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 業 單 位 改 組 或 轉 讓, 舊 勞 工 不 願 意 續 任 者, 可 否 請 求 資 遣 費? 工 或 與 勞 工 協 商 同 意 後 簽 訂 新 約, 以 穩 固 勞 雇 關 係 至 於 改 組 或 轉 讓 過 程 中, 被 商 定 留 用 之 勞 工, 如 因 其 勞 動 條 件 有

Size: px
Start display at page:

Download "事 業 單 位 改 組 或 轉 讓, 舊 勞 工 不 願 意 續 任 者, 可 否 請 求 資 遣 費? 工 或 與 勞 工 協 商 同 意 後 簽 訂 新 約, 以 穩 固 勞 雇 關 係 至 於 改 組 或 轉 讓 過 程 中, 被 商 定 留 用 之 勞 工, 如 因 其 勞 動 條 件 有"

Transcription

1 勞 動 基 準 法 常 見 壹 勞 動 契 約 何 謂 雇 主 違 反 勞 動 契 約 或 勞 工 法 令, 致 有 損 害 勞 工 權 益 之 虞 勞 工 可 否 終 止 契 約, 請 求 資 遣 費? 勞 工 法 令 有 強 制 性 質, 勞 動 契 約 不 得 違 反 勞 工 法 令, 團 體 協 約 或 工 作 規 則, 雇 主 是 否 違 反 勞 動 契 約 或 勞 工 法 令, 應 以 雇 主 實 際 作 為 為 準 茲 就 行 政 解 釋 令 及 司 法 實 務 簡 述 之 : 雇 主 未 經 勞 工 同 意, 調 動 勞 工 至 他 公 司 工 作, 就 違 反 勞 動 基 準 法 第 14 條 第 1 項 第 6 款 之 規 定 ( 內 政 部 台 內 勞 字 第 號 ) 事 業 單 位 如 宣 布 停 工, 經 協 調 後 未 復 工, 而 且 對 於 勞 工 亦 未 有 適 當 的 安 排, 則 勞 工 可 依 勞 動 基 準 法 第 14 條 第 1 項 第 6 款 規 定, 不 經 預 告 終 止 契 約 ( 內 政 部 台 內 勞 字 第 號 ) 將 一 公 司 分 割 為 A B 兩 公 司 時, 勞 工 由 原 公 司 轉 到 他 公 司 任 職, 原 勞 動 契 約 當 事 人 雇 主 已 經 變 更, 該 等 勞 工 得 依 勞 動 基 準 法 第 14 條 第 1 項 第 6 款 規 定, 不 經 預 告 終 止 契 約 ( 行 政 院 勞 工 委 員 會 台 勞 資 字 第 1557 號 ) 勞 動 基 準 法 施 行 細 則 第 7 條 第 2 款 規 定, 工 作 開 始 及 終 止 之 時 間 休 息 時 間 休 假 例 假 請 假 及 輪 班 制 之 換 班 有 關 事 項 應 於 勞 動 契 約 中 由 勞 資 雙 方 自 行 約 定 若 事 業 單 位 將 勞 工 之 工 作 時 間 由 原 來 之 日 班 更 改 為 晝 夜 輪 班, 為 勞 動 契 約 內 容 之 變 更, 應 由 雙 方 自 行 商 議 決 定, 或 經 工 會 會 員 大 會 代 表 大 會 之 決 議 如 勞 工 不 同 意 輪 班 而 要 求 依 勞 動 基 準 法 第 14 條 第 1 項 第 6 款 規 定, 終 止 契 約 者, 雇 主 應 依 同 條 第 4 項 規 定 發 給 資 遣 費 ( 行 政 院 勞 工 委 員 會 台 勞 動 字 第 9639 號 ) 勞 工 因 職 業 災 害 請 公 傷 病 假 在, 雇 主 卻 將 勞 工 予 以 解 僱, 違 反 勞 動 基 準 法 第 13 條 之 規 定, 勞 工 可 依 同 法 第 14 條 第 1 項 第 6 款 終 止 契 約, 並 請 求 資 遣 費 ( 台 灣 高 等 法 院 78 年 度 勞 上 易 字 第 6 號 ) 雇 主 片 面 調 減 勞 工 薪 資, 損 害 勞 工 之 權 益, 違 反 勞 動 基 準 法 之 規 定, 勞 工 自 得 以 雇 主 有 同 法 第 14 條 第 1 項 第 6 款 之 情 事, 於 知 悉 後 之 30 日 內 不 經 預 告 終 止 契 約 ( 最 高 法 院 87 年 度 台 上 字 第 679 號 ) 凡 勞 工 依 勞 動 基 準 法 第 14 條 第 1 項 規 定, 不 經 預 告 終 止 契 約, 依 同 條 第 4 項 規 定, 準 用 同 法 第 17 條 資 遣 費 之 請 求 事 業 單 位 改 組 或 轉 讓, 舊 勞 工 不 願 意 續 任 者, 可 否 請 求 資 遣 費? 企 業 經 營 丕 變, 合 併 轉 讓 改 組 之 型 態 層 出 不 窮, 針 對 舊 勞 工 在 組 織 變 革 之 下, 其 權 益 何 在, 簡 述 如 下 : 事 業 單 位 改 組 或 轉 讓 過 程 中, 經 新 舊 雇 主 商 定 留 用 之 勞 工 其 工 作 年 資 依 勞 動 基 準 法 第 20 條 規 定, 應 由 雇 主 繼 續 予 以 承 認 事 業 單 位 於 改 組 轉 讓 後, 新 雇 主 如 有 變 更 被 留 用 勞 工 勞 動 條 件 之 意 思 表 示, 經 協 商 未 獲 勞 工 之 同 意, 而 有 勞 動 基 準 法 第 14 條 第 1 項 第 6 款 規 定 之 情 事 時, 被 留 用 之 勞 工 當 可 援 引 該 規 定 與 新 雇 主 終 止 勞 動 契 約, 並 請 求 新 雇 主 給 資 遣 費 事 業 單 位 改 組 或 轉 讓 期 間, 為 免 勞 工 因 對 未 來 充 滿 不 確 定 感, 長 期 處 於 惶 恐 不 安 情 境 中, 從 而 影 響 勞 資 各 自 權 益, 新 雇 主 應 有 義 務 將 未 來 相 關 勞 動 條 件 之 內 容 告 知 勞

2 事 業 單 位 改 組 或 轉 讓, 舊 勞 工 不 願 意 續 任 者, 可 否 請 求 資 遣 費? 工 或 與 勞 工 協 商 同 意 後 簽 訂 新 約, 以 穩 固 勞 雇 關 係 至 於 改 組 或 轉 讓 過 程 中, 被 商 定 留 用 之 勞 工, 如 因 其 勞 動 條 件 有 不 利 益 之 變 動 而 拒 絕 另 訂 新 約, 或 因 個 人 因 素 拒 絕 留 用, 原 雇 主 應 依 勞 動 基 準 法 第 11 條 第 1 款 之 規 定, 予 以 資 遣 參 考 法 源 : (1) 勞 動 基 準 法 第 11 條 第 14 條 第 20 條 (2) 行 政 院 勞 工 委 員 會 89 年 4 月 1 日 台 (89) 勞 資 二 字 第 號 函 有 關 年 資 認 定 併 計 等 之 疑 義? 勞 工 之 服 務 年 資 關 係 到 勞 雇 雙 方 之 權 利 義 務, 凡 任 職 於 適 用 勞 動 基 準 法 事 業 單 位 的 勞 工, 只 要 經 過 一 年 就 會 產 生 年 資 的 權 利, 包 括 特 別 休 假 資 遣 費 退 休 金 等, 均 是 年 資 衍 生 的 勞 工 權 利, 但 在 勞 資 爭 議 中, 年 資 在 認 定 併 計 又 產 生 多 種 疑 義, 僅 依 勞 動 基 準 法 及 相 關 法 令 規 規 定, 臚 列 於 後 : 第 10 條 : 定 期 契 約 屆 滿 後 或 不 定 期 契 約 因 故 停 止 履 行 後, 未 滿 三 個 月 而 訂 定 新 約 或 繼 續 履 行 原 約 時, 勞 工 前 後 工 作 年 資, 應 合 併 計 算 第 20 條 : 事 業 單 位 改 組 或 轉 讓 時 其 留 用 勞 工 之 工 作 年 資, 應 由 新 雇 主 繼 續 予 以 承 認 第 57 條 : 勞 工 工 作 年 資 以 服 務 同 一 事 業 者 為 限 但 受 同 一 雇 主 調 動 之 工 作 年 資, 及 依 第 20 條 規 定 應 由 新 雇 主 繼 續 予 以 承 認 之 年 資, 應 予 併 計 第 84 條 之 2: 勞 工 工 作 年 資 自 受 僱 之 日 起 算 施 行 細 則 第 5 條 : 勞 工 工 作 年 資 以 服 務 同 一 事 業 單 位 為 限, 並 自 受 僱 當 日 起 算 適 用 本 法 前 已 在 同 一 事 業 單 位 工 作 之 年 資 合 併 計 算 ( 但 特 休 資 遣 費 退 休 金 等, 則 在 適 法 後 才 受 到 保 障 ) 另 有 其 他 特 殊 情 況 者, 年 資 該 如 何 認 定 併 計 為 : 留 職 停 薪 : 復 職 後 前 後 年 資 應 併 計, 但 應 扣 除 留 職 停 薪 之 期 間 職 業 災 害 醫 療 期 間 或 普 通 傷 病 期 間 : 應 計 算 年 資 參 考 法 源 : (1) 行 政 院 勞 工 委 員 會 83 年 6 月 23 日 台 (83) 勞 動 三 字 第 號 函 (2) 行 政 院 勞 工 委 員 會 84 年 6 月 14 日 台 (84) 勞 動 三 字 第 號 函 (3) 行 政 院 勞 工 委 員 會 85 年 5 月 21 日 台 (85) 勞 動 三 字 第 號 函 勞 工 罹 災 間 雇 主 欲 調 動 輕 便 工 作, 勞 工 可 以 拒 絕 嗎? 職 業 災 害 勞 工 受 領 工 資 補 償 要 件 為,(1) 在 醫 療 期 間 ;(2) 不 能 工 作 高 等 法 院 認 為, 醫 療 包 括 醫 治 及 療 養, 勞 工 受 傷 經 住 院 診 治 後, 接 續 的 門 診 復 健 療 養 等 均 屬 醫 療 期 間 ; 至 於, 不 能 工 作 係 指 不 能 從 事 原 勞 動 契 約 所 約 定 之 工 作 而 言 換 句 話 說, 勞 工 受 傷 經 治 療 後, 縱 使 仍 具 有 部 分 工 作 能 力, 但 若 未 經 勞 雇 雙 方 協 商, 雇 主 仍 不 得 片 面 指 派 勞 工 從 事 不 屬 於 勞 動 契 約 所 約 定 之 工 作 另 查, 勞 工 於 醫 療 期 間 雇 主 不 得 終 止 契 約, 勞 動 基 準 法 第 13 條 定 有 明 文, 亦 即 雇 主 應 保 障 罹 災 勞 工 之 回 復 工 作 權 利

3 勞 工 罹 災 間 雇 主 欲 調 動 輕 便 工 作, 勞 工 可 以 拒 絕 嗎? 所 以, 雇 主 欲 調 整 勞 工 之 工 作 內 容 時, 勞 工 若 有 不 勝 任 之 情 事 者, 應 檢 附 醫 院 診 斷 書 向 雇 主 表 示 異 議, 切 勿 消 極 漠 視 雇 主 對 職 務 調 整 之 通 知, 而 產 生 勞 工 顯 有 終 止 勞 動 契 約 之 意 ( 最 高 法 院 90 年 度 台 上 字 第 1055 號 ) 另 查, 職 業 災 害 勞 工 保 護 法 第 27 條 規 定, 職 業 災 害 勞 工 經 醫 療 終 止 後, 雇 主 應 按 其 健 康 狀 況 及 能 力, 安 置 適 當 之 工 作, 並 提 供 其 從 事 工 作 必 要 之 輔 助 措 施 該 勞 工 對 雇 主 安 置 之 工 作 未 達 成 協 議 者, 可 依 同 法 第 24 條 規 定, 終 止 勞 動 契 約, 並 依 勞 動 基 準 法 請 求 資 遣 費 雇 主 對 於 職 業 災 害 勞 工 因 心 神 喪 失 或 身 體 殘 廢 不 堪 勝 任 工 作 而 終 止 契 約 者, 雇 主 應 加 發 給 20% 之 退 休 金 參 考 法 源 : (1) 台 灣 高 等 法 院 87 年 度 勞 上 字 第 7 號 判 決 (2) 勞 動 基 準 法 第 13 條 第 55 條 職 業 災 害 勞 工 保 護 法 第 24 條 第 27 條 勞 工 職 業 災 害 醫 療 期 間, 不 得 終 止 契 約, 又 雇 主 在 何 種 情 況 下 可 以 合 法 與 勞 工 終 止 契 約? 勞 工 於 職 業 災 害 醫 療 期 間 雇 主 不 能 與 勞 工 終 止 勞 動 契 約, 法 律 之 禁 止 規 定, 旨 為 保 護 勞 工 權 益, 但 勞 工 若 有 惡 意 行 為 則 不 在 保 護 範 圍 之 內, 諸 如 無 正 當 理 由 之 曠 職 等 又 據 職 業 災 害 勞 工 保 護 法 第 23 條 規 定, 以 下 三 種 情 形 者, 雇 主 依 法 給 付 資 遣 費 或 退 休 金 後, 可 以 合 法 終 止 勞 動 契 約 為 : 雇 主 因 天 災 事 變 或 其 他 不 可 抗 力 原 因, 致 事 業 不 能 繼 續 且 經 主 管 機 關 核 准 者 雇 主 歇 業 或 重 大 虧 損 經 主 管 機 關 核 准 者 職 業 災 害 勞 工 治 療 終 止, 經 公 立 醫 院 診 斷 確 定 心 神 喪 失 或 身 體 殘 廢 不 堪 勝 任 工 作 者 業 務 員 之 業 績 欠 佳, 雇 主 可 否 依 此 為 由, 終 止 契 約? 就 業 績 未 達 標 準 而 言, 雇 主 擬 應 採 懲 戒, 調 整 職 務 薪 資 或 提 供 適 當 教 育 訓 練 與 協 助 輔 導, 而 避 免 採 取 最 後 之 解 僱 手 段, 免 於 勞 工 頓 時 陷 入 失 業 困 境 至 於, 業 務 員 之 業 績 未 符 合 標 準, 雇 主 採 行 手 段 適 法 性 分 析 : 雇 主 以 業 務 員 業 績 未 達 標 準 者, 依 勞 動 基 準 法 第 12 條 規 定, 終 止 契 約 而 未 預 告 亦 不 發 給 資 遣 費, 與 法 不 合 業 務 員 之 業 績 欠 佳, 應 是 勞 動 基 準 法 第 11 條 第 5 款 所 稱 工 作 確 不 能 勝 任, 只 能 經 預 告 後 予 以 資 遣 倘 若 雇 主 將 業 績 未 達 標 準 列 入 工 作 規 則 或 其 他 管 理 規 章, 詳 列 其 屬 於 違 反 勞 動 契 約 或 工 作 規 則 情 節 重 大 而 得 予 不 經 預 告 之 解 僱 情 事, 業 已 違 反 強 制 禁 止 規 定, 依 勞 動 基 準 法 第 71 條 規 定, 應 屬 無 效

4 雇 主 資 遣 勞 工 時, 該 如 何 通 報 免 於 受 罰? 雇 主 於 資 遣 勞 工 時, 應 於 勞 工 離 職 之 10 日 前, 將 被 資 遣 勞 工 之 姓 名 性 別 年 齡 住 址 電 話 擔 任 工 作 資 遣 事 由 及 需 否 就 業 輔 導 等 事 項, 列 冊 通 報 當 地 主 管 機 關 及 公 立 就 業 服 務 機 構 但 其 資 遣 係 因 天 災 事 變 或 其 他 不 可 抗 力 之 情 事 所 致 者, 應 自 被 資 遣 勞 工 離 職 之 日 起 3 日 內 為 之 ( 就 業 服 務 法 第 33 條 第 1 項 ) 未 依 規 定 通 報 者, 處 新 台 幣 3 萬 元 以 上,15 萬 以 下 罰 鍰 ( 就 業 服 務 法 第 68 條 第 1 項 ) 所 稱 資 遣 係 指 雇 主 依 勞 動 基 準 法 第 11 條 第 13 條 但 書 規 定, 終 止 勞 動 契 約 之 行 為 ( 行 政 院 勞 工 委 員 會 勞 職 業 字 第 號 函 ) 另 者, 企 業 進 行 併 購 時, 對 於 未 留 用 之 勞 工 及 通 知 新 雇 主 不 同 意 留 用 之 勞 工, 舊 雇 主 應 依 法 辦 理 資 遣 通 報 ( 行 政 院 勞 工 委 員 會 職 業 字 第 號 函 ) 那 些 情 況 下, 雇 主 可 以 解 僱 勞 工 而 且 不 發 給 資 遣 費? 勞 工 有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者, 雇 主 得 不 經 預 告 終 止 契 約 : 1. 於 訂 立 勞 動 契 約 時 為 虛 偽 意 思 表 示, 使 雇 主 誤 信 而 有 受 損 害 之 虞 者 2. 對 於 雇 主 雇 主 家 屬 雇 主 代 理 人 或 其 他 共 同 工 作 之 勞 工, 實 施 暴 行 或 有 重 大 侮 辱 之 行 為 者 3. 受 有 期 徒 刑 以 上 刑 之 宣 告 確 定, 而 未 諭 知 緩 刑 或 未 准 易 科 罰 金 者 4. 違 反 勞 動 契 約 或 工 作 規 則, 情 節 重 大 者 5. 故 意 損 耗 機 器 工 具 原 料 產 品, 或 其 他 雇 主 所 有 物 品, 或 故 意 洩 漏 雇 主 技 術 上 營 業 上 之 秘 密, 致 雇 主 受 有 損 害 者 6. 無 正 當 理 由 繼 續 曠 工 三 日, 或 一 個 月 內 曠 工 達 六 日 者 雇 主 依 前 項 第 一 款 第 二 款 及 第 四 款 至 第 六 款 規 定 終 止 契 約 者, 應 自 知 悉 其 情 形 之 日 起, 三 十 日 內 為 之 那 些 情 況 下, 雇 主 可 以 資 遣 勞 工 但 應 預 告 並 發 給 資 遣 費? 1. 歇 業 或 轉 讓 時 2. 虧 損 或 業 務 緊 縮 時 3. 不 可 抗 力 暫 停 工 作 在 一 個 月 以 上 時 4. 業 務 性 質 變 更, 有 減 少 勞 工 之 必 要, 又 無 適 當 工 作 可 供 安 置 時 5. 勞 工 對 於 所 擔 任 之 工 作 確 不 能 勝 任 時 何 種 工 作 得 為 定 期 契 約? 是 否 有 期 間 之 限 制? 臨 時 性 短 期 性 季 節 性 及 特 定 性 等 非 繼 續 性 之 工 作, 得 為 定 期 契 約 臨 時 性 短 期 性 定 期 契 約 不 得 超 過 六 個 月, 季 節 性 定 期 契 約 不 得 超 過 九 個 月, 特 定 性 定 期 契 約 如 超 過 一 年 者, 應 報 請 主 管 機 關 核 備

5 勞 工 之 試 用 有 無 期 間 之 限 制? 勞 雇 雙 方 在 不 違 背 契 約 誠 信 原 則 下, 得 自 行 約 定 合 理 之 試 用 期 間, 惟 於 該 試 用 期 內 或 屆 期 時, 雇 主 欲 終 止 勞 動 契 約, 仍 應 依 勞 動 基 準 法 第 十 一 十 二 十 六 十 七 條 相 關 規 定 辦 理 雇 主 調 動 勞 工, 應 符 合 那 些 原 則? 1. 基 於 企 業 經 營 上 所 必 需 2. 不 得 違 反 勞 動 契 約 3. 對 勞 工 薪 資 及 其 它 勞 動 條 件, 未 作 不 利 之 變 更 4. 調 動 後 工 作 與 原 有 工 作 性 質 為 其 體 能 及 技 術 所 可 勝 任 5. 調 動 地 點 過 遠, 雇 主 應 予 以 必 要 之 協 助 勞 工 自 請 辭 職 應 在 幾 天 前 預 告 雇 主? 1. 不 定 期 契 約 勞 工 終 止 契 約, 依 下 列 規 定 辦 理 : 繼 續 工 作 三 個 月 以 上 一 年 未 滿 者, 於 十 日 前 預 告 之 繼 續 工 作 一 年 以 上 三 年 未 滿 者, 於 二 十 日 前 預 告 之 繼 續 工 作 三 年 以 上 者, 於 三 十 日 前 預 告 之 2. 特 定 性 定 期 契 約 期 限 逾 三 年 者, 於 屆 滿 三 年 後, 勞 工 得 終 止 契 約 但 應 於 三 十 日 前 預 告 之 雇 主 資 遣 勞 工 應 在 幾 天 前 預 告 勞 工? 1. 繼 續 工 作 三 個 月 以 上 一 年 未 滿 者, 於 十 日 前 預 告 之 2. 繼 續 工 作 一 年 以 上 三 年 未 滿 者, 於 二 十 日 前 預 告 之 3. 繼 續 工 作 三 年 以 上 者, 於 三 十 日 前 預 告 之 勞 工 離 職 是 否 有 權 請 領 服 務 證 明? 勞 動 契 約 終 止 時, 勞 工 如 請 求 發 給 服 務 證 明 書, 雇 主 或 其 代 理 人 不 得 拒 絕

6 事 業 單 位 改 組 或 轉 讓 時, 勞 工 權 益 如 何 保 障? 事 業 單 位 改 組 或 轉 讓 時, 除 新 舊 雇 主 商 定 留 用 之 勞 工 外, 其 餘 勞 工 應 預 告 終 止 契 約, 並 應 發 給 勞 工 資 遣 費 其 留 用 勞 工 之 工 作 年 資, 應 由 新 雇 主 繼 續 予 以 承 認 調 解 成 立 之 效 力 為 何? 勞 資 爭 議 經 調 解 成 立 者 視 為 爭 議 當 事 人 間 之 契 約 ; 當 事 人 一 方 為 勞 工 團 體 時, 視 為 當 事 人 間 之 團 體 協 約 勞 資 爭 議 經 調 解 成 立 者, 當 事 人 之 一 方 不 履 行 其 義 務 時, 他 方 當 事 人 得 向 該 管 法 院 聲 請 裁 定 強 制 執 行 並 免 繳 裁 判 費 ; 於 聲 請 強 制 執 行 時, 並 免 繳 執 行 費 事 業 單 位 是 否 可 以 於 勞 動 契 約 中 約 定 勞 工 服 務 年 限 及 違 約 賠 償? 勞 動 契 約 係 屬 私 法 上 之 契 約, 因 當 事 人 間 之 意 思 表 示 一 致 而 成 立 因 此 事 業 單 位 若 基 於 企 營 之 需 要, 經 徵 得 勞 工 同 意, 於 勞 動 契 約 中 為 服 務 年 限 及 違 約 賠 償 之 約 定, 尚 無 不 可, 惟 該 項 約 定 仍 應 符 合 誠 信 原 則 及 民 法 相 關 規 定 雇 主 可 否 因 勞 工 未 預 告 離 職, 以 扣 薪 作 為 違 約 或 損 害 賠 償 費 用? 工 資 係 勞 工 提 供 勞 務 應 得 之 對 價 報 酬, 基 於 勞 務 無 法 儲 存 之 特 性, 倘 員 工 未 依 法 預 告 雇 主 終 止 契 約, 致 事 業 單 位 有 損 害 時, 事 業 單 位 得 依 民 法 有 關 規 定 向 員 工 求 償, 尚 不 宜 扣 薪 勞 工 因 業 務 涉 訟, 復 經 法 院 判 決 無 罪, 該 涉 訟 期 間 年 資 應 否 予 以 核 計 疑 義? 勞 工 因 業 務 涉 訟, 於 涉 訟 期 間 提 供 勞 務 並 無 困 難 情 形 下, 事 業 單 位 暫 停 勞 工 之 工 作 安 排 及 工 資 給 付, 係 屬 事 業 單 位 勞 務 受 領 遲 延 勞 工 因 業 務 涉 訟 復 經 法 院 判 決 無 罪 確 定, 事 業 單 位 應 補 給 該 期 間 之 工 資, 且 該 期 間 之 工 作 年 資 應 予 以 併 計

7 雇 主 得 否 要 求 勞 工 須 辦 理 離 職 手 續 後, 始 發 給 工 資? 勞 工 於 離 職 時, 本 於 契 約 終 止 之 附 隨 義 務, 無 論 有 無 約 定, 自 應 克 盡 交 接 離 職 手 續 之 義 務 惟 如 勞 雇 雙 方 未 有 約 定, 而 雇 主 逕 以 勞 工 未 辦 妥 離 職 手 續 扣 發 薪 資, 為 法 所 不 許 可 至 於 雇 主 如 因 勞 工 未 盡 必 要 之 交 接 離 職 手 續 義 務, 致 有 損 害 者, 可 循 民 事 求 償 程 序, 請 求 損 害 賠 償 勞 動 基 準 法 第 16 條 第 2 項 規 定 所 謂 每 星 期 不 得 超 過 二 日 之 工 作 時 間 之 定 義? 核 釋 勞 動 基 準 法 第 十 六 條 第 二 項 規 定 : 勞 工 於 接 到 前 項 預 告 後, 為 另 謀 工 作 得 於 工 作 時 間 請 假 外 出 其 請 假 時 數, 每 星 期 不 得 超 過 二 日 之 工 作 時 間, 請 假 期 間 之 工 資 照 給 所 謂 每 星 期 不 得 超 過 二 日 之 工 作 時 間, 係 指 每 七 日 中 勞 工 得 請 假 二 日 外 出 另 謀 工 作 ; 至 於 預 告 期 間 剩 餘 日 數 不 足 一 星 期 者, 因 仍 在 另 一 個 七 日 之 內, 故 依 法 勞 工 仍 有 請 假 二 日 外 出 謀 職 之 權 利, 惟 如 剩 餘 日 數 只 剩 一 日, 則 勞 工 只 能 再 請 一 日 謀 職 假 貳 工 資 雇 主 在 支 付 工 資 時, 應 注 意 勞 動 基 準 法 之 規 定 為 何? 查 勞 動 基 準 法 對 於 工 資 支 付 之 規 定 為 : 工 資 議 定 : 勞 工 之 工 資 得 由 勞 資 雙 方 議 定 之, 但 不 得 低 於 基 本 工 資 目 前 最 低 基 本 工 資 為 每 月 新 台 幣 20,008 元 ; 每 小 時 120 元 同 工 同 酬 : 對 於 工 作 性 質 相 同 效 率 相 同 之 勞 工 應 給 付 同 等 工 資, 不 得 因 性 別 而 有 差 別 待 遇 法 定 通 用 貨 幣 給 付 : 雇 主 應 以 新 台 幣 支 付 工 資, 此 雖 係 強 制 規 定, 但 隨 之 企 業 國 際 化, 企 業 於 外 派 勞 工 至 海 外 關 係 企 業 服 務 時, 常 見 勞 雇 雙 方 約 定 全 部 或 一 部 工 資 以 外 幣 支 付, 實 務 上 少 見 因 此 而 發 生 之 爭 議 工 資 定 期 給 付 : 除 勞 雇 雙 方 另 有 約 定 或 雇 主 按 月 預 付 工 資 外, 工 資 每 月 應 至 少 定 期 發 給 二 次 工 資 全 額 直 接 給 付 : 工 資 應 全 額 直 接 給 付 勞 工, 但 勞 雇 雙 方 另 有 約 定 或 法 令 另 有 規 定 者, 不 在 此 限 例 如, 勞 雇 雙 方 約 定 以 轉 帳 方 式 給 付 工 資, 雇 主 每 月 代 扣 勞 健 保 費 職 工 福 利 金 工 會 會 費 等 參 考 法 源 :

8 雇 主 在 支 付 工 資 時, 應 注 意 勞 動 基 準 法 之 規 定 為 何? (1) 勞 動 基 準 法 第 21 條 第 22 條 第 23 條 第 25 條 何 謂 基 本 工 資? 基 本 工 資 係 指 勞 工 在 正 常 工 作 時 間 內 所 得 之 報 酬 故 延 長 工 作 時 間 休 假 日 出 勤 工 作 加 給 的 工 資 不 計 入 勞 工 於 休 假 日 工 作 工 資 如 何 發 給? 查 勞 動 基 準 法 第 三 十 九 條 規 定 勞 工 於 休 假 日 工 作, 工 資 應 加 倍 發 給, 至 於 勞 工 應 否 於 休 假 日 工 作 及 該 假 日 須 工 作 多 久, 均 由 雇 主 決 定, 應 屬 於 事 業 單 位 內 部 管 理 事 宜 勞 工 於 休 假 工 作 後, 勞 雇 雙 方 如 協 商 同 意 擇 日 補 休, 為 法 所 不 禁 但 補 休 時 數 如 何 換 算, 仍 應 由 勞 雇 雙 方 協 商 決 定 有 關 雇 主 發 給 之 夜 點 費 及 誤 餐 費 是 否 為 工 資? 勞 動 基 準 法 第 2 條 第 3 款 規 定 : 工 資 : 謂 勞 工 因 工 作 而 獲 得 之 報 酬 ; 包 括 工 資 薪 金 及 按 計 時 計 日 計 月 計 件 以 現 金 或 實 物 等 方 式 給 付 之 獎 金 津 貼 及 其 他 任 何 名 義 之 經 常 性 給 與 均 屬 之 事 業 單 位 發 給 之 夜 點 費 如 係 雇 主 為 體 恤 夜 間 輪 班 工 作 之 勞 工, 給 與 購 買 點 心 之 費 用, 誤 餐 費 如 係 因 耽 誤 勞 工 用 餐 所 提 供 之 餐 費, 則 非 屬 該 法 所 稱 之 工 資 鑒 於 事 業 單 位 迭 有 將 輪 班 津 貼 或 夜 勤 津 貼 等 具 有 工 資 性 質 之 給 付, 以 夜 點 費 或 誤 餐 費 名 義 發 放, 以 減 輕 雇 主 日 後 平 均 工 資 之 給 付 責 任, 實 有 欠 妥, 爰 修 正 刪 除 勞 動 基 準 法 施 行 細 則 第 10 條 第 9 款 之 夜 點 費 或 誤 餐 費 規 定, 嗣 後 有 關 夜 點 費 及 誤 餐 費 是 否 為 工 資, 應 依 該 法 第 2 條 第 3 款 規 定 及 上 開 原 則, 個 認 定 輪 班 人 員 於 調 移 之 紀 念 節 日 當 日 工 作 應 否 加 倍 發 給 工 資? 依 勞 動 基 準 法 第 三 十 七 條 暨 同 法 施 行 細 則 第 二 十 三 條 所 定 之 應 放 假 之 日, 雖 均 應 休 假, 惟 該 休 假 日 得 經 勞 資 雙 方 協 商 同 意 與 其 他 工 作 日 對 調 調 移 後 之 原 休 假 日 ( 紀 念 節 日 之 當 日 ) 已 成 為 工 作 日, 勞 工 於 該 日 出 勤 工

9 輪 班 人 員 於 調 移 之 紀 念 節 日 當 日 工 作 應 否 加 倍 發 給 工 資? 作, 不 生 加 倍 發 給 工 資 惟 事 業 單 位 另 有 優 於 法 令 之 規 定 者, 可 從 其 規 定 依 工 作 地 點 遠 近 支 給 之 交 通 補 助 費 是 否 屬 工 資? 事 業 單 位 依 勞 工 居 住 地 距 上 班 地 點 遠 近 支 給 之 交 通 補 助 費, 如 非 勞 工 因 工 作 而 獲 得 之 報 酬 並 經 與 勞 工 協 商 同 意, 則 非 屬 勞 動 基 準 法 第 二 條 第 三 款 所 稱 之 工 資, 於 計 算 延 長 工 時 工 資 時 無 庸 計 入 年 度 終 結 之 應 休 未 休 特 別 休 假 工 資, 併 入 平 均 工 資 計 算 疑 義? 勞 工 因 工 作 而 獲 得 之 報 酬, 不 論 是 否 屬 於 經 常 性, 依 勞 動 基 準 法 第 二 條 第 三 款 之 規 定, 均 係 工 資 雇 主 依 同 法 第 三 十 九 條 發 給 勞 工 於 特 別 休 假 日 未 休 而 工 作 之 工 資, 如 在 計 算 事 由 發 生 之 當 日 前 六 個 月 內 時, 依 法 自 應 併 入 平 均 工 資 計 算 惟 事 業 單 位 如 採 由 勞 工 自 行 擇 日 休 假 之 方 式, 則 於 年 度 終 結 雇 主 發 給 之 應 休 未 休 日 數 工 資, 係 屬 勞 工 全 年 度 未 休 假 而 工 作 之 報 酬, 故 於 計 算 平 均 工 資 時, 上 開 工 資 究 有 多 少 屬 於 平 均 工 資 之 計 算 期 間 內, 法 無 明 定, 應 由 勞 資 雙 方 自 行 協 商 勞 工 請 假 被 扣 全 勤 獎 金, 致 當 月 所 得 低 於 基 本 工 資 是 否 違 法? 依 勞 動 基 準 法 第 二 十 一 條 規 定 勞 工 工 資 不 得 低 於 基 本 工 資, 故 勞 工 每 月 於 正 常 工 作 時 間 內 所 得 之 工 資, 不 得 低 於 每 月 基 本 工 資 扣 除 因 請 假 而 未 發 之 每 日 基 本 工 資 後 之 餘 額 勞 工 未 於 年 度 終 結 時 休 完 特 別 休 假, 應 休 未 休 特 別 休 假 工 資 如 何 發 給? 行 政 院 勞 工 委 員 會 勞 動 二 字 第 一 七 八 七 三 號 書 函 中 之 不 可 歸 責 於 雇 主 之 原 因 時 之 範 圍, 係 屬 事 實 認 定 故 來 函 所 詢 勞 工 未 於 年 度 終 結 時 休 完 特 別 休 假, 如 係 因 事 業 單 位 生 產 之 需 要, 致 使 勞 工 無 法 休 完 特 別 休 假 時, 則 屬 可 歸 責 於 雇 主 之 原 因, 雇 主 應 發 給 未 休 日 數 之 工 資 至 於 特 別 休 假 未 休 完 之 日 數, 如 係 勞 工 個 人 之 原 因 而 自 行 未 休 時, 則 雇 主 可 不 發

10 勞 工 未 於 年 度 終 結 時 休 完 特 別 休 假, 應 休 未 休 特 別 休 假 工 資 如 何 發 給? 給 未 休 日 數 之 工 資 績 效 獎 金 是 否 屬 工 資? 績 效 獎 金 如 係 以 勞 工 工 作 達 成 預 定 目 標 而 發 放, 具 有 因 工 作 而 獲 得 之 報 酬 之 性 質, 依 勞 動 基 準 法 第 二 條 第 三 款 暨 施 行 細 則 第 十 條 規 定, 應 屬 工 資 範 疇, 於 計 算 退 休 金 時, 自 應 列 入 平 均 工 資 計 算 全 勤 獎 金 是 否 屬 工 資 疑 義? 勞 動 基 準 法 第 二 條 第 三 款 工 資 定 義, 謂 勞 工 因 工 作 而 獲 得 之 報 酬, 故 全 勤 獎 金 若 係 以 勞 工 出 勤 狀 況 而 發 給, 具 有 因 工 作 而 獲 得 之 報 酬 之 性 質, 則 屬 工 資 範 疇 事 業 單 位 以 品 質 扣 款 盤 損 等 名 目 扣 發 績 效 獎 金 作 為 賠 償 之 用, 是 否 違 反 勞 動 基 準 法 第 二 十 六 條 規 定? 依 勞 動 基 準 法 第 二 十 二 條 規 定, 工 資 應 全 額 直 接 給 付 勞 工 同 法 第 二 十 六 條 規 定, 雇 主 不 得 預 扣 勞 工 工 資 作 為 違 約 金 或 賠 償 費 用 所 稱 預 扣 勞 工 工 資, 係 指 在 違 約 賠 償 等 事 實 未 發 生 或 其 事 實 已 發 生, 但 責 任 歸 屬 範 圍 大 小 金 額 多 寡 等 未 確 定 前, 雇 主 預 先 扣 發 勞 工 工 資 作 為 違 約 金 或 賠 償 費 用 故 本 件 是 否 違 反 前 開 規 定, 需 依 事 實 妥 處 勞 工 於 休 假 日 工 作 工 資 如 何 計 算? 勞 動 基 準 法 第 三 十 九 條 規 定 勞 工 於 休 假 日 工 作, 工 資 應 加 倍 發 給 所 稱 加 倍 發 給, 係 指 假 日 當 日 工 資 照 給 外, 再 加 發 一 日 工 資, 此 乃 因 勞 工 於 假 日 工 作, 即 使 未 滿 八 小 時, 亦 已 無 法 充 分 運 用 假 日 之 故, 與 同 法 第 三 十 二 條 延 長 每 日 工 時 應 依 第 二 十 四 條 按 平 日 每 小 時 工 資 額 加 成 或 加 倍 發 給 工 資, 係 於 正 常 工 作 時 間 後 再 繼 續 工 作, 其 精 神 體 力 之 負 荷 有 所 不 同 至 於 勞 工 應 否 延 長 工 時 或 於 休 假 日 工 作 及 該 假 日 須 工 作 多 久, 均 由 雇 主 決 定, 應 屬 於 事 業 單 位 內 部 管 理 事 宜, 尚 難 謂 有 不 合 理 之 處 故 勞 工 假 日 出 勤 工 作 於 八 小 時 內, 應 依 前 開 規 定 辦 理 ; 超 過 八 小 時 部 分, 應 依 同 法 第 二

11 勞 工 於 休 假 日 工 作 工 資 如 何 計 算? 十 四 條 規 定 辦 理 工 資 如 何 認 定? 查 勞 動 基 準 法 第 二 條 第 三 款 規 定 工 資 : 謂 勞 工 因 工 作 而 獲 得 之 報 酬 ; 包 括 工 資 薪 金 及 按 計 時 計 日 計 月 計 件 以 現 金 或 實 物 等 方 式 給 付 之 獎 金 津 貼 及 其 他 任 何 名 義 之 經 常 性 給 與 均 屬 之, 基 此, 工 資 定 義 重 點 應 在 該 款 前 段 所 敘 勞 工 因 工 作 而 獲 得 之 報 酬, 至 於 該 款 後 段 包 括 以 下 文 字 係 例 舉 屬 於 工 資 之 各 項 給 與, 規 定 包 括 工 資 薪 金 按 計 時... 獎 金 津 貼 或 其 他 任 何 名 義 之 經 常 性 給 與 均 屬 之, 但 非 謂 工 資 薪 金 按 計 時... 獎 金 津 貼 必 須 符 合 經 常 性 給 與 要 件 始 屬 工 資, 而 應 視 其 是 否 為 勞 工 因 工 作 而 獲 得 之 報 酬 而 定 又, 該 款 末 句 其 他 任 何 名 義 之 經 常 性 給 與 一 詞, 法 令 雖 無 明 文 解 釋, 但 應 指 非 臨 時 起 意 且 非 與 工 作 無 關 之 給 與 而 言, 立 法 原 旨 在 於 防 止 雇 主 對 勞 工 因 工 作 而 獲 得 之 報 酬 不 以 工 資 之 名 而 改 用 其 他 名 義, 故 特 於 該 法 明 定 應 屬 工 資, 以 資 保 護 事 業 單 位 實 施 五 天 工 作 制, 勞 工 於 休 息 日 工 作, 該 日 工 時 逾 四 小 時 以 上 部 分 之 工 資 如 何 計 給? 查 事 業 單 位 實 施 五 天 工 作 制, 勞 工 於 勞 雇 雙 方 協 定 之 休 息 日 工 作, 該 日 工 時 以 延 時 工 作 計 算, 其 工 資 之 發 給 應 依 勞 動 基 準 法 第 二 十 四 條 規 定 辦 理, 至 於 該 日 工 時 逾 四 小 時 以 上 部 分, 因 該 法 未 予 明 定, 可 由 勞 資 雙 方 協 商 惟 不 得 低 於 前 開 規 定, 前 經 行 政 院 勞 工 委 員 會 八 十 年 八 月 十 二 日 台 80 勞 動 二 字 第 二 四 四 四 號 函 釋 在 所 謂 不 得 低 於 前 開 規 定, 因 勞 動 基 準 法 第 二 十 四 條 規 定, 延 長 工 作 時 間 在 二 小 時 以 內 者 按 平 日 每 小 時 工 資 額 加 給 三 分 之 一 以 上 ; 再 延 長 工 作 時 間 在 二 小 時 以 內 者 按 平 日 每 小 時 工 資 額 加 給 三 分 之 二 以 上, 故 延 長 工 時 逾 四 小 時 以 上 部 分, 勞 雇 雙 方 之 約 定 應 不 得 低 於 按 平 日 每 小 時 工 資 額 加 給 三 分 之 二 以 上 勞 動 契 約 終 止 時, 雇 主 應 否 發 給 勞 工 未 休 完 特 別 休 假 日 數 工 資 疑 義 查 勞 工 之 特 別 休 假 應 在 勞 動 契 約 有 效 期 間 為 之, 惟 勞 動 契 約 之 終 止, 如 係 可 歸 責 於 雇 主 之 原 因 時, 雇 主 應 發 給 未 休 完 特 別 休 假 日 數 之 工 資 前

12 勞 動 契 約 終 止 時, 雇 主 應 否 發 給 勞 工 未 休 完 特 別 休 假 日 數 工 資 疑 義 經 本 行 政 院 勞 工 委 員 會 七 十 九 年 十 二 月 二 十 七 日 台 七 十 九 勞 動 二 字 第 二 一 七 七 六 號 函 釋 在 故 當 勞 動 契 約 終 止 時, 勞 工 尚 未 休 完 之 特 別 休 假 如 係 勞 工 應 休 能 休 而 不 休 者, 則 非 屬 可 歸 責 於 雇 主 之 原 因, 雇 主 可 不 發 給 未 休 完 特 別 休 假 日 數 之 工 資 行 政 院 勞 工 委 員 會 七 十 九 年 十 二 月 二 十 七 日 台 七 十 九 勞 動 二 字 第 二 一 七 七 六 號 函 所 稱 可 歸 責 於 雇 主 之 原 因 尚 非 僅 以 勞 動 基 準 法 所 列 各 條 終 止 勞 動 契 約 規 定 之 條 次 為 判 斷, 仍 應 就 各 條 款 規 定 之 情 事 依 事 實 個 認 定 之, 如 年 度 開 始 雇 主 即 強 制 勞 工 退 休, 致 勞 工 未 能 有 充 分 時 間 安 排 特 別 休 假 時, 雇 主 應 發 給 勞 工 未 休 完 特 別 休 假 日 數 工 資 應 休 未 休 特 別 休 假 應 否 發 給 工 資? 查 勞 動 基 準 法 施 行 細 則 第 二 十 四 條 第 二 款 規 定 特 別 休 假 日 期 應 由 勞 雇 雙 方 協 商 排 定, 故 協 商 排 定 後, 若 經 當 事 人 雙 方 同 意, 得 變 更 特 別 休 假 日 期, 行 政 院 勞 工 委 員 會 八 十 二 年 八 月 二 十 七 日 台 勞 動 二 字 第 四 四 六 四 號 函 勞 動 契 約 終 止 時, 勞 工 尚 未 休 完 之 特 別 休 假 如 係 勞 工 應 休 能 休 而 不 休 者, 則 非 屬 歸 責 於 雇 主 之 原 因, 雇 主 可 不 發 給 未 休 完 特 別 休 假 日 數 之 工 資, 所 稱 勞 工 應 休 能 休 而 不 休 者, 係 指 勞 工 拋 棄 特 別 休 假 之 權 利 而 言, 勞 工 既 然 拋 棄 特 別 休 假 之 權 利, 則 雇 主 可 不 發 給 未 休 完 特 別 休 假 日 數 之 工 資 勞 工 與 雇 主 就 特 別 休 假 日 期 協 商 排 定, 係 為 行 使 勞 工 之 特 別 休 假 權 利, 後 因 勞 工 自 請 離 職 勞 動 契 約 終 止, 勞 工 欲 於 契 約 終 止 前 休 完 未 休 之 特 別 休 假, 應 與 雇 主 協 商, 並 告 知 雇 主, 並 無 拋 棄 權 利 之 意, 雇 主 應 以 同 意 為 宜 ; 雇 主 尚 不 得 單 方 面 公 告 規 定 已 申 請 離 職 之 員 工, 不 可 將 特 別 休 假 調 整 至 離 職 日 之 前, 若 不 同 意 勞 工 請 求 休 完 應 休 未 休 之 特 別 休 假, 則 應 依 勞 動 基 準 法 第 二 十 四 條 第 三 款 規 定 發 給 未 休 完 特 別 休 假 日 數 之 工 資 新 制 工 時 實 施 後, 月 薪 制 勞 工 之 延 長 工 時 工 資 如 何 計 算? 新 制 工 時 實 施 後, 以 月 薪 制 計 酬 之 勞 工 延 長 工 作 時 間 時, 其 延 時 工 資 應 依 勞 動 基 準 法 第 二 十 四 條 規 定 辦 理 至 所 稱 平 日 每 小 時 工 資 額 如 何 計 算, 應 視 勞 動 契 約 之 內 容 而 定 即 原 月 薪 給 付 總 額 為 二 四 小 時 者, 除 勞 資 雙 方 重 行 約 定 者 外, 仍 得 視 為 給 付 二 四 小 時 之 工 資, 其 平 日 每 小 時 工 資 額 據 原 公 式 推 算, 並 無 不 可 ; 惟 勞 資 雙 方 已 就 工 資 總 額 及 計 算 內 涵 重 行 約 定 者, 應 依 新 約 定 之 內 容 推 算 之

13 新 工 時 制 度 實 施 後, 按 日 計 酬 或 按 時 計 酬 勞 工 的 工 資 如 何 計 給? 關 於 新 工 時 制 度 實 施 後, 勞 資 雙 方 所 約 定 之 工 資 給 付 方 式 如 係 按 日 計 酬 或 按 時 計 酬, 且 明 確 約 定 給 付 及 計 算 方 式, 其 因 法 定 工 時 制 度 改 變, 致 正 常 工 作 時 間 必 須 減 少 以 符 法 令 規 定 時, 雇 主 按 實 際 工 作 之 日 數 或 時 數 給 付 工 資, 尚 難 謂 其 違 反 勞 動 法 令 但 若 勞 工 與 公 司 間 原 約 定 按 月 計 酬, 公 司 片 面 變 更 為 按 時 或 按 日 計 酬, 如 實 際 變 更 契 約 內 容 且 損 及 勞 工 之 權 益 時, 應 事 先 取 得 雙 方 協 議 一 個 月 平 均 工 資 是 否 等 於 勞 工 退 休 或 資 遣 前 六 個 月 工 資 總 額 直 接 除 以 六? 由 於 勞 動 基 準 法 暨 施 行 細 則 對 於 一 個 月 平 均 工 資 並 無 定 義, 該 法 第 二 條 第 四 款 雖 有 平 均 工 資 定 義, 惟 係 屬 日 平 均 工 資 之 意, 該 法 施 行 之 初, 前 主 管 機 關 內 政 部 曾 於 七 十 四 年 函 釋 : 一 個 月 平 均 工 資, 係 指 日 平 均 工 資 乘 以 三 十 所 得 之 數 額 惟 該 函 執 行 以 來, 迭 有 反 映 有 欠 合 理, 因 計 算 事 由 發 生 之 當 日 前 六 個 月 之 總 日 數, 由 於 大 月 小 月 不 同, 分 別 為 一 八 一 天 至 一 八 四 天, 而 非 一 八 天, 平 均 每 月 之 日 數 應 為 三. 一 七 天 至 三. 六 七 天 而 非 三 天, 故 一 律 以 三 天 計 算, 將 使 勞 工 應 得 之 資 遣 費 退 休 金 職 業 災 害 補 償 費 減 少, 故 改 以 日 平 均 工 資 乘 以 計 算 期 間 每 月 之 平 均 日 數 為 計 算 標 準, 等 於 以 勞 工 退 休 前 六 個 月 工 資 總 額 直 接 除 以 六, 較 為 簡 易 準 確 及 合 理 新 修 正 之 一 個 月 平 均 工 資 計 算 標 準 自 八 十 三 年 四 月 十 一 日 起 適 用, 原 內 政 部 七 十 四 年 十 二 月 二 十 一 日 ( 七 十 四 ) 台 內 勞 字 第 三 七 一 六 七 八 號 釋 示, 同 時 停 止 援 用 凡 八 十 三 年 四 月 十 一 日 以 後 退 休 或 資 遣 者, 雇 主 應 以 新 規 定 之 月 平 均 工 資 計 算 勞 工 之 退 休 金 或 資 遣 費, 惟 在 八 十 三 年 四 月 十 日 以 前 退 休 或 資 遣 者, 仍 依 內 政 部 七 十 四 年 十 二 月 二 十 一 日 台 內 勞 字 第 三 七 一 六 七 八 號 之 函 規 定 辦 理 女 性 勞 工 請 生 理 假, 或 因 妊 娠 未 滿 三 個 月 流 產 請 產 假 者, 於 計 算 平 均 工 資 時 是 否 計 入? 女 性 受 僱 者 依 性 別 工 作 平 等 法 第 十 四 條 規 定 請 生 理 假, 或 因 妊 娠 未 滿 三 個 月 流 產, 依 同 法 第 十 五 條 規 定 請 產 假 者, 於 依 勞 動 基 準 法 第 二 條 第 四 款 規 定 計 算 平 均 工 資 時, 上 開 期 間 之 工 資 及 日 數 均 不 列 入 計 算

14 停 工 期 間 之 工 資 是 否 為 積 欠 工 資 墊 償 基 金 墊 償 範 圍? 事 業 單 位 停 工 之 原 因 如 係 可 歸 責 於 雇 主, 而 非 歸 責 於 勞 工 時, 停 工 期 間 之 工 資 應 由 雇 主 照 給 雇 主 因 歇 業 清 算 或 宣 告 破 產, 本 於 勞 動 契 約 所 積 欠 之 工 資 未 滿 六 個 月 部 分, 如 有 可 歸 責 於 雇 主 原 因 之 停 工 期 間 工 資, 經 勞 工 請 求 未 獲 清 償 者, 得 依 法 向 勞 工 保 險 局 申 請 由 積 欠 工 資 墊 償 基 金 墊 償 之, 惟 如 勞 工 於 停 工 期 間 受 僱 於 其 他 事 業 單 位 並 領 取 工 資 者, 其 領 取 之 工 資 應 予 扣 除 事 業 單 位 停 工, 其 停 工 期 間 工 資 如 何 發 給? 應 視 停 工 原 因 依 具 體 個 認 定 之 : 停 工 原 因 如 係 可 歸 責 於 雇 主, 而 非 歸 責 於 勞 工 時, 停 工 期 間 之 工 資 應 由 雇 主 照 給 另 停 工 原 因 如 屬 雇 主 經 營 之 風 險 者, 為 可 歸 責 於 雇 主 之 事 由 停 工 原 因 如 係 不 可 歸 責 於 雇 主, 而 係 歸 責 於 勞 工, 雇 主 可 不 發 給 工 資 停 工 原 因 不 可 歸 責 於 勞 雇 任 何 一 方 者, 勞 工 不 必 補 服 勞 務, 雇 主 亦 不 必 發 給 工 資 但 勞 雇 雙 方 如 另 有 約 定 者, 從 其 約 定 準 此, 歸 責 於 雇 主 之 停 工, 工 資 自 不 得 低 於 基 本 工 資 歸 責 於 勞 工 之 停 工, 雇 主 可 不 發 給 工 資, 自 無 可 否 低 於 基 本 工 資 之 不 可 歸 責 於 勞 雇 任 何 一 方 之 停 工, 勞 工 不 必 補 服 勞 務, 雇 主 亦 可 不 發 給 工 資, 但 勞 雇 雙 方 另 有 約 定 者, 從 其 約 定, 不 受 基 本 工 資 之 限 制 部 分 雇 主 取 消 ( 變 更 ) 福 利 事 項, 例 如 原 免 費 供 餐 福 利, 改 成 勞 工 必 須 部 分 付 費 購 買, 應 如 何 處 理? 勞 動 基 準 法 並 無 雇 主 應 提 供 免 費 膳 食 之 規 定, 惟 如 事 業 單 位 約 定 ( 承 諾 ) 提 供 勞 工 免 費 膳 食, 係 屬 福 利 性 質, 如 果 要 變 更 提 供 內 容, 應 該 與 勞 工 重 行 協 商 合 致, 尚 不 得 以 基 本 工 資 調 升 為 由, 逕 要 求 改 由 勞 工 部 分 付 費 基 本 工 資 調 整 後, 雇 主 得 否 變 更 內 含 於 工 資 之 膳 宿 費 用? 依 勞 動 基 準 法 規 定, 工 資 由 勞 雇 雙 方 議 定 之 如 基 於 習 慣 或 業 務 性 質, 得 於 勞 動 契 約 內 訂 明 部 分 以 實 物 給 付 有 關 外 勞 在 臺 之 膳 宿 費 用 得 計 入 工 資, 應 由 勞 雇 雙 方 於 外 勞 入 國 前 協 議, 並 於 勞 動 契 約 中 載 明 又 契 約 存 續 期 間, 雇 主 不 應 片 面 變 更 勞 動 條 件 如 有 變 更 之 需 要, 仍 須 經 勞 雇 雙 方 合 議 後, 始 得 為 之

15 按 日 計 酬 者 之 延 時 工 資 國 定 休 假 日 工 資 如 何 計 給? 依 按 時 計 酬 者 之 核 計 規 定 辦 理 如 何 檢 視 按 日 計 酬 者 之 薪 資 是 否 低 於 基 本 工 資? 如 欲 檢 視 按 日 計 酬 者 之 工 資 是 否 符 合 基 本 工 資 規 定, 可 以 每 小 時 120 元 乘 以 工 作 時 數 按 時 計 酬 者 延 長 工 作 時 間 ( 加 班 ) 時, 其 延 時 工 資 ( 加 班 費 ) 如 何 計 算? 按 時 計 酬 者 係 以 其 約 定 之 每 小 時 工 資 額 ( 不 低 於 120 元 ) 為 基 礎, 並 依 照 勞 動 基 準 法 第 24 條 規 定 計 算 延 時 工 資 勞 資 雙 方 約 定 之 時 薪 已 達 120 元 以 上, 是 否 還 要 給 例 假 日 工 資? 按 時 計 酬 者 如 經 勞 資 雙 方 以 不 低 於 120 元 之 金 額 約 定 時 薪, 除 另 有 約 定 外, 允 認 已 給 付 勞 基 法 第 39 條 所 定 例 假 日 照 給 之 工 資, 嗣 後 毋 須 另 外 計 給 技 術 生 是 否 適 用 基 本 工 資 規 定? 技 術 生 係 以 學 習 技 能 為 目 的, 與 事 業 單 位 間 非 屬 勞 雇 關 係, 故 技 術 生 領 取 之 報 酬 係 屬 生 活 津 貼 而 非 工 資, 應 另 於 書 面 訓 練 契 約 中 訂 明 勞 資 雙 方 原 約 定 之 工 資 已 高 於 基 本 工 資 者, 雇 主 可 否 予 以 調 低 至 基 本 工 資 標 準? 勞 資 雙 方 原 約 定 之 工 資 未 低 於 新 基 本 工 資 者, 仍 應 依 原 約 定 辦 理, 雇 主 不 得 逕 自 調 降

16 勞 資 雙 方 原 約 定 之 工 資 已 高 於 基 本 工 資 者, 應 否 再 比 照 調 幅 調 高 薪 資? 勞 資 雙 方 原 約 定 之 工 資 低 於 調 整 後 之 基 本 工 資 者, 應 依 法 調 整 ; 但 原 約 定 之 工 資 未 低 於 新 基 本 工 資 者, 並 無 應 比 照 該 調 幅 而 調 升 之 規 定 勞 工 每 月 工 資 為 20,008 元 ( 含 全 勤 獎 金 ), 如 勞 工 請 事 假 可 否 扣 薪? 勞 工 請 事 假, 因 未 提 供 勞 務, 如 依 其 實 際 工 作 時 間 發 給 工 資, 尚 不 違 反 勞 動 基 準 法 依 勞 動 基 準 法 第 21 條 規 定, 工 資 由 勞 雇 雙 方 議 定 之 但 不 得 低 於 基 本 工 資 故 勞 工 每 月 在 正 常 工 作 時 間 內 所 得 之 工 資, 不 得 低 於 每 月 基 本 工 資 扣 除 因 請 假 而 未 發 之 每 日 基 本 工 資 後 之 餘 額 例 如 : 勞 工 請 事 假 一 天, 則 其 當 月 薪 資 不 得 低 於 19,342 元 (20,008 元 -666 元 ) 那 些 工 資 項 目 或 獎 金 ( 津 貼 ) 可 以 納 入 基 本 工 資 計 算? 凡 符 合 勞 動 基 準 法 所 定 工 資 定 義 之 項 目, 均 可 納 入 又 勞 動 基 準 法 所 定 之 工 資 係 指 第 2 條 規 定, 工 資 謂 勞 工 因 工 作 而 獲 得 之 報 酬, 包 括 工 資 薪 金 及 按 計 時 計 日 計 月 計 件 以 現 金 或 實 物 等 方 式 給 付 之 獎 金 津 貼 及 其 他 任 何 名 義 之 經 常 性 給 與 均 屬 之 故 工 資 非 以 底 薪 為 限, 不 論 雇 主 以 任 何 名 義 之 給 與, 如 係 因 工 作 而 獲 得 之 報 酬, 均 屬 工 資 之 範 疇 月 薪 制 勞 工 是 否 還 要 給 國 定 休 假 日 工 資? 如 何 計 算? 工 作 日 遇 勞 動 基 準 法 第 37 條 及 其 施 行 細 則 第 23 條 所 定 之 休 假 日 ( 俗 稱 國 定 休 假 日 ) 時, 仍 應 依 現 行 規 定, 原 排 定 出 勤 者 照 給 工 資 ( 月 薪 制 勞 工 已 內 含 於 月 薪 中 ) 放 假 一 日, 雇 主 經 徵 得 勞 工 同 意 出 勤 者 加 倍 給 付 工 資 ( 原 工 資 照 給 外, 再 加 發 一 倍 工 資 ) 按 月 計 酬 者 延 長 工 作 時 間 ( 加 班 ) 時, 其 延 時 工 資 ( 加 班 費 ) 如 何 計 算?

17 按 月 計 酬 者 延 長 工 作 時 間 ( 加 班 ) 時, 其 延 時 工 資 ( 加 班 費 ) 如 何 計 算? 按 月 計 酬 者 如 每 月 工 資 為 20,008 元, 則 其 平 日 每 小 時 工 資 額 可 按 20,008 元 每 月 除 以 30 日 除 以 8 小 時 為 基 礎, 並 依 照 勞 動 基 準 法 第 24 條 規 定 計 算 延 時 工 資 每 月 基 本 工 資 自 104 年 7 月 1 日 調 整 後, 月 薪 制 勞 工 的 每 小 時 工 資 額 是 否 改 為 120 元? 按 月 計 酬 者 所 約 定 月 薪 給 付 總 額, 除 勞 資 雙 方 另 有 約 定 者 外, 仍 得 視 為 已 給 付 相 當 於 240 小 時 之 工 資, 並 據 為 計 算 延 時 工 資 ( 加 班 費 ) 時 之 平 日 每 小 時 工 資 額, 勞 資 權 益 並 未 變 動 例 如 : 原 約 定 月 薪 19,273 元, 平 日 每 小 時 工 資 額 元 則 104/07/01 後 => 月 薪 應 調 高 至 20,008 元, 平 日 每 小 時 工 資 額 為 (20, ) 元 月 平 均 工 資 之 期 日 如 何 計 算? 查 民 法 第 一 百 二 十 三 條 之 立 法 理 由 已 明 定, 以 月 或 年 定 期 間 者, 為 交 易 上 便 利, 應 依 曆 計 算 月 或 年 非 連 續 計 算 者, 既 非 連 續, 即 無 從 依 曆 計 算, 故 應 就 其 日 數 以 一 月 為 三 十 日 勞 動 基 準 法 第 二 條 第 四 款 規 定 平 均 工 資, 係 計 算 事 由 發 生 之 當 日 前 六 個 月 內 所 得 工 資 總 額 除 以 該 期 間 之 總 日 數 所 得 之 金 額, 即 事 由 發 生 當 日 不 算 入, 自 當 日 前 一 日 依 曆 往 前 推 算 六 個 月 期 間, 該 期 間 並 不 屬 於 非 連 續 計 算 之 情 形, 自 應 依 民 法 第 一 百 二 十 三 條 第 一 項 規 定 依 曆 計 算, 而 不 宜 解 為 算 足 三 十 日 故 本 部 八 十 三 年 四 月 九 日 台 83 勞 動 二 字 第 二 五 五 六 四 號 函 釋 內 容 與 民 法 第 一 百 二 十 三 條 規 定, 尚 無 牴 觸 因 此, 有 關 平 均 工 資 之 計 算, 仍 請 依 上 開 函 釋 規 定 辦 理 參 工 作 時 間 ( 休 息 休 假 請 假 ) 雇 主 已 於 工 作 規 則 規 定 上 下 班 不 打 卡, 是 否 仍 應 記 載 勞 工 的 出 勤 紀 錄? 事 業 單 位 於 工 作 規 則 中 規 定 上 下 班 不 打 卡, 加 班 如 以 呈 報 方 式 處 理, 雖 無 不 可, 但 依 勞 動 基 準 法 第 30 條 第 5 項 規 定, 仍 應 由 雇 主 逐 日 記 載 勞 工 出 勤 情 形

18 雇 主 強 制 勞 工 於 下 班 後 參 加 與 業 務 頗 具 關 連 性 之 教 育 訓 練, 訓 練 時 間 應 否 計 入 工 作 時 間? 雇 主 強 制 勞 工 參 加 與 業 務 頗 具 關 連 性 之 教 育 訓 練, 其 訓 練 時 間 應 計 入 工 作 時 間 惟 因 訓 練 時 間 之 勞 務 給 付 情 況 與 一 般 工 作 時 間 不 同, 其 給 與 可 由 勞 雇 雙 方 另 予 議 定 又 訓 練 時 間 與 工 作 時 間 合 計 如 逾 勞 動 基 準 法 所 訂 正 常 工 時, 應 依 同 法 第 二 十 四 條 規 定 計 給 勞 工 延 長 工 時 工 資 勞 工 延 長 工 作 時 間 後, 可 否 選 擇 補 休? 雇 主 依 勞 動 基 準 法 第 三 十 二 條 第 一 項 規 定 延 長 勞 工 工 作 時 間, 應 發 給 延 時 工 資, 同 法 第 二 十 四 條 第 一 二 款 已 有 明 訂 ; 至 於 勞 工 於 延 長 工 作 時 間 後, 如 同 意 選 擇 補 休 而 放 棄 領 取 延 長 工 時 工 資, 固 為 法 所 不 禁, 惟 有 關 補 休 標 準 等 事 宜 亦 當 由 勞 雇 雙 方 自 行 協 商 決 定 勞 動 基 準 法 第 32 條 及 第 40 條 所 稱 天 災 之 定 義 為 何? 查 勞 動 基 準 法 第 三 十 二 條 及 第 四 十 條 所 稱 之 天 災, 係 泛 指 因 天 變 地 異 等 自 然 界 之 變 動, 導 致 社 會 或 經 濟 環 境 有 不 利 之 影 響 或 堪 虞 者, 如 暴 風 驟 雨 劇 雷 洪 水 地 震 旱 災 等 所 生 之 災 害 ; 包 括 預 知 來 臨 前 之 預 防 準 備 及 事 後 之 復 建 工 作 均 屬 之 勞 動 基 準 法 第 32 條 及 第 40 條 所 稱 天 災 之 定 義 為 何? 查 勞 動 基 準 法 第 三 十 二 條 及 第 四 十 條 所 稱 之 天 災, 係 泛 指 因 天 變 地 異 等 自 然 界 之 變 動, 導 致 社 會 或 經 濟 環 境 有 不 利 之 影 響 或 堪 虞 者, 如 暴 風 驟 雨 劇 雷 洪 水 地 震 旱 災 等 所 生 之 災 害 ; 包 括 預 知 來 臨 前 之 預 防 準 備 及 事 後 之 復 建 工 作 均 屬 之 依 勞 動 基 準 法 第 30 條 之 1 規 定 得 採 行 4 週 彈 性 工 時 制 度 的 行 業 有 哪 些? 行 政 院 勞 工 委 員 會 八 十 六 年 五 月 十 五 日 台 86 勞 動 二 字 第 二 一 三 九 號 函 指 定 環 境 衛 生 及 污 染 防 治 服 務 業 為 勞 動 基 準 法 第 三 十 條 之 一 之 行

19 依 勞 動 基 準 法 第 30 條 之 1 規 定 得 採 行 4 週 彈 性 工 時 制 度 的 行 業 有 哪 些? 業 行 政 院 勞 工 委 員 會 八 十 六 年 六 月 十 二 日 台 86 勞 動 二 字 第 二 二 一 七 號 函 指 定 加 油 站 業 為 勞 動 基 準 法 第 三 十 條 之 一 之 行 業 行 政 院 勞 工 委 員 會 八 十 六 年 七 月 三 日 台 86 勞 動 二 字 第 二 四 八 八 五 號 函 指 定 銀 行 業 為 勞 動 基 準 法 第 三 十 條 之 一 之 行 業 行 政 院 勞 工 委 員 會 八 十 六 年 九 月 十 八 日 台 86 勞 動 二 字 第 三 八 四 八 號 函 指 定 信 託 投 資 業 為 勞 動 基 準 法 第 三 十 條 之 一 之 行 業 行 政 院 勞 工 委 員 會 八 十 六 年 十 一 月 十 三 日 台 86 勞 動 二 字 第 四 六 四 八 號 函 指 定 資 訊 服 務 業 為 勞 動 基 準 法 第 三 十 條 之 一 之 行 業 行 政 院 勞 工 委 員 會 八 十 六 年 十 二 月 六 日 台 86 勞 動 二 字 第 四 九 一 二 二 號 函 指 定 綜 合 商 品 零 售 業 為 勞 動 基 準 法 第 三 十 條 之 一 之 行 業 行 政 院 勞 工 委 員 會 八 十 六 年 十 二 月 八 日 台 86 勞 動 二 字 第 五 三 五 九 號 函 指 定 醫 療 保 健 服 務 業 為 勞 動 基 準 法 第 三 十 條 之 一 之 行 業 行 政 院 勞 工 委 員 會 八 十 六 年 十 二 月 二 十 四 日 台 86 勞 動 二 字 第 五 三 三 八 一 號 函 指 定 保 全 業 為 勞 動 基 準 法 第 三 十 條 之 一 之 行 業 行 政 院 勞 工 委 員 會 八 十 七 年 一 月 十 二 日 台 87 勞 動 二 字 第 二

20 依 勞 動 基 準 法 第 30 條 之 1 規 定 得 採 行 4 週 彈 性 工 時 制 度 的 行 業 有 哪 些? 七 二 號 函 指 定 建 築 及 工 程 技 術 服 務 業 為 勞 動 基 準 法 第 三 十 條 之 一 之 行 業 行 政 院 勞 工 委 員 會 八 十 七 年 元 月 二 十 日 台 87 勞 動 二 字 第 二 九 三 號 函 指 定 法 律 服 務 業 為 勞 動 基 準 法 第 三 十 條 之 一 之 行 業 行 政 院 勞 工 委 員 會 八 十 七 年 一 月 二 十 日 台 87 勞 動 二 字 第 五 五 九 三 四 號 函 指 定 信 用 合 作 社 業 為 勞 動 基 準 法 第 三 十 條 之 一 之 行 業 行 政 院 勞 工 委 員 會 八 十 七 年 二 月 五 日 台 87 勞 動 二 字 第 三 八 八 號 函 指 定 觀 光 旅 館 業 為 勞 動 基 準 法 第 三 十 條 之 一 之 行 業 行 政 院 勞 工 委 員 會 八 十 七 年 二 月 五 日 台 87 勞 動 二 字 第 二 六 八 六 號 函 指 定 證 券 業 為 勞 動 基 準 法 第 三 十 條 之 一 之 行 業 行 政 院 勞 工 委 員 會 八 十 七 年 二 月 二 十 一 日 台 87 勞 動 二 字 第 五 五 七 號 函 指 定 一 般 廣 告 業 為 勞 動 基 準 法 第 三 十 條 之 一 之 行 業 行 政 院 勞 工 委 員 會 八 十 七 年 二 月 二 十 五 日 台 87 勞 動 二 字 第 五 三 三 八 號 函 指 定 不 動 產 仲 介 業 為 勞 動 基 準 法 第 三 十 條 之 一 之 行 業 行 政 院 勞 工 委 員 會 八 十 七 年 三 月 四 日 台 87 勞 動 二 字 第 六 二 四 六 號 函 指 定 公 務 機 構 為 勞 動 基 準 法 第 三 十 條 之 一 之 行 業

21 依 勞 動 基 準 法 第 30 條 之 1 規 定 得 採 行 4 週 彈 性 工 時 制 度 的 行 業 有 哪 些? 行 政 院 勞 工 委 員 會 八 十 七 年 三 月 七 日 台 87 勞 動 二 字 第 六 八 七 四 號 函 指 定 電 影 片 映 演 業 為 勞 動 基 準 法 第 三 十 條 之 一 之 行 業 行 政 院 勞 工 委 員 會 八 十 七 年 三 月 二 十 六 日 台 87 勞 動 二 字 第 一 二 一 八 號 函 指 定 建 築 經 理 業 為 勞 動 基 準 法 第 三 十 條 之 一 之 行 業 行 政 院 勞 工 委 員 會 八 十 七 年 四 月 十 三 日 台 87 勞 動 二 字 第 一 二 三 九 二 號 函 指 定 國 際 貿 易 業 為 勞 動 基 準 法 第 三 十 條 之 一 之 行 業 行 政 院 勞 工 委 員 會 八 十 七 年 四 月 十 五 日 台 87 勞 動 二 字 第 一 三 三 五 四 號 函 指 定 期 貨 業 為 勞 動 基 準 法 第 三 十 條 之 一 之 行 業 行 政 院 勞 工 委 員 會 八 十 七 年 四 月 十 七 日 台 87 勞 動 二 字 第 一 五 二 一 二 號 函 指 定 保 險 業 為 勞 動 基 準 法 第 三 十 條 之 一 之 行 業 行 政 院 勞 工 委 員 會 八 十 七 年 四 月 十 七 日 台 87 勞 動 二 字 第 一 五 六 四 七 號 函 指 定 會 計 服 務 業 為 勞 動 基 準 法 第 三 十 條 之 一 之 行 業 行 政 院 勞 工 委 員 會 八 十 七 年 五 月 四 日 台 87 勞 動 二 字 第 一 五 九 八 一 號 函 指 定 存 款 保 險 業 為 勞 動 基 準 法 第 三 十 條 之 一 之 行 業 行 政 院 勞 工 委 員 會 八 十 七 年 五 月 二 十 九 日 台 拊 87 勞 動 二 字 第 二 五 四 八 號 函 指 定 社 會 福 利 服 務 業 為 勞 動 基 準 法 第 三 十 條 之 一 之 行 業

22 依 勞 動 基 準 法 第 30 條 之 1 規 定 得 採 行 4 週 彈 性 工 時 制 度 的 行 業 有 哪 些? 行 政 院 勞 工 委 員 會 八 十 七 年 十 月 九 日 台 87 勞 動 二 字 第 四 五 四 五 號 函 指 定 管 理 顧 業 為 勞 動 基 準 法 第 三 十 條 之 一 之 行 業 行 政 院 勞 工 委 員 會 八 十 八 年 一 月 六 日 台 88 勞 動 二 字 第 五 七 三 四 二 號 函 指 定 票 券 金 融 業 為 勞 動 基 準 法 第 三 十 條 之 一 之 行 業 行 政 院 勞 工 委 員 會 八 十 八 年 一 月 廿 九 日 台 88 勞 動 二 字 第 一 三 五 九 號 函 指 定 餐 飲 業 為 勞 動 基 準 法 第 三 十 條 之 一 之 行 業 行 政 院 勞 工 委 員 會 八 十 八 年 二 月 十 九 日 台 88 勞 動 二 字 第 四 二 五 六 號 函 指 定 娛 樂 業 為 勞 動 基 準 法 第 三 十 條 之 一 之 行 業 行 政 院 勞 工 委 員 會 八 十 八 年 二 月 三 日 台 88 勞 動 二 字 第 五 五 一 二 號 函 指 定 國 防 事 業 為 勞 動 基 準 法 第 三 十 條 之 一 之 行 業 行 政 院 勞 工 委 員 會 八 十 八 年 三 月 三 日 台 88 勞 動 二 字 第 九 二 八 九 號 函 指 定 信 用 卡 處 理 業 為 勞 動 基 準 法 第 三 十 條 之 一 之 行 業 行 政 院 勞 工 委 員 會 八 十 八 年 五 月 十 四 日 台 88 勞 動 二 字 第 二 一 五 號 函 指 定 學 術 研 究 及 服 務 業 為 勞 動 基 準 法 第 三 十 條 之 一 之 行 業 行 政 院 勞 工 委 員 會 八 十 八 年 五 月 十 九 日 台 88 勞 動 二 字 第 二 二 六 五 六 號 函

23 依 勞 動 基 準 法 第 30 條 之 1 規 定 得 採 行 4 週 彈 性 工 時 制 度 的 行 業 有 哪 些? 指 定 一 般 旅 館 業 為 勞 動 基 準 法 第 三 十 條 之 一 之 行 業 行 政 院 勞 工 委 員 會 八 十 八 年 五 月 廿 一 日 台 88 勞 動 二 字 第 二 三 六 號 函 指 定 理 髮 及 美 容 業 為 勞 動 基 準 法 第 三 十 條 之 一 之 行 業 行 政 院 勞 工 委 員 會 八 十 八 年 五 月 廿 一 日 台 88 勞 動 二 字 第 二 三 七 號 函 指 定 其 他 教 育 訓 練 服 務 業 為 勞 動 基 準 法 第 三 十 條 之 一 之 行 業 行 政 院 勞 工 委 員 會 八 十 八 年 五 月 二 十 八 日 台 88 勞 動 二 字 第 二 三 九 四 一 號 指 定 大 專 院 校 為 勞 動 基 準 法 第 三 十 條 之 一 之 行 業 行 政 院 勞 工 委 員 會 八 十 八 年 七 月 十 四 日 台 88 勞 動 二 字 第 三 一 九 三 一 號 指 定 影 片 及 錄 影 節 目 帶 租 賃 業 為 勞 動 基 準 法 第 三 十 條 之 一 之 行 業 行 政 院 勞 工 委 員 會 八 十 八 年 七 月 二 十 六 日 台 88 勞 動 二 字 第 三 四 八 七 號 指 定 社 會 教 育 事 業 為 勞 動 基 準 法 第 三 十 條 之 一 之 行 業 行 政 院 勞 工 委 員 會 八 十 八 年 七 月 二 十 六 日 台 88 勞 動 二 字 第 三 四 八 八 號 指 定 市 場 及 展 示 場 管 理 業 為 勞 動 基 準 法 第 三 十 條 之 一 之 行 業 行 政 院 勞 工 委 員 會 九 十 二 年 一 月 七 日 勞 動 二 字 第 九 二 九 五 四 號 指 定 鐘 錶 眼 鏡 零 售 業 為 勞 動 基 準 法 第 三 十 條 之 一 之 行 業 勞 動 部 一 四 年 三 月 十 日 勞 動 條 三 字 第 一 四 一 三 三 四 三 號 函 指 定 農 會 及 漁 會 為 勞 動 基 準 法 第 三 十 條 之 一 之 行 業

24 依 勞 動 基 準 法 第 30 條 第 2 項 規 定 得 採 行 2 週 彈 性 工 時 制 度 的 行 業 有 哪 些? 凡 適 用 勞 動 基 準 法 之 行 業, 均 為 適 用 同 法 第 三 十 條 第 二 項 規 定 之 行 業 ( 中 華 民 國 92 年 3 月 31 日 勞 動 二 字 第 號 ) 依 勞 動 基 準 法 第 30 條 第 3 項 規 定 得 採 行 8 週 彈 性 工 時 制 度 的 行 業 有 哪 些? 第 30 條 第 3 項 指 定 行 業 如 下 : 中 華 民 國 92 年 3 月 31 日 勞 動 二 字 第 號 經 本 部 指 定 適 用 該 法 第 三 十 條 之 一 之 行 業 製 造 業 中 華 民 國 92 年 5 月 16 日 勞 動 二 字 第 號 營 造 業 遊 覽 車 客 運 業 航 空 運 輸 業 港 阜 業 郵 政 業 電 信 業 建 築 投 資 業 中 華 民 國 92 年 10 月 8 日 勞 動 二 字 第 號 批 發 及 零 售 業 影 印 業 汽 車 美 容 業 電 器 及 電 子 產 品 修 理 業 機 車 修 理 業 未 分 類 及 其 他 器 物 修 理 業 洗 衣 業

25 依 勞 動 基 準 法 第 30 條 第 3 項 規 定 得 採 行 8 週 彈 性 工 時 制 度 的 行 業 有 哪 些? 相 片 沖 洗 業 浴 室 業 裁 縫 業 其 他 專 學 科 學 及 技 術 服 務 業 顧 服 務 業 軟 體 出 版 業 農 林 漁 牧 業 租 賃 業 自 來 水 供 應 業 勞 動 基 準 法 第 84 條 之 1 規 定 為 何? 依 勞 動 基 準 法 第 84 條 之 1 規 定, 經 核 定 公 告 之 工 作 者, 得 由 勞 雇 雙 方 另 行 約 定 工 作 時 間 例 假 休 假 女 性 夜 間 工 作, 並 報 請 當 地 主 管 機 關 核 備 後, 不 受 第 30 條 第 32 條 第 36 條 第 37 條 第 49 條 規 定 之 限 制 雇 主 與 勞 動 基 準 法 第 84 條 之 1 核 定 工 作 者 約 定 之 書 面 契 約 應 送 主 管 機 關 核 備, 所 稱 主 管 機 關 為 何? 勞 動 基 準 法 第 八 十 四 條 之 一 及 同 法 施 行 細 則 第 六 條 第 四 款 規 定 核 備 書 面 契 約 勞 動 契 約 之 主 管 機 關, 為 事 業 單 位 主 體 所 在 地 之 直 轄 市 政 府 或 縣 ( 市 ) 政 府 ; 如 當 事 人 一 方 為 分 公 司 工 廠 或 分 支 機 構 者, 為 分 公 司 工 廠 或 分 支 機 構 所 在 地 之 直 轄 市 政 府 或 縣 ( 市 ) 政 府 雇 主 違 反 勞 動 基 準 法 第 84 條 之 1 之 處 罰 為 何? 查 勞 動 基 準 法 第 八 十 四 條 之 一 係 分 別 就 同 法 第 三 十 條 第 三 十 二 條 第 三 十 六 條 第 三 十 七 條 及 第 四 十 九 條 所 為 之 特 別 規 定 勞 工 縱 屬 經 中 央 主 管 機 關 核 定 公 告 之 工 作 者, 雇 主 如 未 依 該 法 第 八 十 四 條 之 一 規 定 將 其 書 面 約 定 報 請 主 管 機 關 核 備, 自 不 得 依 該 法 第 八 十 四 條 之 一 規 定, 排 除 第 三 十 條 第 三 十 二 條 第 三 十 六 條 第 三 十 七 條 及 第 四 十 九 條 規 定 之 限 制 故 雇 主 違 反 勞 動 基 準 法 第 八 十 四 條 之 一 規 定 時, 應 視 雇 主 所 違 反 之 法 條 ( 第

26 雇 主 違 反 勞 動 基 準 法 第 84 條 之 1 之 處 罰 為 何? 三 十 條 第 三 十 二 條 第 三 十 六 條 第 三 十 七 條 及 第 四 十 九 條 ), 依 各 該 法 條 之 罰 則 予 以 處 罰 雇 主 是 否 應 與 勞 動 基 準 法 第 84 條 之 1 工 作 者 約 定 例 假 日? 查 依 勞 動 基 準 法 第 八 十 四 條 之 一 規 定, 經 中 央 主 管 機 關 核 定 公 告 之 工 作 者, 勞 雇 雙 方 在 參 考 勞 動 基 準 法 所 定 之 基 準 且 不 損 及 勞 工 之 健 康 及 福 祉 下, 得 另 行 以 書 面 約 定 例 假, 並 報 請 當 地 主 管 機 關 核 備 後, 可 不 受 同 法 第 三 十 六 條 規 定 之 限 制 此 項 規 定 係 指 約 定 之 例 假 得 不 受 每 七 日 中 至 少 應 有 一 日 休 息 作 為 例 假 之 限 制, 但 非 謂 勞 工 即 無 例 假, 故 為 不 損 及 勞 工 健 康 及 福 祉, 仍 應 約 定 例 假, 且 應 約 定 雇 主 若 使 勞 工 於 約 定 之 例 假 日 出 勤 工 作 之 工 資 發 給 標 準 至 少 加 發 一 日 工 資 事 業 單 位 採 輪 班 制, 如 何 給 予 勞 工 例 假? 勞 動 基 準 法 第 三 十 六 條 規 定 : 勞 工 每 七 日 中 至 少 應 有 一 日 之 休 息, 作 為 例 假 所 謂 一 日 係 指 連 續 二 十 四 小 時 而 言, 前 經 內 政 部 於 主 管 勞 工 事 務 時 以 台 內 勞 字 第 三 九 八 一 號 函 釋 在 本 事 業 單 位 如 於 七 日 中, 確 依 上 開 規 定 給 予 勞 工 一 日 之 休 息, 應 屬 合 法 惟 每 日 工 作 時 間 應 不 得 違 反 勞 動 基 準 法 第 三 十 條 及 第 三 十 二 條 規 定 雇 主 可 否 以 徵 得 勞 工 同 意 為 由, 使 勞 工 在 例 假 日 出 勤? 勞 動 基 準 法 第 三 十 六 條 規 定 : 勞 工 每 七 日 中 至 少 應 有 一 日 之 休 息, 作 為 例 假, 此 項 例 假 依 該 法 規 定, 事 業 單 位 如 非 因 同 法 第 四 十 條 所 列 天 災 事 變 或 突 發 事 件 等 法 定 原 因, 縱 使 勞 工 同 意, 亦 不 得 使 勞 工 在 該 假 日 工 作 事 業 單 位 違 反 上 開 法 令 規 定, 除 應 依 法 處 理 並 督 責 改 進 外, 如 勞 工 已 有 於 例 假 日 出 勤 之 事 實, 其 當 日 出 勤 之 工 資, 仍 應 加 倍 發 給

27 勞 工 於 配 合 調 移 後 之 國 定 假 日 當 日 出 勤 工 作, 雇 主 是 否 應 加 倍 發 給 工 資? 依 勞 動 基 準 法 第 三 十 七 條 暨 同 法 施 行 細 則 第 二 十 三 條 所 定 之 應 放 假 之 日, 雖 均 應 休 假, 惟 該 休 假 日 得 經 勞 資 雙 方 協 商 同 意 與 其 他 工 作 日 對 調 調 移 後 之 原 休 假 日 ( 紀 念 節 日 之 當 日 ) 已 成 為 工 作 日, 勞 工 於 該 日 出 勤 工 作, 不 生 加 倍 發 給 工 資 惟 事 業 單 位 另 有 優 於 法 令 之 規 定 者, 可 從 其 規 定 勞 工 於 休 假 日 工 作, 工 作 時 數 是 否 包 括 在 每 月 延 長 工 時 總 額 內? 關 於 勞 動 基 準 法 第 三 十 九 條 規 定 雇 主 經 徵 得 勞 工 同 意 於 休 假 日 工 作 者, 工 資 應 加 倍 發 給 所 稱 休 假 日, 僅 指 該 法 第 三 十 七 條 所 定 之 休 假 及 第 三 十 八 條 所 定 之 特 別 休 假 而 言 至 其 休 假 日 工 作 時 數, 可 不 包 括 在 同 法 第 三 十 二 條 每 月 延 長 工 作 總 時 數 限 額 內 勞 工 已 同 意 於 休 假 日 工 作, 屆 時 未 到 工, 雇 主 可 如 何 處 理? 雇 主 可 依 勞 動 基 準 法 第 三 十 九 條 規 定, 徵 得 勞 工 同 意 於 紀 念 日 等 休 假 日 工 作, 惟 不 宜 訂 於 工 作 規 則 中, 勞 工 如 不 同 意 亦 不 得 曠 工 論 處 前 經 內 政 部 台 內 勞 字 第 三 一 三 八 二 號 函 復 貴 處 在 至 於 雇 主 如 依 勞 動 基 準 法 第 三 十 九 條 規 定 事 前 經 徵 得 勞 工 同 意 於 休 假 日 工 作, 勞 工 即 有 在 該 休 假 日 工 作 之 義 務, 如 勞 工 屆 時 未 到 工, 除 事 先 告 知 雇 主 或 有 正 當 理 由 者 外, 得 由 勞 資 雙 方 約 定, 予 以 曠 工 處 分 事 業 單 位 以 廠 務 會 議 決 議 為 體 念 工 廠 營 運 正 常, 勞 工 於 休 假 日 應 到 廠 加 班 雖 經 全 體 勞 工 同 意, 然 此 種 一 次 放 棄 所 有 休 假 日 之 事 先 約 定, 與 勞 動 基 準 法 立 法 精 神 相 違, 顯 然 不 妥, 雇 主 仍 應 於 事 實 需 要 時, 依 規 定 程 序 辦 理 法 定 工 時 縮 短 後, 勞 雇 雙 方 協 商 排 定 之 休 息 日 如 適 逢 勞 動 基 準 法 第 37 條 規 定 應 放 假 日, 是 否 應 補 假? 勞 動 基 準 法 第 三 十 條 規 定 修 正 後, 因 法 定 工 時 縮 短, 勞 雇 雙 方 協 商 排 定 之 休 息 日 或 因 而 增 加, 惟 該 等 休 息 日 之 性 質 與 例 假 日 有 別, 如 適 逢 同 法 第 三 十 七 條 規 定 應 放 假 之 日, 是 否 補 假, 得 由 勞 資 雙 方 協 商 惟 自 104 年 1 月 1 日 起, 前 開 應 放 假 日 ( 不 包 括 選 舉 罷 免 投 票 日 ) 適 逢

28 法 定 工 時 縮 短 後, 勞 雇 雙 方 協 商 排 定 之 休 息 日 如 適 逢 勞 動 基 準 法 第 37 條 規 定 應 放 假 日, 是 否 應 補 假? 因 法 定 工 時 自 每 週 四 十 八 小 時 縮 減 為 每 二 週 八 十 四 小 時 產 生 之 休 息 日 者, 應 予 補 休 補 休 之 方 式 及 排 定, 由 勞 雇 雙 方 協 商 之 休 假 日 如 適 逢 例 假 日 是 否 補 假? 如 有 補 假, 該 補 假 日 可 否 與 其 他 工 作 日 對 調? 休 假 日 如 適 逢 例 假 日 翌 日 補 假 一 日, 該 補 假 日 可 否 與 其 他 正 常 工 作 日 對 調, 可 由 勞 資 雙 方 自 行 協 商 為 之 勞 動 節 遇 週 日 ( 例 假 ) 是 否 補 假? 勞 工 每 日 正 常 工 作 時 間 不 得 超 過 8 小 時, 每 週 工 作 總 時 數 不 得 超 過 40 小 時 勞 動 節 為 勞 動 基 準 法 第 37 條 及 施 行 細 則 第 23 條 所 定 之 休 假 日 ( 共 12 日, 與 公 務 員 之 休 假 日 尚 非 一 致 ) 前 開 休 假 日 遇 例 假 或 勞 工 因 本 法 第 30 條 第 1 項 所 定 正 常 工 作 時 間 修 正 縮 減 致 無 庸 出 勤 之 時 間 者, 應 予 補 休 勞 工 每 日 工 作 時 間 例 假 及 休 假 等 事 宜, 應 由 勞 雇 雙 方 於 勞 動 契 約 中 約 定 之 勞 雇 雙 方 倘 約 定 例 假 為 星 期 日 者, 勞 動 節 遇 星 期 日 則 應 補 假 一 日 惟 倘 勞 雇 雙 方 約 定 係 將 勞 動 節 調 移 至 其 他 工 作 日 實 施 放 假, 則 尚 無 補 假 勞 工 參 加 公 職 人 員 選 舉 投 票, 雇 主 應 如 何 給 假? 查 各 類 公 職 人 員 選 舉 罷 免 投 票 日, 各 公 民 營 事 業 單 位 對 具 有 投 票 權 勞 工 之 給 假 原 則, 前 經 內 政 部 台 內 勞 字 第 三 五 七 九 一 號 函 釋 在 該 日 放 假 係 依 勞 動 基 準 法 第 三 十 七 條 之 規 定, 由 內 政 部 規 定 應 放 假 之 日, 且 所 稱 一 日, 係 指 自 午 前 零 時 至 午 後 十 二 時 連 續 二 十 四 小 時 而 言 勞 工 參 加 公 職 人 員 選 舉 投 票, 雇 主 如 不 予 放 假, 是 否 違 反 勞 動 基 準 法 規 定? 查 為 便 利 適 用 勞 動 基 準 法 之 事 業 單 位 勞 工 行 使 投 票 權, 內 政 部 主 管 勞 工 行 政 事 務 時, 於 七 十 四 年 十 一 月 八 日 以 74 台 內 勞 字 第 三 五 七 九 一 號 函 規 定, 凡 適 用 勞 動 基 準 法 事 業 單 位 之 勞 工, 於 公 職 人 員 選 舉 罷 免 投 票 日 具 有 投 票 權 者, 該 日 予 以 放 假 投 票, 工 資 照 給 故 雇 主 如 未 依 上 開 規 定 給 假,

29 勞 工 參 加 公 職 人 員 選 舉 投 票, 雇 主 如 不 予 放 假, 是 否 違 反 勞 動 基 準 法 規 定? 可 依 違 反 勞 動 基 準 法 第 三 十 七 條 規 定 辦 理 勞 工 於 年 度 中 離 職, 雇 主 可 否 按 離 職 當 年 在 職 時 間 比 例 計 給 特 別 休 假? 勞 動 基 準 法 第 三 十 八 條 規 定 略 以, 每 年 應 依 左 列 規 定 給 予 特 別 休 假, 所 謂 每 年 係 指 勞 工 每 繼 續 工 作 滿 一 定 期 間 後, 即 應 享 有 一 定 日 數 之 特 別 休 假, 不 因 年 度 中 終 止 勞 動 契 約 而 影 響 其 權 益 雇 主 可 否 要 求 勞 工 於 年 度 終 結 或 契 約 終 止 前 應 休 完 特 別 休 假? 查 勞 動 基 準 法 第 三 十 八 條 特 別 休 假 之 規 定, 旨 在 提 供 勞 工 休 憩 之 機 會, 而 非 用 以 換 取 工 資, 更 非 藉 此 增 加 平 均 工 資 而 多 領 退 休 金, 凡 雇 主 如 要 求 勞 工 於 年 度 終 結 或 契 約 終 止 前 應 休 完 特 別 休 假, 於 法 尚 無 不 可 勞 工 退 休 或 離 職, 當 年 度 工 作 之 畸 零 月 數, 雇 主 是 否 應 另 給 特 別 休 假? 特 別 休 假 因 年 度 終 結 或 終 止 契 約 而 未 休 者, 其 應 休 未 休 之 日 數, 雇 主 應 依 勞 動 基 準 法 施 行 細 則 第 二 十 四 條 之 規 定, 發 給 勞 工 工 資 如 勞 工 已 休 畢 假 期, 因 退 休 或 其 他 原 因 離 職, 當 年 度 繼 續 工 作 之 畸 零 月 數, 得 不 另 給 特 別 休 假 事 業 單 位 依 勞 基 法 第 30 條 第 2 項 或 第 30 條 之 1 規 定 變 更 工 作 時 間, 應 如 何 計 給 勞 工 特 別 休 假? 勞 動 基 準 法 第 三 十 八 條 規 定 之 特 別 休 假, 以 日 為 計 算 單 位, 惟 事 業 單 位 依 該 法 第 三 十 條 第 二 項 或 第 三 十 條 之 一 規 定 變 更 工 作 時 間 時, 雇 主 給 予 勞 工 之 全 年 特 別 休 假, 得 以 每 日 八 小 時 乘 以 應 休 假 日 數 所 得 之 時 數 計 給 之 勞 工 因 普 通 傷 病 擬 請 特 別 休 假 時, 雇 主 應 否 同 意? 特 別 休 假 依 勞 動 基 準 法 施 行 細 則 第 二 十 四 條 第 二 款 規 定 應 由 勞 雇 雙 方 協

30 勞 工 因 普 通 傷 病 擬 請 特 別 休 假 時, 雇 主 應 否 同 意? 商 排 定 之 ; 惟 勞 工 因 普 通 傷 病, 擬 請 特 別 休 假 時, 雇 主 宜 視 實 際 情 形 同 意 之 勞 工 因 普 通 傷 病 擬 請 特 別 休 假 時, 雇 主 應 否 同 意? 特 別 休 假 依 勞 動 基 準 法 施 行 細 則 第 二 十 四 條 第 二 款 規 定 應 由 勞 雇 雙 方 協 商 排 定 之 ; 惟 勞 工 因 普 通 傷 病, 擬 請 特 別 休 假 時, 雇 主 宜 視 實 際 情 形 同 意 之 勞 工 外 祖 父 母 喪 亡 可 否 請 喪 假? 查 民 法 對 於 親 屬 關 係 僅 有 親 等 之 分, 無 內 外 之 別, 祖 父 母 包 含 父 之 父 母 及 母 之 父 母 ( 即 通 稱 之 外 祖 父 母 ) 勞 工 請 假 規 則 第 3 條 第 2 款 未 修 正 前 訂 有 外 祖 父 母 一 詞, 因 其 係 贅 語, 已 予 修 正 刪 除, 勞 工 請 假 規 則 第 3 條 修 正 後, 勞 工 如 有 外 祖 父 母 喪 亡 或 配 偶 之 外 祖 父 母 喪 亡, 分 別 有 該 條 第 2 款 及 第 3 款 之 適 用 勞 工 母 親 為 人 收 養, 勞 工 母 親 之 養 母 或 本 生 母 親 喪 亡 時, 可 否 請 喪 假? 勞 工 之 本 生 母 親 如 已 被 收 養, 則 本 生 母 親 之 養 母 即 為 勞 工 之 外 祖 母, 其 如 喪 亡, 應 依 勞 工 請 假 規 則 第 三 條 第 二 款 規 定 給 予 喪 假 至 於 勞 工 之 本 身 母 親 ( 為 人 收 養 ) 之 本 身 母 親, 亦 為 勞 工 之 外 祖 母, 其 如 喪 亡, 勞 工 可 依 勞 工 請 假 規 則 第 三 條 規 定 請 喪 假 勞 工 為 人 收 養 之 子 女 死 亡 時, 勞 工 及 該 子 女 之 養 父 母 是 否 均 可 請 喪 假? 勞 工 之 子 女 已 過 繼 給 該 勞 工 之 兄 弟 收 養, 該 子 女 死 亡 時, 勞 工 本 人 及 該 子 女 之 養 父 母 可 依 勞 工 請 假 規 則 第 三 條 規 定 請 喪 假

31 勞 工 養 父 喪 亡 可 否 請 喪 假 之 判 斷 標 準 為 何? 勞 工 請 假 規 則 第 三 條 第 一 款 所 定 養 父 喪 亡 之 喪 假 規 定, 應 以 具 有 收 養 關 係 者 始 可 適 用 ; 故 勞 工 依 習 俗 過 繼 給 叔 父 ( 未 辦 理 收 養 手 續 ), 其 叔 父 喪 亡 時 可 否 請 喪 假, 自 應 以 其 是 否 具 有 收 養 關 係 效 力 而 定 勞 工 之 配 偶 死 亡 或 離 婚 後, 其 前 配 偶 之 父 母 或 祖 父 母 死 亡 時, 勞 工 可 否 請 喪 假? 民 法 第 九 百 七 十 一 條 前 段 規 定, 姻 親 關 係 因 離 婚 而 消 滅 準 此, 勞 工 與 配 偶 離 婚 後 無 論 有 否 再 婚, 其 前 配 偶 之 祖 父 母 或 父 母 死 亡, 應 無 勞 工 請 假 規 則 第 三 條 所 定 喪 假 之 適 用 至 於 勞 工 於 配 偶 死 亡 之 後 無 論 有 否 再 婚, 前 配 偶 之 祖 父 母 或 父 母 仍 係 勞 工 之 姻 親, 其 如 死 亡, 則 可 依 勞 工 請 假 規 則 第 三 條 規 定 辦 理 勞 工 生 產 時 嬰 兒 因 臍 帶 繞 頸 死 亡, 醫 生 開 具 死 產 證 明 書, 勞 工 可 否 請 喪 假? 本 應 否 給 予 喪 假, 尚 非 以 是 否 辦 理 出 生 登 記 及 死 亡 登 記 為 要 件 另 查 父 母 子 女 間 之 自 然 血 親 身 分 關 係, 始 於 出 生 故 如 嬰 兒 脫 離 母 體 後 並 未 獨 立 存 活 ( 死 產 ), 則 雇 主 毋 庸 另 給 喪 假 勞 工 之 父 母 同 日 身 亡, 喪 假 如 何 計 給? 勞 工 之 父 母 同 日 喪 亡, 為 顧 及 勞 工 辦 理 二 人 治 喪 事 宜 較 諸 一 人 治 喪 事 宜 繁 雜, 勞 工 得 依 實 際 喪 亡 人 數 分 別 請 給 喪 假 勞 工 請 假 規 則 第 4 條 第 1 項 第 1 款 及 第 2 款 所 稱 全 年 之 定 義 為 何? 查 勞 工 請 假 規 則 第 四 條 第 一 項 第 一 款 及 第 二 項 所 稱 全 年 係 指 勞 雇 雙 方 所 約 定 之 年 度 而 言 故 勞 工 請 未 住 院 傷 病 假 期 間 如 跨 越 年 度, 則 新 年 度 仍 可 請 未 住 院 傷 病 假 三 十 日 且 每 年 之 未 住 院 傷 病 假 未 超 過 三 十 日 之 期 間, 如 遇 例 假 紀 念 日 勞 動 節 日 及 其 他 由 中 央 主 管 機 關 規 定 應 放 假 之 日, 應 不 計 入 請 假 期 內 惟 雇 主 如 給 予 勞 工 較 法 令 規 定 為 優 之 未 住 院 傷 病 假 期 間, 遇 有 上 述 假 日 是 否 計 入 請 假 期 內, 法 無 明 確 定 另 每 年 普 通 傷 病 假 未

32 勞 工 請 假 規 則 第 4 條 第 1 項 第 1 款 及 第 2 款 所 稱 全 年 之 定 義 為 何? 超 過 三 十 日 部 分, 工 資 折 半 發 給 勞 工 請 假 規 則 第 4 條 第 1 項 第 3 款 所 稱 1 年 之 涵 義 為 何? 一 依 勞 工 請 假 規 則 第 4 條 規 定 : 勞 工 因 普 通 傷 害 疾 病 或 生 理 原 因 必 須 治 療 或 休 養 者, 得 在 左 列 規 定 範 圍 內 請 普 通 傷 病 假 一 未 住 院 者,1 年 內 合 計 不 得 超 過 30 日 ; 二 住 院 者,2 年 內 合 計 不 得 超 過 1 年 ; 三 未 住 院 傷 病 假 與 住 院 傷 病 假 2 年 內 合 計 不 得 超 過 1 年 普 通 傷 病 假 1 年 內 未 超 過 30 日 部 分, 工 資 折 半 發 給, 其 領 有 勞 工 保 險 普 通 傷 病 給 付 未 達 工 資 半 數 者, 由 雇 主 補 足 之 又 同 規 則 第 5 條 規 定, 勞 工 普 通 傷 病 假 超 過 前 條 第 1 項 規 定 之 期 限, 經 以 事 假 或 特 別 休 假 抵 充 後 仍 未 痊 癒 者, 得 予 留 職 停 薪 但 留 職 停 薪 期 間 以 1 年 為 限 二 前 揭 規 則 第 4 條 第 1 項 第 3 款 所 定 未 住 院 傷 病 假 與 住 院 傷 病 假 2 年 內 合 計 不 得 超 過 1 年, 係 指 同 條 第 1 款 與 第 2 款 合 計 後, 不 得 超 過 1 年 而 言, 惟 每 一 年 度 未 住 院 傷 病 假 仍 以 30 日 為 限 上 開 規 定 為 最 低 基 準, 事 業 單 位 如 有 較 優 規 定 者, 可 從 其 規 定 勞 工 事 假 期 間 遇 法 定 放 假 日 工 資 應 如 何 發 給? 勞 工 事 假 期 間, 如 遇 例 假 紀 念 日 勞 動 節 日 及 其 他 由 中 央 主 管 機 關 規 定 應 放 假 之 日, 應 不 計 入 請 假 期 內, 前 經 內 政 部 七 十 四 年 四 月 廿 七 日 74 台 內 勞 字 第 三 二 六 六 五 號 函 釋 在, 其 不 計 入 請 假 期 內 者, 工 資 自 應 依 勞 動 基 準 法 第 三 十 九 條 規 定, 由 雇 主 照 給 至 於 連 續 請 事 假 完 畢 後 適 逢 公 司 例 假 日, 雇 主 仍 應 依 勞 動 基 準 法 第 三 十 六 條 規 定 給 予 例 假, 當 日 工 資 依 同 法 第 三 十 九 條 規 定, 由 雇 主 照 給 勞 工 參 加 役 男 體 檢, 應 請 何 種 假 別? 事 業 單 位 勞 工 返 回 戶 籍 所 在 地 參 加 役 男 體 檢 抽 籤 等 徵 兵 必 要 事 務, 雇 主 應 給 予 公 假, 上 述 公 假 包 括 路 程 往 返 時 間 在 內, 其 假 期 視 實 際 需 要 定 之

33 受 僱 於 事 業 單 位 之 夜 校 學 生 參 加 大 專 集 訓 如 何 給 假? 查 受 僱 於 事 業 單 位 之 大 專 夜 間 部 未 役 學 生 於 寒 假 須 至 成 功 嶺 集 訓, 係 依 教 育 部 與 國 防 部 會 銜 修 正 發 布 之 高 級 中 學 以 上 學 校 學 生 軍 訓 實 施 辦 法 辦 理, 此 項 集 訓 並 非 入 營 服 役, 亦 不 同 於 各 種 兵 役 召 集, 因 無 給 予 公 假 之 法 令, 故 集 訓 期 間 應 如 何 處 理, 由 勞 雇 雙 方 自 行 協 商 勞 工 參 加 各 種 召 集 依 勞 工 請 假 規 則 第 8 條 核 給 公 假, 公 假 是 否 包 含 路 程 時 間? 關 於 勞 工 參 加 各 種 召 集 依 勞 工 請 假 規 則 第 八 條 核 給 公 假, 公 假 應 包 含 路 程 一, 依 據 國 防 部 八 十 六 年 六 月 二 十 六 日 八 六 七 六 六 號 函 釋, 此 公 假 應 包 含 其 往 或 返 實 際 需 要 之 路 程 時 間, 並 應 考 量 交 通 之 方 便 性, 核 給 公 假 在 公 傷 病 假 期 間 發 生 意 外 傷 害, 應 如 何 給 假? 本 勞 工 因 職 業 災 害 在 公 傷 病 假 期 間, 又 發 生 意 外 事 故, 如 該 事 故 係 出 於 勞 工 私 人 行 為 者, 應 非 屬 職 業 災 害 至 於 是 否 續 給 公 傷 病 假, 應 視 其 職 業 傷 病 之 需 要 而 定 事 單 位 實 施 五 天 工 作 制 時, 如 何 計 給 喪 假 事 假 及 產 假? 事 業 單 位 依 勞 動 基 準 法 第 三 十 條 第 二 項 規 定 實 施 五 天 工 作 制 時, 雇 主 給 予 勞 工 特 別 休 假 及 婚 假 得 以 每 日 八 小 時 乘 以 應 給 假 日 數 計 給 之, 前 經 行 政 院 勞 工 委 員 會 八 十 二 年 二 月 一 日 台 82 勞 動 二 字 第 四 六 五 三 號 函 釋 在, 至 於 喪 假 病 假 及 事 假 亦 可 依 上 開 方 式 計 給 之 惟 產 假 無 論 勞 工 每 日 之 工 作 時 數 多 寡, 均 應 以 曆 日 之 一 日 為 計 算 單 位 勞 工 因 勞 資 爭 議 事 件 出 席 會 議 或 出 庭 時, 可 否 請 公 假? 有 關 勞 工 與 雇 主 因 勞 資 爭 議 事 件 出 席 主 管 機 關 召 開 之 協 調 或 調 解 會 議 或 經 法 院 之 傳 喚 出 庭 時, 可 先 請 事 假 或 特 別 休 假, 如 該 爭 議 事 項 經 有 權 機 關

34 勞 工 因 勞 資 爭 議 事 件 出 席 會 議 或 出 庭 時, 可 否 請 公 假? ( 法 院 或 主 管 機 關 ) 判 ( 認 ) 定 係 出 自 於 雇 主 違 法 所 引 起, 雇 主 應 改 給 公 假 天 然 災 害 發 生 事 業 單 位 勞 工 出 勤 管 理 及 工 資 給 付 要 點 所 稱 天 然 災 害 之 定 義 為 何? 該 要 點 所 稱 天 然 災 害, 指 颱 風 洪 水 地 震 及 其 他 經 目 的 事 業 主 管 機 關 認 定 屬 天 然 災 害 者 天 然 災 害 發 生 時 ( 後 ), 勞 工 在 什 麼 情 況 下 可 以 不 出 勤? 天 然 災 害 發 生 事 業 單 位 勞 工 出 勤 管 理 及 工 資 給 付 要 點 明 定 天 然 災 害 發 生 時, 如 工 作 地 居 住 地 或 上 班 必 經 途 中 任 一 轄 區 首 長 已 通 告 停 止 辦 公 或 工 作 所 在 地 未 通 報 停 止 辦 公, 但 因 天 然 災 害 因 素 阻 塞 交 通 致 延 遲 或 未 能 出 勤 時, 勞 工 可 不 出 勤 天 然 災 害 發 生 時 ( 後 ), 事 業 單 位 如 果 因 為 營 運 需 要, 如 何 約 定 勞 工 出 勤? 天 然 災 害 發 生 時 ( 後 ), 事 業 單 位 因 業 務 性 質 需 要, 需 特 定 勞 工 出 勤 者, 應 由 勞 雇 雙 方 於 事 前 約 定 ; 有 工 會 者, 應 徵 得 工 會 同 意, 無 工 會 者, 應 經 勞 資 會 議 同 意 勞 工 因 天 然 災 害 無 法 出 勤, 雇 主 可 否 記 為 曠 工? 可 否 要 求 請 事 假 或 補 班? 勞 工 因 天 然 災 害 致 未 出 勤, 非 可 歸 責 於 勞 工, 雇 主 不 得 視 為 曠 工 遲 到 或 強 迫 勞 工 以 事 假 或 其 他 假 別 處 理, 且 不 得 強 迫 勞 工 補 行 工 作 扣 發 全 勤 獎 金 解 僱 或 為 其 他 不 利 之 處 分 勞 工 因 天 然 災 害 原 因 無 法 出 勤, 工 資 應 如 何 發 給? 勞 工 因 天 然 災 害 無 法 出 勤, 與 勞 動 基 準 法 有 關 放 假 之 目 的 及 概 念 不 同,

35 勞 工 因 天 然 災 害 原 因 無 法 出 勤, 工 資 應 如 何 發 給? 亦 難 歸 責 於 雇 主, 然 雇 主 本 應 照 扶 勞 工, 宜 不 扣 發 工 資 勞 工 於 天 然 災 害 發 生 當 日 應 雇 主 之 要 求 出 勤 者, 工 資 應 如 何 發 給? 天 然 災 害 發 生 時 ( 後 ), 對 於 應 雇 主 之 要 求 而 勉 力 出 勤 之 勞 工, 雇 主 應 本 疼 惜 之 心, 除 照 給 當 日 工 資 外, 宜 加 給 勞 工 工 資, 並 提 供 交 通 工 具 交 通 津 貼 或 其 他 必 要 之 協 助 為 何 不 將 天 然 災 害 ( 例 如 : 颱 風 ) 發 生 經 宣 布 停 止 上 班 之 日, 訂 為 颱 風 假? 勞 動 基 準 法 第 37 條 規 定, 紀 念 日 勞 動 節 日 及 其 他 由 中 央 主 管 機 關 規 定 應 放 假 之 日, 均 應 休 假 上 開 各 該 應 放 假 之 日, 明 定 於 該 法 施 行 細 則 第 23 條, 該 條 所 列 其 他 由 中 央 主 管 機 關 指 定 應 放 假 之 日 性 質, 屬 特 定 節 日 或 與 紀 念 日 節 日 有 關 係 者 故 如 指 定 颱 風 來 襲 停 止 上 班 日 為 應 放 假 之 日, 不 符 合 該 條 規 定 之 立 法 意 旨, 無 法 據 以 指 定 天 然 災 害 過 後, 勞 工 未 能 返 回 工 作 崗 位, 該 如 何 處 理? 天 然 災 害 過 後, 勞 工 如 因 災 後 交 通 阻 塞, 無 法 返 回 工 作 崗 位, 依 天 然 災 害 發 生 事 業 單 位 勞 工 出 勤 管 理 及 工 資 給 付 要 點 規 定, 雇 主 不 得 視 為 曠 工 或 強 迫 勞 工 以 事 假 或 其 他 假 別 處 理, 且 不 得 強 迫 勞 工 補 行 工 作 扣 發 全 勤 獎 金 解 僱 或 為 其 他 不 利 之 處 分, 工 資 宜 不 扣 發 天 然 災 害 發 生 時 ( 後 ), 勞 工 有 家 庭 成 員 須 照 顧, 該 如 何 請 假? (1) 受 僱 者 ( 勞 工 ) 其 家 庭 成 員 於 災 害 發 生 時 ( 後 ) 須 其 親 自 照 顧 時, 得 依 性 別 工 作 平 等 法 規 定 請 家 庭 照 顧 假 (2) 家 庭 照 顧 假 請 假 日 數 併 入 事 假 計 算, 全 年 以 7 日 為 限 (3) 家 庭 照 顧 假 薪 資 之 計 算, 依 受 僱 者 適 用 之 事 假 規 定 辦 理 (4) 雇 主 不 得 因 受 僱 者 請 家 庭 照 顧 假 視 為 缺 勤 而 影 響 其 全 勤 獎 金 考 績

36 天 然 災 害 發 生 時 ( 後 ), 勞 工 有 家 庭 成 員 須 照 顧, 該 如 何 請 假? 或 為 其 他 不 利 之 處 分 (5) 勞 工 如 已 請 畢 家 庭 照 顧 假, 得 依 勞 工 請 假 規 則 請 事 假, 或 與 雇 主 協 商 排 定 特 別 休 假 勞 工 如 有 親 屬 因 天 然 災 害 不 幸 罹 難, 如 何 請 假? 勞 工 若 有 親 屬 因 災 害 不 幸 罹 難, 符 合 勞 工 請 假 規 則 第 3 條 規 定 者, 得 依 該 條 各 款 所 定 喪 假 日 數 請 假, 喪 假 期 間, 工 資 照 給 天 然 災 害 過 後, 勞 工 有 事 ( 如 整 理 家 園 ) 須 處 理, 如 何 請 假? 天 然 災 害 過 後, 勞 工 因 有 事 故 ( 如 需 重 建 整 理 家 園 等 ) 必 須 親 自 處 理 者, 可 依 勞 工 請 假 規 則 請 事 假, 亦 可 與 雇 主 協 商 排 定 特 別 休 假 天 然 災 害 發 生 時 ( 後 ), 勞 工 依 法 令 已 無 假 可 請, 惟 勞 工 仍 有 請 假 需 求 時, 該 如 何 處 理? 天 然 災 害 發 生 時 ( 後 ), 勞 工 依 法 令 已 無 假 可 請, 勞 工 仍 有 請 假 需 求 時, 得 與 雇 主 協 商 留 職 停 薪 ; 雇 主 不 得 逕 以 勞 工 無 正 當 理 由 繼 續 曠 工 為 由, 逕 依 勞 動 基 準 法 第 12 條 規 定 予 以 解 僱 雇 主 可 否 與 勞 工 約 定 無 薪 休 假? 無 薪 休 假 不 是 法 律 名 詞, 更 不 是 雇 主 可 以 恣 為 的 權 利 因 景 氣 因 素 所 造 成 的 停 工, 屬 可 歸 責 於 雇 主 之 事 由, 工 資 本 應 依 約 照 付 雇 主 如 片 面 減 少 工 資, 即 屬 違 法, 可 依 勞 動 基 準 法 予 以 裁 罰 事 業 單 位 如 因 受 景 氣 影 響, 為 避 免 資 遣 勞 工, 造 成 更 多 社 會, 勉 允 與 勞 工 協 商, 採 減 少 工 時 並 比 例 減 少 工 資 之 方 式 ( 即 坊 間 所 謂 之 無 薪 休 假 ) 共 度 難 關, 惟 仍 不 得 逕 自 為 之 肆 童 工 女 工 特 別 保 護

37 女 工 產 假 期 間 是 否 照 發 全 勤 獎 金? 女 工 分 娩 前 後, 應 停 止 工 作, 給 予 產 假 八 星 期, 為 勞 動 基 準 法 第 五 十 條 明 定, 乃 女 工 應 有 之 合 法 權 益, 不 應 視 為 缺 勤, 原 有 之 全 勤 獎 金 自 應 照 發 產 假 之 計 算 是 否 扣 除 假 日? 勞 動 基 準 法 第 五 十 條 所 定 之 產 假 旨 在 保 護 母 性 之 健 康, 該 假 期 內 如 遇 星 期 例 假 紀 念 日 勞 動 節 日 及 其 他 由 中 央 主 管 機 關 規 定 應 放 假 之 日, 均 包 括 在 內 無 庸 扣 除 實 施 一 週 變 形 工 時 制 度 之 事 業 單 位 所 僱 用 之 童 工 每 日 工 作 時 間 為 何? 現 行 勞 動 基 準 法 第 四 十 七 條 童 工 每 日 工 作 時 間 不 得 超 過 八 小 時, 每 週 不 得 超 過 40 小 時, 係 基 於 不 使 童 工 過 度 工 作 之 特 別 保 護 規 定, 與 該 法 第 三 十 條 第 二 項 實 施 一 週 變 形 工 時 之 規 定 立 法 意 旨 不 同, 故 實 施 一 週 變 形 工 時 制 度 之 事 業 單 位 所 僱 童 工 每 日 工 作 時 間 仍 不 得 超 過 八 小 時, 否 則 即 屬 違 法 有 關 勞 動 基 準 法 第 五 十 二 條 哺 乳 時 間, 是 否 限 於 餵 哺 母 乳? 查 勞 動 基 準 法 第 五 十 二 條 規 定 哺 乳 時 間, 旨 在 使 女 性 勞 工 得 以 兼 顧 工 作 與 育 兒, 女 性 員 工 如 確 有 親 自 餵 哺 嬰 兒 之 需 要 而 提 出 申 請, 雇 主 應 依 法 給 予, 但 如 女 性 員 工 不 提 出 申 請, 自 當 別 論 所 謂 哺 乳, 不 限 於 餵 哺 母 乳, 包 含 餵 哺 牛 乳 在 內, 如 事 業 單 位 內 設 有 哺 育 設 施, 勞 工 宜 儘 量 使 用 之 至 於 勞 資 雙 方 協 商 約 定 將 哺 乳 期 間 集 中 於 上 班 前 或 下 班 後, 自 無 不 可, 惟 哺 乳 時 間 仍 應 含 在 當 日 正 常 工 作 時 間 內 有 關 未 親 自 哺 乳 之 勞 工, 可 否 夜 間 工 作? 查 勞 動 基 準 法 第 三 十 條 之 一 及 第 四 十 九 條 係 規 定 女 性 勞 工 於 哺 乳 期 間 不 得 從 事 夜 間 工 作, 故 未 親 自 哺 乳 女 性 勞 工 不 包 括 在 內

38 有 關 因 優 生 保 健 之 需 要 施 以 減 胎 手 術, 可 否 視 同 人 工 流 產 而 核 給 流 產 假? 1. 查 勞 動 基 準 法 第 五 十 條 規 定, 妊 娠 三 個 月 以 上 流 產 者, 應 停 止 工 作, 給 予 產 假 四 星 期 另, 前 勞 工 行 政 主 管 機 關 內 政 部 曾 以 七 十 四 年 十 一 月 四 日 七 四 台 內 勞 字 第 三 五 九 一 二 四 號 函 釋, 女 工 妊 娠 三 個 月 以 上 實 施 人 工 流 產, 如 經 優 生 保 健 法 第 五 條 規 定 指 定 之 醫 生 證 明 屬 實 者, 應 依 勞 動 基 準 法 第 五 十 條 之 規 定 停 止 工 作 給 予 產 假 四 星 期 2. 至 於 減 胎 手 術 可 否 視 同 人 工 流 產 而 核 給 流 產 假, 經 本 部 函 請 行 政 院 衛 生 署 釋 復 略 以 : 優 生 保 健 法 第 四 條 規 定 如 下 : 稱 人 工 流 產 者, 謂 經 醫 學 上 認 定 胎 兒 在 母 體 外 不 能 自 然 保 持 其 生 命 之 期 間 內, 以 醫 學 技 術, 使 胎 兒 及 其 附 屬 物 排 除 於 母 體 外 之 方 法 有 關 因 優 生 保 健 之 需 要 施 以 減 胎 手 術, 可 否 視 同 人 工 流 產? 應 以 施 術 時 是 否 有 胎 兒 及 其 副 屬 物 排 除 於 母 體 之 事 實 發 生 作 為 判 斷 之 依 據 3. 台 端 可 就 前 開 函 釋, 持 具 施 術 醫 師 開 具 證 明 加 以 認 定 是 否 應 給 予 流 產 假 妊 娠 十 二 週 以 上 流 產 可 以 請 產 假 嗎? 依 行 政 院 衛 生 署 七 十 九 年 九 月 十 八 日 衛 署 保 字 第 九 一 七 八 六 號 函 稱 : 產 科 學 所 稱 懷 孕 十 個 月 之 足 月 生 產, 係 指 懷 孕 二 百 八 十 天, 即 四 十 週 故 女 工 經 醫 師 診 斷 為 十 二 週 流 產, 其 與 妊 娠 三 個 月 或 八 十 四 天 流 產 之 意 相 同 女 工 可 否 於 產 前 四 週 請 產 假? 查 勞 動 基 準 法 第 五 十 條 規 定, 勞 工 分 娩 前 後, 應 停 止 工 作, 給 予 產 假 八 星 期, 女 工 如 於 產 前 四 週 請 產 假 亦 屬 適 當, 如 勞 資 雙 方 協 商 決 定, 妊 娠 期 間 女 性 員 工 得 於 產 前 分 次 請 產 假, 亦 無 不 可 惟 女 性 因 個 人 體 質 不 同, 於 分 娩 前 請 產 假 時, 應 至 少 保 留 4 星 期 於 產 後, 以 免 妨 礙 產 後 恢 復 適 用 勞 動 基 準 法 第 八 十 四 條 之 一 之 女 性 勞 工 妊 娠 或 哺 乳 期 間 可 否 夜 間 工 作? 查 勞 動 基 準 法 第 八 十 四 條 之 一 第 一 項 規 定, 經 中 央 主 管 機 關 核 定 公 告 之 工 作 者, 得 由 勞 資 雙 方 約 定 女 工 夜 間 工 作 事 項, 並 報 請 當 地 主 管 機 關 核 備, 不 受 同 法 第 四 十 九 條 規 定 限 制, 但 同 條 第 二 項 規 定, 勞 雇 之 約 定 應 參 考 同

39 適 用 勞 動 基 準 法 第 八 十 四 條 之 一 之 女 性 勞 工 妊 娠 或 哺 乳 期 間 可 否 夜 間 工 作? 法 所 定 之 基 準 且 不 得 損 及 勞 工 之 健 康 及 福 祉 茲 以 勞 動 基 準 法 第 四 十 九 條 及 第 三 十 條 之 一 均 規 定 妊 娠 或 哺 乳 期 間 之 女 工 不 得 於 夜 間 工 作, 係 基 於 母 性 保 護 政 策, 保 障 該 等 勞 工 之 健 康 及 福 祉, 故 勞 雇 雙 方 不 得 有 使 妊 娠 或 哺 乳 期 間 女 工 於 午 後 十 時 至 翌 晨 六 時 工 作 之 約 定 勞 動 基 準 法 第 四 十 五 條 但 書 所 謂 經 主 管 機 關 認 定 其 工 作 性 質 及 環 境 無 礙 其 身 心 健 康 者 應 依 個 審 慎 認 定 是 指? 勞 動 基 準 法 第 四 十 五 條 第 一 項 但 書 經 主 管 機 關 認 定 其 工 作 性 質 及 環 境 無 礙 其 身 心 健 康 者 係 指 由 主 管 機 關 對 於 事 業 單 位 所 擬 僱 用 十 五 歲 以 下 兒 童 所 擔 任 之 工 作 及 與 該 工 作 有 關 之 周 遭 環 境, 應 詳 為 審 慎 研 酌 有 無 對 該 兒 童 身 體 健 康 或 心 理 發 展 產 生 不 良 影 響 者 伍 職 業 災 害 補 償 雇 主 有 何 職 業 災 害 補 償 責 任? 勞 動 基 準 法 職 業 災 害 補 償 規 定 係 採 雇 主 無 過 失 補 償 責 任 亦 即 勞 工 一 旦 發 生 職 業 災 害, 無 論 雇 主 對 於 職 業 災 害 之 發 生 有 無 故 意 或 過 失, 雇 主 均 應 支 付 職 業 災 害 補 償 費 用 依 勞 動 基 準 法 第 59 條 規 定, 勞 工 因 遭 遇 職 業 災 害 而 致 殘 廢 傷 害 疾 病 或 死 亡 時, 雇 主 應 依 規 定 予 以 補 償 另 勞 工 請 假 規 則 第 6 條 規 定, 勞 工 因 職 業 災 害 而 致 殘 廢 傷 害 或 疾 病 者, 其 治 療 休 養 期 間, 給 予 公 傷 病 假 參 考 法 源 : 勞 動 基 準 法 楊 通 軒, 第 八 章 職 業 災 害 之 賠 償 與 補 償, 勞 動 基 準 法 釋 義 - 施 行 二 十 年 之 回 顧 與 展 望 職 業 災 害 補 償 內 容 為 何? 按 勞 動 基 準 法 第 59 條 規 定, 雇 主 對 於 職 業 災 害 勞 工 的 補 償 責 任, 有 下 列 四 種 : 醫 療 費 用 補 償 : 勞 工 受 傷 或 罹 患 職 業 病, 雇 主 應 該 補 償 其 必 需 的 醫 療 費 用 工 資 補 償 : 勞 工 在 醫 療 期 間, 如 果 無 法 工 作, 雇 主 應 按 照 其 原 領 工 資 的 數 額 予 以 補 償 ; 不 過, 如 果 醫 療 期 間 屆 滿 二 年 仍 未 痊 癒, 經 指 定 醫

40 職 業 災 害 補 償 內 容 為 何? 院 診 斷, 審 定 勞 工 喪 失 原 有 工 作 能 力, 可 是 又 不 符 合 勞 工 保 險 條 例 的 殘 廢 給 付 標 準, 雇 主 得 一 次 給 付 40 個 月 的 平 均 工 資 後, 免 除 此 項 工 資 補 償 責 任 殘 廢 補 償 : 罹 災 勞 工 經 過 治 療 終 止 後, 經 指 定 的 醫 院 診 斷, 審 定 其 身 體 遺 存 殘 廢, 雇 主 應 按 照 勞 工 平 均 工 資 及 其 殘 廢 程 度, 一 次 給 與 殘 廢 補 償 死 亡 補 償 : 勞 工 因 遭 遇 職 業 災 害 或 罹 患 職 業 病 而 死 亡 時, 雇 主 應 給 予 5 個 月 平 均 工 資 的 喪 葬 費, 除 此 之 外, 雇 主 還 必 須 給 予 其 遺 屬 40 個 月 平 均 工 資 的 死 亡 補 償 雇 主 對 於 上 述 四 種 補 償 與 勞 工 保 險 責 任 之 間 有 抵 充 關 係, 也 就 是 說, 在 同 一 個 事 故, 如 果 按 照 勞 工 保 險 條 例 或 其 他 法 令 規 定, 已 經 由 雇 主 支 付 費 用 補 償 者, 雇 主 可 以 抵 充 之 職 業 災 害 之 工 資 補 償 應 否 隨 工 資 調 整? 查 勞 動 基 準 法 施 行 細 則 第 三 十 一 條 規 定 : 本 法 第 五 十 九 條 第 二 款 所 稱 原 領 工 資, 係 指 該 勞 工 遭 遇 職 業 災 害 前 一 日 正 常 工 作 時 間 所 得 之 工 資 其 為 計 月 者, 以 遭 遇 職 業 災 害 前 最 近 一 個 月 工 資 除 以 三 十 所 得 之 金 額 為 其 一 日 之 工 資 其 中 所 稱 最 近 一 個 月 工 資, 係 指 領 月 薪 之 勞 工 於 發 生 職 業 災 害 前 已 領 或 已 屆 期 可 領 之 最 近 一 個 月 工 資 而 言 嗣 後 該 勞 工 之 工 資 如 有 調 整, 其 工 資 補 償 應 自 工 資 調 整 當 日 起 隨 之 調 整 事 業 單 位 可 否 同 意 復 健 時 間 給 予 公 傷 病 假? 查 勞 工 請 假 規 則 第 六 條 規 定, 勞 工 因 職 業 災 害 而 致 殘 廢 傷 害 或 疾 病 者, 其 治 療 休 養 期 間, 給 予 公 傷 病 假 該 公 傷 病 假 之 期 間, 依 實 際 需 要 而 定 嗣 後 若 勞 工 已 能 工 作, 僅 需 定 期 前 往 醫 院 復 健, 則 復 健 時 間 雇 主 應 續 給 公 傷 病 假 雇 主 若 對 勞 工 請 假 事 由 有 所 質 疑 時, 可 依 同 規 則 第 十 條 規 定, 要 求 勞 工 提 出 有 關 證 明 文 件 若 勞 工 職 業 災 害 醫 療 期 間 已 屆 滿 二 年, 仍 未 痊 癒 需 要 治 療 者, 依 勞 動 基 準 法 第 五 十 九 條 第 二 款 規 定, 雇 主 可 繼 續 按 其 原 領 工 資 數 額 予 以 補 償, 或 一 次 給 付 四 十 個 月 之 平 均 工 資 後, 免 除 此 項 工 資 補 償 責 任 雇 主 如 欲 終 止 與 勞 工 之 勞 動 契 約, 仍 應 依 該 法 規 定 發 給 資 遣 費 或 退 休

附 件

附 件 邮 政 行 业 统 计 报 表 制 度 ( 快 递 业 务 部 分 ) 2014 年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国 家 邮 政 局 制 定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国 家 统 计 局 批 准 2013 年 9 月 本 报 表 制 度 根 据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统 计 法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邮 政 法 和 邮 政 行 业 统 计 管 理 办 法 的 有 关 规 定 制 定 中

More information

BSAP_ConsultChi05_1.indd

BSAP_ConsultChi05_1.indd 2016 1 A B 1 3 4 7 13 33 51 C D 1 2 1 2 3 4 6 5 3 4 5 1 2 3 4 6 1 7 1 1.1 1 8 2 1.2 9 1 1.3 10 1.4 1.5 2011-2030 11 1 1.6 12 2 13 2 2.1 14 3 15 16 2 4 17 2 5 18 19 2 1 2 3 4 1 2 3 20 6 21 2 7 22 23 24

More information

C 佟 某 委 托 中 介 为 其 征 婚 D 海 盈 房 地 产 公 司 委 托 律 师 事 务 所 代 其 办 理 登 记 事 项 8 根 据 民 法 通 则, 施 工 单 位 的 项 目 经 理 属 于 施 工 单 位 的 ( ) A 委 托 代 理 人 B 法 定 代 理 人 C 指 定 代

C 佟 某 委 托 中 介 为 其 征 婚 D 海 盈 房 地 产 公 司 委 托 律 师 事 务 所 代 其 办 理 登 记 事 项 8 根 据 民 法 通 则, 施 工 单 位 的 项 目 经 理 属 于 施 工 单 位 的 ( ) A 委 托 代 理 人 B 法 定 代 理 人 C 指 定 代 2014 年 一 级 建 造 师 法 律 法 规 考 前 演 练 题 温 馨 提 示 : 下 列 选 择 题 有 可 能 为 单 项 或 者 多 项 选 择 题. ( 参 考 答 案 讲 解 时 提 供 ) 1 建 筑 业 企 业 资 质 管 理 规 定 属 于 ( ) A 行 政 法 规 B 一 般 法 律 C 司 法 解 释 D 部 门 规 章 2 法 律 之 间 对 同 一 事 项 新 的 一

More information

Microsoft Word - prac_exp13.doc

Microsoft Word - prac_exp13.doc 示 例 十 三 審 題 和 立 意 四 年 級 學 習 單 元 審 題 和 立 意 ( 東 華 三 院 王 余 家 潔 紀 念 小 學 ) 一 學 習 目 標 透 過 閱 讀 不 同 類 型 的 文 章, 掌 握 審 題 和 立 意 的 方 法, 增 強 寫 作 及 說 話 的 能 力 ; 培 養 虛 心 謙 遜 關 懷 他 人 的 態 度, 以 及 肯 定 自 我 價 值 二 學 習 重 點 聆

More information

5 1 文 书 原 件 优 先 的 原 则 和 例 外 兼 评 最 高 人 民 法 院 关 于 民 事 诉 讼 证 据 的 若 干 规 定 第 69 条 / 纪 格 非 论 点 与 思 考 5 3 优 先 受 偿 权 是 什 么 权? 浅 谈 建 筑 工 程 优 先 受 偿 权 的 性 质 及 价

5 1 文 书 原 件 优 先 的 原 则 和 例 外 兼 评 最 高 人 民 法 院 关 于 民 事 诉 讼 证 据 的 若 干 规 定 第 69 条 / 纪 格 非 论 点 与 思 考 5 3 优 先 受 偿 权 是 什 么 权? 浅 谈 建 筑 工 程 优 先 受 偿 权 的 性 质 及 价 每 月 吹 风 4 律 师 的 社 会 理 想 是 什 么? / 顾 培 东 焦 点 与 视 线 5 没 有 反 对 的 声 音, 合 唱 怎 能 和 谐 访 陕 西 省 高 级 人 民 法 院 副 院 长 王 松 敏 / 千 古 洲 文 心 7 现 代 法 官 不 能 是 简 单 的 法 律 人 北 京 市 西 城 区 人 民 法 院 赵 庆 丽 法 官 的 便 民 情 怀 / 高 凌 燕 1 3

More information

早 期 療 育 教 保 人 員 應 具 備 下 列 資 格 之 一 : 一 專 科 以 上 學 校 醫 護 職 能 治 療 物 理 治 療 教 育 特 殊 教 育 早 期 療 育 幼 兒 教 育 幼 兒 保 育 社 會 社 會 福 利 社 會 工 作 心 理 輔 導 兒 童 及 少 年 福 利 或

早 期 療 育 教 保 人 員 應 具 備 下 列 資 格 之 一 : 一 專 科 以 上 學 校 醫 護 職 能 治 療 物 理 治 療 教 育 特 殊 教 育 早 期 療 育 幼 兒 教 育 幼 兒 保 育 社 會 社 會 福 利 社 會 工 作 心 理 輔 導 兒 童 及 少 年 福 利 或 名 稱 : 兒 童 及 少 年 福 利 機 構 專 業 人 員 資 格 及 訓 練 辦 法 修 正 日 期 : 民 國 103 年 01 月 17 日 法 規 類 別 : 行 政 > 衛 生 福 利 部 > 社 會 及 家 庭 目 第 1 條 本 辦 法 依 兒 童 及 少 年 福 利 與 權 益 保 障 法 ( 以 下 簡 稱 本 法 ) 第 七 十 八 條 規 定 訂 定 之 第 2 條 本 法

More information

陕 西 省 城 市 社 区 社 会 管 理 创 新 现 状 困 境 及 建 议 一 陕 西 省 城 市 社 区 管 理 现 状 分 析 ( 一 ) 社 区 社 会 管 理 创 新 的 重 要 举 措 1. 高 度 重 视 社 区 的 社 会 管 理, 积 极 探 索 总 结 经 验 自 2000 年

陕 西 省 城 市 社 区 社 会 管 理 创 新 现 状 困 境 及 建 议 一 陕 西 省 城 市 社 区 管 理 现 状 分 析 ( 一 ) 社 区 社 会 管 理 创 新 的 重 要 举 措 1. 高 度 重 视 社 区 的 社 会 管 理, 积 极 探 索 总 结 经 验 自 2000 年 . 21 田 丽 丽 摘 要 : 社 区 是 社 会 管 理 的 基 石, 加 强 和 创 新 社 区 社 会 管 理 已 成 为 当 前 社 区 建 设 的 重 要 任 务 之 一 陕 西 省 在 推 进 社 会 管 理 创 新 强 化 社 区 建 设 的 过 程 中, 通 过 多 项 举 措, 在 社 区 管 理 模 式 创 新 方 面 取 得 了 初 步 成 效, 但 是 城 市 社 区 形

More information

1-8章.indd

1-8章.indd 第一章 帽 子 问 题 帽子问题又称帽子颜色问题 是比较经典又非常有趣的逻辑问题之一 一个经典的问题原文如下 有 3 顶红帽子和 2 顶白帽子 现在将其中 3 顶给排成一列纵队的 3 个人 每人戴上 1 顶 每个人都只能看到自己前面的人的帽子 而看不到自己和自己后面的人的帽子 同时 3 个人也不知道剩下的 2 顶帽子的颜色 但他们都知道他们 3 个人的帽子是从 3 顶红帽子 2 顶白帽子中取出的 先问站在最后边的人

More information

目 錄 大 會 歡 迎 詞 裁 判 長 的 話 選 手 賽 前 準 備 清 單 賽 事 日 程 表 選 手 報 到 比 賽 日 - 大 會 服 務 關 門 時 間 台 東 關 門 時 間 轉 換 區 須 知 台 東 轉 換 區 須 知 自 行 車 檢 錄 轉 換 袋 台 灣 游 泳 公 里 游 泳

目 錄 大 會 歡 迎 詞 裁 判 長 的 話 選 手 賽 前 準 備 清 單 賽 事 日 程 表 選 手 報 到 比 賽 日 - 大 會 服 務 關 門 時 間 台 東 關 門 時 間 轉 換 區 須 知 台 東 轉 換 區 須 知 自 行 車 檢 錄 轉 換 袋 台 灣 游 泳 公 里 游 泳 目 錄 大 會 歡 迎 詞 裁 判 長 的 話 選 手 賽 前 準 備 清 單 賽 事 日 程 表 選 手 報 到 比 賽 日 - 大 會 服 務 關 門 時 間 台 東 關 門 時 間 轉 換 區 須 知 台 東 轉 換 區 須 知 自 行 車 檢 錄 轉 換 袋 台 灣 游 泳 公 里 游 泳 攻 略 台 灣 自 行 車 公 里 台 灣 路 跑 公 里 台 灣 補 給 站 台 東 游 泳 公 里

More information

Microsoft Word - 江湖行帮趣话

Microsoft Word - 江湖行帮趣话 1 2 小 引 江 湖 百 态, 五 行 八 作, 七 十 二 行, 是 我 国 自 古 以 来 小 生 产 经 济 的 产 物 工 匠 作 坊 商 贾 服 务 行 业 艺 人 江 湖 术 士 帮 会 匪 盗 娼 妓 形 形 色 色, 五 花 八 门 这 种 带 有 宗 法 式 的 行 业, 是 一 个 个 神 秘 的 王 国, 它 们 分 别 有 着 自 己 的 信 奉, 有 着 不 同 的 规

More information

人 員 分 配 完 畢 後, 分 配 訓 練 之 需 本 法 第 三 條 第 一 項 所 稱 分 發 機 關, 指 銓 敘 部 及 行 政 院 人 事 行 政 總 處 本 法 第 三 條 第 一 項 所 稱 定 期 依 序, 指 分 發 機 關 或 申 請 舉 辦 考 試 機 關 於 下 次 該 項

人 員 分 配 完 畢 後, 分 配 訓 練 之 需 本 法 第 三 條 第 一 項 所 稱 分 發 機 關, 指 銓 敘 部 及 行 政 院 人 事 行 政 總 處 本 法 第 三 條 第 一 項 所 稱 定 期 依 序, 指 分 發 機 關 或 申 請 舉 辦 考 試 機 關 於 下 次 該 項 名 稱 : 公 務 人 員 考 試 法 施 行 細 則 修 正 日 期 : 民 國 103 年 08 月 25 日 法 規 類 別 : 考 試 > 考 選 部 > 公 務 人 員 考 試 目 第 1 條 本 細 則 依 公 務 人 員 考 試 法 ( 以 下 簡 稱 本 法 ) 第 二 十 七 條 規 定 訂 定 之 第 2 條 本 法 第 一 條 所 稱 以 考 試 定 其 資 格 之 人 員,

More information

关于印发《实验室骨干教师评聘及管理办法》的通知

关于印发《实验室骨干教师评聘及管理办法》的通知 关 于 印 发 实 验 室 骨 干 教 师 评 聘 及 管 理 办 法 的 通 知 院 教 发 [2001]051 号 各 系 ( 部 ): 为 了 更 好 地 加 强 实 验 室 建 设, 保 证 实 验 设 备 的 完 好 运 行, 提 高 实 验 室 设 备 的 使 用 效 益, 为 突 出 学 科 特 色 和 教 学 科 研 工 作 的 发 展 提 供 良 好 的 服 务, 并 做 好 实

More information

Microsoft Word - report.doc

Microsoft Word - report.doc 作 品 來 源 : 仁 濟 醫 院 王 華 湘 中 學 學 生 指 導 老 師 : 傅 潤 偉 老 師 報 告 目 錄 第 一 章 : 引 言 1.1. 研 究 背 景 及 目 的 ----------------------------------------------------------------P.3-4 1.2. 研 究 對 象 及 原 因 ----------------------------------------------------------------P.5

More information

2 2. ( 4 ) =? 在 電 子 計 算 器 之 最 適 當 操 作 過 程 為 1 256 2256 23 2 5 6 4 2 5 6 2 3. ( 3 ) 乘 除 算 名 數 題 目 應 求 小 數 幾 位 以 下 四 捨 五 入 11 位 23 位 32 位 40 位 2 4. ( 3

2 2. ( 4 ) =? 在 電 子 計 算 器 之 最 適 當 操 作 過 程 為 1 256 2256 23 2 5 6 4 2 5 6 2 3. ( 3 ) 乘 除 算 名 數 題 目 應 求 小 數 幾 位 以 下 四 捨 五 入 11 位 23 位 32 位 40 位 2 4. ( 3 104 年 度 11400 商 業 計 算 乙 級 技 術 士 技 能 檢 定 學 科 測 試 試 題 禁 止 攜 帶 任 何 計 算 工 具 本 試 卷 有 選 擇 題 80 題 單 選 選 擇 題 60 題, 每 題 1 分 ; 複 選 選 擇 題 20 題, 每 題 2 分, 測 試 時 間 為 100 分 鐘, 請 在 答 案 卡 上 作 答, 答 錯 不 倒 扣 ; 未 作 答 者, 不

More information

<4D6963726F736F667420576F7264202D20AAFEA5F333B4E5AA61B1D0BEC7BFC4A44AA655BBE2B0ECA544C3445FB5A3B8D6B3D0A740B1D0BEC72E646F63>

<4D6963726F736F667420576F7264202D20AAFEA5F333B4E5AA61B1D0BEC7BFC4A44AA655BBE2B0ECA544C3445FB5A3B8D6B3D0A740B1D0BEC72E646F63> 壹 基 礎 篇 ( 修 辭 學 教 學 ) 教 學 設 計 : 廖 文 毅 老 師 一 譬 喻 法 ( 明 喻 法 暗 喻 法 借 喻 法 ) ( 一 ) 明 喻 法 : 在 詩 裡 面 運 用 -- 甲 像 乙 -- 這 樣 的 比 喻, 就 是 明 喻 法 例 如 : 一 鞭 炮 像 個 留 著 長 髮 的 小 妹 妹 二 風 真 像 位 舞 蹈 家 三 白 雲 像 一 位 魔 術 師 作 品

More information

105年公務員申領或侵占小額款項

105年公務員申領或侵占小額款項 公 務 員 詐 領 或 侵 占 小 額 款 項 宣 導 教 材 中 華 民 國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壹 前 言... 1 貳 案 例 類 型 分 析... 2 一 詐 領 差 旅 費... 2 二 詐 領 加 班 費... 4 三 詐 領 油 料 費... 8 四 詐 領 國 民 旅 遊 卡 休 假 補 助 費... 10 五 詐 領 鐘 點 費... 13 六 侵 占 公 用 財

More information

德 华 安 顾 人 寿 保 险 有 限 公 司 银 行 保 险 业 务 系 列 人 员 管 理 办 法 (2014 版 ) 目 录 第 一 章 第 二 章 第 三 章 第 四 章 第 五 章 第 六 章 第 七 章 第 八 章 总 则 人 力 编 制 及 岗 位 职 责 人 员 管 理 制 度 考

德 华 安 顾 人 寿 保 险 有 限 公 司 银 行 保 险 业 务 系 列 人 员 管 理 办 法 (2014 版 ) 目 录 第 一 章 第 二 章 第 三 章 第 四 章 第 五 章 第 六 章 第 七 章 第 八 章 总 则 人 力 编 制 及 岗 位 职 责 人 员 管 理 制 度 考 德 华 安 顾 人 寿 保 险 有 限 公 司 银 行 保 险 业 务 系 列 人 员 管 理 办 法 (2014 版 ) 目 录 第 一 章 第 二 章 第 三 章 第 四 章 第 五 章 第 六 章 第 七 章 第 八 章 总 则 人 力 编 制 及 岗 位 职 责 人 员 管 理 制 度 考 核 制 度 薪 资 及 福 利 制 度 活 动 管 理 制 度 客 户 经 理 行 为 守 则 附 则

More information

( 有 限 合 伙 )( 以 下 简 称 杭 州 金 葵 ) 和 杭 州 金 锋 投 资 管 理 合 伙 企 业 ( 有 限 合 伙 )( 以 下 简 称 杭 州 金 锋 )( 以 下 合 称 交 易 对 方 ) 购 买 其 持 有 的 卓 诚 兆 业 100% 股 份 ( 以 下 简 称 本 次

( 有 限 合 伙 )( 以 下 简 称 杭 州 金 葵 ) 和 杭 州 金 锋 投 资 管 理 合 伙 企 业 ( 有 限 合 伙 )( 以 下 简 称 杭 州 金 锋 )( 以 下 合 称 交 易 对 方 ) 购 买 其 持 有 的 卓 诚 兆 业 100% 股 份 ( 以 下 简 称 本 次 证 券 代 码 :600237 证 券 简 称 : 铜 峰 电 子 编 号 : 临 2016-003 安 徽 铜 峰 电 子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第 七 届 监 事 会 第 三 次 会 议 决 议 公 告 本 公 司 监 事 会 及 全 体 监 事 保 证 本 公 告 内 容 不 存 在 任 何 虚 假 记 载 误 导 性 陈 述 或 者 重 大 遗 漏, 并 对 其 内 容 的 真 实 性 准

More information

海大学字[2004]3号

海大学字[2004]3号 中 国 海 洋 大 学 文 件 海 大 人 字 2007 117 号 中 国 海 洋 大 学 岗 位 设 置 管 理 暂 行 办 法 ( 二 七 年 十 二 月 二 十 七 日 ) 为 全 面 落 实 国 家 关 于 事 业 单 位 聘 用 制 改 革 和 收 入 分 配 制 度 改 革 的 要 求, 切 实 做 好 学 校 岗 位 设 置 管 理 工 作, 根 据 人 事 部 事 业 单 位 岗

More information

第 1期 楼彩霞 价值链视角下北京光线传媒股份有限公司商业模式创新研究 101 竞争优势 二 商业模式理论与价值链理论的关系 什么是商业模式 国外学者 Dub n 2002 等 认 为 商 业 模 式 是 企 业 为 了 进 行 价 值 创 造 价 值 营销和价值提供所形成的企业结构及其合作伙伴网络

第 1期 楼彩霞 价值链视角下北京光线传媒股份有限公司商业模式创新研究 101 竞争优势 二 商业模式理论与价值链理论的关系 什么是商业模式 国外学者 Dub n 2002 等 认 为 商 业 模 式 是 企 业 为 了 进 行 价 值 创 造 价 值 营销和价值提供所形成的企业结构及其合作伙伴网络 浙 第 21卷 第 1期 2014年 2月 江 传 媒 学 院 学 报 J u n l fzhe j ngun v e y fme d ndc mmun c n V l 21 N 1 Fe b u y 2014 价值链视角下北京光线传媒股份有限公司 商业模式创新研究 楼彩霞 摘 要 现在传媒企业的竞争已经不再依赖于一个产品或几个产品 建立强大的商业模式以应付未来 竞争显得尤为迫切 文章以价值链理论分析方法为基础

More information

全國新住民火炬計畫(草案)

全國新住民火炬計畫(草案) 全 國 新 住 民 火 炬 計 畫 行 動 方 案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6 月 21 日 內 政 部 台 內 移 字 第 1010932941 號 教 育 部 臺 國 ( 一 ) 字 第 1010112838B 號 會 銜 函 頒 101 年 7 月 24 日 內 政 部 核 定 修 正 一 計 畫 緣 起 隨 著 全 球 化 人 口 快 速 且 頻 繁 的 移 動, 我 國 人 跨 國 (

More information

<4D6963726F736F667420576F7264202D20C7ADBBE1C6C0D0D0B5B3A1B232303136A1B333BAC520D0D0D2B5A1B0C1BDD1A7D2BBD7F6A1B1B9A4D7F7B7BDB0B8B5C4CDA8D6AA2E646F63>

<4D6963726F736F667420576F7264202D20C7ADBBE1C6C0D0D0B5B3A1B232303136A1B333BAC520D0D0D2B5A1B0C1BDD1A7D2BBD7F6A1B1B9A4D7F7B7BDB0B8B5C4CDA8D6AA2E646F63> 关 于 印 发 贵 州 省 注 册 会 计 师 和 注 册 资 产 评 估 师 行 业 开 展 两 学 一 做 学 习 教 育 工 作 方 案 的 通 知 黔 会 评 行 党 2016 3 号 各 党 支 部, 各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资 产 评 估 机 构 贵 州 省 注 册 会 计 师 和 注 册 资 产 评 估 师 行 业 开 展 两 学 一 做 学 习 教 育 工 作 方 案 已 经 省

More information

Microsoft Word - 人事管理制度汇编*080429.doc

Microsoft Word - 人事管理制度汇编*080429.doc 新 南 方 青 蒿 科 技 公 司 招 聘 管 理 制 度 人 事 管 理 制 度 汇 编 第 一 章 招 聘 管 理 制 度 ( 青 蒿 行 字 [2007]10 号,2007 年 7 月 30 日 印 发, 青 蒿 字 [2008]13 号 修 订 ) 第 一 节 总 则 第 一 条 目 的 ( 一 ) 优 化 公 司 人 力 资 源 配 置, 为 公 司 业 务 发 展 提 供 人 力 资 源

More information

水 平 考 试 管 理 部 门 办 理 报 名 登 记 手 续, 由 县 ( 市 区 ) 学 业 水 平 考 试 管 理 部 门 建 立 学 业 水 平 考 试 考 籍 ( 三 ) 在 云 南 省 借 考 的 外 省 户 籍 考 生, 经 本 人 申 请, 持 户 籍 等 相 关 材 料, 到 借

水 平 考 试 管 理 部 门 办 理 报 名 登 记 手 续, 由 县 ( 市 区 ) 学 业 水 平 考 试 管 理 部 门 建 立 学 业 水 平 考 试 考 籍 ( 三 ) 在 云 南 省 借 考 的 外 省 户 籍 考 生, 经 本 人 申 请, 持 户 籍 等 相 关 材 料, 到 借 附 件 1: 云 南 省 普 通 高 中 学 业 水 平 考 试 考 籍 管 理 办 法 ( 试 行 ) 第 一 条 本 办 法 适 用 于 参 加 云 南 省 普 通 高 中 学 业 水 平 考 试 考 生 的 考 籍 管 理 第 二 条 普 通 高 中 学 业 水 平 考 试 考 籍 管 理 包 括 考 生 的 学 业 水 平 考 试 资 格 报 名 审 核 及 变 更 学 业 水 平 考 试

More information

1247 1249 1270 120 121 . 11901268 . [] 89 1986 []. 1969 1969 . 1991 14 2 1985 45 1986 [] 1991 0 0 876 0 0 1285 36 0 0 2 44 1993 6 . 1991 . . .. 1982 2 2223 1984

More information

课 题 指 导 : 陆 百 甫 ( 全 国 人 大 财 经 委 员 会 原 委 员 国 务 院 发 展 研 究 中 心 原 副 主 任 ) 课 题 组 成 员 : 李 命 志 ( 全 国 人 大 财 经 委 员 会 经 济 室 ) 孙 仁 宏 ( 中 国 社 会 科 学 院 财 贸 经 济 研 究

课 题 指 导 : 陆 百 甫 ( 全 国 人 大 财 经 委 员 会 原 委 员 国 务 院 发 展 研 究 中 心 原 副 主 任 ) 课 题 组 成 员 : 李 命 志 ( 全 国 人 大 财 经 委 员 会 经 济 室 ) 孙 仁 宏 ( 中 国 社 会 科 学 院 财 贸 经 济 研 究 中 国 发 展 研 究 基 金 会 资 助 项 目 2012 年 国 民 经 济 运 行 综 合 报 告 之 三 中 国 发 展 三 步 走 战 略 后 半 期 国 家 战 略 议 程 探 讨 国 民 经 济 运 行 综 合 报 告 课 题 组 2012 年 11 月 课 题 指 导 : 陆 百 甫 ( 全 国 人 大 财 经 委 员 会 原 委 员 国 务 院 发 展 研 究 中 心 原 副 主

More information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张 文 宏 阮 丹 青 内 容 提 要 : 本 文 运 用 年 天 津 城 乡 居 民 社 会 网 的 问 卷 调 查 资 料, 对 市 民 和 农 民 的 社 会 支 持 网 进 行 了 比 较 研 究 我 们 的 研 究 发 现 :( ) 亲 属 在 城 乡 居 民 的 财 务 支 持 网 中 发 挥 着 非 常 重 要 的 作 用 ( ) 亲 属 在 精 神 支 持 网 中 的 作 用 也

More information

Microsoft Word - 103鐵路佐級-國文(二)

Microsoft Word - 103鐵路佐級-國文(二) 103 年 特 種 考 試 交 通 事 業 鐵 路 人 員 考 試 試 題 等 別 : 佐 級 鐵 路 人 員 考 試 類 科 : 事 務 管 理 機 械 工 程 機 檢 工 程 電 力 工 程 電 子 工 程 養 路 工 程 科 目 : 國 文 ( 包 括 公 文 格 式 用 語 ) 一 單 一 選 擇 題 : 下 列 成 語, 沒 有 錯 別 字 的 選 項 是 : 手 屈 一 指 載 罪 立

More information

背 景 资 料 水 浒 传 写 的 是 北 宋 宣 和 年 间 (1119~1121 前 后 ) 宋 江 等 聚 众 起 义 的 故 事 全 书 描 写 北 宋 末 年 以 宋 江 为 首 的 一 百 零 八 人 在 山 东 梁 山 泊 聚 义 的 故 事 故 事 在 宋 史 和 宋 人 笔 记 里

背 景 资 料 水 浒 传 写 的 是 北 宋 宣 和 年 间 (1119~1121 前 后 ) 宋 江 等 聚 众 起 义 的 故 事 全 书 描 写 北 宋 末 年 以 宋 江 为 首 的 一 百 零 八 人 在 山 东 梁 山 泊 聚 义 的 故 事 故 事 在 宋 史 和 宋 人 笔 记 里 水 浒 传 作 者 简 介 施 耐 庵 ( 约 1296~1370) 中 国 元 末 明 初 作 家 名 子 安, 一 说 名 耳 兴 化 ( 今 江 苏 兴 化 县 ) 人, 原 籍 苏 州 相 传 施 耐 庵 是 水 浒 传 的 作 者 明 嘉 靖 十 九 年 (1540), 高 儒 百 川 书 志 载 : 忠 义 水 浒 传 100 卷 钱 塘 施 耐 庵 的 本 罗 贯 中 编 次 嘉 靖

More information

佛教招〔2016〕9号--佛山市教育局关于调整面向全市招收艺术特长生音乐专业考试内容及大纲的通知.doc

佛教招〔2016〕9号--佛山市教育局关于调整面向全市招收艺术特长生音乐专业考试内容及大纲的通知.doc 佛 山 市 教 育 局 主 动 公 开 佛 教 招 2016 9 号 佛 山 市 教 育 局 关 于 调 整 面 向 全 市 招 收 艺 术 特 长 生 音 乐 专 业 考 试 内 容 及 大 纲 的 通 知 各 区 教 育 局, 市 直 属 学 校 : 广 东 省 普 通 高 考 艺 术 特 长 生 音 乐 专 业 基 础 技 能 测 试 的 总 分 合 成 方 面 从 今 年 起 进 行 调 整,

More information

19 20 21 22 23 24 25 产 品 出 口 企 业 当 年 减 半 缴 纳 企 业 所 得 税 的 核 准 外 商 投 资 企 业 财 产 转 让 收 益 分 期 计 入 应 纳 税 所 得 额 的 核 准 外 商 投 资 企 业 技 术 开 发 费 加 计 扣 除 的 核 准 财 政

19 20 21 22 23 24 25 产 品 出 口 企 业 当 年 减 半 缴 纳 企 业 所 得 税 的 核 准 外 商 投 资 企 业 财 产 转 让 收 益 分 期 计 入 应 纳 税 所 得 额 的 核 准 外 商 投 资 企 业 技 术 开 发 费 加 计 扣 除 的 核 准 财 政 序 号 批 次 项 目 名 称 设 定 依 据 或 备 注 1 第 一 批 2 (10 项 ) 3 2002.11 对 指 定 企 业 经 营 高 税 率 贵 重 产 品 出 口 退 税 的 对 列 名 企 业 销 售 以 出 顶 进 国 产 棉 退 ( 免 ) 税 的 对 列 名 炼 油 厂 销 售 以 产 顶 进 成 品 油 免 税 的 国 家 税 务 局 对 外 经 济 贸 易 部 关 于 明

More information

学 习 贯 彻 中 央 尧 省 尧 市 纪 委 全 会 精 神 专 栏 中 国 共 产 党 第 十 八 届 中 央 纪 律 检 查 委 员 会 第 六 次 全 体 会 议 公 报 渊 2016 年 1 月 14 日 中 国 共 产 党 第 十 八 届 中 央 纪 律 检 查 委 员 会 第 六 次

学 习 贯 彻 中 央 尧 省 尧 市 纪 委 全 会 精 神 专 栏 中 国 共 产 党 第 十 八 届 中 央 纪 律 检 查 委 员 会 第 六 次 全 体 会 议 公 报 渊 2016 年 1 月 14 日 中 国 共 产 党 第 十 八 届 中 央 纪 律 检 查 委 员 会 第 六 次 内 部 资 料 注 意 保 存 渊 第 三 期 冤 中 共 六 盘 水 市 委 讲 师 团 编 2016 年 3 月 15 日 学 习 贯 彻 中 央 尧 省 尧 市 纪 委 全 会 精 神 专 辑 音 学 习 贯 彻 中 央 尧 省 尧 市 纪 委 全 会 精 神 专 栏 淫 中 国 共 产 党 第 十 八 届 中 央 纪 律 检 查 委 员 会 第 六 次 全 体 会 议 公 报 渊 2 冤 淫

More information

Microsoft Word - 临政办发12.doc

Microsoft Word - 临政办发12.doc 临 沂 市 人 民 政 府 办 公 室 文 件 临 政 办 发 2016 12 号 临 沂 市 人 民 政 府 办 公 室 关 于 印 发 临 沂 市 乡 村 教 师 支 持 计 划 (2015-2020 年 ) 实 施 细 则 的 通 知 各 县 区 人 民 政 府, 市 政 府 各 部 门 各 直 属 机 构, 临 沂 高 新 技 术 产 业 开 发 区 管 委 会, 临 沂 经 济 技 术 开

More information

中共山东省委高校工委

中共山东省委高校工委 关 于 印 发 中 共 山 东 省 委 高 校 工 委 2016 年 工 作 要 点 的 通 知 青 岛 淄 博 威 海 日 照 滨 州 市 委 高 校 工 委, 各 高 等 学 校 党 委 : 现 将 中 共 山 东 省 委 高 校 工 委 2016 年 工 作 要 点 印 发 你 们, 请 认 真 学 习 领 会, 抓 好 贯 彻 落 实 中 共 山 东 省 委 高 校 工 委 2016 年 1

More information

标题

标题 河 北 省 人 民 政 府 冀 政 函 2016 10 号 河 北 省 人 民 政 府 关 于 提 请 审 议 河 北 省 人 口 与 计 划 生 育 条 例 修 正 案 ( 草 案 ) 的 议 案 省 人 大 常 委 会 : 河 北 省 人 口 与 计 划 生 育 条 例 修 正 案 ( 草 案 ) 已 经 2016 年 2 月 23 日 省 政 府 第 76 次 常 务 会 议 通 过, 现 提

More information

目 录 第 一 部 分 国 家 知 识 产 权 局 概 况 一 主 要 职 能 二 部 门 预 算 单 位 构 成 第 二 部 分 国 家 知 识 产 权 局 2016 年 部 门 预 算 表 一 财 政 拨 款 收 支 总 表 二 一 般 公 共 预 算 支 出 表 三 一 般 公 共 预 算 基

目 录 第 一 部 分 国 家 知 识 产 权 局 概 况 一 主 要 职 能 二 部 门 预 算 单 位 构 成 第 二 部 分 国 家 知 识 产 权 局 2016 年 部 门 预 算 表 一 财 政 拨 款 收 支 总 表 二 一 般 公 共 预 算 支 出 表 三 一 般 公 共 预 算 基 国 家 知 识 产 权 局 2016 年 部 门 预 算 目 录 第 一 部 分 国 家 知 识 产 权 局 概 况 一 主 要 职 能 二 部 门 预 算 单 位 构 成 第 二 部 分 国 家 知 识 产 权 局 2016 年 部 门 预 算 表 一 财 政 拨 款 收 支 总 表 二 一 般 公 共 预 算 支 出 表 三 一 般 公 共 预 算 基 本 支 出 表 四 一 般 公 共 预 算

More information

ᄐ↓ᅯᄎ2015ᅣ↑ᄇ﾿ᅢᅤᅯ녜 ̄

ᄐ↓ᅯᄎ2015ᅣ↑ᄇ﾿ᅢᅤᅯ녜 ̄ 最 高 人 民 检 察 院 2016 年 部 门 预 算 目 录 第 一 部 分 最 高 人 民 检 察 院 概 况 一 主 要 职 能 二 单 位 构 成 第 二 部 分 最 高 人 民 检 察 院 2016 年 部 门 预 算 表 一 财 政 拨 款 收 支 总 表 二 一 般 公 共 预 算 支 出 表 三 一 般 公 共 预 算 基 本 支 出 表 四 一 般 公 共 预 算 三 公 经 费

More information

科学技术部2013年度部门预算

科学技术部2013年度部门预算 1 目 录 第 一 部 分 中 国 侨 联 概 况 一 主 要 职 能 二 部 门 预 算 单 位 构 成 第 二 部 分 中 国 侨 联 2016 年 部 门 预 算 表 一 财 政 拨 款 收 支 总 表 二 一 般 公 共 预 算 支 出 表 三 一 般 公 共 预 算 基 本 支 出 表 四 一 般 公 共 预 算 三 公 经 费 支 出 表 五 政 府 性 基 金 预 算 支 出 表 六

More information

一、二○○二年学校工作的简要回顾

一、二○○二年学校工作的简要回顾 北 华 校 字 [2016]13 号 北 华 大 学 2016 年 硕 士 研 究 生 招 生 复 试 录 取 工 作 办 法 为 做 好 我 校 2016 年 硕 士 研 究 生 招 生 复 试 录 取 工 作, 规 范 招 生 工 作 程 序, 加 强 招 生 制 度 建 设, 根 据 教 育 部 关 于 印 发 的

More information

Microsoft Word - 白俄罗斯公司法汉语译文2015年7月15日修改版.docx

Microsoft Word - 白俄罗斯公司法汉语译文2015年7月15日修改版.docx 白 俄 罗 斯 共 和 国 公 司 法 条 目 第 一 章 总 则 第 1 条 关 于 公 司 的 基 本 规 定 第 2 条 白 俄 罗 斯 共 和 国 关 于 公 司 的 立 法 第 3 条 本 法 的 适 用 范 围 第 4 条 公 司 的 名 称 和 住 所 第 5 条 公 司 的 责 任 第 6 条 公 司 的 代 表 处 和 分 公 司 第 7 条 子 公 司 第 8 条 附 属 公 司

More information

第 一 部 分 中 国 气 象 局 职 责 及 概 况 一 主 要 职 责 ( 一 ) 拟 定 气 象 工 作 的 方 针 政 策 法 律 法 规 发 展 战 略 和 长 远 规 划 ; 制 定 发 布 气 象 工 作 的 规 章 制 度 技 术 标 准 和 规 范 并 监 督 实 施 ; 承 担

第 一 部 分 中 国 气 象 局 职 责 及 概 况 一 主 要 职 责 ( 一 ) 拟 定 气 象 工 作 的 方 针 政 策 法 律 法 规 发 展 战 略 和 长 远 规 划 ; 制 定 发 布 气 象 工 作 的 规 章 制 度 技 术 标 准 和 规 范 并 监 督 实 施 ; 承 担 中 国 气 象 局 2016 年 部 门 预 算 目 录 第 一 部 分 中 国 气 象 局 职 责 及 概 况 一 主 要 职 责 二 机 构 设 置 第 二 部 分 中 国 气 象 局 2016 年 部 门 预 算 表 一 财 政 拨 款 收 支 总 表 二 一 般 公 共 预 算 支 出 表 三 一 般 公 共 预 算 基 本 支 出 表 四 一 般 公 共 预 算 三 公 经 费 支 出 表

More information

数学与统计学院教师支部“两学一做”学习教育实施计划

数学与统计学院教师支部“两学一做”学习教育实施计划 数 学 与 统 计 学 院 教 师 支 部 两 学 一 做 学 习 教 育 实 施 计 划 根 据 中 共 中 央 办 公 厅 关 于 在 全 体 党 员 中 开 展 学 党 章 党 规 学 系 列 讲 话, 做 合 格 党 员 学 习 教 育 方 案 的 精 神 和 普 院 党 发 2016 13 号 文 件 关 于 印 发 < 在 全 校 党 员 中 开 展 学 党 章 党 规 学 系 列 讲

More information

无 锡 职 业 技 术 学 院 国 有 资 产 管 理 办 法 第 一 章 总 则 第 一 条 为 加 强 学 校 国 有 资 产 管 理, 合 理 配 置 和 有 效 使 用 国 有 资 产, 确 保 国 有 资 产 安 全 与 完 整, 保 障 和 促 进 学 校 各 项 事 业 发 展, 根

无 锡 职 业 技 术 学 院 国 有 资 产 管 理 办 法 第 一 章 总 则 第 一 条 为 加 强 学 校 国 有 资 产 管 理, 合 理 配 置 和 有 效 使 用 国 有 资 产, 确 保 国 有 资 产 安 全 与 完 整, 保 障 和 促 进 学 校 各 项 事 业 发 展, 根 无 锡 职 业 技 术 学 院 文 件 锡 职 院 资 2016 2 号 关 于 印 发 无 锡 职 业 技 术 学 院 国 有 资 产 管 理 办 法 的 通 知 各 部 门 各 院 部 : 现 将 无 锡 职 业 技 术 学 院 国 有 资 产 管 理 办 法 印 发 给 你 们, 请 遵 照 执 行 无 锡 职 业 技 术 学 院 2016 年 3 月 28 日 - 1 - 无 锡 职 业 技

More information

省安委会2015冬防工作方案.doc

省安委会2015冬防工作方案.doc 山 东 省 人 民 政 府 安 全 生 产 委 员 会 文 件 鲁 安 发 2015 39 号 山 东 省 人 民 政 府 安 全 生 产 委 员 会 关 于 印 发 2015 年 全 省 冬 春 火 灾 防 控 工 作 方 案 的 通 知 各 市 人 民 政 府 县 ( 市 区 ) 人 民 政 府, 省 政 府 各 部 门 各 直 属 机 构, 各 大 企 业, 各 高 等 院 校 : 为 切 实

More information

南 昌 大 学 人 力 资 源 工 作 简 讯 2015 年 第 2 期 ( 总 第 27 期 ) 目 录 1 人 力 资 源 综 合 信 息 2 人 员 调 配 及 机 构 编 制 管 理 信 息 3 劳 资 工 作 信 息 4 师 资 管 理 信 息 5 高 层 次 人 才 及 队 伍 建 设

南 昌 大 学 人 力 资 源 工 作 简 讯 2015 年 第 2 期 ( 总 第 27 期 ) 目 录 1 人 力 资 源 综 合 信 息 2 人 员 调 配 及 机 构 编 制 管 理 信 息 3 劳 资 工 作 信 息 4 师 资 管 理 信 息 5 高 层 次 人 才 及 队 伍 建 设 人 力 资 源 工 作 简 讯 2015 年 第 2 期 ( 总 第 27 期 ) 南 昌 大 学 人 事 处 2015 年 7 月 南 昌 大 学 人 力 资 源 工 作 简 讯 2015 年 第 2 期 ( 总 第 27 期 ) 目 录 1 人 力 资 源 综 合 信 息 2 人 员 调 配 及 机 构 编 制 管 理 信 息 3 劳 资 工 作 信 息 4 师 资 管 理 信 息 5 高 层

More information

国家邮政局2010年部门预算

国家邮政局2010年部门预算 国 家 邮 政 局 部 门 预 算 (2015 年 ) 1 目 录 第 一 部 分 国 家 邮 政 局 概 况 一 主 要 职 能 二 部 门 预 算 单 位 构 成 第 二 部 分 国 家 邮 政 局 2015 年 部 门 预 算 表 一 财 政 拨 款 收 支 总 表 二 一 般 公 共 预 算 支 出 表 三 一 般 公 共 预 算 基 本 支 出 表 四 一 般 公 共 预 算 三 公 经

More information

国家邮政局2010年部门预算

国家邮政局2010年部门预算 浙 江 省 邮 政 管 理 局 部 门 预 算 (2015 年 ) 1 目 录 第 一 部 分 浙 江 省 邮 政 管 理 局 概 况 一 主 要 职 能 二 部 门 预 算 单 位 构 成 第 二 部 分 浙 江 省 邮 政 管 理 局 2015 年 部 门 预 算 表 一 财 政 拨 款 收 支 总 表 二 一 般 公 共 预 算 支 出 表 三 一 般 公 共 预 算 基 本 支 出 表 四

More information

11韶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权责清单

11韶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权责清单 社 会 保 障 局 权 责 清 单 ( 2015年 版 ) 韶 关 市 人 民 政 府 前 言 编 制 权 责 清 单 是 国 家 省 市 部 署 的 一 项 重 大 改 革 任 务 2015 年 8 月, 市 委 办 和 市 政 府 办 联 合 印 发 关 于 推 行 市 县 政 府 工 作 部 门 权 责 清 单 制 度 有 关 工 作 的 通 知 对 权 责 清 单 工 作 进 行 了 部 署

More information

三亚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代建制管理工作介绍

三亚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代建制管理工作介绍 三 亚 市 发 展 和 改 革 委 员 会 2015 年 9 月 一 代 建 制 的 定 义 二 代 建 范 围 规 定 三 代 建 单 位 入 库 资 格 及 要 求 四 代 建 单 位 的 职 责 七 代 建 单 位 管 理 费 拨 付 和 计 算 五 代 建 项 目 组 织 实 施 程 序 六 资 金 管 理 与 监 督 八 项 目 前 期 费 用 及 工 程 款 拨 付 九 代 建 项 目

More information

<4D6963726F736F667420576F7264202D20C9FABBB7B9FAD6D832303135CBB6CABFB8B4CAD4B7BDB0B8312E646F63>

<4D6963726F736F667420576F7264202D20C9FABBB7B9FAD6D832303135CBB6CABFB8B4CAD4B7BDB0B8312E646F63> 生 物 地 质 与 环 境 地 质 国 家 重 点 实 验 室 2015 年 硕 士 研 究 生 招 生 复 试 录 取 工 作 方 案 为 了 保 证 我 室 本 年 度 硕 士 研 究 生 复 试 录 取 工 作 顺 利 进 行, 根 据 教 育 部 关 于 印 发 的 通 知 ( 教 学 2014 13 号 ) 和

More information

目 录 一 部 门 职 责... 1 二 预 算 编 报 范 围... 3 三 2013 年 部 门 预 算 报 表 及 情 况 说 明... 5 收 支 预 算 总 表 及 情 况 说 明... 5 收 入 预 算 表 及 情 况 说 明... 7 支 出 预 算 表 及 情 况 说 明... 1

目 录 一 部 门 职 责... 1 二 预 算 编 报 范 围... 3 三 2013 年 部 门 预 算 报 表 及 情 况 说 明... 5 收 支 预 算 总 表 及 情 况 说 明... 5 收 入 预 算 表 及 情 况 说 明... 7 支 出 预 算 表 及 情 况 说 明... 1 教 育 部 2013 年 部 门 预 算 二 〇 一 三 年 四 月 十 八 日 目 录 一 部 门 职 责... 1 二 预 算 编 报 范 围... 3 三 2013 年 部 门 预 算 报 表 及 情 况 说 明... 5 收 支 预 算 总 表 及 情 况 说 明... 5 收 入 预 算 表 及 情 况 说 明... 7 支 出 预 算 表 及 情 况 说 明... 11 财 政 拨 款

More information

标题

标题 前 言 规 章 制 度 是 指 一 个 集 体 为 了 一 个 共 同 的 目 标, 要 求 成 员 共 同 遵 守 的 规 则, 法 规, 也 是 这 个 集 体 按 一 定 程 序 办 事 的 规 章, 具 有 一 定 的 约 束 力 和 强 制 性 建 立 建 全 规 章 制 度 能 保 证 各 项 工 作 有 秩 序 有 成 效 地 进 行, 使 工 作 科 学 化 规 范 化, 提 高 工

More information

目 录 一 重 要 提 示... 3 二 公 司 主 要 财 务 数 据 和 股 东 变 化... 3 三 重 要 事 项... 6 四 附 录... 11 2 / 22

目 录 一 重 要 提 示... 3 二 公 司 主 要 财 务 数 据 和 股 东 变 化... 3 三 重 要 事 项... 6 四 附 录... 11 2 / 22 梅 花 生 物 科 技 集 团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600873 2014 年 第 三 季 度 报 告 目 录 一 重 要 提 示... 3 二 公 司 主 要 财 务 数 据 和 股 东 变 化... 3 三 重 要 事 项... 6 四 附 录... 11 2 / 22 一 重 要 提 示 1.1 公 司 董 事 会 监 事 会 及 董 事 监 事 高 级 管 理 人 员 保 证 季 度 报

More information

目 录 引 言... 3 第 一 部 分 电 价 水 平 基 本 情 况...4 一 上 网 电 价...4 二 输 配 电 价...6 三 销 售 电 价...9 四 政 府 性 基 金 和 附 加...12 第 二 部 分 电 价 政 策 执 行 情 况...13 一 电 价 水 平 调 整 情

目 录 引 言... 3 第 一 部 分 电 价 水 平 基 本 情 况...4 一 上 网 电 价...4 二 输 配 电 价...6 三 销 售 电 价...9 四 政 府 性 基 金 和 附 加...12 第 二 部 分 电 价 政 策 执 行 情 况...13 一 电 价 水 平 调 整 情 2008 年 度 电 价 执 行 情 况 监 管 报 告 国 家 电 力 监 管 委 员 会 二 九 年 十 月 目 录 引 言... 3 第 一 部 分 电 价 水 平 基 本 情 况...4 一 上 网 电 价...4 二 输 配 电 价...6 三 销 售 电 价...9 四 政 府 性 基 金 和 附 加...12 第 二 部 分 电 价 政 策 执 行 情 况...13 一 电 价 水 平

More information

西安邮电学院本科教学工作简报

西安邮电学院本科教学工作简报 西 安 邮 电 学 院 本 科 教 学 工 作 简 报 (2011 年 第 一 期 ) 西 安 邮 电 学 院 教 务 处 2011 年 7 月 本 期 要 目 教 学 新 闻 王 曙 燕 教 授 荣 获 陕 西 省 教 学 名 师 称 号 2010 2011 年 中 央 财 政 专 项 资 金 项 目 使 用 及 申 报 情 况 人 民 邮 电 出 版 社 西 安 邮 电 学 院 教 材 出 版

More information

密 级:

密  级: 中 国 保 监 会 部 门 预 算 (2016 年 ) 二 O 一 六 年 四 月 目 录 第 一 部 分 部 门 概 况 一 主 要 职 责 二 预 算 编 报 范 围 三 部 门 预 算 单 位 构 成 第 二 部 分 2016 年 部 门 预 算 表 格 一 财 政 拨 款 收 支 总 表 二 一 般 公 共 预 算 支 出 表 三 一 般 公 共 预 算 基 本 支 出 表 四 一 般 公

More information

市六届人大--次

市六届人大--次 市 六 届 人 大 七 次 会 议 文 件 (20 20) 附 件 清 远 市 2015 年 预 算 执 行 情 况 和 2016 年 预 算 草 案 附 件 目 录 一 一 般 公 共 预 算 1-80 ( 一 )2015 年 清 远 市 本 级 一 般 公 共 预 算 执 行 情 况 和 2016 年 预 算 草 案 1-10 ( 二 )201 2015 年 一 般 公 共 预 算 执 行 情

More information

目 录 前 言 第 一 章 近 年 来 合 同 行 政 监 管 及 相 关 工 作 改 革 创 新 情 况 第 二 章 2014 年 合 同 行 政 监 管 及 相 关 工 作 情 况 第 一 节 合 同 格 式 条 款 监 管 一 银 行 业 电 信 业 合 同 格 式 条 款 专 项 整 治 二

目 录 前 言 第 一 章 近 年 来 合 同 行 政 监 管 及 相 关 工 作 改 革 创 新 情 况 第 二 章 2014 年 合 同 行 政 监 管 及 相 关 工 作 情 况 第 一 节 合 同 格 式 条 款 监 管 一 银 行 业 电 信 业 合 同 格 式 条 款 专 项 整 治 二 合 同 行 政 监 管 及 相 关 工 作 年 度 报 告 (2014 年 ) 国 家 工 商 行 政 管 理 总 局 市 场 规 范 管 理 司 目 录 前 言 第 一 章 近 年 来 合 同 行 政 监 管 及 相 关 工 作 改 革 创 新 情 况 第 二 章 2014 年 合 同 行 政 监 管 及 相 关 工 作 情 况 第 一 节 合 同 格 式 条 款 监 管 一 银 行 业 电 信

More information

中国文联部门预算

中国文联部门预算 中 国 文 联 部 门 预 算 (2016 年 ) 二 〇 一 六 年 四 月 目 录 第 一 部 分 : 中 国 文 学 艺 术 界 联 合 会 基 本 情 况 一 主 要 职 责 二 部 门 预 算 单 位 构 成 第 二 部 分 :2016 年 部 门 预 算 表 格 一 财 政 拨 款 收 支 总 表 二 一 般 公 共 预 算 支 出 表 三 一 般 公 共 预 算 基 本 支 出 表 四

More information

( 十 ) 其 他 会 计 工 作 第 四 条 单 位 不 得 任 用 ( 聘 用 ) 不 具 备 会 计 从 业 资 格 的 人 员 从 事 会 计 工 作 不 具 备 会 计 从 业 资 格 的 人 员, 不 得 从 事 会 计 工 作, 不 得 参 加 会 计 专 业 技 术 资 格 考 试

( 十 ) 其 他 会 计 工 作 第 四 条 单 位 不 得 任 用 ( 聘 用 ) 不 具 备 会 计 从 业 资 格 的 人 员 从 事 会 计 工 作 不 具 备 会 计 从 业 资 格 的 人 员, 不 得 从 事 会 计 工 作, 不 得 参 加 会 计 专 业 技 术 资 格 考 试 会 计 从 业 资 格 管 理 办 法 (2012 年 12 月 6 日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财 政 部 令 第 73 号 公 布 根 据 2016 年 5 月 11 日 财 政 部 关 于 修 改 < 会 计 从 业 资 格 管 理 办 法 > 的 决 定 修 改 ) 第 一 章 总 则 第 一 条 为 了 加 强 会 计 从 业 资 格 管 理, 规 范 会 计 人 员 行 为, 根 据

More information

附 件 : 顺 德 区 2015 年 高 中 阶 段 学 校 招 生 考 试 工 作 意 见 根 据 佛 山 市 顺 德 区 教 育 事 业 发 展 十 二 五 规 划 2015 年 顺 德 区 教 育 工 作 意 见 的 文 件 精 神 和 上 级 教 育 主 管 部 门 工 作 要 求, 结 合

附 件 : 顺 德 区 2015 年 高 中 阶 段 学 校 招 生 考 试 工 作 意 见 根 据 佛 山 市 顺 德 区 教 育 事 业 发 展 十 二 五 规 划 2015 年 顺 德 区 教 育 工 作 意 见 的 文 件 精 神 和 上 级 教 育 主 管 部 门 工 作 要 求, 结 合 主 动 公 开 佛 山 市 顺 德 区 教 育 局 文 件 顺 教 2015 23 号 顺 德 区 教 育 局 关 于 印 发 顺 德 区 2015 年 高 中 阶 段 学 校 招 生 考 试 工 作 意 见 的 通 知 各 镇 ( 街 道 ) 教 育 局 区 属 学 校 : 现 将 顺 德 区 2015 年 高 中 阶 段 学 校 招 生 考 试 工 作 意 见 印 发 给 你 们, 请 认 真

More information

<C1ACD6DDCAD0CAD0B3A1BCE0B6BDB9DCC0EDBED6C8A8D4F0C7E5B5A5A3A8B9ABCABEA3A92E786C73>

<C1ACD6DDCAD0CAD0B3A1BCE0B6BDB9DCC0EDBED6C8A8D4F0C7E5B5A5A3A8B9ABCABEA3A92E786C73> 机 构 编 制 委 员 会 办 公 室 编 2016 年 2 月 29 日 类 别 数 量 合 计 拟 调 整 后 保 留 拟 调 整 小 计 取 消 下 放 转 移 提 请 或 调 整 事 项 行 政 许 可 9 9 1 行 政 处 罚 951 951 行 政 强 制 37 37 行 政 征 收 4 4 行 政 给 付 0 0 行 政 检 查 47 47 行 政 确 认 1 1 行 政 裁 决 1

More information

Microsoft Word - Future CEDAW C CHN 7-8.doc

Microsoft Word - Future CEDAW C CHN 7-8.doc 序 言 1. 根 据 消 除 对 妇 女 一 切 形 式 歧 视 公 约 ( 简 称 公 约 ) 第 十 八 条 第 一 款 规 定,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向 联 合 国 秘 书 长 提 交 执 行 公 约 第 7 8 次 合 并 报 告 本 报 告 的 撰 写 遵 循 了 消 除 对 妇 女 歧 视 委 员 会 ( 简 称 消 歧 委 员 会 ) 关 于 缔 约 国 定 期 报 告 的 指

More information

本 科 生 手 册 中 南 大 学 学 生 工 作 委 员 会 秘 书 处 编 印 二 〇 一 四 年 八 月 社 会 主 义 核 心 价 值 观 富 强 民 主 文 明 和 谐 自 由 平 等 公 正 法 治 爱 国 敬 业 诚 信 友 善 校 徽 : 校 训 : 校 风 : 知 行 合 一 经 世 致 用 向 善 求 真 唯 美 有 容 目 录 一 法 律 法 规 与 上 级 制 度 1 中

More information

国家发展改革委法治机关建设规划(2013-2018年)

国家发展改革委法治机关建设规划(2013-2018年) 国 家 发 展 改 革 委 法 治 机 关 建 设 规 划 (2013-2018 年 ) 为 深 入 贯 彻 落 实 党 的 十 八 大 和 十 八 届 三 中 全 会 精 神, 巩 固 我 委 群 众 路 线 教 育 实 践 活 动 和 转 变 职 能 转 变 作 风 大 调 研 大 讨 论 大 转 变 学 习 推 进 活 动 ( 以 下 简 称 两 转 三 大 学 习 推 进 活 动 ) 成 果,

More information

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文件

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文件 目 录 第 一 部 分 邀 请 函... 3 第 二 部 分 采 购 内 容 及 相 关 要 求... 7 第 三 部 分 供 应 商 须 知... 10 第 四 部 分 合 同 文 本... 21 第 五 部 分 响 应 文 件 格 式... 28 第 一 部 分 邀 请 函 经 龙 口 市 人 民 政 府 采 购 管 理 办 公 室 批 准, 山 东 信 一 项 目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受

More information

<4D6963726F736F667420576F7264202D20342E31332D32303136C4EACCECBDF2CAD0C6D5CDA8B8DFB5C8D1A7D0A3D5D0C9FABFBCCAD4B9A4D7F7B9E6B6A82DCEC4BCFEB8E52E646F63>

<4D6963726F736F667420576F7264202D20342E31332D32303136C4EACCECBDF2CAD0C6D5CDA8B8DFB5C8D1A7D0A3D5D0C9FABFBCCAD4B9A4D7F7B9E6B6A82DCEC4BCFEB8E52E646F63> 津 招 委 高 发 2016 8 号 市 招 委 关 于 印 发 2016 年 天 津 市 普 通 高 等 学 校 招 生 考 试 工 作 规 定 的 通 知 各 普 通 高 等 学 校 区 县 招 生 委 员 会 各 有 关 单 位 : 2016 年 天 津 市 普 通 高 校 招 生 考 试 工 作, 要 深 入 贯 彻 党 的 十 八 届 三 中 四 中 五 中 全 会 精 神, 全 面 落

More information

2014 年 12 月 16 日 广 西 春 茂 投 资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 原 名 广 西 汽 牛 农 业 机 械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以 下 简 称 春 茂 股 份 挂 牌 公 司 公 司 ) 召 开 2014 年 第 五 次 临 时 股 东 大 会, 通 过 向 特 定 对 象

2014 年 12 月 16 日 广 西 春 茂 投 资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 原 名 广 西 汽 牛 农 业 机 械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以 下 简 称 春 茂 股 份 挂 牌 公 司 公 司 ) 召 开 2014 年 第 五 次 临 时 股 东 大 会, 通 过 向 特 定 对 象 国 海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广 西 春 茂 投 资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重 大 资 产 重 组 之 2015 年 持 续 督 导 报 告 独 立 财 务 顾 问 : 签 署 日 期 : 二 〇 一 六 年 五 月 2014 年 12 月 16 日 广 西 春 茂 投 资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 原 名 广 西 汽 牛 农 业 机 械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以 下 简

More information

四、实施步骤

四、实施步骤 遂 安 教 函 2016 96 号 遂 宁 市 安 居 区 教 育 局 关 于 印 发 迎 接 四 川 省 县 域 义 务 教 育 均 衡 发 展 督 导 评 估 工 作 方 案 的 通 知 各 教 育 督 导 组, 各 中 小 学, 局 属 事 业 单 位, 机 关 各 股 室 : 为 了 顺 利 通 过 四 川 省 县 域 义 务 教 育 均 衡 发 展 督 导 评 估, 经 局 党 组 局 务

More information

Microsoft Word - 面向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公司债券上市预审核反馈意见公告(截至2015年10月8日)

Microsoft Word - 面向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公司债券上市预审核反馈意见公告(截至2015年10月8日) 面 向 合 格 投 资 者 公 开 发 行 公 司 债 券 上 市 预 审 核 反 馈 意 见 公 告 ( 截 至 2015 年 10 月 8 日 ) 日 前, 上 海 证 券 交 易 所 召 开 了 公 司 债 券 预 审 核 反 馈 会 会 议 讨 论 了 公 司 债 券 预 审 核 中 关 注 的 主 要 问 题, 形 成 了 书 面 反 馈 意 见 现 将 反 馈 意 见 公 告 如 下 :

More information

律 师 执 业 必 须 以 事 实 为 根 据, 以 法 律 为 准 绳 律 师 执 业 应 当 接 受 国 家 社 会 和 当 事 人 的 监 督 律 师 依 法 执 业 受 法 律 保 护, 任 何 组 织 和 个 人 不 得 侵 害 律 师 的 合 法 权 益 第 四 条 司 法 行 政 部

律 师 执 业 必 须 以 事 实 为 根 据, 以 法 律 为 准 绳 律 师 执 业 应 当 接 受 国 家 社 会 和 当 事 人 的 监 督 律 师 依 法 执 业 受 法 律 保 护, 任 何 组 织 和 个 人 不 得 侵 害 律 师 的 合 法 权 益 第 四 条 司 法 行 政 部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律 师 法 (2012 修 正 ) (1996 年 5 月 15 日 第 八 届 全 国 人 民 代 表 大 会 常 务 委 员 会 第 十 九 次 会 议 通 过 根 据 2001 年 12 月 29 日 第 九 届 全 国 人 民 代 表 大 会 常 务 委 员 会 第 二 十 五 次 会 议 关 于 修 改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律 师 法 的 决 定 第 一

More information

(Microsoft Word - \270t\270g\254\354\305\252\270g\274\372\300y\255p\271\2722012-2013.docx)

(Microsoft Word - \270t\270g\254\354\305\252\270g\274\372\300y\255p\271\2722012-2013.docx) 學 校 名 稱 : 學 生 姓 名 : 李 建 衡 級 別 : 五 信 (2012-2013) 詩 篇 一 一 九 篇 (9 至 16 節 ) 教 導 年 輕 人 要 全 心 全 意 遵 從 神 的 話 語 和 不 要 偏 離 神 的 命 令 這 幾 節 詩 歌 教 導 我 要 喜 愛 神 的 法 度 和 律 例, 還 要 思 索 神 的 品 格 和 緊 記 祂 的 話 語 詩 篇 一 一 九 篇

More information

自 觉 实 践 科 学 发 展 观, 扎 实 推 进 管 理 服 务 工 作 四 川 大 学 档 案 馆 ( 校 史 办 公 室 )2007 年 上 半 年 工 作 总 结 2007 年 上 半 年, 四 川 大 学 档 案 馆 ( 校 史 办 公 室 ) 在 学 校 党 委 行 政 领 导 和 上

自 觉 实 践 科 学 发 展 观, 扎 实 推 进 管 理 服 务 工 作 四 川 大 学 档 案 馆 ( 校 史 办 公 室 )2007 年 上 半 年 工 作 总 结 2007 年 上 半 年, 四 川 大 学 档 案 馆 ( 校 史 办 公 室 ) 在 学 校 党 委 行 政 领 导 和 上 四 川 大 学 档 案 管 理 与 校 史 工 作 简 报 2007 年 2 期 ( 总 第 2 期 ) 本 期 要 目 四 川 大 学 档 案 馆 ( 校 史 办 公 室 )2007 年 上 半 年 工 作 总 结 四 川 大 学 各 单 位 档 案 工 作 分 管 领 导 和 兼 职 档 案 管 理 员 名 单 2007 年 四 川 大 学 兼 职 档 案 管 理 员 业 务 培 训 会 议 圆

More information

2014

2014 目 录 第 一 部 分 国 家 知 识 产 权 局 基 本 情 况 一 主 要 职 能 二 部 门 决 算 单 位 构 成 第 二 部 分 国 家 知 识 产 权 局 2014 年 部 门 决 算 表 一 收 入 支 出 决 算 总 表 二 收 入 决 算 表 三 支 出 决 算 表 四 财 政 拨 款 收 入 支 出 决 算 总 表 五 一 般 公 共 预 算 财 政 拨 款 支 出 决 算 表

More information

招 商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2014 年 度 审 计 报 告 索 引 页 码 审 计 报 告 公 司 财 务 报 告 合 并 及 母 公 司 资 产 负 债 表 1-2 合 并 及 母 公 司 利 润 表 3 合 并 及 母 公 司 现 金 流 量 表 4 合 并 股 东 权 益 变 动 表 5-6 母 公 司 股 东 权 益 变 动 表 7-8 财 务 报 表 附 注 9-121 一

More information

第 一 部 分 广 州 市 广 播 电 视 大 学 概 况 一 学 校 的 主 要 任 务 和 业 务 范 围 根 据 市 编 委 的 批 复, 广 州 市 广 播 电 视 大 学 为 市 局 级 事 业 单 位, 归 口 市 教 育 局 管 理 主 要 承 担 以 下 任 务 : ( 一 ) 承

第 一 部 分 广 州 市 广 播 电 视 大 学 概 况 一 学 校 的 主 要 任 务 和 业 务 范 围 根 据 市 编 委 的 批 复, 广 州 市 广 播 电 视 大 学 为 市 局 级 事 业 单 位, 归 口 市 教 育 局 管 理 主 要 承 担 以 下 任 务 : ( 一 ) 承 广 州 市 广 播 电 视 大 学 2014 年 部 门 预 算 目 录 第 一 部 分 广 州 市 广 播 电 视 大 学 概 况 一 学 校 的 主 要 任 务 和 业 务 范 围 二 部 门 预 算 单 位 构 成 三 学 校 人 员 构 成 第 二 部 分 2014 年 部 门 预 算 安 排 情 况 说 明 第 三 部 分 2014 年 部 门 预 算 表 一 收 支 预 算 总 表 (

More information

Microsoft Word - 关于印发《云南保险业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考试办法》的通知

Microsoft Word - 关于印发《云南保险业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考试办法》的通知 中 国 保 监 会 云 南 监 管 局 文 件 云 保 监 发 2014 71 号 关 于 印 发 云 南 保 险 业 高 级 管 理 人 员 任 职 资 格 考 试 办 法 的 通 知 各 保 险 机 构 云 南 省 分 公 司, 各 保 险 专 业 中 介 机 构 : 根 据 中 国 保 监 会 监 督 管 理 委 员 会 规 范 性 文 件 制 定 管 理 办 法 ( 保 监 发 2013 101

More information

<4D6963726F736F667420576F7264202D20CBD5D6DDBFC6BCBCD1A7D4BAB8DFB5C8D1A7D0A3BDCCCAA6D7CAB8F1C8CFB6A8B9A4D7F7CAB5CAA9D2E2BCFB2E646F63>

<4D6963726F736F667420576F7264202D20CBD5D6DDBFC6BCBCD1A7D4BAB8DFB5C8D1A7D0A3BDCCCAA6D7CAB8F1C8CFB6A8B9A4D7F7CAB5CAA9D2E2BCFB2E646F63> 苏 科 2003 56 号 关 于 印 发 苏 州 科 技 学 院 2003 年 高 等 学 校 教 师 资 格 认 定 工 作 实 施 意 见 的 通 知 院 属 各 单 位 : 现 将 苏 州 科 技 学 院 2003 年 高 等 学 校 教 师 资 格 认 定 工 作 实 施 意 见 印 发 给 你 们, 请 遵 照 执 行 苏 州 科 技 学 院 ( 苏 州 科 技 大 学 筹 ) 二 00

More information

自评报告合成.doc

自评报告合成.doc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21 15.08:115.08:115.50:115.16:1 52.74% 63.59% 2003-2004 684 78 723 10902 15081 2004-2005 84 777 11718 15.081 2005-2006 92 814 12620 15.501 2006-2007 80

More information

第一部分 界定和测量歧视

第一部分   界定和测量歧视 研 究 信 息 简 报 全 国 妇 联 妇 女 研 究 所 编 2007 年 第 9 期 总 第 81 期 2007 年 9 月 7 日 编 者 按 : 自 2005 年 12 月 1 日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妇 女 权 益 保 障 法 施 行 以 来, 截 至 目 前, 已 有 新 疆 湖 南 黑 龙 江 江 西 陕 西 贵 州 上 海 安 徽 宁 夏 广 东 浙 江 湖 北 等 12 个

More information

2013 2013 2

2013 2013 2 2013 1 2013 2013 2 3 4 36 2013 37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21 22 23 24 25 26 27 28 29 30 31 32 33 34 35 36 37 5 2013 94,464.84 89,873.01 6,896.66 344.49 94,809.33 96,769.67 1,960.34

More information

一 前 言 2 作 為 我 國 儒 家 經 典 及 十 三 經 之 一, 孟 子 流 傳 千 年 不 輟, 足 以 證 明 其 對 中 華 文 化 的 重 要 性 與 影 響 力, 除 了 道 德 文 化 意 識 的 開 發, 也 弘 揚 仁 政 王 道 的 政 治 觀, 大 多 數 人 都 肯 定

一 前 言 2 作 為 我 國 儒 家 經 典 及 十 三 經 之 一, 孟 子 流 傳 千 年 不 輟, 足 以 證 明 其 對 中 華 文 化 的 重 要 性 與 影 響 力, 除 了 道 德 文 化 意 識 的 開 發, 也 弘 揚 仁 政 王 道 的 政 治 觀, 大 多 數 人 都 肯 定 當 經 典 遇 上 經 典 - 孟 子 與 火 鳳 燎 原 之 非 人 也 * 江 穰 峰 提 要 作 為 我 國 儒 家 經 典 及 十 三 經 之 一, 孟 子 流 傳 千 年 不 輟, 深 化 了 孔 子 思 想, 而 自 古 以 來, 許 多 學 者 嘗 試 對 孟 子 一 書 給 予 正 確 的 本 意 詮 釋 抑 或 提 出 符 合 當 代 的 新 說, 諸 家 注 疏 輩 出, 孟 子

More information

法 工 作 计 划 滨 州 市 安 全 生 产 监 督 管 理 局 2016 年 2 月 4 日 ( 此 件 主 动 公 开 ) 2

法 工 作 计 划 滨 州 市 安 全 生 产 监 督 管 理 局 2016 年 2 月 4 日 ( 此 件 主 动 公 开 ) 2 滨 州 市 安 全 生 产 监 督 管 理 局 文 件 滨 安 监 发 2016 22 号 滨 州 市 安 全 生 产 监 督 管 理 局 关 于 印 发 2016 年 度 安 全 生 产 监 管 执 法 工 作 计 划 的 通 知 各 县 ( 区 ) 安 监 局, 滨 州 经 济 技 术 开 发 区 安 监 局 高 新 区 安 监 办 北 海 经 济 开 发 区 安 监 中 心, 局 属 各 科

More information

附件3

附件3 自 治 区 住 房 城 乡 建 设 厅 行 政 执 法 公 示 事 项 总 表 序 号 执 法 权 分 类 执 法 权 名 称 1 行 政 许 可 ( 权 限 ) 建 设 工 程 施 工 企 业 勘 察 单 位 设 计 单 位 和 工 程 监 理 单 位 工 程 质 量 检 测 单 位 资 质 证 书 核 发 ( 建 设 工 程 施 工 企 业 施 工 总 承 包 资 质 序 列 二 级 资 质 及

More information

关于印发西北政法大学“十二五”

关于印发西北政法大学“十二五” 西 北 政 法 大 学 十 二 五 事 业 改 革 和 发 展 规 划 (2011 年 1 月 21 日 西 北 政 法 大 学 第 三 届 第 五 次 教 职 工 代 表 大 会 表 决 通 过 ) 十 二 五 时 期, 是 我 校 改 革 和 发 展 的 攻 坚 时 期, 也 是 实 现 把 我 校 建 成 全 国 一 流 教 学 研 究 型 政 法 大 学 目 标 的 关 键 时 期 根 据

More information

君泰所 稿纸

君泰所 稿纸 房 产 法 苑 近 期 房 地 产 市 场 政 策 汇 编 本 期 导 读 导 读 标 题 近 期 房 地 产 市 场 政 策 汇 编 一 中 央 近 期 房 地 产 市 场 政 策 回 顾 1 ( 一 )2009 年 度 1 ( 二 )2010 年 度 6 ( 三 )2011 年 度 11 二 北 京 近 期 房 地 产 市 场 政 策 回 顾 12 ( 一 )2009 年 度 12 ( 二 )2010

More information

的 权 利 义 务, 依 照 本 法 在 基 金 合 同 中 约 定 基 金 管 理 人 基 金 托 管 人 依 照 本 法 和 基 金 合 同 的 约 定, 履 行 受 托 职 责 通 过 公 开 募 集 方 式 设 立 的 基 金 ( 以 下 简 称 公 开 募 集 基 金 ) 的 基 金 份

的 权 利 义 务, 依 照 本 法 在 基 金 合 同 中 约 定 基 金 管 理 人 基 金 托 管 人 依 照 本 法 和 基 金 合 同 的 约 定, 履 行 受 托 职 责 通 过 公 开 募 集 方 式 设 立 的 基 金 ( 以 下 简 称 公 开 募 集 基 金 ) 的 基 金 份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法 (2015 年 修 正 ) (2003 年 10 月 28 日 第 十 届 全 国 人 民 代 表 大 会 常 务 委 员 会 第 五 次 会 议 通 过 ;2012 年 12 月 28 日 第 十 一 届 全 国 人 民 代 表 大 会 常 务 委 员 会 第 三 十 次 会 议 修 订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主 席 令 第 七 十

More information

关 于 建 立 失 联 ( 异 常 ) 私 募 机 构 公 示 制 度 的 通 知... 169 私 募 基 金 登 记 备 案 相 关 问 题 解 答... 170 2

关 于 建 立 失 联 ( 异 常 ) 私 募 机 构 公 示 制 度 的 通 知... 169 私 募 基 金 登 记 备 案 相 关 问 题 解 答... 170 2 一 国 家 法 律... 1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法 (2015 年 修 正 )... 2 二 证 监 会 部 门 规 章... 37 第 105 号 令 私 募 投 资 基 金 监 督 管 理 暂 行 办 法... 38 三 协 会 自 律 规 则... 47 私 募 投 资 基 金 管 理 人 登 记 和 基 金 备 案 办 法 ( 试 行 )... 48 私 募

More information

000545C.DOC

000545C.DOC 2004[2218] 2003 12 31 2003 2003 12 31 2003 2003 2003 2003 2002 2003 2002 2003 2003 12 31 1 2 1 1 12 31 3 4 5 6 8 % 1 5 1 2 15 2 3 25 3 5 35 5 100 9 10 11 13 14 15 16 17 18 2 50% 50% 200310 < > 200310

More information

世界上最伟大的推销员.doc

世界上最伟大的推销员.doc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1 2 3 4 7 --- -- -- 95% 5% ( ) ---- ( ) -- -- ( ) -- M -- - -- -- R ( ) 1 2 3 4 5 6 7 8 9 10 30 +3 +2 +1

More information

第 一 编 国 家 法 律 法 规 - 1 -

第 一 编 国 家 法 律 法 规 - 1 - 广 东 金 融 学 院 研 究 生 手 册 目 录 第 一 编 国 家 法 律 法 规... 1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学 位 条 例... 2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学 位 条 例 暂 行 实 施 办 法... 5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高 等 教 育 法... 11 普 通 高 等 学 校 学 生 管 理 规 定... 20 高 等 学 校 学 生 行 为 准 则... 28

More information

隐公(元年~十一年)

隐公(元年~十一年) 左 传 目 录 隐 公 ( 元 年 ~ 十 一 年 )--------------------- ---------------------(2 16 页 ) 桓 公 ( 元 年 ~ 十 八 年 )-------------------- --------------------(17 17 31 页 ) 庄 公 ( 元 年 ~ 三 十 二 年 )----------------- -----------------(32

More information

目 1 录 第 一 部 分 国 家 省 相 关 法 律 法 规...1 1.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教 育 法...2 2.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高 等 教 育 法...13 3.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学 位 条 例...24 4.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学 位 条 例

目 1 录 第 一 部 分 国 家 省 相 关 法 律 法 规...1 1.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教 育 法...2 2.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高 等 教 育 法...13 3.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学 位 条 例...24 4.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学 位 条 例 学 生 手 册 二 〇 一 四 年 八 月 目 1 录 第 一 部 分 国 家 省 相 关 法 律 法 规...1 1.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教 育 法...2 2.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高 等 教 育 法...13 3.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学 位 条 例...24 4.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学 位 条 例 暂 行 实 施 办 法... 27 5. 普 通 高 等

More information

<4D6963726F736F667420506F776572506F696E74202D20A5ACB355C0B8B0D1A6D2B8EAAEC6205BB0DFC5AA5D>

<4D6963726F736F667420506F776572506F696E74202D20A5ACB355C0B8B0D1A6D2B8EAAEC6205BB0DFC5AA5D> 設 計 師 : 吳 玉 蘋 上 半 身 ( 上 衣 ) 整 件 上 衣 以 紅 色 白 色 為 主, 前 後 中 心 和 腰 邊 兩 側 以 剪 接 方 式 呈 現, 前 後 中 心 和 袖 子 採 用 紅 花 色 旗 袍 布, 腰 邊 兩 側 為 白 色, 使 整 體 感 覺 看 起 來 有 律 動 感, 在 領 口 方 面 採 用 五 角 領, 使 整 件 上 衣 看 起 來 不 致 於 單 調,

More information

07.....E......./...ec6

07.....E......./...ec6 15, `` `` `` `` `` `` `` `` `` ` `` `` `` `` 701 760 1994 `` `` ; ; `` `` 601627 102 ; 690 705 627 ; `` `` `` `` ; `` `` `` `` 1976 ; ; 1 ; 103 15! 2 34 5 6 104 7 8 ; 9 10 11 105 15 12 13? 14 15 16 17

More information

(一)收入支出预算总表及情况说明

(一)收入支出预算总表及情况说明 北 京 林 业 大 学 2016 年 度 部 门 预 算 2016 年 5 月 为 进 一 步 规 范 2016 年 预 算 公 开 工 作, 根 据 党 的 十 八 届 三 中 全 会 中 共 中 央 关 于 全 面 深 化 改 革 若 干 重 大 问 题 的 决 定 ( 以 下 简 称 决 定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政 府 信 息 公 开 条 例 ( 以 下 简 称 信 息 公 开 条

More information

五 增 加 一 条 作 为 第 三 十 五 条, 内 容 为 : 按 照 消 防 技 术 标 准 不 需 要 设 置 火 灾 自 动 报 警 系 统 的 养 老 院 福 利 院 寄 宿 制 学 校 幼 儿 园 学 生 校 外 托 管 机 构 小 旅 店 小 型 娱 乐 场 所 以 及 生 产 存 储

五 增 加 一 条 作 为 第 三 十 五 条, 内 容 为 : 按 照 消 防 技 术 标 准 不 需 要 设 置 火 灾 自 动 报 警 系 统 的 养 老 院 福 利 院 寄 宿 制 学 校 幼 儿 园 学 生 校 外 托 管 机 构 小 旅 店 小 型 娱 乐 场 所 以 及 生 产 存 储 (2014 年 3 月 26 日 河 南 省 第 十 二 届 人 民 代 表 大 会 常 务 委 员 会 第 七 次 会 议 通 过 ) 河 南 省 第 十 二 届 人 民 代 表 大 会 常 务 委 员 会 第 七 次 会 议 决 定, 对 河 南 省 消 防 条 例 作 如 下 修 改 : 一 将 第 十 三 条 第 一 款 第 三 项 修 改 为 : 对 建 筑 消 防 设 施 每 年 至 少

More informatio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