之 八, 就 是 說 公 民 投 票 是 普 遍 的 意 志, 而 不 是 某 一 些 區 域 特 別 衝 高, 但 其 它 很 多 區 域 都 沒 有 這 樣 子 的 意 願, 我 想 這 個 制 度 可 以 作 為 我 們 重 要 的 參 考 也 就 是 公 民 投 票 不 可 以 隨 便 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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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公 民 投 票 制 度 公 聽 會 會 議 紀 錄 壹 時 間 :104 年 4 月 27 日 ( 星 期 一 ) 上 午 9 時 30 分 貳 地 點 : 中 央 聯 合 辦 公 大 樓 ( 南 棟 )8 樓 簡 報 室 ( 臺 北 市 中 正 區 徐 州 路 5 號 ) 參 主 席 : 行 政 院 蕭 政 務 委 員 家 淇 記 錄 : 陳 重 廷 馬 思 剛 吳 泰 佾 林 若 喬 吳 旻 穎 游 子 熠 朱 家 慧 肆 出 ( 列 ) 席 單 位 及 人 員 :( 如 後 附 簽 到 單 ) 伍 主 持 人 致 詞 :( 略 ) 陸 與 會 人 員 發 言 摘 要 : 一 謝 政 諭 教 授 ( 一 ) 蕭 政 務 委 員, 各 位 學 者 專 家, 各 位 在 座 的 先 進, 公 民 投 票 我 們 普 遍 的 認 知 認 為 它 是 強 化 民 主 政 治, 促 進 人 民 跟 社 會 的 整 合, 在 民 主 化 過 程 當 中 不 斷 演 進 的 一 個 必 要 政 策 制 度, 但 是 如 果 說 因 為 公 民 投 票 而 無 法 達 成 整 個 社 會 的 整 合, 反 而 因 為 這 樣 的 議 題 而 造 成 對 立 分 離 的 話, 可 能 是 社 會 大 眾 要 審 慎 思 考 的 ( 二 ) 我 個 人 的 幾 個 意 見, 第 1 個 目 前 公 民 投 票 提 案 的 門 檻, 似 乎 比 起 很 多 民 主 國 家 而 言 真 的 是 略 顯 高 一 點, 連 署 門 檻 也 一 樣, 當 然 現 在 的 理 由 是 要 維 持 公 共 政 策 的 穩 定 性, 但 是 公 民 投 票 就 正 是 要 補 代 議 民 主 政 治 的 一 些 不 足 我 舉 幾 個 例 子, 美 國 沒 有 全 國 性 的 公 投, 但 美 國 是 聯 邦 制, 所 以 州 的 公 投 相 當 程 度 可 以 作 為 參 考, 第 一 個 就 是 它 的 連 署, 我 們 目 前 連 署 門 檻 是 百 分 之 五, 美 國 有 些 州 是 州 長 選 舉 投 票 總 數 的 百 分 之 三, 像 麻 薩 諸 塞 州, 它 是 一 個 老 牌 的 民 主 地 方, 但 是 另 外 有 些 州 又 加 上 一 個 門 檻, 我 覺 得 很 有 意 思, 連 署 人 數 要 超 過 上 次 選 舉 各 個 區 的 眾 議 員 投 票 數 的 百 分 1

2 之 八, 就 是 說 公 民 投 票 是 普 遍 的 意 志, 而 不 是 某 一 些 區 域 特 別 衝 高, 但 其 它 很 多 區 域 都 沒 有 這 樣 子 的 意 願, 我 想 這 個 制 度 可 以 作 為 我 們 重 要 的 參 考 也 就 是 公 民 投 票 不 可 以 隨 便 就 提 出, 所 以 審 查 機 制 是 必 須 要 有 的, 包 括 公 民 投 票 最 多 的 瑞 士 都 有 審 查 機 制, 而 且 審 查 機 制 是 直 接 由 聯 邦 政 府 裡 的 秘 書 處, 類 似 我 國 的 行 政 院, 由 這 個 秘 書 處 在 處 理 以 加 州 為 例, 提 案 人 要 繳 交 保 證 金, 如 果 一 個 提 案 很 鬆 散, 到 最 後 公 民 投 票 數 很 低, 保 證 金 要 被 沒 收, 我 想 這 都 增 加 提 案 的 審 慎 性, 這 是 我 的 第 2 點 意 見 ( 三 ) 第 3 點, 現 在 公 民 投 票 不 管 是 中 央 或 是 地 方 性 的, 像 是 台 灣 各 個 縣 市, 都 沒 有 地 方 議 會 過 半 以 上 可 以 提 案 的 機 制, 這 個 部 分 我 們 現 有 的 法 令 還 沒 有 規 定, 是 不 是 也 可 以 考 量 經 地 方 民 意 機 關 的 半 數 以 上 通 過 可 以 提 案, 作 為 一 個 限 制 或 必 要 門 檻 ( 四 ) 有 關 公 投 審 議 委 員 會, 我 們 目 前 也 修 法, 組 成 人 員 任 何 一 個 政 黨 不 可 以 超 過 二 分 之 一, 女 性 不 得 少 於 三 分 之 一, 除 了 這 個 之 外, 當 然 目 前 這 些 委 員 怎 麼 運 作 出 來 我 們 不 得 而 知, 可 能 也 是 各 個 黨 團 推 薦 我 們 是 不 是 可 以 參 考 法 國 的 憲 法 委 員 會 委 員 的 產 生 方 式, 是 避 免 總 統 或 總 理 全 部 主 導, 由 總 統 提 名 三 分 之 一 總 理 提 名 三 分 之 一 國 民 議 會 的 議 長 提 名 三 分 之 一, 我 的 意 思 是 它 要 能 兼 及 現 在 有 權 力 的 人, 而 不 要 集 中 於 某 一 個 人, 或 集 中 於 某 一 些 政 黨 來 完 全 決 定, 而 要 考 量 到 民 意 機 關 的 議 長 應 該 也 能 提 議, 這 個 從 中 央 到 地 方 我 的 意 見 皆 然, 也 就 是 要 尊 重 現 有 的 民 意 機 關 提 議 人 選 的 部 分, 才 能 充 分 由 公 民 投 票 達 到 補 代 議 機 關 之 不 足, 代 議 機 關 平 常 是 不 是 能 夠 盡 到 監 督 所 有 的 法 令 案 或 預 算 案, 我 想 這 個 部 分 大 家 可 以 審 慎 思 考 ( 五 ) 另 外 有 關 國 際 條 約 協 議 主 權 讓 渡 這 個 部 分, 目 前 似 乎 我 2

3 們 的 規 範 還 不 太 嚴 謹 以 丹 麥 作 為 參 考, 凡 是 國 會 表 決 未 達 六 分 之 五 以 上 者 必 須 要 交 由 公 民 投 票, 這 是 一 個 非 常 嚴 謹 的 門 檻, 那 我 們 這 裡 能 不 能 考 量 到 有 關 國 際 條 約, 當 然 包 括 兩 岸 條 例 這 些 部 分, 如 果 在 國 會 沒 有 辦 法 以 三 分 之 二 或 二 分 之 一 通 過 的 話, 那 這 個 部 分 必 須 要 再 交 付 公 民 投 票 我 想 台 灣 目 前 最 為 難 的 部 分, 就 是 所 謂 的 國 際 空 間 或 是 兩 岸 空 間, 這 個 是 不 是 也 納 入 未 來 我 們 一 併 參 考 ( 六 ) 還 有 一 個 地 方 政 府 議 題 的 部 分, 目 前 是 規 範 說 有 關 預 算 財 政 不 得 列 入 公 投 議 題, 我 想 這 個 部 分 其 實 在 西 方 民 主 國 家 裡, 許 多 的 財 政 議 題 或 者 社 會 福 利 議 題 也 都 列 入 公 投, 在 媒 體 上 也 可 以 看 到 許 多 地 方 政 府 的 舉 債 太 可 怕, 它 的 預 算 赤 字 每 一 年 高 達 去 年 的 或 總 預 算 的 多 少 百 分 比, 或 者 1 倍 以 上, 債 留 子 孫 的 情 形 非 常 嚴 重, 一 個 地 方 政 府 年 度 預 算 可 能 80 億, 可 是 已 經 舉 債 500 億 了 我 想 這 個 部 分 必 須 再 請 財 政 部 門 或 是 主 計 部 門 再 仔 細 計 算 一 下, 是 不 是 這 個 地 方 政 府 濫 編 預 算 太 高 的 話, 也 應 該 交 給 公 民 大 家 審 議 投 票 來 決 定, 我 們 到 底 是 建 設 重 要 還 是 要 債 留 子 孫, 我 想 這 個 部 分 應 該 是 未 來 在 地 方 政 府 的 議 題 ( 七 ) 地 方 政 府 跟 全 國 性 公 投 的 提 案 跟 連 署 門 檻 不 需 要 一 致, 這 是 我 個 人 的 淺 見, 就 教 大 家, 謝 謝 ( 八 ) 在 公 民 投 票 法 的 第 21 條, 有 提 到 捐 贈 經 費 部 分 的 第 2 款, 關 於 大 陸 地 區 人 民 法 人 團 體 或 其 他 機 構, 或 主 要 成 員 為 大 陸 地 區 人 民 之 法 人 團 體 或 其 他 機 構, 這 部 分 立 法 密 度 不 夠, 在 未 來 要 舉 行 公 投 的 議 題 可 能 會 跟 中 國 大 陸 的 事 務 有 很 密 切 的 關 係, 所 以 密 度 要 更 加 細 膩, 也 就 是 我 們 自 己 內 部 的 問 題 由 我 們 自 己 決 定 再 來 是 投 票 最 後 通 過 與 否 的 門 檻 問 題, 在 我 們 看 民 主 國 家 的 公 投 時, 如 果 是 強 制 性 公 投 或 比 較 屬 於 憲 法 結 構 性 的 問 題, 最 後 通 過 的 門 檻 可 能 3

4 必 須 比 較 嚴 謹, 如 果 是 非 強 制 性 的 公 投 就 可 以 稍 微 放 寬, 也 就 是 公 投 會 分 為 強 制 性 非 強 制 性 和 一 般 性 的 公 民 創 制 複 決, 我 們 看 到 瑞 士 也 是 這 樣 分, 如 果 最 後 是 強 制 性 公 投, 設 置 的 門 檻 比 較 嚴 謹, 通 過 的 狀 況 也 相 對 的 高, 這 部 分 也 值 得 我 們 參 考 ( 九 ) 最 後 是 剛 才 有 許 多 人 提 到 選 舉 罷 免 創 制 複 決 是 一 般 公 民 的 權 利, 都 應 該 被 等 同 看 待, 我 是 持 一 點 保 留, 要 再 細 膩 的 討 論, 尤 其 是 選 舉 把 人 選 出 來, 不 管 是 行 政 部 門 或 立 法 部 門 都 是 常 設 機 構, 所 以 全 民 應 該 更 慎 重 看 待 選 舉 權, 當 然 選 不 好 時 有 另 外 一 個 機 制 把 它 收 回 來 的 罷 免 權, 所 以 西 方 早 就 講 過 選 舉 和 罷 免 是 門 後 的 兩 支 槍, 這 兩 支 槍 就 是 要 徹 底 保 護 人 民, 但 是 創 制 和 複 決 是 門 後 的 兩 支 巨 棒, 我 想 如 同 剛 才 許 多 人 講 到 創 制 複 決 是 比 較 屬 於 補 充 性 的, 如 果 常 態 性 的 使 用, 我 想 這 個 國 家 會 沒 完 沒 了 我 想 當 然 人 需 要 有 理 想, 但 是 在 國 家 目 前 的 一 個 現 實 及 經 費 預 算 的 前 提 之 下, 審 慎 地 考 量 我 們 選 出 的 人 有 沒 有 辦 法 幫 我 們 把 權 利 照 顧 到, 所 以 我 認 為 選 舉 罷 免 創 制 複 決 等 權 利 沒 辦 法 完 全 等 同 看 待 ( 十 ) 至 於 審 議 機 構 部 分, 我 覺 得 可 行 性 比 理 想 性 更 重 要, 如 果 現 有 的 機 制 令 人 懷 疑, 可 能 回 歸 到 立 法 部 門 裏 面 組 成, 這 個 組 成 是 有 部 分 的 現 任 民 意 代 表, 部 分 則 是 有 辦 法 審 度 公 投 提 案 是 否 有 違 反 國 家 法 治 精 神 的 人, 所 以 司 法 性 的 確 是 很 高, 但 因 公 投 提 案 也 是 相 當 多 的, 如 果 要 大 法 官 經 常 為 之, 我 覺 得 跟 現 實 性 會 不 會 有 些 差 距 二 吳 威 志 教 授 ( 一 ) 主 席, 各 位 長 官 各 位 學 者 以 及 各 位 相 關 團 體 代 表 大 家 好 關 於 公 投 法 的 部 分, 我 針 對 討 論 題 綱 的 部 分 來 發 表 自 己 的 意 見 首 先 第 1 個 題 綱, 公 投 提 案 及 連 署 門 檻 有 無 檢 討 的 4

5 必 要, 基 本 上 要 有 一 個 前 提 或 基 本 的 觀 念, 其 實 公 投 法 是 在 補 代 議 政 治 的 不 足 ; 當 然 我 們 期 望 公 民 能 直 接 參 與 政 治, 但 我 們 必 須 要 瞭 解 目 前 代 議 政 治 還 是 有 價 值 上 的 需 要, 所 以 我 們 也 看 到 了 非 常 多 的 國 家, 尤 其 是 先 進 國 家, 並 沒 有 規 定 直 接 全 國 性 的 公 民 投 票 ; 然 而 這 個 部 分 是 我 們 國 家 非 常 進 步 的 部 分, 值 得 嘉 許 基 本 上 應 該 是 國 會 如 果 沒 有 辦 法 決 定 或 正 確 提 案 的 話, 那 公 民 投 票 法 補 代 議 政 治 就 有 非 常 高 的 價 值 但 是 它 又 面 臨 了 社 會 成 本 過 高 的 問 題, 據 我 所 知, 每 一 次 投 票 就 有 將 近 7 億 元 的 支 出, 這 樣 子 過 高 的 成 本 就 必 須 要 有 所 考 量 了 其 次, 我 們 也 看 到, 連 署 百 分 之 五 的 門 檻 會 不 會 過 高, 我 們 看 到 連 署 的 公 民 人 數 大 概 是 86 萬 公 民 數, 如 果 以 德 國 的 作 法, 它 的 連 署 門 檻 是 百 分 之 十, 我 們 大 概 是 它 的 一 半 左 右, 以 公 民 社 會 來 說 這 是 可 以 的 ( 二 ) 另 外 我 也 非 常 贊 成 謝 教 授 所 提 的, 我 們 似 乎 遺 漏 地 方 的 代 議 政 治 議 會 的 功 能, 所 以 我 也 同 意 如 果 有 需 要 的 話, 加 上 議 會 如 果 過 半 數 同 意, 仍 然 可 以 連 署 提 案 ( 三 ) 第 2 個 題 綱, 特 別 提 到 公 投 法 通 過 門 檻 有 無 調 整 必 要 的 相 關 問 題, 這 個 問 題 我 必 須 要 跟 第 4 個 題 綱 一 起 來 看, 就 是 全 國 性 公 投 適 用 跟 排 除 事 項 有 無 檢 討 必 要 的 問 題 其 實 我 倒 是 對 於 公 民 投 票 法 第 2 條 第 4 款 有 不 同 的 看 法, 第 2 條 第 4 款 上 面 特 別 寫 憲 法 修 正 案 之 複 決, 可 是 我 們 看 到 第 31 條 第 4 款 的 時 候 又 講 到, 通 過 公 民 投 票 之 後 仍 然 要 進 行 憲 法 修 正 的 程 序, 所 以 這 兩 個 程 序 相 互 比 較 的 話, 若 非 政 府 而 是 人 民 推 動 的 複 決 公 投, 到 最 後 還 要 再 做 一 次 憲 法 的 程 序, 那 憲 法 的 程 序 還 是 同 樣 公 民 複 決 的 效 果 在 這 樣 的 情 況 有 沒 有 排 除 的 必 要 ; 我 個 人 覺 得 憲 法 修 正 案 之 複 決, 理 論 上 應 該 在 公 投 法 上 專 章 來 處 理 否 則 就 應 由 立 法 院 修 5

6 憲 委 員 會 舉 辦 公 聽 會 的 時 候, 來 討 論 將 憲 法 修 正 案 的 程 序 其 中 公 民 複 決 的 部 分, 明 訂 交 由 公 民 投 票 法 來 取 代, 這 樣 的 話 公 民 投 票 法 針 對 憲 法 修 正 案 之 複 決, 才 有 實 質 上 的 意 義 ( 四 ) 在 排 除 跟 適 用 的 範 圍 之 內, 我 個 人 也 認 為 事 實 上 有 很 多 事 項 是 可 以 做 為 公 民 投 票 的 議 案, 包 含 全 國 性 的 議 題, 所 以 這 個 部 分 我 偏 向 於 贊 同 ( 五 ) 第 3 個 題 綱, 是 公 民 投 票 審 議 委 員 會 組 織 及 權 限 有 無 檢 討 必 要, 我 們 看 到 公 投 法 第 26 條 直 接 就 寫 著 行 政 院 認 定, 但 是 第 37 條 裡 面 也 可 以 看 得 出 來 制 法 者 非 常 用 心, 期 望 把 公 民 投 票 變 成 兩 階 段 審 議, 所 以 有 分 地 方 公 投 組 織 跟 全 國 性 公 投 組 織, 而 且 在 第 38 條 特 別 規 定, 把 是 否 屬 地 方 公 投 的 事 項 之 疑 義, 必 須 要 報 由 全 國 性 公 投 組 織 來 處 理 除 此, 我 們 也 看 到 第 54 條 的 部 分 有 規 定 由 司 法 院 大 法 官 解 釋, 所 以 事 實 上 我 個 人 也 贊 成 把 公 民 投 票 審 議 委 員 會 歸 為 司 法 院 大 法 官 下 設 組 織, 也 可 以 作 為 解 決 之 道, 所 以 公 投 審 議 委 員 會 的 存 在 是 有 必 要 ( 六 ) 另 外 第 7 個 題 綱, 有 關 投 票 年 齡 的 問 題, 到 底 要 不 要 下 降 到 18 歲, 當 然 大 家 會 認 為 這 是 跟 著 修 憲 的 問 題 一 併 處 理, 但 是 這 並 非 是 必 須 與 憲 法 投 票 年 齡 一 致 的 範 圍, 所 以 不 是 修 憲 的 重 要 規 範 網 路 的 意 見 通 常 是 支 持 投 票 年 齡 下 降 至 18 歲, 可 是 這 幾 個 月 我 也 做 了 一 些 觀 察, 年 輕 人 並 不 一 定 贊 成 投 票 年 齡 往 下 降, 所 以 這 個 部 分 我 建 議 應 該 要 進 行 更 多 量 化 的 研 究 ( 七 ) 最 後 我 要 說 的 是, 目 前 公 投 的 公 佈 管 道, 還 是 設 定 於 無 線 電 視 臺, 這 個 部 分 隨 著 科 技 的 進 步, 在 公 民 投 票 法 第 18 條 的 部 分 可 不 可 以 再 作 比 較 廣 泛 的 考 量, 包 含 知 名 的 網 站 有 線 電 視 臺 等 等, 能 在 將 來 有 機 會 宣 傳 公 投 法 案 的 時 候, 6

7 作 為 我 們 政 府 多 一 點 宣 傳 機 會 的 擴 編, 以 上 是 我 個 人 的 意 見, 謝 謝 三 吳 若 予 教 授 ( 一 ) 謝 謝 主 席 跟 在 座 各 位 先 進, 今 天 吳 教 授 特 別 多, 我 是 第 2 位 吳 教 授 來 自 暨 南 大 學 我 說 明 一 下 我 對 這 件 事 情 的 看 法, 對 於 公 民 投 票 的 觀 點 我 跟 前 兩 位 教 授 有 不 同 之 處, 我 認 為 公 民 投 票 是 公 民 的 防 衛 權, 也 就 是 在 政 府 機 關 跟 民 意 代 表, 包 括 國 會 都 已 經 失 去 其 功 能 的 時 候, 它 才 是 由 公 民 來 捍 衛 自 己 權 利 的 時 候 所 行 使 的 最 後 工 具 所 以 公 民 投 票 應 該 是 一 個 例 外 的 狀 況, 不 應 該 是 一 個 常 態, 你 如 果 一 天 到 晚 對 付 政 府, 那 乾 脆 就 推 翻 政 府 算 了 同 時 它 也 是 一 把 兩 面 刃, 國 會 如 果 要 用 公 民 投 票 來 對 付 政 府 的 話, 那 記 得 公 民 投 票 也 是 可 以 對 付 國 會 的 ( 二 ) 第 2 個 題 綱 通 過 門 檻 的 問 題, 由 於 公 民 投 票 所 設 計 的 制 度 變 更, 將 影 響 到 社 會 的 重 大 福 祉, 所 以 西 方 社 會 之 中 我 們 使 用 的 憲 政 修 改 基 本 原 理, 也 就 憲 政 修 正 延 遲 的 這 個 概 念, 必 須 要 用 在 公 民 投 票 這 個 概 念 裡 頭, 我 認 為 這 應 該 是 沒 有 疑 義 的 主 要 的 目 的 是 為 了 冷 卻 人 民 在 特 殊 事 件 之 下 的 熱 情, 並 且 為 了 防 範 少 數 人 被 多 數 人 的 意 志 所 侵 害, 使 社 會 大 眾 最 大 的 共 識 能 在 民 主 憲 政 之 中 得 到 彰 顯, 所 以 採 取 憲 政 的 延 遲, 具 體 而 言, 也 就 是 在 議 題 的 形 成 與 通 過 的 過 程 中, 也 許 形 成 議 題 可 以 比 較 寬 鬆, 比 方 說 像 這 次 門 檻 下 降 為 百 分 之 一, 這 是 比 較 寬 鬆 的, 但 是 要 通 過, 就 必 須 要 集 思 廣 益 並 獲 得 社 會 最 大 的 共 識, 剛 剛 吳 威 志 教 授 也 提 到 這 個 社 會 成 本 非 常 的 高, 所 以 內 政 部 一 向 的 立 場 認 為 二 分 之 一 二 分 之 一, 所 謂 雙 二 一 的 這 個 制 度, 我 認 為 是 比 較 適 當, 甚 至 也 許 應 該 要 拉 得 更 高 一 點 比 較 好 ( 三 ) 第 4 個 題 綱, 公 投 審 議 委 員 會 的 問 題, 審 議 委 員 會 的 組 成 7

8 結 構 剛 剛 有 先 進 討 論 到, 不 過 似 乎 還 是 有 點 往 男 性 偏 斜 的 現 象, 女 性 不 得 低 於 三 分 之 一, 為 什 麼 是 三 分 之 一, 為 什 麼 不 是 二 分 之 一? 在 人 口 比 重 之 中 男 女 各 一 半, 為 什 麼 不 是 男 生 女 生 各 自 二 分 之 一, 甚 至 於 說 現 在 有 其 他 性 別, 為 什 麼 我 們 不 是 男 性 三 分 之 一 女 性 三 分 之 一 其 他 性 別 三 分 之 一? 我 們 在 討 論 這 些 問 題 的 時 候 似 乎 帶 有 非 常 濃 厚 的 沙 文 霸 權 觀 點 ( 四 ) 第 5 個 題 綱 題 關 於 投 票 權 行 使 年 齡 是 否 下 降 為 18 歲, 我 不 太 瞭 解 18 歲 到 底 是 從 何 而 來, 我 記 得 我 念 大 一 的 時 候 是 17 歲, 同 班 同 學 都 18 歲 了, 所 以 我 在 念 大 一 時 同 班 同 學 可 以 投 票, 但 我 不 能 投 票, 這 是 什 麼 道 理? 那 我 們 參 考 一 下 現 在 整 個 法 律 體 系, 現 在 可 以 容 許 個 人 組 成 家 庭, 也 就 是 發 生 性 行 為 的 下 限 是 14 歲, 那 為 什 麼 我 們 不 下 降 為 14 歲, 他 都 能 夠 為 家 庭 負 責 了, 為 什 麼 不 能 夠 為 其 他 的 社 會 成 員 負 責, 所 以 我 是 建 議 這 個 地 方 直 接 往 下 延 伸 到 14 歲,14 歲 之 後 就 可 以 參 加 公 民 投 票 ( 五 ) 我 要 表 達 一 點 理 論 性 的 看 法, 我 們 用 John Rawls 的 無 知 之 幕, 我 們 把 所 有 的 概 念 通 通 推 翻 之 後, 然 後 重 新 建 立 概 念, 這 樣 不 是 更 好 嗎? 第 二 點, 在 法 律 上 面 我 們 常 常 用 所 謂 的 通 說, 或 是 各 國 的 法 律, 或 者 是 用 各 國 的 習 慣, 問 題 是 法 律 通 說 習 慣 或 是 各 國 法 律 就 代 表 自 然 正 義 嗎? 自 然 正 義 是 誰 說 了 算 呢? 如 果 自 然 正 義 是 多 數 人 說 了 算, 那 蘇 格 拉 底 就 該 死, 因 為 他 正 是 在 公 民 的 法 庭 被 判 處 死 刑 我 認 為 無 視 於 少 數 人 權 益 的 民 主 是 假 的 民 主, 談 憲 政 權 利 卻 不 顧 社 會 之 中 的 多 數 人 及 少 數 人 共 同 利 益, 而 以 多 數 人 的 意 見 為 唯 一 的 依 歸, 我 認 為 這 樣 的 民 主 是 一 種 跛 腳 的 民 主, 在 理 論 上 我 覺 得 難 以 接 受 四 蘇 彥 圖 研 究 員 : 8

9 ( 一 ) 主 席 在 座 各 位 先 進 大 家 好, 由 於 公 民 投 票 法 的 問 題 還 滿 多 的, 我 今 天 試 著 在 有 限 的 時 間 內, 針 對 比 較 重 要 的 部 分 提 出 我 的 意 見 第 1 個, 我 想 針 對 的 是 公 民 投 票 通 過 門 檻 設 計 的 問 題, 特 別 是 我 們 現 行 法 律 的 投 票 率 門 檻, 這 部 分 我 要 提 醒 大 家 注 意 的 是, 這 個 設 計 的 本 身, 我 們 可 能 要 進 一 步 去 思 考 他 的 合 憲 性 及 合 理 性, 怎 麼 說 呢? 我 們 一 般 初 步 常 常 會 聽 到 的 說 法 是, 你 要 有 過 半 數 的 通 過 門 檻, 才 能 夠 確 保 說 公 民 投 票 不 是 少 數 人 在 做 決 定 的, 但 是 問 題 是 我 們 會 發 現 說 這 樣 子 的 說 法, 經 不 起 理 性 的 檢 驗, 它 並 不 符 合 比 例 原 則 適 當 性 原 則 我 們 事 實 上 發 現 說, 有 投 票 率 門 檻 的 設 計, 它 反 而 會 降 低 投 票 率, 這 是 我 們 在 透 過 formal model, 其 實 不 需 要 透 過 政 治 理 論 模 型, 只 要 透 過 我 們 現 行 的 經 驗, 就 可 以 知 道 所 以 它 違 反 適 當 性 原 則 事 實 上 它 也 違 反 必 要 性 原 則, 為 什 麼 呢? 如 果 說, 我 們 希 望 確 保 公 民 投 票 的 事 項, 能 夠 獲 得 這 個 社 會 上 成 員 多 數 人 的 參 與 表 示 意 見, 一 個 比 較 適 合 的 做 法, 是 要 求 公 民 投 票 與 全 國 性 的 大 選 合 併 舉 行, 透 過 合 併 選 舉, 就 可 以 確 保 有 足 夠 的 公 民 出 來 投 票, 而 不 是 說 透 過 一 個 投 票 率 門 檻 的 設 計 事 實 上, 我 們 看 到 著 名 的 European Commission for Democracy Through Law, 這 是 在 歐 洲 評 議 會 的 一 個 非 常 著 名 的 民 主 制 度 與 法 制 的 倡 議 團 體, 他 們 在 2006 年 提 出 一 個 關 於 公 民 投 票 設 計 的 具 體 建 議 的 時 候, 他 們 非 常 非 常 明 確 的 不 贊 成 各 國 在 設 計 公 民 投 票 時, 有 所 謂 投 票 率 門 檻 或 是 通 過 門 檻 的 設 計 是 不 是 符 合 比 例 性 原 則, 我 們 還 可 以 進 一 步 來 討 論 但 是 有 一 個 更 重 要 的 問 題, 它 也 有 可 能 導 致 違 反 多 數 決 原 則, 因 為 我 們 看 到 這 個 設 計 本 身, 它 等 於 是 說, 你 不 出 來 投 票 就 相 當 於 你 在 投 否 決 票, 這 樣 子 的 設 計 就 可 能 是 使 得 事 實 上 獲 得 多 數 人 民 支 持 的 提 案, 反 而 9

10 没 辦 法 通 過 公 民 投 票, 所 以 這 個 部 分 的 設 計, 我 會 主 張 予 以 廢 除 ( 二 ) 第 2 部 分, 我 想 提 一 個 有 關 公 民 提 案 審 議 機 制 的 調 整 我 們 現 在 的 公 民 投 票 審 議 委 員 會 有 一 個 很 好 的 名 詞, 叫 做 審 議, 我 們 會 希 望 說 把 審 議 的 精 神 納 入 與 直 接 民 主 做 進 一 步 的 融 合, 確 保 公 民 投 票 這 個 直 接 民 主 的 運 作, 還 是 有 充 分 的 民 主 審 議 機 制 及 機 會 但 是 我 們 會 發 現, 可 能 現 在 的 公 民 投 票 審 議 委 員 會 並 不 是 一 個 適 合 進 行 公 投 提 案 審 議, 確 定 它 的 提 案 內 容 的 一 個 適 當 機 制, 因 為 委 員 會 的 組 成 及 運 作 模 式, 可 能 會 讓 我 們 覺 得 它 空 有 一 個 好 的 名 字 這 其 實 是 滿 可 惜 的 事 實 上, 就 算 没 有 公 民 投 票 審 議 委 員 會, 我 們 其 實 可 以 透 過 一 個 比 較 嚴 謹 公 正 的 聽 證 程 序 的 設 計, 以 及 司 法 審 查, 包 括 有 些 公 民 投 票 事 項 是 否 符 合 單 一 事 項 原 則, 這 些 限 制 其 實 可 能 都 不 適 合 由 行 政 機 關 片 面 審 查, 事 實 上, 它 也 不 可 能 由 行 政 部 門 單 獨 的 做 成 決 定, 它 最 後 還 是 會 有 一 些 法 律 問 題, 會 被 提 交 到 法 院, 由 司 法 做 最 後 的 仲 裁 所 以 我 們 直 接 設 計 一 個 司 法 審 查 的 機 制, 就 可 以 解 決 相 關 的 爭 議, 也 是 一 個 比 較 適 當 的 作 法 ( 三 ) 再 來 提 到 提 案 門 檻 的 設 計, 我 想 要 提 醒 大 家 的 是, 我 們 談 論 公 投 提 案 門 檻 的 部 分, 不 是 只 有 比 例, 百 分 之 幾, 千 分 之 幾, 萬 分 之 幾 這 樣 的 問 題 其 實 有 3 個 部 分 組 成 公 投 提 案 的 連 署 制 度, 包 括 計 算 的 基 礎, 是 用 全 體 的 投 票 權 人 做 為 計 算 的 基 礎, 還 是 用 上 一 次 有 參 與 投 票 的 人, 這 個 基 礎 本 身 就 會 不 一 樣 第 2 個 比 例 的 問 題, 到 底 是 百 分 之 一 或 是 千 分 之 一, 這 樣 比 例 大 小 的 問 題 第 3 個, 還 有 一 個 更 重 要 的 就 是 連 署 時 間 的 限 制, 如 果 說 公 投 法 規 定 了 一 個 過 短 的 連 署 時 間, 事 實 上 就 會 提 高 了 連 署 的 困 難 我 們 這 邊 在 比 較 法 上 有 一 個 比 較 重 要 的 發 現, 雖 然 說 我 們 一 開 始 很 10

11 希 望 透 過 提 案 門 檻 的 設 計, 去 排 除 掉 一 些 無 謂 的 (frivolous) 公 投 提 案, 但 過 高 的 提 案 門 檻, 反 而 限 制 了 一 般 主 動 自 主 的 公 民, 使 得 他 們 很 難 去 完 成 提 案, 反 而 都 是 有 錢 有 勢 的 人, 或 既 有 的 政 治 勢 力, 才 能 操 作 公 投 的 機 制 我 們 應 當 審 慎, 盡 可 能 去 確 保 提 案 門 檻 設 計 的 合 理 性 ( 四 ) 我 最 後 要 去 提 一 個 台 灣 地 方 性 公 投 的 制 度 空 間 除 了 剛 提 到 投 票 年 齡 是 否 降 低, 是 不 是 在 連 署 成 案 的 方 面, 一 些 門 檻 的 設 計 可 否 有 些 不 同 的 安 排 以 外, 另 外 一 個 可 能 性 就 是 說, 我 們 是 不 是 願 意 容 許 讓 有 居 住 權, 但 没 有 國 籍 的 外 國 人 參 與 地 方 性 事 務 的 公 投 我 的 意 思 是, 在 現 行 法 的 規 定, 給 予 地 方 性 的 公 民 投 票 制 度 設 計 空 間 太 少, 太 有 限 的 空 間, 以 致 於 地 方 自 治 團 體 没 辦 法 去 發 展 去 嘗 試 更 進 步 的 公 投 設 計 制 度 所 以, 我 們 在 公 民 投 票 法, 就 地 方 性 公 投 的 部 分, 應 只 做 準 則 性 最 基 本 的 規 定, 讓 地 方 自 治 團 體 能 更 依 據 團 體 的 需 求 去 做 他 們 的 制 度 選 擇 ( 五 ) 我 們 講 公 民 投 票 審 議, 往 往 聚 焦 於 正 式 的 審 議 機 制 的 設 計 問 題, 例 如 到 底 是 要 有 一 個 專 業 的 行 政 委 員 會, 或 是 由 立 法 或 司 法 部 門 處 理 我 要 提 醒 大 家, 最 重 要 的 審 議 主 體 應 該 是 在 公 民, 因 為 公 民 投 票 就 像 吳 重 禮 老 師 講 的, 是 一 個 很 強 的 多 數 型 民 主 的 決 策 機 制, 那 我 們 會 希 望 這 個 決 策 不 是 只 有 反 映 多 數 人 一 個 沒 有 經 過 思 考 的 偏 好, 所 以 你 會 希 望 真 的 提 案 審 議 是 讓 公 民 能 夠 進 一 步 思 考 要 不 要 贊 成 提 案, 在 政 策 上 是 投 贊 成 票 或 反 對 票, 更 重 要 的 審 議 是 提 供 充 分 的 資 訊, 讓 公 投 提 案 的 正 反 雙 方 有 一 個 充 分 的 論 辯, 讓 選 民 有 足 夠 的 資 訊 進 行 判 斷 我 們 聚 焦 於 思 考 說 提 案 的 形 式 審 查 合 法 性 程 序 審 查 實 質 合 法 性 審 查 要 怎 麼 樣 進 行, 我 覺 得 我 們 某 種 程 度 已 偏 離 了 一 個 重 點 ( 六 ) 其 實 在 檢 討 行 政 程 序 或 司 法 程 序 設 計 的 時 候, 我 們 確 實 需 11

12 要 進 一 步 思 考 到 底 要 審 查 什 麼, 而 這 就 涉 及 對 公 投 事 項 的 限 制 對 現 行 法 第 2 條 第 4 項 所 定 的 事 項 限 制, 包 括 排 除 租 稅 預 算 投 資 薪 俸 人 事 事 項 之 公 投 等 限 制, 我 要 提 出 一 些 不 同 的 想 法 我 們 現 在 規 定 的 個 別 事 項 限 制 只 有 2 個 字,2 個 字 就 概 略 性 的 把 某 些 事 項 排 除 在 公 民 投 票 之 外 但 是 什 麼 是 投 資, 經 濟 部 的 代 表 有 提 出 他 們 的 想 法, 但 是 我 們 有 很 多 重 大 的 公 共 建 設 也 是 投 資, 我 們 可 不 可 以 公 投? 又 例 如 說 之 前 ECFA 公 投 提 案 的 經 驗, 有 人 就 說 ECFA 涉 及 到 投 資 與 租 稅 事 項, 所 以 不 能 夠 公 投 這 些 事 項 的 限 制 是 不 是 合 理? 是 不 是 代 替 人 民 做 父 權 的 決 定, 說 人 民 的 知 識 不 夠, 所 以 不 能 讓 你 投? 會 不 會 有 這 種 反 民 主 的 現 象? 都 有 可 能 需 要 做 進 一 步 的 檢 討 即 使 國 外 的 立 法 例 有 所 謂 的 single subject rule 單 一 事 項 原 則, 是 對 公 投 議 題 最 主 要 的 限 制, 因 為 就 是 要 符 合 吳 老 師 講 的 要 確 保 多 數 型 的 政 治 決 策, 但 是 即 便 是 這 樣 的 事 項 限 制, 在 事 實 上 認 定 都 是 相 當 困 難 現 在 的 公 民 投 票 委 員 有 累 積 相 當 的 運 作 經 驗, 但 是 這 個 運 作 經 驗 好 不 好, 我 們 需 要 做 一 個 檢 討 五 吳 重 禮 教 授 : ( 一 ) 以 下 的 發 言 基 本 上 是 基 於 人 個 人 重 要 的 想 法, 第 1 個 想 法 是, 當 我 們 提 到 民 主 政 治 的 時 候, 我 們 會 知 道 它 有 幾 個 重 要 的 原 則, 像 是 人 民 主 權 責 任 政 治 多 數 統 治 尊 重 少 數, 當 然 這 個 大 家 如 果 從 教 科 書 來 看 一 點 都 不 困 難, 但 是 事 實 上, 在 實 際 的 政 治 運 作 裡, 政 治 學 最 難 的 部 分, 我 們 今 天 坐 在 這 邊 最 難 的 部 分, 你 怎 麼 能 在 多 數 統 治 下 還 能 尊 重 少 數, 大 家 可 以 仔 細 想 一 下, 如 果 我 們 真 的 要 實 行 多 數 統 治, 尊 重 少 數 怎 麼 可 能? 或 者 反 過 來 說, 如 果 每 一 件 事 我 們 都 要 尊 重 少 數, 那 多 數 統 治 怎 麼 可 能 讓 它 實 際 運 作 呢? 這 是 個 兩 難, 你 在 這 個 天 秤 上, 你 縱 使 多 數 統 治 就 一 定 會 12

13 犧 牲 少 數, 問 題 是 多 數 未 必 對, 少 數 未 必 錯, 一 個 時 期 裡 面 多 數 的 意 見 未 必 是 一 定 就 是 正 確 的, 少 數 未 必 是 錯 的, 所 以 如 果 一 定 要 我 選 擇, 我 寧 願 多 擺 一 點 聲 音, 多 放 一 點 心 思 在 尊 重 少 數 上 面, 所 以 現 在 很 多 西 方 國 家 的 政 治 制 度 設 計, 基 本 上 儘 量 減 少 採 取 簡 單 多 數 決 制, 因 為 簡 單 多 數 決 制 只 要 有 超 過 百 分 之 五 十 加 一 人, 基 本 上 少 數 的 聲 音 就 很 容 易 被 忽 略 掉, 所 以 簡 單 來 說, 我 覺 得 基 本 上 在 多 數 統 治 及 尊 重 少 數 上 面 我 寧 可 多 放 一 點 心 思 在 尊 重 少 數 上 面, 這 是 第 1 個 原 則 ( 二 ) 第 2 個, 所 有 的 政 治 學 裡 面 都 知 道 在 民 主 政 治 裡 面 的 兩 種 方 式 一 種 是 直 接 民 主, 一 種 是 間 接 民 主, 除 非 在 政 治 學 裡 另 外 一 種 叫 作 說 服 夠 理 論, 簡 單 來 說 基 本 上 直 接 民 主, 就 是 因 為 我 們 沒 有 那 麼 多 時 間 可 以 參 與 公 共 事 務, 所 以 它 是 一 個 備 而 不 用 的 權 力 剛 才 有 人 提 到 除 非 我 們 要 放 棄 間 接 民 主 代 議 政 治, 但 是 事 實 上 這 是 不 可 能 的, 所 以 整 體 來 說, 我 認 為 還 是 在 整 個 政 治 運 作 的 實 際 可 能 的 面 向 上 面, 必 須 要 以 間 接 民 主 為 主, 直 接 民 主 為 輔 ( 三 ) 第 3 點, 我 認 為 任 何 制 度 的 設 計, 我 們 必 須 要 像 John Rawls 所 說, 我 們 必 須 躲 在 一 個 無 知 之 幕 底 下, 也 就 是 說 任 何 一 個 政 治 制 度 設 計, 它 不 是 被 個 人 的 政 治 立 場 的 影 響 如 果 你 支 持 集 會 結 社 的 權 力, 所 以 你 支 持 太 陽 花, 於 此 同 時 你 也 應 該 支 持 紅 衫 軍 ; 如 果 你 認 為 你 是 反 貪 腐 的, 你 認 為 李 朝 卿 林 益 世 賴 素 如 是 是 貪 腐 的, 同 樣 的 邏 輯, 張 花 冠 蘇 治 芬, 同 時 也 是 貪 污, 直 接 涉 及 貪 污 的 案 件 ; 如 果 你 認 為 政 媒 兩 棲 是 不 對 的, 所 以 當 我 們 在 批 評 鄭 麗 文 及 陳 文 茜 的 時 候, 彭 文 正 同 時 也 應 該 受 到 批 評 的 呀! 這 是 我 的 立 場, 如 果 你 認 為 尊 重 言 論 自 由 是 很 重 要 的, 當 你 在 批 評 郭 冠 英 的 時 候, 如 果 你 認 為 非 常 光 碟 是 符 合 言 論 自 由 的 標 準, 那 13

14 我 們 也 必 須 接 受 郭 冠 英 提 出 台 巴 子, 那 也 是 他 的 言 論 自 由, 大 家 聽 得 懂 我 的 邏 輯 嗎? 當 你 對 任 何 制 度 的 設 計, 你 必 須 要 拋 開 個 人 的 政 治 意 識 型 態, 躲 在 一 個 無 知 之 幕 裡 頭 接 下 來 我 才 要 提 到 我 的 看 法 ( 四 ) 台 灣 的 公 民 投 票 法, 目 前 我 們 總 共 實 施 了 6 次, 實 際 的 實 行, 事 實 上 它 有 非 常 強 的 工 具 性, 有 2 次 是 在 2004 年 的 3 月, 有 2 次 是 2008 年 的 1 月 2008 年 的 3 月 分 別 是 強 化 國 防 案, 兩 岸 對 等 談 判 案, 第 3 是 追 討 黨 產 案, 第 4 是 反 貪 腐 案, 第 5 個 是 加 入 聯 合 國 案, 最 後 1 個 是 申 請 重 返 聯 合 國 案, 大 家 都 知 道 這 個 東 西 它 完 全 都 是 在 做 政 治 動 員 的, 難 道 反 貪 腐 案 不 通 過 我 們 就 不 反 貪 腐 嗎? 同 樣 的 我 們 加 入 聯 合 國 案, 難 道 我 們 通 過 要 加 入 聯 合 國, 我 們 台 灣 就 能 加 入 嗎? 大 家 都 知 道 它 的 工 具 性 太 強 了, 真 正 有 意 義 的, 我 認 為 反 而 是 2009 年 反 對 美 牛 案 進 口 的 公 投, 但 是 事 實 上 這 個 案 子 是 沒 有 辦 法 成 案 的 ( 五 ) 我 直 接 講 我 的 看 法, 從 上 面 直 接 推 論 下 來, 第 1 個 我 覺 得 提 案 的 門 檻 跟 連 署 的 門 檻 應 該 下 降, 以 目 前 實 際 的 從 這 個 百 分 比 大 概 是 9 萬 人 跟 90 萬 人, 我 認 為 應 該 要 減 少 到 一 半, 應 該 是 合 理 的, 原 因 在 於 還 是 一 樣, 我 們 減 少 人 的 門 檻, 基 本 上 比 較 能 夠 聽 到 少 數 的 聲 音, 這 是 第 1 點 ( 六 ) 關 於 公 投 審 議 委 員 會, 我 查 了 相 關 的 資 料, 目 前 正 是 因 為 行 政 部 門 立 法 部 門 司 法 部 門 三 個 權 力 的 制 衡 是 民 主 政 治 運 作 的 核 心, 台 灣 目 前 的 公 投 審 議 委 員 會 是 放 在 行 政 機 關 裡 頭, 基 本 上, 我 認 為 放 在 行 政 機 關 的 例 子 比 較 少, 放 在 議 會 裡 頭, 像 是 瑞 士 跟 英 國, 像 是 放 在 司 法 機 關 裡 頭 反 而 比 較 多, 像 是 義 大 利 法 國 跟 荷 蘭, 韓 國 跟 日 本 基 本 上 沒 有 任 何 審 議 委 員 會, 他 們 所 進 行 的 是 有 關 於 修 憲 的 複 決, 他 們 只 有 幫 行 政 區 重 建 的 時 候, 才 會 進 行 公 投, 簡 單 來 說, 14

15 我 認 為 公 投 審 議 委 員 會 還 是 有 存 在 的 必 要, 除 非 我 們 讓 所 有 的 公 投 都 沒 有 任 何 的 限 制, 我 們 是 不 贊 成 把 它 放 在 行 政 機 關 裡 面, 我 個 人 認 為 可 能 把 它 放 在 司 法 機 關 裡 頭, 或 者 由 大 法 官 會 議 來 進 行 審 議, 這 是 個 比 較 好 的 選 擇, 謝 謝! 六 吳 志 光 教 授 : ( 一 ) 我 想 因 為 時 間 有 限, 我 就 直 接 就 目 前 討 論 題 綱 的 問 題 簡 單 表 示 意 見, 第 1 個 就 是 公 投 提 案 連 署 門 檻 有 無 檢 討 修 正 必 要? 就 實 證 經 驗 台 灣 的 例 子 來 講, 當 然 理 由 很 簡 單, 除 了 政 黨 透 過 政 治 動 員 大 概 可 能 達 到 這 個 門 檻 以 外, 民 間 社 會 公 民 團 體 要 達 到 有 很 大 的 困 難, 我 們 以 一 個 著 名 的 例 子 來 說, 像 我 曾 經 擔 任 諮 詢 幫 忙 精 算 提 案 連 署 大 概 要 花 多 少 錢, 大 約 在 10 年 前 公 投 法 制 定 後, 人 本 教 育 基 金 會 本 來 想 推 動 全 國 性 的 公 投, 議 題 是 恢 復 軍 教 人 員 課 稅, 他 們 算 了 門 檻 的 基 本 花 費, 再 精 算 每 一 個 提 案 及 連 署 的 必 要 花 費, 提 案 也 許 還 好 就 8 9 萬, 連 署 門 檻 是 百 分 之 五, 其 實 已 經 達 到 無 黨 籍 參 選 總 統 的 門 檻, 估 計 至 少 要 募 4 百 萬 到 6 百 萬 的 經 費, 先 募 款 才 有 可 能 推 動 連 署, 一 想 到 6 個 月 的 連 署 期 間 其 實 大 家 就 頭 大, 不 太 可 能 達 成, 所 以 我 個 人 認 為 這 應 該 要 合 理 調 降 然 後 還 有 一 點 配 套 就 是, 假 如 說 連 署 有 它 制 度 上 的 必 要 性, 期 間 6 個 月 是 不 是 應 該 放 寬, 甚 至 在 瑞 士 有 的 地 方 根 本 沒 有 連 署 期 間, 其 實 要 有 一 些 配 套 措 施, 否 則 像 美 牛 案 就 有 點 可 惜, 一 個 公 共 政 策 論 辯, 提 案 過 了, 但 連 署 期 間 6 個 月 卻 沒 有 辦 法 達 到 百 分 之 五, 這 是 第 1 個 部 分 ( 二 ) 但 是 我 補 充 一 點, 如 果 降 低 門 檻 之 後, 馬 上 會 想 到 整 個 社 會 成 本 的 問 題, 公 投 可 能 要 花 幾 億, 提 案 連 署 門 檻 降 了 之 後, 公 投 成 案 機 率 提 高, 我 講 一 個 經 驗 跟 各 位 分 享, 這 其 實 是 代 議 政 治 裡 面 一 個 競 合 或 緊 張 的 關 係, 如 果 就 這 一 15

16 點 去 結 合 的 話, 我 們 可 以 在 制 度 設 計 上 面 處 理, 因 為 現 在 公 民 投 票 大 家 集 中 熱 門 討 論 的 是 創 制 的 部 分, 舉 德 國 奧 地 利 為 例, 提 案 後 是 誰 來 審 查 決 定? 是 大 家 都 不 會 想 到 的 立 法 部 門, 為 什 麼 是 立 法 部 門, 很 簡 單, 議 會 審 完 了 之 後, 覺 得 公 投 提 案 不 錯, 不 用 公 投 就 直 接 就 立 法, 把 公 投 提 案 當 作 立 法 原 則 採 納, 議 會 如 有 不 同 意 見, 可 提 出 對 案, 有 A B 兩 案,A 案 是 公 民 投 票,B 案 就 是 議 會 的 意 見, 譬 如 說 人 民 提 案 要 非 核 家 園 議 會 覺 得 不 行, 可 能 還 是 要 保 留 核 能 發 電 或 交 付 公 投, 也 就 是 說 議 會 既 作 一 個 公 投 的 審 查 也 同 時 可 提 案, 二 方 面 來 說 如 要 節 省 社 會 成 本 的 話, 可 能 就 不 用 再 去 連 署, 議 會 就 從 善 如 流, 其 實 這 只 是 一 個 制 度 上 設 計 有 意 思 的 地 方, 就 是 讓 議 會 直 接 去 面 對 民 意, 這 個 在 制 度 上 要 作 很 大 的 調 整, 我 只 是 拋 磚 引 玉 提 出 這 個 概 念 ( 三 ) 至 於 通 過 門 檻 的 問 題, 以 目 前 的 百 分 之 五 十 投 票 率 門 檻, 縱 使 是 搭 配 全 國 性 選 舉, 但 如 果 是 政 治 性 公 投 也 通 不 過, 更 何 況 一 定 要 強 制 搭 配 全 國 性 選 舉 的 話, 其 實 可 能 會 無 形 限 制 公 投 提 案 時 間, 所 以 我 覺 得 不 管 怎 麼 樣, 從 哪 一 個 觀 點 來 看, 合 理 調 降 是 可 以 討 論 的, 是 不 是 要 調 降 到 沒 有 投 票 率 門 檻 的 簡 單 多 數 決, 還 是 要 調 降 到 投 票 率 門 檻 百 分 之 三 十 四 十, 我 覺 得 是 可 以 討 論 的 ( 四 ) 我 覺 得 地 方 性 公 投 的 提 案 連 署 及 通 過 門 檻, 可 以 與 全 國 性 公 投 門 檻 脫 勾, 也 許 全 國 性 門 檻 的 比 較 慎 重, 但 是 地 方 性 公 投 門 檻, 我 不 覺 得 一 定 要 跟 全 國 性 公 投 綁 在 一 起, 我 們 其 實 在 特 別 法 裡 對 地 方 性 公 投 已 經 完 全 放 棄 門 檻 的 想 法, 譬 如 說 博 奕 公 投 條 款, 中 央 跟 地 方 可 說 是 脫 勾 處 理, 只 是 在 通 過 門 檻 這 個 問 題 上, 還 是 回 到 我 剛 剛 所 說 的, 基 本 上 一 旦 進 行 調 降 的 時 候, 是 不 是 在 客 觀 上 看 連 署 提 案 通 過 門 檻, 公 投 類 型 其 實 要 作 一 個 區 隔, 大 家 幾 乎 忘 了 我 16

17 們 還 有 所 謂 的 複 決, 我 們 公 投 提 案 有 創 制 及 公 共 政 策, 但 在 複 決 的 部 分, 一 個 法 律 案 已 經 通 過 後, 要 在 短 時 間 內 交 付 公 投, 其 實 它 的 提 案 連 署 或 通 過 門 檻 應 該 要 更 低 才 對, 因 為 有 時 間 上 的 急 迫 性 ( 五 ) 接 下 來 談 公 民 投 票 審 議 委 員 會, 只 要 公 投 限 制 事 項 存 在 一 天, 這 個 審 議 機 制 就 無 法 避 免, 至 於 是 公 投 審 議 委 員 會 還 是 中 選 會 審 議, 其 實 我 並 不 是 非 常 在 意, 重 點 是 要 跟 第 4 個 議 題 ( 公 投 適 用 及 排 除 事 項 有 無 檢 討 必 要 ) 搭 配, 因 為 最 主 要 是 形 式 上 的 問 題, 也 許 是 技 術 性 的 問 題, 但 實 質 上 預 算 租 稅 人 事 等 事 項 不 得 提 案, 應 該 要 由 誰 來 認 定? 如 果 是 在 行 政 權 之 下 的 話, 是 特 設 一 個 委 員 會 還 是 一 般 的 選 舉 機 關 審 查, 我 沒 有 特 定 看 法, 不 過 補 充 一 下 前 面 幾 位 先 進 發 言 內 容 所 提 到 的, 如 果 不 在 行 政 部 門 審 查 的 話, 司 法 權 因 為 是 不 告 不 理, 我 覺 得 審 查 有 一 定 的 困 難 德 奧 的 經 驗 是 由 議 會 審 查, 德 國 各 邦 議 會 審 查 後, 從 善 如 流 的 話 那 沒 有 問 題, 如 果 拒 絕 提 案, 接 下 來 就 馬 上 進 行 違 憲 審 查, 可 以 向 憲 法 法 院 提 起 訴 訟, 它 是 整 個 制 度 配 套 在 一 起 的, 我 們 這 邊 其 實 只 要 有 限 制 事 項, 這 個 公 民 投 票 審 議 的 機 制 就 跑 不 掉, 至 於 說 委 員 會 怎 麼 組 成 還 有 誰 來 審 查, 是 其 他 技 術 性 的 問 題 ( 六 ) 最 後 談 公 投 投 票 權 年 齡 調 降 18 歲 的 問 題, 我 們 希 望 修 憲, 但 現 在 看 來 不 太 可 能, 兩 黨 各 有 計 算, 應 該 要 跟 整 個 公 民 權 利 一 併 考 量, 我 贊 成 都 一 致 調 降 為 18 歲 如 果 憲 法 修 正 沒 有 通 過 的 話, 一 個 公 民 權 行 使 割 裂, 公 投 是 18 歲, 選 舉 是 20 歲, 這 也 有 點 奇 怪 最 後 補 充 一 點, 我 們 就 現 行 法 律 裡 面, 幾 乎 大 部 分 法 律 18 歲 就 算 成 年, 行 政 法 規 裡 面 18 歲 可 以 考 駕 照, 兒 少 法 18 歲 就 算 成 年, 更 重 要 的 是 現 在 為 了 配 合 CEDAW 公 約, 原 本 男 性 未 滿 18 歲, 女 性 17

18 未 滿 16 不 得 結 婚, 現 在 民 法 修 正 也 要 都 調 整 為 18 歲, 所 以 18 歲 應 該 是 國 內 立 法 的 潮 流, 我 覺 得 是 妥 適 的, 只 是 我 們 很 希 望 連 選 舉 一 併 考 量 ( 七 ) 我 想 講 一 個 非 常 重 要 的 基 本 概 念 議 題, 公 民 投 票 在 定 位 上 面, 不 該 只 是 定 位 人 民 在 憲 法 第 17 條 規 定 的 人 民 有 創 制 複 決 的 基 本 權 利, 它 其 實 不 僅 是 人 民 的 基 本 權 利, 本 質 更 是 權 力, 是 國 民 主 權 的 展 現, 所 以 當 人 民 參 加 公 投 的 時 候, 不 是 像 一 般 的 基 本 權 利 一 樣, 對 國 家 行 使 防 禦 權, 或 要 求 國 家 應 該 要 求 給 予 給 付 等, 其 實 是 跟 選 舉 一 樣 在 做 國 家 政 策 的 決 定, 是 國 民 主 權 的 行 使, 是 國 家 權 力 部 門, 只 是 這 種 權 力 部 門 不 是 常 設 性 的, 不 像 代 議 政 治 一 樣 有 個 議 會 組 織, 每 天 做 國 家 政 策 的 決 定 及 審 議, 它 是 被 召 集 的, 不 管 是 主 動 召 集 或 被 動 召 集, 我 很 早 以 前 就 倡 議 說 對 公 民 投 票 權 利 限 制 的 觀 點 不 該 從 憲 法 第 23 條 所 謂 對 人 民 基 本 權 利 的 限 制 要 符 合 法 律 保 留 及 比 例 原 則 去 看, 而 是 權 力 分 立 的 問 題, 就 是 我 們 究 竟 對 公 民 哪 些 權 力 應 該 保 留 給 公 民 最 後 做 決 定, 例 如 憲 法 修 正 的 複 決, 還 是 說 哪 些 權 力 是 可 以 開 放 給 公 民, 只 要 主 動 符 合 條 件 門 檻, 也 可 以 取 代 或 制 衡 立 法 權, 這 其 實 跟 一 般 基 本 權 (right) 的 限 制, 如 防 止 妨 害 他 人 權 利 維 護 公 共 秩 序 是 不 一 樣 的 概 念, 就 這 點 而 言, 排 除 事 項 毋 寧 是 有 合 理 討 論 的 空 間, 也 就 是 說 難 道 公 民 不 適 合 決 定 對 於 涉 及 預 算 租 稅 事 項, 一 定 會 自 利 自 肥? 其 實 以 各 國 經 驗 來 講, 我 覺 得 很 難 說 想 當 然 爾, 無 限 制 事 項 的 國 家 有 時 候 我 們 也 可 以 做 個 比 較, 像 瑞 士 大 部 分 的 邦 沒 有, 也 沒 有 發 現 公 民 投 票 顯 然 對 投 資 租 稅 預 算 等 事 項 造 成 妨 害 經 濟 的 成 長, 如 果 需 要 配 套, 像 預 算 如 果 是 屬 於 今 年 義 務 性 支 出, 那 也 許 不 能 公 投, 但 是 特 別 預 算 案 我 覺 得 沒 有 辦 法 說 不 能 公 投, 財 稅 也 是 一 樣, 立 法 委 員 都 不 18

19 被 人 信 任, 在 主 張 減 稅 時 都 不 尋 找 替 代 財 源 時, 那 我 們 對 公 民 也 抱 持 同 樣 的 偏 見 態 度, 認 為 公 民 不 能 負 責 任 地 提 出 公 投 嗎? 我 覺 得 這 個 都 是 假 設 議 題 ( 八 ) 最 後 我 提 出 兩 點, 就 司 法 審 查 而 言, 美 國 司 法 審 查 是 不 採 事 前 的, 只 能 事 後 放 馬 後 炮, 但 是 在 台 灣 我 們 的 設 計 是 可 以 採 事 前 預 防 的, 基 本 上 不 是 投 票 之 後 才 去 做 司 法 審 查, 尤 其 是 全 國 性 事 項, 如 果 你 提 案 沒 有 過 而 是 涉 及 憲 法 議 題 的 時 候, 可 以 特 別 去 立 法 說 構 成 大 法 官 釋 憲 發 動 的 事 由, 以 避 免 將 來 違 憲 或 是 妨 礙 權 限 分 配 的 法 案, 這 個 事 實 上 可 以 去 討 論 最 後 談 到 地 方 的, 剛 才 有 地 方 政 府 提 供 意 見, 我 們 可 以 去 思 考 中 央 跟 地 方 溝 通, 也 就 是 說 地 方 的 事 項 由 地 方 作 主, 中 央 只 立 法 做 原 則 性 規 範, 譬 如 說 哪 些 事 項 要 排 除, 或 是 公 民 投 票 審 議 事 項 要 放 在 什 麼 部 門, 至 於 門 檻 可 以 因 地 制 宜, 地 方 要 高 門 檻 或 低 門 檻, 由 地 方 自 行 決 定, 地 方 本 來 制 定 自 治 條 例 就 規 範 了, 我 覺 得 不 見 得 有 全 國 地 方 一 致 之 必 要 性 七 楊 泰 順 教 授 : ( 一 ) 剛 剛 前 面 幾 位 先 進 提 到, 公 民 投 票 是 要 補 代 議 政 治 不 足, 我 認 為 我 們 在 考 量 公 民 投 票 法 的 修 正, 應 該 本 著 這 個 原 則 來 思 考, 就 是 怎 麼 樣 來 彌 補 代 議 政 治 不 足 剛 剛 吳 志 光 教 授 也 提 到, 我 們 在 討 論 公 民 投 票 問 題 的 時 候, 我 們 並 沒 有 把 創 制 複 決 切 割 開 來 看, 實 際 上 從 各 個 國 家 實 施 公 民 投 票 的 案 例 來 看, 也 只 有 義 大 利 及 瑞 士 有 實 施 創 制 權, 大 部 分 的 國 家 都 是 把 公 民 投 票 視 為 複 決 程 序 的 一 部 分 所 以 我 認 為 不 管 是 修 正 連 署 或 通 過 門 檻, 應 該 要 跟 複 決 權, 也 就 是 議 會 提 案 權 合 起 來 看, 我 是 主 張 應 該 要 加 強 議 會 的 公 民 投 票 提 案 權, 讓 它 在 一 定 程 序 上 可 以 提 案, 這 個 提 案 一 定 是 複 決, 不 能 提 出 一 個 像 反 對 廢 止 核 能 案 這 類 奇 怪 的 提 案, 19

20 議 會 必 須 要 通 過 一 個 提 案, 再 交 付 公 民 複 決 民 主 國 家 最 明 顯 的 例 子 是 丹 麥, 剛 剛 謝 政 諭 教 授 也 提 到 丹 麥, 國 際 條 約 如 果 沒 有 達 到 六 分 之 五 同 意, 就 必 須 強 制 交 付 複 決 ( 二 ) 另 外 在 丹 麥 如 果 少 數 黨 經 過 一 定 的 程 序, 如 果 沒 記 錯 的 話 是 三 分 之 一 連 署 可 提 出 公 民 投 票, 就 使 得 他 們 在 國 會 挫 敗 的 法 案, 能 夠 交 給 公 民 公 決 剛 剛 提 到 的 美 牛 案, 如 果 民 進 黨 覺 得 它 在 國 會 內 受 到 國 民 黨 的 多 數 暴 力, 它 一 定 會 提 出 一 個 公 民 投 票 案, 這 樣 就 會 使 得 公 民 創 制 的 必 要 性, 在 相 當 程 度 上 降 低 放 寬 議 會 公 投 提 案 權, 便 自 然 降 低 公 民 聯 署 提 案 的 必 要 性, 故 而 連 署 門 檻 我 認 為 就 沒 有 調 整 的 必 要 ( 三 ) 可 是 通 過 的 門 檻 是 不 是 有 調 整 的 必 要, 這 又 必 須 跟 另 外 一 個 程 序 合 起 來 看, 就 是 我 們 的 審 議 程 序, 也 就 是 剛 剛 大 家 提 到 公 投 審 議 委 員 會 要 不 要 廢 除 的 問 題 如 果 審 議 程 序 夠 嚴 謹 的 話, 最 後 的 表 決 門 檻 可 以 放 鬆 一 點 沒 關 係, 因 為 再 怎 麼 樣 放 鬆, 已 經 經 過 一 定 的 嚴 謹 審 核, 這 個 議 案 通 不 通 過, 大 概 也 不 會 造 成 國 家 政 治 經 濟 太 大 的 為 難, 所 以 我 主 張 在 審 議 的 程 序 上 要 作 調 整 我 們 在 討 論 憲 法 功 能 的 時 候, 大 家 都 強 調 它 是 人 民 權 利 的 保 障 書, 如 果 沒 有 憲 法 的 允 許, 國 家 不 能 通 過 那 些 侵 害 人 民 自 由 權 利 的 法 令, 所 以 我 們 都 把 憲 法 看 成 是 一 個 消 極 負 面 對 政 府 功 能 的 限 制 可 是 我 們 不 要 忽 略 了, 在 憲 政 理 論 的 討 論 上, 憲 法 除 了 對 政 府 功 能 的 限 制, 另 外 一 個 憲 法 很 重 要 的 設 計, 也 是 對 人 民 干 預 政 府 事 務 的 限 制, 人 民 不 應 對 專 屬 於 政 府 的 事 項, 經 常 指 三 道 四, 如 果 這 樣, 我 們 建 立 專 家 政 治 行 政 中 立 就 變 得 沒 有 意 義 ( 四 ) 所 以 我 認 為 任 何 的 公 民 投 票 的 議 題, 都 是 一 個 牽 涉 憲 法 相 關 權 限 的 事 項 為 什 麼 呢? 因 為 這 是 代 表 這 個 事 項, 人 民 20

21 到 底 可 不 可 以 幫 政 府 做 決 策 既 然 是 一 個 與 憲 法 相 關 的 議 題, 所 以 我 認 為 應 該 由 大 法 官 會 議 來 做 審 核 比 較 適 當 剛 剛 也 有 先 進 提 到, 我 們 的 司 法 體 系 其 實 是 不 告 不 理, 可 是 我 們 大 法 官 會 議 其 實 跟 美 國 最 高 法 院 不 一 樣, 我 們 大 法 官 會 議 允 許 行 政 機 關 在 提 出 法 律 案 之 前, 可 以 事 先 諮 詢 大 法 官 會 議 的 意 見, 既 然 我 們 在 行 政 體 系 提 出 立 法 的 這 個 議 題 上 可 以 事 先 諮 詢 大 法 官 會 議 的 意 見, 那 當 然 在 公 投 的 議 題 上, 我 們 也 可 以 來 諮 詢 大 法 官 的 意 見 如 果 大 家 都 還 不 相 信 大 法 官 會 議 的 獨 立 性, 中 華 民 國 大 概 就 沒 有 什 麼 所 謂 的 獨 立 機 關, 更 遑 論 是 公 投 審 議 委 員 會 ( 五 ) 一 個 公 民 創 制 案 的 提 出, 要 經 過 將 近 9 萬 人 的 連 署, 有 這 麼 多 的 公 民 參 與, 由 大 法 官 會 議 來 審 核, 我 們 相 信 更 能 呈 現 慎 重 性 這 跟 公 投 審 議 委 員 會 審 核 比 較, 顯 然 意 義 上 不 一 樣, 因 為 公 投 審 議 委 員 會 就 是 單 一 目 的, 只 審 核 公 民 投 票 案, 所 以 當 總 統 在 提 名 這 些 公 民 投 票 審 議 委 員 的 時 候, 很 自 然 就 會 有 黨 派 考 量, 或 者 以 排 除 施 政 障 礙 的 心 態 來 做 為 他 提 名 的 準 則 如 果 大 法 官 會 議 就 不 一 樣, 提 名 要 考 量 司 法 的 背 景, 大 法 官 法 學 素 養 會 比 較 高 一 點, 如 果 能 做 到 這 一 步, 我 認 為 連 地 方 的 一 些 公 民 投 票 案, 也 應 該 要 交 由 大 法 官 會 議 來 做 審 核, 因 為 台 灣 畢 竟 是 一 個 小 地 方, 地 方 的 公 投 事 項 也 會 牽 連 到 中 央 政 策, 譬 如 新 北 市 通 過 反 對 核 四 建 廠, 可 能 有 影 響 全 國 經 濟 的 一 些 考 量, 是 不 是 應 該 由 大 法 官 會 議 來 審 查 會 比 較 慎 重 如 果 說 大 法 官 會 議 能 擔 負 起 這 樣 一 個 責 任, 我 們 另 外 一 個 討 論 議 題, 是 不 是 要 列 舉 排 除 事 項 由 大 法 官 審 核 就 可 以 考 量 把 排 除 事 項 減 少 或 刪 除, 因 為 有 大 法 官 會 議 在 做 把 關 不 過 我 這 邊 要 特 別 提 醒 一 下, 像 義 大 利 是 由 憲 法 法 庭 來 做 審 查, 但 依 然 明 文 規 定 牽 涉 到 賦 稅 事 項, 賦 稅 事 項 人 事 事 項 在 義 大 利 也 是 不 能 21

22 公 投 ( 六 ) 再 提 到 18 歲 的 投 票 問 題, 剛 剛 幾 位 先 進 也 都 提 到 他 們 的 一 些 看 法, 我 在 這 裡 只 提 出 一 個 事 實, 當 初 美 國 投 票 年 齡 從 21 歲 降 到 18 歲, 主 要 是 艾 森 豪 在 二 次 大 戰 的 時 候, 他 看 到 這 麼 多 18 歲 的 美 國 青 年 為 了 國 家 的 目 標 赴 死 疆 場, 但 他 們 卻 不 能 決 定 國 家 的 人 事 跟 政 策, 他 覺 得 有 點 不 對 那 時 候 就 提 出 降 低 投 票 年 齡 到 18 歲,18 歲 這 個 議 案 的 提 出 跟 行 為 能 力 當 然 有 關 係, 但 不 是 絕 對 的 關 係, 而 是 因 為 到 18 歲 就 必 須 服 兵 役, 為 國 家 效 死 沙 場, 假 如 加 上 兩 岸 關 係 緊 張, 上 前 線 打 仗 的 就 是 這 些 18 歲 的 年 輕 人, 怎 麼 可 以 排 除 他 們 參 與 國 家 政 策 及 人 事 的 決 定, 我 們 先 排 除 修 憲 的 可 能 性 不 談, 我 是 贊 成 把 公 民 投 票 的 年 齡 降 低 到 18 歲 ( 七 ) 現 在 公 民 投 票 法 會 有 問 題, 我 想 是 無 庸 置 疑 的, 因 為 沒 有 一 個 法 律 是 完 美 的 可 是 在 修 法 之 前 是 不 是 要 先 問 其 他 的 改 革 途 徑 是 否 都 已 經 嘗 試 過 了, 如 果 都 已 經 嘗 試 過, 而 如 果 不 修 這 個 法 民 意 就 無 法 充 分 的 彰 顯, 當 然 就 要 來 修 這 個 法 可 是 如 果 今 天 問 題 的 根 源 不 是 在 這 個 法, 不 是 在 憲 政 體 制 裡 面 產 生 的 問 題, 那 是 不 是 應 該 先 追 本 溯 源 去 修 改 其 他 發 生 的 問 題 ( 八 ) 今 天 大 家 對 公 民 投 票 的 期 望 會 那 麼 高, 我 想 就 是 因 為 我 們 的 立 法 院 表 現 不 彰, 人 民 對 代 議 制 度 的 不 滿, 但 立 法 院 的 改 革 是 不 是 該 作 的 都 做 完 了? 我 想 在 座 的 專 家 學 者 都 不 會 同 意 的 如 果 我 們 的 立 法 院 無 法 充 分 的 反 應 人 民 的 需 求, 無 法 作 選 民 的 代 言 人, 那 我 們 是 不 是 考 慮 把 立 法 院 改 成 比 例 代 表 制, 或 者 是 立 法 委 員 的 人 數 必 須 作 個 調 整, 我 想 我 們 應 該 從 這 些 角 度 來 作 思 考 而 不 是 說 立 法 院 做 的 不 好 就 直 接 跳 過, 而 直 接 訴 諸 公 民 投 票, 這 樣 會 治 絲 益 棼, 製 造 22

23 出 更 多 的 問 題 所 以 我 要 在 提 醒 大 家, 公 民 投 票 是 代 議 制 度 的 補 充, 不 是 替 代 ; 公 民 投 票 是 個 備 胎, 公 民 投 票 是 要 威 嚇 國 會 必 須 認 真 執 行 職 責 的 一 個 武 器, 不 能 說 立 法 院 的 改 革 置 之 不 顧, 然 後 直 接 跳 到 公 民 投 票 ( 九 ) 以 美 國 為 例, 這 幾 年 有 關 美 國 利 益 團 體 的 研 究 裡 面 很 多 學 者 發 現, 在 美 國 地 方 性 的 公 民 投 票 可 以 說 是 相 當 普 遍, 很 多 地 方 性 議 題 都 會 提 出 來, 但 經 過 學 者 分 析 判 斷, 很 多 的 公 民 投 票 案 背 後 都 有 利 益 團 體 的 影 子, 利 益 團 體 就 是 利 用 法 制 上 的 可 能 性 去 謀 取 利 益 的 極 大 化 所 以 一 昧 的 要 補 足 代 議 制 的 不 足, 去 鼓 吹 去 提 倡 公 民 參 與, 結 果 可 能 是 開 了 一 扇 門 給 利 益 團 體 來 影 響 政 府 政 策 的 可 能 性, 這 點 是 我 們 不 能 不 去 思 考 的 ( 十 ) 有 人 說 公 民 投 票 法 是 個 鳥 籠 公 投, 加 了 太 多 的 限 制, 在 過 去 幾 年 的 裡 有 6 個 公 民 投 票 案 提 出, 但 這 6 個 公 民 投 票 案 是 不 是 都 符 合 公 民 水 準 的 公 民 投 票 案, 我 想 也 不 是 大 家 都 認 同 的, 有 些 放 到 法 制 精 神 上 去 解 釋, 都 是 非 常 荒 謬 的, 就 像 有 先 進 提 到 其 實 都 是 有 目 的 性 的, 只 是 政 黨 操 作 的 武 器 那 我 再 問 今 天 台 灣 的 政 黨 惡 鬥 有 比 較 好 一 點 嗎? 如 果 今 天 政 黨 對 質 的 狀 況 意 識 形 態 的 對 立 及 問 政 的 議 員 都 沒 有 比 較 好 或 是 理 性, 那 今 天 就 算 把 公 民 投 票 案 的 提 案 連 署 及 通 過 門 檻 通 通 降 低, 以 符 合 公 民 團 體 的 需 求, 但 能 保 證 這 些 政 黨 就 沒 有 更 大 的 運 作 空 間 嗎? 那 如 果 不 能 除 掉 一 方 之 弊, 而 去 興 一 方 之 利, 恐 怕 到 後 來 會 發 現 弊 多 於 利, 如 果 在 法 制 上 作 了 那 麼 大 的 修 正 之 後, 要 再 挽 回 來, 恐 怕 又 事 倍 功 半, 這 點 我 個 人 的 呼 籲 與 其 動 手 修 改 公 投 法, 不 如 先 把 注 意 力 放 在 立 法 院 的 改 革 上 八 中 國 地 方 自 治 學 會 紀 俊 臣 秘 書 長 : ( 一 ) 公 民 投 票 這 種 機 制, 剛 才 也 都 提 到 它 是 一 個 例 外, 不 是 常 23

24 態, 大 家 在 這 11 年 來 之 後 再 來 討 論 這 個 問 題, 我 個 人 覺 得 可 能 有 幾 個 先 決 條 件 要 注 意 第 1 個 是 我 們 是 否 有 雙 軌 制 的 可 行 性 與 必 要 性? 例 如 中 央 與 地 方 的 機 制 是 否 要 一 樣? 甚 至 於 剛 才 提 出 的 創 制 與 複 決 的 程 序 是 否 可 以 不 同? 第 2 個 是 設 限 的 議 題 是 否 應 該 分 開? 涉 及 憲 法 修 正 的 複 決, 應 該 與 一 般 的 複 決 不 一 樣 中 央 的 議 題 與 地 方 的 議 題 是 否 應 該 有 所 區 隔? 像 有 的 地 方 人 口 那 麼 少, 如 果 把 連 署 門 檻 降 到 所 謂 萬 分 之 一 的 話, 那 根 本 就 沒 有 人 了 嘛 烏 坵 只 有 幾 百 個 人, 萬 分 之 一 是 一 個 人 也 沒 有, 這 就 沒 有 考 慮 到 現 實 的 問 題 我 建 議 公 投 門 檻 是 可 以 降 低, 但 是 降 到 萬 分 之 一 可 能 不 是 很 適 當, 如 果 千 分 之 五 太 高, 降 為 千 分 之 一 還 比 較 有 可 行 性, 如 果 萬 分 之 一 的 話,1,809 個 人 就 可 以 提 案, 我 想 台 灣 沒 事 幹 的 人 很 多, 他 就 會 常 常 來 提 案 ( 二 ) 再 來 就 是 連 署 的 門 檻 百 分 之 五 太 高, 我 們 可 以 降 低, 但 是 否 要 降 低 到 百 分 之 一, 這 個 應 該 再 作 斟 酌, 尤 其 是 地 方 性 部 分, 雖 然 立 法 院 內 政 委 員 會 是 希 望 由 地 方 自 訂 自 治 條 例 去 規 範, 但 我 覺 得 以 門 檻 這 種 問 題, 最 好 法 律 規 範 比 較 好, 因 為 由 地 方 來 訂 的 話, 又 有 黨 派 的 考 量, 會 出 現 有 高 有 低, 爭 議 不 休, 建 議 這 方 面 由 公 民 投 票 法 授 權 地 方 來 訂 定, 可 能 就 不 太 適 當 至 於 剛 剛 提 到 投 票 人 數 需 要 總 人 數 二 分 之 一 以 上 的 問 題, 我 想 現 在 陳 為 廷 他 們 有 提 1 個 公 投 案, 公 民 投 票 審 議 委 員 會 也 同 意 他 們 去 連 署, 時 間 上 是 否 可 以 再 考 慮, 那 如 果 改 了 之 後 是 否 還 要 再 公 投? 既 然 大 家 都 關 心 這 個 問 題, 我 倒 覺 得 剛 剛 提 到 修 憲 議 題 通 過 的 門 檻 一 定 要 高, 因 為 公 民 投 票 法 第 2 條 第 1 項 第 4 款 憲 法 修 正 案 的 複 決 門 檻 一 定 要 高, 一 般 議 題 的 門 檻, 例 如 離 島 建 設 條 例 的 門 檻 就 降 低, 就 有 一 個 差 異 的 考 量, 我 覺 得 這 樣 的 設 計 會 比 較 平 和 一 點, 希 望 未 來 的 實 施 可 能 比 較 平 和, 而 不 是 動 24

25 盪 ( 三 ) 至 於 剛 剛 提 到 行 政 院 公 民 投 票 審 議 委 員 會 要 不 要 廢 掉 的 問 題, 坦 白 講, 公 民 投 票 審 議 委 員 會 最 早 提 出 來 就 是 我 提 的, 當 時 為 何 要 提 這 個 觀 念, 就 是 考 慮 到 有 爭 議 時 怎 麼 辦? 誰 來 解 決? 剛 剛 有 部 分 教 授 主 張 由 大 法 官 會 議 來 決 定, 各 位 要 了 解, 大 法 官 會 議 萬 一 它 不 受 理 怎 麼 辦, 它 可 以 不 受 理 啊, 因 為 它 不 是 憲 法 事 項 可 以 不 受 理, 所 以 不 是 法 律 上 規 定 它 就 要 受 理, 而 是 憲 法 有 規 定 的 事 項 它 才 受 理 我 覺 得 公 民 投 票 審 議 委 員 會 設 在 哪 裡 是 一 回 事, 但 一 定 要 有 這 個 制 度 因 為 台 灣 這 種 爭 論 不 休 狀 態 還 是 存 在, 過 去 有 人 批 評 公 投 審 議 委 員 會 都 是 駁 回, 但 這 次 就 通 過 啊, 哪 有 駁 回? 所 以 我 們 要 考 慮 常 態 的 需 要, 全 國 性 地 方 性 公 投 事 項 由 誰 來 決 定, 也 許 有 人 說 它 是 全 國 性 公 投, 也 有 人 說 它 是 地 方 性 公 投, 這 個 機 制 設 在 哪 裡 是 一 回 事, 但 一 定 要 有 這 個 機 制, 由 大 法 官 來 解 釋 緩 不 濟 急, 因 為 它 有 時 間 上 的 考 量, 大 法 官 不 可 能 說 一 天 三 天 給 解 釋, 我 覺 得 這 是 一 個 問 題, 特 別 提 出 來 供 大 家 參 考 九 財 團 法 人 島 國 前 進 基 金 會 代 表 黃 國 昌 研 究 員 : ( 一 ) 因 為 時 間 的 關 係, 有 關 公 民 投 票 制 度 的 改 革, 前 後 已 經 發 表 不 少 的 作 品, 等 下 我 會 直 接 呈 送 給 主 辦 單 位 做 意 見 內 容, 因 為 5 分 鐘 不 可 能 詳 述 裡 面 的 內 容 不 過 一 開 始 我 必 須 要 呼 應 吳 重 禮 老 師 所 說 的, 我 非 常 喜 歡 他 講 的 John Rawls 無 知 之 幕 的 概 念, 為 什 麼 我 今 天 要 特 別 呼 應 吳 老 師 這 樣 的 看 法, 那 就 是 內 政 部 在 辦 這 場 所 謂 公 聽 會 之 前, 在 立 法 院 通 過 初 審 之 後, 行 政 院 再 發 出 新 聞 稿 繼 續 反 對 調 降 連 署 的 門 檻, 繼 續 堅 持 百 分 之 五 十 的 投 票 率 門 檻, 如 果 這 是 行 政 院 既 定 的 立 場, 那 我 們 今 天 開 這 場 公 聽 會 的 目 的 何 在? 是 開 真 的 還 是 開 假 的? 如 果 今 天 這 場 公 聽 會 是 開 真 的, 我 25

26 們 姑 且 不 討 論 審 議 的 密 度 跟 深 度 是 否 足 夠, 姑 且 從 剛 剛 很 多 學 者 第 一 輪 發 言 當 中, 我 也 仔 細 聆 聽, 對 於 要 調 降 提 案 與 連 署 的 門 檻, 可 以 說 是 多 數 的 意 見 ; 公 投 審 議 機 制 不 應 該 放 在 行 政 權, 應 該 放 在 司 法 審 查 機 關, 也 是 多 數 的 意 見 ; 針 對 百 分 之 五 十 投 票 率 門 檻, 我 似 乎 只 有 聽 到 一 位 堅 持, 甚 至 是 希 望 提 高, 雖 然 具 體 的 論 證, 不 論 是 從 國 民 主 權, 還 是 民 主 原 則, 這 個 論 證 從 何 而 來, 到 目 前 還 沒 有 聽 到 我 要 呼 應 一 位 吳 委 員 提 到 說, 行 政 院 針 對 公 投 那 麼 重 要, 就 應 該 在 電 視 上 多 宣 傳, 這 我 百 分 之 百 支 持, 我 甚 至 認 為 有 必 要, 行 政 院 如 果 還 是 像 簡 太 郎 秘 書 長 在 立 法 院 裡 面 所 講 那 些 話 一 樣 的 話, 我 認 為 他 有 嚴 重 引 導 國 人 對 民 主 政 治 的 問 題, 因 此 我 也 會 建 議 行 政 院 看 是 否 要 跟 公 共 電 視 商 談 一 下, 如 果 行 政 院 還 是 堅 持 繼 續 這 樣 看 法 的 話, 看 由 行 政 院 委 派 那 些 代 表 出 來 舉 行 一 場 電 視 辯 論, 我 們 點 對 點 深 入 地 來 加 以 討 論, 這 樣 事 情 可 以 談 得 比 較 清 楚 一 點 過 去 因 為 我 數 次 聆 聽 簡 太 郎 秘 書 長 以 及 內 政 部 部 長 陳 威 仁 先 生 在 國 會 殿 堂 當 中 發 表 許 多 似 是 而 非 的 言 論, 今 天 沒 有 辦 法 在 這 邊 一 一 予 以 駁 斥, 不 過 針 對 德 國 法 的 部 份, 剩 下 的 時 間 我 交 給 輔 仁 大 學 法 律 系 鍾 芳 樺 老 師, 他 對 德 國 公 民 投 票 制 度 有 更 深 一 層 的 研 究, 第 一 輪 發 言 剩 下 的 時 間 就 交 給 鍾 老 師 繼 續 ( 二 ) 剛 剛 沒 談 到 的 還 有 幾 點 補 充, 我 會 提 供 給 貴 部 1 份 資 料, 事 實 上 也 是 行 政 院 的 委 託 研 究, 上 一 次 在 立 法 院 看 到 委 員 質 詢 後, 才 發 現 原 來 這 個 研 究 行 政 院 雖 然 委 託 了, 但 研 究 報 告 並 沒 有 公 告 出 來, 我 擔 心 連 內 政 部 也 找 不 到 這 份 報 告, 所 以 我 把 這 份 報 告 提 供 給 今 天 的 主 席 跟 行 政 院, 事 實 上 唯 一 比 較 遺 憾 的 是 參 與 這 份 研 究 報 告, 針 對 其 他 國 家 公 民 投 票 制 度 有 研 究 的 學 者 都 沒 有 受 邀, 既 然 如 此 的 話, 就 把 這 26

27 份 研 究 報 告 提 供 給 貴 部 參 考 ( 三 ) 除 此 之 外, 建 議 行 政 院 可 以 去 看 今 天 也 有 出 席 的 吳 志 光 老 師, 他 在 憲 政 時 代 第 30 卷 第 4 期, 有 發 表 公 民 投 票 跟 權 力 分 立 的 原 則, 這 篇 文 章 的 論 述 非 常 深 入, 所 謂 非 常 深 入 是 指 從 公 民 投 票 兼 具 的 基 本 權 利 的 保 護 跟 國 民 主 權 的 行 使 的 兩 面 性 探 討, 更 重 要 的 是 說, 他 避 免 去 犯 的 1 個 錯 誤, 就 是 避 免 去 進 行 所 謂 國 籍 不 明 的 比 較 法 研 究, 也 就 是 說, 他 從 我 國 憲 法 文 本 針 對 創 制 複 決 明 文 保 障 的 規 定 跟 德 國 基 本 法 裡 面, 沒 有 去 做 這 樣 的 規 定, 在 比 較 法 上 細 緻 的 去 爬 梳, 在 有 這 樣 寫 跟 沒 有 這 樣 寫, 在 整 個 解 釋 論 的 開 展 跟 整 個 立 法 原 則 的 創 制 上, 到 底 有 什 麼 不 同, 兼 具 包 括 了 國 際 人 權 公 約 以 及 我 國 已 經 國 內 法 化 的 ICCPR 裡 面 針 對 公 民 投 票 到 底 是 甚 麼 樣 的 權 力, 進 行 了 全 方 面 的 論 述 我 個 人 看 了 這 篇 文 章 之 後 是 獲 益 良 多, 建 議 行 政 院 或 是 相 關 研 擬 政 策 的 官 員 可 以 好 好 拜 讀 吳 老 師 的 這 篇 文 章 ( 四 ) 剛 有 先 進 提 到 說, 修 憲 的 公 民 投 票 門 檻 跟 一 般 公 民 投 票 的 門 檻, 在 整 個 層 次 上 面 是 不 同 的, 我 必 須 要 說 是 沒 有 錯 的, 在 修 憲 的 層 次 上 部 分 國 家 是 有 對 投 票 率 門 檻 去 作 限 制 的, 但 這 是 不 是 多 數, 這 是 question mark, 像 一 般 法 律 性, 不 涉 及 修 憲 的 公 民 投 票, 基 本 上 是 沒 有 在 設 投 票 率 門 檻 特 別 提 到 瑞 士 的 部 分, 瑞 士 聯 邦 憲 法 第 138 條 及 第 139 條, 針 對 憲 法 修 正 案 不 管 是 全 面 修 正 還 是 部 分 修 正 的 創 制 案, 提 出 的 人 數 是 10 萬 人,10 萬 人 在 瑞 士 有 登 記 投 票 權 的 520 萬 人 當 中 占 百 分 之 幾, 大 家 可 以 算 算 看, 在 有 投 票 權 人 就 是 達 到 投 票 年 齡,18 歲 以 上 的 是 620 萬 左 右, 占 百 分 之 幾, 大 家 也 可 以 去 算 算 但 重 點 是 後 面, 瑞 士 在 修 憲 公 投 並 沒 有 設 投 票 率 門 檻, 這 在 聯 邦 憲 法 當 中 寫 的 清 清 楚 楚 的, 相 同 的 在 法 國, 針 對 修 憲 的 公 投 也 沒 有 設 投 票 率 門 檻, 不 27

28 過 我 想 要 針 對 修 憲 部 分 的 公 投 要 設 門 檻, 應 該 要 設 什 麼 樣 的 門 檻, 或 許 我 們 到 修 憲 的 公 聽 會 再 來 作 處 理 ( 五 ) 今 天 聽 到 了 行 政 院 其 他 的 官 員 報 告, 我 就 深 感 困 惑 有 關 陸 委 會 的 代 表 說 政 治 性 的 協 議 要 事 前 公 投 的 這 件 事 情, 從 陸 委 會 的 立 場 來 講, 不 管 政 治 性 的 協 議 要 如 何 定 義, 甚 至 有 些 權 限 應 該 是 屬 於 行 政 權, 要 經 過 公 投 這 件 事 情, 表 示 不 一 樣 的 看 法 不 過 我 要 提 醒 陸 委 會 一 件 事 情, 在 2011 年 10 月 的 時 候, 我 們 的 總 統 馬 英 九 先 生, 曾 經 宣 誓 過 如 果 要 跟 對 岸 簽 署, 像 和 平 協 議 的 政 治 協 議, 一 定 會 在 簽 署 以 前 先 交 付 公 民 投 票, 那 我 現 在 不 太 確 定 我 們 政 府 目 前 的 立 場, 是 不 是 說 陸 委 會 的 看 法 跟 我 們 總 統 的 看 法 是 有 不 一 樣 的 地 方, 如 果 有 不 一 樣 的 地 方, 我 會 建 議 行 政 院 要 鄭 重 的 發 一 個 新 聞 稿, 因 為 這 牽 涉 到 國 家 非 常 重 要 的 事 項, 因 為 行 政 院 在 這 件 事 情 的 立 場 已 經 跟 總 統 在 2011 年 時, 對 外 媒 所 做 的 宣 誓 出 現 了 重 大 的 不 同, 贊 成 不 贊 成 要 怎 麼 樣 評 價, 當 然 是 另 外 一 回 事, 不 過 我 想 國 人 有 知 道 的 權 利, 因 為 這 件 事 情 要 定 調 的 非 常 清 楚, 也 就 是 說 目 前 整 個 執 政 的 政 府, 採 行 的 立 場 到 底 是 什 麼 ( 六 ) 有 關 中 選 會 代 表 原 先 提 到 百 分 之 五 十 的 投 票 率 門 檻 的 設 計 制 度 問 題 可 以 討 論, 但 經 一 番 論 述 後 又 認 為 折 衷 的 作 法 是 百 分 之 五 十 的 投 票 率 門 檻 應 該 要 維 持, 但 這 樣 的 論 述 是 不 是 可 以 站 的 住 腳, 我 們 可 以 再 討 論 不 過 中 選 會 主 委 劉 義 周 先 生, 在 國 會 接 受 答 詢 時 說, 百 分 之 五 十 的 投 票 率 門 檻 應 該 要 調 降, 當 然 他 沒 有 提 說 要 採 簡 單 多 數 決, 他 個 人 或 許 覺 得 百 分 之 四 十 是 可 以 考 慮 的, 當 然 他 的 百 分 之 四 十 是 怎 麼 來 的, 是 把 我 們 的 投 票 率 訂 為 百 分 之 八 十 然 後 折 半 變 成 百 分 之 四 十, 這 是 不 是 個 合 理 的 方 法, 在 其 他 的 投 票 行 為 相 關 的 理 論 跟 實 證 研 究 是 不 是 可 以 支 撐 他 的 論 述, 這 是 28

29 個 問 題 不 過 我 今 天 聽 到 中 選 會 的 代 表 跟 主 委 劉 義 周 先 生 在 國 會 答 詢 的 立 場 又 不 太 一 樣, 那 中 選 會 的 立 場 到 底 是 什 麼, 基 本 上 他 的 論 述 的 依 據 又 是 什 麼, 我 想 為 促 進 下 一 個 階 段 更 健 康 的 審 議 跟 辯 論, 是 不 是 先 一 致 會 比 較 好 十 財 團 法 人 島 國 前 進 基 金 會 代 表 鍾 芳 樺 教 授 : ( 一 ) 首 先 就 德 國 法 部 分, 涉 及 到 很 多 人 提 到 德 國 沒 有 聯 邦 層 級 公 投, 但 如 剛 才 吳 重 禮 老 師 所 講 到, 其 實 德 國 是 有 聯 邦 層 次 的 公 投, 也 就 是 邦 行 政 區 域 劃 分 解 散 或 成 立, 是 需 要 經 過 人 民 的 複 決 德 國 是 沒 有 聯 邦 層 次 的 創 制 公 投, 是 因 為 德 國 是 把 立 法 權 專 屬 於 議 會, 這 就 跟 台 灣 完 全 不 一 樣, 因 為 台 灣 有 人 民 的 創 制 公 投, 立 法 權 並 沒 有 專 屬 於 議 會, 事 實 上 人 民 也 有 立 法 權, 這 部 分 我 會 覺 得 跟 在 座 先 進 不 太 一 樣, 有 關 直 接 民 主 是 間 接 民 主 的 補 充, 這 是 不 同 事 項 的 討 論, 如 果 我 們 可 以 把 普 選 分 成 人 的 普 選 與 事 的 普 選, 對 人 的 普 選 就 是 我 們 選 出 議 員 或 總 統 幫 我 們 處 理 某 些 事 情, 對 事 的 普 選 就 是 對 某 些 事 情 的 意 見, 我 們 可 能 由 人 民 自 己 出 來 主 張, 表 示 他 們 自 己 的 看 法, 因 為 對 人 的 普 選 在 過 程 當 中, 並 沒 有 完 完 全 全 決 定 到 底 這 個 人 做 什 麼 事 情, 我 們 沒 有 辦 法 完 全 控 制, 所 以 需 要 有 事 的 普 選 所 以 這 個 地 方 來 講, 我 倒 是 不 會 覺 得 說 直 接 民 主 完 全 是 補 充 性, 它 是 針 對 人 民 享 有 的 主 權 針 對 不 同 事 項, 不 同 做 法 而 已 從 這 個 層 次 來 講, 我 是 覺 得 事 實 上 沒 有 什 麼 特 別 必 要 去 限 制 人 民 提 案 內 容 等 等, 因 為 如 果 我 們 相 信 人 民 可 以 選 出 好 的 人, 為 什 麼 不 能 相 信 人 民 針 對 一 些 事 情 做 出 好 的 決 定, 我 是 感 覺 滿 奇 怪 的 ( 二 ) 最 後 是 關 於 門 檻 的 問 題, 在 德 國 分 為 參 加 者 門 檻 跟 同 意 門 檻 這 兩 種, 參 加 的 門 檻 就 是 投 票 率 要 達 到 百 分 之 多 少, 這 部 分 在 邦 層 次 來 講, 德 國 已 經 慢 慢 廢 除 參 加 者 門 檻, 理 由 29

30 其 實 就 像 在 台 灣 所 看 到 的 經 驗, 他 們 發 現 到 這 種 參 加 者 門 檻, 要 求 投 票 率 要 達 到 百 分 之 幾, 常 常 造 成 少 數 者 藉 由 不 參 加 來 杯 葛 公 投 結 果, 這 對 多 數 決 原 則 是 不 利 的, 所 以 他 們 只 保 留 同 意 門 檻, 也 就 是 只 要 求 贊 成 票 必 須 達 到 總 投 票 人 口 的 百 分 之 幾, 如 果 我 們 要 保 證 某 些 重 要 的 議 題 一 定 要 由 百 分 之 多 少 的 民 意 來 展 現 的 話, 我 個 人 覺 得 這 是 不 錯 的 選 擇, 因 為 這 樣 是 促 進 投 票 率 的 增 加, 讓 所 有 贊 成 或 反 對 者 出 來 表 示 他 們 贊 成 或 反 對 的 意 見, 這 樣 才 能 真 正 對 人 民 意 見 探 知 及 表 現 ( 三 ) 最 後 面 一 個 簡 單 結 論 : 既 然 憲 法 都 賦 予 人 民 有 創 制 複 決 的 權 利, 這 種 情 形 之 下, 法 律 的 目 的 應 該 是 要 保 障 它 的 實 現, 而 不 是 想 盡 辦 法 阻 止 它 十 一 新 中 華 兒 女 學 會 廖 昰 軒 理 事 : 我 只 有 短 短 幾 句 話 想 說, 現 在 因 為 公 投 問 題, 門 檻 主 管 機 關 投 票 年 齡 等 等, 撕 裂 我 們 臺 灣 社 會 太 深 了, 不 妨 這 樣, 藉 著 下 次 立 法 委 員 選 舉, 各 個 政 黨 乾 脆 提 出 不 設 限 的 公 投 修 正 草 案, 就 一 切 讓 選 民 做 決 定 十 二 新 黨 代 表 青 年 委 員 會 王 炳 忠 委 員 : ( 一 ) 首 先, 今 天 很 重 要 一 點 就 是, 因 為 我 們 反 對 黑 箱, 反 對 公 投 法 的 修 正 案 所 有 內 容 被 特 定 學 者 團 體 或 財 團 法 人 所 把 持, 所 以 我 們 今 天 來 參 加 這 樣 的 公 聽 會 我 也 拜 讀 黃 國 昌 老 師 在 臉 書 上 與 剛 剛 的 發 言, 提 到 說 既 然 有 既 定 立 場, 那 這 個 公 聽 會 是 不 是 玩 假 的, 我 認 為 很 好, 今 天 我 在 這 裡 就 建 議, 既 然 大 家 認 為 這 是 假 的 假 聽 會, 以 後 也 不 必 再 開 公 投 法 修 正 的 公 聽 會 但 是, 我 們 不 開 會, 總 要 做 出 個 結 論, 不 能 永 遠 都 是 莫 衷 一 是, 一 直 繼 續 吵 下 去 如 果 要 有 結 論, 我 建 議 乾 脆 能 不 要 門 檻 就 不 要 門 檻, 能 不 要 就 不 要, 審 議 委 員 會 也 好, 大 法 官 來 審 查 也 好, 通 通 都 不 要, 都 不 要 限 30

31 制 我 們 但 我 們 說 的 並 不 算 數, 特 定 團 體 學 者 或 財 團 法 人 說 的 不 能 算 數, 那 怎 麼 辦 呢? 就 如 黃 老 師 在 臉 書 也 提 到, 如 果 都 是 有 既 定 立 場, 乾 脆 由 人 民 選 出 新 的 國 會, 然 後 把 現 在 的 立 法 委 員 換 掉, 這 個 也 不 用 黃 老 師 建 議, 本 來 還 剩 下 半 年 的 時 間 就 要 選 舉 那 不 只 是 國 會 有 新 國 會, 政 府 也 有 新 政 府, 所 以 我 們 就 做 出 建 議, 都 給 下 屆 政 府 與 國 會 參 考, 那 就 是 我 們 乾 脆 通 通 都 不 要 設 限 的 修 正 法 案 ( 二 ) 為 什 麼 我 這 樣 建 議, 因 為 剛 剛 很 多 專 家 學 者 都 有 提 到, 我 們 要 避 免 對 立, 那 我 認 為 避 免 對 立, 避 免 浪 費 社 會 資 源, 就 要 畢 其 功 於 一 役, 不 要 吵 了 又 吵 修 了 又 修, 比 如 說 之 前 看 到 林 義 雄 先 生 提 到 國 會 減 半, 國 會 減 半 實 施 之 後, 到 今 天 大 家 還 是 吵, 認 為 國 會 制 度 還 是 有 問 題, 所 以 現 在 有 人 又 說 要 修 憲, 包 括 公 投 護 台 灣 聯 盟 蔡 丁 貴 教 授 認 為 公 投 就 是 要 法 理 台 獨, 既 然 如 此, 我 們 要 避 免 對 立, 但 也 不 能 迴 避 這 些 對 立, 要 吵 就 吵 一 次, 尤 其 台 灣 最 有 爭 端 就 是 統 獨 問 題, 統 獨 問 題 也 不 能 迴 避, 統 統 加 入 公 投 法 的 修 正 案, 但 是 要 加 入 不 能 只 有 獨 立 公 投, 統 一 公 投 也 要 加 入 也 有 朋 友 會 講, 這 樣 公 投 法 會 涉 及 修 憲, 因 為 碰 到 統 獨 必 須 涉 及 憲 法, 我 們 也 請 兩 大 黨 告 訴 我 們, 現 在 不 是 要 修 憲 嗎, 兩 大 黨 是 否 同 意 修 憲 也 將 統 一 公 投 與 獨 立 公 投 納 入 憲 法 修 正 案, 如 此 一 來, 我 們 就 能 做 出 吵 一 次 的 東 西, 修 法 草 案 我 們 通 通 把 這 些 設 限 拿 掉, 直 接 交 給 下 屆 的 國 會 與 政 府, 大 家 負 責 任 地 告 訴 人 民, 人 民 就 可 以 在 半 年 以 後 的 選 舉 就 來 決 定, 就 吵 一 次, 包 括 修 憲 案 也 是, 如 果 說 公 投 法 的 修 法 不 能 解 決 統 一 公 投 獨 立 公 投, 台 灣 還 是 沒 完 沒 了, 要 吵 就 吵 一 次, 避 免 對 立, 先 修 憲 再 修 法, 同 樣 修 憲 案 要 請 兩 大 黨 先 在 選 舉 之 前 就 告 訴 人 民, 今 天 我 們 在 這 邊 能 做 的 就 是 這 樣 的 建 議, 交 給 兩 大 黨 跟 下 屆 政 府 國 會 去 參 考, 31

32 然 後 從 此 以 後 我 們 就 不 要 再 吵 了, 在 新 政 府 上 任 以 前, 先 把 弱 勢 法 案 其 他 重 要 的 民 生 法 案 先 清 倉, 公 投 法 交 由 下 屆 政 府 國 會 去 決 定, 免 得 大 家 在 這 邊 浪 費 社 會 資 源, 避 免 對 立 但 必 須 面 對 對 立, 畢 其 功 於 一 役, 要 吵 就 吵 一 次 十 三 行 政 院 綜 合 業 務 處 嚴 皙 苓 處 長 : 公 民 投 票 法 自 92 年 公 布 施 行 後, 歷 經 數 次 小 幅 度 修 正, 但 社 會 所 關 注 的 議 題, 如 公 投 案 的 門 檻 調 整 審 議 機 制 及 行 使 年 齡 等, 仍 維 持 當 初 的 立 法 版 本 因 此, 本 院 希 望 藉 由 今 日 的 公 聽 會 聽 取 社 會 各 界 意 見, 作 為 後 續 制 度 檢 討 修 正 之 參 考 另 外, 公 投 制 度 的 修 正, 應 該 兼 顧 民 眾 公 投 權 益 及 社 會 成 本, 不 宜 偏 廢 十 四 經 濟 部 王 錫 祥 專 門 委 員 : ( 一 ) 針 對 今 日 討 論 議 題 中 有 關 應 否 保 留 公 民 投 票 排 除 事 項 之 問 題, 考 量 降 低 社 會 成 本 為 出 發 點, 本 部 認 應 予 保 留 尤 其 是 公 民 投 票 法 第 2 條 第 3 項 有 關 投 資 是 否 列 為 公 民 投 票 之 排 除 事 項, 本 部 認 為 : 投 資 係 涉 及 人 民 私 經 濟 行 為, 非 屬 公 民 投 票 之 範 圍, 否 則 將 造 成 甲 方 前 來 投 資 時, 被 訴 諸 公 投 被 否 准 ; 乙 方 前 來 投 資 卻 因 無 人 提 案 而 毋 庸 公 投, 造 成 甲 方 因 公 投 結 果 而 不 能 投 資, 但 乙 方 之 投 資 行 為 卻 自 始 至 終 因 未 經 公 投 程 序 而 可 以 投 資, 兩 者 皆 是 投 資 行 為, 惟 結 果 是 不 對 等 的 本 部 認 為, 公 民 投 票 的 標 的, 應 以 公 共 政 策 為 主 要, 投 資 是 涉 及 個 人 財 產 權 之 使 用 處 分 問 題, 不 適 合 作 為 公 民 投 票 之 標 的, 故 仍 建 議 維 持 原 條 文 ( 二 ) 另 有 關 修 法 制 度 面 之 部 分, 有 關 公 投 之 否 決 效 力, 是 否 應 將 未 達 公 投 法 第 30 條 規 定 投 票 權 人 總 數 二 分 之 一 以 上 之 決 議 門 檻, 與 已 達 決 議 門 檻 但 有 效 投 票 數 未 達 二 分 之 一 之 否 決, 作 更 細 緻 之 區 別? 例 如 我 國 辦 理 公 投 已 有 數 次, 公 投 結 果 都 未 通 過 門 檻, 依 現 行 規 定 而 認 為 否 決 案, 但 政 32

33 府 後 續 應 是 否 有 依 公 民 投 票 法 第 33 規 定 精 神 運 作? 例 如 軍 購 公 投, 當 軍 購 公 投 案 未 達 決 議 門 檻, 政 府 是 否 應 因 否 決 案 而 不 應 進 行 軍 購? 抑 或 政 府 得 無 視 於 該 否 決 案 而 進 行 軍 購? 政 府 與 人 民 對 其 解 讀 似 有 不 同 的 看 法 在 公 共 事 務 日 益 繁 雜 且 為 及 時 因 應 社 會 所 需, 以 及 公 投 主 文 得 為 肯 定 或 否 定 敘 述 等 諸 多 因 素 下, 立 法 制 度 上 是 否 應 考 量 對 未 達 決 議 門 檻 之 否 決, 與 已 達 決 議 門 檻 之 否 決, 賦 予 不 同 之 法 律 效 果 十 五 法 務 部 繆 卓 然 參 事 : ( 一 ) 關 於 公 民 投 票 法 的 修 正 方 向, 本 部 尊 重 行 政 院 決 議, 在 立 法 院 日 前 審 議 公 民 投 票 法 時, 行 政 院 也 已 充 分 說 明 ( 二 ) 有 關 公 民 投 票 組 織 審 議 委 員 會 是 否 應 設 置, 部 分 學 者 專 家 建 議 將 前 開 組 織 改 歸 屬 司 法 院 大 法 官 解 釋 會 議 來 處 理, 依 司 法 院 組 織 法 及 司 法 院 大 法 官 審 理 案 件 法 之 規 定, 大 法 官 係 負 責 釋 憲 及 統 一 解 釋 法 令, 須 當 適 用 憲 法 發 生 疑 義 時, 或 法 律 命 令 或 地 方 自 治 法 規 發 生 牴 觸 憲 法 疑 義 時, 才 由 司 法 院 大 法 官 解 釋 處 理, 因 此, 如 將 公 民 投 票 組 織 審 議 委 員 會 的 功 能 移 轉 由 司 法 院 大 法 官 解 釋 會 議 處 理, 依 現 行 法 制 恐 無 法 執 行, 惟 此 屬 司 法 院 權 責, 建 議 貴 部 詢 問 該 院 意 見 ( 三 ) 另 關 於 公 投 投 票 權 行 使 年 齡 是 否 調 降 至 18 歲 之 議 題, 因 憲 法 第 130 條 有 關 對 人 之 投 票 年 齡 之 規 定 : 中 華 民 國 國 民 年 滿 二 十 歲 者, 有 依 法 選 舉 之 權, 為 避 免 外 界 認 為 我 國 對 人 與 對 事 之 投 票 年 齡 不 一 致, 建 請 應 配 套 修 正, 似 較 為 妥 適 十 六 行 政 院 大 陸 委 員 會 顏 和 慶 科 長 : ( 一 ) 有 關 全 國 性 公 民 投 票 適 用 及 排 除 事 項 有 無 須 檢 討 修 正, 經 本 會 調 查, 目 前 有 立 法 院 相 關 黨 團 提 案 將 條 約 協 議 事 項 33

34 納 入 公 民 投 票 中, 以 及 另 有 立 法 委 員 曾 提 案, 有 關 中 華 民 國 與 中 華 人 民 共 和 國 之 政 治 協 商, 總 統 應 經 行 政 院 院 會 決 議, 就 協 商 前 之 授 權 及 協 商 後 簽 訂 條 約 或 協 議 之 同 意, 交 由 中 央 選 舉 委 員 會 辦 理 公 民 投 票 等 本 會 意 見 如 后 : 有 關 將 條 約 協 議 列 入 公 民 投 票 之 事 項 部 分, 此 規 定 如 非 限 制 所 有 的 條 約 協 議 皆 須 進 行 公 民 投 票 程 序, 本 會 原 則 無 意 見 另 有 關 提 案 將 中 華 民 國 與 中 華 人 民 共 和 國 等 文 字 表 述, 因 涉 及 憲 政 定 位 問 題, 且 政 治 協 商 的 定 義 不 明 確 再 者, 協 議 協 商 之 簽 署 屬 行 政 權 範 圍, 如 要 求 事 前 須 交 付 公 民 投 票, 才 能 協 商 簽 署, 將 涉 及 憲 法 有 關 行 政 權 及 立 法 權 之 權 限 爭 議, 必 須 釐 清 本 會 認 為 該 提 案 有 窒 礙 難 行 之 處, 在 憲 政 上 亦 有 諸 多 疑 慮, 本 會 持 保 留 態 度 ( 二 ) 就 剛 剛 黃 國 昌 老 師 提 的 意 見 作 個 補 充 說 明, 有 關 馬 總 統 承 諾 說 要 交 付 公 投 這 件 事 情, 是 馬 總 統 的 政 治 承 諾, 行 政 部 門 未 來 會 根 據 總 統 的 指 示 作 後 續 的 處 理 至 於 陸 委 會 要 表 達 的 立 場 是 說, 在 公 民 投 票 法 草 案 裡, 將 兩 岸 協 議 的 協 商 跟 簽 署 等 事 項 都 要 求 要 事 先 經 過 公 民 投 票, 然 後 才 能 進 行, 這 可 能 涉 及 到 憲 政 上 權 力 分 立 的 權 限 爭 議, 必 須 要 去 釐 清 十 七 中 央 選 舉 委 員 會 賴 錦 珖 處 長 : ( 一 ) 本 會 意 見 以 彙 送 貴 部 之 書 面 意 見 為 準, 以 下 係 作 補 充 說 明 內 政 部 係 於 82 年 提 出 創 制 複 決 法 草 案, 當 時 參 酌 各 國 法 例 發 現 尚 無 一 致 性 門 檻 理 論 或 制 度 可 循, 故 當 時 的 版 本 係 以 選 罷 法 罷 免 提 議 門 檻 之 規 定, 訂 定 創 複 提 案 應 達 選 舉 人 總 數 的 百 分 之 二 其 後 立 法 委 員 趙 永 清 亦 自 行 提 出 創 複 法 草 案, 其 擬 議 的 提 案 人 數 為 選 舉 人 總 數 的 千 分 之 一 其 餘 另 有 立 法 委 員 蔡 同 榮 林 濁 水 黃 爾 璇 等 各 自 提 出 公 民 投 票 法 草 案 版 本, 則 均 未 規 定 提 案 及 連 署 門 檻 立 法 院 於 87 年 又 有 所 謂 朝 野 協 商 版 公 投 法 草 案, 則 係 以 蔡 同 榮 的 版 本 34

35 為 主, 條 文 僅 十 餘 條, 該 版 本 略 去 提 案 階 段, 直 接 連 署 成 案 後, 即 行 公 投 嗣 內 政 部 於 88 年 重 擬 創 複 法 草 案 ( 將 鄉 鎮 市 亦 納 入 為 公 投 行 使 區 域 ), 其 提 案 人 數 改 以 定 額 方 式 為 之, 分 全 國 性 ; 直 轄 市 縣 市 ; 鄉 鎮 市 三 級, 其 人 數 分 別 為 5 千 1 千 及 1 百 人 以 上 即 可 惟 不 久 又 因 各 鄉 鎮 市 人 口 多 寡 懸 殊, 改 以 比 例 方 式 設 限, 分 別 改 為 選 舉 人 總 數 之 千 分 之 一 百 分 之 一 及 百 分 之 二 惟 皆 因 立 法 院 審 議 未 果 而 告 終 ( 二 ) 迄 90 年 政 黨 輪 替, 內 政 部 揚 棄 創 複 法, 改 提 公 投 法 草 案, 惟 旋 即 撤 回 於 91 年 自 行 重 提 新 版 草 案, 經 立 法 院 黨 政 協 商 會 議 協 商 後, 依 協 商 結 論, 於 92 再 度 擬 具 草 案 送 立 法 院 審 議, 而 成 為 現 今 之 公 投 法, 易 言 之, 現 行 公 投 法 之 門 檻 規 定 是 彼 時 朝 野 政 黨 協 商 所 獲 共 識 彼 時 之 共 識, 由 今 視 之, 與 各 國 有 拘 束 力 的 公 投 相 較, 差 距 不 大 但 僅 就 各 國 門 檻 額 度 高 低 作 比 較, 而 未 就 門 檻 規 定 之 內 涵 作 整 體 瞭 解, 亦 有 失 真 之 虞 例 如 : 就 投 票 門 檻 而 言, 有 的 國 家 其 公 投 制 度, 是 採 反 表 決 的 制 度 設 計, 亦 即 法 案 經 國 會 通 過 原 則 上 已 生 效, 付 諸 公 投 的 意 思 是, 除 非 有 過 半 數 的 人 投 不 同 意 票, 反 對 該 法 案 生 效, 該 法 案 才 會 被 否 決 又 例 如 : 在 德 國 各 邦 雖 亦 有 連 署 規 定, 但 其 連 署 書 係 由 民 政 部 門 發 交 於 村 里 辦 公 處, 供 人 民 自 行 前 往 連 署, 有 公 辦 連 署 之 性 質, 因 之 連 署 門 檻 高 低, 其 實 質 內 涵 可 能 各 異, 仍 應 就 各 國 制 度 作 整 體 瞭 解 ( 三 ) 於 我 國 舉 辦 一 次 全 國 性 公 投 需 耗 費 7-8 億 的 經 費, 是 以 現 制 公 投 之 成 案 分 成 提 案 及 連 署 二 階 段, 有 其 道 理, 蓋 如 公 投 案 本 身 有 爭 議, 公 投 會 於 提 案 階 段 即 予 以 駁 回, 提 案 人 自 可 循 司 法 途 徑 予 以 救 濟, 而 無 須 俟 連 署 成 案 後 甚 或 投 票 後, 始 經 司 法 事 後 審 查, 而 成 為 無 效 之 公 投, 故 學 者 有 謂 35

36 公 投 案 全 部 付 諸 司 法 審 查 而 無 庸 由 公 投 會 事 前 審 查, 固 不 失 為 制 度 選 項 之 一, 例 如 : 美 國 加 州 在 2008 年 意 外 地 通 過 了 否 決 同 性 婚 姻 合 法 性 之 公 投, 同 性 戀 及 人 權 團 體 隨 即 向 法 院 提 起 3 項 訴 訟, 由 法 院 進 行 公 投 結 果 合 法 性 之 審 查 我 國 當 然 也 可 採 行 此 一 能 事 後 審 查 的 制 度, 只 是 所 耗 費 的 社 會 成 本 相 對 龐 大 ( 四 ) 至 於 公 投 案 投 票 門 檻, 立 法 院 立 法 委 員 目 前 質 疑 的 問 題 有 二, 其 一, 為 何 總 統 選 舉 不 須 有 有 效 票 過 半 數 始 行 當 選, 難 道 總 統 當 選 人 不 及 公 投 議 題 來 得 重 要? 實 則 總 統 選 舉 多 為 複 數 候 選 人 參 選, 本 就 難 以 有 效 票 過 半 數 當 選, 如 欲 提 高 總 統 當 選 人 之 代 表 性, 固 亦 可 採 行 法 國 總 統 選 舉 兩 輪 投 票 制, 以 保 證 總 統 當 選 人 必 獲 一 定 額 數 之 票 數, 但 一 般 國 家 並 不 認 為 有 緊 密 舉 辦 二 次 大 選 之 必 要 目 前 我 國 選 罷 法 亦 僅 規 定 總 統 等 公 職 選 舉, 該 選 舉 區 候 選 人 僅 一 組 或 一 人 時, 須 得 票 達 選 舉 人 總 數 百 分 之 二 十 以 上, 始 為 當 選, 亦 有 門 檻 規 定 之 設 計 其 二, 則 為 質 疑 現 行 門 檻 制 度 規 定 未 達 選 舉 人 二 分 之 一 以 上 的 人 參 與 投 票, 則 公 投 案 即 為 否 決, 因 此 不 前 往 投 票 者, 會 被 自 動 計 列 為 投 不 同 意 票 者, 因 而 不 利 公 投 案 之 通 過 此 一 說 法, 有 待 商 榷, 蓋 不 來 投 票 者 係 因 種 種 事 由, 不 來 投 票, 我 們 不 能 事 前 確 認 不 來 投 票 的 人, 必 是 同 意 公 投 案 或 不 同 意 公 投 案 ; 例 如 : 現 行 憲 法 增 修 條 文 規 定 的 修 憲 公 投, 須 有 全 國 選 舉 人 總 額 過 半 數 以 上 投 同 意 票 始 為 通 過, 此 種 計 算 方 式 明 定 一 半 的 人 同 意 即 可 作 成 決 定, 本 無 須 考 量 不 來 投 票 的 人 其 意 旨 為 何 如 果 制 度 設 計 事 前 即 先 將 不 來 投 票 的 人 設 定 是 投 反 對 票 的 人, 恐 大 有 問 題, 例 如 : 核 廢 料 場 址 的 擇 定 須 經 公 投 程 序 我 們 亦 當 不 能 設 定 反 對 該 公 投 案 的 人, 不 須 前 往 投 票, 即 可 達 到 否 決 該 案 之 目 的 公 投 命 題 的 設 定 其 實 才 是 要 不 要 36

37 前 往 投 票 之 因 素, 現 行 公 投 法 之 制 度 設 計 並 無 以 公 投 手 段 來 封 殺 公 投 案 之 目 的 現 制 規 定 要 有 二 分 之 一 以 上 參 與 投 票 的 門 檻, 有 其 合 理 性, 廢 除 了 此 一 門 檻 規 定, 則 公 投 案 在 極 端 的 情 況 下, 祗 要 一 票 即 行 通 過, 當 然 也 有 可 能 全 數 通 過, 但 是 一 票 通 過 或 全 數 通 過, 其 間 的 意 涵 完 全 不 同, 故 現 行 規 定 要 有 二 分 之 一 以 上 參 與 投 票 的 門 檻 規 定 有 其 必 要 ( 五 ) 剛 才 與 會 人 員 提 及 瑞 士 修 憲 公 投 僅 須 選 民 過 半 數 同 意 即 可, 可 是 依 本 會 蒐 集 所 得 之 資 料 顯 示, 該 國 之 公 投 須 經 參 與 投 票 選 民 過 半 數 之 同 意 外, 尚 須 過 半 數 之 邦 通 過 始 得 生 效, 所 以 還 是 等 於 是 雙 重 門 檻, 當 然 也 可 能 我 們 蒐 集 資 料 不 完 整, 但 已 有 的 資 料 中, 如 係 修 憲 之 公 投 或 領 土 變 更 之 公 投, 幾 乎 都 是 須 要 選 舉 人 總 額 過 半 數 之 通 過 才 算 數, 都 是 高 門 檻 的 制 度 設 計 ( 六 ) 另 外 學 者 專 家 提 及 公 投 獻 金 的 問 題, 其 實 公 投 法 係 在 政 治 獻 金 法 制 定 前 即 已 制 定, 公 投 獻 金 的 規 定, 本 來 即 應 在 政 治 獻 金 法 制 定 後, 配 合 該 法 之 規 定 進 行 修 刪, 此 部 分 係 應 調 整 而 未 調 整 ( 七 ) 為 免 剛 才 意 思 表 達 不 甚 清 楚, 於 此 再 加 補 充, 本 會 是 贊 成 行 政 院 有 關 門 檻 規 定 之 意 見, 現 制 公 投 投 票 分 為 參 與 門 檻 及 可 決 門 檻, 是 採 行 中 立 的 立 場, 並 未 就 不 來 投 票 的 人, 事 前 即 予 評 斷 其 係 為 投 否 決 票 的 人, 如 果 達 二 分 之 一 的 人 不 來 投 票, 係 全 案 打 消 之 意 ; 如 果 達 二 分 之 一, 其 中 二 分 之 一 的 有 效 同 意 票, 或 二 分 之 一 有 效 不 同 意 票, 才 能 作 成 人 民 的 確 對 該 公 投 案 實 質 上 同 意 該 公 投 案 內 容 或 不 同 意 該 公 投 案 內 容 的 評 斷 至 於 公 民 是 否 前 來 參 與 投 票? 依 低 放 射 性 廢 棄 物 最 終 處 置 設 施 場 址 設 置 條 例 之 例, 應 屬 公 投 議 題 設 定 問 題 現 行 二 分 之 一 以 上 參 與 門 37

38 檻 的 規 定, 有 其 合 理 性 十 八 中 央 選 舉 委 員 會 陳 怡 芬 科 長 : 有 關 建 立 電 子 提 案 及 連 署 系 統 及 其 配 套 措 施 部 分, 建 立 公 民 投 票 電 子 提 案 及 連 署 系 統 有 助 於 降 低 民 眾 提 案 及 連 署 之 難 度, 具 便 利 性 與 減 低 成 本 之 優 點, 惟 執 行 上 建 議 有 相 關 之 配 套 措 施, 方 能 執 行, 主 要 考 量 包 括 : ( 一 ) 身 分 認 證 問 題 : 電 子 提 案 及 連 署 應 以 自 然 人 憑 證 為 身 分 驗 證 並 產 製 電 子 簽 章, 以 符 電 子 簽 章 之 效 力, 並 須 結 合 戶 政 系 統 查 對 是 否 具 提 案 或 連 署 資 格 ( 二 ) 系 統 安 全 問 題 : 對 於 系 統 之 機 密 性 完 整 性 及 可 用 性 之 維 護, 需 有 完 善 之 規 劃, 以 獲 取 民 眾 對 此 系 統 之 信 任 ; 另 亦 需 考 量 系 統 因 意 外 事 故 造 成 服 務 中 斷 ( 如 遭 受 駭 客 攻 擊 網 路 中 斷 設 備 故 障 等 ), 對 連 署 期 間 連 署 資 料 完 整 性 等 之 影 響 及 其 相 關 因 應 措 施 ( 三 ) 電 子 名 冊 之 管 理 及 儲 存 : 電 子 系 統 由 主 管 機 關 建 置, 提 案 人 及 連 署 人 名 冊 之 管 理 權 責 究 屬 提 案 領 銜 人 或 主 管 機 關, 以 及 該 等 資 料 於 電 子 系 統 之 保 存 期 間 等, 宜 有 明 確 之 規 範 ( 四 ) 雙 軌 並 行 : 電 子 系 統 之 使 用 須 考 量 網 路 普 及 率 及 使 用 率 問 題, 以 及 接 受 度 與 信 任 度, 因 此 紙 本 之 提 案 及 連 署 仍 有 其 必 要 性, 採 取 雙 軌 並 行 較 為 可 行 十 九 臺 北 市 政 府 鄭 朝 元 科 長 : 今 天 不 管 公 投 門 檻 怎 麼 調 整, 建 議 中 央 能 夠 把 各 縣 市 政 府 實 際 調 整 完 之 後, 需 要 多 少 人 連 署 或 多 少 人 提 案 的 數 字 試 算 出 來, 因 為 有 些 地 方 人 口 數 不 多, 這 樣 調 整 之 後 的 實 際 人 數 會 不 會 影 響 地 方 的 法 安 定 性 或 對 立 增 加, 這 部 分 再 麻 煩 中 央 幫 忙 考 慮, 謝 謝! 二 十 高 雄 市 政 府 陳 俊 廷 秘 書 : ( 一 ) 剛 才 聽 到 很 多 專 家 學 者 提 出, 憲 法 賦 予 人 民 公 投 的 權 益, 38

39 我 想 讓 人 民 多 加 參 與 這 是 一 個 重 點, 但 是 以 地 方 政 府 來 講, 實 施 公 投 這 種 政 策 和 制 度 的 成 本 非 常 高, 如 果 完 全 沒 有 限 制, 恐 怕 對 於 地 方 政 府 執 行 會 有 一 些 困 難, 特 別 是 地 方 性 的 公 投, 這 部 分 成 案 門 檻 應 作 限 制, 但 是 限 制 不 宜 過 高, 至 於 立 法 院 所 提 出 來 的 版 本, 不 清 楚 是 如 何 訂 出 調 降 標 準, 當 然 各 位 專 家 學 者 有 提 出 一 些 各 國 的 作 法 是 很 好 的, 是 不 是 可 以 整 理 出 各 國 目 前 實 施 的 概 況, 到 底 公 投 的 連 署 提 案 或 是 通 過 的 門 檻 是 如 何, 也 可 以 作 為 未 來 立 法 政 策 的 考 量 ( 二 ) 至 於 公 投 審 議 委 員 會 組 織 如 果 廢 除, 剛 才 很 多 專 家 學 者 有 提 出, 我 想 因 為 現 在 公 投 法 有 賦 予 公 投 審 議 委 員 會 審 議 的 事 項, 如 果 說 把 它 廢 除, 這 個 審 議 事 項 如 果 是 由 行 政 機 關 自 己 做 決 定, 恐 怕 也 有 困 難, 會 造 成 地 方 政 府 的 一 些 困 境, 所 以 建 議 把 它 保 留, 至 於 要 用 怎 麼 樣 的 形 式, 這 是 可 以 討 論 柒 主 席 結 語 : 感 謝 今 天 與 會 貴 賓 提 供 各 項 寶 貴 意 見, 所 有 意 見 我 們 都 會 非 常 重 視 並 列 入 紀 錄, 交 給 行 政 院 及 內 政 部 審 慎 研 議, 作 為 檢 討 公 民 投 票 制 度 的 重 要 參 據 之 後 公 聽 會 與 會 貴 賓 的 發 言 內 容, 會 登 載 在 內 政 部 網 站, 提 供 各 界 查 詢 參 考, 再 次 感 謝 大 家 的 參 與, 今 天 的 公 聽 會 到 此 結 束, 謝 謝 各 位 捌 散 會 ( 中 午 11 時 40 分 ) 39

40 附 件 壹 中 央 選 舉 委 員 會 書 面 意 見 一 公 投 提 案 連 署 門 檻 有 無 檢 討 修 正 必 要? 現 行 全 國 性 公 投 案 之 提 案 門 檻, 需 達 到 最 近 一 次 總 統 副 總 統 選 舉 選 舉 人 總 數 千 分 之 五 ; 全 國 性 公 投 案 之 連 署 門 檻, 需 達 到 最 近 一 次 總 統 副 總 統 選 舉 選 舉 人 總 數 百 分 之 五 基 於 公 民 投 票 固 為 直 接 民 主, 惟 辦 理 全 國 性 公 民 投 票 需 耗 費 相 當 人 力 物 力, 以 其 係 動 用 社 會 之 資 源, 連 署 及 提 案 之 人 數 應 達 到 一 定 之 代 表 性, 以 免 公 投 提 案 及 連 署 門 檻 過 低 而 遭 濫 用, 以 確 保 公 民 投 票 制 度 之 正 當 性 惟 目 前 規 定 是 否 過 高 或 宜 維 持 現 狀, 本 會 尊 重 主 管 機 關 行 政 院 政 策 決 定 二 公 投 通 過 門 檻 有 無 調 整 必 要? 現 行 全 國 性 公 投 案 之 通 過 門 檻, 須 投 票 人 數 達 全 國 投 票 權 人 總 數 二 分 之 一 以 上, 且 有 效 投 票 數 超 過 二 分 之 一 同 意, 方 為 通 過 現 行 公 投 法 通 過 門 檻 可 使 通 過 之 公 投 案 具 有 一 定 正 當 性 及 代 表 性, 建 議 予 以 維 持 現 行 規 定 三 公 民 投 票 審 議 委 員 會 組 織 及 職 權 有 無 檢 討 必 要? ( 一 ) 行 政 院 公 民 投 票 審 議 委 員 會 與 主 管 機 關 職 權 之 分 際 未 盡 明 確, 如 主 管 機 關 依 第 14 條 規 定 審 查 第 1 項 所 列 事 項 結 果, 認 合 於 規 定, 行 政 院 公 民 投 票 審 議 委 員 會 得 否 再 行 審 查, 即 有 疑 義 為 免 發 生 無 謂 訴 訟, 建 議 於 公 民 投 票 法 中 對 行 政 院 行 政 院 公 民 投 票 審 議 委 員 會 與 本 會 之 權 責 予 以 釐 清 並 作 明 確 規 範 ( 二 ) 公 民 投 票 法 第 10 條 第 14 條 部 分 規 定 重 複, 且 內 容 矛 盾 牴 觸, 適 用 上 有 所 疑 義 另 施 行 細 則 第 12 條 就 提 案 之 收 件 審 核 相 關 機 關 意 見 書 之 提 出 及 通 知 連 署 之 程 序 規 範, 亦 建 議 釐 清 並 明 確 規 範 於 本 法 中 ( 三 ) 歷 年 來 全 國 性 公 民 投 票 共 計 16 案, 經 行 政 院 公 民 投 票 審 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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