權 但 不 得 有 害 於 債 權 人 之 利 益 此 外 擔 保 範 圍 依 民 法 740 條 : 保 證 債 務, 除 契 約 另 有 訂 定 外, 包 含 主 債 務 之 利 息 違 約 金 損 害 賠 償 及 其 他 從 屬 於 主 債 務 之 負 擔 如 果 平 台 自 己 非 保 證 人 而 係 受 借 款 人 委 託 替 其 尋 找 保 證 機 關 時 則 兩 者 間 成 立 委 任 契 約 同 前 所 述 4. 強 制 投 資 人 分 散 投 資 標 的 國 外 許 多 P2P 網 路 借 貸 平 台 會 要 求 投 資 人 不 可 將 投 資 金 額 集 中 借 貸 給 某 個 借 款 人, 要 求 投 資 人 必 須 分 散 投 資 標 的 此 經 營 形 態 是 否 有 涉 及 投 資 顧 問 業 之 問 題? 依 投 信 投 顧 法 第 4 條 : 本 法 所 稱 證 券 投 資 顧 問, 指 直 接 或 間 接 自 委 任 人 或 第 三 人 取 得 報 酬, 對 有 價 證 券 證 券 相 關 商 品 或 其 他 經 主 管 機 關 核 准 項 目 之 投 資 或 交 易 有 關 事 項, 提 供 分 析 意 見 或 推 薦 建 議 本 法 所 稱 證 券 投 資 顧 問 事 業, 指 經 主 管 機 關 許 可, 以 經 營 證 券 投 資 顧 問 為 業 之 機 構 所 以 平 台 業 者 要 取 得 主 關 機 關 之 許 可 方 可 為 之 5. 協 助 投 資 人 進 行 投 資 國 外 亦 有 P2P 網 路 借 貸 網 站 協 助 投 資 人 進 行 投 資, 如 將 每 期 所 得 之 利 息 收 入 自 動 再 進 行 投 資 即 平 台 業 者 向 投 資 人 募 集 資 金 後, 取 代 投 資 人 從 事 證 券 投 資 業 務 時, 依 投 信 投 顧 法 第 三 條 規 定 : 本 法 所 稱 證 券 投 資 信 託, 指 向 不 特 定 人 募 集 證 券 投 資 信 託 基 金 發 行 受 益 憑 證, 或 向 特 定 人 私 募 證 券 投 資 信 託 基 金 交 付 受 益 憑 證, 從 事 於 有 價 證 券 證 券 相 關 商 品 或 其 他 經 主 管 機 關 核 准 項 目 之 投 資 或 交 易 本 法 所 稱 證 券 投 資 信 託 事 業, 指 經 主 管 機 關 許 可, 以 經 營 證 券 投 資 信 託 為 業 之 機 構 所 以 平 台 業 者 要 取 得 主 管 機 關 之 許 可 方 可 為 之 74
83 產 業 觀 點 為 了 瞭 解 P2P 網 路 借 貸 產 業 的 發 展 可 能 性, 以 及 P2P 網 路 借 貸 產 業 對 台 灣 所 可 能 造 成 的 衝 擊, 本 研 究 舉 辦 了 兩 場 專 家 座 談 會, 並 且 進 行 了 十 數 次 的 訪 談 本 研 究 之 訪 談 對 象 包 含 了 財 經 律 師 支 付 業 者 眾 籌 業 者 ( 包 含 曾 在 大 陸 經 營 過 P2P 網 路 借 貸 經 驗 之 業 者 ) 金 融 業 者 及 網 路 與 電 子 商 務 業 者 以 及 創 業 者 接 著 將 以 訪 談 內 容 為 基 礎, 接 著 將 依 據 業 者 的 回 應, 將 分 析 單 位 分 為 三 個 層 次 首 先 為 總 體 層 次 : 分 析 法 規 與 制 度 環 境 資 金 供 給 者 ( 或 投 資 者 ) 資 金 需 求 者 ( 個 人 創 業 者 或 企 業 ) 等 面 向 其 次 為 組 織 層 次 : 相 關 業 者 的 機 會 與 回 應, 以 及 平 台 組 織 型 態 的 所 有 權 ( 股 權 或 債 權 ) 與 治 理 方 式 ( 擔 保 定 價 與 償 還 條 件 ) 等 相 關 條 件 最 後 則 以 資 金 供 需 者 的 個 體 層 次, 分 析 其 所 需 的 條 件 與 需 求 的 強 度 以 及 可 能 的 衝 擊 一 總 體 層 次 ( 一 ) 法 令 與 市 場 環 境 由 於 歐 美 的 金 融 制 度 環 境, 較 為 開 放 與 自 由 的 情 況 下, 金 融 商 品 或 替 代 性 融 資 機 制 的 創 新 易 於 產 生, 且 業 態 呈 現 多 樣 化 中 國 的 替 代 性 融 資 機 制 的 產 生, 則 多 半 是 因 金 融 商 品 的 覆 蓋 率 不 足, 而 資 金 需 求 者 眾, 因 而 現 有 金 融 機 制 無 法 滿 足 多 數 個 人 創 業 者 或 企 業 業 者 的 資 金 需 求, 此 情 境 自 然 會 衍 生 出 各 類 性 質 與 種 類 繁 多 的 替 代 融 資 機 制 臺 灣 由 於 金 融 覆 蓋 率 以 及 各 種 信 用 合 作 社 的 普 及 率 高, 且 存 放 款 之 間 所 存 在 的 利 差 空 間 有 限 此 情 況 下, 替 代 性 融 資 機 制 的 需 求 相 對 較 少, 對 於 新 興 業 者 而 言, 獲 利 空 間 也 將 受 限 雖 存 在 此 種 情 況, 但 受 訪 業 者 針 對 臺 灣 金 融 制 度 環 境 表 示 : 金 融 主 管 機 關 多 強 調, 消 費 者 保 護 的 角 度 為 思 考 點, 主 管 機 構 在 推 動 創 新 金 融 服 務 時, 先 會 考 量 安 全 性 以 及 風 險 控 管 的 問 題 再 者 基 於 此 種 替 代 融 資 的 交 易 平 台 是 在 網 路 上, 更 會 強 調 維 護 資 訊 的 安 全, 以 及 消 費 者 個 資 的 安 全 性 雖 然 金 融 業 者 表 示 利 差 空 間 過 小, 使 75
84 新 業 態 無 法 有 獲 利 的 機 會, 但 第 三 方 與 眾 籌 平 台 的 業 者 也 表 示 : 網 路 平 台, 所 需 的 設 備 建 置 與 營 運 成 本 以 及 營 業 徵 信 的 方 式, 與 現 有 的 金 融 體 系 有 極 大 的 差 異, 如 同 手 續 費, 銀 行 要 收 4-5 元, 超 商 業 者 可 能 僅 要 2-3 元, 但 網 路 平 台 業 者 只 要 1 元, 就 可 以 有 錢 賺 這 是 成 本 與 思 考 方 式 的 差 異, 所 以 利 差 空 間 再 小, 只 要 有 賺 錢 的 機 會, 就 會 有 新 業 態 的 產 生 因 之, 相 關 業 者 ( 無 論 是 銀 行 業 或 非 銀 行 業 ) 多 半 認 為, 在 現 有 法 規 的 限 制 下, 替 代 金 融 的 創 新 行 為 是 受 限 的, 唯 有 給 予 業 者 更 多 的 自 由 空 間 以 及 法 令 適 度 鬆 綁, 才 能 產 生 真 正 的 創 新 行 為 2008 年 底 全 球 金 融 海 嘯 發 生 以 來, 個 人 投 資 者 深 受 其 害, 各 國 強 化 保 護 金 融 消 費 者, 成 為 金 融 監 理 的 另 一 重 點 訪 談 業 者 表 示, 傳 統 金 融 的 存 款 戶, 是 應 當 受 到 基 本 保 護 的 新 的 替 代 融 資 方 案, 投 資 者 是 直 接 選 擇 投 資 標 的, 此 時 保 護 消 費 者, 並 非 不 能 讓 消 費 者 學 習 承 擔 風 險, 而 是 應 讓 他 有 足 夠 的 訊 息, 瞭 解 投 資 風 險 的 大 小, 而 能 做 出 明 智 的 投 資 決 策 本 計 畫 整 理 相 關 業 者 陳 述, 其 認 為 臺 灣 現 有 的 社 會 情 境 是 否 有 利 於 借 貸 平 台 的 發 展 時, 受 訪 的 非 銀 行 業 者 多 半 認 為 : 借 貸 平 台 未 來 存 在 非 常 大 的 發 展 空 間, 尤 其 是 跨 境 的 融 資 模 式 但 無 論 是 非 銀 行 業 者 或 銀 行 業 者, 以 及 部 分 受 訪 的 創 業 者 表 達 : 台 灣 社 會 過 度 保 護 消 費 市 場, 當 消 費 者 需 面 對 新 的 融 資 商 品 時, 人 民 應 該 學 會 自 己 評 估 投 資 風 險 與 負 責 任, 如 果 任 何 事 情 都 需 要 政 府 的 背 書 與 許 可, 不 但 需 投 入 更 高 的 人 事 跟 行 政 預 算, 也 很 難 在 此 種 社 會 氛 圍 下 有 所 創 新 因 此, 當 一 新 的 商 品 導 入 市 場 時, 除 制 度 的 配 合 外, 消 費 者 的 態 度 與 接 受 度, 將 影 響 此 商 品 未 來 市 場 發 展 的 成 敗 ( 二 ) 資 金 供 給 者 ( 投 資 者 ) 新 替 代 融 資 方 案 的 可 行 與 發 展 性, 如 同 傳 統 的 銀 行 業, 需 要 有 足 夠 的 資 金 供 給 者 但 傳 統 銀 行 業 的 資 金 供 給 者, 多 為 存 款 戶 或 自 有 資 本, 銀 行 76
85 業 身 為 間 接 金 融 中 介 的 角 色, 有 義 務 與 責 任 解 決 交 易 雙 方 信 息 不 對 稱 信 用 不 充 分 的 問 題, 為 存 款 戶 尋 求 投 資 標 的 或 資 金 運 用 時, 保 障 儲 金 的 安 全 性 因 此, 主 管 機 構 設 定 嚴 格 的 法 令 對 於 金 融 業 的 監 督 與 管 理, 並 進 行 營 運 成 本 與 績 效 的 監 控, 除 保 障 金 融 安 定 外, 亦 是 保 障 存 款 戶 資 金 安 全 的 基 本 要 件 新 替 代 融 資 方 案 如 借 貸 平 台, 是 透 過 網 路 工 具, 建 立 資 金 的 供 給 者 與 需 求 者 雙 方, 直 接 對 接 的 交 易 平 台, 雙 方 可 直 接 溝 通 交 易 的 訊 息, 雖 可 省 去 中 間 環 節 ( 金 融 脫 媒 ) 的 影 響, 提 升 直 接 融 資 的 速 度 與 價 值 但 這 些 資 金 的 供 給 者 必 須 重 新 養 成 自 我 評 斷 資 訊 的 能 力 而 且, 這 些 資 訊 並 非 針 對 專 屬 的 個 人, 而 是 在 大 數 據 金 融 下, 運 用 過 去 所 有 網 路 參 與 者 的 大 數 據 分 析, 所 建 立 的 風 險 收 益 模 型 平 台 業 者 根 據 這 些 模 型, 對 客 戶 做 出 分 類, 建 議 授 信 評 等 的 機 制, 屬 於 大 數 據 分 析, 所 產 生 風 險 概 率, 測 算 後 的 分 類 資 訊, 而 非 專 屬 個 人 的 個 別 項 目 和 客 戶 具 體 的 信 貸 評 估 因 之, 資 金 提 供 者 自 我 的 資 訊 評 斷 能 力 以 及 網 路 作 業 能 力 ( 亦 即 總 體 社 會 群 眾 知 識 品 質 與 科 技 接 受 度 ), 成 為 另 一 個 新 替 代 融 資 方 案, 能 否 成 功 推 動 的 重 要 考 量 基 礎 ( 三 ) 資 金 需 求 者 1. 一 般 大 眾 臺 灣 社 會 大 眾 與 歐 美 人 士, 對 於 儲 蓄 與 個 人 信 用 概 念 與 有 極 大 的 異 質 性, 不 但 使 得 臺 灣 社 會 大 眾 不 若 歐 美 民 眾 存 在 許 多 短 期 小 額 的 資 金 需 求 時 機, 如 學 費 房 屋 修 繕 旅 遊 基 金 等, 而 且 資 金 的 提 供 者 在 沒 有 完 全 的 資 訊 與 信 任 條 件, 其 願 意 借 款 的 意 願 相 對 較 低 此 乃 因, 臺 灣 民 眾 多 數 有 儲 蓄 的 習 慣, 因 此 對 短 期 小 額 資 金 較 無 需 求, 個 人 對 於 自 身 的 聲 譽 重 視 程 度 與 守 法 精 神 也 不 如 歐 美 社 會 而 且, 臺 灣 的 信 用 卡 發 卡 普 及 率 居 全 球 之 冠, 相 關 的 商 業 促 銷 活 動 亦 呈 現 多 樣 化, 不 但 常 常 免 收 年 費, 還 可 分 期 付 款 且 免 利 息 因 此, 銀 行 業 者 表 示 : 一 般 大 眾 對 此 種 短 期 小 額 資 金 的 需 求 不 高 而 且, 臺 灣 的 銀 行 業 對 於 學 生 的 就 學 貸 款 與 房 屋 修 繕 費 用, 不 但 在 貸 款 額 77
86 度 上 給 予 較 為 寬 鬆 的 條 件 且 手 續 簡 便, 在 利 率 上 也 較 為 優 惠 對 此, 銀 行 業 者 僅 表 示 若 能 適 度 調 整, 主 管 機 構 針 對 銀 行 辦 理 個 人 無 擔 保 貸 款 最 高 上 限 需 受 DBR22 倍 限 制, 此 種 短 期 小 額 資 金 的 需 求 將 獲 更 寬 鬆 的 供 應 條 件 業 者 希 望 促 成 開 放 的 理 由 為 : 其 計 算 方 式 係 指 個 人 於 各 金 融 機 構 之 無 擔 保 貸 款 總 額 度 ( 即 現 金 卡 信 用 卡 信 貸 現 欠 餘 額 ), 不 得 超 過 其 月 收 入 的 22 倍 銀 行 業 者 認 為, 目 前 社 會 生 活 型 態 的 轉 變, 許 多 民 眾 的 行 業 特 性, 並 非 具 有 固 定 的 月 收 入, 所 以 在 放 款 時 受 該 條 規 定 的 限 制, 因 而 部 分 民 眾 無 法 提 出 所 得 證 明, 造 成 其 無 法 獲 得 所 需 的 信 用 融 資 眾 籌 平 台 的 業 者 亦 有 反 應 : 雖 然 臺 灣 的 銀 行 與 信 合 社 幾 乎 是 完 全 覆 蓋, 滲 透 力 很 高, 但 還 是 會 有 一 些 人 無 法 與 銀 行 交 易, 當 然 可 能 是 比 較 屬 於 社 會 的 邊 緣 人, 但 邊 緣 人 不 代 表 他 是 壞 人, 應 該 解 釋 他 是 經 濟 上 相 對 弱 勢 的 人 根 據 業 者 的 說 明, 這 些 可 能 是 一 些 小 農 或 經 濟 上 較 為 弱 勢 的 群 體 地 下 金 融 民 間 互 助 會 與 當 鋪 的 存 在, 似 乎 顯 示 社 會 大 眾 仍 有 一 部 分 的 人, 對 非 銀 行 業 所 提 供 的 替 代 融 資 方 案 的 需 求 是 存 在 的 受 訪 的 業 者 表 示, 如 何 讓 這 些 合 法 化, 不 但 可 解 決 部 分 社 會 問 題, 同 時 還 可 收 取 正 常 的 營 業 所 得 稅 與 促 使 新 的 金 融 創 新 2. 微 型 企 業 與 新 創 企 業 隨 著 網 絡 科 技 與 通 訊 技 術 的 進 步, 傳 統 實 體 創 業 的 工 作 型 態 逐 漸 改 變 創 業 者 為 提 高 效 率 增 加 競 爭 力 降 低 營 運 成 本, 選 擇 於 傳 統 實 體 辦 公 室 以 外 的 遠 端 虛 擬 工 作 制 度, 成 為 新 興 的 網 絡 創 業 樣 貌 SOHO 族 是 一 群 自 我 雇 用 具 有 特 定 的 專 業 背 景 利 用 承 接 案 件 爭 取 客 戶 或 獲 取 營 業 利 益, 其 收 入 依 專 案 成 果 來 決 定, 具 有 自 由 工 作 時 間 與 工 作 地 點 的 網 路 創 業 工 作 者 根 據 經 濟 部 中 小 企 業 處 統 計, 臺 灣 每 年 都 有 大 量 的 新 設 企 業, 中 小 企 業 創 業 是 促 成 台 灣 經 濟 成 長 的 主 要 動 力, 有 助 於 提 升 臺 灣 社 會 經 濟 的 競 爭 力 再 者 近 年 來 資 訊 技 術 發 展 的 速 度 越 來 越 快, 網 際 網 路 已 成 為 生 活 中 不 可 或 缺 的 一 部 分, 它 不 但 改 變 了 人 們 既 有 的 生 活 習 慣, 也 改 變 許 多 企 業 的 78
87 經 營 型 態 許 多 創 業 者 選 擇 利 用 網 路 商 店 或 線 上 服 務 等 營 運 模 式, 以 拓 展 各 式 各 樣 潛 藏 的 商 機 網 路 時 代 的 來 臨, 雖 推 動 大 眾 創 業 的 機 會, 但 這 些 創 業 青 年 與 中 小 企 業 常 面 臨 的 問 題 是, 資 金 籌 措 的 難 題 本 計 畫 亦 訪 問 4 為 網 路 創 業 者, 他 們 表 示 : 主 要 是 網 路 創 業 者, 常 因 無 實 體 店 面 或 實 體 存 貨, 亦 或 其 創 新 概 念 無 法 取 得 銀 行 業 評 估 授 信 的 標 準, 再 加 上 創 業 者 個 人 因 屬 自 行 創 業, 所 以 無 正 常 的 所 得 收 入, 因 而 無 法 有 效 地 呈 現 其 在 金 融 體 系 信 用 評 比 的 價 值, 造 成 其 無 法 取 得 足 額 的 融 資 針 對 此 現 象, 訪 談 時 銀 行 業 代 表 說 明 : 此 種 業 態 屬 於 高 風 險, 銀 行 業 具 有 責 任 為 民 眾 的 錢 財 把 關, 因 此 本 來 就 不 適 合 放 貸, 而 且 會 建 議 這 些 業 者 利 用 天 使 投 資 計 畫, 或 股 權 式 眾 籌 平 台 取 得 資 金, 較 能 符 合 風 險 控 管 原 則 基 於 上 述, 這 些 網 路 創 業 者 還 是 極 可 能, 成 為 網 路 借 貸 平 台 的 資 金 需 求 者 因 為, 他 們 習 慣 於 在 網 路 上 取 得 訊 息 與 交 易, 對 於 網 路 科 技 的 接 受 度 與 熟 悉 度 高, 自 然 較 之 一 般 社 會 大 眾, 容 易 成 為 此 種 網 路 平 台 借 貸 融 資 方 式 的 潛 在 客 群, 只 是 若 其 他 的 替 代 融 資 管 道 的 速 度 與 利 率 高 低 也 是 吸 引 他 們 的 條 件 二 組 織 層 次 目 前 國 內 已 通 過 電 子 支 付 ( 即 第 三 方 支 付 ) 機 構 管 理 條 例, 第 三 方 支 付 是 非 金 融 與 金 融 服 務 業 的 跨 業 合 作, 新 的 金 融 服 務 商 品, 透 由 新 的 網 路 科 技, 利 用 消 費 者 在 網 際 網 路 所 留 下 的 足 跡, 掌 握 消 費 者 行 為 改 變 的 趨 勢, 進 而 延 伸 客 戶 的 價 值, 並 創 造 新 的 附 加 價 值 這 些 變 化 趨 勢 都 將 驅 動 金 融 業 者 與 網 際 網 路 業 者, 需 要 不 斷 地 尋 求 與 消 費 者 可 能 的 互 動 機 會, 進 而 創 造 企 業 獲 利 的 機 會 同 時, 金 管 會 也 大 力 推 動 群 眾 募 資 計 畫, 除 授 權 櫃 買 中 心 訂 定 證 券 商 經 營 股 權 性 質 群 眾 募 資 管 理 辦 法, 以 放 寬 經 營 籌 資 平 台 的 資 格 雖 然 監 理 單 位 已 經 站 在 極 力 促 進 與 推 動 的 立 場, 但 現 有 業 者 仍 有 許 多 不 同 的 觀 點 與 反 應 本 計 畫 經 由 訪 談 3 家 非 銀 行 辦 理 支 付 業 者 3 家 眾 籌 平 台 業 者 4 家 銀 行 業 者 2 家 投 資 顧 問 業 者 茲 79
88 將 業 者 認 為 未 來 新 替 代 融 資 方 案, 尤 其 是 如 何 掌 握 與 迎 接 網 貸 平 台 的 機 會 與 挑 戰, 按 電 商 業 者 ( 非 金 融 業 者 ) 與 金 融 業 者 之 意 見 分 述 如 後 另 外, 本 計 畫 設 計 網 貸 平 台 可 能 面 對 的 問 題 題 綱, 請 教 業 者 其 想 法, 由 於 多 數 業 者 對 於 此 議 題 並 未 真 正 的 執 行, 因 此 僅 提 出 需 注 意 的 面 向, 而 非 真 正 執 行 時 所 可 能 遭 遇 的 問 題 ( 一 ) 電 商 業 者 ( 非 金 融 業 者 ) 在 本 計 畫 訪 談 過 程 中, 雖 然 第 三 方 電 子 支 付 機 構 管 理 條 例 已 經 通 過, 但 訪 談 支 付 業 者 時, 發 現 他 們 對 現 有 的 法 令 與 體 制, 是 感 覺 到 最 未 被 受 公 平 對 待 的 一 群 業 者 認 為 政 府 在 推 動 網 貸 平 台 時, 他 們 應 該 是 最 可 能 有 機 會 與 能 力 的 目 前 第 三 方 業 者 在 資 本 額 上 是 相 對 銀 行 業 規 模 小 很 多 且 受 限, 但 網 路 世 代 不 再 是 比 實 體 規 模 的 大 小, 而 是 屬 於 規 模 報 酬 遞 增 的 效 果, 網 路 社 群 成 員 越 多 越 能 形 成 群 體 的 力 量 由 於 第 三 方 支 付 業 者 所 面 對 的 網 路 交 易 平 台 上, 有 許 多 的 買 家 與 賣 家, 因 此, 對 業 者 而 言, 要 累 積 買 賣 雙 方 的 經 營 徵 信 資 訊, 將 比 銀 行 業 具 有 更 真 實 的 資 料 與 行 為 軌 跡, 而 此 部 分 正 是 一 般 銀 行 業 在 聯 徵 中 心 所 缺 乏 的 數 據, 未 來 將 是 兩 者 結 合 聯 徵 中 心 信 用 徵 信 與 第 三 方 支 付 業 者 經 營 徵 信 合 作 的 利 基 基 礎 業 者 亦 陳 述, 希 望 本 計 畫 能 反 應 與 建 議 有 關 單 位 思 考, 電 商 業 者 由 於 累 積 與 掌 握 許 多 賣 家 的 營 業 行 為 與 金 流 狀 況, 部 分 賣 家 在 網 路 上 銷 售 貨 款 短 期 內 並 未 有 其 他 用 途, 是 短 期 的 閒 置 資 金, 但 部 分 商 家 卻 有 小 額 短 期 貨 款 融 資 的 需 求, 希 望 有 關 單 位 能 適 度 開 放, 在 其 成 員 同 意 並 保 障 雙 方 權 益 下, 修 改 專 法 使 第 三 方 業 者 對 其 成 員 能 進 行 賣 方 之 間 短 期 小 額 的 貨 款 融 資, 因 為 這 些 借 款 的 賣 家, 其 所 收 到 的 貨 款 還 是 在 第 三 方 業 者 帳 戶 上, 安 全 性 與 保 障 較 高 而 非 僅 能 將 此 儲 值 款 項 購 買 債 券 或 公 債, 也 不 會 造 成 吸 金 與 非 法 放 貸 的 問 題, 還 能 使 商 家 的 資 金 更 靈 活 的 運 用 而 此 部 分 的 運 作, 是 在 有 限 制 範 圍 下 試 行 網 貸 平 台 的 基 礎 在 台 灣 曾 經 嘗 試 經 營 過 P2P 網 路 借 貸 平 台 的 業 者 表 示, 當 初 在 經 營 時, 80
89 花 了 非 常 多 的 精 力 與 資 源 在 法 律 遵 循 上, 但 是 無 法 解 決 台 灣 法 令 的 問 題 而 且 當 初 以 純 中 介 模 式 嘗 試 營 運 時, 作 了 幾 筆 交 易, 想 要 分 析 後 端 資 料, 台 灣 也 沒 有 類 似 的 數 據 分 析 公 司 可 以 協 助 分 析 而 多 家 電 商 業 者 也 提 出 是 否 可 以 像 大 陸 一 樣 讓 子 彈 飛 的 方 式, 先 讓 業 者 自 行 在 市 場 嘗 試, 運 作 一 段 時 間 後, 在 訂 出 明 確 規 範 如 果 無 法 像 大 陸 以 野 蠻 成 長 的 方 式, 主 管 機 關 也 可 以 先 訂 出 紅 線, 先 進 行 重 點 要 求, 如 個 資 的 保 護, 禁 止 資 金 池 等 所 有 業 者 都 必 須 遵 循 這 部 分 要 求, 其 他 則 可 以 自 由 發 揮 曾 經 在 大 陸 經 營 過 的 業 者 也 提 出, 在 大 型 的 P2P 網 路 借 貸 平 台, 其 對 於 個 資 的 保 護 水 準 可 以 與 銀 行 相 同 不 過 在 個 資 議 題 上, 大 陸 的 網 路 借 貸 平 台 由 於 有 徵 信 需 求, 因 而 有 些 平 台 會 用 各 種 管 道 蒐 集 個 人 資 訊, 甚 至 於 當 借 款 人 違 約 時, 反 而 透 過 網 路 肉 搜 等 方 式 追 款 所 以 在 大 陸 的 網 路 借 貸 平 台 運 作 模 式 上, 個 資 議 題 的 確 是 需 要 在 思 考 的 小 型 平 台 可 能 並 沒 有 投 入 許 多 的 資 源 以 建 立 可 以 保 護 個 資 的 系 統 而 大 型 平 台 雖 然 建 立 起 等 同 銀 行 等 級 的 個 資 保 護 系 統, 可 是 為 了 徵 信 與 催 收, 反 而 會 有 爭 議 的 利 用 個 資 同 時 業 者 也 表 示, 大 陸 的 大 型 借 貸 平 台 其 實 花 費 在 徵 信 審 核 以 及 催 收 等 行 政 成 本 也 是 居 高 不 下 不 過 大 陸 的 P2P 網 路 借 貸 的 確 提 供 了 非 常 快 速 的 融 資 管 道, 業 者 提 出 : 拿 陸 金 所 來 講, 房 產 證 明, 證 明 你 這 房 子, 手 機 裡 都 有 GPS, 你 在 房 子 裡 照 一 張 你 的 臉 和 身 分 證, 馬 上 20 秒 審 定 過 在 與 銀 行 的 關 係 方 面, 有 業 者 認 為 銀 行 之 所 以 反 對 P2P 網 路 借 貸 的 發 展 是 因 為 該 業 務 會 搶 時 銀 行 既 有 業 務 亦 有 業 者 認 為 銀 行 的 組 織 文 化 過 於 保 守, 會 阻 礙 網 路 各 種 新 創 事 業 的 發 展 並 有 業 者 指 出 該 利 用 網 路 新 興 事 業, 改 變 銀 行 既 有 行 事 風 格 並 提 出 if banks don`t change, we change the banks 的 說 法 但 亦 有 業 者 提 出 不 應 該 與 銀 行 形 成 競 爭 關 係, 比 如 說 銀 行 應 該 去 專 注 於 企 業 或 金 字 塔 頂 端 的 客 層, 而 一 般 民 眾 可 由 網 路 借 貸 來 服 務 或 者 是 由 銀 行 來 進 行 價 金 保 管 與 提 供 擔 保 等 服 務 綜 合 非 金 融 業 者 的 意 見, 大 部 分 都 認 為 P2P 網 路 借 貸 在 台 灣 應 該 還 有 81
90 市 場 其 市 場 可 能 存 在 於 網 路 商 城 的 創 業 者, 或 是 目 前 尋 找 地 下 錢 莊 的 資 金 需 求 者 不 過 依 台 灣 非 常 重 視 消 費 者 權 益 的 社 會 文 化, 網 路 借 貸 平 台 必 定 須 承 擔 一 定 責 任, 而 非 只 是 單 純 的 訊 息 中 介 ( 二 ) 金 融 業 者 本 計 畫 共 訪 問 4 家 金 融 業 者, 業 者 表 示 組 織 內 已 有 體 認 到 此 種 網 路 趨 勢 的 影 響 但 因 目 前 所 統 計 與 接 觸 到 的 消 費 者, 直 接 臨 櫃 處 理 存 貸 與 匯 款 者 並 未 有 明 顯 的 下 降 基 於 現 有 的 組 織 型 態 銀 行 業 者 在 高 度 監 理 的 法 制 下, 其 不 但 受 傳 統 金 融 制 度 的 約 束, 且 人 事 與 執 行 費 用 高, 而 這 些 高 度 監 理 的 規 範, 也 限 制 銀 行 的 營 業 自 由 空 間, 讓 銀 行 業 者 難 以 完 全 回 應 其 他 業 者 的 速 度 銀 行 業 多 表 示 : 光 一 個 貸 款 的 審 核 作 業 流 程, 就 必 須 滿 足 許 多 法 令 的 限 制, 如 果 能 針 對 無 擔 保 信 用 放 款 的 限 制 加 以 重 新 檢 討, 如 DBR22 倍, 以 及 簡 化 申 辦 流 程, 相 信 銀 行 業 對 於 解 決 小 額 貸 款 的 新 創 業 者, 不 但 可 給 予 實 質 的 幫 助 外, 也 可 加 速 作 業 流 程 訪 談 問 及, 銀 行 業 是 否 應 該 涉 入 網 貸 平 台, 業 者 表 示 : 除 非 像 有 些 銀 行 專 設 一 單 位, 來 管 理 電 子 商 務 的 走 向, 否 則 現 在 銀 行 績 效 評 估 方 式, 多 採 用 利 潤 中 心, 但 無 論 是 行 動 支 付 第 三 方 支 付 網 貸 平 台 屬 創 新 金 融 商 品, 賺 不 到 錢, 會 影 響 利 潤 而 且, 現 有 組 織 中 原 有 的 資 訊 系 統 與 工 作 環 境 與 新 的 商 品 具 有 很 大 的 差 異, 內 部 高 層 的 支 持 度 也 不 同, 就 無 法 帶 動 組 織 的 創 新 當 然, 公 股 較 高 的 行 庫 對 創 新 金 融 的 接 受 度 可 能 更 低, 因 是 高 層 指 派 的 有 任 期 的 限 制 私 人 銀 行 因 為 影 響 到 未 來 企 業 的 發 展, 所 以 會 比 較 願 意 投 入 例 如 有 銀 行 就 很 重 視 創 新 金 融, 前 期 的 投 資 不 會 列 入 損 益 的 計 算 但 有 些 銀 行 的 策 略, 還 是 追 求 獲 利, 但 創 新 金 融 的 部 分 就 交 由 非 銀 行 的 相 關 企 業 進 行 研 究 部 分 規 模 相 對 比 較 小 的 銀 行, 為 發 揮 本 身 的 經 營 特 色, 會 利 用 數 位 金 融 建 立 自 我 的 形 象, 藉 機 拉 近 與 中 小 企 業 的 距 離, 塑 造 利 基 市 場, 而 這 些 客 群 也 將 是 其 未 來 主 要 的 放 款 對 象 在 現 有 的 銀 行 服 務 中, 某 銀 行 提 出 的 標 會 理 財 網 是 相 形 之 下 比 較 82
91 貼 近 P2P 網 路 借 貸 的 服 務, 該 服 務 經 由 主 管 單 位 ( 金 管 會 ) 的 原 則 同 意, 辦 理 浮 動 利 率 資 金 交 易 平 台, 其 運 作 模 式 為 該 行 在 網 路 上 提 供 一 個 自 行 建 置 的 資 金 競 標 交 易 平 台, 經 銀 行 進 行 徵 信 及 提 供 價 金 保 證, 而 能 使 資 金 的 供 應 者 及 需 求 者 集 合 在 一 起, 透 過 價 格 競 標, 並 由 不 同 的 會 員 輪 流 競 標 各 期 的 融 資 標 金 本 研 究 藉 由 整 理 網 路 以 及 訪 談 相 關 業 者 的 方 式, 彙 總 整 理 此 理 財 網, 在 金 融 相 關 規 範 下 所 產 生 的 機 會 以 及 營 運 遭 遇 的 困 境 1. 會 員 組 成 該 理 財 網 的 成 員, 需 經 各 分 行 身 份 確 認 與 對 保 嚴 格 的 徵 信 甚 或 需 提 供 部 分 的 擔 保, 不 但 限 制 會 員 人 數 ( 如 受 分 行 限 制 多 集 中 於 北 部 地 區 的 民 眾 ) 且 會 員 入 會 的 理 由, 多 為 投 資 理 財 目 的, 且 其 條 件 需 符 合 嚴 格 的 徵 信, 因 而 吸 收 到 的 會 員, 多 為 資 金 的 供 給 者 ( 投 資 者 ), 主 要 是 想 賺 取 較 存 款 高 的 利 息 收 入, 相 對 真 正 的 資 金 需 求 者 較 少, 所 以 常 常 會 造 成 需 要 以 抽 籤 方 式 得 標, 造 成 會 員 不 但 沒 賺 到 利 息 反 而 要 支 付 更 多 的 利 息 費 用, 因 而 在 網 路 上 抱 怨 同 時 因 受 金 融 法 規 的 規 範, 所 屬 機 構 的 從 業 人 員, 亦 不 得 參 與 該 理 財 網 的 活 動, 所 以 雖 然 此 理 財 網 有 類 似 民 間 互 助 會 的 功 能, 但 卻 喪 失 原 有 的 網 絡 關 係 不 過 相 關 業 者 表 示, 通 常 留 下 來 的 成 員, 會 發 現 標 會 的 好 處, 其 優 點 為 一 般 借 貸 是 在 剛 開 始 的 時 候, 就 必 須 清 楚 地 瞭 解 本 身 究 竟 為 資 金 的 需 求 者 ( 付 利 息 的 人 ) 或 供 給 者 ( 收 利 息 的 人 ) 但 標 會 的 好 處 是 資 金 取 得 與 運 用 的 靈 活 性 與 彈 性, 可 以 先 不 確 定 未 來 本 身 是 資 金 的 需 求 者 或 供 應 者, 藉 由 定 期 的 投 入 一 筆 錢, 未 來 取 得 資 金 運 用 的 權 力 ( 競 標 的 機 會 ) 2. 稅 賦 一 般 而 言, 理 財 網 的 殖 利 率 比 定 存 還 要 高, 但 若 此 標 案 的 資 金 需 求 者 不 多 時, 通 常 會 採 取 抽 籤 方 式 得 標, 若 在 標 期 未 過 半 前 先 被 抽 中, 此 時 不 但 報 酬 率 不 高, 先 前 取 得 的 利 息 收 入 也 還 是 需 要 扣 所 得 稅, 並 且 得 標 後 也 83
92 要 支 付 較 高 的 利 息 成 本 且 資 金 競 標 者 所 獲 取 的 競 標 款 所 需 支 付 的 利 息 費 用, 無 法 作 為 企 業 融 資 費 用 項 目, 以 扣 抵 營 業 所 得 稅 款 在 面 對 網 路 業 者 的 態 度 方 面, 金 融 業 者 普 遍 認 為 網 路 業 者 之 所 以 認 為 網 路 金 融 有 很 大 的 商 機, 而 且 批 評 銀 行 保 守, 主 要 是 因 為 網 路 業 者 從 未 真 的 接 觸 過 金 融 業 務 不 了 解 在 處 理 金 融 業 務 上 所 需 付 出 的 內 稽 內 控 成 本 以 及 為 了 避 免 系 統 風 險 所 作 的 各 項 準 備 作 業 而 大 陸 P2P 網 路 借 貸 的 蓬 勃 發 展 是 因 為 大 陸 總 體 經 濟 持 續 成 長, 但 這 也 表 示 他 們 還 未 經 歷 過 景 氣 衰 退 的 期 間, 也 表 示 大 陸 P2P 網 路 借 貸 業 者 目 前 運 作 的 徵 信 模 型 是 不 完 整, 有 缺 陷 的 但 是 在 面 對 P2P 網 路 借 貸 議 題 上, 金 融 業 者 與 網 路 業 者 不 見 得 就 是 競 爭 關 係, 也 可 能 有 合 作 關 係 比 如 說 由 銀 行 提 供 擔 保, 或 是 由 銀 行 提 供 徵 信 服 務 面 對 網 路 技 術 對 金 融 產 業 的 衝 擊, 也 使 得 金 融 科 技 對 於 銀 行 的 發 展 日 形 重 要 銀 行 業 者 對 於 與 金 融 科 技 (Fin-tech) 的 合 作 方 式, 認 為 應 該 保 有 一 定 的 彈 性, 應 該 視 個 案 而 定 可 以 轉 投 資 部 分 股 權, 而 若 有 適 當 標 的, 也 可 以 轉 換 成 銀 行 內 部 的 知 識 技 術 技 能 按 目 前 生 態, 技 術 廠 商 也 許 反 而 不 敢 與 單 一 銀 行 往 來 過 於 密 切, 這 樣 反 而 會 阻 擾 該 廠 商 同 時 與 多 家 銀 行 業 務 往 來 的 空 間 而 若 是 有 發 展 出 P2P 網 路 借 貸 的 科 技 公 司, 會 看 發 展 狀 況 考 慮 要 不 要 投 資 而 銀 行 內 部 是 否 自 己 設 立 P2P 網 路 借 貸 部 門 業 者 認 為 只 要 遊 戲 規 則 訂 立 好, 對 銀 行 與 非 銀 行 的 要 求 是 一 樣 的, 銀 行 也 可 以 自 行 設 立 且 銀 行 的 競 爭 優 勢 應 該 會 更 加 明 顯 綜 觀 而 言, 金 融 業 者 普 遍 認 為 台 灣 金 融 服 務 普 及 率 甚 高,P2P 網 路 借 貸 發 展 的 市 場 規 模 可 能 不 大 而 當 導 入 Bank 3.0 後, 銀 行 可 以 提 供 更 便 捷 的 服 務, 讓 原 本 未 能 獲 得 金 融 服 務 的 民 眾 得 到 金 融 服 務 而 且 依 台 灣 非 常 重 視 消 費 者 保 護 的 現 況, 若 開 放 讓 P2P 網 路 借 貸 產 業, 必 定 需 要 同 時 推 行 許 多 配 套 措 施 不 可 能 先 放 任 由 產 業 自 行 發 展 而 當 諸 多 配 套 同 時 推 行 時, P2P 網 路 借 貸 產 業 就 會 很 像 銀 行, 而 不 像 新 的 產 業 84
93 結 論 一 發 展 P2P 網 路 借 貸 的 優 缺 點 本 研 究 依 據 各 國 發 展 P2P 網 路 貸 款 之 歷 史 經 驗, 以 及 蒐 集 台 灣 相 關 產 業 之 專 家 意 見 後, 認 為 台 灣 若 在 近 期 發 展 P2P 網 路 貸 款 產 業, 將 可 收 到 擴 大 金 融 普 及 協 助 電 商 產 業 發 展 及 促 進 金 融 產 業 創 新 等 優 點, 但 這 也 會 面 臨 造 成 金 融 過 度 競 爭 廠 商 專 業 能 力 不 足 及 相 關 市 場 規 模 不 大 而 產 生 風 險 的 隱 憂, 以 下 將 分 別 說 明 ( 一 ) 優 點 1. 擴 大 金 融 普 及 近 年 來 伴 隨 網 路 科 技 不 斷 地 進 步, 資 訊 技 術 快 速 地 成 長, 世 界 各 地 逐 漸 形 成 各 種 透 過 網 路 提 供 金 融 服 務 的 型 態 而 雖 然 我 國 金 融 服 務 目 前 十 分 普 遍, 但 仍 有 一 些 族 群 的 資 金 需 求 尚 未 獲 得 滿 足, 如 小 農 經 濟 弱 勢 族 群 或 是 因 行 業 特 性 而 無 固 定 月 收 入 之 民 眾 若 是 開 放 P2P 網 路 借 貸 平 台, 將 地 下 金 融 檯 面 化 合 法 化, 可 以 迅 速 溝 通 資 金 需 求 者 與 供 給 者 之 資 訊, 讓 雙 方 能 各 取 所 需 一 方 面 可 以 使 得 部 分 未 能 透 過 傳 統 金 融 管 道, 獲 得 資 金 的 需 求 者 獲 得 資 金 另 一 方 面 也 可 以 使 得 願 意 承 擔 較 高 風 險 的 投 資 人 獲 得 賺 取 更 高 報 酬 的 機 會 同 時 也 可 以 降 低 地 下 金 融 的 比 重, 解 決 部 分 地 下 金 融 所 衍 生 出 的 社 會 問 題 2. 協 助 電 商 產 業 發 展 由 於 網 路 的 發 達 與 技 術 的 進 步, 使 得 許 多 與 網 路 相 關 的 新 創 產 業 如 雨 後 春 筍 般 地 湧 現 這 些 新 創 產 業 都 透 過 網 路 呈 現 其 多 樣 化 的 營 運 模 式 從 網 路 商 城 店 家, 到 各 種 透 過 網 路 提 供 的 各 項 新 創 服 務 業 者 這 些 網 路 創 業 者 可 能 無 法 在 傳 統 信 用 評 等 上 獲 得 良 好 評 價, 而 獲 得 傳 統 金 融 機 構 的 足 額 融 資 但 是 若 是 開 放 了 P2P 網 路 借 貸 業 務, 則 網 路 系 統 業 者 或 是 平 台 業 者, 85
94 可 能 擁 有 這 些 網 路 新 創 事 業 的 營 運 資 訊, 可 以 掌 握 傳 統 金 融 業 者 所 無 法 掌 握 到 的 信 用 資 訊 進 而 可 以 協 助 這 些 新 創 事 業 獲 得 P2P 網 路 借 款 資 金 也 就 能 進 而 促 進 相 關 電 商 業 者 的 發 展 此 外 透 過 開 放 P2P 網 路 借 款 業 務, 也 可 以 協 助 相 關 網 路 業 者 系 統 業 者 擴 大 營 業 範 圍, 增 進 其 使 用 大 數 據 以 及 相 關 網 路 管 理 之 能 力 這 些 都 可 以 使 得 台 灣 的 電 商 業 者 更 加 蓬 勃 發 展 3. 促 進 金 融 產 業 創 新 為 了 維 持 金 融 穩 定, 避 免 系 統 性 風 險, 全 世 界 的 金 融 產 業 都 屬 於 高 度 管 制 的 寡 佔 產 業 金 融 機 構 都 高 度 遵 循 主 關 機 關 法 令 政 策, 如 此 可 以 保 護 一 般 金 融 消 費 者, 使 一 般 金 融 消 費 者 避 免 承 擔 風 險 但 是 這 另 一 方 面 也 給 予 現 有 金 融 機 構 一 定 的 保 護, 使 得 金 融 機 構 習 慣 於 只 面 對 既 有 的 競 爭 者, 依 循 著 既 有 模 式 營 運, 容 易 缺 乏 創 新 的 精 神 若 是 開 放 P2P 網 路 借 貸 平 台, 在 面 對 網 路 業 者 迅 速 而 又 高 度 科 技 密 集 的 挑 戰, 將 可 以 促 使 金 融 機 構 加 快 創 新 的 腳 步, 掌 握 最 新 網 路 科 技 與 金 融 業 整 合 的 趨 勢 金 融 機 構 可 以 藉 由 新 的 網 路 科 技 縮 減 流 程, 的 提 供 更 加 便 捷 服 務, 簡 化 貸 款 申 辦 流 程 並 藉 由 新 的 科 技 更 積 極 掌 握 消 費 行 為 趨 勢, 締 造 出 更 多 的 附 加 價 值 除 此 之 外, 金 融 機 構 對 於 金 融 科 技 的 成 功 投 資 也 可 轉 換 成 銀 行 內 部 知 識 與 技 能, 形 成 自 身 的 競 爭 優 勢 ( 二 ) 缺 點 1. 金 融 過 度 競 爭 我 國 的 金 融 覆 蓋 率 相 當 高, 已 處 於 Over-banking 的 狀 態 為 了 有 効 利 用 手 上 資 金, 目 前 金 融 業 正 不 斷 尋 找 海 外 的 投 資 機 會 若 是 P2P 開 放 網 路 借 貸 平 台, 則 可 能 使 本 已 過 度 飽 和 的 金 融 產 業 環 境 更 加 嚴 峻 而 形 成 資 金 過 多 無 法 消 化 的 情 形, 甚 至 於 會 引 發 不 當 競 爭 行 為 2. 廠 商 專 業 能 力 不 足 基 於 科 技 能 力 掌 握 程 度 的 原 因, 網 路 廠 商 較 容 易 發 展 P2P 網 路 借 貸 業 86
95 務 但 是 網 路 業 者 從 未 接 觸 過 金 融 相 關 之 業 務, 對 於 金 融 管 制 所 強 調 的 避 免 產 生 系 統 概 念 認 識 不 足 且 網 路 產 業 強 調 迅 速 彈 性 與 創 新, 使 得 金 融 業 所 注 重 的 內 稽 內 控 的 概 念 與 運 作 都 十 分 缺 乏 且 世 界 各 國 發 展 P2P 網 路 借 貸 的 時 間 過 於 短 暫, 至 今 並 沒 有 經 歷 過 景 氣 衰 退 的 時 期 當 景 氣 臨 衰 退 期 時, 業 者 可 能 缺 乏 足 夠 的 風 險 控 制 能 力 以 避 免 系 統 風 險, 確 保 投 資 人 之 權 益 且 對 於 借 款 人 之 信 用 評 等 資 訊 以 及 利 率 訂 價 技 術 也 是 網 路 業 者 所 缺 乏 的 這 又 牽 涉 到 網 站 是 否 能 取 得 聯 徵 資 訊 的 議 題 而 就 算 網 站 取 得 個 人 聯 徵 資 訊 是 否 有 能 力 利 用 此 資 訊 協 助 借 款 之 訂 價 也 是 一 大 問 題 3. 市 場 規 模 不 大 我 國 金 融 環 境 屬 於 Over-banking 的 狀 態 雖 然 仍 可 能 存 在 如 小 農 經 濟 弱 勢 族 群 或 是 因 行 業 特 性 而 無 固 定 月 收 入 之 民 眾 以 及 一 些 新 創 事 業 者 的 資 金 需 求 無 法 在 傳 統 金 融 獲 得 滿 足 但 天 使 基 金 創 投 基 金 信 保 基 金 社 會 企 業 以 及 眾 籌 平 台 等 機 制, 能 使 得 部 分 未 能 獲 得 在 傳 統 金 融 獲 得 資 金 的 人 得 到 協 助 這 也 就 使 得 台 灣 的 P2P 網 路 借 貸 的 市 場 更 小, 新 興 業 者 獲 利 空 間 有 所 侷 限 二 P2P 網 路 借 貸 發 展 的 因 應 之 道 ( 一 ) 政 府 的 因 應 從 中 國 大 陸 英 國 與 美 國 的 發 展 歷 程 都 顯 示 P2P 網 路 借 貸 在 未 有 明 確 訂 立 規 範 時, 容 易 產 生 網 站 倒 閉 或 違 約 現 象, 而 造 成 一 定 的 社 會 成 本 而 P2P 網 路 借 貸 又 容 易 有 違 法 之 爭 議, 故 政 府 應 該 審 視 相 關 法 規 進 行 修 正, 本 研 究 提 出 以 下 修 法 建 議 1. 有 關 規 範 借 貸 平 台 的 法 令 修 正 問 題 純 中 介 平 台 與 現 行 的 居 間 相 同 依 照 民 法 即 可 無 庸 修 法 ; 惟 如 允 許 平 台 有 資 金 停 泊 的 功 能 的 話, 應 修 改 銀 行 法 第 29 條, 解 除 非 銀 行 不 得 吸 收 存 87
96 款 ; 或 者 另 立 法 如 同 第 三 方 支 付 專 法, 使 平 台 具 有 資 金 停 泊 的 功 能 而 不 觸 法 ; 或 者 如 同 日 本 法 將 具 有 借 貸 功 能 的 平 台 業 者 視 為 準 金 融 業 者 而 適 用 金 融 或 銀 行 法 之 相 關 規 定 2. 消 費 者 保 護 或 投 資 人 保 護 之 相 關 修 法 在 借 貸 平 台 上 進 行 借 貸 的 借 方, 以 及 將 錢 出 借 給 借 方 的 貸 款 人 或 投 資 人, 是 否 為 金 融 消 保 法 中 的 金 融 消 費 者? 還 是 一 般 消 費 者? 如 為 前 者, 應 適 用 金 融 消 費 者 保 護 法 的 相 關 規 定, 此 時 平 台 業 者 應 依 金 保 法 對 於 借 貸 雙 方 善 盡 說 明 義 務 及 適 合 性 原 則 ; 如 非 金 融 消 費 者 而 為 一 般 消 費 者, 則 須 注 意 平 台 業 者 所 提 供 的 服 務, 不 能 有 安 全 性 之 欠 缺, 否 則 依 消 保 法 第 7 條 之 規 定 負 無 過 失 責 任 外 ; 消 費 者 在 網 際 網 路 上 之 交 易 屬 於 消 保 法 之 通 訊 交 易, 須 適 用 消 保 法 第 19 條 無 條 件 解 約 權, 如 此 一 來 勢 必 會 對 交 易 安 全 有 所 影 響, 建 議 主 管 機 關 應 依 消 保 法 第 19 條 之 但 書, 將 網 路 借 貸 列 為 不 適 用 19 條 之 除 外 對 象, 否 則 勢 必 造 成 網 路 借 貸 的 交 易 不 確 定 性 而 影 響 交 易 安 全 此 外 當 開 始 發 展 P2P 網 路 借 貸 時, 監 理 機 關 也 需 要 有 適 當 配 套 措 施 如 將 網 路 平 台 業 者 視 為 準 金 融 業, 勢 必 遵 循 被 高 度 監 理 之 相 關 金 融 法 制, 對 業 者 而 言 法 律 遵 循 成 本 太 高, 規 範 密 度 過 高 的 結 果 影 響 業 者 的 創 新 與 成 長 如 果 以 此 業 者 為 對 象 有 別 於 傳 統 金 融 高 度 監 理 之 情 形, 在 法 規 鬆 綁 下, 而 另 立 單 行 法 的 話, 平 台 業 者 較 易 生 存 發 展 然 本 文 建 議 面 對 此 網 路 創 新 下 的 金 融 交 易 行 為, 如 參 考 日 本 作 法, 基 本 上 要 求 業 者 需 登 錄 才 能 營 業 外, 比 照 其 貸 金 業 法, 有 最 低 資 本 額 以 及 每 筆 貸 款 金 額 的 限 制, 也 告 知 在 網 路 進 行 放 款 的 貸 方, 此 種 借 貸 不 能 確 保 債 權 的 回 收 等 資 訊, 由 貸 方 負 起 自 我 責 任 除 此 之 外 回 歸 市 場 機 制, 自 由 競 爭 原 則, 自 行 決 定 如 何 生 存 ( 二 ) 金 融 業 的 因 應 由 於 P2P 網 路 借 貸 其 本 質 為 即 為 溝 通 資 金 之 有 無, 也 就 是 與 金 融 業 有 業 務 之 競 爭 因 而 若 是 台 灣 開 始 發 展 P2P 網 路 借 貸, 金 融 業 也 必 須 針 對 此 88
97 項 趨 勢 提 出 因 應 一 方 面 必 須 持 續 自 身 競 爭 優 勢 以 面 對 P2P 網 路 借 貸 的 競 爭, 另 一 方 面 則 可 以 尋 求 與 網 路 業 者 的 合 作 方 式, 尋 求 雙 贏 在 提 升 競 爭 優 勢 方 面, 金 融 業 者 面 對 網 路 的 挑 戰, 必 須 先 釐 清 自 身 的 定 位 P2P 網 路 借 貸 主 要 對 於 小 型 貸 款 會 產 生 比 較 大 的 業 務 衝 擊 所 以 對 於 以 個 人 消 費 金 融 以 及 中 小 企 業 放 款 為 主 的 銀 行 會 有 比 較 大 的 影 響 而 面 對 網 路 的 挑 戰, 金 融 業 也 可 以 善 加 利 用 資 訊 技 術 改 善 放 款 流 程, 擴 大 市 場 所 以 不 論 是 與 外 在 的 Fin-Tech 公 司 合 作, 或 是 自 身 投 資 Fin-Tech, 或 是 銀 行 內 部 自 身 針 對 網 路 資 訊 部 門 投 資, 都 可 以 幫 助 銀 行 應 付 P2P 網 路 借 貸 平 台 的 挑 戰 但 是 銀 行 要 擴 大 對 資 訊 技 術 的 支 出 時, 需 要 銀 行 最 高 層 級 的 鼎 力 支 持 避 免 因 為 銀 行 本 身 的 利 潤 中 心 制 度, 以 及 內 部 組 織 分 工 的 因 素, 造 成 資 訊 技 術 引 進 不 易 如 各 部 門 可 能 會 因 為 對 於 龐 大 的 資 訊 技 術 支 出, 降 低 部 門 的 利 潤 或 是 因 為 資 訊 技 術 的 引 進 而 產 生 的 組 織 變 革, 產 生 阻 力 此 外 由 於 大 數 據 的 使 用 需 要 資 料 的 建 置 與 學 習, 必 須 花 上 一 定 的 時 間 方 能 見 效 台 灣 的 銀 行 在 面 對 網 路 產 業 的 各 種 挑 戰, 宜 加 快 投 資 與 學 習 的 腳 步 當 P2P 網 路 借 貸 業 務 開 始 發 展 時, 金 融 業 與 借 貸 平 台 不 見 得 只 存 在 著 競 爭 關 係, 也 可 能 存 在 合 作 關 係 比 如 說 金 流 的 保 管 與 處 理, 銀 行 可 以 與 P2P 網 路 借 貸 平 台 合 作 又 比 如 說 徵 信 與 訂 價,P2P 網 路 借 貸 平 台 可 能 無 法 蒐 集 到 個 人 信 用 資 訊, 也 無 徵 信 能 力, 也 缺 乏 進 行 風 險 定 價 的 能 力 此 時 銀 行 也 可 以 與 P2P 網 路 借 貸 平 台 進 行 合 作, 由 銀 行 提 供 徵 信 與 風 險 定 價 的 服 務 此 外 銀 行 可 以 針 對 P2P 網 路 借 貸 平 台 提 供 擔 保 或 保 險, 以 解 決 P2P 網 路 借 貸 平 台 的 信 心 危 機 問 題 而 且 銀 行 也 可 以 針 對 P2P 網 路 借 貸 平 台 提 供 風 險 管 理 服 務 所 以 當 開 放 P2P 網 路 借 貸 平 台 業 務 時, 銀 行 也 需 要 迅 速 了 解 平 台 業 者 的 不 足 之 處, 而 尋 找 彼 此 合 作 以 達 成 雙 贏 的 目 標 二 研 究 結 論 與 建 議 各 國 的 P2P 網 路 借 貸 發 展 背 景 與 情 形 在 各 國 都 並 不 相 同 英 國 與 美 國 的 發 展 是 因 為 2008 年 金 融 海 嘯 之 後, 銀 行 體 系 對 於 放 款 態 度 的 保 守, 使 得 89
98 資 金 需 求 者 未 能 在 銀 行 體 系 獲 得 滿 足 而 資 金 需 求 者 可 以 透 過 P2P 網 路 借 貸 平 台 獲 得 資 金 但 是 在 發 展 初 期 由 於 未 對 P2P 網 路 借 貸 平 台 進 行 太 多 管 制, 而 產 生 比 較 大 的 違 約 情 形 所 以 開 始 針 對 P2P 網 路 借 貸 進 行 更 嚴 謹 的 規 範 不 過 由 於 英 國 與 美 國 對 於 個 人 信 用 評 價 系 統 完 善, 相 關 規 範 反 而 使 得 P2P 網 路 借 貸 產 業 發 展 的 更 加 健 全 而 在 中 國 大 陸 由 於 傳 統 銀 行 體 系 的 放 款 集 中 在 國 企 與 大 企 業, 而 無 法 滿 足 小 微 企 業 與 個 人 的 資 金 需 求 再 加 上 中 國 大 陸 政 府 對 於 互 聯 網 產 業 的 刻 意 扶 植, 使 得 P2P 網 路 借 貸 產 業 自 2013 之 後 呈 現 爆 炸 性 的 成 長 但 隨 著 P2P 網 路 借 貸 平 台 的 大 量 增 加, 再 加 上 官 方 對 於 P2P 網 路 借 貸 的 規 範 也 未 明 確, 使 得 許 多 違 約 倒 閉 的 案 例 也 隨 之 發 生 但 是 在 台 灣 並 沒 有 明 顯 放 款 不 足 的 現 象, 近 年 來 主 要 的 金 融 政 策 議 題 為 銀 行 整 併 與 進 軍 國 際, 顯 見 銀 行 資 金 充 裕, 少 有 借 款 需 求 不 被 滿 足 的 議 題 再 加 上 台 灣 個 人 信 用 資 料 雖 然 比 中 國 大 陸 來 得 完 整, 仰 賴 聯 徵 中 心 的 資 訊 運 作 但 也 未 如 英 美 一 樣, 有 私 人 信 用 資 訊 公 司, 可 供 網 路 借 貸 業 者 使 用 更 難 以 發 展 如 同 美 國 的 證 券 化 方 式 的 P2P 網 路 借 貸 產 業 如 開 放 P2P 網 路 借 貸 產 業, 則 必 須 考 量 平 台 是 否 能 使 用 聯 徵 中 心 資 訊 的 技 術 問 題 此 外 P2P 網 路 借 貸 雖 然 能 夠 迅 速 降 低 資 金 供 需 雙 方 無 法 媒 合 的 搜 尋 成 本 但 是 降 低 搜 尋 成 本 並 不 是 銀 行 所 提 供 的 主 要 功 能 銀 行 在 溝 通 資 金 有 無 的 主 要 功 能 還 包 括 了 事 前 的 審 核 (Screening) 與 事 後 的 監 督 (Monitoring) 透 過 事 前 的 審 核, 降 低 逆 選 擇 問 題 ; 透 過 事 後 的 監 督, 降 低 道 德 風 險 問 題 而 這 也 可 以 說 明 為 何 世 界 各 地 的 P2P 網 路 借 貸 平 台, 通 常 都 不 會 只 進 行 單 純 訊 息 中 介 因 為 單 純 訊 息 中 介 會 有 資 訊 不 對 稱 的 問 題, 而 使 得 投 資 者 不 敢 進 行 投 資 但 是 審 核 與 監 督 的 服 務 都 需 要 仰 賴 銀 行 的 規 模 經 濟 以 及 專 業, 難 以 由 P2P 網 路 借 貸 平 台 進 行 傳 統 銀 行 理 論 即 清 楚 說 明 存 款 戶 之 所 以 透 過 銀 行 進 行 放 貸, 很 大 的 原 因 在 於 一 般 存 款 戶 沒 有 能 力 對 於 借 款 人 的 能 力 與 本 質 90
99 進 行 判 斷 所 以 將 風 險 與 報 酬 移 轉 給 銀 行, 由 銀 行 來 扮 演 存 款 戶 的 監 督 者 (Monitor) 而 存 款 戶 再 授 權 政 府 針 對 銀 行 進 行 監 督 所 以 若 是 台 灣 開 放 P2P 網 路 借 貸, 要 求 網 站 須 承 擔 部 份 乃 至 於 全 部 的 違 約 風 險, 則 此 P2P 網 路 借 貸 屬 於 間 接 金 融 的 一 環, 該 網 站 需 要 具 有 事 前 審 核 與 事 後 監 督 的 能 力 而 若 是 網 站 只 提 供 資 訊 中 介, 由 投 資 者 承 擔 風 險 自 負 盈 虧, 則 屬 於 直 接 金 融 的 一 環 但 是 一 方 面 需 考 量 台 灣 的 一 般 民 眾 是 否 真 有 自 負 盈 虧 風 險 自 負 的 概 念? 而 另 一 方 面 金 融 市 場 上 的 直 接 金 融 更 強 調 資 訊 公 開 信 用 增 強 乃 至 於 流 動 性 的 議 題, 這 些 都 是 在 發 展 P2P 網 路 借 貸 需 要 考 量 的 議 題 此 外 P2P 網 路 借 貸 的 支 持 論 點 之 一, 為 透 過 P2P 網 路 借 貸 可 以 讓 本 來 無 法 獲 得 銀 行 貸 款 的 人 獲 得 貸 款 但 是 若 在 台 灣 發 展 P2P 網 路 借 貸 的 過 程 中, 若 是 借 款 者 都 是 無 法 獲 得 銀 行 貸 款 的 人, 必 須 考 慮 台 灣 的 一 般 投 資 人 是 否 能 夠 接 受 能 夠 承 擔 此 風 險 而 且 英 美 後 來 的 發 展 顯 示 能 在 P2P 網 路 借 貸 平 台 獲 得 資 金 的 借 款 者, 也 必 須 通 過 一 定 的 信 用 評 等 而 能 通 過 P2P 網 路 借 貸 平 台 篩 選 的 人 可 能 也 都 能 在 銀 行 體 系 獲 得 貸 款, 只 是 透 過 P2P 網 路 借 貸 可 以 用 比 較 低 的 利 率 獲 得 資 金 所 以 以 台 灣 銀 行 競 爭 程 度, 支 持 P2P 網 路 借 貸 平 台 發 展 的 空 間 有 限 此 外 台 灣 推 行 的 各 項 信 用 保 證 制 度, 也 協 助 了 許 多 本 來 不 容 易 拿 到 資 金 支 持 的 中 小 企 業 與 農 業 從 業 人 員 獲 得 資 金 網 路 科 技 的 發 展 的 確 產 生 了 許 多 新 的 營 運 型 態, 包 含 了 新 的 金 融 服 務 型 態 有 許 多 人 的 資 金 需 求 的 確 不 被 傳 統 銀 行 授 信 模 型 接 受, 不 過 預 購 式 與 捐 贈 式 的 眾 籌 平 台 可 以 解 決 部 分 問 題 再 加 上 Bank 3.0 的 推 行, 使 得 更 多 人 更 容 易 獲 得 銀 行 的 貸 款 而 且 目 前 台 灣 的 電 商 產 業 少 有 處 理 大 量 金 融 服 務 的 經 驗, 也 缺 乏 相 關 資 訊 可 以 作 為 P2P 網 貸 產 業 運 作 的 參 考 再 加 上 借 貸 行 為 會 有 壞 帳 催 收 等 業 務, 這 都 是 電 商 或 網 路 業 者 所 不 擅 長 的 因 此 相 較 於 P2P 網 路 借 貸, 業 者 對 於 眾 籌 平 台 以 及 電 子 支 付 業 務 更 有 興 趣 91
100 所 以 當 台 灣 的 電 子 支 付 業 者 以 及 眾 籌 平 台 運 作 得 更 加 順 暢, 使 得 相 關 業 者 具 有 更 多 的 金 融 服 務 經 驗, 並 產 生 了 相 關 數 據 可 以 參 考 且 同 時 銀 行 端 的 Bank 3.0 也 提 供 了 更 多 的 金 融 服 務 此 時 再 來 評 估 市 場 上 是 否 仍 有 夠 多 不 被 銀 行 滿 足 的 資 金 需 求 者, 足 以 支 應 P2P 網 路 借 貸 產 業, 更 加 適 合 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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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5 附 件 一 第 一 場 專 家 座 談 會 議 題 議 題 一 案 由 : 不 同 國 家 ( 包 含 英 國 美 國 大 陸 和 日 本 等 ) 之 非 銀 行 辦 理 金 融 業 務 之 發 展 近 況 ( 包 括 成 立 之 歷 史 與 沿 革 目 前 現 況 及 平 台 運 作 模 式 和 監 理 機 制 ) 與 經 營 模 式 之 檢 視 與 國 內 之 適 用 性 一 關 於 P2P Lending 的 部 分, 您 認 為 從 各 國 的 現 況 和 發 展 來 看, 有 何 利 弊 得 失? 各 存 在 哪 些 問 題 需 要 被 解 決? 二 國 外 P2P lending 可 借 鏡 之 法 規 或 實 質 之 作 法? 尤 其 以 中 國 大 陸 與 英 國 的 部 分 是 否 有 參 考 之 處? 議 題 二 案 由 : 國 內 網 路 P2P 借 貸 相 關 之 法 規 或 機 制 ( 包 括 公 司 法 銀 行 法 證 交 法 消 費 者 保 護 法 ) 之 檢 視, 以 及 比 較 法 上 有 無 值 得 參 考 或 借 鏡 之 發 展 模 式 值 得 我 國 參 考 之 建 議 一 P2P lending 在 台 灣 推 動 之 空 間 有 多 大? 是 否 應 比 較 第 三 方 支 付 設 立 專 法? 二 P2P lending 應 讓 有 興 趣 投 入 之 業 者 自 行 進 行 平 台 之 建 置? 可 否 與 國 外 廠 商 合 作? 三 台 灣 有 意 進 軍 P2P lending 之 業 者 是 否 可 與 銀 行 機 構 共 同 辦 理? 是 與 本 土 銀 行 合 作? 或 與 在 台 灣 之 外 商 銀 行 合 作? 銀 行 端 需 要 的 準 備 程 度 為 何? 四 若 有 意 進 軍 P2P lending 業 者 自 行 建 置 平 台, 不 與 台 灣 本 土 或 外 商 銀 行 合 作, 而 與 國 外 銀 行 合 作, 則 金 管 會 或 本 土 銀 行 之 因 應 對 策 為 何? 97
106 附 件 二 第 二 場 專 家 座 談 會 議 題 議 題 一 P2P Lending 產 業 各 國 發 展 近 年 來 世 界 上 許 多 地 區 的 P2P Lending 產 業 發 展 十 分 迅 速 但 各 國 的 P2P Lending 產 業 的 發 展 樣 態, 乃 至 於 主 管 機 關 的 監 理 制 度 都 大 為 不 同 在 各 國 的 P2P Lending 產 業 與 監 理 的 發 展 歷 程 中 ( 如 大 陸 英 國 美 國 ), 是 否 有 哪 一 地 區 的 發 展 背 景 與 台 灣 較 為 相 近, 可 作 為 台 灣 發 展 相 關 產 業 之 參 考 依 循? 而 依 各 國 的 現 況 和 發 展 來 看, 有 何 利 弊 得 失? 存 在 哪 些 問 題 需 要 被 解 決? 議 題 二 P2P Lending 產 業 發 展 樣 態 在 世 界 各 地 區 的 P2P Lending 網 站 營 運 形 態 中, 其 經 營 業 務 十 分 多 元 有 網 站 只 作 單 純 借 貸 資 訊 中 介 的 形 態 ; 而 有 的 網 站 則 提 供 擔 保 ; 有 的 網 站 則 進 行 線 下 審 核 ; 有 的 網 站 與 小 型 銀 行 或 貸 款 公 司 合 作 ; 有 的 網 站 則 對 貸 款 進 行 訂 價 ; 有 的 網 站 則 強 制 投 資 人 分 散 投 資 ; 有 的 網 站 對 於 投 資 人 提 供 自 動 放 款 服 務 許 多 加 值 服 務 型 態 都 超 過 原 始 P2P Lending 概 念, 而 台 灣 若 要 發 展 P2P Lending 產 業, 是 否 該 允 許 網 站 提 供 類 似 的 加 值 服 務? 或 規 定 必 需 額 外 提 供 某 些 服 務? 議 題 三 P2P Lending 產 業 與 金 融 機 構 的 關 係 P2P Lending 產 業 的 主 要 功 能 在 於 透 過 網 路 從 事 資 金 的 中 介, 而 這 功 能 也 與 傳 統 金 融 機 構 所 提 供 的 金 融 服 務 有 所 重 疊 在 P2P Lending 產 業 的 發 展 過 程 中, 金 融 機 構 所 扮 演 的 角 色 為 何? 銀 行 該 怎 麼 面 對 這 種 新 興 產 業 的 競 爭? 金 融 機 構 是 否 可 能 與 P2P Lending 產 業 合 作, 又 該 如 何 合 作? 面 對 各 項 科 技 的 發 展, 開 始 有 金 融 科 技 (Fin-Tech) 的 概 念, 金 融 機 構 是 否 該 直 接 投 資 金 融 科 技, 或 是 以 轉 投 資 的 方 式 投 資, 或 是 與 相 關 廠 商 合 作? 而 當 金 融 機 構 開 始 使 用 金 融 科 技 時, 對 P2P Lending 產 業 的 發 展 有 何 影 響? 98
107 議 題 四 P2P Lending 產 業 在 台 灣 的 發 展 台 灣 的 環 境 是 否 有 P2P Lending 產 業 的 發 展 空 間? 台 灣 要 發 展 P2P Lending 產 業, 還 需 要 哪 些 支 援 產 業 以 及 制 度 的 配 合? 是 否 該 以 主 關 機 管 的 力 量 引 導 支 持 P2P Lending 產 業 的 發 展, 或 是 由 市 場 自 行 發 展? 在 發 展 P2P Lending 產 業 的 過 程 中, 是 否 有 必 要 的 管 制 與 規 範? 99
108 附 件 三 期 中 審 查 意 見 金 融 研 究 發 展 基 金 非 銀 行 業 辦 理 金 融 業 務 之 國 外 發 展 趨 勢 及 因 應 之 道 委 託 研 究 案 期 中 報 告 審 查 會 議 紀 錄 時 間 104 年 7 月 30 日 上 午 10 點 00 分 地 點 金 融 監 督 管 理 委 員 會 7 樓 0708 會 議 室 主 席 王 主 任 委 員 儷 玲 研 究 單 位 國 立 臺 北 大 學 劉 教 授 彩 卿 ( 計 畫 主 持 人 ) 方 教 授 珍 玲 杜 副 教 授 怡 靜 汪 副 教 授 志 勇 ( 簡 報 人 ) 藍 研 究 員 麗 琪 張 助 理 永 欣 出 席 者 金 融 監 督 管 理 委 員 會 銀 行 局 莊 主 任 秘 書 琇 媛 金 融 監 督 管 理 委 員 會 銀 行 局 王 組 長 立 群 金 融 監 督 管 理 委 員 會 銀 行 局 邱 組 長 美 珠 財 團 法 人 台 灣 金 融 研 訓 院 洪 董 事 長 茂 蔚 國 立 臺 灣 大 學 財 務 金 融 學 系 陳 教 授 業 寧 研 究 組 許 主 任 史 金 記 錄 劉 吉 商 議 程 主 席 說 明 會 議 流 程 與 審 查 事 項 研 究 團 隊 簡 報 30 分 鐘 評 審 委 員 提 問 及 研 究 團 隊 答 覆 評 審 委 員 會 填 寫 評 審 意 見 表 一 研 究 團 隊 報 告 : 詳 簡 報 資 料 二 洪 評 審 委 員 茂 蔚 : ( 一 ) 建 議 分 析 P2P 借 貸 平 台 失 敗 案 例, 了 解 網 站 倒 閉 原 因, 以 及 英 美 日 各 國 政 府 因 應 之 道 ( 二 ) 分 析 各 國 P2P 借 貸 占 該 地 銀 行 借 放 款 比 例 多 少 ( 三 ) 建 議 探 索 及 了 解 我 國 對 P2P 借 貸 有 需 求 的 潛 在 消 費 者 三 研 究 團 隊 回 應 : 將 遵 循 委 員 建 議 調 查 平 台 倒 閉 的 負 面 案 例 P2P 占 銀 行 借 放 款 比 例 及 了 解 民 間 業 者 的 需 要 四 陳 評 審 委 員 業 寧 : 100
109 ( 一 ) 可 多 由 客 觀 角 度 切 入, 利 用 數 據 分 析 了 解 我 國 P2P 借 貸 市 場 規 模 ( 二 ) P2P 借 貸 平 台 上 路 後 會 取 代 哪 些 服 務 衝 擊 哪 些 機 構 產 生 多 少 利 差 誘 因 P2P 借 貸 經 濟 規 模 多 大 才 可 生 存? 建 議 研 究 團 隊 可 蒐 集 各 國 業 者 的 相 關 財 報 資 料, 由 價 與 量 數 據 進 一 步 深 入 分 析 ( 三 ) 建 議 研 究 我 國 類 似 P2P 借 貸 業 者 的 營 運 模 式 ( 四 ) 我 國 的 聯 徵 及 擔 保 制 度, 是 否 能 有 助 於 推 動 P2P 借 貸? 是 否 要 允 許 無 擔 保? 建 議 研 究 團 隊 進 一 步 研 究 ( 五 ) 應 於 期 末 報 告 提 出 明 確 的 政 策 建 議 五 邱 評 審 委 員 美 珠 : ( 一 ) 應 強 化 各 國 P2P 借 貸 平 台 成 立 背 景 及 商 機 之 敍 述, 並 了 解 公 部 門 介 入 的 主 因 為 何 ( 例 如 英 國 未 有 政 府 規 範 以 前, 如 何 處 理 這 些 問 題? 以 及 對 於 規 範 的 影 響 為 何 ) ( 二 ) 贊 成 洪 委 員 及 陳 委 員 意 見, 研 究 團 隊 應 調 查 平 台 失 敗 經 驗 ( 三 ) 應 於 期 末 報 告 時, 提 出 客 觀 具 體 建 議 ( 四 ) 對 我 國 而 言, 主 管 機 關 有 無 推 動 P2P 借 貸 的 必 要 性? 或 由 市 場 機 制 自 然 形 成, 必 要 時 政 府 再 介 入 即 可? 試 比 較 兩 種 型 態 利 弊 及 具 體 政 策 建 議 ( 五 ) 國 內 對 P2P 平 台 需 求 為 何? 由 銀 行 兼 營 會 不 會 更 有 商 機? 六 王 評 審 委 員 立 群 : ( 一 ) 由 於 各 國 營 運 模 式 皆 因 地 制 宜, 適 合 我 國 的 模 式 為 何? 應 了 解 及 比 較 分 析 臺 灣 P2P 借 貸 市 場 需 求 商 業 模 式 及 困 難, 請 研 究 團 隊 提 出 前 瞻 性 的 建 議 ( 二 ) 中 國 政 府 及 業 者 如 何 處 理 互 聯 網 資 安 ( 如 詐 騙 及 冒 名 ) 問 題? 七 莊 評 審 委 員 琇 媛 : 101
110 ( 一 ) P2P 借 貸 平 台 原 為 資 訊 中 介 平 台, 不 涉 及 提 供 資 金, 法 律 風 險 低, 僅 賺 取 手 續 費 ; 原 模 式 並 非 要 賺 取 利 差, 而 是 要 賺 取 訊 息 中 介 費 用 之 後 演 變 為 定 價 模 式, 以 信 評 制 度 加 以 輔 佐 建 議 研 究 團 隊 訪 談 業 者 時, 了 解 業 者 較 偏 好 何 種 業 態 ( 二 ) 金 管 會 開 放 銀 行 投 資 金 融 科 技 (Fintech) 雖 然 金 融 科 技 內 涵 雖 然 未 清 楚 界 定, 但 報 章 雜 誌 報 導 時 都 會 談 及 P2P 借 貸 因 此, 銀 行 涉 足 的 主 要 方 式 會 是 轉 投 資 或 是 直 接 投 資? ( 三 ) 期 末 報 告 應 提 出 主 管 機 關 對 上 述 問 題 因 應 之 道, 以 及 銀 行 面 對 相 關 新 興 業 務 去 中 介 化 衝 擊 因 應 之 道 ( 四 ) 雖 有 業 者 認 為 P2P 平 台 發 展 涉 及 公 司 法, 但 公 司 法 已 有 修 正, 例 如 民 間 有 許 多 融 資 公 司 實 際 上 都 未 遭 遇 取 締 的 問 題, 因 此 法 規 部 分 可 再 進 一 步 討 論 八 主 席 : ( 一 ) 隨 著 金 融 環 境 的 轉 變 與 市 場 規 模 的 不 同, 消 費 者 的 行 為 與 特 質, 會 引 發 逆 選 擇 及 道 德 危 機 的 問 題, 需 訂 立 適 合 臺 灣 的 相 關 規 範 來 解 決 ( 二 ) P2P 借 貸 若 只 做 資 訊 上 的 仲 介, 有 無 市 場? ( 三 ) 美 國 P2P 借 貸 平 台 業 者 如 何 給 予 借 款 者 授 信 分 數? 研 究 團 隊 可 進 一 步 探 究 了 解 ( 四 ) 建 議 座 談 會 與 訪 談 對 象 可 邀 請 關 鍵 人 物 (key person), 例 如 大 陸 相 關 業 者 等, 實 際 了 解 大 陸 產 業 發 展 情 形 九 散 會 ( 上 午 11 點 30 分 ) 102
111 附 件 四 期 末 審 查 意 見 金 融 研 究 發 展 基 金 非 銀 行 業 辦 理 金 融 業 務 之 國 外 發 展 趨 勢 及 因 應 之 道 委 託 研 究 案 期 末 報 告 審 查 會 議 紀 錄 時 間 104 年 09 月 18 日 下 午 3 點 00 分 地 點 金 融 監 督 管 理 委 員 會 7 樓 0708 會 議 室 主 席 金 融 監 督 管 理 委 員 會 銀 行 局 莊 主 任 秘 書 琇 媛 研 究 單 位 國 立 臺 北 大 學 劉 教 授 彩 卿 ( 計 畫 主 持 人 ) 方 教 授 珍 玲 杜 副 教 授 怡 靜 林 副 教 授 婷 玲 汪 副 教 授 志 勇 ( 簡 報 人 ) 藍 研 究 員 麗 琪 張 助 理 永 欣 宋 助 理 元 馨 出 席 者 金 融 監 督 管 理 委 員 會 銀 行 局 王 組 長 立 群 金 融 監 督 管 理 委 員 會 銀 行 局 邱 組 長 美 珠 財 團 法 人 台 灣 金 融 研 訓 院 洪 董 事 長 茂 蔚 國 立 臺 灣 大 學 財 務 金 融 學 系 陳 教 授 業 寧 記 錄 劉 吉 商 議 程 主 席 說 明 會 議 流 程 與 審 查 事 項 研 究 團 隊 簡 報 30 分 鐘 評 審 委 員 提 問 及 研 究 團 隊 答 覆 評 審 委 員 會 填 寫 評 審 意 見 表 一 研 究 團 隊 報 告 : 詳 簡 報 資 料 二 洪 評 審 委 員 茂 蔚 : 報 告 皆 已 完 善 三 陳 評 審 委 員 業 寧 : 報 告 推 論 宜 應 再 斟 酌 ( 一 ) 報 告 第 27 頁 指 出, 英 國 放 款 佔 GDP 比 重 在 2011 年 以 後 下 降, 與 借 貸 平 台 興 起 有 關, 下 降 原 因 很 多, 由 於 網 站 平 台 交 易 量 太 小, 可 能 無 法 解 釋 那 麼 大 的 變 動 ( 二 ) 報 告 第 70 頁 台 灣 的 銀 行 放 款 成 長 及 第 90 頁 台 灣 有 over-banking 資 金 充 裕, 導 致 少 有 資 金 需 求 不 被 滿 足 之 議 題 然 而, 由 地 下 錢 莊 及 租 賃 公 司 的 存 在, 顯 示 這 部 分 還 有 市 場, 故 欲 以 overbanking 為 由 否 認 需 求 存 在, 需 要 更 深 層 論 證 103
112 ( 三 ) 政 策 面 應 多 做 補 充, 例 如 (1) 針 對 開 放 與 否 正 反 雙 方 意 見 應 更 具 體 (2) 法 令 應 如 何 修 改 及 (3) 如 何 使 用 金 融 聯 合 徵 信 中 心 資 料 等 ( 四 ) 研 究 團 隊 應 提 出 若 未 來 要 發 展 P2P 借 貸 平 台, 應 再 修 改 哪 些 法 令 之 建 議 ( 五 ) 平 台 業 者 是 否 都 無 優 勢? 因 為 與 銀 行 相 比, 民 間 業 者 受 到 的 監 理 強 度 似 乎 較 低 因 此 建 議 就 報 告 所 指 發 展 P2P 空 間 或 需 求 有 限 之 結 論, 應 提 出 更 嚴 謹 的 論 證 ( 六 ) 對 於 期 中 報 告 時 所 建 議 利 用 客 觀 資 料 來 做 推 論 部 分, 建 議 報 告 可 參 考 美 國 網 貸 平 台 ( 如 Lending Club 或 Prosper) 之 財 報 及 產 品 資 料 ( 七 ) 以 下 數 字 請 查 證 : 報 告 第 27 頁 : 英 國 銀 行 教 育 性 貸 款 568 億 英 鎊 ; 第 28 頁 美 國 消 費 性 貸 款 363 億 美 元, 信 用 卡 為 7,000 多 億 ( 八 ) 第 33 頁 所 引 述 的 中 國 關 於 促 進 互 聯 網 金 融 健 康 發 展 的 指 導 意 見, 其 中 不 得 提 供 徵 信 服 務 及 其 後 文 字 重 複 部 分 為 誤 植, 應 指 增 信 四 邱 評 審 委 員 美 珠 : ( 一 ) 報 告 已 更 完 整 ( 二 ) 報 告 指 出 臺 灣 P2P 借 貸 平 台 的 需 求, 或 是 發 展 的 必 要 性 不 高, 似 已 為 定 論, 理 由 為 何? 理 由 應 更 具 體 並 予 以 條 列 ( 三 ) 與 此 連 動 的 是 金 融 業 的 因 應 之 道 為 何? ( 四 ) 若 未 來 推 動 P2P 借 貸 平 台, 監 理 機 關 的 配 套 措 施 為 何? 如 何 修 法 ( 例 如 猶 豫 期 等 規 定 )? 需 先 法 制 化 或 讓 市 場 自 由 發 展? 研 究 團 隊 應 提 出 具 體 看 法 與 建 議 ( 五 ) 若 未 來 推 動 P2P 借 貸 平 台, 金 融 業 因 應 之 道 為 何? 104
113 五 王 評 審 委 員 立 群 : ( 一 ) 分 享 個 人 觀 察 如 下 : 與 他 國 相 比, 臺 灣 金 融 需 求 尚 未 被 滿 足 部 分 為 信 用 條 件 不 佳 者, 這 部 分 不 管 以 何 種 工 具 幫 助 都 無 法 被 滿 足 不 管 經 營 型 態 是 傳 統 銀 行 或 是 新 型 P2P 借 貸, 都 離 不 開 資 金 往 來 的 本 質 跟 風 險 成 本 控 管 的 要 求 ( 二 ) 無 相 關 建 議 六 主 席 : ( 一 ) 金 融 需 求 是 否 都 已 滿 足? 似 乎 有 些 需 求 尚 未 被 發 現 及 滿 足 ( 二 ) 結 論 方 面 應 更 具 體 例 如, 若 未 來 開 放 P2P 借 貸, 建 議 主 管 機 關 採 取 的 方 式 為 何? 如 何 讓 市 場 先 行? 因 應 之 道 為 何? 需 做 哪 些 規 範 ( 例 如 平 台 可 不 可 擔 保 或 信 用 增 強 )? 對 銀 行 之 建 議 為 何? ( 三 ) 報 告 已 相 當 充 實 七 散 會 ( 下 午 04 點 30 分 ) 105
114 附 件 五 期 末 審 查 意 見 回 覆 期 末 報 告 修 正 對 照 表 審 查 意 見 辦 理 情 形 報 告 頁 碼 報 告 指 出, 英 國 放 款 佔 遵 照 辦 理, 已 修 正 相 關 文 字 22 GDP 比 重 在 2011 年 以 後 下 降, 與 借 貸 平 台 興 起 有 關 由 於 網 站 平 台 交 易 量 太 小, 可 能 無 法 解 釋 那 麼 大 的 變 動 報 告 第 70 頁 台 灣 的 銀 遵 照 辦 理, 已 作 文 字 修 正 行 放 款 成 長 及 第 90 頁 台 灣 有 over-banking 資 金 充 裕, 導 致 少 有 資 金 需 求 不 被 滿 足 之 議 題 但 由 錢 莊 及 租 賃 公 司 的 存 在, 顯 示 還 有 市 場, 故 以 overbanking 為 由 否 認 需 求 的 存 在, 似 乎 需 要 更 深 層 的 論 證 政 策 面 應 多 做 補 充, 例 遵 照 辦 理, 已 列 舉 開 放 之 優 缺 如 法 令 應 如 何 修 改 反 對 開 放 之 意 見 應 更 具 體 應 提 出 若 未 來 要 發 展 P2P 借 貸 平 台, 未 來 應 修 改 哪 些 法 令 之 建 議 點 以 及 提 出 修 法 建 議 平 台 業 者 是 否 都 無 優 勢? 與 銀 行 相 比, 民 間 業 者 受 到 的 監 理 強 度 較 低 因 此, 對 於 報 告 結 論 道 發 展 P2P 空 間 或 需 求 有 限, 建 議 應 提 出 更 遵 照 辦 理, 已 在 開 放 之 優 缺 點 中 提 出 對 於 電 商 業 者 的 優 勢, 以 及 在 政 策 與 修 法 建 議 中 提 出 保 持 平 台 業 者 彈 性 之 意 見
115 審 查 意 見 辦 理 情 形 報 告 頁 碼 嚴 謹 的 論 證 對 於 期 中 報 告 時 所 建 議 遵 照 辦 理, 已 放 入 Lending 49 利 用 客 觀 資 料 來 做 推 論 部 分, 建 議 報 告 可 參 考 美 國 網 貸 平 台 ( 如 Lending Club 或 Prosper) 之 財 報 及 產 品 資 料 Club 之 損 益 表 資 訊 以 下 數 字 請 查 證 : 英 國 遵 照 辦 理, 已 作 數 據 之 確 認 與 銀 行 教 育 性 貸 款 568 億 英 鎊 ; 美 國 消 費 性 貸 款 363 億 美 元, 信 用 卡 為 7,000 多 億 更 正 所 引 述 的 中 國 關 於 促 遵 照 辦 理, 已 作 修 正 61 進 互 聯 網 金 融 健 康 發 展 的 指 導 意 見, 其 中 不 得 提 供 徵 信 服 務 及 其 後 文 字 重 複 部 分 為 誤 植, 應 指 增 信 報 告 指 出 臺 灣 P2P 借 貸 遵 照 辦 理, 已 列 舉 開 放 之 優 缺 平 台 的 需 求, 或 是 發 展 的 必 要 性 不 高, 似 已 為 定 論, 其 理 由 為 何? 理 由 應 更 具 體 並 予 以 條 列 點 若 未 來 推 動 P2P 借 貸 平 遵 照 辦 理, 已 增 加 修 法 建 議 與 台, 監 理 機 關 的 配 套 措 施 為 何? 如 何 修 法 ( 例 如 猶 豫 期 等 規 定 )? 需 先 法 制 化 或 讓 市 場 自 由 發 展? 研 究 團 隊 應 提 出 具 體 看 法 與 建 議 監 理 配 套 措 施 金 融 需 求 是 否 都 已 滿 足? 已 在 需 求 層 面 探 討 金 融 需 求 可
116 審 查 意 見 辦 理 情 形 報 告 頁 碼 似 乎 有 些 需 求 尚 未 被 發 能 尚 未 滿 足 的 對 像 現 及 滿 足 結 論 方 面 應 更 具 體 例 如, 若 未 來 開 放 P2P 借 貸, 在 因 應 之 道 方 面 對 主 管 機 關 之 建 議 為 何? 對 銀 行 之 建 議 為 何? 遵 照 辦 理, 已 列 舉 開 放 之 優 缺 點, 以 及 主 管 機 關 與 金 融 業 者 之 因 應 之 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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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 科 学 发 展 观 为 统 领 深 入 贯 彻 落 实 国 务 院 23 号 文 件 全 面 提 高 保 险 业 服 务 社 会 主 义 和 谐 社 会 的 能 力 吴 定 富 ( 中 国 保 险 监 督 管 理 委 员 会, 北 京 100032) [ 摘 要 ]2006 年, 我 国 保 险 业 社 会 地 位 稳 步 提 高, 国 际 影 响 力 不 断 扩 大, 发 展 环 境 日 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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題 目 : 第 三 方 網 上 支 付 之 法 律 問 題 探 究 Title:A study on legal issues of the third-party online payment 姓 名 Name 學 號 Student No. 學 院 Faculty 課 程 Program 專 業 Major 指 導 老 師 Supervisor 日 期 Date : 王 子 瑜 : 1209853J-LJ20-0021
No
2013 金 融 人 才 進 階 培 訓 班 課 程 內 容 規 劃 表 國 內 培 訓 課 程 模 組 ( 草 案,90 小 時 ) 國 際 金 融 交 易 與 風 險 管 理 班 國 際 企 業 經 營 管 理 與 財 務 決 策 班 資 本 市 場 與 經 濟 趨 勢 模 組 (12 小 時 ) Capital Market and Economic Trends Module 兩 岸 特 色
标题
发 达 经 济 体 再 工 业 化 的 动 因 路 径 及 影 响 研 究 金 融 研 究 总 监 : 詹 向 阳 全 球 区 域 风 险 研 究 团 队 : 樊 志 刚 马 素 红 程 实 宋 玮 郭 可 为 王 婕 执 笔 : 罗 宁 [email protected] 重 要 声 明 : 本 报 告 中 的 原 始 数 据 来 源 于 官 方 统 计 机 构 和 市 场 研 究 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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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9 1990 (top-down) (bottom-up) 1980 ( ) 1970 ( ) ( ) ( ) 1990 ( ) 1970 60 ( ) 1977 66% 1986 31%(Hoshi, ( ) Kashyap and Scharfstein, 1990) 84 8 ( ) (firewall) ( ) ( ) 1980 ( (Savings and Loans Association))
中國文化大學政治學研究所
中 國 文 化 大 學 社 會 科 學 院 政 治 學 系 碩 士 論 文 Department of Political Science College of Social Sciences Chinese Culture University Master Thesis 台 灣 中 小 企 業 赴 大 陸 投 資 風 險 及 其 因 應 之 道 Investment Risks and it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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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quity Financing for Early-Stage Companies in China Ning Jia School of Economics and Management Tsinghua University CARE Conference Understanding China s Capital Markets June 2014 1 Development of Chin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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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 灣 企 業 掏 空 之 探 討 以 博 達 為 例 林 坤 霖 李 梓 瑜 林 姿 汝 吳 欣 純 蔡 立 婕 正 修 科 技 大 學 企 業 管 理 系 摘 要 近 年 來 我 國 公 司 財 務 舞 弊 案 件 層 出 不 窮, 掏 空 案 件 頻 傳 不 斷, 對 企 業 財 務 報 表 資 訊 公 司 治 理 制 度 與 相 關 法 律 規 範 產 生 相 當 程 度 的 影 響 本 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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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Y3-2012 3 rd Quarter Results Tokyo Stock Exchange / Nagoya Stock Exchange 8593 Results announcement date : February 3, 2012 Inquiries: Corporate Communications Department Tel 81+3-6865-3002, Fax: 81+3-6895-5306
2008 3, (,1989, 135 ) 1869 (,1919) , ,,,, 20, (,1990) 1872,,,,,,1914, 1872,42 4,1918,,, 46,, 1872,,1880,40,, (,1998) 19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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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unac China Holdings Limited (the Company or our Company, and together with its subsidiaries collectively referred to as the Group ), is specialised i
Sunac China Holdings Limited (the Company or our Company, and together with its subsidiaries collectively referred to as the Group ), is specialised in the integrated development of residential and commercia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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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HARACTERISTICS OF THE GROWTH ENTERPRISE MARKET (THE GEM ) OF THE STOCK EXCHANGE OF HONG KONG LIMITED (THE STOCK EXCHANGE ) GEM has been positioned as a market designed to accommodate companies to whic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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康 寧 學 報 10:25-40(2008) 25 中 國 大 陸 福 建 省 台 資 專 科 診 所 成 功 經 營 管 理 的 關 鍵 核 心 能 力 * 汪 文 政 ** 賴 俊 穎 摘 要 中 國 大 陸 自 1979 年 改 革 開 放 以 來, 台 資 企 業 開 始 前 往 大 陸 投 資 經 營 各 項 產 業, 隨 著 台 資 企 業 在 大 陸 蓬 勃 發 展, 吸 引 一 群
2012 1 162 CREDIT REFERENCE No. 1 2012 Serial NO. 162 欟欟欟欟欟欟欟欟欟欟欟欟欟欟欟欟欟欟欟欟欟欟欟欟欟欟欟欟欟欟欟欟欟欟欟欟欟欟欟欟欟欟欟欟欟欟欟欟 100054 F832. 4 A 1674-747X 2012 01-0001 - 12 30 1 1999 1999 10 1 10 2012-01 - 10 1958-1 1 1999 1 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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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录 中 国 资 本 市 场 开 放 再 起 航... 1 深 港 通 为 两 地 新 添 投 资 标 的... 2 什 么 在 驱 动 AH 折 溢 价?... 4 AH 市 场 融 合, 弥 合 风 险 偏 好 差... 5 投 资 者 结 构... 5 AH 市 场 给 予 不 同 市 值
/ / 证 券 研 究 报 告 A 股 市 场 策 略 专 题 股 市 新 风 系 列 : 深 港 通 (1) A 股 策 略 专 题 报 告 216 年 2 月 19 日 投 资 要 点 股 市 新 风 系 列 报 告 开 年 第 一 篇 : 春 节 后, 关 注 深 港 通 去 年 6 月 的 股 灾, 一 定 程 度 上 打 乱 了 多 项 资 本 市 场 改 革 的 节 奏 如 今 市 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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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 立 屏 北 高 級 中 學 101 學 年 度 第 2 學 期 第 2 次 校 務 會 議 紀 錄 壹 會 議 名 稱 :101 學 年 度 第 2 學 期 第 2 次 校 務 會 議 貳 時 間 :102 年 6 月 28 日 ( 星 期 五 ) 下 午 13 時 10 分 參 地 點 : 本 校 圖 書 館 四 樓 視 聽 會 議 室 肆 出 列 席 人 員 : 詳 如 簽 到 簿 伍 主
我国原奶及乳制品安全生产和质量安全管理研究
密 级 论 文 编 号 中 国 农 业 科 学 院 硕 士 学 位 论 文 我 国 原 奶 及 乳 制 品 质 量 安 全 管 理 研 究 Study on Quality and Safety Management of Raw Milk and Dairy Products in China 申 请 人 : 段 成 立 指 导 教 师 : 叶 志 华 研 究 员 张 蕙 杰 研 究 员 申 请
Grant proposal
科 技 部 106 年 度 跨 領 域 整 合 型 研 究 計 畫 徵 求 公 告 一 規 劃 案 說 明 ( 一 ) 研 究 主 題 與 承 辦 單 位 項 目 研 究 主 題 主 辦 學 術 司 共 同 主 辦 學 術 司 1 以 尖 端 物 理 化 學 方 法 探 索 生 物 科 學 之 跨 領 域 研 究 自 然 司 生 科 司 2 空 間 資 訊 與 人 文 社 會 經 濟 跨 領 域 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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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儿传染病防治(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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聘 僱 人 員 管 理 作 業 參 考 手 冊 行 政 院 人 事 行 政 總 處 編 印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序 人 事 是 政 通 人 和 的 關 鍵 是 百 事 俱 興 的 基 礎, 也 是 追 求 卓 越 的 張 本 唯 有 人 事 健 全, 業 務 才 能 順 利 推 動, 政 府 施 政 自 然 績 效 斐 然 本 總 處 做 為 行 政 院 人 事 政 策 幕 僚 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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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零六年一月二十三日會議
附 件 B 有 关 政 策 局 推 行 或 正 在 策 划 的 纾 缓 及 预 防 贫 穷 措 施 下 文 载 述 有 关 政 策 局 / 部 门 为 加 强 纾 缓 及 预 防 贫 穷 的 工 作, 以 及 为 配 合 委 员 会 工 作, 在 过 去 十 一 个 月 公 布 及 正 在 策 划 的 新 政 策 和 措 施 生 福 利 及 食 物 局 (i) 综 合 儿 童 发 展 服 务 2.
马太亨利完整圣经注释—雅歌
第 1 页 目 录 雅 歌 简 介... 2 雅 歌 第 一 章... 2 雅 歌 第 二 章... 10 雅 歌 第 三 章... 16 雅 歌 第 四 章... 20 雅 歌 第 五 章... 25 雅 歌 第 六 章... 32 雅 歌 第 七 章... 36 雅 歌 第 八 章... 39 第 2 页 雅 歌 简 介 我 们 坚 信 圣 经 都 是 神 所 默 示 的 ( 提 摩 太 后 书
20 5 Vol.20 No.5 2018 9 Journal of Shijiazhuang University Sep. 2018 1 2 1 1. 100029 2. 063000 F752.5 A 1673-19722018 05-0073-12 DOI:10.13573/j.cnki.sjzxyxb.2018.05.014 2017 2 [1]25 [2] [3]12 2018-06-02
2005 Research on the Lucre, Risk, and Development of Native Bankcard Business 2005 3 2003 6.5 45 18, WTO SWOT I Abstract Research on the Lucre, Risk, and Development of Native Bankcard Business Researc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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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號 :(95)030.902 從 國 際 產 業 分 工 觀 點 探 討 台 中 港 自 由 貿 易 港 區 的 經 營 策 略 委 託 機 關 : 行 政 院 經 濟 建 設 委 員 會 研 究 單 位 : 靜 宜 大 學 企 業 管 理 學 系 ( 所 ) 中 華 民 國 9 5 年 0 9 月 編 號 :(95)030.902 從 國 際 產 業 分 工 觀 點 探 討 台 中 港 自 由
601988 2010 040 113001 2010 8 26 2010 8 12 2010 8 26 15 15 2010 15 0 0 15 0 0 6035 20022007 20012002 19992001 200720081974 1999 2010 20082008 2000 19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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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摘 要 隨 著 自 由 行 的 實 施, 越 來 越 多 的 內 地 旅 客 進 入 澳 門, 有 效 地 帶 動 了 澳 門 旅 遊 博 彩 酒 店 和 零 售 等 行 業 的 發 展 然 而, 伴 隨 旅 客 數 量 的 增 加, 旅 遊 糾 紛 也 層 出 不 窮, 這 無 疑 為 以
題 目 : 隨 團 訪 澳 內 地 旅 客 與 澳 門 旅 遊 業 者 對 旅 遊 相 關 法 律 的 認 知 ---- 從 旅 遊 糾 紛 的 角 度 出 發 Title:Study on Cognition of Laws on Tourism Dispute between Package-tour Visitors from Mainland China and Local Tourist
6837 2015 12 31 2015 12 31 2015 (www.hkexnews.hk) (www.htsec.com) H2015 2016 3 30 * 3 8 23 28 62 84 92 93 129 160 170 171 172 13 11 2015 12 31AH11,501,700,000AH 104.505,175,765,000.00 14,655,043,372.86
Myers Majluf 1984 Lu Putnam R&D R&D R&D R&D
2018 1 156 1 2 2 1. 233030 2. 233030 2005 ~ 2015 A F830. 2 A 1008-2506 2018 01-0015-12 1 2015 1 2017-07-18 71540004 BBSLDQDKT2017B02 1990-1993 - 1964-1 15 2018 1 2025 2015 1 2011 2 + Myers Majluf 1984
Microsoft Word - 2015专业学位培养方案.doc
北 京 工 商 大 学 专 业 学 位 硕 士 研 究 生 培 养 方 案 (2015 年 ) 研 究 生 部 2015 年 9 月 目 录 经 济 学 院 专 业 学 位 硕 士 研 究 生 培 养 方 案 金 融 硕 士 研 究 生 培 养 方 案... 3 金 融 硕 士 研 究 生 培 养 计 划 安 排 表... 5 保 险 硕 士 研 究 生 培 养 方 案... 6 保 险 硕 士
重 温 亚 洲 金 融 危 机 期 间 的 泰 铢 狙 击 战 和 港 币 保 卫 战 : 从 技 术 角 度 的 梳 理 管 涛 谢 峰 摘 要 : 当 代 货 币 攻 击 是 国 际 炒 家 在 货 币 外 汇 股 票 和 金 融 衍 生 品 市 场 同 时 对 一 种 货 币 发 动 进 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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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i Abstract Under the globalization trend even the still growing industry of Taiwan Biopharmaceutical will meet the same developing rule Many of the Biotechnology or Pharmaceutical companies are not satisfied
No
2015 金 融 人 才 進 階 培 訓 班 課 程 內 容 規 劃 表 國 內 培 訓 課 程 大 綱 ( 草 案,90 小 時 ) 國 際 金 融 投 資 交 易 與 風 險 管 理 課 程 國 際 企 業 經 營 管 理 與 財 務 決 策 課 程 全 球 產 業 趨 勢 與 資 本 市 場 模 組 (18 小 時 ) Global Industries Trends and Capital
致 谢 本 人 自 2008 年 6 月 从 上 海 外 国 语 大 学 毕 业 之 后, 于 2010 年 3 月 再 次 进 入 上 外, 非 常 有 幸 成 为 汉 语 国 际 教 育 专 业 的 研 究 生 回 顾 三 年 以 来 的 学 习 和 生 活, 顿 时 感 觉 这 段 时 间 也
精 英 汉 语 和 新 实 用 汉 语 课 本 的 对 比 研 究 The Comparative Study of Jing Ying Chinese and The New Practical Chinese Textbook 专 业 : 届 别 : 姓 名 : 导 师 : 汉 语 国 际 教 育 2013 届 王 泉 玲 杨 金 华 1 致 谢 本 人 自 2008 年 6 月 从 上 海 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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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ixed Income 1 Why Investing in bonds? 2 CPY Fixed Income Department Overview Professional and experienced team Top-notch client-focused services Offering diversified fixed income products Unique short
目 錄 2 4 6 7 21 37 49 58 致 經 營 者 專 家 引 言 研 究 目 的 台 灣 銀 行 業 前 進 中 國 的 動 機 台 灣 銀 行 業 前 進 中 國 的 機 會 台 灣 銀 行 業 前 進 中 國 的 挑 戰 結 論 與 建 議 參 考 文 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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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 立 高 雄 大 學 高 階 經 營 管 理 碩 士 在 職 專 班 碩 士 論 文 台 灣 農 村 製 酒 業 之 行 銷 策 略 - 以 金 玉 堂 企 業 社 為 例 Marketing Strategy Analysis Using SWOT for The Country Wine Manufacturing Industry - A Case Study of Gin-Yu-Ton Compan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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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 德 勤 高 科 技 高 成 长 中 国 50 强 榜 单 及 分 析 目 录 前 言 2012 年 德 勤 高 科 技 高 成 长 中 国 50 强 項 目 介 紹 評 選 結 果 說 明 成 长 最 快 的 五 家 公 司 2012 年 德 勤 -36 氪 明 日 之 星 企 业 2012 年 德 勤 高 科 技 高 成 长 中 国 50 强 排 名 榜 合 作 伙 伴 介 紹 德 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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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32005 1 1993-2005 The Urban Residential Housing System in Shanghai 1993-2005: the Marketization Process and Housing Affordability Jie Chen, Assistant Professor, Management School of Fudan University,
Construction of Chinese pediatric standard database A Dissertation Submitted for the Master s Degree Candidate:linan Adviser:Prof. Han Xinmin Nanjing
密 级 : 公 开 学 号 :20081209 硕 士 学 位 论 文 中 医 儿 科 标 准 数 据 库 建 设 研 究 研 究 生 李 楠 指 导 教 师 学 科 专 业 所 在 学 院 毕 业 时 间 韩 新 民 教 授 中 医 儿 科 学 第 一 临 床 医 学 院 2011 年 06 月 Construction of Chinese pediatric standard database
25% 100% (i) (ii)676,020, % 60,000, % (i) (ii) (iii)(iv) %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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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 2 2008 1 1 2008 12 31 A 1.00 H 1.00 3 5 7 10 17 26 33 36 45 56 58 2008 66 71 72 153 155 267 2008 268 4 ANHUI CONCH CEMENT COMPANY LIMITED ACC 0086 553 8398918 0086 553 8398931 00852 2111 3220 00852
谢 辞 仿 佛 2010 年 9 月 的 入 学 发 生 在 昨 天, 可 一 眨 眼, 自 己 20 多 岁 的 两 年 半 就 要 这 么 匆 匆 逝 去, 心 中 真 是 百 感 交 集 要 是 在 古 代, 男 人 在 二 十 几 岁 早 已 成 家 立 业, 要 是 在 近 代, 男 人
我 国 中 小 板 上 市 公 司 IPO 效 应 存 在 性 检 验 及 原 因 分 析 姓 名 : 于 洋 指 导 教 师 : 黄 蕙 副 教 授 完 成 时 间 :2012 年 12 月 谢 辞 仿 佛 2010 年 9 月 的 入 学 发 生 在 昨 天, 可 一 眨 眼, 自 己 20 多 岁 的 两 年 半 就 要 这 么 匆 匆 逝 去, 心 中 真 是 百 感 交 集 要 是 在 古
案例正文:(幼圆、小三、加粗)(全文段前与段后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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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9 90 0 1 1998 Directive of Settlement Finality 1 2 2 3 4 / ISP ASP format) 5 / / 6 3 7 8 9 A B B A 10 5 11 7 rule 12 13 14 (trilogy) 15 1 2 ( ) (ownership) central bank-owned systems) 16 RTGS DNS 1997
1 53 .................................................................. 2 53 ............... 3 53 4 53 This paper begins with the theory of securitization, analyses the principle operational process a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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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 立 交 通 大 學 管 理 學 院 碩 士 在 職 專 班 經 營 管 理 組 碩 士 論 文 人 民 幣 匯 率 調 整 決 策 模 式 之 研 析 The Analysis of Decision-Making Adjustment Model for Renminbi (RMB) Exchange Rate 指 導 老 師 : 胡 均 立 教 授 學 生 : 陳 立 心 學 號 : 96745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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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 监 管 与 会 计 口 径 差 异 下 的 贷 款 拨 备 率 达 标 及 监 管 研 究 总 第 44 期 失 准 备 金 是 指 商 业 银 行 在 成 本 中 列 支 用 以 抵 御 贷 款 风 险 的 准 备 金, 不 包 括 在 利 润 分 配 中 计 提 的 一 般 风 险 准 备
2015 年 第 8 期 35 监 管 与 会 计 口 径 差 异 下 的 贷 款 拨 备 率 达 标 及 监 管 研 究 葛 蔚 周 瑞 1 摘 要 : 按 照 监 管 要 求, 至 2016 年 年 底 前, 贷 款 拨 备 率 指 标 需 达 到 2.5% 这 其 中 涉 及 到 监 管 和 会 计 上 的 不 同 处 理 本 文 在 对 上 海 22 家 外 资 法 人 银 行 的 调 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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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ANK OF CHINA LIMITED i 1 BANK OF CHINA LIMITED 2 3 BANK OF CHINA LIMITED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21 22 23 24 25 26 27 28 29 30 31 32 33 34 35 36 37 38 39 40 41 42 43 44 45 46 47 48
MACRO ECONOMY AND MICRO OPERATION 2016 ( 30%~50% ; 1 ) ; : ? 80 : 1993 ; ; ( ) ; 1. ;2014 ( 1 ) ( ) 105
MACRO ECONOMY AND MICRO OPERATION * The Basic Connotation and Policy Suggestions on the Structural Reform of Agricultural Supply Side : ; 100872 Kong Xiangzhi Abstract: The field of agriculture of supply
学 校 编 码 :10384 分 类 号 密 级 学 号 :X2007155130 UDC 厦 门 怡 福 养 生 健 康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创 业 计 划 王 韬 指 导 教 师 姓 名 : 郭 霖 教 授 厦 门 大 学 硕 士 学 位 论 文 厦 门 怡 福 养 生 健 康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创 业 计 划 A Business Plan for Xiamen Eve Health
A VALIDATION STUDY OF THE ACHIEVEMENT TEST OF TEACHING CHINESE AS THE SECOND LANGUAGE by Chen Wei A Thesis Submitted to the Graduate School and Colleg
上 海 外 国 语 大 学 SHANGHAI INTERNATIONAL STUDIES UNIVERSITY 硕 士 学 位 论 文 MASTER DISSERTATION 学 院 国 际 文 化 交 流 学 院 专 业 汉 语 国 际 教 育 硕 士 题 目 届 别 2010 届 学 生 陈 炜 导 师 张 艳 莉 副 教 授 日 期 2010 年 4 月 A VALIDATION STUDY
1 2 3 GARCH GARCH α > 0 α i > 0 p α i + q β j < 1 i = 1 j = 1 α < 0 β < 0 p α i + q β j < 1 i = 1 j = 1 1. GARCH α + β > 1 α β α > 0 β < 1 α + β > 1 4
27 6 2017 JOURNAL OF UNIVERSITY OF JINANSocial Science Edition Vol. 27 No. 6 2017 GARCH 1 2 2 1. 4750002. 475000 2016 6 6 GARCH GARCH F832. 51 A 1671-3842201706 - 0129-11 GARCH 1 2 EARCH 3 4 17BJY194 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