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 佟 某 委 托 中 介 为 其 征 婚 D 海 盈 房 地 产 公 司 委 托 律 师 事 务 所 代 其 办 理 登 记 事 项 8 根 据 民 法 通 则, 施 工 单 位 的 项 目 经 理 属 于 施 工 单 位 的 ( ) A 委 托 代 理 人 B 法 定 代 理 人 C 指 定 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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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2014 年 一 级 建 造 师 法 律 法 规 考 前 演 练 题 温 馨 提 示 : 下 列 选 择 题 有 可 能 为 单 项 或 者 多 项 选 择 题. ( 参 考 答 案 讲 解 时 提 供 ) 1 建 筑 业 企 业 资 质 管 理 规 定 属 于 ( ) A 行 政 法 规 B 一 般 法 律 C 司 法 解 释 D 部 门 规 章 2 法 律 之 间 对 同 一 事 项 新 的 一 般 规 定 与 旧 的 特 别 规 定 不 一 致, 不 能 确 定 如 何 适 用 时, 适 用 ( ) A 国 务 院 裁 决 B 全 国 人 大 常 委 会 裁 决 C 旧 的 规 定 D 新 的 规 定 3 不 同 行 政 法 规 对 同 一 事 项 的 规 定, 新 的 一 般 规 定 与 旧 的 特 别 规 定 不 一 致, 不 能 确 定 如 何 适 用 时, 由 ( ) 裁 决 A 国 务 院 主 管 部 门 B 最 高 人 民 法 院 C 国 务 院 D 全 国 人 大 常 委 会 4 地 方 性 法 规 与 部 门 规 章 之 间 对 同 一 事 项 规 定 不 一 致, 不 能 确 定 如 何 适 用 时, 由 国 务 院 提 出 意 见 国 务 院 认 为 适 用 部 门 规 章 的, 应 当 适 用 ( ) A 国 务 院 裁 决 B 全 国 人 大 常 委 会 裁 决 C 地 方 性 法 规 D 部 门 规 章 5 根 据 立 法 法, ( ) 之 间 对 同 一 事 项 的 规 定 不 一 致 时, 由 国 务 院 裁 决 A 部 门 规 章 B 地 方 政 府 规 章 与 部 门 规 章 C 同 一 机 关 制 定 的 旧 的 一 般 规 定 与 新 的 特 别 规 定 D 部 门 规 章 与 地 方 性 法 规 E 地 方 性 法 规 与 地 方 政 府 规 章 6 关 于 法 人, 下 列 表 述 错 误 的 是 ( ) A 享 有 民 事 权 利 能 力 和 民 事 行 为 能 力 B 依 法 成 立 C 是 自 然 人 和 企 事 业 单 位 的 总 称 D 有 必 要 的 财 产, 能 够 独 立 承 担 民 事 责 任 7 下 列 民 事 行 为 中 属 于 代 理 的 是 ( ) A 李 某 由 于 出 差, 将 其 电 脑 交 给 王 某 保 管 B 孙 某 雇 佣 王 某 为 其 打 扫 房 间 1

2 C 佟 某 委 托 中 介 为 其 征 婚 D 海 盈 房 地 产 公 司 委 托 律 师 事 务 所 代 其 办 理 登 记 事 项 8 根 据 民 法 通 则, 施 工 单 位 的 项 目 经 理 属 于 施 工 单 位 的 ( ) A 委 托 代 理 人 B 法 定 代 理 人 C 指 定 代 理 人 D 职 务 代 理 人 9 某 施 工 单 位 法 定 代 表 人 授 权 市 场 合 约 部 经 理 赵 某 参 加 某 工 程 招 标 活 动, 这 个 行 为 属 于 ( ) A 法 定 代 理 B 委 托 代 理 C 指 定 代 理 D 表 见 代 理 10 下 列 各 项 不 属 于 委 托 代 理 终 止 原 因 的 是 ( ) A 代 理 期 限 届 满 B 被 代 理 人 取 得 民 事 行 为 能 力 C 被 代 理 人 取 消 委 托 D 代 理 人 丧 失 行 为 能 力 11 委 托 代 理 不 会 因 下 列 ( ) 原 因 的 出 现 而 自 行 终 止 A 代 理 人 辞 去 委 托 B 代 理 人 死 亡 C 被 代 理 人 因 伤 致 残 D 作 为 代 理 人 的 法 人 终 止 12 某 施 工 设 备 经 销 商 规 定 其 业 务 员 按 合 同 价 5% 提 取 奖 金 业 务 员 王 某 在 与 施 工 企 业 洽 谈 时 提 出, 合 同 定 价 遵 守 公 司 规 定, 但 王 某 本 人 按 每 台 50 元 补 贴 施 工 企 业 施 工 企 业 表 示 同 意, 遂 与 王 某 签 订 了 订 货 合 同, 并 将 获 得 的 补 贴 款 入 账 王 某 行 为 的 法 律 定 性 是 ( ) A 合 法 行 为 B 无 权 代 理 C 不 正 当 竞 争 D 滥 用 代 理 权 13 施 工 企 业 与 保 险 代 理 人 张 某 签 署 了 盖 有 保 险 公 司 印 章 的 工 程 保 险 合 同, 并 足 额 缴 付 了 保 费, 但 张 某 表 示 需 将 保 费 交 回 公 司 后 才 能 签 发 保 单 后 施 工 企 业 发 生 保 险 事 故 要 求 赔 偿 时, 保 险 公 司 称 张 某 己 离 职, 且 其 未 将 保 险 合 同 和 保 费 交 回 公 司 关 于 该 案 中 责 任 承 担 的 说 法, 正 确 的 是 ( ) A 张 某 应 当 向 施 工 企 业 赔 偿 损 失 B 施 工 企 业 补 缴 保 费 后, 保 险 公 司 方 可 赔 偿 损 失 C 保 险 公 司 找 到 张 某 追 回 保 费 后, 方 可 给 予 施 工 企 业 赔 偿 D 保 险 公 司 应 当 支 付 保 险 金, 并 可 向 张 某 追 偿 14 关 于 表 见 代 理 的 错 误 说 法 是 ( ) A 表 见 代 理 的 行 为 人 没 有 代 理 权 B 表 见 代 理 是 无 效 代 理 C 表 见 代 理 在 本 质 上 属 于 无 权 代 理 D 善 意 相 对 人 有 理 由 相 信 行 为 人 有 代 理 权 15 被 代 理 人 因 为 向 代 理 人 授 权 不 明 确 而 给 第 三 人 造 成 的 损 失, 应 ( ) A 由 被 代 理 人 向 第 三 人 承 担 责 任, 代 理 人 承 担 连 带 责 任 B 由 被 代 理 人 独 自 向 第 三 人 承 担 责 任 C 由 第 三 人 自 己 承 担 责 任 2

3 D 由 代 理 人 独 自 向 第 三 人 承 担 责 任 16 下 列 关 于 连 带 责 任 的 表 述 错 误 的 是 ( ) A 连 带 债 务 人 可 以 其 相 互 间 约 定 的 债 务 清 偿 份 额 拒 绝 清 偿 全 部 债 务 B 连 带 债 务 人 一 人 履 行 了 全 部 债 务 后, 其 他 债 务 人 对 债 权 人 的 债 务 解 除 C 履 行 债 务 超 过 其 应 承 担 份 额 的 债 务 人, 有 权 向 其 他 债 务 人 追 偿 D 债 权 人 可 以 向 连 带 责 任 的 多 个 债 务 人 请 求 履 行 任 何 比 例 债 务 17 根 据 物 权 法, 建 设 用 地 使 用 权 属 于 ( ) A 所 有 权 B 用 益 物 权 C 担 保 物 权 D 留 置 权 18 国 家 建 设 用 地 使 用 权 是 用 益 物 权, 可 以 采 取 ( ) 方 式 设 立 (09 真 ) A 出 租 B 出 让 C 划 拨 D 抵 押 E 转 让 19 建 设 单 位 需 要 使 用 相 邻 企 业 的 场 地 开 辟 道 路 就 近 运 输 建 筑 材 料 双 方 订 立 合 同, 约 定 建 设 单 位 向 该 企 业 支 付 用 地 费 用, 该 企 业 向 建 设 单 位 提 供 场 地 在 此 合 同 中, 建 设 单 位 拥 有 的 权 利 是 ( ) A 相 邻 权 B 地 役 权 C 土 地 出 租 权 D 建 设 用 地 使 用 权 20 甲 与 乙 签 订 房 屋 买 卖 合 同, 将 自 有 的 一 幢 房 屋 卖 给 乙, 并 约 定 任 何 一 方 违 约 须 向 对 方 支 付 购 房 款 25% 的 违 约 金 但 在 交 房 前, 甲 又 与 丙 签 订 合 同, 将 该 房 屋 卖 给 丙, 并 与 丙 办 理 了 过 户 登 记 手 续 则 下 列 说 法 中 错 误 的 是 ( ) A 若 乙 要 求 甲 支 付 约 定 的 违 约 金, 甲 可 以 请 求 法 院 或 仲 裁 机 构 予 以 适 当 减 少 B 甲 必 须 收 回 房 屋 并 向 乙 方 交 付 C 丙 取 得 该 房 屋 的 所 有 权 D 乙 不 能 要 求 甲 实 际 交 付 该 房 屋, 但 可 以 要 求 甲 承 担 违 约 责 任 21 关 于 物 权 的 说 法, 正 确 的 有 ( ) A 所 有 权 和 抵 押 权 可 以 同 时 存 在 于 同 一 不 动 产 之 上 B 用 益 物 权 和 抵 押 权 可 以 同 时 存 在 于 同 一 不 动 产 之 上 C 国 家 所 有 土 地 的 所 有 权 和 使 用 权 都 不 能 转 移 D 建 设 单 位 可 以 与 政 府 部 门 签 订 土 地 出 让 合 同 拥 有 该 地 的 所 有 权 E 两 个 抵 押 权 可 以 同 时 存 在 于 同 一 不 动 产 之 上 22 引 起 债 权 务 关 系 发 生 的 最 主 要 最 普 遍 的 根 据 是 ( ) A 合 同 B 扶 养 C 不 当 得 利 D 无 因 管 理 23 在 建 工 程 的 建 筑 物 构 筑 物 或 者 其 他 设 施 倒 塌 造 成 他 人 损 害 的, 由 建 设 单 位 与 施 工 企 业 承 担 连 带 责 任 该 责 任 在 债 的 产 生 根 据 中 属 于 ( ) 之 债 A 侵 权 B 合 同 3

4 C 无 因 管 理 D 不 当 得 利 24 下 列 各 项 发 生 了 不 当 得 利 的 是 ( ) A 子 女 向 父 母 支 付 的 赡 养 费 B 甲 明 知 无 债 务 而 向 乙 清 偿 C 一 方 因 赌 博 输 给 对 方 而 支 付 的 钱 D 甲 误 取 乙 的 饲 料 喂 鸡 25 某 宾 馆 发 生 火 灾, 邻 近 的 单 位 主 动 组 织 人 员 灭 火, 这 一 行 为 使 宾 馆 减 少 了 10 万 元 的 损 失, 而 该 单 位 却 因 此 损 失 1 万 元 下 列 表 述 正 确 的 是 ( ) A 宾 馆 与 单 位 之 间 产 生 了 不 当 得 利 之 债 B 宾 馆 与 单 位 之 间 产 生 了 无 因 管 理 之 债 C 宾 馆 与 单 位 之 间 产 生 合 同 之 债 D 该 单 位 有 权 要 求 宾 馆 支 付 5 万 元 赔 偿 26 知 识 产 权 是 指 民 事 主 体 依 法 享 有 的 专 有 权 利, 下 列 表 述 正 确 的 是 ( ) A 知 识 产 权 是 不 具 有 物 质 形 态 的 智 力 成 果 B 知 识 产 权 在 所 有 国 家 或 地 域 均 有 效 C 对 知 识 产 权 的 保 护 无 时 间 限 制 D 法 律 规 定 的 知 识 产 权 的 有 效 期 限 均 相 同 27 甲 建 设 单 位 委 托 乙 设 计 单 位 编 制 工 程 设 计 图 纸, 但 未 约 定 该 设 计 著 作 权 归 属 乙 设 计 单 位 注 册 建 筑 师 王 某 被 指 派 负 责 该 工 程 设 计, 则 该 工 程 设 计 图 纸 许 可 使 用 权 归 ( ) 享 有 A 甲 建 设 单 位 B 乙 设 计 单 位 C 注 册 建 筑 师 王 某 D 甲 乙 两 单 位 共 同 28 甲 向 银 行 贷 款 50 万 元, 乙 公 司 在 贷 款 合 同 的 担 保 人 栏 目 中 加 盖 了 公 司 的 印 章, 甲 逾 期 没 有 还 款 下 列 对 于 该 债 务 清 偿 的 表 述 正 确 的 是 ( ) A 银 行 有 权 要 求 乙 公 司 对 50 万 元 债 务 承 担 责 任 B 乙 公 司 在 担 保 合 同 中 没 有 约 定 是 连 带 保 证, 可 拒 绝 银 行 的 要 求 C 在 贷 款 合 同 的 担 保 人 栏 目 中 只 有 乙 公 司 的 印 章, 不 能 视 为 担 保 D 银 行 必 须 先 向 甲 追 偿, 经 强 制 执 行 仍 不 能 获 得 清 偿 时, 才 能 要 求 乙 公 司 承 担 责 任 - 29 按 照 担 保 法 的 规 定, 可 以 作 为 保 证 人 的 是 ( ) A 厂 矿 的 职 能 部 门 B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C 政 府 机 关 D 某 高 等 学 校 30 甲 乙 双 方 签 订 买 卖 合 同, 丙 为 乙 的 债 务 提 供 保 证, 但 保 证 合 同 中 未 约 定 保 证 方 式 及 保 证 期 间, 下 列 说 法 正 确 的 是 ( ) A 丙 的 保 证 方 式 为 一 般 保 证 B 保 证 期 间 与 买 卖 合 同 的 诉 讼 时 效 相 同 C 如 果 甲 在 保 证 期 间 内 未 要 求 丙 承 担 保 证 责 任, 则 丙 免 除 保 证 责 任 D 如 果 甲 在 保 证 期 间 内 未 经 丙 书 面 同 意 将 主 债 权 转 让 给 丁, 则 丙 不 再 承 担 保 证 责 任 31 按 照 担 保 法 的 规 定, 债 权 人 依 法 将 主 债 权 转 让 给 第 三 人, 在 通 知 债 4

5 务 人 和 保 证 人 后, 保 证 人 ( ) A 可 以 在 减 少 保 证 范 围 的 前 提 下 再 承 担 保 证 责 任 B 必 须 在 原 担 保 范 围 内 继 续 承 担 保 证 责 任 C 可 以 拒 绝 再 承 担 保 证 责 任 D 同 意 后, 才 继 续 承 担 保 证 责 任 32 在 下 列 担 保 方 式 中, 不 转 移 对 担 保 财 产 占 有 的 是 ( ) A 定 金 B 质 押 C 抵 押 D 留 置 33 根 据 物 权 法, 下 列 各 项 财 产 作 为 抵 押 物 时, 抵 押 权 自 登 记 时 设 立 的 是 ( ) A 正 在 建 造 的 建 筑 物 B 生 产 设 备 原 材 料 C 交 通 运 输 工 具 D 正 在 建 造 的 船 舶 航 空 器 34 某 贷 款 合 同, 借 款 方 以 一 块 林 地 的 承 包 经 营 权 向 贷 款 方 做 了 抵 押 担 保, 但 未 到 县 级 林 业 主 管 部 门 办 理 抵 押 登 记, 贷 款 方 即 拨 付 了 借 贷 的 资 金 按 照 相 关 法 律 规 定, 该 抵 押 合 同 ( ) A 在 贷 款 方 将 资 金 拨 付 至 借 款 方 账 户 时 生 效 B 由 于 事 先 未 获 得 林 业 主 管 部 门 的 批 准, 属 于 无 效 合 同 C 自 当 事 人 双 方 签 字 盖 章 后 即 生 效 D 借 贷 双 方 办 理 完 抵 押 登 记 手 续 后 生 效 35 施 工 企 业 以 自 有 的 房 产 作 抵 押, 向 银 行 借 款 100 万 元, 后 来 施 工 企 业 无 力 还 贷, 经 诉 讼 后 其 抵 押 房 产 被 拍 卖, 拍 得 的 价 款 为 150 万 元, 贷 款 的 利 息 及 违 约 金 为 20 万 元, 实 现 抵 押 权 的 费 用 为 10 万 元, 则 拍 卖 后 应 返 还 施 工 企 业 的 款 项 为 ( ) 万 元 A 10 B 20 C 30 D 月 1 日, 甲 乙 双 方 签 订 建 材 买 卖 合 同, 总 价 款 为 100 万 元, 约 定 由 买 方 支 付 定 金 30 万 元 由 于 资 金 周 转 困 难, 买 方 于 6 月 10 日 只 交 付 了 25 万 元, 买 方 予 以 签 收 下 列 说 法 正 确 的 是 ( ) A 买 卖 合 同 是 主 合 同, 定 金 合 同 是 从 合 同 B 买 卖 合 同 自 6 月 10 日 成 立 C 定 金 合 同 自 6 月 1 日 成 立 D 若 卖 方 不 能 交 付 货 物, 应 返 还 50 万 元 E 若 买 方 不 履 行 购 买 义 务, 仍 可 要 求 卖 方 返 还 5 万 元 37 在 保 险 合 同 中, 负 有 支 付 保 险 费 义 务 的 当 事 人 是 ( ) A 受 益 人 B 保 险 人 C 被 保 险 人 D 投 保 人 38 下 列 工 程 施 工 过 程 中, 属 于 侵 权 责 任 的 情 形 有 ( ) A 工 地 的 塔 吊 倒 塌 造 成 行 人 黄 某 被 砸 伤 5

6 B 施 工 单 位 将 施 工 废 料 倒 入 邻 近 鱼 塘 造 成 大 量 鱼 苗 死 亡 C 施 工 单 位 违 约 造 成 供 货 商 重 大 损 失 D 分 包 商 在 施 工 时 操 作 不 当 造 成 公 用 供 电 设 施 损 坏 E 施 工 单 位 未 按 合 同 约 定 支 付 项 目 经 理 李 某 的 奖 金 39 民 事 责 任 的 承 担 方 式 中 不 包 括 ( ) A 恢 复 原 状 B 消 除 危 险 C 赔 礼 道 歉 D 没 收 财 产 40 下 列 属 于 行 政 处 罚 的 是 ( ) A 管 制 B 赔 偿 损 失 C 返 还 财 产 D 罚 款 41 建 筑 公 司 总 经 理 王 某 将 列 入 工 程 概 算 的 安 全 施 工 措 施 费 用 50 万 元 挪 作 他 用, 工 地 因 安 全 生 产 条 件 不 符 合 国 家 规 定 而 导 致 重 大 经 济 损 失 和 人 员 伤 亡, 王 某 的 行 为 涉 嫌 构 成 ( ) A 渎 职 罪 B 重 大 劳 动 安 全 事 故 罪 C 重 大 责 任 事 故 罪 D 工 程 重 大 安 全 事 故 罪 42 施 工 单 位 偷 工 减 料, 降 低 工 程 质 量 标 准, 导 致 整 栋 建 筑 倒 塌,12 名 工 人 被 砸 死 该 行 为 涉 嫌 触 犯 ( ) A 重 大 责 任 事 故 罪 B 重 大 劳 动 安 全 事 故 罪 C 工 程 重 大 安 全 事 故 罪 D 以 其 他 方 式 危 害 公 共 安 全 罪 43 甲 房 地 产 开 发 公 司 将 一 住 宅 小 区 工 程 以 施 工 总 承 包 方 式 发 包 给 乙 建 筑 公 司, 建 筑 公 司 又 将 其 中 场 地 平 整 及 土 方 工 程 分 包 给 丙 土 方 公 司 在 工 程 开 工 前, 应 当 由 ( ) 按 照 有 关 规 定 申 请 领 取 施 工 许 可 证 A 乙 建 筑 公 司 B 丙 土 方 公 司 C 甲 房 地 产 开 发 公 司 和 乙 建 筑 公 司 共 同 D 甲 房 地 产 开 发 公 司 44 根 据 建 设 工 程 施 工 许 可 管 理 办 法, 下 列 工 程 项 目 无 需 申 请 施 工 许 可 证 的 是 ( ) A 北 京 故 宫 修 缮 工 程 B 长 江 汛 期 抢 险 工 程 C 工 地 上 的 工 人 宿 舍 D 某 私 人 投 资 工 程 E 部 队 导 弹 发 射 塔 45 根 据 建 筑 工 程 施 工 许 可 管 理 办 法, 下 列 不 属 于 建 设 单 位 申 请 领 取 施 工 许 可 证 的 前 提 条 件 是 ( ) A 已 经 取 得 安 全 生 产 许 可 证 B 办 理 了 工 程 质 量 监 督 手 续 C 有 满 足 施 工 需 要 的 施 工 图 纸 D 已 经 取 得 规 划 许 可 证 46 某 工 程 项 目 建 设 工 期 为 三 年, 为 保 证 施 工 顺 利 进 行, 开 工 前 的 到 位 资 金 原 则 上 不 得 少 于 工 程 合 同 价 的 ( ) 6

7 A 20% B 30% C 50% D 80% 47 某 房 地 产 开 发 公 司 在 某 市 老 城 区 拟 开 发 的 一 住 宅 小 区 项 目 涉 及 到 拆 迁, 则 房 地 产 公 司 申 领 施 工 许 可 证 前,( ) A 拆 迁 工 作 必 须 全 部 完 成 B 拆 迁 补 偿 安 置 资 金 全 部 到 位 C 拆 迁 工 程 量 已 完 成 50% D 有 保 证 工 程 质 量 和 安 全 的 具 体 措 施 48 根 据 建 筑 法, 领 取 施 工 许 可 证 后 因 故 不 能 近 期 开 工 的, 应 当 向 发 证 机 关 申 请 延 期, 关 于 申 请 延 期 的 说 法, 正 确 的 是 ( ) A 延 期 每 次 不 超 过 3 个 月 B 应 当 由 施 工 企 业 提 出 申 请 C 延 期 没 有 次 数 限 制 D 超 过 延 期 时 限 但 在 宽 限 期 内 的 施 工 许 可 证 仍 有 效 49 根 据 施 工 许 可 制 度 的 要 求, 建 设 项 目 因 故 停 工,( ) 应 当 自 中 止 施 工 之 日 起 1 个 月 内 向 发 证 机 关 报 告 A 项 目 部 B 施 工 企 业 C 监 理 单 位 D 建 设 单 位 50 因 企 业 分 立 而 新 设 立 的 建 筑 企 业, 其 资 质 等 级 应 按 ( ) A 原 企 业 的 资 质 等 级 确 定 B 降 低 一 级 原 企 业 的 资 质 等 级 确 定 C 最 低 资 质 等 级 核 定 D 实 际 达 到 的 资 质 条 件 核 定 51 根 据 注 册 建 造 师 管 理 规 定, 负 责 核 发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一 级 建 造 师 注 册 证 书 的 机 构 是 ( ) A 省 自 治 区 直 辖 市 人 民 政 府 建 设 主 管 部 门 B 国 务 院 建 设 主 管 部 门 C 中 国 建 筑 业 协 会 建 造 师 分 会 D 国 务 院 发 展 和 改 革 委 员 会 52 注 册 建 造 师 卫 某 2011 年 1 月 办 理 了 延 续 注 册,2012 年 1 月 因 工 作 调 动 而 办 理 了 变 更 注 册, 变 更 后 他 的 注 册 证 书 和 执 业 印 章 在 ( ) 年 内 有 效 A 2 B 3 C 4 D 5 53 有 五 位 先 生 通 过 了 建 造 师 执 业 资 格 考 试, 目 前 打 算 申 请 注 册 下 列 情 形 中 不 予 注 册 的 有 ( ) A 李 先 生 三 年 前 担 任 工 长 时, 由 于 偷 工 减 料 导 致 了 安 全 生 产 事 故 而 受 到 刑 事 处 罚 B 赵 先 生 就 职 于 工 商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希 望 能 利 用 业 余 时 间 从 事 施 工 管 理 工 作 C 王 先 生 由 于 业 务 水 平 高, 同 时 受 聘 于 两 家 施 工 企 业, 申 请 在 这 两 个 单 位 分 别 注 册 D 周 先 生 拖 欠 农 民 工 工 资 E 张 先 生 由 于 在 今 年 的 施 工 过 程 中 擅 自 修 改 图 纸 而 受 到 了 处 分 7

8 54 市 政 工 程 由 于 政 府 部 门 规 划 调 整, 导 致 该 工 程 停 工 达 1 年 之 久, 施 工 企 业 拟 让 该 工 程 的 项 目 经 理 甲 担 任 其 他 市 政 工 程 的 项 目 经 理, 根 据 有 关 规 定, 关 于 甲 任 职 的 说 法, 正 确 的 是 ( ) A 甲 不 能 同 时 担 任 该 两 个 项 目 的 项 目 经 理 B 经 建 设 单 位 同 意, 甲 可 以 同 时 担 任 该 两 个 项 目 的 项 目 经 理 C 经 施 工 单 位 同 意, 甲 可 以 同 时 担 任 该 两 个 项 目 的 项 目 经 理 D 经 建 设 主 管 部 门 同 意, 甲 可 以 同 时 担 任 该 两 个 项 目 的 项 目 经 理 55 根 据 招 标 投 标 法 和 工 程 建 设 项 目 施 工 招 标 投 标 办 法 的 规 定, 下 列 工 程 项 目 属 于 工 程 建 设 项 目 招 标 范 围 的 有 ( ) A 某 市 市 政 府 建 造 一 座 坐 席 为 5 万 人 的 体 育 场 B 中 国 银 行 建 造 设 在 上 海 的 分 行 总 部 大 楼 C 某 房 地 产 开 发 股 份 公 司 向 建 设 银 行 贷 款 2 亿 元 开 发 居 民 住 宅 D 某 大 学 接 受 联 合 国 教 科 文 组 织 的 援 助 建 造 试 验 中 心 E 某 跨 国 公 司 在 中 国 设 立 的 分 公 司 的 办 公 大 楼 56 下 列 建 设 项 目 中, 可 以 不 招 标 的 是 ( ) A 使 用 财 政 预 算 资 金 的 体 育 项 目 中 合 同 估 算 价 为 80 万 元 的 材 料 采 购 合 同 B 上 市 公 司 投 资 的 商 品 房 项 目 中 合 同 估 算 价 为 500 万 元 的 材 料 采 购 合 同 C 个 人 捐 资 的 教 育 项 目 中 合 同 估 算 价 为 80 万 元 的 监 理 合 同 D 外 商 投 资 的 供 水 项 目 中 合 同 估 算 价 为 1000 万 元 的 施 工 合 同 57 按 照 招 标 投 标 法 及 相 关 规 定, 必 须 进 行 施 工 招 标 的 工 程 项 目 是 ( ) A 施 工 企 业 在 其 施 工 资 质 许 可 范 围 内 自 建 自 用 的 工 程 B 属 于 利 用 扶 贫 资 金 实 行 以 工 代 赈 需 要 使 用 农 民 工 的 工 程 C 施 工 主 要 技 术 采 用 特 定 的 专 利 或 者 有 技 术 的 工 程 D 经 济 适 用 住 房 工 程 58 依 法 必 须 进 行 招 标 的 工 程 建 设 项 目, 可 以 申 请 进 行 邀 请 招 标 的 情 形 有 ( ) A 资 格 条 件 符 合 要 求 的 潜 在 投 标 人 少 于 3 家, 不 能 形 成 有 效 竞 争 的 B 受 自 然 地 域 环 境 限 制 的 C 涉 及 国 家 安 全 国 家 秘 密 而 不 宜 公 开 招 标 的 D 拟 公 开 招 标 的 费 用 与 项 目 的 价 值 相 比 不 值 得 的 E 涉 及 国 际 秘 密 不 宜 招 标 的 59 关 于 招 标 代 理 机 构 的 说 法, 正 确 的 有 ( ) A 由 评 标 委 员 会 指 定 招 标 代 理 机 构 B 工 程 招 标 代 理 机 构 可 以 参 与 同 一 招 标 工 程 的 投 标 C 招 标 代 理 机 构 是 社 会 中 介 组 织 D 未 经 招 标 人 同 意, 招 标 代 理 机 构 不 得 向 他 人 转 让 代 理 业 务 E 工 程 招 标 代 理 机 构 不 得 与 招 标 工 程 的 投 标 人 有 利 益 关 系 60 某 建 设 项 目 递 交 投 标 文 件 的 截 止 时 间 为 2008 年 3 月 1 日 上 午 9 点, 某 8

9 投 标 人 由 于 交 通 拥 堵 于 2008 年 3 月 1 日 上 午 9 点 5 分 将 投 标 文 件 送 达, 开 标 当 时 的 正 确 做 法 是 ( ) A 招 标 人 不 予 受 理, 该 投 标 文 件 作 为 无 效 标 书 处 理 B 经 招 标 办 审 查 批 准 后, 该 投 标 有 效, 可 以 进 入 开 标 程 序 C 经 其 他 全 部 投 标 人 过 半 数 同 意, 该 投 标 可 以 进 入 开 标 程 序 D 由 评 标 委 员 会 按 废 标 处 理 61 某 招 标 项 目 的 评 标 委 员 会 组 成 : 招 标 人 代 表 2 人, 建 设 行 政 监 督 部 门 代 表 2 人, 技 术 经 济 方 面 专 家 4 人, 招 标 人 直 接 指 定 的 技 术 专 家 1 人 下 列 关 于 此 评 标 委 员 会 人 员 组 成 的 说 法 正 确 的 有 ( ) A 不 应 该 包 括 建 设 行 政 监 督 部 门 代 表 B 不 应 该 包 括 招 标 人 代 表 C 技 术 经 济 方 面 的 专 家 所 占 比 例 不 符 合 规 定 D 招 标 人 代 表 所 占 比 例 偏 低 E 作 为 一 般 项 目, 招 标 人 可 以 直 接 指 定 专 家 62 某 建 设 工 程 发 包 人 经 过 招 标 确 定 了 中 标 人, 双 方 依 法 签 订 了 施 工 合 同, 则 该 施 工 合 同 成 立 的 时 间 为 ( ) 之 日 A 评 标 委 员 会 提 交 评 标 报 告 B 合 同 备 案 C 中 标 通 知 书 发 出 D 发 包 人 确 定 中 标 人 63 下 列 属 于 应 当 承 担 缔 约 过 失 责 任 的 情 形 是 ( ) A 旅 工 单 位 没 有 按 照 合 同 约 定 的 时 间 完 成 工 程 B 建 设 单 位 没 有 按 照 合 同 约 定 的 时 间 支 付 工 程 款 C 施 工 单 位 在 投 标 时 借 用 了 其 他 企 业 的 资 质, 在 资 格 预 审 时 没 有 通 过 审 查 D 建 设 单 位 在 发 出 中 标 通 知 书 后, 改 变 了 中 标 人 64 某 项 目 2008 年 3 月 1 日 确 定 了 中 标 人,2008 年 3 月 8 日 发 出 了 中 标 通 知 书,2008 年 3 月 12 日 中 标 人 收 到 了 中 标 通 知 书, 则 签 订 合 同 的 日 期 应 该 不 迟 于 ( ) A 2008 年 3 月 16 日 B 2008 年 3 月 31 日 C 2008 年 4 月 7 日 D 2008 年 4 月 11 日 65 某 建 设 工 程 项 目 中 标 人 与 招 标 人 签 订 合 同 并 备 案 的 同 时, 双 方 针 对 结 算 条 款 签 订 了 与 备 案 合 同 完 全 不 同 的 补 充 协 议 后 双 方 因 计 价 问 题 发 生 纠 纷, 遂 诉 至 法 院 法 院 此 时 应 以 ( ) 作 为 结 算 工 程 款 的 依 据 A 双 方 达 成 的 补 充 协 议 B 双 方 签 订 的 备 案 合 同 C 类 似 项 目 的 结 算 价 格 D 市 场 平 均 价 格 66 在 工 程 建 设 项 目 招 标 过 程 中, 招 标 人 可 以 在 招 标 文 件 中 要 求 投 标 人 提 交 投 标 保 证 金 投 标 保 证 金 可 以 是 ( ) A 银 行 保 函 B 银 行 承 兑 汇 票 C 企 业 连 带 责 任 保 证 D 现 金 E 实 物 9

10 67 某 建 设 工 程 施 工 项 目 招 标 文 件 要 求 中 标 人 提 交 履 约 担 保, 中 标 人 拒 绝 提 交, 则 应 ( ) A 按 中 标 无 效 处 理 B 视 为 放 弃 投 标 C 按 废 标 处 理 D 视 为 放 弃 中 标 项 目 68 按 照 建 筑 法 及 相 关 规 定, 投 标 人 之 间 ( ) 不 属 于 串 通 投 标 的 行 为 A 相 互 约 定 抬 高 或 者 降 低 投 标 报 价 B 约 定 在 招 标 项 目 中 分 别 以 高 中 低 价 位 报 价 C 相 互 探 听 对 方 投 标 报 价 D 先 进 行 内 部 竞 价, 内 定 中 标 人 后 再 参 加 投 标 69 根 据 招 标 投 标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下 列 招 标 投 标 行 为 中, 不 构 成 招 标 人 与 投 标 人 串 通 投 标 的 是 ( ) A 招 标 人 从 几 名 中 标 候 选 人 中 确 定 中 标 人 B 招 标 人 在 开 标 前 将 投 标 情 况 告 知 其 他 投 标 人 C 招 标 人 预 先 内 定 中 标 人 D 招 标 人 与 投 标 人 事 先 商 定 压 低 标 价, 中 标 后 再 给 中 标 人 让 利 70 某 工 程 项 目 标 底 是 900 万 元 人 民 币, 投 标 时 甲 承 包 商 根 据 自 己 企 业 定 额 算 得 成 本 是 800 万 元 人 民 币 刚 刚 竣 工 的 相 同 施 工 项 目 的 实 际 成 本 是 700 万 元 人 民 币 则 甲 承 包 商 投 标 时 的 合 理 报 价 最 低 应 为 ( ) A 700 万 元 B 800 万 元 C 900 万 元 D 1000 万 元 71 同 一 专 业 的 两 个 以 上 不 同 资 质 等 级 的 单 位 实 行 联 合 承 包 的, 应 当 按 照 ( ) 单 位 的 业 务 许 可 范 围 承 揽 工 程 A 资 质 等 级 较 高 的 B 承 担 主 要 任 务 的 C 资 质 等 级 较 低 的 D 联 合 体 牵 头 72 关 于 建 设 工 程 施 工 承 包 联 合 体 的 说 法, 正 确 的 是 ( ) A 联 合 体 的 资 质 等 级 按 照 联 合 体 中 资 质 等 级 较 高 的 单 位 确 定 B 联 合 体 属 于 非 法 人 组 织 C 联 合 体 各 方 独 立 承 担 相 应 的 责 任 D 联 合 体 的 成 员 可 以 对 同 一 工 程 单 独 投 标 73 关 于 联 合 体 投 标 的 说 法, 正 确 的 有 ( ) A 多 个 施 工 单 位 可 以 组 成 一 个 联 合 体, 以 一 个 投 标 人 的 身 份 共 同 投 标 B 中 标 的 联 合 体 各 方 应 当 就 中 标 项 目 向 招 标 人 承 担 连 带 责 任 C 联 合 体 各 方 的 共 同 投 标 协 议 属 于 合 同 关 系 D 由 不 同 专 业 的 单 位 组 成 的 联 合 体, 按 照 资 质 等 级 较 低 的 单 位 确 定 业 务 许 可 范 围 E 联 合 体 中 标 的, 应 当 由 联 合 体 各 方 共 同 与 招 标 人 签 订 合 同 74 甲 公 司 与 乙 公 司 组 成 联 合 体 投 标, 则 下 面 说 法 正 确 的 是 ( ) A 共 同 投 标 协 议 在 中 标 后 提 交 10

11 B 甲 公 司 与 乙 公 司 必 须 是 同 一 专 业 C 甲 公 司 与 乙 公 司 必 须 是 同 一 资 质 等 级 D 联 合 体 是 以 一 个 投 标 人 的 身 份 投 标 75 对 于 依 法 必 须 招 标 的 工 程 建 设 项 目, 排 名 第 一 的 中 标 候 选 人 ( ), 招 标 人 可 以 确 定 排 名 第 二 的 中 标 候 选 人 为 中 标 人 A 提 供 虚 假 资 质 证 明 B 向 评 标 委 员 会 成 员 行 贿 C 因 不 可 抗 力 提 出 不 能 履 行 合 同 D 与 招 标 代 理 机 构 串 通 76 根 据 招 标 投 标 法 的 有 关 规 定, 经 过 评 审, 中 标 人 的 产 生 途 经 可 以 ( ) A 由 评 标 委 员 会 直 接 自 行 确 定 B 由 招 标 人 直 接 自 行 确 定 C 招 标 人 根 据 评 标 委 员 会 的 评 审 报 告 和 推 荐 确 定 D 招 标 人 授 权 评 标 委 员 会 直 接 确 定 E 由 政 府 建 设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确 定 77 某 工 程 施 工 合 同 履 行 过 程 中, 经 建 设 单 位 同 意, 总 承 包 单 位 将 部 分 工 程 的 施 工 交 由 分 包 单 位 完 成 就 分 包 工 程 的 施 工 而 言, 下 列 说 法 正 确 的 是 ( ) A 应 由 分 包 单 位 与 总 承 包 单 位 对 建 设 单 位 承 担 连 带 责 任 B 应 由 总 承 包 单 位 对 建 设 单 位 承 担 责 任 C 应 由 分 包 单 位 对 建 设 单 位 承 担 责 任 D 由 建 设 单 位 自 行 承 担 责 任 78 甲 乙 两 建 筑 公 司 给 成 一 个 联 合 体 去 投 标, 在 共 同 投 标 协 议 中 约 定 : 如 果 在 施 工 过 程 中 出 现 质 量 问 题 而 遭 遇 建 设 单 位 索 赔, 各 自 承 担 索 赔 额 的 50% 后 来 甲 建 筑 公 司 施 工 部 门 出 现 质 量 问 题, 建 设 单 位 索 赔 20 万 元, 则 下 列 说 法 正 确 的 是 ( ) A 由 于 是 甲 公 司 的 原 因 导 致, 故 而 建 设 单 位 只 能 向 甲 公 司 主 张 权 利 B 因 约 定 各 自 承 担 50%, 故 乙 公 司 只 应 对 建 设 单 位 承 担 10 万 元 的 赔 偿 责 任 C 如 果 建 设 单 位 向 乙 公 司 主 张, 则 乙 公 司 应 先 对 20 万 元 索 赔 额 承 担 责 任 D 只 有 甲 公 司 无 力 承 担, 乙 公 司 才 应 先 承 担 责 任 责 任 79 同 一 专 业 的 两 个 以 上 不 同 资 质 等 级 的 单 位 实 行 联 合 承 包 的, 应 当 按 照 ( ) 单 位 的 业 务 许 可 范 围 承 揽 工 程 A 资 质 等 级 较 高 的 B 承 担 主 要 任 务 的 C 资 质 等 级 较 低 的 D 联 合 体 牵 头 80 根 据 建 设 工 程 质 量 管 理 条 例, 下 列 分 包 情 形 中, 属 于 违 法 分 包 的 有 ( ) A 施 工 总 承 包 单 位 将 建 设 工 程 的 土 方 工 程 分 包 给 其 他 单 位 B 总 承 包 单 位 将 建 设 工 程 分 包 给 不 具 备 相 应 资 质 条 件 的 单 位 C 未 经 建 设 单 位 许 可, 承 包 单 位 将 其 承 包 的 部 分 建 设 工 程 交 由 其 他 单 位 完 11

12 成 D 施 工 总 承 包 单 位 将 建 设 工 程 主 体 结 构 的 施 工 分 包 给 其 他 单 位 E 分 包 单 位 将 其 承 包 的 建 设 工 程 再 分 包 81 甲 施 工 企 业 于 2006 年 承 建 某 单 位 办 公 楼,2007 年 4 月 竣 工 验 收 合 格 并 交 付 使 用 2012 年 5 月, 甲 致 函 该 单 位, 说 明 屋 面 防 水 保 修 期 满 及 以 后 使 用 维 护 的 注 意 事 项 此 事 体 现 了 合 同 法 的 ( ) 原 则 A 公 平 B 自 愿 C 诚 实 信 用 D 维 护 公 共 利 益 82 根 据 不 同 的 分 类 标 准, 建 设 工 程 施 工 合 同 属 于 ( ) A 有 名 合 同, 双 务 合 同, 有 偿 合 同 B 有 名 合 同, 双 务 合 同, 不 要 式 合 同 C 无 名 合 同, 单 务 合 同, 要 式 合 同 D 有 名 合 同, 单 务 合 同, 要 式 合 同 83 甲 建 筑 公 司 收 到 了 某 水 泥 厂 寄 发 的 价 目 表 但 无 其 他 内 容 甲 按 标 明 价 格 提 出 订 购 1000 吨 某 型 号 水 泥, 并 附 上 主 要 合 同 条 款, 却 被 告 知 因 原 材 料 价 格 上 涨 故 原 来 的 价 格 不 再 适 用, 要 采 用 提 价 后 的 新 价 格, 则 下 列 说 法 正 确 的 是 ( ) A 水 泥 厂 的 价 目 表 属 于 要 约 邀 请 B 甲 建 筑 公 司 的 订 购 表 示 属 于 要 约 C 水 泥 厂 的 价 目 表 属 于 要 约 D 水 泥 厂 新 报 价 属 于 承 诺 E 水 泥 厂 新 报 价 属 于 新 要 约 84 甲 厂 对 乙 厂 声 称 : 我 厂 正 在 考 虑 卖 掉 一 台 旧 设 备, 价 值 10 万 元, 乙 厂 立 即 向 甲 厂 表 示 : 我 厂 愿 意 以 10 万 元 价 值 购 买 此 设 备 下 列 判 断 正 确 的 是 ( ) A 甲 对 乙 的 表 示 构 成 要 约 B 乙 对 甲 的 表 示 构 成 承 诺 C 甲 对 乙 的 表 示 构 成 承 诺 D 乙 对 甲 的 表 示 构 成 要 约 85 施 工 企 业 根 据 材 料 供 应 商 寄 送 的 价 目 表 发 出 了 一 个 建 筑 材 料 采 购 清 单, 后 因 故 又 发 出 加 急 通 知 取 消 了 该 采 购 清 单 如 果 施 工 企 业 后 发 出 的 取 消 通 知 先 于 采 购 清 单 到 达 材 料 供 应 商 处, 则 该 取 消 通 知 从 法 律 上 称 为 ( ) A 要 约 撤 回 B 要 约 撤 销 C 承 诺 撤 回 D 承 诺 撤 销 86 施 工 单 位 向 电 梯 生 产 公 司 订 购 两 部 A 型 电 梯, 并 要 求 5 日 内 交 货 电 梯 生 产 公 司 回 函 表 示 如 果 延 长 1 周 可 如 约 供 货 根 据 合 同 法, 电 梯 生 产 公 司 的 回 函 属 于 ( ) A 要 约 邀 请 B 承 诺 C 新 要 约 D 部 分 承 诺 87 承 包 商 为 追 赶 工 期, 向 水 泥 厂 紧 急 发 函 要 求 按 市 场 价 格 订 购 200 吨 硅 酸 盐 水 泥, 并 要 求 三 日 内 运 抵 施 工 现 场, 则 承 包 商 的 订 购 行 为 ( ) A 属 于 要 约 邀 请, 随 时 可 以 撤 销 B 属 于 要 约, 在 水 泥 运 抵 施 工 现 场 前 可 以 撤 回 C 属 于 要 约, 在 水 泥 运 抵 施 工 现 场 前 可 以 撤 销 D 属 于 要 约, 而 且 不 可 撤 销 88 水 泥 厂 在 承 诺 有 效 期 内, 对 施 工 单 位 订 购 水 泥 的 要 约 做 出 了 完 全 同 意 的 12

13 答 复, 则 该 水 泥 买 卖 合 同 成 立 的 时 间 为 ( ) A 施 工 单 位 发 出 订 购 水 泥 的 要 约 时 B 施 工 单 位 订 购 水 泥 的 要 约 到 达 水 泥 厂 时 C 水 泥 厂 发 出 答 复 文 件 时 D 水 泥 厂 的 答 复 文 件 到 达 施 工 单 位 时 89 关 于 工 程 竣 工 验 收 的 说 法, 正 确 的 有 ( ) A 工 程 竣 工 验 收 合 格 的, 以 承 包 人 送 交 竣 工 验 收 报 告 之 日 为 竣 工 日 期 B 承 包 人 送 交 竣 工 验 收 报 告 后, 当 事 人 对 工 程 质 量 发 生 争 议, 工 程 质 量 经 鉴 定 合 格 的, 以 承 包 人 送 交 竣 工 验 收 报 告 之 日 为 竣 工 日 期 C 承 包 人 送 交 竣 工 验 收 报 告 后, 发 包 人 拖 延 验 收 的, 以 承 包 人 送 交 竣 工 验 收 报 告 之 日 为 竣 工 日 期 D 工 程 按 发 包 人 要 求 修 改 后 经 竣 工 验 收 合 格 的, 以 承 包 人 首 次 送 交 竣 工 验 收 报 告 之 日 为 竣 工 日 期 E 建 设 工 程 未 经 验 收, 发 包 人 擅 自 使 用 的, 以 建 设 工 程 转 移 占 有 之 日 为 竣 工 日 期 90 某 施 工 合 同 中 约 定 垫 资 但 未 约 定 垫 资 利 息, 施 工 企 业 请 求 法 院 判 决 建 设 单 位 返 还 垫 资 及 利 息 时, 根 据 相 关 法 律 规 定 可 以 预 见 的 判 决 结 果 是 ( ) A 返 还 垫 资 并 按 银 行 同 期 贷 款 利 率 支 付 利 息 B 认 定 垫 资 违 法, 利 息 予 以 没 收 C 返 还 垫 资 但 不 支 付 利 息 D 返 还 垫 资 并 双 倍 支 付 利 息 91 施 工 单 位 与 建 设 单 位 签 订 施 工 合 同, 约 定 施 工 单 位 垫 资 20%, 但 没 有 约 定 垫 资 利 息 后 施 工 单 位 向 人 民 法 院 提 起 诉 讼, 请 求 建 设 单 位 支 付 垫 资 利 息 对 施 工 单 位 的 请 求, 人 民 法 院 正 确 的 做 法 是 ( ) A 尽 管 未 约 定 利 息, 施 工 单 位 要 求 按 中 国 人 民 银 行 发 布 的 同 期 同 类 贷 款 利 率 支 付 垫 资 利 息, 应 予 支 持 B 由 于 未 约 定 利 息, 施 工 单 位 要 求 支 付 垫 资 利 息, 不 予 支 持 C 由 于 垫 资 行 为 违 法, 施 工 单 位 要 求 返 还 垫 资, 不 予 支 持 D 尽 管 未 约 定 利 息, 施 工 单 位 要 求 按 低 于 中 国 人 民 银 行 发 布 的 同 期 同 类 贷 款 利 率 支 付 垫 资 利 息, 应 予 支 持 92 因 诈 骗 胁 迫 而 订 立 的 施 工 合 同 可 能 是 无 效 合 同, 也 可 能 是 可 撤 销 合 同 认 定 其 为 无 效 合 同 的 必 要 条 件 是 ( ) A 违 背 当 事 人 的 意 志 B 乘 人 之 危 C 显 失 公 平 D 损 害 国 家 利 益 93 甲 乙 两 公 司 为 减 少 应 纳 税 款, 以 低 于 实 际 成 交 的 价 格 签 订 合 同 根 据 合 同 法, 该 合 同 为 ( ) 合 同 A 无 效 B 可 变 更 可 撤 销 C 有 效 D 效 力 待 定 13

14 94 下 列 合 同 属 于 无 效 合 同 的 是 ( ) A 限 制 行 为 能 力 人 订 立 的 合 同 B 无 代 理 权 人 以 他 人 的 名 义 订 立 的 合 同 C 损 害 社 会 公 共 利 益 的 合 同 D 无 处 分 权 人 处 分 他 人 财 产 的 合 同 95 下 列 选 项 中, 属 于 无 效 合 同 的 有 ( ) A 供 应 商 欺 诈 施 工 单 位 签 订 的 采 购 合 同 B 村 委 会 负 责 人 为 获 得 回 扣 与 施 工 单 位 高 价 签 订 的 村 内 道 路 施 工 合 同 C 施 工 单 位 将 工 程 转 包 给 他 人 签 订 的 转 包 合 同 D 分 包 商 擅 自 将 发 包 人 供 应 的 钢 筋 变 卖 签 订 的 买 卖 合 同 E 施 工 单 位 与 房 地 产 开 发 商 签 订 的 垫 资 施 工 合 同 96 大 学 生 张 某 暑 假 到 某 工 地 打 工, 项 目 负 责 人 与 张 某 口 头 商 定, 不 管 出 现 任 何 事 故, 公 司 最 多 赔 付 5000 元 后 在 施 工 中, 砖 块 坠 落 砸 伤 了 张 某, 花 去 医 疗 费 7000 元 下 列 说 法 正 确 的 是 ( ) A 公 司 最 多 赔 偿 5000 元 B 张 某 应 要 求 王 某 赔 偿 C 公 司 应 赔 偿 医 疗 费 7000 元 D 公 司 应 赔 偿 6000 元 医 疗 费, 另 1000 元 由 张 某 赔 偿 97 根 据 招 标 投 标 相 关 法 律 和 司 法 解 释, 下 列 施 工 合 同 中, 属 于 无 效 合 同 的 是 ( ) A 未 经 发 包 人 同 意, 承 包 人 将 部 分 非 主 体 工 程 分 包 给 具 有 相 应 资 质 的 施 工 单 位 的 合 同 B 建 设 单 位 直 接 与 专 业 施 工 单 位 签 订 的 合 同 C 承 包 人 将 其 承 包 的 工 程 全 部 分 包 给 其 他 有 资 质 的 承 包 人 的 合 同 D 投 标 人 串 通 投 标 中 标 后 与 招 标 人 签 订 的 合 同 E 招 标 文 件 中 明 确 要 求 投 标 人 垫 资 并 据 此 与 中 标 人 签 订 的 合 同 98 下 列 情 形 中 属 于 效 力 待 定 合 同 的 是 ( ) A 11 周 岁 的 小 学 生 出 售 妈 妈 的 结 婚 戒 指 给 40 岁 的 邻 居 B 5 周 岁 的 儿 童 因 发 明 创 造 而 接 受 奖 金 C 成 年 人 甲 误 将 本 为 复 制 品 的 油 画 当 成 真 品 购 买 D 出 租 车 司 机 借 抢 救 重 病 人 急 需 租 车 之 机 将 车 价 提 高 10 倍 99 张 某 有 一 台 电 脑 欲 转 让, 其 同 学 李 某 周 末 回 家 得 知 邻 居 家 正 好 想 要 一 台 二 手 电 脑, 遂 替 张 某 与 邻 居 谈 妥 有 关 事 宜, 李 某 与 其 邻 居 之 间 的 协 议 属 于 ( ) A 无 效 合 同 B 可 变 更 合 同 C 可 撤 销 合 同 D 效 力 待 定 合 同 100 某 施 工 单 位 从 租 赁 公 司 租 赁 了 一 批 工 程 模 板 施 工 完 毕, 施 工 单 位 以 自 己 的 名 义 将 该 批 模 板 卖 给 其 他 公 司 后 租 赁 公 司 同 意 将 该 批 模 板 卖 给 施 工 单 位 此 时 施 工 单 位 出 卖 模 板 的 合 同 为 ( ) 合 同 A 有 效 B 效 力 待 定 C 可 变 更 可 撤 销 D 无 效 101 某 借 款 合 同 债 权 人 将 合 同 权 利 转 让 给 第 三 人 在 合 同 没 有 特 别 约 定 的 14

15 情 况 下, 随 之 转 移 的 其 他 权 利 有 ( ) A 担 保 权 B 任 意 撤 销 权 C 抗 辩 权 D 抵 消 权 E 人 身 损 害 赔 偿 请 求 权 102 根 据 合 同 法, 下 列 合 同 转 让 合 法 生 效 的 是 ( ) A 某 教 授 与 施 工 企 业 约 定 培 训 一 次, 但 因 培 训 当 天 临 时 有 急 事, 便 让 自 己 的 博 士 生 代 为 授 课 B 甲 因 急 需 用 钱 便 将 对 乙 享 有 的 一 万 元 债 权 转 让 给 了 第 三 人, 并 打 电 话 通 知 了 乙 C 建 设 单 位 到 期 不 能 支 付 工 程 款, 书 面 通 知 施 工 企 业 其 已 经 将 债 务 转 让 给 第 三 人, 请 施 工 企 业 向 第 三 人 主 张 债 权 D 监 理 单 位 将 监 理 合 同 概 括 转 让 给 其 他 具 有 相 应 资 质 的 监 理 单 位 103 甲 患 重 病 住 院 急 需 用 钱 又 借 贷 无 门, 乙 表 示 愿 意 借 给 甲 两 万 元, 但 半 年 后 须 加 倍 偿 还, 否 则 以 甲 的 房 子 代 偿, 甲 表 示 同 意 根 据 合 同 法 的 规 定, 甲 乙 之 间 的 借 款 合 同 因 ( ) A 显 示 公 平 而 无 效 B 欺 诈 而 可 撤 销 C 乘 人 之 危 而 无 效 D 乘 人 之 危 而 撤 销 104 李 某 伪 造 一 份 赝 品 名 人 字 画, 并 将 之 以 2 万 元 的 价 格 卖 给 钱 某 合 同 履 行 后, 钱 某 请 有 关 专 家 对 该 字 画 进 行 鉴 定 发 现 是 赝 品, 但 是 钱 某 表 示 这 么 好 的 画 即 使 是 赝 品 2 万 元 也 是 很 值 得 的, 他 不 会 反 悔 那 么, 对 于 此 买 卖 合 同 效 力 表 述 正 确 的 是 ( ) A 合 同 有 效 B 合 同 无 效 C 人 民 法 院 应 判 决 撤 销 合 同 D 仲 裁 机 构 应 裁 决 撤 销 合 同 105 根 据 合 同 法, 当 事 人 一 方 可 以 解 除 合 同 的 情 形 有 ( ) A 当 事 人 一 方 发 生 合 并 分 立 B 由 于 不 可 抗 力 致 使 合 同 不 能 履 行 C 作 为 当 事 人 一 方 的 公 民 死 亡 D 当 事 人 一 方 延 迟 履 行 主 要 债 务, 经 催 告 后 在 合 理 期 限 内 仍 未 履 行 E 法 定 代 表 人 变 更 106 违 约 责 任 实 施 严 格 责 任 原 则, 即 无 过 错 原 则 下 列 对 违 约 责 任 表 述 正 确 的 是 ( ) A 有 违 约 行 为 就 应 承 担 违 约 责 任 B 虽 有 约 定 免 责 也 要 承 担 违 约 责 任 C 虽 有 法 定 免 责 也 要 承 担 违 约 责 任 D 只 有 故 意 违 约 才 构 成 违 约 责 任 107 某 施 工 项 目 材 料 采 购 合 同 中, 双 方 约 定 的 违 约 金 为 4 万 元 定 金 为 6 万 元 采 购 方 依 约 支 付 了 6 万 元 定 金, 供 货 方 违 约 后, 采 购 方 有 权 主 张 的 最 高 给 付 金 额 为 ( ) 万 元 15

16 A 10 B 4 C 16 D 因 违 约 行 为 造 成 损 害 高 于 合 同 约 定 的 违 约 金, 守 约 方 可 ( ) A 按 合 同 约 定 违 约 金 要 求 对 方 赔 偿 B 按 实 际 损 失 加 上 违 约 金 要 求 对 方 赔 偿 C 在 原 约 定 违 约 金 基 础 上 适 当 增 加 一 定 比 例 违 约 定 金 D 请 求 法 院 增 加 超 过 违 约 金 部 分 损 失 赔 偿 109 在 施 工 合 同 履 行 过 程 中, 当 事 人 一 方 可 以 免 除 违 约 责 任 的 情 形 是 ( ) A 因 为 建 设 单 位 拖 延 提 供 图 纸, 导 致 建 筑 公 司 未 能 按 合 同 约 定 时 间 开 工 B 因 为 建 筑 公 司 自 有 设 备 损 坏, 导 致 工 期 拖 延 C 因 为 发 生 洪 灾, 建 筑 公 司 无 法 在 合 同 约 定 的 工 期 内 竣 工 D 因 为 三 通 一 平 工 期 拖 延, 建 设 单 位 不 能 在 合 同 约 定 的 时 间 内 提 供 施 工 场 地 110 李 某 今 年 51 岁, 自 1995 年 起 就 一 直 在 某 企 业 做 临 时 工, 担 任 厂 区 门 卫 现 企 业 首 次 与 所 有 员 工 签 订 劳 动 合 同 李 某 提 出 自 己 愿 意 长 久 在 本 单 位 工 作, 也 应 与 单 位 签 订 合 同, 但 被 拒 绝 并 责 令 其 结 算 工 资 走 人 根 据 劳 动 合 同 法 规 定, 企 业 ( ) A 应 当 与 其 签 订 固 定 期 限 劳 动 合 同 B 应 当 与 其 签 订 无 固 定 期 限 劳 动 合 同 C 应 当 与 其 签 订 以 完 成 一 定 工 作 任 务 为 期 限 的 劳 动 合 同 D 可 以 不 与 之 签 订 劳 动 合 同, 因 其 是 临 时 工 111 根 据 劳 动 法 规 定, 以 下 不 属 于 劳 动 合 同 应 当 具 备 的 条 款 的 是 ( ) A 劳 动 报 酬 B 劳 动 合 同 终 止 的 条 件 C 劳 动 者 的 特 殊 保 护 D 劳 动 保 护 和 劳 动 条 件 112 甲 某 与 某 建 筑 施 工 企 业 签 订 了 劳 动 合 同, 其 劳 动 合 同 期 限 为 6 个 月, 则 甲 的 试 用 期 应 在 ( ) 的 期 间 范 围 内 确 定 A 15 日 B 1 个 月 C 2 个 月 D 3 个 月 113 按 照 劳 动 合 同 法 的 规 定, 企 业 的 集 体 合 同 由 ( ) 与 企 业 订 立 A 企 业 工 会 代 表 企 业 职 工 B 企 业 每 一 名 职 工 C 企 业 10 名 以 上 职 工 D 企 业 绝 大 部 分 职 工 114 根 据 劳 动 合 同 法 规 定, 下 列 属 于 用 人 单 位 不 得 解 除 劳 动 合 同 的 情 形 是 ( ) A 在 本 单 位 患 职 业 病 被 确 认 部 分 丧 失 劳 动 能 力 的 B 在 本 单 位 连 续 工 作 15 年, 且 距 法 定 退 休 年 龄 不 足 5 年 的 C 劳 动 者 家 庭 无 其 他 就 业 人 员, 有 需 要 扶 养 的 家 属 的 D 女 职 工 在 产 期 的 16

17 E 因 工 负 伤 被 确 认 丧 失 劳 动 能 力 的 115 于 某 的 日 工 资 为 80 元 政 府 规 定 2010 年 10 月 1 日 至 7 日 放 假 7 天, 其 中 3 天 属 于 法 定 休 假 日,4 天 属 于 前 后 两 周 的 周 末 休 息 日 公 司 安 排 王 某 在 这 7 天 加 班 又 不 能 安 排 补 休 公 司 应 当 向 王 某 支 付 加 班 费 合 计 ( ) 元 A 560 B 1360 C 800 D 某 工 程 项 目 建 设 过 程 中, 发 包 人 与 机 械 厂 签 订 了 加 工 非 标 准 的 大 型 管 道 叉 管 的 合 同, 并 提 供 了 制 作 叉 管 的 钢 板 根 据 合 同 法, 该 合 同 属 于 ( ) 合 同 A 委 托 B 承 揽 C 施 工 承 包 D 信 托 117 承 运 人 按 运 输 合 同 约 定 将 货 物 运 输 到 指 定 地 点 后, 托 运 人 拒 绝 支 付 运 输 费 用, 承 运 人 可 以 对 相 应 的 运 输 货 物 行 使 ( ) A 留 置 权 B 抵 押 权 C 抵 消 权 D 质 押 权 118 下 列 合 同 中, 属 于 依 法 应 当 采 用 书 面 形 式 的 有 ( ) A 银 行 贷 款 合 同 B 货 物 运 输 合 同 C 租 赁 合 同 D 买 卖 合 同 E 施 工 合 同 119 建 设 项 目 中 防 治 污 染 的 设 施, 必 须 与 主 体 工 程 同 时 ( ) A 立 项 B 竣 工 C 设 计 D 施 工 E 投 产 使 用 120 在 城 市 市 区 范 围 内, 建 筑 施 工 过 程 中 使 用 机 械 设 备, 可 能 产 生 噪 音 污 染 的, 施 工 单 位 必 须 在 该 工 程 开 工 ( ) 日 以 前 向 工 程 所 在 地 县 级 以 上 地 方 人 民 政 府 环 境 保 护 部 门 申 报 A 10 B 7 C 15 D 在 市 区 施 工 产 生 环 境 噪 声 污 染 的 下 列 情 形 中, 可 以 在 夜 间 进 行 施 工 作 业 而 不 需 要 有 关 主 管 部 门 证 明 的 是 ( ) A 混 凝 土 连 续 浇 筑 B 特 殊 需 要 必 须 连 续 作 业 C 自 来 水 管 道 爆 裂 抢 修 D 由 于 施 工 单 位 计 划 向 国 庆 献 礼 而 抢 进 度 的 施 工 E 路 面 塌 陷 抢 修 122 在 城 市 市 区 噪 声 敏 感 区 域 内, 禁 止 夜 间 进 行 产 生 噪 声 污 染 的 施 工 作 业, 因 特 殊 需 要 必 须 连 续 作 业 的, 必 须 ( ) A 经 附 近 居 民 所 在 单 位 的 同 意 B 在 居 民 小 区 代 表 监 视 下 施 工 C 公 告 附 近 居 民 D 经 居 民 小 区 业 主 委 员 会 同 意 17

18 123 在 城 市 市 区 噪 声 敏 感 建 筑 物 集 中 区 域 内, 除 抢 修 抢 险 等 特 殊 情 况 外, 禁 止 夜 间 进 行 生 产 噪 声 污 染 的 施 工 作 业 此 处 的 噪 声 敏 感 建 筑 物 未 包 括 的 是 ( ) A 医 院 学 校 B 饲 养 场 C 机 关 科 研 单 位 D 居 民 住 宅 124 根 据 我 国 水 污 染 防 治 法 规 定, 向 水 体 排 放 含 热 废 水, 要 保 证 ( ) A 其 下 游 最 近 灌 溉 取 水 点 水 质 符 合 农 灌 标 准 B 有 防 溢 液 防 渗 流 措 施 C 病 原 菌 体 废 水 消 毒 达 标 后 排 放 D 水 体 水 温 符 合 水 环 境 质 量 标 准 125 为 了 防 止 地 下 水 污 染, 水 污 染 防 治 法 规 定, 人 工 回 灌 补 给 地 下 水, 不 得 ( ) A 混 合 开 采 地 下 水 B 恶 化 地 下 水 质 C 使 用 无 防 渗 漏 措 施 的 沟 渠 D 倾 倒 含 有 有 毒 物 质 的 废 水 126 某 建 筑 公 司 实 施 下 列 行 为, 其 中 符 合 我 国 环 境 污 染 防 治 法 律 规 范 的 是 ( ) A 将 建 筑 垃 圾 倾 倒 在 季 节 性 干 涸 的 河 道 里 B 对 已 受 污 染 的 潜 水 和 承 压 水 混 合 河 道 里 C 冬 季 工 地 上 的 工 人 燃 烧 沥 青 油 毡 取 暖 D 直 接 从 事 收 集 处 置 危 险 废 物 的 人 员 必 须 接 受 专 业 培 训 127 下 列 关 于 民 用 建 筑 节 能 的 表 述 正 确 的 是 ( ) A 对 不 符 合 节 能 强 制 性 标 准 的 项 目 建 设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不 得 颁 布 发 建 设 规 划 工 程 规 划 许 可 证 B 对 既 有 建 筑 实 施 节 能 改 造, 优 先 采 用 遮 阳 改 善 通 风 等 低 成 本 改 造 措 施 C 国 家 要 求 在 新 建 建 筑 中 必 须 安 装 和 使 用 太 阳 能 等 可 再 生 能 源 利 用 系 统 D 企 业 可 以 制 定 高 于 国 家 行 业 能 耗 标 准 的 企 业 节 能 标 准 128 以 下 关 于 建 筑 节 能 的 说 法, 错 误 的 是 ( ) A 企 业 可 以 制 定 严 于 国 家 标 准 的 企 业 节 能 标 准 B 国 家 实 行 固 定 资 产 项 目 节 能 评 估 和 审 查 制 度 C 不 符 合 强 制 性 节 能 标 准 的 项 目 不 得 开 工 建 设 D 省 级 人 民 政 府 建 设 主 管 部 门 可 以 制 定 低 于 行 业 标 准 的 地 方 建 筑 节 能 标 准 129 在 全 国 重 点 文 物 保 护 单 位 的 保 护 范 围 内 进 行 爆 破 钻 探 挖 掘 作 业 的, 必 须 经 ( ) 批 准 A 县 级 以 上 人 民 政 府 B 省 级 人 民 政 府 C 国 务 院 D 省 级 文 物 行 政 部 门 130 安 全 生 产 许 可 证 条 例 的 直 接 上 位 法 立 法 依 据 是 ( ) A 安 全 生 产 法 B 宪 法 C 建 筑 法 D 建 设 工 程 安 全 生 产 管 理 条 例 131 建 筑 施 工 企 业 安 全 生 产 许 可 证 有 效 期 满 需 要 延 期 的, 应 当 于 期 满 前 ( ) 18

19 个 月 向 原 安 全 生 产 许 可 证 颁 发 管 理 机 关 办 理 延 期 手 续 A 3 B 2 C 4 D 根 据 安 全 生 产 许 可 证 条 例 规 定, 企 业 在 安 全 生 产 许 可 证 有 效 期 内, 严 格 遵 守 有 关 安 全 生 产 的 法 律 法 规, 未 发 生 ( ) 事 故 的, 安 全 生 产 许 可 证 有 效 期 届 满 时, 经 原 发 证 管 理 机 关 同 意, 不 再 审 查, 安 全 生 产 许 可 证 有 效 期 延 期 3 年 A 安 全 B 重 大 死 亡 C 死 亡 D 重 伤 133 根 据 我 国 建 设 工 程 安 全 生 产 管 理 条 例 的 规 定,( ) 依 法 对 本 单 位 的 安 全 生 产 工 作 全 面 负 责 A 施 工 单 位 的 项 目 负 责 人 B 施 工 单 位 专 职 安 全 管 理 负 责 人 C 建 设 单 位 负 责 人 D 施 工 单 位 主 要 负 责 人 134 建 设 工 程 实 行 总 承 包 的 ( ) A 由 建 设 单 位 对 施 工 现 场 的 安 全 生 产 负 总 责 B 由 总 包 单 位 对 施 工 现 场 的 安 全 生 产 负 总 责 C 由 总 包 单 位 与 分 包 单 位 对 施 工 现 场 的 安 全 生 产 负 连 带 责 任 D 由 总 包 单 位 和 分 包 单 位 各 自 对 自 己 的 施 工 现 场 的 安 全 生 产 负 责 135 当 分 包 工 程 发 生 安 全 事 故 给 建 设 单 位 造 成 损 失 时, 关 于 责 任 承 担 的 说 法, 正 确 的 是 ( ) A 建 设 单 位 可 以 要 求 分 包 单 位 和 总 承 包 单 位 承 担 无 限 连 带 责 任 B 建 设 单 位 与 分 包 单 位 无 合 同 关 系, 无 权 向 分 包 单 位 主 张 权 利 C 总 承 包 单 位 责 任 超 过 其 应 承 担 份 额 的, 有 权 向 有 责 任 的 分 包 单 位 追 偿 D 分 包 单 位 只 对 总 承 包 单 位 承 担 责 任 136 王 某 发 现 吊 装 预 制 构 件 欲 脱 落, 拒 绝 继 续 作 业 并 迅 速 躲 避 王 某 的 行 为 是 行 使 法 律 赋 予 的 ( ) A 正 当 防 卫 权 B 紧 急 避 险 权 C 拒 绝 权 D 知 情 权 137 下 列 情 形 中, 属 于 施 工 作 业 人 员 的 安 全 生 产 义 务 的 是 ( ) A 对 本 单 位 的 安 全 生 产 工 作 提 出 建 议 B 接 受 安 全 生 产 教 育 和 培 训 C 发 现 直 接 危 及 人 身 安 全 的 紧 急 情 况 时 停 止 作 业 D 拒 绝 违 章 指 挥 和 强 令 冒 险 作 业 138 下 列 施 工 单 位 人 员 中 不 必 经 建 设 主 管 部 门 考 核 合 格 即 可 任 职 的 是 ( ) A 项 目 安 全 生 产 管 理 人 员 B 项 目 技 术 员 C 企 业 主 要 负 责 人 D 项 目 经 理 139 对 于 土 方 开 挖 工 程, 施 工 企 业 编 制 专 项 施 工 方 案 后, 经 ( ) 签 字 后 实 施 19

20 A 施 工 企 业 项 目 经 理 现 场 监 理 工 程 师 B 施 工 企 业 技 术 负 责 人 建 设 单 位 负 责 人 C 施 工 企 业 技 术 负 责 人 总 监 理 工 程 师 D 建 设 单 位 负 责 人 总 监 理 工 程 师 140 对 于 涉 及 ( ) 工 程 的 专 项 施 工 方 案, 施 工 单 位 依 法 应 当 组 织 专 家 进 行 论 证 审 查 A 爆 破 B 深 基 坑 C 脚 手 架 D 起 重 吊 装 141 施 工 单 位 违 反 施 工 的 程 序, 导 致 一 幢 13 层 在 建 楼 房 倒 塌, 致 使 一 名 工 人 死 亡, 直 接 经 济 损 失 达 7000 余 万 元 人 民 币, 根 据 生 产 安 全 事 故 报 告 和 调 查 处 理 条 例 规 定, 该 事 件 属 于 ( ) 事 故 A 特 别 重 大 B 重 大 C 较 大 D 一 般 142 某 建 设 项 目 实 行 施 工 总 承 包, 则 该 建 设 工 程 的 安 全 生 产 事 故 应 急 救 援 预 案 应 由 ( ) 编 制 A 监 理 单 位 统 一 组 织 B 总 承 包 单 位 统 一 组 织 C 总 承 包 单 位 和 分 包 单 位 各 自 D 建 设 单 位 统 一 组 织 143 根 据 建 设 工 程 安 全 生 产 管 理 条 例, 建 设 单 位 不 得 压 缩 ( ) A 定 额 B 标 准 C 法 定 D 合 同 144 按 照 建 设 工 程 安 全 生 产 管 理 条 例 的 规 定,( ) 不 属 于 建 设 单 位 安 全 责 任 范 围 A 向 建 设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提 供 安 全 施 工 措 施 资 料 B 向 施 工 单 位 提 供 准 确 的 地 下 管 线 资 料 C 对 拆 除 工 程 进 行 备 案 D 为 施 工 现 场 从 事 特 种 作 业 的 施 工 人 员 提 供 安 全 保 障 145 关 于 推 荐 性 标 准, 下 面 说 法 正 确 的 是 ( ) A 不 管 是 在 什 么 级 别 的 推 荐 性 标 准, 都 可 以 不 执 行 B 如 果 是 推 荐 性 地 方 标 准, 也 必 须 要 执 行 C 如 果 是 推 荐 性 行 业 标 准, 也 必 须 要 执 行 D 如 果 是 推 荐 性 国 家 标 准, 也 必 须 要 执 行 146 关 于 分 包 工 程 发 生 质 量 安 全 进 度 等 问 题 给 建 设 单 位 造 成 损 失 的 责 任 承 担 说 法, 正 确 的 是 ( ) A 建 设 单 位 只 能 向 给 其 造 成 损 失 的 分 包 单 位 主 张 权 利 B 建 设 单 位 与 分 包 单 位 无 合 同 关 系, 无 权 向 分 包 单 位 主 张 权 利 C 总 承 包 单 位 承 担 的 责 任 超 过 其 应 承 担 份 额 的, 有 权 向 分 包 单 位 追 偿 D 分 包 单 位 只 对 总 承 包 单 位 负 责 147 在 施 工 过 程 中, 施 工 人 员 发 现 设 计 图 纸 不 符 合 技 术 标 准, 施 工 单 位 技 术 负 责 人 采 取 的 正 确 做 法 是 ( ) 20

21 A 继 续 按 照 工 程 设 计 图 纸 施 工 B 按 照 技 术 标 准 修 改 工 程 设 计 C 追 究 设 计 单 位 违 法 责 任 D 及 时 提 出 意 见 和 建 议 E 通 过 建 设 单 位 要 求 设 计 单 位 予 以 变 更 148 施 工 人 员 对 涉 及 结 构 安 全 的 试 块 试 件 以 及 有 关 材 料 应 当 在 ( ) 的 监 督 下 现 场 取 样 并 送 检 A 设 计 单 位 B 工 程 质 量 监 督 机 构 C 监 理 单 位 D 施 工 企 业 质 量 管 理 部 门 149 根 据 建 设 工 程 质 量 管 理 条 例 规 定, 涉 及 变 动 建 筑 工 程 主 体 和 变 动 承 重 结 构 的 装 修 工 程 时, 建 设 单 位 应 当 在 施 工 前 ( ) 提 出 设 计 方 案 ; 否 则, 不 得 施 工 A 委 托 原 施 工 单 位 或 者 该 工 程 的 监 理 单 位 B 委 托 该 工 程 的 监 理 单 位 或 者 咨 询 单 位 C 委 托 质 量 检 测 单 位 或 者 具 有 相 应 资 质 等 级 的 设 计 单 位 D 委 托 原 设 计 单 位 或 者 具 有 相 应 资 质 等 级 的 设 计 单 位 150 下 列 关 于 建 设 单 位 的 质 量 责 任 和 义 务 的 表 述 中, 错 误 的 是 ( ) A 建 设 单 位 不 得 暗 示 施 工 单 位 违 反 工 程 建 设 强 制 性 标 准, 降 低 建 设 工 程 质 量 B 建 设 单 位 不 得 任 意 压 缩 合 同 工 期 C 建 设 单 位 进 行 装 修 时 不 得 变 动 建 筑 主 体 和 承 重 结 构 D 建 设 工 程 发 包 单 位 不 得 迫 使 承 包 方 以 低 于 成 本 价 格 竞 标 151 有 关 设 计 单 位 的 权 利 的 说 法, 正 确 的 是 ( ) A 为 节 约 投 资 成 本, 设 计 单 位 可 以 不 依 据 勘 察 成 果 文 件 进 行 设 计 B 有 特 殊 要 求 的 专 用 设 备, 设 计 单 位 可 以 指 定 生 产 厂 商 或 供 应 商 C 设 计 单 位 有 权 将 所 承 揽 的 工 程 交 由 资 质 等 级 更 高 的 设 计 单 位 完 成 D 设 计 深 度 由 设 计 单 位 酌 定 152 根 据 建 设 工 程 质 量 管 理 条 例 的 规 定, 设 计 单 位 应 当 参 与 建 设 工 程 ( ) 分 析, 并 提 出 相 应 的 技 术 处 理 方 案 A 工 期 延 误 B 投 资 失 控 C 质 量 事 故 D 施 工 组 织 153 依 据 建 设 工 程 质 量 管 理 条 例 的 规 定, 以 下 工 作 中, 应 由 总 监 理 工 程 师 签 字 认 可 的 是 ( ) A 建 设 单 位 拨 付 工 程 款 B 施 工 单 位 实 施 隐 蔽 工 程 C 商 品 混 凝 土 用 于 基 础 工 程 D 大 型 非 标 构 件 进 行 吊 装 154 施 工 合 同 履 行 过 程 中, 监 理 工 程 师 向 承 包 人 发 出 了 提 高 混 凝 土 等 级 的 通 知, 施 工 图 纸 中 标 明 该 部 位 的 混 凝 土 标 号 为 C30 标 准 对 该 单 位 工 程 应 以 ( ) 为 标 准 进 行 质 量 验 收 A 技 术 规 范 B 施 工 图 纸 C 施 工 合 同 D 监 理 通 知 21

22 155 根 据 建 设 工 程 质 量 管 理 条 例, 建 设 工 程 竣 工 验 收 应 当 具 备 的 条 件 不 包 括 ( ) A 完 成 建 设 工 程 设 计 和 合 同 约 定 的 各 项 内 容 B 有 完 整 的 技 术 档 案 和 施 工 管 理 资 料 C 建 设 单 位 和 施 工 企 业 已 签 署 工 程 结 算 文 件 D 勘 察 设 计 施 工 工 程 监 理 等 单 位 已 分 别 签 署 质 量 合 格 文 件 156 关 于 环 保 设 施 验 收, 下 列 说 法 错 误 的 是 ( ) A 环 保 设 施 竣 工 验 收, 应 当 与 主 体 工 程 竣 工 验 收 同 时 进 行 B 环 保 设 施 竣 工 验 收, 应 当 在 主 体 工 程 竣 工 验 收 之 后 进 行 C 分 期 使 用 的 建 设 项 目, 其 相 应 的 环 保 设 施 应 当 分 期 验 收 D 分 期 建 设 的 建 设 项 目, 其 相 应 的 环 保 设 施 应 当 分 期 验 收 157 施 工 单 位 所 承 建 的 某 办 公 楼, 没 有 经 过 验 收 建 设 单 位 就 提 前 使 用 3 年 后, 办 公 楼 主 体 结 构 出 现 质 量 问 题, 下 面 说 法 正 确 的 是 ( ) A 主 体 结 构 的 最 低 保 修 期 限 应 是 50 年, 施 工 单 位 需 要 承 担 保 修 责 任 B 主 体 结 构 的 最 低 保 修 期 限 是 设 计 的 合 理 使 用 年 限, 施 工 单 位 应 当 承 担 保 修 责 任 C 施 工 单 位 是 否 承 担 保 修 责 任, 取 决 于 建 设 单 位 是 否 已 经 足 额 支 付 工 程 款 D 由 于 建 设 单 位 提 前 使 用, 施 工 单 位 不 需 要 承 担 保 修 责 任 158 建 设 单 位 应 当 自 建 设 工 程 竣 工 验 收 合 格 之 日 起 ( ) 日 内, 将 竣 工 验 收 报 告 和 规 划 公 安 消 防 环 保 部 门 出 具 的 认 可 文 件 或 者 准 许 使 用 文 件 报 建 设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或 者 其 他 有 关 部 门 备 案 A 10 B 15 C 30 D 根 据 相 关 法 律 规 定, 建 设 工 程 承 包 单 位 完 工 后 向 建 设 单 位 出 具 质 量 保 修 书 的 时 间 为 ( ) A 竣 工 验 收 合 格 后 B 提 交 竣 工 验 收 报 告 时 C 竣 工 验 收 时 D 交 付 使 用 时 160 某 场 馆 工 程 的 质 量 保 修 书 的 保 修 期 限 中, 符 合 行 政 法 规 强 制 性 规 定 的 是 ( ) A 主 体 结 构 工 程 为 10 年 B 供 热 与 供 冷 系 统 为 3 年 C 屋 面 防 水 工 程 为 3 年 D 有 防 渗 漏 要 求 的 房 间 和 内 外 墙 为 2 年 161 某 办 公 大 楼 在 保 修 期 间 出 现 外 墙 裂 缝, 经 查 是 由 于 设 计 缺 陷 造 成 原 施 工 单 位 进 行 了 维 修, 之 后 应 向 ( ) 主 张 维 修 费 用 A 建 设 单 位 B 设 计 单 位 C 物 业 管 理 单 位 D 大 楼 使 用 者 162 甲 公 司 根 据 生 效 判 决 书 向 法 院 申 请 强 制 执 行 执 行 中 与 乙 公 司 达 成 和 解 协 议 和 解 协 议 约 定 : 将 乙 所 欠 220 万 元 债 务 减 少 为 200 万 元, 乙 自 协 议 生 效 之 日 起 2 个 月 内 还 清 协 议 生 效 2 个 月 后, 乙 并 未 履 行 协 议 的 约 定 下 列 说 法 中, 22

23 正 确 的 是 ( ) A 甲 可 向 法 院 申 请 恢 复 原 判 决 的 执 行 B 甲 应 向 乙 住 所 地 法 院 提 起 民 事 诉 讼 C 由 法 院 执 行 和 解 协 议 D 由 法 院 依 职 权 恢 复 原 判 决 的 执 行 163 建 设 工 程 民 事 纠 纷 经 不 同 主 体 调 解 成 功 并 制 作 了 调 解 书, 其 中 可 以 强 制 执 行 的 是 ( ) A 双 方 签 收 的 由 人 民 调 解 委 员 会 制 作 的 调 解 书 B 双 方 签 收 的 仲 裁 调 解 书 C 人 民 法 院 依 法 作 出 但 原 告 方 拒 绝 签 收 的 调 解 书 D 双 方 签 收 的 由 人 民 政 府 职 能 部 门 依 法 作 出 的 调 解 书 164 建 设 行 政 管 理 部 门 对 建 设 工 程 合 同 争 议 进 行 调 解, 施 工 单 位 不 服, 施 工 单 位 可 以 采 取 的 行 为 是 ( ) A 申 请 行 政 复 议 或 提 起 行 政 诉 讼 B 申 请 仲 裁 或 提 起 民 事 诉 讼 C 申 请 行 政 复 议 后 提 起 行 政 诉 讼 D 申 请 仲 裁 后 提 起 民 事 诉 讼 165 张 某 与 李 某 进 城 打 工 已 满 三 年 现 张 某 欲 对 拖 欠 其 借 款 3 万 元 的 李 某 提 起 返 还 借 款 诉 讼, 下 列 有 管 辖 权 的 是 ( ) A 中 级 人 民 法 院 B 张 某 住 所 地 人 民 法 院 C 李 某 户 籍 所 在 地 人 民 法 院 D 李 某 经 常 居 住 地 人 民 法 院 166 建 设 工 程 施 工 合 同 应 以 ( ) 为 合 同 履 行 地 A 原 告 住 所 地 B 合 同 签 订 地 C 被 告 住 所 地 D 施 工 行 为 地 167 光 明 公 司 与 新 胜 建 材 公 司 签 订 建 筑 材 料 买 卖 合 同, 双 方 当 事 人 在 合 同 中 不 能 约 定 选 择 作 为 合 同 纠 纷 的 管 辖 法 院 的 是 ( ) A 光 明 公 司 住 所 地 法 院 B 建 筑 材 料 买 卖 合 同 履 行 地 法 院 C 建 筑 材 料 买 卖 合 同 签 订 地 法 院 D 建 筑 材 料 买 卖 合 同 纠 纷 发 生 地 法 院 168 甲 市 的 王 先 生 购 买 了 位 于 乙 市 的 商 品 房 一 套, 该 住 房 的 开 发 商 为 丙 市 的 某 房 地 产 开 发 公 司, 工 程 由 丁 市 的 某 建 筑 业 企 业 施 工 建 设 王 先 生 入 住 不 到 一 年, 发 现 该 房 屋 的 承 重 墙 出 现 严 重 开 裂 王 先 生 欲 对 此 提 起 诉 讼, 则 本 案 应 由 ( ) 人 民 法 院 管 辖 A 甲 市 B 乙 市 C 丙 市 D 丁 市 169 严 某 在 某 市 A 区 新 购 一 套 住 房, 并 请 住 所 地 位 于 该 市 B 区 的 装 修 公 司 进 行 装 修 装 修 工 人 不 慎 将 水 管 弄 破, 导 致 楼 下 住 户 的 家 具 被 淹 毁 严 某 交 涉 未 果, 遂 向 B 区 法 院 起 诉 装 修 公 司 B 区 法 院 裁 定 将 该 案 移 送 至 A 区 法 院,A 区 法 院 又 将 案 件 退 回 B 区 法 院 关 于 本 案 管 辖 的 说 法, 正 确 的 有 ( ) A A 区 法 院 对 该 案 有 管 辖 权 B 严 某 有 权 向 B 区 法 院 起 诉 C B 区 法 院 的 移 送 管 辖 是 错 误 的 D A B 区 法 院 均 无 管 辖 权 23

24 E A 区 法 院 不 接 受 移 送, 将 案 件 退 回 B 区 法 院 是 错 误 的 170 关 于 民 事 诉 讼 管 辖, 下 列 说 法 不 正 确 的 是 ( ) A 地 域 管 辖 是 划 分 同 级 法 院 受 理 第 一 审 民 事 案 件 的 分 工 和 权 限 的 制 度 B 专 属 管 辖 是 排 他 性 管 辖 C 最 高 人 民 法 院 为 终 审 法 院, 因 此 只 受 理 二 审 案 件 D 房 地 产 纠 纷 属 于 专 属 管 辖 171 下 列 有 关 当 事 人 的 表 述 不 正 确 的 是 ( ) A 民 事 诉 讼 当 事 人 主 要 包 括 原 告 和 被 告 B 实 际 施 工 方 以 违 法 分 包 方 为 被 告 起 诉 的, 人 民 法 院 可 以 不 予 受 理 C 公 民 法 人 和 其 他 组 织 可 以 作 为 民 事 诉 讼 的 当 事 人 D 法 人 由 其 法 定 代 表 人 进 行 诉 讼 172 某 施 工 单 位 在 一 起 工 程 质 量 诉 讼 中, 委 托 其 法 务 部 负 责 人 李 某 为 诉 讼 代 理 人, 其 向 人 民 法 院 出 具 的 授 权 委 托 书 中 仅 注 明 李 某 为 全 权 代 理, 未 列 举 具 体 权 限, 则 李 某 有 权 ( ) A 进 行 辩 论 B 进 行 和 解 C 提 起 反 诉 D 提 起 上 诉 173 根 据 民 事 诉 讼 法 及 相 关 规 定, 下 列 在 建 设 工 程 施 工 合 同 纠 纷 的 诉 讼 中, 能 够 作 为 证 据 的 有 ( ) A 工 程 设 计 图 纸 B 施 工 单 位 偷 录 的 谈 判 录 音 C 律 师 代 理 意 见 D 工 程 质 量 鉴 定 报 告 E 被 告 法 定 代 表 人 的 陈 述 174 在 一 起 钢 材 购 销 合 同 纠 纷 的 诉 讼 过 程 中, 作 为 买 方 的 施 工 企 业 将 钢 材 供 应 商 在 其 网 站 上 发 布 的 价 目 表 下 载 打 印, 并 在 法 庭 上 作 为 证 据 出 示, 则 该 证 据 种 类 属 于 ( ) A 物 证 B 勘 验 笔 录 C 书 证 D 视 听 资 料 175 张 某 被 施 工 现 场 的 建 筑 坠 落 物 砸 伤, 住 院 治 疗 花 去 医 疗 费 2000 元 张 某 起 诉 到 人 民 法 院, 并 向 法 院 递 交 了 医 院 的 诊 断 证 明 向 人 民 法 院 提 交 的 医 院 诊 断 证 明 是 ( ) A 书 证 B 鉴 定 结 论 C 证 人 证 言 D 勘 验 笔 录 176 关 于 民 事 诉 讼 证 人 出 庭 作 证 的 说 法, 正 确 的 是 ( ) A 证 人 只 提 交 书 面 证 词 无 须 出 庭 作 证 B 证 人 有 义 务 出 庭 作 证 C 证 人 在 庭 审 时 应 当 旁 听 D 数 个 证 人 证 明 同 一 事 实 时, 可 以 同 时 接 受 询 问 177 建 设 单 位 因 施 工 单 位 在 履 行 施 工 合 同 中 存 在 违 约 行 为 对 其 提 起 诉 讼, 并 准 备 申 请 对 工 程 进 行 质 量 鉴 定, 则 鉴 定 申 请 应 在 ( ) 提 出 A 开 庭 审 理 前 B 法 庭 辩 论 前 24

25 C 法 院 判 决 前 D 举 证 期 限 内 178 施 工 单 位 诉 建 设 单 位 拖 欠 工 程 款 案 件 中, 施 工 单 位 对 人 民 法 院 委 托 的 鉴 定 机 构 作 出 的 鉴 定 结 论 有 异 议 申 请 重 新 鉴 定 时, 人 民 法 院 应 予 准 许 的 情 形 有 ( ) A 建 设 单 位 也 不 同 意 鉴 定 结 论 B 鉴 定 人 员 不 具 备 相 关 的 鉴 定 资 格 C 鉴 定 程 序 严 重 违 法 D 鉴 定 结 论 明 显 依 据 不 足 E 经 过 质 证 认 定 鉴 定 结 论 不 能 作 为 证 据 使 用 179 关 于 证 据 保 全 的 说 法 正 确 的 是 ( ) A 证 据 保 全 只 能 依 当 事 人 申 请 进 行, 人 民 法 院 不 得 依 职 权 进 行 B 人 民 法 院 可 以 主 动 采 取 证 据 保 全 措 施 C 当 事 人 申 请 保 全 证 据 的 必 须 提 供 相 应 的 担 保 D 当 事 人 在 举 证 期 限 内 随 时 可 以 申 请 保 全 证 据 180 根 据 最 高 人 民 法 院 关 于 民 事 诉 讼 证 据 的 若 干 规 定, 当 事 人 无 需 举 证 证 明 的 事 实 有 ( ) A 太 阳 自 东 方 升 起, 自 西 方 落 下 B 人 受 重 伤 后 若 得 不 到 及 时 救 治, 会 有 生 命 危 险 C 人 所 共 知 的 某 项 单 位 偷 工 减 料 D 已 被 仲 裁 机 构 生 效 的 裁 决 书 所 确 认 的 事 实 E 已 被 人 民 法 院 生 效 裁 判 所 确 认 的 事 实 181 民 事 诉 讼 中 的 举 证 期 限 ( ) A 可 以 由 当 事 人 协 商 一 致, 并 经 人 民 法 院 认 可 B 可 以 由 原 告 指 定 C 可 以 由 被 告 指 定 D 如 果 当 事 人 协 商 一 致, 不 必 经 人 民 法 院 认 可 182 根 据 最 高 人 民 法 院 关 于 民 事 诉 讼 证 据 的 有 关 规 定, 下 列 说 法 不 正 确 的 是 ( ) A 对 于 当 事 人 逾 期 提 交 的 证 据 材 料, 人 民 法 院 审 理 时 应 组 织 质 证 B 证 据 交 换 应 当 在 审 判 人 员 的 主 持 下 进 行 C 在 证 据 交 换 的 过 程 中, 对 有 异 议 的 证 据, 仅 做 记 录 D 未 经 质 证 的 证 据, 不 能 作 为 认 定 案 件 事 实 的 依 据 183 根 据 相 关 规 定, 未 经 ( ) 的 证 据 不 能 作 为 认 定 案 件 事 实 的 依 据 A 认 证 B 质 证 C 举 证 D 作 证 184 关 于 人 民 法 院 就 多 个 证 据 对 同 一 事 实 的 证 明 力 的 认 定, 下 列 说 法 不 正 确 的 是 ( ) A 国 家 机 关 公 文 书 证 的 证 明 力 > 其 他 书 证 25

26 B 鉴 定 结 论 > 其 他 书 证 C 视 听 资 料 和 证 人 证 言 证 明 力 > 鉴 定 结 论 勘 验 笔 录 D 其 他 证 人 证 言 证 明 力 > 亲 属 或 者 其 他 密 切 关 系 的 当 事 人 有 利 的 证 言 185 甲 不 慎 掉 入 闹 市 街 口 的 一 个 正 在 施 工 的 井 里 受 伤 一 年 零 五 个 月 后 到 法 院 起 诉, 要 求 施 工 单 位 赔 偿 其 损 失 对 此 案 法 院 ( ) A 不 予 受 理, 因 为 已 过 了 诉 讼 时 效 B 在 甲 补 充 了 有 关 时 效 中 止 或 中 断 的 证 据 后 才 可 以 受 理 C 应 当 受 理 D 不 应 当 受 理, 因 为 本 案 过 错 难 以 分 清 186 施 工 合 同 中 约 定 按 每 月 确 认 的 工 程 量 支 付 工 程 款, 发 包 方 没 有 按 期 付 款, 承 包 方 欲 请 求 法 院 保 护 其 民 事 权 利, 该 诉 讼 时 效 期 间 应 从 ( ) 之 日 起 计 算 A 第 一 次 付 款 期 限 届 满 B 最 后 一 次 付 款 期 限 届 满 C 每 次 付 款 期 限 届 满 D 提 交 工 程 款 支 付 申 请 187 按 照 合 同 的 约 定,2007 年 1 月 1 日 发 包 方 应 该 向 承 包 方 支 付 工 程 款, 但 没 有 支 付 2007 年 7 月 1 曰 至 8 月 1 日 之 间, 当 地 发 生 了 特 大 洪 水, 导 致 承 包 方 不 能 行 使 请 求 权 2007 年 -, 承 包 方 向 法 院 提 起 诉 讼, 请 求 发 包 方 支 付 拖 欠 的 工 程 款,2007 年 12 月 31 日 法 院 做 出 判 决 则 下 面 的 说 法 正 确 的 是 ( ) A 2007 年 7 月 1 日 至 8 月 1 日 之 间 诉 讼 时 效 中 止 B 2007 年 12 月 31 日 起 诉 讼 时 效 中 止 C 2007 年 12 月 3 日 诉 讼 时 效 中 断 D 2007 年 7 月 1 日 至 8 月 1 日 之 间 诉 讼 时 效 中 断 188 人 民 法 院 认 为 起 诉 不 符 合 起 诉 条 件 作 出 不 予 受 理 裁 定, 原 告 不 服 的, 可 以 ( ) A 提 起 上 诉 B 重 新 起 诉 C 申 请 强 制 执 行 D 形 成 协 议 189 人 民 法 院 适 用 普 通 程 序 审 理 的 施 工 合 同 纠 纷 案 件, 审 理 期 限 通 常 为 ( ) A 3 个 月 B 6 个 月 C 9 个 月 D 12 个 月 190 项 目 经 理 张 某 因 劳 资 纠 纷 被 工 人 李 某 起 诉, 人 民 法 院 作 出 判 决 后, 张 某 表 示 不 服, 准 备 上 诉, 下 列 说 法 错 误 的 是 ( ) A 张 某 为 上 诉 人 B 张 某 应 在 判 决 之 日 起 15 日 内 上 诉 C 张 某 在 法 院 宣 判 时 当 庭 口 头 表 示 上 诉, 可 在 上 诉 期 后 补 交 上 诉 状 D 上 级 人 民 法 院 接 到 上 诉 状 后, 认 为 符 合 法 定 条 件, 应 当 立 案 审 理 191 第 二 审 人 民 法 院 对 上 诉 案 件, 需 要 开 庭 审 理 的, 应 当 ( ) A 依 当 事 人 的 上 诉 请 求 来 决 定 是 否 组 成 合 议 庭 B 采 用 独 立 审 判 C 组 成 合 议 庭 D 可 以 独 立 审 判, 也 可 以 组 成 合 议 庭 192 某 工 程 承 包 合 同 纠 纷 经 第 二 审 人 民 法 院 审 理, 裁 定 发 回 原 审 人 民 法 院 26

27 重 审 下 列 不 属 于 发 回 重 审 原 因 的 是 ( ) A 一 审 法 院 认 定 事 实 不 清 B 严 重 违 反 法 定 程 序, 可 能 影 响 案 件 正 确 裁 判 C 证 据 不 足 D 适 用 法 律 错 误 193 审 判 监 督 程 序 适 用 的 对 象 是 ( ) 的 判 决 裁 定 A 一 审 法 院 B 中 级 人 民 法 院 C 已 经 发 生 法 律 效 力 D 已 经 发 生 法 律 效 力 但 发 现 确 有 错 误 194 甲 乙 分 别 属 于 不 同 省 份 的 居 民, 因 工 程 纠 纷 甲 将 乙 诉 至 被 告 乙 所 在 地 的 区 人 民 法 院, 法 院 依 法 作 出 一 审 判 决 乙 对 该 判 决 不 服, 上 诉 至 其 所 在 地 中 级 人 民 法 院 法 院 经 审 理, 作 出 了 驳 回 上 诉 维 持 原 判 的 二 审 判 决 现 被 告 乙 拒 不 执 行 判 决, 原 告 应 向 ( ) 申 请 强 制 执 行 A 被 告 乙 所 在 地 中 级 人 民 法 院 B 原 告 甲 所 在 省 高 级 人 民 法 院 C 被 告 乙 所 在 区 人 民 法 院 D 原 告 甲 所 在 市 中 级 人 民 法 院 195 根 据 民 事 诉 讼 法 申 请 仲 裁 裁 决 强 制 执 行 的 期 间 是 ( ) A 6 个 月 B 1 年 C 2 年 D 3 年 196 下 列 有 关 民 事 执 行 的 说 法 不 正 确 的 是 ( ) A 一 方 当 事 人 不 履 行 和 解 协 议 的, 人 民 法 院 可 以 根 据 对 方 当 事 人 的 申 请, 恢 复 对 原 生 效 法 律 文 书 的 执 行 B 第 一 审 法 院 做 出 的 生 效 的 法 律 文 书, 由 第 一 审 法 院 执 行 C 第 二 审 法 院 做 出 的 生 效 的 法 律 文 书, 由 第 二 审 法 院 开 始 执 行 程 序 D 法 律 规 定 由 法 院 执 行 的 法 律 文 书, 由 被 执 行 人 住 所 地 或 者 被 执 行 财 产 所 在 地 法 院 执 行 197 法 院 终 审 判 决 甲 公 司 向 乙 公 司 支 付 工 程 款 及 利 息, 甲 到 期 没 有 付 款, 乙 申 请 法 院 执 行 在 执 行 过 程 中, 甲 乙 双 方 达 成 分 期 付 款 协 议, 但 甲 没 有 履 行 该 协 议 下 列 关 于 执 行 的 说 法 中 正 确 的 是 ( ) A 乙 可 以 向 法 院 另 行 起 诉 B 乙 可 以 申 请 法 院 恢 复 执 行 C 该 执 行 已 经 终 结 D 乙 可 以 提 起 审 判 监 督 程 序 198 以 下 各 项 纠 纷 中, 属 于 仲 裁 法 调 整 范 围 的 是 ( ) A 某 建 筑 公 司 与 某 设 备 安 装 公 司 之 间 的 借 款 合 同 纠 纷 B 村 民 王 某 与 村 委 会 的 耕 地 承 包 合 同 纠 纷 C 某 施 工 单 位 和 某 商 品 混 凝 土 厂 家 的 供 货 合 同 纠 纷 D 建 设 单 位 和 施 工 单 位 之 间 的 施 工 合 同 纠 纷 E 钢 筋 工 赵 某 和 所 供 职 施 工 单 位 之 间 的 劳 动 纠 纷 199 下 列 关 于 仲 裁 的 表 述 中, 不 符 合 法 律 规 定 的 是 ( ) A 当 事 人 采 用 仲 裁 方 式 解 决 纠 纷, 应 当 双 方 自 愿 达 成 仲 裁 协 议 没 有 仲 裁 协 议, 一 方 申 请 仲 裁 的, 仲 裁 委 员 会 也 可 予 受 理 B 仲 裁 委 员 会 应 当 由 当 事 人 协 议 选 定 27

28 C 当 事 人 达 成 仲 裁 协 议, 一 方 向 人 民 法 院 起 诉 的, 人 民 法 院 不 予 受 理, 但 仲 裁 协 议 无 效 的 除 外 D 一 方 当 事 人 因 另 一 方 当 事 人 的 行 为 或 者 其 他 原 因, 可 能 使 裁 决 不 能 执 行 或 者 难 以 执 行 的, 可 以 申 请 财 产 保 全 200 建 设 单 位 与 施 工 单 位 的 合 同 中 约 定 : 双 方 在 履 行 过 程 中 发 生 的 争 议, 由 双 方 当 事 人 协 商 解 决 ; 协 商 不 成 的, 可 以 向 有 关 仲 裁 委 员 会 申 请 仲 裁 后 双 方 发 生 纠 纷, 建 设 单 位 要 求 向 甲 仲 裁 委 员 会 申 请 仲 裁, 施 工 单 位 要 求 向 乙 仲 裁 委 员 会 申 请 仲 裁, 双 方 争 执 不 下 关 于 纠 纷 解 决 方 式 选 择 的 说 法, 正 确 的 是 ( ) A 只 能 向 不 动 产 所 在 地 的 仲 裁 委 员 会 申 请 仲 裁 B 只 能 向 有 管 辖 权 的 人 民 法 院 起 诉 C 应 由 甲 仲 裁 委 员 会 进 行 仲 裁 D 建 设 单 位 与 施 工 单 位 选 择 的 仲 裁 委 员 会 谁 先 收 到 仲 裁 申 请, 就 由 谁 进 行 仲 裁 201 某 建 设 工 程 总 承 包 商 与 分 包 商 在 分 包 合 同 中 约 定 了 有 效 的 仲 裁 条 款 合 同 履 行 期 间, 总 承 包 商 以 分 包 商 不 具 备 资 质 为 由 向 人 民 法 院 起 诉, 要 求 确 认 该 分 包 合 同 无 效 根 据 我 国 相 关 法 律 规 定, 人 民 法 院 ( ) A 应 当 受 理, 确 认 合 同 有 效 后 驳 回 起 诉 B 不 予 受 理 C 应 当 受 理, 确 认 合 同 有 效 后 移 送 仲 裁 委 员 会 D 应 当 先 审 查 合 同 效 力, 确 认 合 同 无 效 后 受 理 202 根 据 我 国 仲 裁 法 的 规 定, 当 事 人 没 有 在 仲 裁 规 则 规 定 的 期 限 内 约 定 仲 裁 庭 的 组 成 方 式 或 者 选 定 仲 裁 员 的,( ) A 为 放 弃 仲 裁 B 仲 裁 委 员 会 裁 决 终 结 仲 裁 程 序 C 该 由 人 民 法 院 审 理 D 由 仲 裁 委 员 会 主 任 指 定 203 下 列 关 于 仲 裁 开 庭 的 说 法, 正 确 的 是 ( ) A 仲 裁 应 当 开 庭 进 行, 当 事 人 也 可 以 协 议 不 开 庭 B 仲 裁 应 当 不 开 庭 进 行, 当 事 人 也 可 以 协 议 开 庭 C 仲 裁 不 公 开 进 行, 当 事 人 协 议 公 开 的 必 须 公 开 D 仲 裁 公 开 进 行, 当 事 人 可 以 协 议 不 公 开 204 甲 公 司 与 乙 公 司 的 监 理 合 同 纠 纷 一 案, 由 某 仲 裁 委 员 会 开 庭 审 理 开 庭 当 天, 接 到 开 庭 通 知 书 的 被 申 请 人 乙 无 正 当 理 由 拒 不 到 庭, 则 仲 裁 庭 可 以 ( ) A 撤 销 案 件 B 中 止 审 理 C 终 结 审 理 D 缺 席 裁 决 205 施 工 单 位 与 物 资 供 应 单 位 因 采 购 的 防 水 材 料 质 量 问 题 发 生 争 议, 双 方 多 次 协 商, 但 没 有 达 成 和 解, 则 关 于 此 争 议 的 处 理, 下 列 说 法 中, 正 确 的 是 ( ) A 双 方 依 仲 裁 协 议 申 请 仲 裁 后, 仍 可 以 和 解 B 如 果 双 方 在 申 请 仲 裁 后 达 成 了 和 解 协 议, 该 和 解 协 议 即 具 有 法 律 强 制 执 行 力 28

29 C 如 果 双 方 通 过 诉 讼 方 式 解 决 争 议, 不 能 再 和 解 D 如 果 在 人 民 法 院 执 行 中, 双 方 当 事 人 达 成 和 解 协 议, 则 原 判 决 书 终 止 执 行 206 甲 乙 双 方 的 合 同 纠 纷 于 2006 年 7 月 2 日 开 庭 仲 裁,7 月 4 日, 经 仲 裁 庭 调 解, 双 方 达 成 了 调 解 协 议,7 月 5 日 仲 裁 庭 根 据 调 解 协 议 制 定 了 调 解 书,7 月 6 日 调 解 书 交 由 双 方 签 收, 根 据 仲 裁 法 有 关 规 定, 则 下 列 说 法 正 确 的 是 ( ) A 该 调 解 书 与 仲 裁 裁 决 书 具 有 同 等 法 律 效 力 B 该 调 解 书 自 2006 年 7 月 5 日 产 生 法 律 效 力 C 若 当 事 人 签 收 调 解 书 后 反 悔, 则 仲 裁 庭 重 新 开 庭 仲 裁 D 申 请 人 签 收 调 解 书 后, 申 请 人 应 撤 回 仲 裁 申 请 E 该 调 解 书 自 2006 年 7 月 6 日 产 生 法 律 效 力 207 张 三 和 李 四 合 同 纠 纷 申 请 仲 裁 二 人 各 选 定 一 名 仲 裁 员, 首 席 仲 裁 员 由 其 共 同 选 定 仲 裁 庭 合 议 时 产 生 了 两 种 不 同 意 见, 仲 裁 庭 应 当 ( ) 作 出 裁 决 A 按 多 数 仲 裁 员 的 意 见 B 按 首 席 仲 裁 员 的 意 见 C 提 请 仲 裁 委 员 会 D 提 请 仲 裁 委 员 会 主 任 208 甲 方 与 乙 方 签 订 一 项 工 程 承 揽 合 同 并 约 定 仲 裁 机 构, 后 在 合 同 履 行 期 间 产 生 纠 纷, 双 方 按 照 约 定 进 行 了 仲 裁, 乙 方 不 服 仲 裁 裁 决, 根 据 仲 裁 法 规 定, 乙 方 可 以 向 ( ) 的 中 级 人 民 法 院 提 出 撤 销 仲 裁 裁 决 的 申 请 A 仲 裁 委 员 会 所 在 地 B 合 同 签 订 地 C 乙 方 所 在 地 D 建 设 工 程 所 在 地 209 仲 裁 裁 决 作 出 后, 当 事 人 应 当 履 行 裁 决 一 方 当 事 人 不 履 行 的, 另 一 方 当 事 人 可 以 根 据 民 事 诉 讼 法 的 有 关 规 定, 向 ( ) 申 请 执 行 A 仲 裁 委 员 会 B 人 民 法 院 C 公 安 机 关 D 政 府 主 管 部 门 210 建 设 工 程 项 目 实 施 过 程 中 发 生 的 下 列 情 形, 不 能 申 请 行 政 复 议 的 是 ( ) A 甲 施 工 企 业 参 与 串 通 投 标 被 没 收 违 法 所 得 B 乙 工 程 监 理 单 位 转 让 工 程 监 理 业 务 被 吊 销 资 质 证 书 C 建 设 单 位 压 缩 合 理 工 期 被 处 以 罚 款 D 丁 国 家 机 关 工 作 人 员 在 建 设 工 程 质 量 监 督 工 作 中 玩 忽 职 守 被 开 除 211 对 某 地 级 市 建 设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作 出 的 具 体 行 政 行 为, 当 事 人 不 服, 可 以 向 ( ) 申 请 行 政 复 议 A 市 建 设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B 市 人 民 政 府 C 省 级 建 设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D 省 级 人 民 政 府 E 国 务 院 建 设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212 下 列 选 项 中 不 能 提 起 行 政 复 议 的 行 为 是 ( ) A 某 市 建 设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将 某 施 工 企 业 的 资 质 由 一 级 降 低 为 二 级 29

30 B 某 市 交 通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发 布 了 禁 止 大 型 运 输 车 辆 超 载 的 规 定, 并 据 此 对 某 公 司 超 载 车 辆 进 行 扣 押 C 某 市 建 设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下 达 有 关 文 件 对 内 部 工 作 人 员 予 以 警 告 处 分 D 某 市 民 政 部 门 对 张 某 成 立 社 团 组 织 的 中 请 不 予 批 准 213 关 于 行 政 诉 讼 法 律 规 定 的 说 法, 正 确 的 是 ( ) A 在 行 政 诉 讼 过 程 中, 被 告 有 权 自 行 向 原 告 和 证 人 收 集 证 据 B 未 经 行 政 复 议 程 序, 不 能 提 起 行 政 诉 讼 C 法 院 审 理 行 政 诉 讼 案 件 不 适 用 调 解 D 行 政 诉 讼 坚 持 谁 主 张 谁 举 证 原 则 214 某 施 工 企 业 对 建 设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的 行 政 处 罚 不 服, 向 人 民 法 院 提 起 了 行 政 诉 讼 关 于 本 案 中 的 举 证 责 任, 下 列 说 法 正 确 的 是 ( ) A 举 证 责 任 的 分 配 原 则 是 谁 主 张, 谁 举 证 B 建 设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在 诉 讼 过 程 中 不 得 自 行 取 证 C 施 工 企 业 对 没 有 违 法 的 事 实 负 有 举 证 责 任 D 作 出 该 行 政 处 罚 的 依 据 应 当 由 施 工 企 业 提 供 30

附 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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