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反垄断法中之外资并购审查几点建议

Size: px
Start display at page:

Download "中国反垄断法中之外资并购审查几点建议"

Transcription

1 陆 资 来 台 进 行 兼 并 投 资 风 险 之 需 知 * 郭 清 宝 壹 前 言 (ECFA 下 之 两 岸 投 资 ) 贰 陆 资 来 台 进 行 兼 并 投 资 之 相 关 法 律 叁 投 资 合 同 中 法 律 风 险 之 几 点 意 见 肆 ECFA 后 之 新 契 机 ( 结 论 与 建 议 ) 壹 前 言 (ECFA 下 之 两 岸 投 资 ) 2009 年 大 陆 商 务 部 国 台 办 于 5 月 17 日 联 合 发 布 关 于 大 陆 企 业 赴 台 湾 地 区 投 资 或 设 立 非 企 业 法 人 有 关 事 项 的 通 知, 首 度 明 确 大 陆 企 业 赴 台 投 资 办 理 程 序 大 陆 商 务 部 将 按 照 2009 年 颁 布 的 境 外 投 资 管 理 办 法 负 责 赴 台 投 资 或 设 立 非 企 业 法 人 的 核 准 任 务 地 方 企 业 由 所 在 地 省 级 商 务 主 管 部 门 向 商 务 部 提 出 申 请, 中 央 企 业 向 商 务 部 提 出 申 请 相 关 企 业 在 台 湾 注 册 后 15 个 工 作 日 内 报 商 务 部 和 国 台 办 备 案 而 2009 年 台 湾 出 现 前 所 未 有 之 热 点, 那 就 是 开 放 陆 资 来 台 并 且 颁 布 大 陆 地 区 人 民 来 台 投 资 许 可 办 法 及 大 陆 地 区 之 营 利 事 业 在 台 设 立 分 公 司 或 办 事 处 许 可 办 法 可 见 两 岸 之 投 资 热 络 将 是 可 以 预 期 关 于 兩 岸 签 署 兩 岸 经 济 合 作 架 构 协 议 ECFA 1 (Economic Cooperation Framework Agreement) 对 台 湾 的 利 弊 得 失, 不 同 意 见 纷 纭, 但 签 署 这 样 的 协 定 还 是 好 事 海 峡 两 岸 关 系 协 会 与 海 峡 交 流 基 金 会 为 于 南 京 举 行 的 第 三 次 陈 江 会, 于 2009 年 四 月 中 旬 在 台 北 的 会 前 会 针 对 兩 岸 ECFA 初 步 交 换 了 意 見 最 近 海 峡 两 岸 关 系 协 会 会 长 陈 云 林 与 海 峡 交 流 基 金 会 董 事 长 江 丙 坤 于 2010 年 6 月 29 日 于 重 庆 市 进 行 了 两 岸 经 济 合 作 架 构 协 议 ECFA 之 会 谈, 终 于 签 署 了 ECFA 台 湾 并 且 公 布 早 期 收 获 清 单, 获 得 重 要 关 注, 也 是 陆 资 来 台 必 需 关 切 之 处 另 外, 全 球 海 外 或 是 区 际 之 投 资 即 以 兼 并 最 为 盛 行 及 快 速 现 今 台 湾 之 许 多 产 业 拥 有 其 市 场 价 值 及 潜 力, 因 此, 全 球 投 资 者 对 于 台 湾 市 场 仍 将 之 作 为 一 重 要 市 场 台 湾 政 府 对 于 吸 引 外 资 投 资, 是 采 取 鼓 励 等 之 政 策, 但 是 仍 须 为 一 定 之 制 约 及 管 制 (regulation) 当 然 陆 资 来 台 除 前 揭 提 及 之 特 别 规 定 外, 其 它 相 关 之 企 业 并 购 法 公 司 法 劳 动 法 及 智 慧 财 产 * 郭 清 宝 台 湾 律 师 / 华 东 政 法 大 学 法 学 博 士 / 中 国 国 际 经 济 贸 易 仲 裁 委 员 会 暨 郑 州 仲 裁 委 员 会 台 籍 仲 裁 员 1 兩 岸 济 合 作 架 构 协 议, 是 规 范 兩 岸 之 间 经 济 合 作 活 动 之 基 本 协 议, 的 英 文 名 字 为 ECFA(Economic Cooperation Framework Agreement ) 1

2 法 规 及 公 平 竞 争 法 等, 均 成 为 制 约 企 业 活 动 于 市 场 活 动 中 之 准 绳 至 于 两 岸 关 系 之 互 动, 对 于 陆 资 来 台 是 否 会 因 领 导 者 之 意 识 形 态 不 同 而 有 所 严 格 及 宽 松 之 调 整, 此 一 定 是 陆 资 企 业 最 关 心 之 政 治 风 险 议 题, 这 同 样 是 台 湾 到 大 陆 之 投 资 企 业 所 关 心 之 政 治 风 险 议 题 唯 无 论 如 何, 大 陆 及 台 湾 均 值 得 投 资 但 是 仍 须 有 完 整 法 律 框 架, 以 避 免 将 来 之 风 险 贰 陆 资 来 台 进 行 兼 并 投 资 之 相 关 法 律 浅 析 ( 以 下 法 律 为 台 湾 地 区 之 法 律 ) ( 一 ) 公 平 交 易 法 分 析 投 资 方 式 可 以 成 立 可 以 采 取 直 接 投 资 (FDI) 并 购 模 式 及 进 行 设 立 分 公 司 等, 而 并 购 行 为 乃 属 台 湾 公 平 交 易 法 第 11 规 定 的 结 合 行 为, 依 台 湾 公 平 交 易 法 之 规 定 是 必 须 申 请 许 可, 为 何 必 须 申 请 许 可, 乃 因 为 并 购 之 行 为, 将 形 成 产 业 集 中 度 提 高, 甚 至 形 成 市 场 寡 占 垄 断 以 及 限 制 竞 争 等 情 形 因 此, 并 购 之 企 业 结 合 行 为, 必 须 符 合 整 体 经 济 利 益 > 限 制 竞 争 之 不 利 益 2, 公 平 交 易 委 员 会 方 许 可 结 合, 因 此, 企 业 进 行 并 购 之 策 略 时, 必 须 详 细 评 估 市 场 结 构 以 及 产 业 集 中 度 之 情 形 ( 二 ) 公 司 法 分 析 1 合 并 类 型 分 析 1) 合 并 契 约 及 决 议 :( 公 司 法 第 之 1 ) 各 该 公 司 董 事 会 作 成 合 并 契 约 提 交 股 东 会 决 议 ( 不 得 列 临 时 动 议 且 必 须 经 由 股 东 会 之 重 度 特 别 决 议 ) 2) 少 数 股 东 股 份 收 买 请 求 权 :( 公 司 法 第 ) 就 合 并 案 异 议 股 东 得 于 股 东 会 前 或 集 会 中 以 书 面 或 口 头 经 记 录 表 示 异 议, 请 求 依 公 平 价 格 收 买 其 股 份, 并 于 决 议 后 20 日 内 提 出 记 载 股 份 种 类 及 数 额 之 书 面, 公 司 应 于 决 议 后 90 日 内 支 付 价 款 因 此, 异 议 之 股 东 必 需 注 意 程 序 及 时 效 问 题 3) 履 行 保 护 公 司 债 权 人 程 序 :( 公 司 法 第 ) 合 并 公 司 各 自 编 造 资 产 负 债 表 及 损 益 表 ; 向 债 权 人 分 别 通 知 及 公 告, 若 债 权 人 有 异 议 时, 公 司 应 清 偿 或 供 担 保 参 公 司 法 第 73 第 二 项 规 定 : 公 司 为 合 并 之 决 议 后, 应 即 向 各 债 权 人 分 别 通 知 及 公 告, 并 指 定 三 个 月 以 上 期 限, 声 明 债 权 人 得 于 期 限 内 提 出 异 议, 此 2 大 陆 反 垄 断 法 第 二 十 八 经 营 者 集 中 具 有 或 者 可 能 具 有 排 除 限 制 竞 争 效 果 的, 国 务 院 反 垄 断 执 法 机 构 应 当 作 出 禁 止 经 营 者 集 中 的 决 定 但 是, 经 营 者 能 够 证 明 该 集 中 对 竞 争 产 生 的 有 利 影 响 明 显 大 于 不 利 影 响, 或 者 符 合 社 会 公 共 利 益 的, 国 务 院 反 垄 断 执 法 机 构 可 以 作 出 对 经 营 者 集 中 不 予 禁 止 的 决 定 2

3 际 公 司 应 对 提 出 异 议 之 债 权 人 为 清 偿 或 提 供 担 保 ( 公 司 法 第 74 第 一 项 ) 4) 公 司 合 并 之 后 续 动 作 :( 公 司 法 第 318 公 司 登 记 及 认 许 办 法 第 5 16 ) 召 开 股 东 会 或 创 立 会 为 合 并 事 项 报 告 变 更 或 订 立 章 程,15 日 内 办 理 合 并 或 解 散 登 记 5) 公 司 之 解 散 : ( 公 司 法 315) 与 他 公 司 合 并 为 被 并 公 司 解 散 事 由 之 一 6) 合 并 之 效 果 :( 公 司 法 75) 概 括 承 受 因 合 并 而 消 灭 公 司 其 权 利 义 务 应 由 合 并 后 存 续 或 另 立 之 公 司 承 受 2 资 产 收 购 分 析 1) 让 与 或 受 让 主 要 营 业 或 财 产 ( 公 司 法 第 185 ), 应 经 已 发 行 股 份 总 数 三 分 之 二 以 上 股 东 出 席, 出 席 股 东 过 半 数 同 意 行 之 2) 留 意 少 数 股 东 并 有 股 份 收 买 请 求 权 ( 公 司 法 第 ) 3) 注 意 公 开 发 行 公 司 取 得 或 处 分 资 产 处 理 要 点 之 特 别 事 项 3 股 权 收 购 分 析 1) 设 立 登 记 后 一 年 内 不 得 转 让 : 3 发 起 人 股 份 转 让 之 禁 止 ( 公 司 法 第 163 ) 2) 投 资 总 额 之 限 制 :( 公 司 法 第 13 ) 除 章 程 另 规 定, 不 得 超 过 实 收 资 本 额 40% 4 3) 董 监 事 应 尽 善 良 管 理 人 注 意 义 务 忠 实 义 务 ; 继 续 一 年 以 上, 持 股 3% 以 上 之 股 东 得 以 书 面 请 求 监 察 人 对 董 事 提 起 诉 讼 控 制 公 司 之 赔 偿 责 任 ( 公 司 法 第 214 ) 4) 关 系 企 业 之 规 范 :( 公 司 法 第 369 之 之 12 ) 3 公 司 股 份 之 转 让, 不 得 以 章 程 禁 止 或 限 制 之, 但 非 于 公 司 设 立 登 记 后 不 得 转 让 发 起 人 之 股 份 非 于 公 司 设 立 登 记 一 年 后, 不 得 转 让 4 公 司 不 得 为 他 公 司 无 限 责 任 股 东 或 合 伙 事 业 之 合 伙 人 ; 如 为 他 公 司 有 限 责 任 股 东 时, 其 所 有 投 资 总 额, 除 以 投 资 为 专 业 或 公 司 章 程 另 有 规 定 或 经 依 左 列 各 款 规 定, 取 得 股 东 同 意 或 股 东 会 决 议 者 外, 不 得 超 过 本 公 司 实 收 股 本 百 分 之 四 十 : 一 无 限 公 司 两 合 公 司 经 全 体 无 限 责 任 股 东 同 意 二 有 限 公 司 经 全 体 股 东 同 意 三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经 代 表 已 发 行 股 份 总 数 三 分 之 二 以 上 股 东 出 席, 以 出 席 股 东 表 决 权 过 半 数 同 意 之 股 东 会 决 议 公 司 因 接 受 被 投 资 公 司 以 盈 余 或 公 积 增 资 配 股 所 得 之 股 份, 不 计 入 前 项 投 资 总 额 公 司 负 责 人 违 反 第 一 项 规 定 时, 各 科 新 台 币 六 万 元 以 下 罚 金, 并 赔 偿 公 司 因 此 所 受 之 损 害 3

4 股 权 收 购 后, 则 易 形 成 公 司 法 所 规 范 之 关 系 企 业 等 集 团 企 业 情 形, 因 此, 必 须 注 意 关 系 企 业 之 相 关 规 范, 此 部 份, 应 参 考 公 司 法 第 369 以 下 以 及 编 制 合 并 营 业 报 告 书 及 合 并 财 务 报 表 之 规 定 ( 三 ) 证 券 交 易 法 分 析 1 持 股 申 报 ( 证 交 法 第 43-1Ⅰ ) 取 得 已 发 行 股 份 总 额 10% 以 上 应 于 10 日 内 向 行 政 院 金 融 监 督 委 员 会 申 报 2 公 开 收 购 股 权 ( 证 交 法 第 43-1Ⅱ ) 不 经 集 中 市 场 或 OTC 对 非 特 定 人 公 开 收 购 则 须 经 行 政 院 金 融 监 督 委 员 会 核 准 3 征 求 委 托 书 依 公 开 发 行 公 司 出 席 股 东 会 使 用 委 托 书 规 则 办 理 4 重 大 讯 息 揭 露 公 开 财 务 预 测, 收 购 股 东 会 或 合 并 后 之 临 时 股 东 会 后 一 个 月 内 及 次 一 年 度 继 续 公 开 5 内 线 交 易 规 范 ( 证 交 法 第 ) 6 募 集 发 行 有 价 证 券 ( 证 交 法 第 22 ; 发 行 人 募 集 及 发 行 有 价 证 券 处 理 准 则 ) 依 据 发 行 人 募 集 及 发 行 有 价 证 券 处 理 准 则 第 七 八 及 十 二 检 视 申 报 生 效 或 申 请 核 准 以 及 退 回 或 不 核 准 之 认 定 7 无 影 响 市 场 秩 序 及 或 损 害 公 益 之 虞 者 ( 证 交 法 第 156 ) 8 上 市 上 柜 公 司 合 并 应 注 意 事 项 ( (89) 台 财 证 第 号 函 ) (1) 公 开 前 保 密 (2) 信 息 公 开 揭 露 之 时 点 方 式 及 内 容 (3) 换 股 比 例 订 定 及 变 更 专 家 出 具 意 见 并 提 报 股 东 会 (4) 同 一 天 召 开 董 事 会 及 股 东 会 决 议 合 并 事 项 (5) 拟 再 与 其 它 公 司 合 并, 部 份 已 完 成 之 程 序 须 重 新 来 过 ( 四 ) 劳 动 基 准 法 分 析 1 员 工 之 资 遣 及 留 用 ( 劳 基 法 第 ) 人 力 资 源 之 重 要 于 合 并 案 中, 更 彰 显 其 意 义, 前 面 提 及 并 购 动 机 之 一 乃 为 藉 由 并 购 获 得 优 质 技 术 人 才 以 提 升 管 理 绩 效 ( 如 被 并 购 公 司 之 人 力 资 源 Human Resources 丰 富 ), 然 而 文 化 差 异 却 是 并 购 纠 纷 之 主 要 原 因, 而 劳 动 基 准 法 第 20 4

5 规 定 : 事 业 单 位 改 组 或 转 让 时, 除 新 旧 雇 主 商 用 留 定 之 劳 工 外, 其 余 劳 工 应 依 第 16 规 定 期 间 预 告 终 止 契 约, 并 应 依 第 17 规 定 发 给 资 遣 费 其 留 用 劳 工 之 工 作 年 资, 应 由 新 雇 主 继 续 予 以 承 认 ( 五 ) 智 慧 财 产 权 法 规 分 析 智 慧 财 产 权 一 般 是 包 含 专 利 权 商 标 权 著 作 权 等 权 利, 特 别 是 目 前 市 场 上 以 科 技 主 导 之 电 子 软 件 行 业 更 是 以 拥 有 专 利 及 著 作 权 之 独 占 性 保 护, 同 时 形 成 公 司 品 牌 及 商 标 之 高 价 性, 台 湾 之 电 子 行 业 如 鸿 海 台 积 电 联 电 宏 碁 等 公 司 之 市 场 价 值, 已 经 是 智 能 财 产 权 之 价 值 是 并 购 过 程 中 智 慧 财 产 权 分 析 极 为 重 要 且 应 着 重 二 个 方 面 :( 一 ) 智 慧 财 产 权 之 未 来 前 瞻 性 ( 二 ) 智 慧 财 产 权 之 价 值 评 估 ( 六 ) 企 业 并 购 法 (2002 年 2 月 6 日 ) 1 公 司 之 并 购, 依 本 法 之 规 定 ; 本 法 未 规 定 者, 依 公 司 法 证 券 交 易 法 促 进 产 业 升 级 例 公 平 交 易 法 劳 动 基 准 法 外 国 人 投 资 例 及 其 它 法 律 之 规 定 ( 该 法 第 2 ) 2 公 司 进 行 并 购 时, 得 以 股 东 间 书 面 契 约 或 公 司 与 股 东 间 之 书 面 契 约 合 理 限 制 ( 该 法 第 11 ) 3 公 司 合 并 契 约 应 以 书 面 为 之, 并 应 记 载 应 有 之 事 项 ( 该 法 第 22 ) 4 公 司 以 概 括 承 受 或 概 括 让 与 方 式 进 行 收 购 之 程 序 ( 该 法 第 27 ) 5 并 购 所 生 之 租 税 减 免 ( 该 法 第 34 ) 叁 投 资 合 同 中 法 律 风 险 之 几 点 意 见 一 纷 争 解 决 模 式 的 陷 阱 纷 争 是 契 约 规 范 中 所 欲 避 免 的, 然 而 投 资 契 约 签 订 及 履 行 的 过 程 中 仍 不 免 发 生 争 议, 此 际 必 需 了 解 及 熟 稔 纷 争 解 决 的 法 律 规 定 ( 此 一 领 域 是 专 业 的 过 程 ), 而 纷 争 解 决 不 外 乎 以 调 解 和 解 诉 讼 及 仲 裁 等 模 式, 至 于 涉 外 投 资 因 为 涉 及 复 杂 的 流 程 及 商 业 知 识, 因 此, 以 调 解 及 和 解 模 式 进 行 及 成 功 的 机 率 甚 低, 准 此, 约 定 以 诉 讼 及 仲 裁 方 式 解 决 者 居 多 而 经 分 析 可 分 为 如 后 三 种 形 态 :( 此 种 陷 阱 款 并 非 晦 暗 不 明, 其 实 充 满 着 市 场 的 议 价 力 的 现 象 ) 5

6 ( 一 ) 准 据 法 陷 阱 涉 外 投 资 及 兼 并 过 程 除 契 约 内 容 所 约 定 为 双 方 权 利 义 务 的 基 准 外, 未 约 定 的 部 分 又 须 加 以 适 用 者, 当 以 法 律 补 充, 而 该 适 用 何 国 ( 何 地 区 ) 的 法 律 及 何 种 法 律? 此 即 准 据 法 的 问 题 5, 契 约 当 事 人 依 其 偏 好 当 会 选 择 有 利 其 为 商 业 活 动 及 熟 悉 的 法 律 归 范 在 同 属 一 国 的 公 司 间 兼 并, 经 验 上 将 选 择 国 内 法 为 准 据 法, 但 在 跨 国 公 司 且 非 属 同 一 国 公 司 间 的 投 资 兼 并, 其 准 据 法 的 适 用 及 选 择, 将 涉 及 契 约 当 事 人 谈 判 力 量 的 推 拉 作 用 (push & pull) 具 有 主 导 地 位 的 合 同 当 事 人 通 常 将 主 导 契 约 的 内 容 当 然 包 括 准 据 法 6 ( 二 ) 诉 讼 管 辖 约 定 陷 阱 依 照 台 湾 之 民 事 诉 讼 法 第 规 定 有 合 意 管 辖 之 规 定 当 事 人 得 以 合 意 定 第 一 审 管 辖 法 院 但 以 关 于 由 一 定 法 律 关 系 而 生 之 诉 讼 为 限 前 项 合 意, 应 以 文 书 证 之 被 告 不 抗 辩 法 院 无 管 辖 权, 而 为 本 案 之 言 词 辩 论 者, 以 其 法 院 为 有 管 辖 权 之 法 院 前 二 之 规 定, 于 本 法 定 有 专 属 管 辖 之 诉 讼, 不 适 用 之 另 依 照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法 律 规 定, 合 同 双 方 当 事 人 可 以 在 合 同 中 约 定, 发 生 纠 纷 时 由 哪 个 法 院 管 辖 ; 并 且 此 种 约 定 管 辖 优 先 于 一 般 管 辖 中 华 人 民 法 第 25 规 定 : 合 同 的 双 方 当 事 人 可 以 在 书 面 合 同 中 协 议 选 择 被 告 住 所 地 合 同 履 行 地 合 同 签 订 地 原 告 住 所 地 标 的 物 所 在 地 人 民 法 院 管 辖, 但 不 得 违 反 本 法 对 级 别 管 辖 和 专 属 管 辖 的 规 定 约 定 纷 争 的 诉 讼 管 辖 地 点 即 成 为 诉 讼 成 本 7 (cost of suit) 的 重 要 因 素 而 且 诉 讼 管 辖 约 定 尚 有 为 人 所 诟 病 的 与 法 院 关 系 等 特 殊 因 素 8 基 此, 合 同 的 诉 讼 管 辖 约 定 可 谓 是 明 示 的 陷 阱, 亦 是 谈 判 力 量 及 实 力 优 势 的 一 方 所 掌 控 5 准 据 法 (Applicable law) 是 指 冲 突 规 范 援 用 更 具 体 确 定 涉 外 民 事 法 律 关 系 当 事 人 权 利 义 务 的 特 定 国 家 的 实 体 法, 参 丁 伟 等 着,1996 年 9 月, 冲 突 法 论, 法 律 出 版 社, 第 56 页 6 三 类 外 资 并 购 合 同 之 管 辖 之 准 据 法 排 除 当 事 人 约 定, 参 最 高 人 民 法 院 发 布 关 于 审 理 涉 外 民 事 或 商 事 合 同 纠 纷 案 件 有 关 法 律 适 用 若 干 问 题 的 规 定, 自 2007 年 8 月 8 日 起 施 行 三 类 外 资 并 购 合 同, 商 务 部 等 国 务 院 六 部 委 于 2006 年 8 月 联 合 出 台 关 于 外 国 投 资 者 并 购 境 内 企 业 的 规 定, 明 确 规 定 外 国 投 资 者 订 立 股 权 购 买 协 议 境 内 公 司 增 资 协 议 和 资 产 购 买 协 议 等 并 购 协 议 的, 应 当 适 用 中 国 法 律, 由 具 有 相 应 权 限 的 审 批 机 关 审 批 7 按 诉 讼 是 必 须 支 出 高 额 成 本 如 律 师 成 本 及 诉 讼 审 级 拖 延 之 时 间 成 本 等, 管 辖 地 点 遥 远 必 需 支 付 应 诉 成 本 8 人 民 对 司 法 之 信 赖 度 仍 是 相 当 低 落 认 为 法 院 是 不 公 平 而 且 是 靠 关 系 或 金 钱 方 行 得 通 的 机 构 6

7 9 ( 三 ) 仲 裁 款 (arbitration) 的 陷 阱 仲 裁 制 度 自 欧 洲 发 展 以 来, 已 经 成 为 国 际 贸 易 工 程 纠 纷 等 商 务 事 件, 常 适 用 的 纷 争 解 决 模 式, 主 要 是 因 其 具 有 当 事 人 自 愿 原 则 一 次 解 决 的 迅 速 性 纷 争 解 决 专 业 性 高 等 优 于 法 院 解 决 模 式 而 事 实 上 相 当 多 的 契 约 款, 已 普 遍 舍 弃 诉 讼 解 决 纷 争 模 式, 因 为 诉 讼 冗 长 的 时 间 成 本 及 庞 大 律 师 等 费 用 然 而, 仲 裁 款 的 约 定 是 否 即 对 当 事 人 均 属 有 利, 例 如 仲 裁 规 则 及 仲 裁 地 点 的 约 定, 都 将 不 利 于 相 对 弱 势 的 一 方 在 台 湾 投 资 将 纷 争 约 定 由 中 华 仲 裁 协 会 进 行 仲 裁 是 可 以 考 虑 之 选 择 二 两 岸 纷 争 解 决 之 判 决 及 仲 裁 裁 决 认 可 与 执 行 海 峡 两 岸 关 系 协 会 会 长 陈 云 林 与 海 峡 交 流 基 金 会 董 事 长 江 丙 坤 于 2009 年 4 月 26 日 在 南 京 签 署 海 峡 两 岸 共 同 打 击 犯 罪 及 司 法 互 助 协 议 其 中 第 三 章 司 法 互 助 第 十 规 定 : 裁 判 认 可, 文 为 双 方 同 意 基 于 互 惠 原 则, 于 不 违 反 公 共 秩 序 或 善 良 风 俗 之 情 况 下, 相 互 认 可 及 执 行 民 事 确 定 裁 判 与 仲 裁 裁 决 ( 仲 裁 判 断 ) 紧 接 着 大 陆 最 高 人 民 法 院 出 台 的 关 于 人 民 法 院 认 可 台 湾 地 区 有 关 法 院 民 事 判 决 的 补 充 规 定, 从 2009 年 5 月 14 日 正 式 公 布 起 开 始 生 效 该 补 充 规 定 是 最 高 人 民 法 院 为 执 行 海 峡 两 岸 共 同 打 击 犯 罪 及 司 法 互 助 协 议 中 关 于 认 可 及 执 行 民 事 裁 判 与 仲 裁 裁 决 ( 仲 裁 判 断 ) 的 有 关 规 定, 对 于 两 岸 有 关 之 司 法 裁 决 等 认 可 作 出 的 重 要 性 司 法 解 释, 相 当 可 贵 而 台 湾 之 规 定 较 为 缺 乏 一 台 湾 地 区 认 可 之 规 定 : ( 一 ) 主 要 法 律 依 据 : 台 湾 地 区 与 大 陆 地 区 人 民 关 系 例 台 湾 地 区 与 大 陆 地 区 人 民 关 系 例 第 74 规 定 : 该 规 定 为 : 在 大 陆 地 区 作 成 之 民 事 确 定 裁 判 民 事 仲 裁 判 断, 不 违 背 台 湾 地 区 公 共 秩 序 或 善 良 风 俗 者, 得 声 请 法 院 裁 定 认 可 前 项 经 法 院 裁 定 认 可 之 裁 判 或 判 断, 以 给 付 为 内 容 者, 得 为 执 行 名 义 前 二 项 规 定, 以 在 台 湾 地 区 作 成 之 民 事 确 定 裁 判 民 事 仲 裁 判 断, 得 声 请 大 陆 地 区 法 院 裁 定 认 可 或 为 执 行 名 义 者, 始 适 用 之 仅 有 一 个 文 规 范, 该 规 定 未 如 补 充 规 定 之 完 善, 不 足 部 份 应 准 用 或 类 推 适 用 台 湾 民 事 诉 讼 法 及 非 讼 事 件 法 及 强 制 执 行 法 之 相 关 规 定 9 Arbitration 仲 裁 款 范 款 (CIETAC): 凡 因 本 合 同 引 起 的 或 与 本 合 同 有 关 的 任 何 争 议, 均 应 提 交 中 国 国 际 经 济 贸 易 仲 裁 委 员 会, 按 照 申 请 仲 裁 时 该 会 现 行 有 效 的 仲 裁 规 则 进 行 仲 裁 仲 裁 裁 决 是 终 局 的, 对 双 方 均 有 约 束 力 7

8 1 适 用 范 围 : 谨 明 文 适 用 在 大 陆 地 区 作 成 之 民 事 确 定 裁 判 民 事 仲 裁 判 断, 并 未 兼 及 将 大 陆 法 院 所 做 成 之 民 事 调 解 书 及 支 付 令 及 劳 动 争 议 仲 裁 裁 决 2 财 产 保 全 : 准 用 台 湾 民 事 诉 讼 法 中 有 关 保 全 程 序 之 规 定 三 两 岸 财 产 保 全 启 动 之 重 要 性 ( 附 表 一 : 保 全 程 序 于 两 岸 法 律 现 况 及 差 异 之 比 较 ) 两 岸 经 济 贸 易 以 及 相 关 权 益 保 障 议 题 将 成 为 未 来 海 峡 两 岸 不 可 忽 视 之 议 题, 特 别 是 司 法 互 助 中 之 有 关 裁 判 等 之 认 可 及 执 行 及 财 产 保 全 等 而 进 行 权 益 救 济 过 程 中 之 财 产 保 全 程 序 乃 更 形 重 要, 例 如 当 诉 讼 及 仲 裁 程 序 于 大 陆 地 区 管 辖 及 审 理 时, 而 债 权 人 ( 原 告 或 是 声 请 人 ) 必 须 于 台 湾 地 区 对 于 债 务 人 ( 被 告 或 是 相 对 人 ) 之 财 产 进 行 保 全 程 序 时, 时 间 将 彰 显 一 切 高 效 及 迅 速 将 代 表 着 正 义 与 权 利, 如 何 对 于 两 岸 之 财 产 保 全 程 序, 声 请 要 件, 担 保 金 制 度 等 有 一 定 认 知, 藉 由 迅 速 之 文 书 认 证 及 司 法 协 助 之 程 序 高 效 及 时 协 助 权 利 人 将 权 利 进 行 保 全, 是 迫 切 而 且 重 要 之 议 题 肆 ECFA 后 之 新 契 机 ( 结 论 与 建 议 ) 海 峡 两 岸 之 投 资 及 发 展 只 有 不 断 前 进, 对 于 台 湾 内 部 之 政 治 发 展, 个 人 认 为 此 一 政 策 及 方 向, 不 论 是 何 一 政 党 领 导 台 湾, 所 生 之 政 治 风 险 应 该 不 大, 倒 是 投 资 者 对 于 法 令 之 尊 重, 于 全 球 各 地 均 属 一 样, 台 湾 之 法 治 及 透 明 度 仍 已 健 全, 但 是 法 律 风 险 之 规 划 及 趋 避, 是 必 备 之 功 课, 选 择 适 合 之 退 场 机 制, 将 风 险 处 理 成 本 降 低, 同 时 熟 悉 财 产 保 全 程 序 及 操 作, 以 利 债 权 之 实 现, 其 实 也 是 必 须 关 心 之 议 题 而 ECFA 后 之 两 岸 之 商 务 及 经 贸 交 流, 基 于 开 放 之 项 目 及 减 免 关 税 等 互 惠, 将 是 两 岸 经 贸 之 新 时 代 8

9 附 表 一 : 保 全 程 序 于 两 岸 法 律 现 况 及 差 异 之 比 较 台 湾 地 区 ( 保 全 程 序 ) 台 湾 法 令 大 陆 地 区 ( 诉 讼 保 全 财 产 保 全 ) 1 种 类 不 同 假 扣 押 1. 假 扣 押 : 民 事 1. 诉 讼 中 财 产 保 全 假 处 分 诉 讼 法 第 诉 前 财 产 保 全 定 暂 时 状 态 之 假 处 分 ~ 第 诉 前 行 为 保 全 2. 假 处 分 : 民 事 诉 讼 法 第 532 ~ 第 定 暂 时 状 态 之 假 处 分 : 民 事 诉 讼 法 第 538 ~ 第 要 件 1. 假 扣 押 : 债 权 人 就 金 钱 1. 假 扣 押 : 民 事 1. 诉 讼 中 财 产 保 全 请 求 或 得 易 为 金 钱 请 求 诉 讼 法 第 522 人 民 法 院 对 于 可 能 因 当 事 人 之 请 求 2. 假 处 分 : 民 事 一 方 的 行 为 或 者 其 它 原 因, 2. 假 处 分 : 债 权 人 就 金 钱 诉 讼 法 第 532 使 判 决 不 能 执 行 或 者 难 以 执 请 求 以 外 之 请 求 3. 定 暂 时 状 态 之 行 的 案 件 3. 定 暂 时 状 态 之 假 处 分 : 假 处 分 : 民 事 诉 于 争 执 之 法 律 关 系, 为 防 讼 法 第 538 第 2. 诉 前 财 产 保 全 止 发 生 重 大 之 损 害 或 避 1 2 项 利 害 关 系 人 因 情 况 紧 急, 不 免 急 迫 之 危 险 或 有 其 它 立 即 申 请 财 产 保 全 将 会 使 其 相 类 之 情 形 而 有 必 要 时, 合 法 权 益 受 到 难 以 弥 补 的 损 得 声 请 为 定 暂 时 状 态 之 害 的, 可 以 在 起 诉 前 向 人 民 处 分 以 其 本 案 诉 讼 能 确 法 院 申 请 采 取 财 产 保 全 措 施 定 该 争 执 之 法 律 关 系 者 为 限 3 声 请 或 是 皆 依 声 请 除 人 事 程 序 可 民 事 诉 讼 法 第 1. 诉 讼 中 财 产 保 全 职 权 ( 略 依 职 权 为 之 522 第 1 项 可 以 根 据 对 方 当 事 人 的 申 请 有 不 同 ) 第 532 第 1 项, 作 出 财 产 保 全 的 裁 定 ; 当 第 538 第 1 项 事 人 没 有 提 出 申 请 的, 人 民 法 院 在 必 要 时 也 可 以 裁 定 采 取 财 产 保 全 措 施 2. 诉 前 财 产 保 全 人 民 法 院 接 受 申 请 3. 涉 外 事 件 之 财 产 保 全 当 事 人 的 申 请 大 陆 法 令 十 二 及 九 十 三 2000 年 修 订 的 专 利 法 第 61 规 定 2001 年 修 正 的 商 标 法 第 57 著 作 权 法 第 49 十 二 及 九 十 三 1. 十 二 2. 十 三 3. 民 事 诉 讼 法 第 二 百 四 十 九 4 管 辖 法 院 皆 为 本 案 管 辖 法 院 或 假 1. 假 扣 押 : 民 事 1. 诉 讼 中 财 产 保 全 ( 地 域 管 扣 押 标 的 所 在 地 之 地 方 诉 讼 法 第 524 必 须 向 受 诉 人 民 法 院 辖 及 级 别 法 院 管 辖 2. 假 处 分 : 民 事 管 辖 不 诉 讼 法 第 诉 前 财 产 保 全 2. 最 高 人 民 法 院 关 同 ) 第 524 诉 前 财 产 保 全, 由 当 事 人 向 3. 定 暂 时 状 态 之 财 产 所 在 地 的 人 民 法 院 申 假 处 分 : 民 事 诉 请 法 若 干 问 题 的 意 讼 法 第 见 第 31 项 第 533 第 涉 外 仲 裁 之 财 产 保 全 管 辖 3. 民 事 诉 讼 法 第 二 9

10 当 事 人 申 请 采 取 财 产 保 全 百 五 十 六 的,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的 涉 外 仲 裁 机 构 应 当 将 当 事 人 的 申 请, 提 交 被 申 请 人 住 所 地 或 者 财 产 所 在 地 的 中 级 人 民 法 院 裁 定 4 对 当 事 人 不 服 一 审 判 决 提 4 最 高 人 民 法 院 关 出 上 拆 的 案 件, 在 第 二 审 人 民 法 院 接 到 报 送 的 案 件 之 前, 当 事 人 有 转 移 隐 匿 法 若 干 问 题 的 意 出 卖 或 者 毁 损 财 产 等 行 为, 见 103 必 须 采 取 财 产 保 全 措 施 的, 由 第 一 审 人 民 法 院 依 当 事 人 申 请 或 依 职 权 采 取 第 一 审 人 民 法 院 制 作 的 财 产 保 全 的 裁 定, 应 及 时 报 送 第 二 审 人 民 法 院 5. 当 事 人 在 起 诉 前 申 请 海 事 5. 海 事 诉 讼 特 别 程 请 求 保 全, 应 当 向 被 保 全 的 序 法 第 十 三 财 产 所 在 地 海 事 法 院 提 出 6. 一 方 当 事 人 因 另 一 方 当 事 6. 仲 裁 法 第 二 十 八 人 的 行 为 或 者 其 它 原 因, 可 能 使 裁 决 不 能 执 行 或 者 难 以 执 行 的, 可 以 申 请 财 产 保 全 当 事 人 申 请 财 产 保 全 的, 仲 裁 委 员 会 应 当 将 当 事 人 的 申 请 依 照 民 事 诉 讼 法 的 有 关 规 定 提 交 人 民 法 院 5 法 院 审 查 ( 声 请 及 要 件 ) 1. 假 扣 押 : 是 否 有 日 后 不 能 强 制 执 行 或 甚 难 执 行 之 虞 者 2. 假 处 分 : 因 请 求 标 的 之 现 状 变 更, 有 日 后 不 能 强 1. 假 扣 押 : 民 事 诉 讼 法 第 假 处 分 : 民 事 诉 讼 法 第 定 暂 时 状 态 之 ( 一 ) 原 则 性 1. 必 须 是 情 况 紧 急, 不 采 取 财 产 保 全 将 会 使 申 请 人 的 合 法 财 产 权 益 受 到 难 以 制 执 行, 或 甚 难 执 行 之 虞 假 处 分 : 民 事 诉 弥 补 的 损 害 ; 者 3. 定 暂 时 状 态 之 假 处 分 : 为 防 止 发 生 重 大 之 损 害 或 避 免 急 迫 之 危 险 或 有 其 它 相 类 之 情 形 而 有 必 讼 法 第 538 第 1 2 项 2. 必 须 由 利 害 关 系 人 向 财 产 所 在 地 的 人 民 法 院 提 出 申 请, 法 院 不 依 职 权 主 动 采 取 财 产 保 全 措 施 ; 要 时 以 其 本 案 诉 讼 能 确 3. 申 请 人 必 须 提 供 担 保 否 定 该 争 执 之 法 律 关 系 者 为 限 则 法 院 将 驳 回 申 请 4. 案 件 必 须 有 给 付 内 容, 审 理 方 式 1. 假 扣 押 : 原 则 系 书 面 审 1. 假 扣 押 假 处 分 : 基 于 隐 蔽 属 给 付 之 诉 ; 5. 必 须 是 由 当 事 人 一 方 的 10

11 理 2. 假 处 分 : 原 则 系 书 面 审 理 3. 定 暂 时 状 态 之 假 处 分 : 原 则 上 为 言 词 审 理 性, 以 免 债 务 人 脱 产 或 现 况 遭 破 坏 3. 定 暂 时 状 态 之 假 处 分 : 民 事 诉 行 为 可 能 使 判 决 难 以 执 行 的 ; 6. 必 须 在 诉 讼 过 程 中 提 出 申 请 法 院 在 必 要 时 也 可 讼 法 第 538 第 以 依 职 权 裁 定 采 取 诉 讼 财 4 项 产 保 全 措 施 ; 7. 申 请 人 提 供 担 保 法 院 未 责 令 提 供 担 保 的 不 在 此 限 ( 二 ) 十 七 第 ( 三 ) 项 规 定 的 紧 急 情 最 高 人 民 法 院 关 法 若 干 问 题 的 意 见 107 况, 包 括 : (1) 需 要 立 即 停 止 侵 害 排 除 妨 碍 的 ; (2) 需 要 立 即 制 止 某 项 行 为 的 ; (3) 需 要 立 即 返 还 用 于 购 置 生 产 原 料 生 产 工 具 货 款 的 ; (4) 追 索 恢 复 生 产 经 营 急 需 的 保 险 理 赔 费 的 6 担 保 金 1. 担 保 金 的 数 额 : 1. 民 事 诉 讼 法 第 1. 诉 讼 中 财 产 保 全 1. 民 事 诉 讼 法 第 92 ( 以 假 扣 法 院 职 权 定 之, 实 务 多 以 526 第 4 项 人 民 法 院 采 取 财 产 保 全 措 押 为 主 ) 请 求 数 额 的 1/3 定 担 保 金 2. 民 事 诉 讼 法 第 施, 可 以 责 令 申 请 人 提 供 担 金 额 多 寡 之 数 额 ; 然 家 庭 生 活 费 104 第 106 保 ; 申 请 人 不 提 供 担 保 的, 不 同 用 扶 养 费 赡 养 费 夫 驳 回 申 请 妻 剩 余 财 产 差 额 分 配 担 人 民 法 院 接 受 申 请 后, 对 情 保 金 不 得 超 过 1/10 况 紧 急 的, 必 须 在 四 十 八 小 2. 担 保 金 的 返 还 : 时 内 作 出 裁 定 ; 裁 定 采 取 财 (1) 应 供 担 保 之 原 因 消 灭 产 保 全 措 施 的, 应 当 立 即 开 者 始 执 行 (2) 供 担 保 人 证 明 受 担 保 利 益 人 同 意 返 还 者 (3) 诉 讼 终 结 后, 供 担 保 人 证 明 已 定 二 十 日 以 上 2. 诉 前 财 产 保 全 申 请 人 应 当 提 供 担 保, 不 提 供 担 保 的, 驳 回 申 请 2. 民 事 诉 讼 法 第 93 之 期 间, 催 告 受 担 保 利 益 人 行 使 权 利 而 未 行 使, 或 法 院 依 供 担 保 人 之 声 请, 通 知 受 担 保 利 益 人 于 一 定 期 间 内 行 使 权 利 并 向 法 院 为 行 使 权 利 之 证 明 而 未 证 明 者 3. 人 民 法 院 依 照 民 事 诉 讼 法 第 九 十 二 第 九 十 三 规 定, 在 采 取 诉 前 财 产 保 全 和 诉 讼 财 产 保 全 时 责 令 申 请 人 提 供 担 保 的, 提 供 担 保 的 数 额 应 相 当 于 请 求 保 全 的 数 额 3. 最 高 人 民 法 院 关 法 若 干 问 题 的 意 见 98 4 在 代 位 权 诉 讼 中, 债 权 人 请 求 人 民 法 院 对 次 债 务 人 的 财 产 采 取 保 全 措 施 的, 应 当 提 供 相 应 的 财 产 担 保 4 最 高 人 民 法 院 关 共 和 国 合 同 法 若 11

12 干 问 题 的 解 释 ( 一 ) 第 十 七 5. 依 照 民 事 诉 讼 法 第 二 百 五 5. 最 高 人 民 法 院 关 十 八 的 规 定, 我 国 涉 外 仲 裁 机 构 将 当 事 人 的 财 产 保 全 申 请 提 交 人 民 法 院 裁 定 的, 法 若 干 问 题 的 意 人 民 法 院 可 以 进 行 审 查, 决 见 317 定 是 否 进 行 保 全 裁 定 采 取 保 全 的, 应 当 责 令 申 请 人 提 供 担 保, 申 请 人 不 提 供 担 保 的, 裁 定 驳 回 申 请 7 反 担 保 1. 假 扣 押 : 假 扣 押 系 以 保 1. 假 扣 押 : 最 高 1. 被 申 请 人 提 供 担 保 的, 人 民 全 金 钱 请 求 之 强 制 执 行 法 院 23 抗 286 法 院 应 当 解 除 财 产 保 全 十 五 为 目 的, 故 法 院 定 债 务 人 判 例 欲 停 止 或 撤 销 假 扣 押 时 2. 假 处 分 : 民 事 2. 执 行 异 议 审 查 和 复 议 期 间, 应 供 担 保 之 金 额, 应 以 请 诉 讼 法 第 536 不 停 止 执 行 求 及 从 请 求 之 金 额 及 其 第 1 项 3. 被 执 行 人 利 害 关 系 人 提 供 最 高 人 民 法 院 关 它 程 序 费 用 为 准 充 分 有 效 的 担 保 请 求 停 止 2. 假 处 分 : 原 则 不 得 反 担 相 应 处 分 措 施 的, 人 民 法 院 保, 然 保 全 之 请 求, 得 以 可 以 准 许 ; 申 请 执 行 人 提 供 法 执 行 程 序 若 干 金 钱 之 给 付 达 其 目 的, 或 充 分 有 效 的 担 保 请 求 继 续 问 题 的 解 释 第 十 债 务 人 将 因 假 处 分 而 执 行 的, 应 当 继 续 执 行 受 难 以 补 偿 之 重 大 损 害, 或 有 其 它 特 别 情 事 者 3. 定 暂 时 状 态 之 假 处 分 : 法 无 明 文, 然 依 其 性 质, 应 不 适 于 反 担 保, 应 无 准 用 规 定 之 适 用 8 救 济 ( 以 1. 以 抗 告 行 之 1. 民 事 诉 讼 法 第 当 事 人 对 财 产 保 全 或 者 先 予 假 扣 押 为 2. 言 词 审 理 528 第 1 项 执 行 的 裁 定 不 服 的, 可 以 申 十 九 主 ) 3. 抗 告 程 序 得 提 出 新 事 2. 民 事 诉 讼 法 第 请 复 议 一 次 复 议 期 间 不 停 实 新 证 据 528 第 2 项 止 裁 定 的 执 行 3. 最 高 法 院 97 台 抗 775 判 决 9 撤 销 原 因 1. 于 限 定 期 间 内 未 起 诉 1. 民 事 诉 讼 法 第 被 申 请 人 提 供 担 保 的, 人 民 ( 以 假 扣 2. 假 扣 押 之 原 因 消 灭 债 529 法 院 应 当 解 除 财 产 保 全 十 五 押 为 主 ) 权 人 受 本 案 败 诉 判 决 确 2. 民 事 诉 讼 法 第 申 请 人 在 人 民 法 院 采 取 保 全 或 是 保 全 定 或 其 它 命 假 扣 押 之 情 530 措 施 后 十 五 日 内 不 起 诉 的, 解 除 事 变 更 者 3. 最 高 法 院 65 人 民 法 院 应 当 解 除 财 产 保 十 三 3. 民 事 诉 讼 法 第 529 期 台 抗 392 判 例 全 间 是 裁 定 期 间 10 损 害 赔 偿 1. 自 始 不 当 撤 销 要 件 : 1.(1) 民 事 诉 讼 法 申 请 有 错 误 的, 申 请 人 应 当 ( 以 假 扣 (1) 假 扣 押 裁 定 因 自 始 不 第 531 (2) 最 赔 偿 被 申 请 人 因 财 产 保 全 所 十 六 押 为 主 ) 当 而 撤 销, 或 因 第 五 百 二 高 法 院 60 台 上 遭 受 的 损 失 十 九 第 四 项 及 第 五 百 4703 判 例 当 事 人 申 请 诉 前 财 产 保 全 后 最 高 人 民 法 院 关 三 十 第 三 项 之 规 定 而 2. 最 高 法 院 58 没 有 在 法 定 的 期 间 起 诉, 因 12

13 撤 销 者, 债 权 人 应 赔 偿 债 台 上 1421 判 例 而 给 被 申 请 人 造 成 财 产 损 失 务 人 因 假 扣 押 或 供 担 保 最 高 法 院 75 台 引 起 诉 讼 的, 由 采 取 该 财 产 法 若 干 问 题 的 意 所 受 之 损 害 上 2723 判 例 保 全 措 施 的 人 民 法 院 管 辖 见 32 (2) 自 始 不 当 撤 销 之 情 形 债 务 人 确 因 假 处 分 受 有 损 害, 且 损 害 与 假 处 分 之 间 具 有 因 果 关 系, 始 得 请 求 赔 偿 2. 假 扣 押 声 请 之 债 权 人 败 诉 判 决 确 定 之 赔 偿 时 : 是 否 有 民 法 债 篇 侵 权 行 为 规 定 之 适 用?( 即 是 否 以 故 意 过 失 为 必 要?) 假 扣 押 声 请 之 债 权 人 败 诉 判 决 确 定 且 须 有 故 意 或 过 失, 始 负 责 侵 权 行 为 之 责 任 11 国 家 赔 偿 1. 执 行 机 关 人 员 疏 未 告 1. 最 高 法 院 92 台 根 据 国 家 赔 偿 法 第 三 十 一 最 高 人 民 法 院 关 知 地 政 机 关 系 争 土 地 已 上 1783 判 决 国 的 规 定, 人 民 法 院 在 民 事 于 民 事 行 政 诉 讼 为 假 扣 押, 致 使 债 务 人 可 家 赔 偿 法 第 2 行 政 诉 讼 过 程 中, 违 法 采 取 中 司 法 赔 偿 若 干 任 意 移 转 不 动 产, 造 成 债 2. 最 高 法 院 73 年 对 妨 害 诉 讼 的 强 制 措 施 保 问 题 的 解 释 第 一 权 人 无 法 获 得 清 偿, 该 执 台 上 2304 判 决 全 措 施 或 者 对 判 决 裁 定 及 行 机 关 公 务 员 应 负 国 家 土 地 法 第 68 其 它 生 效 法 律 文 书 执 行 错 法 释 号 赔 偿 责 任 3. 办 理 强 制 执 误, 侵 犯 公 民 法 人 和 其 它 2. 地 政 机 关 人 员 知 悉 有 行 事 件 应 行 注 组 织 合 法 权 益 造 成 损 害 的, 查 封 情 形, 仍 将 不 动 产 转 意 事 项 第 73 点 依 法 应 由 国 家 承 担 赔 偿 责 移 予 第 三 人, 致 使 债 权 人 任 受 有 损 害 时, 依 法 应 负 赔 偿 责 任 3. 关 于 执 行 人 员 之 监 督 考 核 12 查 封 扣 债 权 人 收 受 假 扣 押 或 假 强 制 执 行 法 第 人 民 法 院 冻 结 被 执 行 人 的 银 最 高 人 民 法 院 关 押 期 限 处 分 裁 定 后 已 逾 三 十 日 132 第 2 项 行 存 款 及 其 它 资 金 的 期 限 不 于 人 民 法 院 民 事 者, 不 得 声 请 执 行 已 逾 办 理 强 制 执 行 得 超 过 六 个 月, 查 封 扣 押 执 行 中 查 封 扣 本 法 第 一 百 三 十 二 第 事 件 应 行 注 意 动 产 的 期 限 不 得 超 过 一 年, 押 冻 结 财 产 的 规 二 项 规 定 之 三 十 日 期 限 事 项 第 69 点 查 封 不 动 产 冻 结 其 它 财 产 定 ( 法 释 2004 者, 执 行 法 院 应 以 裁 定 驳 权 的 期 限 不 得 超 过 二 年 15 号 ) 回 之 13

文獻探討

文獻探討 102 年 度 行 政 院 勞 工 委 員 會 委 託 計 畫 兩 岸 經 濟 協 議 簽 訂 後 國 人 赴 大 陸 工 作 權 益 保 障 之 研 究 結 案 報 告 計 畫 主 持 人 : 朱 雲 鵬 教 授 協 同 主 持 人 : 詹 火 生 教 授 研 究 員 : 辛 炳 隆 黃 良 志 周 昌 湘 彭 蕙 仙 專 案 助 理 員 : 曾 志 超 蔡 宛 玲 林 巍 計 畫 執 行 單 位

More information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张 文 宏 阮 丹 青 内 容 提 要 : 本 文 运 用 年 天 津 城 乡 居 民 社 会 网 的 问 卷 调 查 资 料, 对 市 民 和 农 民 的 社 会 支 持 网 进 行 了 比 较 研 究 我 们 的 研 究 发 现 :( ) 亲 属 在 城 乡 居 民 的 财 务 支 持 网 中 发 挥 着 非 常 重 要 的 作 用 ( ) 亲 属 在 精 神 支 持 网 中 的 作 用 也

More information

節 目 類 型 多 元, 服 務 各 族 群 觀 眾 作 為 公 共 媒 體, 公 視 製 作 節 目 的 立 意, 文 創 與 公 益 重 於 商 業 利 益, 且 須 平 衡 關 照 各 族 群 的 需 求 2010 年 的 節 目 涵 蓋 新 聞 戲 劇 藝 術 學 習 資 訊 文 化 娛 樂

節 目 類 型 多 元, 服 務 各 族 群 觀 眾 作 為 公 共 媒 體, 公 視 製 作 節 目 的 立 意, 文 創 與 公 益 重 於 商 業 利 益, 且 須 平 衡 關 照 各 族 群 的 需 求 2010 年 的 節 目 涵 蓋 新 聞 戲 劇 藝 術 學 習 資 訊 文 化 娛 樂 2010 年 公 共 電 視 經 營 報 告 1 節 目 類 型 多 元, 服 務 各 族 群 觀 眾 作 為 公 共 媒 體, 公 視 製 作 節 目 的 立 意, 文 創 與 公 益 重 於 商 業 利 益, 且 須 平 衡 關 照 各 族 群 的 需 求 2010 年 的 節 目 涵 蓋 新 聞 戲 劇 藝 術 學 習 資 訊 文 化 娛 樂 紀 錄 片 等 類 型, 均 以 創 新 多 變

More information

幻灯片 1

幻灯片 1 白 色 花 诗 集 人 民 文 学 出 版 社 1981 年 出 版 共 收 七 月 派 诗 人 阿 垅 鲁 藜 孙 钿 彭 燕 郊 方 然 冀 汸 钟 瑄 郑 思 曾 卓 杜 谷 绿 原 胡 征 芦 甸 徐 放 牛 汉 鲁 煤 化 铁 朱 健 朱 谷 怀 罗 洛 等 二 十 人 的 诗 作 一 百 十 九 首 集 名 出 自 阿 垅 未 入 选 的 一 首 诗 中 要 开 作 一 枝 白 色 花

More information

就 此 次 兩 岸 服 貿 協 議 開 放 的 金 融 服 務 業 內 容 其 次, 放 寬 經 營 穩 健 的 優 質 保 險 業 者 來 臺 來 看, 陸 方 在 保 險 業 銀 行 業 及 證 券 期 貨 業 分 別 對 我 方 做 出 1 6 8 項 之 開 放 承 諾, 而 我 方 亦 分

就 此 次 兩 岸 服 貿 協 議 開 放 的 金 融 服 務 業 內 容 其 次, 放 寬 經 營 穩 健 的 優 質 保 險 業 者 來 臺 來 看, 陸 方 在 保 險 業 銀 行 業 及 證 券 期 貨 業 分 別 對 我 方 做 出 1 6 8 項 之 開 放 承 諾, 而 我 方 亦 分 兩 岸 金 融 服 貿 協 議 的 產 業 開 放 效 益 林 建 甫 / 臺 灣 大 學 經 濟 學 系 教 授 彭 思 遠 / 財 團 法 人 國 家 政 策 研 究 基 金 會 助 理 研 究 員 服 務 業 的 引 頸 期 盼 下, 海 峽 兩 岸 服 務 貿 易 協 議 終 在 於 出 爐, 這 是 兩 岸 經 濟 合 作 架 構 協 議 (ECFA, Economic Cooperation

More information

株 洲 千 金 药 业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2015 年 度 股 东 大 会 会 议 议 程 2015 年 度 股 东 大 会 资 料 一 会 议 安 排 ( 一 ) 现 场 会 议 时 间 :2016 年 5 月 12 日 下 午 2:30 网 络 投 票 时 间 :2016 年 5 月 12

株 洲 千 金 药 业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2015 年 度 股 东 大 会 会 议 议 程 2015 年 度 股 东 大 会 资 料 一 会 议 安 排 ( 一 ) 现 场 会 议 时 间 :2016 年 5 月 12 日 下 午 2:30 网 络 投 票 时 间 :2016 年 5 月 12 株 洲 千 金 药 业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2015 年 度 股 东 大 会 会 议 资 料 2016 年 5 月 12 日 株 洲 千 金 药 业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2015 年 度 股 东 大 会 会 议 议 程 2015 年 度 股 东 大 会 资 料 一 会 议 安 排 ( 一 ) 现 场 会 议 时 间 :2016 年 5 月 12 日 下 午 2:30 网 络 投 票 时 间

More information

(Microsoft Word - \254F\251\262\273P\254F\265\246-\245x\306W\253e\302\244\255p\265e.docx)

(Microsoft Word - \254F\251\262\273P\254F\265\246-\245x\306W\253e\302\244\255p\265e.docx) 政 府 與 政 策 : 台 灣 的 前 瞻 特 色 國 立 中 正 大 學 政 治 系 0 目 錄 前 言 壹 台 南 縣 政 府 政 策 執 行 與 研 考 業 務 結 案 報 告 貳 ECFA 演 講 成 果 報 告 參 六 輕 參 訪 心 得 肆 中 正 很 沙 龍 成 果 報 告 1 前 言 本 計 畫 執 行 主 要 可 以 分 成 幾 個 面 向 : 第 一 透 過 與 地 方 政 府

More information

·½Âù¤ë¥Z-62-2-1

·½Âù¤ë¥Z-62-2-1 相 愛 不 能 相 守, 是 愛 情 故 事 裡 經 常 演 的 情 節, 在 不 同 的 年 代 卻 有 著 不 同 的 情 懷 鸏 無 論 是 鄭 愁 予 在 賦 別 韽 一 詩 中 髯 架 構 的 : 這 次 我 離 鏞 你, 是, 是 雨, 是 夜 晚 鸏 你 笑 了 笑, 我 擺 一 擺 麶, 一 條 寂 寞 的 路 便 展 向 兩 頭 圪 那 種 對 於 分 麶 了 然 於 心 的 淡

More information

開 創 新 猷 後 ECFA 時 代 臺 灣 經 濟 的 機 會 與 挑 戰 132

開 創 新 猷 後 ECFA 時 代 臺 灣 經 濟 的 機 會 與 挑 戰 132 第 四 章 開 啟 金 融 新 視 野 深 化 兩 岸 合 作, 共 創 金 融 願 景 開 創 新 猷 後 ECFA 時 代 臺 灣 經 濟 的 機 會 與 挑 戰 132 遠 東 白 皮 書 系 列 壹 前 言 ( 國 際 金 融 ) 近 年 來, 隨 著 中 國 大 陸 經 濟 快 速 崛 起 以 及 兩 岸 經 貿 密 集 交 流, 兩 岸 金 融 往 來 與 合 作 的 重 要 性 也 益

More information

HADL_General Terms of Delivery_chin

HADL_General Terms of Delivery_chin 凯 德 ( 东 莞 ) 机 械 有 限 公 司 的 销 售 及 交 货 规 定 条 款 此 规 定 只 适 用 于 与 本 公 司 有 商 业 往 来 的 公 司 法 人 以 及 特 种 基 金 1 适 用 范 围 销 售 及 交 货 条 款 适 用 于 我 们 所 有 与 交 货 相 关 的 各 种 服 务 当 我 方 在 客 户 提 出 相 反 或 变 更 条 件 时, 我 方 无 条 件 地

More information

C 佟 某 委 托 中 介 为 其 征 婚 D 海 盈 房 地 产 公 司 委 托 律 师 事 务 所 代 其 办 理 登 记 事 项 8 根 据 民 法 通 则, 施 工 单 位 的 项 目 经 理 属 于 施 工 单 位 的 ( ) A 委 托 代 理 人 B 法 定 代 理 人 C 指 定 代

C 佟 某 委 托 中 介 为 其 征 婚 D 海 盈 房 地 产 公 司 委 托 律 师 事 务 所 代 其 办 理 登 记 事 项 8 根 据 民 法 通 则, 施 工 单 位 的 项 目 经 理 属 于 施 工 单 位 的 ( ) A 委 托 代 理 人 B 法 定 代 理 人 C 指 定 代 2014 年 一 级 建 造 师 法 律 法 规 考 前 演 练 题 温 馨 提 示 : 下 列 选 择 题 有 可 能 为 单 项 或 者 多 项 选 择 题. ( 参 考 答 案 讲 解 时 提 供 ) 1 建 筑 业 企 业 资 质 管 理 规 定 属 于 ( ) A 行 政 法 规 B 一 般 法 律 C 司 法 解 释 D 部 门 规 章 2 法 律 之 间 对 同 一 事 项 新 的 一

More information

Microsoft Word - report.doc

Microsoft Word - report.doc 作 品 來 源 : 仁 濟 醫 院 王 華 湘 中 學 學 生 指 導 老 師 : 傅 潤 偉 老 師 報 告 目 錄 第 一 章 : 引 言 1.1. 研 究 背 景 及 目 的 ----------------------------------------------------------------P.3-4 1.2. 研 究 對 象 及 原 因 ----------------------------------------------------------------P.5

More information

附 件

附 件 邮 政 行 业 统 计 报 表 制 度 ( 快 递 业 务 部 分 ) 2014 年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国 家 邮 政 局 制 定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国 家 统 计 局 批 准 2013 年 9 月 本 报 表 制 度 根 据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统 计 法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邮 政 法 和 邮 政 行 业 统 计 管 理 办 法 的 有 关 规 定 制 定 中

More information

BSAP_ConsultChi05_1.indd

BSAP_ConsultChi05_1.indd 2016 1 A B 1 3 4 7 13 33 51 C D 1 2 1 2 3 4 6 5 3 4 5 1 2 3 4 6 1 7 1 1.1 1 8 2 1.2 9 1 1.3 10 1.4 1.5 2011-2030 11 1 1.6 12 2 13 2 2.1 14 3 15 16 2 4 17 2 5 18 19 2 1 2 3 4 1 2 3 20 6 21 2 7 22 23 24

More information

Microsoft Word - prac_exp13.doc

Microsoft Word - prac_exp13.doc 示 例 十 三 審 題 和 立 意 四 年 級 學 習 單 元 審 題 和 立 意 ( 東 華 三 院 王 余 家 潔 紀 念 小 學 ) 一 學 習 目 標 透 過 閱 讀 不 同 類 型 的 文 章, 掌 握 審 題 和 立 意 的 方 法, 增 強 寫 作 及 說 話 的 能 力 ; 培 養 虛 心 謙 遜 關 懷 他 人 的 態 度, 以 及 肯 定 自 我 價 值 二 學 習 重 點 聆

More information

5 1 文 书 原 件 优 先 的 原 则 和 例 外 兼 评 最 高 人 民 法 院 关 于 民 事 诉 讼 证 据 的 若 干 规 定 第 69 条 / 纪 格 非 论 点 与 思 考 5 3 优 先 受 偿 权 是 什 么 权? 浅 谈 建 筑 工 程 优 先 受 偿 权 的 性 质 及 价

5 1 文 书 原 件 优 先 的 原 则 和 例 外 兼 评 最 高 人 民 法 院 关 于 民 事 诉 讼 证 据 的 若 干 规 定 第 69 条 / 纪 格 非 论 点 与 思 考 5 3 优 先 受 偿 权 是 什 么 权? 浅 谈 建 筑 工 程 优 先 受 偿 权 的 性 质 及 价 每 月 吹 风 4 律 师 的 社 会 理 想 是 什 么? / 顾 培 东 焦 点 与 视 线 5 没 有 反 对 的 声 音, 合 唱 怎 能 和 谐 访 陕 西 省 高 级 人 民 法 院 副 院 长 王 松 敏 / 千 古 洲 文 心 7 现 代 法 官 不 能 是 简 单 的 法 律 人 北 京 市 西 城 区 人 民 法 院 赵 庆 丽 法 官 的 便 民 情 怀 / 高 凌 燕 1 3

More information

早 期 療 育 教 保 人 員 應 具 備 下 列 資 格 之 一 : 一 專 科 以 上 學 校 醫 護 職 能 治 療 物 理 治 療 教 育 特 殊 教 育 早 期 療 育 幼 兒 教 育 幼 兒 保 育 社 會 社 會 福 利 社 會 工 作 心 理 輔 導 兒 童 及 少 年 福 利 或

早 期 療 育 教 保 人 員 應 具 備 下 列 資 格 之 一 : 一 專 科 以 上 學 校 醫 護 職 能 治 療 物 理 治 療 教 育 特 殊 教 育 早 期 療 育 幼 兒 教 育 幼 兒 保 育 社 會 社 會 福 利 社 會 工 作 心 理 輔 導 兒 童 及 少 年 福 利 或 名 稱 : 兒 童 及 少 年 福 利 機 構 專 業 人 員 資 格 及 訓 練 辦 法 修 正 日 期 : 民 國 103 年 01 月 17 日 法 規 類 別 : 行 政 > 衛 生 福 利 部 > 社 會 及 家 庭 目 第 1 條 本 辦 法 依 兒 童 及 少 年 福 利 與 權 益 保 障 法 ( 以 下 簡 稱 本 法 ) 第 七 十 八 條 規 定 訂 定 之 第 2 條 本 法

More information

陕 西 省 城 市 社 区 社 会 管 理 创 新 现 状 困 境 及 建 议 一 陕 西 省 城 市 社 区 管 理 现 状 分 析 ( 一 ) 社 区 社 会 管 理 创 新 的 重 要 举 措 1. 高 度 重 视 社 区 的 社 会 管 理, 积 极 探 索 总 结 经 验 自 2000 年

陕 西 省 城 市 社 区 社 会 管 理 创 新 现 状 困 境 及 建 议 一 陕 西 省 城 市 社 区 管 理 现 状 分 析 ( 一 ) 社 区 社 会 管 理 创 新 的 重 要 举 措 1. 高 度 重 视 社 区 的 社 会 管 理, 积 极 探 索 总 结 经 验 自 2000 年 . 21 田 丽 丽 摘 要 : 社 区 是 社 会 管 理 的 基 石, 加 强 和 创 新 社 区 社 会 管 理 已 成 为 当 前 社 区 建 设 的 重 要 任 务 之 一 陕 西 省 在 推 进 社 会 管 理 创 新 强 化 社 区 建 设 的 过 程 中, 通 过 多 项 举 措, 在 社 区 管 理 模 式 创 新 方 面 取 得 了 初 步 成 效, 但 是 城 市 社 区 形

More information

1-8章.indd

1-8章.indd 第一章 帽 子 问 题 帽子问题又称帽子颜色问题 是比较经典又非常有趣的逻辑问题之一 一个经典的问题原文如下 有 3 顶红帽子和 2 顶白帽子 现在将其中 3 顶给排成一列纵队的 3 个人 每人戴上 1 顶 每个人都只能看到自己前面的人的帽子 而看不到自己和自己后面的人的帽子 同时 3 个人也不知道剩下的 2 顶帽子的颜色 但他们都知道他们 3 个人的帽子是从 3 顶红帽子 2 顶白帽子中取出的 先问站在最后边的人

More information

事 業 單 位 改 組 或 轉 讓, 舊 勞 工 不 願 意 續 任 者, 可 否 請 求 資 遣 費? 工 或 與 勞 工 協 商 同 意 後 簽 訂 新 約, 以 穩 固 勞 雇 關 係 至 於 改 組 或 轉 讓 過 程 中, 被 商 定 留 用 之 勞 工, 如 因 其 勞 動 條 件 有

事 業 單 位 改 組 或 轉 讓, 舊 勞 工 不 願 意 續 任 者, 可 否 請 求 資 遣 費? 工 或 與 勞 工 協 商 同 意 後 簽 訂 新 約, 以 穩 固 勞 雇 關 係 至 於 改 組 或 轉 讓 過 程 中, 被 商 定 留 用 之 勞 工, 如 因 其 勞 動 條 件 有 勞 動 基 準 法 常 見 壹 勞 動 契 約 何 謂 雇 主 違 反 勞 動 契 約 或 勞 工 法 令, 致 有 損 害 勞 工 權 益 之 虞 勞 工 可 否 終 止 契 約, 請 求 資 遣 費? 勞 工 法 令 有 強 制 性 質, 勞 動 契 約 不 得 違 反 勞 工 法 令, 團 體 協 約 或 工 作 規 則, 雇 主 是 否 違 反 勞 動 契 約 或 勞 工 法 令, 應 以

More information

Microsoft Word - 江湖行帮趣话

Microsoft Word - 江湖行帮趣话 1 2 小 引 江 湖 百 态, 五 行 八 作, 七 十 二 行, 是 我 国 自 古 以 来 小 生 产 经 济 的 产 物 工 匠 作 坊 商 贾 服 务 行 业 艺 人 江 湖 术 士 帮 会 匪 盗 娼 妓 形 形 色 色, 五 花 八 门 这 种 带 有 宗 法 式 的 行 业, 是 一 个 个 神 秘 的 王 国, 它 们 分 别 有 着 自 己 的 信 奉, 有 着 不 同 的 规

More information

人 員 分 配 完 畢 後, 分 配 訓 練 之 需 本 法 第 三 條 第 一 項 所 稱 分 發 機 關, 指 銓 敘 部 及 行 政 院 人 事 行 政 總 處 本 法 第 三 條 第 一 項 所 稱 定 期 依 序, 指 分 發 機 關 或 申 請 舉 辦 考 試 機 關 於 下 次 該 項

人 員 分 配 完 畢 後, 分 配 訓 練 之 需 本 法 第 三 條 第 一 項 所 稱 分 發 機 關, 指 銓 敘 部 及 行 政 院 人 事 行 政 總 處 本 法 第 三 條 第 一 項 所 稱 定 期 依 序, 指 分 發 機 關 或 申 請 舉 辦 考 試 機 關 於 下 次 該 項 名 稱 : 公 務 人 員 考 試 法 施 行 細 則 修 正 日 期 : 民 國 103 年 08 月 25 日 法 規 類 別 : 考 試 > 考 選 部 > 公 務 人 員 考 試 目 第 1 條 本 細 則 依 公 務 人 員 考 試 法 ( 以 下 簡 稱 本 法 ) 第 二 十 七 條 規 定 訂 定 之 第 2 條 本 法 第 一 條 所 稱 以 考 試 定 其 資 格 之 人 員,

More information

关于印发《实验室骨干教师评聘及管理办法》的通知

关于印发《实验室骨干教师评聘及管理办法》的通知 关 于 印 发 实 验 室 骨 干 教 师 评 聘 及 管 理 办 法 的 通 知 院 教 发 [2001]051 号 各 系 ( 部 ): 为 了 更 好 地 加 强 实 验 室 建 设, 保 证 实 验 设 备 的 完 好 运 行, 提 高 实 验 室 设 备 的 使 用 效 益, 为 突 出 学 科 特 色 和 教 学 科 研 工 作 的 发 展 提 供 良 好 的 服 务, 并 做 好 实

More information

2 2. ( 4 ) =? 在 電 子 計 算 器 之 最 適 當 操 作 過 程 為 1 256 2256 23 2 5 6 4 2 5 6 2 3. ( 3 ) 乘 除 算 名 數 題 目 應 求 小 數 幾 位 以 下 四 捨 五 入 11 位 23 位 32 位 40 位 2 4. ( 3

2 2. ( 4 ) =? 在 電 子 計 算 器 之 最 適 當 操 作 過 程 為 1 256 2256 23 2 5 6 4 2 5 6 2 3. ( 3 ) 乘 除 算 名 數 題 目 應 求 小 數 幾 位 以 下 四 捨 五 入 11 位 23 位 32 位 40 位 2 4. ( 3 104 年 度 11400 商 業 計 算 乙 級 技 術 士 技 能 檢 定 學 科 測 試 試 題 禁 止 攜 帶 任 何 計 算 工 具 本 試 卷 有 選 擇 題 80 題 單 選 選 擇 題 60 題, 每 題 1 分 ; 複 選 選 擇 題 20 題, 每 題 2 分, 測 試 時 間 為 100 分 鐘, 請 在 答 案 卡 上 作 答, 答 錯 不 倒 扣 ; 未 作 答 者, 不

More information

<4D6963726F736F667420576F7264202D20AAFEA5F333B4E5AA61B1D0BEC7BFC4A44AA655BBE2B0ECA544C3445FB5A3B8D6B3D0A740B1D0BEC72E646F63>

<4D6963726F736F667420576F7264202D20AAFEA5F333B4E5AA61B1D0BEC7BFC4A44AA655BBE2B0ECA544C3445FB5A3B8D6B3D0A740B1D0BEC72E646F63> 壹 基 礎 篇 ( 修 辭 學 教 學 ) 教 學 設 計 : 廖 文 毅 老 師 一 譬 喻 法 ( 明 喻 法 暗 喻 法 借 喻 法 ) ( 一 ) 明 喻 法 : 在 詩 裡 面 運 用 -- 甲 像 乙 -- 這 樣 的 比 喻, 就 是 明 喻 法 例 如 : 一 鞭 炮 像 個 留 著 長 髮 的 小 妹 妹 二 風 真 像 位 舞 蹈 家 三 白 雲 像 一 位 魔 術 師 作 品

More information

105年公務員申領或侵占小額款項

105年公務員申領或侵占小額款項 公 務 員 詐 領 或 侵 占 小 額 款 項 宣 導 教 材 中 華 民 國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壹 前 言... 1 貳 案 例 類 型 分 析... 2 一 詐 領 差 旅 費... 2 二 詐 領 加 班 費... 4 三 詐 領 油 料 費... 8 四 詐 領 國 民 旅 遊 卡 休 假 補 助 費... 10 五 詐 領 鐘 點 費... 13 六 侵 占 公 用 財

More information

德 华 安 顾 人 寿 保 险 有 限 公 司 银 行 保 险 业 务 系 列 人 员 管 理 办 法 (2014 版 ) 目 录 第 一 章 第 二 章 第 三 章 第 四 章 第 五 章 第 六 章 第 七 章 第 八 章 总 则 人 力 编 制 及 岗 位 职 责 人 员 管 理 制 度 考

德 华 安 顾 人 寿 保 险 有 限 公 司 银 行 保 险 业 务 系 列 人 员 管 理 办 法 (2014 版 ) 目 录 第 一 章 第 二 章 第 三 章 第 四 章 第 五 章 第 六 章 第 七 章 第 八 章 总 则 人 力 编 制 及 岗 位 职 责 人 员 管 理 制 度 考 德 华 安 顾 人 寿 保 险 有 限 公 司 银 行 保 险 业 务 系 列 人 员 管 理 办 法 (2014 版 ) 目 录 第 一 章 第 二 章 第 三 章 第 四 章 第 五 章 第 六 章 第 七 章 第 八 章 总 则 人 力 编 制 及 岗 位 职 责 人 员 管 理 制 度 考 核 制 度 薪 资 及 福 利 制 度 活 动 管 理 制 度 客 户 经 理 行 为 守 则 附 则

More information

( 有 限 合 伙 )( 以 下 简 称 杭 州 金 葵 ) 和 杭 州 金 锋 投 资 管 理 合 伙 企 业 ( 有 限 合 伙 )( 以 下 简 称 杭 州 金 锋 )( 以 下 合 称 交 易 对 方 ) 购 买 其 持 有 的 卓 诚 兆 业 100% 股 份 ( 以 下 简 称 本 次

( 有 限 合 伙 )( 以 下 简 称 杭 州 金 葵 ) 和 杭 州 金 锋 投 资 管 理 合 伙 企 业 ( 有 限 合 伙 )( 以 下 简 称 杭 州 金 锋 )( 以 下 合 称 交 易 对 方 ) 购 买 其 持 有 的 卓 诚 兆 业 100% 股 份 ( 以 下 简 称 本 次 证 券 代 码 :600237 证 券 简 称 : 铜 峰 电 子 编 号 : 临 2016-003 安 徽 铜 峰 电 子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第 七 届 监 事 会 第 三 次 会 议 决 议 公 告 本 公 司 监 事 会 及 全 体 监 事 保 证 本 公 告 内 容 不 存 在 任 何 虚 假 记 载 误 导 性 陈 述 或 者 重 大 遗 漏, 并 对 其 内 容 的 真 实 性 准

More information

海大学字[2004]3号

海大学字[2004]3号 中 国 海 洋 大 学 文 件 海 大 人 字 2007 117 号 中 国 海 洋 大 学 岗 位 设 置 管 理 暂 行 办 法 ( 二 七 年 十 二 月 二 十 七 日 ) 为 全 面 落 实 国 家 关 于 事 业 单 位 聘 用 制 改 革 和 收 入 分 配 制 度 改 革 的 要 求, 切 实 做 好 学 校 岗 位 设 置 管 理 工 作, 根 据 人 事 部 事 业 单 位 岗

More information

第 1期 楼彩霞 价值链视角下北京光线传媒股份有限公司商业模式创新研究 101 竞争优势 二 商业模式理论与价值链理论的关系 什么是商业模式 国外学者 Dub n 2002 等 认 为 商 业 模 式 是 企 业 为 了 进 行 价 值 创 造 价 值 营销和价值提供所形成的企业结构及其合作伙伴网络

第 1期 楼彩霞 价值链视角下北京光线传媒股份有限公司商业模式创新研究 101 竞争优势 二 商业模式理论与价值链理论的关系 什么是商业模式 国外学者 Dub n 2002 等 认 为 商 业 模 式 是 企 业 为 了 进 行 价 值 创 造 价 值 营销和价值提供所形成的企业结构及其合作伙伴网络 浙 第 21卷 第 1期 2014年 2月 江 传 媒 学 院 学 报 J u n l fzhe j ngun v e y fme d ndc mmun c n V l 21 N 1 Fe b u y 2014 价值链视角下北京光线传媒股份有限公司 商业模式创新研究 楼彩霞 摘 要 现在传媒企业的竞争已经不再依赖于一个产品或几个产品 建立强大的商业模式以应付未来 竞争显得尤为迫切 文章以价值链理论分析方法为基础

More information

目 錄 大 會 歡 迎 詞 裁 判 長 的 話 選 手 賽 前 準 備 清 單 賽 事 日 程 表 選 手 報 到 比 賽 日 - 大 會 服 務 關 門 時 間 台 東 關 門 時 間 轉 換 區 須 知 台 東 轉 換 區 須 知 自 行 車 檢 錄 轉 換 袋 台 灣 游 泳 公 里 游 泳

目 錄 大 會 歡 迎 詞 裁 判 長 的 話 選 手 賽 前 準 備 清 單 賽 事 日 程 表 選 手 報 到 比 賽 日 - 大 會 服 務 關 門 時 間 台 東 關 門 時 間 轉 換 區 須 知 台 東 轉 換 區 須 知 自 行 車 檢 錄 轉 換 袋 台 灣 游 泳 公 里 游 泳 目 錄 大 會 歡 迎 詞 裁 判 長 的 話 選 手 賽 前 準 備 清 單 賽 事 日 程 表 選 手 報 到 比 賽 日 - 大 會 服 務 關 門 時 間 台 東 關 門 時 間 轉 換 區 須 知 台 東 轉 換 區 須 知 自 行 車 檢 錄 轉 換 袋 台 灣 游 泳 公 里 游 泳 攻 略 台 灣 自 行 車 公 里 台 灣 路 跑 公 里 台 灣 補 給 站 台 東 游 泳 公 里

More information

会 文 化 的 封 闭 隔 绝 政 治 的 对 立 与 社 会 制 度 的 差 异 迫 使 这 些 大 陆 迁 台 的 外 省 人 # 变 成 了 有 家 归 不 得 的 流 亡 者 与 故 乡 的 一 切 从 此 天 各 一 方 摆 荡 在 新 旧 环 境 的 焦 躁 中 这 些 跋 涉 过 动

会 文 化 的 封 闭 隔 绝 政 治 的 对 立 与 社 会 制 度 的 差 异 迫 使 这 些 大 陆 迁 台 的 外 省 人 # 变 成 了 有 家 归 不 得 的 流 亡 者 与 故 乡 的 一 切 从 此 天 各 一 方 摆 荡 在 新 旧 环 境 的 焦 躁 中 这 些 跋 涉 过 动 以 左 心 房 漩 涡! 为 探 究 中 心 黄 雅 莉 新 竹 教 育 大 学 中 国 语 文 系 台 湾 新 竹 左 心 房 漩 涡! 一 书 在 擅 长 说 理 的 王 鼎 钧 绝 大 数 冷 静 的 文 风 中 是 少 有 的 浓 重 笔 墨 作 者 以 其 独 特 的 诗 化 笔 法 抒 情 亦 以 最 精 炼 的 文 字 与 独 特 的 结 构 来 写 他 对 人 生 的 感 悟 全 书

More information

欧 洲 研 究 年 第 期!! # % & # ( ) ( ) % &

欧 洲 研 究 年 第 期!! # % & # ( ) ( ) % & 欧 洲 穆 斯 林 头 巾 事 件 代 际 差 异 与 社 会 融 合 郭 灵 凤 自 世 纪 年 代 以 来 穆 斯 林 移 民 的 融 合 问 题 就 成 为 欧 洲 各 国 政 府 面 临 的 难 题 穆 斯 林 妇 女 坚 持 佩 戴 头 巾 挑 战 了 学 校 乃 世 俗 场 所 的 欧 洲 主 流 社 会 价 值 观 但 是 欧 洲 穆 斯 林 并 不 等 于 伊 斯 兰 极 端 分 子

More information

# % % 狥 名 已 矣 心 斋 王 &

# % % 狥 名 已 矣 心 斋 王 & 晚 霞 还 是 晨 曦 对 早 期 启 蒙 说 三 种 质 疑 的 回 应 许 苏 民! 关 于 明 清 之 际 的 早 期 启 蒙 说 跨 越 晚 明 清 初 清 中 期 三 个 历 史 时 段 与 此 相 应 对 这 三 个 时 段 的 学 术 思 潮 是 否 具 有 启 蒙 性 质 的 质 疑 也 产 生 了 三 种 强 有 力 的 学 说 即 中 古 异 端 说 正 统 儒 家 说 和 遵

More information

!!! #! #!!!!

!!! #! #!!!! !! 中 国 近 代 钢 铁 工 业 化 始 于 世 纪 末 的 汉 阳 铁 厂 以 及 之 后 的 汉 冶 萍 公 司 为 了 获 得 本 土 的 技 术 能 力 汉 冶 萍 公 司 先 后 选 送 了 约 名 中 国 学 生 赴 英 德 美 等 西 方 国 家 学 习 冶 金 技 术 从 而 产 生 了 中 国 近 代 钢 铁 工 业 化 的 首 批 本 土 工 程 师 这 批 工 程 师 在

More information

欧 洲 研 究 年 第 期! # % # %! #

欧 洲 研 究 年 第 期! # % # %! # 欧 盟 新 老 成 员 国 养 老 保 险 制 度 改 革 比 较 仇 雨 临 黄 小 勇 面 对 人 口 老 龄 化 日 趋 严 重 经 济 与 社 会 结 构 的 变 化 以 及 全 球 化 和 区 域 一 体 化 的 挑 战 欧 盟 国 家 普 遍 进 行 了 养 老 金 制 度 的 改 革 新 老 成 员 国 由 于 既 遭 遇 相 同 问 题 又 面 对 不 同 挑 战 因 此 在 改 革

More information

年 第 期!! %! # # &! #! ( % & 余 牧 人 # 抗 战 八 年 来 的 中 国 教 会 # 基 督 教 丛 刊 第 期 年 月 第 页 参 见 刘 吉 西 等 编 # 四 川 基 督 教 巴 蜀 书 社 年 版 秦 和 平 # 基 督 宗 教 在 西 南 民 族 地 区 的 传

年 第 期!! %! # # &! #! ( % & 余 牧 人 # 抗 战 八 年 来 的 中 国 教 会 # 基 督 教 丛 刊 第 期 年 月 第 页 参 见 刘 吉 西 等 编 # 四 川 基 督 教 巴 蜀 书 社 年 版 秦 和 平 # 基 督 宗 教 在 西 南 民 族 地 区 的 传 战 争 与 社 会 转 型 中 的 中 国 基 督 教 会 中 华 基 督 教 会 全 国 总 会 边 疆 服 务 研 究 年 代 后 期 中 华 基 督 教 会 全 国 总 会 发 起 了 一 场 旨 在 服 务 西 部 民 族 地 区 以 巩 固 抗 战 后 方 的 运 动 号 召 教 会 内 外 有 为 之 士 到 当 时 被 称 为! 边 疆 的 西 南 少 数 民 族 地 区 开 展 生

More information

!!!!!!!

!!!!!!! 思 想 意 识 形 态 与 历 史 两 个 初 步 的 问 题 之 二 包 弼 德 哈 佛 大 学 东 亚 语 言 文 明 系 美 国!!!!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More information

,,,,,,,,,,,, :?,,? ( )??,,??,,?,,? ( )?,?,,? ( ),? 阿 英 夜 半 的 尖 叫 已 经 持 续 了 一 个 月, 她 说 不 知 道 为 什 么 会 这 样, 也 控 制 不 了 听 到 人 家 的 谈 论, 我 很 不 开 心 我 根 本 不 知

,,,,,,,,,,,, :?,,? ( )??,,??,,?,,? ( )?,?,,? ( ),? 阿 英 夜 半 的 尖 叫 已 经 持 续 了 一 个 月, 她 说 不 知 道 为 什 么 会 这 样, 也 控 制 不 了 听 到 人 家 的 谈 论, 我 很 不 开 心 我 根 本 不 知 : * 潘 毅 内 容 提 要 : 本 文 试 图 创 造 一 种 抗 争 文 体 ( ) 一 种 期 望 打 开 个 体 抗 争 经 验 的 崭 新 可 能 性 的 次 文 学 ( ) 这 种 抗 争 文 体 浪 迹 于 一 个 身 体 痛 楚 的 地 带 : 当 前 中 国 经 济 特 区 工 厂 生 活 中 的 尖 叫 ( ) 和 梦 魇 ( ) 我 将 追 溯 一 个 来 自 农 村 的 打

More information

壹 前 言 一. 研 究 動 機 學 者 指 出 轉 換 時 期 是 孩 子 飲 食 習 慣 建 立 的 關 鍵 時 期, 若 孩 子 累 積 不 好 得 經 驗, 到 兩 歲 時 可 能 會 出 現 偏 食 情 況 ( 張 雪 惠,2010 2010) 嬰 兒 的 副 食 品 是 邁 入 寶 寶

壹 前 言 一. 研 究 動 機 學 者 指 出 轉 換 時 期 是 孩 子 飲 食 習 慣 建 立 的 關 鍵 時 期, 若 孩 子 累 積 不 好 得 經 驗, 到 兩 歲 時 可 能 會 出 現 偏 食 情 況 ( 張 雪 惠,2010 2010) 嬰 兒 的 副 食 品 是 邁 入 寶 寶 寶 寶 健 康, 從 營 養 做 起 - 淺 談 嬰 兒 副 食 品 投 稿 類 別 : 健 康 / 護 理 類 篇 名 : 寶 寶 健 康, 從 營 養 做 起 - 淺 談 嬰 兒 副 食 品 作 者 : 江 佩 珊 私 立 文 興 高 中 高 三 義 班 許 祐 甄 私 立 文 興 高 中 高 三 義 班 張 詠 晴 私 立 文 興 高 中 高 三 義 班 指 導 老 師 : 洪 雅 津 壹 前

More information

合 情 合 理 即 是 好 法 # # # # 鸣 珂 劳 远 望 展 纸 托 情 深 世 乱 关 河 隔 旅 怀 岁 月 侵 家 珍 次 第 数 好 句 短 长 吟 清 越 东 山 志 流 风 自 可 钦! 理 要 层 层 觅 情 须 一 往 深 常 存 春 夏 意 不 让 雪 霜 侵 越 石 霄

合 情 合 理 即 是 好 法 # # # # 鸣 珂 劳 远 望 展 纸 托 情 深 世 乱 关 河 隔 旅 怀 岁 月 侵 家 珍 次 第 数 好 句 短 长 吟 清 越 东 山 志 流 风 自 可 钦! 理 要 层 层 觅 情 须 一 往 深 常 存 春 夏 意 不 让 雪 霜 侵 越 石 霄 # 谢 觉 哉 情 理 法 # 观 研 究 霍 存 福 谢 觉 哉 的 一 般 情 理 # 观 是 其 情 理 法 # 观 的 基 础 它 们 是 在 吸 收 中 国 文 化 传 统 的 优 秀 成 分 在 对 革 命 经 验 教 训 的 总 结 中 形 成 的 谢 老 指 出 革 命 不 排 斥 友 情 亲 情 传 宗 接 代 等 人 情 理 # 是 经 过 了 洗 练 的 情 # 对 肃 清 教

More information

沦 陷 时 期 北 平 日 伪 的 金 融 体 系 及 掠 夺 手 段!!

沦 陷 时 期 北 平 日 伪 的 金 融 体 系 及 掠 夺 手 段!! 陈 静 北 平 沦 陷 后 伪 华 北 临 时 政 府 对 北 平 金 融 强 行 统 制 建 立 了 伪 中 央 银 行 中 国 联 合 准 备 银 行 随 后 排 挤 中 国 法 币 发 行 联 银 券 统 一 华 北 的 货 币 市 场 太 平 洋 战 争 后 又 掠 夺 滞 留 在 平 津 租 界 内 中 国 政 府 的 巨 额 白 银 打 击 中 国 本 土 的 民 族 金 融 资 本 整

More information

( 附 件 一 ) 中 華 民 國 兒 童 教 保 聯 合 總 會 幼 兒 教 育 及 照 顧 法 第 十 八 條 修 正 草 案 建 議 對 照 教 育 部 版 條 文 教 保 服 務 人 員 條 例 第 19 條 草 案 本 法 施 行 前 已 於 私 立 托 兒 所 任 職, 於 本 法 施

( 附 件 一 ) 中 華 民 國 兒 童 教 保 聯 合 總 會 幼 兒 教 育 及 照 顧 法 第 十 八 條 修 正 草 案 建 議 對 照 教 育 部 版 條 文 教 保 服 務 人 員 條 例 第 19 條 草 案 本 法 施 行 前 已 於 私 立 托 兒 所 任 職, 於 本 法 施 全 國 幼 教 保 總 會 團 結 大 會 師 全 國 會 議 會 議 紀 錄 時 間 :103 年 8 月 28 日 ( 星 期 四 ) 上 午 9 時 10 分 ~11 時 30 分 地 點 : 臺 中 潮 港 城 國 際 美 食 廣 場 2 樓 ( 臺 中 市 南 屯 區 環 中 路 四 段 2 號 ) 主 席 : 施 文 仁 中 華 民 國 兒 童 教 保 聯 合 總 會 總 會 長 司 儀

More information

中 国 社 会 科 学 年 第 期! % &! % & ( ( ( ( ) ) ( ( ( ( ) + ) (

中 国 社 会 科 学 年 第 期! % &! % & ( ( ( ( ) ) ( ( ( ( ) + ) ( 劳 动 力 市 场 分 割 职 业 流 动 与 城 市 劳 动 者 经 济 地 位 获 得 的 二 元 路 径 模 式 吴 愈 晓 使 用 年 中 国 社 会 网 络 与 职 业 经 历 调 查 广 州 上 海 厦 门 济 南 和 西 安 城 市 数 据 检 验 了 改 革 以 后 影 响 中 国 城 市 劳 动 者 职 业 流 动 模 式 以 及 经 济 地 位 获 得 的 因 素 研 究 结 果

More information

张 飞 龙 何 豪 亮 胎 骨 是 漆 器 制 作 的 骨 架 可 以 髹 漆 的 胎 体 种 类 繁 多 主 要 有 木 胎 陶 胎 金 属 胎 纸 胎 竹 胎 皮 胎 裱 胎 脱 胎 树 脂 胎 等 其 中 以 木 胎 应 用 最 广 本 文 着 重 探 讨 了 漆 器 底 胎 工 艺 的 制 作 技 法 不 同 胎 骨 做 地 工 艺 虽 有 差 异 但 基 本 类 似 主 要 包 括 制 胎

More information

李 自 然 % 试 论 乾 隆 对 回 民 的 政 策 兼 评 李 普 曼 论 大 清 律 例 当 中 的 伊 斯 兰 教 和 穆 斯 林! # # # # #! # # & # # ( # # ) # # # # # & 清 高 宗 实 录 卷 清 高 宗 实 录 卷 ( 清 高 宗 实 录 卷

李 自 然 % 试 论 乾 隆 对 回 民 的 政 策 兼 评 李 普 曼 论 大 清 律 例 当 中 的 伊 斯 兰 教 和 穆 斯 林! # # # # #! # # & # # ( # # ) # # # # # & 清 高 宗 实 录 卷 清 高 宗 实 录 卷 ( 清 高 宗 实 录 卷 兼 评 李 普 曼 论 大 清 律 例 当 中 的 伊 斯 兰 教 和 穆 斯 林! 李 自 然 本 文 针 对 李 普 曼 论 大 清 律 例 当 中 的 伊 斯 兰 教 和 穆 斯 林! 一 文 中 乾 隆 # 歧 视 回 民 的 观 点 通 过 大 量 的 史 料 和 事 件 的 分 析 论 证 乾 隆 没 有 歧 视 回 民 乾 隆 回 民 歧 视 %! & & 美 乔 森 纳 % 李 普

More information

目 录 一 重 要 提 示... 3 二 公 司 主 要 财 务 数 据 和 股 东 变 化... 3 三 重 要 事 项... 7 四 附 录... 15 2 / 25

目 录 一 重 要 提 示... 3 二 公 司 主 要 财 务 数 据 和 股 东 变 化... 3 三 重 要 事 项... 7 四 附 录... 15 2 / 25 公 司 代 码 :601231 公 司 简 称 : 环 旭 电 子 环 旭 电 子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2016 年 第 一 季 度 报 告 1 / 25 目 录 一 重 要 提 示... 3 二 公 司 主 要 财 务 数 据 和 股 东 变 化... 3 三 重 要 事 项... 7 四 附 录... 15 2 / 25 一 重 要 提 示 1.1 公 司 董 事 会 监 事 会 及 董 事

More information

北京农学院2014年就业质量年度报告

北京农学院2014年就业质量年度报告 前 言 北 京 农 学 院 是 一 所 农 科 特 色 鲜 明 多 科 融 合 的 北 京 市 属 都 市 型 高 等 农 业 院 校, 始 建 于 1956 年, 几 经 变 迁 数 易 校 名, 1965 年 正 式 升 格 为 大 学,1978 年 经 国 务 院 批 准 定 名 为 北 京 农 学 院 学 校 坐 落 于 北 京 市 昌 平 区 回 龙 观 镇, 毗 连 中 关 村 生 命

More information

!!! #! #!

!!! #! #! 主 持 人 段 成 荣 一 年 一 度 的 春 运 大 潮 又 来 临 了 近 期 国 家 发 改 委 铁 道 部 交 通 运 输 部 等 八 部 门 部 署 了 年 全 国 春 运 工 作 据 估 计 今 年 春 运 全 国 旅 客 运 量 将 达 到 亿 人 次 比 年 春 运 增 长 自 年 以 来 每 年 春 节 前 后 春 运 都 会 成 为 最 引 人 关 注 的 社 会 事 件 引 发

More information

数 据 库!!

数 据 库!! 黄 玺 瑛 魏 东 平 全 球 地 壳 应 力 状 态 对 于 地 学 及 相 关 领 域 科 学 研 究 意 义 重 大 因 此 测 量 全 球 地 壳 应 力 并 绘 制 全 球 地 壳 应 力 图 一 直 受 到 国 际 地 学 界 广 泛 关 注 年 开 始 实 施 的 世 界 应 力 图 计 划 以 下 简 称 经 各 国 专 家 多 年 合 作 和 努 力 工 作 现 已 出 版 了 最

More information

# # # # # # #!# # 铏 描 写 的 这 个 故 事 当 然 是 出 于 想 象 # 和 傅 会 # 而 作 为 便 于 讨 论 相 关 问 题 我 们 有 必 要 先! %!! #!!!!!!!!!!!! #!! #! # # 鷟 的 游 仙 窟! 记 叙 其 与 崔 十 娘 五 嫂

# # # # # # #!# # 铏 描 写 的 这 个 故 事 当 然 是 出 于 想 象 # 和 傅 会 # 而 作 为 便 于 讨 论 相 关 问 题 我 们 有 必 要 先! %!! #!!!!!!!!!!!! #!! #! # # 鷟 的 游 仙 窟! 记 叙 其 与 崔 十 娘 五 嫂 黄 仁 生 # #! 一 从 虞 集 的 写 韵 轩 记! 说 起 # 铏 用 于 其 所 作 文 言 小 说 集 之 名! 唐 之 才 人 于 经 艺 道 学 有 见 者 少 徒 知 好 为 文 辞 闲 暇 无 所 用 心 辄 想 象 幽 怪 遇 合 才 情 恍 惚 之 事 作 为 诗 章 答 问 之 意 傅 会 以 为 说 盍 簮 之 次 各 出 行 卷 以 相 娱 玩 非 必 真 有 是 事

More information

Microsoft PowerPoint - 5-人事室-印手冊用

Microsoft PowerPoint - 5-人事室-印手冊用 教 師 人 事 法 規 簡 介 報 告 人 : 黃 韻 如 您 好, 歡 迎 光 臨! 人 事 室 同 仁 及 業 務 職 掌 介 紹 職 稱 姓 名 主 要 職 掌 電 話 主 任 黃 韻 如 綜 理 人 事 業 務 #2100 祕 書 吳 佩 君 組 織 編 制 聘 任 升 等 送 審 借 調 兼 課 兼 職 教 師 兼 行 政 主 管 聘 任 發 布 作 業 #2101 專 員 馬 君 敬 職

More information

Microsoft Word - ¼¯±ô¤p«Ä.doc

Microsoft Word - ¼¯±ô¤p«Ä.doc 組 員 : 周 樂 然 姜 歷 強 容 艷 娟 陳 曉 丹 謝 立 瓊 組 長 : 陳 春 苗 1 目 錄 家 庭 教 育 對 小 孩 成 長 的 影 響 3 朋 友 和 同 學 如 何 影 響 小 孩 子 的 成 長 5 電 視 文 化 對 小 孩 子 成 長 的 影 響 7 現 代 文 明 的 影 響 10 小 孩 子 的 教 育 情 況 12 附 件 1.. 拉 五 米 家 小 孩 子 生 活

More information

一 朝 鲜 人 移 居 中 国 东 北 的 过 程 及 主 要 政 治 因 素 关 于 朝 鲜 人 移 居 中 国 东 北 的 过 程 加 利 福 尼 亚 州 立 大 学 教 授 将 移 民 过 程 分 为 个 阶 段 即 第 一 阶 段 是 年 以 前 这 时 期 移 入 中 国 东 北 的 朝

一 朝 鲜 人 移 居 中 国 东 北 的 过 程 及 主 要 政 治 因 素 关 于 朝 鲜 人 移 居 中 国 东 北 的 过 程 加 利 福 尼 亚 州 立 大 学 教 授 将 移 民 过 程 分 为 个 阶 段 即 第 一 阶 段 是 年 以 前 这 时 期 移 入 中 国 东 北 的 朝 年 第 期 南 洋 问 题 研 究 总 第 期 试 论 近 代 朝 鲜 人 移 居 中 国 东 北 的 原 因 兼 与 华 人 移 民 东 南 亚 之 比 较 曹 善 玉 中 山 大 学 历 史 系 广 东 广 州 世 纪 年 代 到 世 纪 年 代 大 批 朝 鲜 人 移 居 中 国 东 北 表 面 上 看 政 治 强 制 曾 是 导 致 朝 鲜 人 移 居 中 国 东 北 的 突 出 原 因 但

More information

近 代 史 研 究 % 年 第 期! # % # & % % % % % % % %

近 代 史 研 究 % 年 第 期! # % # & % % % % % % % % 黄 正 林 位 于 黄 土 高 原 内 蒙 古 高 原 和 青 藏 高 原 交 会 处 的 甘 肃 宁 夏 青 海 是 一 个 农 业 牧 业 和 农 牧 交 错 的 地 区 又 是 一 个 少 数 民 族 集 聚 的 地 区 由 于 居 民 的 生 产 方 式 生 活 方 式 和 宗 教 信 仰 的 不 同 农 村 市 场 的 构 成 也 不 同 在 以 农 业 经 济 为 主 的 地 区 以 集

More information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More information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庄 孔 韶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More information

侵 略 性 是 我 们 称 之 为 自 恋 的 认 同 模 式 的 相 关 倾 向 而 这 种 认 同 模 式 决 定 了 人 的 自 我 以 及 人 的 世 界 特 有 的 实 体 域 的 形 式 结 构

侵 略 性 是 我 们 称 之 为 自 恋 的 认 同 模 式 的 相 关 倾 向 而 这 种 认 同 模 式 决 定 了 人 的 自 我 以 及 人 的 世 界 特 有 的 实 体 域 的 形 式 结 构 拉 康 论 自 恋 侵 略 性 与 妄 想 狂 的 自 我 严 泽 胜 对 人 类 自 我 的 虚 幻 性 及 其 妄 想 狂 结 构 的 揭 示 是 拉 康 主 体 解 构 战 略 的 重 要 一 环 拉 康 认 为 自 我 的 虚 幻 性 源 于 它 是 基 于 自 恋 认 同 的 产 物 而 这 种 自 恋 认 同 模 式 又 生 发 出 自 我 的 侵 略 性 自 恋 与 侵 略 性 之 间

More information

!!

!! 万 小 雁 包 云 轩 严 明 良 袁 成 松 钱 玮 利 用 沪 宁 高 速 公 路 实 时 监 测 的 气 象 数 据 分 析 了 年 月 日 发 生 在 沪 宁 高 速 公 路 镇 江 段 团 雾 过 程 的 气 象 要 素 变 化 通 过 模 式 耦 合 三 种 不 同 陆 面 方 案 对 此 次 过 程 进 行 了 数 值 模 拟 旨 在 检 验 模 式 耦 合 陆 面 方 案 对 镇 江

More information

社 会 学 研 究., ( 二 ) 社 会 的 生 产 作 为 独 特 的 转 型 问 题,, :,,,, :,, :,?,?,,, ( ),, (. ) (- ) ( ), (. ) ( )(, ), : +,? 1 ( 三 ) 转 型 社 会 与 转 型 社 会 学 的 使 命,,,,,,, 1

社 会 学 研 究., ( 二 ) 社 会 的 生 产 作 为 独 特 的 转 型 问 题,, :,,,, :,, :,?,?,,, ( ),, (. ) (- ) ( ), (. ) ( )(, ), : +,? 1 ( 三 ) 转 型 社 会 与 转 型 社 会 学 的 使 命,,,,,,, 1 : 沈 原 : 多 年 来, 人 们 对 改 革 开 放 以 来 所 创 造 的 经 济 奇 迹 谈 论 甚 多, 而 对 促 动 这 一 经 济 奇 迹 的 体 制 奇 迹, 即 权 力 与 市 场 的 结 合, 却 始 终 着 墨 很 少 转 型 社 会 学 企 图 面 对 这 一 体 制 奇 迹 及 其 所 引 发 的 诸 种 问 题 为 此, 必 须 努 力 寻 求 工 具 实 证 主 义

More information

对 法 理 学 知 识 谱 系 的 一 种 考 察 一 追 求 作 为 客 观 实 体 的 法 律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对 法 理 学 知 识 谱 系 的 一 种 考 察 一 追 求 作 为 客 观 实 体 的 法 律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对 法 理 学 知 识 谱 系 的 一 种 考 察 葛 洪 义! # 对 法 理 学 知 识 谱 系 的 一 种 考 察 一 追 求 作 为 客 观 实 体 的 法 律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对 法 理 学 知 识 谱 系 的 一 种 考 察 + + % & #, # 二 追 求 作 为 主 体 理 性

More information

书 评 :,,,, :,,,,, ( ),, :?,,,, ( ),,, ( ), :,,, :,,?,?,,,,,,,,

书 评 :,,,, :,,,,, ( ),, :?,,,, ( ),,, ( ), :,,, :,,?,?,,,,,,,, : 兼 评 边 燕 杰 丘 海 雄 的 企 业 的 社 会 资 本 及 其 功 效 刘 林 平,,,,,,,,,,, : (, ),,, : ; ; 书 评 :,,,, :,,,,, ( ),, :?,,,, ( ),,, ( ), :,,, :,,?,?,,,,,,,, 社 会 学 研 究.,,,,, :,,,,,,, 1,,,,,,,, (. ),,,,,,,, (, : ) :,, 1 亚 当

More information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1 王 春 光 : -,, ( ) ( ).,. -. -,.., -.,, (, : - )?,,,,,,, :, ;,,?,, 1,,,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More information

第十二課:出埃及記第三十二章

第十二課:出埃及記第三十二章 摩 西 的 时 刻 出 32:1-35 在 人 的 一 生 中, 总 会 有 一 些 特 别 的 时 刻, 这 种 时 刻, 可 能 让 人 经 历 无 与 伦 比 的 成 功, 或 是 惨 不 忍 睹 的 失 败 在 出 埃 及 记 32 章 里, 摩 西 就 经 历 了 这 样 的 特 别 时 刻 他 在 西 奈 山 上, 为 着 以 色 列 民 众 在 神 面 前 的 祷 告, 是 他 一 生

More information

袁 华 第 四 军 医 大 学 西 京 医 院 琚 芬 第 四 军 医 大 学 西 京 医 院 段 强 第 四 军 医 大 学 西 京 医 院 张 盘 德 佛 山 市 第 一 人 民 医 院 潘 燕 霞 福 建 医 科 大 学 刘

袁 华 第 四 军 医 大 学 西 京 医 院 琚 芬 第 四 军 医 大 学 西 京 医 院 段 强 第 四 军 医 大 学 西 京 医 院 张 盘 德 佛 山 市 第 一 人 民 医 院 潘 燕 霞 福 建 医 科 大 学 刘 姓 名 工 作 单 位 邮 政 编 码 朱 咏 梅 安 徽 省 第 二 人 民 医 院 230001 倪 朝 民 安 徽 省 立 医 院 230001 吴 建 贤 安 徽 医 科 大 学 第 二 附 属 医 院 230601 林 惠 鞍 山 市 汤 岗 子 理 疗 医 院 114048 杜 艳 玉 鞍 山 市 汤 岗 子 理 疗 医 院 114048 陈 彦 平 包 头 市 第 四 医 院 014030

More information

( 六 ) 誰 該 做 佛 事? 50 ( 七 ) 誦 經 做 什 么? 53 ( 八 ) 拜 懺 做 什 么? 56 ( 九 ) 放 焰 口 做 什 么? 58 ( 十 ) 人 鬼 之 間 的 佛 事 60 兩 類 超 度 亡 與 存 ( 一 ) 前 言 64 ( 二 ) 超 度 亡 靈 64 (

( 六 ) 誰 該 做 佛 事? 50 ( 七 ) 誦 經 做 什 么? 53 ( 八 ) 拜 懺 做 什 么? 56 ( 九 ) 放 焰 口 做 什 么? 58 ( 十 ) 人 鬼 之 間 的 佛 事 60 兩 類 超 度 亡 與 存 ( 一 ) 前 言 64 ( 二 ) 超 度 亡 靈 64 ( 目 錄 ( 一 ) 04 ( 二 ) 認 識 生 命 的 實 相 04 ( 三 ) 生 從 何 處 來? 死 往 何 處 去? 10 ( 四 ) 佛 教 徒 的 生 死 觀 12 ( 五 ) 如 何 面 對 死 亡? 如 何 使 得 死 亡 有 尊 嚴?15 佛 化 奠 祭 ( 一 ) 前 言 22 ( 二 ) 冥 陽 兩 利 的 莊 嚴 佛 事 25 ( 三 ) 臨 終 關 懷 要 領 27 (

More information

(\244j\257d\276\307\274\351_201508021-C.indd_70%.pdf)

(\244j\257d\276\307\274\351_201508021-C.indd_70%.pdf) 1847-1852 1872 20 1 1896 8000 20 1896 1950 1 1896 1896 13 1900 1900 3 20 2 4 1910 1950 3 1911 1 2 3 4 1927 4 20 300 6 1906 1930 7 1911 5 1919 8 1914 9 1920 10 11 1902 200 6 12 1930 7 " # #! $! 14 15! "!

More information

<4D6963726F736F667420576F7264202D20B873AF712DACE3A873B14DA55A2DAC4BB778AAE1B67DAAEFC641B6A72020A8E2A9A4AAF7BFC4B67DA9F1B67DB1D2A6A8AAF8B773B0CAA44F2E646F63>

<4D6963726F736F667420576F7264202D20B873AF712DACE3A873B14DA55A2DAC4BB778AAE1B67DAAEFC641B6A72020A8E2A9A4AAF7BFC4B67DA9F1B67DB1D2A6A8AAF8B773B0CAA44F2E646F63> 後 MOU 金 融 展 望 -- 春 暖 花 開 迎 艷 陽 兩 岸 金 融 開 放 開 啟 成 長 新 動 力 結 論 與 建 議...P.4 兩 岸 金 融 開 放 如 火 如 荼 進 行...P.7 兩 岸 金 融 談 判 與 開 放 流 程 -- 兩 岸 官 對 官 密 談 業 務 新 模 式 官 員 一 軌 談 判 與 兩 會 二 軌 簽 署 -- 第 三 次 江 陳 會 簽 訂 兩 岸

More information

3章.doc

3章.doc 第 三 章 中 華 民 國 公 務 人 員 考 選 制 度 之 演 進 中 華 民 國 考 選 制 度 之 建 制 深 受 中 山 先 生 文 官 考 試 思 想 的 影 響 中 山 先 生 早 於 東 京 同 盟 會 舉 行 民 報 週 年 紀 念 會 上 發 表 講 話 時 就 說 道 : 將 來 中 華 民 國 憲 法, 必 要 設 立 獨 立 機 關 專 掌 考 選 權, 大 小 官 吏 必

More information

文 每 由 充 羊 * 亚 就 N 有 达 品 周 成 虽 驰 水 拟 希 公 下 它 当 上 希 仿 上 潘 注 可 当 缪 歇 传 湖 也 也 对 多 生 古 反 或 只 牛 分 可 妙 西 4 期 杨 宏 芹 发 展 之 源 与 流 7 e < x ; > u 0 V 转 义 可 表 示 短

文 每 由 充 羊 * 亚 就 N 有 达 品 周 成 虽 驰 水 拟 希 公 下 它 当 上 希 仿 上 潘 注 可 当 缪 歇 传 湖 也 也 对 多 生 古 反 或 只 牛 分 可 妙 西 4 期 杨 宏 芹 发 展 之 源 与 流 7 e < x ; > u 0 V 转 义 可 表 示 短 N 古 不 讲 结 仅 湖 独 桑 A : 兼 社 a 北 e 现 古 编 M 4 卷 4 期 同 济 大 学 学 报 会 科 学 版 V 0 L 4 N 0 4 0 3 8 月 o n g j U n v e r s t y J o u r n a o c c n c e e c t o A u n g 0 3 发 展 之 源 与 流 西 方 文 学 中 的 个 悠 久 的 文 学 传 统 杨 法

More information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0 1 2 0 / $ # ( *. 3. 3 *..# 4 #$ 3 ( 5 ) ### 4 $ # 5, $ ## # 4 $# 5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0 1 2 0 / $ # ( *. 3. 3 *..# 4 #$ 3 ( 5 ) ### 4 $ # 5, $ ## # 4 $# 5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0 1 2 0 / $ # ( *.

More information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More information

統訊 胡錦濤與連戰 震後 廣大臺灣同胞紛紛表達慰問 提供援 增強兩岸關係和平發展的推動力 推動兩岸 助 這種患難與共的手足之情彌足珍貴 我 關係和平發展 給兩岸同胞帶來了實實在在 代表大陸同胞特別是災區同胞 向關心和支 的利益 我們應該繼續按照先易後難 先經 持青海玉樹抗震救災的廣大臺灣同胞表示衷

統訊 胡錦濤與連戰 震後 廣大臺灣同胞紛紛表達慰問 提供援 增強兩岸關係和平發展的推動力 推動兩岸 助 這種患難與共的手足之情彌足珍貴 我 關係和平發展 給兩岸同胞帶來了實實在在 代表大陸同胞特別是災區同胞 向關心和支 的利益 我們應該繼續按照先易後難 先經 持青海玉樹抗震救災的廣大臺灣同胞表示衷 上海世博 胡錦濤會見出席上海世博會 開幕式的臺灣各界人士 本刊訊 中共中央總書記胡錦濤4月9日 國際盛會 也是世博會歷史上規模最大的盛 下午在上海西郊賓館會見了中國國民黨榮譽 會 從8年第一屆世博會 倫敦世博會 主席連戰 吳伯雄 親民黨主席宋楚瑜 新 到年上海世博會的近6年間 中華民族 黨主席郁慕明 無黨聯盟主席林炳坤 中國 走過了從貧弱到奮起的艱辛歷程 本屆世博 統一聯盟主席紀欣 立法委員 縣市長

More information

國立臺灣師範大學及校內噴泉現代詩社簡介

國立臺灣師範大學及校內噴泉現代詩社簡介 8/22( 五 ) 新 詩 維 度 新 世 代 玩 詩 校 園 詩 刊 混 聲 合 唱 國 立 臺 灣 師 範 大 學 及 校 內 噴 泉 現 代 詩 社 簡 介 國 立 臺 灣 師 範 大 學, 前 身 為 臺 灣 省 立 師 範 學 院, 於 西 元 1946 年 接 收 臺 灣 省 立 臺 北 高 級 中 學 校 舍 與 設 備 成 立 而 臺 灣 省 立 臺 北 高 級 中 學 即 為 日

More information

2013 年 兩 岸 經 濟 及 金 融 情 勢 分 析 研 究 主 持 人 : 史 惠 慈 協 同 主 持 人 : 劉 大 年 研 究 員 : 顧 瑩 華 楊 書 菲 林 俊 甫 彭 素 玲 研 究 助 理 : 邱 依 婷 楊 明 敏 陳 淑 娟 吳 莉 容 胡 聚 男 陳 澤 嘉 吳 崴 涵 本

2013 年 兩 岸 經 濟 及 金 融 情 勢 分 析 研 究 主 持 人 : 史 惠 慈 協 同 主 持 人 : 劉 大 年 研 究 員 : 顧 瑩 華 楊 書 菲 林 俊 甫 彭 素 玲 研 究 助 理 : 邱 依 婷 楊 明 敏 陳 淑 娟 吳 莉 容 胡 聚 男 陳 澤 嘉 吳 崴 涵 本 專 案 研 究 報 告 2013 年 兩 岸 經 濟 及 金 融 情 勢 分 析 研 究 主 持 人 : 史 惠 慈 研 究 單 位 : 中 華 經 濟 研 究 院 行 政 院 大 陸 委 員 會 委 託 研 究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05 月 2013 年 兩 岸 經 濟 及 金 融 情 勢 分 析 研 究 主 持 人 : 史 惠 慈 協 同 主 持 人 : 劉 大 年 研 究 員 : 顧

More information

簽署ECFA之後兩岸產業合作選擇與策略 .ppt

簽署ECFA之後兩岸產業合作選擇與策略 .ppt 簽 署 ECFA 之 後 兩 岸 產 業 合 作 選 擇 與 策 略 林 建 甫 Chien-fu Jeff Lin 國 政 基 金 會 財 政 金 融 祖 召 集 人 台 灣 大 學 經 濟 學 系 URL: http://homepage.ntu.edu.tw/~clin 1-0 e-mail: clin@ntu.edu.tw 林 建 甫 簡 歷 其 他 現 職 : 總 統 府 財 經 諮 詢

More information

<4D6963726F736F667420576F7264202D20313031A67EABD720B14DC344325FA4A4B0EAA46AB3B0A7EBB8EAB867C0E7BBD9C3AAA4A7B0CFB0ECAE74B2A7ACE3A8732DB0F5A6E6A6A8AA47B3F8A769AED12E646F63>

<4D6963726F736F667420576F7264202D20313031A67EABD720B14DC344325FA4A4B0EAA46AB3B0A7EBB8EAB867C0E7BBD9C3AAA4A7B0CFB0ECAE74B2A7ACE3A8732DB0F5A6E6A6A8AA47B3F8A769AED12E646F63> 101 年 度 國 際 經 貿 事 務 研 究 及 培 訓 中 心 計 畫 子 計 畫 一 : 專 題 研 究 (2) 中 國 大 陸 投 資 經 營 障 礙 之 區 域 差 異 研 究 執 行 成 果 報 告 書 委 託 單 位 : 經 濟 部 國 際 貿 易 局 / 外 交 部 研 究 單 位 : 中 華 經 濟 研 究 院 ( 台 灣 WTO 中 心 )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More information

Microsoft Word - 9702行政.doc

Microsoft Word - 9702行政.doc 法 政 學 群 1. 目 前 台 灣 有 那 些 外 交 困 境? 2. 你 贊 成 兩 黨 制 還 是 多 黨 制 3. 為 什 麼 立 法 院 要 減 席 4. 你 覺 得 國 家 安 全 與 新 聞 自 由 哪 一 個 重 要 5. 對 於 台 灣 最 近 的 社 會 動 論 有 何 看 法? 是 否 有 任 何 期 許? 6. 在 古 裝 戲 中 常 見 某 甲 欠 乙 50 兩 不 還 告

More information

附件2

附件2 重 点 国 别 跟 踪 报 告 第 11 期 ( 总 第 85 期 ) 国 别 风 险 研 究 中 心 二 一 五 年 五 月 五 日 赤 道 几 内 亚 国 家 风 险 分 析 国 家 基 本 信 息 赤 道 几 内 亚 人 口 101 万 分 布 在 大 陆 的 芳 族 ( 约 占 人 口 的 85%); 主 要 民 族 居 住 在 比 奥 科 岛 的 布 比 族 ( 约 占 人 口 的 6.5%)

More information

中 国 中 西 医 结 合 杂 志 年 月 第 卷 第 期!" 通 透 性 增 加 产 生 蛋 白 水 解 酶 促 进 血 管 内 皮 细 胞 有 丝 分 裂 内 皮 细 胞 从 基 底 膜 上 迁 移 到 血 管 周 围 间 隙 粘 附 聚 集 重 构 为 三 维 管 腔 并 与 周 围 血 管

中 国 中 西 医 结 合 杂 志 年 月 第 卷 第 期! 通 透 性 增 加 产 生 蛋 白 水 解 酶 促 进 血 管 内 皮 细 胞 有 丝 分 裂 内 皮 细 胞 从 基 底 膜 上 迁 移 到 血 管 周 围 间 隙 粘 附 聚 集 重 构 为 三 维 管 腔 并 与 周 围 血 管 中 国 中 西 医 结 合 杂 志 年 月 第 卷 第 期!" 学 术 探 讨 冠 心 病 的 治 疗 性 血 管 新 生 与 活 血 化 瘀 段 练 熊 兴 江 王 阶 摘 要 治 疗 性 血 管 新 生 /) '0 1/ * ' 是 冠 状 动 脉 硬 化 性 心 脏 病 * '( '/) *! / * ) '/ ' + 治 疗 的 新 策 略 而 活 血 化 瘀 治 法 对 于 + 的 基 础

More information

法務部保有及管理個人資料彙整表(初稿)

法務部保有及管理個人資料彙整表(初稿) 行 政 院 院 本 部 保 有 及 管 理 個 人 資 料 之 項 目 彙 整 表 項 目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行 政 院 所 屬 各 機 關 答 復 立 法 委 員 質 詢 案 件 處 理 電 子 窗 口 CEDAW 法 規 檢 視 複 審 委 員 通 訊 資 料 新 聞 發 布 科 輪 值 表 含 同 仁 聯 絡 電 話 各 部 會 文 宣 窗 口 聯 繫 資 料 公

More information

新世紀智庫論壇

新世紀智庫論壇 2014 國 際 家 庭 農 業 年 目 標 與 願 景 兼 論 台 灣 農 政 方 向 蔡 培 慧 / 世 新 大 學 社 會 發 展 研 究 所 助 理 教 授 台 灣 農 村 陣 線 秘 書 長 陳 雪 琴 記 錄 整 理 壹 國 際 家 庭 農 業 年 的 背 景 介 紹 2014 年 是 聯 合 國 國 際 家 庭 農 業 年 (International Year of Family Farming),

More information

论 文 :?,,,,,,,,,, (, ),, ( ),,,,,,,, (, ) : (, ),,, :,, ;,,,,

论 文 :?,,,,,,,,,, (, ),, ( ),,,,,,,, (, ) : (, ),,, :,, ;,,,, :? * 珠 江 三 角 洲 农 民 工 工 资 的 决 定 模 型 刘 林 平 张 春 泥 : 本 文 通 过 对 珠 江 三 角 洲 农 民 工 问 卷 调 查 资 料 的 回 归 分 析, 构 建 了 一 个 决 定 农 民 工 工 资 水 平 的 模 型 本 文 发 现, 人 力 资 本 中 的 教 育 年 限 培 训 工 龄 等 变 量 对 农 民 工 工 资 有 显 著 的 正 向 影

More information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More information

6 22 22 23 23 24 24 1., 2., 3., 24 26 26 28 30 31 31 31 32 32 34 34 1. 2., 3.,, 34 37 37 39 40 43 44 2

6 22 22 23 23 24 24 1., 2., 3., 24 26 26 28 30 31 31 31 32 32 34 34 1. 2., 3.,, 34 37 37 39 40 43 44 2 1 1 1., 2.,, 3., 1 3 3 5 7 9 11 11 12 12 13 13 1., 2.,, 3., 13 15 15 18 19 21 1 6 22 22 23 23 24 24 1., 2., 3., 24 26 26 28 30 31 31 31 32 32 34 34 1. 2., 3.,, 34 37 37 39 40 43 44 2 44 45 45 47 1., 2.

More information

博士 文中所谓 父伯仪少有文学 是指程仪少有文 艺天赋 与官职 文学 也没有关系 不能将此 文 学 理解为 婺州文学 从 唐朝名画录 的语义逻辑判断 遂令修己 当为 遂令伯仪 原文如下 程修己 其先冀州人 祖大历中任越州医博士 父伯仪少有文学 时周昉任越州长史 遂令伯仪师事 凡 二 十 年 中 师

博士 文中所谓 父伯仪少有文学 是指程仪少有文 艺天赋 与官职 文学 也没有关系 不能将此 文 学 理解为 婺州文学 从 唐朝名画录 的语义逻辑判断 遂令修己 当为 遂令伯仪 原文如下 程修己 其先冀州人 祖大历中任越州医博士 父伯仪少有文学 时周昉任越州长史 遂令伯仪师事 凡 二 十 年 中 师 李万康 华东师范大学 艺术研究所 上海 200062 [ 摘 要 ]程修己是中晚唐最杰出的宫廷画家 他于文宗大和五年 831 任集贤院画直 宣宗大中五年 851 升翰林待诏 前后衔加 浮梁尉 昭武校尉 左骁卫将军 太子中舍和荣王府长史 在唐代职官体系中 画直和画待诏都是使职而非正官 所以程修己所带系 列官衔均为寓俸禄和秩品阶的虚衔 程修己的官历显示 至少到中唐 吏部就已经确立了画直到待诏的升迁制度

More information

区 结 果 和 试 验 细 节 应 放 在 正 文 中 描 述 表 中 最 左 侧 一 列 包 括 横 标 目 一 个 或 多 个 变 量 常 是 自 变 量 右 面 的 其 余 所 有 各 列 逐 项 行 对 齐 如 果 各 项 横 标 目 的 意 思 非 常 明 确 第 一 栏 可 以 不 写

区 结 果 和 试 验 细 节 应 放 在 正 文 中 描 述 表 中 最 左 侧 一 列 包 括 横 标 目 一 个 或 多 个 变 量 常 是 自 变 量 右 面 的 其 余 所 有 各 列 逐 项 行 对 齐 如 果 各 项 横 标 目 的 意 思 非 常 明 确 第 一 栏 可 以 不 写 !"#$%! 写 作 指 南 将 最 好 的 结 果 做 成 表 格!" 22 可 能 你 听 说 过 把 你 最 好 的 东 西 摆 在 桌 面 上 这 句 话 换 句 话 说 把 你 最 好 的 设 计 和 结 果 展 示 出 来 这 是 成 功 的 一 个 关 键 因 素 但 是 仅 有 设 计 和 结 果 可 能 还 不 够 如 何 呈 现 设 计 和 结 果 有 时 会 成 为 决 定 成

More information

商业采购条款和条件

商业采购条款和条件 商 业 采 购 条 款 和 条 件 1. 接 受 及 修 正 : 本 采 购 订 单 的 构 成 是 由 派 克 汉 尼 汾 流 体 传 动 产 品 ( 上 海 ) 有 限 公 司 ( 买 方 ) 从 卖 方 完 全 根 据 本 条 款 和 条 件 买 入 本 采 购 订 单 中 指 定 的 货 物 或 服 务 此 采 购 订 单 的 验 收 仅 限 用 于 这 些 条 款 和 条 件 除 非 经

More information

本 期 导 读 : * 过 去 两 周 A 股 新 增 一 年 期 定 增 预 案 3 项, 预 计 募 集 资 金 总 额 59.73 亿 元 ( 比 上 期 减 少 7.6%); 其 中 2 亿 元 以 下 的 项 目 17 个, 融 资 规 模 为 236.75 亿, 比 上 一 期 增 加

本 期 导 读 : * 过 去 两 周 A 股 新 增 一 年 期 定 增 预 案 3 项, 预 计 募 集 资 金 总 额 59.73 亿 元 ( 比 上 期 减 少 7.6%); 其 中 2 亿 元 以 下 的 项 目 17 个, 融 资 规 模 为 236.75 亿, 比 上 一 期 增 加 本 期 导 读 : * 过 去 两 周 A 股 新 增 一 年 期 定 增 预 案 3 项, 预 计 募 集 资 金 总 额 59.73 亿 元 ( 比 上 期 减 少 7.6%); 其 中 2 亿 元 以 下 的 项 目 17 个, 融 资 规 模 为 236.75 亿, 比 上 一 期 增 加 55.7%;2 亿 元 以 上 的 大 额 融 资 项 目 本 期 融 资 总 规 模 413.1 亿,

More information

机 与 改 革 的 关 系 第 二 部 分 是 反 思 价 格 双 轨 制 改 革 思 路 形 成 和 实 现 的 过 程 核 心 是 讨 论 集 体 认 知 能 力 对 改 革 路 径 选 择 的 影 响 第 三 部 分 则 通 过 反 思 价 格 双 轨 制 的 路 径 选 择 对 中 国 经

机 与 改 革 的 关 系 第 二 部 分 是 反 思 价 格 双 轨 制 改 革 思 路 形 成 和 实 现 的 过 程 核 心 是 讨 论 集 体 认 知 能 力 对 改 革 路 径 选 择 的 影 响 第 三 部 分 则 通 过 反 思 价 格 双 轨 制 的 路 径 选 择 对 中 国 经 价 格 改 革 历 史 述 评 罗 小 朋 中 国 世 纪 年 代 的 经 济 改 革 取 得 了 一 系 列 重 大 的 突 破 对 中 国 的 经 济 发 展 产 生 了 极 其 深 远 的 影 响 多 年 来 我 不 断 试 图 借 助 新 的 理 论 知 识 来 深 化 对 这 个 改 革 过 程 的 认 识 以 期 提 炼 出 一 些 有 普 遍 意 义 的 经 验 本 文 是 一 个 新

More information

4 中 南 大 学 学 报 医 学 版 摘 要 目 的 探 讨 早 发 性 精 神 分 裂 症 患 者 在 静 息 状 态 下 是 否 存 在 脑 功 能 连 接 异 常 以 及 异 常 区 域 的 定 位 方 法 采 用 第 版 美 国 精 神 障 碍 诊 断 与 统 计 手 册 ( * ) (

4 中 南 大 学 学 报 医 学 版 摘 要 目 的 探 讨 早 发 性 精 神 分 裂 症 患 者 在 静 息 状 态 下 是 否 存 在 脑 功 能 连 接 异 常 以 及 异 常 区 域 的 定 位 方 法 采 用 第 版 美 国 精 神 障 碍 诊 断 与 统 计 手 册 ( * ) ( 中 南 大 学 学 报 医 学 版 3! + )! + - + - %$ 58: 58:7& * 1:D * $%&' 1&! & )& "# ( &!& )#% & '& '#! & #& & " ( ) 5*( )/ + ( / + + 6') * )* ) ; + *6 / + * ) *+ ' 6') * )+ * ) 6 9, * : + * ) *+ ) /+( * ( / * ) (

More information

Microsoft Word - 2011STok1.docx

Microsoft Word - 2011STok1.docx 政 府 機 關 ( 構 ) 人 員 從 事 兩 岸 交 流 活 動 報 告 ( 類 別 : 出 席 會 議 ) 兩 岸 海 運 蘇 州 論 壇 - 天 讚 微 遠 服 務 機 關 : 交 通 部 姓 名 職 稱 : 葉 匡 時 政 務 次 長 祁 文 中 司 長 賴 威 伸 科 長 鄭 聯 芳 科 員 派 赴 地 區 : 大 陸 地 區 會 議 期 間 :100 年 12 月 16 日 至 12 月

More information

赣闽粤原中央苏区振兴发展规划

赣闽粤原中央苏区振兴发展规划 附 件 赣 闽 粤 原 中 央 苏 区 振 兴 发 展 规 划 2014 年 3 月 目 录 前 言... 1 第 一 章 发 展 基 础... 2 第 一 节 发 展 优 势... 2 第 二 节 机 遇 和 挑 战... 2 第 二 章 总 体 要 求... 3 第 一 节 指 导 思 想... 3 第 二 节 战 略 定 位 和 发 展 目 标... 4 第 三 章 空 间 布 局... 5

More information

社 团 冶 其 文 化 引 领 作 用 更 加 明 显 遥 可 以 想 象 如 果 没 有 了 大 学 那 么 谁 来 对 现 有 的 文 化 进 行 选 择 尧 传 递 尧 传 播 尧 保 存 尧 批 判 和 创 造 钥 如 果 作 为 社 会 轴 心 机 构 的 大 学 割 裂 了 自 己 对

社 团 冶 其 文 化 引 领 作 用 更 加 明 显 遥 可 以 想 象 如 果 没 有 了 大 学 那 么 谁 来 对 现 有 的 文 化 进 行 选 择 尧 传 递 尧 传 播 尧 保 存 尧 批 判 和 创 造 钥 如 果 作 为 社 会 轴 心 机 构 的 大 学 割 裂 了 自 己 对 现 代 教 育 管 理 窑 2012 年 第 3 期 理 论 视 野 段 从 宇 1 沈 毅 1 李 增 华 2 渊 1. 云 南 师 范 大 学 云 南 昆 明 650092 曰 2. 云 南 省 人 才 市 场 云 南 昆 明 650031 冤 摘 要 院 文 化 引 领 是 大 学 文 化 与 生 俱 来 的 品 性 遥 在 大 学 文 化 生 命 机 制 的 作 用 下 时 代 要 义 决

More information

7 6 99 10 25 ... 1... 1... 1... 2... 3... 3... 5... 8... 11... 14... 16... 17... 17... 17. 18... 19... 20... 21 2 41 1 10 ECFA 2 2 53 14 350 16 99 2 8 8,900 49 99 2 8 4,900 31,000 3 99 2 8 960 80 99 3

More information

第四篇 公路

第四篇  公路 第 四 篇 公 路 第 五 章 道 路 交 通 安 全 第 一 節 全 國 道 路 交 通 安 全 工 作 為 賡 續 改 善 國 內 道 路 交 通 秩 序 與 安 全, 以 達 人 守 法 路 順 暢 車 安 全 之 三 大 工 作 目 標, 交 通 部 協 調 督 導 中 央 相 關 部 會 局 署 及 直 轄 市 縣 ( 市 ) 各 級 單 位 辦 理 第 10 期 院 頒 道 路 交 通

More information

藝術與人文領域統整課程活動設計

藝術與人文領域統整課程活動設計 1 80 1-1 1-2 2-1 3-1 4-1 4-2 4-3 5-1 5-2 5-3 5-4 2 3 4 7. DIY 1. 2. 3. 4. 5. 6. 8. 9. DIY 8-1 5 1. 2. 6 7 1. http://www.wenyi.com/culture/fushi/nvfu.htm http://cn.cl2000.com/fashion/culture/wen1.shtml

More information

469-4

469-4 - 號 讀春 抗戰 艦里斯丸沉沒 錄 轉載僑聲報 - - - - - - 許 攝 華 志 林 何 基 汪 漩 乃 良 丁 鄭 傳 良 - 故 - 轉載僑聲報 轉載僑聲報 ---------------- 訊 專青夏令營告 吳風古鎮風 北 簡訊 張浮版 浮 序 務簡報點滴 續收費各項捐款徵信錄 難遊難寫 稽跡知少 兼含詩詞技嵊竹 旅遊節 洋迅速 島聯絡 連島 跨線車 滬甬交圈 婚嫁習俗 里紅妝 皮影

More informatio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